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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论文

时间:2022-03-07 12:21:5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国际贸易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国际贸易论文

第1篇

能力与知识的关系,相信大家都很清楚。知识不是能力,但却是获得能力的前提与基础。而要将知识转化为能力,需要个体的社会实践。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国际贸易论文4000字。

一、研究问题的提出

关于中国应该采取的贸易增长方式,目前国内外已有相当多的进行了探讨。部分学者认为,根据比较优势理论,中国应该继续利用自身丰裕且廉价的劳动力资源,生产并出口劳动力密集型产品,以推动经济的增长。但也有一部分学者认为传统的劳动力比较优势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其他发展中国家(例如东盟)政局的稳定,经济的复苏,劳动力素质的提高,已经给中国的劳动力优势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和挑战。本文笔者就想通过以美国市场为目标市场,采用中国和东盟四国历年出口至美国市场的数据,尝试利用出口相似度指数和显性比较优势指数这两个指标,对中国和东盟出口至美国市场的劳动力密集型产品做一个对比,进而分析得出中国所拥有的劳动力比较优势已经出现减退,面临着来自其他国家越来越大的竞争,依赖于劳动力优势的贸易增长方式已经不太适合中国未来经济的发展,贸易增长方式必须转变。

本文是以中国和东盟四国出口劳动力密集型产品到美国市场的相关比较来进行分析的。笔者选择的四国是东盟中的马来西亚、泰国、菲律宾、印度尼西亚 (以下简称东盟四国)来作为研究对象,是因为它们在整个东盟的贸易中占了相当大的份额,而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在四国产品的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并且具有与中国类似的出口贸易结构。

二、中国与东盟四国出口相似度分析

笔者根据美国统计局进口统计数据,计算了中国、东盟四国在2000~2009年间出口相似度指数的演变情况。分析发现,中国与东盟四国的出口相似度在经历了21世纪初一个平稳的下滑过程之后,从2005年开始快速上升,反映出中国与东盟四国在SITC6+8类劳动力密集型产品上相似度逐步提高,也就意味着中国同东盟四国在劳动力密集性产品的出口上竞争加剧,同时,我们要意识到,虽然21世纪初相似度的下滑过程,也并不是意味着中国与东盟四国的竞争程度降低了,而是由于中国在2001年刚刚加入WTO,使得中国进入美国市场的商品相比东盟有所增加。

因此,随着时间的推移,东盟四国在劳动力密集型产品上的出口与中国的相似度越来越大,也就意味着中国在对美出口劳动力密集型产品上的竞争将面临来自东盟四国更加强有力的挑战。这也说明中国和东盟的产业结构相似,在很多的领域存在竞争。中国按照传统的贸易增长方式已经碰到了更大的阻碍。

为了进一步分析中国按照传统比较优势进行分工生产所面临的严峻挑战,笔者将在下节中,再将劳动力密集型产品进行细分,并按照中国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到美国市场中份额最大的SITC8类产品数据作为样本,单独与东盟四国出口美国市场的SITC8类产品进行一个比较。

三、中国与东盟四国显性比较优势分析

笔者根据美国统计局统计的中国与东盟四国进口至美国市场的历年数据,计算了SITC8类产品的RCA指数演变情况。分析得出,尽管中国在劳动力密集型产品SITC8类的RCA显性比较优势指数还具有较强的比较优势,但却呈现逐年下滑的趋势;而尽管东盟四国出口至美国市场的劳动力密集型产品SITC8类的显性比较优势指数同期都小于中国的显性比较优势指数,但是其显性指数却稳中有升。其指数的增长也就意味着从中国加入WTO以来,中国在美国市场上面临来自东盟国家越来越多的竞争与挑战。长远来看,SITC8类产品的竞争力将很有可能被东盟国家反超。因而,继续坚持按照传统贸易增长方式的发展道路,继续通过大量的劳动力密集型产品的出口来推动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增长将面临更大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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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1.教材选取的随意性与主观性。

教学成败的一个重要影响因素是对教材的选取,国际贸易课程的教材仅国内出版的就可谓是汗牛充栋,编著者众多,不仅良莠不齐,而且难易程度不一;如果教材选择适当可事半功倍,否则可能误导学生对相关知识的学习与掌握。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的情况而言,教师在选取教材时,并未较多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更不会考虑该门学科对学生的长远影响;往往选取的标准是主要偏重个人偏好,尤其是倾向于挑选容易讲解的教材,做到最大可能地节约个人精力和投入;并且一旦选定教材在若干年内都不进行更换和调整,而多数教材的更新速度是缓慢的,但是教学内容却一如既往地按照选定不变的教材年复一年地讲授,也很少进行课件的更新与补充。而在学生这一方面,为了考试顺利通过,多数人过分依赖制定教材,即使有推荐的其他版本教材和辅助学习资料,学生通常也并不重视,结果,教学效果就可想而知了。

2.实习环节理论与实践相脱节。

大学生实习是一项充分体现理论联系实际的活动,是教学在课外的体现与延伸,实习应根据所学专业进行相应的安排,进而检验学生对所学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然而遗憾的是,当前很多高校对待大学生实习并不重视,或者让学生自己去找企业实习,或者学校统一安排,但却流于形式。就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而言,由于是农业院校,具有很多农业方面的优势资源,比如实验与研究基地、优秀的农业科研队伍以及农业区位资源等等。所以,多年来我校贸易专业学生的实习方式主要是深入到周边的农村地区进行农户调研,采集相关数据信息,最后就具体农业领域相关的实际问题形成调研报告。可以说这种方式极好地锻炼了学生的实地调研能力,并使其亲身体验中国农村、农民与农业的发展现实,然而,弊端是与国际贸易专业理论偏离较多,无法真正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更甚者,由于我校长期以来形成的实习传统,导致贸易专业学生逐渐忽视国际贸易等核心基础课程的学习,严重影响了国贸专业学生的专业素养与质量提升。

3.学生经济学基础普遍薄弱且主观能动性不强。

国际贸易是以经济学为基础的,是经济学在国际范围内的应用。但是,农业院校由于其农学研究氛围浓郁,而经济学等基础学科发展相对滞后。因此,国贸专业学生的经济学基础普遍较为薄弱,这就成为在国际贸易学习中的绊脚石。同时,受到院校教师科研领域与学校优势资源的影响,贸易专业学生也较多倾向于纯农学的研究,而对与国际贸易直接或间接相关的研究并不十分感兴趣;结果导致,很多贸易专业学生在最后的毕业论文设计中选择国际经济学研究方向的寥寥无几,反而普遍在管理学或农学范畴内选题;长此以往,通过学生之间的跨届交流就形成了一种传统,而这种传统又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即由于毕业论文设计可以任意选题,导致他们更加不注重国际贸易的学习,仅仅是为了应付期末考试或是为了获得奖学金而进行的一种功利式的学习,也正是因为如此,多数学生过分依赖指定教材和课件,而并不关心是否获取了真知,没有学习热情,明显缺乏主观能动性。

二、国际贸易课程教学改革建议

1.更新教学内容。

(1)吸收最新的学科研究进展和科研成果。

国际贸易课程是一门既古老又年青的学科,国际贸易理论伴随西方经济学的发展而发展,同时,国际贸易实践活动不断地出现新形式、新趋势。于是,在针对学生的理论学习中,要注重学科前沿并及时更新到教学内容中去,比如新新贸易理论、新经济地理等近几年刚刚兴起同时又引起较多学者关注的新理论;同时,条件具备情况下,还应选择有代表性的前沿研究文献作为授课内容的一部分。

(2)突出“国际性”特色,同时更要注重结合中国国情。

国际贸易专业具有鲜明的“国际性”特色,课程要突出该方面是毋庸置疑的,但更值得强调的是结合中国的对外贸易发展实际进行课程内容设计。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的对外贸易高速发展,同时又不断地涌现新的问题,国际贸易理论在解释发达国家贸易实践方面无疑是较为成功的,但是否也能很好地解释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的情况呢?这些都应是授课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3)教学内容的更新与补充与教师的科研课题或研究兴趣相结合。

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高校教学与科研活动实际是相分离的,但实际上教学科研是可以融合互为一体和相互促进的。任课教师如能将自己的研究课题或研究兴趣融入教学过程中,不仅可以调动教师的教学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同时也能使其在该领域的研究越发成熟和深入;对于学生而言,一方面可了解到老师的研究兴趣,促使其更好地参与到教师的课题研究中来,从而更好地学习和掌握该学科;另一方面,也能更好地激发学生对该学科的学习热情和主动性。

2.改进教学方法。

(1)优化教学手段,促进教学手段现代化建设。

采用多元化的教学手段如案例教学、音像教学、计算机模拟软件教学、开放式研讨等,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和多媒体技术,尤其应注重开发案例教学、计算机模拟技术与课堂研讨等形式,不仅有助于学生创新思维的培养,而且可促使其更好地掌握该学科的研究技术和手段,同时提升理论学习与研究能力。

(2)改进实习方法,加强实践环节训练。

理论联系实际是教学方法改革的核心原则,同时只有在实践中才能检验学生对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因此新的教学方法应注重将课堂的理论学习与实践教学相结合,激发学生学习兴趣、调动其主观能动性,实现感性与理性认识的提升。有鉴于此,建议我校在实习环节应根据不同专业进行安排与设计,而不是采取一个模式“、一刀切”。就国贸专业学生而言,应安排去对外贸易企业或工商企业,以及海关、外管局、检验检疫局等政府职能部门观摩学习,建立几个稳定的实践型校外实习基地。

3.强化国际贸易教学的国际化理念。

(1)扩大与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可通过国际间与校际间的学者互访,开设贸易领域专家讲座的方式,让学生接触国内外最前沿的学科知识与信息。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已与国外很多院校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已建构起一个比较好的国际交流平台,只是较多集中于农经领域,在未来的发展中,应多注重在经济学、国际贸易等学科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同时,应多邀请国内知名院校的专家学者前来讲座,并采取计学分制的方式形成学生激励式参与。

(2)引进国外原版教材,尝试双语教学。

双语教学是提高国贸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方法,也是与国际接轨、适应经济全球化时代的需要。首先,对于教材的选取做到难易程度适中,同时为学生推荐辅助教材和学习资料;其次,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增强对教师的技能培训;最后,应合理设计课程体系,增设专业英语课程以辅助双语教学的顺利进行。

三、结语

第3篇

一、案例分析

本案例中买方没有得到保险人的理赔究其原因主要是在对保险可保利益的使用上出现了不同的理解。买方认为在CIF术语下保险由卖方办理,但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应该是买方,所以才会要求保险人对其进行理赔。而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只有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时才可得到赔偿。根据CIF贸易术语对保险的规定,一般情况下都是卖方作为投保人按照买卖合同中规定的保险金额和险别向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交纳保险费,因此,保单上注明的被保险人名称应该是卖方,也就是说,此时保险利益的所有人是卖方。但卖方履行其交货义务之后,办理结汇时,要将保险单背书转让给买方,其后保险标的如果在运输途中遭遇保险人承保范围内的风险并导致货损时,由买方持保单和所需有关单证向保险人的理赔人提出索赔。换句话说卖方办理保险只是相当于替买方办理,实际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应该是买方,因此才会有卖方只需购买最低险别的规定。在本案例中,发生货损的地点是在出口国工厂至装运港之间也就是在出口国国内,还没有到达装运港的船上,卖方还没有完成交货义务,应该属于卖方可保利益之内的范围,卖方在此时还不能将保单背书转让给买方,只有在卖方交货以后,才可以将保单背书给买方,实现保险权利的转让。在运输方式上,CIF贸易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而在案例中提到的运输方式为“门到门”运输,该方式属于集装箱运输货物交接方式的一种,而集装箱则属于典型的适用于多式联合运输的运输方式。《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0》中针对国际贸易运输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多式联运专门引入了FCA、CPT、CIP三个贸易术语,其中CIP与CIF尤为相似,对于案例中的情况如果选择CIP贸易术语更为合适。我方作为案例中的出口方所在地四川省地处内陆地区,装运港在浙江宁波港,要实现集装箱的门到门运输必然要经历长距离的内陆公路运输才可以将货物运往装运港。在合同中规定使用的CIF贸易术语对我方来说要承担从工厂到装运港装上船之前的一切风险,这对于长途运输来说我方要承担较大风险。因此,此时可以考虑使用EXW贸易术语,该术语对卖方来说只需完成在工厂装上运输工具即可,需要承担的风险是所有贸易术语中最小的,货物的出口报关、进口清关都由买方来完成。如果从降低我方作为出口方风险的角度考虑EXW(工厂交货)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二、案例反应的问题

(一)在运输方式上的问题和建议

在该案例中一个重要的分歧主要出现在CIF贸易术语到底是否适合使用在多式联合运输中,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规定CIF适用于包括海洋运输在内的水路运输中。而案例中由于使用了集装箱,集装箱是典型的适用于多式联合运输的集合运输工具。案例中使用集装箱进行“门到门”的运输,在运输的过程中必然会涉及到多种运输方式的组合使用,也就是常说的多式联合运输。案例中的出口国发货人的仓库地处于内陆省份,因此去取货时必然涉及到公路运输或者是铁路运输,而离开出口国装运港之后的国际段运输又涉及到海洋运输这样的多式联合运输选用CIF就容易引发争议。CIF贸易术语的产生主要是针对海洋运输这种运输方式的,当集装箱这种新兴的运输载体出现后,改变了传统的海洋运输一统天下的运输方式格局,并迅速成为了使用最广泛、认可度最高的国际货物运输方式,尤其在适用于多式联合运输方面的优势更是其他运输方式根本无法比拟的。为了适应新兴的国际货物运输方式,必然要对原有的贸易术语进行改革和完善,正式在此基础上《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CIF的基础上引入了CIP贸易术语,该术语即继承了CIF贸易术语的各种优势,同时也很好的解决了CIF贸易术语只适用于海洋运输的局限性。因此,本案中对于贸易术语的选择应该选择CIP,而不是CIF。

(二)运输合同与贸易合同风险转移不同步的问题

针对本案例中使用的是CIF贸易术语而言,作为出口方的卖方来说要同时受到两个合同的制约。一个是卖方和买方之间的贸易合同,出口商作为贸易合同缔约的一方要承担从工厂一直到装运港货物装上船之前所有的风险。另一个是出口方与承运人之间缔结的运输合同,在该合同项下出口方作为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办理运输。本案例中,货物发生损失的地点是在工厂到装运港的途中发生的,在该区域发生损失属于出口方已经将货物交给了承运人之后,按照运输合同的约定,出口方已经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交货之后发生的货物损失应该由承运人承担。与此同时,在贸易合同项下,对于发生货损的区域出口方没有完成将货物交到装运港的船上,也没有实现自身的交货义务,同时要承担货物损失的风险。而出口方承担此风险却有其不合理之处,发生货物损失的区间货物已经交给了承运人,并且处于承运人的全面监管之下,出口方只是形式上的监督,这对于出口方来说极不公平。因此,在此区域发生货损之后,出口方在承担贸易合同项下货物损失的同时可以要求承运人赔偿其损失作为补偿。

(三)相关合同性质的问题和建议

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将所有的贸易术语制定的合同一共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装运合同,另一种是到达合同。这两种合同的主要区别就是合同中是否体现出到达时间,对于装运合同来说在合同中只能体现出装运时间而不能出现到达时间,对于到达合同来说在合同中一定要体现出到达时间。案例中所使用的CIF贸易术语是典型的适用于装运合同的贸易术语,但是合同中有“务必于6月中旬前抵达目的港”这样的表述,此种描述属于典型的到达合同的描述,对于此种情况可以考虑采用D组贸易术语来代替CIF。

作者:夏冰 单位:海南外国语职业学院

第4篇

论文关键词:国际贸易新理论;不完全竞争;规模经济

一、传统国际贸易理论回顾

国际贸易理论作为现代经济理论的分支始于亚当·斯密。1776年斯密提出了绝对成本说。绝对成本说并不难理解,但是,它在国际贸易学说史上,乃至人类认识史上,从劳动分工原理出发,第一次论证了贸易互利性原理。

1941年后,大卫·李嘉图提出了比较成本说,克服了斯密绝对成本说的明显局限性。李嘉图比较成本说的问世,标志着国际贸易学说总体系的建立。保罗·A·萨缪尔森称它为“国际贸易不可动摇地基础”。

继而。里昂惕夫之谜引起了对上述理论的挑战。围绕里昂惕夫之谜所作出的种种理论分析,补充丰富了要素禀赋理论,增强了这一理论对国际贸易实践的解释力度。在雷布津斯基以及萨缪尔森等经济学家的完善补充后,形成了我们今天所熟知的流行国际贸易理论的内容。传统国际贸易理论逻辑严密,形势完美。但是这也正是其缺点所在,毕竟现实世界并不如其想象的完美。

二、国际贸易新理论的内涵、产生、发展及特点

(一)国际贸易新理论的内涵

新贸易理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它涵盖了Paul·Krugman等人创立的新贸易理论、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国家竞争优势理论、贸易投资一体化理论、制度经济学对国际贸易的变量关系、环境问题与公共物品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等。狭义上看,仅指以Paul·Krugman为代表的国际贸易新理论。克鲁格曼曾形象地概括说,如果要举一个什么是新贸易理论的具体事例的话,就可能是传统贸易理论将世界贸易看成是完全发生在像小麦这样的商品上,而新贸易理论则将世界贸易看成完全发生在像飞机这样的商品上。

(二)新理论的产生及发展

二战后,尤其是20世纪70年代后期,国际贸易在迅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新的变化,主要表现在:

1.工业发达国际之间的贸易量大大增加。

2.产业内贸易的迅速发展。

3.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增长迅速。

4.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或地区迅速取得国际竞争优势。

当国际贸易实践中出现如上所列等新现象后,人们首先往往希望能够用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加以解释和说明。当贸易理论家们将这些新情况与传统的以比较优势为基础的赫克歇尔一俄林模型加以对照时,发现这些理论不能或者不完全能解释国际贸易中的新变化,因此,也必然会引起贸易理论家们对传统贸易理论的局限性进行重新思考并进行现实修正。其代表人物主要有保罗·克鲁格曼、迪克西特、诺曼、兰开斯特、赫尔普曼、埃西尔、布兰德(Brander)、斯潘塞、伊顿和格罗斯曼等等。

1777年,迪克西特和斯蒂格利茨发表了《垄断竞争和最优产品多样化》一文。该文建立了一个规模经济和多样化消费者之间的两难冲突模型(D—S模型)。D—S模型的假设前提是,生产中存在无止境的规模经济,而消费者则具有多样化的消费偏好。这二者实际上存在着生产和消费两方面的两难冲突。而从这一角度考察的结论就是,即便不存在大卫·李嘉图的比较优势,对规模经济和差别产品的需求也可以导致国际贸易的发生。D—S模型为国际贸易理论的深入研究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方向。

70年代末期,Paul·Krugaan首先将D—S模型应用于国际贸易的分析中并大有所获。克鲁格曼借用了D—S模型的分析方法并做了少许修改。首先较为系统地将产业组织理论和市场结构理论嫁接人国际贸易中针对传统国际贸易理论中的完全竞争、规模报酬不变等假设条件,运用规模报酬递增、垄断竞争、差别产品等范畴来构筑新的贸易理论模型。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1984年,克鲁格曼在“以进口保护促进口”一文中证明,在寡头垄断和规模经济条件下,一国政府可以采取较高的进口关税这种战略性政策来保护本国具有战略意义的幼稚产业,当本国市场容量足够大,将会使其获得静态规模经济效益,降低边际生产成本,在此基础上提高其出口竞争能力,从而促进出口。这就是影响广泛的“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主要理论依据。

几乎与此同时,另外一大批经济学家也发表了一系列相关论著,这些论著都大大丰富了新贸易理论,使其实用性进一步增强,在贸易理论界引起了广泛深远的关注和影响。

(三)新贸易理论的若干创新特征

1.理论假设前提:逼近现实。首先,市场结构的假设由完全竞争转为不完全竞争,同时放弃规模收益不变的假定,承认规模报酬递增的存在。按克鲁格曼的话说,“这种不完全是经济学家认识的不完全,而不是真实世界的不完全。”其次,将分工模式由高度抽象的2x2X2模式,回归到现实中,大胆地探索了J×N×M模式下的贸易结构和贸易利益格局。

2.全新的结论。国际贸易纯理论所要回答的基本问题有三个方面,即国际贸易的原因、国际贸易的构成和国际贸易的结果。在以上理论假设前提下,我们来看新贸易理论给出的结论:

首先,贸易原因。新理论从供给和需求的互动关系角度进行了解释。强调需求因素对贸易的产生和结构的影响是的一个重要方面,这也填补了贸易动因研究视角上的空白。林德尔的“重叠需求理论”运用“人均收入水平”这一概念,论述了需求偏好相似对于国际贸易的地理结构和产品结构的影响。

其次,贸易构成和贸易量。封闭经济与开放经济相比较,由于市场的规模变得更为庞大,产品变体种类增加,消费者可选择空间更大,为达社会福利最大(至少更大),两国必然互相进行对方的变体商品,于是,产业内贸易产生。而传统贸易理论则只考察了产业间贸易,忽视了产业内贸易,与现实相距甚远。就贸易量而言,根据林德的“相似偏好”或“重叠需求”假设,具有相似偏好和收入水平的国家之间的贸易量是最大的。

最后,关于贸易结果,也就是贸易利益的产生与分配。传统贸易理论不考察动态利益,是一种静态贸易利益,这种贸易利益来自专业化生产的生产效率的提高。而新贸易理论强调贸易的潜在动态利益:(1)基于规模经济的生产效率效益。贸易使报酬递增产业由于市场的扩大而扩大,规模经济增加提高了效率;(2)生产集中。贸易使报酬递增的产业,集中于世界上生产效率最高的国家或地区生产;(3)生产的合理化。加剧不完全竞争行业的竞争,优化资源配置;(4)产品多样化。整个世界市场比之某一国内市场而言,其规模优势明显,全球各企业竞争的结果是相异产品种类增加,增进了世界福利。

三、新贸易理论的创新之处

新贸易理论是在国际贸易领域发生一系列新变化新现象时,传统贸易理论不能完全做出解释,需要理论创新的时候,一些经济学家对传统贸易理论继承修正并建立新的模型从而提出的。我认为,国际贸易新理论的创新可以从以下两点来考察:理论创新:新贸易理论与传统贸易理论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它们不仅从国家的角度,更重要的是从产业和企业本身竞争的角度来考察国际贸易问题。新贸易理论的核心部分是垄断竞争与产品种类内生化的模型,这种研究方法的创始人是迪克西特,把它应用到国际贸易理论分析中的是克鲁格曼。政策创新:在贸易改策方面,新贸易理论提出了所谓的对策贸易政策理论或者战略性贸易政策,即以著名的“波音一空中客车”的例子为模型所引出的贸易政策。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提出令人耳目一新,可以说是新贸易理论中重要的政策理论。

第5篇

关键词:国际标准合同示范合同发展中国家意思自治

一、国际标准合同的产生的基础

19世纪初,保险业和铁路运输业等公用事业开始发展,对于这些公用性组织而言,由于相对人的不特定多数性及交易的重复性,为了交易的便捷便开始制定能重复使用的合同约款,标准合同遂开始出现。所以,标准合同是应现代商事交易由双向转向多向、从一次易向连续易的变化而产生。但是谈到合同人们自然会联想到契约自由和杜摩兰(1500—1566)的意思自治说。如果我们把双方当事人的协商一致认为是赋予契约以生命,并将平等、自由与公平等不言而喻的民法原则当成是契约的健康标准的话,那标准合同的出现似乎是扮演了一个“契约杀手”的角色。①但是同时标准合同天生是与传统合同自由、平等的背离,这种背离并不是人为主观所造成的,而是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现状造成的,是客观的,而且这种背离是对形式上的合同自由的修正与发展,它为我们开始通向实质上的合同的自由、正义开启了一扇大门。所以标准合同的出现并非是将全部抹杀现实契约原有的本质,而只是把人们从理想中带回现实中来;相反其还大大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就如英国的迪普洛面勋爵所指的:“这些合同中的定式条款都是经过了多年的实践后而固定下来,它们由那些能够代表某一行业的经常从事此类交易的人制作,经验证明,它们能够促进贸易的发展。”

纵观标准合同的历史,就可以清楚地认识到这点。标准合同正是在合同自由原则得到极大发展的同时开始出现的。对于那些一方当事人固定,另一方为不特定多数人双方而言,为避免交易的麻烦,制定内容确定化的文本以便可以重复多次使用,这无疑是最简便的方法。同时标准合同并不是天生就存在的,其仅仅是近代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产物。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商业交易日益繁盛,特别是公用事业的大量出现,如保险、铁路运输等,使得标准合同得以兴起并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在目前普通人订立的合同总数中,标准合同的数量大约占95%以上。一位西方学者甚至认为标准合同占现代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数量的99%,称“我们生活在标准合同的世界里”。所以标准合同已经在公用事业中立稳了脚跟,得到广泛的运用。传统的契约理论渐渐不能适应环境的变化,同时人们的思维模式也发生了变化。正如有学者认为“⋯⋯在近代民法中,民法遵循的是形而上学的思维模式,把一切人都抽象地当作契约主体,不考虑主体间现实经济能力与缔约能力的差别,追求的只是形而上学的平等,至于具体的当事人在现实中处于何种经济环境、相互实力有何悬殊,则非所问⋯⋯”。②对合同自由的追求唤起了人们标准对合同的重新认识,开始了对合同的实质性的自由的深思。

二、国际标准合同的概念及范围

对于标准合同的概念和范围,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其理解各不相同。但归纳起来不难发现标准合同具有这样的显著特征:即标准合同总是采用书面的形式,其条款总是事先准备好的,该合同的格式由缔约方的当事人交给另一方的当事人。但是除上述的情况外人们不能提出一个一般的定义因为在商业实践中“标准合同”这个术语在使用上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即示范合同格式和定型化合同。正如国际贸易法的泰斗施米托夫(Schmitthoff)所强调的这两种合同的含义决不是等同的。

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供律师和商人起草合同时参考,并可对它进行修改和使之符合实际需要的合同格式,其就好比一块可供雕琢的木头,在遵循其固有特性基础上可以精雕细琢;而定型化合同是缔约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具有确定内容的合同格式,除无关紧要的具体细节外,一般不得加以改变。有的称其为“订不订由你”;在英国又被称为格式合同,如同品牌店的待售成品玉佩。而且在考察国际贸易关系中对标准合同中的弱方当事人予以保护的问题时,对这两种标准合同之间的区别就尤为重要。有关比较如下:

1.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以修改,可供商人和律师起草合同时参考,并可对他们运用可使之符合实际需要的合同格式。而定型化合同是缔约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具有确定内容的合同格式,除无关紧要的细节外,一般不得加以修改。

2.示范合同格式是可以而且是应该的,加入或完成补充条款或附件,否则合同也没有意义。而定型化合同原则上不可以,其是一方当事人强加给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

3.示范合同格式不具有强制性,而定型化合同具有强制性。所以由单独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制定的定型化合同对于剥削弱方当事人的危险性显然比采用示范合同格式要更大些。不过,国际贸易中使用这些定型化合同的场合要少于国内贸易,因为这种合同以垄断或支配性的经济地位作为先决条件,而在对外贸易的国际竞争环境中,这样的条件并不存在。③这样的条件仅在个别行业的贸易中存在,如石油输出国组织处于垄断地位,从而把价格强加给各石油加工与批发公司。所以,笔者认为标准合同并不等同于国际标准合同。国际标准合同将更多地倾向于示范合同格式。而在国际贸易中,定型化合同的概念包括两种完全不同的合同,其具有不同的经济结果。其中一种在经济上是无害的,例如,在国内法上已实施的国际公约,公约中的规定免责条款不得依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取消。如,《海牙公约》、《华沙国际航空运输公约》等。这些公约设法在利益相关的当事人之间建立一种公平的平衡关系。另一种则必须予以慎重的考虑。例如,多国公司订立的强加给合同的另一方的合同。如,OPEC。

而在国际贸易中,示范合同文本主要是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国际组织的可以反复使用、不具有国家强制执行力的合同文本。如我们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经常遇见和使用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部的《工程建设合同示范文本》、国际咨询工程师协会制订的FIDIC合同条款。在此特别是行业协会拟定并推行的国际标准合同,与由个别企业拟定并推行的国际标准合同一样,也是一种示范性合同。但是我们必须意识到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讲,行业协会并不具有国际法上的地位,不是国际法意义上的国际组织。正如梁西教授认为:严格法律意义上的国际组织应是“若干国家为特定目的以条约建立的一种常设机构。”④可见,这里的国际组织指的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那前面提到的一些行业协会组织,也只能是一般意义上的国际组织,而且只是一个民间组织或民间机构。

三、国际标准合同的优势

国际示范合同可供律师和商人起草合同时参考并可修改以使之符合实际需要。笔者认为首先必须明确的是国际标准合同的制定推行者并非全是贸易双方当事人,所以并不能代替贸易当事人。否则就有悖于“契约自由”的原则;其次在实践中也往往无可能实现,每个交易都是统一的标的,统一的价格。因此,笔者认为必须强调的一点是推行国际标准合同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取代各种具体的贸易合同,而是为了帮助完善和规范各种具体的贸易合同,即为交易当事人订立具体交易合同提供一个范本,而具体的内容和交易条件的变动是由贸易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的,这样才符合实际需要。同时笔者认为不需将国际标准合同的效力过度的神话,而非要强求国际组织制定并推行的国际标准合同具有国际条约的效力。对现有的国际惯例和有关国际条约中的某些条款,笔者认为其实也是由某些示范合同或标准合同的条件演变发展而来的。

对于国际标准合同文本,不论是学术理论、社会舆论,还是交易的当事人,贬多褒少,大家主要是从国内的格式合同的角度来看,认为标准合同的提供者违背了契约自由的原则,使得合同对方当事人的意思难以真实表达和实行,侵害了合同双方的利益。而笔者认为,市场竞争类似博弈过程。正如亚当.斯密所认为的,博弈是市场参与者从各自的动机出发相互作用的一种状态。所以法学研究者、企业、消费者从各自的立场出发,得出对国际标准合同文本不同的评价也是正常现象,而且合同文本本身就是对经济行为的法律化描述。但笔者始终坚持国际标准合同是对合同自由的一种追求。但是有的学者却持相反的意见:标准合同文本一般是合同当事人一方事先制定好的文本,对方当事人要么接受,要么拒绝,没有谈判、修改的余地。有学者说国际标准合同的兴起与盛行,无疑是对意思自治原则的一个挑战,美国学者格兰特·吉尔莫甚至认为格式合同是导致契约自由死亡的原因之一。⑤而笔者引用史际春先生的一句话:我们认为,惟有更多地从积极一面看问题,把因为社会和经济的社会化而给契约自由带来的限制,以及合同内容更直接体现社会意志,视为社会经济发展之必然,是一种进步,方能在科学的基础上构造契约自由和不自由的辩证法。因此笔者认为,国际标准合同的出现并不是对合同平等与自由的背离,而是一种修正,是民法从抽象概括和假设的分析法向以客观的经济现实为基础的分析法的过渡,是合同自由形式化的剥离以及向开始关注和追求实质合同自由的转折。

但是,客观地讲,合同本身是中性的,而且国际标准合同的优点也说明标准合同提高了效率,从某种程度上维护了契约正义。相反在交易中居于强势地位的一方,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对合同上的义务负担和风险作不合理分配,致使利益的天平严重失衡。

四、重视保护弱势的发展中国家

笔者认为国际标准合同天生是阳光的,尽管由于制定者的趋利避害性和经营的垄断性,使得它的出现也就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利益的倾倒性,但它通过公开大胆地承载着社会对其的评价和监督,刺激着合同制定者向合同另一方利益的重视和条款的改善,“采用仔细而专门拟订的国际标准合同或一般条款,在缔约时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还可以避免许多不必要的争讼”⑥。

在国际贸易中,我们要保护的弱方当事人与国内市场有很大的区别。在国际贸易中,弱方当事人是发展中国家当地的地方企业。所以保护国际贸易中弱方当事人的需要是结束对他们的物质资源的剥削的必然结果,这也是工业高度发达国家的义务。目前,笔者认为可以采取以下几个方法来保护国际贸易中的弱方当事人。

第一,弱方当事人的代表自始就参与合同的起草,并在起草的过程中能够发表他们的观点。例如,中国国家委员会中国际商业惯例委员会的代表参加了国际商会惯例委员会的历次会议,并参与了该“示范合同”制定工作的全过程。我国选派的专家在广泛听取国内机构和业内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分别于1995年1月和1997年1月两次递交书面报告,就“示范合同”草案提出评论和修改意见,国际商会认真研究了中国代表的两份报告,并在最终形成的《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中采纳了我国代表的大部分意见,从而为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赢得了利益,且在国际社会赢得了声誉⑦。

第二,国际标准合同与合同条款的未来发展的首要目标,是制订统一法和统一规则,而不是制订传统意义上的公约。统一的规则比严格的公约更加灵活、适用。如果其对于每一位当事人都是公平合理的,那它们将会在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适用。第三,要保持警惕,以防单个企业使用的定型化合同超越了法律允许的范围。

总之,对国际标准合同的控制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必须把涉及到的每一个角落都考虑周全,才能使国际标准合同这种既特殊又普遍的合同形式其利得以发挥,其弊得以控制。[论-文-网]

注释:

①陈很丽.从标准合同看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之定性.北方经贸.2005(9).

②尹继良.标准合同与合同效率、自由、公平.律师世界.2002(4).

③[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④梁西.国际组织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

⑤柳甄.格式合同的理论及其适用.北方工业大学学报.2000(6).

⑥史际春,邓峰.合同的异化与异化的合同.法学研究.1997(3).

第6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反倾销规避措施

近年来,我国出口贸易中遭受的反倾销调查成了贸易中主要面对的壁垒。对我国大部分出口贸易企业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根据1994年的《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1款规定:一项产品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如果该产品的价格低于出口国国内“相同产品”的价格,即低于其正常价值,该产品就被认为是倾销。当一国产品被另一国征收反倾销税的情况下,出口商通过各种形式、手段来减少或避免被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或行为被称为反倾销规避。面对各国越来越多的反倾销调查,我国当务之急就是建立系统的反倾销体系,完善反倾销措施。

一、我国反倾销问题的形成及现状

1.反倾销问题的形成

由于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对经济的过分干预造成了国外对我国企业认识的偏差,就形成了外国反倾销调查的根源。在应对反倾销诉讼中,存在所谓的“智猪理论”,即笼子的一头有一个按钮,另一头是饲料的出口和食槽。笼子里关了一大一小两只猪,每只猪要吃食都必须要做出决策是等在食槽旁边还是去按动按钮。这场博弈的结果依赖于大猪,如果小猪去按按扭,那么它回来大猪已经把饲料吃完了,如大猪去,虽然它比小猪去的情况吃的少,但总量也比小猪多。在应诉反倾销中,小企业如果应对成本太高,大企业应诉一旦胜诉,利益是大家都能享受。花了成本赢来的利益并不能增强企业在同行业中的竞争力,所以就存了应对反倾销时大家都不积极应诉的局面,甚至出现无人应诉的尴尬局面。这就造成了外国屡屡实施反倾销调查。

2.我国目前反倾销的现状

据WTO公布的数据显示,全球范围内反倾销诉讼案件越来越少,近5年已经减少百余起。尤其是2007年前6个月反倾销案件数量大幅下降,13个WTO国家共报告49起反倾销案,而去年同期这个数字为92起。预计今年全年反倾销诉讼案件有望少于100起,低于10年前水平。在所有涉及类别中,除纸类产品(9起)和化学品(24起)外,大部分产品类别的反倾销案件数量都较上年同期显著减少,近半数产品上半年没有反倾销案件。尽管2007上半年针对中国(大陆)公司的投诉数量较2006年同期下降约一半,但16起案件仍占总案件数的三成,中国(大陆)依旧是全球反倾销诉讼的“热点区”,并且连续10年成为世界上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地区)。

3.近年来我国反倾销呈现的新特点

随着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发展以及贸易总量迅速扩大,我国与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摩擦也越来越多,对外贸易进入摩擦多发期。积极应对贸易摩擦,切实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关系到我国对外贸易、国内就业和相关产业乃至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从近年来发生的反倾销案例来看,我国进口商品反倾销调查涉及的领域拓宽,贸易救济手段覆盖的产业面扩大,政府部门逐渐由被动变为主动。如2006年7月,欧盟应少数照明器材制造商的要求,对产自中国的节能灯泡展开为期15个月的调查。以欧司朗和GE照明为代表的2CHLI成为目前主张延续对中国节能灯反倾销的主导力量。主张取消对中国节能灯反倾销的一方阵营主要由中国企业所组成,目前已经有几十家中国节能灯企业决定参与欧盟反倾销调查抗辩。这一阵营的力量与5年前相比发生了巨大的变化,2001年仅有6家中国企业应诉。而这次中国企业显得空前团结,没有一家表示反对抗辩。究其原因,在于大家都已经意识到,只有抱团才能撬开沉封已久的欧盟市场。2007年10月15日通过决定,对产自中国、巴基斯坦和越南的节能灯泡再征收一年的反倾销税。2007年8月印度商工部拟对中国产节能灯发起反倾销调查,在150天内就出台了临时税率,税率一经确定就将施行5年,如果征收高税率,中国节能灯企业则可能失去印度市场。中国节能灯的海外市场扑朔迷离。欧盟企业界和环保人士曾对欧盟委员会的建议表示强烈不满。他们认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会损害欧盟企业的利益。而且,由于反倾销税的大幅提高,导致了欧盟市场上节能灯泡价格的不断上涨,此外,欧盟贸易委员曼德尔森也坚决主张取消反倾销税,但都遭到了欧盟委员会负责企业和工业事务的委员京特•费尔霍伊根的反对。

在反倾销形势日益严峻的形势下,我国近年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商务部的领导下拿起法律武器进行自身权益的维护,商务部门也逐步采取了相应的应对措施,逐步由被动变为主动。2006年,商务部对5种进口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10起,采取13个临时反倾销措施、22个最终反倾销措施,审结9起反倾销复审案件。

二、反倾销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影响

首先,遭受反倾销后最直接的损失就是我国对投诉国的出口急剧下降,甚至丢掉该国市场,遭到反倾销指控的国家的出口产品容易遭到国外的反倾销,有可能造成出口的全面萎缩。实践证明,凡是经常遭到反倾销的产品,即使对其他国家不存在倾销或没有产生危害,也容易引起其他国家的反感,对其进行反倾销调查。所以,如果我国有的企业不顾后果的对外进行倾销,那么这不仅使它会丧失海外市场,也会连累到其他企业的产品,这将削弱我国产品的整体出口水平。

其次,反倾销会引起连锁反应,造成出口量减少,有面临着丧失全部海外市场的危险。欧盟的成员国,只要有一种商品在其中一个国家被征收反倾销税,就会引起连锁反应,其效力范围遍及欧盟其他国家。而且反倾销举动具有示范效应,一个经济强大的国家对某一产品实施反倾销将引起各国关注。例如,1991年欧共体对我国自行车发动了反倾销后,1992年,加拿大在毫无道理的情况下也对我国自行车发动了反倾销。接着,1993年墨西哥、1994年阿根廷等国也对我国自行车发动了反倾销,最终又导致美国对我国自行车发动了大规模反倾销。1995年,美国商务部对我国输美自行车进行了全面的反倾销调查,包括各种型号的自行车,受到调查的我国自行车企业多达200多家。

再次,面对欧美带有歧视性的反倾销指控,中国应诉企业胜诉率低,严重打击了中国应诉出口企业的积极性,也间接的挫伤了外国企业对中国投资的积极性。根据反倾销委员会统计,在过去的1987年到1997年间,各成员国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共有247起,158起裁定倾销成立,裁定率高达64%,列各国之首。在2004年以后,由于反倾销实施了新的措施而有所改善,但形势依然不容乐观。胜诉率低,不仅打击了企业应诉积极性,而且严重影响我国出口贸易的发展和出口市场多元化方略的实施,对我国产品出口和国内经济发展构成严重的威胁。

三、国际贸易中反倾销的主要规避措施

1.反倾销中的政府规避措施

由于反倾销针对的是一个国家的一类产品,反倾销的主题是国家。所以,在反倾销中,一国政府在反倾销中的作用是相当重要的。在现阶段,为了应对反倾销的严峻形势,政府应从以下方面规避反倾销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

(1)完善有关法令,保护国内产业不受反倾销的威胁,为企业提供法律支持,减少对外贸易中受到的反倾销。

(2)政府应该在国际事务中积极磋商,减少报复性措施的使用,努力争取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

(3)政府应该努力加强反倾销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建立反倾销信息平台,为企业应诉提供信息方面的帮助。

(4)政府在管理贸易、协议国际分工、跨国经营和区域经济一体化等方面开创新局面,为企业走出去创造更大的空间。

2.反倾销中的行业协会规避措施

不论是从反倾销的诱因角度分析,还是从反倾销案的展开过程来看,要想在反倾销战中取胜,单个企业显得有些势单力薄,而且反倾销涉及的一些问题也是单个企业无法解决的。因此,在应对反倾销的挑战中,行业协会应介入进去,充当二政府的角色,采取积极措施预防反倾销案件的发生和积极应诉将其危害降到最低。在以后一段时期,行业协会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现有的机制进行完善,应对已发生的或有可能发生的外国对华反倾销诉讼采取措施。(1)行业协会应该严格规范本行业的产品价格秩序和出口竞争秩序。

(2)行业协会作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及时沟通彼此情况,使双方都能较早开展准备工作。

(3)行业协会应该加强反倾销信息平台的建设。

(4)行业协会应承担行业应诉的组织者。

3.反倾销中的会计规避措施

自从2004年以来,我国转变了应对反倾销调查的措施,积极应诉,在应诉中总是败多胜少。究其原因是举证不足,尤其是会计方面证据,如会计账簿不全、财务状况不明、发票不全或不精确问题最为突出。而无发票就只能按照大提供的价格资料来确定产品价格。而倾销调查部门注重的是材料证据,材料越丰富,结果可能越正确,材料的缺乏造成的可能后果就是败诉。在反倾销规避中,我国缺少严格意义上的反倾销会计体制以及了解相关法律的会计人员的缺失和相关会计信息的不对称等等问题,一直都是困扰企业和国家在反倾销中的最大问题。一旦反倾销调查提出,就需要我们有大量的会计证据予以证明。所以,反倾销会计在机构建设,信息系统的建设,相关会计人员的培养和加强与国际会计接轨方面应大力发展。

4.反倾销中体制上的规避措施

根据WTO《反倾销协议》规定,一国能否对另一国产品实行反倾销的关键,一是对价格的认定,二是对是否造成国内产业损害的认定,并且两者需存在因果关系。所以应从当事方国家的经济体制和企业的经营管理体制上进行规避。

(1)经济体制上的规避

虽然我国目前强调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但从遭到的反倾销的调查中看,导致我国频繁遭受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加上特殊的国情,企业普遍缺乏竞争观念,国家的出口补贴没达到很好扶植产业的效果,倒使得企业有了依赖思想,许多企业仅仅是为了利用出口获得政策上的优惠。而外国在面对我国质优价廉的产品时,往往都不加思考中国生产力的发展和相关劳动力和成本方面的优势,只在中国的“非”上面做文章。可喜的是,我国在争取市场经济地位方面已经有了很大的进展,已经有好几十个国家承认了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但作为我国主要贸易伙伴的美国和欧盟在相关方面还有所保留。在以后中国都要在争取完全的市场经济地位而努力。

(2)企业经营管理体制

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使得我国的企业都属于年轻型或国有成分。国家的长期统一规划和管理,企业竞争意识不强,管理水平的低下是企业与国际企业最大的差距。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不高,出口措施方面的问题使得企业竞争手段除了降价还是降价。我国要多少衬衫才能换来一架波音的问题透出了我国企业出口的辛酸。在未来的时期内,我国最迫切的是转变出口类型,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实现技术出口和品牌出口的目标,从根源上断绝反倾销调查的发生。改变我过在贸易中只能赚点手工费的局面,提高出口竞争力。

在未来的国际贸易中,由于我国在企业中存在不想给予员工过多的利益而宁愿把这些利益浪费在外国征收的反倾销税中的经济变态心理还将影响我国贸易遭反倾销调查。由于反倾销的合法性,在未来也将伴随贸易的发展而形成特殊的形式。许多国家提出反倾销主要是为了给国内企业争取点时间,我国出口产品技术含量低,在这一段时间之外很容易就可以仿制相关代替品。而我过相关体制的不健全又给了他们可趁之机。出口的单一性和中间环节少以及技术含量不高使得我国在会计中间环节也过于暴露,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

所以,在今后的国际贸易中,应该加大对反倾销的研究和相关体制的建设,各个部门密切合作,使得反倾销调查降低到正常水平。但是要达到这一目标,我们面临的困难也不小,只有积极采取措施才能应对不断变化的反倾销形式。

参考文献:

[1]刘军,李自杰,屠新泉.世界贸易组织概论.北京:首都经济出版社.

[2]战勇.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与反倾销规避种种.价格月刊,2006,3.

[3]李成刚.构建三位一体的反倾销体系——政府、企业、行会在反倾销中的定位.商业经济文荟,2002,6.

[4]申小刚.中国企业与反倾销规避.郑州工业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6.

第7篇

贸易环境措施是指为保护环境,包括有效、可持续地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以及人类的健康,通过法律、法规或者行政命令而设立和实施的,对贸易有一定影响的措施,例如禁止进出口、配额、许可证、证明书、补贴、环境标识等。

“绿色壁垒”是指进口国或者地区以保护生态环境、有限资源以及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为由,以保护本国市场和贸易的措施。“绿色壁垒”在西方国家以国际和国内公开立法作为依据加以规定。

国内很多研究将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都称为“绿色贸易壁垒”,我认为这个提法还不太准确,忽视了贸易中环境保护的合理性。区分绿色贸易壁垒和正当环境措施主要不同点在于:

1.目的的不同

环境措施实施的目的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以及动植物的安全,以贸易保护为目的为贸易保护措施。现实中,很多的环境措施都伴随着贸易保护的色彩,而实施一项环境措施的真实动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环境措施往往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也抬高了进口的门槛,也会将贸易伙伴的商品拒之门外,但并不能因此而排除是为正当目的的环境措施。

2.保护程度和限度不同

若一项措施能带来环境效益,并且以保护环境为目的,但该措施的强度超过了保护环境所必要的程度,则构成绿色贸易壁垒。对环境的保护不但有程度的限制,并且在时间上也有限制,如原先的环境措施可能因为技术的发展而其又没及时撤消而变成了保护贸易的壁垒。

3.是否具有歧视性

一国的环保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等与有关国际公约或贸易协定不符合,与WTO自由贸易原则背离,则构成绿色贸易壁垒。一国的环保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等应该对进口商品

的要求不得超过本国产品的要求。

二、我国的对外贸易与环境问题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进出口一直持续增长,2001年的外贸依存度为44%,出口依存度为23%,2002年上升到50%和26.4%,2003年的外贸依存度为60%,1980年至2000年我国经济年平均增长9.5个百分点,其中1.8个百分点是依靠出口拉动的。

1.初级产品出口导致资源枯竭以及贸易利润流失

我国的出口产品中,初级产品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占到了出口商品的18%。这些产业主要消耗的是矿产资源和森林资源,不但其再生能力有限,开发利用对环境的危害也大。初级产品的出口换来的是加工产品的进口,从国家长期利益来看这样的贸易的代价大,无形损失巨大,污染将给社会福利以及生态环境造成巨大损害,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将产生不利的影响,而恢复生态平衡也会花费巨额的费用。

2.国内法律不完善和法律意识的淡薄

长期以来,中国的许多产业行业自律不够,内部的恶性竞争普遍存在,由于国民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仿冒侵权事件经常发生,造成中国在国际形象上的不良影响。中国的企业在出口贸易的过程中法制观念淡薄,经常在一些不法外商的授意下,采取非规范手段,向海关虚报价格以及易名报关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3.较低的环境标准使污染产业、淘汰产品向我国转移

一国环境标准的高低主要取决于该国的环境偏好,环境偏好程度高的国家往往有着较高的环境目标,环境标准高,厂商因为要达到其相应的标准,生产成本也相对高。我国较低的环境标准使发达国家通过贸易和投资输出具有负外部效应的产品成为可能,根据绿色组织的一项调查报告,中国危险废物入境数量巨大,1990年进口量为99万吨,进口额2.6亿美元;到1997年进口量828.5万吨,进口额15.75亿美元。甚至有些外商将母国淘汰的污染严重的产品、技术和设备通过投资的方式转移到我国,如在上世纪90年代一些跨国公司将一些在其国内已被法律禁止的污染性产业或大量浪费的夕阳产业转移到我国。

三、合理应对国际贸易的环境措施和绿色壁垒

以“绿色壁垒”为表现形式的贸易摩擦,是相关国家的经济、政治发展不平衡以及不同的经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导致的。虽然贸易自由一直是提倡的,但应该看到,各个国家参加经济贸易交往,是为了寻求自己国家和民族利益的最大化,这就会使当存在经济发展不平衡、国家间的竞争格局发生变化时,贸易自由和贸易保护就会发生碰撞。也应该承认贸易保护在一定的时期是不会消失的,所以应该正视贸易保护,在国际贸易中尽量规避别国的贸易壁垒的同时也应该把眼光放在自己国家的身上,尽量利用国际先进技术和标准来要求自己国家的产品,这样才会有着长远的发展和提高。

1.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国际竞争力

限制或减少造成自然资源破坏和附加值小的初级产品的出口,努力调整出口商品的结构,作为政府来讲,对各个产业发展实施必要的引导和政策性的调控是必要的,要改变那种把行业做的越大越好的固守传统观念。对一些已经极大超级市场需求,并继续盲目扩张的产业,政府应该在宏观上给予适当的政策性控制以外,地方政府对本辖区一些区域性产业的宏观调控也很重要,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增长。除此之外还要积极引导资金的流向,避免部分产业发展过热,防止恶性竞争。

中国的贸易区域结构失衡比较明显,中国对美国、欧盟、香港、日本的贸易出口占到了中国出口的65%以上。出口市场的过分集中,使我们的市场风险集中在某种或者某几种相似的产品和某一单独的出口市场上,导致我们的出口极易引起进口国的注意,采取贸易壁垒限制我国的出口贸易。

2.以环保为基点培育竞争优势

发展中国家具有劳动力廉价的优势,发展贸易一般都选择该优势,但是该比较优势也是相对的、静态的。发展中国家容易陷入“三明治经济”的尴尬境地:上有无法抗衡的发达国家竞争对手,下有来自劳动力更加便宜的国家的压力。摆脱这一困境的出路在于从战略高度构建中国的国家竞争优势,一个重要的突破口就是以环保为契机,培育中国产品,占领国外市场并获得利润的能力,从而以符合发达国家环保的标准扩大出口贸易,也可以形成持久的出口竞争能力。竞争优势的培育是对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传统产业进行技术更新,注入环境友好技术,增强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3.国内推行环境标准,完善环境标志制度

2003年我国已经颁布了51类产品的环境标志标准,但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环境标志制度才刚刚起步,产品种类少,远远不能满足对外贸的需求。目前制订环境标志制度已经成为一种国际上的潮流,获得绿色标志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重视区域性的环境标志标准,特别是我国出口的重要市场的环境标志标准,这些国家往往施行统一的环境标志标准,而这种统一的标准与国际标准又有较大的差异。

参考文献:

[1]谷祖莎.绿色屏障——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与中国的选择.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2]赵细康.环境保护与产业国际竞争力理论与实证分析.中国社会科学科学出版社,2003.

[3]世界银行.1998-1999年世界发展报告.

第8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技术壁垒;影响;对策

1国际技术贸易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据有关部门调查,至2006年底,我国外贸企业在出口过程中几乎都遇到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问题和障碍,每年大约有超过450亿美元的出口商品受到不利影响,其中劳动密集型产品受损最为严重,高新技术和机电产品受损呈明显上升趋势。事实证明再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以技术性贸易壁垒为核心的新贸易壁垒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就仍然很大。

(1)在市场准入方面。在国外越筑越高、范围越来越广的技术性壁垒面前,我国部分出口商品的市场迅速萎缩,甚至被挡在进口国的国门之外。

(2)对价格竞争力的影响。技术性贸易壁垒增加了出口成本,使出口国产品的竞争力下降,或者因为延误时机而失去市场机会。

(3)由于发达国家的贸易技术壁垒名目繁多、变化频繁,且具有一定隐蔽性,往往使我国一些经验不足的出口企业应付不及,被动地陷入贸易纠纷,致使出口产品在发达国家市场上被扣留、查封甚至销毁。而且我国产品进入欧美市场,需要取得该国或国际通行的认证标志。

2我国如何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

2.1政府应建立技术贸易壁垒的预警和快速反应机制

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最大困难是“信息不灵”、信息“渠道不畅”、得不到针对性的有效的咨询服务等。具体建立预警机制的主要内容包括:(1)真正形成以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研究机构等为主体的多层次产业预警系统,政府作为建立机制的发起方,应主动承担整个预警机制的协调规划工作,同时依托行业协会等机构的数据库系统,建立起为出口企业服务的平台,有针对性地提出调整和完善预警机制的建议和意见;(2)形成一套有效的通报、评议、咨询、审议制度;(3)组织专门的人力、物力研究国外的TBT系统,按出口对象和产品类别全面、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跟踪国外的TBT信息,建立相应的TBT信息中心和信息数据库;四是建立高效的TBT信息咨询服务体系,及时预警信息。通过对TBT问题的认真研究,及时作出预警分析,帮助企业提高质量意识,寻求我国商品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切入点。

(1)建立并完善我国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体系和技术法规体系。

我国应针对已加入WTO的情况,建立健全技术法规和技术体系,构筑我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保护体系,按照国际惯例,将安全、卫生、健康、环保等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的重要问题,作为贸易技术法规建设的重点,通过制定强制性标准,把未达到技术标准的产品拒之门外。

(2)政府应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大力推动标准化。

在国际贸易中,发达国家设置了一些非常严格甚至苛刻的标准,我国为了达到其市场准入标准,导致生产、加工成本大大增加,降低了我国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制定、实施标准化战略是我国建立技术贸易保护体系,维护国家利益,跨越技术壁垒的重要途径。为此,我认为我们应该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①认真研究和积极推广国际标准。国际标准,特别是ISO9000系列标准和ISO14000体系标准认证反映了国际上先进的科技水平,代表着一定的质量水平,成为国家之间的协调标准和处理贸易纠纷的重要基础,采用国际标准,可以使国内企业积极迈向国际市场,与国际环境接轨,不仅能给本国技术、经济的发展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使生产更加便利,也更容易了解国外市场需求,打破贸易技术壁垒。

②适应我国出口贸易需要,调整我国标准结构。我国目前是以国家标准为主体,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相互协调配套的标准化体系,改变了无标生产的状况。

③积极参加国际标准化的活动。WTO要求成员国积极参与国际标准的制订,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积极参与各种标准化组织的活动,争取主动权,特别是争取具有中国特色的文化、传统工艺品等纳入国际标准,将我国在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的科研成果和技术变化及时转化为技术标准,并推荐为国际标准在国际贸易中使用。

2.2我国企业的应对策略

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时,企业应该和政府紧密配合,制定企业的应对之策。面对国外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企业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掌握WTO的游戏规则和TBT协议的要求,熟悉目标市场的有关规则和标准。企业要从新的国际分工格局中获益,就要熟悉、掌握WTO的游戏规则,以减少进入国际市场的盲目性,必要时运用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己的权益。

(2)加快技术创新步伐,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强化标准意识。企业在世界经济的大舞台上是否能够得到更大的发展,根本上取决于企业的综合素质和竞争能力。

(3)积极申请国际认证及贸易对象国的认证,取得通往国际市场的通行证。采用国际标准是冲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一种有效手段,这在出口企业中己形成一种共识。企业要加强收集和研究各国和国际组织的技术法规、标准、检验与认证制度,把与企业出口商品相关的内容加以吸收,并制定到自己的产品标准中去,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使自己的产品具有穿透对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能力。建立适应质量管理科学和环保所要求的清洁生产需要的管理体系,从根本上保证中国出口商品质量和生产过程的环保要求能经得起国际上各类认证的考验,通过贸易伙伴国的各种检验和要求,积极推行ISO9000族、ISO14000族质量管理体系和环保体系标准及注册认证。

最后,在应对国际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同时,企业必须充分发挥专业性行业协会的作用与职能,即立足于国际市场,针对各行业的生产规模、供求关系、价格水平、创新能力、技术标准、产品结构等一系列情况进行研究和对外交流,建立良好的贸易预警机制,及时向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提供国内外市场的动态数据和分析报告,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决策依据,协助政府在WTO规则范围内与其他成员国协商解决各种贸易争端。

参考文献

第9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国际劳工标准;关联之争

引言

国际社会对劳工标准的关注由来已久,自1815年维也纳会议[1]首次提出通过国际合作来提高劳工标准至今,有关劳工标准的国际讨论与实践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尽管如此,在这一问题上各国仍然存在着较大分歧。尤其是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推进,有关劳工标准问题的探讨已演变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关于劳工标准与贸易之间关联问题的激烈争论。由于劳工标准和国际贸易均涉及一国经济的发展,在经济一体化背景下一国经济政策同时又受多边贸易规则约束,因此一部分发达国家主张,为提高发展中国家国内劳工标准,促进国际贸易的公平竞争,应当将国际劳工标准纳入到WTO框架。围绕着这一论题,在多边贸易体制框架内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展开了激烈的对抗。发达国家以“社会倾销”以及“人权保障”为理论基点主张在WTO框架下建立劳工标准与贸易之间的关联;发展中国家则主张贸易与劳工标准不存在实质性的联系,在WTO框架建立这一联系只是发达国家实现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而已。基于这一互不相容的主张,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这一问题上的对立正愈演愈烈。

一、不只是“南北对抗”

发展中国家之所以拒绝发达国家提出的将劳工标准纳入WTO框架的主张是因为发展中国家担心一旦提高国内的劳工标准,国内企业将承担不了因此增加的生产成本,发展中国家也将因此失去其在部分产品上的竞争优势,进而减少本国出口贸易影响经济发展。而发达国家之所以提出“社会倾销”并试图在WTO框架下解决劳工标准问题首先是基于国内产业受发展中国家低廉产品冲击的经济考虑,其次才基于一系列人道主义及人权保护理念的促使。正是在这种争论中,发展中国家被发达国家看成是一个无情的剥削者,不顾其国民的贫困与权利的缺失而一味追求“国家利益”;而发达国家则被发展中国家视作名为倡导劳工权利实为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伪善者”。

很难说上述的观点都是错误的,但确实是不全面的,这种以偏概全的方式来处理个人问题尚且不可,更不用说来处理国家之间的分歧了。笔者认为,针对当前发展中国家国内劳工权益保障不利的现状,国际社会若真正想找到一个能使各方接受又确实能使现状改善的办法,前提是各国以一个客观的立场来重新审视这一问题,而不是简单将其视为另一版本的“南北对抗”。

(一)利益模式的多样化——劳工标准的经济学之维

1.经济学理论模式一

传统经济学的“生产要素禀赋理论”为反对国际劳工标准一体化提供了最有利的理论依据。该理论运用各国生产要素丰裕程度的差异来解释国际分工的原因与结构,认为各种产品的生产是生产要素的有机结合,而生产要素包括土地、劳动力和资本等,这种生产要素在各国的丰裕程度是不同的,有的国家劳动力丰富,有的国家则是资本雄厚,因此市场竞争机制就会导致国际分工的出现,资本雄厚的国家生产资本密集型产品,而劳动力丰富的国家则倾向于生产劳动密集型产品。运用这一理论,经济学家引入了两个概念:“绝对优势”与“比较优势”。所谓绝对优势是指一国生产特定产品所需投入量相对其他国家而言较少,而比较优势是指一国生产一种产品的机会成本相对其他国家而言较少[2]。

国际贸易理论主张消费者以最低价格获得商品和服务,同时实现生产资料的最佳配置,因此依据上述“生产要素禀赋论”,贸易理论就要求各国从事生产他们各自具有绝对优势或者比较优势的产品。因为只有通过各国专业化的生产,各国消费者的福利与生产者的利润才能同时实现最大化。

基于以上原理,贸易与劳工标准关联的反对者就认为发展中国家的低廉劳动力本身就是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竞争中所具有的比较优势,只有保持这一优势才能保证资源的全球配置的最优化,让发展中国家生产那些他们最具竞争力的劳动密集型产品。而如果强制的人为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劳工标准就会使这些国家丧失他们仅有的比较优势,结果不但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同时也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而将劳工标准纳入WTO框架不仅不能促进贸易自由化发展,而且会成为发达国家滥用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手段并阻碍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

然而,应当明确任何经济学原理都是建立在一定的假设前提之上的,上述原理也不例外。

首先,这一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是建立在劳动力处于自由流状态以及充分的弹性供需假设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如果资源的重新配置导致特定产品的生产由发达国家转移到发展中国家时,传统理论就认为在发达国家那些因此而失业的工人(或农民)将很容易另谋职业。因为劳动力处于完全自由流动状态并且不存在任何交易成本,失业的人群将在其本国具有相对或绝对优势的产业找到工作。事实上,这些假设不能被视为当然前提,那么同样的问题也就会变得异常复杂了。

其次,上述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在生产劳动密集型产品方面具有比较优势,这一认识是建立在发展中国家工人工资低从而劳动力成本也低这一逻辑之上的。但事实上,工资低并不必然意味着劳动力成本低,因为发展中国家低工资的劳动力的生产能力也普遍较低。所以提高工资及劳工标准也并不必然意味着劳动力成本的提高。

再次,具体到企业,认为劳动力成本的增加会使企业丧失竞争优势的观点也存在前提假设,这就是企业的生产已处于“生产可能性边界”,即企业在其所拥有的资源给定的条件下,对资源已经进行了最为有效的利用[3]。因此如果在这一前提下给企业附加额外费用,导致企业要么生产出高于市场价格的产品,要么就取得低于市场水平的利润,无论何种选择对企业的发展都是不利的。然而,如果“生产可能性边界”不再成为前提,那么企业就完全有可能在提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通过对劳动力、资本以及管理等生产过程的重新安排,就完全有可能生产出具有同等竞争力的产品[4]。

可见,传统的贸易理论为反对劳工标准一体化的发展中国家提供了强有力的理论支持。但是同时也必须认识到所有经济学原理为了简化其研究对象都有其假设的理论前提,所以一旦其前提发生变化,理论也就有其局限性了。

2.经济学模式二

支持提高发展中国家劳工标准的主张由来已久,这一观点之所以长久不衰,部分是因为其同样有经济学理论作为支撑。

首先,支持提高发展中国家劳工标准的观点认为,劳工标准的提高将有助于增进一国国民的整体福利。随着劳工标准的提高,国民收入也会提高,这将有效扩大国内总需求,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这一理论均主张一个国家不可能在保持其国民贫困的前提下而使国家变得富有[5]。

其次,发达国家提出的“社会倾销”理论认为,一个高工资的工业化国家进口发展中国家的产品之所以低廉是因为出口国没有提供合理的工资、利益及对工人其他方面的应有保护。通过利用低廉和缺乏保护的劳工,出口国能够以远低于一般市场的价格在发达国家销售产品,这事实上就将社会问题倾销到了进口国家,结果就会使后者国内工人大量失业,影响国内产业发展,因此这些发达国家强烈支持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劳工标准。然而这一理论事实上承认了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力成本优势,也就将模型一所述的原理的前提假设作为了它的前提假设。所以,“社会倾销”理论也没有考虑到发展中国家低廉劳工的生产能力与发达国家的高价劳动力之间的生产能力的差异。

再次,人力资本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提高劳工标准不但不会使其失去竞争优势,而且有利于其国内企业的长远发展。这一理论认为,人力资源是一切资源中最主要的资源,在经济增长中人力资本的作用大于物质资本的作用,因此通过对人力资源进行投资,劳工的生产能力将随之提高。此外,人力资本的核心是提高人口质量,而教育投资是人力投资的主要手段,因此不能把人力资本的再生产仅仅视为是一种消费,而应视为一种投资,这种投资的经济效益将远大于物质投资的经济效益。所以该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提高企劳工标准就能随之提高国民生活水平和素质,进而提高劳工的生产能力[6]。另外,对企业而言,雇用高素质的劳工不但能提高其生产能力,而且还能减少对员工的监督管理费用。3.评述

以上几种经济学模型表明,无论是支持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劳工标准抑或反对之,上方均有其合理的一面。正如这些经济学原理并不互相排斥一样,支持与反对提高发展中国家劳工标准的两方观点也并非像其表面所显现的那样势不两立。提高劳工标准的支持者更多地是从一国或企业长久财富的最大化以及社会成本最小化角度来看待问题,而反对者则侧重于短期的经济效益以及消费者福利最大化角度来论证问题。

(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谁是真正的支持者与反对者

正如上述经济学理论所主张的经济发展模式的多样化一样,在提高发展中国家劳工标准以及劳工标准是否应纳入WTO框架的问题上,所涉及的利益主体也是多元化的,而非限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这一对立的二元主体。因此,发掘问题背后所隐藏的真正利益主体将使这一复杂的国际争论更显明朗化。

1.谁是真正的支持者

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国内劳工标准在短期内必然意味着劳动力成本的增加,从而增加发展中国家国内企业的生产成本。而企业成本的增加必然会转嫁给产品的使用者或消费者,因此对于出口型企业其必将那些增加的成本转嫁给国外产品的使用者。而就目前国际贸易发展现状来看,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额远大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额[7]。可想而知,发展中国家企业出口产品的使用者大部分都在发达国家内,因此发展中国家国内劳工标准的提高将不利于其国内企业在国外市场上同那些已经承担很高劳工标准的发达国家内的企业之间的竞争。从这一点看来,那些在本国市场与发展中国家低廉产品展开激烈竞争的发达国家国内企业将是提高发展中国家国内劳工标准的最忠实的支持者,然而得出这样的结论还为时过早。

事实上,在发达国家内部有两类企业并不支持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劳工标准。第一类企业是那些为了利用发展中国家国内低廉劳动力并已经在发展中国家投资的企业[8]。这些企业显然不会愿意看到其投资的初衷逐渐消失,这类企业就是通常所说的跨国公司。第二类企业是那些虽然还未在发展中国家投资,但有意愿在不久的将来到发展中国家投资的企业,这类企业同样不愿意发展中国家的劳工标准被提高。这样除去上述两类企业,真正要求发展中国家提高劳工标准的企业就只剩下那些没有能力向发展中国家投资的发达国家国内的中小型企业了。

除了企业之外,在发达国家还有一股强有力的支持发展中国家提高劳工标准的力量,那就是发达国家国内的工会组织以及其所代表的广大的发达国家的工人。

此外,发达国家的农民是一类不容忽视的利益主体。发达国家的农民与上述企业主体不同,其对发展中国家劳工问题的态度具有两面性。一方面,依上述分析,发达国家的农民可归为不能利用发展中国家低廉劳动力的“中小企业实体”,而且他们也必须遵守国内的劳工标准。因此,发达国家的农民是天然的提高发展中国家劳工标准的拥护者。但另一方面,发达国家的农民由于国内的农业保护政策,已经不受发展中国家廉价农产品的威胁。而且发达国家的农民能获得国家的巨额补贴,其中包括那些在农业贸易之外被视为非法的出口补贴[9]。由于发达国家的农民已不需要同来自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进行竞争,他们选择的立场是保持现状。因此如果发达国家所要求提高的不是发展中国家的劳工标准的话,发达国家的农民尽可退出这一争论。然而问题是当前发展中国家越来越反对发达国家在农业政策上的贸易保护主义,那些发达国家给与本国农业的高额补贴以及农产品的高关税不仅使发展中国家的农产品无法进入发达国家国内市场,而且是本国农业生产过剩,将大量多余农产品投向发展中国家市场。有研究表明,发达国家每年给与农业的补贴达3000亿美元,加之其他保护政策,每年将给发展中国家带来240亿美元的损失[10]。基于此种情况,发展中国家在巴西等国的倡导下正逐渐达成共识,并已在WTO坎昆部长级会议上明确表明,有关WTO框架下的任何改革与谈判必须以发达国家改变其农业政策为前提,包括是否将劳工标准纳入WTO的议题。而发达国家的农民将坚决反对以改变本国农业政策为前提来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劳工标准以及在WTO框架内建立贸易与劳工标准的联系。而鉴于发达国家农民对其本国政治决策中的影响力[11],发达国家的农民无疑成为了主导这一争论进展的重要力量。

2.谁是真正的反对者

发展中国家国内企业主很显然是提高本国劳工标准的最主要反对者,在许多发展中国家由于国内市场并不成熟,竞争机制不完善,垄断现象比较严重,因此常常有一部分企业利用不发达的市场机制来获取垄断利益。而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政治民主机制不甚发达,那些在商业上取得成功的商人常常又是活跃的政治家,更有甚者通过金钱来保持自己的政治家集团,从而促使政府做出对其有利的决策,这也是一些发展中国家一味拒绝提高本国劳工标准的重要原因。

此外,还存在一类利益主体坚决反对提高发展中国家的劳工标准,那就是在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利用发展中国家低廉劳动力的跨国公司。跨国公司反对的理由上文已有详述,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由于跨国公司控制着发达国家一大部分经济命脉因此对发达国家做出决策具有较大影响力。所以跨国公司也是对本论题的走向起关键作用的一类利益主体。

第10篇

贸易环境措施是指为保护环境,包括有效、可持续地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以及人类的健康,通过法律、法规或者行政命令而设立和实施的,对贸易有一定影响的措施,例如禁止进出口、配额、许可证、证明书、补贴、环境标识等。

“绿色壁垒”是指进口国或者地区以保护生态环境、有限资源以及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为由,以保护本国市场和贸易的措施。“绿色壁垒”在西方国家以国际和国内公开立法作为依据加以规定。

国内很多研究将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措施都称为“绿色贸易壁垒”,我认为这个提法还不太准确,忽视了贸易中环境保护的合理性。区分绿色贸易壁垒和正当环境措施主要不同点在于:

1.目的的不同

环境措施实施的目的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类以及动植物的安全,以贸易保护为目的为贸易保护措施。现实中,很多的环境措施都伴随着贸易保护的色彩,而实施一项环境措施的真实动机具有很强的隐蔽性。环境措施往往在保护环境的同时也抬高了进口的门槛,也会将贸易伙伴的商品拒之门外,但并不能因此而排除是为正当目的的环境措施。

2.保护程度和限度不同

若一项措施能带来环境效益,并且以保护环境为目的,但该措施的强度超过了保护环境所必要的程度,则构成绿色贸易壁垒。对环境的保护不但有程度的限制,并且在时间上也有限制,如原先的环境措施可能因为技术的发展而其又没及时撤消而变成了保护贸易的壁垒。

3.是否具有歧视性

一国的环保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等与有关国际公约或贸易协定不符合,与WTO自由贸易原则背离,则构成绿色贸易壁垒。一国的环保法律、法规以及技术标准等应该对进口商品

的要求不得超过本国产品的要求。

二、我国的对外贸易与环境问题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的进出口一直持续增长,2001年的外贸依存度为44%,出口依存度为23%,2002年上升到50%和26.4%,2003年的外贸依存度为60%,1980年至2000年我国经济年平均增长9.5个百分点,其中1.8个百分点是依靠出口拉动的。

1.初级产品出口导致资源枯竭以及贸易利润流失

我国的出口产品中,初级产品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占到了出口商品的18%。这些产业主要消耗的是矿产资源和森林资源,不但其再生能力有限,开发利用对环境的危害也大。初级产品的出口换来的是加工产品的进口,从国家长期利益来看这样的贸易的代价大,无形损失巨大,污染将给社会福利以及生态环境造成巨大损害,对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将产生不利的影响,而恢复生态平衡也会花费巨额的费用。

2.国内法律不完善和法律意识的淡薄

长期以来,中国的许多产业行业自律不够,内部的恶性竞争普遍存在,由于国民知识产权意识淡薄,仿冒侵权事件经常发生,造成中国在国际形象上的不良影响。中国的企业在出口贸易的过程中法制观念淡薄,经常在一些不法外商的授意下,采取非规范手段,向海关虚报价格以及易名报关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存在。

3.较低的环境标准使污染产业、淘汰产品向我国转移

一国环境标准的高低主要取决于该国的环境偏好,环境偏好程度高的国家往往有着较高的环境目标,环境标准高,厂商因为要达到其相应的标准,生产成本也相对高。我国较低的环境标准使发达国家通过贸易和投资输出具有负外部效应的产品成为可能,根据绿色组织的一项调查报告,中国危险废物入境数量巨大,1990年进口量为99万吨,进口额2.6亿美元;到1997年进口量828.5万吨,进口额15.75亿美元。甚至有些外商将母国淘汰的污染严重的产品、技术和设备通过投资的方式转移到我国,如在上世纪90年代一些跨国公司将一些在其国内已被法律禁止的污染性产业或大量浪费的夕阳产业转移到我国。

三、合理应对国际贸易的环境措施和绿色壁垒

以“绿色壁垒”为表现形式的贸易摩擦,是相关国家的经济、政治发展不平衡以及不同的经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导致的。虽然贸易自由一直是提倡的,但应该看到,各个国家参加经济贸易交往,是为了寻求自己国家和民族利益的最大化,这就会使当存在经济发展不平衡、国家间的竞争格局发生变化时,贸易自由和贸易保护就会发生碰撞。也应该承认贸易保护在一定的时期是不会消失的,所以应该正视贸易保护,在国际贸易中尽量规避别国的贸易壁垒的同时也应该把眼光放在自己国家的身上,尽量利用国际先进技术和标准来要求自己国家的产品,这样才会有着长远的发展和提高。

1.调整产业结构,提高国际竞争力

限制或减少造成自然资源破坏和附加值小的初级产品的出口,努力调整出口商品的结构,作为政府来讲,对各个产业发展实施必要的引导和政策性的调控是必要的,要改变那种把行业做的越大越好的固守传统观念。对一些已经极大超级市场需求,并继续盲目扩张的产业,政府应该在宏观上给予适当的政策性控制以外,地方政府对本辖区一些区域性产业的宏观调控也很重要,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中国经济的可持续增长。除此之外还要积极引导资金的流向,避免部分产业发展过热,防止恶性竞争。

中国的贸易区域结构失衡比较明显,中国对美国、欧盟、香港、日本的贸易出口占到了中国出口的65%以上。出口市场的过分集中,使我们的市场风险集中在某种或者某几种相似的产品和某一单独的出口市场上,导致我们的出口极易引起进口国的注意,采取贸易壁垒限制我国的出口贸易。

2.以环保为基点培育竞争优势

发展中国家具有劳动力廉价的优势,发展贸易一般都选择该优势,但是该比较优势也是相对的、静态的。发展中国家容易陷入“三明治经济”的尴尬境地:上有无法抗衡的发达国家竞争对手,下有来自劳动力更加便宜的国家的压力。摆脱这一困境的出路在于从战略高度构建中国的国家竞争优势,一个重要的突破口就是以环保为契机,培育中国产品,占领国外市场并获得利润的能力,从而以符合发达国家环保的标准扩大出口贸易,也可以形成持久的出口竞争能力。竞争优势的培育是对中国具有比较优势的传统产业进行技术更新,注入环境友好技术,增强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

3.国内推行环境标准,完善环境标志制度

2003年我国已经颁布了51类产品的环境标志标准,但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环境标志制度才刚刚起步,产品种类少,远远不能满足对外贸的需求。目前制订环境标志制度已经成为一种国际上的潮流,获得绿色标志的产品在国际贸易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重视区域性的环境标志标准,特别是我国出口的重要市场的环境标志标准,这些国家往往施行统一的环境标志标准,而这种统一的标准与国际标准又有较大的差异。

参考文献:

[1]谷祖莎.绿色屏障——国际贸易中的环境问题与中国的选择.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

[2]赵细康.环境保护与产业国际竞争力理论与实证分析.中国社会科学科学出版社,2003.

[3]世界银行.1998-1999年世界发展报告.

第11篇

浅议金融发展与国际贸易的关系研究

一、引言

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和欧债危机的爆发,国际贸易和金融之间的关系越来越明显,并且这种相互之间的关系共同作用于开放式经济的发展。本文首先详述了金融和国际贸易发展的之间的关系,进而分别国际贸易与金融的相互影响机制,从中探索关于国际贸易与金融发展的对策和建议,这些为未来我国在开放式经济中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借鉴意义。

二、金融、国际贸易、经济发展三者的关系

金融、国际贸易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首先,金融的发展可以调节社会的资金配置,从而达到帕累托最优,实现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其次,国际贸易则通过比较优势在世界范围内调整稀缺资源,从而产生更多的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对本国经济乃至福利状况产生影响。此外,金融发展和国际贸易之间也是息息相关的,甚至共同作用与一国经济的发展。Beck(2002)和Riyanto(2004)分别从企业和行业方面对外源融资与出口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进一步说明了金融的发展对国际贸易的促进作用。Blackburn和Hung(1998)以及Aizenman(2003)则从国际贸易对金融发展的影响出发进行了相关研究。近年来,关于金融与国际贸易的研究仍然在不断深化。苏建平(2013)以福建省为例,研究金融发展对地区进出口贸易发展的影响,得出结论:金融发展与进出口贸易之间有着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其中金融深化更加有利于出口贸易的发展,而金融效率的提升对进口贸易的推动效应更明显。沈能(2006)认为金融发展与国际贸易在长期中存在均衡关系,无论从长期还是短期上看,我国金融规模与国际贸易正相关,且两者之间具有双向因果关系。通过金融与国际贸易的正向因果关系,共同作用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三、金融发展与国际贸易相互作用的机制

1.金融发展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机制

金融主要通过比较优势、投资组合、汇率和金融生态的等各种传播途径来影响国际贸易的方向、规模、结构乃至贸易程度(见图1)。

首先,根据要素禀赋理论和比较优势理论,大量资金会流向国际上要素丰裕的国家,这些外源融资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其产品的生产,进而此国就具有一定的规模经济,具有这种规模经济的行业在国际市场就因为物美价廉而获得了比较优势,进而随着本国出口量的增加,国际贸易顺差就产生。随着贸易伙伴国不断的增加,其贸易规模、贸易方向乃至贸易结构都会随着这种比较优势发生改变。

其次,随着全球一体化的发展,经济体之间的多米诺骨牌效应日趋明显,即一国价格、利率或汇率的变动会波及其贸易伙伴乃至世界各国。这使得各国贸易部门获得的收入呈现不断波动的趋势,分散风险成为各国贸易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环节。而金融通过对这些贸易部门所获得收入进行投资组合,使得其非系统性风险降到最低,实现贸易收入的保值乃至增值,国际贸易正常运行。所以一国金融结构的水平对国际贸易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即如果一国金融结构相对完善,风险规避机制相对成熟,就会使得本国贸易规模不断扩大,贸易结构日趋合理,从而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乃至国际地位的提高。

最后,金融生态作为影响金融机构运行的外部环境,其对社会资金的配置状况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这种对资金的配置会影响我国银行界的存贷款利率,进而影响金融深化和金融效率,而资金的运行状况直接影响到金融发展水平和企业的经营效益,所以对于产品进出口会起到间接的影响作用。此外,政府相关的金融政策,比如对利率的调整或者通过公开市场操作以及准备金调整等宏观货币政策来影响资金流向,站在国家的角度上对贸易结构和贸易规模实施宏观调控,使得国际贸易顺利发展。

2.国际贸易对金融发展的影响机制

国际贸易对金融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贸易规模、贸易自由度和贸易依存度的大小以及贸易结构的变化上。

首先,随着国际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大量资本会涌入国内或外逃到国外,这些资本的变动会引起我国货币供给和货币需求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利率的波动。利率的不稳定会影响银行、证券和基金等金融机构的稳定乃至是股市的动荡,涉及到全国人民的整体福利。这时国家会通过财政货币等宏观调控政策来调整我国金融的发展。所以贸易规模会对我国的金融业的发展稳定与否形成传导机制。

其次,近年随着美国次贷危机和欧债危机波及全球其他国家,贸易保护主义逐渐抬头,自由贸易受到限制。贸易的自由度严重影响贸易规模,而贸易量的大小主要表现在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上,经常项目上的变动又会影响我国居民的消费储蓄以及投资结构。此外,贸易保护主义还会引起各国汇率变动,比如中美贸易摩擦中美国主动贬值以减少我国出口企业对其出口,从而保护本国产业。这些都会对我国金融发展水平产生重要的影响。

此外,随着贸易开放程度的增加,国外对我国的反倾销和反补贴案件也随之增加。杜凯、周勤(2010)、李猛和于津平(2013)等人也分别通过实证研究指出贸易壁垒对国外直接投资具有正向的因果关系。这些贸易摩擦刺激了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而对外直接投资一方面利用己厂效应、水平效应和前后向关联效应等作用机制,将信贷资金投入到企业生产中,解决企业的投融资问题,提高储蓄的资金利用率和转化率;另一方面对外直接投资也会对金融产生负面影响,即这种输入性通货膨胀进一步也会引起信贷约束,影响金融效率。

最后,贸易保护主义还会使得全球资源配置发生扭曲,而且这些贸易壁垒阻碍了我国产品的出口,就会促使贸易结构发生变化并促进产业升级,这时就会通过对外直接投资将剩余产业或传统产业转移到国外,而对外直接投资又会对对我国金融深化和金融水平产生进一步的影响。

四、结论和政策

第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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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论文贸易保护主义演进及中国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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