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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时间:2023-06-05 10:15:41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范文1

关键词:工程 安全 事故 分类 网络化 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X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6)03(c)-0144-02

目前我国基本建设发展很快,施工技术也有了很大提高,有些方面已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但安全管理没有同时跟上,安全事故频发,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制度是起主导作用的,统计数据是制定制度的基础,笔者在济齐黄河公路大桥安全管理QC小组活动中,遇到事故统计数据不完整、不全面的问题,导致事故统计、原因分析和采取对策遇到很多实际困难,鉴于该文对此作了研究和探讨,对利用网络技术提高统计数据的速度、精度,统计数据的标准化以便利用计算机技术提高数据统计效率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为国家标准,是劳动安全管理的基础标准,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工作,为制定安全管理标准、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提供基础数据。我国劳动保护工作始于建国初期,该标准于1986年5月正式实施至今,现行的伤亡事故统计制度已实行30年,30年来施工技术有了极大发展、经济实力也有了长足提高,信息化特别是网络大数据促生的第四产业的出现,都迫切需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改进和更新。现行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难以整理出一个科学的管理方法,难以使伤亡事故统计工作达到科学化、标准化。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为了适合于我国劳动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修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使之与2014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适应,适应互联网时代要求已是迫在眉睫的事。

目前我国施工安全事故频发,重特大事故不断,同类施工重复出现,这一切都表明了重新制定标准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事故教训深刻但安全没有改进是现行统计方法的弊病。通过济齐黄河公路大桥安全管理QC小组活动,发现事故统计没有权威的渠道,要找斜拉桥施工安全事故数据,但找不到分类的统计数据;在原因分析和要因确定时发现许多成因是交叉的,事故原因标准也不统一,使制定对策缺乏科学依据。需要结合我国事故原因,参照国外安全事故统计方法修订现行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现行标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 统计制度问题

《安全生产法》规定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对事故不得 迟报、谎报、漏报、或者瞒报;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上述规定使事故报告除了人员伤亡比较准确外,其他统计内容很不一致,横向比较的价值不大。

(1)调查方法没有明确规定,造成调查方法不统一、有些不够科学。对事故原因分析缺少科学统一的方法,都是事后分析,缺乏对安全管理水平的事先评价。缺失同专业技术相结合的调查方式的规定,面对复杂多样的事故就暴露出现行规定的缺点。

(2)负责事故资料统计的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他们缺乏专业设备、专业的人员、专用的系统软件,分析工作很难及时进行。因为现行制度对报告材料的管理没有统一的标准,数据不统一计算机自动化很难实现。所以一般仅能完成单纯的报表,传递速度很慢,落后于现代信息技术,不能发挥资料的应有作用。

(3)现行统计方法存在不足,在长期使用中暴露出明显问题,主要是资料积累没有标准,报告形式不统一,随之带来了统计工作不能自动完成,安全管理水平横向不可比,不能及时制定统一的防范措施等问题。经逐级上报,最后只剩下死亡数字还较为可靠,很多对分析有价值的数据都被遗漏。因此,改变事故统计分析工作的落后状况,用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指导劳动保护工作,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完整的事故分析系统,消除数据统计和计算方法造成的差异,使安全评价客观真实是新形势的要求。

(4)损失工作日概念的应用价值与实际意义都很明确,损失工作日的计算没有强制执行,计算的目的也不一致。以前手工计算比较复杂,现在计算机和网络的普及,计算速度和准确性已不成问题,人员情况可以与用工合同同时录入,伤亡情况报告后损失工作日数立刻可见,治疗、休养期间损失工作日数和虽然治愈因身体致残劳动能力丧失可以待伤情稳定后修正,一般就能满足最长180天完成事故调查报告的要求。

该标准提供了与丧失劳动能力相一致的“损失工作日”的概念。伤害程度用损失工作日数表示,就给安全工作评价带来了方便。但损失工作日数值应该和贡献值相联系,也就是说同样的伤害,一个工程院院士与一个普通农民工损失是显然不同的,目前的损失工作日数计算法没有体现是有缺憾的,应该以基本工资换算成权重,这样更合理。因为人才培养的成本不同,尖端人才的损失会给企业或社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2 轻伤统计问题

由于人们对事故致因研究的重视,越来越认识到轻伤的事故分析中的重要性。因为事故发生包含着偶然性,事故发生可能造成轻伤也可能造成重伤或死亡。轻伤事故在伤亡事故中所占比例很大,并且任何重特大事故发生前,都有5次以上的轻伤事故发生,从预防伤亡事故的意义来说,轻伤有预警作用,轻伤统计应予以足够地重视。

轻伤的标准如何选择也是重要的。轻伤范围定的宽一些,会加大样本容量,提高统计数据的分析作用,但轻伤瞒报、漏报现象普遍,不报的不一定没有,少报的也未必少,这需要立法和加强管理来解决。

3 事故分类问题

事故严重程度分类分为:轻伤事故;重伤事故;死亡事故。该分类是人为的分类,无客观技术标准。目前该分类的作用满足不了信息化管理需要,认为事故严重程度分类应包括无伤亡的经济损失重大的事故、有潜在危害的事故(如重金属污染水源)等。

事故是意外事件,更是安全管理漏洞的表现。因此,事故致因的研究是不容易进行的,许多事故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人们为了把伤害限制在最小限度内越来越注重于事故原因的研究和预防措施的制定。这些工作都是以事后调查、追忆分析为依据的,不能起到预防作用。新安全法扩充了不安全行为、不安全条件的内容,克服了标准笼统的缺点,但执行层面应尽快统一标准、抓落实加强执行力度。

4 事故类别的问题

现行的事故类别并不是一种理想的分类。理想的分类应该是划分而不能有交叉或遗漏,可以按专业,按伤害过程,按事故原因多次分类,以便于管理、分析。但起重伤害、车辆伤害、锅炉爆炸、容器爆炸等是按专业分类;淹溺、刺割、中毒和窒息是按受伤性质分类;火灾、透水是按致害物分类;火药爆炸、瓦斯爆炸、又是按爆炸物分类的。显然有交叉和重复,不利于统计和使用。

现行事故类别的分类法建议取消“物体打击”等笼统的概念,物体打击各行各业都有,但伤人的物体总是具体的,“物体打击”完全可以明确打击物,对改进安全也更具体、更有针对性,如钢绞线打击可以提高钢绞线张拉作业警惕性。

5 事故评价问题

伤害频率,伤害严重率等是用于评价劳动安全管理工作的方法,可以用来表示某时期企业安全工作的成效或安全状况,也可以鉴定安全措施实施的效果,但是如果不同的企业采用不同的标准就难以比较优劣,如果不同的企业伤害频率和伤害严重率分别采取百万小时或百万产值或每万人来进行计算,反映不了各企业安全状况的优劣,导致指标不能促进加强安全管理。比如:甲乙两个同规模、同行业的企业,甲出现死亡重伤事故3人次,乙出现轻伤3人次。两个企业事故严重程度显然不同。但是,从伤害频率数值却得出安全情况相同的不合理现象。

安全风险D值能综合反映安全管理水平,它是L(发生的概率)E(暴露的时间)C(造成的损失)的乘积,不需要事故发生后计算,可以提取计算、利于不同项目的比较,应该纳入上报要求。D值的变化也能反映安全状态的优劣,给安全管理提供方向和目标,它具有前瞻性和预防性。

济齐桥的安全管理做了大量的工作,创新了安全落地管理法,编写了安全专著,利用互联网和互联网+实现安全管理无缝隙全覆盖,至今没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取得了实际效果。

6 结语

济齐黄河公路大桥是主跨410 m的黄河上跨径最大的钢混叠合梁斜拉桥,临水作业、高空作业占80%以上,安全风险高,形势严峻。制定了安全制度、创立了落地管理法、实现了网络化管理和手机版安全监控,以上是济齐黄河公路大桥在施工过程中落实安全管理办法遇到的问题,这些问题具有普遍性,愿与同行商榷,共同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S].GB6441-86自1987年2月1日起实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Z].2014年12月1日施行.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范文2

对安全生产形势的基本认识

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已经取得了重大进步,但死亡人数居高不下,特大事故频频发生,重大事故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

历年工伤事故与死亡人数统计数据分析显示出了我国工伤死亡绝对人数变化的基本特点:死亡人数多;变化幅度大;但近些年来的变化幅度已经减小。值得注意的是:在第四次事故高峰中,1994年全年工伤死亡人数达到20315人,以后开始逐年下降,至2000年已降至11681人,平均每年减少死亡约1500人,年平均降幅为7%左右;但到2001年,下降趋势停止,当年增至12554人,年增幅也是7%左右。2002年,工伤事故死亡人数可能要略高于2001年,而且增幅也要高于2001年,发展趋势令人担忧。

对我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发生情况的基本认识应是:伤亡人数居高不下;事故伤亡相对数量呈现下降;重特大事故比例减少但发生频率仍然很高;重特大事故和历年伤亡人数波动幅度大且分布不平衡。

多年来,人们一直用“严峻”来表达对安全生产形势的认识,2002年依然如故。经过多年努力,我国安全生产工作已经取得了重大进步,但死亡人数居高不下,特大事故频频发生,重大事故隐患突出,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的状况仍然没有得到根本改善。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事故统计数据,无论是伤亡总数,还是事故发生频度,2002年都没有明显下降。依据初步预测分析,2002年我国工伤死亡人数可能高达1.4万以上,按照这种情况的静态滑动发展,2003年工伤死亡人数和事故总量仍然会保持在这个水平,形势将依然十分严峻。

回顾分析我国伤亡事故发生的变化特点与演变趋势,对于更准确的认识和把握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具有很大意义,实际上这也是十分复杂与困难的工作。由于多年来我国工伤事故统计范围与指标体系几经变化,很难做出精确的前后对照比较,甚至无法划出一条较完整的时间动态曲线。但仅就收集到的数据分析,仍然可以发现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变化的某些特征。历年工伤事故与死亡人数统计数据分析显示出了我国工伤死亡绝对人数变化的基本特点:死亡人数多;变化幅度大;但近些年来的变化幅度已经减小。值得注意的是:在第四次事故高峰中,1994年全年工伤死亡人数达到20315人,以后开始逐年下降,至2000年已降至11681人,平均每年减少死亡约1500人,年平均降幅为7%左右;但到2001年,下降趋势停止,当年增至12554人,年增幅也是7%左右。今年,工伤事故死亡人数可能要略高于去年,而且增幅也要高于去年,发展趋势令人担忧。

另外,对比工伤死亡的相对数变化趋势可以发现,在近年我国各类事故伤亡绝对人数仍然居高的背景下,一些伤亡相对数的指标都出现了稳定下降的趋势。如在公共安全领域,道路交通死亡绝对人数逐年上升,但万车死亡率却不断下降。又如在工业安全领域,近年我国煤炭生产中各类事故死亡人数一直在6000左右反复波动,但百万吨煤的死亡率近十年来一直保持稳定下降的趋势。分析冶金、电力、化工、建设、铁路、水运和特种设备等许多行业事故及伤亡人数相对数的统计指标,如万人死亡率,千名职工受伤率,万台设备事故率和百万公里行车事故率等也都可以发现类似的趋势。在我国事故统计报告体系中,应逐渐增加如万人死亡率这类相对数指标和轻伤、重伤及其每百万工作小时相对率这些工伤的统计内容,以便能更好地认识和评价安全生产形势,为决策提供依据。

综上所述,对我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和事故发生情况的基本认识应是:伤亡人数居高不下;事故伤亡相对数量呈现下降;重特大事故发生频率仍然很高;重特大事故和历年伤亡人数波动幅度大且分布不平衡。

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经验表明:当一个国家的人均GDP在5000美元左右以下时,高速的经济发展很难避免工业事故和伤亡的增加和大范围波动;人均GDP在达到1万美元左右时,工伤事故可达到稳定下降,且波动幅度很小;只有GDP达到或超过2万美元左右时,工伤事故可以得到较好的控制,特大事故概率很低,伤亡人数明显下降,基本不出现较大波动反复。

工伤事故死亡指数与国民经济增长幅度密切相关。当国民经济增长速度显著加快时,死亡人数指数也呈现明显上升,而经济增长幅度下降,死亡人数指数也开始下降并趋于平稳。

最近几年,我国的国民经济增长率大致在7-8之间,据此推算,近期我国工伤死亡人数很难出现明显下降。正处在制造业高速发展的中国,必然要面对环境污染的压力和安全生产(劳工标准)问题的挑战。

造成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基本原因应是: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够高;经济总量急剧扩大与经济高速增长;第二产业比重加大和事故总体风险增加。此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法治环境和国家总体投入强度等对安全生产形势也具有重要影响。

事故与伤亡是工业化进程带来的产物,用马克思的话来说是“自然的惩罚”。工伤事故状况与国家工业发展的基础水平、速度和规模等因素密切相关。剖析我国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除了体制不顺畅,法制不健全和基础薄弱等这些众所周知的原因之外,同时还应认识到:安全生产现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级政府管理能力的反映。

在发达国家工业化发展过程中,也曾经出现过死亡人数居高不下,特大事故频频发生的情况,而且比中国目前的现状更为严峻。如日本的六十年代,在工业就业人口仅仅5000万左右的情况下,每年因工伤事故死亡6000多人,直到70年代后逐渐好转,现在才得以基本解决,每年工伤死亡仅1800多人。美国的煤炭生产在二战前,每年事故死亡人数2000人以上,也是七十年代开始好转,现在每年产商品煤十亿吨左右,每年工伤事故死亡30人左右。英、德、法等一些发达国家的情况也基本类似,而且像韩国、巴西、印度等国曾经或正在经历这段历史进程。中国也很难越过这个发展阶段。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经验表明:一般而言,当一个国家的人均GDP在5000美元左右以下时,高速的经济发展很难避免工业事故和伤亡的增加和大范围波动;人均GDP在达到1万美元左右时,工伤事故可达到稳定下降,且波动幅度很小;只有GDP达到或超过2万美元左右时,工伤事故可以得到较好的控制,特大事故的概率很低,伤亡人数明显下降,基本不出现较大波动反复。

目前,我国人均GDP不足1000美元,且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时期。这个时期的特点是:工伤事故与死亡人数与经济发展速度密切相关。应用50多年来我国工伤事故死亡人数与同期国民经济增长率等有关数据,分析了两者之间影响与作用。结果显示:工伤事故死亡指数与国民经济增长幅度密切相关。当国民经济增长速度显著加快时,死亡人数指数也呈现明显上升,而经济增长幅度下降,例如在两次经济调整时期,死亡人数指数也开始下降并趋于平稳。这种变化与我国安全生产历史上出现的四次事故高峰和两个最好时期几乎完全同期同步。例如:从1989年到2001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从16909.2增长到95933.3,年均增长9.3%。尤其是在1989年至1997年,从16909.2增到14462.6,八年间增长了近4倍,而这个时期恰恰是我国第四次事故高峰时期。据所收集到的统计数据,推算出经济增长率与工伤死亡人数间的数学模型,依据经济增长的指标,可以估算出相应的死亡人数指数(其边界条件是以我国现有统计报告数据为依据),例如:当国民经济增长率为15%时,工伤事故死亡人数指数可增长到23%左右,为达到工伤死亡人数稳定下降的目标,国民经济增长率只能限定在4%左右。最近几年,我国的国民经济增长率大致在7-8之间,据此推算,近期我国工伤死亡人数很难出现明显下降。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产业结构已经发生巨大的变化,尤其第二产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逐年增加。2001年,三次产业增加值在GDP中的比重,由1990年的27∶42∶31调整为15∶51∶34,二产提高了9个百分点。二产的发展,尤其是制造业的高速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和第二产业发展的火车头,中国有可能继美国、日本之后成为制造业大国。制造业可带来持续经济繁荣,但它也可给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带来许多问题。发达国家的历史经验提示,在制造业高速发展时期,往往都出现事故频率高,工伤死亡人数多的情况。随着工业化的发展,一、二产业比重逐渐减少,而第三产业比重相对增加,如美国到上世纪末,第三产业的比重已达到72%,世界平均也为61.6%。产业结构调整使高风险行业萎缩,伤亡事故高危人群减少,工作环境本质安全条件提高,这都有利于安全生产形势好转。日本、韩国及新加坡等国的发展道路充分说明了这一点。正处在制造业高速发展的中国,必然要面对环境污染的压力和安全生产(劳工标准)问题的挑战。

如前所述,我国工伤事故死亡绝对人数和相对人数明显反差,实际上反映了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势的基本特点。许多研究结果指出:事故伤亡绝对人数居高不下,主要与经济总量扩大和工业就业人员增加有密切关系。2001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95933亿元,比1990年增长近两倍,排名也由世界第十位跃升为第六位。随着经济总量扩大,工业就业人员急剧增加,到目前为止,仅进入城市的农村劳动力在8000万人以上,这些劳动力大多数从事高风险的基本建设和密集型劳动产业,其文化素质和安全意识都与现代化大工业生产的要求相距甚远。而另一方面,某些相对性指标出现明显下降,则说明经济技术实力不断加强和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同时也与这些年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重要措施有密切关系。许多国家经验表明,在工业化发展过程中,国家经济总量增长必然带来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覆盖规模和强度的加大,从事故发生概率和产生后果这两个要素方面都加大了风险度,从而导致事故增多和伤亡人数增加。

回顾历史,分析现状和比较国外,造成我国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基本原因应是: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够高;经济总量急剧扩大与经济高速增长;第二产业比重加大和事故总体风险增加。此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法治环境和国家总体投入强度等对安全生产形势也具有重要影响。

从国家发展战略高度认识安全生产工作

我国是要在发展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全面进步,逐渐提高对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健康水平。在这种形势下,不可能以压缩经济总量,放慢增长速度,减少第二产业比重来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也很难要求国家和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增加超出承受力的投入。

应当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统一、高效的现代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与机制;与经济发展同步,逐渐增加国家和企业对安全生产投入和大力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

健全的法治是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必由之路,最直接和有效的战略是对企业实施强制性的执法监督,尤其是对风险程度高、事故隐患突出工作场所的严格检查,严肃处理。

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大致可分为四个历史阶段:自然本能期、法制监督期、自我管理时期、团队文化时期。目前我国企业的安全管理基本还处在第二个历史时期--强制监督阶段。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面临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加快发展,是今后相当长历史时期的基本政策。发展是硬道理,我国是要在发展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全面进步,逐渐提高对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健康水平。在这种形势下,不可能以压缩经济总量,放慢增长速度,减少第二产业比重来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也很难要求国家和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增加超出承受力的投入。为保证尽快达到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和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实施,迫切要求迅速扭转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不利局面,尤其要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频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的势头。为实现这些目标,应从国家发展战略高度,把安全生产工作,尤其控制事故的频率和死亡人数量纳入国家总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之中,应用管理、法制、经济和文化等一切可调动的资源,实现最优化配置,在发展的进程中,逐步和有效地降低国家和企业伤亡事故风险水平,将事故频率和伤亡人数都控制在可容许的范围之内。为实现这些目标:应当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统一、高效的现代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与机制;与经济发展同步,逐渐增加国家和企业对安全生产投入和大力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等。

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证明,在工业化过程中,健全的法治是从根本上解决安全生产问题的必由之路,而最直接和有效的战略是对企业实施强制性的执法监督,尤其是对风险程度高、事故隐患突出工作场所的严格检查,严肃处理。强制执法对提高企业安全水平,预防事故发生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从大多数工业化国家发展模式来看,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大致可分为四个主要历史阶段:

最早的一个时期在工业革命的起始发展阶段,也称企业安全管理的自然本能期。这一时期企业的安全管理只是一种被动的反应,是屈从于生产率的导向和只注意死亡、尤其是重大灾难性事故,没有严格的法规,是原始安全管理阶段;

到上世纪后期,多数工业化国家进入到法制监督期,其特征是:国家颁布和实施了严格的法规,企业的安全管理依赖于政府强制执法监督,管理者由于惧怕法治惩戒而层层设立责任目标,依据法律条文要求管理安全生产;

随着国家法治环境完善和企业管理能力提高,在80年代后,工业化国家中的大多数企业进入到自我管理时期,企业已充分认识到安全对企业长远发展的作用和应负的社会责任,建立现代管理体系制度,依靠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多数跨国公司等大型企业都曾采用过这种管理战略;“”版权所有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范文3

关键词 生产企业工伤研究 预防

一、引言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企业生产事故死亡2万余人,企业永久性伤残人数达10万人,因职业病5000人,而现存活的职业病患者高达40余万人。这些生产事故的数据中绝大部分都是属于工伤范畴。虽然近几年工伤事故是呈快速下降趋势,但相比工业发达国家的英、美、法、德等,我们国家的工伤事故发生率和死亡率还是偏高,工伤事故管控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工伤预防在工伤事故中的体现以及工伤预防与工伤保险相结合的实践经验,凸现出工伤预防在企业经济发展中日益重要的地位与作用,生产型企业对工伤预防的研究更具有时代意义。

二、企业工伤现状和发生因素

我国行业分为采掘业、制造业、建筑业、地质勘探、交通运输、批发和零售、金融和保险、房地产业、社会服务等16个行业,其中采掘业、制造业、建筑业是发生工伤事故死亡人数的三个行业,这三个行业也是划为高危行业。2016年末浙江省统计的数据显示,全年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4566起、死亡3330人、受伤1327人,其中,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19起、死亡73人。

发生工伤主要有客观原因和主观原因,是多因性的,主要跟人、物、料、环等几个方面因素有关。人的因素包括性别、年龄、工种、职业、文化程度、睡眠、疲劳、残疾、体重、饮酒等。人的不安全行为:包括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疲劳操作、劳动时间过长、操作时注意力不集中、思想过于紧张、业务技术素质低、操作不熟练以及监督检查不够等。物的不安全状态:如设计不当致机械不符合安全要求、机械故障、防护及安全装置失灵等。环境的不安全因素主要有场地狭窄、地面不平、场地设备布局不合理、噪声干扰、照明不良、通风不畅、温湿度不当等。还包括工作的组织与实施环境,如轮班和作息时间、任务频度和数量、工作负荷、调换工种、机械化水平等,同时还包括其他因素,如上下级关系、同事关系、社会关系、社会对某职业的认可等。

企业在从事生产制造过程中,由于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序和使用的机器设备等,难免很多企业都会发生工伤事故,我们也不例外。对于因工伤产生的经济补偿,只要不是职工醉酒、自残自杀或故意犯罪产生的,在处理事故时是不会考虑劳动者的过错,也就是工伤事故的发生虽然是因为职工疏忽大意而产生,但企业仍要对工伤职工进行经济补偿,给所在企业也造成了财产和经济损失。

三、工伤预防研究

工伤预防是建立健全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三位一体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避免和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有效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减少经济损失,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的稳定的关键手段。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明确了工伤预防在企业安全生产的地位,把预防工作做在工伤发生一直。2016年浙江全省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数2323万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数2018万人,参加失业保险人数1317万人,参加生育保险人数1294万人,参加工伤保险人数1881万人。随着工伤保险制度的普及,工伤预防的分散风险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保险职能逐渐转化为工伤保险发张的成熟标志,在实践中提高了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进一步促使安全生产的效果。

机械制造企业怎么做好工伤事故的预防,根据影响工伤的事故因素和我们企业的公司预防实效,认为可以从下列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加强企业一把手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法人代表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企业经营者要依法遵规,定期加强法人和经营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必修课,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应给予一定惩戒,针对这一点杭州有“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培训和考核”,值得没实施类似考试的地方借鉴。各级政府要与属地企业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强调安全生产责任制。企业负责人还要保证和增减安全投入,改善劳动防护条件,加强改进安全基础管理,做好安全教育培训,定期排查和治理隐患,创建安全生a标准化企业。坚决纠正忽视安全、放松管理的错误倾向,切实保障企业职工的生命和健康权益。

第二,宣传普及安全法律和安全知识。倡导和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以人为本”的安全价值观,积极营造“关爱生命、爱护生命”的舆论氛围,引导企业职工自觉遵法守纪,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也不被人伤害。

第三,对企业职工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教育。企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除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经营人进行安全培训外,还要安全生产管理职工和从业职工进行安全培训,包括车间主任、班组长;对高危行业和特种作业人员也必须进培训和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才能任职和上岗作业,严把安全关。同时也建议将农民工的安全技能培训纳入就业技能培训的内容。

第四,强化安全管理,提高本质安全水平。生产企业应牢牢抓住职工安全的理念和精髓,强化安全生产管理,促进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的加强。同时大力度推动企业采用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和方法,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并建立企业内部的安全检查制度、奖惩制度,让职工清楚企业安全生产目标。

第五,加强“物”的安全管理。加强并监管物(生产设备设施)的生产运行情况,做好生产设备设施的检修和记录工作,确保在安全状态下运行。加强安全设备设施的日常管理,使安全设备设施在有效使用范围内,确保在应急时刻能正常使用。同时还要提高生产设备设施的自动化控制及风险屏蔽能力以及生产工艺流程的先进化、科学化程度,全面提升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准。

第六,注意作业“环境”的变化。创造有条不紊、整齐整洁的作业环境,不仅符合现代化企业生产管理的要求,也能给作业人员心理带来良好的影响,不仅提高生产率,更能促成职工良好的习惯。生产现场推行“6S”和区域负责制,开展现场作业环境管理评比,持之以恒的检查促进环境改进。再者要注意气候环境的影响。

第七,发挥工会等群众团体的监管作用,保障劳动者安全健康权益。工会要组织职工群众参与和监督企业安全工作,依法维护自身安全健康权益;工会也要对职工存在的一些不良行为及时劝导,并围绕企业安全生产目标进行开展系列工作;工会还要客观公正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给职工提供援助。

四、结语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范文4

工会,或称劳工总会、工人联合会。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这个共同利益团体诸如为同一雇主工作的员工,在某一产业领域的个人。工会组织成立的主要意图,可以与雇主谈判工资薪水、工作时限和工作条件等等。工会的一般法律性质是社团法人。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具备法人资格的工会组织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于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决定》修正。

二、工会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权

我国《工会法》对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三章(第19-34条)。文中仅对工会参加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权进行介绍。工会的该权利体现在《工会法》第26条 :“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必须有工会参加。工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有权要求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对工会提出的意见,应当及时研究,给予答复。”

根据劳动法规定,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统计报告和处理。伤亡事故的报告处理制度是我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这项制度的内容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的报告、事故的统计,事故的调查和事故的处理。实行这项制度的目的是及时掌握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伤亡事故情况,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总结经验教训,采取积极的措施,防止事故的重复发生。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一)伤亡事故的报告。 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本单位的负责人。用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伤亡、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等有关部门,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和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伤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事故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事故发生的时间、事故发生的地点、伤亡情况和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发生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在事故调查组未进入事故现场前,用人单位要派专人看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现场部分物件时,必须作出标志,绘制事故现场图,摄影或录像并详细说明。清理事故现场,要经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进行。

对于特别重大伤亡事故,要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进行。特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特大事故发生单位必须立即将所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其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并报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报上述各部门。特大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3.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5.事故报告单位。

每个用人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对所发生的职工伤亡事故进行统计,如实填写统计报表,依法规定报送有关部门。统计报表是做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基础工作,是分析、研究事故发生原因,掌握劳动安全卫生状况的重要手段,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发生伤亡事故隐瞒不报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二)伤亡事故的调查。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后,必须依法进行事故调查,以查明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防止再次发生的措施,保障职工的健康与安全。按照伤亡事故的大小,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形式与要求也不同。

轻伤、重伤事故,由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成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死亡事故,由劳动部门、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会同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或相同于这一级政府的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伤亡事故,按照用人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特别重大事故,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特大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所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由劳动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经济综合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应当作风正派,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并且不得与所发生的事故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是:(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2)查明事故的性质,确定事故责任者;(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4)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范文5

矿山生产有其特殊性、矿工赖以生产的空间--井下巷道、地下硐采中的有害气体、提升运输、机电设施、火、水等方面的不安全隐患自然地在巷道、硐采中存在。由于环境、条件、人员、管理水平的差异造成伤亡事故的类型、原因也不尽相同。据统计,冒顶、坍塌事故在矿山伤亡事故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从1993年至2002年,因冒顶、坍塌事故伤亡的人数为138人,占各类事故伤亡人数总数的47.91%,影响矿山安全生产和健康发展。为此,客观地分析事故,积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来防治冒顶坍塌事故,对于降低矿山伤亡事故、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促进安全生产、维护矿山系统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笔者在对新罗区境内矿山十年来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统计的基础上,对冒顶、坍塌事故情况分析如下:

一、事故类别

矿山事故分类见表一。

矿山1993 ――― 2002年伤亡事故统计表

表一:

注:其他类别含:窒息,非矿山类。

从表一中可看出,矿山事故的分类严重程度排列,依次为:冒顶、坍塌、机电、中毒、水害等。

二、事故与从事矿山作业的时间关系

据事故档案资料分析,得出事故发生与从事作业之间的关系如表二所示。

110起(138人)坍塌事故与矿龄关系表

表二:

从表二可分析出:从事矿山作业一年内(或刚入矿山人员伤亡人数为48人,占34.78%,死亡率较高,其次是三年内矿龄内的作业人员,随着矿龄的增加,其死亡率在下降。究其原因,主要是新入矿山人员对适应矿山采掘工作面作业环境、操作技能、自保安全常识较差。

三、事故与循环作业中时间的关系

事故与作业时间关系表

表三:

从循环作业班次看,发生在中班的冒顶、坍塌事故较多,占56.52%,早班次之,夜班较少。这与多数矿山劳动组织有关,可能只上二个班,夜班施工作业人员少,相应事故也少有关。

四、事故与季节的关系

在不同季节内冒顶、坍塌事故发生情况如下:

从月份看,冒顶、坍塌发生事故高峰是在11月份、12月份和4月、9月,其余月份相差不大。11、12月份,施工人员想多挣钱,准备返乡;9、11月气候变化大,可能作业人员精神、身体等因素不佳;2月份,事故较低,与停工放假过春节,没有施工有关。其中:

一季度伤亡26人,占18.84%;

二季度伤亡37人,占26.81%;

三季度伤亡33人,占23.91%;

四季度伤亡42人,占30.43%(下半年死亡75人,占54.3%)。

五、造成发生冒顶、坍塌事故主要原因与教训

分析全区十年冒顶、坍塌事故,其主要原因和教训:

1、部分矿山对冒顶、坍塌管理不严,技术不熟悉,对采煤、掘进、采石工作面的顶板松动和离层现象及顶板来压活动规律(分台阶开采)认识不清,对放炮崩倒、崩坏的支架险石、危石、浮石等未及时处理,缺乏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2、乡村矿山开采时,井巷工程大多没有认真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编制采、掘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有的编制作业规程缺乏依据,没有起到应有作用。所以,施工人员在作业时,没有认真执行敲邦问顶制度。硐采空间、边坡、台阶坡面管理不到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有章不循现象突出,以致顶板、坍塌事故频繁发生。

3、现场管理不严,未按质量标准要求进行作业,工程质量差。

矿山现场管理较乱。采掘时,未认真按“落―装―运―支―挖”的程序进行,超高超前,空邦、空顶现象十分普遍;许多矿支护材料质量(木头直径小、腐、折、坑木等)不符合要求;在支护破碎顶板时,其强度满足不了要求;对漏顶、片邦未采取堵塞漏垮措施,以上种种易造成冒顶伤人事故。

4、作业人员操作水平低,技术管理落后。随用工制度改革,矿山开采几乎都雇用外来工,流动性大,培训、教育跟不上,有的连基本的采掘知识和安全常识懂得甚少。对矿压显现的规律和顶板离层状况心中无数,剥离层裂隙等不清。凭力气办事,甚至盲目乱干的现象时有发生。

5、技术装备差,缺乏有效的手段。

从新罗区矿山发生的冒顶、坍塌事故分析情况看,由冒顶、坍塌直接(包括伪顶,片邦)造成的事故占伤亡事故近50%,按冒顶、坍塌类型分,局部冒顶、坍塌事故又占大多数,且每次伤亡人数一般是1-2人,冒顶、坍塌范围小,因而很容易忽视,有的管理人员还认为此类零散敲打的事故是小事。因而发生事故后就事论事,寻找原因时得出:空顶作业、质量不符、地质不清、支护不及时或违章作业的结论。忽视技术方面的问题,没有从加强技术装备,采取有效手段、强制措施来减少冒顶、坍塌事故的发生,未认真分析研究事故发生的技术条件。

六、减少顶板、坍塌事故的主要措施与思路

搞好顶板、边坡、硐采面管理。预防冒顶、坍塌事故的措施很多,应以下面几点为主:

1、加强对顶板管理的领导工作,应强化矿山行业主管部门工作,各矿山应设有专业顶板管理小组(或专人、兼职),定期召开采掘中顶板,硐采面管理分析会,制定并研究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把搞好顶板管理作为降低矿山伤亡事故的重点来抓。具体的事项如下:

①加强现场的监督检查,在原有管理制度中不断完善防范措施,并严格管理,及时处理不安全隐患,按作业程序进行施工、生产,使顶板管理件件、事事、处处有人管、有人抓,与安全生产制度挂勾。

②狠抓反“三违”,严肃查处冒顶、坍塌事故的责任人和有关管理人的责任,真正从中吸取教训。

③严格按质量标准进行作业和验收,队在每班,矿山(场)在每月对开采掘进工程质量这个环节上,实行制定的考核和验收办法,按奖惩制度兑现。

2、加强技术管理,采掘作业规程是加强顶板、边坡、坍塌管理的基本法规,必须按标准、要求,在对工作面条件掌握情况下制定,根据顶部及围岩的层次结构及开采对巷道围岩的影响,综合运用地质、爆破、支护、运输、提升、通风、排水、机电、安全及组织管理等技术,达到基本符合开采安全的要求,确定巷道回采工作面的支护方式和结构。

3、进行支护方式及采矿方法的改革。这是预防冒顶、坍塌事故的主要内容,推广金属支护,掘进巷道中有条件的井巷推广和使用锚喷支护,努力改进井巷道布置和开采顺序,使其空间和时间上避免对相邻工作面上、下部岩(煤)层产生高应力动压的影响。对暴露矿体进行剥除围岩和表土的剥离工作应按由上而下进行的程序,开拓硐采的应认真按岩体结构控制断面。

4、有效地实施矿压观测和支护质量监测工作,了解和掌握开采工作面的矿压规律,以合理制定采面的支护措施,并建立其技术档案,通过对地质条件、事故分析、工作面主要安全技术指标等资料的分析来掌握冒顶管理的规律,督促矿业主提高其管理水平。

5、加强对从事矿山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技术素质和操作技能,使广大从业人员都能掌握了解矿压对顶板管理的一般常识,提高自保互保能力。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范文6

1浅析企业执行工伤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与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相比,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起步晚,制度不完善,没有形成一整套措施办法,使得在特殊情况下,企业不能正确地处理好工伤事故。另外,执行力度不够也是导致我国现阶段工伤保险制度出现问题的原因之一。众所周知,企业的最终目的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不管是对个人还是企业而言,都不希望有工伤事故发生。站在劳工角度看,工伤保险制度是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而站在企业的角度看,如果严格按照工伤保险管理办法来处理工伤事故,就会增加处理工伤事故的成本,减少企业的利益,所以才会出现执行力度不够的现象。

2关于如何解决好工伤保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的几点浅见

2.1深层把握工伤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要做到深层次把握工伤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就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遵循工伤保险补偿与雇主责任相结合的原则。这就要求企业站在劳工的角度,为劳工的生命健康权益着想,积极地为企业的每一位员工购买工伤保险。同时,企业还应建立一套与工伤保险制度相配套的责任制,把具体事故落实到相关责任人身上,避免出现“出了事故找不到负责人”的局面。另外,企业要严格实行雇主责任,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断提高自身工伤保险补偿与雇主责任相结合的能力与水平。二是大力发扬补偿不纠错原则。事故发生后,对受害人员进行补偿是关键,这时候再去追究企业或者受害人的责任是不现实的。同时,企业还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从企业的设备设施到内部办公环境等各个方面,不断地加大整改力度,从根源上杜绝工伤事故的发生。企业还应定期举办关于安全事故的急救措施的培训,从思想上提高劳工的安全意识,不断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三是在执行工伤保险制度的过程中,要适当地倾斜于受害人,即遵循倾斜于受害人原则。这条原则要求相关单位在处理工伤事故时,工伤补偿应坚持就高不就低、就有不就无等原则,坚持“以人为本”,要让员工从根本上认可企业,不断提高企业自身的凝聚力。

2.2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制度

在法律上,工伤保险的责任主体之一是企业,企业要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不断履行自身义务,加强工伤保险制度的建设,学会合理规范风险。企业要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制度,重点应关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按时申报工伤认定。如果出现了工伤事故,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劳动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未按规定时间申报的,企业要承担工伤事故的补偿费用。因此,企业要加强对工伤事故的统计与分析,不能回避责任,按时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认定,学会规避风险,降低成本。二是要加强停工留薪期管理。对于那些因患职业病或遭受事故而受到伤害的员工,企业要做好停工留薪工作,使职工在养伤期间也能享受上班时期的生活待遇,从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但有些员工却以停工留薪为由,即使伤病已经好了,也不来上班,严重损害了企业的利益。对此,企业要加强停工留薪方面的管理,不断提高停工留薪排查的能力与水平,正当维护每一位员工的权益。三是要及时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开展劳动能力鉴定对于工伤保险的补偿事项以及停工留薪的管理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既能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能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四是要健全违规操作处罚制度。从制度上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不断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3结语

综上所述,工伤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要有效落实工伤保险制度,加强相关方面的管理,员工要加强法律意识,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从而不断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与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作者:刘女丽 单位:开滦能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吕家坨矿业分公司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范文7

关键词:水电施工;安全事故;预防措施

中图分类号:TV73文献标识码: A

在水电施工中,安全生产可以对企业管理水平与文明程度进行相应的反映,为了减少与避免发生安全事故,一定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事故指的就是在客观上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在生产中受到一定刺激的非正常现象。当发生安全事故的时候,必然会造成相应的损失,一定要对安全事故进行预防,保证水电施工的顺利进行。

一、水电施工安全事故分析

(一)水电施工危险源

在水电工程施工过程中,因为水电工程具有的特点,通常都需要开展大规模的土石方明挖与地下开挖施工。因为存在着地质情况、地下水水位、地表水、岩体变形、人为因素等问题,导致出现坍塌事故,并且此事故的出现存在着很大的突发性、不可预测性、偶然性。所以,在发生坍塌事故之后,必然会造成一定的损失,经济损失与人员伤亡。针对这样的情况而言,土石方坍塌就是施工企业危险源之一,一定要加强控制,将其预防工作当作是一项重要任务执行。

(二)水电施工危险点

根据相关调查显示,在水电施工中出现了一些安全事故,其主要集中为:高空坠落、车辆损伤、触电、物体打击、坍塌、起重伤害、机械伤害等,在发生这安全事故的时候,一般都会出现一些人员伤亡,并且伤亡概率还比较高。

危险点指的就是可能发生事故,并且导致出现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的生产现场。从相关数据统计而言,在水电施工过程中,土石方开挖施工、高空施工等施工现场存在着一些不安全因素,加之一些人为行为,导致在水电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一些安全事故。除此之外,在电工作业、爆破操作、起重机械施工、金属焊接等施工场所中,也是比较容易出现一些安全事故,一定要进行重点控制,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

(三)水电施工伤亡事故原因

通过相关调查显示,导致水电施工过程中出现伤亡事故的原因主要就是违章违规。如果在施工中可以杜绝违章违规操作,就可以在最大限度上减少伤亡事故。在水电施工中,违章违规操作非常严重,不仅包括一些习惯性违章违规行为与冒险违章违规行为,还包括盲目违章违规行为,也就是没有充分理解安全操作规章制度的要求。在施工中,出现违章违规操作的主要原因就是:其一,大部分违章违规操作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导致施工人员存在着一定的侥幸心理,进而放松了对违章违规操作的关注,致使出现严重的违章违规操作,造成相应的伤亡事故。其二,缺乏严格的管理机制,没有严格按照相应的规章制度施工,缺少约束力,导致出现一些伤亡事故。

二、水电施工安全事故的预防措施

(一)加强科学安全管理,转变安全观念

在开展水电施工的时候,一定要加强隐患评估方法的运用,由滞后管理转变为超前管理。在安全管理中,事故隐患评估方法是一种非常超前的手段,在施工之前,对施工安全情况展开综合分析与评价,明确安全生产的目标,制定相关的管理措施,保证其全面落实。在施工准备阶段,一定要结合安全生产水平与历年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制定科学的管理措施,明确施工中存在的一些危险源与危险点,进而实现水电施工的安全进行,保证水电工程的施工质量。

(二)建立与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指的就是施工企业结合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与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的一些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其一,明确安全生产的要求,保证安全事故的有效预防;其二,明确安全生产管理程序,加强常规检查与防范工作;其三,安排安全生产专门管理人员,保证责任落实到个人;其四,加强安全培训,保证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知识与素质;其五,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在出现安全事故的时候,有人负责。通过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可以从源头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

(三)强化安全检查

在水电施工中,安全检查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预防措施,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在实际工作中,一定要利用安全检查改正违章违规操作、排除安全隐患,尽可能减少出现伤亡事故。在开展安全检查工作的时候,一定要明确其工作的目标、要求、计划、原则等方面,确保工作的全面展开,实现水电施工的顺利进行。

(四)加强事故处理和统计

在开展安全管理工作的时候,事故处理也是非常重要的组成内容,合理开展事故处理工作,不仅是对事故的总结与终结,也是安全生产的开始。在进行事故处理的时候,不仅要严格按照“三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分析与处理,还要加强对事故的统计,并且分析事故发生原因,结合实际情况,提出有效的处理措施,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保证水电施工的顺利进行。与此同时,在加强事故处理与统计工作的时候,一定要加强对经验教训的吸取,在思想上重视安全事故,保证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的全面落实,并且进行不断的改进与完善,保证水电施工的有序完成,进而确保水电工程的施工质量。

结束语:

总而言之,安全生产和企业财产安全、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影响着社会的稳定发展,一定要予以高度重视。在水电施工中,一定要加强对安全事故的分析与统计,明确其发生的原因,了解其中存在的规律,进而为相关措施的落实提供可靠依据。同时,在进行水电工程施工的时候,一定要加强对安全事故的预防,加强科学安全管理,建立与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加大安全检查力度,进而避免发生安全事故,保证水电施工的顺利完成。

参考文献:

[1]夏贵风,阮美文.对水电施工安全事故及预防的几点分析[J].科教导刊(电子版),2013(02).

[2]田春玲.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事故预防对策分析[J].建筑与文化,2012(06).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范文8

一、坚持目标管理,建立工伤保险的责任体系

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

一是政府推动,强化责任。市委、市政府将工伤保险扩面征缴纳入各级党政主职经济目标考核内容之一,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逐月量化考核,年终奖惩兑现。为强化工伤保险扩面稽核征缴,市政府还建立了扩面征缴奖励制度,每年除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和从基金中提取专项调查、预防和鉴定费外,工伤保险每扩面新增1名参保人员还奖励5-10元。在这一责任体系的带动下,工伤保险覆盖范围逐步扩大,基金支撑能力稳步增强,每年新增200余家企业、3万余名参保人员,新增基金收入800万元以上。

二是部门联动,强化配合。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卫生、财政、工会等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做好工伤保险的相关管理、制度建设、信息传递等工作。去年我市开展了为期3个月的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攻坚战,5家部门整体联动,新增工伤保险扩面1.5万人。我们会同安全、财政、卫生等部门,对不同类型企业和不同对象参加工伤保险,因企制宜,因人而施,如大冶有色金属公司是一家以矿山采掘为主体的企业,扩覆时,我们会同有关部门,从实际出发,在参保费率上,将后勤服务单位与主体区别对待,对老工伤则一次性预提费用,促使其1.4万人全部参保。

三是政策驱动,强化引导。我市年出台了《市城镇职工工伤保险暂定规定》,《工伤保险条例》颁布后,因地制宜,不断探索,先后制定了《市工伤职工就医和医疗费用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市工伤保险费率浮动试行办法》、《市劳动能力鉴定暂行办法》等10多件政策性文件,建立起从工伤认定到劳动能力鉴定、扩面征缴到待遇给付、工伤医疗管理到医疗康复、工伤预防到浮动费率等一整套工伤保险配套政策,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政策体系。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待遇补偿问题极为复杂,稍有不慎,有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问题。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坚持摸清情况,对照现行政策分类排队,严格把关,并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目前已累计为5720名工伤职工预留工伤费用11510万元,解除了他们的后顾之忧。

二、夯实工作基础,规范工伤保险的管理模式

工伤保险和各项社会保险一样,成败的关键在于科学、严格、有效的管理。为此,我市从基础管理入手,逐步建立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医疗管理等“一体化”的管理模式,确保了工伤保险制度的稳健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一是规范工伤认定。我市建立了重大工伤事故现场勘查制度、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和定期会诊制度,严格按《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工伤认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我市劳动保障部门累计作出工伤认定1300余件,其中有约4‰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维持率和胜诉率均达100%,没有发生一件工伤认定不合法、不准确。

二是强化劳动能力鉴定。我市确定了10多家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建立了由40多名医疗专家组成的专家库,检查、鉴定时随机抽选、临时调度,切实做到“及时、客观、公正”,杜绝和减少人为因素。近两年,我们对500余家改制企业的1.2万名老工伤职工,本着对伤残职工负责、对用人单位负责、对工伤保险基金负责的态度,采取专家组进驻企业、分类组织鉴定等办法,作出客观公正的鉴定结论,较好地保障了企业及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三是加强工伤医疗管理。为切实加强工伤医疗管理,本着“保证治疗、合理用药、防止浪费”的原则,我们制定了工伤事故首诊报告、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工伤医疗费用审核和异地工伤管理等系列制度,推行“人性化”管理服务。既及时地解决了工伤职工治疗康复中的实际问题,又有效地控制了工伤保险基金的不合理支出。我们对5000余名成建制驻外的职工和本地工伤医疗费预计超过5000元的工伤职工,建立工伤档案,跟踪管理。对高位截瘫等重伤康复治疗人员,则设立“家庭病床”,实行定期上门问诊和后续管理。通过跟踪管理服务,仅去年就核减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36万元,扣减违规医疗费用68万元,有效地堵塞了漏洞。

四是完善业务经办程序。从年实施工伤保险,我市就设立了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行政科室和经办机构,在经办机构内部设立了工伤、生育保险科室,配备了相应的工作人员。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后,进一步健全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并在所属县(市)设立了工作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内部严格按《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开展工作,保证经办业务科学、严谨、缜密。为了规范工伤医疗机构行为,减少基金流失,确保工伤职工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对工伤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定期考核。为了规范基金管理,对工伤保险基金中的工伤认定调查费、工伤预防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采取按项目结算的方式,不单独提取,按规定开支比例使用,确保了基金的安全、完整。

三、加强综合治理,形成事故预防的工作机制

为确保工伤保险的健康发展,我们将工伤保险管理工作延伸到企业,建立预防工伤事故的工作机制,从源头上控制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年,全市参保单位重大工伤事故发生率较上年下降43%,工伤人员人均医疗费由9688元减少到7662元,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率从79%降到51%。

一是建立部门协调配合制度。我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安监部门建立了互通信息、工伤事故会审制度,定期通报、交流工伤事故管理、伤残等级鉴定及企业的安全状况、职业病危害等信息,及时介入,未雨绸缪,以防止企业瞒报、漏报或迟报工伤事故而影响伤残人员康复的现象,变被动的工伤赔偿为积极的事故预防。

二是推行“两项费率”。根据行业或企业工伤事故频率及风险概率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是发挥工伤保险事故预防作用功能最直接的手段。我市将企业的浮动费率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率及工伤事故(职业病)发生率直接挂钩,优则下浮,差则上调,拉开了工伤保险缴费费率,三类风险较大的行业缴费费率最高相差2.5个百分点。

三是健全工伤保险奖惩机制。我市积极探索工伤保险奖惩制度,明确了可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6%的工伤预防费,主要用于培训和对预防工伤事故、职业病成效显著的用人单位进行奖励。对每连续两年未发生工伤事故和无工伤费用支出的企业,除对企业下浮费率外,还将奖励在事故预防和工伤保险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对发生重大、特大或造成巨大伤亡事故的企业,除对本企业上浮费率外,安监部门还将对其进行惩罚。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范文9

【关键词】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程序正当;安全教育;安全发展

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基本状况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高校学生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社会实践、实习实训等)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件。

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是由多重因素、多种原因叠加交织的结果,总体来说,大概有以下六种原因:一是高校学生安全意识淡漠,安全法律知识匮乏;二是高校安全责任制度不落实,教育管理尚存短板;三是安全隐患检查排查工作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四是安全防范措施单一无力,方法欠缺创新;五是高校周边社会环境复杂,治安状况不佳;六是不可抗力事件多发,为学生伤害事故推波助澜。

二、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

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往往会带来很多负面的影响。为有效防止伤害事故的发生,高校应加强对大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化解、消除隐患,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处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杜绝因安全意识不强引发各类安全事故。

(一)高校及相关部门的预防机制

高校举办者和高校应当提供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场地以及其他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高校举办者和高校不得将场地用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及其他危害学生人身安全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将场地作为经营性的停车场。高校应当建立校内安全工作领导组织,设立保卫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保卫人员,明确其安全保卫职责,并保证必要的经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高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和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建立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督促高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指导高校开展法制、安全、心理健康以及自救自护知识等教育,定期检查高校预防措施落实情况。

(二)学生的预防义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学校纪律和规章制度,服从学校的教育和管理,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其他学生人身安全的活动。在社会实践及实习期间应当遵守高校和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不得携带与教育教学活动无关的且可能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进入校园,不得从事危及自身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活动。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按照学校要求向学校提供有效的联系方式,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学校。

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异常心理状况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并向学校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与疾病有关的书面材料。

三、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教育启示

(一)高校管理者应高度重视安全发展

高校领导者是学校安全发展的第一责任人,在大学生的安全教育中扮演重要角色,他们关不关心安全发展,重不重视安全教育,直接影响着学校安全稳定和学生生命健康的利益。只有高校领导者重视安全教育了,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安全保障体系、措施就会建立健全,处理伤害事故的应急预案就会有效实施,伤害事故善后处理就会及时、有效、稳妥、有序地进行。

(二)高校应制定完备的伤害事故应急预案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无论是何种原因导致的,首先要做的是救助伤员、安抚情绪、维持秩序、控制现场、保存证据,及时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报告伤害事故的总体情况,争取得到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如果属于特别严重的特重大伤害事故,高校对外宣传部门还应积极主动回应社会新闻媒体对事态进展的关注,不可消极对待,否则即使是小的伤害事故也会被媒体炒作放大,大的事故就会引发更大的矛盾、误解和责难,使事故的处理陷入被动状态,扰乱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高校应主动协助相关部门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如果相关部门认定高校在伤害事故中承担法律责任,还应积极履行赔偿义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针对事故提出整改、落实、完善措施的意见和建议,高校应该认真研究采纳,结合学校和大学生的实际情况,按时将整改情况书面上报相关部门审查。

(三)高校应完善安全教育制度

高校应把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高校各部门应和有关政工群团组织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法制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和法律常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与法制观念,提高防范事故风险能力。高校应制定安全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相应课时,配备专任教师,确定考核程序及标准。在开展安全法制教育时,高校还可以将历年历次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学生伤害事故统计归类后汇编成册,作为安全教育的真实素材。实践证明,这个做法的教育效果十分显著,但是在操作过程中,不能泄露学生的个人隐私和侵犯其他方面的权利。学校还可以通过开展各种安全教育讲座向学生宣传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对学生进行安全防范和自救互救知识教育,使学生掌握一定的安全知识和急救知识,必要时学生可以通过自救减轻事故的后果〔3〕。

高校应努力探索安全知识专题讲座、视频录像放映与演习演练相结合的长效机制,更加注重演习演练的操作规范,让大学生们亲身经历安全事故模拟现场,结合所学的自救、避险、逃生知识以强化安全意识、锻炼自护技能。这些实践活动将会让学生们身临其境地体验安全教育的重要性,增强安全教育的实效性。高校要严格贯彻落实《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要求,层层建立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分管各项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职责权限内的安全承担相应的责任。[4]

当下,在“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教育”成为党和国家坚定意志的背景中,保证大学生健康快乐地成长、生动活泼地学习是各高校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高校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的题中之义。但由于高等学校安全发展的问题较为复杂,往往各种安全问题和矛盾交织在一起,使安全发展的内涵更为发散,安全发展的任务更为艰巨。然而,未雨绸缪、积极防范、提高安全保障责任感,吸取教训、总结经验、警示自己、教育他人,是杜绝学生伤害事故发生,降低伤害事故损害后果的必要工作。唯有如此,这样的高校才会让学生放心、让家长满意,令社会称赞。

参考文献:

[1]李乃蓉,孙昭锋,孙贝贝.从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来看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J].长春教育学院学报,2010(2):34-35.

[2]潘从武.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呼唤更高位阶立法[N].法制日报,2007-03-27.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范文10

第一条 为加强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含外地驻济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济南市劳动局是本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有专人负责伤亡事故报告、登记、调查、分析、处理和统计管理工作,建立完整的伤亡事故档案。

第七条 用人单位发生伤亡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第八条 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应当在伤亡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按照下列要求上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24小时:

(一)中央、省属驻济企业和市属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以上企业)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市劳动行政部门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

(二)县(市)、区属及以下企业和私营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以下企业)报告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并上报市劳动行政部门;

(三)外商独资企业、无主管部门企业、外地进济企业报告市劳动行政部门;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按照中方投资者的隶属关系,市属以上的报告市劳动行政部门;市属以下的报告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

用人单位在报告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时还应当报告当地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和工会组织。急性中毒事故应当同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同时报告外商投资企业综合管理部门。

第九条 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生事故的单位及其地址;

(二)发生事故的时间及其地点;

(三)死(伤)者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工龄、受伤部位和伤害程度;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

第十条 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因抢救伤员和财产需要变动事故现场时,应当做好标志、拍照、录相或绘制现场图。

用人单位死亡1人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现场,必须经事故调查组勘查并同意后,方可清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发生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均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机关举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后,按照下列规定组织调查组:

(一)轻伤或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按隶属关系,劳动行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可派员参加;

(二)一次死亡1人的事故,市属以下用人单位,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组成,上列部门的上级机关可派员参加。市属以上用人单位,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组成;

(三)一次死亡2人或者一次死亡1人、重伤2人以上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市属以下用人单位由市、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组成。市属以上用人单位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组成;

(四)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市属及以下用人单位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中央、省属驻济单位,由其主管部门会同省、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组成;

(五)外商独资企业发生轻伤或者一次重伤1至2人的事故,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对重伤事故,市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和外商投资企业综合管理部门可派员参加。发生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或者一次死亡1至9人的事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和外商投资企业综合管理部门组成;

(六)无主管部门企业、外 地进济企业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织组成。

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成立死亡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急性中毒事故应当邀请卫生行政部门派员参加。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履行以下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的性质,分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和法医尸检鉴定的,必须由劳动行政部门委托有关专业机构进行。所需费用由事故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向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和有关单位、人员了解情况和索取资料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劳动行政部门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规定时限。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职工伤亡事故按其性质分为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和破坏事故:

由于工作人员的违章和渎职行为造成的事故为责任事故;

由于自然因素造成且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为非责任事故;

由于行为人为达到一定目的而故意制造的事故为破坏性事故。

责任事故按伤害程度,分别由劳动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非责任事故造成职工伤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破坏性事故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直接责任者和主要责任者的责任:

(一)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的;

(二)擅自变动、拆除、挪用或停用安全装置和设施的;

(三)违反劳动纪律、擅离岗位或者在非本人岗位上擅自作业以及发现危急情况而不采取应急措施的;

(四)违反设计、制造、安装以及检验、修理特种设备和防护装置有关规定的;

(五)设备安全装置不符合要求,超温、超速、超压、超负荷或者带病运行的;

(六)不按规定佩带、使用防护用品、用具的;

(七)的;

(八)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 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事故的,应当追究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一)的指示、决定、规章制度等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二)安全工作无人负责,规章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管理混乱的;

(三)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未经考核,无证上岗的;

(四)未按规定提取、使用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经费,致使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得不到改善的;

(五)不按规定购置、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

(六)作业环境不安全,安全设施不完善,又不采取措施的;

(七)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违反有关劳动安全卫生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规定的;

(八)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防治措施的;

(九)经济承包责任制中,无劳动安全卫生内容要求的;

(十)违反规定,强令职工加班加点,超负荷劳动的;

(十一)其他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发生责任事故的用人单位,由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对事故责任者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当年发生过重伤3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责任事故的单位,取消其评比先进单位的资格。事故单位负责人不得被授予先进工作者或劳动模范的称号。

第二十二条 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在事故发生后六十日内,特殊情况不超过九十日内向劳动行政部门上报《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和《济南市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表》。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上述资料后三十日内作出结案批复,特殊情况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二十三条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书》按下列规定审查批复:

(一)一次重伤1至2人或者一次死亡1人的事故,发生在市属以下用人单位的,由其所在县(市)、区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复,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发生在市属以上用人单位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复;

(二)一次死亡2人或者一次死亡1人、重伤2人以上或者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事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复;

(三)一次死亡3至9人的事故,发生在市属及以下用人单位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复。发生在中央、省属驻济用人单位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报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复;

(四)无主管部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外地进济企业,发生一次重伤1人以上或者一次死亡1至9人的事故,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复。

第二十四条 在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未对事故进行处理前,劳动行政部门不予办理伤亡人员的工伤保险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发生重伤、死亡事故不及时上报或者隐瞒谎报的;

(二)对严重威胁职工安全的险情或重大隐患,不采取防范措施的;

(三)造成职工急性中毒或者重伤、死亡事故的;

(四)伤亡事故发生后,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者阻挠劳动安全卫生检查的。

被处罚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处罚 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如数缴付罚款。逾期不交的,劳动行政部门可按罚款数额每日加3%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被处罚当事人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讼。

第二十七条 劳动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秉公执法。、、、弄虚作假或打击报复的,依法由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在执行《锅炉压力容器事故报告办法》的同时,执行本办法。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范文11

1951年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劳动保险条例》,创建了我国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1964年4月1日,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了《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一次规定有关职工因交通事故受到意外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范围较窄。仅限于集体乘坐本单位的车去开会、听报告或者参加行政指派的各种劳动(包括支援农业)时,所乘坐的车出了非本人所应负责任的意外事故,而造成职工负伤、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1996年8月原劳动部实施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该办法第八条(九)项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2月14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第150号)指出:无证驾驶车辆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是违法行为。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九条关于违法或犯罪行为造成负伤、致残、死亡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对于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至此因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而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1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十四条(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去掉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规定职工因发生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而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前置条件——“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这样的规定既符合工伤保险制度的无责任补偿原则,同时也扩大了工伤认定的范围,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未出台前,是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立法的一大进步。

二、当前关于职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引起交通事故造成伤亡是否认定为工伤的主要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因此造成职工伤亡的不能认定为工伤。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生效于1月1日,《道路安全法》生效于5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在前,《道路安全法》实施在后,《工伤保险条例》在立法中规定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时,《道路安全法》还未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中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只能是当时唯一规范治安管理行为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情形。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该法调整范畴,因此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次,虽然《道路安全法》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分离出来,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不再将无证驾驶机动车等违反交通管理行为列入治安处罚范畴,但《工伤保险条例》将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规定为不能认定为工伤时,仍然生效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包含了无证驾驶车辆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只是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新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取代后,这是《工伤保险条例》未及时进行修改的问题,而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国家是持肯定态度的,依据是《关于无证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认定工伤问题的复函》。

也有法官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按照《道路安全法》的规定可以并处十五日行政拘留,而已经废止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关于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的最高处罚也是十五日行政拘留,两者处罚幅度的上限是基本适应的,因此认为十五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上限幅度作为衡量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不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律责任要素,劳动行政部门据此认定不构成工伤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种观点认为职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伤亡的应依情况而论,部分认定为工伤,部分不能认定为工伤。有法官建议对该问题分情况进行处理。在无证驾驶机动车问题上,如用人单位明知路程较远而强行指派,或者忘记携带有关证照,以及所持有的驾驶证照超过有效期等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而从未取得证照且因自身主观原因而无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证车辆的情形则不宜认定为工伤。

第三种观点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职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以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行为不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受害人又属于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事故,符合工伤认定的范围,如无排除原因,依法应予认定工伤。

之所以出现以上三种观点的争议,主要原因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将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纳入新的《道路安全法》中,而《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排除工伤认定的条款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内,由此对职工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伤亡的交通违法行为的性质应当如何认定产生分歧。三种观点对法律采取了不同的解释,从而得出不同的结论。笔者认为三种观点的解释都存在一定的问题。

第一种、第二种观点,运用目的解释的方法,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实施时与之配套的法规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调整范畴,《工伤保险条例》将此类行为以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违法行为而排除在工伤认定范畴内。在《道路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制定后,尽管该违法行为从新制定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调整到《道路安全法》中予以规范,但这种调整并非是对该违法行为性质的变更,仅仅是为了法律编撰的系统性而作的立法技术性调整,属于立法技术方面的问题,因此,根据立法目的解释,认为该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第二种观点还运用价值平衡理论,认为应当将无证驾驶机动车分情况予以处理。第三种观点则运用文义解释的方法,认为既然法律已经将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归入《道路安全法》中予以调整,那么该行为就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因此该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以该情形下职工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中“治安管理”的正确解释

对《工伤保险条例》中的排除条款的解释应当首先进行文义解释。只有在文义解释有歧义的情况下才能寻求其他解释方法予以解决。第一种观点和第二种观点在对“治安管理”的行为内涵无歧义的情况下,却运用伦理解释中的目的解释或价值理论中的价值平衡原理对“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解释,从而得出无证驾驶行为虽然不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但或因其认定工伤不符合立法目的或因其认定为工伤不符合价值平衡原理,所以不应当认定为工伤或不应当全部认定为工伤的结论。显然这种解释超出了《工伤保险条例》中相关法律条文本身文字的含义,这种解释由于违反了法律解释的一般原则,其不能自圆其说,难以在逻辑上有说服力。第一种观点还从违法行为法律后果的严重性角度,第二种观点则从职工在无证驾驶中的责任角度,为其观点寻求支撑依据。其实,从工伤这一概念的基本精神出发,以上两种观点想从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的角度寻求理论支持,显然与《工伤保险条例》的基本精神相违背,其理由也是站不住的。第三种观点直接从法律条文的文义解释出发,认为无证驾驶机动车违法行为属于《道路安全法》调整范畴,因此该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以认为该情形下职工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虽然第三种观点使用的解释方法是正确的,但解释的内容却是不正确的。

首先,应从治安管理学专业理论角度理解“治安管理”的概念。按照治安管理学理论,治安管理是指国家警察机关治安管理部门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而依法从事的行政管理活动。治安管理的范围包含:公共治安秩序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户口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等七个方面的管理行为。也有学者将治安管理的范围界定在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危险物品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户政管理和边防与出入境管理等七个方面的管理行为。显然按照治安管理学中关于治安管理的概念,道路交通管理属于治安管理范畴。无证驾驶行为虽然是在《道路安全法》中而不在《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予以调整,但其行为仍然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其次,从法律规定方面理解“治安管理”的概念。《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用两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从以上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又无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换言之,有其他法律、法规对某类治安管理行为进行专门立法的,依照该法处理。这也从另一角度说明《治安管理处罚法》只是将部分治安管理行为纳入其调整范畴,还存在没有被纳入《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的其他治安管理行为。这一部分治安管理行为是通过其他法律特别予以规定,如《道路安全法》、《消防法》等。违反这些法律的行为仍然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至此,可以看出治安管理立法与治安管理理论在治安管理行为的范畴界定上并不矛盾。现行司法实践中的三种观点将“治安管理行为”仅界定在《治安管理处罚法》调整范畴的认识,显然是不妥当的。

道路交通管理行为应当属于治安管理范畴,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行为的性质即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两个概念属于种、属概念,理清两个概念的关系对于我们正确处理由此引起的工伤认定争议是有重要意义的。

四、职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造成伤亡的是否认定为工伤应以其是否违反治安管理为准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范文12

煤气厂现有18台煤气发生炉,其合格煤气按照高、中、低三种压力输送给碳素厂、氧化铝厂和电解铝厂使用。煤气生产自1994年投产以来,固定床常压煤气发生炉生产现场的危险分析与评价,结合投产以来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和相关煤气生产在生产现场发生过的人身伤害事故,确定厂级危险源,通过对重点危险源的控制管理,达到杜绝重大人身伤害事故,不断减少事故、预防事故的目的。

2危险源的确定

煤气厂自1996年至间,共发生轻伤事故5起,煤气外管网着火一次,其分析如下:作业环境中煤气浓度超标引起的中毒二起,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造成轻伤三起(机械伤害、轻微烫伤、滑跌),吹扫制度不健全引起高压管煤气管道吹扫时发生燃烧爆管一起。此外经分析煤气生产还有皮带绞碾事故、电气事故、发生炉排渣,喷溅,烧伤事故。同时,由于市场燃煤供需矛盾,中硫煤作为我厂发生炉原料的使用,使得煤气洗涤水中挥发的h2s等有害气体超出国家有关标准,也成为我厂生产环境中一个重要职业危害因素。而根据现场实际生产情况,发生炉煤仓层由于与煤气放散管口很近,整个煤仓区域内煤气超标;发生炉进行炉况检查易发生的煤气中毒、被料管高温烧伤的危害。因此确定煤气、皮带、电、高温、煤渣、h2s作为煤气厂危险源严格控制即减少在职工作业环境中的的伤害。

3危险源的特点

煤气厂所确定的厂级危险源具有以下特点:存在范围大,危险源点多、控制难度大;由于作业人员进入危险区域作业随机性较大,频次高;易导致重大人身伤害事故,对生产产生较大影响。

4控制对策与办法

针对煤气发生炉危险源的特点,采取了管理控制、人行为控制与技术控制相结合的控制管理办法。

4.1对电气设备及作业人员的管理

电气作业一般由电工执行,发生电气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中多是电气作业人员。发生电气事故的原因主要表现在未经过电气知识培训不懂电气安全技术、对作业现场不熟悉、责任心差、违反规章制度、电气设备隐患等几个方面。因址,在安全管理方面的控制办法为:(1)电气作业人员必须经过电气知识培训上岗;(2)各高低压配电室配电柜设置电气原理图;(3)定期对电工工具、电气线路、设备进行点巡检,确保绝缘良好。对电气工具、设备等查出的隐患及时整改;(4)严守电气作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度”,经常性的安全教育与提示、互保,明确职责,杜绝违章作业等。

4.2对预防皮带绞碾的管理

皮带绞碾事故均发生在皮带机头、机尾、拉紧装置等处,预防皮带事故,要做到:(1)皮带事故开关、机尾、拉紧装置处的防护罩、防护网符合安全规范完好。每班检查实行严格的交接班;(2)作业人员劳保用品穿戴整齐,要将袖口扎住、防止袖口卷入滚筒,女工禁止留长发,头发应挽入工作帽内。听到开机信号离开皮带,巡检和清扫地面卫生应距皮带0.5m;清理皮带滚筒粘料、处理皮带故障均应停机进行;(3)检修皮带严格“停电挂牌”制度,设专人负责,检修完毕,确认皮带机上下无人方可试车。

4.3煤气事故的预防与管理

煤气生产作为公司主要生产单位,公司al2o3、电解铝、碳块生产使用工业煤气,煤气管网和使用区域点多、面广,煤气区域作业频繁,根据生产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煤气区域作业的安全规章制度与防范措施并严格执行,是杜绝发生煤气事故的保证。

(1)煤气系统实行专人负责,专业管理。现有煤气防护站人员都经过煤气专业知识培训,具有相当的现场煤气防护处理人员担任,负责煤气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使用;

(2)煤气系统动火作业,执行动火申报制度,动火单位须提前报动火计划申请,制订处理措施方案,按照三级审批权限,一级报公司安保环保部和煤气防护站,二级报煤气防护站审核批准,由煤气防护人员负责监督动火措施的落实与检测监护,并开具动火证。

(3)进入煤气区域作业,对作业人员要求至少两人同行,带上煤气报警仪,看好风向,一人监护,一人工作,到有煤气泄漏的地方,必须在煤气防护站人员的监护下进行作业。

(4)无泄漏工厂保持,煤气系统设施每日必须进行点检,其机、电、仪设备由专业点检员负责,其发生炉炉面和5皮带处煤气含量由煤气防护人员进行监测,其数据给机动科和造气车间。

(5)增加一条外来蒸汽管道。现有18台炉的蒸汽管采用双管,原一期的管道用于炉内生产煤气,现经公司技改新增的蒸汽管道用于发生炉探火用,确保了生产和作业防护的安全。

(6)每年定期进行煤气知识培训与讲座,不断增强职工对煤气知识的认知和处理能力等。

4.4排渣和h2s的预防

(1)减少下红碳,发生炉正确操作和及时处理炉内情况,是减少下红碳的最有效措施,正常运行炉的炉渣温度和非正常炉即下红碳炉的渣温度相差较大。

(2)对排渣口进行防护处理,每台炉排渣时,操作人员远离排渣口,进行远控操作下灰阀,同时对渣进行喷水降温处理。

(3)对主厂房周围双竖管地沟、洗涤塔地沟和电收尘地沟处的排放气体,含有h2s气体的,主要采取用管道加罩进行对空排放,减少对人员的伤害和不良反应。

5管理办法

强化对危险源的管理,只有把控制危险源的对策与办法具体落实到生产过程中,才能起

到预防事故的目的。对煤气生产来说,厂长是第一安全责任人,生产厂长和安全科是落实安全措施和监督的管理者,层层落实车间、科室、班组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强化对危险源的控制管理,将危险源的控制办法与对策落实到作业区班组、员工个人,在工作中严格执行,厂安全科并负责监督检查与考核。对于在执行过程中未按要求办事或发生事故,严肃处理;同时,对危险源控制管理作得较好的班组、车间和科室给予奖励激励。

6效果

煤气厂根据本厂的作业特点和实际情况,划分危险源并强化控制管理,近来,煤气厂全体员工和管理人员,结合公司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三个体系整合工作和开展第六次百日安全无事故活动、全国第三次安全活动月为契机,扎扎实实结合生产实际开展好危险源管理与辨识工作,消灭和避免了事故隐患的发生,相信在公司pbs管理体系的带动下,煤气厂员工形成了可喜的企业安全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