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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办法

时间:2023-06-05 10:14:45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办法范文1

关于综合招投标监管模式经验材料

近年来,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北京市招标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招标投标工作全局,准确把握和科学判断招标投标市场发展形势,以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为目标,在营造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环境方面,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和实践,推动了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证了奥运工程、轨道交通等重大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北京市招标办以合同全过程管理为抓手,以实现招标投标交易市场和施工现场“两场”适时互动的“招标投标信用信息平台、一站式办公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平台、合同履约监管平台”四大平台建设为主线,依靠科学发展的思路、改革创新的办法和市场经济的手段,着力创新体制机制,完善法规制度,提高监管与服务水平,着力解决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他们的经验受到各方关注,被多次推广。让我们来看看他们的探索与实践。

一、构建招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

,北京市招标办建设启用了以“集约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职责,规范监管标准,提升服务形象”为主要目的的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构建起了“集中服务、阳光操作、有效制约、规范有序”的高效扁平化招标投标监管和服务模式,使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备案监管和服务工作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的使用,统一了办事程序、规则、时限和工作标准,实现了前台13项即时办理事项与后台7项集中办理事项的有效分离,使管理事项高度集约,服务高效快捷;实现了招标备案管理从“一人负责到底”到受理、审查、决定、告知四个办理环节既有机衔接又有效制衡的转变,隔开了具有审查权和决定权的工作人员与前来办事人员的直接接触,统一了审查标准,有效限制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制度上保证了监管工作的公正廉洁,保证了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办理全过程的公开透明;“一站式”网络办公平台接入了北京市纪委监察局的监督系统,市监察局可以通过网络直接监督前台工作情况,对服务质量可及时进行评价和考核;贯彻了服务至上的办公理念,大厅内集中融合了18项办理事项,设置了服务工作平台、服务区、咨询台、查询台、自动叫号、手机信息通知、大屏信息显示、网上填报、电脑填写、服务标准、便民手册、服务热线等服务设施;实现了前后台管理网络无缝衔接,“一站式”办公、信用监管、专家抽取、指纹识别、计算机辅助评标、合同履约管理等系统有机衔接,形成闭合监管体系。在此基础上,他们还逐步推进网上受理、网上审查、网上决定、网上告知,为建立“四大一全”即“大交易、大平台、大监管、大服务”和“信息齐全”的招标投标监管和合同履约监管模式奠定了基础。

二、全面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为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减少评标专家的工作量,推进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北京市招标办与市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联合开发了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嵌入“一站式”监管平台,上游接信用信息系统,下游连合同履约监管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的模块同屏比较和清单对比功能,实现了评标专家在有限的评标时间内从重总价评审向清单单价评审的深化,切实提高了评标的内在质量,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合同对施工现场变更洽商管理、减少合同纠纷起到了积极的预控和指导作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可以实现专家的独立评审,系统对不同投标文件模块随机分配到不同的评标室,评标专家在不同评标室即可完成同一项目的评标工作,杜绝了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相互影响,通过专家独立评标结果的上传,及时掌握每位专家的评标情况,促进评标专家的客观公正;计算机对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的锁定功能,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评标程序和行为,减少了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计算机系统的汇总功能,避免了专家故意或过失出现评分错误,确保了评审程序的科学性和计算统计的准确性;招标投标文件的电子化,降低了招标投标成本,形成的招标投标电子化成果为招标投标档案的电子化管理打下了基础;签订的电子合同实现了监管人员在施工现场的“零门槛”查阅,提升了监管水平。

三、实施合同履约全过程监管

建筑市场多年来的发展实践表明,招标投标过程是合同谈判与合同订立的过程,合同履约既是招标投标的目的又是对招标投标成果的巩固与检验,两者之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为建立招标投标、合同订立、合同备案、合同履约为一体的招标投标市场与施工现场全方位、全过程的闭合监管体系,北京市招标办按照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总体工作部署,从维护整个建筑市场秩序的高度出发,突破狭义上仅局限在招标投标活动本身的监管,将监管范围广义地延伸到中标后续合同执行履约阶段。调整职能,增设了施工合同管理部门,为合同履约监管提供机构人员保证;在《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框架下,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 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北京市施工合同动态管理办法》,为合同履约监管提供制度保障;在全国率先开发建设了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许可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信息及时进行采集、整理、统计、分析,对合同履约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实现了“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平台、合同履约监管平台”的无缝衔接;建立与施工现场监管机构、工程造价、资质和资格等管理机构的联动机制,对签订阴阳合同、转包、违法分包、任意更换项目经理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目前,北京市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坚持“把住源头,管住过程,形成合力,标本兼治”的原则,正在逐步推动以项目管理为“根”,以总承包合同为“干”,专业合同、分包合同为“枝”的合同树体系建设,以实现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系统化、立体化,提高整个建筑市场管理水平。

四、构建立体联动的招投标监督体系

为提高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促进招标投标活动依法有序进行,北京市招标办不断完善信息公示制度,将招标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结果、中标人等事项在北京建设工程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实现社会监督与行政监督的有机结合;通过“一站式”办公平台在制度上规范监管行为;建立了特邀监督员制度,从人大、政协、社会聘请有关工程建设方面的专家担任招标投标特邀监督员,特邀监督员以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政府投资工程和重点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招标办提出建议;实施了社会公众旁听制度,旁听人可以全程旁听工程开标过程,较好地发挥了公众监督作用,提高了公众对招标投标工作的认知度和认可度;建立了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廉政风险防范机制,针对所有招标投标监管人员和岗位均制定了廉政风险点,签订了廉政责任书,根据风险点制定了防范措施,充分发挥pdca廉政风险防范管理机制,将风险及时化解,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信用资料库,公开企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构建以信用评价为核心的招标投标体系,将企业信用档案与企业投标ic卡有效衔接,发挥信用信息在资格审查、中标人推荐和确定等活动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企业自律。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办法范文2

第一条为促进公路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加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建设的单位和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建设是指公路、桥梁、隧道、立交、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和公路渡口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全过程的活动。

第三条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监督管理。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委托公路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条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对公路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的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并给予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五条公路建设活动及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公路建设履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七条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一)交通部负责全国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部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和省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三)地(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四)采用中外合资、合作、贷款及BOT形式的公路建设项目,由立项审批机关的同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

(一)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其他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章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各级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按职责权限审批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十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公路建设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进行预可行性研究,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项目招标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项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和公路建设计划,组织项目招标投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编制项目开工报告;

(八)根据批准的项目开工报告,组织项目实施;

(九)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和工程决算,办理项目验收;

(十)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和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

第十二条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开工报告,组织项目实施,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十四条公路建设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应当报原初步设计审批单位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合同文件和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形式对工程实施监理,对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责令施工单位返工。

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六条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合格的,经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试运营,未进行交工验收或交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试运营;试运营期最多不超过两年,试运营期结束前必须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使用;在试运营期限内未组织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停止使用。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必须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办法。

第四章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公路建设实行市场准入管理制度。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事公路建设的勘察设计、咨询、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和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从业单位)进入公路建设市场必须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建设市场准入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依法对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管理,维护公路建设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禁止地区分割和行业保护。

第十八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从事公路建设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承担公路建设相关责任和义务,对建设项目质量、投资和工期负责。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依法开展招标活动,不得接受投标人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不得随意压缩建设工期,禁止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

第二十条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公路工程资质证书和资信登记,并在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

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禁止转包或违法分包。

第五章质量与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权限内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并对监督工作质量负责。

第二十二条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配备必要的试验、检测设备,根据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交通部制定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和鉴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鉴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工程实施中应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与培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保证体系,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公路建设项目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项目法人应在24小时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报告。工程质量事故同时报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受委托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和安全事故;交通部会同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重大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事故;特别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含有使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公路建设项目,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必须对公路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合理安排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第二十七条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不准侵占、挪用的管理规定;

(二)工程项目是否有擅自改变、扩大和突破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问题;

(三)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四)资金筹集来源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及时;

(五)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是否按合同规定提取使用建设管理费、提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的问题;

(七)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凭证帐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第二十八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公路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审核、汇总、编报年度公路建设支出预算、财务决算,审批年度公路建设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公路建设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安排(包括年度计划调整)、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决算、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公路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七)督促项目法人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七章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向社会公开公路建设进展、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处理等信息。

第三十条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实行标示牌管理。标示牌应当标明该项工程的作业内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路建设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工程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都有权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检举、控告、投诉。

第三十二条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聘请社会监督员对公路建设活动和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社会监督员聘用办法由交通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对举报内容属实的单位和个人,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八章罚则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拒绝或阻碍依法进行公路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越权审批或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项目法人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资信登记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办理项目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制改正,视情节可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修改工程设计,责令限期改正,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监理单位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按合格予以签认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施工单位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未经监理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的,责令改正,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组织项目交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改正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对收费公路项目应当停止收费。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项目法人指定分包和指定采购,随意压缩工期,侵犯从业单位合法权益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业单位弄虚作假、无证或越级承揽工程任务,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视情节轻重可给予通报批评、停业整顿,取消1一2年资信登记的警告处理;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能对工程质量进行有效监督的,可停止其行使政府监督职能,限期整改,整改结果报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项目法人和从业单位忽视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对项目法人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或暂停资金拨付;对从业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1—2年资信登记的警告处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项目法人对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法人侵占、挪用公路建设资金,擅自改变、扩大建设规模,乱摊、乱挤建设成本,责令限期整改,可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执行或暂缓资金拨付,对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办法范文3

关键词:混合型 监理模式 利弊

1 前言

工程建设监理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智力密集型的社会化、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实践证明,在建设领域,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正是实现两个带有全局性的根本转变的有效途径,是搞好工程建设的客观需要。1993年5月在天津召开的第五次全国建设监理工作会议上,建设部提出建设监理从1996年开始,进入全面实行阶段,到本世纪末,争取达到产业化、规范化、国际化的程度。我国公路工程施工推行社会监理制已逾10年,其效益得到广泛肯定。然而,由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中,许多客观和主观的原因,使工程建设监理制并非纯粹的“社会监理制”,而是一种混合型的监理模式,这种模式是利是弊?本文将对此予以剖析,愿与同行探讨。

2 混合型监理的表现形式及其存在的根源

混合型监理模式,即业主或建设单位(以下统称为建设方)与社会监理单位相结合进行监理的模式。建设方可能是官员,也可能是投资者。其具体表现为:①建设方自行组建总监办公室或总监代表处,一般附属于带有行政管理性质的工程建设指挥部,或者只不过是指挥部的一个职能部门,而分管合同段的驻地监理办公室则委托专业性的社会监理单位组建;②社会监理单位主要承担或只承担质量监理,进度监理、费用监理和合同管理等由建设方(或主要由建设方)直接控制;③建设方办事机构中仍设置较庞大的管理部门,并派出人员直接参与现场监督或监理工作。驻地监理服从各级指挥部和建设方指派的监理机构和人员的管理。社会监理完全从属于建设方。

这种混合型监理模式从根本上讲与工程建设监理的本质内涵不同,监理方不具备FIDIC合同条款所规定的独立性、公正性。在很大程度上仍然体现建设方自行管理工程的模式。

由于建设方的现场管理人员(指挥部人员)及其所派监理人员大都并非专业监理人员,有些只不过是一般行政人员,往往不能严格按合同文件(含技术规范)办事,因而监理的科学化、

规范化就难于做到。

这种模式之所以普遍存在,究其根源主要有:

第一,建设方对工程建设监理制的认识有偏差。监理方式的采用一般由建设方决定。受计划经济的影响,他们习惯于亲自出马,不愿“大权旁落”,尤其不能将费用、进度监控等权力委托出去;认为社会监理人员毕竟是“外人”,是“雇员”,是技术人员,只能执行领导的决定、指示,不能接受建设方、承包方、监理方“三足鼎立”的局面;认为社会监理不能独立执行监理业务,必须加强监督,因而必须直接参与现场管理。

第二,业主项目法人责任制未积极有效地落实。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业主应当是独立自主的项目法人,拥有建设管理权力,对工程的功能、质量、进度和投资负责。但许多地方并没有积极推行业主项目法人责任制,或没有给“业主”下放建设管理的全部权力。这样的“业主”,当然责任不大,因而,他并非觉得需要将工程项目建设委托社会监理单位实施监理。但为了立项,又不得不遵照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于是便采取混合型监理模式。

第三,建设方还不习惯利用高智能密集、专业化的咨询服务,不适应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的要求。

第四,监理人员综合水平还不高。监理人员应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既有深厚的技术知识,又有相应的经济、法律知识,善于进行合同管理。然而,现阶段监理人员的综合水平还不高,信誉、地位也不高。目前,监理人员的一个共同弱点是都比较缺乏合同管理、组织协调的能力。综合水平不高决定着他们在一定的程度上不具备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并成为工程活动核心的能力,不能够完全让建设方放心。

3 混合型监理模式的利弊分析

混合型监理模式在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在推行社会监理制的初期阶段有一定的必然性和必要性。首先,当前社会监理单位的实力、监理人员的素质、合同、法律意识、组织协调能力、控制工程行为的水平与工程建设监理制度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承包人对其接受程度、信任程度还不十分高。在这种情况下采取混合型的监理模式,建设方在一定程度上介入现场管理或部分地进行监理,给社会监理以必要的适当的支持,可部分弥补社会监理本身的不足,若操作得当,将有利于树立监理人员的权威。其次,虽然总监办公室、总监代表处由建设方组建,只要给予他们相对的独立性,与社会监理单位组建的驻地监理办公室在职能与分工上明确,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整体,作为独立的第三方,也比较容易与建设方沟通。

但这种监理模式具有明显的弊端:

第一,与现行法规不符。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承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业务的单位,必须是经交通主管部门审批,取得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资格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组织,按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监理业级。总监(或其代表)也并不属于哪家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监理单位。同时,国家计委〔计建设(1996)673号文〕“关于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的暂行规定”第八条规定:“项目法人组织要精干。建设监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咨询、监理、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等各类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这不仅肯定了中介组织的作用,而且明确了项目法人组织运作的原则。

第二,不利于提高项目管理水平。据了解,目前很多的总监办(或代表处)的工作人员,是建设方临时从各地方、各部门抽调组建的,他们有的来自区、县养路部门,有的甚至第一次接触FIDIC条款,由他们组成上级监理机构来领导专业化的社会监理单位派出的机构,是不能够充分发挥社会监理单位在“三控两管一协调”方面较成熟、较富经验的专业化水平。将社会监理人员降低为一般施工监督员,无法在合同管理上发挥其应有作用,项目管理水平也无法向高层次发展。《京津塘高速公路工程监理》开篇第一句便总结道:“遵循国际惯例的工程监理,重要的一点就是要确立监理工程师在项目管理中的核心地位”。FIDIC监理模式是一个严密的体系,三大控制是一有机整体,相辅相承。只委托质量监理,实际上是很难控制质量的。这种模式也不利于建设方从具体的事务中解脱出来,进而将重点放在为项目顺利进行创造条件、资金筹措、协调关系,以及对项目实施进行宏观控制上来。

第三,职责不清。这种模式的监理机构是由两个性质不同的单位组建的,一方是建设方,另一方是社会监理单位。他们在业务上又是从属关系或交叉关系,一旦有失,无法追究法律

责任,即便是道义责任,也会由于互相依赖、互相推诿而难以分清。除非是明显的个人失误。

第四,权力分散。层次一多,权力便分散。不能政出一家,特别是意见不统一时,往往造成内耗,承包人也无所适从,有时还易于让承包人钻空子。

第五,效率低。混合型的监理模式在很大程度上破坏了监理工程师作为独立公正的第三方的身份,使监理工作本身的关系复杂化。缺乏一致性,手续增多,造成办事效率不高。而在施工过程中随时都有新情况,新问题出现,它们亟需得到及时处理,否则将贻误时机,影响工程进展。对承包人也是不利的。

第六,不利于将社会监理进一步推向市场。这种模式不利于建立一个真正由建设方、承包方、监理方三元主体的管理制和以合同为纽带,以建设法规为准则,以三大控制为目标的社会化、专业化、科学化、开放型管理工程的新格局。在深度和广度上制约了社会监理单位的权力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也阻碍了我国工程与国际接轨的进程。

转贴于 4 几点建议

鉴于目前建设市场正逐步趋向成熟,社会监理已有相当的经验,市场法规也比较配套,为更有力、更全面的推行工程建设监理体制,建议:

(1)摆脱行政手段管理工程的模式,放手让监理工作。不再采用计划经济时期沿用的、以政府官员为首的工程指挥部的管理模式,也不设立以政府官员或业主人员为首的总监及相应机构。还监理权于合格的社会监理单位及其派出的机构和人员,使社会监理单位及其工程师充分负起合同规定的责任,享有合同规定的职权。充分利用其独立性和公正性,以合同及有关法规制约承包人和监理工程师,业主也同时受到相应的约束。运用法律、经济手段管理工程,保证合同规定的工期、质量、费用的全面实现。完善招投标制度,全面落实项目法人制度,完善合同文件,提高各方的合同意识、法律意识。

(2)维护合同文件的法律性。建设方要求保质(或优质)、按期(或提前)完成工程,这是正常的,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考虑进去,在签合同时就把意图作为正式要求写进合同文件,并规定相应制约或奖惩条款,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没有必要另行采取行政手段,在合同之外另行下达各种指令。应当指出,在施工中,在合同之外由建设方单方面另行颁发的惩罚办法是无法律效力的;提出高于合同文件的质量要求或提前工期,未经承包人同意,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即使同意,承包人也有权提出相应的补偿。这样便增加了监理工作的难度,有时还将使监理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

(3)在选择监理单位时,对监理人员素质的要求宜从高、从严。在签订监理服务协议书时,既要给予监理工程师以充分的权力,也要规定有效的制约措施;在监理服务费上不要扣得太

紧,保证监理人员享有比较优厚的待遇,有较强的检测手段,同时也使监理单位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具有向高层次、高水平发展的财力。避免监理人员“滥竽充数”,监理单位“薄利多销”。消除无资格、越级承担监理业务现象。

(4)建设方应充分发挥自己的宏观调控作用。工程建设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涉及工程技术、科学管理、施工安全、环境保护、经济法律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建设方的项目管理人员对项目建设只能进行宏观调控,保留重大事项的审批权(如重大的工程变更、影响较大的暂停施工、返工、复工、合同变更等),对于日常的监理工作,不宜直接介入,只对监理行为进行监督,支持监理工程师的工作。注意工作方法,在遇到工程中的缺陷时不宜不分青红皂白,对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各打五十大板”。要明确承包人对工程质量等负有全部法律和经济的责任。对工程施工的有关指示,一般应通过监理工程师下达,纯属建设方职能的除外。保护监理工程师,只有对于监理工程师的错误指示和故意延误,才依照监理协议使其承担责任。当监

理工程师的权威性受到影响时,应出面支持其正确决定,使监理工程师真正成为施工现场的核心,而不要人为地制造多中心。

(5)合理地委托监理业务。在目前情况下,可委托资质高的社会监理单位总承担全部监理业务,对于其中的某些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例如交通工程设施等),可允许其再委托另外的社会监理单位承担(征得建设方的同意);也可委托若干个社会监理单位分别承担设计、施工等阶段的监理业务。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办法范文4

*年建设咨询监理工作思路是:以论证起草《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为重点,继续加强工程监理相关制度建设,出台相关管理办法;以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为契机,抓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统一管理制度建设;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为目标,大力促进工程咨询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健康发展。主要工作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论证起草《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关于《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的立法计划,部里已向国务院法制办提出了立法建议,我们今年重点要做好条例的论证和起草工作,要通过立法,加强对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管理,保证工程监理的工作质量,提高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工程监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继续完善工程监理各项制度,促进工程监理工作的发展。一是研究制订《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配置管理办法》,力求解决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不到位的问题,保证工程监理的工作质量和水平;二是修订出台《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三是组织研究起草《建设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四是组织开展工程监理的安全责任课题研究。

(三)继续抓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制度建设。一是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建立全国统一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注册办法,开展监理考试命题研究。二是继续做好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审批工作。三是研究制订《注册监理工程师信用档案管理办法》。

大家知道,目前在监理工程师管理方面,除建设部和人事部实施了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制度外,部分地方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也分别实施地方或专业监理工程师许可和管理。这种多头审批管理,加重企业和个人负担。如企业和个人为了生存和发展,就必须多头申报,接受多头管理。有相当一部分人员既取得了人事部和建设部颁发的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还要取得其他部门、地方的监理工程师资格,接受双重的继续教育,企业和个人负担加重,不利于监理企业的发展。对监理工程师管理问题,国务院领导已有明确的批示,建设部和人事部已经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进行了研究,大家都认为应该尽快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理工程师制度,目前正在研究制定统一监理工程师考试、注册办法。

为做好建立全国统一监理工程师制度的相关准备工作,日前,我司印发了《关于对监理工程师制度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的函》(建市监函〔*〕3号),一方面,我们想摸清各行业和各地设置或实施的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情况;另一方面,对监理工程师管理体制上,是分级管理体制好,还是按照去年我们起草的《关于加强工程监理从业人员管理的意见》模式好,我们想请各地、各行业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便下一步正确制定相关政策。因此,请各行业协会的同志们回去后组织专家认真对这个问题进行研究,提出意见。

(四)进一步促进工程咨询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健康发展。一是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精神,组织制订《关于加快发展工程咨询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研究完善工程咨询市场准入制度,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解决目前条块分割、多头发证的管理问题,为工程咨询发展创造良好市场环境。二是完善出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和《关于大型工程监理单位创建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三是研究完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五)加强工程监理市场的动态监管。一是结合起草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和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对工程监理招投标、强制监理范围、监理安全责任等方面进行调研。二是通过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和工程监理统计系统,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个人注册执业制度进行动态监管。三是组织开展《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调研,督促地方尽快出台收费标准实施办法,对查处的不执行收费标准、情节严重的有关市场主体,将予以通报处理。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办法范文5

主要任务:通过专项治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促进招投标工作健康发展,全面规范市场交易行为;进一步深化有关体制机制改革,建立规范工程建设市场体系;进一步落实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责任制,确保建设安全。

阶段目标: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交易活动依法透明运行,统一规范的工程建设有形市场建立健全,互联互通的诚信体系初步建立,法律法规制度比较完善,相关改革不断深化,工程建设健康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基本形成,领导干部违法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的行为受到严肃查处,腐败现象得到进一步遏制。

二、治理工作的原则

一是坚持突出重点,系统治理。以建设工程招投标和质量安全体系为重点,着力在解决监管和服务等突出问题上取得突破。二是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坚持一手抓惩治、一手抓预防。既要对已经暴露出来的腐败问题抓紧查处,坚决打击,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势头;又要强化监督、深化改革、创新制度,加大从源头上防治力度,努力解决深层次问题。三是坚持集中治理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既要按照专项治理要求,集中力量,统一行动,着重解决和治理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又要把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贯穿到业务工作之中,坚持边清理、边纠正、边规范,着力提高日常监管能力和水平,促进工程建设依法规范进行。四是坚持自查自纠与督促检查相结合。要严密组织清理排查,掌握实情,摸清底数,对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制定措施予以整改;要加强监督和指导,推广经验、解决问题、督促落实,推动专项治理工作深入开展。

三、治理工作的内容和主要措施

(一)规范执行项目法定建设程序。通过专项治理,着重解决未办理合法相关建设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以及大的工矿企业建设工程项目未纳入政府监管的突出问题。

工作措施:

1、加强项目建设程序的监管,认真落实施工许可证制度,凡不符合法定开工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开工;已完工程违反合同约定拖欠工程款的,对其新建工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2、加大建筑市场稽查力度,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而擅自施工的,严格依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罚。

3、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各类主体的守法意识。

4、结合有关部门,将开滦、唐钢等工矿企业建设工程纳入全市建设市场监管范围,加大质量、安全监管力度。

责任部门:工程处、市场处、法规处、稽查办

(二)规范招投标活动。通过专项治理,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环节存在的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转包和违法分包以及低价竞标、恶性竞争等突出问题,建立统一规范的有形建设市场,促进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

工作措施:

1、扩大进场交易范围。按照“统一进场,集中交易,行业监管,行政监察”的原则,建设工程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其招标投标活动均应进入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分中心)进行,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全市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和水利、交通、电力等专业工程项目的招标比选、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工程总包中的劳务分包和工程分包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各县(市)区内的国有单项投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或总投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发包。

2、加快有形建筑市场建设,充分发挥交易中心的平台作用。完善系统,用科技手段加大对招投标市场的监管。扩大远程评标范围,逐步开通遵化、迁安等县(市)区远程评标系统。研发交易管理系统,实现从招标项目进场登记开始,到最后出具交易服务见证卡,全程计算机管理和操作。加强*建设工程信息网建设,除了各种信息外,实现网上报名、网上视频、网上咨询和网上投诉,并建立企业和评标专家信用库。倡导优质服务,确保实现服务质量零缺陷,服务投诉零记录。加强分中心建设,积极推动丰润、丰南、迁西、乐亭等县区分中心建设。

3、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一是全面清理局系统内制定出台的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应废止的废止,需完善的进行完善;二是继续加强相关规章制度的建设,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实际,积极总结和探索工程建设招投标管理的办法,为统一制定出台《*市工程建设招投标办法》等一系列相关规定制度,提供符合我市实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参考资料。三是加强对工程建设招标机构的管理,完善《*市工程建设招标机构及从业管人员管理办法》,对招标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市场行为实行扣分式量化管理;四是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完善《*市工程建设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实行动态管理,落实评级制度。

4、规范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办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现行的我市工程建设招投标资格审查办法进行修改并统一规范。在评标办法设定上,对实行综合评估法的招标项目,缩小技术标主观分值幅度,以限制个别评委不公正打分的行为,给投标人创造公平竞争的平台。通过进一步规范资格审查办法和评标办法,以及加强对投标人信用和业绩管理,切实堵塞漏洞,最大限度的减少人为因素,最大限度的解决围标、串标虚假招标问题。

5、严格合同签订和履约,坚持合理工期、合理标价、合理标段,禁止转包和违法分包。严肃查处签订阴阳合同、肢解工程、施工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承揽施工任务和转包、非法分包、挂靠行为;严格合同备案管理,项目经理部备案登记管理、劳务分包备案登记管理和外埠施工企业进唐备案登记管理。

责任部门:市场处、招标办、造价站、交易中心、稽查办

(三)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通过专项治理,结合上级主管部门,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项目标后监管薄弱、不认真履行施工监理责任、建设质量低劣和安全责任不落实,行政监管部门执法不严等突出问题。

工作措施:

1、强化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建设单位违反法定建设程序,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现象。严肃查处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对重大质量隐患实行挂牌督办,跟踪落实。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强化质量过程控制。全面提高监管措施,促进工程质量稳步提高。

2、整顿监理市场行为。重点查处超资质等级、超范围、转让监理业务及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总监超越资质等级超越规定工程个数担任项目总监及监理工程师超数量兼职等行为。考核监理工作质量,重点检查监理企业对《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的执行情况,严肃查处施工现场监理不到位等行为。

3、深入推进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制度,全面落实住宅工程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并形成长效机制。在分户验收覆盖率达到100%的基础上,加强住宅工程的过程质量控制,逐步消除质量通病,确保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质量安全以及使用功能和观感质量。修订和完善我市的分户验收管理办法和质量通病防治措施。培育和引导企业创建精品工程,组织参观活动,相互学习,共同提高,实行样板引路,全员参与,全面提升我市工程质量水平。

4、创新观念,探索工程质量监管方式,加强工程建设质量的过程监管。改变传统的监督模式,提高监管效能,一是强化工程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二是加强对各方主体验收结果的抽查;三是探索监督、检测联动机制,实现监督管理、信息查询、数据统计的自动化。

5、完善安全管理法规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的过程监管,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细化安全措施,落实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6、抓好“三个重点”,不断加强安全监督检查。一是抓重点企业。不但要抓事故频发、管理薄弱的施工企业,还要重点抓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督促其认真贯彻落实各项安全责任,推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二是抓重点项目。要把大型公共建筑、成片开发的商品住宅小区以及采用高支模、深基坑、起重吊装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项目作为监控重点,加强监督检查。三是抓重点环节。近年来发生的建筑施工事故中,高处坠落、施工坍塌、起重机械事故的比例较大,因此要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一步降低这三类事故的发生。

7、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一要建立安全监管人员考核上岗制度。严格把住监管人员入口关,加强安全法规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执法人员的法规和政策水平。二要转变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水平。在监管思路上要由被动防范转变为事前预防,增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在监管内容上要由具体的现场监督转变为完善制度设计,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管理制度;在监管方法上要由注重工程实体检查转变为注重企业安全运行机制检查,督促企业建立自我完善的安全保证体系;在监管资源上要由平均分配转变为差别化管理,突出监控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强化对重大危险源的识别和控制。

责任部门:工程处、质监站、安监站、稽查办

(四)规范劳务分包和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通过专项治理,着重解决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不规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突出问题。

工作措施:

1、强化劳务分包和劳务用工管理。加强对建筑工地劳务用工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市建设局关于规范劳务分包加强劳务队伍管理的通知》,完善劳务分包项目备案管理制度。

2、建立和完善防拖欠长效机制。加强建筑市场全过程防范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各项措施的日常监管,将劳务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纳入稽查范围,加强日常监管,建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突发事件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网络,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探索推行《劳动计酬手册》制度,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实施重点监控。

3、进一步完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在总包企业缴纳保证金的基础上,逐步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范围扩大到所有劳务分包企业。

责任部门:市场处、稽查办、招标办、交易中心

(五)推动我市建筑业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着重解决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信用缺失、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工作措施:

1、进一步完善*市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的各项功能,完成市县两级联网和信息共享,实现全市范围内监管信息全覆盖和对建筑市场的实时、联动、有效监管;并将相关信用信息逐步纳入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诚信系统。

2、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信誉评价、项目考核、合同履约、黑名单等市场信用记录,建立完善统一的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信息基础数据库。

3、建立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和守信激励制度,严格市场准入和退出。

责任部门:市场处、稽查办

(六)开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综合执法检查。针对影响我市建筑市场发展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建筑市场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整顿。把市场经济规律和行风建设、转变政府职能结合起来,坚持全面推进、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重点治本的方针,坚持综合检查与专项整顿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加大对不履行建设程序、不执行强制性标准、不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纠正和严肃处理执法不到位、越权执法、干预执法等违法行为;将集中治理整顿逐步向改进和加强日常监管上转变,使全市建设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整顿和检点:

1、加大对招投标活动中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查处招标机构违法、违规行为。

2、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以减少高处坠落、坍塌和中毒窒息、机械伤害事故为目标,加强对企业安全管理机构设置和施工现场的监管。

3、严肃查处不执行强制性标准、偷工减料等行为,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加大对各方责任主体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监管力度。

4、严格落实已有关于清欠的法规和政策措施,强化对建设工程立项、开工、实施、竣工等重点环节的监管。

结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检查工作,对不达标的企业进行限期整改;组织开展进唐企业专项检查活动,严厉打击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

5、重点整顿房地产开发市场,查处不履行工程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

加强对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强化监理企业在施工安全方面的监理责任。

6、严肃查处勘察设计单位和图纸审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检查节能设计标准的执行情况。

7、重点检查造价咨询、检测机构的资质条件和市场行为。

8、围绕建筑节能达65%的标准目标,检查建筑节能备案、建筑节能稽查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情况。

责任部门:市场处、工程处、技术处、质监站、安监站、招标办、造价站、稽查办、三办

(七)查纠违规违法问题和案件。根据当前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问题,结合我局实际,重点围绕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查纠违规违法行为和案件:一是一些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干预工程建设,索贿受贿;二是一些招标人和投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违法转包和分包;三是一些招标及中介机构违规操作,个别专家评标不公正;四是一些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违规问题

责任部门:纪委、监察室

四、治理工作的方法步骤和时间安排

专项治理工作从2009年8月开始,到2011年12月结束,共分五个阶段。

(一)部署动员阶段(2009年8月至9月)

1.成立组织。建设局成立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

2.动员部署。8月下旬,专门组织召开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顿会议,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分工和责任,并进行广泛宣传动员。

3.建立民主监督和举报投诉制度。局领导小组在办公室设立专门举报投诉电话*,开辟网上举报投诉信箱*,通过建设局网站对外公布,并明确具体人员负责处理。随时对外公布专项治理的进展和成果,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监督,广泛听取群众意见。

(二)全面排查阶段(2009年10月至2010年5月)

1、自查自纠(2009年10月至12月)。要认真查找本单位和个人存在的突出问题,从主观认识、法规制度、权力制约、行政监管、市场环境等方面深层次剖析原因,查找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制定改进的措施和办法,明确治理的目标和责任,及时整改。对地方和部门出台的不符合中央精神的文件一律进行清理和纠正。各单位自查自纠情况于2009年12月底前报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2、互查互纠(2010年1月至2010年2月)。围绕上述突出问题,按照市领导小组统一要求,迎接市直有关职能部门开展交叉式、背靠背的方法,对工程建设领域的问题进行检查。

3、开展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综合执法检查(2010年3月至5月)。局成立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综合执法检查领导小组(z组织机构及分工附后),对全市建设工程市场进行专项整顿检查和执法监察。

4、召开民主评议工作会议。在自查自纠期间,局领导小组结合行风评议等工作,重点以工程建设领域相关职能部门行政权力的行使,以及损害群众利益的问题组织召开民主评议,倾听群众的呼声和民意。

5、督导检查。局领导小组对各单位、各处室自查自纠情况随时适时进行督导检查和重点抽查,及时指导工作。对不认真自查的单位加强督导,对拒不自查、掩盖问题或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告诫,限期整改。

(三)集中整改阶段(2010年6月至2010年12月)

全面排查问题的同时,把建章立制贯彻始终,在此基础上进行集中整改。健全制度。坚持边整边改,根据全面排查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健全工程建设领域急需的有关制度。加强市场建设,建立并规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市场,突出体现科技手段反腐。建立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指标体系,逐步形成全市、全国互联互通的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立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守信激励制度。完善工程建设领域法规制度,把专项治理中的有效措施和成功经验进行系统归纳和提升,使之形成制度。强化监督。突出监管重点,着重强化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着重强化工程质量的监管;严格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的管理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过程的监管,有关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认真履行监管职能,严格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创新监管方式,提升工程建设项目行政执法力度,探索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增强监管效果的有效途径。

(四)检查验收阶段(2011年1月至5月)

局领导小组组成验收小组,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验收,依据治理工作的内容和职责分工,就各单位开展自查、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监督、查纠违规违法行为和查办案件等情况逐一进行评判,对未达到治理效果或走过场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成重新开展专项治理,限期整改。

(五)巩固总结阶段(2011年6月至12月)

各县(市)区和各职能部门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回头看”,已整改的问题是否彻底,是否建立起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是否强化了监督等,进行评估,并及时发现新问题解决新问题,进一步深化改革,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局领导小组组成专门检查组采取走访、暗访、座谈、民主评议等多种方式对各处室和各单位的行政执法情况、廉洁自律情况、职责履行和行风服务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存在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将进行严肃处理。

五、几点要求

(一)充分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设局系统作为这次专项治理的重要责任单位,各单位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和省、市精神,勇于承担责任。为此,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要建立强有力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精心组织实施;各单位主要领导挂帅,分管领导负责,班子成员全体参与,真正把工程建设领域的突出问题治理出成效。

(二)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安排好专项治理工作。这次专项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时间长,各单位要科学谋划,周密安排部署。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与落实惩防体系建设等各项任务有机结合起来,使之相互促进、相得益彰。要坚持统筹谋划,分类指导。对于一些热点、难点问题,要集中精力,攻坚克难。要准确把握各个阶段的工作要求,搞好工作衔接,使治理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三)严肃自查纪律,确保专项治理工作落到实处。各单位要按照局领导小组统一部署,落实实施方案,狠抓工作落实,确保专项治理工作的预定目标和效果。对组织领导不到位、方法措施不得力、治理工作迟缓、弄虚作假走过场和治理效果不明显、未通过验收的单位,一律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在自查中能主动认识并讲出自己问题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存在问题又拒不自查或企图掩盖事实的,一经发现从重处理。

(四)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坚决惩治腐败行为。要突出案件查办工作,对建设工程领域的腐败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坚决遏制建设工程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杜绝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查案不实以及跑风漏气等违纪违法行为。发现重大典型案件要及时向局领导小组汇报。证据确凿、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办法范文6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效率和投资效益,严格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质量和工期,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市级政府财政性资金和国家、省政策性资金(含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和各类财政专项资金以及政府部门通过借贷、担保、资产处置、对外合作等融资方式筹集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所进行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的项目专门管理机构或者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项目专业化管理单位,负责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四条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市级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含50%)的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代建制。代建项目纳入政府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管理。公路、水利、人防工程、基本农田整治、土地综合整治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除外。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领导组(以下简称市代建领导组),负责对代建工作的领导,研究决策代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设立市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代建办)。市代建办是市政府授权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专门管理机构,为代建项目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代建制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市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审计、监察、国土资源、规划、公安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对代建管理工作有关事项进行审批和监督。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审批;对项目单位提出的工程重大变更事项的调整进行审核;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资金和材料、设备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审核、项目资金预算编制,监督项目建设单位财务管理;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预(结)算,依此作为代建单位对外招标和签订工程合同的依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资金预算、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和工程建设进度办理拨款手续;对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政府采购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代建项目勘察设计、施工许可、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竣工验收备案等项目建设的监督与管理。

监察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全程监督,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审计部门负责对代建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计、重大项目实行全过程审计监督,使政府投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办理代建项目建设用地报批、征用以及原有土地处置等有关事宜。

规划部门负责代建项目的规划手续审批办理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为代建项目提供良好的施工治安环境,对项目建设现场社会治安督导检查,依法打击干扰、破坏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的项目建设治安秩序。

川汇区、东新区、经济开发区负责协调配合辖区内代建项目建设用地征用拆迁及施工环境等工作。

第七条市代建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市政府投资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公开招标。

第八条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使用单位与市代建办双方签订项目代建合同。合同中需约定使用单位争取上级资金数额。双方要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约定履行责任义务。

第九条市代建办工作经费实行财政供给,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市代建办和使用单位职责

第十条市代建办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办理年度投资计划、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以及办理开工建设等有关手续;

(二)负责与项目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履行项目法人职责;

(三)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等招标活动;

(四)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

(五)按项目进度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协调有关部门按期拨付项目建设资金,并向市财政部门报告资金使用情况;

(六)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工程阶段性和竣工验收;

(七)对工程进度、质量、投资、生产安全、廉政建设全程负责,对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

(八)按基建财务制度编制项目竣工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内容包括项目使用单位发生的项目前期费用,经财政投资评审和审计部门审计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九)负责将建设项目所有工程、财务资料按规定整理归档,移交给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和项目使用单位,并按财政部门批复的意见,协助使用单位和产权管理部门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工作;

(十)定期向市代建领导组和市级有关部门汇报代建工作,重大事项提请市代建领导组或市级有关部门研究决定;

(十一)市政府确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项目使用功能、配置方案、建设规模、标准,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二)负责办理代建项目建设用地手续,协助市代建办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手续;

(三)项目工程管理实行代建制,项目使用单位发生的前期费用由财政部门按原渠道下达给项目使用单位。项目前期费用会计核算账目,项目使用单位应认真整理形成书面报告材料,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移交市代建办统一核算管理;

(四)参与项目论证评审工作及设计,配合设计单位完成工程规划设计。参与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的监督工作;

(五)负责落实自筹资金;

(六)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七)参与项目竣工验收,接收已通过竣工验收合格的代建项目;

(八)履行代建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义务。

第三章代建项目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规定程序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在完成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落实项目用地手续后,与市代建办签订项目代建合同。

第十四条市代建办对工程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对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组织评审和批复。

第十六条市代建办依法组织公开招标,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十七条市代建办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经批准后原则上不得变动。如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代建办会同使用单位提请代建领导组同意后,方可作调整。

(一)人力不可抗拒的重大自然灾害;

(二)国家重大政策或规范标准调整;

(三)因规划条件变化或受地质等自然条件制约、地下障碍影响等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施工图设计确需重大技术调整。

第十八条代建项目建成后,市代建办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市住房城乡建设、发改、财政、规划、监察、审计、人防、使用单位等部门共同参加。工程验收合格后,市代建办编制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市审计部门审计后,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办理竣工决算批复手续。

第十九条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市代建办在三个月内按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市代建办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对项目建设的所有资料包括财务资料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移交。

第四章财务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资金财务管理由市代建办负责。市代建办根据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拨付,由市代建办提出按工程进度、年度计划、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施工合同、代建单位负责人签署的拨款申请,报市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建设进度、资金预算、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将工程建设资金拨付到市代建办按规定在市国库支付中心开设的工程资金专用账户或直接支付到施工企业、设备及材料供应商;属于自筹资金或银行贷款的拨付,由项目使用单位将资金拨付到市代建办在市国库支付中心开设的工程资金专用账户。

第二十二条市代建办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基建支出预算、基建财务会计制度、建设资金账户管理制度等进行管理和单独建账核算,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相关材料。按规定设立工程资金专用账户,专款专用,严格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市代建办作为项目的组织实施单位(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由市代建办依据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提出建设单位管理费控制数,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不高于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严格核定,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代建办项目建设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据实列支。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四条市代建办在项目管理过程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促使工程决算投资比代建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的,市政府将视节余额度给予市代建办一定数额的奖励。

第二十五条市代建办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贪污受贿等行为的;

(二)因管理原因造成代建项目严重拖延工期的;

(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四)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虚列投资完成额等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行为的。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办法范文7

【关键词】 灌区 末级渠系 改建配套 节水改造 建设管理

长安区中央新增农资综合补贴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小峪灌区,设施灌溉面积1.09万亩,是一座以灌溉、防洪、排涝为主的小(一)型灌区工程。为当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撑和保障。但是,灌区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由于工程配套不全,年久失修,使工程效益逐年下滑,发展后劲不足。为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保障灌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对灌区末级渠系进行全面的改造和配套是非常必要的。

在中央专项资金、省财政厅和水利厅的大力支持下,小峪灌区列入了长安区中央新增农资综合补贴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抓好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资金管理、建设管理、质量管理、建后管理等各环节,实现了灌区建设的规范化管理。

一、项目前期工作

按照《大型灌区续建配套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及《节水灌溉增效示范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要求,并从小峪灌区的实际情况出发,本着对末级渠系进行总体规划、全面实施的原则,并结合工程实施进展情况,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经有关上级部门审查批复后,项目建设进入实施阶段。

二、项目资金筹措与管理

小峪灌区末级渠系改造项目资金来源为中央专项资金和群众自筹。为了确保自筹资金到位,建设单位要求在工程开工前与街办(小峪灌区上级主管部门)签订群众投劳协议,保证自筹资金落实,否则不得办理开工手续。

在资金使用上,为确保工程资金的专款专用,作为项目建设的法人,工程项目资金严格按照陕西省财政厅、水利厅关于申报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项目的通知(陕财办建〔2009〕482号)要求资金管理,实行单独开立帐户,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杜绝截留、挤占和挪用等现象。区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总经费基本上按照上级批复的工程总投资进行控制,单项工程经费在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有所调整。

三、项目的建设与质量管理

1、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

“三制”是规范建设管理行为的根本措施,而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则是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最为关键的一步。为此,项目的主管单位成立了西安市长安区小型中央新增农资综合补贴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为项目法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建设与质量管理。

2、采取招标投标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根据国家(七部委局)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运作。初设批复及完成实施方案设计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即进行公开招标。开标、决标均公开进行,整个招标过程邀请纪检监察等部门的领导和专家参加,符合招标工作的程序和要求,保证了招投标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

3、实行建设监理制

为了加强中央专项资金项目建设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在落实工程施工单位的同时,也落实了工程监理单位。使得工程的建设与监理同步进行,监理部实行总监负责制,人员由总监、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组成,并要求监理人员素质要高,技术要全面。特别是对工程施工方案及质量要求应有高度的认识,能严格按照监理大纲要求切实履行“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

4、政府监督、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与监理控制同步

建设项目接受质量监督站的质量监督,质量监督站对参建各方的质量管理体系和监理、施工单位资质等相关情况进行抽查。在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方面,采取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检查方法进行质量监督。

灌区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全面负责工程的质量管理。根据工程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为了保证措施有力,工作到位,专门设立了质量管理小组,配备一定技术人员配合监理部进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不定期组织人员对每条末级渠道进行不定期的抽查,并严格把好验收关。

5、严格合同管理

灌区建设项目部制定了职责分明而严格的合同,合同主要条款均在招标文件中体现,并避免模糊产生歧义。在招标投标的基础上,按规定签订了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合同一经签订均严格执行,使工程造价、质量、工期、付款等有据可查,避免相互推委和扯皮现象发生。

四、加强工程建后管理

小峪灌区末级渠系改造项目实施后,要发挥出应有的效益,良好的建后管理必不可少。按照陕西省小型农田水利体制改革及长安区的实际情况,结合长安区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模式,进一步完善机制,健全制度,科学管理,实行产权制度改革,不断完善承包、租赁制度,积极筹建农民用水者协会,充分调动群众的力量来管好农村小型水利工程,进一步加快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步伐。

本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长安区水务局移交给长安区王莽街办小峪灌区委员会进行管理,建立“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管理民主” 的渠系工程产权制度,全面实行计量收费,加强水价、水量、水费监督,实行公示制度,减轻农民的不合理水费负担,有利于项目区内农民减负增收,严格执行国家农业终端水价标准。征收的费用由农民用水协会统一管理,除工程正常运行及管理费用外,水利设施的维修费用等专户储存,任何人不得挪用。

同时,灌区在工程管理中重视运用参与式方法,积极推行以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为主要内容的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的改革,切实保护用水户的利益,确保了工程良性运行和可持续利用,最大限度的发挥灌区综合效益。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办法范文8

我市自*年5月在全省率先成立*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以来,由于各级领导重视、支持和各方面共同努力,不断加大对市场规范管理和监督工作力度,推动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招投标)制度的建立,实现了工程承发包从隐蔽到公开,从无序到有序的根本性转变,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果。但目前仍存在管理体制未完全理顺、管理制度不够完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专业工程进场率低、招标面比较窄等问题。根据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和省、市有关会议精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和《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有形建筑市场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管理体制

抓紧解决交易中心与市建设工程招标中心的"两块牌子、一套人马"问题,实行机构分设、职能分离,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规范市场运作,强化监督管理。同时撤消各区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机构,将区属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和专业工程的招投标纳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统一运作。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一)抓紧清理现有的规章制度。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要组织力量,对有形建筑市场和招投标工作的现有法规制度进行一次全面清理。通过清理,要提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法规制度的具体意见。

(二)抓紧修订重要的规章制度。市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修订完善*市《建筑工程招标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细则》、《建设工程交易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办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

(三)抓紧建立急需的规章制度。根据当前市场运作和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抓紧制订关于《加强有形建筑市场监督工作的措施》、《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的规定》、《对评委资格审查的规定》、《建设工程招标人交易行为的规定》等规章制度,进一步提高市场运作和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三、管好市场重要环节

(一)加强工程进场管理。对于应进交易中心招投标的建设工程,特别是专业工程,要研究制订相应的措施,严格招投标纪律,保证全部进场交易。对此,建设单位特别是专业工程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给予大力支持。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要加强协调,促进上述工程进场交易。

(二)加强投标资格管理。要改变目前采用"摇珠"选定投标队伍的做法,采用在资格预审中择优的办法确定投标队伍。要正确处理鼓励先进与遵守市场规则的关系,积极探索奖励优质工程的新办法。

(三)加强评标工作管理。招投标管理部门要针对评标工作暴露的问题,根据各类工程的不同特点,抓紧制订几种科学合理、严密细致、切实可行的评标办法,供交易中心选用。要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程序,严格招投标文件的审查,防止违规违章问题的发生。

(四)加强评标专家管理。严格规定专家入库的条件,保证各种类型专家的素质,并做到合理配备。加强对专家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思想、业务素质。强化对专家的动态管理,建立专家评标档案和违规处罚规定,定期考核,"择优淘劣",确保专家公正评标。

(五)加强业主行为管理。在保证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前提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业主单位的主管部门要规范业主的交易行为,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严格管理,预防业主违规行为。

四、强化市场运作监督

(一)进一步明确监督的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依照职责分工,真正做到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今后,对交易中心日常性的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部门共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对反映评标不公正的问题由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进行调查和裁决。

(二)进一步健全"两场"联动的监督机制。要形成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监督的整体活力。市建设主管部门要派员驻场监督;有关行政部门要加强职责范围内的监督工作;市监察局要有重点地开展建设工程项目专项执法检查;建立建设工程执法队伍,加大对场外违规行为的执法监督力度。驻场监督人员对工程招投标活动要进行跟踪检查。

(三)进一步强化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机制。要加强招投标中的举报工作,及时发现案件线索,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要采取措施加大对非法分包或转包、搞虚假合同等问题的查处力度。特别是要坚决查处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插手工程发包的问题,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只要发现有领导干部插手工程,不管有没有受贿,都作违反纪律处理。对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抓典型,进行"曝光",接受群众监督。

五、加强中心自身建设

(一)规范内部管理。建立和完善交易中心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廉政规定、岗位责任制、工作人员岗位轮换制、双人操作制、内部运作会签制,以及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时限、公开办事结果、公开办事标准等规章。通过健全制度,建立良好的内部秩序,保证有形建筑市场的健康运作。

(二)强化人员素质。加强对交易中心工作人员的法制教育、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他们依法办事和廉洁自律的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预防内部腐败。与此同时,不断加强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业务能力,以适应有形建筑市场发展的需要。

(三)完善服务功能。加快场地建设的步伐,增加经费投入,进一步完善办公设施。抓紧对招投标计算机管理系统工程进行调试和完善,全面推行计算机网络的系统运作,扩大信息服务内容。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尽快进场办公,强化"一条龙"服务功能,为交易双方提供良好的服务。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办法范文9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投融资体制改革,鼓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对我市基础设施工程进行投资,缓解建设资金短缺矛盾,根据《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工程是指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公共道路交通、水利工程等非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工程采用“BT”(英文Build和Transfer的缩写形式,意为建设—移交)或“BOT”(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形式,意为建设—经营—移交)模式建设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实施招(投)标,确定投资(承建)人,并与投资(承建)人签署投资建设合同。

第二章各方职责

第四条建设方的职责

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工程由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为建设业主,其职责是:

㈠负责项目选址、勘察设计、立项、投资测算等工作;

㈡负责拟订招标文件,组织项目建设模式的招标工作;

㈢同投资意向人谈判并签订合同;

㈣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单位,为投资方实施工程建设活动创造条件,履行合同约定的有关责任;

㈤负责实施工程监理招(投)标,确定工程监理单位;

㈥监督投资(承建)方资金到位和支付情况;

㈦组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根据验收备案情况,确认建设项目的使用权;

㈧按合同约定支付“回购资金”。“回购资金”支付完成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建设项目的所有权人,并办理所有权手续;

㈨对采用“BOT”模式建设的项目,监管投资人在经营期间对设施的使用、维护等情况,合同约定使用期满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五条投资(承建)方的职责

㈠负责筹措建设资金,保证建设需求;

㈡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开展工程施工,完成全部工程任务;

㈢认真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主动接受建设方、监理单位和质量、安全等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时向建设方提供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使用等月报表,向监理方及时提供书面报告和准确完整的统计报表;

㈣保证建设项目质量和建设进度,实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

㈤按合同规定有分包内容的,承担总包单位的职责;

㈥负责整理施工技术资料和竣工验收资料,并按合同约定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和建设项目“所有权”的移交手续。

第六条工程监理方的职责

㈠根据工程监理合同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全面控制和管理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

㈡建立适应建设项目施工监管要求的监理项目部,配备与工程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专业监理人员;

㈢负责审查施工组织资料,监督投资(承建)方严格执行施工验收规范和技术标准,按施工设计组织施工;

㈣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核工程量的变更,做好工程造价控制工作;

㈤根据施工情况的变化,及时制定控制方案和对策,防止质量安全事故、工程延期和导致索赔。

工程监理方应是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并具备与被监理的工程相适应的监理资质等级、技术人员、监理设备和相应的资金。

第三章招标投标

第七条建设项目立项后实行公开招标。招标人招标公告时应载明资格预审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途径。

第八条建设项目招标视具体项目制定招标文件,并对投标人资格进行预审。条件是:

㈠为商业性合法实体,有满足该项目建设的资金实力,有一定的业绩,并出具有效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㈡确认建设项目投资意向,签订了《建设项目合作意向协议》;

㈢具备招标公告中所要求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并提供完备的报名资料;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应与有相应施工资质等级的企业合作,有意向性融资主体,并已签订合作协议书;

㈣投标人的信誉度和履行合同能力满足建设项目的要求;

㈤投资(承建)方需为该项目进行融资时,建设主体可按合同约定为其融资提供相应的资产或资料。

第九条投标人按投标工程概算价的5%缴纳“投标保证金”后,招标人方接受其投标文件。

第十条建设项目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发包和承包计价管理意见》(建设部令107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有关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文件中应明确变更调整工程量的条件和计算方式。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实行回购金支付承诺、投资方履约担保、投资方对分包商付款担保以及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监理中介机构职业责任险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

第四章建设项目的回购

第十二条建设方对建设项目的回购事项做出承诺。承诺包括:回购方式、回购年限、回购金分阶段支付比例等内容。

第十三条建设方出具回购承诺书,并在工程合同中明确表达。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自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起,经管理单位确认,即进入使用期和保修期。回购金支付完毕,建设项目所有权在合同期满后即由市人民政府取得。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回购期根据项目规模、造价、工期确定回购年限,一般为三年(不含建设期)左右,总回购款按回购期年度平均分配。第一年“回购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三个月内支付,在回购期内同时支付回购款的约定利息。利率按合同约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年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五章工程移交

第十六条采用“BT”模式建设的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由投资人(承建方)向建设方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采用“BOT”模式建设的项目,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即进入经营期。经营期满后,投资人(承建方)对项目进行检查和维修,保证状态良好后,向建设方办理移交手续。

第六章合同履约

第十八条投资(承建)方在合同签约前,要按照建设项目中标(或预算)价款的35%向建设方指定的银行存入“合同履约保证金”。合同履约保证金由投资(承建)方和建设方共同管理。投资(承建)方开户银行同时出具建设项目“资金保函”。

第十九条“合同履约保证金”随工程进度由投资(承建)方按比例分期(在工程进展到80%分三至五次)使用。

第二十条建设方在选定投资(承建)人后十日内发出通知书,并完成工程合同签约手续。因投资(承建)方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签约的,建设方有权取消投资(承建)人的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返还。

第二十一条投资(承建)方未经建设方同意不得将合同转给他人或另找合作者。按照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内容,确定分包单位时应取得建设方的认可。

第二十二条建设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回购款,按年回购额的10%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三条质量保修期内,投资(承建)方因无能力进行保修,或在收到建设单位下达的“保修通知书”后20天内仍未维修的,建设单位有权安排第三人进行维修。所发生的施工费用,由投资(承建)方承担。

第二十四条建设方和投资(承建)方因对方原因,导致工程连续停工一个月以上,或工程累计停工三个月以上,均有权提出解除合同、给予赔偿的要求。投资(承建)方被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及时撤退清场,已完成的工程价款支付按原约定的回购款支付原则办理。

第七章附则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办法范文10

【关键词】煤炭建设;建设管理费;费用控制;内部审计

一、煤炭建设其他费用的建设管理费的定义、内容及分类

1.定义

建设管理费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筹建、建设、联合试运转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及后评估等全过程所需的费用。

2.内容

建设管理费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监理费;工程招标费;工程标底编制、合同签证、合同预算审查费;竣工清理及竣工验收费;工程质量技术服务费;采取总承包方式的总包管理费。

3.费用性质构成

从费用构成的性质上划分建设管理费用为固定资产投资性质的其他费用。

二、当前煤炭建设建设管理费支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超设计概算情况较为普遍,主要表现在工作人员工资、工资性补贴、施工现场津贴、办公费、差旅费、办公及生活用品购置费、通讯设备及交通工具购置费等超概算指标较为严重。

2.建设管理费用指标未能严格按规定列支,调整的随意性较大。

3.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建设管理费管控的重视程度不够,管控措施不多,而是侧重于建安工程、设备及工器具的管理。

4.煤炭建设其他费用的部分测算指标标准调整滞后,已不能满足现行市场条件的变化,指标标准偏低,亟需修订调整。

5.现行煤炭建设的管理模式与其他费用指标的测定方法不相一致,造成指标与实际需求脱节。

三、建设管理费内部审计的总体思路

1.审计目的

一是监督费用支出的合法性,项目信息的真实性;二是审计建项目实施过程的合规性、合法性;三是监督建设单位内控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四是预警防范作用。

2.审计思路

建设管理费支出贯穿于煤炭建设的全过程,因此,内部审计工作要对其他费用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审计。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相结合全过程跟踪审计。围绕“提前跟进、全程跟踪、立足服务、着眼防范”的思路,当前应侧重于事前与事中审计。

3.审计依据

(1)现行方针政策:指与国家、煤炭行业与地方现行实施的与项目建设密切相关的方针政策、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等。

(2)法律法规:一是相关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二是行政法规,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等;三是各地区、各行业颁发的地区和部门规章,如《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审计暂行规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

(3)相关技术经济指标:一是与其他费用评价相关的技术经济指标;二是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定额指标,包括概算定额、概算指标、预算定额等。

4.审计方法

(1)审计的技术方法:审查书面资料的方法有审阅不法,顺序检查法,包括逆查法、详查法;范围检查法,包括详查法、抽查法;资料检查法,包括审阅法、核对法、查询法(询问法、函证法)、分析法(对比分析法、统计分析法)、重点审计法、投资估算法、分析性复核法、计量经济法、期望值法、调节法、复算法。

(2)证实客观事物的方法:审阅法、现场检查法、调查法、盘存法(直接盘存法、间接盘存法)、观察法、鉴定法、文字描述法。

(3)各种方法要灵活结合运用

5.审计要项内容:

(1)建设项目控制环境的审计

主要审计项目管理机构与结构是否健性、有效,管理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是否科学有效;审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控制活动是否具有适当性、合法性、有效性、可操作性,对组织目标实现的作用如何;审计控制活动建立的适当性,不相容职务是否进行适当分离,是否建立内部牵制机制与不相容制度;审计管理权限的集中程度,重大事项是否经过科学的决策程序;审计所有其他费用的支出活动是否有适当的授权及独立的业务审核;审计权责和奖惩是否对等,员工业绩考核与激励机制是否恰当、合理;审计有效控制凭证和记录的真实性程度。

(2)费用指标准确性审计

主要审计各项费用指标是否严格按照《关于〈煤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和〈煤炭建设其他费用规定〉(修订)的通知》(中煤建协字[2011]72号)所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制。

(3)支出合规性与合理性审计

主要审计支出是否属于概算范围,与概算确定的内容、数量和标准是否相符,有无乱增费用内容,擅自提高费用标准,超概算指标,增加建设成本的情况;审计投资中列支的工具用具、零星固定资产、通讯及交通工具等是否必须,价款的确定是否合理;审计购置的家具、器具是否为新建项目所用,有无超标、超范围进行配置,如发生,需查明原因;审计对于超概算指标的费用追加的手续是否完备、合规。

(4)建设管理费财务审计

主要审计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待摊投资发生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属于承担范围,重点审计合同、协议等有关原始凭证;审计会计核算是否正确、合规,通过检查明细账,检查科目设置是否正确,支出是否,按规定正确分类并进行明细核算;审计“待摊投资”反映的内容、数额和标准是否与建设计划和概算相符,计价是否正确,账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分摊方法是否正确,有无把与项目无关的支出纳入待摊投资,增加建设成本;

(5)建设管理费内审的主要内容

是按照单项工程费用之和(包括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乘以建设单位管理费费率计算,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确定。

四、建设管理费支出明细项目内部审计

1.建设单位管理费审计

(1)定义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建设单位开办费与建设单位经费。

①建设单位开办费指新建项目为保证筹建和建设工作正常进行所需办公设备、生活家具、用具、交通工具的购置费用。

③建设单位经费:包括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施工现场津贴、职工福利费、住房基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必要的办公及生活用品购置费、必要的通讯设备及交通工具购置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业务招待费、设计审查费、合同契约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咨询费、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审计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质的支出。

(2)审计内容

①人员工资及附属费用的审计:建设单位管理费中人力资源的成本较高,已达建设单位管理费的10%以上,对此,一是要审计建设工期的确定是否合理;二是检查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状况是否超过规定;三是审计是否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

②在审计业务招待费时,注意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③审计管理车辆购置费的使用或计提情况是否存在超概算的现象,是否按概算所列的车辆数量和金额进行控制。

④审计生活福利设施费的使用或计提情况是否存在超概算的现象,此费用不得超支,一般可采取实际建设职工住房费用分摊计入和预提两种方式。

⑤工器具、办公生活家具的购置列支范围严格按预先规定的要求,是与本项目直接有关的移交生产必须的工器具、办公及生活家具配备;生产职工培训不允许超支,新进职工培训应按实列支,如果其技能在项目建设前已发生,按配比原则,此费用可采取分摊的方式。

⑥检查应交车船牌照税和房产税、印花税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及时交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恰当分类和充分揭示。

2.工程监理费审计

(1)工程监理费是指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的费用。监理费应根据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监理深度在监理合同中商定。

(2)审计内容:一是审计工程监理费是否在概算指标范围内,工程监理费的标准是否控制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费用标准范围内;二是依据委托监理合同或投标书,结合现场资料,审计监理单位是否严格按要求设立相关机构,配置齐全相应各类监理人员,监理单位与工作人员的相关资质是否符合要求;三是检查监理工作质量,审查监理单位“四控两管一协调”工作履行应尽的职责;四是审查建设单位有无对监理单位的管控制度或工作质量考核办法,以及具体的考核资料;五是审计有无扩大委托监理范围六是审计监理费用的计算是否准确,有无将不应计入计算基础的造价计入。

3.工程招标费审计

是指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机构组织招标所发生的费用。自行组织是指招标、发标、评标等工作所需的费用。

4.工程标底编制、合同签证、合同预算审查费审计

主要审计具备工程标底编制与预算审查能力的建设单位有无将工程标底编制、签证及预算审查进行外委,从而造成费用支出浪费的情况;其次是审查概算指标是否超出按建安工程量1%计算的控制额度。

5.竣工清理费及竣工验收费审计

指为项目竣工交付使用进行资料档案、环保、劳动卫生、安全消防验收及地面和井下清理等所发生的费用。

6.工程质量技术服务费审计

指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法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煤炭建设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技术服务等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向质量监督站支付。按建设项目建安工作量的3.5‰~4‰计算。

7.总包管理费审计

由建设单位与总包单位根据总包工作范围在合同中商定。此项费用主要审计商定总包管理费的合理性,可参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GB50500-2008)或建设单位所在地的定额规定进行审查。

建设单位管理费虽然为不构成投资实体的固定资产类投资支出,但项目建设竣工后进行分摊,转资后计提折旧,作为生产费用支出的构成,在生产期长期计入。因此,做好建设单位管理费用的投资支出对投入生产的成本费用控制意义重大。

参考文献:

[1]中国煤炭协会.关于《煤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和《煤炭建设其他费用规定》(修订)的通知.(中煤建协字[2011]72号) .北京:中国煤炭协会,2011.1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办法范文11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精神以及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的总体部署,按照省市会议精神,以发改、财政、国土、水利、农业等部门相关高标准农田建设专项资金为整合对象,以县为资金整合、建设实施主体,以项目区为整合载体和建设重点,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建成一批高标准农田,努力为把我县建成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区、加快农业大县向农业强县转变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1.规划引导、统筹安排。以《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推进方案》为依据,兼顾并衔接其他相关规划,加强与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有关重大工程建设、扶贫攻坚、灾后重建和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统筹好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

2.突出重点、连片推进。以粮食主产区为重点,结合高标准农田建设现状,优先选择建设条件较好、相对集中的区域,集中连片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确保建一片、成一片。

3.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县政府是我县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强化主体意识,进一步加大资金统筹整合力度,完善公共财政投入保障机制。要充分发挥农村新型经营主体的积极作用,不断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

二、建设任务与进度安排

(一)建设任务和投资估算。

根据《阳新县整合资金项目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的要求,2016-2020年,全县要建成高标准农田42.4万亩,其中新建15.37万亩,补建11.9万亩;

总投资6.271亿元,其中新建标准为3200元/亩,补建标准为1000元/亩。

(二)年度安排。

2016年新建面积5.7万亩,补建面积3.44万亩,投资2.264亿元;

2017年新建面积3.8万亩,补建面积4.11万亩,投资1.627亿元;

2018年新建面积3.0万亩,补建面积2.35万亩,投资1.262亿元;

2019年新建面积1.6万亩,补建面积1万亩,投资0.612亿元;

2020年新建面积1.27万亩,补建面积1万亩,投资0.506亿元。

三、建设内容

高标准农田建设包括田、土、水、路、林、电、技、管八个方面,分别为整治田块、改良土壤、建设灌排设施、整修田间道路、完善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体系、配套农田电力设施、加强农业科技服务、强化后续管护。

四、项目管理

总体原则是在坚持项目主体不变、资金渠道不变、使用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统一验收、统一报账。

(一)统一规划布局。

由县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简称协调领导小组)确定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重点区域布局。围绕重点区域,由县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高标办)牵头,相关部门参与配合,编制全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十三五”规划。规划经协调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各部门依据“十三五”总体规划,编制本部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年度申报计划。

各相关部门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库组织立项和向上争取资金,将项目计划批复文件报高标办备案。高标办及时将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情况向协调领导小组汇报,在不改变资金渠道和规定用途的情况下,围绕总体规划对项目资金进行调整和整合,并提出统筹整合使用的具体方案,经协调领导小组审批后实施。

1.建立健全项目库。建立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库,以项目库建设促进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合理安排。实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库动态管理,到期项目、一次性项目要及时清理,经常性项目和延续性项目实行滚动管理,新增项目实行备选申报,并加强年度之间的项目库衔接。

2.项目计划申报审批程序。县高标办根据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提出年度项目申报计划,经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再由各部门落实项目申报。即:高标办提出年度申报计划——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同意——部门编制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计划——向上申报”。

3.项目计划变更调整程序。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向上级申报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各部门不得随意调整或变更。确需调整变更的按“部门提出调整或变更申请——高标办审核——协调领导小组审批——向上申报”的程序实施。

4.项目计划时间确定。每年6月30日前由高标办根据“十三五”规划方案,向协调领导小组报告下一年度实施计划,经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后9月30日前组织项目前期规划设计并上报省高标办备案。

(二)统一建设标准。

高标准农田建设应达到“土地平整、土壤肥沃、集中连片、设施完善、电力配套、生态良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持续高产稳产”的要求。建设内容包括田、土、水、路、林、电、技、管八个方面。按照建设标准、投资标准的要求,高标办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年度实施方案,确定本年度投资建设的具体项目,经县高标准协调领导小组审核后执行。

(三)统一技施设计。

项目申报分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技施设计(初步设计)两部分,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可由项目主管部门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单位组织编制。技施设计由县政府明确项目法人后,由项目法人依法、依规在县公共资源交易局遴选或公开招标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勘察设计。

技施设计严格执行《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广泛征求镇(区)村组意见,立足长远,注重实效。初步设计方案形成后由高标办组织相关部门专家及项目区镇(区)负责人、村支部书记、水利站长、农业中心主任等项目设计审查专班,对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进行评审,并形成统一评审意见。设计单位将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订完善实施设计方案,高标办将修订后的实施设计方案报县协调领导小组审核,经县协调领导小组批准后报县发改局批复立项并组织实施。

(四)统一施工管理。

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管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镇(区)村参与监管、相关县直部门监督和县高标办督查相结合的工程管理体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全面责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程负责。县高标办、县直相关部门派出现场专管员履行政府、部门的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作。高标准项目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高标办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1.实行项目法人制度。由县政府统—任命镇(区)或县直部门负责人为项目法人,全程参与项目技术设计、负责工程招投标、工程施工及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区为一个镇(区),项目区所在地镇(区)政府或县直相关部门为法人;

当一个项目区跨二个或二个以上镇(区)时,项目法人可以确定为县级相关主管部门。

2.实行项目公示公告制。实行项目公示公告制是充分尊重项目区农民意愿,依法保障项目区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受益权,充分调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维护农民权益。项目建设公示公告分三次进行,一是年度建设项目区范围及投资额度一经确定后,项目镇(区)必须在项目区交通主道旁设立固定公示牌,二是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进行公示;

三是项目竣工验收后公告公示。主要内容为项目区面积范围、主要工程量、财政投资额度、建设期限及相关举报电话。

3.实行工程监理制度。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必须持有建设部或水利部颁发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按照“公正、公平、独立、自主”的原则,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做好工程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的四控制。监理费按照《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统筹使用管理办法》执行,上限不超过需监理工程投资额的2%,按招标合同约定金额列支。

4.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度。项目法人对项目的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大宗物质材料设备采购时依法、依规按分级管理原则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招标方式遴选确定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或供应商。项目法人应将招投标方案报高标办审查,招投标结果报高标办备案。高标办要对招投标实行全程监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招投标活动。

5.实行合同管理制度。项目法人在开展项目实施管理中,对工程监理、施工,大宗物质材料设备采购、中介审计等其他业务活动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合同管理,约定标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履行方式和违约责任等,严格按合同条款,约束当事人行为,保护当事人权益,规范合同管理。台同签订后需报县高标办备案。

(五)统一竣工验收。

1.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法人自验合格后,向县高标办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县高标办将组织县直相关部门成立工程竣工验收专班,查阅相关工程资料,核对工程计划,抽检工程质量并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分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项目竣工验收达到合格以上,才能办理资产移交并投入运行。对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项目法人迅速组织相关单位整改达标,对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2.实行审计决算制度。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应迅速组织监理、施工单位整理竣工资料,由监理单位出具监理核定的结算清单及监理报告,审计部门在限定时间内进行审计决算,出具审计决算报告,最终竣工决算以审计决算结果为准。

(六)统一报账管理。

所有整合的项目资金,一律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度。其中,项目主管部门用于申报项目(项目可行性研究或项目建议书)所产生的项目前期费,按一定的比例,将项目管理费拨至项目主管部门账户,由项目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管理使用。

1.项目资金审批程序。项目法人单位提出申请—县高标办审核—县财政局审核—分管县长审核—常务副县长审批。

2.工程资金报账程序。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审核—项目所在地政府意见—项目法人单位意见—县监管责任单位意见—县高标办意见—县财政局意见—国库集中收付中心拨款。

五、加强资金整合

实行项目资金专户管理,统一报帐,建立整合相关项目资金一套专帐。

(一)整合资金管理原则。

坚持整合项目资金,统筹使用;

坚持县级报账制,专户管理:坚持按规划预算,计划安排;

坚持严格管理,规范程序;

坚持审计监督,绩效评价。

(二)整合资金的组成来源。

1.以部门涉农项目资金为载体。包括发改、财政、国土、水利、农业、交运、林业、电力等部门分别实施的新增千亿斤粮食生产能力建设规划田间工程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农田土地治理、高标准基本农田土地整治、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中用于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高产创建、通村通组公路、配套农田电力设施改造、农田林网等项目资金。县直有关部门在接到上级下达的资金信息后,均应按程序将资金转入到财政整合资金专户。

2.多方筹措缺口资金。针对项目资金缺口部分,一是引导项目区内涉农企业自筹资金投入配套设施建设;

二是县级财政预算及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配套投入。

六、严格资金管理

县财政部门将涉及的相关项目资金进行统一整合,设立专户,实行专账、专人的管理,封闭运行,实现多个渠道进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项目建设资金拨付,实行国库直接支付制度,即由财政专户直达项目招标签约合同的工程施工单位或材料设备供应商账户。

(一)工程付款方式。

因年度项目资金及各级财政配套资金到位时间参差不齐,为缓解合同资金拨付压力,在建设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资金按7:3比例分两年支付,工程施工期,按工程进度(lo%、30%、50%)分三次拨款,采购项目严格按合同支付资金。签订施工合同并交纳10%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施工机械进场完成合同价款10%时,预付合同款的1o%;完成合同价款50%时,拨付合同价款30%,同时扣除预付款10%;

完成合同价款80%时,拨付合同价款至50%;

合同工程完工并经竣工验收后,拨付合同价款至70%。预留合同价款30%(其中5%为质量保证金)待审计决算后,按完工鉴定书日期,一年质保期满后,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及乡镇、村或运行管理单位,进行复验,无工程质量缺陷的,由运行管理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后,按规定程序拨付全部工程价款及质量保证金。

(二)相关费用的管理。

1.项目管理费。中央和省专项资金中按规定列有项目管理费的,按规定比例提取,打捆统筹按规定使用。中央和省专项资金中未按规定列管理费的,参照《湖北省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统筹使用管理办法》,按项目资金5‰纳入县级预算安排。主要用于项目规划、勘察、设计费,实地考察、检查验收、业务培训、项目及工程招标、资金和项目公示以及工程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工程项目一般工程初步设计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人员工资、补贴、购置车辆等行政经费开支。项目管理费报账时,按照报账审核程序,严格审核报账凭证是否完备、费用支出是否符合规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制度要求,费用额度和标准是否合理。对于报账资料不全、报账事项不明确或支出明显不合理的、手续不健全的费用,不予报账。

2.工程管护费。工程项目管护费按照《湖北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制订的工程管护费管理办法》执行,提取使用。

3.工程预(决)算审计费。工程项目工程预算、决算审计费及单个项目的竣工审计费,列入工程成本,付费标准按《湖北省省级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委托付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列入工程成本。

(三)结余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工程项目招标预算审查、招投标及项目完工后决算审计所形成的结余资金,由项目法人提出申请,经项目监理审查、项目监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经县高标办研究批准使用,主要用于该项目区增补工程和不可预见的工程量。当期项目资金原则上结零,如果仍有结余资金结转下期项目。

(四)加强资金审计监督、搞好绩效评价。

为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严肃财经纪律,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整合资金统筹、使用、绩效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委托有关机构对完工工程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阳新县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由县委副书记担任组长,分管副县长担任副组长,农办、财政、发改、水利、农业、国土、审计、交通、林业、扶贫、供电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协调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农办,农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农办分管副主任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项目所在地镇(区)政府也应组建强有力的工作专班,镇(区)长(主任)为组长、分管副书记为常务副组长,财政所所长、水利站站长、农业中心主任、项目村支部书记等为成员。

(二)健全工作机制。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从各相关主管单位抽调若干名技术人员集中办公。高标办负责综合协调、规划设计、工程监管、资金监管、竣工验收等;

财政、发改、水利、农业、国土等部门划定子项目区,负责子项目区监管和联系省市对口部门;

审计局负责项目资金使用的审计和监管;

交通、林业、电力等部门优先将相关项目及资金整合到项目区。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管理办法范文12

1.定义

建设管理费是指建设项目从立项、筹建、建设、联合试运转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及后评估等全过程所需的费用。

2.内容

建设管理费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监理费;工程招标费;工程标底编制、合同签证、合同预算审查费;竣工清理及竣工验收费;工程质量技术服务费;采取总承包方式的总包管理费。

3.费用性质构成

从费用构成的性质上划分建设管理费用为固定资产投资性质的其他费用。

二、当前煤炭建设建设管理费支出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超设计概算情况较为普遍,主要表现在工作人员工资、工资性补贴、施工现场津贴、办公费、差旅费、办公及生活用品购置费、通讯设备及交通工具购置费等超概算指标较为严重。

2.建设管理费用指标未能严格按规定列支,调整的随意性较大。

3.项目建设过程中对建设管理费管控的重视程度不够,管控措施不多,而是侧重于建安工程、设备及工器具的管理。

4.煤炭建设其他费用的部分测算指标标准调整滞后,已不能满足现行市场条件的变化,指标标准偏低,亟需修订调整。

5.现行煤炭建设的管理模式与其他费用指标的测定方法不相一致,造成指标与实际需求脱节。

三、建设管理费内部审计的总体思路

1.审计目的

一是监督费用支出的合法性,项目信息的真实性;二是审计建项目实施过程的合规性、合法性;三是监督建设单位内控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四是预警防范作用。

2.审计思路

建设管理费支出贯穿于煤炭建设的全过程,因此,内部审计工作要对其他费用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的审计。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相结合全过程跟踪审计。围绕“提前跟进、全程跟踪、立足服务、着眼防范”的思路,当前应侧重于事前与事中审计。

3.审计依据

(1)现行方针政策:指与国家、煤炭行业与地方现行实施的与项目建设密切相关的方针政策、宏观调控政策、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等。

(2)法律法规:一是相关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二是行政法规,包括《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关于基本建设程序的若干规定》等;三是各地区、各行业颁发的地区和部门规章,如《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开工前审计暂行规定》《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

(3)相关技术经济指标:一是与其他费用评价相关的技术经济指标;二是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定额指标,包括概算定额、概算指标、预算定额等。

4.审计方法

(1)审计的技术方法:审查书面资料的方法有审阅不法,顺序检查法,包括逆查法、详查法;范围检查法,包括详查法、抽查法;资料检查法,包括审阅法、核对法、查询法(询问法、函证法)、分析法(对比分析法、统计分析法)、重点审计法、投资估算法、分析性复核法、计量经济法、期望值法、调节法、复算法。

(2)证实客观事物的方法:审阅法、现场检查法、调查法、盘存法(直接盘存法、间接盘存法)、观察法、鉴定法、文字描述法。

(3)各种方法要灵活结合运用

5.审计要项内容:

(1)建设项目控制环境的审计

主要审计项目管理机构与结构是否健性、有效,管理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是否科学有效;审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完善,控制活动是否具有适当性、合法性、有效性、可操作性,对组织目标实现的作用如何;审计控制活动建立的适当性,不相容职务是否进行适当分离,是否建立内部牵制机制与不相容制度;审计管理权限的集中程度,重大事项是否经过科学的决策程序;审计所有其他费用的支出活动是否有适当的授权及独立的业务审核;审计权责和奖惩是否对等,员工业绩考核与激励机制是否恰当、合理;审计有效控制凭证和记录的真实性程度。

(2)费用指标准确性审计

主要审计各项费用指标是否严格按照《关于〈煤炭建设工程费用定额〉和〈煤炭建设其他费用规定〉(修订)的通知》(中煤建协字[2011]72号)所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制。

(3)支出合规性与合理性审计

主要审计支出是否属于概算范围,与概算确定的内容、数量和标准是否相符,有无乱增费用内容,擅自提高费用标准,超概算指标,增加建设成本的情况;审计投资中列支的工具用具、零星固定资产、通讯及交通工具等是否必须,价款的确定是否合理;审计购置的家具、器具是否为新建项目所用,有无超标、超范围进行配置,如发生,需查明原因;审计对于超概算指标的费用追加的手续是否完备、合规。

(4)建设管理费财务审计

主要审计记账凭证、原始凭证、待摊投资发生的内容是否真实,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属于承担范围,重点审计合同、协议等有关原始凭证;审计会计核算是否正确、合规,通过检查明细账,检查科目设置是否正确,支出是否,按规定正确分类并进行明细核算;审计“待摊投资”反映的内容、数额和标准是否与建设计划和概算相符,计价是否正确,账务处理是否符合规定,分摊方法是否正确,有无把与项目无关的支出纳入待摊投资,增加建设成本;

(5)建设管理费内审的主要内容

是按照单项工程费用之和(包括建设安装工程费用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乘以建设单位管理费费率计算,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的不同性质、不同规模确定。

四、建设管理费支出明细项目内部审计

1.建设单位管理费审计

(1)定义

建设单位管理费是指建设单位发生的管理性质的支出,包括建设单位开办费与建设单位经费。

①建设单位开办费指新建项目为保证筹建和建设工作正常进行所需办公设备、生活家具、用具、交通工具的购置费用。

③建设单位经费:包括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施工现场津贴、职工福利费、住房基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必要的办公及生活用品购置费、必要的通讯设备及交通工具购置费、零星固定资产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业务招待费、设计审查费、合同契约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咨询费、工程质量监督检测费、审计费、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质的支出。

(2)审计内容

①人员工资及附属费用的审计:建设单位管理费中人力资源的成本较高,已达建设单位管理费的10%以上,对此,一是要审计建设工期的确定是否合理;二是检查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状况是否超过规定;三是审计是否按规定标准计算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

②在审计业务招待费时,注意业务招待费支出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总额的10%。

③审计管理车辆购置费的使用或计提情况是否存在超概算的现象,是否按概算所列的车辆数量和金额进行控制。

④审计生活福利设施费的使用或计提情况是否存在超概算的现象,此费用不得超支,一般可采取实际建设职工住房费用分摊计入和预提两种方式。

⑤工器具、办公生活家具的购置列支范围严格按预先规定的要求,是与本项目直接有关的移交生产必须的工器具、办公及生活家具配备;生产职工培训不允许超支,新进职工培训应按实列支,如果其技能在项目建设前已发生,按配比原则,此费用可采取分摊的方式。

⑥检查应交车船牌照税和房产税、印花税计算是否正确,是否及时交纳;会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在财务报表中进行恰当分类和充分揭示。

2.工程监理费审计

(1)工程监理费是指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的费用。监理费应根据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监理深度在监理合同中商定。

(2)审计内容:一是审计工程监理费是否在概算指标范围内,工程监理费的标准是否控制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费用标准范围内;二是依据委托监理合同或投标书,结合现场资料,审计监理单位是否严格按要求设立相关机构,配置齐全相应各类监理人员,监理单位与工作人员的相关资质是否符合要求;三是检查监理工作质量,审查监理单位“四控两管一协调”工作履行应尽的职责;四是审查建设单位有无对监理单位的管控制度或工作质量考核办法,以及具体的考核资料;五是审计有无扩大委托监理范围六是审计监理费用的计算是否准确,有无将不应计入计算基础的造价计入。

3.工程招标费审计

是指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机构组织招标所发生的费用。自行组织是指招标、发标、评标等工作所需的费用。

4.工程标底编制、合同签证、合同预算审查费审计

主要审计具备工程标底编制与预算审查能力的建设单位有无将工程标底编制、签证及预算审查进行外委,从而造成费用支出浪费的情况;其次是审查概算指标是否超出按建安工程量1%计算的控制额度。

5.竣工清理费及竣工验收费审计

指为项目竣工交付使用进行资料档案、环保、劳动卫生、安全消防验收及地面和井下清理等所发生的费用。

6.工程质量技术服务费审计

指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根据国家法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煤炭建设项目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技术服务等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向质量监督站支付。按建设项目建安工作量的3.5‰~4‰计算。

7.总包管理费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