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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劳动合同

时间:2023-06-05 09:58:24

保姆劳动合同

保姆劳动合同范文1

〔关键词〕保姆;劳务关系;赔偿

〔中图分类号〕 d9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89(2011)02-0076-05

城市人民生活节奏的加快,导致很多家庭的老人和小孩无人照顾,保姆市场随之蓬勃发展起来;但是保姆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引发的各种法律问题却没有引起我们的足够认识,相信中国慢慢进入老龄化社会,保姆所引发的法律问题势将引起人们的关注。本文以《侵权责任法》为依括,对保姆的法律问题进行探究。

一、个人直接雇佣家庭保姆的法律问题

(一)个人雇佣家庭保姆的途径

1、自己通过朋友、亲属等介绍

这种方式应该是现实中比较常见的一种方式。比竟大家在需要保姆时,自己并不认识保姆,而朋友或者亲属家如果使用过保姆或者知道谁家曾以使用过保姆的话,可以互通信息。而且这种了解保姆的方式比较合理,一是可以通过朋友和亲属的介绍了解保姆的为人,二是也可以相对全面的了解保姆的家庭情况、个人情况等。毕竟大家聘请保姆后几乎整个家都会交给保姆,如果聘请到一个有不良习惯保姆的话,对家庭、对孩子、对老人等都不利。而了解一个人不是短期可以了解的,这种方式正可以解决短期之内难以了解保姆情况的问题,对是否聘用以及聘用后怎样和保姆相处都有好处。所以,现实生活中很多人会选择这样的方式寻找保姆。

2、通过中介公司寻找

现在街面上有各种各样行行的家政公司。其中一类就是从事家政服务的中介服务,请保姆的人到中介公司寻找心仪的保姆,和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中介公司在介绍保姆的过程中只收取居间的报酬,实际也就是介绍费。近几年随着保姆市场的逐步扩大,这种寻找保姆的方式有逐步扩大的趋势。毕竟这样的方式比较便捷,效率比较高,但是缺点就是风险也比较高,对中介公司找的保姆不能完全了解,也就只能看自己的运气。

(二)个人雇佣家庭保姆的法律问题

1、个人和家庭保姆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个人在雇佣保姆时,双方的法律关系是劳务关系,不是劳动关系。之所以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可以通过比较二者的不同来得出结论。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不同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适用的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以及相应的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而劳务关系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合同法》以及相应的规章和司法解释。在劳动过程当中发生伤害,应该构成工伤,适用工伤的相应赔偿规定。如果是劳务关系过程中发生伤害,则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应法律规定。因此,二者的赔偿金数额是不同的。

(2)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是单位和被雇佣者之间所签订的合同,也就是说一方是雇佣单位,另一方为自然人。但是雇佣单位不仅仅指单位还包括可以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劳动者则应该具有劳动能力。因此,退休的人员和雇佣单位之间是否还能存在劳动关系,这广受质疑。原因是退休的人员原则认为是已经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这个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愉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的,人民法院庆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已经非常清楚,给出了明确答案,属于劳务关系。而劳我国关系由于是民事合同关系,因此只要是民事主体,都可以签订。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因此这三种主体都可以签订劳务合同。

(3)是否有管理关系的不同

劳动关系形成后,劳动者和雇佣单位之间就形成了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因此,单位员工应该接受单位的管理,只不过单位的管理规定不得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劳动者也因此变成单位的内部成员,是单位的职工,所从事的是代表单位的职务行为,结果由单位来承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平等的民事关系,因此不存在管理和被管

的关系。但是在提供劳务过程中,也免不了接受委托方的一定监管。例如保姆和家庭。

(4)是否缴纳劳动保险不同

如果是劳动关系的话,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医疗险、失业险、养老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而劳务关系的话,雇佣单位则没有这些义务。

(5)纠纷解决的途径不同

劳动关系发生纠纷后,应该首先提起劳动仲裁,然后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再到人民法院诉讼。这个仲裁程序前是前置程序,也就是说必须先仲裁。而劳务纠纷测没有前置程序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个人雇佣家庭保姆形成的不可能是劳动关系只能是劳务关系。

2、个人直接雇佣保姆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引发的赔偿纠纷问题

(1)保姆造成他人损害的

保姆在提供劳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来看,应该由雇佣保姆一方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雇佣方对保姆造成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的话,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要求保姆所造成的侵害行为应该是提供劳务过程中引发的,如果不是保姆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引发的就不属于此种情况,应该由保姆个人承担。至于怎样认定属于保姆提供劳务过程中引发的损害,可以参照法人的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认定方法。法人的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造成的侵权行为,何时应由法人担责呢?民法学界的通说为“执行职务说”。即“执行职务行为”造成损害的,法人应该对该员工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判断是否属于职务行为的标准为:是否以法人名义;是否有外观上足以被认为属于执行职务;是否依社会经验足以认为与法人职务有相当关联。[1](127-128)通过借鉴法人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的判断标准,对于保姆是否属于提供劳务过程中的标准为:是否以保姆的名义进行活动;是否在外观上足以被认为属于提供保姆性质的劳务;是否依社会经验判断足以认为与保姆提供劳务的行为有相当关联。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并非完全具备这三个标准才能认为属于保姆提供劳务过程中。因为现实生活是复杂的。我们只是给出一些可参考的标准,目的是利于纠纷的解决。

第二,要求是造成他人的损害。这里的他人应该除保姆以外的人的损害。需要值得研究的是是否包括雇佣家庭中的成员,甚至是雇佣人本人。从侵权责任法的35条不能直接看出是否包括雇佣保姆的家庭成员以及雇佣人本人是否属于他人的范畴。但是根据法理分析来看,他人中并没有排除雇佣保姆的家庭成员以及雇佣本人, 既然没有排除,那么应应该包括在他人的范畴里面。这样来看,保姆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侵权行为造成雇佣家庭成员和雇佣者本人受损的话,需要雇佣者本人担责。那这样推导的话,意思就是雇佣者在受到保姆的伤害后只能对自己的损害自己担责。这样显然不公平、不合理。民法的根本价值就是寻求公平正义,这样的结论显然违背了民法的根本价值。

对保姆造成的家庭成员和雇佣者本人的侵权伤害,雇佣者可以基于保姆的雇佣合同进行追偿。在侵权责任法中,没有规定雇佣方的追偿权利,但是根据法理来分析,雇佣方享有这样的权利。因此,雇佣方在雇佣保姆签订合同过程中,应该考虑追偿的问题。在合同中将此类追偿条款尽量规定清楚、全面,具有一定可操作性。但是现实是,保姆往往处于弱势,经济能力都非常有限,向他们追偿其实没有任何可能性而言。因此需要寻求其他的法律制度解决这样的问题。本文将在后面阐述此问题。

人所造成的损害,应该不仅仅限于财产损失,还应该包括人身损害;不仅仅是物质损失,还应该包括精神损失。

第三,要求是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保姆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雇佣方担责,这个是《侵权责任法》第35条明确规定的。不是侵权行为所引发的损害由于不受侵权责任法的调整,因此也不适合在侵权责任中加以规定。我们不能得出保姆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其他人的损害不是因侵权行为引发的话,雇佣方就可以不担责的结论。个人认为此时仍然由雇佣方担责。保姆接受雇佣方的雇佣后,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可能会为了履行保姆的义务而履行必要的合同义务,例如带孩看病就医过程中违约。那么此时我们可以将保姆看成是雇佣方的人。保姆正是基于保姆的雇佣合同以及提供劳务的

必要而代雇佣方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此时完全可以将保姆看成是雇佣方的人。此权的产生源于对保姆的委托。当初在聘请保姆时也就一并委托授权其进行相应的活动。这样更加有利于保姆提供相应的劳务,也可以更加顺畅的解释为什么保姆在没有经过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可以进行相应的民事活动。在现实生活中例如小孩生病保姆带着去看病的话,我相信没有人会认为是不合理不合法。而保姆带着看病的过程中也就是进行了民事法律行为,和医[院签订了医疗服务合同。保姆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非因侵权行为引发的他人损失在由雇佣方担责后,仍然可以按照的理论进行追偿。《民法通则》第66条第2款规定:“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来看,雇佣方可以按照理论进行追偿。

(2)保姆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自己的损害

《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人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来看,在保姆提供挥务过程中造成自己受到伤害的,根据过错大小与接受劳务一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规定和工作人员在用人单位受到损害的规定有所不同。从现有的规定看,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受到工伤损害的,用人单位原则上承担无过错责任。[2](167-168)由于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范围,因此让雇佣方承担无过错的责任,显失公允,侵权责任法最后规定按照双方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家政公司派出家庭保姆的法律问题

雇佣家庭在寻找保姆的过程中有时直接和家政公司签订合同,由家政公司直接派出员工提供相应的保姆服务。

(一)家政公司和保姆的法律关系的性质

此时家政公司和保姆实际是劳动合同关系,保姆是家政公司的员工,像在现实中比较典型的情况就是月嫂,好多月嫂均属于家政公司的员工,接受家政公司的指派到各个家庭进行定期服务。保姆是家政公司的员工,双方就需要遵守相应的劳动法律和法规,例如家政公司必须给保姆缴纳相应的劳动保险,公司需要对保姆进行相应的培训。由于要给保姆缴纳相应的劳动保险以及进行相应的培训,其支出的费用势必就高,因此这种类型的保姆相对收费也高些,提供的服务相对更加专业些。其消费群体相对局限于家庭收入比较高的家庭或者是短期使用的家庭。

(二)保姆和雇佣家庭的法律关系

关于此问题在《侵权责任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和其相关的是《侵权责任法》的34条规定。《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2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那么,保姆被家政公司派到家庭当中提供保姆服务时能否适用该条规定?如果适用应该适用哪一款?

个人认为保姆被派遣到家庭当中提供服务可以适用该条规定。在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保姆和家政公司是劳动合同关系,即保姆是家政公司的员工,那么公司在聘请其后主要的工作职责是派遣到个人家庭中充当相应的保姆角色,即其工作职责实际是保姆,相当于家政公司以劳务派遣的形式将其派到家庭中。其情形和《侵权责任法》的第34条规定的第2款几乎完全一样。唯独一个区别就是《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规定的是用工单位,而保姆提供服务的家庭不是用工单位。那么,此时是否可以适用该条款呢?个人认为完全可以适用。目前来看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在此种情况下应该适用什么法律规定调整这种保姆的服务形式,那么产生法律纠纷后就会产生法律漏洞。法院在解决此类纠纷时由于又不能拒绝裁判,因此必须找到相应的法律填补这样的漏洞。在民事纠纷中漏洞补充的重要方法之一是类推适用。保姆被派遣到家庭中提供相应的保姆服务完全可以类推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第34条第2款的规定适用。因为情形几乎完全一样。保姆也是属于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其被派遣到家庭中也是执行相应的工作任务,唯独的区别的是被派遣的地方一个是单位一个是个人家庭。

这样,保姆接受家政公司指派到家庭当中,其和接受服务的家庭就形成劳务关系。

(三)保

被派遣提供服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来看,保姆在被派遣期间提供服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先由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在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情况下,其再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我们现在探讨的是保姆被家政公司派遣到家庭中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而34条指的是用工单位,二者不同。但是按照类推适用的方法,此种情况下完全可以适用《侵权责任法》第34条的规定,既由家庭承担侵权责任,家政公司有过错的,承担补充责任。

这里有以下问题需要注意:

1、保姆在被派遣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先由接受服务的家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实际奉行的是无过错责任。无论保姆造成的他人损害雇主是否有过错,均不需要考虑,都由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上法律上并没说在雇主承担完赔偿责任后是否可以向保姆追偿的问题。按照法理以及基于他们之间签订的劳务合同,雇主可以向有过错的保姆进行相应的追偿。

2、这里造成的他人损害,不仅限于侵权造成的损害,还应包括违约造成的损害;不仅仅包括财产损失,还应该包括精神损失。

3、劳务派遣单位也就是家政公司有过错的,其对保姆造成的他人损失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律在这里用的是补充的字眼。也就是说首先应该先由雇佣家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同时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再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由于是补充赔偿责任,所以派出单位和雇佣家庭之间不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向保姆追偿难问题的解决之道

前面我们几次提到,保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可以向保姆进行追偿,但是现实生活中往往保姆没有相应的赔偿能力;另外,保姆造成损害,都由雇佣家庭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话,对于雇佣家庭来说也是很大负担。因此,法律上需要建立一个更加公平、合理、切实可行的制度来解决这样的困境。

上面提到保姆有一类是属于家政公司的员工,其在提供保姆服务的过程也属于工作过程中,因此受到伤害后可以寻求工伤救济。那么除了这个救济手段外,在其需要对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话,显然工伤赔偿已经不能解决此问题。个人认为比较好的救济手段是建立相应的保险制度。通过相关报告看到过上海曾经试行过给保姆缴纳保险,在保姆提供服务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可以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我个人倾向于设立一种综合的保险,包括保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自己受到伤害以及造成别人伤害的都要进行赔偿。这样对保姆才是切身的保障。

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

1、投保人

关于投保人个人认为可以是保姆也可以是雇主。从经济能力角度看,雇主作为投保人比较切合实际,毕竟其经济实力强;另外,保姆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造成损害的,大多数责任都由雇主承担,其为了给自己规避风险,也应该缴纲保险。

2、保费

保费的数额不易过高,以年或者月来计算。如果保费太高势必影响投保的积极性。个人认为一年不超过200元为宜。

3、推广家政合同范本

为了更好的贯彻家政保险实施,相关的家政行业管理部门应该制定相应的范式合同文本,推广施行,在合同文本中就规定相应的保险条款。

通过家政保险的推广实施,。我相们保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再造成伤害和受到伤害都能很好的解决。

〔参考文献〕

[1]马俊驹,余延满. 民法原论(第一版)[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王胜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解读[m]. 北京: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

analysis of housemaids' legal problems

cuijun-gui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beijing,

beijing100083,china)

abstract:when a family directly employes a housemaid, they form the labor contract relationship. if the housemsid causes damages to others in the service process, the hiring family should assume corresponding responsibility for compensation. but i

保姆劳动合同范文2

节后,保姆们纷纷踏上家政服务的行程。家政服务业,为许多家庭带来了方便,为社会和谐做出了贡献。然而,不容否认的是,保姆仍然是城市中的弱势群体,她们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有效保护。而保姆之所以弱势,不知法是重要原因。为了提升弱势保姆的地位,广大保姆当熟悉相关法律规定,提高维权意识,为自己找一个“法律保姆”。

受聘于家政公司劳动法依法保护

案例:2年前,唐女士从湘西农村来到长沙,与一家政服务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2008年春节前,唐女士受公司指派为居民刘先生家做保洁服务,在擦窗户时,不慎从椅子上摔下,导致手部骨折,共花去医疗费3000余元。事后,刘先生拒付医疗费,唐女士遂找公司索赔。孰料,公司老板却说:“你是在为刘先生做保洁服务时受的伤,你应当去找他索赔。”刘先生和家政公司相互踢皮球,无奈的唐女士向有关人员咨询后,以公司为被申请人提起了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部门审理后裁决,由家政服务公司负担唐女士的医疗费用。

点评:劳动法调整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有偿劳动,相互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上述案例中,唐女士具有双重身份:她与家政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相对于家政公司而言,她是受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她与刘先生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相对于刘先生家而言,她只是一个提供家政服务的保姆。还应当指出的是,唐女士与刘先生之间也没有形成雇佣关系,她为刘先生家做保洁服务,履行的是家政公司与刘先生之间的合同,而不是为刘先生从事雇佣活动。

唐女士与刘先生之间不是雇佣关系,因此,刘先生无须为唐女士的医疗费埋单。唐女士与家政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因此,唐女士的合法权益受劳动法依法保护。按照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家政公司应该为唐女士缴纳社会保险费,唐女士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由于家政公司没有为唐女士缴纳工伤保险费,因此,家政公司得为唐女士的医疗费埋单。

家庭直接雇请维权当找雇主

案例:李老太年逾9旬,长期卧床,生活无法自理。经人介绍,张阿姨来到李老太家做保姆。一天,张阿姨见阳台很乱,就去整理。在移动两个啤酒瓶时,其中一个突然爆裂。张阿姨右眼被炸伤,在医院治疗了10多天,李老太支付了所有医疗费用。出院后经过鉴定,张阿姨的右眼已是8级伤残,于是她向李老太索赔。几次协商无果后,张阿姨将李老太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费用6.省略

保姆劳动合同范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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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姆劳动合同范文4

一对年轻的海归夫妇聘用保姆料理家务不到3个月,却被保姆纵火,还偷走了家中大量贵重物品。半月后,出逃保姆在兰州被抓获。

保姆如此胆大妄为却是为何?

去年10月,刘先生夫妇从英国回国,并在某家政公司聘用了43岁的陈月兰做保姆。刘先生与陈月兰签订劳动合同后,执意为其办理了人身意外保险。

“刘先生夫妇提出要帮我购买价值10万元的家政保险,一旦干活中出现意外,可得到保险公司理赔,但我觉得并没有这个必要。可一个月过后,他们还是要坚持帮我买保险。为这事,我还跟他们夫妇大吵了一场。”陈月兰说。

2009年1月19日,一个人在家干活的陈月兰越想这事越不舒服。她觉得自己给人家干活,出事了,保险公司还要赔钱给雇主。“我当时就决定要离开这里,但我想,走了也不能便宜了他们。”陈月兰将家中的贵重物品装好后,用酒精点燃了屋内衣柜后出了门。当天下午,她拉着旅行箱匆匆赶到上海火车站,登上了开往兰州的长途汽车。

这确实是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案例。说起这个引发是非的家政服务综合保险,这是一个由上海劳动保障局联合中国平安和太平洋保险联合推出的险种,自2004年推出迄今,已有5个年头了。根据规定,凡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雇用家政服务人员的雇主,均可购买家政服务综合保险,年缴费30元,保额为10万元。广州的两家保险公司也为发展迅速的家政业度身定制了一种家政服务综合保险,分别由雇主为家庭投保和家政公司为家政人员投保,如雇主本人及其同住亲属、家政服务人员出现意外伤害、家庭财产损失,由保险公司来理赔。

家政服务综合保险是一种雇主购买、家政人员受益的保险,被保险人是雇主,家政中介机构不能购买。在保险有效期内,保姆在雇用期间因从事雇主的家政服务工作而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伤残或死亡,属于保险范围,可由雇主向所投保的商业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虽然已有十数万户家庭购买了此项保险,但是相比庞大的保姆雇用市场,仍未做到雇佣保姆的家庭“户手一份”的程度。而过去几年的数个案例。也让我们看到,这款不过30元保费的小小保费,买与不买,还真是大不一样。

2005年9月,一樊姓保姆独自在雇主家中擦窗时,不慎从12楼窗口跌落,当场死亡。幸好,雇主此前购买了这款家政服务综合保险,通过保险理赔向身亡保姆的法定继承人赔偿了10万元的理赔金,大大化解了顾主因此意外而带来的经济赔偿压力。

而到了2007年的4月,几乎是如出一辙,又是一起保姆擦窗跌落身亡的事故发生。但不幸的是,此次事故中的雇主并未投保家政服务综合保险,因此面对保姆家属33.5万元的索赔要求,顾主根本无力承受。

保姆劳动合同范文5

作为人社部派驻山西省天镇县的第14届、15届挂职干部,我从2012年4月起赴天镇县挂职,任县委常委、副县长。4年的实践使我深刻认识到,中央单位定点扶贫,既要给政策、出人力,也要动真情、出实招,真扶贫、扶真贫。

寻出路 家政服务天地宽

天镇县是山西省最穷的县之一,2012年财政收入刚突破1亿,贫困发生率25.7%,是典型的“民穷县也穷”。但天镇区位优势明显,距北京280公里;劳动力资源丰富,富余劳动力5.4万人,其中妇女2.6万人。“守业有余,创业不足”的思想惯性,束缚了农村妇女外出就业的脚步,当地人称之为“腿短”。

四年来,我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优势,在县委县政府的支持下,依托国务院扶贫办“雨露计划”和山西省“千村万人”创业就业技能培训工程,以培训农村妇女从事家政服务为切入点,在天镇县开展了“万名巾帼闯京城,劳务增收创新业”行动,将“闲人”变“能人”,成功打造“天镇保姆”品牌,探索出一条带领当地百姓摆脱贫困的新路子。累计就地培训妇女83期5478人,覆盖了全县120个建档立卡贫困村。成功输出2800名贫困妇女在北京、太原等地就业,人均年收入约3.5万元,每年可带回劳务收入8000多万元,相当于全县财政总收入的一半。“天镇保姆”让2800多户贫困家庭,7000多人实现精准脱贫,我被老百姓亲切地称为“保姆县长”,并受到山西省省长李小鹏的接见和肯定。中央电视台2013年4月以《天镇保姆进京记》为题进行了连续三天报道,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以及多家新闻媒体也相继给予报道。

重服务 打造品牌响京城

天镇李家寨村村民杨素芳,48岁,一家四口,两个儿子,丈夫患病不能干农活,家里全靠她一人种地,每年也只有二、三千元的收入。因为没钱,大儿子只好入赘到外村给人家当上门女婿,这让他们俩口很没面子,在村里抬不起头。三年前我到她家动员时,全部家当是一口锅、一铺炕、一个破柜子和一个旧电视,连件像样的外套都没有,外出打工前还是我自掏腰包给她买了件新棉衣。可如今,杨素芳当保姆三年,给二儿子娶了媳妇,抱上了孙子,治好了丈夫的病,家里买了冰箱,换了大彩电,还有6万多元的存款,明年还要翻盖房子,真正实现了脱贫致富。更让人羡慕的是杨素芳变得更漂亮、更自信了,成为了村里脱贫致富的带头人,还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共产党。这么大的变化从何而来呢?

一是转观念,过“五关”。“扶贫首先要扶观念之贫,其次才是经济之贫”。天镇县群众乡土观念浓厚,相对闭塞守旧,外出打工有三怕,一怕工资没保障、二怕遇到危险、三怕到大城市难以沟通。当人们听说政府要带着农村妇女去城里做保姆时,男人们极力阻拦,“男人赚钱养家才是正理儿,让自家女人出去当保姆赚钱,多丢面子!” “俺妈一辈子都没出过远门,要是出去受人欺负咋办!”孩子们也表示反对。要让祖祖辈辈生活在大山里的农村妇女走出去,融入到大城市并非易事。在当地每成功输出一名妇女,需要过“五关”,即妇女自身观念关、丈夫面子关、子女理解关、村干部思想关、村民舆论关。为此,我带领妇联、扶贫办等相关人员钻山沟、进农家,走村入户作动员,挨家挨户坐在炕头上与贫困户算长远帐、算增收账,逐渐打消他们的顾虑。

二是抓机遇,抢市场。2013年初,正值北京春节“保姆荒”,我提出“带着乡亲们到北京过大年”的倡议,带领23名贫困妇女来到北京,亲自与客户对接,帮助选择服务的家庭。手把手教她们乘地铁、换公交,为她们迈出就业脱贫的步伐鼓勇气、强信心、做后盾。天镇妇女的淳朴、诚实受到北京客户的认可,两天全部顺利就业。北京电视台、北京日报以《北京家政与贫困县牵手》、《天镇保姆春节期间援驰北京》为题作了报道,就此天镇保姆在北京有了名号,站住了脚。

三是重培训,固基础。有了走出去的愿望,能否成功就业,关键还要看技能。从培训入手,既教她们理论知识,又教实际操作,小到坐姿站姿、沏茶倒水等细节,大到菜肴烹饪、家居保洁、家电使用。通过动员社会力量捐助,我们把废弃的军营改建成面积5000平方米、设备总值50万元、功能齐全的家政培训基地,与北京家服中心、高校有效对接,创建基地+中心+高校“三位一体”和乡村初级、基地专业、高校提升“三级结合”的培训模式。

四是增内涵,提品质。在培训中,我们引入孝德文化课程,使“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的理念融入到家政服务工作中。在县敬老养老中心创立实训基地,着力提升外出务工妇女服务技能和志愿者理念。开展党群共建活动,在保姆群体中建立联合党支部和工会,保姆党员就此诞生,农村妇女竞相入党成为美谈,使天镇家政服务更具特色,品牌更加响亮。

五是强保障,细服务。县里专门成立了推进劳务输出领导小组,在北京设立劳务输出办公室,构建了培训、用工、服务、保障“一站式”工作机制,实施“动员、培训、输送、签约、服务、回访”全方位“保姆式”服务。真正做到宣传动员当好领路人,就业服务当好介绍人,亲自输送当好保护人,跟踪保障当好“娘家人”。每年春节前我都组织召开外出务工人员及其家属座谈会,帮助解决她们家庭实际困难。连续三年大年初一,我给每位在外务工的天镇保姆发送慰问短信,并组织人员到北京与她们一起聚餐过年。

巧借势 一业带得多业兴

保姆劳动合同范文6

提到家政,大家几乎都会想到“菲佣”这个词,而与这个词相关联的则是“勤勤恳恳”、“善良忠诚”。菲佣,顾名思义就是来自菲律宾的佣工,也就是家政服务专业人员。一般来说,菲佣稍有文化、稍懂英语,足迹遍布全世界,素有“世界上最专业的保姆”之美誉。而在世界家政行业中“菲佣”可以算得上是一个世界知名品牌。这与菲律宾多年来树立起的“世界家政服务”品牌密不可分。

而同样是家政行业,在中国的境况则有着很大的不同。

纠结的雇主

“我家宝宝小时候找保姆可真是头疼死了,一个礼拜换了3个阿姨,一个月换了不下10个,你想想,这样惨烈的情况八个月大的孩子受得了吗?每天都有新乐子,有的阿姨有严重的生理疾病、有的阿姨不会说普通话、有的阿姨晕车、有的阿姨嫌家里活多……都能拍成电视剧了。最后没办法,只能请老家的亲戚来帮忙带,虽然北京保姆很多,但好保姆太难找了。”北京市丰台区久敬佳园的王先生提起当年的情形依然心有余悸。

事实上,像王先生这样的情况在北京比比皆是,仅王先生居住的小区就有很多家这样的案例。据王先生介绍,与他女儿一起长大的同龄玩伴中,有保姆需求的就有不下10家,但两年过去了,真正找到合适保姆,并雇佣三个月以上的,也仅仅只有一家而已。

王先生表示,“保姆工资从一开始的每月1,800涨到后来的每月3,600,走马灯一样换来换去,仍没有合适的,现在孩子上幼儿园了,不再需要全职带孩子的阿姨,但我们还是想找个能接孩子放学、白天做做家务的人。可这比带孩子的保姆更难找,当初家里至少还有老人,就想找个保姆帮忙搭把手带孩子都那么难,现在老人都回去了,家里白天没有人,我们下班晚,保姆成天要单独待在家里,晚上有好几个小时要单独与孩子共处。这对保姆的要求更高,没有合适的,真是不敢请。”

一方面,“不敢请”是很多孩子家长担心的问题,而另一方面“伺候不起”却是很多为人子女的困惑。北京市丰台区的郭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困惑。其独居的父亲患有半身不遂,而郭先生经常出差,没有时间照顾老人,便决定请一个能照顾父亲日常起居的保姆。“其实我对保姆的要求并不高,就是每天打扫打扫卫生,做做饭,平常带我爸下去晒晒太阳,扶着活动活动腿脚。他自己也不是完全不能走,就是费点劲,要人照顾。而且我爸有糖尿病、高血压,所以一般我都把菜谱提前列好,保姆只要照单做就行了,挺简单一个事儿。”

然而事实却大大出乎郭先生意料,“我就怕照顾起来不方便,还专门找的是年龄大点的男保姆,结果这大哥真是让我不知道说什么好,家里乱糟糟的,饭也不好好做,我在家一个样,我不在家又一个样,然后我爸就自个儿生闷气。那咱就换吧,可换来换去,总是不合适,要么嫌伺候老人脏待不住,要么就糊弄,真不知道谁伺候谁呢。”

而从事四年家政的张大姐坦言,“我们做这个的(保姆)分两种,一种愿意带孩子,钱多,干净,但带孩子的活儿累,要求高,而且一般家里有老人,老被人指使,摩擦也多;还有些人就愿意伺候老人,清闲,一般这种家庭对做饭和卫生都没啥要求,就是伺候老人太脏了。”

恰恰是这样没有归属感的心态,使得很多家政服务都存在着自身的质量瑕疵。而除去这些服务质量的问题,一些人身及财产的安全隐患也是现在很多家庭纠结的症结所在。

而这些问题则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家政行业真正“站”起来。

纷繁的行业百态

“其实我也能理解保姆,他们也是一个弱势群体,一旦进入雇主家里,往往会不那么自由,有时也会受到伤害。所以我觉得那些家政公司应该担负起应有的责任。”王先生表示,“我当初去家政公司,他们只看了看我的身份证,然后就让我交300元,并给我一个‘300元中介费,一年内免费更换’的收据就完事了。最让人不可思议的是,家政公司的人当场让我在一堆坐等在那里的阿姨中挑自己喜欢的,点到谁,谁就站起来,看不上,下一个,挑上了,当时就背上包袱卷跟你走。这样的感觉很不好,好像贩卖人口一样。”

为此记者也以雇主的身份暗访了该家政公司。记者发现,那本来不大的办公室套间里全是高低床,又黑又脏,那些在北京没有家的保姆吃住都在那里。有位阿姨偷偷告诉记者,“收我们的中介费很低,是雇主中介费的一半,也管一年,没有地方住的还免费让我们住,这里也能做饭,但要自己买东西。公司的大姐很能说,一般新来的人没几天就推销出去了,实在找不到合适的,就给我们推荐干小时工,反正不闲着。有经验的人工资自己可以提,没干过的一般公司的大姐给定。”另外该阿姨还表示,之所以选择这家公司,是因为公司只收取中介费,其他的工资和小时工收入公司并不提成。当被问及是否进行健康体检时,该阿姨表示,“一般让我们自己花钱体检办健康证,我们不做或者健康证过期了也不管。”

有专家指出,家政行业和其他行业从业人员的最大差别是心态,一般保姆不会把家政作为一种事业来看待。人们的观念普遍没有扭转,雇主对家政人员仍存在歧视。而保姆来源,主要是家政中介公司介绍或者经朋友介绍,跟雇主直接建立雇佣关系。无论哪种方式,保姆都是形单影只的,无法享受“员工制”的待遇。大多数家庭服务企业都采取中介制,保姆和公司之间并不存在稳定的劳资关系,公司难以对保姆进行有效管理和劳动力的调配、储备。因而才会造成如今的状况百出。

鉴于这样的市场状况,各地政府纷纷提出了家政行业“员工制”的管理模式。

今年26岁的曹小姐在去年6月与朋友一起投资10万元在北京市三里屯成立了家政公司,她告诉记者,“我们公司就采取的是员工制,跟阿姨签劳动合同,跟公司员工一样进行统一管理,制定统一制服,规定统一服务标准。我们先和客户谈好价格,然后再跟阿姨谈好工资,我们对阿姨的工作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客户有什么意见,我们来跟阿姨协调,如果协调不了,那就只能换阿姨了。事实上,如果协调好,有的阿姨还是挺稳定的,我们就有个阿姨已经在那个客户家里干了一年多了,如果不出意外,还会继续干下去。”但曹小姐也坦言,“我也实话实说,员工制按道理是应该上社保的,但阿姨太不稳定,经常是在你这里刚签完合同,也去入户开始工作了,但如果有另外一家多给个200、300的,她马上就走,甚至连押金也不要了,所以我们除了给上家政责任险之外也没有给他们上社保。”

然而,曹小姐的公司现在已经搁置了起来,不再开拓新客户,只维持现有的服务对象。“其实创业之初我们有很多选择,比如服装店什么的,但经过多方考察,最后还是锁定了做家政公司,因为北京的家政市场非常大,但大多数都做得很乱,给很多客户带来了伤害。所以我们虽然没有任何这方面的经验,但还是想通过自己摸索着学习,创办一个好口碑的家政品牌。但事实与我们的设想完全不同,客户源根本就不是什么问题,即使现在我们已经不开拓市场了,400电话每天还是有人打,周边的居民还是会主动找上门来。但我们真的找不到靠谱的阿姨,阿姨的流动性非常大,经常刚培训好,就跑了,而且阿姨都有自己的固定思维,我们很难在对客服的服务标准上对其进行改善。我们通过发广告、找中介,找了很多阿姨,但真正能留下来成为我们稳定员工的非常少。”曹小姐坦言。

如今,曹小姐与合作伙伴都已在其他公司入职上班,因为10万元的启动资金对于这样的运作来说明显太少,经过一年的运作已经所剩无几,而他们也没有后续资金再跟上。“现在的公司每月基本上是不赔不赚,自己能养活自己,但想要做好需要更多的钱。我们的办公室还留着,这么好的模式,我们想着有一天还要把它做起来。其实也有一些人想跟我们合作,他们来主管运营,我们只等着分利就好。但我们都拒绝了,还是想自己做,或者有天使投资人能带来足够的资金也是比较理想的。可惜现在我们能做的就只有是努力保留下这个品牌。”

尴尬的境地

曹小姐的困境是很多中小家政公司共同存在的问题,招聘不到合适的员工与后续资金难以为继都是其发展过程中绕不开的绊脚石。然而对于没有资金困扰的家政企业来说,这些问题依然存在。

嘉佣坊家政连锁机构在北京市高端市场中属于较为成功的案例之一。总经理殷剑峰告诉记者,“当时我和朋友做了调研之后觉得,这个行业是可以做的,而且比想象中还要好,于是2009年7月投资100万注册成立嘉佣坊;2009年7月到2010年3月,增资到200万;从2010年3月到2011年1月,又增资到500万。资金问题才算基本解决。要知道,现在北京有4,000家家政公司,注册资金在10万元以上的不到100家;注册资金在100万以上的家政公司,全北京只5家,注册资金200万以上的几乎没有,而嘉佣坊已经增资到500万了。因为无论多好的模式,想要规范性地去做这个行业,成本肯定高,钱少了根本转不起来。”

事实上,解决了资金问题并非能万事大吉,运营模式则成了决定其成败的关键。

“刚开始半年多,我们都只是在做调研,这直接决定了我们后期的发展及整个公司的架构。经过了这三年的发展,在高端的家政市场上,无论是从企业预期,还是商业模式,还是从我们团队的执行力,都已经占有一席之地。这个市场太大了,尤其高端市场,事业稍微有点成就,家庭比较稳定,又开始生小孩了,房子也买得比较大了,在这种你开始要享受生活的时候,会出现孩子没人带,家里没人打扫卫生等状况,就会考虑到保姆问题了。所以我认为家政业的发展解决的是硬件问题——生活的硬件问题。房地产业的发展直接带动的就是服务业。经过10年的房地产业发展,特别是高端的房地产业发展,有多少人能给他提供好的服务呢?那么多人解决不了只能说明我们没有发展好这个行业。所以我们当时就觉得可以试试,也没有觉得一定会成功,就这么做了,做了之后还行吧,花了三年多的时间来打造这样一个品牌,纯亏损300多万,现在我们终于实现连续四个月盈利。”殷剑峰说。

殷剑峰坦言,“但是嘉佣坊今天能发展成这样的规模,并不是没有遇到过问题,事实上问题一直存在。谁都不希望承担那么高的风险,如果能赚同样多的钱,风险自然越低越好。但我们发现,你只要做这行,不管是做中介还是实行员工制,只要发生问题公司都承担一样的法律风险。既然这样,我们反倒觉得员工制会更好点,便于管理。做员工制的成本高,我们就只能做高端市场了,而我们也一直都是按照现代企业管理的模式做下来的。这个行业大多数的劳务机构,都是下岗的人做的,别的行业不太好找活儿。大而不强,数量很庞大,但没有质量,就是这个行业的特点,很松散。我们实行员工制,员工从哪儿来?仍然是从北京这40万提供家庭劳务的个体流动人员里面找那些愿意成为员工的、愿意关心自己的劳动者权益的、关心自己的生老病死的那些人。但怎么让这些人认识到你的好处呢?我们的员工制有吃的有喝的有住的,有社保,有医疗保险。而中国城乡二元制情况下农民是没社保的,但农民工从事这个行当的是绝大多数,很多人又不理解合同制,不愿意受束缚。所以一开始实行员工制的时候我们遇到了非常大的阻力。”

保姆劳动合同范文7

最近单位里“孕气”大好,各种欢天喜地的新父母和准爸爸、准妈妈们笑得合不拢嘴。可是我发现他们也时常有不开心的片刻,那就是谈到保姆和月嫂的时候。

与此同时,媒体上也正在热议“天价月嫂”,可见这是一个普遍的社会话题,触动的是每一个作为“社会基础细胞”的家庭敏感而脆弱的神经。在当今中国老百姓一般收入水平低下,什么才是需求方对于“月嫂”这种职业合理的心理价位?即使在北京、上海这样所谓人均收入水平较高的国际化大都市,收费最贵的月嫂月佣金超过一万五千元也足以令人咋舌。

列位看官先别急着给我扣上“轻视体力劳动者”的大帽子,按我们那一代人从小所受根深蒂固的“革命教育”,其实最尊重从事服务行业的劳动者。不过时代不同了,虽说职业不分贵贱,可是到了分配机制市场化的时代,不同的薪酬水平还是很能牵动大家敏感的神经。“天价”无妨,但要相对合理。

按说什么行业什么薪酬水平是由市场调节的,存在即合理,大家活该认命。不过人们之所以热议,是觉得这种不均衡中体现着社会对不同行业有不同的认可程度,有时候这种市场调节出来的倾向性往往未必有利于社会发展。最典型的例证诸如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民谣所谓“搞导弹的不如卖茶叶蛋的”,虽然卖茶叶蛋也很辛苦,但也是勤劳致富,毕竟提高搞导弹的科技工作者的收入更有益于全体人民。后来的变迁大家都看到了:伴随着高科技企业的星火燎原和国民经济的战略转型,现在搞导弹的肯定比卖茶叶蛋的收入高多了,国家的发展也更快了。同样的道理,现如今,送水工收入高于白领了,媒体开始惊呼;月嫂工资偏高了,舆论顿时哗然。这并不能简单归结为人们对送水工和月嫂存在着职业歧视,也不是大家怀有“劳心者治人,劳力者治于人”的封建意识。只有让高附加值产品的提供者得到充分的收入鼓励,我们才能可持续地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否则,我们就永远是世界的加工厂,或者像菲律宾一样只提供家庭服务业的劳务输出。

回到“天价月嫂”这个话题,即使“物以稀为贵”,即使供不应求就该由市场调节为高薪,即使收入高于一个医学博士是否过于夸张也放下不提,至少“天价月嫂”提供的服务应该配得上这个“天价”。事实上我从身边接受这项服务的人口中听到的普遍是“不专业”、“不敬业”之类的评价。那么在这样的前提下,“天价月嫂”显然像 “天价月饼”一样,充满人为炒作的嫌疑了。

往远了说一部电影《桃姐》,保姆的周到体贴和少爷的念旧图报构成了一个温情故事。少爷之所以这样做,必是保姆曾经用心照顾他长大而不是为了赚钱敷衍了事。问题是:我们身边有“桃姐”这样的保姆和“天价月嫂”吗?

保姆劳动合同范文8

专家

如何规避二手房意向金的风险?

丈夫前不久看中了一套市中心学区二手房。并与该中介签订了《委托购买意向书》,支付了2万元“意向金”,同时让中介与上家议价,中介承诺买卖不成退还这笔意向金。7天后,丈夫再次看房时,发现卫生间有严重的渗漏现象,而且卖家将客厅和主卧的空调也拆走了,丈夫遂提出放弃购房的想法。谁知中介说。意向金已经在3天后自动转为定金。不能退回。我想了解意向金的相关规定。

收取意向金是房产经纪的一种交易习惯,买不成是指购房人的条件不被卖家所接受,此种情况当然要退还“意向金”。双方所签署的《委托购买意向书》属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虽然卖房人未在当场签名,但房产中介商在当日已将意向书交他作了签字确认,说明卖者已接受了你丈夫对价格、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的确认,接受了你丈夫提出的条件,并收取由房产中介商转交的意向金。这笔钱的性质即转换为了定金。房产中介商收取“意向金”的行为,系代卖家收取定金。买房人在做决定前要三思而行,或者请专业人士把关。在国家有关房地产法律法规中,没有意向金的提法。要么定金,要么保证金,而惹向金在什么情况下可转换定金和保证金。实际只是房产中介商的一番解释而已,警惕房产中介商的文字游戏。

“购物券不找零”的规定属“霸王条款”吗?

我和女友到商场购物,买了500多元的衣服,获得一张300元的购物券,女朋友用购物券买了一条价格199元的牛仔裤。并要求对方找给我们余下的101元。却遭到拒绝,商场的理由是购物券背面的《使用说明》中有“本券不兑换现金亦不设找零”的规定,我觉得这是“霸王条款”,这种规定有法律依据吗?

根据2006年10月施行《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零售商有权利制定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商品的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但须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注清楚。“不兑换现金亦不设找零”属于限制性条件,且已在购物券上标明,不构成霸王条款。消费者选择使用该购物券应视为对所有明示规则即条件的认同。而且,现实中有过这样的诉讼实例,法院一般不会认为这种条款无效。

保姆跑了,家政公司要赔偿雇主损失吗?

我与某家政公司签订《保姆雇用合同》,并支付了各项费用1400元,家政公司介绍了保姆裘某给我,上个月13日。我下班回家时发现裘某不见踪影,至今下落不明,家中30000余元的财物不翼而飞,我随即报案并通知了家政公司。之后多次与家政公司协商,希望他们赔偿我的财物损失。但家政公司一直不予理睬。请问我的要求是否合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同时该法第44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家政公司提供的保姆在提供服务期间无故失踪,致使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法履行,家政公司对此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保姆是否盗窃涉及刑事,且未侦破,家政公司不用赔偿你的财物损失。你要家政公司退还劳务费、管理费、保险费等是合理合法的要求。

待业人员做兼职是否符合劳动关系?

我是一名准备明年考研的应届毕业生,毕业后没有找工作,为维持生计暂时选择做份兼职。通过兼职网站,我找到一份出版社兼职校对的工作,约定按实际完成量计费。可自今年1月交上第一份成果至今。我就没有收到过报酬,我致电询问,出版社总推说没有结算好,我该如何来拿回报酬呢?

一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与劳动者运用劳动能力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而劳务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之间,就劳务事项进行等价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经济关系,如新房装修请邻居帮忙刷墙,给点劳务费等。劳动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你在出版社做校对,工作不用遵守出版社的考勤,仅仅按时交上工作成果即可。这种没有管理与被管理的工作模式是典型的劳务关系。劳务关系属于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不适用劳动法的规范,基本全凭双方的约定办。所以你要讨回自己的报酬,无法像公司员工一样去劳动仲裁,还是要通过与出版社的沟通争取自己的权益,一旦无果,要上法院讨个公道了。没签约能拿到补偿吗?

我在苏州一家私企工作已有两年多,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前几天因为顶了老板几句。被老板辞退。请问能得到劳动法规定的经济补偿金吗?该期间公司未给交纳养老保险等三金福利。可以要求其补上吗?

2008年1月1日以后,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且,在1个月以后至1年期满,用人单位需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你在该企业已实际工作两年多,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可要求该企业支付两年半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公司有义务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法定社会保险项目等款项,在职期间未缴纳的,员工可以提起劳动仲裁。假设你2007年1月参加工作,现在是2009年4月,则可主张的款项为:2008年2月1日至12月31日这11个月的工资,2007年1月至今2年零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这两年半的工资,不满6个月以半年计算),补缴工作期间的法定社会保险金。

女儿死后,岳父母对女婿所购房屋有继承权吗?

保姆劳动合同范文9

弗洛姆作为马克思主义在西方的代表人物,对于马克思主义的《手稿》进行了重新的诠释和辩证,希望在其中找到西方资本主义哲学领域与马克思主义的共同点,并认为《手稿》中的马克思的人本思想就是马克思主义思想的全部成分,并对于这种思想进行宣传。弗洛姆是如何对于马克思主义进行解读的,本文试图对于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

弗洛姆;人本主义;马克思主义

弗洛姆作为上世纪80年代后期的著名哲学家,在国内外对于人道主义理论的探讨都是十分积极地宣扬,进而坚定社会主义信念。本文对于弗洛姆的主义进行了客观上的分析与评价,分析了马克思主义与西方马克思主义在人的理论观点的原则差异之处,才能够真正的理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意义。

一、弗洛姆思想开端

弗洛姆的思想体系是建立在“规范人本主义”这一理论基础上的。正是用这一理论他才对于人性和人的心灵进行了剖析,对资本主义制度进行了批判,对于他理想中的社会进行了描述。在弗洛姆对于马克思哲学的研究中认为,马克思哲学的核心理念是人的概念,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唯物主义。因此,弗洛姆在《马克思关于人的概念》一书中讲述了它对于马克思哲学的这一理解。在他对于马克思哲学的重新诠释中,认为原有的唯物主义最重要的核心不是经济决定论,是人们对于现实生活的无声抵抗。弗洛姆认为人之所以为人是因为能够在自由状态下进行创造活动,即使这种行为在不同的历史中进行了各种误解,但对于追求自我价值自由释放的要求将是人类社会前进的动力,也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最终目标。弗洛姆作为西方资本主义哲学的代表人物,他的理论特点就是将哲学、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等进行联系,将心理解剖和社会批判进行综合,独特的创造了更加完整的人文主义哲学体系。这个体系对于现代社会的3大症状进行了集中回答,这3个问题分别是:人的本性是什么?人应该怎么样的生活?人如何才能获得幸福?弗洛姆从人的本性和生存法则进行确定,对现代西方资本主义进行了道德批判。

二、弗洛姆思想核心

每当人学家没有将自己完全融入到历史的现实中时,就会出现逻辑上的错误,对于人性的蒙蔽。但有人出现的地方,就一定伴随着人本真的生存状态。当仔细分析了解弗洛姆对马克思哲学的理解,就会发现当回到他所处的社会中时,异化一定就出现。但经典的异化在弗洛姆这进行了变形[1]。“异化”是弗洛姆对于人性问题分析的依据,从人性出手,来分析资本主义社会人性的病态,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提出自己的理论,建立符合人性的社会主义,消除异化。“异化”这一概念存在已久,最早的概念是转让、转交的意思,异化并不存在对立,更不会出现束缚、压制、敌视等观念,相反它有服务、效劳等含义。开始异化的概念是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所决定的[2]。到了八十世纪,资产阶成熟起来了,与传统的专制主义发生了剧烈矛盾,因此赋予“异化”重新的含义。但是真正让异化这一概念流行起来的是马克思,马克思在关于异化劳动时,分析了资本主义社会中出现的劳动产品、劳动、人的本性、人们间的种种异化现象,批判了资本主义社会存在的劳动对立和社会制度的不合理性。马克思提出要想消灭社会中存在的种种异化现象,就必须建立公有制,解决社会中的分工对抗。在马克思的《手稿》中,将异化和私有制的统治和社会制度进行联系,详细的分析了资本主义社会从中劳动过程和剥削关系。弗洛姆将异化这一概念进行了继承与发扬,用异化这概念对于当时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病态心理进行了描述[3]。根据弗洛姆的思维方式,他在人的本质和社会的病态得出了异化的含义。在他看来,当时社会生活在没有什么真实存在的社会环境中。因此,他将异化这一理念指向了资本主义社会,对于资本社会出现的异化现象进行了全面性批判。

三、弗洛姆理论呼唤

在世界大战结束后,在各国的宣传中都将马克思主义与人道主义进行结合。这种宣传中的主要代表人物就是弗洛姆,在弗洛姆看来社会财富在不断的增加,资本家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大力宣传消费主义文化和生存方式,企图改变人们的自主性,让人们服务资本家经济利益的追求。当代西方社会中,人们的利益大多数被资本所支配和吞没。在异化的社会中,人们将自身的一切都作为物品,将其具有的价值与市场进行交换,人的价值进行沦丧。西方想要实现自身的解放就必须从异化的病态性社会中清醒过来,重新找到人性的自主。弗洛姆主要关注的是人们思想的自由和解放,并没有对于整体的资本主义社会进行释放[4]。仅同意马克思主义中的批判,并将马克思主义也归纳为人道主义的理论。对于当时病态的资本主义社会而言,马克思主义者和弗洛姆都将人道主义作为唯一良药。一个符合人民真正需要的、能促进人发展的社会曾经出现在马克思笔下,有弗洛姆进行更加前面诠释。弗洛姆认为,人道主义伦理和人道主义社会是紧密结合的,人道主义伦理学是实现人道主义社会的手段,又是其最高的标准。换句话说,只有人道主义社会的实现,正常的人道伦理关系才能建立。

四、结论

弗洛姆对于人学上的反思是系统、全面、深刻的。通过对于人性的评估、异化现象的评判、人类社会的重建,反映出人们对于美好生活的憧憬、对于传统理论价值观的进步。马克思的《手稿》引起了弗洛姆的共鸣,让其认识到看似繁荣的资本主义社会是一种病态的社会。他进行批判时并没有提出暴力进行革命,但是从语言中可以看出想要进行一场根本改变社会性质的革命。但是,弗洛姆对于怎样认识资本主义社会问题上又出现了矛盾,如何建立一个理想的社会,他又说只要在经济、文化、政治等方面进行改良就好。对于所有制也是,只要保证每个人都可以积极参加生产与管理就能解决这一问题。弗洛姆的思想体系中,充满了矛盾,但弗洛姆并没有认识出来。

作者:姜彦华 单位:朝阳市委党校

[参考文献]

[1]王雨辰.略论弗洛姆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人学解读[J].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5,03:273-278.

[2]宋德孝.人的异化之症与诊治之方———弗洛姆异化理论述评[J].东方论坛,2008,06:19-22.

保姆劳动合同范文10

【关键词】农民工斯品汉姆莱法令劳动力市场最低工资制度

1引言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伴随着中国严格的户籍制度的松动和沿海开放经济的发展,大量农村务工人员流入城市,成为自由劳动力市场形成和发展的助推力。这一过程导致了中国整个社会架构的变动,产生了城市化中与农民工相关的低工资、贫困化和“被边缘化”等问题,影响了中国劳动力市场形成和发展,也在实际当中构成了中国城市化健康发展的主要威胁。因此,能否适时给予农民工最低工资保障也成为城市化进中种维护社会稳定和城市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本文的研究思路是:基于对英国斯品汉姆莱法令的引入,从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形成的角度,分析这一法令的深远影响,探讨了中国是否应该制定农民工最低工资制度,而对于如何在恰当时机下制定制度,本文也基于模型进行了说明。

2斯品汉姆法令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进行工业化的国家,同时也是最早面对贫困问题的国家。在世界各国中,英国的统治阶级首先认识到了贫困问题对于社会秩序与社会稳定的威胁,并采取了一系列相应的济贫措施。18世纪末,随着英国工业革命的深入,大量城市手工业者失业,卢德分子的反机器骚乱时有发生。在乡村,毛纺业走向衰落,加之农业歉收和“饥荒价格”,大量乡村贫民产生。

1795年,在几个方面的历史原因共同作用下,英国乡村地主阶级根据自己的利益牵头制定和实施了斯品汉姆莱法,其核心内容是对劳动者提供工资补助:只要参加劳动,无论雇主提供怎么样低的工资,教区都会补足它跟标准工资的差额。这样的济贫方法改变了原先的强迫劳动原则。第二年,议会认可了各地盛行的“斯品汉姆莱法”。

毋庸置疑,在社会救济、国民福利层次上,该法令承认了公民获得救济的权利,甚至包含了日后“福利国家”的基本原则,是历史的进步。但是,该法令存在着明显的问题,而在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形成问题上,它更有深远的影响。它的实施后果,是从反面证明了建立自由劳动力市场的必要性。

3中国农民工最低工资制度分析

经过以上对斯品汉姆莱法令下劳动力市场的分析,本文以下将探讨中国是否应该制定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如何在恰当时机下制定制度的问题。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政策与“补贴”制度有严格的区别,其实质是一种利用基准价格调节劳动力供求的手段。效率,有利于解决社会公平问题。

3.1模型的构建

在对斯品汉姆莱法令与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政策区分的基础上,结合德瑞格和皮埃尔的“双重劳动力市场歧视理论”对于社会整体劳动力市场两大非竞争性部门的划分,同时对比斯品汉姆莱体系下的劳动力市场模型,我们可以构造出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农民工劳动力市场与从属部门的对应模型。模型的设定基于以下假设:

(1)劳动力市场存在着雇佣歧视行为[2]。

(2)采用中国的农民工劳动力供给曲线开始先有一个向右上方倾斜的阶段的说法[8]。

(3)市场经济作为法制经济并非无视“历史和道德的因素”,但仍可以将劳动力作为一种商品来研究,同时认为工资决定的市场经济规律包含最低收入保障。

(4)将社会整体劳动力市场划分为两大非竞争性部门即主要部门和从属部门,同时将统一的劳动力大市场细分为城市职工劳动力市场和农民工逐步向城市转移所形成的农民工劳动力市场,二者有一个相互区别但最终相融为一体的过程。

根据以上假设,改造后的符合中国实际的二元经济理论模型如下:

(1)

(2)

(3)

(4)

同时,假设劳动力价格(工资)p=p(t)是时间t的未知函数,当t=0时,p=p0,抛开其他因素,可将问题简化为:价格变化率正比于需求与供给之差,得到,和P(0)=P0。

其中均为常数,且均大于0。则上述模型反映的农村劳动力转移的流动机制和与之相对应的劳动力市场的发展阶段是:

(1)W1阶段(W1工作于从属部门,很难自由流入主要部门谋得岗位①。

(2)W2工资水平上,劳动力转移呈现无限供给状态,即在此工资水平上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转入城市。劳动力市场的二元性逐步减弱,农民工劳动力市场发育到一定程度,开始了与城市职工劳动力市场的融合,部分农民工由于技术水平上升、工作经验增加而进入主要部门。

(3)W2以上的工资水平,即农民工劳动力转移到一定程度不再呈现无限供给的状态,而是必须要不断提高工资水平,才能够继续有农民工劳动力的转移。此时,二元结构转化为一元结构,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形成,主要部门和从属部门的划分消失,“歧视”消除。

上述劳动力市场形成的不同阶段可以分别设定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W1(3.2政策建议基于以上分析,本文赞成出台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对于如何适时建立这一制度,本文也给出了自己的框架:

(1)客观判定中国农民工劳动力供给和劳动力市场的不同发展阶段

本文认为,无论劳动力供给处于哪一个阶段,都需要设定一个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公平对待农民工的需要,更是缩小城乡差距的需要。通过制定最低工资标准,提高农民工的工资水平,有利于形成公平、公正的社会环境,为实现和谐社会创造条件。2)依据经济济形势变动,确定有浮动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的设定不仅要考虑劳动力供给的阶段,同时要考虑经济形势的变化。在此,我们在张娟(2005)等给出的农民工最低工资的一种计算方法的基础上得出一种改进型的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计算公式:

其中,W为最低工资标准,E1是城市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额,为农民工在城市维持最低生活需要的费用。E2代表农村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额,η为赡养系数,农民工抚养的人口所需最低生活费用等于农村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额乘以农民工除自己外需要赡养的人口数。γ为调整系数,主要考虑当地个人缴纳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等因素。

为前文所述的诱导农民工转移的最低工资与市场劳动力价格之间的差额,其值保持相对的稳定,本文估计值为农民工进程务工工资收入的30%左右。

(3)与完善立法和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相结合

保障农民工权益、保持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并不是简单制定一个最低工资标准就可以解决的,除此之外还必须采取相应的立法和政策措施,从多方面对农民工权益加以保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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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TheodoreP.Lianos.ANoteonDiscriminationintheLaborMarket[J].SouthernEconomicJournal,1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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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付廷臣:我国城市农民工劳动供给曲线的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J].城市经济,2007(3)

保姆劳动合同范文11

电视相亲节目嘉宾离职的是是非非

【案例】一名叫卢和平的网友,在微博上称“本人因参加《非诚勿扰》节目(2014年6月1日5号嘉宾),被所在的华为海洋网络有限公司认为是不安定因素,被单方面解除了劳动合同。”卢和平还在微博上说:“参加电视节目纯属个人私事,对华为这种无视《劳动法》的行为表示抗议。”

在他的微博中晒出的还有一张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通知上写着:“从6月中旬到7月底,经双方多次沟通,于8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媒体向华为公司了解到,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卢和平是华为海洋网络有限公司的一名员工。华为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2014年1月,公司就因其工作绩效不好和他本人协商过离职事项,当时卢和平也同意解除劳动合同。8月1日双方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这位负责人说:“卢和平是2014年6月份才参加《非诚勿扰》的节目录制,这两件事情没有必然的联系。主观地将两件事情联系起来,纯属炒作。”

但卢和平声称:“我手上还有充分证据,证明公司是因为我参加《非诚勿扰》才解雇我的。但因为还在和华为协商,所以不愿公布证据。”

此案首要问题是:劳动合同到底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还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

【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中用人单位提出动议的协议解除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提起动议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试用期内提前3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必须就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进行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13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从形式要件上判断,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以协商解除协议为准;劳动者单方解除以辞职报告为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以离职通知或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为准。应当说,华为海洋网络有限公司起草的离职通知/协议很不规范,标题叫做“通知”,内容却是:“从2014年6月中旬到7月底,经双方多次沟通,于8月1日解除劳动合同。”这个到底算是协商解除的协议,还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通知呢?

如果卢和平在离职文本上签字同意了,尽管用语不够规范,但仍然可能被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即使双方书面协议中未明确谁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但是只要用人单位不能证明是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也将承担不利的后果,即支付经济补偿。

现在从卢和平上传到网上的离职文本来看,只有公司盖章而无劳动者签字。当然,如果单位主张劳动关系还未正式解除,双方还在协商过程中,那也另当别论。实践中,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关系事实成立,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关系事实未成立,还应当对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围绕该争议事项进行庭审调查。可以通过审查退工办理、《劳动手册》归还、工资结算以及工作安排等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但是从报道看,华为海洋网络有限公司主张2014年8月1日双方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同时尽管在离职文本注有“经双方多次沟通”字样,但毕竟无法证明对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况且离职文本上的标题就是“通知”而非协议,所以被认定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的可能性比较大。而公司单方解除,就必须对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进行举证,否则可能被认定为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赴香港买奶粉被拘引发的旷工争议

【案例】2002年7月11日,林某入职被告山姆会员店,任职叉车司机。2013年12月16日至2014年1月25日,林某赴香港购物,因违反限购奶粉规定被香港有关部门扣留。林某称,他和家人多次向山姆会员店主管人员打电话请假,山姆会员店确认仅有一名工作人员接到电话,但该工作人员陈述其没有权限批假。因请假要申请,所以该工作人员称可以帮忙尝试一下,但最终人力资源部门未收到请假单。

2013年12月18日,山姆会员店以林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福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山姆会员店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林某虽在2013年12月16日至2013年12月18日期间未在岗工作,但他是因为在香港被扣留所致,从其主观看并非无故旷工。且在被扣留时,林某已电话联系山姆会员店的相关主管人员,并请求请假。虽然依照《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请假要经由人力资源审核通过方可生效,但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殊情况下,山姆会员店仍不考虑实际情况及员工的主观意愿便简单依据相关规定对员工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极其严重的处罚,属于过度、不当使用解除权。

近日法院据此作出判决:沃尔玛深国投百货有限公司深圳山姆会员店向林某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119539元。

【分析】广义上的旷工是指职工在正常工作日的缺勤行为。狭义上的旷工是指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违纪行为。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公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对“旷工”作了“无正当理由”的限制,也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无故旷工”。只有“无故旷工”才属于违纪行为,单位可根据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相应的处分。因为违纪是一种故意行为,员工明知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仍然违反才是违纪。

但是本案中从林某主观看,并无无故旷工即违纪的故意。他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等特殊情况下,无法正常上班,且在被扣留时,已电话联系山姆会员店的相关主管人员,并请求请假,所以对于林某未能正常出勤而认定其构成旷工,显然并不公允。当然林某要求公司工资照发也没有道理,林某缺勤期间还是按照事假处理比较妥当。

职工请事假,原则上应事先经单位批准,否则单位一般可按旷工处理。但是如果职工确有正当理由请事假,单位应当批准;事先来不及请假,应当允许职工事后补假。

至于职工请病假的争议就更多了。一般来说,只要劳动者提供了医院出具的病假建议单和相关证明,企业就必须准假。但是企业有权对病假证明进行审核,确认其真实性。所以员工有义务按单位规定履行病假手续。如果职工不办理请假手续无故缺勤,原则上属于旷工。但是对于请病假手续不全或程序延误的,企业应及时催告员工补办病假手续,员工无正当理由未予补正的才可作旷工处理。旷工达到了一定的天数,单位可按规章制度认定其属于严重违纪。构成严重违纪的,单位可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对于弄虚作假请病假或病假期间在外兼职或者外出旅游的,不仅属于旷工,而且属于严重违反诚实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单位可直接按严重违纪处理。

一场血案引出的员工“辞职”话题

【案例】2014年10月7日上午,中山市三角镇联兴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内发生血案,该公司漂染部员工欧某拿剪刀捅死了部门经理方某,案发后欧某报警自首。据了解,案发前,欧某在一个月内曾多次向方某辞职,但都遭到对方拒绝。欧某还曾在9月末向三角镇人社分局寻求调解,但还没有等到结果就发生了悲剧。目前,欧某已被警方控制。

欧某今年29岁,广西人,至今未婚。三角镇人社分局证实,9月底,欧某曾向该局申请调解。根据这份9月28日签订的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双方争议的事实为:2014年8月27日辞职,2014年9月27日经理不同意。申请人要求:结清工资。

据公司多名员工介绍,该公司每天上班时间长达11个小时,每个月休息时间仅1天左右,漂染部工人工资在4000元左右。职工张先生说:“这个待遇是一个月全勤,只休息一天的工资。但如果你请假旷工一天,那么就会被莫名扣掉很多工资。”根据张先生提供的工资条,2014年某月,张先生全勤的工资为3488元,但次月,张先生缺勤6.5天,工资为2345元。张先生说:“我也不知道怎么被扣掉的。因为上班时间长,请假工资又被乱扣,很多人想离职,经理都只有一句‘等年底’。”

其实,这是一起本来完全可以避免的悲剧。员工提前辞职,需要公司批准吗?

【分析】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具有法定理由,而劳动者辞职是不需要说明理由的,这是《劳动法》对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当然,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了因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所约定的服务期以及竞业限制这两种情形之外,不得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分为四种情形:第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第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三,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第四,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如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等,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欧某在8月2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到了9月27日,不管经理是否批准,双方的劳动关系就视为解除了。《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89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说欧某完全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冲动是魔鬼”,变有理为犯罪,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拒绝员工加薪未续约事实关系如何处理?

【案例】2008年6月,小晏进入重庆某物业管理公司从事维修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按规定为他缴纳了社会保险。2012年5月,劳动合同到期,双方协商续签时,小晏向公司提出要增加工资,公司未同意,双方也未再次续约,小晏还是像往常一样,在公司上班。

2012年12月,公司突然告诉小晏,双方终止劳动关系。对于公司的突然决定,小晏气愤不已,申请仲裁,仲裁裁决公司支付小晏经济补偿金1000余元,小晏不服,向江汉区司法局申请法律援助。

江汉区法援中心相关律师受指派承接此案,详细了解案情后,向法院提出起诉。开庭时,公司针对小晏的诉讼请求,提出双方劳动合同已到期,因其要求增加工资致使双方续签劳动合同未成,公司有权不支付任何补偿费并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法援中心承办人认为,法律规定合同到期,无论何种原因,被告应在1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在长达6个月的时间内,被告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单方解除劳动关系,违反法律规定。经当地法院审理调查,主持双方协商,该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支付小晏各项经济补偿费12244元。

未续签劳动合同继续用工,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吗?

【分析】本案中,小晏的劳动合同于2012年5月到期后,小晏向公司提出要增加工资,双方未续约,但是小晏还是像往常一样在公司上班。2012年12月,公司突然告诉小晏,双方终止劳动关系。由于从2012年6月到2012年12月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合同关系,这时单位的“终止劳动关系”实际上已经不是终止而是解除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保姆劳动合同范文12

[美]弗雷德里克·杰姆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

FredricJameson,犜犺犲犎犲犵犲犾犞犪狉犻犪狋犻狅狀狊:犗狀狋犺犲犘犺犲狀狅犿犲狀狅犾狅犵狔狅犳犛狆犻狉犻狋,LondonandNew York:Verso,2010

《黑格尔变奏》(2010)是杰姆逊“辩证法三部曲”(另两部指《辩证法之价》(2009)和《表征资本:〈资本论第一卷〉评述》(2011))中的第二部,具体谈的是黑格尔的《精神现象学》,问题意识却是一以贯之的。简单说来,就是针对各种版本的“历史的终结”论,针对“晚期资本主义”灵活的“物化”状态,重新来确认“辩证法”的批判力量。当然,如今谈论辩证法必然会碰到种种“僵局”,或用杰姆逊自己的话来说:将辩证法视为“体系”或“方法”都已遭遇危机。(Jameson,2009,P3)不但残留的冷战意识形态依旧将辩证法按在“邪恶”地位之上(=总体化=极权主义),“我们时代原创性的哲学家”诸如德里达和德勒兹也以各种方式指认了辩证法的“非生产性”。(Jameson,2009,P102)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所有对于辩证法的诋毁与否定在辩证的意义上都可以被把握为辩证运动自身的环节。在杰姆逊看来,高喊放弃“总体性”(或体系)是幼稚的,因为总体性“不是最终所得到的结果,而是起点”。(Jameson,2009,P15),“辩证思维”不是主观的智力展示而是源自对象的要求,它内在于“资本的独特总体性创造出来的表征的两难局面”(Jameson,Mediations25.1,Fall2010,P6)。只有把握这一线索,我们才不致于“误读”杰姆逊关于《精神现象学》的解读,才能将他的解读与浩如烟海的黑格尔阐释区别开来。它不是为了揭示“黑格尔的马克思主义”,更不是为了强化“马克思的黑格尔主义”(许多左翼的解读很大程度上还是在两者之间打转),而是把黑格尔(包括马克思)的“辩证”著述放在辩证运动之中来处理。这是关于辩证文本的辩证解读,而辩证法的最终现实就是大写的历史。杰姆逊的读法可以说是一种与辩证法的共振。

因此,《黑格尔变奏》首先是一本阻碍我们收获单纯阅读的书。每章主题之间似乎没有承前启后的“线性”联系(比如“闭合”“组织问题”“唯心主义”“对立”之间看不到直接的“联系”),又不是规规矩矩地按照《精神现象学》的内容逐一评述;除了科耶夫的评述之外,也几乎看不到《精神现象学》阐释史上的其他相关评论。更让一般读者难以接受的是,这本书似乎不给“结论”,或者说不断否定和扭转先前的论述:书中充斥着“但是”“然而”“可是”这些转折词;文本间涌动着否定性。然而,与某些后现代“消解性”的阅读不同的是(杰姆逊戏称之为“后现代的松弛”),《黑格尔变奏》重组了《精神现象学》的叙事运动,此种叙事源于黑格尔写作自身的(内外)辩证运动。全书第一章题为“闭合”或“结尾”耐人寻味。从“结尾”———“绝对精神”的谈起,恰恰是动摇其作为叙事“结局”———同时又是一种“闭合”———的地位。杰姆逊指出不能将“绝对精神”视为一个“环节”,一个“终点”。用他最后一章的描述来说,绝对精神的完满与“自恋”相关。在这个意义上,当代哲学对于黑格尔“体系”的不满同样事出有因:因其“永不会遭遇非我,或与截然的他性遭遇”(Jameson,2010,P131)。将黑格尔哲学诠释为种种闭合的体系只是折射出思维的懒惰。而之所以选择《精神现象学》作为解读对象(这又可以引出诸多争论,比如更为革命的青年黑格尔与保守的老年黑格尔之间的差异,《精神现象学》在黑格尔哲学“体系”中的暧昧地位等),正是因为此书的“异质性”使之免于被吸纳进“某些同质的哲学思想与话语向度”,在于它内在地抵抗着“物化”。(Jameson,2010,P7—8)《精神现象学》地位的不确定性和形式组织上的歧义性具有一种“生产性”,换言之,它可以释放出更强的辩证运动,意味着黑格尔的书写同样也服从阿多诺所谓“对象的优势”。依托此种思路,杰姆逊重组了《精神现象学》的叙事。首先,它绝非一部“成长小说”———一种从不成熟的主体达至成熟状态的故事。

(Jameson,2010,P16)“成熟”在某种阐释路径看来即自律、责任、自我治理等“现代性”(或者说资产阶级革命)的功业,但此种阅读降低了黑格尔辩证法的强度。杰姆逊认为,《精神现象学》叙事的收束并不是“绝对精神”而是“精神”这一章———而讨论“宗教”和“绝对精神”的部分则只是“增补”而已。质言之,法国大革命之后的“复辟”或“复原”并没有带来黑格尔真正期待的东西。历史在那一刻“没有终结”———更不是马克思所谓人类“史前史的终结”。黑格尔没有强行为这个“后革命时代”提供一种叙事解决,他的叙事被“大写的历史”打断。(Jameson,2010,P104)

这种读法与主流读法迥然有别,正如《黑格尔变奏》中的“变奏”相比于皮平的《现代主义作为观念论:黑格尔的诸变奏》(1997)中的“变奏”更具辩证性(同时更深入历史的轨迹)。皮平认为现代性问题充分哲学化在德国观念论话语框架之中,哲学现代主义的关键律令即“自由地生活”。而自我规定这一绝对实在(或自由)是可以在实践生活中实现的。因此后黑格尔时代的哲学话语只是黑格尔(或德国观念论)的变奏,未超脱现代性的渴望。(Pippin,1997,P7)杰姆逊则认为将黑格尔放到“现代性哲学家”位置上是一种降格。与其说黑格尔的辩证法指向现代性大业,毋宁说它指向社会系统自身的矛盾甚至是失败。(Jameson,2010,P9— 10、P114)“变奏”一词正是保留着辩证矛盾、两难以及悖论的音乐形象。黑格尔书写本身(包括杰姆逊的重写)都包含着一种表征的两难局面,它可以用“主题与变奏”的辩证形象来传达。(Jameson,2010,P23)杰姆逊暗示,黑格尔与其同代人贝多芬或许分享了一种“古典的”辩证法。他征用了阿多诺的解释:贝多芬的古典音乐使变奏从表面化的技术与装饰中解放了出来,使之与“发展联系在了一起”。一方面,主题在变奏中依旧建立了自身的同一性,另一方面,这又是非同一性,主题是以改变自身的方式来保持自身。音乐由此实现了与时间的全新关系,一方面不再与时间漠不相关(即不再是重复而是变化),另一方面音乐又未臣服于时间,在变中保持了不变。(Jameson,2010,P23—24)而如果主题也被视为一种变奏,那就很容易堕入后现代无原本的“拟像”说。同一性与非同一性、重复与差异、哲学名称与哲学运作之间始终存在的张力恰恰驻留在这一主题与变奏的古典形式之中。

因此,“黑格尔变奏”不是发现变奏背后“物化”主题,而是释放出主题与变奏的矛盾运动。“变奏”凸显了任何稳固的名称的临时性与不可能性,同时又指明稳固化或物化的不可避免。这一矛盾尤其体现在“语言”上。“语言”作为普遍的媒介对于一切书写来说都不可逃避,杰姆逊的解读自然不能例外,这也部分解释了为何《黑格尔变奏》的语言运作始终充满了否定性与转折的标记。值得注意的是,杰姆逊专辟一章来讨论“语言”限度作为表征限度的“范式”:“当人们不再信任语言可以传递任何关于充分的或肯定性的概念、真理以及实在的说明时———由此表现为曲折的文句和譬喻(黑格尔被迫用这些来展开说明)———语言更适合于被用作错误或矛盾的指引。”(Jameson,2010,P35)“语言”的辩证运动几乎贯穿了整部《精神现象学》。比如,随着绝对君主的出现,贵族或咨询官的语言逐渐空洞化为语言的形式。这同时也表征出悖论性的个体性的出现:“我的个体性通过第一人称语言来表达,但它直到‘为他人’而存在才会存在。这是承认的辩证法的语言版本。”(Jameson,2010,P38)其次,个体性的生成与其“为他”的特性同时存在,又带来第二个辩证法环节:无法用言语表达的私我的独特个性将消失在公共之我背后。最后我们看到了一种公共语言的出现,黑格尔在讨论“启蒙”这一环节时称之为“传染”,仿佛它是无味的毒气(杰姆逊辩证地将这一环节视为所谓“公共领域”的扩张)。其中的具体矛盾是个别言说者和语言普遍性之间的矛盾。黑格尔常常将之戏剧化为自我的牺牲,即服务于语言的普遍性。语言可以说是精神象征性的学徒生涯。但是“语言”这一“对象的优势”却不能漫画化为禁欲主义。杰姆逊将之联系到黑格尔的“行动伦理学”,后者涉及科耶夫所谓的“满足”。(Jameson, 2010,P43)

如果可以将“语言”的矛盾视为一种核心线索,“精神”的意义也就得到了重写。杰姆逊提到黑格尔自己曾决绝地将精神定义为“民族的伦理生活”(dassittlicheLebeneinesVolkes)。他依循这一线索进一步将“精神”确认为“集体性”。“精神”不是文化或“上层建筑”,也与有灵论或意思本身毫无关系。正因为它是集体性的,所以“观察理性”作为个体的科学探究外于“精神”一章。然而,他旋即指出一个内在的困难,由于语言的物化和哲学语言的实定性,将精神称为“社会”必定会带来回归物化的日常意识的过程,“精神”难免成为一种经验实体。这提示我们简单将黑格尔的哲学语汇“还原”为具体历史事件的构造也是一种“知性”的思路。同时也必须牢记,辩证法作为一种语言或风格始终面临着物化与固化的危险,对于辩证法的表述并不保证辩证运动的持留。所以杰姆逊在处理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后半部分的“社会”和“历史”内容的时候,并不采用简单的历史分析,而是努力和黑格尔的辩证叙事产生一种共振。在解释黑格尔的“行动伦理学”时,他特别保留了德文原词dieSacheselbst,这个概念可以译作“要点”“主要事物”或“实质核心”(Jameson,2010,P39),显然它涉及“劳动”以及“外化”问题,但是杰姆逊却强调了这一概念最终的不可译性。黑格尔的伦理学(关于“精神”的外化活动)始终包含了形而上学化以及哲学体系化的趋向。为了避免塑造一种劳动的形而上学,就需要复杂化单一的线索———使对立增殖,使矛盾深化。杰姆逊不仅点出了黑格尔的劳动概念与手工艺意识形态之间的关系———因此将黑格尔的劳动概念外推到大工业生产并不合适,而且强化了黑格尔劳动概念自身的矛盾运动:行动(包含劳动)辩证地将自身划分为目的、手段与对象,从而带来了意图的幻灭和悲惨的非意图后果。“劳动永远不能实现我们所设想的最初的幻梦”。(Jameson,2010,P62)

在我看来,《黑格尔变奏》自身的叙事高潮是第九章———“革命与‘历史的终结’”,它整合了前述语言辩证法、黑格尔哲学的诸种对立、内在性话语以及行动伦理等要素,同时指向了我们当下的情境。这里有三个时刻:黑格尔的19世纪初期,科耶夫的20世纪中期和当下情境。这里仿佛有三种“历史的终结”———黑格尔眼中拿破仑胜利的时刻、科耶夫所设想的“普遍同质国家”和如今全球化资本主义永恒复归。杰姆逊的阐述策略是,让黑格尔来批判科耶夫,并且声明黑格尔辩证法扩展的可能性(因此与我们的此刻相关)。他指出科耶夫的解读中存在着两种“终结”。第一种是对普遍“平民化”(plebeinaization)的确认,这也可以在马克思关于“普遍智能”的讨论中找到痕迹,但最终回应的是普遍去殖民化的后果(因此任何复古或怀古的“政治哲学”只能是年代错乱)。(Jameson,犕犲犱犻犪狋犻狅狀狊25.1,Fall2010,P12)第二种是科耶夫对于绝对精神人格化的解释,对于先知与哲学王的把握。杰姆逊部分同意科耶夫的第一种解释,但批判了第二种读法。或者说杰姆逊推进了第一种读法:科耶夫所谓的先知在本质上可以用拉康的术语来描述,即大他者。这是智慧与权威的坐落,在结构上,它对于平等的主体大众来说是无法获知和接近的,而在原则上,他们与大他者确实是等同的。但大他者的时代已经终结了。现在是犬儒理性占据主导的时代。要害问题移向了科耶夫式对立的另一端,即“后革命大众这一历史新状况”。(Jameson,2010,P100—111)杰姆逊的一个建议是,我们需要认真阅读黑格尔关于后革命意识的解释。而这最终将摧毁“历史终结”———即自由与民主已经实现———的神话。黑格尔的“精神”或者说其更具体的“行动伦理学”包含着一种深层的“承认”逻辑:即我自己生产了法,法并非外在于我、疏离于我,我与社会秩序最终可以和解。这是一种新的承认,即不是对于神秘他者的承认而是承认自身所处的对象世界以及社会体制都是自己的创造。这就是现代性的主观形式,而其客观形式则是黑格尔所谓“奴隶与物质”之关系的辩证展开。这里涉及“功利主义”或“效用主义”问题,即黑格尔所谓“一切东西都献身于别的东西,都让自己为别的东西使用,都是为它们的”(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P110)杰姆逊没有对这种普遍的“为他”展开道德批判———即使这预示了商品形式的问题;他辩证地将此种现代的功利性的对象世界视为现代经验的内在组成部分(辩证思维同时要求某个特定现象的肯定与否定维度,从而必然区别于道德化的批评与判断。Jameson,2010,P110)。杰姆逊指出,黑格尔希望看到的是集体体制的产生。在此,对象世界既是功利的世界同时又是我的外化。奴隶成为了伦理性的公民,革命国家自身是革命公民的生产。这就是黑格尔—科耶夫的“后革命乌托邦”,他们未能看到的是,如今的情势是“普遍的异化”:首先是伦理国家的异化,表现为普遍的政治冷漠;也是对象世界的普遍异化或全球资本的支配。然而黑格尔《精神现象学》叙事的停顿并不等于辩证运动的停止,更遑论历史的终结,因为“黑格尔的体系在其结构内部召唤着后续历史的扩展:首先是帝国主义环节(或技术意义上的‘现代’),现在则是全球化环节”(Jameson,2010,P115),这就是黑格尔辩证精神的核心,这不是所谓的“现代性两难”,而是通过“现代性的根本矛盾”———表现为资本主义与人的时代、集体性与非我、功利主义(世界的人化以及为我们的消费)与异化(全球化、普遍失业、自然的败坏)、为我们的生产(阶级的终结)与生态论(非人的回归)之间的对立统一———指示出现存社会体系的失败。(Jameson,2010,P114)在这个意义上,《黑格尔变奏》确实连通着《表征资本》,在后一本著作中,杰姆逊正是从马克思著述的辩证律动入手来探讨这一社会体系失败的具体表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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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RobertB.Pippin,犐犱犲犪犾犻狊犿犪狊犕狅犱犲狉狀犻狊犿:犎犲犵犲犾犻犪狀犞犪狉犻犪狋犻狅狀狊(Cambridgeand NewYork:CambridgeUniversityPress,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