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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合同法律风险管理

时间:2023-06-04 10:50:3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商务合同法律风险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商务合同法律风险管理

第1篇

(一)缺乏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很多项目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合同风险的认识不足,对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视程度不够,对合同谈判、签订、履行阶段的关键问题未能认识到位,对计价方式、付款条件等重大问题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存在法律风险。

(二)承包方迫于压力放弃应有的权利当前建筑市场竞争激烈,施工企业为了争取中标,对许多隐藏着风险甚至重大风险的中标条件、不合理要求,不敢与发包单位进行平等的协商,对合同条款中的压价、垫资、迟付工程款等霸王条款只能接受,因此产生了很多的法律纠纷。

(三)对业主的资信审查不到位在订立工程合同前,施工企业应深入了解业主的资金信用、经营状况、履约能力等相关信息,但是施工企业为了项目中标,往往对业主的资信审查没有做独立深入的调查,给合同履行带来了极大的风险。

(四)对合同订立把关不严在合同的谈判和签订过程中,如果业务人员对合同条款审查不到位,或者对业主提出的苛刻的、单方面的约束性条款不据理力争,往往会造成合同条款不全面、不完善,权利义务不对等,缺乏权利保障、违约处理、风险转移、索赔等相应条款,致使合同存在漏洞。

(五)合同履行过程管控不到位合同履行过程中常常会出现合同部分条款的变更、合同履约环境及条件发生变化等情况,因此如果忽视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管控,处理不当则会引起纠纷造成损失。

二、施工合同法律风险防范对策

(一)增强合同法律风险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对合同法律风险管理要坚持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风险管理原则,做好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和过程控制。

(二)强化合同审核,把好合同签订关施工企业要让熟知和精通合同的专业商务人员和法务人员参与合同起草、谈判等工作,合同签订前要做好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签订合同时要重视工期、质量、进度款拨付、结算价款、索赔及违约责任条款的审查,尽量减少苛刻的、单方面的约束性条款。

(三)加强合同履行的过程管理,注重证据的收集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要强化合同交底和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合同履行瑕疵、违约等事项及时收集证据。要规范签收行为和公章管理,未经授权不得随意签字和出具书面材料,对往来文函、联系单、会议纪要等重要的书面材料要留存完整,以作为发生纠纷时的有力证据。

第2篇

一、采购合同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1.采购部门法律意识淡薄

漠视、不遵守企业内部各项采购程序与规定,甚至存在侥幸心理,不按照合同履约,甚至违约、违规、违法侵权,给企业带来各类法律风险。

2.忽视合同履约过程的监督

煤炭企业往往重视合同前期的准备,如严格招投标程序、重视商务谈判。但对于合同履行过程,则多依靠现场工作人员的素质,导致履约质量参差不齐,存在风险。

3.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制定合同相关管理制度比较完善,由于在把控合同全过程中涉及的岗位较多。因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存在偏差。

二、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风险及防控办法

合同签订之前的风险对风险防范是最有效、最根本的。必须严格审查相对人主体资格、相关资质、履约能力,并充分评估各项法律风险发生几率,避免将来发生纠纷。

1.主体不适格

第一,表现形式。供应商主体不合格、资质存在瑕疵导致合同无效、不能完全履行,甚至影响采购物品质量。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工商登记或已经吊销、注销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部分无效等风险。相对人企业名称与其所持资质(各类行政许可证、特许经营、生产许可证等)不一致,导致合同无效甚至工商处罚。第二,防控办法。在合同签约前,严格审查相对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与全国企业信用查询系统查询比对。涉及特殊行业的,要求相对人提供经营行政许可。在审查中更要注意相对人若是分公司或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要审查对分支机构的授权范围。要尽量核实相对人提供资质证件的真实性。

2.合同条款约定不当

第一,表现形式。采购标的约定不明,包括采购合同标的采用不规范简称,未标明型号、生产厂家、品牌或与采购计划不一致,导致采购物品质量下降、不能使用的风险;采购标的相关技术参数约定不明确,导致采购目标失当;验收标准约定不明确,导致双方验收质量争议,或由此带来的对于检测机构、检测风云争议等。合同履约期限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延迟履行带来提前或逾期交货,增加保管、仓储等费用;对于履行地点和交货方式约定不明确,则容易导致货运中转中意外导致双方责任承担的风险;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若在日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导致部分违约的情形下难以计算损失等风险;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不明确,则可能导致我方增加诉讼成本等风险。第二,防控办法。在合同条款审查过程中,要明确约定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地及品牌,核查是否与采购计划一致。对于技术规格复杂的大型设备,应将技术详细规格作为合同附件同时留存,避免将来合同履行过程产生纠纷。约定明确交货方式、履约地点,注重明确争议解决条款等。

3.结算条款约定不当

第一,表现形式。双方付款方式约定明显不利于其中一方,有预付款情形的,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卖方迟迟不发货,延误使用时间;又或者预付款比例不合适,造成大量资金占用。支付方式约定与现场使用不一致,有可能造成已付款但合同标的使用产生问题,造成我方损失。第二,防控办法。制定预付款相关制度,确定合理的预付款比例。按照现场实际,使用确定按期支付采购价款。

4.验收方式不当

第一,表现形式。验收时,库管未严格按照合同核对采购物资的型号、数量、规格等,未找相关机构检验某些大型设备,便视为合格入库。这些行为都是明显确认合同约定,在发生纠纷时对采购方不利。第二,防控办法。制定合理的验收与库房管理规定,制定库房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与工作流程,并严格执行。验收大型设备可在合同中约定由某些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或者约定在设备运行期内出现问题的相关解决办法。对在验收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收集现场资料,通报法律事务部门。

三、结语

在煤矿企业采购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过程中,最主要、最根本的就是要企业管理人员、采购部门人员、法务部门人员形成正确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要对采购合同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风险防控。对于签约方选择、合同文本拟定、到货验收及质保期等,都要进行全过程风险防控,把控各个环节,确保采购合同风险防控的全局化管理。

作者:栗慧 单位: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制责任公司李村煤矿建设管理处

参考文献:

第3篇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日渐成熟的大环境,合同已成为各类企业采购活动的重要载体,煤炭企业也不例外。本文从煤炭企业法律工作人员的视角出发,分析企业在采购合同订立、合同履行阶段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并结合现行法律规定与企业实际提出相应的防范建议。

关键词:

煤炭企业;采购合同管理;法律风险

采购合同的风险管理应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管理,相应企业法律部门的职责包括合同签约前监督、合同签订审查、合同履约过程跟踪、合同纠纷处理几个方面。这几个方面缺一不可,也是企业各类合同管理的核心。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在法律实施过程中,由于行为人做出具体不规范的法律行为,而导致与企业期望目标相违背的法律不利后果发生的可能性,包括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但外部风险往往不是企业自身所能控制的。因此,本文重点阐释内部风险。

一、采购合同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

1.采购部门法律意识淡薄

漠视、不遵守企业内部各项采购程序与规定,甚至存在侥幸心理,不按照合同履约,甚至违约、违规、违法侵权,给企业带来各类法律风险。

2.忽视合同履约过程的监督

煤炭企业往往重视合同前期的准备,如严格招投标程序、重视商务谈判。但对于合同履行过程,则多依靠现场工作人员的素质,导致履约质量参差不齐,存在风险。

3.企业合同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制定合同相关管理制度比较完善,由于在把控合同全过程中涉及的岗位较多。因此,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会存在偏差。

二、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风险及防控办法

合同签订之前的风险对风险防范是最有效、最根本的。必须严格审查相对人主体资格、相关资质、履约能力,并充分评估各项法律风险发生几率,避免将来发生纠纷。

1.主体不适格

第一,表现形式。供应商主体不合格、资质存在瑕疵导致合同无效、不能完全履行,甚至影响采购物品质量。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工商登记或已经吊销、注销导致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部分无效等风险。相对人企业名称与其所持资质(各类行政许可证、特许经营、生产许可证等)不一致,导致合同无效甚至工商处罚。第二,防控办法。在合同签约前,严格审查相对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与全国企业信用查询系统查询比对。涉及特殊行业的,要求相对人提供经营行政许可。在审查中更要注意相对人若是分公司或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要审查对分支机构的授权范围。要尽量核实相对人提供资质证件的真实性。

2.合同条款约定不当

第一,表现形式。采购标的约定不明,包括采购合同标的采用不规范简称,未标明型号、生产厂家、品牌或与采购计划不一致,导致采购物品质量下降、不能使用的风险;采购标的相关技术参数约定不明确,导致采购目标失当;验收标准约定不明确,导致双方验收质量争议,或由此带来的对于检测机构、检测风云争议等。合同履约期限约定不明确,导致合同延迟履行带来提前或逾期交货,增加保管、仓储等费用;对于履行地点和交货方式约定不明确,则容易导致货运中转中意外导致双方责任承担的风险;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若在日后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导致部分违约的情形下难以计算损失等风险;争议解决条款约定不明确,则可能导致我方增加诉讼成本等风险。第二,防控办法。在合同条款审查过程中,要明确约定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产地及品牌,核查是否与采购计划一致。对于技术规格复杂的大型设备,应将技术详细规格作为合同附件同时留存,避免将来合同履行过程产生纠纷。约定明确交货方式、履约地点,注重明确争议解决条款等。

3.结算条款约定不当

第一,表现形式。双方付款方式约定明显不利于其中一方,有预付款情形的,买方支付预付款后卖方迟迟不发货,延误使用时间;又或者预付款比例不合适,造成大量资金占用。支付方式约定与现场使用不一致,有可能造成已付款但合同标的使用产生问题,造成我方损失。第二,防控办法。制定预付款相关制度,确定合理的预付款比例。按照现场实际,使用确定按期支付采购价款。

4.验收方式不当

第一,表现形式。验收时,库管未严格按照合同核对采购物资的型号、数量、规格等,未找相关机构检验某些大型设备,便视为合格入库。这些行为都是明显确认合同约定,在发生纠纷时对采购方不利。第二,防控办法。制定合理的验收与库房管理规定,制定库房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与工作流程,并严格执行。验收大型设备可在合同中约定由某些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或者约定在设备运行期内出现问题的相关解决办法。对在验收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收集现场资料,通报法律事务部门。

三、结语

在煤矿企业采购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过程中,最主要、最根本的就是要企业管理人员、采购部门人员、法务部门人员形成正确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要对采购合同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风险防控。对于签约方选择、合同文本拟定、到货验收及质保期等,都要进行全过程风险防控,把控各个环节,确保采购合同风险防控的全局化管理。

参考文献:

[1]邓江凌.企业法律风险及其防范[J].理论学刊,2010(7).

第4篇

1.必要性分析

(1)适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

目前,我国港口货物吞吐量已连续8年保持世界第一,全球十大港口中,我国大陆地区独占8席。港口企业强调“事后补救”,忽视了“事前防守”和“事中控制”,这种高风险的发展模式为经济活动中可能的欺诈、违约行为制造了机会。

(2)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

当前,国有资本仍然是港口企业的主要资本来源。国有资产与民营资产相比,保值、增值的难度更大。其根源之一就是港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风险防控体系没有建立,缺乏必要的风险防控手段。构建港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不仅可以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同时还可以提高国有资产利用效率,最终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3)港口企业转型发展的需要

法律风险防范作为港口企业内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既可以规避发展中面临的风险,减少直接经济损失;又可以树立企业诚信形象和服务品牌,作为无形资产提升核心竞争力,对港口企业实现转型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特殊性分析

由于港口企业资本构成、经营模式以及战略地位的特殊性,构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也要结合其内部管控模式的特殊性和其外部法律环境的特殊性。

(1)内部管控模式的特殊性

当前,我国港口企业基本实现了属地化管理。受长期政企合一管控模式的影响,港口企业生产经营仍然受到政策和市场的双重影响。同时,港口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基础薄弱,员工法律意识淡薄,往往通过以往经验处理经营和管理中遇到的问题与纠纷,加大了港口企业构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难度。

(2)港口企业外部法律环境的特殊性

一是港口企业在装卸业务中的法律地位存在着较大争议。国内大多数学者认为港口企业的法律地位应该属于“独立合同人”,如果造成货损,只能基于《民法通则》、《合同法》来提出抗辩,无法享受《海商法》中承运人所享有的抗辩和赔偿责任限制,这无疑加重了港口企业的负担和风险。二是港口作业涉及标的额巨大,一旦发生货损货差事故,如果没有相应的合同条款来明确权利义务,将承担巨大的赔偿责任。三是识别风险的法律依据较为复杂。港口作为承接国际贸易和运输的连接点,随着国际贸易规则和国际运输规则的统一化趋势,法律依据不仅包含国内相关法律,还包含大量国外法律以及国家条约。四是港口企业法律风险和自然风险、商业风险、财务风险等具有较强的伴生性和转化性。

二、构建港口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对策

南京港(集团)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南京港务管理局,2010年12月完成改制重组,组建南京港集团。南京港集团是南京港的主体,也是南京港最大的公共港口经营人,主要从事石油化工、煤炭、矿石、件杂货、集装箱等货种的港口物流服务。随着南京港集团与战略投资者、供应链上下游客户以及社会各阶层的合作与交往逐步加深,面临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和多元化。南京港集团致力于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为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1.以制度建设为根基,构建全方位、闭环式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一是完善集团法人治理结构。法人治理结构是南京港集团所有管理制度制订的依据,也是管理制度有效执行的保障。集团以改制重组为契机,建立了规范的法人治理架构,通过建立和完善公司章程、产权制度、股权结构以及议事规则等一系列公司治理制度,实现对法律风险的有效防范。二是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基本制度。集团加快推进人力资源、生产经营、财务管控、投融资、工程建设、安全监管等制度体系建设,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提供规范严谨的运行环境。三是建立“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集团从合同管理入手,规范法律事务管理程序,强化从业人员法律意识,逐步建立起由法律风险信息采集、要素识别、风险评估、防范方案制订、措施实施、结果反馈等环节构成的全方位、闭环式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并在实践中不断加以改进和提高。

2.以合同管理为抓手,提升法律风险防控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合同是企业管理和生产经营的成果体现,是法律风险的重点领域和核心地带。加强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建设,需要高效安全的审批流程。《南京港集团合同管理办法》规定了合同审批的制度化流程,通过梳理和规范业务、商务、建造等标准合同范本,提高了合同管理的标准化水平。通过合同管理的先试先行,推动了集团法律风险防范体系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进程。

3.以信息化建设为导向,将法律风险防范体系植入企业管理流程

为有效解决长期以来形成的法律论证边缘化、法律意见搁置化、法律救济滞后化的问题,南京港集团积极探索利用信息化平台,探索建立重大决策法律风险前置论证制度、重大事项法律风险即时预警制度以及重大案件法律服务跟踪分析制度。集团将风险管控作为重要模块,在制定信息化规划和建设信息化综合管理平台过程中逐步完善权限设置及流程控制,满足集团及下属参控股企业、上市公司在风险管控方面的需求。

4.以企业文化建设为契机,全面提升员工法治意识

第5篇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综合管理

我国建筑工程实施合同管理的历史不长,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水平还有待提高:一是建筑工程有关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合同法律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二是建筑工程有关合同当事人合同意识淡漠,合同管理综合水平普遍低下; 三是建筑工程合同商谈签订不够严谨、履行流于形式,出现虚假、无效合同以及合同纠纷频发等各种乱象。因此,如何加强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提高建筑工程合同各方的综合管理效能,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是建筑市场法制化建设和科学管理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现从当前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入手,进行分析研讨,力求使参与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各方能转变观念,增强合同管理意识,落实管理措施,提高合同综合管理能力,使建筑工程合同真正成为规范各方行为的法律文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目前我国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其分析

1.1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工程合同系统管理缺失

由于长期以来的法律意识的淡薄、合同管理没能得到应有的重视,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制度尚不能满足建筑业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亟待解决法律法规的合同管理体系与完善合同管理制度的问题。总结工程项目管理的经验和教训,大都因工程合同管理出现问题而起,出问题的合同管理不外乎是合同管理制度不建全,或是合同管理的制度执行率较低,要不然就是缺少一个良好的合同法律法规的管理环境。而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有关各方常疏于工程合同管理的系统研究,缺少严谨的工程合同谈判、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变更、合同索赔以及工程合同结算的全过程的系统管理,则是合同管理存在问题的根结。

1.2只重视人际关系,疏于合同规范管理

受我国几千年的封建文化的影响,在建筑行业中,权利和人情往往实际所处位置相对较高,法律法规的约束力常受制于权利和人脉关系,合同法律意识淡薄,原本以法律法规为依托签订的建筑工程合同大都流于形式,脱离法治轨道。工程合同形式五花八门、合同履行随意、变更草率,甚至出现与《建筑法》《合同法》背道而驰的情况。

1.3建筑工程合同谈判签约不规范,有失公平

当前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而有关配套的法律体系尚在完善当中,导致承、发包人合同地位不对等、信息不对称等情况。有些强势的发包人自我保护意志过于强烈,利用合同有利地位,强加承包人签订不平等条款。从合同签约到履行始终处于弱势的承包人,迫于市场竞争和生存压力,大都顺应、从属和附和发包人,大都不敢拿起法律武器,主张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根本利益,使得在建筑工程合同在签约和履行过程中,失去建筑工程合同的所必须的公正、平等法律属性。

1.4 “阴、阳合同”充斥建筑市场,扰乱了建筑工程管理秩序

常常发现发包人通过招标市场确定中标人以后,往往因利益驱使就同一发包的建筑工程,违规与中标人签订“阴、阳合同”。 “阳合同”是严格按招标文件要求签订,只用于工程合同备案和办理项目建设报建、报检等手续;另一份改变了招标合同实质性内容,承、发包人私下协商签订的“阴合同” 用于实际合同的履行,蒙骗政府监管。“阴、阳合同”不仅扰乱了招、投标建筑市场,而且还为暗箱操作、等违法违纪提供了条件,是目前建筑市场产生的“豆腐渣”工程、“低值低价”工程、“烂尾楼”工程的主要原因。由于未经公证和备案了其违规行为

1.5在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缺乏高素质的专业合同管理人才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涉及工程技术、工程经济和法律法规等诸多学科的理论和方法,需要掌握有关专业管理知识,还应具备灵活运用和积极协调的综合管理能力,因而对参与合同管理的人员素质要求较高。在合同管理岗位上缺乏既懂工程技术,又懂经济、法律、以及商务谈判技能的复合型管理人才,致使合同管理仅限于合同文本收收、发发的工程资料管理,更谈不上全过程动态、科学管理,这也是合同管理水平不高的主要原因。

2.提高建筑工程合同综合管理能力的主要措施

2.1完善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应是项目管理体系的核心内容,项目建设的“质量、成本、进度、安全”等管理目标均由工程合同确定的,是通过全过程的合同管理来实现的,关系到建设各方主体的利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合同管理的内容主要由合同的谈判订立、合同的履行、索赔的处理以及合同清算等方面组成。提高建筑合同综合管理效能,首先要建立起建筑工程合同的管理体系,明确合同管理各方的管理权限与职责,从合同商谈签订、到履行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综合管理。其次建立健全有关合同管理制度,保证合同管理体系能正常高效运转。再次要通过提高合同管理各项制度的执行力,来提高合同管理综合能力。在现代项目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必须坚持工程合同评审制、工程合同备案制,合同交底制度、合同履约考核等有关制度,严格索赔、合同变更、索赔处理以及合同纠纷处理等合同管理工作程序,努力提高合同风险管理能力,加大对合同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使建设项目管理体系才能有效运转,为提高建筑工程合同的综合管理能力创造条件。

2.2重视合同谈判与签约,加强合同变更的管理

建筑工程合同属于诺承合同,是承、发包人等有关各方进行工程建设活动最基本的依据,是约束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按《建筑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循“合法、公正、平等”基本原则,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合同条款应体现双方共同意愿。因此进一步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解决合同文本不规范、条款不完备等问题。由于建筑工程项目具有周期长,不确定和风险等特点,合同履行过程中受项目建设环境、现场施工条件以及工程变更等诸多因素影响,工程合同变更情况在所难免,加强工程变更管理首先要深入现场把好变更签证关、索赔关、结算关,其次要加强沟通严格合同变更管理程序,从根本上解决 “低价合同、高价结算”以及工程建设合同纠纷频发等问题。

2.3充分发挥政府监督,工程监理的第三方管理的作用

政府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应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合同备案审查以及监督管理,及时完善合同法律法规体系,努力为规范合同管理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应发挥监理等第三方合同管理的作用,结合建筑工程建设的特点,建立推行工程监理责任制,加强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以及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加强协调沟通力度,严格工程变更、合同索赔等管理,充分发挥监理以及第三方的合同管理应有的作用。

2.4承包人应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

合同管理贯穿工程项目实施的全工程,工程承包利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合同管理的综合水平。尤其是在当今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下的合同管理,承包人更要转变思想,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除了主动完善合同管理制度,还应加强合同管理人才的培养,提高合同管理专业管理、综合协调管理能力,严格履行合同义务,保证合法的合同权利,避免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3.结语

提高建筑工程合同综合管理能力,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关系到建筑业可持续发展和科学管理的提高。对于促进合同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完善我国项目管理、加强工程风险管理,构建和谐社会有着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郑伯聪,施工中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于成本控制 [J].科技传媒,2010,(6)

[2]何伯洲,刘禹洲,工程建设合同于合同管理[M] . 2版. 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第6篇

基于O2O模式的各类生意在方便用户日常生活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法律风险,创业者马虎不得。

第一,平台业务违规风险。因在业务开展过程中需利用不同渠道,O2O企业更容易面临经营范围模糊、经营资质难以定性的风险。

举个例子,一家拥有稳定线下客户和合作商户资源的财产保险公司拟推出网络借贷平台,但该公司在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业务经营范围为商务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数据库设计与开发、网络技术服务等。并不包括网络借贷。似乎碰到麻烦了。但事实上,目前国内大多数已经从事互联网金融,尤其网络借贷的企业,官方登记的经营范围其实仅为三块,即电子商务、金融和经济咨询服务、金融信息服务,也无网络借贷一项。此中重要原因或许在于,国内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主体迄今仍未明确。

在时下中国,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三类,不持有金融牌照、完全无监管的信用中介机构,包括新型网络金融公司、第三方理财机构等为其中一类。根据(2013)107号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各类影子银行均应按照“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加强市场主体监管,依法制定相关监督管理办法、经营管理规则和风险管理制度,严格监管超范围经营和监管套利行为。

跨渠道经营企业还存在资质限制问题。《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也就是说,该类企业要想开展业务,必须先行取得ICP证。但据笔者了解,目前国内部分城市因政策限制,这些创业企业无法办理相关手续。即便如此,当包括O2O类创业公司在内的企业涉及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而无ICP许可证时,被责令停业整顿甚至彻底关闭网站的风险如影随形。

第二,商户信息审核风险。进驻O2O平台的商户类别不一,用户主要通过站内搜索找到最佳商户和服务,因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尤为重要。各平台对相关信息有基本审核义务,审核范围包括企业经营执照、负责人身份信息、服务质量标准等。此外,信息的外在形式也是审核工作的重要一环。比如,理应在网页特定位置上注明的信息必须按照要求清晰呈现。

对O2O平台来说,如信息审核不到位,导致用户利益受损,遭遇后者索赔以及工商部门行政处罚难以回避。

第三,用户信息收集保管风险。互联网企业非常看重用户数据,往往会积极收集,O2O平台也不例外。根据工信部《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平台在收集和使用用户信息时应取得用户同意,并明确告知后者收集和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范围以及查询、更正信息的渠道、拒绝提供信息的后果等事项。

在实际案例中,如用户在网购产品或服务过程中,出现信息被泄露的情况,法院很可能会套用《合同法》及《网络信息安全法》认定该平台未履行相关义务,进而要求平台运营商承担相应民事法律责任。

第7篇

市场营销风险防范措施

一、市场营销风险的含义

市场营销风险是指在市场营销过程中,由于各种事先无法预料的不确定因素带来的影响,使企业营销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一定的偏差,从而有蒙受损失和获得额外收益的机会和可能性。市场营销风险的主体是市场营销活动的参与者、竞争者――企业。其损失是由于违背市场规律或自身失误所遭受的惩罚,主要指经济利益的减少或损失。风险大多起因于市场营销活动或与之有关的方面,其风险条件是经营主体的市场行为或营销事项所引发的不确定性事故。企业在开展市场营销活动过程中,必须分析市场营销可能出现的风险,并努力加以预防,设置控制措施和方案,才能最终实现企业的营销目标。

二、市场营销的基本准则

由于市场营销风险管理是一项复杂且处于动态的管理,因此,要想做好市场营销风险的管理工作,需要遵循市场营销的基本准则。第一,以市场导向为准;第二,加强企业的信息系统建设,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第三,将宏观管理与具体管理相结介;第四,在建立风险管理体系时,一定要做到责任与利益呼应;第五,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企业要加强员工的团队介作精神,重视企业的文化建设;第六,企业管理决策要权衡好各方而的关系,用发展的、全而的眼光看问题。

三、市场营销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市场需求变化的客观性,是导致市场营销风险客观存在的首要因素。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发展和完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愈来愈受制于市场需求。而市场需求则是一个不断发生变化的不可控因素,我国企业所面对的市场需求,已经由数量型需求转变为质量型需求,并且正朝着个性化需求演进,当企业市场营销活动不适应市场需求变化时,就会产生营销风险。市场需求由低层次向高层次变化、由数量型向质量型变化、由群体共同性向个体独特性变化,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趋势,不充分认识其客观性,并努力调整市场营销活动,就不可避免地产生营销风险。

(二)经济形势与经济政策变化产生市场营销风险。我国经济20多年来的方方面面,无一不在快速变化中,并继续快速变化着。中国企业业已成功加入WTO。所有这些都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并决定企业的市场营销活动。如果再考虑国际重大事件的影响,那这种影响变化将更大。当某种变化呈现不利因素时,就会产生营销风险。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了经济形势及市场需求发生变化,进而也会给企业的市场营销活动带来风险。

(三)科技进步是导致市场营销风险的又一因素。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以电子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基础上产生的网络营销对传统营销带来的冲击是十分猛烈的,目前我国网络营销还处在起步阶段,但2006年电子商务交易额已达2600多亿美元。可以这么说,不懂网络营销,可能就会使企业处于十分危险的境地,科学技术的进步,对企业的营销组织结构、营销人员结构、营销战略与策略、营销的方式和方法等,都将产生巨大的影响进而导致变革“变革不仅意味着新的机遇,更意味着风险。

(四)法律风险。在我国涉及企业营销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广告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计量法、包装法、专利法、合同法、商标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的行为进行约束,如果自觉或不自觉的违反,风险就会降临。除了以上法律法规的约束可能给企业带来风险外,还有执法风险,主要体现在企业的知名产品或品牌被不法商家假冒。但由于多种原因,假货却屡打不绝。假货的存在,不仅影响了企业产品的销售收入,更主要的是假货的质量无法保障,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消费者就会归罪于企业,影响企业品牌声誉。这种风险企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四、市场营销风险的控制

(一)加强市场营销环境的调查研究,是市场营销风险控制的根本性措施。企业从设计产品开始,到定位、分销和促销活动的全过程,都必须深入市场,进行调查研究。通过市场的调研活动,掌握相关的情报资料信息,包括顾客需求信息、竞争者信息、国家宏观经济及相应的政策信息、国际政治与经济形势以及其他信息。企业的营销活动,必须在充分掌握了相关信息资料的基础上才能顺利展,否则企业营销活动就会产生风险。

(二)建立风险防范与处理机构。在变化的市场环境下,企业在经营活动中风险随时都可能发生,因此建立风险防范与处理机构如同建立营销机构一样重要。风险防范与处理小组的工作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企业内部建立风险预防的规章制度,并督促制度的贯彻执行;二是调查研究相关信息资料,对公司客户的信息和能力进行分析和评定;三是在口常昔理工作中进行风险处理演练,提高对风险处理的应用能力,强化职工的风险防范意识;四是在企业出现风险后,由风险防范与处理机构统一处理风险事件。

(三)建立营销风险责任制。

明确营销风险责任是防范营销风险的前提条件。只有企业市场营销业务流程各个环节的工作人员都承担并履行与本人工作相关的风险防范职责,营销风险才能得到有效的防范和遏制。如果风险责任不清,赏罚不明,就没有人自觉地防范风险,就会导致风险责任主体虚化,企业的市场营销风险就会处于不设防的状态,随时都有可能发生。因此,建立风险责任制是风险防范机制的有效基础。

(四)实施有效的客户资信管理。

第8篇

关键词:电子银行;安全;监管;法律

1、我国电子银行发展的现状

1.1 我国电子银行使用的现状

电子银行即通过电子信息渠道,提供金融产品的,与传统银行相对应的新型银行组织形态,它反映了银行业在采用信息网络技术进行金融创新而导致银行业在经营方式、组织形态等方面的制度变迁。我国的电子银行业务产生于上世纪末期的90年代,其主要标志为招商银行和中国银行分别于1996年和1998年率先推出了电子银行网上支付业务。2007年中国工商银行成为国内首家电子银行交易额突破100万亿元大关的银行,2010年更是进一步提升到400万亿元。截至2010年底,全国个人网银客户已达2.48亿户,比年初大幅增加了52.81%。2010年中国网上银行市场交易总额达800.88万亿。截至2011年第3季度末,中国网上银行注册用户数达到2.89亿。

1.2 电子银行的优势

1.2.1 降低了业务经营成本

电子银行与传统银行相比,最大的优势就在于节约了成本。电子银行的成本优势十分明显,不仅每笔交易仅为柜面交易的十分之一,还大大节约客户的交通费用和时间成本。有调查显示,某某银行前3个月共完成各类交易1.5亿多笔,哪怕每两笔需用一张纸,全年行里光节省的大小纸张就有5000多万张。正因电子银行利国利民,今年,随着3G手机的广泛应用,行里将把“手机银行”作为推广重点,加快使银行从实体银行向“低碳银行”转变。

1.2.2 突破了地域限制

由于电子银行的虚拟运作方式,电子银行的服务范围已经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比如手机银行突破了传统银行服务时间、空间上的限制,用户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处理各项业务。企业版手机银行就彻底让企业财务人员“解放”出来了,不仅可以实时查询企业账户收付款情况,查看交易明细信息,而且可以对企业财务人员提交的贸易买卖的付款信息进行授权确认。

1.2.3加快了业务创新

电子银行改变了传统银行的业务流程,资金的划拨周转在一瞬间即可完成,而电子银行良好的业务扩展性,使得银行加快了业务创新。我们知道,中小企业主由于经常出差在外,很多时候待支付的货款一直挂在网银上没法进行授权付款,耽误了发货期,只能干着急。比如深圳发展银行针对企业移动金融服务的诉求,把账务查询、移动授权等功能带入了企业手机银行。手机银行作为一种崭新的银行服务渠道,与传统网银相比,它的移动通信“随时随地、贴身、快捷、方便、 时尚”的优势特效就凸显出来了。

2、电子银行发展中存在的风险

随着电子银行的迅速发展,其安全问题也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不法分子制作克隆卡、通过网银盗取客户资金等金融犯罪花样不断翻新,导致一些客户对电子银行业务望而生畏。

2.1 技术风险

一般来说,电子银行的技术风险在理论上是不存在的,UKEY里有个CPU,所有数据是128位加密的,每毫秒都在变化,破解的几率比买彩票中500万的几率还要低很多。银行信息技术风险比较常见的表现形式有系统响应时间过长,系统宕机,服务中断;客户信息泄露,客户账户资料或者客户身份被冒用;银行电子渠道遭受攻击,比如黑客入侵、拒绝服务攻击;病毒入侵;数据记录不完整或不正确,自然灾害带来的设备、数据的毁损、服务中断等等。近年来,我国各大银行纷纷从原有的数据分布式处理模式,逐渐转 向了数据大集中处理模式。数据集中为银行的改革与金融创新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手段和条件,为各金融机构带来巨大的收益,但同时也带来银行技术风险高度集中的 新问题。近几年,随着银行业数据大集中的不断推进,国内各银行的信息技术服务大范围中断的案例时有发生。去年,就发生了数起信息科技风险事件,个别金融机 构或服务提供商由于信息系统故障而导致全国大面积、较长时间业务中断,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社会影响,引起各方面的高度关注,其教训必须引起国内金融机构的高 度重视。分析其中原因,数据大集中后灾难备份中心滞后、监控滞后、应急体系建设滞后和对集约化数据中心安全生产管理不足是造成银行业信息技术服务中断的主要原因。

2.2 管理风险

我们知道,根据巴塞尔协议对电子银行的定义,当银行介入电子银行领域开展服务时,并不会产生新的风险的类型。但是给银行经营风险带来一些新的要求,比如说技术风险和 外包风险,这都是电子银行风险管理中的一些特点。各个国家对电子银行风险监管的手段不一样。英国金融服务局认为电子银行只是银行拓展业务的一种渠道,故对 电子银行持“技术中性”的态度,不因电子银行这种新型服务渠道的产生而改变基本的银行监管,也没有专门针对电子银行制定规章,对电子银行的监管主要是维护 金融市场的有序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同时防止阻碍金融的创新。

2.3 操作风险

前不久,一名从事小额股票交易的交易员使得瑞士联合银行亏损23亿美元。令人震惊的是,他的违规交易已经进行了3年之久,瑞银竟毫无察觉。在业务调整以及风险中心调整的过程中,由于商业银行缺乏监控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经验,“魔鬼交易员”违规交易造成严重损失的事件时有发生。 1992年,巴林银行一交易员的违规操作给这家老牌银行造成14亿美元损失,并最终导致其破产。2007年,法兴银行一交易员因从事未经授权的投机交易, 最终导致71亿美元损失,创下了截至目前违规交易损失的世界纪录。出现魔鬼交易员,并不是银行体系共有的现象,更多的还是银行内部风险管理体系的缺陷所致。国际银行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市场风险及操作风险的监控要求已大幅度提高,但对监管者和银行业来说,相关风险并未消失,未来仍有很多工作要做。

2.4 市场风险

随着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发展,遭到黑客和病毒的攻击,带来极大的安全 风险。金融业务与服务创新一直是近年我国银行业研究的主题,而借助网上银行、电话银行、自助银行、手机银行等多种渠道实现银行业务与服务创新,也一直是我 国各商业银行业务与创新的主要手段。目前,各商业银行正在依靠信息技术为客户提供全天候服务,向客户提供信息检索、网上支付、转账、贷款、代缴各种费用、 债券买卖、个人理财等一揽子金融服务。但随着金融网上业务的拓展,诸如信用卡号失窃、电子欺骗等金融犯罪活动逐年增加,来自互联网的各类攻击、病毒及黑客 入侵对金融信息系统的安全带来巨大威胁。我国电脑用户的网上商业行为越来越多,很多黑客的行为从纯粹的攻击兴趣转为非法牟利,通过网上攻击获取用户密码窃 取账户钱财的事情时有发生。

2.5 法律风险

当前网上银行在有关服务承担者的资格、交易规则、交易合同的有效成立与否、交易双方当事人权责明晰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与传统银行相比更加复杂、难以界定。不过银监会在这几年也了一些法规,最早是人大发的电子签证法,是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一个基本法律,此后颁布了了电子银行的安全管理办法、电子银行安全 评估指引、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机构业务资格认定工作规程,以及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服务的管理通知等,在不同的阶段做了不同的管理法规。

3、当前国内外电子银行的监管现状

目前国内外银行体系已经开展了面向用户的电子银行业务。与此同时,随着直接面向用户的电子银行系统技术的推出,电子银行通道也随着时代的进步和信息技术的发展而被拓宽了,出现了以下发展趋势:在功能上,由封闭型转向社会开放型,从独立的行业性向多家的社会性转换,由一家银行向多家银行发展,由单一的帐款服务系统向综合服务发。从技术上,系统结构由集中型处理向客户机/服务器的分布式处理转化,开发手段由采用高级语言逐步发展到采用第四代语言,数据组织由传统的文件系统向数据库发展,组网方式由专用的网络向公用数据网和局域网相结合的方式过渡。

4、我国电子银行监管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4.1 建立健全法律制度

网上银行的准入要在注册制度、安全工作、地域界定方面从严,而在准入标准、业务范围等方面从宽,建立一套区别于欧美已有网络发展优势国家的准入制度,加快 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网上银行法的发展不是孤立的,而是和一系列相关的法律规范相联系的,主要有税收征管法、合同法、国际税收法、电子商务立法、刑法、诉讼法、票据法、证券法、商业银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4.2 建立自律监管组织

一方面,要加强企业内控制度建设。内部控制是操作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从已有案例来看,绝大多数操作风险都是与内控漏洞或者与不符合内控程序有关。尤其是 魔鬼交易员,都有从事后台工作的经验,这为其掩盖违规操作事实提供了便利。因此,设计合理的风险管理程序很有必要。岗位分离、双线制约等基础风险管理流程 仍需进一步强化。同时,要提高内控部门的监督作用,加强对新业务和新金融工具的监管,加强对表外业务的检查,并对操作风险隐患进行及时整改,避免同一类操 作风险蔓延或长时间得不到有效控制。另一方面,在观念上扭转和改变交易员的机会主义倾向,也是从根源上杜绝违规交易的重要内容。

4.3 加大基础安全投入

鉴于我国银行网络化水平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差距,因此,要加大对银行网络化信息系统的基础建设,只有银行的信息高速公路建好了,银行的知识资源才能充分利用,才能为适应未来网上银行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政府和商业银行共同协调。同时其中银行信息技术风险管理和风险防范是一个长期的过程,绝不可能一蹴 而就。通过一个阶段的风险防范,或者几个技术方案,决不可能解决未来所有的风险。随着外部环境和银行自身的变化,新的风险还会不断滋生出来。这就要求银行 必须将信息技术风险管理和防范当作一个持久、连续的工作来完成。这样才能有效地管理和防范信息技术风险,最终达到业务连续性的目标。

4.4 建立信息数据库

网络环境下收集信息非常重要,网络银行在完整的信息基础上才能提供差异化服务,设计出个性化特色强的金融产品。作为监管当局,为了更好地把握银行网上业务开展动态情况,需要建立一个适应经济金融发展变化、标准统一、检索方便的金融信息数据库。比如光大银行十分重视电子银行的安全性建设,持续加大了在科技方面的投入和创新,自主研发的核心安全防范技术、防火墙与路由器的安全策略控制、先进加密手段和 安全认证等国际先进的安全技术广泛应用,为客户打造了一个科技、稳定的安全平台。尤其是近年来推出的阳光令牌和“白名单”机制在前述安全措施外,为客户资 金安全提供了多重安全保障,在安全性与易用性上取得完美的统一。

总之,电子银行的发展提高用户网上系统操作的灵活性和安全性。拓展服务通道,扩大用户对象。在国外商务系统已经发展成为一个产业,在国内的应用还比较狭窄。通过对电子银行监管的研究能够刺激和促进国内相关行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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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

文 / 刘兴成

2015 年7 月18 日,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第一次对中国的互联网金融活动做出规范,开辟了中国互联网金融法治的道路。

激发金融机构创新动力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该《指导意见》属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的部门规章,不属于行政法规。

该《指导意见》给互联网金融下了一个定义: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

该《指导意见》对互联网金融首次表态:“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对互联网金融定性为“本质仍属于金融”,明确了发展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导向,目的是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该《指导意见》界定了各部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和范围:人民银行负责监管互联网支付业务;银监会负责监管网络借贷业务、互联网信托业务和互联网消费金融业务;证监会负责监管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和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互联网保险业务由保监会负责监管。

该《指导意见》鼓励金融机构依托互联网技术,实现传统金融业务与服务转型升级,积极开发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产品和新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说明金融机构原先缺乏创新动力。由于金融牌照存在历史遗留的垄断现象,金融机构即使不创新日子照样过得很滋润,赚钱多得不好意思说,就失去了创新的强劲动力。要让金融机构产生创新驱动力,就要打破金融垄断,鼓励竞争。

鼓励金融竞争,才能鼓励金融创新,激发传统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动力。

互联网金融应获金融牌照

该《指导意见》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网络借贷平台、股权众筹融资平台、网络金融产品销售平台,建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进一步拓展普惠金融的广度和深度;鼓励电子商务企业在符合金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自建和完善线上金融服务体系,有效拓展电商供应链业务。

互联网企业在获得金融牌照之前,可与各类金融机构开展合作,构建新的互联网金融生态环境和产业链。第三方支付机构和网络贷款平台可以与商业银行合作,购买商业银行的资金存管、支付清算等金融服务。互联网企业可以参股小微金融机构,探索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同时,实现商业模式创新。互联网企业可以与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消费金融企业和期货公司等开展合作,广开金融产品销售渠道,创新财富管理模式。互联网企业可以与保险公司合作,在提升社会各界的风险抵御能力的同时,实现双赢。

由于互联网金融本质上属于金融,但互联网企业只有互联网牌照,并没有金融牌照,这就需要给互联网企业发放金融牌照。如果管理层能够给互联网金融发放金融牌照,民营企业要想获得金融牌照,通过互联网企业就能够获得金融牌照。

因此,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机构的冲击是双重的,一是互联网金融的业务冲击,二是通过获得金融牌照对传统金融机构形成竞争冲击。

不管能否获得金融牌照,不同的互联网金融种类应当遵守相应的基本业务规则:个体网络借贷业务及相关从业机构应遵守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相关从业机构应坚持平台功能,不得非法集资;网络小额贷款应遵守现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规定;股权众筹融资应定位于服务小微企业和创新创业企业;互联网基金销售要规范宣传推介,充分披露风险;互联网保险应加强风险管理,完善内控系统,确保交易安全、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的,要严格遵循监管规定,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合法合规,并保守客户信息;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要遵循合格投资者监管规定,审慎甄别客户身份和评估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不能将产品销售给与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配的客户。

互联网金融法治任重道远

互联网金融本质上是金融,互联网金融同样有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互联网金融风险有如下特点:1、信用风险大,互联网金融违法、违约成本较低,容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跑路等风险问题。2、网络安全风险大,网络金融犯罪问题不容忽视,消费者的资金权益和个人信息权益容易受到侵害。3、经营风险大,网络故障或遭遇黑客攻击,互联网金融的正常经营会受到中断。4、法律风险大,容易引发非法集资等问题。5、效益风险大,市场普遍认为互联网金融有商机的时候,互联网金融已经不再是蓝海,互联网金融的同质化激烈竞争导致利润率降低。

只有充分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才能实现互联网金融的趋利避害,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兑现互联网金融创新。

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就得对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规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是一个宏观指导意见,并没有多少可操作的规范。因此,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保障互联网金融创新,需要对互联网金融活动进行立法。

根据《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部门规章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为了防止政府部门自利而忽视公共利益,应当出台互联网金融的法律,起码出台互联网金融的行政法规。

将互联网金融与“互联网+”普惠金融融合起来,专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金融促进法》立法,目的是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全面提升互联网金融服务能力和普惠水平,鼓励互联网与金融机构的创新,为大众提供丰富、安全、便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好满足不同层次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

既然互联网金融本质上是金融,互联网金融用于满足实体经济的投融资需求,可以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借贷法》两部立法替代《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金融促进法》,既填补中国投资法和借贷法的空白,又将《投资法》和《借贷法》用于传统金融和互联网金融。

第10篇

关键词:企业法务;人才培养;课程设置

企业法务一般是指企业内部设置的管理法律事务,对各种经营行为进行法律审查,预防法律风险,处理法律纠纷的职位以及受雇于该职位的人员和这些人员构成的职业群体。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治社会的推进,依法治企已经逐步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前提。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理念日益深化。近些年,法律职业中企业法务这个新兴的岗位悄然诞生,并迅速成长,这需要大批既懂法律又懂管理的法务人才。企业法务人才以企业合规经营为己任,以预防纠纷产生为目的,在知识结构、能力素质、思维方式等都与传统的以解决纠纷为目的的司法法务人才不同。我国高等法律教育应该积极回应市场需求,从企业法务岗位需求出发,探讨企业法务人才培养模式。人才培养模式,是高等学校在一定的教育思想和教育理论指导下,为实现培养目标而设计的知识、能力、素质体系以及为实施这一体系而采取的活动方式。这里包括两部分:一是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方案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所制定的实施人才培养活动的具体方案,是对专业人才培养的逻辑起点、培养目标与规格、内容与方法、条件与保障等培养过程和方式的描述和设计;二是为全面落实培养方案而采取的教学手段和方法。

一、设计企业法务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明确企业法务工作者与法官、检察官等狭义法律人的区别。法官、检察官作为国家公权力的行使者,代表国家依法承担着定分止争、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秩序和法律尊严的重要职责。社会对他们的职业操守、专业能力等都寄予了很高的期望,一直把他们当作正义的象征、公平的化身和法律的守护神。以法官为例,其职责的本质所在,是其应当公正,即不偏袒某一方,不主动介入事物,不主动行为,而是只对向他提出的案件加以决断。而企业法律工作不同,法律工作者作为企业内部人员,立足于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防范企业经营风险。企业法律人首先是企业人,企业法务部门是企业内设部门,是提供法律专业服务的管理部门,而不是国家派出部门。因此,企业法律人员在处理有关问题时不能仅仅追求公平、正义,而是应当以在合法前提下实现企业最大利益为追求,甚至在很多情况下,应实现企业管理层期待的协助企业应对突破经济法规模糊地带的事业经营挑战。因此,我们可以看出,企业法务工作者的特点。第一,信仰法律,但不应只提示风险,更要为企业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第二,追求正义,但不应仅追求公平正义,更要切实维护本企业的利益;第三,崇尚秩序,但不应仅遵循现成的法律条文、惯例、先例,而要有能力在法律模糊地带创新性思考,为企业解决经营中的问题。其次,改革培养方案专业课程设计路径和方法。长期以来,我国法学专业的专业课程设置一直是以14门到16门核心课程为中心,即培养方案中的专业课程设置是以部门法为导向,设计核心课程和选修课程。这种以部门法为导向设计的培养方案,根本无法满足企业法务的职业岗位需求。我们可以借鉴加拿大CBE(CompetencyBasedEducation)教学思想,即“在充分研究职业岗位人才需求的基础上,培养学生从事这一职业必须具备的专业知识、基本技能、基本素养为核心的教育思想”。企业法务人才培养方案设计,应该以企业法务职业岗位为出发点,运用DACUM(DevelopingaCurriculum)方法进行工作分析,明确企业法务人才应具备的知识、能力、素质,在此基础上设计课程体系,确定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形成在法律人统一框架下的“企业法务人才培养方案”。再次,调整课程体系,突出企业法务人才培养特色。课程体系是由教学的基本科目按照一定的逻辑程序组成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它是教学内容的核心组成部分,决定着学生的知识结构,是培养学生素质和能力的重要手段与媒介,也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考虑到企业法务管理的学科属性,在设计课程体系时,要在法律人才培养框架下,注重法学与管理学的渗透与结合,打破学科相互孤立隔绝的状态,进行跨学科组织课程内容。同时,也要考虑学生人格的完整性、知识的综合性、能力的发展性。遵循课程体系设计原则,结合人才培养目标。

二、企业法务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

企业法务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体系可以分为四大模块,即理论知识课程模块、实训课程模块、见习实习模块、社会实践模块。

1.理论知识课程模块

一是通识课程。包括思想道德素养课程(如思想政治理论课类);文化素养课程(如计算机基础、大学英语、高等数学等);职业素养课程(如专业导论、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类课程);身心素养课程(如心理与卫生教育、体育、军事与安全教育等课程)。二是专业基础课程。根据企业法务岗位需求确定其跨学科的基础课程(如法理学、宪法、法律方法、法学研究方法与论文写作、法律文书写作、法学名著导读、法律职业道德;民法总论、刑法、商法概论、经济法概论、行政法、证据学;企业管理学、经济学基础、企业法务概论等课程);三是专业选修课程。此课程模块中应既包括企业公司治理、对外经营和内部管理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如合同法、物权法、环境法、劳动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产权法、国际经济法),也包括经济与企业管理课程(如宏观经济基础知识、企业与管理基本知识、企业战略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企业投资管理、财务管理、企业市场营销、会计基础、税法、统计分析等课程)。

2.实训课程模块

实训课程模块应按照企业法务岗位技能设计校内模拟操作课程。包括合同的起草与审核实务、商务谈判理论与实务、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与实务、企业案件管理与实务、重大项目管理与实务、企业人力资源管控与实务、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与实务等课程。

3.见习实习模块

见习实习模块是结合理论知识和实践课程的学习,按照教学计划到实际单位进行见习及实习。(1)见习。到企业法务部门、律师事务所、法院参观,获得企业法务职业的感性认识。(2)实习。分为课程实习和毕业实习(综合实习)。课程实习是结合理论知识和实践课程的学习,利用暑期小假期到企业相关部门实习某项内容。例如,学习完劳动法和企业人力资源管控与实务课程,到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实习,学习完合同法、合同管理和合同起草与审核课程,到企业合同管理部门实习,课程实习是企业法务职业岗位某一项工作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毕业实习是在全部课程学习结束后,学生结合自己就业去向,自己选择或由学校统一安排的一项综合性实习。通常毕业实习与毕业论文的写作相结合。其教学目的是使学生对未来要从事的工作和职业环境有更深入的了解,培养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毕业实习是学生从学校到工作岗位过渡的一个准备阶段。也可以设置“法律诊所”课程代替毕业实习。我们主张有条件的学校建立企业法务模拟实验室,实训模块的课程即课程实习,可以在学校的模拟实验室完成。

4.实践活动模块

实践活动模块主旨是有计划、有组织、有考评地进行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公民意识。包括走出去的送法下乡,送法进社区、进厂区,普法宣传及社会调查;也可包括请进来的设置每周一讲的法律实践大讲堂,聘请社会兼职教师,包括企业法律顾问、律师、法官、政府管理人员等,讲授他们的工作经验和人生感悟;还可以充分利用现代教学手段开设法律实务放映厅,每周固定时间、地点,放映与专业有关的影视作品和庭审现场。法律人还应该具备语言表达的能力,除在基础课中设置法律文书写作外,我们还可以在大一的两个学期进行讲演、专题辩论等活动。我们主张将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纳入培养方案,使其制度化、规范化,并计入学生所修学分。在教学方法上,应以“案例教学”“问题教学”为主。将学生应知应会的知识点布置学生自学,课堂以分析问题、研讨案例为主,充分运用现代教学手段注重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总之,通过四年的学习和实践,学生应该能够深刻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企业法务职业伦理原则;在企业管理中,能够运用职业思维和法律原理来观察问题、分析、判断和解决问题;较熟练地运用法律术语;较全面地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与企业管理知识;较熟练地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如企业法律咨询、商务谈判、起草合同、审核合同、案件管理等)以及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有起草企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初步技能。

作者:马秋 单位:大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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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郭建军.现代法务管理学的体系构建[J].法制与经济旬刊,2014

第11篇

我国于1998年开始进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试点,郑州担保行业于2002年开始建立,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发展迅速。现在的郑州担保市场已经初具规模,截至2011年底,逾500家担保公司在工商部门注册,若包括未登记在册的公司,郑州担保机构则达1600余家,注册资本逾560亿元,已为10多万客户提供服务。郑州担保行业迅速发展的主要原因有四:郑州地区中小企业数量庞大,融资困难,尤其是金融危机爆发后;通货膨胀明显,居民及企业投资理财的需求日益增长;国家政策扶植担保行业发展;担保行业的风险虽大,但利润与风险正相关。然而,快速增长的郑州担保行业积累的潜在风险也越来越多。2011年3月初,河南诚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曝出400多名出资客户的共计1.2亿资金不见去向,引发投资者的恐慌和围堵。

一、郑州担保行业现状

(一)相关理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是一种财产法律制度,其基本内容是在涉及财产权利关系的经济活动中,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一定的保证或者财物作为履行合同的信用帮助和金钱帮助,如果债务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并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时,债权人能够使用债务人提供的信用帮助履行合同,或利用金钱帮助补偿自己在合同中的损失。

(二)郑州担保行业发展概况

改革开放以来,郑州中小企业呈现出迅猛的发展趋势,成为缓解就业压力、增加财政收入、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的中坚力量。但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的局限性及我国金融体系的不完善,融资问题成为中小企业的发展瓶颈,担保行业就有了足够的产生及存在的必要。

1.郑州担保行业已有十年发展历程。郑州担保行业的发展是河南省担保行业的领头羊,它前期落后于东部沿海地区,但中后期的发展速度较快。

2001年8月,河南省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首次提出“建立全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有利条件”。河南省企业信用担保协会于2002年9月成立,宣告河南省担保业协会的正式运行,随后的12月,河南省中小企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在郑州市挂牌成立,这是河南省首个股份制担保机构。2003年,郑州市同时也是河南省第一家民营化融资性担保公司河南邦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组建。2004年1月,郑州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正式成立其核心业务是向各类中小企业及重大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2.郑州担保行业主要有三种模式。郑州市担保行业在历经十余年的发展,形成了自己的几种模式。一是邦成模式。2001年,河南邦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成立,宣布着郑州市第一批规范化的民营融资性质担保公司开始运作,邦成根据市场需求及担保市场发展规律,开展民间借贷担保业务,以“一对一、不摸钱、透明操作”为其操作依据,即一个出资方照应一个借款方,担保机构不擅自使用借贷两方的资金,业务操作公正、公平、透明,造就邦成各方面的实力都很强,是郑州市民营类担保机构的先进模范。

3.郑州担保行业的作用应予肯定。从理论上讲,担保行业为社会经济活动提供了专业化的风险管理服务。专业担保公司是在信用经济高度发展的情形下专门经营信用产品的经济主体,它以自身的信誉和资产作为担保依据,以专业的手段向信用不足的社会经济主体提供融资保证,充当信用中介,建立起金融机构、社会各界投资方与融资企业之间的信贷关系,这样就降低了信息不对称的市场失灵风险,债权方多了一道保障,相对地降低了贷款风险及管理费用,企业的信用得到增级而获得需求资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企业融资困难的压力,实现“互助多赢”的目标。

二、郑州担保行业的问题

(一)郑州担保行业乱象频发

郑州市当下的担保机构数量已经大大超出市场容量,并且整个担保市场出现鱼龙混杂、良莠不齐的现象。2008年是一个转折点,国际金融危机使得中小企业的资金更为匮乏,融资需求促使担保行业快速扩充,在高额利益驱动下,出现许多“杂牌军”。如专项工作组在调查河南宝银投资担保公司时发现,该公司法人代表在工行等8家银行开立30余个账户,但其账户余额总计16048元,诈骗意味明显。部分担保企业以理财为名非法集资、高息揽存,违规经营。据郑州市有关部门统计,郑州担保公司很多成立于2008年之后,近半数涉及违法揽储、发放高利贷的违规行为,但非法集资总额至今仍是谜团。

资金链断裂,“挤兑风波”不断,经营面临困境。2011年10月,河南圣沃担保公司的投资者集聚,要求严惩公司负责人,以归还110多亿资金,原因是该公司投资失败,无法兑现归还出资客户本息的承诺,该信息通过网络等多方式快速传播,一时间引发郑州市担保市场发生“挤兑风暴”,部分担保公司发生资金链断裂。

(二)外部环境问题

郑州市担保市场的混乱状况从根源上分析,就在于外部环境的不良因素较多,主要是制度环境的不完善、缺乏有效监管和专业人才匮乏。

1.法律制度缺失。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担保行业比起美国等发达国家起步较晚,理论体系不够完整,制度存在缺陷。除了《担保法》以外,适用于担保行业法律法规分散在《合同法》等法案的一些法律条款中,其他权威性的法律几乎为零。虽然国家经贸委及相关部门针对担保行业不断一些通知或办法,但总体上看,中国的担保行业没有太多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以及保护。另外担保行业的定位不太明确,其资金来源、人员构成等因素规定不详尽。

2.监管不力。担保行业的监管机构历经数次改变。最初的担保业监管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1999年,因体制改革而归财政部金融司监管,之后监管权移交现商务部和建设部,因其涉及中小企业贷款和房产置业,2010年则由银监会负责监管,省级以下担保机构却由各地的银监局、工信厅、金融办三个机构所监管。而根据2011年国家多部委联合出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公司管理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立的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融资担保公司具体日常事务的监管。尽管法规有所规定,但具体实施时却漏洞百出。郑州担保机构的审批机关是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对于担保公司高息揽存、等违法违规行为无法进行有效监管,而有能力进行实时监管的央行和银监部门却没有监管职责,以致于担保机构的违规行为很难及时披露及纠正。

(三)内部环境问题

包括合规经营的合法担保机构在内的许多担保机构面临着发展困境,这需要从内部因素分析。

1.管理缺乏规范性。由于担保行业是新兴产业,加上国家政策有意扶持担保业的发展,之前的担保行业门槛很低,大量民间资本涌入担保行业,担保市场良莠不齐。目前的共同问题是缺乏专业人士来进行有效的管理,很多担保机构缺乏高级资产评估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等金融风险控制团队,未能建立起完善的担保评估机制、决策程序、风险预警机制、及突发事件应对机制,业务操作程序也不够规范,不符合审慎经营的原则。这样以来,这些担保机构容易受非理性因素的左右,受高额利润的吸引而做出错误担保,一叶以蔽目。

2.未形成规模优势。如今的郑州担保市场虽已初具规模,但注册资本在3000万以上的合格机构仅有246家,近半数的郑州担保机构都是资本金少于3000万元的小型担保机构。这意味着近半数的郑州小型担保机构的财力薄弱,信誉有限,这些担保机构在银行的信用额度比较小,只能为一些小额贷款做担保,很难真正地发挥担保的规模效应,降低其为融资市场所作的贡献。同时它们所做一笔担保业务的收益很小,但面临的风险却很高,如果长时间持续这种状况,就会面临经营困境。

(四)国外担保行业的经验

金融体系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比较完善,可以研究和借鉴发达国家的担保体系。美国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分为3个层次:全国性、地方性和社区级,权利最大的当属全国性担保体系,由中小企业管理局SBA负责运作管理,其基本流程主要有三个步骤:中小企业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根据其财务状况、资信评级、发展前景等具体情况,然后向SBA 申请补充担保; SBA接到申请后,依据银行的评估报告,在加盟银行授信额度范围内,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担保,银行发放贷款以后,代收担保费,转交给SBA;若贷款到期后银行无法收回贷款,可以向SBA提出代偿申请,SBA按约定清偿债务。由于金融体系较为发达,美国担保市场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分化风险,而SBA每年将担保贷款的40%出售给专业的资本管理公司,资本管理公司制作成金融衍生产品投放证券市场,进一步将担保风险分散。

三、郑州担保行业的发展对策

(一)建立完备的法律制度

相比于发达国家完备的法律制度,我国担保行业的法律完善还有很长一段路程要走。我国《担保法》还存在着一些漏洞,例如对如何保护担保机构的权益并没有进行过多的规定。应该根据我国担保行业的特点,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不断制定正确详尽的法律法规,加大法律支持力度,进而规范担保市场。

(二)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

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势在必行。首先必须由一个专业的机构来对担保机构的准入做监督,制定明确、适当的准入标准,由各地方进行审批;其次需要各级工商管理局对担保机构进行必要的检查;再来就是银行等放贷金融机构的良好监督,两者的合作要有一个标准,可以对担保公司进行信用评级等;当然,担保机构之间的互相监督也是相当重要的,并且也最经济、最透明。

(三)构建风险控制管理体系

专业的、完善的风控机制可以使担保机构、信贷机构的风险大大降低,实现资金流动的良性循环。担保机构风控体系的基础主干应该有三个部分:基本财产及风险补偿制度、风险信息系统及风险管理制度。其中,资本财产及风险补偿制度主要由政府部门财力支撑,应当涵括风险补偿金制度、担保资本金管理办法、风险准备金制度及再担保机制;风险管理制度应该充分涵盖事前、事中和事后整个业务全部流程,规范担保企业主营业务的各个环节――受理、评审、审批、保后监管及必要时的追偿,包括决策制约制度、担保资金运作制度、在保项目监控管理制度和逾期代偿项目管理制度等;而信息系统应当具备风险信息统计、风险信息预警及风险控制等三个基本功能,环环相扣。

(四)形成规模优势

小型担保机构可以通过多种渠道来改变规模小的缺陷。目前联合担保是一种较好选择。联合担保是指两家以上(含两家)担保机构合作,为相同的经济主体提供共同担保,其保证人按事前约定协议,划分担保项目的责任,如若发生代偿事件,就依照协议分别承担相应的代偿义务。联合担保不仅可以有效解决郑州市担保机构规模不经济的问题,通过各担保机构的有机联合,形成优势互补,增强担保机构的资本实力及信用额度,实现效用最大化,而且可以使风险分摊,有效地降低担保机构面临的风险,实现持续性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琳.以河南为例分析融资性担保行业现状及发展方向[J].现代经济信息,2011(17) .

[2]张兰.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业的法律思考[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0(6) .

[3]金丽红,熊春红.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探讨[J].金融与经济,2006(05) .

第12篇

【关键词】利率变动 扣收利息 利率调整方法 借款利息计算

一、问题的提出

银行借款利息的计算,似乎是一件非常容易的活。果真如此吗?当银行借款利率变动比较频繁时,要正确地理解银行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借款利率调整方法,迅速地计算出银行借款利息,似乎并非容易的事。让我们看一个具体的案例。

2011年5月5日,甲公司从乙银行借得流动资金贷款1 000万元,该项银行借款的有关重要信息如下:借款期限2年,借款放款日为2012年5月5日,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5月4日,借款合同为约定利率,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档次借款基准利率为基础上浮5%,结息方式为月结,结息日为每月20日,付息日为每月21日,利率调整办法是在还款期内,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自基准利率调整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相应期限档次的基准利率和本合同约定的浮动幅度确定新的借款利率。若下一周期首月无借款对应日,则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

在发放该笔借款之后,金融市场便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2012年6月8日,人民银行同时调整了人民币存贷利率的浮动区间,决定:“自同日起(1)将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上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1.1倍;(2)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8倍”。而2012年7月6日,人民银行进一步下调了人民币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决定:“自同日起,将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的下限调整为基准利率的0.7倍。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作调整,金融机构要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的各项住房信贷政策,继续抑制投机投资性购房”。调整后的各类贷款利率(%)如下表:

现在我们要问:在银行借款利率变动比较频繁的情况下,该项银行借款2012年5―8月的借款利息该如何计算?

二、题理分析

1.借款利息的基本计算公式。银行借款在存续期内,若无提前归还部分本金利息以及利率调整,则银行借款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银行借款应计利息=借款本金×计息期天数×银行借款当期执行利率÷360

其中:借款本金×计息期天数=此项借款在计息期内的计息积数

银行借款当期执行利率÷360=此项银行借款日利率

2.借款利率的相关规定。银行借款,以及民间借贷,借款利率的约定是借款合同的主要因素,既是放贷人借出资金获得收益的核心标志,也是借款人取得资金的成本体现,关乎经济秩序的顺利运转、社会的稳定和谐及繁荣发展。所以,对借款利率的研究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回到案例,按照此项银行借款为2年期银行借款以及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浮动比例,可以计算出在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调整后,此项银行借款应执行的利率。贷款发放日为2011年7月7日,此项借款发放后第一次利率调整、发放后第二次利率调整的相关利率(%)分别为:

根据被称为“中国存贷款利率市场化第一步”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0号),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月1日起,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不再根据企业所有制性质、规模大小分别确定,而是根据企业的信誉、风险等因素确定合理的贷款利率,逐步形成按照贷款风险成本差别定价的格局,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浮动利率区间扩大到[0.9,1.7]。

随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理体制趋于完善,定价能力不断提高,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制度的逐步建立,2004年10月29日,在调整人民币基准利率的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利率市场化的改革进程,使金融机构更好地根据贷款风险确定利率水平,进一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人民银行不再对贷款利率设定上限,但考虑到城乡信用社的金融竞争环境尚不完善,在一段时间内,人民银行对其贷款利率仍实行上限管理,最高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

人民银行不再对贷款利率设定上限,那么在实务操作中,银行借款以及民间借款就可以“信天游”,任意约定高额借贷利率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 1999年3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百零四条是这样规定的:“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对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也作出了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根据1991年8月13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根据这一司法解释精神,可以界定出民间借贷的合法利息范围与高利率之间的区别(任兰英,2008),即: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利息在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以内,视为合法利息,应受法律的保护;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以上的利息,视为高利率,超出4倍限度以上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借贷双方因利率问题产生的争议,司法机构可依据民法通则、合同法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判定借款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于个人或单位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可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以高利转贷罪论处(王浩,2012)。

虽然,该司法解释的第六条指的是民间借贷,但该司法解释的第七条是这样规定的:“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对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4倍的限度是涵盖所有借贷主体的,因为这里限定主体是“出借人”,不仅仅包含自然人,也应该包含银行等金融机构(王慧仙,2010)。对合同约定的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在利率水平未超过4倍限度时,视为约定有效,当利率水平超过4倍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当贷款人具有明确的主观恶意,以转贷牟利,且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时,需要刑法对此予以规范。

3.借款利息是否可以预先扣收吗。目前,贷款付息的方法有月结、季结、半年结以及年结等四种类型,实务中常见的是月结和季结两种方式。那么借款利息可以在借款发放时预先扣收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百条的规定:“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我国法律并不支持借款利息在借款发放时予以全额或部分地扣收。

从法理上讲,借款合同属于经济合同法的范畴,属于私法,私法自授,只要立约人合意,只要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这种预先扣除利息的做法并非不可;但这种做法,减少了借款人实际可以使用借款资金的额度,变相地提高了借款利率,为了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避免贷款人过分使用其垄断以及在借贷商务中的有利地位,在社会更高层面上体现公平公正,我国合同法明文禁止这种做法。这也体现了借款利息乃借款人使用借款资金而支付的对价的精神,未使用资金,何谈支付对价?若借款人的借款利息已经被扣收,那借款人应当以实际占用的可使用资金作为本金计算应付利息。

4.浮动借款利率的调整方法。在借款期限内,若借款利率固定不变,计算借款利息其实是非常容易的。在借款期限内,若借款利率是浮动的,要计算银行借款利息,关键的问题是要正确地理解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浮动方法,即:要正确地确定利率的调整日期。

银行借款浮动利率的调整方法,借贷双方是可以约定的。一般的调整原则是:以中国人民银行马首是瞻,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银行借款则按照同档次、同期限以及合同所约定的基准利率浮动比例进行调整。在具体的调整周期上,一般约定有月度调整、季度调整、半年度调整以及年度调整等。但由于银行借款合同这种格式文本所约定的利率调整条款“太专业了”,一般人也理解不透,导致利率一调整,计息期的借款利息竟然算不出来了。

再回到前面案例。该如何理解案例中所约定的银行借款利率的调整办法呢?该项银行借款的发放日为2012年5月5日,在2012年5月5日至2012年5月20日的计息期中,该项银行借款执行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年6.982 5%;在2012年5月21日至2012年6月20日的计息期中,由于该项借款是在2012年5月5日发放的,所以,本计息期内的借款对应日为2012年6月5日,而2012年6月5日人民银行并未调整贷款基准利率,所以,本计息期该项银行借款仍然执行合同约定的利率,年6.982 5%。

在2012年6月21日至2012年7月20日的计息期中,由于该项借款是在2012年5月5日发放的,所以,本计息期内的借款对应日为2012年7月5日,而2012年6月8日人民银行下调了贷款基准利率,且2012年7月5日在基准利率调整后的下一个利率调整周期中,所以,本计息期应分段计算利息,2012年6月21日至2012年7月4日,该项银行借款执行合同约定利率,年6.982 5%,2012年7月5日至2012年7月20日,该项借款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年6.72%;2012年7月6日,人民银行再一次下调贷款基准利率,结合本项银行借款,这次调整该何时生效呢?由于合同所约定的调整日为:“自基准利率调整的下一个周期首月的借款对应日起”,所以2012年7月6日的利率下调应该在2012年8月5日生效,所以,本项借款在2012年7月21日至2012年8月5日计息期内的利息也应该分段计算。

那如何理解“若下一周期首月无借款对应日,则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利率调整日”的条款呢?这是因为,银行借款的发放日有可能是大月的31日,或闰年的2月29日,若利率调整周期为小月或平年,就找不到对应日期,就取该月的月末进行“属性对应”。

三、结论及建议

完成了上述相对复杂的分析和理解工作,我们就可以计算出该项银行借款相应计息期内的应付利息(借款本金为1 000万元)。

1.计息期内借款利率未调整:2012年5月5日至2012年5月20日,计息天数16天,执行利率6.982 5%,应付利息31 033.33元;2012年5月21日至2012年6月20日,计息天数31天,执行利率6.982 5%,应付利息 60 127.08元。

2.计息期内借款利率有调整(分段计算):2012年6月21日至2012年7月20日,计息天数14天,执行利率6.98%,应付利息27 154.17元;调整日2012年7月5日,计息天数16天,执行利率6.72%,应付利息29 866.67元,合计57 020.84元;2012年7月21日至2012年8月20日,计息天数15天,执行利率6.72%,应付利息28 000元;调整日2012年8月5日,计息天数16天,执行利率6.46%,应付利息28 700元,合计56 700元。

在中国人民银行频繁调整贷款基准利率,而银行借款利率又是浮动利率的情况下,正确地计算银行借款利息是非常重要的。虽然,现在各大商业银行、金融机构都有功能比较完备的信息支持系统来计算借款利息,但是,任何东西都是人做的,即使银行和金融机构的信息系统在功能上没有任何的问题,但借款合同的相关基础信息还是由人输入计算机的,输入者的理解偏差,输入码的选择错误,不排除贷款方出于利益原因的故意遗漏,均可能导致借款利息计算错误。不要以为是“机打的利息单”就不可能出差错,要知道,机打的单据出错了,要很快地查找出问题来,一般是比较困难的。

当然,作为借款人来说,要提高对金融市场利率变化的预测能力,在商务谈判中争取更经济、更节约的利率以及利率调整方法。即:预测市场借款利率呈下降趋势,就应采取浮动利率,并缩短利率调整的周期,以便尽早享受优惠的低利率;相反,预测市场借款利率呈上升趋势,就应采取固定利率,并延长利率调整的周期,最好按年调整利率,以便锁定低利率,延长低利率的使用时间,减少利息支出,降本增效。而作为贷款人来说,他判断的标准刚好与借款人相反。相辅相成,相反博弈,事物就是在竞争和合作中取得发展的。

(作者为财务审计部副部长、CPA)

参考文献

[1] 王浩.从温商出逃看民间信贷资金的监管与规制[J].昆明:时代金融,20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