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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矿长履职报告

时间:2023-06-04 10:48:55

煤矿矿长履职报告

第1篇

为加强对全县煤矿“打非治违”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县2014年煤矿“打非治违”工作领导小组,由县委常委、县政府副县长、县安委会主任任组长,县政府办、监察局、公安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煤炭局、督查办、电视台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安办,由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县煤矿“打非治违”工作的统筹、协调。

二、活动时间

即日起至2014年10月底。

三、明确工作职责

(一)县煤炭局:要加强对煤矿生产建设的监督管理,监督煤矿企业是否按照县煤矿复工复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核定的采掘头面、作业班次、入井人数、工程煤产量等实施,严格界内密闭管理,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1.开展煤矿企业法人、实际控制人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凡是法人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必须依法依规完善变更手续后报经县煤炭局批准同意后方可组织生产和施工建设,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无法联系不能正常履职的,或煤矿安全生产投入无法保障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和施工建设行为。

2.开展煤矿安全投入专项执法检查,建立健全执法检查台账,对未进行安全投入或未建立安全投入台账的依法顶格处罚,并建立处罚台账。

3.开展煤矿复工复产隐患整改专项检查,重点检查煤矿企业是否按照批复方案中明确的整改顺序、地点、入井人数、工程煤量、措施组织整改等。

4.县煤炭局以日监组为单位,对煤矿企业开展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检查,对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通风系统混乱、重点水患、管理差的矿井每月检查不少于2次,其余矿井每月检查不少于1次,检查要有记录、有签字。

5.各日监组要加大对煤矿企业的日常检查力度,对矿级管理团队和特种作业人员的配备情况进行督查,严格执行矿级领导带班作业和特种作业人员跟班作业制度。

6.再一次对全县煤矿企业采掘头面、核定作业区域、作业班次、最大入井人数、火工产品用量和工程煤量等进行清理和规范。

7.加强工期管理,对隐患整改到期未完成任务且无正当理由的,一律函告公安机关停供、收缴火工产品,停产整顿。

8.开展省政府2014年6月16日《研究煤矿清理整顿及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组织工作专题会议纪要》落实情况检查。

9.对全县的煤矿企业进行逐矿排查,对手续不全、超标准范围进行生产建设和边建边生产的煤矿,严格按“四个一律”的要求顶格处理。

(二)县安监局:要加强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对县级有关部门、产煤乡镇人民政府、驻矿安监员履职尽职情况进行督查暗访。要加强煤矿企业的安全执法检查,对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依法顶格处罚。根据《县2014年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及考核细则》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逗硬执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1.落实煤炭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大督促煤矿企业排查整治隐患力度,督促煤矿企业加强隐患自查自改,对查出的重复隐患依法顶格处罚。

2.确保每个煤矿至少派驻一名驻矿安监员,负责对煤矿是否按核定头面地点和人数组织作业的行为进行监督。

3.落实每个煤矿一个联系部门、一名副科级以上联系领导,对煤矿和驻矿安监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成立和组织安全巡查组,对煤矿开展经常性的突击检查和暗查暗访。

5.畅通群众举报渠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及时查处举报案件。

(三)县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加强对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以采代探等行为的处罚。

1.对全县的煤矿企业进行逐矿排查,对照煤矿采掘工程平面图、密闭图、密闭管理台账进行检查,一经发现煤矿无证开采及超层越界开采,一律停产整顿,并依法顶格处罚。

2.加大对关闭、淘汰、废弃矿井的日常巡查,一经发现非法盗采煤炭资源的行为,依法立案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四)县公安局:要加强煤矿民用爆炸物品的购买、运输、储存、爆破作业安全监督管理,严格申报审批程序和证照发放管理。加强对煤矿使用、储存、管理的检查,严格火工产品收发制度,发现问题,依法严处。

(五)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严格驻矿安监员教育、管理,密切配合县级有关部门对煤矿安全生产开展监督检查,加大对无证开采等非法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1.加强日常监管与巡查;严格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完善安全生产条件。

2.密切配合县级相关部门开展煤矿安全监督检查。

3.对每一个煤矿明确一名副科级以上责任领导和一名驻矿安监员24小时值守;加强对驻矿员履职尽责情况的监管。

4.加强对关闭、淘汰、废弃矿井的排查,落实责任、明确人员,盯死看牢,加大对非法小煤窑的打击力度。

5.党政主要领导每周到煤矿检查安全工作不少于1次、每月下井检查不少于1次,分管领导每周到煤矿检查安全工作不少于2次,每月下井检查不少于2次,检查有记录。

(六)县电视台:要加大对煤矿非法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曝光力度;加大对安全事故警示教育的宣传力度。

(七)县监察局:要加强对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责的监督检查,对履职不到位、工作不落实的,严肃追究的相关责任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督查督办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县级各部门要加大对煤矿安全生产的明查暗访力度,严肃查处煤矿非法违法违规行为。县委县政府督查办吴小锋为成员的督查组,负责对各产煤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及驻矿安监员履职尽职情况的督查暗访,督促相关部门和人员履职尽职到位,对工作走过场、搞形式、搞应付的,予以通报批评,对工作不落实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或造成重大影响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

五、严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充分认识做好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当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也要相应成立煤矿“打非治违”领导机构,落实人员,明确任务,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第2篇

一、工作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府主导、属地为主、部门管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广泛宣传发动,强化整治措施,完善监管机制,加大打击力度,彻底取缔关闭全镇范围内的无证非法矿山,严肃查处超层越界开采和非法买卖转让采矿权行为,切实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坚决遏制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加快推进国家级生态镇建设,促进我镇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整治对象

(一)取缔关闭未持有采矿许可证的无证矿山。

(二)取缔关闭持有的采矿许可证已期满的矿山。

(三)依法查处持证矿山超层越界开采和非法买卖转让采矿权行为。

(四)对全镇持有采矿许可证的矿山进行开采储量核实,超过审批核定开采储量的要提前予以关闭。

三、方法步骤

2012年全镇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活动从月20日开始,至12月3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

(一)宣传发动阶段(月20日——月10日)

镇政府成立全镇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镇政府制定出台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工作动员大会进行动员部署,通过张贴公告、印发宣传材料、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宣传发动,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专项整治的良好社会氛围;要在前阶段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再核查、再落实,全面摸清无证非法采矿责任人以及无证矿山使用电力、爆破物品等相关情况;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坚决制止无证矿山非法开采行为,并督促无证矿山业主在月日前自行拆除撤离非法开采设施、供电设备、生活设施,拆除违章建筑、遣散从业人员,做好采矿迹地的安全防护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制定工作计划,全面部署,迅速行动,推动工作落实。

(二)集中整治阶段(月日——8月10日)

镇政府从全镇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若干名工作人员组成专项整治工作组,配合市现场整治工作组整治工作,组织人员对变压器等进行拆除,并搬离矿区,集中在镇政府、办事处办公所在地统一管理;按照“三不留”的要求,对无证矿山逐一实施强制性取缔关闭,对未按镇政府通告要求自行拆除撤离的非法开采设备进行没收或捣毁,对违章建筑进行,对从业人员进行遗散。现场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带队领导的统一指挥。

(三)巩固整治阶段(8月11日——12月15日)

镇政府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工作结束后,必须对整治成果进行巩固,加强动态巡查监管,防止无证非法矿山“死灰复燃”,对已取缔关闭的矿山要落实安全警示牌设置工作;对“死灰复燃”的矿山要及时组织力量予以打击,特别是对屡禁不止、反复“死灰复燃”、顶风作案的无证矿山要提出立案查处建议名单,函告相关职能部门,并报告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相关单位要依法履行职责,从速进行立案查处,严肃追究非法买卖使用爆破物品、非法破坏林木、非法盗采矿产资源、非法盗用电力资源等相关责任,切实做到立案一批、查处一批、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批,确保矿业秩序根本好转。

在巩固整治阶段,镇非煤矿山整治专项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地打击无证矿山进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解决问题、纠正不足,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总结验收阶段(12月16日——12月30日)

镇政府认真总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经验,加强建章立制,形成长效机制,切实规范矿产资源管理秩序。镇政府将组织对开展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成效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结果将年度科学发展观考核和职能部门绩效考评的重要内容。

四、落实责任

镇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府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通知》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责任,加大对采矿领域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镇人民政府、村委会要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切实负起无证非法矿山监管主体责任,健全监管长效机制,充分发挥驻村干部和村委会的前沿阵地作用,把非法采矿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镇党委、政府成立全镇非煤矿山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镇长担任组长,镇纪委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纪委、财政所、派出所、国土所、林业站、环保站、安办、农业服务中心、等单位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国土资源所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我镇组建一支专项整治工作队伍,切实把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有效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二)注重部门配合。相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强沟通协调,通力合作,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完善无证矿山查处工作机制,严格按照规定的“路线图”依法履行职责,抓好无证矿山查处工作,该立案的要予以立案、该处罚的要予以处罚、该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要移送司法机关,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出成效。

(三)严格责任追究。镇政府要加强对各开展非煤矿山整治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对整治工作不配合、不落实、推诿扯皮的,要严肃予以批评指正,仍不改正的,将由镇政府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约谈。对未按规定认真落实好无证矿山整治职责分工、失职渎职、循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一旦出现无证矿山安全事故,将严肃予以处理。

第3篇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书范文

为了加强煤矿企业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主体责任,提高煤矿基础设施和管理水平,防止煤矿发生伤、亡事故。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16号《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结合我镇煤矿安全生产实际情况,签订《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责任人:

二、承担的责任

1、全面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

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并落实好各项政策措施。

3、健全完善安全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管理人员。足额配齐特种作业人员。

4、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制度,强化隐患整治。

5、认真落实煤矿业主按规定带班和管理人员下井跟班制度,加大现场管理力度。

6、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依法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7、建立安全投入保障机制,加大一通三防安全投入,落实好国务院关于企业提取安全费用等规定,足额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在自有资金内保证安全技术改造和资金投入。

8、自觉按时足额向市安监局缴纳风险抵押金。

9、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监测监控、先抽后采的方针,全面推进采掘头面挂牌公示制度,掘进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改革,高瓦斯矿井实现专用回风巷通风。自觉加大尾矿治理力度,确保尾矿有序、规范。

10、对所有工人要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按时对工人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11、爆炸物品必须按规定审批,按要求运输、储藏、使用。

12、自觉接受相关单位依法组织的各项检查。

13、证件到期的矿,必须按规定时间到相关部门办理,在此期间自觉执行相关规定。

14、按时完成质量标准化和安全高效矿井的建设。

15、自觉保护环境卫生,做到办公楼、宿舍外观整治、内部干净,保证矿区清洁卫生达到规定标准。

16、自觉关闭矿区内的设计范围外井口,并做好日常监督,若有擅自启封生产,承担相应处罚责任。

万源市太平镇政府 煤矿

镇长: 法人代表:

年 月 日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书

为了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切实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全体职工的自我安全保护意识,防止和杜绝事故和违章现象的发生,在发生事故后有章可循,现与各在职职工及各管理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以下简称《责任状》)以资遵守。

一、签订《责任状》的相关方

甲方:煤矿法人: 乙方:

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规程》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

2、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3、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4、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5、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6、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7、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8、安全生产中涌现的优秀车间或优秀个人,公司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者,公司予以特别嘉奖。

9、对违规操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50元到5000元的罚款,屡教不改者公司有权进行劝退。

10、对在生产中因个人过失或违章行为而造成险情或造成小的事故的,公司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作出如下处理:警告、处分、开除并处罚款。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全面负责矿井的安全生产,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

2、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国家有关煤炭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安全生产指示、规定,研究制定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年度安全工作目标,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

3、抓好公司领导班子安全生产方面的学习工作,使班子成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和安全就是效益的思想,用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法律法规指导各项工作,推动公司安全生产的健康发展。

4、全面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抓好分管领导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形成层次化管理,堵塞安全管理漏洞,促进安全生产。

5、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听取各专业及部门隐患排查、安全管理和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情况汇报;检查上次安全办公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存在问题,研究制定解决的措施和办法。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公司安全重大事项、安全机构设置和副科级以上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考核、奖惩、任免。

6、推进技术创新,全面负责组织或布署矿井生产设计及生产系统的优化工作,改善生产环境,促进安全生产。

7、全面负责安全和质量标准化建设工作,每月组织一次由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技术总工程师、技术矿长、机电矿长、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及有关部门管理人员参加的安全和质量标准化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落实整改。

8、负责主持研究公司年度灾害预防计划,保证安全技措资金及时到位,提高装备水平,提高矿井的防灾抗灾能力,创造安全生产的良好环境。

9、全面负责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按照上级要求,抓好新工人、转岗工人、区队长、班组长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自主保安能力。

10、全面负责矿井各类事故的抢救工作,分析事故原因,分清责任,确定处理意见;吸取教训,制定防范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发生。

11、积极深入现场,检查指导矿井的安全生产工作,查找存在问题,落实部门责任,消除各种隐患。

12、全面抓好采煤、掘进生产工作,达到矿每月生产指标。

13、定期向员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发挥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

三、其他

1、已签订《责任状》并能自觉遵守安全规定的人员可上岗作业,凡未签订《责任书》的人员一律不得上岗。

2、已签订《责任状》但未按上述规定权利或义务执行工作的将给予严肃的处罚批评,如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有权利追究其责任。

3、本《责任状》一式两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公司委托现场负责人与在职员工签约并督促执行。

法人(签字):年月日

矿长(签字):年月日

单位(盖章):XXXX煤矿

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规定,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的精神,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保障煤矿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签订《××市××煤矿安全生产责任书》。

一、安全生产目标

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本矿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经营方针。

本矿生产经营必须遵守《煤炭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矿长保护矿工七条规定》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减少和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煤矿负责人(法人)和经营管理人(矿长)对预防煤矿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

二、安全生产管理

本矿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护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本矿的生产经营管理人(矿长)对本单位的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矿长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之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矿长未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上述职责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矿长限期组织培训,并依法进行处罚。

(二)矿长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本矿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立即停产,撤出作业人员,研究整改方案,直至整改合格。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存档。

矿长未按照要求履行上述职责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矿长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矿长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从业人员依照本矿的相关制度予以处理。

主管部门随时进行检查,发现从业人员违反操作规程作业的,可以责令煤矿企业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矿长或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轮流带班下井,并建立下井登记档案。

主管部门发现矿长未按规定带班下井的,可依法对其进行处理。

三、安全生产预防制度

本矿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治理和报告制度。有《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第446号令)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本矿矿长应当负责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采取措施,停止生产,排除隐患。

煤矿企业未按照要求履行上述职责的,有国务院446号令第八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仍进行生产的,主管部门可以责令企业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予以关闭。

四、安全事故的控制

本矿建立起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层层落实。目标是:杜绝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4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各类煤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调查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分别由相应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职责。

第二章事故分级

第四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事故中的死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重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

第六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一)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二)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

(三)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第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统计直接经济损失。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下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书面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上(含省属)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集团公司或者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后书面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特别重大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八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第九条事故抢险救援时间超过30日的,应当在抢险救援结束后重新核定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与原报告不一致的,按照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等级。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十条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较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

第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他);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入井人数、生还人数和生产状态等;

(五)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已经采取的措施;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以上报告内容,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没有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及时续报。

第十四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的当日内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第十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第四章事故现场处置和保护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第十八条因事故抢险救援必须改变事故现场状况的,应当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抢险救灾结束后,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抢险救援报告及有关图纸、记录等资料。

第五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的,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调查的煤矿事故。

第二十一条因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事故,依照本规定应当由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调查的,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全国总工会和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事故调查组,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事故发生单位和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诚信公正、恪尽职守、廉洁自律,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不得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煤矿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担任。委托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确定。

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二)明确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确定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分工;

(三)协调决定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批准事故有关信息;

(五)审核事故涉嫌犯罪事实证据材料,批准将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坚持统一领导、协作办案、公平公正、精简高效的原则。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查明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隐瞒事故的,应当查明隐瞒过程和事故真相;

(三)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五)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对重大技术问题、重要物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进行技术鉴定的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结论,并对鉴定结论负责。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九条事故抢险救灾超过60日,无法进行事故现场勘察的,事故调查时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瞒报事故的调查时限从查实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情况和事故类别;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至负责事故调查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归档保存。归档保存的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重大技术问题鉴定结论和检测检验报告、尸检报告、物证和证人证言、直接经济损失文件、相关图纸、视听资料、批复文件等。

第六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复结案。

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结案。

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结案。

一般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批复结案。

第三十四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的批复时限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事故批复应当主送落实责任追究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事故批复的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并及时将落实情况书面反馈批复单位。

第三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5篇

今年以来,全县煤矿企业共发生安全事故4起,死亡4人,安全生产形势异常严峻,尤其是2012年7月19日,县猴子沟煤矿,发生一起顶板事故,死亡1人,该企业瞒报,性质恶劣,影响极坏。上述事故的发生,已引起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煤矿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9月4日国家和省市煤矿安全生产专题视频会议要求,县安委会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县煤矿开展为期两个月的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从2012年9月10日开始,至10月底结束。

二、检查内容

(一)煤矿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1、是否按照国发〔2010〕23号文件和省政府令第339号规定,明确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和现场管理责任人员责任。煤矿企业任职矿长、副矿长是否报乡镇安办备案,带班的矿长是否井口挂牌公示;2、是否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齐矿长、安全矿长、技术矿长、生产矿长、机电矿长和不少于5人的安全管理人员;3、是否按照县政府统一部署要求,认真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是否加大隐患排查、治理、整改的力度,着力改善井下安全生产条件;4、有满足要求的“两堂一舍”和专用充电房、配电房、监控室、班前室、职工培训室等。

(二)技改矿井建设情况。1、是否有湖北煤监局等部门批文,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和期限进行施工;2、遇到重大情况变化时,是否及时履行变更报批手续,并按照变更的设计进行施工;3、每个单项工程是否按照制定的施工设计或作业规程进行施工;4、是否存在违规组织生产,违规组织建设等违法行为。

(三)瓦斯专项治理情况。1、矿井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防治机构,配齐通防专职人员;2、矿井通风系统是否合理,通风构筑物是否完好,采掘工作面风量是否充足,风流是否稳定,是否坚持了旬测风制度;3、矿井瓦斯监测监控系统是否运行正常,采掘工作面是否按标准安装了甲烷传感器,运行的传感器是否真实有效;4、矿井是否按规定配齐专职瓦斯检查员,瓦斯检查员是否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通风瓦斯日报是否送矿长审阅;5、采空区是否及时密闭,临时停工的地点是否管理到位。

(四)机电运输安全设施情况。1、供电电源及自备电源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要求;2、井下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淘汰的电气设备;3、井下设备是否上架,管线悬挂是否上钩,责任牌板是否上墙;4、斜井提升绞车保护装置是否齐全,“一坡三挡”是否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安设到位,各种保护、保险装置是否动作灵敏、安全可靠;5、斜井声光信号是否按要求安装到位,井底信号硐室、躲避硐室是否按要求设置到位;6、斜井“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等规定是否执行到位。

(五)顶板专项治理情况。1、是否认真贯彻落实《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顶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监〔2012〕37号)文件精神,开展顶板安全专项治理活动;2、所有开工的采掘工作面是否编制《采掘作业规程》,经审批和贯彻后严格执行;3、对已经形成的井巷工程及采掘工作面,是否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制定的作业规程规定支护到位。

(六)防治水管理。1、井下排水系统是否完好,工作、备用、检修水泵和工作、备用水管以及水仓设置是否符合要求;2、井下是否配备探放水设备,是否严格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探放水原则。

三、检查方式

这次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采取企业自查、乡镇普查和县检查组重点抽查相结合方式进行,检查组可以聘请专家协助查隐患。各乡镇在这次检查中,应先确定重点检查矿井和问题矿井,对这类矿井应紧盯不放,认真督促其整改。县检查组重点检查高瓦斯矿井和马家寨、摇钱树垭矿井,对其他矿井抽查面不少于30%。

四、检查要求

(一)加强领导。各产煤乡镇、各煤矿企业接到通知后要按照全县统一部署,立即成立领导专班,制定工作方案,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各煤矿企业要对照检查内容逐项检查,做好自查自改工作,自查整改工作应在9月20日前结束,并将整改情况报所属乡镇安办备查。

(二)加大检查力度。各产煤乡镇要把这次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举措,要以检查督促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要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到位,并做好备案记录。对查出的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要强制作业人员撤离现场,责令矿井制定整改方案,经批准后跟踪督办,直到验收销号。

县安监局决定,从现在起,对高瓦斯矿井和马家寨煤矿、摇钱树垭煤矿加大检查力度,一个月县安监局组织检查不少于2次,乡镇安办组织检查不少于3次,并做好检查记录备查。各产煤乡镇安办要制定检查方案,确定重点检查矿井,紧盯不放,直到达到省级示范矿井标准。

(三)加大执法力度。这次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是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亲自安排和布置的,因此,检查工作一定要严肃认真,铁面无私,要决心整改一批影响目前安全生产隐患,扭转煤矿安全生产的被动局面。对在这次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有下列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行为的,县安监局授权检查组一律下达停产整顿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整改到位,并明确跟踪督办人员,如煤矿不积极整改而违规组织生产发生安全事故的一律提请县政府关闭其矿井。

1、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的;

2、建设矿井违法违规组织生产、建设的;

3、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4、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5、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6、不按规定检查瓦斯、存在漏检、假检的;

7、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8、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装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生声光报警而导致瓦斯监测监控系统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

9、在有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未按规定进行探放水的;

10、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第6篇

过去9年里,煤炭大省山西创下了主政者更替的纪录――2004年至2013年,山西省府大院五易其主,除已调内蒙古自治区任党委书记的王君,王之前的三任省长任期均未超过两年。

一直以来,频发的安全事故让山西历任省长如履薄冰。就像一个怪圈,每一次新旧交替,接踵而至的安全事故总令履新者猝不及防。

张宝顺:率先启动煤炭有偿开采

2001年9月,51岁的张宝顺从北京空降山西,担任省委副书记。此前,张宝顺在新华通讯社任副社长,并有十余年的共青团工作经历。

2004年1月,时任山西省省长刘振华卸任,张宝顺“接棒”。在此期间,山西煤炭行业走出低谷,逐步回暖。也是这一时期,煤矿“多小散乱”的格局和粗放落后的生产方式成为山西发展的硬伤,给山西带来资源、环境、生态等诸多问题。由于煤炭形势好转,此后的“黄金十年”里,山西煤矿安全事故开始屡屡爆发。

在张宝顺的主导下,2004年1月山西省政府下发了《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深化煤矿安全整治的决定》,首次提出了对该省煤矿进行“资源整合、能力置换、关小上大、有偿使用”的原则和意见。

然而,从无偿到付费,矿权改革推进步履维艰,一度陷入僵局。转机出现在几个月后,突发的矿难加快了张宝顺的改革步伐。

2004年4月30日,隰县梁家河煤矿发生特大安全事故,造成36人死亡。张宝顺当场拍板加快启动煤炭资源有偿使用改革,并将临汾市确定为“煤炭采矿权有偿使用”试点城市。

张宝顺担任省长的2005年,山西先后又发生了死亡72人的朔州“3・19”矿难,以及死亡37人的繁峙义兴寨金矿爆炸事故。

2005年7月,张宝顺转任山西省委书记,直至2010年5月调任安徽,张宝顺在山西任职近10年时间。担任书记的5年里,张宝顺先后与三任省长搭过班子,所幸没有为矿难所累。

:终结9万吨以下矿井

在山西,无论是官场还是民间,都颇有人缘,赢得了极佳的口碑。

2005年从湖南调任山西的,曾给山西各级官员与百姓带来无限期许。由于担任过深圳特区的市长,山西各界希望思维超前的能开启山西民智、扩大对外开放,以扭转山西“傻大黑粗”的形象。

作为欠发达地区,山西一煤独大的产业格局与该省封闭、落后的观念令夜不能寐,希望早日“破题”。在深思熟虑后,“走出去,引进来”被作为重要的施政目标提上案头。

在任期间,掀起了声势浩大的招商引资狂潮,先后在香港、上海、广州三地举办了“港洽会”“沪洽会”“珠洽会”。“高看一眼,厚爱三分”的投资氛围日趋浓厚,彻底扭转了外界对山西“把外商打成内伤”的误读,山西招商引资实现了历史性跨越。

然而,大开放并没有让矿难止步。担任省长的两年,是山西矿难的高发期,相继发生了数起特别重大事故。其中2006年发生的大同市左云县新井煤矿井下透水、晋中市灵石县蔺家庄煤尘爆炸、大同煤矿轩岗焦家寨瓦斯爆炸三起事故,分别造成56名、53名、35名矿工死亡。同时期,一次性死亡20人以上的事故也层出不穷,在全国产生了恶劣影响。

为了遏制矿难频发,先后提出煤炭产量“零增长”、打响“三大战役”(关闭非法小矿;关闭9万吨以下小矿;整合20万~30万吨中型矿,上马一批现代化大矿),并正式了省长令――《山西省煤炭资源整合和有偿使用办法》。

2007年5月,洪洞“黑砖窑”事件爆发。舆论重压下,代表山西省政府向国务院作出检查,并向受害者家属致歉,向山西全省人民检讨。

4个月后,已到文化部任职的没有赶上“中国(太原)国际煤炭产业博览会”的召开,这是山西首个国际性的展会,也是倾力促成的山西省“重大工程”。当天主持开幕式的是他的继任者。

此后,经历了人生最大的挫折――被撤销中央委员、两年。2011年2月,再获起用,担任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公室副主任。颇具戏剧性的是,的继任者孟学农复出前也在该办担任副主任。

无官一身轻的两年里,远离官场,闲云野鹤般藏身于广东、北京两地的图书馆,著书立说,写下了广受赞誉的《社会主义五百年》。

孟学农:因非煤矿山特重大事故去职

2007年9月,在历经4年的沉寂后,因SARS疫情去职的原北京市市长孟学农复出,担任山西省代省长。没有人能料到,一年后,孟学农会再度去职。

“默默地思量:心在哪里安放?总想总想把她遗忘――京畿西面的屏障,黄河,太行,汾水吕梁,五台云冈……还有那3700万老乡……”

2009年7月,赋闲在家的孟学农将这首诗作――《心在哪里安放》发表在《中国青年报》上,引起强烈反响。

许多人在网络发帖,赞赏孟学农的斐然文采,山西网友留言祝福“老省长幸福安康”。但是,诗作背后,他那种复杂的心情无人能体会。

2008年9月8日,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新塔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发生特别重大溃坝事故,造成254人死亡、34人受伤的重大人员伤亡。

事件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做出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人员的处理,其中,时任省长的孟学农引咎辞职。

因经历丰富,孟学农也曾被山西官员寄予厚望。直到现在,山西众多官员仍然怀念这位“稳健、正派、谦和”的前省长。

2010年1月24日,孟学农再度复出,担任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副书记;2012年兼任中直机关党校校长,这一年他已经63岁。2013年3月,64岁的孟学农当选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常委并兼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

王君:山西步入大矿时代

2008年9月,刚刚履新国家安监总局局长6个月的王君临危受命,接替孟学农担任山西省代省长。

王君是改革开放以来主政山西的第二位本土省长。担任省长的4年里,王君暴风骤雨般地在山西推行煤炭资源整合与煤炭企业重组工作,煤矿“多小散乱”的产业格局得到根本改变。

经过三年的力推,山西全省矿井数量由2598处减少到1053处,办矿主体由2200多个减少到130多个。形成了国有、民营、混合所有制企业的多元办矿格局,资源回收率由平均不足20%提高到80%以上,30万吨以下煤矿全部淘汰,煤炭百万吨死亡率下降到0.085,山西开始步入“大矿时代”。

“大矿时代”同样不能杜绝矿难的发生,显著的变化就是事故主体开始“从小到大”转变,集中到了大集团身上。

2009年2月22日凌晨,山西焦煤西山煤电集团所属的屯兰矿发生井下爆炸事故,导致78名矿工遇难。发生事故的煤矿是号称“年产400多万吨原煤,没有一块带血的”现代化特大型矿井。该矿从2004年起,一直保持着百万吨死亡率为零的纪录。

另一起被誉为“创造了我国乃至世界矿山救援史上奇迹”的事故发生在2010年3月28日,中煤能源集团与山西焦煤集团合资组建的华晋焦煤集团公司所属的王家岭在建煤矿发生严重透水,153人被困井下,最终成功救出115名矿工。这个结果就连一直在王家岭煤矿通风大巷指导救援的王君都不敢相信。

由于在煤炭改革上的全身心投入,山西许多官员将王君称为“煤炭省长”。

2012年12月,60岁的王君离开家乡,荣调毗邻的另一个煤炭大区――内蒙古,担任自治区党委书记。

李小鹏:安全生产“从负做起”

2008年5月,有着“亚洲电王”之称的李小鹏弃商从政,离开华能国际电力,出任山西省委常委、副省长,两年后晋升常务副省长。

“强势,果断,严谨。”一位接近李小鹏的政府人士如此评价。事实上,李小鹏的低调也被媒体众所周知,在山西近5年时间,李小鹏几乎没有接受过任何媒体的采访。

与之前的几任省长不同,李小鹏是唯一一位从副省长晋升至省长的,且在之前近5年的省政府分工中,从来没有分管过煤炭与安全工作。与前几任省长相同的是,从2012年12月25日起,在短短20天内,山西相继发生了5起安全事故,令沉稳的新晋代省长李小鹏寝食难安、如坐针毡。

2013年1月8日下午,山西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召开,有关企业、地区负责人分别在阳泉、长治、临汾等分会场,就近期本企业本地区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作出深刻检查。

近40分钟的时间里,刚从长治事故现场赶回太原主会场的李小鹏表情严肃,不时提笔速记。会上,李小鹏语气沉重:“现在我们不是从零做起的问题了,是从负做起,所以大家要进一步提高思想意识。我们必须怀着战战兢兢、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心态,敬畏生命、敬畏责任、敬畏制度……”

也许在那一刻,刚从王君手中接过安全生产“接力棒”的李小鹏,开始真实地体会到了“晋官难当”的滋味。

第7篇

一、总结经验,提高认识,正确估价二0__年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工作

去年,我县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县政协的指导、监督和参与下,通过全县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虽然炸封关闭非法采煤窝点的工作难度大,但在全县群策群力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高压态势下,总体形势基本保持稳定。去年全年共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4751处(次),查处非法运煤车辆520辆,没收非法矿产品281吨,行政拘留非法采矿行为人320人,刑事拘留28人,没有发生非法采煤窝点事故及其他非法采矿责任事故。去年的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效,非法采煤窝点反弹势头得到遏制,但仍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一是非法采煤窝点现象仍时有发生;二是个别乡镇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工作责任制落实得不够好,监管不到位,排查巡查仍留有死角死面;三是督促检查工作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工作不够深入,点上工作做得还不够。以上这些问题,希望大家在新的一年中,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加以解决。

二、完善措施,严防死守,切实抓好当前及今后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各项工作

(一)深化认识,认清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

非法采矿,是农村部分人员获得经济收入的重要途径,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大部分偷挖滥采矿产品人员在实施偷挖滥采过程中,往往使用最简单的施工工具,在毫无安全保障措施的情况下进行生产,存在极其严重的安全隐患。同时,其无序开采行为也是严重破坏国家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也极易引发相关的自然灾害,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目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还不高,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通过对国家矿产资源的偷挖滥采来获取经济利益将是一个长期、持续的过程。因此,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将是全县一个长期而艰巨的工作重点和难点,大家要清醒的认识到这一点,并将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工作形成的长效机制落到实处,长抓不懈。

(二)健全机构,充实人员,落实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

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要求各乡镇要加强领导,抽调责任心强的同志到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工作中来,使打击非法采矿工作人员相对固定,工作能正常开展。原县打击非法采煤窝点工作领导小组不变,在今年元月三日,县政府以办公室的名义下发了《关于调整充实打击非法采煤窝点督查领导小组的通知》(纳府办通[20__]3号)文件,成立了以县长郭华为组长,县委政法委书记胡国祥、副县长张华青和我为副组长,政府办、国土、安监、煤炭、交通、农机、电力、乡企、工商、司法、公安、纪委、交警等部门相关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打击非法采煤窝点督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七个非法采煤窝点密查小组,明确各密查小组人员和分片密查范围,要求各密查组每月都要深入各乡镇,对各乡镇落实打击非法采煤窝点有关措施的情况进行密查和督查,并及时反馈密查结果到政府办公室。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落实好包保责任制,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要逐层签订目标 责任书,对包保范围内的非法开采行为负责,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制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切实做好此项工作。

(三)加大密查巡查及炸封关闭力度,及时上报排查炸封关闭情况,坚决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安全生产事故重在防范,县七个非法采煤窝点密查小组在密查过程中,必须按照2月4日召开的关于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专题会议的要求,每月深入23个采煤乡镇对非法采煤窝点进行全面密查,并将密查结果及时报送县政府办公室。各乡镇要强化巡查报告制度,成立专门的非法采煤窝点巡查组,由乡国土所、安监站和派出所等单位抽人组成,切实加大对辖区内非法采煤窝点的巡查排查力度,与村级包保责任人动态巡查相结合,每周巡查排查次数不得少于1次,填写好巡查排查炸封记录,要求一巡查一排查一炸封一记录,对发现新开井口及非法采煤窝点出现反弹,要及时报告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及时组织炸封关闭。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关于认真做好填报关闭非法采煤窝点统计表的通知》(纳府办通[20__]258号)文件的要求,每周五上报排查炸封关闭非法采煤窝点统计表到县政府办公室。对现在仍在继续生产的非法采煤窝点业主,落实相关证据后,按照程序该抓的抓,该拘留的拘留,绝不能手软。目前,全县炸药库大部分已建成投入使用,前段时间已安排国土部门负责炸药库管理人员盘存炸药,对欠缺的要求及时进行补充,确保炸药供给正常。对偶尔出现炸药供给不及时的情况,各乡镇不能坐以观望,要采取填封关闭等其他措施,使非法采煤窝点反弹得到有效遏制,百兴镇在此工作中就做得很好。各密查小组在密查督查过程中若发现乡镇炸封关闭非法采煤窝点工作有落实不到位的,要及时上报县委县政府,便于及时调度和查处。

(四)严格兑现奖惩,确保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工作正常进行

打击非法采矿,特别是打击非法采煤窝点工作,不但要依靠各乡镇及各有关部门干部职工的努力,还应该依靠广大群众的力量。因此,严格兑现奖惩和实行举报有奖制度,不但是切实增强干部职工抓好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工作的压力和动力的重要措施,也是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到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工作中来的重要举措。对乡镇包村及村级包保责任人不认真履行包保职责,造成包保责任范围内非法采煤窝点活动泛滥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和乡镇纪检部门分别视后果和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乡镇包村及村级包保责任人在乡镇辖区包保范围内没有出现非法采煤窝点和对非法采煤窝点关闭及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县政府和乡镇政府视情况分别给予适当奖励。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在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县纪检监察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党纪、政纪处分,单位向县政府写检查。对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打击非法采矿行为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县政府予以适当的表彰奖励。对非法采煤行为的举报者,经查实后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适当奖励(举报内容必须详实,要有开采地点、业主姓名、下井作业人数、产销量、提供场地及土地权属等情况)。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查处;相关单位和人员对举报人必须保密,如因泄密引起举报人遭受打击报复的,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从重从快处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三、加大力度,高度重视,力保全县全年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抓好炸封关闭非法采煤窝点工作,是实现全县安全生产形势平稳,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各乡镇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要将打击非法采煤窝点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重要位置上来,稍有松懈或麻痹大意,就可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同时,安监、农机、派出所等要加大对非法运煤车辆的打击力度,确保“打两头,卡中间”的措施得以落实,从源头上打击非法采煤窝点。因此,各乡镇务必深化责任意识,在对非法采煤窝点巡查排查和炸封关闭过程中,一定要横到边、纵到底,坚决不留死角死面,确保非法采煤窝点不反弹和炸封关闭工作取得实际效果。

第8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驻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以下简称驻矿安监员)的管理,促进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确保全县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市驻矿安监员管理若干规定》的有关要求,结合全县煤矿安全监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成立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煤矿安全生产的领导任组长,县监察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安监局局长、县煤炭局局长、县人社局局长任副组长,县煤炭局分管领导及各产煤乡镇的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县煤炭局安监股,负责驻矿安监员的招聘、录用、培训、派驻、考核、调整、工资与社保管理、奖罚及驻矿安监员日常管理等工作,由县煤炭局局长任主任,县煤炭局分管领导任常务副主任,各产煤乡镇分管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任副主任。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驻矿安监员是指经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公开招聘、录用,与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签订聘用合同,在全县范围内从事驻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人员(不纳入国家公职人员管理)。

第二章招聘和录用

第四条驻矿安监员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在规定的范围内实行公开招聘,经过公开报名、考试、考核,经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

年月份经县深化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考试,并且现一直在从事安监工作的驻矿安监员,可直接与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签订聘用合同。

第五条驻矿安监员招考报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可靠,坚持原则,廉洁奉公,责任心强;

(二)熟悉国家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煤矿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

(三)有三年以上煤矿井下现场工作经验,熟悉煤矿安全生产技术和煤矿安全业务;

(四)身体健康,能适应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年龄不超过40周岁(有煤矿安全、地质、采矿、测量、机电、通风与安全管理等专业技术职称的经批准可放宽到45周岁);

(五)高中以上文化;

(六)从事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工作所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驻矿安监员招聘采取笔试和面试相结合的办法,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体检对象,体检合格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录用手续。

第七条被录用的驻矿安监员与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签订聘用合同,聘期为叁年。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愿继续从事驻矿安监员工作的可续聘。

第三章工资与费用

第八条驻矿安监员工资、保险、培训等费用从每吨煤炭提取4元安监费中列支,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统筹解决。驻矿安监员工资由县财政按规定审核,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管理拨付。驻矿安监员不得在所监管的煤矿领取任何报酬。

第九条根据矿井的灾害程度,对矿区和矿井实行分类管理。一类矿区:辖区内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二类矿区:辖区内无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但有高、低瓦斯矿井的;一类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二类矿井:高、低瓦斯矿井。对矿区和矿井灾害程度的分类,实行一年一审核,由县煤炭局组织核定。

驻矿安监员工资及补助标准按矿区和矿井的不同类别确定,并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拨付到各乡镇,由各乡镇根据日常管理情况及时发放给安监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扣减。

第十条自聘用合同签订之日起,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统一为驻矿安监员缴纳单位部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与煤矿职工一并办理工伤保险,个人部分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从驻矿安监员应发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四章派驻和调整

第十一条各产煤乡镇设立煤管所,设所长1人,所长不派驻煤矿。

煤管所所长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组织考察,征求所在乡镇意见后,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第十二条驻矿安监员一律安排驻矿。驻矿名单由乡镇确定或调整后报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驻矿安监员定期在产煤乡镇间交流轮岗,原则上三年一轮。

第十四条驻矿安监员派驻、交流和调整的原则:

(一)驻矿安监员不得在有自己亲属为主要股东或在煤矿担任领导职务的煤矿工作;

(二)驻矿安监员在一个煤矿派驻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三)经举报和调查,发现驻矿安监员与煤矿有经济利益关系和其他不符合煤矿安监员工作的情况,必须予以调整。

(四)其他原因确需调整的。

第五章职责与权力

第十五条驻矿安监员履行如下职责:

(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协助指导和督促所驻煤矿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重大安全隐患管理台帐,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二)督促煤矿执行上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发出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作出的行政处罚、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落实。

(三)督促煤矿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

(四)督促煤矿正确安装、配置和使用矿井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煤矿井下人员定位系统、地面瓦斯抽放系统和安全无线网络系统。

(五)监督检查煤矿开展职工安全培训与教育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配备与持证上岗情况。

(六)督促煤矿企业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大检查,指导企业编制安全隐患整改方案,督促企业全面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七)加强煤矿企业井下、地面生产经营场所、重要环节的检查,及时发现并制止“三违”行为;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险情时,果断采取措施,撤出部分区域或全井作业人员,督促企业积极稳妥地消除险情,并及时向乡镇煤管所、县煤炭局安监股和乡镇人民政府汇报。

(八)在煤矿企业停工或停产整顿期间,督促企业停工、停产到位,及时发现、制止并上报企业违规生产、作业行为。

(九)定期向乡镇煤管所、县煤炭局安监股和乡镇人民政府汇报所派驻煤矿的安全状况、安全隐患及整改落实情况。

煤矿发生伤亡事故,要按规定及时向县煤炭局、乡镇人民政府及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煤矿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十)煤炭主管部门和乡镇主管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驻矿安监员履行安全生产监察职责,具有如下权力:

(一)有权进入煤矿任何作业场所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巡查;

(二)有权查阅安全生产有关资料,参加煤矿安全生产会议,向所派驻煤矿及其人员了解有关情况;

(三)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有权要求煤矿立即消除或者督促限期整改;发现威胁职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作业,撤出相关人员,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有关部门报告;

(四)对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三违”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并按煤矿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下达整改通知,提出处罚建议;

(五)对不重视安全,严重违章指挥的煤矿各级负责人,有权向乡镇人民政府、县煤炭局提出处理建议;

(六)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行为造成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县煤炭局反映情况;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驻矿安监员必须在发现后或在检查结束后立即向乡镇煤管所、县煤炭局安监股和乡镇人民政府汇报:

(一)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二)违法违规组织生产或作业的;

(三)停产整顿煤矿未经验收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停工整顿煤矿未经验收批准擅自恢复作业的;

(四)煤矿发生安全事故的;

(五)其它需立即报告情形的。

第十八条对重大安全隐患,驻矿安监员必须立即督促煤矿停产,拟定整改方案,报县煤炭局备案,并对停产整顿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第十九条对一般安全隐患,驻矿安监员应督促煤矿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到位。限期未整改到位的隐患应立即上报乡镇煤管所、县煤炭局安监股和乡镇人民政府,并配合乡镇煤管所、县煤炭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对煤矿进行处罚。

第六章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条对驻矿安监员的考核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考核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出勤情况。驻矿安监员一个月下井检查的天数不少于20天,驻矿天数不少于22天。煤管所所长每月下井不少于8天,下矿检查不少于18天。

(二)督促煤矿每半个月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事故多发矿井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煤矿要重点跟踪巡查,并将每次巡查情况进行备案。

(三)督促煤矿对每次安全生产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和影响煤矿安全的违章行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指定的内容逐条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进行备案。

(四)督促煤矿按要求组织派驻煤矿的矿长、特种作业人员参加县级以上有关业务技术培训,确保煤矿矿长、特种作业以及井下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0%。

(五)督促煤矿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制度。

(六)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每天向所在乡镇煤管所汇报一次所驻煤矿的安全生产情况,并备案;对重大的安全问题应及时上报。

(七)日常考核由各乡镇分管领导每月组织对驻矿安监员及煤管所所长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及时上报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对驻矿安监员实行煤矿安全事故责任追究:

(一)所驻煤矿发生一起一般责任事故,取消驻矿安监员全年的月奖金和评先评优资格,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所驻煤矿年内发生2起一般事故或一起较大以上事故,对驻矿安监员予以解聘,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二)辖区内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超过规定标准的,取消煤管所所长全年的月奖金和评先评优资格;辖区内煤矿发生一起较大以上事故的,对煤管所所长予以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二条驻矿安监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依照聘用合同约定,扣发当月工资,并对驻矿安监员派驻煤矿予以调整。一年内发现2次及以上的,予以解聘;情节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要从严查处:

(一)接受煤矿的馈赠、报酬、礼品、现金、有价证券,或者在煤矿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二)参加煤矿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

(三)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及亲友谋取私利;

(四)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单位和个人;

(五)对被监察的煤矿和个人进行刁难或者打击报复;

(六)在所派驻的煤矿入股;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现一次不予发放当月下井补助;一年内发现2次的,予以解聘。

(一)未下井、未驻矿谎报下井驻矿的;

(二)制做虚假下井检查记录的;

(三)有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聘用期内的驻矿安监员予以解聘: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适合从事驻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员工作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煤炭职能部门规章制度的;

(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经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考核连续三个月不能完成既定工作任务的;

(五)不服从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调配的;

(六)经县驻煤矿安监员管理办公室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七)因健康原因,不适应井下工作要求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县煤炭局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9篇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全区煤矿进行日常安全监管、专项安全大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等活动,坚决杜绝煤矿较大事故和瓦斯、水害事故,一般死亡事故控制在上级下达的指标以内,切实推进精美、和谐、安全矿区建设,确保煤炭产业科学安全健康发展,为建设精美城市、渝西高地、辛福做出积极贡献。

二、工作方式

(一)区煤管局各片区监管组汇同各产煤镇(街),每月对被评定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C级的煤矿和B级的高瓦斯煤矿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督促煤矿整改,消除隐患;每两月对所辖片区的A级高瓦斯煤矿和B级低瓦斯煤矿,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督促煤矿整改,消除隐患;每季度对所辖片区的A级低瓦斯煤矿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并督促煤矿整改,消除隐患。

(二)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矿井进行解剖式安全检查。

(三)配合煤矿安全监察局对重点煤矿进行专项监察。

三、工作重点矿井及内容

(一)重点矿井

1、全区所有的高瓦斯矿井;

2、存在水害威胁的矿井;

3、确定为“七个十”示范工程建设的矿井;

4、发生事故的矿井。

(二)重点内容

1、检查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各煤矿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从落实责任、建立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考核、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安全防护等方面加强了安全生产工作,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2、检查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措施、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重点检查瓦斯治理、水害防治、顶板、机电运输和放炮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全面排查采、掘、机、通、运各大生产环节、生产现场存在的各类安全隐患。

3、检查停产整顿矿井、事故矿井是否落实了停产整顿整改措施和规定,是否落实了任务、资金、时限、责任、监管、验收。

4、检查矿级领导带班下井和安全调度值班,安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各类传感器设置、数量、布点是否合理,通风系统是否畅通。

5、检查“五证一照”是否过期,“五长六科五队”机构人员是否建立完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配备是否齐全,是否持证上岗,是否建立档案,是否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等制度。

6、检查各煤矿是否存在“三超”行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生产行为。

7、检查各煤矿是否加强职业卫生危害防治管理,签订职业危害告知书,建立相关制度等,是否做到综合防尘和个体防尘相结合,减少职业危害。

8、检查各煤矿的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是否按照标准进行每月、每季度的自查验收。

9、排查存在的其他隐患。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抓好煤矿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做好各煤矿的日常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工作,全面掌握煤矿安全生产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遏制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各煤矿要切实担当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2、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认真落实煤矿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各项措施。各片区监管组每月必须制定监管计划,到矿检查时,听取煤矿汇报后,结合煤矿采掘部署和监管计划,制定检查行动方案,确定检查的采掘头面,对煤矿进行执法检查。同时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中,要特别注意围绕隐患排查治理,瓦斯治理、水害防治、打击非法和违法开采,矸石山隐患治理等工作,把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与该阶段的安全生产活动结合起来,全面提升安全监管质量。

第10篇

促进全市煤炭产业健康发展,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按照“提高门槛、严格准入、打击非法、淘汰落后、整合资源、提升水平”要求,近几年煤矿整顿关闭的基础上,再淘汰关闭一批、优化整合一批、扩能提高一批,实现减少矿井数量、改善安全设施条件、提高管理水平的工作目标。坚决完成省政府下达给我市的年关闭20处小煤矿的任务。

二、关闭对象

各产煤县市区要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煤矿进行排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要求。重点关闭以下九类煤矿:

(一)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资源不足、技改扩能达不到6万吨/年的煤矿;

(二)布局、井田划分不合理的煤矿。其它予以关闭;

(三)不同采矿权人被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且影响安全生产的保留1个矿井。

(四)存在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等重大隐患。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

(五)越层越界开采。

(六)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而擅自组织生产或经整顿后验收不合格的煤矿;

(七)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严重超标排污的煤矿;

(八)安全生产状况不好、近三年来连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

(九)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政策确定应当予以关闭的煤矿。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委常委、副市长胡家法任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监察局、市安全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工商管理局、供电公司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一组织领导全市煤矿关闭工作。市安委会办公室承担全市煤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要相应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各产煤县市区政府是煤矿关闭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由政府统一领导、相关单位密切配合的统筹协调工作机制,把煤矿关闭工作列入年政府工作的重要目标,层层分解任务,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按时完成煤矿关闭任务。

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煤矿关闭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清理和纠正不符合煤炭工业发展规划、违规越权核准的新建煤矿建设项目;市经委负责认定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的矿井,市政府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并对关闭煤矿的生产许可证依法作出处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认定资源接近枯竭矿井,清理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及采矿许可证范围相互重叠的矿井;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对存在重大隐患矿井依法作出停产整顿指令,认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市环保局负责认定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未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严重超标排污的矿井;市工商管理局负责对关闭煤矿的有关证照依法作出处理;市公安局负责对关闭煤矿实施停供火工产品、为煤矿关闭工作保驾护航;供电公司负责对关闭煤矿停止电力供应;市监察局负责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应当关闭而未关闭及由此引发事故的责任者,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明确工作任务。组织相关部门认真研究提出本地关闭和保留的矿井名单,于月底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会审后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对确定关闭的煤矿,由县市区政府依法作出关闭决定,并在当地媒体公告,按有关要求关闭到位。从月开始,各产煤县市区政府每月25日前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各地煤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

加大对煤矿关闭工作的指导、服务、扶持力度,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创造有利环境和条件积极推动关闭工作。市政府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关闭煤矿工作给予支持。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研究相关经济政策,综合运用各种措施,保护关闭企业的合法权益,大力扶持关闭企业平稳过渡或顺利转产、二次创业。要建立完善煤矿整顿关闭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和煤矿正常退出机制,不断巩固、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成果。

第11篇

关键词:企业并购重组 股权收购 资产收购

一、企业并购重组的概念

企业并购重组是一家企业以现金、证券或其他企业部分或全部资产或股权,取得对该企业控制权的一种经济行为。

并购是资产重组的重要形式之一,是企业经营战略调整和转变的法宝,也是现代企业成长的主要方式。它不仅是企业规模扩大,生产经营效率提高和企业资源要素优化配置的有力手段,而且对社会经济的增长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有巨大的推动作用。与新设企业、走内部成长道路的传统途径相比,并购能够迅速扩大企业规模,节省开拓市场、培养人才的时间,形成生产、技术、资金、管理等方面的协同效应。

二、煤炭企业并购重组的动因

煤炭企业并购重组是企业为应对社会经济发展变化所作出的能动反应,由社会经济政治和企业自身的发展需要所决定。发展初期的煤炭企业进行并购重组,主要是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增强企业的竞争实力和获得更多的利润。随着企业的发展,并购重组往往成为一个多因素的综合平衡过程。煤炭企业并购重组的动因主要有以下几类。

1、获取资源。煤炭企业作为资源型企业,其可持续发展需要源源不断的资源供给。如果没有充足的资源保障,煤炭企业不要说发展,就连能否生存都是问题,做大做强更是无从谈起。

2、追求协同效应,实现规模经济优势。协同效应指两个企业并购重组后,其实际价值得以增加。 规模经济本身是由于某些资源的不可分割性而产生的。

3、扩大市场份额。 煤炭属于大宗产品,受运输成本影响较大,而其市场需求又具有明显的区域特征。企业进行并购重组,通过生产能力布局的渗透,可达到市场扩张的目的,取得市场的支配地位。

4、延长产业链。通过并购重组,企业可以纵向延伸产业链,发展循环经济,实现交易行为内部化。这有助于节省交易费用,保障企业供应或销售关系的稳定,熨平企业赢利的周期波动,减少市场风险。

三、煤企业并购的方式

企业兼并主要有承担债务式兼并、购买资产式兼并、吸收股份式兼并和控股式兼并。 采取不同的兼并形式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 煤炭企业兼并小煤矿, 应选择适合的兼并形式。承担债务式兼并风险较大, 吸收股份式兼并将改变兼并主体企业股权结构, 这两种方式一般不宜采用。对于单独保留的矿井, 可以采取控股或购买资产方式, 对于关闭矿井宜采取购买资产方式。但煤矿的采矿权不同于一般的资产, 在以购买资产兼并时, 采矿权补偿要遵循有关规定, 转让采矿权要到相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程序较为繁杂。

1、股权收购方式。股权收购兼并重组, 是整合主体企业收购被整合煤矿的股权, 实现对被整合煤矿的控制。股权收购包括控股和参股两种类型。国有大型煤炭企业整合小煤矿, 以控股为主。被整合煤矿企业法人存续, 整合主体企业成为被兼并重组煤矿的股东, 承接与该股权有关的全部产权, 包括债权债务、法定义务及人员。这种方式适合于兼并重组股权结构清晰、会计制度健全、负债较少且政府允许保留矿井的小煤矿。这种小煤矿存在账外负债和资产的机率较低,采股权收购方式简便易操作。股权收购可以通过认缴被兼并重组煤炭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办法完成, 还可以通过受让被兼并重组煤炭企业股东的股权完成

采取股权收购兼并重组需要完成以下工作: 整合主体企业与被整合煤矿企业签订重组整合方案、协议, 报告地方政府, 取得批复; 整合主体企业聘请中介机构对被整合煤矿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审计、法律尽职调查, 涉及国有资产的, 资产评估报告要经国资监管机构核准或备案; 根据资产评估结果、采矿权状况确定被整合煤矿股权价值、兼并双方股比及兼并主体企业需要支付的对价, 商定企业名称, 拟定企业章程, 申请工商部门对企业名称进行预核准; 申请国土资源部门、煤矿安监机构、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对被整合煤矿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进行变更; 申请办理整合后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领取营业执照是完成兼并重组的标志, 据此, 可以着手进行矿井建设。需要指出的是, 整合矿井需要技改或改扩建的, 兼并主体企业在办理有关证照的同时, 应完成整合改造矿井地质报告、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环评报告等任务, 报煤炭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后,才能申请开工。股权收购按照公司运作规则操作, 整合主体企业通过持有股权、行使股东权利, 改变被整合煤矿股权结构、法人治理结构, 达到控制被兼并重组煤矿企业、整合煤炭资源的目的, 避开了资产收购中矿业权转让繁琐的报批程序。过去许多小煤矿的多次转让就是通过股权收购方式完成的。但股权收购的劣势在于被兼并重组小煤矿的历史包袱无法甩开, 整合企业要承继其以前的债权债务, 接续原职工的劳动关系, 履行原有的合同、协议, 风险较大。整合主体企业需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

2、资产收购方式。资产收购仅就被整合煤矿的实质性经营资产支付对价, 整合主体企业不享有债权, 也不承担义务。这种方式适合于兼并重组情况比较复杂的小煤矿, 比如存在隐名股东、持干股的小煤矿, 会计制度不健全的小煤矿。尤其是有些小煤矿经过几次倒手, 假如律师尽职调查不全面, 或者审计、评估遗漏了隐形债务、隐名股东, 或者没有考虑到小煤矿的产权沿革以及与当地乡村的特殊利益关系, 如果、采用股权收购方式, 会面临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把原企业的各种矛盾转嫁到整合企业, 带来潜在风险。这种情况下, 资产收购方式应予优先考虑。

资产收购兼并重组需要完成的工作, 大部分环节与股权收购相同, 主要区别在于: 整合主体企业要按照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和煤炭资源储量, 对被整合煤矿所有者进行资产和采矿权价款补偿; 到工商部门办理新设企业名称预核准; 按照新企业名称重新办理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依法关闭的小煤矿, 还要督促其办理企业注销手续。采用资产收购方式兼并重组的优点是能够割断被兼并重组煤炭企业负债及其他由于会计账簿不健全引致的风险, 尤其是或有负债等风险。该方式的难点是对煤炭资源储量少、资产大的煤矿进行高额补偿, 可能换取一些使用价值不大的资产; 而对资源储量大、资产少的煤矿按政策补偿, 往往不能满足煤矿股东的期望, 影响整合进程。同时, 采矿权重新办理要履行严格的申请报批手续。对于关闭小煤矿宜采用资产收购兼并重组方式。

四、煤炭企业并购的过程

煤炭企业并购是一个复杂的、系统的过程。煤炭企业并购重组过程是指,为实现并购重组预期目标而进行的并购计划、实施及善后整合等一系列程序和行为的总和。该过程是否科学,直接决定着并购重组能否成功,并影响到并购重组后企业的运营绩效。 因此,煤炭企业并购应当建立在对并购严格的经济、战略、财务评估、法律评价和对并购过程的合理设计的基础之上,同时,还应对并购所产生的潜在价值创造能力,有一个恰如其分的估计。从整体来看,煤炭企业并购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计划、实施和整合,而且每个阶段都有不同的活动构成。

第12篇

今天安全生产例会的主题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建设安全“十不准两严格”的通知》精神,切实抓好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这三个重要文件内容丰富、规定具体、措施严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很强,各级要认真学习,掌握精髓,全面贯彻,狠抓落实。下面,我讲五点意见,概括地讲就是实现“五个提升”:

一、提升安全发展意识

近一段时期,不论是从国家层面、全省层面、还是全市层面,安全发展形势都十分严峻,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都明显倍增,安全生产的标准要求都更加严厉。在安全发展意识上,今天主要强调三点:一是安全生产永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安全状况是个动态表现,过去安全不等于现在安全,现在安全不能保障将来安全。各级必须进一步强化“安全问题是最大的问题”,“麻痹侥幸是最大的隐患”,“作风不实是最大的危险源”的意识,牢固树立“一切工作看安全”的思想,坚定不移地把安全生产作为第一政治、第一责任、第一要务、第一效益。二是安全工作永远只看危机不看成绩。要强化安全工作“危机管理”理念,充分认识煤矿安全工作的复杂性、紧迫性、艰巨性。当前煤矿安全生产主要存在着“六个不”的问题,其一是监管任务不轻松。按照省政府晋政办函〔〕70号文精神,地方政府对煤炭运销集团、进出口集团兼并整合的煤矿27座57井重新履行监管职能,对晋煤集团未完成接管移交确认的煤矿履行安全监管责任,目前监管的矿井数量为129座269井,是上半年监管对象67座85井三倍多。其二是重组整合不达标。资产评估和资金补偿工作滞后,资金补偿到位率仅完成25.6%,未如期完成省政府提出的上半年实现协议签定率、采矿证换发率、进驻接管率、资金补偿率“四个100%”的目标。其三是整合关闭不到位。上半年应关闭矿井74座,目前仅关闭2座,正在组织实施关闭18座。一些县(市、区)政府和各主体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整合关闭矿井实施断电和切断主提升系统,一些整合关闭矿井非法组织生产,最近省纪委、省监察厅按照王君省长的批示,调查发现阳城开明煤业非法生产原煤1.7万多吨。其四是安全责任不落实。一些主体企业安全管理流于形式,管理团队未实质性接管,甚至一些主体企业为降低兼并重组整合当前成本,默许和纵容被整合矿井擅自非法违法组织生产。一些煤矿“六长”入井带班跟班未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其五是隐患整治不认真。一些煤矿基础管理、现场管理出现滑坡,安全管理不严格,隐患排查不认真,隐患治理不彻底,防范措施不严密。一些煤矿盲目追求产量效益,重生产、轻安全突出,多煤层、多采区、多采面、多采掘头、多队组作业的“五多”组织生产,严重“三超”组织生产,超产幅度达到50%以上,甚至更高一些。一些整合矿井基础技术资料不齐全不真实、技术档案管理不完善,给超前防范增加了难度。其六监管执法不深入。一些县(市、区)在打击煤矿非法违法生产建设行为上措施不得力,执法不够严,一些安监人员思想上放松警惕,行动上放松监管,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不动真、不碰硬、不严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三是安全要求永远只会更严不会松懈。不论是国务院《通知》,还是省政府煤矿安全生产“十二条”规定及建设安全“十不准两严格”要求,都突破了原有的规定,具有明显的创新性,对安全生产的工作标准是愈加要求严格。如,事故查处实行层层挂牌督办,重大事故查处由国务院安委会挂牌督办;一次工亡补助标准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按此测算,2009年度全国平均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175元,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34.35万元,加上同时实行的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供养2位亲属测算),三项合计约为61.8万元,是原先赔偿标准的3倍。再比如,实行企业负责人职业资格否决制度,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于没有发生事故,但3个月内2次及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要予以关闭,并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煤矿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矿长。

二、提升重组整合质量

全市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进入攻坚阶段和紧要关头,前期工作我们走在全省的前列,多次受到省委、省政府领导的表扬,但目前进度相对滞后,受到批评,市委张茂才书记专门召开了常委会并于月22日召开专题推进会进行研究部署,市长王茂设月4日再次召开了推进会进行再动员再部署,各级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创新思维,破解难题,落实责任,全面攻坚,精心组织,倒排工期,认真组织开展“回头看、向前推”活动,确保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快速推进。一是在做实做强主体企业上下硬功。主体企业不强,推进速度就不会快。主体企业做实做强了,整合工作才能驶入快车道。要认真贯彻省、市政府做实做强主体企业的规定,着力强化主体企业机构和制度建设,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等17种制度为主的制度体系,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管理体系,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要指出的是,主体企业专业人员配置在月底前要达到80%以上,在月底前要达标,按照省政府晋政办函〔〕70号文精神,主体企业必须尽快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二是在实现高质进驻接管上下硬功。要按照晋煤重组办发〔〕40号文件规定的七项条件,对主体企业进驻接管工作抓紧进行重新确认,煤矿申请开工复工复产时,必须上报经煤矿和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长签字的企业进驻接管确认书。晋煤集团重组的煤矿要在月底前经市政府和省煤炭厅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完成安全监管移交;各主体企业要健全完善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派驻制度,确保高质驻接管到位,确保全面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按照省政府月23日会议精神,对主体企业与被兼并重组矿井长期达不成协议的,经协商,县(市、区)政府可以在我市范围内的主体企业中确定新的主体,但被兼并重组矿井不得单独保留,不得作为主体企业。这里要指出的是,晋煤集团重组的煤矿在完成安全监管确认移交前,由各县(市、区)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监管,此类煤矿不要自认为将来不属于地方监管,现在就不认真对待煤炭管理部门的监管指令,把煤炭管理部门的监管指令视为儿戏,不当回事,出现此类情形,市里将延期办理煤矿移交确认手续,未完成接管确认的矿井不得复产复工和开工建设,让煤矿在正常期限内不能转入生产或建设。三是在资产评估资金补偿上下硬功。资产评估和资金补偿是当前制约整合工作推进的瓶颈。各级要按照“宜粗不宜细、宜快不宜慢,先易后难”的原则破解这一瓶颈,在评估上,主体企业要简化确认审核环节,要对具体操作人员合理授权,充分授权;在补偿上,被兼并煤矿不能漫天要价,主体企业不能困守规定,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面向未来解难题。各整合主体要积极主动,全力推进,不能只讲求别人的配合,更要将自己的工作做实,切实赢得被整合方的主动配合,力争8月15日前基本完成“四个100%”目标(协议签定率100%、采矿证换发率100%、进驻接管率100%、资金补偿率100%)。对进展严重滞后的,市煤炭工业局将责令相关煤矿停产停工,停下来集中精力落实兼并重组整合任务。

三、提升安全保障能力

煤矿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是安全生产的根本,是安全生产的“内因”,必须以更加坚定的信念、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坚实的技术保障、更高标准的行业准入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一是要构建强有力的技术保障体系。国务院《通知》要求,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对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因此煤矿必须认真落实煤矿矿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进一步强化总工程师的技术决策权和技术指挥权,严禁在技术措施、作业规程未经审查批准的情况下擅自组织实施。要把强化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装备,作为实现安全生产的重头戏,强制推行一批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通过“五个优化”,即巷道布置优化,支护技术和工艺优化,通风系统优化,机电系统优化,井下运输系统优化,提高生产系统安全可靠水平。要强制推广大功率钻机、深钻孔大范围抽放,做到瓦斯应抽尽抽、抽采平衡、效果达标。国务院《通知》要求,煤矿三年之内要安装完成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二是要构建高素质的员工保障体系。国务院《通知》要求,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因此,煤矿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强化职工安全培训,煤矿六长和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职工必须培训合格上岗,要通过招聘大专以上技术人员和组织参加煤矿主体专业“专业证书”班,解决专业人才紧缺和学历限制难题。企业管理的最高境界是文化管理,要坚持“贴近实际、贴近基层、贴近职工”的原则,大力推进安全文化建设。三是要构建高质量的标准化体系。安全质量标准化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艰巨性的工作,是提高矿井本质安全的根本途径。要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制定“精品采掘工作面、精品运输线路、精品机电设备硐室”考核标准,扎实开展“精品工程”达标竞赛和月度安全质量评选活动,建立日、旬、月动态检查制度,推动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高位动态达标。

四、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煤矿安全工作的重点是抓基础、抓基层、抓现场。一是要强化生产过程的领导管理。国务院常务会议和《通知》要求,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为此,市局修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明确煤矿企业领导下井带班有关事项通知》,煤矿必须保证每班有矿领导跟班下井,并做到“三在”、“三必清”、“三走到”、“三掌握”、“三指导”,特别是周末、节假日、初次来压、工作面初采、地质条件发生变化的特殊时期,一定要有领导跟班。要指出的是,煤矿领导要坚决摒弃“凭经验、撞大运”的习气,积极向书本学、向专家学、向实践学、向员工学,不断提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适应新需要,掌握新本领,做到隐患问题早预防、快处理。二是要强化区队班组的高标建设。区队班组是煤矿全部工作的基础,控制零打碎敲事故重点在区队班组,加强区队班组建设,是“强根固本”的基础工程。要进一步引深学习推广“白国周班组管理法”,推动区队班组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科学化。煤矿要要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要严格控制采掘工作面个数,严格控制井下加班加点,疲劳作业。三是要强化隐患排查治理的效果评估。煤矿每周必须有矿长负责组织,“六长”带队组织实施至少开展一次隐患大排查,全面排查治理各个系统、各个环节存在问题,要突出瓦斯和水害,重点排查矿井通风情况、瓦斯治理情况、采掘布置情况、大型设备防爆和水害防治“防、堵、疏、排、截”措施落实情况,与此同时要加强对顶板管理、运输管理、火工品管理、防治“三超”、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措施和复工复产验收等方面的排查。排查出重大隐患的,坚决停产停工整治。对排查出的隐患要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加大整改力度,加强跟踪督办,并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坚决做到安全没保障不生产,隐患不排除不生产。要指出的是,煤矿要加强与相邻矿井的区域联防,定期交换作业图纸,及时互通生产情况,建立完善预警信息快速传递和共享机制。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规定,严禁迟报、谎报、瞒报、漏报事故。

五、提升安全监管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