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6-04 10:47:13
一、住房申请一般在内容的安排上注意依据这样的次序安排。先写申请的内容,再写为什么提出申请,之后写明自己的具体要求。做到井然有序。
二、住房申请书的正文要求将自己的申请理由写清楚。为明白其见,可以分段写。
三、住房申请书的正文还可以简单说明一下自己以前申请住房的情况,以表明自己确实存在住房困难的问题。
四、住房申请书的结尾要委婉的提出希望解决住房的强烈要求。落款署名时要写明自己所工作的具体部门,以免弄错。
(来源:文章屋网 )
尊敬的公司领导:
我叫×××,今年年满××岁,老家在×××。我于×××年毕业于×××学院,同年进入×××工作,至今已工作满××年。为了结束到处飘零的日子,稳定心绪,我非常希望能够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以解决后顾之忧,使自己更加安心地投入到工作当中。父母远在老家农村,又身体不好,背井离乡的我无法尽到做儿子的责任,想把父母接过来照顾,又没有地方可住;再加上我已经到了晚婚的年龄,工资也不高,除了为母亲看病以外,同时还要补贴家里日常生活开销,现又物价持续上扬,房价很高,所以我无力在本市购房。女友因无房不肯领证结婚,父母为我婚姻日夜操劳,所以房子成为我们生活和结婚面临的最大的难题。
现在单位筹备建设了职工保障性住房,解决住房困难的住户和安居扎根单位的青年人,我非常高兴。因此特向领导提出申请,希望能分配一套住房。恳请领导能够审批。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年×月×日
保障性住房申请书二:
_____村(社区):
具申请人名叫_____,现年____岁,家庭人口共 ____人。其他家庭成员分别是:(写清家庭其他成员的姓名,年龄)
本人由于家庭经济收入有限,生活也比较困难,无力购买住房,所以只得(说明是租住还是借住)房屋居住,现居住在(说清租房地点、出租人的姓名、租房面积、每年的房租等情况。属借住父母或亲友房的应说明房屋产权人的姓名、地点、面积等)
此次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城镇低收入家庭和弱势群体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政策,是党中央惠民政策以及民生工程的具体体现,是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为此,根据本人及家庭的困难现状,现特向你处提出廉租住房保障住房租赁补贴申请,敬请组织能批准为盼。
特此申请
申请人:年 月 日
保障性住房申请书三:
xx村住房管理办公室:
我是xxx的一名(职工),妻子是xxx的(清洁工)。我们结婚已二十多年了,现有一儿子,已经20岁。由于住房困难,我们一家三口一直挤在一间平房里。虽然狭小、潮湿(几乎终年不见阳光),但一直没有开口向村里再要房子。
现在听说村里可以申请经济房,解决住房困难的住户,我们非常高兴。儿子已大了,从生活上考虑,他应有一个属于他和未来儿媳妇的空间。因此,我们夫妻商量,无论如何这次也应该申请一套房子,亲戚们也都很支持我们。可听说这次申请住房的人很多,住房分配十分紧张,我们夫妻非常担心,怕又买不上房子。但考虑到以我们目前的住房条件,特向你们提出申请,希望领导们考虑实际情况批准我们一套住房。
此致
敬礼
保障性住房申请书四: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本人xxxxx年生,系xxxx镇居民,19xx年至20xx年在xxx厂做工,20xx年以后无固定职业。丈夫 xxx,xxx年生,x镇xx旱田人,无固定职业,目前在家务农,20xx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毁于洪水、泥石流,现借住于村邻家。女儿许晴,现年8岁,就读于xx县民族小学三年级。
本人长期以来身患xxx病,四处求职无门,无固定收入,x手术后失败后需长期服药治疗,双方有4位老人需赡养,一家人全部费用靠丈夫务农和打工维持。20xx年8月和20xx年12月,本人和女儿分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 本人和丈夫20xx年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申请人: xxx
20xx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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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条件
申报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湖口县城镇户口;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3、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5348元以下。
家庭成员中有公务员或行政事业单位在职员工的暂不考虑。
二、 报名时间:20xx年报名时间截止到3月20日结束,下期报名时间预计在20xx年2月至3月,具体时间以县廉租办公告为准。
三、申请报名方法
符合申报条件的,携带以下材料到所在社区居委会报名,并领取、填写相关表格。
1、户主身份证;
2、户口簿;
3、报名申请书;
4、家庭住房情况证明;
一、申请人姓名:
二、申请人所在单位:
三、申请原因:
1、个人基本情况简介:
2、申请的具体事由:
(1)我们夫妻二人,在县无任何住房,无任何门面不动产,也无任何亲戚,现挤住在我爱人学院十几平米宿舍。
(2)我和我爱人都是来自农村,双方父母都是农民,来看望我们都没有地方栖息。明年假如生育更是捉襟见肘。
(3)我们暂时还没有能力在惠水购买一套房产。
鉴于此,我们特向县里申请公租房一套。
四、本人承诺:我们在惠水买房或购得福利房后,一定会主动交出公租房。
房改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的填写,必须提供下列证件:《房屋租赁合同》或单位分房证明;夫妻双方户口簿;申请人(或配偶)工龄职级证明书,职务证书;夫妻双方身份证。填写时产权单位必须严格审核该职工是否符合购房条件。填写表表一式四份,职工本人、售房单位、主管部门、市房改办各一份。
公有住房申请最关键要素是公有住房申请表,正确的了解公有住房申请表能够为住房申请提供很多便利。表上还会有出售公有住房房价计算公式:应付房价=[成本价*(1一累计折旧率)*(1±各项调节系数)-成本价*工龄折扣率*工龄]*建筑面积。填写内容会有:申请人,
姓名职级,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配偶姓名,职级,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户口所在地,户口证编号,申请购买房屋座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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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织领导机构
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是廉租住房申请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廉租住房的日常工作。
二、廉租住房建设地址、套数及户型
廉租住房建设地址在山皇赐路,共A、B、C三栋,174套。户型全部为二室一厅(50m2),其中A栋48套,B栋54套,C栋72套。
三、报名条件
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为注册落户山工业集中区且办理了一般纳税人企业的在职员工(由企业提供证明申请人在职的相关资料);
2、申请人必须为县城市规划区内非农常住户籍;
3、申请家庭为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核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
4、申请家庭为在县城城市规划区内人均住房面积10m2以下(含10m2)。
四、申请报名时间、地点和相关资料
县山工业集中区廉租住房的申请工作,拟于2011年12月启动,届时在县政府网站和县电视台报名公告,并在山工业集中区内张贴公告,各相关部门和乡(镇)要积极主动,做好报名的宣传工作。
1、申请报名时间、地点:申请报名时间为2011年12月20日至年元月10日。申请人携带相关证件到现就业的企业领取报名表格并填写上交。
2、申请报名时应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家庭成员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3份)、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3份)及每位家庭成员的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3张。
五、操作程序
依据江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实施办法》的规定,按如下程序操作。
1、四道程序:个人如实申请、企业受理初审、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复审、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检查、监督和审定。具体操作步骤是:
注册落户山工业集中区且办理了一般纳税人的投产企业向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提出本企业需要的房源套数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会同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两项原则进行审定:①依据企业的需求、投资、纳税和企业的发展前景综合平衡;②对一般纳税人优先分配。具体规定是:凡租用政府标准厂房,用工人数达到150人,年纳税达到100万元的企业,安排8套廉租住房;用工人数达到300人,年纳税达到200万元的企业,安排16套廉租住房;用工人数达到500人,年纳税达到300万元的企业,安排20套廉租住房;企业用工人数超过500人,每增加用工100人,增加100万元纳税额,则增加安排2套廉租住房。对新租用政府标准厂房,经约定,用工及纳税额达到上述相应条件的企业,可协议预留廉租住房套数,企业入驻后,视用工人数和纳税额进行相应配租。企业入驻满三个月,达不到协议约定条件的,则取消所预留的廉租住房。对在山工业集中区购地建厂企业,按照企业税收额度和税收贡献大小,从高到低安排房源数,将剩余全部房源进行分解到各企业(各企业以企业为单位向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申报。申报时,各企业必须提供企业机构代码、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由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会同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将分解到各企业的房源数书面通知各企业各企业按房源数进行受理个人申请,实行等额申请、等额摇号。
2、三道把关:企业把好入户调查和评议推荐初审关、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把好复审关、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把好检查、监督和审定关。
3、三榜公示:
第一榜公示:企业受理初审后,在本企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有异议者由受理报名申请和初审的企业及时组织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榜公示: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复审完毕后,在工业集中区管理委员会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有异议者由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及时组织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受理初审的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三榜公示: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工业集中区报送的汇总表统一编号,并组织相关部门对申请对象进行随机抽查,然后由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审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对有异议者由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组织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并说明理由。
4、摇号时间和方法。时间定于年4月,实行等额摇号中签,摇号时将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审定后的申请名单录入电脑,由电脑随机摇出每位申请人的具体房屋栋号、房号。
六、营业用房承租与管理
营业用房经营项目围绕服务于工业集中区,主要用于超市、医疗、通信、金融、饮食、职工之家等。由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会同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标准、经营范围、维修责任、水电管理、物业管理、设施维护、腾退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承租人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由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会同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招租。
七、管理办法
1、签订租赁合同
廉租住房承租人确定后,由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牵头,各企业以企业为单位负责组织承租人与县房地产管理局下属的公房管理单位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租赁期限、租金标准(为1.2元/月·㎡)、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为0.20元/月·㎡)、维修责任、水电管理、设施维护、腾退住房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以企业为单位按期集中交纳租金和物业管理等费用。承租人拒绝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自动放弃承租廉租住房资格。
2、动态管理
对已承租廉租住房承租人实行动态管理,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会同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每年对承租人进行一次全面核查。
如经核查承租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将取消其承租资格,并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
(1)申请人不在山工业集中区企业内就业的;
(2)租赁期满时,家庭人均收入已超出县政府确定的租住廉租住房的低收入标准的;
(3)承租人已搬离、迁出或已购置住房的;
(4)擅自改变房屋建筑结构、设施、设备和使用用途的;
(5)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他人的;
(6)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或者连续六个月不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缴纳租金的;
(7)承租人所在企业迁出山工业集中区、停产或关闭的。
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作出取消承租资格的决定后,将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应将廉租住房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可以责令腾退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经核查申请人继续符合新的廉租住房申请条件的,则以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牵头,各企业以企业为单位负责组织承租人与县房地产管理局下属的公房管理单位续签租赁合同。
八、相关要求
1、廉租住房属国有资产,建设资金由县人民政府筹集,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对廉租住房进行管理和维护。
2、严禁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对廉租住房进行装修,对擅自装修的,腾退住房时,一律不予补偿。
3、对承租人以不正当方式骗取承租廉租住房的,县保障性住房建设领导小组立即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且以后5年内不得再申请廉租住房。
第二条 本市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的原住房腾退工作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申请家庭原住房是指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的申请人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所承租的公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
第四条 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申请家庭原住房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的,必须腾退。首都功能核心区是指东城区、西城区。
(二)申请家庭原住房位于首都功能核心区之外的区县,但已列入本市棚户区改造范围或地铁工程、市政道路工程、城中村整治、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公益性项目(以下统称公益性项目)拆迁范围的,必须腾退。
(三)除上述两类情况,申请家庭可自愿选择原住房腾退或不腾退。愿意腾退原住房的,按标准配售;不腾退的,降档配售。
第五条 申请家庭原住房为承租公房(包括直管、自管)的,承租人应将原住房腾退给产权单位。申请家庭承租的公有住房为申请家庭成员与其他承租人2人以上共同租赁的,原住房可由其他共同承租人继续承租。
产权单位已不存在或不收回房屋或没有其他承租人的,承租人应当将原住房腾退给户口所在地区县住房保障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由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与公房产权单位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按照腾退住房面积给予腾退家庭一次性的腾房经济补助,经济补助标准由各区县政府按照本区(县)实际情况制定。
申请家庭原住房为承租的军产房的,可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第六条 申请家庭原住房为私有住房需要腾退的,应当将产权过户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承诺原住房不涉及抵押、查封等限制权利情形,涉及产权纠纷的,不予腾退。
各区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给予适当货币补偿。具体标准可由各区县参照《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房屋拆迁安置和补偿工作的若干意见》(京建拆〔2009〕431号文)精神,综合考虑腾退房屋的区位、用途以及申请家庭人口、原房屋建筑面积、本区县拟公开摇号配售的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区位、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七条 申请家庭获得的原住房腾房经济补助或货币补偿与该家庭其它资产总和不能超过该家庭所申请的政策性住房申请条件中规定的家庭总资产标准。
第八条 申请家庭原住房腾房经济补助或货币补偿所需资金由各区县财政安排。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也可委托市或本区县公租房管理中心收购申请家庭腾退的原住房。腾退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使用的,所需收购资金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中列支,由市、区县政府按规定比例分担。
第九条 申请家庭原住房腾退程序:
(一)需腾退原住房的家庭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时,原住房应腾退给产权单位的,需提供与原住房产权单位签订的腾退原住房协议;原住房需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的,申请家庭需书面承诺将原住房腾退给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委托的单位。
(二)腾退家庭在参加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公开摇号,选定的政策性住房签订购房合同以前,应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签订腾退原住房协议,并办理原住房承租人变更或房屋转移登记,承租人变更或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办结后方可签约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原住房所在区县房管部门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需要经济补偿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应及时向申请家庭支付腾房经济补助或货币补偿金。
(三)腾退家庭应在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或限价商品住房交房入住半年内腾空原住房,并交给原住房产权单位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
第十条 申请家庭在签订购房合同前,未在规定时间内与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签订腾退原住房协议,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承租人变更或房屋转移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本次购房资格。
第十一条 申请家庭已签订腾退原住房协议并办理承租人变更或房屋转移登记手续,但未在规定时间内腾空原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可向原房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姓名
性别
年龄
职业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电话
户口所在地
工作证号码
家庭电话
现家庭住址
现有住房面积
m2
家庭人口
拟购建住房情况
地址
售房或批准建房单位名称
建筑面积
合同或协议号
房价总金额
房屋结构形式
楼房平房
存款情况
存款金额
存款期限
公积金帐号
贷款期限
及金额
申请贷款金额
元
申请贷款期限
年
贷款占房价款比例
%
首付款占房价款比例
%
还款资金及还款计划
家庭月平均经济收入
每月可归还借款
每月还款额占经济收入比例
每月还款时间
元
元
%
年
抵 押
抵押物名称
抵押物价值
元
有无估值文件
保 险
保险物名称
投保金额
元
保险受益人
保单号
贷款申请人
及保证单位
法人代表
盖 章
贷款申请人:
签名(章)
年 月 日
贷款保证人(职工所在单位):
年 月 日
贷款银行
审批意见
经办人意见:
年 月 日
经办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提升住房公积金支持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力度,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提升住房公积金支持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力度,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贴息,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贷款利息补贴,以减轻借款人家庭还贷压力的惠民措施。
第三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贴息:
(一)享受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属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或未曾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尚未结清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三)所购房屋为借款人家庭唯一住房;
(四)申请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职工应为借款人,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职工除以下两种情况外,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重新就业的;
2.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
(五)应当正常偿还贷款本息,在贴息申请日之前一年内未发生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以上逾期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且贴息申请日无逾期贷款本息。
第四条 提出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
(三)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六)核查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贴息的,还需提供银行出具的申请人还款明细和银行借款合同原件。
第五条 贴息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借款人持有关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提出贴息申请。
(二)管理处初审。管理处查询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月缴存基数是单位申报的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若家庭人均月缴存基数超过低保家庭认定标准的,初审不予通过,管理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管理处根据需要到城市低保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贷款银行、借款人所在街道社区及相关部门核实申请人信息,提出初审意见连同贴息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处(以下简称贷款处)。
(三)贷款处复审。贷款处负责对管理处报送的贴息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出具复审意见并将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材料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贴息审核委员会;复审未通过的,通过管理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
(四)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由分管副主任为负责人,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贴息审核委员会,对贷款处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
(五)主任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对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批。
(六)社会公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拟贴息人员名单通过门户网站、管理处营业厅、缴存单位、街道社区等途径公示一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公示无异议”的意见;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情况并予相应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申请人取消贷款贴息资格。
(七)发放贷款贴息资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公示通过的贴息对象名单,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将贴息资金发放至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
第六条 贴息申请每年度受理两次,每半年为一个贴息期。上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下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在贴息申请期内未提出申请的借款人,视同放弃该贴息期的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资格。
第七条 个人住房贷款贴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额度按申请人贴息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的80%计算。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额度按以下标准计算:银行贷款执行利率低于贷款基准利率的,按贷款执行利率与相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贷款执行利率高于或等于基准利率的,按基准利率与相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
贷款贴息期内,因申请人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逾期而出现的贷款罚息,不予贴息。
(二)年度贷款贴息最高额度为3600元。贷款贴息计算额度超过3600元的,按3600元贴息,月贴息额最高为300元/月。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自2012年1月起开始计算贴息。在贴息期内申请贷款或贷款结清的,按已还款月份据实计算贴息;在贴息期取得低保或退出低保的,按享受低保月份据实计算贴息。
(三)所购住房面积未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贴息额度;所购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的贴息金额×90平方米占所购住房总面积的比例计算贴息额度。
第八条 个人住房贷款贴息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九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非正常手段骗取贷款贴息的,收回贴息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贷款贴息资格,同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第三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贴息:
(一)享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属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或未曾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尚未结清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三)所购房屋为借款人家庭唯一住房;
(四)申请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职工应为借款人,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职工除以下两种情况外,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重新就业的;
2.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
(五)应当正常偿还贷款本息,在贴息申请日之前一年内未发生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以上逾期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且贴息申请日无逾期贷款本息。
第四条 提出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
(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六)核查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贴息的,还需提供银行出具的申请人还款明细和银行借款合同原件。
第五条 贴息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借款人持有关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提出贴息申请。
(二)管理处初审。管理处查询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月缴存基数是单位申报的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若家庭人均月缴存基数超过低保家庭认定标准的,初审不予通过,管理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管理处根据需要到城市低保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贷款银行、借款人所在街道社区及相关部门核实申请人信息,提出初审意见连同贴息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处(以下简称贷款处)。
(三)贷款处复审。贷款处负责对管理处报送的贴息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出具复审意见并将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材料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贴息审核委员会;复审未通过的,通过管理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
(四)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由分管副主任为负责人,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贴息审核委员会,对贷款处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
(五)主任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对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批。
(六)社会公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拟贴息人员名单通过门户网站、管理处营业厅、缴存单位、街道社区等途径公示一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公示无异议”的意见;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情况并予相应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申请人取消贷款贴息资格。
(七)发放贷款贴息资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公示通过的贴息对象名单,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将贴息资金发放至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
第六条 贴息申请每年度受理两次,每半年为一个贴息期。上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下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在贴息申请期内未提出申请的借款人,视同放弃该贴息期的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资格。
第七条 个人住房贷款贴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额度按申请人贴息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的80%计算。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额度按以下标准计算:银行贷款执行利率低于贷款基准利率的,按贷款执行利率与相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贷款执行利率高于或等于基准利率的,按基准利率与相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
贷款贴息期内,因申请人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逾期而出现的贷款罚息,不予贴息。
(二)年度贷款贴息最高额度为3600元。贷款贴息计算额度超过3600元的,按3600元贴息,月贴息额最高为300元/月。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自2012年1月起开始计算贴息。在贴息期内申请贷款或贷款结清的,按已还款月份据实计算贴息;在贴息期取得低保或退出低保的,按享受低保月份据实计算贴息。
(三)所购住房面积未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贴息额度;所购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的贴息金额×90平方米占所购住房总面积的比例计算贴息额度。
第八条 个人住房贷款贴息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廉租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下面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北京廉租房的申请指南,更多廉租房申请书点击“申请书大全”查看。
北京廉租房申请书范本_X社区:
本人__X年生,系__镇居民,1990年至2000年在_X厂做工,2000年以后无固定职业。丈夫_X,_X年生,X镇_旱田人,无固定职业,目前在家务农,2008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毁于洪水、泥石流,现借住于村邻家。女儿_,现年8岁,就读于_县民族小学三年级。
本人长期以来身患_X病,四处求职无门,无固定收入,X手术后失败后需长期服药治疗,双方有4位老人需赡养,一家人全部费用靠丈夫务农和打工维持。2003年8月和2004年12月,本人和女儿分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本人和丈夫1999年结婚至今一直居无定所,为了生活,在县城四处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实际困难和无住房的实际情况,现申请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给予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申请书模板
__年__月__日
北京廉租房申请条件1、“三房”轮候家庭
可持备案通知书到原申请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登记申请轮候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时间从原保障性住房备案登记日期起算。
》》三房轮候是什么意思?北京“三房”轮候家庭指什么?
2、其他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
家庭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5平方米(含)以下;3口及以下家庭年收入10万元(含)以下、4口及以上家庭年收入13万元(含)以下。申请保障性住房家庭成员包括申请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与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同一户籍的已成年单身子女。申请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街道或乡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
3、产业园区
主要用于解决引进人才和园区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具体申请条件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并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除了以上三种,北京市还开展了面向京籍无房职工家庭和“新北京人”两个项目试点,具体要求如下:
4、京籍无房职工家庭
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均无住房;申请人具有房源分配区户籍且在本市工作或具有本市户籍且在房源分配区工作。
注:详细申请条件以项目公告要求为准。
5、外省市来京家庭(“新北京人”)
一是必须是在京有稳定就业,且从事的产业行业不得在禁限目录范围内;
二是要求家庭成员在京均无住房,在京没有购房记录,且未享受过保障性、政策性住房;
三是与居住证政策挂钩,要求已办理居住证。
申请公租房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45周岁以下,在京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60个月。
北京廉租房申请流程一般来说,申请公租房会经过备案、意向登记、摇号、签约入住等流程。但按房源归属不同,市区两级可分别组织申请工作。下面,小编将以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持有的房源为例,详细介绍下具体的申请流程。
第一步,备案
“三房”轮候家庭去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进行现场登记,申请公租房。
其他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需经过“三级审核、两次公示”的程序,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备案表。
》》北京公租房申请流程(备案流程)图一览
第二步,意向登记
在项目公告发出后,四种申请家庭(“三房”轮候家庭、其他符合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家庭、“新北京人”、京籍无房职工家庭)均需登陆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的官网,按照相应提示完成登记。
第三步,摇号
摇号时间确定后,项目属地住房管理部门和产权单位(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将共同组织摇号,摇号过程由公证部门现场监督,摇号结果和选房顺序都会向社会公示。
第四步,签约入住
摇号结果公示结束后,产权单位(北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资中心)将按照摇号顺序,分批组织资格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办理选房、签约及入住手续。
》》北京公租房申请流程步骤(详细)
特别提醒
一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家庭承租的公租房只租不售,不得买卖!
二是入住公租房后不可以转租、转借,否则房屋将被收回!
第一条为完善区住房保障体系,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多渠道解决区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号)、《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号)的规定,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计划、建设、资金及房源筹集、准入、退出、租赁及房屋管理、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管委会投资建设、收购或管委会提供政策支持由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等方式筹集的,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向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毕业普通高校学生、引进特殊专业技术人才等符合条件的群体提供的保障性住房。
第四条土地房屋局是区公共租赁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计划、建设、运营管理和政策研究工作,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发展改革局、财政局、规划建设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审计局、公安局、法院、工商局、税务局、公积金中心、各功能园区、各街道办事处、驻区各金融机构和企业等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履行其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中的管理职责。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资金来源
第五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建设规模、项目安排和用地计划等内容,应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土地房屋局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建设等部门,结合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政策、人口政策以及公共租赁住房的需求情况编制,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予以优先保障,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第八条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筹集:
㈠管委会投资建设和收购的公共租赁住房;
㈡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
㈢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㈣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
㈤廉租住房、回购的经济适用房、空置的公有住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
㈥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由管委会主导。实行“谁投资,谁所有”,管委会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管委会指定的机构负责建设,房屋产权由管委会指定的机构拥有;开发企业在普通商品房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土地交易中心在土地挂牌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配建的条件,房屋产权归开发企业;其他主体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房屋产权归投资主体;
经土地房屋局批准,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大中型企业可利用自有土地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归企业所有。
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统一由管委会指定的机构负责房屋运营、管理工作。
第十条新建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60平方米为主,按照经济、环保、耐用的原则进行简单装修,达到基本使用功能;非新建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居住需求的原则
第十一条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来源:
㈠中央、省、市安排的专项资金;
㈡财政年度预算安排资金;
㈢住房公积金收益中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资金;
㈣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㈤发行债券;
㈥社会捐赠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资金;
㈦经管委会批准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对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和运营可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税费优惠。
第三章准入管理
第十三条申请条件:
㈠区内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未婚、丧偶无子女或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等单身人士应年满三十周岁;离异应满3年以上):
1.家庭成员具有城区及涉农街道非农业人口户籍3年以上(含3年)。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
这里的家庭指申请人、配偶及未婚子女。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家庭人口数分摊家庭成员全部住房建筑面积之和确定。户口暂时迁出的大中专院校的在校学生、服兵役人员、服刑人员、临时出境仍要回国居住的人员可计入家庭人口。
这里的住房包括:家庭成员在市内四区、园区、保税区、范围内拥有的私有产权房屋、承租的公有住房、转让或拆迁不满5年的自有或共有住房、合同备案房屋及经济适用住房等其他保障性住房。
3.符合规定的收入限制标准:家庭人均年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公布的人均可支配收入。
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收入按一对夫妇双方和未婚子女收入之和计算。
全国、省部级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家庭不受收入限制。
㈡新毕业普通高校学生和引进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本科(含本科)以上普通高校毕业生,引进特殊专业技术人才不受毕业时间限制。
2.和驻区企业签有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社会保险缴纳时限从申请之日起往前计算。
3.收入限制标准参照本条(一)款的规定执行,引进特殊专业人才不受此限制。
4.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市内四区、园区、保税区、范围内无住房。
㈢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指曾获得区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外地(除市内四区、园区、保税区、户籍)来区就业的劳动者。
2.和驻区企业签有3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累计缴纳社会保险5年以上。
3.收入限制标准参照本条㈠款的规定执行。
4.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在市内四区、园区、保税区、范围内无住房。
㈣经住房保障中心批准,廉租房保障家庭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已享受实物配租的廉租房保障家庭在退出实物配租房屋后方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㈤住房困难标准、收入标准由土地房屋局会同民政、发改等有关部门,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测算确定,并适时调整,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㈠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
㈡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偶人员、外地独自进区工作人员可以作为单身人士申请。
㈢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且人数不超过3人,确定1人为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第十五条申请材料
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需按要求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㈠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口簿(就学、服兵役等原因暂时迁出户口或注销的提供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户口是空挂户的应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实际居住地所在地派出所分别出具空挂户证明和实际居住情况证明)。
㈡婚姻状况证明:单身证明、结婚证明、离婚证明(离婚证或法院准予离婚的生效法律文书)。
㈢住房情况证明:
1.有住房的,需提供所拥有的住房房证、公有住房租赁手续;动迁或交易的,需提供拆迁协议(无拆迁协议的需由经租管理单位提供住房证明)或房屋交易手续、使用权买卖手续、完税证明等相关手续
2.无住房的,需提供由房产部门核实出具的无房证明。
㈣工作、收入情况证明:
1.区内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满18周岁的家庭成员均应出具收入情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要求出具相关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调查核实后按要求出具就业和收入证明,并提供相关证件。
2.新毕业普通高校学生、引进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应提供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所在单位按要求出具的收入证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㈤《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须做出声明,同意审核部门向其它有关部门(如工商、税务、公积金、银行、证券交易所、车辆管理所等)和其工作单位调查其家庭收入、住房等情况,并索取相关证明。
㈥其他相关材料
1.新毕业普通高校学生应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录用手续,有调转的提供调转手续。
2.相关部门核准的引进人才证明、立功受奖证书、劳模、英模证书等证明材料。
3.新毕业普通高校学生、引进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所在单位应出具《租金交纳担保书》。
4.其他证明材料。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属证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对。
第四章审核程序
第十六条申请
㈠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当年房源空置情况、轮候库人员数量确定当年申请次数、申请时间。
㈡具有城区及涉农街道非农业人口户籍的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社区申请。
㈢新毕业普通高校学生、引进特殊专业技术人才、优秀外来务工人员由所在单位按要求统一到单位所在地社区申请,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七条初审
㈠受理
对申请材料完备齐全的,社区应即时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于5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材料转所在街道进行初审。
㈡初审
街道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等方式就申请人的户籍、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须向实际居住地街道致《协助调查函》,同时核实申请家庭的申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名单在本街道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天。公示期满后,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应即时将申请材料、初审意见和公示情况证明等相关档案资料一并报送到住房保障中心。对初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复审
住房保障中心自收到上报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户籍、收入、住房等情况进行审核,并出具复审意见,对复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公示,对复审不合格的申请人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住房保障中心将在指定的网站或媒体上对复审合格申请人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期间接受实名举报,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出具《申请资格认定书》,并进入轮候库等待摇号配租。
第十九条轮候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轮候期间,申请人工作、收入、住房及家庭人数等情况发生变化,应主动及时地告知住房保障中心并提交书面材料,住房保障中心重新审核其申请资格;未主动告知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资格。
第二十条配租
㈠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将配租房源的申请时间段、户型、数量、地点等相关信息在指定网站或媒体上适时公布,并按申请时间段、地点、相对应的户型分类摇号配租。
㈡摇号配租过程接受监察、公证、新闻媒体、申请人代表的监督,摇号结果通过指定网站或媒体公示,公示期3天。摇号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向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未获得配租资格的申请人可直接进入本年度同地点摇号配租,本年度摇号后未获配租资格的申请人下年度须重新申请。
㈢全国、省部级劳动模范、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具有优抚证明、重残证明、重大疾病诊断书的申请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优先轮候配租。
㈣取得《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视同放弃租赁资格,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规定的地点参加选房的;
2.参加选房但拒绝选定住房的;
3.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
4.签订租赁合同后放弃租房的;
5.其他放弃入围资格的情况。
㈤配租面积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签订合同
领取《配租确认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在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配租确认通知书》到指定地点与产权单位或管房单位依据《合同法》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第二十二条合同管理
㈠租赁合同签订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5年。
㈡租赁合同应明确以下内容: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等室内设施状况;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赁期限;租金和押金数额及支付方式;房屋维修责任;物业服务、水、电、燃气、取暖等相关费用的缴纳;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以及其他约定。
㈢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之日,按1个月的租金标准一次性缴纳履约保证金,以保证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无违约责任的退还保证金本金,违约的可从保证金中抵扣应承担的相关费用
㈣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合同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的承租人,变更租赁合同,租赁期限按原有合同的剩余时间计算。
第五章租赁及房屋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共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设施设备修缮维护、维修更新由产权人负责。
第二十四条产权归管委会的公共租赁住房,房租由管委会指定的管房单位收缴,并按照管委会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上缴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主要用于支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管理和维修费用及物业服务费。费用不足部分,由区财政专项列支资金。
产权归开发企业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由开发企业负责收缴,房屋维修管理费及物业管理费等从房租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租金管理
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土地房屋局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在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租赁价格、保障对象的承受能力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原则上不超过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并实行动态调整,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㈡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的有房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时,原住房面积实行市场租金,公共租赁住房与原住房面积差额部分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租。
㈢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收,承租人应在每月20日前交纳下月租金,拖欠的租金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㈣租金收取可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从其工资收入中代扣划转至缴交账户;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可按租赁合同约定通报其所在单位,从其工资收入中直接划扣。
第二十六条换租管理
因承租人数发生变化或工作地点改变需要变更房屋面积或地点的,承租人可向住房保障中心提出换租申请。
㈠换租面积应符合规定的配租面积标准。
㈡变更地点申请换租的,经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重新进入申请人轮候库参加摇号配租;同一地点申请面积换租的,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进入换租轮候库,根据公示的腾退房源情况,换租轮候顺序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依次进行换租。
㈢换租完成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
第二十七条房屋管理
㈠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电视、物业服务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承租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
㈡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承租人可根据生活需要添加生活设施,自行添加的生活设施在退租时不予补偿。
㈢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对公共租赁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㈣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交纳租金和其他费用。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第六章退出管理
第二十八条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土地房屋局住房保障中心审核符合租住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租住条件的但暂时无法退房的,可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同地域同类住房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过渡期后拒不腾退住房的,产权单位或管房单位可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九条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或管房单位有权解除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同时报土地局住房保障中心备案:
㈠申报材料不实,以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㈡在公共租赁住房从事违法活动的;
㈢将承租住房转租、转借的;
㈣擅自改变承租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㈤连续3个月以上未在承租住房内居住的;
㈥连续3个月以上未按期交纳租金的;
㈦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
㈧经年审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有第㈠款情形的,该家庭5年内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并按该住房承租期间市场租金的两倍补缴租金。
第三十条公共租赁住房实行承租资格年审制度。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新毕业普通高校学生、引进特殊专业技术人才和优秀外来务工人员所在单位应积极协同住房保障中心工作,承租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原所在单位应及时告知,并办理变更手续。
承租人应在租赁期限内每年向住房保障中心申报经所在单位或街道确认的住房、收入情况,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当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一条承租人通过购买、受赠、继承或租赁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房申请条件,应当退出。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住房保障中心应当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的监管,健全住房保障信息管理和监控系统,完善监督办法和措施,不定期组织对承租人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配合,如实提供资料,在监督检查中有权采取以下措施:2名以上工作人员可持工作证明,在至少1名成年家庭成员在场的情况下,进入房屋内检查使用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整改,未在规定时间内整改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十三条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住房保障中心有权提请有关部门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中介机构为公共租赁住房接受委托转让、出租或转租的,由相关部门对其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房屋管理单位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不按规定的租金标准收取租金或擅自向不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住房保障中心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追缴非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应退出拒不退出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管房单位可向人民法院提讼。
一、年龄的问题
1、申请租金补贴的单身家庭申请人年龄应年满35周岁。
2、申请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夫妻双方年龄合并计算应满70周岁;单身家庭申请人年龄应年满40周岁;单亲家庭申请人年龄应满35周岁。
二、原有住房的问题
申请租金补贴的家庭原有住房办理产权转移或已货币拆迁满三年的、申请实物配租家庭的原有住房办理产权转移或货币拆迁满五年的,原有住房不再认定为个人住房面积。认定起始时间,属于产权转移的,以房产转移登记时间为准;属于离异分割住房的,以离婚判决(或协议)时间为准,且申请前还应办理完过户手续;属于货币拆迁的以拆迁协议签订时间为准。
继承父母拆迁补偿费或原有住房属于公有住房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居住直系亲属住房的问题
1、申请家庭单独居住直系亲属(父母或子女)住房(私房或承租的公房)的,视为有房。
2、原属单独居住直系亲属住房按差额领取租金补贴的家庭,经房屋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证明已在外租房满一年且不再居住直系亲属住房的,可按无房家庭复审,符合条件的领取全额补贴。
四、继承房产的问题
继承住房未析产前申请人暂不能申请住房保障,待析产公证后,按照公证或确权的份额计算准入面积。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申请实物配租的问题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申请实物配租时,必须与监护人家庭共同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后,监护人家庭出具与其共同居住的承诺后方可配租。
六、享受实物配租和拆迁安置43平方米保障的家庭领取租金贴的问题
已享受实物配租和拆迁安置43平方米保障的家庭不能再享受租金补贴。
已领取本年度租金补贴的实物配租家庭,应将办理入住手续次月后的租金补贴退回。选择期房的实物配租家庭在办理入住手续前可以继续申请租金补贴。
七、确定申请家庭租金补贴标准的问题
申请租金补贴保障的家庭若只有部分家庭成员享受低保待遇,应由民政部门重新认定该家庭的收入,租金补贴的标准以民政部门最后认定的收入线确定。
八、享受租金补贴的家庭人员变动的问题
享受租金补贴保障的家庭有人员增加的,再次申请时按初审程序受理;有人员减少的,再次申请时按复审程序受理。
九、租赁住房确认的问题
申请租金补贴的家庭在向区房管局递交租赁住房合同前,应持租赁合同先到租赁住房所在街道办事处进行核实确认。
十、租赁住房变更的问题
享受租金补贴家庭在领取租金补贴一年内需要变更其租赁住房的,应及时告知街道办事处和区房管局,并将新租赁合同报街道办事处和区房管局登记、存档。
十一、虚假租赁合同的问题
根据《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规定,现就第二批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实物配租的申请条件
申请实物配租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我市非农业户口且实际居住5年以上;
(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连续6个月以上的城市低保家庭,或是家庭人均年收入是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0%以下(含60%)的家庭;
(三)无自有产权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相互的法定的赡养、扶养和抚养关系。
申请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单人家庭,不予实物配租。
二、配租房源
此次配租的房源为荆善安居南区85套廉租住房、金城花园198套廉租住房,总计283套。
三、实物配租办理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申请(10月24日-11月18日)
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家庭,应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辖区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登记表》,同时提交下列证件资料:
1、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本;
2、婚姻证明;
3、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低保证》或《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证明》;
4、住房状况证明。住房状况证明由居委会开具,并经市房管局交易所核实;
5、其他证明,主要包括申请人残疾证,烈士遗属家庭的烈士证,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三无”家庭、转业复员军人证明,工会组织认定的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证明,市级以上医院认定的重大疾病证明。
以上证明资料需核实原件并提供A4规格的复印件。申请家庭持以上《市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登记表》及相关证件资料,送街道(镇)民政科或低保站初审,街道(镇)民政科或低保站汇总申请资料后,统一转送市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
(二)核准、公示、计分(11月19日-12月19日)
市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汇总审核各街道(镇)廉租住房配租申请材料,符合规定条件的进行综合计分和排序,并将申请家庭基本情况及评分排序向社会公示。
(三)配租选房(12月20日-12月31日)
公示无异议后,市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通知申请家庭按评分排序依次选房,并签订《市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四、责任分工
按照《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实施办法》中已经明确的部门职责分工,市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管理工作,做好申请资料汇总审核、住房状况调查、评分排序、廉租住房配租和情况结果公示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及社区居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申请受理、初审(主要包括对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收入等情况的调查、评估和审核等)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申请家庭收入情况认定及提供婚姻登记以及享受社会救助、优抚抚恤及救助等情况;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管理、税务、工商管理等部门配合市民政部门提供户籍登记、拥有车辆、就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领取社会保险待遇、住房公积金缴纳和提取、个人和个体工商户的所得额及个人所得税申报缴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等情况。
房屋产权产籍管理部门负责提供申请人家庭和成员拥有或承租的房产以及房产交易情况。
五、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