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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市场化的特征

时间:2023-06-02 09:58:33

利率市场化的特征

利率市场化的特征范文1

摘要:本文通过对人民币兑美元远期汇率序列的考察,发现其收益率波动存在明显跳跃特征。因此,引入跳扩散过程对远期汇率收益率波动特征进行分析,并给出了跳扩散过程离散化形式,及相应参数的极大似然估计方法。利用人民币兑美元远期汇率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发现跳扩散过程能较好地反映远期汇率收益率波动特性,并能较准确地反映远期汇率价格走势和波动情况。

关键词:人民币远期汇率;跳扩散模型;极大似然估计

一、引言

2005年7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表公告宣布,我国从固定的汇率制度转变为盯住一篮子货币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在外汇自由化的进程中迈出了一大步。同时,伴随而来的汇率波动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当前人民币外汇交易涉及3个市场:即期市场、国内远期市场和离岸NDF市场。市场参与者利用相同时刻、相同标的资产(这里指汇率)的在不同市场所呈现出的不同价格进行交易,从而达到保值或盈利目的。一般的金融理论认为远期市场就像市场的预言家,具有价格发现功能。因此,我们研究国内远期市场汇率价格变化特征对金融市场参与者进行套期保值等决策提供一定的参考意义,同时也为监管层提供有益的市场信息,利于其进行相应的管理决策。本文以目前备受关注的人民币兑美元的国内远期市场汇率收益率为研究对象,利用跳扩散模型重点研究其跳跃波动特性,进而预测其波动发展走势。

二、国内人民币兑美元远期汇率及其收益率波动特征

这里选取的数据为人民币兑美元(下略)国内远期市场汇率,均来自:路透3000。数据区间为:2006年8月11日至2007年10月19日,共311个数据。利用Eviews5.0计量经济学软件,画出国内远期市场汇率的日变化趋势图(图1),从图中我们可以看出,远期汇率(forward)和即期汇率的变化趋势相同,但是前者的波动非常频繁,并且在一定的阶段出现了明显的跳跃变化。如果对国内远期市场汇率进行对数收益率的处理(rt=lnpt-lnPt-1),即剔除其趋势项,只保留波动特征后,得到图2(共310个远期汇率收益数据)。从阴影部分我们发现远期汇率收益率多处出现明显的跳跃变化(阴影部分)。因此,下面我们采用跳扩散随机模型来考察汇率收益变动的情况,以期能够更好的描述远期汇率收益的波动变化特征。

三、跳扩散波动模型及离散化

(一)基本跳扩散模型

记rt为人民币兑美元的国内远期汇率日收益率报价,满足如下随机微分方程:

利率市场化的特征范文2

关键词:利率市场化;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0 引言

利率是资金的价格,并起到了实体经济和金融部门间的桥梁作用,对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动能够使得利率形成和变化中是以市场作为决定因素的,这对实现金融体系及实体经济良性循环就有着很大促进作用。从现阶段我国在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效果来看,已经有了很大的进展,逐渐凸显出了市场机制在利率形成过程中的重要作用,故此加强对利率市场化的理论研究就有着实质性意义。

1 利率市场化特征及对利率风险防范影响分析

(一)利率市场化特征分析

从我国的发展情况来看,真正意义的利率市场化不只是指对利率管制的取消,还是对利率杠杆的利用并建立金融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机制,从而将资金使用率得到有效提升。在利率市场化所涉及到的内容上也比较多,首先是确立针对融资活动风险定价的制度流程进而来引导资金供求双方在利率水平及风险结构和利率期限结构等方面通过市场竞争所决定。还有是体现层次化以及范围化等实施原则,要能确立市场利率体系当中集中基准利率,一般情况下市场也不是完全有效所以不能通过市场的力量对利率决定,这样利率就要受到央行及政府的调控限制并对基准利率趋势加以引导实现经济的增长,通过对利率市场化的特征分析对风险的防范也有着一定积极意义。

(二)利率市场化对利率风险防范影响分析

利率市场化对利率风险的防范有着一定的影响,处在利率管制的大背景下,央行调整利率水平所引起的政策性风险是商行利率风险点的主要原因,利率市场化对商行的重新定价风险管理层面的难度就会得到增加。我国的商行或其存款及中长期存款占比不断上升,这就会造成银行利率敏感性缺口为负,短期资金的利率一旦上升商行在收入减少的风险上也就会发生。再者利率市场化对基准风险的管理也会受到冲击,会给商行的经济价值及整体收益带来影响,这就在风险管理的难度上有了增加。在收益率曲线风险管理水平方面会面临诸多的考验,期权性的风险管理也会面临诸多的发展挑战。

2 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风险变化特征

(一)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分析

利率市场化对商业银行的影响是多方面的,从宏观层面来看,商行外部环境会发生变化,在市场利率前央行对利率实施比较严的管制,商行在经营中就会受到央行政策上的影响。利率市场化后在利率水平上就会通过市场资金供求状况来决定,在受到央行政策的管制力度上会得到降低,并有利于对金融市场的完善形成。同时也会使得商行格局分化,在利率市场化所给予商行一定的资金定价权基础上,对于不同商行的存款定价也会有不同的阵营,从而就使得银行格局的分化情况发生。利率的市场化也会对商业银行的整体经营风险增加,在信用风险层面会增加,对商业银行也会带来潜在流动性的风险,造成金融的加速脱媒等。

除此之外,从利率市场化对商业的微观影响层面来看,主要是对银行的传统盈利模式形成了比较大的冲击。在竞争模式的转变下也会使得商行资金定价能力受到影响,在利率的风险上也会成为商行最主要的风险。在经营的模式转型压力上会突然增加。

(二)利率市场化下商业银行风险变化特征分析

处在利率市场化下的商业银行在风险变化上也会形成鲜明的特征,利率的风险上更多是体现在银行个别的风险上。在利率市场化后的风险主要是制度性风险,有着系统性风险特征,这一层面的风险能够对冲但不能完全分散。在利率市场化作用下会对利率的风险得到相应增加,还有是利率市场化会使得利率风险的种类因此而增多,长期的利率监管环境也会造成商行利率风险管理意识弱化,在风险管理的人才上匮乏等。

3 利率风险管理方法在我国的适用性及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

(一)利率风险管理方法在我国的适用性分析

将利率风险的方法在我国的商业银行中使用要结合实际,按照其自身的适应性。这就需要从多方面进行分析,商业银行在利率市场化前对风险管理没有得到充分重视,在这一方面的管理人才也比较缺乏,将利率敏感性缺口分析在利率风险发展阶段中的应用比较适合。从当前的利率变动情况来看,对商行实际利率风险的影响有着时滞性,利润大部分是来自存贷利差的收入,而在中间业务收入的占比上并不是很高。另外将持续期缺口分析在利率市场化后的国内金融市场上加以应用也比较适合。

(二)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管理策略探究

(1)对商业银行利率风险的管理策略实施要从多方面考虑,首先要能对风险内控机制进行逐渐完善,然后分立利率风险管理部门。可从几个重要层面加以实施,通过专司风险管理部门及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的办法细则等,风险管理部门对管理小组的数据分析要及时,然后在数据的比对下找出问题的根本所在,再结合实际形成一套完整的机制。规范利率风险管理模型的选择,对利率风险测度新技术应用要进一步的进行探索,建立健全高效的风险管理人才吸收培养机制。

(2)对金融市场的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对我国的货币市场发展进一步完善,只有扩大了规模以及覆盖范围,将运行的效率得以提升,才能加强影响力,对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利率信号才能得以反映。另外对利率现货市场的完善也要加强,现货市场完善是对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深化,同时也是商行持续期缺口管理的一个基础,这就需要在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品种方面得到有效扩充,以及大力对金融衍生品市场进行培育,从而择机推出利率衍生品。

(3)构建商行利率体系,在利率风险防范组织机构方面进行建立,由于我国的商行分支机构在数量上比较多以及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这就需要建立由总行直接领导管理的利率风险防范体系。对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要能进一步完善,在风险防范组织机构建立后,就要在相关制度上加以安排,对风险防范策略加以确定。在利率市场化后利率的波动会比较频繁,所以商行要综合运用表内风险控制方法及表外风险控制工具实施管理,通过内部资金转移定价对利率风险防范是比较有效的方法。

(4)可以建立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将风险管理的理念进行提升,我国商行要及时的转变角色,所以要能从被动控制风险型转向主动稳健经营风险型。同时也要能够对计量利率风险充分认识下对金融工具动态调节利率风险灵活的运用,把商行风险偏好及风险管理战略和行内资产实施有效匹配。对资产负债风险管理机制的建立要完善化,对风险的管理能力得以有效提升,增强利率风险管理对市场及客户的敏感度,并要能够积极为业务部门提供有价值的意见信息。

(5)对利率风险计量及检测的系统要实施改进优化,利率风险管理部门在对本行利率水平及结构掌握下,构建利率预测系统以及风险评价系统。在利率预测系统方面商行利率风险防范要根据科学准确的利率预测,在宏观经济政策及指标变化对未来利率的变动方向进行预测。对风险的预测分析中要按照相应的方法,通过基本分析法以及技术分析法和模型模拟分析法都可以。

4 结语

总而言之,对于当前的经济体制改革背景下,利率市场化会会商行的经营发展有着影响,所以这就需要对利率市场化的发展趋势进行积极有效的预测,商行方面也要从多方面制定风险防范的措施,对自身的运营安全稳定性得到保障。此次主要从利率市场化对商行的影响以及措施的实施等重要层面进行的分析,希望有助于商行的发展。

参考文献:

利率市场化的特征范文3

摘要:证券税制包含证券流转税、证券投资所得税和证券交易利得税等税种。国外的证券流转税正朝宽税基低税率方向发展,其作用日渐淡化;证券投资所得税的税率不断下调,计税方法不断优化以处理股息重复征税;证券交易利得税正逐步推广,税负普遍从轻。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和证券投资所得税的税负偏重,调控功能较弱,证券交易利得税也不完整。我国的证券税制政策调整,应以宽税基低税率来改革证券流转税,运用一体化方法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并合理设计计税依据和税率以健全证券交易利得税。

一、导言

证券市场是现代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被形象地称为现代经济的“晴雨表”。税收作为政府调控证券市场的重要政策工具,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证券税制是由多税种、多征税对象、多税率组成的税制体系。它主要涉及的税种有三种。一是证券流转税。这是对证券的发行和流通课征的税,包括证券印花税和证券交易税等。二是证券投资所得税。这是对证券投资所产生的股息、红利、利息所得课征的税,即通常所指的股息税和利息税,它们经常列入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范畴。三是证券交易利得税。这是对证券买卖差价收益课征的税,理论上应归属于资本利得税范畴,许多国家未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就把证券交易利得归入普通所得税计征。总体而言,国外证券税制模式的发展表现为初期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模式,税制目标经历了“效率优先——公平为主——效率与公平兼顾”的调整过程,具体制度设计也体现出“简单——复杂——简单”的特点。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的形成和各国之间经济竞争的加剧,各国政府都在积极调整各自的证券税制政策,以更好地鼓励投资的增长,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因此,研究各国证券税制的发展动态,借鉴它们的成功经验,然后结合我国证券税制的运行状况,做出适当的证券税制政策调整,可以更好地规范和调节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贯彻社会公平政策。

二、国外证券税制的发展动态

(一)证券流转税的发展动态

理论上认为,证券流转税会降低证券价格水平,迟滞资本的流动,缩减市场成交量,影响证券市场效率,总体的消极效应较大。所以,证券流转税通常适用于发展初期的证券市场。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已不再征收证券流转税,现在仍旧征收该税的部分国家,也在积极调整相关的税收政策。

证券流转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证券流转税改革朝宽税基、低税率方向发展。随着各种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因而各国证券流转税征税范围也从传统的股票市场扩展到债券、基金以及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产品,涵盖整个资本市场。同时,证券流转税的税率呈现不断下调趋势,甚至许多国家已完全废止证券流转税。(2)证券流转税普遍运用差别税率来调整证券市场结构。通常,股票交易税率较高,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税率依次降低,基金税率更低甚至免税,而各种衍生金融产品税率也各不相同。同时,不同的投资主体也实行不同税率,短期投机者适用的税率要高于长期投资者适用税率。这些措施的目的都在于调整投资结构,促进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3)证券流转税主要采用单向征收方式。因为双向征收无差别地对待买卖双方,抑制投机效果较差。如果仅对卖方征税,那么仅增加卖方成本,促使其延长证券持有期,这样可以鼓励投资抑制投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同时,单向征收税负远低于双向征收,也符合证券流转税率不断下调趋势。因此,绝大多数国家的证券流转税仅对卖方征收,只有极少数国家仍采用双向征收方式。

(二)证券投资所得税发展动态

证券投资所得税中最主要的是股息税,关于股息税的理论争辩很激烈。传统论代表Poterba和Summers等认为股息税对新股投资和留利投资均产生了很大影响,因此解决股息的重复征税具有重要意义。而新论代表Auerbach等认为,股息税会对新股投资产生重要影响,但并不影响留利投资。经验论证中,支持股息税传统论和新论的实证证据基本是平分秋色。各国分别根据各自的经济特点采纳不同的股息税理论,并积极调整股息税政策。

股息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证券投资所得税税率呈不断下调趋势。OECD国家在1980—2000年之间,平均最高个人所得税率从67%下调到47%,平均公司所得税率在1996—2002年之间从37.6%下调到31.4%。这些持续的轻税政策强有力地刺激了投资需求,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发展。(2)妥善处理股息税已成为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的核心问题。现实中,美国等极少数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实行古典制所得税,对股息重复征收公司和个人两个层次的所得税。而欧洲发达国家和多数发展中国家则实行一体化的所得税制度,采取各种措施减轻或者消除股息的重复征税现象。目前,这两种所得税制度呈现不断融合的趋势。因此,根据各国实际情况,设计合理可行的所得税方案已成为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的核心任务。(3)税制设计兼顾公平与效率,体现简化原则。发达国家为贯彻税收公平,常采用一体化所得税制度,并且税制往往设计得很复杂,这在20世纪下半期已经成为股息税改革的主流趋势。然而,过于复杂的制度设计,使得实践中的税收遵从成本和行政成本都很高。因此,发达国家也正在考虑简化股息税制,以更好地提高税收的效率。2000年,德国对实行了数十年的极其复杂的分劈税率和归集抵免制度进行改革,重新实行简便的古典制所得税,这充分体现了税制简化原则的回归。

(三)证券交易利得税的发展动态

证券交易利得税会产生“资本紧锁”效应,妨碍资本流动,也会影响证券投资需求,调节证券市场规模和价格水平,经济效应较复杂。总体而言,证券交易利得税不适用于初期的证券市场而更适用于成熟的证券市场,证券所得税代替证券流转税是证券税制发展的大趋势。

证券交易利得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长远来看,各国都逐步将证券交易利得纳入征税范围,以贯彻税收公平政策。由于证券交易利得税会改变证券市场的分配状况,不利于高收入者,往往会遭到激烈的反对。例如,英国税法就将证券交易利得排除在所得范围之外长达250年,澳大利亚也是在开征所得税后80年才对证券交易利得征税。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交易利得逐步成为高收入者的重要收入来源,开征证券交易利得税能对这部分非勤劳所得做出适度合理的调节,是税收公平政策的重要体现,所以是证券税制发展的主流趋势。现在,发达国家已大都将证券交易利得纳入征税范围,并适时调整各自的证券交易利得税政策。(2)各国都很谨慎地处理证券交易利得税,认真研究恰当的开征时机。证券交易利得税“双刃剑”效应很强烈,它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发挥“自动稳定器”作用,防止证券价格暴涨暴跌;而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却起到“震荡器”作用,产生了强烈的压抑市场上扬和促使市场下挫的效应。例如,1986年意大利政府拟开征证券交易利得税的消息传出后,短短10天左右股价指数就暴跌了25%。证券交易利得税的重要影响体现得淋漓尽致。因此,各国都会认真充分地研究各自的证券市场环境,做好各项评估预测,才会做出征收证券交易利得税与否的重大决策。证券交易利得税开征时机的把握是至关重要的。(3)证券交易利得税实行税负从轻原则。各国的证券交易利得税率普遍控制在20%~30%之间。同时,还充分运用差别税率,来调整证券的品种结构和期限结构,以贯彻鼓励投资、抑制投机等政策意图。另外,配套以合理的证券投资利亏抵扣措施,以更好地实现政策目标。相对于证券流转税而言,证券交易利得税更容易实现公平目标。它根据能力负担原则,多得多税,少得少税,再辅之于起征点、免税额等方法,充分发挥了税收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状况的功能,实现公平收入的目标。

三、我国证券税制的运行现状分析

我国的证券市场从90年代初起步,经历十多年的风雨坎坷,已经取得了巨大发展。证券税制也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不断调整。总体来说,我国形成了以证券流转税为主体,证券所得税为辅助的证券税制模式。它对证券市场初期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调控作用。然而,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渐发展成熟,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与不足,需要加以仔细研究并及时调整完善。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现状分析

1.在财政收入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在90年代基本处于持续增长状态,增长速度较快。它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一路攀升,从1995年的0.42%增长到高峰期2000年的3.63%。随着2001年后的证券市场持续低迷,证券交易印花税收人大幅萎缩,其占财政收入比重也相应下降。

(2)税率偏高,税基偏窄。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90年代初起征时设为6‰,这是个非常高的水平。直到2001年前,税率仍维持在4‰的高水平。2001年后的股市持续走低,政府才调低税率至2‰,2005年1月后调低至1‰。2007年5月底,政府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1‰上调到3‰,而世界上征收证券流转税的国家的税率基本都在1‰左右,且多实行单向征收,实际税率远低于我国。另外,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仅对股票交易征收,并没有将债券、基金和金融衍生工具纳入征税范围,税基相对较窄。

(3)调控功能不显著,股市投机很活跃。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曾多次进行调整,试图调节股市的运行。但事实证明它对股市的调节大多为短期影响,并不能使股市进入理性运行状态。例如1998年6月调低印花税率后,虽然当日成交量涨幅达20%,但后期成交量不增反降。2000年股市狂涨,印花税也未能抑制过度投机。2005年1月下调证券交易印花税率,试图挽救过度颓废的股市,而结果恰相反,一周后股票指数不升反降,跌幅达1.69%。而2007年5月30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1‰上调至3‰后,当日股指重挫下跌6.5%,连续三日内股指累计暴跌近14%,市值蒸发12873亿元人民币。印花税的巨大震荡影响已远远超出决策层的预料。种种现象表明,印花税显然不是调控股市的优良税种。另外,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对买卖双方征收,它对抑制我国股市过高的换手率作用甚微。

(二)证券投资所得税的现状分析

(1)股息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不利于较好地贯彻公平原则。我国税法将个人所得分为11类,股息利息所得属于单独的一类,不论股息收入多少均按20%的税率单独征收。而世界上多数国家实行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将股息利息并入个人全部所得,再按适用的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我国股份经济的蓬勃发展,股息收入已成为富裕群体的一项较重要的收入。如果继续给予富裕群体股息收入以单独课征的税收优惠,就无助于缩小社会正逐渐拉大的贫富差距。

(2)我国的股息税名义税率较低,但联合的企业与个人所得税税率要普遍高于多数发展中国家。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33%,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20%,因为古典制重复征税,100元企业税前所得,先要承担33元企业所得税,余下分配的67元股息还要承担20%的个人所得税,所以最终要缴纳合计46.4元的联合的企业与个人所得税。虽然2005年6月政府为刺激过度低迷的股市,暂时将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调低至10%,但股息的联合的企业与个人所得税率仍然达到39.7%的较高水平。而世界上很多国家因实行一体化所得税制度,联合的公司与个人所得税率并不高,如发展中国家巴西为33%、阿根廷为33%、墨西哥为34%,新兴工业化国家如韩国为40%、新加坡为28%。发达国家平均的联合的公司和个人所得税率稍高,理论上能达到51.1%,但这是按各国最高的个人所得税率计算的,实践中大多数股东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要低很多,其实际的股息联合税率要低于我国股息46.4%的名义税率,而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成熟完善程度却是我国无法比拟的。所以我国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制度可能对股份经济的长远发展存在一定的抑制影响。

(3)我国的股息税未能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发挥积极的调控功能。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形成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独特的股权结构,这直接导致中小股东表决权太小,“以手投票”治理机制失效。广大的上市公司又很少发甚至不发股息,股东无从了解公司经营信息,且没有很大的投资选择余地,“以脚投票”治理机制也收效甚微。而我国的证券投资所得税非但不能惩罚那些不支付股息的低信誉公司,还对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征收股息税,加剧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因此,如何利用税收政策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调控证券市场已成为越来越值得关注的问题。

(三)证券交易利得税的现状分析

证券交易利得税理论上应列入资本利得税范畴,而我国至今尚未形成完整的证券交易利得税体系。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证券买卖所获得的差价收益列入企业所得范畴,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与多数国家相关税法规定一致。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从事证券买卖所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列入财产转让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我国相关税收法规又规定,对个人买卖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征收个人的证券交易利得税。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成熟,以流转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转变为以所得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这是大势所趋。所以完善证券交易利得税体系将是今后证券税制建设的重要任务。

四、我国证券税制的政策调整

综合考虑国际上证券税制的发展趋势和我国证券市场实际状况,我们认为,我国证券税制调整的总体思路应为:改革流转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逐步过渡到以所得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具体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完善我国的证券流转税

1.增设发行环节的证券印花税,运用税收调节证券初级市场的运行。初级市场的证券发行是资源配置的重要环节,英国和日本等国也都在证券发行环节征收相关的印花税或者注册税。我国应开征初级市场的证券印花税,根据产业政策设计既公平统一又兼顾特殊的税目税率,以更好地对进入股市的资源进行合理的初次配置,平衡初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税收收入,也可适度调节初级市场的投机活动。

2.根据“宽税基、低税率”原则,调整证券交易税。建议首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改名为证券交易税,奠定其应有的法律地位。然后,扩大证券交易税的征税范围,从股票扩展到债券、基金以及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成为真正的证券交易税而不是单纯的股票交易印花税。最后,仍要根据市场发展情况,继续调低证券交易税率,同时按照股票最高、债券居次、基金较低甚至免税的顺序制订差别税率,以合理调节证券结构。

3.实行单向征收方式,充分发挥证券交易税的调节功能。我国的证券市场投机气氛浓厚,股票平均年换手率在300%左右,远高于西方国家成熟证券市场年平均换手率60%的水平。因此,应改变现在向买卖双方征收的方式,实行仅向卖方征收的方式,可以对证券市场的投机活动起到积极的抑制作用,有利于实现证券市场的理性平稳运行。

(二)改革我国的证券投资所得税

1.扩大证券投资所得税税基,设计合理的税制模式。首先,要将股票、债券、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收益均列入证券投资所得税征税范围,公平税收待遇,减少各种税收优惠待遇。其次,统一国有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待遇,取消给予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不合理的税收优惠。最后,待时机成熟时,将证券投资所得列入个人的综合所得,按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率征税。

2.降低证券投资所得的实际税率,权衡考虑实施一体化的所得税制度。我们一方面要考虑适度调低企业所得税税率,2008年开始实施的统一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已将税率确定为25%,这是个较理想的税率水平;另一方面,要注意适度减轻股息的重复征税问题,考虑实施一体化的所得税方案。这个改革过程的相关的测算和设计比较复杂,所以要做得谨慎详细。作为过渡措施,相关部门可以确定宣布降低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至10%,取消“暂按10%”字样,增强投资者信心。甚至可采取更积极措施,加大股息所得税优惠力度,降低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至5%,以更强有力地促进股份经济及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

3.所得税一体化方案中优先考虑分劈税率法,再结合归集抵免制度,以充分发挥税收对股市的调控作用,改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将公司的税前所得分为两部分,对未分配利润征收相对较高的企业所得税,而对作为股息分配的利润则征收较低的企业所得税,这样可以促使公司积极分配股息,以便股东掌握公司较多的经营信息,从而对公司经营者产生较好的约束。另外,可以在股东层次实行股息税的归集抵免制,这样可以减轻甚至彻底消除重复征税现象。这样,税收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控作用就得到了较好的发挥。

(三)健全我国的证券交易利得税

1.明确划分投资期限,抑制投机活动。证券持有期限划分为:1年以下为短期,1-5年为中期,5年以上为长期。短期证券交易应缴纳法定全额的交易利得税,而中期证券交易可获得减半征税的优惠,长期证券交易则全部免税。其目的就在于抑制证券市场的短期投机活动,促使证券市场长期平稳运行。

2.合理设计计税依据,保证投资者税负适度。原则上,证券交易利得税的计税依据是证券卖出价减去买入价以及相关合理费用后的差额。为减轻中小个人股东的税收负担,应考虑设计免征额,例如每次交易允许1000元的免征额,每月最多允许运用一次交易免征额,这样可以避免大幅度增加中小股东的税收负担。另外,证券投资亏损实行特别抵扣,企业证券投资亏损只允许用投资利得抵扣,不能用普通经营所得抵扣;个人证券投资亏损也只能用投资利得抵扣,抵扣剩余部分可无限期结转至以后年度再加以利用。

利率市场化的特征范文4

证券市场是现代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被形象地称为现代经济的“晴雨表”。税收作为政府调控证券市场的重要政策工具,对证券市场的发展产生了举足轻重的影响。证券税制是由多税种、多征税对象、多税率组成的税制体系。它主要涉及的税种有三种。一是证券流转税。这是对证券的发行和流通课征的税,包括证券印花税和证券交易税等。二是证券投资所得税。这是对证券投资所产生的股息、红利、利息所得课征的税,即通常所指的股息税和利息税,它们经常列入个人所得税和公司所得税范畴。三是证券交易利得税。这是对证券买卖差价收益课征的税,理论上应归属于资本利得税范畴,许多国家未单独开征资本利得税,就把证券交易利得归入普通所得税计征。总体而言,国外证券税制模式的发展表现为初期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模式,税制目标经历了“效率优先——公平为主——效率与公平兼顾”的调整过程,具体制度设计也体现出“简单——复杂——简单”的特点。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格局的形成和各国之间经济竞争的加剧,各国政府都在积极调整各自的证券税制政策,以更好地鼓励投资的增长,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发展。因此,研究各国证券税制的发展动态,借鉴它们的成功经验,然后结合我国证券税制的运行状况,做出适当的证券税制政策调整,可以更好地规范和调节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贯彻社会公平政策。

二、国外证券税制的发展动态

(一)证券流转税的发展动态

理论上认为,证券流转税会降低证券价格水平,迟滞资本的流动,缩减市场成交量,影响证券市场效率,总体的消极效应较大。所以,证券流转税通常适用于发展初期的证券市场。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已不再征收证券流转税,现在仍旧征收该税的部分国家,也在积极调整相关的税收政策。

证券流转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证券流转税改革朝宽税基、低税率方向发展。随着各种金融工具的创新,金融产品层出不穷,因而各国证券流转税征税范围也从传统的股票市场扩展到债券、基金以及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产品,涵盖整个资本市场。同时,证券流转税的税率呈现不断下调趋势,甚至许多国家已完全废止证券流转税。(2)证券流转税普遍运用差别税率来调整证券市场结构。通常,股票交易税率较高,公司债券和政府债券税率依次降低,基金税率更低甚至免税,而各种衍生金融产品税率也各不相同。同时,不同的投资主体也实行不同税率,短期投机者适用的税率要高于长期投资者适用税率。这些措施的目的都在于调整投资结构,促进证券市场的平稳发展。(3)证券流转税主要采用单向征收方式。因为双向征收无差别地对待买卖双方,抑制投机效果较差。如果仅对卖方征税,那么仅增加卖方成本,促使其延长证券持有期,这样可以鼓励投资抑制投机,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同时,单向征收税负远低于双向征收,也符合证券流转税率不断下调趋势。因此,绝大多数国家的证券流转税仅对卖方征收,只有极少数国家仍采用双向征收方式。

(二)证券投资所得税发展动态

证券投资所得税中最主要的是股息税,关于股息税的理论争辩很激烈。传统论代表Poterba和Summers等认为股息税对新股投资和留利投资均产生了很大影响,因此解决股息的重复征税具有重要意义。而新论代表Auerbach等认为,股息税会对新股投资产生重要影响,但并不影响留利投资。经验论证中,支持股息税传统论和新论的实证证据基本是平分秋色。各国分别根据各自的经济特点采纳不同的股息税理论,并积极调整股息税政策。

股息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证券投资所得税税率呈不断下调趋势。OECD国家在1980—2000年之间,平均最高个人所得税率从67%下调到47%,平均公司所得税率在1996—2002年之间从37.6%下调到31.4%。这些持续的轻税政策强有力地刺激了投资需求,推动了证券市场的发展。(2)妥善处理股息税已成为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的核心问题。现实中,美国等极少数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实行古典制所得税,对股息重复征收公司和个人两个层次的所得税。而欧洲发达国家和多数发展中国家则实行一体化的所得税制度,采取各种措施减轻或者消除股息的重复征税现象。目前,这两种所得税制度呈现不断融合的趋势。因此,根据各国实际情况,设计合理可行的所得税方案已成为完善证券投资所得税的核心任务。(3)税制设计兼顾公平与效率,体现简化原则。发达国家为贯彻税收公平,常采用一体化所得税制度,并且税制往往设计得很复杂,这在20世纪下半期已经成为股息税改革的主流趋势。然而,过于复杂的制度设计,使得实践中的税收遵从成本和行政成本都很高。因此,发达国家也正在考虑简化股息税制,以更好地提高税收的效率。2000年,德国对实行了数十年的极其复杂的分劈税率和归集抵免制度进行改革,重新实行简便的古典制所得税,这充分体现了税制简化原则的回归。

(三)证券交易利得税的发展动态

证券交易利得税会产生“资本紧锁”效应,妨碍资本流动,也会影响证券投资需求,调节证券市场规模和价格水平,经济效应较复杂。总体而言,证券交易利得税不适用于初期的证券市场而更适用于成熟的证券市场,证券所得税代替证券流转税是证券税制发展的大趋势。

证券交易利得税的发展动态主要表现为:(1)长远来看,各国都逐步将证券交易利得纳入征税范围,以贯彻税收公平政策。由于证券交易利得税会改变证券市场的分配状况,不利于高收入者,往往会遭到激烈的反对。例如,英国税法就将证券交易利得排除在所得范围之外长达250年,澳大利亚也是在开征所得税后80年才对证券交易利得征税。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证券交易利得逐步成为高收入者的重要收入来源,开征证券交易利得税能对这部分非勤劳所得做出适度合理的调节,是税收公平政策的重要体现,所以是证券税制发展的主流趋势。现在,发达国家已大都将证券交易利得纳入征税范围,并适时调整各自的证券交易利得税政策。(2)各国都很谨慎地处理证券交易利得税,认真研究恰当的开征时机。证券交易利得税“双刃剑”效应很强烈,它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发挥“自动稳定器”作用,防止证券价格暴涨暴跌;而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中,却起到“震荡器”作用,产生了强烈的压抑市场上扬和促使市场下挫的效应。例如,1986年意大利政府拟开征证券交易利得税的消息传出后,短短10天左右股价指数就暴跌了25%。证券交易利得税的重要影响体现得淋漓尽致。因此,各国都会认真充分地研究各自的证券市场环境,做好各项评估预测,才会做出征收证券交易利得税与否的重大决策。证券交易利得税开征时机的把握是至关重要的。(3)证券交易利得税实行税负从轻原则。各国的证券交易利得税率普遍控制在20%~30%之间。同时,还充分运用差别税率,来调整证券的品种结构和期限结构,以贯彻鼓励投资、抑制投机等政策意图。另外,配套以合理的证券投资利亏抵扣措施,以更好地实现政策目标。相对于证券流转税而言,证券交易利得税更容易实现公平目标。它根据能力负担原则,多得多税,少得少税,再辅之于起征点、免税额等方法,充分发挥了税收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状况的功能,实现公平收入的目标。

三、我国证券税制的运行现状分析

我国的证券市场从90年代初起步,经历十多年的风雨坎坷,已经取得了巨大发展。证券税制也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而不断调整。总体来说,我国形成了以证券流转税为主体,证券所得税为辅助的证券税制模式。它对证券市场初期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调控作用。然而,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渐发展成熟,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与不足,需要加以仔细研究并及时调整完善。

(一)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现状分析

1.在财政收入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在90年代基本处于持续增长状态,增长速度较快。它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也一路攀升,从1995年的0.42%增长到高峰期2000年的3.63%。随着2001年后的证券市场持续低迷,证券交易印花税收人大幅萎缩,其占财政收入比重也相应下降。

(2)税率偏高,税基偏窄。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90年代初起征时设为6‰,这是个非常高的水平。直到2001年前,税率仍维持在4‰的高水平。2001年后的股市持续走低,政府才调低税率至2‰,2005年1月后调低至1‰。2007年5月底,政府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1‰上调到3‰,而世界上征收证券流转税的国家的税率基本都在1‰左右,且多实行单向征收,实际税率远低于我国。另外,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仅对股票交易征收,并没有将债券、基金和金融衍生工具纳入征税范围,税基相对较窄。

(3)调控功能不显著,股市投机很活跃。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曾多次进行调整,试图调节股市的运行。但事实证明它对股市的调节大多为短期影响,并不能使股市进入理性运行状态。例如1998年6月调低印花税率后,虽然当日成交量涨幅达20%,但后期成交量不增反降。2000年股市狂涨,印花税也未能抑制过度投机。2005年1月下调证券交易印花税率,试图挽救过度颓废的股市,而结果恰相反,一周后股票指数不升反降,跌幅达1.69%。而2007年5月30日证券交易印花税率从1‰上调至3‰后,当日股指重挫下跌6.5%,连续三日内股指累计暴跌近14%,市值蒸发12873亿元人民币。印花税的巨大震荡影响已远远超出决策层的预料。种种现象表明,印花税显然不是调控股市的优良税种。另外,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对买卖双方征收,它对抑制我国股市过高的换手率作用甚微。

(二)证券投资所得税的现状分析

(1)股息的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不利于较好地贯彻公平原则。我国税法将个人所得分为11类,股息利息所得属于单独的一类,不论股息收入多少均按20%的税率单独征收。而世界上多数国家实行综合的个人所得税,将股息利息并入个人全部所得,再按适用的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随着我国股份经济的蓬勃发展,股息收入已成为富裕群体的一项较重要的收入。如果继续给予富裕群体股息收入以单独课征的税收优惠,就无助于缩小社会正逐渐拉大的贫富差距。

(2)我国的股息税名义税率较低,但联合的企业与个人所得税税率要普遍高于多数发展中国家。我国的企业所得税税率33%,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20%,因为古典制重复征税,100元企业税前所得,先要承担33元企业所得税,余下分配的67元股息还要承担20%的个人所得税,所以最终要缴纳合计46.4元的联合的企业与个人所得税。虽然2005年6月政府为刺激过度低迷的股市,暂时将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调低至10%,但股息的联合的企业与个人所得税率仍然达到39.7%的较高水平。而世界上很多国家因实行一体化所得税制度,联合的公司与个人所得税率并不高,如发展中国家巴西为33%、阿根廷为33%、墨西哥为34%,新兴工业化国家如韩国为40%、新加坡为28%。发达国家平均的联合的公司和个人所得税率稍高,理论上能达到51.1%,但这是按各国最高的个人所得税率计算的,实践中大多数股东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率要低很多,其实际的股息联合税率要低于我国股息46.4%的名义税率,而发达国家证券市场的成熟完善程度却是我国无法比拟的。所以我国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制度可能对股份经济的长远发展存在一定的抑制影响。

(3)我国的股息税未能对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发挥积极的调控功能。我国上市公司普遍形成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独特的股权结构,这直接导致中小股东表决权太小,“以手投票”治理机制失效。广大的上市公司又很少发甚至不发股息,股东无从了解公司经营信息,且没有很大的投资选择余地,“以脚投票”治理机制也收效甚微。而我国的证券投资所得税非但不能惩罚那些不支付股息的低信誉公司,还对国有股和法人股不征收股息税,加剧股权结构的不合理。因此,如何利用税收政策来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合理调控证券市场已成为越来越值得关注的问题。

(三)证券交易利得税的现状分析

证券交易利得税理论上应列入资本利得税范畴,而我国至今尚未形成完整的证券交易利得税体系。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证券买卖所获得的差价收益列入企业所得范畴,统一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与多数国家相关税法规定一致。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从事证券买卖所取得的差价收入应列入财产转让所得,按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我国相关税收法规又规定,对个人买卖股票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事实上我国并没有征收个人的证券交易利得税。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成熟,以流转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转变为以所得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这是大势所趋。所以完善证券交易利得税体系将是今后证券税制建设的重要任务。

四、我国证券税制的政策调整

综合考虑国际上证券税制的发展趋势和我国证券市场实际状况,我们认为,我国证券税制调整的总体思路应为:改革流转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逐步过渡到以所得税为主体的证券税制模式。具体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完善我国的证券流转税

1.增设发行环节的证券印花税,运用税收调节证券初级市场的运行。初级市场的证券发行是

资源配置的重要环节,英国和日本等国也都在证券发行环节征收相关的印花税或者注册税。我国应开征初级市场的证券印花税,根据产业政策设计既公平统一又兼顾特殊的税目税率,以更好地对进入股市的资源进行合理的初次配置,平衡初级市场和二级市场的税收收入,也可适度调节初级市场的投机活动。

2.根据“宽税基、低税率”原则,调整证券交易税。建议首先将证券交易印花税改名为证券交易税,奠定其应有的法律地位。然后,扩大证券交易税的征税范围,从股票扩展到债券、基金以及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成为真正的证券交易税而不是单纯的股票交易印花税。最后,仍要根据市场发展情况,继续调低证券交易税率,同时按照股票最高、债券居次、基金较低甚至免税的顺序制订差别税率,以合理调节证券结构。

3.实行单向征收方式,充分发挥证券交易税的调节功能。我国的证券市场投机气氛浓厚,股票平均年换手率在300%左右,远高于西方国家成熟证券市场年平均换手率60%的水平。因此,应改变现在向买卖双方征收的方式,实行仅向卖方征收的方式,可以对证券市场的投机活动起到积极的抑制作用,有利于实现证券市场的理性平稳运行。

(二)改革我国的证券投资所得税

1.扩大证券投资所得税税基,设计合理的税制模式。首先,要将股票、债券、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资收益均列入证券投资所得税征税范围,公平税收待遇,减少各种税收优惠待遇。其次,统一国有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的证券投资所得税待遇,取消给予国有股和法人股的不合理的税收优惠。最后,待时机成熟时,将证券投资所得列入个人的综合所得,按累进的个人所得税率征税。

2.降低证券投资所得的实际税率,权衡考虑实施一体化的所得税制度。我们一方面要考虑适度调低企业所得税税率,2008年开始实施的统一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已将税率确定为25%,这是个较理想的税率水平;另一方面,要注意适度减轻股息的重复征税问题,考虑实施一体化的所得税方案。这个改革过程的相关的测算和设计比较复杂,所以要做得谨慎详细。作为过渡措施,相关部门可以确定宣布降低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至10%,取消“暂按10%”字样,增强投资者信心。甚至可采取更积极措施,加大股息所得税优惠力度,降低股息的个人所得税率至5%,以更强有力地促进股份经济及证券市场的持续发展。

3.所得税一体化方案中优先考虑分劈税率法,再结合归集抵免制度,以充分发挥税收对股市的调控作用,改善我国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将公司的税前所得分为两部分,对未分配利润征收相对较高的企业所得税,而对作为股息分配的利润则征收较低的企业所得税,这样可以促使公司积极分配股息,以便股东掌握公司较多的经营信息,从而对公司经营者产生较好的约束。另外,可以在股东层次实行股息税的归集抵免制,这样可以减轻甚至彻底消除重复征税现象。这样,税收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调控作用就得到了较好的发挥。

(三)健全我国的证券交易利得税

1.明确划分投资期限,抑制投机活动。证券持有期限划分为:1年以下为短期,1-5年为中期,5年以上为长期。短期证券交易应缴纳法定全额的交易利得税,而中期证券交易可获得减半征税的优惠,长期证券交易则全部免税。其目的就在于抑制证券市场的短期投机活动,促使证券市场长期平稳运行。

2.合理设计计税依据,保证投资者税负适度。原则上,证券交易利得税的计税依据是证券卖出价减去买入价以及相关合理费用后的差额。为减轻中小个人股东的税收负担,应考虑设计免征额,例如每次交易允许1000元的免征额,每月最多允许运用一次交易免征额,这样可以避免大幅度增加中小股东的税收负担。另外,证券投资亏损实行特别抵扣,企业证券投资亏损只允许用投资利得抵扣,不能用普通经营所得抵扣;个人证券投资亏损也只能用投资利得抵扣,抵扣剩余部分可无限期结转至以后年度再加以利用。

利率市场化的特征范文5

【关键词】 资本利得; 开征; 可行性; 趋势

引言

当股市持续高涨,连续突破5 000点和6 000点大关时,市场上出现了不少对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声音,对其进行的学术讨论也是层出不穷。但是结论总是无法统一,而资本利得税的征收也迟迟没有通过。在当前大盘持续低迷时,已经没有人再去谈论资本利得税了,本文的写作目的正是希望在这个特殊的时期,能够真正静下心来讨论资本利得税开征的意义,为资本市场未来的成熟稳定提供更好的税收法制制度。

一、资本利得与资本利得税的概念

资本利得是资本所得的一种,它是指纳税人通过出售诸如房屋、机器设备、股票、债券、商誉、商标和专利权等资本项目所获取的毛收入,减去购入价格以后的余额。而资本利得税是对资本利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税种。

对于资本利得税,目前学术界并没有统一的、被广泛接受的概念。观点一:资本利得税是对资本利得(低买高卖资产所获收益)的征税。常见的资本利得主要有:买卖股票、债券、贵金属和房地产等所获得的收益。观点二:资本利得税是指对出售或转让有价证券、房地产等动产和不动产而产生的资产增值所征的税。观点三:资本利得税,是指对个人或公司企业因出售或交换资本项目所得到并实现了的收益所征收的税。

二、资本利得与资本所得的异同分析

就内涵来看,所得是纳税人作为所得税课税对象的全部或部分净利润的税收术语或税法术语,介于利润与计税依据之间。而利得是来自资本的收益,它虽然也是税收术语或税法术语,但同所得相比,它既是全部资本收益的指证物,也是纳税人作为所得税课税对象的全部或部分净收益。

就外延来看,二者存在包容关系,利得属于所得的组成部分,所得额包括利得额。许多经济学家出于他们的一般分析目的而不是专门出于税收目的,将所得定义为或多或少的可预测和经常性的收入,而且许多资本利得是虚幻的,仅仅反映价格水平和利息率的变化,而投资者的实际所得并没有发生变化,两者在定义上、征税对象上及税收优惠等方面都存在一定差异。因此不该将其和真正意义上的所得放在一起。

但笔者认为从所得增值观的角度分析,资本利得与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的性质是相同的,资本利得应该作为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的一种进行征缴。

所谓所得增值观指应税所得从本质上而言是用以衡量个体(企业)支付税收的相对能力,这体现为他们的经济行为带来的年度财富净增并加上他们的消费支出。而资本利得就像其他的个人(企业)所得一样增加了投资者购买消费性商品或投资的能力。两者本质上是一致的。

三、我国目前所得税征收情况

近三年来,我国的税收收入年年上涨,2007年更是达到了494万亿,比2006年同期增长了近120万亿。其中主要是由两大部分的税种构成,一部分是流转税,占了49%;另一部分是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外商企业所得税(2008年新税法中被取消)和个人所得税,占了26%。从表1中可以看出,流转税所占的比例有所下降,而所得税的比例有所上升。特别是企业所得税,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尤其是印花税这一项,由于2007年牛市的情况,导致交易量大幅提高,而且印花税率于去年5月从0.1%提高到0.3%,使得印花税的税额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增加了近6倍。

以上数据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印花税率的过重,为征收资本利得税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范例。如果以资本利得税替代印花税,并将资本利得税纳入所得税征收范畴,那么企业的所得税额将在此基础上会有进一步的提高,而印花税将大幅的下降,这样的纳税比例更加符合成熟市场的标志,对我国与国际市场接轨更有利。表2是国际上部分国家对证券交易的征税情况,对我国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四、我国开征资本利得税的可行性趋势分析

自1996年以来,证券市场的发展,无论是就其总规模,还是就其市值的总水平,都已达到了相当的程度,因而吸引了众多投资者的介入。通过证券投资,获得较为丰厚的资本利得收益,已不是十分罕见的现象。这样一个经济增长的热点,长期与政府的税收相脱离是不可想象的。从规范市场行为,调节投资者收入等各方面考虑,税收要介入资本利得收益的分配是必然趋势。

(一)印花税制不合理,资本利得税更符合市场规律

作为国家调控资本市场的一项基本的经济制度,证券税法对整个资本市场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意义。

1.目前对证券纳税种类

(1)对证券交易行为征税——印花税

这是一种具有行为税性质的凭证税,投资者不论盈亏,只要发生了证券交易行为就要征税,其特点是税率低、税负轻。

(2)对证券交易所得额征税——证券交易资本利得税

即证券投资有收益的投资者要按照一定税率纳税。这是一种所得税,只有当证券投资产生了收益时才征收,没有则免。

但是我国由于税收征管体系还不健全,为了避免税收流失,降低征税成本,同时为了发展证券市场,培养投资者的信心,税务部门把行为税和所得税合二为一,统一为印花税。

2.我国将行为税和所得税合二为一征税的行为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需要

(1)证券交易成本过高,影响投资者交易的频度,牺牲了证券的流动性

流动性是指资产能够以一个合理的价格顺利变现的能力,它是一种所投资的时间尺度(卖出它所需多长时间)和价格尺度(与公平市场价格相比的折扣)之间的关系。流动性是证券市场的生命线,是证券市场是否成熟的标志之一。对证券市场比较敏感的经济政策主要有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其中,财政政策可以通过增减政府收支规模、调整税率等手段来调节经济发展速度,当政府通过降低税率刺激经济发展时,企业的利润就会上升,社会就业增加,公众收入也增加,会使证券市场行情上升,投资者交易频率加强,证券流动性随之加大。反之,税率上调,造成投资者交易成本上升,会降低投资者对证券的交易频度,证券流动性的降低,就意味着证券市场效率的损失,证券交易流动性风险凸现。

(2)不符合税法的公平原则

税法体系中强调公平原则,要求体现合理负担原则。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参加市场竞争的各个主体需要有一个平等竞争的环境,而税收的公平是实现平等竞争的重要条件。其主要体现在:一是从税收负担能力上公平,负担能力大的应多纳税,负担能力小的应少纳税,没有负担能力的不纳税。二是从纳税人所处的生产和经营环境看,由于客观环境优越而取得超额收入或级差收益者应多纳税,反之少纳税。但由于我国以印花税负担起资本利得税的功能,导致了行为税与所得税两种性质毫不相关的税种混在一起,对于投资者无论盈亏都要缴纳税款,有悖于税收负担能力上的公平原则,是对税法本身的一种破坏。

另外,对于差异化的征税范围也有失公平,只对可流通股交易征收交易印花税,而对法人股交易、期货交易以及基金交易不征收交易印花税,使不同类型的证券面临税收歧视。这种做法一方面有失税收的公平;另一方面也妨碍了税收杠杆作用的发挥,使得税收不能全面调节证券市场。

在证券所得税方面,对个人所得股息、红利等均课以20%的税,提高了低收入者的边际税率,不能发挥公平分配的作用。证券交易印花税指向交易双方,对利息、股息、红利等投资收益征收所得税,都有重复征税问题,不仅增加了征税成本,也有悖于公平原则。

(3)不利于证券市场的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未在不同投资主体之间实行差别税负政策。因证券投资本身的特点决定了从事此活动人员需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这样一来,组建大规模的专业投资机构由专业人士进行规范运作,是股票市场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产物。而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并未体现出将大机构投资者与散户区别对待,这样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专业化、规范化的大机构投资者专业运作、规避风险的优势,更不利于有效促进股票市场有序、稳定地发展。

(4)证券交易印花税税基窄,征收范围有限

证券交易印花税只局限于股票的交易市场,而证券市场的范围则不以股票市场为限。因此,征收范围狭窄的印花税不利于对所有证券交易征税。这种税的开征,并没有摆脱“高税率、窄税基、低税收”的窘境。

(二)资本利得税在证券交易中具有不可代替的优势

与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相比,资本利得税有其无法比拟的长处,它可以克服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局限性。

1.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中,一般不征收或征收较低的印花税,代之以对资本利得征税。在这样的税收体系下,一般能起到“多获利者多交税”的效果,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发抑制作用。资本利得税体系及其内在的自发调节市场起落的机制有利于市场的稳健发展。中国加入wto后,国内的资本市场逐步对外开放,因而实施资本利得税是中国与国际接轨,优化和完善国内股市税制,发展中国市场国际化的必然趋势。

2.资本利得税制度下“多获利者多交税”的具体实施效果比之印花税也更好地体现了税法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资本利得税的征税对象是出售或交易有价证券这种特殊商品的所得。近几年来,资本的流动性过剩造成我国股市和房市同时飙升。在证券市场,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由于证券市场规范程度、信息披露真实性、机构操纵、基金市场发展等方面的差异而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若对证券市场的资本利得征税,无所得甚至亏损不缴税,有所得才缴税,所得多者多缴税,这更能体现其公平原则。

3.对资本利得征税同时也是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一个重要措施。在流动性过剩的前提下,我国的贫富差距正在进一步加大,这种不公不仅在证券市场或非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之间产生,也在证券市场内部的投资者之间产生。保证各种市场和个人之间合理的收益差距是税收政策的一个重要功能。

4.征收资本利得税可以有效地防止大小非的解禁,比直接叫停更具市场化

现在市场上对于大小非的禁售,讨论得沸沸扬扬。政府更是在市场一度走差的情况下,叫停了大小非的解禁,这样的政府化行为,固然可以起到一定的救市作用,但是其反市场化的运作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大小非的问题。然而资本利得税的征收,可以从一定程度上缓解大小非的问题。因为资本利得征收的对象中就包括手中拿着股权改置之前的非流通股,其巨额的增值利润,是其抛向社会套现的巨大动力,这也是导致市场做空的主要因素。如果对其征收资本利得税,可以减小其增值的幅度,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小其抛售的动机,对于稳定资本市场是一种优良的信号。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证券交易的资本利得税代替证券交易的印花税成为证券市场的核心税种,是必然的趋势。开征资本利得税将有利于财富的公平分配。虽然它在推出伊始会对市场造成不小的打击,但就长期来看,不会改变市场发展的根本趋势。

五、我国开征资本利得税面对的困境

(一)资本利得税是调节股市过热的有效手段之一,但也是最严厉的调控手段

近期股市已经在扩容和解禁股的压力下步履艰难,如用此手段,无疑是在向股市扔下一枚重磅炸弹。去年5.30上调印花税后,股市出现连续下跌,这足以证明税收政策对股市的重大影响,而且当时的市场环境远比现在要好。目前股市已面临大小非解禁、巨额再融资的巨大压力,这个时候资本利得税再出台,后果可想而知。

国内外的事实也证明了实行资本利得税制,特别在实行初期,对资本市场发展具有抑制作用。我国1994年曾盛传将开征证券交易税和股票转让所得税,在股民中引起轩然大波,股指巨幅震荡。而在最近几年因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2008年1月1日起使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而流传的将开征证券交易税的传言又引起了股市的多次大幅震荡,“2·27”暴跌也被怀疑与此相关联。而台湾证券市场也因拟开征资本利得税而造成股指大幅滑落,以至于台湾证券管理当局不得不宣布无限期搁置对资本利得税的课征。

我国的资本市场还处于发展期,由于市场根基不够牢固,制度不够完善,缺乏足够的防御风险能力等因素,因而此时并不宜征收资本利得税。

(二)与所得税接轨的技术难题有待解决

虽然“一号提案”中提到了如何解决好资本利得税与个人和企业所得税的衔接问题,即对个人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和差价实行“抵免法”征税,对企业投资者获得的股息和差价实行“免税法”,实现所得税在最终环节纳税,但实现资本利得税和个税的衔接还是有不小的难度。西方是以家庭为单位征收的,在计算基本的开销后来确定税收起征点,而国内则以个人为单位征收,没有考虑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因此把资本利得税作为资产性收益,从家庭的角度来考虑,似乎还不具备。同时,我国的征收条件方面也并不具备,其技术上还存在着很大的问题需要克服。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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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市场化的特征范文6

【关键词】MFDFA;分形市场理论;股票市场

一、引言

分形理论的出现打破了投资者完全理性的假定,否定了金融市场完全符合正态性、线性的假设,比有效市场理论更具有一般性,并且能够对股票市场的异常现象做出解释,分形理论的这种非线性分析方法逐渐成为金融理论研究的趋势。

分形特征主要是指长期记忆性(持续性)、长期相关性,也就是说今天的事件将影响未来的事件,这反映了事件的持续性和可预测性,分形分析是通过具有时变性的参数如尺度函数、广义指数、广义分形维、局部指数和奇异多重分形谱等来刻画金融时间序列的局部分形特征,将会更加真实地表述股票的价格或收益率变化的复杂统计特征。

二、研究现状

伴随着金融市场全球化趋势的深入,国外学者已经开始了包含分形理论在内的各种非线性理论的研究,我国学者对于分形理论的研究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后期,主要集中在对股市有效性的实证检验和我国股市分形特征的系统研究。我国的张维和黄兴(2001)、崔振南和张慎峰等(2003)、范英和魏一鸣(2004)、杨一文等(2003)也开始利用R/S分析方法对我国证券市场进行了实证分析,均证明了我国股市的长期记忆性的存在。

本文主要运用了多重分形消除趋势分析方法(MFDFA)对上海股票市场进行了分析研究,以上海股票市场的市场日收益率、周收益率、月收益率数据做为研究对象,纵向的比较了上海股市在不同的时间区间上的分型特征以及在时间上规律性和波动性。本文与前面的学者进行的研究不同之处或者说是改进之处在于:

1.样本区间的扩大。数据采样区间扩大,时间跨度为20年,比前面学者所用的数据区间多。多重分形分析方法实证的有效性不在于数据点的多少,而在于数据区间的长短,从后面本文实证研究的循环周期可以看出,本文的实证所用的时间区间比前面学者所用的更加有效。

2.数据处理、分析角度的不同,本文从纵向角度研究了上海股票市场日收益率、周收益率、月收益率的分型结构,找出了上海股市在不同时间增量上的收益率的不同分形特征,并根据它们的变化趋势,通过对比找出了上海股市分型结构的时间特征。

三、运用MFDFA分析方法对中国股市进行研究

本文主要利用多重分形消除趋势分析方法(MFDFA)法,对上海股票市场的日收益率、周收益率、月收益率序列进行实证分析,以验证上海股票市场的分形特征。文中的日收益率为等权平均市场日收益率,市场收益基本计算公式为:

采用中国股市最有代表性的上海股票市场的日收益、周收益率、月收益率的数据序列进行实证分析,以验证上海股票市场的多重分形特征的存在性和时间敏感性,三个收益率均采用的是1991年1月21日至2011年9月30日的数据序列。根据上述MFDFA方法的步骤,取q=-3,-2,-1,1,……10,n=1,2,3,4,分别对沪市的日收益、周收益率、月收益率序列进行多重分形分析,在95%置信度下的广义Hurst指数的拟合结果见下表1。

(一)上海股票市场分形特征实证分析

1.当时,对于给定的阶拟合多项式,上海股票市场的日收益率、周收益率、月收益率的广义Hurst指数都大于0.5,因此收益率序列都具有长程相关性特征,这也与以前学者分析的单分形结果相吻合。对于给定的n阶拟合多项式,收益率的广义都随着q的增大而减小:从上面三个图可以看出收益率序列都表现出了多重分形特征,不能用简单的单分形进行描述。

2.当q>0时,h(q)估计值的拟合误差均较小,当q为负数或较小正数时,广义Hurst指数H(q)>0.5,此时收益率的小幅波动的影响被放大,呈现出收益率序列中长程相关性的一面,突出了市场内在因素的作用;当q为较大的证书时,广义Hurst指数H(q)

3.上海的股市确实存在分形结构,当然也就存在长记忆性。从上面的表格可以看出,不管是日收益率还是周、月收益率,它们在不同的时间增量收益率上赫斯特指数都是大于0.5的,所以分形结构的存在是明显的。

(二)上海股票市场收益率序列时间特征分析

1.对于给定的n和q,月收益率序列的h(q)值大于周收益序列的h(q),日收益率序列的h(q)均小于月、周收益率序列。月收益率序列的相关程度最高,周收益率序列其次,日收益率序列的相关程度最低,从而说明上海股票市场月收益率序列的波动程度最低。这就说明股票收益在短期内波动比较厉害,随着时间的增长,股票的收益趋于稳定。另外,从图1到图3可以看出,三个收益率序列在q>0时,广义Hurst指数相差不大,上海股票市场三个收益率序列在3阶拟合多项式时较好。这就说明上海股市不同时间增量收益率的稳定性是不同的,这种稳定性随着时间增量的增加而增加。从日到周、月,上海股票市场收益率序列Hurst指数都是在不断增加的,日收益率序列从0.531到0.701、周收益率序列从0.7793到0.9135、月收益率序列从0.7793到1.0335。

2.中国股市存在非周期循环,也就是记忆消失的期限。从上面的回归图及统计表格可以看出,收益率的循环存在两个周期,一个周期循环在为320个交易日,这种现象在日和周收益率上表现的比较明显。另外一个周期循环大约为1200个交易日,这应该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质有关,受宏观调控影响比较大,股市一般是超前于经济形式而发生变化,这一点在这里体现的十分明显。

四、结束语

上海股票市场的多重分形结构的存在意味着日、周和月收益率的波动均呈现出一种非线性变化。这种非线性变化呈现出随机性和不确定性的背后却有着内在的相关性。上海的股票市场并不是一个有效的市场.对于这种现象的解释是:人们对于信息的反应有一个延迟,信息的到来并没有直接反应到价格里,投资者在趋势十分明显之前忽略了信息,然后以累积的方式对所有以前忽略的信息作出反应,这意味着人们以非线性的方式对信息作出反应,同时意味着现在受到了过去的影响。另外,从长期来看,月收益率具有更高的稳定性,收益率中两个循环周期明显是针对宏观调控政策变动,这也可以说是中国计划的市场经济的优越性的体现。

参考文献

[1]张维,黄兴.沪深股市的R/S实证分析[J].系统工程,2001(1):2-5.

[2]崔振南,张慎峰,吴育华.上海综合指数的R/S分析[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3(10):104-107.

[3]范英,魏一鸣.基于R/S分析的中国股票市场分形特征研究[J].系统工程,2004(11):46-51.

[4]杨一文,刘贵忠,蔡毓.基于模糊神经网络和R/S分析的股票市场多步预测[J].系统工程理论与实践,2003,23(3):70-76.

利率市场化的特征范文7

当我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成本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3.5‰佣金成本;二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2‰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于是,在此种体系下,一笔交易的完成所需费用为5.5‰;与国际上佣金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变革趋势相比较,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成本明显偏高。分析现行税制的特点,我们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过高的交易成本损害了投资者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信心,而如我们所知,证券市场是虚拟资本市场,维护投资者的信心和利益对于这个市场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其次,高交易成本不利于竞争机制的培育;固定的高佣金制度实际上是对目前尚相当落后的证券行业的保护,不利于我国证券业的行业重组和业务创新,难以实现优胜劣汰。第三,高交易成本阻滞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加大了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成本和难度;这不仅削弱了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影响了现有企业的低成本重组,而且加速了我国资本的外逃。第四,现行税制对交易活动本身征税,而不论该笔交易的盈亏,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常常会起到拉大目前市场上已经十分悬殊的贫富差距的作用,有悖于税收理论中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与现行税制相比较,资本利得税的优越性是比较明显的。

所谓资本利得税,简单而言就是对投资者证券买卖所获取的价差收益(资本利得)征税。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中,一般不征收或征收极低的印花税,代之以对资本利得征税。在这样的税收体系下,一般能起到“多获利者多交税”的效果,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发抑制作用。不仅如此,当市场活跃时,由于获利者的绝对数量和获利程度都大大提高,税收收入将随之有一个较大的增幅,从而对正日渐升温的市场起到持续自发“抽血”的作用,有利于市场理性的维持和千衡发展的实现;当市场低迷时,获利者给予数量(通常会)下降,但由于做空机制的存在,市场上仍不乏投机获利者,此时对资本利得进行征税,在客观上起到了抑制空方投机获利空间、减轻(甚至免除)多方税收负担的作用,有利于市场走出低迷、重新振作。简言之,资本利得税体系及其内在的自发调节市场起落的机制有利于市场的稳健发展;当然,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也是经常起伏动荡着的,那是因为决定市场升降趋势的因素为数甚多,而税收对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也有其客观上的局限性。另外,资本利得税制度下“多获利者多交税”的具体实施效果比之印花税也更好地体现了税收征管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在我国,以资本利得税代替印花税作为资本市场的主体税种,还具有特别的意义。

如我们所知,我国股票一、二级市场在实际上是相互割裂的,二者存在相当大的价格差;并且一级市场资本利得收益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和单纯性特点,因此单对一级市场的资本利得征税,不但在现实上是完全可行的,而且对解决目前市场中存在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将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如果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只要新股上市后涨幅在50%以上,则征收资本利得税所得就会超过按10%筹资额减持国有股的所得。因此,其现实意义是非常明显的:通过对一级市场征收资本利得税所获取的新增收益补充社保基金,就可顺势降低国有股减持售价,从而为有关利益方在定价问题上达成共识创造关键性的条件。其合理性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一、二级市场的割裂主要体现在二级市场价格水平远高于一级市场,由此造成绝大多数新股上市都有相当可观的涨幅,一些析股的涨幅甚至超过100%,一级市场普遍存在的这种超额收益与其所对应的风险是极不相称的,也是非市场化取向的。从公平税赋的角度看,应该对一级市场存在的这种低风险高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这有助于维护投资者财富增量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其二,在很大程度上是国有股暂不流通导致了两个市场的割裂,那么对于由此在一级市场产生的超额收益,理应通过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形式来“弥补”国有股暂不流通的“损失”。在一级市场引入资本利得税不仅是解开国有股流通难题的钥匙,而且它将对整个资本市场的规范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首先,它实际上降低了一级市场的收益水平,对于申购成本很低的普通投资者来说,征税以后仍然能够保证获得较好的投资收益;但对于申购成本较高的融资申购来说,征税将可能使其面临亏损;因此,征税将遏制融资申购行为,提高申购中签率,从而保护一级市场投资者的利益。其次,根据所得税制的超额累进原则,对于涨幅过大(往往是小盘股)的还可以在20%的基础上实行加成征收,由此可以打击“恶炒”小盘股的行为,加强价值型投资的市场主导地位。再次,它可以促进新股发行市场化的改革,为一、二级市场的接轨创造条件,最后,先行在一级市场试点资本利得税可以为我国全面推行资本利得税政策积累经验;毕竟,如赫如玉先生指出的,一般来说新兴证券市场征收印花税,成熟的市场则以所得税为资本市场主体税种;免征印花税、改征资本利得税随着各国证券市场的日渐成熟日益发展,将成为全球证券交易税制演变的长期趋势;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以资本利得税代替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是大势所趋。

二、我国二级市场推行资本利得税的可行性分析

尽管单就理论分析,以资本利得税替代印花税作为我国证券市场(二级市场)的主体税种具有必然性,但就目前客观情况看,笔者认为立即推行这一税收体系的替代时机尚未成熟。过去数年中,证券市场对开征资本利得税时有议论,但最后都未能实施,2001年11月间,为扭转股市连续数月的低迷态势,财政部还调低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而资本利得税的推行则仍被排除在政府的决策选择之外,足见政府对开征此税的谨慎。就客观情况看,目前在二级市场推行这一税种存在如下困难;

1.技术方面的困难,也即“利润确定”的困难性。是按当笔交易课征或是按当月累计交易所得课征?如果出现当期亏损是否可以抵扣?又如何进行抵扣?如此等等,都需要有具体的规定。同时,开征此税需要有先进的税务电子化系统和科学的稽查技术,才能对利润进行及时准确的确定,而目前我国显然还不完全具备这样的科学技术条件。

2.就监管方面要求看,显然对利得征税有其合理性,但因为利得税远较交易印花税复杂,核算利得困难而且操作可行性差,因此推行开来会对证券市场产生不利影响;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征收交易所得税的国家,均对交易的损失补偿作了相应的规定,使得交易所得税是在净所得的基础上进行征收,而这一环节的完善不但需要技术上的配套,同时还需要监管体系的更加完善,以防止投资者通过资产的转移以规避交易所得税。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监管机构要想做到这一步,短期内是有一定难度的。

3.开征资本利得税必须充分估计到其对证券市场的冲击力。我国曾于1994年底盛传将开征证券交易税和股票转让所得税,引起轩然大波,股指巨幅震荡。而同期台湾证券市场也因拟开征资本利得税而造成股指大幅滑落,以至于台湾证券管理当局不得不宣布无限期搁置对资本利得税的课征。因此在国内设立资本利得税应持相当谨慎的态度,特别是在目前印花税率本已较高的情况下,设立该税种可能会使投资者产生增税的印象,从而引发市场大幅振荡。

利率市场化的特征范文8

关键词:主权债务市场;不对称冲击;金融市场一体化

欧洲主权债务市场在使用统一货币后,出现了债券发行成本(收益率)和期限的收敛特征。这种收敛特征在此次由希腊开始的欧元区主权债务危机中又有了一定程度的发散。这是由于欧元区统一货币政策的外生性与各成员国经济结构差异内生性之间的矛盾和不对称冲击效应所致。研究欧洲主权债务市场的特征及其不对称冲击的影响,对于新兴经济体强化财政纪律,优化主权债务结构管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欧元区统一政府债券市场的形成

1999年1月1日欧元的诞生和欧元区的建立,一直被认为是欧洲金融市场一体化过程中最具意义的探索和尝试。与此同时,欧洲中央银行成立,欧元区开始实行统一的货币政策,在此背景下的欧元区11国的政府债券发行也开始使用欧元计价。

政府债券市场既是中央和地方政府融资的主要来源,又是一国金融体系构建中重要的一环。政府债券市场反映了主要的公开市场信息,尤其是宏观经济运行中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实施情况。欧元的引入对于欧洲地区的金融市场,尤其是政府债券市场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欧元区政府债券市场的一体化进程经历了较长时间的演进,并伴随着基本市场机制的逐步建立和推广。

一个高度一体化的金融市场必须具有以下三个特征:(1)市场主体交易金融工具或金融服务时面对一样的市场规则;(2)以上金融工具或服务有平等进入市场的权利;(3)平等对待各种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随着欧元的出现,欧元区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加快,已在一定程度上令发行人和投资人将整个欧元区市场作为一个单一的市场来对待。在欧元区内,以1988年意大利财政部、中央银行与其他一级市场交易商平台(MTS)为基础,通过1997年与1999年该平台在荷兰、比利时和法国的延伸,新的欧洲元市场交易商平台(New EuroMTS)于2003年诞生并启用,它为欧洲地区政府债券提供了规模最大、流动性最强的交易平台。而此时欧元区各国政府债券的替代效应也在这一平台上得到了充分的体现。

事实上,欧盟的金融市场一体化历程始于单一货币启动前,早在1992年底即投入统一大市场的运作。而欧元的引入则极大地推动了这一进程。一体化的货币和债券市场在欧元诞生几周后即投入运作,其目的是建立一个横跨欧洲的交易平台和统一的市场合同机制。欧元的出现消除了欧元区的汇率风险,从而可以使欧元区不同国家发行的债券有更广阔的投融资竞争平台,同时降低了发行的承销和竞价成本。之前的部分外国债券被视同为本国债券,资产负债与货币匹配的限制随之放松。在欧盟货币一体化过程中,受欧元区整体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各国政府债券市场也呈现出显著的一体化特征。欧洲货币一体化所带来的各国债券,尤其是欧元债券对于美国债券的强替代效应,明显地扩充了欧元区债券的发行量。

二、欧元区主权债务市场一体化后的主要特征

(一)政府债券收益率的收敛

欧元区的金融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以整个欧洲经济实力最强的德国作为基准而建立的。在基本市场机制一体化的背景下,大量文献以收益率这一最为明显的市场指标为研究对象,通过多角度的实证分析验证和度量了金融市场一体化背景下的政府债券市场的一体化进程。这些研究成果表明,虽然收益率差异仍然没有完全消失,但欧元区成员国十年期政府债券收益率差异存在着明显的收敛趋势,即欧元区其他各国政府债券与德国政府债券的利差缩小。尽管各国财政赤字和债务水平在上升,但利差的降低在2003年达到了自1999年欧元诞生后的最低水平。

各国的债券收益率波动性也有持续明显的降低(表1)。不仅如此,成员国政府证券的利差与公司证券的利差变化有联动迹象。非欧元区政府债券收益率主要是受世界性外部风险因素的影响,而欧元区国家政府债券收益率更多在欧元区内部风险因素的影响下,呈现出明显的区域一体化的特征。

欧元使用前后政府债券赎回收益率与实际收益率的波动性有明显的下降,这种变化说明,金融一体化不仅提高了融资效率,而且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更准确的评估政府债券收益的工具。准确的资产定价还意味着财政状况较差的政府不得不提高收益率来吸引风险厌恶的投资者以弥补较高的违约风险,从而增加财政成本。实际上,金融市场一体化强化了市场纪律效应。市场约束和《稳定与增长公约》的约束相结合,可以敦促成员国政府实施健全的财政政策。

(二)主权债务期限结构中的趋同

主权债务期限结构管理在整个主权债务管理体系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合理搭配长短期债务结构来实现本国的财政政策目标是一个具有现实意义的课题。根据Calvo 和Guidotti(1990)等人的研究,政府的最优债务管理较强地依赖于零时期的政府债务是否能通过指数化达到最优。如果可以依据通货膨胀率指数化债务,则最优化的债务期限结构应该是只发行长期债务。如果不能合理地指数化,债务期限结构则表现出较强的短期化倾向。Campbell和Shiller(1996)认为,如果只考虑短期成本,最优债务期限选择会是大量借入短期债务以投资于收益率较高的资产市场。然而融资频率的增加意味着更高的投资风险和利息支出,另一方面短期债务也增加了财政收支的波动性。Missale和Blanchard(1994)从时间的不一致性的角度进行研究得出的结论是,在债务与GDP的比率超过百分之一百的前提下,债务期限与债务规模存在负相关关系。在这种情况下高负债率会增强政府通过通货膨胀消减债务负担的意愿,最终,投资者会更倾向于短期债务投资。而债务规模与债务期限的正相关关系,可以被认为是高负债率会迫使债务管理者拉长债务期限以防止信心危机的发生。Drudi 和 Giordano(2000)的模型证明了在低负债率或是极高的负债率的情况下债务期限与规模存在负相关关系。一方面,低负债率情况下投资者预期之后负债率会增加,从而担心政府通过通货膨胀消减债务负担的可能性增加;另一方面,极高的负债率会使得债券的违约成本增加,从而政府的长期债务融资成本过于庞大。在债务比例处于中间范围时,由于政府希望降低大规模债务再融资成本,从而选择拉长债务期限。Miller(1997)强调,政治不稳定会增加经济体通货膨胀的不确定性,而这种不确定性的风险会反映在更高的长期利息支出之中,从而迫使政府提高短期债务比例。Missal(2002)认为,如果中央银行独立性较强,发行指数债券或外国债券在应对时间的不一致性问题和降低通货膨胀率方面更有效果。他们将上世纪80年代的债务长期化趋势归因于当时央行独立性的增强,令投资者对长期价格稳定的信心增强。Wolswijk, Jakob de Haan(2005)指出,欧洲央行(EBC)的建立带来了债务期限的拉长。欧洲央行将规范货币市场融资和稳定价格作为首要的政策目标,与此同时,债务规模也受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和《稳定与增长公约》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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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本市场机制一体化的背景下,对于收益率的研究已经充分证明了欧元区主权债务收益率存在向德国国债收益率收敛的特征。通过观测政府债券结构的静态存量,西班牙、法国、葡萄牙、芬兰等欧元区成员国长期政府债券所占债券存量总量这一指标也存在着向以德国为代表的基准趋同的特征。在2008年第4季度几乎重合,之后稍有发散。从政府债券结构的变动趋势看,德国、希腊、意大利、奥地利等国存在着一定的政府债券期限结构长期化趋势。2009年第4季度与2005年第1季度相比,德国、葡萄牙和希腊的长期政府债券比重分别上升3.36%,2.09和2.19%,而意大利与奥地利的长期政府债券比重则分别上升0.13%和0.86%。

这种趋同和长期化倾向对经济状况差异较大的成员国而言有不同的经济意义。从理论上说,对成员国限定的通货膨胀率基准减少了不确定性,客观上会使政府债务期限结构出现长期化趋向。而且,在正常情况下,债务期限与发债规模成正比。在实践中,由于成员国的经济差异,即使是同样的结构和取向,经济实力强的国家如德、法、荷、奥、卢等信用级别在3A的国家,投资者对其长期价格稳定有信心,政府债券市场鲜有波动;而经济规模较小,经济发展情况相对不稳定的国家如希腊、西班牙、爱尔兰等国在实体经济受损而大量隐蔽财政赤字披露时,加上国际评级机构的推波助澜,难以避免地发生主权债务市场的剧烈震荡。

早在欧元正式启动的1999年,欧盟内部曾经就规范政府债券发行行为进行过讨论。支持者提议,建立一个能够代表欧元区各国政府的中央机构来管理公共债务事宜,在政府债券发行规模、发行时间和期限结构安排方面加以集中或协调以减少交易成本,由于这项提议牵涉到公共债务方面的集体责任,有违《马约》的基准,最终招致强烈的反对而搁浅。此次欧元区主权债务危机的爆发,也许是重新考虑规范政府债券发行行为和期限结构安排基准的一个契机。

三、不对称冲击对欧元区主权债务市场的影响

尽管货币一体化为欧元区成员国政府搭建了更大的融资平台和竞争优势,也出现了以德国为基准的有利于欧元区政府债券市场整体扩充的收敛特征,但是,由于经济状况的差异而形成的不对称冲击,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这些优势。

不对称冲击指的是外部宏观经济条件的变化对一国不同地区或一个地区联盟的不同国家的影响是有差异的。欧元区共用一种货币,但经济体的各种差异依然存在,尤其是财政政策的差异,这也成为产生各种矛盾的根源之一。比如,德国面对的是总需求或总供给的正向冲击,而法国面对的总需求或总供给冲击的方向相反,这两个国家遭受的即是非对称冲击。在遭受非对称冲击的状态下,货币同盟内的中央银行很难利用统一的货币政策协调各成员国的利益。所以,对称冲击被视为建立最优货币区的标准之一。

欧元区建立时所签订的《稳定与增长公约》并没有完全遵循最优货币区的要求,因此,在欧元启用后,虽然欧元区各国金融市场在共同货币政策下走上了加速一体化的道路,各国的实体经济结构却不尽相同,具有较强的内生性特征。在这样的背景下,更容易遭遇“不对称冲击”的影响。由于各成员国经济周期不同步,欧元的诞生未能显著缩小这种差异。过去几年,欧元区大国的经济增长一直乏力,而一些小国或经济实力较弱的国家则得益于经济一体化的深化,保持了较高的增长率。同时,有些国家长期财政纪律松弛,存在经济结构性缺陷,遭受不对称冲击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在金融危机袭来时,这些弱点暴露无遗,加上财政收入减少,背负巨额债务,财政赤字高涨,使这些国家赤字和债务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远远高于欧盟的趋同规定。欧洲中央银行在货币政策的选择上,无法也不可能满足成员国不同的货币政策偏好,从而增加了危机蔓延的可能性。

(一)欧元区成员国主要经济指标的差异性

虽然欧元区是目前世界上最成功的经济一体化典范,但是整个欧元区成员国在经济实力和经济发展状况上的差别非短期所能改变。与主权债务市场运行密切相关的几个主要指标的差别则非常明显。

通过观察2009年第四季度季节和工作日调整的当期现价GDP规模,可以看出,德国作为欧元区经济实力最强的国家,其经济规模明显大于欧元区其他国家。相比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三国也表现出了较大的经济规模。而比利时、爱尔兰、希腊、奥地利、芬兰等国的GDP规模则仅为德国的10%左右(图1)。

欧元区不同国家针对本国不同的经济结构特征而采用的宏观调控工具的选择也各不相同(图2,图3)。

在各成员国的政府支出中,荷兰的政府支出占GDP近30%,在欧元区成员国中最高,比利时、芬兰和法国则将其政府支出维持在占GDP的25%左右,而其他欧元区国家则将其政府支出控制在GDP的20%左右。相对于政府的支出,欧元区各国政府的债务规模则表现出了更大的差异性。根据2009年第四季度Eurostat公布的统计数据,希腊和意大利的债务与GDP之比已经超过了100%,分别达到了115.1%和115.8%,实际上这已经违反了《马约》的基本要求,与此同时比利时也达到了近100%的水平,而其他欧元区国家则将这一指标维持在60%-70%左右,芬兰的债务GDP之比则维持在了40%的较低水平。

欧盟的《稳定与增长协定》规定了欧元区的财政纪律以及成员国和理事会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即:成员国必须将本国的财政赤字水平控制在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3%的限度内;一旦成员国财政出现或可能出现偏离这个目标的迹象,应立即采取措施重新达到它们的稳定或趋同目标;理事会在监测到成员国出现偏离预算稳定的情况或出现财政预算可能超出趋同标准的先兆时,将根据《马约》第103(4)款向该成员国提出建议作为早期警告,该成员国收到警告后,必须采取必要的预算纠正措施以达到稳定或趋同计划中规定的目标。

为减少公共债务,必须先行控制财政赤字。从财政赤字规定的3%的参考值来看,其回旋余地较小,但为公共债务规定60%的参照值,仅仅被视为一种趋势来执行,回旋余地增大。为确保其长久性,推动负债率下降的隐蔽动力是要求达到基本财政结余的增长,从而减少债务。很显然,这种松散的规定并没有形成严格的约束,即使在常态下,也曾出现过各成员国突破界限的情况,况且,透过欧元区政府债券的流动性利差可以看出,同期发行的相似的政府债券会造成两个相邻债券市场的互相冲击从而增加发行成本,欧元区政府债券在发行行为上还存在着明显的非协作特征,这说明欧元区政府债券市场上的发行者就债券发行问题缺乏协调。在危机发生前后的非常态下,此种软约束的瑕疵更加暴露无遗。

(二) 危机期间欧元区主权债务市场的震荡与传染效应

欧元区主权债务市场的剧烈动荡始于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蔓延之后,国际金融市场上弥漫着对主权债务违约的预期。根据Schuknecht,Hagen和Wolswijk(2010)对欧元区主权债务风险的实证研究显示,2008年雷曼兄弟破产的消息传出之后,欧元区各国长期政府债券利率与德国及美国政府债券基准利率的差距日益扩大。市场基于各国政府财政不平衡而给出的风险溢价明显上升,财政赤字和债务负担与违约的相关度与危机前相比分别提高了3-4倍和7-8倍。政府债券收益率在欧元启用后的收敛特征在一定程度上的再度发散,实际上是成员国经济基础尤其是财政状况的集中反映,危机是市场对成员国财政收支严重失衡的一种惩罚。当然,风险溢价的升高与投资者的风险厌恶也有一定的相关性。

欧洲中央银行在统一货币政策下控制通货膨胀、消除汇率风险和促进经济发展诸方面成就不菲。然而,统一货币和货币政策尽管消除了汇率风险,但无法消除金融市场的其他风险。尤其是在发生非对称冲击的情况下,政府主权债务市场中的风险如国家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有可能会出现异常的集聚。

在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背景下,无论经济实力强弱,对外部冲击变得越来越敏感。希腊的国内生产总值(GDP)仅占欧元区总额的2.5%,当冲击到来时,希腊不得不向其他成员国求援,如果其他成员国也遭受同样的境遇,欧元区就不得不向国际金融机构如IMF求援。这是投资者在金融动荡时思考的逻辑和担忧所在,心理预期将哪怕很小的经济体金融动荡的影响多倍放大。上述过程被称之为金融传染(financial contagion),具有加剧恶性循环的功能。这种传染主要是基于经济基础相似、政治与经济政策相似或文化背景相似的传染。Dornbusch等(2000)将金融传染定义为在一国或一系列国家遭受冲击以后,各种市场之间联系显著增加的情况。市场扰动(通常为负向冲击)的跨国传染可以被看作是汇率、股票价格、主权风险溢价和资金流动的协同运动。传染效应可以被理解为能使微小的特殊的或广泛的冲击演化为系统性结果的一种扩散机制。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传染效应发挥作用的微观机理是风险的负外部性所致。希腊所泛起的“爱琴海传染效应”(Aegean contagion effect)波及到西班牙、葡萄牙和爱尔兰等“欧猪四国”,引起了金融市场上对主权债务普遍的信心危机,或称泛欧主权债务危机,进而危及国际金融市场对欧元的信心和整个欧元区乃至欧盟整体经济的发展。

四、结论与启示

本文分析了欧元区主权债务市场的特征和不对称冲击对欧元区主权债务市场的影响,为解读当前发生的欧洲主权债务危机提供了一个更为全面的视野,主要的结论和启示如下:

第一,欧元区主权债务市场呈现出金融市场一体化后不同于以往的特征,政府债券的收益率和期限安排都有以德国为基准收敛的趋势。体现了统一货币和金融市场一体化之后市场纪律和财政纪律的强化效应。同时,由于成员国经济结构的差异尤其是财政政策的差异所形成的非对称冲击,使主权债务市场某些风险有可能会出现异常的集聚,从而增加了发生债务危机的可能性。

利率市场化的特征范文9

外币存款利率市场化催生银行理财产品萌芽

银行理财产品发端于外币理财,这与外币利率市场化进程较早紧密相关。2000年9月到2003年11月,中央银行出台一系列放开外币存款利率的相关政策,与此同时,国内居民外币资产迅速增长,保值增值需求加大。在当时“谨慎创新”的银行业,人民银行对外币存款利率市场化的态度大大鼓励了商业银行创新的勇气。在需求推动下,中国银行业利用较为发达的外汇衍生品市场,进行理财产品创新,专款专用,在降低银行资金统筹管理难度的同时满足了客户需求。2003年11月,中国银行发行了我国第一款外币理财产品“汇聚宝”,2004年,外币理财产品获得了较大发展,当年发行产品111款,使得外币存款较多的向外币理财转化,通过结构化方式,实现了外币实际上的较高利率(同期存款利率与理财产品的实际收益率比较见图1)。

可以说,在外币利率市场化的环境下,传统外币存贷款的经营方式已经无法满足客户需求和银行经营的内在需要。中国银行业通过外币理财产品部分克服了外币利率市场化的负面影响,满足了客户需求、创造了新的盈利点。

利率市场化推动人民币理财产品发展

人民币理财产品发展的根本原因是利率市场化下,资金寻找更高价格的趋利性所导致的银行经营的主动调整。与外币理财相反,人民币理财产品收益率的市场特征远远领先于人民币存款利率市场化的步伐,从2004年第一支人民币理财产品诞生以来,银行系人民币理财产品,已经成为近年来金融创新中最为活跃的部分,理财产品的投向、产品的法律形式、结构特征等都有了长足的发展,这些发展与创新中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商业银行作为金融市场的微观主体,通过理财产品推动实现投资者、融资者的利率市场化,或积极运用已利率市场化的成果,去减小利率市场化造成的“托媒效应”实现“反脱媒”。

从美国、加拿大、意大利、日本等国家的利率市场化进程来看,利率市场化必然伴随着金融脱媒、资金价格的走高,银行体系也往往通过创新来进行一定的“反脱媒”,最终达到一个相对的平衡。从“脱媒”的内容来看,“脱媒”包括资产端的“脱媒”和负债端的“脱媒”,从近年来的实际发展过程来看,银行负债端的“脱媒”压力要大于资产端的脱媒压力,这一方面是因为,资产端银行具有更多的主动性、在表内表外融资可以进行更灵活的转换,而负债端银行作为资金的需求方主动性要则差一些。人民币理财产品在这种“脱媒”大趋势下,扮演了重要的银行的“反脱媒”角色,并起到了较好的效果。可以推断,若无银行理财,银行在投资体系中的角色将会得到极大的削弱,银行理财起到了重要的银行“反脱媒”作用。

人民币理财产品发展回溯。人民币理财产品从2004年开始保持了高速发展态势,特别是自2008年以来,中国的股票市场持续走低、房地产市场不确定性增加,人民币理财产品以其起点低、收益稳定、风险较低、暗含的银行信用等特点,从新鲜事物发展成为最具普及性的投资工具。体现为:

首先,发行量、市场余额增长迅猛。2004年理财产品发行仅114支,2012年前11个月,理财产品发行数量近3万支,据普益财富初步估算,累计发行量超过20万亿元,惠誉评级预测2012年年底理财产品余额约13万亿元。

其次,投向日益丰富、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市场与市场化程度不高的市场均为理财产品投资的重要领域。2004年11月,人民币理财产品主要投资于债券市场,这与外币理财产品投资于固定收益、标准的金融市场工具经验,还有当时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水平是紧密相关的。2006年至2009年,我国信贷资产类理财产品大幅增加,从2006年的89支增加至2009年的3345支。2006年、2007年,我国流动性过剩,特别是2007年以来面对较高的通胀率,一方面资金寻找较高的收益率,另一方面掌握较多话语权的优质融资主体要求降低融资价格,商业银行通过信贷类理财产品充当产品管理行或保证人角色,为融资人进行信用增级,突破贷款利率管制下限,为投融资人实现通过银行进行的“准直接投/融资”理财产品。2008年之后,我国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投资加大,市场资金需求巨大,信贷类理财产品成为银行为客户进行“表外融资”的重要通道。2010年8月,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信贷类产品就此发行量逐月递减,加之,2010年后,组合型理财产品、开放式理财产品的迅速发展,单一的信贷类产品大幅降低。2010年、2011年通胀率高启,银行理财产品短期化趋势愈加明朗,在科技系统的支持下,各商业银行陆续推出自主品牌的开放式理财产品和短期理财产品,这是理财产品精细化的重要表现,在投资渠道一定的情况下,商业银行通过期限的错配提高收益率,满足客户的需求,提高银行的中间业务收入。银行理财产品从发展的这几年来看,每年都有亮点、都具有更灵敏的追踪市场的能力:如2006年开始信贷类产品、2007年的票据产品、打新股理财产品,2010的资产池产品、债券产品,2012年的保本型理财产品。

再次,市场利率向理财产品的传导有效性出现,短期理财产品的定价与债券、货币市场相关性较高。从推动我国利率市场改革的角度看,一方面,银行理财产品从资金来源方看替代了大量银行存款,从资金运用方看替代了部分银行贷款,在银行为客户提供的产品范围内提供了一个与“存贷款”部分可比的价格,对投资者资金的分配、融资者产品的选择提供了更多的市场化选择;另一方面,以市场化利率(如债券市场利率、货币市场利率)影响理财产品定价、理财产品定价影响融资人成本,这样的一个传导链条日益清晰,客观上,理财产品的市场化定价将有助于推动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此处以2012年保本型理财产品为例,说明货币市场利率向理财产品价格的传导。

2012年前11个月商业银行发行了694期3个月期(91天至98天)保本理财产品,按照销售日期计算当日理财产品收益率均值,最后获得包换213个均值的序列,与当日的Shibor、定存利率进行比较,可以发现,3个月期的保本理财收益率与Shibor价格高度相关,特别是进入下半年之后,改变了上半年在Shibor下方的格局,呈现围绕Shibor上下波动的趋势。

人民币理财产品的未来发展趋势

笔者始终认为,人民币理财产品的发展趋势包括两个独立、并行的方向,一是针对高端人群的资产管理业务,产品具有一定的风险,对该类投资的风险,银行本身相对控制力较差。二是针对较为广泛人群的存款替代性业务,无论是哪个方向,都与利率市场化紧密相关,从当前来看,针对广泛人群的存款替代性趋势日益显现,而且,在未来的几年内,理财产品在这个趋势上还有可能得到更大程度的强化。针对少部分高端人群的资产管理业务银行理财产品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具体说来,人民币理财产品近期的发展可能会呈现一下几个特点:

最具“存款替代性产品”特征的银行表内理财将会保持较高水平的发展。金融十二五规划指出:“按照条件成熟程度,通过放开替代性金融产品价格等途径,有序推进利率市场化。”这样的规划是符合利率市场化经验的,比如说美国在Q1条例的管制下,为了绕过存款利率上限和准备金的监管约束,商业银行通过金融创新创设了大额可转让存单(CDs)、可转让提款通知单账户(NOW账户)、超级可转让提款通知单账户(Super NOW账户),以及货币市场存款(MMDA)、货币市场基金(Money Market Found)等存款替代品。同样,日本的存款利率市场化也伴随着大额可转让存单(CDs)和市场利率挂钩型存款账户(MMC)等新存款类型带动存款利率的市场化。这些产品都可以归类为“替代性金融产品”。这些创新产品既是应对利率管制的手段,也在客观上加速了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促进了金融市场的发展。

银行表内理财产品具有本金安全、收益水平锁定(保本保收益型产品)、以银行信用为背书等特征,使其在风险方面已经基本具备了存款替代产品的特征。近两年,商业银行在各方面的需求下,发行了大量保本型理财产品,成为商业银行新增存款的重要来源。

在2012年保本型产品大发展的基础上,预计2013年,银行表内理财产品表内理财产品将会形成期限、收益率、流动性要素组合更加丰富的产品体系,当前有部分商业银行推出的开放式或滚动型表内理财产品,已经具备了活期存款或通知存款的特征,该体系中的产品将向当前金融机构一年期以内各种存款产品靠拢,而收益率必定会高于类似的存款产品。

表外银行理财产品投向上将更多的投向债券市场、货币市场,甚至逐渐出现结构化、衍生化的倾向。近20年的发展来看,中国的金融市场中,银行体系依然占据绝对的支配力量,在投资服务提供方面,银行更是具有天然的优势,无论是银信合作、银证合作、银基合作,迅速发展的背后银行的力量清晰可见。以发展时间较长的银信合作来看,信托公司发展走出了银信合作、培育客户与市场、信托专注服务部分细分客户的发展路径。但在范围更广的大众客户服务上,无论是客户资源还是服务能力,都不能与银行相提并论。我们可以推断,在当前利率市场化阶段,金融机构存款利率因受到管制而低于市场价格,投资者寻求更高投资回报的大趋势下,银行理财产品的市场地位将不会弱化,但伴随着近年来银行理财产品的一些不良事件影响,监管当局将会施加更为严格的规制,因此投向相对价格透明、市场公开、风险更加系统化的标准型固定收益类(FICC)金融工具成为商业银行更现实的选择,部分商业银行为增加产品竞争力,通过结构化的设计,重新分配风险、收益,可能会在理财产品市场上初步试水金融工具的衍生化。

利率市场化的特征范文10

一、资本利得税对比现行税制的优越性分析

当我我国证券市场的交易成本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3.5‰佣金成本;二是固定的、双向征收的2‰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于是,在此种体系下,一笔交易的完成所需费用为5.5‰;与国际上佣金制度和税收政策的变革趋势相比较,我国证券市场交易成本明显偏高。分析现行税制的特点,我们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首先,过高的交易成本损害了投资者对我国证券市场的信心,而如我们所知,证券市场是虚拟资本市场,维护投资者的信心和利益对于这个市场的稳定发展至关重要。其次,高交易成本不利于竞争机制的培育;固定的高佣金制度实际上是对目前尚相当落后的证券行业的保护,不利于我国证券业的行业重组和业务创新,难以实现优胜劣汰。第三,高交易成本阻滞了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加大了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的成本和难度;这不仅削弱了上市公司的竞争力,影响了现有企业的低成本重组,而且加速了我国资本的外逃。第四,现行税制对交易活动本身征税,而不论该笔交易的盈亏,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常常会起到拉大目前市场上已经十分悬殊的贫富差距的作用,有悖于税收理论中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与现行税制相比较,资本利得税的优越性是比较明显的。

所谓资本利得税,简单而言就是对投资者证券买卖所获取的价差收益(资本利得)征税。在西方发达国家的证券市场中,一般不征收或征收极低的印花税,代之以对资本利得征税。在这样的税收体系下,一般能起到“多获利者多交税”的效果,对资本市场的贫富两极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发抑制作用。不仅如此,当市场活跃时,由于获利者的绝对数量和获利程度都大大提高,税收收入将随之有一个较大的增幅,从而对正日渐升温的市场起到持续自发“抽血”的作用,有利于市场理性的维持和千衡发展的实现;当市场低迷时,获利者给予数量(通常会)下降,但由于做空机制的存在,市场上仍不乏投机获利者,此时对资本利得进行征税,在客观上起到了抑制空方投机获利空间、减轻(甚至免除)多方税收负担的作用,有利于市场走出低迷、重新振作。简言之,资本利得税体系及其内在的自发调节市场起落的机制有利于市场的稳健发展;当然,西方发达国家证券市场也是经常起伏动荡着的,那是因为决定市场升降趋势的因素为数甚多,而税收对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也有其客观上的局限性。另外,资本利得税制度下“多获利者多交税”的具体实施效果比之印花税也更好地体现了税收征管的量能原则和公平原则。

在我国,以资本利得税代替印花税作为资本市场的主体税种,还具有特别的意义。

如我们所知,我国股票一、二级市场在实际上是相互割裂的,二者存在相当大的价格差;并且一级市场资本利得收益具有明显的短期性和单纯性特点,因此单对一级市场的资本利得征税,不但在现实上是完全可行的,而且对解决目前市场中存在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将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如果按20%的比例税率计算,只要新股上市后涨幅在50%以上,则征收资本利得税所得就会超过按10%筹资额减持国有股的所得。因此,其现实意义是非常明显的:通过对一级市场征收资本利得税所获取的新增收益补充社保基金,就可顺势降低国有股减持售价,从而为有关利益方在定价问题上达成共识创造关键性的条件。其合理性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一、二级市场的割裂主要体现在二级市场价格水平远高于一级市场,由此造成绝大多数新股上市都有相当可观的涨幅,一些析股的涨幅甚至超过100%,一级市场普遍存在的这种超额收益与其所对应的风险是极不相称的,也是非市场化取向的。从公平税赋的角度看,应该对一级市场存在的这种低风险高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这有助于维护投资者财富增量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其二,在很大程度上是国有股暂不流通导致了两个市场的割裂,那么对于由此在一级市场产生的超额收益,基础上实行加成征收,由此可以打击“恶炒”小盘股的行为,加强价值型投资的市场主导地位。再次,它可以促进新股发行市场化的改革,为一、二级市场的接轨创造条件,最后,先行在一级市场试点资本利得税可以为我国全面推行资本利得税政策积累经验;毕竟,如赫如玉先生指出的,一般来说新兴证券市场征收印花税,成熟的市场则以所得税为资本市场主体税种;免征印花税、改征资本利得税随着各国证券市场的日渐成熟日益发展,将成为全球证券交易税制演变的长期趋势;从我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以资本利得税代替证券交易印花税,也是大势所趋。

二、我国二级市场推行资本利得税的可行性分析

尽管单就理论分析,以资本利得税替代印花税作为我国证券市场(二级市场)的主体税种具有必然性,但就目前客观情况看,笔者认为立即推行这一税收体系的替代时机尚未成熟。过去数年中,证券市场对开征资本利得税时有议论,但最后都未能实施,2001年11月间,为扭转股市连续数月的低迷态势,财政部还调低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而资本利得税的推行则仍被排除在政府的决策选择之外,足见政府对开征此税的谨慎。就客观情况看,目前在二级市场推行这一税种存在如下困难;

1.技术方面的困难,也即“利润确定”的困难性。是按当笔交易课征或是按当月累计交易所得课征?如果出现当期亏损是否可以抵扣?又如何进行抵扣?如此等等,都需要有具体的规定。同时,开征此税需要有先进的税务电子化系统和科学的稽查技术,才能对利润进行及时准确的确定,而目前我国显然还不完全具备这样的科学技术条件。

2.就监管方面要求看,显然对利得征税有其合理性,但因为利得税远较交易印花税复杂,核算利得困难而且操作可行性差,因此推行开来会对证券市场产生不利影响;从世界范围来看,凡是征收交易所得税的国家,均对交易的损失补偿作了相应的规定,使得交易所得税是在净所得的基础上进行征收,而这一环节的完善不但需要技术上的配套,同时还需要监管体系的更加完善,以防止投资者通过资产的转移以规避交易所得税。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监管机构要想做到这一步,短期内是有一定难度的。

3.开征资本利得税必须充分估计到其对证券市场的冲击力。我国曾于1994年底盛传将开征证券交易税和股票转让所得税,引起轩然大波,股指巨幅震荡。而同期台湾证券市场也因拟开征资本利得税而造成股指大幅滑落,以至于台湾证券管理当局不得不宣布无限期搁置对资本利得税的课征。因此在国内设立资本利得税应持相当谨慎的态度,特别是在目前印花税率本已较高的情况下,设立该税种可能会使投资者产生增税的印象,从而引发市场大幅振荡。

利率市场化的特征范文11

一、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的现状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税制主要包括股票交易印花税、证券投资所得税和证券营业税3种。

(一)股票交易印花税

股票交易印花税是对股票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征税。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证券转移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股票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

我国最早于1990年7月在深圳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当时是出于稳定股市及适度抑制投机氛围的需要,其税率规定为对卖方征千分之六,当年的11月23日改为对买卖双方各征千分之六,此后不久又因市场的变化调整为千分之三。上海证券交易所也于1991年开征了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定为千分之三。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下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对公开发行股票进行转让的交易双方各征千分之三的印花税,由交割单位代扣代缴。1997年,为抑制投机、适当调节市场供求,国务院作出上调股票交易印花税的决定,自5月10日起,将印花税税率调整为千分之五。1998年6月12日,国务院又作出决定,将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调整为千分之四。

(二)证券投资所得税

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开征证券交易所得税,也就是资本利得税,但从一开始就开征了证券投资所得税。证券投资所得税是对从事证券投资所获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的征税。按纳税人的不同,可分为对个人证券投资者征税和对企业证券投资者征税。

对个人投资者的股息、利息和红利所得征税采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计税依据为每次所得的利息、股息和红利收入。另外,对于投资国债所获得的投资收益免征证券投资所得税。

企业投资获取的股息、利息及红利收入也采用比例税率,但其税率要高于个人投资所得税,为33%。对于外国企业,其取得的股息、利息及红利收入按30%(另有规定的除外)的税率纳税,并附征地方所得税。上述对外国企业的规定只限于在中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对于那些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利息、红利收入的外国企业,或虽设立机构但上述所得与其机构没有实际联系的外国企业,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同时,还对下列所得免征所得税:(1)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红利);(2)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给中国政府及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3)外国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中国国家银行的利息所得。

(三)征券营业税

证券营业税是指对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机构,就其营业收入按“金融保险业”税目课征的营业税。按照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令第136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当时税率为5%,现已改为8%。我国证券营业税的征税对象是金融证券业的营业收入额,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从事证券业务的法人。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证券营业税。

二、我国证券市场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印花税名不副实

从理论上讲,印花税的课税依据应是各类书立的文书,而证券交易的过程是一种有价证券的转让行为。随着科技的发展,证券交易实现无纸化和电子化,每笔交易应缴纳的税收均由证券交易所的清算系统自动扣划,证券交易时既无实物凭证,又无印花税票,如果再适用这一税种有悖法理,名不正言不顺。

(二)税收负担过重

税收不仅是一国政府聚集财政收入的工具,同时也是政府行使其经济管理职能、调控宏观经济的一种手段。尤其是涉及到证券市场的税收,更是一个敏感的问题,其税负的高低与轻重,不同的国家在处于不同经济发展阶段时,可能会有不同的考虑。但就目前我国证券市场的现状而言,税负显然重了一些。目前,我国沪深两市交易佣金率为0.35%,加上证券交易印花税a股为0.4%,b股为0.3%,而且两者均是双向征收,因此投资者承担的双边证券交易税费率(a股)达到了1.5%。这个水平。不用说与欧美发达国家比较,即使与周边一些国家和地区相比,也明显偏高。首先,以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与西方主要国家股票交易税作比较。荷兰的股票交易税税率为0.12%,日本的证券交易税税率最低为0.01%,最高为0.3%,均低于我国目前0.4%的水平。更有一些国家如美国等对证券交易实行免税。其次,再将西方主要国家股票交易所得税与我国股票交易印花税进行比较。包括荷兰在内的许多国家只对出售股份超过公司股份较大比例者才予以征税,还有一些国家如瑞典等仅对出售持有时间少于固定年限的证券所取得的利得征税,更有一些国家如加拿大等允许将投资净损失在课税所得额中扣除,大部分国家和地区如新西兰、南非、希腊、我国的台湾地区等对证券投资所得实行免税政策。由此可见,从投资所得税这个角度来看,不同国家(地区)或者免税,或者给予各种优惠待遇。相比较而言,我国的股票交易印花税却没有任何优惠可言。金融证券市场较为发达的国家的经验证明,对证券交易课以高税,从总体效果来看是不理想的。尤其是对于我国证券市场而言,税率过高,会抑制投资者进入市场的热情,不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

(三)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实行双向同率征收,造成调节不力

我国1990年在深圳开征此税时,只对卖方征收,后来改为对买卖双方实行双向同率征收。这种制度设计存在两个难以解决的问题:一是不能有效利用税收杠杆抑制过度投机。因为只有在市场交易中买入成本较低,才可吸引大量资金进场;而卖出成本高,会使持仓的投资者产生惜售心理。二是没有考虑到交易额大小和证券持有期长短等因素,造成利润分配不公平现象。我国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是对股票交易双方按交易金额0.4%的比例税率征收,且没有免税额规定。事实上,机构投资者、大户投资者往往因为具有资金雄厚、信息灵通等优势,其利润率一般都比中小投资者高。而实行比例税率就会导致两者税负水平不一样,中小投资者反而承担了更高的税收负担,进一步加剧了分配的不公平。同时,由于设计税率时没有考虑持有期长短,中长期投资者与短线投资者均按相同税率纳税,不利于抑制证券市场的投机行为。

(四)税负不公

1.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中,主要是对二级市场上的各种股票交易征收印花税,而对其他金融商品的交易如国债等则不征收。这种做法的理由是希望通过征税来抑制股票市场上的过度投机,鼓励广大投资者购买国债。其实,无论进行哪种证券投资,投资者在投资过程中的投机行为都是不可避免的。事实证明,若为抑制过度投机,仅仅对证券市场中某些品种如股票的交易征收印花税是远远不够的。在同一个证券市场中,对某些金融商品征税而对另一些不征税,会造成各种金融商品交易成本的差异,从而导致市场条件的不一致,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2.上市公司之间、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的所得税税率不一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的所得税税率均为33%。而现实情况是,仅有少数隶属中央部委的上市公司按33%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缴税,大部分归属地方的上市公司实际执行的是15%的所得税税率,因为在这些上市公司向中央财政缴纳33%的所得税后,地方政府会给予它们17%的财政返还优惠。

3.上市公司之间及上市公司内部各股东之间税收权利不平等。无论从有利于公司平等竞争,还是从税法严肃性来看,对股份制企业都要统一税制。但各上市公司执行的所得税税率可谓五花八门,不仅不同行业的上市公司执行不同的税率,即使处于相同行业的公司,税率执行情况也不尽相同。同是汽车行业,北旅汽车执行的所得税税率为33%,而松辽汽车为10%;同是玻璃行业,洛阳玻璃为33%,福耀玻璃和耀皮玻璃却为10%。同时,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的待遇也不一致:对国家股、法人股的胜利所得不征税,只对个人股征税,这种做法既违背了公平税负的原则,也不符合“同股同利”原则,不利于国有股权的实现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五)重复征税

股份公司派发给股东个人的红利股息是从其税后利润中支付的,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却规定,个人取得股息红利应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不作任何扣除。这不仅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形成了对股息红利收入的税收歧视,而且妨碍股东将分得股息收入投资到更有效的公司中去,同时也诱使股份公司通过少分红而拉升股价的方式帮助股东避税。

三、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税制的建议

(一)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

鉴于目前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已名不副实,可考虑逐步取消。2000年以来,各国交易所纷纷取消证券交易印花税或降低税率。先是新加坡在2000年度财政预算案中表示6月30日开始废除所有股票交易的印花税。最近,英国证券交易中心向英国财政部提交了一份报告,也要求政府取消现行0.5%(单边征收)的证券交易印花税。我国可考虑先降低印花税税率,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步取消。

(二)开征证券交易税

取消印花税和开征证券交易税要同时进行。也就是说,证券交易税不是在印花税基础上增加税负,而是以证券交易税取代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这种替代只是使名称更为准确,规则更为明确而已,不会引起股市的剧烈波动。因为这是国家规范股市的一个举措,对股市是长期利好;投资者的税收负担并未增加,不仅不会引起股市下跌,反而会对我国股市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三)降低税率,公平税负

证券市场是一个高风险的市场,如果其税负水平没有顾及到这种风险的特性,对于投资者而言是欠公平的。如果说高风险是证券市场固有的特性,那么我国证券市场的风险程度则更高。由于我国证券市场目前仍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投资队伍的不成熟决定了市场具有较大的风险性。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证券市场的大起大落就是明证。在这种情况下,要想激发投资者的风险投资倾向,就需要有相应的补偿方式。对政府而言,减轻税负就是一种手段。应实行只对卖方课征制度,并适当降低证券交易税的整体负担。

同时,应调整上市公司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针对目前上市公司所得税政策执行中不一致的问题,应明确规定所有公司,无论是国内上市公司还是海外上市公司,无论是内地公司还是特区公司,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都执行统一的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只有这样,才能严肃税法,促进股票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有利于公司公平竞争。

(四)开征资本利得税

大部分国家对证券交易所得都课税,多数国家将证券买卖的价差增益视同一般所得,或作为资本利得征税,或按普通所得征收所得税。我国也应考虑在时机成熟后,对买卖证券的差价收益征收资本利得税。在具体的征收过程中,可借鉴国外一些好的做法。比如,在税制设计上,视差价收益额的大小给予区别待遇。法国对个人出售股票所取得的利得课税仅限于超过233700法郎的部分,或出售股份占某一公司股份25%以上者,其税率为16%。荷兰规定只对出售股份占公司股份33.3%以上者所取得的利得征收资本利得税。考虑到证券投资的时间成本,各国一般根据投资者对某种证券持有期限的长短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法国对公司资本利得分短期(两年以内)和长期(两年以上)两种,前者按42%征税,后者按15%征税。澳大利亚则对居民持有不超过一年的股票收益,并入综合收入课征个人所得税;超过一年的,则允许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按通货膨胀指数调整计税额。瑞典对出售持有时间少于两年的证券取得的利得按全额征税,并且每年给予3000克郎的扣除。这些做法我们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采用,以鼓励长期投资。基于证券投资的高风险性,各国在征收资本利得税的同时,也允许资本损失在资本利得范围内冲抵与结转。在加拿大,资本净损失的50%可从课税所得额中扣除,但以2000元为限;不足抵扣者,可向前结转一年和无限期向后结转。我国在征收资本利得税时。这一点尤其需要借鉴,因为,对征收资本利得税,投资者最大的反应就是,“我赚钱了得缴税,那我赔钱怎么办?”若允许将损失扣除,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征收资本利得税对证券市场造成的冲击。

(五)避免重复征税

对于这一世界普遍存在的问题,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有扣除制、双率制、抵免制和免除制。随着股份公司与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我国消除重复课税的条件已日趋成熟。笔者认为,比较理想的选择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因为这样既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能消除重复课税。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的免税制虽然可以彻底消除重复课税问题,但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流失,这在我国当前财力很困难的形势下不宜使用。

(六)加强对发行环节的征税

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国家均设置了与证券发行环节相关的税种。如日本、荷兰对公司发行债券或股票都课征登记许可税;英国、爱尔兰、比利时、奥地利、丹麦在股票发行环节向发行公司课征资本税。笔者认为,我国也应开征这方面的税种,依据如下:

利率市场化的特征范文12

一、上市公司之间及上市公司内部各股东的平等税收权力问题

平等负税是税收的一个基本原则,对股份制企业也不例外,但我国的股份制在平等负税方面上还有许多问题亟待完善,主要表现在上市公司之间和上市公司各股东之间的税负不尽公平合理。

无论是从公司平等竞争还是从税法的严肃性来看,对股份制企业都要求统一税制。但股份制企业实际执行中却存在很大的不公平。主要表现在:(1)实行新税制后,已批准的在香港上市的股份制企业继续执行15%的所得税率。(2)各省市的沪深两地的上市公司,除了少数执行统一的33%的法定税率以外,许多省市出于地方本位利益考虑,为增强地方企业在股票市场上的竞争力,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所得税率有的按24%执行,既不统一,又不公平。(3)特区企业与内地企业在所得税上存在较大差异,影响了内地股份制公司的竞争力。

这种不规范不公平的做法,其实质就是对上市公司实行税收优惠,这一做法造成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1)一般来讲,能够允许上市的公司都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良好的经营管理基础,而且在该公司股票发行、上市中,又可募集到一大笔资金,这样的企业理应是国家税收的重要来源,如果一上市就较大幅度地减免所得税收,势必造成大幅度地减少国家财政收入。这种以减少国家财政收入为代价来换取企业内部转机建制,可能使得受惠企业缺乏加强经营管理和提高效率的内在压力,既不一定能真正促使企业实现转机建制,又使得我国本来就十分困难的财政雪上加霜,扩大财政风险。(2)对上市公司大幅度地减免税,对于非上市企业是一个极不公平的因子,上市企业原有的良好经营基础和上市过程中吸收的大笔社会资金已为其提供了市场竞争中极大的优势,这已是其他非上市企业望尘莫及的,加之税收上的优惠,使非上市企业在竞争中的处境更加难堪。特别是在同一行业中,国家对企业上市有一个行业分布的选择,同行业中,效益良好的企业未必都能上市,那么不能上市的企业实际上很难得到平等竞争的外部条件。因此,我们要执行规范统一的法人所得税,改变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之间以及各上市公司之间的企业所得税不一致的局面,要求它们承担相同的税负,执行统一的33%的所得税率,中央政府应统一掌握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对省市级地方政府在企业所得税减免问题上严格控制,只有这样才能严肃税法,进而促进股市的正常发展和公司之间的公平竞争。

税收权力不平等的另一个方面则是股份企业的国家股、法人股和个人股的负税要求不尽一致,对国家股、法人股的股利所得不征税。这种只对个人股征税的做法既违背了公平负税的准则,也不符合“同股同利”的原则并且不利于国有股权的实现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目前,不少股份企业通过不公平的分配股利方案,侵占国有股,造成国有资产的隐性流失;同时还通过不规范的折股手段将国有资产增值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使之成为全体股东享有的权益,导致国有资产被蚕蚀,其原因之一就是国家股的股东“缺位”。如果对国家股、法人股的股利也征税,从而事实上把国家股作为国家所有的股权,这将有利于国有股权的实现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为此,应根据税收公平原则和股权平等的要求,所有因持有股份而获得收益的股东,不论其本身是国家、法人还是自然人,他们的股利所得课征相同的税收,并都由股份制企业代扣、代缴,实行源泉控制。也许有人会问,对国家股获得的股息征税不是国家自己征自己的税吗?就如把钱从自己的“左口袋”拿出又放进“右口袋”,这有必要吗?其实这样做在目前是非常有益的,有助于税务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对股份公司的利息分配的监督权,防止股份制企业通过少分或不分国家股息而造成国有资产和税源的隐性流失,从而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从更深远的意义上看,对包括国家股、法人股在内的所有股东征收股息所得税,有助于通过利益来驱动国家尽快形成一个实实在在的法人代表,并把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和个人股东摆在平等的法人地位上,在此基础上促进国有股上市流通。国有股上市流通有利于削弱政府对资源的直接行政控制,有利于企业借助市场打破部门、地方行政隶属关系,促使资源能够真正合理流动起来,改变国有股的凝固状况,并以此优化经济结构,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

二、证券交易过程中的税收问题

目前我国在证券交易过程中征收的是印花税,但问题较多,一是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实际上是就交易行为课征,与印花税的名称不符,理论依据不充分,法律上讲不严谨,比较勉强;二是经济学上的“马太效应”所昭示的穷者愈穷,富者愈富的原理在股票市场上表现得尤为突出,一般来说,机构、大户容易获利,这是小投资者所无可比拟的。但目前为股票交易行为设计的印花税是不论交易数额大小,持券期限长短一律按同一比例对双方征收的比例税率,它虽然对控制股票交易频率可发挥一定作用,但对于国家重点调控的资金大户对股票市场的操纵现象却无能为力,也不能采取免税额度方式给中小投资者以适当的优惠,难以实现相对公平,对调节收入也起不到什么作用,这显然是有悖于印花税的设计初衷。

对证券交易行为的征税方式改革已势在必然。为了鼓励投资、减少投机,应以证券交易税取代目前的印花税,但考虑到中国新旧税制衔接以及兼顾两家交易所所在地的地方利益,在目前情况下最适当的选择是印花税和证券交易税兼征。不过,印花税只对一级市场股票发行时订立的产权转移书据或合同课税以改变目前对一级市场不征流转税的状况,以调节一级市场股票发行价格,缩小一、二级市场的利益差距,也可以为国家获得一笔财政收入。证券交易税是对证券二级市场“零售”环节征收的流转税,而且规定只对卖方征收,借鉴国外对证券交易行为课税的具体经验,税率不宜太高,最好不要超过5‰,在具体的实施措施上要明确持股时间长短与税率差别的数量关系。另外,为了避免税源流失,纳税方式应以“源泉扣除课税”为主。考虑到国债在我国经济发展和证券交易市场中的特殊地位,对国债转让收入宜从轻课税。

三、证券投资收益分配过程中的税收问题

我国证券收益分配中的税收问题主要有二,一是缺乏避免对公司和股东个人股息红利的重复课税的机制;二是对证券交易的净收益及资本利得的税务处理不明确。

股息红利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净所得,税后利润在股东之间分配就成为股息。而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企业获得的股利作为企业所得一并征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则规定个人取得股利、红利所得应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不作任何扣除。这样做虽然有利于加强控制税源、扩大税基,但毫无疑问形成了重复征税,增加了股份公司的额外税负。对股份公司的利润和分派股息分别课征是不合情理的,它实际上是对股息收入的一种歧视性待遇,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也妨碍了经济效率的提高。

我国现行的税法将股份公司获得的股利作为企业所得税一并征税,而股东在取得股息时还要缴纳一次个人所得税,形成了重复征税,这在税收理论上是说不过去的。为此,我们要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中引入避免对股利双重征税机制。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在力争避免重复征税,有许多经验值得我们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主要采取两种方式来消除或缓解重复征税:(1)扣除制或双率税制。扣除制的做法是允许公司从税收所得中扣除部分或全部的股息。比如美国为了减轻重复征收所得税,就规定股东一年取得的第一个200美元股息可以免征所得税。双率税制又称为分率制,即对公司分配股息按低税率征税,对留存收益按高税率征税。这样做也可以部分地减轻重复课税,但公司的额外负担并未触及,故很少使用。(2)抵免税和免税制。抵免制的核心是通过将公司缴纳的部分或全部税款归属给股东所得股息中去,以抵免股东的个人所得税。这一方法为西方大多数国家所采用。免征制是指股东个人所得的股息收入不作为个人一项所得,免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希腊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都使用这一做法,它比较彻底地消除重复课税。

随着股份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完善和发展,我国消除证券市场上股息重复课税的问题也理应提到议事日程上来,笔者认为,在我国比较理想的选择是采用抵免制和扣除制。因为这种做法既能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又能比较彻底地消除重复课税,还与国家常规做法接轨,免税制虽然可以彻底消除股息重复课税问题,但是必然会导致国家财政收入流失,这在我国当前财政容易拮据的情况下不宜使用。由于股息相对稳定,确定其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相对简单。比如我们也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对个人股东取得的第一个200元实行免税而对超过200元的股息按部分抵免制征收个人所得税。这样做既照顾了小投资者的利益,又方便了税收征管,保证重点税源不流失、不遗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