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助学贷款

助学贷款

时间:2023-05-29 17:45:31

助学贷款

助学贷款范文1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以“债务催收公告”的形式将1200余名拖欠助学贷款的违约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公布于众,包括欠债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信息。欠贷金额本息总计3715万余元。这些拖欠贷款的学生大部分来自贫困的西部和内陆地区。(据7月1 9日《北京晨报》)

站在银行的角度看网上曝光千余拖欠助学贷款大学生事件,我觉得银行的做法是可以理解的。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况且早已有合同在先。诚然,拖欠贷款的学生中有难以言说的苦衷,但违约了,错就在自己,自己的信息被公布也没有值得抱怨的。

如果要说银行的做法有点不厚道,就是将欠债人的资料公布得太详细了。不过,这样的公布能否换得“浪子回头”?恐怕也是难以预料的。既然有心拖欠贷款,既然故意不与银行联系,在没有很好的信誉追踪和制约制度的情况下,仅仅是公布个人的信息资料也是没有多大用处的。

1999年开办的国家助学贷款,早已是举步维艰。据调查,不少高校毕业生此项贷款的违约率超过了20%,有的高校甚至达30%到40%。助学贷款竟成了银行的高风险业务。

助学贷款的公益性是不言而喻的,因为有那么多的贫困大学生需要它,没有了它,将使许多大学生不能迈进大学的校门。然而,不能如期还贷的困局也使各个商业银行不愿再审批新的助学贷款,能拖就拖。不少银行干脆就停止了这项业务。

其实,单方面抱怨那些大学生不守信用,也是不合理的。有些大学生有还贷的能力,却故意不还,但这毕竟是很少的一部分,绝大多数是无力还贷,只好逃避。此次公布的拖欠贷款的学生大部分来自贫困的西部和内陆地区,或许他们现在的生活也陷入了困境,你让他们如何如期还贷?

在我看来,之所以有这么多的大学生不能如期还贷,固然有个人信用机制缺失的原因,但更主要的原因恐怕还是由于助学贷款的先天性错位。助学贷款是被当作困难补助来用的,是给贫困生贷款,既然如此,就带有救助、公益的性质,有不求回报的本义。可是,助学贷款却又是一种商业贷款,由商业银行操作。作为银行来说,它的钱不是国家白给的,不是财政的钱,是老百姓的存款,岂有不还之理?正是这种定位的先天性错位,导致了助学贷款的尴尬困境。

现在看来,拿助学贷款补助贫困学生,解决贫困学生的问题并不合适。贷款的归贷款,补助的归补助。如果贷款是针对所有学生的,结果恐怕会不一样。

贷款不与助学挂钩,如何?

助学贷款范文2

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范文一借款人(甲方): (借款学生) 贷款人(乙方):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二环世纪星支行 (经办银行) 介绍人(丙方):陕西师范大学 (学校机构)

甲方经丙方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乙方或其上级机构与广西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签定《广西高等学校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协议书》,经协商一,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陆仟元整 (小写)¥ 6000.00 元 。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仅限用于甲方在丙方所学校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共108月,即从20xx年 月 日至20xx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与利息

一、借款利率及计息方法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本合同签定时国家助学贷款年利率为 %。

实际发放贷款后,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档次执行。 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

二、贷款利息

甲方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甲方毕业后的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甲方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当甲方按照丙方所在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如甲方休学,当其复学后,恢复财政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五条 贷款的发放与划付

一、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划入丙方指定的帐户;甲方应该在获得学校出具的相关交费凭证后,将学费凭证复印件提供给乙方。

二、丙方应负责将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给甲方,并负责监督甲方的贷款使用情况。

三、丙方指定的帐户是甲方所在学校在乙方开立的帐户,帐户户名为:陕西师范大学 , 帐户号为: 3028301 。

四、贷款发放计划:甲方选择以下第二种发放方式:

(一)每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二)按学年发放:

1.20xx-20xx学年,学费人民币3200元,住宿费人民币800元,生活费人民币 1500 元

2.20xx-20xx学年,学费人民币3200元,住宿费人民币800元,生活费人民币 1500 元

3.20xx-20xx学年,学费人民币3200元,住宿费人民币800元,生活费人民币 1500 元

4.20xx-20xx学年,学费人民币3200元,住宿费人民币800元,生活费人民币 1500 元

5. 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五、借款的实际放款日以《借款借据》的实际进帐日为准,实际还款日以《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的日期为准。《借款借据》和《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 借款偿还

一、甲方必须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甲方毕业离校60日前,应通过丙方与乙方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还款计划,签订《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申请继续攻读其他学位的借款学生,还应签订《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展期协议》)(以下简称“还款协议”)。丙方所在学校必须在甲方与乙方办理完上述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二、甲方毕业后自付本合同项下借款产生的利息和罚息(付息的集体起始日期以还款协议为准)。甲方可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但毕业之日起24个月后必须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款事宜,必须在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中明确。

三、甲方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乙方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乙方应予以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四、甲方在借款期间内,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提前15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

请。对提前还款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该部分实际使用天数计收利息。经乙方同意提前还款的部分,甲方不得要求再次使用。

第七条 委托代扣

一、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帐户中扣款,用于甲方进入还款期后归还本息,帐户名为: 张三(学生帐号名) ,帐户号为:*******(学生在中国银行办理的存折帐号) 。

二、甲方因帐户余额不足不能按规定支付到期借款本息时,借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计收罚息。

三、如甲方需要变更本条第一款所指定的帐户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帐户变更手续,提供在乙方开立的其他帐户供乙方划扣,否则造成乙方划扣失败时,乙方将视为借款逾期,借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计收罚息。

本合同的第八条至第十七条因没有填写内容,故在此省略,具体内容请参看合同原件。

甲方居民身份证号码:(以下内容请贷款学生如实填写) 乙方地址: 西安市师大路2号 所在院系:计算机与信息管理系 邮政编码: 710061

攻读专业:计算机应用与维护 联系人姓名: 辛伟

通讯地址: 应为目前通讯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029-85239545

如学校地址或宿舍地址

邮政编码: 传真号码:029-85239545 联系电话:(宿舍电话/手机/家庭电话) 乙方签章:

甲方父亲(法定监护人)姓名: 日期: 年 月 日 居民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名称:(如无工作单位,则直接填写家庭地址) 丙方地址: 西安市师大路1号 甲方母亲姓名: 邮政编码:710062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姓名:

工作单位名称:(如无工作单位,则直接填写家庭地址) 联系电话:

家庭通讯地址: 传真号码:

甲方签章(签字、捺印): 张 三 丙方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20xx年 X 月 X 日

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范文二借款人(甲方): (借款学生)

贷款人(乙方): (经办银行)

介绍人(丙方): (学校机构)

甲方经丙方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乙方或其上级机构与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合作协议》,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小写)¥ 。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仅限用于甲方在丙方所在学校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

第三条 借款期限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共 月,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条 借款利率与利息

一、借款利率与计息方法

本合同项下借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本合同签订时国家助学贷款年利率为 ______%。

实际发放贷款时,如遇法定利率调整,乙方将执行调整后的利率,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在贷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按合同约定利率计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则从次年贷款发放日的对应日起按调整后的利率档次执行。

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执行。

二、贷款利息

甲方在校期间的借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甲方毕业后的利息及罚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

甲方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甲方按照丙方所在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如甲方休学,当其复学后,恢复财政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五条 贷款的发放与划付

一、甲方授权乙方在本合同签字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首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划入丙方指定的帐户,第二年及以后学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贷款在每学年开学后20个工作日内划入丙方指定的帐户;甲方应该在获得学校出具的相关交费凭证后,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供给乙方。

二、丙方应负责将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给乙方,并负责监督乙方的贷款使用情况。

三、丙方指定的账户是丙方所在学校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账户户名

为: ,账户号为: ;

四、贷款发放计划:甲方选择以下第 种发放方式:

(一)每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二)按学年发放:

1. 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2. 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3. 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4. 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5. 学年,学费人民币 元,住宿费人民币 元,生活费人民币 元。

五、借款的实际放款日以《借款借据》的实际进帐日为准,实际还本日以《还款协议》的日期为准。《借款借据》和《还款协议》为本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六条 借款偿还

一、甲方必须严格履行还款义务。甲方毕业离校60日前,应通过丙方与乙方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中国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协议》(以下简称“还款协议”)。丙方所在学校必须在甲方与乙方办理完上述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二、甲方毕业后自付本合同项下借款产生的利息和罚息。甲方可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但毕业之日起24个月后必须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款事宜,必须在甲方与乙方签订的还款协议中明确。

三、甲方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乙方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乙方应予以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四、甲方在借款期间内,可以提前部分或全部还款,但必须提前15天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对提前还款的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该部分实际使用天数计收利息。经乙方同意提前还款的部分,甲方不得要求再次提用。

第七条 委托代扣

一、甲方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款,用于甲方进入还款期后归还借款本息,账户户名为: ,账户号

为: 。

二、甲方因账户余额不足不能按规定支付到期借款本息时,借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计收罚息。

三、如甲方需要变更本条第一款所指定的账户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办理账户变更手续,提供在乙方开立的其他账户供乙方扣划,否则造成乙方扣划失败时,乙方将视为借款逾期,借款本息逾期部分按借款合同的规定计收罚息。

第八条 合同变更

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如发生以下情形,三方应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确定相关权利义务,当合同三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另外两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一、甲方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甲方在校期间,乙方允许甲方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甲方应在当年放款10日前通过丙方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

二、甲方转学:如甲方转学,必须在甲方还清贷款本息后,丙方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三、甲方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甲方必须在毕业前30天向丙方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丙方审核通过后,由乙方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甲方本合同项下贷款展期期间的贴息,按丙方所在学校的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实施贴息。全国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及丙方所在学校对该笔贷款继续承担《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规定的相关责任和义务。

四、甲方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丙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丙方所在学校必须在乙方采取上述措施后,或乙方与甲方签订还款协议后,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条 甲方声明与承诺

一、甲方声明如下:

(一)甲方签署本合同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

(二)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书面材料均为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三)甲方同意将本人的贷款信息及还款情况按国家有关法规使用。

二、甲方承诺如下:

(一)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受乙方的信贷检查与监督,并给予足够的协助和配合。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

(三)保证在每次还款日前足额存入当期应还款额,并授权乙方直接从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款明确的账户中扣收;如甲方按本合同第七条第一

款明确的账户存款额不足扣收时,甲方授权乙方从甲方在乙方或其他银行开立的其他账户中划收;

(四)当发生如下事件时,甲方保证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1. 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 2. 出现失业、重大疾病等危及贷款安全的情况;

3. 甲方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4. 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况。

(五)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包括对外所欠款项、新发生大额借款等),并配合乙方调查、审查和检查与借款有关的个人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

(六)如实提供本合同要求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乙方承诺

一、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二、对甲方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给予保密。但因甲方未按期还款,乙方为催收贷款而必须依本合同约定予以公布的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丙方承诺

丙方受所在学校委托,作为甲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介绍人,丙方承诺如下:

一、向乙方提供所在学校授权委托书;

二、在本合同订立后,以挂号信等有效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使其知悉甲方贷款情况,支持甲方偿还贷款;

三、负责将生活费贷款按月发放给甲方,并负责监督甲方的贷款使用情况;

四、甲方与乙方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丙方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五、将甲方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退学、出国留学或定居、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及时通知乙方,并协助乙方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甲方毕业后,丙方负责在一年内向乙方提供甲方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或其家庭有效联系地址;

六、应负责开展对甲方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建立甲方信用记录,协助乙方做好甲方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必须按本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贷款的,乙方有权停止贷款发放和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部分,在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的违约金;

(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贷款的,乙方作为逾期贷款处理,并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实际逾期天数计收罚息,罚息利率按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三)甲方如违反在本合同第九条承诺的第四、五项规定的义务,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将甲方违约情况告知甲方所在单位(包括境内外就读院校、工作单位等)或国家有关部门:

1. 甲方在有关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2. 甲方被所在学校开除,或经学校同意休学、退学、转学,或自行离校而未偿清借款的;

3. 甲方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30个工作日内未将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和有效联系方式通知贷款人;

4. 甲方在借款期限内出国留学或移居海外而未偿清借款的;

5. 甲方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时;

6. 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丙方监督检查其贷款使用情况;

7. 甲方在毕业时未与乙方签订还款协议。

(四)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甲方,乙方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五)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甲方违约金,利率按本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

(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丙方违约责任

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款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乙方有权向丙方所在学校和所在学校的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所在学校和所在学校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协调。

第十三条 法律适用、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

一、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在合同履行期间,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后60天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诉讼。除另有裁决外,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在裁决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决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四条 义务转让和权利保留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义务转让给第三人。

乙方给予甲方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第十五条 合同附件

下列附件及经三 方共同确认的其它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相同的效力:

1、借款借据;

2、还款协议;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理。

二、本合同经各方授权签字人签章后生效。

三、本合同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均具同等效力。

第十七条 特别提示

乙方已提请甲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乙方已经应甲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甲方居民身份证号码: 乙方地址:

所在院系: 邮政编码:

攻读专业 联系人姓名: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签章:

甲方父亲(法定监护人)姓

名: 日期: 年

居民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名称 丙方地址:

甲方母亲姓名: 邮政编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联系人姓名:

工作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家庭通讯地址: 传真号码:

甲方签章(签字、捺印) 丙方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月 日 月 日

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范文三甲方(借款学生): 身份证上本人姓名

乙方(贷款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

丙方(借款学生所在高校): XXX大学

丁方(教育厅管理机构): 广东省学生助学工作管理中心

甲方向乙方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向甲方发放贷款。为保证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实施,乙方委托丙方、丁方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管理工作。为维护各方利益,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以及乙方与广东省教育厅签订的有关协议,经各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金额

6000元人民币(大写 陆仟元人民币)。(注:不超过6000元的按实际金额填写)其中,学费、住宿费 6000 元人民币(大写 陆仟 元人民币);生活费 0 元人民币(大写 零 元人民币)。

第二条 借款用途

本合同项下借款的用途仅限用于甲方在丙方就读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甲方不得挪用本合同项下借款。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从 20XX年 6 月 28 日起,至 20XX 年 10 月20 日止,共计 6 年 4 个月。

第四条 借款利率与利息

(一)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执行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

本合同项下借款首次执行的利率为年利率 7.2 %。本合同借款利率自本合同项下第一笔贷款提款日起每满一年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本合同项下逾期借款或挪用借款从逾期或挪用之日起按本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利率计收利息,直至逾期借款归还或挪用行为得到纠正为止。如果同一笔借款既逾期又挪用,执行利率在逾期利率和挪用利率中择其重者。

贷款展期后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利率执行。

(二)借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行开立的个人账户之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甲方自付利息需在结息日5日前,由甲方划入其在乙方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由乙方(通过行)从该账户中直接收取;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在结息日5日前,将应付利息划入其在乙方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由此导致资金在途所产生的有关支出,由甲方承担。

(三)甲方在校期间(指正常学制年限)的借款利息100%由财政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根据广东省相关规定执行。甲方毕业后的全部利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甲方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毕业日期的下月1日(毕业日期是指丙方确定的办理相关毕业手续的日期,具体日期为 20XX 年X月X日至XX月XX日);当甲方按照丙方的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如甲方休学,当其复学后,恢复财政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五条 借款的发放与划付

丙方通过乙方行将贷款资金划付到甲方个人账户。

本合同签订时,甲方即同意乙方行按照丙方提供的收费标准扣收甲方的学费和住宿费。

第六条 贷款偿还

(一)甲方应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偿还日期为20XX年 10 月 20 日。

具体还款方式包括:

预存款项,应在还本日5日前,将应付本金划入其在乙方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由乙方(通过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或:直接汇款,应在还本日5日前,将应付本金汇入丙方在乙方行开立的账户,由乙方(通过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或:其他,甲方拟采用上述两种方式以外的途径还款的,应事先向丙方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采用。

如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在还本日5日前,将应付本金划入其在乙方行开立的账户或丙方在乙方行开立的账户,由此导致资金在途所产生的有关支出,由甲方承担。

甲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首先采用第一种方式偿还贷款。

(二)甲方提前还款,应提前15天向丙方提出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委托代扣

甲方在行开立的个人账户户名为: 必须是借款学生本人 ,账户号为: 贷款学生在农行开立的借记卡卡号 。

甲方签订本合同时,即授权乙方(通过行)从上述账户中扣款用于归还借款本息。

第八条 合同变更

除发生以下情况外,本合同规定的各方的权利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如以下情况发生,应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确定相关权利义务。

(一)甲方必须在还清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后方可转学,丙方应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当甲方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时,应在毕业前30日向丙方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丙方审核通过后办理展期手续,并按甲方原所在学校的财政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生贴息。

(三)甲方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丙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丙方必须在乙方采取上述措施后,方可为甲方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条 甲方的声明与承诺

甲方声明:

(一)甲方签署本合同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

(二)甲方向丙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凭证等书面材料均为准确、真实、完整和有效的。

甲方承诺:

(一)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接受丙方及乙方的信贷检查与监督;

(二)按照本合同约定清偿贷款本息;

(三)保证在还款日前在本合同第七条明确的账户中存有不低于当期应还本息额的资金;

(四)毕业时办理债务确认手续,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告知丙方,如毕业时未确定工作单位,应在工作单位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将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书面通知丙方;

(五)当发生如下事件时,甲方保证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丙方:

1.家庭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及工作单位等情况发生变化;

2.出现失业、重大疾病等情况;

3.甲方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4.发生其他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况。

(六)如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应如实提供乙方要求的资料,配合乙方及丙方对甲方的个人(包括家庭)经济收入、开支等情况进行调查;

(七)乙方、丙方、丁方有权不经甲方同意按照有关规定公布和使用甲方个人信息和贷款违约信息;

(八)如实提供本合同要求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乙方承诺

(一)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发放贷款;

(二)对甲方的职业性质或变化情况、经济收入、开支等给予保密。但因甲方未按期还款,乙方为催收贷款而予以公布的情况除外。

第十一条 丙方承诺

(一)在本合同订立后,以有效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家长或法定监护人,使其知悉甲方贷款情况,支持甲方偿还贷款;

(二)受理学生贷款申请,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

(三)承担监督甲方贷款使用、催收贷款本息等贷后管理工作;

(四)甲方办理债务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五)对甲方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退学、出国、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情况进行监管,并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甲方毕业后,跟踪并更新甲方就业情况及甲方与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六)开展对甲方的信用教育,建立信用记录。

第十二条 丁方承诺

建立贷款违约信息公布机制。甲方未按合同约定还款,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且不与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应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甲方有关违约信息。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 甲方违约责任

1.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乙方可以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同时对违约使用部分,执行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50%;

2.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乙方根据实际逾期金额和逾期天数计收利息,执行利率为合同约定贷款利率的130%;

3. 甲方如未履行本合同第九条第(四)、(五)、(六)款的约定,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乙方有权提前收回已发放的部分或全部贷款,并将甲方违约情况告知甲方所在单位(包括境内外就读院校、工作单位等)或国家有关部门:

a.甲方在本合同中的陈述发生重大失实,或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

b.甲方被所在学校开除,或经学校同意休学、退学、转学,或自行离校而未清偿借款的;

c.甲方变更工作单位或居住地址后20个工作日内未将变更后的工作单位和有效联系方式通知丙方的;

d.甲方在借款期限内出国留学或移居海外而未清偿借款的;

4.甲方未按借款合同约定还款,连续拖欠超过一年且不与丙方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乙方、丙方、丁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在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上公布其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违约行为等信息,并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等相关机构;

5.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诉讼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 乙方违约责任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甲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 丙方违约责任

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乙方有权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并要求上级主管部门予以协调,直至停止向该校学生发放贷款。

(四)丁方违约责任

丁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二条规定不履行职责的,乙方有权向丁方所属部门的上级机构反映情况,并要求所属部门的上级机构予以协调,直至停止向广东省高校提供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纠纷的解决及司法管辖

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纠纷、争议应通过各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开始60天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裁决期间,除正在进行裁决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第十五条 义务转让和权利保留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有关各方应就转让事宜办理相关手续。

乙方给予甲方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乙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

第十六条 合同生效与其他

(一)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办理。

(二) 本合同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三) 本合同一式四份,四方各执一份,效力相同。

第十七条 特别提示

甲方国家助学贷款资料将录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录入的资料包括:个人身份识别信息、实际还款记录等个人贷款信息。

乙方已提请甲方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乙方已经应甲方的要求对上述条款做出相应的说明。

签约各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 甲方居民身份证号码:贷款学生18位身份证号 所在院系:学院全称 攻读专业:20XX级+专业全称 通讯地址:可以联系到贷款学生的通讯地址+电子邮件

邮政编码:通讯地址的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随时联系到学生的号码

甲方父亲(法定监护人)姓名:学生法定监护人身份证的名字

居民身份证号码:法定监护人完整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名称:法定监护人工作单位

甲方母亲姓名:学生母亲身份证上的名字

居民身份证号码:学生母亲完整的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名称:学生母亲的工作单位

家庭通讯地址:学生家庭通讯地址 甲方签章(签字、捺印)学生本人签名,加盖手印 丙方地址: 丁方: 邮政编码:

联系人姓名: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 (签字) (或授权人) (或授权人)

盖章 盖章

助学贷款范文3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这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广大经济困难学生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普遍欢迎。但由于多种原因,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还没有达到预定目标,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切实加以改进和完善。推进并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应坚持“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国家、高校、学生、银行之间的经济关系,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改革贷款审批和发放办法,强化普通高校和银行的管理职责,完善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基本满足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需要,最大限度地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现就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一)改革财政贴息方式。改变目前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财政补贴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二)延长还贷年限。改变目前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即开始偿还贷款本金、4年内还清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做法。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三)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具体办法将结合学生就业政策另行制定。二、进一步改革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机制(一)改革经办银行确定办法。改变目前由国家指定商业银行办理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做法,实行由政府按隶属关系委托全国和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参与竞标的银行必须是经银监会批准、有条件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经办银行一经确定,由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与经办银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贷款合作协议。中标银行要按照协议约定提供贷款服务并及时足额地发放国家助学贷款;要简化贷款程序,制定统一的贷款合同文本,规范办理贷款的周期;及时向普通高校提供学生还款情况。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按协议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贴息和风险补偿资金,配合银行做好催收还款工作,努力降低金融风险。(二)对普通高校实行借款总额包干办法。普通高校每年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以及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总数20%的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每所普通高校的具体借款额度按隶属关系,由全国和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各校的贫困生实际情况和借款学生还款违约等情况分别确定下达。(三)明确普通高校、银行和学生在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工作中的责任。普通高校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借款额度内,负责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并向经办银行提出本校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及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经办银行在审批贷款时,要按照中标协议的约定满足普通高校借款人数和额度需求,并在中标协议规定的工作日内,批准贷款并与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向学生发放贷款。借款学生要如实填写公民身份号码,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三、建立和完善贷款偿还的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一)建立学生还款约束机制。国家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及各高等学校,要各负其责,共同建立还款约束机制。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快全国个人资信征询系统建设,健全银行风险防范约束机制。经办银行要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并做好相关工作。要对借款学生积极开展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要及时为贷款学生办理还贷确认手续;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按隶属关系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以已建立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个人信息查询系统为依托,进一步完善对借款学生的信息管理,对借款学生的基本信息、贷款和还款情况等及时进行记录,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接受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有关信息的查询;并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各普通高校要建立本校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按隶属关系及时向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信息。公安部门要积极做好为普通高校学生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工作,配合银行做好对违约学生的身份核查工作。(二)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考虑到国家助学贷款特点和我国的具体国情,为鼓励银行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按照“风险分担”原则,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机制。按隶属关系,由财政和普通高校按贷款当年发生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给予经办银行适当补偿,具体比例在招投标时确定。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财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担50%;每所普通高校承担的部分与该校毕业学生的还款情况挂钩。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管理。财政部门每年将应承担的资金及时足额安排预算;各普通高校承担的资金,按照普通高校隶属关系和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在每年向普通高校返还按“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学费收入时,由财政部门直接拨给教育主管部门。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在确认经办银行年度贷款实际发放额后,将风险补偿资金统一支付给经办银行。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另行制订。四、切实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领导、管理与监督(一)加强统筹和协调。成立由教育部、财政部、公安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参加的部际协调小组,及时研究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应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加强对本地区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统筹与协调。各级教育、财政、金融等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二)严肃国家助学贷款政策。今后,凡超出本意见所确定的原则调整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均由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下发执行。其他任何部门均不得擅自出台或修改相关政策。(三)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进一步强化并改进管理。教育部要进一步加强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建设,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检查、督促其充分履行职能。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要监督指导各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工作,具体组织部署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实施工作;负责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与经办银行签订贷款合作协议,严格按协议约定做好各项管理工作;统一管理中央财政安排的国家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按本意见建立的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建立完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监测体系;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对银行提供的违约借款者进行公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推进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责任,要加强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的建设,调剂配备相应工作人员,保证必需的工作经费。省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本地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具体职能由各地参照全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职能确定。各普通高校要加强对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工作。必须设立专门的工作机构,由学校的一位校级领导直接负责,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1:2500的比例,在现有编制内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各普通高校要制定国家助学贷款管理职责细则,按隶属关系报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备案。要培养学生诚信意识,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借款学生毕业时,学校有关部门应在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积极主动地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在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五、其他有关规定(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认真做好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同时,积极推进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具体办法由各地自行研究制定。(二)本意见所指的借款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三)本意见于20**年秋季开学后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面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四)此前已签订贷款合同学生的贷款发放、贴息、还款等办法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五)此前下发的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助学贷款范文4

一、国家助学贷款理论基础研究

有关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安排必要性的分析,国内学者一般是从教育投资的外部性和公平性两个角度进行的。一方面,教育投资具有正外部性,需要政府公共支出的支持。高等教育对经济增长具有正的外部性,是一种准公共产品。由公共支出理论可知,在市场机制下,为实现高等教育的帕累托最优供给,教育支出必须有政府的支持,通过补贴学生把正外部性内在化,纠正市场失灵,才能达到刺激教育需求、减少效率损失的目的。另一方面,教育投资的公平性也需要政府对教育进行资助。近几年来,随着高等教育供给的增加,贫困生人数也在上升。教育投资来源的缺乏,使得贫困家庭子女不能与收入较高家庭的子女在人力资本市场上进行公平竞争。而人力资本本身不能担保,人力资本市场不完善,对人力进行投资的回报也很不确定,所以私人金融部门是不会轻易对教育进行投资的。因此,需要政府的干预来解决资本市场的不完善,运用金融手段资助贫困生解决支付难题,体现教育投资的公平性。

在助学贷款与助学金孰优孰劣的争论中,焦点往往集中在公平性上,学术界对此有两种看法。一种是贷款倡导者,他们认为,来自较高收入家庭的学生最可能受益于高等教育的公共补贴,而这些补贴包含了中、低收入的纳税人对他们进行的利益转移,但是贷款能确保那些高等教育直接受益者最终偿还贷款,所以它比助学金公平;此外,与助学金相比,贷款制度对公共经费的压力较小。但也有批评者认为,低收入学生是风险厌恶者,因此贷款在鼓励低收入学生接受教育方面,不如助学金有效果。但这种观点的前提遭到了哈巍和李文利的否定。哈巍在考察中国某大学学生的家庭收入水平与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关系时,发现在该大学的抽样样本中,低收入学生并没有表现出风险厌恶的特征;李文利通过问卷调查也发现,在高等学校中,基本上是家庭社会经济地位越低的学生申请贷款的比例越高。

因此,理论和实践均证明,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存在具有一定的理论必要性和现实合理性。

二、存在主要问题分析

问题研究分为两方面:一是对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自身缺陷的研究;二是对这项制度在实施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各种问题的分析和研究。

首先,制度缺陷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政策性目标和商业性运作存在矛盾。国家助学贷款是由商业银行办理的一种由政府贴息的商业性贷款。商业银行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原则,考虑较多的是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而国家助学贷款有着很强的政策性目标,且风险大、期限长、成本高。显然,两者之间存在着难以调和的矛盾。虽然,新政策规定经办行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形式上由指定承办转变为自愿经办,但这种变化对解决商业银行风险损失几乎没有意义:一是补偿率与违约率差距较大;二是国家助学贷款承办银行招标并不顺利。

2、个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不理想。目前,我国个人信用体系建设还很不理想:一是“信用档案”起步迟缓,发展状况不尽人意,还不足以支撑国家助学贷款的发展;二是社会个人征信体系发展很不平衡且不具权威性;三是网络技术落后,分散的信用信息未能实现共享。这样不仅会导致借贷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逆向选择问题产生,从而造成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成效大打折扣;还会使得商业银行因无从审查学生的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贷款风险加大。

3、失信惩罚机制不力。目前,新政策中规定的还款约束机制由于种种原因,或者难以真正实施,或者因其约束力本身就极为有限,对违约学生并不足以形成不可抗拒、不可弥补的约束效果。如果个别享受助学贷款的学生缺乏信用恶意逃债,而又不必为此付出相应的失信成本的话,就会影响到更多的借款人仿效之,从而加大银行的贷款风险。

4、相关政策法规不健全。我国助学贷款工作实施时间还不长,仍处于起步和探索阶段,许多配套的政策法规还未建立或健全,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体系,因此,不能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惩治。

其次,国家助学贷款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1、政策设计不合理等原因导致银行办理积极性不高,贷款供求失衡。目前国家助学贷款需求量大,实际放贷金额很小,两者之间还存在较大缺口。有资料显示:截至2004年6月底,全国商业银行实际发放国家助学贷款仅满足了1/3贫困学生的贷款需求。2、发展不均衡。从1999年到2002年年底,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呈现出银行之间发放结构不均衡、地区之间分布不均衡、学校之间分布不均衡的特点。虽然新政策的实施使得国家助学贷款在2004年一年中迅速增长,但从全国来看,发展不平衡的状况仍然存在,尤其是在一些西部不发达省份,多种综合因素导致其助学贷款工作进展不好。3、贷款违约率高。一方面是因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个人信用体系的缺乏诱发了学生的道德风险和机会主义行为;另一方面是就业状况、知识适用性等客观因素制约了高校毕业生预期收入的实现,造成学生还款能力与动力不足。

三、发展策略研究

1、由政策性银行负责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性银行是由国家创立并控制,不以盈利为目的,在特定领域从事政策性投融资的专业性金融机构。将国家助学贷款这一含政策意味的贷款业务交给政策性银行,使之取代商业银行作为贷款的供给主体,可以消除国家助学贷款供给的制度约束,保证经济困难学生的需要,体现国家助学贷款的优越性,将更符合国家助学贷款的运行机理。一个国家重点课题课题组也首次提出应该“逐步实行政府出资本金的国家助学贷款方式”。

2、加强大学生诚信教育,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为增强大学生诚信意识,学校应设置相关课程,教育大学生从个人动机上杜绝还贷违约现象,还应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学生信用档案”,从制度上约束大学生的信用行为。另外,为了能够对借款人的信用进行科学、有效的评价,需要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的助学贷款个人信用评价体系。有学者认为,商业银行助学贷款信用评级体系应包括就业形势分析、学业成绩及身体健康状况、担保三个方面。张志俊认为大学生信用评价体系应该由大学生基本信息、社会信用信息、银行信用信息、资产和稳定性信息、收入信息五类一级指标和相对应的二级指标组成。

3、大力发展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生源地助学贷款是由学生凭录取通知书在当地银行或农村信用社办理助学贷款,银行直接将贷款发放给学生家庭的贷款方式。这种模式能够充分了解贷款家庭的真实情况,解决学生离校后联系不便的困难,从而有效降低助学贷款风险;它克服了以往助学贷款集中在学校所在地,而助学贷款申请又集中在开学期间,导致银行放贷效率不高、学生不能及时得到贷款的不足。在个人信用体系形成之前,实施生源地放贷不失是改变目前贷款现状不佳的一条很好的途径。

4、制定灵活多样的贷款方案。学生贷款在现有贴息信用助学贷款基础上可增加低息(基准利率)信用助学贷款、低息抵押助学贷款和一般商业教育贷款等品种,并将前三类贷款纳入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最后一类属于盈利性贷款,可实行财产抵押和一般利率政策,纳入商业银行的贷款管理程序。在还款环节,应根据学生就业、收入及家庭资助等实际情况,实施供不同群体选择的多元化偿还方案。比如延长从毕业到还第一笔贷款的时限;每次还款额占总还款额的比重从较低的比率逐渐增加;将还款期限延长至10年到15年等。

5、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基金。这样做,可以为助学贷款呆坏账提供风险补偿来源,解除承办银行的后顾之忧。虽然新政策中规定成立了补偿专项资金,但由于补偿率与违约率差距较大,商业银行承担最终损失仍不可避免。政府、学校和社会都是国家助学贷款的受益者,应该为其承担相应的风险,风险基金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体,可按每年学生贷款额度的一定比例(如20%)拨付,高校按每年学生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如10%)缴纳,同时积极筹集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捐赠,接受国际捐赠等。

6、完善政策法规建设。建立健全的助学贷款政策法规,规定有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有利于扩大贷款规模和防范风险,使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走上正常化、规范化轨道。总的来讲,可通过立法对助学贷款的资金来源、发放机构、贷款种类、申请程序、偿还方式、减免条件及管理机构等作出明确规定,促使贷款的管理与操作做到有法可依;同时,也要对贷款违约者做出相应规定,提高其违约成本,便于依法治贷,从而降低、化解违约风险。此外,也有学者对我国国家助学贷款的立法进行了专门研究,并提出了一些比较理想的立法建议。

除上述发展策略外,还有部分学者对助学贷款保险机制、助学贷款证券化在我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探讨研究。比如,王和等人曾提出了建立我国助学贷款保险机制的构想。骆志芳等认为,我国金融市场资金供给充足,而且一些机构曾经尝试过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已经具备实施国家助学贷款资产证券化的基本条件;但一个国家重点课题课题组认为,目前,我国的资本市场尚不发达,还不具备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充分条件,不过2004年的《国务院关于推动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积极探索开发资产证券化品种”,将会推动我国助学贷款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四、国际经验研究

不少学者对国际上助学贷款一些成功的运作经验进行了分析和总结,其中值得我们参考借鉴的有:

1、助学贷款中的政府担保体系。在美国,如果学生违约没有归还贷款,或者由于死亡、疾病等原因无法还贷,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将向银行赔付95%的拖欠贷款,即美国商业银行发放的助学贷款由州政府负责担保并由联邦政府“再担保”。这样,对于银行来说,助学贷款几乎是没有风险的。以此为借鉴,我国政府应该在资助贫困学生方面肩负起更多的负责,可以考虑由地方政府出面为贫困生贷款提供担保、中央政府提供“再担保”。

2、多元化的贷款方案。国际上拥有可供不同家庭经济状况学生选择的多种贷款品种,并且学生可以根据自己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灵活采取还贷方式。比如:在美国,学生毕业后,可以每月还固定的数额;可以开始还得比较少,然后逐渐增加;还可以根据个人的收入增减,采取灵活的浮动还款方式,等等。另外,政府的各种减免措施也格外人性化:毕业后去中学当老师,教满5年,可以免除1万美元的贷款;去贫困地区当教师,可以减免更多等。

3、完善的个人信用评价体系。许多国家和地区已形成较为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和体系,建立起便利快捷的全国联网的个人征信查询网络。比如:美国自20世纪四十年代就开始建立个人信用系统。依托高度发达的电子网络,美国的个人信用系统十分完备,学生毕业后,银行均可以通过遍布全国的信息网络系统及时掌握他的行踪和收入,从而有效控制风险。所以,尽管美国大学生贷款率高达70%,不良还贷率却远远低于我国。

助学贷款范文5

关键词:助学贷款;制度选择;社保卡;社保基金;交易成本

随着我国高校教育体制改革,在上个世纪末期,国民免费上大学改革为交费上大学。政府为帮助贫困学生完成学业,推出的“奖、减、免、助、贷”五项救助措施,在这些措施中,国家助学贷款是最主要的帮助政策和措施。我国政府从2000年全面推行助学贷款以来,到2003年底,但由于多种原因,违约率和信贷风险较高,使四大商业银行不愿意发放使助学贷款,一度陷入困境。2004年9月,大学生贷款推行向各商业银行招标的办法,但信用和风险问题,始终没有解决,加之其它种种原因,许多大学招标最终流产。到2004年末止,其间,历年数据显示表明,助学贷款开展极为缓慢,助学贷款难,根本不能满足贫困大学生的需要,不足以让贫困大学生完成学业,引起了社会各方关注。

一、大学生助学贷款难

2001年6月下旬,据全国助学贷款工作会议上的数据显示,是年 5月底,4家国有商业银行累计受理学生贷款申请53.4万人,有17万名学生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占总申请人数的31.8%;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总金额33.66亿元,签订贷款合同金额12.62亿元,占总申请金额的37.5%;实际累计发放贷款仅6.13亿元,占合同金额的48.6%,占申请总金额的18.2%。说明有2/3申请贷款的学生未能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已签订合同的贷款还有1/2没到位。

2003年末,全国高校共有1600万在校大学生,据有关专家调查推算,贫困生人数约占在校生的15%~20%,西部地区高达30%左右;若按最低水平10%计,全国至少有160万名经济困难的学生需要经济帮助;若每人每年需要5000元的助学贷款(主要用于交学费),则2003年全国助学贷款需求总额在80亿元左右。然而2003年全国4大国有商业银行实际发放助学贷款仅30亿元,不足实际需求额的40%。2004年,2004年12月末,国家助学贷款余额已达到65亿元 ,比上年增加30多元的贷款,实际受益学生仍不到200万人。

以上数据表明,商业银行不愿意发放助学贷款,许多事实也印证了这个判断。近几年,全国各地的大小报刊杂志经常报道,学生贷款违约,银行暂停贷款,其依据是人民银行2002年8月份下发的一份文件,内容是:对于借款人违约比例达到20%,且违约人数达到20人的高等院校,暂停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如:2002年《天津晨报》的报道:从2001年12月20日开始,天津大学有1250名毕业的学生进入还款期,但迄今仍有119人未还钱,占了近10%。2003年11月16日《天津晨报》特派记者报道:工商银行天津分行截至2003年9月底,大学生助学贷款逾期未还款率均超过20%;2004年初,据广东报道称:2003年底,广东某高校没有及时还贷的金额近百万元,有些高校的违约率甚至超过了20%,已超出人民银行2002年8月份下发文件规定的限度,几所高校被暂停发放助学贷款。大学生贷款难的文章报道可说是汗牛充栋,于是我们有了这样的印象:因为大学生信用问题,成为银行助学贷款发展瓶颈。

总之,我国助学贷款开展极不理想,与贫困大学生的实际需求有很大的差距,有近70%的贫困大学生得不到助学贷款;国家的助学贷款政策效率极低。全国大学生助学贷款自1999年开办至2004年,已有5年时间,但一直进展缓慢,无论是发放贷款的银行,还是借款的学生,或是处于“中间人”位置的高等院校都望款兴叹:“助学贷款,难!”。

二、原因:制度选择错位

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任何一项事业,只要它出现了问题,不要到其它方面去找原因,只能从制度设计上去找原因,一定是制度设计存在缺陷。那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助学贷款难呢?目前,几乎全国所有的分析文章均认为是我国没有完善的信用体系,部分大学生信用缺失,导致银行助学贷款风险加大,银行不愿意发放助学贷款,力图从建立和完善大学生信任体系上下功夫,并产生了一些不当的做法。我们认为,在现行的助学贷款政策中,之所以出现一部分大学生信用缺失的现象,其主要原因是助学贷款制度选择错位起的,有找到一个交易成本最低的制度,无法克服信用障碍。

1、选择商业银行助学贷款与其经营目标相悖

国家指定由商业银行来发放助学贷款,选择了一项交易成本较高的交易制度,交易效率低是必然的。助学贷款现行的基本政策是:由4大国有商业银行采用无担保的信用方式向在校贫困大学生提供贷款;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借款人享受利息补贴,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将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再全部自付。 从这项政策中我们看到了其制度设计的不当:国家助学贷款采用无担保的信用方式,且执行基准利率,借款者享受利息补贴,是一项典型的政策性金融业务,但却交由国有商业银行办理,这意味着在我国信用体系未建立起来之前,商业银行将承担很大的信用风险。尽管新办法规定将建立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基金,以此给银行适当补偿,其经费由国家财政和学校共同承担,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风险,但银行承担的风险与获得的收益仍然不相匹配。现行助学贷款政策不符合商业银行要求资产“收益性、安全性、流动性”的基本原则,也有悖于商业银行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因此银行不愿发放助学贷款是必然的。目前,商业银行虽然办理了小量的助学贷款业务,其主要原因一是迫于政府的压力;二是树立社会形象的需要;三是看中关联业务,即以助学贷款为切入点,争取合作院校的结算帐户以吸收大额存款、发展校园信用卡等关联业务。从实质上看,商业银行是不愿意发放助学贷款的。

因此,我们认为,助学贷款由商业银行发放是制度选择的错误 ,必然导致银行助学贷款的效率低下,从而导致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效率大打折扣。加上部分大学生信用危机,导致助学贷款风险巨大,成为银行发放助学贷款的制约瓶颈,降低了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效率。

2、选择政策性银行来发放助学贷款,是错中的错误

从本质上看,助学贷款是一种政策性的金融贷款,应当由国家政策性银行向贫困大学生提供助学贷款。我国自1999年以来,到2004年止,发放助学贷款的银行一直只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期间,来自各方面的数据表明,商业银行不愿意发放贷款。在此情况下,2005年初,政府指定由国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向贫困大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同时,对原办理助学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实行招标。2005年3月,从全国各高校招标情况看来,有近40%高校流标。 由于贷款风险的问题,许多中标银行迟迟不发放贷款,还没有及时发放贷款等,教育部联合有关部委,召开会议,要求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和各地银监局,要对辖区内各金融机构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新政策相关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调研,对于迟迟不能及时发放贷款的经办银行,督促其提高审贷效率,尽快落实贷款,使申请贷款的贫困家庭学生在新学期开学能及时拿到助学贷款。这些流标的大学只有救助于国家开发银行来为贫困大学生提供贷款。国家开发银行对助学贷款业务开展积极,深受高校欢迎。如:据河南省2005年4 月份的报道称,国家开发银行首次向省内大学的4万名贫困生,提供了1.9亿元的国家助学贷款。

那么,真的能让政策性银行来发放助学贷款吗?我们的答案是否定的。因为,由政策性银行来发放助学贷款,仍然面临信用瓶颈、风险防范等问题,并不能降低交易成本;国家开发银行在贷款风险控制上虽然完善了一些措施,如:增加教育贷款管理中心这个管理平台和高校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这个操作平台,把各高校作为信贷管理基础单位,并承担50%的责任。 助学贷款为无担保贷款,高校只是学生申请贷款的介绍人和见证人,而不是担保人,因此,高校也不应当承担有关贷款的连带责任,只应承担管理责任。由于大学生工作地点的不确定性和流动性,高校根本无法承担这个责任。加之,专门成立一家政策性银行,其机构设置和运行成本相当大,必然转化为一种社会成本,且成本比之商业银行更高。(社会成本是由公众承担的支出,即是由国家解决负的外部性问题时,由国家财政支出的成本)。政策性银行虽然可能解决大学贷款难的问题,但贷款的风险仍无从控制,最终导致大量的不良贷款,可能要求国家豁免,成为高昂的社会成本。历史经验已证明:在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为解决农民卖粮难的问题,专门成立了农业发展银行,由农发行向国家的粮食收购部门提供资金,收购农民粮食,几年时间后,在本世纪初,农业发展银行形成了6000多亿元的不良贷款,最终国家不得不豁免。这就是一个深刻的教训。 因此,我们认为:由政策性银行来发放助学贷款仍然是没有效率的,是不可行。

3、现行助学贷款交易成本太大

根据新制度经济学派科斯(Ronald H. Coase)、阿尔奇安(Armen Alchian)、张五常(Steven N. S. Cheung)等人的一些理论,交易成本是指交易双方在完成一笔交易的过程中,除生产成本之外的事前成本和事后成本。在助学贷款中的交易成本主要是合约的执行成本,合约的执行成本就表现在大学生信用问题上。信用好,执行成本低,反之,信用差,执行成本就高。无论是选择商业银行或者是政策性银行来发放助学贷款,由于信用障碍均无法克服,其交易成本高昂是必须的。

1)建立大学生信用体系的成本。这项成本非常巨大,在某种程度上说是根本不可能建立起来的,所以,至今人们没找到一个好的方法。所以目前商业银行不愿意去建立大学生信用体系,而是交由大学去做。这样做的弊端是,借款人还款期间已经离开学校,学校也无法监督和制约借款人,因此仅靠学校是不可能建立完善的学生信用体系的。而且,建立公民信用体系是社会的责任,应该由国家去建立,任何单位都没有责任也不可能建立完善的公民信用体系。尽管新办法规定将建立学生还款约束机制,包括由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建立的全国个人资信系统和由经办银行建立的还贷监测系统,以及高校建立的借款学生信息查询管理系统。但这个系统真正建立起来还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且由金融部门单就学生贷款建立一个资信系统,其交易成本是很高的。

2)由于现行的助学贷款政策中的一些制度设计不够合理,增加了助学贷款中的交易成本。由于国家助学贷款有国家贴息补助,利率远低于其他贷款利率,使得这项贷款对非贫困学生也具有很强的吸引力,诱导经济交易中的机会主义行为产生。由于我国贫困线标准的认定缺乏权威的衡量依据,学校无法确定来自全国各地贫困生家庭情况的真实性,银行与学生之间信息不对称。这可能使一些非贫困学生看到国家贴息50%,出于占有隐性补助或者利用低利率贷款从事其他投资或消费的目的,故意隐瞒家庭经济状况,捏造贫困假象,在签订贷款合同时,尽量提供有利于贷款合同签订的信息。商业银行核准发放助学贷款的主要依据是学生在借款申请表中填列的理由,其情况是否真实、条件是否具备、手续是否健全等,难以做出全面核查。由于银行与借款人间的信息不对称,加大了助学贷款中的信贷风险,增加了银行贷款的隐易成本。银行为了尽量规避风险,必然选择不发放贷款或缩减贷款规模。这样,最终导致资源配置不合理,使助学贷款资金利用效率低下,不能发挥有限助学贷款资金的作用。

3)由于我国信用体系没有建立起来,国家商业银行发放无担保的助学贷款,对恶意逃债的人缺乏有效的约束与惩治机制,加之学生毕业后分散到全国各地,工作流动性很大,银行对其进行跟踪的难度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借款人容易产生道德风险,拖欠或逃废银行债务,从而增加银行的不良资产,导致交易费用巨大。此外,在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中,借款人的道德风险还突出表现为:部分获得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关心借入资金的使用效益,在校不努力学习,从而无法实现教育资本向人力资本的转化。这些学生毕业后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使国家助学贷款的社会效益受到损失,削弱了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金融资助功能。

综上所述,由于信用瓶颈问题,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均不宜作为助学贷款的银行。个人信用系统的建立毫无疑问是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发放难的必要手段之一,但是,单凭个人信用系统的建立和完善也不能解决国家助学贷款发放难的问题,即使我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信用体系,国家助学贷款的归还仍然可能较为困难,银行仍然要面对较大的风险。如个人信用体系十分健全的美国,其学生贷款偿还拖欠率高达12%,回收率也只有47%。这从侧面证明了个人信用系统的建立并不能完全解决助学贷款偿还的问题。只能从制度本身选择上找原因,建立一个尽可能让“经济人”没有机会不守信用的制度。

三、正确的制度选择:由社保卡提供助学贷款

新制度经济学的一些理论表明:制度变迁对经济增长的重要性,我们从中悟出:大学生助学贷款,只有另辟溪径,才能解决问题。我们认为:大学生助学贷款只有利用社保卡建立个人信用关系,并通过社保卡向贫困大学生提供助学贷款,方能够从根本上解决助学贷款中的风险和难度问题。其资金来源是社保金基金。如果社保基金规模不够的情况下,国家可发行高等教育贫困生债券或由国家财政提供资金。

(一) 社保卡可控制贷款风险

社保卡是劳动者参加劳动的社会保险的电子记录卡。无论在什么社会,大学生就业水平均高于一般居民的就业水平。在我国社会也是一样,大学生就业水平均高于一般居民就业水平。虽然目前,大学生找工作难,失业率偏高,但我们应当相信,作为一个大学毕业生,他一生总会找到工作的;作为一个大学群体,短期来看,也许少部份人没有找到工作,但从长期来看,就业率至少应在95%以上。如果95%以上大学生一生都找不到工作,这个社会问题可能十分严重。因此,我国社会在完善强制劳动保险同时,对大学生可从进大学时,就发给一个社保卡。这个社保卡必须是全国通用的,相当于一张只能转帐,不能取现的信用卡;对需要助学贷款的大学生,就用此卡透支一定额度的资金,用于交纳学费。完善我国社保体系,满足下列条件:(1)在全国所有公民只有一个社保卡(帐户),如身份证一样。(2)大学生就业或自主创业都必须有社保卡(一个都不能少)。(3)全国社保体系必须电子联网,可以随时查询、资金款项的划转。我们认为,由国家来完成这项工作,无论是交易成本或社会成本都将是最小的,通过此卡发放助学贷款,它能让经济人没有机会不守信用,贷款风险是最小的,甚至可以说风险为零。因为劳动者作为经济人,办理社保卡是有利可图, 他们必然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

(二)助学贷款资金来源

我们认为助学贷款资金来源主要是社保基金本身,如果这个基金规模不足的情况下,政府可发行贫困生高等教育债券或者由国家财政提供资金,因为这资金规模不是很大,约在800---1000亿左右,社保基金本身就能解决问题。

目前,我国各地社保养老保险有两种模式:一种是现收现付模式,即用当前就业人口缴纳的养老保险金来抚养已经退休的人口,并作为一种连续存在的体系,要求将来的就业人口以同样的方式抚养退休人口。另一种模式是将公民缴纳的养老金作为个人帐户积累起来委托基金公司投资,以保证公民退休后领取养老金。前一种模式的养老金本身缺口很大,是没能力为贫困大学生提供借款的,也是不可以用来向贫困大学生提供借款的。而后一种模式的养老金是有能力、有条件用来向贫困大学生提供助学借款的。其理由如下:

1、 社保基金规模与助学贷款需求规模

自2000年至2003年末,我国政府通过财政划拨、发行和国有资产减持等方式,已建立起一笔1325亿元规模的全国社保基金。据有关专家预测,到2008年,中国社保基金规模总额将达1万亿元。2004年全国高普通高校在校生1700余万人,即使到2010年达到2000万人,按20%的贫困生计算,即有400万贫困生需要助学贷款。每人4年中只需要贷款2万元,即是需要800亿元的助学贷款规模。因此,我们相信:社保基金是有能力为贫困大学生提供借款的。如果近期社保基金的资金不能满足需要,可由政府发行几百亿元的贫困大学生教育债券或由财政提供几百亿的资金,用于助学贷款资金的周转。

2、 社保基金提供助学贷款的风险较低、收益高,社会效益更大。

目前,我国社保基金是交由基金公司进行投资运作,来使其保值、增值。2004年初,据社保基金公布的数据,自2000年社保基金投资业务开展以来,到 2003年末累计收益已达67亿元,其中大部分收益是通过银行存款和购买国债取得的,少数收益是通过投资证券取得的。全国社保基金总资产达1325亿元,其中:银行存款和国债回购投资777亿元,占58.7%;较低风险的债券投资480亿元,占36.2%;高风险债券投资67亿元,占5%。从这组数据可看出社保基金存在的二个问题,一是社保基金投资缺少渠道,大部份资金不能很多好运作,只能存放银行和购买债券,收益极低。2003年以前社保基金的平均收益率基本上都不足2%,2004年末,社保基金总资产1708亿元,其中资金来源情况是,中央财政预 算社保基金共实现投资收益42.7亿元,其收益率为3.10%,比上年提高0.39个百分点。 若把社保基金中的一部分资金用于发放助学贷款,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其年收益率大于4%,高出其它投资收益的1 倍以上,且风险较其它投资为低。近年来,我国居民储蓄存款增长过快,成为流向资本市场的巨额潜在资金,巨额储蓄存款一旦涌入资本市场,将会导致虚拟经济脱离实际经济,资本市场的回报没有实在经济作为支撑,在社保基金加大证券投资比重的情况下,潜在市场风险巨大。有关专家论证:养老基金在资本市场中的回报率虽然很高,但其方差也非常大,表明风险系数很高,不宜过多投放资本市场。若把大量的社保基金存放商业银行,其风险虽然小,但收益太低。因此,我们建议把社保基金用于向贫困大学生提供借款,不仅能为社保基金找到一条很低好的投资渠道,确保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且投资收益率远远高于在其它方面的投资收益,风险小,社会效益更大。

3、社保基金提供助学贷款具有可操作性。社保基金是将缴纳的养老金作为个人帐户积累起来委托基金公司进行投资,将来连本带息分次支付给个人退休金,即是“先存后用”;银行办理的信用卡可让人们先透支一定额度的资金款项,在一定期限内归还。即是“先用后存”。二者的思路都是在某一时期(需要花费但没有收入)使用自己另一时期(有收入且有剩余)的积蓄。所不同的是,前者先存后用,后者先用后存,或者说先借后还。若用社保卡向贫困大学生提供助学贷款,即是大学生用将来工作后的收入来偿还工作前的借款本息,这就如同信用卡借款消费一样。社保基金提供助学贷款操作步骤如下:(1)国家只须确定各大学贫困生的比例,在这个比例范围内,由校方负责审定,是否向贫困大学生提供助学贷款;(2)属于借款的贫困学生,由学校所在地的社保机构按其身份证号码建立个人社保帐户(发给学生社保卡);(3)贫困学生持社保卡,透支一定金额用于交学费,直接由银行划转其资金到学校的帐户上,完成交费工作;(4)发生借款后,并开始计利息。(5)借款学生工作后,单位为其交纳社保金,社保机构要求单位在借款学生的工资中扣减每月应偿付的借款本息,(如果借款人有能力,可一次性偿还借款),一并存入其社保卡中,收回借款本息。

在社保基金提供助学贷款的期限设计上,为了使借款人的有足够的还款能力,足以支付当期借款本息,借款期限不宜过短。我们认为现行的还款期限,即大学生工作后6 年内还清是恰当的。为了保证社保基金的收益,同时防止非贫困学生的机会主义行为,借款利息不能设定为低利率,应当比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设定,国家对贫困大学生救助可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解决。

4、通过社保卡,由社保基金提供助学贷款,其风险极小。因为有工作者必要社保卡;无工作者,无社保卡,属社会救助人群。由社保基金提供助学贷款可能出现三种风险:一是借款人在借款后,未还清借款本息前死亡,且没有任何遗产;二是借款人终生没有工作,且没有任何收入来源,属于社会救助人群;三是借款人在未还清借款前,偷渡出国,不再是中国公民,无从控制其还款。以上三种情况发生的概率极低,风险极小。即使风险发生,导致社保基金的损失,应当由国家财政解决借款的损失。从福利国家理论来看,国家应当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而社保基金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应当对包含贫困大学生在内的贫困人群给予体贴和关心。亦即国家有义务运用社保基金,帮助贫困大学生。

综上所述,通过社保卡向贫困大学生提供助学贷款,是交易成本较低的选择,社保基金有条件、有能力、有义务履行助学贷款的职能,而且,社保基金发放助学贷款还具有收益较好、风险较低、可操作性强的优点。因此,由社保基金向贫困大学生提供助学贷款是完全可行的。

结论:现助学贷款制度选择由商业银行来发放,其交易成本太大,银行不愿发放助学贷款,许多真正贫困的学生得不到贷款支持,面临失学;而一些非贫困生却利用制度的缺陷产生了机会主义行为,降低了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效率,可说是由商业银行发放助学贷款的政策是无效的。因此,我们只能选择一个有效制度,即由社保基金向贫困大学生提供贷款,不仅可以降低交易成本、降低贷款风险,而且能够从根本上解决贫困大学生“贷款难”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盛洪主编:《现代制度经济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2]柯武刚(Wolfgang Kasper)、史漫飞(Manfred E. Streit)著,韩朝华译:《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M].商务印书馆2002

[3] 李岚清著《李岚清教育访谈录》[M]人民出版社2004.5

[4]肖成华:《新世纪个人资信评估》[M].中华工商联出版社2001

[5]李永华、刘超:《综合防范国家助学贷款的金融风险》[J].中国高等教育,2003,02

[6]杨凤虎:《国家助学贷款的现状与改革》[J].经济与管理,2002,08

[7]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1999,05

[8]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2004,07

On The Choice of The Student Loan System

助学贷款范文6

大学生助学贷款感谢信

时间过的真快,转眼四年的大学生活已接近尾声,回想当初如果没有国家助学贷款,我的大学生活将会不堪设想。

我出生在河北的一个贫困农民家庭,父母均靠种地为生,考上大学的时候,我还有两个弟弟在上中学,祖父年迈,下身瘫痪,终年卧床不起,不仅时刻需要有人照料,而且每天的药物治疗就要花去很多钱。父亲是村里有名的大孝子,他为了照顾祖父,几年如一日,寸步不离;母亲则在村里的塑料厂打工挣钱,家里收入只靠母亲一人怎么能行?几年下来我们家已是外债累累,父亲虽然着急,但又不能离家打工,母亲肩上的担子更重了。我的大弟弟为了减轻里的负担,没有跟我商量就退学外出打工了。我当时气愤的问母亲:“他学习那么好,为什么让他退学?”其实我心里也清楚这是没有办法的办法,母亲什么也没有说,抱着我就哭了,我也哭了。作为家中长女,我有责任为减轻家里的负担做一些事情,可现在,除了要钱我什么也不能做。绝望之中,我听一个在西藏大学上学的老乡说贫困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这使我的大学梦再次燃起,我一定要学习更多的知识,实现我的大学梦。

我怀着期待的心情来到学校,在老师和学校领导的热心帮助和亲切关怀下,很快就办理了助学贷款手续,当我拿到国家助学贷款的XX元生活费时,我感动得流下了眼泪。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受助对象和最终受益人,我深刻感受到党和政府对贫困生的关注、关心、关爱和大力资助借此机会我想表达一个心声:感谢党和政府对我的关怀,感谢西藏自治区建设银行和西藏自治区农业银行对我的资助,感谢母校对我的培养,感谢学校领导、老师对我的大力支持和在生活上、精神上给予我无微不至的帮助,真心的感谢你们!我要用我的实际行动来报答党和政府的关怀,我一定会努力学习,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贷款不仅给了我上大学的机会,而且给了我学习的动力。几年来我不放弃任何为广大学生服务的机会,在大家的支持和推荐下,我担任过04级创新班班长,并积极主动地帮助其他有困难的同学,为自己将来成为社会有用的人才、回报社会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我从来不认为自己有什么突出的地方,我始终把生活的艰辛当成前进的力量,把党和政府以及学校老师的关怀与照顾当成自己奋斗的动力。我虽然生活贫困,但是知恩图报、不忘他人,尽自己所能回报党和政府、回报社会。我要树立起无论遇到什么困难都要乐观面对的人生态度。

四年的大学生活使我懂得了回报社会的责任,毕业将至,这也意味着我马上就要成为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我在心里暗下决心:我一定要认真履行一名人民教师应尽的义务,为社会、为国家、为西藏培养更多优秀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同时我要尽快还清贷款,让更多尚不起学的孩子们能够享受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过去我想要成为父母的骄傲,现在我要成为社会的财富,通过自己的努力实现我的人生价值,尽到一名党员的义务和责任,把党和政府的关怀升华为前进的动力,积极投入到未来的工作当中,时刻鼓励、鞭策自己,踏踏实实做人,认认真真做事,为建设和谐社会主义传递一份力量。

助学贷款范文7

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

你们好!

2xxx年10月,我以一名大二学生的身份申请了学校为贫困学生提供的助学贷款。申请书交上后不久,我便接到通知:学校已经通过了对我的资格审查,正式接受了我的申请。我成了一名接受学校贷款补助的学生大员之一。起初,心中总有一份忐忑不安,不是因为自己出身寒门,为家里没有能力供自己读书而自卑,而是学校和东湖分行对我的信任让我感到自己肩上有了一份重担。我想,学校为困难学生提供这样的平台不仅仅是响应国家号召,更重要的是,通过督促我们努力学习,按时还款,让我们明白自己不再是一个不需要为自己行为负责的少年,而是一个有担当有责任感的成年人。

还记得刚拿到录取通知书时,爸爸妈妈脸上的欣喜和随之而来的忧愁。作为家里唯一的大学生,他们为我而自豪,但是,高昂的学费也成为家里沉重的负担。虽然有学校老师和亲朋好友的资助,可家里无论如何也拿不出第二年的学费。正当我和家人为此发愁时,老师突然提出让我申请助学贷款,虽然以前曾经听人提起过,收到入学通知书时,也看到学校有这项政策,但始终有点担心,不知道是不是真的。当我怀着忐忑的心情向老师询问时,老师给了我肯定的答复,并且告诉我家里的条件和个人成绩都符合申请的要求,我终于放心了。从写申请书到得到贷款,解决学费问题,短短不到一个月的时间让我感觉到国家和学校对我们这些寒门学子的关怀和支持,让我们有机会凭着自己的真才实学改变自己的命运。

滴水之恩,当涌泉相报。我很感激学校和社会能这么支持我的学业,我也明白,当我接受了国家助学贷款时,也不可否认的承担了还款和督促自己成才的责任。最为新时代的大学生,我知道个人信誉对自己以后人生道路的重要性。申请贷款期间,老师对我的叮咛和嘱咐更让我深深体会到了诚信做人的道理,诚信不仅是现在对自己的要求,更是我未来工作和生活最基本的精神支柱,失去了诚信,就失去了做人的道德基础。同时,我也学会了负责和担当。曾经有一位朋友和我说过,大学是我们成人的地方,我们要在那里学会一个成年人应有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现在,我知道身上肩负着学校和社会的期望,我不仅要对自己负责,对生我养我的家庭负责,更要为帮助我的学校和社会负责,努力学习,报效国家,就是我的使命。

我承诺,大学期间,一定努力学习,争取成为对国家,对社会有用的人,毕业之后,一定早日还清贷款,不辜负学校和社会对我的期望。

助学贷款范文8

乙方:_________

为帮助高等学校部分在读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协议如下:

一、甲方遵守并履行以下约定:

(一)甲方将在商业原则基础上,对乙方推荐的借款人进行审查,并最迟在受理贷款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给予能否贷款的答复。

(二)甲方向乙方推荐的借款人提供的助学贷款额度不超过借款人在读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总和,最高限额暂定为_________元人民币。

(三)甲方向乙方推荐的借款人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四年。

(四)甲方向借款人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

(五)甲方负责到乙方指导借款人填写、签署借款申请书、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及借款合同等资料。

(六)甲方经审批同意贷款后,按学年及时将学杂费贷款直接划入乙方指定账户,按学期将生活费用贷款直接划入借款人的储蓄或信用卡账户。

(七)甲方追索借款人逾期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可在新闻媒体上公布违约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违约行为。

二、乙方遵守并履行以下约定:

(一)乙方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受理借款人的助学贷款申请,确认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并将有关资料及乙方的审核意见送至甲方。

(二)乙方负责为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落实介绍人和见证人,并督促介绍人、见证人履行其职责。

(三)乙方负责向甲方出具借款人在校期间所需学杂费和生活费用的证明资料。

(四)见证人如调离学校,乙方需负责督促其继续履行职责;见证人如出国、死亡、失踪等,乙方需指定新的见证人继续履行见证人的职责。指定新的见证人时乙方须向甲方出具书面证明资料。

(五)乙方负责召集借款人统一办理填写、签署借款申请书、扣款授权书、借款凭证、借款合同等手续。

(六)乙方须及时将借款人在校期间的违约行为或者发生转学、休学、出国留学或移居、退学、开除、伤亡、失踪等情况通知甲方,并协助甲方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七)乙方应在借款人毕业前,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有关借款人的毕业去向、就业单位名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变化情况,并协助甲方办妥借款人还款确认手续。

(八)乙方协助甲方清收借款人尚未清偿的贷款本息,并在借款人毕业时,将其未清偿贷款本息的情况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同时抄送甲方。

三、违约责任

(一)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第六条,应将贷款连同罚息一起付给乙方(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一)、(四)、(六)、(七)、(八)项,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贷款本息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补充条款(包括增、减修整条款)

(一)_________。

(二)_________。

(三)_________。

五、其他事宜

(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和补充;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二)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本协议项下全部借款人助学贷款本息清偿后终止,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助学贷款范文9

论文摘要: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所面临的现实困境,与金融深化进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偏好密切相关。国有商业银行在金融深化进程中存在金融支持与市场化两种取向,由于受到双重目标的约束,国有商业银行在谋求两者之间的平衡时,偏重于金融支持政策的运用,风险约束下的市场化取向只是处于渐进增强的过程。为此,以风险分担的形式来降低国有商业银行风险、并试图解决“惜贷”问题的政策进路缺乏实效,有必要通过制度创新来推动国家助学贷款的发展。

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始于1999年,政策意图是为解决高校扩招所引发的大面积贫困生问题,以促进教育公平。但从政策推行的实践看,效果并不理想,“惜贷”现象一直制约着政策的有效实施,实际获贷的学生覆盖面过窄,未能切实解决广大贫困生群体的经济困难。据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项俊波2007年3月在青海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启动仪式上所透露,以政策推行之初的1999年计,当年全国国家助学贷款余额仅400多万元。政策推行8年之后,到2007年3月末,国家助学贷款余额只有153.7亿元,累计受益学生仅200万左右,远未能覆盖到占全体大学生总数20%以上的贫困生群体。

面对这样的困境,目前的政策进路集中于通过风险分担、以降低银行风险的举措来推动政策实施。2004年起设立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就是这一政策进路的体现。在当年出台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明确提出,“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是根据‘风险分担’的原则,按当年实际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对经办银行给予补偿”,“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但是这一政策改进措施并未收到实效,在随后举行的国家助学贷款招标中,各省市的国有商业银行普遍缺乏竞标的积极性,不少省市出现流标的现象,以至仍然不得不借助行政手段甚至舆论压力来推动政策的落实。

从更为宏大的视角看,仅从银行风险这一维度,还不足以充分阐释国家助学贷款目前的困境所在。国有商业银行因巨额不良资产所引发的风险持续累积是不争的事实。中国人民银行所公布的数据显示,“2000年国家通过成立信达、华融、东方、长城等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剥离了总计1.3万亿元的不良贷款,但国有商业银行2001年年末不良资产比重仍达25.3%”[1]。近几年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比例并未显著下降,大量信贷资金流向了效益不佳的国企及明显不具备偿还能力的高校。如果仅从市场化取向的风险控制角度看,银行作为理性的市场主体,是不可能导致目前状况的发生的。相比较而言,总计仅153.7亿元的国家助学贷款余额可能引发的呆坏账风险,实在是极其有限。以风险分担作为推动助学贷款政策落实的主要政策进路,与金融深化进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偏好不能有效竞合,有必要转换视角,通过制度创新来推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落实。

一、金融深化进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偏好

金融深化概念是由罗纳德·麦金农和爱德华·肖等人于20世纪70年代对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制度进行系统研究后提出的。他们认为,发展中国家存在金融机构高度国有化、金融市场滞后、政府过度干预、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等金融抑制现象,为有效消除金融抑制现象,政府应放弃对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过度干预,使市场机制特别是利率机制自由运行以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国内有学者认为:“金融深化通常是指经济的货币化过程,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其实质就是在资金运动的领域更多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金融深化理论的核心观点是一国的金融体制与该国的经济发展之间存在一种相互刺激和相互制约的关系。”[2]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面临着实现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艰巨任务,金融在经济中处于核心地位,对维持经济高速、稳定和持续增长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中国由传统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时间很短,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与之相对应,金融发展处于典型的审慎性金融深化进程中。金融深化的推进采取立足于国情的渐进方式,不同于东南亚及拉美国家过于激进、超前的金融深化战略,其中央政府和监管机构极为重视加强对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监管。为此,在金融体系中处于事实垄断地位的国有商业银行,一方面市场化取向日渐增强,另一方面又受制于利率管制及行政干预,不能形成真正的利率机制,在金融资源配置中普遍存在以牺牲效率为代价的金融支持现象,进而成为促成国有商业银行政策偏好的根本原因。

1.受到双重目标约束,存在两种政策取向

尽管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颁布实施在法律上明确了国有商业银行的企业法人地位,确定了商业化的经营原则,但是由于审慎性金融深化进程的推进,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事实上是企业化改革与政府控制并存,银行在利润最大化与金融支持双重委托目标下运行,一方面存在市场化的风险约束取向,另一方面又存在以牺牲效率为代价、将金融资源配置到效益低下的国企(高校类似,下同)的金融支持倾向。

2.在两种政策取向间谋求平衡,但以金融支持政策的运用为甚

金融深化的推进使得传统财政性筹资渠道日渐萎缩,迫使国企及高校转向金融渠道融资。尽管不少国企经营难效益低、高校偿债能力弱,但是出于拉动投资、保障就业及维护稳定等政府意图,国有商业银行往往以牺牲效率为代价,将大量信贷资金配置给效益低下的国企及不具备偿债能力的高校,政策运用明显偏向于金融支持政策。市场化取向的风险约束机制虽然得以建立并逐步完善,但只是处于渐进增强的过程,不居于主导地位。

3.对金融支持政策的偏重导致利益相关体结盟倾向的形成

金融支持政策的运用是以中央政府事实上的“隐性担保”为前提。政府出于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充分就业的目的,不会让经营不善的国企轻易破产而引发大面积失业;国有商业银行则可以在不考虑国企投资项目风险的情况下,向经营不善的国企持续注资,同时获得了帮助国企解困的美誉;国企则得到了只借不还的实惠。即使国企最终无法偿还贷款导致金融风险累积,国家最后还是会承担起所有的不良资产,进而激励国企的逆向选择和银行的道德风险行为。在这样的背景下,国有商业银行如果没有及时将资金贷出去,反而会造成一定的经营成本损失、甚至得罪国企和地方政府,而国企出于持续经营的需要,也会积极寻求贷款援助,从而在客观上形成银行与国企的结盟倾向。

二、银行政策偏好与国家助学贷款现实困境的形成

国家助学贷款现实困境的形成与金融深化进程中国有商业银行的政策偏好密切相关。我国在对国家助学贷款进行制度安排时,是将其作为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商业贷款,一方面由政府主导政策的设计及推动实施,另一方面是在银行与贫困生之间形成信用性的商业借贷契约关系。

1.非均衡博弈对弱势群体产生排斥效应,阻碍了金融支持政策的运用[

从多方利益博弈的角度来分析国家助学贷款的制度安排,可以明显看到政府、国有商业银行及贫困生群体之间显著的力量非均衡状态。政府拥有庞大的社会资源动员能力及深厚的权威资源,在制度选择博弈中始终处于优势地位;国有商业银行则具有双重性,既是政府支持下的预算约束体,又是贫困生的支持体;贫困生群体不仅经济地位低下,而且缺乏可以利用的社会资本,在三方所形成的博弈中不能产生强大的影响力。作为支持体的政府,一方面希望国有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取向盈利,另一方面却又担心如果大面积贫困生不能被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所覆盖并从中获益,会有损教育公平,从而一定程度上倾向于采用金融支持政策,适度牺牲银行效率来帮助贫困生群体。但是金融支持政策的运用是以双方力量均衡为前提,并以形成结盟倾向为保障,在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制度设计中,贫困生群体在各方利益博弈中明显处于弱势地位,与国有商业银行之间不构成可以促成结盟倾向的利益关系,所以不可能在各方之间的利益冲突与妥协中形成行为均衡,从而导致了金融资源配置中针对贫困生这一弱势群体的排斥效应。

2.银行人的风险中立使风险分担的政策进路缺乏实效

国有商业银行在运营中存在委托-关系,委托人是代表全体人民的国家,人是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者。由于两者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及激励不相容,往往引发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在国家助学贷款的制度安排中,银行人的风险中立使市场化的风险约束机制效果有限。由于国有商业银行受利润最大化及政策性负担双重目标的约束,其效用函数(A)可以表达为:A=A(e,r),其中e为银行人在信贷过程中所付出的“努力”,包括认真审贷、严格监控贷款风险等,可以理解为市场化取向的风险控制变量;r为履行政策性负担所耗费的信贷资源(包括官员寻租成本)。在金融深化进程中银行人具有双重身份:商业银行家及政府官员,其福利及升迁不仅取决于基于风险约束的利润指标,更大程度上取决于为贯彻政策性目标所获得的政治及其他社会资本。所以e和A是正相关的,r和A则是高度正相关的。在国家助学贷款的制度安排中,银行与贫困生之间的关系不同于银企(校)关系,贫困生群体处于弱势地位,社会影响力极其有限,加上贫困生助学贷款单笔额度小、贷款人数量大的特点,助学贷款业务的开展使得e带来的边际“努力”收益小于r减少所带来的边际损失。故而在国家助学贷款运行中,银行人在e和r中作出权衡时,倾向于风险中立,目前降低风险的政策进路难以使银行人产生足够的动机,“惜贷”现象也就在所难免。

三、相应政策建议

既然国有商业银行在转型时期谋求金融支持与市场化取向的平衡时,更偏重金融支持政策的运用,而市场化取向的风险约束只是处于渐进增强的过程。因而目前试图在国有商业银行、助学贷款管理机构、高校、贫困生群体之间进行风险分担的政策改进措施,难以真正调动国有商业银行的积极性,且这一政策进路不能有效化解目前国家助学贷款所面临的实际困难。因此,创造更为优惠的市场运行条件,促成金融主体的多元化,引入担保机制,形成风险控制与利润最大化的双向约束,配合以灵活的税收杠杆,是今后政策改进的可行思路。

首先,促成金融主体的多元化,强化制度安排的市场化取向。应适时制定相应政策,在招标过程中鼓励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参与竞标,引导其积极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机制相对灵活,产权比较明晰,以风险约束及利润最大化为目的的市场化取向明显,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规避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足。

其次,引入担保机制,降低银行风险。目前国家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在学期间采用财政贴息的方式,故而学生在学期间银行收益是有保障的。但学生离校后的远期收益则难以预期,因为贷款无担保,学生离校后流动性很大,加之目前劳动力市场供求失衡严重,学生就业率及就业质量都存在较大问题,国家助学贷款存在一定的呆坏账预期风险,银行债务追偿成本很大。因此,引入担保机制是符合市场运行的一般规则,可以有效降低银行风险。

最后,运用税收杠杆,保障资金来源。具体做法是,由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专项业务,储户投入该项业务所获存款利息免征利息所得税,通过提高储户的实际收益来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国家助学贷款专项储蓄。这一举措必然可以动员大量的居民金融剩余流向国家助学贷款专项业务,从而保证信贷资金的充盈与资金流量的均衡;另外,中小型股份制商业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专项业务与其他业务分营,实行收支单列,这部分专项业务所获收入在免征营业税的基础上,还可以考虑减免企业所得税。这一政策思路是有现实依据的,国家为引导外资投向公路、港口等基础设施建设,在所得税制设计中曾有“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即对投资这些行业的外企,从开始赢利的年度起,头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下来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前对高新技术企业也有相应的所得税减免政策。高等教育具有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属性,实施类似的优惠所得税制具有可行性。

参考文献:

[1]刘朝明.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66.

[2]陈松林.中国金融安全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256.

OnPolicyAdjustmentofFinancialDeepeningandNationalStudentLoan

DUChi1,2

(1.InstituteofHigherEducationResearch,NanchangHangKongUniversity,Nanchang330063,China;

2.InstituteofEducationScience,HuazhongUniversityofScienceandTechnology,Wuhan430074,China)

助学贷款范文10

生源地助学贷款办理流程:

1、生源地助学贷款首贷办理流程。

(1)登录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信息网(csls.cdb.com.cn),注册学生在线服务系统(生源地)。

(2)填写申请表。在线填写申请表,填写后需打印,借款学生本人签字。

(3)申请表加盖公章。申请表上需要资格审查单位加盖公章。

(4)学生需要准备所需材料。学生本人签字并需加盖公章的申请表、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复印件、户口簿原件。

(5)签订合同。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到户籍所在县级资助中心签订合同并领取回执单。

(6)提交回执单。借款学生将回执单交给学校并录入系统。

2、若是需要续贷,可以登录学生在线服务,需要填写200字左右的续贷声明及续贷申请表。

(来源:文章屋网 )

助学贷款范文11

尊敬的领导:

我叫*,是*大学*学院*级*班的学生。我出生在*省*县的一个农民的家庭,我考上大学的时候,母亲为了让我们安心读书而积劳成疾,父亲仅以种田的微薄收入支撑全家的生活,家境比较困难。祖祖辈辈种地为生的张家出了个大学生,既让全家自豪,又给父母增添了巨大的经济压力,他们实在交不起我的学费了。忧愁冲淡了喜悦,但是助学贷款让我圆了我的大学梦,也给我的家庭燃起了新的希望。

作为众多贫困生中的一员,当老师知道我的情况后,为我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手续,不久,我获批了两年的国家助学贷款共12000元。拿到贷款的那一天,我激动得流泪了。也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受助对象和最终受益人,我深刻感受到党和国家政府对贫困生的关注、关心、关爱和大力资助,借此机会我想表达一个心声,感谢党和政府对我的关怀,感谢甘肃省建设银行对我的资助,感谢母校对我的培养,感谢领导和老师对我的支持和在生活上、精神上给予我无微不至的帮助,真心谢谢你们!我觉得应该用自己的行动报答党和政府的关怀,一定要努力学习,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其实我觉得,助学贷款给我的一种感觉,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援助,而且给我一种信念,而且是给了我生活上的勇气。我觉得,贷款远比资助给我心理深的压力小得多,我无偿接受别人资助的话,我会觉得很内疚,或者我怀着歉疚的心情接受别人的资助,因为我是贷款,我相信我自己有能力还掉贷款,我是用自己的钱做自己的事。我就很坦然,很洒脱地面对生活,我从来没有想过我是贫困生,我交不起学费,我只是认为,我和大家都是一样的,我在学校,在生活,我在努力地为自己的未来找一个方向。所以我一直觉得,这种生活方式给了我排解了很多很多心理上的压力,使我没有歉疚感,是促使我继续努力的动力。今后我一定要努力学习掌握过硬的本领,树立起坚定的政治信念,自觉接受党的教育,走在同学前列承担起一名大学生应尽的责任。几年来,我不放弃任何为广大学生服务的机会,在大家的推荐和推举下,我担任过学生干部,并积极主动帮助其他有困难的同学,为自己将来成为社会有用的人才,回报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我还光荣地加入了中国*,实现了梦寐以求的人生愿望。

尽自己所能真心回报社会,我从来不认为自己有什么突出的地方,我始终把生活的艰辛当成前进的动力,把党和政府、学校老师的关怀与照顾当成自己奋斗的支撑。我虽然自身困难,但是知恩图报,不忘他人,尽自己所能回报党和政府,回报社会。树立起无论遇到什么困难都乐观面对的人生态度。如今,在我大学毕业之际,在全国大学生普遍面临就业难的情况下,我会更加努力,努力掌握过硬的本领。从大学生的教育中我懂得了回报社会的责任,过去我想要生我的母亲幸福,现在我要成为社会的财富,虽然我对社会的工作还不太了解,但是我有信心,通过我的努力实现我的人生价值,尽到一名党员的义务和责任,把党和国家的关怀升华为动力,积极投入到未来的工作当中,时刻鼓励鞭策自己,踏踏实实做人,认认真真做事,为建立和谐社会传递一种力量。

此致

敬礼

*年*月*日

助学贷款范文12

尊敬的银行和学校领导:

我出生在一个贫穷而又落后的小村。我是一名喜爱读书、热爱集体并且性格温和的男孩。 家中有四口人,父母文化浅薄,在家务农,由于多年的劳累,父母两人身体状况较差,农业收入低微,所以全年收入十分微薄,父亲常年吃药住院不能劳动,家庭的沉重负担一下子落在了母亲肩上,我还有一个哥哥三年前大学刚毕业,由于经验不足,刚入社会就被骗了十几万元,至今还未还完。家中一年省吃俭用的钱大多都供给了我读书和父亲看病。从很小的时候起,父母就教育我:学习的目的是为了将来可以对国家和社会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量,所以需要的不仅是丰富的知识,更重要的是具备良好的社会责任感和个人道德修养。

2008年8月,当我接到大学录取通知书时,真是喜忧参半:喜的是,终于可以进入梦寐以求的大学学习;忧的是,每年7000多元的学费从何而来?父母拿着我的录取通知书四处奔走,东借西凑,终于在9月份我到大学报到时,父母把7000多元学费凑起后交给了我。我拿着这7000多元的学费欣喜若狂的来到了母校。之后两年中,我获得学校的国家助学金2000元,并且通过自己平时做社会工作获取报酬,我不但在努力完成大学专科阶段的学习,还报考了河南科技大学的自考本科。

可是如今,对于一个普通的农村家庭来说即要供一个大学生的学习费用和生活费用,还要长期照顾一个病人,真是难上加难。为此家中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家中实在是再拿不出足够的钱来供我上大学,可是我又不想因为贫困而丧失上大学的机会,我知道这个社会如果没有知识没有文化是无法生存下去的。这种深深扎根在心中的观念使我力争成为一名全面发展的学生。 父母不再年轻,体弱多病,家境亦无好转,面对每年7000多元的学费以及郑州高昂的生活开支,亲朋好友的帮助简直是杯水车薪!而我除了要完成学业和自考之外,还兼任了社会工作,业余打工的所得很是有限。但是,我依然坚定地选择了这条路,我知道,在求学成才面前,任何经济上的困难都是暂时的、都是可以战胜的。我不畏惧困难,更不讳言贫穷,所以我郑重地向学校、向一贯以来支持寒门学子成长成才的中国银行提出助学贷款申请。

大学是一个轻松快乐的园地,学习轻松了许多,生活也丰富了许多。面对丰富的活动,多彩的生活,复杂的人际关系,我觉得无论是在娱乐还是学习最重要是要保持一颗明朗干净的心。只有自主自立的学习,才能取得好成绩。大学的学习应更具有目标性,在学校无论是教学还是自学所得到的知识都要为今后的工作或再深造打好坚实的基础,给自己的定好明确的目标是相当重要的,要明确自己的人生的活动的重点是什么?我十分珍惜这次学习机会,只有努力学习才对得起所有关心和帮助我的人.父母俩身上的那种勤劳、善良、诚实、朴素的优良作风深深地影响着我,我相信只有通过努力才有成功的希望,所以不管在学习上还是生活中我都严格要求自己。面对我国目前严峻的就业形势,我深深体会到:只有知识才能改变命运,只有努力才能拥有美好的未来,用知识来武装自己,让自己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多看书,可以从书里得到无穷的乐趣.所以我一定要完成我的学业。故向学校证实我的家庭情况,定于特困生类型,以便我能在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帮助我顺利完成学业 。

我在大学本科学习期间积极上进,遵纪守法,无任何违法违纪行为,品学兼优,获得过先进个人奖,诚实守信,没有任何不良行为;并于2005年加入了光荣的中国共产党青年团。我希望在郑州科技学院这个人才荟萃的大熔炉里,能够继续深造,完成学业。获得助学贷款会使我在今后的学习中投入更多的精力,早出成绩、早日成才,早日为国家和社会贡献自己的才智和力量。

我进大学时的学费大部分是靠亲戚朋友借来的,今年要把学费交齐就更加困难了。为了不因经济困难而影响自己的学业,能及时、足额地把学费交清,于是,我特向学校和银行提出助学贷款。我借款的额度是6000元,计划毕业后1年内还清本息。我父母也同意我贷款,并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贷款后,我保证履行还贷义务,按时归还贷款本息。离校后我一定按照协议规定按时偿还贷款,决不拖欠,因为我知道还有很多和我处境差不多的学子等着这笔贷款去交学费!请银行和学校领导相信我,我以我的人格作为担保! 特此申请,望予批准!

此 致

敬 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