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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的危害

时间:2023-05-29 17:40:17

战争的危害

战争的危害范文1

1937年3月28日,日本侵略者轰炸上海火车站时,记者拍下来的场景。。

一个小孩和他的爸爸妈妈,正准备去买火车票赶往北京,就在这一瞬间,眼前的火车站,成了一堆废墟,一个炸弹从天而降,爸爸妈妈为了保护这个孩子,牺牲了,这个孩子大哭了起来,因为他再也听不到爸爸妈妈的声音了,他听到的只是炸弹爆炸的声音,他的声音越来越大,似乎传遍了全世界,全世界都听见了他的哭声,他的眼前是一大片废墟。

我要向全世界呼吁:“要和平,不要战争,为了让孩子不再失去父亲,为了让妻子不再失去丈夫,为了让每个人都有一个温暖家庭,为了让全世界不再失去和平,我们应该一致行动起来,维护和平,制止战争,为战争敲响丧中,为没有战争的明天而高兴,为了孩子们,停止战争吧。

四年级:张亚轩

战争的危害范文2

内容提要: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将危害人类罪规定为国际刑事法院有权管辖的四类核心犯罪之一。通过分析和比较不同 历史 时期各相关国际法文件对该罪的定义,便可得知,无论是在外延上还是在内涵上,该罪都获得了迅速 发展 。从《罗马规约》谈判中对该罪的争议看,该罪的定义还有进一步扩展的可能。

 

 

      1998年7月17日联合国外交大会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将危害人类罪规定为国际刑事法院有权管辖的四类核心犯罪之一。本文拟通过阐述和分析危害人类罪的历史演变、危害人类罪的定义及《罗马规约》谈判中各代表团对危害人类罪的争议,来展示危害人类罪的发展趋势。

    一、危害人类罪的历史演变

    与“危害人类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有关的词语“人道”(humanity)、“人道法”(laws of humanity)和“人道之要求”(dictates of humanity),可以追溯到马尔顿斯条款(martens clause)。马尔顿斯条款是指《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1899年7月29日第一次海牙和平会议第二公约和1907年10月18日第二次海牙和平会议第四公约)前言中的下述条款:“更加完备之战争法典之编成有待于他日,但就今日论,缔约各国认为应宣言者如下:凡遇有本条文中未规定之事项,则有种种国际法之原则,从文明人民之惯例上,从人道之原则上,自良心之要求上,发生事变之两交战国与其人民之间,应在此原则之保护与支配之下。”[1]马尔顿斯条款中虽然出现了“人道法”这一术语,但这和刑事责任没有关系。

    “危害人类罪”一词最早可以追溯到1915年(当时是在非 法律 意义上使用的),1915年5月28日法、英、俄三国政府发表的谴责土耳其对亚美尼亚人大屠杀的宣言指出:土耳其屠杀亚美尼亚人的行为属于“反人道和反文明罪(crimes against humanity and civilization),土耳其政府的所有成员以及参与大屠杀的政府人都应当为这些犯罪承担责任”。[2]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在巴黎召开的1919年和平筹备会议上设立的关于战争发动者责任和刑罚执行委员会在对战争罪犯进行了广泛的调查后,曾寻求以“危害人类罪”起诉土耳其官员和其他人,所依据的是1907年《海牙公约》前言中的“马尔顿斯条款”中的“人道法(the laws of humanity)”,但遭到了该委员会中美国人的反对,美国人认为“人道法”太模糊,不能构成可以强制执行的司法标准。[3],[4]

    危害人类罪作为罪名,第一次在法律意义上得以正式使用,则是1945年以后之事。1945年的《纽伦堡宪章》和1946年的《东京宪章》首次以国际法律文件的形式规定危害人类罪是应当惩罚的犯罪。《纽伦堡宪章》第6条第3款规定:“违反人道罪:即在战前或战时,对平民施行谋杀、歼灭、奴役、放逐及其他任何非人道行为;或基于 政治 的、种族的或宗教的理由,而为执行或有关于本法庭裁判权内之任何犯罪而作出的迫害行为,至于其是否违反犯罪地之国内法则在所不问。”1946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第95(2)号决议通过的《纽伦堡原则》原则六第3项规定:“反人道罪:对任何平民居民进行谋杀、生物实验、放逐和其他非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种族、宗教背景的迫害,而此类行为已实施或此类迫害已执行或此类行为与任何反和平罪或任何战争犯罪相关联。”从这两个文件的规定看,违反人道罪必须与反和平罪或战争罪之间有关联时,才能成立。1945年12月20日的管制委员会《第10号法令》对违反人道罪的定义是:“暴行和罪行,包括但不限于针对任何平民人口实施的谋杀、灭绝、奴役、驱逐、监禁、酷刑、强奸或其他不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种族或宗教理由的迫害,不论是否违反犯罪地国的国内法。”[2]《第10号法令》对违反人道罪的定义与《纽伦堡宪章》存在不同之处。《第10号法令》不要求违反人道罪必须与反和平罪或战争罪有关联,它可以独立存在;《第10号法令》将“监禁、酷刑和强奸”增加为违反人道罪的行为,扩充了该罪的定义。《东京宪章》第5条第3款规定:“违反人道罪:指战争发生前或战争进行中针对任何平民人口之杀害、灭种、奴役、强迫迁徙,以及其他不人道行为,或基于政治上或种族上的理由而进行旨在实现有关本法庭管辖范围内任何罪行的迫害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否违反行为地国家的国内法。凡参与上述任何罪行之共同计划或阴谋之领导者、组织者、教唆者与共谋者,对于任何人为实现此种计划而作出的一切行为均应负责。”《东京宪章》对违反人道罪的定义和《纽伦堡宪章》的规定基本相同,不同之处在于:《东京宪章》未规定“宗教的理由”,而后者则有此规定;东京法庭在开庭前修改了宪章,删除了“针对任何平民人口”的措辞。这一内容在第一章已有阐述。

    《前南刑庭规约》和《卢旺达刑庭规约》都对危害人类罪做了规定。《前南刑庭规约》第5条(危害人类罪)规定:“国际法庭应有权对国际或国内武装冲突中犯下下列针对平民的罪行负有责任的人予以起诉:(a)谋杀;(b)灭绝;(c)奴役;(d)驱逐出境;(e)监禁;(f)酷刑;(g)强奸;(h)基于政治、种族、宗教原因而进行的迫害;(j)其他不人道行为。”虽然该条规定的危害人类罪是仅限于在武装冲突中实施的犯罪,但不能依此将“与武装冲突的联系”理解为危害人类罪的成立标准之一。因为,前南刑庭管辖的犯罪本身与武装冲突密不可分,该法庭管辖的危害人类罪是在特定的武装冲突中实施的,《前南刑庭规约》针对该特定事件对危害人类罪的界定不具有普遍性。何况,前南刑庭在实践中并未要求危害人类罪必须与武装冲突有关联。前南刑庭在塔迪奇案中曾指出:“目前习惯国际法已确立的规则是危害人类罪不需要与武装冲突有任何联系。确实正如检察官所指出的那样,习惯国际法并不要求危害人类罪与任何冲突存在联系。因此,如果要求危害人类罪必须在国内或国际的武装冲突中实施,安理会可能规定的第5条的罪行比习惯国际法所必需的范围要更狭窄。”[5]较之于《前南刑庭规约》,《卢旺达刑庭规约》对危害人类罪的规定更为详细。《卢旺达刑庭规约》第3条(危害人类罪)规定:“卢旺达国际法庭应有权对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民族、政治、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的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作为攻击的一部分实施了下列犯罪行为而负有责任的人进行起诉:(1)谋杀;(2)灭绝;(3)奴役;(4)驱逐出境;(5)监禁;(6)酷刑;(7)强奸;(8)基于政治、种族、宗教原因而进行的迫害;(9)其他不人道行为。”与《纽伦堡宪章》、《东京宪章》及《前南刑庭规约》相比较,《卢旺达刑庭规约》对危害人类罪有不同规定:一是不要求危害人类罪必须与武装冲突有关联;二是特别强调针对“民族、政治、人种、种族或宗教团体”的歧视性意图是危害人类罪成立的条件。以往的相关文件除了对危害人类罪中的迫害行为,要求行为人具备歧视性意图外,对其他所有危害人类罪的行为都无此要求。《卢旺达刑庭规约》是为了特别应对1994年发生在卢旺达境内的胡图族人对图西族人的大屠杀事件而制定的。在该事件中,胡图族人对图西族人的屠杀行为具有基于“种族、政治”等理由的歧视性意图。因此,《卢旺达刑庭规约》对危害人类罪与行为人歧视性意图的关联性要求,不具有普遍性。亦即,在其他情形下,除了迫害行为之外,“歧视性意图”不是危害人类罪成立的条件之一。

    1996年国际法委员会第48届会议通过的《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第18条(危害人类罪)规定:危害人类罪是有计划或大规模实行由某一政府或任何组织或团体唆使或指挥的任何下列行为:(a)谋杀;(b)灭绝;(c)酷刑;(d)奴役;(e)基于政治、种族、宗教或族裔理由的迫害;(f)基于种族、族裔或宗教理由侵犯人类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致使全体居民中的一部分处于严重不利地位的体制化歧视;(g)任意驱逐出境或强迫迁移人口;(h)任意监禁;(i)强迫人员失踪;(j)强奸、强迫卖淫和其他形式的性侵犯;(k)其他非人道行为,严重破坏肉体或精神的完整性、健康或人类尊严,如截肢和严重的肢体损害。

    从前述的几个国际法文件对危害人类罪的规定看,没有任何两个定义是完全相同的。管制委员会《第10号法令》和《东京宪章》对危害人类罪所下的定义与《纽伦堡宪章》的规定存在差异;《前南刑庭规约》中危害人类罪的定义与该三个文件的规定不完全相同;《卢旺达刑庭规约》的相关规定与《前南刑庭规约》的规定之间也有不同之处。其中的任何一个定义都不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但对以后起草相关文件具有历史的借鉴意义。

    二、《罗马规约》中的危害人类罪

    根据《罗马规约》第7条第1款的规定,危害人类罪是指在广泛或有系统地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中,在明知这一攻击的情况下,作为攻击的一部分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1、谋杀;2、灭绝;3、奴役;4、驱逐出境或强行迁移人口;5、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监禁或以其他方式严重剥夺人身自由;6、酷刑;7、强奸、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严重程度相当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8、基于政治、种族、民族、族裔、文化、宗教、第三款所界定的性别,或根据公认为国际法不容的其他理由,对任何可以识别的团体或集体进行迫害,而且与任何一种本款提及的行为或任何一种本法院管辖权内的犯罪结合发生;9、强迫人员失踪;10、种族隔离罪;11、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对人体或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其他性质相同的不人道行为。和以前的相关文件相比较,《罗马规约》关于危害人类罪的定义更广泛更详尽更精确。

    《罗马规约》既不要求危害人类罪与武装冲突存在联系,也不要求危害人类罪的所有行为必须具备歧视性理由,但是基于习惯国际法的考虑,要求其中的迫害行为必须与危害人类罪的其他行为或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内的其他任何犯罪有关联。据此,迫害罪的犯罪构成必须达到更高的标准,对迫害罪的举证也会因此变得更加困难。

    依据第7条的规定,危害人类罪的构成必须具备四个条件:第一,危害人类罪必须是广泛地或有系统地实施的攻击。其中,在“广泛地”和“有系统地”这两个条件之间,只要具备其中任何一个条件,就可以构成危害人类罪。卢旺达国际刑庭在阿卡耶苏案中曾对“广泛地”和“有系统地”作了解释。“广泛地”是指“大批的、经常性的和大规模的行为,集体实施并具有相当的严重性并针对许多受害人,”而“有系统地”是指“在共同政策的基础上并涉及到实质性的公共或私人的资源的卷入。”[6]第二,危害人类罪必须是针对任何平民人口实施的攻击。前南国际刑庭上诉庭在塔迪奇案中指出:“审判庭正确地指出,与广泛地或有系统地攻击平民人口无关的罪行不应当作危害人类罪起诉。危害人类罪是具有特殊性质的罪行,比普通罪行具有更高程度的道德沦丧。因此对被告以危害人类罪定罪,必须证明该罪行与攻击平民人口有关,而且被告知道其罪行与此有关。”[2]根据第7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针对任何平民人口进行的攻击”是指根据国家或组织攻击平民人口的政策,或为了推行这种政策,针对任何平民人口多次实施第1款所述行为的行为过程。其中的“平民”应当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它不仅包括一般居民,而且还包括因为疾病、受伤、拘禁或任何其他原因丧失战斗能力的武装部队的人员和抵抗军的人员。[2]可见,“平民”一词的外延十分广泛,只要具备平民地位的任何人都应当受到 法律 的保护。第三,危害人类罪必须是行为人在“明知”这一攻击是针对平民人口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罗马规约》第30条对犯罪的主观要件有明确规定,本文第二章对此作了阐述。第四,危害人类罪必须是行为人根据国家或组织攻击平民的政策,或为了推行这种政策,针对任何平民人口多次实施攻击行为的行为过程。其中的“政策”要素是关键,行为人针对平民实施的攻击,是为了执行国家或组织的政策,纯粹的基于个人动机的攻击行为不构成危害人类罪。卢旺达国际刑庭在kayishema和ruzindana案中,引用了国际法委员会关于1996年《危害人类和平及安全治罪法草案》评论中的下述一段话对此作了解释:要求根据政策实施危害人类罪的目的在于排除个人根据其本人的犯罪计划,而不是基于政府、团体或组织的鼓励或指示,自行实施不人道行为的情形。[2]

    《罗马规约》第7条第1款在以前有关规定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部分新内容:“强迫迁移人口”(第4项);“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严重剥夺人身自由”(第5项);“性奴役、强迫卖淫、强迫怀孕、强迫绝育或严重程度相当的任何其他形式的性暴力。”(第7项);“强迫人员失踪”(第9项);“种族隔离罪”(第10项)。这些新内容的增加是国际人权法丰富和 发展 的结果,体现了国际社会将严重违反人权法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的愿望。

    三、关于危害人类罪的争议

    在《罗马规约》谈判中关于危害人类罪的主要争议包括:第一,对危害人类罪是否必须与武装冲突相关联存在争议。[7]一些代表团认为危害人类罪只有在武装冲突中才可以实施,甚至有些代表团要求该罪必须与国际性武装冲突相关联,因为这些代表团考虑到《纽伦堡宪章》、《东京宪章》和《前南刑庭规约》都要求该罪必须与武装冲突有关系。但是,大多数代表团认为晚近的习惯国际法并不要求该罪与武装冲突有联系。这些代表团认为,《纽伦堡宪章》和《东京宪章》对该罪与武装冲突之间的关联性要求是对纽伦堡法庭和东京法庭管辖权的限制,并非危害人类罪定义的一个要件。最后,大多数代表团的观点被采纳,《罗马规约》第7条不要求危害人类罪与武装冲突有关联。第二,对“强迫怀孕”存在较大争议。“强迫怀孕”是和性别(gender)有关的犯罪中最有争议的问题。强迫怀孕既可构成危害人类罪,又可构成战争罪。在《罗马规约》的谈判中,许多国家和非政府组织尤其是许多妇女团体的代表强烈要求将“强迫怀孕”纳入《规约》。因为在前南斯拉夫境内,基于侮辱受害妇女和改变受害人所在地区种族结构的目的,发生了大量的强奸妇女,并强迫其怀孕直到生下孩子的事件。因此,尽管《规约草案》规定的其他犯罪已包含了构成强迫怀孕罪的大部分行为,但是许多国家和非政府组织仍然认为,该罪的性质极为严重,应当予以特别规定。但有几个保护生命权(right-to-life)的非政府组织则认为,这意味着创造了堕胎权,故而反对将该罪纳入《规约》。[8]另外,罗马教廷、一些天主教国家和阿拉伯国家认为,“强迫怀孕”可以解释为国家有义务为强迫怀孕的妇女规定堕胎的权利,这有悖于其宗教信仰和法律或宪法的规定。[7],[9]对此,《罗马规约》第7条第2款第6项作了妥协性解释:“强迫怀孕”是指以影响任何人口的族裔构成或进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为目的,非法禁闭被强迫怀孕的妇女;本定义不得以任何方式解释为影响国内有关妊娠的法律。第三, 中国 对“强迫绝育”持反对意见。强迫绝育既可构成危害人类罪,又可构成战争罪。中国提出,不能将“不具有长期性”的节育措施视为《罗马规约》中的“强迫绝育”罪。该建议得到了以色列、希腊和墨西哥的支持,但是加拿大、德国等代表团认为任何有关节育的措施都是不恰当的。他们认为,按照字面意思理解,这会使整个强迫绝育罪变得无效,因为所有的绝育都涉及“节育措施”。[2]双方最后达成了妥协,依据《犯罪要件》关于第7条第1款第7项、第8条第2款第2项第22目和第2款第5项第6目的“强迫绝育”的犯罪要件的规定,其犯罪要件之一是“行为人剥夺一人或多人的 自然 生殖能力”,在脚注中解释道:“剥夺行为不包括实际上不具有长期作用的节育措施”。依据《罗马规约》第9条的规定,《犯罪要件》应对法院解释和适用《罗马规约》第6—8条起辅助作用;在《犯罪要件》和《罗马规约》发生冲突时,后者居于优先地位。目前,对《犯罪要件》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存在不同认识。这种不同认识对适用《犯罪要件》有重要影响。

    通过综合阐述和分析《纽伦堡宪章》、《东京宪章》、管制委员会《第10号法令》、《前南刑庭规约》、《卢旺达刑庭规约》及《罗马规约》对危害人类罪的规定,便可得知,无论是在外延上还是在内涵上,危害人类罪的定义都在迅速扩充与发展。从《罗马规约》谈判中各代表团对危害人类罪的争议看,该罪的定义还有进一步扩展的可能性。 

 

   【 参考 文献 】

      [1]日本国际法学会.国际法辞典[m].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85:36.

      [2]kriangsak kittichaisare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m].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1:85, 87, 95, 97, 115.

      [3][美]m·谢里夫·巴西奥尼.国际刑法导论[m].赵秉志,王文华,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336—337.

      [4]robert cryer. prosecuting international crimes: selectivity and international criminal law regime[m].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248.

      [5]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武大国际法评论(第四卷)[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10,7.

      [6]李世光,刘大群,凌岩.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评释(上册)[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78.

      [7]roy s. lee. the international criminal court: the making of the rome statute: issues, negotiations, results[m]. the hague: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99:92-93, 100.

战争的危害范文3

1、扫除毒害,利国利民。

2、禁贩、禁钟、禁吸、禁制并举 堵源截流 严格执法 标本兼治 综合治理

3、加大禁毒力度,深化禁毒斗争!

4、吸鸦片烟,吃“白面”,世界上谁能消灭得了 国民党办不到,资本主义办不到。事实证明,共产党能消灭丑恶的东西。--------邓小平

5、开展禁毒宣传,增强全民禁毒意识。

6、积极行动起来,同毒品犯罪作坚决的斗争。

7、白粉后面是白骨。

8、全党动员,全民动手,打一场深入持久的禁毒人民战争。

9、禁贩、禁种、禁吸“三禁”并举,打击、宣传、防治多管齐下。

10、极行动起来,同毒品犯罪作坚决的斗争。

11、贩毒就是谋财害命,吸毒就是自杀身亡

12、健全管理机制,严防医学专用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渠道。

13、珍爱生命,拒绝毒品。

14、大力创建无毒社区,创一方净土,保一方平安。

15、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

16、吸毒是当今人类社会的公害

17、坚决查禁毒品,维护社会治安。

18、大力推行综合治理 深入开展禁毒斗争。

19、毒品一日不绝,禁毒一刻不止。

20、认识毒品危害,提高抵御能力。

21、现在不把贩毒、吸毒问题解决掉,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涉及到中华民族兴亡的问题。这不是危言耸听。必须提高到这样的高度来认识。----------江泽民

22、大力消除毒品危害 保护人民身心健康。

23、有毒必肃,贩毒必惩,种毒必究,吸毒必戒。

24、炎黄子孙当自强,拒毒禁毒为中华。

25、全党动手,全民动员,深入持久地开展禁毒斗争。

26、毒成瘾身败名裂,弃毒重生受人敬;

27、开展禁毒斗争,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28、远离毒品 亲近美好人生

29、除毒务早,除毒务尽!

30、毒品一日不绝,禁毒一日不止。

31、不让毒品进我家

32、禁绝毒品 功在当代 利在千秋

33、开展禁毒斗争,消除毒品祸害。

34、深化禁毒斗争。

35、选择毒品就是选择死亡,远离毒品就是远离深渊;

36、普及禁毒常识。

37、开展禁毒宣传月活动,促进三城联创建设。

38、全市人民积极行动起来打一场禁毒的人民战争

39、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每年全世界约有10万人死于吸毒,另有约1000万人因吸毒而丧失正常的智力和工作能力———珍惜您的生命,请远离毒品

40、吸食毒品,害人害己。

41、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每年全世界约有万人死于吸毒,另有约万人因吸毒而丧失正常的智力和工作能力——珍惜您的生命,请远离毒品。

42、防毒反毒,人人有责。

43、毒品是人类社会的公害。

44、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

45、深入创建无毒社区 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46、坚决打好为期三年的禁毒人民战争。

47、增强拒毒防毒意识 积极投身禁毒工作。

48、吸毒是犯罪的祸根。

49、“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50、莫沾毒品,莫交毒友。

51、全民动手,共除毒害。

52、开展综合治理,根除毒品危害!

53、认识毒品危害 提高抵御能力

54、坚决彻底铲除非法种植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

55、动员起来,打一场禁毒的人民战争!

56、开展创建无毒害社区活动 确保一方净土

57、挖好自己的坟。

58、禁毒利国、利民、利己。

59、让泪水远离毒品,让幸福拒绝毒品。

60、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每年全世界约有万人死于吸毒,另有约万人因吸毒而丧失正常的智力和工作能力———珍惜您的生命,请远离毒品

61、全民动员 禁毒防毒 创一流文明城市

战争的危害范文4

【关键词】 和平 局部战争 危害 【中图分类号】D518 【文献标识码】A

和平与发展是时代主题并不断深化,这是中国共产党人对当今国际大势的最基本认知。但与此同时,我们也承认世界仍然很不安宁,其重要表现之一就是局部动荡频繁发生。局部战争就是局部动荡的最极端形态,其动因复杂,危害深重,需引起高度重视。

局部战争层出不穷的四大原因

局部战争为何如此高频度地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是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盛行。霸权主义一直是战争的最主要根源之一。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由于核武器的作用以及国际秩序的进步,美苏两国争霸没有导致双方的直接热战,但是由于双方处于冷战对抗状态,直接促成了许多局部热战。朝鲜战争、美国侵略越南的战争、苏联侵略阿富汗的战争都有冷战的背景。冷战结束后,美国为了维持霸权地位,直接发动或参与了许多局部战争,比如科索沃战争、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利比亚战争。除了争夺、维护世界霸权所导致的战争外,有些区域性大国谋求地区霸权,从而引发战争,比如20世纪70年代末越南侵略柬埔寨的战争、1980-1988年的两伊战争、1990年伊拉克侵略科威特的战争。

强权政治是引发战争的另一重要根源。在殖民主义时代,西方列强奉行弱肉强食的理念,发动了一系列征服殖民地的战争;列强之间为了争夺殖民地也不断相互开战。二战结束后,面对民族解放运动的历史大势,有些列强逆流而动,试图用武力方式维持其殖民统治,从而引发战争,比如1945-1955年法国侵略越南的战争。

二是极端民族主义泛滥。在当今世界,极端民族主义更多地表现为对领土、资源的非理性争夺。比如领土问题,由于各种原因,国家之间存在着领土争端,而有的国家只考虑本国、本民族的利益,而无视它国的立场和利益,从而采取极端的方式来“收复”或“捍卫”领土,进而引发战争。1982年的英阿马岛之战就属此类。印度与巴基斯坦之间的三次战争中有两次就是直接因为争夺克什米尔而起。

在有些地区,民族矛盾通常还渗入了宗教因素,这使得本来就有利益冲突的国家之间,因宗教对立而愈加势不两立,例如阿拉伯国家和以色列之间打了五次中东战争。目前,中东和平进程仍步履维艰,其中也掺杂着深厚的宗教因素。

有些多民族国家,主体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少数民族与少数民族之间存在着利益矛盾,如果矛盾激化,就会滋生出不同形态的极端民族主义。比如前南斯拉夫,一方面有大塞尔维亚主义,另一方面有些少数民族又存在着民族分离主义,两股势力争斗,最终导致南斯拉夫解体,各民族间混战多年。民族分离主义已经成为冷战结束后国际社会的一大恶势力。

三是抑制战争的国际机制缺失。与国内社会相比,国际社会最大的特征就是无政府状态。在国家时代之前,各种王朝战争、部落战争、种族战争层出不穷;进入国家时代后,由于没有世界政府或能够约束国家行为的机制,国家之间的战争也是频繁不断。拿破仑战争后,在维也纳体系框架内形成了大国协调机制,这对抑制战争起了一定作用,欧洲享受了一段相对比较和平的时光。然而,随着国际局势变化,特别是国际战略格局的变化,维也纳体系瓦解,大国协调机制也自行消亡,欧洲又进入“战争常态”。第一次世界大战后,欧洲在美国主导下成立了国际联盟,但因其自身的缺陷,它并未有效担负起抑制战争的功能,比一战规模大得多、烈度强得多、危害重得多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在一战结束仅21年后爆发。二战后,联合国成为维护世界和平的主要机构。如果说联合国在防止世界大战上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的话,那么在抑制局部战争上则有点力不从心。如何构建起更加有效的抑制战争的机制,尤其是抑制局部战争的国际或地区安全机制,是国际社会面对的重大课题。

四是权力政治思维和冷战思维影响深重。受源于西方的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影响,当今世界多数国家仍然固守权力政治思维和零和思维,从而深陷传统国家安全观念的窠臼。一些国家寻求绝对安全,但其行为却让别国感到不安全,从而导致“安全困境”。一旦遇到国家利益冲突,很容易走向战争。

冷战思维是美苏冷战对抗时期特定条件下的产物,双方将意识形态作为对外行为的重要动因,以意识形态划线组建阵营或同盟体系。冷战结束后,冷战思维的影响依然存在,尤其是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将社会主义国家和“不民主”国家视为敌人或战略竞争对手,对之进行遏制,从而引发战争。2008年的俄罗斯与格鲁吉亚的战争,根源之一就是格在之后投入“民主阵营”怀抱,进而同不符合西方民主标准的俄罗斯走向对抗。

除了上述四个方面原因外,一些国家的内乱、内战为外部势力插手干涉提供了机会,从而演变成局部战争,比如2011年的利比亚战争就是内部动乱导致西方国家武装干涉。

局部战争的三大危害

局部战争的危害虽然不能同世界大战相提并论,但是也需要引起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具体来讲,局部战争的主要危害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造成交战双方人员和财产的损失。二战之后,世界虽未再次陷入覆盖全球区域的大战,但却经历了多次局部战争,其所造成的损失之重大仍值得深思。具体说来,有两点主要表现:

首先是造成巨额财产损失。这一方面体现在战争本身的成本在急剧增加。例如,第一次海湾战争历时只有42天,但是其所付出的战争成本却尤为巨大。从物资消耗指标来看,海湾战争分别比第二次世界大战、朝鲜战争、越南战争、第四次中东战争和马岛战争提高了20倍、10倍、7.5倍、4.2倍和3.5倍。①从军费消耗来看,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共耗费670多亿美元,其中美军耗费611亿美元,平均日耗高达近15亿美元。这一数字创下此前历次战争史上平均日耗的最高纪录。如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平均日耗仅为0.5亿美元,美军在越南战场上的平均日耗也只有2.3亿美元。②另一方面,战争也造成间接的财产损失。比如,两伊战争使两国石油收入锐减和生产设施遭受破坏的损失超过5400亿美元。两国在这场战争中损失总额达9000亿美元。

其次是交战双方人员的伤亡仍然不可忽视。例如,越南战争是冷战时期美国所卷入的持续时间最长、最激烈的大规模局部战争。期间,越南有160万人死亡,1000多万人成为难民;美国有5.7万人丧生、30多万人受伤。两伊战争历时近8年,伊朗死伤60多万人,伊拉克死伤40多万人。两国无家可归的难民超过300万。③

二是制约经济社会发展。局部战争所造成的损失不仅仅体现在即时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与战争成本方面,还表现在对交战各方,尤其是战败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停滞与倒退方面。从长远角度来看,这种影响更为深远,尤其是在冷战后的现代化高科技战争时期。现代局部战争持续的时间可能并不长,例如海湾战争历时42天、科索沃战争历时78天。但是,其所造成的严重经济社会后果却极为持久。以科索沃战争为例,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共出动飞机2万架次,投下了2.1万吨炸弹,发射了1300枚巡航导弹,造成南联盟境内大部分地区的军事、民用、工业设施和居民区的严重破坏,使南经济倒退10―15年。战争中使用的贫铀弹和《日内瓦公约》禁用的集束炸弹导致新生儿白血病和各种畸形病。持续的轰炸还严重恶化了南联盟及其周边国家和地区的生态环境。显而易见,工业基础被破坏,人口规模锐减,环境污染严重等因素必然会影响到一国的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

三是给世界和平带来潜在威胁。世界和平存在“蝴蝶效应”,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和平与稳定状态也将会辐射到整个世界。历史上不乏这样的案例,如一战的爆发,其起因就是奥匈帝国与塞尔维亚两国的冲突,但最终演变为一场人类浩劫。新世纪以来,世界和平面临的威胁更加多元化,其中恐怖主义、极端势力已成为一大主要安全威胁。然而,局部战争某种程度上却导致了恐怖主义或极端主义势力的扩散与蔓延。例如,美国所发动的阿富汗战争与伊拉克战争,尽管从军事目的上来看,美国成功实现了两国的政权更迭,并且也在按照美国的方式对两国进行“国家重建”。但是,源于多种因素,迄今为止,阿富汗、伊拉克仍处于动荡之中,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最基本稳定条件都不具备,并且还为极端势力、恐怖势力提供了温床与庇护所,使得两国成为了地区和平与稳定的潜在威胁。联合国前秘书长、2001年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科菲・安南在今年2月慕尼黑安全会议上便表示,恐怖主义是侵略的后果,美国对伊拉克的侵略推动了“伊斯兰国”的建立。

抑制局部战争的四大对策

无论是从局部战争的危害,还是从人类社会进步的角度来看,维护和平、抑制战争符合国际社会和各国人民的主流意愿。在此进程中,世界各国,尤其是大国需要形成合力,共同捍卫与促进和平、发展与繁荣。

一是要发挥大国在抑制局部战争中的积极作用。国际社会的权力框架呈现出多维的等级结构。大国在全球与地区事务中发挥了非同一般的枢纽性、塑造性,甚至是决定性作用。根本而言,国际与地区和平能否得到有效保障与维持,最终取决于大国间能否相向而行。为此,应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一是大国需要摒弃零和博弈的权力政治思维与绝对安全的旧观念,树立起合作共赢的时代观与共同安全的安全观。从历史上看,局部战争的爆发大都有着大国角力的背影,即便是在当今时代,这一特点也表现得十分鲜明。例如,叙利亚战争中就体现了世界大国与地区大国之间的博弈。乌克兰危机中更是突出体现了这一点。显而易见,去除引发局部战争的大国因素是制约局部战争发生的重要前提。二是大国需要在调解与斡旋局部战争中发挥正向作用。冷战后,多数的武装冲突都发生在区域内或国家内部,如不同教派之间、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武装冲突所引发的局部战争。例如,当前的也门局势,其原发力量即在于也门国内不同政治派别间相互争夺权力,并引发区域内国家的相继介入,从而导致了局部战争的爆发。对此,大国应该发挥积极的劝和促谈功能,主张通过外交手段和政治途径寻求一种各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当然,在此过程中,大国需要做到价值中立、不偏不倚,这实际上也是对大国承担国际与地区责任之意愿的一种考验。

二是要反对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对国际安全的威胁。新的历史时期,霸权主义与强权政治的实质未曾改变,仍然是将大国意志与利益凌驾于他国之上,肆意践踏他国,威胁他国安全与剥夺他国自主选择发展道路的权力。但是,从其表现形式上来看已经发生了众多转变。当前,国际社会尤其要警惕以所谓“民主”、“自由”等为借口而支持推动的“”,以及打着“人道主义干预”“人权高于”旗号的“新干涉主义”。从表象上来看,“新干涉主义”颇具欺骗性。与以裸的武装侵略、军事颠覆为主要形式的传统干涉主义相比,“新干涉主义”披着合法的外衣,为其干涉行动“正名”。近年来所发生的多次局部战争都有着大国“新干涉主义”的因素在作祟,例如2011年利比亚战争。在军事打击之前,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国家,借联合国安理会1973号决议设立禁飞区之名,打着“维护人道主义”和“保护平民”的旗号,通过武力干涉颠覆了卡扎菲政权。在很大程度上来说,“新干涉主义”已经成为当前局部战争的最主要根源。因此,国际社会应该警惕某些大国美妙言辞背后的战争风险。

三是建立起有效的国际和地区安全机制。历史证明,有效的安全机制是保障世界与地区和平的制度基础。以国际联盟与联合国为例,从本质上来说,无论是国际联盟,或是联合国都可谓是集体安全机制的一种实践。但是,国际联盟的内在缺陷决定了它不是一个有效的维护世界和平的安全机制。联合国在总结国际联盟的经验教训基础上,在机构设置、制度安排、执行效力等方面更加合理,从而为维持战后的总体世界和平发挥了积极作用。值得一提的是,联合国所强调的平等性、非排他性、包容性特征也应成为地区性安全机制的基本特点,这也是确保地区性安全机制发挥抑制局部战争功能的必要条件。

四是完善全球治理体系,缓解并最终改变全球发展不平衡现象。新世纪以来,尤其是金融危机之后,全球发展不平衡现象不是减轻了,而是加剧了,这种不平衡现象首先并集中表现在经济增长的不平衡性方面。这种不平衡的经济发展也使得全球性问题的“重灾区”主要集中于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欠发达国家,从而令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发展难上加难,继而又加剧了全球不平衡发展。事实上,局部战争的易发区域,或者是经济落后地区,或者是教派冲突地区,抑或是资源冲突地区。如何消除不平等、不均衡现象,如何实现相互尊重与共同发展,已经成为从根源上消除局部战争所必需面对的问题,这实际上也是对全球治理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从这个角度来说,抑制局部战争既需要世界各国的共同努力,又需要国际社会拥有足够的耐心与信心。

(作者分别为中共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教授;中共中央党校国际战略研究所副教授)

【注释】

①张海麟、彭训厚:《第二次世界大战与战后局部战争刍议》,载《军事历史研究》2005年第1期,第62页。

②郭凤忠:《惊人的现代战争消耗》,载《领导文萃》1999年第11期,第50页。

战争的危害范文5

成绩是可以高度肯定的,但随着第三轮禁毒人民战争的开展逐渐步入“深水区”,面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各族人民群众对开展好禁毒工作提出更高的期望值,面对全县禁毒工作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特别今年以来,从中央到省州县党委、政府将禁毒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更高的高度来研究、来安排部署,出台了一系列的工作规定来强势推进。为此,笔者就对如何更好的打好禁毒人民战争,巩固取得的成果,为抓好抓实全县禁毒工作提出自我的思考和工作建议。

近年来,虽然我县禁毒工作在宣传教育、打零收戒、堵源截流、规范执法、创新社会管理、建立长效机制、推进禁毒工作社会化方面作了大量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实效,但就目前的整个禁毒斗争形势而言,禁毒工作的成效与上级党委政府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值还有很大的差距,与禁毒斗争形势的发展还有很大的差距,与实际工作所要达到的应有效果还有很大的差距。

造成危害问题反弹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严峻的禁毒斗争形势与《禁毒法》的相关规定不相适应,也有地处边疆、毒源在外的客观制约;但最主要的还是与各级各部门重视程度不够,措施办法不力,工作力度不大和经费保障不力有关。

问题的反弹和危害的加重,是当前禁毒工作中躲不开、绕不过、回避不了的客观事实,如何进一步采取强势有力有效的工作措施,加大禁毒斗争的工作力度,推进第三轮禁毒人民战争的扎实开展,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应该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坚定不移贯彻落实上级指示精神。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__]6号文件),紧紧围绕第三轮禁毒人民战争的决策部署,认真抓好各级禁毒工作会议精神的落实,从组织领导、经费保障、人员保障等全面加大禁毒的工作力度,全力确保第三轮禁毒人民战争总体目标的如期实现。

(二)要进一步加强对禁毒工作的领导,强化禁毒工作责任措施的落实。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各部门领导要从讲政治、顾大局、保民生、促发展、创平安、构和谐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禁毒工作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要本着对国家、对民族、对子孙后代高度负责的精神,牢固树立打好禁毒人民战争“持久战”的思想,坚持不懈地把禁毒工作摆上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按照“一手抓经济、保增长、保民生,一手抓禁毒、保稳定、保平安,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工作思路,持之以恒地抓好对禁毒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抓好禁毒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抓好禁毒工作所需的人、财、物的保障,切实做到目标不变,措施不变,力度不减。要象第一轮禁毒人民战争那样,以扎扎实实的工作举措强势推进禁毒工作的开展,以实实在在的工作成效回应人民群众的期望。要坚决避免对抓好禁毒工作只是念在嘴上,写在纸上,落实不到行动上的现象发生。

(二)要进一步明确党政“一把手”抓禁毒的工作职责,全力推进禁毒工作的扎实开展和深入推进。县乡党委政府要像抓甘蔗生产、抓烤烟种植、抓计划生育工作那样,定任务、定指标、定措施、定标准、定奖惩。强化工作职责,细化工作责任,增加基层压力、激活基层动力,促进工作开展。要把危害问题是否得到有效整治,吸毒人员的滋生蔓延否得到有效遏制,重点村寨的危害现状是否得到有效的扭转和改观,作为乡镇“一把手”是否称职的一条重要标准,作为考察基层领导干部留任、交流、提拔的一个重要依据。要通过一级抓一级,一层抓一层,努力形成禁毒工作人人抓、个个管、齐心协力,齐抓共管的“大禁毒”格局。

(三)要进一步明确乡镇和村社的禁毒工作职责,推进农村禁毒工作的扎实有效开展。在问题重点整治工作中,危害重点乡镇的领导要当好主帅,唱好主角,主动应战;基层村社组织要当好“排头兵”,挑起“重头戏”。工作中,既要有符合辖区实际、针对性强、操作性的措施方案,更要有扎扎实实的具体行动。在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乡镇党委政府一要进一步明确工作的主体,明确肩负的职能职责,熟悉工作的流程,熟悉管控的方法;二要高度重视社区戒毒(康复)工作,要确定一名乡镇领导和1~2名工作人员主抓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措施的落实;三要认真做好社区戒毒(康复)工作档案痕迹资料的规范化建设,要按照一人一档的工作要求,健全和完善每一名社区戒毒人员的工作档案,努力改变当前社区戒毒(康复)工作中普遍存在的档案痕迹资料散、乱、差的问题。在无毒创建巩固工作中,乡镇党委政府要认真分析危害出现反弹的原因,找准巩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加大无毒创建巩固工作的检查复核力度,对创建巩固工作措施不力,危害出现大幅度反弹的“无毒自然村”,该摘牌的摘牌,该问责的问责。

(四)要进一步加强对禁毒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和细化禁毒责任考核。县委、县政府和乡镇党委政府要定期不定期地听取禁毒

工作汇报,掌握禁毒工作的进展,了解禁毒工作的形势、研究和解决禁毒工作的难点问题。县禁毒委要进一步发挥好对全县禁毒工作领导,指导和协调的职能作用,要建立起一套符合实际、操作性强、指标细化的年度禁毒工作考评机制;县禁毒委各成员单位要认真结合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职能,切实履行好禁毒工作的职责,形成禁毒工作的合力,促进禁毒工作的开展。 (五)要进一步加大对各种违法犯罪的打击查处力度,依法从重从快从严打击各种违法犯罪人员。一是公安禁毒专业队伍要以“打团伙、破大案、抓毒枭、缴、控网络、断通道”为目标,进一步强化毒情研判,突出打击重点,改进打击方式,不断提高对犯罪的发现打击能力,侦查破案能力和办案取证能力,严厉打击犯罪活动和犯罪分子;二是要进一步加强对零星贩毒活动的打击力度,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等职能部门,在对零星贩毒案件证据标准的认定和刑事诉讼上,必须形成一个统一的共识,使每一件零星贩毒案件最大限度地做到发现得了、查获得了、批捕得了和刑事处罚得了。要坚决避免当前打零工作中存在的思想不一致,认识不统一、标准不一致、各吹各打、各自为阵的现象发生。三是要进一步加大对吸毒人员的收戒管控力度,各派出所要按照“应收尽收,全员收戒”的工作原则,对辖区内的吸毒人员发现一个收戒一个,同时要认真结合辖区内的毒情实际,认真开展对隐性新增吸毒人员和吸食合成人员的排查管控力度,努力做到收戒管控有对象、打击查处有重点,开展工作有目标。

(六)要进一步加大禁毒工作的宣传力度,切实增强各级各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禁毒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县禁毒委各成员单位和宣传、教育、妇联、工会等部门及禁毒防艾各驻村工作队,要以“依法禁毒、构建和谐”为主题,多形式、多渠道地宣传的社会危害,宣传国家禁毒的法律法规,宣传开展禁毒人民战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宣传党委政府抓好禁毒工作的决心、信心和力度。要坚持按照经常性宣传与重点时段宣传相结合,对高危人群教育与对全体公民宣传教育相结合,传统宣传教育与合成预防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办法,大造禁毒声势,大力开展禁毒宣传“进社区、进村寨、进学校、进单位、进企业、进家庭”的“六进”活动,最大限度地消除禁毒宣传的盲区和死角,最大限度地为全县的禁毒工作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七)要进一步加强对禁毒防艾进村入社工作队和农村禁毒长效机制建设组织的培训和管理,切实发挥好农村长效机制建设组织和驻村工作队在禁毒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县乡禁毒防艾办要采用集中培训、分类指导的办法,全面加大对各驻村工作队、农村村民理事会,民兵禁毒防艾联防队和“护村队”的培训力度和管理力度。要通过培训,使每一个农村禁毒长效机制组织的人员,明确工作任务,明确职能职责,明确工作措施,熟悉工作方法,最大程度地把农村村民理事会,民兵禁毒防艾联防队和“护村队”打造成一支农村禁毒的骨干力量;培养成一支熟悉基层情况、熟悉国家法律,敢作敢为敢担当的农村禁毒工作队伍。要通过培训,努力使每一名进村入社工作队员成为农村预防宣传教育的“讲解员”;发动农村群众参与禁毒人民战争的“宣传员”;摸清村寨危害情况的“调研员”;掌握吸毒人员底数的“统计员”,管控社区戒毒人员的“帮教员”和协助公安派出所打零收戒的“战斗员”。要最大限度地避免把禁毒防艾工作队当作协助农村工作的“打杂队”和“勤杂人员”使用的现状,切实改变部分工作队员职能不清,职责不明,摸不着头绪,找不着事干的情况。

(八)要进一步破解老弱病残吸贩毒人员收戒管控难的“瓶颈”问题,最大程度地消除吸毒人员戒断复吸和滋生蔓延的温床。县委县政府要认真按照州委州政府的部署要求,将已成立的社区戒毒(康复)关爱中心管好、运行好,将老弱病残的吸贩毒人员进行集中关爱管控,最大程度地减少供给,提高吸毒戒断巩固率,遏制吸毒人员的滋生蔓延。

(九)要进一步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实事求是地面对和正视禁毒工作的斗争形势和困难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和各级各部门既要以“等不起、拖不得、坐不住”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全力抓好禁毒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又要以“不回避、不遮掩、不隐瞒”的科学态度,实事求是地正视地和研判禁毒工作的斗争形势和工作效果;既要牢固树立坚决打赢禁毒人民战争的决心和信心,又要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既要有“时不我待”的责任意识,又要力戒“急功近利”的主观意愿。

战争的危害范文6

关键词: 婚姻 婚姻危机 婚姻战争

生理上的两性差别和社会规定的两性角色差别,使得男人和女人长期以来一直分属两个不同的世界:

一个是男人的世界, 另一个是女人的世界。婚姻打破了这两个世界的隔绝的状态。可是共同的婚姻生活中, 无论是妻子还是丈夫, 仍然习惯于以自己原来所属的那个世界, 作为婚姻生活的参考系。他们甚至十分留恋独身生活, 很难接受社会角色的变化。在这错综复杂的角色冲突中, 既有卿卿我我, 相亲相爱的欢乐, 也有含泪悲泣、心烦意乱的失望。婚姻就像是一瓶酸甜苦辣辛的五味酒, 每个人都可以从自己的婚姻生活中品出不同的滋味。笑声共哭声齐飞, 希望与失望同在, 这也许是婚姻的一般特点。

斯宾诺莎曾说过: 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树叶尚且没有两片是一模一样的, 那么对于生活经历不同、个性性格不同的夫妻来说, 在婚姻生活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矛盾, 那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然而斯宾诺莎又接着说: 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不同的叶子。这说明只要是树叶, 总可以找到一些相同点。因此, 婚姻生活中的危机可以通过求同存异、相互理解得到解决。夫妻双方在理想、信仰、情趣、习惯、性格、教育上的一致性, 可称为夫妻双方的婚姻同质性; 而夫妻双方在理想、信仰、情趣、习惯、性格、教育上的不一致性, 可称为夫妻双方的婚姻异质性。

由于两性心理上的天然差别, 从而形成了截然不同的两性心理。在婚姻生活中, 夫妻之间的同质性是相对的, 而异质性是绝对的, 这是婚姻危机产生的根本原因。

有危机并不可怕, 因为处理婚姻中的危机问题并不一定要采取婚姻战争这种形式。如果夫妻双方有比较娴熟的处理婚姻中危机问题的艺术, 就可以随时解决这些问题, 从而使大问题变小, 使小问题变无, 就不会使危机发展到不可挽救的境地, 引发婚姻战争, 最终导致婚姻解体。只有那些不懂得如何处理婚姻中危机问题的夫妻, 才会使小问题变为大问题, 最终不得不通过婚姻战争的形式来解决婚姻中存在的危机问题。

婚姻危机的导火线往往是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

可是这仅仅是危机的导火线而已。其实夫妻之间早已心存芥蒂。婚姻危机是由一连串小矛盾日积月累形成的, 终于在某一件事上引发出来。因此, 要避免婚姻机, 就要做到夫妻间的心理沟通, 使双方心中都不存芥蒂, 及时消除矛盾和误会, 不使它们积累起来。

一、当代中国婚姻中危机问题的解剖在当代中国, 能引发婚姻矛盾, 进而诱发婚姻危机的导火线往往是性嫉妒、家务、孩子、金钱、社交、电视、作息习惯、婚外恋、度假和性生活等。有时也不乏夫妻间撒娇般的嗔怪吵闹, 作为婚姻生活中的调剂或补充。上述婚姻危机的导火线, 从解剖学的观点来看,可以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 来自家庭外部。

我们在这里把所有核心家庭(夫妻及子女)以外的因素都称为来自家庭外部的危机导火线。例如因夫妻中一方父母弟兄或其他亲属的干涉、对他们的经济接济、翻嘴、喜庆宴请等原因引起婚姻危机, 因夫妻一方有婚前恋史或失身, 或在婚后有外遇, 或怀疑对方有外遇而引起婚姻危机; 因对职业或朋友的不满引起婚姻危机; 升级、升职、升学、出国、进修等外部原因引起婚姻危机; 因政治观点、学术观点的不一致而引起婚姻危机等。

第二种类型: 来自家庭内部。

夫妻之间爱情表现不足, 一方或双方感到感情受到了伤害, 方认为另一方漠视自己的存在, 都可以成为婚姻危机的导火线引在孩子教育、培养方向上的意见分歧; 在孩子姓氏及命名上的矛盾; 夫妻性生活不和谐; 有关家庭开支、有关决策和家务负担的分歧; 重男轻女的家庭常会因生女孩而引起争吵; 一方对另一方管束太严; 在电视节目选择权上的争执等。

第三种类型: 个人素质。

夫妻双方由于价值观的不同, 个性人格的不同,性格、志趣、爱好的不同而引起婚姻危机; 过度的抽烟、饮酒, 以及粗暴、蛮横等令人生厌之举, 也比较容易引发婚姻危机; 个人的心理或生理疾病, 甚至某些生理缺陷, 例如狐臭、麻脸等, 都可能引起婚姻危机;一方地位的改变, 文化知识的提高, 以及其他个人素质条件的变化, 都可能导致婚姻危机。

从社会各个阶层来看, 引发婚姻危机的导火线有所不同。对于低收入家庭来说, 经济因素常常是婚姻危机的导火线; 而知识分子或政府公务员常常为了家务事或整理房间吵架; 对孩子期望值过高的家庭, 常常因孩子的教育问题弄得很不愉快; 年轻夫妇婚姻危机的导火线常常是怀疑对方对自己的爱; 夫妻一方善社交, 另一方不善社交的家庭, 婚姻危机的导火线则常常是待人接物、款待亲朋的分歧; 由于性生活不和谐以及婚外恋问题导致婚姻危机, 则是各个阶层的通病。

从社会学的角度来说, 婚姻危机是社会动荡在婚姻领域中的反映。社会的动荡引起人们心理情绪的不稳定, 而这种心理情绪的不稳定又最容易在婚姻领域中表现出来。妇女解放运动使妇女成为能与男子抗衡的一股伟大力量。这股伟大力量在婚姻生活中, 必然会与男子在婚姻生活中的传统力量发生剧烈的冲突。

女权主义者提出的过激口号“男人回家抱小孩, 妇女外出赚工钱”, 也常常激怒男子汉, 而甚嚣尘上的“妇女回家去”的口号, 也使许多职业妇女心怀不满。离婚率的不断提高, 使离婚再也不是一件丢面子的事, 也加剧了婚姻危机的产生。

我们认为, 引起婚姻危机的矛盾一般有两类, 一类涉及到婚姻的是非问题, 如一方独裁专制, 使另一方丧失自由; 无端的猜疑和嫉妒; 一方有外遇; 爱的淡漠和感情危机等。另一类并不涉及婚姻的是非问题,只是因为某些非原则的异质性差异引起的, 如夫妻双方兴趣、爱好、性格、习惯的不同等。

对于第一类矛盾, 夫妻之间应当通过适当的沟通以明辨是非。若一方坚持不改, 则婚姻危机引起婚姻的瓦解, 不但不可惜, 反而是一件幸事。对于第二类矛盾, 最好的解决办法是双方妥协, 避免引起婚姻战争,更不应为了这些不涉及是非问题的矛盾而使婚姻瓦解。 [论文网 LunWenDataCom]

二、处理婚姻中的危机问题的方法婚姻中的危机问题常常是通过夫妻之间的婚姻战争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因此, 避免扩大婚姻战争的方法也就是处理婚姻中危机问题的方法, 现列举如下:

1、当发现对方有挑起婚姻战争的征兆时, 要表现得比平时更为体贴、温柔, 并随时向家庭其他成员“天气预报”, 是晴转多云, 还是多云转阴, 尽可能探索出隐藏在对方潜意识中的不满或要求。

2、在婚姻战争处于低级阶段时, 要自我控制, 努力消除误解, 不要有抵触情绪, 更不应轻易发火, 导致战争升级。发怒, 尤其是不加克制的愤怒, 往往会加速夫妻感情的恶化。特别是当心中经常有“无名火”时,更应注意避免生气。医学家发现经常生气而又不能正确排解; 是各种慢性病的原因之一。在婚姻生活中爱发火的人, 神经经常处于紧张状态, 这会使体内各调节机制紊乱, 从而引起疾病。但有时让对方把气闷在心里, 也会引发某些疾病。为避免这种危险, 当一方为某事而生气时, 应首先让对方知道自己为何动怒,求得对方的谅解。对方则可以同意他在5 分钟内任意发火。这样, 一方的怒气自然会消失大半, 甚至会放弃这5 分钟的生气“权利”。双方可以另外选择时间再重新讨论, 分析原因, 防止类似的事日后重演。

3、保持有限战争格局, 防止一揽子战争。当婚姻战争的战火已经不可避免时, 双方应该就事论事, 集中讨论引起分歧的问题, 而不要牵扯其他问题, 以免使婚姻战争复杂化。只有把战争局限在一定范围, 双方才容易心平气和地各抒己见, 有利于尽早结束战争。提出的问题要明确, 要有事实根据而不是凭空臆想; 提出的要求要积极, 要有利于婚姻的巩固, 而不是对婚姻关系产生消极的影响; 在对方诉说时要耐心听, 不要插嘴或立即反驳; 自己讲话时要注意对方的反应; 言语既要针锋相对, 也应甜言蜜语; 如果争吵不可避免, 那就应随时提醒双方说话的语气, 声音尽量柔和, 不要高声喊叫。

4、如果双方不能求大同存小异, 就只需把观点阐述清楚就可以了, 不必再使战争延续下去。最好暂时“休战”, 待双方“冷静”一段时期再进行讨论, 也许时间能缩小双方观点上的分歧。

5、夫妻“战争”应使用“动口”这种常规武器, 禁止采取“动手”或其他暴力行为伤害对方。一旦爆发了“非常规战争”, 会给婚姻关系造成难以弥补的创伤,使裂痕迅速扩大。

6、即使在争吵激烈的时候也不能侮辱对方的人格, 不要使对方的自尊心受到损伤, 否则, 战争就可能向“持久战”方向发展。不少夫妻经常会为同一件事反复争吵, 而且一旦出现争吵, 马上就引导到彼此最敏感的问题上, 结果使双方的精神都倍受压抑。在这种情况下, 双方在争吵时最好开诚布公地向对方说明自己最容易被伤害的方面, 提请对方注意不要任意伤害。同时也要尊重对方的感情, 避免触及对方的感情敏感区。

7、即使在使用“常规武器”时, 也不要使用尖刻的言语刺伤对方的心, 因为有时言语的杀伤力是无法想象的。不要反复说同样的话, 而要有所“创新”, 这样对方便不会作出同样的反应了。对方提出的问题不要一再否认, 而是说“让我好好想一想”, 以表示对对方的尊重。

8、当对方已经伤心透顶时, 必须马上停止战争,即使有理也应停止进攻, 更不应“乘胜追击”。兵书曰:

“穷寇勿追。”婚姻战争也是如此。若把对方逼急了, 就潜伏着发生恶性案件的危险。

9、在“战争”的任何阶段, 都要随时准备“讲和”。

不要羞于让步, 要善于抓住机会向对方道歉, 承认自己态度不好, 伤了对方的心, 并诚恳地请求对方原谅。当然让步是有原则的, 它并不等于求饶, 更不是下跪装熊, 显出一副窝囊相。很多品位较高的女人恰恰讨厌丈夫那种没骨气的样子。虽说“男儿膝下有黄金”这句话体现的是封建式的大丈夫主义, 但失去自尊心和人格的妥协, 不但不会使婚姻战争平息, 而且更会使“家无宁日”。在保持人格尊严的前提下, 主动撤兵, 可能导致对方采取相应的措施, 避免短兵相接。

10、要善于高挂“免战牌”。在自己身心十分疲劳, 或遇到很不愉快的事, 或心情非常烦躁, 或酒后神态不太清楚之时, 应高挂“免战牌”, 不与对方交战。因为这时个人的理智能力比较弱, 容易冲动。在婚姻战争中丧失理智, 采取非理智的行动, 是会造成终身遗憾的。

11、在战争中, 有时可以不顾对方的进攻, 主动撤离战场, 将自己关在小房间里, 或者到外面散散心, 过一小会儿再回来; 有时可以用几句幽默的话使对方破涕为笑; 但有时也要注意不要突然赌气而去, 更不应该几天不回家。动不动回娘家一走了事, 会使对方陷入极度难堪的境地, 对解决问题并无好处。如果双方的自尊心都很强, 就容易形成对峙的局面———“看谁先理谁! ”一连几天乌云密布, 家庭就会被笼罩在不愉快的心理阴影之中。

12、在战争期间, 不要采取性报复手段。这样做只会伤害对方的感情, 给今后生活的不和谐种下祸根。

13、不应记仇。俗话说,“小夫妻俩打仗不记仇, 早上吵架晚上和”, 要善于在芙蓉帐内息波澜, 鸳鸯枕上消怨气。一日分离化仇恨, 今宵又是恩爱夫妻。

14、要善于“请救兵”, 制止战火继续弥漫。婚姻战争一般不应请“外人”干预, 尤其是当干预者参战帮助一方, 或在中间充当战争仲裁时, 不但无助于婚姻战争的及早结束, 而且会使婚姻战争在更大的规模上进行。我们这里“外人”的涵义是指夫妻以外的任何人,包括家庭其他成员、同事、邻居、朋友、领导等。“清官难断家务事”, 婚姻战争的由来和发展确实是说不清道不明的。可是当一方觉得婚姻战争无法收场时,“请救兵”也不失为是暂时缓解矛盾的一种方法。有时它甚至可以起到“灭火”的作用。

15、不妨约定一个“吵架”时间, 使婚姻矛盾还没有尖锐化时就及时得到解决, 避免恨的积累。英国心理学家韦顿认为, 吵架是一门“艺术”, 夫妻之间如果吵得有技巧, 有水平, 不但可以解除双方心中的不满情绪, 而且还可增进彼此的关系。

16、在婚姻战争中不应产生定向联想。在夫妻恩爱时总联想到对方的长处, 吵架后联想到的大都是对方的“忘恩负义”, 以致把一些陈芝麻烂谷子都挖掘出来。这种定向式联想的“量”的集中, 必然会使对方的形象在偏激的阴影中遭到不应有的破坏, 失去心理平衡。只要我们能够做到以上16 条, 那么由婚姻危机导致的婚姻战争就不可能从根本上瓦解婚姻关系了。

参考文献:

[1] M.A.拉曼纳, A.尼雷德门, (李绍嵘译)。婚姻与家庭, [M].广州: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1995

战争的危害范文7

伴随着品德新课程改革的春风,我们的品德课堂正焕发着前所未有的生命活力,与传统的品德教学相比,我们的课堂少了灌输,多了体验;少了说教,多了感悟。这些改变都是为了提高品德教学的有效性,它是每个德育工作者都在努力探索的问题。在今年我执教五年级下册的教材《鸦片的背后》时,前后经历了三次设计、反思、调整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许多板块设计的调整都是本着让学生更有效地学而展开的。这些调整不仅是一次解读教材的过程,更是一次对品德教学有效性的深入探索。

板块一:对鸦片的认识

第一次教学设想:

中国近代屈辱的历史开始于鸦片战争,而提到鸦片战争,必须要让学生先明白鸦片的危害,这样他们才能透过“鸦片”看到“背后”,了解中国从先行者变成落伍者的根本原因。而学生对那段历史所知甚少,对鸦片的了解也仅仅停留在只知道危害极大,但又无法说具体全面的阶段。所以,为了使学生最大限度地了解吸食鸦片的危害,应该利用多媒体计算机、实物投影等方式,将鸦片的知识以图文并茂的形式呈现,这样有利于创设学习的情境,学生的心灵才能受到震撼,情感才能被激发。

【教学情景描述】

一上课,我便激情导入,和学生畅谈起来:我们的祖国源远流长,有着许多令我们感到自豪的历史,但就是这样一个古老的、有着深厚文化底蕴的泱泱大国,在进入近代后,竟变得不堪一击,祖国和人民备受,遭到无数次的侵略和掠夺,这一切都要从1840年的鸦片战争开始说起。而提到鸦片战争,咱们先来认识一下鸦片。随着课件的播放,一一介绍了罂粟这一植物和吸食鸦片后的危害,通过这些文字和图片资料,学生知道了鸦片是由罂粟这种特殊植物果汁提炼而成的,人一旦吸食上瘾,会对身体产生极大的伤害。一开始,学生的确受到了一定的视觉冲击,对外表艳丽无比,但会使人丧失理智,无法自拔的罂粟果实不时发出感叹,但渐渐地,他们似乎发觉图片中那些吸食鸦片的情况与他们的生活完全没有关系,有些学生就开始心不在焉起来,于是,对鸦片的认识这一板块就在课件的逐一翻页中草草结束了。

【反思】

这样的教学设计遵循了学生掌握知识,了解史实的正确过程,能帮助他们循序渐进地明晰那段屈辱历史的缘由,但是鸦片这一物质远离了学生的现实生活,这些素材无法让学生产生情感上的冲击和共鸣,学生没有自己的体验、感悟,那就得不到有效的发展。究其原因,还是因为没有将文本与现实紧密地结合,因为没有深刻认识教材内容的综合性,紧扣单元主题进行设计与思考,没有在教学活动中立足学生的发展,整合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的三维目标,所以设计的主题活动过于单一,导致学生没能获得情感态度的发展。

第二次教学设计:

在多媒体的展示中,不仅仅出示鸦片对当时中国造成的危害,图片还展示了当今社会上一些青年为鸦片所害的场面,当学生看到同龄人饱受鸦片的迫害时,心中的同情和愤恨油然而生,果然,他们变得情绪激动,对于鸦片的危害学得更加深入,对于当时中国的情况也越发感兴趣了。苏霍姆林斯基说:“任何一种教育现象,孩子在其中越少感觉到教育的意图,他的教育效果也就越大。”让学生感同身受应该就是最好的教育方法。

板块二:认识鸦片战争

第一次教学设想:

当学生了解了鸦片的危害之后,顺其自然就开始谈到鸦片战争,但是提及这段历史,他们知道的又是少之又少,所以在第一次的教学设计中,我准备了大量的鸦片战争的视频短片,其中包括林则徐虎门销烟,签署不平等条约的场面,大量的战争场面……学生一定会在这些视频的震撼下得到启发。

【教学情景描述】

教学进行得相当顺利,因为整个课堂基本被视频所占据,学生看得特别带劲,特别是男生看到战争场面时相当激动,但是等到视频结束之后,刚才视频中的场面只在学生脑海中留下了浮光掠影,问及他们对鸦片战争的感想,他们什么都说不出来,整个课堂就变成了老师的“个人会”,这堂课还是没有收到预想的效果。

【反思】

在认识鸦片战争这一部分,如果只是让学生认知,学生体会不到,也不能激起学生的义愤,更不能体会到清政府的无能之极。课堂中我扮演了知识灌输的填鸭者角色,在学生交流中又充当了一个无足轻重的旁观者角色。如何创设恰当的情境,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地投入到学习生活中,并且在学生之间不断发生的互动、对话、交流、沟通中引导他们的学习生活,不断推进他们的经验,促使他们在更高层次上的自我建构,值得深入地思考。特别是我对于课堂中出现的动态生成的课程资源还没有及时把握住,在教学中还需要运用自己的机智,把握机会。当然,也可以运用追问等方法,主动去开发一些生成的资源。

第二次教学设计:

战争的危害范文8

《亮剑》观后感

六年(3)甘婧

最近,因爸爸爱看战争片的〈〈亮剑〉〉,好奇的我也过去看看,不一会我也上了它。看后,我觉得它符合八荣八耻的“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

《亮剑》的主要内容讲的是在在战争年代的故事,所说的“亮剑”

就是所谓亮剑,就是狭路相逢,哪怕对手是天下第一剑客,哪怕将身死剑下,也要亮出自己的宝剑,搏杀到底,虽败犹荣。这就是亮剑精神。主人公李云龙就勇敢地向楚云飞亮了“剑”,虽然开始实力还不如楚云飞的军队,但后来越来越锋利,让对手害怕了,取得了胜利。

这个电视剧给我感触最深的是李云龙在和日本鬼子战斗时,他好像拼了命似的,勇于与敌人斗争,拼杀。这不就体现了他的好战、善战、直率、爱国性格。一种大无畏的英雄气魄。当代中国人就是缺少这种“亮剑”精神,缺少血性、缺乏胆量。我们是多么需要这样的精神,多么需要这样的剑客。

我们要学云龙的爱国,当然不是打仗,是为了中华的崛起而奋斗,努力学习知识。有一次的时候,正在上课我没听老师讲课,还说话,可我看了这部电视剧就不在这样了,从今以后,我就不在这样了,我每天完成老师的任务,时刻为了祖国而奋斗。

我们要以“热爱祖国为荣、危害祖国为耻”。认真学习,长大做祖国的有用之才热爱我们的祖国,不做危害祖国的事。

战争的危害范文9

禁毒温馨提示语(精选篇)

1. 禁毒光荣,吸毒可耻,贩毒有罪

2. 毒莫沾,沾必悔;

3. O四禁并举,预防为本,严格执法,综合治理。

4. 娱乐不吸毒,经营不贩毒。

5. 动员起来,打一场禁毒的人民战争!

6. 禁毒靠大家,利民利国家

7. 大力消除危害

8. 开展禁毒宣传月活动,促进三城联创建设。

9. 开展创建无毒社区活动,确保一方净土

10. 是没有腿的,请控制好你的双腿。

11. 一人吸毒,全家遭殃,社会受害。

12. 吸毒是犯罪的祸根。远离,亲近美好人生。

13. 警民同心,共战

14. 手拉手远离新型齐参与共筑防毒长城

15. 消除祸害,造福子孙后代。

禁毒宣传标语(最新篇)

1. 加大禁毒宣传的力度,提高全民族的禁毒意识

2. 一次吸毒终生悔,莫拿生命赌明天

3. 宣传贯彻《禁毒法》坚持依法禁毒

4. 增强学生法律意识

5. 金山银山,吸毒耗光,沾染恶习,家破人亡!

6. 纯净世界,无毒最美。

7. 让泪水远离,让幸福拒绝。

8. 抵制侵害,珍惜美好年华。

9. 依法宣传危害

10. 毒莫沾,沾必悔。

11. 生命贵如金。

12. 一日不绝

13. 白粉后面是白骨

14. 依法禁毒,让我们共同参与;

15. 奥运是展现希望的天堂,是引向死亡的地狱。

16. 学生不吸毒,校园无。

17. 炎黄子孙当自强,拒毒禁毒为中华;

18. 开展禁毒斗争,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19. 拒绝,牵手幸福。

20. 炎黄子孙当自强,拒毒禁毒为中华。

禁毒温馨警示语(热门篇)

1. 铲除,造福人民。

2. 坚持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禁毒工作方针。

3. 厉行禁毒,严厉打击犯罪。

4. 预防危害

5. 无毒防毒保净土

6. 慎防进你身,生活处处要留心!

7. 大力创建无毒社区,创一方净土,保一方平安

8. 构建和谐社会

9. 发动人民战争,铸造禁毒长城。

10. 吸食,害人害己。

11. 实施综合治理禁毒战略,维护社会稳定人民安宁。

12. 一沾,悔恨终生。

13. 一吸足成千古恨,万分悲剧在一身。

战争的危害范文10

关键词: 婚姻 婚姻危机 婚姻战争

生理上的两性差别和社会规定的两性角色差别,使得男人和女人长期以来一直分属两个不同的世界:

一个是男人的世界, 另一个是女人的世界。婚姻打破了这两个世界的隔绝的状态。可是共同的婚姻生活中, 无论是妻子还是丈夫, 仍然习惯于以自己原来所属的那个世界, 作为婚姻生活的 参考 系。他们甚至十分留恋独身生活, 很难接受社会角色的变化。在这错综复杂的角色冲突中, 既有卿卿我我, 相亲相爱的欢乐, 也有含泪悲泣、心烦意乱的失望。婚姻就像是一瓶酸甜苦辣辛的五味酒, 每个人都可以从自己的婚姻生活中品出不同的滋味。笑声共哭声齐飞, 希望与失望同在, 这也许是婚姻的一般特点。

斯宾诺莎曾说过: 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树叶尚且没有两片是一模一样的, 那么对于生活经历不同、个性性格不同的夫妻来说, 在婚姻生活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矛盾, 那是完全可以理解的。然而斯宾诺莎又接着说: 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不同的叶子。这说明只要是树叶, 总可以找到一些相同点。因此, 婚姻生活中的危机可以通过求同存异、相互理解得到解决。夫妻双方在理想、信仰、情趣、习惯、性格、 教育 上的一致性, 可称为夫妻双方的婚姻同质性; 而夫妻双方在理想、信仰、情趣、习惯、性格、教育上的不一致性, 可称为夫妻双方的婚姻异质性。

由于两性心理上的天然差别, 从而形成了截然不同的两性心理。在婚姻生活中, 夫妻之间的同质性是相对的, 而异质性是绝对的, 这是婚姻危机产生的根本原因。

有危机并不可怕, 因为处理婚姻中的危机问题并不一定要采取婚姻战争这种形式。如果夫妻双方有比较娴熟的处理婚姻中危机问题的 艺术 , 就可以随时解决这些问题, 从而使大问题变小, 使小问题变无, 就不会使危机发展到不可挽救的境地, 引发婚姻战争, 最终导致婚姻解体。只有那些不懂得如何处理婚姻中危机问题的夫妻, 才会使小问题变为大问题, 最终不得不通过婚姻战争的形式来解决婚姻中存在的危机问题。

婚姻危机的导火线往往是一些微不足道的小事。

可是这仅仅是危机的导火线而已。其实夫妻之间早已心存芥蒂。婚姻危机是由一连串小矛盾日积月累形成的, 终于在某一件事上引发出来。因此, 要避免婚姻机, 就要做到夫妻间的心理沟通, 使双方心中都不存芥蒂, 及时消除矛盾和误会, 不使它们积累起来。

一、当代

3、保持有限战争格局, 防止一揽子战争。当婚姻战争的战火已经不可避免时, 双方应该就事论事, 集中讨论引起分歧的问题, 而不要牵扯其他问题, 以免使婚姻战争复杂化。只有把战争局限在一定范围, 双方才容易心平气和地各抒己见, 有利于尽早结束战争。提出的问题要明确, 要有事实根据而不是凭空臆想; 提出的要求要积极, 要有利于婚姻的巩固, 而不是对婚姻关系产生消极的影响; 在对方诉说时要耐心听, 不要插嘴或立即反驳; 自己讲话时要注意对方的反应; 言语既要针锋相对, 也应甜言蜜语; 如果争吵不可避免, 那就应随时提醒双方说话的语气, 声音尽量柔和, 不要高声喊叫。

4、如果双方不能求大同存小异, 就只需把观点阐述清楚就可以了, 不必再使战争延续下去。最好暂时“休战”, 待双方“冷静”一段时期再进行讨论, 也许时间能缩小双方观点上的分歧。

5、夫妻“战争”应使用“动口”这种常规武器, 禁止采取“动手”或其他暴力行为伤害对方。一旦爆发了“非常规战争”, 会给婚姻关系造成难以弥补的创伤,使裂痕迅速扩大。

6、即使在争吵激烈的时候也不能侮辱对方的人格, 不要使对方的自尊心受到损伤, 否则, 战争就可能向“持久战”方向 发展 。不少夫妻经常会为同一件事反复争吵, 而且一旦出现争吵, 马上就引导到彼此最敏感的问题上, 结果使双方的精神都倍受压抑。在这种情况下, 双方在争吵时最好开诚布公地向对方说明自己最容易被伤害的方面, 提请对方注意不要任意伤害。同时也要尊重对方的感情, 避免触及对方的感情敏感区。

7、即使在使用“常规武器”时, 也不要使用尖刻的言语刺伤对方的心, 因为有时言语的杀伤力是无法想象的。不要反复说同样的话, 而要有所“创新”, 这样对方便不会作出同样的反应了。对方提出的问题不要一再否认, 而是说“让我好好想一想”, 以表示对对方的尊重。

8、当对方已经伤心透顶时, 必须马上停止战争,即使有理也应停止进攻, 更不应“乘胜追击”。兵书曰:

“穷寇勿追。”婚姻战争也是如此。若把对方逼急了, 就潜伏着发生恶性案件的危险。

9、在“战争”的任何阶段, 都要随时准备“讲和”。

不要羞于让步, 要善于抓住机会向对方道歉, 承认自己态度不好, 伤了对方的心, 并诚恳地请求对方原谅。当然让步是有原则的, 它并不等于求饶, 更不是下跪装熊, 显出一副窝囊相。很多品位较高的女人恰恰讨厌丈夫那种没骨气的样子。虽说“男儿膝下有黄金”这句话体现的是封建式的大丈夫主义, 但失去自尊心和人格的妥协, 不但不会使婚姻战争平息, 而且更会使“家无宁日”。在保持人格尊严的前提下, 主动撤兵, 可能导致对方采取相应的措施, 避免短兵相接。

10、要善于高挂“免战牌”。在自己身心十分疲劳, 或遇到很不愉快的事, 或心情非常烦躁, 或酒后神态不太清楚之时, 应高挂“免战牌”, 不与对方交战。因为这时个人的理智能力比较弱, 容易冲动。在婚姻战争中丧失理智, 采取非理智的行动, 是会造成终身遗憾的。

11、在战争中, 有时可以不顾对方的进攻, 主动撤离战场, 将自己关在小房间里, 或者到外面散散心, 过一小会儿再回来; 有时可以用几句幽默的话使对方破涕为笑; 但有时也要注意不要突然赌气而去, 更不应该几天不回家。动不动回娘家一走了事, 会使对方陷入极度难堪的境地, 对解决问题并无好处。如果双方的自尊心都很强, 就容易形成对峙的局面———“看谁先理谁! ”一连几天乌云密布, 家庭就会被笼罩在不愉快的心理阴影之中。

12、在战争期间, 不要采取性报复手段。这样做只会伤害对方的感情, 给今后生活的不和谐种下祸根。

13、不应记仇。俗话说,“小夫妻俩打仗不记仇, 早上吵架晚上和”, 要善于在芙蓉帐内息波澜, 鸳鸯枕上消怨气。一日分离化仇恨, 今宵又是恩爱夫妻。

14、要善于“请救兵”, 制止战火继续弥漫。婚姻战争一般不应请“外人”干预, 尤其是当干预者参战帮助一方, 或在中间充当战争仲裁时, 不但无助于婚姻战争的及早结束, 而且会使婚姻战争在更大的规模上进行。我们这里“外人”的涵义是指夫妻以外的任何人,包括家庭其他成员、同事、邻居、朋友、领导等。“清官难断家务事”, 婚姻战争的由来和发展确实是说不清道不明的。可是当一方觉得婚姻战争无法收场时,“请救兵”也不失为是暂时缓解矛盾的一种方法。有时它甚至可以起到“灭火”的作用。

15、不妨约定一个“吵架”时间, 使婚姻矛盾还没有尖锐化时就及时得到解决, 避免恨的积累。英国心 理学 家韦顿认为, 吵架是一门“ 艺术 ”, 夫妻之间如果吵得有技巧, 有水平, 不但可以解除双方心中的不满情绪, 而且还可增进彼此的关系。

16、在婚姻战争中不应产生定向联想。在夫妻恩爱时总联想到对方的长处, 吵架后联想到的大都是对方的“忘恩负义”, 以致把一些陈芝麻烂谷子都挖掘出来。这种定向式联想的“量”的集中, 必然会使对方的形象在偏激的阴影中遭到不应有的破坏, 失去心理平衡。只要我们能够做到以上16 条, 那么由婚姻危机导致的婚姻战争就不可能从根本上瓦解婚姻关系了。

参考 文献 :

[1] m.a.拉曼纳, a.尼雷德门, (李绍嵘译)。婚姻与家庭, [m].广州: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1995

战争的危害范文11

被告人梁某某,曾于2004年、2011年两次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处予行政拘留14日和10日,2012年3月又因扰乱公共秩序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处予行政拘留5日。

2012年7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携带104枚双响爆竹及疑似汽油的液体约2升等物品从北京市南礼士路站乘坐1路公交车。上车后,被告人梁某某对乘务人员张小英称自己身上携带爆炸物,要求公交车将其带至中南海。张小英立即将该情况告知公交车司机,司机在复兴门东南侧教育电视台路边停车后,乘务人员将车上乘客疏散下车并报警。闻讯赶来的武警战士准备对被告人梁某某实施控制时,梁某某从兜内掏出打火机欲将包内的爆炸物点燃,后被武警战士和司机制服。经鉴定,被告人梁某某所持有的“汇源”果汁塑料瓶内的黄色液体为汽油,包内双响爆竹内的装药和塑料袋内的银灰色粉末均为烟火药。

二、争议焦点

1.定性争议:本案应当认定爆炸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犯罪形态争议:犯罪既遂还是犯罪未遂。

3.罪数争议:劫持汽车罪与爆炸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罪还是数罪。

三、评析意见

(一)定性争议

爆炸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第1款规定的罪名,两个罪名之间具有同质性,只是客观行为手段不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实际是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实施犯罪。但由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构成要件中的实行行为缺乏定型性描述,因此,理论和实务中的困惑主要集中于对于何种行为应当判定为与爆炸、放火、决水、投放危险物质具有同性质的手段,而对犯罪手段明确、选择适用何种罪名争议较小。但本案的争议恰在于后者,公安机关以爆炸罪移送,检法均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爆炸罪或者放火罪、决水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是并列关系,而不是从属关系,也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如果犯罪手段明确应当以相应的罪名认定,而不是以其他手段模糊界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梁某某案的犯罪手段应当是明确的,即爆炸手段。以案件中的客观证据来考察,被告人使用的犯罪工具明确:104枚捆绑在一起的双响爆竹、装有银灰色火药粉末的塑料袋一个、已拆解的双响爆竹一个及装有约2升左右汽油的塑料瓶一个。以言词证据来考察,1路公交车乘务人员张某某、司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来看,均证实梁某某上车后对乘务员张某某说自己携带爆炸物,要求公交车将其带到中南海。以被告人本人供述来考察,其看到武警过来就说:“你们别过来,我身上有爆炸物,过来我就点着了”。因此从犯罪手段来看,本案被告人梁某某使用爆炸物的方式是明确的,应当直接以爆炸罪定性更为适当,认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适用口袋罪之嫌。至于梁某某的辩解可以看成是被告人对于其犯罪动机的描述,不影响对其客观行为的认定。

(二)犯罪形态争议

对爆炸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既遂和未遂的理解涉及对《刑法》第114条和第115条第1款之间关系的理解。《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至10年有期徒刑;第115条第1款规定采用上述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司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死刑。第114条和115条第1款系《刑法修正案(三)》所修改内容,将之前爆炸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认定为犯罪未遂的行为独立认定为爆炸罪,其立法意图旨在强调相关法益的重要性,应是基于周延保护法益的考虑,因此采用了危险犯的立法技术。[1]对于危险犯,理论上一般认为仍应适用总则中关于犯罪预备、未遂、中止的规定,但是也存在争议。以爆炸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为例,《刑法》第114条实际上是第115条第1款的未遂形态,因此第114条本身就是未遂犯,不存在未遂的未遂,没有独立适用总则关于犯罪未遂的必要,因此有观点否定危险犯成立犯罪未遂。但这种观点实际上将危险犯都当作未遂犯来理解了,混淆了危险犯与实害犯的界限,忽视了危险犯存在的独立价值。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将此种未遂状态独立评价为犯罪就不能再视为单纯的未遂犯,而是具有独立构成要件的犯罪,其在形式上表现为既遂,总则中关于预备、未遂与中止的规定原则上也适用于此类犯罪。具体危险犯既遂的成立,需要以存在紧迫的、现实的具体危险为条件。有学者举例:甲和乙意图炸毁天安门广场上的人民英雄纪念碑,如果甲和乙已经引爆了炸药,炸坏了纪念碑,就要根据《刑法》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来处罚;如果甲和乙正要引爆炸药就被抓捕,未给纪念碑造成任何损害,就要因为存在炸坏纪念碑的具体危险而适用《刑法》第114条的规定来处罚甲、乙;如果公安机关因形迹可疑而盘查乙时,得知甲正携带炸药包来纪念碑的路上,于是在东直门大街拦截了甲开的汽车,抓捕了甲,缴获了甲汽车里的炸药包,就要因为存在炸坏纪念碑的抽象危险,而结合《刑法》第114条和《刑法》第23条的规定,以爆炸罪的未遂犯来处罚甲、乙。[2]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第114条规定的爆炸罪等同样存在未遂及中止形态。

从本案来看,武警战士上车后准备对被告人梁某某实施控制时,梁某某从兜内掏出打火机欲将包内的爆炸物点燃,后被武警战士和司机制服。从被告人掏出打火机欲将爆炸物点燃时其行为已经独立构成《刑法》第114条规定的爆炸罪并犯罪行为已经完成构成既遂。因为第114条的爆炸罪不要求造成实害后果,只要具有造成公共安全现实的、紧迫的危险即既遂,梁某某掏出打火机欲点燃爆炸物之时,此种危险状况已经迫在眉睫,与学者所举例证中的第二种情形甲和乙正要引爆炸药就被抓捕认定既遂相似。

(三)罪数争议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被告人的行为究竟是一罪还是数罪的问题,区分罪数有利于准确定罪、合理量刑。本案当中被告人梁某某携带爆炸物乘坐公交车,并在上车后,对乘务人员称自己身上携带爆炸物,要求公交车将其带至中南海。其中涉及两个行为,一是爆炸行为,由于公交车是公共交通工具,在公交车上实施爆炸行为本身危及的就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安全,因此构成爆炸罪;二是以爆炸为手段劫持汽车的行为。如果按照牵连犯的观点,爆炸是手段行为,劫持汽车是目的行为,从一重罪处罚,应当认定劫持汽车罪。因为从爆炸罪与劫持汽车罪的处罚来看,《刑法》第114条爆炸罪的法定刑是有期徒刑3年至10年;第122条劫持汽车罪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定刑是有期徒刑5年至10年,从法定刑来比较劫持汽车罪要重于爆炸罪。

但综合本案情况,认定被告人梁某某犯爆炸一罪较为妥当,对劫持汽车行为可以不单独评价为劫持汽车罪。理由如下:第一,爆炸罪与劫持汽车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的犯罪,第114条的爆炸罪和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劫持汽车罪都是危险犯,二者在侵犯的客体上具有同一性。第二,本案虽有两个行为,但真正对公共安全可能造成侵害的是被告人所采用的爆炸手段而非劫持汽车的手段。被告人主观上分析其实现目的的手段也是以爆炸的行为,而不是劫持汽车的行为。因此对劫持汽车的行为不单独评价为犯罪,作为爆炸罪的一个量刑情节考虑更为适当。

注释:

战争的危害范文12

    前面已经讨论过有关飙车性质认定问题,此处将深入分析飙车的特点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特性两个方面的内容。飙车与一般超速行驶区别明显:飙车挑战汽车时速极限,超速对抗法规规定的时速界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观心态为间接故意,直接故意较为少见。

    飙车与超速行驶的特点

    从动机上看,飙车的人为了寻求刺激、争强好胜、刻意炫耀而不顾他人安危;超速行驶一般不具备这些动机。飙车挑战汽车时速极限,超速对抗车道时速限制。超速一般针对某一辆汽车行驶状态而言,飙车多三五成群,追赶别挤。从引发的后果来看,飙车多造成死伤惨重的重大损失,超速则不然。

    从主观心态上分析,飙车一般为间接故意,明知后果严重而放任之;超速行驶为过失,轻信或疏忽大意。飙车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超速者反对后果发生。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特性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心态一般为间接故意,少数情况为直接故意;与之相对应,交通肇事罪的主观心态为过失。间接故意与轻信避免的过失之间存在差别,但是很难分清:间接故意者,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轻信过失者,对危害结果持否定态度;间接故意者一般非常清楚的认识到危害的可能性,轻信过失者,一般处于模糊状态,似是而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