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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法治化探讨:行政管理法治化探究 一、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必要性 (一)体现行政管理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行政管理作为一种国家管理,代表国家的意志和利益,行政管理的职权由国家法律赋予,行政管理职权的多少和范围的大小由法律加以规定,作为一种国家管理方式,应体现国家意志,权为民所用,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被管理者也要自觉接受服从行政管理。但是,如有侵权的行政管理行为发生,被管理者可以依法维权。因此,行政管理必须做到法治化,才能很好体现行政管理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克服随意性,减少人为因素,也才能保障行政管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促进责任政府的实现,更好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回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市场经济说到底,就是一种法制经济,所以依法行政是市场经济的平等性、竞争性内在的要求。市场经济要求政府管理部门必须学会用法律手段来管理经济,所以,行政管理要顺应这一客观规律的要求,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法治政府。目前,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必须转变政府职能,不要过多干预经济,要学会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领域中的各种关系,政府最大限度简政放权,从而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真正实现服务型政府的目标,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三)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现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建设是政治文明三大支柱之一,依法行政不仅是依法治国的优秀、重点和难点,更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基础。行政管理法治化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现关系尤为密切,只有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管理权,才能保证被管理者的合法权利,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也能保证公民参与行政管理途径的畅通,行政管理法治化是建设法治社会,发展民主政治和提升政治文明的根本路径。 二、我国行政管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管理执法方式和途径单一 现实生活中,由于行政管理的职权不明,行政管理执法方式落后,导致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冲突不断,例如,现实中由于行政管理人员构成性况复杂,综合素质较低、执法环境差以及执法机制欠缺等因素的影响,在行政执法方面存在问题。第一,行政管理由单一主体构成,行政机关是唯一的社会管理主体,公民、社会机构、民间组织等很少参与社会管理,他们参与意识较差、参与途径不畅通;第二,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方式上缺少创新,往往热衷于专项执法,搞突然袭击;运动式执法,更像一阵风;甚至出现暴力执法,严重损害了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虽然近几年也出现了“微笑执法”、“目光执法”等人性化的管理方式,但是,同样缺少法治的思维,法治的方法手段,实践中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导致群众满意度低,不服从管理,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 (二)行政管理程序法治化滞后 目前,我国的许多行政程序还没有实现法治化、达到规范化的要求,与法治政府的目标还有很大距离。许多行政管理行为不仅表现在野蛮执法、越权执法、滥权执法、以权压法等行政违法方面,同时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为更是屡见不鲜,由于行政管理体系不完善,管理程序法治化欠缺,带来了诸如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在路政管理执法过程中,对一个违规违法行为多次罚款,重复执法,如此滥作为侵犯了被管理者的权力;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涉及职权部门有十几个,最终是大家都听之任之,如此不作为大大降低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 三、推进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对策 (一)加强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是指所有有权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它为行政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曾指出“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这就强调了立法质量问题,提高行政立法质量,完善行政立法制度这是一项基础性工作。行政立法要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行政立法要以宪法为依据。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行政法规不能与宪法、法律相抵触,行政立法要克服以往立法的随意性。行政立法要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政府职能是政府一切活动的逻辑与现实起点,行政立法要在政府职能权限范围内进行。适时做好废、改、立的各项工作。是行政立法真正成为有效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行政立法过程要体现科学性。不仅要有科学的规划,也要坚持立项和论证制度。要设计完善的程序,做好调研和调查活动,广泛听取意见。全面实行立法听证制度,克服部门利益倾向的弊端。 (二)严格行政执法 严格行政执法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行政执法主要是依靠广大行政管理者来实现的,管理者应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和服务意识,严格依法办事,切实履行法定义务,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行政执法要有积极行政的意识。社会发展带动国家行政职能不断地完善,行政的目的也随之不断改变,积极行政的观念和意识正不断被增强,克服行政执法就是“重处罚,轻管理”的观念,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依法行政是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础,积极行政是依法行政的提升和发展,两者相辅相成又各具特色。坚持依法行政和积极行政的统一,是解决当前执法过程中法律的滞后性、局限性的有效办法。这样做可以实现行政执法务实高效,廉洁的目的,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 (三)完善行政监督 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是行政监督体系的两大组成部分。外部监督对行政管理依法进行,防止行政机关滥作为、不作为发挥着重要作用,完善外部监督机制曾被忽视。接受外部监督,要求行政管理要做到公开和透明,也就是政务公开,全面推行的权力清单制度就是很好的办法。它是指在国家政务活动中,将不属于国家机密的公共事务、公共服务的事项向社会和群众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实现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这就要求管理部门,对内健全政府信息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创造条件让人民有效监督政府。对外加强宣传,让公民增强参与意识,同时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让人们知道监督什么、怎么监督和坚决曝光违法乱纪行为,真正实现行政的公开和透明。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内部监督作用。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复议申请,要积极主动地受理,使上一级行政机关很好了解下一级机关的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可以少犯错误、不犯错误。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的方式,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四)强化法治教育 要对行政管理者加强法治理念教育,培养法治精神。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落实到立法、行政、司法、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治建设,不断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同时,不断提高管理者的综合素质和能力,要经常通过组织学习培训、参观观摩等方式进行岗位培训,使其更好地依法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责,纠正不作为、滥作为的现象,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公信力。对被管理者要营造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改变过去一部分人信权、信钱、信访、信闹,就是不信法的错误观念。营造一种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崇尚法律,遵守法律、捍卫法律,自觉接受行政管理,自觉监督政府履职,并能依法参与公共管理。 作者:王雨晴 杨秀丽 单位:东北农业大学 行政管理法治化探讨:行政管理法治化发展 一、行政意识: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前提 依法治国的一个必然要求就是要依法行政。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公务员在法律规范的要求和束缚下,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按照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从事公务活动,使得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和人民的愿望。可见,依法行政主要是依靠广大公务人员来推动的。因此,广大公务人员培养强烈的法律意识,自觉地依法办事,是依法行政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政治学上讲,人是理性自私的,都有在有限理性的范围内寻求自己最大利益的潜在倾向。所以,行政管理中必须注意约束人的自私性,提高公务员的行政意识。事实证明,单纯依靠外在的法律规范的约束、事后救济手段的完善,都无补于因人的意识的落后及惰性所导致的行政错误,以及行政行为对于整个行政环境造成的伤害。 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必须树立法治意识。这种法治意识对于行政管理而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其要求行政立法及法律适用对于任何人一视同仁,其要求不能有人在法律之上,也不能有人在法律之外。惟有如此,行政活动才是对法律的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才能在行政管理领域得到切实落实。二是服务意识。行政管理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控制、管理、服务。控制的目的是保障社会的稳定;管理的目的是维持社会、经济运行的基本秩序和发展态势;服务的目的则是为社会本身及其全体成员提供长久的可靠的发展机会和条件。现代行政的发展趋势是,行政的重点日益向服务功能倾斜,控制和管理功能越来越多地为服务功能所取代或掩盖。三是积极行政的意识。社会的不断发展带动国家行政职能不断地扩张,行政的目的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积极行政的观念和意识,正是伴随着国家行政的重点日益向服务功能倾斜这一历史的、国际的潮流的演化而形成的。现代行政所特有的灵活性、高效性决定了它是适应现代生活节奏的唯一权力形态;而现代行政组织聚集的一大批行政及社会管理方面的专家则是保证国家管理的合理性,即公正性的基本前提;同时,现代行政法治的发展,为行政的可靠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避免了行政专家及行政部门的专权所可能导致的社会危险。种种安全保障强化了行政管理作为社会发展的引导和促进力量的地位。 二、行政管理组织法治化 行政管理组织的法治化,就是要求行政组织的设立、职权范围、内部组织结构、外部运行方式等都要有明确的法律予以规范。既不能有未经法律程序、通过立法活动而设立的机关,已经设立的机关也不能行使没有法律依据的职权。可见,行政组织的法律管理是整个行政管理法治化的根基,如果行政机关或相应行政组织的设立尚没有法律的基础,可以不依法而自生自灭,那么,相应的人员配备也会因此而不合理、不合法。在这样的环境下搞行政法治化建设是不可能的,更谈不上建立完善的法治社会了。 目前,我国组织立法的一个漏洞是,行政组织的立法体系不完善。就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而言,这些法规往往多强调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具体问题的规定常常是含混不清的,这在行政管理的实际运行中则反映为各具体行政执法部门职责不清、权限不明、互相交叉重叠、相互争权夺利,造成管理对象的无所适从,从而影响了法治的权威,败坏了法治的形象。为实现行政管理组织的法治化,必须在行政立法方面走出坚实而有力的一步,强调加强行政立法体系建设,并且使这一体系在法规制定中更重视民主化、科学化和实用性。为此,不仅要修订一些不合时宜的立法,还要有创新精神,针对变化了的实践丰富、发展和创设新的有意义的条款。当前,在行政立法中,不但要对现有的国务院组织法、地方政府的组织法予以完善、充实,增加有关权限划分、组织调整程序、领导体制方面的具体内容,更主要的是对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组成机构的设立、职责权限、基本准则、调整程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行政管理职权的法治化 行政管理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行政职权只能是由公务员来行使,公务员在国家行政管理中的强势地位要求对他们的职权予以关注。因为行政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不同,行政组织一旦成立,即享有法定的职权,掌握大量的可控资源,并据此拥有了可以直接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权利予以直接干预的强制权力。如果不对这样的权力予以重视,甚至放纵用权者任意行使权力,不仅会使权力本身发生异变,还会造成行政事务的紊乱。因此,行政管理中必须对行政组织的职权予以法律的限定,以免因行政职权的泛滥而使人民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实现行政管理职权的法治化,必须从立法、执法及监督三个方面进行系统的规范。立法方面的规范是基础,但并不是根本。立法对于行政组织职权设定的科学性、分类的完整性、制约的全面性等方面的规定固然是行政组织职权法治化的必要前提,但如果行政执法领域不全面、系统地贯彻执行,则再好的法律也会因“徒法不可以自行”的缘故,而不可能在现实生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要保障在执法领域完整地落实执法的指导思想,则不能忽视监督的作用。应当指出的是,这里的监督不限于行政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也不限于行政系统外部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而更重要的是行政的相对人因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使其自身的职权受到侵害时,依法定程序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妥善行使职权的监督,这是最广泛、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而且监督的主体越广泛,监督主体的地位越高,监督者的权威越大,监督就越有效。为此,行政管理在强调系统内的专门监督、上下级监督以及横向相关部门的监督之外,还要强调广大人民群众这种更广泛的无处不在的监督,并且不断地、有意识地强化他们的监督观念,迅速有效地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行政职权的法治化,很大程度上讲是监督的法治化,只有建立起对于行政职权的能动的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并且从制度上保障这种监督主体的地位,保障他们不因监督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才能最终保证行政职权法治化的实现。 四、行政管理程序的法治化 行政管理程序包含三方面的内容,即行政管理程序、行政组织程序、行政诉讼程序。行政管理程序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组织实施某种法定行为时所遵循的程序,是行政管理活动中最主要的程序;行政组织程序是行政组织自身实现组织、管理、协调等内部机能的程序,是为保障行政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不可缺少的;行政诉讼程序则是作为行政活动的监督程序,在行政活动中引起相对一方的异议,而由司法机关介入予以处理的程序。 从行政管理法治化的总体格局看,行政管理的程序化是实现行政管理科学化、系统化、法治化的必由之路。对公共权力的产生、行使实施监督、制约的最好的手段是实现权力行使过程的程序化,这是现代行政的发展趋势。通过公共权力行使的程序化,实现公共权力运行状态的公开化、开放化、有序化,以保障达到更高的效能、更佳的目的、更大的适应性。运行程序化在司法权力的行使(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设立及遵循)、立法权力的行使(人民代表机关的议事规则的确立及遵循)体现出程序化的重要作用。由此,程序化在行政领域的发展是必然的。当今世界各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基本趋势是,通过制定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确立各行政组织基本活动的程序框架,再辅之以部门及地方各级各类行政组织的具体立法,形成各行政组织的基本活动程序化体系,行政组织的日常工作、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理都可以有章可寻,从而保障了行政管理效能。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国家正在制定基本程序法。既然程序化已经成为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必然趋势,那么,程序化就应主要地成为一种思想倾向而不仅仅是一种制度形态。 因此,只要有行政组织的地方,大到立法、执法的具体步骤,小到行政机关内部文件的收发,都可以通过自身的决定条文化,其并不一定需要法定的授权,因为程序作为一种督促、制约机制,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约束意识提高的体现,如果行政机关自己制定了严格的行政程序并身体力行,人民肯定是欢迎的。 行政管理法治化探讨: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研究 一、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内涵 依法治教是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基本内涵,要求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教育活动,由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来担任教育行政的主题。此外,规定教育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权限,要求其行为符合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类教育活动都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并明确教育行政机关的权责。高校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完善的教育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界定教育法律的合理管理范围、实现高校教育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建设、提高高校教育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成效等十分重要。 二、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 (一)落后的教育行政管理理念,法律意识淡薄 法律应当成为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最高准则,但现实情况中很多高校缺乏依法治教的意识、观念和手段,当学校出现纠纷时没有形成用法律解决的习惯,学校部分规定和国家现行法律存在矛盾现象。此外,在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尤其在做出处罚决定时,忽略正当程序的现象十分严重。例如,在做出开除学生学籍、勒令学生退学等决定时,并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当事人对执行裁定的异议权,学生的权利没有得到尊重和维护。这种现象是对法治精神的严重违法,十分不利于高校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建设。 (二)不健全的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尽管我国针对高校的行政管理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都只在原则、方向等宏观问题上做出规定,对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细节则并未详述。这使得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缺乏明晰的法律依据,制定结果不符合高校实际情况,甚至出现规章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矛盾、抵触的现象。由于相关规章制度不健全,高校的行政管理失范现象严重,尤其体现在学籍管理之中,近年来,在学生受到高校的学籍处分决定这一焦点领域中,出现了许多学生诉高校的案件。大部分高校利用学生手册的方式将行政管理制度呈现出来,对行政管理的主体、内容、程序等进行介绍。尽管学生手册里的种种规定对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利益都有很大影响,但这些规则办法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且往往流于形式、大都是空泛条文,对具体的实施细则则未作详述。另外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听证制度及申诉制度方面明显缺失,导致学生没有有效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能满足高效率行政管理的需要。 (三)高校行政管理中,某些处分决定不适度、不合理 在高校对学生进行处罚时,尤其是涉及到学生的人身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之时,应当坚持适度、合理的原则,在涉及实质性损害权利或剥夺权利时,尤其要遵循正当性原则和最低损害原则,把维护学生基本权利放在重要位置。尽管高校在行政管理事务上拥有较大的自主权,但在具体的管理行为上,必须依据法律设置正当的程序促使自主管理权的合理行使。学生作为被管理者,应当拥有知情权、选择权、请求权、申诉权等,能够采取实际行动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但在具体管理行为上,很多高校并不重视正当程序,形式化、走过场的现象比较严重。此外,针对高校行政管理行为的救济制度也没有建立起来,针对学生的裁决做出后,很难实现依照行政程序的复议过程。 (四)不完善的权利监督机制 高校行使行政管理权力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监督机制的不完善、运行不畅、甚至缺失。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针对高校行政管理权力监督机制的建构举步维艰,其执行亦困难重重。已有的监督机制则存在不规范、不客观、效率低下、权威不足等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高校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自主权日渐增强,高校相关管理部门和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越来越大,高校行政管理中的自主权利日益扩大。但相关的权利制约机制和权力监督机制并没有及时建立完善,纪检监督队伍也未能及时组建起来,不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学生受到不公平公正的评价甚至处分等现象时有发生。高校的重要部门和重点问题缺乏监督,导致各项监督工作缺管理问题研究乏专业性,监督力度不够,高校规章制度未能完全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甚至有效制度还和法律法规相抵触,对学生权利的损害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都是高校行政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表现形式。 三、构建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对策 (一)更新学校领导及行政管理人员的行政管理理念,提高法律意识 在更新行政管理理念,提高法律意识的过程中,要首先从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和领导出发,针对他们进行特定的法治教育,以达到提高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和领导法律意识的目的,从而形成正确的行政管理理念。要促使他们做到树立法治意识、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基础制定计划或执行决策,将法律的威严凌驾于个人的权威之上,做到依法治教、依法治校。通过这些方式,促使我国高校的行政管理实现法治化,以达到规范化治校、保障学生基本权利的目的,同时促进我国的法治化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二)建立健全高校行政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首先,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和学生的人身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对这些基本权利进行保护,严格依照正当法律程序作出损害、剥夺这些权利的决定十分重要。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开除学籍、强制退学、不颁发学位证书、不颁发毕业证书等重大决定时,一要保证证据的充分性,做到事实清楚;二要依照法律规定,结合学校现实和学生实际,慎重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三要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规定启动救济制度,保障学生的救济权利。总之,在学籍管理上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建立健全听证制度。引入听证制度对高校行政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十分重要,能够促使良好的行政管理环境的营造。此外,听证制度对于学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意义重大。听证制度保证了高校行政管理行为的公开、公正,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和法治化的要求。最后,建立起完善的申诉制度。教育仲裁、行政复议和申诉制度是高校学生主要的救济渠道,其中最常用的一种就是申诉制度。和司法介入审查相比,申诉制度成本低、效率高、十分便捷,不仅是对司法资源的节约,而且有效地维护了学生的合法权利,促进了高校教育环境的稳定,加快了高校行政管理的法治化进程。 (三)校纪校规特别是对学生处分的制定要合理、适度、规范 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要格外重视科学和高效。校纪校规的作用不仅仅是方便行政管理和约束学生行为,而且包括为学生的学习生活提供方便、维护学生的基本权利等。在规章制度的执行过程中,要注意避免形式主义,做到以人为本。例如,在图书馆门口、教学楼宣传栏、寝室楼道、食堂门口等地张贴校纪校规,方便同学们学习和遵守。在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不断加深的过程中,要十分注意提高学生对学校规章制度的认同感,拉近学生和学校的距离,以增强学生的自律性,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到校纪校规的遵守中来,最终达到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推进行政管理法治化进程的目的。在制定高校规章制度的过程中,最重要的还是坚持合理、适度及规范的原则,行政管理工作要以维护学生基本权利为首要目标,切实避免出现高校行政管理不按照规定程序实行、走过场等现象。另外,还应尽快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管理行为救济制度,确保学生在得到某项裁决或者处分之后仍然能够按照行政程序提出复议。 (四)建立完善高效的权力监督机制 公平公正是高校行政管理行为的应有之义,要达到这一目标,首先必须做到管理制度、管理行为和管理程序的公开,建立起完善的权力监督机制,广泛接受教职工与学生的监督。高校权利监督机制的特征包括合法、有效、独立、透明等,这不仅符合我国教育行政法律法规中针对权利制约的相关规定,而且体现出高校行政管理事务运行的健康程度。权力监督机制的完善首先要求保障监督渠道的深度和广度。一方面,可以通过建立完善层级负责制度来扩大监督渠道的广度,做到监督工作的有序运行、层层推进;另外可以建立起专业性强、分工明确的纪检监督队伍,强调监督队伍的责任、激发监督队伍的积极性,促使他们真正发挥作用,投入到权力监督的过程中去,为高校行政管理的公平公正做出贡献。另一方面,监督渠道的深度应该不断强化,对权力的监督不能只流于表面,要全面、深入地监督一些广大师生关注的重点问题,同时加强对监督队伍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学识素养和专业水平,促使他们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高校的行政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深入、高效的监督。 四、结语 高校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培养人才,其行政管理行为的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学化十分重要,和大学生的全面自由发展息息相关。法律至上、权力制约的法治思想要求相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要求大学生的合法权利得到维护,要求权力监督机构和权力救济机构设立完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管理并非高校行政法治化的唯一内容,创造以人为本、科学、民主的管理氛围也十分重要,体现了以人为本和依法治校的有机结合。现代社会法治化观念日益深入人心,要按法治化的要求进行高校行政管理,这不仅体现了有法可依、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也体现了建设精神文明的内在要求。 作者:何森林 单位: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行政管理法治化探讨:剖析行政管理法治化途径 摘要:行政管理法治化是依法行政,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而改进行政体制,促进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必然要求培养依法行政的意识、改进行政组织、约束行政职权、规范行政程序,这是行政管理法治化的根本途径。 关键词:行政管理法治化途径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和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更使我国法治化上了一个大的台阶。十六大以来,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也踏上新的征程。如今依法治国必先依法行政的观念已经成为行政管理的共识。而要在新形势下实现依法行政,就必然要求培养法治意识,改进行政组织、约束行政职权、规范行政程序。因此,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必须解决这四个方面的基本问题。 一、行政意识: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前提 依法治国的一个必然要求就是要依法行政。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公务员在法律规范的要求和束缚下,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按照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从事公务活动,使得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和人民的愿望。可见,依法行政主要是依靠广大公务人员来推动的。因此,广大公务人员培养强烈的法律意识,自觉地依法办事,是依法行政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政治学上讲,人是理性自私的,都有在有限理性的范围内寻求自己最大利益的潜在倾向。所以,行政管理中必须注意约束人的自私性,提高公务员的行政意识。事实证明,单纯依靠外在的法律规范的约束、事后救济手段的完善,都无补于因人的意识的落后及惰性所导致的行政错误,以及行政行为对于整个行政环境造成的伤害。 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必须树立法治意识。这种法治意识对于行政管理而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其要求行政立法及法律适用对于任何人一视同仁,其要求不能有人在法律之上,也不能有人在法律之外。惟有如此,行政活动才是对法律的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才能在行政管理领域得到切实落实。二是服务意识。行政管理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控制、管理、服务。控制的目的是保障社会的稳定;管理的目的是维持社会、经济运行的基本秩序和发展态势;服务的目的则是为社会本身及其全体成员提供长久的可靠的发展机会和条件。现代行政的发展趋势是,行政的重点日益向服务功能倾斜,控制和管理功能越来越多地为服务功能所取代或掩盖。三是积极行政的意识。社会的不断发展带动国家行政职能不断地扩张,行政的目的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积极行政的观念和意识,正是伴随着国家行政的重点日益向服务功能倾斜这一历史的、国际的潮流的演化而形成的。现代行政所特有的灵活性、高效性决定了它是适应现代生活节奏的唯一权力形态;而现代行政组织聚集的一大批行政及社会管理方面的专家则是保证国家管理的合理性,即公正性的基本前提;同时,现代行政法治的发展,为行政的可靠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避免了行政专家及行政部门的专权所可能导致的社会危险。种种安全保障强化了行政管理作为社会发展的引导和促进力量的地位。 二、行政管理组织法治化 行政管理组织的法治化,就是要求行政组织的设立、职权范围、内部组织结构、外部运行方式等都要有明确的法律予以规范。既不能有未经法律程序、通过立法活动而设立的机关,已经设立的机关也不能行使没有法律依据的职权。可见,行政组织的法律管理是整个行政管理法治化的根基,如果行政机关或相应行政组织的设立尚没有法律的基础,可以不依法而自生自灭,那么,相应的人员配备也会因此而不合理、不合法。在这样的环境下搞行政法治化建设是不可能的,更谈不上建立完善的法治社会了。 目前,我国组织立法的一个漏洞是,行政组织的立法体系不完善。就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而言,这些法规往往多强调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具体问题的规定常常是含混不清的,这在行政管理的实际运行中则反映为各具体行政执法部门职责不清、权限不明、互相交叉重叠、相互争权夺利,造成管理对象的无所适从,从而影响了法治的权威,败坏了法治的形象。为实现行政管理组织的法治化,必须在行政立法方面走出坚实而有力的一步,强调加强行政立法体系建设,并且使这一体系在法规制定中更重视民主化、科学化和实用性。为此,不仅要修订一些不合时宜的立法,还要有创新精神,针对变化了的实践丰富、发展和创设新的有意义的条款。当前,在行政立法中,不但要对现有的国务院组织法、地方政府的组织法予以完善、充实,增加有关权限划分、组织调整程序、领导体制方面的具体内容,更主要的是对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组成机构的设立、职责权限、基本准则、调整程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行政管理职权的法治化 行政管理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行政职权只能是由公务员来行使,公务员在国家行政管理中的强势地位要求对他们的职权予以关注。因为行政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不同,行政组织一旦成立,即享有法定的职权,掌握大量的可控资源,并据此拥有了可以直接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权利予以直接干预的强制权力。如果不对这样的权力予以重视,甚至放纵用权者任意行使权力,不仅会使权力本身发生异变,还会造成行政事务的紊乱。因此,行政管理中必须对行政组织的职权予以法律的限定,以免因行政职权的泛滥而使人民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实现行政管理职权的法治化,必须从立法、执法及监督三个方面进行系统的规范。立法方面的规范是基础,但并不是根本。立法对于行政组织职权设定的科学性、分类的完整性、制约的全面性等方面的规定固然是行政组织职权法治化的必要前提,但如果行政执法领域不全面、系统地贯彻执行,则再好的法律也会因“徒法不可以自行”的缘故,而不可能在现实生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要保障在执法领域完整地落实执法的指导思想,则不能忽视监督的作用。应当指出的是,这里的监督不限于行政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也不限于行政系统外部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而更重要的是行政的相对人因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使其自身的职权受到侵害时,依法定程序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妥善行使职权的监督,这是最广泛、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而且监督的主体越广泛,监督主体的地位越高,监督者的权威越大,监督就越有效。为此,行政管理在强调系统内的专门监督、上下级监督以及横向相关部门的监督之外,还要强调广大人民群众这种更广泛的无处不在的监督,并且不断地、有意识地强化他们的监督观念,迅速有效地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行政职权的法治化,很大程度上讲是监督的法治化,只有建立起对于行政职权的能动的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并且从制度上保障这种监督主体的地位,保障他们不因监督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才能最终保证行政职权法治化的实现。 四、行政管理程序的法治化 行政管理程序包含三方面的内容,即行政管理程序、行政组织程序、行政诉讼程序。行政管理程序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组织实施某种法定行为时所遵循的程序,是行政管理活动中最主要的程序;行政组织程序是行政组织自身实现组织、管理、协调等内部机能的程序,是为保障行政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不可缺少的;行政诉讼程序则是作为行政活动的监督程序,在行政活动中引起相对一方的异议,而由司法机关介入予以处理的程序。 从行政管理法治化的总体格局看,行政管理的程序化是实现行政管理科学化、系统化、法治化的必由之路。对公共权力的产生、行使实施监督、制约的最好的手段是实现权力行使过程的程序化,这是现代行政的发展趋势。通过公共权力行使的程序化,实现公共权力运行状态的公开化、开放化、有序化,以保障达到更高的效能、更佳的目的、更大的适应性。运行程序化在司法权力的行使(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设立及遵循)、立法权力的行使(人民代表机关的议事规则的确立及遵循)体现出程序化的重要作用。由此,程序化在行政领域的发展是必然的。当今世界各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基本趋势是,通过制定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确立各行政组织基本活动的程序框架,再辅之以部门及地方各级各类行政组织的具体立法,形成各行政组织的基本活动程序化体系,行政组织的日常工作、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理都可以有章可寻,从而保障了行政管理效能。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国家正在制定基本程序法。既然程序化已经成为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必然趋势,那么,程序化就应主要地成为一种思想倾向而不仅仅是一种制度形态。 因此,只要有行政组织的地方,大到立法、执法的具体步骤,小到行政机关内部文件的收发,都可以通过自身的决定条文化,其并不一定需要法定的授权,因为程序作为一种督促、制约机制,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约束意识提高的体现,如果行政机关自己制定了严格的行政程序并身体力行,人民肯定是欢迎的。 行政管理法治化探讨: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问题探究 [摘要]:阐述了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要完善高校行政管理的相关法律及内部管理制度,注重组织设计的精简高效和优化组合,加强对高校行政管理权的监督等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的策略。 [关键词]:高校 行政管理 法治化 0引言 高等院校作为我国高等教育教学的主体,怎么促使他们更加高效、有序地开展行政管理工作,以避免混乱,避免因人设岗或不规范的问题的发生,有必要加强高校的法治建设以及行政法治化管理。本文试图用行政法律理论,高校行政管理存在问题及解决策略等方面出发,就法律在高校的管理规则上的有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1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行政管理行为忽视学生合法权利 近年来,频繁传来学生状告学校侵犯其合法权利的报道,如“刘燕文案”、“田永案”等,均引起了社会各界对高校行政管理行为合法性的高度关注。部分高校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管理规章制度的不健全,管理者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再加上中国“尊师重道”传统的影响,忽视了学生的合法权利,出现了高校侵犯学生权利事件。这些事件在侵犯受教育权、侵犯人格权、侵犯财产权和侵犯隐私权等方面都有所体现。如“田永案”中,大学生田永诉所在高校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后胜诉,该案表明了高校的内部管理行为也被纳入了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内。在高校自主权不断扩大的今天,高校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出现行为不当甚至违法的现象也随之增多,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因而,社会上要求对高校行政行为进行必要规制的呼声开始出现。高校对于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是一种惩戒的手段,最终的目的还是教育为主,在缺乏相对健全的规章制度情况下,管理者滥用权力,造成侵权事件的发生,这将使得高校在实行自主管理事务的过程中处于不健康的状态,不仅没有贯彻履行法治理念,同时也和教育的最终目的―――实现人全面自由的发展这一宗旨相违背。 1.2相关规章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高校自主制定的规章制度基本都是围绕着1995年出台的《教育法》规定的原则制定的,而随后出台的《学位条例》也仅仅是规定了中央和地方教育部门的管理权限,并未规定具体的规范条例,而且我国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对于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规定也未作详细说明,导致部分高校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够切合实际,操作弹性太大,甚至会出现无法可依;尤其是少数高校出现了与法律相抵触的制度,缺少了合法规章制度的指导,必然会导致高校行政管理行为的失范,而这些失范行为在高校学生学籍的管理中体现尤为突出。据调查,“学生手册”是大部分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主要呈现形式。而制定这些规则、办法的主体、内容、程序,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办法时时刻刻都在影响着相对方(教师、学生)的切身利益,但这些规则、办法大都是一些空泛的条文,缺乏相应实施的细则,并且过于严厉、笼统,只从管理方面的需要出发,追求实效性,基本上只是规定了学生积极和消极义务,而对学生的合法权利方面却鲜有提及。由于对当代大学生的性格特征不够了解,制定规则、办法没有能够做到从实际出发,同时,也违反了权利义务辩证统一的精神,很可能引发学生的逆反心理,从而给教育工作带来阻力。 1.3权力监督机制不完善 目前,各高校现行的对权利制约的有关制度建设普遍不完善,标准滞后。调查发现,很多高校在行使行政管理权力时,监督机制运行不畅,甚至处于无监督状态。在行政管理这一层面长期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也是高校容易发生侵害学生合法权利行为的客观原因之一。高校监督机制的构建由于缺乏法律条文的明文规定而在设立方面及执行方面不够理想,或既有的监督机制未能完全纳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事实上并没有形成客观、高效、权威的监督机制。正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加上高校自主管理权的日益扩大,有可能出现不按规章制度办事,从而对学生作出不够公平公正的评价以及处分。在我国高校改革不断深入的形势下,高校自主权也在逐渐地增强,高校领导干部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权力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的权利监督和制约机制并没有及时跟进。高校的权力监督机制不完善,有关纪检监督队伍建设不理想,对高校重点问题和重要部门的监督工作缺乏专业水平和力度,以及对于高校某些重大决策的过程缺乏应有的监督程序,导致决策出台过程草率,甚至出现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况。 2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的途径和方法 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法治化的本质就在于行政管理队伍建设的优化。在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建设过程中,其途径和方法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维的。本文重点从高校行政管理队伍的组织设计、制度创新、加强监督等方面进行探讨。 2.1完善高校行政管理的相关法律及内部管理制度 首先得注意高校行政管理权法律依据的完善。国家赋予高校自主管理学校事务的权力,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健全,很多地方存在立法空白,学校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成为学校管理学生的重要依据,并且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督制度和司法审查制度,导致出现学校和学生的纠纷。对此,可以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尤其加强对高校行政管理权的行使范围、程序和方法的具体规定。高校所在地方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可以针对本地教育的特点,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制定地方性法规。不仅要制定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组织法规,而且应制定相关法规对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使之在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又受到法律的规范。其次要注意高校内部行政管理制度的完善。制度建设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制度文明是人类自身追求的重要目标,社会越发展,人类越进步,就越需要科学健全的制度。高校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形成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工作机制,是管理进步的标志,也是一个社会进步的标志。制度本身具有规范性、强制性、稳定性等特征,加强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把行政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要素都纳入规范管理之中,用制度规定行政管理工作的目标和责任,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也就有了方向,可以稳步推进。 2.2注重组织设计的精简高效和优化组合 一是要注意精简高效原则。从社会分工上讲,高校行政管理工作属于行政工作而非党务工作,但这种分工并不是绝对的。事实上,在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方面,既存在着目标高度一致的任务,又存在着具有很强综合性的任务,特别是那些与思想教育工作密不可分的领域,党政联合办公更有利于行政管理工作效率的最大化。二是要倡导优化组合原则。该原则具体是指行政管理机构内部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这里主要是指组织内部成员的优化组合。依据现代组织管理学理论,资源最优组合并不是相同的资源越多越好,重要的是不同资源的互相补充。就高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的资源配置来说,除了专业的行政管理工作者外,还应选聘一些专家和优秀的法律工作者,这样才能实现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法治化高效平稳地进行。 2.3加强对高校行政管理权的监督 高校的行政管理权是在法律授权下的政府下放权力,在保障高校行政管理权有效执行的同时,还要依法对行政管理权进行监督。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加强对高校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并不等于否定高校的行政管理权,而是为了行政管理更好地为学术研究服务,最大限度地提高教育的效率。可以让学生参与民主管理。高校不是行政机关,但是法律赋予它一定的行政职权,对高校进行行政管理。高校行使自主管理权,必须遵循法治原则。高校和学生之间的行政关系,也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而平等自愿原则正是民法的重要原则。处分决定的做出应遵循相应的程序,尤其在做出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等重大处分决定时应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德国教育法规定:取消学生的学籍,由教师大会做出决议,但须以2/3以上表决票才能通过。依据学生监护人或成年学生的申请,家长顾问委员会可以参与取消学籍的处理工作。做出决定时,需尊重家人顾问委员会的意见,若教师大会与家长顾问委员会的意见不一致,须向家长顾问委员会申明理由,若家长顾问委员会以2/3的多数反对取消学籍,则由主管教育监督部门做出决定。对我国高校来说,应按照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管理,不能完全照搬国外做法,但在做出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等重大处分决定时也应由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听证会进行听证,在大会做出处理决定的过程中,应允许学生进行质证和抗辩,如学生对处理不服,应告知其可以申诉或提起行政诉讼。 3结语 综上所述,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就是运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形式来规范民办教育主体,规范行政管理行为,规范行政监督和行政救济,以保障民办高校正常运行,保障民办高校参与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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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论文: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论文 一、中部崛起背景下的武汉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武汉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现有的数量少。截至今年,武汉市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有《武汉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品流通领域专利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武汉市保护专利知识产权示范商场认定管理办法》《武汉市商业企业专利商品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等,而由湖北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则无相关涉及。而且这些规章仅涉及专利,没有涉及商标权、著作权;知识产权保护也是以奖励为主,少有涉及处罚或者没有任何相关处罚,因此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是微乎其微;武汉市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相对薄弱,没有形成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原因是立法者担心保护知识产权有碍技术知识的传播,阻碍经济的发展,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立法者立法技术落后,如果只有鼓励措施而没有有效的惩罚措施,就不能成为打击侵权者的利器,法律如果只有天平,没有利剑是没有用的。武汉市知识产权部门还存在选择性执法、执法不严等问题,原因是分头管理,责权不清,沟通不畅。武汉知识产权的管理部门有武汉市专利局、知识产权局、武汉市工商管理局等部门,消费者管理协会也在参与知识产权的监管。因缺少有效的沟通,执法不能形成合力,导致“谁都管,谁也不管”。消费者遇到的问题不知道找谁维权、如何维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如果遇到利益相关的案件,多部门争相受理和管辖,遇无利可图的案件则常常“选择性执法”。 (二)武汉基础设施建设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复建设问题。武汉重复建设的现象相当严重,比如鲁巷光谷大转盘,建成不久,现在又开挖,建地铁站;比如刚建好的道路因安装天然气重新破土,下水道改造又破一遍,埋设通信光缆再次挖开道路,形成“拉链式”重复建设,造成了资源浪费和交通拥挤、影响人民的正常生活等,比比皆是,不胜枚举。其次是对古旧建筑损害严重。由于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市政府不惜把古老的建筑或者建成不久的各种建筑设施或者住宅拆掉重建,造成了大量的土地和资金的浪费,原因很简单,拆一次创造一次GDP,再建一次又创造一次GDP。欧美等发达国家城市里古老建筑到处都是,可以发展旅游业。反观武汉旅游景点少就是大量古建筑被拆所致,比如1995年价值6亿的武汉展览馆炸毁重建,武汉展览馆是20世纪50年代苏联在武汉市建设的重要标志性的建筑,非常漂亮,如果留下来应该是武汉旅游必去的景点之一。最后是经济开发区重复建设。目前,武汉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多个经济开发区缺乏合理规划布局,重复建设占用大量的土地、资金,造成巨大浪费,还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能源透支消耗。 (三)武汉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环保投资小。武汉市环保投入仅占GDP的2%左右,不足防止环境恶化的最低标准3%。环保投入的不足导致城市污染综合治理能力薄弱,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能力跟不上武汉城市现代化的步伐。其次环境保护监控力度不足。武汉城市开发、新建工业园区的环保评价不够全面,部分建设项目缺乏全方位的环境保护指标评估,部分重点污染企业缺乏环保监控手段。最后产业结构不够合理。作为一个老工业基地,武汉市第二产业特别是电力、钢铁、化工等高污染高耗能企业比重较大,比如武汉阳逻发电厂到2015年仍然坚持煤炭发电,造成大量污染物排放,也是造成武汉雾霾天气的主要因素。同时象光谷软件园这样高新技术企业和现代服务业所占比重相对较低。 (四)武汉教育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是公办学校收“择校生”。公办学校不能择校,否则会造成公办学校领导寻租。择校应该交给民办学校,他们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让市场决定学费。另一方面是武汉大多数老百姓不读书问题。现在武汉民众每年的阅读量还不到有些发达地区人均的十分之一,说明武汉老百姓不喜欢读书,有时间就去打麻将、。但是人类不仅要追求物质财富的增加,而且希望有更丰富的精神生活。2015年3月15日在回答中外记者问时说道“:书籍和阅读可以说是人类文明传承的主要载体,我希望我们国家全民的阅读量能够逐年增加,这也是我们社会进步、文明程度提高的十分重要的标志。”说明阅读普及度是一个城市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武汉作为全国文明城市,武汉人不阅读是说不过去的。一定要让武汉市民减少打麻将、的时间,回到书桌上来。 二、中部崛起背景下的武汉法制建设诸问题之对策 (一)武汉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中的问题之对策 首先增加立法数量和质量,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制定企业侵犯知识产权所有者合法利益的赔偿性制度。武汉市人大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其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单一化,产品一旦进入流通领域,执法统一交由工商行政部门全权负责。最后,加大执法经费支出,严格执法。严厉惩罚不作为和选择性执法,把不作为和选择性执法的官员清理出执法队伍。 (二)武汉基础设施建设法制建设中的问题之对策 首先完善投资法制建设。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减少政府投资,扩大民间投资。完善民间投资市场准入机制,取消对民间投资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减少民间资本介入基础设施建设的种种壁垒。基础设施建设要吸引外资参与,外国专家可以参与资金运用的决策活动,为避免重复建设把关。其次完善财政预算法制建设。防止重复建设对策是使投资决策者对投资经营后果负责,尤其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负责。在各种项目的建设中,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利润收益和风险责任统一起来。最后完善贷款法制建设,建立健全银行信贷管理内部监督机制,完善银行贷款审查机制,让责任人为因为重复建设而出现的呆账、坏账负责,对贷款经营过程实行全面的微观监督管理。 (三)武汉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中的问题之对策 首先是立法加大环境保护投资。比如鼓励民间资本入股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入股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比如加大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及处理系统的投资;比如加大医疗、放射性等危险废物处置的全程监管系统的投资;比如大幅度提高环卫工人工资待遇等。其次是立法规范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的拆除过程。拆除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是为了优化产业结构,部分工业企业已不适应武汉城区功能定位,马上拆除高污染企业,还武汉干净的天空,让武汉人也可以看看蓝天白云。然后要立法为高新技术产业降低准入门槛,降低费用支出。让武汉走集约化内涵式发展。把武汉打造成高新技术制造业中心。要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和节约经济,推进清洁生产,培育环保节能型产业。接着立法强化环境执法监督,比如制定重点项目的环境监管制度;比如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制度;比如重点污染源网络监控制度等。然后立法保护节能减排等知识产权。政府在立项中加大对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投入,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加快科技成果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转化应用,用“免费试用,政府补贴”方式推广节能减排的新产品,提高资源的利用率,达到节能减排目的。最后是司法上鼓励老百姓对环保问题提起公益诉讼。比如2015年3月24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被告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现在企业已经彻底停产)大气污染行为,索赔近3000万元,这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国内第一个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武汉的法院和环保组织要积极行动起来,为治理环境污染贡献自己的力量。 (四)武汉教育法制建设中的问题之对策 一方面要立法规范中小学招生,严格区分公办和民办。严禁公办中小学招收“择校生”“借读生”。义务教育阶段各公办中小学按“就近对口入学”原则接受新生,严禁以考试办法录取新生。公办学校严格执行义务教育“一费制”政策,不得高收费。公办学校取消调节性招生计划,禁止招收借读生。招生要求按照湖北省定标准,并公示于众,全程接受群众监督,杜绝暗箱操作。市民要择校要借读只能选择一所民办学校。民办学校招生实行“就近登记入学”制度,报名数超额的学校实行“电脑派位”,招生过程透明公开。严格招生计划管理,严禁超计划招生。民办学校市场定价。另一方面是在武汉通过立法的形式推进“全武汉人民阅读”,共同打造书香武汉,在武汉市营造“让阅读成为一种享受”的浓郁氛围,并倡议每个人每周读一本书,撰写读书报告,对读书报告优秀者提供物资和精神奖励。打造书香铁路、书香地铁、书香公交等书香交通线,在交通便利处设立自助图书馆,各类图书资源逐步免费向武汉市民免费开放。加大电子图书的普及力度,推广如KINDLE电子阅读器的持有量等。 作者:李嘉琳单位:武汉市第一中学 法制论文:行政事业法制建设论文 一、两令的现实局限性 1.管理要求不高,适应性不强 十八大以后,中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群众教育实践活动,坚决反对四风,出台了八项规定及六项禁令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更是对党政机关的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了更严格的管理规定,但两令在管理要求方面,比较温和,管理规定也不太严厉,已明显不适应中央的要求,与中央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距,适应性不足,亟需修改完善。 2.管理内容较泛,重点不突出 尽管两令涵盖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监督检查等国有资产管理的全过程,面面俱到,但是其管理的重点并不突出,尤其是随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不断推进,房产出租出借、资产出售及资产收入管理等事项,属资产管理的重点,也是难点,存在的问题相对较多,不太规范,而两令对此并没有特别强调,在申报条件上也不太严谨,审批环节上也不够从紧等。 3.管理规定滞后,衔接性不足 近年来,随着各项改革的全面深化和新《预算法》的颁布实施,公共财政框架体系不断丰富,从财政资金的管理层面基本取得了公共财政改革的重大突破,但由于两令较早,与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非税征管、财务与会计和小金库专项治理等管理制度衔接不上,导致在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方面还缺乏有力的政策支撑和措施手段,制约了公共财政功能的进一步发挥。 二、推进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有效手段 1.加快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立法工作结合 当前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践,按照依法治资的思路,认真做好资产管理顶层设计,紧紧抓住制度立和行两个关键环节,尽快将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立法工作纳入十三五计划中,以两令为基础,着力提升资产管理的法律级次和地位,全面提高其权威性,全力加大其威慑性,全面落实执行力,以行政法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或者法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等形式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一步扩大政策的辐射面和影响力,充分营造资产管理的良好氛围,让全社会更多地了解、理解和支持资产管理工作。 2.明晰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问题 尽快厘清财政部门与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议从中央层面迅速明确财政部门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同级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具体承办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车辆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所管理资产的基本情况,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门定期对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所管理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同时负责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资产管理工作情况。进一步明晰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就可以有效避免日常资产管理中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现象,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共同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3.充分压实单位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是国有资产具体的占有者、使用者,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如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资产清查登记、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产收入上缴等事项。因此,在资产管理中,行政事业单位责任重大,其管理水平的高低,关系到资产管理的质量和绩效,关系到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是资产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所以,必须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的主体责任,积极推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层层压实工作目标和要求,切实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落实到位,真正做到日常国有资产管理事务有人过问、有人管理、有人督促、有人检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4.进一步突出资产管理工作的重点 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涉及到资产的各方面,如果管理中面面俱到,重点不突出不仅顾此失彼、难以监管到位,而且效果不佳、难以执行到位。结合当前资产管理的现状,建议进一步突出资产管理工作的重点,对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资产出售、资产收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进行全面、统一规范,严格审批管理,优化审批流程,完善审批程序,明确哪类房产不得出租出借,符合条件可以出租出借的房产必须实行公开招租,资产出售必须进行集中处置,遵循市场化的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杜绝资产使用和处置中的暗箱操作,实现资产价值的最大化,同时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结合小金库专项治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查处单位隐匿、截留资产收入等违法违纪行为。 5.积极强化与财政其他管理工作的衔接 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作为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非税收入征管、国库集中支付、财务规则与会计制度等财政其他管理事项密切相关。因此,要按照逐步推进、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强化资产管理与上述财政其他管理事项之间的衔接对接,特别要加强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考核等紧密结合,实现资产管理信息数据的共建共享共用,积极借助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资产管理在服务公共财政改革中的作用,不断提高资产管理在公共财政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6.全面提升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水平 当前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情况较复杂,管理的责任重大,所管理的对象和面对的情形,与以前相比,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如果仍固守和沿袭以前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就资产论资产,片面地、分割地管理资产,既不符合深化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需要,也不适应新常态下财政工作的要求,所以要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以改革创新为统领,从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健全制度体系着手,不断进行管理方式、管理方法创新,进一步开阔思路,以大资产的视角,全面融入到公共财政中去,进一步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国有资产的监管水平。 三、总结 总体上来看,两令存在的上述弊端和不足之处,已造成制度贯彻执行力不够,使当前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多项工作处于较尴尬和两难境地,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和完善,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就会难以落实到位。因此,为积极做好新形势下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必须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统筹考虑,在管理理念、管理思路上,在管理方式、管理手段上,要有超前性的意识,着力在模式的确定和体制的设置上把握方向,积极加快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立法进程,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使资产管理在服务公共财政改革与发展方面显现出更大的作用。 作者:孙卫国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法制论文:房地产法制建设论文 一、我国房地产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可资借鉴之处 (一)我国目前房地产法律体系存在三大问题 我国现行房地产法律成单行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也有散见于《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若干条款,从总体上看较为零散,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1.国家权力与房地产产权人权利不匹配 现行房地产管理存在着浓重的行政特色。国家既是土地所有者,又是社会管理机构,行政部门制定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往往从管理者的角度对有关的权利进行规范,即行政权力与民事权利不分,造成国家权力超出应有限度,房地产产权人的权利极度萎缩。 2.房地产立法内容不全面 目前,我国房地产法律体系缺少“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服务的产业,门类众多,范围广泛,非常需要大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来加以规范,房地产立法内容的不全面会导致房地产规制的不完善。 3.房地产立法相对滞后 立法部门往往根据“房地产市场的经营需要和经验总结”形成法律制度,导致法律规定不恰当、法律表达不严谨,法律作用难发挥。从内容上看,房地产法律条文比较简单,缺乏可直接操作的规范。国家政策时常起着法的作用,降低了法制适用的效力。 (二)英美国家、我国香港地区 房地产法律体系可借鉴的地方英美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已经形成一整套较为完备的房地产法律体系,可供我国借鉴。英国是较早制定住房法规的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的法律、法规、条令最常见的有50多种。英国还建立了先审查后开发的土地许可制度,土地开发、房地产交易明显受城市规划的约束和指导,非常重视环境保护和土地的有效利用,房地产交易若违反城市规划法,将被视为无效。美国宪法规定,使用土地必须给予土地所有者必要的补偿。美国房地产交易法规几乎涉及有关土地、房产、金融等所有方面。美国法律要求必须保持土地在科学、历史、生态、环境、水资源、风景等方面的价值和质量。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占有、开发公有土地,破坏公有土地的环境质量,将受到处罚。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房地产法律体系,包括房地产权归属的规定、城市规划和建筑物方面的技术立法,以及房地产管理和房地产司法审裁等各方面的法律。从土地开发到建筑工程,乃至房地产经营管理、房地产争议的解决等,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比较系统、完善。归纳起来,英美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的房地产法律体系有如下可借鉴的地方。 1.要有可持续发展思想 房地产法律体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注重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关系,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注重加强房地产建设与城市规划、区域规划、环境保护之间的配合。 2.改变立法思维模式 房地产法律体系要以保护房地产产权人的权利为主,改变以行政部门为主的管理模式。 3.注重房地产法与其他法规的协调和配合 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转让、使用时,必须遵循原则性规定和一般法律制度,房地产的立法还应考虑其他法律的制约因素。 二、加快我国房地产法制建设步伐 近年来,我国的房地产业发展迅速,但相应的房地产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健全房地产法律体系是立法部门应该重视的一项重要工作,只有通过制度改革和建设,才能使其走向法治化的发展轨道。 (一)相关制度的建设 1.基本制度 公民的居住选择权应得到法律的尊重和维护;公民购买住房应享有消费者的一切权利;政府提供适量保障性住房;征收住房转让所得税等。 2.公示制度 出台公务员(包括其他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 3.税制制度 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二)相关法律的建设 1.加强对公民居住权的保护力度 我国现行《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居住权的内容,有关民事法律规范在公民居住权保护方面存在着缺陷,导致现实生活中人们的居住权无法得到公平的保护。应在宪法层面明确保护公民的居住权,使居住权不再被定位为纯粹的私权,应将居住权“社会化”或“公益化”。 2.完善和制定可操作法规 近些年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有了质的飞跃,社会结构日益呈现出多元化色彩,使得房地产法律关系日益复杂,这就要求房地产行业的法律调整手段更加精细化、专业化,注重调控的有效性。因此,完善现有相关法规及相关税法,增加法律对当前房地产业发展态势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显得十分迫切。 3.健全房地产法律体系 房地产行业作为一个完整的行业体系,理应拥有健全完善的房地产法律体系。而目前房地产行业远未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体系,长期以来一直依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仅有的几部法规发挥作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税法等有关法律在我国法治环境中属于综合性的法律规范,因而对房地产行业的规制作用相对较弱。就目前状况而言,可先行制定一部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监管法》,该法规不仅要监管市场违规行为,还要监管监管部门及监管人的监管行为。 作者:郁鸿元单位: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法制论文:法制观念下法制教育论文 一、法制教育的范畴界定 “法制”一词就其起源来说,我国古已有之,只是其使用有所不同。在《管子.法禁》中有“法制不议,则民不相私”的词句,足见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从现代意义上说,关于“法制”既有人将其理解为名词概念的法律、制度,即是与国家政权相适应的法律和制度;也有人将其理解为动态概念,即是指通过严格地、平等执行法律规章,促使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遵守法律、依照法律办事;还有人认为“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即是说“法制”既包括法律制度这一静态性内涵,又包括实施法律和法律监督等的动态过程,是相关系列活动的总称和内在统一。从现实实践和社会需要的角度上来讲,笔者更赞同第三种理解,并认为“法制教育”中的“法制”也应该这个内涵上去认识。那就是,“法制教育”不但应该包括法律和制度的宣传,让公民掌握法律知识,而且还应该包括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化、法律化,以及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过程的讲解,让公民知道立法的客观性、执法的规范性、司法的公平性,法制教育必须包括这两方面的内容,才能提高公民守法的自觉性。以往的法制教育并没有把这两个方面很好地结合起来,而仅仅是为了普法而普法,停留于法律条文、法律知识宣传的层面,并没有真正实现法制教育的目的。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让公民学习法律基础知识,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培养守法公民。在新的历史时期,党中央明确提出了“走依法治国的道路”,并对“法制教育”工作做了具体部署,并指出“学校作为法制教育的重要阵地”、“法律素质是青少年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制教育的目的和任务来看,小学法制教育的主要目的是进行法律启蒙教育,培养分辨是非的能力;中学法制教育的重点是培养法制观念和权利义务意识及守法用法意识;大学法制教育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更深层次的现代法学基础理论和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的学习,培养依法办事的意识,预防大学生犯罪。从“法制教育”在学校教育中的归类来看,它被归属于“两课”的组成部分,“法律基础课是高校‘两课’之‘思想品德课’的一门系列课程”。从课程定位来看,学校法制教育课程旨在的普及法律常识,法制教育课程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想、法律意识,强化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综上所述,“法制教育”从古至今都是“预防犯罪”的“思想教育”。从内容上看,“法制教育”的“法制”具有极强的时效性,不同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存在不同的具体问题,因而统治阶级会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并要求法制教育必须具有当代针对性,因而是一种政治性要求,具有政治性特征。从形式上看,“法制教育”以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为主,采取的策略主要“灌输”,通过营造一种合适的法制环境、宣传法制思想,将法制理论“灌输”到广大人民群众中去。从目的来看,“法制教育”主要是转变思想观念,以规范公民行为,属于预防性的工作,因而是一种思想教育。通过以上分析,综合来看,法制教育属于思想政治教育范畴。 二、法制教育的途径选择 首先,要将法制教育正式纳入思想道德教育范畴。要大力向社会广泛宣传,将法制教育作为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对内需要大力加强法制教育,使之成为规范公民行为、维护社会安定的有效途径;对外需要通过法制教育,促进社会和谐,凝聚人心,增强爱国热情,引导人们坚决反对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主义、资产阶级自由化等。针对青少年易发违法犯罪问题以及近年来青少年犯规比率上升的实际情况,教育主管部门要出台一整套关于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管理的规章制度,使法制教育稳步推进。要密切学生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法规的教育,努力使法制教育贴近学生生活,做到现实性、多样性、渗透性,使法制观念内化为学生的思想观念,使学法用法成为当代青少年学生内在的迫切要求和自觉行动。其次,增强法制教育的系统性。法制教育漫漫路,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对不同阶段进行具体而细致的规划,使各阶段紧密相连,环环相扣,既具有层次性,又具有系统性。法制教育以培养基本的法制观念、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为主要目的和任务,是一种养成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从娃娃抓起,努力培养小学生的爱国意识、公民意识、守法意识、权利义务意识。中学阶段的学生有必要加强《民法通则》基本原则、民事法律行为和《刑法》基本原则、常见具体犯罪的成立条件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增强学生的社会意识。大学阶段的学生年龄上、生理上、心理上均以基本成熟,生活中除了与老师和同学相处之外,涉及到更多的社会事务,面临着更为广泛的社会生活。对于一部分大学生来说,毕业后可能是进一步读研究生,而绝大多数大学生即将走上社会和工作岗位,因此,法制教育就要增强实用性,针对他们即将涉入的生活和面临的问题,加强《著作权法》、《劳动法》、《婚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与其关系密切的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掌握法律知识、运用法律手段的基本技能。再次,要使法制教育由被动教育转向主动教育。社会大众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爱国主义精神、集体主义思想等,并不是自觉形成的,“灌输”教育具有不可替代性。我们同时也要认识到,如果忽视了对公民的权利教育,就会使公民产生被动接受、甚至是被迫接受的心理。因此,我们要实现法制教育由被动教育转向主动教育的转变。实现法制教育由被动教育转向主动教育的转变,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是要让公民知道法律“武器”可以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其主动用法律“武器”,从而会增强其学习法律知识的主动性,逐步形成依法办事的习惯,逐步建立法制观念。另一方面要正确认识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形成的内化、外化律,在法制教育中正确运用思想政治教育的“灌输”策略,政治思想理论的获得是一个积极的内化过程,理论上说的灌输,实际操作上应该是疏导,启发教育着重于“导”,才能调动受教育者的积极性,才能通过同化与整合完成政治思想理论的内化过程,达到不断改造受教育者头脑中认知结构的目的。最后,要将法制教育作为长期性的活动开展下去。法制教育,无论从个体成长的角度上来说,还是从社会发展的角度上来说,都是一个长期性的过程和艰巨性的任务。在新问题随社会发展不断出现的当今中国社会,法制教育工作既不能松懈,也不能急躁,只有不断创新,并长期性的开展下去,才能自如地应对新的环境条件下产生的新问题。做好新时期的法制教育工作,是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我们必须站在新起点,做好作为法制工作基础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突出抓好民主法制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教育,扎扎实实地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引导公民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稳步推进全社会的法治化。 三、总结 为了取得法制教育的良好效果,稳步推进中国社会的法制化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必须进一步明确法制教育面向各层次、各领域的公民对象应做的具体工作和具体要求,使法制教育具有现实性、多样性、渗透性。通过具体的规划,增强法制教育工作的系统性,提高法制教育工作的实效性。做好新时期的法制教育工作,还要注重法制教育实践过程的策略性,不能使公民处于被动接受的状态,更不能使公民产生被迫接受的心理,而要通过公民权利与义务教育、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氛围,使法制宣传教育转为公民主动学习法律知识、主动遵守法律规章、主动运用法律“武器”的状态。 作者:王仲文单位:黄冈工贸中等专业学校 法制论文:科技法制建设论文 一、正确处理好科技政策与科技法制的关系 党领导下的科技法制建设是在科技政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科技政策对科技法制建设有着直接的指导作用。从中国共产党诞生到新中国成立及至改革开放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先政策后法制的固定模式,使科技政策与科技法制的关系过于密切,乃至造成二者的重叠,降低了科技法制的地位和作用,以致无论是科技立法的数量,还是科技立法涉及的内容,都远不及科技政策,科技法制建设的步伐明显滞后于科技政策的发展。因之,在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历史上,党和国家对科技工作的领导,更多的是通过制定和贯彻科技政策来实现的。及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科技战线上以科技政策为主导的调控手段才逐渐改变,代之以科技政策与科技法律的并存,并向以科技法律为主导的调控手段转变。在革命战争时期和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党建立的红色政权发展科技事业在借助科技法制的同时,更主要的是依靠科技政策。然而,党对科技事业的领导主要依靠科技政策本无可厚非,但科技政策毕竟侧重政治上的指导性和权威性,不仅缺乏法律上的强制性以及硬性的关于权利义务关系的明文规定,而且没有法律救济的保障措施,加之科技政策有与生俱来的灵活性和临时性,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稳定性,一旦执政党出现路线错误,科技政策的制定与贯彻往往就会出现偏差,以致走上不必要的弯路。不过,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时期,党领导科技工作主要依靠科技政策也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对此,彭真曾分析指出,“在战争时期,党也好,军队也好,群众也好,注意的是党的政策。一件事情来了,老百姓总是问,这是不是党的政策”,因为“那时,只能靠政策。当然,我们根据地的政权也有些法,但有限,也很简单。就全国讲,法是国民党的或外来侵略者的。如果要讲法就不能革命,就是维护三大敌人的统治”,并进一步指出,“这是一个历史阶段。我们大多是那个时期成长起来的,也或多或少养成了那个时期的一些工作习惯。”这样,政策不仅具有了很高的权威性,而且被非常广泛地运用,法律则成了可有可无的东西,实践中一度出现“以党代法”的做法。当时,作为政策重要组成部分的科技政策自然也是如此,科技法律只不过是以法律名义表现的科技政策而已,其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含义。当然,科技政策与科技法制两者之间不可否认,是既相互区别又紧密联系的。具体而言,一是,科技政策涉及的内容较为宽泛,表现形式灵活多样,而科技法制涉及的内容则较为集中且更具有针对性;二是,科技政策要根据不断变化的形势随时调整,其灵活多变,稳定性不强,科技法制则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任何修改和废除都要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三是,科技政策侧重于总体规划和宏观调控,只规定行为方向而不规定具体的行为规则,科技法制则侧重于维护权利方面的具体操作和法律救济,都必须以规则为主,而不能仅限于原则性的规定。可以说,科技政策与科技法制各有所用,既不能以科技政策拒绝科技法制,也不能用科技法制代替科技政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逐渐退出,代之以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法律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发生了质的变化,其影响和作用自然也随之不断增大。这为我国科技法制建设向现代法治转变提供了机遇。对此,曾明确指出:“要把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成功经验,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中形成的、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新机制和新体制,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并继续加以完善。”即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科技战线要建立起以科技法为主导的科技规范和调控系统,必须对科技政策与科技法进行有效地协调和衔接。 中国共产党领导科技事业经历了从主要依靠科技政策到既依靠科技政策又依靠科技法律,再到主要依靠科技法律的转变。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党和政府科技政策的合法问题是科技政策与科技法协调的关键。对此,中共十八大报告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就要求党和政府科技政策的制定必须与宪法精神相一致,符合宪法与法律的要求,具有合法的内容和程序。当然,现代社会在构建以科技法律为主导的科技调控体系的同时,也应该重视科技政策的辅助指导作用。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科技事业发展而言,党的科技政策和国家的科技法律如鸟之双翼、车之两轮。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必须把符合我国国情的科技政策措施,以及在科技发展实践中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新体制和新机制,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体现国家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法律规范,并建立起有效的执法机制,从而为科技进步与创新提供日趋优化的法律环境。总之,鉴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和精神,科技政策的制定必须遵守客观规律,必须以科技法律为准绳,在国家相关法律的框架内行动。当然,科技政策也要善于面对变化了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适时提出对新形势的主张,完善相应的科技政策,为校正和修改不合时宜的科技法律奠定基础,以充分发挥科技政策和科技法律各自应有的功能。 二、将科技法制建设与科技事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作为中国先进生产力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就秉承着马克思关于“科学是一种在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的力量”的理论。因此,在极其艰苦的战争环境下,中国共产党就开展了有组织的科学研究、科技教育、科学普及和科技立法活动,并将科技法制建设与科技事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对科学技术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推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有了较为初步的认识。如早在1939年4月,边区政府就十分重视奖励科技人员,颁发了《陕甘边区人民生产奖励条例》,规定“凡边区人民在生产运动中有特殊成绩者,按条例呈请奖励”,有意识通过科技立法来促进边区科技事业的发展。新中国的成立,不仅标志着一个新时代的开始,而且也标志着我国科学事业开始历史性的转变。《共同纲领》第43条规定,我国发展科学技术的基本方针是:“努力发展自然科学,以服务于工业、农业和国防的建设。奖励科学的发现和发明,普及科学知识。”与之相适应,新中国成立之初,为配合国家各项建设,在党的领导下先后制定了一些鼓励科学研究、奖励科技发明和创造的科技法规。这些科技法规的颁布,不仅激发了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推动了我国科技事业的恢复和发展,而且成为新中国科技法制建设发展的源头活水。在新中国成立之初,随着国家建设的全面展开,为适应社会转型的实际以及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需要,20世纪50年代先后制订了15个科技法规,20世纪60年代前半期又在科技奖励、科技试验管理和科学仪器生产供应及科技干部管理等方面,相继制订了一些法规。虽然当时科技法制建设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但在促进科技事业发展方面还是取得了一些成效。十年动乱期间,在“左”倾思想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我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制约。当时,由于政治运动的冲击,科技法制建设不仅陷于停顿状态,而且原有的成果也被破坏殆尽。及至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党在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的同时,又着重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任务。这不仅提高了全社会发展科技的意识,而且加快了科技法制建设与科技事业发展紧密结合的步伐。对此,曾强调指出:“我们必须始终坚持把大力发展科学技术,加速全社会的科技进步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这就需要大力加强科技法制建设,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即科技进步与创新呼唤着科技法制建设,科技法制建设保护着科技进步与创新。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科技事业的蓬勃发展,以及科技体制改革的整体推进和重点完善,我国不仅在宪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乃至刑法等法律中对科技问题作出了一些法律规范,而且还专门就研究开发制度、技术市场制度、科技成果的保护制度、科技奖励制度、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制度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立法探索,初步建立起了促进科技进步的立法、执法、司法和社会保护的监督保护体制。这些为我国科技进步与创新提供了日趋优化的法律环境,充分发挥了科学技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目标,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强调发挥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并对发展高技术研究和高技术产业作出了具体规定,标志着我国科技管理体制的改革迈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而1996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则加快了科技体制改革的步伐,促进了高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与之同时,党和国家又从战略的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 根据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我国及时对《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了必要的修改,以符合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06年颁布的《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又强调指出,要“建设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健全法律制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为知识产权的产生与转移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重视自主知识产权的应用和保护,支持以我为主形成重大技术标准。”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为迎接知识经济时代的挑战,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又明确提出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由此,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工作得到了不断的加强和完善,大大促进了科技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总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时代向人们提出了以法律手段调整科技领域社会关系的客观需要。就党领导下的科技法制建设与科技事业发展的历史而言,虽然曾经走过一段弯路,但其相互间总体呈现出的还是一种正相关关系。具体而言,一方面,科技现代化迫切要求以法律形式管理科技活动,并防止科技成果的滥用或失控可能带来的危害;另一方面,科技法制现代化将科技活动纳入了法制的轨道,保障和促进了科学技术的发展。 三、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科技法制建设发展之路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科技和法制建设过程中,从一开始就十分重视从中国实际出发,并在实践中对有中国特色的科技法制建设发展之路进行了艰苦的探索。从1921年到1949年,党的科技法制建设总原则就是要求科技法制建设同政治、战争和生产建设相结合,以服务政治、配合战争。以陕甘宁边区政府为例,其在1941年11月第二届参议会通过的施政纲领中,就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科学技术必须与抗战大业结合起来。从1949年至1956年,新中国在推进科技发展的过程中,实行的是以党和国家的政策为主、法律法规为辅的原则。这一建国之初的法制建设原则早在《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中就已确立。具体落实到科技法制建设领域,在科技法律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办事的原则是有科技法律从科技法律,没有科技法律从新民主主义科技政策。由于新中国处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敌视和包围之中,在摧毁旧法统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法制建设别无选择地照搬了苏联的一套。当时,苏联法从理论到实践被中国全盘引进。如果说,20世纪50年代包括科技法在内的中国法制已基本被“苏联化”了,应该是符合历史真实的。令人扼腕的是,苏联法虽历史地充当了新中国成立之初法制建设这台机器构建和发动的图纸和燃料,但终因其图纸和燃料质量的欠佳又妨碍了其正常的运转,并且这一危害大大超过了苏联本身。及至20世纪50年代末,随着中苏两国关系出现深深的裂痕,在党开始对苏联社会主义模式进行历史反思的同时,也推动着国人对科技法制建设认识的深化。具体而言,就是建设社会主义不能照搬苏联的经验,还是要从中国实际出发。由此,在及至“无产阶级”爆发前,国务院和主管全国科技工作的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我国的国情陆续制定了一批科技法规,不仅使我国科技法制建设在曲折中有了缓慢发展,而且也积累了一些正确的和比较正确的实践经验。但在随后开展的十年“无产阶级”中,由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的错误指导,建国以来政治运动的弊端被推到了极端,整个法制建设遭到严重破坏,科技法制建设自然也在劫难逃。十一届三中全会及全国科学大会的召开,确立了我国实现改革开放的政策,再次迎来了科技法制建设的春天。 1982年9月,邓小平在中共十二大上正式提出了“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时代命题,开启了对走中国特色科技法制建设发展之路的成功探索。1985年,为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颁布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这对包括科技法在内的我国所有立法及其运作模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987年,为促进技术成果的商品化,开拓技术市场,以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六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总结了我国在改革中开拓技术市场的经验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成果,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推进技术成果商品化的法律制度。用一部综合性的单行法律统一规范、统一调整技术合同法律关系,是我国科技立法的一大特色。这在世界科技立法史上也是一项具有开创性的工作。面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法制建设与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1997年中共中央举办的《科技进步与法制建设》讲座结束时的讲话中,曾总结指出:“在我国加强科技法制建设,就是要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科技法制,保证党和国家的科技工作方针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新的科技体制,促进科技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这一关于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科技法制的论述,无疑奠定了我国加强科技法制建设的理论基础,推动了科技法制建设理论与实践走向深入。以上党领导科技法制建设所积累的基本经验,反映了中国共产党顺应科技发展潮流,遵循科技和法制发展规律,紧密结合基本国情而作出的重大抉择。换言之,即党在领导我国科技和法制建设中,探索和回答了“发展什么样的科技法制、怎样发展科技法制”这个基本问题,从而对新时期科技兴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作者:侯强单位:江苏理工学院 法制论文:高等教育法制建设论文 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演变背后的价值 变迁“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演变,从根本上说是其背后法律价值博弈和变迁的结果。 (一)人权观念的复兴最初 奥托•迈耶在将“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引入行政法时,主要是基于两个基础:一是在特别权力关系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存在依赖性非常强的相互关系,如行政机关与公务员、军队与军人、学校与学生、监狱与罪犯等关系都有这种属性;二是公共管理的目的优先于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即“相关人在一定程度上必须依照公共管理目的的需要而行事,而这总是意味着对现有自由的限制。”显然,其背后的法律价值首先考虑的是行政机关所谓的“公共管理目的”,在此种情形下,人只是行政机关的附属,是维持秩序的工具,毫无人性的尊严可言。二战后,浴火重生的人们通过反省二战期间种种涂炭生灵、践踏人权的行径,逐渐达成了法律要对人的基本权利给予充分的尊重与保护的共识,人权观念的复兴成为战后最为瞩目的政治思潮。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因其严重忽视“特别权力关系”内部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人权,受到各界的激烈批判。基于人的主体性认识以及人权的普遍保障原理,任何人都享有作为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即使是罪犯、军人、公务员、学生等这些“特别权力关系”内部的相对人,也不应当受到法律的区别对待,对他们基本权利的剥夺和侵害,同样须受法律保留原则支配。“人”并非维持秩序的工具,亦非基于一般性的道德谴责即可剥夺其重大权益的对象,而是一种享有不受任意剥夺的权利与自由的主体,权利与人之主体性密切相关,任何涉及重要权利的高权行为均需接受公法规则约束和司法审查。应当说,二战后的法律价值观逐渐强调对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给予尊重和保护。乌勒的“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二分理论以及“重要性理论”均是对这种法律价值变迁的积极回应。 (二)“司法国”理念的兴起 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从其诞生至成熟,与极权思想、极权体制如影随行。二战后,随着民主法治思想的勃兴,民主政体的建立,在法制上建立“司法国”的浪潮席卷了德国法学界。所谓司法国的理论,是指一切行政权都必须臣服于司法权之下,法院对行政机关全部的行政行为都具有司法审查权,即便是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领域下的行政行为也概莫能外。然而,要司法权对所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非但在客观上不现实,法院也有越俎代庖之嫌。以教育行政关系为例,法院及法官根本没有精力对高等学校所有的管理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专业及学术自由的角度来讲,他们也不具备审查高校教学事务及对学生的学术评价行为的资质和能力,反而会被世人诟病为,对“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精神的蛮横干涉和亵渎,是典型的吃力不讨好行为。基于此,乌勒的“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二分理论及随后的“重要性理论”根据性质、重要程度将纷繁复杂的行政行为加以区分,将涉及当事人身份或基本权利的行政决定或行政处理,纳入法律保留原则支配以及司法审查的范畴,从一定意义上说,正是对建立“司法国”的理论浪潮的一种现实的、无奈的回应。 二、对我国高等教育行政法制建设的启示 就中国大陆而言,法律上及司法实务上没有明确确立“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但其对我国行政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影响却是有目共睹的。例如,在行政法理论上,通说认为行政行为可以划分为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相应地将行政法律关系分为外部行政关系和内部行政关系;而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一直以来都被视为内部行政关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均把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和学校对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加以区分,对前者只赋予申诉权,排除司法救济。在实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只有外部行政行为才具有可诉性(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当高校与学生产生管理纠纷时,法院通常以其属于高校的内部管理行为而不予受理。此外,由于“办学自主权”“学术自由”等观念长期而深远的影响,高校实务界对法院介入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也几乎是本能地抗拒。因此,在我国,支配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理论虽无“特别权力关系”之名,却有“特别权力关系”之实。回顾“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演进之路,虽然,对其改造和修正未能如各界所期望的那么彻底,那么完满,但我们仍然可以看到,一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变迁史,本质上是作为个体的人与强大的国家机器(行政机关)博弈的历史,是权利与权力博弈的历史,也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博弈的历史。深究“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演变及其背后所彰显的法律价值的变迁,对处于不成熟状态下的中国高等教育行政法制建设同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彰显维护人性尊严及保障基本权利之法律价值 人性尊严不可侵犯,乃人类固有之基本人权。基本权利系以人性尊严为基础,作为一个人生活所不可或缺的权利;而基本权利之保障可说是宪法制定的最终目的,不仅为宪法秩序中最重要构成部分,也被公认为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指标,基本权之存在要求国家各种权力乃至人民的社会行为皆须对基本权给予最大的尊重。高等教育的最根本的目的在于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这一本质属性决定了在高等教育行政法制建设中,更应该彰显维护人性尊严及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之法律价值,真正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管理及育人理念。而不应仅仅是将学生看作被管理的对象,以维护教学、生活秩序之名,轻易侵害甚至剥夺学生的基本权益,也应避免年轻学生因某一两次过失而被秩序维护者剥夺终生的前途。 (二)科学合理界定高校自主管理权 在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法制中,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所规定的教学自主权,如高等学校可以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组织实施相关教学活动(如制定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指派教师、组织考试、选编教材等),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作为事业单位法人享有财产上的处置权等,其共同特点是主要涉及教学和学术范畴,且未对行政相对人(教师或学生)的权利作出直接处置;二是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属于不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高校基于“大学自治”及“学术自由”的理念,纯粹对内部事务进行安排所衍生的权力。在传统认识下,除法律、法规在程序和救济上作出特别规定的重要事务(如学位授予)以外,其余行政管理的事务由高校自主决定。然而,在人性尊严之维护及基本权利之保障日益彰显,以及学生权利意识日益高涨之情势下,高校以“大学自治”“学术自由”为名而实施的上述诸多事务并不能截然归于排除司法审查的领域,而应根据事务的重要程度及其对学生合法权益的影响程度来确定是否应当给予充分的外部救济。在此,“重要性理论”不失为科学界定我国高校自主管理权可资借鉴的一种法律思维形态。 (三)厘清大学生享有的权利类型 在科学界定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基础上,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对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进行科学的划分,厘清大学生权利的类型,以便依据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及诉讼规则对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给予切实的保护。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从理论上可以分为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以及政治权利。其中,受教育权主要包括获得学生资格权、学籍权、考试权、获得公正评价权、学历及学位获取权等;人身权主要包括名誉权、隐私权、婚育权;财产权包括债权、物权以及知识产权;政治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结社权、集会、游行、示威权等。上述权利,有些是作为大学生这一特殊身份所特有的权利,如受教育权;有些是作为公民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如人身权、财产权及政治权利。依据上述对大学生权利类型的划分,大学生权利损害无外乎受教育权受到侵害、人身权与财产权受到侵害、政治权利受到限制和剥夺三种类型。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其权利救济的方式、途径及法律适用不同,应当明确加以区分。在上述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形中,根据“特别权力关系”中的“重要性理论”,关系到大学生身份的权利及基本权利,如学生资格权、学历及学位获取权、学籍权、人身权以及政治权利等受到侵害,学生理应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而若财产权受到侵害,主要应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解决。除上述侵害大学生基本权利的行为外,法律应当允许高校为维持正常的教学、生活及公共秩序,对学生权利和自由施加合理的限制。 (四)构建完善的高等教育行政救济制度 有权利即有救济,无救济便无权利实现之可能。尊重和维护学生人性之尊严,保障学生之基本权利,必须依赖完善的行政救济制度提供无死角的、完整的保护。1998年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拉开了我国法院司法审查高校自主管理行为的序幕。然而,十多年过去,我国在高等教育行政司法救济制度的建设上仍无根本意义上的进步,高校擅用自主管理权侵害学生尊严,损及学生基本权利的事件仍屡见不鲜,类似2014年底河南商丘学院“学生表白被开除事件”的现象屡屡见诸媒体。究其根源,高校行政主体地位之争议性,法院受案范围之不确定性,高校校内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的缺失,教育行政复议如同虚设等,是导致我国当前高等教育行政司法救济制度停滞不前的主要原因。为此,我们应吸收“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合理内核,构建完善的高等教育行政救济制度。一是在立法上更加明确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二是科学合理地界定高校自主管理权,确立法律保留原则,对涉及学生基本权益的事项纳入法律保留范畴;三是清理高校违宪、违法的校内规章制度,建立受教育权违宪审查制度;四是重构教育行政救济机制,遵循有权利必有救济、充分救济及权利救济途径渐进的原则,构建和完善渐进式、无缝式的学生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救济机制,即教育申诉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诉讼。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总结 综上所述,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与法院的司法审查权、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与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是一直困扰各国高等教育法制的难题。虽然各国法律界、教育界提出了种种理论用以解决这一难题,但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都是深远的,巨大的。虽然“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也存在诸多争议,但深入研究其演变的路径,汲取其合理内核,对尚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高等教育行政法治建设有积极的意义。 作者:衷华郭维喜单位:广东工业大学商学院 法制论文:公积金法制建设论文 一、公积金法制建设理论概述 (一)公积金的内涵 公积金从定义上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公司公积金,一种是住房公积金,对现在来讲,住房公积金最为普遍。1999年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这样定义的: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而在2002年做了一次修订,将住房公积金修改为: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从以上公积金的内涵可以看出,公积金是一种长期的有效性的储金制度,做了一定修改是为了更加完善,然而公积金作为一种长期的储金制度的内涵依然不改初衷。 (二)公积金的特征 1.义务性 义务性也称作是强制性。公积金是强制缴存的,它不同于一般居民储蓄存款,是由国家法律规定保障实施的。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时缴存,不得少缴、多缴、或者逾期缴存。公积金的强制性有利于资金规模的扩大,保证职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2.保障性 保障性就是职工在法定条件下,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公积金的保障性给职工提供了一定的方便。 3.互助性 公积金的互助性简单的来说,就是把个人闲置的资金集合起来,汇聚成一个大的融资基地,给需要资金的职工提供融资使用,从而解决了部分职工亟待解决的实际困难。 二、山西住房公积金法治建设存在的缺陷 (一)山西住房公积金法律建设方面的问题 1.立法不完整 法律应该与制度并存,有了制度的推行一定要有健全的法律体系的支持。从各国的经验来看,都有相应的法律制度。而山西省也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公积金的《通知》的情况下,做出了相应的回应,从国家本身来说更高效率的等级法律较少,导致地方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诸多不便,并且行政法规的制定也较为落后。1991年上海了《上海是公积金暂行办法》等规定,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比例审批业务操作规范》做了通知(京房公积金法规字{2006}144号),只是做了部分的试点,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较为滞后。总的来说,山西立法层次也较低,不利于公积金发挥其保障的作用。 2.公积金缴纳的法律途径受阻 由于缺少相应的公积金法律法规,部分单位不缴、欠缴公积金的状况此起彼伏,没有一定的法律依据,职工也没有办法得到应属自己的公积金。目前,山西省因为公积金纠纷也较为普遍,山西省劳动仲裁对公积金的争议也不予受理,山西省地方法院也对公积金纠纷定性不同,做法也不一致。因此,职工很难得到有利的法律保障。 3.公积金制度与政策的实际覆盖之间存在较大差距 矛盾日益明显。公积金的覆盖面还有待扩大,目前山西有大量的务工人员,下岗职工,低收入者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建立或者是建立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等现象的频繁出现,使资金的互助性功能大大减弱,进而对公积金建设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一些单位因为身份不同待遇不也不同,即使是在一个单位,待遇也有所区别,更会消减部分职工的福利待遇,也是公积金制度覆盖率低的一个明显的表现。 (二)山西住房公积金管理层面的问题 1.监管较为薄弱 近几年,山西住房公积金的法律纠纷频发,充分说明了山西监管体系不健全。总的来说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关注:一时监管流于形式,没有实质性的效果,比如说财政,建设等部门对公积金的监管只是停留在书面上。二是公积金管理中心自身的监管没有落到实处,致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效率低下,沉淀资金较普遍。三是住房公积金信息没有完全公开,透明度严重低下,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信息不完整,使监督难以执行。四是监管下设的部门太多,太冗杂,出现互相推卸责任,监管缺失、资金被占用与挪用的现象,使公积金缺乏安全保障。 2.信息较为滞后 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是最重要的公积金业务之一,信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对公积金的办理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山西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在信息系统的科学性,严密性,安全性方面还是不太健全,内部操作人员是否合理操作没有固定的人来监管,对公积金职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三)山西住房公积金建设在执行方面的问题 目前,公积金缴存率低已经成为住房公积金建设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因素,虽然山西省近两年缴存率有所改善,但是总体来说缴存率低还是导致了缴存总量的不足,进而总体缴存率还是不太高。进而为提高缴存率提供了一个发展的平台。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办理太过繁琐,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跨省使用等问题也需要亟待解决。其2015年第2期中旬刊(总第579期)时代金融TimesFinanceNO.2,2015(CumulativetyNO.579)次,城乡公积金制度不统一也是制约公积金建设的一个因素,山西城乡公积金制度建设存在较大差距,山西进城的农民没有较好的享受到公积金制度,尤其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农民没有与职工享受相同的待遇。就全国而言,只有40%的城镇市民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带来的便利与福利。 三、完善山西住房公积金法律建设的建议 (一)改进相关住房公积金法律条文增加立法条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如何开展工作,必须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立法,使其有法可依。首要的是落实《住房公积金条例》,制定相关的住房公积金法,增加一些必要的法律条文和规定,对住房公积金在缴存、使用、监管、管理,惩罚等方面做出详细的约束,从而使公积金规范运行。其次是认真地讨论和筛选各部门出台的通知或者是文件,进行合理的修改或废止。最后还要对各地方住房公积金法规进行统一管理,要做到在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基础下与国家的住房公积金法律体系相统一。最重要的是,要完善立法,强调城乡统一,关注民生,让进城务工人员享受同等的公积金制度的待遇,推动县,乡公积金制度宣传与实施。同时,可以建立公积金制度试点,为公积金制度发展提供良好的范例。 (二)加强内部外部的监督增加信息透明度 近期地方政府针对住房公积金更加关注,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大幅度提升,激活经济发展的步伐。但是,利用公积金进行炒房成了一个潜在威胁,所住房以公积金在使用过程中,一定要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建立科学的资金运行机制,保障公积金的安全使用,严谨资金管理中心直接放贷,增加公积金的运行信息的透明度。 (三)规范山西住房公积金法制建设 1.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开展住房公积金法律知识培训 2014年10月24日下午,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了一次法律知识培训,达到良好宣传效果。所以山西住房公积金的法制建设也要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方针,邀请知名律师,开展讲座宣传活动,增强山西住房公积金法治意识。 2.重视信贷机制 山西政府应该根据不同人的需求制定出不同的贷款政策,可以继续采取“低存低贷”的保护性政策,或者是降低利率等措施,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公积金信贷机制,促进社会经济的平衡发展。还要做好公积金的合法评估,规避风险,完善防范机制,规范闲置的资金形成资金供给,为信贷机制的运行提供良好的基础。 四、山西公积金建设的发展方向 (一)山西近期公积金发展方向 第一,山西省要严格监督体系,进一步落实监管的职责,改进监管的机制,全程监管,适时监督,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使山西公积金建设监督的各方面平稳运行,在监督层面朝着严格化的方向发展。第二,要扩大公积金制度的覆盖,使公积金归集工作浑然天成,对相关企业进行抽样调查,同时,要积极在农民的身边建设公积金制度。使山西公积金建设朝着细致化方向发展。 (二)山西远期公积金发展方向 山西公积金建设远期的发展方向是一个全新的,公平的,高效的合理的新模式。我国借鉴新加坡与德国的公积金制度,也导致了种种的弊端,所以,我们自身要实现改革,山西省也不例外,也要实现山西省公积金制度的改革。山西省公积金远期的发展方向可以朝着“变强制为自愿”,让公积金制度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建立山西省自愿储蓄银行,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先通过太原等城市试点,进行探索与发展。目前,在全国早已实行,这种公积金制度的转变,将会很好的从根本上解决山西公积金制度现存的问题。 五、结语 在未来,山西住房公积金法制建设的发展将对我国公积金发展的进程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只有对山西住房公积金进行法律规范,公积金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才会发挥其积极作用。山西公积金建设是建立在全国政策机构的机车上,实现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准金融机构到金融机构的转变,本文结合中国目前公积金发展的新形势,山西住房公积金法制建设将在我国公积金建设的舞台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作者:赵鑫单位:山西省太原市科技大学 法制论文:社会文化法制建设论文 一、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中的问题 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在进行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时,往往会由于建设经验较少而导致出现各种问题,这些问题都可能会导致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受到一定的阻碍,影响了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而且,我国的人口、环境等方面的问题,还可能影响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以下就是对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进行的简要概述,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第一,我国所建立起的环境友好型社会方面的法律等都有一定的纰漏,在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等方面都不能做出更为严谨的管理和制约,严重降低了资源的利用率,影响了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违背了我国一直秉承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另外,我国对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的保护程度仍然不够,法律的制约还不成熟。这些都将会导致我国法制建设不能得到更大程度的提升,严重阻碍了我国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第二,我国在对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主体认识程度不够,无法在对建设主体的教育以及培训等方面进行十分严谨的工作,这就可能会导致我国对法制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能进行地更为彻底地解决,在建设过程中出现更多的隐患,不利于我国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法制建设。 第三,在进行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所建立的法律以及其他制约性法制等都对我国环境等方面的建设提出了较为明确的措施。然而,这些法律并没有将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建设提升到较高的法律地位上,这些都不能使得环境资源等方面的发展利用率得以提高,同时也使得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受到较大程度上地影响。 二、解决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中问题的主要措施 在进行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过程中,由于我国的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各种处理问题的方式、制约问题的法律规定等都还不成熟,造成了一些问题的出现。因此,为了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地解决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寻找出一些解决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中问题的措施成为了一项较为重要的任务,这些主要措施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相关部门要建立起适当的法律法规,确保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得到更大程度的提高。我国进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就是为了能够充分体现我国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在法律方面做出较为严谨、科学的工作。我国需要在自然环境的整治方面做出较为完善的法律制约,促进环境的科学发展,确保环境清洁卫生。另外,我国还应在对自然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方面做出更为严格的法律制约,确保自然资源得到更为合理的利用,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这些都将会使得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得到更为科学、合理地发展。 第二,我国要注意对国际上在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发展建设方面有所成效的建设经验等进行适当地吸取,摒弃较为落后的建设发展模式。在建设的过程中,需要时刻明确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的主体,确保建设能够得到贯彻落实,避免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另外,在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中,我国还要对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技能的培养,促进我国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方面的发展。 第三,我国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在法律等方面进行适当的修整、完善。相关部门可以制定出适当的奖惩制度等,对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进行科学、有效地指导。同时,我国还应当注意避免国际上阻碍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发展的文化的影响,建立健全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确保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 三、结语 在当今社会,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对生活环境的要求逐渐增强,在经济社会逐渐形成的过程中,社会文化对人们的吸引程度也在逐渐增强,因此,建立起一种全新的社会文化成为了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工作之一。时代在不断进步,国际上的各种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建设成效也逐渐显露,我国对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视程度也在逐渐提高。由于发展阶段不同,因此我国在进行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建设的过程中,需要有一定的法律保障和约束,确保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顺利形成。 作者:曾祥辉单位:福建省平和县文化综合执法大队 法制论文:我国社会法制建设论文 一、我国法制社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民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公民法律意识还较为淡薄。权利意识是我国从古至今公民意识的优秀意识,但是我国公民对这项意识的认知都比较薄弱,归根结底,这还是由于我国长期的封建传统思想造成的。在古代,人们的思想长期受到阶级思想、宗教思想、自然方面的影响,关于自由、平等的想法近乎没有。儒家经典中有重义轻利的思想,人们对此格外的推崇,从而思想得到影响,并传了下去。直到如今,人们还在以打官司,这种保护自己自身利益的事情为耻,认为这是不光彩的事情,以至于遇到事情不能及时的保护自身权益。当今社会对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是十分重视,以至于公民法律教育滞后。而且公民自身也不是很重视。在如今这个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大前提下,我国应注重思想政治教育,沿用传统的教育模式只会让让人民继续缺失法律意识。 (二)法律法规依旧不健全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在这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向中级阶段转型中各种运行法律机制不完善。各种因为法律不完善造成的损失得不到补偿,罪犯因为法律漏洞而逍遥法外得不到制裁,这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都是一种潜在的威胁。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起了不良的影响。首先,法律体系不完善。其次,一些以前的法律法规由于时代的发展跟不上社会的节奏,不能满足人民对公平的要求。再次,有一些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太差,致使一些有关部门利益化。此外,有了法律但我国目前还没有执行法律的保障机构,一个行政部门和几个管理部门就组成执法队伍,造成机构不明确、目地不明确,给人民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一些执法部门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划分,造成执法的失误,粗制滥造的执法队伍不能给人民带来便利,反而会分散执法的力量。目前一些单位都在努力成立执法队伍,对违法、乱纪的行为进行罚款或制裁。通过罚款来解决工作人员的奖金、福利等的问题,以部门利益为目的去执法。并且,执法的程序、执法的责任制不完备。这就使法律的公平性、严肃性、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三)法律监督主体的缺失 法律监督主体缺位也是法律监督不到位的主要原因,经调查表明,我国例行公事的监督不较多,但在解决问题、处理问题上监督就不是很到位了。这就使我国频繁出现一些腐败、贪污的案例,不仅伤害了人民的利益,更伤害了国家的利益,法律监督不到位对我国发展有很大影响。一些领导干部、问题处理机构经常会出现一些滥用职权的行为,忽略了法律的严肃性,以言代法,把自己当作法律的执行机构。例如我国征地用地的事情上,对土地乱占滥用,严重忽略了法律的公平性、严肃性。目前我国一些司法机关经常出现人情办案等违反办案程序、危害公民权益的问题。根据关系的好坏提供不同效率的办案手段,甚至出现了在执行案件时无法执行的荒唐现象,以至于出现了官了民不了的问题。 二、完善我国社会法制建设中存在问题的措施 社会上出现的一些犯罪现象,让我们认识到健全社会法律体系刻不容缓。上文提到了当今社会上存在的一些法制建设中的问题,接下来笔者针对不同的问题给予不同的解决方案,希望环节社会压力,推动社会法制工作建设的进程。 (一)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社会法制建设工作的要求,只有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才能为完善社会法制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首先需要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知识,这是增强公民法律意识的基础。公民只有具备了科学文化知识才能更好的加深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从而在深层次上把握中国法律的具体内容,从而在经历侵权事件时更好的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一些公民的科学文化知识不够,即使不断的给他们传授法律知识,他们也是没办法接受和理解的。其次应该使公民在知法的前提下懂法,在懂法之后守法。作为公民,起码要知道自己的基本权利有哪些,不然在发生侵权时间时不能及时的维护自身的权利,从而造成自身的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近几年来教师体罚学生的事情不断的发生,作为学生的家长缺乏法律意识并不知道教师的这样做法是侵犯了学生的权利,导致自己不能在第一时间维护孩子的权利,造成不可估计的后果。最后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需要加大对法制的宣传力度,在宣传的同时也要注意自身宣传的方式。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很多宣传“依法治国”的条幅,但是这些条幅无法针对不同的人群,所以在大力宣传法制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时需要具有针对性,可以根据社区人民的特点开展法律的讲座,在丰富公民业余生活的同时也起到了宣传法律的作用。宣传法律要注意对公民权利的宣传,也要及时解答公民在法律上不懂的问题,加深公民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让法律思维之花开在生活的各个角落。 (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法律是立法中的组成部分,国家应该给予它独立的地位,法律至上,法律是一个社会的底线,任何越过底线的事情都要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的完善,无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是西方司法体系都能在实践中一步步发现自身的错误和不足,然后弥补和改正。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如果国家机构无视世界潮流大势,无法做到法律至上,一味的强势,凌驾于法律之上,那法律智能成为空谈,没有法律的国家只是一个空壳,只有一个政府的架子。国家应该不断完善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方针,让执法机关有明确的分工,不会因为分工不明确造成民众的损失,严格要求领导体系,领导应该做好榜样,公正、公平。法律不会因为任何人改变。 (三)发挥法律监督主体的作用 法律监督主体从广义上说有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两个方面,要推进社会法制建设工作就需要发挥法律监督主体的作用,发挥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人行事他人监督的和谐氛围。首先要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众所周知,在社会组织上有作用力的大部分是新闻媒体,媒体应该发挥自身的舆论监督作用,运用科技的力量和自身的写作能力监督违法行为。以《看见》为例,其中有一期揭露的是虐猫事件,虽然现在虐待动物的行为还没有法律进行规范,但是这种虐猫行为已经触犯了人们的道德底线。《看见》对这一行为的揭露让大众看到国家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所以它的舆论监督更好的推动了社会法制工作的进程。其次应该发挥公民的监督作用,公民具有监督权,公民可以通过信访举报、行政诉讼等方式对不合法的政府行为进行举报,对违法人员或者是行为不当的人员进行批评,并且提出自身的建议,规范政府人员的工作,充分的发挥自身的监督权。 三、总结 总之,在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依旧存在与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相违背的违法行为。这体现了中国社会法制工作还有待完善。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为社会法制工作的建设提供了环境基础,社会法制工作的完善不但能够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还能够在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中,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以针对社会法制工作建设中遇到的一些问题需要社会各界的努力。只有共同努力才能取得共同进步从而加强社会法制建设,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作者:黄满盛单位:江苏省兴化市张郭镇人民政府 法制论文:循环经济法制设论文 一、发展循环经济的现实意义 我国的经济发展属于高度开采,大量生产,利用率低,排放量高的原始粗放型工业道路,高开采使我们的土地承载能力变弱,能源和资源也高度紧缺;过度消费和废弃的生产生活资料给自然环境带来隐患。我国的资源总量大,人均资源占有量极少,人口超出了环境容量的基本国情面对高消耗、高污染的生产模式压力巨大,片面追求社会经济的增长致使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专家预测,随着中国实施经济发展纲要的落实,同期中国可能无法成为国际上规模最大的经济体而是最大的全球环境的污染源。所以,中国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乃至世界环境好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应立即重视循环经济,发展高利用率、低污染率的工业化道路,形成以“资源-产品-废弃物-再资源”替代“资源-产品-废弃物”经济发展模式,实现资源的循环和优化配置。只有经济增长、环境保护与社会发展同步进行才能够实现社会的稳步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二、国内循环经济的法建现状 目前,循环经济是国内认可的、科学可持续的经济模式,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尤其政府也在普遍推广,目前已出台了一些提及循环经济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并未形成主要的循环经济方面的基本法和专项的法律法规。其中,几项涉及循环经济的法律条款大致如下:我国首次将循环经济写入立法是在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对政府合理规划本区经济、产业结构以及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规定,该项立法对我国循环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和指导意义。200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弃物污染的减少和防治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并提出了无害化处理的原则,促进了废物的循环利用和环境的保护,这项规定对固体废物的循环处理有着深远的可持续意义。2005年通过的《可再生能源法》则是对循环经济的深入,进一步促进了可再生能源的充分使用,缓解了资源和社会生活以及环境保护之间无法兼顾的难题,有助于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总体来讲,我国现有的关于经济循环发展,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的保护法律和法规体系虽未形成大的框架,但是已经开始高度重视和具体落实。当然,仅仅几条法律法规仍然无法保证循环经济的形成和有效发展,资源利用与环境协调的法律系统框架仍未形成雏形,距离可持续发展仍然有很大距离。这些法律法规在整体上讲是政策型的、引导性的,而不是规范性、制约性的,缺乏相对应的行政法规和执法细则,不可能从根本上扭转局面,所以,循环经济的专项立法十分必要。 三、关于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思考 (一)对宪法、民法等立法领域进行修改和完善,把循环经济引入其他领域的法律和法规当中去,使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在国家基础法律的环境下形成一个有序的、交叉的完整法律框架,使国家基本法与专项法律法规相互促进,相互制约,而共同发展,全面发展来实现循环、可持续的和谐社会建设。 (二)尝试地方性法规的全面细化,也就是要求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地方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应当根据权限,在综合掌握了地方特殊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以及掌握了自然环境的特殊性的条件制定或出台相关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法规、专项法规或者政策等等。 (三)规范和制度上与循环经济齐头并进,尤其应着重在设备能效、取水定额、耗能节能、设计规范、能效标识等方面形成全面配合的规范和制度制约,为循环经济的全面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支持。 (四)政策的科学制定与高效实施,深化改革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了制度支持,政府在科学合理的定制和落实循环经济的发展路线和政策之后,联合使用税收、信贷等引导性手段宏观调节市场主体的经济操作,有利于形成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 (五)在内容上确定循环经济基本法律制度,如政策规划制度,科技支持和引导制度,鼓励绿色消费制度,财政税收鼓励制度,信贷制约制度,项目责任制度和全民参与制度。真正做到在制度上实现构建循环经济法制系统的基础上得到更好的完善和补充。 (六)独立进行《循环经济法》的制定和修正使其成为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法,形成循环经济建立和发展的基本原则、方针、指导思想和具体的法律条款等等,尤其是制约性和规范性的责任惩戒条文,来指导和制约循环经济中的经济主体,做到无论主观还是客观方面都能提升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的协调意识。 (七)完善《环境保护法》,把循环经济当做一项规定写入总则,并把现行的中无法配合循环经济发展的条文修正,举例来说,三同时制度虽然是以往的先进污染防治制度,但这种末端治污已无法配合新型的节约型循环经济的需求,应作出适当调整鼓励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八)避免新旧法律法规间的原则冲突制定便于落实的法律法规,举例来说,循环经济的优秀“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原则中减量化原则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的减量化原则应做到一致,避免在现实的法律法规落实问题上出现分歧或者背离,尤其对于某项法律中已有相关类似原则的条件下避免分歧应合二为一。最后,循环经济的形成和发展需要一项新法律来得到保障。放眼望去,世界上的各发达国家里,都是以法律作为基础来推动循环经济的形成和发展的,单纯的道德制约无法实现节约型经济的科学发展。在自我规范能力偏弱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利用率提高和缓解经济增长与社会矛盾的最科学方法就是加强法制建设作为制约市场主体盲目性、自发性的弱点,重视资源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构建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和政策制度系统是循环经济形成和发展的最有效的保障。在国内现有的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综合考虑国内的资源和环境的现状以及亟待解决的问题,建立我们自己的可实施的循环经济法律网络,依法发展循环经济,依法规范环境保护,依法促进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平衡共存,总之,依法治国对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济起到了关键作用。 作者:徐子翔单位: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 法制论文:法制社会大学生法律论文 一、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 (一)增强法律意识是促进大学生的个人素养提升 全面发展的需要。健全的法律意识能够促进大学生个人素养,能从文化上提高大学生的内涵,对于一个法制社会国家来说,能有培养具有法律意识以及深刻内涵的人才,无疑是推动这个法制社会建设与发展的优秀力量。提升大学法律意识直接影响着大学生的思想素质,政治素质以及个人对法的理解,影响着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成长。随着日益发展的社会,法律是如今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法律有着重要的思想意识,才能更好的融入法律当中,运用法律,建设法制社会。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并不容乐观。不能正确的行使法律,以致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不能有效的得到保障,也使得法律意识淡薄的某些人走上犯罪的道路,近些年,大学生犯罪的例子也频频皆是,对于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个重要、紧迫的问题。 (二)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大学生自我利益得到保障的重要途径 法律作为调节利益的规范,日常生活中在保护人民权益方面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大学生在步入社会后,其所具备的法律意识对其在社会生活中自身利益的保障与维护有着重要的作用。在社会工作与生活中,大学生需要面对许多在校时并未能面对的问题,有些情况下,需要运用法律的武器才能维护自己利益,而此时法律意识在问题下起着一个基础的作用。如若在有些法律意识淡薄的大学生眼中,对权益的保护以及维护未能做到最好,从而使其低迷,失去信心,最终做出消极的决定。而社会生活中,法律意识不仅仅只是口头的空谈,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自己来维护,因此,增强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对于大学生来说是将来进入社会必要生存手段也是推动法制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建设法制社会的必要因素 依法治国是当代社会主义建设的优秀内容之一,作为当代社会的知识力量重要组成部分的大学生来说,增强其法律意识是使其为法制社会建设及推动依法治国的力量。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全体公民守法自觉性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大学生是未来社会的建设主力军,当代大学生日益成为国家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主体力量,其法律意识的深浅直接影响着对行政以及司法工作的开展,增强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仅能为行政、司法工作的开展做出重要影响,也能为树立法律形象,健全、普及法律提供一个良好的精神力量。 (四)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来看,通过法律意识的增强,将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纳入和谐社会的视野中,是全社会对大学生所寄予的期望。对于大学生群体来说,通过学习中得到的各种知识,与目前社会折射出的各种矛盾问题,在大学生心中树立一个正确的法律形象,才能使其对面对的问题做出一个正确的判断。和谐社会的发展建设中,法律起到了一个平衡的作用,当代大学生若法律意识薄弱,则对社会构建中的不平等问题将会采取消极的态度,而增强其法律意识能引导当代大学生树立科学的社会主义民主观念,用辩证的眼光看待面对的那些问题,从而使其能正确的认识与处理,最终达到个人,集体的利益得到最完全的保障。通过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增强,使大学生能在将来更好的去面对,积极的客服与解决那些在构建和社会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自信心,尽快的成熟起来。 二、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 思想是人们行动的先导,树立科学的思想的引导,才能够培养人们正确的观念和科学方法,当代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通过对法律意识的培养,从而使得思想层面的提升,来做到一个对思想树立的前提和关键。当代大学生需要加强思想建设,学习与研究法律,加强法律意识与法律素养的培养,树立一个法律形象,从而使其能在今后社会生活中能通过法律意识对其的引导,做出理性的判断。实际行动也是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途径之一。对法理的深刻了解,咨询有关律师,多观看公开审理的案件,对案件的基本事实以及案件的判罚做出相应的结论,以便在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能够运用所观察学习的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需要在学校多开一些法制教育的讲座,让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结合起来,使得大学生自觉养成良好的习惯。而且,大学生入学期间,要多开展普法活动,让他们不只是学习专业课的知识,更要知法懂法。 三、总结 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已经是一个时代性的问题,其牵涉到的不仅仅是大学生本身的文化与知识素养,更重要的是增强法律意识是这个发展中的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其重要性不可忽视。大学生已渐渐成为当代社会推进的重要组成力量,通过增强其法律意识,树立一个良好的法律态度,锻炼一个成熟理性的法律逻辑思维,不仅对我国的社会现状能有所改观,更重要的是能推进行政、司法的良好发展,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做出贡献。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增强,能够在一定层面上展现出我国的法律水平,在国际交流日益频繁的当代社会中,有着良好法律意识的大学生,能在国家事务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只有加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才能带动民众的法律意识水平提高,才能实现我国社会的法治化,才能促进我国法治国家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 作者:魏震单位:福州大学 法制论文:推进高校工会法制建设论文 一、高校工会法制建设所依据的法律体系 第一,宪法是依法治会的总章程。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广大职工群众、工会组织都接受宪法的保护,同时也要履行宪法所赋予的根本义务,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义制度。第二,工会法规是工会履职的依据。《工会法》是我国的一部基本法,确定了工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中国工会章程》进一步明确了工会作为群团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了“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第三,劳动法规是工会维权的基本保障。以《劳动法》为主体的法规群,对高校有较强针对性的有《劳动法》《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国家法律,还有《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许多行政法规。涵盖了就业退休、劳动保护、劳动者权益、工资福利、安全卫生等各个方面。第四,教育法规是工会参与民主管理的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高等学校教代会管理规定》等,涉及高校管理、民主监督、师资队伍、教书育人等。《大学章程》是大学合法地位的基础,是大学举办者或管理者对学校进行监控、管理的依据和手段,也是大学办学自主权得到有效落实的根本保障。第五,道德规范是工会创建和谐校园的基石。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这些虽不是法律,却有着丰富的内涵和实践要求,对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引领高校全面进步、提升社会价值理念具有统领作用,能维系和巩固高校良性循环。 二、推进高校工会法制建设的三个维度 (一)依法建会管会 一是高校工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组建、变更、撤并等按照一定民主程序,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是依法产生高校工会领导机构。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主席、工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等,按规定年限换届。三是建立机制,完善体系,干好工作。对不断变化的局面,出现的新情况、新要求,要不断依法完善细则,实现与时俱进,科学管理。 (二)依法履职维权 一是工会要弘扬法治精神,“工会代表和维护劳者的合法权益”,体现教职工的意志,努力维护好新形势下高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大家的正当利益。二是配合党政中心工作,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发挥工会群团组织与群众密切联系的关系,面向教职工群体广泛发动,起到组织、宣传、教育的功能,全面推进高校民主法治进程。 (三)依法接受监督 各级工会组织、干部、财务、活动等,都要依法接受会员监督,会员享有“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和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工会财务要向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汇报收支情况,由会员表决,工会重大事项要由会员或代表表决通过,方可执行。工会广泛听取会员意见是防止工作片面的良好方法。 三、推进高校工会法制建设依法履行的四项职能 (一)依法履行维护职能 高校工会要有科学的维权模式,要充分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权观,主动依法科学维权。工会干部要提高维权意识,探索新思路、新途径。工会要架党政知心桥,开教职工畅心路,坚持做好帮扶济困工作,当教职工的贴心人、“娘家人”。维权既要“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地照顾到个人,又要从“全校一盘棋”的大局出发谋大事、干大业,让全校教职工体面劳功、尊严生活。 (二)依法履行建设职能 工会组织要从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引导广大职工参加建设和改革,围绕学校发展建设的中心努力工作。学校未来有发展,全体教职工才能实现梦想。工会要激发教职工的工作热情,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拓展科研领域、培养专业带头人等,全面提升学校办学水平。 (三)依法履行参与职能 高校工会要用参与来促进基层民主建设,充分发挥工代会、教代会在民主决策中的作用。依法搞好源头参与,对于绩效工资、福利待遇、职称评定等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从制定政策之初,就先听取汇总教职工意见,要参与学校各项方针政策的制定,上传下达,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 (四)依法履行教育职能 工会的教育职能是指对劳动者开展思想政治、科学文化、劳动技术教育等。高校工会要加强普法学习宣传,让法治精神贯穿工会工作始终,要动员教职工爱校如家,以主人翁的精神热爱教育事业。工会要和学校人事、行政、教学等部门密切联系,了解需求变化,适时组织教职开展培训、考察,鼓励教职工接受继续教育。开展“三育人”评选,树典型,扬正气,引导职工树立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争当“四有”教职工。 作者:姚英华单位: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法制论文:法制化财政税收论文 一、财政税收调控经济行为的作用和必要性 作用:税收调控经济行为要求经济活动主体行为的合理化,是把事物之间的联系以有序而富有成效的方式结合起来,从而取得相对稳定的形式。政府的征税行为是基于一定的社会职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不是为了维护本身的单向利益。因此在调控经济过程中遵守的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而不是单纯的从某一级别个别的利益偏好而随意变动征税行为。必须明确的是:尽管征税寓含着政府的权利意向,但它也只能是政府的经济行为而非权力行为。如果把征税视为政府的一种权利职能,必然会导致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形成市场的混乱,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的约束,强化政府权利对经济运行的推动功能,进而实现税收杠杆的平衡。必要性:第一,可以使经济活动主体(生产经营和消费行为)合理化。其实质就是市场配置的合理化,减少企业不规范行为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运用税收杠杆作为导向机制,规范企业严格遵循市场经济原则,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用市场主体的法人资格进行自我规范,借以制导企业运用按照社会的轨迹良性运行,从而实现以最少的资源最大限度的提高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第二,通过财政扩大经济内需,可以调整消费者与投资之间的关系,从而在保证供求平衡的基础上保持经济快速平稳发展;第三,利用财政政策发展循环经济,可以加快经济增长方式向环境友好型转变,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人口环境相协调发展;第四,利用财政杠杆的倾斜,通过落实发展机制,形成东中西的优势互补,区域经济良性循环发展的模式;第五,在经济稳步增长的同时可以加大对教育、医疗等社会各项事业的投资力度,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调节国民经济往综合平衡和稳定协调的方向发展; 二、我国当前税收调控法律化制度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至今还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阶段,还需要有步骤的进行改革和完善,因此这就决定了我国税收会在执行的过程中会同某些政策会产生矛盾: (一)现行法律体系不健全对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正是因为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市场不能对某些相关的行为进行规范,从而导致了许多市场经济问题的出现,因此制定一部完整的、关于税收调控的法典很有必要。首先,就市场来说,税收在被越来越频繁的应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次,现行税法对于宏观调控职能表现不突出,不能从经济法上真正去解读税收;最后,税收调控法作为我国宏观经济法体系的一个重要部门法,是国家加强经济立法的必要手段,因此必然会走向法制化。 (二)现行税收制度调节居民的收入差距乏力,不能满足居民消费需求的增长实现以国民消费为主导的经济增长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差距过大、税收分配政策不合理的现状导致了很多居民收入水平低而缺乏消费的能力。其政策不合理主要表现在:首先,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分类制虽简单明了,但在当前收入来源多元化、复杂化的现状中却难以体现税负公平、合理负担原则,不能全面反映纳税人的能力。例如现在有些实际收入多的人缴税的金额却比收入少的人要少,有失公平。其次,财产税征税面积狭窄,难以有效应对收入结构失衡、财富集中的形势。由于现行税法的不完善性,我国目前开征的财产税只有房产和车船,而遗产等更巨大的财产却没能纳入开征范围,因此就造成了我国大量富二代的出现,也使得贫富差距更加显著。 (三)现行税收制度很难有效的调控产业结构的不平衡首先,就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体制来说,主要还是依赖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由于当前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发展的需要力度不够,因此造成发展滞后,并未实现第三产业的协调拉动;其次,当前税收政策未能有效的引导社会各个方面向农业投资,不利于农业产业结构的优化。表现在:第一,政府财政支持是我国目前农业最主要的投资来源;第二,我国涉农的税收制度几乎都集中在农产品的种植和农业科技的推广上,而最主要的农产品销售和养殖业却缺乏优惠。 三、关于构建和完善我国财政税收调控法的思考 所谓财政税收调控经济行为的法制化就是以人民大众的意志为出发点,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税收决策国策的规律进行决策,财政税收决策者的权利受到公众监督和法律约束的过程。 (一)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社会主义是法制经济,必须以法制为准绳,良好的财税法律法规是控制经济的前提,而财政税收调控法属于宏观法律调控体系,因此可以通过创建《税收调控基本法》来对税收调控法做出最基本的规定,如原则、特征、手段等等,通过细分来对税收调控体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制定《税收调控基本法》时,要注意同《税收基本法》的区别。要尽量在书中完善税收调整法的各税种法,从而可以加重或减轻经济主体税负,从而起到影响其它经济活动的税收调控措施。 (二)加大税收对分配的调节作用,缩小居民差距,拉动国内总体需求首先,纳税人的综合纳税代替分类税制,通过一次性对纳税人的收入综合进行纳税可以更直观的了解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从而实现多收入者多纳税;其次,完善税收来源,例如开征遗产税、社会保障税等,发挥税收在保障高收入、保障低收入方面的作用。 (三)发挥税收在调节产业结构中的作用首先,要加强对第三产业等密集型产业和新兴产业的调控,例如可以实行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等,鼓励其发展,从而缓解我国目前紧张的就业压力;其次,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可以通过将税收的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农业、养殖业等相关产业,对能够促进发展的组织机构给予税收优惠,从而促进农民组织成立或中小企业的建立。 (四)以良好监督、社会关注和信用体系为后盾一方面政府要严格公正的执法,另一方面社会各界也要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时时刻刻关注执法者的行动,督促执法者在执行权利时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同时,公民个人也要发挥主人翁的精神,积极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四、结束语 发展税收事业是促进人类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目标,但就我国目前来说,要想实现财政税收调控的法制化建设还是一个艰难的理想。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市场调控经验的不断积累,民主政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一个内容完善的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税收调控法一定会出台,并在我国的国民经济运行中发挥更有效的调控作用。 作者:逄锦艳单位:潍坊市坊子区财政局 法制论文:高校工会法制建设论文 一、高校工会法制建设所依据的法律体系 第一,宪法是依法治会的总章程。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广大职工群众、工会组织都接受宪法的保护,同时也要履行宪法所赋予的根本义务,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义制度。第二,工会法规是工会履职的依据。《工会法》是我国的一部基本法,确定了工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中国工会章程》进一步明确了工会作为群团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了“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第三,劳动法规是工会维权的基本保障。以《劳动法》为主体的法规群,对高校有较强针对性的有《劳动法》《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国家法律,还有《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许多行政法规。涵盖了就业退休、劳动保护、劳动者权益、工资福利、安全卫生等各个方面。第四,教育法规是工会参与民主管理的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高等学校教代会管理规定》等,涉及高校管理、民主监督、师资队伍、教书育人等。《大学章程》是大学合法地位的基础,是大学举办者或管理者对学校进行监控、管理的依据和手段,也是大学办学自主权得到有效落实的根本保障。第五,道德规范是工会创建和谐校园的基石。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这些虽不是法律,却有着丰富的内涵和实践要求,对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引领高校全面进步、提升社会价值理念具有统领作用,能维系和巩固高校良性循环。 二、推进高校工会法制建设的三个维度 (一)依法建会管会一是高校工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组建、变更、撤并等按照一定民主程序,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是依法产生高校工会领导机构。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主席、工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等,按规定年限换届。三是建立机制,完善体系,干好工作。对不断变化的局面,出现的新情况、新要求,要不断依法完善细则,实现与时俱进,科学管理。 (二)依法履职维权一是工会要弘扬法治精神,“工会代表和维护劳者的合法权益”,体现教职工的意志,努力维护好新形势下高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大家的正当利益。二是配合党政中心工作,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发挥工会群团组织与群众密切联系的关系,面向教职工群体广泛发动,起到组织、宣传、教育的功能,全面推进高校民主法治进程。 (三)依法接受监督各级工会组织、干部、财务、活动等,都要依法接受会员监督,会员享有“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和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工会财务要向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汇报收支情况,由会员表决,工会重大事项要由会员或代表表决通过,方可执行。工会广泛听取会员意见是防止工作片面的良好方法。 三、推进高校工会法制建设依法履行的四项职能 (一)依法履行维护职能高校工会要有科学的维权模式,要充分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权观,主动依法科学维权。工会干部要提高维权意识,探索新思路、新途径。工会要架党政知心桥,开教职工畅心路,坚持做好帮扶济困工作,当教职工的贴心人、“娘家人”。维权既要“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地照顾到个人,又要从“全校一盘棋”的大局出发谋大事、干大业,让全校教职工体面劳功、尊严生活。 (二)依法履行建设职能工会组织要从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引导广大职工参加建设和改革,围绕学校发展建设的中心努力工作。学校未来有发展,全体教职工才能实现梦想。工会要激发教职工的工作热情,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拓展科研领域、培养专业带头人等,全面提升学校办学水平。 (三)依法履行参与职能高校工会要用参与来促进基层民主建设,充分发挥工代会、教代会在民主决策中的作用。依法搞好源头参与,对于绩效工资、福利待遇、职称评定等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从制定政策之初,就先听取汇总教职工意见,要参与学校各项方针政策的制定,上传下达,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 (四)依法履行教育职能工会的教育职能是指对劳动者开展思想政治、科学文化、劳动技术教育等。高校工会要加强普法学习宣传,让法治精神贯穿工会工作始终,要动员教职工爱校如家,以主人翁的精神热爱教育事业。工会要和学校人事、行政、教学等部门密切联系,了解需求变化,适时组织教职开展培训、考察,鼓励教职工接受继续教育。开展“三育人”评选,树典型,扬正气,引导职工树立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争当“四有”教职工。 作者:姚英华单位: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我国法制化行政管理论文 一、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的现状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还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行政管理主体法治意识淡薄,暴力执法、滥权执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行政管理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帕金森定律和彼得原理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广泛存在,行政资源浪费严重,行政效益不高;行政管理权力得不到有效的规范和监督,权力滥用、贪污腐败现象常现;行政管理执法程序落实不到位,行政客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群众的满意度不高。为了把我国建设为便民、高效、廉洁、富强、民主、法治的政府,这就需要对行政管理进行规范和调整,使得行政管理依法进行,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真正实现行政管理的法制化。 二、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基本内容和现实意义 (一)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是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基本要求法治观念直接影响着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建设。邓小平说:“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开始抓法制,没有法制不行,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因此,通过对全社会成员加强法治观念教育,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形成行政主体依法用权、行政客体依法维权的法治氛围,这样就能真正推进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健康发展。 (二)行政管理组织法制化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行政管理组织要求在职能目标分工、权责分配、工作程序设置和各个层级、各类部门、各个职位的设置时必须依法进行,做到以法律为纲,以法治为则。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统筹党政群机构改革,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严格绩效管理,突出责任落实,确保权责一致。因此,加快推进行政组织的法制化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 (三)行政管理职能法制化是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必要保障行政管理职能反映着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内容与基本方向,是行政行为本质的具体表现。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这在客观上就要求行政管理职能必须法制化,行政主体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依法履职,确保人民的权益得到维护,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 (四)行政管理程序法制化是维护人民权益、树立政府权威、提高行政效率的前提在法治国家,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之所以能够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应当归功于程序法制。优良的程序法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内在要求,有益于公众配合行政管理,促进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从而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树立法律权威。 三、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实践方式 (一)加强法制教育宣传提升全民法制意识“只要做了教育,干部的思想情况就会起变化。所以,我们还是要多做工作,多进行教育”。强化法治教育,必须大力开展法制教育宣传工作。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牵头,以现代媒介和传统媒介相结合的方式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学校等开展违法受严惩、守法得鼓励的宣传和推广活动,从而形成一个全民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健全完善法律制度为行政管理保驾护航行政管理必须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必须以科学合理的制度为保障。制度有全局性、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征,制度建设是行政管理最有效、最持久的手段。一方面使各项制度与时俱进、不留漏洞;另一方面严格执行制度、树立制度权威。通过健全的法律制度使社会各行各业形成你追我赶、争当先进、奋发向上的社会风气。在制度落实中真正做到严于律己、以身作则,秉公执法、有罪必罚,敢于碰硬、法不容情,雷厉风行、精干高效。加强检查和查处力度,对制度执行不力的坚决依法追究责任。行政管理法制化需要走出一条依靠制度建设的治本之路。 (二)完善监督体系提高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效率和效益通过法定的形式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加强监督,一方面可以避免权力被滥用,另一方面可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用权力来监督权力。健全纪检监察体制,更好发挥巡视制度监督作用。十八大后,中央在全国开展巡视组调查取得的成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全面贯彻多元化监督的同时,也要注重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对行政管理有最直接的感受,感受最深也最真实,最有发言权。重视人民群众监督这一庞大的监督力量。只要我们信任群众,走群众路线,把情况和问题向群众讲明白,任何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任何障碍都可以排除。现在我们需要把这种新的理念,即重视多数人的力量运用到政治中,重新改造我们的公众生活和民主制度。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改善市政服务,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还要让公民参与决策。我们要让这种参与既方便又有效。 (三)借鉴国际社会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先进经验针对我国现行的实际情况,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学习新加坡等国家的行政管理模式。比如先进的理念、转变政府职能,科学的体制、构建高效和有限责任政府,健全的法制,完善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改善民生、优化环境等等。新时期的行政管理要求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效益,依法行政,坚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树立法律权威,坚持行政管理各项工作都必须沿着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建设的道路前进。真正做到高效、便民,公平、正义,富强、民主,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作者:廖志强单位:重庆市彭水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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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教育论文:关于初中法治教育的研究与思考 摘 要:初中是人生发展的关键时期,为了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推动我国的社会主义的发展,有必要对初中生进行法治教育,培养出大批能够懂法、守法、用法的未来建设人才。本文深入研究了当前初中法治教育的现状,阐述了初中法治教育的重要意义,提出了全面而有效的策略,希望能为当代教育事业提供有价值的帮助,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步。 关键词:初中阶段 法治教育 策略 引言 初中生正处于价值观形成的关键阶段,这时的他们一般都具有很强可塑性,而且也有很大的求知欲望。很多学生在深入高中后将会面临很大的升学压力,这时正常的政治教学都难以取得良好效果,更不用提法治教育,这样的局面一直到大学时期都是流于形式,有些初中毕业后直接进入社会的学生,更是没有接受正规的法治学习。这些青少年都是祖国的未来希望,因此加强初中法治教育,提高他们的法治意识,对推动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初中法治教育的重要意义 一方面,初中法治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我国要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要自身的增强综合国力,就要提升国民的综合素质,尤其在当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加强初中法治教育,更是一项紧迫的战略任务。另一方面,它是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开展初中法治教育能培养青少年懂法、守法的习惯,提高他们分辨是非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蚀,矫正各种不规范的行为,降低青少年违法犯罪,让他们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敢于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二、当前初中法治教育的现状 近几十年来,我国不断进行普法教育,更是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法治教育,已经取得了一些工作成果,但受各种因素的影响,青少年犯罪和被侵犯的案件却越来也多,成为了社会上普遍关注的问题,这与缺乏法治教育具有很大的联系。 1、学校缺乏相应的教育制度 学校是青少年法治教育的主阵地,但和其他课程相比,法治教育却被严重的忽略了。初中法治教育属于思想品德课程的一部分,但受长期应试教育思想的影响,这个课程根本就得不到正常的保障,虽然素质教育已经被倡导了很多年,但学校家长和社会还在以升学为标准评判教育的好坏。很多学校虽然开展了法治教育,但没有规范的教学内容,没有统一的法治教材,学校也不设定教学任务,还有的教师把法治课变成了自习课,或是直接变为政治课,致使法治教育的效果很差。 2、教育经费不足 法治教育工作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很多的各种投入,但因为法治教育没有列入国家的教学大纲,初中学校也就缺少相关的专项经费,致使很多有这方面教育欲望的学校也是无能为力。现在很多法治教育都是以专项活动的形式开展的,没有全面和可持续性,这也损害了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实效。 3、没有法治专业教师,教学方式不合理 现在法治教育还没有列入国家的教学大纲,学校也就没有配备法治教育专业教师,即使聘请了专业兼职法律教师,也因时间或精力的限制不能满足教育需要。很多普通教师都没有足够的法学理论知识,而且教学方法也很枯燥,只是实行照本宣科的灌输式教育,缺少生动的案例,课堂气氛枯燥低沉。现在的法治教育只是停留在了课堂上,教师很少组织学生深入切身生活,开展课外法治活动。 4、学校、家庭与社会缺乏配合 很多中学学校都只是追求升学率,不注重学生的价值观培养和法治教育,而且校@内的风气也很乱,缺少规范的管理。学生在放学或放假时期,就需要家庭与社会的监管,但很多家长都把教育推给了学校,而且只是关注学生的文化学习。走入社会缺没有工作的青年更是脱离了学校和家庭的管教,社会上的法治宣传还很不足,再加上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很多青少年就开始误入歧途。 三、加强初中法治教育的策略 开展初中法治教育,有助于提高青少年的思想素质,促进他们的健康成长,而且这也是振兴中华民族的必然选择。初中生可塑性强、识别能力差,还需要不断强化他们的心理、法律意识和价值观,因而加强初中法治教育是全社会需要共同努力的责任和义务。 1、建立法治教育的长效机制 要想做好初中法治教育工作,就必须要用长久的眼光,应该从制度入手,加强顶层设计,把初中法治教育纳入国家规范的教育体系,使其更加具有约束性和强制性。应该建立完善的法治教育课程体系,将其作为一个重要学科写进教学大纲里,并列入考试范围,明确规定法治课程的学年、课时、每周安排等内容,要依据初中生的年龄、接受能力和心理特点编写统一规范的法治教材,可以使用理论和案例相结合的方式,让学生通过生动的案例更好的理解和运用,从而使学校的法治教育更加有目标、有计划也更有层次性,保证学生接受到系统的法治教育。此外,国家还应该明确规定社会上各种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责任和义务,从而合力加强青少年的法治教育,提高他们遵纪守法的观念,逐渐树立对法律权威的信仰。 2、加大资金投入 政府要在各方面加大对法治教育的投入力度,要从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全方面的支持,应该设置专项的法治教育款项,并要监督学校做到专款专用,专项经费应该用到组织编写法治教材及资料、培养专业人才、开展实践活动、推广先进经验等法治教育方面。政府还应该在社会上进行大力的宣传,提高社会上各团体、各企事业单位及广大人民群众对法治教育的关注,鼓励他们捐款捐物、献计献策,逐渐形成全社会的有力支持,保障初中法治教育长期深入的开展。 3、建设一批强大的专业师资队伍 初中学校应该加强对教师的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增强全体教职员工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提升他们的各项素质,要壮大师资队伍,逐渐配备专业法律教师,聘用那些学习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作为任课教师,充分借助他们自身法律理论丰富、法治观念强的优势,从而更深入的理解和传授法律知识,运用更加灵活的创新教学方式,激发学生们的学习热情,不但要让他们学会法律知识,还能形成良好的守法和用法习惯,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4、突出重点,密切学校、家庭和社会的相互配合 全社会都应该加强思想创新,积极探索出高效的初中法治教育的新方法,要加强学校、家庭和社会教育三者之间的关系,实现初中法治教育的规范化和常态化。学校应该注重法治教育工作,充分利用课堂的教育作用,要把知识学习与社会实践活动相结合,加大对学校治安综合管理,为学生提供健康的学习环境,家长更要言传身教,严格监督孩子的遵纪守法,社会上也要继续加大普法宣传教育,从而形成学校、家庭和社会相互配合的“三位一体”法治教育系统。 结语 总之,初中法治教育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要在学校、家庭和社会的共同作用下,让青少年逐渐养成学法、守法、用法的习惯,培养一批具有法制观念的有用之才,从而推动我国依法治国的进行,实现伟大的中国梦。 法治教育论文:发挥学校在加强法治教育中的重要作用 摘要: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要求各个行业、领域都要实现依法治理。学校作为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需要按照法律至上、保障权利、制约权力的原则,实行依法治校。 关键词:依法治国;依法治校;法制宣传 从依法治国到依法治教,必须加强法治教育。加强法治教育,全社会有责,而学校教育具有最直接、最集中,最系统、最有效的作用,在加强法治教育中扮演着无可比拟的重要角色。 学校在教育工作中如何加强法治教育? 一方面是要对学校管理者加强法治教育,做到依法治校,坚持正确办学方向,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综合改革,推动内涵发展。依法治校是在学校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实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要求各个行业、领域都要实现依法治理。学校作为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需要按照法律至上、保障权利、制约权力的原则,实行依法治校。依法治校是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构建新型政校关系的根本保证。建设现代学校制度要求实现政府与学校之间、学校与社会之间,以及学校内部的依法治理。切实转变办学和管理的理念、思路、方式与手段,为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奠定坚实基础。依法治校是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提高管理水平与效益,办人民满意教育的迫切需要。当前,学校管理活动的自主性、复杂性、权利义务关系的多样性显著增强,法律问题、管理漏洞与矛盾纠纷日渐突出,给学校管理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与挑战。学校必须通过依法治校,实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治化,必须在管理中重视对自身法定义务的遵守,依法实现与公民、社会其他组织的对话与合作,获得人民群众的认可与支持。依法治校是学校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保障。加强青少年的公民意识教育,培养青少年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各级各类学校把培养具有现代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的社会主义合格公民,作为教育的重要任务和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目标。依法治校是构建符合法治理念的育人环境,培养学生学法明理、树立公民意识的重要保障。 另一方面是对教育工作者和学习者的法治教育,培养现代法治人才。教育工作者要充分认识到依法执教是依法治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校在学校教育中的具体体现。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全面加强依法执教,对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促进教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和谐校园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教师,落实依法执教,最根本的就是学法、守法、用法,注重师德修养、增强法制观念。实行依法执教的前提是学法、懂法。不懂法律知识,没有掌握教育法规,就不可能有运用法规的能力,也就谈不上做到依法执教。作为教师,既是社会公民,又是教育工作者,因此既要学习宪法、民法、刑法等国家层面的法律,也要学习教师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行业法规,还要学习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学习,知道哪些可为、哪些不可为,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法治观念,严格依法办事,依法执教,把教育办成公平正义的教育。 教师要自觉学习《宪法》《刑法》《民法通则》《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知识,要具备起码的刑法、民法和行政法的基本知识。教师尤其要注意学习有关教育工作的各种法律法规,如《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通过对教育法律法规基本知识的学习来系统掌握教育法的本质特征、法律规范、权利和义务,以及如何实施教育法规。还要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地方性教育政策、文件,能够从总体上把握它的基本精神和主要条款的要求。在法律法规的学习过程中,要注意法条注释与法理分析相结合,通过案例释法、学法,储备知识,规范行动,不断提高依法执教的能力与水平。这样才能肩负起培养合格法治人才的重任。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导向,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和模式,培养造就熟悉和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 让法治成为人民的信仰、国家的信仰,是法治教育的优秀。要实现从法治意识到法治思维、再到法治信仰的法治教育目标,全面提高全体人民的法治素质,必须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在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中纳入法治教育的内容,构建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形成以学校教育为主体,社会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法治机构共同参与的全面的法治教育体系。 进行法治教育,要从培养法治意识开始。法治意识是对法律法规和法治制度等的理性认识和把握,是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行为动力。培养法治意识,一方面靠学习,一方面靠行动锻炼,做到知行结合。为此,认真落实教育普法规划的要求,开展好法律进课堂活动,做到学生法制教育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中小学校要将学生法治意识、法律素养,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考核。要深入开展学生法制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研究,不断丰富法制教育的形式与内容,让学生通过课堂教学、主题活动、社会实践等多种方式,了解法律知识,培养法治理念。要把法治文化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利用各种校园宣传媒体与形式,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宣讲法律原则和知识,将平等自由意识、权利义务观念、规则意识、契约精神等理念,渗透到学生行为规则、日常教学要求当中,凝练到学校校训或者办学传统、教育理念当中,营造体现法治精神的校园文化氛围。 学校教育要与社会法治机构协同合作,共同做好法治教育与宣传。进行法治教育,要把培养法治思维作为重点。法治思维是一种运用法治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思维方式和能力。如果说法治意识使人有观念、有动机,自觉想到用法治来解决和处理问题的话,那么法治思维使人有方法、有能力做到用法治解Q和处理问题。 依法治国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方方面面,这要求我们每一个公民必须要学法、守法,知法、用法。当前,随着社会的进步及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思想相互激荡,各种文化相互交融,各种价值观念相互碰撞,人的思想观念容易受外界各种因素的影响。学校教育是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重要一环,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发展对现代教育提出了更高更新的素质要求。但从目前我国学校教育特别是中学的现状看,还有许多学校没有真正实现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不少学校在办学方向、治学方法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和不足。因此,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教育水平,加强对学生的文化知识教育,同时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尤其重要。 学校必须真正把基础教育作为塑造青少年健全人格的“启蒙教育”,彻底改变那种只重分数、片面追求升学率的不良倾向。学校必须在传播文化知识、培养兴趣爱好、引导个性发展的前提下,着重抓好精神文明教育、道德法制教育、公民意识教育以及青春期教育和心理卫生教育,使学生首先学会做人,这样,将来才会成为一名对祖国有忠心、对社会有爱心、对家长有孝心、对他人有关心、对自己有信心的高素质公民,才能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的侵蚀和精神垃圾的毒害。因此,学校要着力开展法治宣传与教育,引导广大师生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服务意识,深化教育改革,为建设法治中国贡献自己的智慧和汗水。 法治教育论文: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推动依法治教 摘要:国家重视发展教育,尤其是对义务阶段学生的教育,目前小学和初中学校的数量越来越多,看似在总体上接受教育的人员数量有所提高,但是却很难予以他们严格的管理,在办学行为方面,经常出现一些问题,所以国家必须通过法律层面的规定或者是文件,对义务阶段学校办学行为予以规范,推动教育方面依法治教。本文将对其基本概念进行概括,对存在的问题如何解决进行合理思考,为我国教育整体的秩序更加优质做贡献。 关键词:义务教育;办学行为;依法治教 前言:国家推动教育进行改革的过程中,也在思考如何能够保证教育整体的水平,尤其是对于义务阶段的教育来说,只有加强对学校的管理,才能够让学生从小具有综合素养,但是当前由于小学、初中学校的数量过多,管理起来本来就有难度,而且缺少相应内容的法律法规,所以国家现在正在推进教育方面可以依法治教,从而让办学行为更加规范,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 一、基本概念 办学行为主要就是在学校中各环节的工作,包括学校负责人员对于老师的工作、老师对于学生的工作和学校对于学生的工作,而义务阶段教育的办学行为,主要就是招收生源、班级的管理、教学过程、收取费用、老师的职业素质和教科书等方面。依法治教主要就是将教育中各环节工作都进行详细规定,将其上升到法律层面。 二、我国义务阶段教育还存在很多问题 明确办学行为与依法治教具体的内容,我们就可以知道这两方面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根据调查发现,我国义务阶段教育中还存在很多问题。第一,管理工作开展得不到位,国家方面不能同时对所有学校进行管理,而且有一些区域,学校的数量不能满足学生数量,教师的能力和数量严重不足,学校负责人不重视学校方面工作,而且忽视了法律,私自收取各种费用;第二,评价工作开展的效果不高,一在国家方面对于每一个小学和初中而言,很多学校自身的能力不强而且也不愿改变,甚至一些学校根本没有相关证件,二在学校方面对于整体的教育而言,不能及时发现问题,三在各学科的老师对于学生方面,只认分数,非常容易使得学生自身的天真、想法被抹煞;第三,整体来说,国家没有c小学、初中办学相关的法律,导致很多学校随意进行各类别活动[1]。 三、关于对义务教育阶段办学行为予以规范实现依法执教的几点思考 既然现在义务教育具体的办学行为还有很多问题,而且其中很多方面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所以重点要对相应的法律予以完备,然后做好管理工作,各方面共同配合,使义务阶段教育的办学行为实现规范性要求,从而推动我国整体教育都按照依法治教的要求开展,主要从下面三个方面进行思考: (一)完备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小学和初中进行管理 法律方面是首先需要改变的部分。第一,国家要对现在义务阶段教育办学行为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详尽了解存在的问题,然后找到缘由,有针对性地进行改变;第二,在上一点基础之上,完备相应内容的法律法规,一是对现阶段与办学行为相关的规定进行完备,然后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二是在教育相应法律之中,加入办学行为规范和依法治教的内容,为这两方面工作提供正确的方向;第三,依照法律,对小学和初中进行管理,一是按照每一个区域实际和法律的要求,建立数量合适的学校,二是让所有的小学和初中,都要依照国家的规定,合理设置学科数量和每一周几节课程,保证教科书中的内容有合适的时间进行开展,三是要将品格方面的教育加入到教学中,使学生从小就可以有正确、健康的品格;第三,对于钱款方面,国家要对标准予以明确,避免有些不法人员随意增加费用[2]。 (二)对学校负责人的法律理念予以提升,将实际工作予以落实 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和初中,在办学行为方面都已经达到了规范性的要求,那么就需要继续推动其符合依法治教的要求。一方面,对学校负责人员的法律理念予以提升,让他们了解国家对于办学行为具体的要求。在选拔学校负责人的时候,一定要对其基本的法律理念进行考察,因为这是一个教育管理工作者必须具备的素养,而且学校负责人在任期间,国家也要随机进行考察监督,发现办学行为有一丝不规范的问题,就要及时解决,严格处理;另一方面,保证小学和初中的负责人都有良好的法律理念,就要推动他们将实际的工作进行落实,因为办学行为的规范和依法治教,都需要时间来不断地予以完善,每一个细小事件都要注意符合法律的要求[3]。 (三)针对学生的权益予以周密保护 在制定教育方面的法律规定时,尽量从学生方面进行思考,要以维护学生自身的权利和利益为根本,尤其在管理方面,比如一些学校对于家境困难的学生,不仅没有予以帮助,甚至还让他们受到歧视、不尊重,所以国家对于相关的问题,一定要明确地规定。 结论:总之,义务教育对于学生是非常重要的阶段,国家一定要对其予以管理,制定完备的法律,推动办学行为都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从而推动我国整体的教育都实现依法治教的要求,提高整体教育的效果。 法治教育论文:依法治教在行动:未来五年甘肃教育治理要做这些事 为加快构建政府依法行政、学校依法办学、教师依法从教、社会依法支持和参与教育治理的教育发展新格局,全面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甘肃省教育厅于2016年12月30印发了《甘肃省依法治教实施规划(2016-2020年)》(以下简称《依法治教规划》)。 《依法治教规划》出台的依据和意义是什么?未来五年,我省将在依法治教方面做哪些工作?如何做好《依法治教规划》的实施工作?本文通过对《甘肃省依法治教实施规划(2016-2020年)》的梳理,与各位读者一起了解甘肃将在依法治教进程中有哪些新举措。 深入开展法治教育,制定出台《依法治教规划》,落实依治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任务,是实施“十三五”规划、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保障。制定出台《依法治教规划》是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l展规划纲要提出的工作任务的要求。《依法治教规划》是贯彻落实国家《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教育部《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的重要举措。制定出台《依法治教规划》是全面落实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规划的重要任务。 未来五年,我省将在依法治教方面做些什么? 1. 每一所学校都要依法制定学校章程。各级各类学校到 2020 年,实现一校一章程全覆盖,全面实现学校依据章程自主办学。 2. 积极推行并规范法律顾问制度,保证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至少有 1 名法律顾问。县级教育部门 2017 年前建立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或聘请法律顾问。 3. 教育行政人员实现全员培训、考核。2017年起,把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能力作为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切实增强教育系统党员领导干部的纪律意识和规矩意识。到2020年,完成全员培训,实现领导干部全员考核。 4. 构建完善的教育法律及制度体系。加强地方性教育法规建设,建立教育规章、重要规范性文件制定规划制度,优先在招生考试、师生权益维护、学校管理规范等领域,制定或修订综合性规章。 及时清理我省教育规章、规范性文件。2017 年底前,各级教育部门要按照“谁发文、谁清理”的原则完成对现行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5. 全面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活动。制定依法治校评价指标体系,将依法治校作为评价办学水平的重要内容,从 2017 年起,由点到面逐步开展依法治校示范校创建,到 2020 年,学校要全面达到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形成一批高标准的依法治校示范校。 6. 每所中小学至少有1教师能够承担法治教育教学。落实法治教育教师专业素质专项培训计划,实施中小学法治教育名师培育工程,建立一批师资培训基地。到 2020 年,每所中小学至少有 1名教师接受 100 学时以上的系统法律知识培训,能够承担法治教育教学任务,协助解决学校相关法律问题。 7. 法治教育要开课并纳入考试。在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开设法治知识课程,在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中增加法治知识考核内容。编写地方法治教育教材,利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社会实践、班队会等课时,加强法治教育。到 2020 年,建立科学、系统的学校法治教育课程、教材、师资体系。 8. 每个地级市至少建立一个实践基地。积极推动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建设。到 2020 年,每个地级市至少建立 1个实践基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中小学生以多种方式参加法治教育社会实践。 9. 深化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改革。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教育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着力解决教育领域执法不力问题,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得到严格实施,推动教育管理的重心和方式向基层和法治化转变。探索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积极会同财政、公安、工商、民政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10. 探索建立有效的督导和第三方评价机制。进一步依法健全教育督导制度,深化教育督导评价改革,完善督政、督学和评估监测三位一体的教育督导体系,形成覆盖各级各类教育的教育督导队伍;建立省、市、县教育督导委员会及办公室,实行教育督导部门归口管理。健全问责机制,提高教育督导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完善教育领域的第三方评估机制,主动开展教师资格、学位、学业水平、教育质量、课程等领域的专业评价制度。加强对社会化教育活动规律特点的研究,健全市场监管标准、体制,发挥好市场机制在教育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形成多元参与的教育治理格局。 如何做好《依法治教规划》的实施工作? 1. 加强对依法治教的组织领导。各级教育部门要将推进依法治教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制订年度工作要点和实施规划,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推进。 2. 要积极推动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依法治教领导小组或者协调机制,将依法治教纳入地方法治政府建设的整体框架,落实有关部门在依法治教中的法定职责,形成综合推进机制。 3. 要把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和教育现代化评估等综合评价体系。切实把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强、意识突出干部选拔到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的领导岗位上来。 4. 在部门预算中列支教育法治专项经费,为推进依法治教提供必要的经费与条件保障。 5. 健全教育法治工作队伍。各级教育部门要通过职能调整、机构重组,明确和加强法治工作机构职能,充实法治机构人员力量。加强法治工作机构建设,市、县级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整合相关职能,设立负责法治工作的综合性机构或专门性机构。 6. 建立学校法律服务和支持体系。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推动建立健全学校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面向师生的法律服务体系,各级教育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与律师协会开展合作、借助高校和研究机构力量等方式,为所辖区域内的中小学校配备法律顾问,建立未成年学生法律救助机制。 7. 构建教育法治智力支持体系。要大力加强教育法治的理论与实践研究,省教育厅探索设立教育法治研究基地或者专业智库,培育教育法治方面的专业研究力量;鼓励和推动教育法学学科建设,专项设立教育法治研究课题,促进教育法学的繁荣与发展,推动教育法治专业学会的建设与发展。编辑:蔡扬宗 法治教育论文: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创新研究 摘要:在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工作也应该突破已有观念的束缚,顺应时代的要求进行必要的创新发展。本文认为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的创新可以从四个方面着手,首先是建立完善的消防法治教育信息系统,其次是采用群众易于接受的消防法治教育形式,第三则是建立网络执法模式,最后是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依托网络技术创新消防法治宣传。 关键词: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创新 消防法治教育是做好消防工作的一项长期性任务,进行消防法治教育,规范消防执法是保障,推进消防法治宣传是优秀。如何根据微时代的性质,借鉴微时代的特征,构建消防法治教育新模式,推动消防法治建设,是本论文研究的主要问题。 一、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的含义及特点 (一)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的含义 法治教育是政府部门为了实现依法治国的需要,有计划有目的地培养公民法律意识的工作。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就是以微博微信等网络平台为载体,对人民群众进行广泛而有效的消防法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通过信息技术将消防法治知识碎片化传播,让民众在日常生活中有意或无意地接触到消防法治相关内容,学习消防法律知识,培养消防法律素养。在微时代背景下,信息更新快,信息内容丰富多样,人们既是信息的接收者,又是信息的传播者,这与传统的信息传播模式具有很大的不同。 此外,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在内容方面,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的信息丰富,易于浏览和存储,且更新及r,信息覆盖面广;在形式方面,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既可以通过文字、图片传递信息,又可以通过音频、视频等传递。在教育效果上,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能够突破时间、地域、受众数量的限制,人们可以随时随地获得消防法律知识,发表自己的观点,共同推进消防法治建设。 (二)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的特点 牢牢把握微时代背景下消防法治教育的特点是有效进行消防法治教育的前提和条件。微时代的消防法治教育,信息传播速度快,受众覆盖面广,教育形式灵活多样,能够极大地促进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交流互动,达到以往消防法治教育所达不到的效果。 1.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的主体性 人人都能在消防法治教育中发挥主体性作用,是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的显著特征。这种主体性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治教育者的主体性。微时代的消防法治教育灵活多变,要想获得比较好的法治教育效果,教育者应该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利用微时代的有利条件条件,积极探索新方式新方法进行消防法治教育活动。二是受教育者主体性。微时代信息传播媒介发达,信息量巨大,给消防法治教育的受教育者提供了很多选择的机会。受教育者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有选择、有针对性地接收消防法治知识,在潜移默化中提升自己的消防法治观念。在传统的消防法治教育中,消防法治教育者与被教育者之间联系较少,消防法治教育达不到理想的效果。在微时代条件下,现实社会中的时间、空间、身份、年龄等限制被弱化,每个人都可以自由接收和传播信息,每个人都既可以是消防法治教育的教育者,也可以是法治教育的被教育者,教育者与被教育者之间平等的交流能够大大降低受教育者的排斥和戒备,使消防法治教育更易于为人们多接受,更加深入人心。 2.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信息的立体性 传统消防法治教育主要负责部门当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为消防法治教育的主要承担者,由于其自身担负的任务复杂多样,在进行消防法治教育时往往受警力不足等条件的限制,只能进行有限的消防法治宣传工作,容易造成内容相对滞后,缺乏时代感。微时代克服了传统消防法治教育信息匮乏、内容滞后的弊端,在人人参与,全民法治的情况下,能够实现消防法治信息的快速更新,教育者与被教育者的交流互动更加频繁。微时代的消防法治教育使得消防法治教育信息从以往的静止状态转变为流动状态,教育模式从平面性转向立体性,教育效果显著增强。 3.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手段的多样性 传统消防法治教育受到时间空间的限制,受教育者只有在固定的时间、固定的场所才能获得消防法治的相关信息,至于消防法治宣传到不了的地方,则是消防法治教育的盲区。在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受时间、空间的这种限制已经被弱化,只要网络信号能到达的地方,消防法治信息就能到达。微时代的消防法治教育,既可以采用视频、音频的教育形式,又可以通过微博、微信等进行消防法治信息的传播,还可以通过发帖交流,贴吧互动等形式,充分调动受教育者的积极性,使其更加主动地参与到消防法治教育活动中来。 二、传统消防法治教育存在的问题 实现消防法治在全社会的普及和推广,宣传工作必不可少。长期以来,消防法治教育工作被认为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负责的事情,社会各部门对消防法治教育的工作力度明显不够,以至于消防法治的社会化程度较低,人们的消防法治意识普遍比较淡薄,消防工作难以正常展开。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消防法治工作越来越重视,全社会对消防法治工作的认识都有了很大的提高,然而,要真正实现消防法治的社会化,推动消防法治建设,消防法治教育工作还有一些需要加强和完善的地方。 (一)消防法治教育工作的“间歇性” 虽然我国《消防法》明确规定了各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都有进行消防宣传的责任和义务,但在实践中,消防法治教育工作主要还是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许多部门并没有对消防法治教育工作引起足够的重视,有的地区则只是在“119”消防宣传日前后走一下过场,发一下传单,并没有长期持续对消防工作进行有效的宣传。 (二)消防法治教育工作的“片面性” 受我国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现有体制的不完善等的制约,一段时间以来,我国的消防法治教育工作很大程度上都局限在城区,而对农村的消防法治宣传则重视不够。有的地方即使注意到农村消防法治教育的重要性,由于人力、物力、财力的匮乏,也是有心无力。消防法治教育要深入人心,在全社会得到推广,做好农村消防法治教育工作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 (三)消防法治教育工作的“单向性” 虽然近些年来消防法治教育的方式方法都有所改进和完善,但仍然不能有效地引起全社会的共鸣,究其原因,主要还是法治教育工作的民众参与度不够,人们通常认为消防法治工作仅仅是消防部门或其他部门的事情,只与国家有关而与个人无关。消防法治教育工作一直以来只停留在输出方面,对社会效果如何,对民众是否造成影响,是否达到了法治教育目的等反馈结果关注不够。 三、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的创新 在微时代进行消防法治教育工作的创新,最根本的就是要把消防法治教育工作和微时代网络信息传播的特点结合起来,形成全方位、不间断、滚动式的消防法治教育新模式,让每个人都在自觉或不自觉当中加入到消防法治教育工作中来,推动消防法治的社会化进程。 (一)建立完善的消防法治教育信息系统 建立完善的消防法治教育信息系统是进行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的基础。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消防法治教育信息系统还处在起步阶段,进行微时代的消防法治教育,要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发达建立和完善消防法治教育信息系统,为消防法治教育提供一个崭新的信息化教育平台。网络信息技术的应用,能使消防法治教育的受教者获得形象直观的声画材料,能形象地展示案例,灵活、动态地传播消防法律知识,为消防法治教育提供最大的便利。建立和完善消防法治教育信息系统,主要是建立消防法治教育信息资源中心,规范网络消防法治教育秩序,使消防法治教育信息数字化和网络化,真正做到互联、开放和共享,保证网络的使用者们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得消防法治知识。 (二)采用群众易于接受的消防法治教育形式 人民群众是消防法治教育的真正中心,进行消防法治教育归根到底是为了更好地在群众中开展消防工作,提升全民的消防意识,预防和减少人为造成的灾害事故。在微时代,消防法治教育工作应该突破传统教育模式的限制,采取更为灵活的教育形式。政府部门应该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消防法治教育的主动性,引导群众充分利用网络技术的优势参与到消防法治教育工作中来,鼓励群众创作各种与消防法治有关的微小说、微视频等,政府部门与群众之间可以通过网络互问互答、辨析商讨,实现交流的互动与平等,形成网络上的一种双向互动的消防法治教育模式。 微时代为消防法治教育工作提供了现代化的手段和工具,运用信息技术开展智能型的网络教育,能大大提高消防法治教育的效率。通过微博、微信、微电影等多种信息传播手段的综合运用,群众受到的是立体的多重信息的刺激,能够使枯燥的消防法治教育工作变得生动活泼起来,更易于广大人民群众接受。 (三)建立网络执法模式 规范消防执法工作是进行消防法治教育的重要保障。消防执法工作一方面能够提高执法者知法、学法、用法的积极性,提高执法能力水平,另一方面也能教育行政相θ搜细褡袷毓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对于消防法治教育来说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建立网络执法模式就是进一步加强消防电子政务建设,调动执法相对人的积极性,主动配合消防执法活动的完成。在对相对人进行监督检查做出处理决定后,由其在限定的时间内将本单位被查处的问题及整改完成后的情况在网上填写并上传,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网上审查后派出相关人员核实。这种类似于自查自纠的做法,把本来只属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的大范围的监督执法工作细化成小范围的相对人自己的工作,既能提高消防执法工作的效率,又能增强相对人的消防安全意识、消防法治意识,避免其罚而不知,知而不改。 (四)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创新消防法治宣传 推进消防法治宣传工作是进行消防法治教育的优秀。微时代为消防法治宣传工作提供了广大的空间,如果能够运用得当,将使人人都成为消防法治宣传工作的主动传播者而不是被动接受者,这就真正实现了全民消防,全民法治。 创新消防法治教育宣传,就是要以政府部门为主导,以网络技术为依托,以广大人民群众为立足点,创新观念,转变方法,进行全国性的宣传。一是政府部门在消防法治宣传工作中应该发挥主导作用,逐级设立消防法治宣传办公室,把消防法治宣传工作的阵地建立在最接近人民的地方,逐级指挥逐级负责,分区域分片进行消防法治宣传,形成点线面三者的结合。二是依托网络技术,联合网络运营商以短信群发的形式定期给手机用户推送消防法治知识。三是模仿手机天气推送的模式,将消防法律知识碎片化每天推送给网络用户。网络技术的合理运用,不仅能节省人力、物力,更能突破时间、空间的限制,有效增强消防法治宣传的效果。 法治教育论文:基层部队法治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 摘 要:法治宣传教育是优化基层部队的遵法环境、学法环境、守法环境、用法环境,发挥环境育人功能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我军有着悠久的法治宣传教育史,但随着法治体系的不断发展,当前基层部队法治教育环境还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梳理当前基层部队法治教育的现状与问题,结合新的形势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对于推进依法治军落地生根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关键词:依法治军;基层部队;法治宣传教育 军无法不立,强军必先强法。厉行军事法治,严肃军纪军规,是治军带兵的铁律,也是建设强大人民军队的基本规律。在军事法律规范不断完善的同时,法治宣传教育也成为衔接军事法规和基层部队的重要枢纽。近年来部队各级对法治教育比较重视,但有些单位在指导思想、内容、主体、对象和方式方法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制约了法治教育功效。只有不断加强基层部队法治宣传教育,强化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提高基层官兵依法履职能力,才能有效推动依法治军在基层落地见效,推动治军方式转变落到实处。 一、新形势下加强基层部队法治宣传教育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提出,全军要加大依法治军、从严治军力度,推动正规化建设向更高水平发展。主席要求全军官兵要牢记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强军之基,并明确指出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我们党建军治军的基本方略。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军队作为国家的组成部分,应当走在全民普法的前列。在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时代条件下,加强基层部队法治宣传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助于提高基层主官依法决策能力 军委主席强调指出:“在全军形成党委依法决策、机关依法指导、部队依法行动、官兵依法履职的良好局面。”党委依法决策是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具体表现,也是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重要环节。长期以来,我国军事法治建设取得了较为明显的进步,但与此同时,重人治、轻法治现象在基层部队当中比较突出。基层部队的管理者是决定基层部队具体行动措施的关键一环,一个基层部队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其决策者的决策方案。法律对其调整主体的规范作用可以将基层部队决策者的决策行为限定在一定的框架之内。因此,只有提高基层主官的依法决策能力,才能确保基层部队各项建设按照法治方式有序运转。 (二)有助于提高基层官兵依法履职能力 对于军队而言,服从命令、执行命令是最基本的任务,也是每一名官兵的天职。新形势下,依法治国全面推进,国家战略利益不断拓展,对部队建设和行动的法律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提高基层官兵的依法履职能力,首先要坚持依法治军方针,强化基层官兵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确保部队高度集中统一和安全稳定,确保部队建设全面过硬,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依法执行任务,是推进依法治军的最根本的单元,只有将法律法规融入官兵血脉,植根军队建设机体每个细胞,使之成为一种思维方式和工作方式,才能真正推进依法治军的建设。法律对基层官兵的规范作用可以使其依照合理的方式、方案执行任务,帮助其按规范程序完成任务,防止因执行程序、方式的错误而引起不必要的损失。因此,推进基层法治教育,使基层官兵能够依法执行上级赋予的任务,是确保官兵高效完成各项任务的重要保障。 (三)有助于促进基层部队良好风气建设 当前,部队建设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与实现强军目标不相适应的问题,例如,一些官兵对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根本制度和原则不明确、不会用;有的领导干部打仗意识弱化,主要精力没有放在战备训练上,甚至在军事训练和作战准备上弄虚作假;官僚主义、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在一些单位和领导身上依然存在,正风肃纪任务依然严峻。当前部队建设管理存在的问题,有很大一部分都与法治信仰缺失、法规执行不严格有关。解决这些问题,归根结底还是要靠法治。加强法治教育,通过发挥法治的规范、教育、引导、强制和惩戒功能,牢固树立法治的权威,从根本上清除问题积弊,促进基层部队良好风气建设。 二、当前基层部队法治宣传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军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经过多年建设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有效提高了官兵法治素养和依法办事能力,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与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新的形势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尤其是在基层部队,法治教育的对象、内容、形式已经难以满足新的时代要求,官兵的法治信仰和法治思维还未牢固树立,遵章守纪、依法办事的良好法治氛围还需要进一步培育和形成。 (一)教育体制上缺乏宏观指导和衡量标准 在我军的法律实践当中,由于长期以来受到“人”治思想的魍彻勰钣跋欤很难确立法律的权威地位。尤其是在基层部队当中,唯“领导”意识、唯“传统”意识屡见不鲜。不少基层官兵将“领导”的意志作为调整工作方法的重心,将“传统”的做事思维作为行事做事的准则。这也导致在我军多年来的法治实践中,“批示治军、电话治军”的现象屡禁不止,而诸多的军事法律规范和条例却被置于“真空”“摆设”的位置。由于不同基层部队的管理者对于法律的理解和法治的标准理解存在不同,各个基层部队在进行法律普及教育时也仅仅选择方便自身管理的条令条例进行普及,这使得普及教育本身在一定程度上缺乏规划性,并使得绝大多数基层部队很难达到新形势下依法治军所要求的标准。 (二)教育对象上存在“重兵轻官”“重基层轻机关”的现象 干部与战士角色不同、分工不同,需要了解和掌握的法律知识也不相同。随着我国立法不断完善,我国法律规范数量急剧增加。当下依法治军的大环境下,针对部队中不同主体的相关法律规范已经逐步建立起来。尤其是在任务、分工明确的基层部队当中,官与兵之间,承担不同任务的军官与军官、士兵与士兵之间,都由不同的法律法规所规范。如,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第三章所规范的主体是士兵,而第四章所规范的主体是军官。由于有的部队法治教育由机关开展,领导机关因其所负责的工作的特殊性,难以抽出时间集中组织法治教育,久而久之,领导机关反而成为了法治教育的盲区,成为了普法教育不足、法律实施不到位的区域,业务部门抓法治教育时也仅仅是指导基层教育,而忽视了领导机关应起到的更重要的作用。 (三)法治宣传教育内容缺乏全面性和广泛性 在义务本位观念的影响下,目前许多部队法治教育仍仅以守法为目标,内部仅以针对管理制定的条令条例作为法律普及教育的主要内容。虽然这些条令条例具有相当重要的维持部队内部稳定的作用,但是,在依法治军的大形势下,部队的治理不仅需要维持基本的治安需求,更需要精准的法律规范调整当下部队所出现的新关系。当军人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若不知权利,不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很难落实我军当下积极推进改革强军的诸多制度。这些基本教育内容的缺失和滞后,不仅使得基层法治宣传教育的内容无法满足新形势下依法治军的需求,也使得法治宣传教育因为与主w关系的不匹配而导致法治宣传效率低下,而产生大量的资源浪费。 (四)法治宣传教育手段和方式落后单一 随着互联网技术、多媒体技术等新型信息传播方式的发展,信息的传播速度越来越快,传播量也越来越大。这样的先进技术原本可以帮助法律普及教育的发展,使法律普及教育更加精准、便捷,但是许多基层部队并没有将新型的媒体技术与法律教育相连接,传统的满堂灌式教育仍较为普遍。同时,由于基层部队管理者迫于上级检查的压力,也会采取宣传效果较好,但教育效果相对较差的法治挂图、展板等教育方式。这样的教育手段不但很难适应当前新形势下法律完善的速度,也会导致普及教育脱离基层官兵的现实生活,不光使基层官兵失去了解法律、学习法律的兴趣,更导致基层官兵难以真正认识到法律对于自身权利、义务的确定和维护作用。 三、提高基层部队法治宣传教育水平的对策建议 在深入推进依法治军从严治军的新形势下,基层部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应当紧跟形势、锐意创新,加强宏观谋划指导,改进教育内容形式,拓展教育对象范围。通过广泛开展群众性遵法学法守法用法活动,让法律法规融入官兵血脉,植根军队建设肌体每个细胞,引导广大官兵把法治内化为政治信念和道德修养,外化为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形成浓厚的法治氛围,建设人人遵纪守法、处处依法办事的法治军营。 (一)在教育机制上加强顶层设计与宏观指导 健全的工作机制是法治教育得以顺利开展、切实发挥效能的重要制度保障。因此,要加强顶层设计与宏观指导,使基层部队军事法治宣传教育的实施、落实有一套完整的运行机制。军委关于依法治军的《决定》也明确提出,“全面推进部队法制教育训练”,要求“把法治教育训练纳入部队教育训练体系”。要加强部队法治教育,先要建立一套完整有效的教育机制,充实完善部队教育训练大纲,加强官兵法治基础教育训练。法律骨干是军事法治中重要的一环,加大法治骨干培训力度,提高军队法律人才的法律业务素质和组织指导能力,可以有效促进军事法治宣传教育的各个环节的落实,在部分法治人才队伍相对薄弱的地区和部队,应当充分利用地方司法机关和院校内的专业力量,丰富教育基础力量。同时,基层部队在进行法治教育时需要建立高效而扎实的运行机制,进而明确其教育内容和教育方式。 (二)在教育对象上实现由重基层向基层、机关并重转变 法治精神要求法律的权威高于个人意志。现实中,军队领导干部掌握着其所管辖的部队的大部分决策权。如果一个基层部队的上级机关不能依法行使其权利,会直接破坏军事法治的成效。对军事法权威的破坏,部分源于领导机关,而非基层官兵本身。因此,在进行军事法治教育的过程中,重要一环是强化机关干部的军事法治观念。只有机关干部依法指导,才能有效形成依法运转的工作机制,保证基层建设正规有序,防止出现机关乱忙、基层忙乱的怪现象。在基层法治宣传教育中,必须实现从重基层、轻机关的片面教育向机关、基层并重转变,要突出机关干部这个重点,把法治理论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重点学习法治基本理论和履行岗位职责必备的法律知识,培育熟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部队管理训练工作现实问题的能力,提高他们依法决策、依法指挥和管理的水平。 (三)在内容上着力强化法治教育的全面性和针对性 目前我国军事法治宣传在内容上应当注重两个方面。一是加强推进教育内容的全面性。军事法律体系的完善,是为了适应我军目前发展的任务和需求,因此,军事法律体系中的每一部分内容,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和作用,要想在改革强军的大前提下确保稳定,就必须使每一个人的权利义务都处在法律框架之下。法治宣传应当注重实时拓宽自己的教育内容,尽可能全面地纳入所有与提高战斗力、促进军队改革有关的法律内容。二是教育内容对不同主体应当有针对性。我国部队任务繁重,不同官兵有着不同的任务,法律也赋予了其不同的权利义务内容。每一个基层官兵在法律规范中都有与自己相适应的一部分,而他们也仅仅需要在这一部分法律中知晓自己的权利义务,而不需要深入学习所有军事法律知识。在宣传教育的过程中,应当针对不同的官兵进行与其有关的法律内容的普及,既可以提高基层官兵对法律内容的兴趣,也能保证其所学内容的实用性。 (四)在方式上实现由灌输式向浸入式的转型 基层部队以往的法治宣传教育主要采取灌输式教育,以法律知识的普及为主,仅仅将教育内容停留在知晓、记忆的层面,而法治思维的培养和法律权威的确立,更多的是需要对法律内容的准确理解和应用,主要体现在法律在人们生活中内化为基本的行为准则。这也决定了军事法权威的教育输送应当立足军事生活实践,确立全面立体的“浸入式”教育模式。在军事法治宣传教育的过程中,应当让基层官兵在潜移默化中认识到法律在生活、工作中所体现的重要作用。在基层法治教育的方式上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资源、新闻媒体等方式,让基层官兵在与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例当中,感受法律的权威,了解自身的权利及义务。同时,可以结合法律骨干开展部队法律问题咨询活动,让基层官兵结合自身所遇到的问题,通过法律实践活动,释疑解惑,明法遵法,进而促进基层部队积极健康的法律文化的培养。 法治教育论文:略论高中班主任工作中的法治教育 党的十八大对党和国家关于如何进行社会法治建设提出了新的主张和要求,法治中国的理念随之应运而生。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实现法治社会化的重要渠道,处于人生关键期的高中生,只有接受良好的教育才可以更好地适应社会环境,具备科学的思想价值观念。学校法治教育的本质是提升高中生的社会价值理念,要求高中生严格约束自身行为,更好地了解和认识社会标准,遵循社会法律制度。作为学校教育的关键环节,高中班主任工作中渗透法治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结合多年的班主任工作经历,尝试谈谈如何强化高中班主任工作中的法治教育。 一、班主任的学习能力是班主任工作中法治教育的决定环节 班主任是班级的组织者、协调者、管理者和教育者,是距离学生最近、与学生接触最多、对学生影响最大的教师,但是,很多老师本身的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不够强烈。因此在班主任工作中开展法治教育,首先需要班主任知法、学法、懂法。作一名优秀的班主任,不仅要有组织、协调、管理和教育的基本能力,还要有不懈的学习能力。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发展,学生“叫板”老师的事时有发生。而我们往往会将此类问题脸谱化、模版化,所谓的“一针见血”的分析,要么认为学生不懂得尊师德,要么认为教师的教育工作存在问题。事实上,教育本是促进学生个性化成长的社会活动,不同的学生有不同的品性,不同的教师也有不同的工作方法,这一对矛盾实质上就是在人与人的交往、个人参与社会中出现的不可避免的冲突。解决这样的矛盾并非一定需要深入到人性和道德的程度,从法律和法治的层面也可以处理。高中生一定程度上和成年人的思维接近,因此,合理选择社会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处理思维和方式处理班主任工作中的常见冲突,更能显示出班主任工作的科学水平。 作为高中班主任,学习法律包括但应不仅限于《宪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 和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还应该注重对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的培养。离开现代法律观念,或者缺乏公民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公民的守法精神和良好的法治氛围就不能形成,法治就不可能实现。因此,班主任在学习中,更应该着重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观念,通过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在参与法律实践中思考法治建设,在实践中维护法律权威、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这样,在提高自身法治理念水平的同时,也能为学生法律意识形成树立模范。 二、把法治教育纳入班主任常规管理 据笔者了解, 目前我国中学生的法治教育在思想政治(思想品德)课程中的设置,大致包括以下部分:初中七年级两个单元、八年级四个单元和九年级一个单元,主要涵盖法的认识、违法制裁与预防犯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权利义务、公平正义等内容;高中必修2“政治生活”以宪法中我国的政治生活为优秀,选修5“生活中的法律”常识则包含社会主义法治、民事权利和义务、合同、劳动和经营、家庭与婚姻、法律救济等。两者均约占教材的四分之一左右。表面上看似乎占比重的不少,实际上在文科中当新课内容展开后,学生往往不会再去关注学过的知识,尤其在目前还需要高考等考察的情况下,学生的学习并非完全以学以致用为标准,这就导致了学生中普遍出现的“学则知,不学则不知”的怪圈。因此,在高中的班主任工作中,非常有必要将其纳入班级管理常规。 将法制教育纳入班主任工作常规,首先需要班主任制定合理可行的工作计划。一般地,班主任工作计划中包含了主题班会、班级活动、学校活动、日常教育等内容,班主任老师就应当在设置可行的计划时,一方面要参照学校的教育活动的安排,一方面也要注意和思想政治课程的协调。这两者需要完整的流程规划,并需要班主任提前做好准备,而对于日常教育则是随机的,班主任利用每日的班级交流时间,结合热点法律话题进行讲解或引出讨论。 三、班主任要学会充分利用各种资源进行法治教育 班主任要学会利用自己所任学科资源进行法治教育。以作者所任高中物理学科为例,物理学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自然科学,它重视实验和观察,重视理论联系实际,通过教学培养学生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树立实践是检验真理的依据的观念。在物理课的教学中,作者尝试在充分传授知识和技能的基础上,发挥物理学科的特点,注重“科学导入、分量适中、目标恰当、有机统一”等原则,积极渗透法制教育。例如在讲授圆周运动时结合向心力、摩擦力等,介绍《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规定的科学内涵,引导学生形成科学观念和规则意识。这样在进行学科教学的同时,能使学生受到法律知识熏陶,养成自觉学法守法的好习惯,使科学知识和法治意识获得的双重丰收。 班主任要学会利用新媒体资源进行法治教育。班主任首先要开展网络安全教育引导活动,结合《全国青少年网络文明公约》、《中小学生网络安全与道德读本》等,引导学生淞⑽拿魍络意识,养成守法网络习惯。在此基础上,充分认识到QQ、微博、微信等媒体的价值,主动占领网络媒体和新媒体阵地, 采取空间文章推介、QQ和微信群讨论、微博事件评价、身边的法律问题帮助等方式,将法治教育的理念、法律法规的学习融入、渗透到学生日常生活中。而且,通过新媒体和学生进行交流的方式, 更多的是在学生离校后的家庭生活中,易于吸收家长参与法律问题的讨论,形成对法治理念的更大范围地宣传。 限于作者的水平和篇幅的原因,本文没有深入涉及高中班主任工作中展开法治教育的更多细节,这还需要我们一线班主任同仁结合自己的工作特点以及学校学生特点进行不懈的探索,也希望本文能引出更多关于高中班主任工作中如何展开法治教育的思考和讨论。 法治教育论文:论法治教育在高校共青团员培养中的重要性 摘 要:在共青团员中开展法治教育,使他们懂得并且能够积极地运用和履行社会主义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增强法治观念,养成自觉守法的行为习惯,已经成为高校素质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共青团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共青团员作为先进的力量需要不断磨练,从而发挥带头模范作用。因此,法治教育重在共青团员个人法律信仰的培养。 关键词:法治教育;共青团员培养;高校 一、团员教育的主要内容 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教育。使团员学习和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淞⒄确的世界观。 党的基本路线教育。使团员在了解国情的基础上,加深对“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认识,积极投身改革开放,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贡献力量。 团的基本知识教育。使团员了解团的历史和优良传统,明确团员的义务和权利,自觉发挥模范作用。 社会主义道德教育。使团员学习和发扬雷锋精神,带头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地址各种腐败现象,移风易俗,破除迷信,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带头作用。 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教育。使团员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的基本知识,自觉遵纪守法,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和正常民主程序,参与团内管理与社会监督。 二、对共青团员进行法治教育的原因 法治教育是新时期思想政治教育的一项重要、艰巨的任务。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法治教育,越来越显示出它在思想政治工作实践中的重要位置。要保持全社会有一个良好的政治、经济环境,就必须在坚定不移地进行四项基本原则教育的同时,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治。要建立健全的社会主义法治,那么,进行法治教育,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则是重中之重。共青团员作为思想先进的年轻人,其主体是正在接受教育的广大学生,所以要对共青团员进行法律常识的教育,使学生懂得什么是法,法的阶级本质和作用,以及有关的政策法令。引导学生自觉遵守法律,并勇于同一切违法现象作斗争。 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是仅仅凭借法律知识的讲解就能提高的,而是需要大量的案例交给大学生去体会,让大学生更多地参与具体的法治实践。而共青团员作为大学生的主体,很大程度上就能够代表目前大学生的法治观念水平,其应当起到先锋模范的带头作用,不断增强自己的法治观念,带动周边同龄人共同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自觉用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律约束自己的行为,并学会以法律为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和社会安定。 健全法治是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共青团作为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共青团员作为最积极的、最具有先进性的力量,更能反映社会发展趋势,共青团员思想观念、行为方式的变化在本质上是与社会的变革、发展同脉同流的,这就意味着对共青团员的法治教育尤为重要。 三、如何进行共青团员的法治教育 高校应当建立一个独立于思想道德基础之外的法治教育体系。在当今这个规则化的社会,高校作为培养人才的基地,加强以共青团员为代表的大学生群体的法治教育成为其义不容辞的责任。 既然要着重提高法律素养,其重点就是让共青团员更多地了解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技能,树立法律观念,在理论学习过程中更加注重法律实践,围绕发生在共青团员身边的事情开展相应活动使其能够感受和运用法律知识,并采取多种教学方式提高共青团员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和法律素养。 高校在培养共青团员时会开办团校,那就应该在开办团校过程中加入法治教育,并将法治教育作为主线,这不仅能起到对共青团员进行法治教育的目的,更能营造良好的法治教育环境。当然,进行法律教育的老师需要具备系统的法律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这样才能真正的达到教育的目的,但仅有理论教育是不够的,以法治教育为目的的团校应该让共青团员参与到法律实践中去,比如旁听审判、邀请法官检察官等司法工作者开设法律讲座、利用身边的案例对共青团员进行更生动直观的法治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修养。 四、结语 党的十七大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共青团员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力量,理应担负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任,他们的法律素养水平就决定了我国依法治国实现的时间,决定了法治国家建成的快慢,因此,对共青团员进行法治教育具有极大的意义,高校法治教育更是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法治教育论文:抓法治教育,融教材要点 【典例讲解】 为推动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法治教育的系统化、科学化水平,教育部、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印发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提出,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为主线,以宪法教育为优秀,把法治教育融入学校教育的各个阶段,并要求将学校法治教育实施情况作为依法治校的重要方面,纳入学校年度考核的内容。 对这一热点,考生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 一、抓主体 从《经济生活》的角度来看:企业成立、生产与经营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国家要通过制定和运用经济法规来调节经济活动;劳动者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履行义务;纳税人在依法纳税的同时,还应懂得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关心国家λ笆盏氖褂茫监督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 从《政治生活》的角度来看:公民要树立法治意识,依法有序地参与政治生活;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立法机关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制定法律,确保国家各项事业有法可依;人大代表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行使国家的权力。 二、抓影响 从《文化生活》的角度来看:营造浓郁的法治文化氛围有助于人们树立法治观念,将法治内化为人们的自觉意识并使之付诸实践;推进法治文化建设有利于提升人们的思想道德文化素质,使法律为人们所理解并内化为行为准则;法治文化建设能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人人成为法治精神的传播者和践行者。 三、抓措施 从《生活与哲学》的角度来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并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相适应;要汲取中华法律文化之精华,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的经验,但绝不照搬外国的法治理念和模式;树立创新意识,做到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不断地推进法治理论创新,为依法治国提供理论指导。 【技巧方法】 一、抓主体。弄清事件的主体是谁,以对接教材中的知识点。一般来说,《经济生活》中的主体有国家、企业和消费者;《政治生活》中的主体有国家(政府)、公民(人民)、中国共产党、派、人大、人大代表、政协、主权国家;《文化生活》中的主体一般会涉及人民、文化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等。 二、抓措施。不管是哪种性质的社会热点,必定有与主体相关的行为或措施,考生将这些措施进行整合,可找出其与教材的衔接点。如政府的行为一般会涉及政府的性质、政府的职能及政府职能的转变、政府的宗旨、依法行政、依法决策、政府接受监督、政府与人大的关系、政府与中国共产党的关系、我国政府坚持独立自主的原则和加强国际的交流与合作。 三、抓影响。一个社会热点,必定会对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考生应根据不同的主体由近及远、由小到大、从国内到国际等,对其影响进行分析。如政府的行为都会对公民、对政府自身、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有影响,如果涉及其他国家,则会对国际社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四、抓联系。事物总是处于一定的联系之中,知识点之间也是相互联系的,因此要抓好知识点之间的内在联系,注重从知识块的角度对知识进行整合。如《经济生活》中的“企业经营”这一知识块,考生最易想到的就是企业经营成功的因素,它是优秀知识,不过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知识还包括市场的调节作用、市场秩序、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战略,甚至还包括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企业的筹资方式、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纳税等。 法治教育论文:人民认同与法治教育:中国法治建设的逻辑和进路 〔摘要〕 法治作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治理方式,其理想意涵在于认同人民的良法及基于人民认同基础上的普遍服从。但在现实法治实践中,二者并没有建立起内在的对应关系。因此,增进人民对法律的认同成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内在逻辑和必然选择,而法治教育则是实现这一逻辑选择的基本进路。 〔关键词〕 法治建设;人民认同;认同人民;良法;法治教育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为新时期对“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的战略部署,实现了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又一次顶层设计。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作为后发法治化国家,立法先行是法治建设的必然选择和正确路径,而立法又必须要以人为本、反映人民意志,进而制定出认同人民的良法,为法治提供基础前提;同时,良法还需得到人民的认同和拥护,才能被普遍服从与遵守。因此,法治建设的根本在于必须处理好“法”与“人”的关系,推进以“认同”为中介的“法”与“人”的良性互动,唯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法治“中国梦”。就当前我国法治实践而言,J同人民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立,而人民认同的法律及其法律文化则尚未完全实现,因此,推进人民对法律的认同无疑是法治建设的关键和当务之急。鉴于此,本文从理想法治出发,揭示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内在逻辑,建构切实可行的逻辑进路。 一、法治的理想性意涵:认同人民和人民认同 法治作为人类社会最基本最主要的治理方式,其概念最早由柏拉图提出,而定义则最早被亚里士多德阐释。他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1〕这一定义从内容的角度,揭示了法治的内涵,描绘了法治社会的美好状态,也因而得以为人们所普遍认可。马克思主义认为,法治本质上反映的是人与人之间的一种关系状态,在形式上表现为法与人的关系。法与人的关系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法与人的和谐关系,即法律与人民的相互认同,这是人类对法治理想的美好追求;另一种是法与人的非和谐关系,即法律只为某个个人或某个阶级服务,成为统治人民的工具,人民漠视法律甚至反对法律,这样的“法治”实际上是人治、专制。不难看出,法治是法与人的和谐关系,即“良法―服从”本质上是法律与人民相互认同的结果。因此,理想的法治和真正的法治应该是法律与人民基于相互认同基础之上的一种实践或生活状态,即良法善治。 (一)认同人民:良法的本质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2〕自亚里士多德提出“良法”概念以后,关于什么是良法的问题便引起了广泛讨论。其中,西方的自然法学派无疑是良法论的继承与发展者。古罗马时期的西塞罗认为,“真正的法律(良法)乃是与本性相合的正确理性;它是普遍适用的、不变的和永恒的。”〔3〕在他看来,人的本性是自然法的源泉,自然法内含着正确理性,因而是正确的、正义的法律。在这里,人的正确理性成为良法的优秀要素。近代古典自然法学者霍布斯从契约的角度阐述了良法的内涵,并进一步指出,“良法就是为人民的利益所需而清晰明确的法律。”〔4〕由此可知,良法的价值取向在于人民利益。洛克也认为,“法律除了人民的福利这一最终目的之外,不应再有其他目的”,“公众利益是检验全部立法的准则和尺度”。〔5〕在他看来,法律之所以为法律,本身旨在维护公众利益。而这一点在霍布斯那里正是良法的内在要求,所以,洛克所说的法律实际上就指的是良法。现代新自然法学者富勒则指出良法不仅在于其价值取向,而更在于其“内在道德”,即程序问题。他认为,“法律应当被视为一种帮助人们过满意的共同生活的设施。如果这种设施要服务于旨在为之服务的受益人,他们就必须善于用它。”〔6〕这里的“它”指的是法律的“内在道德”,即法律的普遍性、公开性、明确性、非溯及力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等。由此可知,关于良法的内涵经历了从体现人的理性到蕴含人本价值,再到该价值与基于法律程序的价值保障并重的转变,而这其中无不隐含着对人民的认同。 我国古代尽管长期处于专制统治之下,但其法律思想也不乏含有良法的因子,受“人本”主义政治观的影响,立法中也体现出明显的“差异、酷烈与温情”。〔7〕当然,这并不能掩盖其维护封建地主阶级利益及其统治的法本质,法律认同的只能是地主阶级,而非全体人民。到了现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法治中国”建设的开启,人们对良法的认识也开始逐渐深入起来。浙江大学李龙教授认为,良法不仅应体现在其价值取向上,还应体现在规范结构和文化精神上:良法“应确立以正义为轴心、以秩序为外化、以平等为基础、以利益为归属的价值体系”,“完善立法过程的民主化、立法表达的规范化、立法体系的科学化”,“应建立公民权利主导型的立法模式”。〔8〕广州大学李步云教授从对事物“真、善、美”的评判角度,指出良法在于“内容的合规律性”、“价值的合目的性”、“形式的合科学性”。〔9〕苏州大学胡玉鸿教授则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分析,指出良法应是“真正的法律”,它具有“理性”、“自由”和“实质正义”的实体,“明确”而“普遍”的形式,和以自然法、习惯法与法律原则为内容的渊源。〔10〕虽然人们对于良法内涵及其标准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总体来说,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一是价值取向;二是内容构成;三是形式结构。然而,无论哪一方面都把人民作为根本目的,都是认同人民的生动体现。 总之,法律作为人的存在,理应认同人民、服务于人民,中西方的良法论也都明确了这一点。但是,在实践中,由于主观与客观方面的局限,违背社会公平正义、损害人民利益的“恶法”有意无意成为现实。一方面,从主观来看,阶级社会的法律总是体现为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因而统治者制定的法律认同的只能是统治阶级;另一方面,从客观方面来看,由于人类认识的局限性,实践中要构造出具有认同人民内在要求的法律形式和结构绝非易事。因此,制定认同人民的良法是人类社会的不懈追求。 (二)人民认同:善治的优秀 如果说亚里士多德法治观中的良法是实现善治的前提,那么法律得到普遍的认同和服从则是善治的优秀,是衡量一个社会是否实现法治的根本标志。同时,法律得到普遍服从也是法律本身生存的需要。所谓法律服从是指“人们按照法律的要求做出行为。从外在表现来看,它指人们对于法律作为解决纠纷和维系社会秩序的主导型工具地位的认同;从内在要求来看,它指人们对法律运行的方式、过程和结果的接受。”〔11〕这一定义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法律服从的内涵。从心理学的视角来看,服从主要分为两类:一是主动服从,二是被动服从。就主动服从而言,是主体基于对客体的认同而产生的自觉、自愿行为;就被动服从而言,则是主体为免受外部压力而采取的策略行为。因此,人民对法律的服从也存在两个层面,即主动服从法律和被动服从法律。主动服从法律是缘于对法律的认同与信仰,而被动服从法律则是基于法律的强制性要求。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12〕因而法律作为一种对全体成员普遍适用的规范,内在地要求人民普遍地服从。但是,如何才能实现人民对它的普遍服从呢?这需要作为主体的人民首先对法律产生认同。法律认同是“民众通过实践经验和理性对社会中的法律制度是否符合社会生活事实、是否顺应民众的价值期待、是否满足民众的需要进行综合的评判之后,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法律所持的一种普遍认可和接受、尊重和信任的肯定性评价,并在发生利益冲突时依然自愿选择法律作为调控其行为的内在情感”。〔13〕这一论述从根本上标示了认同与法律的内在P系,即认同以法律承认人的主体地位、满足人的需要为前提,法律则以人民认同为心理基础而得以践行。“法律行动之抉择,最为根本的合理性基础就是价值,这种价值深深地镌刻在人们的思维方式、行动方式乃至于人们的心理结构之中。”〔14〕因而只有每个个体都认同法律制度及其价值才能使法律的普遍适用的内在要求转化成现实的普遍服从。当然,在高压强制下也能够实现法律的普遍服从,但这种“服从”本质上讲已经和专制、人治无异,是不能持久的。因此,法律的普遍服从关键还在于人民对法律的情感、法律的精神与价值,以及法律的行为等的文化认同,即人民对法律的信任、信念和信仰,这即是法律的人民认同,从而达致法律治理,实现善治。 二、增进人民认同:中国法治建设的内在逻辑 从上述可知,以认同人民为本质要求的“良法”和基于人民认同而得以普遍服从的“善治”构成了理想法治的基本内涵。然而,在实践中,认同人民的良法与人民认同基础上的普遍服从却并没有建构起必然的对应关系。中国当代的法治是在传统社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民国时期,虽制定了一批具有现代意义的法律,但尖锐的社会矛盾和深重的民族灾难也只能使其“束之高阁”。新中国成立后,陆续颁布了一批法律,可是前进的道路上充满了荆棘与挫折,直至改革开放,法治才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期”。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以认同人民为根本的比较完备的社会主义良法体系,为善治提供了重要前提。 一是价值取向上以人民为本。法律作为人类社会的产物,其基本功能在于确认人的主体地位、彰显人的社会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和权利。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最能体现法律以人民为本的价值取向。现行宪法规定了各项广泛而全面的公民权利,明确了各级国家机关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和管理社会事务;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其他部门法作为子法,是对宪法规定的具体化。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齐全和完备的有民法、刑法、商法、行政法、诉讼法、劳动法等九大部门法,这些法律的实施能够有力地维护人民的尊严和权利。 二是内容构成上注重保障权利。确认权利和维护权利构成了我国法律的全部内容。对宪法确认的广泛的公民权利,通过九大部门法的实施予以具体保障。具体可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实体法层面。二是程序法层面。实体法明确了法律关系中谁享有权利、谁负有义务,比如民法、刑法和商法等,而程序法则通过一定的程序规则和步骤使得权利与责任在法律主体间合理分配,比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总之,通过这些法律能够使人民的权利得以保障。 三是形式结构上更加科学化。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对法律科学认识的深入,我国法律在形式与体系结构上呈现出更加科学化的特点。从法律形式来看,法律名称更加明确、统一;法律结构更加协调、完整;法律逻辑更加严谨、顺畅;法律语言更加简明、准确。从法律的体系结构来看,一方面形成了以宪法为统领涵盖民、刑、商、行、诉等九大部门法的完备的法律体系;另一方面权利本位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鲜明特色;同时,程序法的内容不断充实、地位不断提高;此外,我国法律的视野也日益国际化。 由此而言,当前我国的法治之法确实已经成为认同人民的良法,这为人们认同法律、服从法律奠定了基础。然而,在实践中,中国当代法治中人民对法律的认同依然较为缺乏,“社会民众的基础是传统的,人们有很多价值观念仍然深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传统作为一种流动的文化始终都在发挥其固有的影响力。”〔15〕因而蕴含着自由、民主、平等、正义等外来文化因素的现代法律难以被人们认同和内化。因此,增进人民对法律的认同是当代法治建设的必然逻辑。而法律认同是法律情感、法律精神和法律行为的内在同构。 (一)法律情感认同 法律情感是指个体在社会生活中对法律体系、法律活动、法律事件和法律人物等方面所产生的内心体验和感受,是对法律的肯定与否定、好恶之感等心理反应。法律情感作为一种对法律的感性认知,是法律生活的情感纽带,也是法律意识、法律信仰的动力来源和感情基础。因此,人们对法律的认同首先表现为对法律的情感认同。从法律情感的产生而言,一方面人们对法律的情感认同根本缘于对法律所蕴含的德性和价值观的认同,因为任何法律都是一定的道德和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只有法律所倡导的道德、价值观与人们自身的道德、价值观一致时,人们才会肯定、喜爱和接受法律;另一方面人们对法律的情感认同关键在于有效的法律实践,即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实效性。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一部尚未有效实施的法律,即使赋有道德性和价值性,且内容丰富、结构严谨,也很难得到人们的情感认同。因为在实践中法律怎样作用于人们,是导致人们对法律情感认同的直接原因。比如,执法过程中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违规执法和执法不公,司法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审判不公正、效率低下等等,都会消解法律的权威,从而致使人们难以在情感层面认同法律。 (二)法律精神认同 所谓法律精神是指法律的内在品质及价值目标的总和。作为法律的灵魂,法律精神总是指示和引导着法律的制定与践行。因而人们对法律的认同优秀在于法律精神的认同。首先,就法律内在的品质来说,法律的本质属性在于法律的社会性与人民性,即法律是人类社会矛盾的产物,是调整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它因人而生、因时而变,为人民服务。法律的本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内容方面;二是形式方面。就法律本质的内容而言,法律明确了人之为人的尊严和权利,因而其本质内容“主要是自由、权利与权力这三元或三维构成的。它们是法的优秀内容、基石范畴,是决定法的本质属性的三元素、三角架构”。〔16〕就法律本质的形式而言,它是法律的本质内容的外在表现,主要是指法律的规范性、权威性、义务性和程序性等。因此,认同法律就是承认人的尊严、自由和权利以及保障权利所必要的权力,并在此基础上承认法律之所以为法律的一般规定性。其次,从法律的价值目标来看,法律的存在旨在于满足人对自由、平等、秩序、和谐、正义等人类价值的需要。所以,认同法律还意味着对法律价值的认同。也只有认同了法律之于人的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功能与价值,人们才能认同法律。 (三)法律行为认同 这里的“法律行为”是指符合法律的行为或者按照法律而为的行为。从法律与法律行为关系来看,法律行为是法律的动态表征,故而法律认同外在地表现为对法律行为的认同,或者说,只有对法律行为产生认同才标志着对法律的认同。改革开放后,虽然经过三十多年的努力,目前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但是法律的行为方面依然存在着问题,比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司法不公等极大地消解了法律的权威,严重影响着人们对法律的认同。因此,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关键在于要M一步强化法律行为,具体而言: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要立法有据、过程合法、结果有效;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要依法执法、文明执法、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司法机关在司法过程中要独立司法、廉洁司法、公正司法。因为只有人们对立法行为、执法行为、司法行为、守法行为等法律行为产生普遍的认同,法律精神才能扎根于心,进而才能形成对法律的真正认同。 三、法治教育:人民认同的基本进路 认同作为一个心理学概念,表征的是主体对认知客体的体认与赞同,描述的是主体在心理、思想层面与客体的一致性。因此,人民认同法律就是作为主体的人在心理和思想上对法律的认可和接受。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认同法律是一个认知基础上的思想问题。而思想的问题只能通过教育的方式加以解决。所以,法治教育是实现人民对法律认同的基本路径。 (一)法治教育深化法律认知 法律认知即是主体对法律及其实践等法律现象的感受和知觉。从主体的主观程度来看,法律认知分为自发的认知和自觉的认知。自发的法律认知是一种对法律无意识的、感性的认知,而自觉的法律认知则是一种对法律合目的性的、理性的认知。然而,无论是自发的法律认知还是自觉的法律认知都有赖于法治的教育作用。一方面自发的法律认知往往是感性的、片面的、不准确的,因而需要通过各种形式的法治教育了解、知晓和熟悉法律的有关知识和实践,从而形成全面、正确的法律认知;另一方面法律及其文化作为一种社会存在是基于人的需要而建构的,具有合目的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因而只有通过一定程度的法治教育才能使人们对其形成自觉的认知。就法治教育而言,学校法治教育是人们认知法律的主要途径,社会法治教育是形成法律价值认知的根本途径。法律的价值不在于“刻在大理石上”,而在于具体的法律践行中,因而立法、执法、司法和社区法律实践等形式的社会法治教育成为人们感受、体认法律价值的最好途径和方法。 (二)法治教育弘扬法律精神 法律精神是法律及其文化的优秀与灵魂。法治教育旨在于通过有目的的法律文化传播,以实现法律精神的弘扬,从而使人们树立对法律的信仰。从文化传播的维度来看,教育之于文化传播主要表现在纵向和横向两个层面。纵向的文化传播主要是自上而下的传播,即前辈对后辈的文化传播,传播内容主要以传统为主。横向的文化传播则是不同文化、不同成员间的跨文化传播,是文化进化、发展和变迁的主要方式。我国长期处于传统社会,因而在乡土社会上构建法治,必然要求重塑法律文化。因此,法治教育之于法律精神的弘扬主要是横向的法律文化传播。在具体的法律文化传播实践中,法治教育应有针对性、注重实效性。一方面要求国家工作人员把宪法法律作为学习的重要内容,通过对法律制度的主动学习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律思维能力;另一方面要求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传播媒介在依法办事的基础上传递法律文化的正能量,从而培育社会成员的守法意识。此外,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17〕,通过对法律知识、理论和技能的系统性和专门化学习,使学生认同法律精神、形成正确的法律理念,从而树立法律信仰。 (三)法治教育凝聚法律共识 从过程的角度来看,法治教育是教育主体以法律及其现象为优秀内容而进行的交往活动。在交往过程中,施教者通过沟通与交流把法律及其隐藏于内的价值、精神传递给受教者,从而在施教者与受教者之间形成法律理解的一致性,即法律共识。在具体的法治教育实践中,特别是以立法、执法和司法为基本形式的社会法治教育活动具有凝聚法律共识的重要价值。首先,在立法活动中,通过对社会需求的整合形成立法诉求,经过多元主体的民主协商而形成立法草案,最后由人民代表大会正式批准,每一个阶段都是凝聚法律共识的过程。其次,行政执法是保障公共利益的重要活动,执法人员依法执法、公平执法和文明执法,不仅使社会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还展示了法律的权威,从而能够使人们正确理解法律,并与法律保持一致。其三,司法是保障权利的具体体现,在司法活动中,司法是否合法、合理和公正直接关系到人们是否认同法律。因此,通过廉洁、公正的司法法治教育活动也能够凝聚人们的法律共识。 法治教育论文:当前我国法治教育的弊端与对策研究 摘 要:加强法治教育是我国当前加快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的关键一环,是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之后的必然要求。而目前我国实施的法治教育严重滞后于实际需要,因此分析其原因并给出对策是更好地实施法治教育的基础。 关键词:法治教育;弊端;法律精神;实践活动 引言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在多大程度上被信仰,决定了法律的作用在多大程度上被实现。在当前我国加快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行依法治国的期间,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环节。法治教育则担负着这一重任,但目前我国法治教育仍有诸多弊端,不能适应当前的实际需要。因此本文试从多个方面揭示这些不足并给出对策。 1 法治教育内涵的界定 在探讨我国法治教育的弊端之前,必须首先明确界定法治教育的内涵。法治是指法律之治,是现代民主国家用来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人权的国家治理方式。它只能根植于民主国家,任何非民主国家都不可能产生法治,因为建立在非民主之上的法治自始就失去了其合理性与合法性。因此法治教育应当是民主国家为了自我延续与稳定发展、传递这种自始蕴藏在民主国家身上的理念而开展的活动。所以法治教育必然是“与民主、自由、平等、理性等联系在一起的”[1]。而当前我国实施的是法制教育,与法治教育虽一字之差,却与法治教育相距甚远。后者包含了法律的价值与精神,前者则没有。因此如果一定要把我国目前的法“制”教育称为法治教育的话,那么就必须找出其漏洞并补充填补,使之真正成为法治教育。 2 当前法“制”教育的弊端 2.1 指导思想的错位 法治教育的中心应重在培育中小学生的公民意识,即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义务意识和参与意识。而我国当前法治教育的定位在于培养一个守法的公民,仅仅把法律看作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要求学生知道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而没有告诉学生法律不仅仅是行为规范,它背后还体现着现代民主社会的主体精神、理性精神与责任精神。如2013年教育部、司法部等6机关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提到: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要以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养知法尊法守法用法的合格公民为根本目标。 2.2 授课教师的缺乏 法律是一门关于善良与公正的艺术,它以为人民提供安全感为己任,它关系到每个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这样一门学问须接受系统的法学教育才可获得,未曾系统的学习法律,也就无法准确的向学生表述法治课程的内容。因此法治教育课程的老师应当是毕业于法学院的专业学生。但现实情况中,教授法律课程的老师往往是思想品德课或政治课的老师。本文作者曾在徐州当地几所中小学做过调研,发现在讲授法律课程的老师中,法律专业出身或者通过司法考试的老师的比例是零。大多数仅仅是被短暂地培训过几节课程,连老师自己都说:“面对学生提出的问题很难从法理上给予合理、正面的回答”。显然,缺乏系统法律知识的老师不能适应法治教育的要求。 2.3 缺少适合法治教育开展的教材 如前文所述,法治教育是基于现代民主社会对于培养具有公民意识的社会成员的要求展开的,因此法治教育课程的教材必须体现法治的精神与内涵。美国对于法治教育教材的要求是“增加学生关于司法系统,政府,宪政民主下公民权利和义务方面的知识;有助于发展公民参与方面的技能,如,作出决定,批判性的思考;同时会有助于形成学生对于法律,司法系统以及公民权利和责任的积极态度”[2]。由此可见,法治课程教材不应仅仅是普法与预防犯罪。而这往往是我国当前法治教材的通病。以本文作者所在的徐州地区为例,经调查发现,教材方面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①部分学校用思想品德课教材或者政治课教材替代法治课程教材;②有教材的学校教材内容侧重于普法,特别是重点放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上。如部分中小学采用的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中小学法治教育》系列教材、《中小学法制教育》等均以普法为主要内容,其中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篇幅用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上。③易于青少年接受的形式没有体现在教材中。调查发现,在选用的教材中,说教方式是最普遍的。而应试性的知识灌输自然效果不佳。 2.4 教育方式老化且缺乏实践性 主要问题有:①课程单一。授课内容以简单的普及法条为主,尤其注重预防青少年犯罪。②集中授课、强制灌输现象多现。由于中小学校不重视法治教育的开展,因此为了“应付”教学任务,不少中小学以把所有学生聚集在一起进行一次集中的法制讲座的方式来开展法治教育。这种强迫的、不分教育对象的、内容雷同的、强制灌输的讲座,效果自然不会有多大。③缺乏实践性。法律不仅是一种逻辑,还是一种经验。实践参与在学生对于法律知识性课程内容的掌握,研究、思考、交流与社会参与技能的培养,有关法治、民主、权利、义务等概念的正确态度和价值观的形成方面一直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3]。因此实践应当是法治教育中必不可少的一环。而目前中小学的法治教育局限于书面知识的传授,缺乏内容丰富、富有意义的实践方式。 2.5 良好法治教育环境的缺失 法治教育不仅仅依靠于言传身授,周边的环境也会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在法治社会中,这种影响必然是有益的,但在法治社会尚未建立或者说法治氛围不浓厚的社会,这种影响往往也就是有害的。当前我国的社会现状并未为法治教育的开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法律信仰的缺失,导致人们对法律的“感情”不深。“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这一法理名言很好的解释了法律信仰的重要性。我国是一个有着几千年人治传统的国家,法律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地位,加上理性文化淡薄,人们本身也对法律缺乏认同感,因此在当前我国社会,法律信仰并未普遍地确立。②有法“未”依。我国在2010年就已建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w系,然而尽管法律已相对健全,法律实施并未做得很好。纠纷发生后人们第一反应往往是通过找关系,通过熟人或是有威望的人居中调和加以解决。即使进入到法律途径,法律规定也并没有被很好的践行,找关系依然是重点。法律被如此漠视,孩子自然会受影响。 3 改进策略 ①如前文第一段所述,法治教育内涵着民主国家的基本要求:自由、平等、民主、法治、人权、公正。因此,要转变目前法制教育的导向,变单纯的守法教育为公民意识的培养,特别是普法教育、宣传媒介等更应把强化公民对国家制度、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认同,作为重中之重,进而塑造公民积极的守法精神[4]。同时注重培养学生的基本法律素养和法律实践技能。②选拔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老师和出版适合中小学阶段学习的法治教材。怎样的老师造就了怎样的学生。在法治教育这一系统工程中,老师是关键的一环。因此法治课程老师必须从法律专业的毕业生中选拔,或者将受过法律培训的专职法律教师配备到中小学中去。法治教材则必须改掉过去“法制”教材中浓厚的德育培养意识和功利性的法律灌输部分,专以法治课程内容为主。③丰富教学形式,开展多样的实践化教学。除了传统的学堂式教育外,应当开展丰富多彩的教学形式。如模拟法庭、法律情景剧、法律影视剧观赏等。此外,还可以借鉴美国法治教育的社区参与制度。美国社区参与制度主要包括将社区资源人士邀请进入课堂或在课堂中模拟社区,形成“课堂中的社区”、通过学生走入社区,在社区中同资源人士在司法机构中共建“社区中的课堂”等形式。通过社区参与制度,使学生在课堂中学到关于法律系统、法律程序、立法过程等方面的知识不再是抽象的,遥不可及的[5]。通过多种形式的教学方式,必将会比单一的填鸭式教育效果要好。 法治教育论文:论青少年宪法法治教育的目标和实施构想 摘 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法治教育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青少年法治教育对于孩子从小养成学法、懂法,用法律解决问题的惯性思维,为全面依法治国奠定扎实的基础具有重要意义。宪法教育是法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意识的培养有利于对法治意识的深刻理解,培养宪法意识必须通过宪法教育的普及来进行。宪法教育应当从小开始,宪法教育不仅仅是简单的宪法条文知识的普及,还应该使青少年从小树立法治意识,理解国家、民主、权利义务、人权保障等宪法内涵。而当前的法治教育忽视了对宪法优秀精神的教育,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建设过程中,宪法意识的培养与法律制度的完善同等重要。 关键词:宪法教育;宪法意识;法治意识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青少年法治意识观念的强弱是一个国家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程度的重要标尺。从未成年人保护的角度来看,培养未成年人从小树立良好的法治观念,引导学生健康成长为能够承担社会责任和义务的合格公民,进而成为国家的栋梁之才具有重要意义。中国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也经历了历史发展的充分考验和证明,是符合我国的国情,符合我国的实际,更是符合时代进步和发展要求的良法,宪法的这种根本地位也决定了宪法教育处于大背景下法治教育内容的优秀地位, 一、宪法教育的重要性 (一)宪法意识与法治意识的关系 良好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意识是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观念、意R是法律制度良好运行的精神内核,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优秀,国家的整体法治状况不仅依赖于公民是否具备一般的法治意识,更需要具备一定的宪法意识,宪法意识是法治意识的特殊组成部分,法治意识与宪法意识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宪法意识是法治建设的必要条件,也是国家人权保障的重要精神动力。 宪法意识是一种社会意识,是人们基于宪法精神和内容而产生的理解、认同等思维情感,是法治意识的优秀和基础,宪法意识的基本内容包括初级感性的宪法心理,即对宪法现象直观、具体的意识,还包括系统、抽象的宪法理论,是在宪法心理的基础上产生的对宪法的理性认识[1]。 (二)宪法教育与法治教育的关系 青少年法律素质的培育事关国家未来法治的普及程度,在国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推进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在新时期、新阶段应做出新布局,根据教育部新制定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我国当前法治教育的重点应该放在宪法教育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育上,而宪法教育应作为青少年法治教育的优秀,将宪法教育贯穿始终,培养和增强青少年国家观念和公民意识,将权利义务教育贯穿始终,使青少年牢固树立有权利就有义务、有权力就有责任的观念。国家最新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下面简称“七五”普法规划)也强调了要突出学习和宣传宪法,坚持把学习宣传宪法摆在首要位置。 美国关于宪法教育的结果是非常明显的,他们有专门为儿童准备的人权法案的儿童适用版,省去了法律一般教材的历史背景介绍和法律名词解释,为儿童提供了通俗易懂的解释,例如,该法案的第一条在儿童试用版里是这样讲述的:“国会不能就你的宗教信仰制定任何法律,或者阻止你信仰自己的宗教,阻止你说你想说的话,或者不准你发表你想发表的东西(例如在报纸和书籍中)。国会也不能阻止你和平地集会,要求政府去改变某个事情”。美国的儿童普法教育它不要求儿童理解宪法文本中的有关国家制度等复杂的概念,而是把相对简单的人权修正案告诉他们,提醒他们注意政府和司法机构不该做什么[2]。 二、宪法教育的目标 (一)了解宪法的发展过程,尊重宪法 翻看中小学法治教育读本,关于对宪法的传授大多是我们都熟知的“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这一口号式的定义。这一条文式的教育不利于孩子在法治教育的初期产生宪法心理,所以应该在宪法常规教育中渗透相关的宪法历史发展过程,使孩子从对宪法的感性认识出发,增强宪法意识。理论上来说,有国家才有法律,逻辑意义上,宪法要早于国家产生,宪法的实质内容是国家统治机构及其权限的划分和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限制国家权力的划分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保障公民权利在宪法中居于优秀地位。近代宪法的产生是出于西方国家基于对人性弱点的认识而建构的,出于防止权力为害,保障人类的尊严和价值的考虑而建立的,在介绍我国宪法发展历史的同时,可以和英美等国家的宪法发展历史做比较。当然最基本的是培养对国家的基本制度的认识和了解,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认识和了解,还应该培养对宪法现象进行独立的思考和评价的能力。 (二)促进法治意识的培养 法治意识是公民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通过参与法治实践、接受法治教育等方式,基于对法治的功能、原则、价值等知识的正确认知,而逐步形成的理解、认同、信任、支持并捍卫法治的内心立场、观念和信念[3]。它一般不会自发产生,是需要普法教育等有意识的活动去培养产生的,对于从小培养青少年的法治意识,法治观念需要系统的教育过程。在柏拉图的思想中,认为公民守法意识的培育主要得益于教育训练和示范指引。在他的几部重要著作中,都强调了教育训练对于培养治国者和公民的作用,且不厌其烦地对教育训练的方式、内容、管理、人员等内容进行了安排。柏拉图尤其强调儿童游戏、音乐、舞蹈等在说服和训练公民守法上的重要作用。他认为,儿童游戏关乎整个国家的立法和已制定法律的存废,游戏的法律规范对公民守法精神的培养是至关重要的。而音乐、舞蹈中的团队合作和服从大众的特征,很容易使儿童在长期潜移默化的影响中具备守法精神。柏拉图反复强调要在儿童游戏和教育中,通过长期训练甚至强制转化的方式,使他们适应和习惯法律的指引。 法治教育论文:将“依法治国”理念落实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思考 摘要:在中国共产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商讨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此我国开始了将“依法治国”由理论变为现实的过程,而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发表了题为《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并得到了审议通过,通过对《决定》的深入了解,我们认识到“法治”已开始转变为国家舞台的主角,同时也使国家的政治布局趋向于合理。而作为当代的大学生必须要具有一定的政治敏感性,随着“依法治国”重要性的体现,我们应该将“依法治国”的作用发挥于最大,不仅在法治舞台上,也应该落实于经济、社会、文化方面。文章则将“依法治国”落实于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从“依法治国”的含义及作用为出发点,着重论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现状,以及将“依法治国”落实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路径及意义。 关键词:依法治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意义 邓小平理论中提到社会主义国家要坚持“依法治国”,使国家的法制化水平达到一定的高度。该理论随着时间的发展逐渐转变为邓小平理论的优秀。发展国家的法治满足了国家民主的发展,为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发展打下了基础,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的文明与进步。综上,“依法治国”对于国家建设的作用都不容小觑。 在2020年,“依法治国”的战略将全面落实。在落实、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要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能够在坚持科学性的同时保持严格和公正。还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依法治国,最终要达到三位一体的状态即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融合。 “依法治国”指的是人民群众在党和国家的领导下,依照本国的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来对国家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环境等方面的事物进行管理,保证各方面能顺利发展,实现社会主义的制度化、法制化。“依法治国”着重强调要坚持党的领导、将民主和依法办事统一起来,确保党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实行“依法治国”要在坚持党的领导地位和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坚持法治与德治的统一,以中国实际为基础,要兼容并包吸收中国古代的传统文化和国外的先进的优秀文化成果。我国社会要想发展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离不开法制建设,法制建设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强有力的体现,是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的衡量标尺,同时也是实现全面小康社会和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客观要求。 将“依法治国”落实于当代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不仅可以将“依法治国”的精神落实于实处,还可以对当代大学生产生一定的影响,使学生对于国家的政策有所了解、有所学习,同时可以将“依法治国”运用于实际,弥补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存在的时代感较差的不足。因此应该将“依法治国”落实与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性视野之中,使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具有完整性,并且具有一定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一、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队伍建设相对落后 第一,在当代大学生思想教育的过程中存在部分工作者基本素质偏低、专业素质也偏低的情况,而且部分教育工作者并]有将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作为其终生的职业,而是作为其事业发展的垫脚石,向更高的职位或是专业课教师发展。而在思想政治教育专业领域能力较强、业务素质较强的教师则转向与专业方面的教学。 第二,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的待遇较差,薪资不高,地位较低,授课时间长,这就容易使学生和教师产生抵触情绪,不能进行良好的课堂教学活动。而且教师队伍的职业化水平较低,大多为非专业教师或是后学习的教师进行课堂教学活动。因此对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没有充分的了解,造成了一定的偏差。以上因素导致了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队伍的建设相对落后。 (二)当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理念存在偏差 大学生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主体与客体的双重统一体,但由于对思想政治教育的认知的不同,导致大学生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处于完全被动的地位,无法完全融入教学过程之中。而在主观方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定位出现偏差,着重强调社会价值,忽略了个人价值的作用,使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主体性受到了损害,使受教育者在功能认知上出现偏差,具有泛政治化倾向。思想政治教育严重偏离实际,所学习的知识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也较少。 最后,思想政治教育没有站在马克思主义整体的大背景下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为立足于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性,学科理论建设科学化和学科理论建设实践化较差。 (三)思想政治教育具有多种倾向性 首先,思想政治教育功利化倾向性极其严重,为了教育而教育,不具备有一定的有效性和实际操作性。其次,思想政治教育具有一定的游离化倾向,严重脱离于实际生活,存在于其他学科之外,较少与其他学科形成交叉。最后,思想政治教育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受教育者的学习只是被动的接受,“填鸭式”“强制灌输式”的方法,兴趣方面根本无从谈起。 二、将“依法治国”落实于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义 将“依法治国”落实于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即使对学生进行课堂化的政治教育,同时也是对国家政策的贯彻落实,其意义十分深远。 (一)有利于思想政治教育的发展 将“依法治国”落实于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有利于将教师队伍制度化、规范化,有利于在国家建设的大背景下,以马克思主义普遍联系和发展的观点为指导,立足于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素质教育的整体性,使思想政治教育的学科性、有效性有所提升。 (二)有利于培养法治观念 通过对依法治国有关知识内容的学习,加强大学生对法律知识的认知,并使大学生对法律内容拥有一定的判断能力,通过不断的学习,使学生对法律的认知逐步发展成法律信仰,才能形成真正的良好的法律意识,为“依法治国”切实有效的实施奠定法律基础。培养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信仰,使他们从意识上和行动上认同法律,这不仅可以加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也可以落实“依法治国”。 民众对法律的心理上的认同是最高层次的“依法治国”,法律信仰确实是当今社会表现的比较明显的问题,针对这种情况在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要根据市场经济以及价值观方面的要求,评判当前的法律知识和内容,以不同的视角出发去理解法律,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对法律的信仰和价值认同。 (三)有利于为良好的社会法制环境做出贡献 由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的转型时期,面临的挑战也越来越多,因此在转型时期环境对人的观念和意识的形成就显得十分重要,建设和完善社会法制环境为依法治国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学生通过学习可以认识到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以传递法律的威严来塑造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学生可以独当一面,实现整个社会法治进程的有序发展。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创建和谐的法治氛围,依法育人与依法治国结合,严格处理学生日常生活中的违规行为,绝对不能姑息也不能搞特殊化,只有这样才能使得大学生在认知上形成对法律敬畏的态度,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为社会发展的法治环境做出贡献,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 (四)有利于法律信仰化 在现阶段,制约我国法制化建O的最主要因素是国民法律信仰的缺失,所以在我国的法制化建设的过程中要抓住重点即重点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当代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中包含依法治国的内容有利于全社会对法律形成正确的认知,只有信才会守。只有公民认可法律,才能保住法律的稳定性和价值性。因此,只有通过思想政治教育讲法律信仰化,社会主义法制体系的建设才会卓有成效。 三、将“依法治国”落实于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路径 将“依法治国”落实于当代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不仅仅是简单的把“依法治国”写进课本,让学生学习。而是要把“依法治国”这种法治的观念贯穿于思想政治教育过程的始终,使思想政治教育出现新的面貌,以不同的方式进入学生的学习生活,进入人们的生活。将“依法治国”的思想进到“入课本、入课堂、入大脑、入心”,融会贯通、学以致用。 (一)将 “依法治国”落实于教师队伍建设 将“依法治国”的思想落实于教师队伍建设,使从事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师队伍能够在制度上进行优化、规范。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干部的选用上一定要会用人、用好人,领导要加强领导,带领好队伍的同时要管好自己,起到模范表率的作用。”所以,将讲话中所强调的精神落实于整顿教师队伍的实际方法是:有主要负责人把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化、学科化,领导做好表率作用,成为学科主要带头人,教师任用方面进行着重选拔,提高教师的待遇,防止出现教师流失的现象。教师队伍要在思想上加强建设,提高教师的素质和整体的教学水平,做到真正的“为人师表”。 (二)将“依法治国”写入思想政治教育课本 将“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写进思想政治教育教材,学生进行针对性的学习,使知识能够“入耳、入脑、入心”,最终将理论应用于实践。而对于“依法治国”思想最好的落实则是加强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思想政治课在大学生法治教育方面具有一定的功能性。思想政治教育课具有一定的意识形态的导向性,所传递的思想是正确的国民意志,在精神上提供指导和动力,使社会的整体价值观可以保持一元性。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职能就是让学生在社会宏观的大背景条件下可以深刻领悟马克思列宁主义以及共产主义的理想和信念的含义。因此,思想政治教育在教育方面存在其特殊性。所以思想政治教育课是对于“依法治国”落实的最好选择。 1.教师着重理论的讲解,并将课堂与课外相结合。对于“依法治国”的思想或者是法制的思想,学生最好的理解方式是通过对课本知识的学习、教师的讲解将法制的思想更好地融会贯通,更好地学习,最好是熟读、熟记一些法律条文,并能熟练的应用。而教师在讲解的过程中也应该适当地引入一些实例,创造使学生可以身临其境的进行思考的环境。学生要在教师的带领下可以自主地寻找并理解教材中所包含的法制教育因素,找准法制与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的契合点,在以课堂为主进行适时的渗透,政治课不是法制课,政治课却包含法治因素。教师应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对于知识要广泛涉猎,以兴趣带动学习,这样课堂的效果才能让人满意甚至意想不到。加强学生的普法教育,使学生能够增强权利意识和法律意识,更有利于学生形成比较全面的法律知识体系。 2.课外教育不容忽视。在课外作为教师尤其是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教师更应与学生多沟通、常交流,通过报刊杂志等来教育学生掌握一定的法制观念,利用多媒体放映一些具有教育意义的电影、电视剧和纪录片等。抓住课堂之外的一些小契机,或是通过身边的例子进行教育,增强法治教育的时效性。学校与法院或是律师事务所等联合,形成联动机制,在学校举办建立一套法院与学校联动机制,采取法制报告会、法制沙龙、法律试卷问答等方式,宣传讲解法律知识、法律常识,理性认识与感性认识相融合,创造浓厚的校园法律文化氛围。 (三)以“依法治国”为切入点将法律教育体制引入思想政治教育 “依法治国”对于当前的法制建设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因此对于“依法治国”的学习更有利于大学生对于法的精神的理解,也更有利于学生将法律内化为精神观念,进而维护法律的尊严。若以“依法治国”为切入点,将法律教育体制引入思想政治教育,那么大学的思想政治教育课应以多层次、多途径的方式来进行关于法律意识、法律常识和法律精神的教育,让大学生能够更好地理解现代法律精神实质并能够系统的掌握法律知识和法治知识。在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引入法治的过程中,课堂教育还是以课堂讲授法为主,但其中还是应穿插有实践课程,讲授内容方面教师应帮助学生认识和了解全新的现代法律精神和法制观念,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培育公民的法律信仰。 从大学生的角度而言,在课堂上学习一些法律知识和法律方法之外,课外还应参加法律实践,要充分了解和认识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性,要形成社会主义法律的思维方式,敬畏法律权威。要从由内而外的认同和信任法律的作用,坚定对法律的信仰,与此同时还要向其他人宣传法律知识、法律常识以及一些法制观念,使人们认识到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优越性,使真个社会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爱法、守法、敬法、护法。 总之,无论是课内教育还是课外教育都应该抓住学生的心理特点和社会实际,运用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因材施教。教师在课堂教学过程中要通过诱导、点拨的方式来让学生充满兴趣,使其自我理解的过程中领悟到道理的深刻性,最终达到法制教育的目的。只有在氛围和谐的课堂,学生的思维才能活跃,教师的因势利导和学生的顺势而动,两相结合,课堂才能达到最佳的效果。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将“依法治国”落实于当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都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要吸取经验,因时、因势而动,将理论付诸于实际,彻底地将“依法治国”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化,最终实现双赢。 法治教育论文:小学高年段法治教育探新 摘 要 小学高年段法治教育须遵循儿童生活的逻辑,将学生带入广阔的生活场域,不断拓展规则认知;以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为主线,引领学生参与法治生活,深化对规则和法治的领悟,促进法治认同,从而养成法治意识和尊法守法的行为习惯。 关 键 词 中小学法治教育;品德与社会课程;规则 2016年秋季,各版本新编《道德与法治》教材走进了小学低年级课堂。这预示着法治教育已成为品德课教师面临的重要课题。如何基于现有的《品德与社会》教材,将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相结合,需要我们展开新的探索。以下,笔者以苏教・中图版《品德与社会》为例,阐述我们的尝试。 一、遵循儿童逻辑,拓展规则认知 《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指出,义务教育阶段法治教育以基础性的行为规则和法律常识为主,侧重法治意识、尊法守法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对于低年级儿童来说,法治观念的培育重点应该是在正确儿童观观照下的规则意识的形成与发展。[1]根据品德与生活课程标准(2011版)的内容要求,学生在低年级已经接触过“规则”,具有初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并懂得守秩序等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因此,品德与社会课程教学应在此基础上,拓展学生对规则的认知,初步了解生活常用法律的基本规则。 以“怎样到达目的地”(四年级下册)一课为例。本课隶属于“我与外界的联系”这一学习主题,对应的课程标准内容是:“了解交通发展的状况,感受交通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作用,P注交通发展带来的问题。” 有教师进行了如下教学设计:以问题导入课堂,通过设问“你们知道,早晨老师是怎么到学校的吗?”“你是怎么到学校的?”引出本课话题。在“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板块,教师立足无锡地方实际,设计了三个学习任务:一是家乡无锡的水蜜桃丰收,上海大润发超市订购500箱;二是汶川发生地震时,急需一批急救用品;三是从湖北武汉到上海运送1000吨木材。分别该选择什么交通工具?为什么?由此,与学生一起整理得出“合理选择有诀窍”。之后,拓展学习。以“无锡惠山古镇”“无锡南禅寺”和邻近的“常州恐龙园”为目的地,引导学生“认识公交线路图(目的地和出发地)”“阅读理解高铁票的各项内容”“了解乘飞机的具体步骤”,并呈现《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让学生明确“正确乘坐交通工具有方法”。最后,请学生设计 “家庭出游计划之畅行交通”,迎接即将到来的假期生活。 这一教学设计凸显儿童成长发展的脉络,将儿童带入与之发生密切联系的学校、自然、社会和家庭生活场域,由此构成了综合立体的生活画面。在学生已有基本交通安全规则经验基础上,丰富学生对交通的认知,感受交通在人们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同时,帮助学生认识道路交通常用法律的基本规则,拓展了学生对规则的认知。 二、凸显价值引领,深化规则领悟 以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为主线是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指导思想。《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指出,法治教育必须与道德教育相结合,注重以法治精神和法律规范弘扬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以良法善治传导正确的价值导向。我们在规则意识教育中,应以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为主线,以正确的价值导向引领学生牢固树立规则意识、诚信观念等优秀价值观,懂得尊崇公序良俗。 以“我不耍赖皮”(三年级上册)为例。本课以规则意识教育为主题,重点是让学生认识到生活处处有规则,生活需要规则。有教师将新版《中小学生守则》引入教学,设计了“扣好人生的第一颗扣子”主题学习,突出规则和法治意识的引导。 新版《中小学生守则》充分反映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的内涵和要求,体现了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基本规则。内容简单明了,富于时代感和生活气息。基于此,教师设计了“四代同堂,共话守则”板块,邀请70、80、90、00后(学生、父母、祖父母、教师、德育专家、社区人员等)走进课堂,共话规则。通过环节一“比一比、谈异同――三版《守则》大比拼”,环节二“说一说、谈感受――有话大家说”,分享儿时记忆中经历的学校守则的故事;环节三“议一议、共成长――一起来学习”分享守则故事,探寻新版守则的独特之处。 之后,展开“文明小卫士在行动”版块。活动一“大家来找碴”――分享校园、班级、家庭、社会中的规则案例,探寻其中的规则;活动二“大家来帮忙”――设计校园文明标语、制定班级公约,形成小组同盟。最后,举行“扣好人生的第一颗扣子”倡议仪式,号召学生将规则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扣好人生的第一颗扣子”,养成尊法守法的行为习惯。 这一教学设计可谓充满了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的正能量。依托《中小学生守则》,将家庭、学校、社区等生活资源融入课堂,与学生共话“守规则”的故事,加深学生对规则所蕴含的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的理解和领悟。在这样生动的学习中,规则意识、诚信观念、爱国情感,尊法守法意识等,自然走进了学生的内心世界。 三、注重实践参与,促进规则认同 品德与社会课程强调本课程学习是知与行相统一的过程。《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提出了故事教学、情境模拟(如法庭模拟)、案例研讨等多种教学方式,倡导将真实法治案例引入课堂教学,注重学生法治思维能力的培养。我们在教学中,可综合使用多种教学方式,注重引领学生通过实践参与,认同规则和法治,并以此指导自身的生活,促进知行统一。 以“我们和诚信在一起”(四年级上册)一课为例。本课以诚信教育为主题,而诚信与法治可谓天然的结合体。有教师将社会法治热点案例引入教学,设计了“亮出我们的‘名片’――诚信”课堂教学: 第一板块“知诚信――认识名片”,引入社会热议的青岛“善德烧烤店”宰客事件、新疆切糕事件、海南海鲜事件,通过“新闻黄金眼”,讨论诚信危机对城市意味着什么?对商家意味着什么?第二板块“议诚信――设计名片”,通过诚信采访,邀请工商、物价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讲述诚信与法治案例,谈谈他们眼中、心中的诚信。第三板块“践诚信――亮出名片”,鼓励学生发出诚信倡议,创立诚信教室(制定班级诚信公约、实行无人监考 )或诚信校园,制定自己的诚信名片。 最后,教师设计了课后延伸活动,一是召开“小小新闻会”,请学生参与一次社会活动,如城管、工商、物价等部门联合举办的诚信宣传活动,或市场现场执法活动,做好记录,并在年级召开新闻会。以此丰富学生的社会实践体验,促进学生对规则和法治的认同。二是争当“新闻调研员”,鼓励学生以班级小组为单位,多渠道追踪新闻事态发展,深层次了解事件的后续发展及影响,重点调研个人诚信和社会诚信。以此让学生懂得,诚信以自觉为主,要从自身小事做起,尊法守法,诚信做人;同时,社会的有序健康发展需要法律护航,我们要形成遇事找法的思维习惯。 这一教学设计将真实的诚信与法治案例引入品德课堂,深化了学生对诚信的理解,引发了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更可贵的是,教学设计注重以可操作性的实践体验活动,引导学生参与社会法治生活,在实践中学法、用法。在延伸活动反馈中,学生们立足自身实践,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思考:如有学生提出,诚信除了强调做人的品质,是不是更应强调契约的作用?还有学生通过比较提出,商家的诚信体现了城市、社会的诚信,然而,为什么在我国违反这一规则所付出的代价远不如其他国家……这样的思考体现了学生对于规则、法治的深刻领悟和认同,而这必将促进学生法治意识、尊法守法行为习惯的养成与践行。 (作者单位:无锡市五河新村小学 江苏无锡 214000) 法治教育论文:例谈低年段儿童法治教育 摘 要 小学低年级儿童的法治教育必须立足儿童生活,选取资源,从儿童的视角加工和处理法治案例,从而丰富儿童对规则与法治的感知和体验,并通过模拟生活情境,让儿童践行规则与法治,促进道德与法治学习的知行统一。 关 键 词 中小学法治教育;道德与法治;规则 随着新编《道德与法治》教材的使用,如何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守法意识,已成为一线教师面临的现实挑战。小学生虽然难以对法治有深入的认识,但其在家庭、学校、社会生活中,都不难感知身边的规则与法治。基于此,我们在小学道德与法治教学中进行了诸多尝试。 一、链接家庭生活,感受规则与法治 小学品德与生活课程标准(2011版)指出,儿童品德的形成源于他们对生活的体验、认识和感悟,只有源于儿童实际生活的教育活动才能引发他们内心的而非表面的道德情感、真实的而非虚假的道德体验和道德认知。对于小学低年级儿童来讲,家庭是其最熟悉也最生动的生活场域。我在道德与法治教学中,应架起家庭生活与法律常识之间、具体问题与抽象概念之间的桥梁,让学生不断感知规则与法治。 “我的全家福”是粤教版《道德与法治》第三单元第八课“幸福一家人”的学习内容。本课旨在让儿童懂得自己是家庭的一员,感受家庭带给自己的温暖和幸福,培养儿童爱父母长辈、爱家庭的情感;以具体行动创造家庭幸福,养成孝亲敬长的良好习惯;同时,初步形成对家庭关系的法律认知。 我们在教学设计中,首先基于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护幼,互相帮助”提供剧本,让孩子进行角色扮演。 剧情提要:奶奶不慎划伤了手,贴上胶布后忍痛给孩子洗菜做饭。由于手疼,奶奶一时手抖,盐放太多了。孩子在饭桌上抱怨:“奶奶做的饭菜太咸了,很难吃。”奶奶不说话,表现得非常难过。 学生A饰演奶奶,学生B饰演孩子,学生C念旁白。扮演完毕后,分别请小演员和观众说说自己的感受。由此,让学生懂得要善于观察家庭成员的情况,当他们遇到困难时,不仅要理解他们,也要帮助他们。随后,出示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护幼,互相帮助”,引导学生说一说,打算如何帮助家庭成员。借此让孩子们领悟到家庭成员之间要互相关心,我们要敬老护幼,互相帮助。 之后,进行“我是家里的开心果”环节。课前,教师请学生准备家庭相册,在背景音乐中分享亲情故事。同时,通过课件呈现以下问题:“从我是什么时候出生的?那时全家人都来了吗?”“这张照片什么时候拍的?我多少岁?”“我的第一张照片是谁拍的?”“我们全家旅游拍的照片哪张最满意?”“以后我们家多久拍一次全家福?”等。一系列问题引起了孩子们对往昔美好生活的回忆,孩子们通过回答问题和谈感受,明白了自己的成长离不开父母的陪伴,而自己也要学会陪伴父母变老。即使没有法律规定,在道德上,我们也应该敬老护幼。此时,冷冰冰的法律被赋予了暖心的温度,孩子们在亲情的包围中感受着规则和法治。 二、评析生活案例,体验法治社会生活 《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指出,在必要时,可根据学生的认知特点,将真实法治案例引入课堂教学,注重学生法治思维能力的培养。粤教版《道德与法治》一年级教材提供了许多基于儿童视角的相关素材,它们来源于真实生活,经过了编写者的精心筛选和加工处理。我们要充分挖掘教材资源,引导学生展开对生活案例的评析,从而初步形成法治意识。 例如,“到户外去”是一年级第三单元第九课“我是小学生”的内容之一。教材提醒孩子们,旅游法规定:“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城市的孩子们多数都有家庭旅游经历,我们在课堂上,可以让孩子讲述旅游故事,列举自己知道的旅游方式;之后,让孩子们评价哪些是健康、文明的旅游方式。借此,引导学生立足旅游法的规定,展开辨析,从而认识和体验生活中的法律。 我们在教学实践中,还收获了许多意外的惊喜。在教学“不一样的冬天”(第三单元第十课“冬爷爷来了”)一课时,教师问道:“南方的冬天和北方的冬天有什么不一样呢?”经过小组讨论,让孩子总结调查结论。在讨论中,有孩子谈到北方冬天暖气供应的法律问题,并涉及一些地方政府的相关管理办法,引发了孩子们的热议。 这告诉我们,生活处处存在着规则与法治。小学低年级儿童对法治案例的理解能力还比较弱,我们在教学中应以儿童的视角,对生活中的规则与法治案例进行适当的加工处理,以丰富儿童对法治社会生活的体验。 三、模拟生活情境,践行规则与法治 践行重于言说,过程重于结果。规则与法治意识的形成与发展,不仅要求我们从儿童生活出发,使儿童在体验中感受规则和法治,而且要让儿童加以应用,知行统一,才能真正促进儿童法治意识和尊法守法行为习惯的养成。低年级儿童难以开展深入的社会实践活动,因此我们可采用模拟情境的方式,为儿童提供实践机会。 例如,在教学“放学路上”(第一单元第三课)一课时,课前,教师请学生收集身边的交通案例。可以拍照展示,也可以口述。课堂上,结合孩子们的观察汇报,教师相机展示典型案例,让大家展开讨论。比如,针对家长抱着幼儿坐在副驾驶位上的行为,引导学生从情与法两方面进行讨论;再如,如果学生违反交通规则(未成年,未造成严重后果),该如何处罚?如此,让学生懂得要严守交通规则,珍爱生命。 在此基础上,教师设置如下情境,鼓励孩子们在行动中践行规则与法治。教师在教室中贴上相关的交通标志,布置马路、红绿灯的场景,请两位学生分别饰演闯红灯的行人和其朋友。之后,提问:“如果你是这个朋友,遇到如下情形,你会怎么做?”并提供5个选择。选择一:毫不犹豫跟着他。选择二:提议等人多一点时再通过。选择三:很犹豫,因为你知道这样做不太好。选择四:拒绝他,并且把他拉住。选择五:建议等绿灯亮了再过马路,跟他讲违反交通规则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1] 接着,教师请孩子们以小组为单位,展开头脑风暴,设想可能导致的后果,并写在卡纸上。孩子们在卡纸上写道:选择一的后果有可能出现撞车意外。选择二的后果,不论是一个人还是多人闯红灯,只要违反交通规则,都很危险。选择三的后果是不想闯红灯,因为知道不安全,但又不好意思拒绝,还是试着说服同学一起等绿灯比较好。选择四则需要告诉他,违反交通规则可能有生命危险。选择五是最合适的选择。通过辨析具有一定价值冲突的情境,让学生产生明辨是非,躬行规则的意识。教师顺势鼓励孩子们在日常生活中要遵守交通规则,做一个守法小公民。 此外,为激发学生的实践积极性,我们还可创建灵活的激励机制。如根据不同表现,学生可获得学法守法小公民、维权小卫士、小律师、小法官、法学小博士等表扬卡。以激励促践行,引领学生在生活中内化和践行规则与法治,促进道德与法治学习的知行统一 小学生法治教育是一个全新的命题。学生法治意识和尊法守法行为习惯的养成,离不开生活这一沃土。我们唯有立足儿童生活,不断丰富儿童对规则、法治的感知和体验,才能将法治的种子播撒在学生的心田。 (作者单位:深圳市龙华新区教育科学研究管理中心深圳 518100)
期刊收录:维普收录(中) 国家图书馆馆藏 上海图书馆馆藏
期刊收录:维普收录(中) 国家图书馆馆藏 上海图书馆馆藏
一、改进法制教育教学方法在初中法制教育中的意义 随着第七次全国范围大规模普法教育活动的推行和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义务教育阶段的法制教育重视程度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提供更好的法制教育方法,提高法制教育的实效性,提上了初中阶段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议程。 (一)改进法制教育教学方法是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体现 初中学生法制教育侧重于学习法律基础知识,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学生法律观念。作为国家未来建设者,中学生是实现“中国梦”的重要力量。就此而论,其法律素质、思想道德如何,将直接关系到并影响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 (二)改进法制教育教学方法适应教育改革的新要求 从教育改革的层面来看,法制教育适应新阶段教学改革的着眼点和着力点。2016年4月教育部办公厅提出,将义务教育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品德与生活》、《思想品德》教材名称统一更改为《道德与法治》。此次教材改革受到国家高度重视,无疑是教育主管部门对依法治国战略的响应。 (三)改进法制教育方法是改进法制教育效果的必然要求 从公民层面上看,对于初中的学生来说,年龄一般就在13-15岁左右,这个时期,法律意识正处于逐渐定型之中。而这时期的中学生面对生活中出现的侵犯个人权利的问题,在解决方式上往往出现两种极端,一种是不会维权,一种是权利滥用。此时,如果法制教育缺位,必然会影响学生对是非曲直的判断力,而使其法律意识淡漠。 二、初中法制教育教学方法的探讨 在初中阶段,课堂教学中法制教育的教学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讲授法 讲授法是教师运用言语来传授知识的方法。这种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比较直观,通俗易懂,通常以教师活动为主,教师对课堂的管控能力较强,主导全过程。随着新课程的实施,这种教学方法的弊端也被提上议程,被称之为“填鸭式”的教学法。教师在讲台上唱“独角戏”,学生却很难将法律观念自觉内化为自身的品德和行为。 (二)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教师根据一定的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相关知识,对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情境进行提炼,引导学生就给定的案例素材进行分析、讨论、总结,从而达到让学生在课堂上主动学习、提升学生综合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的优点在于在课堂教学中,教师运用“案例”教学,有助于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体验式教学方法 体验式教学,是将具体的法律情境和法律角色引进课堂,教师组织学生在一定的情境中担任不同的角色,通过学生自身体验、亲身感悟,认知法律知识,增强法治意识的一种教学方法。比如,模拟法庭。学生通过小法官等角色扮演活动,积极表达、善于思考,不仅增加了法制教育的互动性和引导性,也让学生耳濡目染,切身感受到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 (四)探究式教学方法 探究式教学法,是以问题为中心,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引导学生主动的学习、探索知识,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自觉进行知识学习和探索的方法。探究式教学方法突出的是教师与学生的“互动”,更重要的是发挥学生的主动性。通过教师的引导,让学生探究,使他们更多地体现自己的主体性。 (五)运用新媒体教学手段 在当下,网络化迅速扩展,数字化、智能化日益凸显,互联网已渗透到中学生日常生活多个方面。它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活方式和交流方式,而且改变着教育形态。随着微博、微信等平台的开发,中学生走进了微生活之中。 三、改进初中法制教育教学方法的建议 加强和改进初中法制教育方法,笔者认为通过理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关系,可以进一步优化法制教育的教学方法。 (一)正确处理教师、教学方法和学生之间的关系 新课改强调学生是教学的主体,教师是教学的主导。以案例式教学为例,在课堂教学中,部分教师确实将案例呈现给学生,但呈现后没能引导学生主动参与,学生依然是旁观者,整个课堂完全达不到案例教学的预期效果。再比如说,在利用探究式教学方法进行教学时,教师的提问应当适当,把握“度”,教师的提问过度,不仅会让学生产生厌倦和抵触情绪,而且会对探究内容失去兴趣。 (二)正确处理两种教材的关系 在初中阶段,中学生接受法制教育最主要的途径依然是课堂教学。初中思想品德课程注重学生品德的养成,道德与法治课堂更侧重于法治教育。教师在运用教材的时候要做到“去陈出新”,就是将原教材选用的过时的数字、素材、不符合学情的情境,更新为最新的数字、素材、符合学情的情境。 (三)正确处理不同教学方法之间的关系 在课堂教学中,驾驭好各种教学方法决定了一个任课教师的成败。因此,教师既要清晰地了解新教材改革的内容,加深对新教材的研究还要创新课堂教学方式,运用一种或者多种的教学方法,开展师生互动活动。通过丰富教学方法,让学生“了解法律”、“记住法律”、坚信“法治”,依靠“法治”,从而自觉捍卫法律的尊严,积极地成为学法、知法、用法、守法、护法的好公民。 作者:马晓燕 马立新 单位:伊犁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体制建设 经过四个五年的普法教育,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了较明显的增强,许多青少年懂得了运用法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集体及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因多方原因,青少年违法犯罪却屡禁不止,大有逐年上升趋势。这当中,除了深受外部复杂的社会因素影响外,教育制度本身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一是重视不够,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化。在校学生是青少年的主流,学校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阵地。但在学校教育中,应试教育的影子和教学大纲缺编,虽有对素质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与其他课程相比,法制教育仍然得不到相应的重视。二是形式简单,教育方法缺乏多样化。近年来,大多数学校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法制教育,增设了法制课程,但教育仅局限于课堂教学,且教学方法简单,缺乏直观的教育,法制教育取不到好的效果。 三是标准不一,教学内容缺乏规范化。没有确定统一的法制课时,即使是有安排上法制课,在时间安排上也往往视情而定。没有成套、统一的教材,除了初中开设的《思想政治》(内含少量法律知识)外,小学和高中均无法制教育正式教材,小学、高中甚至大学的法制教育基本流于形式。 四是质量不高,教师队伍缺乏专业化。目前绝大多数学校的法制课教师基本上其他教师兼任,缺少必要的法学理论、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仅靠课本照本宣科,解答不了学生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教学质量大打折扣。而聘请的法制副校长或兼职法律教师,又因受课程安排和时间、精力的制约,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五是职责不清,教育管理缺乏整体化。学校的法制教育没有硬任务、硬指标,没有明确的责职和目标,在教育管理中缺乏合力,学校、家庭、社会的教育不能有机结合,特别是已离开学校而未找到工作的青少年,学校管不了,家庭管不好,只有社会环境来约束,法制教育严重脱节。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搞好青少年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它不仅是提高青少年自身素质,确保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要,同时也是振兴中华民族的需要。如何抓好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至关重要。 一要部门重视。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对减少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及其青少年家长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特别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一个具体的意见,把法制教育列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要设立法制教育专门机构,做到有人管、有人具体抓,同时要加大检查督促力度。 二要丰富内容。各学校要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如播放法制教育电视片,电影和专题广播,举办法律知识竞赛,组织有奖征文,组织模拟法庭,开办法制宣传园地,印发普法小册子,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参观监狱,旁听有关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请政法干警讲法制课,开展学生“带‘法’回家”普法实践活动等,让学生在实践中增强法的观念。 三要规范教学。要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基础教育与发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德育教育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精神和中央两部“四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加强中小学法制课程建设,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法制教育教学内容,要把法制教育课纳入教学大纲,规定具体的课时安排,争取在升学考试中加入法律知识的内容。 司法、教育等部门要根据学生的不同年龄、心理特点、接受能力、知识结构编写出统一标准、通俗易懂的法制课教材。 四要提高质量。要组织力量对任课教师、班主任、法制副校长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并逐步配备专职法律教师,壮大法制教师队伍,同时,在教学上要与主科同等对待,并列入考试范畴。 五要明确职责。法制教育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参与,学校要明确职责,给教师确定硬任务、硬指标,要将授课的效果与教学实绩挂起钩来,与年终考核、晋级、晋职挂起钩来。同时,家庭及全社会都要共同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发挥各自的优势,努力营造一个学法、守法、护法的社会环境。校外的法制教育要通过开展法律进万家、依法治家、依法治村、依法治区(片区)、依法治厂等活动,努力创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环境。学校要通过采取与政法等有关部门建立共建共育单位,聘请校外辅导员、与学生家长建立联系卡、定期家访,向社会发放倡议书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全方位多渠道的法制宣传教育。同时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校园周边治安进行集中整治,保证学生有一个安静、健康的学习环境。形成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关心的良好氛围。 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中国青少年法制教育建设 青少年法制建设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培养和造就千千万万具有优秀思想品质、遵纪守法和良好道德修养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既是一项长远的战略任务又是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邓小平同志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近年来,我国对青少年法制教育高度重视,一直常抓不懈,不断完善法制教育的体制机制,创新法制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不断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尤其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现在是守法的好孩子,将来才是守法的好公民”。法制教育已经成为培养青少年法律素质的重要一课,也是他们人生的必修课。 早在1995年,原国家教委、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关就下发《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的通知,提出了新时期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特别是在校学生法制教育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该文件指出,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依法治国的百年大计。 学校法制教育的任务,是通过向学生传授必要的法律基本常识和基础理论知识,使学生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有初步的了解和认识,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地遵纪守法。 小学法制教育主要是使小学生初步了解一些与日常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进行法制观念的启蒙教育,逐步培养学生分辨是非的能力,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品德;中小学法制教育主要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教育,使他们知道法律的作用,了解我国法制的原则,帮助学生树立宪法权威的观念和依法享有公民权利、依法履行公民义务的观念,知道公民应依法办事,违法必受制裁,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树立社会责任感。在中学法制教育内容上要注意从公民与法律、道德与法制、民主与法制、国家政权制度与法制关系等方面,对学生进行依法治国、依法办事及个人生活离不开法的教育。 高等学校法制教育要以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为优秀。内容应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基本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教育。要通过介绍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基本线索,揭示法律的本质,帮助学生认识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是统治阶段意志的体现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通过讲解法律的概念,揭示其特征,帮助学生掌握法律规范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和联系,在思想上树立起法律权威;通过介绍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提高学生对加强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同时理解法制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要通过讲解和介绍宪法,使学生了解宪法是民主制度的产物,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树立国家主人翁意识。还要结合不同专业,有选择地向学生介绍一些部门法,帮助学生了解其立法目的、原则和基本精神,培养学生知法、守法、护法、用法的自觉意识 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中指出:“青少年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大专院校、中、小学都应当开设法制教育课”。 ,教育部、司法部、团中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四部委于下发了《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以进一步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推进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该文件指出,法律素质是青少年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要按照科教兴国、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法制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坚持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坚持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相结合,不断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努力把青少年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 完善在校学生知识结构,使法律知识成为各级各类学校的必修课内容,努力形成从小学到大学的渐进、科学、合理的法制教育体系,确保青少年学生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完成基本法律知识的普及任务;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网络,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教育格局,切实维护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 犯罪;努力使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在工作理念上与时俱进,在工作方式手段上实现创新,在规范化、制度化方面有新进展。要根据不同学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逐步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大纲,纳入教学计划,真正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同时,坚持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相结合,组织生动活泼、寓教于乐的法制实践活动。巩固课堂教学主渠道,提高法制课质量;注重法制内容向其他学科的渗透教育,增强学习效果。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齐抓共管,全社会广泛参与。 ,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即“五五”普法规划)的通知,目的在于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该文件指出,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培养法制观念。要努力培养青少年的爱国意识、守法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要注重中小学生的法律启蒙和法律常识教育,培养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养成守法习惯;加强大中专学生法律基础理论教育,牢固树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要建立和完善学校、社会、家庭相结合的法制教育网络,充分利用各种教育阵地,增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引导性、互动性和趣味性。要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加强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实施“为了明天”工程,通过教育和法制相结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要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推进青少年学生法律素质教育。要发挥第一课堂 ,!校长、法制辅导员工作规范化;组织和引导学校开展依法治理活动。 20__年是“六五”普法的开局之年,我们要抓住契机,进一步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格局,努力提高青少年特别是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法律素养,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继续推动制定完善涉及青少年利益的法律法规、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落实、有针对性地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注重发挥学校在青少年普法中的主渠道作用,加强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队伍建设,结合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加强青少年权益保护、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等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动力与保障 [论文关键词]青少年法制教育;动力;保障 [论文摘要]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是我国主导性培育公民法律素质推演法治化进程的优秀内容之一。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动力总量取决于三方面:一是来自个人本体、群体组织和社会整体的分力是否形成合力;二是权利意识和法律品质的客观状况;三是传递载体及渠道的发育水平。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保障效能,则取决于观念导向、政策指引、环境协同、途径优化等结构要素及其互动机制的完善程度。 一、引言 众所周知,青年一代的法律素质状况,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如何提高青年一代的法律素质?邓小平早在80年代曾指出:“加强普法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那么,青少年法制教育在我国应如何开展呢?显然,要回答这一涉及法制教育实质性运行的关键方面,只有首先正确、全面认识法制教育的“原本”,才能顺藤摸瓜地理顺“针锋相对”的消解路数。青少年法制教育功能的优化发挥及效果的良好彰显,不仅需要有足够的动力予以支持,更需要有健全完善的机制作保障。所以,寻求法制教育的动力之“源”,构筑法制教育的保障之“垒”,是解决青少年法制教育有序开展的根基性问题。 二、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动力 从社会学心理学角度讲,动力源于需要。常态意义上,“需要”有两个典型特征:一是“需要”与“满足”的对立统一性。要达到“需要”的“满足”,就必须根据这一目标,制定行动计划、参与社会生活以获得丰富的满足物。二是“需要”的永不满足性。“人以其需要的无限性和广泛性区别于其它一切动物。”“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用的工具又引起了新的需要。”说明,需要在事实上是永无止境的,一种需要的满足总是不断引起新的需要。 青少年法制教育也不例外,其根本动力来自主体对教育内容和手段的需要和满足之间的矛盾、“供体”(教育者)与“受体”(受教育者)之间互为主客体关系的需要和满足之间的矛盾、教育活动对于“受体”全面发展的目的的需要和满足之间的矛盾等等。由是观之,为了能正确揭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动力机制,需要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动力主体”、“动力内容”、“动力载体”进行深入研究。 (一)动力主体 动力主体既指动力发生主体,又指动力利用主体。就整个青少年法制教育而言,动力主体既可能是发生主体,又可能是自身的利用主体。不过,高层次的动力主体总是低层次动力主体的利用主体,如社会、组织对个人就是这样。基于这个意义,我们可以从“动力源”角度把青少年法制教育动力主体分为三类:个人本体、群体组织、和社会整体。 1.个人本体。就微观个人而言,青少年接受法制教育是为了满足个体自我实现需要,是为提升个体自身素质而产生的心理动力。如果撇开主体以外的因素,仅就个体自身行为的动力系统而言,推动青少年个人从事法制教育活动的最直接的“原驱力”当属个人本身接受法制教育的需要。这是因为,我国正在融入法治社会,对置身于未来社会的任何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 2.群体组织。青年个体是未来的社会从业者,面对全球化浪潮席卷而来的今天,普适性国际规则迅速渗透到各个经济角落,群体组织往往为了增强自身的竞争力,提升自身的社会形象,提高办事质量和办事效益,会逐步地把“法律素质”纳入考察和录用员工的基本环节,由此必然促使青年个体产生参与法制教育的冲动。 3.社会整体。社会生产力、科学技术、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全面发展,必然导致社会成员积极参与法制教育活动的推动力。这种宏观作用的推动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群体组织必须培养出大批能适应加入WTO后法治时代的综合型、高素质人才,这样一来,青年个体也只有通过系统的法制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才能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第二,社会的法治化推演,不仅能为青年个体的人参与法制教育提供各种条件,而且还产生了要求行为个体参与法制教育快速提升法律素质的社会整体“拉动”。 应当看到,个体“微观动力”、群体“中观动力”和社会“宏观动力”是三种分力,法制教育动力总量的大小取决于这些分力整合而成的合力的大小。当这三种分力互相协调,个人、群体、社会三者利益趋于一致时,三种动力就会形成一种合力,这种合力所产生的动力总量会超过各分力简单迭加所不具有的新质和新能量,即整体大于部分之和,从而大大加强法制教育发展的动力;当三重动力形不成合力,甚至于方向相反、背道而驰时,法制教育的运行就会困难重重,举步维艰。因此,青少年法制教育各动力要素是否互相协调、形成合力,直接影响到青少年法制教育功能的发挥。关于这一点,20年来的“普法”实践是值得我们好好反思的,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精细设计不能紧局限于“供体”的视角和立场,如果过度地忽视“受体”的真实需要,其最终不得不面临的结果是:“手术成功了,但病人死了。” (二)动力内容 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动力内容,是指促成青少年法制教育功能及其价值实现的动力结构的具体表现形式,与一般法制教育的动力内容应该无多大差异。粗略地讲,法制教育的动力形态包括精神动力和物质动力。 1.权利意识之精神动力。所谓精神动力,就是指思想、信念、情感、意志等精神因素对人从事的一切活动及社会发展产生的精神推动力量。开发精神动力,最根本的就是要加强科学动力、理想信念、价值观念的教育与引导,精神文化已成为公认的社会资源之维。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要旨就是把真正的法治精神告诉人们,努力培育他们同现代法治文明相一致的自主性心理价值诉求。 通常认为,法治精神应包括四层涵义:第一,尊重与保障公民权利是法律的基础;第二,只有法律才是解决社会冲突的主要手段;第三,立法必须经过民主程序;第四,法律具有至高权威,它是社会所有成员、机构的行为规范。其中,保障权利限制权力越来越成为现代法治的优秀理念,因为“只有权利成为目的、权力成为手段的地方,才谈得上法治。”我们认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路数应当调整,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心不在于仅教育人们如何遵守义务、服从法规,而必须耐心细致、不厌其烦地呼唤人们对权利意识的觉醒。奥斯丁曾提到:“权利之特质在于给所有者以利益。”正是因为法律基于权利设定可能带来各种便利和利益,包括心理和感情上的利益(公正),才会赢得人们遵守、诉诸或全身心信仰的直接动机;才会激起他们把法律也当作一种追求个体利益的资源而诉诸、利用,让他们坚信唯有通过法律才能更好地获取某种利益或保护既得的利益,以至于让他们把全身心都卷入到法律实践的话语中,直至无法解脱。 2.法律产品之物质动力。物质动力,是指满足人们需求的物质推动力量。满足需求的对象称为满足物,最简单的划分是“硬性”满足物与“软性”满足物。任何以物质形式存在的满足物都被称为“硬性”满足物,大部分物质需要的满足,都依赖于它,如吃、喝、住、穿等。与“硬性”满足物相反,传统上人们将同非物质需要联系起来的满足物称为“软性”满足物,如社会秩序、权利、地位、民主、自由、荣誉等。满足物能否足够地满足需要,关键要看“满足物”是否符合需要主体的利益。 毫无疑问,青少年法制教育推动力的直接物化诱因之一就是法律产品。需要澄清的是,人们是否愿意接受法律,并不是由法律的“重要性”和“强制性”所决定的,而是由法律本身的规定所决定的,之所以愿意接受这样的“规定”,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接受者对法律的品质的认同;二是法律符合接受者的利益。由此可见,人们选择接受或遵守法律,是因为法律不仅仅有效,还必须有益。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如果法律与他的利益无关或者相悖,他就可能选择疏远或违反它。按常识,现代立法是对社会利益关系的第一次分配,从这个角度讲,立法质量如何,对青少年法制教育产生的影响极为重大。 (三)动力载体 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动力载体,是指促成青少年法制教育功能及其价值实现的“中介”,主要表现为传递渠道的动力媒介,如各类宣传教育工具。青少年法制教育是一项将“法律”交给青年一代,使他们知法、守法、用法和树立法治观念,进而提高法律素质的公益性社会事业。法律的普及过程,既是信息传导过程,即由某一动力主体将法律信息传给另一个动力主体,如各种传媒的宣传鼓动;同时也是文化传导过程,因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要务之一就是法治精神培植,只有特定的法律文化通过社会化和内化过程融入个体的人格系统里,才能影响并改变微观青少年法制教育动力主体的需要结构,从而使他的动力发生变化。 三、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保障 保障机制,是对事物发展运动的方向、规模、速度、质量等方面予以指导、协调、控制的,由一系列组织、制度、思想、观念和关系因素整合作用的机制。显然,保障机制的构成要素极其丰富,比较普遍的有理论保障、物质保障、制度保障、组织保障、环境保障等等。对青少年法制教育而言,尤以观念导向保障、政策指引保障、环境协同保障、途径优化保障四种要素最为特殊。 (一)观念导向保障 观念是制度的灵魂,是制度得以产生和运转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动力,大凡良好制度往往都源自于文化渊深的观念积淀。所以,以期通过青少年法制教育推动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必须首先从改变观念开始。 “法治”观念要求人们习惯于将社会事务纳入法律和制度的轨道中来加以分析、思考、处理,是管理国家和社会有效的手段,是不允许任何政党、组织、团体和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信念。可见,法治观念的基本内核就是诉求“法律的统治”(Rule of Law),内含公平与正义地衡量行为的价值准则以及法律至上的观念。要形成法律至上观念,首先得信仰法律,“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需要注意的是,只靠周而复始地强行灌输法律条规是难以解决信仰法律问题的。因为对于观念确信乃至信仰坚守而言,最重要的不是语言的说教,而是行为的感召;不是一般的倡导,而是具体的示范。而这种感召与示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法律自身的尊重、服从与遵守。包括青少年在内的普通人的法律态度,不仅取决于法律规定了什么,政府号召了什么,更取决于法律在政府那里被怎样尊重、服从和严格执行。因而政府守法程度从一定意义上关系着法律至上观念培育的成败。 (二)政策指引保障 一般来说,政策指引保障必须解决好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满足需要。二是对需要的调节和引导。这显然要求,“政策”本身的设计必须正当、科学、合理,并且供给充足,否则无法满足需要,更无法良好地发挥调节和引导作用。 从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政策实践看,1995年12月28日国家教委、中央综治办、司法部合文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和2002年10月25日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是迄今为止有关青少年法制教育最为详尽的官方性政策文件。两《意见》随着近年来的社会变迁已日益显露诸多问题。《意见》规定:“法制教育是……德育的重要内容……。”显然,传统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在地位上是从属于德育教育的,即把法制教育视为“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为目的的观念教育。我们认为,这样的认识及定位是不大合理的。因为,以思想道德教育的套路来开展法制教育课,不仅难以达到法制教育的教育性,由此还将使法制教育遭受埋没。近年来触目惊心的大学生犯罪数据足以说明:现行的学校法制教育课,既没有让学生真正懂法,更没有达到对学生予以“观念改造”的效果。所以,在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政策定位”上,必须构建一个属于法制教育本身的体系完整且地位独立的法制教育安排。 (三)环境协同保障 系统论告诉我们:系统是由要素构成的,系统的成功运行和功能出色发挥,靠要素的优化和协同。根据这一原理,如果我们把青少年法制教育看作一个系统的话,那么立法、司法、执法、护法、法律文化、法律产品、社会、国家、组织和个人等等就是要素,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成功运行及法治社会的最终实现,要靠上述各要素的不断优化与协同。 于青少年法制教育而言,所有要素中,司法和执法的影响是最为致命的。这是因为,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直接行使着大部分的国家权力;司法是人们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保证法所追求的自由、平等、正义、秩序等价值得以实现的手段和途径。“司法”和“执法”作为人们可以直接感知与体验法律的基本“场域”,是人们塑造法律形象的重要质料,公正司法与依法执法对法制教育活动的同化感应比法制教育本身更为重要。 (四)途径优化保障 1.机构设置。在实践操作上,青少年法制教育应当建立起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党委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协助的运行机制。以此构筑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协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实施及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格局,形成以学校为主、家庭和社会为依托、校内外结合的法制教育组织机构实施模式。 2.财力供给。必须畅通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财政供给渠道,特别是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学校、社会媒体等非官方的“法制教育”活动经费,应当重点落实和扶持,这样有助于激励、培植、壮大范围广泛的社会青少年法制教育力量。此外,还应广泛利用社会资源,如通过吸收社会捐款、建立普法教育基金,吸纳、扶持法治志愿者队伍等等。 3.方法创新。从现阶段看,青少年法制教育在模式择选上应着重考虑如下几方面:(1)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占领电视、网络等新兴的宣传领域和阵地,创新青少年法制教育形式;(2)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公开,变立法、执法、司法为青少年法制教育过程,使青少年法制教育与群众的法治实践紧密结合,避免空洞说教;(3)创设掌握、分析青少年法律知识水平、法律素质水平、法律行为水平总体情况的预测机制,以便清醒认识其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治精神、法治环境的二者差距;(4)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和执行机制,既要让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开展有章可循,又要让青少年法制教育过程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及必要、适时的引导;(5)健全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考核评估体系,按需开展全民青少年法制教育效果的总体评估、特定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的项目评估和青少年法制教育成果定性与定量评估,根据实证数据有效监督和调控青少年法制教育过程,严厉制止盲目进行和流于形式。
法制教育论文:公民教育之高校法制教育论文 一、公民教育之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公民教育是民主政治的产物,这一概念虽是从国外引进,但其萌芽却始于清末民初时期严复与梁启超诸公向西方学习,在民国初期蔡元培与晏阳初先生的主张下得到快速发展。改革开放以来,公民教育的理论研究日渐丰富,实践活动也在不断涌现,对于公民教育的认识却有不同的观点,公民的概念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宪法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的义务。而公民教育的广义含义一般理解为培养良好公民的教育,具体而言公民教育包括什么,各个国家各个时期都有不同的要求,这也是体现出不同时代社会发展对于公民素质要求的不同。有学者认为公民教育的内容包括公民意识﹑公民智慧﹑公民道德和公民法治等方面,也有学者认为公民教育的内容包括公民的道德教育﹑公民的政治与法律教育﹑公民的思想教育以及环境教育﹑性教育等。各家观点众多,篇幅有限,本文不再作展开。众多的理论研究也表明当前公民教育的需求,随着改革开放以来,民主法治意识的提高,需要公民能够实现自我权利义务的行使以及具备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能力,所谓民主就是要公民能够在社会管理中发挥主体性的作用,而这种能力的培养就有赖于教育的努力。法制教育作为公民教育中的一个环节,有着重要的作用,今日时代的政治文明往往都以法律为衡量标准,中国在依法治国的路上奋进也同样证明良好的社会离不开法律的治理,因此公民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显然离不开法律,同时也正是法律保证了公民能够参与社会管理的权利与义务。十八界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和方式,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这一意见即体现了我国公民在国家事务管理中职能的扩大与保障,同时也是对于公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公民要参与管理就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水平。法制教育无疑不仅对公民行使自己权利履行应尽义务起到重要作用,同时也是公民能够参与社会管理的必备知识。对于公民教育来说,大体来有学校﹑家庭和社会三个可进行的教育途径。家庭教育是公民教育的重要起点,观念意识的培养往往会受到家庭教育潜移默化的影响,尤其在德育方面,家长的以身作则总是比再多的苦口婆心都有意义,但家庭的教育显然不是真空的,离不开社会这个大的环境,而且社会教育显然通过公民实践这一环节给予了公民更多自主选择的可能。家庭和社会的公民教育有很多值得深入展开的空间,也有许多学者积极研究相关理论,但实践方面相对而言难度较大开展较少。当前中国的公民教育更多体现在学校教育中,学校教育有其先天的优势,一方面,学校职责本身就为教育,公民教育中有大量的知识性要求,学校依赖其良好的资源配置和全面的课程体系,足以提供公民教育所需,另一方面学校教育正处于学生求知与观念意识形成阶段,长期的学校教育有助于构建完整的思维体系,因此,学校教育在公民教育中占据重要地位。 二、高校法制教育的现状 高校中的法制教育是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高校培养的是高素质人才,是未来社会建设的中坚力量,且目前伴随高校扩招,接受高等教育的公民在社会中所占比重大为提高。可以这样说,今日高校学生对法律的认识就决定了明日中国社会对法律的态度,因此,有必要在这一环节更多思考如何做的更好。今日高校之法律教育无疑是有很多的成效,从1986年法律教育从无到有已经快三十个年头了,这些年法制教育的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学生的法律意识有明显的提高,对于依法治国理念有较高的认同感,同时,学生自身的法律素质的提升也促进大学生知法守法,有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高校的法制教育也有一些值得深思的地方。从教育层次上来说,高校的法制教育一直是从属于德育内容的,因此与思想道德修养内容合并成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一门课程,但德育与法制教育是有区别的,道德的提升更多是通过内心精神境界的提高,存在大量的感性认知,法律意识培养更多是依靠法律知识的学习和对公民社会的认知,更多存在的是理想思考,这就决定两部分内容在讲授方式上是有区别的,这种从属地位也使得一些学生甚至老师把法制教育当作思想教育。从教育内容上看,合并之前的法律基础课注重大而全,更像是一本重要法律汇编,容量很大,但学生学习比较吃力,也难以做到较好的理解并运用,合并后的法律内容避免了汇编的情况,但内容相较德育较少,且更多是对于社会主义法律理念的学习,对于具体法律的介绍就更少了,难以应对所需。从教育方法上看,高校法制教育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教学手段的单一,仍然以理论灌输为主,直接带来的效果就是对生活实践重要的法律学习演变为了单纯的记忆,且考完试就抛之脑后,对未来生活影响甚微。 三、对高校法制教育改进的建议 1.可以在学校开设法律知识的公选课。 由于课时有限,法律知识又极为庞杂,想要在基础课内完成更多的法制教育显然难以实现,因此学校应当集中教师资源,开设一些部门法的公选课,尤其是刑法和民法等重要部门法,以及劳动法等与学生密切相关的法律。很多大学生对于法律有很高的求知欲,公选课的开设可以使有兴趣有需求的学生学习更多,也避免给其他学生造成学习负担。 2.应开设与专业相关的法律。 时至今日,中国的立法已实现大面积覆盖,相关的专业学都有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既有保险财经类法律,也有一些相关的专业技术类法规,这些都是学生在今后的工作中能够用到的,实用性较强。 3.集中学校的各项资源进行法制观念的宣传。 法律电影的赏析是了解当代法律观念的重要手段,如著名的《十二努汉》《杀死一只知更鸟》等影片,都是很好的反映法制意识的逐步发展,学生在观看影片的过程中带动内心深处的对正义等法律理念的思考。还可以运用学校的多媒体资源播放法制节目,提高学生自我保护的意识。 4.最关键的还是要突破单纯的理论灌输教学。 这就更多需要包括学校和社会的诸多力量的帮助。校内教学要将课堂与课余生活联系起来,一方面进行知识的讲授,另一方面要通过身边发生的真实案例来学习并运用知识,这些案例的发掘并不困难,教学中经常会遇到学生咨询相关法律问题,例如:想要兼职与中介签合同被骗,在网络购物中遭遇假冒伪劣产品,在学校发生人身伤害事件,家庭中父母离婚带来问题,农村土地征收问题等等,这些都是学生有强烈期待去解决的事情,可以在院系成立小组,负责收集学生的问题,在教学中展示案例,集学生之力去寻找解决的途径。这一过程,教师只是负责引导,学生寻找相应法律知识,寻求相应解决之道,这直接锻炼了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并且把具体的法律知识牢牢掌握。同时还要将实践的范围扩大到校外,这就需要联系当地的司法机关,建立实践教育基地,可以通过法庭进校园,或者组织学生去法院旁听自己感兴趣的案件审理,通过实例提升对法律的认识。此外,还可以通过学校的团委和学生团体组织一些法律知识的竞赛,当然,这一点目的更多是快速提高学生的法律知识的掌握。 作者:郑倩 单位:西安航空学院思政部 法制教育论文:高职院校法制教育论文 一、高职院校加强法制教育的意义 法制教育是国家和社会有目的的通过多种形式的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宣传,使人们形成一定的法制观点、法律信念和法律信仰,从而最终达到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知法”“、守法”“、护法”和“用法”教育目的。 (一)高职院校加强法制教育是依法治国方略得以落实的基础保障 目前我国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不仅仅需要制定完备的法律制度,更需要有全社会中所有成员具有法制观念和法治意识,逐步使全社会公民都能够树立一定的法律信仰,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但是这项工作并不是一蹴而就能够形成的,需要后天学校和社会环境的教育和培养才能逐步形成和增强,最终实现全社会公民的共同意识和价值观。在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学院同样作为高等教育活动中法制宣传的重要基地,其所培养的大学生,是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的高技能知识型人才,因此高职院校毕业生的法律素质和法制观念将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法治化建设的进程。加强高职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深远意义。 (二)高职院校加强法制教育是高职学生成人成才的现实需要 21世纪的高职教育已进入大众化阶段,高职学生的素质良莠不齐,高职教育既要避免学生因不懂法而实施违法行为,同时还要避免有些人因私欲膨胀作怪,将所学知识与能力用于犯罪。高等教育阶段是学生人生理想、信仰的完善和成熟阶段,高职学生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和认识水平,强化他们的法制教育,能够使其对法律产生较深的认识,收到较好的教育效果。但是高职生又不同于一般的大学生,加强其法制教育有着特殊的意义:其一,高职院校作为培养高素质职业人才的主要阵地,首推“工学结合”的培养模式,重点是突出培养高职院校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这就决定了高职学生在校期间的理论学习时间比较有限,那么如何将学生的理论学习时间高效率地利用起来完成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目标,这就要求我们利用项目化学习的方法来提升高职院校大学生的法律教育质量和水平,使学生具备一定的法律修养和法律观念,甚至在步入社会后形成法律信仰。其二,高职院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具有高级性、技术性、职业性和基层性的特点,比较注重学生的动手能力和理论学习能力,这样就会导致高职院校在进行人才培养的过程中通常会忽略学生的整体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升。因此,随着社会主义社会政治经济的平稳发展,必须要同时强化高职学生的法制思想教育。其三,高职生毕业后面临的工作岗位大多在生产第一线。由于接触的社会层面比较复杂、特殊,通过校园法制教育强化他们的法律意识可以使其增强是非判断的能力和自我约束的能力,也可以帮助他们树立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 二、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现状分析 (一)社会法治环境对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负面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社会法制化程度不断加深,但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仍在某些社会领域发生,“权大于法”、法律面前存在特权人员、法律是有钱人和有权人的代表等想法,影响着高职学生“学法”、“用法”、“守法”和“护法”的积极主动性,致使高职学生对我国法制状况缺乏信心,也使其在日后“用法”时出现知行不统一的现象,影响高职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习惯的形成。 (二)法制教育课堂教学效果不理想 1.教材缺乏针对性和实用性。 目前高职院校统一使用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2013年修订版),教材后三章内容领会法律精神、树立法治理念和遵守行为规范旨在树立学生的法律观,就法律基础而言,内容笼统空泛,是站在德育教育的角度宣传法制教育,不能满足高职院校的实际教学需要,更难以实现让高职学生了解法律知识、树立法律信仰和培养法律能力的教学目标。 2.教学内容笼统,方法陈旧。 目前高职院校唯一开设的一门法律课程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在教材编排上,法律基础在其中只占有一半不到的比重,面对庞大的知识点和较少的课时,大多数教师都采用单一的口授加板书式的传统教学方法,在教学过程中只对知识点进行简单的罗列和堆砌,追赶教学进度,缺乏师生之间的有效交流,不利于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使得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不尽如人意。 3.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师资力量薄弱。 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工作是一项集政治理论和知识实践性的综合性学科,因此,要求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教师具有高度的政治敏锐度和规范的政治理论水平,同时在授课的时候必须明确授课计划、授课内容,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创新教学方式才能更好地提升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教学质量和水平。但是目前我国大部分高职院校政治法律课教师缺少相应的法律实务和实践经验,这就导致在授课的过程中不能更好地将法制教育的理论与实际案例相结合,这种照本宣科的填鸭式教育不能让学生对法律产生认知感、认同感和依赖感,使法律课成为纯粹的知识讲授课,缺乏对学生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与高职学生提高法律素质的要求不相适应。 4.课堂实践环节缺乏实效。 高职院校的法律教育作为一门应用型的基础性学科,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才能获得良好的教学效果,然而,目前高职院校的大多法制教师仍然遵循传统的教学模式,没有将理论教学与课外实践有效结合起来,就算偶有案例分析和课堂提问等实践方式的尝试,但却达不到课堂实践教育环节的预期目标。同时,在课堂上的实践项目不明确,没有准确的实践教育授课计划和教案等必备的规范性内容,往往随机性或随意性较大,导致课堂教育的实践环节缺乏实际效果。 三、加强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 (一)改善教学方法,突出实践环节 传统的教学模式以传授知识为主,无法适应现代法制教育的要求。法制教育应突出学生的主体性,以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目标,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为任务,通过制定具体的案例和项目,将理论联系到具体学习的实际情况,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和院校条件进行合理课程设计。通过精心设计的课程安排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引导其多多探索。因此,我们高职院校的法制教育课堂应该走出传统的教室,走向社会,高职院想应当高度重视法制教育的环境和法治氛围的重要性,积极加强与司法机关等行政部门联系,建立校外法制教育的实践基地。定期组织学生到司法机关等行政部门进行参观和学习,甚至深入旁听或参与,同时可以聘请司法界的著名学者和专家来学校进行交流或座谈,组织灵活多样且极具参与性的实践教学活动。这样可以为高职院校学生营造浓郁的法治学习环境和氛围,改善传统的教学方法,增加实践的因素,增加学生法治学习的兴趣,寓教于乐,最终提升高职院校学生法治价值观。 (二)合理安排教学内容 我们首先应该就宪法、民法、刑法等一些大法进行普及,利用项目化学习的方法根据学生专业和日后职业的实际需要开设具有一定层次的法律选修课,如《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婚姻家庭法律课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通过法律选修课使得学生掌握专业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利用所学的法律知识解决职业中可能出现的司法问题,提高法律素质。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素质 针对目前我国高职院校法制教育课程的教师现状,高职院校一方面应积极引进人才,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形成一支具有相当水平的精干的专职教师队伍。同时聘请部分长期从事司法实务或法学教育工作的兼职教师为补充,整合组建地道、高质的法制教育师资队伍。另一方面应加强对现有法制教师能力的提高,通过进修、培训等方法,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 (四)坚持依法治校,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氛围 高职学生思想活跃,作为学校要充分利用这种优势,创造高质量、高品位的校园文化,营造积极向上的法治氛围。从学校角度来说,为配合法制教学,学校要营造高品位、高质量的校园文化;营造积极向上的法制氛围。以抓校风校纪建设为切入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师生的行为有章可依、有规可循,使学校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让学生在校期间养成遵守规章制度的习惯,这对其走向社会后自觉按法律要求规范自身行为有很大的作用。 作者:金娟 单位:南京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法制教育论文:师范院校实效性新生法制教育论文 1.省属师范院校新生法制教育的现状 1.1教学方式以封闭型为主 在省属师范院校中,课堂教学仍然是新生法制教育的主要渠道。课程的内容庞杂与授课时间短等原因,使法制教育很难被省属师范院校新生所接受。课堂教学往往只是走马观花,教师普遍缺乏对法制教育知识点的深入剖析。呆板的教学方法很难培养出省属师范院校新生良好的法律素质。 1.2教学过程“轻权利,重义务” 在当前省属师范院校的法律课程教学中,过于强调禁令和义务的宣传教育。针对省属师范院校新生的法制教育,向新生灌输最多的是法律的约束作用,忽视了法律作为权利的另一方面作用。这种教育的直接后果是导致省属师范院校新生认为自己在法律上只有义务而没有权利。他们在心理上形成逆反心态,自然在心理上排斥法制教育。 1.3教学缺乏有效的实践环节 省属师范院校新生的法制教育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真正地让他们做到学以致用。但目前的实践教学环节还缺乏实效性。教师的教学过程往往忽视法制教育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使得省属师范院校新生忽视法律理论知识的实际应用,致使省属师范院校新生面对突发问题,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不知道怎么解决现实生活中遇到的法律纠纷,无法有效地保护自己。 2.加强省属师范院校法制教育实效性的原因 省属师范院校新生的法制教育能够帮助新生掌握法律知识,促进他们养成依法办事的行为习惯,提高省属师范院校新生的法律素质。我国正在完善法律化的进程,作为未来社会的建设者的主力军的省属师范院校新生必需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努力提升自己的依法办事的能力。研究省属师范院校新生的法制教育,不但要重视教育的过程,更应该重视教育的实效性,根据省属师范院校教育的需要和新生的的身心发展特点,省属师范院校要有的放矢地组织好教育教学,使省属师范院校新生学法、懂法、信法、护法,增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养。 3.加强省属师范院校新生法制教育实效性的途径 加强省属师范院校新生法制教育是完善我国高校法制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让省属师范院校新生真正做到“知法、懂法、守法、信法、护法”,省属师范院校在教育教学中尤其应该注意提升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3.1提升学生对寝室安全教育的重视程度 省属师范院校由于近几年的扩招导致学校宿舍的生活条件较为简陋,新生寝室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特别是消防安全的隐患尤为突出。在蚊虫较多的夏天,有的新生点蚊香;宿舍较为寒冷的冬天,有的新生用电热毯、电热水袋等取暖;在不在寝室的情况下,还有很多新生没有养成将充电器、饮水机等的电源插头拔掉的习惯。上述的这些情况都存在着安全的隐患。在对省属师范院校新生教育的过程中,有许多省属师范院校新生不理解学校的作法,省属师范院校需要俯下身子耐心地安排人员对他们摆事实、讲道理。 3.2提升学生对防偷防盗安全教育的重视程度 防偷防盗教育也是省属师范院校新生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省属师范院校住宿生普遍存在在宿舍内存放贵重物品的情况。他们将银行卡、身份证放在一处,将银行卡的密码设置为生日,很容易在遭受偷盗之后导致财物丢失。在公交车上很多省属师范院校新生将手机等贵重物品插在后面的裤子口袋里导致东西被偷。虽然很多省属师范院校在不同的场合进行多次教育,但省属师范院校新生的防盗意识仍然不强。另外,在遇到失窃的情况下他们往往惊慌失措,不知道及时报警,导致他们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维护。 3.3完善省属师范院校法制教育的方式方法 针对省属师范院校教育的特点,需要有针对性地对省属师范院校新生进行法制教育。省属师范院校新生的法制教育要做到“点面结合”,突出法制教育的实效性。法制教育中要注意“面”,也就是要照顾到理论知识的科学性和系统性。还要巧妙地利用“点”,即要联系学生思想实际和社会实际。要联系新生实际,增强法制教育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吸引力。通过讨论、辩论、案例分析、观看法制教育片、举行“模拟法庭”等方式,充分调动省属师范院校新生学习法律知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培养他们的法律意识,帮助他们掌握法律武器。 3.4将省属师范院校特色融入法制教育中 省属师范院校要培养省属师范院校新生法律的基础理论知识,增强省属师范院校新生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能力,将他们塑造成为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健全的体魄的复合型人才。省属师范院校要在法制教育当中充分体现省属师范院校的办学特色,将对新生法律素质的培养作为教育的重要内容,结合学新生所学专业和职业能力培养目标,有目的的培养新生相关的法律素养。 作者:孙玉龙 单位:通化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法制教育论文:优秀价值观下高职院校法制教育论文 1高职院校法制教育面临的问题 1.1高职院校法制教育师资薄弱且资源局限 在高职教育中,因为重技能轻人文的大势,法制教育的师资队伍薄弱。目前,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包含在“两课”中,并没有专业的法制教育教师队伍,而在“两课”教师队伍中,受到过专业的法律教育的教师非常少,多数教师是思想政治教育、伦理学、哲学等专业出身,在法制教学中,连教师自己都不懂,因此在教学中比较普遍的做法就是用道德教育替代了法制教育。法制教育中除了师资的薄弱外,其他条件也是非常的局限。图书馆的资源中法制类的资源少,学生法制实践基地少,学生校内法制活动设施少,因为法制教育师资的缺乏,因此与外界联系的法制教育基地也少,同时受经费制约等因素的影响,学生法制活动少。 1.2法制教育氛围不足 首先是学校的大环境没有法制的氛围。因为高职院校重视的是技能,而忽视了人文素养的培育,法制观念的培养几乎被忽略,一切为了提高学生的技能技术,形象地说就像是把学生塑造成一个机器人,只有技术技能的骨架,没有诸如法律素养等人文血肉。其次,高职院校管理从上到下的行政化管理模式,也不能为法制教育提供好的氛围。法制教育要有民主的氛围与基础,行政化的管理模式压制了民主的积极性,不能给法制教育良好的土壤,学生不能从法治的管理中汲取法制素养。第三,因为法制教育师资的不足,高职院校一般比较难组织起法制类型的学生活动。在高职院校的学生活动中,不是五彩缤纷的文艺活动,就是各种技术技能的比赛活动,在法制日、“3.15”等特殊的日子也不能见到几所高职院校有法制类的学生活动,除非开设了法律专业的学校。 2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必要性 2.1高职院校发展及学生成长需要 大学的功能,应当是对人的全面教育,使培养的学生能适应社会,适应优秀价值观的要求。高职院校并非一个技术技能的培训机构,培养的学生不能仅仅具有技能技术的功能,不仅仅是生产的工具,更是一个法制社会下的公民个体,在工作和生活中应当遵纪守法,依法维权,维护法律权威,信仰法律。同时高职大学生作为社会建设的主力军的组成部分,肩负着推动社会法制进步、践行社会优秀价值观的重任。大学生在成长的过程中,不仅仅要掌握专业技术,同时也要全面发展和成长。法制素养是其综合素质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只有具备一定的法制素养,才能适应法治社会的发展,适应优秀价值观的要求,也只有具有一定的法制素养才会敬畏和遵守法律,信守承诺,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2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建设的必然要求 高职学生作为未来社会主力建设者之一,在优秀价值观指引下,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中,理应成为法制社会建设的践行者和推动者。但许多高职毕业生缺乏法律意识,并未树立法律信仰。一方面在校高职学生违法犯罪情况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在高职学生毕业进入社会后,成为了社会建设者,甚至行业主力军后,一些人法制观念淡薄,并不依法依规办事,而是想方设法超越法律法规的制约,谋求不正当的利益,践踏了法制社会的公平与正义。这种情况一直在持续,但并没有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基本内容公布后,在理论层面对包括高职学生在内的大学生法制教育应该被重视,应该加强。在法制较发达的国家,对大学生法制教育均足够重视,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是大学生及其毕业后的普遍意识和信仰,社会精英会不遗余力地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法制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大学应当是社会价值取向的引领者和推动者,优秀价值观的引领下,高职院校对法制社会的建设有着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这种责任和义务的完成主要贯穿于对学生的教育中,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使其树立法律信仰,维护法律尊严,从而推动法制社会的建设,践行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内容。 3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有效途径探索 3.1把法制素养纳入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体现了人才培养的方向,高职教育培养的目标不仅仅要体现在对学生技能技术的培养上,还应该体现为对人的通识教育,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人。在优秀价值观的指引下,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理应成为高职学生的价值追求,在我们大多数的培养目标中对学生的素质一般概括为德智体,把法制素养包含于德育素养之中。在优秀价值观下,法制教育的理念也应进行调整。应当把法制素养和德智体一样并列设置,把法制教育单列出来,而不是把法制教育从属于德育教育之下。只有这样设置培养目标,调整法制教育的理念,从一开始就朝着培养具有法制素养的学生出发,才不会在实施中弱化或跳过法律素养的培育,使学生有机会获取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养,从而认同和践行自由、平等、公平、法治的优秀价值观内容。 3.2改革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 法制教育课程是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主渠道,在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下,应该改变观念,把法制教育课程设立为一门独立的课程,使用独立的教材,而不是包含在德育教育之中,把法制教育放在和德育教育同样的位置。在我们这样一个人治历史悠久的国家,甚至应该把法制教育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以培育学生的法制观念,树立法律信仰,引领社会法制观念的形成,从而践行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观。在高职院校独立设立法制教育的课程,一定会遇到阻力,因重视技术技能的教育,对人文课程不可能给太多的课时量,但为了实现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高职院校也要有所改变,必须开设必要的法制课程,以使学生能够充分理解现代法律的基本精神和价值追求,领会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的可贵,以树立法律信仰。在认同法律价值追求的基础上,同时教会学生一些法律的知识,懂得遵法守法,并培育法律的思维方式,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践行优秀价值观。法制教育课程的设置可以分为两部分进行,第一部分开设为公共的法制教育必修课程,主要学习法律发展的历史、法理学中法律的精神与价值追求,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与法律信仰,以及其他与公民生活工作密切相关的部门法中的内容,如劳动法、民法、诉讼法中的有关规定,掌握一些部门法的知识,解决实际当中遇到的问题;第二部分开设为专业选修课程,主要是学习与专业紧密联系的法律法规,为将来的职业生涯做好相应的准备。总之,只有单独开设法制教育的课程,才能彻底改变法制教育被挤压的现实,也只有单独开设法制教育课程,给予必要的课时,使用独立的教材,才能把法律的精神与价值讲解透彻,让学生能够真正领会与认同法律的价值追求,在掌握必要部门法的基础上养成法律思维习惯。 3.3提高法制教育师资队伍的法学水平 目前因法制教育内容设置在德育课程之中,多数教师并不具备法制教育的专业水平,努力的方向也不是法制教育,主要的精力放在思想道德修养方面,对法制教育的部分基本上用德育教育替代。在独立设置法律教育课程后,应该由专业的法律教学的教师来承担教学任务。一方面对新加入法制教育的教师设置一定的门槛,要求具备一定的法律专业水平;另一方面对原来从事法制教育但没有法律专业知识的教师加强培训,并对其在法律专业水平方面提出一定的要求,如通过培训与自学拿到一定的学位或资格证书,以在一定的时间内全面提升法制教育教师的专业化水平。 3.4形成法制教育的良好校园文化 法制课程课堂教育是主渠道,但良好的外部环境与氛围对学习的效果有较大的影响力,良好的法制校园文化氛围,是法律价值体现的现实载体,使学生在民主与法制的氛围下受到熏陶,加深对法律精神与价值的理解与认同,提升学习效果。一方面学校要朝民主管理、依法治校方面迈进,另一方面让学生参与到学校的管理中来,如学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实施,需要透明与程序。尤其在学生的自我管理上,充分发挥学生的作用,体现公开性、程序性,在一定的规则下有序运行。 3.5整合法制教育的资源 第一,吸纳司法系统成员加入高校的法制教育。司法系统成员普遍具备较高的法学水平,同时具有法律实践经验,掌握法学界的前沿动态,拥有法学实践中的鲜活案例,是难得的法制教育导师。作为高职院校,在法制教育自身师资队伍欠缺的情况下,适当吸纳司法系统的成员作为兼职教师或实践指导教师是行之有效的。例如吸纳司法系统中负责法律宣传的成员、律师事务所中的律师等担任兼职教师或校外法学实践的指导教师等。第二,发挥高校法学专业学生作用。因高职院校学生规模庞大,要比较充分地开展法律实践活动有较大的难度,高职院校教师普遍授课量大,在全程指导学生进行法律实践活动上时间和精力难于保证,因此吸纳高校的法学专业本科或研究生,尤其是高年级的学生,担任高职院校法律教育的实践活动指导者,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难点。法学院高年级的学生,已经有了比较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对法理学、法律发展历史等有了较深刻的理解,对其自身所学专业的部门法也有了一定的掌握,他们也需要实践与锻炼的机会,可以鼓励和吸纳这些学生担任高职法律教育的实践指导者,协助教师开发和指导学生进行课外法律实践活动。如组织和指导高职学生进行法律知识比赛、模拟法庭、法律宣传、“3.15”活动日、联系和带领学生旁听庭审等活动。 3.6加大对法制教育实践活动的支持 高职学生在学习上有自己的特点,他们参与实践活动的积极性和能力比较强,因此在法制教育中,可以加大实践教学活动的设置。实践教学活动的增加将对场地、经费开支、教师工作精力等提出新的要求,高职院校应对这些新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软件和硬件保障。在软件上应当鼓励教师开发和实施法制实践教学活动,给教师减轻精神压力增加动力;在硬件上给予保障,开辟固定的场所作为法制教育实践教学的保障,如模拟法庭场地、法制宣传专栏、法制教学网站等;在经费上予以专项支持,以购买实践教学中需要的设备设施和运行费用,以及给予指导教师相应的课酬等。 作者:夏果平 单位:广东岭南职业技术学院 法制教育论文:中学政治教学中法制教育论文 一、要充分挖掘教材中的法制教育内容 教师在进行政治教学时,可以仔细讲解教材中的案例,和学生一起讨论其中所涉及的法律知识,使学生对基础法律有细致地了解,使学生意识到法律知识在生活中所发生的作用,从而加强学生的法律意识,使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和观念。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能违背政治学科教学的规律,不能完全让政治课程变成法制课程,反之,教师需要在适当的时机进行法制教育渗透,从而促进政治学科教育和法制教育的相互贯通,只有这样,教师才能做到更好地让学生在掌握政治知识的同时了解法制观念。 二、结合生活实际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首先,教师应当掌握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中学生正处在从少年向青年成长的阶段,思想非常活跃,还没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并且难以抵抗社会上的不良影响,因此,中学阶段的政治教育对于青年树立积极向上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次,政治教师必须要明白“法制源于生活,寓于生活,用于生活”这一道理。在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时,应当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在教学过程中应当引导学生学会仔细观察日常生活中的小事,从学生的生活经验和知识背景角度入手,将法制与学生生活的事例适当的结合进行讲解,这样不仅可以使学生体验生活,关注生活,在现实生活的实际案例中得到教育,受到启发,提高学习的自觉性。还可以深化学生的记忆力、提高学生对法制理念的理解能力和提高学生认知、判断、参与社会的能力。只有通过有效的方法,教师才可以通过法制教育的普及,帮助学生辨别行为是否合法,并帮助他们抵制不良行为的影响。从而成为知法、守法的好公民,同时学生可以更好的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 三、重视课外教育,利用多媒体丰富教学案例 由于政治课程属于理论类教学课程,且其涉及的专业名词较多,再加上学生在课堂上学习法律知识的时间不多,使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较为困难,最终导致学生的学习法律的兴趣不浓,效率低下。这就需要教师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时,利用多媒体将课内教育和课外教育结合起来,丰富课堂教学,拓宽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对学习政治这门学科的兴趣。首先,政治教师应当采用引入现实中学生较为熟悉的案例进行法制教育的普及。通过案例的引入,可以采取让学生讨论、发表观点或者总结的方法加强对法律知识的掌握,同时还能营造课堂轻松的氛围,增强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从而确保法制教学的质量。其次,在组织学生外出活动时,教师也可以在其过程中传授给学生相关的法律知识,使学生在活动时自觉遵纪守法,懂得用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最后,教师应该多鼓励学生在课外时间多阅读有关法律方面的书籍,了解更多的法律条款,不断地增长自己的法律知识,培养自己法律意识,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很多教师的教学经验表明:多媒体是实现案例教学非常有效的手段。多媒体包括的种类很多,诸如报刊、杂志、电子设备、网络等。由于网络信息的涵盖范围较广,传播速度较快,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给学生提供丰富的法律案例供学生学习,使学生在动静结合、图文并茂中进行法律知识的学习。通过多媒体手段引入这些案例可以及时、有针对性地加强学生对于社会和法制的理解。 四、在创设课堂情境中渗透相关的法律知识,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首先,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当为学生创设轻松、优美的教学环境,只有良好的教学氛围才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和提高学生的效率。教师可以通过视频进行案例演示,设立法律相关的情境,使得学生的身心都融入到法制的环境中,从而确保教学效率的提高。其次,教师还可以通过模拟法庭、法律知识竞赛、学生之间的角色扮演等活动的方式使学生切身感受到法律在实际生活中的运用,理解法律中的各种条款,从而实现法律理论知识和实践的结合。一方面普及学生的法律意识,另一方面加强了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学校也可以提供一些法律相关的书籍供学生借阅,一方面拓展学生的法律视野,另一方面提高学生的法制认知水平。最后,教师可以开设针对中学生道德、安全等方面的法制教育专题,使学生融入到实际教学中来,让法律知识在轻松、愉快的课堂氛围中,深入到每个学生的心中,取得好的教学效果,促使学生不断地提高自主探究和自主学习的能力,从而使教学达到教与学的和谐统一。 五、要掌握在政治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的技巧 首先,需要明确政治教学的目的。教师应当将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定位为教学中的目标之一,并在制定教材时有效地抓住法制教育相关因素。其次,政治教学内容需要与法制教育进行合理、有效的结合。法制教育不能被生搬硬套到政治教学课程中,教师需要根据政治学科本身的特点、遵循法律知识在教材中的特定层次,结合学生学习情况的实际选择最佳的渗透时机,进行法制教育的渗透。此外,在进行法制教育时,教师不能忽视与学生进行思想情感的交流,师生之间的情感交流能够使学生在课堂上触景生情,从而达到“内化”的效果。再次,政治教学需要注重提升学生的学习积极主动性,教师要鼓励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课前的预习准备工作中来,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学生主体性的作用。在政治教学中需要注重加强教学内容的趣味性,从而引起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才能使学生将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实际生活中。中学阶段的教育对于学生社会价值观和法律意识的树立具有重要的意义。在中学政治教学的过程中渗透法制教育可以有效地树立学生的法律观念,从而确保学生能够建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此外,法制教育的有效渗透可以有效减少学生犯法行为的发生,同时保证学生可以使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利益。教师还需要继续结合实际,采用针对性强的教学方法促进法制教育在中学政治教学中的渗透。 作者:郭婧 单位:山东省单县北城一中 法制教育论文:在校大学生法制教育论文 一、当代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性 (一)加强法制教育是大学生综合素质提升和发展的内在要求 当前大学生犯罪中,不乏博士生和硕士生。重点院校的大学生犯罪问题说明我们不能只重视大学生的学习成绩,还要大学生的综合素质。法制教育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如果把法律意识融入到大学生的道德观念中,能够将道德内化为大学生自身的观念,使法律至上的意识升华为大学生更深层次的道德义务,那么法制教育对大学生的价值观、道德素质、思维方式、精神状态等各方面都有着积极而重要的影响,利于大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提高。 (二)加强对在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迫切任务 大学生毕业后是要踏上社会,为社会做贡献的。法制意识强的毕业生能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为国家的进步做出自己的贡献,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而法制意识差的毕业生可能有意或无意的违法违纪,甚至走上违法的道路,造成终身的遗憾。 二、当前在校大学生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法制教育重视程度不足 虽然目前各级高校把法律基础课列入教学,但是对该门课程的投入少。由于课时有限,短时间内让学生了解必要的法律知识几乎不可能,主要还是对大学生的法制教育不够重视,只是将其作为一门普通的课程,而没有将其看作是提高人才综合素质的重要举措。 (二)法制教育师资力量不足 很多非政法院校的法律课师资是由非法学专业的兼职教师担任,他们的专业理论基础和实践能力影响了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从而导致大学生对法律课程不重视。 (三)法制教育的形式和内容单一 法制教育是一项理论性和实践性极强的综合教育。目前在高校法制教育中,教育形式还是局限于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重法律理论知识传授,忽视实践教学,很少给学生提供参加社会实践的机会,法律基础知识的教授仅限于几部法律,少有与时俱进的以案说法的内容。 (四)法制教育考核方式不合理 当前,各级高校评价法制教育效果好坏的惟一办法是闭卷考试,考试的内容主要是法律的一些基本概念和知识,标准是考试成绩及格,学生们追求的仅仅是该门课程的分数,考完后就将法律知识放在脑后,没有真正的培养自己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更谈不上学以致用。 三、强化在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措施 (一)增加实践性教学环节 法律基础课有独特的科学理论体系和教学规律,须根据其自身的特点进行教学。法律基础课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必须强化该门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要重视案例教学法,在挑选法律教学案例时,应选择既有利于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又具有正面教育意义,又是大家耳熟能详的案例。 (二)重视法律课程教师的培养 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是高校法制教育的关键。高校的法律教师不仅要深谙教育规律和大学生的成长规律,还要具备比较系统全面的法律学科知识,还要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一定的实践能力,学校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通过专、兼、聘等形式,组成一支具有相当水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三)组织心理咨询和辅导,巩固大学生法制教育成效 我国当代社会正处于转型期,每个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念和思想伦理观念都在急剧变化。青年学生进入大学后,学习环境、学习方式、人际交往、自我评价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所以,各高校要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消除学生们不良的心理状况,预防和避免因心理问题引发的违法行为,进而巩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成效。在校大学生的法制教育涉及课程设计、教学安排、教师选拔、教学方式、考试考核等多个方面。是一个艰巨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特别是德育教育与法律教育的有机融合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深入探讨。大学生的法制教育取得好的效果,大学生对法律有科学的认识、深刻的理解和掌握,增强自身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 作者:宁晨旭 单位: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法制教育论文:小学语文课堂渗透法制教育论文 一、做好教学设计,优化教学策略 小学生作为特殊的群体,教师在知识内容和教学方法上要更用心、更用情,认真备课,专心上课,努力掌握精湛的教学艺术。而要想在小学语文课中渗透法律教育,就更需要教师有效设计教学内容。在备课过程中,除了要整体把握教学内容外,还要能筛选内容,将语文知识和法律教育灵活对接,并做出有效的设计和预测。另外教师还要抓住重点,对知识内容进行适当取舍,鼓励学生自己探究,促使他们主动参与课堂教学,加深他们对知识的理解。在现在很多新课程课堂上,我们会发现有很多教师讲得并不多,但是学生学习的效果却很好,这就是教师对教学内容进行有效设计的结果。通过有效的设计,教师可以恰到好处地控制知识量,在集中解决重难点问题的同时,还为学生留了大量的自我探索时间,既提高了课堂教学效率,也训练了学生的思维。 二、依托语文教材,深化法律教育 在小学语文教材中,有许多古今中外的名篇。当然,其中也不乏可用作法制教育的好素材,对于这些素材就需要教师适时挖掘,将教材内容和法制教育相联系,在对学生进行法制知识教育的同时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对此,教师可以抓关键词进行教学,如“赡养”,在教授这个词时就可以将其与“抚养”联系起来,指出二者的含义,并让学生用这两个词造句,帮学生理清二者间的区别。同时老师还可以适当向学生讲解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让学生从小树立尊敬父母的意识。另外,还可以利用文章中的个别句子进行引导,例如在讲授《我的战友》这一课时,可抓住“烈火在他身上烧了半个多钟头才渐渐地熄灭”这一句,让学生明白在这过程中所遭受的巨大痛苦,体悟到身上的爱国主义精神,进而树立热爱祖国、报效祖国的崇高理想。 三、拓宽视野,开展生活实践活动 对于小学生进行法律教育,我们不能仅仅依靠教材,因为教材中的文章是有限的,不能充分达到预期的教育效果。对此,小学语文教师要认识到这一点,在教材之外寻找其他途径加强对小学生法律道德的培养。可以在学生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后,通过开展一些生活实践活动来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也可以布置一些与法律知识有关的拓展作业,引导学生到生活中去发现、感受法律制度,如《凡卡》一文就可以适当拓展,让学生在课后去了解身边低收入人群的生活状况,然后再在课堂中进行探讨,以初步了解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另外,教师还可以定期给学生讲解法律知识。可以选择在班会课上,也可以选择每学期的开始和结束时。在这个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法》、《小学生守则》等的学习,让学生在学习这些法律知识的同时,培养他们遵纪守法的好习惯,促使他们健康快乐地成长。 作者:刘高升 单位:江苏苏州市工业园区方洲小学 法制教育论文:大学生法制教育论文 一、准确把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内涵 1.法制教育 首先应该指出,“法制教育面向全体公民,通过各种宣传教育方式,使公民知法、懂法、守法。法制教育属于公民的素质教育范畴,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就是为了提高公民包括法律素质在内的整体素质”。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和最高权威性,法律至上,法高于权。它反映的是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以维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为目的,以维护和保障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为宗旨。法制将法作为统治阶级维护社会秩序和规范社会行为的有力武器和工具;法制将法提升到一种价值理念和治国方略。通过法制教育,全体公民无论是人民还是政府或是政党都必须遵纪守法。法制教育因其对象的不同又可区分为大学生法制教育、中小学生法制教育、普通民众法制教育、军人法制教育、政府公务人员法制教育等等。本文所阐述的是大学生法制教育,而且主要是指非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制教育。 2.大学生法制教育 大学生法制教育是我国法制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大学生成长阶段,他们的世界观和人生观还没有完全形成,具有一定的可塑性和不稳定性。目前大学生群体中,犯罪率、自杀率、违法违规率呈上升趋势不能不引起人们的警觉,当然,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与大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不强有关,与大学生法制教育定位不准确、体系不健全有关,与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深度和广度有关……。因此,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法制教育研究就成为当前一个重要的现实课题。大学生法制教育不仅要进行全面系统的法律知识的学习,而且要求受教育者在实践中深化认识,既提高应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又做到知法、懂法、用法和守法。大学生法制教育还是一项系统教育工程,从法制教育的效果来看,需要高校人文素质教育、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协调同步、协同创新,从而使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从法制教育的责任来看,还需要建立以学校教育为主渠道,同时发挥家庭和社会教育的配合作用方能奏效。 二、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建议 1.大学生法制教育要以法律信仰为优秀,以增强教育的有效性 大学生法制教育应将培养学生正确的法律意识,加强学生的法律信仰放到首要位置。搞好大学生法制教育,首先要划清封建传统文化和现代法律精神的界限,把反映现代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平、公正、正义;权利、义务、责任;效率、平等、竞争等法律精神的相关内容充实到大学生法制教育中去,辩证扬弃带有封建色彩的“仁”“礼”“义”“刑”的传统教育,使法律能够被信仰。大学生只有信仰法律才能遵纪守法,才能逐步做到从被迫守法、他律守法、强制守法到自觉守法。 2.丰富与创新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基本内容、原则和方式,使教育更具针对性 在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内容上,不能只限于一门课程,建议由四部分组成:即宪法和基本法律知识教育、民商法律知识教育、经济法律知识教育和法律选修知识教育(根据学生的兴趣)。通过上述法律知识的学习,使学生掌握宪法基本原理,民事权利和义务、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强化法律意识、明确法律责任、了解法律程序、维护公平正义。在法律教育原则上,要坚持正面为主,反面结合,进行典型教育的原则,知行统一原则,预防为主原则,学校、家庭、社会互动的原则。在法制教育方法和途径上,应坚持法制教育与素质教育相结合、法制教育与德育教育相结合、法制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法制教育与实践教育相结合。应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教学、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显性教育与隐形教育结合起来,全方位、多渠道、全过程地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对渗透教育、体验教育和养成教育三者实行有机结合。在法制教育价值上,主要应体现为威慑价值、规制价值、保护价值、评价价值、激励价值、信仰价值等。 3.推动大学生法制教育教学方法改革,使教育更具实用性 具体应做到:一是课堂教学应多采用理论教学与案例教学、学生讨论与课外练习、教学录像与专题报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要求学生紧密围绕课堂教学的中心内容,尽量做到以法评案、以案说法,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去分析社会生活和与青少年相关的各种法律问题;二是充分发挥多媒体教学平台的作用,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网络课程建设,包括授课PPT、教学图片、经典案例、资源下载、扩充知识和练习反馈,融影、音、图等影视动态形象组织教学;三是对于有一定条件的高校,可以在保障课堂教学任务能够保质保量完成的同时,组织学生积极参加或举办关于法制教育的知识竞赛,或带领学生走出校门参观法院、监狱、强制戒毒所等,以此增强大学生对法制教育实践的亲身感受。 4.充分发挥大学生法制教育师资队伍的作用,使教育更具专业性 大学生法制教育有效性的提高需要建设一支既具备法律专业理论知识又具有法律实践经验的“双师型”教师队伍。高校要加强法律教师的培养和引进的力度,在德才兼备的条件下,注重教师的法律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建设。还可以通过“互派”和“双聘”的方式,聘请一批在司法实务部门工作的专门人才兼任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教师,也可以派高校教师到司法实务部门任职,让他们能够更多地接触法律案件,不断提高法律决策与运用的能力,更好地承担大学生法制教育的艰巨任务。 5.不断扩大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文化影响,使教育更具创新性 高校校园文化能够体现一个高校的精神风貌。每一个高校都有自己的校园文化,但是每个高校的校园文化并不一定包含法律文化,特别知识产权文化。校园法律文化是高校依法治校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想扩大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文化影响,一要努力构建观念形态的知识产权文化。二要努力构建制度形态的知识产权文化。三要努力构建高校环境形态的知识产权文化。 6.努力为大学生法制教育营造良好环境,使教育更具综合性 大学生法制教育离不开法制教育环境。新加坡实行全民社会教育环境,学校、社会、家庭教育一体化。古人所谓“孟母三迁”讲的也正是这个道理。想要营造良好的大学生法制教育环境:一是政府必须继续坚持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针,以实际行动在公众心目中树立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等社会主义法律价值观念。二是高校应加强自身建设,坚持依法治校,密切联系学生,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进一步加强学生的自我保护、自我维权意识,同时明确学生承担法律责任的义务。三是学生家长也应积极配合学校,对于学生所面临的困境和相关法律问题,应及时与老师沟通,共同营造大学生法制教育环境。四是全社会都要关心和重视大学生法制教育问题,尤其是我国司法实务部门要积极配合高校做好法律实践教育工作,积极选派优秀的司法专门人才担任高校“双师型”教师,并欢迎高校教师到司法实务部门挂职锻炼,履行我国司法实务部门双重责任和义务。 作者:魏芳 郭林昕 单位: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法制教育论文:思想品德渗透法制教育论文 一、充分备课,挖掘教材中法制教育的内容 初中思想品德学科的教学都有规律。教师要遵循其规律、根据其特点,把教材中的法制因素充分挖掘、开发出来,因势利导,潜移默化地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渗透,整合学科教学与法制教育。要做到这一点,教师就得根据思想品德课程标准,认真研读教材,吃透教材,结合学生实际,课前认真备课。 在每一节课上,教师要知道所授课内容中可渗透的法制教育内容有哪些,应采用怎样的教学方法才能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在课堂教学中如何创设情景,如何设置问题,让学生通过思考,交流,体验的过程来理解法律知识,提升法律意识,自觉规范自己的言行。比如,在引导学生学习“尊重他人隐私”这一课时,我为学生创设情景并设置了以下问题:(1)请你谈谈自己的隐私是否被侵犯过?如果有的话,请说说侵犯你隐私的具体行为。(2)当隐私被侵犯时,自己感受如何?(3)怎样才能让我们的隐私少受伤害或不受伤害?这样的课堂,能让学生在活动中体验要尊重他人隐私,在体验中反思自己的言行,提升自己的法律觉悟。 在引导学生学习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时,我结合现实生活实际,让学生领悟和辨别市场上商品促销中的打折、降价行为。教育引导学生在活跃的商品经济中,如何做一个有“慧眼”的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若遇到吃亏、受骗上当时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的情境创设不但为学生营造一个轻松愉快的学习气氛,激发了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而且通过教学让学生充分知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树立自觉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由此可见,思想品德教材中有着得天独厚的法制教育素材,教师只有整合学科教学内容与法制教育渗透,才会收到相得益彰的效果。 二、多渠道拓展法制教育课堂,让法制教育无处不在 渗透法制教育的课堂不仅仅指教室,法制课堂无处不在,要提高对学生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我认为多渠道拓展法制教育课堂,显得尤为重要。在学校,可以利用升旗或集会、集队时间讲述一些违法犯罪案例,让法制教育警钟长鸣;可以利用“校园之声”广播时间,选择一些法律法规条款进行播讲,让法律知识牢记学生心间;可以请司法部门的人员来学校作法制教育专题讲座。 在社区,可以组织学生到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去参观;有条件的情况下,还可以组织学生亲临庭审现场去看、听、悟,开展一些触动心灵的法制教育,感受法律的威严。 在家中,教师或家长可以有意识有计划适时安排学生收看法制电视栏目,如收看教育影片《少年犯》,收看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法律讲堂》、《庭审现场》等等。通过多渠道拓展法制教育课堂,让青少年学生认识到法律知识的重要性,要知法、懂法,没有法律知识会很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作为当代中学生,只有懂得更多的法律知识,才不会成为法盲,去做可悲的犯罪事情。 三、总结 总之,在思想品德课堂中有效渗透法制教育,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作为思想品德学科教师要充分发挥学科优势,把在教学中充分渗透法制教育视为自己的法定责任,并积极与家庭、学校、社会携起手来,为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而不懈努力。 作者:蔡春发 单位:贵州省遵义县第六中学 法制教育论文:幼儿法制教育论文 一、传唱音乐儿歌,建立幼儿法制情感 音乐教育是幼儿教学的主要内容,音乐能够愉悦情绪,陶冶艺术,更重要的一方面,音乐能够凝聚情感,升华思想,特别是朗朗上口言简意深的儿童歌谣学习简单,切合幼儿心理,是渗透法制教育的最好工具。但教师一定要注意音乐歌词的表达,不能乏味,也不能太过严肃。例如,在对孩子们进行行为规范教育的时候,我就用了歌谣来提升孩子们的情感认识,我选取了意境童真,简单真切的《团结友爱亲又亲》:一个人,孤零零,两个人,喜盈盈,三个人、四个人、五个人,团结友爱亲又亲。孩子们学得很快,而且结合着我的“我们是个大家庭,就像兄弟姐妹一样”、“吵架、打架是不道德的行为,会让我们失去友谊与喜爱,换来伤害与邪恶”的道理引导,都认识到了要遵纪守礼,友爱互助,不能打架斗殴,恶行相向。在孩子们情感饱满的歌声里,我意识到音乐能够跨越言语,为孩子们急剧丰茂的心灵枝芽导正形态,滋润灌溉。 二、创设情境游戏,丰富幼儿法制体验 爱玩是孩子的天性,寓教于乐是幼儿获得知识的最好途径之一。法制教育的渗透当然也离不开如此,怎样让孩子们玩而不废,乐而深思?怎样充分调动起孩子们的参与积极性?这都在于切身体验这个要点,教师要将生活搬进游戏,将描述化为情境。例如,在巩固消防安全意识的课堂中,我为孩子们设置了一场全班参与的表演游戏。场景是在医院里,有认真为病人检查的医生,有忙碌的护士,有病人和家属。孩子们都进入了角色,按照表演安排,我突然大喊:“二楼起火了,快逃啊。”孩子们都投入地表现出焦急、慌张等情绪,但大部分孩子都记起了我教过的消防常识,有的用小毛巾浸水捂上鼻子,有的赶紧找安全通道,有的马上开了窗户呼救,令我意外的是,扮演医生和护士的孩子还不忘帮扶小病人。这堂情境游戏课圆满成功,我从中看到,孩子们需要的不仅仅是教,更需要引,给予他们体验的空间,他们的小心灵会更加丰富,更有想法,更乐于接受。 三、融入教学点滴,加深幼儿法制印象 幼儿掌握知识容易淡忘,因此,让法制意识深入孩子的心里是幼儿教学的重要方向。光靠言语、音乐、活动都不够的,在平常的基本教学内容中有意识地融入法制思想,让学生时时记忆重温,才能点滴融入,自然渗透。例如,在带孩子学习涂色的课堂中,我画了三个圆形请孩子们上色,并要求道:涂上交通指示灯的颜色,孩子们都觉得很新颖,还没等请上台,就有人说:“老师,我知道,交通灯是红绿黄色的。”“这代表什么呀?”“红灯停,绿灯行,黄灯预备起。”学生们竟齐声背出了交通儿歌,我满意地继续考验:“还有什么交通危险不能做呀?”“喝酒不开车。”“不走斑马线容易出车祸。”“不能走左边。”一个小小的涂色知识点就能够让孩子们将法制印象巩固得更深刻,法制意识扎根得更牢固,真是一举两得,事半功倍的效果。我也由衷地认识到,幼儿法制教育不是一笔带过,而要不断地回头,温故而知新,让孩子们汇集点滴而成长。 四、总结 儿童是社会未来的希望,他们含苞待放的养分有知识的围绕、有艺术的鼓励,还不能少了做人最基本的法制的约束。法制教育在幼儿教学中是人格塑造的基底,是思想成型的牵引,因而,教师们在对法制教育引起重视之余,还应多发掘适合幼儿特殊身心的教育方式,切合环境、认知实情,巧妙带动情绪,这是不可缺失的思考方向。 作者:谢洁 单位:张家港市后塍幼儿园 法制教育论文:学科教学与法制教育论文 一、学科渗透法制教育的方法 1.实例分析法。法制教育十分重要,但受到年龄小和社会经验少等方面的制约,学生对法制教育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掌握和了解,这种模糊的概念让学生没有充分意识到触犯法律法规的后果。在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时,要注重引入实际案例,通过违法犯罪人员受到的处罚措施和悔恨话语,深深打动学生的心灵,让学生在内心深处建立起法律准绳的强制性和庄严性。在课堂教学中,适时地提出相关问题,供学生们讨论分析,在轻松愉快的课堂氛围中,既完成教学目的,又开展了法制教育。实例分析法能在学生和案例之间建立联系,健全和完善学生的法制观念,保证学生成为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格公民。 2.习作关注法。课堂只是法制教育的一个部分,教师还应加强课后的法制教育。通过写日记、周记、作文的形式,让学生结合身边或者电视上的法制事件,谈论自己的法制观点,教师在批阅过程中,能够掌握学生的法制认识水平,从中发现法制观念有待加强的学生,重点关注和教育,在班上阅读这些文章,让学生展开一系列的思考,案例的众多给学生们提供了更多的学习机会。通过习作关注法,培养了学生善于观察的能力,针对法制事件发表自己的观点,抒发自己的情绪,与此同时,学生法制观念淡薄的现象将有明显的改善。 3.讨论认知法。对于学生来说,课堂上可能由于各种原因,课堂表现不够积极,但课堂以外,学生往往打成一片,教育工作者应意识到这个问题,在课堂上引入讨论的教学新模式,这也是学科渗透法制教育的一个重要方法。在谈论的过程中,课堂具有了灵活性,而学生也具有了积极性,在和同龄人的讨论过程中,观点更加容易接受,没有抵触的情绪。教师把法制知识和口语交际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让学生知法守法,通过讨论,学生的法制观念更加全面,从而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二、学科渗透法制教育的注意事项 1.找准渗透点。各个学科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学生从中都能学到科学文化知识,而法制教育也是有利于学生的成长,教师应找准渗透点,提高学科渗透法制教育的效果。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离不开课本,法制教育也应借助教材来开展教育工作,通过法律概念的挖掘,让学生能准确掌握法制知识,而课本也能让学生在课后继续进行法制方面的学习。学生是法制教育的接受者,教育工作者应站在学生的角度上来思考问题,拉近学生与教材之间的距离,通过把握渗透点,学生才能真正意义上培养法律意识,法制教育工作的成效才能显现。 2.把握渗透时机。“问渠那得清如许,为有源头活水来。”可见渠道对时间的影响和作用。教师在找准渗透点的基础上,还要把握渗透实际,采取合理有效的方法,让学科之间和法制教育之间能完美融合。依据教材的结构分布,结合学生课堂上的实际表现,在适当的时机,把法制教育引入到课堂之中,这样,一方面不会影响教师的正常授课进度,另一方面,学生对法制教育能够接受,法制教育的效果才能得到保证。渗透时机的确定很难把握,这客观上给教师提出了要求,教师应不断提高自身的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利用教学方法的多样性,达到最佳的教学成果。 3.掌握渗透度。除了渗透点和渗透时机以外,渗透度也是学科渗透法制教育的影响因素之一。渗透度过低,法制教育就成为了形式,预期效果和目标难以达到;渗透度过高,法制教育有了喧宾夺主的倾向,影响了学科的正常教育,这种顾此失彼的现象得不偿失。因此,教师应把握法制教育的渗透度,权衡学科和法制教育的关系。只有这样,学生才能掌握足够的学科知识,同时培养健全的法制意识,学科渗透法制教育的价值才能体现出来。 三、结语 伴随着学生素质教育的开展,法制教育也逐渐成为教师教学任务的一部分。针对青少年法制意识淡薄的现象,学科渗透法制教育的工作任重而道远。教师应总结及时总结教学经验,把握渗透的适当、适时、适度,提高法制教育的效果,提高学生的法制观念,构建遵纪守法的和谐社会,为国家的法制教育工作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作者:潘玉来 单位:贵州省三都县九阡镇红星小学 法制教育论文:高中化学渗透法制教育论文 一、在高中阶段开展法制教育的意义 法制教育是国家常抓不懈的一项工作,青少年作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他们的素质直接影响着社会发展的步伐。在我国,随着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及人们认识的不断提高,普通高中教育已经在各省市得到普及。在高中阶段开展法制教育有以下意义: 1.接受法制教育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高度重视对公民的法制教育,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由此可见,国家重视人的全面发展,特别是对受教育者的法制教育,国家将其以法的形式做了明确规定。尤其是青少年,他们正处在形成人生观、世界观的关键时期,在这个时期如果缺乏正确的引导,不给他们普及法律知识,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他们就可能产生由于法律意识淡薄而做出危害社会、危害他人的行为。 2.法制教育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根本保证,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基础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提出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国家民主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条件,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二、高中化学课堂教学与法制教育相结合的意义 1.高中化学学科教育与法制教育相结合,有助于实现化学课程的目标作为具有社会属性的人,各方面的行为都会受到道德和法律的规范和约束。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是学校教育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当然,学生在政治课堂上会学到很多法律法规知识,但是,直接授予学生法律知识,学生往往难以理解。将高中化学学科教育与法制教育的结合,能够让学生体会到知识与社会的联系性,感受知识应用于生活的愉悦;能够潜移默化地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帮助学生构建正确的价值观;能够提高学生参与社会建设的意识。 2.高中化学课程有着丰富的教学资源,有助于更好地开展法制教育高中化学课程所涉及的知识很广:有研究物质的主要性质及用途的元素化合物知识,也有体现化学反应速率、反应进行的限度以及反应进行方向等方面的化学反应原理理论,还有概述现代社会中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情况、化学为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做出的突出贡献等方面。其中,我们会发现很多知识点都可成为法制教育的切入点:在学习有关元素化合物知识时,我们会遇到诸如硫酸、氧氧化钠、碳酸氢铵等强酸、强碱、易燃易爆危险品,一方面我们要让学生从化学学科的角度熟悉这些物质的性质,同时也不能忽视要适时对学生进行有关正确使用危险品的安全教育;又如,学习到某些重要的化工原料,我们还可以给学生介绍其在生活中被不法分子滥用导致的一些危害社会、危害人类身体健康方面的知识,从而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我们将这些丰富的教学资源与法制教育有机地整合,势必会让学生更容易接受那些在他们看来枯燥的法律条款。同时,利用具体实例,学生对相关法律的内涵也会认识得更为深刻。这样,化学课堂由于加入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应用,教师对学生情感态度的教育目标也能更好地达成。长此以往,学生在化学课堂上不仅学到化学学科的知识,分辨是非的能力也会有所提高,社会责任感也会得到培养。 三、在化学课堂中渗透法制教育的策略 为了更好地在化学学科知识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要从以下方面入手: 1.教师要加强自身法律知识的学习,增强自己的法律意识“要给学生一碗水,自己就必须要有一桶水。”作为化学教师,首先要把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作为专业水平提高的内容之一,这样才能在教学中收放自如。 2.教师要深入挖掘教材中的教学资源,思考法制教育与化学学科教学的切入点教材是教师教学的重要资源,教材中的正文、图片、习题、探究活动设计,都为我们教学环节的设计提供了很多参考。要让学科知识的教育与法制教育有机整合,教师就必须对教材资源进行深入思考,寻找适当的切入点引入有关法律知识。 3.教师要关心时政,寻求时事热点与化学、与法制教育的契合点教材的资源是有限的,教师应把视野放到生活中去。当今社会时常发生这一些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泄漏、食品添加剂使用不当、过度开发导致环境恶化等问题,我们可以把这些时事要闻引入课堂,这些贴近学生生活的素材更能引起学生的兴趣,引发学生的思考。 4.教师要提高教学技能,充分利用各种媒体,为学生开展多种形式的融入了法制的学科教育现代多媒体不断被应用于课堂中,为课堂教学增色不少。多媒体技术的掌握,能让教师选取的素材得到更直观的呈现。教师可以利用广播、视频、图片等资料作为载体,寓法制教育于化学学科教育中。 作者:黄飞雪 单位:贵州省贵阳市乌当中学 法制教育论文:高校学科渗透法制教育论文 1、进行课程改革,提高渗透力度 1.1游戏渗透。对于任何年龄层次的人,娱乐都有着一定的“深化”意义。通过游戏的方式,普及和监理法制观念,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加强知识记忆,使法制教育得以高效率的实现;另外,游戏教育要求学生身体力行,讲求团队合作性,对帮助学生组织观念的树立也有着极好的促进意义。 1.2案例渗透。法制学习主要的方法便是案例,但是一些课本中的案例与现实生活差之甚远。贴近生活的案例,发生在学生的身边,以法制规范学生认知态度,才能够建立正确的法律意识。如进行思想政治课中,通过相应的文献案例,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社会品德,以法律规范己身。 1.3设施渗透。信息时代的来临要归功网络和多媒体技术,最前沿的信息是引起学生兴趣的关键。通过电脑和网络学习法律知识,建立法制认知,帮助学生更广泛的接收法制信息,促进法制教育方式健全。 1.4作业渗透。作业一直是学生十分反感的学习方式,特别是高校生在历经小学和中学的磨砺之后,促使高校作业多是敷衍了事。在作业中渗透法制观念,要采取适合的方式,布置纸面命题作业,难以引发学生深入的思考。 2、增强教师的教育能力,要求教师不断发现合理渗透点 2.1提升教师的法律意识。教师必须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储量,能够客观的认知法制规范,辩证的分析法律案例。如,在会计课课程中帮助学生建立法制意识,可以通过会计知识的应用、会计职业道德,违规的会计行为的危害等之间的关系,在帮助学生学习会计知识的同时,能够认识到会计合法运作的必要性,建立起关于会计的法律认知,并在相关侵害案例的基础上,提出正确的法律解决途径。 2.2深入挖掘课本内容,适时进行形式创新。制定教学大纲时,教师应对知识的合理认知,从教学内容到教育目的挖掘有效的法制渗透点;另外,教育可不拘泥于形式,除必要在课堂教学外,教师可以在相关学习环境中入手,如练习、实践课程等,从侧面帮助学生认知法律。如,教师可以根据“作业”与学生探讨,分析独立完成作业和抄袭行为,帮助学生认识到抄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有效引入著作权进行教育,使学生认识到抄袭是一种侵权行为,而被抄袭者,则意味着权益受到侵害。 2.3紧密贴合社会与生活。在高校的现行课本中,大量引入了生活相关知识,根本目的在于帮助学生更好的进行学习。对于法制教育而言,课本知识贴近生活的课程改革,也是其渗透到学生思想中的重要契机。如,环境问题。无论任何学科,在课本中都会涉及到环境问题,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环境概念,以法制规范认知环境保护,更好的认知环境与法律之间的逻辑关系,建立以法制维护环境的行为意识。 2.4寻找兴趣话题。高校学生已具备独立的思考能力,灌输知识往往适得其反,对于此类人群而言,最好的教育方式应是引导。寻找学生的兴趣点,有效的契合法律知识,帮助其更好的渗透。如,在英语教学中,一些能够引发学生兴趣单词便可以作为渗透点。Clone便是社会一般认知生物克隆,通过这个单词便可制造话题,如“克隆羊多莉的成功,是不是意味着人类也能够进行克隆,是否人类也可以进行克隆?”该话题能够引起学生的讨论,在教师的引导下,帮助学生建立人类道德和法律基础上的克隆观念,普及相关法律意识。 3、建立多环境结合体系,全面落实法制教育需求 学科教学中法律知识的渗透是法制教育实现的重要途径之一,只有建立意识高度统一的多环境教育体系,才能够满足高校法制教育的需求。具体来看: 3.1教师要树立法治观念,主导学科法制教育的渗透。高校在校学校的最主要途径之一就是课堂学习,学科教学中法制教育的渗透应该成为高校法制教育的优秀。在事实过程中,首先要求各科教师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在懂法、讲法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学科的知识内容,有效的引导学生认识法律,也使法律能够对知识的理解产生一定的促进作用。 3.2要求学校积极关注。首先,高校的主管部门应认识到法制教育的必要性,加大投入教育支持,或设立专项资金帮助学校提升渗透法制教育能力;其次,任课教师需积极配合高校教学工作,在准备充分的前提下参加学科教育活动,避免结果适得其反;最后,社会媒体要意识到法律责任,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对待法律案件,正面引导学生健全法律意识。 3.3帮助教师规范行为。在学校,对于学生行为意识影响最大的人无疑是其教师,教师的生活态度和行为方式,会影响到学生对于社会的认知。为更好的实现高校法制教育,教师应以身作则,充分的学习法律知识,并以合理的行为传达给学生,培养其以法制认识社会的思维方式,进而提升法律素养。 4、结语 总之,法制教育是大学生教育的主要内容之一,适时的法制教育才能保证社会的稳定健康,是建立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本文通论对于各学科教学中法制教育的渗透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创新方法。 作者:龙飞 单位:邵阳职业技术学院 法制教育论文:语文教学中法制教育论文 一、在字词教学中让学生认识法 在语文课堂教学中,字词教学是语文教学的基本教学内容,教师给学生讲授词语的时候,不妨从法律角度来分析一下这些词语,如“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给警察叔叔手里边……”我们很多人从小就哼唱这首童谣,知道拾金不昧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知道拾金不昧在字典中的含义,捡到东西不私自藏起来,但教师还可以从法律的角度来讲解一下,当捡到别人的东西,不归还、占为己有的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因此,无论从哪个层面来看,教师在课堂教学中,渗透适当的法制教育是非常必要的。 二、在文章教学中引入法 在语文教材的编排中有相当大多篇目中涉及到了法律知识。这就要求我们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积极主动地进行法律讲解,担负起我们应尽的责任,例如在《泉水》一文中,描写了涓涓清泉,一路轻快地流淌着,为我们做了不计其数的好事。这篇课文向我们传授了保护水资源的意识,同时教师还应该向学生介绍《水利法》的有关知识。又如,在学习《一个小村庄的故事》一文时,让学生知道在保护森林,保护大自然,促进生态平衡德同时,还应该介绍《森林法》和《环境保护法》。再如,在学习《那天》一文中,本文以汽车的失去又得到和我的情感变化为线索,当父亲非常幸运成为获奖者,而奖品又是一辆我们梦寐以求的高档小轿车时,但父亲看起来却不是很开心,因为父亲正面临着一个内心道德和财富的选择,但父亲最后的行为,让我们懂得了,精神财富比物质财富更重要,同时还应该介绍,非法所得与占有时违反法律规定的,让学生知道德法共存,让法律意识之花在学生的精神土壤中绽放。 三、在阅读中引导学生悟法 书籍是知识的海洋,是人类进步的阶梯,语文教师应该引导学生多读书,读好书,为学生良好的认知打下坚实的基础,比如让学生经常阅读《意林》《读者》《安徒生童话》《伊索寓言》四大名著等优秀的国内外读物,使其从思想上得到更深刻的熏陶,久而久之对其自身的行为,以及人生观都有一定的升华。在阅读《水浒传》鲁提辖拳打镇关西时,歌颂了鲁提辖性格直爽,仗义疏财、除暴安良、粗中有细、有勇有谋的梁山好汉的高大形象,但教师也应该讲解,这一切也学在古代的旧社会中是可以的,但在今天这个法律健全的社会中,这是一种犯罪行为,要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的。 四、在课外活动中让学生学法 每个学期学校都会组织各种各样的课外活动,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实践能力。我们也可以将法制教育无形渗透到这些活动中。举行“珍惜多彩青春,不要沉溺网吧”的演讲比赛,让学生了解“网吧”的危害性,让学生通过亲生参与,从思想上彻底意识到远离网络游戏是非常有必要的,使学生认识到在当今这个网络时代,要做一名合格的中小学生,要好好利用网络资源来帮助我们的学习,提高我们的自身素质,树立正确文明的上网意识。又如,“珍爱生命远离黄赌毒”让学生知道生命只有一次,对于任何人都是最重要的,我们要珍爱生命,回报父母,回报社会。当我们生命受到威胁时,我们应该怎样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如果有一天我们无意识地触犯了法律,我们该怎么做。实践证明,在语文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追求的理想境界应该是因势利导、生动活泼、润物无声、潜移默化,学科教学和法制教育相得益彰。教学中,必须坚持法制内容与学生实际、教学实际、社会实际的有机结合,注意渗透的趣味性和感染力,重视学生的参与,重视学生的情感体验、过程体验和法制实践。课堂是教学的主要阵地,也是法制教育的主要阵地,但将语文学科将法制教育相融合,也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不过我坚信只要在语文教学中将学生思想各个阶段的发展特点和法制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德智的双重教育目的终将实现。 作者:金旭日 单位:吉林省东丰县一面山小学 法制教育论文: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论文 一、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根源 尽管我国青少年是法制教育的重点对象,但“青少年普法工作的效果一直不理想”,从刑法角度出发的预防犯罪教育,以及简单的条文灌输在帮助青少年领会法律精神方面收效甚微。2013年,教育部等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见》,认为“从总体上看,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仍然存在定位不够明确、思想认识不够到位、教育内容不够系统、保障条件不够有力等问题,直接影响了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的效果”。学校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要承担者,由于受主观认识以及减负等因素的影响,时至今日,各类学校都远未达到普法规划的要求,制度悬空的现象十分普遍。从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成效评估的角度来看,这“四个不够”好像既是问题,又是原因,但实际上并不是问题的重点所在。而在部门政策分割的情况下,由司法部门主导和推动的法制教育能否在青少年学生群体中顺利推进,似乎本身也是一个问题,但这些都不足以揭示问题的根源。 1.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历史语境考察 围绕上述问题,近年来的大量分析和反思大都没有走出“四个不够”的认识范围,总有隔靴搔痒之感,显得苍白无力。在新的历史形势下,要打破认识的僵局,一个重要的方向就是要追根溯源,从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发展逻辑入手,对其运行轨迹进行系统的观察。具体到方法的使用上,就要深入分析青少年法制教育实施的历史语境,发掘目标任务与客观事实之间的差异,以便破解困局。改革开放初期,“”后遗症在社会上开始显现,“许多地方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群众失去安全感,社会反映强烈,严峻的刑事犯罪形势对当时的社会秩序构成了直接的挑战和威胁,也对执政党和国家的政治合法性构成了挑战。”针对当时的情况,1983年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严打”活动,很快就遏制住了违法犯罪活动的蔓延。在首次“严打”之后,邓小平提出,要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现在这么多青年人犯罪,无法无天,没有顾忌,一个原因是文化素质太低。所以,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正是在“严打”的特定背景下,全民普法活动开始启动。第一个五年规划提出,普法的对象是工人、农(牧、渔)民、知识分子、干部、学生、军人、其他劳动者和城镇居民中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普法的基本内容包括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试行)、婚姻法、继承法、经济合同法、兵役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其他与广大公民有密切关系的法律常识,要求“把这项工作,同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以及其他各项思想政治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为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一代新人打好坚实的基础”。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议》中也明确提出:“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将法律交给广大人民掌握,使广大人民知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公民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当时全国各类在校学生近两亿人,占人口总数的五分之一,因此学校被作为普法的重要阵地。可见,普法是一项自上而下的高度组织化的群众活动,普法对象、普法内容、普法形式的选择和不断调整,以及指令性部署、政治性动员、阶段性目标、全民性参与等特点,映射出普法活动明显的“运动式”治理逻辑,青少年法制教育自然也就带有历史局限性。 2.“运动式”普法的困境 通过法律技术实现对国家和社会的治理是法制的工具性价值的体现,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产物。改革开放以后,建设政治、治国政治取代了革命政治、运动政治,大规模的群众运动退出了社会政治舞台,但以运动形式处理和解决特定社会问题的思维和方式仍然惯性地存在。运动式治理以意识形态宣传和政治动员为手段,具有强烈的非常态和非理性色彩。普法作为一种大规模的政治社会化运动,就是通过政治理念与政治话语的灌输,实现对社会成员行为的规范和对社会的控制。但由于“运动式”普法从一开始就是自上而下的全民性群众活动,其运行逻辑与现实基础并不完全吻合,导致社会上产生了将普法误解为“政治运动”的观点。机制上的问题和矛盾,使得价值层面的实现必然会存在缺陷与弊端。事实也正是如此,普法活动的实施基本上都沿用以往的“运动式”教育,工作计划上下一样,实施方案左右一样,活动方式前后一样,但学习内容却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切割和断裂,只讲统一性,缺乏针对性,没有连续性,照搬照抄,单调老套,重形式和程序,轻内容和成效,结果脱离了现实法律生活,无法触动思想和灵魂,难以引起共鸣。回顾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到,改革开放以来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置身于经济社会深刻变革的背景之中,在全民普法的框架下有计划、有步骤地逐步展开,并且实现了从普及法律常识到系统的法制教育工作目标设定的跨越,但“运动式”普法归根结底是对传统社会调控方式的延续,在社会转型的变革时期,必然存在因制度环境的适应性问题而导致效率低下的可能。实际上,这种模式难以持续,早就走到了尽头,“三五”规划结束后司法部门内部就出现了分歧。司法部相关负责人对此直言不讳,坦言在起草“四五”规划之初,就有过大胆的讨论———“要不要制定第四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实践证明,这种治理方式不仅容易产生形式主义,而且会在社会心理上形成厌倦和逆反,无法影响和引导受众的法律心理,达不到法制教育的目的。在这种困境中,学校青少年法制教育自然也不例外。普法活动虽然形式和方法多种多样,但青少年法制教育自身的诸多要求长期得不到满足,作为重要教育阵地的第一课堂的大纲、教材、师资、课时无法落实,具有高度组织保障的学校法制教育始终面临着无法解决的问题和障碍,第二课堂更是良莠不齐,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一直处于“上面热、中间温、下面冷”的境地。不仅如此,由于“运动式”普法欠缺成本收益的考量,普法效果除了用印发多少册知识读本、编辑多少份简报材料、举办多少次知识竞赛、组织多少次集体参观等数据来反映外,基本上依赖于相关部门的自我表扬与自我批评,难以客观评价。当然,也有人试图把青少年犯罪比例的降低与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效果联系起来,但青少年犯罪多年来在高位徘徊,根本说明不了任何问题。更为重要的是,“运动式”普法往往局限于法律条文,法律背后的精神被具体条款所湮没,从实际功效来看,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象和青少年发展的多元化,青少年法制教育好像总是在徘徊,因为抓不住根本,也就很难真正深入人心,在意义认知和具体实践之间存在着强烈的张力。 二、实现向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全面转型 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深化改革的顶层设计,需要法治提供可靠保障。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事关全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特别强调,要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是对法制的超越,“青少年法制教育”必须及时调整到“青少年法治教育”的轨道上来,遵循和体现“法治”的要求。 1.把握“法治”的实质法治是制度和精神的有机统一 从人类文明的发展来看,法治是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通常认为,法治是在继承古希腊和罗马遗产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而作为一种系统、完整的理论思想,则是近代西方文明的产物。11世纪,教皇格利哥里七世同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亨利四世的斗争引发了欧洲中世纪史上的全面政教冲突,也促进了教会法、城市法等各种法律的蓬勃发展。到中世纪晚期,君主专制主义国家在王权与教权分离的世俗化过程中,通过包括复兴罗马法在内的立法活动,实现了法律发展对王权统治的有效巩固,法律形式主义的演进使在法律之上治理国家成为重要取向。在之后的文艺复兴运动、宗教改革运动中,人文主义与基督新教促进了私权等法律思想的发展。17世纪初,英国王座法院首法官爱德华•柯克与国王詹姆斯一世之间的精彩对话触及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内涵———法律至上。基督新教思想家萨缪尔•卢瑟福则在《法律与君王》中明确提出,英国国王也要服从上帝的律法,并对人民这一权力的源头负责。经过西方启蒙运动的洗礼,法治也因以社会契约为基础的国家观念而在内涵上得到进一步丰富,并成为资产阶级争取自身权利的重要途径,“主权在民”、政府“有限权力”、“法律为王”等思想得以广泛传播,逐步建立起近代西方法律制度并最终形成现代西方法治体系。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人们对法治的描述莫衷一是,尽管有不同的表达,但内涵大体相当。从西方法治的源头来看,亚里士多德的人性论和认识论的理论基础,决定了法治的价值取向,孕育了特定的法治精神,其中既具有法律至上、普遍性的形式程序,也体现出人权、民主、自由、平等的实质价值,而以追求法治的实质价值原则为起点,以确立法治的形式程序原则为终点,近代法治思想上升到了“法治主义”的高度。在这个过程中,反宗教蒙昧的世俗法律的成长得益于基督教信仰支持的奇特关系,推动法律获取了意料之外的超验价值或者说是宗教信仰价值,从而使法治具备了因其神圣性而深入人心的力量。在西方文化传统之中,法治的模式也并非一成不变,法治的概念始终被时代所追问。在詹宁斯眼中,“法治的含义如同一匹桀骜不驯的烈马”。但毋庸讳言,尽管中国古代也有“以法治国”、“使法择人”、“使法量功”等治理理念,以及所谓的申韩式法治、诸葛式法治、包青天式法治等具体形式,甚至是法治与德治、礼治的对立,然而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指的是源自先秦的法家学派的治国理论,与西方法治概念或现代法治概念貌合神离,只有法制而根本谈不上法治。法治最为强调宪法和法律是国家治理的最高权威,并且是一个实践的概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必须要符合中国实际、体现中国发展,可以合理借鉴国外法治经验,但决不是西方法治理念和模式的简单复制。所以,明确法治概念的演变,有助于把握法治的内涵,避免出现因取舍不当而导致的方向性错误。 2.全面推进我国青少年法治教育《决定》强调 “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由于政府推动型的法制教育模式存在着天然的功能性缺陷,对普法的争论和质疑以及由此产生的被动厌倦的思想情绪在短期内都不会自动消失,以普法为内容和形式并演进而成的法治教育也就因此而成为崭新的课题。青少年法治教育已经注定不能在昨天普法的轨道上继续滑行,亟需进行重新定位并进行相应的战略调整。 一是遵循法治精神,以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为要求来看待和衡量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发展。要完成从“青少年法制教育”到“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定位拓展,法治精神的培养最为根本,也最为艰巨,需要升华法治理念,培养法治思维,树立法治信仰。法治精神的基石和形成路径关键就在于法治信仰的形成。“只有对我们可相信的东西进行彻底的考察和检验,才更有益于培养和建立我们对它的信念,反过来,信仰的脆弱和动摇则来自于对它缺乏充分的理解。”在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实践中,应该坚持宣传法律知识与传播法治理念的有机结合,帮助广大青少年了解法治建设的内在机理,全面增强法律意识,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同时引导青少年克服天真的幻想,深刻认识“有法律不等于就有法治,法律越多也不等于法治越完善”,从而真正把握法治的本质和精髓。由于历史的惯性,在中国,人治和法治的较量是长期的,这不仅因为中国有着几千年的人治历史,也不仅因为中国的政治体制决定着人治的因素更多一些,还在于权力在孳生腐败的同时也在孳生人治。因此,在具体实践中,还要克服急功近利的意识,打消一蹴而就的念头,同时警惕普法教育中普遍存在的法制文学庸俗化问题,深刻认识法治教育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 二是坚持宪法至上,以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贯彻实施来看待和衡量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发展。以宪法为统帅,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层次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依法治国提供了制度依据。相比之下,处于优秀地位的宪法宣传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尚未形成维护宪法权威的社会自觉和内在动力。“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宪法设定了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来源,为公民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了最为可靠的根本性保证。青少年法治教育要以宪法精神为统领,把切实增强宪法意识放在首要位置,强化“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的观念,自觉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维护宪法实施。同时,要充分发挥“国家宪法日”的主题教育功能,积极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把“国家宪法日”列为法定假日,克服普法对象人为圈层化的狭隘,增强对宪法的法治文化的认同,把貌似抽象的宪法与社会生活紧密结合起来,真正使宪法深入人心,更好地树立宪法观念、弘扬宪法精神。 三是完善公民教育,以培育全民对法治的真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来看待和衡量青少年法治教育的发展。切实落实“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的要求,从国民教育的角度出发,制定具有层次性、完整性、科学性的教材,挖掘各类课程中的法治教育元素,充分发挥教育部门应有的主导作用以及共青团组织的教育职能,真正从根本上解决以往普法工作中存在的“进了校门进不了课堂”的顽疾。通过对法治价值内涵的学习,教育青少年学生真正认识和把握法治的普遍性、至上性原则以及法治对保障民主所具有的根本作用,正确认识权利和义务,在学生自治、杜绝“中国式过马路”等具体实践中培养规则意识和法治精神,约束和限制权力的任性,自觉实现由知法、守法向用法、护法的转变。要坚持“受者本位”,利用法治与德治相互补充的特点,增强青少年学生对法治的道德价值的认同,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把青少年法治教育从制度设定转变为价值教育的生动实践,使法治成为青少年的道德追求,培养尚德守法的价值取向,也就是孟德斯鸠、托克维尔等所强调的良好风习。同时,充分发挥法治在培育和践行优秀价值观中的保障作用,用法治精神来支撑和引领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的践行,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学校公民教育的基本框架,形成公民教育的“新常态”。对于法治教育,曾经一针见血地指出:“法治也并不体现于普通民众对法律条文有多么深透的了解,而在于努力把法治精神、法治意识、法治观念熔铸到人们的头脑之中,体现于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从本质上讲,青少年法治教育是重大的时代命题。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的今天,着力培养与之相适应的法治理想、法治意识和法治思维等法治精神,尤为重要和紧迫,而这正是青少年法治教育的时代使命。 作者:张华单位: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 法制教育论文:职业学校的法制教育论文 【摘要】在法治社会的今天,重视当代职业院校学生的法律教育工作,培养和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素养,已经成为我国职业教育的重任。必备的法律素养,已成为现代市民特别是青年学生立足社会的基本要件,成为实现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当前对职业院校的学生进行深入的法律教育,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职业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法制教育 职业教育是衡量一个国家教育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之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也是综合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2005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中指出“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决定》的出台强化了职业教育的重要性和不可缺少性。所以我们必须明白,职业教育是社会教育结构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它能推进教育结构的调整。同时,职业教育积极推进素质教育,也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方发达国家,中等职业教育在整个国家的教育中占有及其重要的地位。如在德国,16岁至19岁年龄的青少年有超过百分之七十的人接受职业教育;在美国,在高中教育中,进行职业课程教育的有百分之八十九左右。随着我国中等职业教育的普及和推广,选择中等职业教育的学生日渐增加,在校期间他们接受职业技能的培训,毕业以后作为劳动者直接参与社会劳动,是国家财富的创造者。对来他们来说维护自身权益很重要也很必要。因此,在中等职业学校开设法学课程十分必要。 国家也十分重视法律知识的普及,尤其是对青少年学生的普及。同志在《关于教育问题的谈话》中指出“要经常地在学生中开展纪律法制教育,增强他们的纪律法制观念,使他们懂得遵纪守法的道理。要切实保证学生有一个安静、和谐、健康的学习环境。”在法律已经遍布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今天,法律素质更应该成为中职学生具备的基本素质。 那么,作为中等职业学校和职校教师,在抓好学生的道德品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政治思想教育的同时,法律知识教育也成为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了。因此,法律基础课在中等职业学校中不仅仅是一门法律知识的普及课程,同时还要是一门优秀的德育培育基础课。在教学实践中,法律基础课是中等职业学校德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学生的全面发展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而我们让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学习法律基础知识的目的就在于使学生了解和掌握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基本知识,(如民法、劳动法、合同法都是学生以后步入社会,参加工作必须知道和掌握的法律,对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十分有用)这样可以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树立法制观念,提高辨别是非的能力。通过学习不仅使他们做到自觉守法、依法办事,而且还能培养学生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成为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新一代公民。 由于职校学生的特殊性,教师应根据学生的认知特点和能力水平,教育学生做到学以致用,明白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懂得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引导学生积极、主动、自主地学习,多选用典型事例和案例进行教学,适度开展法律知识竞赛、旁听审判、模拟法庭、参观考察、社会调查等活动。通过阅读生动、真实的案例来分析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往往能震动学生的内心情感。通过分析案例中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及其作用,让学生懂得法律不仅惩治违法犯罪,而且保护人民生命财产,从而自觉学法、守法和用法;通过结合案例,联系学生实际,教育学生“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加强修养,防止失足,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的权益,并勇于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维护法律的尊严与权威。这样,通过对案例的具体分析,学生对法律常识就会有真实的感受和切实的体验,并由此形成健康的心理定势和良好的行为习惯,提高学生在日常生活中依法做事、依法维权、依法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等实践能力。 加强法制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家庭、学校、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是储备的劳动者,没有升学压力而且正在处于向成年过渡时期,思想还不是很成熟稳定,要使青少年在身体、智力、品德、人格等诸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对他们的法律基础教育是很必要的,而法律基础教育离不开学校,也离不开家庭更离不开社会。三方面同时努力为青少年营造一个良好的成长氛围。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禁止在学校附近开办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不适宜进入的场所。据报道,北京市教委也明确规定,校园周边要达到“六无”:无占路市场,校门前50米内无游商;校门两侧50米内无美容美发厅、汽车修理、机械加工等经营场所;校门口两侧200米内无电子游艺厅、电脑屋、网吧、歌舞厅、酒吧、录像厅、台球室、卡拉OK厅、洗浴中心、性保健用品商店等经营场所;无交通堵塞和交通事故隐患;无治安乱点;无环境脏乱。由此看来,为学生营造良好的成长氛围,需要社会的大力支持。 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法律的天空下,我们一定能够把学生培养成为具有法律修养的合格的人才,我们的学生也能成长为高素质的社会主义劳动者,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为国家发展做出贡献。 法制教育论文:新教育下思想法制教育论文 一、对学生进行法制思想教育的前提是学法懂法 在校园里,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是是课堂,所以,教师首先要有过硬的本领。打铁还要自身硬,否则如果教师不了解足够多的法律知识,自身的法律意识不够强,那么如何去教育学生遵纪守法呢?在新课程改革背景下,我们的思想品德教材新增了很多常识性的法律知识,尤其是未成年人保护方面的法律知识,这些知识在以前的课本中是看不到的。所以,教师要想教好这部分知识,首先自己应该对相关的法律法规了如指掌,这样才能帮助学生了解和掌握这些法律知识。一般情况下,这些知识是教师和学生都应该掌握和了解的,如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要知道这是我们国家的立法之本,所有的法律都不能超出国家宪法所规定的范围。《刑法》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自己的言行如果控制不好,就有可能触犯刑法的某条某款,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校园里时常发生一些打架斗殴事件,严重的就会触犯刑法,轻者罚款重者拘留甚至于判刑。所以,身边活生生的事实常警告我们,刑法是不能触犯的,一定要管好自己的一言一行,恪己守法,平平安安地度过美好而短暂的一生。《义务教育法》是教师必须学习的法律,要了解自己应该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要会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来维护自身安全,同时也要履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教好书、育好人。《未成年人保护法》是青少年学生必须要学习的法律,要知道法律给予自己的保护,关键时刻要拿起法律武器来保障自身安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部法律,需要师生一起学习,加强青少年学生的法律保护意识。比如首先要在自己安全的情况下,对正在发生的事情予以报警或者是及时制止,不能盲目地明知不能左右当时的情况,偏要去参与,结果得不偿失。所以,法律规定的死知识,还要我们活学活用。另外还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法通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都是跟我们的生活紧密联系的,都应该好好的学校,特别是现在的消费,次产品劣质产品过期产品等等,在身边时时发生,如果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淡薄,那么就给了那些奸商可乘之机,假冒伪劣产品一旦泛滥开来,后果是不堪设想的。所以,要从小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让他们从小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将来对自己对国家都是一种财富。教师要教育学生用法律知识来武装自己的头脑,规范自己的行为,提高自己的防范意识,如此才能在将来社会立足,做一个合格的公民。 二、注重课堂体验,切身体会法制教育 照本宣科是一种僵硬的教学方法,有经验的教师,往往会先研究课本,然后大胆地取舍,不会对教材一字一句读,而是会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自己对教材的理解,吸取精华剔除糟粕。空洞的说教看似没有大的问题,实际是一种不负责甚至于误人一生的做法,我们对这种教学态度要坚决予以抵制和纠正。我在平时的教学中会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根据学校的教学条件,把一些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例制成幻灯片,在教学中营造情境,让学生主动去思考、去交流、去体验,以此来提升他们的法律意识,规范自己的言行。如在讲解《尊重他人隐私》这一课时,教师不需要用更多的语言来阐述自己的观点,只需要让学生体会自己隐私被人传播时的感受,就知道保护别人的隐私是多么重要的一件事了。然后教师通过一定的习题对学生的知识点进行总结,这节课可以说就完美了。 三、拓展法律活动,巩固法制知识 学生的法律知识,还应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来巩固。在学校可设置模拟法庭,把学生学过的所有法律知识来进行实践检验,通过模拟法庭,让学生真正知道什么是真善美,什么叫做正义。生活中的一切都可以通过模拟法庭法律的角度去判断,这样学生就知道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了。新课程改革要求对青少年学生进行思想法制教育,这个任务是我们义不容辞的,需要学校、家庭、社会一起携起手来,为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为他们的一生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作者:贾存廷 单位:甘肃省高台县南华初级中学 法制教育论文:新时期高职法制教育论文 一、高职法制教育的现状 我国高职法制教育随着社会的发展和高校教育的改革而处于不断的完善当中,形成了具有一定自身特点的高职法制教育。我们就从高职法制教育的目的、内容、特点等方面探讨一下高职法制教育的现状。高职法制教育的目的主要是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拥有基本的法律常识;最后形成一定的政治参与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在教学中,我们如果能够实现前面的目标就已经基本完成教学任务了。高职学生以后的工作大都是技能型的工作,所以学生一般都不太重视思想政治教育类的课程。所以就算非常简单的教学内容,让学生主动接受和积极学习都是很困难的。这就让我们的教学不一定能达到的教育目的。高职法制教育的内容与其他高校是相似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指出:“社会主义法制体现人民的意志,要在全体人民中进行遵守宪法和法制的教育,普及法律常识懂得与自己工作和生活有关的法律,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白身的合法权益,善于运用法律武器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由此可见法制教育应该在培养学生法制观念的同时介绍一些与学生生活、工作息息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高职法制教育也应该如此。由于学生的基础普遍不是很好,所以法律知识也不能太专业,而应该深入浅出,便于学生理解。高职法制教育的特点很多,相对于其他法治教育有以下特点。第一,法制教育的政治性与社会性相结合。法制教育传播国家主流的政治观和民主法治观念,这些观念是具有显著的政治倾向。高职的法治教育要注重政治性的同时与社会相结合,与学生的实际情况相结合。第二,法制教育的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结合。法制教育本身是宣传国家法律精神和具体法律知识的,所以理论性很强。但如果是单一的理论灌输不能使学生更好的理解法律知识,要注重在实践中通过各种活动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第三,法制教育的一致性性和层次性相结合。法制教育是对国家法治思想的认识和具体法律法规的理解,所以是国家的统一要求,具有一致性。而高职院校学生由于专业何课程设置的不同,法制教育的情况也具有层次性。如对理科性的专业主要进行具体法律知识的传授,而文科性的专业在则可以增加法理知识的内容。这样在不同专业中形成多种层次的教学模式。 二、高职法制教育的作用 鉴于高职院校法制教育的现状,我们有必要继续探讨法制教育的作用,以促进高职法制教育更加完善。高职法制教育是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是高职院校管理的隐形保障、是社会进步的阶梯。1.学生自身发展的需要。法律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法制教育的根源是人自身的需要。所以作为一个将要踏入社会的年轻人来说,拥有一定的法律意识是很重要的,也可以说人在社会化过程中的必要条件。高职学生虽然是以技术型人才为主,但其法律素质也是必不可少的。所以学生自身要想在社会上有一个好的发展,就需要学习和了解与自己有关的法律知识。法制教育是为了高职学生成长和发展的需要,所以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不能总是站在社会要求的立场上作为政府的代言人出现。这往往容易被误解为以社会压制个人,从而影响学生对知识的接受。所以我们不仅应该注重法制教育是学生自身的需要,更应该多站在学生的立场考虑问题,以便学生更好地接受知识。法制教育最终达到的结果就是能够让学生主动地接近法律、运用法律、维护法治的权威,从而形成完善的社会精神和健全的个人人格。2.高职院校管理的隐形保障。高职院校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作,主要分为:行政管理工作、教学管理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等。不管是那种类型的管理都需要健全的学校管理制度、与时俱进的管理技术、有担当的管理人员、得力的安保措施等看得见的有形保障。除此之外,对于学院管理来说学生的素质和理解力是其隐形保障。对于法律意识健全的学生来说,他们会很好的理解学校的规章管理制度,从而更好地配合学院的各种管理实践活动。高职院校的管理工作中教学工作处于优秀的位置,它关系到两大教学主体即教师和学生的日常教和学的活动。法制教育是教学的内容之一,同时促进整个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在整个教学管理环节中,高职法制管理对教学起着隐形的组织、调度、监督稳定教学秩序的作用。因此,高职法制教育工作能更好地引导学生适应和遵循学院各种管理工作,从而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总之,学生的法治素质影响着教育、教学的质量、效率和目标的实现,所以法制教育是高职院校的隐形保障。3.社会进步的阶梯。社会主义各方面事业的发展都需要法制教育。市场经济的有序、稳定、健康发展需要法律的思想和制度保障,在社会主义政治、文化发展上也都缺不了法律制度。一个社会越文明、发达的国家,越要在各个方面尊重法律的权威、依法治国。因此,一个法治社会就需要一个有秩序的社会和遵守秩序的公民。高职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知法、守法、护法、用法的法律意识和观念,为社会提供具有法治思想的人才。所以高职法制教育是社会进步的阶梯,为市场经济未来的发展提供具有全面素质的人才,最终推动社会主义事业健康发展。由于高职院校有很多专业都是社会所需要的技术型专业,所以高职法制教育更应该充分利用市场经济提供的条件完善自身。首先,高职法制教育的指导思想应该进行转变和完善。曾经的指导思想一般都是源于国家的政治意识和法律意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完善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我们应该更多考虑整个社会秩序和公共法治意识的提高。其次,在教学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将社会实际情况最大可能的与教学内容相结合,把教学眼光放长远,注重培育人的综合素质和健全的社会精神。最后,我们应该注重教学与学生思想情况相结合。我国目前己经出现的以精神危机为特征的文化病态的萌芽应足以引起我们的警醒。在学生中间表现在为追求个人价值观的模糊、缺乏信仰等方面。所以我们应该关注学生的心理状况,把法律知识与学生实际相结合。因而,高职法制教育虽不能满足于立刻解决现实的问题,但在精神环境上改造了经济建设、政治发展、文化繁荣的社会环境,也就能逐步推动了社会的发展。 三、高职法制教育的加强 法制教育的作用要真正得到发挥还需要具体的高职法制教育的教学和实践活动。高职法制教育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体系促进学生提高法治意识和学习法律知识,但由于前面讲到的各种现状和原因,所以还应该在以下方面去完善。首先,提高高职院校各种群体的法治意识。要真正实现依法治国、依法办事就要提高国民的法治意识。高职院校的各个群体共同组成了学校的运作系统,所以要加强高职法制教育就必须提高各个高职群体的法治意识。高职院校的群体大致包括行政管理人员、教师队伍、学生群体、后勤服务等等。高职院校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知识的传播体系,但还有很多不足。比如有些人员法治意识还比较淡薄、法律知识学习形式化、法制人员本身知识欠缺等等。所以在法治意识提高的理论学习或者实践活动中,要注意把法律知识内化和上升为法律意识、法律信仰的过程。只有当学院所有的群体都把法律形成自己的信仰的时候,才会形成一个整体的依法办事的环境,真正实现依法治国。其次,增强法制理论教学的实效性。高职法制教育的理论教学主要是在课堂内完成的,开设的讲授课程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知识》,在《形势与政策》和《毛中特》课程上也会有所涉及。由于教学资源的有限性、学生接受力较弱等因素影响,法制理论教学的实效性一直不高。所以要加强高职法制教育就要增强法制理论教学的实效性。为此,我们可以丰富教学的内容,包括法制观念的更新和丰富的实际案例等让学生学习具体的法律知识、体验真实的社会经验;还可以改进教学方式,除了理论教育惯用的讲述法,还可以用案例法、讨论法、故事法等等,让学生在多样、生动的教学中更好地体验知识;还可以为学生创造一个法制学习的教学情境,比如可以让法官、警察等执法、司法人员进课堂讲授某一方面的知识或者搞模拟有一个法庭和辩论赛等等。这些法制内容、方式和情境的改变都可以增强法制理论教育的实效性,让法律知识能深入学生心理。最后,扩展法制实践活动的参与性。除了理论教学,举办高职学院的校园法制活动是加强法制教育的关键所在。高职院校的法制活动有很多,但大都形式重于内容,而且学生的参与性并不广。“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学生自身的实践体验是对法律知识的应用和升华。所以我们应该尽可能扩展法制实践活动的参与性,举办各种有意义的实践活动。我们可以开设讲座,理工科学生可以侧重知识产权法、经济法等方面,文科类学生则可以侧重民商法、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等方面;还可以举办法律知识竞赛,让学生在竞赛中愉快的参与活动,学习基本的法律知识;还可以搞校警共建活动,与当地公安机关联合起来实行法制教育,请公检法等部门的同志来学校作专题报告;还可以在学校举办法制宣传周,进行法制图片资料展览,使学生从中受到感染和教育。这些活动可以让更多的学生参与进来,在实践活动中树立正确的法治意识。总之,我们通过了解高职法制教育的现状、作用能够使我们深刻的理解加强高职法制教育的必要性。我们应该跟随着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步伐,积极的进行高职院校的法制建设,培养具有全面法治意识的人才。这样,我们就可以在将来看到一个人人信仰法律、人人尊重法律、人人运用法律的法治国家。 作者:张家宁 单位:四川职业技术学院 法制教育论文:大学生普法法制教育论文 一、有关部门对大学生法制教育力度不够 一些理工科高校的有关部门对学生的法制教育重视程度不够,没有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及财力推进大学生法制教育宣传。形式主义严重,只是在全国法律日等特殊的时间点进行一些活动,其他时期关注很少。宣传方式陈旧,更多的是发发传单、挂个条幅、办个法律知识讲座而已,并没有充分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及媒介,导致宣传教育活动乏味,难以激发学生热情。此外,一些高校辅导员在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对科技竞赛、评奖评优、贫困生等问题比较关注,而对法制教育重视程度相对不足,对学生的法制意识及知识储量现状缺乏足够了解,也没有采取相应措施。 二、加强理工科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对策 (一)切实了解大学生的法律知识状况及需求 第一,设计法律知识调查问卷,主要考察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掌握情况及对法律知识的需求,并对已毕业学生进行信息收集,了解毕业生进入社会后对在校所学法律知识的实际应用情况及对我校法律知识普及的意见。第二,访谈法。采取抽样调查的方法,选取一部分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的学生进行访谈,深入了解其掌握法律知识的情况,存在哪些必要法律知识的不足,以及其对法律知识的看法。 (二)充实教育内容,采取灵活的宣传方式 第一,采取情景教学法。选取一批对法律知识感兴趣、有一定基础的学生,在有关专家的指导下,进行公开的模拟法庭、法律知识小品、普法微电影等活动,让在校生在乐趣与实践中培养法制意识与逻辑,掌握生活中常见的法律知识。第二,邀请知名的法律界的专家学者对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学生进行专题讲座,对基本的法律知识及热点法律问题进行深入讲解,以充实普法活动内容,有利于学生理解、掌握前沿知识,从而更好地实现教学目标。第三,采取游戏竞赛与知识竞赛。小组游戏竞赛法强调小组奖励、个人责任和成功机会均等。无论基础好或差的组员,只要努力,都有可能从水平相近的人中脱颖而出,为小组赢得最高加分。这种竞赛机制充分体现了成功机会人人均等的思想,可以有效激发所有学生的学习动机。在进行法律知识普及的实践中,可以采取此项模式,充分激发不同层次学生的学法意识。由有关部分或法律专家撰写统一的校法制教材,以此为基础举办一次普法知识竞赛,以班为单位,分院和年级进行,分为初赛、复赛与决赛,初赛选出各院各年级的优胜者,复赛选出各院的优胜者,决赛由各院的优胜者决出一二三等奖,对获奖者进行奖励。第四,组织班级讨论。鼓励班级利用班会在高年级进行每月一次法律、案件的品评与讨论,开展“有人向你借钱不还怎么办?”“有人威胁你怎么办?”“被人欺骗怎么办”“遇到倒地老人该不该扶”等主题班会。通过学习和讨论使学生的法律意识更强,能够运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做到知法、懂法、用法。 (三)建立高效的信息沟通及反馈机制 第一,建立多层次的信息交流与互动平台。充分利用校内网、校内论坛、QQ、微信等网络工具及平台,建立多层次的法律信息交流与互动平台,例如QQ群及微信的公共账号,对于法律知识信息进行实时更新,让同学们可以随时随地了解最近法制动态,准确把握我国法制建设的脉搏。第二,集合一批有就业指导经验、有一定职业法律指导技能的老师及校外的有关专家,建立面向全院学生的就业法律咨询平台。对学生在日常生活中面临的法律问题及就业中面临的就业法律问题提供一对一的咨询和指导。通过咨询平台了解法律普及机制的实际效果。同时,通过调查问卷等方式搜集在本次项目实施的各种活动中学校老师及同学们的意见和建议,并对应地反馈各个阶段,做到充实和完善,使本项目能够循环而有效地运行。 (四)开展“普法实践”主题活动 利用学生假期期间,组织一部分学生深入律师事务所进行实践学习,让学生进一步知法懂法。实践结束后,参与法律实践的学生要积极进行总结,然后将心得体及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在全院进行宣传分享。组织青年志愿者团队,与本地的律师事务所、公安部门与司法部门及其他高校合作,以全年相关节日为契机,如3•15消费者权益日、5•1劳动节、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开展大规模的校园内外的主题宣传活动,通过发放普法资料、建立免费法律咨询服务点、普法讲座等方式,将学到的法律知识以校园为基点,向整个周边地区辐射,到各街道及周边地区进行法制宣传,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 作者:王晓蕾 李英 单位:东北大学秦皇岛分校 法制教育论文:高校辅导员法制教育论文 一、大学生法制教育实践效果不明显 实践是实现教育目标的有效途径,教育效果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得到检验和体现。法制教育的根本目的是要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精神,使大学生自觉养成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习惯,为法治国家建设奠定基础。由于当前高校大学生法制教育中存在的一些错误做法,如将法制教育等同于法条教育,将法制教育等同于预防犯罪教育,将法制教育简单的归入道德教育的范围等,从而导致大学生在实践中的“片面化”认识和做法,往往混淆权与法的界限,不知道违法与犯罪的区别,弄不清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的关系。 二、高校辅导员在大学生法制教育中的独特地位和优势 (一)辅导员肩负着大学生法制教育的职责 辅导员的首要职责是做好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而法制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辅导员也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重要的实施主体。[3]辅导员能够利用自身优势将法制教育渗透到对学生的思想教育和日常管理中去,有针对性地引导学生学法、守法和用法,进而更好的实现德育目标。 (二)辅导员是大学生法制教育的间接受益者 辅导员的工作纷繁复杂,内容多,范围广,变数多。辅导员每天面对的是思想各有不同、行为各有差异的众多学生,大到人生规划、小到生活琐事,这些在学生的大学阶段,都属于辅导员的工作内容。[25]法制教育能够帮助学生树立遵纪守法的良好意识,提高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的能力,从而减少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减轻了辅导员工作的负担,提高了工作效果。这也说明了法制教育与辅导员工作之间存在着密切联系,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既有助于提高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实效性,也有助于减轻辅导员工作的压力。 (三)辅导员有介入大学生法制教育的便利条件 辅导员是大学生在校期间直接接触最多的老师,也是学生与其他学校管理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最贴近学生的日常学习和生活,最了解学生的思想状态和成长需求。[5]78由于各高校辅导员队伍多以年轻人为主,辅导员往往与学生之间的年龄差距不是很大,这也使辅导员更加便于与学生进行沟通,更容易走进学生的内心世界。正是辅导员与大学生之间的这种密切关系,使得辅导员在大学生法制教育中具有独特的优势,能够起到其他教育主体无法起到的作用。 三、高校辅导员介入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有效举措 (一)高校辅导员自身法律素养的提升是有效介入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前提 辅导员自身法律素养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其介入法制教育的效果。在现实中,多数辅导员并非法学专业出身,因此,辅导员在介入大学生法制教育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加强自身法律素养的提升,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得心应手、从容不迫。首先要树立学习法律的意识,认识到提高自身法律素养的重要性。在学习法律知识的同时,还要注重法律实践,如将所学用于解决学生中发生的纠纷和矛盾,用于处理突发事件等,在学中用,用中学,做到学以致用。其次要知章守纪,坚决维护规章制度的严肃性,自觉依照规章制度履行工作职责,在工作中注重过程的规范性和程序性,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影响和带动学生,为学生树立榜样。 (二)将法制教育融入到辅导员日常工作中,培养大学生的法制观念 辅导员应将法制教育融入到日常工作中,通过具体的学生管理活动实现法制教育功能,重点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点:一是学生干部的选拔。学生干部的选拔过程是渗透大学生法制教育的良好契机。辅导员按照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确定学生干部的选拔规则,让学生们全程参与、监督实施,可以为学生提供直接体验和践行程序价值和法治正义的机会,增强法制观念。二是奖贷助优对象的评选。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和各种优秀学生荣誉的评选都是关系到学生切身利益的事情,在这些评选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辅导员往往都是直接组织者和执行者。辅导员通过班会等方式将评选条件和评选办法传达到学生中间,并严格依照学校和院系的评选规定,成立评选小组,经过严格的选择程序评选出最符合条件的人选,这一过程能够很好的培养学生依规办事的规则意识。三是考风考纪教育。辅导员可以将法制教育与考风考纪教育结合起来,通过主题班会、个别谈话等形式坚决维护考试纪律,使学生树立对考试纪律的尊重,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素质。 (三)将法制教育贯穿于班级建设,增强学生的民主意识和权利义务观念 良好的班级文化对学生的影响不容忽视,将法制教育融入班级建设,使其成为班级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让学生在班集体的熏陶中,不断增强民主意识和权利义务观念。辅导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指导班级建设:一是让学生参与到班级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中来,使学生亲自体验一项制度的酝酿、讨论、起草、表决、、实施、反馈和修订的全过程,充分发扬民主精神,使学生行使自己的参与权、提议权、变决权等权利,同时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规定的义务。这样既能促进学生对法律规范的理解,也能提高学生的自觉守法意识。二是在班级活动的筹划和组织过程中,充分听取全班同学的意见,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形成决策,提高学生的参与意识和集体归属感。三是主动联系学校法律援助中心或者法学专业教师参与到班级安全法制教育班会中来,通过专门的针对性教育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四是成立班级法律兴趣小组,举办各类法律学习和普法活动,以点带面,促进整个班级学生法律素质的提高。 (四)将课堂学习与课外社会实践活动结合起来,提高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实效性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非法学专业大学生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途径,辅导员应当督促学生在课堂上认真学习,并经常向任课教师了解学生学习状况,将学生关心的法律问题及时搜集起来,主动与任课教师进行沟通,以帮助任课教师更加有针对性的进行课堂教授,提高学生课堂学习的积极性。同时,辅导员可以通过积极组织学生参加各种社会实践活动,与课堂教学相呼应,提高法制教育的实效性[6]。如参加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组建模拟法庭、参观监狱、开展法制专题社会调查,还可以创作演出法制教育情景剧、举办法制征文比赛和法律知识竞赛等,这些活动不仅丰富了学生课外生活,而且使学生在轻松愉快的气氛中接受了法律教育,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引导学生积极利用大众传媒提高自身法律素质 大众传媒能够给大学生带来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法制信息,影响他们的法律观念和法律行为。辅导员应引导学生经常收听收看广播电视中的法律栏目,主动向学生推荐一些质量较好、教育意义强的法制节目,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还可以组织学生集体收听或收看。作为传统的传媒,报刊、杂志、书籍等也是学习法律的重要途径。辅导员要引导学生选择适合的法律报刊书籍进行阅读,促使学生养成经常阅读的好习惯。网络是一把“双刃剑”,辅导员要引导学生合理使用网络,强化网络法律意识,提高自身辨别能力和自我约束能力,鼓励学生利用网络学习法律。[7]同时,还可以发挥微信、QQ群、班级博客等新媒体的宣传教育功能,借助这些平台传播法律知识,与学生进行互动交流。 作者:唐圣华 田力 周海全 单位:防灾科技学院 地震科学系 灾害信息工程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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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执法论文:农业行政执法对策探究论文 摘要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实践,分析了县级农业行政执法目前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健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监督并确保依法行政、突出重点并强化源头监管等对策与措施。 关键词县级农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对策与措施 县级农业行政执法是农业行政执法体系中最直接最关键的环节。目前,农业和农村工作已进入一个重要时期,农业行政执法工作面临新的考验和挑战。 1县级农业行政执法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高,适应新形势的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绝大多数专职执法人员原来从事的是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对农业法律、法规系统学习时间较少,缺乏行政执法所必备的法律知识及相关的执法技能,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执法人员不善执法和不敢执法的现象。 1.2管理相对人和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依法行政的舆论氛围不浓 在市场检查过程中,管理相对人受到处罚时,往往以不懂法、不知法为由,推卸责任,逃避处罚,干扰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差,往往在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不知或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3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的性质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目前,县级农业行政执法主体属于行政机关的比例不高,均是按“不增编制、理顺体系”的办法组建起来的,属事业性质,农业行政执法分散于各个基层单位。有的没有解决农业执法办案经费,农业行政执法没有专项经费保障,导致执法手段落后,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和实施处罚困难。缺乏相应的配套和保障,以致于影响了执法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1.4行政执法面临的难点 农业行政执法由于起步晚,经验不足,相对人、执法人和行政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和素质不同,导致执法难,难执法。有些由于认识不到位,行政执法难以放到应有位置,执法中取证难,处罚决定难以实施,执法机构履职无法独立完成,干扰因素多,法律法规未能有效落实;在少数地区,农资产品质量问题日趋严重,管理机构重标识、轻质检,重处罚、轻管理,重外地、轻本地产品现象普遍存在。 2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与措施 2.1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 将分散在各事业单位的执法职能统一起来,单立机构,专司执法工作,单独行使职能;把农业行政执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人头经费、日常办公经费和执法办案经费,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保障体系;努力提高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一支业务能力强、清政廉洁、秉公执法、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2.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管理相对人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只有努力学法,真正懂法,才能守法。法制宣传教育要建立一些长期有效的制度。使普及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法律化、制度化。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标语、印发资料等多种宣传形式加强农业法律法规宣传,推动全社会依法治农氛围的形成。 2.3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通过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公开制度、重大案件审批、查处、备案制度、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制度。做到制度到位,责任到人。依靠制度,强化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行为合法、程序合法。 2.4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依法行政 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一是加强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明确执法机构领导干部及执法人员的责任。二是建立健全外部监督机制,向全社会公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投诉电话,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监督,接受人大的监督检查,接受司法机关和社会舆论监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纠正本位主义和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消除执法中的腐败现象。2.5突出重点,强化源头监管,促进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 抓住关键环节和关键季节,组织开展系列执法行动,严把农资市场准入关,对农资生产单位强化重点管理;加强农资信用监管,指导企业建立生产经销档案等,引导连锁经营,建立完善激励和警戒机制;经常组织明查暗访,通报典型案例并予重点回访,对农资市场管理始终保持有力的监管态势;严厉查处坑农害农事件。通过集中执法、专项整治、明查暗访、接受举报等途径,及时掌握违法案件线索,发现一起,严厉查处一起。通过重大案件的查处,有力地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保护农民的经济利益。 农业执法论文:农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分析论文 摘要:结合农业行政执法实践,分析了县级农业行政执法目前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健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加强监督并确保依法行政、突出重点并强化源头监管等对策与措施。 关键词:县级农业行政执法;存在问题;对策与措施 县级农业行政执法是农业行政执法体系中最直接最关键的环节。目前,农业和农村工作已进入一个重要时期,农业行政执法工作面临新的考验和挑战。 1县级农业行政执法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1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高,适应新形势的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绝大多数专职执法人员原来从事的是农业技术推广工作,对农业法律、法规系统学习时间较少,缺乏行政执法所必备的法律知识及相关的执法技能,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执法人员不善执法和不敢执法的现象。 1.2管理相对人和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依法行政的舆论氛围不浓 在市场检查过程中,管理相对人受到处罚时,往往以不懂法、不知法为由,推卸责任,逃避处罚,干扰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农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不强,自我保护意识差,往往在自己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不知或不能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3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的性质不利于工作的开展 目前,县级农业行政执法主体属于行政机关的比例不高,均是按“不增编制、理顺体系”的办法组建起来的,属事业性质,农业行政执法分散于各个基层单位。有的没有解决农业执法办案经费,农业行政执法没有专项经费保障,导致执法手段落后,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和实施处罚困难。缺乏相应的配套和保障,以致于影响了执法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1.4行政执法面临的难点 农业行政执法由于起步晚,经验不足,相对人、执法人和行政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和素质不同,导致执法难,难执法。有些由于认识不到位,行政执法难以放到应有位置,执法中取证难,处罚决定难以实施,执法机构履职无法独立完成,干扰因素多,法律法规未能有效落实;在少数地区,农资产品质量问题日趋严重,管理机构重标识、轻质检,重处罚、轻管理,重外地、轻本地产品现象普遍存在。 2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与措施 2.1推进农业综合执法,完善农业行政执法体系 将分散在各事业单位的执法职能统一起来,单立机构,专司执法工作,单独行使职能;把农业行政执法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人头经费、日常办公经费和执法办案经费,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保障体系;努力提高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建立一支业务能力强、清政廉洁、秉公执法、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2.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管理相对人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只有努力学法,真正懂法,才能守法。法制宣传教育要建立一些长期有效的制度。使普及法制宣传教育的工作法律化、制度化。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标语、印发资料等多种宣传形式加强农业法律法规宣传,推动全社会依法治农氛围的形成。 2.3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 通过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公开制度、重大案件审批、查处、备案制度、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制度。做到制度到位,责任到人。依靠制度,强化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做到主体合法、依据合法、行为合法、程序合法。 2.4加强执法监督,确保依法行政 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一是加强行政机关内部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明确执法机构领导干部及执法人员的责任。二是建立健全外部监督机制,向全社会公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投诉电话,接受管理相对人的监督,接受人大的监督检查,接受司法机关和社会舆论监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纠正本位主义和地方及部门保护主义,坚决消除执法中的腐败现象。2.5突出重点,强化源头监管,促进农资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 抓住关键环节和关键季节,组织开展系列执法行动,严把农资市场准入关,对农资生产单位强化重点管理;加强农资信用监管,指导企业建立生产经销档案等,引导连锁经营,建立完善激励和警戒机制;经常组织明查暗访,通报典型案例并予重点回访,对农资市场管理始终保持有力的监管态势;严厉查处坑农害农事件。通过集中执法、专项整治、明查暗访、接受举报等途径,及时掌握违法案件线索,发现一起,严厉查处一起。通过重大案件的查处,有力地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保护农民的经济利益。 农业执法论文:对当前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思考 [摘 要]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各地农业综合执法工作都得到不断加强,促进了农业经济、农村经济的稳步发展,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和谐,确保了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但是,随着各地农业经济、农村经济的迅速发展,在农业综合执法过程中仍存在着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无法适应目前的农业执法要求和特点,如不及时加以解决,不仅会影响执法工作的进行,更会阻碍农业经济、农村经济的良好发展。本文结合实际,阐述一下自己的观点,以供参考。 [关键词] 农业综合执法 工作 思考 [中图分类号] F3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5)08-0096-01 1 农业综合执法 农业综合执法是将法律法规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给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执法机构所行使的执法模式,是农业行政部门由专门执法机构履行法定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对农业及其相关领域实行监督管理的行为。 2 存在的问题 2.1 农业法规不健全,执法过程有难度。我国的农业综合执法工作起步较晚,现行多数涉农的法律法规,大都是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初制定颁发的,随着时代的变迁,多数法律法规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无法满足社会的发展需要。部分法律法规不尽健全和完善,有的条款细则不够全面和具体,有的法规条款之间甚至存在明显的冲突。如《农药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农药经营主体对象不包括个体经营,但实际情况却是农药的主要零售方式多是个体经营者,也包括农药的生产厂家和批发商,还有像种子、化肥的质量控制标准等方面也都存在着许多问题,使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在日常执法过程中造成了较多的困难和问题,严重影响执法工作的开展和进行,而且农药、种子、化肥等方面的问题关系到人们的生存、健康。 2.2 机构不健全,监管不到位。各地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不健全、不规范,在具体工作中仍然存在着执法不到位、执法不严、执法不力、执法死角、职责不清等突出问题。有的地区,由于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缺乏足够的认识,使得当地的农业执法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制、综合配备等方面无法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同时,在执法过程中,监管力度不够,缺乏有效的监管措施。质监、工商、公安等部门之间协调、配合不足,易出现“断链”现象。个别地区因为职责不清甚至出现了相互推诿、相互扯皮、无人负责、无人管理的现象,严重影响了当地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 2.3 缺乏专业知识,人员素质不高。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普遍不高、年龄偏大,多数人员是由农技人员转职而来,对农业法律、法规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掌握的不够全面、不够具体,对新出台的一些农业法律法规不能及时掌握,尤其是年龄偏大的工作人员,学习能力较弱、接受能力较低、掌握能力较差,欠缺的专业知识和执法技能,直接影响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同时,因诸多原因造成了一些主管部门不够重视,认为此项工作可有可无,日常缺少一些有计划有组织的学习与培训,对待考核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错误做法,使相关执法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与技能不能得到提高,不仅无法更好地胜任执法工作,还会影响当地农业经济、农村经济的发展。 2.4 执法经费不足,办公设备欠缺。目前,各地农业综合执法经费尚未纳入财政预算,农业执法机构是没有任何赢利收入的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机构,无论是办公设备还是办公经费都严重不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会涉及到交通车辆、通讯设备、现场勘测、摄像取证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办公经费的不足,直接导致了设备落后、办公条件滞后的局面,无法满足当今涉农违法犯罪案件的现状,阻碍了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进行。 3 加强农业执法工作的具体对策和措施 3.1 健全法律法规,完善执法体系。要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和实施,不断完善执法体系,规范相关机构的设置,明确职责范围。相关机构和部门要结合当前的经济发展特点,改进工作方式、工作方法,提高执法效率和执法水平。科学用法、执法,不断改变工作作风,行使好法律所赋予农业综合执法部门的权力。同时,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还要做好监督监管,及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工作,责任到人、责任到岗,实行问责制。 3.2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专业知识技能。各地相关部门的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真正认识到农业综合执法的重要性。要重视执法队伍的建设,定期组织学习和培训,严格考核,依靠制度,强化管理,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使农业执法人员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知法、懂法、守法、护法。坚决杜绝滥用职权、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公谋私的行为,抵制执法腐败,为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奠定坚实的基础,维护农业执法部门的威信。 3.3 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提高办公设备。国家和各级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资金的投入力度,确保执法经费及办公设备的补充与更新,与时俱进,使农业综合执法工作跟上时展的步伐,保证执法人员能够迅速地到达,进行取证、处理,及时解决问题。避免延误,影响最佳的处理时间,从而提高执法效率,促进农业综合执法工作的有序进行。众所周知,农业执法部门的工作对象是与农作物、农药化肥、动物检疫、水产渔政、环境监测等方面息息相关的,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存问题。因此,日常工作中,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违法违纪者必须依法从严从重处理,确保百姓的生存安全。 总之,在国家和各级相关部门的支持下,要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不断健全和完善相应的法规制度,执法人员要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确保农业经济、农村经济的稳步发展,为家乡的良好、可持续的发展创造最佳的环境,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 农业执法论文:农业执法现状及其完善对策探析 几十年来,经过中央及各级政府和我县人民的共同努力,我县农业发展状况呈稳定上升趋势,以务农为主的人们,生活状况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农业执法作为真正可以确保“三农”群体利益的政策措施之一,是党和政府工作的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人民的利益具有极大的影响。近年来,我县的农业行政执法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只是推进综合执法意见》、《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中关于执法的规定和要求,服务于人民,维护人民利益。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开放发展,对外的贸易不断增加,,农业执法也慢慢显现出了跟不上时代进程的弊端,而且这种现象在某些地区愈发明显。所以,如何正确面对农业执法现状和制定有效的解决方式,并有效的贯彻下去,是我们目前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1 我县农业执法遇到的问题 1.1 执法力度不够 我县的执法人员都是来自于本地,在执法过程中难免遇到熟人,关系网密集,不能使执法工作做到真正的公开、公正、公平。 1.2 相应的执法经费严重不足 执法过程中,经费是执法人员进行执法行动,解决执法问题等必不可少的。必要的经费保障,能提高农业综合执法工作,解决执法必要的交通、通讯、取证办案等所需经费,为农业综合执法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 1.3 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较低 不少执法人员的选取并不是通过相应的正当过程,这导致执法队伍的能力素质得不到保证,在进行执法的过程中,对于问题的解决方式方法不能得到人民群众的肯定,这使得执法队伍给人民群众的印象不满意。 1.4 执法部门相对混淆不清,主要部门不够突出 对于农业执法来说,得到各级领导的重视程度并不高,受到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下的传统思想束缚和影响,农业执法不能很快很好的深入人心得到人民群众的支持,这些因素导致了执法队伍不明白自己的具体执法对象,处理不了大的问题事故,现已成四不像的对外形象。 1.5 面对庞大的服务群体,执法人员相对不足 尽管我县已具备一定程度的执法队伍规模,但是,在实际行动过程中,每天遇到的大小事件并不相同,真正能够有效处理事件的合格的执法队员较少,这使得行事效率大大降低,而且人民对于执法队伍的评价和拥护日渐低迷。 1.6 各级监督力度不够 执法队伍的权利缺少监督,其中的腐败现象愈加严重。农业执法是真正关切老百姓生活幸福的,但现如今很多成为了违规单位的保护伞,为了利益,放下自己的责任而为其服务护航,这本不应该出现的。 2 我县就相应问题的整改措施 2.1 通过严格有序的录用措施,组建真正有能力的执法队伍 对执法队伍进行一定程度的删选,进行专题考试,问题处理,开展服务对象的评选等一系列活动,将真正能够有利于人民群众的执法人员删选出来。完善录用流程,大量吸收有能力,有素质,有责任心的优秀的执法人员,扩充执法群体, 2.2 完善并加强对执法的监督机制 完善执法的监督机制对于农业发展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在农业发展中,对农业的监督机制完全影响着农业发展秩序。如果没有一个好的农业监督管理机制,我县的农业管理执法会非常的混乱。所以说加强农业执法监督机制是农业执法现状必须完善的一项。 2.3 明确农业执法的职责所属,使分工明确 一个完整的执法机制以及系统必须有一个很明确的分工。在一个完整的体系中明确的分工意味着整个体系的和谐发展,对于农业执法过程来说也无一例外。我县的农业执法体系中应该有着分工明确的执法单位,每个执法体系中的一部分都尽职尽责,整个执法过程就会向好的方面发展。所以完善执法体系就要使得每个执法单位分工明确。 2.4 保障经费的充足 执法经费不足是我县执法大队面对的另一个重要难题,在农业执法过程中深受影响。如果说没有足够的经费,一些执法人员可能会因为一点小恩小惠做出一点对执法过程中不利的事情,不仅如此,执法过程中没有一定的硬件保障,在此过程中会对执法结果受到很大的影响。所以应当对执法经费做出充足的保障。避免不必要的因素影响我们的执法进程。 2.5 对执法队伍定期进行法制教育,保证队伍的纯洁性 执法队员的素质教育、法制教育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对于执法过程来说。我县在执法过程中一定要保证队伍的纯洁性,使得队伍不能因为一个半个的不良人员腐蚀整个执法大队。一定要定期对执法人员进行法制教育,深受法制影响,衷心为党,一心一意为人民做好事。队伍的正直影响着我县农业发展的进程,有了高效率的执法队伍,我县农业发展也会有很大的进展,因为有一个严格的因素约制着不良因素的发展。 2.6 加大执法力度,赏罚分明 在农业执法过程中执法力度的加大对农业执法来说是一个良性的因素。只有加大执法力度并且做到赏罚分明才能对恶势力进行严打,对优秀的人才进行提拔,这样对我县农业发展有着很大的推进。会使得一个健康的正直的农业体系蓬勃发展。 2.7 综合治理,树立农业执法新形象 农业执法过程其实涉及的层面非常多,处理起来也很复杂,但是如果我们加强对农业执法的管理,树立一个新的执法形象对于农业执法来说是一个新的进展,并且要有一个跳跃性的发展。加强执法力度,打击贪污腐败,推进科学农业发展等对农业进行综合治理,对农业执法进行新的改革。 3 总结 总之,我县农业执法现状不容乐观,虽然有着比较先进的思想有着整体的执法机制以及执法人员,执法队伍也在不断的扩大,但是还是遇到很多农业执法中的问题使得农业发展不是非常的健康,在农业发展中执法起着非常重要的因素,所以对农业执法进行改革势在必行,他掌握者农业发展的命脉,农业是否健康发展不仅取决于农民的因素,政府因素更加重要。全心全力、多管齐下,在农业综合执法过程中能够以党委的领导为主的内部监督作为基础,以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作为优秀,并且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作为辅助,建立起全面的监督体系,相信执法部门能够健康有序、朝气蓬勃地发展。 农业执法论文:农业行政执法案件归档的重要性 [摘 要] 农业是我国的基础性行业,是保证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前提保证。而农业行政执法是我国农业产业发展过程中十分重要的工作,加强和改进我国农业执法工作,对促进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农村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而在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案件档案管理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其关系到档案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存,对保证地区农业建设和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本文首先对农业行政执法档案业务的内容进行分析,最后对农业行政执法安全归档的重要性进行分析,希望本次研究对更好的促进档案管理顺利的开展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 农业发展 行政执法 档案管理 重要性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行政执法能够保证我国的农业生产行为有序的进行下去,同时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利益,保护城乡居民的健康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发展。而在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与执法相配套的农业行政执法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彰显了其十分重要的作用。其为安全的追溯、行政复议以及案件的来龙去脉提供全面的材料,同时也可以为农业中执法提供更加全面的信息。对农业执法安全档案的重要性进行分析,作者认为应该从档案业务的内容和重要性两个方面确定。 1 农业行政执法档案业务的主要内容分析 在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档案管理工作是其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行政执法过程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各个部门的农业执法机构都应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将档案管理工作和整个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有效结合起来,在档案业务开展过程中主要的档案业务包括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首先,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就是将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各种分散的案件材料和值得保存,有价值的执法案件接收过来,并将其集中保存在档案室内的行为,以方便后续的使用;其次,档案整理工作。就是将分散的各种执法档案案件材料按照一定的程序和相应的规定,对其进行分类整理,系统的进行排列和科学的编目,以利于对执法档案材料的科学保管,同时在管理过程中,还需要对已经没有利用价值的档案进行全面的销毁处理;再次,档案鉴定。档案鉴定就是对档案的利用价值的高低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研究,对档案鉴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档案的价值性,选择那些需要定期或者永久性保存的有价值的档案,销毁那些没有利用价值的行政执法档案;第四,档案保管。档案保管是指在档案管理过程中,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好执法案件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保证行政执法安全档案的保密性,防止各种人为和自然以及社会等不利因素对档案造成的损坏作用。通过合理的对档案进行保管,延长档案的使用寿命,保证其发挥更大的空间;第五,编目和检查。在农村进行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其形成的档案数量是十分庞大的,其成分都比较复杂,因此在对这些档案进行管理过程中需要根据相应的管理程序进行编目。农业行政执法档案分类应该从执法的实际情况出发,对畜牧养殖和农业生产等多种内容进行合理的分类管理,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的档案管理,对档案的内容、成分进行有效的分类。同时还需要提供档案查找的方式和手段,方便相关人员对档案进行查找和利用;最后,档案的利用。创造各种利用条件,提高档案利用的效率。包括编制各种考察工具,汇编材料等,及时的介绍和提供相应的服务,全面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 2 农业行政执法安全归档的重要性分析 2.1 农业行政执法案件归档是执法活动的依据和凭证 在农业行政执法活动开展过程中,一切活动都具有一定的连续性,前面的案例为后面案件工作提供充足依据。农业执法档案的依据性同农业执法自身的复杂性以及案件的复杂性成正比。其中记录的内容越详细,其依据性就越高。主要表现在:首先,管理工作依据上。在管理工作过程中,不管是执法工作的评价还是各种效益的评价都离不开档案管理的支撑;其次,对执法案件进行归档处理,是执法人员的行为凭证。在对执法人员考核和选拔过程中,需要档案作为拼争依据;最后,在追究各种刑事责任过程中,档案内容起到凭证的作用,因此做好行政执法案件的归档工作十分有必要。要立足档案资源多方位的开发利用,拓宽服务渠道,提高服务质量,提升服务层次和领域,多编写、出版一些能给社会和个人带来经济效益的编研资料,扩大影响力,提高档案工作的社会地位。同时,强化监督职能,对档案管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单位,限期整改。 2.2 对案件进行归档处理是进行交流的工具 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各种各样的交流工具占据着十分重要的位置。同样,在农业行政执法过程中也需要进行全面的交流。继续加大《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学习、宣传和贯彻力度,强化执法监督职能。我们要有重点、定期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宣传活动,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随着国家经济体制不断深化改革,农业行政执法迎来了全新的机遇和挑战,执法体系不断深化变革,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对执法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提高了更高的要求。而将农业行政执法案件归档处理之后能够保证执法部门利用这些档案进行沟通、交流、协奏和借鉴,全面保证农业执法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2.3 对案件进行归档处理是积累经验提高执法水平的重要手段 首先,档案是农业行政执法活动的真实记录,其记载了执法人员对安全执法过程中的手段和办案水平,记录了案件的整个查办过程;其次,作为办案的思路和办案方法以及办案结构的最终体现,对案件进行归档处理之后能够切实提高执法的水平,使得农业行政执法档案成为执法过程中重要的借鉴依据,提高执法的质量和效率。同时在进行农业执法案件档案归档处理过程中还要争取各级各部门领导的重视,进一步支持、关心档案工作,提高档案员的地位、待遇,调动档案员积极性,安心本职工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时了解档案员变动情况,抓好短期培训,发挥机关档案工作协作组作用,互相学习、交流,提高业务水平。定期开展检查考核工作,评比先进,交流经验,增强工作责任心。 结语 农业行政执法案件归档处理是执法过程中重要的工作环节,其能够切实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和执法水平,对于提高农业行政执法质量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和意义。 农业执法论文:基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分析 [摘 要] 本文主要分析了基层农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指出了存在问题的内容主要有执法人员职业素质地下、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农资经营网点不集中等,然后进一步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希望对更好的开展工作提供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 农业行政执法 工作 分析研究 农业综合执法是农业行政执法体制的最新变革,实行这种形式的执法,是由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文件进行规定的。我国的法律和相关的规定赋予了农业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权利,且这种权利应该集中,由一个职能部门机构进行实施。 一、基层农业行政执法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及执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对从事农业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的要求是既要熟练的掌握与农业有关的专业知识,同时还有知晓涉及农业的各项法律规定和主要法律知识。而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发现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大多是从事农技推广的基层工作人员,虽然在上岗前经过了集中的法律专业知识培训,但仍然缺乏全面系统的法律法规知识,缺乏行政执法人员所应该具备的必要法律知识和相应的执法技巧。但在开展实际的执法工作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例如,执法人员不能按照要求执法,不善于执法和不敢执法。在处理相关事件时,不能准确的运用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执法,是执法水平不高,效率不快。当农民利益受到损失时,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 2.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依法行政的舆论氛围不浓 在实际的执法活动中,当被处罚人员受到处罚时,往往找各种借口和理由逃避责任和推卸责任,扰乱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农民群众的法制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危害之后,不知道或者找不到有效的途径进行维权,即使找到了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维权时,由于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无法解决农民的问题。 3.农资经营网点分散,管理难以到位 农业行政执法与其他部门的执法不同,尤其是在落后的偏远农村地区,经营网点不集中,对相关事情不能做到全面而细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执法设备不全,在经营的网点缺乏辨别农业产品真伪、农资检验和产品质量检查的设备和手段,对可能存在问题的农资产品只能将其送往上级部门的农业执法部门进行检查,时间周期长、流程繁琐,遇到问题是不能够及时的对其进行处理,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其次,偏远地区尤其是山区的市场监管难度较大。由于山区人员居住分散,经营网点不集中,给管理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尤其是对于偏远地区的农资经销门店,农业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很难对其进行执法检查,还有处于县市交界处的无经营场地、经销小贩以及没有营业资格的个体经营者,市场管理和执法人员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执法,这些问题都严重阻碍了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二、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与措施 1.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 树立农业执法形象 执法人员的各项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农业行政执法部门的整体形象、权威和未来的发展。因此,在招聘执法人员是应该按照严格的标准进行选用,采用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方式选拔。具体的要求是:首先,思想政治素养过硬,执法人员要拥护党,坚持党的各项路线和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执法时要严于律己、公平公正、敢于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其次,全面的专业素养,基层农业行政执法是一项综合性很高的工作,要求执法人员具备全面的农业知识;再次,法律素养,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不仅要求懂得专业农业知识,还要熟悉与农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主干法律,能够把握法律精神,准确的应用各种法律条款;最后,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与不法分子斗争过程中,不能畏畏缩缩,要有胆量,敢于纠正不正当的违法行为,采用各种措施打击犯罪分子的狡猾性和隐蔽性的能力。加强农业执法宣传教育,营造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良好氛围。 2.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行政执法宣传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宣传制度。宣传途径主要选择那些具有公共影响力渠道,例如地方的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并结合发放宣传单的形式向农户宣传国家的相关法律和相关惠农政策。积极鼓励农民向执法部门举报不法农资经营者。通过举办乡村农业培训班、农业专家讲座和市场宣传等方式,向农村的居民广泛的开展种子、农药和肥料等农产品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向农户积极宣传违法经营的后果,对导致农业产生事故的经销商追究其民事责任。 3.突出重点整治,保障农业生产 在每年的农资产品的销售旺季前,由地方的农资管理部门对市场上的种子、农药和肥料进行检查把关,凡是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农资必须将其送回上一级检查部门进行复检,然后将最新的检查结果同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对比,不符合要求的严谨其上市流通。基层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该在农时季节对重点区域的市场、重点品种、重点经销商进行细致的执法检测。检查其种子、化肥和农药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看种子的标签是否规范合法,是否已经审定,是都适合本地区种子,是否报装与内在一致等;农药要查看其是否符合法律规范,是否是低毒农药,是否是过期农药,是否是假冒产品,是否为禁药;肥料主要查看其是那种类型,是复合肥、有机肥、微生物肥还是腐熟质肥,是否有登记证,是否在有效期内。通过细致的检查,如果发现有违规产品,应该立即停止其销售,依法进行处理。 农业执法论文:关于农业行政执法监管中执法档案的几点思考 摘 要:农业行政执法档案是在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执法文书,是农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罚过程所行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数据、声像以及相对人违法事实等各种形式载体的文件材料,这就是执法档案。 关键词:农业;行政执法;案卷 笔者从事农业行政执法档案管理工作多年,农业行政执法档案业务既是执法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执法活动的重要环节。执法案卷的收集、整理、鉴定是执法活动的重要环节和真实记录,它记载着执法人员对案件的发现、调查取证方法和办案水平,记述了查办案件的全过程和最终结果。对维护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民增效、农业生产、农村稳定发挥着重要作用。 1 工作程序 1.1 收集与整理 农业行政执法档案分为在执法检查工作中分散形成的、但有保存和利用价值的一般执法检查记录文书与行政处罚案卷。一般执法检查文书的收集整理,包括农资市场稽查日志、证据保存清单、罚没财物保存、返还、销毁清单、现场检查记录、其他材料。在年度终了时,按年度和类别,单独组卷保存在档案室。对于行政处罚档案的收集,整个办案过程即是案卷材料形成和积累过程,负责立案的办案人员,从收案到结案所有执法文书、公文函件、照片、录音等都使用收案时统一编定的案号,按规定程序系统排列和科学编目,满足对执法档案利用的方便和需要。案件处理完毕,执法档案即告形成。 1.2 装订与保管 根据归档时形成程序,按照一定方法装订和保管,保护好执法档案的完整与安全。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提示档案的内容和成分,提供查找档案的检查和手段,方便有关人员查找利用。对有保存价值的稽查文书的装订,根据执法范围,按年度、类别等装订成册。将各种处罚材料按照一定程序装订装后,由档案室清点无误后,双方要在案卷目录的备考表上签字并登记交接时间,向档案室移交保管。 1.3 鉴别与利用 根据档案价值去粗取精,挑选需要定期或永久保存的档案,对不需归档的文件材料或没有保存价值和存查必要的公文,经过鉴别和主管领导人批准,可定期销毁。对销毁的秘密公文登记专人监督,保证不丢失不漏销。 2 存在的问题 2.1 以执法案卷代替档案 执法人员在对执法档案的管理上存在误区,执法案卷经统一编号后只能算是执法档案的一部分,不能算是完成了执法档案的管理。只有把在检查中形成的一般执法检查文书经装订成册编号,按年度统一归档后,才算是完成了行政执法档案的收集工作。 2.2 重文书档案轻执法档案 执法档案可以反映办案质量的优劣和执法水平的高低。执法档案室对文书档案的管理较为规范,对文书档案的管理非常规范,而对执法档案管理没引起足够重视。 2.3 执法文书归档不规范 认为违法事实不存在,对没有结案或销案的执法文书等这些存而未存的执法材料没有妥善处理。注重文字材料的收集,忽视对电子、声象等新技术档案的收集。存在一些收缴的物品销毁、没收等注重程序,不注重规范存档,一般放到经办人手中。 3 思考与对策 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3.1 加强领导,建立组织 搞好农业行政执法档案,领导是关键。要建立档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档案鉴别小组和管理网络等组织,列入执法工作议事日程,使档案工作有领导、有组织、有管理地开展,逐步规范化、标准化,走上依法建档的轨道,从收集、分类到存档、保管和利用,定人管理。要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到执法文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注意办案的每一个细节,防止因细节导致行政复议撤销或败诉。 3.2 制订制度,明确职责 按照《档案法》的规定,制订《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人员岗位责任制》、《档案保管保密制度》等,明确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把好“审核”关。由政策法规部门或法制人员对案件卷宗进行审核,审核违法事实、证据、引用法律条文、程序、处罚、文字等,确保案件质量。健全行政处罚案卷考评、考核评比、案卷管理制度,在案卷装订前,核对文书的顺序、页码、有关证据的纸张等。建立执法文书、行政处罚案卷评查与工作业绩挂钩的奖惩机制。把办案责任追究制作为完善考核体系的优秀,分解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规程,健全“奖惩挂钩,奖优罚劣”等办案机制。 3.3 加强培训,掌握技能 加强学习培训,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培训学习,邀请办案经验丰富人员进行执法现场指导,传授办案技巧,规范执法人员自身的行为。学会建立档案实际操作技能,还要掌握计算机的应用技术,不断提高管理者的业务水平。定期组织执法人员培训学习,提升档案管理软件利用水平,邀请办案经验丰富人员执法现场指导。通过加强执法档案的管理,带动和促进各个执法环节的规范化建设,实现农业市场行政执法档案的“数字化”管理,为农业市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整理农业市场行政执法案件时,要从立案审批、调查取证、到听证、处罚、结案,做到步步有文书,程序合法化,防止遗漏,为规范执法行为作好基础工作,及时查处违法农业生产经营的违法违规案件。 作者简介:智月娟(1976--),女,江苏大丰人,本科,助理档案员,研究方向:行政执法档案管理、档案数字化。 农业执法论文:农业行政执法风险分析 摘 要:本文通过阐述农业行政执法风险,归纳农业行政执法风险类别,剖析农业行政执法风险成因,指出合理规避风险的一些技巧,希望对广大行政执法人员有所裨益。 关键词:农业行政执法;风险;规避技巧。 随着我国改革发展的进一步深入,改革触及的社会深层次矛盾加剧,在农业依法行政实践中,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不仅要面对暴力抗法、打击报复等直接风险,还要经受得住问责、追责考验,如何能正确履职,合理规避风险?这是罢在每个行政执法人员面前的严峻课题。 1 行政执法风险 行政执法风险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从事行政执法过程中,因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而引发的针对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人身、财产和工作、生活秩序造成实质性不良影响的事件。通常可分为法定风险与非法定风险两大类,前者有政治风险和法律风险,其中,政治风险来源于上级党政机关及其领导人的纪律监督,法律风险来源于各级纪检监察、人民检察机关的法律责任追究;后者有不特定的社会风险和特定的伤害风险,其中不特定的社会风险包括基层群体性冲突与舆论监督,特定的伤害风险包括职业报复、群体报复、人肉搜索和人格丑化等。 2 农业行政执法风险种类 (1)不履职,不作为,乱作为的风险;(2)执法程序违法的风险;(3)执法侵权的风险;(4)执法依据错误的风险;(5)案件定性不当的风险;(5)证据收集不充分、不合法的风险;(7)自由裁量权滥用的风险;(8)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处理不当的风险;(9)执法不到位的风险;(10)执法过程中的人身和财产伤害风险。 3 农业行政执法风险成因 3.1 个人主观原因 由于不注重个人素质的提高,缺乏责任心和执法水平不高,产生的不作为或乱作为以及在执法过程中的执法不严,对事态的把握没有高度的政治敏锐性,疏忽大意,过于自信,以及徇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 3.2 农业立法与制度原因 我国涉农法律法规很多,虽然经过梳理已清理废除了许多,但很多法律法规的老旧,已与现实社会不相适应,操作起来难度大,有些法律文书中的规定不科学、不合理、裁量不一致、缺乏可操作性;有些农业法律法规存在着农业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对农业法规问题理解的差异性,造成操作与不操作都存在执法风险。 3.3 农业法治环境原因 农业行政执法面对的行政相对人大多数是生活在最低层的广大涉农人员,文化水平低,素质差,法制观念相对淡薄,加之有些地方政府的地方保护意识,常常通过各种途径干预执法,以及当前社会上“仇官、仇富”等不健康的心态,很容易造成农业行政执法外部不良环境,增大执法风险,因此,加强普法宣传,增强法治氛围,提高全民“学法、守法、用法”意识,是降低执法风险的基础性工作。 3.4 农业行政执法的复杂性 农业行政执法职能分散于农业系统内部的各类执法机构中,执法主体有法定主体、法律法规直接授权主体及委托执法主体三大类,没有真正形成统一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合力,树立一支体系完备、人员设备精良、形象统一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伍;执法人员农业专业知识强,系统性法律知识差;现代农业,涉及面广,涵盖的内容多,这就要求从事农业执法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多方面综合素质,既要执法人员具备较高的政策执行水平,还要求执法人员掌握的业务知识庞杂,必须精通法律法规如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民商法等一列法律常识,还要具备相当的电脑基础知识和掌握现代化执法取证设备的能力以及灵活应对各种环境的查案方式和执法技巧。 4 农业行政执法风险的规避技巧 4.1 尽职尽力做好本职工作 尽到自己应尽的职责,依照国家行政法律法规的规定,客观、全面、合法地收集与所做工作、所办案件有关的一切资料和事实证据,对于一些因行政执法缺乏强制手段无法完成的工作,必须穷尽自己法定的调查职责和调查程序,并如实地将案件调查程序及有关情况记录在卷,而不是中途罢桨,匆匆了结。 4.2 依法慎用强制措施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过程中,也应当遵循行政审批与监督的一般程序要求,切实做到依法行政,避免强制不当,用制度和法定程序来化解执法风险,保障执法程序顺利进行。 4.3 集体决定自由裁量 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越大权,是法律给予行政执法人员的重要权力,权力越大责任越重,特别是在处理重大案件时,自由裁量一定要符合相应的自由裁量配套制度和集体通案决定,防止处罚不公和渎职行为发生。 4.4 加强联合,共担风险 农业行政执法起步晚,力量弱,各执法机构执法水平参差不齐,面对那些事态发展随时可能扩大并可能造成负面影响和可能难以操控的案件或群起事件,应该未雨绸缪,及早提请其他机关和人民政府组织联合执法活动。这样,既能有效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和发展,又能很好地化解执法风险,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农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安全。 农业执法论文:加强农业综合执法 提高依法治农水平 摘 要: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问题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大问题,所以我们必须要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努力提升依法治农水平。但是在我国当前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中依旧存在很多问题,在执法过程中还存在很多弊端,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进而推动我国农业经济发展,我们应该不断加强农业综合执法,从而改善农业执法工作,实现依法治农。这也是新的发展形势下对我们农业执法工作者提出的实际要求。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必须要依靠健全的执法体系、完善的执法监督制度、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以及各方的协调配合,本文试从这几个方面对如何加强农业综合执法展开了论述。 关键词:农业执法;依法治农;对策措施 1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内涵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是我国法律授权与农业执法的实践,在过去的行政行为分类之中,并无行政综合行为的分类,或者是相对集中行政行为的分类,而集中以行政处罚权为主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这一执法形式,取得了非常关键的突破。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即是特定的农业行政单位或者拥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农业行政部门在相关法律法规的授权之下,按照我国农业部、省政府和农牧厅或者农业行政主管单位的委托,对一定范围之内的农业行政事项进行法定行政监察以及行政处罚的一种执法制度。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是我国政府部门在依法行政中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对行政执法体系进行改革与创新,不断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构建稳定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以及社会公共秩序,逐渐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下,制定出的一种高效、规范、统一的行政执法体制。通过对部门内容的原有执法单位拥有执法权限的整合,对综合执法机构进行重新组建,从而集中形式行政处罚权,坚持一事不再罚的原则,有效的解决了多头执法、重复处罚以及执法机构臃肿等老问题,从而极大的增强了农业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了广大农民群众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了农业社会经济的发展。 2 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对策 为了全面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做好农业部门的法定职责,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全面提升依法治农水平,进一步规范农村生产经营秩序,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推动农业经济稳定持续发展,笔者拟提出如下建议: 2.1 加快农业综合执法体系建设 不断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标准化建设,努力提升农业综合执法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加强执法机构的装备建设,完善制度建设,推动作风建设,从而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执法部门的机构设置,明确执法人员的岗位职责,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全面提升依法治农水平和综合执法能力。必须要重点处理好有机构、无人员,缺经费、缺装备、不文明执法等老大难问题;必须要不断创新执法手段,更新执法装备,从而确保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另外还必须要不断增强机构执法能力,对执法行为进行规范,从而实现省市县三级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联动开展。 2.2 农资打假与监管机制并轨 在进行农资打假以及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必须要创新市场监管对策,坚持一手抓违法,一手抓长效的管理办法。做到从源头上进行管理,加强市场巡查,做好质量抽检工作,做好协同配合;第二是要建立职权清晰,协调配合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制;第三是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奖惩机制;第四是应该建立连锁为主,三网并举的放心农资下乡的工作机制;第五是要建立快速有效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机制。 2.3 农资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建设 必须要进一步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信息化建设,紧紧围绕“执法信息化、监督管理信息化、执法培训信息化以及执法信息管理”的实际要求,建立健全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信息化监督管理系统,从而全方位多层次宣传农业政策法规,及时掌控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情况,更加科学的指导开展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最终组建上情下达、下情上通、高效便捷的信息监管系统。 2.4 加强协调配合、拓展案源 做好农资打假工作能够确保农业产品安全,保障农业产品质量,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我们要认识到,农资打假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的工作,它涉及面很广,必须依靠多方力量进行配合。我们应当建立农资打假领导组织,不断促进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以及行业管理机构、检验机构的协调配合,统筹工作,从而实现资源的全面整合。另外,农业执法不单单要在农业投入品方面让广大消费者用上安全放心农资,还应该将监督管理工作扩展到农产品的质量上,让消费者吃上方向农产品。在做好农资产品监管工作的同时还应该加强农产品质量监管的力度,从农产品市场到生产产地,把市场抽检工作和农产品生产检查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从而形成农产品生产――销售环节的全面监管。同时还应该根据当期农产品的抽样检测结果和消费者投诉举报的实际情况,集中力量查办重点案件,进一步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提升依法治农水平。 3 结语 我们知道,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是新的历史时期各级农业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负担起的一项重要职能。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不单单是贯彻落实农业政策法规的有效途径,同时也是适应新时期我国农业发展的迫切要求。提高依法治农水平,确保农村社会经济稳定发展,我们必须要运用好法律法规给予我们的权力与职责,积极转变依法治农理念,用新方法、新机制和新思路切实抓好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最终实现农业的现代化发展。 农业执法论文:提高农业综合执法能力的几点思考 [摘 要] 结合泸县农业综合执法实践,对泸县农业综合执法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一些思考,提出了推进泸县农业综合执法要理顺体制、加强执法能力建设、强化源头监管等建议,以改变农业综合执法“弱职部门”的形象。 [关键词] 泸县 农业执法 思考 一、泸县农业综合执法现状 泸县地处四川盆地南缘,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大县,亦是国家粮食生产大县。全县总人口108.57万人,其中农业人口98.47万人,耕地面积4.38万公顷,注册登记生产(经营)种子、肥料、农药、农膜等农资的800余户,种子年销量600吨,肥料80000吨、农药230吨,其他农资100吨。为加强农业行政管理,2002年由县农业局农村经济政策法规股和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合并,成立了泸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实行两块牌子、一套班子、合署办公、分别履职开展工作。围绕“五有”和“四化”的农业综合执法总体目标,重点对农资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全面清理了生产(经营)主体资格,严把市场准入关。开展农资打假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共检查农资市场90个(次),生产经营户5000余个,对生产经营者进行了农业法律法规知识培训,调查处理农资质量事故纠纷39件,农资违法案件21件。2005年和2006年均被四川省农业厅评为农业法制(执法)工作先进单位,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传统思想的影响,农业综合执法的地位较低,同时在推行农业综合执法之初,恰逢机构改革进行,在农业行政编制本身不多而又要被调减的情况下,新组建的泸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就难免存在机构设置不规范、性质定位不准确,致使农业综合执法工作进展缓慢,在社会认同中表现出“弱职部门”的形象。 1.执法体制未理顺,执法主体不规范 泸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属事业性质,是按照“不增编制,理顺体系”的办法组建起来的,其职能是集审批许可、行政处罚、执法监督于一身,同时还负责检验检测。这不符合审查审批职能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分开、监督处罚职能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分开的要求。出现机构设置不合理、运行效率低、上下不贯通、左右不衔接、事权不明确的现象。 2.农业综合执法基础条件薄弱 泸县农业执法条件与农业部“五有” (有机构、有职能、有专人、有经费、有装备)、“四化”(机构法定化、队伍专职化、管理正规化、手段现代化)的要求相差甚远,是全省283个县(区)中18个县(区)没有单独设立农业执法监管的县(区)之一。随着农业立法的不断完善,农业部门的执法范围进一步拓宽,特别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颁布实施,农业部门的执法任务日益繁重,而农业执法任务与条件不相适应的问题更加凸现:仅有一台照相机,没有执法车、摄像机等取证设备和快速检测设备,基础设施薄弱,执法手段落后,调查取证和实施处罚困难,很难适应当前涉农违法行为隐蔽、手段翻新、突发事件多的形势,影响了执法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3.执法队伍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要求 一是执法队伍力量不足。在目前“一事一法”、“一法一站”的分散执法体制下,执法时人员多由其他股、室、站临时调配,成了“一法一人”根本无法开展执法活动。二是执法人员素质不高,难以承担起日益繁重的农业综合执法任务。在现有的执法队伍中,大部分由农业专业技术人员“半路出家”,没经过系统的法律专业知识学习,再加上还要承担一部分农业技术推广任务,农业行政执法的业务素质和办案水平难以提高,导致不善执法和不敢执法,执法常态化差,从而使农业部门的执法权威难以建立。 三、思考与建议 要使农业行政执法真正在社会上有影响,对违法者能震慑,在群众中有好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改变农业行政执法的“弱职部门”形象。 1.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体系 一是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足额核定农业行政执法编制,公开招考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充实农业行政执法队伍,专司执法工作,单独行使职能。二是在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基础上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工作网络。使不同部门的行政执法机构形成合力、密切配合、做到信息共享。三是由农业上级主管部门牵头开展一些统一行动、统一检查、统一公布结果的专项整治活动。 2.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宣传 一是抓好对领导的宣传。向领导宣传农业行政执法的职能职责、相关法律法规、工作动态、工作中的困难和农业行政执法对构建和谐社会的影响和重大意义,使各级领导了解、重视、支持农业行政执法。二是抓好对社会的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农业法律法规,使全社会都了解、支持农业行政执法工作。三是开展“农业法制宣传月”活动、日常市场检查以及各种专项活动等,进一步加大对农业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使农业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制度化。 3.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一是积极争取经费保障,开展执法硬件基础设施建设,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保证工作的开展。二是加强对现有执法人员的培训,采取集中培训、轮训、调训、送出去、请进来等方式。三是要保持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相对稳定,建立执法人员资格准入制度,确保综合执法队伍整体素质的不断提高,全面提高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能力。 4.强化源头监管 抓住关键环节和关键季节,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严把农资市场准入关。重点管理农资市场经营单位,加强信用监管,建立完善预警机制,经常组织日常工作检查,利用新闻媒体通报检查结果,使农资市场监管处于一种高压态势。对违反农业法律法规的情况,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过对一些典型重大案件的查处,有力地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好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5.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加强与公、检、法、司等部门联系与协调,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破解工作难题。二是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要坚决及时移送,通过司法机关刑事制裁后,其教育影响面会更大,更有利于今后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三是积极争取法院对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执行的支持,凡是到期不履行的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从而提升农业行政执法的地位,达到教育和震慑的目的。 农业执法论文:基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分析 [摘 要] 本文主要分析了基层农业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指出了存在问题的内容主要有执法人员职业素质地下、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以及农资经营网点不集中等,然后进一步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希望对更好的开展工作提供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 农业行政执法 工作 分析研究 农业综合执法是农业行政执法体制的最新变革,实行这种形式的执法,是由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文件进行规定的。我国的法律和相关的规定赋予了农业行政部门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的权利,且这种权利应该集中,由一个职能部门机构进行实施。 一、基层农业行政执法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1.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素质及执法能力有待进一步提高 对从事农业行政执法的工作人员的要求是既要熟练的掌握与农业有关的专业知识,同时还有知晓涉及农业的各项法律规定和主要法律知识。而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发现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大多是从事农技推广的基层工作人员,虽然在上岗前经过了集中的法律专业知识培训,但仍然缺乏全面系统的法律法规知识,缺乏行政执法人员所应该具备的必要法律知识和相应的执法技巧。但在开展实际的执法工作中,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例如,执法人员不能按照要求执法,不善于执法和不敢执法。在处理相关事件时,不能准确的运用相关法律和规定进行执法,是执法水平不高,效率不快。当农民利益受到损失时,很难维护自己的权益。 2.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依法行政的舆论氛围不浓 在实际的执法活动中,当被处罚人员受到处罚时,往往找各种借口和理由逃避责任和推卸责任,扰乱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农民群众的法制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危害之后,不知道或者找不到有效的途径进行维权,即使找到了农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维权时,由于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淡薄,无法解决农民的问题。 3.农资经营网点分散,管理难以到位 农业行政执法与其他部门的执法不同,尤其是在落后的偏远农村地区,经营网点不集中,对相关事情不能做到全面而细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执法设备不全,在经营的网点缺乏辨别农业产品真伪、农资检验和产品质量检查的设备和手段,对可能存在问题的农资产品只能将其送往上级部门的农业执法部门进行检查,时间周期长、流程繁琐,遇到问题是不能够及时的对其进行处理,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其次,偏远地区尤其是山区的市场监管难度较大。由于山区人员居住分散,经营网点不集中,给管理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尤其是对于偏远地区的农资经销门店,农业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很难对其进行执法检查,还有处于县市交界处的无经营场地、经销小贩以及没有营业资格的个体经营者,市场管理和执法人员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执法,这些问题都严重阻碍了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 二、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与措施 1.提高执法人员综合素质 树立农业执法形象 执法人员的各项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着农业行政执法部门的整体形象、权威和未来的发展。因此,在招聘执法人员是应该按照严格的标准进行选用,采用公平竞争,择优录取的方式选拔。具体的要求是:首先,思想政治素养过硬,执法人员要拥护党,坚持党的各项路线和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执法时要严于律己、公平公正、敢于同违法犯罪活动作斗争;其次,全面的专业素养,基层农业行政执法是一项综合性很高的工作,要求执法人员具备全面的农业知识;再次,法律素养,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不仅要求懂得专业农业知识,还要熟悉与农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主干法律,能够把握法律精神,准确的应用各种法律条款;最后,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做斗争,与不法分子斗争过程中,不能畏畏缩缩,要有胆量,敢于纠正不正当的违法行为,采用各种措施打击犯罪分子的狡猾性和隐蔽性的能力。加强农业执法宣传教育,营造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良好氛围。 2.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识 行政执法宣传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宣传制度。宣传途径主要选择那些具有公共影响力渠道,例如地方的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等媒体并结合发放宣传单的形式向农户宣传国家的相关法律和相关惠农政策。积极鼓励农民向执法部门举报不法农资经营者。通过举办乡村农业培训班、农业专家讲座和市场宣传等方式,向农村的居民广泛的开展种子、农药和肥料等农产品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向农户积极宣传违法经营的后果,对导致农业产生事故的经销商追究其民事责任。 3.突出重点整治,保障农业生产 在每年的农资产品的销售旺季前,由地方的农资管理部门对市场上的种子、农药和肥料进行检查把关,凡是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农资必须将其送回上一级检查部门进行复检,然后将最新的检查结果同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对比,不符合要求的严谨其上市流通。基层农业行政执法部门应该在农时季节对重点区域的市场、重点品种、重点经销商进行细致的执法检测。检查其种子、化肥和农药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看种子的标签是否规范合法,是否已经审定,是都适合本地区种子,是否报装与内在一致等;农药要查看其是否符合法律规范,是否是低毒农药,是否是过期农药,是否是假冒产品,是否为禁药;肥料主要查看其是那种类型,是复合肥、有机肥、微生物肥还是腐熟质肥,是否有登记证,是否在有效期内。通过细致的检查,如果发现有违规产品,应该立即停止其销售,依法进行处理。 农业执法论文:太原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浅析及对策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目前正处在由传统的自然农业向现代化的产业农业的伟大革中;而我国又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定为治国的根本方略和长远的战略目标。在这种形势下,大力加强农业行政执法,对于巩固农业的国民经济的基础地位,推进农业向商品化、专业化、现代化转,实现依法治国,依法治农,都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我市农业行政执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我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队自2007年成立以来,制定各项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分工,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综合执法技能,加大市场检查力度,探索监管长效机制,狠抓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稳步提高农业综合执法工作水平,对规范农资市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还是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1、农业综合执法机构不是执法主体,执法人员身份错位 农业执法职能中,除植物检疫和动物防疫两项职能法律法规分别授权于植物检疫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外,其余农业执法的法定主体都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目前全国几乎所有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都不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而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实行的都是委托执法,在我市农业行政执法支队隶属于市农委经编办与2005年批准成立的,是省、市编办文件明确规定该支队部门的行政执法职能,其主要负责农业投入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环节的行政执法工作。 这种综合执法模式虽然是法律所允许的,但在运行上存在障碍:一是所有的行政处罚都需要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作出,增加了中间环节,降低了效率;二是行使的是行政管理职能,但财政拨款却明显低于行政单位,容易产生“执法创收”的问题;三是执法人员为事业编制,工资待遇普遍偏低,不能充分调动积极性,更难以吸引优秀执法人才的加入。 2、农业综合执法推广缓慢,新旧体制转轨期过长 农业部从1999年开始试行农业综合执法,农业法也作了明确要求,但至今13年来农业综合执法并未在全国推广完善,其推广速度十分缓慢,造成新旧体制长期碰撞,难以实现顺利接轨。实行农业综合执法的地区至今还存在机构体制不健全,人员建置不全,有名无实等情况,名不正,言不顺,严重地影响了农业综合执法的进一步发展。以太原市为例,10个县(市、区)虽然都已组建成立了农业综合执法大队,但机构性质不确定,经费短缺,长效机制缺失,人员缺乏,身兼数职是很平常的事,对我市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开展造成了诸多困难。 3、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还不高,适应新形势的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特别是在县(市、区)一级农业综合执法队伍中绝大多数专职执法人员从前都是从农业技术推广工作中抽调过来的,对农业法律、法规系统学习时间较少,缺乏行政执法所必备的法律知识及相关的执法技能,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仍然存在执法人员不善执法和不敢执法的现象,农业行政执法由于起步晚,经验不足,执法人和行政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和素质不同,导致执法难,难执法。有些由于认识不到位,行政执法难以放到应有位置,执法中取证难,处罚决定难以实施,执法机构履职无法独立完成,干扰因素多,法律法规未能有效落实。 二、我市农业行政执法的对策及建议 1、创新农业综合执法运行机制,保障农业执法的高效开展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多头执法和执法扰民的现象,提高农业执法的效率,我市在各专业执法得到巩固和加强的基础上,在执法人员综合业务素质得到全面提高并取得综合执法资格的前提下,有创造性地实行“分片管理监督、集中执法包治;协调统一、分口对上、各负其责”的综合执法模式,将我市3个执法小队分别划定相应的监管区域内全面履行兽医卫生监督、兽药药政、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农药检定、饲料管理、农肥、种子管理、食品安全等执法监督职能。为了保证新的执法管理、模式与原有执法体制的良好对接与过渡,各执法队继续保持现有名称不。这种执法模式的实施,将原来集中在一个执法队的行政执法权,细化并集中到具有综合执法资格的每名执法人员上,也就是说,每名执法人员都可以同时执行多个专业的农业法律法规。这种综合执法模式,将有效地整合执法资源,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检查效率;违法行为查处力度将明显加大,查处案件数量、罚没款金额增长幅度较大;队员执法水平明显提高,由单一专业执法转向了全面综合执法;实现了农业执法的全程监管,是一种比较理想的综合执法模式。 2、确立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主体资格 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合法设置有两种:一是设为集中行使农业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独立法人),按照法定程序将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职能移交至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类似于各地的城管部门;二是农业执法职能直接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综合执法机构属于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无论哪种模式,执法人员的身份都能相应地转为行政编制,纠正执法人员身份上的偏差。农业部或者省(市、直辖市)政府应尽快确定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的设立方式,减少新旧执法模式“双轨”运行的时间。 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综合素 一是加强对执法人员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和引导,培养执法人员爱岗敬业、秉公执法、敢于查处违法行为的政治素质。二是加强对执法人员业务知识的培训,使执法人员既精通各项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又具有扎实的专业技术知识,具备较强的综合业务素质。三是培养执法人员“三种”能力。即依法分析各类问题的能力,执法中组织协调能力,办案中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针对不同情况,因势利导、灵活处理、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农业执法论文:实施农业综合执法提高农业行政执法能力 摘要:中共十五大上中央提出依法治国方略、18届三中全会对法治中国做出安排部署,农业行政执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三农事业的发展和完善,2008年农业部提出农业综合执法3年目标责任,2011年全国98.2%的县实行农业综合执法。对当地的农产品质量提升,农业生产安全保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实施农业综合执法以及提升农业执法水平在当前时期具有非常重要的社会意义,这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所在。 关键词:农业;综合执法;执法水平 引言 2004年3月国务院国发[2004]10号文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印发,2004年11月农业部农政发[2004]4号农业部关于继续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意见印发,2008年12月农业部农政发[2008]2号文件农业部关于全面加强农业执法扎实推进综合执法的意见印发 截至2011年底,全国已有30个省、237个市(地)、2286个县(市)开展了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县级覆盖率达到应建比例的98.2%,农业综合执法县级全覆盖目标基本实现。经过数年的发展,很多农村的执法大队通过强化综合执法队伍的管理和相应制度的建设,有效的提升了执法大队的业务能力,对于当地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水平的提升,农业安全以及社会和谐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不过农业综合执法在部分地区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法制观念薄弱,综合素质相对低下的问题,因此加强农业综合执法队伍的建设,提升农业综合执法水平就显得尤为重要。 1 加强农业综合执法的主要措施分析 1.1 加强农业综合执法体系的建设 需要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要设立综合执法机构。很多县市为了加强农业执法水平,对农业执法资源进行了整合,需要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相应的农业综合执法机构,并明确综合执法大队的组织结构,形成农业综合执法的骨干力量。第二要明确综合执法大队的执法职能,一般而言目前综合执法大队的主要职能主要是负责农作物种子以及农药和肥料等农业投入品的监管以及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对植物新品种以及农村野生植物的保护。第三要完善执法手段,这要从两个方面来着手,一方面要保障执法机构的经费,这需要政府将其纳入财政经费预算,确保执法的有序进行。另一方面还要完善执法手段,在执法过程杜绝暴力执法的问题。1.2 注重执法规范建设 为了保障农业综合执法行为的公正公平公开,需要组织全体综合执法大队人员认真学习,提升综合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并聘请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法律专家进行培训,还需要建设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规范制度,执法人员要通过培训进行上岗,在执法过程中要要进行亮证执法,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的法律文件行使行政处罚权利。违法案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三公,行政处罚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1.3 完善执法制度建设 这需要从三个方面来进行完善,首先要建设投诉举报制度。在综合执法大队设立举报电话,综合大队的办公室需要配置专业人员受理投诉举报工作,并接待投诉举报人,并如实登记当事人的相关联系方式,当出现投诉或者举报之后,需要在两个小时之内将相关情况向综合执法大队队长回报。然后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法机关效能建设的相关规定,并被直接服务的对象投诉,或者是违反了国家新规定的行风建设行为规范,存在明显的吃拿卡要等行为,以及严重影响到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的执法形象是,都要给予责任追究,刑事案件交由司法机关处理。第三要建立备案制度,当综合执法大队出现行政处罚金额超过2000元或者以上的案件,则要报给上级主管部门备案。第四要建立报告制度,遇到重大以及突发性的农业安全时间要随时报告相关部门。 1.4 完善执法监督制度 有了综合执法大队,就要有相应的执法监督人员,因为目前综合执法大队还属于行政系统,其执法范围相对界限模糊,如果缺少了相应的监管,很容易造成执法存在问题,因此很多城市农村在建立综合执法大队的同时,还聘请专业的监督员,对综合执法大队的执法进行有效监督,这能够有效的促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将执法工作落实在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下执行。在提升执法水平上具有非常明显的效果。监督管理人员日常的监督主要包括是否建立了农资商品经销台账,是否出具信誉卡以及是否出现经营假劣伪冒农资产品,对辖区之内的农资门店定期进行监督,配合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展开农资市场整顿,特别是对高毒农药的整顿。 2 总结 随着农业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以及农村经济规模化的发展,通过成立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等执法组织来加强农村执法,对于促进农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当然除了设立相应的执法机构的同时还要完善相应的制度,特别是监督制度,才能够更好的提升农业执法水平,为我国农业发展提供安全上的保障。 作者简介:曾文钢(1974-),男,云南巧家人,硕士,农艺师,研究方向:农技推广、农业行政执法。 农业执法论文:农业行政执法要强化“四种意识” 摘要:兴化既是国家商品粮优质棉基地,又是省级蔬菜种植与加工科技先导型支柱产业建设的农业大市,作为以“农”为支柱产业的兴化,只有积极开展和强化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本着“规范农资市场,服务现代农业”的指导思想,使广大农民群众用上放心种、放心药、放心肥,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才会有坚实的保障。做好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要加强“四种意识”,即:加强农资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广大农民的维权意识;执法人员的农技推广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四种意识”的加强,对推进现代农业建设的步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守法;维权;服务;责任 1 结合执法加强普法宣传,着力增强农资经营户的守法意识 一个人的行为举止取决于他的主观意识,所以,增强农资经营户的守法意识,应成为执法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提高了经营户的守法经营意识,农民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各类农业生产事故的发生才能得到减少,假冒伪劣农资滋生的土壤才能得到净化,农村社会的稳定才能得到保证,名优质优的农资产品才能得到应用推广。 如何提高农资经营户的守法意识?第一,结合下乡执法,向广大农民和经营户,宣传农业法律法规知识,散发宣传材料;第二,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大的企业开展“重质量、讲信誉、比守法”活动,对企业进行动态评比并及时公开,促进守信守法企业发展;第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利用电视、兴化农资、电台、网络公开曝光一些大案要案和典型坑农害农事件,震慑不法分子;第四、联合工商、安监等管理部门,开办农资经营人员农业知识及农业法律法规培训班,并进行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年检,强制督促提高其农业专业知识及法律素质。 2 结合执法加强打击力度,着力增强农民的维权意识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不断加大对农资违法案件查处力度的同时,要着重加强农民的维权意识,并且要完善投诉受理机制,做到有报必接、有接必查、有查必果,让农民维权有道、投诉有路。农民维权意识的提高不但让假冒伪劣农资无处藏身失去生存空间,并且又让农业执法部门多了-条获案途径。增强农民的维权意识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1)在农资执法过程中,充分利用各种机会进行普法宣传,对购买农资的农民大力宣传农资监管的有关法规、政策;(2)在“3·15 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和“产品质量月”等活动中,向广大群众讲解农业法律法规,教授识假辨劣的方法,努力提高广大农民群众识别农资真假的能力;(3)结合“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推荐一批长期以来经营信誉好、产品质量优的企业,让农民树立品牌意识;(4)在农资经营网点显眼位置张贴公开举报电话,让农民知道维权途径,同时对农资经营者也起到警示作用。 3 结合执法加强农技宣传,着力加强农技推广的服务意识 本人所在部门每年都会受理处理数十起举报投诉案件,在办理过程中发现,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不是农资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而是由于农民缺乏相应的农技操作知识,不考虑环境影响、施药时间等因素而造成的。处理这类案件不仅消耗了执法部门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也影响到群众对执法部门的信赖程度。农业行政执法一切工作都要围绕服务于“三农”,因此,加强农民的农技知识,加强农业执法人员农技推广服务意识,就显得尤为重要。 “执法即是服务”,农业执法人员大部分是农业专业科班出身,都曾经在农技推广战线上工作过,有着深厚的农业生产技术知识功底,农业执法人员在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的同时,也要积极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联合各地的农技推广服务体系,普及宣传农资产品知识和先进实用新技术的推广应用。 4 结合执法加强自身建设,着力增强执法人员的责任意识 开展农业行政执法,整顿和规范农业市场经济秩序是党和国家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也是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依法行政、查处违法、打击非法、保护合法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在看到成绩的同时,必须清醒的认识到加强自身建设、廉政建设以及增强农业执法人员责任意识的重要性。执法人员作为国家法律的具体执行者,他们的执法行为直接影响到政府部门的形象,直接体现行政执法行为的公正性、公平性。-旦“权大于法、情重于法、贪赃枉法”的现象出现,将严重破坏法律的尊严,严重影响农业法制建设。 杜绝农业执法人员违法乱纪的行为发生,应立足防微杜渐。首先,要抓好法制教育,提高法制素质,采取多种形式学习法律,对农业执法人员进行系统的法制教育,提高执法队伍的整体素质,把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纳入日常管理的范围。 其次是强化内部监督,建立和实施农业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并层层分解落实到岗,明确执法职责,促使执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努力建设一支思想作风过硬,法制业务素质过硬的农业行政执法队伍。同时,加强廉政监督,坚决杜绝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的不正之风,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给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施加压力,提升动力,形成整体良性运作的合力。 农业执法是农业部门义不容辞的职责,把加强“四种意识”和以内部监督为基础,人大、社会、舆论监督为辅的监督体系有机的结合起来,多管齐下,形成合力,那么,农业行政执法一定能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 农业执法论文: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探析 摘要:强化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全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依法行政的要求,是加大农资打假监管力度和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文章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意见》(桂政发[2011]68号)文件精神,基于钦州市农业行政执法实践,对该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现状进行分析,并针对其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六个方面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农业;综合执法;体系;规范化;建设;对策 为进一步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业行政综合执法队伍,提高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效率和水平,钦州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西区人民政府的部署和钦州市人民政府的决策安排,紧紧围绕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全面加快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在机构设置、执法队伍建设、制度完善、规范执法行为、工作经费保障等方面都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全市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1钦州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基本情况 1.1执法机构设置逐步规范化 截止2012年底,钦州市经编制机构批准设置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5个,其中市本级农业行政执法支队1个,市辖4县区(灵山县、浦北县、钦南区、钦北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各1个,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钦南和钦北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于2011年5月份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执法机构逐步规范化建设。 1.2执法人员配备不断加大 近年来,钦州市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与往年相比逐渐增加,目前,全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大)队核定编制27人(市本级5名、灵山县6名、浦北县8名,钦南区5名,钦北区3名),实有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人员)58人(市本级27人,县、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31人),现有在岗人员25人(市本级5名,灵山县6名,浦北县6名,钦南区5名,钦北区3名)。在岗人员中,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17人,法学专业3人。 1.3现有执法装备较陈旧老化 全市现有农业行政执法专用车辆5台,执法调查取证设备10套,速测检测设备2套,电脑、照相机等日常办公设备基本配备。农业行政执法车辆为2003-2004年间自治区农业厅统一配发,经多年运行,车辆已残旧老化,安全性能较差,有的不能正常使用。 1.4执法职能得到较好履行 目前,钦州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在上级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本级行政主管部门正确领导下,得到较好的开展。据统计,2012年全市共派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4603人(次),执法车辆1123辆(次),检查生产企业及经营单位5387个(次),整顿市场937个(次),查处各种违法农资数量12.96万kg,货值43.22万元,依法立案查处各种农业违法违规案件140起,结案140起,挽回经济损失315万元。通过农业执法,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有力地打击了各种制售假冒伪劣农资产品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有效维护了农民合法权益。 2钦州市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2.1领导重视,统一思想,扎实推进综合执法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是大势所趋,有法律依据,有实践基础。钦州市高度重视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市人民政府下发了钦政发[2012]38号文件对全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作了专门部署,根据市政府的部署,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强组织领导,提高责任意识,把加快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加强农业行政执法、确保农业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主动加强与政府、编办等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大力度推进农业执法队伍建设和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确保全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顺利进行。 2.2召开专题会议,制定工作方案 加强工作督查。一是召开专题会议。根据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实际,召开专题会议,总结和分析全市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存在的薄弱环节,专题研究,更好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提高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效率和水平的对策。二是制定工作方案。市政府组织制定并印发了《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三是加强跟踪检查指导。市农业局以及各县区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加强对每个阶段工作进展和完成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掌握情况,积极推进各项工作开展。 2.3整合执法资源,规范机构设置,配备专业人员 一是按照精简、高效、统一、规范的原则,整合执法机构、人员和职能,将分散在相关机构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能,统一划归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行使。二是成立(变更)市、县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支(大)队,集中行使农业法律、法规和规章明确赋予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权。执法部门与监督部门分开办公,改变原来“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做法。三是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选用适应执法需要的较高素质人员充实到农业行政综合执法机构,逐步建立健全执法队伍。 2.4完善规章制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综合执法效率和水平 为提高农业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水平,钦州市农业局根据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市人民政府的文件精神,制订出台“钦州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基准”和“钦州市农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十个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强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监督与管理,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全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的效率和水平。 2.5加强部门沟通协调,努力争取多方支持,共同推进综合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积极主动加强与政府、编办、人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得到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解决了农业行政执法机构、编制、人员等问题。全市5个农业行政执法机构均已获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管理部门批准为农业局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2012年10月,灵山、浦北两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分别获当地编制部门批准6名和8名人员编制。 2.6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加大执法培训力度,提高执法人员办案水平和执法能力 一是开展法律法规培训学习。各级农业行政执法机构每季度组织执法培训学习2次;市农业局法制工作机构每年举办市县区农业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技能培训班学习2次,聘请专家讲授法律法规和执法技能知识。二是组织人员参加由农业部和自治区农业厅举办的农业行政执法培训以及自治区农业执法统计分析会议学习交流,提高执法人员对执法技能的理解和运用。三是开展农业行政执法案件案卷评查工作和大案要案讨论学习,在案件的讨论和评查中学习和提高。四是采取集中与自学相结合,并对自学成效进行检查,强化执法人员的学习自觉性。通过多种形式的学习和交流,农业执法人员办案技巧、文书制作、案件分析等水平不断提高。 2.7强化执法监督,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办案质量 为了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履行好为民执法职责。钦州市农业部门组织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年度农业行政执法案件案卷评查活动。一是重点监督检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包括执法主体资格、执法证据运用、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文书格式和案卷归档多项内容;二是对已经结案的执法案件案卷进行全面的检查与评查。通过自我评查和集中检查相结合,着力提高行政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文的理解能力、对行政违法行为的调查取证和分析判断能力、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使用能力,对执法文书的规范制作运用能力,提高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准和办案质量。 2.8加大经费投入,逐步改善执法装备,确保综合执法体系建设顺利开展 钦州市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加大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的资金投入,在人力、物力、财力上都给予了重点倾斜,逐步改善执法设备和办公条件,提高执法工作效能,保障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和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3钦州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3.1对农业综合执法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执法规范化建设未能全面完成 有些部门及部分领导对农业行政执法工作认识不到位、重视不够,没有真正把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由于这些原因的存在,目前,全市农业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推进不平稳,部分执法机构更名和新增人员编制尚未得到落实。 3.2执法经费不足。着装不统一。执法保障能力有待加强 一是财政对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投入不足,专项经费难以保障,导致执法手段落后,执法检查、调查取证和实施处罚困难。二是农业执法车辆残旧老化,安全性能较差,农业执法办公及速测等设备不能适应现代执法的需要。三是没有统一着装执法,影响了农业行政执法的形象和权威。 3.3执法队伍力量不足,执法人员专业知识较薄弱 全市现有25名在岗执法人员中,非法律(法学)专业22人,占88%。执法人员绝大多数来自农业技术队伍,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相对薄弱,行政执法技能和业务素质不够高,同时执法人员力量不足,难以胜任日益繁重的执法工作。 3.4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化手段薄弱。难以适应现代执法的需要 目前钦州市农业执法中,办公、速测等设备及传统的执法模式远不能适应现代执法的需要,办案现场无法直接查询执法或农资信息,给现场执法带来不便。 4完善钦州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的对策建议 4.1继续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加快推进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离不开相关部门的互相协作与支持,要继续加强农业部门与市编办、法制、财政、人社等部门的沟通协调,解决好农业执法机构人员、编制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等问题,加快推进全市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 4.2落实执法专项经费,确保执法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政府及财政部门要将农业执法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保证农业执法有稳定的公用经费和办案专项经费。同时努力争取上级部门的经费支持,更新执法车辆,统一执法着装,树立执法权威,提高执法办案效能。 4.3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一是严把“进人关”。挑选政治素质好、专业技术强、法律素质高的人员进入执法队伍。二是加强执法人员专业素质培养。提高执法人员对法律条款的准确把握和运用,以及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办案。三是加强执法技能培训。特别是加强执法人员实践学习,在办案过程提高执法技能和技巧,着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作风严谨、专业素质好的执法队伍。 4.4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执法办案效率 建立市县区农业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形成全市上下农业行政执法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团结协作、行动协调的格局。同时,建立健全全国上下农业行政执法信息互动、资源共享机制,建议农业部及有关单位通过官方网站、手机短信查询等及时全面、更新对有关农药、肥料、种子等农资的审批、登记或审定以及标签等信息情况,以便基层执法人员及时掌握农资信息动态,增强农资打假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执法办案效率。 4.5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完善执法监管机制 建立健全农业行政执法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公开制度、重大案件上报、查处、备案制度、执法过错和错案追究等制度,逐步完善执法监管机制,加快推进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建设。 4.6探索创新工作方式,提高执法工作效能 努力探索新形势下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工作的方法和路子,整合执法资源,避免多头执法,造成不必要的资源浪费,提高执法效能,逐步构建起与市场经济和农业现代化发展相适应的统一、规范、高效的农业行政综合执法体系。
法制史论文:谈外国法制史在我国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论文关键词:外国法制史 法学体系 地位 论文摘要:外国法制史和中国法制史一样,在我国法律学科体系中是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 法律制度和其他社会现象一样,都有自己产生、发展的过程和规律。因此,对于任何一种法律制度的研究,都应当把它放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进行历史的分析。正如列宁所说的那样考察问题最可靠、最必需、最重要的就是不要忘记基本的历史联系,考察每个问题都要看某种现象在历史上怎样产生,在发展中经过了哪些主要阶段,并根据它的这种发展去考察这一事物现在是怎样的。 在法律学科体系中,外国法制史同各个部门法如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的关系,是历史和现实、一般与特殊的关系。今天的法律是昨天法律的发展和继续,为了更好地了解今天,就有必要研究昨天。因此,每一个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专史,其任务在于阐明各自领域的基本内容、原则和制度及其发生、发展、变化的具体规律。然而,外国法制史不同于这些专史,它并不是各个法律部门史的简单拼凑,而是从总体上对各个法律领域的基本内容、原则和制度进行研究,提示它们在不同的历史阶段上所表现出来的不同特点及其相互之间的影响和联系,从而为各个法律部门专史的研究,理出一条基本线索。毫无疑问,部门法的专史也会不断以自己的研究成果,充实外国法制史。 外国法制史与法学基础理论有着直接而紧密的关系。法学基础理论根据法制史和部门法学提供的历史和现实材料,抽象、概括出普遍适用于法学的概念、原理和规律。研究外国法制史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法学的基础理论为指导;研究法学基础理论也必须以丰富的、具体的史实为依据。恩格斯曾说过呆若木鸡是研究的出发点、而是它的最终结果。这些呆若木鸡是被应用于自然界和人类历史,而是从它们中抽象出来的;不是自然界和人类去适应原则,而是原则只有在适合于自然历史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这一精辟的论述,科学地阐明了历史和理论的关系。外国法制史与法学基础理论的关系也是如此。 外国法制史与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联系,是与思想之间的联系。法律制度的创建、发展经常体现了某些法律思想家的理论和思想;而一定时期的法律思想的产生和发展,也离不开法律制度实践的检验。这方面的例子,在历史上是屡见不鲜的。 外国法制史正是一门研究外国法律制度基本内容、基本特点和发展规律的学科,在吸收和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一切文明成果和当今世界各国法制建设经验方面,大有“用武”之地: 第一,它以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为指导,提示历史上各种类型的法律制度的产生、发展和变化的规律,展示出一幅贯穿古今的外国法制史发展的绚丽多彩、生动活泼的历史蓝图;从而开阔人们的视野,给人们以启迪,增强人们对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理论的理解,正确认识法律这种社会现象,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 第二,它可以帮助人们从法律制度的沿革和变迁的起因及结局中,系统地总结历代统治阶级运用法律实施统治的经验,从中比较鉴别,批判地利用和吸收,“古为今用,洋为中用”,以利于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三,它从总体和具体方面介绍世界上一些有影响的法律制度和原则,提供外国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的最新信息,使我们能够知己知彼,在对外交往中更有力地维护我国人民的权益,加快我国法律科学和法律制度改革和建设的步伐。 法制史论文:清朝法制史的学术价值研究 原文作者:贾晓兰 摘 要 中国是拥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丰富的历史与文化,现如今对我们仍然有着重要的学习和借鉴的价值。在那浩如烟海的历史长河中,清朝犹如一朵奔腾的浪花,而清朝的法制历史则是汇成浪花的小小水滴,由此可知,清朝的法制史何其重要!以古为鉴,可以知兴替。在如今,在这个更加强调法治社会的今日,我们有必要借鉴清朝的法制,那个离我们最近的那个朝代的法制,取其精华去其糟粕,从而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步伐。本篇就结合清朝法制史的阶段性特点进行一下探究,论述了清朝的法制史发展历程,从而为今日的法治国家建设提供经验。 关键词 清朝 法制史 阶段特点 学术研究 作者简介:贾小兰,甘肃政法学院人文学院,硕士研究生,助教,研究方向:二语习得、法律语言。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8-012-02 随着中国社会法制化的进程逐渐加快,法制问题越来越受到全社会人民的广泛重视。如何处理好多民族地区的社会问题,建立和健全多民族地区的民族、宗教立法和司法,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是政府当前面临的重要问题。清朝时期的法律制度内容丰富,涉及民族、宗教立法,深入探讨清政府统治多民族法制方面的成败得失,对于我们进一步加强民族地区法制建设,推动民族地区法制现代化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清朝法制史的时期特点 (一)法律关系处于社会急剧变革时期,具有过渡性 满族生活在关外期间,还在原始社会末期生活的他们直接过渡到了封建社会的初期,由于社会急剧变革,从而便推动了立法的发展,因此决定了法律关系的繁杂多样。在当时,一方面奴隶仆役是主人的私有财产,可以随意倒卖,并且和马、牛、羊、驴等一样进行收税。另一方面,奴隶仆役还有告主的权利,一旦告准,就会恢复自由身份,或者脱离旧主、更换新主。而根据唐明法律,奴婢控告主人,就犯了“干名犯义”罪,至少仗一百、徒三年。由此便可以看出处于社会急剧变革时期其法律关系具有过渡性的特点。 (二)把法制建设当做立国的根本 无论是努尔哈赤还是皇太极,他们都是通过采取军事行动的方式统一女真各部和蒙古地区,进而强攻大明朝。尽管如此,他们仍然注重用非常严明的法律来管理和约束军队,以此来稳定后方,从而调整不断变动中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特别的是采取向蒙古等外藩地区宣布盛京定制的方式,从而维持了国家内部法制的统一,为之后的进军全国提供了十分重要且必不可少的条件。努尔哈赤在建立后金政权的不断努力之中,逐渐认识到了法制是立国之道,他教导国人、牢记法令。直到逝世前夕,仍然殷切教导其八旗子孙:“继我之后,亦如是严法度,以效信赏必罚。”直至皇太极即位,仍“宣布法纪,修明典章”,尤其是在统一立法权和划一执法上做足了文章。关外时期的法制时期,历时虽不长,但内容十分丰富、特色也十分鲜明,给以后的法制建设提供了成功的经验,积极的促进了满汉法律文化上的大融合、大发展。1644年入关之后,便把其法制推广至全国。 [论文网] (三)与汉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相结合 努尔哈赤建国之初,对汉民族文化的认同感还不是很强烈,正如《清太宗实录》中所记载的:“初,我国未深谙典故,诸事皆以意创行……因心肇造。”到皇太极的时候,就已经从实践中认识到应该吸收前朝的法律建设的经验,因此形成了“参汉酌金”的方式,“渐就中国之制”的立法路线。其中,“参汉”就是根据前朝的封建法律制度,并以此为基础创立满清自己的法制,“酌金”就是适当考虑女真族的原有的习惯的法律规定,两者相得益彰。在二者交相辉映之下,翻译了前朝法律,比如《会典》之类的,从而将以唐明法律为代表的汉民族法律意识与原则吸收到满族相关的法律之中。可以说当时的法制建设为以后各民族文化、法律的融合提供了非常系统的资料、非常清楚的演变过程、以及瑰美炫丽的画面。 (四)可汗的意志与国家法制直接结合 在努尔哈赤时期,家族的血缘关系依然有着很强的纽带作用,努尔哈赤既是后金的可汗又是女真族的族长,他拥有着最最崇高的王权,他既拥有政权又拥有族权,两种权利互相支持,以至于可汗的意志与国家的法令界限毫不分明,其实当时可汗的意志是国法的基础和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到了皇太极时期,封建法制进一步加强,国家立法也日益增多,但是满族的家法与国法依然保持一致性,调整着国法所不及的行为。 (五)满清通过法制来促进经济的发展 关外时期形成正式文献的法律是社会上层建筑与之前截然不同的崭新的法制,它对中国社会经济变革中的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早在努尔哈赤时期,便十分注意用法律来保护新的经济关系和经济秩序。到了皇太极时期,社会经济的发展日益法制化,保护农业的法令迅速增多。比如:农耕时节,不能因为天气原因的而耽误播种,也不能因为农忙而滥用农夫、劳动力。“有滥役民夫,致妨农务者,该管牛录章京,小拨什库等俱治罪”。与此同时,允许粮食自由买卖,并且实行纳粟赎罪之制,从而鼓励农业发展。这就是社会大变革的产物,它展示了封建经济关系的具体要求,体现了法制对封建经济的巨大促进作用。 (六)颁布盛京定制,用法律来调整满清和蒙古的关系 自天聪三年到崇德三年,皇太极多次遣人到外藩蒙古宣布谕旨和敕令,从而强制外藩蒙古接受自己的统治,以便更好的巩固与蒙古的政治和经济上的同盟关系。颁布盛京定制是满清法制重要的举措之一,无疑起到了推动历史发展的重要作用,它在贯彻执行满洲法制的同时,充分考虑到了蒙古的传统与习俗,致力于创造满蒙法制为一炉的蒙古法。这条成功的经验,在以后大清对待少数民族的法律制度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七)综合前朝法制建设经验,建立多种形式的法制 清朝是中国封建社会上的最后一个统治的王朝,历朝历代从未间断的法制建设为清朝提供了全面的法律建制经验。清朝统治者在关外时期时,就非常注重以前朝为鉴。入关以来,为了适应满清统治的需要和满足重新立法建制的迫切性,在汉官的积极建议下,迅速把“参汉酌金”的立法路线迅速推广至全国。随着历史条件的不断变化,“参汉”已由参考明代法制,发展为以明为主,溯及历代法制。清朝入关以后的立法活动,以《大清律例》为代表,而清会典是中国封建时期上的行政立法总汇,还是清代法制史建设的重要成果之一。在清朝法律体系当中,宗族法也有着一定的作用。宗族法虽然不是国家制定的,并且有一定的适用范围,但是它却对维护法制的社会秩序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清政府利用宗族法,推行并且贯彻封建统治的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使得政权与族权、宗法与国法紧密结合,以此来维护满清的统治。 (八)维护封建家族主义制度 封建家长主义制度是清朝专制重要的基础和支柱,许多的政策法令都是靠着千千万万个家族系统来维系和贯彻实施的。 清朝为了强化专制主义,进一步用法律强制维护封建家族主义的统治。由于清朝族权与政权界限也不是十分分明,所以国治也等于家治,家治亦是国治,家国不分也是清朝的致命之失。为了更好的加强清朝的专制统治,清朝采取了一系列的方法和手段。维护至高无上的王权;加重了对反叛谋逆之罪的处罚;屡兴文字狱,推行文化高压政策。 二、研究清朝法制史的学术价值 清朝是中国封建史上最后一个统治中国的王朝,历经267年的风风雨雨,由盛到衰的历史发展历程。在这267年的时间里,清朝把封建的经济推向了鼎盛,法律制度也超越了前朝取得了明显的成绩。所以,清朝法制史的学术价值研究,对我国现代的法律的完善有着极大的积极作用。 第一,清朝的封建法制是承接前朝,逐渐完善的。清朝的法制体系是相当的完备的:由刑法、民法、行政法、诉讼法、经济法等各个执法部门组成清朝完备的法律体制;在理发的内容上,也内容广泛,并且更加符合清朝当时的社会实际情况;在司法制度上,程序是非常的严格地,审查机关也有明确的工作任务,在会审和死刑的审核上更加的制度化、法律化。不得不说的是清朝为了加强其统治地位,针对少数民族也制定了一系列相应的法律,更好的统一了多民族的中国。所以,对清朝的法制史研究,有助于了解封建法制历史的基本规律性。 第二,清朝是由少数民族满族建立的王朝,清朝的法制史是以满足满族贵族的基本利益为目的。1644年清朝入关以来,清朝第一个正式皇帝—顺治登基以后,满族就和汉族进行融合,即是汉化。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古代的中国丰富的历史文化,也是由这些多民族共同创造的。历史上也有其他王朝对中国的封建法制建设做了贡献,但因为年代比较长远,或是其统治的时间比较短,好多少数民族的王朝的法制史缺失、不完整,只有清朝以满族为主的法制史比较繁盛,法律资料比较完备,脉络清晰,是研究中国少数民族法制是的重要依据。 第三,1840年以后,也就是道光二十年,中国的社会正处在巨大的变革时期,社会动荡,人心惶惶,外国法律、文化、精神已经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传入中国,最初是以随着外国侵略者的武力入侵的。这样的压力导致清王朝本成一体的法制体系遭到了破坏,各种思想冲击着中国国人的大脑,随后各种洋务运动的大肆开展。外国的法律思想输入中国后,封建专制思想对人民的束缚开始有所松动,法律逐渐被人民了解、掌握。在当时的条件下,不排除外国法律文化是先进的,它的输入中国古老落后的封建法制体系中,就像给病人注入了新鲜的血液、新的活力。 第四,清朝建国时间距今天不远,满打满算也就400年,它在法制上的建设历史成为很好的依据,具有更为现实的意义。 第五,清朝是中国历史上最繁荣的王朝,遗留的书籍、档案、资料多如牛毛,我们可以认真的整理、总结、学习,去其糟粕,取其精华的继承清朝法制文化遗产的重要内容。 综上所述,研究清朝的法制史具有非常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对我国现代法治社会的建设也有着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正是因为如此,清朝的法制史学术价值研究才被世界各国的法制史学家广泛关注。 三、结语 历史好比一艘船,装载着现代人的记忆驶往未来。历史以人类的活动为特定的对象,它思接千载、视通万里、令人销魂,它比其他学科更具有想象力。 满族从偏安一隅到最后统治整个中国,靠的是什么?我想说一个蛮荒之地的民族能由北向南统治全国,难道没有法制的巨大作用吗?难道不是和其兼容并包的民族政策相关吗?道光二十年,中国正处于社会大转折时期,封建法制正在逐渐解体,外国的法律、文化通过各种途径进入我国,研究清朝法制史不仅可以了解我国的封建法制是如何消亡的,还可以了解到我国近代法制是如何开端的,从而借鉴经验,更好的发展当今法治国家。清朝开国以后的法制建设逐渐完善,内容也慢慢丰富,对于统一中国有着重要的作用,清朝的法制特色和时代特色十分明显,是中国封建历史上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清朝法制史的发展即是中国一段历史的运行,它为现如今的法治国家建设和社会主义的发展提供了不可或缺的经验和教训,从而使当今社会的法制建设如流淌的江河,奔流不息,滚滚向前。 法制史论文:论应用型本科院校“中国法制史”课程教材建设 论应用型本科院校“中国法制史”课程教材建设 一、“中国法制史”课程教材体系建设现状 “中国法制史”课程是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优秀课程之一,属于法学基础理论课,也是必修课程。但在应用型本科院校教学实践中,由于教材体系的不完善,直接影响了“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效果。 (一)教材过于厚重,有待进一步改善 近几年,为突出法律职业教育,应用型本科院校各法学院系纷纷修订教学计划,将理论课程教学时数大为削减,中国法制史课程的理论课程教学时数被压缩到最低限度。然而,由于中国法制史知识点众多,与之相应的教材内容过于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厚重,绝大多数教材均在40万字以上,在有限的教学时数内,全面讲授必然不深不透,学生也难以系统掌握。 (二)体系存在缺陷,形式僵化,很难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 目前,中国法制史教材大多采用按照朝代分编的编排方式,比较而言,这种体系便于学生以时间为线索掌握每个朝代的法制建设成就。然而,这种体系只是从整体上介绍中华法系的发展演变历程,但对于具体制度的变迁却缺乏系统的阐释,导致应用型本科院校学生无法掌握具体法制的发展演变。 另外,由于中国法制史教材内容文言文较多,文字生疏,缺乏必要的图示或文字解释,并且对一些法律制度产生发展缺乏必要的背景知识介绍,导致应用型本科院校学生无法马上理解,重点难以掌握,达不到立竿见影的教学效果。 (三)教材版本繁多,没有自身特色 在中国法学教材过度“繁荣”的大背景下,中国法制史教材也同样版本众多,仅在当当网搜索到的各种“中国法制史”教材就有30余个版本,虽然,其中不乏精品,但多数教材内容重复,从篇章体例到形式、内容毫无新意,还有一些版本教材之间内容相互矛盾,导致各种版本的教材权威性不强。 (四)缺乏现代化手段支撑 多数中国法制史教材只满足于文本的撰写,至多附有powerpoint制作的文字讲稿形式的多媒体课件,既缺乏丰富的表现力,也缺乏良好的交互性。这样的教材,无论是文本,还是多媒体课件,只能静态的反映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内容,无法实现动态并及时更新。缺乏网络技术的支持使教材存在天然的缺陷。 可见,现今多数中国法制史教材从编排体例的组织上,到知识内容含量、文本形式及信息含量和网络技术手段的应用均存在一定缺陷,导致其既无特点,又无新意,甚至于无法满足应用型本科院校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的需要。 二、应用型本科院校“中国法制史”课程教材现行体系改革的必要性 (一)改革中国法制史课程教材体系是适应教学改革的需要 “中国法制史”课程类型属于理论课,因此,应用型本科院校传统的中国法制史教学模式采取满堂灌式板书教学,由于教学时数和板书速度的限制,教师只能讲授书本上的一些主要内容,讲授的知识量有限。同时,教学方式单一呆板,容易使学生产生烦躁感,从而影响了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和掌握,降低了教学效果。① (二)改革中国法制史课程教材体系是夯实学生理论基础、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需要 我国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结合的法学教育体系既要求夯实学生的法学理论基础,又要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在应用型本科院校“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中,结合教材的基本知识的学习,提高部分学生的科研思维和学术能力,实现素质教育与创新人才培养。学生依赖于教材的提示与指导下参加一些科研项目,培养学生从事科研的意识和动手能力,从而促进了教学质量的提高。② 但目前现有的中国法制史教材则无法完成夯实学生理论基础,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任务。 三、“中国法制史”课程教材体系建设的几点建议 建设应用型本科院校中国法制史课程教材体例,主要应在确定的原则基础之上,从文本教材、cai 课件及教材的网络支撑等方面进行。 (一)建设应用型本科院校中国法制史课程教材体系应遵循的原则 为了适应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律职业教育与法学专业教育并举和现代学生渴求知识的需要,在设计教材体例和内容时,主要应考虑教材结构的科学合理性、内容的时代性、知识性与趣味性,使中国法制史教材无论在体例形式上,还是在具体内容上都应该是比较科学,吸取了新的公认的研究成果,具有知识的新颖性、学术的前沿性和预见性的符合教学要求、适应人才培养模式的教材。③为此,在建设中国法制史课程教材体系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1、基础性。立足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教育的现实需求,在内容编写上,注重阐释中国法制史中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基本史实、基本制度,要求知识内容的阐述简明扼要、中心突出、概念准确、条理清晰。 2、实用性。在应用型本科院校文本教材编写上应注重剖析法律制度产生的历史演进过程及该制度在实践中的运用效果和对后世的影响等。并在教学过程中适当引入司法考试内容,帮助学生有针对性地学习,培养学生对问题的分析能力。 3、创新性。应用型本科院校中国法制史的现有教材大都体系陈旧、形式僵化,已经影响到实际教学效果。因此,对其体系进行开拓创新已成必然。在每章中应设计形式新颖的各种栏目,如“引读案例”、“背景知识”、“罪名演化”,拓展学生学习视野,引导学生深入思考。 4、现代技术性。考虑到现代社会是信息社会,知识更新速度较快,课程所需相关信息量极大,仅以静态的文本教材为载体,难于满足学生学习的需求,为此,应在应用型本科院校“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中大量使用网络作为载体,以配合文本教材共同完成教学任务。 (二)文本教材体系建设 文本教材即以纸质的材质为文字载体的传统教材。文本教材是教学的主要依托,也是提高课程 教学质量的先决条件。“中国法制史”教材通常在体例设计上采用通史形式或专门史体例进行撰写,但这两种方式各有局限,笔者认为应用型本科院校中国法制史教材应采用以通史为主,并结合专门史来进行体例安排。在具体章节安排上,每章应当包括如下内容: 学习目标:学习目标是分析教材和指导学生行为的依据,对学生了解预期结果,具有明确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是教学活动的出发点与归宿。学习目标的实现与否是对教师教学效果评价的主要内容和标准之一,也是对学生学习情况评价的主要内容和标准之一。为此,每章均设“学习目标”。 案例导读:每章设案例,教师运用中国古代法制典型案例,引领学生进入特定事件,激发学生参与分析、讨论、表达等活动,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激发学生理论学习的热情。 背景知识:对一些重要知识内容应辅之以背景知识的介绍,这样有利于学生理解该法律制度或事件发生、发展的来龙去脉,便于更好的识记,同时也进一步强化学生运用背景知识分析问题能力的训练。 理论知识:每章的单元内容主要阐述基本理论知识,并与本章实践技能操作相对应,学生可以以最短的时间掌握“3基”(即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并将所学的知识转化到实践领域。基本理论知识要求内容阐述简明扼要、中心突出、概念准确、条理清晰,同时,还可以适时的添加一些趣味性知识。 知识掌握反馈:每章均应设置“知识掌握反馈”。课堂教学中,教师将“中国法制史”的有关知识传输给学生,知识技能掌握情况反馈能有效调动、激励学生和教师两方面的非智力因素,使教与学达到最佳效果。 (三)现代教育技术应用与教学改革 1、cai 课件的使用 将cai 多媒体课件引入到教学中,有利于直观、生动、有效地将教学内容传输给学生,在应用型本科院校中国法制史教学中引入cai多媒体课件,更能提高学生对理论研究的兴趣和学习热情,充分利用被缩减的课时④,以最少的时间将最多的知识和思想传达给学生。 2、网络平台的建设与利用 现代教学缺乏网络支撑是无法设想的,“中国法制史”教材体系也同样如此。由于文本教材与cai 课件载体的有限性和静态性无法满足现代信息社会教学的需求,借助于网络成为丰富应用型本科院校“中国法制史”课程内容的重要手段,所以,在满足文本教材建设的同时,应强调网络建设。 法制史论文:教学中西南少数民族地方法制史内容初探 教学中西南少数民族地方法制史内容初探 古代,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虽远离国家政治中心,但两者之间的往来未尝不其来有自。而刑法作为古代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成为国家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征服与统治所赖以借助的手段。同时,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也因是人类发源地之一而成为早期人类活动较频繁的区域,使习惯法从其内部产生具备了深厚的社会基础。由此,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刑法便产生了两条相互依存又相互抗拒的语脉:即国家刑法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践行与刑事习惯法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使用。与习惯法在早期社会活动中就已产生一样,国家刑法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作用自先秦时期就已产生,到唐宋羁縻制度盛行之际,国家刑法的践行已有较大的起步,但并没有获得实质性的进展。直到元代及其后的明清时期,随着土官制的确立与发展,国家刑法才开始展开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全面的社会控制,使国家刑法的一体化进程得以顺利进行。在民族法史教学中,可以围绕以下内容进行初探。 一、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早期刑法的起源与发展 西南少数民族作为中华民族的组成部分,早在国家政权建立以前,其祖先就已与中原发生着以战争为主要形式的往来。作为内因的西南少数民族公共权利组织的产生催生着该地域内刑法规范起源的同时,战争也作为外因成为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刑法起源的常规途径。公共权力组织的产生主要通过部落首领、军队与奴隶制所具有的诸多社会现象,及宗庙的设置、城廓的修建和礼器的使用等多种特征来表现,成为刑法产生之内部因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素的有力证明。“刑起于兵”是刑法起源的外因,其主要通过两个方面体现这一论点:一是战争的物质见证与刑罚工具具有高度的类同性;二是战争中的盟誓与刑法的渊源具有高度的同一性。自秦建立大一统国家后,中央与西南少数民族的关系则纳入了垂直领导的行政体系。中央设立了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机构,同时朝廷也委派官吏赴少数民族地方担任行政长官,直接管理其地方的行政司法事宜,使秦汉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职官制及相应的刑事管辖权逐步凸现出来,国家刑法也随之向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推进。这一时期,国家刑法实践也通过对西南少数民族酋长的规定、国家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犯罪行为的规定及国家官吏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刑事司法状况三个方面展开。而这一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刑法发展的另一特征则在于地方刑事法律制度的出现,即夜郎法规与滇国可能存在的刑事法律。此外,西南少数民族其他地区也存在刑事习惯法,因历史记载不详尽而显得较为式微,但其始终表明,秦汉时期该地域的刑法较先秦时期有了明显的发展,且呈现国家刑法与地方刑法并行使用的特征。 二、羁縻制度下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刑法的兴盛 唐宋时期,在羁縻制度向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推行的同时,与之并列的另一种地方制度成为这一个阶段的特色,即地方政权的产生和发展,使这一阶段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刑法因多层次的政治文化圈而呈现出比较复杂的面貌,也正因为这种繁复的局面,促使了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刑法的兴盛。首先,在国家刑法的实践方面,主要有国家刑法对少数民族反叛行为的适用、国家刑法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汉官犯罪行为的适用等。其次,国家刑法的实践还较前时代有了更多的表现形式,即国家刑法效力向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其他领域的延伸、国家刑事政策向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延及与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成为国家刑罚的流配之地等方面。同时,汉官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刑事执法状况,如羁縻州县和四川地方政权的执法状况也成为唐宋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刑法文化圈层的内容。与秦汉时相似,这一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同样有地方法律制度产生,即唐朝的南诏与宋代的大理国,其国内刑法制度的系统化已严然可以与国家刑法相媲美。此外,西南少数民族其他地区也仍存在习惯法,并已具有实体与程序方面相应的记载,成为唐宋时期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刑法兴盛的见证。 三、土官制下国家刑法的制度化实施 元朝大一统的建立,土官制作为国家官僚体系的一部分正式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推进,土官所治地区也相继进入了国家纳税范围,如此,地方政治与经济权力向国家政权的双向回归,为国家权力的深入提供了必要的经济基础与政治条件,使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进入国家法律控制系统具备了首要前提。随着国家刑事管辖权推进的是国家刑法效力的扩张,多数刑事案件尤其是关于土官的刑事案件开始进入国家司法程序。于是土官行为被国家法规制,土官又因其特殊政治地位被赋予的“因俗而治”权在国家权力向基层社会纵深化入侵的情况下,其刑事管辖权逐步遭遇削弱而最终呈现国家刑法的日益式强与习惯法的日渐式微相并存的特征。元明时期,国家刑法效力的扩张已开始全方位起步,即向伦理、地方政治、经 济、军事及科考等领域扩张,国家刑罚实现制度化运行,并通过乡约与保甲制发挥的规训功能、风俗的强制功能和天罚观念的警示功能向基层社会推进,如此,国家刑法的制度化实施,使这一时期习惯法及其功能开始遭到弱化。 四、改土归流进程中国家刑法的全面推进 基于土官制度的流弊,改土归流在清代得以大规模实施,使土官原有的地方治权被流官所取代,国家刑法的适用得以顺利地进行,从而为国家刑法的全面推进预设了可行性前提。土官法律特权的逐步消解,为国家刑法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推行排除了政治性壁垒,在对其犯罪行为的认定和惩罚上,土官的法律地位开始与土民相似,国家刑法的一体化进程在此阶段更为加剧。一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推进已显示出强烈的一体化特征,即省级司法机构之间的协作化加强、府州县司法机构的分工化明确与基层组织的司法职能凸显;二是国家通过剥夺土官刑事管辖权进而向基层社会直接推进外,已开始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刑事立法,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角度规范西南少数民族的社会秩序,形成一系列集案件管辖、司法审判与行刑制度为一体的特别法规。国家刑法对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犯罪行为的实体规范上,也主要从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上增强国家刑法效力。主体上,除了历代国家刑法规范中不可疏忽对流官的制约外,这一时期还较全面地规范了土官和苗民的行为,犯罪客体也如内地一样具有了普遍性。另外,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刑法的程序规范上,也逐步向内地靠近,使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的刑法逐步走向完善。 法制史论文:浅谈《中国法制史》的教学改革 浅谈《中国法制史》的教学改革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14门必修课中教学难度较大的课程之一。从纵向看,其包括奴隶制时期、封建时期、近现代等四千多年的法律知识;从横向看,其囊括了刑法、民法、商法、行政法、司法制度等内容。因此,要学好这门课程,除了必须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储备,还应该具备一定的历史、文言文基础。 一、《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手段单一。 作为理论学科,《中国法制史》一直以讲授为主,形成了教师说、学生听的填鸭模式,这直接影响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以及求知的欲望。同时,因为教师自身条件的有限性,如部分教师缺乏历史学的基础或者实践性经验,因此讲授的内容主要局限于枯燥的教材,但法学毕竟是一门实践性的学科,尽管法制史属法学基础理论课,但它依旧具有实践意义。倘能联系实践中的案例,或者利用多媒体课堂播放具有代表性的社会新闻类的视频,增强师生间的互动,即兴引导学生了解法制史各种制度延续的意义,如“回避”制度自古有之,在今天的民事、刑事诉讼中依旧具有重要地位;引导学生思考制度演变的原因,如古代普遍存在“亲亲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相为隐”制度,但今天却不允许,刑法为此规定了“窝藏、包庇罪”,其适用对象即包括亲属。一言以蔽之,《中国法制史》在教学过程中可适当并且系统地将古今联系起来。 (二)学生学习被动。 《中国法制史》课程的理论性特征使得学生学起来显得较为被动。以笔者所在的高校为例,《中国法制史》在大一上学期开设,此时学生没有任何的法律知识储备,也尚未从对高中老师的依赖中走出,因此普遍存在着缺乏问题意识、学习上极其被动的现象,学生不知道学什么、怎么学、问什么、怎么问;其次,学生对该门课程存在着错误的定位,认为法制史不过是一门历史学科,是简单的史学材料的机械堆积,相比于民法、刑法等部门法,法制史没有多大实际用处,这种功利性的定位使得学生学习法制史纯粹是应付考试;再次,作为一门具有历史特征且时间跨越较大的学科,该课程不可避免地需要一定的文言文基础,譬如《唐律疏议》、《宋刑统》等古代律法,没有一定的古文基础,很难读懂;最后,该门课程生僻字多,如古代各种刑罚“劓”、“刖”、“醢”等,学生学起来容易产生挫败感,同时专有名词也多,如“官当”“重罪十条”“八议”等,需要重复记忆,而大学盛行自学为主的学风,学生容易懈怠,恶性循环的后果便是愈发排斥这门学科,没有学习热情。 二、《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改革的建议 (一)转变教学理念。 所谓转变教学理念,即须引导学生从被动转为主动,改变“赶鸭子上架”的教学模式。首先,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对此可在教学过程中从学生熟悉的地方入手,激发其求知欲,譬如讲解商朝的刑罚如“醢”“脯”时,笔者会引入众所周知的小说《封神榜》;讲解西周的婚姻制度时笔者则引入文言文《氓》,比照古诗告诉学生“六礼”是什么。同时针对学生对司法考试的需求,在讲课过程中穿插该学科在司法考试中的要点和热点。其次,引导学生阅读适当的通俗易懂的史类书籍,如《万历十五年》等,“攻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的历史很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 以及该国法律制度机构对其周围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 再次,辅助学生掌握本学科的学习方法,学习《中国法制史》必须了解各朝代的法律思想、了解各朝代的立法概况、掌握各朝代的刑事立法与原则、掌握各朝代的刑罚方法、掌握各朝代的司法制度,在学习过程中主动分析比较、融会贯通,比如隋唐两个朝代各自的法律思想、各自的刑罚政策,其有何异同,唐代从隋代继承了什么,创设了什么,又有什么新的发展。最后,指导学生正确认识《中国法制史》的地位,其作为一门学科,尽管其没有诉讼法、民法等具有强烈的实践意义,但可从历史角度为现代法学研究提供借鉴,同时其在司法考试中也占有相应的分值。 (二)丰富教学方法。 多样化的教学方法可以改变教师主宰的课堂模式,真正做到教学相长。首先,尝试讨论式教学,这是实现教学互动的重要手段。以笔者为例,在教授《中国法制史》时,笔者通常会适时引进社会热点,由学生根据古代的法律条文进行断案,并共同探讨古今判决的差异。譬如药家鑫案,古代存在“存留养亲”制,但当今社会“法不容情”,因此,虽然药父只有药家鑫一个儿子,但故意杀人的药家鑫却无法逃脱死刑的处罚,在这种激烈的对比性碰撞中,学生会逐渐找到学习的乐趣,也会主动挖掘知识点后面的背景。其次,引入案例教学,可在教学过程中介绍古籍案例,通过故事性的叙述,调动学生学习的热情,在关键处点拨出相应的知识点,此时让学生记忆法制史中的抽象知识点则较为容易。但案例教学存在一个问题,即中国文化丰富多彩,历史书籍卷帙浩繁,要寻找到合适的教学案例并非易事,对此,笔者认为《折狱龟鉴》是本较好的参考书籍。最后,灵活运用多媒体教学,通过图片、视频再现中国法制史的内容,在对视觉与听觉的刺激中,学生将更形象、生动且及时地掌握相应知识点。 法制史论文:论素质教育与《中国法制史》教学方法改革 论素质教育与《中国法制史》教学方法改革 《中国法制史》在法学专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从长期的教学实践来看,由于教学方法的原因,一般很难达到让学生充分了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教学效果,从而造成《中国法制史》作为一个法学基础学科的地位、作用也难以体现和发挥出来。有鉴于此,笔者结合当前我国大力倡导素质教育的时代背景,对《中国法制史》教学方法的改革进行探讨。 一、《中国法制史》教学方法现状与素质教育对《中国法制史》教学方法改革的要求 作为一个历史概念,《中国法制史》指的是中国法律制度发展的历史本身;作为一个学科概念,《中国法制史》指的是研究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传播法制史知识的现代专门学科。《中国法制史》具有时间跨度长、涵盖内容广、专有名词多、所涉典籍资料丰富等特点,在教学中有一定的难度。同时,与部门法教学方法改革力度不断加大的形势相反,《中国法制史》教学方法长期停留在“讲授教学法”上。尽管就目前而言,“讲授教学法”仍然是我国法学教学中不可或缺的教学方法,被全国各高校大部分教师广泛应用着,但它所显露出来的问题也是我们不能忽视的。例如:教师以自我为中心,讲授时间过长,学生缺少独立思考的时间,其主体地位体现不出来;过多地强调教材知识点,缺乏生动直观的教学资料和手段,课堂气氛沉闷,学生感觉压抑,学习积极性不高;仍以应试教育为主,死记硬背多,灵活运用少,体现实际能力的少,学生的创造性不强;教学方法较单一,大部分仍是以黑板加粉笔为主,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不起来。传统教学方法显露出的上述种种弊端,迫使我们不得不对《中国法制史》的教学进行重新审视和修正。 1999年颁布实施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全面阐述了素质教育的思想,指出素质教育是“为实现教育方针规定的目标,着眼于受教育者群体和社会长远发展的要求,以面向全体学生、全面提高学生的基本素质为根本目的,以注重开发受教育者的潜能、促进受教育者德、智、体诸方面生动活泼地发展为基本特征的教育”。这为深化教育改革指明了方向,也为《中国法制史》教学方法改革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即《中国法制史》教学必须以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根本性原则。 二、素质教育背景下《中国法制史》教学方法的改革 1.以身作则,树立科学的法学教育理念 传统法学教育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在不断地改革与调整,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法律理念、法律价值观的培养。教育部出台的《21世纪中国法学教育改革与发展战略研究》指出,法学教育应当重视素质教育的理念,包含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思想素质。培养追求真理、维护正义的崇高理想,培养“崇尚法律、法律至上”的坚定信念,培养具备法律职业伦理、恪守法律职业道德的精神品质。二是法律素质。培养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知能力。三是人文素质。培养学生具备广泛的知识背景,掌握工具性技能,具备良好的人际沟通能力。为了实现素质教育的目标,教师就需要采取课堂讲授、案例教学法论文联盟//、课堂讨论法、“诊所式”教学法等。因此,教师应从自身做起,树立科学的法学教育理念,不断改革教学方法,用实际行动来实践法学教育理念,注重培养法学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 2.因势利导,激发、培养学生对《中国法制史》学习的浓厚兴趣 《中国法制史》具有双重性的特点,它既是法学基础学科,又是历史学中制度史的一部分,是一门具有丰富文化内涵和历史沉积的交叉学科。但是,千百年来中国法律制度呈现的纷繁复杂的特点和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学习的兴趣,甚至使学生对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感到困惑。那么,如何才能激发、培养学生对《中国法制史》学习的浓厚兴趣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 (1)教师自身应端正认识。当前,在法学教育上存在着一定的功利主义倾向,尤其是《中国法制史》作为一种“过去的东西”很难引起学生的学习兴趣,研究《中国法制史》的学者犹如坐上了冷板凳,以至于即使是这门课程的任课教师也难免会动摇研究《中国法制史》的信心,这就不可避免地影响了《中国法制史》的教学。因此,要想让学生对《中国法制史》产生浓厚的学习兴趣,教师就首先应端正认识,全身心地投入《中国法制史》的教学和科研之中,以满腔的热情面对学生。 (2)对学生因势利导。教师在对《中国法制史》充满热爱的同时,还要向学生阐明这样一个道理:历史学习者之所以关注过去,是因为他们更热爱现在和未来。进而因势利导,让学生明白,中国法制的历史源远流长,了解和研究它不仅在于它能为我们今天的法制建设提供诸多借鉴,还在于它能让我们了解中国法制文化的传统,扩大视野,开拓思路,提高分析和研究问题的综合能力。 (3)利用现代化多媒体制作各种生动的教学课件。比如,讲授中国法律文明起源时,教材比较有代表性的统一说法是“中国法律制度起源于中国古代祭祀的礼仪”和“刑始于兵”,因此,教师就可以查找古代史料或现代影像资料,向学生展示古代祭祀的程序或部落征战的场面,那些严格的礼节、繁缛的仪式、战后对战俘惩处的方法和性质在给学生留下生动、直观印象的同时,还能使学生深刻地理解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起源。 3.师生互动,引导、启发学生积极地去发现问题、思考问题、认识问题、解决问题 (1)师生互动。教师应努力营造活跃的课堂气氛,如向学生提问,与学生平等交流,组织学生展开激烈的讨论,让学生积极参与到日常教学活动之中,及时反馈教学效果,促使教师及时调整教学方法,有效提高教学效果。 (2)积极启发。教师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必须向学生讲授法律制度背后的深层次的东西,如某一制度产生的时代背景、直接及间接原因,这一制度实施的效果及时代价值。如果以启发式教学为基本教学方法,采取步步设问、环环相扣的方式向学生提问,启发学生积极主动地思考,就会收到较好的教学效果,也符合素质教育的要求。 4.中外比较,注重大学生民族精神的培养 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的心理特征、文化传统和思想情感等的综合反映。法律制度作为人类文化成果中的一种奇特的精神创造,以一种最强烈的方式集中而突出地表达一种体制,体现一种观念,作出种种要求。自国家形成以来,不同时代、不同地域、不同民族都曾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的民族精神和最鲜明的价值观念熔铸到法律制度之中,由此形成了人类社会色彩斑斓的法律文化体系,法律文化又构成了民族精神的载体,体现了民族的价值准则和价值追求。因此,在讲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过程中着力培养大学生的民族精神,理应成为《中国法制史》教学的重要目标。 在日常教学中,教师要有意识地渗透民族精神的内容,如古代德治所包含的恤刑、矜老恤幼、慎刑、法官责任等,都是中国古代重德精神的重要产物,是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内涵之一。再比如,无讼、息讼思想的出现和调解制度的确立反映了伟大的中华民族对“和为贵”精神的向往,是中国文化追求的最高境界。 在渗透、强调中华民族精神的重要性的前提下,教师还应引导学生纵向宏观地比较中西方法律文化传统,分析中西方法律文化之长短,在突出法律文化的鲜明特性的同时激发大学生的自信心、自豪感。比如,在讲授“中国法律文明起源”这一节时,就可以通过讲授部落征战对中国古代法的影响告诉学生,部落征战使法律与暴力联系在一起,中国古代法律因而具有集团性、血缘性和军事独裁性的特点,并最终形成血缘集团压迫的法;而古希腊法是在氏族内部斗争中形成的,是贫民与贵族的斗争直接导致了罗马早期法的形成,这些事实成为西方法律具有社会性、开放性、民主性特点的重要原因。分析中西法律文明起源的不同方式,有助于学生了解中西方法律为何走上不同的法律发展道路,并最终形成各具特色的法律文化。 法制史论文:《中国法制史》教学与案例教学法 《中国法制史》教学与案例教学法 《中国法制史》是历史学与法学的一个交叉学科,它既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也是法学专业中一门重要的专业基础课程,但也是一门很难讲授、很难掌握的交叉学科,因此这就要求中国法制史的教学尤其要注意教学方法的运用。 一、案例教学法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作用 (一)案例教学法弥补了传统教学的不足 当前,《中国法制史》课程传统教学仍采用教师讲授为主的“粉笔+嘴巴+黑板”的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模式造成的一种现象就是自始至终只是教师一人在讲台上授课,学生总是处于被动的状态。台上教师讲得唇干舌燥,台下学生埋头苦记,教学效果不明显。如果能在传统教学的基础上加以案例教学,学生就会由被动变为主动,让学生参与具体案例的讨论和分析,以此提高学习效率,最重要的是提高学生的思考能力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弥补传统教学的不足,为今后走上社会奠定基础。 (二)案例教学法可激发学生学习中国法制史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如何使学生对课程产生兴趣,是学好任何一门课的重要前提。《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内容起自夏朝,讫于当今,时间跨度长,涵盖内容、专有名词多,所涉及历史典籍、数据浩繁久远,加上与现实的距离感,很容易使学生对学习的意义产生困惑。如果还采用传统方式教学,有些概念老师讲得唇干舌燥,学生仍可能云里雾里,不得要领,要不了多长时间学生的兴趣就会荡然无存,从而影响其学习的动力。而这时引入案例教学分析的方法并且经常在课堂教学中使用,对学生了解当时的立法背景,加深理解相关法律知识和切实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掌握重点问题非常有帮助。尤其在网络课程中,案例教学可以使用多种传输技术,比如声音、图片、flash动画等,大大地激发学生的兴趣,使他们积极主动地参与中国法制史学习,提出富有启发性的问题,以促进学生展开积极的思维活动,培养学生的探究意识、创新精神,真正体会学习中国法制史的乐趣。[1] (三)案例教学法促使教师不断充实自己,最终提高素质 我们的老师多数是从高校毕业又直接进入高校教学的,实践经验几乎为零,在教学过程中很难从法律职业化的角度组织教学活动,尤其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法更是难上加难。为了上好案例课,对教师的知识结构、教学能力等等提出了比传统教学方法更高的要求,既要求教师具有渊博的中国法制历史的理论知识,又要求教师具有较强的历史案件的分析能力及课堂驾驭能力等。这就要求老师要不断学习充电,扩充知识面,课前认真地选好备好案例教学内容,通过一次次案例教学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不断提高教师素质。 (四)案例教学法增加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互动关系,最终使教学相长 传统教学中学生对教师除了尊重外,还有几分畏惧,教师与学生的互动很少。案例教学中教师与学生的关系是“师生互补、教学相辅”。这种教学法将使得学生积极参与,在阅读、分析案例和课堂讨论等环节中发挥主动性。教师在案例教学中则始终起着“导演”作用,既要选择好的“剧本”,即符合教学需要的案例,又要在课堂讨论中审时度势,因势利导,让每一个学生充分地发挥,获得最大的收效。案例教学加强了师生交流,活跃了课堂气氛,老师的亲和力、感召力激励学生全力以赴,启发学生进行创造性思维,敢于发表与教师不同的观点,打破千百年来师生之间的“不平等”,使师生之间的关系更为融洽;而学生的创造性思维提示教师要不断学习,提高自己,为终生学习奠定基础。最终达到教学相长的效果。[2] (五)案例教学法可以加深学生对中国法制史知识的认识和理解 案例体现了法律规则在实践中的应用,对法律规则的内容和法律精神做出了最好的实际阐释与证明。恰当地引入案例会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化抽象为具体,容易接受和理解。通过对古代具体案例的研究和分析,老师可以让学生们明白从理论到实践过程中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的变化;从文本到社会理解立法与司法二者间的差距,从而引发学生们深究导致二者差距的诸多社会历史因素的兴趣,也使学生们得以从中探寻到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加深学生对中国法制史知识的认识和理解,从而在理论层面为今天的法制建设的完善提供借鉴。 (六)案例教学的使用促进中国法制史教育改革 以往的《中国法制史》课的教学与学生将要从事的司法实际工作基本脱节。而案例分析教学法可以非常好地实现中国法制史教学过程中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师通过对古代的案例分析,可以使学生与“古代的法制”这个“实际”、“实践”有机地联系起来,可以使学生明了历史上办案的方式、分析案件的思路与方法、适用法律的过程、支持判决的理由以及案例的意义等等,养成学生良好的法律思维方式和善于、勇于分析解决法律问题的思想。[3]为此,在课堂教学中采取案例分析教学方法可以锻炼学生的敏捷思维能力和流畅的语言表达能力,以培养学生具备从事法律工作的必备素质,培养出大批高质量的、适应地方需要的应用型人才。所以,采用案例教学法将更加有力地推动教学模式的改革,从而推动中国法制史教育改革。 二、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使用案例教学应注意的事项 (一)案例教学所选案例应该具有典型性和系统性 鉴于中国法制史纷繁众多的过去,为了提高学习的有效性,我们精心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件,一类理论问题用一个或者若干个案件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共同加以说明,力求达到举一反三的学习效果。比如在讲到春秋时期礼崩乐坏这个问题时,无宇追逃案就是一个很具有代表性与典型性的案例。在收集这个案例时,考虑到目前学生对于古汉语的掌握能力,在收录原文的同时,也要收录对它们的白话文解释。 (二)案例教学所选案例应当有一定的疑难性 案例太难或过易都不好。案件太难学生不知从何分析,从而丧失参与的兴趣。相反,案件太易会使学生一猜便知,引不起学生的求知欲,达不到教学目的。所以,案例难易要适度。比如在讲到魏晋时期法律的儒家化问题时,有的老师就会讲到费羊皮卖女葬母案。其实这个案例不仅涉及儒家关于服制制度的态度,还涉及其“尊尊亲亲”思想。费羊皮卖女确实罪不可恕,但卖女是为了尽孝,符合儒家思想,最后免除了刑事处罚。只要配之以白话文解释,这就是一个成功的教学案例。 (三)案例教学要调动绝大多数学生的积极性,使更多的学生得到锻炼 教师要尽可能多采用如小组发言、限时发言、扮演案例中角色等不同方式来授课。其中由学生扮演案例中角色就是一种很好的方式。这种方式需要很多学生参与。比如,为了使学生更好地理解明朝情理法司法审判精神,可以依据史料记载案例,由学生积极参与扮演,完整再现当时的审判场景。学生在模仿古人判案过程中,以古人的心态和思想支配自己的言行,故能深刻体会古代法官兼顾情理法的司法审判原则,感同身受中理解了相关法制史知识。 (四)在案例教学的课堂上教师需具备案件推理能力和一定的组织应变能力,以灵活驾驭课堂 一般来讲,教师在全面地介绍案例后,可以分组讨论,然后在讨论的基础上学生对案例进行分析判断,最后教师必须对案例进行集中讲评。对学生容易出现错误的地方重点讲解,分析其错在哪里,为什么错,如何才能避免出错,真正做到答疑解难。另外由于学生理论知识不扎实,故对案例的分析往往更多是从直觉、情感上去理解,这样容易背离法学理论的基本要义,缺乏应有的“法言法语”。故教师如何引导学生从法学的角度分析案件就显得尤为重要。以上所述对一个合格教师的推理能力和应变能力、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故教师要注意丰富自己的知识,尤其是要注重提高自己的理论水平和法学修养,这样才能提高分析案件的能力,进而提高教学能力。[4] 总之,中国法制史教学课程的设计是法学专业一门比较复杂而又艰难的工作,教师只有具备扎实的功底并能在传统教学基础上多在案例教学方法上下工夫,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探索奥妙的求知欲望,才能既达到教学目的,又使中国法制史的教学效果更好。 法制史论文:关于《中国法制史》开放教育网上考核课程辅导的几点思考 关于《中国法制史》开放教育网上考核课程辅导的几点思考 本学期我校选择了《中国法制史》作为中央电大网上考核的试点课程。课程试点给我在教学中很多启发,本文就如何更好地完成该试点课程的教学辅导工作谈谈自己的一些做法和想法。 一、前期调查分析工作 中央电大《中国法制史》课程网上考核的内容包括教学过程中的形成性考核和期末终结性考核。形成性考核从原来的四次作业占总成绩的20%,增加到六次作业占总50%,这就要求我们要更好地了解学生,了解课程。通过调查分析我们得出以下几个方面的信息: (一)电大学生的调查分析结果 通过调查分析,我们了解到渝中区电大分校法学专业的学生大都是社会在职人员,特点也相当突出:(1)他们在电大学习中压力大、时问紧,读书断断续续。(2)他们学习欲望也比较强。(3)功利色彩较明显,学习的内在动力不足。(4)渝中区电大分校地处重庆中心城区,一般家庭或单位都配备有电脑并且学生本身已经掌握了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和基本的网络知识。 (二)《中国法制史》课程的分析结果 中国法制史课程是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阶段的必修课,讲述的中国自夏商以来至新中国以前近4000年的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时间跨度大、所经朝代多、内容繁杂,是一门非常重要的法学基础课程。本课程的学习目标和任务是通过了解和掌握中国古代和近代法律制度的发展历史,领会中国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为学习现行法律提供理论基础,以古鉴今,以古论今。所以,学习中国法制史,只言片语地记忆某个历史人物说过的话、片面地强调某一个朝代的法律规定或者只关注于某个部门法的历史发展,都是不可取的。通过学习中国法制史,要培养学习者站在更高的层次上来俯视当今的法律制度。所以,知识点的堆积和记忆不是本课程的学习目标,而是要通过无数的知识点构筑学习者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深刻理解。 学生对这门课的学习普遍感到课程难度大,学习积极性不高。为了应付考试,学员常常将注意力放到考前的猜题押题和所谓的“重点复习”上。产生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古代的法律知识浩如烟海,识记困难;二是感到除了应付考试,所学无所用。 (三)对以往网上考核课程学生情况的分析结果 学生对开放教育课程网上考核认识的不足,在学习过程中存在各种问题:一是学生在思想上存在畏难情绪。片面认为增多作业次数就是课程难度加大的表现。二是第一次接触试点课程的学生对电大要求的计算机操作也存在问题。三是学生对个人论文联盟//学习和小组学习这些形式的认识不够,造成学习时流于形式,没有落到实处。四是形成性考核时间有较为严格的限制,致使一些学生错过提交时间,影响成绩。五是由于形成性考核已占50%,部分学生对终结性考试的复习缺乏重视。 通过以上调查分析,为了更好地把考核与教学过程紧密结合起来,使学生学习过程落到实处,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和方法。 二、辅导教师的具体措施与做法 (一)准备工作 1.针对学生的工作。一是向学生灌输自主学习的意识。从学生一入学开始,就要不停给他们灌输开放教育形式的学习主要是以自学为主的学习的意识,激发学生参加此项试点的热情。二是网上学习能力的培养。从技术方法上入手,指导学员们熟练地掌握现代化的学习手段。三是帮助学员组建学习小组,包括创建和帮助学生加入学校的法学qq群和班内的学习小组。 2.教师自身的工作。开放教育的辅导教师不再是一般意义的知识传授者,他应该是学生学习观念的转化者、学习信息的提供者、学习过程的指导者、学习需求的服务者。对教师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笔者主要从这几方面对自己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巩固专业知识功底,特别注重了对教材处理能力的培养;二是丰富的相关学科的实践经验,以适应成人教育学生的要求;三是训练自己捕捉学生小组互动时的精彩讨论、创新之点、异议之处等的能力及引导学生进行深入探讨的能力。四是提高驾驭网络技术进行导学的能力,包括制作网络课程、利用网络操作教学资源、运用多媒体上课等能力;五是提高与现代远程教育技术相适应的科研能力。 3.整合资源的工作。信息时代可供学生选择的课程资源十分丰富,除了以往的文字教材、光盘和参考资料以外,网络资源主要还有中央电大和地方各级电大提供的电视直播课堂,有关课程说明、教学大纲、教学辅导资料、课程学习线索、ip课件、自检自测、重难点辅导等;法学院校相关网站和法学专业网站可获取最新的资料。面对如此海量的资源,学生常常感到无从下手,因此我们以分校平台为基础整合了各种资源,特别是在首页建立了开放教育学习导航栏目,方便学生进行网上学习。 (二)课程教学 1.提高面授辅导课质量。《中国法制史》原计划教学课时为90学时,现在面授课时只有24课时,算上小组活动的时间,也只占总课时的三分之一强。而本课程内容庞杂,时间跨度大,学生很多问题的理解和记忆中就有困难。如何有限的时间内提高面授辅导课质量,是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和方式进行改进:一是在吃透教学重难点的基础上,多联系实际进行对比分析。比如在讲到“官当”的时候,我们可以与现代社会的以党纪代国法,以行政处分代刑事处罚的情况相比较;讲到中国古代法律重刑轻民时,可以提出中国民法典何以“难产”的问题,让同学们进行思考。二是联系网络环境下的资源,特别是网上形成性考核的资源进行面授辅导。比如在讲授重难点的过程中提出可以参考哪些资源,加深学生对重难点的理解,也能提高网上资源的利用率。三是在面授辅导中,注意知识点的前后联系。针对学生课后学习时间少的情况,我们必须充分利用课堂时间。比如在每一次讲授“刑名”这一主题时,我们就要复习以前学习过的刑名。四是利用多样化的教学媒体。比如,在宋元的法律制度讲授中,我们利用了两段视频来解释赵匡胤的登基之路(黄袍加身和杯酒释兵权)。短短几分钟的视屏,既让学生们理解了宋朝立法指导思想的由来,又活跃了课堂氛围。 2.合理安排教学各环节的比重。在教学组织管理过程中,注意合理安排自主学习、面授辅导、小组学习、形成性考核作业、终结性考试等主要教学环节的比重。教师在课堂面授时讲得“少而精”,从导学入手,精讲重点、难点和方法,同时利用电话、电子邮件、网上讨论、答疑等形式加强对学生自学的指导,各教学环节相互协调和补充。 3.有计划指导学生及时登录形成性测评系统完成形成性考核任务。根据学生的情况,我没有按照每一次形成性考核任务的时限要求,安排学生完成作业,而是每次课后留出一定时间让学生完成作业,已经完成了的可以先离开,没有完成的就在学校完成,也可延后离校。在每一次形成性考核任务的时限要求前,对学生完成作业的情况进行复查并通知学生完成。经过这些步骤后,体现出了三点价值:一是每次按时完成作业的学生可以提前离开,学生在心理上得到了被认同的满足感;二是解决了一些学生不能每次到校参加面授辅导,在课堂上不能完成形成性考核的问题;三是经过几次清理,本学期基本杜绝了错过时间提交形考作业的事情发生。 4.指导学生开展合作与协作学习。协作学习主要是采用一种小组学习的方式,给学习小组一个专题,让其成员共同研讨。在《中国法制史》课程形成性考核内容中,第五次作业明确要求学生进行小组学习,辅导教师有必要协助学员合理地组建学习小组,培养学员形成群体学习、相互合作的学习习惯。学习小组指派一名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负责督促、检查组员的学习。由于学员的年龄不同,知识结构不同,经历、经验不同,能力水平不同,虽然各自自学教材,但是各有所得,体会各异。对于同一个问题,彼此从不同的侧面去理解,会产生不同的意见,可能会得出相反的结论。协作学习法是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指导学生对某一具体事实中的争论性问题的思索、辩论来增强学生识别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并能给学生提供较大的交往活动空间。 (三)课后督导及意见反馈 1.及时回复学生问题。网络环境中的师生交互是否成功,取决于教师是否及时回复学生的问题。学生通过电话、邮件、qq、论坛等各种手段都可以实施提出问题的行为。教师处理学生问题的时间,对学生的心理,对学生对于网络的接受程度都将产生巨大的影响。老师回复的时间越短,教学效果越好。在师生准分离的状态下,如果一个学生在提出的问题久久得不到教师的响应,其失望程度就可想而知,其直接后果就是导致学生失去对于网络教学的信任,甚至动摇其学习信心。而及时处理,回复学生问题,学生觉得老师时时在关注他,重视他的问题,就会重视网上学习,逐步养成网络学习的习惯,乐意与老师进行交流,从而培养起人气,形成师生交互的良性循环。因此,教师及时回复学生问题,是师生交互成功的关键,这既有助于调动学生参加网上学习的积极性,也是使网上师生交互这一比较特殊的教学活动产生效能的根本保证。及时回复,也是我们增强师生情感、吸引学生的一个重要方面。网络是一个虚拟的世界,缺少人文化的关怀,学生与冷冰冰毫无感情的机器打交道,如果提问得不到及时回复,一次两次可以,长期这样,学生必然失去对网络教学的信任,失去网上学习的积极性。 2.及时对形成性考核任务进行评定。《中国法制史》课程的形成性考核任务,贯穿学期始末,分别在限定的时间完成六次测试任务,并且对学员形成性测试成绩的要求是只有及格,终结考核成绩才会有效。这样,对于学员来说,促进他们平日认真学习,加深理解课程内容。网上讨论就是这一形式的很好体现,网上讨论是针对教学中的重、难点和案例布置的实时性或非实时性讨论,这要求学生必须对知识加深理解,深刻领会课程内容,才能完成任务。因而有利于培养学员对知识的分析归纳和综合应用能力,也有利于减轻学员期末复习的负担,尤其是减少了大量机械背诵的负担,有利于发挥正常应试水平。对于成绩评定教师来说,就要按照这个限定进度对学员网上形成性测试任务的完成做出批改,以便更好地了解学员在学习中的疑难问题,并给予个性化的评语及今后学习的建议。学员也会及时掌握自己的学习状况,为终结性考核奠定基础。 3.批改学生完成的作业之后,教师及时总结。教师对作业不应简单做结论,而应就整个情况做出评价,指出作业中涉及的理论问题及缺点和不足,并对学生提出的问题进一步引导其深入思考,这是保障教学质量的关键所在。 4.进行效果测评,动态调节教学进程。教师和学员在经过一定阶段的教与学后,要根据多向的反馈信息,定期进行互动的测试与效果评价,分析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调整教学行为、改进教学方法。如,通过口头询问、讨论交流、调查表等方式调查研究学员对教学的直接反应和反馈意见,探讨教与学过程中的不足,以作为下一步教与学改进的依据。同时,利用网页、bbs论坛、e-mail等多种手段对学员的学习效果进行及时评价与回馈。主要包括:教师对疑难问题的解答,对课程作业和各种形式讨论的提示和讲评、对课程实践环节成绩的评价,学习小组成员之间的互评,学员自己通过阶段性的在线测试题进行的自测自评等。通过测评与效果评价,不断调节教师的教和学员的学习过程,使之更加合理,达到教学模式的动态优化。 三、思考 本课程的考核改革目标是“以考促学”,这里的“考”不是一次性的期末考试,而是多次、分阶段、多形式的考核,其内容由分散到整合。考核成绩不是目的,而是要通过合理的考核促进学习者主动地阅读相关教材、掌握重要的知识点,从而对本课程产生兴趣、形成自己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认识。通过这几个月的工作,本人对《中国法制史》开放教育网络试点有一些自己的思考: (一)要进一步引导和培养学员主动参与学习活动的精神 教学活动的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员的价值取向,他们的需要、兴趣、情感、信念等非智力因素是衡量这种价值观和价值标准的内在尺度。当某事物符合或者能够满足他们的需要时,他们才会产生积极的情感体验,才会把它作为学习活动的对象。因此,深入了解学员学习需求,努力转变学员的学习方式,积极引导和培养学员主动参与、乐于讨论、勤于实践的意识和习惯,将是今后课程改革的重点和亮点。 (二)对辅导课的时间不能机械地理解为1/3 应该根据课程的性质和难易程度,来确定课程的辅导时间,有的课程应突破1/3的界限。《中国法制史》 这种课程内容庞杂,又是在第一学期开设的统设必修课,就可以适当加大面授辅导课时间。在学习理念、学习方式、学习要求等各个方面给学生一个循序渐进过渡的过程。 (三)关于作业提交时间的思考 《中国法制史》第五次和第六次作业可以不设提交时间的规定,只要在本期内提交即可。根据作业的内容来开第五次作业是小组讨论,15个题目分别涉及到全书的内容,要求提交300字的个人发言提纲和500字以上的其他人员发言摘要。第六次作业撰写800——1200字的学后感。这类题目不仅题量大,而且要求高,综合性强。在几周内完成确实有些难度,是否可以考虑在本期形成性考核结束前随时提交,不设规定期限的方式进行。 (四)进一步进行教学总结和探讨 本人准备采取的做法是:在每次作业结束后,把本次作业的涉及知识点做一个系统总结,形成一套知识体系,归纳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提醒学员应注意的问题,并将这些内容上传至本专业bbs和qq群组的共享中。在学期课程学习即将结束前,还将采用作业讲评归纳方法对本期知识进行梳理。评讲有利于它们巩固加深各知识点,增强实际运用能力和思考分析能力。本次期末考试后,笔者还将对终结性考核成绩进行分析,找出不足,进一步改进教学模式。 总之,开放教育网上考核课程是电大实施素质教育的一种举措,需要结合具体的课程来寻求具体的教学方式。课程实行网上考核尤其是加大学习过程的考核比例对于开放教育学员是值得尝试的。我们必须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其规律,也在实践中不断深化自己的认识。 法制史论文:浅谈中国法制史的教学方法 浅谈中国法制史的教学方法 《中国法制史》作为法学十四门专业课程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但从其内容和实践指导作用来看,其地位又略显尴尬,尤其是同刑法、民法等法学优秀课相比较,学生对中国法制史的重视程度和学习兴趣明显较低。因此,如何讲授好该门课程、加强学生对该门课程的重视便成了讲授该门课程的教师关注和思考的问题。笔者在教学工作中尝试运用了一些不同的教学方法,并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一、强化意识,引起重视 物质与意识的关系是哲学领域的一个重要命题,具体到实践领域,要加强对意识的能动作用的认识,发挥意识的重要作用。学生之所以不重视中国法制史学习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认为法学是一门应用型学科,而中国法制史则侧重于理论方面,其实践应用作用不大,是一门可学可不学的课程。以这样的思想观念先入为主,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效果显然不会很好。因此,笔者会在每学期的第一堂课跟学生强调该门课程的重要性,首先从思想上厘清他们的观念,再通过理论讲授、举例、辩论、聊天等方式告诉他们民法、刑法等优秀课程固然重要,但是学好这些的课程的前提是对中国法制史、法理学等基础课程有最基本的把握,否则,"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以此加强学生对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的重视。 二、以史带法,互利互导 由中国法制史的学科性质决定,该门课程必然与中国历史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从某种程度上来讲,中国法制史研究的对象既是法学,同时也是史学,这就为我们上好中国法制史提供了非常有利的条件,可以结合法学和史学的特点,将二者进行融会贯通。基于中国法制史教材内容的理论性较强、文言文较多、内容相对枯燥等特点,笔者在法制史的讲授过程中以中国法制发展作为一条主线,贯穿于中国历史发展的整个过程,同时辅以不同教学形式加强学生对中国法制史的重视,培养他们学习该门课程的浓厚兴趣。 (一)借助历史名著带动对中国法制史的学习 以中国古典名著,尤其是四大名著为重要的辅助材料,搜寻其中与中国法制发展重合的部分,以史学与法学的契合点为突破口,加强学生对法学知识的理解和记忆。例如,在讲到西周"七出"的"妒忌"之条时,笔者引入了《红楼梦》中王熙凤虽然"妒忌"贾琏娶了尤二姐为妾但为避免犯"七出"之条,以迂回战术逼迫尤二姐吞金自杀的事情,在讲到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八议"之时,则引入《水浒传》中"小旋风"柴进属于"议宾"的例子,通过法史结合讲故事的方式,学生的积极性顿时被调动起来,很多同学参与到课堂讨论当中,课堂气氛很活跃。这种方法,一是可以将法制史的内容简易化、通俗化、趣味化;二是可以强化学生对法学知识的理解和吸收,通过这种方法,很多教学内容学生可以当堂吸收消化,事后的复习也只需要花费少量的时间;三是可以引导和强化学生对古典文化知识的学习,诸如四大名著等古典名著学生一般都有涉猎,从而利用他们对这部分知识理解的前提条件,结合法制史的内容,可以让学生在短时间内将课堂知识变成自己的知识,达到史学知识和法学知识双管齐下的效果,与此同时也可以激发一些史学知识储备不足的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二)通过"名人效应"加强学生对法学知识的记忆 "名人效应"在很多领域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法学教学过程中同样如此,具体到中国法制史的课堂讲授过程,利用"名人效应"可以强化学生对知识点的把握和记忆。教师一般都会跟学生强调不要死记硬背,要在理解的基础上进行记忆,这样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但任何东西都不是绝对的,具体到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而言,它有自身的特点,有一部分内容要求的就是纯粹的记忆,要求"死记",可见任课教师应该做的就是想办法采取不同的教学方法强化学生对这部分知识的记忆,利用"名人"的影响作用不失为一个好方法。例如,笔者在给学生讲到"五刑"中的"宫刑"之时,就是以西汉的司马迁作为例子。对于司马迁其人,学生大部分都有所了解,因此,通过对司马迁的人生经历的简单评述,重点结合其受"宫刑"的历史原因及背景,学生基本上在课堂上就能将"宫刑"这个知识点消化吸收,事后检验,这样的教学效果比较明显。 (三)结合当前热播的历史剧和流行的历史小说,使法制史的课堂教学融趣味性和知识性为一体 从某种意义上讲,社会大众普遍认为大学生应该或者已经具备一些基本文学常识,包括历史常识,但从实际的情况来看,学生的知识储备是参差不齐的。虽然同是大学生,但一本院校同二本院校、独立院校学生的差距仍然一个不容忽视的客观事实,本科生和专科生也不能相提并论,甚至同一个班级的学生水平也存在相距甚大的情况。 三、置换角色,加强互动 换位思考是现在我们常用的一种思考方法,这种方法也可以很好地在中国法制史的讲授过程中利用。笔者要求学生在学习中国法制史的过程中,要将自己置身于不同的历史阶段,甚至具体到某个朝代某个人,再结合不同的历史背景和法制背景,去理解、分析、把握当时的法制状况,并通过提问、讨论的方式来评价具体法制措施的优与劣,以期达到让他们"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的效果。 上述方法在实践教学中的作用是非常明显的,但是方法不能解决一切问题,要真正上好中国法制史这门课,还要求任课教师不断地提高自己的法律素养和历史素养,增强自己的知识储备,真正做到"学为人师,行为示范"。 法制史论文:试论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改革 试论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改革 我国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突飞猛进。,高校法学教育在办学理念、办学定位、办学模式诸方面发生着深刻的变化。作为法学教育14门优秀课程之一的中国法制史,应建设一套科学的适应现代形势的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模式,使之为培养法学创新型人才发挥效力。 一、课程改革的原因分析 中国法制史作为一门学科存在已达百年,但教学并没有改变原来的“计划经济”时代的模式,其教学改革的现状仍有严重的“滞后”状况,不能完全适应21世纪法学教育发展的总趋势。? (一)教学内容与现实结合不够?在经济全球化发展背景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发展成熟,这就使我国教育必须迎合市场经济需要,进行新的社会定位。因此,中国的法学教育也必须适应这一要求,加快改革步伐。然而,经过若干年的教改,虽然有不少成功经验,但仍然存在较多问题,或理论肤浅,障碍畸重,依旧习惯于套用“阶级斗争”、“阶级分析法”等观点分析理论问题,不能与活生生的法治现实紧密结合。凡此等等,严重制约了中国法制史教学的深入开展,不利于人才市场所需要的法学专业学生。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 (二)教学方法依然沉闷,难以调动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在大学法学诸课程中,由于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内容起自夏朝,讫于当今,上下纵横几千年,时间跨度长,涵盖内容广,专有名词多,所涉及历史典籍资料浩繁久远,对学生来说,内容驳杂看不懂,重点问题抓不住。因此,这种情况客观上造成教师在教学方法上难以突破传统的“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学模式,时下所进行的种种改革难以取得突破性进展。教师讲课仍然过于追求“系统”,追求“完整”,没有给学生留下充分的思维空间和余地,仍然习惯于把知识讲解给学生听,然后通过考试来验证。这种过于呆板、枯燥的教学方法难以引起学生的求知兴趣和思考,难以唤起师生的共鸣,也压抑了学生的学习激情。? (三)教学内容依然守旧,与现实结合不够?众所周知,在经济全球化发展背景下,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逐步发展成熟,这就使我国教育必须迎合市场经济需要,进行新的社会定位。因此,中国的法学教育也必须适应这一要求,加快改革步伐。然而,经过若干年的教改,虽然有不少成功经验,但仍然存在较多问题,诸如教学内容仍然守旧,依旧习惯于套用“阶级斗争”、“阶级分析法”等观点分析理论问题,不能与活生生的法治现实紧密结合。凡此等等,严重制约了中国法制史教学的深入开展,不利于人才市场所需要的法学专业“精品”学生———“有文化,有修养,有学历,有技术,有底蕴,有创新”的法学人才的培养。? 二、课程教学改革中的应对策略? (一)教学理念要与时俱进?大学应该提供这样一种教育:“这种教育不仅赋予它们较强的专业技能,而且使他们善于观察、勤于思考、勇于探索,塑造健全完善的人格。”“教育应把社会的发展和人的潜力的实现作为它的目的。”法制史的教学应尽可能激发每一个学生的潜能,使之对于法制史的认识达到更深层次,以更好地承担促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任。法学本科学习阶段首先需要解决的是“是什么”的这个问题,只有全面了解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各种不同类型的法律制度,才能深刻理解法律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从而为学习各部门法学奠定一个良好的理论基础。在法制史的课堂上,教学者在传授法学发展历史进程的同时,也应非常注重培养学生将历代法制的成败得失与现代社会实际联系起来,从中发现二者之间的关联以古为今用;并以教学者的人格魅力潜移默化地感染学生,在其性格中注入法的理性、史的厚重。这个学习过程与研究生教学的接轨,这使学生在法学本科的学习过程具有了多重意义,也符合经济学中“收益最大化”的原理。不仅对部门法有所认知,同时培养学术思维,使学生站在历史的高度上看待各个部门法。向着培养个性化思维方式、创新型理论思考的方向发展,以提高本科阶段教学的整体水平。尽量消除本科生注重单纯积累知识的方式与研究生对知识的整合运用的要求之间的差异,促使学生探索中国法制史中更深层次的理论问题,而觉得本科学习已经不能满足需求,进而报考研究生。这就要求我们的教学从单 一的“要我学”变成了“我要学”,从单一的讲授变成了讲授与讨论结合的方式,提高了学生的学术意识、学术素养,更充分的调动了同学地自学情绪。? (二)教学手段要新颖?以研讨式教学带动学生自学兴趣;以课堂教学为主线,课外教学为辅,带领学生从课堂中、校园里走出去,参观历史博物馆,进行社会实践等;在课堂教学中充分发挥多媒体技术的优势,融合多种手段进行课堂讲授。实行研讨式教学方式,激发学习主动性,注重培养学生从事司法实际工作的能力。以往的中国法制史课及法学专业基础理论课的教学,与学生将要从事的司法实际工作基本脱节。如何在传授知识的同时,培养法学专业人才的特殊能力,激发学生学习的主动性,这是教学改革中一直探索的问题。为此,在课堂教学中,采取了多种形式来锻炼学生的敏捷思维能力和流畅的语言表达能力,培养学生具备从事法律工作的必备素质。开展研讨式教学,是调动学生参与课堂教学、提高敏捷思维和流畅的语言表达能力的有效方式,深受学生的欢迎。这其中包括讨论式提问、讨论课、当堂讨论、学生讲课等内容。 (三)优化教学内容?根据对学生知识、能力结构的要求优化教学内容,其基本原则是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以“必需”、“够用”为度,对教学内容实行合理的“保”、“删”、“增”。“保”就是保留教材内容的基本体系,不损伤知识的系统性;“删”,就是压缩、删除教材中重复或陈旧的内容;“增”,就是增加社会迫切需要的知识,增加教材上没有讲透但又必须掌握的内容。正确处理好传统内容与现代内容、继承与发展、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的关系,使课程教学内容具有“新”(体系新颖)、“精”(内容精练)、“强”(实践性强)、“宽”(适用面宽)的特点。? (四)更新教学方法?传统的教学方法严重阻碍学生自主思考的养成,影响学生“创新”意识的培养。因此,必须更新教学方法。更新原则是将“讲”与“不讲”、“粗讲”与“精讲”、“多练”与“不练”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教学时间要精简,教学内容要精练,教学过程设计要精心,教学语言要精彩。尤其是,在中国法制史教学中,要注意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科学把握中国法制知识层次和法制理论阐述的深浅度,注重中国法制规律性的教学;二是理论联系实际,注重教学的实践性,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还要处理好“四个相结合”:一是课堂讲授与课堂讨论、课堂辩论相结合;二是系统讲授与专题讲座相结合;三是课堂讲授与观看相关教学录像片相结合;四是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使学生从这些教学活动中受到启发,得到满足。? 总而言之,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要跟上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在较短的时间内将内容庞杂,承传几千年的中华法制讲授给学生,把“死东西”“活”现,引起他们的兴趣,开阔他们的视野,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这是一种任重道远的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想使这种工作,这项系统工程实现其整体的最优发挥,达到最佳效果,就必须在上述教学理念和改革原则指导下,实行教学体系系统构件的最佳组合,因地制宜,灵活多样,“改”出特色,“教”出水平。只有这样,才能使法学专业学生能够全面和谐地发展,才能培养出新一代法学专业应用型、复合型的高级人才。 法制史论文:思考背景下的中国法制史教学模式研究 思考背景下的中国法制史教学模式研究 中国法制史是法学专业的十四门优秀课程之一。自2003年起,中国法制史就列为国家司法考试的必考科目,分值一般为10分左右,题型一般为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时而亦有不定项选择题。可以说,题在国家司法考试中是具有相当的重要性,不可轻忽。学好中国法制史这一理论法学课程,有助于学生适应司法考试理论性考核增强的趋势。通观法学学科体系,学好中国法制史,的确有助于学好法理学,也有助于学好刑法学、行政法学乃至宪法学等部门法学。正因为如此,从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实践教学、教学测评等各方面推进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模式的革新与改进、不乏现实意义。 1. 司法考试背景下的中国法制史教学内容的组织 如何组织好中国法制史教学内容,是创新中国法制史教学模式的首要环节和主要环节,攸关中国法制史课程教学的全局。 1.1锁定基本内容和重点内容组织教学 中国法制史教学内容的组织,关键在于锁定基本内容和重点内容,引领学生加强对基本内容和重点内容的记忆和理解。综观近年来的司法考试中的中国法制史的考试内容,注重考点知识,强调精确记忆,这就要求我们带动学生熟读理论教材,对重点内容作重点讲解。 1.2把握学科间的联系,多作专题教学,一石多鸟 为了因应司法考试的实际需要,主讲教师在讲授中国法制史的课堂教学过程中,应该善于归纳总结相关的知识点,对知识点多作比较和分析,包括作跨朝代的比较和古今比较。而为达成上述目标,最宜以专题作为切入点,强化学科间的联系,帮助学生加强记忆的精确性,扩大记忆的覆盖面,并构建完整、有序的理论体系。 中国法制史与法理学同为理论法学课程,内在关联密切,可以说“法理是骨,法史是皮”,开展统合教学,着实不难。法的演进理论与中国法制史的关联,更是密切。此外,中国法制史与各部门法学的联系,也有待主讲教师把握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以融会贯通地开展教学。 2. 司法考试背景下的中国法制史教学方法的运用 在当前司法考试的背景下,中国法制史教学方法的运用,应该有所坚持,有所创新,并且日益多元。 毫无疑问,讲授法依然是中国法制史教学的基本方法。在一个学期之内,主讲教师系统讲授了夏商法律制度、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秦代的法律制度、汉代的法律制度、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隋唐的法律制度、宋辽金元时期的法律制度、明代的法律制度、清代的法律制度、清末的法律制度的变化、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的法律制度、中华民国北京政府的法律制度,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革命根据地新民主主义的法律制度等。对中国古代各朝代的法律制度,重点讲授刑事法律、行政法律、民商经济法律、司法制度(含司法机构、诉讼制度、监狱制度、监察制度)等。对中国近现代法律制度,则突出讲授宪法性文件。 依笔者看来,讨论法亦应成为中国法制史教学的重要方法,以促师生互动以及教学相长。以清代民族法律为例,主讲教师可先介绍清代民族法律的发展概况,讲授《理藩院则例》、《钦定西藏章程》、《回疆则例》的基本内容,然后引领学生讨论清代民族法律的特征,并探头清代民族法律发达的原因及意义,教学效果应可乐观。事实上,在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中,适于课堂讨论的议题很多,如古代中国的反“黑”刑法及其借鉴价值、公务员退休制度额古今比较、王安石与张居正的税法思想之比较、古代中国合同(含买卖合同、借贷合同、租赁合同、租佃合同、典当合同、运输合同、雇佣合同)制度的演变规律之探究等。 案例分析法在部门法教学中的运用是相当的广泛的,民法学、刑法学以及诉讼法学课程的教学尤是如此。对于中国法制史教学而言,案例分析法也是有益的教学方法,应有其一席之地。主讲教师可以根据课堂教学的进展情况,从古典文学作品或历史档案材料中选取有代表性的案例,介绍几本案情,点评诉讼程序及审判结果,帮助学生更好地识记法律制度以及更深地了解法律文化。 3. 司法考试背景下的中国法制史实践教学的开展 长期以来,中国法制史的实践教学显现为空白状态。在笔者看来,对中国的法制史课程也应该且能够展开实践教学。虽说中国法制史实践教学不宜采行模拟法庭实践教学、法律诊所实践教学等形式,但并不等于说其就是没有操作的空间。 笔者倡行专业性质的辩论赛,并以此作为中国法制史实践教学的主要形式。可以由法律院系的学生会来组织这种专业性质的辩论赛,并邀请中国法制史课程的主讲教师来予以点评。辩题的选定,至关重要,应请有关专家、学者把关。除了专业性质的辩论赛,还可以组织学生参观狱政博物馆、考证中国法制史问题、调研中国农村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的民事习惯等,以全面激活中国法制史课程的实践教学。 4. 司法考试背景下的中国法制史教学测评的实施 中国法制史课程的教学测评,分为平时考核和期末考试,而平时考核多体现为平时的作业,期末考试则采行闭卷考试的形式。无论是平时考核、抑或期末考试,均应面向司法考试,不能脱钩。司法考试的偏好,亦是我们平时考核与期末考试的偏好。 题型方面,主要采用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不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论述题等五种题型。对于填空题、判断题、名词解释、简答题等老旧题型,基本上废弃不用。题量方面,较往昔有所增加。至于题目难度,则是明显加大。如果题目仅涉及到个别知识点,更要加大难度,以促学生深入把握有关的知识要点。 如我们所知,论述题是司法考试中规模最大、分值最高的一种题型,是对考生法学理论修养、法律思辨能力、逻辑表达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各方面能力的综合考核。论述题在内容上有专业化的要求,在形式上有准作文化的要求,体现了司法考试对理论水平考查力度日益加大的趋向。中国法制史作为一门理论法学课程,在其教学测评中应重视论述题题型的运用,平常作业中更应布置适量的论述题。 法制史论文:中国法制史课程多元化教学方法探析 中国法制史课程多元化教学方法探析 《中国法制史》作为大学法学专业课程,在法学教育中占据一定的地位。但是由于中国法制史具有史学的“务虚”特征,因此在以追求“务实”的法学教育环境中,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已经成为一门渐趋弱势化的学科。笔者从教以来,一直担任《中国法制史》的教学工作,对该门课程所面临的困境有着深刻的认识,如中国法制史教材以断代史为体例的模式令学生感到内容繁杂且重复枯燥,该学科涉及大量文献典籍及生僻字词让学生望而生畏,中国法制史缺乏实用价值而使学生产生传统法律虚无主义的错误观念等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教师应当采用多元化教学方法,以讲授教学法为主,适当辅以案例教学法、比较教学法和多媒体教学法,从而增强课程吸引力,加深学生对古代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记忆,达到改善教学效果和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本文将以《宋代法律制度》的教学为例,对中国法制史的多元化教学方法略作探讨。 一、运用讲授教学法,系统传递优秀知识 由于中国法制史这门学科是以中国法制发生、发展为基本线索,以大量史料为理论来源,具有时间跨度长、涵盖内容广泛且零散、文字艰深晦涩、专有名词难以理解等特点,因此教师在采用讲授教学法时,要注意两方面的问题。 (一)优化教学内容,做到详略得当,重点突出 在讲授宋代法律制度时,教师先简要介绍宋代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使学生初步了解宋代在中国封建社会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地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位,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不仅促进了科学技术的提高、文化教育的兴盛和思想观念的更新,还使得宋代法制文明依然居于世界的前列。随后教师以重点和难点为主线系统讲授优秀知识体系,在两宋法制指导思想方面,应重点讲授程朱理学和永嘉功利学派对宋代立法思想的影响;在立法活动上,主要讲授《宋刑统》、编敕、编例和条法事类;在行政法律制度上,应着重于两府三司的中央行政机构、由御史台和谏院组成的中央行政监察机关、宋代科举制度改革和历纸、磨勘等职官考课制度;在刑事法律制度上,应把重点放在《重法地法》等刑事特别法和折杖法、编配法等宋代独具特色的刑罚制度上;在民事法律制度上,教师讲授的重点是,宋代因佃户、雇工、婢女等有了民事主体资格而扩大了民事权利主体范围,婚姻制度受程朱理学的影响而进一步强化了夫权,宋代物权体系以所有权、典权、永佃权等为主要内容,契约制度以担保制度、契约中介制度和竞标缔约制度为主要特色,继承制度主要是宗祧继承、户绝继承以及女性、遗腹子、私生子、义子、赘婿等的财产继承;宋代经济法律制度可结合王安石变法讲授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青苗法和市易法等,此外还有独具特色的禁榷律法;在司法制度方面,重点介绍中央司法机关——大理寺、刑部和审刑院,宋代临时审判机构——案议、制勘院、推勘院,还应结合《洗冤集录》、《折狱龟鉴》和《棠阴比事》等著作讲解宋代证据制度。 (二)从学生熟悉的背景知识人手,激发学生的浓厚兴趣 很多学生在学习中国法制史这门课程时,认为该学科难度高且不容易理解,因此逐渐失去兴趣。但是笔者发现,学生们对他们所熟悉的的背景知识却很感兴趣。因此,教师应尽量以学生熟悉的背景知识为切入点,由此展开知识点的传授。在讲授宋代婚姻制度时,可以引领学生赏析宋代词人陆游的著名作品《钗头凤》。宋律明文规定,尊长对卑幼有主婚权和干涉他们婚姻的权利,因此尽管陆游和唐婉“伉俪相得”,但是“二亲恐其惰於学,数谴妇,放翁不敢逆尊者意,与妇诀”。在讲授宋代良贱制度时,通过介绍抗金英雄岳飞父子被害后,其亲属遭到流放而没籍为官奴婢,揭示籍没罪犯为奴婢的制度在南宋遭到废弃。在讲授刺配刑时,结合《水浒传》第二十七回的记载,刑部官将武松杀潘金莲、西门庆的行为定性为“斗杀”,遂得减死,判“刺配二千里外”之刑,揭示宋代以刺配刑惩治凶徒已是司法中的普遍现象。以苏轼通判杭州时在风流和尚杀人案中的判词为例来阐释宋代法律与文学的关系,苏轼的判词是:“这个秃奴,修行忒煞,云山顶空持戒。只因迷恋玉楼人,鹑衣百结浑无奈。毒手伤心,花容粉碎,色空空色兮安在。臂间刺道苦相思,这回还了相思债。” 二、运用案例教学法,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 在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具有现实意义,通过对中国历代具体案例的研究和分析,我们可以从理论到实践,得知其间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的变化;我们可以从文本到社会,理解立法与司法二者间的差距。从而激发我们深究导致二者间差距的诸多社会历史因素的兴趣,也使我们得以从中探寻到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 中国法制史案例浩若烟云,主题多种多样,难度参差不齐,涉及的法律问题各有不同,案例情节长短不一,如何根据教学目的有针对性地进行选择并合理运用案例,是成功进行案例教学的关键。 (一)案例所概括的法律原则和精神应有现代意义 曾经有学者提出,中国法制史“固然让今天的法学院学生们领略到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博大精深,但在很大程度上,却无法与他/她们在法学院中接受到的其他主流知识对接”。这样,学生不可避免地对务虚的中国法制史缺乏兴趣。针对这一点,教师选择的案例所概括出来的法律原则和精神应尽量与部门法有所对接,使学生深刻体会古代法制在现代社会中的价值。在宋代法律制度的案例教学中,可以选择北宋元绛书证定案的案例,在该案中,永新县土豪之子龙聿盗用同乡少年周整之母的手印,订立契约蒙骗对方田产。县官元绛根据契约上的年月写在手印之上这一不符合客观事理的现象,判决归还对方田产。该案反映出口供的证据地位在宋代进一步下降,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物证、书证及检验笔录等越来越受到重视。再如南宋典主迁延人务案,阿龙将田地出典给富户赵端,八年后的正月,阿龙想回赎田地,但赵端以田地正在耕种为由,要等到秋收后再还地。阿龙见回赎不成,便将赵端告到了官府。宋代法律中有诉讼时效制度即务限法,每年二月初一开始“人务”,即进入农忙季节,直到九月三十日为止,属于务 限期间,官府停止受理民事案件。到十月一日“开务”,直至次年一月三十日为止,才受理民事词诉。审理此案的地方官认为,赵端要等秋收后还地,以至于阿龙在长达八个月的务限期内无法起诉,而且阿龙很可能在这段时间内花掉收赎的资本,因此赵端“迁延”的目的就是想霸占该田产。依法应对赵端“杖一百”,但考虑到他年事已高,本案就此封止,只勒令他在收到赎田款后退还田业给出典人。该案就涉及宋代特有的不动产制度典权、体现诉讼时效的务限法和刑法中的恤刑原则,这些法律原则和精神在当今法制中仍有体现。 (二)案例应当具有典型意义 学习中国法制史的目的之一,就是让学生体会古代中国社会、经济、政治以及法律本身等各种因素对不同时期法制的影响,因此教师应当选择能充分反映当时社会本质和社会意义的典型案例。如北宋时期的阿云一案:“初,登州奏有妇阿云,母服中聘于韦,恶韦丑陋,谋杀不死。按问欲举,自首。”登州知府许遵认为阿云订婚之时,服丧期未满,故与韦某的夫妻关系不能成立,应以普通人处理,并将此案上报朝廷。这个案子送到大理寺以后,大理寺按照“谋杀已伤”的罪名,判处阿云绞刑。但许遵不同意大理寺的判决,他说:“阿云在衙门里接受审问的时候,刚一开始讯问,她就马上全部交代了作案的事实。因此,应当承认她有‘自首’的事实,属于‘按问欲举’,要减二等论罪处罚。”宋神宗就把这个案子交到刑部处理,刑部的官员认为许遵的理由十分荒唐,大理寺的判决是合法的。此案经刑部复核后,奏请皇帝裁决。最后,宋神宗特颁敕令,免除了阿云死罪。尽管这个普通的刑事案件事实清楚,但是涉及很多复杂的法律问题,如宋代对疑难案件的司法管辖、对该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争议、敕和律的关系等等,因此从中央到地方引起激烈争论,争论范围之广、时间之长、涉及朝臣之多,在中国历史上是非常少见的。通过对该案例的讨论和分析,学生可以了解到北宋法制和司法运作方面的丰富信息。 教师在精心收集和选择案例之后,通过预先布置案例、组织学生分析讨论、总结解析案例三个步骤,将案例应用到教学之中。如果条件和时间允许,教师还可以引导学生以古代法律规定为基础,以当下法律热点问题为契机,以学生现有法律知识为背景,让学生对案例角色进行分配,参与进来自行断案。 三、运用比较教学法,实现古今融会和中西比较 中国法制史无论作为通识课程还是专业课程,都有必要引入比较教学法,既包括中国古代与现代的比较,也包括中国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的比较,以拓宽学生的视野。 (一)中国古代法制与现代法制的比较 中国法律文化是中国古代几千年文明积累和沉淀的产物,有其自身的延续性与继承性,至今仍深刻影响着现代法律文化,因此有必要进行古今对比以引导学生更好地理解现代法治状况。教师在讲授宋代登闻鼓机构时,可以把击登闻鼓这种宋代进京上访的主要形式与当今存在的进京上访进行比较,使学生认识古代的“越诉”和“京控”与今天的上访从历史根源上是一致的,进而认识现今上访形成的原因并深入理解法律文化的继承陛。教师在讲授宋代科举制度时,可以把它与现代的高考制度和公务员考试制度相比较。宋代科举中的别试制度、封弥誊录制度、锁院制度、殿试制度等所规定的闭卷、密封、监考、回避、入闱、复查的方法至今还为现代高考和公务员考试所沿用。 (二)中西法律文化的比较 在中国法制史的教学中,还应当进行中西方法律文化的比较,既有助于增进学生对西方法律文化的了解,又能突出本国法律文化的特色,从而增强学生的民族自豪感。以宋代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为例,《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之二十八》载:“地原从官地上出入者,买者不得阻碍。宅舍亦开。且新旧间架丈尺阔狭,城市乡村等紧慢去处,并量度适中,估价务要公当,不致亏损公私。”又:“居住原有出入行路,在见出卖地者,特与存留。”在法国,直到约700年后的《拿破仑法典》第682条和683条才有类似的规定:“自己的土地被他人的土地围绕,且并无通道至公路时,土地所有人得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要求在邻人土地上取得通行权……”;“通道一般应在被围绕的土地与公路间距离最短的线上开辟”。再如,对12世纪、13世纪产生的中国讼师和英国律师进行比较。大约在北宋仁宗之后,民间纠纷日益增多,好讼之风初露端倪,到了南宋逐渐盛行。随着民间好讼风气的兴起,一种专门教人打官司的学问“讼学”与职业“讼师”便应运而生。但是在中国士大夫特有的无讼理想法制观念下,讼师遭到宋代官府的抑制和打压,因此讼师无法完成向现代律师身份的转换。而同时代的英国政府则对处于萌芽期的律师持一种保护的态度,将律师纳入到法制的轨道,对其在职业道德方面提出较为严格的要求,对其人数予以限制,对其不当行为加以规范,等等。这些措施使得英国早期的律师得以存活并不断发展。通过中西对比,能使学生客观认识中国古代法律文化,有助于培养学生的民族精神。 四、运用多媒体教学法。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中国法制史的多媒体教学形式主要是使用power point制作课件,其主要内容包括:课外必读与参考书目、授课进程中必要的引文和注释、授课要点与难点、课后作业点评等等。教师在制作课件时,可以适当配合使用图片、漫画、历史故事视频、讲座视频、电子书、word文档等, 但不宜过多和繁琐,以免过分吸引学生的注意力而扰乱正常的思维和思路。在讲授宋代法律制度时,通过展示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使学生直观地感受到宋代高度发达的商品经济;通过展示《宋兄弟争财图》,帮助学生理解儒家传统的“重义轻利”观念在宋代受到严重冲击;通过展示宋宁宗嘉泰四年诏颁的《验尸正面人形图》,使学生感受宋代检验制度的完善程度;通过播映中央电视台科教频道的视频《解密大宋法医宋慈神奇验尸奇法》,让学生形象地了解宋代法医宋慈在《洗冤集录》中详细记述的验尸方法。 当然,多媒体教学并不局限于教师在课堂上放映和讲解power point课件,它还包括课外资料的提供、课后的问题解答、讨论等内容。教师还应当利用互联网的便利为学生提供网上课件和教学录像,还可以通过互联网和学生进行资料交流和观点论争。 五、结语 在当前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中国法制史》教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学好中国法制史,不仅可以完善学生的知识结构,而且还可以启发他们思考法制转型和法律移植的一般规律,从而探索出一条更加适合中国的法治建设道路。作为中国法制史的教师更是任重道远,一方面,教师要在才智和品格上不断完善自我,增加知识积累,既从整体上通晓中华民族五千年的法律文化传统,又能以法学的眼光对其中的事件进行分析与评判;另一方面,要把教学活动看成一门艺术,探索多元化的教学方法,展开多层次的教学模式,通过中国法制史的教学活动,激发学生的深厚历史感和强烈现实感,从而使学生全面领会中国法制史的精髓,喜欢并认真学习这门课程。 法制史论文: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困境与对策 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困境与对策 一、课程性质 中国人向来具有崇古的传统,所谓“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对法律历史进行研究自是其中应有之意,而对于本国法进行追溯更是由来已久。 中国法制史具有交叉性,它既是历史学的一个分支、一门专史,同时也是法学领域的—个基础学科。目前中国大陆地区的历史系并不开设的中国法制史课程却是自1997年以来法学本科阶段的14门优秀课程之一,“全国所有的法律专业,如果没有或不能开设中国法制史课程,就要取消其办学资格。”同时也是法律硕士和大部分综合性重点高校法学硕士综合考试的重要内容,2003年该课程内容又被纳入到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之中。这一硬性规定使中国法制史在各法学院(系)中争得了一席之地,但在越来越以实务性和技术化为追求的法学教育中,中国法制史的学科地位与发展问题始终困扰着教研人员,有时理论与现实的对峙甚至十分尖锐。 二、中国法制史教学中的困境 (一)缺乏正确的认识,重视程度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不够 中国法制史虽然是法学本科教育必修的14门优秀课程之一,但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远未得到应有的重视。 首先,自近代以来,为了改变法制落后的状况,从政府到学者大规模学习、引进西方的法律制度。受此影响,中国法制史的教学、研究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以泊来的西方理论和价值体系诠释、衡量、评判中国传统法制及思想,始终未能摆脱以国势强弱论文化优劣的束缚。在此背景下,对西方法的推崇和对中国传统法制的贬损是显而易见的。 其次,中国法制史的教学内容与司法实践距离遥远,很难学以致用,所有这些都使得学生对学习法制史的价值和意义产生困惑。 最后,中国法制史是法学和历史学的交叉学科,蕴含丰富的哲学思想、政治思想以及文化观念。这样要求教师既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和部门法知识,同时也需要具备一定的史学功底。这无疑增大了教师的教学难度,也容易使学生产生畏学心理。 博登海默曾说过:“如果一个人只是个法律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方法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 (二)教材体例僵化和内容单一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法学本科阶段的《中国法制史》教材体例和内容趋于定型,至今鲜有变化。在体例上,表现为史学上的“断代体”编排;在内g-~,限于历史上国家法的“静态”介绍。 其一,体例上的“断代体”。基本上都是采取以朝代为单元和线索。这种编排体例,在目录中,既体现不出法律制度的传承关系,也不能突出其发展演变,更无法显示小国法制史的阶段性和整体性特征。 其二。内容的单一性。从中国法制史教材内容看,偏向于制度性史实,即从夏商开始以朝代为单元分别设置立法、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刑事法律、司法诉讼制度等方面的内容,到近代后增加立宪及宪法内容。这难道就是中国历史上法制的全貌吗?相信就连教材的编纂者也一定会持否定态度。笔者认为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应该包括以下方面:“(1)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立法活动、立法成果;(2)中国各个历史时期的司法状况;(3)中国各个时期内各种类型政权的宏观法制状况;(4)各个时期法律制度产生过重要影响的哲学思想、政治法律思想和学说;(5)中国各个历史时期内社会各个阶层的价值观念、风俗习惯以及宗教等传统。”但实际上,教材的以后各章节几乎不涉及以上后四个方面。 (三)教学手段单一 如前所述,中国法制史的教学内容起自夏朝,讫于 当今,纵横几千年,所涉及的历史典籍资料浩繁久远,长期以来的中国法制史教学实践都是以传统的讲授为主,制定教学目标、设计教学方法、进行课堂教学都是以教师为中心。教师讲解事无巨细,强调知识的完整与系统;而学生也习惯于被动地接受。这种“老师讲、学生听”的基本教学模式,在现代教育体制之下显得单调、枯燥,难以引起学生的求知兴趣和深入思考,也难以唤起师生间的互动与共鸣。而且在有关中国法制史的各类考试中,出题重点偏向于识记,集中于较为客观的概念和制度描述,而忽视对中国法制史的宏观把握,致使学生难以对中国法制史的精神实质作出正确地理解。 (四)教学方法缺乏灵活性 一个世纪之前,蔡枢衡先生即说过“大学法律学系中的中国法制史科目,常常不易找到一个主观上兴味浓厚、客观上胜任愉快的教授。目前高校大学生是20世纪90年代的“新新人类”,要使中国法制史这门带着厚重历史色彩的理论课程对他们产生吸引力是—个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相对于部门法学而言,它的知识点零散,史料的罗列多于理论的综合分析,缺少案例的润色,实用性不明显;语言上,古汉语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晦涩难懂,这些足以拒人于千里之外。 三、中国法制史教学应对策略 (一)更新教学理念,务实与务虚相结合 中国法制史应当是一门兼具法学的“务实性”与史学的“务虚性”的学科。前者是指现代法学知识体系的最终取向是实际运用,目标是培养具有实践能力的法律职业者;后者是指史学的目标在于追求历史的真相,与实务并不直接相连。而中国法制史则游走于务实与务虚的边缘,它必须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才能左右逢源。 务实途径有二:一是服务于司法考试。这是一条通往法律职业的必经之路。“在一些国家,司考已经成为法律教育的指挥棒,大多数学生只对司考要考的课程感兴趣,而司法考试不考的课程,除非教师特别有魅力,否则课堂上就是门可罗雀了,上课对学生和教师来说都是一种折磨。”自2003年中国法制史列入司法考试科目,其重要性在学生的心目中凸现。而作为教师也应以此为契机,认真梳理知识点,上课时对于重要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的制度做到有的放矢。二是加强对中国法制史近现代部分的教研,因为它直接与当下相关联。中国今天的法律体系在知识层面上发轫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清末变法修律,那一套直接从日本、问接从德国移植过来的概念、原则、制度和理论体系构成了当今法学教育、立法、司法的基础;在实践中,除以上外,还包括共产党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所形成的“政法”传统,两者对于今天的法制实践有着最为直接的意义。但遗憾的是,在教研中对此投入十分有限。 务虚可能是大多数教学者正在进行的工作。这不仅是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弘扬,而且“由于历史,包括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有着其他专业无法取代的功能,它的存在与发展是不言而喻的。而且,社会愈走向文明,人们对传统的兴趣就会愈加浓郁,愈是民族性强的东西,就愈能走向世界,这是发展的规律所决定的。”这句话同样适用于中国法制史的教学。 博登海默说:“攻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的历史很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以及该国法律制度机构对其周围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 (二)优化教学体例和内容 优化教学内容需要正确处理好继承与发展、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的关系,使课程教学内容具有“新”(体系新颖)、“精”(内容精练)、“强”(实践性强)、“宽”(使用面宽)的特点。 其一,构建新的教学体例。在目前的本科教学大纲中,中国法制史的时间跨度是从约公元前21世纪夏朝法制创建到1949年新中国建立之前。在这一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礼与法的关系构成最为重要的主线,而划时代的四次法制变革皆围绕于此。其分别是春秋战国时期的礼法之争、秦朝的弃礼任法、汉至明清的礼法合流、清末的第二次礼法之争。据此,我们可将体例划分为六章。第一章是礼治时期的中国法:夏商周时期的法制;第二章是第一次礼法之争: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制;第三章是弃礼任法:秦朝的法制;第四章是礼法合流:汉——明清的法制;第五章是第二次礼法之争:清末变法:第六章是法制现代化:民国时期的法制与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值得一提的是,第四章原是传统法史教学的重点,篇幅较大,但无需——展开,可以采取先概述基本特点,再设计专题分述。如传统民事法律,在形式上,既有国家法,也有民间法,而后者更为发达;在内容上---包括财产、婚姻、家庭、侵权行为等专题,可采取先总结立法特点和演变历程、再附以司法判例和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制度解析的做法,使学生由面到点、深入透彻地进行了解。其中要突出制度的变化性、比较性以及法律的“表达”与“实践”的差距,而并非以往材料的重新组合与编排。 其二,重新选择教学内容。这里存在损益的问题。从教材看,其内容重复较多,满足于点到即止。在课时已大为缩减的情况下,对于绝大多数以务实取向为主的法学院,本科法制史教学必须突出重点,讲授传统法律中最基本的内容,让学生把握其根本特点和代表性制度,同时必须补充一些新史料和新观点,介绍学术界对同一问题的不同看法,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习惯和创新性思维。比如,关于传统法律文化中的诉讼观念,过去我们认为由于儒家的重义轻利观念、诉讼成本的高昂、司法的黑暗及诉讼程序的复杂等原因,使得古代中国人在面临纠纷时对于诉讼与否顾虑重重,而最终更多地采取了和解的方法或回避、忍让的态度,在不同程度上实践着“无讼”的理想追求。但从目前大量发现的明清州县诉讼档案来看,这一传统观点值得商榷。 (三)改革教学手段 老师讲学生听的传统教学手段把本来应当有机结合的教与学非常不科学地分割开来,这种“一言堂”“满堂灌”的教学手段会使课堂气氛非常沉闷,老师和学生没有沟通和交流的平台,最终的结果是达不到预期的教学效果,因此我们应当使教学手段多样化,并且根据教学内容、学生的反馈将这些手段灵活转换。 首先,随着教学现代化的进程,大多数高校都能够采用多媒体教学,一堂课的信息量大大增加,而且也使习惯了“听”的学生有机会“看”。这对我们法史学的课程来说是一个非常重大的转机。充分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制作直观并且美观的幻灯片、点缀图片或者动画必然会使课堂增色不少。此外,我们还可以充分利用国内近几年来的“讲坛热”,例如央视的《百家讲坛》,其中于丹老师的《论语心得》、《庄子心得》,王立群先生的《王立群读史记》,易中天先生的《先秦诸子百家争鸣》等都可以穿插在相应的教学内容之中播放给学生看,使我们的课堂声情并茂。 其次,我们还应当适时地为学生提供一个畅所欲言的空间,即安排课堂讨论或者让有兴趣的学生自己当一次老师。走上讲台讲上一段。这种手段最好安排在课程的后半段,例如讲完唐朝法律制度之后,那时学生已经学习了大部分课程,对已学的课程可能已经产生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而对未学课程的框架有了一定的把握,那么组织一场讨论或者学生的小讲座既是给学生一个表达观点的舞台,又是对教学效果进行的检测。 (四)丰富教学方法 “教学有法而无定法”指的是在尊重教学规律的前提下,应追求方 法的多样性和创新性。传统的中国法制史教学大多采取“灌输式”,因为课堂仅有45分钟,而教学内容量大且十分琐碎,如果不抓紧时间,教学计划都无法完成,效果更是难以顾及。这无疑与大学素质教育的目标 背道而驰。因此,要根据教学内容的不同采用最合适的方法,精心设计,灵活运用,以教促学,教学相长。 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可以将“讲”与“不讲”、“粗讲”与“精讲”、“多练”与“不练”有机地结合起来,做到教学时间要精简,教学内容要精练,教学过程设计要精心,教学语言要精彩。综合利用比较法、案例法、延伸法等多种教学方法,做到在教学过程中动静相宜、纵横交叉、融会贯通。做到课堂讲授与课堂讨论相结合、系统讲授与专题讲座相结合、课堂教学与社会实践相结合。 法律人才并非只是熟悉法律适用的法律工匠,而是具备深厚法律素养的社会精英。博登海默说得好:“研读法律的学生如果对其本国的历史相当陌生,那么他就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也不可能理解该国法律制度对其周遭的历史条件的依赖关系。”“—个只懂法律的人,只是—个十足的傻汉而已,并极易沦为社会公敌。” 法制史论文: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的回顾与思考 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的回顾与思考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中央集权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在这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中,一方面,历代王朝均面临着十分复杂的民族问题,从而根据当时的民族构成及其特点,制定和形成一整套调整民族关系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就势在必然。民族法制的成败得失,对历代王朝的兴衰存亡,对当时社会的发展进步,对民族地区的安定,对民族之间的友好交往与和睦相处,起着决定性作用。另一方面,民族多元的格局,产生了一些少数民族政权或割据政权、少数民族地方政权或少数民族中一些族群势力集团,他们有的建立了自己独具一格的法律制度,有的日积月累、约定俗成了许多有本民族文化积淀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制度或法律规范,种类繁多、形式多样、各具特色,是我国传统民族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民族法制源远流长,内容丰富,其内容大致体现在四个基本方面:一是夏、商、周以来历代主干王朝为民族统治和管理的需要对各少数民族制定和形成的调整民族关系的法律规范;二是少数民族建立的割据政权所制定的法律规范;三是从属于中央政府的少数民族地方政权根据本地、本民族需要制定的地方法律规范;四是少数民族自己逐渐形成和普遍适用的少数民族习惯法。这些民族立法基于中国特有的文化基础、民族构成、族际关系和民族特点而产生,它们共同构成了内容丰富、特色鲜明的古代民族法制,为今天的民族立法留下了无法替代的宝贵历史经验和制度财富,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借鉴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特别是近三十年,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已奠定了自己的学术地位。在民族法学研究体系中,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与民族法制的研究、民族法基本理论的研究三足鼎立,已成为民族法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史学中,少数民族法制史成为研究的热点和创新点而备受关注,原创性成果连绵不断,层出不穷,值得欣慰。 一、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的主要研究业绩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与民族法制史相关的研究内容多散见于民族学、民族历史学、民族政治学著述中,而法律史学界则重视对中央王朝立法的一般性研究,对民族法制和少数民族法律关注不足。以中国民族法律史为对象且较为深入、细致的研究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一批法学、历史学和民族学学者通过辛勤耕耘,在这个领域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一)中国历代少数民族法制的研究 对中国历代少数民族法制的研究,可以将其研究成果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对民族法制相关历史文献资料的收集研究者或将汉文古籍中与民族法制相关的内容加以点校、汇编,或将少数民族语言记载的法律文献进行翻译、汇编,主要成果如下: 1、1994年史金波、聂鸿音、白滨的汉文译注本《西夏天盛律令》被编入“中国珍稀法律典籍集成”甲编第五册,由中国科学出版社出版。译注者除进行翻译整理外,还刊布了由苏联刊本翻拍的西夏文原件。该书较好地整理和保存了《天盛律令》这一珍贵的法律文献,汉文译注使《天盛律令》的可读性有了进一步的增强,为进一步了解和研究西夏法典提供了前提条件,随后出现的一系列对西夏法律的研究成果都是在这一基础上形成的。2000年《天盛改旧新定律令》汉译本,与《唐律疏议》、《宋刑统》、《大元通志条格》、《大明律》、《大清律例》被列入中华传世法典,由法律出版社同时出版,从而提高了《天盛律令》的法典地位,扩大了《天盛律令》的影响。 2、方慧主编的《中国历代民族法律典籍:“二十五史”有关少数民族法律史料辑要》。正史中研究少数民族法制史的史料是可信的、主要的,但散见于浩瀚的史料之中,给引用者带来较大的麻烦。该书按照中国历史进程分为:先秦一汉、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辽金西夏、元明清五篇。每篇由概说、中央政权对少数民族的治理、少数民族法制状况等章节组成。此书所收的内容:一是历代中央王朝对民族地区的治理,包括武力镇压、怀柔和亲,涉及政治经济、文化诸方面的统治,同时各代一些典型的治理思想也在其中;二是“二十五史”中所载当时各少数民族政权及族群的法制状况,各少数民族的习惯法、法律文化,也包括各少数民族的政权组成,各项政治、经济制度和一些颇具特色的社会规范。 3、杨一凡、田涛主编,张冠梓点校的《中国珍惜法律典籍续编·少数民族法典法规与习惯法》(上、下)。根据内容的不同,该书将民族法律文献资料分为法典法规篇、地方法规篇、乡规民约篇、习惯法篇、司法文书篇。许多散见于各种文献的珍贵的民族法制资料都被收罗于此,不失为学者们进行相关研究的不可多得的第一手材料。 除此之外,还有刀永明、刀建民、薛贤整理的《孟连宣抚司法规》,周润年与喜饶尼玛译注、索朗班觉校的《西藏古代法典选编》,中国藏学研究中心编的《元以来西藏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档案史料汇编》,杨选第、金峰校注的《理藩院则例》,等等。民族法制资料整理工作志在先行,并初具规模。 少数民族法制史料的收集整理是研究的前提和基础。实践表明,凡是某一方面的材料收集整理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地方,随之进行的研究也就生机盎然,成果累累;凡是某一方面的材料收集整理不足,这方面的研究就举步维艰,甚至半路夭折。 另一类则是针对民族法制史的专门研究。这类著述中,有通史性的研究,即对中国历代民族法制的发展脉络进行梳理,总结民族法制发展、演变的一般性规律,在宏观把握、整体展现、描绘全貌的同时,凸现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地域少数民族法制的各自特色,如徐晓光的《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此书按照时间先后顺序,详细阐述了历朝历代的民族法律制度。既重视国家制定法,同时也关注民族习惯法;突出民族法在不同历史阶段的标志性立法成果;并对许多学者的学术贡献作集中呈现。该著作复原了中国多民族国家各民族法制发展历史的原貌,使民族法制的内容从历史的暗淡中凸显出来。 而更多的著述则是针对某个朝代的民族法制、某个民族的民族法制或民族法制的专门问题进行研究,起到了别开生面、独树一帜、填补空白的作用。 1、邓奕琦的《北朝法制研究》。该著作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北朝法制的源流、发展、成就和历史地位,探索了北朝法制从初建到完成的演变规律。作者注意学习并继承乾嘉学者注重实证的优良学风,一方面广泛吸取前人的研究成果,另一方面在对南北朝时期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进行充分历史考察的基础上,对北朝法制中的若干方面形成了自己的初步看法。 2、吴海航的《元代法律文化研究》。该书从法文化的角度检视元朝法律现象,不仅不忽视其表现在实体范畴、程序范畴的诸多内容,而且还以其作为切入点,探讨这些表象背后的文 化动因,解释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然性,以全面凸显元朝法律自身的特性和积极意义。 3、刘广安的《清代民族立法研究》。清朝的民族立法是最丰富、最完备的民族立法,形成了相对独立的体系,积累了宝贵的历史经验。该著作系统地阐述了清代民族立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深入地分析了清代民族立法的发展趋势和特殊作用,认真总结了清代民族立法与实施的经验,特别是在民族法规性质的认定,民族立法内地化等问题上,阐释了独到的见解。 除此以外,这方面的著作还有吴永章的《中国土司制度渊源与发展史》,胡兴东的《生存范式:理性与传统——元明清时期南方民族法律变迁研究》,娄云生的《雪域高原的法律变迁》,杜文忠的《边疆的法律:对清代治边法制的历史考察》,等等。 这类研究以法典和各类史料的文本为基础,主要运用法学和历史学的方法,对相关文本进行考释,并在此基础上展开分析和论述,着重阐释少数民族法制发展变化的规律性的同时,揭示少数民族对中华法制文明的贡献。在各类考古发现和文献资料不断被发掘,各种少数民族文献不断被整理、编译,而民族法律史学的研究方法又不断更新的背景下,少数民族法律史研究的许多空白被填补。 (二)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中国民族法制的重要内容,它非由国家政权制定,而是产生于各民族的经验生活之中,其主要的表现形式也非成文法典,而是口耳相传。习惯法是与国家法相对应的另一个范畴,对它的研究代表着对民族民间“自生自发”的规范和秩序的关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政治、社会与文化迅疾变迁并呈现出多元化的倾向,与此同时,法学研究的视野也不断开阔,法学家在“眼睛向上”、“眼睛向外”的同时开始“眼睛向下”,从社会实际出发,在重视国家法研究的同时,非国家法的功能、地位也逐渐受到关注。研究少数民族习惯法对于民族法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深入理解少数民族的文化、社会与传统规范,应当是国家和民族自治地方开展民族立法、执法与司法工作的基础。同时,对于习惯法的重视和利用,也有利于少数民族权利的保障及社会的治理。 由于习惯法在形式和内容上的特殊性,相关学者的研究方法和路径较为广泛,其研究成果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其一为资料整理和田野调查报告类,此类成果多以规则汇编或案例汇编为表现形式,具有习惯法研究的基础性价值。 1、张济民主编的《青海藏区部落习惯法资料集》。青海藏区部落习惯法课题组从1988年到1993年,收集、整理、翻译了大量的青海藏区部落习惯法资料。该书分为四个部分:一是青海范围内的法规资料;二是邻省区的对比资料;三是案例汇编;四是词语解释和相关法律文献资料。该书既有法规,又有案例,资料真实可信,涉及面广,全面反映了藏族习惯法丰富的内容和对现行法律多方面的影响。 2、海乃拉莫、曲木约质、刘尧汉的《凉山彝族习惯法案例集成》。该书研究突出如下特点:彝族学者调查彝族,贴切详实,没有语言障碍;宏观着眼,微观人手;从现实出发,追溯古代。凉山彝族的社会秩序是按照传统的习惯法维持,传统习惯法是一组成员统一的、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该书收集了“德古”经手的案例,上篇为原始习惯法案例,下篇为父系氏族奴隶制的习惯法案例,并在序篇对凉山彝族习惯法作了总体的介绍和初步的研究。 此类成果还有广西民族研究所编的《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石刻碑文集》,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编辑的《广西少数民族地区碑文、契约资料集》,杨锡光、杨锡、吴志德整理译释的《侗款》,黄钰辑点的《瑶族石刻录》,周相卿主编的《融水苗族埋岩古规》,徐晓光主编的《法律多元视角下的苗族习惯法与国家法——来自黔东南苗族地区的田野调查》,陈金全、巴且日伙主编的《凉山彝族习惯法田野调查报告》,等等。 第二类研究成果是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概述性研究,这类研究通常建立在对实地调查资料的分析之上,从总体上对中国的少数民族习惯法进行了全面介绍和法理分析,奠定了研究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理论基础。 1、范宏贵的《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该书是全面、系统研究我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第一部专著。该书对少数民族的基本概念、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发展变化、少数民族习惯法涉及到的基本内容、少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等重要命题都有一定的论述,从而确立了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的基本框架和涉及范围。 2、高其才的《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该著作秉承法律多元主义的理念,在分析了习惯法和少数民族习惯法概念的基础上,探讨了少数民族习惯法在中华法系中的重要地位,分析了研究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意义;对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产生发展脉络、主要内容、特征、功能、现实表现等问题作较为全面的探讨,讨论了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 此类研究还有徐中起、张锡盛、张晓辉主编的《少数民族习惯法研究》,夏之乾的《神判》和《神意裁判》,钱宗范、梁颖的《广西各民族宗法制度研究》,等等。 更多的学者则以某个少数民族为单位开展研究,深入对这个少数民族的习惯法进行具体的剖析,以展示其独特的内容和风格。相关著述如邓敏文、吴浩的《没有国王的王国:侗款研究》,冉春桃、蓝寿荣的《土家族习惯法研究》,杨士宏的《藏族传统法律文化研究》,杨经德的《回族伊斯兰习惯法研究》,马克林的《回族传统法文化的研究》,等等。 与上述成果相比,第三类研究则更偏重于理论建构,研究者试图通过对少数民族习惯法的解析,探讨诸如法的起源和发展,法的本质和作用,纠纷的解决方式,国家法与习惯法的关系等法理学命题。 1、王学辉的《从禁忌习惯到法起源运动》。该书根据从民族地区实地调查获得的第一手资料出发,参照对古籍文献资料的分析考证,以边疆少数民族习惯法为切入点,从理论与实证两方面系统论述了中国法的早期形态和起源、发展的轨迹。作者认为:民族禁忌是中国早期法起源的源头和种子;民族习惯法是原始社会的基本法,是现代法律的前身和萌芽。酋邦战争是推动中国法起源的重要途径。由于历史、地理、交通等原因,西南各民族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形成了各民族不同的法文化,并分别处于不同的法文化圈,这些不同的法文化圈,从一个侧面展示了活生生的法产生、发展演进的历史图画。在此基础上,进一步阐明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文化价值,以及民族习惯法与现行国家统一法制的冲突及消融等问题。 2、张冠梓的《论法的成长——来自中国南方山地民族法律民族志的诠释》。该书运用西方人类学的理论和方法,通过对20世纪上半叶中国南方山地少数民族不同的社会发展形态的特殊背景及其具体条件的考察,对什么是法、法是如何演变的、法及其变迁的文化背景等一系列法学的基本问题作了具体的说明,以便探寻有关法的起源和演变的普遍性因素,将其从个案分析扩展到一般性结论:法的成长是一个文化上的命题,民族法文化不同,法的成长模式也就不同。该书对法律史和法理学研究都有拓展创新的价值和意义。 此类研究成果还有龚佩华的《景颇族山官制社会研究》,师蒂的《神话与法制——西南民族法文化研究》,杜宇的《重拾一种被放逐的知识传统——刑法视域中“习惯法”的初步考 察》,方慧主编的《少数民族地区习俗与法律的调适》,等等。 学者在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总结和研究的过程中,少数民族习惯法得到了很好的发掘、保存和传播。人们还从这些丰富的社会法律现象出发,对社会法律有了更具体的感受和更深刻的理解,以促进其对法制及其法理有更深入的思考。 二、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特点与经验 三十年来对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具有自身突出的特点,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权威性的专门研究格局基本形成 许多学者在长期积累和长期关注中,对某些研究领域或某些专题形成了权威性成果,从而成为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的领军人物。例如,于豪亮对秦代民族立法的研究,曾代伟对金律的研究,史金波对西夏法典的研究,张晓辉对南诏国与傣族法制的研究,张晋藩等对清入关以前法制的研究,王东平对清代回疆法律制度的研究,等等。在历史长河中,每一历史阶段的民族法制都有人做专门研究,学者们各有专攻,独树一帜,他人难以顶替,更难以超越,大有雄踞一方、彼此关联、遥相呼应之势,共同形成了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风云际会、有声有色的可喜局面。 (二)该研究领域学术质量和学术品位大幅度提高 博士论文、国家课题成为该领域的学术创新点,是该研究领域学术质量和学术品位大幅度提高的两大标志。研究少数民族法制史的博士学位论文不断出现,质量上乘。如那仁朝格图的《蒙古法制史研究》(中国人民大学,2003),官波的《法律多元视野中的少数民族习惯法》(云南大学,2006),李剑的《论凉山彝族的纠纷解决》(中央民族大学,2010),等等。这些博士学位论文是优秀的科研成果,也是年轻学者成才的标志性作品。研究少数民族法制史的国家课题逐年增加,出现了一批创新性成果的同时,也培养了一代学术新人。如兰州大学刘艺工的“西部大开发过程中藏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律关系研究”(2007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广西师范大学周世中的“民族习惯法在民族地区司法审判中的使用研究”(2010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等等。另外,关于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发表在中文优秀期刊上的论文和正式出版的专著更是琳琅满目,美不胜收,让人开卷有益,百读不厌。 (三)民族地区的学者和少数民族学者积极参与 民族地区的学者和少数民族学者深受本民族和民族地区传统文化的熏陶,熟悉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历史地理、风土人情、宗教习俗,从而使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自然而然,合情合理,生动贴切,鞭辟入里,一语中的,受到少数民族的普遍接受和认同。如陈庆英的《藏族部落制度研究》、奇格的《古代蒙古法制史》、内蒙古典章法学与社会学研究所的《 成吉思汗法典 及原论》、邓敏文的《神判论》。事实证明,如果没有民族地区的学者和少数民族学者参与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虽然不能说这种研究是不真实的,但至少可以说这种研究是不完美的,是不尽如人意的。 (四)跨学科各具特色的研究和综合性研究并重 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属于民族文化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研究本身就具有很强的学科交叉的性质,它与民族学、历史学、社会学、政治学、人类学、法学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因此,上述不同学科的学者都积极介入到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中来,大家在一起不分彼此,积极参与,共同研究,密切交流,互相切磋,取长补短,不断进步。近年来,各学科都有研究少数民族法制史的成果问世,其研究角度、学术风格、表达方式又有所不同,从而繁荣、促进了这方面的研究,也使这方面的成果具有因研究者学术背景不同而造成的自身独特性和创造性,并预示着该领域研究潜力的深厚和长久。有的学者在自己的专业知识背景研究的同时,还运用其他学科的知识和研究方法进行综合性研究,研究有了新的感受和新的收益。 (五)多种研究方法的大胆尝试 在研究少数民族法制史的过程中,根据研究对象具体情况的不同,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研究,力图揭示研究对象的内在本质。以下研究方法得到恰如其分的运用: 其一,历史叙述的方法。根据大量的历史文献资料,在甄别史料的真伪的基础上,对民族法制形成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要历史人物,重大历史事件,基本理论和决策,立法成果、司法实践的相关文献资料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全面展现中国民族法制演进的历程。并从民族法制产生的具体历史背景着手,仔细分析中国民族法制产生的因果关系,认真总结解决民族问题的经验教训,阐述民族法制发展的一般规律,为当今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 其二,比较分析的方法。以史料为依据,广泛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既可以将中国古代民族法制与近代、当代的中国民族法制作不同性质的比较研究,也可以将古代不同政权的民族法制作不同类型的比较研究,还可以将同一政权的民族法制在不同时期作不同现状的比较研究,又可以对不同民族的习惯法的相同点与不同点作比较研究,从中找出差异、发现问题、总结规律,经具体分析后,得出令人信服的结论。 其三,田野调查的方法。到民族地区进行实地考察,了解真实情况,收集丰富的第一手资料,并通过典型个案调查,准确把握民族法制运作过程中的实际情形,得出近于正确的结论。 其四,注释分析的方法。对历代中央王朝针对少数民族的立法或少数民族建立的割据政权的立法,都要在全面收集整理有关法律条文的基础上,条分缕析,客观评述,了解其真实含义及其社会影响。 其五,个案分析法。以典型案例为基础,以小见大,揭示其蕴含的丰富而重大的社会法律命题。 由于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内容的丰富和问题的复杂,决定了采取多种方法的研究才容易多途径认清研究对象的本来面目。 (六)探讨了一些学术难题 如习惯法是不是法的问题,少数民族习惯法是如何产生和发展变化的问题,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概念问题,少数民族习惯法的基本特征和主要功能是什么的问题,国家统一法制如何在民族地区实施的问题,处于不同社会形态的各少数民族习惯法有何共性和差异的问题,如何消融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制冲突的问题,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文化价值的问题,民族区域自治与民族地方自治的异同问题,等等。这些问题的明了和解决,为该领域进一步的深入研究创造了有利条件和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综观三十年来的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总的趋势是研究领域不断拓展、理论深度不断增强、研究方法不断更新、研究品位有所提高,各类研究越发强调“问题意识”,主张模糊学科界限,打破学科壁垒,广泛综合、借鉴多种理论和方法来分析问题。这些成就的取得,一方面说明学术研究要经世致用,要得到社会的承认,迎合社会发展的需求,另一方面也说明学术研究自身要日积月累,永无止境,不断创新。 三、中国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的不足与思考 三十年来对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取得诸多成果,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这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研究布局不均衡。有的课题门庭若市,趋之如鹜;有的课题门可罗雀,无人问津。二者 形成较大反差,一边是重复性研究在所难免,有的课题却闲置一边,无人承担。如对西夏法典的研究,成果累累,仅学术专著(包括博士学位论文)就有近十部,相关论文更是纵横交错,数不胜数。但对卫拉特法典的研究则仅有一部专著,相关论文也不多见;对图们汗法典、阿勒坦汗法典几乎就没人做专门研究,这不能说不是一种缺陷。 2、原始材料的挖掘整理不够。目前研究少数民族制度史的主要资料,一是中国传统的传世法典,二是“二十五史”等正史的文献资料,而对民族地区司法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利用不够,对诸如《明实录》、《清实录》中大量的民族法制史料也挖掘整理不够。研究少数民族习惯法,田野调查所收集到的资料也十分有限,大家运用得最多的还是1956年至1964年全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历史情况调查时收集到的资料和特殊的风俗习惯并经过整理、编写后正式出版的资料,这批资料十分丰富、具体,但与保存在民族研究机构的原始资料相比仍有较大的距离。1982年以后民族地区编写地方志时收集整理的一批资料、本世纪初云南大学等组织的少数民族新田野调查收集整理的一批资料等,被用于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则不多见。资料的单一、陈旧和短缺,限制了对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向纵深推进。如果缺少民族地区第一手材料,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就会装腔作势,空洞无味。 3、研究者与研究对象存在某种隔膜。有的研究者对少数民族法制的了解比较肤浅或相关知识积累储备不够,研究只能泛泛而谈,面面俱到,浅尝辄止。按照自己的思维习惯进行客观叙述者居多,淡化研究者自身民族的主体意识和中心地位,深入分析、归纳总结、突出重点的研究者太少。特别是对少数民族的制度文化既缺乏一种理论上的升华,又缺少一种文化上的继承和弘扬。 这些不足的存在,说明我们对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刚刚起步,要走的路还很远,要面对的困难和挑战还很多,必须脚踏实地,坚持不懈,不断积累经验,不断提高研究水平,使研究工作上一个新的台阶。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民族多元一体法律文化的形成与发展的格局,决定了少数民族法律文化是中华民族传统法律文化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少数民族法律文化在中华民族传统法律文化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做出过自己突出的贡献。我国的少数民族都有着自己的历史和文化,其法律文化也各有特色。如何全面了解、真实把握、继续弘扬各民族的法律文化,是长期困扰民族法学界、法律史学界的重大科研难题。虽然有的学者长期关注,用功甚勤,也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但由于掌握的第一手材料极其有限,研究的方法与途径过于单一,研究的视野不太开阔,取得的进展与这一课题的重要性相比,极不相称。在我国大力加强民族立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需要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准确把握少数民族法制和中华法系的关系 中华民族具有“多元一体”的格局。中华各族从来没有孤立地发展过其文化,在历史长河中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交流与融合。各族作为中华民族这一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只是由于所处的地域不同,民族共同体的不同,各自有其不同的表现形式和民族特色,才形成了绚丽多彩的中华文明。中华法系作为中华文化的一种,由各民族的法律意识、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点滴融会而成,自然和中华文化一样,是多民族法律文化密切相关、交融与共的具有文化多样性的统一体。博大精深的中华法系是各族人民共同开创的,凝聚了各族人民的法律智慧,是各民族的法律文化与法制建设经验相互交流与吸收的结果,因而具有很大的包容性和伸展性。因此,在中华法系的总体关照下,去深入研究作为多元因素的少数民族法律文化,解释其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价值和作用,是民族法学和法律史学研究的重大课题。因为,如果缺少了少数民族法制史,就不是一部完整的中华民族的法制史;但如果不弄清少数民族法制在中华法系中的地位、价值、作用和历史贡献,既无法对少数民族法制进行准确的学术定位和客观评价,又无法把握中华法系的全貌和最具各民族特征的组成部分。 (二)理顺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 一个社会的控制机制不仅仅局限于国家机制,还包括习惯机制,国家机制只是从整体上进行把握,而习惯机制却是通过风俗的统治使人们服从于稳定的社会秩序之中。习惯法作为实现习惯机制的手段有着巨大而深厚的力量,它被特定的群体所选择吸收,并经过长时间的积累得以延续,从而具有了高度的稳定性和群体认同性,因而更容易得以贯彻实施,也更容易达到社会安定的目的。十分明显,习惯法在一定范围、一定时期丰富和弥补了制定法的不足,成为一种有效的补救手段和协同方式,它独立于制定法之外,效力、范围、作用都自成体系,真正是一个具有自身独特地位和价值的法。国家法与习惯法,既存在时间距离的纵向关系,也存在空间距离的横向关系。从历史的纵向考察,制定法往往是从习惯到习惯法再到制定法,习惯法是制定法产生的法律渊源,是本土化的法律渊源。从地理的横向考察,国家立法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习惯法从特殊群体的局部利益考虑,突出法律因地制宜、缘俗而治的特性。二者比较而言,国家制定法占主导地位,习惯法是一种有效的补救手段和协同方式,可以在特定区域里、特定人群中、特定时间段丰富和弥补制定法控制机制的不足,因此,在国家制定法面前,习惯法切忌不可喧宾夺主,更不能越俎代庖。目前,我们应该着手的工作,不是要简单地归纳总结特殊群体在特定领域的习惯法,而是要让习惯法尽量靠近国家法,并使二者相互渗透,彼此关照,良性互动。 (三)强化对相邻地区不同民族共同法律生活的研究 有些少数民族长期共同居住在同一地区,彼此之间有一定的交往,他们的习惯法有哪些相同的因素?他们是运用什么样的法律规范来解决民族问题,化解民族矛盾的?国家对相同宗教信仰的少数民族制定了哪些统一的法律法规,其统治效果是否一致?这些问题都需要作具体分析和解答。另外,还需要对不同民族相同习惯法规定作诠释和理解,如藏族、羌族、彝族等民族的“赔命价”制度,蒙古族、羌族、满族等民族的“收继婚”制度,羌族、土家族、苗族等民族的“舅权”制度,羌族、侗族、苗族等民族的“议话”制度,等等。挖掘其中的民族精神和法理涵义,以及给我们留下的文化启示。 (四)注重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型和传承 研究少数民族法制史的任务,在于科学总结历史上法制建立和实施的经验教训,弘扬包括少数民族法律文化在内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化作为民族地区社会法律的一种本土性资源,应当得到珍惜和合理利用。《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现行的基本法,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离不开具有民族性、区域性的少数民族传统法律文化的支撑,少数民族习惯法是民族自治地方立法的重要法源,也是民族地区村民自治制定乡规民约的可利用的制度规范。少数民族习惯法在保护生态环境方面,有浓郁的保护意识和执行机制。少数民族习惯法在禁毒、戒毒方面,有积极地心理暗示、群体关怀和监督制约功能。特别是在多元解决纠纷机制中,少数民族习惯法有明显的优越性和独特之处:其程序灵活、费用低廉、节时省力、当事人意思自治,民间权威的参与与主持公道,有利于维护甚至促进当事人之间关系的修复,促进社会和谐。 (五)注重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与构建“法治”社会的联系 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并非就史论史,自娱自乐,而更应该关注现实“法治”的进程。在研究少数民族法制史的过程中,记载、讲述法制的历史都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重要的,在某种程度上也是对现实有启迪意义的。但是,不要只注重古代,认为年代愈久远的事物愈珍贵,而对相距今天较近的近代、当代民族法制的研究很少,甚至不去过问。其实,少数民族法制并非静止不变,而是常变常新的。应结合时展的需要,不断总结历史的经验和教训,研究一些对现实有影响的课题,使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研究立足现实,不断推陈出新。要特别关注国家法在民族地区的实施问题,研究者应站在法律多元的立场,检视国家法的实效,反思国家法的运行困境,思考国家法与习惯法的“调适”等问题,既要促使国家法在民族地区强势推进,又要保证少数民族习惯法有限制地发挥它的积极作用。 (六)关注世界各国民族法制的进程和经验教训 民族问题是世界范围普遍存在的社会问题,但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社会问题。世界不同类型国家的多民族状况及其民族问题的表现形式和复杂程度的差异,决定了这些国家解决民族问题的理论构建、政策取向和法制设立既有共同关注的前景目标,又有不同的视角和路径。因此,总结世界多民族国家民族法制的经验教训,不仅有利于世界民族法律文化的积累与繁荣,而且有利于加强国际合作,促进和推动世界民族的平等团结和进步发展。特别要在比较和鉴别中,突出在解决民族问题方面中国式的路径和贡献。 对于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的回顾与总结,让我们看清了继续前行的道路,增强了进一步深入研究的信心和决心。笔者坚信:少数民族法制史研究的使命不仅在于对中国当下的民族法制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还在于通过研究各民族的法律经验和智慧来深化人们对于法律的演进、法律的本质、法律的存在方式等法理学优秀命题的思考和认识,以促成对现行法治的健全和完善。
1问题的提出 司法改革一直以后都是我国司法领域的一项重要课题,近期一件法治事件引起了笔者的高度关注,这便是全新的全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首次实践。2018年9月22日,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在全国各地同时顺利开考。根据报道,今年考试报名人数为六十万余人,全国共设万余考场。而考核方式业分为了客观题和主观题考试两个截然不同的部分,这与原先司法考试的考试方法明显不同,考生参加主观题考试的前提是须在客观题考试成绩合格后,才能参加。而在考试内容的设置上,考试内容也更侧重考察考生对知识和技能的综合应用,体现了综合性与专业性的进一步结合。由此一来,法律资格考试不仅仅要考察专业基础知识的基本功,更考察了作为一名法律执业人员的逻辑推理分析能力。更重要的是,报考人员的考试资格由自主报名转变为接受过法学院等高等教育的人才。上述法律执业考试的改革,无疑可以更好地选拔法治人才,促进形成新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统一价值体系。应该说,在我国依法治国方针不断发展的今天,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实施正是在我国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背景下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而理解我国对于合格法律职业人才的培养及选拔要求,对于认识一国如何践行法治也同样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以下笔者将结合我国“司法从业资格”的演进与发展,分析我国法学专业人才素质的专业化要求,去正确认识我国法学人才培养过程应加以重视的重点。 2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主要内容分析 根据立法定义,法律职业人员的素质要求涵盖了业务能力、职业道德与政治素养等多层次的条件。而其范围不仅传统意义上的法律职业群体,也包括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近三十年来,随着我国法律职业群体的专业化要求,我国法律从业资格制度也经历了从无到有的发展历程,而随着制度体系框架的不断完善,时至今日,根据党中央的相关决议,全新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才终于得以建立完善。在任何考试制度的背后,都蕴含着国家对于相关人才所需具备素质的具体要求与展望,而就法律人才的素质培养而言,以本次《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以及《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称为实施办法)为例,最为引人瞩目的重点莫过于“改革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提高法律职业资格的条件”等一系列相关的完善。 2.1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立法体系 必须指出的是,任何法律制度的变迁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作为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其筹划与诞生经历了党中央的最高决策,相关基础法律的修改,制度实施办法(即《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下称为实施办法))由相关部委进行细化等多个步骤,最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立法体系才终于得以基本形成。 2.2对报考资格的分析 报考资格是本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重要修改内容,《实施办法》第9、10条规定,报名人员应当具备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等法学类相关学历。与此相反,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主体则不得报考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以上规定与2017年司法考试公告的报名条件仅要求如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须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以及“品行良好”的报考资格相比,对于考生的报名条件提出了更为明确的标准。而报考条件也体现了司法考试更加注重考生的道德品行、职业素养。笔者认为以上规定,不仅有助于提高未来法律执业人员的专业素质,也体现了法律职业共同体道德素质的基本要求,不难看出,上述报考条件对考生在职业教育培养与道德品性的养成提出了新的要求。而报考条件明确化的背后,正是为了落实建设高素质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要求,综合考虑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人才选拔培养和法学教育的实践情况而确定的。 2.3对考试内容的分析 2.3.1主观试题的单独考试与法律汇编的使用 如开篇所述,新考试制度实行先进行客观题考试,后进行主观题考试的方法,只有客观题考试合格者方有资格进行主观题考试。而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主观题考试中,考场将开始为考生配备法律法规汇编。与原司法考试制度相比,法律资格考试更加强调了主观题的主要意义。此前,司法考试主观题考试仅为司法考试科目之一,仅合并计算分数,而从新的考试方式来看,考生是否具有准确的分析和陈述能力,将最终直接决定是否能够通过。由考场将为考生配备法律法规汇编这一现象可以看出,主观题考试不再一味强调知识点的记忆。通俗的讲,考题一定是活题,不是单纯的死记硬背性质的题。这样的考试方式,能够考出参考人员应该具备了解掌握的法律知识,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也更能够使考题体现出对考生实践能力、对法律知识运用能力的考查。对此,应给予积极评价。 2.3.2客观题考试的有效期限 本次《实施办法》另一重大变化是延长了客观题考试的有效期。实施办法规定,客观题考试合格成绩将在本年度和下一个考试年度内有效,从而给予了本年度考试主观题考试不合格的考试在第二年度直接参加主观题考试的机会。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准备纯粹的客观题考试已不再是主观题落榜考生必须要面对的难关,这样既可以提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选拔法治人才的科学性、有效性,也能真正地将一批具有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考生选拔出来,实现国家法治人才培养的需要。 2.3考试所涉及的部门法内容 经过笔者比较2017年司法考试公告后发现,2018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内容将知识产权法、环境资源法等学科单独列入了考试的范围。这正恰恰符合社会关系调整等实践需要与法学最新研究成果。随着社会的发展,整个社会对于环境、劳动者的保护日益受到关注。环境资源法和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作为新兴学科称为考察内容,是有一定合理性的。而以此为代表,作为测量法律职业素养的考试,关键是要通过考试,检验考生业务能力和职业伦理如何,无论是客观题考试、主观题考试,都将按照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与社会发展的要求确定考试内容。如上文中分析,国家统一法律资格考试以社会实践发展的需要为前提,意图增加检验考生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能力的考试内容和分值比重,主、客观题在命题上都会更加突出检验考生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等方面的法治实践水平,对于法治中国的建立具有积极意义。 3法律执业人员的素质要求与法学教育 3.1法律职业人员的基本要求 综上分析,随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实施,我国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也应当不断提升。以全新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导向,笔者认为法律执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养。首先,应当掌握法学学科体系的基本知识。法学专业可以说是由法学基本概念、基本问题、基本理论、基本原则等知识所构成的。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各法学子学科都已形成各具特色的系统的、具有内在逻辑的知识体系和多种学术流派、学术思想。作为法律执业的基本要求,法律执业人员应当深入了解各主要法学学科的基本知识。其次,法律职业的综合素养应当着力提升。执业人员应当站在登高的高度去讨论和理解掌握法律原则、制度、规则、规范背后的支撑法律变迁的法律价值以及法律精神,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社会关系、社会传统等背景,不仅要知道法律是什么,还要知道为什么。最后,执业人员还应当具备从事这一职业的基本技能。从中国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看,法律执业人员应当具有制作法律文书以及沟通、协商、法律谈判等基本能力,以上这些能力的掌握和运用不应当仅仅依靠法律职业过程中经验的积累,更需要法律执业人员在专业教育阶段就应当有意识的提高自身的职业能力。 3.2我国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 法律职业人员的素质养成绝非一日之功,培养与完善符合现代中国法治社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需求的法学人才,需要在法律教育的各个阶段,针对受教育群体的特定情况进行改革、补充和完善,在切实提升法学人才的专业素质与技能的同时,完善学生的综合素养,进而才能完善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内在要求。而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和“法律人”的素质要求为先导,我国法学教育却存在着一些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重视。(1)法律职业考试的统一性与传统法学院的引导性存在矛盾。相比于考试制度中的单一性答案,成熟法学院教育往往在法规实证分析的基础上,会对法律问题的最终结论持开放性,由此所导致的问题之一就是本科阶段甚至研究生阶段的法学教育如何发挥自身的独立功能的问题,统一的考试答案与法学院的发散性引导之间如何掌握平衡,仍然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2)法律职业考试的考试内容与法学院的教学内容存在不协调性。众所周知,我国大学本科教育通常采用“贯通型”的教育方式,这种教育模式的弊端之一就是容易造成学科知识的学习蜻蜓点水,不够深入,而与之相比,法律职业考试中的考题特别是主观题部分,要求学生具有较高的综合性分析能力,而显而易见的是,本科教育体制难以培养出学生主动思考和综合分析问题的成熟思路,这不得不说会对学生的“自学”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3)法科生接受法学教育与从事法律职业工作的差异性,通常不受到法学院的重视。法科学生培养执业素质需要大量的实践经验或者受到良好的综合素质培训,而法学院往往以完成学生培养计划作为主要教学任务,然而这并不利于法科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和适应法律职业资格的综合性要求。由此可见,我国法学教育在学科设置、课程设置、教学内容等方面仍存在着诸多问题,而以上的问题就直接牵连到法学人才素质的培养和形成,为此采取相应办法完善我国法科学生的专业化素质势在必行。 3.3完善法律执业人才素质培养 (1)法学教育的内容应当与法学执业素养、法律执业制度的客观要求保持一致。例如,在本科阶段的课程设置上,就应当体现法律执业人才的要求,这包括了职业语言、法律知识、法律原理、职业思维、职业技术和职业道德这六大方面。而除了职业语言、法律知识、法律原理等技能性训练必不可少之外,可通过有计划有组织地带领学生前往法院检察院旁听等方式,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观念,从侧面提升学生群体在法律方面的伦理和素质。(2)建立健全法律职业素养训练机制。法律素养训练机制的前提是应对法律职业考试中愈发重要的主观题目考试。而对于法科学生的培养也应当注重培养其的分析能力以及职业技能。例如采取法律诊所教育、开设案例课程、模拟法庭、法律文书写作等,对于加强职业素养的都是十分有益的。(3)区分专业性进行培养。在我国学位体系问题中,学术型硕士和专业型硕士培养模式趋同问题显著。而学术型研究和职业型人才培养教育内容应当存在差异。学术研究人才固然重要,但我国真正缺少的是具有法律职业共同体素质的“职业型”法律人才。因此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应当更加注重与实务相结合,与法律职业考试的内容相结合,并与学术型硕士培养相区分。 4总结 本文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改革为出发点,探讨和分析了当前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而引申出我国目前法律执业人员的应然素质要求与法学教育的不足。笔者认为,纵观我国司法制度发展的整体脉络,对于法律职业人员的培养与任用,以及法学教育的内容仍需变革,以适应当今社会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霍宪丹.法律职业与法律人才培养[J].法学研究,2003,(4):83. [2]孙笑侠.法学教育的制度困境与突破———关于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等法律职业制度相衔接的研究报告[J].法学,2012,(9):109. 作者:朱宸 单位:南京田家炳高级中学
高校法治教育研究:新时期高校法治教育的内容与途径研究 摘 要: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网络迅速发展的新时期,高校法治教育具有重要意义,不仅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现实需要,也有利于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和网络环境,还可以有效规范大学生行为,增强其法律意识。本文认为,在新时期下,高校法治教育在内容上应该包括三部分:法治理念教育、法律意识教育和法律知识教育。新时期高校法治教育的途径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构建高校法治教育长效机制;建立和完善高校法治教育课程建设;充分发挥新媒体开展法治教育。 关键词:高校;法治教育;课程建设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显著标志,还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障。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全面深化改革逐步推进,法治进程也迈入了一个新的时期。法治教育作为推动法治进程的重要途径和关键环节,也逐步得到重视。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在党的九十多年的历史上首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六项重大任务之一。 同时,在信息社会迅速发展的时代,网络的便捷性和开放性为法治教育提供了新的契机。而网络空间并非一片净土,网络犯罪层出不穷,也为法治教育提出了新的挑战。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生力军,如何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及网络迅速发展的新时期推进大学生法治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时期高校法治教育的意义 高校作为教育的主阵地,在新时期全面推进大学生法治教育具有重要意义。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 现代社会中,各国在理论及实践中已普遍认可法治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和保障。作为新时期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高校法治教育能为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培养坚强的后备军。通过高校法治教育,让大学生学法、知法、懂法和守法,认识和理解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积极参与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对我国法制建设、法律执行和树立法律权威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和网络环境 法治是社会和谐的保障基石,社会秩序需要依靠法律才能得到有效规范,特别是网络犯罪频发的信息社会,更是离不开法律的有效规制。作为社会市场经济的生力军,大学生如果接受了良好的法治教育,他们在迈出社会时,能够自觉遵守法律,依法行事,不但有利于社会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和谐的构建,减少违法犯罪行为,还能净化网络环境,创建一个合法健康的网络法治社会。 (三)规范大学生行为,增强法律意识 大学生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成熟的青少年时期,还不能完全规范和控制自己的行为。特别是近年来青少年犯罪现象不断出现,更是敲响了对大学生法治教育的警钟。通过对大学生的法治教育,让大学生增强法律意识,正确行使法律权利,遵守法律义务,能够辨析行为是否违反了法律法规,也让权利遭受到侵害的大学生能够有正确的法律救济意识和途径。 二、新时期高校法治教育的内容 大多数高校在法治教育过程中往往是教育学生不违法犯罪或是讲授与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而基本的法治思想、法治原则和常用的法律知识教育较少。这样的法治教育内容不全面,也比较浅显,不利于大学生全面的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更不利于大学生法治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在新时期大学生法治教育内容上,要突破以往法治教育内容单一、浅显的局限,创新和丰富法治教育内容,将高校法治教育定位为:法治教育不仅应让大学生学法、知法、懂法、守法,还应让其具有社会主义法治素养,树立法治观念、弘扬法治精神,成为一名社会主义法制的传承和发扬者。 (一)法治理念的教育 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我们在高校法治教育中,首先要培养大学生的法治理念,要大学生树立法律的权威、信仰法律,认同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了解和掌握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等。“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部遵循,仍然不能法治”,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要意义和价值就在让大学生认同和认可我国的法治观念和法律体系,培养和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促使其能够信仰和自觉遵守法律规范,为社会法治的实现培育良好的土壤。 (二)法律意识的教育 高校在法治教育过程中,要重视法律意识的教育,一个具备法律素养的大学生,应该具有以下法律意识:宪法意识、权利和义务意识、用法律审视判断行为的意识和用法律维护合法利益的意识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法治的灵魂和前进的动力,宪法意识教育就是让大学生培养宪法至上意识,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权利和义务意识教育是让大学生树立和培养权利与义务统一的法律意识,正确合理地行使自己的合法权利,遵守和履行法律义务,违反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用法律审视和判断行为的意识,是让大学生能够用法律原则和规则正确地审视和判断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杜绝违法犯罪行为;用法律维护合法利益的意识,是让大学生在遭受违法侵害时,能够用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利益,而不是一味纵容犯罪违法行为,或者采取违法手段报复等,充分尊重和体现法律的价值和作用。 (三)法律知识的教育 法治理念和法律意识的教育最终还是要落实到法律知识的教育上,让大学生不仅具有法治理念和法律意识,同时掌握法律具体知识,能够有效地贯彻和使用法律。法律知识教育不仅包括专业相关的法律知识,还应包括主要的、常用的法律知识,如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基本大法。而却别于法科学生的法学教育,非法律学生的法律知识教育并非是让大学生全面细致地掌握所有的法律知识或条文,而是培养他们的法律学习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在我国成文法律不断更替的情况下,能够习得和正确理解这些法律文件,在面对具体法律问题时,能够有较为明确的法律索引方向和法律应对思路。 三、新时期高校法治教育的途径 目前我国高校法治教育成效不明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法治教育形式和教育途径的单一。就重庆地区的高等学校来看,除了《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作为必修课以外,法治教育往往是一学期开展一次普法讲座或举办一次普法活动,如法治与宣传教育讲座等。这样非常规化的法治教育很难让学生树立法律观念和意识,同时学生接收到的法律知识也相当有限,法治教育成效甚微。笔者认为,高校法治教育课程应该实现常规化教育,应形成法治教育的长效机制,使法治教育成为大学德育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一)构建高校法治教育长效机制 在我国全面推行依法治国的形势下,高校作为教育的重要主体,应当探索构建高校法治教育的长效机制,突破以往法治教育的局限,实现高校法治教育的常态化,真正凸显高校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高校法治教育长效机制的构建,需要政府、社会和高校协同努力,为法治教育提供充分的人、财、物等保障。在具体的法治教育工作开展中,根据各高校实际情况,制定高校法治教育工作管理办法,规范法治教育工作流程,成立法治教育办公室,责任到人。科学探索法治教育成效评价机制,逐步形成高校法治教育的长效机制。 (二)建立和完善高校法治教育课程建设 法治教育的成效不仅依赖于长效稳定的机制,还依赖于法治教育课程的建设。在高校法治教育课程建设中,主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是创新理论课程教育,二是丰富实践课程教育。 第一,创新高校法治理论课程教育。在理论课程内容上,以往的高校法治理论教育,主要依赖于《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以及少数的普法讲座,法律教育课程内容单一且少。因此,在高校法治理论课教育的内容上,应紧密联系高校法治教育理论课程教育内容,即:法治理念教育、法律意识教育和法律知识教育。在理论课程设置上,建议将法治教育课程结合德育教育一起作为大学基础课程来开设,增加理论课程数量,在大学期间持续开课。具体课程设置可参考《形势与政策》课程的开设机制,每学期开设8课时以上的课程。同时,重视大学生网络法治教育,网络的虚拟性和匿名性更容易让大学生放松警惕,应该常敲预防网络违法犯罪的警钟。 第二,丰富高校法治实践课程教育。法治教育不仅有较强的理论性,而且还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在法治教育过程中增加实践教育课程,能够使法治教育更生动和形象,实践案例能让大学生更深刻地理解法律观念和法律规范。高校法治实践课程教育可以通过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普法论坛、法律知识竞赛、法制宣传活动等,形成多元化的法治实践课程。 (三)充分发挥新媒体开展法治教育 在网络信息时代,新媒体作为教育载体和平台,比传统教育具有显著的优势,体现在高效性、便捷性、交互性和生动性。特别是新媒体的交互性,更能让大学生主动参与到法治教育过程中,从而增强教育效果。在新媒体平台的搭建上,高校可以有重点、有辐射地建设网络法治教育平台,形成“一中心,多平台”的网络法治教育平台。具体而言,以校园网站为大学生网络法治教育平台主阵地,同时也开通“校园法治微博”、“校园法治微信”等分平台,形成“一中心、多平台”的法治教育结构。 高校法治教育研究:对高校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紧张关系的思考 【摘 要】 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在高校“基础课”的理论与教学实践中,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存在事实上的紧张关系。消除紧张关系的路径一是深刻认识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的统一性,二是按照三维教育目标的逻辑和层层递进的顺序重新整合两种教育内容,加强相互促进。 【关键词】 高校;法治教育;道德教育;紧张关系;产生原因;消除路径 一、问题的提出 在高校“基础课”的教学实践中,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存在事实上的紧张关系,从所占教材内容的比重、排列的先后顺序,到课时安排,无不体现这种紧张关系。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陷入了一种“此消彼长”的状态,形成了一种争夺教学资源的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会对法治教育的影响更明显,在教学实践中常见的情况是多数任课教师,由于学科和专业背景的差异,大多倾向道德教育部分的讲授,存在挤占法治教育学时的情况。这种情况必然会降低法治教育的实效性。 二、产生紧张关系的原因 教学目标决定教学内容,对于教学内容之间紧张关系的反思,追根溯源都要倒推至对教学目标的考量上。在正常情况下,教学内容是围绕教学目标共同发生积极的引导和教育作用的,不应该出现明显的紧张关系。目前在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恰说明“基础课”的教学目标是存在问题的。 2015年新版教材中指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帮助同学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加强自我修养,提高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的课程。这里从指出了“基础课”的本质和目标。并且从总体上形成了以理想信念教育为优秀,以爱国主义教育为重点,以道德建设为基础,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的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框架和格局。笔者认为,该教学目标指明了目前“基础课”的主要教学任务和内容,但至少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导致了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紧张关系的出现以及教学实效性的降低。 1、政治思想教育前置,人文关怀不足 新中国成立以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首要目标是“政治思想”的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是其政治性。在这样的本质观下,思想政治教育被定义为是“对社会成员进行系统的政治价值和政治规范教育的社会活动,是开展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路和实践的教育以公民道德教育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是社会成员政治社会化的主要形式,是培养、巩固社会成员政治认同的重要途径。可见,政治思想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特征和优秀目标。但这是相对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理论整体而言的。具体到“基础课”的教学目标,是否有必要依然坚持将政治思想教育前置,笔者认为是不必要也是不合适的。 2、重视道德教育,忽视法治教育 这是产生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紧张关系的重要原因。其表现有二:第一,是法治教育目标被弱化;第二,是对法治教育目标本身认识不清。首先,关于法治教育目标的弱化的问题。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中法治教育的目标从来不是一个占据重要位置的具体目标,相比于政治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爱国教育等,法治教育目标长期以来处于被弱化和边缘化的位置。这种情况也反映在法治教育内容的教学实践当中。其次,关于法治教育目标认识不清的问题。这个问题从根本上讲,是我国法治理论自身尚不成熟造成的。法学界关于法治的认识经历了从“刀制”到“水治”的,并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形成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过程,这是对法治理论的科学认识和重要创新。相应的,在法治教育的问题上。从前我们更多的是谈“法制教育”,并且从教育内容上看也多以法律条文的讲授为主,而缺乏法治理念和精神的传播。这些都是关于法治教育目标认识不清的表现。 3、具体目标分散,逻辑关系不清 如果比较“基础课”的教学目标和内容,可以看出二者的高度相似性和一一对应关系,这其实是不科学的。这种一一对应的情况,会造成教育内容之间的相对独立和割裂,就不免出现彼此之间的紧张关系。例如,道德教育向道德教学目标负责,法治教育向法治教学目标看齐,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缺乏共同的目标因而彼此独立,并为实现自身的目标而抢占教育资源。更合理的情况应该是,教学目标应当是一个具有相对概括性和方向性的总的目标指向,教学内容应当围绕教学目标开展,共同促进教学目标的实现。具体教学目标可以与教学内容相关,但总的教学目标不应该出现与内容的一一对应关系。并且,教学目标的这种“平行关系”也表现为彼此之间的逻辑关系不清楚。以思政课为例,学习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同学经常会有这样的疑问和感慨,总觉得前面学习的人生价值、爱国传统、民族精神、道德修为等内容很崇高、很美好,让人有“虽不能至,心向往之”的感觉,而到了后面学习社会公德、法律制度等,通过一个个负面案例又看到了社会和人性阴暗的一面,不免心理落差,用学生的话说感觉“从天堂到地狱”,对社会和生活都产生了悲观的情绪,更对于前面学习的那些“高、大、上”的内容产生了怀疑和不信任。显然,这是教学内容体例安排不合理造成的后面教学对于前面教学的否定,极大的削弱了前面部分教学实效性,教师辛苦的备课和教学,结果学期的最后让学生看到的却是一个不尽如人意的社会现实:社会公德缺失、法制观念不强等等。从理论上讲,教学内容是教学目标的直接反应,教学内容体系安排的不合理归根结底是教学目标体系的不合理造成的。教学目标分散、逻辑体系性不强直接削减了教学的实效性。 三、消除紧张关系的理论路径 “思想政治教育的目标和内容不是由学者或先知任意描绘的”,它必须以社会、文化、时代、身心等实际情况为依据。依据教育规律和当代大学生的认知规律,笔者尝试提出从个人、社会、国家三个层面构建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目标的内容和逻辑体系。个人层面,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优秀,目的是培养人格完整的“人”,这是高校思想教育教育的基本目标;社会层面,以法治意识为优秀,培养具有较高法治素养和规范意识的“社会人”,这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目标;国家层面,以政治认同为优秀,培养共产主义的接班人和社会主义的建设者,这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终极目标。即以基本目标、主要目标和终极目标构建教学目标的逻辑体系。从教育规律而言,这样的目标体系符合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的教育规律:首先把大学生培养成一个全面发展的“人”,其次是遵守社会公德和法律的“社会人”,最终是具有较高政治认同性的“政治人”;从当代大学生认知规律而言,突出政治教育的目的很容易造成学生的逆反、抵触和怀疑,降低了教学实效性。而如果反过来,注重人文关怀,从个人的素质和能力培养着手,容易让受教者接受,降低抵触心理,提高学生的积极性。在此基础上再进行政治教育,实现终极目标。在这样的目标理论下,高校法治教育与道德教育之间可消除对立的紧张关系,形成在共同目标引领下的互补关系,共同促进高校思想政治教育、教学目标的实现。 1、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之间不存在紧张关系 如前所述教育内容之间不应当存在明显的紧张关系,而是围绕教学目标形成合力,共同引导和促进教育目标的实现。按照个人、社会、国家三重维度重新修正了高校“基础课”教学目标的内容和逻辑关系后,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的目标不再是与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一一对应的平行关系,因而消除了紧张关系存在的现实基础。取而代之的是,作为内容的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为了实现上述个人层面、社会层面、国家层面的目标而共同发挥作用,相互促进,互为补充。 2、道德教育与法治教育之间不是泾渭分明 在既有的目标体系和内容安排下,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是泾渭分明的。以“基础课”为例,第五章为道德教育,第六章为法治教育。而将教育教育目标整合为个人、社会和国家三个维度之后,这样的情况将被改变。以社会层面的目标为例,要想实现该目标,需要以社会公德、法治素养和其他行为规范为内容,共同促进该教育目标的实现。这样就打破了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的界限,实现了二者围绕教育目标的有机结合。如此,自然而然的也就消除了二者之间的紧张关系。 3、重新整合方式:围绕教育目标交互进行 在新的目标体系下,包括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在内的原有的教育内容将会被重新组合和排序,按照三维教育目标的逻辑和层层递进的顺序重新组合。例如,在个人层面的教育目标当中,私德、人生观的内容将会被前置,其他与此相关的引申内容会共同跟进。而在社会层面的教育目标中,社会公德、法治教育、人际交往等成为主要内容。在国家层面的教育目标中,共产主义理想和价值观等成为主要的教育内容。如此,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不再是顺序进行,而是围绕教育目交互进行的状态。 【作者简介】 黄 佳(1984-)女,汉族,吉林大学民商法学博士,长春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高校法治教育. 高校法治教育研究:高校法治教育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摘 要:高校法治教育实践过程中主要存在教学目标与教学内容不够匹配、教学模式实践性不足以及教学手段运用简单化等三个方面的问题。为增强高校法治教育的针对性与实效性,应当积极拓展法学类课程的教学实践环节,激活校园系统的多维功能,重点在教育内容、教育模式和教学手段上不断进行完善与创新。 关键词:法治教育;高校;教学目标;教学手段;实践环节 近年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马加爵案、付成励案、药家鑫案等,对大学生行为习惯与法治素养的担忧较之于其给社会造成的实际损失更值得反思。目前,大学生不能较好践行法治素质要求的现象与高校法治教育实践效果不够理想具有较高的相关性。成功地实现对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既是加速法制化进程不可或缺的精英层、中坚、骨干力量打造的需要,同时也成就了一支通过多种途径、运用不同形式对国民进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培育的重要力量[1]。关注高校法治教育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其针对性和实效性,应成为高等教育内涵建设的重要内容。 一、高校法治教育实践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高校法治教育是指通过相关法学类课程的开设,对大学生进行规范化与系统化法治理念的宣传和教育,以不断提高大学生法治素质为目标的高等教育活动。高校法治教育主要依赖于相关法学类课程的课堂教学以及延展性法律实践活动,也包括校园系统的多维度功能拓展。高校法治教育实践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教学目标与教学内容不够匹配、教学模式实践性不足以及教学手段运用简单化等三个方面。 1.教学目标与教学内容设置不相匹配,缺乏科学性 高校法治教育在具体课程教学内容的设置方面可谓贫乏,主要是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和相关专业零散的法学类课程,而其他工程类专业基本没有开设法学类课程。高校法治教育的实践效果能否发生实质性改观需要依托相关法学类课程的开设,现有的教学资源配置与教学目标的实现缺乏科学性论证。现实中一个极为普遍现象是,全国各高校进行法治教育的课程教材基本与法学专业学生使用的一样。此外,由于从事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师主要是法学专业背景的学生,他们在教学过程中往往是采用法学专业课程体系进行教学,将自身的学习经验具体化为教学内容选择。法治教育需要科学规划并应当积极探寻适合普通大学生法学类课程的教学内容,有针对性地编写大学生熟悉且与专业相关的教材。 2.教学模式过于依赖理论宣讲,实践性严重不足 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模式选择较为简单固定,主要是相关法学类课程的理论讲授,实践性环节重视不够。从教育方法上看,当前大学法治教育采用的方法主要是灌输性教学模式。在这个教育模式中,老师主要采取法律规范式教学,教导学生如何遵纪守法,师生并没有处在相同的法律主体的位置,两者的互动较少[2]。青年大学生群体随着时代的变化,其认知结构和水平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尤其是网络时代对他们的影响,社会上司法热点案件经由相关专家和媒体多维度的解读使得他们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的机会大大增加,教学模式对实践环节的忽视自然不易达致教学目标的实现。现实中有一个值得反思的现象是,在高校的一般性法律知识竞赛中,大学生的理论考试成绩普遍较好,但是,在相关具体案件的实践性趋向把握上则普遍较差。对有关高校从2008―2012年的大学生法律知识竞赛的成绩统计中发现,每年的平均成绩是87.87,5年的平均成绩为85.76;另外,对相关热点案件司法处理判断选择的调查问卷进行分析发现,76.52%的大学生判断案件法律适用趋向出现错误。造成这种鲜明对比的现象,其主要是高校法治教育模式的实践性严重不足导致的结果。 3. 教学手段简单化倾向突出,大学生的主体参与度不高 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手段运用较为随意,主要是教师的口头讲解,学生较少参与教学活动,其简单化倾向突出。实际教学过程中,高校法治教育开设的课程都以大班的组织形式进行教学,由于接受教育的群体人数过多,广大学生参与难度可想而知,同时,教师需要完成教学任务的硬性指标,往往采取“一支粉笔、一块黑板、一张嘴”原始的教学手段组织课堂教学。对有关高校法学类课程教师的课堂教学手段运用进行实证调查发现,71.85%的教师没有运用多媒体,运用多媒体的教师中有86.13%的电子教案中没有视频和案例分析。高校法治教育的教学手段在现实中除去课堂教学外,对校园系统的多维功能重视不够,基本上只是每年一次的普法教育活动,以及学生社团中法律协会等相关社团的集体活动。虽然特定时间大学生的群体参与度较高,学校投入也是很大,但是实际效果普遍较差。其中缘由主要是以大学生接受教育为主,学生主体参与体验不够,且活动本身的形式化色彩远远大于其应达到的法治素养提高的目标。调查发现,普通高校大学生在校期间没有听过一次法律讲座和参与一次法律实践的情况相当普遍。 二、高校法治教育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内涵拓展 高校法治教育实践过程中应重视大学生法治素质培养的针对性与实效性,积极拓展法学类课程的教学实践环节,激活大学校园系统的多维功能,在教育内容、教育模式和教学手段上不断进行完善与创新,以期达致法治国家建设的智识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1.完善与法治素质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教育内容 大学生法治素质培养是一个需要依托具体法学课程进行实践性教学的过程,不断完善现有的教学内容是切实可行的做法。各高校在法治教育的教学目标上具有一致性,但是由于各高校自身教学资源的差异,主要表现在有无法学专业的区别上。各高校应结合自身教学资源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设置相关法学类课程,尤其是与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知识背景相适应的教学内容。具体教学内容要体现出鲜明的实践性取向,避免过去简单法学知识讲授的做法。法治素质的培养既要重视大学生熟悉的一般性法律实践,也要关注智识型人才培养的法治思维与行为习惯在法治实践中的作用。因而,教学内容的完善既要区别于普法意义上的一般性法律知识宣讲与传授,又要区别于法律专业人才培养的深层次要求,教学课程的内容可以结合大学生不同年级不同专业的特点进行选择性安排,低年级开设“法律常识与法律思维”、“青年与法”、“科学与法”等必修课程,高年级开设“劳动法与合同法”、“婚姻与家庭法”、“知识产权法”、“诉讼程序法律实务”等拓展性选修课程。 2. 创新大学生易于参与体验和实践的教育模式 高校法治教育的课程教学对实践环节的要求非常突出,因为法律知识的习得与法律意识的培养在传统教育模式下基本能够得到实现,但大学生法治素养的提高需要在主体积极参与体验的环境下较易获得。教学模式的创新一直是高校法治教育目标实现的难点,尤其关于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理解方面往往过于简单,现实中通过讲解案例则是对法治理念形成进行诠释的主要做法。同时,对这些案例的诠释时任课教师一般也是注重学理方面的分析,这样容易使大学生产生一定的误解,即对法律现象的分析与理解需要具有较为深厚的法律理论修养方能进行,而法律职业者的素养对于广大普通大学生而言只能是望洋兴叹。当然,处理法律问题确实应该将“所有的社会问题,不论它们来自民间还是官方、不论具体还是抽象、不论是春秋大义还是鸡毛蒜皮,一概可以运用法言法语转化为法律问题,运用法律概念进行分析判断[3]”。但是,对于普通大学生法治素养的培养应重视培养其参与和体验的可能性。故而,创新广大学生积极参与法治教育实践的教学模式是实现教学目标的关键环节,结合教学内容增加学生互动性讨论,甚至可以是辩论,尤其在大学生熟悉的生活和专业领域精心安排他们易于参与的实践性教学模式是明智之举。因此,在传统课堂教学模式的基础上,增加案例排演、学生制作多媒体课件的演示、模拟法庭环节的角色安排以及“如果我是法官”主题性辩论大赛等教学模式的尝试与经常化。 3.激活法治教育的校园系统多维功能,拓展多元化教学手段 法治教育的实践过程应关注校园系统的整体功能发挥,除课堂教学外,可以开启其他校园系统部件,拓展践行高校法治教育的多元化教学手段,不断提高大学生参与体验法治实践的机会。 首先,积极发挥第二课堂的延展功能。除了本校教师对大学生进行法治教育外,还应加强校际之间的交流互动,以拓展法治教育在大学生中的积极效应。为此,可邀请司法实践部门的相关人员来校给大学生做有关现实案件处理的专题性讲座,也可从法学院校聘请知名教授来校给学生做专业性学术报告。此外,还应组织大学生到法院旁听司法审判,到行政部门观摩行政执法流程,到监狱实地了解有关案件犯人的改造经历,把观念中的法治与实践中的法治统一起来,以培养实践逻辑中的法治素质。 其次,不断拓展校园系统的多维教育功能。大学生法治素质的培养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仅仅依赖理论教学是无法实现的,要充分利用大学生熟悉的多元化教学手段,如宣传栏、校园网、校广播电台、校报刊物、主题班会、社团活动、大学生法律知识竞赛、校园文化月等,不断拓展法治教育的教学手段,使法治观念教育融合到大学生的现实学习与生活中,使其真正体会到“法治与我相随,知行统一于法律”,切身感知自身法治素质的提高和增强,并能够具体化和常态化为大学生的具体行为习惯。 最后,运用典型案件进行学习交流与研讨。典型案件的实践性学术研讨比起一般的课堂教学,有一定的特殊性,即从内容上看,它具有鲜活的现实性;从时间上看,它就发生在我们大学生熟悉的领域,因而,它具有较为科学的实践性基础。案例教学是一种模拟训练,其模拟的内容,对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学会法律推理,提升学生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有很好的作用[4]。网络时代的大学生对身边发生的热点案件具有较高的识别兴趣,大学生的认知能力与普通民众相比要强得多,进行学术性研讨完全可以达到明晰事理与感知法治力量的教育目的。因而,教师与学生以及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热点案件的研讨是拓展多元化教学手段的有效途径,具体学术研讨过程中,专家学者诠释实践性法治理念的时代特征,大学生提出各自理解的处理法律纠纷的办法,让多方主体研讨区分识别正义的现实形态,在典型性热点案件的研讨与争论中切实提高大学生的法治素养。 高校法治教育研究:探析高校法治教育现状及改进措施 作者简介:柳林,(1985-),女,沈阳师范大学硕士毕业生,沈阳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辅导员,主要研究方向是高校法治教育。 摘 要:近期发生的几起轰动社会的高校学生投毒案等刑事案件说明了现在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严重性及高校学生法治教育的不足。笔者通过探析高校学生法治教育的现状及改进措施,希望可以改进高校学生法治教育的不足,有效提升高校学生的法律素养。 关键词:高校法治教育;现状;改进措施 现如今,尽管大学生的法律教育已经逐步得到社会的重视,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仍然很淡薄,许多大学生都觉得法律离他们很远,觉得在大学校园里不会存在什么法律问题,事实上,除了盗窃、打架斗殴等常见的法律问题外,在高校还存在许多其他法律问题。特别是最近发生的几起轰动社会的高校学生投毒案等刑事案件更说明了现在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的严重性,高校学生法治教育的不足,同时也给高校的法治教育敲响了警钟。那么高校学生法治教育的现状如何,而又该采取什么措施进行改进呢?本文将就此问题逐一探析。 一.高校学生法治教育的现状 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整个社会普遍存在对法律认识不足的状况,并且对于学生的法制教育,社会及家庭同样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这里,之所以要将高校法治教育单独提出来,是因为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对于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尤为重要。目前,高校已逐步重视法治教育,但是仍然存在不足,那么高校学生的法治教育存在哪些不足呢? 1.高校法治教育的内容空洞单一。如今,即使是设有法律专业的高校,对于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开设的法律方面的课程也较少,而且基本流于形式,教育形式仅局限于口口相传的说教方式,而这种形式调动不了学生的积极性。同时,法律课程设置不合理,法治教育的内容也很单一。我国高校在进行法治教育的时候,在内容方面存在的问题如下:“法律内容空洞,与实际结合不紧密;法律内容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一课程中所占比例偏小;课程设置上对公民基本权利不够重视。”① 2.高校法治教育所需师资力量欠缺。除了法律课程较少外,专业法学科班的授课教师也很缺少。专业的法学教师基本对法学专业学生进行辅导,而对非法学专业的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基本上都靠辅导员及兼职教师,而大多数的辅导员都是非法律专业毕业,再加之平日工作量大,对于大学生的法治教育常常心有余而力不足,往往只能进行一些极为基础的法律常识指导,对于思维活跃的、应该得到更多法律知识的大学生来讲是远远不够的。 3.学生自身对法律的不重视。迫于就业困难等现状,非法律专业的大学生普遍不够重视法律课程,而把大部分的经历用在专业学习上。他们对法律方面的公共课采取死记硬背,临阵磨枪等方式来应付考试,更有些学生觉得只要自己不做违法的事情就可以,法律离自己很远,法律意识淡漠。这些原因都造成了大学生法律知识的欠缺、法律意识的淡薄、法律信仰的不足。 二.高校法治教育不足的改进措施 通过阅读一些相关资料,对于高校法治教育的现状,笔者希望以下几点经验、方法可以改进高校法治教育的不足。 1.合理设置课程内容,多引入贴近学生生活、能够引起学生兴趣的案例,可以把不易懂的法律条例转换为一个个具体生动的案例展示,这不仅有易于学生的理解,也会加深学生对条例的释读。如与就业有关的合同法,与生活相关的婚姻法等。 2.合理安排教育课程时间,将法治教育提前到高中、初中、小学甚至学前教育,为高校法治教育提供良好的前提背景。对于大学生的法治教育,不要只是进行几个学期的学习并以考试结束,而是要贯穿于大学期间整个学习生活中,可以实行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因为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形成并不是一朝一夕的事,而是需要长期学习积累的。 3.学习法律的教育形式应该多样化,不应该只局限于开设法律基础课的方式,可以把法治教育渗透分散在其他课程当中,采取渗透式教育。重视实用性,建立法律学习的第二课堂,边学习边实践,把抽象的法律知识转化为形象具体的行为方式。还可以运用现代化网络手段对学生进行法治教育。总之,要“以法律基础知识的传授为基础,以法律意识的培养为优秀。”② 4.注重师资力量的引入,提高教师素质及素养。高校的师生关系是指高校教师与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为完成教学目标和任务,围绕知识信息传递、思想交流、感情沟通等方面展开的交往活动,通过互相影响、互相作用、倾力合作而形成的一种特殊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③因此高校师生关系是贯穿于教育整个过程中的最基本、最重要的教学方式。要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最直接也是最主要的手段就是注重培养教师的法律素养。首先专业法学教师的法律素养要过硬,同时有做律师的经历的教师不仅能从理论上教育学生,还能让学生从实践中学到更多东西。另外,作为大学生思想的引导者,对于大学生的法治教育,辅导员也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辅导员老师更要在平时的日常工作中以身作则,依法办事,平等对待学生,引导学生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学习法律知识,提升法律素养,增强法治观念对辅导员开展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辅导员要树立终身学习的意识,努力增强自身的法治观念。(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 高校法治教育研究:论高校法治教育中思想政治辅导员主体作用的发挥 【摘 要】高校法治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形成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败。高校法治教育是一个系统教育,需要在制度设计,课程设置,法治教育环境等各方面共同作用,但最为重要的是发挥思想政治辅导员在高校法治教育中的主体作用。思想政治辅导员主体性的发挥是由法治教育的本质属性、高校法治教育的实际现状以及思想政治辅导员的本质属性所共同决定的。 【关键词】法治教育;辅导员;主体性 高校法治教育是高等教育中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法治教育开展的好坏直接影响社会主义接班人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同程度。从而在大学生中开展法治教育是培养思想政治素质过硬、法治理念健全大学生的必然要求。我国高校在大学生中开展法治教育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一是,开设课程。例如很多高校在学生公共必修课中开设《大学生思想道德和法律基础》课程,或者一些高校对非法学专业学生专设一门《法学通论》必修课等相应课程;二是,举办讲座。比如邀请相关法律人士进行专题讲座;三是,在进行安全警示教育过程中灌输遵纪守法理念;四是,指导建立法律类的学生社团开展部分法律宣传活动。五是,在高年级学生中的就业指导课中安排部分就业类的法律知识教育。笔者认为,我国高校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教育过程中通过以上五种途径在提高大学生的法治理念过程中虽有一些效果,但并不能达到最终的教育目的。同时,高校虽开展了法治教育,但大学生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大学生违法犯罪情形时有发生,且有蔓延的趋势,这不得不让我们警醒。 高校法治教育开展的好坏取决于制度的设计、课程体系的改革、法治化的校园环境、运行的机制等等方面。这些已经有很多成熟的研究成果,但笔者认为,法治教育与法制教育是不同的,法治教育的教育者是法治教育开展的重中之重,思想政治辅导员应该责无旁贷的发挥主体性的作用。这一判断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认识。 首先,法治教育不同于法制教育。法制教育顾名思义是一种法律制度的教育,我国高校中开设的思想政治和法律基础课中的法律基础知识,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实质法律条文、制度等内容。法制教育的开展是法治教育的基础,但仅仅开展法制教育,以法制教育代替法治教育则将难以实现教育的根本目的。法治教育的根本在于法治品格的形成,形成法治观念,崇尚法治,遵循人人平等、公正的原则。法治的根本在于法律精神,法律品格。我国进行的社会主义法治教育的根本在于传播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让大学生树立法治品格,形成法治的观念,是一种世界观、价值观的教育。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第三部分中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任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4号令中的第五条关于思想政治辅导员的主要工作职责的规定,明确要求思想政治辅导员要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帮助大学生树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从而,法治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组成部分,法治观念作为大学生应当树立起来的科学价值观念的本质属性要求思想政治辅导员在大学生的法治教育过程中发挥主体性的作用。 其次,大学生法治教育的现状决定了思想政治辅导员主体性的发挥。正如上文提到的,我国高校法治教育的开展过程中,大都集中在法律制度的教育,同时,非法学专业学生所学习的法律制度也不可能非常的系统,所学习的大都是一些基础的法律知识或者对大学生在成长过程中会遇到的法律问题而展开的教育,比如在就业指导中合同法的教育等。高校法治教育是一个系统的教育,法律课程的设计与开设只是法治教育的一方面。那么如何让法治教育比较系统?笔者认为,思想政治辅导员作用的发挥可以弥补法治教育过程中的不足。法治教育是思想观念的教育,法律精神、品格的教育,这需要大学生熟悉法律制度的同时,在实际的学习、生活中切身的感受法治理念,达到言传身教,耳濡目染的效果。这种实践的效果的实现正是思想政治辅导员的作用的体现。思想政治辅导员是大学生的人生导师,是与大学生朝夕相处的人,与大学生的大学生密不可分,辅导员的很多具体的工作都关系到大学生的实际利益,比如评奖评优、组织发展、贫困生认定、学籍处理等各项工作的具体实施者都是辅导员。思想政治辅导员要充分的认识到这一系列具体工作的开展过程中不只是工作任务的完成,更是一次法治教育的过程。辅导员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的进行工作,依法依章办事就是一种大学法治观念形成的引导。 第三,思想政治辅导员的性质决定了在大学生法治教育中的主体性发挥。教育部第24号令第三条规定:“辅导员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高校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以及第十条第二款:“专职辅导员可兼任学生党支部书记、院(系)团委(团总支)书记等相关职务,并可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形势政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等相关课程的教学工作。”的规定,明确了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辅导员的教师身份的明确,大学教育根本在教育,如果思想政治辅导员都不具有教师的身份,那么将使得辅导员的教育职责缺乏依据。第二个方面是明确了思想政治辅导员承担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任务。换句话说教育部24号令的规定明确了思想政治辅导员的法治教育的职责。 综上,思想政治辅导员不论从法治教育的本质属性,还是法治教育的实际现状和思想政治辅导员的本质属性来看,都应当发挥主体性的作用。对辅导员而言,大学生的法治意识的形成责无旁贷,不可推卸。为使得思想政治辅导员更好的在大学生的法治教育中发挥主体性的作用,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改进。 第一,思想政治辅导员参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学。虽然教育部24号令规定了思想政治辅导员可以给大学生上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课,但因为各种原因,部分高校并没有实际的参与到这门课程的教学中,而是由学校的思政课教师进行教学。思想政治辅导员作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主体应当参与到这门课程的教学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可以实行双师制,由一名思政课教师和一名辅导员共同授课,思想政治辅导员要突出法律基础课的教学,以及在教学过程中法治思想的灌输。 第二,学校学生工作机构设置法律中心。作为组织保障的机构设置是大力推进法治教育的重要前提,思想政治辅导员个体是难以完成法治教育的工作的。在学生工作机构中设置法律中心,让具有法学教育背景的思想政治辅导员兼职法律中心的具体法治教育工作。以此机构来协调推动各项法治教育活动的开展的同时也可以为广大大学生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减少大学生暴力犯罪情形的发生。实现以人为本,服务学生工作宗旨。 第三,提高思想政治辅导员法治素养。思想政治辅导员作为大学生法治教育的主体,自身法治素质的提高是工作开展的前提。思想政治辅导员要在不断加强学习,学习业务知识的同时要注意加强自身法治素养的提高,要学习涉及大学生自身的相关法律制度,比如,合同法,治安管理处罚,刑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知识;同时,在平时的具体工作中要十分注意法治意识的引导,尤其在评奖评优、组织发展、贫困生认定等工作中不能独裁,人治,要注意公平、公正、公开,依法依章办事。只有这样才能让大学生从中受到影响,受到教育。 作者简介:周爱军(1986- ),男,安徽宣城人,硕士,安徽工业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学院团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