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阳地区物流信息化的发展现状 1.1信阳地区物流产业发展现状 2016年信阳市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增加值59.16亿元,比上年增长4.7%。全年邮电业务总量60.15亿元,按可比口径计算,比上年增长26.3%。其中,邮政业务总量9.72亿元,增长40.5%,其中快递业务总量2256.57万件,增长76.7%。全年信阳市货运量绝对数是8085万吨,同比下降8.1%. 1.2信阳地区物流信息化发展现状 现代物流要发展,交通设施应先行。近年来,信阳地区大力发展公路、铁路、航道、场站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而发展物流信息化是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必经阶段,通过在百度地图搜索“物流”关键词可以发现,截至到目前,信阳地区注册的有1290家物流企业,大部分物流企业不重视物流信息化的建设,导致出现“信息孤岛”,甚至牛鞭效应的出现,以制造业物流环节为例,调查数据显示,中国大型制造企业有13%采用条码信息系统,11%采用JIT配送,13%采用企业集成化物流系统,而信阳市众多中小物流企业还处于空白状态。 1.3信阳地区在“互联网+”背景下发展物流信息化存在的问题 1.3.1物流信息平台建设不完善 物流成规模,平台是关键。传统的物流企业是以劳动力密集型为主,对物流信息化没有过多的要求,而现代物流企业则是以技术密集型为主,大部分业务是基于平台来完成,这就需要物流的信息化来进行对接。据走访调查,信阳市80%的物流企业没有自己的仓储管理系统、订单处理系统等平台,订单的核对、出入库的管理、库存的清点都需要耗费过多的人力以及物力;现代物流产业属于服务业的范畴,其发展需要其他产业的发展息息相关,出于安全性的考虑,很少有企业将自己的相关信息与物流企业进行对接,无法形成信息共享,另外,由于平台后期维护资金缺乏,导致相关数据停滞,更新不及时。 1.3.2物流信息专业化人才缺乏 人才是推进物流信息化的关键要素。截至到2015年底,信阳市每十万人口高等教育学校平均在校生数为1087.08人,远低于全省的平均值2282.05人,目前信阳市共有5所高校,仅有1所学校开设物流相关专业,物流信息技术方面的人才更少。 1.3.3政策扶植及执行力度缺乏 “互联网+”一系列政策出台后,特别是提出共同打造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以来,国内许多重要城市都相继推出相关政策来推行物流信息化的实施,反观信阳地区政府的扶植政策不全面。 2信阳地区在“互联网+”背景下发展物流信息化SWOT分析 2.1优势分析(S) 2.1.1地理位置优越 信阳市是东西南北经济、文化融汇中心和交流通道,是区位特殊、地理位置特殊、功能特殊的区域性中心城市,重点打造信阳商贸物流中心和沿京广线、京九线、S204、S339公路信阳段的物流产业带,已逐步形成了“一心四带”的产业格局。 2.1.2特色物流产业集群丰富 信阳市初步形成以大别山农产品现代物流中心为代表的农产品物流产业集群,以花生等农产品为特色的长台花生集散地,以金润国际物流园为代表的建材贸易物流产业集群,以中南家具城为代表的家居物流产业集群,此外,以农畜、粮食、花卉集散为主的潢川东方港物流园区和以羽绒、服装、农副产品集散为主的光山县十里镇弦城商贸物流园等等进一步显示信阳地区的物流产业集群正在蓬勃发展。 2.1.3农产品资源丰富 2015年底,信阳市粮食总产量为596.99万吨,约占全省粮食总量的10.4%,农林牧渔业总产值816.29亿元,比上年增长4.4%。其中,农业总产值492.09亿元,增长4.0%;林业总产值30.06亿元,增长3.2%;畜牧业总产值209.55亿元,增长4.5%;渔业总产值40.21亿元,增长4.6%;农林牧渔服务业总产值44.37亿元,增长15.0%。以上天梯非金属矿为例,其中珍珠岩储量约占全国的一半,其他矿产均在全省前列,丰富的农产品及矿产资源进一步拉动了物流产业的需求。 2.1.4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数据显示,2017年信阳市电子商务交易额突破130亿元,数据背后是物流信息网络的不断完善,特别是菜鸟网络的覆盖,怡海仓储电商物流园、电子商务产业园及新时代物流产业园等各种园区的投入使用,将信阳的物流产业的发展推入快车道。 2.2劣势分析(W) 2.2.1产业关联度不高 信阳市传统物流企业居多,落后的管理思想根深蒂固,与其他产业关联不紧密,而且相关资料显示信阳市物流信息化水平远远落后其他经济高水平城市。 2.2.2软环境建设程度不高 近几年,信阳正在加快物流基础设施以及物流产业集聚区的建设,但是在发展硬环境的同时软环境的发展速度没有跟上,体现在物流信息技术方面,往往是市场的需求倒逼着物流企业实施信息化的建设,普遍存在着软环境发展力度不够、与需求不匹配等问题。 2.2.3专业化人才较少 专业人才是加快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因素之一。就信阳市而言,目前在校大学生人数远低于全省平均人数,而且开设物流相关专业的高校少之又少,不能有效的实现物流人才的集聚。 2.3机会分析(O) 2.3.1政策红利 《大别山革命老区振兴发展规划》国家政策的颁布为信阳市发展物流产业提供了有力的支撑;“一带一路”、“武汉经济圈”、“中原经济区”等战略的实施加快了信阳市物流产业的发展速度,特别是“互联网+”的实施以及“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提出更是加快了信阳市物流信息化的发展;《信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从城市未来发展的角度为物流产业的发展指定了具体方向。 2.3.2物流产业集群效应 截止到2015年年底,信阳市共有产业集聚区15个,集聚效应促进了产业集群周边物流业的飞速发展;以信阳中心城区物流枢纽为中心,潢川物流枢纽为次中心,综合物流园区和物流中心(配送中心)为支撑的成熟的现代物流网络体系基本形成。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对外的A级物流企业名单中,信阳市已有5家AAA级物流企业,全面实现物流企业的信息化和物流活动的现代化。信阳市现代物流产业集群不断壮大,规模效应日益凸显。 2.4威胁分析(T) 2.4.1外部环境的威胁 随着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形式的加剧,全国各城市都在寻找新经济增长点,由于物流产业本身的特性,使其成为经济增长方式的新的切入点,虽然信阳市属于“武汉经济圈”以及“中原经济区”,但是不是重要组成成员,通俗点说,信阳市在其边缘地带,由于武汉、郑州、合肥等城市的地位,奠定了他们发展物流产业的基础优势,对信阳市物流产业的发展也是一个潜在的威胁。 2.4.2客户个性化需求的倒逼 一方面由于缺少顶层设计,物流信息系统都是自下而上的进行管理,往往是根据客户的需求来判断未来物流信息设计的发展方向,缺乏时效性;另一方面,随着冷链物流、绿色物流等特色物流的兴起,客户对物流过程中的透明化程度越来越高,倒逼着物流信息化水平的发展。信阳市要在“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的背景下发展物流信息化必然要面对的一个威胁。 3信阳地区在“互联网+”背景下发展物流信息化建议 3.1抓住历史机遇,发展特色物流信息平台 以来以及“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概念的提出,都是促进物流信息化水平提升的红利,信阳市作为革命老区,应当抓住机遇,努力奋进。另外信阳市应大力发展地区特色物流,比如农产品(花生、大米等)、矿产(珍珠岩等)、信阳毛尖等,完善相关物流信息平台。 3.2扩大市场需求,加大产业之间联动 市场需求对物流产业的发展有很大的推动作用。国内外的相关学者指出,区域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产业的集聚,会促进物流业的发展,这就是物流业发展的动力,因此要加强与供应链上其他产业的联动,实现平台对接。 3.3完善物流信息化专业人才建设体系 人才是各个产业的生力军,是每个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流产业也不例外。信阳市应该以现有高校为基础,共同打造物流相关专业建设,另一方面应该以政府为主导、企业为平台的方式做出相应的优惠政策,来吸引外地物流专业人才为信阳市物流产业信息化的发展做出贡献;最后企业应做好相关培训,让企业员工对物流有一个新的认知。 参考文献 [1]王晓姝、费威.物流发展水平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分析[J].大连大学学报,2010,(2). [2]信阳市统计局.2016年信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Z]. [3]张彤.物联网环境下制造业物流信息化发展策略研究[J].商业时代,2013,(1):50-52. [4]郑海燕.区域物流信息化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以信阳市为例[J].郑州师范教育,2016,(7). 作者:陈国宏 李东 单位:信阳农林学院工商管理学院
城镇土地利用规划与城镇经济发展研究林业是许多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珍贵的自然资源,林业经济是不同于其他经济形态的,它需要更好地保护原料,更需要资金的使用。在这种形势下,由于林业经济人员思想观念的制约,导致了我国林业经济财政管理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我国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受到严重制约。为了促进我国林业的全面发展,有必要准确控制企业的财务状况,不断完善相应的经营战略,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1林业经济财务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缺乏完善的行政制度 林业经济财政管理中涉及的项目种类繁多、管理问题繁多。目前,我国林业部门虽已经制定了相应的财务管理政策,但一些地方没有落实,一些地方的制度不完善、不可行。在实践中,它们没有在当前状态下与我国经济的发展相结合,导致管理不善和财政水平不足。 1.2财务管理的现代化设备尚未完全发挥作用 随着科技水平的提高,采用现代装备进行林业经济财务管理已是必然趋势。然而调研表明,许多林业部门对引进现代化装备的积极性较低,经费投入不足,财务管理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不高,难以科学地利用信息设备。 1.3财政管理的内容不健全 作为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林业经济对资金的控制不够好。林业经营活动涉及了很多经济项目和经营活动,包括林果、野生经济林、木材产品、林业化工等。然而,通过调研发现,目前我国的林业经济园区存在着资金使用、财务管理不全面、财务管理内容不完善、管理项目不完善等问题。因此,不能确保林业部门的管理人员对资金的实际运用情况。 2提升林业经济财务管理有效性的主要对策 2.1核算管理 2.1.1预算管理 在企业的经营中,会计管理是以会计为中心的,而在会计管理中则以预算为主导。财政部门在每年年初编制年度财政预算时,根据集团下达的年度计划,综合考虑到各个单位的具体情况,对各项指标进行细化,并与林业局“增收节支”的年度计划相结合,实现财政收入的合理增长和预算的合理压缩。根据单位的性质,林业局将其分为两种类型:运营单位和成本单位。根据企业以往三年的经营业绩和年度经营目标,分别确定营业收入、成本、期间费用和净利润;将成本单位的成本作为一个预算指标,按固定成本,如工资、折旧等固定成本和运营费用等变动成本计算。财政预算由局财务科进行核算,编制完毕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下发各单位,并将其汇总,形成整体的财政预算,并向员工代表汇报相关信息,然后与各单位的经营者签订《企业资产承营责任书》,责任书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工业防火、森林防火、综合治理、信访、林业生产、财政预算等。 2.1.2执行过程中的预算管理 按照每月的质量管理和每月的考核要求,确保各部门的经营收入、净利润均不能低于预算。若出现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在一个月之内完成预算的情况,则必须经过上级主管及相关部门的同意,在这个月或下个月对预算进行调整,以保证预算的准确性。与此同时,各单位,尤其是业务单位,应每六个月对经济活动进行一次分析。有关部门要成立研究小组,每年对单位经济活动成果进行研究,总结上半年的工作成果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研究下半年要采取的对策,督促和帮助单位完成年度预算指标。预算指标公布后,各部门年度指标原则上不作调整。年度财务预算根据年度财务账目进行评估。 2.2财务管理 2.2.1进行财务纪律检查 每年都要进行一次重大的财经纪律检查活动,在两周内,全面检查上一年所有单位的账簿。从会计基础工作、会计学、财务管理等方面,重点阐述会计基础的质量、会计规范和财经纪律的实施。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应总结检查中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问题,与各单位合作,确定具体解决方案和常见问题,并进行个别调整。这次审计不仅加强了基层工作,规范了会计工作,加强了财务纪律,而且加强了干部队伍建设,保证了工作经验的交流,规范和专业化了企业的财务工作。 2.2.2会计标准化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和集团会计政策,规范企业的会计行为。从建账、记账、核对原始凭证、填写会计凭证、对账、登记、结算、编制决算报表等方面,均按照规定执行。具体会计政策和程序,如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会计、营业收入会计、营业费用分配、应付税款会计、报告期内支出会计、利润计算等根据林业改革转型发展的需要进行调整。为了提高实物保险基金的管理效率,提高会计核算的科学性,该基金已从一级和二级并行会计机制改为一级会计制度,因此,该机构的所有自然灾害和林地保险账户均被取消并纳入其中。U8系统已通过软件之友的会计电算化平台成功从U8系统转移到NC系统,实现整个会计与会计控制的有机结合。在每年年底前和结算前,组织财产清查,由局财务处、资产监督办公室部署,负责财务管理的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参与,对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等进行清查。同时,检查固定资产减值情况,对有减值迹象的资产,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做好核销准备,及时进行会计核算,防止潜在损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2.2.3强化会计基础工作 根据前期工作,公司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明确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落实制度和职责,主要检查金融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尤其是经济交易、单据和发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会计师要对自己的交易负责,着重检查文件、回复、采购、验收等的完整性,待收到初步审计合格后,提交给运营经理,由公司首席执行官、经理签字。在所有手续完成后,会计师要进行记账,如果不符合制度和审批程序,首席财务官有权拒绝执行。公司可以通过互联网、QQ、和微信建立工作组,组织工作任务,共享会计业务和会计信息。财务凭证的使用和流通实行统一打印凭证、报告凭证、公开发行许可证、内部结算凭证、内部银行支票等的管理设置,专业人员负责日常财务维护、数据存储以及纸质会计凭证的收集、处理、存储和归档。 2.3资金管理 2.3.1有效发挥内部银行的功能 林业局的内部银行是公司的核心部门,它负责公司内部和外部的资金结算、与集团金融公司的联系以及林业局与各大商业银行的联系。全局银行账户的开立大体可划分为三种类型:林业局的经营性基本账户、基本建设基金和运营单位的结算账户。各银行账户的资金都按照集团公司的规定,统一集中到集团财务公司,并通过内部银行与集团公司的财务公司进行结算。局内机关在内部银行开设内部账户,单位与外部资金结算均由内部银行进行,所有收费单位均不得在外部开立账户。企业对外开立的银行账户是一个结算账户,实行“只收不支”的模式,营业收入和税款只能从结算账户中收取,所有费用应从集团的主要银行账户中支付。年初,公司内部银行预算和财务预算每月向各部门提供内部银行资金,严格控制资金使用。 2.3.2严格的经费审批流程 根据基金使用情况和性质,对全局基金进行分级审批。职工工资、电费、税金、银行利息等固定开支,经主管批准后,报财政主任批准。其他经费开支,金额在1万元以下,经主管审核后,报财务总监审核;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经主管和财务主管审核后,报主管批准。对于“三重一大”的重大财务支出,必须严格执行董事会等集体决策程序,严禁超规模、超限额支付。代理机构应设立银行负责资本支出的控制,按照财政资金的审批和结算程序,根据国际收支编制发票,每周向总会计师和总经理提交报告,并及时反馈资本收支总额、余额和审批情况。 2.4内部审计管理 2.4.1财务责任的审核 经济责任审计是指领导干部离任后的财务状况的审计。以资产、负债作为主要内容,采用多种审计方法,加强经济责任审计的针对性。第一,评价各项经济指标的实现,能够客观地反映其在任期内的工作表现;第二,重视对家底的调查,尤其是在继任前后净资产的变动,并对其任期内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价;第三,监督司法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运行以及主要负责人的工作。局党委将经济责任审计列为“一人一事”,定期向局领导汇报,及时解决问题,以促进经济责任审计的顺利开展。 2.4.2基本建设审计 基本建设审计是指对全国所有项目进行有针对性地审计。政府为投资项目拨款,主要是检查上级文件、招标程序、资金的可用性和使用情况、项目进度等;公共资金资助的项目主要包括内部决策程序、监管程序、合同订立等;审计工作的重点是基本建设报告,并严格检查工程量、工程造价、支付标准等因素。通过强化内部审计,可以提高成果使用效率。第一,要充分发挥纠错、防止舞弊的作用,及时纠正各个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切实监督全局的财政工作;第二,要充分发挥审计免疫的作用,推动各个单位和部门的运作机制不断健全;第三,充分发挥参谋人员的作用,为党委的工作做好服务。 2.4.3经济效益审计 从年初起,对所属各部门上一年的经营状况进行综合稽核。经济效益审计重点是对承营指标、资产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的实施情况进行审查。通过对单位效益、资产运营状况、偿债能力、发展潜力等方面的数据进行统计,对审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并针对不同单位的业务特点,提出合理的建议,最终评价内部控制体系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并对其进行改进。依据各单位的经营业绩进行审核,为《企业资产承营责任书》的落实提供详尽的资料。 2.5机构和人员管理 2.5.1员工培训和沟通 根据林业局会计人员学历层次、专业素质的现状,每年都要根据工作实际,组织会计人员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第一,组织参加由上级机关组织的各种专业技术培训;第二,邀请专业技术人员讲课;第三,在公司内部选择业务骨干进行培训;第四,组织学习专业技能培训的视频。各种形式的培训要避免表面功夫而注重实效性,以提升专业技能、充实专业技能。在会计工作中,特别是主管的会计工作,进行轮换。财务人员实行纵向管理,人事、岗位设置由财务部门提出,并经党委批准后进行调整。通过三到五年的轮换,一方面,可以扩大会计人员的范围,使他们了解企业的管理状况和管理能力;另一方面,也可以为提高人事管理效率、规避工作风险奠定基础。 2.5.2综合会计评价 第一,专业技能的测试。主要内容包括会计基本原理和会计理论,由专家编写考试试题,集中笔试,考试结果视为对专业知识的评价。第二,日常考试。重点检查考勤、辞退情况,移交会计凭证,准确无误地报送会计报表,并进行相应的核算和扣除。将两项测试的分数相加,计算出每个会计的总分。如果会计等级较高、业绩落后、长时间业绩落后且没有改进,则将其淘汰。 2.5.3建立会计核算中心 在会计制度改革方面,调整非经营单位的会计机构,适当调动原会计人员,并在局财务处设立会计中心,负责非经营单位的会计工作。会计中心仍然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建立独立的会计部门,由会计主管负责多个部门的会计工作,每一个部门都要独立地进行财务报告,以确保各个部门的财务信息的独立和完整。 3林业经济的发展方向 3.1林业与绿色经济相结合绿色林业经济发展模式是在保证经济效益的同时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当前,我国林业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从木材生产到生态,从天然林到人工林,从毁林到退化,从免费使用到有偿使用,从部门林业到公共森林管理,这些转型实现林业合理发展的客观必要条件。目前,人们对发展森林生态安全有着普遍的共识。我国林业发展不仅要注重经济发展,还要确保森林资源生态完整性,注重林业的绿色发展。 3.2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是人类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同时,必须保持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性。要实现科学发展观和可持续发展观,必须改善和加强生态环境。林业可持续发展策略不仅要维持其原有的优势,还要确保其未来的盈利和可持续发展。在实施国家发展战略时,必须充分考虑林业企业的社会特点,既要发展生态型经济,也要保证和谐森林社会体系、生态和文明。 4结语 随着改革开放步伐的加快,各方面的经济发展都有了长足进步,我国的林业企业也如是。众所周知,一项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工作,不但可以持续地推动公司的经济发展,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财务管理的滞后。能够有效地进行财务管理,使其经济效益最大化,已成为当前林业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 参考文献 [1]王长世.发挥财务管理职能促进林业经济良性循环[J].绿色财会,2020(9):42-45. [2]王新宇.分析林业财务管理体制创新的相关建议[J].农民致富之友,2018(7):227. [3]董文娟.关于林业财务管理体制创新的几点建议[J].经贸实践,2017(10):107. [4]刘玉涛,刘玉琪.营林企业会计核算相关问题探讨——评《林业财务会计》[J].林业经济,2022,44(4):99. [5]邵立敏.大数据技术在国有林场财务管理体制建设中的应用——评《国有林场(苗圃)财务制度解读》[J].林业经济,2021,43(2):99. [6]何奕锟,王东,朱霖征.双体系背景下林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框架重构[J].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15(3):74-79. 作者:谢平丽 单位:广东省西江林场
2012年以来,中国经济进入新阶段,经济增长持续下行,企业利润率下降,传统行业产能严重过剩。特别是受“四万亿”的经济刺激计划影响较大的行业,销售量的快速提升和断崖式下滑使很多企业经营困难,重新梳理资产结构,进行资产和债务重组成为企业摆脱困境的重要手段。本文以H公司为例简述财务管理在企业重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重要作用。 1H公司现状分析 H公司为A集团下属控股子公司,主要生产混凝土机械,如车载泵、臂架泵、拖泵、搅拌站等。 1.1行业现状分析 混凝土机械行业受国家基建投资、房地产政策影响巨大,2008年以来国内混凝土泵送产品行业销量变化,2007—2012年国内泵送产品销量快速增加,2013年开始混凝土机械全行业出现下滑,到2015年时行业国内销量只相当于2011年最高峰的20%左右。而且中央政府强调“新常态”“持续推进以供给侧改革为重点的经济结构调整”,预计短期内混凝土行业不会有较大起色。 1.2H公司现状分析 受行业销量大幅下滑的影响,H公司经营陷入困境,销售收入从最高峰的9.5亿下降到不足1亿。同时由于宏观经济不景气,导致已购买混凝土设备的客户开工率不足,无法及时偿还设备款。从2012年起H公司连续亏损,现金缺口巨大,只能依靠借新债还旧债的方式勉强度日。2012—2015年H公司资产负债情况,如表1所示。 2重组前的财务分析和方案设计 2.1财务分析 为了解H公司实际财务状况,A集团财务部门对其2015年12月合并资产负债表(含J公司)进行重估,经过与生产、销售、采购等部门充分沟通后,评估结果如表2所示(单位:万元)。劣势:H公司已经资不抵债,资产账面价值严重虚高,应收款项可收回价值存在极大不确定性;国家排放即将实施“国五”标准,大量进口汽车底盘和库存商品可能无法销售;无力偿还即将到期的短期借款和利息,预计2个月内现金将基本用罄。优势:H公司地处中国上海,拥有自己的土地厂房,未来可以通过土地开发获得较大收益;H公司的销售和研发团队较为完整,拥有较多的专利;H公司在江苏的全资子公司J作为生产基地仍然正常生产经营。如果H公司直接申请破产,将导致A集团退出混凝土机械行业,优秀团队解散,并且由于破产拍卖使得H公司资产严重减值,债权人利益得不到保障,A集团及关联企业也将承受投资、借款、担保等损失合计12.2亿。 2.2方案设计 直接申请破产会带来诸多的问题,对股东、债权人及企业员工都产生不利影响。因此A集团财务、法务部门提出以“盘活资产、减少负债、维持生存、待机发展”为主导思想的应对方案。(1)将H公司日常费用降至最低,给欠款催收和存货变现留足一定的时间,减少变现损失。(2)与供应商谈判,以打折或“以物抵债”方式逐步偿还应付款项;与银行沟通,延长借款时间。(3)员工以“先解聘再上岗”的方式由J公司重新雇佣,保证员工利益的同时维持业务的正常进行。(4)寻找开发商合作开发上海土地,偿还负债并收回部分投资成本。(5)应急方案:如果被债权人起诉,公司无力偿还则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相较于破产清算,新《破产法》中新增的破产重整有如下优点。第一,给予债权人的偿付比例更高,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利益;第二,避免H公司最优质资产——厂房土地被以资产方式出售,节约高额的土地增值税;第三,A集团可以让其他子公司作为重整投资人接管H公司,保留A集团在华东地区的战略地位,并通过未来的土地开发逐步弥补H公司带来的亏损。 3重组方案实施及效果评价 3.1资产重组方案实施 (1)H公司将存货、机器设备、部分应收账款及J公司股权等资产剥离并按市场价1.8亿出售给A集团,A集团将购买的存货、机器设备和应收账款注入J公司,保证J公司正常经营。(2)H公司只保留部分销售、财务人员,进行应收账款催收、厂房土地出租、应对债权人等,最大限度降低日常费用,其他员工由J公司重新雇佣。(3)A集团向J公司借款1.64亿元,用于偿还J公司所欠H公司的原材料采购款。H公司继续经营约1年后由于银行贷款规模收紧无法继续展期,最终启动应急方案H公司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3.2破产重整方案 A集团作为H公司大股东及最大债权人(债权占比80%)积极参与破产重整,保证重整的顺利进行。(1)协助管理人确认申报债权金额。(2)A集团全资子公司L公司参与重整投资人招标。(3)承诺H公司剩余资产打包拍卖兜底价格。(4)将普通债权人分为关联方及非关联方,分别按不同偿付率清偿债权,保证重整方案顺利通过。 3.3效果分析 3.3.1资产重组阶段效果分析 小结:(1)负债大幅减少,尤其是银行债务的减少极大的缓解H公司的还款压力,为资产变现赢得时间。(2)员工利益得到保证。H公司按法律法规要求给予员工补偿,同时尊重员工的意愿由J公司重新雇佣,员工的利益得到最大程度保障。(3)通过抵偿债务,组建专门团队催收等方式,在续存期内获得8614万,资产变现取得较好效果。 3.3.2破产重整效果分析 相比破产清算的普通债权清偿比例2.22%,破产重整中普通非关联方债权人清偿比例提高为15%,5万元以下的债权人得到全部清偿(占债权人比例约30%),重整方案最大限度保证了债权人的利益。(2)对员工和股东方的效果分析。第一,企业重组前员工468人,累计支付职工离职补偿2399万,平均每人5.13万元。经过双向选择,到J公司工作的216人,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第二,A集团既是大股东又是最大债权人。作为关联债权人,为保证破产重整的顺利进行,向非关联债权人让渡部分收益,因此偿付比例7.46%仅为非关联债权人的50%。作为股东,通过收购J公司股权,继续保持在混凝土机械行业的经营。至2018年,借助行业复苏J公司基本完成积压存货的销售,实现收入约2.6亿元。H公司破产重整程序进入尾声,以后的土地开发值得期待。 4经验与启示 4.1财务部门在企业重组不同阶段工作重点不同 4.1.1重组前,财务分析与预测 持续经营能力判断:财务部门以资产负债表、现金流为主评估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和流动性,判断企业是否存在持续经营能力。分析企业优劣势,确定重组方案:对企业资产负债表的重估、资产和负债的梳理找出优劣势和优秀资产,为企业重组制定明确有效的方案。 4.1.2重组中,财务安排和策划 通过财务安排达成企业重组目标。如判断各种资产所需变现的时间,合理安排变现顺序,提高变现价值。再如以优秀资产为主,进行财务安排,为目标公司补充资金偿还债务。在本例中,A集团收购J公司股权后,达到如下几个目的:(1)以相对较高的购买H公司存货、机器设备等资产并投入J公司继续使用,减少H公司的资产快速变现损失;(2)员工可以继续在J公司工作,解除员工后顾之忧,保留优秀团队;(3)通过财务安排,A集团将1.64亿元原H公司欠款变为J公司欠款,提高债权的安全性。 4.1.3破产重整中,合理进行税务策划 财务人员参与方案设计,合理降低税负,维护债权人、重整投资人、股东等各方利益,保证重整方案顺利实施。如分别估算房产土地的清算和重整的可变现价值,为重整投资人提供合理报价测算;综合考虑H公司历年税前可抵扣损失、普通债权人的清偿比例、破产重整收益等,为A集团提供H公司剩余资产拍卖兜底价格建议。 4.2紧盯企业资金,做好资金计划 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主要就是“缺钱”。在对这类企业进行重组时,重点就是跟踪资产变现是否与计划相符,是否满足到期债务的资金需求。在本例中,财务部门按月编制如表5资金计划表,并每周跟踪执行情况,产生偏差时立即与业务部门分析原因并制定应对措施。制定符合企业重组的资金收付审批制度。企业重组阶段需要严格管理现金,各种现金支出需要事先申报,支付审批权限一般集中到财务部门,这样便于“以入定出”保证资金计划的执行。 4.3财务要与业务,尤其是法务部门充分配合 要达到企业重组的目标,需要财务、法务必须紧密结合。相关法律对资产重组、破产重整有特殊规定,进行资产剥离、出售等财务安排前必须了解,否则交易会被取消。如1年以内“对无担保债务提供担保的”、6个月内的个别清偿等。 参考文献 [1]聂辉华,江艇,张雨潇,等.中国僵尸企业研究报告——现状、原因和对策[R].人民大学国发院系列报告,2016,7(9). 作者:戈辉 单位: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
在“一带一路”倡议下,以互联网为导向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并发展了跨国界的国际交易活动。跨境电商的深入发展,促进了“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分工协作、资源产品共享、市场培育开发和模式联动发展,促进了中国和沿线国家以及地区间互利共赢的战略合作。由于跨境电商是新生的商务业态,正在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接受,对此强化法律监管是必须的,但国家和地区间法律的差异性和滞后性问题日益凸显,“一带一路”区域的特殊性、跨境性、不平衡性等特点也导致了法律监管的缺失。文章通过对“一带一路”倡议下跨境电商法律监管问题的分析,探寻解决问题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并通过多维度视角提出解决路径。 1问题的提出 国家《推进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意愿和行动》自从实施以来,“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成效越来越明显。通过“一带一路”倡议,中国与周边国家全方位、深层次、多维度的交流与合作,顺应了国际社会的根本利益,实现了人类社会的美好追求和共同理想,也为国际经济合作和创新模式发展提供了新的借鉴和思路,彰显了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正能量的传递和弘扬。当前互联网+时代行动迅猛发展,传统行业与电子商务加速融合,经济全球化进一步推动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使中国的电子商务与国际全面接轨。中国和沿线国家以及地区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行进交易和支付,通过跨境物流实现商品实体配送,通过网络共享信息联动,带动企业创新驱动,拓展国际营销渠道,促进经济一体化和贸易全球化,提升品牌知名度,扩大国际市场占有率[1]。伴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对沿线国家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和跨境电子商务迅猛发展中所显现出来巨大推力的同时,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问题日益凸显。基于“一带一路”跨国界的特殊性、跨境的现实性等使这一区域的跨境电商监管具有自己的区域性。这一区域沿线国家的经济法制普遍不健全不完善,针对网络经济尤其跨境网络经济更是空白。一方面表现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存在差异性和滞后性,此外民族文化、经济差异、宗教信仰、政治体制等也不尽相同;另一方面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则的制度化建设还有待完善。在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经营主体审核、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行为、商品质量备案、信息交换、数据共享、信用保险服务、网络安全、风险评估、大数据交易规则等方面还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管制度。因此,“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在法律监管方面的不健全,经济效应和利益风险等方面还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2]。由于跨境电商是新生的商务业态,正在被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接受,缺乏经济秩序约束的经济活动必然诱发多种经济问题。在网络经济的快速发展中,相关的法律监管是严重缺失的,对监管经验匮乏的“一带一路”区域,监管跨境电商的监管主体如何确立?主要监管哪些方面?通过何种路径进行监管?各国在顶层设计方面建立怎样的保障机制等一系列问题,由此可以看出,“一带一路”跨境电商法律监管问题亟需解决。 2“一带一路”倡议下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的必要性分析 2.1“一带一路”倡议的客观需要 中国和沿线国家通过“一带一路”倡议,实现了跨境贸易、信息共享、交流协作、经济发展共赢的经济创新驱动新模式。作为“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创新驱动新模式的跨境电子商务,必须健全和完善国际互助合作的法律监管,才能创造出平稳有序的经济发展环境,这也是“一带一路”倡议进一步推进的有效保障[3]。 2.2跨境电子商务创新驱动 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普及得益于“互联网+”时代的促进和推动,也顺应了全球网络经济到来的时代潮流。基于网络跨国界的基本特征、“一带一路”倡议和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中国和沿线国家的国际贸易发展,实现了从点、线到面的促进和融合。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构建和完善,为国际贸易提供了更广泛的购销渠道、物流模式、支付平台和网络服务。随着“一带一路”倡议和跨境电子商务的进一步发展,经济增长的创新驱动和利益效应将更加凸显,为中国和沿线国家以及地区的发展带来联动和共赢。 2.3法律监管缺失诱发市场失灵 “一带一路”倡议和跨境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依赖于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良好市场环境,而法律监管就是良好市场环境的依托和保障。法律监管的缺失,可能会导致准入机制的提高、违约保证金数额、拒付款、给差评、假冒劣质商品、服务不到位、信息不对称、网络支付安全、出现纠纷没有解决机制等众多侵害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情况,从而演化出一系列不正当竞争、网络安全、扰乱正常经济秩序等问题。目前,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缺失,监管漏洞过多,法制滞后,这些诱因足以导致跨境电子商务市场失灵。 3“一带一路”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的可能性分析 3.1政府主体监管介入 “一带一路”倡议下跨境电商法律监管需要各国政府介入跨境电商的运营监管,充分实现社会公众利益的最大化。同时,积极推进自贸区、保税区等一带一路经贸合作的前沿地区构建跨境电子商务园区,跨境电子商务城等试点,为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起到助推和宣传作用[4]。因此,政府主体监管的介入,不仅为跨境电子商务的市场秩序提供了保障,也保护了跨境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权益。 3.2构建网络监管共享机制 “一带一路”背景下的跨境电子商务,就是借助互联网形成的“网上丝绸之路”。因此,首要问题就是要保障网络信息安全。通过网络技术可以实现跨境电商交易中对交易主体身份的确认、加密和保存交易内容的信息、电子支付的准确便捷、物流信息的跟踪共享、拦截和过滤等技术安全监管。其次,还应构建信息安全反馈机制,一旦出现非法跨境电子交易活动,网络系统将就可以将疑似交易方式、数字化信息、交易内容自动保存并反馈,作为电子证据的留存,以解决跨境电子商务可能引发的网络贸易纠纷。再次,还应构建信息化监管联动系统、实现信息化监管模式[5]。“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网络监管共享机制的构建,实现了信息共享、监管联动,为“一带一路”背景下的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了良好的发展环境,也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3.3各系统单位信息联动监管 “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不仅仅涉及到众多的国家和地区,还包含了跨境贸易监管的各系统单位,各个职能部门在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应实现统一联动监管,而现阶段各个部门只是单一的落实合作,效率低下,如果可以实现监管的统一联动、数据共享、业务协同、统一监管。各系统单位信息联动监管,不但可以降低监管成本和风险,还可以提高监管效率和质量。因此各系统单位应构建网络一体化监管模式[6]。 3.4加强第三方监管 “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的多种模式,有很多是在第三方交易平台上完成。例如保护交易支付的安全、建立商业诚信评价机制、规避网络诈骗、适当披露信息、提醒交易各方以及自身的权力和义务。同时,作为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机构,构建网络交易平台本身也是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制定交易规则、会员制度、服务协议等方面充分维护自身权益。因此,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的监管也是一个现实急需要解决的问题。借鉴发达国家电子商务的监管和理论与实践的研判,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机构应该完全独立于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主体,由“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政府加强监管和行业指导功能,各个国家和地区构建网络联动加强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机构的法律监管,出台相应的管理细则和法律制度[7],但由于我国第三方监管的政策刚刚出台,这一举措是否能在“一带一路”区域跨境电子商务中起到监管作用,是否可行,如何完善,还需要等待实践的进一步检验。 3.5国际经济贸易争端解决途径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不可避免的会产生诸多跨境贸易争议。便捷、公正地解决国际贸易争议,不但可以促进国际经济贸易的发展,提供更多的司法实践借鉴,还可以加速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结合沿线国家跨境电子商务纠纷的特点,通过协商统一设立跨境电商纠纷解决机构,由各国代表参与并制定统一规范和制度,援引国际贸易纠纷争端解决途径,例如争议案件的管辖权、争议案件的诉讼程序、争议案件的所适用的法律规则、争议案件的判决的效力与执行。在国际司法实践中,与司法诉讼与仲裁相比,ADR(解决国际商事争议非司法方法)以其简便易行、便捷高效的优势,成为国际争议方所普遍采用的经济贸易争端解决途径。它基于双方当事人协商谈判、或共同选择第三者调解、或通过模拟法庭的方式,公平、合理地解决国际贸易争议。这些途径都为跨境电商争议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更多的借鉴。 4解决问题路径探析 4.1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主体确立 “一带一路”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呈现蓬勃发展之势。但伴随着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缺失、不匹配和不健全已日益成为困扰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跨境电子商务需要公平、公正、有序、健康的发展环境,这是确立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主体的客观需求,应该引起沿线国家和地区政府的高度重视。而各个国家和地区由于政治、经济、历史、文化、宗教等原因,法律法规在立法和执法等方面存在着差异性,因此,对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存在着一定的难度[8]。各个国家和地区应通过共同磋商,达成对跨境电子商务相关法律法规的统一,参照相关的国际法和行业惯例确立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的主体,并在签署国家和地区范围内按照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下遵照执行。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主体的确立,可以是由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通过协商共同组成,也可以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政府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行业协会或非政府组织,还可以是沿线国家和地区的政府认可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平台。相比较而言,由沿线国家和地区政府通过协商共同组成独立的监管组织或机构作为监管主体,更加有利于实现监管的力度,保障跨境电商在一个绿色有序的环境下健康发展。由此可以看出,只有确立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主体,沿线国家和地区的跨境电子商务才能构建法治的发展环境。 4.2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的主要内容 4.2.1跨境电商的经营主体 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应该构建跨境电子商务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包括经营主体的资质、注册、税务、服务器、经营范围、营业场所、法人和从业人员等进行相关资料的审核和备案登记,明确作为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权利和义务[9]。 4.2.2跨境电商的交易行为 跨境电子商务在依托于互联网+行动的催化和一带一路战略的背景下,特别是沿线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形态结构和法律不兼容等各种内外因素,导致跨境电子商务在高速发展的同时,其交易行为也存在着诸多法律监管的盲区。例如电子合同、电子认证、电子支付。电子商务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商业秘密、大数据交易规则等等。跨境电子商务的交易行为需要在法律监管下,才能形成规范的交易规则,才能构建有序的交易环境[10]。 4.2.3跨境电商法律监管体系 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新型国际贸易的新模式,其各系统单位信息联动也是法律监管的主要内容。跨境电商的海关监管、跨境物流监管、检验检疫监管、税收监管、跨境支付和收付汇监管等国际贸易所涉及的诸多环节,客观上都必须构建法律监管体系和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的信息联动机制,形成跨境电商法律监管体系。 4.3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的实现路径 “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作为沿线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助力和经济创新驱动新模式,健全和完善法律监管是进一步提升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水平的重要保障。首先,通过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完成的线上商务和运用现代物流技术完成的线下实体配送进行网络信息整合和全程法律监管;其次,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完成行业统一标准和制度规范和推动政府部门数字化通讯法律监管;再次,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的专门机构进行专业联动法律监管和广泛国际社会监督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的综合法律监管;最后,健全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的事前法律监管和妥善公平、便捷高效的国际贸易纠纷解决机制的事后法律监管。以现实多维度视角健全和完善“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监管路径组合[11]。 4.4跨境电子商务法律监管的保障机制 4.4.1积极构建跨境电子商务公示制度软环境 通过公示制度软环境的构建,可以对跨境电子商务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和交易内容的真实性、交易行为和交易流程的的透明性、各系统单位法律监管的公正性起到保障作用。因此,“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的监管主体应该形成常态化、信息化的公式制度。跨境电子商务公示制度软环境稳定了电子交易市场的秩序,参与主体、交易平台和监管部门权利义务明晰,最大限度规避跨境电子商务纠纷,构建有序、法制的交易环境[12]。 4.4.2努力推进市场监管的沿线区域化法制平台 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参与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中,要构建跨境电子商务的法治环境,“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就必须在顶层设计方面构建全方位辐射的区域化法制平台,为“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在法治的环境下健康发展[13]。 4.4.3有效提升跨境电商法律规范体系 纵观当前跨境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虽然在海关通关、检验防疫、税收支付等环节已经具备了基本的可操作性规范,但是这些规范和跨境电子商务的特征难以形成有效契合。此外,这些法规主要以部门通知、部门规范的形式存在和,还存在着一定的相互冲突和不一致性,法律层次较低,难以形成有效的法律保障[14]。“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需要在沿线区域层面上通过各个国家和地区政府的协商,结合跨境电子商务自身的发展特点,制定出统一的、高法律层次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区域相关法律和其他部门法律形成系统规范的法律体系。 5结语 “一带一路”倡议是目前全球范围内最有发展潜力,也是包含范围最大的经济走廊。沿线国家发展“一带一路”倡议也是各国经济发展的巨大推力和创新驱动新模式。在“一带一路”倡议宏观国际环境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必将成为势不可挡的推进浪潮[15]。在经济高速发展和优势凸显的同时,所带来的新问题也必将影响和制约跨境电子商务的发展,各国政府应高度重视这些问题,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的监管与调控,制定和统一解决问题的相应法律对策,以保障“一带一路”跨境电子商务的深入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娟娟,杜佳麟.一带一路经济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模式探索[J].中国流通经济,2016(9):100-107. [2]杜永红.“一带一路”倡议背景下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策略研究[J].经济体制改革,2016(11):66-70. [3]靳娟.“一带一路”国家战略对我国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的影响分析[J].科技经济导论,2016(4):204-205. [4]温蕾.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安全权保护[J].中国流通经济,2016(2):120-125. [5]程昊.“一带一路”信息化格局及对策[J].中国科学院院刊,2016(6):656-662. [6]刘章发.大数据背景下跨境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体系构建[J].中国流通经济,2016(6):58-64. [7]肖成志,祁文婷.跨境电子商务与金融服务监管研究[J].西南金融,2016(5):17-23. 作者:温蕾 郭靖云 钱隆 任旭敏 胡燃 单位:太原理工大学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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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地产投资财务可行性投资的重要性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同于一般企业,它的行业特殊性体现在:具有开发周期长、投入资金量大、投资回收期长,因此影响项目投资结果的因素预估存在很大的难度;涉及到的关系部门、行业众多,收费项目烦杂,各地方相应政策不同和未来国家政策规划和调控存在不确定性;成本的可比性低,涉及行业较多,开发成本和采购成本难以准确客观评价;法规适用存在差异、专门法规多,地方政策不同;涉税风险较高,税种多,计算复杂关联性强。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是在项目投资前对各种相关项目影响因素进行科学的预测和评价,综合国家政策、经济环境、行业发展、市场供求、产品定位、企业的战略和综合能力等各种条件的假设和评估,需要深入的调查、全面分析、系统论证、多方案比较、根据财务指标综合评价得出结论性意见,由此提供是否投产和如何投资的科学依据,并通过其指导方向和建设过程中管控,以实现投资效益。 二、当前的房地产财务可行性评估分析存在的问题 1.房地产项目投资可行性分析效果的影响因素分析存在极限性和盲目性。企业领导对国家未来调控政策和经济环境的判断及分析存在极限性,以及对企业未来战略发展过于乐观和盲目,房地产项目投资的财务可行性分析首先对国家政治、经济环境、行业发展、市场需求、产品定位、消费群定位的分析,其次是对具体项目的预测,包括收益、现金流预测、企业筹资等综合实力的预估,多数房地产企业领导不重视具体因素分析,凭以往的房地产开发经验和个人的主观臆断,盲目决策项目投资,缺少科学依据和系统方法,甚至企业鉴于以往房地产的发展趋势,行业的腾飞猛进,对项目投资财务可行性分析关注不够,未研究可行性效果的影响因素的评估和假设是否客观,对敏感性指标体系的风险分析不足、不透、不深,项目投资财务可行性分析丧失了参考价值。缺乏综合评价、系统论证、科学的方法。 2.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都缺乏一套完整的项目投资财务可行性评估的系统,可以全面、完整体现财务可行性分析的逻辑性以及敏感性动态分析系统,据以判断企业的项目投资因敏感性因素的变动对投资效果的影响,多数开发商根据项目招投标的指标和项目规划框架要求,缺少全面的信息归集和整理,多方案的系统论证比较,缺失项目投资的不可行研究分析,忽略了不利因素和负面因素对项目可行性分析的影响,用逆向思维论证不利因素对项目投资的影响,从正反面考虑项目投资的可行和不可行因素分析,通常以EXECL方式罗列编制,没有固定的方式和方法,存在片面性和主观性,特别是在互斥比较的项目投资时,无法进行横向、综合评价对比分析,选择最优投资方案,增加企业的机会成本。3.缺乏行业精英和财务知识的综合性人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项目投资,一般情况是通过政府土地招牌挂的信息和规划条件进行综合评估,需要考察的因素繁多,时间又较紧急,项目的相关信息数据不透明、调查不足,很难收集完整和准确的市场信息,而信息的误差和缺失是项目财务可行性分析的计算基础和依据,关键是房地产项目财务可行性分析涉及工程技术、经济、房地产开发经营、法规、税务、财务等等多方面的专业知识,目前大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由投资部或财务部负责编制财务可行性分析,编制人员多数只是某一方面人才,不能从全局的角度考虑问题,显然存在个人业务或专业素质的不足,财务可行性分析评估在以往房地产迅速增长时期,投资决策基本由企业高层决定,项目财务可行性分析的要求和参考价值往往没有真正研究和考量,财务可行性分析的编制人员素质不高,甚至项目的财务可行性分析在行业发展期形同虚设,只是一个投资流程和大概投资收益框架。 三、影响房地产项目投资可行性分析 效果的因素分析财务可行性评估分析的计算指标都是基于对评估结果有影响因素的预测下的大概值,包括宏观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不论是国家政策和经济环境还是地方法规以及企业能力等等影响因素都很难准确预估和判断,而且影响财务可行性分析的因素数以百计,包括定性指标和定量指标,主要有以下几点。 1.受国家政治、经济环境的影响,房地产行业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经济发展的支柱产业,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经济、金融、国民的生活水平,随着房价的迅速增长和两极分化的矛盾激化,国家对行业的管控政策越来越多,不同城市的管控越来越细化和具体,以保证国家经济稳定平衡的发展。 2.行业发展趋势影响,房地产行业不可能再象以往的速度增长和乐观,行业平稳健康发展是未来的趋势,也是房地产企业的综合实力的竞争时代,项目投资的成败影响企业的未来。 3.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房地产行业经济泡沫终究会过去,市场的未来主要以供求关系决定,合理、全面、综合的评估的供需关系决定价格定位,消费群定位、产品定位、企业定位等,影响房地产项目开发的投资效益。 4.项目特点的影响,每一个项目投资都具有独特性,受项目所在地的影响非常大,对具体项目的预测包括销售预测、开发成本预测、运营费用预测、财务费用预测以及税负和现金流的影响,甚至项目所在地的风俗文化等等,影响因素的客观和准确关系到财务可行性评估分析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四、提高项目投资财务分析可行性的措施 1.对影响财务可行性分析的因素充分探讨。国家发展规划及调控政策的预测,通过国家的政策和国民经济未来发展的经济形势,结合房地产业的走势,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估本项目所在城市的需求,对项目进行综合、全面的定性分析和评价,通过企业中高层开会讨论项目具体情况和未来预测,集思广益。充分的市场调研,房地产企业每一个项目投资都具有独立性和特性,对项目所在地的房地产历史资料进行总结和分析,包括地域文化以及消费群分析,全面深入的市场调研是项目投资的基础,指导和科学评估是消费群开发、价格定位和销售预测等因素确定的依据,针对投资项目的所在地,对项目区域的房地产行业发展和国家的房地产政策,结合市场调研的情况对项目进行的市场评估。企业的战略和产品定位,房地产的定位和企业战略深受国家对行业调控的影响,适应和符合国家房地产政策将是未来房地产企业发展的关键,健康完善的房地产行业的正常发展是国家的调控目标,房地产企业以往的片面、乐观的盲目战略将不再可能,行业将回归理性,主要是体现在项目投资的产品定位上更加理智、谨慎和客观,项目的独特性和区域性决定每一个项目都务必单独定位,包括资本定位、投资回报率定位、营销策略、消费群体等产品的综合定位。企业中高层领导重视敏感性因素的影响,在国家经济、社会经济、行业发展、技术建设以及企业的战略等评估,通过各种预测的指标,是否客观、合理、全面、科学、公正,企业是否满足假设条件的资源,集体研究对这些环境因素的评估是否存在偏差,是否存在过于乐观或保守,是保证投资项目的财务可行性分析客观的计量依据,企业中高层人员对不确定因素的定性分析是财务可行性分析的前提。 2.财务可行性分析的系统方法。在各种宏观指标和定性指标的分析下进行具体的财务可行性评估制定,财务可行性分析评估是对项目整体概况进行梳理,投资信息汇总,保证可行性的基础数据准确符合客观实际,运用会计原理,进行定量的评估测算项目投资的可行性,是在对项目评估的大量假设条件下进行的,如对项目投资建设周期、销售周期、销售面积,销售定价、资金回笼、销售进度;开发成本、营销成本、管理成本、税金预测、资金成本等等假设条件下进行合理的计算,通过可行性分析的主要指标:项目盈利情况、现金流的预测,利用专业系统工具,通过固定公式、勾稽关系和关联性、逻辑性的套表,提供项目投资的盈利指标以及敏感性因素变动影响结果,如投资收益率、IRR、NPV等收益性指标进行项目投资的筛选,另一方面通过对现金流的预测,结合企业筹资能力和实力,合理配置项目投资资金,充分利用杠杆,保证项目运营的资金链,并作为项目执行过程中的管控指导工具。 3.重视敏感性分析及临界点分析。财务可行性分析的敏感性分析是企业盈亏临界点,通过对财务可行性的敏感性分析,主要是在保守条件下,测算财务可行性的临界点和边际成本分析,即售价敏感性分析、建安成本敏感性分析、土地价格敏感性分析,敏感性分析是警示界线,是项目投资成败的标志,同时也是企业投资风险承受力的极限,是投资决策重点分析内容,通过边际成本的分析在项目开发过程中管控成本,保证项目按财务可行性分析的方向和目标保持一致。 4.培养综合能力的投资团队。财务可行分析报告需要各方面的专业人才,在综合考察和判断下假定达到预测结果的各种指标,所涉及的知识包括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会计学、法学、心理学、金融学、建筑学、统计学等多个学科,对编制可行性研究人员进行有计划、有组织、多渠道的培训,充分发挥编制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成为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多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甚至需要对宏观环境、经济环境、城市环境、行业分析等具有战略远见的人才,才能多角度多方位地运用各专业知识,取得全面、科学、合理符合客观实际的基础数据,确保项目投资财务可行性分析的可靠性和结论判断。房地产项目开发投资是一个政策性强,流动性差,地域性明显,关系重大,要求严格,投资和消费周期长,投入资金巨大,投资风险大的特殊行业,项目投资通过专业团队进行全面定性影响因素和定量影响因素的综合考证分析,运用科学系统的方法,保证房地产公司项目投资在经济上、技术上、客观上可行,实现投资目的,规避投资风险,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为房地产投资企业战略发展提供保障,促进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 作者:李子纯 单位:安华置业 (深圳 ) 有限公司
0引言 现下群众更加关注自身的精神文化需求,促进了广播电视数字化技术的发展与创新,广播电视数字化技术在传输覆盖方面更是得到了广泛应用,数字化技术的普及改变了以往的节目制作与传输模式,也使得数字电视收视效果更加符合人们的需求。电视发射机历经时代与行业的改变,种类越来越丰富,从原来的电子管发射机,历经了速调管发射机和全固态模拟电视发射机,一直到现在的全固态数字电视发射机,始终受到从业者的关注。数字发射机标准在实践中有几种,如CMMB手机电视标准和T-DMB移动数字标准,数字压缩编码所参考的标准近年来也有了很大改变,例如,早期参考国外的H.264,MPEG-2和MPEG-4,现在开始广泛应用的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准,即AVS+第二代移动数字标准。按照现行规划要求,未来在AVS+标准压缩方法基础上,还需向其他的AVS+转型。因此,专业领域的技术人员应该重点加强模拟发射机再利用的研发,改制数字发射机制式,提高发射机使用率,提高设备在广播电视领域的服务水平。数字发射机的实践应用需要进行指标调整,在无线覆盖作用下,技术人员必须了解指标调整的要点,同时,在数字发射机不断进步与创新的基础上推动无线覆盖发展,这是目前行业发展的核心方向。 1数字发射机和无线覆盖 数字发射机通常称为数字调频发射机,是调频广播的关键设备之一,检验调频广播发射机的数字化程度,关键在于电路原理[1]。数字电视广播目前已经全面实现了无线覆盖,其显著特征便是容量大,具有兼容性、安全性和稳定性,满足高清、标清等不同等级的电视标准要求,可以同时采用室内外接收、移动接收与便携接收方式,在运行时更是支持单频网、多频网的组网模式以及多业务混合模式,未来AVS+压缩标准对比以往沿用标准,其压缩效率高,且有利于节约频道资源、提高抗误码效率[2]。现如今,数字发射机以全固态数字电视发射机为主,采用单通道模式,在模拟发射机基础上,对信息源处理、功放、冷却和控制等进行了调整与优化。不仅稳定性更强,还具有良好的覆盖效益和传送质量,单套节目传播耗能不高。参考压缩标准可以决定其最终的覆盖效果,即发射机技术指标,数字发射机技术指标以功率等级、调制误差率、频谱特性、频率稳定度等为主,常用的测试设备包括场强仪、功率计和频谱仪等。为了进一步实现数字发射机无线覆盖的目标,技术人员必须做好技术指标的调整。 2数字发射机指标调整内容 数字发射机由信号源、激励器、功率放大器、发射天线等组成,信号源又包括音视频和信号、码流等,无论是H264,MPEG-4还是AVS+,其信源编码、压缩方法不同,但信号源均为码流,这是其主要的共同点,功率放大通道在调整之后便可以得到使用。通过该特征可以对数字发射机进行改进,达到节约资源的效果,按照相应的发射频率,功率放大器还可以调整至对应的发射频率,带宽在8MHz以上,输入码流通过复用器、放大器、天线进行发射,即可结束数字信号无线发射。经过改进的发射机必须提前测试,确定满足技术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3]。 3无线覆盖系统在数字发射机中的应用 3.1构建无线多路微波分配系统 无线覆盖技术工作频段低,特别是对比普通微波传输形式,无线多路微波分配系统还体现出绕射能力弱的特点。但由于建筑物吸收作用的存在,反而不会表现出较强的反射波,系统本身频段并不会受到直接的影响[4]。此系统符合国际标准频段,因其采用的是不变压缩传输法,所以无需压缩设备,频段范围在2503~2687MHz,满足国际标准频段范围。在数字发射机中的应用,增加了传送节目的是数量,这是因为该系统采用混合无线接入技术,优化了系统运营管理效率,同时采用数字压缩技术,对多个电视节目进行压缩,支持8MHz带宽通道的节目传输。数字发射机的无线覆盖不仅范围较广,节目数量也更多。应用数字滤波技术和数字存储技术,能够有效消除噪声,特别是在二、三维覆盖区。构建发射塔可以满足一般规模城市在节目输出方面的要求,发射天线范围为5km,发射电视节目信号也有数百个。 3.2多路分米波系统 多路分米波系统采用的是数字无线多路电视覆盖,电视节目效果甚至优于有线电视,还可以节约成本。此系统内部包括数字无线发射基站、室内分布系统,在室外环境需要安装无线接收天线、数字机顶盒,连接了数字电视机后便可以接收电视节目。例如,某项目采用无线覆盖系统,工作人员在准备阶段对比了数字视频广播技术和常规电视频道数字化模式发现,多路分米波系统具有多路覆盖的功能。系统发射机功率为5~8W,根据测量数据分析发现,在10~15km范围内所有信号覆盖均保证了精准性,且不需要消耗过多的功率,实现了电视节目信号的高效传输。计算功率时,工作人员按照模拟发射机的峰值,将数字发射机计算标准作为平均值[5]。分析最终结果发现,多路分米波系统的带宽为1MHz,和模拟发射机带宽相比仅为12%,但实际发射效果却可超出模拟发射机8倍左右。 4数字发射机指标调整 4.1发射功率 地面数字电视发射系统的发射机发射功率是地面数字电视信号场强的决定性因素,该指标更是与无线覆盖范围、覆盖区域、服务质量等有关,但发射功率的关键性因素则是功率放大器增益,技术人员对功放增益进行调整,其本质也是地面数字电视发射系统输出功率的调整,使其与设计规范相符,达到预期覆盖成效,能够得出测量发射系统发射功率。 4.2频谱特性 频谱特性指标主要包括带肩比、邻频抑制、带内不平坦度3项。(1)带肩比。发射机放大器可以将数字电视信号功率放大,从而在所有频道之间生成互调产物,此产物即频道带肩。例如,某项目根据规定设定了电视频道带宽是8MHz,由此可确定中心频点、偏离中心点在±4.2MHz位置功率之比便是带肩比。项目中,工作人员利用频谱分析仪测量带肩比,此项指标和模拟信号通道载噪比近似,随之获取了发射机输出信号信噪比,即为信号输出的实际质量[6]。功放为非线性器件,而增益、线性则属于一对矛盾,若将功放增益提升,通道非线性也会随之增加,此时非线性增大可能会产生信号畸变,使得输出信号频谱改变,对发射指标造成消极影响。因此,对于发射机的调试,建议技术人员将测试指标数值作为功放通道在非线性区的判断依据,若指标不符合规范,可利用校正非线性技术指标进行调节。(2)邻频抑制。一般的发射频道都会有相邻频道,分别是上邻频道与下邻频道。发射功率的差异会直接干扰到相邻频道信号,必须进行抑制。对邻频抑制指标的测试,建议采用频谱仪、功率计,这种组合的方式也增加了调整便捷性。(3)带内不平坦度。所谓带内不平坦度,即有效带宽中对发射机频率响应特性的测量,这一指标代表的是工作频段中最大电平和最小电平差值。数字电视发射产生的码流信号,在有效频带中经过均匀放大处理,可以获得满足预期的效果。若想达到均匀放大的效果,平坦频响曲线非常必要,所有线性失真、非线性失真均会干扰通频带频谱的不平坦度、数字信号接收,最终导致误码。 4.3调制误差率 调制误差率的作用是对数字发射机输出信号质量进行衡量,该指标可以反映出数字电视信号在传输之后受到的损伤,而作为指标衡量数字电视系统时的表征形式为星座图。电视发射机压缩标准转型为数字AVS+期间,发射设备需要改进,同时提高频率资源再利用效率。当前电视发射频率的频率资源十分重要,一个频道中模拟发射机频道仅能够发射1套节目,而数字电视发射机的一个频道可以同时发射约6个节目,其中包括高清节目,且保证信号无损伤[7]。例如,实践环节调试误差率时,采用了AVS+压缩方法,各个频道在信号无损伤基础上可以发射的标清电视节目数量为12套,高清节目的数量为3套,整体来说节约了频率资源。若根据此模式长期发展,群众能够接收到的公益性质数字电视节目数量将越来越多。按照现行规划,数字电视广播网络建设已经进行到了关键阶段,技术实施方案中地面电视发射网络多是应用频点省级单频网、1个频点多频网,在所有发射台站中实现了无线覆盖,各台站中均有数字电视发射机,发射节目数量也逐渐增多。发射机采用单频网形式发射节目。另外一套发射机则主要通过多频网形式发射节目。按照所在地区的地理地貌条件,需要在行业发展过程中不断完善传输网络,在地面卫星站基础上深入建设数字微波传输,从而形成互补的形式。 5数字发射机无线覆盖的发展趋势 一直以来,数字电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其本身存在的优势与特征逐渐得到了广大用户的认可,更是促进了我国广电行业持续性发展。目前,很多用户在行业技术的作用下,接收到的数字电视节目数量不断增多,画质也越来越清晰,在节目制作、传输等方面的技术水平均得到了提升,但因为我国无线数字技术依然处于发展阶段,技术相关研究还不是非常深入,很多电视媒体在发展初期多会选择引进国外的数字发射机技术。基于广播电视模拟平台相继关闭的状况下,我国对于无线数字电视给予了关注,也提供了资金与政策方面的支持,为无线数字发射机创造了发展前景[8]。各个生产企业也应该借鉴成功的技术经验,通过产业融合研发与我国数字发射机无线覆盖要求相符的无线数字电视发射装置。数字调频发射机和以往采用了模拟调频广播发射机对比,其优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音质得到提升。数字调频发射机运用的是全过程数字化处理,调频广播音质与CD的音质更为接近。第二,发射机稳定性得到提升。这主要是因为数字调频发射机关键软件采用了大规模集成电路,代替分量软件和小规模集成电路,有效提升了发射机的稳定性。第三,数字调频发射机功能柔性增加。改用软件无线电技术,在确保发射机硬件条件的基础上安装了相应的软件,便可生产具有多元化功能的调频发射机,也为后续发射机升级创造了便捷条件。第四,远程监控与故障诊断准确性更高。发射机内部安装的硬件功能均得到软件化处理,发射机LCD显示屏可以了解到更多内部状态信息,利用通信接口便可实现发射机远程监控以及故障诊断。根据上述优势,数字电视在广电行业的发展中逐渐开辟了新的业务增长点,高清电视也在人们的生活中逐渐普及,很多新型数字发射机应用范围越来越广[9]。但实际上,我国产业一直以来的发展始终是基于挑战并存的局面,今后数字化手机无线覆盖的发展建议重点提高数字发射机技术,以此来提高在行业中的综合竞争力,面临不断增加的无线数字电视设备要求,数字发射机整体需求也呈提高的态势。因此,广电企业和数字发射机生产企业应该紧密合作,将生产标准加以统一,通过现行先进技术手段,提高无线发射机技术水平,研发出功能更佳、先进质量更高的无线数字发射机,进一步拓宽无线数字传输覆盖的范围。 6结语 综上所述,在信息化时代下,数字发射机与无线覆盖技术逐步实现了融合,为了拓宽无线覆盖范围,技术人员应结合当前行业发展规划进行数字发射机的指标调整,根据无线覆盖发展方向,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使行业在发展过程中能够更加满足广大用户的需求,提高数字发射机技术水平,并且实现无线覆盖。 [参考文献] [1]徐芳芳.县级市地面数字电视无线覆盖工程分析与实践探索[J].卫星电视与宽带多媒体,2020(13):159-160. [2]苏丽梅.关于数字电视发射机无线覆盖技术的探究[J].西部广播电视,2020(7):239-240.[3]丁利华.数字发射机3+1自动倒备系统的设计应用[J].广播与电视技术,2019(12):121-125. [4]秦海洋.中央无线数字化覆盖单频网主备节目源的对比分析与探讨[J].广播电视信息,2019(10):79-81. [5]苏中伟.浅析中央无线地面数字化覆盖工程播控系统及应用[J].西部广播电视,2019(18):241-242. [6]张新权.三网融合背景下数字电视无线发射系统技术构建[J].中国有线电视,2018(6):692-694. 作者:朱运宏 单位:霍邱县广播电视台
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当代财务管理包括对企业流动资金的把控,对企业利润的提升以及通过投资或者筹资等手段发展企业经济,而当代财务管理工作的主体就是会计,会计作用的发挥直接影响企业经济的发展走向。会计的工作就是合理安排企业资金,对企业的固定与流动资金做好预算分析,结合时代的发展趋势,为企业制定合理的经济发展方案,因此,只有会计充分发挥职能才能确保企业的利润,提升企业的效益,保证职工的根本利益。在此基础上,本文将首先对企业会计的职能进行分析。 1企业会计的职能分析 企业会计的分类较多,其中包括管理会计、财务会计以及税务会计等,虽然不同的会计身份负责的工作范畴不同,但所有的会计工作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管理企业的经济活动,为企业谋求利润。会计职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即对企业的经营管理与企业财务的监督。一方面企业的经营管理包含的内容较多,根据不同时期企业提出的发展方向制定相应的经济策略,对经济的资金进行全局掌控,合理分配经济份额,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在企业经济稳定发展的前提下,会计需要整理相关资料,根据企业的结构类型,选择合适的领域进行投资,投资是一项风险较大的选择,但风险大的同时也代表收益会很大,为避免企业陷入困境,要求会计的工作更加精准;另一方面,会计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会计需要结合自身的专业知识,对企业的财务实时监督,避免发生触犯法律的行为,经济的发展需要法律的约束,会计作为经济管理工作的主体,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企业的财务信息进行记录、保存并备案,这就要求会计应如实上报企业的各部分收益以及缴税情况,防止偷税或漏税等违法行为的出现。当代财务管理工作中,只有会计坚守职能,才能保证企业稳定的发展,为企业营造经济利益。 2会计的功能型作用分析 2.1实时纠正财务管理工作开展方向 工作开展方向决定了财务管理方案的内容以及一系列措施,只有在工作方向确定的前提下,才能进一步制定经济发展内容。科技的快速发展同时也推动了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经济发展战略不能一层不变,要实时进行变更调整。信息科技的发展为企业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平台,同时也是一些企业的跳板,如果企业在变化的动态经济中选准发展方向,并辅以适当的经济发展策略,直面挑战,抓住机遇,则可以获得最终的成功。在此动态发展的过程中,会计工作者相当于掌舵者,只有会计人员结合专业知识,快速且高效的选择财务管理工作方向,才能确保企业航行的线路,在前行的道路上波澜不惊,解决困境,为企业职工提供更好的福利待遇。动态的市场经济造就了不断变化的经济体制,根据调整更新的经济体制,结合所学的专业知识,会计工作者应该实时纠正财务管理工作方向,保证企业即使遇到狂风暴雨,也能扬帆起航。 2.2实时监督检验财务管理工作 企业财务管理是一项复杂的工作,财务管理涉及到企业的各个部门,从企业的收益到员工的薪资福利都是财务管理人员的本职工作,而工作的偏差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与职工自身的利益,因此,为了避免这种偏差或者从根本上消除偏差的存在,会计在财务管理的过程中应该发挥其功能型作用,对财务工作实时监督,整理财务相关信息进行记录,当遇到有问题的财务报表或者数据时,应该及时进行存档并向有关领导反映,采取措施,将对企业的利益危害降到最小。与此同时,作为企业的一员,对企业的财务状况也应该进行监督,积极配合会计人员的工作。当代财务管理工作中会计的功能型作用是在我国现阶段的企业财务管理发展基础上提出的,目的是为了进一步推动企业经济的发展,为企业的创新与改革提供更大的平台,所以,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发挥会计的功能型作用是必然趋势,只有牢牢把握住机遇,顺应趋势的发展,才能保障企业的财务状况,使企业获得更好的发展。 3如何在当代财务管理工作中发挥会计的功能型作用 3.1提升对财务管理中会计功能作用的重视 从会计功能型作用这一理论出现到现在为止,其概念和相关理论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人们也逐渐认识到企业财务管理中会计功能型作用的重要价值。但长期以来,企业管理人员、财务管理工作人员、会计人员都缺乏对会计功能型作用的正确认识,许多人都只是将其视为会计职能作用的一部分,而并没有将对财务管理中会计的功能型作用上升到战略层次,大大忽略了会计功能型作用的内在价值和深刻含义。这就大大降低了相关人员对会计功能型作用的关注和了解意识。因此,要想在当代财务管理工作中有效发挥会计的功能型作用,应该纠正企业管理以及财务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树立对会计功能型作用的正确认知和相应的重视,从会计的功能型作用的理论角度出发,要加大对工作人员理论知识的普及与相关培训讲解,引导会计人员、财务管理工作人员以及企业管理者可以充分认识到财务管理中会计功能型作用。 3.2不断扩建人才队伍 可以说建设力量雄厚的人才队伍是在财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会计功能作用的关键,但由于部分企业的会计人员的专业素养还不够达标,在工作中存在理论匮乏和实践经验积累不充分等现象,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阻碍了会计功能作用在财务管理中的发挥。因此,要想在当代财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会计的功能型作用,必须要扩建人才队伍,增进相关工作人员理论知识的储备与实践的锻炼。首先,企业可以聘请学历较高、从事会计工作经验丰富的工作人员,来扩充现有的人才队伍的同时,通过这些优秀工作人员的榜样模范作用,带动周围人员正确发挥财务管理中会计的功能型作用。其次,企业可以邀请理论基础雄厚,对会计功能型作用有一定研究的专家进行知识的讲解,进一步增进工作人员对会计功能型作用的深刻认知,以及领导层对会计功能型作用的重要性认知。最后,企业可以举办经验交流会,鼓励从事财务管理的工作人员和企业会计人员都能参与到会上,在会中,参与者可以相互交流,将自己的工作总结、检验教训以及对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功能型作用的认识分享给其他人,引导企业工作人员可以在团结、写作的氛围中,不断提升对工作的认知,全面提升自己的工作责任意识 3.3完善当前制度 完善的制度是保障会计功能型作用发挥的重要环节,为了在当代财务管理中深入发挥会计的功能型作用,就需要完善当前的制度,展现出会计功能型作用的应有地位。在制度支持中,要充分结合市场经济发展制度,更新当前制度,确保企业财务管理中会计功能型作用可以得到充分的发挥,更好地带动我国财务管理的发展。事实上,财务管理与会计功能型作用发挥中间存在千丝万缕的关联,要想充分发挥企业会计的功能型作用,还要进一步完善财务管理工作,进而使得二者可以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4结语 市场经济制度的飞速发展,极大地促进了会计功能型作用的发挥。但由于我国财务管理中会计功能型作用的相关研究才刚刚起步,其发展中还存在着相关人员对会计功能型作用认识不够深刻、制度不够完善、人才队伍有待进一步建设等问题。在对上述问题有所掌握后,笔者着重对如何在当代财务管理工作中充分发挥会计的功能型作用进行了详细探讨,并总结了开展本文研究的重要意义,以求进一步提升企业管理、财务管理以及会计人员对会计功能型作用的重视,为相关学者和工作人员提供切实、可行的参考建议的同时,不断促进我国财务管理与会计工作的完善和发展。 作者:刘娟 单位:云南经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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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发达国家企业和国内的先进企业常用的信息化工具有CallCenter、Extranet、ERP、CRM、SCM等。大型企业一般都配备有专职的信息化工作人员,而中小企业则往往是由企业内部其他岗位的人兼管信息化工作,但是又往往不专业,导致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滞后。这就给IT企业以“信息化战略规划顾问”的形式开展专门服务提供了契机。 一、信息化战略规划顾问市场需求分析 企业信息化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企业的发展潮流,也是企业战略规划的重要内容。一个企业要贯彻信息化战略,首先要具备建设信息化的能力。随着网络办公、微信营销、O2O营销等的普及,几乎没有一个企业能够与信息化脱开干系。IT企业以“信息化战略规划顾问”的形式开展专门服务是适应了市场需求。与法律顾问、记账这些成熟的服务形式相比,信息化战略规划顾问在行业内还没有受到重视。IT企业目前热衷的业务是信息化设备销售和软件销售,对信息化服务的市场潜力却认识不足。我国的中型以上企业都配备有专职法务人员,或是法律顾问。即使我国的中小型企业仅仅有1%到5%的数量配备信息化战略规划顾问都是一个很大的市场容量。 二、信息化战略规划顾问的工作形式 信息化战略规划顾问与法律顾问的工作形式相同。信息化战略规划顾问所在的IT企业与被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由IT企业向被服务企业派出信息化战略规划顾问,完成规定的服务内容。信息战略规划顾问不常驻被服务企业,但需要经常性地给予被服务企业信息化建设指导。被服务企业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向IT企业缴纳费用。 三、信息化战略规划顾问的工作内容 信息化战略规划顾问的工作内容主要是进行被服务企业的信息化规划和一部分执行工作。所谓信息化规划就是信息化战略规划顾问通过信息化长远发展设计对被服务企业的运营进行改造和提升。所谓信息化执行就是建设企业所需要的CallCenter、Extranet、ERP、CRM、SCM等信息化工具,并指导被服务企业的相关工作人员熟练使用这些工具。当这些工具出现问题以后信息化战略规划顾问能及时地予以解决。除此之外,还需要进行信息化建设内控以及效果评估。比如,在内控环节,企业信息化系统建设,信息化战略规划顾问都应将其在整体的企业架构管理下进行。如果是较大的信息化建设工作,需要规定进行专门立项。其内控程序是信息化项目立项前,需业务项目团队申请,在企业优秀领导和信息化战略规划顾问的主导下进行架构分析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进入正式立项。信息化建设跟企业的其他工作一样,也要突出绩效。信息化战略规划顾问要运用先进的方法,如HermanP.Hoplin信息化整体评估方法进行信息化建设绩效评估,为改进企业的信息化建设提供依据。 四、信息化战略规划顾问形式对企业的益处 信息化在内的知识系统可以促进企业商业生态系统,优化企业的战略发展。通过信息化战略规划顾问可以大大增强企业的信息化水平,增强企业的发展动力。信息化战略规划顾问也是被服务企业进行业务外包的一种形式。通过将非优秀的信息化业务进行外包,企业可以将更多的资源集中在优秀业务上,从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结论借鉴企业法律顾问的形式,IT企业可以信息化战略规划顾问这种形式开展业务。信息化战略规划顾问与法律顾问的工作形式相同。信息战略规划顾问不常驻被服务企业,但需要经常性地给予被服务企业信息化建设指导。信息化战略规划顾问的工作内容主要是进行被服务企业的信息化规划和一部分执行工作。除此之外,还需要进行信息化建设内控以及效果评估。通过信息化战略规划顾问可以大大增强企业的信息化水平,增强企业的发展动力。通过将非优秀的信息化业务进行外包,企业可以将更多的资源集中在优秀业务上,从而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作者:宋显隆 单位:石河子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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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造假论文:财务舞弊造假法务会计论文 一、公司财务造假相关问题的界定 (一)虚假出资问题的界定 1.虚假出资的概念 虚报公司注册资本就是申请人在申请公司登记注册时其实际收到的股本资金额低于法律规定而谎报已达到规定,或者注册资本的构成不实。《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成立需要在发起人、股东缴纳了全部出资或将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确认并出具证明,才能凭此证明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虚假出资的方式 在虚假出资财务造假的过程中一般涉及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虚假证明文件指的是伪造、变造的验资证明文件,大多虚假出资都是用虚假证明文件来欺骗公司登记的主管部门或者负责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南特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特公司”)在出资时公司的出资人李某就是通过两次的会计造假转换资本,将本来没有资金的验资账户,在验资的时点达到公司设立的要求,成功地欺骗工商登记机关审查过关。李某虽然经营南特公司,但由于没有出资,所以公司的合法财产归“真正股东”所有,李某不能享有公司原有的股权,而应该以经营者身份衡量李某的报酬问题。 3.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比较 抽逃注册资本是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基于个人目的从公司将其出资的部分或全部抽回,其中借贷验资也是抽逃出资的重要方式之一。虚假出资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虚假出资骗取公司股份,动机往往是以最小出资额达到公司登记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抽逃出资行为人的目的是将出资抽回挪作它用而并非拥有公司生产经营,动机往往是为了逃避债务或者诈骗。南特公司“过桥借款”的行为是发生在公司成立前,为完成公司注册而进行的,不属于抽逃出资的范畴。 (二)会计事务所在会计造假中的责任 1.会计事务所验资业务 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是鉴证业务的内容之一,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评估验资风险,制定完善的验资计划后,执行验证程序最终以验资报告的方式反映验资结果。由于审计测试和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即使完全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也不可能保证将所有的错误与舞弊揭发出来,只能做到合理确信的程度。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固有的风险,鉴证业务旨在提供合理保证,在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的过程中可能因为验资资料有限,审计范围不全导致验资结果不完全反映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公平和方圆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南特公司的过程中履行到了审计的责任,因为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要求在验资的时点存在相应的资金留有在验资专户,而注册会计师在审核的过程中确实存在700万、500万的资金,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没有及时发现南特公司财务造假是由于验资业务自有的缺陷造成的,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包括“经我们审验,截至××年×月×日止,贵公司已收到××和××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元(大写)。各股东以货币出资××元,实物出资××元”,其中××年×月×日代表的就是时点数。虚假出资和虚假验资报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于虚假出资的情形,只要注册会计师谨慎执业,并依据《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一条———验资》的要求出具真实合法的验资报告(如带说明段的验资报告),即使验资单位验证的资本额与企业实有的资本额不相符合,也不属于虚假的验资报告,但构成虚假出资。这种虚假的出资主要表现为验证的资本额大于企业在接受验证时的实有资本额。会计师事务所在第一次验资时郑某确实出资800万元,在第二次验资时,李某通过财务造假转款入自己的验资专户,在验资的时点出资确实到位,不存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情形。《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五条指出,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出具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在这个案例中,注册会计师按规定进行验资审查,提供了验资报告,在验资环节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2.会计事务所审计业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应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后就被审计单位是否按照财务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应该对审计报告负责,对企业管理层认定进行再认定,向利益相关者提供合理保证。判断会计师是否出现职业过失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是否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职业道德概念框架,保持诚信、独立、客观、公正,拥有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同时对客户信息保密,有良好的职业行为;是否拥有该职业需要的一般知识并能与职业保持同步发展。审计人员应能达到社会平均的技术熟练程度;根据时代的发展和变化,熟悉新的审计领域,不断更新审计技术,保证所采取的审计程序能最好地符合实务要求;是否能做出相当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判断。具有充分的判断力是职业区别于非职业的特征之一。审计工作中需要大量的职业判断,如审计程序的恰当运用,审计风险和重要性水平的估计及披露方式的恰当选择等。谨慎职业者的判断是知识、经验和直觉作用于大脑思维的结果,而不是主观的盲断、武断;本案例中的南特公司通过财务造假成功完成登记,在这过程中利用到了预收账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完成资金的转移,在之后的经营中南特公司将不开票的收入填补出资、隐瞒账外,再将隐瞒的收入又作为购销合同撤销、追回预付款为名转入公司,冲销预付账款,这都严重地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影响重大且广泛,但是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的过程中却并没有发现这一缺陷,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南特公司在进行上市申请时会计事务所也并没有发现公司财务造假隐瞒收入的错报和公司内部控制的问题,这些对股改而言影响重大且广泛,会计事务所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存在相应的过失。 (三)财务造假涉及的税收问题 纳税人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利用账外账偷税,吞噬国家税款是纳税人特别是商业纳税人偷税漏税最为普遍、最具代表性的方式之一。南特公司在经营中以预付款名义转入公司,再冲销原账面的预付账款,将不开票收入1340余万元隐瞒帐外,导致了偷税行为。 二、法务会计在公司财务造假中的运用 法务会计作为会计和法律相结合的学科,弥补了现代审计功能的不足,同时有利于对法律纠纷的实质作出评判。它是一种介于一般会计与审计之间、并延伸进入司法领域的一种新兴的特殊专业会计服务。法务会计涉及多方面的内容,包括接受业务委托、制定工作计划、进行现场调查分析和出具意见报告等。 (一)会计证据 取得会计证据是反映特定会计事实及因果关系、证明具体利益关系及属性的资料,其对法务会计工作的开展有关键的意义。会计证据主要来源会计资料,包含表内数据和表外数据。关于财务造假资料的收集,法务会计需要取得公司财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和其他相关经济资料。如果有公司舞弊的情况出现,无论舞弊者如何隐藏、狡猾,都会以客观的形式在会计资料或其他方面留下或明或暗,或多或少的账证不符、账实不符的情况。因此法务会计在财务舞弊案例中的运用是界定舞弊责任的重要方式之一。南特公司成立时出资人签订的投资协议就是整个案例的基础,投资协议是否合法,在投资协议中李某和郑某的出资比例及公司成立的相关约定是本案例中的关键。在南特公司财务造假案中法务会计还需要收集其公司从出资到经营期间的财务资料、每一笔资金转账的完整记录、李某和郑某在公司成立时约定出资比例的文件、工商注册登记时的相关信息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时的资料(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同时还需要南特公司客户、供应商资料等。这些是鉴定南特公司虚假出资和财务造假的必要资料。 (二)会计证据识别 会计证据多种多样,按按照证据来源包括内部会计证据、外部会计证据和现场形成的会计证据;按照会计证据的品质分为品质良好证据和品质恶劣证据;按照会计证据的表现形式分为会计凭证证据、会计账簿证据、会计报告证据及辅助会计资料证据。在本案例中的品质良好证据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等,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遵循了相关的程序,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反映了在验资时点南特公司的验资情况。而南特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就属于品质恶劣证据,其财务报告是转移收入、隐瞒收入得到的结果,没有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单一的会计证据缺乏待证内容,其在证明待证事项的书证意义受到限制,在此案例中不仅要研究南特公司的财务资料,还要结合乙公司的相应财务情况进行分析,分析各证据的可靠性,加大会计证据的证明能力。 (三)检验和论证 会计证据的检验可以采取核对法、比较法、计算法。例如法务会计人员应该核对每笔货款收入和现金提取是否分别在公司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上反映,并列表汇总,注明内容依据,由被鉴定单位确认盖章,进而进行比较金额差异,计算相关金额;论证的重点应当是援引会计制度规定,提出正确的账务处理方法和轨迹。对南特公司案例的论证应该重点界定其在验资环节和隐瞒收入的违法行为。在验资环节要鉴定李某和乙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检验乙公司账户的进出情况,证明李某与乙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李某为虚假出资。而在隐瞒收入环节需要检验南特公司的相关账户的进出情况,特别是预付款的记录,证明李某在经营期间确实通过财务舞弊隐瞒收入和税收。它不仅要运用检材证明能力假定和检材证明力假定对被粘贴展示的检材的有效性进行常规论证,还要对列表内容的真实性和核对方法的可靠性进行简单的论证,为结论的可靠性提供保障。 (四)本案例相关结论 第一,由于李某虚假出资不应享有公司股权,实际股东只有郑某。公司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时李某应该按照经营者的标准来分配股权,而不是原始出资额4:6。原公司在股改决定的股份分配决定是有效的,因为经过了郑某同意,但是李某的股份应该归郑某所有。股改完成后南特公司5120万股的总股本中,4500万股应该属于郑某,剩余的620万股由李某和其他四位高管持有。 第二,负责南特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环节完全按照审计准则进行,执行了相应的审计程序,不用负相应的责任。而对于年鉴中没有发现南方公司财务造假的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相应的职业过失。 第三,李某作为公司的经营者多次进行财务舞弊的活动,从验资环节到前期经营隐瞒收入,都对公司的其他股东和利益相关者带来了负面影响,违反了《会计法》等的规定。 第四,南特公司将不开票收入1340余万元隐瞒账外涉及到了偷税的问题,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该受到相应的偷税处罚。 作者:蒋文琪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财务造假论文:财务会计造假影响会计工作进程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是会计工作成败的关键、财务会计造假是指造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在会计凭证上造假、在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中造假、在成本核算上造假、在税金核算上造假、财务会计造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追求本位利益和个人私利诱发了财务会计的造假行为、执法不严、处理不硬是财务会计造假的根本原因之一、产权界定不明晰,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是财务会计造假的重要原因之一、企业内外部会计监督体系尚不够完善,未能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某些企业单位领导人法律意识淡薄,更有少数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低、加大对财务会计造假的惩罚力度和执法力度、明晰企业产权,并组建国有企业的经营组织、强化政府监督,并以财政部门为监督协调组织,形成监督合力、财政部门要督促企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坚持法制宣传和培训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强化企业单位领导人的法律法制观点等,具体请详见。 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是会计工作成败的关键,而当前会计工作秩序混乱,虚假会计信息屡禁不止,财务会计造假普遍,严重危及会计工作的生命。本文拟就财务会计造假的现状、成因及打击财务会计造假作一粗浅探讨。 一 财务会计造假是指造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采用各种欺诈手段在会计帐务中进行弄虚作假,伪造、变造会计事项,从而为小团体或个人谋取私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据财政部的公告称,2000年对159家企业的抽查结果,资产不实的147家,虚增资产18.48亿,虚减资产24.75亿,利润不实的157家,虚增利润14.72亿,虚减利润19.43亿,造假的现状令人触目惊心。造假通常采用的手法有: 1.在会计凭证上造假。这是造假者最常用的手法,在原始凭证上造假,或编造虚假经济业务,假餐饮费票、假销售收入票等假票据现象异常突出,劳务费、临时工资等自制凭证更是以虚开实;或以原会计事项为基础,通过夸大或缩小的方式非法谋利,以少开多、大头小尾的票据司空见惯;或采用偷梁换柱的方式,将公款行贿、个人购买的物品等非法事项在形式上合法的费用中列支。造假者让这些虚假的原始凭证进入记帐程序,编造虚假的记帐凭证。 2.在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中造假。有的企业单位存在大量的现金收入,从而私设“小金库”;也有的企业单位将销售收入或预算外收入不按规章制度存入规定的开户行,擅自存入企业单位的经济实体,甚至以个人的名义存入储蓄所,乱支乱用,滥发奖金;一些企业另立帐簿,还有一些企业单位直接捏造、篡改会计报表数据;更有一些企业编制多套会计报表。 3.在成本核算上造假。一些企业为了调节利润的需要造假帐制造虚盈,往往在成本上大做文章,该摊的费用不摊或少摊,该提的费用不提或少提,将一些已支付应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挂在“应收帐款”或“其他应收款”帐上,将已竣工的基建项目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挤入工程成本。更有甚者,南通市某制造玩具的合资企业月底竟将期间费用转入“待摊费用”帐户,而待企业经营情况好转时,再从“待摊费用”帐户转回期间费用帐户,然后再转入“本年利润”帐户,随意调节利润。 4.在税金核算上造假。有些合资企业为了享受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的照顾,将应当在本年计入的收入挂在帐上,转到下年度结算;有些企业为了偷逃增值税,竟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帐,浙江金华“中国第一大税案”充分说明了造假者的肆意妄为;有些企业为了偷逃营业税,变造发票内容,如实为营运收入,变造为营运收入和其他款项,以期少纳营业税。 财务会计造假不仅导致了会计信息失真,经营业绩虚假,财务状况不实,而且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银行贷款沉淀,企业积累与债权人利益受损,削弱了国家财经法规的权威,严重干扰了国家的宏观管理,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行贿受贿、权钱交易、挪用贪污打开了方便之门,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危及会计工作的生命。 二 财务会计造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追求本位利益和个人私利诱发了财务会计的造假行为。一般说来,地方政府部门把经营者的考核奖励、职务升迁、职工工资分配等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银行放贷也是以企业的资产状况和效益状况为依据,这本是无可非议的,但有的企业不在优质、高产、低耗和市场竞争上下功夫,不是去努力提高经济效益,而是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为了追求本位利益和个人私利,在财务会计造假上做文章,或为了偷逃税款;或为了完成效益指标以分配工资和获得奖励;或为了完成承包任务;或为了谋取贷款;或为了个人的名利和地位,在会计帐务中弄虚作假。 2.执法不严、处理不硬是财务会计造假的根本原因之一。目前执法状况普遍存在过宽的现象,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对检查出的造假事项,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检查出的造假事项往往以经济处罚代替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极少影响企业单位领导人和会计人员的利益,执法缺少严肃性和权威性。我们年年见到公布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公告,却不见公布造假的企业单位的名称,更不见公布对造假责任人的处罚,执法者的缺席与渎职造成了财务会计造假的放纵和泛滥。有法不依,法将不法;违法不究,使造假者心存侥幸;执法不严、处理不硬,导致造假者胆大为妄为。 3.产权界定不明晰,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是财务会计造假的重要原因之一。现存的国有产权关系不同程度地存在模糊化,所有权关系模糊,实际占有权关系模糊,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税务、工商部门都对国有资产负责,但又不能真正代表所有者的权利,造成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产权界定不明确,从而导致了企业经营者脱离了所有者的有效控制和约束,可以任意造假。 4.企业内外部会计监督体系尚不够完善,未能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从企业内部来看,一些企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内部会计制度不健全、不严密,内部牵制制度不完善。从企业外部来看,一是政府监督没有形成合力,财政、审计、税收、工商行政管理等诸多监督机关为完成各自的职能任务各有取舍,相互间的配合及监督合力未能形成。二是社会体系不够完善,法律规定的接受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的范围还很有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的社会服务功能远远没有真正地体现出来。 5.某些企业单位领导人法律意识淡薄,更有少数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低。一些企业单位领导人法律意识淡薄,将经济发展同守法经营对立起来,授意甚至强迫会计人员做假帐。由于大多数会计人员的切身利益依附于企业单位领导人,他们害怕坚持原则会遭到打击报复,屈从于企业单位领导人的压力,对违法事件不抵制,按照领导人的意图做假帐。更有少数职业道德差的会计人员,为了谋求自身的一份利益主动做假帐。 三 打击财务会计造假刻不容缓,需要我们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打击财务会计造假行为。 1.加大对财务会计造假的惩罚力度和执法力度,严格按新《会计法》办事,并把处罚重点放在处理责任人个人身上。新《会计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其法律责任比较具体,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任何一部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贯彻执行,也是一纸空文。执法者应严格以新《会计法》为准绳,对财务会计造假者严惩不怠。要树立执法机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纠正各种形式的“人治”倾向,形成打击财务会计造假的威慑力,对造假的企业单位及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必须从严从重,使财务会计造假者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其得到的利益,使其不敢造假,这是治理财务会计造假乃至一切打假的极为重要的措施。应把处罚重点放在处理责任人个人身上,特别是对指使财会人员进行造假的企业单位领导人的执法,在严厉经济处罚的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强同人事、司法等部门的协作和配合,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该降职的降职,该撤职的撤职,并配合刑事处罚,注意人身刑、财产刑的运用,使造假者不敢以身试法。 2.明晰企业产权,并组建国有企业的经营组织。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起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责任,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可以考虑组建国有企业的经营组织,如各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控股公司等作为法人实体,以其产权经营主体的身份,对国有资产进行运作,它是以所有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对投资企业实行有效的控制和约束。 3.强化政府监督,并以财政部门为监督协调组织,形成监督合力。财政部门应加强会计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和打击财务会计造假行为;审计部门要着重对厂长、经理的离任、承包终结、企业经营成果、财务收支核算、资产质量进行审计;税务部门对通过造假帐以逃税漏税的行为要加大检查惩处的力度;人民银行通过对企业单位帐户和现金的管理,遏制企业单位的现金交易行为,强化信贷监督;证券监管部门、保险监督部门也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相关企业单位的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以财政部门作为监督的协调组织,各部门之间注意密切配合,各部门出具的实施监督的检查结论对其他部门均应有效,这样,一可以避免重复监督给企业造成负担;二可以防止单一监督部门与企业通谋作假;三可以避免执法不当给企业造成损失;四可以保证在各个部门形成监督的合力,使财政、审计、税务、信贷监督等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4.大力推行注册会计师制度,建立健全以注册计师制度为优秀的社会监督体系。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重要作用远远没有发挥出来,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注册会计师队伍力量仍然不足,人员的结构不合理,总体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偏低,甚至出现了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共同造假的案件,如“琼民源案”、“北京长城案”等。鉴于此,要借审计组织脱钩改制的契机,加大注册会计师队伍的清理整顿工作,去除不合理人员,招聘高素质的人才,逐步建立起一支职业道德好、业务素质强、社会信誉高的注册会计师职业大军。同时,要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责任研究,明确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会计审查结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进行再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进行抽查,以更好地督促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独立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执业。在此基础上,大力推行注册会计师制度,逐步扩大注册会计师社会审计监督的对象范围,不仅上市公司、三资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凡具有公开性质的法人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也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这一经济警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5.财政部门要督促企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企业单位内部监督机制的内容包括:(1)强化内部管理为中心的会计管理体系,建立起以责任会计为主要形式的企业会计管理体制,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考核严格,奖惩分明。(2)完善企业内部会计制度,明确会计核算的基本程序,健全各种财产物资、财务收支的审批、领报制度,建立严密的财产清查制度,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3)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建立科学的内部牵制制度。建立体制牵制制度,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要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会计人员的分工实行不相容职务的分离,钱物、钱账要分管。建立程序牵制制度,制证、稽核、记帐、编表要环环紧扣。建立实物牵制制度,批准领导的印鉴和会计、出纳的印鉴应分开管理。建立账簿牵制制度,帐簿之间建立勾稽关系,并定期进行核对。(4)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内审机构与财务机构要分设,以保证内部审计的相对独立性。(5)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由总会计师负责协调和综合工作,会计工作岗位配备素质高、能力强的会计人员,并赋予其一定的责职权限,使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6.坚持法制宣传和培训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强化企业单位领导人的法律法制观点,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要做好新《会计法》的宣传工作,使他们明白:单位负责人是单位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这样,促使他们带头执法,并能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会计工作,从而形成有效的企业内部自我约束的机制。同时,要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帮助会计人员树立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的职业道德。对会计人员要实施奖惩制度,对秉公执法、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的会计人员要在工资、晋级等方面给予奖励,对违反《会计法》规定、进行财务会计造假的会计人员,坚决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给予刑事处罚,并且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促使会计人员在第一道防线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 财务造假论文:我国上市企业财务造假现状及策略研讨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现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原因;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防治对策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伪造银行对账单、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违反了国家规定、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法制观念淡薄:有些法规没有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执法不严,长官意志浓厚;企业法制观淡薄、企业内外部监管力度不够、注册会计师素质有待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行业准入制度不完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预防对策: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财会人员的法律教育;加强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深化体制改革,使上市公司运行正规化、国际化;进一步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治理对策:严格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建立注册会计师财务造假一票否决制等,具体材料请详见。 摘要:根据审计署的《2005年4号审计结果公告》(以下简称《4号公告》)中对10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的披露,笔者提出我们的分析及对策,供投资者和业内人士参考。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对策 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现状 根据4号公告所涉及的十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情况如下: 1.2003年湖南某上市公司,据分析是天一科技,为掩盖其利用募股资金和银行贷款1.94亿元,转移账外买卖股票的事实,与其在当地的开户银行相互串通,通过伪造银行对账单的方式,多记存款1.31亿元,少记贷款7100万元,造成资产、负债均不实。 2.在2003年山西省的漳泽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违反了国家规定,累计提取了3965.8万元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计入了生产成本。2003年末,发电厂以“能源基金”名义,将上述资金金额上交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直接将此笔资金在“其他应付款”挂账,造成2003年生产成本多计了3965.8万元。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3.四川省天科股份于委托购买国债的名义,将3000万元资金交给深圳几家公司,实际用于股票买卖,截止2004年3月已损失1623万元。 2004年3月,该上市公司为掩盖上述委托理财损失,与其大股东控制的某公司签订了虚假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出资3000万元。受让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形成全部财产。双方在当月另签合作备忘录,约定原投资损失仍由上市公司承担,该上市公司未能将此重要信息对外披露。 该公司已被证监局立案调查,该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称:2004年3月,公司将3000万元委托理财项目转让给成都博宏,实质是以受控证券投资账户内的1400余万元资产换取了3000万元无保障的债权,扩大了公司风险。同时,截止到2003年7月末,成都博宏仅归还100万元,涉嫌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2900万元,公司也以挪用资金罪举报前高管,根据整改公告显示该公司财务管理和对外投资失控。 4.2002年,湖北武昌鱼公司的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金额共计1.07亿元,截止2003年12月底,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账面反映将1.07亿元全部预付给供货方,但截止检查日,该子公司实际收到2311万元的货物,其余款项均由供货方直接或间接付给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形成大股东占用资金8376万元。 5.南京熊猫在2003年11月,为了掩盖大股东占用资金的真实情况,向两家有限公司开具了两张金额均为4000万元的本票,上述两家公司将上述8000万元本票直接背书转让给该上市公司大股东,大股东用此款归还了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上述交易在一天完成。上市公司替大股东出钱归还欠款的行为,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其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6.天津磁卡2003年与天津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公司”)和天津某文化交流中心(下称“交流中心”)分别签订资产置换协议,开发公司将其评估价为3247.61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交流中心将其评估价为4406.53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因开发商原因,上述两处房产均未取得土地证及房产产权证,造成资产置换存在风险。该上市公司年报未披露上述两项债务重组置换的7654.14万元房产未能取得房产证的情况。该公司在2005年4月29日《增补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其他业务利润的相关事项公告》中做了披露。 7.华菱管线这2003年进行了在建工程——连铸高效化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当年完成投资额14410.93万元,已转固定资产(暂估)9019.72万元。而年报中只披露了当年完成投资额1270.53万元,少披露当年完成投资额1705.4万元,未披露已转入固定资产的9019.72万元,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 另一在建工程——以转代平工程项目,截止到2003年底在建工程项目账上未记录投资完成情况,但该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该工程投资完成情况:为期初余额7180.66万元,本期完成5839.06万元,已转固定资产13019.72万元。造成会计帐目和财务报告数字不符。 8.ST昌源在1996年~2001年期间,为多家公司提供担保,取得贷款人民币1.56亿元,港币3747万元。2000年以来,上述公司因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经法院判决应由ST昌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上市公司仅对应赔偿的贷款本金计提预计负债,对应赔偿的贷款利息1616万元一直未计提预计负债,造成利润不实,未计提部分占2002年当期损益的213.6%,根据其年报,该上市公司2002年利润总额微756万元,以《4号公告》所述公司应计提未提的预计负债1616万元,恰占213.6%,由此可见,当年利润为虚假数字。 9.古井贡1996年以来,未经国家税务局批准,与其全资子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致使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10万元,占当期损益的176%,2005年6月27日,古井贡公告,州古井销售公司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自行与本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了2002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966万元,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25万元。 10.吉林敖东在2003年为其5家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总额为1.08亿元,该上市公司未在年报中披露。 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原因 1.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法制观念淡薄。 (1)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近几年来,我国虽然制定和修订了不少财务法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有些法规没有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法律条文过粗,致使执行起来依据不足,可行性较差。 (2)执法不严,长官意志浓厚,虽然《会计法》对财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都做出了规定。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一些单位的行政领导的心中,法律法规意识淡薄,长官意志浓厚,全然不把会计法规放在心上,虚报瞒报,随心所欲,甚至是凭感情办事,关系比法大,权大于法,甚至会计人员也无法坚持原则。 (3)企业法制观淡薄。 2.企业内外部监管力度不够。从上述10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可见为10家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均没有发挥很好的监督作用,大部分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查不出,即使有几家能查出的,也没有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基本不起作用,大都是按长官意志做帐,因此,企业一旦出现财务问题,很难查出。 3.注册会计师素质有待提高。 (1)是注册会计师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在审计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办事。 (2)是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不高,上市公司略施小计,注册会计师就查不出问题了。 4.注册会计师的行业准入制度不完善。如果,我国有关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法规能够这样规定:凡在审计工作中遇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而不予以指出的,无论是查不出,还是查出而不指明的,应该取消其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五年。那么,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问题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 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防治对策 1.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预防对策。 (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对企业主管领导、企业高层及会计人员都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正确的企业发展观、价值观,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树立诚信观念。 (2)加强财会人员的法律教育。使每一个财会人员都了解财会法规,争当执行财会法规的模范。 (3)加强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养财会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水平,让他们能够熟悉会计和财务业务工作,减少由于业务不熟而造成的技术上的错误。 (4)深化体制改革,使上市公司运行正规化、国际化,以减少由于体制问题造成的财务造假的可能性。 (5)进一步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现行会计法规和制度都还存在一些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这也给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要从根本上解决财务造假问题,必须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 (6)加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的基础工作,如建立企业内部牵制制度,严格费用支付的审批手续。 2.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治理对策。 (1)严格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上市公司出现财务造假问题,对企业涉案人员和有关注册会计师实行经济制裁和法律制裁。 (2)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一旦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就通过媒体爆光,造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从而,间接影响到企业的商誉。使企业不敢财务造假。 (3)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如建立监督和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机构。及时对违规注册会计师做出处分。 (4)建立注册会计师财务造假一票否决制。即一旦发现注册会计师参与和包庇财务造假行为则取消其执业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从此,终身不得从事会计、财务和审计工作。 财务造假论文:公司财务造假问题及对策论文 摘要:根据审计署的《2005年4号审计结果公告》(以下简称《4号公告》)中对10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的披露,笔者提出我们的分析及对策,供投资者和业内人士参考。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对策 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现状 根据4号公告所涉及的十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情况如下: 1.2003年湖南某上市公司,据分析是天一科技,为掩盖其利用募股资金和银行贷款1.94亿元,转移账外买卖股票的事实,与其在当地的开户银行相互串通,通过伪造银行对账单的方式,多记存款1.31亿元,少记贷款7100万元,造成资产、负债均不实。 2.在2003年山西省的漳泽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违反了国家规定,累计提取了3965.8万元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计入了生产成本。2003年末,发电厂以“能源基金”名义,将上述资金金额上交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直接将此笔资金在“其他应付款”挂账,造成2003年生产成本多计了3965.8万元。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3.四川省天科股份于委托购买国债的名义,将3000万元资金交给深圳几家公司,实际用于股票买卖,截止2004年3月已损失1623万元。 2004年3月,该上市公司为掩盖上述委托理财损失,与其大股东控制的某公司签订了虚假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出资3000万元。受让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形成全部财产。双方在当月另签合作备忘录,约定原投资损失仍由上市公司承担,该上市公司未能将此重要信息对外披露。 该公司已被证监局立案调查,该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称:2004年3月,公司将3000万元委托理财项目转让给成都博宏,实质是以受控证券投资账户内的1400余万元资产换取了3000万元无保障的债权,扩大了公司风险。同时,截止到2003年7月末,成都博宏仅归还100万元,涉嫌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2900万元,公司也以挪用资金罪举报前高管,根据整改公告显示该公司财务管理和对外投资失控。 4.2002年,湖北武昌鱼公司的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金额共计1.07亿元,截止2003年12月底,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账面反映将1.07亿元全部预付给供货方,但截止检查日,该子公司实际收到2311万元的货物,其余款项均由供货方直接或间接付给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形成大股东占用资金8376万元。 5.南京熊猫在2003年11月,为了掩盖大股东占用资金的真实情况,向两家有限公司开具了两张金额均为4000万元的本票,上述两家公司将上述8000万元本票直接背书转让给该上市公司大股东,大股东用此款归还了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上述交易在一天完成。上市公司替大股东出钱归还欠款的行为,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其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6.天津磁卡2003年与天津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公司”)和天津某文化交流中心(下称“交流中心”)分别签订资产置换协议,开发公司将其评估价为3247.61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交流中心将其评估价为4406.53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因开发商原因,上述两处房产均未取得土地证及房产产权证,造成资产置换存在风险。该上市公司年报未披露上述两项债务重组置换的7654.14万元房产未能取得房产证的情况。该公司在2005年4月29日《增补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其他业务利润的相关事项公告》中做了披露。 7.华菱管线这2003年进行了在建工程——连铸高效化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当年完成投资额14410.93万元,已转固定资产(暂估)9019.72万元。而年报中只披露了当年完成投资额1270.53万元,少披露当年完成投资额1705.4万元,未披露已转入固定资产的9019.72万元,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 另一在建工程——以转代平工程项目,截止到2003年底在建工程项目账上未记录投资完成情况,但该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该工程投资完成情况:为期初余额7180.66万元,本期完成5839.06万元,已转固定资产13019.72万元。造成会计帐目和财务报告数字不符。 8.ST昌源在1996年~2001年期间,为多家公司提供担保,取得贷款人民币1.56亿元,港币3747万元。2000年以来,上述公司因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经法院判决应由ST昌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上市公司仅对应赔偿的贷款本金计提预计负债,对应赔偿的贷款利息1616万元一直未计提预计负债,造成利润不实,未计提部分占2002年当期损益的213.6%,根据其年报,该上市公司2002年利润总额微756万元,以《4号公告》所述公司应计提未提的预计负债1616万元,恰占213.6%,由此可见,当年利润为虚假数字。 9.古井贡1996年以来,未经国家税务局批准,与其全资子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致使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10万元,占当期损益的176%,2005年6月27日,古井贡公告,州古井销售公司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自行与本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了2002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966万元,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25万元。 10.吉林敖东在2003年为其5家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总额为1.08亿元,该上市公司未在年报中披露。 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原因 1.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法制观念淡薄。 (1)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近几年来,我国虽然制定和修订了不少财务法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有些法规没有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法律条文过粗,致使执行起来依据不足,可行性较差。 (2)执法不严,长官意志浓厚,虽然《会计法》对财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都做出了规定。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一些单位的行政领导的心中,法律法规意识淡薄,长官意志浓厚,全然不把会计法规放在心上,虚报瞒报,随心所欲,甚至是凭感情办事,关系比法大,权大于法,甚至会计人员也无法坚持原则。 (3)企业法制观淡薄。 2.企业内外部监管力度不够。从上述10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可见为10家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均没有发挥很好的监督作用,大部分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查不出,即使有几家能查出的,也没有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基本不起作用,大都是按长官意志做帐,因此,企业一旦出现财务问题,很难查出。 3.注册会计师素质有待提高。(1)是注册会计师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在审计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办事。(2)是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不高,上市公司略施小计,注册会计师就查不出问题了。 4.注册会计师的行业准入制度不完善。如果,我国有关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法规能够这样规定:凡在审计工作中遇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而不予以指出的,无论是查不出,还是查出而不指明的,应该取消其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五年。那么,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问题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 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防治对策 1.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预防对策。(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对企业主管领导、企业高层及会计人员都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正确的企业发展观、价值观,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树立诚信观念。(2)加强财会人员的法律教育。使每一个财会人员都了解财会法规,争当执行财会法规的模范。(3)加强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养财会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水平,让他们能够熟悉会计和财务业务工作,减少由于业务不熟而造成的技术上的错误。(4)深化体制改革,使上市公司运行正规化、国际化,以减少由于体制问题造成的财务造假的可能性。(5)进一步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现行会计法规和制度都还存在一些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这也给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要从根本上解决财务造假问题,必须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6)加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的基础工作,如建立企业内部牵制制度,严格费用支付的审批手续。 2.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治理对策。(1)严格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上市公司出现财务造假问题,对企业涉案人员和有关注册会计师实行经济制裁和法律制裁。(2)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一旦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就通过媒体爆光,造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从而,间接影响到企业的商誉。使企业不敢财务造假。(3)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如建立监督和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机构。及时对违规注册会计师做出处分。(4)建立注册会计师财务造假一票否决制。即一旦发现注册会计师参与和包庇财务造假行为则取消其执业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从此,终身不得从事会计、财务和审计工作。 财务造假论文:财务造假问题探讨论文 摘要近年来,重大会计差错及其更正屡见于上市公司之定期报告,追溯调整基本成为了一个普遍的现象,上市公司是否利用会计差错更正进行财务造假?通过对该问题的分析,希望有助于加强相关部门完善追溯调整的现代企业会计制度。 关键词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追溯调整财务造假 1会计差错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会计差错是指在会计核算时,由于计量、确认、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其原因可分为以下几类:①会计政策使用上的差错。《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原则和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可能由于各种原因采用了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原则和方法不允许的会计政策。例如,对不应计提折旧的土地计提折旧,而对本应计提折旧的房屋、建筑不计提折旧。②会计估计上的差错。由于经济业务中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企业在会计核算时经常需要做出估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会计估计可能发生错误。例如,企业在估计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残值时,发生错误;企业在存货遭受毁损,对损失的估计发生错误。③其他错误。在会计核算中,还可能发生除前述两种差错以外的其他差错。例如,漏记交易或事项、错记借贷方向、错记借贷金额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2001年修订版)规定,会计差错的更正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本期发现的、属于本期的会计差错;本期发现的、属于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本期发现的、属于以前年度的重大会计差错。其中,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在这里,笔者只讨论本期发现的、属于以前年度的重大会计差错,采用追溯调整结果对财务信息的影响。 2从相关案例引发的思考 我国的上市公司自从实施追溯调整以来,已经有好几百家上市公司因为"重大差错"(实为财务报表做假、虚假信息披露)而追溯调整,这几年因重大会计差错追溯调整的上市公司数量在逐渐增大,调整项目和调整金额也在不断变大。有少数上市公司调整项目多达7~8项,涉及金额上亿元;个别公司甚至在前一年度筹资后,第二年度就要进行重大会计差错调整。还有部分上市公司故意混淆会计估计、非重大会计差错以及重大会计差错的区别,滥用重大会计差错的会计处理准则,操纵利润、做靓报表搞配股、增发再融资。 利用资产减值、坏账准备的机会"一次亏足",在前期巨额计提后大额转回,这是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常用的手段。*ST江纸原第一大股东江纸集团共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0亿元,这成为*ST江纸连年亏损的重要的原因。从2002年开始,眼见扭亏无望,*ST江纸陆续对江纸集团占用的资金计提坏帐减值准备,2002年计提22833万元,2003年计提35250万元。连续两年大量计提坏账,导致了连续三年亏损而被暂停上市。2004年,*ST江纸上半年又踏上了一条回冲计提之路。半年报表显示,江纸集团公司归还占用资金11800万元,冲回坏账准备8260万元,并一举盈利2070万元,达到了提交恢复上市申请的条件。三季报表显示,江纸集团报告期内又偿还了3.32亿元,冲回坏账准备23240万元。正是依靠这失而复得的23240万元,连年亏损的*ST江纸造就了一个季度每股盈利0.92元的"神话"。 有分析人士指出,*ST江纸创造的"神话"是清理"三角债"的结果,难逃移花接木、操纵利润之嫌。单从*ST江纸连续两年大量计提坏账准备角度来看,计提坏账准备本是体现会计审慎原则的重要手段,但一旦沦为上市公司调节利润的工具,则与审慎原则完全背道而驰。为此,财政部2001年曾颁布相关规章,规定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在计提坏账准备时,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计提秘密准备的,应对多计提的损失准备按原渠道冲回,即追溯调整以前年度的利润而不能增加当期利润。对于预计负债的计提也有类似的规定。当然,谁又能说清楚*ST江纸前两年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恰当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呢? 公司为了实现扭亏、保配等目的,很可能打着"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幌子,把本期的成本费用往前期里塞,做大本期利润。ST黄河科和PT白猫就是借助这种方式实现扭亏,成功"摘帽"或避免退市。 再例如,*ST花雕2001年年报少计短期贷款3500万元、其他应收款5500万元,少计提利息186.9525万元、坏账准备55万元,虚增税前利润241.9525万元,且对订立3500万元贷款合同等重大事件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义务;2002年年报虚增税前利润4472.5509万元,坏账准备披露不实。经追溯调整后*ST花雕2002年亏损3400余万元、2003年亏损8300余万元,因调整后连续两年亏损,公司于12月8日开始退市风险警示。太太药业2001年5月刚刚从证券市场拿走17.36亿元募集资金,到2001年年报就声称2000年度存在少计营业费用、坏账准备、未抵消母子公司之间的未实现销售利润、无形资产--专有技术摊销年限错误等重大会计差错问题,将2000年度合并净利润调减879万元。这么快就"变脸"让投资者怎样看待? TCL通讯在2001年报主动对高达15485万元的重大会计差错(主要是少计费用,提前确认收入等)作追溯调整后,TCL通讯2000年度由盈利2632万元变为亏损8356万元,对此事项,市场人士李德林将其解读为"TCL通讯财务造假虚增利润",但TCL坚决予以否认,称"公司2000年会计报表所反映问题属于会计处理和会计估计不当,中国证监会广州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整改通知》与公司《整改报告》的公告均已作此认定。" 很显然,各公司进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都有异曲同工之妙。为什么会存在如此之多、影响金额如此之大的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仅仅只是缺乏应有的会计谨慎使得会计估计不当?闽越花雕受到证监会的处罚,这对其他上市公司进行的违规信息披露和财务造假是否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呢?然而,投资者面对迅速"变脸"的公司,他们的损失又由谁来买单?通过追溯调整,将以前的各种财务缺陷、公司隐患和虚假披露统统给悄悄地藏起来,或者上市公司圈钱、再融资、掏空财务等目的达到后,将问题一一暴露,再戴帽挂星,最后让投资者买单。因此,对于这样一个变戏法式的畸形"追溯调整"及时加以规范实在是迫在眉睫。 3建议 对重大会计差错进行"追溯调整",成为了圈钱者或者造假者问题暴露后的利润调节器。对于一些操纵利润的行为进行追溯调整,很难让投资者接受,因为将以前年度明明盈利的数据现在回过头来再改成亏损,有的上市公司在追溯调整之前还是"绩优",调整之后就成了T族里面的绩差股,像这样的报表的和数据那有什么真实性和投资性可言呢? 笔者认为,作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上市公司"重大会计差错"的信息公开管理,要求上市公司将重大会计差错作为重大事项及时公告;此外,最好参照美国的重述制度,要求上市公司详细披露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以及对以前年度会计报表的影响并重新公布以前年度会计报表,重大会计差错作为一项重要的虚假陈述,监管部门不应将之置于灰色地带,使其成为上市公司调节利润的手段。 同时,加强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外部注册会计师的纠错责任,威慑其"抗拒从严"。要想让市场恢复本色、完善对重大会计差错进行追溯调整的现代企业会计制度,证监会除了加大监管和惩处的力度之外,还应该适当地保护因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而受骗的投资者,即在进行"追溯调整"的同时对投资者进行"追溯赔偿"。像闽越花雕这样被证监会认定的违规公司,证监会的罚款和惩处都是非常必要的,但没有对无辜受害的投资者作出相应的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及时在股市里面建立起赔偿机制,让投资者拿起法律的手段进行起诉,获取损失赔偿,让那些因违规成本低而屡屡践踏证券市场公正的不法者付出代价。同时,将虚假陈述民事诉讼进一步放开,让重大会计差错的责任主体"埋单"。 财务造假论文: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建议 摘要:根据审计署的《2005年4号审计结果公告》(以下简称《4号公告》)中对10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的披露,笔者提出我们的分析及对策,供投资者和业内人士参考。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对策 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现状 根据4号公告所涉及的十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情况如下: 1.2003年湖南某上市公司,据分析是天一科技,为掩盖其利用募股资金和银行贷款1.94亿元,转移账外买卖股票的事实,与其在当地的开户银行相互串通,通过伪造银行对账单的方式,多记存款1.31亿元,少记贷款7100万元,造成资产、负债均不实。 2.在2003年山西省的漳泽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违反了国家规定,累计提取了3965.8万元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计入了生产成本。2003年末,发电厂以“能源基金”名义,将上述资金金额上交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直接将此笔资金在“其他应付款”挂账,造成2003年生产成本多计了3965.8万元。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3.四川省天科股份于委托购买国债的名义,将3000万元资金交给深圳几家公司,实际用于股票买卖,截止2004年3月已损失1623万元。 2004年3月,该上市公司为掩盖上述委托理财损失,与其大股东控制的某公司签订了虚假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出资3000万元。受让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形成全部财产。双方在当月另签合作备忘录,约定原投资损失仍由上市公司承担,该上市公司未能将此重要信息对外披露。 该公司已被证监局立案调查,该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称:2004年3月,公司将3000万元委托理财项目转让给成都博宏,实质是以受控证券投资账户内的1400余万元资产换取了3000万元无保障的债权,扩大了公司风险。同时,截止到2003年7月末,成都博宏仅归还100万元,涉嫌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2900万元,公司也以挪用资金罪举报前高管,根据整改公告显示该公司财务管理和对外投资失控。 4.2002年,湖北武昌鱼公司的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金额共计1.07亿元,截止2003年12月底,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账面反映将1.07亿元全部预付给供货方,但截止检查日,该子公司实际收到2311万元的货物,其余款项均由供货方直接或间接付给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形成大股东占用资金8376万元。 5.南京熊猫在2003年11月,为了掩盖大股东占用资金的真实情况,向两家有限公司开具了两张金额均为4000万元的本票,上述两家公司将上述8000万元本票直接背书转让给该上市公司大股东,大股东用此款归还了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上述交易在一天完成。上市公司替大股东出钱归还欠款的行为,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其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6.天津磁卡2003年与天津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公司”)和天津某文化交流中心(下称“交流中心”)分别签订资产置换协议,开发公司将其评估价为3247.61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交流中心将其评估价为4406.53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因开发商原因,上述两处房产均未取得土地证及房产产权证,造成资产置换存在风险。该上市公司年报未披露上述两项债务重组置换的7654.14万元房产未能取得房产证的情况。该公司在2005年4月29日《增补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其他业务利润的相关事项公告》中做了披露。 7.华菱管线这2003年进行了在建工程——连铸高效化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当年完成投资额14410.93万元,已转固定资产(暂估)9019.72万元。而年报中只披露了当年完成投资额1270.53万元,少披露当年完成投资额1705.4万元,未披露已转入固定资产的9019.72万元,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 另一在建工程——以转代平工程项目,截止到2003年底在建工程项目账上未记录投资完成情况,但该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该工程投资完成情况:为期初余额7180.66万元,本期完成5839.06万元,已转固定资产13019.72万元。造成会计帐目和财务报告数字不符。 8.ST昌源在1996年~2001年期间,为多家公司提供担保,取得贷款人民币1.56亿元,港币3747万元。2000年以来,上述公司因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经法院判决应由ST昌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上市公司仅对应赔偿的贷款本金计提预计负债,对应赔偿的贷款利息1616万元一直未计提预计负债,造成利润不实,未计提部分占2002年当期损益的213.6%,根据其年报,该上市公司2002年利润总额微756万元,以《4号公告》所述公司应计提未提的预计负债1616万元,恰占213.6%,由此可见,当年利润为虚假数字。 9.古井贡1996年以来,未经国家税务局批准,与其全资子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致使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10万元,占当期损益的176%,2005年6月27日,古井贡公告,州古井销售公司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自行与本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了2002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966万元,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25万元。 10.吉林敖东在2003年为其5家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总额为1.08亿元,该上市公司未在年报中披露。 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原因 1.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法制观念淡薄。 (1)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近几年来,我国虽然制定和修订了不少财务法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有些法规没有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法律条文过粗,致使执行起来依据不足,可行性较差。 (2)执法不严,长官意志浓厚,虽然《会计法》对财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都做出了规定。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一些单位的行政领导的心中,法律法规意识淡薄,长官意志浓厚,全然不把会计法规放在心上,虚报瞒报,随心所欲,甚至是凭感情办事,关系比法大,权大于法,甚至会计人员也无法坚持原则。 (3)企业法制观淡薄。 2.企业内外部监管力度不够。从上述10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可见为10家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均没有发挥很好的监督作用,大部分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查不出,即使有几家能查出的,也没有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基本不起作用,大都是按长官意志做帐,因此,企业一旦出现财务问题,很难查出。 3.注册会计师素质有待提高。(1)是注册会计师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在审计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办事。(2)是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不高,上市公司略施小计,注册会计师就查不出问题了。 4.注册会计师的行业准入制度不完善。如果,我国有关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法规能够这样规定:凡在审计工作中遇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而不予以指出的,无论是查不出,还是查出而不指明的,应该取消其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五年。那么,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问题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 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防治对策 1.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预防对策。(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对企业主管领导、企业高层及会计人员都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正确的企业发展观、价值观,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树立诚信观念。(2)加强财会人员的法律教育。使每一个财会人员都了解财会法规,争当执行财会法规的模范。(3)加强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养财会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水平,让他们能够熟悉会计和财务业务工作,减少由于业务不熟而造成的技术上的错误。(4)深化体制改革,使上市公司运行正规化、国际化,以减少由于体制问题造成的财务造假的可能性。(5)进一步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现行会计法规和制度都还存在一些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这也给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要从根本上解决财务造假问题,必须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6)加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的基础工作,如建立企业内部牵制制度,严格费用支付的审批手续。 2.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治理对策。(1)严格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上市公司出现财务造假问题,对企业涉案人员和有关注册会计师实行经济制裁和法律制裁。(2)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一旦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就通过媒体爆光,造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从而,间接影响到企业的商誉。使企业不敢财务造假。(3)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如建立监督和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机构。及时对违规注册会计师做出处分。(4)建立注册会计师财务造假一票否决制。即一旦发现注册会计师参与和包庇财务造假行为则取消其执业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从此,终身不得从事会计、财务和审计工作。 财务造假论文: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及建议 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现状 根据4号公告所涉及的十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情况如下: 1.2003年湖南某上市公司,据分析是天一科技,为掩盖其利用募股资金和银行贷款1.94亿元,转移账外买卖股票的事实,与其在当地的开户银行相互串通,通过伪造银行对账单的方式,多记存款1.31亿元,少记贷款7100万元,造成资产、负债均不实。 2.在2003年山西省的漳泽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违反了国家规定,累计提取了3965.8万元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计入了生产成本。2003年末,发电厂以“能源基金”名义,将上述资金金额上交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直接将此笔资金在“其他应付款”挂账,造成2003年生产成本多计了3965.8万元。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3.四川省天科股份于委托购买国债的名义,将3000万元资金交给深圳几家公司,实际用于股票买卖,截止2004年3月已损失1623万元。 2004年3月,该上市公司为掩盖上述委托理财损失,与其大股东控制的某公司签订了虚假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出资3000万元。受让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形成全部财产。双方在当月另签合作备忘录,约定原投资损失仍由上市公司承担,该上市公司未能将此重要信息对外披露。 该公司已被证监局立案调查,该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称:2004年3月,公司将3000万元委托理财项目转让给成都博宏,实质是以受控证券投资账户内的1400余万元资产换取了3000万元无保障的债权,扩大了公司风险。同时,截止到2003年7月末,成都博宏仅归还100万元,涉嫌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2900万元,公司也以挪用资金罪举报前高管,根据整改公告显示该公司财务管理和对外投资失控。 4.2002年,湖北武昌鱼公司的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金额共计1.07亿元,截止2003年12月底,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账面反映将1.07亿元全部预付给供货方,但截止检查日,该子公司实际收到2311万元的货物,其余款项均由供货方直接或间接付给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形成大股东占用资金8376万元。 5.南京熊猫在2003年11月,为了掩盖大股东占用资金的真实情况,向两家有限公司开具了两张金额均为4000万元的本票,上述两家公司将上述8000万元本票直接背书转让给该上市公司大股东,大股东用此款归还了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上述交易在一天完成。上市公司替大股东出钱归还欠款的行为,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其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6.天津磁卡2003年与天津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公司”)和天津某文化交流中心(下称“交流中心”)分别签订资产置换协议,开发公司将其评估价为3247.61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交流中心将其评估价为4406.53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因开发商原因,上述两处房产均未取得土地证及房产产权证,造成资产置换存在风险。该上市公司年报未披露上述两项债务重组置换的7654.14万元房产未能取得房产证的情况。该公司在2005年4月29日《增补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其他业务利润的相关事项公告》中做了披露。 7.华菱管线这2003年进行了在建工程——连铸高效化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当年完成投资额14410.93万元,已转固定资产(暂估)9019.72万元。而年报中只披露了当年完成投资额1270.53万元,少披露当年完成投资额1705.4万元,未披露已转入固定资产的9019.72万元,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 另一在建工程——以转代平工程项目,截止到2003年底在建工程项目账上未记录投资完成情况,但该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该工程投资完成情况:为期初余额7180.66万元,本期完成5839.06万元,已转固定资产13019.72万元。造成会计帐目和财务报告数字不符。 8.ST昌源在1996年~2001年期间,为多家公司提供担保,取得贷款人民币1.56亿元,港币3747万元。2000年以来,上述公司因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经法院判决应由ST昌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上市公司仅对应赔偿的贷款本金计提预计负债,对应赔偿的贷款利息1616万元一直未计提预计负债,造成利润不实,未计提部分占2002年当期损益的213.6%,根据其年报,该上市公司2002年利润总额微756万元,以《4号公告》所述公司应计提未提的预计负债1616万元,恰占213.6%,由此可见,当年利润为虚假数字。 9.古井贡1996年以来,未经国家税务局批准,与其全资子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致使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10万元,占当期损益的176%,2005年6月27日,古井贡公告,州古井销售公司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自行与本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了2002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966万元,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25万元。 10.吉林敖东在2003年为其5家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总额为1.08亿元,该上市公司未在年报中披露。 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原因 1.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法制观念淡薄。 (1)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近几年来,我国虽然制定和修订了不少财务法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有些法规没有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法律条文过粗,致使执行起来依据不足,可行性较差。 (2)执法不严,长官意志浓厚,虽然《会计法》对财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都做出了规定。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一些单位的行政领导的心中,法律法规意识淡薄,长官意志浓厚,全然不把会计法规放在心上,虚报瞒报,随心所欲,甚至是凭感情办事,关系比法大,权大于法,甚至会计人员也无法坚持原则。 (3)企业法制观淡薄。 2.企业内外部监管力度不够。从上述10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可见为10家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均没有发挥很好的监督作用,大部分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查不出,即使有几家能查出的,也没有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基本不起作用,大都是按长官意志做帐,因此,企业一旦出现财务问题,很难查出。 3.注册会计师素质有待提高。(1)是注册会计师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在审计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办事。(2)是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不高,上市公司略施小计,注册会计师就查不出问题了。 4.注册会计师的行业准入制度不完善。如果,我国有关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法规能够这样规定:凡在审计工作中遇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而不予以指出的,无论是查不出,还是查出而不指明的,应该取消其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五年。那么,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问题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 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防治对策 1.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预防对策。(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对企业主管领导、企业高层及会计人员都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正确的企业发展观、价值观,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树立诚信观念。(2)加强财会人员的法律教育。使每一个财会人员都了解财会法规,争当执行财会法规的模范。(3)加强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养财会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水平,让他们能够熟悉会计和财务业务工作,减少由于业务不熟而造成的技术上的错误。(4)深化体制改革,使上市公司运行正规化、国际化,以减少由于体制问题造成的财务造假的可能性。(5)进一步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现行会计法规和制度都还存在一些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这也给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要从根本上解决财务造假问题,必须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6)加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的基础工作,如建立企业内部牵制制度,严格费用支付的审批手续。 2.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治理对策。(1)严格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上市公司出现财务造假问题,对企业涉案人员和有关注册会计师实行经济制裁和法律制裁。(2)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一旦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就通过媒体爆光,造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从而,间接影响到企业的商誉。使企业不敢财务造假。(3)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如建立监督和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机构。及时对违规注册会计师做出处分。(4)建立注册会计师财务造假一票否决制。即一旦发现注册会计师参与和包庇财务造假行为则取消其执业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从此,终身不得从事会计、财务和审计工作。 财务造假论文:公司财务造假问题与措施 摘要:根据审计署的《2005年4号审计结果公告》(以下简称《4号公告》)中对10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的披露,笔者提出我们的分析及对策,供投资者和业内人士参考。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对策 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现状 根据4号公告所涉及的十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情况如下: 1.2003年湖南某上市公司,据分析是天一科技,为掩盖其利用募股资金和银行贷款1.94亿元,转移账外买卖股票的事实,与其在当地的开户银行相互串通,通过伪造银行对账单的方式,多记存款1.31亿元,少记贷款7100万元,造成资产、负债均不实。 2.在2003年山西省的漳泽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违反了国家规定,累计提取了3965.8万元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计入了生产成本。2003年末,发电厂以“能源基金”名义,将上述资金金额上交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直接将此笔资金在“其他应付款”挂账,造成2003年生产成本多计了3965.8万元。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3.四川省天科股份于委托购买国债的名义,将3000万元资金交给深圳几家公司,实际用于股票买卖,截止2004年3月已损失1623万元。 2004年3月,该上市公司为掩盖上述委托理财损失,与其大股东控制的某公司签订了虚假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出资3000万元。受让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形成全部财产。双方在当月另签合作备忘录,约定原投资损失仍由上市公司承担,该上市公司未能将此重要信息对外披露。 该公司已被证监局立案调查,该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称:2004年3月,公司将3000万元委托理财项目转让给成都博宏,实质是以受控证券投资账户内的1400余万元资产换取了3000万元无保障的债权,扩大了公司风险。同时,截止到2003年7月末,成都博宏仅归还100万元,涉嫌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2900万元,公司也以挪用资金罪举报前高管,根据整改公告显示该公司财务管理和对外投资失控。 4.2002年,湖北武昌鱼公司的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金额共计1.07亿元,截止2003年12月底,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账面反映将1.07亿元全部预付给供货方,但截止检查日,该子公司实际收到2311万元的货物,其余款项均由供货方直接或间接付给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形成大股东占用资金8376万元。 5.南京熊猫在2003年11月,为了掩盖大股东占用资金的真实情况,向两家有限公司开具了两张金额均为4000万元的本票,上述两家公司将上述8000万元本票直接背书转让给该上市公司大股东,大股东用此款归还了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上述交易在一天完成。上市公司替大股东出钱归还欠款的行为,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其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6.天津磁卡2003年与天津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公司”)和天津某文化交流中心(下称“交流中心”)分别签订资产置换协议,开发公司将其评估价为3247.61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交流中心将其评估价为4406.53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因开发商原因,上述两处房产均未取得土地证及房产产权证,造成资产置换存在风险。该上市公司年报未披露上述两项债务重组置换的7654.14万元房产未能取得房产证的情况。该公司在2005年4月29日《增补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其他业务利润的相关事项公告》中做了披露。 7.华菱管线这2003年进行了在建工程——连铸高效化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当年完成投资额14410.93万元,已转固定资产(暂估)9019.72万元。而年报中只披露了当年完成投资额1270.53万元,少披露当年完成投资额1705.4万元,未披露已转入固定资产的9019.72万元,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 另一在建工程——以转代平工程项目,截止到2003年底在建工程项目账上未记录投资完成情况,但该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该工程投资完成情况:为期初余额7180.66万元,本期完成5839.06万元,已转固定资产13019.72万元。造成会计帐目和财务报告数字不符。 8.ST昌源在1996年~2001年期间,为多家公司提供担保,取得贷款人民币1.56亿元,港币3747万元。2000年以来,上述公司因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经法院判决应由ST昌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上市公司仅对应赔偿的贷款本金计提预计负债,对应赔偿的贷款利息1616万元一直未计提预计负债,造成利润不实,未计提部分占2002年当期损益的213.6%,根据其年报,该上市公司2002年利润总额微756万元,以《4号公告》所述公司应计提未提的预计负债1616万元,恰占213.6%,由此可见,当年利润为虚假数字。 9.古井贡1996年以来,未经国家税务局批准,与其全资子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致使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10万元,占当期损益的176%,2005年6月27日,古井贡公告,州古井销售公司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自行与本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了2002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966万元,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25万元。 10.吉林敖东在2003年为其5家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总额为1.08亿元,该上市公司未在年报中披露。 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原因 1.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法制观念淡薄。 (1)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近几年来,我国虽然制定和修订了不少财务法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有些法规没有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法律条文过粗,致使执行起来依据不足,可行性较差。 (2)执法不严,长官意志浓厚,虽然《会计法》对财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都做出了规定。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一些单位的行政领导的心中,法律法规意识淡薄,长官意志浓厚,全然不把会计法规放在心上,虚报瞒报,随心所欲,甚至是凭感情办事,关系比法大,权大于法,甚至会计人员也无法坚持原则。 (3)企业法制观淡薄。 2.企业内外部监管力度不够。从上述10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可见为10家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均没有发挥很好的监督作用,大部分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查不出,即使有几家能查出的,也没有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基本不起作用,大都是按长官意志做帐,因此,企业一旦出现财务问题,很难查出。 3.注册会计师素质有待提高。(1)是注册会计师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在审计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办事。(2)是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不高,上市公司略施小计,注册会计师就查不出问题了。 4.注册会计师的行业准入制度不完善。如果,我国有关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法规能够这样规定:凡在审计工作中遇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而不予以指出的,无论是查不出,还是查出而不指明的,应该取消其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五年。那么,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问题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 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防治对策 1.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预防对策。(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对企业主管领导、企业高层及会计人员都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正确的企业发展观、价值观,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树立诚信观念。(2)加强财会人员的法律教育。使每一个财会人员都了解财会法规,争当执行财会法规的模范。(3)加强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养财会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水平,让他们能够熟悉会计和财务业务工作,减少由于业务不熟而造成的技术上的错误。(4)深化体制改革,使上市公司运行正规化、国际化,以减少由于体制问题造成的财务造假的可能性。(5)进一步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现行会计法规和制度都还存在一些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这也给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要从根本上解决财务造假问题,必须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6)加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的基础工作,如建立企业内部牵制制度,严格费用支付的审批手续。新晨 2.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治理对策。(1)严格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上市公司出现财务造假问题,对企业涉案人员和有关注册会计师实行经济制裁和法律制裁。(2)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一旦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就通过媒体爆光,造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从而,间接影响到企业的商誉。使企业不敢财务造假。(3)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如建立监督和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机构。及时对违规注册会计师做出处分。(4)建立注册会计师财务造假一票否决制。即一旦发现注册会计师参与和包庇财务造假行为则取消其执业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从此,终身不得从事会计、财务和审计工作。 财务造假论文: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控制 我国上市公司近年财务造假行为从郑百文、银广夏到德隆系和格林柯尔系,问题巨大、后果严重、损失惨烈,对投资者、债权人及整个金融体系都造成了难以估量的危害。在反思制度缺陷的同时,更须关注上市公司自身、会计政策及相关中介在其中所起的作用。 一、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主要形式 (一)利用关联交易造假。不按会计制度规定合并报表,该抵消的不抵消;或任意调整合并范围,造成资产、收入、权益虚增虚减;或利用资金往来、内部往来、费用分担财务造假,虚构经济事项,虚增经营业绩;或将不良资产委托给关联方进行受托经营,收取高额回报;或利用关联购销的价格差异,任意操作;或把资金拆借给母公司或其他关联方,收取高额资金占用费;或通过操纵与关联方分摊的销售和管理费用,达到实现调节利润的目的;或通过操纵并购日期、交易内容和会计方法的选用,达到突击并购来虚增利润;或利用资产置换、债务重组所产生的收益对利润进行调节;或利用内部各公司之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同、税率不同而将利润由税率高的公司转向税率低的公司;或合并缴纳企业税收,以少交或不交而逃避税收。 (二)利用不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造假。1、利用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调节利润。如将应资本化的利息列入财务费用,虚减利润,将应列入当期损益的利益继续资本化记入工程成本,虚增利润。2、选用不当的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会计准则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采用权益法;反之,则采用成本法。但是,很多公司却在这两种方法上做起了文章:当被投资公司盈利时,不该用权益法的投资也用权益法核算;当被投资公司亏损时,该用权益法的又改用成本法核算。3、选用不当的合并政策。上市公司常常通过改变纳入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来调节利润。4、选用不当的折旧方法。折旧方法也是上市公司最常使用的一种操纵利润的办法,如延长折旧年限、由加速法改为直线法、甚至不提折旧等。 (三)滥用会计准则。提前确认收入或制造收入事项,提前开具销货发票,在未来存在巨大不确定性因素时仍确认收入,滥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或在仍需提供未来服务时收入的确认不递延;或利用应收账款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调整主营业务收入的入账时间,利用非主营业务利润调整利润总额;或假确认费用或将费用转为成本推迟确认,将收益性支出作资本性支出处理,将应由本期确认的费用递延到以后各年确认,潜亏挂账,该转销的资产损失不在当期转销,该预提的费用不预提,该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期末不确认,虚增存货价值、少转销货成本等;或利用存货调整销售成本,对于定额成本和实际成本的差异只在期末在产品和库存产品之间分摊,而本期销售产品却不分摊,从而达到虚增利润和资产的目的;或利用预提费用调整当期成本,将应计入本期成本的项目通过预提费用来冲减,达到调整利润的目的;或化“费”为“资”,把当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转化为递延资产,把利息资本化,从而达到调整成本的目的。 (四)利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和存货大做文章。一般把收不回的坏账、已经支付的费用和失败的投资作为其他应收款,而其他应付款则常常是调节各期收入和利润的“调节器”。对变质报废、质次价高、长期积压的存货不及时处理,并利用材料成本差异调节利润,随意结转利润,导致实物运动与账务核算脱节,存货严重不实,使会计对存货失去控制。 (五)利用政府、银行造假,呈现隐蔽性、技巧性。1、税收优惠。为了扶持上市公司,许多地方政府实施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使得很多上市公司实际所得税率甚至比15%还要低。如上海汽车2004年所得税实际税率仅为一汽轿车的21.81%,假设上海汽车的实际税率调至一汽轿车的水平,公司至少应多发生3.34亿元所得税费用。2、财政补贴。地方政府有时采用财政补贴的形式帮助上市公司实现一定的盈利目标,这些补贴往往数额巨大,且缺乏正当理由。3、给予资产价值方面的优惠。主要是地方政府予以上市公司土地资源价格方面的政策优惠。理论上土地价值评估应基于购买者持有资产的用途、企业是否持续经营、资产的获利能力等,采用成本法、收益法或市场法进行评估,实际执行中一般是不分具体情况统一采用成本法评估。4、减免利息。部分专业银行,尤其是地方商业银行,对上市公司拖欠的利息予以核销减免,降低了上市公司财务费用,增加了利润。5、银行帮助造假。如审计署公告披露的“湖南某上市公司为掩盖其利用募股资金和银行贷款1.94亿元,转移账外买卖股票的事实,与其当地的开户银行相互串通,通过伪造银行存款对账单方式,多计存款1.31亿元,少计贷款7100万元,造成资产、负债均不实”。 (六)不按会计制度规定披露或有事项信息。上市公司往往隐瞒、拖延披露对企业不利的或有事项信息,导致投资者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作出错误的判断。如重大诉讼案、补税、借款的限制条款、关系人交易、或有负债、会计方法改变、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出售、转让、置换资产等。 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原因 (一)利益驱使是财务造假的根本原因。会计造假的背后有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作动力,上市公司通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可骗取投资者、债权人、供应商、银行和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并因此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如上市公司为满足配股增发条件的需要、避免被ST或退市的需要、银行贷款的需要、管理目标的需要等。大股东在其利益与国家、其他小股东、债权人发生矛盾的情况下,也会对管理者施加影响,粉饰财务报告。单位负责人有能力也有条件影响会计人员,为局部利益作假账,出假报表。同时,我国目前处于买方市场困境下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为了一定的经济利益,不得不与上市公司管理层“合作”,出具虚假报告,以实现“多赢”,甚至主动配合上市公司造假。 (二)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多数是由国企改制而来的,股权高度集中,股东大会成为“大股东会”,形成“一股独大”,这就客观造成了财务造假的土壤。同时,董事会成员构成也不尽合理,“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人员往往互相兼任,董事会不但不能监督约束经理层的行为,反而还常常与经理层共同操纵上市公司,并在种种利益的驱动下,肆无忌惮地造假,导致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信息不能反映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另外,由于监事会成员的身份和行政关系不能保持独立,其工薪、职位等基本都由经营者决定,难以担当起监督董事会和经营者的职责。 (三)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漏洞与执行的伸缩性,为财务造假的产生提供了条件。一方面,会计准则为虚假会计信息提供了操作空间。如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确认基础,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应计、预提和待摊费用,会计信息提供者就可以通过操纵应计项目的确认时间来制造虚假业绩;又如稳健性原则的运用,就很容易使会计人员借此高估费用和损失、低估收入和利益来操纵损益。另一方面,会计政策提供了越来越宽的选择范围,会计信息提供者总是在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有利于自身绩效或其他目的的会计政策。针对同一经济事项,会计人员可能出于特定的目的,有意识地采用某种方法,做出有利于自身的估计。再一方面,会计准则的滞后性,为会计造假提供了契机。特别是目前我国的会计准则还没有涉及到金融衍生工具,这就很容易被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准则的空白来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会计政策。会计人员的工作行为都是处在经营者的控制之下,由于经营者的授意、强令和指使而造成的财务造假不在少数,会计人员独立地位的缺失也是导致财务造假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会计法律不健全、不完善与制裁乏力是其致命弱点。到目前为止,我国仍未形成健全的财务、会计、审计法律法规体系,许多会计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已建立的又不严密,法律法规之间有许多矛盾。尽管已经颁布了许多关于经济犯罪的相关法律,但却没有一个专门针对故意性财务造假的法律。当前我国的刑法对故意性财务造假尚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这就带来了在处理故意性财务造假时常出现的有法难依、执法难严、违法难究的现象。法律制裁乏力的现象在我国也普遍存在,首先,我国法律对于政府监管者的约束力不强,执法时往往以经济处罚代替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其次,我国《会计法》中只有行政与刑事责任的安排,并没有高昂诉讼成本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安排,这使得造假者的造假收益远远大于隐性的“败露成本”。 (五)财务监督体系低效。我国对上市公司虽然建立了“内部监督、政府监督、注册会计师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但实际执行效果并不理想。我国上市公司内部虽然都设置了专门监督和审核本部门的专职审计部门,但由于一些单位领导不重视这些部门的工作,这就难免限制了其职能的发挥。而在一些上市公司中,经营者集公司的决策、管理与监督于一身,这不但使公司内控失效,还使经营者由被审计者变成审计委托人,有权任意选择、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着注册会计师的聘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因而出现委托者自己出资委托中介机构审计自己的怪现象,从而打破市场体系的“有效制衡”。我国现阶段许多单位的财务造假行为,主要是通过政府审计这一渠道来发现的。这就使得本来是“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变成了政府审计在唱独角戏。由于政府审计部门无法对所有的单位进行详细审计,无形中让一些财务造假者钻了空。2004年审计署组织对30家上市公司进行重点抽查,结果发现竟有19家存在造假或虚假行为,可知目前资本市场造假黑幕问题的严峻性。 三、铲除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对策 (一)努力完善相关法规,加大财务造假的违规成本,增强其威慑作用。加快出台完善具体的会计准则,特别是目前问题较多的企业合并、合并会计报表等准则。在广泛征求国内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认真补充和修订已出台的具体会计准则和制度,为会计信息的加工、处理提供更为科学的指导,使股权投资差额、关联交易定价等提供充分的解释说明,从而构建一个科学的会计准则体系。 (二)加快对证券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的培育,健全公司外部治理,以形成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外在约束机制。加速推进股权分置改革,逐步改变目前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限制内部人员出任董事,重点培育机构投资者,使机构投资者成为主要的股东,加强对经理人员有效的监控,形成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内在约束机制。 (三)通过企业内控制度的制订、执行和监督机构的设置,强化企业内部会计监管。在企业内部通过财务控制、财务检查、财务分析、财务考核等监督方法和程序,确保企业的财务工作正常有序,保证企业的财务信息质量。首先,结合企业内部治理机制的完善,不断调整企业内部各利害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建立严密的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制度,为财务人员实施内部财务监督提供切实有效的制度保障。其次,改善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机构的设置。应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其成员应由具有财务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独立董事组成,明确其关键职能是确保企业如实地编制和披露财务信息。 (四)规范注册会计师聘任制度,逐步由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聘任,确保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并对注册会计师实行强制轮换制度,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公正执业。上市公司如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其变更理由做充分陈述,并陈述在过去两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是否对会计原则的运用、财务状况披露以及审计范围和程序方面存在分歧,如有,应详细描述每一项分歧,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就对上市公司的陈述同意与否发表意见等。 (五)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中介审计、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协调、有效监管。首先良好的内控能够自发监督并且保证信息传递的准确性,从而在源头上遏制造假的发生。其次,会计师事务所为提供审计服务而存在,其独立性能够保证对于公司这个市场主体的监督,建立规范、完善的中介审计市场,强化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道德意识。同时,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诚信教育、执业监管及惩处力度,建立职业风险机制和禁入制度。再次,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尤其是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作用,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能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同时,设置激励和保护机制,鼓励新闻媒体参与对公司造假行为的关注。最后,要加强政府会计监管。政府监管提供两种公共品:制定规则和监管监督者。我国应根据“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基本监督思路,构建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行业自律管理为补充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系。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和职责分工对上市公司财务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 (六)完善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对在年报中语句不祥、但对公司的经营有重大影响的经济活动,监管部门应责令其补充公告,以限制其利润操纵行为。如上市公司发生资产重组、出售、置换等重大活动时,应对其发生的背景、原因、前景以及资产负债和损益预测予以详细真实披露。对部分上市公司可将会计年度确定由公司根据行业特点自行掌握,从而分散审计时段;同时,将年报披露时间相应缩短,以尽量压缩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时间长度。 财务造假论文: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控制 一、我国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主要形式 (一)利用关联交易造假。不按会计制度规定合并报表,该抵消的不抵消;或任意调整合并范围,造成资产、收入、权益虚增虚减;或利用资金往来、内部往来、费用分担财务造假,虚构经济事项,虚增经营业绩;或将不良资产委托给关联方进行受托经营,收取高额回报;或利用关联购销的价格差异,任意操作;或把资金拆借给母公司或其他关联方,收取高额资金占用费;或通过操纵与关联方分摊的销售和管理费用,达到实现调节利润的目的;或通过操纵并购日期、交易内容和会计方法的选用,达到突击并购来虚增利润;或利用资产置换、债务重组所产生的收益对利润进行调节;或利用内部各公司之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同、税率不同而将利润由税率高的公司转向税率低的公司;或合并缴纳企业税收,以少交或不交而逃避税收。 (二)利用不当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造假。1、利用借款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调节利润。如将应资本化的利息列入财务费用,虚减利润,将应列入当期损益的利益继续资本化记入工程成本,虚增利润。2、选用不当的股权投资核算方法。会计准则规定:当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采用权益法;反之,则采用成本法。但是,很多公司却在这两种方法上做起了文章:当被投资公司盈利时,不该用权益法的投资也用权益法核算;当被投资公司亏损时,该用权益法的又改用成本法核算。3、选用不当的合并政策。上市公司常常通过改变纳入合并报表的合并范围来调节利润。4、选用不当的折旧方法。折旧方法也是上市公司最常使用的一种操纵利润的办法,如延长折旧年限、由加速法改为直线法、甚至不提折旧等。 (三)滥用会计准则。提前确认收入或制造收入事项,提前开具销货发票,在未来存在巨大不确定性因素时仍确认收入,滥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或在仍需提供未来服务时收入的确认不递延;或利用应收账款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调整主营业务收入的入账时间,利用非主营业务利润调整利润总额;或假确认费用或将费用转为成本推迟确认,将收益性支出作资本性支出处理,将应由本期确认的费用递延到以后各年确认,潜亏挂账,该转销的资产损失不在当期转销,该预提的费用不预提,该确认的资产减值损失期末不确认,虚增存货价值、少转销货成本等;或利用存货调整销售成本,对于定额成本和实际成本的差异只在期末在产品和库存产品之间分摊,而本期销售产品却不分摊,从而达到虚增利润和资产的目的;或利用预提费用调整当期成本,将应计入本期成本的项目通过预提费用来冲减,达到调整利润的目的;或化“费”为“资”,把当期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转化为递延资产,把利息资本化,从而达到调整成本的目的。 (四)利用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和存货大做文章。一般把收不回的坏账、已经支付的费用和失败的投资作为其他应收款,而其他应付款则常常是调节各期收入和利润的“调节器”。对变质报废、质次价高、长期积压的存货不及时处理,并利用材料成本差异调节利润,随意结转利润,导致实物运动与账务核算脱节,存货严重不实,使会计对存货失去控制。 (五)利用政府、银行造假,呈现隐蔽性、技巧性。1、税收优惠。为了扶持上市公司,许多地方政府实施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使得很多上市公司实际所得税率甚至比15%还要低。如上海汽车2004年所得税实际税率仅为一汽轿车的21.81%,假设上海汽车的实际税率调至一汽轿车的水平,公司至少应多发生3.34亿元所得税费用。2、财政补贴。地方政府有时采用财政补贴的形式帮助上市公司实现一定的盈利目标,这些补贴往往数额巨大,且缺乏正当理由。3、给予资产价值方面的优惠。主要是地方政府予以上市公司土地资源价格方面的政策优惠。理论上土地价值评估应基于购买者持有资产的用途、企业是否持续经营、资产的获利能力等,采用成本法、收益法或市场法进行评估,实际执行中一般是不分具体情况统一采用成本法评估。4、减免利息。部分专业银行,尤其是地方商业银行,对上市公司拖欠的利息予以核销减免,降低了上市公司财务费用,增加了利润。5、银行帮助造假。如审计署公告披露的“湖南某上市公司为掩盖其利用募股资金和银行贷款1.94亿元,转移账外买卖股票的事实,与其当地的开户银行相互串通,通过伪造银行存款对账单方式,多计存款1.31亿元,少计贷款7100万元,造成资产、负债均不实”。 (六)不按会计制度规定披露或有事项信息。上市公司往往隐瞒、拖延披露对企业不利的或有事项信息,导致投资者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作出错误的判断。如重大诉讼案、补税、借款的限制条款、关系人交易、或有负债、会计方法改变、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出售、转让、置换资产等。 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原因 (一)利益驱使是财务造假的根本原因。会计造假的背后有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作动力,上市公司通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可骗取投资者、债权人、供应商、银行和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并因此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如上市公司为满足配股增发条件的需要、避免被ST或退市的需要、银行贷款的需要、管理目标的需要等。大股东在其利益与国家、其他小股东、债权人发生矛盾的情况下,也会对管理者施加影响,粉饰财务报告。单位负责人有能力也有条件影响会计人员,为局部利益作假账,出假报表。同时,我国目前处于买方市场困境下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为了一定的经济利益,不得不与上市公司管理层“合作”,出具虚假报告,以实现“多赢”,甚至主动配合上市公司造假。 (二)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多数是由国企改制而来的,股权高度集中,股东大会成为“大股东会”,形成“一股独大”,这就客观造成了财务造假的土壤。同时,董事会成员构成也不尽合理,“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人员往往互相兼任,董事会不但不能监督约束经理层的行为,反而还常常与经理层共同操纵上市公司,并在种种利益的驱动下,肆无忌惮地造假,导致公司对外提供的财务信息不能反映公司的真实财务状况。另外,由于监事会成员的身份和行政关系不能保持独立,其工薪、职位等基本都由经营者决定,难以担当起监督董事会和经营者的职责。 (三)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漏洞与执行的伸缩性,为财务造假的产生提供了条件。一方面,会计准则为虚假会计信息提供了操作空间。如会计以权责发生制为确认基础,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应计、预提和待摊费用,会计信息提供者就可以通过操纵应计项目的确认时间来制造虚假业绩;又如稳健性原则的运用,就很容易使会计人员借此高估费用和损失、低估收入和利益来操纵损益。另一方面,会计政策提供了越来越宽的选择范围,会计信息提供者总是在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有利于自身绩效或其他目的的会计政策。针对同一经济事项,会计人员可能出于特定的目的,有意识地采用某种方法,做出有利于自身的估计。再一方面,会计准则的滞后性,为会计造假提供了契机。特别是目前我国的会计准则还没有涉及到金融衍生工具,这就很容易被上市公司利用会计准则的空白来选择有利于自身利益的会计政策。会计人员的工作行为都是处在经营者的控制之下,由于经营者的授意、强令和指使而造成的财务造假不在少数,会计人员独立地位的缺失也是导致财务造假的重要原因之一。 (四)会计法律不健全、不完善与制裁乏力是其致命弱点。到目前为止,我国仍未形成健全的财务、会计、审计法律法规体系,许多会计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已建立的又不严密,法律法规之间有许多矛盾。尽管已经颁布了许多关于经济犯罪的相关法律,但却没有一个专门针对故意性财务造假的法律。当前我国的刑法对故意性财务造假尚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这就带来了在处理故意性财务造假时常出现的有法难依、执法难严、违法难究的现象。法律制裁乏力的现象在我国也普遍存在,首先,我国法律对于政府监管者的约束力不强,执法时往往以经济处罚代替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其次,我国《会计法》中只有行政与刑事责任的安排,并没有高昂诉讼成本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安排,这使得造假者的造假收益远远大于隐性的“败露成本”。 (五)财务监督体系低效。我国对上市公司虽然建立了“内部监督、政府监督、注册会计师监督”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但实际执行效果并不理想。我国上市公司内部虽然都设置了专门监督和审核本部门的专职审计部门,但由于一些单位领导不重视这些部门的工作,这就难免限制了其职能的发挥。而在一些上市公司中,经营者集公司的决策、管理与监督于一身,这不但使公司内控失效,还使经营者由被审计者变成审计委托人,有权任意选择、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定着注册会计师的聘用,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因而出现委托者自己出资委托中介机构审计自己的怪现象,从而打破市场体系的“有效制衡”。我国现阶段许多单位的财务造假行为,主要是通过政府审计这一渠道来发现的。这就使得本来是“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督体系变成了政府审计在唱独角戏。由于政府审计部门无法对所有的单位进行详细审计,无形中让一些财务造假者钻了空。2004年审计署组织对30家上市公司进行重点抽查,结果发现竟有19家存在造假或虚假行为,可知目前资本市场造假黑幕问题的严峻性。 三、铲除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对策 (一)努力完善相关法规,加大财务造假的违规成本,增强其威慑作用。加快出台完善具体的会计准则,特别是目前问题较多的企业合并、合并会计报表等准则。在广泛征求国内外专家意见的基础上,认真补充和修订已出台的具体会计准则和制度,为会计信息的加工、处理提供更为科学的指导,使股权投资差额、关联交易定价等提供充分的解释说明,从而构建一个科学的会计准则体系。 (二)加快对证券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的培育,健全公司外部治理,以形成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外在约束机制。加速推进股权分置改革,逐步改变目前上市公司“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限制内部人员出任董事,重点培育机构投资者,使机构投资者成为主要的股东,加强对经理人员有效的监控,形成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内在约束机制。 (三)通过企业内控制度的制订、执行和监督机构的设置,强化企业内部会计监管。在企业内部通过财务控制、财务检查、财务分析、财务考核等监督方法和程序,确保企业的财务工作正常有序,保证企业的财务信息质量。首先,结合企业内部治理机制的完善,不断调整企业内部各利害相关者之间的关系,加强对企业的监督和管理,建立严密的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制度,为财务人员实施内部财务监督提供切实有效的制度保障。其次,改善上市公司内部会计监督机构的设置。应在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其成员应由具有财务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独立董事组成,明确其关键职能是确保企业如实地编制和披露财务信息。 (四)规范注册会计师聘任制度,逐步由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聘任,确保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并对注册会计师实行强制轮换制度,保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公正执业。上市公司如需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其变更理由做充分陈述,并陈述在过去两个会计年度内,公司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是否对会计原则的运用、财务状况披露以及审计范围和程序方面存在分歧,如有,应详细描述每一项分歧,前任注册会计师应就对上市公司的陈述同意与否发表意见等。 (五)加强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中介审计、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协调、有效监管。首先良好的内控能够自发监督并且保证信息传递的准确性,从而在源头上遏制造假的发生。其次,会计师事务所为提供审计服务而存在,其独立性能够保证对于公司这个市场主体的监督,建立规范、完善的中介审计市场,强化注册会计师的风险意识、道德意识。同时,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诚信教育、执业监管及惩处力度,建立职业风险机制和禁入制度。再次,要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尤其是社会舆论和新闻媒体作用,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能起到积极有效的作用。同时,设置激励和保护机制,鼓励新闻媒体参与对公司造假行为的关注。最后,要加强政府会计监管。政府监管提供两种公共品:制定规则和监管监督者。我国应根据“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基本监督思路,构建以政府监管为主导,以行业自律管理为补充的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系。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等部门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授权和职责分工对上市公司财务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 (六)完善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对在年报中语句不祥、但对公司的经营有重大影响的经济活动,监管部门应责令其补充公告,以限制其利润操纵行为。如上市公司发生资产重组、出售、置换等重大活动时,应对其发生的背景、原因、前景以及资产负债和损益预测予以详细真实披露。对部分上市公司可将会计年度确定由公司根据行业特点自行掌握,从而分散审计时段;同时,将年报披露时间相应缩短,以尽量压缩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时间长度。 财务造假论文: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 摘要:根据审计署的《2005年4号审计结果公告》(以下简称《4号公告》)中对10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的披露,笔者提出我们的分析及对策,供投资者和业内人士参考。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对策 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现状 根据4号公告所涉及的十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情况如下: 1.2003年湖南某上市公司,据分析是天一科技,为掩盖其利用募股资金和银行贷款1.94亿元,转移账外买卖股票的事实,与其在当地的开户银行相互串通,通过伪造银行对账单的方式,多记存款1.31亿元,少记贷款7100万元,造成资产、负债均不实。 2.在2003年山西省的漳泽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违反了国家规定,累计提取了3965.8万元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计入了生产成本。2003年末,发电厂以“能源基金”名义,将上述资金金额上交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直接将此笔资金在“其他应付款”挂账,造成2003年生产成本多计了3965.8万元。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3.四川省天科股份于委托购买国债的名义,将3000万元资金交给深圳几家公司,实际用于股票买卖,截止2004年3月已损失1623万元。 2004年3月,该上市公司为掩盖上述委托理财损失,与其大股东控制的某公司签订了虚假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出资3000万元。受让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形成全部财产。双方在当月另签合作备忘录,约定原投资损失仍由上市公司承担,该上市公司未能将此重要信息对外披露。 该公司已被证监局立案调查,该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称:2004年3月,公司将3000万元委托理财项目转让给成都博宏,实质是以受控证券投资账户内的1400余万元资产换取了3000万元无保障的债权,扩大了公司风险。同时,截止到2003年7月末,成都博宏仅归还100万元,涉嫌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2900万元,公司也以挪用资金罪举报前高管,根据整改公告显示该公司财务管理和对外投资失控。 4.2002年,湖北武昌鱼公司的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金额共计1.07亿元,截止2003年12月底,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账面反映将1.07亿元全部预付给供货方,但截止检查日,该子公司实际收到2311万元的货物,其余款项均由供货方直接或间接付给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形成大股东占用资金8376万元。 5.南京熊猫在2003年11月,为了掩盖大股东占用资金的真实情况,向两家有限公司开具了两张金额均为4000万元的本票,上述两家公司将上述8000万元本票直接背书转让给该上市公司大股东,大股东用此款归还了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上述交易在一天完成。上市公司替大股东出钱归还欠款的行为,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其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6.天津磁卡2003年与天津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公司”)和天津某文化交流中心(下称“交流中心”)分别签订资产置换协议,开发公司将其评估价为3247.61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交流中心将其评估价为4406.53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因开发商原因,上述两处房产均未取得土地证及房产产权证,造成资产置换存在风险。该上市公司年报未披露上述两项债务重组置换的7654.14万元房产未能取得房产证的情况。该公司在2005年4月29日《增补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其他业务利润的相关事项公告》中做了披露。 7.华菱管线这2003年进行了在建工程——连铸高效化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当年完成投资额14410.93万元,已转固定资产(暂估)9019.72万元。而年报中只披露了当年完成投资额1270.53万元,少披露当年完成投资额1705.4万元,未披露已转入固定资产的9019.72万元,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 另一在建工程——以转代平工程项目,截止到2003年底在建工程项目账上未记录投资完成情况,但该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该工程投资完成情况:为期初余额7180.66万元,本期完成5839.06万元,已转固定资产13019.72万元。造成会计帐目和财务报告数字不符。 8.ST昌源在1996年~2001年期间,为多家公司提供担保,取得贷款人民币1.56亿元,港币3747万元。2000年以来,上述公司因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经法院判决应由ST昌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上市公司仅对应赔偿的贷款本金计提预计负债,对应赔偿的贷款利息1616万元一直未计提预计负债,造成利润不实,未计提部分占2002年当期损益的213.6%,根据其年报,该上市公司2002年利润总额微756万元,以《4号公告》所述公司应计提未提的预计负债1616万元,恰占213.6%,由此可见,当年利润为虚假数字。 9.古井贡1996年以来,未经国家税务局批准,与其全资子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致使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10万元,占当期损益的176%,2005年6月27日,古井贡公告,州古井销售公司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自行与本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了2002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966万元,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25万元。 10.吉林敖东在2003年为其5家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总额为1.08亿元,该上市公司未在年报中披露。 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原因 1.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法制观念淡薄。 (1)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近几年来,我国虽然制定和修订了不少财务法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有些法规没有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法律条文过粗,致使执行起来依据不足,可行性较差。 (2)执法不严,长官意志浓厚,虽然《会计法》对财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都做出了规定。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一些单位的行政领导的心中,法律法规意识淡薄,长官意志浓厚,全然不把会计法规放在心上,虚报瞒报,随心所欲,甚至是凭感情办事,关系比法大,权大于法,甚至会计人员也无法坚持原则。 (3)企业法制观淡薄。 2.企业内外部监管力度不够。从上述10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可见为10家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均没有发挥很好的监督作用,大部分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查不出,即使有几家能查出的,也没有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基本不起作用,大都是按长官意志做帐,因此,企业一旦出现财务问题,很难查出。 3.注册会计师素质有待提高。(1)是注册会计师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在审计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办事。(2)是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不高,上市公司略施小计,注册会计师就查不出问题了。 4.注册会计师的行业准入制度不完善。如果,我国有关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法规能够这样规定:凡在审计工作中遇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而不予以指出的,无论是查不出,还是查出而不指明的,应该取消其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五年。那么,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问题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 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防治对策 1.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预防对策。(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对企业主管领导、企业高层及会计人员都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正确的企业发展观、价值观,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树立诚信观念。(2)加强财会人员的法律教育。使每一个财会人员都了解财会法规,争当执行财会法规的模范。(3)加强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养财会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水平,让他们能够熟悉会计和财务业务工作,减少由于业务不熟而造成的技术上的错误。(4)深化体制改革,使上市公司运行正规化、国际化,以减少由于体制问题造成的财务造假的可能性。(5)进一步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现行会计法规和制度都还存在一些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这也给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要从根本上解决财务造假问题,必须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6)加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的基础工作,如建立企业内部牵制制度,严格费用支付的审批手续。 2.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治理对策。(1)严格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上市公司出现财务造假问题,对企业涉案人员和有关注册会计师实行经济制裁和法律制裁。(2)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一旦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就通过媒体爆光,造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从而,间接影响到企业的商誉。使企业不敢财务造假。(3)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如建立监督和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机构。及时对违规注册会计师做出处分。(4)建立注册会计师财务造假一票否决制。即一旦发现注册会计师参与和包庇财务造假行为则取消其执业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从此,终身不得从事会计、财务和审计工作。 财务造假论文:舞弊三角理论下财务造假案例探析 [提要]本文基于舞弊三角理论视角,对万福生科的财务造假进行分析,发现上市公司财务舞弊的压力、动机和借口主要涵盖融资压力、业绩压力、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以及监管的缺失等,最后对如何防范财务舞弊提出相应建议。 关键词:舞弊三角理论;财务造假;万福生科 一、引言 中国市场经济改革30多年来,资本市场已日趋发达,但完善程度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最显著的例子是当股票已经成为人们重要的理财渠道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时有发生,不仅对上市公司监管提出了严峻的考验,更让企业中小股东蒙受经济上的损失,对我国市场经济造成不良影响。2012年顶着“稻米深加工第一股”光环的“万福生科”出于各方面压力,承认财务造假,这成为我国创业板造假的第一股。对此,本文从舞弊三角理论视角出发,从压力、机会、借口三个方面对万福生科进行研究,探究上市公司为何舞弊以及舞弊的后果,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二、舞弊三角理论案例分析 从舞弊三角理论出发,对万福生科舞弊的压力、机会、借口分别进行剖析,从个案的研究合理延伸到我国的资本市场的目前状况。那么,万福生科如此严重的舞弊到底有哪些压力,存在何种机会,又会找哪些借口?(一)压力要素。本文对万福生科财务舞弊的压力可以分为外部压力和内部压力。万福生科内部的压力主要包括:首先,资金需求的压力。万福生科面临重大的发展机遇,需要大量资本的投入,但是由于各种外部因素,万福生科不可能引入战略投资者,再加上自身本身的利润不多,留存收益根本无法满足资金的缺口,故万福生科虚构财务报表,达到上市的法定条件,在股票市场上筹措资金来满足发展的需要;其次,避免退市的压力。资本市场上对上市公司的经营成果有着非常严格的要求,出现了ST、*ST就可能面临退市的风险,万福生科出于股东、债权人及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压力,避免退市的风险,就只能对财务报表接连粉饰达到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营业利润的要求;最后,公司内部股东套现的压力。我国《证券法》对上市公司的重要股东的买卖股票做出了严格的限制,可能正是因为对公司重要股东套现的限制导致了万福生科的股东必须对财务报表持续造假的压力。万福生科造假的外部压力主要包括:地方政府的压力,万福生科的地址为海南省常德市桃源县,当地政府出于地方政绩的压力,对万福生科给予一些非常优惠的条件,万福生科的董事长龚永福迫于地方政府的压力和一些优惠条件的诱惑,铤而走险走上了财务造假的舞弊之路;造假上市之后,上市公司应当对一些重大事项适时披露,但是万福生科为了避免遭受处罚,只能持续造假,此可谓为违规信息的披露遭受处罚的压力。(二)机会。有了舞弊的压力或动机并不必然会产生舞弊,舞弊的实施需要有客观机会的存在,万福生科的舞弊到底存在哪些机会呢?本文也试图从内部机会和外部机会两个方面进行分析。1、为万福生科财务舞弊提供的内部机会有:公司股权过于集中。根据资料显示,龚永福与妻子杨荣华合计持有万福生科59.98%的股份,使得中小股东几乎没有话语权,这为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提供了权力上的途径。另外,万福生科的董事会与独立董事也是形同虚设,对公司的治理和监督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很难想象,一个股权过于集中和董事会特别是独立董事失职的公司的内部控制还能保持有效,这些都为万福生科财务造假提供了内部机会。2、为万福生科财务舞弊提供的外部机会有:中介推荐机构唯利是图。根据资料显示,平安证券两保监人对万福生科2012年1月至6月的运营情况进行了跟踪报告,报告显示万福生科公司很好地执行了各项规章制度,为了抢占市场份额,中介机构唯利是图,平安证券在万福生科的财务造假中,并没有起到相应的监督作用。另外,地方政府对政绩的要求以及给万福生科的一系列优惠条件也为其提供财务造假提供了机会;较低的舞弊成本和巨大的利润以及当前的法律对于舞弊者处罚力度过轻,加上市场约束机制和信用评价不健全,使得像万福生科这类公司铤而走险。(三)借口。一些为了上市而财务造假的公司可谓煞费苦心,公司的管理者普遍会这样设想:通过财务舞弊达到上市条件上市之后募集资本,通过募集的资本发动后发优势和预期收益与之前的假财务数据对冲,这样既达到了上市的目的,也没有损坏任何一方的利益,而且对公司及相关政府机构带来了巨大的利益。这些造假的借口只不过是造假当事人的自圆其说,自我安慰罢了。 三、治理财务舞弊的建议 从舞弊三角理论的视角来分析万福生科的财务造假来看,上市公司的舞弊压力和动机涵盖了融资压力、业绩压力以及监管的缺失。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应对财务舞弊:首先,减轻上市公司舞弊的压力,其中包括:拓宽公司的融资渠道;树立股东价值最大化理念;建立合理的市场化评价体系等。其次,减少上市公司舞弊的机会,包括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要强化其作用,加强公司董事会建设,加强公司监事会监管,建立和执行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上市公司外部治理,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独立性,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强化监事会的监管职能。最后,可以从培育企业管理者诚信道德观和建立诚信的市场环境入手,最大限度地消除上市公司舞弊的借口。 作者:李杰 李虹 单位:三亚学院 财务造假论文:财务造假的问题及战略 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现状 根据4号公告所涉及的十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情况如下: 1.2003年湖南某上市公司,据分析是天一科技,为掩盖其利用募股资金和银行贷款1.94亿元,转移账外买卖股票的事实,与其在当地的开户银行相互串通,通过伪造银行对账单的方式,多记存款1.31亿元,少记贷款7100万元,造成资产、负债均不实。 2.在2003年山西省的漳泽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违反了国家规定,累计提取了3965.8万元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计入了生产成本。2003年末,发电厂以“能源基金”名义,将上述资金金额上交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直接将此笔资金在“其他应付款”挂账,造成2003年生产成本多计了3965.8万元。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3.四川省天科股份于委托购买国债的名义,将3000万元资金交给深圳几家公司,实际用于股票买卖,截止2004年3月已损失1623万元。 2004年3月,该上市公司为掩盖上述委托理财损失,与其大股东控制的某公司签订了虚假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出资3000万元。受让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形成全部财产。双方在当月另签合作备忘录,约定原投资损失仍由上市公司承担,该上市公司未能将此重要信息对外披露。 该公司已被证监局立案调查,该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称:2004年3月,公司将3000万元委托理财项目转让给成都博宏,实质是以受控证券投资账户内的1400余万元资产换取了3000万元无保障的债权,扩大了公司风险。同时,截止到2003年7月末,成都博宏仅归还100万元,涉嫌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2900万元,公司也以挪用资金罪举报前高管,根据整改公告显示该公司财务管理和对外投资失控。 4.2002年,湖北武昌鱼公司的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金额共计1.07亿元,截止2003年12月底,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账面反映将1.07亿元全部预付给供货方,但截止检查日,该子公司实际收到2311万元的货物,其余款项均由供货方直接或间接付给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形成大股东占用资金8376万元。 5.南京熊猫在2003年11月,为了掩盖大股东占用资金的真实情况,向两家有限公司开具了两张金额均为4000万元的本票,上述两家公司将上述8000万元本票直接背书转让给该上市公司大股东,大股东用此款归还了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上述交易在一天完成。上市公司替大股东出钱归还欠款的行为,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其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6.天津磁卡2003年与天津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公司”)和天津某文化交流中心(下称“交流中心”)分别签订资产置换协议,开发公司将其评估价为3247.61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交流中心将其评估价为4406.53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因开发商原因,上述两处房产均未取得土地证及房产产权证,造成资产置换存在风险。该上市公司年报未披露上述两项债务重组置换的7654.14万元房产未能取得房产证的情况。该公司在2005年4月29日《增补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其他业务利润的相关事项公告》中做了披露。 7.华菱管线这2003年进行了在建工程——连铸高效化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当年完成投资额14410.93万元,已转固定资产(暂估)9019.72万元。而年报中只披露了当年完成投资额1270.53万元,少披露当年完成投资额1705.4万元,未披露已转入固定资产的9019.72万元,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 另一在建工程——以转代平工程项目,截止到2003年底在建工程项目账上未记录投资完成情况,但该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该工程投资完成情况:为期初余额7180.66万元,本期完成5839.06万元,已转固定资产13019.72万元。造成会计帐目和财务报告数字不符。 8.ST昌源在1996年~2001年期间,为多家公司提供担保,取得贷款人民币1.56亿元,港币3747万元。2000年以来,上述公司因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经法院判决应由ST昌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上市公司仅对应赔偿的贷款本金计提预计负债,对应赔偿的贷款利息1616万元一直未计提预计负债,造成利润不实,未计提部分占2002年当期损益的213.6%,根据其年报,该上市公司2002年利润总额微756万元,以《4号公告》所述公司应计提未提的预计负债1616万元,恰占213.6%,由此可见,当年利润为虚假数字。 9.古井贡1996年以来,未经国家税务局批准,与其全资子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致使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10万元,占当期损益的176%,2005年6月27日,古井贡公告,州古井销售公司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自行与本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了2002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966万元,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25万元。 10.吉林敖东在2003年为其5家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总额为1.08亿元,该上市公司未在年报中披露。 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原因 1.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法制观念淡薄。 (1)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近几年来,我国虽然制定和修订了不少财务法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有些法规没有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法律条文过粗,致使执行起来依据不足,可行性较差。 (2)执法不严,长官意志浓厚,虽然《会计法》对财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都做出了规定。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一些单位的行政领导的心中,法律法规意识淡薄,长官意志浓厚,全然不把会计法规放在心上,虚报瞒报,随心所欲,甚至是凭感情办事,关系比法大,权大于法,甚至会计人员也无法坚持原则。 (3)企业法制观淡薄。 2.企业内外部监管力度不够。从上述10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可见为10家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均没有发挥很好的监督作用,大部分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查不出,即使有几家能查出的,也没有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基本不起作用,大都是按长官意志做帐,因此,企业一旦出现财务问题,很难查出。 3.注册会计师素质有待提高。(1)是注册会计师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在审计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办事。(2)是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不高,上市公司略施小计,注册会计师就查不出问题了。 4.注册会计师的行业准入制度不完善。如果,我国有关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法规能够这样规定:凡在审计工作中遇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而不予以指出的,无论是查不出,还是查出而不指明的,应该取消其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五年。那么,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问题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 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防治对策 1.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预防对策。(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对企业主管领导、企业高层及会计人员都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正确的企业发展观、价值观,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树立诚信观念。(2)加强财会人员的法律教育。使每一个财会人员都了解财会法规,争当执行财会法规的模范。(3)加强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养财会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水平,让他们能够熟悉会计和财务业务工作,减少由于业务不熟而造成的技术上的错误。(4)深化体制改革,使上市公司运行正规化、国际化,以减少由于体制问题造成的财务造假的可能性。(5)进一步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现行会计法规和制度都还存在一些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这也给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要从根本上解决财务造假问题,必须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6)加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的基础工作,如建立企业内部牵制制度,严格费用支付的审批手续。 2.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治理对策。(1)严格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上市公司出现财务造假问题,对企业涉案人员和有关注册会计师实行经济制裁和法律制裁。(2)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一旦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就通过媒体爆光,造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从而,间接影响到企业的商誉。使企业不敢财务造假。(3)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如建立监督和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机构。及时对违规注册会计师做出处分。(4)建立注册会计师财务造假一票否决制。即一旦发现注册会计师参与和包庇财务造假行为则取消其执业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从此,终身不得从事会计、财务和审计工作。 财务造假论文: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探讨 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现状 根据4号公告所涉及的十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情况如下: 1.2003年湖南某上市公司,据分析是天一科技,为掩盖其利用募股资金和银行贷款1.94亿元,转移账外买卖股票的事实,与其在当地的开户银行相互串通,通过伪造银行对账单的方式,多记存款1.31亿元,少记贷款7100万元,造成资产、负债均不实。 2.在2003年山西省的漳泽电力公司所属的发电厂违反了国家规定,累计提取了3965.8万元的“地方电力建设基金”,计入了生产成本。2003年末,发电厂以“能源基金”名义,将上述资金金额上交给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直接将此笔资金在“其他应付款”挂账,造成2003年生产成本多计了3965.8万元。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3.四川省天科股份于委托购买国债的名义,将3000万元资金交给深圳几家公司,实际用于股票买卖,截止2004年3月已损失1623万元。 2004年3月,该上市公司为掩盖上述委托理财损失,与其大股东控制的某公司签订了虚假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出资3000万元。受让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形成全部财产。双方在当月另签合作备忘录,约定原投资损失仍由上市公司承担,该上市公司未能将此重要信息对外披露。 该公司已被证监局立案调查,该公司2004年年度报告称:2004年3月,公司将3000万元委托理财项目转让给成都博宏,实质是以受控证券投资账户内的1400余万元资产换取了3000万元无保障的债权,扩大了公司风险。同时,截止到2003年7月末,成都博宏仅归还100万元,涉嫌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2900万元,公司也以挪用资金罪举报前高管,根据整改公告显示该公司财务管理和对外投资失控。 4.2002年,湖北武昌鱼公司的子公司与武汉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金额共计1.07亿元,截止2003年12月底,该上市公司的子公司账面反映将1.07亿元全部预付给供货方,但截止检查日,该子公司实际收到2311万元的货物,其余款项均由供货方直接或间接付给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形成大股东占用资金8376万元。 5.南京熊猫在2003年11月,为了掩盖大股东占用资金的真实情况,向两家有限公司开具了两张金额均为4000万元的本票,上述两家公司将上述8000万元本票直接背书转让给该上市公司大股东,大股东用此款归还了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上述交易在一天完成。上市公司替大股东出钱归还欠款的行为,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上市公司进行审计。其注册会计师未能查出上述问题。 6.天津磁卡2003年与天津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开发公司”)和天津某文化交流中心(下称“交流中心”)分别签订资产置换协议,开发公司将其评估价为3247.61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交流中心将其评估价为4406.53万元的房产与上市公司的应收款进行了等值置换。因开发商原因,上述两处房产均未取得土地证及房产产权证,造成资产置换存在风险。该上市公司年报未披露上述两项债务重组置换的7654.14万元房产未能取得房产证的情况。该公司在2005年4月29日《增补2005年第一季度报告中其他业务利润的相关事项公告》中做了披露。 7.华菱管线这2003年进行了在建工程——连铸高效化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当年完成投资额14410.93万元,已转固定资产(暂估)9019.72万元。而年报中只披露了当年完成投资额1270.53万元,少披露当年完成投资额1705.4万元,未披露已转入固定资产的9019.72万元,造成财务信息披露不实。 另一在建工程——以转代平工程项目,截止到2003年底在建工程项目账上未记录投资完成情况,但该上市公司年报披露该工程投资完成情况:为期初余额7180.66万元,本期完成5839.06万元,已转固定资产13019.72万元。造成会计帐目和财务报告数字不符。 8.ST昌源在1996年~2001年期间,为多家公司提供担保,取得贷款人民币1.56亿元,港币3747万元。2000年以来,上述公司因无法按期偿还银行贷款,经法院判决应由ST昌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上市公司仅对应赔偿的贷款本金计提预计负债,对应赔偿的贷款利息1616万元一直未计提预计负债,造成利润不实,未计提部分占2002年当期损益的213.6%,根据其年报,该上市公司2002年利润总额微756万元,以《4号公告》所述公司应计提未提的预计负债1616万元,恰占213.6%,由此可见,当年利润为虚假数字。 9.古井贡1996年以来,未经国家税务局批准,与其全资子公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致使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10万元,占当期损益的176%,2005年6月27日,古井贡公告,州古井销售公司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自行与本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造成了2002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3966万元,2003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5925万元。 10.吉林敖东在2003年为其5家子公司提供贷款担保,担保总额为1.08亿元,该上市公司未在年报中披露。 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原因 1.法制不健全,执法不严格,法制观念淡薄。 (1)从法制建设的角度看,近几年来,我国虽然制定和修订了不少财务法规,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有些法规没有制定与之配套的实施细则,法律条文过粗,致使执行起来依据不足,可行性较差。 (2)执法不严,长官意志浓厚,虽然《会计法》对财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都做出了规定。但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在一些单位的行政领导的心中,法律法规意识淡薄,长官意志浓厚,全然不把会计法规放在心上,虚报瞒报,随心所欲,甚至是凭感情办事,关系比法大,权大于法,甚至会计人员也无法坚持原则。 (3)企业法制观淡薄。 2.企业内外部监管力度不够。从上述10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可见为10家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均没有发挥很好的监督作用,大部分注册会计师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事实查不出,即使有几家能查出的,也没有在审计报告中予以指明。企业内部的会计监督基本不起作用,大都是按长官意志做帐,因此,企业一旦出现财务问题,很难查出。 3.注册会计师素质有待提高。(1)是注册会计师的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在审计工作中,不能坚持原则,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办事。(2)是注册会计师的业务素质不高,上市公司略施小计,注册会计师就查不出问题了。 4.注册会计师的行业准入制度不完善。如果,我国有关注册会计师的管理法规能够这样规定:凡在审计工作中遇到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而不予以指出的,无论是查不出,还是查出而不指明的,应该取消其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五年。那么,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问题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改善。 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防治对策 1.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预防对策。(1)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对企业主管领导、企业高层及会计人员都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培养正确的企业发展观、价值观,提高职业道德水平,树立诚信观念。(2)加强财会人员的法律教育。使每一个财会人员都了解财会法规,争当执行财会法规的模范。(3)加强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培养财会人员,包括注册会计师的业务水平,让他们能够熟悉会计和财务业务工作,减少由于业务不熟而造成的技术上的错误。(4)深化体制改革,使上市公司运行正规化、国际化,以减少由于体制问题造成的财务造假的可能性。(5)进一步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现行会计法规和制度都还存在一些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这也给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提供了可乘之机,要从根本上解决财务造假问题,必须完善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6)加强上市公司财务会计的基础工作,如建立企业内部牵制制度,严格费用支付的审批手续。 2.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治理对策。(1)严格执法力度,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如上市公司出现财务造假问题,对企业涉案人员和有关注册会计师实行经济制裁和法律制裁。(2)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作用,一旦有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就通过媒体爆光,造成强大的舆论攻势,从而,间接影响到企业的商誉。使企业不敢财务造假。(3)进一步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如建立监督和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的机构。及时对违规注册会计师做出处分。(4)建立注册会计师财务造假一票否决制。即一旦发现注册会计师参与和包庇财务造假行为则取消其执业资格,收回其资格证书,从此,终身不得从事会计、财务和审计工作。 财务造假论文:浅析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动因及其预防 摘要: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造假问题日益严重,造假案件频繁出现,严重干扰投资人、债权人和监管机构的正确决策。文章以此为切入口,剖析了财务造假动机,提出了建立防范机制的重要性,呼吁建立和完善监督机制。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防范机制 研究上市公司的造假动机,并从财务造假的动机入手,建立财务信息造假的防范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本文的目的是研究上市公司的造假动机,提出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监督机制。 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动机 1.上市公司造假的内在动机。会计法制建设不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为此,国家陆续颁布了以《会计法》为中心的一系列法规、制度,改变了无法可依的状况,但由于没有与会计法配套的实施细则,使会计法难以得到充分的实施。按照会计法规定,企业负责人要领导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执行会计法,保证会计资料的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和企业负责人的法制观念关系十分密切。一些企业负责人法制观念不强,为追求个人和企业不正当的经济利益,指使会计人员故意弄虚作假,对内对外搞两套账与两种表,一套较为真实的对内,而另一套虚假不实的则对外,欺上瞒下,捞取私利。 2.上市公司造假的外在原因。企业经济自律固然重要但光靠遵纪守法没有强有力的外部监督是不行的。我国目前虽有代表国家利益的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的国家监督,以及初步建立的民间性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实行对企业经济活动的社会监督。但由于相关法律的完善配套以及各事务所缺乏独立性,致使在对企业会计信息审计过程中存在权钱交易。于是,出现提供假验资报告,或进行虚假不实的资产评估,或对财务报表进行过场审计,或提供掩盖事实真相的审计报告等问题,因而使得会计信息中的水份越来越多,可信度明显降低。可以说,不能有效地对企业进行外部监督,也是诱发企业会计造假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博弈分析 提供会计信息是市场经济对企业的基本要求,但是企业是否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则取决于真实会计信息能够带来的利益。利益追逐是会计造假的潜在动力,这一潜在动力能否成为现实动力取决于会计信息披露的环境。 假设存在两个企业,他们存在共同的利益驱动,会计行为都有“会计诚信”和“会计造假”两种选择,在选择会计行为时,他们没有信息沟通,可以估计会计行为的收益,企业会计行为不受监管或监管很弱。这是一个类似于“囚徒困境”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如果存在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模式(造假者获得相对收益,而诚信者却获得了相对惩罚),那么,必然造成“会计造假”的博弈均衡。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调整收益矩阵,改变博弈规则,使诚信企业能够获得更多利益,造假者必须承担更大的惩罚。 从经营者的投资者的关系角度看,两权分离条件下,经营者往往具有“会计造假”的自然动机。但是,会计是会计信息的直接生产者,经营者的造假动机能否实现取决于会计的态度和行为,这就形成了经营者与会计之间的博弈。与企业间的静态博弈所不同的是,在正常情况下,会计受雇于经营者,其造假动机远远低于经营者,而经营者往往采用威逼利诱的手段使会计与之合谋。所以,在提供会计信息时,会计的态度往往取决于经营者的态度,二者之间存在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经营者在会计造假行为中处于主动地位,经营者应承担会计造假的主要法律责任。如果提高检查效率,加大惩罚力度,使经营者的造假成本足够大,经营者将不会对会计采取威胁行为,会计将进行诚信操作。 三、防范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机制选择 1.建立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内在监督机制。内在监督机制是股份公司内各利益主体依靠内在赏罚机制实现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的监督机制。股份公司内在监督机制能否建立的关键是能否设计出一套科学合理的委托――契约制度,规范内部治理结构。 (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章程约束机制。公司董事和董事会要忠实履行“委托儿”职责,负责管好自己的执行机构。经理要依章程和职责行事。监事会切实地监督公司的财务收支,对经理进行监督和约束。在实行董事长兼任总经理的公司,要尽快按《公司法》的要求进行职务分设,防止出现董事长、总经理和监事共同对公司的“内部人控制”。 (2)建立股东对经理的强力约束机制。股东大会要定期审议公司财务报告,严格评估经理的经营业绩,并决定对经理的聘免撤换。 (3)建立管理参与制,有效监督经理的日常经营活动,防止会计舞弊行为发生。管理参与制是使处于服从地位的雇员或其代表有机会参与决定公司发展目标的决策,监督经理的日常经营活动。管理参与制是对经理管理权力的再分配,即对雇主与雇员之间的不平等权力关系进行的调整,从而使掌权者的权力受到更多的约束,使服从者的权利和自主得到提升和补偿,从而实现权力的监督、约束和平衡,以防范经理实施会计舞弊等道德风险行为变为现实。 (4)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于股份公司各种经济问题都会在会计上得到不同程度地反映和体现,因此,内控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能够防范会计舞弊、预防假帐发生。内控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包括会计机构)控制制度、记录控制制度、业务处理程序控制制度、会计人员素质控制制度、会计凭证、帐簿及报表控制制度等。 2.建立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外部监督机制。设置外在监督机制的思想是建立在对人的趋利避害的利已动机的假定基础之上的。因此,当外在的监督机构对规范所允许或鼓励的行为进行奖赏时,人们将强化这种行为;而当外在监督机构对规范所禁止的行为进行处罚时,人们将避免这种行为。为防止股份公司实施会计舞弊行为,必须有健全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至少包括: (1)运用《会计法》、《公司法》等法律武器,强化对股份公司的法律约束机制。会计舞弊行为被发现后,要严肃处理,给公司造成财产损失甚至导致公司破产的,要依法追究经理人员的该职责任,并实行严格的经理市场禁入制度,不能“易地做官”;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2)加速培育职业企业家,建立健全经理人员职业档案制度。建立职业经理市场后,经理人员的职业档案信息将会极大地影响经理市场对他的需求及其“均衡价格”,包括会计舞弊在内的所有道德风险行动会导致他被人取代,甚至身败名裂。职业经理市场优胜劣汰的机制将为经理人员营造一个充满诱惑和压力的奋斗环境。 (3)强化金融机构和税务机关对股份公司的有效监督。金融机构与股份公司的往来频繁,其收支状况有详细及时的了解,税务机关每月根据申报审核催缴税款,对其会计报表有较好的把握。因此,建立金融机构和税务机关对股份公司的监督机构可以防范其会计舞弊行为的发生。 (4)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要建立健全上市公司信息公开制度,严格执行真实、全面、及时、准确等信息公开有效标准,迫使上市公司接受广大公众的公开监督,以防止上市公司通过会计舞弊制造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从而建立起证交所与证券监管机构对上市公司会计行为的监督机制。
一、应收账款的内涵与功能 伴随着建筑工程检测企业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应收账款的数额也不断增加。应收账款是一把双刃剑,虽然能扩大企业的经营规模,但也可能使企业陷入资金短缺的经营风险。因此,企业在运用应收账款政策的同时要重视应收账款日常的管理。 (一)应收账款的涵义 应收账款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一项债权。商品流通企业的应收账款是企业向商品购买方销售商品后应向购买方收取的货款。服务行业的应收账款是企业向客户提供服务后应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服务费。建筑工程检测企业的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向建筑工程行业客户提供检测、鉴定等服务后应当向客户收取的服务费。服务费包括检测方案设计费、进退场费、检测鉴定服务费、机械使用费等。 (二)建筑工程检测企业应收账款的基本功能 1、增加销售收入的功能随着我国逐步放开建筑工程检测企业的设立条件及跨区域备案政策,建筑工程检测企业从区域垄断逐步转变为激励的市场竞争。新设立的企业为了在市场上占一席之地,纷纷采用赊销的方式抢占市场。大型企业为了保有市场份额或开发新市场,也纷纷采用了这种模式以提高市场份额从而增加销售收入。2、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功能建筑工程检测企业的客户群体为房地产开发商、市政单位、工程施工企业。建筑工程检测企业为了提高市场竞争力,放宽了应收账款赊销政策,从预收账款逐步向应收账款模式转变,相当于向客户提供无息借款,客户非常有利,在服务质量相当的情况下,客户更乐意选择信用政策宽松的检测企业。因此,放宽应收账款赊销政策可以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二、建筑工程检测企业应收账款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对应收账款疏于日常管理 随着我国建筑工程检测市场不断放开,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有的企业对应收账款日常管理不够规范,使应收账款严重影响经济效益。有的企业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忙于承揽工程项目而忽略评估应收账款回收的可能性,造成应收账款回收困难。有的建筑工程检测服务企业由项目管理人员身兼数职,承揽业务、开展检测工作、编写检测报告并负责结算。在工程项目管理现场监管严及工程进度时间紧时,项目管理人员往往无暇顾及向客户收取款项,造成工程结算时间拖延。若遇到人员变动可能造成应收账款无法收回。还有的企业未建立客户档案、未与客户定期核对账目、未编制账龄分析表、财务部门监督职能缺失,从而增加了坏账损失的可能性。 (二)合同存在的法律风险 有的建筑工程检测企业对法律风险不够重视,未签订合同就进场检测甚至发放检测报告,造成双方对金额有异议而无法结算。有的企业在合同中未明确具体的付款时间,未在合同上签署签约日期,造成诉讼时效难以界定。有的企业未注意签约主体与施印的公章(合同章)名称不相符造成合同无效。若一旦发生应收账款违约风险,企业就很难通过法律手段收回款项从而增加了坏账损失的可能性。 (三)信用管理的风险 有的建筑工程检测企业缺乏信用风险管理,未定期对老客户进行信用风险评估。当客户已出现违约时,企业还盲目为客户提高授信额度。有的企业盲目抢占市场份额,未经信用调查就为新客户提供较高的授信额度,造成应收账款难以收回。 (四)绩效考核设置不合理 有的建筑工程检测企业的应收账款规模较大,呆坏账较多,这与企业内部绩效考核制度有直接关系。有的企业仅将合同额、检测的工作量作为绩效考核指标,未在考核中加入回款额、应收账款规模、收账期等指标,造成员工只重视前端业务的开发与生产而未重视回款。长此以往,应收账款就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对整个企业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 (五)信息系统建设不完善 目前,建筑工程检测企业必须采用省建设厅规定的信息采集系统上传检测报告。这套系统只有委托受理、试验检测、数据采集、编写报告及报告审批模块,未与企业的财务管理系统关联。有的企业日检测报告高达上千份,人工维护工作量量大且容易出错,应收账款的准确性难以得到保证。 三、加强应收账款清理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应收账款日常管理 首先,企业应全面系统地清理应收账款数据。对不同类别的应收账款采用不同的清理方法。如桩基检测、结构鉴定、建筑能效测评、桥梁检测类的应收账款按项目清理。对工程材料检测类的应收账款按客户清理。对清理长账龄的应收账款,可以结合委托书、受理记录、检测合同、检测报告、收费标准、收款记录及发票信息分析应收账款的相关信息。其次,企业应设置应收会计岗。应收会计应全面了解各业务环节(如签订合同、项目进场检测、编写检测报告、项目主体验收进度),按项目及客户登记应收账款台账并实时跟踪回款进度。应收会计应在台账中重点标注即将逾期或已逾期的数据以提醒项目负责人及时向客户催款。再次,企业应定期与客户对账并于每季度对应收账款进行抽样函证。应收会计应与客户财务人员保持联系以便对账。对函证结果不符的,应由项目管理人员查明原因并更正错误。最后,企业对坏账执行严格的审批程序。当企业发生坏账时,由相关责任人说明原因并追究经济责任。 (二)加强应收账款催款力度 企业在清理应收账款时,应对债务人进行分析和分类,并选用特定的清收方法以确保成效。在应收账款的催收过程中,债务人具备偿还能力但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企业可以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保全。企业应密切关注无偿付能力的客户动态,一旦发现有可执行的财产,企业应立即通知法院强制执行。 (三)加强控制合同风险 企业应建立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应签订合同的经济业务范围。合同中应明确检测进场时间、检测数量及单价(合同包干金额)、付款期限、违约诉讼地点。经业务部门、法务部门及财务部门共同评审后的合同模版可作为格式模版,以后有类似的业务时用合同格式模版签约既能提高效率又能有效防范合同风险。若采用非格式条款的合同对外签约,合同应经商务评审。企业应指定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归档纸质合同。合同管理员在合同归档时应审查合同的内容、审批程序、印章等是否合规。企业应严加把控合同各个关键控制点以降低应收账款坏账风险。 (四)建立相应的客户信用评级制度 首先,企业应逐渐建立和完善客户信用评级制度,合理审批客户的信用额度以合理控制、降低、规避信用风险。针对不同类别的客户采用不同的信用政策。其次,对于老客户可以通过以往的履约情况来分析应收账款账期及信用额度。对于优质的老客户采用宽松的信用政策。对于偶尔违约的客户,应评估其信用风险,可采用紧缩的信用政策。对于经常性违约的老客户,应取消其信用额度。最后,对于新客户则可以通过企查查系统查询该客户是否有违约的诉讼案件。企业无法对大客户评估其信用状况时,可以委托专业的信用评级机构调查其信用情况,或要求客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支付预付款等措施来降低风险。对零星及信用评级较低的客户采用先收款后检测的方式控制风险。 (五)将应收账款加入绩效考核体系 企业应明确应收账款业务承接部门、检测部门、财务部门的责任。企业将应收账款的管理加入责任部门及责任岗位的考核指标,并将当月回款金额、应收账款规模及呆坏账金额与绩效工资挂钩以提高应收账款的管理质量。每月初由催收责任部门编制回款计划表,月末由财务部门编制回款计划完成率。企业可以根据回款计划完成率制定绩效奖金发放系数。未完成回款计划的扣发责任部门的绩效奖金,超额完成回款计划的给予奖励。企业还可以根据应收账款账龄系数计提坏账准备并按一定的系数预扣绩效奖金,当实际发生坏账时从绩效奖金中补扣差额。 (六)开发企业信息管理系统 将企业合同审批系统、检测报告上传系统、发票管理系统与财务系统相关联,并开发应收账款管理系统。合同一经审批,合同审批系统将合同的客户名称、合同金额、付款期限等信息自动上传至应收账款管理系统。在检测报告采集系统中添加计价功能,使应收账款金额在业务发生时就能自动估计,当检测报告上传至省建设厅系统后,系统自动确认每份报告的应收金额并自动上传至应收账款管理系统。在应收管理系统中开发发票申请功能并将数据自动上传至金税开票系统,金税开票系统开具发票后再将发票信息回传至应收管理系统。若企业实现信息系统之间的关联,就能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以及应收账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参考文献: [1]崔鹏飞.建筑施工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研究[J].中国集体经济,2014(22):113-114. [2]张秀霞.企业应收账款的管理现状和应对策略分析.当代经济,2015(7):56-57. [3]董昕玥,周赛.浅谈企业应收账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品牌,2015(2):86-87. [4]赵正亮.浅谈现代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现状及对策[J].现代经济信息,2016(11):231. 作者简介:苏彩芬,身份证号:3507221981XXXX2325。
在经营管理中,我国企业面临很多危机与风险,为了保证企业中各项决策、管理行为都与相关规定相符,企业需要构建相应的制度流程来规避风险,这也称之为合规管理。但结合实际情况来讲,我国各大企业在构建合规管理制度时还或多或少地存在一些不足,而如何制定有效的合规管理制度是我国各大企业探讨的重点。因此,文章分析了现代企业构建合规管理制度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构建合规管理制度的有效方法。 一、合规管理及合规文化内涵 所谓的合规管理指的是企业在构建合规管理机制中,制定各项合规管理制度,打造企业合规文化,避免出现合规风险行为。其中所谓的“规”指的是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定、企业内部规范性文件、企业道德准则等。在企业合规管理中需要以体系融合为主,促进实现全方面有效融合各大管理体系,如:内部审计、贯标认证、风险管理等。从规章制度入手,健全规章制度结构体系,优化和整合管理流程,充分发挥规章制度综合性管理作用,以此来覆盖企业经营管理各大环节与领域。合规文化在企业文化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也是合规管理重要的一方面,构建良好、和谐的合规文化,就要使合规管理部门独立履行职责,防止其承担的责任出现利益矛盾。 二、企业构建合规管理制度中的问题 (一)缺乏完善的合规管理框架 在企业合规管理制度构建中还存在着制度不健全、执行力不够等方面的不足。虽然企业逐渐提高了审计监察与防控法律风险水平,但对合规风险的研究尚且不足。同时企业合规管理人员缺乏专业性,导致企业难以有效排查合规风险点,导致并未充分发挥合规风险预警机制作用,在企业中存在着岗位职责混乱的情况。 (二)缺乏合规管理资源 在人员配置中,企业缺乏一支专业的、现代化的合规管理队伍。尤其是企业二、三级子公司员工,盲目地进行合规工作,一味地效仿总公司合规管理方法。在物力方面中,企业也缺乏大力投入合规管理工作,尤其是合规管理系统缺乏完善性,缺乏共享企业资源平台,从而阻碍了企业合规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造成并未及时有效更新合规管理工作。 (三)缺少专业的合规部门 由于企业领导对合规管理重视程度不够,导致现如今的合规管理处于边缘化位置。间接造成了企业合规管理部门人员提出的防控风险建设工作,大都流于形式,并没有经常检查合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同时,很多企业的绩效考核中并未牵涉到合规工作的考核,合规风险报告也只是将违法规定的项目找出来,对违规行为的处理相对草率,同时很多部门缺乏重视合规工作,并没有积极配合合规工作的进行,这就为进行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带来了诸多阻碍。 三、企业构建合规管理制度的有效方法 (一)培育合规企业文化,做好员工合规培训工作 新时代的今天,唯有将合规文化转变成为企业员工共同的思想,进行企业员工行为的规划,才可以顺利进行企业合规管理工作。要想更好地建设企业合规文化,需要做好如下几点:1.规划好企业领导行为,发挥好榜样作用。2.做好员工培训工作。根据企业合规管理实际情况,对于企业合规风险点,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培训企业员工,加强企业员工对于合规管理制度的认识,以顺利进行合规工作夯实基础。3.打造企业统一口号,借助标语形式,展现企业合规管理的理念、效果以及价值。4.企业还需要及时收集和汇总政府与监理部门有关于企业内部合规事件处理结果,利用现代化新型途径,在员工档案中完善诚信合规信息。并组织人力资源部门、安全生产部门及审计部门等进行合规评价,并发挥评价结果作用,与企业职务任免、升职加薪、绩效考核等相联系,形成完善、有效的激励机制,使企业所有员工行为合规,促进企业稳步向前发展。 (二)完善企业合规风险评估系统,准确辨识企业发展中的风险 1.为了使企业合规管理机制能顺利进行,需要企业合规人员辨识好业务链中的风险,探索有效的方式来规避风险,并在探索中制定完善、合理的风险防范体系,做好岗位合规检查报告。2.需要对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梳理,从根本上规避腐败现象。3.当前合规监管环境越发严格化,多边银行对我国企业高度重视,并多次发起我国企业的反腐败调查研究。在我国企业受到多边银行合规调查后,需要采取积极、主动的应对措施。在制裁调查启动后,世行通常会发送通知函到被接受调查的企业中,并逐一列举手中掌握的证据。这时候,企业需要及时进行内部调查,弄明白实际情况,并聘请了解合规规则的专业律师来帮助调查。如果企业违规情况并不是很严重,并已经及时改正,并表示愿意接受世行监督进行合规建设,就会与银行达成和解。从这一点上可见,企业需要健全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便于与银行达成和解并获取免除处罚的条件。 (三)建立健全合规管理制度,打造独立的合规部门 对于业务复杂多样、组织结构繁杂的企业来说,构建完善的合规管理制度是应对内部外环境变化强有力对策。1.要打造专门的合规管理部门,在确保顺利进行企业合规工作的同时,企业也需要利用直线式管理方式来开展企业管理。2.要确定企业各大部门需要承担的责任,将具体权责落实到相应部门中,避免出现权责不清的情况。3.要健全合规管理制度,构建包括评估、登记以及监督等融为一体的合规管理制度,以充分发挥制度效应。 (四)完善企业合规动态管理体系,做好合规问责机制工作 随着我国企业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的变化,要想深入进行企业合规管理工作,需要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根据企业发展现状,辨识好企业发展中的合规风险点。1.企业应经常开展合规风险评估工作,结合业务具体情况,做好评估记录与整改工作。2.对于企业中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惩罚,以儆效尤。3.做好合规问责机制探索工作,提高追责效果。4.制定完善的奖惩机制,及时奖励工作突出的合规管理人员,以使其日后更加努力地工作。 (五)开展权力清单机制,避免出现权责不清现象 在企业明确各大岗位职能后,以排列清单的方式来规范各种权力,以制度来控制好权力。这样就可以避免企业职位交叉、“萝卜坑”、权责不明等情况,保证顺利进行企业工作。在推行企业权力清单制度中,企业需要认清自身发展形势,构建合规管理制度,以规避好各大风险。 (六)消除企业合规认识误区,加强全体员工合规意识 现如今,企业员工甚至领导都对合规存在认识不足,对合规管理认识存在片面性,认为合规管理与风险管理相同,是企业法务部门需要进行的事情,与其他部门毫无关系,合规管理制度只是制定一项制度而已。对于这些认识上的误区,企业需要提高全员合规的意识,认识到学习合规管理的意义与内容,消除思想上的误区。唯有统一了合规管理思想,提高了思想认识,才可以顺利进行合规管理。同时,合规管理需要达到企业高层高度重视,由企业负责人牵头负责打造合规建设小组,负责合规建设指导工作。除了合规部门积极参与合规管理制度的构建,企业各大部门也需要积极参与,在设置部门与人员中,需遵循监管客观性、业务独立性原则。 四、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需要积极倡导合规管理的理念,鼓励员工参与构建合规管理制度,形成科学的、责任落实的合规管理结构体系,确保可以全方面防控风险,使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活动合规,培育新时代的企业合规文化,提高企业管理能力,助力企业能够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中脱颖而出,并成为行业的佼佼者,进而获取更多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卢峰.企业如何建立合规管理制度[J].国际工程与劳务,2018(02). [2]刘春宝.企业加强合规管理研究[J].价值工程,2018(24). [3]刘伊雯.国有企业合规管理策略[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06). 作者:冯田迅 单位:中国港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市场经济条件下,赊销手段作为企业竞争工具组合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管理者青睐。其原因是,赊销行为具有广泛市场适用性,而且可以促进企业经营规模迅速扩大,帮助经营主体在竞争环境中处于有利地位,实现超常规发展。但是作为理性管理者,在肯定其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应该充分认识到赊销行为所带来的应收账款风险累积效应。所以,企业在应用赊销方式扩充市场份额的过程中,必须做好应收账款管理工作,以防范应收账款风险,保障企业运营安全。 1国有企业应收账款管理概述 1.1国有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内容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应向客户收取而尚未收取的销售款及相应税费。应收账款管理是指企业在进行赊销业务时,从授信方把产品或者服务提供给受信方,由此产生相应的债权并进行日常跟踪管理,直到账款清理完毕的全过程。企业可以采用合理方式对应收账款的产生、回收、清理力度和节奏加以灵活把控,其管理目的在于确保应收账款风险处于既定容量和容限之内,稳定企业财务架构,促进经营资产高效周转,培植企业优秀竞争力。 1.2国有企业加强应收账款管理的重要性 1.2.1降低企业经营风险 应收账款是企业资产的一部分,管理质量好坏将会给企业整体资产运营带来直接影响,间接影响企业财务安全和经营效益。通过对国有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各项账款形成原因及影响,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管理对策,可在一定程度上确保应收账款风险处于可控区间,降低经营风险。 1.2.2帮助企业提质增效 随着国有企业财务管理精细化标准的全面提升,业界对应收账款管理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既要充分发挥该信用衍生品对经营业绩的催化作用,增加经济效益和效率,又要做好风险防范,确保经营质量和安全。为实现此目标,管理者需要松紧适度把握管理力度和节奏,灵活调节应收账款结构,掌握风险和收益的平衡点,使企业在一个风险相对可控的环境中高效运行。 1.2.3提升企业整体管理水平 应收账款管理作为企业管理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稳定企业财务状况,提高企业运营效率,增强企业优秀竞争力有重要意义。管理过程中需要建立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三层防控体系,涉及内控体系的构建、客户信用状况的评估、经营资源的平衡、账款清理工作的实施及考核监督等多方面工作,需要企业多系统协同联动,是一项综合性管理工程。通过该项工作的有效运作和融通,企业各项资源被有效调配,资产运营质量和安全得到保障,管理水平得以彰显。 1.3国有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1.3.1风险防范意识薄弱 长久以来,我国国有企业把收入和利润作为优秀指标对管理者进行考核,而对资产质量指标赋予权重较小。为了把收入和利润指标完成值做大,最为高效、便捷完成绩效考核目标,大部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通常会采用赊销方式来增加绩效,忽视了业绩增长的“虚胖”现象。与此同时,在思想认识上,管理者普遍存在夸大赊销对企业快速成长的推进效果,而淡化了潜在隐患并疏于管理。管理者薄弱的风险防范意识,为后期资产的高效周转、企业的稳定运行铸就先天不足。 1.3.2缺乏健全的应收账款管理体系 现阶段,由于管理者对应收账款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和经验缺乏,部分国有企业在落实应收账款管理工作时,对应的组织架构、内控基础、运行、协调机制和监督考核等管理模块未能有效建立,导致应收账款管理体系不健全。 1.3.3日常管理工作执行不到位 主要体现在企业高层关注度不够,资源配置不足;从业人员责任心不强,专业能力不够,推诿扯皮,存在等靠依赖思想;基础工作开展的不扎实,遇到问题缺乏有效解决办法,效率不高;应有的风险内控措施未能有效实施,风险预警不及时,应对方案不得力等方面。 1.3.4缺乏应收账款管理人才 因为对应收账款管理重视程度不够,大多数国有企业都没有设置专门的应收账款管理机构,更没有配备专职的账款管理岗位。许多单位都是委托财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代行开展应收账款日常管理工作。受制于财务人员从业经验和管理视野的局限性,能够对应收账款状况事前、事中过程施加影响的办法和机会不多,通常仅作为既成事实的善后者身份出现,无法有效履行应收账款日常管理职责。国有企业应收账款管理工作急需那些具有跨专业从业经历,对公司内外环境能够做到精准把控,清欠及内控管理经验丰富,具备统筹能力的综合性管理人才。 1.3.5激励和约束制度存在缺陷 当前,我国大部分国有企业施用的应收账款绩效评价机制存在诸多缺陷,无法对责任人进行有效的激励和约束,主要表现在:账款责任主体界定不清,考核对象失当,打击了当事人的积极性;罔顾事实和结构性差异,不能具体问题具体对待,考核结果有失公平;评价方法设计不科学,缺少可操作性,激励和约束机制不能落地生根,形同虚设;考核部门开展工作时频繁或无原则的使用免责条款,制度的严肃性和刚性遭受挑战,效果大打折扣。 1.3.6清收办法和途径不多 国有企业一般通过电话沟通或安排人员上门拜访等常规方式与客户对账、催款,清收手段过于单一、流程化、形式化,收效甚微。因为未能对企业应收账款进行结构化分析,不能有区别的对重、难点应收款项进行专门立项、重点公关,没有及时、强有力的施加非常清收策略和权益保障措施,单位应收账款状况无法得到改善。同时,部分国有企业体制机制呆板且管理者观念思想滞后,人为设置的条条框框限制了清收办法的有效实施,拓展的清欠新途径运作时处处碰壁,缺乏创新思想生存土壤。 2完善国有企业应收账款管理的政策建议 2.1完善风险防控体系 国有企业管理者应引导全员树立明确的风险防控意识,建立风险防范长效机制。首先,构建完善道德信用管理体系,对现有和潜在客户经营、资产及信用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和跟踪,评定各类客户信用等级并灵活施用信用政策,从源头上进行把关。其次,将信用政策落实到实处,重视合同拟定和审查等前期工作,有针对性的将风险关注重点和防控因子嵌入到合同条款中,设置保全措施,为后期安全高效清收账款预设“防护墙”。最后,管理者须定期或不定期对合同履行进度和实际回款情况进行校对,发现问题及时预警,制定并实施应对预案,充分收集各类证据,牢牢把握债权清收的主动权。 2.2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力度 首先,企业高层要从思想深处认识到应收账款管理的重要性、必要性,从优化资源配置和增强企业优秀竞争力角度来理解和对待应收账款管理工作,最好由主要领导亲自挂帅,以此提升管理层次。其次,科学构建应收账款管理运行机制,明确职责分工,清晰划分职责权利,促进参与单元形成协同联动和互相牵制相结合的管理闭环。最后,引导管理者对应收账款管理办法和措施进行潜心研究,鼓励机制创新,掌握多元化管控方式,灵活适应外部市场环境。 2.3优化应收账款管理流程 首先,应由主要领导亲自抓落实,通过其统筹推进可以快速打开工作局面,有效克服工作进程中所遇到的政策障碍和执行主体响应迟缓问题。其次,管理流程需贯穿财务、人事、法务、生产、销售和账款管理专门机构等不同部门,对各部门所赋予的账款管理职责和权限在企业顶层设计时就要统筹考虑,以此确保后期管理体系运行的流畅、高效和连贯。再次,企业应施行项目负责制,把清收主体责任赋予项目最前端的销售人员,发挥其信息灵通、人脉通达优势,往往可以起到事半功倍效果。最后,要对应收账款管理工作进行有效监督和考评,引入独立第三方,对工作过程和结果全方位督查和考核,给参与者施加压力和注入动力。 2.4关注应收账款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国有企业在开展应收账款管理工作时,需要账款管理人才队伍来落实。首先,可从企业内部业务关联单位调员进行定向培养,为其提供系统的专业培训,培育既有业务背景又通晓应收账款管理的复合型人才。其次,采用招聘方式,引进社会资源,吸纳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应收账款管理人才进入企业工作。人才队伍组建后,企业须给从业者营造适宜的工作氛围和发展空间,以此确保人才队伍稳定。 2.5建立应收账款回收长效激励约束机制 国有企业需要科学建立应收账款回收长效激励约束机制。首先,激励机制要坚持“谁清收、谁受益”原则,根据贡献大小对相关人员进行精准激励,提高从业者工作积极性和动力。其次,约束机制作为长效机制重要组成部分也不可或缺,问责和惩戒等约束机制能促进责任人树立底线意识,确保在非常时期仍能忠诚履职,发挥托底效应。 参考文献 [1]周志梅.通信监理企业加快应收账款回收的管理策略研究[J].中国市场,2018(19). [2]方霞.关于国有企业应收账款管理问题的几点思考[J].现代国企研究,2018(12). [3]魏巍.对我国中小企业应收账款风险管理的研究[J].财会学习,2018(14). [4]李颖.国有企业应收账款管理问题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8(6). 作者:焦平雷 单位:平安煤炭开采工程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会计造假论文:改善会计信息造假的分析论文 摘要]本文对会计信息失真、特别是违法造假的会计信息失真现象,以四川红光实业公司的案例为分析对象,从我国现有制度安排的角度进行分析。分析认为,现有的制度安排本身排斥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并诱发会计信息违法性失真。本文分析的政策性意义在于: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不仅仅是一部《会计法》或相应的会计技术规范所能解决的,相关的法律制度安排等才是解决会计信息失真的治本之举。 一、引言为寻求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我国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先后制订并了数十项相关的法规与制度,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以上为财政部)、《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披露细则》(中国证监会)等。1999年10月31日,第二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正式,并要求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新《会计法》的修订、颁布与实行,被认为是旨在改善我国会计信息质量、杜绝虚假会计信息。与之相适应,财政部又于2000年12月了《企业会计制度》。所有这些努力,无疑,会在一定程度上促成提高我国的会计信息质量。 但是,会计信息具有经济后果,已为理论界从多个角度进行验证。会计信息质量的提高,必将改变原有市场上各利益团体的利益安排。显然,那些利益受损的团体将不会为追求高质量的会计信息而自愿放弃既得利益。换言之,仅仅依靠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本身,应当不会显著地改变会计信息质量。 如果将现代市场经济环境下助人和主体一般性地界定为“逐利的理性经济人”,那么,他(们)的行为模式主要取决于该项行为所可能产生的经济后果。而某项行为的经济后果又在相当程度上受当时的制度安排所决定。“制度可以定义为社会中个人所遵循的行为规则”。换言之,是某一时期社会的制度安排,决定了人们的行为方式。将这一基本推论用于会计信息的提供行为与会计信息质量的分析中,可以认为,提供会计信息的行为与当时社会的制度不可分离。如果一定时期的制度安排鼓励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并对实施这种行为的主体给予奖励,则市场上普遍提供的会计信息,其质量应当能令人满意;反之,如果市场不奖励、甚至惩罚提供高质量会计信息的主体,那些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主体又能获得不菲的收益,则市场上普遍流行的会计信息,虚假成份必定居多。 本文将依照这一逻辑展开。其中,第二部分主要讨论制度安排对会计信息提供的影响及相关的市场激励或惩罚,以期构建一个一般性的分析框架;第三部分简要描述红光实业案例,为下文的分析与讨论,提供基础;第四部分是本文讨论的重心,将以第二部分所形成的基本分析框架为工具,讨论红光实业案例中各行为主体的激励与约束分布;最后是必要的讨论与本文结论。 二、制度安排与个体行为:一个分析框架 什么是制度?经济学界存在多种解释。早期的制度经济学家康芒斯将制度定义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人行动”,集体行动包括从元组织的习俗到有组织的机构以至国家,它们对个体行动的控制是通过利益诱导(用康芒斯的话:对个人有益)和禁例的方式进行的(康芒斯,中译本,第二章)。换言之,制度可以决定(通过诱导或禁止)个人行为。舒尔茨(T.Schultz)认为,制度是行为规则,它们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例如,它们包括管束结婚与离婚的规则、支配政治权力的配置与使用的宪法中所内含的规则,以及确立由市场资本主义或政府来分配资源与收入的规则(科斯等著,中译本,1994,第253页)。作为制度决定论者,诺斯对制度先后有过多次描述与界定,他在《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一书中将制度抽象为:“是一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或者,更规范地说,是人为设计的约束(vpmdytsomyd),用于界定人与人之间的交往”。 当康芒斯说制度通过利益诱导或禁例的方式影响个体行为时,他已经说明制度对个体行为产生影响的方式:利益。如果将每个个体都视为有限理性的经济人,那么,他们的行为准则——或者说他们决定采取或不采取某项行为的主要考虑——就是经济上是否有效。人是社会人,他(们)的各种行为离不开相应的社会制度安排:他们能否获取报酬,取决于社会制度对其行为是否认可;获取报酬的高低,取决于社会制度对其行为认可度的高低;社会制度还通过惩罚手段限制或禁止某项行为;等等。换言之,社会制度通过鼓励或惩罚某一行为,以诱导或禁止该项行为。比如,英国早期保护私有产权制度,使得那些从事各种发明创造以及工商企业的人,获取了高额报酬,从而有更多的人加入其中,最终,促使英国最先完成工业革命;我国1999年后的国有国营企业组织制度安排下,企业经营好坏与个人的报酬没有直接关系,这使得企业经营业绩普遍走低;我国20世纪80年代开始推行的计划生育政策,就是通过严厉的惩罚措施逐步推行的。 严格地说,制度与制度的执行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其中,制度就是指各种成文或不成文的制度安排,比如我国的《公司法》、各种成文的会计准则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披露细则;制度的执行更多地体现在相关的法律制度安排以及各种实际的判例上。书面的成文制度是否有效,主要取决于该制度能否真正得到执行。一个无法得到执行的制度,就不具有基本的约束力。 如果将会计信息视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物品”,那么,它也具有相应的“制造者”和“消费者”。从理性经济人角度来看,任何一个“制造”或“消费”会计信息的主体,都能(至少是期望能)从“制造”或“消费”的行为中获取收益。这样,与会计信息的提供、消费等有关的制度安排,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会计信息的提供与消费的方式。质量等行为。 以本文所讨论的红光公司案例发生的时间为基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制度安排至少包括如下一些法律与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国务院《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199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3)、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和《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这些法律与法规为上市公司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提供了技术上的保证。问题在于:上述法律法规中有关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规定,能否在实践中得到有效执行。从事后披露的具体情况来看,这些法律法规没有得到执行。因而,下文的分析与讨论,更多地将侧重在制度的执行方面,即:执行与违反制度的成本效益对比问题。 三、红光实业:案例介绍 1.“红光实业”的上市过程 红光实业是成都红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简称,1997年6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为600083.其前身是国营红光电子管厂,始建于1958年,是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该厂是我国“一五”期间156项重点工程项目之一,是我国最早建成的大型综合性电子束器件基地,也是我国第一只彩色显像管的诞生地。超级秘书网 经成都市体改委(1992162号文批准,1993年5月,由原国营红光电子管厂以其全部生产经营性净资产投入,联合四川省信托投资公司、中国银行四川省分行、交通银行成都分行作为发起人以定向募集方式设立本公司。成都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认定红光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成科工字[1999]019号文),技术中心被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认定为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集团)技术中心(国经贸技(1995)374号文),1995年12月被四川省人民政府、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川府函[1995]517号文)列为全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字[1997]246号文和[1997]247号文批准,红光公司于1997年5月23日以每股6.05元的价格向社会公众发行7,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30.43%,实际筹得4.1亿元资金。 2.上市前的相关信息披露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方式与渠道中,“上市公告书”和“招股说明书”是主要部分。此外,相关渠道(从当时来看,主要是证券类报纸和电视、广播评论)的介绍与评论,也构成信息来源的一部分。但公司能否取得上市资格、公司新股发行价格的确定等,主要取决于由上市公司提供、经相关中介机构认定的财务资料等信息。而这部分信息也构成了“上市公告书”和“招股说明书”的主体。因此,下面对相关信息披露的介绍,主要基于红光实业上市前所公开披露的这两份文件。 会计造假论文:财务舞弊造假法务会计论文 一、公司财务造假相关问题的界定 (一)虚假出资问题的界定 1.虚假出资的概念 虚报公司注册资本就是申请人在申请公司登记注册时其实际收到的股本资金额低于法律规定而谎报已达到规定,或者注册资本的构成不实。《公司法》规定公司的成立需要在发起人、股东缴纳了全部出资或将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确认并出具证明,才能凭此证明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虚假出资的方式 在虚假出资财务造假的过程中一般涉及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虚假证明文件指的是伪造、变造的验资证明文件,大多虚假出资都是用虚假证明文件来欺骗公司登记的主管部门或者负责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南特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特公司”)在出资时公司的出资人李某就是通过两次的会计造假转换资本,将本来没有资金的验资账户,在验资的时点达到公司设立的要求,成功地欺骗工商登记机关审查过关。李某虽然经营南特公司,但由于没有出资,所以公司的合法财产归“真正股东”所有,李某不能享有公司原有的股权,而应该以经营者身份衡量李某的报酬问题。 3.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比较 抽逃注册资本是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基于个人目的从公司将其出资的部分或全部抽回,其中借贷验资也是抽逃出资的重要方式之一。虚假出资行为人的目的是通过虚假出资骗取公司股份,动机往往是以最小出资额达到公司登记注册资本的最低要求;抽逃出资行为人的目的是将出资抽回挪作它用而并非拥有公司生产经营,动机往往是为了逃避债务或者诈骗。南特公司“过桥借款”的行为是发生在公司成立前,为完成公司注册而进行的,不属于抽逃出资的范畴。 (二)会计事务所在会计造假中的责任 1.会计事务所验资业务 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是鉴证业务的内容之一,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评估验资风险,制定完善的验资计划后,执行验证程序最终以验资报告的方式反映验资结果。由于审计测试和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固有限制,注册会计师即使完全根据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也不可能保证将所有的错误与舞弊揭发出来,只能做到合理确信的程度。注册会计师行业存在固有的风险,鉴证业务旨在提供合理保证,在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资的过程中可能因为验资资料有限,审计范围不全导致验资结果不完全反映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公平和方圆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南特公司的过程中履行到了审计的责任,因为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要求在验资的时点存在相应的资金留有在验资专户,而注册会计师在审核的过程中确实存在700万、500万的资金,保持了应有的职业谨慎。没有及时发现南特公司财务造假是由于验资业务自有的缺陷造成的,验资报告的意见段包括“经我们审验,截至××年×月×日止,贵公司已收到××和××首次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合计人民币××元(大写)。各股东以货币出资××元,实物出资××元”,其中××年×月×日代表的就是时点数。虚假出资和虚假验资报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对于虚假出资的情形,只要注册会计师谨慎执业,并依据《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一条———验资》的要求出具真实合法的验资报告(如带说明段的验资报告),即使验资单位验证的资本额与企业实有的资本额不相符合,也不属于虚假的验资报告,但构成虚假出资。这种虚假的出资主要表现为验证的资本额大于企业在接受验证时的实有资本额。会计师事务所在第一次验资时郑某确实出资800万元,在第二次验资时,李某通过财务造假转款入自己的验资专户,在验资的时点出资确实到位,不存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情形。《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2号———验资》第五条指出,按照本准则的规定,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的实收情况或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变更情况进行审验,出具验资报告,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在这个案例中,注册会计师按规定进行验资审查,提供了验资报告,在验资环节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2.会计事务所审计业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注册会计师应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后就被审计单位是否按照财务企业会计准则编制,公允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发表审计意见。注册会计师应该对审计报告负责,对企业管理层认定进行再认定,向利益相关者提供合理保证。判断会计师是否出现职业过失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是否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职业道德概念框架,保持诚信、独立、客观、公正,拥有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同时对客户信息保密,有良好的职业行为;是否拥有该职业需要的一般知识并能与职业保持同步发展。审计人员应能达到社会平均的技术熟练程度;根据时代的发展和变化,熟悉新的审计领域,不断更新审计技术,保证所采取的审计程序能最好地符合实务要求;是否能做出相当于社会平均水平的判断。具有充分的判断力是职业区别于非职业的特征之一。审计工作中需要大量的职业判断,如审计程序的恰当运用,审计风险和重要性水平的估计及披露方式的恰当选择等。谨慎职业者的判断是知识、经验和直觉作用于大脑思维的结果,而不是主观的盲断、武断;本案例中的南特公司通过财务造假成功完成登记,在这过程中利用到了预收账款、应收账款等科目完成资金的转移,在之后的经营中南特公司将不开票的收入填补出资、隐瞒账外,再将隐瞒的收入又作为购销合同撤销、追回预付款为名转入公司,冲销预付账款,这都严重地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影响重大且广泛,但是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的过程中却并没有发现这一缺陷,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南特公司在进行上市申请时会计事务所也并没有发现公司财务造假隐瞒收入的错报和公司内部控制的问题,这些对股改而言影响重大且广泛,会计事务所没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存在相应的过失。 (三)财务造假涉及的税收问题 纳税人受经济利益的驱使,利用账外账偷税,吞噬国家税款是纳税人特别是商业纳税人偷税漏税最为普遍、最具代表性的方式之一。南特公司在经营中以预付款名义转入公司,再冲销原账面的预付账款,将不开票收入1340余万元隐瞒帐外,导致了偷税行为。 二、法务会计在公司财务造假中的运用 法务会计作为会计和法律相结合的学科,弥补了现代审计功能的不足,同时有利于对法律纠纷的实质作出评判。它是一种介于一般会计与审计之间、并延伸进入司法领域的一种新兴的特殊专业会计服务。法务会计涉及多方面的内容,包括接受业务委托、制定工作计划、进行现场调查分析和出具意见报告等。 (一)会计证据 取得会计证据是反映特定会计事实及因果关系、证明具体利益关系及属性的资料,其对法务会计工作的开展有关键的意义。会计证据主要来源会计资料,包含表内数据和表外数据。关于财务造假资料的收集,法务会计需要取得公司财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和其他相关经济资料。如果有公司舞弊的情况出现,无论舞弊者如何隐藏、狡猾,都会以客观的形式在会计资料或其他方面留下或明或暗,或多或少的账证不符、账实不符的情况。因此法务会计在财务舞弊案例中的运用是界定舞弊责任的重要方式之一。南特公司成立时出资人签订的投资协议就是整个案例的基础,投资协议是否合法,在投资协议中李某和郑某的出资比例及公司成立的相关约定是本案例中的关键。在南特公司财务造假案中法务会计还需要收集其公司从出资到经营期间的财务资料、每一笔资金转账的完整记录、李某和郑某在公司成立时约定出资比例的文件、工商注册登记时的相关信息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时的资料(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同时还需要南特公司客户、供应商资料等。这些是鉴定南特公司虚假出资和财务造假的必要资料。 (二)会计证据识别 会计证据多种多样,按按照证据来源包括内部会计证据、外部会计证据和现场形成的会计证据;按照会计证据的品质分为品质良好证据和品质恶劣证据;按照会计证据的表现形式分为会计凭证证据、会计账簿证据、会计报告证据及辅助会计资料证据。在本案例中的品质良好证据主要包括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等,由于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遵循了相关的程序,保持了应有的谨慎,反映了在验资时点南特公司的验资情况。而南特公司提供的财务报表就属于品质恶劣证据,其财务报告是转移收入、隐瞒收入得到的结果,没有反映企业真实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单一的会计证据缺乏待证内容,其在证明待证事项的书证意义受到限制,在此案例中不仅要研究南特公司的财务资料,还要结合乙公司的相应财务情况进行分析,分析各证据的可靠性,加大会计证据的证明能力。 (三)检验和论证 会计证据的检验可以采取核对法、比较法、计算法。例如法务会计人员应该核对每笔货款收入和现金提取是否分别在公司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上反映,并列表汇总,注明内容依据,由被鉴定单位确认盖章,进而进行比较金额差异,计算相关金额;论证的重点应当是援引会计制度规定,提出正确的账务处理方法和轨迹。对南特公司案例的论证应该重点界定其在验资环节和隐瞒收入的违法行为。在验资环节要鉴定李某和乙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检验乙公司账户的进出情况,证明李某与乙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李某为虚假出资。而在隐瞒收入环节需要检验南特公司的相关账户的进出情况,特别是预付款的记录,证明李某在经营期间确实通过财务舞弊隐瞒收入和税收。它不仅要运用检材证明能力假定和检材证明力假定对被粘贴展示的检材的有效性进行常规论证,还要对列表内容的真实性和核对方法的可靠性进行简单的论证,为结论的可靠性提供保障。 (四)本案例相关结论 第一,由于李某虚假出资不应享有公司股权,实际股东只有郑某。公司在进行股份制改造时李某应该按照经营者的标准来分配股权,而不是原始出资额4:6。原公司在股改决定的股份分配决定是有效的,因为经过了郑某同意,但是李某的股份应该归郑某所有。股改完成后南特公司5120万股的总股本中,4500万股应该属于郑某,剩余的620万股由李某和其他四位高管持有。 第二,负责南特公司的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环节完全按照审计准则进行,执行了相应的审计程序,不用负相应的责任。而对于年鉴中没有发现南方公司财务造假的问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相应的职业过失。 第三,李某作为公司的经营者多次进行财务舞弊的活动,从验资环节到前期经营隐瞒收入,都对公司的其他股东和利益相关者带来了负面影响,违反了《会计法》等的规定。 第四,南特公司将不开票收入1340余万元隐瞒账外涉及到了偷税的问题,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应该受到相应的偷税处罚。 作者:蒋文琪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会计造假论文:会计信息造假综治对策研究论文 会计信息是指按预定要求,向使用者提供的有助于决策和管理的财务信息和其他有关的经济信息。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与现金流量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会计信息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为人所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基本特征:可靠性与相关性。 然而,在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是当前经济生活中非常突出的问题,并已成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严重障碍之一。 一、会计信息失真的现状及其危害 会计信息失真是指会计信息不符合可靠性,相关性的质量要求,不能真实反映经济业务事项的实际发生情况,使会计信息使用者不能了解单位实际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会计信息失真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会计信息不实,二是会计信息造假。它们是两个性质根本不同的概念。 所谓会计信息不实,是指会计人员在遵循会计规范提供会计信息的过程中,由于主观判断失误,经验不足和会计本身的不确定性,造成会计信息与经济活动本意之间的出入,这种出入具有当事人无造成失真的主观愿意;不实在会计核算资料中暴露的比较明显;不实责任人一般得不到经济及其他利益等特征。 会计信息造假,是指会计活动中当事人为达到提高分红数额,博取股东信任,刺激股票市价,表示营业或偿债能力高强,或隐瞒营业亏损,或者避免股东要求多分红利,减低甚至逃避纳税,加大秘密公积以保持其稳健性,减低股票市价以便收回库藏股票等目的,事先经过周密安排而故意造成的信息虚假。此种行为具有欺诈的意向,以蒙蔽股东,债权人,银行或政府部门,显然有蔑视会计准则,破坏会计的真实性及一致性,并违反法令做出不正确的表示,歪曲财务报表内容使利益关系人的判断和决策错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安全。 二、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分析 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很多,我们从会计信息失真的两个不同表现形式——会计信息和会计信息造假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会计信息不实的原因分析 会计信息不实的主要原因有: 1、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会计人员是会计活动的主体,会计信息是会计人员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与计量中生成的。由于客观经济活动的一些不确定因素,往往需要会计人员进行的估计、判断与推理,而不同素质会计人员进行的估计,判断与推理往往导致不同的结果。因此,一些素质较低的会计人员即使遵循了会计规范,也会由于其认识水平的局限性,不可避免地使会计数据脱离实际情况,导致会计信息不实。 出此可见,会计人员素质不高,是我国会计信息失真的一个重要的原因。而我国现有的1200万会计人员中,有中专以上学历的只占47%,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只占23%.大部分人的文化程度不高,按照合格会计人员的要求,政治素质、业务素质都有待进一步提高。 2、会计环境方面的原因。随着会计环境的不断变化,新的经济情况不断涌现,而相关的制度,法规尚未建立、健全,使得会计对经济事项的处理产生不确定性。1992年11月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已显现出一定程度的不适应。 同时,已有的制度与法规都是根据一定的时期的政治、经济环境的具体情况制定的,不免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和"时滞性",各种规范本身就不能完全符合客观实际,《会计法》中的内容有的落后于经济现实,有的缺乏可操作性。例如,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人员的双重身份就无法实现,单位领导人如何对会计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也不明确,而由此生成的会计信息与客观实际情况也必然存在一定的出入,造成信息的不实。 3、会计自身的因素的限制。会计准则、制度规定了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基本规范要求,但是,受会计的某些既定的前提与原则的影响的限制,也会造成会计信息不实。例如,作为会计基本前提之一的货币计量假设的运用是以经济活动均可以以货币计量和货币币值稳定不变为假设条件构造的,而现实并非完全如此,从而使生成的会计信息不实;根据重要性原则,需要舍弃或简化相对不重要的信息,使得会计信息与业务原貌有出入;谨慎性原则的运用,是要将可能发生的效益不能估计入帐,而可能的收益在将来实现或可能的损失在将来不发生,也会造成会计信息不实。同时,会计程序与方法的可选择性,使会计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用不同的会计程序和方法,在一定情况下又可变更,自然会产生会计的不确定性,导致会计信息不实。 (二)会计信息造假的原因分析 会计信息造假,有着深刻的社会经济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产权关系不明晰。当前以两权分离、政企分开为基本原则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尽管在某种程度上大大强化了企业的利润动机和市场制约机制,但却未能从根本上塑造出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法人主体与完全法制约束下的政府权力行为格局,致使两权分离、政企分开开始始终处于分而不离、虽分未开的"隐蔽"状态,以致企业市场价值判断行为与利益的体现不得不经常地被动调整。在我国国有企业,存在所有者产生主体虚置的问题,没有人格化的组织或个人代表国家行使所有者职能。与此同时,政府逐渐对企业"放权让利",这样,在缺乏所有约束机制的情况下,经营者的权力越来越大,出现了所谓的"内部控制人"问题。 结果,一种情况是会计行为被动地顺应政府的行政权力与单向的大财政意图,另一种情况是"内部控制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采用短期化,非规范化的会计行为,不管哪一种情况,其结果必然会出现会计信息虚假的问题。 2、各产权主体之间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是指市场活动的参与者对市场特定的交易信息的拥有不相等,有些参与者比另一些参与者拥有更多的信息。信息不对称的影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逆向选择,二是道德风险。所谓逆向选择通常是指在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下,接收合约的人一般拥有私人信息并且利用另一方面信息缺乏的特点而使对方不利,从而使市场交易过程偏离信息缺乏方的愿望。逆向选择对会计信息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劳动供给市场的逆向选择会降低企业聘用经理人员的会计人员的素质,而经理人员和会计的低素质是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原因。 道德风险是指交易合同达成后,从事经济活动的一方为了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利益而做出不利于另一方的行为。在我国,国家、股东是委托者,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人,双方存在利益上的不一致,信息上的不对称问题。国家(股东)追求资产的保值、增值、追求股东财富的最大化;而企业经理人员追求的是诸如工资,升迁等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企业经理人员具有信息优势,这样,经理人员就有可能利用信息的优势来扭曲会计信息追求自身利益。另一方面,会计人员也有可能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挪用公款、贪污,从而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3、产权主体间的利益冲突。企业的产权主体包括个人、政府和企业,它们具有不同的行为目标和经济特征,存在着不同利益驱动,不可避免发生各种利益矛盾或利益冲突。也就是说,各行为主体普遍具有利己的动机,这个利己动机在信息不对称时就可能行为化。于是,当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目标取向是最大限度地增值国有资产,不断扩大再生产时,企业和个人就可能以其自身的利益最大化为行为目标,这种利益上的矛盾,在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就会造成人之间的"合谋造假",从而造成会计信息失真。 4、监督、约束机制弱化。对于会计行为的约束监督来自两方面,一是单位内部监督,二是外部监督。企业产权的不明确导致约束机制的作用弱化,在公有或共有产权情况下,由于财产不能分割到由某个或某些产权人具体所有,从而造成公有财产大家都有份,又都没份的矛盾,导致人自行其是,缺乏监督,造成单位内部监督行同虚设。由于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弱化,我国甚至发生公司被大股东或内部控制人掏空的现象。而外部监督,主要是指社会职业中介机构,由于其委托人与监督对象为同一对象,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还很少,力量不足,从业人员整体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偏低等原因,对于会计信息造假的防范并不能起到预防的作用,从而使外部监督作用弱化。 三、防范治理会计信息失真的措施 同样,对于会计信息失真的防范和治理,我们也从会计信息不实和会计信息造假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会计信息不实的防范和治理 治理会计信息不实的主要对策有: 1、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会计人员是会计活动的主体,只有提高了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其业务水平、职业判断能力相应提高,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性。首先,应严格执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只有按照一定条件通过一定程序取得从业资格的人员才能从事会计工作,把好会计人员的"进门关".其次,逐步完善统一的、具有刚性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加大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处理力度,以约束和管理会计人员的职业行为。第三,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各单位有责任、有义务支持和督促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切实帮助他们提高素质,积累经验,更新知识。 2、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制度的制定,以适应会计环境的变化。首先,会计准则的制定和规划,应对未来会计环境的变化有较科学的和具有一定超前性的分析和预测,从而使会计的发展具有较好稳定性和持续性,避免未来环境不确定性对会计产生过多的影响。其次,要注意协调好有关利益集团在准则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应制衡关系,使各方利益都能够在有关准则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以消除或减少对准则的抵触和抵制行为,增加或提高对准则利益的认同感。再次,对于会计准则中的某些定义和释义要有精确的分析和解释,如果某一定义和释义可能会有多种理解,则应对各种可能的理解作详细阐述,表明其适用情况,这就不会使会计准则的使用者造成误解。 3、加强会计规范建设,完善会计准则、制度。要参照国际会计惯例的趋势,尽量减少会计准则中可供选择的会计程序和方法,以缩小会计选择的范围,降低因会计程序和方法的多样性而造成的会计信息不实问题。在进行会计确认和计量中,要依据会计确认和计量的标准对会计事项进行定性和定量的反映,不能凭主观臆断,凭空想象,而要立足于客观实际,要有充分的理论依据,要符合政策法规、准则制度的规定,特别是一些需要估计,断判和推理的会计事项,更要注意避免主观随意性的发生。 (二)会计信息造假的防范和治理 会计信息造成的根本原因在于,产权关系不明晰,利益实现机制紊乱,缺乏有效的监督等经济政治因素。因而,其治理对策也不是会计本身所能寻求的,所以,其治理对策有以下几点: 1、明晰产权,发挥产权在会计信息生成过程的规范和界定功能。产权的明晰界定,是市场主体根据会计行为规范开展会计管理交易活动的先决条件和基础。只要产权界定清楚,会计规范的运行和会计信息的生成就会是有效率的。这是因为,产权的明晰界定,为会计信息目标的实现创造了两个重要的条件:(1)所有者追求资产收益的最大化;(2)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存在经济上的契约关系。有了这两种,既可以允许和鼓励会计主体根据会计交易费用的高低,自由地选择会计规范组合方式,实现会计规范的有效配置,又可以充分发挥会计规范的激励约束、资源配置和收入分配功能,为整个社会的财产规则、利益规则以及企业内部约束机制、激励机制的建立创造最基本的条件,这一些又都有利于充分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2、建立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合同安排与政府规章。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可从两方面着手:一是通过有效的合同安排使委托人与人利益一致,或促使人主动提供信息;二是通过政府规章强制市场交易者提供信息。 合同安排是指委托人设计最优的激励合同促使人不会因委托人不能观察到隐蔽行为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就我国的情况而言,对企业经理的报酬以分成代替固定薪金不失为有效办法。具体做法是将企业一定数量的股份作为企业经理人员薪金的一部分,并规定其最低持有年限,通过证券市场对公司业绩评价来调节经理人员的利益,使其行为与股东目标相一致。 政府规章是指政府利用强制手段直接命令市场交易方必须披露某些重要信息,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在政府宏观调控之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府规章对解决信息不对称造成的会计信息失真应发挥重要作用。它包括(1)规定经理人员和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防止出于信息不对称造成劳动力市场的逆向选择;(2)制定会计法规,对违法者予以惩罚;(3)强制企业披露会计信息,并规定其应达到的质量标准。 3、改进完善利益分配与激励机制,理顺各方关系,减少利益冲突。利益分配与考核机制的不够健全,不尽合理是诱发会计信息造假的一个重要原因。造假者的主要动机在于取得经济及其他利益。只有改进完善利益分配与激励机制,才能防止会计信息的造假。一是建立利益分配均衡机制,理顺国家、地方、企业及职工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兼顾各方利益。二是改进现行的绩效考核制度,并完善相应的激励机制,对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的考评,不要仅以数字论英雄,而要与定性考核结合起来。 4、建立、健全企业的监督体系。对于产权不明晰导致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弱化问题,应明确产权关系,划小共有产权范围,企业由产权人直接委托人管理,产权人对于人有直接任免权力,从而硬化产权人监督作用,强化企业内部监督机制。 而对于外部监督,主要是指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我们应如何加强呢?首先,要将企业的董事会(代表所有权)和经理人员(代表经营权)分开;再次,在民间审计组织进行脱钩改制的过程中,应注意进行队伍的清理整顿,去除不合格人员,招聘高素质人员,使从业人员素质,职业道德素质水平得到提高,总体的力量得到加强。 会计造假论文:会计信息造假研究论文 关键词:会计信息披露利益相关者博弈 摘要:运用博弈论原理系统分析了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的经营者、会计人员、投资者、注册会计师、政府监管部门等利益相关者的态度与行为,指出了导致会计信息造假的多方面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治理建议。 一、会计信息提供者之间的博弈分析提供会计信息是市场经济对企业的基本要求,但是企业是否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则取决于真实会计信息能否带来利益。 利益追逐是会计造假的潜在动力,这一潜在动力能否成为现实动力取决于会计信息披露的环境。假设存在两个企业,他们存在共同的利益驱动,会计行为都有“会计诚信”和“会计造假”两种选择,在选择会计行为时,他们没有信息沟通,可以估计会计行为的收益,企业会计行为不受监管或监管很弱。这是一个类似于“囚徒困境”的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其战略式表达如下:1.参与人集合:企业A和企业B,用i=1,2表示;2.每个参与人的战略空间:Si={Sij}={会计诚信,会计造假},i=1,2;3.每个参与人的支付函数:Ui=Ui(SijS-i),i=1,2收益矩阵表示,若两个企业都选择会计诚信,则收益均为A;若都选择会计造假,则收益均为B;若一个企业选择会计造假,另一个企业选择会计诚信,则造假企业获得比诚信企业更多的收益,甚至影响诚信企业的收益,设造假企业获得收益为D,诚信企业获得收益为C。按照前文的假设,显然,D B A C。分析可得,S*=(S*1,S*2)=(会计造假,会计造假)是该博弈的纳什均衡。也就是说,D B A C条件下,两个企业都毫无例外地选择“会计造假”。造成这一结果的直接原因不是会计行为本身,而是不合理的利益分配格局(造假者获得相对收益,而诚信者却获得了相对惩罚),即博弈规则的不合理。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改变博弈规则,调整收益矩阵,使诚信企业能够获得更多利益。如果收益矩阵中的相关数据变为以下关系:C A B D,那么,上述博弈的纳什均衡则变为:(会计诚信,会计诚信)。因此,能否实现从“会计造假”向“会计诚信”的转变,关键取决于这种利益分配格局能否转变。这种转变与会计信息披露的利益相关者对待“会计造假”的态度紧密相关,其中包括通过会计信息反映其业绩的经营者、直接生产会计信息的会计人员、作为委托方的股东、作为会计信息质检员的注册会计师以及作为博弈规则制定者的政府。所以,有必要进一步分析他们在会计信息披露中的态度和行为。 二、经营者与会计的博弈分析两权分离条件下,投资者通过会计信息来掌握经营者的经营业绩,为了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经营者往往具有“会计造假”的自然动机。 但是,经营者的造假动机能否实现取决于会计的态度和行为,这就形成了经营者与会计之间的博弈。与企业间的静态博弈所不同的是,在正常情况下,会计受雇于经营者,其造假动机远远低于经营者,而经营者往往采用威逼利诱的手段使会计与之合谋。所以,在提供会计信息时,会计的态度往往取决于经营者的态度,二者之间存在完全信息动态博弈。经营者只有一个信息集,两个纯战略:威胁、不威胁;会计人员有两个信息集,每个集信息集上有两个可选择行动,因而有四个纯战略:(1)不论经营者行动如何,都选择造假;(2)经营者威胁,会计人员选择造假,经营者不威胁,会计人员选择不造假;(3)经营者选择威胁,会计选择不造假,经营者选择不威胁,会计选择造假;(4)不论经营者行动如何,会计都选择不造假。该博弈的扩展式表述如下:1.参与人集合:i=1,2;2.参与人行动顺序:经营者先行动;3.参与人的战略空间:经营者的战略空间S1=(威胁,不威胁),会计的战略空间S2=({造假,造假},{造假,不造假},{不造假,造假},{不造假,不造假});4.参与人的收益函数。为分析方便,一个假定的合乎逻辑的收益组合如果经营者选择“威胁”,会计将选择“造假”,如果经营者选择“不威胁”,会计将选择“不造假”。但是,如果经营者知道会计的理性行为,则必然选择“威胁”,所以(威胁,{造假,不造假})=(威胁,造假)是该博弈的惟一子博弈精练纳什均衡。从这个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出几个基本结论:(1)会计人员并不是会计造假的罪魁祸首;(2)会计监督职能的发挥是有限的;(3)由于会计人员与经营者的地位悬殊,二者之间的博弈是非平等博弈,会计人员很可能成为经营者会计造假的帮凶。当然,导致经营者一定选择“威胁”,而会计一定选择“造假”的直接原因是的利益分配格局。为了转变这种格局,需要引入惩罚规则。规则1:经营者承担会计造假的全部法律责任。规则2:会计人员承担会计造假的全部法律责任。规则3:会计人员承担主要责任,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规则4:经营者承担主要责任,会计人员承担连带责任。在规则1条件下,经营者将承担全部的造假风险。如果经营者认为其所承担的造假风险足够大,以至于打消了造假念头,则会计人员的最优策略是“会计诚信”。但如果经营者认为这种风险所带来的损失不足以抵消造假收益,经营者仍然会选择“威胁”,会计则毫无考虑地选择“造假”。这种情况下,由于会计人员不承担法律责任,会计人员的行为完全取决于经营者的行为,会计的监督职能被大大地削弱。 在规则2条件下,由于会计人员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故经营者的最优选择是“威胁”。但是,由于会计人员的人事任免和奖惩权掌握在经营者手中,会计人员将面临“造假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和“不造假被降级、冷落甚至开除”的两难境地。无论哪种选择,都使会计人员屈服或受制于经营者。在规则3条件下,虽然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由于会计人员承担主要责任,最终将演化为规则2的情形在规则4条件下,由于经营者承担主要责任,其造假倾向受到较大制约,不会贸然选择“威胁”,同时由于会计人员对造假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也受到一定的风险制约而不会轻易与经营者合谋。从会计造假行为过程来看,经营者是主动的,会计人员是被动的。规则1和规则4从主动者角度控制会计造假行为是比较合理的。如果加强对会计造假的监督和惩罚力度,使经营者承担的现实法律责任足够大,这时经营者将选择“不威胁”,会计将选择“诚信”,纳什均衡为:(不威胁,诚信)。我国新《会计法》总则第四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是非常合理的。 三、投资者之间的博弈分析两权分离条件下,所有者通过会计信息来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检查经营者的经营业绩。 在对经营者的会计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时,小股东与大股东的态度和行为是大有差异的。由于小股东的股权过于分散,对经营者进行监督为小股东带来的收益远远少于大股东,小股东在证券市场上往往难以“用手表决”,而只能“用脚投票”,因而小股东缺乏对经营者监督的积极性,在监督经营者行为时存在“搭便车”现象。小股东与大股东之间的这种行为构成了一个“智猪博弈”,二者的战略空间都是(监督,不监督)。若大股东选择“监督”,小股东可以坐享其成;若大股东选择“不监督”,小股东也无所谓。所以小股东的最优战略是“不监督”,而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只能选择“监督”。纳什均衡是,大股东担当起搜集信息、监督经营者的责任,小股东则搭大股东的便车。但是,另一种情况是,大股东很可能利用小股东对会计信息质量的“麻木”以及二者掌握会计信息的不对称,侵犯小股东的利益。事实上,在“一股独大”现象广泛存在的情况下,绝大多数经营者并不是背着大股东去造假,而是与大股东合谋。这时,经营者和大股东共同成为会计造假的主谋,成为博弈的一方,小股东成为博弈的另一方。在这个博弈中,小股东由于在信息能力和经济能力等方面的劣势,只能选择“不监督”,而大股东和经营者则选择“会计造假”,小股东成为会计造假的最大受害者。 四、注册会计师行为的博弈分析注册会计师的行为选择过程也是注册会计师与有关方面的博弈过程。 这里至少存在三个博弈:注册会计师之间的博弈;注册会计师与企业之间的博弈;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股东)之间的博弈。第一个博弈是完全信息静态博弈,注册会计师的战略空间是:(审计舞弊,客观公正),这是一个类似于“囚徒困境”的博弈。从行业竞争的角度看,当前审计行业的无序竞争使注册会计师不得不以降低审计质量为代价来求得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一方面,与来自客户的威逼利诱和市场竞争的巨大压力相对应的是较小的舞弊成本;另一方面,与提供优质审计服务需要承担较高的审计成本相对应的却是丧失客户的潜在风险。从被审计单位的角度看,在目前资本市场尚不发达的情况下,企业往往是按照法律和制度的要求被动地接受审计服务,他们更喜欢价格低、麻烦少的注册会计师,提供优质的审计服务不仅得不到好处,而且还会遭受“白眼”。第二个博弈是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在不考虑其他条件下,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取决于企业是否向其提供了额外收益。假设被审计企业的战略空间是:(收买,不收买),则注册会计师的战略空间是:({审计舞弊,审计舞弊},{审计舞弊,客观公正},{客观公正,审计舞弊},{客观公正,客观公正})。因为被审计企业总是希望注册会计师与其合谋,所以在不考虑其他条件下,(收买,{审计舞弊,客观独立})=(收买,审计舞弊)是该博弈的纳什均衡。但是,如果注册会计师舞弊将受到严重惩罚,以致于其放弃额外收益而恪守独立,则(不收买,客观公正)是该博弈的纳什均衡。由于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之间同样存在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人“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所以,第三个博弈类似于企业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博弈。正如上文分析,注册会计师很可能与经营者串通,从事审计舞弊。 五、会计信息披露者、注册会计师与政府监管部门的博弈以上博弈的参与人中,企业经营者和会计人员可以抽象为会计信息披露者,注册会计师是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者。 他们的行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监管部门的态度。所以,有必要建立会计信息披露者、注册会计师与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博弈。会计信息披露者的战略空间与注册会计师的战略空间仍然不变;政府可选择的行为有:严惩、惩罚不力、不惩罚,由于惩罚不力与不惩罚的最终效果并无较大差别,所以,政府部门的战略空间可归纳为:(严惩,不惩罚)表中括号内字母表示概率,大写字母表示收益,显然,在正常情况下,E F D,B C A。对于会计信息披露者,其会计造假的平均收益与会计诚信的平均收益相等时,即:[Dr+E(1-r)]q+E(1-q)=F,简化后,得qr=E-FE-D(1)其中,E-F为会计造假未被发现比会计诚信的增量收益,E-D为会计造假未被发现比被发现并受到严惩的增量收益。qr为会计造假并被发现的概率。当会计造假并被发现的概率≥E-FE-D时,会计信息披露者选择会计诚信;否则,选择会计造假。对于注册会计师,其审计舞弊的平均收益与客观公正的平均收益相等时,得:pr=B-CB-A(2)其中,B-C为审计舞弊未被发现比客观公正的增量收益,B-A为审计舞弊未被发现比被发现并受到严惩的增量收益。pr为审计舞弊并被发现的概率。当审计舞弊并被发现的概率≥B-CB-A时,注册会计师选择客观公正;否则,选择审计舞弊。由(1)式和(2)式可以进一步得出以下结论:若q或p一定,则r随D或A呈同向变化。即:在检查力度一定条件下,如果处罚力度不大(D较大,A较大),那么,必须加大处罚的严格程度(提高r)。若r一定,则q随D呈同向变化,p随A呈同向变化。即:在惩罚的严格程度一定的条件下,如果处罚力度不大(D较大,A较大),那么,必须加强检查力度(提高q,提高p)。若D与F相差不大,A与C相差不大,即“严惩”不严,则会计信息披者必然选择会计造假,注册会计师必然选择审计舞弊。因此,有效制止会计造假和审计舞弊,必须同时加强四方面的工作,即:(1)制定明确的处罚制度;(2)加大检查的力度;(3)提高处罚的严格程度;(4)加大处罚的力度。公务员之家: 六、结论与建议利益追逐是会计造假的潜在动力,这一潜在动力之所以能够成为现实动力,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缺乏能够正确反映会计信息质量及其作用的有效资本市场;(2)缺乏能够惩恶扬善的有效奖惩制度;(3)缺乏增强会计监督职能和审计监督职能的职业保护机制;(4)缺乏监督会计信息披露行为的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5)缺乏高效的监管机制、监管措施和监管方法;(6)缺乏有效的制度执行保障机制。因此,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至少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1)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2)制定有效的奖惩制度;(3)建立会计职业、审计职业的职业保护机制;(4)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5)建立与奖惩制度相配套的高效的监管机制;(6)建立相关的制度执行保障机制;(7)严厉打击会计信息披露的地方保护行为。 会计造假论文:会计报表造假查处论文 目前企业会计报表造假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虚增资产,虚增利润;二是虚增负债,隐瞒利润。前者大多是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因为国有企业经营业绩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领导人的升迁和奖金、股息、红利等既得利益的分配;上市公司经营业绩的优劣,直接影响到公司股票价格的高低。后者主要是私营企业和个人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因为这类企业更关心的是如何逃避国家的税收,少接收政府有关部门的摊派。 一、虚增利润的主要手段及稽查方法 1、虚构销售,虚列应收账款。企业虚拟销售客户,开出销售发票,虚列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如“正阳股份”2004年通过与其关联的11户企业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增主营业务收入1.07亿元,虚转成本7812万元,虚增利润2902万元,虚增库存2961万元。“达阳毛绒”2004年和2005年也是通过虚增出口销售收入,虚增利润1.45亿元。对这种造假手段的稽查方法,一是检查企业的年度生产能力和生产规模,对照企业的销售量看是否出现销售总量大于生产能力的异常情况;二是抽查企业年末、季末的销售合同、出库凭证等原始资料,看其手续是否完整、是否有异常情况;三是对客户单位发询证函证,以确认对方单位是否欠款。 2、少转销售成本,虚增利润。这类企业不按销售配比原则结转销售成本,导致企业库存商品的账面金额远大于实际库存金额。如对某资产经营公司进行清产核资时,发现该企业生产成本中的制造费用和人员工资历均未结转,少转成本1500多万元。对这种造假手段的稽查方法,一是检查其成本结转方法是否遵循一贯性的原则;二是通过计价测试,看企业的期末存货单价是否异常;三是通过抽查盘点,对企业实际存货的数量和金额与账面存货的数量和金额进行比较,看是否有差异。 3、利用“未达账项”弄虚作假,调节利润。如对某企业进行纳税情况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将362.8万元的有关费用支出单据压在银行未达账中,未进行账务处理。对此,稽查中要对银行未达账项中的银行已付而企业未付的事项查明原因。 4、利用资产重组和关联方交易调节利润。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方交易,其交易价格不是在公平的条件下确定的,往往存在人为调节利润的行为。如“盐阜股份”将6926万元的土地卖给关联企业,卖价2.1926亿元,获利1.5亿元;将净资产为1454万元的下属企业卖给关联方,定价为9414万元,获利7960万元。“盐阜股份”当年利润为9733万元,剔除上述两项,则亏损1.3227亿元。对此,稽查时首先要掌握控股股东以及本公司所属子公司的情况,对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产转让、销售、采购、商标使用以及资金占用等,要特别关注交易的价格和支付手段是否异常。 5、当期费用未计入损益,虚列资产,虚增利润。这类企业将当期发生的管理费用、经营费用,虚列在“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其他应收款”等科目中,不计入损益。稽查时产要检查“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其他应收款”的列账依据是否充分、合理,是否按收益期限进行摊销。 6、应计入损益的借款费资本化,虚增在建工程支出,虚增利润。对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何时应计入损益,财务制度规范越来越严格。如行业会计制度中规定,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前发生的借款利息均可计入在建工程;原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制度规定,在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的借款利息予以资本化;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规定: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停止利息资本化。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单位将无力消化的固定资产的借款费用虚列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支出中。稽查时要按照准则规定的条件,重新计算应计入在建工程中的利息费用。 7、少提固定资产折旧,虚增利润。稽查时,主要检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是否遵循一贯性原则,是否随意改变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 8、少提或不提银行贷款利息,少计负债,虚增利润。稽查时,一是要审查有关贷款合同。测算利息计提情况;二是向贷款银行查证确认。 9、利用减值准备,调节利润。如上市公司的财务表中,有的企业不计提或少计提减值准备,只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期末成本不高于可变现净值”了事;有的企业为了释放连续亏损而遭退市的压力,在“长痛不如短痛”的心理作用不,本期提取巨额减值准备,次年冲回。对此,稽查中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如有证据表明企业计提了减值准备,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曲追溯调整,不应增加当年利润。 二、隐瞒利润的主要手段及稽查方法 1、销售收入不入账,作预收账款处理。如对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税务稽查中发现,该企业的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金额较大,且长期不动。经进一步抽查原始凭证,进行函证确认后,该单位如实说出,是销售收入未入账,达650万元。 2、虚构成本,虚列负债。销售收入不入账,隐瞒利润的前提条件是它的客户单位无需销售发票。当客户单位需要开具销售发票时,销售企业就可能通过虚构成本来隐瞒利润。如对某纺织有限公司税务稽查时发现,企业部分原材料的购进只有仓库的验收入库单,暂估入账的材料达2145万元,均虚列入应付账款,而虚购的材料通过领料单逐步计入产品的生产成本,从而隐瞒利润2145万元。 3、购置固定资产,挤入生产成本。如对某机械集团公司税务稽查中发现,该单位账外固定资产数量特别多。原来该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时,要求销售单位将增值税发票开为材料配件等。这样,企业不仅可以挤占生产成本,隐瞒利润,偷逃国家所得税,而且可以将不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变换为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国家的增值税。从稽查情况看,企业财务报表造假的手段越来越隐蔽,越来越复杂。单从原始凭证上看,假购货发票、假出库单、假入库单、假保管账、假成本计算单等一应俱全。企业采取假账真算的办法,在假原始凭证的基础上,依照规范的核算程序和方法,“按部就班”地进行会计处理,假中有真,鱼目混珠,真假难辩。这就要求税务稽查人员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以确保稽查工作的质量。 会计造假论文:财务会计造假影响会计工作进程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是会计工作成败的关键、财务会计造假是指造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在会计凭证上造假、在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中造假、在成本核算上造假、在税金核算上造假、财务会计造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追求本位利益和个人私利诱发了财务会计的造假行为、执法不严、处理不硬是财务会计造假的根本原因之一、产权界定不明晰,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是财务会计造假的重要原因之一、企业内外部会计监督体系尚不够完善,未能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某些企业单位领导人法律意识淡薄,更有少数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低、加大对财务会计造假的惩罚力度和执法力度、明晰企业产权,并组建国有企业的经营组织、强化政府监督,并以财政部门为监督协调组织,形成监督合力、财政部门要督促企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坚持法制宣传和培训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强化企业单位领导人的法律法制观点等,具体请详见。 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是会计工作成败的关键,而当前会计工作秩序混乱,虚假会计信息屡禁不止,财务会计造假普遍,严重危及会计工作的生命。本文拟就财务会计造假的现状、成因及打击财务会计造假作一粗浅探讨。 一 财务会计造假是指造假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采用各种欺诈手段在会计帐务中进行弄虚作假,伪造、变造会计事项,从而为小团体或个人谋取私利的违法犯罪行为。据财政部的公告称,2000年对159家企业的抽查结果,资产不实的147家,虚增资产18.48亿,虚减资产24.75亿,利润不实的157家,虚增利润14.72亿,虚减利润19.43亿,造假的现状令人触目惊心。造假通常采用的手法有: 1.在会计凭证上造假。这是造假者最常用的手法,在原始凭证上造假,或编造虚假经济业务,假餐饮费票、假销售收入票等假票据现象异常突出,劳务费、临时工资等自制凭证更是以虚开实;或以原会计事项为基础,通过夸大或缩小的方式非法谋利,以少开多、大头小尾的票据司空见惯;或采用偷梁换柱的方式,将公款行贿、个人购买的物品等非法事项在形式上合法的费用中列支。造假者让这些虚假的原始凭证进入记帐程序,编造虚假的记帐凭证。 2.在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中造假。有的企业单位存在大量的现金收入,从而私设“小金库”;也有的企业单位将销售收入或预算外收入不按规章制度存入规定的开户行,擅自存入企业单位的经济实体,甚至以个人的名义存入储蓄所,乱支乱用,滥发奖金;一些企业另立帐簿,还有一些企业单位直接捏造、篡改会计报表数据;更有一些企业编制多套会计报表。 3.在成本核算上造假。一些企业为了调节利润的需要造假帐制造虚盈,往往在成本上大做文章,该摊的费用不摊或少摊,该提的费用不提或少提,将一些已支付应计入当期损益的费用挂在“应收帐款”或“其他应收款”帐上,将已竣工的基建项目发生的长期借款利息挤入工程成本。更有甚者,南通市某制造玩具的合资企业月底竟将期间费用转入“待摊费用”帐户,而待企业经营情况好转时,再从“待摊费用”帐户转回期间费用帐户,然后再转入“本年利润”帐户,随意调节利润。 4.在税金核算上造假。有些合资企业为了享受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的照顾,将应当在本年计入的收入挂在帐上,转到下年度结算;有些企业为了偷逃增值税,竟买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帐,浙江金华“中国第一大税案”充分说明了造假者的肆意妄为;有些企业为了偷逃营业税,变造发票内容,如实为营运收入,变造为营运收入和其他款项,以期少纳营业税。 财务会计造假不仅导致了会计信息失真,经营业绩虚假,财务状况不实,而且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银行贷款沉淀,企业积累与债权人利益受损,削弱了国家财经法规的权威,严重干扰了国家的宏观管理,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行贿受贿、权钱交易、挪用贪污打开了方便之门,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危及会计工作的生命。 二 财务会计造假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追求本位利益和个人私利诱发了财务会计的造假行为。一般说来,地方政府部门把经营者的考核奖励、职务升迁、职工工资分配等与企业的经济效益挂钩,银行放贷也是以企业的资产状况和效益状况为依据,这本是无可非议的,但有的企业不在优质、高产、低耗和市场竞争上下功夫,不是去努力提高经济效益,而是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为了追求本位利益和个人私利,在财务会计造假上做文章,或为了偷逃税款;或为了完成效益指标以分配工资和获得奖励;或为了完成承包任务;或为了谋取贷款;或为了个人的名利和地位,在会计帐务中弄虚作假。 2.执法不严、处理不硬是财务会计造假的根本原因之一。目前执法状况普遍存在过宽的现象,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对检查出的造假事项,往往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对检查出的造假事项往往以经济处罚代替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且极少影响企业单位领导人和会计人员的利益,执法缺少严肃性和权威性。我们年年见到公布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的公告,却不见公布造假的企业单位的名称,更不见公布对造假责任人的处罚,执法者的缺席与渎职造成了财务会计造假的放纵和泛滥。有法不依,法将不法;违法不究,使造假者心存侥幸;执法不严、处理不硬,导致造假者胆大为妄为。 3.产权界定不明晰,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是财务会计造假的重要原因之一。现存的国有产权关系不同程度地存在模糊化,所有权关系模糊,实际占有权关系模糊,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税务、工商部门都对国有资产负责,但又不能真正代表所有者的权利,造成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产权界定不明确,从而导致了企业经营者脱离了所有者的有效控制和约束,可以任意造假。 4.企业内外部会计监督体系尚不够完善,未能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从企业内部来看,一些企业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薄弱,内部会计制度不健全、不严密,内部牵制制度不完善。从企业外部来看,一是政府监督没有形成合力,财政、审计、税收、工商行政管理等诸多监督机关为完成各自的职能任务各有取舍,相互间的配合及监督合力未能形成。二是社会体系不够完善,法律规定的接受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的范围还很有限,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的社会服务功能远远没有真正地体现出来。 5.某些企业单位领导人法律意识淡薄,更有少数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低。一些企业单位领导人法律意识淡薄,将经济发展同守法经营对立起来,授意甚至强迫会计人员做假帐。由于大多数会计人员的切身利益依附于企业单位领导人,他们害怕坚持原则会遭到打击报复,屈从于企业单位领导人的压力,对违法事件不抵制,按照领导人的意图做假帐。更有少数职业道德差的会计人员,为了谋求自身的一份利益主动做假帐。 三 打击财务会计造假刻不容缓,需要我们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方法,打击财务会计造假行为。 1.加大对财务会计造假的惩罚力度和执法力度,严格按新《会计法》办事,并把处罚重点放在处理责任人个人身上。新《会计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其法律责任比较具体,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但任何一部好的法律,如果得不到贯彻执行,也是一纸空文。执法者应严格以新《会计法》为准绳,对财务会计造假者严惩不怠。要树立执法机关的权威性和严肃性,纠正各种形式的“人治”倾向,形成打击财务会计造假的威慑力,对造假的企业单位及责任人的经济处罚必须从严从重,使财务会计造假者付出的代价远远大于其得到的利益,使其不敢造假,这是治理财务会计造假乃至一切打假的极为重要的措施。应把处罚重点放在处理责任人个人身上,特别是对指使财会人员进行造假的企业单位领导人的执法,在严厉经济处罚的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强同人事、司法等部门的协作和配合,进行必要的行政处罚,该降职的降职,该撤职的撤职,并配合刑事处罚,注意人身刑、财产刑的运用,使造假者不敢以身试法。 2.明晰企业产权,并组建国有企业的经营组织。应由国有资产管理局承担起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责任,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可以考虑组建国有企业的经营组织,如各类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投资控股公司等作为法人实体,以其产权经营主体的身份,对国有资产进行运作,它是以所有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行政管理者的身份对投资企业实行有效的控制和约束。 3.强化政府监督,并以财政部门为监督协调组织,形成监督合力。财政部门应加强会计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和打击财务会计造假行为;审计部门要着重对厂长、经理的离任、承包终结、企业经营成果、财务收支核算、资产质量进行审计;税务部门对通过造假帐以逃税漏税的行为要加大检查惩处的力度;人民银行通过对企业单位帐户和现金的管理,遏制企业单位的现金交易行为,强化信贷监督;证券监管部门、保险监督部门也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相关企业单位的会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在此基础上,可以考虑以财政部门作为监督的协调组织,各部门之间注意密切配合,各部门出具的实施监督的检查结论对其他部门均应有效,这样,一可以避免重复监督给企业造成负担;二可以防止单一监督部门与企业通谋作假;三可以避免执法不当给企业造成损失;四可以保证在各个部门形成监督的合力,使财政、审计、税务、信贷监督等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 4.大力推行注册会计师制度,建立健全以注册计师制度为优秀的社会监督体系。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重要作用远远没有发挥出来,还存在着一些问题,注册会计师队伍力量仍然不足,人员的结构不合理,总体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偏低,甚至出现了注册会计师和被审计单位共同造假的案件,如“琼民源案”、“北京长城案”等。鉴于此,要借审计组织脱钩改制的契机,加大注册会计师队伍的清理整顿工作,去除不合理人员,招聘高素质的人才,逐步建立起一支职业道德好、业务素质强、社会信誉高的注册会计师职业大军。同时,要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律责任研究,明确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会计审查结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进行再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进行抽查,以更好地督促注册会计师严格按独立审计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执业。在此基础上,大力推行注册会计师制度,逐步扩大注册会计师社会审计监督的对象范围,不仅上市公司、三资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验证,凡具有公开性质的法人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也必须经注册会计师审查验证,充分发挥注册会计师这一经济警察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 5.财政部门要督促企业单位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企业单位内部监督机制的内容包括:(1)强化内部管理为中心的会计管理体系,建立起以责任会计为主要形式的企业会计管理体制,做到目标明确,责任落实,考核严格,奖惩分明。(2)完善企业内部会计制度,明确会计核算的基本程序,健全各种财产物资、财务收支的审批、领报制度,建立严密的财产清查制度,明确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3)加强内部会计控制,建立科学的内部牵制制度。建立体制牵制制度,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要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会计人员的分工实行不相容职务的分离,钱物、钱账要分管。建立程序牵制制度,制证、稽核、记帐、编表要环环紧扣。建立实物牵制制度,批准领导的印鉴和会计、出纳的印鉴应分开管理。建立账簿牵制制度,帐簿之间建立勾稽关系,并定期进行核对。(4)建立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内审机构与财务机构要分设,以保证内部审计的相对独立性。(5)建立总会计师制度,由总会计师负责协调和综合工作,会计工作岗位配备素质高、能力强的会计人员,并赋予其一定的责职权限,使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6.坚持法制宣传和培训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强化企业单位领导人的法律法制观点,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要做好新《会计法》的宣传工作,使他们明白:单位负责人是单位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人;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这样,促使他们带头执法,并能采取有效措施支持会计工作,从而形成有效的企业内部自我约束的机制。同时,要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帮助会计人员树立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的职业道德。对会计人员要实施奖惩制度,对秉公执法、坚持原则、忠于职守的会计人员要在工资、晋级等方面给予奖励,对违反《会计法》规定、进行财务会计造假的会计人员,坚决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给予刑事处罚,并且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促使会计人员在第一道防线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 会计造假论文:上市公司会计造假问题研究论文 摘要通过介绍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的现状,指出了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危害性。分析了上市公司会计造假问题出现的原因,系统讲述了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常用手段,最后就在当前的证券市场中如何治理上市公司会计造假问题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上市公司会计造假会计信息造假 会计信息造假是指会计活动中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制度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在会计财务中进行弄虚作假,伪造编造会计事项,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从而为小团体或个人谋取私利的违法犯罪行为。 近几年我国资本市场上出现了较多的上市公司业绩骗局,如琼民源1996年年报中所称的5.71亿元利润中有5.66亿元是虚构的,占总利润的99.12%,并虚增资本公积6.57亿元;银广夏紧随其后,造假可谓达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在1999~2000年间该公司通过造假手段,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因此,治理会计信息造假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已经刻不容缓。 1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的危害性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的危害是灾难性的,其危及到会计信息固有作用的发挥,以及对整个社会行业诚信的怀疑,威胁到证券市场的有效运行和整个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的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1造成信息使用者决策失误和社会资源的无效配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资源在国民经济各部门和各企业之间的分配主要是通过资本市场来完成,资本的趋利性,使得资源总是流向效益好的企业,而效益差的企业必然会在资本市场上无法筹集到所需资金。投资者究竟投资于哪家企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依赖的会计信息所反映的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由此不难看出,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是投资者做出正确决策和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前提条件和保障。不实的信息势必导致投资者决策上的失误,利益受损,严重的还会引起整个社会资金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几个亿的错误流向。 1.2打击股民信心,引发股市震荡,造成经济运行不稳定 上市公司提供虚假会计信息,严重地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使投资者蒙受巨额损失,结果使得投资者对股市望而生畏,谈股色变,严重地动摇了投资者的信心;使证券市场不能很好的发挥其功能和作用,阻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如银广夏、郑百文等公司在提供虚假会计信息、虚增利润、真相被揭露后,其二级市场股价由百元左右(不考虑送配股因素)跌至现在的1元多,使广大中小投资者损失巨大,严重破坏了投资环境和市场经济秩序。 1.3败坏社会风气,使政府公信力下降 上市公司往往是企业中较优秀者,大部分是国有企业,投资者认为上市公司与政府有关部门有着各种各样的关系,上市公司提供的虚假会计信息与政府有一定的关系;或以为政府对上市公司监管不力,对违规公司处罚过轻,使造假成本太低而导致虚假会计信息泛滥,严重影响政府在投资者心目中的形象。由于虚假会计信息的存在,严重地影响了诚信建设,败坏了社会风气。 1.4会计信息造假行为为经济犯罪活动提供方便,滋生腐败 会计信息造假的本身必然会造成管理的混乱和内部控制漏洞百出,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 2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原因 2.1上市公司存在进行会计造假的条件 (1)公司治理结构缺陷。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国有企业改制或由国家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投资兴建而来,加之《证券法》中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其国有净资产的折股比例不得低于65%的规定,使得大部分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中表现出国有股一股独大。而国家关于国家股和法人股不允许上市流通的规定,更从制度上确保了国有股的绝对优势地位。由此市场上就出现了这样的现象,即持有流通股的广大股东承担着由公司的经营业绩好坏引起股价波动的市场风险,却很难作为股东行使到参与公司治理的权利,而持有国家股、法人股的股东独揽公司大权却不必承担股票市场的风险,股东大会也往往变成国家股股东的“一言堂”。 (2)上市公司会计准则制度不完善。我国的会计准则基本上是参照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模式,采用的是原则导向型。原则导向型的特点是各项会计准则的规范是粗线条的,具体操作要借助于职业判断。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上市公司会计核算应当遵循稳健性原则,合理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以防高估资产价值,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但事实上在我国由于没有统一的会计人员职业判断标准细则,上市公司既可以通过少提资产减值准备掩盖风险,虚增利润,也可以通过多提资产减值准备减少利润或加大亏损。这就在客观上为企业操纵利润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3)注册会计师聘任制度的缺陷。我国目前的“谁委托谁付款”的独立审计付款方式,是由委托者委托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这实质上就出现了委托人出钱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自己的现象,这种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合二为一的状况打乱了审计关系三方有序的平衡关系,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处于明显的被动地位。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的规范和道德水准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具备相对独立性,而实际的结果是管理层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衣食父母”,审计机构在同行竞争中为了生存“迁就”上市公司甚至与其共谋是一种“理性”选择。 (4)会计人员对虚假会计信息的无奈。从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看,会计人员对企业经营管理的监督能力是有限的。任何会计造假的实行人都是会计工作者本身,在我国目前上市公司内部人控制现象普遍的情况下,是否能够造假、是否敢于造假已经成为了上市公司是否聘任会计人员的首要条件。而会计人员的薪金又直接和公司业绩息息相关,为保住饭碗会计工作人员迫不得已不得不进行造假。 (5)会计造假的成本太低。在我国的资本市场上,会计造假违规的成本太低,这主要表现在:一是违法违规行为被发现的概率很低,二是惩罚力度远远不够,会计造假收益很高,而会计造假成本过低。对会计造假行为,不仅刑罚和经济制裁力度不够,而且缺少名誉地位,升迁机会等方面损失。目前我国《会计法》中对违反会计法规的单位最高经济处罚是10万元,对具体责任人的最高处罚是5万元,远远低于预期的违法收益,处罚未伤筋骨。由于会计造假的风险收益大大高于风险成本,致使某些单位和个人仍然敢于铤而走险。 (6)中小股东对虚假会计信息的麻木。目前我国证券市场投机氛围浓重,投资者主要依靠证券市场的股票差价获得收益,很少有投资者去关注企业的经营情况、发展前景以及企业的财务状况和会计信息质量的高低。即使某支股票的假账曝光导致股价大跌,中小投资者也大都自认倒霉。 2.2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动机 (1)企业自身利益的驱动。我国证券法规定,发行和上市股票的公司必须具备连续盈利的经营业绩。由于这些规定,不符合条件的公司要想获得配股资格以及面临ST或PT的公司就不得不通过各种手法对企业财务报告进行处理,以达到其向资本市场“圈钱”提高公司股票价格并从中牟利以及扭亏为盈去掉ST或PT帽子的目的。 (2)企业经营者的个人利益驱动。上市公司管理者的利益(薪金、升迁)往往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而企业经营业绩的考核则往往由利润的完成情况、投资回报率、销售收入、净资产收益率等各项财务指标反映。为取得更多奖金和继续保住经理的位子,企业管理层往往通过编造虚假会计信息,包装利润,以非法手段来操纵公司股价,从而维护自身利益。 (3)会计信息失真的政治动机。改革开放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就把经济建设作为全党、全国人民的工作中心,经济发展指标已成为评价个人政绩和地方政府政绩的主要指标。虽然我们正进行建设政企界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但依然有部分国企的经营者和政府部门有着藕断丝连的关系。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大多为所在地经济的强劲推动力,其经营状况往往涉及所在地区的利益、形象和政绩,因而得到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由于利益需求和地方政府提高自身政绩的需要,某些地方政府对当地上市公司会计造假行为采取默许甚至支持的态度。 3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的常用手段 3.1经济交易陷阱 我国的某些企业主要是通过构造各种实质上虚假的经济业务来设置报告陷阱,设计缺乏实质内容的交易,并让交易“真实”地发生,实现报告粉饰、规避会计规范的约束,达到期望的目的。最典型的例子是股份公司为了公司股票上市需要,或为了影响股票的市价,公司管理业绩评价或筹资方便等目的,往往设置财务报告陷阱,弄虚作假、披露不真实的财务报告信息,创造财务报告“收视率”欺骗投资者。 3.2常规会计处理陷阱 目前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过早记录收入、夸大收入的实际数字、编造产生收入的交易的收入陷阱;利用资产计价而使企业“资产虚胖”,是让企业虚增利润的一个司空见惯的手段的资产计价陷阱;由于非经常性损益带来的收益是暂时的具有一次性和偶发性特点的非经常性损益陷阱。 3.3关联交易陷阱 目前,国内的上市公司大多属集团型企业,其向公众披露的合并会计报表数据范围涵盖了母公司、子公司、各类合营公司、联营公司及控制、共同控制、有重大影响等各类企业的经济活动情况。上市公司与母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之间普遍存在着错综复杂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这些关联理论上为上市公司通过内部交易调节合并数据提供了一个平台,成为合法擢取利润的游戏场所。因此,以调节收入和利润为目标,寻找各种合乎逻辑的借口,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非实质性转移交易,构造连环陷阱,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提供了一条新的陷阱设置途径。 3.4资本经营陷阱 目前主要有:采用兼并其他盈利企业的手段来“增加”其合并报表的利润的合并会计陷阱;利用资产评估随意给企业资产增值、减值的资产评估陷阱;借用资产重组实施实施的资产置换和股权置换的资产重组陷阱。 4治理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建议 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需要综合治理,而不能单纯就会计治会计,治理会计信息造假的过程同时是一个产权制度、公司制度、会计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 4.1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1)逐步妥善解决股权分置问题。中国证监会颁布《股权分置试点方案》,迈出了产权变革的实质性一步。要在保证证券市场稳定且给予社会公众股东合理补偿的前提下,逐步实现非流通股的上市流通,实现股权分散化,增强不同持股者之间的相互利衡,以约束非流通控股股东,公司管理层的经营行为。要强化社会公众股东各项权利的实现机制,改善股东参与监控会计信息的条件。 (2)完善内部利衡机制和监督机制。首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要切实建立政企分开、产权明晰、责权明确、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加强股东等财产信息需求者参与监控的动机与能力;其次,完善业绩评价机制,应考虑增加一些涉及企业持续经营能力的非财务会计指标,使人所得的利益与企业目标约束挂钩;第三,改变激励措施防止管理者的短期行为,就经营管理者的激励措施将长期绩效补偿与短期工薪支付分开;第四,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增强董事会内部制约机制,切实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最后,完善公司内部会计审计体系,严格规范公司财务行为。 4.2加强外部监督,特别是要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 建立和完善外部监督体系,强化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对各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的监督,实行经济和法律手段,对各单位的财务审计工作实施实时监督和过程监督,从源头上遏止会计造假行为的发生。在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管方面:首先,实行上市公司审计强制轮换制,要求上市公司每两年强制更换会计师事务所,以免其因与上市公司长期合作而丧失独立性;其次,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督管理,实行无限责任,提高违规风险成本;第三,改革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格局,成立隶属于证监会的会计监督机构,负责对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督和调查,对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严厉处罚;最后,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教育,使诚信教育落到实处。 4.3完善会计法规体系 要完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首先,应压缩财务报告粉饰的空间,这可以适当增加财务报表的附注,鼓励企业披露非财务信息。其次,加快制订和出台新的具体会计准则,针对我国特别是上市公司容易出现的问题的准则加以规范。最后,纳入会计职业判断标准,对会计政策的选择方面更加具体严厉。 4.4严格执法,加强法制建设 (1)尽快建立民事赔偿制度。对参与造假的无论是公司(投资者或是经营者)、律师、还是评估师、会计师、只要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受害人都可以提起诉讼以获得相应的赔偿。 (2)加大处罚力度。彻底摒弃“内部清理门户”和过分强调“市场稳定”的做法,严格将造假者绳之以法,以法律的严格执行促进证券市场规范发展。 (3)公开透明。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其所有的信息都应该向公众公开透明,执法情况也不例外。要通过报纸、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发表公告、公报等形式,对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会计造假问题突出的单位和责任人员,公开曝光其违规事实和对其处罚情况,使“造假者”无处藏身,提高法律的约束力。 4.5加强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建设 第一,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采取季报披露制度等,加大信息披露的频率;第二,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在信息未披露以前,相关人员应严守秘密,否则应予以上市相关人员或交易所相关人员一定的处罚,以保证投资者获得信息的平等性、对称性。 4.6实行诚信工程,加强诚信教育 (1)着力打造信用政府。各级政府要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减少地方保护,提高政府的信用度,杜绝“官出数字、数字出官”的浮夸风,把诚信作为一个地区、部门考核的政绩指标。 (2)建立信用档案。目前我国的信用档案还是空白,因此我国要借鉴国外的做法,对违反诚信的单位与个人要记录在案,并且便于公民随时查询,从而增强单位及个人的诚信意识。 (3)强化诚信教育。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诚信不仅仅是道德要求,而且是市场经济下的基本游戏规则。因此,当前应配合《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落实,对全体会计从业人员进行诚信教育,树立正确的道德观、价值观。所有会计人员要用性命担保,“诚信为本、操守为重、遵循准则、不做假账”。 会计造假论文:会计信息造假分析论文 [摘要]:会计信息造假案此起彼伏,股市人气涣散,追究造假的根源将为遏制这类事件提供有效的解决办法。造成这类事件的根源很多,每个事件都有其个性因素,本文仅从其存在的一个共性--内部控制环境方面来探讨此问题。本文借鉴了COSO对内部控制的概念以及对内部控制环境的界定来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在这方面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法,期望能通过重朔内部控制环境来遏制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 [关键词]:内部控制内部控制环境 银广厦事件在各个相关领域引起了轩然大波,股民损失惨重,一纸诉状要求赔偿;证监会、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受到指责,证监会进一步加大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力度;理论界也对该事件的成因及其引起的经济后果进行了讨论和研究。从昨天的琼民源、红光实业到今天的麦科特、银广厦,股市可谓风波不断,且上市公司造假案件的金额也越来越大,影响面也越来越广。每一种现象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其复杂的原因,上市公司之所以对制造虚假会计信息乐此不疲,简单说来就是其收益远远大于成本,但是细细加以分析,我们会发现有很多原因。首先有需求才会有供给,正是市场有对虚假信息的需求才会有上市公司的供给,正如学者刘峰在对红光实业做了案例分析后,认为现在我国并未确立对真实会计信息的需求制度;其次是上市公司为虚假会计信息付出的代价很小,以前可以说没有,相比之下,对银广厦的处罚是对此类案件最重的;再次是大多数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失效,导致权力集中,缺乏制衡等。正是这些因素共同作用,才导致了这一系列的造假案。本文仅通过对大多数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环境的现状来分析虚假信息产生的根源,希望能通过从对内部控制环境的改善和加强方面来遏制此类事件的频频发生。 一、内部控制的发展阶段及其现状 内部控制的理论与实践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时期,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内部控制的雏形--内部牵制。古罗马帝国宫廷库房采取的"双人记帐制度",我国西周时期的内部牵制都是内部控制雏形的表现形式。20世纪初期,西方资本主义经济得到了较大的发展,生产关系和生产力的重大变化,促进了社会化大生产程度的发展,加剧了企业间的竞争,加强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成了关系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因素。因而一些企业在非常激烈的竞争中,逐步摸索出一些组织调节、制约和检查企业生产活动的办法,即当时的内部牵制,它基本上是以查错防弊为目的,以职务分离和交互核对为手法,以钱、帐、物等会计事项,这也是现代内部控制理论中有关组织控制、职务分离控制的雏形。 第二阶段是内部控制的初步形成--以职务分离、帐户核对为主要内容的内部牵制,逐渐演变成由组织结构、职务分离、业务程序、处理手续等因素构成的控制系统。内部控制的该阶段的发展是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而形成的。竞争的日趋激烈,使得各级管理人员不得不进行全面企业管理的探索。在泰罗等管理理论的指导下,企业经营管理者从内部牵制原则出发,尝试着组织结构、业务程序、处理手续等方法采取了一系列控制措施,对其所属部门的人员及工作进行组织、制约和调节。至此,控制系统得以形成。 第三阶段:成熟期--内部控制结构。该时期的代表是1988年美国AICPA的《审计准则公告第55号》,它以"内部控制结构"代替"内部控制",并提出内部结构的三要素: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这也是我国目前CPA沿用的内部控制结构。 目前关于内部控制最具权威的概念是美国COSO委员会在1992年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的报告中提出的"内部控制是由董事会、经理当局以及其他员工为达到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循等三个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同时提出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等五个相互联系的要素。同时指出了内部控制环境是其他因素构建的基础,由此可见内部控制环境在整个内部控制体系中的重要性。 现在我国对内部控制结构的描述与COSO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的构成要素有差异,后者更强调了管理方面的内部控制,而更少地局限于会计,这也是内部控制概念越来越广,涵盖的内容越来越多的具体体现。目前理论界有这样的争论:是否借鉴COSO的关于内部控制的概念体系的争论?就笔者认为,因为现代企业的运营方式和运做环境都发生了极大的改变,财务系统的内部控制和管理的内部控制之间已经相互交织,内部控制就不应该停留在会计系统的内部控制层面上,而应该把两者相结合。同时因为中国已加入WTO,为了与世界接轨,在理论和实务上都应该做适当的调整,因此对于内部控制的理论体系和实际操作都应该在借鉴先进理论和实务操作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做出适当的调整。 二、我国内部控制急待解决的问题 许多学者都认为会计控制是内部控制的优秀,诚然一个公司没有相应的会计控制系统是无法良性运转的,但是目前我国的大多数上市公司不是没有建立相应的会计控制系统,而是由于存在于控制环境中的缺陷导致会计控制系统的失效。因此,笔者认为当前重中之重是要弥补控制环境中存在的缺陷,正如COSO的内部控制概念中所说,内部控制环境是其他因素构建的基础,基础中都存在极大的缺陷,其他因素即使是构建得再完美,也只能起到事倍功半的效果。 COSO对控制环境的描述是:内部控制环境主要指企业的优秀人员以及这些人的个别属性和所处的工作环境,包括个人诚信正直、道德价值观与所具备的完成组织承诺的能力、董事会与稽核委员会、管理阶层的经营理念与营运风格、组织结构、职责划分和人力资源的政策与程序。 我国CPA对控制环境的描述包括经营管理的观念、方式和风格;组织结构;董事会;授权和分配责任的方法;管理控制方法;内部审计;人事政策和实务;外部影响八个方面。 比较以上两种对内部控制环境的描述,我们可以看出COSO更加重了人这个因素在内部控制环境中的作用,而在其他几个方面没有重大差异。由于COSO的描述更为贴近现代公司的状况,以下就以其对控制环境的界定,并按各因素对内部控制环境影响的重要程度来分析我国上市公司控制环境中存在的缺陷。 1、企业优秀人员的个别属性和所处的工作环境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信息变得越来越重要,而作为信息的接受者、传递者和使用者的人无疑也变得越来越重要。要深入探讨目前上市公司优秀人员的个别属性,需要引入经济学中对人的行为的研究。经济制度建立在人的心理基础之上,任何行为都需要不断的被激励,这种激励可以是物质的奖励,他人的认可,也可以是自我的认可。重要的是一个人必须感到其努力能带来自身福利的变化。为了激励行为者,必须让其能够获得自身的劳动成果,这是市场经济理念的一个基本点。 对上市公司优秀人员的个别属性,笔者无法获取可信的资料,因此假定他们都是诚信正直、有正确的道德价值观的经济人。在此假定条件下,他们的经济行为将取决于其所处的环境,所有能影响合理理性的经济人的因素归纳起来也就是激励和约束的问题。正是由于激励与约束的扭曲,使得上市公司的优秀人员利用虚假的会计信息在股市上"圈钱",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2、经营管理的观念、方式和风格 管理当局在建立一个有利的控制环境中起着关键性的作用。下面三个方面的经营管理的观念、方式和风格,可能会极大地影响控制环境:(1)管理当局对待经营风险的态度和控制经营风险的方法;(2)为实现预算、利润和其他财务及经营目标,企业对管理的重视程度;(3)管理当局对会计报表所持的态度和所采取的行动。在不考虑其他控制环境因素的情况下,如果管理当局是受某一个人或几个人支配,那么,以上这几个方面的影响可能会增大。目前上市公司中内部人控制现象很严重,而作为能够控制公司的大股东或者是内部人在缺乏相应的约束下,更容易出现不利于公司长远发展而利于自身利益增长的短期行为。著名经济学家吴敬莲曾经说过中国的股市是个大赌场,这很贴切的描述了中国股市的现状。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大股东利用这种信息不对称来制造虚假的会计信息来抬高股价,不断从股市上获取巨额资金,最后受损失的只能是中小股东。 3、董事会 董事会对一个公司负有重要的受托管理责任。如在董事会里成立一个有效的审计委员会,有利于公司保持良好的内部控制。董事会监督企业的各种经营活动,而审计委员会则监督会计报表。审计委员会除了协助董事会履行其职责外,还有助于保证董事会与公司外部及内部审计人员之间的直接沟通。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优秀,而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关键要看董事会能否发挥作用。我国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在形式上是完整的,但从内部分析来看,不难发现起弊端。据有关调查表明,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100%为内部董事的公司占有效样本数的22.1%,50%以上为内部董事的公司占有效样本数的78.2%,董事长和总经理一人兼任的公司占总样本的47.7%,由此可见,这种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不过是给中小股民表面上的一个交代而已,几乎没有相互制约的力量。 4、内部审计 内部审计是企业自我独立评价的一种活动,内部审计可通过协助管理当局监督其他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有效性,来促成好的控制环境的建立。内部审计的有效性与其权限、人员的资格以及可使用的资源紧密相关。内部审计人员必须独立于被审计部门,并且必须直接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如果银广厦的内部审计有效,虽然不一定能够完全制止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但会加大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成本,因此可以有一定的控制作用。既然银广厦能够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主营业务收入,虚构巨额利润7.45亿元,可见其内部审计即使存在,也不具备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性,不过是又多了一个摆设。 5、人事政策和实务 一个好的人事政策和实务,能确保执行公司政策和程序的人员具有胜任能力和正直品行。公司必须雇佣足够的人员并给予足够的资源,使其能完成所分配的任务,这是建立合适的控制环境的基础。公司职员的胜任能力和正直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的有关雇佣、训练、待遇、业绩考评及晋升等政策和程序的合理程度。所谓"高薪养廉"是指公司为防止员工的腐败行为,给高层管理人员提供高薪水的做法。虽然高薪不一定养廉,但养廉一定要高薪。 而我国上市公司有很大一部分是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上市的,因此在人员的聘用上或多或少都带有国有企业的色彩,同时也没有完全建立适合本企业的人力资源流转机制,加上外部的劳动力市场存在的约束不力,雇员极有可能产生短期行为。 6、外部影响 外部影响的因素较多,最直接的外部影响来自于有关管理机构实施的监督及提出的要求,这种要求有利于提高企业的控制意识。对上市公司而言,其接受的直接管理机构的检查来自于中国证监会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中国证监会在股票上市过程中,承担了一个全能的角色,既要负责新上市公司的资格审查,也要负责日常上市管理,包括对事故的处理。但中国证监会一方面要禁止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以免引发资本市场危机;另一方面,它又是政府的职能部门,要对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扶持,而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在1998年以前总体效益低下,要上市就需要包装,过度的包装就会有虚假会计信息的存在。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处境也一样,从独立的原则来说,是应该采用合理的审计程序发现虚假会计信息的存在,以维护该行业的声誉,在一个健全的市场经济中,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就是其赖以生存的条件;另一方面,这一行业竞争激烈,如果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只是一味地坚持公正、独立的立场来出具审计报告,可能上市公司都不会请这样的事务所为其出具审计报告。所以中国证监会在监管的过程中和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都处于一个两难的境地,在这种状况下,中国证监会和中介机构都没有形成完全拒绝虚假会计信息的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削弱了企业的控制意识。 7、组织结构、授权和分配责任的方法和管理控制方法 管理当局设置合理的组织结构,明确地建立授权与分配责任的方法,运用适当的管理控制方法都可大大增强组织的控制意识,有助于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 相对来讲上市公司在这些结构与方法的设置上还是比较合理的,但因为在存在内部人控制的情况下,尽管构建的组织结构、授权与分配责任的方法以及管理控制方法是合理的,很难说公司在运做过程中是严格按照其所构建的组织结构和管理方法来操作的。所以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结构和方法的设置上,还在权力的制衡以及外部的约束上。 三、重塑内部控制环境 鉴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重塑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环境的关键在于以下几点: 1、建立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使权力有所制衡。现在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就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一项具体措施。中国证监会近日初步拟订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境内外各上市公司应当在2002年6月30日前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一方面要确定对独立董事人员的选择,另一方面要确定独立董事的组织方式。一般来说,独立董事大都是某一领域的知名人士或专业技术人士,现阶段,我国的注册会计师、职业律师、社会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金融中介机构中的资深管理人员以及在大公司任职多年的高级管理人员等,都可以作为独立董事的来源。对于独立董事的组织形式可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逐步建立专门对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经营绩效进行独立评估的机构,他们以类似于律师事务所的组织方式依赖市场化运做来谋求生存。 2、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把优秀人员及其员工的短期行为长期化。股票期权制度在理论上来讲是可以解决这个问题,重要的是在具体化操作的过程中要掌握好激励和约束的度,一定要使激励和约束相适应,这需要各个公司根据其自身的特点和需要设计出合理的期权额度和行权价格等具体实施细节。通过这种激励和约束,使公司优秀人员更关注公司长远的发展,从根源上消除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动机。建立良好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提高公司有关雇佣、训练、待遇、业绩考评及晋升等政策和程序的合理程度。 3、加强内部审计的作用,同时转化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能。要加强审计的作用,先要提高审计的地位,对于审计部门的设置应该高于其他职能部门,这样才能保证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否则只能是行同虚设。同时要把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能从查错防弊转到对公司的管理作出分析、评价和提出管理建议上来。 4、加重制造虚假会计信息上市公司的处罚力度,从而增加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成本,同时,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处罚力度,使得注册会计师更为谨慎持业,保持其持业的规范性和独立性,形成一种拒绝虚假会计信息的机制。尽管《公司法》中规定"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的规定,但从迄今为止尚无公司因此而被暂停上市的现状看,似乎并无一家公司有"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的行为。这也说明了尽管有相关法律的规定,但是却不能依法办理,在一定程度上仍然是人治而不是法治,一个无法得到执行的制度,就不具备基本的约束力。从对一系列会计信息造假案的处理中,我们不难看出,不管是对上市公司还是对中介机构,处罚力度都在逐渐增大,当然渐进式的改革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制度也是在不断的实践中完善起来的,随着各个方面运做的规范,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也就随之形成了。 会计造假论文:会计信息造假治理对策论文 摘要:会计信息造假是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中普遍现象,已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领导决策,如何应对会计信息造假,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也成为近年来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会计信息造假对策 随着经济的发展,会计信息的作用日益突出,对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质量要求也越发重要,如何应对会计信息造假问题,已成为财务管理中研究和探索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会计信息造假主要表现 (一)编造虚假会计凭证。主要表现是通过编造虚假经营业务如编制劳务费、装卸费凭证等;或以非法手段取得原始凭证;或在原会计事项基础上夸大或缩小等等;这些虚假凭证进入记账程序,致使会计信息从源头上失真。 (二)非法设立账簿。私设“小金库”,建立账外账,一套对内,一套对外专门应付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掩饰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达到偷逃税款、侵占国有资产的非法目的。 (三)会计核算不真实,形成虚假报表。主要表现一是控制利润。如采取虚构或减少经济业务;增加或减少成本计入;或在集团下属企业之间随意转移成本,达到人为调节利润和随意计算盈亏的目的。二是进行违规税金核算。为了偷漏税金,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拟购销业务购买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发票入账,或编造发票摘要的内容,或将全部为营运收入的发票变造为营运收入和其他款项,以少纳营业税。或虚列职工名册,偷逃个人所得税等等。 二、会计信息造假的原因分析 会计造假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会计人员素质低。一是部分会计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在物质利益驱使下,采取各种手段伪造、毁损会计资料,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侵吞国家和集体财产;二是会计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知识贫乏,尤其是对会计制度更新不能适时学习,致使财务数据混乱,无法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三是部分会计人员,屈从领导压力,或受利益驱使,放弃职守,主动为领导出谋划策,违反财经法纪,做假账、设账外账和“小金库”,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虚报浮夸,粉饰业绩,隐瞒收入,逃避税收,谋求私利。 (二)制度保障不健全。一是企业制度不健全,我国大部分企业还没有建立科学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一些单位负责人独断专行,为会计造假提供了客观条件;二是会计准则不够完善。我国财务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会计基础工作差,虽然近年来为规范市场运作,出台或修改了一些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漏洞,部分法规的出台严重滞后于实践,立法缺乏超前性和预见性,并且一些法律条文较粗,缺乏可操作性。 (三)监督执行乏力。在我国执行的是会计监督、内部审计监督和外部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理论完善,但实际运作存在很多问题。一是会计监督弱化,单位会计受制于领导,只能为领导服务,很多会计人员为了不受到排挤、报复而选择“驱从领导”,致使会计监督形同虚设;二是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体系不完善,制度不健全,内部牵制制度弱化,权责利界线不清,内部监督不能独立发挥其作用,无法从根本上遏制会计造假现象;三是政府监督没有形成合力,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外部监督虽有所作为,但由于诸多监督机关监督标准不统一,在管理上各自为政,注重完成各自的职能任务,相互间的配合及监督合力未能形成,造成各种监督不能有机结合,不能从整体上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四是社会监督体系不够完善,虽然会计师事务所每年都要对会计报表审计验证,但其审查验证的广度、深度、力度都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难以形成有效的再监督机制;五是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备,不能有效地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造成单位和个人法律意识淡薄,削弱了自我约束能力。 (四)惩罚力度不够。我国《刑法》、《会计法》对会计做假行为都作了处罚规定,但执行起来,普遍存在着执法不严、惩治力度不够,不能起到惩戒作用。一是会计造假行为败露后,司法介入欠缺,有时甚至片面强调发展经济,而放松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减弱了法律的威慑力;二是重经济处罚,轻行政、刑事处罚,或以经济处罚代替行政和刑事处罚。经济处罚由造假单位来承担责任,最终由投资者或股东来承担,致使执法处罚乏力;三是重处罚单位,轻处罚个人。处罚单位,影响的是广大单位职工的利益,对造假主谋单位负责人和执行者会计人员惩处力度不够,很少能影响到造假者的利益,从而助涨了造假者气焰,导致造假者胆大妄为;四是会计造假成本低、风险小使会计造假现象有禁不止,由于会计造假的预期收益明显大于预期成本,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泛滥。三、防范会计信息造假的对策 (一)增强会计人员素质,提高从业诚信度 市场经济发展给财会工作增添了新情况和新问题,财会人员素质愈发重要。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大对会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本领,提高贯彻执行政策的水平,可以采取定期培训考核制度,职称晋级与待遇挂钩制度等等,使他们不断更新知识,适应会主核算要求。其次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培训。建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诚信原则、诚信品质,从而建立起防范虚假财务信息的第一道防线。 (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防止会计信息造假的发生 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管理部门利用企业内部分工协作的关系,组成的一个完整的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内部制约机制,防止会计信息造假行为的发生。(1)建立岗位分离制度。形成批准职务与执行职务相分离、执行职务与检查职务相分离、保管职务与记账职务相分离。(2)建立领导负责制度。以防止领导推卸责任而造假。(3)建立独立的监督体系。即成立独立于财务的内部审计、纪检等部门,达到互相牵制、互相监督的目的。(4)建立内部惩罚等规章制度,划分责任,以减少会计工作差错和舞弊等现象 (三)强化外部监督制度,完善账务管理大环境建设 会计处于一个动态的经济、政治及法律外部环境中,完善的外部大环境建设,有助于会计信息的真实反映。(1)建立和完善会计准则体系;(2)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素质,增强其独立性;(3)实行会计委派制和稽查特派员制度;(4)企业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等应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企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5)发挥新闻媒体的力量,揭露假账行为,以降低企业整体形象使之不敢造假。(6)发动社会各界力量,监督、抵制、检举违法会计事项;(7)加大力量依法查处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健全法律规范体系,加大会计信息造假的惩处力度 我国现行的会计方面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有的制度有够细,所以要不断完善以《会计法》为中心的会计法规体系,制订各项会计法规的实施细则及相应的配套措施,使会计法规具有可操作性。(1)制定完善对会计信息真实性具体认定的法律法规。(2)加大对会计造假惩罚力度,罚款要大到能够在事前遏制萌发造假的动机。(3)增加对会计人员进行保护的机制和环境,摆脱受制于领导局面。(4)提高执法效果,权责分清,惩罚对象和标准准确。 总之,会计信息造假作为当前扰乱会计工作秩序的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会计对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反映、监督和控制功能,我们全体会计人员,应从自身做起,坚决坚持不做假账,立会计之精神,还会计之本色,以保证我国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会计造假论文: 会计信息造假治理研究论文 摘要:会计信息造假是经济发展和财务管理中普遍现象,已严重影响经济发展和领导决策,如何应对会计信息造假,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也成为近年来一个重要课题。 关键词:会计信息造假对策 随着经济的发展,会计信息的作用日益突出,对会计信息真实性的质量要求也越发重要,如何应对会计信息造假问题,已成为财务管理中研究和探索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会计信息造假主要表现 (一)编造虚假会计凭证。主要表现是通过编造虚假经营业务如编制劳务费、装卸费凭证等;或以非法手段取得原始凭证;或在原会计事项基础上夸大或缩小等等;这些虚假凭证进入记账程序,致使会计信息从源头上失真。 (二)非法设立账簿。私设“小金库”,建立账外账,一套对内,一套对外专门应付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掩饰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达到偷逃税款、侵占国有资产的非法目的。 (三)会计核算不真实,形成虚假报表。主要表现一是控制利润。如采取虚构或减少经济业务;增加或减少成本计入;或在集团下属企业之间随意转移成本,达到人为调节利润和随意计算盈亏的目的。二是进行违规税金核算。为了偷漏税金,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虚拟购销业务购买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发票入账,或编造发票摘要的内容,或将全部为营运收入的发票变造为营运收入和其他款项,以少纳营业税。或虚列职工名册,偷逃个人所得税等等。 二、会计信息造假的原因分析 会计造假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其存在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会计人员素质低。一是部分会计人员缺乏职业道德。在物质利益驱使下,采取各种手段伪造、毁损会计资料,利用职务之便监守自盗,侵吞国家和集体财产;二是会计人员责任心不强,业务知识贫乏,尤其是对会计制度更新不能适时学习,致使财务数据混乱,无法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三是部分会计人员,屈从领导压力,或受利益驱使,放弃职守,主动为领导出谋划策,违反财经法纪,做假账、设账外账和“小金库”,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虚报浮夸,粉饰业绩,隐瞒收入,逃避税收,谋求私利。 (二)制度保障不健全。一是企业制度不健全,我国大部分企业还没有建立科学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一些单位负责人独断专行,为会计造假提供了客观条件;二是会计准则不够完善。我国财务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会计基础工作差,虽然近年来为规范市场运作,出台或修改了一些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缺陷和漏洞,部分法规的出台严重滞后于实践,立法缺乏超前性和预见性,并且一些法律条文较粗,缺乏可操作性。 (三)监督执行乏力。在我国执行的是会计监督、内部审计监督和外部监督三位一体的监督体系,理论完善,但实际运作存在很多问题。一是会计监督弱化,单位会计受制于领导,只能为领导服务,很多会计人员为了不受到排挤、报复而选择“驱从领导”,致使会计监督形同虚设;二是企业内部审计监督体系不完善,制度不健全,内部牵制制度弱化,权责利界线不清,内部监督不能独立发挥其作用,无法从根本上遏制会计造假现象;三是政府监督没有形成合力,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外部监督虽有所作为,但由于诸多监督机关监督标准不统一,在管理上各自为政,注重完成各自的职能任务,相互间的配合及监督合力未能形成,造成各种监督不能有机结合,不能从整体上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四是社会监督体系不够完善,虽然会计师事务所每年都要对会计报表审计验证,但其审查验证的广度、深度、力度都不能适应新形势需要,难以形成有效的再监督机制;五是法律监督机制不完备,不能有效地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造成单位和个人法律意识淡薄,削弱了自我约束能力。 (四)惩罚力度不够。我国《刑法》、《会计法》对会计做假行为都作了处罚规定,但执行起来,普遍存在着执法不严、惩治力度不够,不能起到惩戒作用。一是会计造假行为败露后,司法介入欠缺,有时甚至片面强调发展经济,而放松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罚,减弱了法律的威慑力;二是重经济处罚,轻行政、刑事处罚,或以经济处罚代替行政和刑事处罚。经济处罚由造假单位来承担责任,最终由投资者或股东来承担,致使执法处罚乏力;三是重处罚单位,轻处罚个人。处罚单位,影响的是广大单位职工的利益,对造假主谋单位负责人和执行者会计人员惩处力度不够,很少能影响到造假者的利益,从而助涨了造假者气焰,导致造假者胆大妄为;四是会计造假成本低、风险小使会计造假现象有禁不止,由于会计造假的预期收益明显大于预期成本,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泛滥。三、防范会计信息造假的对策 (一)增强会计人员素质,提高从业诚信度 市场经济发展给财会工作增添了新情况和新问题,财会人员素质愈发重要。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加大对会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本领,提高贯彻执行政策的水平,可以采取定期培训考核制度,职称晋级与待遇挂钩制度等等,使他们不断更新知识,适应会主核算要求。其次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培训。建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诚信原则、诚信品质,从而建立起防范虚假财务信息的第一道防线。 (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防止会计信息造假的发生 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管理部门利用企业内部分工协作的关系,组成的一个完整的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内部制约机制,防止会计信息造假行为的发生。(1)建立岗位分离制度。形成批准职务与执行职务相分离、执行职务与检查职务相分离、保管职务与记账职务相分离。(2)建立领导负责制度。以防止领导推卸责任而造假。(3)建立独立的监督体系。即成立独立于财务的内部审计、纪检等部门,达到互相牵制、互相监督的目的。(4)建立内部惩罚等规章制度,划分责任,以减少会计工作差错和舞弊等现象 (三)强化外部监督制度,完善账务管理大环境建设 会计处于一个动态的经济、政治及法律外部环境中,完善的外部大环境建设,有助于会计信息的真实反映。(1)建立和完善会计准则体系;(2)完善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素质,增强其独立性;(3)实行会计委派制和稽查特派员制度;(4)企业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等应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指导和督促企业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5)发挥新闻媒体的力量,揭露假账行为,以降低企业整体形象使之不敢造假。(6)发动社会各界力量,监督、抵制、检举违法会计事项;(7)加大力量依法查处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健全法律规范体系,加大会计信息造假的惩处力度 我国现行的会计方面法律、法规还很不完善,有的制度有够细,所以要不断完善以《会计法》为中心的会计法规体系,制订各项会计法规的实施细则及相应的配套措施,使会计法规具有可操作性。(1)制定完善对会计信息真实性具体认定的法律法规。(2)加大对会计造假惩罚力度,罚款要大到能够在事前遏制萌发造假的动机。(3)增加对会计人员进行保护的机制和环境,摆脱受制于领导局面。(4)提高执法效果,权责分清,惩罚对象和标准准确。 总之,会计信息造假作为当前扰乱会计工作秩序的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会计对各项经济活动的真实反映、监督和控制功能,我们全体会计人员,应从自身做起,坚决坚持不做假账,立会计之精神,还会计之本色,以保证我国社会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会计造假论文:会计造假原因及其防范措施 摘要:会计信息失真,已经成为普遍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究其原因,一是我国理论界对会计造假的原因分析缺乏深度,满足于理论上推理;二是提出的对策缺乏系统性、可行性,特别是对会计管理体制没有提出大刀阔斧的改正。本文从产生会计造假的根本原因、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三个方面进行了理性的、深入的分析,并对我国会计造假的成因、治假的对策作以下粗浅的探索。 关键词:会计造价;原因;对策 1 会计造假的原因 1.1 根本原因——两权分离 会计造假的原因众说纷纭,大多以独特的视角从不同的侧面进行了探究。如果透过表象来思考这一问题,人们不难发现,“两权分离”才是会计造假产生的根本原因。 “两权分离”是指资本所有权(表现为投资者拥有的投入资产权)和资本运作权(表现为管理者经营、运作投资者投入资产权)的分离。也就是说,所有者拥有的资产不是自己管理运作,而是委托他人完成管理运作任务。 1.2 会计造假的直接原因——利益驱动 ①政治利益。仔细地分析一下会计造假的公司不难看出,不管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它们大多是一些在全国或地方比较有些名气的大公司。大企业,甚至是地方的支柱产业,在历史上曾经有过辉煌的业绩,企业的领导人也都是一些头面人物,有着较深的政治背景。但是,市场在变化,竞争格局在变化,这些企业没有跟上变化了的形势,管理模式依旧,产品式样如故,从而使过去的优势逐渐消失。为了保住昔日殊荣,维护企业领导形象,甚至有个别企业领导为了捞取政治资本,不惜一切代价,账上添彩,表中生花,虚报产值,虚报收入,虚报利润。更有甚者,有些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门为维护地方或部门形象,有意识地引导企业会计造假,行政干预银行贷款给企业,以解决企业虚报利润应上交税收的资金。②经济利益。经济利益驱动会计造假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为了筹措资金。《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有着严格的规定,比如上市前三年应连续盈利等。为此,有些并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公司为了能上市,大肆包装财务数据,甚至聘请一些会计“高手”来玩弄数字游戏,以实现“最近三年内净资产平均收益率在10%以上,计算期内任何一年都必须高于6%”的配股资格线。有些上市公司竞争意识不强,经营不景气,面对“最近三年连续亏损”应暂停上市的政策,不是依靠强化管理、增强竞争能力解决危机,而是在单、证、账、表上做文章,以此来保住其上市的“牌位”。二是为了偷逃税款。据财政部公布的数字显示,1998年有八成以上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1999年有九成以上企业的会计要素失实,剔除客观失真因素,占有较大比重的是为了偷逃税款。 1.3 会计造假的间接原因——监督不力 ①监督力量不足。我国审计监督体系的国家(政府)审计、内部审计和民间(社会)审计的力量远远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尤其是近年来企业数量急剧增加,而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却基本保持不变,造成现有的审计力量无法应对迅速增长的审计业务量。国家审计由于人员编制的限制等原因,迫使其不得不把“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职责转向主要审计政府宏观管理部门和国家重点建设资金,因而国家审计对企业的监督慢慢开始弱化。民间审计虽然有了长足的发展,注册会计师已经成为审计监督的主力军,但其承担的审计任务愈来愈重,可以说已不堪重负。②监督力度不够。国家审计的重点已经位移,企业的审计监督只能依靠内部审计和民间审计来进行。但内部审计无论在隶属关系上还是在利益关系上,都始终未能解决其真正的独立性问题,因而这种审计监督无法从根本上遏制会计造假现象,不仅如此,有些内部审计机构反而对会计造假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为企业会计造假出谋划策,成了会计造假的帮凶。 2 防范会计造假的措施 加大会计造假的风险,使之与造假收益对称,是杜绝会计造假行为的良策。风险一词在韦氏词典中被定义为“面临损失或伤害的一种灾难、一种危险”,或者说风险是其实际结果对其预期收益的背离,背离程度愈大,风险也就愈大。因此,风险可用收益的方差和标准差来度量,方差和标准差的值越大,风险也越大,但在研究会计造假收益与风险对称关系中,我们还必须引入变异系数,也称标准差系数,它是风险与期望收益的比值,其大于1时,表明会计造假者付出的代价大于其得到的利益,这样才能使其不敢造假。而我国目前会计造假标准差系数虽比改革开放初期有所上升,但仍小于1,为此,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对策: 2.1 改革现行会计管理体制,建立国家审计管理会计制度 根据《会计法》,国家财政部门主管中央和地方会计工作,但限于人力,各级财政部门很难控制好本地区的会计信息质量。为此,必须改革现行的会计管理体制,在各级国家审计机关建立会计检察处(科),其职责:一是检查、评估会计信息质量;二是对违反会计法规,编造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进行处罚,情节严重者由会计检察部门代表国家作为公诉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否则以渎职罪论处。 2.2 明确会计责任,单位负责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卸责任,分散风险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不是单位负责人自己直接从事会计工作,而必须是通过有关制度委托、授权、督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按章办事。单位负责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推卸责任,即使确实没有授意、指使、强迫会计人员造假,也应承担用人不当、管理不严之责,接受有关部门处理。 2.3 理论界与实务界紧密配合,建立会计信息量化考核指标体系 会计信息质量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内容多,范围广,定性上很难把握会计信息的失真程度,因而很难给违规者以恰当的处罚。 2.4 严惩不能诚信履职的注册会计师 注册会计师被誉为“不吃皇粮的经济警察”,理应依据法规和职业道德,对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作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但在注册会计师队伍中少数人见利忘义,与被审计单位“合谋”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因此必须坚持“乱世用重典”原则,对不能诚信履职的注册会计师及其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严厉惩罚。通过加大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风险来防范虚假会计信息的生成和。 会计造假论文:会计差错更正与财务造假问题的探讨 摘 要 近年来,重大会计差错及其更正屡见于上市公司之定期报告,追溯调整基本成为了一个普遍的现象,上市公司是否利用会计差错更正进行财务造假?通过对该问题的分析,希望有助于加强相关部门完善追溯调整的现代企业会计制度。 关键词 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追溯调整 财务造假 1 会计差错与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会计差错是指在会计核算时,由于计量、确认、记录等方面出现的错误,其原因可分为以下几类:①会计政策使用上的差错。《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原则和方法进行会计核算。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有可能由于各种原因采用了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原则和方法不允许的会计政策。例如,对不应计提折旧的土地计提折旧,而对本应计提折旧的房屋、建筑不计提折旧。②会计估计上的差错。由于经济业务中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企业在会计核算时经常需要做出估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会计估计可能发生错误。例如,企业在估计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残值时,发生错误;企业在存货遭受毁损,对损失的估计发生错误。③其他错误。在会计核算中,还可能发生除前述两种差错以外的其他差错。例如,漏记交易或事项、错记借贷方向、错记借贷金额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2001年修订版)规定,会计差错的更正分三种情况进行处理:本期发现的、属于本期的会计差错;本期发现的、属于以前年度的非重大会计差错;本期发现的、属于以前年度的重大会计差错。其中,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作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在这里,笔者只讨论本期发现的、属于以前年度的重大会计差错,采用追溯调整结果对财务信息的影响。 2 从相关案例引发的思考 我国的上市公司自从实施追溯调整以来,已经有好几百家上市公司因为"重大差错"(实为财务报表做假、虚假信息披露)而追溯调整,这几年因重大会计差错追溯调整的上市公司数量在逐渐增大,调整项目和调整金额也在不断变大。有少数上市公司调整项目多达7~8项,涉及金额上亿元;个别公司甚至在前一年度筹资后,第二年度就要进行重大会计差错调整。还有部分上市公司故意混淆会计估计、非重大会计差错以及重大会计差错的区别,滥用重大会计差错的会计处理准则,操纵利润、做靓报表搞配股、增发再融资。 利用资产减值、坏账准备的机会"一次亏足",在前期巨额计提后大额转回,这是上市公司操纵利润的常用的手段。*st江纸原第一大股东江纸集团共占用上市公司资金10亿元,这成为*st江纸连年亏损的重要的原因。从2002年开始,眼见扭亏无望,*st江纸陆续对江纸集团占用的资金计提坏帐减值准备,2002年计提22 833万元,2003年计提35 250万元。连续两年大量计提坏账,导致了连续三年亏损而被暂停上市。2004年,*st江纸上半年又踏上了一条回冲计提之路。半年报表显示,江纸集团公司归还占用资金11 800万元,冲回坏账准备8 260万元,并一举盈利2 070万元,达到了提交恢复上市申请的条件。三季报表显示,江纸集团报告期内又偿还了3.32亿元,冲回坏账准备23 240万元。正是依靠这失而复得的23 240万元,连年亏损的*st江纸造就了一个季度每股盈利0.92元的"神话"。 有分析人士指出,*st江纸创造的"神话"是清理"三角债"的结果,难逃移花接木、操纵利润之嫌。单从*st江纸连续两年大量计提坏账准备角度来看,计提坏账准备本是体现会计审慎原则的重要手段,但一旦沦为上市公司调节利润的工具,则与审慎原则完全背道而驰。为此,财政部2001年曾颁布相关规章,规定如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在计提坏账准备时,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计提秘密准备的,应对多计提的损失准备按原渠道冲回,即追溯调整以前年度的利润而不能增加当期利润。对于预计负债的计提也有类似的规定。当然,谁又能说清楚*st江纸前两年计提的坏账准备,是否"恰当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呢? 公司为了实现扭亏、保配等目的,很可能打着"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幌子,把本期的成本费用往前期里塞,做大本期利润。st黄河科和pt白猫就是借助这种方式实现扭亏,成功"摘帽"或避免退市。 再例如,*st花雕2001年年报少计短期贷款3 500万元、其他应收款5 500万元,少计提利息186.9 525万元、坏账准备55万元,虚增税前利润241.9 525万元,且对订立3 500万元贷款合同等重大事件未及时履行临时公告义务;2002年年报虚增税前利润4 472.5 509万元,坏账准备披露不实。经追溯调整后*st花雕2002年亏损3 400余万元、2003年亏损8 300余万元,因调整后连续两年亏损,公司于12月8日开始退市风险警示。太太药业2001年5月刚刚从证券市场拿走17.36亿元募集资金,到2001年年报就声称2000年度存在少计营业费用、坏账准备、未抵消母子公司之间的未实现销售利润、无形资产--专有技术摊销年限错误等重大会计差错问题,将2000年度合并净利润调减879万元。这么快就"变脸"让投资者怎样看待? tcl通讯在2001年报主动对高达15 485万元的重大会计差错(主要是少计费用,提前确认收入等)作追溯调整后,tcl通讯2000年度由盈利2 632万元变为亏损8 356万元,对此事项,市场人士李德林将其解读为"tcl通讯财务造假虚增利润",但tcl坚决予以否认,称"公司2000年会计报表所反映问题属于会计处理和会计估计不当,中国证监会广州证券监督管理办公室的《整改通知》与公司《整改报告》的公告均已作此认定。" 很显然,各公司进行重大会计差错更正都有异曲同工之妙。为什么会存在如此之多、影响金额如此之大的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仅仅只是缺乏应有的会计谨慎使得会计估计不当?闽越花雕受到证监会的处罚,这对其他上市公司进行的违规信息披露和财务造假是否有一定的警示作用呢?然而,投资者面对迅速"变脸"的公司,他们的损失又由谁来买单?通过追溯调整,将以前的各种财务缺陷、公司隐患和虚假披露统统给悄悄地藏起来,或者上市公司圈钱、再融资、掏空财务等目的达到后,将问题一一暴露,再戴帽挂星,最后让投资者买单。因此,对于这样一个变戏法式的畸形"追溯调整"及时加以规范实在是迫在眉睫。 3 建议 对重大会计差错进行"追溯调整",成为了圈钱者或者造假者问题暴露后的利润调节器。对于一些操纵利润的行为进行追溯调整,很难让投资者接受,因为将以前年度明明盈利的数据现在回过头来再改成亏损,有的上市公司在追溯调整之前还是"绩优",调整之后就成了t族里面的绩差股,像这样的报表的和数据那有什么真实性和投资性可言呢? 笔者认为,作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上市公司"重大会计差错"的信息公开管理,要求上市公司将重大会计差错作为重大事项及时公告;此外,最好参照美国的重述制度,要求上市公司详细披露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以及对以前年度会计报表的影响并重新公布以前年度会计报表,重大会计差错作为一项重要的虚假陈述,监管部门不应将之置于灰色地带,使其成为上市公司调节利润的手段。 同时,加强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外部注册会计师的纠错责任,威慑其"抗拒从严"。要想让市场恢复本色、完善对重大会计差错进行追溯调整的现代企业会计制度,证监会除了加大监管和惩处的力度之外,还应该适当地保护因上市公司虚假财务信息而受骗的投资者,即在进行"追溯调整"的同时对投资者进行"追溯赔偿"。像闽越花雕这样被证监会认定的违规公司,证监会的罚款和惩处都是非常必要的,但没有对无辜受害的投资者作出相应的补偿。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及时在股市里面建立起赔偿机制,让投资者拿起法律的手段进行起诉,获取损失赔偿,让那些因违规成本低而屡屡践踏证券市场公正的不法者付出代价。同时,将虚假陈述民事诉讼进一步放开,让重大会计差错的责任主体"埋单"。 会计造假论文:上市公司会计造假与财务总监职责分析 【摘要】本文从企业内部和外部两方面探讨了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原因,并分析了会计造假中财务总监扮演的角色,指出良好的伦理素养及相当的管理才能是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对遏制会计造假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会计造假问题由来已久。自2000年全球最大的能源交易商安然公司破产案以来,会计诚信危机已成为世界性的、重要的社会问题。美国世通公司高达38亿美元的财务欺诈案、施乐公司的财务虚报案,更使得公众与投资者对会计诚信的信任度跌至冰点,对股市的投资信心大大受挫。而后,意大利帕玛拉特公司的会计丑闻再一次震惊世人,公司cfo索尔达托竟是这宗丑闻的始作俑者,他和老板坦齐串通一气欺骗投资者。在我国,从“农凯”系到“德隆”系,从棱光实业到st达曼,这一系列给投资者带来数亿元甚至上百亿元损失的事件表明,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失真、会计造假已成为财经领域的一个突出问题。根据调查得知,这一系列的财务丑闻都跟企业的财务总监(cfo)密切相关。 一、上市公司造假成因分析 (一)上市公司造假的动机及内在条件 1.保护上市主体资格 根据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或每股净资产低于面值将被作为st 公司,如果连续三年亏损,其股票将暂停上市,实施特别转让处理。上市公司一旦戴上st、pt的帽子,则意味着该企业在经营管理、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等诸多方面存在重大问题,在资本市场上无法与其他上市公司拥有同等的权利,尤其是丧失了再融资的权利;上市公司一旦退市,意味着一种稀缺资源的白白浪费。所以出现亏损的上市公司为保留其上市主体资格常常采取多种方法粉饰报表,力求“扭亏为盈”,防止退市。 2.上市公司资金的需求 资金短缺是目前我国大多数公司面临的主要财务困境,而从资本市场和信用市场融资和再融资是解决其困境的极好办法。为了筹措资金,一些经营业绩欠佳的企业采用了虚增收入和利润的方式或采用高评资产的途径来增加资产和净资产的方法,对其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进行“包装”,以期获得有关方面批准其上市。而上市后,为了获取配股和增发新股的政策,又在经营业绩上大作文章,提高发行和配股价格,以求再次募集到低成本的资金。 3.勾结、操纵流通市场股价 股票价格的升降直接受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会计信息的影响。因此上市公司往往通过虚假的会计信息,与庄家、股评机构联手对公司的股票进行炒作,从而抬高股价,从中牟利。 4.大股东独揽公司大权 在我国上市公司中,“一股独大”、流通股过于分散的现象非常普遍,导致内部人或控股股东大权独揽,集控制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于一身,公司运作实质上呈现为关键人控制。关键人往往利用其地位优势,提供虚假会计信息,通过抬高新股发行价格、转移利润等方式,获取不当利益。 5.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个人利益驱使 在我国,上市公司的业绩是企业高管人员政绩的体现,同时也与高管人员的个人经济利益如工资、奖金等密切相关,这就使得管理人员利用自身拥有的“信息不对称”优势,通过虚增收入、利润等行为,直接增加其个人利益。 (二)会计造假的外部环境 1.外部监督体系的不完善 外部监督主要包括法律监督、国家监督、市场和社会监督等。目前我国证券监管机制体系尚不健全,证监会力量薄弱,在监管的规范性、全面性、及时性以及查处力度上都亟待改进和加强。同时,由于会计师事务所专业技术水平与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欠缺,加之社会媒体以及证券专业人士缺乏相应的勇气揭露上市公司会计造假行为以及法制建设相对于经济建设的明显滞后,使得我国对上市公司的外部监督力度比较薄弱。 2.会计准则、制度不够完善 会计准则、制度在具有统一性的同时还兼顾一定的灵活性,在指导实际工作中,需要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和专业理解,这客观上为上市公司操纵利润提供了一定的空间。法定会计政策往往滞后于会计实践的发展,这就使得公司在处理新业务时按照自己的想法和目标进行会计处理,为滋生会计舞弊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在会计造假中的角色 现代企业中的财务总监,正在逐步实现角色的转变。他们已渐渐走出会计与控制,从传统的“账房先生”转变为企业的战略伙伴,他们花在日常财务会计工作处理和管理部门内员工上的时间将越来越少,而将主要精力投入到如何使企业战略转化成切实可行的具体财务政策上来,并且更注重处理好与企业内部经营者以及企业外部投资者的关系,更加关注企业战略目标的达成和企业价值增值的实现。 作为管理者,财务总监在会计造假中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管理层作为会计信息的控制者,对会计信息失真负有最大的责任,公司的造假初衷也往往源于管理层的要求。按照国外流行的观点——缔约观,投资者不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管理层接受投资者委托负责企业的经营,努力为股东创造财富,并以会计信息的形式向股东报告经营状况与履行责任的情况。企业经营业绩的好坏,往往决定管理层报酬的高低、股东的信心等,如果管理层为了粉饰公司的不良财务信息,且违背道德的成本趋于零时,其选择造假就很自然了。 财务总监作为虚假财务信息的直接制造者,同时又是防止会计信息失真、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第二道防线,在道德与自身利益相冲突的两难境地下,能否守住道德底线,往往是虚假会计信息流向外界的最后一道防火墙。因此,财务总监的选择就变得非常有意义。 我国上市公司虽然设置了财务总监,国有企业和其他一些企业当中设置了总会计师,承担了与美国cfo相类似的职责,但其职能却有很大区别。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中传统的管理流程仍占据主导地位,一般来说,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占据决策的主导地位,财务部门的职能基本不被重视,往往处于从属地位;另一方面由于部分财务总监自身素质偏低,还不足以担当“战略家”的角色。正如近日普华永道在对亚太区400名cfo调查之后,对外界宣称的:“在中国,除了一些著名跨国公司外,大多数中国企业的财务职能仍停留在传统的记账阶段,cfo更像是账房先生。”在这种情形下,财务总监迫于来自高层的压力,只能按照管理层的意图做好“账房先生”,在利益与道德的博奕中,往往很难守住自身的道德底线,从而卷入造假之中。 三、上市公司财务总监如何避免会计造假 要使上市公司摆脱会计信息造假的局面,财务总监的作用不可或缺。而一名合格的财务总监必须具备相当的管理能力及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才能起到遏制造假的作用。 (一)要具备相当的管理能力,从“账房先生”向战略家转型 根据德勤会计师事务所的研究,一个合格的cfo,他不仅应具有战略眼光,而且是高明的领航员和敏锐的分析家;他不仅是政策的制定者和温和的指导者,还应是实施经理和监督官;他不仅要擅长风险管理,还应该为股东价值最大化而努力,并作为评价其业绩的重要标准;他应该善于资本运作,并对会计、税务和管理咨询极为擅长。要做到这一切有一个重要前提,就是他的一切工作都应该向董事会负责,并取得董事会的支持。也就是说,一名合格的cfo应该具备相当的知识和能力,在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制定公司财务战略中,用自己的知识及战略眼光为老板出谋划策,把企业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而不必用作假来饮鸩止渴。因此,合格的财务总监需要熟练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包括微观与宏观经济学知识、会计知识、财务管理知识等,要了解企业各方面的全盘知识,还能根据企业策略,设计和规划经营、管理策略,并对集团经营产生直接影响,或能对本部门产生一定影响,同时又是经理决策的参谋与助手。 (二)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 会计职业道德素质表现在忠直、诚信、智慧、坚毅、积极、廉洁等方面。可见,一名合格的财务总监,要做到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不仅仅表现在诚信、操守方面,还表现在有进取心,从知识能力方面提高自己等。也就是说,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就意味着其有能力、有正义感、诚信客观,能够对公司的管理制度进行完善,也能够抵制来自管理层的造假压力。如果每一名财务总监都能坚守自己的道德,为自己的职业范围画一条底线,那么公司会计信息造假将会大大减少,企业诚信指日可待。 会计造假论文:我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有效防治措施研究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现象已成为普遍的问题,如何防治会计造假,重拾投资者信心,已成为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焦点,那么如何控制会计造假现象呢?本文根据上文提出的原因阐述了下列几项措施: 一、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造假成本,减少会计造假收益 上市企业进行会计造假的根本原因还是利益关系,这与我国当前会计收益与会计造假成本配备不合理有直接的关系,上市公司会计造假的的低成本高收益让数不清的上市企业高层前仆后继、挺而走险。所谓“釜底抽薪”,要想彻底打击当前会计造假行为,从企业层面来说,首先应该提高会计造假成本与收益的配比度,使高收益伴随着更高的成本。 如何提高上市企业会计造假的成本呢?首先提高会计造假的直接成本。法院和证监会密切配合,形成严厉的处罚机,对于己发现的上市企业会计造假行为,立刻给予严厉的道德处罚、经济处罚、行政处罚严;然后应提升会计造假行为的预期成本。现在我国上市公司会计造假如此猖狂,过轻的处罚就是导致会计造假行为的直接动因,因此提高证?环ā⒒峒品ǖ榷曰峒圃旒傩形?魈宓拇ΨAΧ龋?没峒圃旒俪晌?鲜泄?镜慕???嵋撞桓疑孀悖?统晌?刂苹峒圃旒俚闹苯邮侄巍W詈筇嵘?峒圃旒俚募浣映杀荆?颐怯Ω檬髁⒒峒圃旒俨唤鼋龀械>?迷鹑位挂?械C袷略鹑蔚墓勰睿?虼思忧可鲜衅笠祷峒圃旒傩形?拿袷路?杉喽胶图哟蟠Ψ#?统晌?颐谴蚧骰峒圃旒俚谋匾?侄巍 二、快建立和完善会计法律法规体系 1、完善法我国相应的律法规体系,要加强政府对会计造假的监管力度 建立我国关于上市公司法律法规体系,使我国会计、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使我国上市公司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仅如此,还应对还应该修订那些不利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法规条例,特别是那些入世以来,不符合国际会计条例,不能和国际接轨的准则,让我们国家在经济方面真正的成为法制社会。大力宣传,认真贯彻会计法律法规,让会计人员在来会计工作中树立法律意识的同时,也要切实保障他们的权利能够依法行使。 2、完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建立一项高质量的会计准则体系 一项高品质的会计准则主要是由会计准则产品质量、会计准则制定质量和会计准则执行质量这三个方面组成的,其中产品质量是优秀,制定质量是前提,执行质量是保证,在这方面我们可以把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在制定会计准则过程中所积累的经验作为借鉴,进一步完善会计准则,提高信息质量。 三、快转变政府职能 虽然我国实行市场经济很多年,但政府对证?皇谐〉募喙苋匀徊辛糇偶苹??霉芾砟J降纳碛埃??宋?ぷ时臼谐?骄赫?幕肪常?惺当;だ?嫦喙卣叩暮戏ㄈㄒ妫??忌缁峋?米试吹挠行?渲茫????】熳?淦渲澳埽?路牌淙ɡ???芯?Γ?愫玫骺睾臀?な谐≈刃颍??皇侵苯泳??笠担?故谐〉淖月晒芾硖逑嫡嬲?⒒幼饔茫?厥巴蹲收咝判模挥捎诘胤秸???宋?け镜鼐?玫姆⒄梗?岣哒?ǎ???岢?⑸踔敛捎眯姓?侄伪;け镜厣鲜泄?镜摹鞍?啊毙形??飧?邮沟胤缴鲜泄?舅廖藜傻??虼酥醒胝??斜匾?缘胤秸??绱朔抢硇缘牟普?形?右栽际??园镏?胤秸??朔?氨疚凰枷搿薄M?惫?矣χ贫ǜ??晟啤⒖蒲У恼??喙苤贫龋?拐??喙夭棵鸥魉酒渲啊⑾嗷ヅ浜希?苊庵馗粗捶ǎ?约忧空??捶ǖ娜ㄍ?院陀行?浴 四、善独立注册会计师制度,加强自律建设 会计师事务所是从社会层面对会计行为进行监管的独立性机构,同时也是拦截会计造假信息的最后一道防线,但由于我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之间存在着经济上的雇佣、业务上的保密等依赖关系,使注册会计师很难公平、公正的行使其权利,因此淡薄的风险意识、不强的责任心、粗超的执业工作就成为目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普遍特征,因此要想真正的发挥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作用,就必须加快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制度改革,使其真正的变成我国独立的监管机构。同时我们可以看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注册会计师的道德水平越来越差,一切向“钱”看,已经成为很多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宗旨,因此要想真正的发挥注册会计师“经济警察”的作用,在完善外部体制的同时也要注意对内在道德的培养。 五、强会计人员诚信教育,提升其职业缺失成本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制度的不断完善,对我们会计人员提出的要求也越来越严厉,能否适应新形式下的会计工作,以关系到我国上市公司能够长远发展、能否加入到世界竞争的重要问题。让我国会计人员从事会计活动时拥有良好的道德素质是我们进行诚信教育的目标,是控制我国会计造假的重要手段,因此从事会计工作人员要真正的做到操守为重,诚信为本,遵循原则,坚决不做假账的职业准则,让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廉洁自律、坚持准则、提高技能、强化服务、参与管理、依法办事、客观公正、保守秘密成为会计行业的主流思想、文化。一定要建立健全企事业单位及会计人员的信用档案制度,要对那些坚持原则、客观公正、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进行物质甚至精神的奖励,让那些在信用档案有不良记录的人员付出比取得造假收益更大的代价,以直接的手段让会计人员增强其职业道德意识。 综上所述,在我国会计造假已成为影响上市公司健康快速发展的普遍问题,它也得到了社会各界关注,许多的学者经过多年研究取得了重要成果,同时国家作出的相应的政策,使我国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也日趋科学,只要我们内外治理、长期坚持,一定会使我国的会计造假有所控制,为我国上市公司创造更健康的生长环境,使我国资本市场更加完善。 会计造假论文:注册会计师如何应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 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基本类型 上市公司造假事件的陆续曝光,会计报表粉饰也已发展为证券市场的“顽疾”,丑闻频频爆出。随着我国经济、法制环境及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变化,上市公司的利润操纵、财务报表造假手段也不断升级,以下将就几种常见的财务报表造假方式做简要阐述。 1.虚增利润,粉饰报表 由于利润等于收入减去成本费用,故通过粉饰报表来虚增利润的手段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虚增收入,另一类是虚减成本或费用。企业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对应关系,因此虚增收入在很大程度上是将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项转移为损益表上的收入项,虚增成本和费用在很大程度上是将资产负债表上的资产递减项转移为损益表上的成本或费用项。 2.变更会计政策,调节利润 由于会计制度的差别,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同一交易和事项可能存在多种可供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即便上市公司仍在会计政策允许使用的三种方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中选用变更,其调节利润的空间较以前已狭窄许多。 3.利用资产重组“扭亏为盈” 资产重组是企业为了优化资本结构、调整产业结构、完成战略转移等目的而实施的资产置换和股权置换。然而,资产重组已被一些上市公司用于粉饰会计报表。那些陷入pt、st的上市公司企图通过重组走出亏损状态,精心策划资产重组,精心设计缺乏正当商业理由的资产置换,利用劣质或闲置资产换回优质或盈利强的资产来增加利润。资产重组已成为许多上市公司扭亏为盈的工具和免遭摘牌的保护伞。 4.假借关联交易转移利润 我国不少上市公司和关联人扭曲交易条件转移利润,从而利用非法或不当关联交易来调整其账面利润,粉饰报表。例如,通过交易安排,设计有法律依据、无经济实质的关联交易,虚构经营业务或以高价或显失公允的交易价格与其关联企业进行购销活动,通过价格差实现利润转移。 5.少计营业收入,偷逃税款 除了虚增收入外,也有一些利润充盈的绩优公司为达到少交增值税和所得税的目的,少计收入,隐藏收益。五花八门的财务报表粉饰手段使得监管部门加大对造假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的查处力度。从2007年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起,上市公司披露财务信息将趋于规范,主观恶意造假的可能性会越来越小,财务信息可靠性会越来越高。 二、注册会计师的基本应对策略 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的过程中不可能揭露财务报表中存在的全部差错,但有责任揭露财务报表中的重大差错、舞弊造假以及对财务报告有直接影响的非法行为。 注册会计师应当设计合理有效的审计程序来发现舞弊。在传统的审计程序之外,舞弊审计中主要采用延伸性的审计,以专门审查舞弊行为。延伸性审计程序并没有固定严格的限制,主要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思维、想像力以及管理当局的合作程度。只要是注册会计师认为必要的程序就可以成为追踪舞弊的延伸性审计程序。 (1)发现虚构的销售或应收账款。 (2)关注反常规的公司重大的经营决策,即公司突然改变一贯的经营方式,可能有其实际的需要。 (3)关联交易做出经过粉饰的报表,如以高出账面价值的价格将下属公司转让给控股股东,但只收取少量的现金或不收现金。 (4)关注存货的异常变动,利用存货的变动操纵主管业务成本来调节利润。 (5)特别关注减值准备,《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可以提取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存货、在建工程、投资等8项减值准备,而且上述减值准备的提取是公司会计的职业判断,公司高层完全有可能不提或少提减值准备,来虚增利润。 (6)关注债务重组的有关业务,公司管理当局利用重组的账项增加资本,或加大营业外支出,逃避税款,即利用资产重组调节利润做假账; (7)保持高度的职业敏感,发现未披露的期后事项与或有事项。 在审计方法的选用上,注册会计师应当: (1)检查公司的年度生产能力和生产规模,对照公司的销售量看是否出现销售总量大于生产能力的异常情况。 (2)抽查公司的销货合同、出库凭证等原始凭证看其手续是否完备。 (3)通过计价测试,看公司的期末存货单价是否正常。 (4)对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资产转让、销售、采购、商标使用以及资金占用等,看其交易的价格和支付的手段。 (5)在一些外部机构的帮助下注册会计师可以了解供应商及公司客户的情况,特别是异地客户和距离较远的客户,从而发现采购部门及相关人员虚构的供应商和虚构的客户。 (6)审查支票的二次背书是否属于企业内部员工,如果是企业的员工,则是审计疑点,要紧紧抓住这条线索,深入审计下去,进一步查找问题和揭露问题。 在审计过程中如果注册会计师发现公司欺诈,应采取一定的措施。 (1)直接提醒有关人员改变公司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以防止同类舞弊的再发生; (2)退出审计业务的承接来防范注册会计师审计风险; (3)向公司的上级管理部门反映,或向法律部门起诉舞弊者,追究舞弊者的相关责任。 鉴于财务造假行为对中国资本市场及投资者所造成的严重危害,近年来,我国已推出了许多与之相关的措施,专门对证券市场上出现的财务舞弊行为进行揭露和分析,这或许对那些舞弊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震慑作用。但归根结底,我们必须通过不断的整顿和监督来完善证券市场,从而为广大投资者塑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会计造假论文:国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的制度缺陷 内容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国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的制度原因及其与我国传统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关系,分析了我国成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减少会计信息造假方面的意义。 关键词:会计信息造假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又叫可靠性或客观性,是会计信息的基本质量要求或质量特征,是指会计信息应能如实表述所要反映的对象,尤其要做到不偏不倚地表述经济活动的过程和结果,避免倾向于预定的结果或某一特定利益集团的需要。只有真实的会计信息才具有有用性,才能为不同利益集团提供可供合理决策的依据。 国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一直是困扰股票市场的一大问题,这些年来,我国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失真事件可谓层出不穷,耳熟能详的有郑百文、琼民源、银广夏等,美国也出现了安然公司和世通公司等大公司的会计信息造假事件。我们下面将针对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的原因及新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防止会计信息造假方面的重要意义进行讨论。 国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的制度缺陷 造成我国国有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的原因很多,有外部原因,如在制度方面,会计制度和法律制度不健全等;在监管方面,社会和政府监督上存在不足等。也有内部原因,如单位经营管理机制不够健全,内控制度薄弱,公司管理人员的道德问题,财务人员素质的影响等。但是,正如经济学家曹凤岐指出的那样,中国上市公司之所以存在比较严重的欺骗和造假现象,其根源是制度缺陷。我们认为,与会计信息造假有关的制度缺陷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最初的股份制改革有误区。当初设立证券市场的目的就是“为国企解困”,让一些效益不好、与地方利益密切相关的企业优先上市。国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法人股占有比例过大,流通受限。激励机制不健全,不仅控股股东本身缺乏激励机制,而且对于经营者也存在激励不足问题,也即其收入过低,收入与贡献不配比,薪酬结构单一。公司治理上存在着“内部人控制”的现象,使管理层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但是,我国国有上市公司之所以存在以上制度缺陷,更深层原因之一在于我国传统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存在的政企不分等缺陷,下面我们将作具体分析。 传统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缺陷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一直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难点和重点,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还相当混乱,存在很多问题,其中很大的缺陷是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所有者缺位、多头管理以及条块分割。 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是指政府作为国有企业的资产所有者、投资者和收益者的地位仍然存在,政府与企业存在着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而国有企业作为政府职能延伸的特有功能在相当程度上存在,政府包办企业、干预企业决策的现象比较普遍,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与经营者之间缺乏明确的责权利关系。这样就出现了政府部门“为国企解困”而让一些效益不好、但与地方利益关系密切的企业优先上市的现象,企业在利润指标、资产指标和项目指标等方面均达不到上市要求的情况下上市,就是靠造假。不少企业在上市之初就在项目可行性、招股说明书等各个环节造假,上市之后为了再融资,为了取悦股东不得不再次造假。这些企业上市的目的也仅限于圈钱,当然也就没有能力对出资人负责,特别是对公众股东不负责任,如出现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等现象。而且,由于很多会计信息造假事件中都可以看到地方政府的身影,加上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从而使得股票市场监管不力和监督失效,会计信息造假事件得不到应有的抑制,而且一度愈演愈烈。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虽然在形式上“计划”已经让位于市场,但“政企”、“政资”仍然没有完全分开。 所有者缺位是指国有企业的出资者是国家,财产属公有,公有财产所有权本质上只是一种权,在对资产的态度和责任方面,这种权无法等同于资本主义条件下的个人资本所有权。具体到上市公司,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国有股和法人股就在国有上市公司中占有很大的比例,造成了国有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一股独大(这种不合理的局面也由于传统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上的条块分割不利于企业跨地区、跨行业重组兼并等而无法有效地加以更正),国有股处于控股的地位。这样,国有股东的缺位就造成了上市公司的所有者“缺位”。所有者“缺位”使得上市公司缺乏人格化的产权代表和法律化的投资主体,以致对经营者缺乏产权约束,加上制度约束也软化,这样公司内部人(公司经营者)就很容易掌握较大的控制权,从而使公司经营者处于缺乏有效监督的“内部人控制”状态。由于“内部人控制”造成的更加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和对内部人监督的困难,公司经营者就很容易在公司业绩欠佳时,为了特定的目的而进行粉饰会计报表、虚增资产少计费用等会计信息的造假活动。 在传统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我国对国有上市公司经营者的激励约束存在着很多问题,如物质激励偏低,灰色收入偏高,行政激励偏高,激励形式单一(由于地方政府不是国有资产的所有者,国有股的转让受到很大的限制,无法对经营者采取股票期权的激励措施),公司业绩无论好坏,管理层的报酬并不会随之升高。而且公司管理层很多是行政任命,本身不具备承担资产责任的能力,使得国有资产经营者的委托责任无法落到实处。由于经营好时公司经营者不能得到相应的报酬,公司经营失败时他们也不承担任何经济、行政和法律责任,他们也就缺乏提高国有企业业绩的积极性,但是为了应付考核和私人利益等,他们也会在企业业绩欠佳时通过会计信息造假来提升业绩。 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抑制上市会计信息造假 既然我国的传统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缺陷是造成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现象的深层次的体制原因之一,为了从根本上减少上市公司造假现象,就需要我们从根本上改革我国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变政企不分、国有资产所有者缺位的状况。 党的第十六届一中全会会议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进行了重要变革,也就是成立直属国务院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国资委”)。这是我国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迈出的具有重要意义的一步,虽然国资委的具体运转方式尚未确定,但其职能已经明确,就是国资委是出资人,依法享有出资人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三大权责,中央和地方国资委是由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授权“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而且明确了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处置、使用和收益权,对所投资企业拥有股权,不再有行政隶属关系。 由于国资委代表国家履行出资者职责,国资委的成立就能有效解决我国传统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存在的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条块分割及所有者缺位等问题,这对于减少政府部门对企业的干预、加强企业管理层的监督及优化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等起着重要的作用,有利于政府转变职能,减少和避免对企业的行政干预,这样就不再存在“为国企解困”而让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上市的问题。而且,由于国资委代表出资者,就能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真正到位,完善我国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减少内部人控制现象,使上市公司真正成为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的企业,使公司经营者处于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有效监督之下,从而能有效减少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造假事件。另外,由于中央和地方国资委“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国资委在处置国有股上具有更多的灵活性,大大降低国有股处置的成本,就能采取经营者持股等激励措施,加强对上市公司经营者的约束激励,使经营者提高业绩水平的努力内化,从而降低造假的可能。 所以,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不仅能有效解决我国传统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中存在的政企不分、政资不分及所有者缺位等问题,使上市公司建立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还能够减少政府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干预、加强对公司管理层的约束激励,对于有效控制内部人控制现象,加强证券市场监管,杜绝上市公司会计信息造假事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引言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是推动科技进步和提高优秀竞争力的重要资源,它在区域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发达国家及地区利用其知识产权的优势,加快在本国以及国际市场中进行专利、品牌等的产略布局,通过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网络交易平台,不仅能够加快本国知识产权的交易,而且能够整合全球产业链,抢占新的科技和经济制高点。发展中国家也都纷纷加快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步伐。我国经济发展已经进入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换的新常态,目前已经把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和保护,促进知识产权资本化、产业化上升为推动创新型国家建设的战略举措。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特色型知识产权强省试点省建设,甘肃省不断探索欠发达省份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行动的特色路径和特色能力,大幅提升知识产权对甘肃经济增长的贡献度。 二、组建甘肃省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组建知识产权运营平台是甘肃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和建设创新甘肃的必然选择 据统计,近几年来,我国商标持有量、专利申请量以及版权的登记量在世界上均名列前茅。但是数量的增长并不能作为创新水平的唯一衡量指标,真正有用的专利应该是质量高的专利,而质量高的专利不仅是具有科技发展前瞻性的专利,也应该是真正能够转化为生产力(产品)的专利。然而,我国绝大部分的专利、技术、商标、版权都停留在闲置或休眠状态,资本化比例较低,转化率也较低。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较少,现有平台的运营不够成熟,交易模式也较为传统、单一,市场化的创新动力不足,资源配置不够合理……甘肃作为全国的欠发达省份,相比较发达地区而言,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等方面都有待提高,目前甘肃省的专利登记是在甘肃省知识产权事务中心,商标管理是由工商部门负责,版权交易主要是依托外地的机构进行,缺少一个高效、完整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因此,甘肃省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的组建恰逢其时,它在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营造激励创新的知识产权市场环境,强化知识产权产业政策对创新的引导,加快建设特色型知识产权强省等方面具有领先示范意义。 (二)国家和省上出台的系列政策,为成立甘肃省知识产权运营平台提供了较好的制度保障 当前,我国已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等,都为甘肃省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的成立奠定了法律基础。近年来,甘肃省也不断完善知识产权政策法规体系,修订了《甘肃省专利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甘肃省科学技术厅、甘肃省知识产权局、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甘肃省中小微企业专利质押融资办法》《甘肃省专利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甘肃省专利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关于加强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等,为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提供了政策法制保障,也为甘肃省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的组建提供了有利条件。 三、“互联网+”的内涵及其对知识产权运营的影响 作为互联网思维的进一步实践成果,“互联网+”代表一种新的社会形态,它推动着经济形态不断地发生演变。简单地说,“互联网+”就是“互联网+各个传统行业”,但实际的效果并不是两者的简单相加,而是通过利用互联网平台和信息通信技术,使互联网与传统行业进行深度融合,在新的领域创造出一种新的发展生态。2012年11月,易观国际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于扬在第五届移动互联网博览会上的发言中首次提出“互联网+”的理念。2015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马化腾在全国两会上提交了《关于以“互联网+”为驱动,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创新发展的建议》的议案。2015年3月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制定“互联网+”行动计划,推动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等与现代制造业结合,促进电子商务、工业互联网和互联网金融(ITFIN)健康发展,引导互联网企业拓展国际市场。”传统的知识产权运营流程较为复杂,交易模式也较为单一,主要是在线下完成知识产权的相关服务,供求双方不能进行有效对接,制约了知识产权运营的效果。与传统的知识产权运营相比,“互联网+”时代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具有信息公开、资源共享、秩序良好和交易便捷的优势,以大数据为支撑,可以跨地区、跨行业对资源进行整合,加快知识产权的流动和转移,促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使供求双方能够进行有效对接。 四、“互联网+”背景下甘肃省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的建设策略 借鉴发达地区建设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的相关经验,结合省内知识产权发展的实际情况,甘肃省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的搭建主要包括四个子平台的建设:一是搭建互联网+知识产权登记平台,为权利人提供便捷高效的一站式知识产在线登记服务;二是搭建互联网+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为供求双方提供已登记知识产权的转受让直接对接平台;三是搭建互联网+知识产权金融平台,通过与中介机构合作,开发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以知识产权为优秀的融资服务;四是搭建互联网+知识产权创新智库服务平台,提供知识产权撰写、设计上下游需求对接及成果评价认定等服务。 (一)互联网+知识产权登记平台 汇聚省内知识产权中心、省内一批传统机构的专业分析师和资深人团队,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等前沿科技,开发自主智能业务处理系统,通过系统后台将顾问、人、流程、法务等等与前台用户链接,将互联网前沿技术与知识产权传统登记服务融合,提供在线咨询、自助检索、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登记、在线缴费等一站式知识产权登记服务,免去筛选公司、与不同人重复沟通以及往返交通、业务排号等环节,大大节约时间和人力成本。 (二)互联网+知识产权交易平台 按照知识产权全托管交易模式,构建知识产权交易产品注册、评估、交易、转移等全流程标准化服务体系,使已登记知识产权承让人能够自助完成交易产品注册,系统自动提供注册产品估值,受让人自助完成产品筛选、在线下单、线上付款,线下专业团队提供转让变更服务,打造网络购物般便捷的知识产权交易服务。此外,对于敦煌元素、区域知名品牌等独具地方特色的知识产权,可以提供限时竞价等方式开展多对一竞争交易服务,让知识产权在流通交易中创造高价值。 (三)互联网+知识产权金融平台 联合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小贷、产权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风险(创业)投资公司、资产评估等机构,不断拓展知识产权投融资渠道,积极创新知识产权融资产品及保险产品,缓解创新主体融资难的矛盾,为省内众多中小微轻资产文化创意类企业、高科技创新企业等通过知识产权获得融资,同时帮助投保企业以较少的代价防范和抵御知识产权风险,节省因知识产权纠纷而付出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帮助企业把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成财富,进一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 为符合条件的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企业或者个人以其合法拥有的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授予专利证书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财产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软件著作权的财产权经评估后作为质押物,从金融机构获得相应贷款。 2.知识产权融资租赁 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是一种创新的融资方式,目前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与设备融资租赁具有类似性,知识产权融资租赁是以知识产权作为融资租赁的标的,在租赁期间,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融资租赁协议,承租方获得除所有权以外的全部权利。在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和出租方可以依照合同约定确定知识产权所有权的归属。 3.知识产权引资 知识产权引资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企业可以通过知识产权来吸引合作第三方的投资,二是企业通过出让股权换取第三方资金,共同获得利益。 4.知识产权信托 由于知识产权所有者的精力、时间等方面的限制,平台可以帮助知识产权所有者将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委托给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拓宽知识产权商品化和产业化的渠道,以实现权利人利益最大化。 5.知识产权股权化 知识产权在通过价值评估后,拥有该知识产权的企业或者个人可以与拥有资金的第三方机构合作成立新的公司,并获得新企业的股权。此外,企业股东或者法人也可以将自主拥有的知识产权转让到企业,并依据估值来增加其所持有的股权。 6.知识产权证券化 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以“真实出售”方式过户给特设机构,特设机构由此获得知识产权的唯一转让权并以该等资产作担保,经过重新包装及信用增强等,以知识产权未来将会产生的现金流量为基础在市场上发行证券进行融资。唯一的转让权保证了知识产权将来产生的收入会被用于偿还投资者的本息,多余出来的收入会作为增值收益。 7.知识产权保险 在已有专利保险的基础上结合企业自身的特点,开发出个性化菜单式的综合保单,即一份保单可以涵盖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在内的知识产权,包括“原告险(对抗侵权过程中就法律诉讼、反诉讼等费用进行赔偿的执行保险)”、“被告险(偿付在应诉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时所必须支出的侵权辩护费用和赔偿费用保险)”和“运营险(偿付在知识产权许可、转让等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的诉讼费用、赔偿费用保险)”三个模块的保障。 (四)互联网+知识产权创新智库服务平台 1.知识产权个性化产品定制 利用互联网渠道和社会专业开发者资源,以D.S.for.B模式运营,为中小型企业信息化建设、VI设计包装、品牌推广及产品渠道营销提供版权、专利、商标权等个性化产品定制,如设计不同的专利组合、商标、logo等,以满足不同类别、不同需求层次的产品定制需求。 2.知识产权评估 针对商标权、著作权和专利权等常见的知识产权展开评估。由权威的知识产权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知识产权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知识产权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 3.知识产权法律服务 为科技和文化类企业及个人提供知识产权战略设计和专利分析服务;为企业提供商标维权和调查等服务;为企业商标策略的制定和驰名商标的认定等服务。互联网+知识产权登记平台、互联网+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互联网+知识产权金融平台、互联网+知识产权创新智库服务平台这四个子平台的建立,都是促进知识产权内部分工,提高研发效率和转化应用效率的保障机制,旨在充分挖掘经营知识产权这个特殊标的来盘活知识产权的交易和投融资市场,充分释放知识产权内在价值,让文化创意类企业、高科技创新型企业等能够真正实现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 五、总结 甘肃省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的建立是基于甘肃省自身的市场、资本、政治等实际情况的,是具有自身特色的互联网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平台可以利用互联网的优势为知识产权的供求双方搭建一个高效、便捷的知识产权成果交易、知识产权投融资活动、知识产权估值等一系列的服务体系,促进我省知识产权产业化和市场化,全面提升我省知识产权综合能力,进一步促进我省自主创新和经济转型发展。 【作者简介】王莹丹(1988-),女,硕士,中级经济师,助教。 【参考文献】 [1]甘肃省知识产权(专利)发展“十三五”规划.[EB/OL]. [2]杨伟民,邓志云等.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探索[J].天津科技,2015(7):94-95+98. [3]雷东升,翟东升,张杰.知识产权流转平台的设计与构建[J].情报探索,2016(12):51-56. [4]王雪峰.推进知识产权产业化落实知识产权强国战略[N].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11-30(007).
一、企业销售管理的实施要求 为客户提供产品服务是销售管理的主要职能,在实施过程中需要实现销售全过程跟踪监控。对于企业而言,销售管理是企业生产运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工作内容,所有的产品销售以及增值服务供给都需要以销售管理为支撑,这一工作与企业发展中的所有业务都息息相关。从现实角度来看,企业销售管理需要强调过程性,即保证策略计划、销售组织、业绩管理以及综合评估等管理过程的完整性;更应该展现出原则性,即实践中践行制度化、简单化、人性化与合理化原则。同时,企业销售管理实施过程中还需要做好如下工作:第一,提出符合实际、切实可行的销售企划案;第二,明确客户群体,开发销售市场;第三,制定并灵活调整销售方案,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实施动态化管理;第四,落实维稳补救措施,方案执行监督;第五,重视经验总结与综合评价,不断革新销售管理手段。 二、企业销售管理的地位作用 1.地位 在企业经营的各项业务中,销售是最具“衔接性”的一种,它是企业与市场、客户联系的重要载体,是对外展现企业产品、服务、形象的关键性工作。在这种情况下,销售管理自然也拥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它是直接串联协调企业多元业务、保障企业整体经营目标实现和经营战略实施的最重要基础。从本质来看,销售管理扮演着执行者和监督者的双重角色,它需要以企业经营战略目标为导向,制定并推动销售计划实施;又需要从实际出发追踪、监控、评估、修订、调整销售计划,发挥修正纠错职能。对于企业而言,销售管理是一项能帮助企业适应多变的市场环境,应对沉重的竞争压力,实现产品服务推广销售,完成企业品牌形象与口碑塑造,达成企业战略发展目标的必要性工作。 2.作用 从现实角度来看,企业销售管理极具重要性,这一工作的开展质量可决定企业实力与发展潜力。销售是帮助企业将产品服务转化为经济效益的手段,而销售管理则是对这一转化过程的监督管控,其根本目的是提高效益,所以有效开展企业销售管理能为实现利益最大化提供保障。同时,企业销售管理还具有提高效率和整体竞争力的作用。销售管理需要以销售人员、业务、合同、订单、服务等内容为管理对象,而对这些内容进行妥善管理将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力物力资源配置实效性,不仅可以营造良好氛围、打造专业团队、实现优质服务,更能全面提升销售质量和效率,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而且,销售管理的妥善开展不仅有利于提高销售业务的开展质效,更能通过多业务协调,让企业整体运作效率进一步提升,可激发全体员工潜能、优化企业资本结构和投资可靠性。此外,借助于销售管理,也能为企业形象、口碑构建和综合发展效益提升提供辅助。 三、企业销售管理的现存问题 1.销售管理模式陈旧 如今,社会发展日新月异,市场环境也千变万化,让企业在获得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巨大的竞争压力和发展挑战。在这种情况下,想要保证企业的良性健康发展,就必须确保各项业务的开展模式都具有先进性。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许多企业在销售管理方面过于守旧,销售管理理念以及方法都未能及时更新,致使企业销售管理水平迟迟难以提升;更有部分企业根本不重视销售管理,未能将此项工作与企业发展需求相连,这种思想层面上的不理解、不重视投射到行为层面,就会导致企业销售管理失效。 2.合同客户管理不力 企业的产品与服务销售需要面向客户开展,而在与客户达成合作意向后需要落实到合同上。所以,在企业销售管理中,合同与客户管理都是不可或缺的部分,若这一环节出现管理不到位的情况,不仅容易干扰企业销售计划的正常推进,更容易引发利益受损问题。实际作业环节,许多企业销售管理阶段的客户与合同管理,都存在针对性、前瞻性、灵活性不强的问题,在客户与合同追踪管理和长效维护方面也不尽如人意。 3.销售团队管理不足 企业的销售人员是销售管理的重点对象,保证销售人员按时按量完成业绩、保证销售部门与企业其他部门协调合作、保证销售团队的成长性是销售管理人员的必要工作。在实践中,常常出现销售人员对内恶意竞争、对外单打独斗的情况,不仅不利于完成销售计划和企业发展目标,更会让企业内部环境恶化不利于可持续发展。而且,企业销售团队管理不足,还会暴露企业发展短板,容易出现销售人员能力不足、产品与服务供给水平不佳情况,同样十分不利于企业发展。 4.市场开发能力不强 正如前文所言,市场环境的变化深刻影响企业发展,更在企业销售计划制定和执行方面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对企业而言,开发市场是保证销售目标达成的先决条件,但是许多企业的销售管理人员忽略了市场开发方面的管理,在市场信息采集处理、新客户开发、老客户维护以及渠道拓展方面的关注度和灵敏性都不强,致使企业的市场开发水平不佳,销售管理效果难以提升。 四、企业销售管理的优化路径 1.革新销售管理模式 (1)革新销售管理思想 现代企业的销售观念必须时刻保持先进性,只有这样才能紧跟市场、抓住客户,保证销售计划的编制可靠性和执行有效性。为此,企业需要在销售管理阶段转变思想,将市场化理念引入其中,以市场为导向、以实现市场利益最大化为根本目标开展销售管理。与传统销售管理理念相比,市场化理念更加强调消费者和市场的影响力,也更重视企业在销售过程中的多元化输出。此时,无论是企业的产品、服务还是文化、品牌、口碑都将成为销售重点;而且,市场导向下的企业销售管理更符合“以人为本”要求,更能契合消费者需求。为此,企业应全面革新销售理念以及销售管理理念,将市场化和以人为本视为核心,真正围绕消费者需求和市场变化开展实践工作。同时,在革新思想方面企业管理层也需要进一步强化认知管理,既保证企业管理层以及销售管理人员都能正确地理解销售管理价值、需求,以便为优化工作模式、创新工作方法奠定基础。实际作业环节,销售管理理念革新,还需要强调全局性思想、精细化管理理念以及全过程管理理念融入,以便切实保证销售管理质效。 (2)革新销售制度方法 现阶段,推进企业销售管理体系完善,不仅要充实管理理念革新重塑,更应该强调方法创新以及管理制度保障,进而从行为层面做好约束和管理,让销售管理水平切实提升。在这一阶段,企业需要重视营销决策管理和销售计划执行管理。在决策管理方面,企业必须突出市场化理念的实用价值,真正做到以市场为导向制定营销决策,进而确保企业的产品服务销售方案符合目标用户预期,最终实现有效销售。比如,引入大数据技术,强化消费者需求分析、市场环境监控和销售方案编制可靠性,使销售决策更符合实际需求;丰富营销方法,基于销售方式的单一或融合应用保证销售方案顺利执行。随着互联网普及大多数企业在营销方面都采取线上与线下并行策略,两种不同的销售形式两面开花,为企业销售业绩提升和经营利润增加奠定了坚实基础。为此,在企业销售管理优化的过程中,企业应进一步强调复合型销售模式的优化应用,通过实现线上与线下联动打造全覆盖销售格局。比如,建立健全线上销售网络,打造多平台、多渠道并行的销售体系,通过企业与多个电商平台的深度合作保证销售计划按时按量完成;重视线下销售方式创新,不断拓展丰富线下销售渠道,使线下销售管理走上精细化、专业化道路,通过加强增值服务管理保证线下销售质量。此外,在销售管理方式创新时,企业还应该强调销售部门的扁平化管理,打造产品线直线运行模式,进而为形成更具灵活性、可控性的销售管理模式提供保障。销售管理制度是企业销售管理体系正常运作的重要支撑,而建立健全制度体系则是销售管理的重要工作。在这一环节,要求企业从实际出发,基于销售过程管理、结果管理以及质量控制做好制度建设。比如,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决策机制,为保证销售决策前瞻性、灵活性和可执行性奠定基础;建立全过程管理制度,在销售筹划到售后服务的全过程中开展追踪管理,保证销售管理的一致性、长效性;建立销售管理评价监督机制,为实现过程性、结果性监督评价,开展销售绩效定量与定性分析做好充足准备;建立反馈、修正以及应急机制管理机制,为不断推进销售管理模式优化提供根本保障。在建立健全企业销售管理制度体系的过程中,还需要在合同、客户、销售团队以及市场管理中做好制度保障,此方面的制度建设内容笔者会在下文中加以论述。 2.加强合同客户管理 (1)合同管理 从本质上来看,合同属于契约,这一契约的签订者是企业和客户,合同是用于约束双方行为、保障双方权益的法定依据。而对于企业来说,合同编制、签订以及履行情况,都会直接对销售计划执行和销售目标达成产生影响,因此在销售管理中必须强调合同管理。此时,企业应该重视合同内容编制,并且确保订单、合同信息完全匹配。在合同编制方面,销售管理人员以及法务人员必须仔细斟酌条款,从根本上降低合同管理风险;而且,为适应市场环境以及消费者需求变化,企业需要从实际出发灵活调整合同内容,但这种调整必须合法合规而且不会让自身利益受损。合同签订阶段,企业销售管理人员需要与合作方做好信息交换以及对接,在完全达成一致后签署合同。而后,就需要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并开展过程性管理。这一阶段,企业需要按合同要求为客户提供按时、按量、按质地为客户提供产品服务,以免发生纠纷;不过,当对方未按规定履行合同时,企业也需要通过及时沟通或依法追诉来维护自身权益。此外,为提高合同管理质效,企业可引入先进技术革新合同管理模式。比如,采用蓝凌智慧合同管理平台,为实现一体化、数字化、集成化合同管理提供保障。此环节,企业也应该强调销售合同管理制度建设,通过构建合同风险评估、防控制度,合同履行保障制度,合同追踪管理制度来强化合同管理。 (2)客户管理 在客户管理方面,企业需要重点关注新客户开发、老客户维护以及客户管理模式革新。若企业生产经营的产品服务较为单一,那么企业的客户群体也会相对固定,此时客户管理应该偏重于老客户维护;若企业规模大且产品服务类型多、受众面广,则需要在客户管理阶段采取新老客户管理并重的方式开展实践。为强化客户管理,企业应该产品研发、服务创新,以令人耳目一新的产品服务惊艳消费者,从而不断壮大客户群体,让企业的销售计划得以顺利实施。同时,企业也应该通过提供个性化、精准性服务的方式维系已有的客户群体,不断增加客户黏性,从而确保目标市场不会消失。实际作业环节,企业销售管理人员也应该推动客户管理模式现代化革新。比如,引入爱客CRM系统、客户无忧CRM系统、ZohO-CRM系统,基于客户管理系统实现现代化、信息化客户管理。当然,在客户管理方面企业销售管理人员也应该重视制度建设。比如,建立长效化客户维护机制;建立标准化客户开发、服务机制;建立客户分级评估管理制度;建立客户信誉度以及满意度评价制度等。 3.重视团队建设培训 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的支持之下,企业销售已经走上了精准化、技术化、标准化道路,这一过程中销售人员的能力不再是影响销售质量的最主要因素。不过,从现实角度来看销售人员的能力与综合素质,依然是最具影响力的销售质量影响因素。所以,企业销售管理必须重视销售人员管理,必须强调团队建设和个人管理。第一,团队建设。企业需要打造专业化、高素质销售团队,为制定和执行企业销售计划提供根本保障。为此,企业在销售人员管理阶段,应该高度重视招聘和岗位安排,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出发夯实队伍建设基础。比如,提高招聘门槛,选取优质人才;实施轮岗、转岗、调岗制度,保证销售人员能力与岗位适配;定期吸纳新鲜血液,始终保持销售团队生命力。第二,人员培训。销售人员自身的工作能力不仅影响其职业规划,更影响企业发展。为了让销售人员能在企业发展中扮演保驾护航的角色,企业必须重视销售人员综合素质培养。比如,开展思想理念、专业知识、实践技能、技术操作等专项培训;重视客户开发、市场调研、客户维护、服务供给等方面的针对性培训;落实培训考核以及学习激励机制。第三,绩效管理。对于销售人员来说,绩效是其工作能力以及成绩的直接证明,而绩效管理也成为销售人员管理的重点。在此环节,企业销售管理人员应该建立健全绩效管理机制和晋升考核机制。比如,基于销售业务建立配套的管理机制和全面化绩效考核机制;建立岗位综合评价机制;建立市场化分配机制以及公平公正的晋升机制。 4.重视市场调研拓展 企业销售管理优化阶段,还必须重视市场调研拓展。此时,企业不仅需要关注市场环境以及消费者需求变化,更应该重视同业竞争。所以,企业应该强调市场情报采集的全面性和真实性,以信息数据为支撑提高销售决策科学性、销售计划可行性,为基于销售管理实现市场利益最大化奠定坚实基础。在实践中,企业应该充分运用大数据挖掘技术完成情报收集,实现市场、客户、竞争对手信息的有效采集,以便在市场竞争中掌握先机。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市场调研以及拓展的过程中,必须重点关注消费者需求与自身产品服务的适配性研究,强调以客户与市场需求为导向的生产计划调整、产品服务创新,并做好针对性市场调研以及拓展。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企业销售管理是获得利润、提高效益以及优化发展的关键性工作,是企业管理中最为重要的基础部分。在企业发展中必须重视销售管理,必须从市场、团队、客户、合同、方法等质量影响因素的优化管理出发,推动企业销售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而且,在企业销售管理优化过程中,管理人员需要践行实事求是原则,真正结合实际探索出适用于企业自身的优化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于美英.电商模式下农产品销售策略转变与创新——《农产品电子商务与网购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研究》评述[J].食品与机械,2021,37(11):247-248. [2]谢国华.大数据时代企业销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营销(下旬刊),2019(04):162-163. [3]李慧,夏天添,范锦峰.销售人员竞争性特质对销售绩效的影响——组织竞争氛围与消费者苛刻的调节作用[J].企业经济,2019,38(02):102-107. 作者:杨丽莎 单位:晋能控股煤业集团晋城公司
国际法学论文:国际法学研究论文 “倾销”(DUNMPING)一词,实际上是经济学中的概念。是指出口商在海外市场的波动导致了该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销售困难,并以掠夺性的价格消灭进口国的竞争对手,进而图谋垄断进口国市场。作为法律上的名词,《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LawDictionary)是这样定义倾销的:倾销是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海外市场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经济学家根据维纳(VINER)的理论将倾销分成三类:偶然性倾销、掠夺性倾销和连续性倾销。对于第一种,不必介意。对于第二种,各国是一致反对。因为这是超贸易保护的工具,具有侵略性,自然不“公平”,应予惩罚。对于第三种持续性的倾销,有人认为该倾销行为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就只有一次,即受到冲击抑或被迫转产,而进口国消费者从中却可以长期获利,此消彼长,无须抵制。有一部分专家却认为,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都采取以出口带动经济发展的战略,使其生产能力大大超过了国内需求。过剩的生产能力在全球各国已经比较普遍,因此生产商为了扩大或保持生产规模,在维持国内高价水平的情况下,也常常在国外市场进行长期性的倾销。这种倾销会造成全球资源分配和使用上的误导,从而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据反倾销专家帕米特(PALMETER)统计,1980—1986年,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美国所发起的767起反倾销诉讼案中,没有一起是掠夺性倾销,而绝大部分为长期或连续性倾销。①因此,我们下面讨论的反倾销指的就是反长期或连续性倾销。 一、反倾销的立法概述 (一)WTO反倾销规则的形成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一些欧洲国家就制订了反倾销协议。当时以英国、荷兰为首的欧洲国家不满来自其他国家的食糖倾销,于1920年签定了关于反倾销的国际条约。并先后有10个欧洲国家加入,首开反倾销先河。美国反倾销法是世界上较为完备的反倾销法。以该法为蓝本,产生了1948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规定,把各国反倾销法纳入国际统一化轨道,为各国制订反倾销法设立了基本框架。其宣称:倾销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各缔约国均享有对倾销的单方抵制权。但是,关贸总协定的反倾销条款仍是一个总原则,缺乏具体内容和操作性。各国都从本国利益出发对反倾销条款加以解释。因此,反倾销条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改变这种状况,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于1967年6月30日在日内瓦讨论通过第一个《反倾销协议》,该协议是对关贸总协定第六款的解释和具体化。1979年在“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该协议又被进一步修订和补充,形成了《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但是,80年代以来,反倾销法的适用愈来愈走向极端,反倾销措施也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乌拉圭回合”谈判再次将修改反倾销协定提到了日程上。首先提议在乌拉圭回合中加入反倾销内容的是韩国。当时,韩国出口增长最快的“现代汽车”正在加拿大遭受反倾销调查,因此韩国政府谈判代表决定在1987年5月21日提议修改反倾销协议。1990年6月6日以关贸总协定副总干事Carlisle为组长的一个非正式起草小组拿出了反倾销协议第一个草案《CarlisleI草案》。该草案做了很多的规定来迎合欧美,因此,受到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此后,尽管关贸总协定作了很多的努力来协调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冲突,直到《邓克尔文本》的出现,仍无法达成一致。《邓克尔文本》充分考虑到了美国和欧盟这两个最大成员方的要求,但该文本也未完全采纳欧美的提议,特别是美国要求对第三国组装产品进行规避的情况做出规定和要求建立特别争端解决机制这两方面没有得到满足。②因此在该文本的基础上,1994年,“乌拉圭回合”顺利结束并达成了《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该协议为WTO现行的反倾销法。它是WTO法律框架中非关税壁垒的多边协定中的一部分,为WTO的各成员国制订了一个总的框架。同时,它也进一步放宽了反倾销措施适用的条件,扩大了反倾销法适用的范围,增强了国际反倾销的透明度、预见性和可操作性。更为重要的是,不同于肯尼迪回合和东京回合达成的反倾销协定只对签约国产生效力,它是作为WTO众多多边协定中的一个而存在的,对WTO全体成员国都有约束力。其影响力要比以前的反倾销协议大得多。显而易见,《1994年的反倾销协议》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重大成就。 (二)我国反倾销立法概况 自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实施生效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反倾销法律制度。该法第30条明文规定了中国的反倾销规则,即“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出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成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其第32条规定:“当发生上述情况时,国务院规定了有关部门依法做出调查,并做出处理。”上述规定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规定几乎一样。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该条例将反倾销实体法和程序法集于一身,对于从申请、立案开始到终裁,征收反倾销税为止的每一个具体环节,均作了相应的规定,为我国的企业针对外国产品的倾销提起反倾销诉讼,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此外,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该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在反倾销和反补贴程序中组织的产业损害裁定听证。它较全面、系统的规定了产业损害裁定听证的原则及当事人、听证主持人、回避以及听证程序等问题。③但这些法规与WTO的有关基本原则仍然有不尽符合之处,因此,2001年11月26日我国又颁布了新的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废除了97年《条例》中的有关反倾销的规定。该法律是参考国外发达国家和世界贸易组织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定而出台的,较之以往,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其还有许多地方需要再商榷,以便更好的保护我国工业的发展。WTO的成立,尤其是1994年的《反倾销协议》的签订,对世界各国的反倾销立法都起了推动作用。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间,又才迈进WTO大门,如何运用WTO法和与WTO接轨直接关系到我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得失。同时,我国正承受着倾销和反倾销的严峻现状,这些都对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WTO反倾销规则及对我国立法的约束 WTO是世界上一个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其宗旨是为了保护世界贸易自由化以实现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加,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产品的生产和交换,实现这一目的的办法就是通过互惠互利的协议,导致各成员国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障碍,取消的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为了达到这一目的,WTO实施了一系列的保障机制:〈一〉世贸组织规则的透明度要求它要求各成员国应迅速公布有关法律、法规等,无法公布时,必须提供公众可以获得的条件。旨在使各成员国及贸易者对成员的法律、法规、司法判决、行政决定及相关的其他国际协议有充分及时的了解和熟悉,为贸易机会提供可靠性和预期性。〈二〉通知要求其要求成员国向世贸的有关机构通知其法律法规的情况,通知要求进一步促进了成员法律法规的透明度与世贸规则的一致性。通知的事项既包括现有的规定,也包括对现行法律规章的修改和新颁布的规定。〈三〉贸易政策评审制度该制度是“乌拉圭回合”中达成的新协议。贸易评审机构每隔一段时间对成员的贸易政策进行审查,审查的频率依据成员的贸易量确定,贸易政策制度是确保透明度和一致性的重要环节和组成部分。虽然评审结果和提出的建议对被评审方没有约束力,但该制度提供了一个监督和反馈的机会,有助于其他成员利用争端解决程序提出指控。〈四〉争端解决机制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制度是保证成员的国内法律法规与世贸组织规则要求一致的最有力的措施和制度。争端解决制度将成员间的贸易争端解决置于多边制度的约束之下,成员在寻求解决违反义务和利益损害途径时,应诉诸并遵守争端解决体制的规则和程序。对争端解决机构的裁决和建议,申诉方可请求赔偿或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中止对有关成员的减让或其他义务,甚至采取“交叉报复”的手段。 世贸组织协定是各成员机构依宪法程序正式批准的国际条约,各成员国的立法机构在批准这一协定时也应承担使国内立法同世贸规则接轨的义务。任何国家的经济立法与世贸规则相抵触,就可能被裁定违背世贸规则并受到制裁。《世贸组织协定》第16条第4款明确规定:各成员国应保证其法律、规章与行政程序符合附件各项协议规定的义务。这也表明世贸组织成员有义务使其国内立法与世贸协议相一致。④ 我国加入WTO后,可以享受一系列权利,但同时,我们也要承担相当的义务。而在法律上,我们首先面临的问题就是如何使我国法律法规和WTO的系列规定不相抵触。人们常常把国际法称为“软法”,因为国际法的遵守主要是通过国际社会舆论形成的,依仗人们内心的信念、道义力量来实现,是一种不确切的规范。此外,各国为了彼此尊重,交往方便和友好合作,往往相互之间也采取各种国际礼让。但这些一旦与某个国家的实际利益相抵触,那么利益至上的原则,就会阻挠国际法效力的实现。同时,当事国也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就这一方面而言,它不像国内法那样具有强制实施的保障和有力措施,确实是“软法”。但实际上,从上两个世纪以来,国际法一直在作为国际交往中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而不断发展的。各国不但通过其议会和政府宣示愿意遵守作为国际行为规则的国际法,而且各国为了使国际法更好的在国内有效的加以适用,不是采用“转化”的方式使国际法变成国内法的具体规则,就是采用“并入”的方式直接在宪法里承认国际法的效力。我国的做法就是“转化”法和“并入”法兼用。我国的宪法虽然没有就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和地位做出一般性的规定,但在若干部门法中已为此设有专门条款。如《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中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此外,为了履行我国加入的国际条约,还制定了一些专门条例,以便将国际法“转化”为国内法。我国为履行有关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两个维也纳公约而制订的《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就是这方面的典型例子。⑤显然,我国是遵守国际法的规定的。WTO作为一个国际性的组织,其制定的规则也是我国所尊重和执行的。实际上,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采取相应的立法措施与建立和完善我国市场经济的法制目标是相一致的。只是加入WTO对我国现行法律的修订、补充提出了更快更全面的要求。 中国在改革不断深化之际,在摸着石头过河的长期实践中,已深刻的认识到了反倾销法的必要性:1、自从1948年总协定文本的生效以来,反倾销措施已被现行国际贸易制度确认为一种合理合法的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手段。2、反倾销法作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保护国内产业的一种合法手段,与其他同样被认可的反补贴法、反托拉斯法、保障条款等相比较,有着其不可替代的作用。3、反倾销法的实施可以有效的防止和消除倾销造成的侵害。它使进口商品在没有倾销性影响的前提下,进入中国市场。使进口商品真正体现市场价格,参与市场的公平和正当的竞争。4、在反倾销生效期间,进一步提高中国企业自身的竞争实力。客观上,国外进口商品因其被征有反倾销税,而不得不提高产品价格。这对倍受损害的中国国内产业来说,给了它们一个喘息和调整的时机。⑥ 三、完善我国反倾销法的建议 《反倾销条例》的出台,是顺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我国加入WTO后对我国法律逐步进行修改的一个方面,是我国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的一个证明。应当说,反倾销法的制定非常有意义。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囿于我们反倾销的实践不多,还有其他诸多的现实问题,新颁布的反倾销法仍有很多的不足。可以想象,随着我国进入WTO,外国的企业与我国各个领域的企业面对面交锋的机会不断增加,我们的反倾销法在发挥其作用的同时也会日益暴露它的不足。因此,笔者认为,应当积极着手反倾销法的修改工作。在修改的过程中,我们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 1、提高反倾销法律的“档次”。如前所述,我国《反倾销条例》为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这种行政法规效力毕竟不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颁布的法律。鉴此,结合我国几起反倾销调查案件的实践,在现行《条例》的基础上,加快研究和制定一部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反倾销法律,对于促进我国反倾销法的不断完善和趋势稳定,并与国际接轨都十分重要。 2、配套法规的完善。我国除了出台专门的反倾销条例,还应该考虑到法规之间的相互作用和影响的关系。我国对《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外贸易法》和《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等法条也要做相应的修改。譬如,在《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中就要充分补充对低价倾销产品的企业的法律责任和制裁措施。对出口企业相互倾轧,低价竞争的做法给予严厉制裁,以维护出口秩序,打击倾销行为。而在完善《价格法》时,就要调整关于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规定。在全国或一省制定统一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规定,使其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⑦ 3、因果关系及附加条件。GATT《1994年反倾销协议》对与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采取了列举式和排除式相结合的做法,即应当审查提交给当局的所有相关证据,并排除倾销产品外的、同时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其他因素,如非倾销价格出口的进口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国内需求的减少或消费模式的变化等。这些都是值得在修改我国反倾销法中予以借鉴的。而对于附加条件,笔者则认为,必要的附加条件,诸如对国家总体利益的考虑,国内消费者可能因该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而增加的负担与国内产业所受损害的程度相比较等等,有益于:(1)增加有关调查当局实际操作中的灵活性;(2)避免因片面保护某一产业部门而招致国家总体利益、对外贸易大局以及广大消费者利益的巨大损失;(3)有利于我国加强对外贸易经济谈判,因为征收反倾销税并非唯一的、最优先的抵制倾销的方法。当然,对“附加条件”必须严格加以限制,以防止有关调查部门的主观随意,增强反倾销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4、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反倾销调查程序。(1)明确规定“申请人”、“国务院有关部门”、“利害关系方”等规定;(2)依照《协议》的规定,完善我国反倾销复审与审查制度;(3)在调查程序中,主管当局要向当事人披露重要事实,使当事人有充分的时间发表意见,陈述看法,提供相关的资料以求的最大程度的捍卫自己的合法权利。这是各国规定,我国亦如此。但我国对何为“重要事实”却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我国反倾销法对此应有具体的操作标准。(4)参照《协议》第10条的规定进一步明确追溯征税的效力、期限、程序及限制等;(5)进一步明确规定反倾销案件在调查过程中的期限,各部门调查和做出初步裁定的期限,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贸部的建议做出是否同意征收(临时)反倾销税的期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调查或做出裁定的阶段的规定,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的效力期限,复审和审查以及多征退税的期限等等。 5、建立与完善我国反倾销诉讼体制。 (1)、合格的诉讼主体。一般而言,原告是指反倾销诉讼中“利害关系方”。虽然我国《反倾销条例》也有“利害关系方”的概念,但是却没有对其做出明确界定。从现行《条例》第19条的规定来看,所谓“利害关系方”似乎仅限于反倾销调查对象——被控告倾销产品的出口商及其进口经营商以及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产业,而并不包括其他各方。笔者认为:“利害关系方”的范围应当包括现行《条例》第11条之反倾销调查案的申请人所包含的“有关组织”,因为从利害关系角度考察,一个反倾销案件不仅事关该产品的出口商、进口商与国内同类产品产业的利益,而且也同我国各产业部门公会、工会以及消费者密切相关。而在当前我国国内产业与企业法律意识不强,市场本身尚缺规范的情形下,尽可能地拓宽“利害关系方”的范围则更加有利于尊重和维护各方利益,保护我国市场。同时,鉴于我国的行业组织的发展还不具备一定规模,为了更好的保护我国经济,我们还可以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有权提起反倾销诉讼。 (2)、管辖法院。参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4条、17条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受理反倾销调查案件之诉的法院应当是被告所在地——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机构所在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样,有权对反倾销调查案进行二审的就理所当然地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了。我国《反倾销条例》对反倾销调查案的管辖法院没有规定成为一大缺憾,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这种管辖也令人质疑。由于反倾销调查是技术性强、专业化要求高、程序复杂的工作,对其进行司法审查也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普通法院处理可能有时间和精力乃至能力上的困难;况且,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和中央部委地位上、权威上的实际反差在当前的司法体制下,也难免影响国内外当事人对反倾销司法审查的独立性,公正性和准确性的信心;再者,所有对国务院部门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都由北京的某一中级人民法院初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那么,这两级法院将会面临着越来越沉重的负担,也难免会影响到司法效率。鉴此,有必要在反倾销立法中建立我国反倾销诉讼制度,包括管辖法院。参照各国经验暨我国实践,比较理想的法院管辖模式为:在最高人民法院下设专门法院——国际贸易法院,由该院受理反倾销调查案的初审;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国际贸易庭)负责二审即终审。这样设置的优点在于集中专业法官审理技术性强、影响性较大的反倾销案(实际上,国际贸易法庭不仅审理反倾销调查案,还可以审理涉外贸易的其他案件),更加体现效率与公正。 (3)、法院的受案范围。参考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有关立法实践和我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具体规定,笔者以为我国的反倾销诉讼的受案范围可以是以下几项:反倾销调查申请做出的不立案调查决定;对倾销和反倾销幅度做出的最终的决定;对损害和损害程度做出的最终的决定;对是否征收反倾销税做出的最后裁定等等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⑧同时,我国也应该参考欧洲国家的做法,不允许对我国的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这是对我国法律尊严和国家主权的维护。 四、基本认识 反倾销具有两面性,它既有制止倾销达到公平贸易的目的,但它又有可能因被滥用而成为另一种非关税壁垒。因此,我国应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反倾销法律框架内构筑反倾销机制:一方面,利用贸易组织法应对外国对我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努力消除外国对我国的歧视性待遇,以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另一方面,我国应该修改、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并据此对外国产品在中国的倾销采取措施,以保护我国的民族产业。而综上所述,我们必须依据WTO的有关规定修改和完善我国反倾销立法。首先,符合WTO反倾销规则的反倾销法是我国善意履行国际条约、承担国际义务的体现,可以避免因为国内立法与WTO规则不符引发的贸易争端——协商、调解、仲裁、专家小组直至报复和制裁。其次,科学、完善和高度透明的反倾销立法、司法体制有利于树立和维护我国反倾销法律与实践的公正和权威性。其三,明确详尽、易于操作的反倾销法可以促进我国反倾销实践的规范化,以适应可能日益增多的反倾销案件。其四,修改和完善反倾销立法有利于进一步实现反倾销法的宗旨,有效地保护国内市场,维护正常的竞争秩序。最后,它还可以为我国产品打入和扩大国际市场争取更为公平有利的环境,促进我国对外贸易。 国际法学论文:国际法学研究会论文 WTO规则与我国反倾销法的完善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张志兵 “倾销”(DUNMPING)一词,实际上是经济学中的概念。是指出口商在海外市场的波动导致了该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销售困难,并以掠夺性的价格消灭进口国的竞争对手,进而图谋垄断进口国市场。作为法律上的名词,《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LawDictionary)是这样定义倾销的:倾销是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海外市场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经济学家根据维纳(VINER)的理论将倾销分成三类:偶然性倾销、掠夺性倾销和连续性倾销。对于第一种,不必介意。对于第二种,各国是一致反对。因为这是超贸易保护的工具,具有侵略性,自然不“公平”,应予惩罚。对于第三种持续性的倾销,有人认为该倾销行为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就只有一次,即受到冲击抑或被迫转产,而进口国消费者从中却可以长期获利,此消彼长,无须抵制。有一部分专家却认为,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都采取以出口带动经济发展的战略,使其生产能力大大超过了国内需求。过剩的生产能力在全球各国已经比较普遍,因此生产商为了扩大或保持生产规模,在维持国内高价水平的情况下,也常常在国外市场进行长期性的倾销。这种倾销会造成全球资源分配和使用上的误导,从而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据反倾销专家帕米特(PALMETER)统计,1980—1986年,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美国所发起的767起反倾销诉讼案中,没有一起是掠夺性倾销,而绝大部分为长期或连续性倾销。①因此,我们下面讨论的反倾销指的就是反长期或连续性倾销。 一、反倾销的立法概述 (一)WTO反倾销规则的形成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一些欧洲国家就制订了反倾销协议。当时以英国、荷兰为首的欧洲国家不满来自其他国家的食糖倾销,于1920年签定了关于反倾销的国际条约。并先后有10个欧洲国家加入,首开反倾销先河。美国反倾销法是世界上较为完备的反倾销法。以该法为蓝本,产生了1948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规定,把各国反倾销法纳入国际统一化轨道,为各国制订反倾销法设立了基本框架。其宣称:倾销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各缔约国均享有对倾销的单方抵制权。但是,关贸总协定的反倾销条款仍是一个总原则,缺乏具体内容和操作性。各国都从本国利益出发对反倾销条款加以解释。因此,反倾销条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改变这种状况,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于1967年6月30日在日内瓦讨论通过第一个《反倾销协议》,该协议是对关贸总协定第六款的解释和具体化。1979年在“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该协议又被进一步修订和补充,形成了《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但是,80年代以来,反倾销法的适用愈来愈走向极端,反倾销措施也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乌拉圭回合”谈判再次将修改反倾销协定提到了日程上。首先提议在乌拉圭回合中加入反倾销内容的是韩国。当时,韩国出口增长最快的“现代汽车”正在加拿大遭受反倾销调查,因此韩国政府谈判代表决定在1987年5月21日提议修改反倾销协议。1990年6月6日以关贸总协定副总干事Carlisle为组长的一个非正式起草小组拿出了反倾销协议第一个草案《CarlisleI草案》。该草案做了很多的规定来迎合欧美,因此,受到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此后,尽管关贸总协定作了很多的努力来协调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冲突,直到《邓克尔文本》的出现,仍无法达成一致。《邓克尔文本》充分考虑到了美国和欧盟这两个最大成员方的要求,但该文本也未完全采纳欧美的提议,特别是美国要求对第三国组装产品进行规避的情况做出规定和要求建立特WTO规则与我国反倾销法的完善 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张志兵 “倾销”(DUNMPING)一词,实际上是经济学中的概念。是指出口商在海外市场的波动导致了该市场上其他竞争者的销售困难,并以掠夺性的价格消灭进口国的竞争对手,进而图谋垄断进口国市场。作为法律上的名词,《布莱克法律辞典》(Black''''sLawDictionary)是这样定义倾销的:倾销是以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在海外市场大量销售商品的行为。经济学家根据维纳(VINER)的理论将倾销分成三类:偶然性倾销、掠夺性倾销和连续性倾销。对于第一种,不必介意。对于第二种,各国是一致反对。因为这是超贸易保护的工具,具有侵略性,自然不“公平”,应予惩罚。对于第三种持续性的倾销,有人认为该倾销行为对进口国工业的损害就只有一次,即受到冲击抑或被迫转产,而进口国消费者从中却可以长期获利,此消彼长,无须抵制。有一部分专家却认为,在现代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都采取以出口带动经济发展的战略,使其生产能力大大超过了国内需求。过剩的生产能力在全球各国已经比较普遍,因此生产商为了扩大或保持生产规模,在维持国内高价水平的情况下,也常常在国外市场进行长期性的倾销。这种倾销会造成全球资源分配和使用上的误导,从而给进口国产业造成损害。据反倾销专家帕米特(PALMETER)统计,1980—1986年,澳大利亚、加拿大、欧共体和美国所发起的767起反倾销诉讼案中,没有一起是掠夺性倾销,而绝大部分为长期或连续性倾销。①因此,我们下面讨论的反倾销指的就是反长期或连续性倾销。 一、反倾销的立法概述 (一)WTO反倾销规则的形成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一些欧洲国家就制订了反倾销协议。当时以英国、荷兰为首的欧洲国家不满来自其他国家的食糖倾销,于1920年签定了关于反倾销的国际条约。并先后有10个欧洲国家加入,首开反倾销先河。美国反倾销法是世界上较为完备的反倾销法。以该法为蓝本,产生了1948年《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的规定,把各国反倾销法纳入国际统一化轨道,为各国制订反倾销法设立了基本框架。其宣称:倾销行为应当受到谴责,各缔约国均享有对倾销的单方抵制权。但是,关贸总协定的反倾销条款仍是一个总原则,缺乏具体内容和操作性。各国都从本国利益出发对反倾销条款加以解释。因此,反倾销条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改变这种状况,关贸总协定成员国于1967年6月30日在日内瓦讨论通过第一个《反倾销协议》,该协议是对关贸总协定第六款的解释和具体化。1979年在“东京回合”多边贸易谈判中,该协议又被进一步修订和补充,形成了《实施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简称《反倾销协议》)。但是,80年代以来,反倾销法的适用愈来愈走向极端,反倾销措施也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乌拉圭回合”谈判再次将修改反倾销协定提到了日程上。首先提议在乌拉圭回合中加入反倾销内容的是韩国。当时,韩国出口增长最快的“现代汽车”正在加拿大遭受反倾销调查,因此韩国政府谈判代表决定在1987年5月21日提议修改反倾销协议。1990年6月6日以关贸总协定副总干事Carlisle为组长的一个非正式起草小组拿出了反倾销协议第一个草案《CarlisleI草案》。该草案做了很多的规定来迎合欧美,因此,受到了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反对。此后,尽管关贸总协定作了很多的努力来协调发达和发展中国家的冲突,直到《邓克尔文本》的出现,仍无法达成一致。《邓克尔文本》充分考虑到了美国和欧盟这两个最大成员方的要求,但该文本也未完全采纳欧美的提议,特别是美国要求对第三国组装产品进行规避的情况做出规定和要求建立特别争端解决机制这两方面没有得到满足。②因此在该文本的基础上,1994年,“乌拉圭回合”顺利结束并达成了《关于履行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议》。该协议为WTO现行的反倾销法。它是WTO法律框架中非关税壁垒的多边协定中的一部分,为WTO的各成员国制订了一个总的框架。同时,它也进一步放宽了反倾销措施适用的条件,扩大了反倾销法适用的范围,增强了国际反倾销的透明度、预见性和可操作性。更为重要的是,不同于肯尼迪回合和东京回合达成的反倾销协定只对签约国产生效力,它是作为WTO众多多边协定中的一个而存在的,对WTO全体成员国都有约束力。其影响力要比以前的反倾销协议大得多。显而易见,《1994年的反倾销协议》是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重大成就。 (二)我国反倾销立法概况 自199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实施生效以来,我国已初步建立了反倾销法律制度。该法第30条明文规定了中国的反倾销规则,即“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出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成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或者阻碍。”其第32条规定:“当发生上述情况时,国务院规定了有关部门依法做出调查,并做出处理。”上述规定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规定几乎一样。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该条例将反倾销实体法和程序法集于一身,对于从申请、立案开始到终裁,征收反倾销税为止的每一个具体环节,均作了相应的规定,为我国的企业针对外国产品的倾销提起反倾销诉讼,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此外,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还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该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在反倾销和反补贴程序中组织的产业损害裁定听证。它较全面、系统的规定了产业损害裁定听证的原则及当事人、听证主持人、回避以及听证程序等问题。③但这些法规与WTO的有关基本原则仍然有不尽符合之处,因此,2001年11月26日我国又颁布了新的一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废除了97年《条例》中的有关反倾销的规定。该法律是参考国外发达国家和世界贸易组织比较完善的法律规定而出台的,较之以往,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其还有许多地方需要再商榷,以便更好的保护我国工业的发展。WTO的成立,尤其是1994年的《反倾销协议》的签订,对世界各国的反倾销立法都起了推动作用。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间,又才迈进WTO大门,如何运用WTO法和与WTO接轨直接关系到我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贸易中的利益得失。同时,我国正承受着倾销和反倾销的严峻现状,这些都对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制定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WTO反倾销规则及对我国立法的约束 WTO是世界上一个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贸易规则的国际组织,其宗旨是为了保护世界贸易自由化以实现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保证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增加,扩大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及产品的生产和交换,实现这一目的的办法就是通过互惠互利的协议,导致各成员国大幅度地削减关税及其他贸易障碍,取消的国际贸易中的歧视待遇。为了达到这一目的,WTO 国际法学论文:法学教学中的国际法论文 法学教学中的国际法论文 一、法学教学采用实例教学法的必要性 在法学教学中,我们耳熟能详的是案例教学法,实例教学法则较少提及。那么,实例教学法与案例教学法有无区别?两者之间关系如何?所谓案例教学法是指采用真实的或者虚构的案例来展示各种实体性或者程序性规则运用的教学方法。①而实例教学法是指在教师指导下,根据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的需要,通过典型实例的分析和讲解完成教学。②从概念的表述可以看出,两种教学方法中所选取的示例存在范围大小上的区别,即案例教学法中所采用的示例有可能是现实中发生过的真实案件,也可能是教师为了对某个知识点做更具体、形象阐述而虚构的案件;但实例教学法中所选取的示例则为现实中发生的案件。如此看来,实例的范围应该小于案例的范围,即实例包含在案例之中。时至今日,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运用已经相当广泛,几乎所有部门法的教学中都辅之以典型案例来对教学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做更加具体、详细的阐述,而且实践也证明,案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相当程度上提高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但笔者在教学过程中发现,大多数教师在教学过程中采用案例教学法时,经常选用的是虚构的案例,真实案例选用的情况相对较少。其实,与虚构的案例相比,真实案例即实例在法学教学中有其采用的必要性:首先,采用实例教学法可以使学生深刻了解到法律的发展变化。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因此受社会发展变化的影响较自然科学而言更为显著,采用实例教学法可以使学生对一些法律原则、法律规则的历史发展变化有着更为直观、深刻的了解。例如,先占原则是传统国际法中国家领土变更方式之一,是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无主地的领土主权。③但随着“无主地”被帝国主义国家掠夺殆尽,十八世纪后半期,以先占原则判断国家是否对某一土地具有主权时,标准已由原来单纯的发现“无主地”即可,演变为还须同时对该“无主地”实行有效控制,在“帕尔马斯岛归属争端仲裁案”中独任仲裁员胡伯认为,西班牙仅仅是发现帕尔马斯岛,而荷兰却从1677年直至争端发生的1906年一直对帕尔马斯岛行使国家权力,据此,仲裁员裁定帕尔马斯岛是荷兰的领土组成。在国际法国家领土变更方式先占原则的讲解过程中以“帕尔马斯岛归属争端仲裁案”为教学实例不仅可以使学生对先占原则内涵的历史发展变化有一定的了解,同时还能使学生从胡伯仲裁员的裁决意见中领略到著名法学家对法律原则深刻的理解和精辟的阐述,借此提升学生的法律文化水平。其次,采用实例教学法可以进一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法学不仅是一门社会科学同时也是一门应用科学。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说,法学教育从她问世之初就陷入一种两难境地,即法学教育应当成为培养未来的律师、法官、检察官等法律职业者的职业教育,还是应成为一种培养国民素质的通识性教育或培养学者和法学专家而教授法学理论和系统法律知识的研究教育。④尽管关于我国法学教育目标定位至今仍有争议,但笔者认为,在目前高等教育大众化的背景下,法学教育职业化已经成为趋势,这一点已经在法学家中获得了一定的共识:孙笑侠教授认为,法学的基本特点就在于它是一种职业知识体系。①苏力教授也认为,法学是一种社会化的实践,一种职业性的知识。②既然法学教育是职业教育,那么提高学生职业技能、培养学生从业能力就成为法学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采用实例教学法将真实案例交由学生解决,通过与法官的判决相比较不仅可以让学生检验自己在解决案件时理论知识运用是否正确,也可以让学生意识到公正的判决不仅仅是理论知识正确运用的结果,同时还需要考虑诸多因素,例如在刑事案件的审理、判决中,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社会对犯罪嫌疑人的态度等等也是需要考量的因素。可见,实例教学法可以通过让学生身临其境到真实案件中的途径达到进一步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目标。最后,采用实例教学法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教学效果。笔者在教学实践中发现,很多部门法因为理论性较强而难以在教学中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例如法理、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由于缺乏学习兴趣,学生对过于抽象的理论知识不仅接受的被动,而且缺乏理解的死记硬背也使得学生对知识点的记忆是短暂的,更易发生知识点运用的错误。尽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对于教学的重点和难点都会配以案例以达到对知识点形象、具体的阐述,但学生往往对为讲解知识点而特意虚构的案例不够信服,而且大量使用虚构的案例进行教学还会在一定程度上让学生感到教学的知识点在实践中毫无用处,学与不学并无区别。相反,如果在教学过程中能选择典型的实例进行知识点的说明,则可以让学生意识到知识点在实践中的重要性,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增强教学效果。例如,“法律规避”是国际私法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基本制度,但如果只是单纯的从理论上介绍“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③,学生会觉得晦涩难懂,听课兴趣自然不高,但如果授课教师在这个知识点地讲解中引用发生在1878年法国的“鲍富莱蒙离婚案”,则能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在这个实例中,教师通过分析法国王子鲍富莱蒙的妻子为避开法国不允许离婚的强制性规定,为达到离婚目的而人为将其国籍国从法国更改为德国的案情及法院最终的判决,不仅能向学生形象地展示“法律规避”的构成要件,也能因案件的真实性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制约实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运用的因素 尽管实例教学法在法学教学中有其必要性,但是在教学实践中实例教学法使用的普遍性却远不如案例教学法(此处的案例教学法指的是运用虚构的案例进行教学),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制约因素:其一,采用实例教学法会在相当程度上增加教师备课的工作量。人们常说,要给学生一杯水,教师就得有一桶水。也就是说,针对所要讲授的知识点教师在备课时应做充分准备,所具备的知识量要远远大于学生已经掌握的程度。这一点对于法学学科的教师来说尤为如此。法学教师在备课过程中通常要做三项准备工作:(1)对将要讲授的知识点的理论内容做充分的准备,理解、吃透知识点的理论含义;(2)将讲授的知识点涉及到的法条进行整理、归纳,授课过程中通过法条来佐证理论知识在立法中的运用;(3)选取或构造案例,通过案例对知识点作直观、具体、形象的阐述。看似简单的三项工作,实则要花费法学教师大量的时间,而如果采用实例教学法的话,所需要的备课时间又将大大延长。为了了解、掌握所授部门法中与所讲授知识点相关的最新、最典型的案件,教师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通过多种渠道查找案情、分析案件中的法律适用。目前,便捷、准确获取实践中典型案件的主要渠道之一是网络资源,通过法制网、中国法院网、中国律师网等官方网站教师可以选取与所讲授知识点相关的案件。可见,采用实例教学法要求教师经常关注媒体及相关部门的最新案件信息,此外,在大量的案件中选取与讲授知识点密切相关的案件也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其二,采用实例教学法对授课教师自身的司法实践水平要求较高。在法学教育专业化观念占主导地位的大环境下,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成为高校录用法学教师的主要标准,而司法实践水平并不在标准之列。在这种情况下,目前大多数高校的法学教师一般都会有较高的学历,登录各大专业法学院校以及综合大学的法学院网站,在师资力量介绍中基本都会介绍该院校具有博士后、博士学位的教师人数,高学历的教师往往都会占到总人数的较高比例。高学历的法学教师对于提升院校整体科研水平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客观而言,学历水平较高的教师尤其是年轻教师,因其自身大量的时间在求学,与其获取的丰富的理论知识相比,司法实践经验就相当欠缺甚至是空白,而采用实例教学法需要教师拥有较为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笔者认为,法律作为社会科学在相当程度上体现着人文情怀,所以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能仅仅依据法条规定就作出判决,还需要考量当事人作出行为时的社会环境、受其行为影响的其他人的感受与反应等等。如此看来,教师要想对选取的教学实例作出正确、恰当的分析必须要有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而这一点正是目前高校中相当一部分法学教师所欠缺的能力之一。 三、法学教学推进实例教学法的路径针对目前法学教学中制约实例教学法的因素,笔者在结合自身教学实践感受的基础上提出以下推进实例教学法的设想。 (一)建立教师实践机制,提高法学教师司法实践能力,丰富其司法实践经验为了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目前高等院校的法学专业大都设有学生的实践项目,主要的方式是要求学生在大学二年级或三年级的假期到法院或检察院等相关的司法部门进行见习或实习。笔者认为,除了设置学生的实践项目外,也应建立教师尤其是针对年轻教师的实践机制,要求教师形成经常、主动到司法实践部门学习的意识,借此积累实践经验,提高实践能力。为了避免实践机制流于形式,建议将该项制度纳入到教师学年考核标准之中并制定量化、硬性的考核标准。例如,要求教师一学期到相关实践部门学习三次、形成实践工作心得等等。 (二)建立校外辅导机制,扩大学生了解实践中发生的案件信息的渠道虽然,教师可以通过网络资源、报纸、杂志等多种途径搜集、获取实践中发生的可以用作教学实例的案件,但是,众所周知,为了获取高点击率、突破一定数额的发行数量,网络以及报纸、杂志刊发的通常是一些大案、要案,很多普通案件因为不能过多地吸引公众眼球而无法通过这些途径被报道。针对这一状况,笔者建议法学院校建立校外辅导机制,聘请实务部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定期进入校园,通过开设讲座或者设立辅导岗的形式向学生介绍一些发生在其工作过程中的有代表性的案件。这种做法不仅能让学生了解到实践中的普通案件,而且也能接触到有地方特色的案件。例如,福建省在对台案件的审判中建立了一系列富有创新性、地域性的制度,作为身处福建各个高校法学专业的学生不仅应当了解、知晓这些特色的规定,更应该掌握这些规定在实践中运用的情况,而通过实务部门有经验的工作人员深入校园的介绍可以使学生获取这方面相关的案件信息,还可以就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法官、律师进行咨询。 (三)运用模拟法庭教学模式,让学生身临其境案件的审理,进一步提高学生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目前很多法学院校都有建立模拟法庭教学模式,笔者认为,这种教学模式能将案件进行情景还原,将学生分组、分角色置于案件审理过程,通过情景再现让学生以法官、公诉人、律师的身份针对案件作出不同立场的分析。俗话说“当局者迷,旁观者清”,但法学教学中模拟法庭教学模式的运用,却能让学生通过角色的体会切实感受到庭审现场的氛围,在控辩双方直面的论辩中能激发学生思维的火花。如果只是采取教师讲授,学生听讲的教学模式,学生感觉自己永远都是一个旁观者,对于案件中控辩双方的论辩只是被动的接受,面对教师“你是否同意本案中的审理意见”的提问,大部分同学因为没有自己思考而只能简单的回答“同意”,即使有持反对意见的同学,也无法详细陈述其反对的理由。可见,将实践中发生的案件引入模拟法庭,通过让学生身临其境的处理问题,可进一步提高学生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 (四)建立实训基地,加强理论教学与实践操作的衔接,增强学生实践能力 虽然目前很多法学院校都建立了实训基地或实习基地,但从现有的情况来看,学生实习的效果并不理想,并没有达到增强学生实践能力的目的。笔者认为,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主要有: 1.现有的实习时间较短。为了不影响教学安排和教学秩序,大部分法学院校只是要求学生在假期时进行实习,假期有限的时间在相当程度上制约了学生的实习效果。很多时候学生进入实训基地时,案件已经进展到即将结束阶段,即使一个案件刚刚开始立案,但现实中鲜有一两个月就能审结的案件,案件还没有审结而学生实习时间已经届满,这就造成学生在假期实习过程中很难对于一个案件完整的进行全程学习,无果而终的实习自然也就制约了学生实践能力的提升。 2.没有进行专业对口的实习分配。笔者曾在暑假指导学生的实习,切身感受到学生实习过程中按专业实习的必要性。由于每个法庭的受案数量不同,实习单位通常只是将学校报送的实习学生简单地按人数进行分配,忽略了实习学生的专业需求。以笔者指导实践遇到的情况为例,经常有学生反映,自己实习的部门与所学的方向不一致,有学生就说“我的专业方向是企业法务,我更想到民庭去实习,可实习单位却把我分到了刑庭”。由于实习部门与所学专业不对口,自然也就难以发挥学以致用的效果。针对上述两点目前实训基地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建立实训基地应重视学生到实践部门实习的长期性,不应简单以实习时间来作为实习任务是否完成的衡量标准,主要的判断依据应是实习内容是否完成;另外,在实习过程中实习单位应在不影响其正常工作的前提下,考虑学生的专业方向,最好能按专业方向分配实习部门,充分发挥理论与实践的衔接的作用。四、运用实例教学法的注意事项制度实施的效果除了取决于制度的本身设计外,还受影响于制度实施的方法。对于实例教学法而言,也是如此。为了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实例教学法的预期作用,笔者认为,在运用实例教学法时应注意以下事项:首先,应注意因材施教、因地制宜。按照教育部的要求,目前法学专业的学生在入学之初已经不设分具体专业,统一为法学专业,当进入大学三年级时按照学生的选择并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再进行专业方向的分配。在这种情况下,大学三年级的法学学生由于专业方向的不同,课程设置的具体要求也就有所不同。针对这种状况,笔者认为,教师在实例教学过程中针对不同方向的学生选取的实例应该有所区别。以笔者所在高校为例,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三年级时分设了企业法务、律师、涉外法务、行政法务四个具体的方向,由于专业不同,授课的内容自然应有所区别。例如,国际经济法课程是企业法务方向的选修课程,但国际经济法中的各个部门法却都是涉外法务方向学生的专业课,在授课过程中笔者针对同一个知识点在不同专业的学生中做出了难易程度不同的要求,选取的教学实例也因此有所不同。判断“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以下简称ICSID)对于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是国际投资法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但对于企业法务方向的学生,笔者在教学过程中选取的教学实例是“南太平洋(中东)房地产有限公司诉埃及案”,这一教学实例无论是案情还是案件争执的焦点都比较简单,解决问题只需要依据ICSID管辖权确立的标准直观进行判断即可,并无其他相关知识点的运用。对于涉外法务方向的学生,教学过程中笔者选取的实例是“阿姆科(亚洲)公司诉印度尼西亚案”,这一教学实例虽然案情并不复杂,但是案件争执的焦点涉及到的问题的解决因ICSID没有明确规定而变得错综复杂。实践中,ICSID仲裁庭在运用法理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对相关公约的规定进行了理解、分析,最后形成仲裁意见。术业有专攻,专业方向的不同要求学生对同一个知识点掌握的程度是有所区别的。企业法务方向的学生我们只要求他对于国际经济法有初步的了解,而涉外法务方向的学生则要求具备扎实、丰厚的国际经济法理论知识。因材施教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其次,应注意经典和现实的结合。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中均有一些经典实例,这些实例在教学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例如,前文所介绍到的“帕尔马斯岛归属争端仲裁案”、“鲍富莱蒙离婚案”、“阿姆科(亚洲)公司诉印度尼西亚案”,教学过程中选取这些实例不仅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也可以使学生从仲裁员、法官字字珠玑的裁决、判决中感受法律的魅力。但是,如果教学过程选取的实例仅仅为这些年代久远的经典实例的话,难免会有过时之嫌同时也会让学生产生国际法各个学科距离现实太远,是高、大、上学科的错觉,因此,选取教学实例在保留经典的同时也要注意与时俱进。例如在国际税法国际避税这一知识点的讲授中,笔者选取的实例是“美国总统布什避税案”,由于当事人是学生所知晓的公众人物,笔者在刚引出实例时就引起了学生了解案情的兴趣,通过案件的介绍、分析,不仅让学生对于国际避税方式有了直观的了解,也让学生感觉到国际法的各个学科并不是一个遥不可及的领域,相反,现实生活中也有国际法各个学科知识点的运用之处。 最后,应注意教学相长,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主动学习与被动接受在学习效果上有着巨大的差别,因此,在采用实例教学法时应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最大程度提升教学效果。在实例教学法中具体运用的方式可以是教师事先将下次授课要用到的教学实例提前告知学生,要求学生对该教学实例进行搜集、整理、归纳出案件争执的焦点、对既有裁决和判决作出分析。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也可以培养学生自学的能力。 作者:刘冰 国际法学论文:马克思主义法学对国际法研究影响 一、马克思和恩格斯的国际法思想中所体现的法学研究方法 (一)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 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在法学领域内主要表现为:不同性质的经济制度决定不同性质的法,经济制度的变迁决定法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及各阶段主要的性质和特点。①根据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论述,近代国际法就是随着殖民主义在世界范围内的扩展而形成的,并随着世界历史的发展而发展。国际法作为资产阶级进行世界扩张的工具和幌子越来越偏离公平和正义的价值轨道,早已失去其调整正常的国际关系和国际秩序、促进和平的应有目标。但马克思和恩格斯并没有彻底抛弃和否定国际法,而是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预测当世界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时,随着私有制的消灭,剥削和压迫将退出历史舞台,“和平”、“私人间的道德和正义原则”将成为国际法的主要原则。② (二)阶级分析法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的阶级性质决定了法的阶级性质。法的阶级性就是法的社会属性,亦即法的社会功能和价值所表现出来的最终利益归属。马克思主义所主张的法的阶级性并不意味着以阶级斗争为纲,以阶级斗争为纲是以阶级斗争来观察一切事物和一切过程的始终,并将尖锐的阶级矛盾外化为对抗的形式。而法的阶级性则是强调法的社会经济基础的特定利益归属,强调通过法将阶级斗争控制在一定秩序的范围内,使社会得以存在和发展。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国际法也有鲜明的阶级性的特点。国际法调整的是国家之间的关系,并主要由国家来制定和发展,国家的阶级性决定了国际法的阶级性,没有超阶级的国际法。在他们生活的时代,资产阶级为追求剩余价值进行世界范围内的资本扩张,使其压迫和剥削具有了世界性,因此导致了世界范围内的阶级分层现实,这种国际关系的结构形式呈现出西方与非西方,世界范围内的压迫民族与被压迫民族的不平等国际秩序特征。国际法的制定和发展主导权都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因此这种国际法必然反映和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 (三)批判的方法 阶级分析的方法必然会伴随着批判的方法,马克思、恩格斯通过批判国际旧秩序,揭露了西方列强之间的秘密外交和政治同盟的频繁变换使国际关系充满了欺诈和变数,批判了近代国际法的局限性。批判的观点贯穿着马克思恩格斯研究和看待法律现象的始终,在批判和阶级分析的过程中,他们提出要以公平和正义为国际法的宗旨和价值目标,恢复国际法的尊严与权威。马克思主义倡导的批判方法与20世纪60年代产生的批判法学思考问题的角度上有相同之处,如批判法学也持批判的观点,从最坏的方面透视法律,揭露实质性的阶级矛盾,但批判法学在批判的同时并没有进一步提出可以操作的改革法律制度的方案,也没有提出对批判对象实行革命性改造的主张,因此它的批判缺乏持久的力量,仅仅靠否定性的批判并不能从根本上破坏它所批判的对象,因此批判法学派仍然属于资产阶级法学的范畴。①二、当代外国国际法学者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的应用周鲠生、刘丰名等老一辈国际法学者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研究方法来研究国际法,其成果对于我国建国后对外政策的开展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但苏联解体一度使马克思主义受到质疑和批评,加之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等国内外因素的影响,导致在当代中国法学领域内,淡化意识形态色彩,否认法的阶级性的观点日益增多,在国际法研究领域内更是普遍存在否认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指导作用的倾向。相比之下,国外国际法学者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在国际法领域内的运用却保持了勃勃生机,一批国际法学者在运用马克思主义进行国际法的研究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其代表学者有印度的B.S.契姆尼,英国的苏珊•马克斯,芬兰的马尔蒂•科斯肯涅米等人。下文以马克思主义的主要研究方法为线索对相关学者的研究成果进行论述。 (一)用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研究国际法的发展史 学者们认为,根据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密不可分,而国际关系则取决于各国生产力发展的对比状况。各国的外交政策与其国内政策密切相关,都由建立在特定生产方式上的社会经济决定。国际法的发展阶段是与全球资本主义的不同阶段相契合的。资本主义学者将世界经济的发展分为以下四个阶段:(1)1600~1760年,旧殖民主义发展阶段;(2)1760~1875年,自由资本主义时期;(3)1875~1945年,帝国主义时期;(4)1945年~,新殖民主义时期。②无独有偶,英国著名国际法学者布朗利也将国际法发展阶段分为1648~1750年,1750~1850年,1850~1950年,1950年~。B.S.契姆尼也认为世界经济的不同发展阶段产生了相应的国际法律体系,具体可以划分为:(1)1600~1760年,在旧殖民主义发展时期,由封建国际法发展为资本主义国际法;(2)1760~1875年,在自由资本主义发展时期,国际法为资本主义(殖民主义)国际法;(3)1875~1945年,在帝国主义时期,国际法主要体现为帝国主义国际法;(4)1945年~,国际法经历了从资本主义民主国际法到资本主义帝国国际法的转变。③在资本主义发展的各个阶段,西方国家相互之间、西方国家与亚非拉国家之间的关系决定了国际法发展的阶段性特点。在旧殖民主义发展时期,资本扩张的趋势打破了东西方之间完全隔绝的状态,西方世界和东方世界以征服和被征服的形式开始了不平等的交往,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呈现为对外剥削和征服,这种世界范围内的经济发展特点决定了国际法由调整欧洲封建国家关系的封建国际法发展为真正具有世界性的资本主义国际法。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资本主义进行殖民扩张的过程中利用国际法作为幌子,该阶段的国际法呈现出强烈的殖民主义的色彩。在帝国主义时期,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进行资本输出和对外剥削也影响到国际法,该阶段的国际法中出现的大量不平等条约就反映了这一时期的特点。1945~1975年间,二战后广大亚非拉国家纷纷独立,这些新独立的国家在国内社会和经济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方面享有了一定程度的自主权,并在国际舞台上享有了一定的发言权,新生民主力量的加入使该时期的国际法具有了一定的民主性,因此该阶段的国际法被称为资本主义民主国际法。但在20世纪70年代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却改变了这一民主化的发展趋势。世界经济的发展使跨国资产阶级的经济实力和地位上升,他们拥有世界范围最先进的生产方式,拥有跨国公司和全球化的金融机构,控制着世界上的大部分财富,甚至影响到不同国家的主权行使,在这些跨国资产阶级利益的影响下,当代国际法处于从资产阶级民主国际法向资产阶级帝国国际法转变的进程中,致力于推动经济的全球化发展。 (二)用阶级分析的方法来研究国际法 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者认为,国际法也是有阶级性的,国际法所要实现的抽象的国家利益事实上是特定团体和阶级的利益。作为国际法的社会存在基础的国际社会分层的现实决定了国际法的阶级性,国际法由跨国资产阶级利益主导,主流国际法学者也代表着跨国资产阶级的利益,因此,当代国际法主要是服务于跨国资产阶级利益的。 1.国家及国际法的定义和国际法民主化发展的制约因素 主流国际法学者关于国家的定义主要围绕国家的四要素而展开,关于国际法的定义方面,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者认为主流国际法学者总在谈“国家利益”,试图掩盖国际法所代表的特定阶级利益的性质。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者指出,资本无限扩张的欲望是国际法民主化发展的外部制约因素,僵化的、受权力驱使的国际法的渊源,是国际法民主化的内部制约因素。主流国际法学者主张当代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条约和习惯。马克思主义学者认为,条约是特定社会秩序的表达,反映集团利益的一定程度上的平衡。这一条约的定义揭露了条约的阶级利益的本质。习惯法的构成要素包括各国反复一致的实践和法律确信,大国的一致实践则往往被要求作为构成国际习惯的必要要素,加之国际法富有弹性,因而更能反映资产阶级的利益。国际组织的决议等“软法”由于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参与而具有民主化的因素,更能反映广大第三世界国家的普遍利益,但主流国际法学者则认为“软法不是法”。①这种国际法渊源的界定方式剥夺了低层阶级在国际法制定过程中的话语权,使国际法完全受制于跨国资产阶级。② 2.国际法具体制度中阶级性的体现 由于代表跨国资产阶级利益的发达国家把持着制定国际法的主导权,为了保障跨国资产阶级在全球范围内获得更多的利益,国际法的各个分支中都体现了跨国资产阶级利益主导的倾向。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健康权之间的冲突、东西方国家关于征用时的赔偿标准界定的冲突、对于东道国的义务规定等都体现了跨国资本的利益。自由贸易体系不是服务于低层阶级利益的,其所倡导和推进的全球化在全球范围内遭到了低层阶级的抵抗,①就是这一结论最有力的证明。一些当代国际法学者认为国际法没有阶级性,因此,没有必要用马克思主义去指导国际法的研究。如有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阶级性的科学论断,主要是针对国内法讲的,而国际法是无法用阶级性去分析的。②还有学者认为,国际法的阶级性很难论证,国际法律关系并不直接表现为明显尖锐的阶级对立。③马克思主义认为,研究法的阶级性实质是在分析法的社会功能和法所最终体现出来的社会某一团体的利益。国际法是由国家制定的,主流国际法学者宣称国际法反映的是国家利益,但国家利益太过空洞和抽象,因为国家意志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因此,国家利益实质上反映的仍是特定阶级的利益。在当代国际社会中,主导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统治阶层无一例外地是跨国资产阶级的代表,在这些发达国家主导之下所制定的国际法规范也反映着隐藏在国家的“面纱”之下的跨国资产阶级的利益,这一点在上述关于当代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者的观点的论述中已经可以很清楚地看到了。通过国际组织而形成的国际法也同样体现着阶级利益,因为国际组织同样是由国家所创建和主导的,除了极个别的第三世界国际组织外,西方发达国家垄断了绝大部分的国际组织并将跨国资产阶级的利益渗透其中。当代国际法中出现了一些新的民主化的因素,如国际强行法的出现和普及,对一切义务等新概念的出现等,有人提出这些民主化的因素突破了国际法的阶级性。马克思主义认为,统治阶级为了维持统治,总是会作出一定让步从而把阶级冲突控制在秩序允许的范围之内。④但更多的是被统治阶级的让步,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了法的阶级性并没有变化。国际法也是一样的,跨国资产阶级进行资本扩张、实现其经济利益也需要有一定程度上的和平稳定的国际环境,反映跨国资产阶级利益的经济全球化浪潮、贸易自由化趋势需要建立在一个相对和平和平等的国际社会的基础之上。同时,低层阶级的力量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跨国资产阶级的行为,因此,国际法体系中的国际强行法、对一切的义务等民主因素并没有消除国际法的阶级性。⑤ (三)以批判的眼光来看待国际法 以批判的眼光来看待国际法,有助于纠正主流国际法的不公正和盲目性,有助于让低层阶级认识到当代国际法的性质和特点,有助于国际法的民主化、合理化发展。事实上,阶级分析的方法必然会伴随批判的方法,因为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者正是通过批判当代国际法的不公正进行阶级分析的过程。以批判的眼光来看待国际法要求马克思主义学者关注其他非主流的国际法学流派,共同形成对主流国际法学派的批判和监督。在当代国际法的研究队伍中,具有左倾倾向的学者正是以批判的方法来分析和看待各种国际法现象,对国际法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面对西方国际法学的主导地位及其对第三世界的渗透,以批判的精神进行国际法的研究可以使国际法在批判中前进。B.S.契姆尼将自己的研究方法称为批判的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方法。①但要注意在批判主流国际法时,要在批判的基础上建立起新的主张和理论,否则容易重蹈批判法学派的覆辙。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用于当代国际法研究的时代意义 (一)有利于当代国际法朝着民主化的方向改革和发展 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法在当代国际法研究中的运用,在分析国际法阶级性的基础上,批判了大国在国际法制定过程中的主导权和控制权,指出跨国资产阶级利益在背后的操纵是当代国际法偏离公正和正义价值的主要原因,而大国对国际法的违反是当代国际法民主化发展的真正障碍,有助于引导低层阶级、第三世界国家认清当代国际法的性质,鼓励第三世界国家积极参与国际法的制订过程,抵制霸权主义,促进国际法的公正合理和民主化发展。 (二)有利于对国际法理论进行反思与审视 作为一种非主流的国际法学观点,其批判的研究方法可以启迪人们对主流国际法学进行反思,阶级分析的方法有助于揭露当代国际法的实质和价值追求,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通过分析国际经济体系的变迁与国际法发展之间的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揭露了殖民主义和霸权主义在近代国际法与当代国际法中所产生的影响。这些与主流国际法学者的研究方法和角度完全不同的分析方法给国际法理论研究带来了一个彻底的革命,可以启迪学者们用各种不同的角度和方法进行国际法的分析研究,并促使主流国际法学者对自己的研究成果进行反思和审视。 (三)有利于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服务于中国的外交实践 在当前的时代背景下,法学研究中普遍存在着淡化意识形态色彩的倾向,国际法领域的研究最主要的趋势是追求与西方接轨,西方主流国际法学者的理论和观点被大量地引进和宣扬。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研究方法,将阶级的、批判的、历史唯物主义的经济分析方法引入中国国际法理论研究中可以让中国的国际法学者保持清醒的头脑和立场,让中国的国际法理论研究更好地服务于中国的外交实践,更有力地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维护第三世界国家和低层阶级的利益,为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维护世界和平和安全作出贡献。 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者作为一种非主流的国际法学流派,是与主流国际法学流派截然不同的一种流派,不同声音的呼喊可以启迪人们对主流国际法学进行反思和改革。但现阶段,将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用于国际法研究仍有许多局限性。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进行国际法研究的队伍势单力薄,其研究成果也仍处于分散的、非体系化的阶段,一些概念的界定仍不太明确,对于国际法基础理论的研究和对于各个部门法的研究都不够充分和完善,在批判主流国际法的基础上进行的构建新的国际法理论体系的努力仍不够充分。马克思主义在当代国际法研究中的运用还要警惕过于“左”的倾向,否则无异于作茧自缚。 国际法学论文:浅析国际法学方法论的体系理解 方法论领域的每一次突破与创新对于法学的成熟与发展都是一次难得的机遇,这一点对于国际法学而言亦是如此。同对各种具体方法的简单描绘和罗列不同,方法论侧重的是揭示如何合理有效地使用各种具体认识方法的方法,是“方法的方法”或者说是方法论原则。由于“方法论”一词在我国法学领域本就属于一个“时髦”的词汇,如何界定国际法学方法论国内目前尚无权威、一致的结论。但是,从方法论的本质不难看出,国际法学方法论应当是关于国际法的本质的抽象存在和发展变化的包含国际法的性质、渊源、效力依据、运作模式等基本内容在内的综合性方法体系。与法学其他部门法的方法论相比,国际法学方法论应当既含有法学研究方法的普遍性,又具有相对于其他部门法认识方法的特殊性。具体而言,这种“普遍性”表现在国际法学方法论和一般方法论相同,主要涉及研究者思考问题的立场选择、研究对象范围的确定、研究途径的科学考量等内容;而这种“特殊性”则表现在国际法学方法论内容体系的上述三个主要方面所呈现的国际法学科专业特色。 一、国际法学方法论的体系理解 如上所述,国际法学方法论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相互结合的综合性体系,而对于这一复杂综合体的理解主要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具体展开: 1.国际法研究的主体立场———实证主义与价值主义 方法论作为研究者论理所使用的方法、手段和程序的体系,不仅无可避免地受制于研究者的主观思维,并且深刻反映着研究者的思想活动。从研究者所持立场划分,对国际法的研究可以划分为实证主义研究与价值主义研究两大类。 其一,国际法研究的实证主义。国际法研究的实证主义,是指在对国际法规范、国家实践、国际司法判例等素材进行价值无涉地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客观、中立地描绘出某一国际法问题“是什么”的方法论体系。它强调事实与价值、法律因素与非法律因素的严格区分,强调以国际法规则、国家实践等实际的国际法制度为研究对象,从而有效排除道德、正义和价值等自然法要素对于国际法研究的干扰与渗透。普遍认为,实证主义方法的研究对象———“实然法”,起源于边沁对“实然法”和“应然法”概念的区分;而就实证主义方法本身则根植于以奥斯汀、哈特、凯尔森为代表的实证分析法学派的研究。具体到国际法学领域,以宾刻舒克、奥本海为代表的实在法学派(Positivist)是实证主义方法的积极倡导者和践行者。自17世纪首次被提出至19世纪占据压倒性优势,实在法学派自产生至占据主流地位经历了长达两个世纪的发展。在实在法学派看来,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来自于体现各国共同意志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他们肯定“公认”是国际法的唯一基础,强调法律只能是被创制出来的,不存在人定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如自然法。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将国际法作为一个独立的客体,在对大量的国际法规则、国家实践和司法判例进行客观中立的解释的基础上,从个别到一般,归纳出国际法的本质属性。主张实证主义方法论者的主要理由在于:“第一,国际法的研究如果不基于实证,会让国际法看起来不像‘法’,而更像国际政治、国际关系;第二,国际法研究如果缺乏实证,会使结论缺乏说服力。”[3]51-52 其二,国际法研究的价值主义。国际法研究的价值主义,是指在以价值批判为分析方法研究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国际法的正当性和价值取向以及国际法的发展趋势是否符合正义标准的基础上,带有主观性地解决国际法“应当是什么”的问题。同实证主义不同,价值主义认为法律应建立在“理性”、“正义”、“道德”等抽象的概念之上,强调法律的合理性。国际法研究的价值主义根植于16世纪摆脱基督教神学束缚的自然法学派(Naturalist)。关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以普芬道夫、维多利亚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学者认为国际法是自然法的一部分,其效力来自于人的本性、理智,因而不承认实在法规则及其效力。然而,建立在自然法基础上的国际法体系不禁使人疑虑重重:一项国际法规则,怎样证明其体现了人类理性?国际法中“正义”的标准又为何?这些通过演绎方法推导出的自然法规则,给人以空中楼阁的感觉,使国际法体系岌岌可危,因此自19世纪开始,自然法学派开始逐渐衰落,并最终被实在法学派所取代。 价值主义的研究方法侧重于通过运用演绎推理的方法,寻找国际法规则有效之“理性之命名”。而对于国际法本身,价值主义更是认为需要从国家的本性或国家存在的目的上去推求。尽管主张价值主义的自然法学派已经衰落,但是价值主义本身仍然是与实证主义相对应的一个重要的方法论范畴。价值主义的拥护者认为:“首先,‘事实’的丰富性或者说现实世界人们关系的复杂性、多样性,迫使研究者或立法者不得不选择一些关系进行研究或规范,而选择总是与选择者的价值取向有关;其次,观察者和等待解释的客观事实之间是相互作用的,因为人们能够观察到什么东西在相当程度上取决于他所接受和拥有的理论结构。”[4]47因此,通过价值主义方法研究国际法时,就同一法律制度,不同学者往往会站在不同的立场进行分析,如对WTO体系的理解和评价,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学者因立场不同得出的结论就会有所不同,甚至截然相反。除了分析现行的国际法外,价值主义还着眼于对当下的国际法进行反思,提出批评和改进的建议,并预测其发展趋势,其典型代表为:如就国家间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问题,遵循价值主义的学者在总结当下制度存在的缺陷的基础上,往往也会探讨其相应的解决策略,例如将其纳入WTO机制解决的可行性等。 2.国际法研究的素材客体———学说研究、规则研究与实践研究 “进行国际法领域的各项研究,首重资料。”[5]74因此,无论是实证主义还是价值主义方法论,除了确定研究者的主观立场外,还需要根据学科特点明确把握国际法的主要研究对象。 其一,学说研究。学说或学说史研究,是研究该学科产生、发展与演变的学问,体现了以历史视角把握该学科发展脉络的内在要求。[6]13在国际法领域,许多权威法学家的学说都曾经在历史上对国际法规则、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产生过重要的影响。例如,在国际公法领域,欧洲近代国际公法的奠基人格老秀斯的著作《战争与和平法》就曾对近代国际公法的整体发展产生过突出影响;又如“在条约解释上,瓦尔特的‘无需解释的事项不须解释’的学说竟成为习惯国际法规则,并且也成为《维也纳条约公约》第31条解释通则的组成部分”[7]78。而回顾国际私法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发现,从没有一个学科像国际私法一样创造出如此多的学说和理论,例如就一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何以适用外国法这一国际私法优秀问题之一,自12世纪以来先后涌现出了一大批杰出的学者及其学说,这其中包括巴托鲁斯及其意大利法则区别说、以胡伯为代表的国际礼让说、萨维尼及其法律关系本座说以及里斯提出的美国《第二次冲突法重述》等等,可谓数不胜数。至于学说能否作为国际法渊源的问题,《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只能作为确定法律原则的补充资料,其本身并不是法律渊源,不能产生法律拘束力;而在国际私法领域,学说也被普遍认为一般不能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在国际经济法领域这一点更是没有争议。尽管学说一般不能被视为国际法渊源,但是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学说无论是对国际法的规范体系建立还是对国际司法实践都曾发挥过重要的指导作用,在一些普通法国家,学说甚至是法官据以裁判的根据。因此,对于学说的研究有利于我们在重新审视历史的基础上,将国际法研究推向一个更高的水平。 其二,规则研究。对于国际法规则的研究,既包括对国际法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则的研究,也包括对国际法“软法”的研究。就研究现行有效的国际法规则而言,需要从法律渊源角度入手。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规定,国际公法的渊源包括国际公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以及作为辅助性材料的公法学家学说和司法判例。国际私法的渊源,一般而言,除了国际公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外,还包括国内立法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内判例,其中国内立法不仅是国际私法规则的最早表现形式,也是迄今为止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比较而言,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则主要包括国际公约、国际惯例以及国际司法机构和准司法机构的有法律拘束力的裁决。以上这些构成了现行有效的国际法规则的基本内容,在具体研究这些规则时笔者认为有以下几点值得特别注意:(1)鉴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其规范呈现出的各自特点,在研究国际法规则时,我们必须准确把握它们之间的共性与特性,不可一概而论。以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为例,前者常出现在国际公法的概念中,要求必须是国家实践的产物;而后者则常出现在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中,常常指向国际民商事私主体实践的产物。在国际公法中,习惯只要一经证实,即可直接作为法律执行;而在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中,惯例只有在经当事人选择或法律和法院认可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法律执行。(2)即使是已经明确的国际法渊源本身也呈现出一定的规则模糊性,这无疑给研究国际法规则造成一定的困难。以国际公法中的国际习惯为例,如何确认某一事项构成国际习惯,需要考虑两个因素,即国家的确信和国家的实践,而这两项标准往往不能轻而易举就得出结论。除此之外,即便是得到缔约国共识而广为使用的国际条约,也可能会表现出模糊性,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由于各国无法在实际履行等问题上达成一致,因此对于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转让、营业地在非缔约国的当事人能否通过意思自治选择适用公约等重要问题,CISG都没有涉及。(3)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密切以及国家和跨国民商事主体的实践累积,国际法在不断发展,而国际法规则也始终处在变动之中。以一直不断更新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为例,尽管这些改变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国际法规则的不稳定性,但是我们应当看到,这些更新后的惯例因切合国际商事交往的实际需要,不仅在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普遍认同和接受,而且也不断完善着国际经济法的规则体系。所谓国际法上的“软法”,是指不具有强制力的某些宣言和国际组织的决议,以及尚未生效的国际法公约等等。这些“软法”虽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国际法渊源,但是他们在调整国际关系中的地位也不容忽视。如2005年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尽管该公约目前尚未生效,但是通过该公约,我们可以看到各国在国际民商事管辖权方面表现出的加强司法合作的意图,而这一意图又充分反映了该领域的最新立法成果。由此可见,国际法中的“软法”为处理国家关系、国际民商事关系和国际经济关系提供了一定的指导原则和磋商基础,以联合国1974年《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为例,尽管其内容多为建议性的规范,但是其仍然可以称得上是国际经济法的辅助渊源或准渊源,理所应当纳入国际法规则研究的范畴。 其三,实践研究。通常而言,国际法中的实践包含司法判例和国家实践这两大类。其中一国的国内司法判例因体现的是一国的国家意志,因此除具有判例属性外也是国家实践的一种具体形式。由此,“国际法判例”和“国家实践”这两个概念便在“国内司法判例”领域存在内容上的重合,其具体关系。 有鉴于此,关于国际法的实践研究,笔者也将按照图1所示,将其划分为国际司法机构和准司法机构等的判例、一国国内判例和非判例的国家实践三部分展开分析。 (1)对于国际司法机构和准司法机构等作出的判例,按照国际法的一般原理,它只对个案当事人和当事国有效,对其他案件或当事人和国家并无拘束力。但是,随着国际法的不断发展,司法判例在国际法上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国际公法领域,尽管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和第59条的明确规定,司法判例只是辅助性渊源,但是国际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在判案时还是会经常援引先例,其中以1949年“科孚海峡案”和1953年“诺特鲍姆案”最为典型。此外,除了为法院今后审理相似案件提供可援引的依据外,某些判例甚至创造出新的国际法规则,并且这些规则为一般国际实践所承认和遵循,例如领海直线基线的确立就来自于1951年“英挪渔业案”的判决。除国际法院、海洋法法庭等国际司法机构外,一些准司法机构的实践也越来越受到理论和实践界的关注,这其中以解决投资争端的国际中心(ICSID)和WTO争端解决机构(DSB)最具代表性。就ICSID而言,其仲裁裁决本身并不存在遵循先例的原则,如就两国双边投资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是否包含对ICSID仲裁的同意的问题,ICSID先后裁决的“玛芬兹尼诉西班牙案”和“普拉玛诉保加利亚案”得出的结论完全相反,然而这两个案子最后都得出ICSID享有管辖权的结论又反映出它们在扩大ICSID管辖权方面起到的先例指导作用。如果我们研究WTO框架内的争端解决,我们会发现它更是如某些学者所言“明显地表现出了案例法的方法或特点”。[8]123以1995年至2001年7月为例,DSB形成的54个专家组报告和38个上诉机构报告中,阿根廷鞋保障措施案、日本酒税案、美国汽油案、美国羊毛上衣案和欧盟荷尔蒙案在40个以上的报告中被引用,欧盟香蕉案和印度专利案被引用的次数也超过30次,而美国虾案、美国内衣案和澳大利亚鲑鱼案也被引用过20多次。[9]276由此可见,这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不仅已经成为国际经济法领域的经典案例,而且为DSB处理以后相关的争议提供了参考和依据。 (2)一国国内判例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在国际法实践中也占有一席之地。在国际公法领域,国内司法判例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作为国际习惯法的证据,尽管其证据效力与国际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作出的判决相比要小得多。而在国际私法领域,国内判例对于国内法院审理案件更是具有重要意义,在秉承“遵循先例”的普通法系国家,国内判例更是重要的法律渊源。除此之外,一国国内判例同样有助于促成国际法新规则的形成,这方面的例子有:1812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的“斯库诺交易号案”开启了美国历史上坚持“绝对豁免主义”的时代;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判决的“鲍福莱蒙案”引起了人们对法律规避问题的广泛关注和深入研究;1926年英国法院审理的“安斯利继承案”正式确立了双重反致原则,等等。 (3)非判例类的国家实践既包括单一的国家实践也包括国际社会的共同实践。研究这些国际实践的意义在于,它们深刻地反映着当前一些国家的利益诉求和国际关系的最新趋势,表明着某些规则正面临的挑战或者在某一领域出现新规则的可能。一方面,需要肯定的是有些国家的单一实践已经形成了新的国际规则,典型代表如“即时国际习惯法”(in-stantcustomaryinternationallaw),与通常意义上的国际习惯法强调国家的长期反复实践和各国的内心确信不同,即时国际习惯法只需要一国采取一次性的国家行为,如果没有遭到其他国家的反对,其合法性一般就会得到国际法的承认,如某一国家向太空发射卫星的行为便是即时国际习惯法的典型代表。另一方面,我们也需要注意到一些国家的实践由于不符合当前的国际法规则,非但无法构成新规则反而有可能成为国际社会制定新规则加以规制的对象,例如“预先性自卫”。所谓预先性自卫是指一国对其主观认为即将来临的攻击率先采取军事打击的行为。近年来,美国以打击恐怖主义的名义采取了许多预先性自卫行为,对此,各国普遍感到不安,不仅强烈反对这种扩大自卫权范围的主张,并且希望能够在联合国框架内利用一切办法应对这一国家实践。[10]51 3.国际法研究的阐述路径———单独研究与比较研究 在进行国际法的阐述时,有两种可遵循的研究路径:单独研究和比较研究。前者的优势在于这种研究方式能够有效把握问题的优秀,始终围绕问题本身分析,不会造成思维和叙述上的混乱;而后者的优势则在于发散思维,通过比较从不同侧面分析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更为全面的认识。支持单独研究的学者认为:国际法具有自成一体的特征,注定与国内法或一般法学有所不同,比较方法并不适用于国际法。事实上,国际法中的“联合国”、“WTO”等概念及制度确实与一般法学或国内法不具有可比性,因此在研究这些国际法特有的制度上,有必要通过单独研究展开具有针对性的讨论。与之相反,支持比较研究的学者则认为,国际法总是处在不断变化之中,而且其概念本身都是在和国内法进行关系比较的基础上形成的,因而比较法更适合说明国际法问题。而事实上,这两种研究路径由于侧重不同,在不同的国际法问题研究中都各自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单独研究。通常而言,单独研究可以划分为对某一制度整体进行的宏观研究和对该制度中某一个体进行的微观研究。以WTO为例,作为当前国际社会协调和约束各成员贸易政策、法规、措施等关涉多边贸易关系的最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WTO在性质上的唯一性决定了对其从宏观角度进行单独研究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与此同时,WTO的机构设置、法律体系、争议解决机制以及众多国家和地区的参与成员等客观现实又天然地要求对它的研究必须着眼于微观。因此,如果说宏观的研究模式使人能够对WTO有一个全面的、综合的认识和把握的话,那么,微观的研究模式则使人能够更加深入理解WTO的各项具体规则,更有助于实践操作。 (2)比较研究。“早在1900年,就有学者指出比较法的两大作用:它既是‘解释法律的宝贵工具’,又是‘立法进步的有力工具’。”[11]54在笔者看来,用这句话来说明比较研究对于国际法的重要性也同样正确。由于国家法本身的国际性和多元性,国际法学比较研究本身也具有多种形式。例如,在研究作为国际私法渊源之一的国内法时,常会涉及各国国内法之间的立法比较,而由于各国语言的不同,立法比较又会建立在对各国立法文意和对国际私法规则理解的比较基础之上;在研究海上货物运输的相关规则时,我们总是会将调整提单运输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放在一起进行前后比较,以便思维得到清晰的梳理;在研究国家责任时,历史比较的眼光又会使我们充分了解国际法不加禁止的行为责任对传统国家责任的补充和完善。总之,比较式的阐述方式早已深入国际法研究的各个领域,成为国际法学方法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国际法学方法论研究之我见 关于方法论对于法学研究的基础性地位及重要意义,拉伦茨教授在《法学方法论》一书中曾经给予高度评价———“法学之成为科学,在于其能发展及应用其固有之方法”[12]21。笔者认为,这些评价也可以适用于国际法学和国际法学方法论之间的关系。自奥本海在1908年撰写《关于国际法的任务与方法》[13]313的论文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注意到国际法领域正在发生的两点根本性转变:“第一,国际关系尤其是新生领域的国际关系越来越多地受到国际法规则和制度的制约和影响;第二,理论和方法上的创新为解决以上新生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14]291这种转变在笔者看来,深刻地展现着国际法学方法论对于国际法发展的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关于国际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尚不够成熟,未形成任何研究体系,而就其发展笔者愿意提出自己的拙见,即:从方法论角度研究国际法学,应当在坚持实证主义立场的基础上辅之以价值主义,并且结合多种方法选择合适的阐述路径展开分析。 其一,面对实证主义与价值主义之争,纵然有学者认为价值主义的意义在于:“法学中弥漫着意识形态,并在某种意义上讲,意识形态一直哺育着法学理论,事实上不受意识形态约束的实证法学根本上不存在。”[4]47然而,我们应当注意到国际法学本身方法论上的特殊性:一方面,国际法规则大多是国家间利益妥协与平衡的产物,是国家的现实实践,在研究时不应涉及价值判断;另一方面,我们必须认清国际法的发展并非是普通人甚至专家学者可以预测的。仅以国际公约为例,很多时候只要符合公约要求的缔约国之间同意,随时可以修改公约,但是缔约国家间在什么情况下会达成一致意见则涉及诸多不确定因素。因此,在研究国际法时,笔者认为最好将其限定在当下的国际法框架内,坚持实证主义的方法,既不对现行有效的规则作过多的“善恶”判断,也不要动辄就修改国际规则或预设国际法的发展方向。但是,这并不是说要完全放弃价值主义的立场,相反,在坚持实证主义的前提下,国际法的研究也应当适当考虑价值主义的方法,在立足现实的基础上,把握“适度”原则合理批判,准确理解国际法学的现在和未来。 其二,在具体研究国际法问题时,应注意灵活运用多种方法,选择合适阐述路径。(1)以现行国际法为优秀展开的国际法研究,要求我们观察、分析实际的法律制度及其运作,而且必须注重采取规则研究、实践研究等多种方法。这种围绕国际法规则、案例等法律因素展开的讨论和研究,恰恰是实证主义所倡导的。(2)除了现行国际法外,研究者还应当以动态的历史眼光审视国际法的过去,建构国际法的未来,因此除以上方法外还有必要对国际法展开学说研究。尽管学说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而且随着国际法的不断发展和国家实践的积累,以学说作为国际法的证据或者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依据的情况正在日趋减少,然而权威的国际法学者提出的理论学说仍然为我们研究现行国际法提供了多角度的思路与可靠的资料,而且近些年出现的独具视角的新国际法学说也为我们解决当下国际法面临的问题提供了新思路和新途径,应当善加利用。(3)在前两点的基础上,我们应当注意分析所研究问题的特性,在单独研究和比较研究中选择更有利于清晰阐述观点的方法,从而完成揭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过程。 因此,尽管国际法学方法论涵盖内容之广泛不是一时一刻就可以罗列完全的,而我国国际法学研究方法及其方法论体系“先天不足”的缺陷也不是短时间可以弥补的,但是从现在起不断完善我国国际法学方法论的体系架构却是可以做到的。鉴于对国际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其他国家比我国开展的时间要早得多,甚至有些国家已经在大学开设了具体的国际法学方法课程[16]388,我们可以充分利用这些资源一方面对国外学者成熟的理论加以借鉴移植,另一方面针对我国的特殊国情和法律制度完善我国独有的国际法学方法论体系。总之,所谓“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国际法学方法论作为今后国际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维度,为我们开启了研究国际法的一扇新的大门。相信只要我们善加利用,其必将为我们研究国际法拓宽思路,使国际法的研究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本文作者:刘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国际法学论文:论国际法学教育的发展 在这一阶段,国立北京大学、国立中央大学、朝阳大学、东吴大学、北京法政专门学校的法学教育中似最具规模、影响力最盛。节取上述各校的课程设置,以及20世纪40年代国民政府所修正的法律学系科目表,可有如下观察: 首先,国际法课程在得到一如既往的重视的同时,也在教学上有了更为精细的授课安排。除在课程中普遍将国际法区分为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独立授课外,一些学校也进一步将国际公法区分为平时国际法与战时国际法在不同学年各自讲授。虽然这种课目划分并非此阶段的新兴现象,但更多学校对这一国际法课程设置的采用,既是国人对国际法学的认知更为系统全面之体现,也意味着法科学校愿意给予国际法更为充分的学习时间,显示出对国际法教育有了更高的评估与偏重。如,国立北京大学20世纪20年代的法学专业课程中,在第二、三学年开设国际公法,而在第四学年开设国际私法。国立中央大学从第三学年划分组系,而无论是司法组、行政法组,还是法学组,都将在这一学年开设国际公法课程,而在第四学年开设国际私法课程。其中,国立北京大学的国际公法课程更细分为平时国际公法与战时国际公法,前者讲授于第二学年,后者则讲授于第三学年。 其次,国际法课程得到授课时数或年限上的较好保证。在多数学校,国际法课的授课年限至少为一年。如,中央大学法学院为三个不同组系所安排的国际公法授课时间均为一年,即使是列为选修课目录中也未缩减。东吴大学的国际公法课程的学习年限也为一年,且在那一学年中所占学分最高。较之同校一些仅开设半年的基本法学课程,如中国宪法、中国刑事诉讼法、中国刑法总则、中国民法总则等等,国际法一年的学习时限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其在中国法学教育中所占之地位。而在北京大学法科,由于平时国际法与战时国际法的分开授课,实际也分配给国际公法两年的学习时间。 最后,国际法出现从法学教学科目向法学教育专业上升的迹象。作为法学教育的必要构成,清末以来的国际法教育一直是作为教学科目之一得以重视并渐为发展。而至20世纪40年代,按国民政府教育部1945年修正之法律学系科目表所示,中国国际法教育有了性质与地位的又一次提升。据此科目表,除共同必修科目以外,法律系可采两种学分制度,一为混分制,二为分组制。在分组制教学中,四大组系分别为:司法组、行政法学组、国际法学组、理论法学组。在这种分组制的科目列表中,对于司法组、行政法学组以及理论法学组而言,国际法仍作为共同必修课之一门;但对于国际法学组而言,国际法教育不再单单体现于一或两门法学课程,而成为了一个法科教育的专业或培养方向。国际法教育由此开始了从法学学科下的一门课程向高等教育的一个独立学科的演进轨迹。 国际法学师资构成的演变与充实 早期从事中国法学教育的多为西方传教士,丁韪良无疑是在中国教授国际法课程的第一人。至清末修律,大量外国法律专家被聘来华执教,日本学者则成为其中之最。据载,清末京师法政学堂、京师法律学堂、直隶法政学堂、山西法政学堂等22所法政专门学堂均有延请日本教师,达311人之多。以京师法律学堂的课程开设为例,包括法学通论、宪法、国法学、刑法、民法、商法、法院编制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破产法等在内的全部法学主干课程都由日本学者担纲。其中,担任国际法教学的为岩井尊闻,而教授国际私法的则为志田钾太郎[2]116,726。时至民国,国际法教学的师资队伍开始出现明显的本土化趋势。随着法科留学生的陆续回国,以及中国各类法科学校所培养人才的日渐出炉,民国时各大学法科或专门法政学校中执教的中国教师越来越多,国际法师资队伍中的中国教师比例也日益提高,至20世纪30年代后已经开始占据主导地位。以当时法学教育界享誉盛名的“北朝阳南东吴”为例。从民国元年发展至20世纪20年代前后,朝阳大学的法学教员中尽管仍有冈田朝太郎、岩谷荪藏等外国教师,但其主要教学任务已交由中国教师来完成,所聘请者不乏当时中国各知名法家,如余棨昌、钟赓言、程树德、陈镐生、王家驹、李怀亮等等。最初在该校教授国际公法的为来自日本早稻田大学的巽来次郎,但据1917年《教育部视察朝阳大学报告》,当时亦有中国教员承担此门课程的讲授。报告中提及,检查当时正逢中国教师钱泰在讲授国际公法课程,报告评价其教学为“讲解详明,学生尚能注意”[3]464。而作为与朝阳大学齐名的又一著名私立高校,东吴大学的本土师资也得到明显充实。由于创建东吴大学法科的美国人兰金本是律师出身,为在中国培养具有现代专业素养的司法人才,东吴大学最初所聘教员都为实务界人士,并有不少外籍专家,如“大美国按察使衙门”的罗炳吉(CharlesS.Lobingier)。而随着学校的扩充,如董康、吴经熊、梅华铨、张君励等中国法界名人都陆续受聘开始于东吴大学法科执教。至20世纪30年代,在东吴大学法学院执教各主干课程的人员中,除教授英美法的萨莱德(GeorgeSellett)与教授国际公法的路义斯(Robert.E.Lewis)外,其他如法理学、宪法学、罗马法、法制史、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各门课程的授课教师均为中国人。而在路义斯外,其他担任国际公法教学的都为中国教师,如梁鋆立、姚启胤、夏晋麟、倪征燠。就当时在各校教授国际法的中国教师的学历构成来看,其大部分都具有外洋留学背景。其中,小部分人求学于东洋日本,如周鲠生曾于1906年赴日本早稻田大学留学,并在那里加入中国同盟会;更多人则选择远赴欧美,如在东吴大学教授国际法之钱泰就留学于法国巴黎大学,并获博士学位。不过,这些后来活跃在中国国际法教育舞台上的身影,留学前多已在国内研修过法律,往往同时具有中外两方的法学教育背景。可以认为,对于曾积极参与过民国时期国际法教学研究的上述各人,留学是对其学识的提升与眼界的拓展,但这种收获与国内法学教育所提供的有益导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息息相关。这也从又一侧面印证了民国时期中国国际法教育的成长与收效。 国际法学教育对国际法理论研究繁盛之促成 外国著作或教材的翻译无疑是中国国际法教学资料的第一来源。早在京师同文馆开设国际法课程的最初,丁韪良主导下的一系列国际法译著就作为同文馆之授课教材而集中出现。据《同文馆题名录》所载,除丁韪良所译之《万国公法》外,当时既为早期国际法输入中国的代表作品,又作为同文馆授课教材使用的还有《星轺指掌》、《公法便览》、《公法会通》、《中国古世公法论略》。至20世纪上半叶之法科大学与法政学堂中,外国国际法著作及教科书的翻译更为活跃,劳麟赐所著《万国公法要略》、今西恒太郎所著《国际法学》、高桥作卫所著《最近战时国际公法论》、中村进午所著《战时国际公法》及《平时国际公法》、今井嘉幸所著《中国国际法论》、横田喜三郎所著《国际法》等的中译本纷纷现世。一些编撰者在书中甚至连教材资料来源、适用学校、建议课时或学分都进行了专门交待。如宁协万在其《现行国际法》中称:本作为“著者历年关于国际法之札记、杂录、论著、译述、及讲演各稿,为有系统之整理,而仿德国黎斯特国际法与英国罗连士国际法之例,分作四部以成本书”。著者在“国立北京法政大学专任教授,在职八载,逐年将新得材料,加入本书,讲授学子”,而其在“中国大学、朝阳大学、中央大学之讲座,均以本书为讲授之资”[4]1。周纬《新国际公法》中也谈及,其先“担任北大法科国际公法教授、旋南下改任中央大学国际公法教授”“,今以其两处讲义”,“出版问世”,“不负国际法学院之期望”[5]11。谭锡庠在《新编平时国际公法》中介绍,“本书原为民国十九年时之讲稿徒以材料及编制未妥善故特重行增删之”“,本书可供大学教本或参考书之用”[6]7。朱建民的《侵略问题之国际法的研究》中附有说明称“,本丛书每册各附导言或编后记,并各跋以讨论大纲,以便各训练班或小组讨论会之应用”[7]3。张道行的“部定大学用书”《国际公法》则有更具体的指导:“本书力求深入浅出,以冀能合于初学者的应用,若采而为教科书,则以四学分至六学分为宜,每周讲授两章,适可供一年的学程之用,书中所引成案,已不算少,苟有不足,则Scott,Evans,Briggs,Dickenson的编本都可补充,实则各生如能于上述各种成案的课本中,详研其内容,成为有用。”[8]6 由此,国际法教育的需求牵动了国际法学研究的进步:教材的编写是教学开展的要件,也成为国际法理论延展的基础与构成;学校刊物的创办是国际法教研成果的展示,也是国际法学科成长的助力与印证。可以说,中国国际法教育为中国国际法学生长不可或缺之内容,其前行之步伐与国际法学之成长丝丝相扣,为近代中国国际法学体系的生成贡献良多。(本文作者:刘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论文:国际法学教育模式研究 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理论教学力量雄厚,实践教学力量薄弱的重要现实。法学院不乏具备博士学历和高级职称的法学专家,但是法学教学实践基地却较少,尽管有些院校也对外宣称建立诸多法学教学实践基地,但是由于资源的限制,大多数也是徒有其名,这对学生法学实践技能的培养造成不利的后果。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基本使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主要通过引导学生之间对法律问题的辩论,逐渐的发现各自的错误,进而达到对法学问题认识深刻,并提高法学思维和法学素养的目的。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学专业学生主要通过学习上诉法院裁决编写的案例教科书来提高自身的法学素养和技能。案例教学法的特点是,学生主要通过学习和研究大量的司法案例来研究法律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精神。英美法系法学院的教师大多由具备多年司法经验和实践的法官和律师担任,这样他们在传授学生法律知识的时候,能够做到法律知识和司法实践的有效结合,真正培养学生的法律分析能力和应用能力,对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英美法系案例教学也存在一些弊端,由于司法判例不能囊括所有的法律问题和法律知识,因此这种教学方法不能使得学生系统地掌握法律的知识体系。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 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模式,采取课堂讲授和课外课程讨论的学习,学生不仅要在大学校园里学习书本上的法律,通过系统的科班教育,掌握法律的基本原理、基本体系和基本原则;还要到司法、行政部门去练习运用法律的能力,并且最终检测学生学习成绩是否合格考试,不是由大学教授而是法官、高级行政官员主持的。大陆法系国家注重对法学理论和原理的研究,实践以理论知识的掌握为基础,在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展开。 建构我国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的建议 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在教育体制、教育方式与培养目标与英美法系国家有显著区别,不可能照搬西方国家的“判例教学法”,也不可能完全照搬大陆法系的职业教育模式。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国社会对法学人才越来越缺乏,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也势在必得。 1.提高教师使用案例教学的能力和水准 案例教学要求法学教师具有掌握司法案例的能力和水平,能够根据法学问题和社会发展选择具有“典型性”和“针对性”的案例,从而适合法学教学内容的需要。另外,在法学讲授的课堂上,法学教师在运用案例教学的时候,要具有掌控和引导学生对案例产生兴趣的能力,能够激发学生对司法案例分析和探究的兴趣和积极性,提高学生掌握运用法律原理,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例的能力。 2.重视法学模拟教学的推广和使用 “法律的生命力始终不是逻辑,而是实践”。法律如果制定出来不出执行,不去规制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权利,那么法律就会成为“死法”。因此,在法学教学中,要注重将死板的法律教活,这样法学模拟教学便应要求而受到广大法学教师的应用。因此,重视法学模拟教学,具体可以利用模拟法庭、庭审观摩等形式使学生置身于模拟和现实的诉讼活动,使得学生真正体验诉讼主体的角色和诉讼程序,进而掌握和理解模拟过程体现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理。 3.实行法学专业学生双导师制 法律是实用性的科学,英美法系国家的教师多数都是法官和律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有效的促进实践和理论相结合。我国大多数教师没有司法实务经验,这对于学生法律职业素养的培养是很不利的,因此高校可以对法学专业培养采取双导师制度。具体来说,就是对现行法学专业教师侧重于对学生法学知识的传授,校外导师(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务人员)侧重对学生法律职业素养的培养。(本文作者:佟曾单位:沈阳建筑大学) 国际法学论文:国际法学家对国际关系学科理论贡献 自1919年国际关系作为独立学科成立以来,它经历了92年的变迁,其中包括20-30年代的初创时期,二战之后的重建与美国支配时期(1945-1990),以及苏联解体后对国际关系重新认识的现阶段(1990-)。由于美国的学术理论与研究方法在该领域的影响近半个世纪,以致当今人们谈论起国际关系研究时,首先想到的是古典现实主义理论的集大成者摩根索(HansMor-genthau)、结构现实主义理论家沃尔兹(KennethWaltz)、新保守主义代言人米尔斯海默(JohnMearsheimer)、新建构主义理论新秀温特(AlexanderWendt)等,甚至连国际关系学科也常被称为“美国学科”。可是对那些在国际关系学科初创时期有过重要理论贡献的国际法学者及其学术思想却论述甚微。其实,在第一代国际关系学者中多为知名的国际法学者和历史学者。 本文以20世纪20-30年代国际关系学科形成时期为背景,分析当时三位国际法学者诺尔-贝克(Phil-ipNoel-Baker)、曼宁(C.A.W.Manning)、劳特派特(HerschLauterpacht)关于国际关系的论述,旨在论证他们对国际关系学科的内容、理念以及研究方法做出了奠基性的贡献。实际上,作为国家间行为的规范,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研究的内容常为混同之形。无论从国际法学史还是从国际关系学视域,两者具有的共同点甚多,只是其着眼点迥异。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国际关系学科的奠基之辈多有国际法学者了。然而,由于二战后的国际关系研究在当时特殊历史条件下被武断地“科学化”、简单化,其结果导致了后来国际关系学者过于追求抽象理论的研究,从而忽视甚至歪曲了国际法与外交史在理解与研究国际关系中的作用。从此导致了国际关系学科陷入长期低迷的状态。这一现象值得中国学者和其他国家的相关学者们认真地反思和总结,以求推动和繁荣国际关系学科体系向多元化的方向发展。 第一次世界大战不仅给欧洲带来了空前的破坏,而且也使其部分地丧失了世界上的主导地位。随后,渴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战争演变成社会的要求,并推动了国际关系学科的创建。不言而喻,对和平的普遍期待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国际关系学科初建时期的学术方向与研究方法。当时英国仍拥有世界上一流的海军和庞大的海外属地。此外,它的高等教育制度暨学术传统,包括对国际问题研究的理念不仅内容丰富,而且对国际秩序中的传统机制———外交、国际法、均势原则更有系统的理论体系与丰富的实践经验。〔2〕学术界普遍接受1919年英国创立了国际关系学科,而第一代学者开始探讨如何构建国际秩序并为后人的研究提供了宏观的视角。〔3〕由于国际关系研究产生的历史条件是在当时仍为世界近现代文化、教育重镇的欧洲,所以初创时期的奠基者多为欧洲学者、尤为英国法学者和历史学家。这一群体中较为影响的是伦敦经济学院(LSE)的诺尔-贝克、接替诺尔-贝克并在伦敦经济学院任教34年的曼宁,以及同在伦敦经济学院讲授国际法与国际组织的国际法学界新秀劳特派特。1919年,诺尔-贝克以英国首席谈判代表塞西尔(SirRobertCecil)的高级助理身份同往巴黎和会,他目睹了主权国家、尤其是大国之间在构建国际秩序问题上面临的困境。不久,基于他的外交经历以及长期从事集体安全和裁军问题的研究成果,诺尔-贝克被伦敦经济学院聘为首任国际关系教授(1924-1929)。他在相继出版的代表著《裁军》、《论国联的作用》中阐述了他对国际社会与集体安全的思考,这一论述曾引起摩根索(HansMorgenthau)等国际关系学者的重视。〔4〕的确,诺尔-贝克的教育背景很具国际化,这使他在看待国际问题时更注重国家间的了解与合作。不过,他在晚年谈到裁军时也曾伤感地说:“在人类已经成功地掌握了原子能技术、成功地探索了月球、成功地控制了某些险恶疾病的时代,如果裁军问题还是如此难以实现的话,那就意味着人类的未来是黯淡的。” 历史上,集体安全的理念与实践早已存在于国家间的互动中。就其性质而言,摩根索认为:“建立集体安全的目的就是为了克服由于没有执行国际法的权威机构,从而存在国际社会中的无政府状态。”〔6〕而诺尔-贝克强调,集体安全是在无政府状态存在的情况下,各国有义务以集体而非个体的名义维护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尊严,从而“让潜在的侵略者意识到,他们的行为必将面临世界其他国家———国际社会的反对。”〔7〕一战后,集体安全在欧洲被看作是“世界政府”的理念与现实中存在的主权国家体系之间的妥协。由于当时“世界政府”的理念被视为过于理想主义,而“均势政治”又在战后备受指责,因此,集体安全的提法似乎更为人们所接受;随之,也就成为战后欧洲各国谈论最多的议题之一。那么,什么样的集体安全才是当时自由主义理论家的期望?对此,诺尔-贝克指出:集体安全的目标必须是满足各国的安全需要,即带有普遍性,因为“一个不能消除战争威胁的集体安全机制是不可能解决任何国际问题的。”就思想传承而言,诺尔-贝克属于格劳修斯代表的欧洲古典自然法学派,他们相信国际法与集体安全最终能够取代国际关系中占支配地位的强权政治规则。他的思想与已故的国际法学家奥本海(Lassa.F.L.Oppenheim)和当时的法学新秀劳特派特的主张较为接近,即倡导国联发展成为集体安全机制的最高形式,并以国联公约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准则。作为英国政府派驻国联的常任代表(1929-1932),诺尔-贝克建议各国政府遵循体现集体安全精神的国联公约。他指出,集体安全的意义在于各国政府能够、也应该一起探讨并解决他们面临的共同问题,而其成功则取决于各国间的信任与合作。这种合作不仅要体现在移民、跨国税收、医疗卫生、万国邮政等社会问题上,更应该以集体安全来取代传统的军事同盟。诺尔-贝克的主张在当时有着广泛的社会认可,英、美乃至欧洲知识界、政界中不少人赞成国联公约应成为国际社会的法典,并将它独立于任何国家的意志,其最终目的是取代各国的国内立法机构。 然而,外交经历丰富的诺尔-贝克深知理念与现实之间的巨大差别。生活于现实中的国家通常首先关心的是自己的安全,故集体安全的首要任务是使“排他性”的国家利益具有“兼容性”和“共性”。这样才有可能促使各国相信:构建国际社会并使其制度化是实现各国的共同利益———集体安全的必要条件。为此,诺尔-贝克主张在和平时期就应当制定一个全面可行的裁军方案,以落实国联公约第8条规定的,“普遍裁军计划将由国联委员会起草,其成员国须承认该举措为维持和平之必要。”〔10〕近代历史上,欧洲思想家孟德斯鸠、康德等人早已指责过军备竞赛可能产生的严重后果,例如对经济资源的挥霍以及在民族心理上产生的恐慌。1899和1907年相继在海牙召开的国际裁军会议,更是旨在消除大国间的军备竞赛以及必然产生的恶性后果。但是,由于国家间的合作不甚理想,上述理念和实践并未能真正消除普遍存在的“安全困境”。针对30年代中期出现的军备竞赛及其导致的国际困境,诺尔-贝克这样写道:“当一国开始在与他国对抗(rivalry)中武装自己时,新一轮的扩军便会出现。首先是这一方,而后是另一方。国家间的对抗情形还会导致军事同盟的形成。同盟各方必然会不断地怀疑对方想要实行军事打击,或者是正在发展超越捍卫自身的实力,于是便力图重新调整彼此间的力量对比。欧洲国家应该明白,正是相互对抗才致使他们陷入战争的灾难;各国实行的自我防卫的军事准备摧毁了他们苦苦追求的和平。”〔11〕诺尔-贝克的集体安全理念是战后欧洲时代精神的一种体现。鉴于1919年后的欧洲均衡政治已无法通过自发调节来维持和平,集体安全则取而代之、并受到了欧洲社会的普遍重视。新诞生的国联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临时性组合,其实质是为了遏制未来敌人的潜在联盟。后来,马丁•怀特(MartinWhite)的观点十分接近诺尔-贝克的这一看法,他们把集体安全定位为国际社会的联合防御体系,并分别在1936年和1946年提出,集体安全意味着它最终成为国际安全组织的基石。同样在裁军问题上,诺尔-贝克与怀特也先后主张各国接受裁军以表示对未来国际社会的高度信任,同时呼吁《国联公约》第8条应对各国发展军备予以法律上的限定。的确20-30年代要求裁军的呼声高涨,各国政府不得不举行多次谈判并签有条约;其中包括1921年华盛顿会议上的《四国海军条约》、1927-1934年间的国联裁军计划和筹委会的建立,这些都反映出当时国际社会致力于裁军的努力。为此,诺尔-贝克、劳特派特与当时著名的历史学家齐默恩(AlfredZimmern)、汤因比(ArnoldToynbee)等统被称为自由主义理论的代表。 但凡一个新学科的建立都应该有较为明确的教学体系,其中包括课程设置与相应的研究方法。国际关系研究也是如此。深受一战后欧洲渴望和平与避免战争的影响,诺尔-贝克积极推动了国际社会对集体安全与裁军的关注。毫无疑问,它们均是当时亟待解决的紧迫问题;同时也是国际关系、尤其是国际安全关注的优秀议题。但是这也表明诺尔-贝克的研究方法仍然袭用传统的历史学和国际法来解读20世纪、特别是一战后的国际问题。〔12〕这就很难给这一新生学科定位,即它属于传统的人文学科还是社会学科,因为这涉及到该学科的研究方法与发展方向。为此,学界认为诺尔-贝克的继任者———查尔斯•曼宁则是提出国际社会为国际关系学科研究对象的第一人。〔 曼宁1894年出生在时属英帝国自治领的南非,那里仍实行着严格的“种族隔离制度”。年轻时的曼宁深受影响,并接受这一制度是“文明的西方对非文明的非洲土著人文化的保护”。〔14〕他甚至在民族解放运动方兴未艾的60年代依然为这一制度辩护。不过,曼宁在种族问题上的偏见并没有妨碍他对国际关系的兴趣。他在南非完成大学学业后,获得了罗兹奖学金(RhodesScholarship)前往牛津大学攻读法律(1920-1922)。毕业后,他被派往日内瓦担任国联首任秘书长迪拉芒(JamesE.Drummond)的助理。在此期间,曼宁参与了处理战后海外殖民地的托管事务(Mandatesystem)。这六年的工作经历以及他对国际事务的理解促使曼宁支持国联的作用,并一直关注这一新创立的国际关系学科的建设与发展。1928年,他先是受聘于牛津大学,但不久转往伦敦经济学院接替了资深的国际法学者、国际关系教授诺尔-贝克,并在那里执教至1962年退休为止。曼宁属于第一代国际关系学者中从事教学时间最长、最早探求国际社会的学者。据菅波英美(HidemiSuganami)追忆,他是第一个潜心把国际法中的国际社会理念扩大到国际关系研究领域,并借用社会学方法研究国家间的问题。〔15〕与同时期的其他学者,如齐默恩、诺尔-贝克、卡尔(E.H.Carr)等人相比,曼宁的理论贡献主要是他把国际社会明确定为国际关系研究的优秀概念,而非一般意义上的国家体系。他在研究国际关系时强调不能忽视国家间的外交承认与均衡政治的作用,但更应该关注国际法体系与集体安全机制的构建。〔16〕显然,曼宁的学术论述体现了西方政治思想的传承,也反映出当时流行的自由主义政治倾向。〔17〕因此有人认为,曼宁的学术思想源于其法律的训练和对欧洲文化的理解。他本人也坚持,在理论与实践上,由主权国家构成的国际社会必须受到国际法与集体道德的约束。〔18〕这一观点显然来自他本人的信念和在国联的实践,同时也还深受英国近代法学家奥斯汀(JohnAustin)的影响,即国际法体系虽然缺少“宪法”特征以及强制的执行手段,但它毕竟能够在主权国家间的互动中促进稳定、规范和安全。〔19〕1962年曼宁在退休之际,完成并出版了其代表作《国际社会的性质》一书。其中收录了他对国际关系、特别是如何构建国际社会的思考以及他30年来的教学总结。回顾与探讨曼宁的学术观,我们不难发现他对国际关系学科建设的贡献是具体而有远见的。首先,曼宁十分重视国家主权与国际法原则之间的兼容或和谐。当面临如何解释二者可能出现的冲突时,他则从社会学的视角考虑构成国际社会的基本准则、国家身份认同,其中包括国际法在内的国际环境的变化所产生的后果。曼宁认为,国际法应该是整个国际社会成员相互遵守的行为准则,而非超越主权国家之上的法规。正如法泰尔(EmerichdeVattel)解释的那样,“如果没有规范各成员国之间的法律体系,也就没有所谓的社会。这是因为法律只能存在于具体的社会形态中。”〔20〕在国际关系理论层面,曼宁坚持主权国家、国际社会和国际法规的三重关系;并认为他们虽是三个不同的概念,但是只有将其一同使用才能够理解国际关系问题的本质。〔21〕曼宁分析了主权国家的性质,并认为由此构成的国际体系是一个独特的现象。这不仅是因为没有任何超国家的权威能够提供给各国必要的安全或约束;同时也正是主权国家的存在才构成了国际秩序的前提。为此,曼宁把对国际关系的理解建立在两个假设上。首先,无论是君主国还是共和国,其实都是由人来制定国家内外政策的。在国家的互动中,各国政府不仅必须考虑到它们的名声和信誉,而且更会以体系成员的身份进行交往。历史上,从来没有任何国家政府拒绝获得外交承认和必要的援助。其次,主权国家通常在一定程度上自愿接受国际法和国际惯例的约束;这与股票市场的游戏规则差不多。〔22〕因此,纵观欧洲国家体系演变的历史,当前的国家虽为主权实体(sovereignentity),但其性质不应与国内君主(sovereignperson)相混淆。曼宁认为,主权国家的对外权限仅仅指它在缺少“超国家治理”时拥有独立的、不受外来干涉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主权国家或君主可以在国际上同样行使其在国内政治中享有的最高权利。在国际交往中,国家只能在受到国际法原则制约的同时,享有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说到底,国际关系需要一种共同接受的社会准则(socialnorms),才能保障整个体系或秩序的平稳运转。〔23〕对此,他明确强调国际关系的教育对象应该是包括民众在内的国际社会,特别是国家政府所应该承担的集体责任。〔24〕曼宁的学术理论对国际关系学者、特别是“英国学派”成员,如布尔(HedleyBull)、詹姆斯(AlanJames)影响颇深。他们坚持国际社会已经存在,并解释它实际上更多地是存在人们的共识以及相互遵守的国际法规中。例如,那些来往于国家间的外交官员、跨国企业人员或者是穿梭于国家间的文化艺术人士。〔25〕尽管目前国际社会在功能上存有问题,但它存在本身则表明,人类有责任去思考如何构建一个基于法治、道德与合作的世界秩序。 与诺尔-贝克、曼宁直接从事国际关系教育的经历不同,劳特派特则是位国际法学者兼律师。虽然他未担任过国际关系教职,但却一直心系国际关系学科的建设。特别是劳特派特在思考战后国际法与国联的作用时,往往会从构建国际社会的视角进行探讨。如果用学术成果和影响衡量的话,国际关系学者———从卡尔、摩根索到曼宁、布尔———都会提及或引用劳特派特的观点。1897年8月16日,劳特派特出生在奥匈帝国的加利西亚省(今属于波兰)。他在维也纳大学读书的岁月恰逢一战期间;虽然劳特派特的天资与勤奋让他荣获法学和政治学博士学位,但是战后奥匈帝国的解体、以及中东欧出现的社会动荡迫使他和一些同代人前往社会稳定、学术氛围宽松的英国。1923-1937年间,他先在伦敦经济学院做访问研究;然后得到了讲授国际法的教职(但1938年转入剑桥大学)。1933年劳特派特出版了他长期研究的《法律在国际社会中的职能》一书,并于1935年在日内瓦国际关系论坛上发表了题为“国联公约对国际法之影响”的报告。这时期完成的学术成果基本上体现了他对国际关系的理解及其学术思想。〔26〕从学术传承上讲,劳特派特属于维也纳学派(theViennaSchool),即反对国家主权至上并否认国家意志创造法律之说。就像该学派的创始人凯尔森(HansKelson)一样,他认为全部法律应该归纳于一个体系,在其最上端为国际法;而它的效力溯源于一个“最高的规范”或称“原始规范”(normeoriginaire)。〔27〕劳特派特本人通过考察国际审判案例的历史轨迹,来论证国际法是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以此增进法律在国际社会中的实效性。他实际上一直以此作为从事国际法所肩负的使命。劳特派特当时已开始思考国际人权与国际法庭的作用,并视其为研究国际关系的重要内容。他二战后出版的《国际法与人权》一书是这一领域里的早期成果。〔28〕深受20-30年代集体安全与裁军呼声的影响,劳特派特主张国联必须在未来国际社会中扮演一种“超越主权国家”的角色。他写道“国联公约应该是整个国际社会的法律基石并独立于或超越国家的意志。”〔29〕这是因为《公约》的优秀理念是通过集体强制措施来执行和平解决争端。为此,劳特派特与齐默恩、曼宁等人极力反对把国联变为各国政府代表定期会晤的国际会馆而非有实际效果的国际组织。他试图从国际法的视角理解国际关系、特别是国联的性质与作用。 鉴于当时国联的使命是“维护和平与推动国际合作”,他努力提高这一国际组织的权威以及赋予其权威的合法性。而国联公约在事关主权国家传统的优秀利益上应该具有束缚某些国家权利的权威,这就要求《公约》须有相应的执行力度。劳特派特倾向把《国联公约》看作是一种强制性的法律体系,以代表国际法体系上的根本性变革。〔30〕他在曼宁主编的《和平转变》一书中写道:“如何使国际法在国际社会中‘和平转变’成一种有效的机制,答案只能是各国政府需接受国际法规定的责任职责,并承认由国际组织做出的对国际法的裁决或修改。”〔31〕如果我们分析劳特派特思想的话,会发现他实际上相信国际冲突不是来自人类的邪恶或国际体系本身的不健全,而是来自国际法律机制的不完善或者说国际法缺少应有的“实效性”。因此,这里包括建立一个真正意义的国际法庭,因为它是“维护国际和平正常机制的必要条件(sinequanon)”。〔32〕显然,致力于国际法研究的劳特派特一直坚持“条约必须遵守”(pactasuntservanda)这一欧洲古老的惯例,而任何国际秩序的“破坏者”必须受到应有的惩罚。值得注意的是,在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问题上,劳特派特与格劳秀斯、卡尔森、特别是他的学术前辈奥本海一样认为,国际社会与其受约束的成员国之间关系的法律是存在的。他坦承地写道,国际关系学科的建设需要不懈的努力和长远的眼光,如果国际法不能“变革”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就很难为国际社会的治理做出理论与实际的贡献。〔33〕这一观点对当今国际关系学者而言仍然值得深思。劳特派特的学术思想得到学界、包括当时自由主义学者的认可;不难理解也同时招来了指责。历史学家卡尔对他的抨击最为严厉。作为当时现实主义理论的代言人,卡尔对齐默恩、诺尔-贝克和劳特派特等人观点的批评,主要是认为这一群体对国际政治现实报以盲目乐观,并且分析方法上多有纰漏。在20-30年代的不稳定期间,这种态度会导致极其危险的后果。可是,卡尔对上述学者的批评显然带有很深的误解。正如劳特派特所言,双方的分歧实际上来自对问题关注的视角不同,即目前的危机处理还是长远的理论探究。 劳特派特的理论体系形成于1938年慕尼黑协议签订之前,当时他对国联的信心主要来自三个层面。就欧洲近代历史发展而言,这一国际组织是欧洲外交体系长期演变的结果,即从国家间的冲突发展到相互制衡;再从19世纪的大国协调演变到20世纪初提倡的集体安全。因此,集体安全意味着主权国家分担共同的责任与义务,这是国联存在的优秀基础。就国际舆论而言,国联是由新崛起的美国、特别是威尔逊总统提议、并由巴黎和会批准成立的国际组织。劳特派特相信20世纪的国际趋势只有一个可能的方向,那就是推动各国间的普遍合作与磋商而非抗衡。国联是集体合作的形式,而非传统意义上的军事同盟;因此它没有明确的假想敌,只是根据国联公约第16条规定,“所有成员国家有义务对进行侵略国家予以各种可行的制裁;其中包括授权国联统率其成员国的军事力量去恢复现状”。〔34〕就现实利益而言,一战中暴露出来的残酷性、破坏性,让当时有识之士意识到,任何国家试图通过战争手段来追求排他性的国家利益,到头来必然是适得其反。同时,劳特派特也表示,法律对世界和平虽是必不可少的,但它并不是万能的。 可是,鉴于欧洲仍处于战后的痛苦中,他相信,只有当各国政府与人民意识到他们的职责是维护国联,并通过这一国际组织在全球范围内建立公正的国际秩序时,这种痛苦与迷茫才有可能消失。国联的使命在于不仅要防止世界战争,而且要努力消除未来所有的战争。〔35〕他支持设在海牙的国际法庭,并期待通过国联与国际法来处理国家间的关系。如果能实行的话,这将意味着各国最终会迈向一个稳定、公正的国际社会。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劳特派特并未忘记,没有实力保障的国际秩序只能让侵略者产生错觉,有效治理无政府状态必须拥有“世界警察”的能力,当然也需要各国认同的道德准则和法律。为此,他希望国联成为一个真正有效、公正的国际组织,诚如英国政治家索尔特(ArthurSalter)指出地那样,国联将应扮演一个“抗击未知敌人”的永久性的潜在联盟。 国际法学论文:国际法学科教学若干疑问思索 摘要:本文从目标的确立和兴趣的激发、教学风格、讲授方法、内容设计和因人而异以及爱国主义情愫和思维方式的培养等方面对国际法学科的教学特点和规律以及经验进行了初步探索和思考。 关键词:国际法学;教学;思考 自改革开放恢复法学教育以来,国际法学科在许多高校本科阶段更不用说研究生阶段划分为三个专业细分为众多方向,后经教育部调整为一个专业(即大国际法学)三个方向(原先的专业变为方向)。笔者曾较长时间从事过国际法学科诸多课程的教学,后集中到国际法,加上现已转入新的领域,所以,有必要对这一教学旅程予以总结,并有助于探讨和求教于同仁。作为教研论文,又限于篇幅,不得不对写作目的予以限定:一,围绕教学效果和教育质量这一中心;二,紧扣国际法学科教学的应有特点和规律;三,突显个人特色和风格。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必须着重体现和把握好以下方面: 一目标的确立和兴趣的激发 教好一门课就要善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其明确学习目标。在目标的确定上,笔者注意因人而异,定位实际。对大部分学生来说,达到本科教学程度即可;对少数有志于外交外事工作和考研学生(包括报考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者),适当加宽、拓深其知识,并介绍外交工作的重要性、特点和优势等。因为外交部是一个大部包括其所辖驻外使领馆和国际组织代表,另外国务院其它各部委局和金融机构均有条法司以及省市外事部门,而进入这些单位的大都须是国际法包括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专业的研究生才有可能。在兴趣引发方面,笔者注意以下几点:(一)强调学习这门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客观澄清并明确强调国际法的性质;①国际法是有别于国内法的一个丰富而独立的法律体系,仅具有国内法知识而缺乏国际法知识则于法学本科生知识结构不完整;它是学好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前提和基础,因为后者孕育于前者,它们的一些基本概念、原理和制度具有相通性,前者对后者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对学好国内法课程的作用也不可小觑,因为国内法各部门几乎都有相应的国际法律制度的存在,主要表现为条约形式,有些更健全和超前,两者紧密相关;在经济全球化、区域一体化、信息网络化时代,国家间交往和人员往来更加频繁,“地球村”和“世界公民”概念渐显,涉外事务、涉外案件日益增多,缺乏国际法知识将难以正确应对和处理;国际事件频繁发生,常见诸于报端等媒体,对其正确认识和评价非运用国际法知识不成。因此,学好国际法有助于培养学生科学、全面和宏观的思维方式。(二)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讲授法,注意生动形象性,既有助于学生对比较陌生的国际法概念、原理和知识的理解和接受,又有利于增强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此点下文再议。(三)时常穿插国际时事点评,既活跃了课堂气氛,又有助于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此点下文再议。 二符合学科特点的气质、风格和语言特色 教学风格和语言特色因人而异,但也会因学科而有别。国际法在内容、适用范围和运用人员上不大同于国内法,主要适用于外交场合,大都由专门外交人员运用。这一专门职业群体形成了其特有的气质、风格和语言特色,主要体现为端庄、整洁、潇洒、大度、严谨而又不失洒脱、轻松之风,外交辞令具有不同于其它场合辞令特色,具有专业性、特定性、严肃性而又不乏技巧性、轻松感和特有魅力。所以,笔者在教学实践中自觉不自觉地适当体现和保持这种特有教学气质、风格和语言特色,既体现了学科特点,又增强了教?42?学魅力。 三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讲解法 鉴于国际法概念、理论和制度于学生比较陌生,更难领会,笔者注重采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讲解法。既有助于学生理解和接受,又增添了生动性和形象性。例如,对“主权”概念(乃国际法最基本概念,可谓国际法基石)的诠释,将其概括为“六性”,这样不但便于学生理解,而且使其印象深刻;在讲解“斡旋”、“紧追权”、“国际法上的承认和建交”、“国际习惯”、“反报和报复”等概念和制度时,笔者联系到朋友关系的处理等日常事例;在讲解国际法的特征(即与国内法的区别、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包括外交职务与领事职务及其任职资格和履职时间等理论和制度时运用对比分析法,辨析其异同,虽打破了教材体例,但易于学生把握,使学生记忆深刻;在分析国际法特征、领土组成部分、海洋区域划分、大陆架划界等内容时,则利用图表予以展示,增强了直观性,自然使学生易于领悟,印象颇深;在讲解安理会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程序和方法等制度和概念、理论时,结合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例如,对利比亚因“洛克比空难案”的制裁,对南非曾推行种族歧视和隔离政策的制裁,尤其对伊拉克因发动对科威特战争的制裁全面展示了安理会职权特色。另外,还有“中美撞机事件”、“美炸毁我驻前南联盟使馆事件”等。这样便于学生清晰理解,全面掌握所学知识点并学会学以致用。对于颇难理解的联合国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类型,笔者撇开教材用语,用自己的话予以概括,使学生一下子抓到了问题的精髓,吃透关键;在讲解“缔约权”和“缔约能力”等概念和原理时,适当结合已学的有关国内法概念和原理对比进行,既使学生融会贯通,又使其理解得快。 四联系时事,穿插点评 理论讲授若脱离实际,不仅枯燥无味,而且听者难以领会,印象不深,所以,法学课大都注重联系案例和事例。笔者时常联系国际时事,穿插点评,不但活跃了气氛,激发了学生学习兴趣,而且加深了学生对所学知识点的理解,有助于培养学以致用之风。例如,笔者在讲领土主权、海洋法、国家管辖豁免制度、国际责任法和国际航空法时就联系到“中美撞机事件”;“美国炸毁我驻前南联盟使馆事件”就涉及到外交关系法,国际犯罪和国家责任法;伊拉克发动的吞并科威特战争,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先后发动两次对伊拉克战争以及联合国对伊武器核查就涉及到国际法基本原则、战争法规、安理会解决国际争端的职权、程序和方法、战争犯罪、国家责任法、单边主义对联合国和国际法的挑战以及有关禁核包括其它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巴以冲突和各种国际恐怖主义事件就涉及到国家领土法、民族自决权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安理会和国际法院的职权、国际刑法、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新威胁———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以及国际合作反恐机制的建立等;“前南刑庭”和“卢旺达刑庭”等就涉及到安理会职权、武装冲突法、国际人道主义犯罪和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管辖权等国际刑法问题,尤其是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对有关国际法和国家带来的影响和冲击,例如对国际刑法、武装冲突法、国际人道主义法、国际组织法和某些国际习惯规则(如“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等)以及美国和中国的立场和态度。再如,中越北部湾划界,中越、中国和南海邻近岛国关于专属经济区、捕鱼和油气资源开发以及某些岛屿领土之争的协议和谈判,东海大陆架与日、韩划界问题,钓鱼岛事件等就涉及到领土法和海洋法;“10+1”和“10+3”、APEC、上海合作组织就涉及到国际组织法、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反恐等问题等等。 五重点突出、详略得当的设计 鉴于国际法内容丰富繁复,已有十几个部门法,几乎每一个都可独立成科,又受限于学时,所以,不可能面面俱到,平均使用力量,而应进行重点突出、详略得当的设计。笔者的设计标准主要有:是否紧扣学科特点;是否达到本科教学程度;是否照顾到绝大部分学生的要求和兴趣;是否能更多地联系本国和本地实际;其制度是否足够健全和成熟;是否能更多结合国内法现实;是否适当顾及自我优势和特色;其难易程度是否具有时代性。因此,笔者将具有统领各部门法作用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理论即“总论”部分作为重点予以详讲;另外还包括:海洋法,因为海南省是全国最大的海洋省;条约法,因为它乃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各部门法包括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都离不开它;国际争端解决法,因为它有助于学生学以致用,正确认识和评价国际事件,另外具有触类旁通于人际关系、社会关系之用;国际组织法,因为国际组织众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早已成为国际法的又一大主体,预示着人类组织化趋势以及我国在国际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国际人权法,因为其中包含着众多人权规则和刑事诉讼基本准则,而这些正是我国目前大力提倡且有待完善的地方;外交关系法,因为它有助于鼓励有志于外交外事工作和考研生的积极性,同时有助于学以致用,以之评判国际关系,另外,运乎处世为人也有相通之妙;主权和国家管辖权,因为主权是国际法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概念,国家管辖权的行使具有经常性和现实性且与他国易生冲突,这就涉及到如何妥善处理的问题;国际习惯,乃国际法的特有渊源且不大好理解,所以,应当详讲;国际知识产权法,乃国际法的一个新型部门法,在知识经济时代意义重大,知识产权在我国已上升到战略高度,也是我国比较落后的制度,所以,也安排为重点讲解内容。非重点和略讲的部门法和内容有:外层空间法,因为相对离现实较遥远且其制度尚未健全;国际法中的居民法,因有些内容也属国际私法范畴;战争法,和平和发展已成时代主流;国家的构成及其类型,已为有关国内法所包括且易于理解等。对于这些非重点和略讲的部门法,主要由学生根据兴趣自学。 六量体裁衣、因人而异的点面平衡 学生的基础和理解力参差不齐,学习兴趣和动力也存在差异。因而,在教学中,都应当注意量体裁衣,因人有别,因材施教,点面结合,综合平衡,无论是内容的安排,还是方法的设计以及语言风格。这里关键是点面关系的处理,就本人体验,所谓面就是绝大部分学生的水平、要求和兴趣,这是需要首先照顾的。于他们千万不可高估和拔高,而应专注于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即可。对他们,教师应不厌其烦,耐心细致,反复强调,语速舒缓。否则,难以收到好的教学效果。所谓点就是极少数基础较好,感受力较强,学习用功,立志较高(例如准备报考研究生包括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以及树立其它涉外志向等)的学生,于他们可适当拔高要求,即适当拓宽、加深其知识面,同时语言简洁、轻快,少重复。但点的照顾只能放在其次或通过单独辅导补之,否则教学效果难优,因为忽略了多数人利益。另外,还有对学生的亲和力等问题。这些都是需要注意和改进之处。 七爱国主义情愫的培养 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自然言必称国家,?43?因而也就是最宜于寓爱国主义教育于教学中的一门课程。培养爱国主义情感于国家和学生都十分必要和重要。目前,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综合国力日益增强,国际地位显著提高,“弱国无外交”已成历史。但是,我国在国际生活中发挥的影响和作用与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的大国地位还很不相称。我们正在走和平崛起之路,这就需要薪火相传的青年一代满怀爱国热忱努力学习,掌握本领,为国家的更加富强,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我国国际地位的进一步提高而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直接从事国际事务的人,更应时刻注意维护国家形象,运用好国际法维护国家利益,同时为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和人类共同事业发出中国最响亮声音;不直接从事外事工作的人,也不要小觑自己的工作与国家利益和前途的关系,应认识到自己的工作也是在为国家利益和前途添砖加瓦,也体现着爱国主义精神。同时,我们要有大国民意识,在涉外场合,要表现出大国民风范。爱国是一个国民或公民应具备的基本品格,就如同儿女爱母亲一样。在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爱国情操的培养更应从青年学生着手。基于上述理念,笔者在教学中时刻注意激发学生的爱国热情,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愫。例如,在讲国际法史和条约法时,近代中国“无外交”,不懂国际法或无权运用国际法来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而被迫接受含有“割地、赔款、领事裁判权、租借地和势力范围”等反动国际法原则和制度的不平等条约,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当时的中国积弱积贫;在讲国家的构成要素时,笔者就联系到其它国家国民的爱国意识和表现……,我国历史上主权和领土残缺的屈辱事件……,引用“我是中国人民的儿子,我深深地爱着我的祖国和人民。只要我能活到九七年,我就要到回归的香港去走走”———中国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执著的爱国情怀……等;在讲外交关系法时,联系美国炸我驻前南联盟使馆事件,青年学生如何正确地表达爱国情感;在讲到国家领土法、国际航空法、海洋法、国家管辖豁免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法时,联系到中美撞机事件,也涉及学生如何正确表达爱国情感;在讲领土法和海洋法时,结合南海诸岛有关领土纷争、钓鱼岛事件和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有意识引发学生爱国热情,甚至联想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一部影片———“西沙儿女”(“西沙保卫战”)中的主题曲“美丽富饶的西沙,我可爱的家乡”;在讲外层空间法时,联系到“神州五号”圆飞天梦和航天英雄杨利伟;在讲国际法的居民法中的无国籍人和海洋法中的“方便旗”时,在讲武装冲突法中的战争法规和日本遗留在华的“毒气弹”事件以及中国民间因侵华战争受害向日本政府索赔诉讼时都自觉引发学生的爱国激情,联想到母亲、祖国之意,等等。另外,设有专题讨论:引导大家思考探讨在和平崛起,靠自身力量实现祖国的腾飞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时代,青年学子应肩负什么样的历史使命,我们的爱国思想应如何确立,爱国情感应如何培养和表达,爱国行动如何表现等。如此寓爱国主义教育于知识传授中,引起学生的极大共鸣,更直接、生动地引发了学生的爱国热情,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操和爱国理念,从而使他们心中时刻装着祖国,进而为国奋发。 八思维方式的培养和为人处世之道的感悟 科学、正确的思维方式和习惯与通达、合宜的为人处世之道于青年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至关重要,而这可从国际法的学习中得到培养和感悟。国际法是放眼全球,适用于世界的法律,所以,通过学习国际法有助于学生养成登高望远、放眼世界、立志高远的宏观视野和思路。国际法与国内法具有密切联系(几乎所有国内法部门均有相对应的国际法律制度,国际法所涉范围上至外层空间,下至海床洋底,几乎包括了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这样,可以有意识地培养学生习惯于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即将国际法和国内法结合起来进行学习、观察事物\思考问题、钻研和写作的思维方式,而这才是符合时宜的全面和科学的思维方式和观察视角。如果仅仅将目光局限于国内,则不仅思维单一、视野狭窄,而且难以知识全面,有所创新和突破。因此,笔者在教学中总是注意引领这样一种思维方式,例如在讲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理论、各部门法和论文写作时,都适当联系有关国内法,结合国内层面事宜。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间关系(即国际关系),国际关系和人际关系有许多相通之处;作为国际社会主体的国家和作为国内社会主体的个人也具有相同或类似的思想、秉性、风格和情感,可以概括为国家性(民族性)和个人性(个性),它们都是法律人格者,只不过前者可拟制为活动于国际社会的抽象的“人”。那么,通过对国际关系的理解和把握,就可获得一些为人处世的启示,感悟其真谛,从而触类旁通,有助于正确、合理地运用于人际关系、社会关系。例如,曾被誉为“日不落”帝国的大不列颠被其后裔美国取代,这体现了后来者居上、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之律,日韩与中国有类似之处。美国在当今世界的声音最响凭借的是其强大的综合国力,所以,青年学子想要今后于国于民于己有所作为,就必须充实自己、增强实力、提高自己、完善自我,具有真才实学。因二战惨败以致几乎一片废墟的日本和德国短短几十年一跃而为世界经济强国,启发我们在逆境中要心中充满太阳,卧薪尝胆、励精图治、韬光养晦、积蓄力量,同时注意从自身实际出发,扬长避短,敢于和善于学习和借鉴他人之长;国际纠纷的处理最提倡用和平方式,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营造安宁、友好的周边环境和良好稳定的国际局势有利于国家建设和发展,于不同类型的国家(大小、强弱、贫富、远近、特征和与其历史现实关系等)和事件采取不同的外交政策、对策和行动(总方针是既坚持原则又灵活务实,包含着丰富的外交智慧),对我们理性、友好处理人际矛盾,与人和睦相处,营造良好氛围和适应环境,培养原则性和灵活性不无启迪;国际舞台往往是你方唱罢我登场,凭实力说话,均势打破又平衡,力量对比常转换,这启示我们要有竞争意识。尤其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接受和遵循优胜劣汰、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之律,培养坚强意志和善于平衡、调适和重塑的良好心态和习性。当某国遭遇灾难,他国出于国际人道主义往往施以援手,我们的人际关系中不也应提倡助人为乐,同情弱者,援助弱势吗?国家人格和尊严不容侵犯,我们个人也要注意维护自身尊严,切不可为贪图名利而置人格和自尊于脑后,而应自尊自爱;国家利益是国家考虑国际事务的出发点,但同时有责任的国家也还要为他国、国际社会和人类的共同繁荣和发展作出本国的贡献,这启示着我们个人在实现自我时还要兼顾他人、社会和国家利益并对之有所贡献,就是所谓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之理,否则就会陷入极端个人主义泥潭,自然也难以有利于自己的全面发展。外交场合,国际关系中充满着礼仪规则,十分讲究外交礼节,同样,我们人际关系中亦应以礼相待,文明交流与合作。相反,粗暴、盛气凌人、无礼不但于事无补,而且会引发矛盾和问题,等等。因此,通过国际法教学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科学全面的思维方式和通达、合宜的处世为人之道将会大有裨益,并能使其受益终身。因此,不能不说国际法是最适宜于寓教于乐的学科之一。 国际法学论文:挑战与应对:世界新格局下的中国国际法学研究 关键词:世界新格局;中国国际法学研究;挑战;应对 摘要:近现代国际法发展表明,实证国际法制度本身多源于经济贸易发展到一定阶段特定国家学者的国际法理论;格劳秀斯的思想对近代国际法的形成及杰克逊的观点对世界贸易组织建立的影响便是例子。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们的国际法理论尚难满足国家在国际社会应对相关事务的需求,中国国际法学者面对诸多挑战。为此,我们的国际法学研究应以“和平、发展、合作、共赢”作为这个特定时代国际法理论创新的指南,努力增加国际法体系中的中国元素,提高中国在国际法规则制定方面的话语权,在维护国家正当利益的同时,也为人类做出积极贡献。 一、引言 本文所说的世界新格局是指中国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第一大贸易体对全球经济、政治等格局带来变化的状况。大国要靠经济实力说话,也需要有能够维护自己正当利益的国际法律制度。多年来,中国在国际法规则制定方面处于难以与其地位相称的位置,多是被动接受已经形成的所谓的国际规则,特别是在经济贸易领域。毋庸置疑,世界新格局对世界的发展带来了一些影响,这些变化也必将反映到国际法及国际贸易制度中。 回顾近四百年国际法发展的历史,可以看出,一国国际法理论对世界的影响与该国的经济、政治等综合实力及国际上的影响力是密切相关的;而且,诸多的国际法规则总是最先产生于学者的理论,尽管国家之间的冲突往往在先;正是因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冲突不同于国内主体之间的冲突,结合国际社会的无政府状态,使得很多的国际法规则不可能先于冲突而产生;针对这种情况,解决问题的规则往往只能以学者的理论为依据来确定了。而且,自从主权概念诞生以来,其对内最高统治权和对外独立权的本质及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确定主权国家平等原则,使国际法的本质最终体现就是各国之间意志的妥协,而这又不同于国内法。因此,通常在特定的时代,强国的国家意志多能左右着国际法的制定、执行与发展,而最终规则制定背后的依据均是相关国家国际法学家们的理论与学术观点。 大国国内产生的国际法概念或规则,常多源于其国内学者的观点和理论,这已经被历史所证明。国际法中最为重要的“主权”概念源自16世纪法国的博丹与该国当时的综合国力及其在欧洲的影响有很大的关联,实力强大要求世俗世界国家君主的权力有合法来源,主权应之而生。荷兰17世纪初中叶的崛起导致它与其前的强国西班牙和葡萄牙发生冲突,以致时代为格劳秀斯推动近现代国际法形成创造了条件。格劳秀斯能够写出《捕获法》《论海洋自由》及《战争与和平法》等划时代的巨著与荷兰当时的经济贸易状况及格劳秀斯的人生经历等密不可分。他所主张的“海洋自由”就是为荷兰在为荷兰人争取利益寻找国际法依据;在他国的航海技术、贸易技术没有达到荷兰水平的情况下,荷兰对已有既得利益者西班牙、葡萄牙形成的秩序之挑战,会让自己成为最大受益者。“海洋自由”这一规则被普遍接受成为海洋法的重要原则。此外,格劳秀斯在1625年出版的《战争与和平法》对其去世后3年结束欧洲30年战争所达成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恰如学者赫德利.布尔所言,格劳秀斯所提倡的国际社会的观点在《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中给出了具体的表达,格劳秀斯可能被认作是近代史上这一划时代的首次普遍和平解决争端的思想之父。这说明该著作对《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之签订做出了贡献,也为后来国际法的发展打下了一定的基础。此后强大了150多年的英国取代了荷兰,在国际法的制定和执行中起到了主导性的作用,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该阶段英国产生很多个知名国际法学者,如约翰・塞尔登(1584-1654)、边沁(1748-1832,最早提出“国际法”一词、戴西(1835-1922)、奥本海(1858-1919,被誉为“现代国际法之父”)等;英国鼎盛时期的国际法学家有很多,他们为英国在国际上的殖民主义扩张行为寻找国际法依据,并推动相关国际规则的形成与发展。 美国在20世纪初逐渐成为世界上头号强国之后,开始注重国际法学的研究。在钢铁大王卡耐基的支持下,美国国际法学会组织一批学者陆续将欧洲大陆的一些非英文版的国际法经典之作译成英文,在美国学术界引起极大反响。事实证明,美国的国际法也是在学习借鉴他国的理论的基础上,并结合本国实际发展及在国际上的地位和影响而日渐形成的,并对他国产生了影响力;但其不变的一条就是:在全球争取和维护本国利益,服务本国国家利益的需要。国际法规则的背后预示着国家利益,一直遵循着国家利益导向主义。二战以来国际贸易规则先由学界推动制定,进而进入政府国际谈判桌上,最终多数成为国际条约的内容。20世纪美国的国际法学者很多,知名的有美国前总统威尔逊(1856-1924)、鲁特(1845-1937)、修斯(1862-1948)、赫尔(1872-1955)、哈德逊(1886-1860)、杰塞普(1897-1986)、沙赫特(1915-2003)、路易斯・亨金(1917-2010)、杰克d(1767-1845)等。美国的国际法学者今天仍占据着国际法研究的主流地位,主导着国际法的发展方向,其国际法制定的霸主地位仍无人撼动。 国际法在无政府国际社会中通常是强国意志的体现,这已无需太多的证明。近代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的重地欧洲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随着欧洲内部的法西斯主义德国、意大利的失败及老牌资本主义国家英国、法国的衰落才日渐减弱了其对国际法的影响。二战后,国际法发展的重心由欧洲转向了借助于两次世界大战迅速崛起的美国。罗斯福总统在二战结束前设想的政治、金融和国际贸易的三大国际组织中,联合国(政治性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先后如期设立,而尽管他设想的国际贸易组织因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两大阵营的经济贸易制度的根本对立未能建立,但《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却起到了临时性的国际组织的作用。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最终使美国在战后主导国际社会的意图得到了实现,其国家意图在国际法层面得到充分反映。这些脱离不了学者的贡献,如被称为世界贸易组织之父的杰克逊教授的相关理论被当做WTO建立的重要理论依据。与此相适应,国际法学随着一国经济发展及在世界经济、政治和贸易中的作用因本国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及国际法规则形成中的作用也日益得到彰显。17、18世纪欧洲大陆的国际法思想较为发达和有影响力,而整个19世纪及20世纪初,英国国际法学者的思想在国际社会有较大的影响力;美国则在二战后至今,其国际法思想在世界发挥着主导作用,其重要表现就是美国的国家政策及在有关国际法规则的制定及执行中的表现就是明证。尽管其中不乏欧洲、日本甚至韩国等国际法学者的一些论点偶尔点缀,但美国的国际法思想主导着国际法领域的发展。 二、中国国际法学研究面对的挑战 中国国际法学的发展与本国经济发展几乎同步,但与国家的实力、经济增长速度及其在国际上的地位似乎未能同步,与我们在国际立法中的话语权及应对国际纠纷的效率还有差距。除了通过战争解决冲突之外,我们在国际社会中纠纷处理中,尤其是与西方列强的冲突中,政治形式的和平解决常使我们处于有些被动的地位,不能最为有效地保护我们的利益。国际社会是一定程度的无政府社会;国际法向来与政治、经济等难以分离。中国百年国际法发展的挫折坎坷之路随着中国和平发展和日益强大,应不再重现,而应让中国及其学者担当起中国国际法随着国家的强大而获得其在国际法领域中应有的地位。要做到这一点,我们需清楚我们面对的挑战。我们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实体,政治上大国地位早已为世界所认可(常任理事国是其标志之一),但在国际法的创制、理论及实践方面,似乎还显得较弱,与中国的国际地位严重地不相称。 在国际实践活动的某些方面,我们走在世界前面,2008年北京奥运会及2010年上海世博会彰显中国的影响力,2015年8月北京又成功申办2022冬奥会;上海合作组织于1996年在上海成立,2015年6月29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签署仪式在北京举行,亚投行57个意向创始成员国财长或授权代表出席了签署仪式,其中已通过国内审批程序的50个国家正式签署《协定》,2015年底符合生效条件,亚投行届时正式成立,总部设在北京。然而,尽管近年来中国国际法学者产生了一些新观点、形成了一些新思想,并在服务着我国的外交、国际贸易等实务,但我们原创的国际法理论不多,限于语言等因素,与老一辈学贯中西的世界级国际法学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与中国的大国地位对国际法理论提出的要求尚有差距,特别是在有国际影响力的理论、学术思想或流派方面,我们尚难于有所建树。 (一)领土、海洋主权方面面对的挑战 中国今天在世界上政治、经济的地位,需要有与之相应的国际法思想与理论。然而,近来中国南海诸岛主权不断遭到周围实力不强、国家不大的8个国家的不断挑衅,日本、韩国在东海大陆架与中国不断产生摩擦,如何利用现有的规则和国际法理论维护国家利益是一大挑战。美国等西方国家对中国南海地区的干预,增加了问题的复杂化。至今我们在国际法理论和学术中未能为政府主张中国合法权益找到具有较强说服力的国际法依据。中国当下需要适合其要求的国际法学理论来为上述争议的解决提供路径。 平等、互利及互相尊重领土主权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形势变化的国际背景下,通过国际司法路径解决中国与他国如日本就钓鱼岛事件等产生的争议,是否是一条可以考虑的路径?依赖政治途径难以解决时,久拖不决,可能会使争议变得更为复杂:历史越久远,证据、事实会变得模糊,争议会变得更不容易解决。就如同在WTO框架下解决问题一样,可以据理力争,并在国际社会赢得尊重;而且,依据国际司法路径,未必一定对中国不利。国际社会日渐走向法治化,在法治观念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下,我们是否须有所突破?就这一点而言,我们需要充分的研究;就算结论是不借助于国际司法路径,在理论上也需为解决这类领土、海洋之争找到切实的解决方法。 (二)国际贸易领域中国际法研究面对的挑战 苏联解体后,美国通过新的贸易规则及知识产权制度,仍在干着殖民主义时期的事情,只不过今天不再是通过武器和战争,而是依赖于知识产权、国际制度与市场。我们以中国的铁矿石进口和稀土资源出口为例:在铁矿石上,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买方,在买方市场情况下,应该掌握着较多的主动权,但实际情况不是,我们对价格没有话语权;在稀土矿上,中国作为全球最大的卖方,在稀土资源严重稀缺的情况下,我们也应当有主动权,但也没有话语权,在WTO争端解决机构遭诉后败诉的案件较多。2007年4月,美国就中国著作权法“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之规定申诉到WTO争端解决机构,最终以要求中国修改著作权法而告终;2012年和2015年WTO争端解决机构分别裁定中国9种原材料和稀土出口限制措施违反WTO规则。这些均是典型例子,且现在还面临着更多被诉的危险。不论是作为买方还是卖方,我们均无话语权,或说我们均是处于被动地位。这样的国际贸易规则到底给我们带来了什么?随着中国的全面发展,我们面对的国际法的挑战也越来越大。看看稀土领域,在中国投资的企业是哪些?是日本企业。20世纪,日本发动侵华战争的罪恶意图就是抢夺中国的资源,今天依然是这样。只不过战争对它来说是失败的手段,但今天的投资手段却是成功的。有资料表明,日本在东海海底的稀土存储量至少够其用40-50年;其储存量是中国的10倍。难怪有人发出惊叹:日本通过侵华战争实现不了的东西,在我国改革开放后通过投资、技术转移和其他的知识产权战略在一一的实现;日本仍在续写着“侵华”的梦想,不过不再是血淋淋的战争,而是温情脉脉面纱下的和平掠夺。 在国际贸易中,我们日渐成为贸易争端中的大国,争端案例从反倾销、反补贴到知R产权再到稀土出口等,几乎涉及所有贸易领域,在国际法以保护主权国家利益为重要宗旨之一未改变的今天,如何利用国际法维护国家利益,俨然成为严峻话题。 很多人以为,1991年苏联解体,“冷战”的历史可以画上句号了。但接下来,人们发现,美国开始“张着大嘴吃世界”,对全球实施“新殖民主义”。美国的富足,多是建立在掠夺他国的基础上。1997年,亚洲爆发了金融危机,美国坐收渔翁之利。比如,很多韩国企业都被美国收购了。 上述国际贸易领域的问题的解决,维护自己正当合法权益,对形成贸易规则增加自己的话语权,显然需要国际法学者的理论突破及为此付出的不懈努力。 (三)全球环境保护、气候变化控制等公共问题方面面对的挑战 处于工业化、城镇化阶段的中国对能源(尤其是石化能源)的大量需求和使用,既给中国带来环境污染问题,也让中国成为世界头号排放大国。在各种相关会议上,中国温室气体减排及环境保护成为其他国家关注的焦点。这些也给国际法研究人员提出挑战。尽管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环境污染治理等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但从国际法的角度,我们应当探索找到充足的理由为正在谈判的后京都议定书时代气候条约的制定寻求更为公平合理的方案。这也需要理论上的探索。比如,我们的直接目标常放到“减排指标”分配上,但忽略导致排放的原因在于先进技术没有得到充分的使用,原因是我们没有充分认识到“排放”是果不是“因”。为此,我们如何在后京都议定书时代谈判的条约中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先进技术的转让和使用作为条约的重要内容纳入进去,可能比只看减排指标分配更为有效;但这需要充分的理论论证,也需要相应的文本草案。这对我们而言是一个挑战。 在国际环境法、国际海洋法及外层空间法等新兴领域也尚有很大的拓展空间,特别是涉及到“人类共有财产或遗产”的使用与分配方面,尚需要我们付出更多的努力。随着中国的技术发展,过去我们“鞭长莫及”的领域现在也有能力介入。我们如何利用现有的制度,或创造出一个既有利于本国又有利于人类的制度来获得国家的正当利益,并在特定领域有话语权,也需要有关国际法理论的丰富和发展。显然,在这些领域,我们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积极谋求有中国声音的国际法研究方向。 (四)其他方面面对的挑战 笔者在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访学时,一位来自英国在该法学院从事教学的教授认为,至今为止,中国经典国际公法教材主要参考了奥本海国际法,而且诸多教材中涉及中国的国际法案例甚少。她问:“为什么中国的国际法教材中很少使用与本国有关的案例?要知道,美国的国际法教材,55%以上的案例与美国相关。英国的教材也有1/3以上的案例与英国相关。”她还问:自己本国的教材都不以本国的国际法案例为主要研究对象,那么你们的学者研究国际法的意义何在?这些问题,让我一时不知如何回答。的确,我们研读的中国法学院使用的很多国际公法教材,包括案例分析,除了老掉牙的“湖广铁路债券案”及“光华寮案”外,少有案例与中国相关,其他案例似乎与中国没有直接联系。如果国际法教材与本国无关,那我们用这样的教材培养的学生们,将来会关心国际法与中国的关系吗?这从一定层面说明我们目前的国际法教材存在的普遍问题。好在近来WTO争端机构处理的涉及中国的案子已经引起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及充分的讨论,并在相应的教材中体现。尽管如此,完善教材使其更为合理、符合中国需求仍是国际法学人面对的挑战。 至于其他方面,如国家主权相对论挑战传统的国家主权绝对论、国际法主体的拓展(非政府组织、私人主体特别是跨国公司国际法主体地位等)的讨论,都是我们在理论上需要完善和拓展的领域。 不同阶段的学者,对当时的国际法探讨和国家利益维护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他们作用很有限,因为国际法与政治向来很难分离,国际法建立在国家实力的基础上。但我们也必须承认:国际法理论的扎实对维护国家利益也能超越于国家实力而发挥作用,如冷战时期南斯拉夫一些国际法学者、印度、巴西甚至非洲的尼日利亚等国的国际法学者可以不受国家实力的影响而依据国际法理论起到维护国家利益和国际秩序的作用。因此,应对挑战,创新自己的国际法理论,与国家和政府而言意义无疑是重大的。 三、未来中国国际法学发展的思考 随着中国在国际事务活动中参与的V度和深度的不断拓展,中国对国际法理论的诉求毫无疑问也在不断增加。这是全体国际法学者面对的大好时机,也是国际法学者促进中国国际法发展的时代使命。如何利用现有的国际法规则维护国家利益,并修正不公平的国际法规则及对正在形成的新国际法规则产生积极影响,以听到更多的中国声音,体现中国国际法学者的智慧,是21世纪国际法对中国学者提出的要求。 中国错过了国际法发展的几个较为关键的时期:一是60、70年代,发展中国家纷纷崛起并提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国由于刚刚全方位介入国际社会,再加上国内的混乱,对国际规则尚未充分了解和掌握,没有能力,也没有动力对当时的活动施加影响。二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会议上的中国谈判力量的影响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由于此前国际法尤其是海洋法研究被荒废近20年,人才培养没有跟上,在国际谈判中显然难以收到理想的预期效果。三是乌拉圭回合谈判等。考虑到法学的继承性,老一辈为我们打下的国际法学基础,我们需要在其上适应时代的发展做出满足国家现实的需求的努力。尽管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原则与规律是不变的。我们今天遇到的问题是前辈们没有遇到的问题,既要继承,更要有所突破和创新,这是时代赋予当今国际法学者的使命。 (一)加强国际法理论的研究,为实务提供依据 我们需进一步加强学习西方现有的相关理论及现行国际法律制度,把握国际法学的原理及制度的本质,充分利用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原理,在掌握他人理论基础上,结合国内国际实际,形成自己的国际法理论体系或流派,为国家的国际事务需要服务。近现代国际法其诞生本身源于学者的理论,然后将其上升为实证的条约或规则,尽管产生理论的缘由是实际生活中纠纷;今天依然如此,国际法理论研究走在前面,甚至公法学家们的观点可以作为国际法院判案的补充性渊源。有史料表明,中国1689年与俄国签订的《中俄尼布楚条约》也是在徐日升等传教士在参阅早期国际法学者如荷兰格劳秀斯及西班牙苏阿瑞兹等的著作下为中国的钦差大臣提供建议而签订。 对中国而言,由于历史原因,我们对国际法的接受由被动变为主动,且也是从翻译有关学者的学术专著开始的。林则徐因禁烟及处理英国人在中国的违法行为,他被迫请人译出了《各国律例》;清政府各国事务衙门因处理与各国之间的关系,被迫出版丁韪良翻译的《万国公法》;西方列强将各种不平等条约强加在中国人的头上,引起了各种自强运动和革命,我们被迫利用国际法的合理部分为自己挣得生存权益。新中国成立后,基于特定的环境,我们被迫接受苏联的国际法的影响;经济全球化下,为了加速中国经济的发展,我们加入WTO,被迫去适用西方列强主导下的贸易规则,它虽然给中国带来很多利益,但也在严重伤害中国利益(如反倾销、反补贴、知识产权案及稀土出口案等)。这些都是我们被动的体现。尽管近百年史上,我们曾经有过很大贡献,如总理提出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主席关于三个世界的划分、邓小平关于一国两制理论等对国际社会和国际法的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但与泱泱大国应有的地位相比,这是远远不够的。今天中国在逐渐强大,我们在国际立法中的地位和话语权也应该提升。它除了各种有利因素支持外,依赖于国际法学者努力。 学者理论研究的深度一定程度上影响该国利益在国际社会得到保护的程度。笔者曾经参加2014年4月7日至14日在华盛顿召开的第76届国际法学会年会和第108届美国国际法学会年会,体会到发达国家学术界对时下国际法问题的关注、研究的深入及为政府提供应对策略探讨的投入。这里仅从他们对后京都议定书时代全球应对气候变化条约的《气候变化相关法律原则》的起草便可看出端倪。国际法学会为负责起草该条约的原则部分(共10条),学会专门成立一个委员会(约30人),至少自2010年就开始进行研究;每一条由来自不同国家法学院、律师事务所及政府部门的3-4个专家(教授60%以上)负责。在该次大会上,小组人员展示他们的草案,说明理由,并请与会者参加讨论,提出建议,然后他们再去修改。最终他们会将修改后的草案提交给有关的谈判代表。在谈判时,经过充分研究的条约,与那些仓促上阵、提出的没有经过深思熟虑研究的约文草稿相比,哪一个更具说服力,不言而喻。 国际法学理论的薄弱,会让我们在国际谈判及国际规则制定及国际事务应对中处于劣势。美国国际法的强大,除了其自身的国力之外,学者为其政府提供充分的论证和理论依据,是美国在国际社会及国际法产生影响力方面进退有余的重要条件之一。美国学界与实务界(如政府机构、律师及法院等)之间流动十分频繁,学术与实务问题解决结合紧密,能够满足实际需求,又对相关理论提供证据,推动理论的形成。 这种行为为我们提供一定的借鉴,我们的学会可以变得有组织,并且划分不同的专题组,平时加强研究,为国家的有关外交政策乃至世界范围内的相关法律事务服务。 (二)国际法理论研究拓展的原则 1.以“和平、发展、合作、共赢”作为国际法学研究发展的基本指南 中国强大了,我们要有自己的国际法理论,不能跟着别人的理论转圈,有自己的国家利益和国际法准则。有学者提出,面对大数据、网络时代,中国在新的国际规则的形成过程中,要提出“中国方案”、体现“中国智慧”,这指明了中国国际法未来可能发展的方向。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指的是什么?其具体内容如何?我们提出后如何使他国接受并成为国际规则?这些都为研究留下了巨大的空间。 中国经过160多年的国际法实践探索,构建的方案涉及的国际法理论应当包括和平发展、和谐国际社会构建与以人为本等要素。它要求我们在国际社会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始终不渝走和平发展道路,始终不渝奉行互利共赢的开放战略,致力于同世界各国发展友好合作,履行应尽的国际责任和义务,继续同各国人民一道推进人类和平与发展的崇高事业。这种理论的形成有其必然性。新中国成立之初面对当时的处境,第一代领导人、等提出“和平共处”五原则,关键在于和平,以为新中国赢得生存机会,站稳脚跟。第二代、第三代领导人针对结束后,中国落后于世界的状况,亟需和平的发展环境,邓小平与大树“和平与发展”旗帜,既主张中国的和平发展、也期待世界和平发展。时代,国际社会已经走向“合作社会”而非“共存”,面对公共问题,各国需要合作。全球化日益深入,商品价值链分布于全球,技术使世界联系更为紧密,任何一个区域性的问题都是世界性的,合作是本世纪以来的必然选择,因此“和平、发展、合作(包括技术共享等)”成为我本世纪前十年处理国际关系的基本指南。在几代领导人取得成就的基础上,将“共赢”融入到国际关系行动指南中,彰显出负责任大国与世界共同前进的胸怀:中国的和平发展与合作,不是出于中国一国之利,而是兼顾天下之利。因此,“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成为国际法理论研究的指导思想也是顺应这种规律;为此我们要慎提“崛起”而多谈共赢。 在“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思想指导下,我们以实证的研究方法,探索工业革命以来,人类遭遇的种种不幸,尤其是面对气候变化等可能给人类带来灾难的情况及其根本原因,以分析已有的国际法理论或制度已不合时宜;现在需要有足够的勇气以人类共同利益为导向,以和平、发展、合作与共赢及构建和谐世界为指导思想,创设中国的国际法理论。在经济全球背景下,以70年展中国家提出的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为诉求,根除新经济条件下“新老殖民主义”再生的土壤,为国际社会和平发展提供依据。 世界发展趋势也证明“和平、发展、合作、共赢”成为当下的主题。20世纪上半叶两次世界大战给人类的巨大灾难使人类深恶战争,渴望和平,“和平”成为人民的当然选择。只有和平没有发展,难以改善人们的生活,也不符合人类发展规律,所以发展也成为上世纪后半叶人类共同关注的议题。20世纪90年代末经济全球化及技术的突飞猛进,使国与国之间的依赖更加紧密,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相互依存的利益格局。世界已经连为一体,任何一个单个国家的行为都有可能成为全球性的行为,进而对全球造成影响:如气候变化、环境污染、疾病传播等。一荣俱荣、一损俱损,谁也离不开谁的“地球村”意识似乎正在取代狭隘民族主义的纷争意识。人们越来越认识到,通过市场交易和民主协商来解决资源匮乏、领土争端、民族纠纷等各种问题比通过战争解决好得多。这些客观上要求国家与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进行密切合作,并为这种合作准备了条件。合作、尊重民主的行为准则和全人类价值成为新的国家间相互关系的实质。所以本世纪以来合作一直是中国政府提出的重要原则。国际条约及国际组织在国际社会中发挥作用越来越大就是各国“合作”的重要体现。然而,国际组织的形成及国际条约的作用并非只是让部分国家受益,而是要让所有有关条约缔约方或国际组织的成员都从中受益,分享文明及科技进步带来的积极成果;这就是“共赢”“互利”。比如,加入WTO,并不意味着其成员放弃其国家主权或地区经济权益,而是要求通过较为合理、公平、透明的规则不要把弱势成员变为他人刀俎上的鱼肉。在越来越多发展中成员参与的情况下,它要改变殖民主义时期“你的东西,通过不公平的规则,要变成我的”之强盗逻辑,让各成员在合作中互利共赢。当然,WTO中仍有很多有待进一步完善的规则,如技术贸易方面,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下,在所谓的国家技术出口管制法规下,技术后进国没有办法从公平的贸易规则中分享到技术进步的成果,但有谁会说西方国家因控制的“高端技术”未让发展中国家分享而当上被告?而中国出于保护环境、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对九种原材料如稀土等不可再生资源进行出口限制时则遭到美国等国家的申诉,进而在所谓的WTO规则下裁定这种行为违反WTO规则;这是否有承袭老殖民主义时期政策的迹象:只不过当时是通过战争来占领他国领土、武力迫使他国提供原材料和农产品,而今天是通过贸易制度?可以看出,美国等发达国家借助于WTO规则,利用中国等成员方的技术后进、国际贸易经验不足等因素,实行新殖民主义政策,以所谓文明的方式强迫其他国家继续为它们供应原材料,使后进国仍然成为它们廉价的加工地。这种合作显然有违公平正义精神,难以带来共赢的积极效果。因此,当下国际法理论的研究,必须在“和平发展合作”原则下,强调“共赢”,这是我们要积极改进或完善国际规则的重要出发点。 2.主张人类共同利益与国家利益相结合为原则 21世纪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主旨是:人类共同利益至上,在国际法的价值取向上,当使人类的共同利益优先于狭隘的民族利益。全球化下,任意一个消极的影响会波及全球,如环境污染、气候变化、核事故等,这些使人类共同利益变得更为突出。对恐怖主义、人类认定的国际犯罪如奴隶贩卖、种族灭绝、海盗等行为的遏制和打击需要各国国家的共同努力。技术发展已经使国际法理论创新变得更为迫切:在人类可用陆地资源基本耗竭的情况下,南、北极及海洋(特别是专属经济区、公海等)、外层空间将成为人类竞争的主要领域。人类共同财产(南北极、公海、电离层空间、外层空间――含月球及人类目前所发现的天体――及其所拥有的物体、生物、天梯等)、公共空间(含公海、外层空间、南极等)、人类共同利益在今天显得更为重要。 处于伟大复兴进程中的中国,在追求本国利益、争取国家利益最大化时,兼顾他国合理关切,维护人类共同利益,在谋求本国发展中促进各国共同发展;坚持把本国人民利益同各国人民共同利益结合起来,以更加积极的姿态参与国际事务,共同应对全球性挑战,共同破解人类发展难题。这是我们在发展自己国际法理论时应当坚持的态度。 在追求人类共同利益的同时,我们需要警惕某些国家假借国际法之名而行“单边利己主义”及貌似合法实质上损害他国权益的行为。它们试图努力地让全球国家碎片化或实行它们所设想的民主化,这背后都其不可告人的意图:被肢解的国家没有足够的强大的实力与其相抗衡,通过它们扶持的国内人实现对他国的战略资源的掠夺,奴役、剥削这些被肢解的国家。无论是科威特在西方操纵下从伊拉克独立,还是科索沃从塞尔维亚独立出被宣布不违反国际法、阿拉伯国家发生的茉莉花革命,更不用说苏联和南斯拉夫的解体等事件在西方引起的欢呼雀跃:被视为民主的伟大胜利。但我们必须看到:这些国家变化后,并没有给其本国带来真正的福音,如茉莉花革命没有给埃及和利比亚人民带来安宁、民主和幸福;伊拉克战争及阿富汗在美国干预后并没有给两国带来和平,相反它们的国内战争、贫穷依然如影随形;美国对中东地区的干预没有带来进步,反而刺激了伊斯兰国的恐怖主义活动等,以致给欧洲国家带来了一波又一波的难民潮。虽然这些国家的变化短期看都反映西方意图的实现,但长期地看,都留下了祸根。在意识形态高压之下,某些国家借助于所谓的民主、人权,满足本国人民的需要(准确地说,一小部分统治集团利益的需要),在全球扩张自己的利益。短期地看,它损害的是部分国家的利益,但长期地看损害的是人类的整体利益。特定制度下的跨国公司行为给人类带来的公共问题越来越多,如果它们的行为仍得不到控制或引导,最终会毁坏全球环境和气候,最终使人类像恐龙一样遭遇突然的气候变化一夜间从地球上消失。无论从维护国家利益还是人类利益,我们都必须坚守最起码的原则:在国际社会尚处于无政府状态之下、在国家作为最根本的利益单元存在背景下,任何国家都应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要在西方利益集团的叫嚣下,毁了自己的环境和可持续发展,而纵容跨国公司的猖獗行为,最终毁了它们自己,也毁了人类。美国对我国西藏等问题一直或明或暗地染指或干预,并利用一小撮看不到美国险恶意图的分裂主义者来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也是这种行为的表现。 己所不欲,勿施与人。在全球化背景下,人类的总体利益高于单个国家的个别利益;而主权国家在强调自己主权和利益的同时,不应侵犯或损害别国的主权及人类整体利益。有学者将民法原理运用于分析国际法的法学理论部分,并提出全人类总体利益原则作为国际法原则的新发展(和平权利、生存权利、自由权利、发展权利、物质文明权利及精神文明权利);这是很有道理的。 在国际社会,长期以来强国对国际法的态度是:根据其利益需要来遵守或要求他国遵守,规则只是约束弱者,强者都会根据规则来做出利于自己的解释。美国对有关关键产品、涉及国家安全与国家利益的高端技术等出口实行管制,但有谁对美国、西方国家的出口管制提出过质疑?这种国家利己主义或单边主义与时代赋予国际法所要求的合作、共享、共赢等原则相违背。各国间的共同利益应该是我们的追求,但它不是共同意志而是各国问意志的妥协,即出于人类利益的需要,各国问在利益方面一定的妥协,它遵循人类发展的客观规律,寻求的是安全、有序、和平、公平和正义。因为国际法不是超国家法,不是各国的共同意志,而是各国协调的意志。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是WTO框架下必须遵循的原则,而这些目标的实现需要以环境友好技术作为基础,在人们普遍关注货物贸易、金融等服务贸易的时候,又有多少人关注技术贸易中的公平?发达国家将要求他国“公平”开放原材料、廉价劳动力等市场时,何时要求过他们的技术市场也要公平开放让他人容易获得?因此,将技术贸易纳入WTO体系中,制定相应的规则,应该是经济、技术后进国力图突破的领域,以便于我们也可以利用类似的公平规则制约西方。 在探寻人类共同利益的同时,对有关私人主体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与作用也颇值探讨。在全球公共问题日益严峻情况下,企业和其他私人主体在相关的国际关系或国际活动中也在积极介入。有些国际条约中直接或间接地反映了诸多的私法行为主体的意志(如《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最早就是十二家跨国公司率先提出的)。充分利用非政府组织等其他非国家行为体在国际法制定、实施中的重要作用。与广大发展中国家及各种利益趋同者共同维护国际正义。 3.充分挖掘中国本土的“国际法”元素 随着中国国际法研究水平的提高,对外交流的日益深入,专著、论文等研究成果的不断提升及中国影响力的日益增加,国际法中应当有更多的中国元素。基于国际法的本质及其形成规律,我们不能盲目提倡与“与国际接轨”,涉及某些特定领域,如主权、国家政治利益等,提与国际接轨是危险的;但在商事、贸易领域,技术性规范或商业运行规则,与国际接轨,可能并无害处。但不论何种情况,需增加中国的话语权。与国家的国际法实践相一致,我们的国际法学只是处于被动的翻译、学习、接受和消化阶段,未能产生出真正对国家发展有用的、有自己特色的国际法理论。国际法领域创新是一个艰难的过程,特别是在西方经过400多年的实践与理论研究形成的规则对后来者形成较高门槛,突破原有的不公平做法,形成既能体现中国意志、维护中国利益又能被多数国家接受、体现公平正义精神的新理论与新规则,需要国家良好实践及学者们的理论挖掘与创新,这并非易事。 中国本土(并非仅限于传统文化)文化中国际法思想的挖掘十分重要:如和平共处的“和而不同”“大同社会”和谐相处,墨子的“兼邸薄胺枪ァ薄敖焕”的崇尚和平互利思想(强不执弱,众不劫寡,富不侮贫,贵不敖贱),“仁者爱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不希望战争在本土上发生,同样他国人民也不希望战争在本国领土上发生;自己不想环境被污染,他国也同样);“不战而屈人之兵”(发动战争的目的主要是获取财富与利益,而通过非战之措施同样可以实现类似目的,并共同促进人类的繁荣);“伐交”对于利益冲突,可以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即外交、和平争端解决机制等。 我们应该用中国的“和”文化来解决人类面临的共同难题,并将其体现在国际法理论与规则中。和文化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深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首先必须让世界了解中国、了解中国的“和”文化,所以他不仅反复强调要“讲好中国故事”,而且他本人就是最好的中国故事讲解员。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就是要攻克人类的共同难题。指出:“当代人类也面临着许多突出的难题,比如,贫富差距持续扩大……人与自然关系日趋紧张,等等。要解决这些难题,不仅需要运用人类今天发现和发展的智慧和力量,而且需要运用人类历史上积累和储存的智慧和力量……包括儒家思想在内的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蕴藏着解决当代人类面临的难题的重要启示,比如,关于道法自然、天人合一的思想,关于天下为公、大同世界的思想,关于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思想,关于以民为本、安民富民乐民的思想……关于仁者爱人、以德立人的思想,关于中和、泰和、求同存异、和而不同、和谐相处的思想,等等。”我们要以此为指导结合中国、世界的现实,并将它们同相关的国际法理论结合起来,形成自己的国际法思想体系,这对利益冲突纷繁的现实问题的解决有着积极意义。 (三)国际法理论的实践基础 学界与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应该可以进行双向流动,以促使国际法理论研究与国家国际事务实践的结合。这方面最成功的例子是美国。美国最著名的国际法学者都不同程度担任过政府部门的要职。这样的结合,使现实问题对理论的需求直接变成动力并为理论研究提供第一手资料。对国际法而言,实务和理论之间的关系更为紧密:实践是理论产生的源头又要求理论服务于其,而理论是实践的先导并高于实践,但它必须服务于实践。国际法本身的发展验证了这样的判断。 国际法史证明:国际法学强大了,该国在国际法领域的影响就会强大;国际法案例,最终的解决均是源自国际法理论,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对条约的解释,而条约的解释实际上就是理论的诠释。国际法理论的创新十分重要。百年来中国的国际法学理论基本上还是处于学习国外尤其是西方与苏联国际法理论阶段;我们原创的国际法理论较少,适合中国国情的国际法理论更少。但国际法理论不是一个独立发展的学科,它也依赖于其他社会科学的发展;如美国,国际关系理论、社会学、哲学等学科的发展为其国际法理论打下了一定的基础,结合其实力,使其国际法理论处于一种较为突出的优势地位,其实用主义哲学指导的特征较为明显,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在其国际法中占据主导地位。占据传统国际法优势地位的欧洲,在自然法与实证法理论交融的体系下发展着自己的国际法理论。在中国的未来,经过国际法学界同仁的共同努力,会在研究国际法的方法、基础和理论等方面形成自己的特色。 四、结论 总体上,国际法在中国演进的轨迹是:先是被动接受国际法,但在西方列强主导的国际法下,中国遭受到不公的国际待遇,未能利用国际法真正维护自己的权益;北洋军阀及国民政府时期产生过一批杰出的国际法学家,他们在相关活动中维护中国利益,在重要的国际法文件形成中发挥过积极作用,同时也为新中国的国际法发展准备了人才。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至80年代,由于特定的历史背景,在国际社会意识形态影响下,迫于自己的生存空间及马克思、列宁、斯大林等阶级斗争思想的影响,中国对西方传统国际法的主要内容扮演着革命者、挑战者的角色,给予批评和否定,但对于《联合国宪章》等国际法律文件中的合理部分及西方一些学者较为公允的国际法理论也在充分利用,并阐释自己的国际法思想。在1978年之前,几乎没有国际法的教学和研究活动,国际法理论研究较为单薄,主要以服务国际政治斗争和外交政策为目标。不过也收到一些实际效果,在法学家努力和参与下,国际化研究有了一定基础,形成了“和平共处”国际法思想。80年代以后,改革开放的实际需要及世界技术、经济、贸易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开始对现存国际法采取接纳并积极参与的态度,虽然对其中不合理的部分在努力改变,但是,国际法中中国元素还是较少,中国声音较为做弱,这种局面亟待改变。 在国际法研究中存在着上述问题,也是可以理解的。中国逐步开放并融入国际社会才近40年,我们对许多规则还有一个认识的过程。规则是别人先制定好的,我们能做的就是先接受、参与,再在学习、分析和适用的基础上,参与更多的立法、修法活动,逐渐增加中国的影响,增加中国的元素,展现中国人的智慧,为世界的和平与和谐作出中国人的贡献。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缩短这样的时间。在中国已经成为第二大经济实体、日新月异的技术等改变世界交往方式及经济一体化更为深入等背景下,形成适合新形势发展、富含中国元素的国际法理论和国际法思想是对当下国际法学人的重大挑战。 国际法学论文:议国际法学之方法论 摘 要: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要依据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和研究对象的特点有针对性的选择,不仅要借鉴国际关系、政治学、经济学等社会科学知识,还要以相关学科的自然科学知识为基础,综合运用逻辑思维和实证分析、自然分析等方法来研究问题。 关键词:国际法学;方法论;研究对象 引言 法,大体上可以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两部分,相对应的,也就分为国内法学和国际法学。从国际法本身的产生、发展和壮大来看,它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各国联系的日益紧密而产生的,伴随着各国之间的经济文化交往的日益增多而发展起来的。在不存在一个有效的国际政府的现状下,国际法的研究注定与国内法大不相同。 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离不开其所调整的法律关系,某种意义上,正是研究对象的特点才决定了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尽管国内学者对国际法的定义各有千秋,但争议较少的一点是,国际法的发展趋势是调整不同的国家、国际组织、法人乃至自然人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即“国际法已不是传统的国际公法,而是反映国家意志的协调,调整一切国际关系(不仅仅限于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总和”。① 国际法学的研究对象与国内法研究对象有显著的不同。国内法的研究,比如一国的民法、刑法等实体法,以及各部门法的程序法,都不可避免地由本国的统治阶级或者说是立法机关的立法目的决定,其范畴大体在一国范围内,而很少涉及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以及法人、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而国际法的研究应该从宏观上,以更广阔的视野来看待不同国家之间的国际法主体,其各自的诉求不同、立场不同、知识背景或者生活环境不同,也决定着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调整达成统一、协调的过程更难。 一、国际法学的传统研究方法 鉴于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不同,以及国际法学所调整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其研究方法应该更侧重于比较研究(包括横向的各国之间比较和纵向的历史比较),价值研究,体系研究,实证研究,演绎与归纳研究,以及结合运用系统论、控制论、信息论的研究方法等等。以上这些研究方法在国际法学的学习中不可或缺。诚然,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必定是建立在普遍的法学研究方法之上的,但也有特殊之处。下面就作者发现的应当受到重视的几种研究方法或者国际法学的学习方法做一些理解和阐述。 首先,从理论对实践的指导作用角度来看,有学者认为,“国际法学研究的确对我国的涉外实践―广义上的―未起到有力的指导作用”[1],尽管大体如此,但也应该看到我国的国际法学已经在处理WTO争端、松花江跨界污染、解决钓鱼岛争端、大陆架的主张等等领域起到了一些作用。普遍认为,国际法学始于西方,发展于西方,我们所要做得更多的是消化吸收,才能有所创新。孙世彦研究员认为,当前的国际法学研究过多侧重于理论研究,理论创新只能作为我们长期的目标,而不能每日追逐的目标。从这一角度来看,国际法学的研究更应该从实践入手,从案例入手,从我国所面临或可能面临的国际法问题入手来做一些研究。从历史上来看,国际法在中国的产生发展,正是现实所迫,才得以引进。在晚清和民国时期,针对理论研究较少,而主要是针对中国面临的国际问题寻找解决办法。中国那段时间“面临着收回租界的斗争、日本侵略、两次世界大战、联合国成立等重大事件”[2],因而当时的研究重点放在“国家主权(领事裁判权)、条约法、战争法等国际法领域”[2]等领域。尽管当时的研究是被人牵着鼻子走,是不得不为之举,却奠定了中国国际法研究的良好基础,产生了一批国际法学巨著,如1932年周鲠生先生的《国际法大纲》,1943年的王铁崖先生的《新约研究》,1948年李浩培先生的《国际私法总论》等等至今仍被国际法者视为经典大作。所以,无论从理论研究,还是实践研究的角度来看,可能还是侧重于实践研究能取得更好的效果。从这一角度来看,目前我们学习国际法学还是要多从实践入手,多从我国遇到或可能遇到的国际法问题入手,多关注我国的经济贸易发展现状和前景,才能更有可能主动地学好国际法学。 其次,由于“国际法学看起来不像‘法’的特点”[3],国际法需要运用更多的实证方法来充实研究,使国际法学也更有血有肉一些,不是仅仅有国际法原则和国际条约的骨架。国际法着眼于国际法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调整,相对更抽象,运用好实证研究的方法,才能更好地为国际实践服务。从实证方法本身来看,其经典论点是“恶法亦法”,侧重于研究对象“是什么”,注重于还原研究对象的本来面貌,因此,首先要获得大量真实确切的第一手资料,才能进而加工提炼。那么,如何搜集资料,显得尤为重要了。尽管现在搜集资料的方式很多,如文章检索方面可通过Westlaw、Lexisnexis、Heinonline、JS-Tor等外文数据库,中文的CNKI等数据库以及WTO、ICJ等判例,而一些优秀的第一手资料的确很难掌握,比如近期中国与欧盟的光伏谈判,由于是闭门谈判,以至于基本不可能拿到未公布的第一手资料。看来,要用实证方法必须要多下功夫,仅仅依靠书籍、检索文献、判例等还是不够的。因为,缺乏第一手资料区还原、分析该问题的实际情况。然而,宋连斌教授认为“就算是纯基础理论构建,也并不排除实践”,因为“没有一个时代像美国冲突法革命那样,选法理论与方法层出不穷,但其中有影响力的,还是那些从实证中来,到实证中去的。”[3]实证研究对国际法学的学有裨益,不过确实需要下苦功夫,否则即使有大量翔实的第一手素材,也不能做出创新的结论来,以至于有学者认为“实证阐释是国际法学的看家本领”[4]。 从传统国际法学的角度来看,自然分析法对于国际法学的研究,地位与实证分析法基本相当。自然研究的方法,解决的是国际法“应当怎么样”,它主张国际法应该体现普遍的价值,应该是正义的、公正的,对国际法主张进行价值评判。对于当前国际法的现状,不存在一个行之有效的国际政府的情况下,国际法在判定国际法主体的行为上,更多的是运用评价的方法,包括肯定性评价和否定性评价等,来影响国际法主体的行为。因此,对于研究国际法本身来说,不仅仅在于要重要国际原则、国际习惯等准则,更要抓住国际事件和国际关系的内在主线进行分析,也要注意价值评判和道德评判本身就具有“立场”,因此在研究中,分清事实是什么,立场是什么对研究的中立性格外重要,更进一步来说,自然分析与实证分析并重,才能改变一些学者认为的目前国内国际法研究上的“注释法学”趋势。 二、跨学科研究方法 从国际法与其他学科的关系来看,国际法天生与其他学科不可分割,需要借鉴其他学科的知识,甚至于要以其他学习为根基。比如国际经济法,天生与国际贸易相关联,不熟悉国际贸易的规则和实物,无异于闭门造车。正如周忠海教授所言,不知道什么是波、什么是涛,怎么作好海商法的研究?因此,有学者主张国际关系与国际法是包容与被包容,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提出一条从国际关系理论入手来分析国际法的新路[5]。这种理论认为,不能仅仅关心,何时、何地以及什么,而是要分析如何、为何。该理论主张,要避免实证分析所带来的国际法学趋向“注释法学”的危险,避免脱离国际关系的现实来论国际法,要以国际关系入手,分析原因,进而真正繁荣国际法学。在国际关系理论看来,国际法的产生、发展等要从历史角度、政治角度来衡量,要国际关系入手作为研究主线。如“一战”以后“巴黎和会”的召开,国际联盟的建立,这都与国际关系中的理想主义密不可分,也就是说为了形成战后新的国际局势,避免战争,从而促进了“一战”后国际法的繁荣局面。而“二战”后,联合国、关贸总协定等国际组织的建立,以后随之的联合国法律体系的制定与遵守都受国际关系理论的影响很大。 从国际关系理论中的博弈论来分析,国家之所以遵守国际法,是因为国家在合作中关心的是相对获益,也就是本国所得利益多于还是少于其他合作国家。国家并不在意是否所有参与方都能获益,而关注的是谁获益多。这种博弈论可以很好地解释国际立法博弈的失败原因,以及一些国际条约迟迟不能生效的原因。与博弈理论不同的是,国际关系中的新自由主义认为,理性国家关注的是本国的获益,而不是其他伙伴获益的多少,因而在一次博弈中,一国不惜代价获得利益,容易导致欺诈的产生,从而忽视了长远利益。又如,在GATT乌拉圭回合中引入的“议题挂钩”理论,即同时构建和谈判多个领域的国际规则,用国际关系的理论来看,它避免了在蛋糕做大之前而分割蛋糕,满足了利益的分配和平衡,取得了很好的效果[5]。诚然,国际关系的理论对于理解国际法中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协助提出了独特的看法,加强了对国际规则制定的客观认识,不失为国际法理论的很好补充,似乎看来为构建国际法上的法理学提供了可能。 除国际关系外,国际法学与逻辑学、经济学等天生存在密切联系,国际法学无论采取何种研究方法都离不开逻辑的基本规则,而经济学是进行国际经济法研究的必备工具。还有一些基础学习,如外语,在国际法发展的今天,不掌握一门以上的外语,想研究好国际法已经不存在可能。在一国法律体系内,还需要具备民商法、仲裁法等国内法律学科来促进国际法的研究。除此之外,社会学、心理学、政治学等学科的知识和研究方法都对国际法学研究有重要意义。 三、综述 由于国际法学的研究对象相对分散,研究领域广阔,因此选取何种研究方法,还得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总体上来说,要遵循实证分析、自然分析的原则,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从思维上来说,要有强的逻辑思维能力,有客观国际关系的分析能力;从研究工具来说,要必备一定程度的外语知识,掌握与研究对象相关的经济学、政治学等理论;从研究对象上来说,国际法学要借鉴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知识,如果研究海商法,要掌握潮汐、水文反面的自然科学知识,研究外空法,要掌握航天领域的知识等等。从研究的态度上来说,还需保持不怕吃苦,不能偷懒的态度深入研究。 在国际法哲学中,有学者提出了呈倒金字塔状排列的五个层次的知识结构,最底端是哲学,往上依次是社会学、经济学、国际关系等社会科学,法理学,民商法、宪法等部门法学,最顶端是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国际法学[4]。可见,国际法学要想有所创新,必须要实现与其他学科融会贯通,具备更加开放的视野和视角来分析国际法问题。 国际法学论文:严峻国际局势下的国际法学教学改革 摘 要:国际争端的不断涌现,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提出极大需求和更高要求,但当前的国际法学教育模式使得国际法学专业人才出现断层,亟需进行改革。对此,应以先进的教学理念为指导,明确教学目标,从教学模式、教学语言、考核方式等角度,深化国际法学教学改革,以应对国际局势严峻挑战。 关键词:国际法学 教学改革 指导思想 具体措施 法学教学改革一直都是高等教育界非常热衷研究的问题,这是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对法学教育的必然要求,因为法律是正义的象征,法律人才是实现正义的主体,法律人才队伍的建设水平则代表着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文明程度和法治化进程,这就要求对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进行改革,从而为社会提供最专业的法律人才。 1 国际法学教学改革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国家间在政治、经济、军事等领域的联系日益密切,整个国际社会在各个领域呈现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态势,而且在日益频繁的国际交往中,各个领域的国际争端不断涌现,国际法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提出极大需求和更高要求。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受传统教学观念的影响,国际法学在大多数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中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导致国际法学专业人才出现断层,根本无法满足国际局势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基于此,国际法学教学改革引起了各高等院校的重视,逐步成为法学教学改革研究的重点领域。 1.1 国际法学在法学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地位 国际法是以国家间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在规范国家行为和调整国际关系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是国际关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1]1998年,教育部将国际法学纳入到法学高等教育专业优秀课程体系,具体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三个分支,各高等院校国际法学方向课程围绕这三个分支开设;2002年开始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亦将这三门法学高等教育专业优秀课程纳入到其考查范围。 由此可见,国际法学无论是在中国法学高等教育体系中,还是在中国法律人才筛选体系中,都居于极其重要的地位。[2]但是,正如开篇所述,由于中国大多数高等院校法学教育未给予国际法学应有的重视,致使中国国际法学学科的发展非常缓慢,而且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出现了断层。这些都要求我们对传统的国际法学教学模式进行深入改革,进而使国际法学得到其作为中国法学高等教育专业优秀课程的应有尊重,并培养出适合国际社会发展需求的国际法学专业人才。 1.2 迎接国际局势严峻挑战的迫切要求 进入21世纪,国际社会在各个领域面临重大的机遇和挑战,国际关系进入重新整合的新时代,新的国际秩序将建立和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国际法将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为了能够在新的国际秩序建立过程中更好地反映本国的立场和主张,世界各国对国际法学的研究和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愈来愈重视,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因为先进的国际法学理论和专业的国际法学专业人才,能够为其本国外交政策的实施提供各种合理有效的借口,进而为其实现本国的外交目标提供各种有利条件。 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有着五千多年的悠久文化,从汉朝“丝绸之路”开始,中国就开始了广泛而频繁的对外交往。在当代,中国的对外交往更加频繁,在整个国际社会居于极其重要的地位。政治上,中国是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常任理事国;经济上,中国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世界第一大出口国、世界第二大进口国,并拥有最多的外汇储备;军事上,中国是世界上军队规模最大的国家,拥有各种自主研发的先进军事设备傍身;文化上,中国是世界人口最多的国家,拥有世界上最悠久的历史文化和最丰富的人力资源。中国如此显耀的优势,使其在国际社会颇受关注,同时也使其遭受诸多挑战,这从近期的国际局势就可窥探一二。政治上,黄岩岛、钓鱼岛的领土主权问题;经济上,欧盟针对中国出口的光伏产品反倾销、美国针对中国出口的汽车及汽车零部件进行反补贴;军事上,美日、美韩在我国周边进行军事演习,妄图威胁我国。所有这些都彰显着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迫切需求。 2 国际法学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 基于国际法学在中国法学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地位,以及当前国际局势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迫切需求,我国传统的国际法学教学模式亟需加以深入改革。为此,我们应该以社会需求为本位,明确国际法学教学改革的指导思想,为具体实施国际法学教学改革奠定思想基础。 2.1 树立正确的国际法学教育理念 深化国际法学教学改革,首先要明确国际法学教育理念。国际法学与国内各部门法学是法学的两个相互独立的平行领域,两个领域解决的问题迥异,社会对相关人才的需求亦大不相同,这就决定了两个领域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大相径庭。在国际法学教学改革中,应注重国际法学专业人才与国内各部门法学专业人才的不同,以当前国际局势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迫切需求为导向,紧跟世界国际法学学科的发展前沿,在培养模式、专业结构、课程体系、评价机制等方面进行优化,采用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培养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国际法学高质量、高层次人才。 2.2 引入先进的国际法学教学方法 在国际法学教育领域,一大批国际法学学者一致致力于国际法学教学改革研究,他们开拓创新,先后提出了一系列先进的教育方法,其中,最为典型的当属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黄进教授和武汉大学肖永平教授所提出的教学方法。这些国际法学教学方法,经其本校实践取得了很好成效,应将其推广运用到整个国家的国际法学教学中。 2002年9月,在华东政法大学召开的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年会上,黄进教授针对国际法学的分支之一―― 国际私法的教学提出了一系列先进的教学方法,具体包括“国际私法教学与5H人才培养观、国际私法教学与3D课堂教学模式、国际私法教学与实践教学、国际私法教学与双语教学”等。其中,“5H人才培养观”是指在国际私法教学活动中教会学生how to be(如何为人)、how to do(如何做事)、how to learn(如何为学)、how to be with others(如何与他人相处)、how to enjoy life(如何享受生活的乐趣);“3D课堂教学模式”是指在课堂教学中广泛使用discussion(讨论)、dialogue(对话)、debate(辩论)方式进行教学。[3] 武汉大学肖永平教授在国际法学教学方法上提出要实现“五变”,具体是指变“以教师为中心”为“师生共同探索”,变“以教材为中心”为“教材和课外读物并重”,变“以课堂为中心”为“课堂与课外并重”,变“以传授知识为中心”为“传授知识与培养能力并重”,变“以学会为中心”为“以会学为中心”。同时肖永平教授还提出了“五I学习法”,指出在国际法学学习过程中,要做到正确识别法律争诉点、准确解释法律规则、善于确定关键事实、养成不断追问的习惯和得出自己的结论。[2]而“五I学习法”的养成,则离不开国际法学教学过程的引导。 3 国际法学教学改革的具体措施 国际法学的教学改革,应充分调动教师和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整合一切可利用的教学资源,从教学模式、教学语言、考核方式三个方面深入进行,从而培养出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国际法学高质量、高层次人才。 3.1 改革国际法学教学模式,采用新颖教学方式 国际法学的教学改革首先需要对教学模式进行改革,在传统教学模式的基础上,结合国际法学教学内容的特殊性,引入新的教学方式。由于国际法学内容繁杂,涉及公法、私法的各个领域,为保证学生学习国际法学知识的系统性和连贯性,在国际法学教学体系和教学结构上必须由专业教师主导,因此,传统的“灌输式”的教学模式不可抛弃。但基于传统教学模式过于抽象枯燥,教学效果会因此受到印象,因此,国际法学教学改革过程中需要引入各种新颖的法学教学模式,主要包括多媒体教学模式、案例分析教学模式、模拟国际组织教学模式等,这些新型教学模式使原本抽象枯燥的课堂讲授变得生动形象起来,有利于提高学生的听课兴趣,加强专业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互动,促进学生的自主学习和思考,进而使学生能够自主分析当前的国际局势与国际争端,把这些枯燥的国际法规则灵活运用到保护国家利益的实践中。 3.2 改革国际法学教学语言,引入双语教学因素 国际法学与国内各部门法学相比,最大的特点在于其国际性,这就使得对于国际法学的研究不应局限于国内领域,而应走出国门进入国际领域,这需要有非常高超的语言能力作为研究手段才能完成,因此,在国际法学教学改革中引入双语教学因素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化,我国在国际社会上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国际交往越来越频繁,国际问题和国际争端相应的也越来越多,这些国际问题和国际争端的解决迫切需要一大批掌握国际局势发展动态、具有坚实理论基础和开阔视野的高素质国际法学专业人才。为了满足这一需求,培养高素质国际法学专业人才,对国外相关知识的涉猎是必不可少的,双语教学因此应运而生。所谓的“国际法学双语教学”是指在教师讲授国际法学的相关概念和规则,应该提供标准的英文注释,尤其是对于其中的专有名词,必须能够标注准确的英文翻译;在介绍相关国际条约时,对于其出处和原文内容必须向学生加以介绍;在介绍经典的国际法学案例时,应将裁决原文中的关键部分向学生展示。[4]通过以上双语教学途径,在教学过程中潜移默化地提高学生的国际法学专业外语水平,从而为其自主学习国外先进的国际法学专业知识提供便利,以进一步培养出高素质的国际法学专业人才。 3.3 改革国际法学考核方式,进行多角度效果考查 教学过程分为授课和考核两个阶段,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考核是督促学生认真学习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手段,其中,期末考试时最传统的验收学生学习效果的考核方式,但从培养应用型人才的角度出发,考核方式不应局限于此。基于培养高素质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要求,国际法学的考核方式应该多样化、灵活化,从多个角度对学生的学习效果进行考察,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除了期末考试之外,国际法学的考核还可以通过布置案例分析式作业、设置模拟法庭或模拟仲裁庭、针对热点问题撰写毕业论文、分小组讨论并展示探讨结果、组织辩论等多种方式灵活进行。通过对国际法学教学效果进行多方位、多角度考核,保证学生既能够掌握国际法学的基本理论知识,同时又能够灵活运用国际法学专业知识分析国际局势、解决国际争端,进而使他们成长为具有国际视野和国际竞争力的国际法学科高质量、高层次人才,满足国际社会对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 法学高等教育的目的是培养信仰法律、熟练掌握法学理论知识并能将“教条化”的内容“务实化”的法学专业人才,作为法学高等教育体系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国际法学的教学目的亦是如此,但是当前中国的国际法学虽然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大发展,但无论是人才的数量和质量还是研究成果的水准,仍然远不能适应中国对外开放的速度与规模。为了应对国际局势的严峻挑战,满足国际社会对高素质国际法学专业人才的需求,我们应该通过国际法学教学改革,调动学生自主学习和运用国际法学知识的积极主动性,从而培养出高层次的国际法学专业人才。 国际法学论文:案例教学在国际法学教学中的运用 摘 要:目前,案例教学已成为国际法学教学过程中的重要方法。然而在国际法学案例教学过程中出现了将案例教学等同于举例教学、对案例教学不够重视、案例选择不恰当、以学生为中心的模式很难达到等诸多问题。国际法的案例教学应当合理选择案例,教师应当恰当运用讲授案例的技巧,在课程设计方面应增加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间。 关键词:案例教学;国际法;课程实践 国际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但现阶段我国学生普遍缺乏锻炼和实践的机会,接触国际法实例很难,学习过程中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在国际法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方面的缺陷,提高学生学习国际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案例教学法,就是运用典型事例进行教学,目的在于通过对典型事例的分析和解决思路、方法等的掌握,使学生进一步理解一般的分析原理,并借助这一原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 [1]。其本质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互动式教学。 一、国际法案例教学易出现的问题 (一)将案例教学等同于举例教学 案例教学成功的重要基础之一是案例报告的规范化和权威性。在目前的国际法教学实践中,有的教师将案例教学理解为简单的援引案例来说明理论知识。虽然在系统知识的讲解过程中穿插案例有助于提高课堂气氛和加深学生的理解,但是这仅仅是系统教学的手段之一,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法,具有丰富的内涵,包括从案例选择到课堂设计的一系列过程。 (二)对案例教学不够重视 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法,与其他的教学方法处于同等地位。引进案例教学方法却将其作为一个可有可无的存在,不给予足够的重视,或者过于依赖案例教学方式都是不正确的。案例教学应当与其他方法并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课程分配上的均匀。案例教学有其自身的特点,需要将其与其他教学方式进行合理的搭配。 (三)案例选择的不恰当 案例的选择存在有难度,一旦选择不当,会直接影响案例教学的整体效果。案例选择困难的局面,一方面是因为案例来源不充足,另外一方面因为教师在选择案例时没有把握好标准。在案源上,困难的不是案例的数量问题,而是符合案例教学要求的案例质量问题;在教师选择案例方面,既要顾及到案例自身的价值,还要考虑到学生的基本情况,考虑到教学的进度和整体的教学状况,这些因素处理不好,就会降低案例教学的质量。 (四)以学生为中心的模式很难达到 通常的讲授式教学,以教师讲授为中心,教师处于课堂的中心地位,学生只是单纯的听课、记笔记,在课堂上没有主动性。这种影响呈现在案例教学中表现为教师在台上陈述案件事实,讲述案件涉及的法律知识,总结案件的意义,其中插入学生对于问题的看法。这种模式实际上是案例讲解,是传统的讲授式教学的一种,只是将系统知识换成案例,而不是案例教学。案例教学要求以学生为中心,要求学生与教师之间的互动以及学生之间的互动。教师的角色转换不当,过于主动,就会削弱学生的主动性,同时也会限制学生的思维活动,达不到案例教学的目的和效果。 二、国际法案例教学的课堂实践 选择精确、有效、典型的案例,是实行国际法案例教学成功课堂实践的第一步。所谓精确,是指所选案例内容要与有关国际法理论相吻合;所谓有效,是特指国际法案例的政治性。国际法调整的国际法律关系除了包含法律因素外,更多的还要包括国际政治因素和国际关系的现实,与国际政治太过脱节的案例是没有生命力的。所谓典型,是指该案例在相关法律领域具有代表性。 实例演示:以WTO海龟海虾案为例 该案件的案情如下: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投诉美国对某种虾和虾类制品的进口限制(WT/DS58)(禁止进口没有使用排除海龟捕捞装置捕捞的虾)。1996年10月8日,上述联合投诉方提出磋商要求。争端起因是1996年5月美国颁布609条款,禁止在捕虾时没有安装防止误捕海龟的装置TED的虾类产品进口。投诉方认为美国违背了GATT1994第1条、 第11条和第18条,并造成了利益的丧失和损害。1997年1月9日,马来西亚和泰国要求设立专家组。1997年1月30日,巴基斯坦也提出这一要求。1997年2月25日,DSB设立了一个专家组,澳大利亚、哥伦比亚、加拿大、菲律宾、新加坡、危地马拉、墨西哥、日本、尼日利亚、斯里兰卡、中国香港等11个国家(地区)保留第三方的权利。1997年2月25日,澳大利亚也要求就同样的争端事由设立专家组;1997年4月10日,DSB同意这一要求,决定由同一专家组合并审理澳大利亚的要求。专家组认为,美国禁止早虾和虾类进口的措施违反了GATT1994第11条第1款,不能被认为是GATT第20条中的例外。1998年5月15日,专家组报告由成员各方传阅。1998年7月13日,美国对专家组适用法律和法理解释问题提起上诉。随后,专家组推翻了专家组的一项调查结果,即专家组认定美国的被诉措施不包括在GATT1994第20条的序言允许的范围内。上诉机构推断出,美国被诉措施虽然符合第20条g款的要求,但却不能满足第20条序言中的要求。1998年10月12日,上诉机构报告由成员各方传阅。 该案若实践案例教学,大致可以分成如下步骤: 第一步,教师先将海龟海虾案分配角色,角色的分配应尽可能使大多数学生参与进来。在该案中,教师可以设定主持人1人,该主持人负责介绍案情,并以一段开场白开始这个案件的模拟。教师设定申诉方4人,分别代表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四方;设定被申诉方2人,均代表美国,由其2人共同搜集资料加以抗辩;设定第三方11人,这11人分别代表澳大利亚、哥伦比亚、加拿大、菲律宾、新加坡、危地马拉、墨西哥、日本、尼日利亚、斯里兰卡、中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设定专家组成员3人;设定上诉机构成员3人;设定一定的评委(最好基数),由评委对上述人员进行打分。 第二步,专家组审理程序。这个过程先由申诉方发言,然后由被申诉方抗辩,期间听取第三方的意见,最后由专家组做出裁决。这个过程评委应该对各个人员的表现进行打分,然后取平均值。 第三步,上诉机构审理程序。这个程序是上诉程序,具体设计跟第二步大致相同,最后由上诉机构做出终裁。 第四步,由评委进行核分,并将结果予以告知。同时,旁听观众(未分配任务的同学)可以向任何发言的同学就其所陈述的相关问题进行提问,这个环节要求准备案例的同学需要课下认真准备,确保就自己负责的部分了然于心。 第五步,由教师进行最后总结,并就相关知识点进行讲解,讲解的过程中需要将优秀争讼点详细阐释,并积极给学生提供参考资料或推荐相关书籍、论文,以便学生在课后能够及时查阅。 第六步,由学生课下及时查阅资料并进行复习,教师可以在下一堂课时检查学生阅读资料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法教学中可以援引案例的选择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国际法院的判决。国际法院对国家的管辖权是建立在国家自愿的基础上的,由它审理的案件数量、范围有限,但根据国际法对国际法院职能的规定,国际法院除了拥有诉讼管辖权外,还有咨询管辖权。所以国际法中的教学案例除国际法院审理的成案外,还应该包括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仲裁机构的裁决、以及国际关系中发生的重要事件等等。这些意见、裁决和事件虽然不同于法院审结的成案,但它们都可以说明与论证国际法的原理、原则的产生和存在,同时也能说明国际法的现实性和复杂性,所以都应该在国际法案例教学中得到合理的运用。 三、国际法案例的教学设计 国际法案例教学设计大致上可以分为以下步骤: (一)案例的选取和整理 “法学案例教学以法律案例为课堂教学的起点,选择恰当的典型的案例是成功实施案例教学的先决条件。”[2]一个好的国际法案例必须具有实际价值,从法学教育来讲,首先,国际法案例的价值集中体现在案例中体现出的法律知识与法律运用;其次,国际法案例必须具有现实性,教师所选择的案例必须具有现实性和真实性,避免凭空虚构案例;再次,国际法案例必须具有启发性,这是案例教学目的的要求,启发性强的案例可以促进学生的思考和分析能力;最后,国际法案例的选择还要考虑学生的心理要求,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争议性强的案例能引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案例教学的效率。 (二)课堂讲授的技巧 国际法案例教学的方式可以多样化,可以有不同的课堂讲授方式和手段,恰当的形式可以使得课堂教学达到意想不到的结果。讨论法和质疑法是案例教学中常见的方法,组织学生就案例所涉及的法律知识进行讨论,发现案例中涉及的法律知识;不迷信案例中的结论,在论证结论的正确与否的过程中达到对案例知识的深刻认识和体会。在此过程中,教师要随时把握课堂进程,在应当给与提示、启发或者进行总结的时候能适时地做出反应。除了这些一般的方式,组织学生观看法庭审判或者邀请非课堂人员参与课堂讨论都是可以采取的方式。 (三)增加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间 由于法学课是一门理论和实践结合较为紧密的课程,因而针对这一特点,教学管理部门在制订教学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实践性教学环节。然而目前对实践性教学环节似乎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它还处于可有可无的地位,或者虽有少量安排,却是杯水车薪。这样要想把学生培养成动手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恐怕会成为美丽的肥皂泡。所以,对现行教学计划也应进行改革,要把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间增加到总课时的1/4甚至1/3,并加强检查落实,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讨论案例,有更多的时间进行法律操作训练,这更有利于将其培养成应用型法律人才。 国际法的学科理论和实践在普通高校的法学或国际政治学专业的大学生看来是充满吸引力的,但同时又难免产生隔空喊话的距离感,因为他们生活的空间终究与风云变幻的国际社会相去甚远。[3]案例教学是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应当在国际法法学教育中予以广泛采用。我国不是普通法系国家,案例教学不可能成为主要的教学方法,但是吸收案例教学方法可以弥补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要使案例教学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达到良好的效果,必须将其与传统的教学方法结合起来,使二者能够相辅相成,同时应当正确认识案例教学,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使案例教学达到最佳的效果。 国际法学论文:国际法学方法论中的分析实证主义 【摘要】面对国际法学方法论的选择,历史上的东西方法律文化都倾向于在国际关系上采用道德哲学的进路,将问题的解决诉诸于抽象意义上的原则与教义。近现代以来,国际法上道德哲学进路与社会科学进路的冲突集中表现在自然法学派与分析实证法学派两种不同的国际法学方法论中,社会科学的明显优势使得分析实证主义在方法论中处于主导地位。国际法学的发展需要法理学的理论支撑,在分析实证主义方法论的统治下,中国的国际法发展需要更多的吸收借鉴包括国际关系在内的多种社会科学进路,在融会贯通的基础上追求创新与突破。 【关键词】国际法;法学方法论;分析实证主义;社会科学进路 一、历史上国际关系中的道德哲学进路 传统意义上,自然法学家们认为道德原则是比法律更高的标准。传统法学确实乐于接受道德哲学的教诲,这来源于道德高于法律的基本假设,道德可以为法律提供评价标准和合理性依据。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里,道德哲学被认为是永恒不变的,这种进路在国际关系处理中不可替代。随着国家不断的强大,世界上每一个君王或政府不论对内统治或者对外交流都无法离开道德哲学的帮助,道德哲学成了统治一个强大的专制国家并有效进行国际交往的必然选择,古代的国际法带有了明显的道德哲学色彩。 在古代中国,周朝就出现了“天命靡常,惟德是辅”的统治思想,随后的国际交往制度中,“朝贡体制”占据了绝对的统治地位。“朝贡体制”起源于先秦的服事制度,《尚书·禹贡》所载“五服”制和《周礼·秋官·大行人》所载“六服”制,依据血缘亲疏、尊卑高下、地理远近,确立了一套以王畿为中心向周边层层扩散的统治结构,将夷狄置于边远地区。在朝贡体制下,中央王朝有抚驭、开化夷狄的责任,而夷狄则有义务向中央王朝进贡。这样,在高尚德行的感召下,中央王朝和夷狄之间将处于和平的状态。这既体现了华夏民族高度的政治智慧,又体现了道德哲学在冷兵器时代处理国家关系问题中的强大作用。 在西方社会,传承千年的古老文明抵挡不住野蛮人的入侵,黄金时代和民主政治消散在马其顿王朝的铁蹄之下。人们惊奇地发现,经济的繁荣和政治的先进无法转化成一种绝对的强大。在生产力尤其是军事科技无法取得压倒性超前的时代,专制集权的制度才能保证集结全社会的力量。于是,按照马斯洛的需求划分,人们为了生理和安全的需求,不得不在一定程度上放弃更高层次的需求,抛弃了诸如“品德”、“节制”、“荣誉”等美好的词汇,甘心在“恐怖”下“幸福”地活着。顺势而为,道德哲学披上了神学的外衣,成为专制统治的精神载体,恰如其分地渗透社会的各个阶层的每个细微的角落,把脆弱的国家沾粘起来,创造了一个看似稳定实则压抑了诸多矛盾的秩序。从西欧封建社会的形成过程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自然法在古代社会可以给一个区域带来和平,只有当国家和民族的棱角被道德哲学所磨平,才能真正带来国际社会的稳定。相对于灿烂不朽的古希腊文明,运用道德哲学伪饰的宗教统治来处理国际关系有着一种不可逆的进步性。古代中国的“朝贡体制”和古代西欧的宗教统治都同样体现了道德哲学在其处理国际关系上的重要作用。 二、国际法学方法论的思想定位 (一)近现代两种不同视角下的国际法 1、自然法学派的国际法学方法论 从历史上的国际关系可以看出,自然法学派带有明显道德哲学价值判断的思想一直是确立国际法的指导理论,这种普遍的道德原则和宗教教义在处理国家之间关系时被理所当然的顺从。格老秀斯作为“国际法之父”,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明确支持国际法学中的自然法理论,认为国内法、国际法甚至战争法都应当遵循自然法的基本原则。近代以来,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带来的东京审判和纽伦堡审判,对人权的呼吁让人们切实感受到了自然法中的“恶法非法”思想。20世纪的新自然法学派同样传承了这种对法律应然性的推崇,马里旦所谓的尊严,富勒的道德,德沃金的权利,罗尔斯的正义等等无不体现了他们的价值评判标准,即那种抽象意义上的道德哲学。 面临对国际法问题的评价时,自然法学派主张的道德哲学进路要求人们去考虑国际法“应当”如何,这种预设带有明显的价值衡量倾向。不可否认的是,国际法应当具有道德性,但在复杂的国际关系背景下,道德标准如何确定?法律应然性的具体表现在哪个方面?这种抽象的原则教义无法解决真正的国际法难题,如国际争端的具体解决机制、WTO的具体贸易规则等,道德哲学无法为人们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解决思路,自然法学派的道德标榜与口号在面临现实质疑时只能偃旗息鼓。 2、分析实证法学派的国际法学方法论 与自然法学派的国际法“应当怎么样”相对应,分析实证在解决国际法问题时更多的关注其具体“是什么”以及“如何解决”。分析实证的方法论要求人们将国际法从实然之法的角度去研究,进行最基本的实证阐释,从国际条约、国际判例中寻找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规则。所谓国际法的实证分析,即“对于国际法的规范、实践所进行的描述性研究,解决国际法某个领域、某一方面、某一问题上的规则或者实践‘是什么’的问题。”这种方法论以奥斯汀、凯尔森、哈特等人为代表,在不考虑道德的同时注重研究法律规则、文本和体系。 分析实证主义认为,国际法不仅存在于高层次的道德原则和教义之中,更存在于具体的“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之中,软法便是国际法的重要研究对象。这种方法论要求我们的关注点在于实际起作用的法律究竟如何,能够切实解决国际纠纷的国际法才能最大程度上满足现实的需要。“一项法律的制定过程就是力量博弈的过程。 (二)社会科学进路的理论优势 抽象的教义原则高于具体的法律规则,前者可以为后者提供评价标准或正当化依据,这种被德沃金称为“正当化追溯”的道德哲学学术进路源远流长,道德哲学所推崇的正当化基础和“公平正义”的理念在人们心中占据着重要地位。但不可否认的是,道德哲学在法律甚至是整个人类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产生了极大的影响,给予了人类社会一个简单而又稳定的是非评判标准,但它的局限性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社会矛盾的增加而日益暴露。抽象的原则在不断涌现的实际问题面前显得无比乏力,一个笼统的、普遍的、神圣的教义被证明根本不是适用于所有时代的万能钥匙,道德哲学不再像之前的一千年一样高高在上,国家统治者作为法律决策者开始注意更为细节的东西,他们思考并论证着每个棘手的问题,从中获得更为珍贵的价值判断。 道德哲学所说的更高的原则教义,比如对权利话语的推崇或者对自然法、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仅仅是意识形态上的,并不能指导具体的法律制度,最多算作是最后的保障或检验标准。在国际法学领域甚至整个法学理论体系中,真正能够改善人民生活和解决法律疑难问题的只能是社会科学。毕竟,法律作为一种社会控制的工具,解决问题才是王道。国际法学的时代任务不是单纯的寻求正当性基础和标准,而要努力解决国内统治和国际交往关系运行中的一系列问题,特别是疑难问题。莎士比亚说过,“简洁是智慧的灵魂”。社会科学并没有道德哲学如此繁琐和夸张的法律修辞,然而却能提出最简洁的方案和策略去化解法律面临疑难问题的尴尬,因此获得了解决问题的指导权。 国际社会的客观现实日益复杂,在处理日常法律问题尤其是国际法问题上,人类需要一种更犀利,更高效,更能直指问题本质的思考方式,这就是社会科学进路。道德哲学所统治的生产力低下的古代社会相对稳定,但法经济学中的理性选择理论让当前商品经济高度繁荣、社会制度日趋完善、社会矛盾增多、文化多元、道德分质的现代必须抛弃这种进路,道德哲学的传统进路已经不能给予复杂的国际问题以充分的援助,法律决策者必须采用社会科学进路,以应对法律发展的需求。当然,社会科学的各种实证分析方法并没有要通过研究法律疑难问题本身的各种经验要素去取代法律实践中的价值判断,因为毕竟道德哲学的进路解答了人们为什么要受到某种约束的原因。社会科学在解决法律疑难问题时并不能忽视道德哲学的存在,比规则更高层次的法律原则和教义仍然具有指导性,又或者在疑难问题得到解决时用来验证判决和解决方案的合理性和正当性。社会科学和道德哲学一样,都不可能包含所有的思考。其实,没有哪种进路可以囊括所有问题的复杂性并且完全取代其它的理论竞争者。 三、分析实证主义统治下的国际法学与中国 (一)国际法研究中的法理学基础 与各部门法不同,法理学为法学研究提供的是一种共同的基础理论,国际法的方法论研究需要法理学基础作为强大支撑。有学者已经用法理学的理论来分析论证国际法中的基本问题,如从不同流派的视角分析人道主义干涉的法律框架,特别是《联合国宪章》中的部分规定;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国际习惯的构成要素等初步探索,但这远远不够,整个法理学的理论框架仍然架构在国内法的研究基础之上,国际法的法理基础与国内法相比明显缺失。 十九世纪,伴随着工业革命的轰隆声,孔德的实证主义和边沁的功利主义把古典自然法学拉下神坛。随后,奥斯丁把两者结合,创造出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并把法学从伦理学中独立出来,使其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近代以来,分析实证主义已经取代了自然法理论,在国际法学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到了当代,虽然在国际人权法等领域,自然法理论有所复兴,但实证分析仍然是大多数国际法学者采用的研究方法。”虽然有学者曾提出质疑:“独木不成林,倾分析实证主义国际法理论一派之力,尚难以支撑起一个国际法之‘法理学’学科。”但这并不能改变分析实证主义“一派独大”的现实局面,国际法学方法论的法理学基础处于并将长期处于分析实证主义的社会科学进路之中。分析实证主义需要不断的丰富和扩充基本理论知识,进入一个更广阔的发展平台,以此来弥补相对于国内法“百花齐放”的理论缺失。 (二)分析实证主义与我国的国际法理论 中国传统文化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使得传统的法文化并不具备分析实证的特点,分析实证作为一种外来的法学方法论,从近代开始传入我国。有学者将其在国内传播以1919年的“”为界分为前后两个时期,前期是一个初步传人阶段,之后进入深入的探索研究。梁治平先生明确肯定了分析实证主义对我国的影响:“20世纪初输入于中国并且很快在中国思想界取得支配地位的,是19世纪在西方达于鼎盛的科学实证主义思潮,而中国法律学的出发点正是法律的实证主义。”然而中国的现实情况并不如此乐观。分析法学强调法律的概念和规则分析,试图使包括国际法在内的法学理论成为一门与道德分离开来的独立科学,这本身便与中国本土的意识形态存有隔阂。尽管司法实践中一直在强调法官的中立性,但注重情理的儒家传统文化与政治政策压力使得分析实证主义并没有很好的在中国社会生根发芽,在国际法方法论体系中的作用更加微乎其微。但是,“从研究方法上看,分析实证主义最具国际法律思维的特色;而且在对国家权利和义务的精确界定上,离不开实证主义依概念和逻辑的技术分析方法。”面对中国的国际法理论,实证分析的方法论仍然需要处于主导地位。 道德哲学占统治地位的时期,中国在处理国际关系时更多的采用政治艺术和道德感召。面对如今的分析实证主义,国际关系理论或许会为其在中国国际法的方法论发展中提供新的思路。国际法学的方法论作为整个国际关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其与其他领域的社会科学进行融会贯通更有利于我们找到最为正确的社会科学进路。在运用分析实证主义的方法论中,国际关系理论可以更好的研究国际法律制度,实现与国际法学的有效融合。随着新现实主义、制度主义、新自由主义和建构主义等国际关系理论的产生与发展,国际关系中对国际法律制度的体现也越来越深入,美国的实用主义法律价值观已经使得多种社会科学方法并存的国际法学理论拥有广阔的用武之地。目前的中国国际法律制度并不处于学术高位,要想取得突破性进展,在坚持分析实证主义的基础上,要广泛吸收借鉴各种社会科学进路的优秀理论成果,在总结归纳的基础上谋求创新与提高,用科学的方法论来更好的指导国际法学理论和实践。 国际法学论文:国际法学方法论探究 【摘 要】国际法学的深入发展,需要以建立有效的方法论为基础,来解决传统法学方法论的问题;通过对不同方法类型的选择,以形成国际法学的方法体系,同时结合本专业的特点提出一些具体的学习方法。 【关键词】国际法学;方法论;方法体系 对国际法的研究,像对任何社会科学的研究一样,有它的不同的研究方法。这些研究方法表明了国际法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如历史方法、政治学方法、经济学方法、社会学方法以至于各种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等。这些研究方法对于国际法问题的深入分析起了重要作用。本文从方法论界定入手,阐述了法学研究方法的类型,进而论述了国际法方法体系的构建,并介绍了相关的具体研究方法。 一、方法论概述 方法论,也称科学方法论,是有关各类科学研究的方法的理论,是关于科学研究活动的程序、途径、手段、模式及其规则的理论体系。方法是重要的,但在不同领域所适用的方法不可能都完全相同,解决不同的问题,需要用最合适的方法、最有效的“招数”,因而需要对各种方法进行类型划分,以便于人们选择和取舍,从而能够针对不同的问题,根据不同的需要,运用不同类型的方法。而研究不同的方法类型及其所构成的方法体系,同样也是方法论研究的重要内容。 二、国际法方法体系的构建 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一个部门,除了上述这些研究方法以外,特别重要的、也是首先要使用的研究方法是法学方法。所谓法学方法指的是在阐述和分析问题中运用法律概念和法律逻辑。法律概念和法律逻辑不是抽象的、空洞的,而是以法律的拘束性为依据的。在国际法上,主要是指对国家的拘束性,在研究的过程中,不能脱离对国家的法律拘束性这个基本点:概念是对国家有拘束性的概念,逻辑是以对国家的拘束性为其特点。因此,深入分析需要善于使用法学方法。然而在研究或确立国际法方法论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方法体系的开放性。即国际法研究的方法体系,应当具有开放性。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化,特别是随着方法的不断创新,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自然也会不断得到更新。与此同时,由于作为国际法学研究对象的国际法系统十分复杂,对于这样的复杂系统,无论某种方法多么重要,也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准”,必须要采取多种不同的方法进行研究,因而国际法的研究方法必然要体现出一种多元化的趋势。 (二)研究方法的综合性。即尽管研究方法可以是多元化的,但从现代的发展需要和国际法自身的系统协调来说,不仅要强调对具体问题的分析,而且还要强调对相关问题的综合,因而不仅要强调具体的分析方法,而且同样也要强调方法的综合性、系统化,使方法得到整合,使具有综合性的方法能够得到应用。为此,不仅要注意一个个具体方法的应用,还要注意国际法研究方法的系统化。 (三)研究方法的协调性。强调方法的系统化,进而言之,就是要强调方法的协调性。事实上,事物之间是普遍联系的, 国际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普遍联系的,与其他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普遍联系的。因此,在国际法研究过程中,对于研究各类不同事实的方法,尤其应注意其协调性,从而更好地发现事实与事实、方法与方法之间的内在联系,探索相关领域的一般规律。 三、国际法学习的具体方法 任何学科都需要掌握外语,以便扩大知识,打开眼界。而国际法尤其如此,因为国际法研究的对象是国际问题,需要广泛地了解外国情况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把知识只限于一国之内是根本不行的。掌握外国语言,当然是越多越好,至少也要通晓一种外国语文。如果是一种外国语文,最好是英语。因为英语在当前是国际上最为流通的语文,英语国际法材料是最为丰富的。 其次是广泛的基础知识,任何一个部门科学都不是孤立的,它必定与其他部门有不同程度的联系,国际法也不例外,因此,对某一部门科学进行研究,必须涉及到一些其他有关的部门,所以较广泛的基础知识是十分必要的。以前,国际法除了作为法学的一个部门以外,主要与历史和政治学有密切的关系。现在,国际法所涉及的学科更多了,它与经济学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了,它的一些分支逐渐与一些自然科学部门发生了关系,例如海洋法、外层空间法、国际环境法等等就需要一些自然科学和技术的知识。因此,研究国际法要求有相当广泛的学识,包括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一些学科的知识。当然,这并不是说,国际法研究工作者必须是其他有关学科的专家,但是,为了深入地进行研究,对于一些有关学科具有一定的知识,却是必要的。要对国际法进行研究,当然必须有国际法的专门知识。这里应该提及,国际法是一门范围很广的学科。在传统上说,国际法的范围已经很广,其中有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国家领土、居民与个人、国际条约、外交及领事机关、解决国际争端以及战争与中立等方面。 四、小结 对国际法的研究,像对任何社会科学的研究一样,有它的不同的研究方法。这些研究方法表明了国际法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如历史方法、政治学方法、经济学方法、社会学方法以至于各种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等。这些研究方法对于国际法问题的深入分析起了重要作用。阐述国际法问题的历史发展,或者从政治或经济的角度来研究国际法问题,或者以国际社会结构为背景或以各种自然科学知识为基础来探讨国际法问题,无疑都将使国际法问题得到深入的分析。然而,一个国际法研究者不易同时使用各种方法,而往往偏向于某种方法,从而使自己的论点在理论上成为一个学派。
会计法律论文:会计法律责任风险探析论文 摘要: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法律责任的主体,承担着会计法律责任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依法建账、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内部监管和控制是单位负责人正确履行职责的保证。因此,应强化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约束管理行为,完善会计法律体系,加强会计监督力度,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水平。 关键词:会计法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法律责任 我国于1985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1993、1999年对《会计法》作了修改。在《会计法》实施过程中,不少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在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上还存在不少的误区,以致在处理会计事务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责任意识,工作偏差、错漏现象较多,而对其责任承担主体又缺乏责任认定的手段,以致有关会计法律责任的规定尽管明确,但在追究违法主体责任时却缺乏有力手段给予保障。 一、我国《会计法 中法律责任的规定及不足 将我国建国来先后修订的《会计法》中法律责任加以比较,主要的变化有以下几点: 1.责任主体的变化。经历了由1985年的会计人员、单位领导人和上级单位领导人到1993年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再到1999年单位领导人为主、会计人员为辅的变化。 2.法律责任的变迁。1985、1993年的会计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完全一致,1999年的会计法规定的责任种类仍只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明确了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而现行《会计法》中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六章的第42条至第49条,以及第4条、第5条、第21条、第40条等。总之,我国会计法主要规定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从未规定民事责任,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均不负民事赔偿责任。 二、单位负责人为主的会计法律责任分析 (一)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的必要性 在执行多年的旧《会计法》中,存在“责任人缺位”的现象,导致责权不清,处罚对象不明,更为会计信息的虚假、残缺和随意性留下了可乘之机。有人认为,会计工作专业性很强,单位负责人未必是会计专家,也不可能对本单位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了解,因而不能全面负责。其实不然,当前一些单位做假账,账外账的现象,往往不是会计人员的个人行为,是受到单位负责人的指使不得已而为之,或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合谋行为。单位负责人作为组织的法定代表,应对组织的一切行为负责。会计行为不是会计人员的个体行为,也不是单位会计机构的集体行为,而是整个单位的组织行为。如果是会计弄虚作假,说明他用人不当,也需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二)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形式及其工作要求 单位负责人承担会计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因此,单位负责人应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依法建账。设置会计账册是记录经济业务情况、明确经济责任、考核经济效果的重要依据,是会计工作得以开展的重要基础。单位负责人应保证单位从设立时就依法设置会计账册,系统、有效地进行会计核算。 2.认真培训会计人员。会计信息失真除人为做假外,还有会计人员本身专业水平低,业务不熟,在账务处理上,无意识地出差错等原因。 3.遵守记账规则和制定内部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法》从我国会计工作的实际出发,各单位在建账和会计核算中都应严格遵守,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质量。当然《会计法》关于记账规则的规定并没有涵盖所有具体的会计业务,各单位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单位会计工作实际,制定单位内部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制度。 4.加强内部监督和控制。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没有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会计核算的质量就难以保证。单位负责人应努力将会计监督寓于会计核算中,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实行有效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应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业务的程序和相关人员与职责权限,以实现规范会计行为、控制风险,防范舞弊和差错的目的。 5.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职能作用。单位负责人应保证会计人员以《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准绳,认真做好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并掌握会计法律、制度,积极主动地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工作,以取得他们对会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三)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与会计环境建设 会计工作是一种社会活动,与社会经济环境有着密切联系,社会生活中的许多方面对会计工作有很大影响,如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有令不禁、虚报浮夸、不公平竞争等问题,都直接影响会计工作的正常运行。为了保证单位负责人正确履行职责,合理确定其应承担的会计法律责任,政府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工作的宏观监督和管理,为《会计法》的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会计人员的会计法律责任分析 现行《会计法》中主要规定了会计人员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而没有民事责任,相关法律制度中涉及到一定的民事责任。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在对单位负责人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单位的会计人员也承担以下的法律责任: 1.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从会计的关系看,会计人员是接受管理当局及次级管理人员的委托,向管理当局的委托人编制财务报告。因此,只有管理当局才对外部投资者负责,会计人员只对管理当局及次级管理人员负责,与外部投资者并没有直接的受托责任关系。由会计人员承担民事责任缺乏依据,并且淡化管理当局的责任。从虚假财务报告产生机制看,会计人员主观上一般没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因为会计信息失真与其自身利益并没有直接联系,只不过是受到管理当局的授意、指使或强令,为了避免被解聘或降职等而不得已做出的行为。实际上,管理当局与股东之间的聘任报酬契约、与债权人的债务契约、资本市场筹资动因等导致他们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直接动因。从会计的定位看,会计人员的报酬取决于管理当局,其意思表示受到管理当局的影响。 会计人员与管理当局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可以适用侵权法中的雇员侵权责任。侵权法认为,受雇人执行职务行为时所致的他人损害,雇佣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佣人的这种责任是替代赔偿责任。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受雇人按照雇佣人的意志为雇佣人的利益所实施的行为,实际上等于雇佣人自己所实施的行为,雇佣人与受雇人所致损害之间存在特定的因果关系,雇用人对受雇人选人不当、疏于监督是损害事实得以发生的主要原因,除非能证明没有过失,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对于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管理当局承担民事责任。 2.会计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人员往往并非不知其为违法,因而并不能完全免除其对会计信息失真不法行为的责任,他们是会计信息的直接制造者,对虚假会计信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会计法》第43条和《公司法》第212条对此依照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做了罚款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证券法》第177条和《刑法》第161条也有相应的规定 。因此,会计人员对虚假陈述行为仍然主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我国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完善措施 (一)严格会计人员管理制度,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会计信息失真事件的产生,也有一个过程,而会计人员是主要、必不可缺的实施者,因此,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保护好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是杜绝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条件。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有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等,要加强财会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的财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对财会工作的管理水平。 (二)强化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约束高管人员行为 就会计信息失真而言,从各方面强化约束单位负责人的行为是非常必要的,目前的约束手段还远远不够。尽管单位负责人承诺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会计信息失真还是屡禁不止,因此应制定出具体可行的办法,使单位负责人个人对其会计信息失真行为承担更多的处罚,更多地追究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不是只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了事。 (三)完善会计法律体系,加强会计监督力度 《会计法》是会计管理的法定基础,对规范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起到了保障的作用,逐步出台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专业性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了会计管理体系,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新问题、新矛盾的不断涌现,会计法律体系和会计规章制度还要不断地完善,会计监督机制还要进一步强化。 完善的审计监督体系是实现会计规范化的保证,目前我国的审计监督体系包括政府审计、企业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三个层次,社会审计如注册会计师审计,将成为企业监督的重要力量,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企业效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更要关注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这些不同层次不同角度的监督审计力量都要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督网络。 加强和完善会计监督体系的主要途径:一是尽快制定《会计法》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法律,提高《会计法》的可操作性;二是强化财政机关的会计监督力度;三是加强各会计监督部门的监管协作,逐步建立起一个高效的会计综合执法机构。有效的会计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从各个方面进行统一协调、综合平衡。它是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运行的必要手段,也是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保证,最终达到杜绝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发生。 会计法律论文:会计法律责任风险探析论文 摘要:新《会计法》首次明确了企业负责人为本企业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了企业会计责任主体的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法制观念是企业负责人防范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基本前提;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是企业负责人防范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有力保证。 关键词:企业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风险 一、提高法制观念,摆正企业负责人在本企业会计工作中的位置 企业负责人是本企业的法人代表,对本企业的会计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企业负责人应加强对以《会计法》为代表的财经法规的学习,了解《会计法》所提出的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思想上充分认识、高度重视《会计法》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方面的重要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企业的领导为追逐政治或经济上的私利,指使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弄虚作假:一些政府官员为完成经济指标,强令下面虚报瞒报。《会计法》第28条规定:“企业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46条规定:“企业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i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这些条款都不容置疑地表明企业负责人在会计法律责任面前难辞其咎,再也不能以“自己不懂会计业务”或“不知情”“事前不知”,或所用会计人员“不熟悉会计业务”等为借口,来推卸或减轻责任。所以,企业负责人应认真学习会计法,提高法制观念,摆正企业负责人在本企业会计工作中的位置,正确履行其会计责任。否则,很容易遭遇法律责任风险。 二、加强对财会知识的学习,提高辨别、区分违法会计行为的能力 会计是二个行为过程,企业负责人是会计行为的重要参与者,各种会计政策的贯彻执行,各种重大会计事项的决策等,都离不开企业负责人的参与。会计又是一门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有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在我国,大部分负责人没有接受过系统的财会知识教育,这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形成鲜明的对比。 负责人首先应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会计基本原则,包括会计的职能和作用、一般原则、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等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学习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学会读懂和分析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负责人只有熟悉掌握了财会知识,才能提高自己辨别、区分违法会计行为的能力,才能保证本企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才能充分掌握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面情况,控制会计行为,防范会计风险,从而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和完整。 三、重视会计人员配置和会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负责人是会计责任主体,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除了自己遵守《会计法》,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外,还必须防止会计机构内部人员的作假舞弊行为。首先,负责人要关注会计人员的配置,重视会计人员的职业继续教育,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选拔任用素质高、道德品行好的人才,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效率,从而减少单位负责人由于会计人员的败德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其次,负责人应重视会计机构的建设,通过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制约机制,明确会计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的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四、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 《会计法》强调内部会计监督的目的在于:要使违法违纪行为首先遏制在会计工作初始阶段,不能将不法行为放纵到发生并铸成事实后,再寄希望于社会中介机构去审计、财政等执法部门去查办以及社会和政府的监督上。从规避会计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负责人应高度重视会计的监督职能,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 会计监督是现代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工作与其他工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的政策性和法制性,会计人员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负责人要建立健全本企业的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只有正视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负责人才能严格自律,遵守会计法,杜绝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干其随心所欲的事。目前,在一些企业管理者为了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指使、授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账,伪造会计凭证,办理违法会计事项,从而使得会计工作受制于管理当局,不能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破坏了正常的会计工作。实行会计委派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加强所有者监督,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需要。委派制的目的是执行会计监督的会计人员与被监督企业分离,不存在人事及经济利益关系。因此,实行会计委派制、借助企业外部会计专业力量进行财务监督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会计法律论文:企业会计法律制度 摘要:在回顾我国现有企业会计法律体系的形成历史并对其格局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本文面对加入WTO后所必然引起的国际化大趋势、网络经济时代的到来以及新兴行业的不断涌现等一系列现实问题,就其对我国现有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所造成的影响、冲击和挑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企业会计法律体系核算模式国际化 一、现有会计法律体系形成过程的历史回顾及格局分析 以《企业会计制度》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会计法规建设目前基本已形成了以《会计法》为中心、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基础的相对比较完整的法规体系。纵向分析,我国的企业会计法规体系包括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会计法律,主要是指会计法。第二个层次是会计行政法规。第三个层次是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是由《会计法》授权、财政部制定的有关会计工作规范。横向分析来看,企业会计法规体系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会计核算方面的法规;二是会计监督方面的法规;三是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方面的法规;四是会计工作管理方面的法规。 二、现有企业会计法律体系运行过程中所面临的问题 (一)行业会计制度的具体行为规范不适应企业改革的要求 目前各企业所执行的具体会计规范是在《企业会计准则》指导下的行业会计制度,这套规范体系存在着诸多不合理之处:(1)不能适应企业经营多元化发展的要求。随着市场机制的日益完善和风险机制的日益形成,多元化经营将成为企业经营的必然趋势和战略选择。多元化经营必然使企业涉足于各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经营业务,而执行现行会计规范要求企业对不同行业、不同性质的经营业务分别设置账户,并采用不同的会计程序与方法进行会计处理,这不仅增加了多元化经营企业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影响核算效率和质量,而且难以保持口径一致,反映综合的财务会计信息。(2)不利于会计信息的行业比较和分析。执行行业会计制度,使得不同行业、不同企业会计处理所依据的原则、程序、方法各不相同,这就必然导致会计信息在行业、企业之间失去可比性,不便于投资主体对潜在投资对象的比较、分析和选择,最终不利于资金的合理流向和资源的优化配置。(3)不便于投资主体对企业实施有效的财务监督。企业各投资主体对企业实施财务监督的主要依据是财务会计信息,然而,一方面各投资主体出于增加投资收益、回避投资风险的考虑,会不断的改变投资对象,使资金经常性地从一个行业转向另一个行业,或同时分布于若干不同行业;另一方面不同行业又执行不同的财务会计制度,在这种情况下,投资主体要实施财务监督就必需熟悉不同行业的会计处理原则、程序和方法,这无疑加大了财务监督的难度,影响财务监督效率。 (二)现行会计制度在构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 完整性和系统性是现代会计制度应具备的基本特征。所谓“完整性”是指会计制度应包括和覆盖全部会计实务,使每一会计行为,每一会计事项都有相应的制度予以规范。所谓“系统性”是指现代会计制度应是在会计目标统一约束下,由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多分支、分层次的会计制度构成的有机体系。然而,我国现行的会计制度基本上是围绕企业常规会计事项由国家统一制定,在构成上缺乏完整性和系统性,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1)一些现代会计分支尚未纳入会计规范体系;(2)许多企业缺乏健全、完善的内部核算制度。然而,目前许多企业只执行统一层次的会计规范,而无完善的内部核算制度与办法,这一方面损害了会计制度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另一方面则往往导致企业成本不实、账目不清、数据不真。 (三)会计制度改革的国际化进程缓慢 《企业会计准则》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会计在国际化进程中迈出了关键的一步,但其进展不尽如人意。现行会计规范在许多方面与国际会计准则尚未协调,甚至差异较大,例如有关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计价等会计方法,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在保持一致性的前提下,企业可以自行选择;而在我国的会计准则和制度中,有关这些方法的选择作了较严格的限制。因此,一些在国外被广泛使用的会计程序和方法,如加速折旧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等在我国尚未获得用武之地,或在应用的范围上受到严格限制。再如,国际会计准则对企业集团分部业绩报告的编制、通货膨胀条件下的财务报告等均制定了相应的会计准则;而我国尚缺乏这方面的准则规范。由于这些差异的存在,一方面要求我国的会计信息缺乏国际可比性,不能充分发挥其“国际性商业语言”的功能,这正如我国的涉外企业需要按照我国会计准则与上市地或子公司所在地会计准则编制两套口径不同的会计报表,并分别由不同国别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这充分表明,由于会计规范的差异,一方面使我国涉外企业的会计工作量增大,会计信息成本上升,不利于这些企业的国际性竞争;另一方面有碍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国际化发展和企业经营的国际化拓展。 (四)现行会计规范的协调性差 在我国,自《企业会计准则》出台后,分行业、分所有制颁布了一系列会计制度,对相关事项的核算与报告作了许多规定。如《公司法》第六章对公司制企业的财务会计作了一系列规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第三章对上市公司财务报告的编制和披露作了若干规定。这些规定从基本面看,与会计制度的规定是一致的,但也存在诸多不协调的方面。由于相关法律规定不一致,导致企业会计人员在实务操作中无所适从,比如一个从事产品制造的股份有限公司,是应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还是按《公司法》规定处理,是无从明确的,结果可能导致同一类型企业按照不同的规定进行处理,损害会计信息性。 (五)会计制度的严肃性受到损害 会计制度作为指导各企业进行会计处理的规范,具有强制性和严肃性,也即各企业会计人员均应自觉地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和报告。但在现实中,一方面,由于监督措施不力,导致一些企业为了自身局部利益而在会计处理上“各尽所需”。主要表现在一些企业的会计人员置会计制度规定不顾,完全按厂长、经理的意图进行会计处理,导致核算不实、数据不真,或设置“两套账”以应付财政、税务等机关的审查。更为甚者,一些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为了不得罪客户,不顾执业规范而按客户意图进行审计,提供虚假审计报告。另一方面,由于执法不严,纵容了违规违纪行为。比如一些企业虽然在审计或财务检查中查出了不少问题,但在处理上大多是“限期纠正”“下不为例”,对负责人从轻处理或不予处理,这就纵容了会计上的违规违纪行为,致使一些企业违规行为屡查屡犯,屡禁不止。 三、深化我国会计制度改革的思路 (一)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构建企业会计制度 改革会计制度是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市场经济的发展是一个从不完善到完善、从不规范到规范的动态过程。因此,从理论上说,会计制度应随市场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各不同阶段企业经营的特点。但事实上,会计制度变革与市场经济发展具有不同的特征。首先,市场经济发展作为客观环境的变化,具有其内在的规律性,而会计制度变革是从属于市场经济的一种行政行为,缺乏内在必然性的因素;其次,市场经济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具有动态性和连续性,会计制度变革则是依据一定时期市场经济运行的相对稳定特征,对原制度进行修正和革新,其变化具有间歇性和相对稳定性。以上两个方面表明,会计制度的改革不仅要考虑当前的市场环境,而且要能体现市场经济发展的未来趋势及其规范化的要求(即具有前瞻性),以便能指导和规范不断出现的新业务、新事项的会计处理。 (二)加快我国会计规范的国际化进程 会计规范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必须要随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不断地修正和完善。由于基本经济制度的差异,我国的宏观经济环境有别于西方国家,但就发展市场、规范市场体系这一点而言,各国的目标是一致的。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及健全、完善的市场体系的日益形成,我国市场必然要融于世界市场体系,加入国际性的商业交易网络,适应这种市场体系国际化的要求,作为“国际性商业语言”的会计必然要走向世界,融于统一的国际会计体系之中。针对我国会计国际化的现状,加快会计国际化的进程是深化我国会计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会计国际化所包含的内容很多,但其优秀在于会计规范的国际化。 (三)广泛推行和实施《企业会计制度》,应以企业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具备完善、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为前提 如果对这一问题认识不足,必将引起新情况下的会计信息失真,如滥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规定来蓄意调节利润,从而造成不同会计期间的损益大起大落的可能性,既是具有代表性的、潜在危机的表现所在。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实践证明,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有效组织形式,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优秀。而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最重要的是要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治理的本质是解决由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而产生的问题,因此,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优秀是处理好作为委托人的董事会和作为人的经理之间的关系,包括董事会如何有效地激励和监督约束经理人员。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则必然难以依法进行会计核算。 (四)适应网络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出台相应的会计法律法规时应注重其内容的前瞻性 信息化技术在财务会计领域中的发展与运用,尤其是网络财务或电子商务会计的出现,必将对现行的一系列会计法规的建设与完善产生深远的影响,致使相应的法律法规需及时出台。现行的会计法律法规在修订过程中也要认识到这一问题,并增加其内容的前瞻性。当世界经济从工业经济时代向网络数字经济时代迈进的时候,一方面,能迅速适应配套需要的敏捷制造方式,即以“零库存”为特征的适时生产与管理系统———虚拟企业的出现成为可能;另一方面,分散于各地的不同市场将联成一个整体,在一个超越了时间限制的、全天候的交易循环体内,企业可以通过网络及时获取各种商品与服务的市场公允价格信息。在信息传播速度有了新的衡量标准后,这一切都使得会计以市价为基础的计量属性的推广和应用成为可能,进而为提高会计信息同决策的相关性和有用性提供了条件,使得现行成本的计量方法和属性受到了挑战。 (五)重视会计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及职业道德的加强是确保会计法律体系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 反映与计量经济活动的会计工作是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服务的,经济能否发展、经济增长的预期能否实现,会计法律体系的健全与否只是一个方面。而确保法律体系的有效运行,并真正地发挥出自身的效能,需有两个条件:一是会计人员的自身业务素质;二是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加强会计监督,一方面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以在运行机制上确保结果不偏离基本的道德水准;另一方面是加强外部监督,即建立健全注册会计师的相关法规,加强注册会计师的职业道德建设,在明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上下功夫。 (六)进一步明确会计核算制度与会计准则、税法与财务制度的相互关系 1.会计核算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关系。适应我国的国情和对外开放的要求,会计准则和会计核算且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可相互代替。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会计核算制度应与会计准则的规定,应保持一致性,即对同样的经济业务所允许采用的会计政策应保持一致,不能出现“两张皮”现象。二是在新的会计核算制度中应继续保持原有的结合会计科目的使用和会计报表的编制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和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的做法,而不是将会计核算制度变成简单的会计科目汇总会计报表及其使用说明。 2.会计核算制度与税法的关系。会计核算制度为税法的实施提供了基础性的会计资料,是纳税的主要依据。制定会计核算制度时,在不违背会计核算一般原则的前提下,应尽量与税法保持一致,减少调整事项,以便于企业纳税。但由于会计核算制度与税法的目的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异必将会导致会计核算制度与税法不一致的情况,这也是国际惯例。 3.会计核算制度与财务制度的关系。财务制度是政府为强化对企业的财务管理而制定的,与企业所在的国家的所有制相关。随着我国企业公司化改造粒度的加大政府对企业的管理方式也由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相应的国家财务制度内容。也将作较大的调整,现行的财务制度中所包括的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内容,将由会计核算制度来规范。 会计法律论文:我国会计法律责任问题的经济学探讨 摘要: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从计划经济向市场化经济转型,由此带来了会计目标的转变,同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处理方式的不同产生的经济后果性更加显著,这就增加了经济主体之间因会计的问题而发生利益冲突的可能性,规范会计行为,调节利益冲突成为会计法形成的必然性,而会计和法律的共同目标就是经济效率,法律政策选择的依据就是经济效率的高低,利用经济学分析研究会计法律责任成为必然的选择。 关键词:会计;法律责任;经济学研究 一、引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会计目标从原来的报告受托责任转变为提供有用的决策信息,而委托关系也发生了很大的转变以及存在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会计信息极大地影响了经济后果,使会计信息的处理要在受托责任与决策有用之间进行平衡,从而变得异常复杂,当会计信息的使用与责任权利发生冲突的时候,必然带来法律上的责任问题,为确保经济主体之间公平、公正的市场规则,建立良好的法律环境保护整个市场的有序运行,完善会计法成为必然。 二、我国会计法律责任问题概述 (一)我国会计法律责任问题的内涵 会计工作法律责任是指从事会计工作有关的单位或自然人,因违反有关会计法律规范所应承担的强制性义务。目前我国有《会计法》、《税法》、《公司法》、《证券法》、《审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多个法律中规范了会计的相关法律责任,具体的表现形式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随着会计法律关系性质的多元化发展,民事责任成为会计法律责任的重要表现形式。会计法律责任问题的具体内容一是在帐簿设置、凭证编制、帐目登记等会计工作的基础环节上不得存在不规范的行为;二是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不得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授意、指示、强令他人从事上述行为;三是财政部门或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渎职、泄露国家机密或商业机密的行为。 (二)我国会计法律责任表现形式 我国会计法律责任具体表现形式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是指违法主体是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需承担行政责任。单位或个人违反会计法律法规情节严重,应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如金融诈骗犯罪、妨害税收征管方面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民事责任正随着会计法律关系性质的多元化逐步成为重要的表现形式,如在资产评估中或证券交易中违反规定提供虚拟报告等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三)我国会计法律体系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的会计法律责任体系还不够完善,一是以追究行政责任为主的会计法律体系不能满足市场经济体制的需求,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会计法律的首要功能应当是平衡市场主体的利益,以平等主体的法律手段为主,因此民事责任应成为主要的表现形式。二是会计民事责任追究在法律上存在真空不利于建立防治会计舞弊行为的长效机制,会计民事责任的追究可以实现财产权的流转,有效的惩罚违法者,保护利益受损者,恢复社会公平和利益的平衡。三是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界定的不明确,由于会计的法律责任不仅仅是一个人的行为,而责任划分的不明确难以实现法律责任的依法追究。 三、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会计法律责任问题 会计法律法规的制定与完善过程反映了经济改革的发展进程,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会计的法律责任问题也日益突出,司法实践也不断丰富,规范和加强会计工作,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会计的法律责任必然要逐步完善以适应在经济改革的进程中不断变化的会计环境。 (一)完善会计法律法规提高经济效率 会计和法律的最终目标就是为发展市场经济,提高经济效率提供服务。会计目标和会计信息是为委托者提供有利于发展和收益的决策信息,会计人员需要根据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提供财务报表等会计信息,以此做出投资、信贷和其他类似的决策。不同的经济环境导致会计信息使用资源效率达到不同的目标,因此会计目标和信息直接影响了经济成果,完整和真实的会计信息可以避免决策的失误,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促进社会资源按市场规则有序流动。 (二)完善会计法律法规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研究会计法律责任问题是在正义的目标前提下采用效率作为研究的起点,效率是会计和法律共同的目标,是为提高经济效率,更好的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许多“看不到的手”在影响着市场的自然秩序,威胁着市场的安全,如何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安全,维护市场公平公正健康的运行秩序,是会计法律法规研究的重点。 (三)会计法律责任问题对经济的影响 会计提供的虚假会计信息会对经济造成严重的后果,一是它会误导委托人做出错误的决策,影响投资决策的有效性,造成资本配置的不合理从而提高资本运作成本,降低使用效率;减少了社会投资的净产出,从而对经济效率的破坏是广泛性的;二是虚假会计信息违反了市场公开透明的原则,造成信息的不对称不公平,影响市场经济秩序。 四、结语 综上所述,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逐步完善会计法律法规,丰富司法实践,加大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监管力度,在保障会计人员合法使用职权的前提下,规范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可以有效的提高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率,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作者:刘嘉玲 邸雪惠 胡佳语 单位:沈阳理工大学 会计法律论文:剖析中国《会计法》中的法律职责 关键词 会计法 单位负责人 会计人员 法律责任 摘 要 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法律责任的主体,承担着会计法律责任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依法建账、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内部监管和控制是单位负责人正确履行职责的保证。因此,应强化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约束管理行为,完善会计法律体系,加强会计监督力度,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水平。 我国于1985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1993、1999年对《会计法》作了修改。在《会计法》实施过程中,不少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在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上还存在不少的误区,以致在处理会计事务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责任意识,工作偏差、错漏现象较多,而对其责任承担主体又缺乏责任认定的手段,以致有关会计法律责任的规定尽管明确,但在追究违法主体责任时却缺乏有力手段给予保障。 一、我国《会计法 中法律责任的规定及不足 将我国建国来先后修订的《会计法》中法律责任加以比较,主要的变化有以下几点: 1.责任主体的变化。经历了由1985年的会计人员、单位领导人和上级单位领导人到1993年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再到1999年单位领导人为主、会计人员为辅的变化。 2.法律责任的变迁。1985、1993年的会计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完全一致,1999年的会计法规定的责任种类仍只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明确了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而现行《会计法》中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六章的第42条至第49条,以及第4条、第5条、第21条、第40条等。总之,我国会计法主要规定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从未规定民事责任,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均不负民事赔偿责任。 二、单位负责人为主的会计法律责任分析 (一)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的必要性 在执行多年的旧《会计法》中,存在“责任人缺位”的现象,导致责权不清,处罚对象不明,更为会计信息的虚假、残缺和随意性留下了可乘之机。有人认为,会计工作专业性很强,单位负责人未必是会计专家,也不可能对本单位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了解,因而不能全面负责。其实不然,当前一些单位做假账,账外账的现象,往往不是会计人员的个人行为,是受到单位负责人的指使不得已而为之,或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合谋行为。单位负责人作为组织的法定代表,应对组织的一切行为负责。会计行为不是会计人员的个体行为,也不是单位会计机构的集体行为,而是整个单位的组织行为。如果是会计弄虚作假,说明他用人不当,也需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二)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形式及其工作要求 单位负责人承担会计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因此,单位负责人应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依法建账。设置会计账册是记录经济业务情况、明确经济责任、考核经济效果的重要依据,是会计工作得以开展的重要基础。单位负责人应保证单位从设立时就依法设置会计账册,系统、有效地进行会计核算。 2.认真培训会计人员。会计信息失真除人为做假外,还有会计人员本身专业水平低,业务不熟,在账务处理上,无意识地出差错等原因。 3.遵守记账规则和制定内部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法》从我国会计工作的实际出发,各单位在建账和会计核算中都应严格遵守,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质量。当然《会计法》关于记账规则的规定并没有涵盖所有具体的会计业务,各单位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单位会计工作实际,制定单位内部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制度。 4.加强内部监督和控制。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没有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会计核算的质量就难以保证。单位负责人应努力将会计监督寓于会计核算中,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实行有效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应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业务的程序和相关人员与职责权限,以实现规范会计行为、控制风险,防范舞弊和差错的目的。 5.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职能作用。单位负责人应保证会计人员以《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准绳,认真做好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并掌握会计法律、制度,积极主动地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工作,以取得他们对会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三)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与会计环境建设 会计工作是一种社会活动,与社会经济环境有着密切联系,社会生活中的许多方面对会计工作有很大影响,如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有令不禁、虚报浮夸、不公平竞争等问题,都直接影响会计工作的正常运行。为了保证单位负责人正确履行职责,合理确定其应承担的会计法律责任,政府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工作的宏观监督和管理,为《会计法》的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会计人员的会计法律责任分析 现行《会计法》中主要规定了会计人员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而没有民事责任,相关法律制度中涉及到一定的民事责任。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在对单位负责人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单位的会计人员也承担以下的法律责任: 1.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从会计的关系看,会计人员是接受管理当局及次级管理人员的委托,向管理当局的委托人编制财务报告。因此,只有管理当局才对外部投资者负责,会计人员只对管理当局及次级管理人员负责,与外部投资者并没有直接的受托责任关系。由会计人员承担民事责任缺乏依据,并且淡化管理当局的责任。从虚假财务报告产生机制看,会计人员主观上一般没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因为会计信息失真与其自身利益并没有直接联系,只不过是受到管理当局的授意、指使或强令,为了避免被解聘或降职等而不得已做出的行为。实际上,管理当局与股东之间的聘任报酬契约、与债权人的债务契约、资本市场筹资动因等导致他们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直接动因。从会计的定位看,会计人员的报酬取决于管理当局,其意思表示受到管理当局的影响。 会计人员与管理当局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可以适用侵权法中的雇员侵权责任。侵权法认为,受雇人执行职务行为时所致的他人损害,雇佣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佣人的这种责任是替代赔偿责任。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受雇人按照雇佣人的意志为雇佣人的利益所实施的行为,实际上等于雇佣人自己所实施的行为,雇佣人与受雇人所致损害之间存在特定的因果关系,雇用人对受雇人选人不当、疏于监督是损害事实得以发生的主要原因,除非能证明没有过失,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对于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管理当局承担民事责任。 2.会计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人员往往并非不知其为违法,因而并不能完全免除其对会计信息失真不法行为的责任,他们是会计信息的直接制造者,对虚假会计信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会计法》第43条和《公司法》第212条对此依照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做了罚款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证券法》第177条和《刑法》第161条也有相应的规定。因此,会计人员对虚假陈述行为仍然主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我国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完善措施 (一)严格会计人员管理制度,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会计信息失真事件的产生,也有一个过程,而会计人员是主要、必不可缺的实施者,因此,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保护好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是杜绝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条件。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有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等,要加强财会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的财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对财会工作的管理水平。HtTp:// (二)强化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约束高管人员行为 就会计信息失真而言,从各方面强化约束单位负责人的行为是非常必要的,目前的约束手段还远远不够。尽管单位负责人承诺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会计信息失真还是屡禁不止,因此应制定出具体可行的办法,使单位负责人个人对其会计信息失真行为承担更多的处罚,更多地追究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不是只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了事。 (三)完善会计法律体系,加强会计监督力度 《会计法》是会计管理的法定基础,对规范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起到了保障的作用,逐步出台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专业性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了会计管理体系,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新问题、新矛盾的不断涌现,会计法律体系和会计规章制度还要不断地完善,会计监督机制还要进一步强化。 完善的审计监督体系是实现会计规范化的保证,目前我国的审计监督体系包括政府审计、企业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三个层次,社会审计如注册会计师审计,将成为企业监督的重要力量,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企业效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更要关注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这些不同层次不同角度的监督审计力量都要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督网络。 加强和完善会计监督体系的主要途径:一是尽快制定《会计法》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法律,提高《会计法》的可操作性;二是强化财政机关的会计监督力度;三是加强各会计监督部门的监管协作,逐步建立起一个高效的会计综合执法机构。有效的会计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从各个方面进行统一协调、综合平衡。它是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运行的必要手段,也是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保证,最终达到杜绝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发生。 会计法律论文:简析企业担当人会计法律保障的规定 关键词:企业负责人 会计法律责任 风险 摘 要:新《会计法》首次明确了企业负责人为本企业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了企业会计责任主体的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法制观念是企业负责人防范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基本前提;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是企业负责人防范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有力保证。 一、提高法制观念,摆正企业负责人在本企业会计工作中的位置 企业负责人是本企业的法人代表,对本企业的会计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企业负责人应加强对以《会计法》为代表的财经法规的学习,了解《会计法》所提出的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思想上充分认识、高度重视《会计法》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方面的重要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企业的领导为追逐政治或经济上的私利,指使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弄虚作假:一些政府官员为完成经济指标,强令下面虚报瞒报。《会计法》第28条规定:“企业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46条规定:“企业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i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这些条款都不容置疑地表明企业负责人在会计法律责任面前难辞其咎,再也不能以“自己不懂会计业务”或“不知情”“事前不知”,或所用会计人员“不熟悉会计业务”等为借口,来推卸或减轻责任。所以,企业负责人应认真学习会计法,提高法制观念,摆正企业负责人在本企业会计工作中的位置,正确履行其会计责任。否则,很容易遭遇法律责任风险。 二、加强对财会知识的学习,提高辨别、区分违法会计行为的能力 会计是二个行为过程,企业负责人是会计行为的重要参与者,各种会计政策的贯彻执行,各种重大会计事项的决策等,都离不开企业负责人的参与。会计又是一门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有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在我国,大部分负责人没有接受过系统的财会知识教育,这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形成鲜明的对比。 负责人首先应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会计基本原则,包括会计的职能和作用、一般原则、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等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学习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学会读懂和分析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负责人只有熟悉掌握了财会知识,才能提高自己辨别、区分违法会计行为的能力,才能保证本企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才能充分掌握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面情况,控制会计行为,防范会计风险,从而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和完整。 三、重视会计人员配置和会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负责人是会计责任主体,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除了自己遵守《会计法》,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外,还必须防止会计机构内部人员的作假舞弊行为。首先,负责人要关注会计人员的配置,重视会计人员的职业继续教育,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选拔任用素质高、道德品行好的人才,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效率,从而减少单位负责人由于会计人员的败德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其次,负责人应重视会计机构的建设,通过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制约机制,明确会计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的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HtTp:// 四、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 《会计法》强调内部会计监督的目的在于:要使违法违纪行为首先遏制在会计工作初始阶段,不能将不法行为放纵到发生并铸成事实后,再寄希望于社会中介机构去审计、财政等执法部门去查办以及社会和政府的监督上。从规避会计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负责人应高度重视会计的监督职能,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 会计监督是现代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工作与其他工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的政策性和法制性,会计人员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负责人要建立健全本企业的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只有正视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负责人才能严格自律,遵守会计法,杜绝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干其随心所欲的事。目前,在一些企业管理者为了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指使、授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账,伪造会计凭证,办理违法会计事项,从而使得会计工作受制于管理当局,不能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破坏了正常的会计工作。实行会计委派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加强所有者监督,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需要。委派制的目的是执行会计监督的会计人员与被监督企业分离,不存在人事及经济利益关系。因此,实行会计委派制、借助企业外部会计专业力量进行财务监督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会计法律论文:会计法律监督完善举措 当前我国在会计法律监督方面仍存在一些弊端,如国家监管不到位、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不强等。本文就如何完善会计法律监督进行探讨。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有效的会计法律监督对于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和完善公司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一、会计法律监督的重要性 第一,有效的会计监督可促进公平竞争。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各种形式的会计违法违规行为也不断增加,如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粉饰企业经营业绩,从而获得融资机会等案例已不鲜见。如此作法造成不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因此,有必要加强会计法律监督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引导企业经营合法合规。 第二,加强会计法律监督有利于企业健康成长。完善的会计法律监督可促使企业提供合法、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而真实的会计信息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实施宏观管理及社会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决策依据,还可促进企业诚信经营、提高知明度。同时,真实的会计信息还能让社会公众(潜在投资者)发现其价值所在,使企业优先获得融资机会,为企业的长足发展提供合理保证。 第三,通过会计法律监督可以有效缓解所有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利益矛盾。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企业的所有者和管理者相分离,他们之间实质上形成一种利益竞争关系。在管理者利益与企业所有者的利益相茅盾时,管理者常常要面对维护自身利益和所有者利益的两难选择,可能因此而损害所有者的的利益。所以,必须通过会计监督促使管理者依法履行职责,既维护管理者自身的利益也能有效保护企业利益。 二、会计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分析 第一,会计人员的监督权受到严重制约,无力履行监督职能。现行会计管理体制赋予会计人员双重身份,即会计人员作为企业员工要维护企业的利益,同时又要代表国家利益监督企业的财务收支,这种监督权本身就有缺陷。另外,会计人员要在企业管理层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只能服从和维护管理当局的利益,会计人员的会计独立性因此丧失,会计监督职能即被严重削弱。 第二,以财政、审计、税务等为主的国家监督多采用事后监督的形式,缺乏必要的过程控制。另外,由于各监管部门之间存在权利重叠和功能交叉,缺乏信息沟通,常常使得会计监督流于形式。如有业内人士称对央企的审计多是离任审计,任期中很少进行,有时审计仅仅是例行公事,一般查不出太多问题,即使查出了问题怎么处理也有顾虑;最终的审计报告要提交国资委,相关方面要对审计的结果怎样定性、怎样披露等进行一定的沟通后才向社会公开,这样的方式会出现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情形,而且对已发生的损失大多无法挽回。因此,政府应改变过去以事后监督为主的方式,要重抓事前、事中监督,从源头上作好会计监督工作。 第三,内部控制难以有效发挥作用。实施内部控制是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管理的优秀,它能深入到企业生产管理活动的各个环节。企业内部控制是否有效,直接影响企业目标的实现。我国一些企业由于受传统管理思想的影响,对建立内部控制重视不够、意识淡薄。有的企业内部控制虽然定了,但却不能有效执行,如企业虽然设立了内部审计机构,但该机构的工作常受到管理层的限制,而不能真正发挥内部监督作用。 第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无法形成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就实际情况来看,问题主要体现在企业缺少必要的问责制度、内部授权不当、越权决策等。在国有企业里,由政府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任命的企业负责人不是资产所有者,他们大权独揽,缺乏外部监督和约束机制;由于所有者的缺位,法人治理结构中的相互制衡机制随之失效,给管理层的造假行为提供了条件。在监督缺失的情况下,管理层很容易根据自身的利益偏好来提供不真实的会计信息报告。 三、完善会计法律监督的措施 第一,完善法制建设,建立科学的监督体系。科学的会计法律监督体系,能够充分发挥各监管部门的职能作用,积极调动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的力量,提高会计监督的可行性和有效性。首先,国家立法从全局利益出发,采取统一的立法原则和基础,明确各监管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清晰各自的监管内容,理顺相互间的关系。其次,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实施细则,加快完善会计法律监督体系建设的步伐,真正做到会计监督有法可依。再次,要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和处罚力度,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企业单位和主要负责人要予以公开披露和惩处,做到违法必究,以发挥社会警示作用。最后,正确引导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保障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权利,维护监督者的利益,使会计监督透明化和科学化。 第二,改变监督方式,发挥政府监督的作用。我国政府享有对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直接管理权,这一管理模式忽视了会计行业社会化管理在会计监督中的作用,导致会计监督工作的僵化、低效率。笔者认为改变政府监督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政府作为管理机关,要严格规范会计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的职权范围,协调各部门科学合理分工、各负其责、信息共享,有效避免重复监督带来的资源浪费和损失,降低政府监督的成本,提高政府监督的质量和效率。二是通过制度设计和体制创新,建立可操作性强的政府会计监督长效机制,使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如可以通过体制改革赋予会计行业组织(如会计协会)部份管理权,利用行业自律管理来有效发挥会计监督的作用。三是建立信息时时共享制度,使财政、审计、税务、工商、银行监管和证券监管等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能通过授权及时查询和共享,这样既可以降低获取信息的成本,也可提高会计监督的信息化水平。 第三,改变会计人员管理制度,提高会计监督有效性。目前,政府对会计人员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如组织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证书发放及继续教育等方面,至于人事管理、职务晋升、工资待遇等则由企业单位决定,对会计人员的奖惩也不规范。现行法规制度来看,会计人员应如何发挥会计监督作用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激励措施,从而弱化了新会计法赋予会计人员的监督职能。政府应着力改变会计人员管理制度,强化会计人员的中立者身份,确实发挥内部会计监督作用。首先,要加强诸如会计人员的人事管理、工资待遇确定、绩效评价和奖惩、会计委派等方面工作,保证会计人员从业的中立性。其次,要进一步研究和探索已试点推行的会计委派制度的成果经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措施,在兼顾国家和企业单位利益的同时,使会计委派制度科学化、制度化。再次,提高会计从业人员入门关,保证持证人员必须具备较高的业务水平,熟悉会计相关法律法规,能够真正发挥会计监督作用。 第四,健全内部控制,发挥内部监督的作用。我国企业单位普遍存在会计监督不力现象,问题在于企业单位对建立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不够以及现有内部控制没能有效实施。事实上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是发挥内部会计监督作用的重要保证。如何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财政部门作为会计主管部门,应加大对企业单位管理层和会计等相关人员的宣传教育,让他们认识到实施内部控制的重要性,从而建立起良好的内部控制实施环境,否则再好的制度也是形同虚设。二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大中小股东的投票权,防止大股东一人说了算,提高管理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 会计法律论文:小议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完善诠释 【论文摘要】公司治理涉及各种利益相关者责权利的划分和制衡。会计是连接权利和利益的纽带,会计信息质量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公司治理中对各种利益相关者的约束与制衡机制需要以会计信息作保障。会计目标与公司治理目标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在我国公司目前所处的经济环境下,公司目标是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因素会计法律制度的完善对我国公司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论文关键词】公司治理;会计目标;法律经济学;会计立法 一、引言 公司治理是指连接并规范所有者、支配者、决策者、执行者以及使用者相互关系的权、责、利关系合理匹配的制度安排。从本质上讲,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是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了公司的目标、行为,决定了公司利益相关者中在公司治理关系中的地位。股东、经管阶层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影响最终表现为对其利益实现程度的影响,而公司会计活动的结果,具有直接调节各利益相关主体利益的作用。因此,在公司治理中,会计目标的实现与公司治理目标具有内在的关联性。一方面,会计功能的发挥与控制目标的实现有赖于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另一方面,由于会计信息在公司治理中具有反映、控制和监督的功能,会计行为可以在公司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在维护企业所有者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方面,会计法与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一致的。中国企业股份制改造以来,法学界对会计法律制度的研究虽然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果,但从公司治理的视角研究会计法律制度却明显滞后于我国公司治理的实践,已有的成果也局限于公司治理结构缺陷的角度研究公司的会计行为,这种研究方法由于规范分析方法的缺失,其研究会成果对公司治理与会计立法并无多大助益。本文在分析国外有关会计目标理论的基础上,会计目标模式与公司治理模式之间的互动与对应关系进行了归纳和评析,并对我国会计法律规范的完善进行了初步构想。 二、会计目标的价值基础与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 会计目标是公司治理模式选择的基础,也是从法律经济学视角研究会计法律规范的逻辑前提。在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法律制度背景下,人们对于会计目标的价值基础就有不同的的认识。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两大法系国家关于会计目标价值基础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息,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派学说之中,即受托责任学派和决策有用学派。尽管两个学派的观点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其关于会计目标价值基础的理论观点,对两大法系国家公司治理模式的影响是深远的。 (一)受托责任学派与内部治理为主导的“德日治理模式” 受托责任学派形成于公司制盛行之时。该学派认为,由于社会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必然造就资本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受托经营者应当对委托者尽忠诚、勤勉的义务,会计目标就是向资源的提供者报告资源受托管理的情况。此种理论观点称之为“受托责任观”。在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主导会计目标价值的理论基础即是“受托责任观”。由资本市场的欠发达,德日企业的融资主要依赖于银行贷款,银行是主要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会计目标的定位必然要倾向于银行。在德日模式下,公司治理主要依靠内部控制机制对管理当局进行监控,会计的基本目标主要是反映经营者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 (二)决策有用学派与外部治理为主导的“英美治理模式” 决策有用学派是在证券市场规模日益扩大化和规范化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在该学派看来,会计目标就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利于其决策的会计信息,因此认为会计信息是资源利用决策的基础。在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主导会计目标价值的理论基础即是“决策有用学观”。由于英美国家具有高度发达的资本市场,投资者必须通过资本市场以股票或其他证券买卖的方式来决定自己的投资方向,社会资源分配主要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其会计目标必然定位于决策有用观。在英美模式下,公司治理主要依靠外部控制机制对公司经理层进行监控,会计就以为公司经营者的经营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为基本目标。 三、对会计目标与公司治理关系的法律经济学评价 (一)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公司的法律经济学价值 如上所述,受托责任学派把会计目标定位于为公司股东的投资决策需要,决策有用学派则把会计目标定位于公司经营者的经营决策需要,两者实际上都只是客观反映了现代公司的产权特点,而对其他利益主体的关注是不充分的。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会计目标如果定位于单一的主体,则构成对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的双重拟制,从而在根本上动摇公司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公司不仅仅是股东和经理层的事业,而且需要关注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这些利益相关者彼此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交易的契约关系。在这组合约安排中,公司作为他们之间合约的连接点,将这些利益相关者紧密地联结在一起。因此,公司治理在承认和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还要权衡和调节各种利益冲突。 “效率”指资源的有效使用与有效配置,“公平”是指获取收人或积累财产的机会公平。效率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在没有效率或效率低下,生产力就不可能发展,产品与劳务的供给就不可能充裕,公平也就失去了实现的物质保障。但一个公司为追求效率而不顾公平,它就因无法赢得包括利益相关者在内的广大投资者的信赖而维持公司的高效率。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国家是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会计目标的确定也要受制于现行的公法制度框架,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 因此,在进行价值选择时,我们不能效率与公平绝对化,而应该在肯定公司治理机制奉行效率优先价值取向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兼顾公平的价值要求。 (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征与会计目标定位的路径 1、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征:一是资本市场不发达。企业的经营活动并不是完全以资本市场为导向,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资本市场都不会在企业资本筹集上发挥主要作用,企业大量资本的取得,仍大都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只有少部分资金从资本市场筹集。在我国市场和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交易的不规范是普遍的存在的;二是股权高度集中。在资本市场完善的情况下,股东可以“用脚投票”来对公司的经营不善及时作出反映。然而,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还只是企业的融资渠道,通过资本市场对经营者实行外部约束的机制还没有形成;三是内部人控制严重。董事会本应在监督经营者方面起重要作用,但我国目前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存在着董事会地位模糊的现象,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应有作用的机制缺乏必要的保障。 2、我国公司会计目标定位与路径选择 根据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和会计立法的现状,我国公司会计目标应该定位为:会计人员在依法享有会计权利的前提下,有效地履行义务,创造出既忠实于会计现象又对社会有着较高利用价值的会计信息。从长期看,“决策有用观”是会计目标的必然选择,但“决策有用观”是建立在完全有效的证券市场假设基础上的。而在中国当前的会计环境下,证券市场刚刚发展还很不完善,由于市场机制不完善,市场会计信息使用者对真实的会计信息需求严重不足,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障碍,会计信息失真是当前我国会计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因此应更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即定位于“受托责任观”为主。随着中国会计环境的健全,资本市场发育成熟,并在社会经济中具有全面影响时,再逐步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再定位于“决策有用观”。 四、完善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想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会计制度改革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会计立法也取得了丰硕成果。然而,随着公司股份制改造和公司治理实践的逐步深人,会计立法的滞后与不足也逐渐显露出来。为规范公司治理,我国会计法律制度急需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会计监管体系 会计监管模式可分为行业自律、政府主导以及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三种模式。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下,我国的会计监管体系应该包括会计监管立法体系和会计监管执法体系。会计监管的立法体系解决的是会计监管的法律建设问题,它是实现会计监管的手段和工具;会计监管的执法体系需要从会计监管活动中各要素之间的互动关系来体现,它主要包括会计监管主体、会计监管对象以及会计监管范围等问题。如上所述,这种“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管体系框架是由我国公司的会计目标与公司治理模式决定的。 (二)会计监管体制 由于我国现行会计法确立的是政府主导型监管模式,因而会计监管体制主要涉及到会计监管权的设定和分配。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多头监管体制,会计法律规范之间冲突严重,极不利于公司会计目标的实现,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笔者认为,监管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明确会计主体的法律责任,建立诉讼机制,实行民事赔偿责任追究制度;统一会计立法,加强会计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性;明确监管主体之间的权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等。 (三)法律责任制度 目前的法律对于会计、会计监管中的法律责任虽然已经有了许多规定,但是无论从立法上还是从实践上看,主要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缺位是立法上的一大缺陷;二是司法会计制度不适应改革的需要;三是有关监管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够明确。这些问题,应成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会计立法的重要内容。 (四)会计国际化 按照国际会计规范的构成构建我国会计准则的结构框架。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快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颁布和实施,尽早实现从行业会计制度向具体会计准则的转变;二是参照国际会计准则体系的构成,补充和完善我国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如物价变动会计准则、施工合同会计准则、租赁会计准则、外币汇率变动影响会计准则、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等等。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其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会计制度的制定应能体现会计主体利益与国家利益协调的要求。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会计制度的制定不仅要满足会计主体核算与报告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的需要,而且要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 五、结语 在我国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意识到经济的发展程度、企业的组织形式以及银行的作用对公司治理和会计目标的影响。转轨经济的公司治理和会计目标模式应该植根于现实的经济与社会环境。中国目前的国情以及公司治理结构发展现状来看,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过渡发展目标模式应是“市场导向型”与“行政监管导向型”相结合的模式。无论是加强会计立法,还是加强公司治理,两者的最终目标都是一致的整理。 会计法律论文:会计法律责任深究 【摘要】会计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会计法律规定,作出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会计法律或相关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责任。《会计法》规定的违法行为种类、违法行为主体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尚不完备,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会计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主体;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违法行为人依照法律规定对其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的、具有国家强制性的法律后果,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法律责任是指违反《会计法》的行为人,依据会计法律或相关法律规范应当承担的责任。《会计法》规定了违法行为、违法行为主体、法律责任的种类。 1会计违法行为 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13种:1、不依法设置会计帐簿的。2、私设会计帐簿的。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帐簿或者登记会计帐簿不符合规定的。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帐本位币的。8、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9、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10、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11、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的。12、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的。13、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和被检举人个人的。 2会计法律责任主体 《会计法》规定了违法会计行为,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存在,就必然有违法行为主体即法律责任主体,因为违法者必须对其违法行为后果承担责任。这里使用责任一词,主要是想讨论哪些人应当对一个单位的会计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实践中,会计违法行为较为突出,但对其责任人却难以追究责任。究竟哪些人应当对会计违法行为承担责任,《会计法》必须作出明确规定。就现行会计法的规定看主要有这样几种:单位负责人(或单位领导人)、会计人员以及单位的外部关系人(如政府部门、注册会计师等)都是会计责任人,但如何界这些责任人及其相互间的关系,有必要进行讨论。 2.1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对会计违法行为负当然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当如何承担责任,《会计法》作出了明确规定。(1)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2)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签名并盖章。(3)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主要有两种,一是保证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二是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但是《会计法》没有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不履行这些职责的法律责任。仅在第四十六条规定了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2会计机构、会计人员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主要承担者。《会计法》明确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会计机构内部应当建立稽核制度。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另外,《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不实或者不当的审计报告。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会计法》规定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应该包括两类,一类是根据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内部设置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另一类是外部会计机构,主要指会计师事务所。在实践中,会计师事务所往往会因某种原因,出具虚假会计报告,作出违法会计行为,影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使相关单位和个人蒙受不必要的损失。因而外部会计机构也应当成为会计法律责任的承担者。 2.3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 《会计法》明确规定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财政部门对各单位是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等情况实施监督。同时明确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由此可知,以上财政及相关部门是会计工作的监督主体,应当承担监督不力的法律后果。至于其是否应当承担违法会计行为责任(主要指经其监督检查后仍发生的违法行为),《会计法》则没有规定。还规定,财政部门及有关行政机关是违法会计行为的行政处罚部门,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法律责任及其完善 3.1会计法规定的法律责任类型。 《会计法》规定的会计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两种,包括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目前我国会计法律责任以行政责任为重,并以财政部门为主,由审计、税务、银行、证券、保险等多个部门参与共同对会计违法行为追究行政责任,其他法律对会计违法行为也作了追究行政责任的规定,如税法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会计法》和《公司法》中都规定了对会计违法行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做罚款、吊销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行政处分主要有降级、撤职、开除等。《会计法》规定的刑事责任主要体现在第四十二条到四十九条,明确规定,违法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2会计法律责任的完善。 完善《会计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 (1)应当明确,《会计法》应当制裁哪些违法行为。因为会计工作是一种社会性活动,其影响对象具有不确定性,一张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仅影响本单位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以此为依据进行分配、投资等工作的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还可能影响原始凭证开出方的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其他相关会计信息,而准确认定该原始凭证对各利益关系者的危害程度是非常困难的。因此《会计法》只能规定,凡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即为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而不联系该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实际后果,如果该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后果,当按照其他法律规定进行制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一种会计违法行为没有确定的侵害对象而给予法律制裁,是否会有失公平?笔者认为,由于会计违法行为所侵害对象的不确定性,只能一经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即给予相应法律制裁,就像对违法持枪者并不考虑其是否造成实际危害一样,这是法律实施所必须付出的社会成本,不这样就无法根治会计秩序混乱的顽症。 (2)应考虑《会计法》与刑法的衔接问题。一般而言,会计工作中的违法行为只是实施其他违法目的的手段,如通过造假账而偷税、贪污、行贿等,单纯为了会计工作自身目的而故意违法似不多见。由于刑法等相关法律对偷税、贪污、行贿等违法行为有相应的制裁规定,因而《会计法》仅仅原则性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刑法》中关于会计犯罪的规定仅是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而且主体上有所限定(如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仅适用于公司制企业),相对于会计秩序混乱的状况而言,其惩治力度稍感不够,或相应增加罪名,或扩大主体范围,以打击会计工作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如可增加扰乱会计秩序罪名,以制裁乱设账、假造凭证以及隐匿、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等违法报告罪的基础上,扩大主体范围,凡是对外筹资以及对外提供会计报表的单位,都适用该条规定,以制裁假造会计报表的违法犯罪行为。另外,《会计法》关于刑事责任仅规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至于在什么条件下构成犯罪,如何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承担哪些刑事责任,则没有明确规定。刑法仅在第201条规定了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偷税的法律责任,在第229条提到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违法会计行为应承担的责任。 (3)关于会计责任的承担问题。 3.1对单位负责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在许多情况下,单位负责人对违法会计行为难辞其咎,不追究其法律责任不足以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3.2对有关部门的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影响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的不仅仅是单位内部的有关人员,往往还有单位外部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如管理部门、注册会计师等。从我国实际情况看,有关部门指使、强令某个单位编造虚假会计信息的现象不在少数。因此,《会计法》应当对影响一个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信息质量的外部因素作出相应约束,并明确法律责任,以防范和制止这类问题的发生。 3.3规定对会计机构或者会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处罚较轻且效果不佳。根据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行政处分的主体是单位,而一般情况下,违法会计行为往往与单位或者其负责人有关,行使行政处分权的效果可想而知。因此,完善《会计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非常重要。(责任编辑:饶湘) 会计法律论文:会计法律存在问题思考论文 一、当前存在的若干会计法律问题 1.现行法规中重视行政及刑事的处罚,轻视民事处罚。我国的经济体制原从计划经济中脱胎而来,现有的法规还是体现了较多的计划经济色彩,即往往比较重视行政及刑事的法律处罚,而轻视民事法律关系的调节。例如,在《证券法》中,用了很大篇幅描述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应承担的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仅在第62、69、161、202以及207条中,简单地提及提供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应承担赔偿民事责任,至于什么是虚假会计信息,如何认定虚假会计信息,如何处理这一民事责任,几乎没有涉及,这就给具体的司法判决带来了很大的不确定;陛。即使在《会计法》中也是只字不提会计问题中的民事责任问题。类似的问题,也反映在《公司法》、《合同法》等其他有关的经济法规中。 2.缺乏对虚假会计信息具体认定的法律规定。尽管在《证券法》、《公司法》以及相关的法规中,已经规定了出具虚假会计信息的有关人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是,如何认定虚假会计信息,往往规定得过于原则与抽象,这就给司法实践带来一系列的问题。 第一,对于什么是虚假会计信息,如何确认虚假会计信息,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法律问题,不同阶层的人士会有不同的标准:专业人士通常是以专业标准为依据,只要符合;专业标准,不管会计信息反映的内容与事实是否有出入,都不将其认定为虚假会计信息;非专业人士则通常认为,只要会计信息所反映的内容与事实有所出入,则该项会计信息就属于虚假信息。由于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及有关的司法部门一般都是非专业人士,一旦因会计信息问题引起法律冲突,在认定某项会计信息是否虚假时,如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司法部门往往以最为简便的方法来判定会计信息是否虚假,这就是以事实作为标准。有关这方面的经验教训,已大量发生在与验资有关的民事纠纷中。 第二,即使法律上已认定一项会计信息是虚假的,但如何来界定这项虚假会计信息的产生是故意还是过失,又是一个法律难题。因为区分故意与过失,在对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员量刑时,是非常重要的。前者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且要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还要在分清程度不同的情况下,确定不同的民事责任:如属于重大过失,其承担的民事责任就相对要大些,赔偿的金额就可能较高;对于一般过失,则赔偿的责任就较轻。但是,要界定产生虚假会计信息是故意还是过失,即使是专业人士,有时也是难以胜任的。 第三,也就是目前存在的最大问题是:虽然确认了某项会计信息是虚假会计信息,并已认定了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员,但如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赔偿哪项经济损失,在法律上仍是一个非常模糊的问题。目前司法界对于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是以验资金额的不实部分作为赔偿金额,而不是以会计信息使用者使用该虚假会计信息实际受到损失的金额为依据。然而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所有与虚假会计信息有关的法律冲突。如上海贝龄微电子公司的盈利预测报告中,由于有关部门的过失,使得每股盈利0.39元误登为0.43元,按照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赔偿要求,注册会计师每股仅需赔偿0.04元,这对损失了成千上万元的投资者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 3.关于虚假会计信息法律责任分担问题。由于虚假会计信息会带来严重的社会经济后果,因此,对制造与公布虚假会计信息的责任人员追究法律责任,特别是民事赔偿责任是理所当然的。然而,一项虚假会计信息的披露,从原始凭证开始、直至报表的公布,中间有着非常多的环节:如公司的财务人员、财务经理、公司总经理、注册会计师、公司监管机构、会计信息的媒介以及会计信息使用者本身。如何确定这些不同环节的法律责任,也是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 在现有的《公司法》、《证券法》中,都强调了制造虚假会计信息的公司管理部门与财务主管要承担法律责任,而《注册会计师法》第42条也强调注册会计师因过失要对虚假会计信息承担责任。同时,有关法规也规定了监管部门的失职亦应承担责任。但是,对同一案件的虚假会计信息责任究竟如何分担,从未在任何的法规中予以规定。这样在司法实践中,当一项虚假会计信息涉及到多个环节时,司法部门只能采用“非理性无限连带责任”的判例原则,即谁最有能力承担经济赔偿,就由谁来承担责任,这也就是所谓的“深口袋理论”。这一理论的贯彻,从表面上来看,起到了符合平衡社会机制的作用,但实际上由于责任与权利不相配比,这种处罚不当已产生了一些不良后果。例如,根据有关方面的调查,由于美国六大会计师事务所有相当的经济赔偿能力,因此,在虚假会计信息的赔偿金额中承担了大部分责任,截至1995年底,美国六大会计师事务所总计面临300亿美元的索赔,这甚至超过了其资本总和的20倍。这样,就变相地鼓励那些经济承担能力较差的人员去制造虚假会计信息,而将责任转移到有经济承担能力的这一方。 二、解决我国会计法律问题的若干设想 1.借鉴国际法务会计经验,开展我国会计法律问题的规范理论研究。针对普遍存在的会计实务中的法律问题,以会计与法律相结合的一门边缘学科应运而生,这就是被称为“法务会计”的一个新会计分支。作为一种学科,它主要处理财务事实与企业违法问题的关系,并运用于法律上的鉴定。欧美各国会计界已开始对法务会计开展了广泛研究,有关这方面的论文与专著亦层出不穷,世界著名的“五大”会计师事务所也对这一问题予以特别的关注,不仅纷纷成立了科研小组,而且还专门设置了法务会计部门,以应付社会的需要。 法务会计不仅在理论上得到总结,在实践中也被 广泛运用。例如,法庭调查美国最大的舞弊丑闻案——麦克威尔通讯公司舞弊案时,美闰普华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就作为法务会计人员,在法庭上予以作证。又如,在调查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瑞士银行侵占犹太人存款事件中,五大会计师事务所共起用了450个法务会计人员,才得以完成客户的委托。由此可见,研究与借鉴国际法务会计的基本理论,是解决我国会计法律问题的首要方法之一。 2.通过现有的会计诉讼案例,加强对我国会计法律问题的实证研究。会计诉讼案例,历来是世界各国会计理论界最为重视的研究领域之一。每一个重大会计诉讼案例的发生,都对社会经济造成了一定冲击,而且,每一个重大会计诉讼案例的背后,总是隐含着一些深层次的法律问题:要么是会计理论滞后于实务,使得会计法律的制定者无法预见可能发生的新情况,没有及时制定应有的新法规,导致了会计实务界的失误;要么是会计实务界对现有的会计法规缺乏应有的理解,使会计实务发生偏离……。认真研究这些重大的会计诉讼案例,寻求其产生根源及对策,已成为世界各国会计理论界对会计法律问题进行研究的最好方法。当前,我国已发生了不少重大的会计案例,如深圳原野、红光实业、琼民源、东方锅炉等舞弊案,都是出于利用虚假会计信息为个人或小集团谋取私利。通过会计案例,加强会计法律问题的实证研究,是妥善解决我国会计法律问题的又一个重要途径。 3.设立会计法律监督机构,强化对会计人员法律责任的监督。当前,我国在设立会计监管部门时,主要强调的是技术管理,其次强调的是行政处罚。监管部门的大部分精力放在会计技术规范的制定与协调上,并对一些违规、违纪现象进行行政处罚。这些技术标准是判断会计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对我国的会计改革是非常必要的,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我国的会计监管要逐步转移到法律问题的协调上。一旦遇到诸如会计信息理解方面的法律冲突时,作为会计监管部门,应站在独立客观的立场上,对这些会计信息予以鉴定,并作出相应的结论,以便给有关司法部门提供依据。有关这方面的任务,将会随着市场经济的日趋完善越来越迫切。在会计监管部门中设立法律监督分支机构,强化对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监督,将成为我国会计监管部门今后的重要任务之一。 普及会计人员的法律知识,强化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是有效处理会计法律问题的又一有效手段。从当前看,我国会计人员的法律意识非常淡薄,总认为会计信息的差错只是工作态度问题,而没有将其放到法律责任的高度,例如,前些年公布的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其低级差错之多,其问题之严重,令人瞠目。因此宣传普及会计法律知识,对我国会计人员素质的提高是非常重要的。 会计法律论文:企业负责人会计法律浅议论文 摘要:新《会计法》首次明确了企业负责人为本企业会计行为的责任主体,是会计行为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了企业会计责任主体的法定职责和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会计行为的惩治力度。提高法制观念是企业负责人防范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基本前提;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是企业负责人防范会计法律责任风险的有力保证。 关键词:企业负责人会计法律责任风险 一、提高法制观念,摆正企业负责人在本企业会计工作中的位置 企业负责人是本企业的法人代表,对本企业的会计工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企业负责人应加强对以《会计法》为代表的财经法规的学习,了解《会计法》所提出的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从思想上充分认识、高度重视《会计法》在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方面的重要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些企业的领导为追逐政治或经济上的私利,指使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弄虚作假:一些政府官员为完成经济指标,强令下面虚报瞒报。《会计法》第28条规定:“企业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第46条规定:“企业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i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这些条款都不容置疑地表明企业负责人在会计法律责任面前难辞其咎,再也不能以“自己不懂会计业务”或“不知情”“事前不知”,或所用会计人员“不熟悉会计业务”等为借口,来推卸或减轻责任。所以,企业负责人应认真学习会计法,提高法制观念,摆正企业负责人在本企业会计工作中的位置,正确履行其会计责任。否则,很容易遭遇法律责任风险。 二、加强对财会知识的学习,提高辨别、区分违法会计行为的能力 会计是二个行为过程,企业负责人是会计行为的重要参与者,各种会计政策的贯彻执行,各种重大会计事项的决策等,都离不开企业负责人的参与。会计又是一门专业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有一套完整的理论体系。在我国,大部分负责人没有接受过系统的财会知识教育,这与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形成鲜明的对比。 负责人首先应掌握会计基础知识和会计基本原则,包括会计的职能和作用、一般原则、会计处理程序和方法等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学习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学会读懂和分析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负责人只有熟悉掌握了财会知识,才能提高自己辨别、区分违法会计行为的能力,才能保证本企业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才能充分掌握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面情况,控制会计行为,防范会计风险,从而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和完整。 三、重视会计人员配置和会计机构建设,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负责人是会计责任主体,要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除了自己遵守《会计法》,不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外,还必须防止会计机构内部人员的作假舞弊行为。首先,负责人要关注会计人员的配置,重视会计人员的职业继续教育,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选拔任用素质高、道德品行好的人才,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效率,从而减少单位负责人由于会计人员的败德行为带来的法律风险;其次,负责人应重视会计机构的建设,通过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内部制约机制,明确会计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规程和纪律要求,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的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四、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职能 《会计法》强调内部会计监督的目的在于:要使违法违纪行为首先遏制在会计工作初始阶段,不能将不法行为放纵到发生并铸成事实后,再寄希望于社会中介机构去审计、财政等执法部门去查办以及社会和政府的监督上。从规避会计法律责任的角度来看,负责人应高度重视会计的监督职能,正确认识会计监督的重要地位。 会计监督是现代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工作与其他工作的根本区别就在于它的政策性和法制性,会计人员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负责人要建立健全本企业的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只有正视会计监督的法律地位,负责人才能严格自律,遵守会计法,杜绝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干其随心所欲的事。目前,在一些企业管理者为了追求自身短期利益最大化,指使、授权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做假账,伪造会计凭证,办理违法会计事项,从而使得会计工作受制于管理当局,不能独立行使其监督职能,破坏了正常的会计工作。实行会计委派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加强所有者监督,维护所有者权益的需要。委派制的目的是执行会计监督的会计人员与被监督企业分离,不存在人事及经济利益关系。因此,实行会计委派制、借助企业外部会计专业力量进行财务监督是必要的和可行的。 会计法律论文: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完善探究论文 【论文摘要】公司治理涉及各种利益相关者责权利的划分和制衡。会计是连接权利和利益的纽带,会计信息质量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公司治理中对各种利益相关者的约束与制衡机制需要以会计信息作保障。会计目标与公司治理目标具有内在的关联性,在我国公司目前所处的经济环境下,公司目标是影响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因素会计法律制度的完善对我国公司治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论文关键词】公司治理;会计目标;法律经济学;会计立法 一、引言 公司治理是指连接并规范所有者、支配者、决策者、执行者以及使用者相互关系的权、责、利关系合理匹配的制度安排。从本质上讲,公司治理结构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是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了公司的目标、行为,决定了公司利益相关者中在公司治理关系中的地位。股东、经管阶层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企业实际控制权的影响最终表现为对其利益实现程度的影响,而公司会计活动的结果,具有直接调节各利益相关主体利益的作用。因此,在公司治理中,会计目标的实现与公司治理目标具有内在的关联性。一方面,会计功能的发挥与控制目标的实现有赖于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另一方面,由于会计信息在公司治理中具有反映、控制和监督的功能,会计行为可以在公司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在维护企业所有者和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方面,会计法与公司治理的目标是一致的。中国企业股份制改造以来,法学界对会计法律制度的研究虽然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果,但从公司治理的视角研究会计法律制度却明显滞后于我国公司治理的实践,已有的成果也局限于公司治理结构缺陷的角度研究公司的会计行为,这种研究方法由于规范分析方法的缺失,其研究会成果对公司治理与会计立法并无多大助益。本文在分析国外有关会计目标理论的基础上,会计目标模式与公司治理模式之间的互动与对应关系进行了归纳和评析,并对我国会计法律规范的完善进行了初步构想。 二、会计目标的价值基础与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 会计目标是公司治理模式选择的基础,也是从法律经济学视角研究会计法律规范的逻辑前提。在不同的社会经济环境和法律制度背景下,人们对于会计目标的价值基础就有不同的的认识。自上世纪60年代以来,两大法系国家关于会计目标价值基础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息,其中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派学说之中,即受托责任学派和决策有用学派。尽管两个学派的观点有一定的局限性,但其关于会计目标价值基础的理论观点,对两大法系国家公司治理模式的影响是深远的。 (一)受托责任学派与内部治理为主导的“德日治理模式” 受托责任学派形成于公司制盛行之时。该学派认为,由于社会资本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必然造就资本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委托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受托经营者应当对委托者尽忠诚、勤勉的义务,会计目标就是向资源的提供者报告资源受托管理的情况。此种理论观点称之为“受托责任观”。在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主导会计目标价值的理论基础即是“受托责任观”。由资本市场的欠发达,德日企业的融资主要依赖于银行贷款,银行是主要的会计信息使用者,会计目标的定位必然要倾向于银行。在德日模式下,公司治理主要依靠内部控制机制对管理当局进行监控,会计的基本目标主要是反映经营者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 (二)决策有用学派与外部治理为主导的“英美治理模式” 决策有用学派是在证券市场规模日益扩大化和规范化的历史背景下形成的。在该学派看来,会计目标就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有利于其决策的会计信息,因此认为会计信息是资源利用决策的基础。在英美为代表的普通法系国家,主导会计目标价值的理论基础即是“决策有用学观”。由于英美国家具有高度发达的资本市场,投资者必须通过资本市场以股票或其他证券买卖的方式来决定自己的投资方向,社会资源分配主要通过资本市场进行,其会计目标必然定位于决策有用观。在英美模式下,公司治理主要依靠外部控制机制对公司经理层进行监控,会计就以为公司经营者的经营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为基本目标。 三、对会计目标与公司治理关系的法律经济学评价 (一)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公司的法律经济学价值 如上所述,受托责任学派把会计目标定位于为公司股东的投资决策需要,决策有用学派则把会计目标定位于公司经营者的经营决策需要,两者实际上都只是客观反映了现代公司的产权特点,而对其他利益主体的关注是不充分的。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会计目标如果定位于单一的主体,则构成对效率价值与公平价值的双重拟制,从而在根本上动摇公司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公司不仅仅是股东和经理层的事业,而且需要关注各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在市场经济体制中,这些利益相关者彼此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交易的契约关系。在这组合约安排中,公司作为他们之间合约的连接点,将这些利益相关者紧密地联结在一起。因此,公司治理在承认和保护股东利益的同时,还要权衡和调节各种利益冲突。 “效率”指资源的有效使用与有效配置,“公平”是指获取收人或积累财产的机会公平。效率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在没有效率或效率低下,生产力就不可能发展,产品与劳务的供给就不可能充裕,公平也就失去了实现的物质保障。但一个公司为追求效率而不顾公平,它就因无法赢得包括利益相关者在内的广大投资者的信赖而维持公司的高效率。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国家是重要的利益相关者,会计目标的确定也要受制于现行的公法制度框架,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 因此,在进行价值选择时,我们不能效率与公平绝对化,而应该在肯定公司治理机制奉行效率优先价值取向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兼顾公平的价值要求。 (二)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征与会计目标定位的路径 1、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特征:一是资本市场不发达。企业的经营活动并不是完全以资本市场为导向,在较长的一段时间里,资本市场都不会在企业资本筹集上发挥主要作用,企业大量资本的取得,仍大都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只有少部分资金从资本市场筹集。在我国市场和法律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交易的不规范是普遍的存在的;二是股权高度集中。在资本市场完善的情况下,股东可以“用脚投票”来对公司的经营不善及时作出反映。然而,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还只是企业的融资渠道,通过资本市场对经营者实行外部约束的机制还没有形成;三是内部人控制严重。董事会本应在监督经营者方面起重要作用,但我国目前大多数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存在着董事会地位模糊的现象,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发挥应有作用的机制缺乏必要的保障。 2、我国公司会计目标定位与路径选择 根据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和会计立法的现状,我国公司会计目标应该定位为:会计人员在依法享有会计权利的前提下,有效地履行义务,创造出既忠实于会计现象又对社会有着较高利用价值的会计信息。从长期看,“决策有用观”是会计目标的必然选择,但“决策有用观”是建立在完全有效的证券市场假设基础上的。而在中国当前的会计环境下,证券市场刚刚发展还很不完善,由于市场机制不完善,市场会计信息使用者对真实的会计信息需求严重不足,公司治理结构存在障碍,会计信息失真是当前我国会计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因此应更强调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即定位于“受托责任观”为主。随着中国会计环境的健全,资本市场发育成熟,并在社会经济中具有全面影响时,再逐步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再定位于“决策有用观”。 四、完善我国会计法律制度的基本构想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会计制度改革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会计立法也取得了丰硕成果。然而,随着公司股份制改造和公司治理实践的逐步深人,会计立法的滞后与不足也逐渐显露出来。为规范公司治理,我国会计法律制度急需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一)会计监管体系 会计监管模式可分为行业自律、政府主导以及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三种模式。笔者认为,在我国目前的经济环境下,我国的会计监管体系应该包括会计监管立法体系和会计监管执法体系。会计监管的立法体系解决的是会计监管的法律建设问题,它是实现会计监管的手段和工具;会计监管的执法体系需要从会计监管活动中各要素之间的互动关系来体现,它主要包括会计监管主体、会计监管对象以及会计监管范围等问题。如上所述,这种“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管体系框架是由我国公司的会计目标与公司治理模式决定的。 (二)会计监管体制 由于我国现行会计法确立的是政府主导型监管模式,因而会计监管体制主要涉及到会计监管权的设定和分配。由于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多头监管体制,会计法律规范之间冲突严重,极不利于公司会计目标的实现,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笔者认为,监管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明确会计主体的法律责任,建立诉讼机制,实行民事赔偿责任追究制度;统一会计立法,加强会计法律规范之间的协调性;明确监管主体之间的权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等。 (三)法律责任制度 目前的法律对于会计、会计监管中的法律责任虽然已经有了许多规定,但是无论从立法上还是从实践上看,主要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缺位是立法上的一大缺陷;二是司法会计制度不适应改革的需要;三是有关监管者的法律责任规定不够明确。这些问题,应成为进一步完善我国会计立法的重要内容。 (四)会计国际化 按照国际会计规范的构成构建我国会计准则的结构框架。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快具体会计准则的制定、颁布和实施,尽早实现从行业会计制度向具体会计准则的转变;二是参照国际会计准则体系的构成,补充和完善我国会计准则的相关内容,如物价变动会计准则、施工合同会计准则、租赁会计准则、外币汇率变动影响会计准则、金融工具会计准则等等。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其基本经济制度决定了会计制度的制定应能体现会计主体利益与国家利益协调的要求。我国的市场经济是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会计制度的制定不仅要满足会计主体核算与报告财务状况及经营业绩的需要,而且要满足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 五、结语 在我国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意识到经济的发展程度、企业的组织形式以及银行的作用对公司治理和会计目标的影响。转轨经济的公司治理和会计目标模式应该植根于现实的经济与社会环境。中国目前的国情以及公司治理结构发展现状来看,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过渡发展目标模式应是“市场导向型”与“行政监管导向型”相结合的模式。无论是加强会计立法,还是加强公司治理,两者的最终目标都是一致的。 会计法律论文:剖析会计法的规定法律责任论文 [论文关键词]会计法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法律责任 [论文摘要]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法律责任的主体,承担着会计法律责任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依法建账、规范会计核算、加强内部监管和控制是单位负责人正确履行职责的保证。因此,应强化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约束管理行为,完善会计法律体系,加强会计监督力度,提高会计工作质量水平。 我国于1985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1993、1999年对《会计法》作了修改。在《会计法》实施过程中,不少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在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上还存在不少的误区,以致在处理会计事务过程中缺乏应有的责任意识,工作偏差、错漏现象较多,而对其责任承担主体又缺乏责任认定的手段,以致有关会计法律责任的规定尽管明确,但在追究违法主体责任时却缺乏有力手段给予保障。 一、我国《会计法 中法律责任的规定及不足 将我国建国来先后修订的《会计法》中法律责任加以比较,主要的变化有以下几点: 1.责任主体的变化。经历了由1985年的会计人员、单位领导人和上级单位领导人到1993年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再到1999年单位领导人为主、会计人员为辅的变化。 2.法律责任的变迁。1985、1993年的会计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完全一致,1999年的会计法规定的责任种类仍只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明确了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而现行《会计法》中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六章的第42条至第49条,以及第4条、第5条、第21条、第40条等。总之,我国会计法主要规定了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从未规定民事责任,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均不负民事赔偿责任。 二、单位负责人为主的会计法律责任分析 (一)单位负责人作为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的必要性 在执行多年的旧《会计法》中,存在“责任人缺位”的现象,导致责权不清,处罚对象不明,更为会计信息的虚假、残缺和随意性留下了可乘之机。有人认为,会计工作专业性很强,单位负责人未必是会计专家,也不可能对本单位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了解,因而不能全面负责。其实不然,当前一些单位做假账,账外账的现象,往往不是会计人员的个人行为,是受到单位负责人的指使不得已而为之,或单位负责人与会计人员合谋行为。单位负责人作为组织的法定代表,应对组织的一切行为负责。会计行为不是会计人员的个体行为,也不是单位会计机构的集体行为,而是整个单位的组织行为。如果是会计弄虚作假,说明他用人不当,也需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二)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形式及其工作要求 单位负责人承担会计法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因此,单位负责人应努力做好以下各项工作: 1.依法建账。设置会计账册是记录经济业务情况、明确经济责任、考核经济效果的重要依据,是会计工作得以开展的重要基础。单位负责人应保证单位从设立时就依法设置会计账册,系统、有效地进行会计核算。 2.认真培训会计人员。会计信息失真除人为做假外,还有会计人员本身专业水平低,业务不熟,在账务处理上,无意识地出差错等原因。 3.遵守记账规则和制定内部会计核算制度。《会计法》从我国会计工作的实际出发,各单位在建账和会计核算中都应严格遵守,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质量。当然《会计法》关于记账规则的规定并没有涵盖所有具体的会计业务,各单位需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本单位会计工作实际,制定单位内部的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制度。 4.加强内部监督和控制。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是相互联系、相辅相成。没有有效的监督和控制,会计核算的质量就难以保证。单位负责人应努力将会计监督寓于会计核算中,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实行有效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应建立健全会计监督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会计工作相关业务的程序和相关人员与职责权限,以实现规范会计行为、控制风险,防范舞弊和差错的目的。 5.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职能作用。单位负责人应保证会计人员以《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为准绳,认真做好会计工作。会计人员应当认真学习并掌握会计法律、制度,积极主动地向单位负责人汇报工作,以取得他们对会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三)单位负责人的会计法律责任与会计环境建设 会计工作是一种社会活动,与社会经济环境有着密切联系,社会生活中的许多方面对会计工作有很大影响,如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有令不禁、虚报浮夸、不公平竞争等问题,都直接影响会计工作的正常运行。为了保证单位负责人正确履行职责,合理确定其应承担的会计法律责任,政府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计工作的宏观监督和管理,为《会计法》的实施营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三、会计人员的会计法律责任分析 现行《会计法》中主要规定了会计人员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而没有民事责任,相关法律制度中涉及到一定的民事责任。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在对单位负责人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单位的会计人员也承担以下的法律责任: 1.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从会计的关系看,会计人员是接受管理当局及次级管理人员的委托,向管理当局的委托人编制财务报告。因此,只有管理当局才对外部投资者负责,会计人员只对管理当局及次级管理人员负责,与外部投资者并没有直接的受托责任关系。由会计人员承担民事责任缺乏依据,并且淡化管理当局的责任。从虚假财务报告产生机制看,会计人员主观上一般没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动机,因为会计信息失真与其自身利益并没有直接联系,只不过是受到管理当局的授意、指使或强令,为了避免被解聘或降职等而不得已做出的行为。实际上,管理当局与股东之间的聘任报酬契约、与债权人的债务契约、资本市场筹资动因等导致他们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直接动因。从会计的定位看,会计人员的报酬取决于管理当局,其意思表示受到管理当局的影响。 会计人员与管理当局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可以适用侵权法中的雇员侵权责任。侵权法认为,受雇人执行职务行为时所致的他人损害,雇佣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佣人的这种责任是替代赔偿责任。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受雇人按照雇佣人的意志为雇佣人的利益所实施的行为,实际上等于雇佣人自己所实施的行为,雇佣人与受雇人所致损害之间存在特定的因果关系,雇用人对受雇人选人不当、疏于监督是损害事实得以发生的主要原因,除非能证明没有过失,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对于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管理当局承担民事责任。 2.会计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于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人员往往并非不知其为违法,因而并不能完全免除其对会计信息失真不法行为的责任,他们是会计信息的直接制造者,对虚假会计信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会计法》第43条和《公司法》第212条对此依照情节严重程度分别做了罚款和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证券法》第177条和《刑法》第161条也有相应的规定。因此,会计人员对虚假陈述行为仍然主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四、我国会计法律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完善措施 (一)严格会计人员管理制度,提高会计工作水平 会计信息失真事件的产生,也有一个过程,而会计人员是主要、必不可缺的实施者,因此,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保护好会计人员的合法权益,是杜绝会计信息失真的重要条件。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制度有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会计职业道德教育等,要加强财会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的财会知识培训,不断提高对财会工作的管理水平。· (二)强化单位负责人的责任,约束高管人员行为 就会计信息失真而言,从各方面强化约束单位负责人的行为是非常必要的,目前的约束手段还远远不够。尽管单位负责人承诺对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但会计信息失真还是屡禁不止,因此应制定出具体可行的办法,使单位负责人个人对其会计信息失真行为承担更多的处罚,更多地追究其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而不是只对单位进行经济处罚了事。 (三)完善会计法律体系,加强会计监督力度 《会计法》是会计管理的法定基础,对规范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起到了保障的作用,逐步出台的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专业性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了会计管理体系,但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新问题、新矛盾的不断涌现,会计法律体系和会计规章制度还要不断地完善,会计监督机制还要进一步强化。 完善的审计监督体系是实现会计规范化的保证,目前我国的审计监督体系包括政府审计、企业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三个层次,社会审计如注册会计师审计,将成为企业监督的重要力量,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企业效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更要关注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这些不同层次不同角度的监督审计力量都要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督网络。 加强和完善会计监督体系的主要途径:一是尽快制定《会计法》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法律,提高《会计法》的可操作性;二是强化财政机关的会计监督力度;三是加强各会计监督部门的监管协作,逐步建立起一个高效的会计综合执法机构。有效的会计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从各个方面进行统一协调、综合平衡。它是保证会计工作有序运行的必要手段,也是不断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保证,最终达到杜绝会计信息失真现象的发生。 会计法律论文:成文习惯法规定会计法律责任论文 论文摘要: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是审计理论界的难点问题,我国正着手进行修订,美国注册会计的法律责任及特点对我国注册会计师的实践有借鉴意义。 论文关键词: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特点 美国的证券市场是比较完善的,素有“成熟的市场”、“百年老店”之称,其信息披露规则、市场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都是较为健全的和有效的,人们的投资理念也是很成熟的其完善及发达是与管理当局重视注册会计师行业在证券市场的重要作用是分不开的。美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两种。鉴于我国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皿待完善,故本文主要是介绍美国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以期对我国有所借鉴。 美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主要源自习惯法和成文法:下面主要分别介绍习惯法和成文法下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 一、习惯法下注册会计师对于第三者的民事责任 (一)注册会计师对受益第三者的民事责任 所谓受益第三者是指各方所签订合同(业务约定书)中所指明的人,此人既非要约人,又非承诺人。例如,注册会计师知道被审计单位委托他对会计报表进行审计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某家银行的贷款,那么这家银行就是受益第三者。 委托单位之所以能够取得由于注册会计师普通过失所造成损失的赔偿的权利,源自习惯法下有关合同的判例。受益第三者同样地具有委托单位和会计师事务所所订合同中的权利,因而也享有同等的追索权。也就是说,如果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包括普通过失)给依赖审定会计报表的受益第三者造成了损失.受益第三者也可以指控注册会计师具有过失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追回遭受的损失。 (二)注册会计师对其他第三者的民事责任 委托单位和受益第三者对注册会计师的过失具有损失赔偿的追索权,这是因为它们具有和会计师事务所所订合同中的各项权利那么其他许多依赖审定会计报表却无合同中特定权利的第三者是否也有追索权呢?也就是说,注册会计师对于其他第三者是否也负有责任呢?这在习惯法下和成文法下有些不同首先看一下习惯法下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1931年美国厄特马斯公司对杜罗斯会计师事务所一案,是关于注册会计师对于第三者责任的一个划时代的案例,它确立了‘厄特马斯主义”的传统做法。在这个案件中,被告杜罗斯会计师事务所对一家经营橡胶进口和销售的公司进行审计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但其后不久这家公司宣告破产。厄特马斯公司是这家公司的应收账款商(企业将应收账款直接卖给商以期迅速获得现金),根据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曾给予了该公司几次贷款。厄特马斯公司以未能查出应收账款中有70万美元欺诈为由,指控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过失。纽约上诉法庭(即纽约州最高法院)的判定意见是犯有普通过失的注册会计师不对未曾指明的第三者负责;但同时法庭也认为,如果注册会计师犯有重大过失或欺诈行为,则应当对未指明的第三者负责。 可见,注册会计师对于未指明的第三者是否负有责任,厄特马斯主义的关键在于要看注册会计师过失程度的大小一普通过失不负有责任,而重大过失和欺诈则应当负有责任但是自世纪年代以来,许多法院扩大了厄特马斯主义的含义,判定具有普通过失的注册会计师对可合理预期的第三者负有责任所谓可合理预期的第三者.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正常情况下能够预见到将要依赖会计报表的人。例如资产负债表日有大额未归还的银行贷款,那么银行就是可合理预期的第三者在美国,目前关于习惯法下注册会计师对于第三者的责任仍然处于不确定状态,一些司法权威仍然承认厄特马斯主义的优先地位,认为具有重大过失和欺诈的注册会计师才对第三者负有责任;但同时也有些州的法院坚持认为.具有普通过失的注册会计师对可以合理预期的第三者也有责任: 习惯法下注册会计师对于第三者的责任案中,举证的责任也在原告,即当原告(第三者)提起诉讼时,他必须向法院证明:(1)他本身受到了损失;(2)他依赖了令人误解的已审会计报表;(3)这种依赖是他受到损失的直接原因;(4)注册会计师具有某种程度的过失;作为被告的注册会计师仍处于反驳原告所做指控的地位。 二、成文法下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民事责任 在美国,涉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文法主要有‘、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当受害第三者指控注册会计师时,首先应当选择其指控是根据习惯法,还是根据成文澎如果有适用的法律的话)提出的。由于联邦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法允许集团诉讼(即某一类人,如全体股东作为原告),并要求注册会计师应按照严格的标准行事,因此大多数指控注册会计师的公开发行公司的股东或债券持有人,大多都根据联邦成文法提出的。 一残1933年证券法中关于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1933年证券法芬规定:凡是公开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的公司,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呈送登记表,其中包括由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会计报表。如果登记表中有重大的误述或遗漏事项,那么呈送登记表的公司和它的注册会计师对于证券的原始购买人负有责任,注册会计师仅对登记表中经他审核和报告的误述或遗漏负责。 1933年证券法飞对注册会计师的要求颇为严格,表现在:其一是只要注册会计师具有普通过失,就对第三者负有责任;其二是将不少举证责任由原告转往被告,原告(证券购买人)仅须证明他遭受了损失以及登记表是令人误解的,而不需证明他依赖了登记表或注册会计师具有过失。这方面的举证责任转往被告〔注册会计师)但1933年证券法将有追索权的第三者限定在一组有限的投资人、证券的原始购买人 在、1933年证券法里.注册会计师如欲避免承担原告损失的责任,他必须向法院正面证明:他本身并无过失或他的过失并非原告受损的直接原因因此,1933年证券法建立了注册会计师责任的最高水准,他不但应当对其普通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负责.而且必须证明他的无辜,而非单单反驳原告的非难或指控 (二)1934年证券交易法少中关于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民事责任的有关规定 1934年证券交易法少规定,每个在证券交易委员会管辖下的公开发行公司(具有100万美元以上的总资产和500位以上的股东).均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呈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年度会计报表。如果这些年度会计报表令人误解,呈送公司和它的注册会计师对于买卖公司证券的任何人负有责任,除非被告确能证明他本身行为出于善意,且并不知道会计报表是虚伪不实或令人误解的。 与1933年证券法矛相比,心1934年证券交易法咨涉及的会计报表和投资者数目要多几1933年证券法少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限定在登记表中的会计报表和那些原始购买公司证券的投资者,但在众1934年证券交易法中,注册会计师要对上市公司每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和买卖公司证券的任何人负责。 不过,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有所减轻。由于《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除非被告确能证明他本身行为出诸善意,且并不知道会计报表是虚伪不实或令人误解的”。这就将注册会计师的责任限定在重大过失或欺诈行为,而众1933年证券法、则涉及注册会计师的普通过失。 《1934年证券交易法、将大部分的举证责任也转往被告。但与《1933年证券法户不同的是,原告应当向法院证明他依赖了令人误解的会计报表,也就是说要证明这是其受损的直接原因二另一方面,戈1933年证券法》要求注册会计师证明他并无过失。而气1934年证券交易法、比较宽大,只要求注册会计师证明其行为“出诸善意”(即无重大过失和欺诈)就可以了。 三、习惯法与成文法下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要特点 从美国以上成文法和习惯法对于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有关法律规定,可以看出,美国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明确规定了注册刽十师法律责任的确定依据 在美国,明确确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成文法和习惯法通过两者的相互作用,使得法庭不断重新认定注册会计师的作用和法律责任自从英国会计师远涉重洋将独立审计引进美国之后,独立审计便在美国从无到有、从落后到先进,迅速得到了发展迄今为止,美国的独立审计已近百年,并且其水平在国际范围内处于领先地位。相应地,美国独立审计法律责任在这百年的历史过程中也逐步得以完善,在其法律责任的确定依据方面有着巨大的优势,成文法一般具有前瞻性不够的缺点,并且不便于及时加以修改,但习惯法则比较灵活,通过成文法和习惯法的相互配合,互为补充,使得美国独立审计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较为严密 (二)明确规定了注册会计师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在美国,明确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法律责任的形式包括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而没有行政责任。这主要是由于美国注册会计师的管理体制所决定的。行政责任是指违反国家行政管理法规,以及单位行政管理章程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其方式分为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和单位对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违法人员的处罚;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违法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美国注册会计师的管理体制为注册会计师行业自我管理,因而不存在行政责任这一法律责任形式。在涉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民事诉讼案件中,原告一般都希望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承担赔偿其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如果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刑事诉讼成立,则连带的民事诉讼常常使得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有时甚至使会计师事务所陷入了破产的境地。 (三)明确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的对象、范围和程度。 美国独立审计承担法律责任的对象除了客户外,还包括其他广泛利用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的第三者无论是习惯法还是成文法,规定注册会计师应承担法律责任的对象都日益广泛这与社会公众对审计质量的期望是密切相关的:‘牡会公众是审计唯一的委托人”,随着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对象的扩大,社会公众更加希望借助法律的手段实现和保障注册会计师这一重要角色的作用就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范围来看,审计人员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过错行为可以分为:违约、过失、欺诈注册会计师在哪种过错行为下需要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是最为棘手的问题美国各州在审理第三者诉讼案件时所采用的标准不一样,同时所依据的法律也不一样,这在客观上造成了执法的复杂性和不一致性就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程度来看,有数据表明,1995年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诉讼赔偿是其资本总额的32倍,1995年美国颁布了,、私有保证金诉讼修正法案》,其中提出了比例分担责任的概念,即被告根据其过错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相对于连带责任来说,其承担的法律责任的程度无疑是较为缓和了。通过对以上三个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对第三者的法律责任具有了比较具体的主体框架,这些都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更好地履行其对社会公众委托人的责任和义务,从而在法律界定的范围内,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其实施的审计行为和所作的审计结论所造成的影响充分负责。 (四)注册会计师履行法律责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从严 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追究特别是其民事责任赔偿非常到位。从美国所发生的一些重大违法案件来看,当事人都受到了严重的处罚。例如在80年代末、90年代初发生的林肯存贷款信用社审计案例中,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由于林肯存贷款信用社在审计后破产了,而支付了150。万美元;在不久前结束的山登公司审计案件中,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又向股东支付了3.35亿美元的民事责任赔偿。 会计法律论文:会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 【摘要】在前一阶段的改革中,我国管理界与会计界对两大法系的会计法律制度建设情况比较关注,不少文章也从某一方面涉及到对它的介绍与研究,同时,会计、审计职业界也希望对这一问题有比较系统的了解。本文分别研究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建立的历史过程及其运行的基本规律,并通过比较分析研究了它们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建立与形成的基本特点,以及其中值得我们思考的一些基本问题。在加入WTO之后,我国的经济改革乃至会计、审计改革将进入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其中建立健全已初步形成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将是下一阶段改革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此,本文希望对此所作出的研究能够起到参考性作用。 【关键词】大陆法系英美法系会计法律制度 两大法系中的大陆法系或民法法系是在罗马法基础上形成与发展起来的历史悠久、分布最广、影响很大的法系,它的代表国家是法国与德国。而英美法系或普通法系、或海洋法系则是以英格兰普通法为基础形成、发展起来的,在进入现代社会后,它在发展中创新力度明显加强,影响也进一步扩大,在世界性法系中与大陆法系形成并驾齐驱的演进格局。不言而喻这个法系的代表是英国和美国,并且在进入二十世纪后美国开始在这个法系中占据主要地位。本文将以两大法系中的代表国家为主,对其会计法律制度及其体系建立与发展情况作专门研究,并通过比较研究揭示其规律,以供我国加入WTO之后,进一步建立我国会计的法律制度及其体系作参考。 一、两大法系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建立的法律基础 自阶级社会产生之后,财产所有权问题便日渐突出起来,一方面是对国家财产所有权的维护问题,它直接关系到当时最高统治者的统治与经济利益,故通过立法来维护与保障国家权益,进而达到最高统治者的长久统治,必然成为当时立法的根本性目标之一。另一方面则是解决对家庭私有财产的维护与保障问题,从一般意义上讲,家庭经济的稳定是国家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稳定的基础,这种稳定也需要法律制度的维护;而从维护富有家庭的财产权来考察,它关系到维护包括最高统治者在内的整个统治阶级的利益,进而也关系到保持当时社会制度的性质及维护这种制度的长久统治问题,故后者也是当时立法确定的根本性目标之一。 由此可见,以上两方面所确定的立法目标是完全一致的,它充分表明有关维护与保障财产所有权方面的立法,一开始便成为国家乃至整个社会的最根本性的立法,它既关系到某一社会制度下的政治,也更加深切地关系到某一社会制度下的经济。 (一)奴隶制时代财产权立法模式的建立 历史事实充分表明了这一问题。从最古老的历史事实考察,处于奴隶制时代的古埃及已形成了它的民法制度的基本内容。首先是财产法,既保障国家的租税收入,也保护家庭占有私有财产和处理这些财产的权利。其次为契约法,其中有关债务方面契约倍受重视,法律中充分明确了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最后是关于婚姻家庭和财产方面的规定,它明确了私有财产的继承法则。在以上三者之间,财产所有权成为简单商品经济下的产权的优秀,因而它是民法制度建立的出发点,而在此基础上派生出来的债权法和财产继承法,也相应在民事立法中体现出来。此外,根据《圣经》中的《旧约》部分记载,在希伯来人建立起自己的国家后,它所形成的民法制度也十分明确地体现出财产法——债权法——财产继承法的主体结构[1],其民法制度的建立在立法思想、立法内容及其立法实践方面与古埃及如出一辙。 更为重要的历史事实是,从世界上奴隶制时代的成文法典中,可以更清楚地看到在当时的民法制度中已形成的保障财产权——债权——财产继承权的较为系统的规定。如古巴比伦第六代国王所颁布的《汉谟拉比法典》(约公元前1792~前1750年)、古代印度的《摩奴法典》(公元前三世纪至公元三世纪)、公元前462年至441年古希腊民主派领袖进行立法改革所形成的希腊“宪法”,以及古代罗马所颁布的《十二铜表法》(公元前451~前450年)等等,其中民法制度的思想精神、立法所确定的目标、对民事法律主体结构的确定,以及立法中所使用的判例,无一不清楚、明了地显示了法律中维护与保障财产权——债权——财产继承权这一立法的根本模式。处于同一历史时代,但却是在不同的国度、不同的地域、不同的立法背景及其在不同历史人物的主持之下,产生了具有同一主体意义的民事立法模式,这不能不说是人类民事立法史上的奇迹。 (二)封建时代财产权立法模式的稳固 前资本主义的商品货币经济在封建制或中世纪时代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尤其是在封建社会末期或中世纪的最后几百年其发展开始出现了根本性的转变,其中这种转变在西欧国家中体现得更为充分。也正是基于这一变化,欧洲的封建统治者也从巩固其统治出发,首先在立法方面继承了奴隶制时代的法制建设成就,把民法制度中所确立起来的财产权——债权——财产继承权模式稳定下来,并在此基础上使其得到进一步发展。 在中世纪最初的四百年间,在罗马帝国的废墟上建立起不少日耳曼封建王国,史称其为蛮族国家。在这些蛮族国家中以法兰克王国为最强大,其存续时间也最为长久。公元五至六世纪它所颁布的《撒利克法典》是在公元五至九世纪所创立的“蛮族法典”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它的内容不仅集中体现了以往所建立的民法制度的精神,而且扩展了原有民法制度的内容,并以更高的层次确立了民法制度的原则。如这部法典不仅从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出发,进一步明确了保障私有财产的基本宗旨,而且进一步明确了对债权的保障,并在法典中强调了债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同时,这部法典还明确了只有具有法定性质的契约才能作为进行债权与债务清算依据的精神,并且也只有持有这种合法性的证据,才是合法的财产继承人。应当指出,在整个“蛮族法典”中,凡涉及到经济方面的问题都从一个新的立法高度把财产法、债权法与财产继承法,以及契约法的内容统一起来,从而最终形成了与罗马法并立的日耳曼法系。 在中世纪,体现对奴隶制时代民法制度继承与发展的法律文献是英国1215年颁布的《大宪章》。《大宪章》首次把司法权与行政权分立开来,限制国王的权利,而相应保障其他方面的权利,由此体现了“罗马法”中最主要的精神。罗马人之所以重视法度,其“主要兴趣是发展和规定那些作为私有财产的抽象关系的关系。”[2]而事实上“又确实是罗马人最先制定了私有财产的权利、抽象权利、私人权利、抽象人格的权利。”[3]《大宪章》不仅首次将这一内容反映在具有宪法意义的文献之中,并依据它的内容确定了类似于后来议会的组织形式,因此,正是从这一点出发,法制史研究者认为《大宪章》是后来资产阶级国家立法监督模式建立的原型。 在十五世纪末期,“土地转让的现象相当普遍,以债、契约和账目为理由的诉讼都得到承认。”[4]由此,“业主权利”反复出现在官司诉讼之中,并很快便成为具有社会性意义的语言。在都铎王统治时期(1485~1603年),罗马法复兴运动影响到英国,在新的立法思潮冲击之下,英国在财产法制建立方面又有明显进展。1536年颁布了《用益权法》,随即又颁布了《遗嘱法》。1628年英王查尔斯一世一度接受了议会所提出的《权利请愿书》,“权利”的问题再一次被提到作为根本法内容的高度,这一史实也与上述法律文献一样直接影响到后来英国资产阶级的立法。英国资产阶级“并把它作为‘宪法’的渊源之一,直至今日。”[5]同时,这类立法很快便影响到中世纪末期的城市,在城市立法中产生了具有深远影响的“城市宪章”,这种宪章明确地把它的立法目标完全放在对业主权益的保障方面,并在有关财产权、债权与财产继承权立法方面形成了更具有影响的创新之点。 中世纪欧洲大陆的城市也从获得自治权利之日起,便逐步根据资本主义性质经济的特点及其发展要求制定了城市法,并且,这种城市法的内容及其范围又在不断扩大之中得到充实,“不仅包含规定城市特权的宪章,还包括城市中一般遵行的私法法规,并且记载得十分完全,可谓初具‘私法法典’的规模”。[6]在意大利、西班牙、德国与法国它们的城市也都显示出这种进步。同时,迎合资本主义性质的商品货币经济萌芽的演化,商法及海商法也相应在这些国家建立起来,其内容具体而较为系统地反映了对生产经营者经济权益的维护,故它们“标志着近代商法的开端。”[7] 中世纪时代的注释法学家在解释罗马法时,围绕所有权问题提出了“物权”的概念,从理论上把物权与债权划分开来。同时,又进一步从财产权的研究出发形成了一系列的概念,这些概念构成了产权理论的基础。历史地考察,无论是后来归属于大陆法系的法国与德国、意大利,还是后来属于普通法系中的英国对此都有着突出的贡献。正如英国学者安德尔·里佛所讲:“凡私有制基础上的所有权的概念,都是私有权的概念。”[8]中世纪关于产权的立法原理既是在奴隶制时代立法实践基础上形成的,而又极其深刻地影响到后来资产阶级的立法。如前所述,事实上随着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关系在一些具有代表性的城市的形成与演进,有关维护早期资本权益的立法,既在实务方面,也在基本理论方面直接为资产阶级国家立法或者说两大法系代表国家的会计法律制度及其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二、大陆法系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 从前文已可见,大陆法系的主要历史渊源是罗马法和日耳曼法,此外,从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建立方面考察,还包括城市法与商法。在大陆法系建立中罗马法是作为成文理性在发挥作用的,这便决定了它以成文法作为其立法的主要形式。 (一)法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 正如史学家所作出的评价:“作为大陆法系典型代表的法国法,以其深厚的思想基础、完备的法典化体系结构、明确严密的原则内容、民商分立的私法制度,以及公法与私法的传统分类等法治模式著称于世,对大陆法系的形成和发展起了决定性的影响。”[9]从法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建立方面考察,在总体上,它的建立起始于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形成并确立于19世纪上半期,在19世纪下半期开始通过改革为建立现代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奠定基础,最终于二十世纪下半期建立起以产权制度为优秀的较为完善的并独具特点的现代会计的法律制度体系。 “在每个历史时代中所有权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在完全不同的社会关系下面发展着。”[10]在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针对财产所有权的立法行为无论对于建立与发展资本市场,还是对于建立与发展整个市场经济都有着决定性的影响。这方面的立法建制既是在历史的基础上进行的,而又都是根据资本主义经济发展要求在创新之中推进其发展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如果对于财产所有权、债权与财产继承权的维护与保障缺乏科学、系统且力度更强的法律制度,那么,资本市场乃至整个市场经济便无法建立起来。因而,在近代社会,资产阶级国家在产权法制方面的创新力度是前所未有的,它在发展这类法制方面的历史成就也是十分显著的。 1.法国的《人权宣言》及其在立宪发展中对财产所有权所显示出来的根本性保障。 “所有权的立宪保证把经济财富与政治权力分开来。”[11]立宪中最突出的一个举动是把对财产所有权利的保障以专门法案的方式确立下来,即在宪法中确立“权利法案”的重要地位。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的《人权宣言》是中世纪时代的“宪章”所不可相比的,它既强调了人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而又同时强调了“财产权是不可侵犯的神圣的权利。”[12]并严正指出:“任何社会,如果在其中不能使权利获得保障或者不能确立权利分立,即无宪法可言”[13]可见,“权利法案”在宪法中的地位之重要。1791年的法国宪法既强调了对私有财产的保障,而又同时强调了必须处理好国家权益与私人权益之间的关系。此后,法国宪法虽然历经多次修订,直至2000年9月所进行的最新修订,但是对这一精神不仅始终体现完整,而且随着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它都一直表现出使其不断得到加强的发展趋势。 2.法国的《民法典》与《商法典》在立法内容确定中系统体现了宪法中的“权利法案”精神。 1804年在拿破仑的支持下颁布了法国《民法典》,它在资产阶级立法中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也“正是因为有了《民法典》,才树立了法国法作为大陆法系重要代表的地位。”[14]《民法典》的立法依据是《人权宣言》及1791年的宪法,它既从理论上也从实际的方面对财产权、债权与财产继承权作出了具体而切实的规定。具体讲:(1)明确了财产所有权的概念,并对财产进行了分类;(2)明确了私有财产与国家财产的界限;(3)对财产所有权的变更、取得与处理方式作出详细规定;(4)确定了债权种类与债同契约的关系,以及明确了对债权的保障;(5)明确了家庭、婚姻与财产继承权等等。可见,《民法典》与《人权宣言》中的精神及宪法中的规定完全保持一致,并充分体现了切实对宪法中关于维护财产权利精神的贯彻执行。在立法内容上,《民法典》充分显示了它的开创性,同时在产权理论与实务处理方面也体现了它的创新与发展,故法国《民法典》的产生其意义极为深远。正如拿破仑所讲:“我的光荣不在于打胜了四十几个战役,滑铁卢会摧毁那么多的胜利……。但不会被任何东西摧毁的会永远存在的,是我的民法典。”[15]也正如美国学者艾伦·沃森所指出的:“在整个大陆法系的历史中,民法典诞生的深远意义是无与伦比的。(法国)民法典的问世,开创了一个新纪元,整个大陆法系都因而产生了深刻的变化。的确,在典型的近代形式的民法典面前,先前的法律荡然无存,就连辅助性的作用也谈不上了。”[16]尤其是在这部《民法典》中所确立起来的以财产、契约与侵权行为作为三大支柱的民事法律规定,以及这三大支柱中所体现出来的立法内容对产权、债权与继承权的充分维护,对于促进法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尽管近二百年来由于对它的不断修订使它已经不是原来意义上的民法典了,然而,它最初所确立下来的维护财产权的法律制度其宗旨却不仅永远未变,而且在其发展中已成为促进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一部现代民法典。 1808年颁行的《法国商法典》又开创了民法与商法分立的崭新格局,《商法典》的颁布又解决了在保障所有者权益方面与《民法典》相对应的一个重大问题,即如何从公司设立、管理、清理,以及从会计、审计等方面具体解决维护财产权、债权与财产继承权的问题。商人会计或商业会计是《商法典》中的重要篇章,它具体涉及到会计制度中的各个主要方面,从而在这个重要法律文件中确立了会计制度的重要地位,体现了“法典式会计制度”的特色,在世界上独树一帜。 通过后来的多次修订,《商法典》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并适应了近代、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要求。尤其是到现代社会,法国已形成了以《商法典》为主体的商事法律系统,其中主要包括《商事公司法》、《公司重整与公司清算法》和《工业产权法》等。以下着重简介《商事公司法》。 《商事公司法》于1966颁布,它适应了对法国现代各类公司管理的要求,其后它又通过多次修订进一步使会计、审计方面的规范具体化及系统化,并进一步使《商法典》中有关会计、审计方面的法规具有切实性与可操作性,其中会计规范内容的具体程度已涉及到财务报表的格式及其报表合并、计价方法变更之合法程序、固定资产折旧与各种准备金的提取、各种损失的弥补,以及处理会计、审计事项的法定性原则等等。同时,这一商事立法还充分考虑到与欧共体成员国乃至其他国家的会计协调问题,其规范不仅把会计方面的规定理论化、具体化,而且将其内容进一步达到系统化,从而更进一步突出了“法典式会计制度”的特色,并使这种特色的保持及发展与会计区域化、国际化的要求统一起来。此外,应当说明,法国近代至现代所制定的《破产法》也始终与以上法律相呼应、相配合,并在对公司的审计方面把会计、审计乃至公司财务管理问题统一起来。另外,配合《法国注册会计师法》与《法国注册审计师法》的颁行,在法国也形成了具有大陆法系特色的法典式审计法律制度体系。 总之,法国首创成文法典中的民法与商法分立模式,在保障财产所有者权益方面,民法与商法协同发挥对市场经济的管制作用,分别贯彻执行了宪法中“权利法案”的精神。尤其是法国的《商法典》与《商事公司法》又系统地集中了会计规范方面的内容,形成了大陆法系所固有的“法典式会计制度”的特色,在具体保障与维护财产所有者权益方面起到坚固屏障的作用,这是法国会计法律制度建设的主要贡献之一。 3.法国的税法与税制建设对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建立与发展的重要影响。 1959年和1968年法国通过两次税制改革,在所得税方面完成了由分类税制向综合税制的转变,从而适应了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同时,法国还坚持按“财务关系年”进行核算,并采用了账目公开制度。按照法国现行税法的规定,为纳税而申报的收益必须与“财务关系年”中的账面会计记录和反映在会计报表上的收益相一致。各个公司所发生的费用也只有在账面上有正确反映时,方准许按规定相应在收入中扣除。这样,法国的现代会计制度改革便必须正确而充分地体现会计收益与纳税收益相一致的原则,并必须相应解决财务报表编制、调整、合并与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这既是法国税法与税制改革一直影响到法国现代会计制度改革中的一个重要原因,也是法国之所以能够科学地处理国家所有者权益与所有者权益的重要原因。 4.法国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所颁行的“统一会计方案”在它的整个会计法律制度体系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 1945年法国经济与财政部组建成立了会计标准化委员会,1957年更名为“国家会计审议委员会”。这个组织由法律、经济和会计职业团体方面的代表组成,为官方正式机构。该委员会的任务不仅在于主持与修订“统一会计方案”(PlanComptableGeneral,又译为会计总计划或总会计方案),而且还在于根据“统一会计方案”制定“行业会计方案”。1947年9月经批准正式颁布了“统一会计方案”,当时仅适用于公营企业。1957年对其进行了修订与调整,使其既适用公营企业,而又适用于私营企业,由此提高了它在执行中的权威性。这种“统一会计方案”的创建不仅有效地配合了《商法典》与《商事公司法》中会计制度的执行,并使其成为法国“法典式会计制度”中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通过对它的修订又不断地适应了与欧共体成员国进行会计协调的要求。如1979至1982年所进行的修订,主要是为了解决贯彻欧共体的指令,尤其是其中第4号指令,通过这次修订在“统一会计方案”中体现了以“真实与公允”作为编制财务报表的基本标准。1985年在修订中所作出的规定,则是为了贯彻欧共体第7号指令中有关合并会计报表的要求。 最后,值得关注的是法国从1996年起又进一步着手对会计制度的改革,并于1998年在对“国家会计审议委员会”改组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组织机构“会计管理委员会”。这个新机构的工作进程明显加快,于1998年便完成了对原“统一会计方案”的全面修订工作,最终交由经济与财政部批准,从2000年1月1日起在全国执行新的“统一会计方案”,从而把法国对公司会计制度改革推向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二)德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 从1806年神圣罗马帝国解体,到1817年德意志帝国的建立,是德国逐步走向统一的时期。其中统一的帝国议会产生,为德国近代统一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创造了先决条件,使德国成为大陆法系中的主要代表之一。二战结束后,根据协议按美、英、法占领的西区建立了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简称西德),西德继承与发展了大陆法系的会计法律制度,在总体上依旧显示出大陆法系的特色,故本文论及现代德国会计法律制度建设部分其研究内容仅限于西德。 1.德国宪法中所体现的“权利法案”的精神。 在德国由分散逐步走向统一的六十多年间,先后颁布了三个基本宪法,即1849年的法兰克福宪法、1850年的普鲁士宪法及1867年的北德意志联邦宪法,它们为统一之后所制定的帝国宪法奠定了基础。从体现“权利法案”精神方面讲,它作为近代宪法的主体源流自然也在德国上述宪法内容中处于突出地位。如法兰克福宪法在其主要章节必特别强调“财产权不可侵犯”[17],并同时强调保障财产的合法继承权。 1919年所颁布的《德意志共和国宪法》(史称魏玛宪法)克服了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的历史局限性,既进一步突出了维护公民经济权益及财产所有权受到宪法保护的内容,而又同时强调宪法保障国家权益及其公共的利益。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这部宪法还强调了对劳工权益的保障,从而确立了近代宪法的全面权益观念。加之宪法中强调契约自由的原则,债权依据合法的契约加以保障,以及保护财产的继承权,从而体现了对产权、债权、财产继承权保障的一致性。正因如此,法制史研究者认为:“魏玛宪法的诞生标志着现代宪法史的开端。”[18]从1949年5月开始西德执行的是《波恩基本法》,并且从1949年至1990年通过对此法所进行的三十多次修订,不断适应了政治与经济环境变化的要求。 2.德国的《民法典》与《商法典》在立法内容确定中亦系统体现了宪法中“权利法案”的精神。 法国的《民法典》对德国制定《民法典》产生了直接影响,它的制定曾经仔细参考了法国《民法典》的内容,故其立法的目标及其基本格局具有一致性,都是体现大陆法系特征的具有重要影响的法律文献。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立法环境的变化,因而,德国《民法典》在制定中较之法国《民法典》又显示出它的发展方面。从产权方面讲它依然集中体现了对宪法的“权利法案”的切实贯彻执行,依据财产权、债权与财产继承权相互关联的客观实在,在德国《民法典》中充分体现了以下规定: (1)首次在法典中明确了法人(JuristischePerson)的概念及其法人制度,同时相关联地涉及到对物的财产形态的概念作出规定,最终明确法律所确认的物权,这种物权的确认不仅包括动产、不动产,还相应包括了对不动产附加物的确认与计量问题。 (2)在上述基础上对财产占有权作出进一步的规定,明确法律所确认的物权是以人为主体所行使的物权,当事人对物权的合法占有便受到法律的保障。同时,《民法典》还明确了占有权与支配权的一致性,并指出它具有不可侵犯性。 (3)德国《民法典》分别从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角度对债权作出规定。一方面“债权人根据债务关系,有向债务人请求给付的权利。”另一方面“债务人须依诚实与信用,并依照交易惯例,履行给付。”[19]从本质上讲德国《民法典》系从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出发来确定法律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 (4)在债权与债务关系处理方面,《民法典》相应明确了契约法的内容,凡依法设定债务关系或变更这种关系,其唯一法定性依据为契约,债权人是依据契约的成立而取得债权人的地位,法律保障这种契约的履行。 (5)德国《民法典》第五编为继承法,对财产继承人的法律地位、继承顺序、继承人对遗产债务的责任,以及遗嘱的法定性内容都有系统规定,强调法律对财产继承权的保障。 上述可见,德国《民法典》忠实地依据宪法精神,在立法中充分体现了对财产权、债权与财产继承权依法保障的一致性,它较之法国《民法典》又站在一个更新的高度发展了民事立法,其影响也具有世界性意义。如二十世纪上半期瑞士、奥地利、土耳其、苏俄、中国,以及泰国所颁布的民法典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它的影响。截止1998年德国《民法典》先后共计修订14次,修订之后的德国《民法典》依然围绕宪法中的“权利法案”精神,使其在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方面一直向前推进。 法国的《商法典》也对德国《商法典》的制定产生了重要影响,而德国在制定中又处理好了继承与发展的关系,从而又把大陆法系的《商法典》推进到一个新的历史阶段。德国于1861年颁布了《普通德意志商法》,俗称旧商法典,而把1897年所颁布的《德国商法典》称之为新商法典,本文所研究的是1897年颁布,而从1900年1月执行的新商法典。 德国《商法典》作为德国《民法典》一般性原则所制定的特殊法律,更为具体的从公司的方面及更多、更为详尽地从会计规范方面明确了体现对财产所有者的经济权益维护与保障的条款,从而最终也在德国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本,以民商法典为支柱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 “德国《商法典》以商人主义观念为基础,采取‘商人法主义’,即依据商主体资格确定商事关系范围。”[20]1900年执行的德国《商法典》共四编,计905条,有关会计事项的规定主要列示在第一编之中。1985年为与欧共体的公司法相协调,对会计部分(及相关审计部分)又进行了一次重大调整,调整中确定第三编为“商业账簿”,前所未有地对公司会计作出了详细、具体而又十分系统的规定,其篇幅在整个商法典中达到了三分之一,充分确定了会计法规在《商法典》中的重要地位。其具体内容可简要概括如下:(1)明确了簿记的原则与记载责任,以及在账务处理方面的原则性要求;(2)关于正确编制公司财产目录的规定;(3)关于会计期间与统一货币量度的规定;(4)关于按会计期间进行决算中的会计报表编制的系统规定;(5)关于资产计价与费用摊销的规定;(6)关于会计确认、计量与记录,以及会计信息质量的规定;(7)关于会计文件保存方面的规定等等。其会计方面规定的详尽程度,既包括了现代会计制度中最主要的方面,也包括了欧共体有关会计指令方面的内容,故尔它亦充分显示了大陆法系“法典式会计制度”的特色。 必须指出,为具体配合德国《商法典》的执行,1965年又在以往所颁布的公司法的基础上颁布了新的《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为与欧共体所的第2号指令相适应,1978年又对该公司法进行了修订,使其既与商法而又与共同体的指令保持一致。此外,经历了1877年制定与1879年施行,而后又经历了1898年修订与1900年施行的《德意志联邦破产法》,也在其最初阶段便起到了与《民法典》、《商法典》及其公司法密切相配合规范公司经济行为的作用,其中关于审方面的规范也达到了具体切实及较为系统的地步。在进入现代社会之后,德国的破产法又通过1977年的修订既解决了与《民法典》、《商法典》及公司法修订的一致性问题,而又同时解决了与欧共体的会计、审计相协调的问题。以上可见,在大陆法系中德国在“法典式会计制度”与“法典式审计制度”确定方面与法国立法建制格局保持一致。 3.德国的税法税制对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建立与发展的重要影响。[2] 英国学者C·W·诺比斯与R·H·帕克在《比较国际会计》一书中讲:“西德的基本会计原则指的是‘有秩序的簿记原则’。这些要求有三个主要来源:公司法、商法,以及税法及其细则。西德的商法(第38条及以下各条)、股份公开公司法(第149条,(1),1条),所得税法(第5条)和所得税细则(第29条)规定,在西德从事经营活动的所有法律主体(包括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都必须遵循这些原则。”[21]单独从税法方面考察可见:(1)正确的会计原则又基本上取决于德国的税务法规[22],而这种会计原则又基本上是由德国的税务法庭确定的,因而它更多地考虑到税务的方式[23],它的会计处理更多地受到税收法制的支配,这“使得德国会计比较重视稳健性原则,而轻视权责发生制的概念。”[24](2)德国与法国的情形一样,它的税法也规定了在一个会计期间所应当采用的收入和费用的计算与分配方法,使之最终达到公司的会计收益必须与纳税收益完全保持一致,倘若发生不相一致的情况,税收机关可以拒绝采用公司的会计记录作为计税的基础;(3)基于以上两点,在德国的会计惯例中其基本原则是由会计主体原则、会计分期原则和成本原则构成的,税法在处理国家所有者权益与公司所有者权益方面具有直接影响,这也显示了德国税法制定的科学性。 最后,必须强调说明,德国虽然是最早提出统一会计制度的国家,事实上它早在1911年便制定过统一的会计科目表[25],并且这一举动还影响到后来法国“统一会计方案”的制定。然而,从以上可见,德国的统一会计制度除主要包括在商法、公司法中之外,至今尚未单独制定过发挥统一会计制度作用的会计规范,这一点既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也不同于法国。此外,德国的会计原则也散见于税法、公司法之中,至今也没有将其集中起来的文献。有鉴于此,德国的会计专家委员会曾经建议应把制定一套明确会计原则的任务交给一个像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那样的独立机构[26],但是,它的民事与商事立法却未曾采纳这一建议。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受“法典式会计制度”思想支配而决定的,这一点作为德国在漫长历史上所形成的基本特色看起来是不可动摇的。 (三)大陆法系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特点 从总体上讲,相对而言在大陆法系中,法国法注重简明扼要,其务实性颇强,而德国法则注重于各类法规之间的关联性,以求在法制体系构建中形成一种十分明确的逻辑关系。尤其是德国法尤为注重于概念与法学原理的精神,这一点又影响到法国,从而既促进了大陆法系中法理之发展,而又相应地促进了大陆法系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朝着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方向发展,尤其是促进了会计法制原理的发展,最终影响到大陆法系会计理论的建设。从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体系建立、发展与执行的具体特点讲,其主要体现在: 1.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主体结构是由根本法宪法与民法、商法形成的,民法与商法分别侧重于不同的方面贯彻宪法中“权利法案”的精神,并具体体现维护与保障财产权、债权与财产继承权之重要内容。在民商法分立的立法模式中,民事立法将财产权、债权与财产继承权的内容理论化、原则化及其系统化,而商事立法则以民法典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为依据,全面规范了公司的经营与管理行为,尤其是公司的财务会计行为,从而围绕对产权的维护与保障最终既从整个市场与资本市场的方面,也从公司的方面形成了会计法律制度的系统控制。 2.大陆法系基于罗马法和日耳曼法这一极其深刻的历史渊源,其深远的影响不仅在于由于罗马法的成文理性的作用而使它确定了以成文法为立法的主要形式,而且更为重要的一点则在于罗马法在对经济中的优秀问题财产权、债权与财产继承权的保障目标的确定方面及其规范制约方面,既重视而最基本的法理与对这些法理的科学解释,而又尤为注重法律所依据的证据与这些证据所具有的证据力。从总体方面讲,这种精神与对经济中优秀问题的立法宗旨直接影响到大陆法系中的契约法的发展,而从具体的方面讲则影响到它在立法中对会计、审计与财务方面证据的高度重视,它通过把会计制度与审计制度的内容在商法、公司法、破产法中系统确定下来的这一关键性作法,创造了“法典式会计制度”与“法典式审计制度”的崭新格局,从而在世界上独树一帜。 3.与以上第二方面直接相关的是大陆法系独特的会计思想。法国与德国首先把会计凭证、会计账面记录与财务报表看作是法律的证据,强调它们作为法律证据的相关性、正确性与可靠性,其中尤其是注重财务报表所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宪法与《民法典》、《商法典》的规定,是否符合促进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即使它们为解决与欧共体4号指令相一致的要求而接受的英美法系中关于财务报表必须提供“真实和公允”信息的原则也依然首先是从法律方面考虑的。对于法国与德国来讲,强调会计信息对决策的相关性与有用性则将其看作是第二位的。 4.税法与税制对于大陆法系的会计具有十分深刻的影响,这种影响既涉及到会计的基本原则,而又具体地涉及到会计确认、计量与记录的基本方法,而把这两个方面集中到一点来讲,税法与税制所规定的目标在于必须坚持会计收益与纳税收益的一致性,这一点对于国家所有权的保障是确定无疑的,并且这一点对于法国注重发展公有经济与对于德国在二战后所提出的建立“社会市场经济”也是十分必要的。然而,在科学地处理国家、市场与公司的三角替代关系方面,在正确处理国家或公共所有者权益与公司所有者权益之间所存的博弈关系方面,法国与德国的税制与税法又完全与《民法典》、《商法典》,以及公司法在规范上保持协调一致,并注意解决与防止在这方面所可能发生的冲突。具体讲它们在会计政策的确定方面既注意到市场对会计信息的灵敏性、公司对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也注意到充分保障国家权益,使国家权益不受侵犯。回到以上所归纳的第二点作进一步的研究,正因为大陆法系的“法典式会计制度”与“法典式审计制度”能够妥当地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因而无论政府会计、政府审计与公司会计、公司审计都能够在处理这一问题方面树立起它们的权威性。“一个社会的规模越大,就越看好私人所有权,而依靠中央集权和国家控制来管理这个社会也就更加困难。”[27]大陆法系通过解决法律在产权制度建立方面的统一性、一致性及其协调性问题,最终达到解决国家的这一困难的目的,这应当是大陆法系的成功经验之一。 5.大陆法系国家把解决法律在维护产权制度建立的统一性与一致性问题,系放在统一会计制度这个基点之上,它的基本经验还告诉我们,统一的市场经济、统一对市场经济的管理,必须建立在统一的会计法律制度基础之上。进一步讲,一是最基本的、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建立必须以宪法中“权利法案”的精神作为根本出发点,二是它的基本内容必须与民法、商法、公司法保持一致,最后是它的具体内容必须服务于以上法令的贯彻执行。从大陆法系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形成与发展方面考察,一方面在商法与公司法制定中已充分考虑到统一会计制度的建设问题,并将其上升到作为这些法律中的最重要内容与最基本内容的高度,以此树立起它的权威性,而另一方面类似法国“统一会计方案”的建立又反过来充分考虑到它与宪法、民商法、公司法、破产法中的规定的一致性,并通过设计基础性的统一会计制度,最终实现整个会计法律制度的统一性与一致性。这也是大陆法系的一个重要特点。 6.无论从经济全球化角度与以法国、德国为首的大陆法系国家加入区域化经济集团欧共体的角度考察,还是从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建设与发展要求出发,法国与德国都已考虑到与欧共体各成员国及与英美法系国家,以及与其他国家的会计的国际协调问题。从前文所述已可见,一方面是通过修订商法与公司法来解决与欧共体所颁法令的协调一致问题,另一方面又通过具体会计制度的改革来达到这一目的。同时,从进一步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变化要求出发,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关于修订已颁发的会计准则与尝试建立国际通行会计准则的改革目标已通过欧共体、世界贸易组织(WTO)、七国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以及证券委员会国际组织(IOSCO),显示出大陆法系国家对这一改革举动的支持。由此,在世界上两大法系之间,以及在所有进行市场经济建设的国家之间,已在现代会计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出现相互融通与相互借鉴的发展趋势,两大法系国家在这方面都已有一定表现。事实上围绕会计国际化或全球化所进行的法制改革都是在历史成就的基础上进行的,也是在以往的基础上达到逐步完善的地步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如何保持“法典式会计制度”与“法典式审计制度”特色的基础上进一步去实现会计的国际协调,并进一步朝着会计国际化或全球化方向迈进,这既是世界所关注的,也是这些国家在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为之进行奋斗的宏伟目标。 当然,在大陆法系之中又可分为以法国为代表的拉丁支系和以德国为代表的日耳曼支系,这虽然会使得它们在民商法典制定体系和风格上出现一定区别,在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建立与发展方面也会存在不同之处,然而,这个法系所具有的共同点却是占据支配地位的,它们在会计法律制度体系方面所显示出来的特点也是一致的。这是在研究中应当注意到的事实。 、英美法系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 英美法系或普通法系起始于英国,其历史渊源为英格兰普通法、衡平法及制定法。普通法是在十二世纪前后由普通法院创制并发展起来的,它在英格兰乃至整个英国普遍得到使用。衡平法则是在14世纪左右在大法官的审判实践上发展起来的一整套法律规则,它弥补了普通法的缺陷。制定法即成文法,如前文所述及《大宪章》便是这类法律制定的开端。从总体上讲英国则以判例为主要表现形式,其法令的主体部分为判例法,它系以“遵循先例”为基本原则。美国在独立战争之后一度出现抵制英国法律的情况,但后来由于经济、文化,以及民族习俗方面的原因,最终还是接受了英国创制的普通法、衡平法与制定法,并采用了适合美国情况的那一部分,形成了英美相一致、相关联的立法格局,在世界上成为普通法系国家的代表。至现代社会,由于法制创新,美国在这一法系中事实上已经取得了主导地位。 (一)英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 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国会立法权得到强化,内阁作为最高行政机关的地位被确定下来,普通法与衡平法通过正式进入立法程序而在内容上得到充实,并充分体现了资产阶级的利益。正是在这个基础上,英国的整个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体系乃至会计法律制度体系逐步建立起来。 1.英国在立宪中对“权利法案”精神的确立。 英国于1689年颁布的《权利法案》是一个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所颁布的具有宪法意义的法案,它的总精神在于限制王权,确立国会至上的权力。国会通过它所拥有的立法权、司法权与财政监督权,来保护资产阶级国家的财产所有权与资产阶级的财产所有权。在近代历史上,英国首先通过这个法案明确了维护与保障业主财产权益的精神,并成为宪法之中“权利法案”名称确定的历史来源,其影响颇为深远。同时,1701年所颁布的《王位继承法》成为英国实行“君主立宪制”的另外一个宪法依据,它使国会的地位进一步得到巩固,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性在文件中也有更进一步的体现。1911年和1949年所通过的《议会法》亦属于宪法性法案,一方面它系统规定了国家的经济权益,确立了政府会计与政府审计的地位与作用,另一方面又明确了国会对保障公民财产具有重要的义务与责任。 上述可见,尽管英国宪法是一种不成文的宪法,它所表现出来的立宪原则既具有多样性而又具有分散性,由此显示出判例法的基本特征。然而,它在立宪方面却又具有创建性地将“权利法案”置于特别突出的地位,并以它的精神决定着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公司法、破产法的制定,以及最终决定着英国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建设。同时,英国所确立的“权利法案”无论在立法精神上,还是在它所包含的内容方面都具有世界性的影响。在进入现代社会后,英国虽然放弃了以往所确立的国会主权原则,政府立法权相应得到扩大,但是在“权利法案”中关于对所有者财产的根本性维护与保障却依然反映出加强的趋势,其精神是坚定不移的。 2.英国依据宪法原则所制定的的财产法、契约法与侵权行为法,构建了它的私法体系的主体框架。 财产法确定了私有财产占有的绝对性和不可侵犯性,以此排除英国最初发展商品货币经济的障碍,为发展资本主义经济创造了条件。进入二十世纪后,英国把财产权的改革目标确定在消除它的封建性方面,对动产与不动产进行了重新分类,由此卓有成效地适应了工业革命乃至信息革命发展的需要,它的划分标准为现代会计法律制度的建设提供了依据,并把对产权、债权与财产继承权的维护与保障具体体现在会计确认、计量、记录与财务报表的编报乃至披露方面。 契约法是英国采用判例法的基础,成为保障产权、债权与财产继承权的依据,是构筑早期商品货币经济及后来的市场经济法制体系的基石。十九世纪末期,由于英国由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代进入到垄断资本时代,因此,以往程序化的契约体系逐步被理论化的契约体系所取代,由此标准化契约或格式化契约的立定也逐步占据主导地位,契约的格式、内容受到严格的规范,履行契约责任集中体现了对产权、债权与财产继承权的维护与保障,这样,不仅对于英国市场经济秩序的日益好转,而且对于规范公司的会计、社会审计,以及资本市场会计都起到了越来越显著的作用。 英国的侵权行为法是从判例法中确立起来的,它对于动产与不动产的侵害都形成了具体的规定,除涉及到产品、商品、材料、燃料、油料之外,还涉及到商标、专利、商誉,以及版权等方面,并且,英国1938年所颁布的《商标法》、1949年所颁布的《专利法》已由制定法取代了判例法。 总之,以上三种立法都从不同的角度体现了“权利法案”的精神,有效维护了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了英国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并成为会计法律制度体系中的上层构成部分。 3.英国的《公司法》是会计法律制度体系构建的重要部分,它具体体现了权利法案的精神。 成文的“公司法”产生于英国资产阶级掌握政权以后,它是资本主义经济与近代公司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十八世纪初,由于对联合股份公司的设立失去了限制,导致相当一部分公司出现了无法无天的投机活动与欺骗活动,对投资公众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越来越大也越来越严重,以至公众要求政府制定一个“防骗法”的呼声长达一个世纪之久[28]。在经历了1720年针对“南海公司泡沫事件”所颁布的“泡沫法案”之后,针对公司设立方面所出现的反复,1834年英国议会又通过了《贸易公司法》,随即又于1844年颁布了《股份公司法》,这是英国公司法产生的历史开端。其中,体现早期公司法制定进步的是1844年的《股份公司法》,其历史成就主要体现在:其一,这个公司法首先是依据1841~1844年间股份公司审批委员会的报告,尤其是依据该委员会所确定的关于会计账目处理原理及财务报表编制与进行审计的一般性原则[29],规定了《股份公司法》中有关会计与审计的条款。其二,它明确了合法公司设立的审计程序。其三,规定公司必须设置账簿并正确登记这些账簿;应进行定期的试算平衡;应正确编制资产负债平衡表并提交股东大会。其四,公司的账目与报表必须通过监事进行审查,并明确规定具体进行审查的人员必须是在当时已具有特许会计师证书的会计师,其审计报告应在股东大会上宣读并存档保管。最后,实行公示主义原则,凡公司设立情况当一律向社会公开等等。可见,会计、审计方面的规定一开始便在公司法中占有一定地位。此后,1845年的《公司法》又着重对公司账簿设置与记录,以及会计报表的编制作出了真实性及完整性的规定,要求资产负债表必须“详细且公允”地反映公司资产及债务状况,并必须有主管人员的署名,以明确其责任。同时,还规定必须编制一个用于说明本届红利与上届红利分配情况,以及未来公司利润实现计划的报告等,并须将这类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此外,1845年《公司法》相应加强了在报表审计中对真实、完整要求的评价,进一步强调了审计报告在公司内部与外部所应当起到的重要作用。 1855年英国颁布的《有限责任公司法》相对1844年的《股份公司法》而言是一个历史性的进步,它不仅对适合有限公司的会计作出了原则性规定,而且同时还作出了更为具体切实的规定,其中既涉及到会计报表的标准格式与对资产、负债项目的合理划分及进行收益计算处理应当坚持的原则,而且还涉及到较为科学的计量、记录与编报方法的采用。此外,从对会计、审计的原则性要求、技术性要求及程序性要求中可见,1855年《公司法》已在会计规范建立方面朝着较为系统化的方向发展。此后,1856年、1862年对《公司法》的修订又进一步朝着这个方向发展。1856年根据1844年《股份银行法》建立的英国皇家银行的倒闭,使英国立法界人士认识到在《公司法》中恢复与增加强制性会计、审计条款的必然性与重要性。这是因为这家银行倒闭原因发生在会计、审计方面,其具体原因是公司董事会伪造了平衡表,在无利润的情况下支付了股息,最后又用这种伪装的办法向社会增发了新股[30],会计与审计同时出现了严重失职的重大责任事故。[3] 在1862年至1900年间,英国议会对《公司法》所提出的修订议案一般都集中在合理记账、正确编制平衡表与损益账,以及对账表进行审计的技术性规定方面,然而对于会计、审计规范的强制性依然未能作为一个突出问题来体现。其间1887年格拉斯哥银行的突然倒闭,又一次使立法界人士关注会计、审计方面的强制性条款问题,然而,这个问题却已经来不及在十九世纪解决了。 英国著名的法律和政治制度史学家戴西(A·V·Dicey)从立法背景研究出发,把1825~1868年称之为英国的自由放任的个人主义时期,并将1869至1900年称之为集体主义或政府对经济的加强干预的时期[31],这一划期自然也适合这两个阶段《公司法》的演变情况。至二十世纪英国进入到《公司法》发展的新时期。二十世纪前半期在公司法修订方面所产生的具有历史意义的成果是1948年《公司法》,它的内容体现了对《公司法》一百年来演进情况的一个总结,开辟了英国《公司法》的新时代。1948年《公司法》的主要进步在于:(1)它把对《公司法》的修订建立在明确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的这个基础之上,并在公司内部明确了责任主体、责任层次及其责任环节;(2)规定公司设立必须建立法人组织,在公司章程中必须明确统一的法人团体名称,并在此前提下明确公司财产的法定性质;(3)详细确定公司的会计规范,对会计报表的编制、披露与审计提出严格的要求,并且使这些要求具有强制性;(4)进一步明确对会计中的原则性问题作出规定,指出违背这些原则便被视作违法行为;(5)规定实行两位董事对会计报表等文件进行签署的制度,并明确了签署这些文件应当担负的法定性责任;(6)对集团公司的会计与审计作出了系统规定;(7)对公司的会计期间、决算及利润分配的一贯性原则作出规定;(8)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权益作出规定,明确股东具有受益权、转让权、表决权,以及在公司停业之后享有对剩余财产的公平分配权利等等。1948年《公司法》具有划时代意义,如果把它所确定的法理、原则、程序和方法结合起来研究,便可清楚明了地看到这个公司法对于会计、审计乃至财务方面的规定已经达到比较全面、系统而深入细致的地步。 1948年英国的《公司法》将以往公司法中的散乱内容综合与系统起来,形成了具有科学系统的成文法。二战后,英国对公司法的修订便是在这个基础进行的,并注意适应经济环境的变化,以求《公司法》在进一步地修订中达到发展与完善。首先,从立法思想上来讲,它放弃了消极的立法观念,使政府在对公司的监管中由“守夜人”的隐蔽地位转变到以“有形之手”对其进行监管的方面,既注重在总体上对投资者权益加以维护与保障,又尤为注重对中、小投资者乃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其次,它已从根本上改变了公司立法中的“个人本位”立场,否定了公司把追求利润最大化作为它的财务目标,而强调“社会本位”、“社会责任”,强调把股东权益的最大化与社会责任的最大化统一起来;再次,英国现代《公司法》已进一步达到系统化,同时它的组织结构也达到科学化,所确立的逻辑关系达到严密化。其中有关会计、审计及财务方面的规范在英国会计法律制度体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4.英国的《破产法》在会计法律制度体系中是与《公司法》相适应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所起到的作用同样是显著的。 从十七世纪下半期到十八世纪,英国几乎是依靠中世纪的破产法来处理破产案件的,在十八世纪仅仅值得一提的是1732年颁布的《防止破产人欺诈法》,但如果从它的内容方面考察应当讲它还不是科学意义上的破产法律文献。此后,几乎在上百年间英国再也没有新的破产法规问世,对破产案件的处理一直处于十分平淡的状态。进入十九世纪后,1811年英国开始对以往的《破产法》进行修订,修订中改变了以往“商人破产主义”的历史局限性,而开始转向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失败情况的关注。同时,修订中对公共会计师在破产审计中的地位与作用重新加以明确。1825年修订颁布的《破产法》首先强调在处理破产案件中必须注意维护财产所有者的权益,规定大法官有权任命符合条件的人去行使破产委员会的权力。其次强调了破产中作为法律依据的会计文件的重要性,并强调必须通过这些合法文件去审查处理破产财产的清算问题。最后在修订中进一步明确了在破产案件处理中审计的基本权力。可见,1825年的《破产法》体现了前所未有的进步。 1849年是英国修订《破产法》的一个转折,它将以往有关破产的所有法律文件都汇集起来并加以修订,并在修订之后将其合并为一册,形成了长达上百页的破产成文法律文件。这个文件充分考虑到与《公司法》内容的一致性,从破产财产清理的角度鲜明而系统地对会计、审计问题作出规范,并尤其强调破产人应对其所提供的会计账目和报表的“真实性发誓”[32]。 1861年及1869年的英国《破产法》又进一步提高了会计、审计方面的透明度,并进一步完善了这方面的内容及提高了公共审计师的法定性地位。1914年英国的《破产法》体现了在破产理论方面的发展,它把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与保护债权人利益及给予债务人以出路三方面统一起来阐明了正确处理公司破产案件的重要性,从原理上让公司明确必须优化资本结构,正确组织会计工作,并加强日常性审计,以防止破产案件的发生。 进入现代社会后,英国又先后于1952年和1959年修订了《破产法》,1976年又通过颁布《无偿付能力法》对以往的破产法进行了修订与补充。此外,英国现代破产法还另外由一系列的单行法和判例法组成,它们与成文破产结合,并与现代《公司法》密切配合,把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内容更切实、更合理地体现在会计、审计乃至财务规范方面,使英国《破产法》在它所构建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中与《公司法》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5.英国的会计准则。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中期,受美国的影响,英国成立了“会计研究会”,开始研究会计准则方面的问题。然而,由于当时英国的公司会计所依据的法规系以《公司法》为准,在制定会计准则方面还缺乏政府和社会的支持,故该组织建立不久便自行解散。此后,从1942年起,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ICAEW)开始了研究与制定会计准则的工作,并从这一年开始了“会计原则建议书”。此后,这种建议书的一直持续到1946年。该建议书仅从建议的角度让人采纳,不具有规定性约束力,故它的影响极为有限。 20世纪六十年代中期,由于在英国公司之间一系列兼并与并购事件的连续发生,会计实务处理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对会计理论界的冲击很大,因而这很快便引起了ICAEW的注意。1970年ICAEW发表了“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会计准则意向书”,明确了改进会计准则制定的基本目标。接着它又作出进一步反映,于当年建立了“会计准则筹划委员会”(ASSC),由其专门负责进行制定会计准则的准备工作。随后又有苏格兰和爱尔兰特许会计师协会等加盟,并于1976年成立了由六大职业会计团体联合成立的“会计职业团体协商委员会”(CCAB),同时将原来的ASSC更名为“会计准则委员会”(ASC)。至此,由ASC负责制定会计准则草案,而由CCAB正式批准,它前后所的25个“标准会计实务公告”(SSAPs)为其后英国会计准则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1990年英国建立了一个部分带有官方色彩的、具有半独立性的新的“会计准则委员会”(ASB)取代了ASC的工作。ASB从九十年代初至2000年底止先后共了19号“财务报告准则”。目前,ASB一方面继续修订原ASC的“标准会计实务公告”,另一方面又根据需要不断新的“财务报告准则”,并加强了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的合作关系,在会计准则制定中已充分考虑到会计准则国际化的发展趋势,力求向IASC制定的会计准则靠拢。 还很值得论及的是,美国制定会计准则历史上所经历过的“会计概念框架”建立的问题,在英国会计界也引起了同样的震动,并在解决这一问题时认真吸取了美国在这方面的教训。事实上英国在解决“会计概念框架”建立问题的过程中也同样产生了反复,并仅仅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才真正进入正常的研究程序,这时从学术界到会计职业界也才真正从研究中与会计准则执行实践中认识到,只有解决了这一问题,才有利于推动会计准则的制定和应用。具体讲它一方面促使会计准则的制定者既从会计实务出发也从会计原理出发设定会计准则的内容,另一方面它也有助于会计准则的使用者对会计准则的充分理解、执行判定和信任。会计准则的权威性建立正是在实现科学概念与实务规范确定相统一的情况下树立起来的。 这里需要联系起来阐明的是英国审计准则的制定,在这方面它虽然也落在美国的后面,但是英国从1976年建立“审计实务委员会”(APC)起,到1978年开始审计准则研究草案,及从1980年起英格兰和威尔士、苏格兰、爱尔兰三个特许会计师协会联合《审计准则和指南》与一系列单行审计准则,英国的审计准则建设已经奠定了一个坚实的基础。并且,1991年英国又建立了“会计职业团体咨询委员会”(CCAB),从此APC在其领导之下继续开展工作,从1995年至2001年它所的数十份《审计准则说明》考察,英国的审计准则制定工作已进入到初步发展阶段。 (二)美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 在美国的会计法律制度建立的过程中,既在不少方面师承英国,并一直受到英国的影响,然而,随着十九世纪末至二十世纪初世界经济发展中心的转移,美国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很快便出现了后来者居上的发展趋势。尤其是在进入二十世纪之后,它在会计法律制度建设方面也很快便走在英国的前面,并且在许多方面英国反过来又受到美国的影响,要向美国学习了。事实上在二十世纪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建立方面,在英美法系中美国已处于主导地位,它既影响到英美法系国家,也同时影响到整个世界。 1.美国在宪法中所确立的“权利法案”(BillofRights)是维护与保障财产所有者权益的纲领性法案。 在1776年《独立宣言》的基础上,在1776年~1780年之间,美国先后有十一个州制定并通过了本州的宪法,这些州宪法的共同点在于都明确了本州独立的主权与公民权,并且都突出了不可剥夺的人权和财产权。最初各个州的宪法对权利保障的体现,或以“权利条款”的方式出现,或以“权利宣言”的方式出现,或已直接以“权利法案”的方式出现。这些对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的制定产生了直接影响。 1787年9月,《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正式产生,1788年7月正式生效。1789年美国国会所召开的第一次会议便是为增补“权利法案”的内容而商讨对宪法的修订问题,同年9月提出了修正案,并最终通过了这个修正案,从1791年起宪法中所增定的“权利法案”正式生效。这是美国近代史上发生的重大历史事件,“它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国家的名义宣布人民的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33]它代表了美国制宪时代的发展顶峰[34],当然,这对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建设与产权会计发展的影响也是根本性的。 《权利法案》中首要内容是强调公民的自由权利,如修正案第四条规定:公民个人有保护其人身、住所、文件和财物不受侵犯之权利。修正案第五条规定:未经正当法律手续,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凡私有财产非有恰当赔偿不得收为公有。从这一内容可以看出,人权与财权“这两种权利恰恰是法律所关心的焦点。”[35]人身权与财产权是相互关联的,它们都是宪法目标所确定的保护对象。也正如美国大法官斯拉里所断言的:“一个自由政府的基本准则似乎应当是,要求把人们的人身自由权和私有财产权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利。”[36]而在二者之间财产权利是人身权存在的基础或根本性前提条件,正是从这一点出发,美国学者查尔斯·A·比尔德在《美国宪法的经济解释》一文中也指出:“宪法实质上是一个经济文献。”正因如此,体现这一根本精神与具体贯彻执行“权利法案”中的根本性要求,便成为会计、审计乃至财务法律制度建立的根本依据与目标,是依法从事会计、审计乃至财务管理工作的历史使命,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这一点是不可动摇的,并且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从维护与保障所有者权益出发这一点也是不可动摇的。在进入现代社会后,美国所形成的关于宪法的修正案都一直体现着对“权利法案”内容的充实和提高,并真正地做到了使“权利法案”精神永久化了。事实上在“权利法案”中也自然而然包括了维护与保障国家权益的内容。美国宪法第十六修正案为“国会的征税权”[37],它旨在从根本上维护与保障国家税收的实现,以此维护与保障全体公民的权益,故它亦被人们推崇为“划时代的重要修正案”[38],自然它也是美国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建立中另外一个不可动摇的根本性精神。此外,一些重大的判例也对美国宪法中“权利法案”的确定产生了重大影响,它不仅充实了维护与保障产权的内容,也相应充实了有关维护与保障财产所有权的基本原理。 2.美国的财产法、契约法与侵权行为法。 美国与英国的情形完全一样,财产私人占有制是它的社会结构的基础,因而,它亦从财产法、契约法与侵权行为法的建立方面进一步体现对“权利法案”的贯彻执行。 在财产法建立方面美国取法于英国,它基本上沿用了英国财产法中的基本概念,然而美国的进步却在于它的财产法从根本上否定了封建的财产关系,完全突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利益。美国的财产立法权虽然在各个州,但各州的立法精神却是完全一致的。立法中系统地涉及到财产占有人、财产转让人、财产受益人,以及财产管理人之间关系的处理,并在具体内容方面涉及到不动产与动产的分类及处理,这些同样对会计、审计立法建制产生了直接的影响。 美国的契约法亦源于英国的判例法,但在进入十九世纪以后它便逐步形成了自己的特色。至现代社会美国契约法的发展又体现在它所颁行的商法典之中,并达到了较为完善的地步。契约原则也是会计、审计所坚定不移地依据的原则,而作为一种具有法律与诚信效力的依据,它从始至终体现在会计活动的全过程之中,对于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演进,契约法的影响力也是从始至终存在的。同时,美国有关侵权行为方面的立法也与英国的精神完全一致。至现代社会,美国对财产侵权行为的处治已经朝着社会化的方向发展了,在此阶段,体现在这一立法中的对财产权利的全面维护,使“财产权像契约权一样,发展到了它的顶点。”[39]从美国财产法、契约法与侵权行为法在立法之中所建立的关系考察,它再一次表明:“财产永远是以政府的权力为基础的,不受国家保护的财产,只是一种学究的空谈。”[40] 3.美国的《公司法》也是构建它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层次,其地位与作用也与英国完全一致。如果说它的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起着与大陆法系民法相同作用的话,那么,从客观上讲,它的公司法便应当起到与大陆法系商法典一样的作用,并且在这方面也应当与英国的《公司法》保持一致。然而,由于美国从18世纪到19世纪在《公司法》制定与颁行方面与英国所存在的体制上的差别,造成了在规范公司经济行为方面出现了较为曲折的经历,并在二十世纪初期形成了深刻教训之后,才使美国通过改革,走上了一条部分与英国相同,而部分又仿效大陆法系作法的道路。 由于美国各州公司设立与发展情况不一致,因而使得它一开始便把《公司法》制定权下放到各州。在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的最初的十年间,由于公司设立的发展,一些州开始制定《公司法》,到1830年美国各州公司立法便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1899年特拉华州《公司法》的颁行使公司法的内容达到系统化,并较之以前更多地涉及到会计规范方面的内容,这种情形随即影响到其他州的《公司法》的制定或修订。进入20世纪后,美国联邦政府加强了对公司立法控制,尤其是在经历了1929年至1933年的经济大危机之后,公司行为开始受到联邦法律的约束,联邦政府对公司股票发行、会计与审计工作的质量,以及财务报表披露方面的规定推动了美国公司立法的历史进程。同时,在此基础上美国联邦政府开始关注像英国那样统一全国公司法的问题。1928年美国全国律师协会制定了《标准公司法》,这种非国家行为的立法虽然对联邦及各州均不具有约束力,但大半以上的州却采用了这个公司法,并且将其作为修订原公司法的依据。《标准公司法》多次被修订,它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美国现代公司法的发展。 正如美国法学界著名学者、美国法律史研究者伯纳德·施瓦茨所指出的:“如果说在上世纪与本世纪之交,财产还意味着权力,那么到本世纪(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以后,财产在法律上却意味着责任。”[41]社会利益日渐处于上升的地位,而相对而言财产在法律价值的等级中日渐降为较低的等级[42],因此,在此情况下美国的《公司法》已面临着极其严重的挑战。在六十年代,美国公司法的一位权威就已断言:“作为理性努力的一个领域的公司法,在美国早已死亡了。”[43]伯纳德·施瓦茨对此也尖锐地指出:“公司法已经没有什么作用了,因为它对于在大多数公司内部行使着的那些实际权力毫无约束。”[44]依我之见,这大体上既是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出台的一个主要原因,也是促成美国当时及其后来不断加强会计准则建设的一个重要原因。 4.美国的《统一商法典》。 1953年美国所颁布的《统一商法典》,取代了美国原来所颁布的单行的统一法,是以往商业中的习惯法和成文法的总汇。从制定与的意义上讲,它既是20世纪英美法系中最伟大的一部成文法,也是当今在世界上极有影响的一部法典[45]。而从立法原因上考察,《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制定既可从近代英国有关商事立法中找到它的历史渊源,而又可以发现它又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大陆法系的影响,可以讲它是现代两大法系出现相互融合现象的一个历史例证。 这部法典通过1957年、1958年、1962年、1972年与1978年等多次修订,逐步达到了适应于统一各州商事法律的目的。《美国统一商法典》正文由十一篇组成,第一篇主要涉及到普遍适用的原则,即保障产权、债权的原则、契约自由的原则、诚信原则,以及反欺诈原则等,而其余九篇则基本上是围绕着货物买卖展开的。从与会计规范的关系方面讲,它的内容主要涉及到会计契约、交易中的计算与结算,以及入账价格确定等问题,而大部分只是原则性地与会计、审计问题发生关联。从有关会计方面的一些原则规定方面讲,它对当时及后来会计准则中对一些原则的界定及商事交易中的会计事项处理都产生了一定影响,它集中体现了美国《统一商法典》对美国现代会计制度建立所产生的影响。 5.美国的《破产法》。 美国制定与颁行的《破产法》也直接受到英国的影响,与它的《公司法》制定所不同的是,它一开始便在宪法中明确了国会具有制定全国统一《破产法》的权力。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美国的《破产法》较之它的《公司法》在规范公司经济行为方面更好地发挥了统一性作用。同时,美国的《破产法》,尤其是1898年的《破产法》在破产确认、清算、在破产中的会计事项处理,以及在破产审计方面更多地且更为系统地涉及到会计、审计规范方面的问题,故它较之美国的《公司法》在促进会计法律制度建设的统一性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 在进入现代社会后,针对美国1898年的《破产法》,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破产改革法案》,开始着手对《破产法》进行改革与修订工作。此后,又经过1984年和1986年的两次修订,又分别于1988年和1990年通过了有关专利和知识产权破产案件的修正案与有关个人债务人的债务解脱修正案,从而形成了现代美国的《破产法》专门体系,其中对破产中的会计与审计的规范进一步趋于系统,它对于同一时期的会计准则建设与审计准则的建设起到了促进作用。 6.20世纪具有世界性影响的会计法律制度创新之举——美国的会计准则体系的建设。 从前文可见,美国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形成有其特殊性,它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会计与审计环境方面的阻碍。其一,它的《公司法》的制定一开始便处于分散状态,不仅通过它无法达到统一全国会计规范的目的,而且它其中所确定的会计规范的内容较之英国《公司法》既缺乏规制的切实性,而又缺乏规制的系统性,即使1928年出台的非国家立法的《标准公司法》也依然如此。何况它也不能很好地起到统一美国公司法的作用。其二,美国于1952年所颁行的《统一商法典》仅在规制货物买卖行为方面连带涉及到会计方面的一些原则性问题,它与法国、德国的《商法典》在系统、具体规范公司会计行为方面所显示出来的意义与作用相差甚远,并且根本就无法与“法典式会计制度”模式联系起来。其三,在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前,美国的会计尚处于自由放任时期,对会计、审计实务的处理多以经验判断为主,缺乏统一及一致的会计、审计规范。尽管在二十世纪初它已经认识到统一会计规范的必要性与紧迫性,如1917年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关于《统一会计》文献的,1921年为统一规范政府会计与审计行为所的《预算与会计法案》,然而一方面由于习惯势力的抵制,另一方面又由于未能很快把重点放在统一公司会计规范方面,公司对会计实务的处理方法一直存在多样性,公共会计师对审计实务的处理也一直处于松散与不一致的状态,这些问题依然造成了会计与审计工作的失控。最后,从组织机构方面讲,由于在十九世纪至二十世纪初美国的职业会计组织还处于分散不统一的状态,资本市场管理机关也还缺乏权威性与科学地管理资本市场的法制及手段。上述几个方面的原因便是促成美国在三十年生会计法律制度创新的基本因素,是在客观上与主观上为会计准则的发明创造所形成的几个具有促动性作用的基本条件。 1929~1933年美国经济大危机既充分暴露了美国在资本市场管理方面所存在的严重问题,同时也充分暴露了在会计与审计方面的严重问题,这是促成会计准则研究与制定举动发生的直接导因。同时,二十世纪初在美国工商业中所掀起的标准化运动也是促成会计准则研制发生的另一直接原因。正如美国学者夏元·桑德所讲:要理解为什么要制定会计准则,也许首先便要认识到标准化并不是会计所独有的,……会计标准化只是大量产品和服务的标准化中的一种。[46] 美国在经历了经济大危机之后首先是从对资本市场控制出发,于1933年和1934年分别颁布了《证券法》与《证券交易法》。在这两个重要法律的制定、颁布中,其中很值得注意的一个历史事实是,由于当时公共会计师界提供了大量的证据,促成了这两大法律在国会的顺利通过。1934年《证券交易法》对注册会计师在上市公司审计和在资本市场管理中地位与作用的确立使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与美国会计师协会之间的关系开始协调一致,这也为会计准则研制工作的开展创造了一个十分重要的条件。 作为痛定思痛之中对社会批评的回应与配合以上两法的贯彻执行,美国1934年处于酝酿之中的会计制度改革把初始阶段的目标放在改变会计中的自由放任主义与解决在会计及审计实务处理方面所存在多样性方面,以期最终解决统一会计制度的问题。然而,由于历史存续方面的原因,最初一度把改革问题集中在解决“会计原则”问题方面,事实上这种受不成熟思想支配的探索性举动造成了以后美国会计准则制定的曲折经历。 1935年美国会计界出现了少有的沉寂,围绕会计制度问题所形成的许多争议也似乎因此而被搁置下来,然而这一切却已意味不平凡的1936年的到来。这样,先后经历了1936至1959年由会计程序委员会(CAP)具体主持制定会计准则的阶段和1959至1973年由会计原则委员会(APB)主持这项工作的阶段,以至到1973年由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具体主持制定会计准则的阶段,在这将近四十年的时间里,一直使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处在风风雨雨之中,以及处在曲折、反复的研究探讨与争鸣过程之中。尽管在这漫长的历史阶段,已为美国会计中准则的制定打下了一个基础,然而,会计准则的权威性却一直未能被树立起来。从1973年至今,FASB在以往的基础之上,基本上解决了所存在的问题,构建了美国会计准则的基本体系,并确立了它的权威性。概括起来讲,FASB的主要贡献在于:(1)《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的系统。自1973年到2000年底止,该委员会共计了这类公告140号。从140号公告的内容来看,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对以前会计原则委员会所的“意见书”等文件,以及其他相关规范的修订或补充,另一部分才是适应新环境下的变化所制定的新的会计准则。从总体上讲,该委员会不仅解决了以往在“会计原则”方面所存在的纷乱认识和复杂的争议,使“会计准则”成为一致认同的概念,使这种会计规范在确定形式上的科学性与内容上的科学性统一起来,同时又使所颁行的准则达到系统化。(2)“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公告解释”的。从1973至2000年共计这种解释性文件40多份,有效地服务了公告的执行,并相应加强了对准则的理论性解释,使理论指导与实务处理达到一致。(3)《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的。在FASB时代,通过这种公告解决了以往久拖而不决的“概念框架”的建立问题,使会计准则体系的建立与科学理论的支持结合在一起,实现了会计规范体系与会计基本理论体系的最佳结合,从而既提高了会计准则的科学性,也树立了它在执行中的权威性。从目前已经的七号《财务会计概念公告》来看,它在这方面的效果是显著的,它已经完成了会计“概念框架”这个艰难系统工程建设中的基础性工作,当然它今后在这方面需要走过的路还十分漫长,尚需作出更大的努力。(4)“财务会计委员会的技术公报”。对于以上文件来讲,这种公告所起的作用是辅助性的,它体现了FASB的工作人员对财务会计准则的使用者理解财务会计问题的具体指导,故它也有利于会计准则的推行。 此外,1984年美国还建立了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负责政府会计准则的建设。在审计准则建设方面自1938年以来也取得了可与会计准则相提并论的成就,由于篇幅所限,在此不作详述。 总而言之,美国的会计准则建设在FASB时代,在以往的基础之上取得了重大成就,它使这种体现会计制度创新的成果在技术性、理论性、法定性、先进性和科学性、系统性等方面统一起来,从而使其不仅在美国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而且产生了具有世界性意义的影响。美国会计准则的权威性是具体通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与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协同支持而树立起来的,它既体现了政府对其法定性规范作用与执行力度的确认,而又体现了美国会计职业界与学术界乃至会计教育界协同发挥作用下的科学创造力。美国在英美法系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建立中充分体现了这一特色。 (三)英美法系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特点 当前,世界上有三分之一的人口生活在他们的法律制度属于普通法系或受普通法系影响的国家或地区[47]。在进入近代社会后,随着英国对外侵略而将它的法律带往受其殖民统治的国家,从而使普通法系形成和发展起来。以上所研究的英国与美国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发展在这一法系中具有代表性,故对其所进行总结也同样体现了英美法系国家在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建立和发展方面的基本特点及其历史运行基本规律。 1.会计法律制度的主体结构系由宪法与公司法、破产法形成的,其中直接体现宪法中的“权利法案”精神的是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及与财产继承权相关的家庭法,因而,从维护产权、债权与财产继承权的方位来考察这些法律的实质性作用,应当讲它们也是与这个体系中的主体结构密切相关的部分,起着与大陆法系民法典相同的作用。英美法系是在宪法中确定“权利法案”的“历史渊源”,这一法案的精神为举世所公认,最终几乎成为各国宪法中的主旨,在法制史的演进中形成了根本性与持久性并存的影响。1689年的《英国权利法案》是作为一种制定法专门通过的,当时并未确立它的精神的持久性,而美国宪法中的“权利法案”却极其明确地在宪法中确立了这一精神的持久性,因而,从根本法的立场上来体现维护与保障公民的产权、债权及其财产继承权这一完整权利是在美国宪法中实现的。从整体上讲,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突出历史贡献。 2.基于英格兰普通法这一历史渊源,在进入近代社会后,英国把会计法律制度方面的基本内容集中体现在《公司法》之中,而又从公司破产清算的方位把与《公司法》相应的会计法制,尤其是审计法制体现在《破产法》之中,从而从会计规范与审计规范方面具体体现对产权、债权与财产继承权的维护与保障。只是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一方面英国《公司法》在英国整个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地位不如大陆法系《商法典》或《商事公司法》那样重要,另一方面英国有关会计、审计方面的规范在《公司法》中的地位也不如大陆法系中的会计、审计规范在《商法典》中那样重要,加之它在详尽程度及其系统性方面的表现也不如《商法典》中那样充分,故英国的会计、审计规制与大陆法系的“法典式会计制度”及“法典式审计制度”在客观上还存在相当大的差别。由于美国联邦体制方面的原因,它的《公司法》的建立既受到英国的影响而又不同于英国,它既缺乏英国《公司法》的统一性,而它的《公司法》中的会计规范又缺乏英国《公司法》中的会计规范的那种切实性与系统性,并且这种情形最终影响到它的会计法制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处于分散的多样性状态,在会计准则创新之前不仅在统一会计制度方面与英国乃至大陆法系国家存在很大差别,而且它的会计制度的权威性也远远不如大陆法系的“法典式会计制度”。这便是二十世纪三十年代以后,促使美国及英国等普通法系国家走上会计法律制度体系改革创新之路的极其重要的一个原因。 3.英美法系在会计准则与审计准则建立、执行及其发展方面的改革创新成就具有世界性意义和世界性的影响,其中美国在这方面处于开创性地位。它的主要历史贡献在于:(1)极其深刻地改革了英美法系会计法律制度的基础结构,系统而具有针对性地规范了现代公司发展所充分依赖的资本市场中的会计、审计行为,在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中形成了会计与审计规范对所有者与经营者合法经济权益的维护与保障机制;(2)它促成了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与审计准则委员会的建立,推动了国际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的研究、制定和发展,为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下进行会计的国际协调创造了一个具有先决性意义的条件,进而为最终实现会计国际化创造了条件,它最终也将会促使民族性的会计、审计制度及区域性的会计、审计制度发展成为国际性的会计、审计制度。英国与英联邦国家,以及其他归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都按照这个创新性的会计、审计制度模式改革了它们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基础结构,从而形成了普通法系的一个特色。大陆法系国家,尤其是那些作为欧共体成员的国家,也通过修订商法或商事公司法及类似“统一会计方案”方面的法律文献接受了使其能够达到会计、审计协调目的的有关会计准则方面的内容。为尝试建立国际通行的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世贸组织、世界银行、欧共体及亚太经合组织等都正在作出努力,其中欧共体有关会计方面指令的已开始进入到切实进行的阶段,(3)普通法系中的代表国家——美国与英国在建立会计、审计中的概念框架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初步实现了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的理论性指导与务实性执行及操作的一致性,由此既提高会计、审计准则的权威性,而又卓有成效地推动了现代会计审计理论的发展,而正是由于这些理论的发展又十分显著地提高了会计与审计在现代经济社会中的地位与作用。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讲,一部现代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演进史便是一部现代会计理论、审计理论的发展史。 4.英美法系会计准则建立所体现出来的会计法律制度创新,在会计法律制度体系中增设了一个新的层次,形成新的统驭关系,并进一步提高了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科学性。会计准则之所以在这个体系中较之一般性会计制度高一个层次,对于一般性会计制度具有统驭性作用,其关键原因在于它对于会计实务或事项处理的规定性不仅体现在必须这样作的方面,并且更为重要的是还同时体现在让执行者明了为什么必须这样作的方面。正因如此,会计准则具有它区别于一般性会计制度的特性,即技术性处理与理论性指导的一致性,在会计法律制度体系中发挥承上制下作用的统一性,在对各个会计问题处理之间通过逻辑关系的建立所体现出来的科学性及系统性,根据会计环境变化适时进行修订以使其始终保持它的针对性与先进性,以及它作为会计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基础性层次在执行中所具有的法定性等。 5.英美法系国家在会计法律制度建立中也十分注意处理国家权益与公司权益之间的关系。从国家权益方面讲,它的税法系通过国家审计部门监督执行来保障国家财政收入实现的,如英美两国的国家审计都坚持一切收入归纳税人所有,而一切支出又必须通过纳税人批准这一审计原则,并通过它们所建立的审计法制,既从组织上,而又从审计法制严格执行方面来体现这一原则,达到这一目的的。1866年英国所颁布的《国库及审计院条例》(1921年进行修订)与1921年美国所颁布的《预算与会计法案》都是从国家审计组织的确立和国家审计与会计法的制定相结合的方面来解决维护与保障国家权益的。从公司权益方面讲,除受到根本法与基本法的保障外,它最具体与最切实地体现在会计准则对它的保障方面,并且通过在会计准则制定中所体现出来的会计政策的可选择性,来正确处理与解决在国家权益与公司权益之间客观上所存在的博弈关系,既保障国家权益不受侵害,而又使公司在会计政策方面具有一定的可选择性,以调动公司生产经营的积极性。 6.在英美法系国家会计法律制度建立过程中,在解决统一会计制度的问题方面,既取得了宝贵的历史经验,也有着深刻的历史教训。美国在《公司法》制定与施行过程中所出现的不统一问题,带来了在公司会计法律制度确定方面的不统一问题,最终在维护与保障公司所有者权益方面造成了严重的失误,其教训极其深刻。英国的《公司法》虽然并不存在类似的问题,但是英国的《公司法》在形成为统一而较为系统的会计规则的过程中不仅经历了一个十分漫长的历史时期,而且却又在其完整性方面尚与大陆法系商法典中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距。然而在英美法系国家通过会计制度创新建立了会计准则的基本体系之后,不仅彻底解决了以往所存在的问题,实现了会计制度的统一,而且这种创新成就又反过来影响到大陆法系国家,并深刻地影响到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下区域化经济集团的统一会计制度问题的解决,乃至行将影响到建立适应经济全球化要求的国际通行会计准则的尝试。 总起来讲,英美法系国家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建立的历史,既是一部体现英国发挥其开创性作用的奠基史及其在英联邦国家中扩展其影响的初步发展史,而且也是一部体现美国在英国基础之上进一步进行会计法律制度创新的发展史。英国在这个法系中的主导性作用集中体现在前一历史时期,而美国在这个法系中发挥主导性作用则集中体现中现代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建立与长足发展时期。两者一体与大陆法系鼎足而立,在世界未来会计法律制度发展中将会依然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四、研究结论与对基本问题的思考 研究两大法系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发展及其相互影响,无论从会计理论与会计实务处理相结合的角度,还是从未来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中会计持续进行改革的角度,其中都有不少问题有待我们深入进行思考与认识,笔者认为以下一些基本问题值得我们加以关注: (一)会计法律制度体系建立问题决非一个单粹孤立起来从会计职业或专业本身所考虑与设计的问题,它既涉及到社会政治经济演进中的最根本的问题,也从最基础的经济层面出发涉及到最为具体的问题,由此将这个专门体系中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关联起来,形成这个体系中的最高层次与基础层次,然后它的中间层次也必然会在此前提下相应建立起来。从两大法系会计法律制度体系构建可见,它们在对这个体系的最高层次的确定方面是基本上一致的,在其中间层次的确定方面则又各显特色,而在基础层次设定方面它们各自所形成的特色又尤为显著,大陆法系以“法典式会计制度”显示其特色,而英美法系则以会计准则显示它的特色。 (二)维护与保护市场经济下的所有者权益问题是会计法律制度建立的出发点,也是作为它的基本体系最终得以构建起来的落脚之点,因而,会计法律制度体系正是以宪法中的“权利法案”为根本支柱或主轴建立起来的,失去这一构建的根本依据或目标,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便不复存在。 (三)会计法律制度的构建必须处理好国家所有者权益与公司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关系,任何一种偏废都是有违市场经济发展原则的,也都会造成极其有害的后果,两大法系在这方面的经验都很值得我们结合中国国情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同时应当注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会计法律制度体系的构建必须正确认识与体现“权利法案”的精神,应用辩证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在我国宪法中确定这类法案,依我之见,在我国宪法中应当明确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神圣不可侵犯,宪法维护与保障这种权益。 (四)在两大法系的立法中,议会或国会不仅有审定批准颁行的决定权力,而且具有依据法律制度体系中的自上而下逐级统驭层次来统一各层次法制之间的精神,协调各层次法制之间的内容,以明确法律制度构建的关联性及执行这些法律制度的系统性、一致性。如大陆法系中的民商法与宪法中“权利法案”的一致性,商法与民法精神的一致性,其中《商事公司法》中的会计规范与《商法典》中会计规定的一致性等。再如英美法系中财产法、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及家庭法与宪法中的“权利法案”所保持的一致性,《公司法》与《破产法》与上述法律精神的一致性,以及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与《公司法》与《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的所保持的一致性等。值得注意的是这个体系中对法律制度之间的精神与内容上所保持的一致性是通过双向制度安排来完成的,首先是自上而下的统一安排,然后才是自下而上依次在内容安排上体现上一层的精神,并保持与上一层次法制内容的一致。如果在会计法律制度建立中没有或缺乏这种安排,那么会计法律制度体系便不可能建立起来。有鉴于此,无论我国未来对《公司法》、《破产法》的修订,及至对会计专门法律的修订,还是在着手建立民商法典时,都必须把解决这方面所存在的问题放在重要位置之上,也都必须统一解决好与之相协调地或相联地这一事关我国今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而健康发展的重要问题。 (五)从两大法系所进行的统一会计、审计制度的历史事实中可见,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和审计制度便无法达到实现对公司经济与资本市场的统一管理,但欲达到统一会计制度与审计制度的目的,首先便必须明确它们在整个经济法制体系与整个会计法律制度体系中的地位,只有这样才能确立统一会计、审计制度在对公司经济和对资本市场控制中的权威性,最终实现这种统一制度所预定要达到的管理控制目标。比较而言,大陆法系的会计、审计制度都具有司法性质,因而“法典式会计制度”与“法典式审计制度”都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在执行中具有比较强的司法力度与较大的强制性,这是它在统一会计、审计制度方面所形成的优势,这种优势是英美法系国家所不具有的。
公立医院内部审计论文篇1 一、公立医院内部审计概述 (一)公立医院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背景第一,国家方针政策要求公立医院进行信息化建设。在2021年全国审计工作会议召开的背景下,事业单位为响应会议号召,纷纷开始以提升审计质量为目标的改革与尝试,并从信息化角度入手探寻有效手段[1]。同时,信息化技术从出现至今一直影响着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方向,在各行各业的进步中扮演了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在这种情况下,融合信息化技术和公立医院内部审计,可谓是顺理成章。从一部分已经进行了信息化建设的公立医院审计情况来看,科技强审的方式确实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内部审计的有效性。第二,是公立医院内部审计发展要求。国家审计部门提出了内部审计的有关要求,认为内部审计需要成为单位发展的根本风险控制手段,充分发挥应有的审计抵御、审计揭露、审计预防等功能。另外,公立医院的内部审计工作本身比较复杂、涉及的数据内容非常繁杂,以传统的审计模式很难取得预计的效果,审计工作质量得不到保证,因此将信息化技术和公立医院内部审计结合起来是大势所趋。第三,这符合公立医院改革要求。新型医疗制度改革修补落实,人们进行支付的手段也不断发生变化,公立医院经济运营压力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想要解决问题、持续发展,就必须要认识到内部审计的重要性,在保证信息化建设质量的同时,提升对内部经营活动的管理力度、加强风险管理工作有效性,从根本上保证公立医院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精细化。 (二)公立医院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存在的问题第一,内部审计信息化管理制度缺失。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本身有一定的复杂性,在没有有效管理制度进行引导的情况下,其信息化建设水平将会十分有限。目前一部分公立医院存在对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不重视的问题,在没有制度约束的情况下,信息化审计的效果可想而知。另外,还有一部分公立医院存在领导层支持不到位、内审信息化运行机制不够健全的问题,这必然会给信息化内部审计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第二,内部审计信息化短板凸显。在一段时间的尝试和努力下,公立医院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医院方面也积累了这方面的建设经验,各种各样的先进技术已经开始在公立医院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中发挥作用。一些医院通过HIS系统实现了数据信息的高效处理目标,保证了内部审计的有效性,从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医院医疗服务的顺畅度。但是也必须要看到,有一部分医院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遇到了难题,信息化技术普及率比较低、内部审计信息化系统和其他软件不匹配的问题比比皆是,这导致了公立医院内部审计信息化数据无法共享、无法快速完成审计目标[2]。第三,内部审计质效有待提高。在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人们对健康的关注度越来越高,公立医院的业务量也因此不断增长,涉及的、产生的数据信息越来越庞大。在这种情况下,内部审计人员往往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才能完成工作,工作效率非常低。而在应用信息化技术以后,内部审计工作的效率将会有所提升,工作人员不需要重复机械性地工作,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放在保证内部审计体系建设上。但是在公立医院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的现状下,其内部审计的质量和效率仍然存在较大的问题。 二、公立医院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策略 (一)充分认识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公立医院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本身具有一定的重要意义,但是目前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今后的发展中,除了要让审计工作者认识到信息化建设的重要性之外,还需要从以下两方面入手:第一,要不断加强顶层设计。即需要从全医院的角度出发做好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工作,学习和借鉴先进建设经验,不断提升公立医院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资金投入数额,要求医院内部各个部门做出相应的配合,打造优质稳定的制度体系,为公立医院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提供有力支持。医院的管理层也必须要调整思想,充分理解进行信息化建设的价值,要求院长办公室、法务、医院财务等部门进行密切配合,保证医院长远稳定发展。第二,要尽快扩大内审覆盖面,通过信息化技术优化业务流程,对内部审计进行着重研究,在原有信息化系统的支持下,实现内部审计信息的顺利传递和共享,最终达到提升公立医院内部审计质量的效果[3]。 (二)实施人才队伍建设公立医院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是否能够取得应有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医院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只有保证审计工作人员的信息化水平,才能使建成的信息化审计系统发挥应有的作用。根据实际情况来看,保证公立医院内部审计信息化人才水平的策略主要可以分成以下几方面来理解:第一,务必要拓宽审计人员来源渠道。①公立医院的内部审计工作非常复杂,需要大量审计人员才能保证审计水平,因此可以积极引进熟悉各类业务的专职人员,使他们成为内部审计队伍的生力军。②要尽快引进和招聘拥有信息化素养的审计工作者,从高校毕业生、社会就业人员、医院内部专职人员等群体中进行筛选,确保内部审计人员的信息化水平。③要尽快加强复合型人才培养工作,安排专业化考核、鼓励医院内部推荐,选择学习能力突出、实践能力稳定的复合型人才参加公立医院内部审计信息化队伍,从而确保审计队伍的综合素质。第二,要尽快建立审计信息化培训长效机制。公立医院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重点内容在于进行人才培养,因此尽快建立长期化内部审计人员培训体系可谓势在必行,主要对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信息化审计系统的应用方法进行培训,使每一个内部审计人员都能掌握信息化技术的应用方法。①要加强银行业务知识及信息化审计理论的学习。公立医院内部审计工作人员必须要打破过去思维模式的禁锢,积极参加医院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对信息化的审计方法与技术进行学习,同时还需要考虑公立医院业务流程,为后续更好地进行审计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②开展内部审计系统应用的专业化培训。公立医院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背景下,必须要将审计工作和信息化技术应用结合起来,每隔一段时间进行一次专业化考核,确定内部审计人员是否掌握了信息化系统的应用方法。另外,还需要尽快加强复杂功能的培训工作,比如说系统风险监测、审计模型和远程审计查证等,也需要审计人员进行学习和掌握。③培养专业的内部审计信息化人员。对审计工作者进行培训,要求他们能够了解公立医院的业务流程,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内部审计信息化人员的管理标准,从根本上提升内部审计人员进行数据采集和分析的能力,为保证内部审计质量做出努力。第三,要建立必要的考核激励机制。公立医院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背景下,内部审计人员需要学习的内容越来越多、工作流程越来越复杂,稍有不慎就可能出现一系列审计问题。想要有效规避这一问题,就必须要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信息化水平进行确认,并对优秀的工作人员进行一定的奖励和支持,从物质奖励到精神奖励并重,确保内部审计人员能够在学习和应用信息化系统的过程中有所收获,解决过去公立医院内部审计人员敷衍了事的问题。除此之外,还需要真正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成长发展的平台和渠道,真正建成以信息化水平为基础、以审计工作能力为导向的晋升制度,对在公立医院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中作出了巨大贡献的工作人员进行奖励,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多方面的激励,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学习积极性[4]。 (三)打造审计预警机制公立医院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有一定的复杂性,必须要始终秉持着防治并举的原则,根据现阶段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建立健全全程审计预警机制,保证内部审计信息化系统能够覆盖整个工作流程,从以下几方面保证审计预警机制的合理性。第一,要尽快进行内部沟通,对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要求进行系统性分析,着重考虑其中关于信息化建设的内容,同时要做好年度审计计划编制工作,为本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建立明确清晰的目标,确定内部审计小组的成员结构,并调整信息化模式下内部审计的运行流程。第二,要做好事中预警工作。以信息化技术为基础建设完整的预警体系,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即时性监督,对其中存在的不足之处、重点问题进行着重监管,保证风险评估的有效性。第三,要根据公立医院的具体问题和实际情况,确定战略工作目标,并建立事后警示机制,根据内部审计的流程,编制标准化的内部审计文件,保证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性[5]。 (四)实现内部审计全流程管理公立医院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并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取得成果的工作,医院方面必须要将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纳入单位长远发展目标当中去,对信息化建设的方案策略进行优化,充分发挥大数据技术、云技术等先进技术的优越性,从根本上提升公立医院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质量。首先,要尽快引入专业化审计管理理念,在与专业化机构进行合作的基础上,充分了解医院内部审计的需求和特点,对财务指标、非财务指标进行全程化管理。其次,要尽快解决内部审计工作信息化系统和原有系统不匹配的问题,对财务软件、资产软件、信息软件等进行更新换代,使之能够更好地和内部审计工作进行匹配,通过更加紧密的信息化处理模式,降低人工处理导致误差的可能性。最后,要建立审计风险日常的评价指标体系,通过定性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内部审计风险点,为后续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五)加强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公立医院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是一把双刃剑,它能够为公立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带来巨大的推动力,但是与此同时也可能导致一定程度上的内部审计数据安全风险[6]。为了确保信息化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性,必须要尽快做好数据安全管理工作,特别是在引入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的情况下,内部审计数据可能会被提取等,给公立医院正常经营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在今后的工作中,可通过建立信息化安全保障系统、建立数据备份系统等方式,避免重要数据被窃取或丢失,通过权限识别等方式避免非法分子入侵系统,从根本上保证内部审计安全性。 (六)建立内部审计信息化执行规范只有保证内部审计信息化的执行效果,进行信息化建设才有意义。第一,必须要结合公立医院的经营发展情况,调整长期性审计目标,内部审计部门需要结合党和政府的有关政策、医院的长期发展需求等,建立健全内部审计目标体系,使公立医院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能够拥有清晰的目标,第二,要建立内部审计工作手册,将内部审计制度、行业准则等纳入手册,同时从数据分析、信息安全、资料管理等角度分别出发,保证手册内容具有参考性和全面性[7]。第三,要充分了解和学习国内外公立医院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的成功经验,达到取人之长补己之短的效果,及时解决目前存在的不足之处,为提升公立医院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质量做出努力。 (七)其他内部审计信息化策略除了上文已经提到过的几方面策略之外,公立医院在进行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还需要考虑以下问题:第一,要开展非现场审计监督。开展非现场审计的监督模式是保证审计质量的必然举措,能够实现内部审计风险的有效控制,还能够使传统的内部审计事后监督模式转型为事中监督和事前监督,从根本上提升内部审计的有效性。另外,还需要做好人员开支等方面的非现场审计监督工作,利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实现审计目标。第二,要创新审计方法。公立医院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工作并非易事,必须要确保内部审计信息化系统和软件等,能够和其他部门的日常运营情况相匹配,双方共同在技术、策略方面进行努力,保证公立医院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质量。除此之外,要充分认识到医院作为公益性事业单位的特殊性,在学习和借鉴其他单位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策略的过程中,有意识地进行细化分析,使信息化建设模式更符合公立医院内部审计的实际需求[8]。信息化技术的出现和应用,给社会各行各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重要影响,特别是在审计工作等精细度比较高、处理内容比较复杂的工作中,信息化技术更是以其突出的运算能力、便捷的操作方式得到了人们的一致认可。在今后的发展中,公立医院方面应结合自身内部审计的具体需求,采取实现内部审计全流程管理、加强信息数据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内部审计信息化执行规范等一系列措施,提升公立医院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的质量。 作者:彭俊宁 单位:巴中市中心医院 公立医院内部审计论文篇2 有研究表明,近些年来,医疗机构中的内部审计由于多种原因,造成了对审计工作不够重视,审计作用得不到显现,审计问题整改落实不严,降低了审计在医院管理人员心中的价值,影响了内部审计业务进一步发展。还有研究指出,部分医院内部审计对医院财务方面,比如收入和支出等涉及医院财务方面进行审计,出具财务审计报告,提出内部审计建议,但较少对在医院占重大比例的业务活动与经营管理进行审计,长此以往无助于医院效益提高,也不利于达到医院精细化管理的效果。因此,每家医院需根据医院本身的特点和实际情况,有针对性的制定审计计划,实施审计步骤,指出存在问题,监督落实整改工作。 1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内容 首先是监督内部控制。在内部控制监督方面,首先是评估医院的业务收入是不是符合现行法规、制度或办法要求,比如医院总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其实就是评估服务费用是不是在符合国家规范的有关规定范畴之内,比如医院费用等。同时还会对医院的决策、经营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公立医院各类业务收费规范、招标采购流程能否按照国家的审批流程等方面进行评价。然后是对公立医院的运营活动效果与效率进行评价。在医院的运营绩效上主要着重检查经营利润与成本及费用之比,以判断运营活动成效进而实现较好的经济效益,更具体的主要是通过评估被审计部门管理资产措施及其非财务管理活动状况等。最后对财务管理情况与运营活动信息进行综合评估,主要是通过检查用以确认、分类、计量等处理经济信息的方法。此外,还会对重大经济项目实际状况进行专门调查,保证医院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有效,规范项目运行。 2审计工作在医院内部的重要意义和影响 2.1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能力获得了提高医院内部审计部门因为规范和规章制度的不足,在监督管理方面出现相应的漏洞,想要保障该院内部审计活动的顺利进行和高效执行,就需要建立健全有关法规规章制度,确保内部审计活动能够依法实施,其管理与绩效也获得了更进一步的提高。 2.2财务部门管理能力提高,合理使用财政资金医院通过对内部审计活动的管理不断加强,提升了经济业务运营管理体系,医院财务与运营活动变得更加标准化,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财政资金使用更加规范,经营管理水平也大大提高。 2.3强化医院领导的内部管理与监察工作,防范廉政风险内部审计工作的完善,使医院管理人员可以严格地遵循事前、事中、事后的有关流程和要求进行办事,有效阻止和抑制了违法违纪行为的出现,对医院领导工作也具有了必要的监督和控制功能,有效防范廉政风险,保障医院高质量发展。 2.4有利于促进医院全面发展第一,通过审核医院经营业务,可以尽可能减少因为决策不当造成经济方面的损失,帮助提高医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二,内部审计信息系统具有及时反馈作用,能够促进医院成本费用在合理范围内增加,间接推动了医院全要素、全成本、全费用的管理工作,为纠治大处方、多检查等“顽疾”提供了有效抓手,医院的药品收入占比逐渐下降,使患者减轻经济负担,得到更加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提升就医满意度。 3医院内部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 3.1审计职能失效目前,医院很多审计部门除了进行财务审计以外,还有另一个重要的职能就是进行医院建设项目的造价审核。医院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大、周期长、固有风险高,是内部审计关注的重点业务,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各种内部控制制度保障项目顺利进行,但在工程造价审核阶段仍有可能存在着职能失效的问题。工程造价审核,是对医院建设项目的预算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详细审核的过程。上级管理部门也对医院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但有时并不能满足上级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结算审计的需求,这可能是由于对内审计部门的不够重视,再加上内部审计部门多以书刊文字等形式培养、提高内审医院的专业胜任能力,这就导致了建设项目工程造价审核必须遵循相关造价指导信息。 3.2审计对象不广泛良好的内部控制有助于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医院内部审计主要以财务审计为基础,主要审计经济业务,这些审计主体,都是检查医院各个部门财务管理开支状况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审计经济业务的手段,能够在内部控制健全的情况下,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发现,而如果内部控制存在瑕疵,则会影响内部审计的效果。所以,单纯对财务管理开支情况进行审计仍不够充分,医院内部审计还必须以医院的全部业务为基础,向着各个目标拓展,以更有效的满足对医院精细管理的不断追求,调高医院整体的经济性、效益型和效果性。 3.3审计方式滞后医院各方面业务已深入融合在了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中。一方面,信息技术大幅提高了医院运行的效率,另一方面,审计对象要求内部审计人员不仅需要掌握审计方法和技术,还需要掌握较深的信息技术,它可以帮助内部审计人员提高审计效率,增加发现深层次问题的可能性否则,非但无法提高审计效率,而且还可能与医院高质量发展要求不一致,妨碍内部审计部门职责履行。 3.4内审人员专业素质有待加强当前,大多医院成立了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了专业的工作人员,但人员一般较少,构成专业主要由财务人员为主,其他专业为辅。这些内部审计人员尽管有财务审计背景,但却对非经济管理类专业,诸如基本建设、信息技术、医疗管理等不够精通,而且内审工作需要个人专业知识面广、综合能力强,对内需要较高地专业胜任能力,对外还需要较强地沟通和协调能力。除此以外,随着当前医院医疗业务的复杂化和信息化,还需要内部审计人员掌握足够的信息技术,包括大数据、互联网技术,最初简单地财务审计工作已无法满足医院精细化管理和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4医院内部审计工作改进措施 4.1组建内部审计委员会以医院主要领导为主任,可以根据医院实际情况,采用多种领导方式,组建内部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具体执行,增强内部审计权威性。同时重视内部审计的“保健”功能,以新的视角看待内部审计工作,通过事前、事中、事后的审计,改变以往只是单纯的审计问题发现和查处。 4.2拓展审计工作对象由于医院内外对内部审计都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内部审计的工作对象也进行了相应拓展。内部审计对象不仅限于财务审计,还需要在医院近、中、远期的发展规划框架下,对医院业务统筹进行内部审计。既可以对具体基建项目进行审计,也可以对医院整体规划进行评价;既可以对招标采购业务进行审计,也可以对应急物资管理进行盘查;既可以对医疗设备管理进行审计,也可以对科研资金提出建议。对财务管理的审核,可以促进医院财务相关流程更加清晰,找到关键控制点,制定相关制度,加强内控;对运营活动的审计,促进先进管理理念引入医院日常管理;对医用耗材的审计,分析物资流动速度,在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增加医院经济效益。 4.3优化医院内部审计方式随着信息技术在医院各个业务的应用不断推进,从最简单的预约挂号、门诊缴费,到医疗物资的稳定供应,再到辅助医护人员选择具体治疗方案。在进行内部审计工作时,就需要医院根据当前的经营状况,将现代化管理方法和信息技术运用其中,从而使内部审计工作从以往的纸质工作底稿,向着电子化、动态化、网络化发展。内部审计的信息化建设作为医院整体信息化建设的一部分,推动内部审计工作与医院整体业务的充分整合,从而达到对包括经济业务在内的数据共享,从而促进医疗审计工作人员管理水平与效益的提高。在实施内部审计工作的过程中,通过将计算机信息技术运用于其中,还可以有效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从而降低了内部审计人员的审计风险。 4.4建立机制,强化内审人员履职能力一要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多元化培训。医院帮助内审人员进行业务能力提升时,要紧跟医院当前发展的方向,了解内部审计专业的最新动态,特别是信息技术、经济管理、建设工程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为内部审计人员开展业务指明方向,提供专业支持,为内部审计人员运用最新理论成果提供实践机会,同时鼓励内部审计人员更新知识系统,以实践来总结业务开展经验,为医院内审工作理论创新提供有利条件,以提升自身的专业知识能力和综合素养。二要注重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提高审计工作人员的社会使命感和责任心,增强内部审计部门共同攻坚克难的能力。三要构建健全的机制。在现阶段,尽管部分医院已构建了人员考评激励机制,但仍面临着若干问题,如人员考评激励机制不完善、职称晋升较慢等。长此以往,势必严重挫伤内审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总之,医院提高内部审计发挥的价值时,就需要形成相对固定的机制,既可以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绩效考核水平,又对表现优秀的内部审计人员加以实质性奖励,如晋升等。另外,还应该完善内部审计质量的标准指标,以科学地衡量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从而合理地履行好内部审计的工作职责,推动内部审计标准化管理工作,以增强内部审计工作的实效。 5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更多的医院都已意识到了内部审计系统所发展出来的重要作用。而医院之所以进行内部审计活动,除了为了提升自己的管理水平之外,还需要顺利开展监管工作,防范廉政风险。然而,目前阶段国内部分医院所进行的内部审计活动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医院内部审计制度,监管医院进行的各种经营活动,最终促进医院整体管理水平的提高。 作者:杨旭 单位:甘肃省中医院 公立医院内部审计论文篇3 一、内部审计在公立医院经营管理中的重要作用 1.控制风险作用。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对公立医院各部门的监督,有助于强化单位内部管理制度的落实,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误,堵塞管理漏洞,减少损失,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同时,可以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有效识别风险和规避风险,为医院的后续发展筑牢防护网。 2.评价鉴证作用。随着公立医院规模的增大,管理层级越来越多,管理部门需要对各院区的营运结果进行考核和评价,以最直观的方式掌握各院区的运营状况。通过内部审计的评价和鉴证,及时对各院区的运营活动作出客观、公正地评价和建议。 3.服务与促进作用。内部审计机构作为组织内部的一部分,熟悉整个单位的运营情况,工作相对便利。因此,通过内部审计,能够及时发现运营过程中存在的弊病,揭露医院发展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而通过这种方式,可以有效改善医院运营管理、深挖内在潜力、降低运营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效率和效益、最终起到强化医院核心竞争力的积极促进作用。 二、公立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的现状分析 1.内部审计队伍建设设置不合理,内部审计制度体系不健全。公立医院的内部审计力量不足,专业结构不合理,缺乏有工程造价、信息技术、法律等专业背景的人才,内部审计的工作质量与效果的提升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响。据调查了解,大多数公立医院没有完善的制度约束及保障,导致审计人员在具体工作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审计监督的随意性加大,内审工作也就渐渐流于形式,浅尝辄止,其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和意见建议因为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作为执行依据而难以落到实处,导致审计效果大打折扣。缺乏相应的内审奖惩制度将使得对内审人员工作的考核变得毫无意义,而内审质量亦无法获得保证。 2.内部审计部门工作缺乏独立性,审计监督效能不高。目前公立医院内部审计机构还存在和财务或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情况。同时,大多数公立医院的医院内部审计部门与财务部门归属同一院领导主管,这种错误的管理隶属关系不能较好地实现内部审计的独立性,最终影响了内部审计结果的客观性。作为公立医院的职能部门,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如果不强,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进行过程中就可能面临各种客观因素的影响,从而不能保证公正、独立地开展工作,也不能保证最终审计结果的公正有效,审计结果和意见也不能很好传递到医院领导层,在很大程度上会对审计的监督效能产生消极影响。 3.审计范围狭窄,利用信息化手段不足。目前公立医院的内部审计审计重点侧重于账务收支审计,医院内部审计监督检查范围,较少关注重大决策的执行、内控制度的质效评价等组织价值增值型的审计模式,也未对医院运营的重点环节、重要事务和重大事项的关键节点和薄弱环节进行有效把控。同时,内部审计在廉政风险防控和免疫体检的作用未能很好的得到体现。调查还显示,绝大部分医院审计重点仍然停留在对医院运营管理的事后审计,偏重于事后监督,对事前事项的预判管控和事中事项的发展走势控制把控不足,对业务整体的事前、事中、事后的跟踪审计力度不够。目前多数公立医院的审计手段停留在以手工查阅纸质的会计凭证以及报表等相关资料,绝大部分的公立医院仍未采用专业的审计软件进行审计。内部审计发展的信息化节奏严重滞后于医院经营管理信息化的发展速度,内部审计人员如果不能转变信息化审计思维,就不能和医院信息化进程进行匹配,也会造成内部审计人员的基础工作效率低下。 三、公立医院内部审计工作的改进措施 1.完善内部审计制度,优化提升内审人员质效,适时引入奖惩激励机制。公立医院要结合医院管理目标,明确各项工作内容,确定相关的审计范围,完善各项监管流程。另外,需要重视内审制度细节上的优化,对内审工作环节进行进一步明确,规定相关内审人员的职能,落实每一项工作权限,确保内审的最终效果是科学的、合理的。在完善公立医院内审制度的过程中,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需要拟定方向和规划,制定合理的政策,同时让社会运行监督不断加强,从外部环境上对医院内审制度的完善制造有利条件。医院要定期组织对内审人员的培训,使其不断更新现有的知识体系,引进更先进的审计工具,掌握新的审计理论,熟知各项新的审计制度,从而提高其审计能力。再者,为保证审计人员工作能力,应当加强内审人员与院内其他科室的交流与学习,深入了解医院药品、耗材管理方式、欠费退款价格管理、医保结算管理、信息系统标准化建设等各方面内容,增强审计人员的宏观思维。只有主动地、深入地了解医院运营情况,实行追因管理,才能提供高质量的信息和管理建议,为医院提供管理增值服务。医院应当积极吸纳新的具有不同专业背景的审计力量。对法律法规、政策要求和风险导向要有清晰地认知,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养和专业审计能力,培养匹配内审业务发展复合型人才。建立合理的奖惩机制,用以提高审计人员的工作主动性和高效性。 2.增强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切实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为切实的发挥内部审计工作效能,一是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由医院院长直接管理。从而不但保持了其独立性,还保证了其权威性。建立审计委员会也是保障内部审计独立性,审计委员会具有权威性,可以对审计工作进行监督,这也是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能。二是审计委员会通过对内审制度、审计计划、审计结果核查,最大程度上保障了内审机构的独立性,使其审计工作不受干扰。除此之外审计委员会负责整合内外部审计资源,可以独立、公正、有效地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及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直接向单位负责人报告,以确保其审计结果受到足够的重视,从而切实发挥内部审计职能。 3.扩宽内审业务范围,加快内部审计工作信息化建设,促进内部审计价值提升。首先要重视单位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从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向内部控制效果评价审计、重大决策审计、价值增值性管理审计转变,推动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重点检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安全完整的情况。同时,检查重点也要放在巡查重点地带、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的情况上、发挥好内部审计的免疫功能和在廉政风险防控中的作用。其次,改变以往的事后审计模式,积极推进事前和事中审计,尤其是三重一大项目的审计,常态化列席医院重要会议,为医院的发展提出切实可行且意义重大的政策性建议。再次,成立审计委员会吸纳医院运营管理中重要部门的负责人为组成人员,院长作为委员会的组长,这样一来审计的层级就相对提高,审计的范围就相应的扩大,可以揭示出医院运营中的体制机制问题,控制运营风险,降低运营能耗,达到促进医院完善治理、增加组织价值,安全运营的效果。积极推进医院HRP系统上线,该系统能够将医院的各项工作归集在一起,自动汇总各项数据,让各项工作流程化,并且对各项工作都可以追溯到源头,即每个工作都可以以一条线的方式完整的体现在我们面前,每个步骤都留有痕迹,便于跟踪比对。而内部审计作为该系统中的一个模块,则可以随意提取所需数据进行分析调查,为审计工作带来便捷。 四、结束语 公立医院发展面临着各种挑战,从优化资源配置,大力推进分级诊疗到转变医院运行机制,从粗放性规模扩张型到精细化内涵质量效益型转型,密切关系国计民生的公立医院需高质高速发展。公立医院的内部审计部门是重要的职能部门,它在维护医院的运营安全稳定性上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新常态下公立医院的内审工作需要树立明确的目标,采取科学优化的政策才能弥补内审工作的不足之处。所以,公立医院内部审计的实际工作状况应做到深入、细致的研究,针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现状和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对应的对策和建议。这些建议有对卫生行政主管单位工作方向的展望,有对公立医院具体工作部署的浅见,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让公立医院内部审计工作朝着健康、有序、规范的发展方向前行。 参考文献 [1]刘秀英.公立医院内部审计问题及对策[J].财经界,2021,(1):170-171. [2]黄圳林.公立医院内部审计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农业会计,2020,(8):31-33. [3]王雳.公立医院内部审计整改问题与对策[J].会计师,2019,(21):62. [4]黄璐.医疗体制改革背景下公立医院内部审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中国卫生产业,2020,(7):47-48. 作者:代潇潇 单位: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法律实践论文:法律理论教学与实践相结合研究 法律理论教学与实践相结合研究 一直以来,我国法律教学过于倾向理论教学,忽略了实践教学,造成法律教育和法律职业相脱节。应该认识到,法律理论教学与实践密不可分,应从教学形式、教学评价、师资力量等多方面加快改革步伐,以培养一批社会学要的法律人才。 一、当前法律理论教学与实践相结合的现状 (一)实践教学重视度不足 目前法律教学中多以理论教学为主,教学内容多是法律基本原理概念等内容,而教学过程则是“教师机械地讲、学生被动地接收”,教学方法仍以“灌输”为主,考核则采取期末一次性闭卷考试。另外,在法律教学中,缺乏基本的服务于实践教学的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技能及法律方法论等课程。随着新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入,应更加注重以学生为主体,开展与实际需要相符的实践式教学。 (二)实践组织不合理 当前法律理论教学中缺乏对实践教学的统筹规划,造成实践教学流于形式。例如在模拟法庭教学中,主要适用于具有一定法学实践经验、法律知识储备以及审判能力较高的高年级学生,如果学生从大一就开始参与模拟法庭,而他们缺乏一定的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很难获得良好效果;另外,有些模拟法庭的组织多按照事先排练的模式开展,只是表演形式,严重挫伤学生积极性。还有些毕业实习安排在大三下学期,而此时毕业生正面临毕业论文和找工作的压力,没有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最后只是实习单位盖章了事,毕业实习流于形式。 (三)实践教学缺乏必要的评价与激励体制 在法律理论教学中,对教学大纲及教学规划有明确反映,对撰写教案也提出明确要求,并通过一定激励方式促进教师不断改革教学方法、完善教学方案等。而相关教育部门也以随堂听课、教学检查、召开教师交流会、网络测评等多种方式进行教学评价和激励机制。但是针对实践教学来说,却缺乏具体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要求,而由于实践教学需要教师的亲临指导,这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素质要求。教师应花费更多的时间与精力投入到实践教学中,但是学校并没有将此纳入教学评价与考核的范畴内,更缺乏相应激励机制,所以很多教师缺乏实践教学的动力。另外,对于学生来说,也缺乏参与实践教学的积极性,再加上没有强制的学分要求与奖惩机制,实践教学质量不高。 (四)实践教学投入力度不足 当前法律实践教学的投入力度不足,主要体现在资金和人力两方面。一般学校没有设置专门的经费投入实践教学,如果需要校外调查、旁听、咨询或者参与法律援助活动,学生只能临时报告校方批款,而更多时候需要学生单方面承担费用,影响了学生的积极性与实践兴趣。另外,实践教学对高水平、高素质的教师提出了全新要求,他们既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也应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才能更好地指导学生开展实践教学。同时在实践教学中,需要教师对学生进行系统化、全面性的指导与评价,这就要求加大师资的投入与培训力度,建立一支“双师型”教学队伍。 二、构建法律实践教学的几点建议 (一)突出实践教学的重要地位 由于传统的法律教学中注重理论教学,因此已经形成了一套完善的教学大纲、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激励和教学评价等教学体系,因此可参照理论教学体系模式,建立一套完整、独立、平行的实践教学体系。在实践课程设置方面,应整合现有的理论课程,并以实际需要增加实践课程,既要保留过去直接服务于法律实践的课程,如证据学、法律文书等,还应加设如司法过程、法律职业技能等实用课程,并以必修与选修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强制学分制。同时围绕这些实践课程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结合当前法制现状,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正面引导学生的社会责任感与职业道德感,实现良好的法治理想。 (二)完善“法律诊所”教学模式 “法律诊所”教学模式源于美国的宾夕法尼亚大学,上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标志着判例教学法的产生与发展。这种校外课堂形式,效仿了医学院中利用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方式,而是在校内以某种形式建立“法律诊所”,通过这种实践教学模式,在教师的指导下,参与到真实的办案过程中。这样,既可培养学生运用法律的实际能力,也可让学生深入了解法律理论,减少知识教育和职业技能之间的差距。 从国外大学的法律教学实践来看,“法律诊所”的教育目标主要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培养学生的专业技巧与职业技能;二是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帮助学生树立正义感、责任感、职业荣誉感。因此,通过“法律诊所”的建立,可让学生接触更多实际调解、诉讼案件,真正像律师一样处理案件,同时提高学校的社会效益影响力,参与法律诊所的学生既巩固了理论知识,也学到了课堂以外的能力、技巧,更好地将抽象的法律条文应用到具体案例中。 (三)由模拟法庭转为实战法庭 模拟法庭作为实践教学的有效方法之一,最终目标还是转向实战法庭。主要注意以下三方面问题: 1.在模拟法庭准备开庭之前,仅对外公开法律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参与者名单。而法庭中的陈述意见、辩护意见、法官主持及判决结果等都是未知。因此在开庭之前,学生应寻求专业司法人员或者老师、同学的指导,并独立分析案情,大量搜集材料,准备论点证据,并分析对方可能指出的论点论据等,全面做好自身角色,争取更好的实战结果。因此,在模拟法庭中,学生应明确自身定位和观点,并随着诉讼过程的深入,不断应对新情况、新问题。 2.应确保模拟法庭的“实战”效果。只有真正对抗,才能确保模拟法庭的实践效果。为了避免同班学生之间相互熟悉,而每次模拟法庭缺乏新鲜感,因此模拟法庭应尽量安排不同班级、不同年级的学生担任不同角色,且每次开庭的案例有所区别。如果在同一班级或者同一年级开展模拟法庭,就应该安排不同组、不同班级的同学分别承担控方、辩方及审判职能,只有确保法庭对抗性,才能真正确保实战效果。 3.提高模拟法庭的真实性,注重树立庄重感、严肃感。在学校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还可在每次开庭时准备审判器物,提高审判的真实性,让学生更多感受法庭文化,为走上社会奠定基础。 (四)开展有针对性的专业实习 专业实习主要由见习与毕业实习两部分构成,但是从实习内容上来看,二者没有任何区别,因此可将二者合并。针对当前法律专业实习存在的各种问题,如实习流于形式化、缺乏有效的监督管理、实习单位不重视、实习时间短等现象,应不断完善实习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分阶段实习,确保实习效果。首先,针对过去学生实习中自由懒散的现象,应统一安排学生实习单位,进行集中实习。对于要求自己解决实习单位的学生,或者可以保证实习和就业挂钩的学生,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并定期向指导教师汇报情况。其次,应尽量灵活安排实习时间,如在大二暑假和大三上学期分别进行,既能满足学论文联盟//生的实习需求,也可减少实习单位的接收压力。再次,加强校方与实习单位的沟通,一方面应尽量安排实践性较强的工作;另一方面则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实习环境。如果在实习中,学生仅是以旁观者的身份去看、去听,或者仅协助法官、律师处理杂事,而没有真正接触案件的机会,就不能顺利实现实践目标。最后,注重实习管理,在学生实习期间,应定期汇报实习情况,教师也要积极与学生交流实习情况,必要情况可做好现场指导;另外,应注重实习单位的多元化,综合考虑公检法等相关部门,还可考虑在相关企业、组织、社会团体及金融机构等建立实习基地,为社会输入更多法律人才。 (五)加快完善实践教学的考评与激励制度 相对于法律理论教学,开展实践教学,应不断加强对外联系及教师指导等工作,这都需要教师付出大量的时间与精力,因此可根据不同的实践教学内容,将实践教学纳入统一安排中。根据不同指导教师的专业特长,再加上实践内容方式的区别,应确保每个教师都需承担一定的实践教学任务,并制定教学考核标准。另外,还应根据实践教学的开展情况,设立奖励基金,如果在实践教学中取得良好成绩或者重大突破,应给予教师一定的物质奖励,调动教师开展实践教学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对于学生来说,应该将证据学、法律职业技能、法律文书制作等作为必修课,并以学分制加强考核。每完成一项实践活动,应由学生提交实践总结与自我评价,开展教师评价与学生互评相结合,对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鼓励,如果不能按时完成实践任务,则不能获得相应学分,甚至对毕业造成影响。 (六)建立“双师型”教师队伍 对于法律专业教师来说,上好一门课,不仅是理论上的要求,让学生获得更多的法律基础、概念、理论,更重要的是告诉学生怎样将知识应用到实处。因此,教师除了具备基本的理论能力,更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建立一支理论和实践双结合的教师队伍,以理论指导实践,以实践完善理论。主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开展各种教育和培训,不断完善教师的知识结构,提升学历水平;二是鼓励教师积极“走出去”,做好模范带头作用。到社会上兼任律师、志愿服务者,或者到法院与检察院定期学习,不断提高教师业务水平与综合素质;三是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司法考试,或者到更高学府深造;四是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及律师事务所的沟通与联系,以各种形式促进与律师、警察、检察官及法官之间的交流,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才能更好地带领学生参与实践。 由上可见,法律实践教学作为与理论教学相连接、相支撑的互补性教学模式,对培养法律应用人才至关重要。但是由于实践性教学刚刚起步,在教学大纲、课程设计、教学内容及教学手段等多方面仍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因此,本文针对当前实践教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建立科学化、系统化的法律实践教学体系,遵循与技能实践目标相符、与人才培养相统一的原则,促进法律理论教学与实践相结合,提高实践教学的实效性。 法律实践论文:法律知识教学实践及效果评价 【摘 要】 目的 探讨法律知识的教学内容、方法及其效果评价。方法 在护理实习教学中增添有关法律知识,并依此指导其临床行为,追踪测评培训后学生在工作中对有关法律知识的掌握情况。结果 护生注意了自己的行为,掌握了有关知识,出差错明显减少。结论 对护生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可减少护理差错,达到降低护理风险的效果。 【关键词】 护理;学生;法律知识;教学实践;效果评价 随着我国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病人的自我保护和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护患纠纷也呈现逐年递增趋势。由于护理职业的特殊性、疾病的复杂性和不可预见性以及医学技术的局限性,使得风险无处不在[1]。 在护士这个高风险的职业中,护生是高危人群,据调查护生护生法律意识淡薄,执操作规程不够认真,实习期差错发生率为2.47%[2]。护理管理者应考虑这一环节,对护生采取适当的教育措施,以减少差错,降低护患纠纷的发生。由护理部组织并指定在我科对2007年1月至2009年7月我院实习人员进行轮流培训,把临床常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列为必教必考内容,并跟踪调查他们培训后的表现,效果良好。现报道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护理实习学生392名,女生356名,男生36名。其中04、05、06 级三年制中专生151名,大专生143名,女生263名,男生31名;03、04、05 级四年制本科生98名,女生93名,男生5名。 1.2 方法 1.2.1 教学目标 每组来我科实习人员经过带教老师讲解、自学指定材料达到以下目标:①熟知相关法律、法规;②明确自己的法律身份 ③ 尊重病人的隐私权、知情权;④执行医嘱时有证据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⑤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及操作规程;⑥事实求是,有差错时及时补救及时报告;⑦同情、理解病人,不在言语上与病人发生冲突。 1.2.2 教学内容 采用自编讲义,内容涉及8方面内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法》《山东省医疗护理文书书写规范》《消毒管理办法》、《传染病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1.2.3 教学形式 采用专题讲座及自学的形式。带教老师先向各组学生布置自学教材,并督促学习,然后组织2次专题讲座,2次护理差错分析会,分析会上学生互相讨论,指出差错发生的原因及违规违法点。 1.2.4 教学评价方法 学生在本科室实习结束时,做一份与以上内容相关的试卷,得分与专业考分平均为出科成绩。出科后追踪调查这些学生,对他们所轮转的其他科室逐一发放2张调查表,①表1从护生的临床行为判断他们对有关法律知识的掌握应用程度,测评总分100分,?80分为了解,81~90分为熟知,91~95分为掌握,?96分为熟炼掌握。②表2调查培训后护生差错发生率。由护士长、带教老师、实填写。 1.2.5 统计处理 应用spss10.0统计软件进行数据统计学分析。采用频数、百分比、均数等方法描述调查结果。 2 结果 2.1 护生掌握了有关法律知识 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增加了法律意识,将自己的各种行为框在法律范围内。收回的调查测评表,护生成绩均在90分以上。见表1。 2.2 护生差错发生率明显降低 培训后的护生在临床护理工作中主动严格要求自己遵守各种规则,发生差错现象减少。差错发生率1.28%,见表为2,比2.47% [2] 降48.18%,具有明显效果。 3 讨论 3.1 对护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是安全管理值得重视的环节 目前护理专业在校课程几乎没有相关法律的专门教材,学生仅能从“思想品德”或其他教材零星学到一小部分相关知识的,据调查这些仅占学生获得法律知识的11.1%[3],说明护生在实习前未接受相关知识的全面教育,而他们是参与临床护理病人的重要群体之一。在医疗护理风险无处不在已成为医疗界共识的今天,广泛而深入地研究护理风险是当务之急[1],那么对护生进行相关法律教育应是临床安全护理值得重视的环节了。我院护理部与临床联合进行的这项培训尝试,对护生起到了增强法律意识,规范行为,减少差错,降低风险的作用,也对护生将来成为更合格的护士,为病人提供更安全的护理产生深远影响。 3.2 对护生进行法律知识教育的效果 通过教育培训护生们明确了自己的身份,不再像实习前那样与周围的关系大多的是师生、同学关系;在护理岗位上,与病人之间多是法律责任、义务、权利等严肃的关系。表1是通过护生行为来调查对相关法律掌握程度的,从结果可以看出护生有了法律意识,在临床实践中注意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查对医嘱;热情接待病人,维护病人隐私;有差错是能够及时补救及时汇报,与病人有争议时,有证据意识,注意保护自己及院方的合法权益。表2护理差错发生减少,是护生注意将自己的行为框在法律、规则之内的结果,这对全院护理安全管理有着重要作用。 3.3 护生发生差错与护士类同 据调查护士发生风险事件多集中在给药、抽血、执行医嘱等方面[4],表2可看出护生与护士类同。这主要是这些工作项目出现的频率多,出错的几率相对高;护生年龄小不够成熟,有时有浮躁情绪,如在执行“三查八对”时过于自信;临床经验少是,各项技术均不够熟练,有待于进一步的提高。因此,就保证护生及其所护理的病人安全来讲,应提高护生各方面能力,才能实现。 法律实践论文:以转型中的中国为出发点 o 引子 法哲学是一个表演场,在上面一直上演着何谓法律的没有终场的话剧。何谓法律,说到底是要回答人们行为和判断究竟以什么为根据。以往的大部分主角要么戴着一副死气沉沉的预设规范之面具,要么有着一张活生生的经验事实之脸谱,前者主张绝对从预设的规范出发,这种教条主义不免遮敝、压制甚至切割了生活世界,后者关注未包含在预设规范中的道德的、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文化的因素,以求就事论事的恰与其份,但它对规则的怀疑及至虑无态度不仅使预设的规范失去意义,且易走向由判断者操控的相对主义甚至任意。对于这种事实与规范不可调和的两端对立,即二元法律观,也有一些人试图超越,如行动法律观,诠释法律观,但声音弱小,远未形成主流。而且在这个表演场上,中国角色大部分时间不在场,使何谓法律的道白与中国问题若即若离。 拉德布鲁赫曾有言:每个时代必须重书它的法学,处在转型的当代中国也必须重塑自己的法律观。本文无意对前人的法律观作思想史式的考究,也不仅仅作应当重书的演绎推理,而是首先要以当代中国社会文化条件为限,从经验的中国问题出发,同时要反映出问题的普适性,本着既要顾及事实又要关照规范,打通事实与规范的关系之主旨,在前人的法律观基础上,力图开扬出一种不同于以往的新法律观——实践法律观,并探讨如何实现这一主张的途径。 1.在何谓法律上的中国问题 对何谓法律这个法哲学的最基本主题,在今天不可再单作形而上的追问和体系的建构,而应像波普尔所言:一切生活都是解决问题(alles leben istprobleml ouml;sen),[1]直面所遭遇的挑战来回答,因为我们置身于一个问题时代,无论情愿与否。倘若要从种种挑战或现实难题抽象出法哲学理论问题,一言以敝之,就是围绕事实与规范的紧张关系而展开的何谓法律问题,从中又生成无数论题和流派。这一紧张关系对当代中国而言又具有双重性: 1.1认识论上的事实与规范的不对称性 所谓事实与规范关系的不对称,是指预设的规范不能满足事实的需要,通俗地讲,指无合适的法可依。因事实总是在规范之后发生,债务人不是在读了民法后才去借钱,罪犯也不是按刑法来犯罪,立法者的预识世事的能力总是有限的,故称之为认识论上的不对称性。社会生活变幻无常,法律的调整不可能毫无疏漏。立法史表明,主要基于过去经验的立法者,不可能全部预见到法官可能遇到的法律颁布之后的问题。例如条文如蜜脂的普鲁士一般邦法(preussischesallgemeine landrecht),洋洋17000多条,[2]却也未能自如应对社会生活,相反,其开中药铺的方式反遭无抽象理性的讥讽,后无承袭者。 诚然,也有人以为,法律的不完善不是什么缺陷,相反,一个自身封闭的、无懈可击的、清楚明了的法律也许会导致法律停滞不前,法律不被明确表达,反倒能满足事实的无限多样性。[3]这里不去争辩法律的不完善是否为缺陷,而是从实然状态上看这种不对称性的表现,如果以事实的大小范围为标准,可分为: 1.1.1个案事实与规范的不对称性 在此,个案事实指实际发生的个别事实,它包括当事人对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发生争议的纠纷,违反法律的行为和有待确认的诉求。规范指以制定法为主的法律,对它们进行处理旨在作出一个具体的法律判决,即确定人们的个别行为准则。生活世界的无常和多样性使许多案件、事实不能对规范之号入座,这在今天已是几成公认的“常态”,曾经在中国热议的“黄碟案”、“葡萄案”不过是其中的两例。“黄碟案”因观看黄碟的场所集住宅和诊所于一身,难以直接适用宪法第3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在这一场所观看黄碟应受处罚也缺乏明确的法律,[4]“葡萄案”因三名民工所偷47斤葡萄是投入了40万元研究经费的科研产品,而相关司法解释只规定了流通和生产领域的商(产)品如何定价。[5] 新近又有“手术签字案”,医院因家属不签字而未进行手术,结果母子双亡,手术签字的意义是体现医院告知义务和患者知情权,还是医院可以免责,此情况是否属于法定的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的“特殊情况”,均存有很大争议。[6] 实际上,大部分规范,不论何种表现形式,是制定法还是习惯法,都面临如何应用到事实上的难题。制定法尚且如此,自然法因其过度抽象更不能提供确定的准据,如依“当为公正,当弃不公”,“避恶行善”并不能判断在商住两用的场所观看黄碟是否不公或恶,偷葡萄倒是不公或恶,但是否为达到刑法所惩罚的程度不能依此两原则直接得出。按习惯法中的“偷一罚十”可以惩罚民工偷葡萄的行为,但先要确定“一”是按市价还是按科研价值来算,[7] 然后才能决定惩罚的轻重,还有由谁来罚,也无从得知。至于对观看黄碟,手术签字,在习惯法中甚至连“偷一罚十”那样的相关的惯例也发现不了。换句话说,在各种预设和发现的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都存在着适应与否及适应程度的问题。生活世界中的具体人永远大于法律上的抽象人,个别永远大于一般,哪里也不是例外。 1.1.2 社会事实与规范的不对称性 规范不仅不能全适应个别的事实,同样也不能完全涵盖社会事实。所谓社会事实在此指现存的社会形态和社会结构,在当代中国,静态上看,存在着前现代,现代和后现代三种社会形态,其中前现代又在向现代急剧转变,流变性特征明显。当然,这种情况不是非中国莫属,但中国为甚是不争之事实。发达国家也正在发生从民族工业社会向全球化的生产网络体的社会结构变迁,欧洲日益走向前所未闻的超国家状态。而地理上东中西三部分结构的悬殊差别更是具有中国特点。这一多样态的社会事实与制定法规范存在多重的不对称: a. 制定法的国际性与国内发展水平的不平衡 外部的全球化浪潮,内部的对外开放和现代化进程,尤其是加入wto的压力,使中国的制定法迅速与国际接轨,实际是与主要西方国家趋同,尤其在金融、保险、证券、反垄断、破产、公司、贸易等经济领域,大规模的立法复制,令人回味的是,立法属尖端社会知识,集全民之智力,却无人指责中国侵害他们的“知识产权”,反而以被他人仿造为荣。但中国的社会发展水平是否与这些国际化的法律的要求相应却颇有疑问,以人们争辩不休的知识产权的立法为例,加入wto前后的几年里,中国立法机关先后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作了修正,使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准基本上达到了国际水平。然而在实施trips上,虽然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设有5年的过渡期(最不发达国家为11年),但显然不能在过渡期内使这些国家如中国的社会发展水平与trips的要求相应。如此一来,为达到国际社会的要求,研发水平低下中国的企业必然要面临跨国公司的垄断、提高药品和食品的价格,增大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的成本的局面,从而对国内公众的福利产生不利的影响。 b. 制定法的现代性与国内各地区间发展的不平衡性 在制定法规范中,大部分是针对现代的统一的和稳定的结构而设计,可是,我国的地区的发展极不平衡,特别在文化、风俗、习惯等方面差距巨大。适用具有高度一体化的制定法,而不分各地的具体情况,势必会造成许多困难和负效应。如在既有金融监管体制下,以资本实力、技术水平和从业资历等为内容的现代性行业准入门槛非常高,所设金融机构放贷条件严格,如要求贷款人提供抵押物或担保,而在农村,农民没有房产证因而住房不能作抵押物,承包的土地及经营权也不能抵押,这致使贫穷的农民很难得到银行的资金支持,民间借贷又被禁止,所以孙大午之类的集资必然为非法行为。[8] 再来看司法人员准入制,自2002年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四级法院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要通过同一套题目的考试,意味着对基层法官检察官的要求与对中级、高级甚至最高一级法官检察官的要求一样,而他们所处理的案件大不一样,如在西部基层,“80%都是离婚案件,财产分割就是几头牛、几只羊。本票、支票是什么都没听过没见过。”[9] 又以10万人口/律师数为例,2004年全国为8.7,北京96.2,东部12.4,中部6.3,西部6.8,贫困县1.7,而在374个贫困县中有51个县无一律师。[10] c. 制定法的前现代性与社会形态的流变性 规范中也有一部分仍停留在前现代设计,未反映出变动的社会关系,如对城乡二元结构的确认,形成了长达50年的户籍、住宅、燃料供应、教育、医疗、就业、社会保障、劳动保护、司法资源分配、表达机会等10余种不平等制度。例如表达机会不平等,全国人大代表,城市人口是每24万人选举产生一个代表,农村人口是每96万人产生一个代表,4个农民等于1个市民,而且工人代表和农民代表的比例在不断下降。还有大城市和发达地区获取更多大学入学名额,均使农民处于二等公民的不利地位。而在这些方面中国己发生了许多重要的变化,这些变化常用对正式体制的变通方式去实现,在变通过程中,新的体制因素往往是以非正式的方式出现,且发生在正式体制运作当中。如户籍在多个地方早己变通了,如新生婴儿可随父落户,老人可投靠子女落户,以投资为条件的移民,专业人士居住证(绿卡)等等。 总之,尽管这是一个貌似商谈时代,在这个商谈时代,人们可以例如借助互联网就立法等问题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但总是言不及意,言尽而意不尽。法律规范作为一种语言的存在,无论书面或口头,常常只顾及有限的优秀而留下无尽的边缘。 1.2 伦理上的事实与规范的对立 与词物不一的认识论差异相对,伦理上的事实与规范的对立是指由于不同伦理观,导致对规范的不认同,结果是大量的生活事实未进入制定法规范,规范显得普遍失效,这样的对立同样可分两类: 1.2.1 积极对立 积极对立指对制定法规范的明确违反,使法律不能贯彻于生活,这几乎存在于当代中国每一个领域,近年来突出表现在土地征用、矿藏开发、工程承包上。以土地征用为例,2006年6月18日,国土资源部向各地方政府发出《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通知”指出,违法占地在一些地方越来越肆无忌惮,地方政府主导下的土地违法越来越多。新近公开披露的广东省开平市政府违法审批占地近三万余亩便是其中一例。[11] 又有法院的判决执行率,这是衡量法律的有效性的重要指标之一。2001年至2005年各级法院收结案560至590万件,受理申请执行的案件为200万件左右,其中80%为民事案件,这意味着有三分之一的生效判决未履行。而在法院发出执行通知后,自动履行义务占80至85%,另有15至20%为强制执行。[12] 法治方略自1997年提出己达十年之久,实际生活中,法律还多是超级纸上秀,私利才是硬道理。法律至上,信任法律,仍是看上去是理想中人。怪异的是,法学界批法条主义的声音却不绝于耳,在此禁不住要问一声,法条都置之一边,哪来的主义。这样的主义,之于当下的中国,实是多多益善。 1.2.2 替代性对立 与明确违反制定法规范的积极对立不同,替代性对立使生活事实未进入制定法规范而被纳入另一套治理术中,它们主要是: a. 土政策之治 土政策相对于法律和国家政策而言,指各基层地方组织制定的较为具体的行为规则,它或是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具体化,或在与法律和国家政策没有根本冲突的前提下,规定本地本单位的特殊利益,还有的土政策则直接有悖于法律和国家政策。土政策既有普遍主义的成份,但更多反映出特殊主义;其适用领域广大,灵活多变;实施上具有极强的行政性和圆通性。此为当代中国社会最主要的调控运行方式。 b. 思想政治工作 它包括道德教化,政治信仰,心灵抚慰等内容,所依据的主要是官方意识形态,主流的道德规范。虽然其有效性较前下降许多,但仍经常被正式强调并还有一定功效。这种方法的主要承担者为各级党组织,共青团,工会,妇联,行政组织时而参与其中。其运行形式多种多样:谈心,家访,奖励(评先)与惩罚,通讯,板报,演讲或报告,知识竞赛,文艺体育活动等。 c. 新闻舆论 在中国,新闻自由的状况虽还有待进一步改善,但新闻舆论一直直接影响甚至改变着社会的进程和人们的行为,其作用超过了在西方国家。尤是90年代中期以来,以批评和揭露重大和普遍性社会问题为主要任务的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及《南方周末》是先锋,其作用和受信赖的机制为:批评文章发表——重要领导人读后拍案而起并作批示——有关执法司法部门迅速调查——很快有一个令大众比较满意的处理结论。另外,新闻舆论可使案件加速变成“事件”,一旦案件成为“事件”,获得公正处理的可能性就大大提高,重庆钉子户案是为典型。 d.关系规则(熟人主义) 这是素来重视人事人际关系的中国传统文化留下的最大遗产。它以与己的亲疏关系程度为标准来决定自己为人处世的态度和行为,从对己身,至亲,近亲,远亲,至交,朋友,邻人,同乡,同事,熟人,到对陌生人,各有一套标准,看菜吃饭,差别对待。它不仅常有悖国法,且也绕过土政策,行政命令,一般道德。现实的表现为“肥水不流外人田”,遇事首先想到找亲朋故旧。熟人主义的制度体现为家族企业,以地方命名的“xx村”,同乡会,它们尤在改革之初和难办的事上作用显著。 这四种方式均为正式或半正式的制度安排,其中,土政策之治本身具有官方性,只是在与上级,尤其是与中央相抗时才受到抑制;思想政治工作有较长的历史传统;新闻舆论效果最好,最得民心;只是最后一种——关系规则近几十年来一直受正式制度的排挤和打击。这一对立属于当代中国的特殊问题。 1.3 事实与规范的紧张关系对何谓法律的挑战 这两类事实与规范的关系紧张问题同时指向何谓法律且有关联。就中国而言,在认识论层面,就个案事实与制定法规范的不对称性而言,由于既有制定法规范不能满足事实的需要,行为者失去明确的行为指南,裁判者没有明确的裁判依据,而一般又不可拒绝裁判。既然如此,法律是行为规则这种一般界说的绝对性必然受到质疑,引发出究竟何谓法律的问题,社会事实与制定法规范的不对称性带来的后果是,超前(国际比较和国内区域比较)使规范被束之高阁、规避、空转,滞后使规范遭弃用。在发达国家,统一的、形式的、静止的法律观受到挑战,纠纷多样而解纷规则相同的观念遭到质疑,由资本决定的法律不可能维护受资本驱使的人的权利,这导致法律多元、法律微型主义的主张日盛,法律应用也走向能动的多样化。[13] 在伦理层面,主要于中国存在的这一种事实与规范对立带来的后果是,虽有规范存在,但个案事实未进入规范,即存在通常所说的“令不行、禁不止”的问题。由于制定法的大量失效,使制定法还是否为法律遭到严重挑战,缓和一些的说法是,当代中国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法律。 2.既有解决方案及法律观 2.1事实法律观对规范法律观的挑战 上述关系紧张问题,尤其在认识论层面,显然从规范本身难以完全解决,于是许多人转向非规范的因素,人们以事实称之。先来略回首一下以往的法律观,以对规范与事实的不同态度,以往的法律观大体可划分为规范法律观与事实法律观。[14] 它们在主要依据什么来作出判断上,或在判断的形式标准与实质根据上显现对立或不同。 2.1.1规范法律观 规范法律观指以预设和发现的规范尤其是制定法为判断准据,即便不免削足适履也在所不惜,因其重外在形式标准,也称形式法律观。规范性不指既存的,而指应然的;它是规定性的,不是描述性的;是目的性的、普适的、权威的、有约束力的,故称规范法律观。虽然自然法学与法律实证主义在法的渊源上不同,但都致力于客观的认识概念,实体本体论的法律概念,概括的意识形态和封闭的体系的理念,尤其是统一的规范标准,均属规范法律观。它们对法律的认识,在方法论上是一致的: a.实体本体论。其最基本的特点是追求现象背后的纯粹本质,因为与“实体”世界相比,人的现实生活是不完善的,实体为现实生活提供超历史的永恒价值。法是一些固定不变的、先验或后验确定的类似实体的东西。 b.公理化倾向。它们认为法是一个合适的、精确的知识之封闭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一切个案事实都能得到满足。它总是企图寻找一种决定着全部生活的终极性实体,并从这种实体出发,来阐释现实生活的全部内容。 c.演绎方法。由于它们关注的是生活背后的实体,亦即事物的“原型”,以为从这种“原型”出发就可以推演出现实生活的一切,因此,依唯理论的自然法学说,实证的法律规范来自绝对的法伦理原则,又从实证的法律规范中推出具体的法律判决,“春秋”决狱也为其属;据逻辑-规范法律实证主义,具体的法律判决,同样是不考虑经验纯演绎地、“严守逻辑”地出自凭借立法者命令的法律(法律材料);据经验-过程法律实证主义,习惯法虽是活法,但作为判断依据时是死法;据法学实证主义,法可从历史、概念中演绎出来。 d.规则与事实两分,不考虑实践。它们遮蔽和遗忘了现实生活,不关心应用法律中的创造性,法律人犹如复印员,判决是法的复制品。 当然,规范法律观也有其明显的优长,如自然法学说的优长是:强调法的内容正确性,价值优先,具有强烈的判断功能;法律实证主义的讲求法的形式合理性,使国家意志、政治斗争合法化,法律的边界也比较清楚;社会法学、历史法学的重视法的实际有效性,法应与生活事实配匹,应有存在的合理理由。 2.1.2 事实法律观 规范本体论对规范的对象——事实的漠视,规范对事实显出的僵硬为20世纪诸多法学家看到,他们放弃寻找普遍的规范,而认为每个事实都有一个自己的规范,并从非规范角度提出种种命题。总体上看,事实法律观认为形成判断要考虑诸多非规范因素,如未包含在规范中的道德的、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文化的因素,甚至还有法官的经验、是非感、心理状态等,这些因素相对于预设的规范,是事实的存在,如谢罪坦白从宽处罚,是东亚法律文化传统,这一传统的“存在”构成了判断的实质根据,故称事实法律观。这些因素虽是事实的存在,但它们同样包含着价值判断,只是不存在于预设的规范之中,如泸州情妇遗嘱案的判决理由是,因立遗嘱人将财产赠予给与其有同居关系的人是不道德的,所以遗嘱这一法律行为因违反社会公德而无效。由于它们也追求判断的实质合理性,而实质只能是具体的,具体的又是有差异的,故又可称“差异法律观”。 必须注意的是,事实在本文中有两层含义:一是作为规范的对象的事实,指实际发生的个案和规范面对的社会形态和社会结构,一是作为法律观的事实,指预设规范中未包含的作为实质判断根据的各种因素。事实法律观就是要用规范中未包含的各种因素,去解决规范对个案和社会形态和社会结构显出的不适应性。 以前后继起为序,属于这一派系的有:利益法学使法律面向生活,其判断是非的标准不是法律而是利益,利益本身又是法律的目的;自由法运动反对对生活的概念式切割,强调法官据直觉的自由造法;现实主义法学以为法律不外是法官的预测,而非先定的规则;批判法学说法律充满意识形态,是政治立场的反映;后现代主义法学基于社会尖锐对立的判断,完全反叛了统一的法律的立场,而眼里只有分散的碎片式的法律。还有哈特规则的含义受制于语境的语境论;维特根斯坦规则只有在使用中才可确定含义的规则使用论;德沃金的原理形成于日常实践,随生活变化,方法为解释,等等。 由于制定法的大量失效,中国学界一些人也走向非规范的考量,或作文化的解释,或褒扬民间法,结果是不约而同地一致抑贬国家法,以法渊转换是秩序形成的第一要义,它们大体都可归于这一事实法律观派系。当然,转换的原因还有西方法律话语的强势地位引起的反弹,同时西方法律话语无法对中国经验现实有全面的观照。 2.2 比较与总结 规范法律观与事实法律观这两者在无论是法的价值,还是制度设计,及至司法实务等方面显出不同,为明确起见,故以图表形式分列出各自的主要倾向:[15] 虽然上列指标与特征并非十分完整与准确,清单是否够长还可讨论,关键词是否关键尚待斟酌,且也未作惯常的概念辨析,但不难看出两者的立场还是泾渭分明的。至于国别举例,只能说英国和二战前的德国更倾向规范法律观,而当代美国和二战后的德国则偏重事实法律观,这里决无意作全有全无的判断,仅是言说或多或少的程度。 上述两种方案主要是西方的,中国只是一种伴唱者。西方的两种法律观均发生在西方早已确定了法治的治理方略的背景下,事实法律观主要解决认识论上的尤其是个案事实与规范的不对称性,且又有规则怀疑及至虚无倾向。中国的伴唱主要涉及伦理上的事实与制定法规范的对立关系,部分关系到认识论上的社会事实与制定法规范的不对称性。而当代中国还刚踏上法治之路,事实与规范的紧张关系既有与西方相同的,如个案事实与规范的不对称性,也有西方所没有的,如伦理上的对立性。而社会事实与规范的不对称性与西方既相同又不同。 因此,在法律观上会出现中国与西方的不同,这样我们不仅是要沿着上述法律观的思路前行,而是更要去创立一种新的法律观,它既要能回应认识论上的也可回应伦理上的事实与规范的紧张关系问题,既能普适于中西,又能照料中国的特殊。总之,它要超越事实与规范不可调和的两端对立的二元法律观。 3. 实践法律观 实践法律观的理论来源是实践哲学,它在西方从亚里士多德经由康德、伽德默尔、阿伦特、布迪厄、到哈贝马斯形成了体系性的理论,中国哲学更是以关怀人生实践著称,也构成来源之一。这里不去梳理实践哲学的源流和体系,[16] 而是本着实践的精神,借重亚里士多德传统强调人的自我反思和自我调整能力的实践观,从实践哲学中提取实践的两大特性:践行,行动;反思,开新,反思性地应用到本文所提出的认识论和伦理方向的问题上,在两个方向上展开实践法律观。也即,认识论上的实践法律观关注反思,开新,而伦理上的实践法律观则强调践行,行动,它们构成了实践法律观的两个维度。 3.1践行和行动:回应伦理上的事实与规范的对立关系 以当代中国所存在的问题的严重程度来决定展开的次序,伦理上的事实与规范的对立关系是实践法律观首先要回应的。在此要强调实践法律观中实践的动词意义,即去实践法律,实践法律本身就是一种立场,一种态度,“实践即美德”。要确立这种实践法律的立场,有三种关系不可不略辩: 3.1.1. 知与行——知易行难。知与行,谁易谁难,不可一概而论,关于自然,知难行易,发明计算机不易,而使用非难事。关于社会则相反,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妇孺皆知,又有多少人能把别人的父母当作自己的?制定法的大量失效是伦理问题而非认识问题,今天出现的违法早己不是不知法而违法,而是明知故犯。所以,以解决知识问题的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收效甚微,必须变法律知识教育为认同法律教育,有了认同法律的意识,法律知识多寡无关紧要。意识重于知识。 3.1.2. 实践与认同——在实践中认同。如何使人们认同法律及具有认同法律的意识,之于中国人,的确不啻是一种文化的转换,实现转换的最重要途径是实践。也许人们会质疑,伦理上的事实与规范的对立正好是对规范的不认同的结果,实践是建立在认同的基础上,只有先认同方才可后行动,这正好是本文力图破除的一种思维定势。与之相反,本文认为,认同源于实践,惟有不断地践行方能生发出认同感。经验业己作出了证明,大至30年前中国对外开放,小至国民穿西服,之初又有多少人认同,今天又有多少人怀疑,再清楚不过了。 3.1.3. 权利与义务——维权是义务。对于公民个人而言,由实践达至认同的有效方式是在个案中维护自己的权利。我们也看到,中国的法治是在个案诉讼声中成长起来:由黄碟案而知公权力的边界,由孙志刚案而导致的法律重大改革——先是《收容遣送办法》废止,而后是《居民身份证法》出台;由佘祥林案而引发的对《国家赔偿法》的检讨,对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规制,对刑讯逼供的遏制,等等。鉴于我们常常分裂成理论的巨人,行动的侏儒,必须要像耶林在百多年前所做的,为了伸张权利,他不惜颠倒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常理,课以权利人以义务,把为权利而斗争看作是权利人对自己的道德义务。这是我们今天中国人最缺乏因而是最需要的一种义务感。 实际上,对于实践法律观中实践的动词意义作再多的诠释,意义总是有限的,因为践行在根本上就不是一个理论理性问题,而是实践理性问题,坐而论道,不如起来行,“朝着炮声响起的地方驶去”,这是行动者永远的“军规”。 3.2反思和开新:回应认识论上的事实与规范的不对称性 反思和开新意味实践不仅是践行既有方案,而还指去发现解决问题的新的可能性,并在众多可能性中作出抉择。之于法律观,反思和开新是以预设的法律的未完成性这一判断为前提的。由于人的理论理性的局限,总会给非科学、信仰留下一些地盘,预设的法律也不例外。它更像一份音乐总谱,一幅工程蓝图,总谱仰仗演奏获得韵律,蓝图须在施工中完善。预设的法律的未完成性在制定法中一目了然:一是存在较大扩张或缩小及自由裁量的例外,如诚实信用、情势变更、罪刑法定等法律原则规定;二是合理期限、合理注意、显失公平、恶意串通、公共利益、内容适当等价值评判规定;三是情节严重或轻微、重大损失、严重后果、数额巨大、必要限度、重大误解等程度规定;四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具体确定等确定性规定;五是;保管不善、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明知、危险方法等其他规定。[17] 这些规定在制定法中为多数情形,均无法直接应用到确定的事实中,多数既有规范只是一个框架,一个待具体化甚至可修正的大前提。由此也可见,规范法律观将法看作是一个合适的、精确的知识之封闭体系,在这个体系中一切个案事实都能得到满足,只是一个公理化之梦。所以,人们在指南、准则意义上定义法律不无准确,指南只指明方向,要到达目的地,尚有不少岔路口需试探判明。但也不能像事实法律观连这一指南也不要,那会极易误入歧途,走上不归之路。 如前述,事实法律观主要解决认识论上的尤其是个案事实与规范的不对称性,纠正规范法律观包打天下之致命的自负,但它具有的规则怀疑及至虚无的倾向必须修正。实践法律观要解决这种不对称性,需平衡好事实与规范的关系。为了方便理解,先须表明,本文所用的法律指预设的规范,与事实无关,而与事实发生关联后形成的规范称为法,以体现法律观的实践性,也因此法是行为的理由。下面以六个命题展开论证。 3.2.1.法是关系的本体 规范法律观把法律被当作一个物质对象,一个相对于人们思维而存在的外在“客体”和实体,“主体”能不掺入主观成份地把握其纯客观性,这是一种受导于自然科学思维的实体本体论,人们使用的方法是发现。如以自然法学为代表的客观存在论,自然法学视野中的法虽形态各异,如逻各斯,上帝法,理性法(人的理性可认识),但都属于“预先给定之物”,它们像客观规律一样,为预设的、不变的,客观的,不证自明的,具有公理性。事实法律观又脱离了一般的“法”,预设的法,去发现具体的适合某个问题的根据,不承认法之本体,因为本体是统一的,所以也就不承认法是统一的。 实践法律观承认法有本体,但这一本体不是外在于主体的实体,而是打上法律寻找者的印记,创造的成份在寻找法律的过程中一直起着作用。人们现在甚至发现,即便在自然科学领域,也不可能处处排除知识的主体性。即便将法看作是客体,也被主体化了,一切法不过是对人的行为之价值判断,如损害要赔偿,杀人者死,禁止民间借贷,行为与结果之间并不具有如天下雨地就湿的必然联系,并不存在损害要赔偿的客观规律。 但仅强调知识的主体性,客体的主体化,容易走向价值相对主义,因为主体具有历史性,其价值判断也具有历史性,法便显出异质,法的统一性丧失,出现你有你的道理,我有我的主意。要克服这一上帝既死,元规则不再,是非难定的纷争,不仅要像德沃金那样,坚定唯一正解的信念,以发现人类共同生活的基础,更需要知道如何获得唯一正解。这就是要把握主体的关系性,主体是在关系之中,必须在主体与主体的关系之中发现法之本体。发现的方法是实践,在实践中通过获得唯一正解。因此,法的本体是关系的本体,具有主体间性,这尤体现在“契约即法”及以意思自治为基础的私法中。像康德在力图调和形式与内容时曾言“概念无内容是空洞的,直观无概念是盲目的,” 法的是关系的本体这一命题着力使主客一体,法之统一,至少在底线规则上。 3.2.2 法是规范与事实相互关照的续造性结果 我们己知预设的法律是未完成的法律,那么,如何使预设的法律变成具有完成性的行为理由?这要对规范与事实进行处理,实际是发现规范与事实是否存在意义的同一性。这一发现过程就是等置,等置就是要将事实一般化,将规范具体化。事实总是表现为个案,将事实一般化就是把个案向规范提升,看其是否存在规范中行为构成规定的要素。而规范总是表现为一般,将规范具体化就是把规范向个案下延,看其是否能满足个案的要求。这一过程体现出事实与规范相互关照,法律者要在事实与规范之间来回审视,因为既有规范改变着事实、改变着世界,事实和世界也在影响既有规范。这就赋予了等置的性质不是按图索骥,不是决定和推论,也不仅是解释,而且也是积极的续造性行为。这种续造性行为未抛开既有规范,而是在其基础之上,但又不固守既有规范;这种续造性行为以事实为对象,但又不倒向事实,成为事实的记录。 因此,真正的法,即作为行为(包括裁判行为)的理由的法,是对事实与规范进行处理的结果,是应然与实然的对应。既有规范不论何种表现形式,是制定法还是习惯法,只是未与事实发生联系的行为的准则,只有外在的指导力而无内在的约束力。在前述“黄碟案”中,法律规定的住宅或公共场所均未预设集住宅和诊所于一身的场所,只有联系到这一公私混合地带之事实,依“有疑从轻” 原和适用于公民的“法不禁止即为允许”的原则,使用限制解释方法,将之从公共场所中排斥出去,或使用扩大解释方法,将之归入住宅。经此解释与选择,预设的法律才蜕变成了具有完成性的行为理由。 3.2.3 法是一元的 法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形成的,但如果应然中没有实然的成份,应然不对实然开放,实然中不包括应然的成份,实然不对应然开放,如果在应然和实然之上不存在一个共同的上位概念,何以使应然适应实然,使实然适应应然,何以能将规范适用到事实上。事实法律观与规范法律观无法回答,它们均是以事实与规范两分为基础的二元方法论。二元方法论的要义之一是,事实是事实,规范是规范,二者分属不同领域,前者为外在的、客观的实在,可感觉,可测度,后者为内在的、主观的评价,可体验,可领悟。因此,二元方法论的要义之二是,事实与规范不可相互推导,如从损害中推导不出赔偿,要不要赔偿是人为的设定,正如拉伦茨指出的:“当我们将该案件事实理解为法律构成要件所指涉的事实时,已经带有价值判断的性质或已然是一种有评价性质的归类行为。”[18] 那么,事实与规范能相互关照的根据究竟在何处呢? 据考夫曼,应然和实然在结构上是纠缠在一起的,具体为,事实与规范共有一个上位概念,它就是“根本之存在”(sein uuml;berhaupt),它既“是”事实上,也“是”规范上的东西。或者说,案件与规范虽不相同,然而却相似,即在法之意旨(ratioiuris)或事情的本性(natur dersache)这个具体点上是相似的,规范与事实,必须存在意义关系中的同一性。[19] 这就化解了二元方法论的事实与规范不可相互推导的难题。化解的方式是对规范与事实进行等置,找到两者是否存在意义的同一性,如在旅客列车厕所中抢劫现金若干、手机一部这一个别事实与中国《刑法》第263条第一款的一般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存在意义的同一性,即抢劫财物。[20]对这一个别事实与这个一般规范进行等置,便形成了在旅客列车厕所中抢劫现金若干、手机一部属于抢劫公私财物的判断。对规范与事实进行等置所形成的判断是法,这种法溶规范与事实于一体,当然是一元的,同时,法的这种一元性是在等置实践中产生的。 3.2.4法是具有说服力的意见 预设的法律只是一个指南,经过对规范与事实进行等置后而形成的作为行为理由的法,是否就成为具有绝对合理的知识,即真理,也不可作肯定回答。借用柏拉图对“知识(episteme)与意见(doxa)”的区分,他认为知识是人类理性认识的结果,是对事物本质的反映和表述,不同于人类感性认识所产生的“意见”。[21]本文并不站在柏拉图的立场上,而以为意见的特质是可能性大于确定性;怀疑大于确信;选择大于服从;创造大于因循。[22] 就法是意见而言,理由如下:首先,因为在等置中主体不可能价值无涉,解释者均有是非感,是非感存在先见、前理解之中,解释者的立场偏向,就决定了不存在能普遍接受的要么对要么错的判断。其次,我们处在一个价值多元的社会,极端的怀疑论者甚至认为,连数学都属于意见,比如,几何体系也只是建立在武断的假设基础之上。再次,每个人都有资格发表他的意见,互联网给发表意见提供了便利。无论人们意识与否,各国诉讼程序上的二审三审终审制,有的终审之后还可申诉,法官是裁判者,但其立场不外也是意见,如英美法院的法官意见分为:一致意见(per curiam opinion)、多数意见(majority opinion)、相对多数意见(plurality opinion)、附和意见(concurring opinion)、反对意见(dissenting opinion)或少数意见(minority opinion)、附带意见(obiter dictum),对法是意见的论断,这些均是极好的制度证明,所谓“铁案”只是相对而言的。 将法说成是意见,并非意味法律人可以任意,反倒加大了法律人的责任。因为你不是真理在握,不可轻下断语,对假设(判决、判断)要小心求证。要常感如履薄冰,如坐针毡。不能直奔结论,开门不见山之于法律人不是坏事,要让人望山跑死马。意见是通向唯一正解的正途,唯一正解虽不能得,但心应向之,这才能使结论更具说服力,更有可接受性。法是意见,那么,相形之下,预设的法律是知识,区分的根据是,预设的法律关联着过去的定型事实,是对过去的事实的知识,知识具有可应用性,法关联着当下的新事实,是对当下的事实的意见,意见具有创造性。 3.2.5法是实践智慧 法是意见也暗指法是智慧。所谓智慧指不拘教条的辨析和创新能力,智慧具有因时空而异的历史流变性,非知识所能逮。拉丁文jurisprudentia本意为法的实践智慧,关于它的学问称为法学,所以乌尔比安说“法学(jurisprudentia)是神人之事,公正非公正之艺术”。这与今人将法学看作知识不同。法学经历了从智慧到知识的变化,以德语为例,在德国自然法学家克里斯蒂安·托马修斯(christianthomasius,1655-1728)以前,德语中法学一词为jurisprudenz,它直接采自拉丁语jurisprudentia,仅在词尾作了些微变化。托马修斯以后,法学又有一个新表达rechtswissenschaft,它由recht(法、法律、权利)和wissenschaft(科学)合成而来,直译为法律科学,通常也可称法学,它是jurisprudentia和英语及法语jurisprudence的德语对译,[23] 显然,这是受当时日益兴盛的科学的影响所致。后来rechtswissenschaft一词日益取jurisprudenz的地位代法学之谓,法学也从智慧变为知识。当然,互换使用的情况仍存在,但jurisprudenz现只更多指rechtswissenschaft出现以前的法学,和今天狭义的法学,即法律教义学(rechtsdogkatik),意为有关现行法律的学说。为与rechtswissenschaft区别,也为了准确反映了从前法学的实践智慧(prudentia)的品质,我常将jurisprudenz译为实用法学。 这里将法不仅视为是智慧,还看作是实践智慧,参考了智慧的特征和当代实践哲学的主旨:提倡反思,反对科学主义使人丧失自主性和行动自由,这可从以下五点来进行理解: ——法不是指预设的知识,而是形成于应用预设的法律的活动中;法的具体此在形式,法律人将如何言说,总是存在于法律应用之中。 ——在法律应用中要联系具体的情境,要考虑个案事实及变化,随历史变迁而动; ——要重视判断者的反思和自我调整能力,个人的经验,而非完全从预设的法律的规定性出发; ——这一反思和自我调整的能力不是像知识那样,可以通过教育而获得,而是既不可学也不可教,是在法律应用中逐步获得的。实践出能力,“草鞋无样,边打边像”; ——法律应用追求的目标为恰与其份,个别正义。 总之,法是一种去实践才能领悟和获得的智慧。 当然,在实践中需有方法的技艺,法律是“什么”有赖于“如何”应用法律。方法具有两个功用:应用和续造预设的法律。应用预设的法律之方法有法律解释,法律推论(演绎),法律论证。对预设的法律进行续造之方法包括:客观目的探究(目的论限缩或扩张);法律修正、正当违背法律;法律补充、反向推论;归纳、设证、类比;论证、诠释。法作为实践智慧,是通过后一类方法续造预设的法律的结果。[24] 3.2.6 预设的法律是一般准则,法是具体理由 至此,本文实践法律观下的预设的法律与法显出区别。作为行为的准则或指南的是预设的法律,预设的法律是一般规范,是一个待具体化甚至可修正的大前提。对一般规范与个别事实进行等置后而形成的作为行为理由的是法,法是个别规范,直接约束人的行为。法在预设的法律是精确的情形下与后者一致,但这为少数情况,多数情况是法律不能直接应用,只是作为形成法的材料,正是由于此,我们遂将未与事实发生联系的法律称为法的渊源或法的材料,意为可以基于那些渊源或材料去寻找理由,但它们本身不是理由,就象木头与木桌的关系,木头可制成木桌,但木头本身不是木桌。因此,作为判断根据的不是预设的一般规范,而毋宁是被判断者“主体化”了的个别规范,任何的判断都不是直接依据预设的一般规范的判断,而是依“被正确理解的一般规范”或“被正确续造的一般规范”的判断。 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38条,中国民法通则第七条均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不得违反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这是道德的法律化,是“以礼入法”。但什么是善良风俗或社会公德,这两条本身未指明,因此,它们还只是法的渊源或法的材料。由于法律给了法院将道德具体化的合法权力,法官依职权可以在个案诸如情妇遗嘱案中赋予其具体的内容,这一具体的内容,如将财产赠予给与其有同居关系的人是不道德的/道德的,是判定遗嘱是/不违背善良风俗或社会公德的个别规范或理由,只有个别规范或理由才对案件有决定意义,有决定意义的才是法。 当然,这不排斥人们在日常语言中法律与法不分,将预设的法律看作是法,有直接的约束力;也不排斥学界关于法与法律在抽象与具体上的区分习惯。这里将预设的法律与法分别开来,是以是否对人们行为和判断有实质性的直接约束力为标准,应用性更强。必须指明,这里的法律与法的两分也有别于法律现实主义的偏激立场:只承认判决为法,否认预设的法律的意义。它不仅使立法成为多余,更使人们手足无措。本文将预设的法律在总体上看作是一般行为准则,就是承认其对人们的行为有一般指引作用,法是对预设的法律“续造”的结果,“续造”一词点明了法律与法由蛹至蝶的羽化关系。易言之,这里的法律与法类似存在与存在者人的关系,存在只有通过存在者人才可问,才显现,法律只有通过法才可行。这正应伽达默尔的实践哲学的精义:惟有对总体的具体化才赋予所谓的应当以其确定的内容。 3.3 反思与开新的可行性 论证完此一反思性法律观生成的必然性之后,还必须讨论其应用的可行性。正如前述,在法治国家,百年来人们一直关注着事实与规范的分裂,并试图弥合之,只是欠缺一种居主流地位的有说服力的理论,而司法走得更快一些,但并未因反思与开新而导致普遍的任意裁判,或产生什么“司法不公”、“执行难”之类的问题。任意裁判的避免或恰与其份的实现,有赖于裁判者道德与技艺俱佳,两者相得益彰,否则便是:道德无技艺空乏,技艺无道德可怕。之于中国,要令裁判者兼具道德与技艺,尚需大量时日,任意裁判与恰与其份又常常仅一步之遥。对易于误识甚至故意走错这一步的忧虑,是本文思路见于四年前的一次学术报告,优秀命题多次在博士生研讨课上被讨论,及至今天才成完整文字的原因。但愿这是对理论在实务界的效应的高估和对裁判者道德与技艺水准的低估,无论如何,避免任意裁判,实现恰与其份是反思与开新必须直面的,也是人们要努力奔向的至高境界。鉴于这一本领是在践行中练就的,同时考虑到能在更大范围内讨论这一法律观,遂暂时置这种忧虑于不顾而将之和盘托出。 另外,法律约束的对象(主体)具有中间性,法律的约束力形式上达及所有主体的行为,但法律上的行为标准以中人为基础,理由在于大多数人可及,便于形成社会秩序。因此,不能完全实现实践理性追求的对每一情况都处理得恰与其份,达到个别正义,玩美女人广告一案便是证明。[25] 4. 结语:看山是山与看山不是山 宋代禅宗大师青原行思创参禅的三重境界:参禅之初,看山是山,看水是水;禅有悟时,看山不是山,看水不是水;禅中彻悟,看山仍是山,看水仍是水。略加改造用于理解何谓法律就是,在伦理上,欲消除事实与规范的对立,一定要看法律是法律,虽对法律懵懵懂懂,但应执着地相信法律是真实的,并对法律有种信徒般的崇拜。当我们在应用法律的过程中,由于与事实的隔阂,便对法律产生了怀疑,在认识论上,就要看法律不是法律。最后,经过在规范与事实之间的辗转往复,累积到一定程度,这时,看法律有了新得,这法律已与事实结合,羽化成了法。 质言之,实践法律观力倡先践行法律,以反对有法不依,对法律的忠诚感,法律教义学的方法,缺一不可;再在践行中反思法律,以反对法条主义,这要兼具法哲学的批判和创新精神;最后形成新的法,达至合理的秩序。实践法律观以践行法律,应对中国成就法治的特殊使命,以在践行中反思法律,满足世人追求恰与其份的创造之普适要求。 法律实践论文:论民事法律行为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意义 论民事法律行为在司法审判实践中的意义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民法学理论的一项基本内容,它是联结权利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这三大民法理论的纽带;是客观权利义务向主观权利义务跨越的桥梁;是法制度向法现实转化的接口。民事法律行为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人们应商品经济发展规范化、简约化的要求,而对纷繁复杂的各种具体的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行为进行的抽象和概括。可以说每一项民法基本精神的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立,无一不依赖于民事法律行为作用的发挥。所以对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考察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历史沿革,可以知道,民事法律行为原称为法律行为,起源于德国法学家贺古所著的《日耳曼普通法》一书中。法律行为原有意义含有合法性。既为合法表意行为,这在逻辑上显然存在着矛盾,于是引起了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以合法性为要件的争论,学说理论莫衷一是。为了解决这一矛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在立法上,一方面肯定了民事法律行为专指合法行为,一方面特创“民事行为”这一新概念,从而结束了争论。《民法通则》的这些规定,虽然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理论上的矛盾,但从另外的角度,又制造了新的矛盾和混乱,使民法学理论处于潜在的困境之中。 第一,在理论上,引起理论的冲突和认识的混乱,导致民法学理论整体上的不协调 首先,我国《民法通则》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这一规定与具体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理论产生了冲突。例如:合同是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而无效合同也是合同,也应是民事法律行为,但无效合同却是不合法的法律行为。同样在婚姻关系中存在“无效婚姻”,在继承关系中存在“无效遗嘱”等不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本来法律行为是从合同、遗嘱、婚姻等行为中抽象出来的概念,理应反映它们的共同特征和一般本质,从逻辑学上讲,其外延应比合同等下位概念要大,所以仅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违反了一般与个别的辩证关系。其次,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与法理学关于法律行为的认识存在严重分歧。法理学认为法律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或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包括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并不仅指合法行为。因而,将民事法律行为界定为合法行为,在整个法学系统中也存在不协调、不一致的问题。再次,民事行为的独创,由于《民法通则》未作明文规定,使得人们在对其含义的理解上莫衷一是:有人认为,民事行为是民事本文由论文联盟//收集整理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属概念;有人认为,民事行为是能够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或具有民事法律意义的行为;甚至有人认为,民事行为是“统率民法上所有行为的总概念”,从而造成对民事法律事实理论内部结构认识上的混乱。 以上看法实际上也恰恰反映了立法者内心的矛盾心态:一方面引进了“民事行为”概念,概括一切合法、不合法的民事法律行为,以解决民事法律行为的“合法却无效”的矛盾;另一方面又不舍得放弃民事法律行为的统率性,因为它具有很丰富的历史传统和对所有意思自治领域民事活动强大的示范力量。同时这也向我们的民法学研究工作提出了一个问题,即今后对于民事主体意思表示行为的一般模式研究,是从民事法律行为的角度出发,还是从民事行为的角度出发? 第二,在立法价值上,没有必要独创一个民事行为 首先,分析《民法通则》中民事行为和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我们可以知道,民事法律行为只是一种合法有效的民事行为,那么我们完全可以用合法有 效的民事行为作为民事行为的一个分类概念来取代民事法律行为。正如人可以分为正常人和病人,却没有必要将正常人用一个莫名其妙的概念,来代替“正常人”概念,然而用取消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代价来解决“合法却无效”的矛盾却也并非我们的本意。 其次,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前,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是否以合法性为要件是存在争论的,有的学者早已指出合法性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必备要件。如:“法律行为,是权利主体所从事的,旨在规定、变更和废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法律行为,指能够发生法律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由此可见,为了解决“合法却无效”的矛盾,学者们并未仅仅把眼光局限于“法律行为是合法表意行为”上来考虑独创一个新的概念,而开始考虑“合法性”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的地位了。我国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区分为两个不同的阶段。认为合法性只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并非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6]。按照这一思路,我们完全可以将民事法律行为划分为成立和生效两个阶段,将合法性从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中剔除,从而解决“合法却无效”的矛盾。实际上,《民法通则》所规定的民事行为,只不过是包括合法行为和不合法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即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状态的换种说法而已。至此可见,我们完全没有必要特别地创立“民事行为”这一新概念。而应对民事法律行为概念进行重新改造,取消其合法性。 总之,每一项民法基本精神的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秩序的建立,无一不依赖于民事法律行为作用的发挥。所以对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法律实践论文:简析远程教育法律专业社会实践模式的构建 论文摘要: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缺位,一直以来都是实行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主,教师集中面授为辅教学形式的广播电视大学远程开放教育整个教学过程中最为薄弱的一个环节。而实践性很强的法学学科,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缺位,更是电大法学专业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和就业能力的诟病。对现代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现状进行了分析,对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改革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 论文关键词:远程开放教育;法学实践性教学;缺陷;实践实习模式 一、现代远程开放教育的特点及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的现状和缺陷 作为成教学院的广播电视大学,具有许多与普通高校不同特点。首先,在校学生大多为在职成人,实行的是以学生自主学习为主,教师集中面授为辅相结合的教学形式。学校与学生、教师与学生之间,基本上处于准分离的状态。其二,在校学生之间因各自的工作学习时间的不一致,学生学习时间与公检法等部门工作时间的冲突,导致学校无法按照既定的教学计划,组织和安排学生在固定的时间内参加集中的实践性教学,即社会调查各类实习、见习等相应的社会实践实习活动,实践性教学活动无法落实到位,整个实习环节形同虚设。因实践性教学环节的缺失,学生毕业前的作业,如社会调查报告往往是,虚拟、摘抄一个案例分析,随便找个单位盖章了事;论文也多般是没有任何社会调查事实的基础和自己独立的观点,东抄西凑他人作品的敷衍结果。其三,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和人才培养的定位存在极大的缺失和反差(错位)。法学专科开设的18门选修和必修课程中,只有律师实务,法学本科20门课程中,也只有法律文书这二门与具体法律实务有关的课程,而以培养和训练学生实际操作能力为主要目的的实践性课程几乎就没有开设。课程的设置仍然是以通识教育为主,缺乏实践技能的训练和应用性的考虑。通过在校期间的学习,学生最大收获就是拿到了预期文凭,而没有学到多少东西。专科的学生毕业后,连起码的法律文书都不会制作,更谈不上“熟练掌握法律辅助岗位所需的技能”了。非法律专科的法律本科生毕业后,连起码的诉讼流程都不了解,就更谈不上熟练操作和运用了。这样的学生毕业后,普遍缺乏实际操作能力,无工作的在就业时处处受阻、困难重重,已经在职的也因缺乏实践技能和竞争力,压力巨大,危机四伏,难以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故现行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的现状,既不适合远程开放教育状况和特点,又不适应电大学生个性化的需求,存在严重的缺陷及弊端。 二、探索实践性教学改革,培养和提高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和专业素质的必要性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这决定了其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很强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我国无论是哪种高校的法学教育,均存在着学校教育与职业教育脱离的弊端,至今仍未有较大的突破和改观。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律职业者必将成为一个专业化的职业群体,专门的法学教育也必然成为通向这一群体的必经之路。法律职业教育的任务,必然要由高校法学教育来承担,法学教育向职业化转型势在必行。以笔者所在的课题小组,对本校08秋至11秋三年七届的学生的调查研究为例,其中有85%以上的学生为在职人员,且大多数已经在本单位从事与法律事务相关的具体工作。这部分学生将获取文凭和学以致用或现学现用,为主要追求目标。他们多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往往都带着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实际问题来学习,把学习过程看作是一个能迅速提高自己处理问题的能力并发挥其潜能的过程。希望所学知识与对提高其本职工作技能有直接的效果和作用,并且能迅速将所学知识转化为实践中的能力。理论知识的掌握,实践操作能力的提高,直接影响到了他们的职业生涯和生活条件。另外15%的学生,也大多都抱有将来从事法律方面工作的择业期待,选择了法律专业,希望通过学习获得入职的学历条件和竞争就业的基本技能。他们在实践性教学过程中既不缺乏学习能力也不缺乏参与热情,其缺乏是参与锻炼的条件、机会和场所。“重理论,轻实践” 或者说实践教学环节的缺位,一直是远程开放教育法学专业学生较为明显的缺陷,也是造成学生“学无所获”、“学无所用”的主要原因之一。故在进行理论基础知识传授和学习的同时,将能力的培养提高到与知识的获取具有同等甚至更高的地位,是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学校不仅要传授给学生必要的、精深的法学原理和基于现行法律规范的法律知识,而且要使学生掌握现实生活中灵活运用法律的各种技巧、方法、能力的能力和素质,学会如何与各种人物和机构打交道的能力,学会如何分析、查证事实的能力。构建一种既能适合远程开放教育状况和特点,又能适应和满足电大学生个性化需求,培养和提高学生实践操作能力和专业素质的法学专业社会实践实习模式,注重学生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的培养,成为推动电大法学教学改革的深化,弥补电大远程开放教育法律专业实践教学环节的不足,提高教学效率,实现教育部提出的构建“专业学习与法律服务一体化”人才培养模式的重大课题和必经之路。 三、实践性教学模式的构建和应用 实践性教学指的是培养和训练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和技能解决社会实际生活中发生的法律问题的专业素质和专业技能能力的活动。学生在此过程中必须完成由一个被动的听课者到一个主动的办案者的身份转换,通过对具体而实际的问题的解决,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并在此过程中获得技能的提高。 (一)根据人才培养定位的要求,调整法律专、本科实务性教学课程的设置和安排。我国法律教育目前存在的框架为:专科、本科、研究生、博士生等四个层次。为社会提供了从事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的学术类法律人才和包括律师、法官、检察官等应用类法律人才、和以辅助律师、法官、检察官工作为职责的法律辅助类应用人才等三个类型的法律人才。法学专、本科教育在上述格局中位于应用类法律人才、初级应用人才和法律辅助人才培养的底端。据此,电大法学本科的人才培养定位应该是:有必要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和较强的法律应用能力,熟练掌握各岗位所需的专业技能,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和初级应用人才。法学专科的人才培养定位则是:辅助律师、法官、检察官工作为职责的法律辅助类人才。但现实中电大法学专、本科与法律实务有关的课程的设置和其法律人才培养的定位却存在着较大的反差。 司法考试改革后,所有法学专科毕业生都被排除在了司法考试的门槛外,这一变化对我国原有的法学教育人才培养的格局形成了强大的冲击。法学专科毕业生如不继续深造,提高自己的学历,则无法参加司法考试,无法获得律师资格,更不可能去从事律师工作。故全国各类高校法学专科在此变化后,都纷纷取消了《律师实务》这门课程。而笔者所在省的电大系统,在司法考试改革实施多年后,在法学专科仍然沿袭老的教学计划,继续开设本应在本科开设的《律师实务》专业课程,这显然是与其培养目标和专业定位存在着相当大的反差。经学校领导同意,在学校的大力支持下,笔者结合电大法学专科人才培养定位和需要,开始在本校着手对法学专、本科《律师实务》和《法律文书》课程设置和具体的教学内容及方式等进行了改革尝试。将《律师实务》调整到法学本科,取消法学专科《律师实务》代之以《法律实务》,增开法律文书和诊所式法律教育课程,加大了实践教学的比重。这样更便于专、本科的学生,根据其择业和职业发展的需求,有针对性的进行实践锻炼,更好的掌握基本技能。 (二)根据教学计划在基础性阶段对规定的课程,在制作多媒体课件中同步推出手机课堂和网上模拟法庭。根据教学计划学生在入学的第一学年,主要的学习任务是通过对专业基础课程的学习,掌握系统的理论知识的基础性阶段。笔者所在的课题小组成员,在基础性阶段对规定的课程,除举办案例设计、法律文书制作等多种竞赛外,还在所教学科的多媒体课件制作中同步推出便于学生学习的手机课堂和网上模拟法庭的设置。课件中设有课程介绍、课程学习、课堂讨论、案例分析和经典判例、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规章,法律文书样本,常见合同范本,国际条约与国际惯例,等参考资料、在线作业、网上模拟法庭、课程日历等18个栏目,同时还导入了中央大电、省电大、南昌电大学习平台和在线课堂的链接,同步推出的手机版移动课堂和网上模拟法庭,拓展和延伸了传统实践性教学活动的空间和实训模式及条件,拓宽了学生的学习渠道和视野,便利了学生的学习,促进了教学方式的改革,创设了一个具有学习设备小巧轻便、资源传输方便灵活、物理空间布局自如、人际交流直观真实等特性的实践性教与学的环境,将原来集中进行的实践教学活动,分化穿插融入到了学习过程的各个环节中。 (三)构建了以校内模拟法庭为主,校外实习基地为辅的实践实习的模式。如前所述,在固定时期内到法院进行旁听,到相关单位去走访,到公检法等单位去实习等传统的社会实践教学形式,与电大学生的特点和状况存在根本性的冲突。为解决这一矛盾,笔者所在的课题小组,制定了一套较为完整的模拟法庭教学制度和操作规程。在学校建立了相对固定和规范的“模拟法庭”教室,购置了法槌等相应道具和服装,设计制作了与教学计划和进度相吻合的各类案例,邀请了公检法部门的专业人员,选择节假日学生休息的时间举办模拟法庭。模拟法庭教学就是以模拟法院开庭审理的方式,通过学生亲身参与,将课堂中所学到的法学理论知识、司法基本技能等综合运用于实践,活学活用,以达到理论和实践相统一的教育目的的教学模式。我们在非毕业班,组织学生分别结合所学知识,举办班级模拟法庭,由任课教师担任审判长,其余角色分别由本班学生担任,庭后由任课教师和邀请的公检法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点评,并就相关问题展开互动和交流。在毕业班举办由法学专业全部学生参与观摩的公开的模拟法庭活动,之前在学校进行公告,并要求全校法律专业的师生进行观摩。模拟法庭审理的案件,律师(各方人)、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各方当事人、证人等全部角色均由学生担任。通过模拟法庭的教学使学生的学习状况从被动接受转变为主动参与,学生成为学习的真正主体。学生不仅能将书本上所学的知识运用到庭审中,还能够进一步加深书本知识的理解,熟悉法庭审判的程序各个步骤和环节,并掌握了举证、质证、辩论的技巧。通过模拟法庭中的学法和演法,充分满足了学生的好奇心,有效地激发学生的参与和求知的欲望,且充分调动了教师与学生两大教学主体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参与性,尤其是最大限度调动了学生的主体意识。模拟法庭的实际操作训练,使学生学到的知识得到进一步的巩固,能力得到了充分发挥和锻炼,成为学生进行实践性作训的主要渠道和场所,毕业班学生在个中的表现则作为其“社会实践”课程的主要考核依据。 本课题小组将第二学年作为实践性教学的拓展性阶段。在拓展性阶段,小组在本校举办模拟法庭的同时,着手与律师事务所进行商谈,在律师事务所共建了固定的校外实习基地。在完成教学计划课程的同时,利用节假日组织学生到校外实践基地进行对应课程内容的见习,让学生接触真实案件参与具体的法律实务处理,拓展学生的实习内容和实训空间。学生在校外实践基地从所接触的真实案件的零散案件材料入手,学习进行分析、归纳、筛选,找出有关的法律要点、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辩护或意见。学生通过校外实习基地实践实习活动的锻炼,在接触具体、真实的当事人和处理真实的案件过程中,巩固了所学的法律基础知识,掌握、学会了法律技巧的运用,积累了办案的实战经验,培养和提高了学生的合作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及解决问题的能力,满足了学生的需求和社会对法律辅助人才和初级应用人才的要求。 法律实践论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课实践教学探析 摘要: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有利于该课程目标的实现。文章通过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的必要性进行分析,正视其存在的问题,选择恰当路径,以期提高该课的实践教学实效。 关键词:“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实践教学;路径 近年,“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以下简称“基础”)课实践教学虽获得一些经验,但仍存在不少问题,这直接影响了教学效果。笔者认为,要达到实践教学效果,必须对实践教学的必要性进行审视,正视其存在的问题,选择恰当的实现路径。 一、“基础”课实践教学的必要性 第一,“基础”课实践教学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要求。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思想,具有非常强的实践性。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关于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的理论、关于人的全面发展的理论等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实践教育提供了理论支撑。社会实践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1]“基础”课实践教学是思想政治教育主渠道的重要组成部分,必然体现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本质要求。 第二,“基础”课实践教学是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内在规定。增强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效性,要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真正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所有课程都要加强实践环节。[2]“基础”课是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组成部分,突出特点是具有鲜明的实践性,要求在进行理论教学的同时加强实践教学,增强大学生对课程理论知识的理解,实现思想道德和法律素养内化与外化,达到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目的。 第三,“基础”课实践教学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需要。思想政治教育的培养目标是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马克思主义认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唯一方法就是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基础”课实践教学就是谋求大学生各方面协调发展,使大学生知行统一,平衡发展。它要求在教学过程中以培养学生“实践体验”与“内化践行”的学以致用的能力为目标指向,引导学生努力把道德、法律认知转化为道德、法律实践。 二、“基础”课实践教学的现状 随着教学改革的不断深入,实践教学环节的作用日益凸显。但由于受诸多主客观因素的制约,许多高校“基础”课教学中出现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长期“脱节”的现象。 第一,认识不足,导致组织脱节。基于认识上的偏差、重视的程度,导致了在实践教学组织上的脱节。主要表现在:一是学校重视不够。虽然为了落实国家政策,许多学校从“形式”上制订了相应的实践教学计划,但实质却不能落实到位。二是教师认识不足。一些“基础”课教师没有转变教育观念,认为只要课堂理论灌输好就能达到教学目的,忽视了实践的作用,阻碍了学生的知行转化。三是大学生参与意识不强。许多大学生把实践看做“额外”增加的一个负担,“被迫参加”,没有认识到实践教学的作用。四是社会认识不足。很多单位担心会带来麻烦或不便,不愿意本单位成为大学生实践的场所。 第二,形式单一,导致活力不够。“基础”课实践教学在内容设计上一般能够结合时展和学生实际进行安排,但在形式上表现单一,如一味地开展校园文明调查、各种主题校园辩论、演讲、志愿活动等。虽然这在深化理论认识上有一定的作用,但是活动一过,又回到“从前”,与开展实践教学的本质要求尚有很大差距,实践教学活力不够。主要原因有二:一是实践教学活动缺乏有效管理。没有形成有效的管理模式,没有夯实有效的实践教学载体,为了完成实践教学计划而完成。二是实践教学途径创新不够。实践教学是一项极富创造性的活动,应充分利用课堂、校内、校外资源,创新实践教学模式。 第三,流于形式,导致实效缺乏。在“基础”课实践教学中,不管是社会、学校、教师、学生都认为实践教学的目的很好,但效果很差,实践教学往往流于形式,缺乏成效。主要原因:一方面,实践教学虽然已经纳入了教学考评,但是其科学性值得考证。有些学校简单地将“基础”课实践教学划做教学的一部分,没有具体的办法,如做与不做、做好与做不好没有标准。另一方面,把实践教学当做一个短期的教学任务来实施的行为,忽视了实践教学的主题选择、运行监控和效果反馈,造成很多实践活动流于形式。 第四,保障不力,导致机制不畅。“要建立实践教学保障机制,探索实践育人的长效机制。围绕教学目标,制定大纲,规定学时,提供必要的经费。加强组织管理,把实践教学与社会调查、志愿服务、公益活动、专业课实习等结合起来,引导大学生走出校门,到基层去,到工农群众中去。”[2]这充分表明,“基础”课实践教学,是一项系统工程。而“基础”课实践教学在学校往往表现为“单打独斗”,校外也是“只身投入”。主要原因:一是协调机制不畅。学校教学部门之间,学校和政府组织、社会组织之间,教师和学生之间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沟通不畅的问题。二是保障体制不全。“基础”课实践教学需要的必要经费投入,学校往往在支持上大打折扣。 三、“基础”课实践教学的路径选择 “基础”课实践教学的路径选择,就要针对实践教学存在的问题,从认识和目标、内容和形式、机制和方法、评价和考核等方面,构建一个较为系统、科学的实践教学体系。 (一)更新观念,提高认识 提高对“基础”课实践教学的认识的前提是更新教育观念。“教学观念是关于教学的看法和思想,更确切地说,是人们思维教学问题获得的结果;转变教学观念是指转移或改变原先对教学的看法、思想、思维结果。”[3]教学观念决定教学行为,转变教学观念有利于教学行为目标的实现。要转变“基础”课教学观念就是要树立新的教学观念,如教学质量观、教学质量效益观、教学价值观、教学过程观、教学评价观等。首先,管理上,学校领导集体应将实践教学放到与专业课教学同等重要的地位,加大教学投入、科研力度,丰富教学资源,有计划地开展教师培训。其次,教师应树立新的教学观念,一要充分认识思想政治理论课的重要地位,有强烈的职业光荣感与社会责任感;二要系统学习和掌握思想政治理论,用科学的理论来武装自己和学生;三要掌握现代的教育理论;四要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开展多媒体教学,开设“立体”课堂。总之,转变教学观念有利于提高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也有利于增强大学生的适应能力和竞争力。 (二)创新内容,丰富形式 “基础”课的基本教学内容包括坚定学生在党的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理想信念的教育,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民主法制的教育,这有利于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教师要不断突破教材框架,修正补充教学内容,进行动态的教学。在整个实践教学过程中高度注意教材的内容与学生的思想和社会状况的结合,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社会和学生现实的思想中去,以适应学生发展的需要。一是教学内容应以职业为导向,提升学生的劳动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实践教学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学生更好地获得职业岗位所需的基本素质和实际能力。这种职业导向性应贯穿于实践教学的全部过程。二是实践教学内容应坚持理论性与时代性相结合,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大学生,也要结合时代的发展,特别是对社会热点、难点进行分析,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紧密结合。“基础”课实践教学应在课堂、校园、社会三个渠道中开展丰富的教学活动。在课堂实践教学中,任课教师根据教材内容和学生实际设计实践主题,可采用研究讨论型教学、讲演辩论型教学、情感体验型教学等。在校园实践型教学中,任课教师有意识地布置与大学生校园生活密切相关的主题,开展主题活动,如参观校史馆、举办各种纪念活动等。在社会实践教学中,让学生带着问题进农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单位等。 (三)健全机制,创造方法 创新“基础”课实践教学,要在不断完善领导机制、运行机制、保障机制、评价机制中,运用新方法,达到教学实效。首先,完善领导机制。实践教学体系建设,领导机制的弱化会影响“基础”课实践教学的效果。一是党政挂帅组成实践教学领导小组,党、政、工团等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二是明确分工、职责,保障实践教学的落实。其次,完善运行机制。实践教学主体涉及教师、学校各部门、学生、社会各单位,保证他们之间的通畅,需建立良好的运行机制。一是形成协调机制,定期召开专门工作会议,商讨实践教学的总体部署和具体安排;二是形成沟通渠道,设立实践教学办公室,专门负责协调、落实、联系等常规工作。第三,完善保障机制。建立课程实践教学项目申报、立项、评估和考核制度,将其纳入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保障实践教学正常运转。加强学生活动场地、基地建设,为学生参加实践教学活动创造良好的条件。加强工作队伍建设,组成实践教学导师队伍。第四,完善评价机制。加强实践教学的过程监督,将实践教学效果作为教师和学生考核的重要指标。将教师实践教学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在政策上给予倾斜,鼓励青年教师、专家积极参与到实践教学指导工作中。将实践教学过程、结果与学生成绩、综合素质测评衔接起来,在评优评先、推优入党、就业推荐等方面给予考虑。 同时,还必须运用创造性的方法。具体方法有以下几种可供借鉴:首先,基地化建设。基地是实践教学的重要载体。我校在校内建立了如大学生素质拓展、科技文化、教学团学一体化、学风建设等10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基地。在校外根据农村和社区需要,建立了15个结对共建单位,建立了110个实习实训基地。这既有利于实践教学长效机制的建立,又满足了基地发展的需要。其次,项目化建设。项目是获得支持的根据,也是达到效果的保障。我院将实践教学项目化管理,根据实践的总体要求、活动内容、规划和方案,予以审批。不同的实践教学规划、要求、方案,审批的结果也不一样。第三,制度化。实践教学要做到规范、科学,正常化运作,就要制定囊括管理、机制、人员、考核等在内的《实践教学管理办法》、《实践教学项目管理办法》等制度。第四,特色化。实践教学实效提升还必须考虑“专业化”道路,立足各专业学生专长,结合学生和社会需求,选准活动载体,扎实推动实践教学特色活动的开展。 法律实践论文:对资本自由流动与所得税的协调研究,以欧盟的法律与实践为例 摘要:欧盟成员国所得税法的协调对于欧盟内资本自由流动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欧盟部长理事会颁布了数个旨在协调成员国所得税税制的指令。欧洲法院通过解释共同体法有关服务和资本自由流动的规则来消除成员国国内所得税法中阻碍共同市场发展的因素。但是,由于共同体缺乏协调直接税的专有权限,欧盟层面上的所得税法发展缓慢。欧元的启动对欧盟成员国所得税法的协调提出了新的要求。 关键词:欧盟所得税法;资本自由流动;共同市场;欧洲法院 引言 建立一个货物、服务、人员 和资本自由流动的共同市场是欧洲经济一体化的目标。从共同市场的发展来看,资本自由流动远比其它三个自由发展缓慢。在《欧洲联盟条约》生效后,《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改为《欧洲共同体条约》(以下“《共同体条约》”),有关资本流动的条款作了有利其发展的改进。欧元的启动也加速了欧洲资本自由流动的发展。但是,税收依然是资本自由流动的障碍, 欧盟层面上所得税法的发展愈发 迫切。本文拟结合欧盟的相关法 律与实践,分析所得税协调与资 本流动的关系。 资本自由流动对所得税协调的要求 1.资本自由流动规则的特征 《共同体条约》关于资本自由流动的法律规定主要在第四章,该章共5条(第56条至第60条)。 第56条是资本流动的优秀条款。该条禁止在成员国之间、成员国和第三国之间实施对资本和支付流动的任何限制(restrictions)。需要说明的是,第四章的内容不仅仅限于资本流动,还包括支付自由。限于篇幅,本 文只就欧盟成员国间资本流动的 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从第56条的措辞来看,成员国禁止限制资本流动的义务比原《欧洲经济共同体》第67条的条文更明确。原67条虽然要求成员国逐步取消资本流动限制,但这只限于保证共同市场功能的必要程度,而现第56条下成员国的义务则是清楚和无条件的。因此,欧洲法院在sanz de lera案(case c-163,165 and 250/94)中裁定第56条具有直接效力。 此外,由于第56条没有将取消限制资本流动的义务只限定在成员国政府,它也约束非公共机构的行为,比如金融机构不能采取限制成员国间资本流动的单边措施。 2.资本自由流动对所得税协调的要求 所得税对资本流动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1)税收增加资本流动的成本。一国居民在另一国的投资所得一般会面临双重征税:来源地国对利息、股息征收预提税,居住国对本国居民的境内外全部所得要征税。(2)税法对居民和非居民的差别待遇。“居民”和“非居民”是所得税法的基本概念,非居民不能享受一国给予居民的税收优惠是普遍承认的。 为了消除上述税收对资本流动的限制,一般作法是签订双边税收协定,这些协定一般以oecd范本为基础。税收协定对于消除双重征税和保障税收无差别待遇具有重要作用。 但是,对于欧盟来讲,单纯通过成员国间的税收协定来促进资本流动显然不够:(1)税收协定是双边的,而欧洲需要建立多边的法律体制。(2)税收协定以承认缔约国的征税权为前提,其具体实施依赖缔约国的国内法。共同体法则希望其规则能够超越成员国国内法并直接适用。事实上,在共同商业政策方面,欧共体已经享有专有权利,而成员国不再享有 主权。(3)国际税收协定虽然有“税收无差别待遇”的规定,但仍承认“居民”和“非居民”的划分。欧共体希望消除基于国籍的限制,而居民与非居民的划分基本是与本国人和外国人的划分吻合的。 根据《共同体条约》的规定,所得税领域的立法依然是各成员国主权之内的事情。因此,在承认成员国享有独立的财税主权的前提下,欧盟层面上所得税法的协调是借助于共同体机构的二级立法和欧洲法院的判例来推动的。 所得税协调对资本自由流动的推动——立法层面 《共同体条约》第94条规定:“理事会根据委员会的建议,应当在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在会商欧洲议会以及欧洲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后,为共同市场的建立和市场功能的需要,颁布协调成员国法律、法规或行政措施的指令”。据此,在促进资本流动的税收方面,欧盟颁布的指令主要有:(1)共同体理事会第90/434号指令(合并指令)。该指令适用于涉及2个或2个以上成员国公司之间的合并、分立、资产转让或股份交换的税收问题。所有成员国 应当通过国内立法保证指令适用的交易免除任何的资本利得税。 (2)共同体理事会第90/435号指令(母子公司指令)。根据该指令,一个成员国的母公司从其在另一成员国的子公司得到的股息,该母公司所在的成员国应当给予免税,子公司所在国对子公司支付给其他成员国的母公司的股息不得征收预提税。 因此,上述指令有助于消除阻碍资本流动的某些税收。不过,借助指令协调成员国所得税法的 作用有限: 首先,欧共体不具备协调成员国税法的专有权限。在成员国仍享有制定本国所得税法的主权 的前提下,只有在成员国行动的 规模或效果不能充分实现目标,而由欧共体行动能更好实现目标的情况下,共同体才能行事,并且共同体的行动不能超过实现《共同体条约》目标的必要程度。 其次,按照第94条的规定,理事会颁布指令应当在一致同意的基础上。由于税收涉及到成员国的财政利益,因此取得成员国的一致同意是很困难的。另外,共同体机构根据第94条可以颁布的二级立法只限于指令,而指令这一立法形式也有其自身的不足。指令只在其要达到的目标上对收到指令的成员国有约束力,成员国仍有权自行决定为实现指令的目标所采用的方式或方法。也就是说,指令的实施依赖于成员国的国内法措施。 这样,欧洲法院通过司法判例来协调成员国所得税法的作用就非常重要了。 所得税协调对资本自由流动的推动——欧洲法院的司法实践 在《共同体条约》缺乏统一成员国所得税法的直接条文的情况下,欧洲法院通过解释资本自 由流动规则使成员国所得税法不成为共同市场发展的障碍,这主要体现在: 1、广义解释第56条中“限制”的含义 根据欧洲法院的判例,“限制措施”的范围比直接限制资本流动的外汇管制法规要广。由于税收能够影响对资本流动,税收本身是否属于“限制”之列呢? 在sandoz案中(case c-439/97),奥地利法律规定,奥地利居民获得贷款时有书面贷款合同的要缴纳印花税,没有书面文件则不需缴纳。但是,奥地利居民从境外非居民获得的贷款,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只要奥地利居民的账簿中有记载也视为书面文件, 应当纳税,而奥地利居民从获得境内贷款,没有书面合同但在借款人账簿记载时却不纳税。欧洲法院认为,奥地利的作法具有阻碍奥地利居民从境外借款的效果, 违背了《共同体条约》关于资本自由流动的规则。 因此,税收本身并不一定就会被认为是阻碍资本流动的限制,欧洲法院是看税收的效果。也就是说,税收仍然属于成员国主权范围,但是征税不能构成歧视,不能因此阻碍资本流动。事实上,《共同体条约》第58(1)(a)条也承认成员国税收立法的适用,但其适用有严格的限制。 2、严格适用第58条第1款(a)第58条共3款,第1款(a)规定,第56条不损害成员国实施关于依据居住地或投资地不同而区分纳税人的税法的权利。 表面看,成员国税法的适用不受资本流动的限制。但是,第58(1)(a)条的适用要结合《欧洲联盟条约》的第7号声明,即第58(1)(a)条所指的适用仅限于截至1993年底合法的税法。所谓合法是指符合共同体法。也就是说,某些成员国的税法如果违反了共同体关于服务和人员自由流动的规则,也不能适用。 在第58(1)(a)条能够适用的场合,即成员国税法的某些规定不在共同体法管辖的范围内,其作法不基于国籍而是针对纳税人的 居住或投资状况适用不同规则,也应当遵循第58条第3款的规定,即不能构成对资本自由流动的歧视或伪装的限制。如何判定某种作法是否为“歧视或伪装的限制”呢?对此,欧洲法院对《共同体条约》第30条的解释理念可以借 鉴。第30条是允许成员国背离取消货物贸易数量限制的规定。欧洲法院对该条进行狭义解释,限制其适用范围:成员国要举证其限制措施能够为共同体法支持;如果存在限制性更小的措施,成 员国就不能采取限制性大的措 施;如果未对国产品采取相同措 施,成员国也将败诉;在有共同体立法的情况下,就不应以国内法的理由援引第30条,等等。 3、借助服务或开业自由来消除成员国税法中的歧视,进而促进资本流动。 第58条第2款强调,资本流动规则不影响与共同体统一相符的开业自由限制的适用。也就是说,如果其它自由流动规则要消除税收歧视,就不能根据第58(1)(a)条采取限制。 开业自由是服务自由的延伸。事实上,“资本”和“服务”有时很难区分,比如一国在另一国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属于开业范畴,也是直接投资,而直接投资又涉及资本流动。由于欧洲法院在服务自由流动方面有成熟的判 例,这些判例原则就可起到间接 促进资本流动的效果。 比如,在commission v. france 案(case 270/83)中,法国给予本国保险公司和其他成员国保险公司在法国的子公司归集抵免的税收优惠,但不给予其他成员国的保险公司在法国的分支机构。欧洲法院认为法国作法具有歧视外国保险公司在法国分支机构的效果,剥夺了外国保险公司的开业或服务自由,违反了《共同体条约》关于开业自由的法律规定。 事实上,如何成员国税法同时涉及到服务和资本流动规则,根据欧洲法院的判例,只要成员国税法违反了服务或开业规则,欧洲法院一般就不再审查其是否违反了资本流动规则。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共同体条约》缺乏协调所得税的直接法律条文时,欧洲法院的解释权仍受到限制,仍不能涉及成员国所得税税制的基本问题。 因此,欧盟层面上所得税法还需要进一步发展。 欧盟所得税法的发展 相对于欧盟在消除货物自由流动的间接税方面的成就,欧盟所得税的发展是缓慢的。欧盟所得税发展缓慢的现实反映了欧洲一体化进程中“统一与分权”的矛盾。 在欧元成为欧元区12国的单一货币后,上述矛盾将更加突出,因为使用单一货币的欧元区成员国国民要面对15个国家的不同税法。这与共同市场追求的服务和资本的自由流动的目标是相悖的。 理论上讲,影响资本流动的因素主要有:外汇管制、金融服务法规和税收。欧盟国家已经取消了外汇管制,金融服务也有了共同标准,只有税制尚未统一。由于欧洲中央银行负责制定统一的货币政策,欧元区国家就不能再借助于利率和汇率政策影响资本自由流动。这样,成员国就只有利用财税政策了,但成员国的不同税制和各自为政的财政政策的将对资 本流动产生扭曲。因此,协调成员国的所得税法,使资本自由流动 最终实现,是欧盟所面临的问题。 从成员国角度看,在成员国保留税收主权的前提下,成员国仍然有在税收领域合作的必要。 比如,成员国如果为吸引资本而竞相给予税收优惠,就会形成有害的税收竞争局面。因此,欧洲理事会通过了“商业税收行为守则”(code of conduct on business taxation)。该守则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欧盟成员国表示将不采 取新的有害的税收措施并将审查现行立法,开展成员国间的税制磋商。因此,该守则的颁布也是欧盟在共同体立法框架之外寻求新的协调成员国所得税法的机制的尝试。 法律实践论文: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实践研究 一、高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现状 当前,我国部分高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堂内容难以满足大学生实际需求。在很多与法律知识相关的公共课程方面,我国虽然实施思政理论新课程方案,但其中《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却是由“98方案”《法律基础》《思想道德修养》结合的课程。从课程设置来看,相较而言,大学生通识法律课程显得不够充足。而部分高校虽有开设辅修或选修法律课程,不过在课时方面却仅考虑到教学内容与大纲的完整性,很少会重点讲授创业法律风险。另外,大学生就业指导与规划课程中,我国高校普遍重视就业素质、技能和创业精神、品质、素质、意识等内容,相关法律内容却少之又少。因此,从各类型课程来看,我国高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程都没有系统全面的创业法律知识内容,所以无法满足大学生创业实际需要。 二、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建构 1.建构原则。 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建构须遵循四大原则: (1)针对性。 在规定时间范围内促使创业法律教育达到预期结果,促进大学生创业法律意识、修养、能力的增强。 (2)配套性和相对独立 创业法律教育课堂体系在当前各高等院校中具有相对独立性,但法律课程与其他创业教育课程之间应当相互配套,以便形成完整综合的课程体系,而不应独立于其他课程体系之外。 (3)实践结合知识性。 开设创业法律教育课程其目的在于让学生全面理解法律知识,为学生树立法律意识,并通过各类活动让学生逐渐形成各种外显操作行为,帮助学生累积法律知识和能力。 (4)多样性。 高校创业法律教育课程活动性、综合性特点,直接决定创业法律教育课程组织方式的灵活多样性,所以课程体系建构必须具有弹性和选择性。 2.体系建构。 遵循以上四大原则,高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构建分三部分完成: (1)创业法律能力培养类课程。 创业能力极为特殊,它具有极强实践性、综合性、创造性,创业能力优秀即智力;创业能力是自我谋职能力,是转化自己或他人市场创意为现实生产力的能力。其包括综合性、经营管理和专业性能力。大学生创业所必备能力之一为法律能力。针对以上能力设立相应培养的实践和务实类课程,如法律谈判、企业或商法务实等课程。同时,教授这些课程时要改变满堂灌的教学方法,多采用案例教学法、讨论教学法、情景体验、课文训练以及创业基地参观等教学方法,鼓励学生多质疑多思考,促使学生化被动为主动,化接受为探究,发挥出创业法律教育的真正效益来。 (2)创业法律意识增强类课程。 法律意识是高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程开设的基本目标,其主要培养大学生守法知法、依法办事、尊重交易规则、诚实守信的意识。所以,该类课程教学内容即懂法、知法、守法,主课程以法理学为主,法律方法学、逻辑学等为辅。通过这些课程帮助大学生全面理解法律,强化大学生法律意识,正确认识到法律的重要性和作用。 (3)创业法律知识了解类课程。 现有法律体系中许多法律法规都与大学生创业相关,但大学生却并非全部了解。大学生创业选择企业组织形式是首要问题,因此了解企业法是基本,才能帮助其选择与自身实际相符的企业组织形式。按照各种出资人责任形式企业分为公司、独资和合伙三类。自1999年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正式出台,到2005年和2006年我国分别对《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进行修订,明确区分出各类企业创建要素的不同,以及《中小企业促进法》等,都是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重要教学内容。企业经营的过程即依法交易办事的过程,所以,大学生创业还需要了解《民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劳动合同法》《会计法》《专利法》《所得税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保险法》《劳动法》等一系列法律。最后,创业过程避免不了纠纷争议,大学生还应了解《诉讼法》。由于高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的庞大,知识内容的繁杂,对于非法学系的学生而言讲解重要概念和制度即可,且介于高校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实践来看,主辅修或双学位形式是解决法律教育现状的较好办法。 三、总结 综上所述,我国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在课程设置上还尚存不足,高等院校还应在教学过程中不断总结摸索,进而促进其课程体系的完善。而笔者认为主要完善思路,可从创业法律意识增强、知识了解及能力培养三方面出发,结合大学生创业实际需求,构建针对性具有实际效益的大学生创业法律教育课程体系。 作者:董万伟 魏家琴 单位:六盘水师范学院 法律实践论文:研讨国外法律教育的实践与课题 一、法律教育实践 法院。最高法院以《法律教育研究会的报告书》向全国的法院颁发,以使其知晓法院参与普法教育的重要性。为促进学生对法院与裁判制度的理解,为参观法院的学生(特别是小学生)制作浅显易懂的宣传录像,向全国的法院发放。法务省。作为普法教育政策的一环,其与日本最高法院、日本律师联合会、文部科学省共同举行法律教育探讨会。在法务省的主网页上登载有关的宣传小册子。日本律师联合会、各地方律师联合会、各律师协会,在日本律师联合会内,设置市民法律教育委员会,力图在全国推进开展法律教育,在对各律师协会的法律教育活动进行支援的同时,进行有关法律教育信息的收集与交换,开发与研究针对教员的教材。另外,每年针对教员设施夏季培训讲座,与教育相关者进行意见交换。 在各地的律师协会中,有七成的协会开始设置分别承担法律教育的窗口以及委员会等活动。日本司法代书人联合会、司法代书人协会,其举办以成为生存力的法律教育为主题的市民公开研讨会,与教员、法律实务家等协助授课,进行讨论等,利用大学的校园机会举行法律教育研讨会、研修会等,以法律教育为主题进行演讲。在学校教育实践中也有不同声音。首先,“应该培养法律不是作为规制、约束的东西,疏远的东西,而是为了使社会更加美好,应该亲自主体性地制定的意识”,这种着眼于法律本来存在意义的努力更加重要。其次,“对于基本的理念、法律的主旨,法律与规则的形成过程,带着实感进行理解的指导尚未充分进行”。在实践方法上,作为实施法律教育的前提,是培养提出自己的意见,听取别人的意见,在商议的基础上得到结论的能力。这方面比较欠缺。为普及法律教育,有效地实施教育,在学校里,有必要根据儿童学生的成长阶段,切实编著法律教育的课程,并且在教材的充实与指导方法等方面下功夫。由法律实务家进行的实践,在使学生理解司法制度的主旨等方面的努力不够充分,对于实践的方法,法律实务家与教员的协助不充分。 二、法律教育的发展方向 培养支撑自由且公正的法律思考方法。日本的法律教育要达到的目的是:每位国民在进行自由活动的基础上,加深对法律以及司法应发挥的效果的理解,掌握预防纷争的发生,并且为切实解决纷争所必要的、基本的素养;与此同时,培养学生作为自由且公正社会的承担者,主体性地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法律作为社会共生的相互尊重的规则,保护国民的权利,明确国民的责任,促进各人自律的活动,使其生活丰富多彩。因此,法律教育是让人们充分理解个人的尊严与法律的支配等宪法以及法律的基本原理,作为自律且有责任的主体,养成为参与自由且公正的社会运营所必要等资质与能力,并且认识到法律是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事情,即使在日常生活中也需要抱着充分的法律意识行动,培养主动利用法律的能力。 法律教育涉及的主要内容:1.为使学生认识到,法律是为共同生活和相互尊重的规则,目的使国民生活更加丰富,主体性地学习是如何制定规则的,根据规则如何解决纷争等;2.在规定个人与个人之间关系的私法领域,力图充实学习机会;3.为使学生认识到每个人都作为无可替代的存在,要互相尊重,以及作为自律且有责任的主体参与自由且公正的社会管理,同时为培养参与社会的必要的素质与能力,需要进一步理解个人的尊严、国家的主权、或者存在于法律支配等宪法与法律的基础的基本价值与国家以及个人之间的关系的基本存在模式;4.使学生认识到,司法通过依法救济被侵害的权利,处罚违反规则者,力求维护、形成法律秩序,同时将所有的当事人都置于同等的地位,由公正的第三者经过适当的程序根据公正的规则进行裁判。 三、对应儿童成长阶段的法律教育 考虑儿童成长与发育的过程,根据儿童发展心理学的研究,儿童的判断除自身的欲求以外,通过第三者的观点,对社会的理解,对象客观化的深化,从主观性向客观性发展。因此,儿童理解规则和判断的意图及动机的能力,以及由自身制定规则的经验是非常重要的。儿童的判断标准,可以分为因为权威说了所以正确;对自身有益;为了应对周围人认为好的期待;认识到法律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所必要的;社会契约式的观点;任何社会人类都存在普遍性原理、根本性原理。 所以,日本中小学校的法律教育的展开,包括:1.中小学校的法律教育,不仅强调遵守法律与规则,使其理解法律与规则的必要性。通过作业性体验活动,掌握学生资质与能力的基础。在日常生活与游戏中制定规则的实践很重要,站在对方的立场上思考行动,养成公德心等道德性也是中小学法律教育的基础;2.对普遍性原理的理解,具体是指理解宪法与法律的基本原理很重要。在社会科的课程中,使其理解到个人的尊严与法律的支配等基本原理,法律不单是规制国民的,而是使国民生活更加丰富的内容,是每个人共生的相互尊重的规则,理解市民社会的契约的自由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基本原则,以及司法的内容,从而培养判断的能力与感觉;3.高中的法律教育,在此阶段,以可以进行高度的理解为前提,在使其考察法律各种问题的同时,使其基于切实的证据进行公正的判断。在进行公正的判断之际,首先自身进行判断,并对其判断附加有说服力的理由,与此同时,使其认识到学习别人的判断及其理由,再构成自身的判断的必要认知。 四、普及法律教育课题 在学校教育等普及法律教育时,首先以教育相关人与法律实务家为中心,使其广泛理解法律教育的重要性。最高法院、法务省、文部科学省等相关官厅、日本律师联合会与日本司法代书人联合会等相关团体,从各自的立场,在协助的同时进行积极的努力。文部科学省利用各种机会,向教育委员会与学校,宣传法律教育的重要性。在普及法律教育之际,各学校根据儿童学生、学校、地域等的实际情况,考虑如何充分发挥创新办法。在学校教育中,法律教育的担当人是学校的教员。为有效进行法律教育,以由教员创意办法的指导为中心,进行关于法律以及司法的思考型教育,属于新的创意。所以在促进教材开发与指导方法等实践研究的同时,法律实务家为首的各个相关人的支援非常重要。这些相关人包括:法院、法务省、日本司法援助中心、日本律师联合会、各律师会联合会、各律师协会、日本司法代书人联合会、法学研究者、教育研究者。 在日本,如果把法律教育视为培养民主立宪主义国家中国民所必需的教育,与读、写、算相同,法律教育应该是参加社会生活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教育内容。要掌握这样的教育,学校教育是理所当然的。 除此以外,在一个人度过人生大半的家庭、地域社会、单位等也需要进行。例如,在家庭中,儿童经常会接触到消费问题等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问题。因此,在家庭的日常会话中,所谓保护生活的智慧,展开法律的话题,对儿童而言,会让他们感觉到法律教育是非常接近的教育教学。 作者:李璋 法律实践论文:法律实践本体论分析 本文作者:黄竹胜 单位: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 形成法律理论并通过法律理论来描述、解释和批判法律实践、进而推动法律实践、指导法律实践,是法理学的基本工作方式和工作目标。但是,在何为法律理论、其存在形态为何、有什么内在的规定性等本体性的问题上,法学界并没有形成基本的共识,这在一定程度上妨害了法理学的学术交流和法学工作者创造、传播和应用法律理论的自觉性和有效性,同时也妨碍了法律理论对法治实践的功能发挥。因此,从法律理论的生成过程、存在方式以及作用机理对法律理论进行本体性的分析,以提高对法律理论的理性把握程度和应用法律理论的自觉性和有效性,就成为法理学未竟的、有学术价值的一项理论工作。 一、何为法律理论 虽然对法律理论这一概念人们耳熟能详,但是进一步追问法律理论的规定性、法律理论存在方式、法律理论的表现方式等深层次的问题时,人们马上就会陷入失语的尴尬状态。究其原因,与法学界对法律理论是什么这个问题没有形成基本的共识有关,也与法律理论表现方式的复杂性和形成的根据的多样化有关。就国内学者来说,比较习惯于应用法学理论这个概念来表达,其含义有时被作为法理学的同义词[3],偶有学者应用法律理论这个概念[3],并将其与法学理论作出区分,但是法律理论与法学理论的差别何在,语焉不详,深入论证的也不多见。国内学者对法学理论的理解[4]比较宽泛,其基本的含义:一是指称与法律实践活动相对应的、作为法律思维成果的系统化、一般化的法律陈述、法律说明和阐释模式,是法学工作者经过对法律现象的高度抽象后所形成的认识成果;二是从法学学科和法学知识的分类的意义上来称谓与法律实践活动所不同的抽象化了的法律知识系统。[1]从第一层意义上看,法学理论是作为一种法律思维和法律思考的结果所表达出来的,是意识层面上的东西。它与法律理论存在着基本含义在内核上的共同性,也即是对法律现象的一般性、系统性的概括和总结,两者的差异在于法学理论包括的范围大于法律理论,前者除了包括法律理论外,还涉及到法历史学理论、法社会学理论等并不是直接以法律规范为描述对象的理论形态,甚至还包括以哲学理论、政治理论、道德理论来概括法律现象所形成的法学理论[1]。从第二层含义上理解的法学理论实际上与法律理论是同义词,学者们对两者并不作严格的意义上的区分[3],两者是同一回事。 就国外学者的观点和主张而论,对法律理论的理解则存在着不同于国内的认识和观点,特别是在德国的法学家中,法律理论的界限并不是清晰的。有的学者是从法学学科的意义上来分析法律理论这个概念的。考夫曼教授在辨析法哲学、法律理论、法律教义学三者的关系时,就认为法哲学是将法学中的基本问题以哲学的方式加以探究和回答的,它是哲学的有机组成部分,而非法学,它与法律教义学的区别在于对象的不同[5],法哲学没有具体的实义客体,而是以法的整体为思维对象,而法律教义学[6]总是在体系范围内论证,它以未经检验即视为真实的条件为前提。[7]法律教义学以处理规范性视角下的法律规范为主要任务的法学,它的研究对象是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以其司法适用实践为考察中心,来解释法律规范中的概念和规范的意义,同时为具体案件的解决提供理论、理由和原理的学问[8],法哲学与法律教义学两者并不相同,无法相互取代对方[6]。对法哲学与法律理论的关系,考氏认为两者的区别很不明确,无法得出精确的区别,两者的不同之处仅仅在于动机,法律理论是从法哲学中解放出来的理论努力,他们试图从法律人哲学的方式来回答与法律有关的哲学问题,“因为至今尚未有一个可将它们区别开来的标准,充其量,人们只能确立它们各自的重心:法律理论的兴趣,主要在于形式和结构上,而狭义的法哲学更关注内容,所以不做区分。”[5]从以上的引述中,可以看出,在考氏的理论视野中,实际上是从法学知识和学科分类的角度来界定法律理论在法学中的地位,并将其与法律教义学、法哲学、法社会学等作为法学的学科,这种看法在德国的法学家的理论体系中似乎是比较普遍化的观点①。 有的学者对什么是法律理论,则有不同的论述。如德国学者霍恩教授认为[1]:“法律理论产生于这样的需求,即法律可以用一般形式从理论上来解释,而不必讨论正义问题这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法律理论或多或少的是剥夺了哲学基本问题的法哲学,只限于从中度抽象层面上对法律及其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产生条件和作用方式,适用的方式和法学论辩的结构作一般性的论断,”法律理论由关于法律的一般性的陈述构成,法律理论的客体是对法律的一般理论性的描述[1]。很显然,霍式把法律理论作为法学认识的一种结果状态,区别于法哲学所探究的抽象的正义理论问题,它以法律的过程作为理论概括的对象,以形成服务于法律现象认识、法律工作者应用法律、适用法律的一般性、应用性理论为主要的理论工作目标。在他看来,法律理论与法学理论是存在差别的[1]。虽然作为学科意义上的法律理论不同于法哲学、法学理论,但是我们对作为法学范畴意义上的法律理论的界定还是可以从学科意义上的法律理论的演化和发展中获得有益的启示。首先,法律理论是学者们试图摆脱法学研究中过于抽象化、哲学化的法律问题的思考方式所作出的学术努力,是对法学研究对象自我限缩的结果,它将理论的目光和视野从无限的法律世界回归到比较具体的法律生活和实践领域;其次,这一路向也开辟一条通往法律实践、回归法律实际生活的理论路径,是学者提升法学理论影响法律实际的尝试,它试图建立法学与司法实践沟通的理论管道,有助于法理学形成对法律实践的影响力;第三,预示着法学家形塑法学理论从哲学、道德、政治等领域到司法过程的转向,从关心法学理论的体系性、抽象化程度向科学性、应用性的回归,它的理论目标、构造方法、获取理论论证资源和表达方式与法哲学都存在着明显的不同,这也是形成法律方法论与法学方法论差异的法认识论上的原由;第四,在理论的表达和表述上也实现了根本的变化。 根据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对法律理论进行如下的界定:法律理论是法学理论的一种理论形态,是对法律应用过程进行一般性概括和描述所形成的系统性论述,它是围绕着实证法和法律应用过程而形成的具有直接的应用目的和实践指向的法学理论。首先,法律理论也是法学认识过程的结晶,脱离法学认识过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理论,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理论也是法学理论的一种,是具有普遍性、概括性和抽象性的知识体系。但是,与其他的法学理论进行比较,法律理论是偏向于从规范性意义下的法律规范以及应用过程的主要环节和法律实务来形塑它的知识结构②,如法律结构理论、法律方法理论、法律解释理论等,都是直接从法律体系和司法过程提炼出来的。其次,法律理论以客观性和科学性为理论建构原则,排除价值判断、伦理思考和哲学思辩等形而上学的理论思维方式,与追求规律性的、应然性的法学理论在理论旨趣上存在较大的差别。第三,法律理论是直接或者间接以司法上的应用性为理论目标的理论,带有比较明显的实践指向性,以探求法律问题之答案为依归,这与偏向正当性、价值性论证的法哲学的理论或者偏重于法律经验的归纳和总结的法律社会学的理论是不同的。诚如学者所言“:哲学家、伦理学或政治学家的法学,也可以说是专业法学以外的法学,这些法学所关注的问题、运用的语言以及知识追求与法学内的法学有所不同,其采取外观的立场而又企图深入法律之内在的根本问题……故此,法学与法学外的法学之间常常处于格格不入的关系状态。”[9]该论述实际上道出了抽象法学理论与应用法学理论也即是本文所言之法律理论的差别。#p#分页标题#e# 二、法制实践结构转型与法律理论的法治意义 然而,在法理学的视阈中,法学理论与法律理论的概念区分有意义吗?这种区分是否可能?如何可能?在当代的中国法理学发展的境遇中,被抽象的法学理论折磨得很是疲软的学者和心灰意懒的读者,面对法理学所贡献出来的法学理论已多有指责,从小处来看,指责法学理论脱离实际,无法指导法律实践[10]成为一种普遍性的社会言说,从大处看,则指责法学理论无力提供评价、批判和指引中国法制、法律发展的作为判准和方向的中国法律理想图景[11]。中国当代法理学所处于的这种内外交困的情景,催生了许多有学术责任和使命感的法学理论工作者的学术焦虑[12],同时也推动了摆脱困境的种种理论努力。如孙笑侠教授所倡导并践行的返回形而下的法理学研究[13],陈金钊教授所追求的“上可着天、下可着地”法律方法论研究、谢晖教授所追求的民间法研究、葛洪义教授所追求的地方法制研究等法学理论研究路径和研究范式都走出了摆脱形而上学法理研究传统套路,其回归法制实践的理想和追求,其推动法理学的实践转向的学术努力都反映了中国法学理论界对抽象法学理论的不满和变革的姿态,他们的实践性转向的立场对整个中国法理学的发展方向的选择无疑是具有启示性、引导性、前瞻性和革命性的。在中国法理学目前的这种状态下,特别是在中国的法制实践结构从立法向司法的位移背景下,重申法学理论对法律实践的理论回应、凸显出应用性法学理论的研究也即法律理论路向的研究,显然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具体说来,应用性法学理论也即是法律理论研究的特殊意义在于: 第一,满足法制实践结构转型的理论需求。每个时代都有自己独特的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因此对法学理论的需求也带有时代性。受时代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推动的法学理论也会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法学理论的研究者不能摆脱现实条件对其在视域、问题意识和理论建构上的规定和影响。“困境推动着法理学的发展……法理学是处理法学、社会制度和政治制度的新的危机的工具”。[2]就当代中国法制发展的状况而言,自九十年代中期以后,我国法治实践的结构发生了从立法向司法的位移,这种结构上的变化不仅仅表现为法律制度建设重心的变化,同时也引起了社会对法学理论的新的渴求和期待。诚如德国学者魏德士所言“人们对法哲学和法理学的深入和全面的思考总是紧跟社会灾难、制度危机和政治变革。”[2]。 因此,法学理论能否适应这个法治实践结构的转向、提出有解释力的理论命题和为法治建设提供确实的理论指导,便成为法理学能否再生和发展的关键因素。而法学理论无论是创新还是继续沿革已经存在的理论资源,需要通过法学方法论的重新选择来为司法时现、创造和提炼有效的法律理论提供方法论的支持。这意味着盛行于立法时代的法学理论,需要按照司法时代的理论需求重新考量原有的法学理论的价值,选择和确定契合时代的法学理论,这样一个吐故纳新的理论结构转换过程是法学理论发展和创新的必要代价和基础。因此,司法时代的到来,既是一个法学理论发展的新的时期,也将是社会重新选择引领法制实践的理论、以及原有法学理论的重新定位和功能整合的过程。在立法时代,法学理论的重点一方面是清除极左的政治话语、拨乱反正,从政治上为法治的正当性进行理论论证,因此法学理论主要探究的是法律的本质、法的本体论、民主与法制、人治与法治的关系、法律与政策的关系等这类现在被称为大司法学、政治法学之类的问题。另一方面,由于立法增多、法律职业共同体基本形成,对具体的法律制度和技术问题的关注成为法学理论的另一个增长点,法条主义和概念法学遂得以盛行。整体说来,在整个立法时代完成了在政治上为法理学的正名的工作,使法学理论获得了独立发展空间。但是,这个阶段的法学理论无论在内容上、体系上还是研究方法论上都存在许多的不足和缺陷,因此面对法治重心从立法时代向司法时代的转移,以论证立法的正当性为优秀的法律理论逐步暴露出理论的社会不适应性。 立法时代的法学理论功能缺陷主要表现在:第一,“论证”功能有余而指导功能不足。作为对法治现象进行理论概括和学理升华的法理学,对法治实践发挥指导性功能是其学科自主性的表现,也是其基本的价值之所在。但是,从法理学所提供的理论和知识来看,似乎对法治实践的指导作用并没有充分地发挥出来。例如,在九十年代初期,我国的法治已经凸显出司法、执法的大量问题,但是就司法、执法过程所存在的随意性和非合理性,我们的理论并没有作出多少严格意义的理论反思和建树,司法、执法理论在法理学的理论框架内即使不是空白也可以说是薄弱的,它不能提供司法、执法所需求的方法。第二,对法治实践的理论解释力不足。法学理论的学科完整性表现在对所研究对象具有的理论解释力上。所谓的理论解释力是指理论对所研究的对象的产生、变化、发展的过程能够做出系统化的说明和符合逻辑的归纳和论证。一种具有解释力的法理学,必须是为从事该门学科研究的行政法学工作者所共同接受,对所应用的范式获得学者的认同,研究者根据该范式提供的基本理论、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以及基本框架来解决研究中的难题,解释实践中的现象。然而,我们目前不仅没有真正形成大家所共同接受的法学范式,法学理论工作者所借以解释法律现象的基本理论和框架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别,对法的实际运作过程,现在的基本“范式”也关注得非常的不够,面对半数以上的行政法规得不到有效执行,我们的理论又有什么能力开出有效的“药方”呢?虽然我们不缺乏对策性的理论研究成果,但是转化为实践行动的研究成果确实不多,这其中有体制上的困难,但是与所提出的对策的有效性不足、可操作性差、理论论证不充分不能说没有关联。具有理论建构能力的法学理论不仅应该具有评价、分析法治现象的理论功力,而且应该具有前瞻性的导向作用,指导法治的发展方向。要具备这样的品质,法学理论首先必须具备创新的机制和开放的理论视野,对法律过程和法治中的新现象和新问题能够及时地进行理论上的升华,提出预见性和指导性的新观点和新思想,保持与时代同步的理论创新意识和理论能力,使理论具有开拓和发展的结构。其次,法学理论必须具有批判精神和批判能力,也即能够运用具有说服力的理论和观点来剖析现实、找出症结、开出解决办法。#p#分页标题#e# 第二,克服政法法学、文本注释法学和社科法学等类型的法学理论的局限性的需要。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中国的法学理论发展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格局。按照苏力教授的分析和概括,转型时期的中国法学包括法学理论从研究方式、问题意识和思想理论资源上,可以区分为政法法学、诠释法学和社科法学三种法学流派[14],三种流派所形塑的法学理论各有不同,所发挥的理论功能也各不一样。政法法学虽然推翻了法学的政治话语的支配,从政治上为法学的存在和发展构造了正当性,但是并没有确定法学理论构造的法律平台,不得不与其他的学科分享共同的理论话题,法学理论也就失去了自身的独立性和主体性。而注释法学虽然将理论的视野集中于法律的文本世界,专注于法律的专业化知识的生产,但是这类法学停留在对法条的解释和注释上,没有形成普遍化的理论内核,而只能停留在部门法的低度抽象的法学理论构造上。特别是由于自身的理论创造力有限,移植外域的部门法理论成为主要的理论制造方式,其与中国本土的契合性和理论解释力都存在着问题。社科法学主要是借助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的理论资源和方法来发展法学理论,这些理论虽然扩大了法学理论思考问题的视野,形成了多法律的多角度的认识,但是它不可能形成从法律制度切入的一般的社会里或理论命题[14],它与法律实践的距离也是越拉越远,理论的效用性也越来越差。三种理论路向的法学或者法学理论存在着明显的特点,就是离开法律和法律生活这个中心而借助法律以外的元素来创造法学理论,所以导致了法学理论的专业性降低,与司法过程的理论需求不相吻合,与法律职业工作者的理论期待差距越来越大。 第三,实践哲学以及思维方式的启迪。实践哲学是任何把实践作为基本范畴并从实践出发所建构的哲学,它有两个基本的特征:一是关于意义的整体论;二是关注具体实践和这些实践所处环境的重要性的强调[15]。实践哲学虽然没有承诺特别的理论方法论,也没有形成比较确定的理论范式,但是它对于解释这个世界以及解释人们的知识形式和思想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于推进哲学思维方式的转换、形成对社会生活的新的理解却很有价值。实践哲学对于法学研究和理论建设过程的哲学启迪至少有如下三个方面:首先是形成一种开放的法律思维方式,破除对立化的法律思考,形成以追求实践智慧、培养法律实践理性能力为目的的理论追求;其次,立足法律的生活世界,而不是从抽象的或者虚假的原则出发来构建理论命题。回归法律的现实生活世界,走向人们的日常法律生活,从司法过程的实际状况来建设法学理论。第三,法律理论的建设以实践为归宿,以满足实践的要求来检测。只有这样,所建构起来的法律理论才能获得实践过程的接受,理论也由此发挥出它应有的功能。 三、法律理论的构造 以实践哲学为导向的法律理论,要克服抽象法学理论对实践诉求的疲软状态,形成自己的理论说服力和解释力,提高自己的理论应用性能,就要对自己的理论品质和性格进行全面的改造,使之获得与抽象法学理论不同的理论结构和方法能力。具体来说,法律理论的理论特殊性可以从几个方面进行解析: 1.法律理论建构的基础:实在法及其过程 法学理论建够的基础不同往往会形成不同偏向的法学理论,以价值追求为目标的法学理论以理想的法律图景为目标,以法律体系为基础的法学理论则以形成静态的法律逻辑关系规则为旨趣。这些不同倾向的法学理论实际都承担着自己的理论职能,满足不同的社会需要,因此,就理论形态的价值而言是无所谓优劣之别的。而就法律理论而言,它所选择的是实践法学的理论建设之路,它的理论对象世界是实在法的世界、法律过程的世界和日常法律生活世界,这三个世界成为法律理论形塑的基础,也成为法律理论的基本应用领域。在这三个对象世界中,实在法世界是依附在以司法为中心的司法过程中的,日常法律生活世界也以法律过程世界为依托,因此司法过程世界实际上成为法律理论的根据地,以此为基础所建设起来的法律理论才能回应当代的中国法学、从政策定向的法学经由立法定向的法学走向了司法定向的法学所形成的理论需求。[16] 2.法律理论建构的理论对象 既然以法律实践场域为理论的对象,也就决定了法律理论的目标只能定位在比较实在和可能的范围内,而不能祈求太高的目标。首先是法律理论需要与一般的法哲学理论如法律价值理论、法律正义理论保持距离,法律理论不是规范性的理论,不对法律问题进行规范性的判断和前景性的描述;其次,它也需要与作为经验科学的法社会学保持距离。虽然法社会学也会对经验事实进行理论加工并形成一般性的陈述,但这与主要以法律过程为中心进行理论概括和描述的法律理论至少在侧重点上是存在差别的。第三,法律理论的理论建构目标“:只限于在中度抽象层面上对法律以及在国家和社会中的产生条件和作用方式、适用方式和法学辩论结构做一般性的论断”[1],这从一定程度上规定了法律理论的论域范围保持在法律产生到法律适用之间,并凸显出法律应用理论、法律方法理论、法律体系理论、司法理论等在法律理论的中心地位。 3.法律理论的构造方式 构造方式是法律理论形成的必要条件之一,两者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作为手段的构造方式包括法学方法和理论形式结构两个方面。由于法律理论的对象的规定性,决定了价值分析方法、社会实证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文化学的方法论等都不能在一般的法律理论建构中发挥太多的作用。其次,由于用以构造法律理论的材料和资源主要是来自于法律实践的法律规范世界、法律事实世界和司法的过程,所以,其主要的理论构造方式,就是通过对规范和事实的法律解释和逻辑分析来形成规律性的陈述的,法律解释方法就成为主要的法学方法论,成为构造法律理论的基本手段。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研究:国有企业采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我国国有企业发展迅速并取得很多骄人的成绩,但是在采购管理中仍存在诸如管理机制不完善等一些问题,给国有企业的长远发展带来不利影响。鉴于此,本文对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策略,以期为改善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环境提供参考。 [关键词]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岗位轮换制;认证制度;文化建设 1加强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重要性 随着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逐步放宽了物资价格的控制,从而使物资供求关系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例如,买卖市场逐渐倾向于向买方市场方向发展,为买方对比物资的价格、质量等提供了便利。不过该市场中存在的恶性竞争往往给国有企业的物资采购带来不利影响,大大增加国有企业采购时问题出现概率,因此为避免采购问题给国有财产造成损失,国家相关部门应重视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并将其当做工作的重要内容加以落实。 国家相关部门切实做好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应熟悉物资采购各个环节,进而分析不同采购环节可能存在的问题,通过制定针对性措施加以约束和控制,为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的正常进行奠定坚实的基础。国有企业物资采购包括物资采购计划的制订、寻找贸易合作伙伴、价格协商、签订采购合同、物资验收等环节。其中制订物资采购计划时应立足企业物资需求具体情况,在认真审查现有物资储备量的基础上,明确物资采购种类、数量等。在该环节中尤其应保证库存物资平衡;寻找采购合作伙伴时应考虑对比不同供货商物资价格,明确物资性能指标等问题。合作伙伴确定后需和供货商共同协商物资价格,最终确定双方均能接受的价格。当采购物资价格达成一致后和供货商签订物资采购合同。物资验收是整个采购工作极其重要的内容,因此要求国有企业组织专业人员对物资的各项性能指标进行检查,无误后才能确认收货;收货后接下来应重点考虑货款的支付,在该环节中尤其应明确支付方式,支付数目等。考虑货款的支付受企业经营状况、市场行情、采购合同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极易出现问题,因此在该过程中加强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现状 2.1采购管理统一性差 国有企业虽制定了较多采购管理制度,但将重点放在了具体操作上,导致整体上采购管理体系的缺失。例如采购管理仅注重分公司、子公司与集团内部工作的协调上,而忽略了分公司、子公司间的协调。生产部对市场行情、采购环节了解不够充分,但是对采购部门的态度比较强硬。同时采购部缺乏合作热情,导致其与其他部门间的关系紧张等。 2.2采购管理规范性差 当前用于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的制度不够完善,尤其针对制度和采购流程制定的专门管理办法更为缺少,导致采购管理的规范性差。同时制定的制度内容比较泛泛,不够量化和细化给一些采购行为的评定带来较大难度。另外,目前国有企业的采购多借助信息手段,但是真正实施采购时未对相关信息进行详细认真的分析,进而给采购管理制度的信息化带来阻碍。 2.3缺乏采购考核办法 国有企业虽通过相关制度对采购活动进行限定,但是有关采购人员的考核标准缺乏,导致采购活动很大程度上依赖领导的决定。同时缺乏对领导决策行为的监督,导致领导决策的盲目性和随意性较大。有时进行的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只是走走过场,限制了招标采购制度作用的发挥。 3加强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对策 针对当前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存在的问题,国家相关部门应认真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进而采取针对性策略加以控制,以有效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具体可参考采取以下措施。 3.1加强采购计划的监督 监督采购计划属于事先监督,即国有企业在认真分析内部基建和生产需要的基础上,制订详细的采购计划。采购计划制订后提交综合计划部门申报。此时作为综合计划部门在遵守国有企业总体发展原则上,严格审查采购计划各项内容,一旦发现问题禁止批复。如未发现问题则进行汇总平衡,将采购计划下发给采购部门。采购部门接到采购计划后相关领导应准确把握采购物资日期、种类、数量等,同时分析采购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二次确认。准确无误后交付采购业务员按照采购计划执行采购操作。 3.2注重申报价格的审查 当前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供需关系影响下瞬息万变,因此企业物资计划确定之前,采购部门应认真调查市场物资情况,明确物资市场价格并建立专门的数据库。而后根据调查结果制作成“采购物资审价表”,并将其提交给采购监督审计部门。此时采购监督审计部门应依据市场物资价格实际情况,逐一审核采购物资审价表的相关条目,并对其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提出相关修改建议。 3.3加强采购合同的审查 审查采购合同是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此国有企业应结合企业发展实际情况建设完善的采购合同控制机制,即通过采购监督审计部门严格审核后,采购部门进行采购行为时必须签订采购合同。如出现未签订采购合同的现象,财务部门应严格把关,禁止采购款项的拨付。通过审查采购合同能有效控制某些不法行为的发生,规范国有企业采购行为,为此国家相关部门应引起足够的重视,保证该项工作的切实落实。 3.4注重采购物资质量检查 检查采购物资质量指对国有企业采购来的物资进行性能的检测,以验证其是否符合采购计划要求。通过采购物资质量检查,一方面能及时发现物资问题,为国有企业基建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铺垫,另一方面对出现问题的物资可进行退货、换货处理,避免了采购资金的浪费。为此,质检部门应充分发挥相关职能,及时并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国有企业物资采购规范标准对国有企业采购的物资进行检验,并以“检验报告单”的形式出具物资性能检验结果,及时地传达给采购部门和物资供应商。另外,对采购物资质量进行检查,还能防止因低价采购无法保证物资质量的情况发生,切实地维护国有企业利益。 3.5注重采购票据的审查 国有企业采购行为发生后会产生一些票据,这些票据是物资采购活动的有效凭证,为此国家相关部门不能忽略采购票据的审查。一般采购票据包括入库单、运费单据、检验报告单以及购货发票等,审查时应重点把握以下内容:采购物资价格是否在企业规定的价格范围内,采购数量、金额等是否有出错现象等。通过票据审查能及时发现采购过程中出现的不良问题,进而对整个采购行为进行综合的评估,以评价采购行为的合理与否,为后期的物资采购提供有效的数据参考。 3.6认真审计会计信息 会计信息是国有企业物资采购在资金上的反映,因此加强会计信息审计也是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重要一环。一般通过复式计账或会计凭证的方式对会计信息进行控制。国有企业会计信息审计具有重要意义,首先,通过对会计信息的内容分析检查能够总结采购的经验教训,从而为领导作出正确的决策提供依据;其次,通过对会计信息的审计能及时发现会计信息存在的问题,并进行及时更正有助于国有企业的长远发展。 3.7建立采购人员岗位轮换制 国有企业通过制定采购人员岗位轮换制,即针对不同的项目派遣不同的人员进行物资采购,能有效防止供应商行贿采购人员情况的发生概率,从而实现供应商和国有企业之间的合作。这样一来为保持长期的供需关系,供货商会通过降低价格、提高售后服务水平、提高产品质量等手段赢得国有企业的信任。事实证明,采用采购人员岗位轮换制能有效防止腐败的发生,进而有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3.8建立供应商认证制度 国有企业采购部门应加强与监督审计部门的合作,积极建立供应商认证制度,从而使采购部门准确掌握不同供应商的市场信誉、管理水平以及生产能力等。国有企业采购部门采购物资时可选择优秀的供应商,以有效防止供货过程中不良问题的发生。另外,供应商通过认证后其美誉度大大提高。这对供应商的长远发展具有价值进而会更加珍惜。因此,实行供应商认证制度能很好地控制物资采购腐败现象的发生。 3.9加强国有企业廉洁文化建设 为有效防止国有企业采购过程中腐败现象出现应加强廉洁文化建设,首先,加强物资采购部门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大力倡导廉洁从业的思想观念,使采购部门员工逐步树立廉洁的价值观,从而在采购活动中自觉规范自身行为,在国有企业中营造廉洁的工作氛围;其次,国有企业物资采购人员应树立正确的荣辱观,即“以贪为耻,以廉为荣”,在工作中尽职尽责,严格按照国有企业内部制度和国家法律规定做好本职工作;最后,国有企业的相关领导应以身作则,树立良好的榜样,肩负起物资采购的责任,并通过自我教育自觉抵制贪污乱纪行为。 4结论 当前国有企业采购过程中因利益的影响仍存在舍好求次、舍贱求贵的不良现象,给国有资产造成较大损失。因此,国家相关部门应在准确把握国有企业物资采购环节的基础上,从市场和国有企业自身出发寻找物资采购过程中存在的不良问题,进而采取有效策略加以应对,逐步提高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水平,为物资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研究:国有企业竞争性谈判采购管理机制研究 摘要: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是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重要采购方式之一。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在采购中一旦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法律上却无明文规定可依,程序操作亦无规章可循。本文拟以法律困境的解决为中心,侧重于实际运用中的创新,结合实践,探索如何完善我国竞争性谈判采购管理机制,以期对该领域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对我国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支持。 关键词:国有企业;竞争性谈判;法律困境 竞争性谈判作为一种采购方式,是招标采购之外最能体现采购竞争性、经济性和公平性原则的采购方式,且以其操作之简洁、效率之优势在采购实践中一直呈上升趋势。以法律文本和采购实践为分析对象,可以发现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在我国当下存在着亟待解决的两个基本问题,一者法律规定模糊,操作程序漏洞有待填补;二者实践中程序管理机制混乱,采购过程任意、主观。在竞争性谈判采购实践中,由于法律漏洞的隐性风险,使得实务工作者在适用竞争性谈判时忐忑不安。本文拟以其法律困境的解决为中心,侧重于竞争性谈判法律漏洞的填补,结合实践,探索如何在法律上完善竞争性谈判采购机制,并以期对竞争性谈判的应用研究起到抛砖引玉之效果,进而在对竞争性谈判采购的实践提供支持和参考。 一、国有企业适用竞争性谈判的范围 国有企业在本质上而言为企业之一种,乃法律上的经营者,民法上的平等交易主体。基于此,国有企业在工程、货物和服务采购中在采购方式上可自主决定、自由选择。但国有企业毕竟非属一般企业,国有企业的资金来源于国家,因此,对国有企业的采购自由法律上要受到一定之限制以保护国有资产,国有企业在采购方式的选择上要受到强制性法律规范的约束,《招标投标法》即是如此。在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强制招标范围之外,即是竞争性谈判在国有企业采购中的适用范围。 《招标投标法》是实践中招投标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凡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的采购范围,都必须履行招标程序。该条款对招标投标的范围进行了两层界定,一是针对工程建设项目,即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2000 年补充出台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进一步在具体范围和规模基准上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二是针对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即“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货物和服务的招投标事宜亦涵盖其中。 在企业经营中,如果国有企业的采购涉及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按照招标投标法,国有企业强制招标的范围主要限定在限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和限上的需要国际采购的机电产品。反言之,国有企业在限下的工程项目、国际机电产品以及其他货物和服务采购中可以不选择招标方式,而选择适用竞争性谈判以体现采购工作的竞争性、公平性、经济性,达到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国有企业适用竞争性谈判的法律困境 在采购方式选择中,首要解决的问题是采购方式的合法性,招标如此,竞争性谈判亦此。基于政府的行政主体性质和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要求,保障政府采购资金的有效使用,维护国家、社会利益,保护政府采购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2002年6月《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在政府采购法中首次在法律上认可竞争性谈判。《政府采购法》对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在第三十条进行了明确规定:(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即招标失败;(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第三十八条在谈判小组的成立、谈判文件的制作、供应商名单的确定、谈判等规定了竞争性谈判方式应当遵循的程序。 在《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之后,财政部对政府采购进行了更加具体、可操作的细化,陆续颁布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办法》、《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等一系列法规,在各地方上,地方政府亦更具各自实际制定了相应的地方规章。总体而言,自中央到地方,我国业已建立较为完备的政府采购体系,政府采购较为规范,对于规范竞争性谈判采购发挥了重要作用。 国有企业在选择竞争性谈判采购目前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正是基于法律上的缺位,实践中国有企业选择竞争性谈判时往往比较谨慎。竞争性谈判之所以能够在政府采购法中明文规定,作为政府合法采购的方式之一,在于政府采购法在法律属性下隶属行政法范畴,行政法“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的原则要求竞争性谈判入法方有法可依。但国有企业非属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在性质上属于民事主体,受民事法律关系所调整,依照民法“法无明文规定即可行”的原则,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平等交易主体,在采购方式现在上可自由决定,但受限于其国有属性,为保证国有资产的有效利用,国有企业采购中除招标外,经常采用公平性、经济性、竞争性均有重要体现的竞争性谈判,但作为私法意义上对国有企业竞争性谈判的法律依据确实空白,在私法意义上,国有企业适用竞争性谈判的法律适用困境有待解决。即使国有企业在适用竞争性谈判时参照《政府采购法》,其在适用范围、操作方法、组织程序、业务流程、评审原则、采购等方面的规定还十分粗糙,难以满足作为市场主体经营中的细腻要求。 三、国有企业适用竞争性谈判的合法性解决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在法律文本上的漏洞未得到填补之前,为了更加科学、合理地规范竞争性谈判,避免竞争性谈判适用中的隐性风险,化解国有企业竞争性谈判采购的法律困境,笔者建议: (一)制定竞争性谈判相关规章制度 虽然我国对企业适用竞争性谈判没有法律予以明确规定,但基于企业管理之健全需要,企业内部也应该制定相关规章制度以规范采购行为。只有此,竞争性谈判采购才有章可循、有据可依,监督部门才有监管的依据。当然该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2.合理性原则;3.系统性原则。 (二)规范采购程序 尽管与招标采购方式相比,竞争性谈判要更加简易和灵活,但为规范竞争性谈判,规避竞争性谈判的任意性,笔者认为,竞争性谈判程序可规范如下:1.拟定企业采购的方案,并根据方案制定精确、全面的谈判文件;2.组织采购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门、采购需求部门和法务部门,对企业采购的方案和谈判文件进行技术和法律审查;3.选定固有平台竞争性谈判公告,向潜在供应商发出邀请函。4.根据采购实际,组建竞争性谈判工作组。成员中对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必须有合理比例要求;5.谈判组根据谈判文件和供应商应答文件分别谈判;6.谈判组评审,出具评审报告,提出推荐成交供应商意见;7.采购管理部门依据谈判结果向成交商发出采购通知书。 (三)加强监督机制 竞争性谈判方式与招标方式相比,透明度不高且主观随意性较大,易发生采购腐败行为,因此竞争性谈判的监督工作必须细化。通过社会监督、审计监督、业务监督、财务监督、行政监督、纪检监督等各种监督形式,提高竞争性谈判的透明度,规范竞争性谈判。对外做到公开,并加大公示范围,对外公告、谈判文件、谈判结果等在固定的媒体上及时告示。对内完善国有企业内部各机构职责范围,各司其职、相互监督、相互制约。 四、结言及展望 竞争性谈判采购灵活性、经济性注定会受到企业的青睐。在实践中,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在采购实际应用也的确发挥了独特的作用,但法律的缺位让竞争性谈判隐忧在前,以企业为竞争性谈判解决主体,加强自我管理和监督,以法律困境的解决为突破口,在国有企业采购中引渡和借鉴,以保障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更高效、更适用、更健康地发展。相信随着对竞争性谈判实践的不断总结,竞争性谈判的专业化、信息化和制度化的进一步加强,竞争性谈判以其优势将有更广阔的生存空间,将对我国大中型企业的改革带来深远的影响。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研究:国有企业如何提高采购管理的实效性 摘要:从目前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来看,采购管理是重要的管理内容。只有提高采购管理效率,实现采购的全过程控制,才能保证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序进行。基于这一考虑,我们应对国有企业的采购管理工作引起足够的重视,应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分析采购过程特点,重点做好采购管理工作,使国有企业的采购管理工作能够符合企业实际需要,达到优化采购流程、提高采购效率和采购综合效益的目的。因此,我们应研究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实际特点,制定具体措施切实提高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实效性。 关键词:国有企业;采购管理;实效性 一、前言 对于国有企业来讲,采购管理是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主要手段,同时也是保证企业取得积极经营效果的关键。基于这一认识,在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对采购管理引起足够的重视,应结合国有企业的实际经营特点,认真分析采购管理的意义和必要性,在国有企业中明确采购管理工作的概念和原则,并对采购管理的重要性有足够的认识。从国有企业的现实经营管理来看,国有企业要想取得生产经营的积极效果,就要根据企业采购管理的特点,制定具体的采购管理措施,满足企业发展需要。对于企业来说,采购管理的实效性主要表现在采购流程得以优化,采购效率得以提高,采购综合效益得以提升。 二、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概念分析 1.采购的概念 采购是指企业在一定的条件下从供应市场获取产品或服务作为企业资源, 以保证企业生产及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的一项企业经营活动。个人或单位在一定的条件下从供应市场获取产品或服务作为自己的资源,从而满足自身需要或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采购是一个商业性质的有机体为维持正常运转而寻求从体外摄入的过程。采购是为满足自身的某种需要,通过支付一定代价的方式向供应商换取商品劳务的经济行为,目的是以最少的支出获得最大的收获。 2.采购过程 采购过程包括提出采购需求,选择供应商,谈判价格,确定交货及相关条件,签订合同并按要求收货及付款等。 3.采购管理 采购管理是企业为了实现生产或销售计划,在确保适当品质的条件下,从适当的供应商,以适当的价格,购入必需数量的物品或劳务所采取的一切管理活动。 三、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特点分析 目前来看,国有企业由于体制原因和工作职责的划分,其采购管理与私营企业的采购管理存在一定区别,具体特点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有企业的采购管理统一性较强 在目前国有企的采购管理中,涉及的物资种类较多,采购金额也比较大,为了保证采购的有效性,通常国有企业的采购都是采取统一的方式进行的,其采购管理统一性较强,这是与私营企业采购管理的主要区别。 2.国有企业的采购管理周期较长 由于国有企业具备完善的采购管理体系,其中审核的程序比较完善,不可避免的造成了国有企业的采购管理周期较长,这是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的一个特点,也成为了制约国有企业发展的一个因素。 3.国有企业的采购管理审批程序较多 考虑到国有企业的现实经营特点,在国有企业的生产管理过程中,由于管理层级较多,采购管理面临的审批程序较多,不可避免的造成了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缺乏及时性。 四、国有企业做好采购管理的具体措施 基于国有企业的自身特点,国有企业要想做好采购管理工作,应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 1.国有企业应采取差异化的采购方式,实现物资的分散采购 为了有效提高国有企业的采购管理效率,国有企业要改变过去统一采购的管理方式,应采取差异化的采购方式,对应急物资实现分散采购。 2.国有企业应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管理效率 考虑到国有企业采购周期较长的缺点,国有企业应努力压缩采购周期,提高采购管理效率。具体可以采取下放采购审批权限,提高采购审批速度的办法。 3.国有企业应简化采购管理审批程序,提高采购管理的实效性 从国有企业现有的采购管理审批程序来看,链条长、审批层级多,整体审批效率较低。基于这一分析,国有企业应积极简化采购管理的审批程序,全面提高采购管理的实效性。 五、结论 从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来看,采购管理已经成为了保证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效果的重要手段,为了满足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目标,国有企业应对采购管理引起足够的重视,应从采取差异化的采购方式、缩短采购周期和简化采购管理的审批程序等几个方面入手,切实提高采购管理效益,使采购管理成为国有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重要手段,满足国有企业的实际发展需要。由此可见,在国有企业中应对采购管理引起足够的重视,应重点做好采购管理工作,不断提高采购管理的实效性。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研究:试论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改革 摘 要:国有企业的采购行为存在诸多风险,尤其是采购部门,由于负责整个招标流程,长期以来一直被认为是风险高发的地段,也是监管部门重点关注的对象。在转型经济条件下,国有企业的各个组织及其职能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者需要一一进行分析、调整,采购管理是其中变化最大的,需认真加以对待。 关键词:国有企业 采购管理 改革 一、国有企业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2005年国有企业采购领域发生了很多变革,传统采购正在向现代采购转变,但由于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国有企业采购中还存在着一些与现代采购要求不相容的地方,影响了采购的效率和有效性,主要表现在: 1.部分企业没有明确的采购计划,缺乏对采购需求的分析。有些企业采购上随意性很大,没有明确的计划,并且缺乏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衔接。采购与预测和物料需求计划结合不紧,不能有效根据生产需要组织采购,实现物料供应计划与当前需求的平衡,并与企业的库存投资和策略相一致。 2.很多企业仍未与供应商建立起双赢机制。虽然很多企业都认识到建立长期供应商的重要性,但在实际的采购活动中仍注重谈判、比价、压价,缺乏从关注谈判向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转变,还没有建立起双赢机制。 3.部分企业没有把采购管理上升到战略性高度来考虑。一些企业还没有把采购策略和合作伙伴的选择评估作为企业整体战略中的一部分。有些企业管理者还认为采购只是后勤部门的小事,不会影响发展大局。在公司的合并、兼并和联合,技术规划,新产品开发,资本项目、投资计划以及资源输出等方面,大企业的采购部门发挥的作用或者承担的程序都很少。 4.集团企业的分散采购忽略了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在一些大的企业集团中,最初的模式是由专职采购部门执行统一的采购,公司集团壮大了,许多子公司开始自行组织采购,特别是在实行了全面经营核算的集团公司里,子公司不满意统一采购而自行采购的情况非常普遍。这种情况分散了采购量带来的价格和售后优势,忽略了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其后果不仅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和人工成本的增加,还给企业文化带来不利的影响。 5.有些企业缺乏有效的工具和信息平台进行采购跟踪、评估、分析和科学决策。由于采购信息没有实现有效共享,导致企业响应用户需求的能力迟钝,无法对供应商产品质量、交货期进行事前控制,经常引发经济纠纷。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是没有找到一个有效的工具进行采购的跟踪、评估、分析和科学决策,包括请购单处理、采购单处理、询价单报价单处理,运输处理、收货处理、质量控制等。 二、规范企业采购措施 我国招投标法律颁布很长时间了,但仍然存在很多漏洞。温州市国资委出台了《采购办法》,对企业采购进行了规范,这在全国比较超前。我们企业也进行了规范。 1.建立统一的采购平台。统一采购平台的优秀是合理配置集团内各种采购资源、建立统一的标准以降低成本,新的采购组织机构正是在这种统一的标准下开展各项采购工作,并且新的采购组织机构能够促进统一采购平台向更高效的方向发展。 2.建立统一的机构库。培育专业的工程招投标中介市场,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及监督。发挥中介机构技术力量强、专业分工细、经验丰富的特长,使其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规范地进行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从建设市场的长远发展来看,今后凡是有一定规模的建设项目都应由工程招标机构进行招投标。 3.实行统一评标专家库制度。长期以来,温州市评标专家库按行业和地区分设,范围太窄,评标专家资源不能共享,再加上评标专家与行政主管部门、投标企业联系紧密,难以公正评标。去年,我们打破部门、行业界限,将有关部门和各地区的评标专家资源整合,组建了统一的评标专家库,按专业、技术等级和地域分类,分片设置评标专家子库。全市所有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评标专家都必须从市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4.实行统一的监管和投诉处理。各部门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投诉,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增加管理环节;应当合理确定行政监管边界,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得非法干涉投标人自主投标和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招标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加以限制。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等问题。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当事人招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 三、加快采购管理改革,建立现代采购管理体制 采购管理改革应尽快提到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的日程上来。鉴于目前中国企业的采购管理基础薄弱,问题较多,必须从采购管理的基础工作做起,如健全组织机构,加强标准化、制度化管理,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建立供应商信息档案等。 1.重更新采购观念,对采购工作重新定位。就我国企业的采购管理现状而言,要想使采购组织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采购管理现代化,首先必须更新采购观念,实现采购观念的现代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采购首先要面对的是供货市场。研究供货市场及交易方式,是更新采购观念的优秀。只有深入研究供货市场,才能对供应商进行有效的管理;只有深入研究交易方式,才能规范交易行为。同时,企业应提高对采购的重视程度。采购部门与采购人员更新观念的首要任务,就是要研究并掌握供货市场的变化规律,研究交易过程,不断创新,以适应市场规律。 2.采购人员的选聘与培训组织目标的实现是由人决定的。实现采购管理现代化的一大前提,是采购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水平的提高。目前,我国企业的采购人员的素质普遍偏低。一是思想素质低,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文化素质低,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跟不上采购管理体制的转换,更难以利用现代化工具对物资的质量、成本等作出正确的评估。要适应企业发展的要求,采购部门必须充实人才。同时,采购人员应尽量年轻化。采购部门的发展要与企业的长远规划目标相一致,以适应企业未来的发展要求。采购人员的素质一方面取决于受教育的水平,但更重要的知识则来自于岗位学习和企业提供的培训。采购人员必须不断学习并掌握各种相关的专业知识,在实践中不断锻炼提高。培训是提高采购人员素质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培训有多种方式,可分为专门培训、在职训练、现场训练、个人工作总结、相互交流经验、对采购案例进行分析探讨等。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企业的战略规划、发展历史,尤其是品牌结构、产品结构和市场结构;专用材料的各种基础知识;谈判技巧及信息搜集的基本训练;各岗位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时,应编写适应企业现状的采购培训教材 3.采购部门与其他部门应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作。采购主要由采购部门执行,但采购不仅仅是采购部门的事,它需要企业各部门不同程度、不同层次的参与。例如,对于采购物品质量的控制,就离不开质量管理部门的参与,这一方面需要提高采购人员的素质,另一方面需要加强采购部门与质量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供货信息的收集,同样需要众多部门的积极参与;在各部门提出采购物品的要求时,一般来说都已经有了部分供应商的信息,包括供应商的名称、价格、质量等,这种信息向采购部门的及时传递,是建立和更新供应商档案的一个必要条件。采购与企业的生产部门、质检部门等是紧密相关的。所以,采购部门应经常与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接触,收集各种需求信息;同时,企业其他部门也应积极参与采购管理,提供信息及建议,使采购部门与其他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以便于采购工作的进行,并提高采购工作的有效性。若要实现采购管理现代化,仅仅加强和完善管理方法、管理手段是不够的,还应有完善的存储设施及安全的存储条件。实现装卸搬运机械化,采用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等。这样不仅能够提高采购的质量、速度、劳动生产率,减少货损货差,还可以降低工人的劳动强度和劳动危险性。 4.采购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标准化是相对于“例外原则”而言的,它对企业中的程序化、常规化的工作作出合理的规定,使系统按预定的模式有条不紊地进行,从而减轻高级主管人员的工作压力,使其摆脱日常事务的困扰,立足于高层管理,集中精力于战略思考与决策,以免主管人员事必躬亲、疲惫不堪。标准化工作与企业经营管理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既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基础,也是控制的准则。国有大中型企业在采购管理制度的建设上比较落后,亟须加强与健全以下制度:采购工作管理制度,以使采购人员明确其职责,这也是对他们进行考核的标准。采购的标准化作业程序,以把采购工作纳入制度化、程序化管理。仓库管理员工作职责,以使仓库管理员明确其职责,保证原材料按质、按量地存放,满足生产的需要。仓库管理制度和标准,以使仓库实现标准化管理。采购质量控制制度,以对采购各环节提出质量要求,确保对采购质量的有效控制。采购统计报表管理制度,以使采购信息能够及时、准确地传递给相关人员。采购物资ABC管理制度,以对纷繁复杂的原材料进行有针对性的管理。企业应对所有物资进行分类,根据物资的资金占用、用途及特点等,确定合理的采购审批权限,并严格执行。根据每批物资的采购金额,规定审批合同的权限。企业应对物资进行标准化编码,统一管理。供应商管理制度。通过对供应商信息的搜集和整理,合理选择供应商,以降低采购成本。 5.建立采购信息搜集系统。市场效率的发挥取决于信息的充分交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采购工作效率的提高,依赖于一套比较完备的采购信息搜集系统。采购管理要实现现代化,必须逐步建立能够有效地搜集、分析和反馈采购信息的渠道,以高效、实用地收集采购信息。在条件成熟时,可引入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主要用于以下方面:对供应商信息进行收集、处理和输出,可做到准确、高效;采用计算机系统建立仓库日记账、台账,使采购部门能够及时掌握联机库存信息,从而大大减少采购决策时间。 6.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对供应商的管理是目前企业的采购管理中最薄弱的环节。采购工作是与全国乃至全世界的众多供应商进行交易,对供应商的管理是采购管理的关键环节之一。对供应商的管理包括:对供应商信息的收集、对供应商的分类、供应商档案的建立和更新以及与供应商的日常联络等。由于采购是处于买方市场中的购买行为,一般来讲,交易费用大都是由供应商支出的,即在谈判成交的过程中,供应商需要付出更多的努力,这是显而易见的。但这并不意味着采购方不需要支出一定的交易费用。目前,多数企业由于在采购管理中的相关支出不足,采购人员置身于供应商提供的优越条件的包围之中,无法独立、客观地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失去了更多的选择机会,致使采购工作的效率及效益都不高,不能建立良好的信息渠道,无法与供应商形成建设性的合作关系。因此,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是目前采购管理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 四、小结 国有企业采购管理改革要求改变这种“买方市场”的观念,时刻树立采购的危机意识,有选择地与供应商一起进行合作创新,使供应与采购双方有机地配合协调。企业应与供应商一起去降低整个物流系统的成本,形成长期、稳定、密切的合作关系。企业在选择供应商作为合作创新的对象时要慎重,必须对其产品的各种指标、企业的管理水平、生产能力、技术水平、商誉可信度、厂址地点等进行综合评估,使采购和供应双方始终保持一种动态的良好的合作关系。 (作者单位:温州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温州 325000)
高级会计学论文:浅析以就业为导向的独立学院《高级会计学》课程实践教学研究 【论文关键词】独立学院 高级会计学 就业导向 会计实践教学 课程体系改革 【论文摘要】本文从独立学院特点出发,以培养学生的就业能力为导向,注重社会对会计人才素质的需求,根据人才的需求情况确定人才培养模式。通过分析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高级会计学》的教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改进现有的教学方式、内容、手段、加强会计实践教学,探讨适合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高级会计学》课程的教学体系。 独立学院虽然是一种新的办学模式,但它在高等教育中已经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我国跻身国际经济大循环的广度和深度的不断扩展,资本的国际化流动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社会对高级会计管理方面的人才需求量在不断地增大。作为独立学院,根据其办学特点、生源特点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应以就业为导向,其人才培养模式应以培养“技术应用实际能力和全面素质”为主要特色。 《高级会计学》是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的主干课程之一,已经成为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课程教学中的重要内容。经济越发达、高级会计人才就越需要,会计学专业人才就越来越重要。 作为独立学院的一名教师,对学生们更应该认真、负责,不仅让学生们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还应有强硬的实务能力。希望学生们离开校门后,能够顺利的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走向社会时有一技之长,成为社会真正需求的具有财会综合性能力的人才,为社会做出一点贡献。独立学院怎样才能培养学生们能够成为社会真正需求的人才呢?目前社会就业形势非常严峻,用人的单位、企业在招聘会计人员时,一般都要求应聘人员有会计方面的资格证书和具有一定的会计实务经验。而目前高校培养的会计专业的应届毕业生普遍缺乏这方面的能力,因此需要改革现有的会计教学体系,应以培养学生的就业能力为导向。 从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高级会计学》教学现状分析,整个教学环节并不是独立的。大多数的独立学院基本是挂靠在公办院校之下,很多独立学院在教学方面基本上与公办院校主体一致。将公办院校的教材、教学进度、教学大纲、课程考核等照搬过来,作为独立学院的教学体系来使用。现行的公办院校《高级会计学》课程教学体系在独立学院教学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一、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高级会计学》这门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高级会计学》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技能性都很强的课程,但目前还是以课堂讲授为主的教学方式方法。在培养模式上,沿用公办院校“重视灌输理论知识不重视实务实践能力”的传统培养方式,强调知识的获得而忽视个人能力的发展,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知识,导致毕业生缺乏应对社会挑战的素质。随着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发展变化,人才竞争程度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对应聘者的实际操作能力、适应工作环境变化的能力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但传统的培养方式培养出来的学生既不是社会急需的技术应用、实际能力较强的高素质的应用型、技能型人才,也不符合独立学院培养会计学专业“应用型人才”的目标,也缺乏适应社会实践能力,对学生就业产生很大的影响。 2.《高级会计学》课程教学体制还是传统的教学方式局限于课堂,没能给学生创造会计实务操作的机会。学生缺乏实务实践机会,不符合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换言之,教学模式未从学生应该掌握什么样的实践知识才更适应社会的需要和学生未来发展的角度去考虑。学校应聘怎样教师才合理,会计教师应该具有会计实务经验。 3.《高级会计学》课程教学体制中缺乏专性的就业指导。独立学院是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但仅有培养目标远远不够,独立学院在这种人才培养理念指导下,必然要加强就业指导,实现学生充分就业。目前会计专业就业指导工作存在一定的问题。目前就业指导只是一种狭义的就业指导,其服务内容和范围都不可避免地受到限制。就业指导的对象范围仅仅指向毕业生,忽视了更广泛的大学生群体,对大多数学生的指导呈现空白,必然导致很多本该开展的指导内容没有开展,指导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大多在就业指导方面开展工作,很少对学生进行职业发展规划的指导。如果独立院校与用人单位合作指导学生就业,那学生就业的针对性可能会更强些。 二、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高级会计学》课程教学改进的措施 1.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高级会计学》课程教学应强化实践教学,培养真正社会需求的“应用型人才”。在“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中,既要关注学生自主获取知识能力的养成,又要强调学生的实践训练及其工作技能的获得,避免被动学习、机械记忆、封闭式模仿的教学模式。实践环境的建设,正是强化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方面。学校应十分重视学生创新实践基地、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通过建设高水平学生实践平台以及实践教学内容、模式的改革,开展多层次学生创新活动,努力打造学生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环境,并使之具有创新教育的内涵与功能。 2.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高级会计学》课程教学应培养学生解决会计实务的实际问题的能力。独立院校会计学专业学生毕业后能否正常就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校培养的学生质量。建议让学生在学完各门会计课程的基础上进行模拟实际工作的会计实务操作,让学生真正做两三个月的实际会计工作,最好是通过校企合作,使得会计学生有有效的社会实践,有利于学生全面、系统的巩固会计学专业课程所要求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同时通过社会实践可使会计学生更进一步地熟悉会计学专业的技能,对会计实务操作技能有一个整体的掌握,以提高学生的会计实务操作水平,培养会计学生解决会计实务的实际问题的能力。这不仅使学生对企业有更多的认识和了解,也会提高学生学习会计学专业课程的积极性,丰富会计学专业的教学内容。这样的话学生毕业后会很快适应实际会计工作,提高其在人才市场上的竞争力。 3.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高级会计学》这门课程应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高级会计学》是会计学专业大三学生的必修课,对学生要强调《高级会计学》课程知识的实用性,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积极性。学生学习的目的性更要明确,学到的知识能够在实际中得到充分的应用;会计学专业的学生不但要掌握会计知识,还希望能够达到一定的目标。作为会计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踏入社会进入企业必须持有上岗资格证。作为老师一定要督促将要毕业的学生在毕业之前必须取得会计学专业方面相关的资格证,会计相关资格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初级会计资格、中级会计资格、高级会计资格、注册会计师等。因此老师在授课时,应对授课内容进行必要地了解,会计资格在将来从事会计工作中的作用,这样在授课时就会有针对性,学生才能真正感觉到会计知识与他们将来工作的相关性,充分认识到本课程的重要性。教师在课堂上应注意把会计知识与学生的生活经验相联系,与社会实践和热点问题相联系,让学生感悟到会计问题的存在和学习会计知识的实用性,引起一种学习的需要。当学生对会计学习产生兴趣后,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就会提高,从而提高学习效率和效果;教师则从知识的传授者、灌输者变为主动学习的引导者、指导者、帮助者和促进者。 综上所述,独立院校在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方面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对毕业生就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这就要求独立院校以“应用型人才”为培养目标,对《高级会计学》课程教学体系进行相关的改革,从而培养出能适应社会发展的会计人才。 高级会计学论文:高级会计学若干理论问题探讨 随着我国会计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会计教育的进一步发展,高级会计学已作为一门独立课程出现在我国各高等院校会计专业的教学体系中。到目前为止,有关高级会计的定义、理论基础、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等高级会计学的理论问题仍是空白。我们认为,既然高级会计学已作为一门正式课程列入高等院校的会计教学体系中,就有必要首先回答这类问题。本文拟就此谈谈我们的意见,以求教于各位同仁。 一、高级会计的定义 高级会计学是以高级会计为研究对象的,要对高级会计学有一个清晰、总括的认识,首先要有一个明确的高级会计概念。那么什么是高级会计呢?它究竟高在哪里?与一般意义的财务会计有何区别?另外,高级会计指的只是高级财务会计,还是融管理会计为一体的广义高级会计?这些问题在研究高级会计学时已无法回避。下面我们先将我国学术界对高级会计的认识和理解进行列示与比较,然后再在探讨界定高级会计的重要意义之后,提出我们对高级会计的界定。 (一)我国理论界对高级会计的界定 从现在的情况看,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高级会计即为高级财务会计,也有的学者认为高级会计一词难以捉摸、不好解释,因而将其界定为"特种会计"或"特种业务会计"。我国现已出版的高级会计学教材中对高级会计进行的解释都比较含糊,如: 1.“本书(指《高级财务会计》承 接《中级财务会计》一书的内容,对一些专门的会计领域,也是比较深奥的会计课题展开论述”(见厦门大学会计系列教材《高级财务会计》前言)。该书简述的内容为公司会计(含股东权益会计、所得税会计、清算与重组会计)、合并财务报表、外币折算、物价变动会计和租赁会计。 2.“中级财务会计限于论述财务会计的基本理论、方法和技术,即通用的课题;高级财务会计则是针对上述各种专题(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出现的股票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清算、集团公司、跨国经营等经济活动---本文作者加),对有关问题加以阐述”(见上海财经大学会计系列教材 《高级财务会计》前言)。该书阐述的内容为不同组织形式有特色的所有者权益会计、企业合并和合并报表、特殊的财务报告、政府及非盈利组织会计和一些特殊的财务会计专题 (包括寄售与分期收款销售、 租赁、房地产、退休金、所得税、期货交易、外币业务、外币报表换算以及公司的重整、改组与破产清算)。 3.“企业特种会计是指企业一般会计业务以外的特殊业务会计.本书所论述的企业特种会计问题可分为三类:(1)特殊的财务报告问题。如控股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分店经营时的汇编财务报表,有海外分支店和子公司时的外币报表折算,以及通货膨胀情形下对财务报表数据上的通货膨胀影响因素的消除和和调整。(2)企业会计中比较特殊而又比较复杂的问题。如分店经营,合伙会计,外币交易会计,分期收款,专营权及寄代销业务会计,租赁会计,所得税会计等。(3)企业处于非持续经营等特殊情况下的会计问题。如企业破产、解散和清算,以及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资产评估等”(见中南财经大学会计系列教材《企业特种会计》前言)。该书还认为,由于国外的高级会计还包括非企业会计的内容,因此将该书定名为高级会计学是不大恰当的。 4.“这种研究、应用和修正原有的财务会计理论和方法,以及创建新的会计理论和方法 (亦指高级会计学--本文作者加),用核算和监督在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出现的‘特殊经济业务’,向外部与企业有利害关系者提供更为真实有用和相关经济信息的会计学科,我们称其为高级财务会计”(见首都经贸大学会计学系列教材《高级财务会计学》导论)。 此外,我们还参阅过由谢诗芬主编的《高级财务会计学》(湖南出版社1993年出版)和向泽生主编的《高级会计学》( 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出版 ),但他们均未明确地界定过高级会计,而只是说高级财务会计学是"系统讲授财务会计中的高尖理论与方法 "(谢诗芬主编),"我们就财务会计中最优秀的问题和经济改革出现的新业务、新问题编写了这本《高级会计学》"(向泽生主编)。 从上述不同论点的比较中可以看出,我国学者对高级会计的认识尚未形成共识,这不仅表现在高级会计的范围上,即高级会计应否包括管理会计、非盈利组织会计、人力资源会计等内容,还表现在对 "特殊经济业务会计" 的认识方面,即高级会计与一般财务会计分野的标志是否就在于"一般"与"特殊",高级会计是否就是指特殊业务会计。 应当指出,高级会计一词源于英文的Advanced Accounting,在国外的会计教材体系中,有关这一概念的内容既有专门论著,也可散见于一般财务会计(即Financial Accounting)之中。但是,从我们见到的国外原文版教材中,很难找到对高级会计的定义性描述。我国港台地区的学者对高级会计的界定也很笼统,一般将其解释为特种会计,认为高级会计主要是将会计原理运用在非一般会计事项方面,是对会计原理所作若干更深入的讨论与运用(参见台湾辅仁大学会计系高松教授所著《高等会计学》自序)。也有的学者更进一步说明,由于高级会计阐述的是一般财务会计不能包括的业务,所以其内容有的较难,有的则不难,不能将其全部归为复杂的业务事项(参见台湾政治大学郑丁旺教授所著《高级会计学》)。 由上述可以看出,对高级会计作出清晰、准确的界定,是会计理论研究中有待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界定高级会计的重要意义 我们认为,通过深入的分析,从最基础的角度给高级会计下一个切合实际的定义是很有必要的。这种必要性主要表现在: 1. 可以界定高级会计的外延,概括高级会计的本质特征、从概念这一基础环节奠定对高级会计进行研究的逻辑基础。 2. 可以在明确概念的前提下,将高级会计与其他会计学科,尤其是与一般财务会计进行比较,以期在比较的基础上对高级会计、广义财务会计乃至整个会计学进行深入探讨。 3. 可以用明确的高级会计概念及建立在其上的相关理论,更好地指导业务实践,在解决我国会计改革面临的难题方面发挥作用。 (三)我们对高级会计的界定 根据我国当前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今后的发展,我们倾向于将高级会计定义为:高级会计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原有的财务会计内容进行补充、延伸和开拓的一种会计,即利用财务会计的固有方法,对现有财务会计未包括的业务、或者需要深入进行论述的业务以及随着客观经济环境变化而产生的一些特殊业务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会计。它与传统财务会计互相补充,共同构成了财务会计的完整体系。 深入理解这一概念,还需要进行下列补充说明: 1.高级会计属于财务会计系列,因为: (1)它也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进行核算;(2)它也是以合法的会计凭证为记录经济业务的依据;(3)它也是依据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并编制对外报表;(4)从本质上看它也是以记录经济业务为手段而全面介入企业经营的一种管理活动。总之,它在会计方法上与一般财务会计完全一致,也符合财务会计的一般特征。 2.高级会计与一般(中级)财务会计的分野主要表现在业务范围方面,即高级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内容有些是一般财务会计不包括,或者不经常发生的业务事项,主要是一些特殊经济业务和特殊经营方式企业的特殊会计事项。将这些业务单独归为一类,我们即可将企业单位经常、普遍存在的会计业务与不经常、不普遍存在的会计业务划分开来,将前者归为中级财务会计的内容,而将后者归为高级会计的内容,并将二者描述为财务会计中的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这样划分一般财务会计和高级会计能够与国际会计惯例基本保持一致,也易于被广大会计界所接受。当然,在高级会计中还包括对一般财务会计内容需要深入论述的部分,但这些内容有一定深度,远非一般财务会计所能涉及。 3.高级会计与一般财务会计的区别还表现在对会计业务反映的连续性、系统性和全面性方面 。高级会计反映的业务有些只发生于某一特定时期,且既可能发生于所有企业,也可能发生于部分企业,总之属于一般财务会计所不能完全包括的业务事项。将这样的业务归为高级会计的内容,可以给一般财务会计以完整的外延范围,使其有更为完整、清晰的体系,也使高级会计在核算范围、内容方面的特殊性得以明确体现。 高级会计学是专门研究上述高级会计业务的一门学科。它的形成与进一步发展是本世纪中期以后的事情。但从 现在的情况看,它的出现与发展,确实对一般财务会计学形成了很大的冲击,其结果是以专门对一些特殊会计业务进行研究、表述的高级会计学弥补了一般财务会计学的不足,二者互为补充、相得益彰,共同构成了财务会计学的完整体系。 二、高级会计学的理论基础 (一)高级会计学理论基础的特征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提示,一般财务会计的理论首先应当是四项会计基本前提(或称会计假设、会计假定)和十二项一般原则;其次才是与会计假设、会计原则密切相关的会计要素及其确认、计量的基本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内容和行业会计制度,是在会计假设划定的框架内,以会计原则作为指导思想而建立的指导会计业务实践的行为规范。因此,我们可以将四项基本假设和十二项一般原则视为财务会计学的优秀理论。会计理论界在以此为优秀进行理论研究时,都将会计假设视为会计理论的最高层次,即认为它是建立财务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基础;同时,也都将会计原则视为会计理论的另一重要内容,即认为会计原则是在会计假设指导下控制会计实务、制定会计行为规范的信条。 众所周知的另一事实是:在本世纪中叶以后,美国会计界放弃了以会计假设为会计理论研究逻辑起点的研究方式,代之以财务会计目标为会计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并在短时间内建立起以财务会计目标、会计报表构成要素、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确认、会计计量、资本保全为优秀的会计理论框架结构。按这种思维方式进行会计理论研究所取得的成效,已为国际会计界所认可。 现在的问题是,会计假设、会计原则在会计理论体系中究竟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地位,以会计假设为优秀与以会计目标为优秀的会计理论体系是何种关系,这已成了人们需要研究和回答的问题。我们的看法是:以会计假设为优秀和以会计目标为优秀的理论全系产生的背景和适用的范围是有区别的,两者的结构和包含的内容也不相同,但它们不是互相排斥的,两者具有互相结合和相互转化的关系。以会计假设为优秀的会计理论体系由于以一定的前提条件为支撑,其范围必然要受前提条件所制约,很难容纳超越其前提条件的内容;这样,当会计环境发生变化、一些新的经济业务超越了前提条件的限定后,以会计假设为优秀的会计理论体系就很难支撑下去了。而以会计目标为优秀的会计理论体系由于冲破了会计假设的限制,处于一种可以包括更加广阔范围的境地,因此,它也就能在变化了的会计环境中发挥作用。实际上,美国会计界走的就是这条路子,他们从研究会计假设起步,而在环境发生变化后随即建立了一套以会计目标为导向的会计理论体系。国际会计准则理论框架中只将权责发生制和持续经营作为基础性假定,在《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会计政策的说明》中也只承认继续经营、一致性、权责发生制三个基本会计假定,同样是使财务会计适应环境变化而对会计理论进行的必要修订。这也就是诸国际会计准则规范的业务事项中很少有一般财务会计业务而多数属于特殊会计业务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我们的看法是: 由于受假设限定范围的制约,以四项会计假设为基本前提的会计理论体系只适用于一般财务会计,应当是中级财务会计学的理论基础;而以财务会计目标为优秀的会计理论体系有了更大范围的适应性,可以容纳高级会计,因而可以被视为整体财务会计的理论基础。但是,从实践的结果看,以会计目标为优秀的会计理论体系并没有将以四项会计假设为优秀的会计理论体系全盘否定,它们都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究其原因,两套理论体系除存在外延大小的区别外,还有内涵丰富与否的差异,因此它们能够适应不同会计层次的要求而存在,并随着不断变化的客观形势而变换自身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会计原则方面,后有专门说明)。 我们认为,在我国会计理论研究的过程中,承认并认真探讨以四项会计假设为基础的理论体系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使我们从会计理论的原始性,基础性环节上更为全面地认识会计理论,在完成会计工作的初步转轨、建立以会计准则为指导的会计核算体系中发挥作用;但是,当客观经济环境发生了变化,各种超越会计基本前提的经济业务大量涌现以后,势必要随着会计环境的变化而增添一些新的会计理论,以更好地指导会计实践。因此,我国会计界对高级会计业务的深入探讨,正是这种环境变化的客观要求,由此而产生的结果,必然是会计理论研究更加深入,财务会计学体系更加完整、健全。有鉴于此,我们想从以四项会计假设为优秀的会计理论体系和以会计目标为优秀的会计理论体系之间相互结合、互相转化的角度来探讨高级会计学的理论基础。我们认为,介于两种理论体系之间的衔接部有着非常丰富的的内容,充分体现了高级会计学理论基础的特征,应成为进行高级会计学理论研究的基本线索,这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造成的会计假设松动,是高级会计学形成的基础 此处的"松动"有两层含义,一是原有的客观条件发生了较大程度的变化,难以用原有的方式限制和解释;二是原有的条件为客观形势所限,被彻底否定。会计假设的松动只是会计理论发生变化的结果,其根本原因是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是原有的会计前提条件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客观经济环境的表现。我们可将会计假设的松动与形成的高级会计的各项业务结合起来说明: 1. 会计主体假设的松动表现为实践中产生了多层次、多方位的会计主体,由此形成分支机构会计、合并会计报表、分部报告、基金会计等特有的会计事项。 会计主体假设主要是设定会计为之服务的对象,即限定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但是,现代经济的发展和出现的会计业务已向这项假设提出了挑战。比如,已构成母、子公司关系的企业集团出现后,会计为之服务的主体已具有双重性,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已处于了一种模糊状态;如果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本身也是一个大企业,下设若干个表现为独立会计主体的分支机构、若干个负责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事业部和若干子公司时,其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就更加难以掌握;还有,近期出现并快速发展的以基金为主体的单位和以各种基金为主体的会计核算(如西方的基金单位会计和非盈利组织会计)也很难用传统的会计主体理论予以清楚的说明。在此情况下,只是一般地说会计主体与企业法人主体不是同一概念、说会计主体会随情况的变化而有不同的层次是难以令人信服的。我们的看法是,在当前情况下,会计主体假设已随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有了新的更丰富的内容,实践促使会计这一假设有了松动,在此基础上产生了超越该前提条件的分支机构会计、合并会计报表、分部报告(也可解释为分片报告)、基金会计等新的会计业务。我们应将这样的会计业务归为高级会计的内容。 2. 持续经营假设的松动表现为实践中有些企业难以持续经营而需要重组或解体,由此形成了企业清算、破产与重组的诸会计业务。 持续经营假设设定了企业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内不会进行解体清算的前提条件,企业要在此基础上组织会计核算。但是,企业在未来的时期内能否持续经营取决于多种因素,也就是说,现代经济中的很多不确定性因素可能随时导致企业解散、重组或者破产。显而易见,企业因各种原因而形成的这种情况,都是对持续经营假设的否定。综观国内外所有的高级会计学教材,都将企业解体、重组、破产作为必述的内容,其道理也在于此。我们的看法是,持续经营假设为一般财务会计业务设定了前提条件,而这一假设的松动,亦即非持续经营而形成的会计业务就理所当然地成了高级会计学的内容。 3. 会计分期假设的松动表现为实践中突破了以年度为优秀的会计期间,由此形成了一些特殊的跨期摊配事项和损益确认事项。 会计分期假设将企业持续不断的经营活动人为地划分为等距的会计期间,为分期确定企业经营损益设定了前提条件。无论从哪个角度看,会计分斯都是重要的,它是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也是会计确认、计量的依据。但是,随着客观经济环境变化而出现的新的经济业务也波及到了这一假设,从而形成了依赖这一假设不能解决的一些会计事项。比如,由于企业有特殊的跨期摊配事项,由此而形成了所得税费用的跨期摊配;由于只以会计年度为对外报告的期间而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满足报表作用者的需要,由此而有了中期会计报告和以企业清算期为特殊报告期的特有报告事项;另外,期货业务、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与发展,已使现行的定期财务报告制度难以及时提供有效的信息,这些业务都要求依据各类事项而确定出独特的损益确认期限,因此也就有了对期货、期汇等业务进行核算和报告的专门规定等。由此可知,超越常规,亦即等距期间前提条件的松动,也形成了一些一般财务会计难以容纳的会计业务,它们也是高级会计的内容。 4. 货币计量假设的松动表现为实践中由于存在不同货币而引发的外币业务、币值不稳而引发的物价变动由此形成了外币业务会计与物价变动会计。 众所周知,货币计量假设已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受到巨大震撼。会计要以货币为共同计量单位的含义已由同一企业拥有不同货币而转化为"记账本位币假设";货币的币值不变含义也由持续的物价变动而否定,陆续出现了物价变动会计的几种模式。在此情况下,记账本位币制度下的一种货币被另一种货币所计量的事实,已很难再用货币计量假设说明;而物价变动对社会经济带来的影响又强烈地冲击着建立在货币计量假设基础之上的历史成本原则,使会计界在痛定思痛之时不得不寻求新的会计计量方式。很明显,货币计量假设的松动,使外币业务会计和物价变动会计成了现实的会计业务并由高级会计处理。 此外,还有一些与上述事项交错并生的会计业务。如会计主体、货币计量假变化而形成的外币报表折算;会计主体、持续经营假设变化而形成的企业合并;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假设变化而形成的以套期保值为优秀的期货、期汇会计,等等。 有必要说明:对一般财务会计业务的解释还应依赖于四项会计假设,我们是在承认会计假设存在的前提下探讨高级会计学的理论基础的;由此而得出的结论是,划分一般财务会计与高级会计的最基本标志在于其是否在四项假设的限定范围内,在此范围之内的会计业务属于一般财务会计的内容,超过设定范围的则应将其视为高级会计的内容。 我们还可以从国际会计准则的某些规定中更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会计政策的说明》第六条指出"编制财务报表要以某些会计假定为基础。因为承认和使用这些假定是不言而喻的,一般不再对它们作特别说明。但若不遵守这些假定,则必须予以揭示,并说明其理由"。国际会计准则《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第23条中指出:"财务报表的编制,通常是根据企业是一个经营中的实体并且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会继续经营的假定,从而,是在假定企业既不打算也没有必要实行清算或大大裁减经营规模。如果有这样的打算和必要,财务报表就可能必须按照不同的基础编制,然而要是那样做,就应当说明所采用的基础"。由此可以看出:是否使用会计假设,使用哪些会计假设,是有条件的;如果全面承认四项会计假设,会计核算的范围将会在很大程度上被限定,只能适用于一般财务会计;而由于高级会计脱离的四项假设全面限定的范围,因此也就需要单设学科,专门阐述了。 (三)会计原则的强化和延伸使新会计业务有了固定的处理地方式,从而促使高级会计学单独成科。 会计原则的强化,是指原有的、建立在会计假设基础之上的会计原则面临新的经济业务而更进一步发挥了它原有的作用,将其指导思想式的信条贯穿于新的经济业务之中;会计原则的延伸则是指面对新的经济环境,原有的,建立在会计假设基础之上的会计原则将其适用基础扩大范围,从而又在会计处理方面产生了新的效应。 在以会计假设为优秀的会计理论体系中,会计原则与会计假设是密不可分的.会计理论界曾为之作过探讨,诸如哪些原则与哪些假设相关,哪些假设的延伸形成了哪些原则,等等。现在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是,在原有会计假设发生变化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原则是否仍在发挥作用。我们的看法是:在新的经济环境下,会计假设虽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会计原则的作用不仅没有随之而削弱,而是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它们的加强来自于弥补会计假设变动后出现的理论空缺的需要,同时也是促成高级会计业务真正成为财务会计处理惯例的理论依据。可以说,高级会计学的形成与会计原则的强化、延伸有着内在的本质联系。 我们从国际会计准则的理论框架中可以看到,原有的会计准则(或指四项会计假设之外的会计信条)被归纳为财务报表质量特征的判别依据,即在会计假设发生变化的同时它们非但没有发生依附性的变化,反而在新的理论体系中得到了肯定与发展。这也应是对上述理论的证明。我们在此以国际会计准则理论框架的内容为基础,将与高级会计学理论基础有关的会计原则的强化、延伸情况分别说明如下: 1. 相关性原则。当会计资料对报表使用者的决策有用时,会计资料就有了相关性,因此也就要求会计将有用的信息进行处理并对外报出。我们认为,下面的会计信息对报表使用者来说是相关的:企业合并和破产清算方面的资料;新出现的期货业务、衍生金融工具业务带来的利益和风险;企业融资租入资产(未取得其实际产权)的实际利益与风险的转移;企业形成集团化经营后,非法人实体的经济实体的结合状况及其经营成果;企业在用两种以上货币进行业务经营时发生的外币业务,等等。所有这些业务必须按照相关性原则的要求予以会计处理并适时报出。可以说,在新的经济环境下,相关性原则的作用处于更为重要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也正因为如此,高级会计的形成有了坚实的理论依据。 2. 重要性原则。如果某种会计资料的省略或发生差错会影响报表使用者进行正确的决策,则该种会计资料就具有重要性。据此可知,企业集团的综合会计资料是重要的,期货、衍生金融工具等风险较大的业务信息也是重要的,租赁资产的特有利益、风险转移信息是重要的,披露企业年度报告以外的中期信息、分部信息也是重要的,等等。因此,对外报告出合并会计报表、中期报告、分部报告,报告有关期货、衍生金融工具业务,对融资租赁事项采用特殊原则记录和报告,以及以特有的方式报告企业有关合并、解体清算的会计信息也就显得非常有必要。所有这些,都在促使会计在新的经济环境中采取积极措施、运用新的方法来处理并反映上述有用信息,这就使高级会计的形成和进一步发展有了内在动力。 3. 如实反映原则。如实反映原则要求会计如实反映理当反映的经济事项,它也要求在财务资料遇到不足以如实反映所拟反映情况的风险时采用两种方法处理:对有的事项可以不予反映(如企业内部产生的商誉);对一些事项则应予以确认但应揭示其确认和计量方面存在着差错的风险。这条原则要求企业即使面对确认、计量方面的风险,也必须反映一些新出现的经济业务,这就使高级会计需反映的业务事项有了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侧面,从而促使高级会计在处理方法和披露方式上不断创新。 4. 可比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不仅要求同一时期不同企业之间的会计报表可以相互比较,也要求不同时期的会计报表能够相互比较。为此,它要求企业之间、企业内部采用相对稳定的会计政策,并在会计政策变化时揭示出变化的原因和对当期会计资料的影响。但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会计核算的相关性、重要性如实反映原则还要求企业在会计计量方面进行历史成本与市场价格的比较。我们认为,这应当是可比性原则在新的经济环境下延伸的突出表现。成本与市价比较不仅存在于对企业期末存货的计价方面,而且还是资产评估,企业合并、兼并等会计处理的基础。从高级会计的角度来看,物价变动会计的形成与发展,企业合并时商誉的确认与计量,外币业务汇总损益的确认与计量,期货、期汇交易的盈亏确认等,都和这一原则的延伸有关。从另一角度看,会计处理方法在不同企业、不同时期的一致性,要求会计界逐步统一已有的会计处理方法;而正是在这种要求和制约之下,才逐步形成了一些新的会计处理惯例,构成了高级会计学的基本内容和现有体系。我们还认为,可比性原则的延伸为计算由于物价、汇率变动给企业带来的实际或潜在损益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这也是高级会计学建立、形成的重要理论基础。 5. 审慎原则。审慎原则的优秀是财务报表的编制者必须考虑到许多事件和情况下必然会有的不确定因素在对外输出信息时,不抬高资产和收益,也不压低负债和费用。应当说,新的经济环境又对这条原则提出了新的要求,主要是这条原则要与中立性和可靠性原则相结合,不仅要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还要按照谨慎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形成的利得和收益。这就要求会计面对一些高收益、高风险的经济业务,或者是另外一些重要的经济业务,采用特殊的确认、计量方法,即各种损益虽然没有最终形成,但却要进行提前确认的业务事项。比如:外币业务的汇兑损益,期货交易损益,物价变动时期的特殊报表,等等。事实上,国际会计界通行的以市价(而不是成本与市价孰低)作为外币项目的计价标准,及时确认外币交易的汇兑损益就是这条原则延伸和修正的体现。从理论上分析,除一般财务会计的加速折旧、提取坏账准备和存货变现损失准备、按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时价值永久性下跌等关于损失和费用的确定方式之外,有很多预先确认损益的事项已体现于高级会计之中,它构成了高级会计学理论基础的又一组成部分。 6. 配比原则。这一原则虽未列于国际会计准则理论框架的财务报表质量特征之中,但它在会计处理中,尤其是进行成本核算、确定损益时仍有着不可动摇的地位。所以,我国会计界将它作为会计核算中计量和确认的重要原则加以阐述。我们认为,这条原则在新的环境下又有所发展,比如,套期保值的期汇、期货事项与被套期保值事项的配比,所得税费用与应纳所得税额之间差额的跨期配比,以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时数据的跨期配比,等等。可以说,上述难题的最终处理依据的是配比原则,各种新的处理方法的形成及其不断完善,则是配比原则的强化和发展。 7.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条原则要求如果会计要想如实反映其所拟反映的经济事项,就必须根据它们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是仅仅考虑它们的法律形式。也就是说,如果实质性的内容超过了外在形式的限制,那么会计应以实质性内容为依据进行记录和报告。从现行高级会计学的各个版本看,有很多内容与这条原则有关。比如,企业购受股权益后的各法人主体与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会计主体之间的巨大差异,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会计报表内容的不一致;合并会计报表报出的销售收入额与法律上认可的集团各企业的销售收入汇总额不一致;融资租赁资产被承租方确认为资产核算有悖于资产所有权转移的要求;一般提及衍生金融工具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及其与其相近的期货合约价值,并不符合传统资产、负债的条件,却也要作为表内事项反映,等等。这些事项都是当前会计界最棘手的问题,而对这些问题的处理原则则是实质重于形式,由此而形成的系列会计业务同样构成了高级会计的主要内容。 需要进一步强调的是,上述诸会计原则的强化和延伸在高级会计各业务的形成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它们理应被视为高级会计学基础理论的构成内容;还应指出,现阶段的会计原则(指国际会计准则理论框架中的会计原则)已与早期的会计原则(会计理论框架建立之前的会计原则)有了极大的区别,这种区别是客观经济环境变化在会计原则方面的反映,而正是这种变化弥补了四项会计假设松动产生的理论空缺,形成了一种的新的理论环境,也就是我们所述的高级会计的理论基础;进一步延伸,高级会计学就是建立在这种理论之上的学问,它与一般财务会计学共同形成了财务会计学完整体系。 三、高级会计学的研究范围 根据前面所述高级会计的定义,我们认为高级会计学的研究的范围应是一些中级财务会计学一般不涉及或者需要深入论述的"特殊会计业务"。结合我国会计实务和会计教育的情况,我们倾向于将这些特殊会计业务按一定标准归为不同类别,分别作些说明,这样有助于人们对高级会计学研究范围的认识进一步具体化和对象化。 (一)跨越单一会计主体的会计业务 一般财务会计学多是只论述以一个企业为主体的会计业务,具有会计主体单一化的特点。而高级会计学则注重论述由于会计主体假设松动而产生的多层次、多系列的会计主体及其业务。这样的业务主要表现为大型企业的分支机构会计,企业集团或跨国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分部报告、内部转移价格和外币报表折算会计,也可以包括国外非盈利组织会计中的基金会计。 这样归类首先说明的是,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跨国公司有很多超越一般财务会计的特殊业务,需要高级会计予以处理与解释,例如总部、分部之间,母、子公司之间,各分部、各子公司之间的往来业务等;其次进一步提示的是,在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跨国公司的会计业务中,单一会计主体的会计业务一般是在中级财务会计学中讲述的,而跨越单一会计主体的会计主体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会计业务,应当属于高级会计学的内容。我们认为,将高级会计的业务范围作如此划分,既有利于高级会计业务的具体实施,也有利于对高级会计学的深入研究。 还有必要指出,国外的高级会计学教材大都将非盈利组织会计纳入高级会计学的研究范围之内,但从我国的会计实务和会计教育现状来看,我们认为作为与盈利组织会计平行的另一大类会计--政府及非盈利组织会计,还是单独设置、作为中级会计学中的一门独立课程较好,因为这样处理易于为我国会计界所接受,有利于指导我国预算会计的业务实践。 (二)仅在某类企业中存在的特殊会计业务 实践中有些业务,如期货、期汇、外币和租赁业务,仅在某些企业中发生,不具有普遍性,因此,按照中级、高级会计分开的原则,将此类超越一般财务会计内容的特殊业务归为高级会计学是顺理成章的。 我们认为,进行这样的划分,着眼点在于一般财务会计学主要是讲述所有企业普遍存在、且内容相对稳定的会计事项,这样可以使中级财务会计学的内容更加整齐、规范,易于深入论述,便于从具体业务中推导和归纳其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而对企业因经营上需要而从事的非一般会计业务,也就是较有特色的会计业务,就有必要另设课程,分开阐述了。 在国外的高级会计学教材中,有很多版本并未将这样的内容纳入高级会计学的体系之中,而是将其归为中级财务会计学(如租凭业务和一般外币业务),或者是归为国际会计学(如期汇会计)。 有的内容则在会计学教材中很少见到(如期货合约会计)。我们认为,我国的高级会计学教材首先要着眼于我国的现实需要。在我国,商品期货业务在一些大型企业中已经有所涉及,外币业务在大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更是普遍存在,租赁业务在国内业务中发展也很快,所有这些都说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实践中已经或正在不断产生一些新的业务,对此类业务的会计处理完全由传统的财务会计来承担实在是“力不胜任”,很难满足客观需要,而将其列入我国的高级会计学教材之中,我们认为是一种正确的选择。尽管在我国现阶段有些业务还没有开展,如期汇业务,对各种衍生金融工具运用的会计处理也只处于探讨的阶段,但随着人民币经常性项目可兑换业务的开展和资本性项目可兑换业务的试行,对期汇会计进行深入的论述已显得非常有必要。因此,我们认为将这样的内容写在我国高级会计学教材之中也是非常适宜的。 (三)在某一特定时期发生的会计业务 此处所说的特定时期发生的会计业务,是专指诸如企业解体、破产清算时,企业合并和改组时,或者是社会发生较大的物价变动时产生的会计业务。这类业务的特征是,虽然企业清算只是个别企业的事情,但应将这种业务在会计期间上特殊看待,即将清算的起止日期专门作为一个特殊的会计期间处理;而物价变动虽涉及的企业多、范围广,但在会计处理上还有"反映价格变动影响的资料"和"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之分,因此也应紧紧抓住其在时期方面的特征,将其划分为特定时期发生的会计业务。总之,此类业务具有时间性的特点,处理此类业务"时期"概念特别重要。这也可以看成是会计环境在时间上的表现。 在国外的高级会计学教材中,一般都包括企业清算方面的内容,而通货膨胀会计则多见于国际会计学教材体系内。我们认为,国外高级会计学与国际会计学有很多相互穿插、重复阐述的内容,而我们在引进、吸收国外的有关内容时,应当作深入的分析研究,使之更好地适合我国的实际;根据我国会计教育的特点,对这样的内容进行再次归类,将通货膨胀会计的内容纳入高级会计学的体系之中比较妥当。 (四)与特种经营方式企业紧密相关的特有会计业务 这里讲的特种经营方式企业主要指股票上市公司,同时也包括合伙经营企业和合资经营企业,这类企业的特有会计业务主要指股票上市公司在组建和经营期间的信息披露和中期报告,也应包括合伙企业会计和合资企业会计在股东权益方面的特有内容。 在国外的高级会计学教材中,有关股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见诸于公司经营过程中的会计报表及其注释、与每股净收益相关的财务指标计算部分,也有一些内容由于与公司董事会报告中的财务问题有关,因而在财务报告中一并予以说明。但我们认为,为了更好地指导业务实践,我国的高级会计学应当把阐述的重点同时侧重于公司组建时的信息披露和经营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并要紧密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突出我国股票上市公司的特色。 (五)一些特殊经营行业的会计业务 这里讲的特殊经营行业并不是我国一般提及的工业、商业等,而是指诸如租赁公司、期货公司及与之相类似的经纪人公司等在业务经营上有独特之处的行业。对于这些行业,我国的会计制度尚未深入涉及,其业务处理也较为复杂。但由于这样的会计业务与承租企业、期货投资企业等的会计业务相对应而存在,双方有着相互依存、互为补充的关系,因此我们也可将其纳入高级会计学的内容,分散在各对应事项的章节中加以阐述。 四、高级会计学的研究方法 由于按上述理论基础与研究范围建立的高级会计学涉及领域较广,而且难度很大,因此,确定或者选择科学的研究方法就显得十分必要。此处不准备对研究方法做全面、系统的论述,只想就在研究高级会计、选用研究方法时应考虑的问题作些分析。 (一)以中级财务会计学为起点,进行深层次的研究 由于高级会计学是会计专业高年级本科生、研究生或高层次的研讨班中开设的课程,因此,一定要处理好与中级财务会计学之间的关系,争取做到二者都有自己完整的理论体系和方法体系,而且能够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紧密衔接。 按上述要求,高级会计学所述内容既要与中级财务会计学相区别,又要对其进行补充深化,使两者共同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方法体系。这一点不仅要表现在各章节内容的安排设置上,也要体现于各章节的具体内容之中。比如,对每一章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更深层次的理论探讨,并按不同于中级财务会计学的方式,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范围更为广泛的例题演示等。 (二)以各个有特色的会计业务为优秀,进行专题研究 与中级财务会计学不同,高级会计学的体系是由一系列专题组成的。在对每一专题进行探讨时应遵循的原则是:问题一经提出,就要尽可能将其交待清楚,既不回避难点,又不故弄玄虚;如果所阐述的问题会涉及另外的会计业务,如期货投资企业与期货经纪公司、租赁业务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则尽量在说清一个方面问题的同时也把另一方面的相关内容介绍清楚;对一些内容相近但又有区别的会计业务,如期货业务与期汇业务、企业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外币业务与外币报表折算等,则尽量分析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从相同与相异两个方面说清理论、探讨实际业务处理中的特殊之处。 (三)理论与实务紧密结合,重视业务分析和实例演示 与中级财务会计学相比,高级会计学在理论阐述与应用业务举例之间的关系结合方面也有其特色。众所周知,中级财务会计的理论大都集中于会计假设与会计原则的解释,各会计要素的说明,以及对各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方面。由此也就形成了中级财务会计学理论部分相对集中(集中在教材的第一章和各章中的第一节),实务部分大都在以后各章、各节中说明,理论阐述与处理方法演示界限分明的结构体系。但是,高级会计学不仅有着不同于中级财务会计学的理论基础,各个专题中还有其各自的基础理论和与专各题事项相关的会计理论、特有处理方式等。可以说,高级会计学中各专题的内容在与之相关的确认,计量等方面都有理论上的独特之处,也有与其实际业务联系紧密的、各具特色的业务处理程序、方法等,这样各个专题就形成了一个个与共同理论大相径庭的专门系列。为此,恰当处理高级会计学各专题中理论阐述与业务处理之间关系非常重要,而以业务分析为中心,侧重于实例演示应是正确的选择。 (四)进行多方位比较,坚持"洋为中用",着重分析我国的实际问题 这里讲的"多方位比较",主要是进行国外经济法规、国际会计准则、国外的其他习惯性做法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准则、制度的比较,目的是通过比较认清各个专题的规律性和已取得共识问题的处理程序、方法,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分析我国现行做法与国际通行做法的异同及其原因。"洋为中用"强调将国外的做法加以介绍,并在基础条件相似的情况下,尽可能吸收国外方法的优点,经过"嫁接"为我所用。按此要求,我国的高级会计学不应是国外教材的编译本,而是经过加工、处理后,适应中国人的习惯、基本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作品。 为了更好地实现上述目的,我们应当在进行高级会计学的研究时注意以下几点: (1) 国内国外都有,差异不大的业务,主要按我国的法规、制度要求解释; (2) 国内国外都有,差异较大的业务,在阐述基本做法的同时进行国内国的比较说明; (3) 尽量按我国现行财会法规的要求设置、使用各个会计科目;按我国会计人员的习惯使用会计术语,使内容易读易懂; (4) 对一些与我国现实经济生活结合紧密、且我国急需引进的业务处理方式,要说透说细,并要深入、全面地阐述关于实施这方面会计业务的看法。 以上只是我们在研究高级会计学时遇到问题的一些想法,在此提出意在"抛砖引玉",使更多的同行们共同关心,共同探讨这一问题。恳请各位同行对文中的不妥之处批评指正。 高级会计学论文:浅析以就业为导向的独立学院《高级会计学》课程实践教学研究 【论文关键词】独立学院 高级会计学 就业导向 会计实践教学 课程体系改革 【论文摘要】本文从独立学院特点出发,以培养学生的就业能力为导向,注重社会对会计人才素质的需求,根据人才的需求情况确定人才培养模式。通过分析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高级会计学》的教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改进现有的教学方式、内容、手段、加强会计实践教学,探讨适合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高级会计学》课程的教学体系。 独立学院虽然是一种新的办学模式,但它在高等教育中已经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快速发展,我国跻身国际经济大循环的广度和深度的不断扩展,资本的国际化流动和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社会对高级会计管理方面的人才需求量在不断地增大。作为独立学院,根据其办学特点、生源特点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应以就业为导向,其人才培养模式应以培养“技术应用实际能力和全面素质”为主要特色。 《高级会计学》是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的主干课程之一,已经成为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课程教学中的重要内容。经济越发达、高级会计人才就越需要,会计学专业人才就越来越重要。 作为独立学院的一名教师,对学生们更应该认真、负责,不仅让学生们有扎实的理论基础还应有强硬的实务能力。希望学生们离开校门后,能够顺利的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走向社会时有一技之长,成为社会真正需求的具有财会综合性能力的人才,为社会做出一点贡献。独立学院怎样才能培养学生们能够成为社会真正需求的人才呢?目前社会就业形势非常严峻,用人的单位、企业在招聘会计人员时,一般都要求应聘人员有会计方面的资格证书和具有一定的会计实务经验。而目前高校培养的会计专业的应届毕业生普遍缺乏这方面的能力,因此需要改革现有的会计教学体系,应以培养学生的就业能力为导向。 从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高级会计学》教学现状分析,整个教学环节并不是独立的。大多数的独立学院基本是挂靠在公办院校之下,很多独立学院在教学方面基本上与公办院校主体一致。将公办院校的教材、教学进度、教学大纲、课程考核等照搬过来,作为独立学院的教学体系来使用。现行的公办院校《高级会计学》课程教学体系在独立学院教学中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 一、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高级会计学》这门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高级会计学》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技能性都很强的课程,但目前还是以课堂讲授为主的教学方式方法。在培养模式上,沿用公办院校“重视灌输理论知识不重视实务实践能力”的传统培养方式,强调知识的获得而忽视个人能力的发展,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知识,导致毕业生缺乏应对社会挑战的素质。随着劳动力市场的不断发展变化,人才竞争程度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对应聘者的实际操作能力、适应工作环境变化的能力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但传统的培养方式培养出来的学生既不是社会急需的技术应用、实际能力较强的高素质的应用型、技能型人才,也不符合独立学院培养会计学专业“应用型人才”的目标,也缺乏适应社会实践能力,对学生就业产生很大的影响。 2.《高级会计学》课程教学体制还是传统的教学方式局限于课堂,没能给学生创造会计实务操作的机会。学生缺乏实务实践机会,不符合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的培养目标。换言之,教学模式未从学生应该掌握什么样的实践知识才更适应社会的需要和学生未来发展的角度去考虑。学校应聘怎样教师才合理,会计教师应该具有会计实务经验。 3.《高级会计学》课程教学体制中缺乏专性的就业指导。独立学院是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但仅有培养目标远远不够,独立学院在这种人才培养理念指导下,必然要加强就业指导,实现学生充分就业。目前会计专业就业指导工作存在一定的问题。目前就业指导只是一种狭义的就业指导,其服务内容和范围都不可避免地受到限制。就业指导的对象范围仅仅指向毕业生,忽视了更广泛的大学生群体,对大多数学生的指导呈现空白,必然导致很多本该开展的指导内容没有开展,指导很难达到预期的效果。大多在就业指导方面开展工作,很少对学生进行职业发展规划的指导。如果独立院校与用人单位合作指导学生就业,那学生就业的针对性可能会更强些。 二、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高级会计学》课程教学改进的措施 1.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高级会计学》课程教学应强化实践教学,培养真正社会需求的“应用型人才”。在“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中,既要关注学生自主获取知识能力的养成,又要强调学生的实践训练及其工作技能的获得,避免被动学习、机械记忆、封闭式模仿的教学模式。实践环境的建设,正是强化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培养的重要方面。学校应十分重视学生创新实践基地、实验教学中心的建设,通过建设高水平学生实践平台以及实践教学内容、模式的改革,开展多层次学生创新活动,努力打造学生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环境,并使之具有创新教育的内涵与功能。 2.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高级会计学》课程教学应培养学生解决会计实务的实际问题的能力。独立院校会计学专业学生毕业后能否正常就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学校培养的学生质量。建议让学生在学完各门会计课程的基础上进行模拟实际工作的会计实务操作,让学生真正做两三个月的实际会计工作,最好是通过校企合作,使得会计学生有有效的社会实践,有利于学生全面、系统的巩固会计学专业课程所要求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同时通过社会实践可使会计学生更进一步地熟悉会计学专业的技能,对会计实务操作技能有一个整体的掌握,以提高学生的会计实务操作水平,培养会计学生解决会计实务的实际问题的能力。这不仅使学生对企业有更多的认识和了解,也会提高学生学习会计学专业课程的积极性,丰富会计学专业的教学内容。这样的话学生毕业后会很快适应实际会计工作,提高其在人才市场上的竞争力。 3.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高级会计学》这门课程应改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高级会计学》是会计学专业大三学生的必修课,对学生要强调《高级会计学》课程知识的实用性,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和积极性。学生学习的目的性更要明确,学到的知识能够在实际中得到充分的应用;会计学专业的学生不但要掌握会计知识,还希望能够达到一定的目标。作为会计学专业的学生,毕业后踏入社会进入企业必须持有上岗资格证。作为老师一定要督促将要毕业的学生在毕业之前必须取得会计学专业方面相关的资格证,会计相关资格有:会计从业资格证、初级会计资格、中级会计资格、高级会计资格、注册会计师等。因此老师在授课时,应对授课内容进行必要地了解,会计资格在将来从事会计工作中的作用,这样在授课时就会有针对性,学生才能真正感觉到会计知识与他们将来工作的相关性,充分认识到本课程的重要性。教师在课堂上应注意把会计知识与学生的生活经验相联系,与社会实践和热点问题相联系,让学生感悟到会计问题的存在和学习会计知识的实用性,引起一种学习的需要。当学生对会计学习产生兴趣后,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就会提高,从而提高学习效率和效果;教师则从知识的传授者、灌输者变为主动学习的引导者、指导者、帮助者和促进者。 综上所述,独立院校在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方面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对毕业生就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这就要求独立院校以“应用型人才”为培养目标,对《高级会计学》课程教学体系进行相关的改革,从而培养出能适应社会发展的会计人才。 高级会计学论文:高级会计学若干理论问题探讨 随着我国会计改革的不断深入和会计教育的进一步发展,高级会计学已作为一门独立课程出现在我国各高等院校会计专业的教学体系中。到目前为止,有关高级会计的定义、理论基础、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等高级会计学的理论问题仍是空白。我们认为,既然高级会计学已作为一门正式课程列入高等院校的会计教学体系中,就有必要首先回答这类问题。本文拟就此谈谈我们的意见,以求教于各位同仁。 一、高级会计的定义 高级会计学是以高级会计为研究对象的,要对高级会计学有一个清晰、总括的认识,首先要有一个明确的高级会计概念。那么什么是高级会计呢?它究竟高在哪里?与一般意义的财务会计有何区别?另外,高级会计指的只是高级财务会计,还是融管理会计为一体的广义高级会计?这些问题在研究高级会计学时已无法回避。下面我们先将我国学术界对高级会计的认识和理解进行列示与比较,然后再在探讨界定高级会计的重要意义之后,提出我们对高级会计的界定。 (一)我国理论界对高级会计的界定 从现在的情况看,我国大部分学者认为高级会计即为高级财务会计,也有的学者认为高级会计一词难以捉摸、不好解释,因而将其界定为"特种会计"或"特种业务会计"。我国现已出版的高级会计学教材中对高级会计进行的解释都比较含糊,如: 1.“本书(指《高级财务会计》承 接《中级财务会计》一书的内容,对一些专门的会计领域,也是比较深奥的会计课题展开论述”(见厦门大学会计系列教材《高级财务会计》前言)。该书简述的内容为公司会计(含股东权益会计、所得税会计、清算与重组会计)、合并财务报表、外币折算、物价变动会计和租赁会计。 2.“中级财务会计限于论述财务会计的基本理论、方法和技术,即通用的课题;高级财务会计则是针对上述各种专题(指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而出现的股票上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清算、集团公司、跨国经营等经济活动---本文作者加),对有关问题加以阐述”(见上海财经大学会计系列教材 《高级财务会计》前言)。该书阐述的内容为不同组织形式有特色的所有者权益会计、企业合并和合并报表、特殊的财务报告、政府及非盈利组织会计和一些特殊的财务会计专题 (包括寄售与分期收款销售、 租赁、房地产、退休金、所得税、期货交易、外币业务、外币报表换算以及公司的重整、改组与破产清算)。 3.“企业特种会计是指企业一般会计业务以外的特殊业务会计.本书所论述的企业特种会计问题可分为三类:(1)特殊的财务报告问题。如控股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分店经营时的汇编财务报表,有海外分支店和子公司时的外币报表折算,以及通货膨胀情形下对财务报表数据上的通货膨胀影响因素的消除和和调整。(2)企业会计中比较特殊而又比较复杂的问题。如分店经营,合伙会计,外币交易会计,分期收款,专营权及寄代销业务会计,租赁会计,所得税会计等。(3)企业处于非持续经营等特殊情况下的会计问题。如企业破产、解散和清算,以及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资产评估等”(见中南财经大学会计系列教材《企业特种会计》前言)。该书还认为,由于国外的高级会计还包括非企业会计的内容,因此将该书定名为高级会计学是不大恰当的。 4.“这种研究、应用和修正原有的财务会计理论和方法,以及创建新的会计理论和方法 (亦指高级会计学--本文作者加),用核算和监督在新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出现的‘特殊经济业务’,向外部与企业有利害关系者提供更为真实有用和相关经济信息的会计学科,我们称其为高级财务会计”(见首都经贸大学会计学系列教材《高级财务会计学》导论)。 此外,我们还参阅过由谢诗芬主编的《高级财务会计学》(湖南出版社1993年出版)和向泽生主编的《高级会计学》( 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出版 ),但他们均未明确地界定过高级会计,而只是说高级财务会计学是"系统讲授财务会计中的高尖理论与方法 "(谢诗芬主编),"我们就财务会计中最优秀的问题和经济改革出现的新业务、新问题编写了这本《高级会计学》"(向泽生主编)。 从上述不同论点的比较中可以看出,我国学者对高级会计的认识尚未形成共识,这不仅表现在高级会计的范围上,即高级会计应否包括管理会计、非盈利组织会计、人力资源会计等内容,还表现在对 "特殊经济业务会计" 的认识方面,即高级会计与一般财务会计分野的标志是否就在于"一般"与"特殊",高级会计是否就是指特殊业务会计。 应当指出,高级会计一词源于英文的advanced accounting,在国外的会计教材体系中,有关这一概念的内容既有专门论著,也可散见于一般财务会计(即financial accounting)之中。但是,从我们见到的国外原文版教材中,很难找到对高级会计的定义性描述。我国港台地区的学者对高级会计的界定也很笼统,一般将其解释为特种会计,认为高级会计主要是将会计原理运用在非一般会计事项方面,是对会计原理所作若干更深入的讨论与运用(参见台湾辅仁大学会计系高松教授所著《高等会计学》自序)。也有的学者更进一步说明,由于高级会计阐述的是一般财务会计不能包括的业务,所以其内容有的较难,有的则不难,不能将其全部归为复杂的业务事项(参见台湾政治大学郑丁旺教授所著《高级会计学》)。 由上述可以看出,对高级会计作出清晰、准确的界定,是会计理论研究中有待解决的一个重要课题。 (二)界定高级会计的重要意义 我们认为,通过深入的分析,从最基础的角度给高级会计下一个切合实际的定义是很有必要的。这种必要性主要表现在: 1. 可以界定高级会计的外延,概括高级会计的本质特征、从概念这一基础环节奠定对高级会计进行研究的逻辑基础。 2. 可以在明确概念的前提下,将高级会计与其他会计学科,尤其是与一般财务会计进行比较,以期在比较的基础上对高级会计、广义财务会计乃至整个会计学进行深入探讨。 3. 可以用明确的高级会计概念及建立在其上的相关理论,更好地指导业务实践,在解决我国会计改革面临的难题方面发挥作用。 (三)我们对高级会计的界定 根据我国当前会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并考虑到今后的发展,我们倾向于将高级会计定义为:高级会计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原有的财务会计内容进行补充、延伸和开拓的一种会计,即利用财务会计的固有方法,对现有财务会计未包括的业务、或者需要深入进行论述的业务以及随着客观经济环境变化而产生的一些特殊业务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会计。它与传统财务会计互相补充,共同构成了财务会计的完整体系。 深入理解这一概念,还需要进行下列补充说明: 1.高级会计属于财务会计系列,因为: (1)它也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进行核算;(2)它也是以合法的会计凭证为记录经济业务的依据;(3)它也是依据会计凭证登记账簿并编制对外报表;(4)从本质上看它也是以记录经济业务为手段而全面介入企业经营的一种管理活动。总之,它在会计方法上与一般财务会计完全一致,也符合财务会计的一般特征。 2.高级会计与一般(中级)财务会计的分野主要表现在业务范围方面,即高级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内容有些是一般财务会计不包括,或者不经常发生的业务事项,主要是一些特殊经济业务和特殊经营方式企业的特殊会计事项。将这些业务单独归为一类,我们即可将企业单位经常、普遍存在的会计业务与不经常、不普遍存在的会计业务划分开来,将前者归为中级财务会计的内容,而将后者归为高级会计的内容,并将二者描述为财务会计中的一般与特殊的关系。这样划分一般财务会计和高级会计能够与国际会计惯例基本保持一致,也易于被广大会计界所接受。当然,在高级会计中还包括对一般财务会计内容需要深入论述的部分,但这些内容有一定深度,远非一般财务会计所能涉及。 3.高级会计与一般财务会计的区别还表现在对会计业务反映的连续性、系统性和全面性方面 。高级会计反映的业务有些只发生于某一特定时期,且既可能发生于所有企业,也可能发生于部分企业,总之属于一般财务会计所不能完全包括的业务事项。将这样的业务归为高级会计的内容,可以给一般财务会计以完整的外延范围,使其有更为完整、清晰的体系,也使高级会计在核算范围、内容方面的特殊性得以明确体现。 高级会计学是专门研究上述高级会计业务的一门学科。它的形成与进一步发展是本世纪中期以后的事情。但从 现在的情况看,它的出现与发展,确实对一般财务会计学形成了很大的冲击,其结果是以专门对一些特殊会计业务进行研究、表述的高级会计学弥补了一般财务会计学的不足,二者互为补充、相得益彰,共同构成了财务会计学的完整体系。 二、高级会计学的理论基础 (一)高级会计学理论基础的特征 按照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提示,一般财务会计的理论首先应当是四项会计基本前提(或称会计假设、会计假定)和十二项一般原则;其次才是与会计假设、会计原则密切相关的会计要素及其确认、计量的基本要求。《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内容和行业会计制度,是在会计假设划定的框架内,以会计原则作为指导思想而建立的指导会计业务实践的行为规范。因此,我们可以将四项基本假设和十二项一般原则视为财务会计学的优秀理论。会计理论界在以此为优秀进行理论研究时,都将会计假设视为会计理论的最高层次,即认为它是建立财务会计理论和实务的基础;同时,也都将会计原则视为会计理论的另一重要内容,即认为会计原则是在会计假设指导下控制会计实务、制定会计行为规范的信条。 众所周知的另一事实是:在本世纪中叶以后,美国会计界放弃了以会计假设为会计理论研究逻辑起点的研究方式,代之以财务会计目标为会计理论研究的逻辑起点,并在短时间内建立起以财务会计目标、会计报表构成要素、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会计确认、会计计量、资本保全为优秀的会计理论框架结构。按这种思维方式进行会计理论研究所取得的成效,已为国际会计界所认可。 现在的问题是,会计假设、会计原则在会计理论体系中究竟处于一种什么样的地位,以会计假设为优秀与以会计目标为优秀的会计理论体系是何种关系,这已成了人们需要研究和回答的问题。我们的看法是:以会计假设为优秀和以会计目标为优秀的理论全系产生的背景和适用的范围是有区别的,两者的结构和包含的内容也不相同,但它们不是互相排斥的,两者具有互相结合和相互转化的关系。以会计假设为优秀的会计理论体系由于以一定的前提条件为支撑,其范围必然要受前提条件所制约,很难容纳超越其前提条件的内容;这样,当会计环境发生变化、一些新的经济业务超越了前提条件的限定后,以会计假设为优秀的会计理论体系就很难支撑下去了。而以会计目标为优秀的会计理论体系由于冲破了会计假设的限制,处于一种可以包括更加广阔范围的境地,因此,它也就能在变化了的会计环境中发挥作用。实际上,美国会计界走的就是这条路子,他们从研究会计假设起步,而在环境发生变化后随即建立了一套以会计目标为导向的会计理论体系。国际会计准则理论框架中只将权责发生制和持续经营作为基础性假定,在《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会计政策的说明》中也只承认继续经营、一致性、权责发生制三个基本会计假定,同样是使财务会计适应环境变化而对会计理论进行的必要修订。这也就是诸国际会计准则规范的业务事项中很少有一般财务会计业务而多数属于特殊会计业务的根本原因之所在。 我们的看法是: 由于受假设限定范围的制约,以四项会计假设为基本前提的会计理论体系只适用于一般财务会计,应当是中级财务会计学的理论基础;而以财务会计目标为优秀的会计理论体系有了更大范围的适应性,可以容纳高级会计,因而可以被视为整体财务会计的理论基础。但是,从实践的结果看,以会计目标为优秀的会计理论体系并没有将以四项会计假设为优秀的会计理论体系全盘否定,它们都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究其原因,两套理论体系除存在外延大小的区别外,还有内涵丰富与否的差异,因此它们能够适应不同会计层次的要求而存在,并随着不断变化的客观形势而变换自身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会计原则方面,后有专门说明)。 我们认为,在我国会计理论研究的过程中,承认并认真探讨以四项会计假设为基础的理论体系是十分必要的,它可以使我们从会计理论的原始性,基础性环节上更为全面地认识会计理论,在完成会计工作的初步转轨、建立以会计准则为指导的会计核算体系中发挥作用;但是,当客观经济环境发生了变化,各种超越会计基本前提的经济业务大量涌现以后,势必要随着会计环境的变化而增添一些新的会计理论,以更好地指导会计实践。因此,我国会计界对高级会计业务的深入探讨,正是这种环境变化的客观要求,由此而产生的结果,必然是会计理论研究更加深入,财务会计学体系更加完整、健全。有鉴于此,我们想从以四项会计假设为优秀的会计理论体系和以会计目标为优秀的会计理论体系之间相互结合、互相转化的角度来探讨高级会计学的理论基础。我们认为,介于两种理论体系之间的衔接部有着非常丰富的的内容,充分体现了高级会计学理论基础的特征,应成为进行高级会计学理论研究的基本线索,这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二)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造成的会计假设松动,是高级会计学形成的基础 此处的"松动"有两层含义,一是原有的客观条件发生了较大程度的变化,难以用原有的方式限制和解释;二是原有的条件为客观形势所限,被彻底否定。会计假设的松动只是会计理论发生变化的结果,其根本原因是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是原有的会计前提条件不能适应变化了的客观经济环境的表现。我们可将会计假设的松动与形成的高级会计的各项业务结合起来说明: 1. 会计主体假设的松动表现为实践中产生了多层次、多方位的会计主体,由此形成分支机构会计、合并会计报表、分部报告、基金会计等特有的会计事项。 会计主体假设主要是设定会计为之服务的对象,即限定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但是,现代经济的发展和出现的会计业务已向这项假设提出了挑战。比如,已构成母、子公司关系的企业集团出现后,会计为之服务的主体已具有双重性,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已处于了一种模糊状态;如果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本身也是一个大企业,下设若干个表现为独立会计主体的分支机构、若干个负责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事业部和若干子公司时,其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就更加难以掌握;还有,近期出现并快速发展的以基金为主体的单位和以各种基金为主体的会计核算(如西方的基金单位会计和非盈利组织会计)也很难用传统的会计主体理论予以清楚的说明。在此情况下,只是一般地说会计主体与企业法人主体不是同一概念、说会计主体会随情况的变化而有不同的层次是难以令人信服的。我们的看法是,在当前情况下,会计主体假设已随客观经济环境的变化而有了新的更丰富的内容,实践促使会计这一假设有了松动,在此基础上产生了超越该前提条件的分支机构会计、合并会计报表、分部报告(也可解释为分片报告)、基金会计等新的会计业务。我们应将这样的会计业务归为高级会计的内容。 2. 持续经营假设的松动表现为实践中有些企业难以持续经营而需要重组或解体,由此形成了企业清算、破产与重组的诸会计业务。 持续经营假设设定了企业在未来的一定时期内不会进行解体清算的前提条件,企业要在此基础上组织会计核算。但是,企业在未来的时期内能否持续经营取决于多种因素,也就是说,现代经济中的很多不确定性因素可能随时导致企业解散、重组或者破产。显而易见,企业因各种原因而形成的这种情况,都是对持续经营假设的否定。综观国内外所有的高级会计学教材,都将企业解体、重组、破产作为必述的内容,其道理也在于此。我们的看法是,持续经营假设为一般财务会计业务设定了前提条件,而这一假设的松动,亦即非持续经营而形成的会计业务就理所当然地成了高级会计学的内容。 3. 会计分期假设的松动表现为实践中突破了以年度为优秀的会计期间,由此形成了一些特殊的跨期摊配事项和损益确认事项。 会计分期假设将企业持续不断的经营活动人为地划分为等距的会计期间,为分期确定企业经营损益设定了前提条件。无论从哪个角度看,会计分斯都是重要的,它是权责发生制的基础,也是会计确认、计量的依据。但是,随着客观经济环境变化而出现的新的经济业务也波及到了这一假设,从而形成了依赖这一假设不能解决的一些会计事项。比如,由于企业有特殊的跨期摊配事项,由此而形成了所得税费用的跨期摊配;由于只以会计年度为对外报告的期间而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满足报表作用者的需要,由此而有了中期会计报告和以企业清算期为特殊报告期的特有报告事项;另外,期货业务、衍生金融工具的出现与发展,已使现行的定期财务报告制度难以及时提供有效的信息,这些业务都要求依据各类事项而确定出独特的损益确认期限,因此也就有了对期货、期汇等业务进行核算和报告的专门规定等。由此可知,超越常规,亦即等距期间前提条件的松动,也形成了一些一般财务会计难以容纳的会计业务,它们也是高级会计的内容。 4. 货币计量假设的松动表现为实践中由于存在不同货币而引发的外币业务、币值不稳而引发的物价变动由此形成了外币业务会计与物价变动会计。 众所周知,货币计量假设已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受到巨大震撼。会计要以货币为共同计量单位的含义已由同一企业拥有不同货币而转化为"记账本位币假设";货币的币值不变含义也由持续的物价变动而否定,陆续出现了物价变动会计的几种模式。在此情况下,记账本位币制度下的一种货币被另一种货币所计量的事实,已很难再用货币计量假设说明;而物价变动对社会经济带来的影响又强烈地冲击着建立在货币计量假设基础之上的历史成本原则,使会计界在痛定思痛之时不得不寻求新的会计计量方式。很明显,货币计量假设的松动,使外币业务会计和物价变动会计成了现实的会计业务并由高级会计处理。 此外,还有一些与上述事项交错并生的会计业务。如会计主体、货币计量假变化而形成的外币报表折算;会计主体、持续经营假设变化而形成的企业合并;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假设变化而形成的以套期保值为优秀的期货、期汇会计,等等。 有必要说明:对一般财务会计业务的解释还应依赖于四项会计假设,我们是在承认会计假设存在的前提下探讨高级会计学的理论基础的;由此而得出的结论是,划分一般财务会计与高级会计的最基本标志在于其是否在四项假设的限定范围内,在此范围之内的会计业务属于一般财务会计的内容,超过设定范围的则应将其视为高级会计的内容。 我们还可以从国际会计准则的某些规定中更清楚地看到这一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会计政策的说明》第六条指出"编制财务报表要以某些会计假定为基础。因为承认和使用这些假定是不言而喻的,一般不再对它们作特别说明。但若不遵守这些假定,则必须予以揭示,并说明其理由"。国际会计准则《关于编制和提供财务报表的框架》第23条中指出:"财务报表的编制,通常是根据企业是一个经营中的实体并且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会继续经营的假定,从而,是在假定企业既不打算也没有必要实行清算或大大裁减经营规模。如果有这样的打算和必要,财务报表就可能必须按照不同的基础编制,然而要是那样做,就应当说明所采用的基础"。由此可以看出:是否使用会计假设,使用哪些会计假设,是有条件的;如果全面承认四项会计假设,会计核算的范围将会在很大程度上被限定,只能适用于一般财务会计;而由于高级会计脱离的四项假设全面限定的范围,因此也就需要单设学科,专门阐述了。 (三)会计原则的强化和延伸使新会计业务有了固定的处理地方式,从而促使高级会计学单独成科。 会计原则的强化,是指原有的、建立在会计假设基础之上的会计原则面临新的经济业务而更进一步发挥了它原有的作用,将其指导思想式的信条贯穿于新的经济业务之中;会计原则的延伸则是指面对新的经济环境,原有的,建立在会计假设基础之上的会计原则将其适用基础扩大范围,从而又在会计处理方面产生了新的效应。 在以会计假设为优秀的会计理论体系中,会计原则与会计假设是密不可分的.会计理论界曾为之作过探讨,诸如哪些原则与哪些假设相关,哪些假设的延伸形成了哪些原则,等等。现在需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是,在原有会计假设发生变化后,与之相关的会计原则是否仍在发挥作用。我们的看法是:在新的经济环境下,会计假设虽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会计原则的作用不仅没有随之而削弱,而是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它们的加强来自于弥补会计假设变动后出现的理论空缺的需要,同时也是促成高级会计业务真正成为财务会计处理惯例的理论依据。可以说,高级会计学的形成与会计原则的强化、延伸有着内在的本质联系。 我们从国际会计准则的理论框架中可以看到,原有的会计准则(或指四项会计假设之外的会计信条)被归纳为财务报表质量特征的判别依据,即在会计假设发生变化的同时它们非但没有发生依附性的变化,反而在新的理论体系中得到了肯定与发展。这也应是对上述理论的证明。我们在此以国际会计准则理论框架的内容为基础,将与高级会计学理论基础有关的会计原则的强化、延伸情况分别说明如下: 1. 相关性原则。当会计资料对报表使用者的决策有用时,会计资料就有了相关性,因此也就要求会计将有用的信息进行处理并对外报出。我们认为,下面的会计信息对报表使用者来说是相关的:企业合并和破产清算方面的资料;新出现的期货业务、衍生金融工具业务带来的利益和风险;企业融资租入资产(未取得其实际产权)的实际利益与风险的转移;企业形成集团化经营后,非法人实体的经济实体的结合状况及其经营成果;企业在用两种以上货币进行业务经营时发生的外币业务,等等。所有这些业务必须按照相关性原则的要求予以会计处理并适时报出。可以说,在新的经济环境下,相关性原则的作用处于更为重要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也正因为如此,高级会计的形成有了坚实的理论依据。 2. 重要性原则。如果某种会计资料的省略或发生差错会影响报表使用者进行正确的决策,则该种会计资料就具有重要性。据此可知,企业集团的综合会计资料是重要的,期货、衍生金融工具等风险较大的业务信息也是重要的,租赁资产的特有利益、风险转移信息是重要的,披露企业年度报告以外的中期信息、分部信息也是重要的,等等。因此,对外报告出合并会计报表、中期报告、分部报告,报告有关期货、衍生金融工具业务,对融资租赁事项采用特殊原则记录和报告,以及以特有的方式报告企业有关合并、解体清算的会计信息也就显得非常有必要。所有这些,都在促使会计在新的经济环境中采取积极措施、运用新的方法来处理并反映上述有用信息,这就使高级会计的形成和进一步发展有了内在动力。 3. 如实反映原则。如实反映原则要求会计如实反映理当反映的经济事项,它也要求在财务资料遇到不足以如实反映所拟反映情况的风险时采用两种方法处理:对有的事项可以不予反映(如企业内部产生的商誉);对一些事项则应予以确认但应揭示其确认和计量方面存在着差错的风险。这条原则要求企业即使面对确认、计量方面的风险,也必须反映一些新出现的经济业务,这就使高级会计需反映的业务事项有了不同的角度和不同的侧面,从而促使高级会计在处理方法和披露方式上不断创新。 4. 可比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不仅要求同一时期不同企业之间的会计报表可以相互比较,也要求不同时期的会计报表能够相互比较。为此,它要求企业之间、企业内部采用相对稳定的会计政策,并在会计政策变化时揭示出变化的原因和对当期会计资料的影响。但从当前的实际情况看,会计核算的相关性、重要性如实反映原则还要求企业在会计计量方面进行历史成本与市场价格的比较。我们认为,这应当是可比性原则在新的经济环境下延伸的突出表现。成本与市价比较不仅存在于对企业期末存货的计价方面,而且还是资产评估,企业合并、兼并等会计处理的基础。从高级会计的角度来看,物价变动会计的形成与发展,企业合并时商誉的确认与计量,外币业务汇总损益的确认与计量,期货、期汇交易的盈亏确认等,都和这一原则的延伸有关。从另一角度看,会计处理方法在不同企业、不同时期的一致性,要求会计界逐步统一已有的会计处理方法;而正是在这种要求和制约之下,才逐步形成了一些新的会计处理惯例,构成了高级会计学的基本内容和现有体系。我们还认为,可比性原则的延伸为计算由于物价、汇率变动给企业带来的实际或潜在损益提供了理论上的依据,这也是高级会计学建立、形成的重要理论基础。 5. 审慎原则。审慎原则的优秀是财务报表的编制者必须考虑到许多事件和情况下必然会有的不确定因素在对外输出信息时,不抬高资产和收益,也不压低负债和费用。应当说,新的经济环境又对这条原则提出了新的要求,主要是这条原则要与中立性和可靠性原则相结合,不仅要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还要按照谨慎的要求合理核算可能形成的利得和收益。这就要求会计面对一些高收益、高风险的经济业务,或者是另外一些重要的经济业务,采用特殊的确认、计量方法,即各种损益虽然没有最终形成,但却要进行提前确认的业务事项。比如:外币业务的汇兑损益,期货交易损益,物价变动时期的特殊报表,等等。事实上,国际会计界通行的以市价(而不是成本与市价孰低)作为外币项目的计价标准,及时确认外币交易的汇兑损益就是这条原则延伸和修正的体现。从理论上分析,除一般财务会计的加速折旧、提取坏账准备和存货变现损失准备、按成本法核算长期投资时价值永久性下跌等关于损失和费用的确定方式之外,有很多预先确认损益的事项已体现于高级会计之中,它构成了高级会计学理论基础的又一组成部分。 6. 配比原则。这一原则虽未列于国际会计准则理论框架的财务报表质量特征之中,但它在会计处理中,尤其是进行成本核算、确定损益时仍有着不可动摇的地位。所以,我国会计界将它作为会计核算中计量和确认的重要原则加以阐述。我们认为,这条原则在新的环境下又有所发展,比如,套期保值的期汇、期货事项与被套期保值事项的配比,所得税费用与应纳所得税额之间差额的跨期配比,以及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时数据的跨期配比,等等。可以说,上述难题的最终处理依据的是配比原则,各种新的处理方法的形成及其不断完善,则是配比原则的强化和发展。 7.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这条原则要求如果会计要想如实反映其所拟反映的经济事项,就必须根据它们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是仅仅考虑它们的法律形式。也就是说,如果实质性的内容超过了外在形式的限制,那么会计应以实质性内容为依据进行记录和报告。从现行高级会计学的各个版本看,有很多内容与这条原则有关。比如,企业购受股权益后的各法人主体与企业集团合并会计报表的会计主体之间的巨大差异,以及由此而形成的会计报表内容的不一致;合并会计报表报出的销售收入额与法律上认可的集团各企业的销售收入汇总额不一致;融资租赁资产被承租方确认为资产核算有悖于资产所有权转移的要求;一般提及衍生金融工具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及其与其相近的期货合约价值,并不符合传统资产、负债的条件,却也要作为表内事项反映,等等。这些事项都是当前会计界最棘手的问题,而对这些问题的处理原则则是实质重于形式,由此而形成的系列会计业务同样构成了高级会计的主要内容。 需要进一步强调的是,上述诸会计原则的强化和延伸在高级会计各业务的形成方面起了很大的作用,它们理应被视为高级会计学基础理论的构成内容;还应指出,现阶段的会计原则(指国际会计准则理论框架中的会计原则)已与早期的会计原则(会计理论框架建立之前的会计原则)有了极大的区别,这种区别是客观经济环境变化在会计原则方面的反映,而正是这种变化弥补了四项会计假设松动产生的理论空缺,形成了一种的新的理论环境,也就是我们所述的高级会计的理论基础;进一步延伸,高级会计学就是建立在这种理论之上的学问,它与一般财务会计学共同形成了财务会计学完整体系。 三、高级会计学的研究范围 根据前面所述高级会计的定义,我们认为高级会计学的研究的范围应是一些中级财务会计学一般不涉及或者需要深入论述的"特殊会计业务"。结合我国会计实务和会计教育的情况,我们倾向于将这些特殊会计业务按一定标准归为不同类别,分别作些说明,这样有助于人们对高级会计学研究范围的认识进一步具体化和对象化。 (一)跨越单一会计主体的会计业务 一般财务会计学多是只论述以一个企业为主体的会计业务,具有会计主体单一化的特点。而高级会计学则注重论述由于会计主体假设松动而产生的多层次、多系列的会计主体及其业务。这样的业务主要表现为大型企业的分支机构会计,企业集团或跨国公司的合并会计报表、分部报告、内部转移价格和外币报表折算会计,也可以包括国外非盈利组织会计中的基金会计。 这样归类首先说明的是,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跨国公司有很多超越一般财务会计的特殊业务,需要高级会计予以处理与解释,例如总部、分部之间,母、子公司之间,各分部、各子公司之间的往来业务等;其次进一步提示的是,在大型企业、企业集团和跨国公司的会计业务中,单一会计主体的会计业务一般是在中级财务会计学中讲述的,而跨越单一会计主体的会计主体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的会计业务,应当属于高级会计学的内容。我们认为,将高级会计的业务范围作如此划分,既有利于高级会计业务的具体实施,也有利于对高级会计学的深入研究。 还有必要指出,国外的高级会计学教材大都将非盈利组织会计纳入高级会计学的研究范围之内,但从我国的会计实务和会计教育现状来看,我们认为作为与盈利组织会计平行的另一大类会计--政府及非盈利组织会计,还是单独设置、作为中级会计学中的一门独立课程较好,因为这样处理易于为我国会计界所接受,有利于指导我国预算会计的业务实践。 (二)仅在某类企业中存在的特殊会计业务 实践中有些业务,如期货、期汇、外币和租赁业务,仅在某些企业中发生,不具有普遍性,因此,按照中级、高级会计分开的原则,将此类超越一般财务会计内容的特殊业务归为高级会计学是顺理成章的。 我们认为,进行这样的划分,着眼点在于一般财务会计学主要是讲述所有企业普遍存在、且内容相对稳定的会计事项,这样可以使中级财务会计学的内容更加整齐、规范,易于深入论述,便于从具体业务中推导和归纳其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而对企业因经营上需要而从事的非一般会计业务,也就是较有特色的会计业务,就有必要另设课程,分开阐述了。 在国外的高级会计学教材中,有很多版本并未将这样的内容纳入高级会计学的体系之中,而是将其归为中级财务会计学(如租凭业务和一般外币业务),或者是归为国际会计学(如期汇会计)。 有的内容则在会计学教材中很少见到(如期货合约会计)。我们认为,我国的高级会计学教材首先要着眼于我国的现实需要。在我国,商品期货业务在一些大型企业中已经有所涉及,外币业务在大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更是普遍存在,租赁业务在国内业务中发展也很快,所有这些都说明,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实践中已经或正在不断产生一些新的业务,对此类业务的会计处理完全由传统的财务会计来承担实在是“力不胜任”,很难满足客观需要,而将其列入我国的高级会计学教材之中,我们认为是一种正确的选择。尽管在我国现阶段有些业务还没有开展,如期汇业务,对各种衍生金融工具运用的会计处理也只处于探讨的阶段,但随着人民币经常性项目可兑换业务的开展和资本性项目可兑换业务的试行,对期汇会计进行深入的论述已显得非常有必要。因此,我们认为将这样的内容写在我国高级会计学教材之中也是非常适宜的。 (三)在某一特定时期发生的会计业务 此处所说的特定时期发生的会计业务,是专指诸如企业解体、破产清算时,企业合并和改组时,或者是社会发生较大的物价变动时产生的会计业务。这类业务的特征是,虽然企业清算只是个别企业的事情,但应将这种业务在会计期间上特殊看待,即将清算的起止日期专门作为一个特殊的会计期间处理;而物价变动虽涉及的企业多、范围广,但在会计处理上还有"反映价格变动影响的资料"和"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之分,因此也应紧紧抓住其在时期方面的特征,将其划分为特定时期发生的会计业务。总之,此类业务具有时间性的特点,处理此类业务"时期"概念特别重要。这也可以看成是会计环境在时间上的表现。 在国外的高级会计学教材中,一般都包括企业清算方面的内容,而通货膨胀会计则多见于国际会计学教材体系内。我们认为,国外高级会计学与国际会计学有很多相互穿插、重复阐述的内容,而我们在引进、吸收国外的有关内容时,应当作深入的分析研究,使之更好地适合我国的实际;根据我国会计教育的特点,对这样的内容进行再次归类,将通货膨胀会计的内容纳入高级会计学的体系之中比较妥当。 (四)与特种经营方式企业紧密相关的特有会计业务 这里讲的特种经营方式企业主要指股票上市公司,同时也包括合伙经营企业和合资经营企业,这类企业的特有会计业务主要指股票上市公司在组建和经营期间的信息披露和中期报告,也应包括合伙企业会计和合资企业会计在股东权益方面的特有内容。 在国外的高级会计学教材中,有关股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见诸于公司经营过程中的会计报表及其注释、与每股净收益相关的财务指标计算部分,也有一些内容由于与公司董事会报告中的财务问题有关,因而在财务报告中一并予以说明。但我们认为,为了更好地指导业务实践,我国的高级会计学应当把阐述的重点同时侧重于公司组建时的信息披露和经营过程中的信息披露,并要紧密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突出我国股票上市公司的特色。 (五)一些特殊经营行业的会计业务 这里讲的特殊经营行业并不是我国一般提及的工业、商业等,而是指诸如租赁公司、期货公司及与之相类似的经纪人公司等在业务经营上有独特之处的行业。对于这些行业,我国的会计制度尚未深入涉及,其业务处理也较为复杂。但由于这样的会计业务与承租企业、期货投资企业等的会计业务相对应而存在,双方有着相互依存、互为补充的关系,因此我们也可将其纳入高级会计学的内容,分散在各对应事项的章节中加以阐述。 四、高级会计学的研究方法 由于按上述理论基础与研究范围建立的高级会计学涉及领域较广,而且难度很大,因此,确定或者选择科学的研究方法就显得十分必要。此处不准备对研究方法做全面、系统的论述,只想就在研究高级会计、选用研究方法时应考虑的问题作些分析。 (一)以中级财务会计学为起点,进行深层次的研究 由于高级会计学是会计专业高年级本科生、研究生或高层次的研讨班中开设的课程,因此,一定要处理好与中级财务会计学之间的关系,争取做到二者都有自己完整的理论体系和方法体系,而且能够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紧密衔接。 按上述要求,高级会计学所述内容既要与中级财务会计学相区别,又要对其进行补充深化,使两者共同形成一个完整的理论方法体系。这一点不仅要表现在各章节内容的安排设置上,也要体现于各章节的具体内容之中。比如,对每一章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更深层次的理论探讨,并按不同于中级财务会计学的方式,从不同的角度进行范围更为广泛的例题演示等。 (二)以各个有特色的会计业务为优秀,进行专题研究 与中级财务会计学不同,高级会计学的体系是由一系列专题组成的。在对每一专题进行探讨时应遵循的原则是:问题一经提出,就要尽可能将其交待清楚,既不回避难点,又不故弄玄虚;如果所阐述的问题会涉及另外的会计业务,如期货投资企业与期货经纪公司、租赁业务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则尽量在说清一个方面问题的同时也把另一方面的相关内容介绍清楚;对一些内容相近但又有区别的会计业务,如期货业务与期汇业务、企业解散清算与破产清算、外币业务与外币报表折算等,则尽量分析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从相同与相异两个方面说清理论、探讨实际业务处理中的特殊之处。 (三)理论与实务紧密结合,重视业务分析和实例演示 与中级财务会计学相比,高级会计学在理论阐述与应用业务举例之间的关系结合方面也有其特色。众所周知,中级财务会计的理论大都集中于会计假设与会计原则的解释,各会计要素的说明,以及对各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方面。由此也就形成了中级财务会计学理论部分相对集中(集中在教材的第一章和各章中的第一节),实务部分大都在以后各章、各节中说明,理论阐述与处理方法演示界限分明的结构体系。但是,高级会计学不仅有着不同于中级财务会计学的理论基础,各个专题中还有其各自的基础理论和与专各题事项相关的会计理论、特有处理方式等。可以说,高级会计学中各专题的内容在与之相关的确认,计量等方面都有理论上的独特之处,也有与其实际业务联系紧密的、各具特色的业务处理程序、方法等,这样各个专题就形成了一个个与共同理论大相径庭的专门系列。为此,恰当处理高级会计学各专题中理论阐述与业务处理之间关系非常重要,而以业务分析为中心,侧重于实例演示应是正确的选择。 (四)进行多方位比较,坚持"洋为中用",着重分析我国的实际问题 这里讲的"多方位比较",主要是进行国外经济法规、国际会计准则、国外的其他习惯性做法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准则、制度的比较,目的是通过比较认清各个专题的规律性和已取得共识问题的处理程序、方法,并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分析我国现行做法与国际通行做法的异同及其原因。"洋为中用"强调将国外的做法加以介绍,并在基础条件相似的情况下,尽可能吸收国外方法的优点,经过"嫁接"为我所用。按此要求,我国的高级会计学不应是国外教材的编译本,而是经过加工、处理后,适应中国人的习惯、基本符合中国实际情况的作品。 为了更好地实现上述目的,我们应当在进行高级会计学的研究时注意以下几点: (1) 国内国外都有,差异不大的业务,主要按我国的法规、制度要求解释; (2) 国内国外都有,差异较大的业务,在阐述基本做法的同时进行国内国的比较说明; (3) 尽量按我国现行财会法规的要求设置、使用各个会计科目;按我国会计人员的习惯使用会计术语,使内容易读易懂; (4) 对一些与我国现实经济生活结合紧密、且我国急需引进的业务处理方式,要说透说细,并要深入、全面地阐述关于实施这方面会计业务的看法。 以上只是我们在研究高级会计学时遇到问题的一些想法,在此提出意在"抛砖引玉",使更多的同行们共同关心,共同探讨这一问题。恳请各位同行对文中的不妥之处批评指正。 高级会计学论文:提高独立学院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学》课程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 摘要:本文以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导向,结合多年教学经验和实践,从高级会计学的研究内容和教学现状入手分析,创新高级会计学课程的教学体系,以提高教学质量。 关键词:独立学院 高级会计学 教学质量 一、引言 《高级会计学》是会计专业的一门必修课程,与中级会计学课程教学内容不同的是,高级会计学主要涉及企业特殊的,不常见的会计业务,或是特殊行业经济业务的会计核算。 从会计专业课程体系的构成来看,财务会计应包括中级会计学和高级会计学两部分内容。因此,高级会计学应是中级会计学研究内容的补充,是中级会计学内涵和外延范围的拓展。在会计专业课程教学体系中,高级会计学与中级会计学的地位同等重要。 二、高级会计学的研究内容 《高级会计学》课程已在高校会计专业开设多年,为进一步提高学生的会计理论水平和应用能力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近几年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新企业会计准则也增加了许多新的业务内容。然而目前,关于高级会计学应涵盖的研究内容却没有达成共识,导致高级会计学课程的教学内容在不同高校,因人才培养目标、教材选择的不同而存在差异。笔者对国内财经类院校《高级会计学》课程的教学内容进行了梳理,大致包括:企业合并、合并财务报表、所得税会计、租赁会计、外币交易与外币折算、物价变动会计、合伙与分支机构会计、清算会计、衍生工具与套期保值会计等内容。 三、独立学院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学》课程的教学现状 (一)制定教学大纲时没有考虑独立学院人才培养目标 独立学院是我国高等教育规模扩展和教育体制改革的产物。独立学院在高等教育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决定了独立学院应把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在“培养为地方经济服务,理论扎实,实践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独立学院的专业设置、课程设置都应紧紧围绕这一人才培养目标。 然而,《高级会计学》课程在教学内容选定和教学大纲设置过程中都没有考虑到独立学院人才培养的特殊性。教学内容和教学大纲的制定与公办院校同质化。教学任务重,教学内容难,教学效果差,难以实现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目标。 (二)教材内容多、难度大,不便于教学使用 目前,关于高级会计学的研究体系尚未形成,涵盖的内容也不统一,导致各种版本的《高级会计学》教材内容编写相差甚大,普遍存在内容多,理论性强,解释抽象、难懂,缺少案例等情况。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高级会计学》课程在教学大纲的制定、教学内容的选定与公办院校同质化,教材选用也与公办院校同质化。使得教材在整个教学过程中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教学内容抽象,教学方式单一 高级会计学研究的是“特殊业务、特殊行业”的会计理论和实务,学生对于这些特殊的经济业务和行业知之甚少。而教学方式又多是采用针对概念和例题,进行传统的教师讲、学生听,导致学生对《高级会计学》课程的学习感受多是理论性强,专业术语多,解释抽象,难以理解和掌握。为应付考试,学生只能是对例题的死记硬背,失去了学习兴趣,影响了这门课的教学效果。 (四)传统考核方式,弱化了对课程的考核作用 独立学院对《高级会计学》课程的考核,往往采用卷面答题的传统方式。而高级会计学所涉及的部分研究内容具有前沿性和较强的理论性,传统的卷面考查方式,无法起到对这些知识的理解和掌握程度的考核作用,弱化了学生对问题的思考能力。 (五)师资力量薄弱,难以满足教学需要 师资力量是提高高校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的重要保障。独立学院是高等教育队伍中的新生力量,师资队伍普遍存在职称低、经验少、实践弱的问题。而高级会计学研究的内容理论性强,业务处理难度大,需要代课教师具有扎实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独立学院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学》课程在教学过程中存在的上述问题,严重制约了其专业发展。要改善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必须从问题的根源入手解决。 四、提高独立学院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学》课程教学质量的途径 (一)依据地方经济发展情况,选定教学内容、制定教学大纲 独立学院应以培养地方经济发展所需人才为办学的立足点。因此,对于理论性强、教学内容多的《高级会计学》课程,独立学院会计专业应依据当地经济的发展情况和地方企业经营的普遍业务类型对研究内容进行筛选,分清主次,合理地制定教学大纲。这样,既能在有限的课时完成教学任务,又能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二)依据教学大纲,编写适合独立学院使用的教材 针对目前“高级会计学”教材和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编写适合独立学院使用的《高级会计学》教材,就显得尤为重要。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务必要注重对案例的搜集,内容的筛选,例题的整理。应依据教学大纲,整理、筛选高级会计学的研究内容,组织代课教师编写教材。在编写过程中应注意与《中级财务会计学》课程内容的衔接问题;编写内容应注意结合日常教学的难易程度,概念解释通俗,理论表述易懂,穿插案例帮助理解,例题解答条理清楚;再针对教材各章节的内容,编排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习题,作为学生课后的复习资料,强化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和掌握,提高《高级会计学》课程的教学效果。 (三)将专题讲座引入到日常教学环节中 高级会计学研究的是“特殊业务,特殊行业”的会计理论和实务,具有前沿性和较强的理论性。独立学院会计专业考虑到人才培养是服务于地方经济的发展,同时为了课堂教学的有效性,会对高级会计学的研究内容进行删减和调整,这就使得高级会计学研究内容的整个框架体系不完整。 专题讲座,具有占用时间短,信息量大,言语通俗,沟通直接的特点,被作为高校日常教学外,对专业领域前沿知识研究进展、发展趋势的解读和分析,是课堂教学无法给与的一种传授知识的重要途径。将专题讲座引入到《高级会计学》课程的日常教学过程中,将难懂的、少见的、前沿的研究内容以专题讲座的方式,采用图片、视频、评论、资讯等多种形式进行教学,既不会占用过多课时,还能体现知识结构的完整性,拓展学生专业视野,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高级会计学论文:《高级会计学》教学应用研究 摘要:高校《高级会计学》“特”、“难”、“新”的特点,决定了其难以掌握,而案例教学的“情景式”特征有助于学生理解、掌握该课程的内容。虽然案例教学已受重视,但是实施现状不容乐观。本文认为,应从思想、目标定位、资源建设以及科学组织等方面完善案例教学法的运用。 关键词:案例教学 高级会计学 职业判断能力 由于《高级会计学》“特”、“难”、“新”的特点,导致学生在学习过程中不能又好又快地吸收课程的理论知识与操作技能。而适时引入案例教学法,对培养、训练学生运用该课程专业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并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具有重要意义。 一、《高级会计学》课程特征要求运用案例教学法 《高级会计学》是《中级财务会计》的延伸,同属于“对外报告”会计,决定了其程序的相似性。而《高级会计学》的特殊性,决定了对会计人员更高能力的需求,需要以动态经济环境为语境,设计具有实战性的案例,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 一 )《高级会计学》的主要特征 (1)属于财务会计范畴。不管高级财务会计和中级财务会计在业务范围上有何重大分野,高级财务会计仍然属于财务会计系列,这是因为:高级财务会计也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进行核算;高级财务会计也是以合法的会计凭证为记录经济业务的依据;高级财务会计也是依据会计凭证登记账簿,依据账簿编制对外缀出的财务报表。从本质上看,高级财务会计也是以记录经济业务为手段而全面介入企业经营的一种管理活动。总之,高级财务会计在计量手段和核算程序上与中级财务会计完全一致,符合财务会计的一般特征,它的产生和发展也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对外财务报告问题。(2)突出特殊业务。包括以下方面:其一,特殊主体。高级财务会计研究跨越单一会计主体的会计业务是它的特色之一。在中级财务会计学中,一般只论述以一个企业为主体的会计业务,即具有会计主体单一化的特点。在高级会计学中,则注重论述由于会计主体假设松动而产生的多层次、多系列的会计主体及其业务。这样的业务主要表现为大型企业的分支机构会计,企业集团或跨国公司的合并财务报表、分部报告、内部转移价格和外币报表折算会计等。另外,高级财务会计所涉及的特殊主体还包括特种组织方式的企业,如股票上市公司,同时也包括合伙经营企业和合资经营企业。股票上市公司在组建和经营期问面临特殊的信息披露和中期财务报告要求,合伙企业会计和合资企业会计在股东权益方面有特殊内容。除此之外也有部分观点将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纳入高级财务会计范畴,其依据是政府及非营利组织是一类特殊组织。当然,从我国的会计实务和会计教育现状来看,也有一部分教材主张将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作为与营利组织会计(即企业会计)平行的另一大类会计而单独设置。其二,特殊时期。高级财务会计所研究的特殊时期发生的会计业务,是专指诸如企业解散清算、破产清算时,企业合并和企业改组、重组时,或者是社会发生较大的物价变动时产生的会计问题。虽然企业清算只是个别企业的事情,但应将这种业务在会计期间上作特殊处理,即将清算的起止日期专门作为一个特殊的会计期间处理;而物价变动虽涉及的企业多、范围广,但在会计处理上还有“反映价格变动影响的资料”和“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财务报告”之分,因此也应紧紧抓住其在时期方面的特征,将其归类为特殊时期发生的会计业务。总之,此类业务具有时间性的特点,即只是在企业发展的某个时期内才会发生的会计业务,处理此类业务“间”概念特别重要。这也可以看成是会计环境在时间上的表现。其三,特殊行业。高级财务会计所涉及的特殊行业并不是我国一般提及的工业、商业等,而是指诸如租赁公司、期货公司及与之相类似的经纪人公司等在业务经营上有独特之处的行业。对于这些行业,其业务处理较为复杂,部分业务在我国的会计准则体系中尚未深入涉及,将它们纳入高级财务会计的研究范围,体现了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意义。其四,特殊业务。高级财务会计所涉及的是在某些特殊组织中需要进行核算和反映的特殊经济业务,并非在每类组织中都会发生的常规经济业务,如遗产与信托会计、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等,它们仅在某些企业中发生,不具有普遍性。因此,按照中级财务会计与高级财务会计分工的原则,将此类超越一般财务会计内容的特殊业务归为高级财务会计是顺理成章的。(3)容纳新兴业务。高级财务会计在层次上是中级财务会计的延伸,与中级财务会计的分野标准之一是新兴业务与常规业务的关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出现的新会计问题属于高级财务会计的研究范畴,如财务报告的改进、现值与公允价值会计、人力资源会计、绿色会计(又称环境会计)、社会责任会计等,集中体现会计理论与实务的前沿领域。(4)解决难度大的问题。我国著名会计学家常勋教授1999年出版专著《财务会计三大难题》,把合并会计、外币报表折算与合并、物价变动会计列为会计的三大难题,2002年又出版一本名为《财务会计四大难题》的专著,除了前述三大难题外,又将衍生工具会计列为高级财务会计的新难点。会计难题在理解要求上高于中级财务会计,在解决方案上存在较多争议和选择空间。 ( 二 )案例教学契合了该课程特征内含的人才能力需求 案例教学法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进行互动的一种教学方法,能使师生共同参与教学过程,实现教学相长,共同受益的目的,具有开放性的特征。该方法改变了传统“填鸭式”说教的单向传输让学生产生的厌倦,能充分激发学生的兴趣,深入思考问题,从而挖掘学生潜力,发挥创造性,提升受教育者的综合能力。就《高级财务会计》而言,其上述特征决定了离学生的现实生活较远,这就要运用案例将鲜活的交易或事项展现在学生面前,使其身临其境,了解处理对象的本质,自主寻求能刻画经济现实的会计方法,快速实现从会计课堂向社会现实的转变。(1)案例选择的现实性有助于学生理解现实中的实际问题。信息化时代,案例的选择渠道多种多样,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案例均来自于现实经济生活中新近的、有争议性的、切合理论内容的素材。因此,案例教学是以会计案例情节为线索,在课堂理论教学的启示下,使学生自觉地进入经济生活现实,充当其中的“角色”,让学生具有“真刀真枪”的实践经历,促使学生勤于思考、善于决策;变学生被动听课的过程为积极思维、主动实践的过程;其中重要的是,通过现实案例的全面解读,使学生能够深刻认识企业现实经营的整体性、全面性,将分散在同一教材不同章节甚至不同教材中的知识联系起来,使学生所掌握的知识体系化,并具有灵活性,以应对变化不定的经济活动。(2)案例教学的系统性有利于训练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会计处理过程的系统性,决定了只有具备严谨逻辑能力才能做好会计工作,而案例教学有助于该能力的培养。案例取自于实际工作的典型素材,均有相应的客观依据,其是对现实经济活动的仿真与模拟,能为学生提供生动形象和具体真实的感性材料。因此,案例教学法通过利用与课堂理论教学内容紧密结合的案例,引导学生自主进行广泛的调查研究,促进自觉运用所学的理论知识。特别是,案例教学过程中,从材料阅读、问题讨论与分析到文字总结,体现了人们认识事物的从表面现象到本质内容过程,通过案例系统分析的训练,有助于学生严谨逻辑思维的形成,实现同理论知识向实践转换“质”的飞跃,而不仅仅是理论知识“量”的积累。需要说明的是,来自资本市场中的反面案例在教学中具有更大的震撼力,能给学生留下深刻印象,并启迪其深入分析有关问题。 (3)案例教学的研讨性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职业判断能力。会计专业的魔力在于职业判断能力的运用,整个会计教育过程,基本围绕职业判断能力培养展开,具有开放性体系的《高级财务会计》更需要“实质重于形式”的职业判断。案例教学法能利用剖析案例、解决实际问题,改变学生所学理论知识条块式的分割状态,使相关课程的内容相互渗透、融为一体,从全面、战略高度思考会计问题。案例教学中,问题驱动的学生主动参与、启动发散思维、头脑风暴式的自由讨论,能及大地调动学生积极性,全面、深入剖析案例所涉经济与交易实质,据此提出备选处理方法,并结合实际进行职业判断,通过案例提供的“情景模拟”来体验企业在做出会计政策选择过程中的全面权衡,使学生在解决问题中体验成功,深入理解会计行为真谛。 二、《高级会计学》案例教学中存在问题分析 案例教学法在培养学生执业能力中作用已受到重视,并在财务会计类课程教学中逐步推广运用,但仍然存在以下问题。 ( 一 )案例教学是会计教学中的薄弱环节 从表(1)可以看出,由于会计专业对实务操作能力要求较高,用人单位对“加强会计实践课程”的呼声最高,这表明实践教学(包括案例教学的运用)是会计教学中的薄弱环节。形成这种现状的原因有:一、会计类课程内容庞杂,而专业课课时非常有限;二是比较落后的教学手段降低了单位课时的效率,虽然多媒体的运用能够加大课堂信息量,但是单向灌输的手段难以挤出课时进行综合性的案例分析;三是专业教师能力和精力的有限,难以进行恰当案例的搜集与整理,为案例教学提供素材。 ( 二 )国内现有《高级会计学》案例教学目标定位不明确 根据案例教学的基本规律,通常要求按照会计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根据会计案例反映会计与理财实际活动的复杂程度,结合学生现有的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由浅到深、由易到难、由少到多,合理确定会计案例教学的内容和学时,安排的会计案例教学进度与课堂理论教学进度,从时间和内容上应该是一致的。但近二十多年来,我国会计理论界与教育界尽管在认识本科会计教育的培养目标上都在进行不懈的努力,但也出现各大中专院校在会计教育总体目标定位上的纷争。由此,引发在大多数高校会计教育中是否引入案例教学以及实行案例教学的目标定位莫衷一是,从而影响到案例教学的实施过程及实施效果。另外,现有的《高级会计学》案例设计开发落后,资源缺乏。因此,由于受到专业课课时的限制、教师的精力限制等原因,使得目前会计学案例教学随意性较强,突出表现在没有系统、全面、及时更新的案例库资源。现实教学中缺乏问题导向型案例,使用的案例大多是随意选取,并没有与整体课程目标、进度结合,资料陈旧、匮乏,不能反映会计实际工作的现状。 ( 三 )《高级会计学》案例教学组织实施不够合理、科学 会计案例教学旨在配合课堂理论教学的内容和进度,通过教师讲授会计与理财的理论知识和组织会计案例讨论,引导和督促学生由易到难、由浅到深、由个别到一般、由局部到全面,经过调查研究、独立思考、独立决策,有序地完成会计案例教学规定的全部内容,使学生能融会贯通、学以致用。但现实的状况是,无论在案例的准备、讨论与分析、引导以及案例报告撰写等环节难以取得应有的效果,有些甚至并没有按照案例教学的必要程序进行合理组织。 三、《高级会计学》案例教学完善的对策建议 案例教学是对传统高等教育模式的一种挑战,无论是老师还是学生都意味着更高的要求,为此,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 一 )思想、理念上重视案例教学 如上文所述,案例教学的重要性已被认识到,但是还限于泛泛而谈,未能从全过程视野重视。鉴于此,(1)高层应重视案例教学,特别是学院甚至学校应提倡创新案例教学,鼓励教师积极建立案例资源库,而案例收集、整理与更新需要付出更多的精力和汗水,这就需要学校加大对案例教学方面研究的资助立项力度,并适当减轻从事该项改革教师的工作量。(2)作为授课教师一定要从科学角度重视案例教学,将其作为理论教学的有益补充,在课程教学设计中恰当嵌入案例,使案例起到容知识性与实践性一体的效果,而不应为了案例教学而案例教学,更不能应以案例作噱头,结果是课堂很热闹,课后学生对相关知识点一无所知。(3)引导学生重视案例教学,案例教学中,要特别注意教师的指导者与组织者的定位,一方面循循善诱地引导学生从思想上重视案例讨论,另一方面指导学生进行案例分析的基本方法;在案例讨论时,教师应是组织者,为学生搭建好交流平台,充分激发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 二 )《高级会计学》案例教学目标定位 以“安然事件”为代表的一系列资本市场公司财务丑闻,引发全球对会计准则“规则基础”(Rule-based)与“原则基础” (Qrinciple-based)之争,逐渐转向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s)为典型代表的“原则基础”的会计准则模式。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的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实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实质性的趋同,意味着我国会计也已转向“原则导向”。 原则基础的会计准则决定了会计处理过程中存在大量的职业判断空间,即,针对许多交易或事项而言,并不存在唯一正确的答案,而需要在差异很大的多种答案中选定最能如实刻画交易实质的结果,这一能力的塑造需要长期训练,而案例教学是有效的方法。具体《高级会计学》而言,对特殊交易或事项进行的会计政策的选择和报表金额的确定是以一定的假设为基础的,假设的改变必将引起判断的变更,通过典型披露案例分析要求披露的与会计政策选择和与对资产或负债金额估计风险有关的重要假设,将有助于学生理解在财务报告编制中如何进行职业判断,从而提升其职业判断能力。 ( 三 )《高级会计学》案例资源建设原则 巧妇难为无米之炊,散乱的实例以及支离破碎的事件说明难以实现案例教学的预期目标,而经过合理加工的系统、全面的案例资源是对学生进行训练的良好素材。我们在案例资源开发中,应注意以下几点:(1)密切结合《高级会计学》课程内容。《高级会计学》是为培养学生运用会计理论分析和解决复杂会计问题的能力而开设的,为实现这一目标,在进行案例取舍时,应结合课程专题需要,选取具有较强的针对性的案例,如结合《企业合并》一章,可以从我国证券市场中选择不同合并方式的案例进行分析,这样既能使学生深入理解对所学的相关书本知识,又能启发学生进一步思考有关问题。反之,如果设计的案例完全偏离课程中的基本理论,就难以实现案例教学理论联系实际的功能。当然,综合性案例具有的跨章节内容不是脱离课程,而是系统考察学生综合运用知识能力所必须的。(2)要能营造活生生的情景。目前,教学中用到的很多案例是案例编写者杜撰的,像是故事,虽然可能动听,但是很难给学生鲜活的场景,对现实的理解帮助有限。近几年连,我国会计准则的完善与资本市场的蓬勃发展,以及媒体的多元化,为我们提供了丰富多样的现实案例素材,案例教学中应可能使用真实的上市公司案例,这样学生才能感到真实可信,从而不仅会认真阅读和深入理解该案例本身,而且还会有兴趣进一步查找与该案例相关的资料。另外,案例撰写中,除对案例本身提供的做法进行分析外,还应提出相关开放性问题启发学生深入思考背后的力量。(3)应具有前瞻性。《高级会计学》的部分内容的具有争议性,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遵循的理论有:母公司理论、所有权理论与经济实体理论,这就要求在选择相关案例时,要有一定的前瞻性,从目前来看,经济实体理论是大势所趋,应运用这一理论来设计案例问题;同时,在我国会计准则变革的年代,更为重要的是,要关注案例素材的时间效应,保持案例所隐含的问题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动态,企业的经营理念和会计处理方法在现有的经济形势下是否仍有借鉴作用。 ( 四 )《高级会计学》案例教学过程 准备好了案例资料,下一步的关键是按以下要求科学组织案例教学过程。(1)安排小组讨论。老师提供主要案例线索以及学生难以获得的文献资料;学生则根据教师指导阅读教材及参考文献、搜集与案例相关的背景材料,仔细研究案例情节,经充分讨论形成小组的意见及结论,并准备好课堂的发言讨论讲稿。(2) 课堂展示。从组织形式来看, 课堂展示是小组讨论的基础上展开的全班讨论,小组代表进行发言并对其他小组的提出的问题进行解答,这种方式能相互启发、集思广益,起到共同提高的目的。在该阶段, 老师应让学生成为主角,把握案例讨论的方向,引导学生在案例讨论中拓展思路, 深化对案例相关理论知识的理解。(3) 教师点评。在学生对某专题案例进行讨论后,老师应进行归纳总结、作出恰当的点评,明确学生分析的优缺点,并指出需要深入思考的问题,让学生理解案例背后的因果关系。(4)撰写案例分析报告。案例分析报告是讨论成果的书面表达,经过上述环节的实施,学生对相关案例的分析结论一般会有一定的深度,应进一步通过文字整理,完善相关结论,使案例分析系统化,同时又能提高学生的书面表达能力。 高级会计学论文:独立学院“高级会计学”课程教学改革的研究 [摘要]文章以社会经济的发展需求为导向,结合独立学院教育理念和培养专业的“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为目标,深化会计学专业“高级会计学”课程的教学改革,从如何确定会计学专业培养目标、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以及为实现该目标改革其教学方式、方法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提高教学质量,更好地为完成教学工作,实现独立学院人才培养的目标,同时为学生今后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关键词]独立学院高级会计学教学改革会计人才素质培养 [作者简介]杨良(1968-),女,陕西宜川人,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方向为会计理论与财务会计、企业会计制度与税制;蔡璐(1983-),女,吉林吉林人,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助教,硕士,研究方向为项目管理与资产评估;孙雪静(1976-),女,河北徐水人,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经济管理学院,助教,硕士,研究方向为会计学。(河北燕郊101601) [基金项目]本文系北京化工大学北方学院2011年科研启动基金立项课题“高级会计学课程教学改革与实践的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1NCSRF206)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会计制度改革,社会迫切需要具有综合素质型的会计学专业人才,高校对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肩负着重要的使命。笔者认为,综合素质型人才培养,就是把教育工作重点放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上。在全球一体化的当下,如何提高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的质量,培养出符合知识经济时代和社会发展需求的高素质创新人才,是高校面临的新课题,独立学院的人才培养问题尤为突出。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应反映社会各行业对会计人才的需要,培养具有管理能力、经济头脑、法律观念、会计核算和财务分析等方面知识的人才,培养具有会计技能和实务操作能力,能在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从事财务管理、理财、审计、会计等实务的“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还需要加强学生的综合素质的培养。“高级会计学”课程综合反映会计学专业教学水平和师资力量。随着本科培养方案的调整,课堂教学学时也在减少。这些因素都是会计学教学急需重视的问题。基于独立学院以培养专业“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为目标的特点,应完善会计学专业“高级会计学”课程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及考核方式等,既让学生学到有关会计学专业方面的知识,又使学生具有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各独立学院应当重点思考的问题。需在教学体系设置、教材建设、科研对教学的基础性支持、师资队伍的培养等方面进行教学改革。 一、“高级会计学”课程体系的改革 在目前的教学过程中,“高级会计学”课程基本上套用公办院校的做法,采用的教材、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完全一致,没有考虑到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培养对象及培养目标的特殊性,很难满足培养精通专业、实践能力强的高级“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要求。以上问题对“高级会计学”这门课程的教学目的和教学要求都有很大的影响。国内外的经验证明,制定合理的教学大纲,并严格按照教学大纲授课,是提高教学质量和取得好的教学效果的重要基础。在本课程体系改革方面,应做如下工作: 1.随着环境的变化定期修改教学大纲。目前采用公办院校的教学大纲,不符合独立学院培养的目标。针对相关政策和制度的变化、社会各行业对会计人才的需求等情况,应对教学提出新的要求,据此对教学大纲进行讨论和修订,通过完善课程教学大纲,使其符合当前独立学院对会计人才培养的目标。 2.建立课程教学讨论制度,做好与之相应的定位与衔接。“高级会计学”课程如果定位不准确,将会与“中级财务会计”的教学内容上产生冲突。“高级会计学”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中级财务会计”内容进行延伸的一门课程,是对企业会计中的复杂性业务和一些特殊性业务进行反映的一门课程。在课程定位的基础上,应建立定期教学讨论制度,同时应与担任“中级财务会计”课程教学的教师经常性交流与讨论,更好地协调这两门课程教学内容的要求和安排。 3.完善课程体系。建立完善的课程体系主要是教材。教材是用于向学生传授知识,让学生增长知识、发展技能和思想的资料,所以选择教材非常重要,教材优秀也是教学效果成功的一部分。完善的课程体系还应包括习题、试题库、教案、多媒体教学课件以及教学辅助资料等。教学课件是在教案的基础上,由课程主讲教师共同编写完成。随着教学内容与教材的改进不断进行课件修正,充分利用多媒体和黑板,以多种形式展示教学中的重点和难点,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兴趣,调动学生参与课堂的积极性。教学辅助资料是除了教材、习题、教案等以外的相关学习资料,为了确保课堂教学效果,为学生提供课外的一些阅读资料,有助于学生加深对课堂内容的理解,提高学生的专业知识和应用能力。通过完善课程体系,使本课程对实现专业培养目标起到重要的作用。 二、“高级会计学”课程教学内容的更新 “高级会计学”这门课程实用性较强,其内容要随着会计制度与环境的变化不断地更新。我国会计制度一直处在不断改革的变动之中。根据市场经济环境和会计制度的变化,独立院校也应不断调整和补充“高级会计学”课程的内容。而在此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是:受原会计专业教学目标和教学思路的影响,教学内容与现代社会对会计人才所需要的知识结构与能力要求存在明显的差距。为了提高会计人才的培养质量,同时也使会计教学不受制度变化而处于被动状态,应加强学生对会计理论与基本原理的掌握。在教学中应重视对相关理论的阐述,尽可能介绍国内外不同的学术界观点;同时注重对会计处理方法基本原理的阐述,在此基础上来说明现行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上述教学内容的改革,比较符合独立学院所确定的人才培养目标,即培养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具备综合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判断能力的应用型会计人才。 三、“高级会计学”课程教材的建设 教材要满足人才培养在能力与知识结构等方面的需要,对于本课程的教材建设,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 1.教材。如果教材选用不当,将会影响教学的质量。学生们学习“高级会计学”课程会感到很吃力。大部分的“高级会计学”的教材理论性太强,内容过于抽象,增加了学生学习的难度,因此现有“高级会计学”教材不适合独立学院的实用性要求;有些教材的内容过于陈旧,跟不上经济发展的需要;专业术语多,概念枯燥,解释抽象,会计账务处理内容多,学生难以掌握,影响了教学效果。因此,编写一套适合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的“高级会计学”教材尤为重要。 2.与教材配套的习题。针对教材中各章内容,应安排形式多样化、内容丰富的习题,包括客观题、理论思考题、实务操作练习题和案例讨论题等。通过各种类型习题的练习、实务操作、案例的研究、讨论等,有效地提高学生的专业实务操作能力和对复杂问题的分析判断能力。 四、重视实习基地的建设 目前会计学专业“高级会计学”课程教学方式,局限于课堂,没能给学生创造会计实务操作的机会,不符合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应加以改革。最好是通过校企合作,使会计学专业学生参与有效的社会实践,有利于学生全面、系统地巩固会计学专业课程要求掌握的知识和技能,同时通过社会实践可使会计学专业学生更进一步地熟悉会计学专业的技能,对会计实务操作技能有一个整体的掌握,以提高学生的会计实务操作水平,培养会计学生解决会计实务的实际问题的能力。这不仅使学生对企业有更多的认识和了解,也会提高学生学习会计学专业课程的积极性,同时也丰富了会计学专业的教学内容,从而达到独立学院“技术应用能力和全面素质”为主要特色的人才培养目标。 实践环节对于会计学专业学生很重要。会计学技术性较强,需要为学生提供参与社会实践的机会,让学生将在课堂上所学到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应用于实践活动中,使学生对于现实中的会计工作有一定的认识,这对于学生毕业后尽快适应工作岗位、顺利开展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目前面临的问题是:缺乏实习基地,实习工作被动。应与企业共建实践基地,同时还应与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形成合作意向,为学生在毕业之前提供实习途径。 实习基地的建设对独立学院人才的培养将起非常重要的作用,学生通过实习在实践中了解社会,使专业知识得到检验和巩固,同时也开阔了学生的视野,为学生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还应鼓励学生参与实习单位的各项活动,这对于学生就业也将起到有利的作用。 五、加强培养教师队伍的建设 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关系到“高级会计学”课程教学质量和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是一项根本性、长期性的战略任务。目前本学院会计学专业教师队伍基础较为薄弱,具有实务经验、高学历及出国进修访问经历的教师人数极少,教师队伍整体结构、科研能力、教学团队、科研团队等方面的现状与建设特色鲜明的学院会计学专业重点课程群的奋斗目标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因此,要从发展战略的高度,不断进行“高级会计学”课程教师队伍建设,在师资培养方面,应采取多途径,通过“以老带新”等方式培养会计学专业教师。同时,重视课程的团队建设和梯队建设,使教师个人成长、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俱进。具体来说,师资的培养应采取如下途径: 1.建立听课制度。本学院对听课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安排相互听课,这一措施使教师受益很大,教师听课后的总结、体会对教学质量进一步提高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2.鼓励并支持教师参加国内外各种学术会议。参加学术会议不仅能提高教师的科研能力,而且可以了解各种学术动向,有利于课程的教学,同时获得更多与外界交流的机会。 3.鼓励青年教师攻读在职博士学位。随着人才培养目标的提高,对教师的素质、学术水平也有了更高的要求。目前拥有博士学位教师人数极少,鼓励青年教师攻读在职博士学位也是提高教师素质的重要途径。 4.定期举行教研室教学活动。教学活动形式多样,包括召开学术研讨会、课程教学讨论会、交叉听课后的座谈会等,通过教师之间相互交流科研情况和教学中的心得体会,共同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5.鼓励教师参与会计实务操作。鼓励教师每学年进入企业或会计事务所进行一段时间的实务操作,取得一定的会计实务经验。 通过上述改革,不仅可以促进本学院会计学专业教学的全面发展和教学质量的显著提高,还可以培养师资队伍和教学科研团队,更重要的是能解决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而更好地满足社会对会计专业人才的需要。 高级会计学论文:新准则背景下《高级会计学》课程创新体系浅探 [摘要]《高级会计学》作为高等院校会计学专业主干课程之一,加之新准则颁布不久,如何从体系建设上实现创新是今后课程发展的长期方向。本文从会计假设松动的角度,全面诠释了新准则背景下《高级会计学》教学创新体系的内容和创新方法的发展,探索新的教学思路的应用,在教学路线、教学内容、教学步骤、教学重点、教学手段上进行改革和充实,力图为《高级会计学》课程创新体系的建设寻找一条新的思路。 [关键词]高级会计学;会计假设;课程创新 一、前言 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正式的新会计准则体系,于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中率先执行,新会计准则不仅理念先进、体系完整,而且充分体现了与国际准则的趋同。《高级会计学》作为工商管理类专业会计学方向的骨干优秀课程,是在《中级财务会计》课程的基础上,对会计理论与方法进一步延伸和深化的课程。它是会计学本科专业难度较大、涉及面较广、信息量十分丰富的一门课程。如何教懂会计高年级学生从更深层次领会新准则的变化,从课程创新的角度诠释数个新准则的内容、要点和精髓,做好新旧准则的衔接,是今后《高级会计学》教学的难点和重点。 二、《高级会计学》课程体系的国内外发展现状 1.国外现状 在欧美国家。高级会计学称为“Advanced Accounting”,一直是一门专业必修课,具有开课历史长、知识容量大、教学手段和方法多样等特点。国际会计学界公认的高难问题,如合并财务报表、外币折算、物价变动会计等列入高级会计课程,加之一些特殊行业的会计业务也被列入高级会计课程,可谓丰富多彩,异彩纷呈。但无论在教学内容上有多大差异。各国在开设本课程的教学目的上是一致的。通过对财务会计中高、新、难、特知识的全面、深入、系统的教授,增强学生对会计基本理论的理解力;培养学生对会计未来发展趋势的预测能力,最终使学生具有作为一名会计技术人员所必须具备的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 2.国内现状 以国内有影响的高等院校为例,中国人民大学强调教学内容的实用性和中国特色;上海财经大学强调教学内容的国际性和高难性;厦门大学则倾向于教学内容的理论性和前瞻性。在教学方法、教学手段上,各校因师资力量、软硬件的不同。差异很大。但总的来说都比较重视通过中西方会计规范、会计惯例差异的对比来讲授高级会计内容。 三、会计假设的“松动”推动《高级会计学》课程体系的创新 会计假设是对会计所处的经济环境作出的合乎情理的推断和假定,其本质上是一种理想化、标准化的会计环境。《高级会计学》使得企业会计基础理论发生了重大变更,其突出表现为会计假设的“松动”,而这本身正是《高级会计学》课程体系设置的出发点;另一方面。由于会计假设的“松动”也促进了《高级会计学》课程创新体系逐步的发展。两者是一种互动的关系。 现实教学实践中,《高级会计学》按照不同企业组织形式下的会计业务、从复杂性业务的角度介绍合并财务报表的理论及其方法,从跨国公司业务的角度介绍外币业务、外币报表折算、物价变动、分部报告以及金融工具等跨国经营中的会计问题,从特殊会计业务的角度介绍合伙企业、企业合并、分支机构、外币业务、外币报表折算、物价变动、金融工具、租赁、企业重组与破产清算等会计内容。 另外。《高级会计学》是以会计假设的突破为理论框架基础,课程的内容具有复杂性,有些内容涉及到不同的理论观点,甚至并无定论。因此,该课程是一门充分展现财务会计学科的前沿性和复杂性问题,并融财务会计理论和特殊、新兴的实务处理问题于~体的专业课程,具备了课程创新、发展的基本前提。 四、新准则背景下《高级会计学》课程在“会计假设”方面的内容创新 当经济现实发生变化而使假设远离会计的经济环境时,会计假设就必须作出相应的修正和补充,以适应变化的环境,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系统的“良性”运作。尤其是2006年2月的新准则体系,其最显著的特征是立足国情、国际趋同,开创了会计发展的崭新时代,这也对《高级会计学》的教学提出了更高要求。结合会计假设的松动,2006新准则使得《高级会计学》的具体内容体系发生以下方面的变更: 1.新准则下会计主体内容的变动涉及企业合并及合并财务报表,包括收购法、权益结合法、公允价值变动计量和合并中的商誉确认、商誉减值、抵销分录处理、超额亏损及少数股东损益和权益的确认和计量,以及公司股东权益会计、库存股的核算。 2.会计分期内容包括会计与税收的关系与协调,涉及计税基础和暂时性差异、所得税会计的资产负债表观、递延所得税资产及负债、报表列示等。 3.会计主体与货币计量的综合内容。该内容涵盖因选择汇率不同而产生的外币资本折算方法,恶性通货膨胀下的外币折算。 4.会计分期与货币计量的综合内容。该领域囊括期货合约会计,金融资产转移及套期保值等。 我国的会计准则一直处在不断改革的变动之中,《高级会计学》教学内容应当着眼于既保证学生对会计专业知识的掌握,同时也不至于使教学受会计准则变化的牵制而总是处于被动地位。与此同时,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标准的主要差异解析也是《高级会计学》教学体系创新需考虑的重要内容。虽然我国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后,会计标准已经进入世界先进会计标准行列,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标准仍存在一些实质性差异。 五、构建《高级会计学》课程创新体系的举措 《高级会计学》对于学生掌握最新的财务会计理论和复杂会计方法,提高学生对于复杂经济活动的会计处理能力与职业判断能力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高级会计学》课程创新体系应当具有高难度和前瞻性,为调动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课堂教学的气氛和效果,教学中应采取以下举措: 1.教学路线的创新 作为对会计四项基本假设的挑战,《高级会计学》课程创新体系应遵循从环境一理论一方法的教学路线。新准则与国际会计标准趋同,理论层次很高,以会计假设松动为立足点的课程创新应先了解会计核算的环境,然后由此推动理论的发展,并最终由理论决定具体的核算方法,这样才能追根溯源,在实际工作中灵活运用新准则。 2.教学步骤的完善 在教学路线的指引下,课程创新体系教学步骤的思路应主张从全局到局部,由简单到复杂。比如在合并财务报表时,先明确合并的范围和程序,再细化到每部分合并抵销分录的处理,这样思路清晰,效率高。 3.教学重点的转移 课程创新体系应立足于优秀准则多讲、变化大的多讲、难度大的多讲。如所得税、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企业合并、台并财务报表等。通过案例分析、总结归纳。做到句句有用,用最短时间掌握整个课程体系的精华。 4.教学范围的拓展 课程创新体系中,针对学生对会计现场实务感兴趣的问题,如新准则(譬如外币业务)的变化对企业绩效评价的影响、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进行分析。这将极大地开拓学生的专业视野、激发学生对财务会计知识不断探索的精神、提升学生的专业分析能力和水平。 5.教学方法的改进 《高级会计学》作为一门研究型课程,学生学习的目的不仅仅是取得知识,还在于使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通过研究和思考,发展研究能力,培养创新素质。在《高级会计学》课程创新体系过程中,首先通过案例引入学习该专题的必要性,并给学生提供部分该专题的会计资料以及查阅资料的途径(如参考书目、期刊杂志、相关网址),要求学生自行分组和独立思考,然后依照小组设计一分组讨论一典型发言一模式总结的路径。完成专题的前期教学;在此基础上,教师综合运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如PPT课件、教学视频等,向学生介绍传统以及目前最新的有关该专题的观点、模式和企业的实践;最后辅之以有一定难度的课堂和课后练习题、案例分析题,并要求学生提供字数不限、主题不限的专题论文一篇,如果条件允许,还可以带领学生到现场参观。或邀请这些企业的管理人员为学生做专题讲座。这样。以过程为导向的前期教学方法充分发挥了学生的主体作用,后期教学则通过师生互动、传统教学方法与现代教学手段结台运用,既夯实了学生的知识基础,又升华了学生思考,既培养了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同时通过学生之间、师生之间、企业人员与学生之间的多维互动。有利于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 高级会计学论文:对会计学专业教课质量的思考 一、是用人单位与学生双方共同的需要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普遍提出要有一定的工作经验或是有工作经验者优先的要求,对会计与财务方面的用人尤为明显,这对应届生很不利。大学生在校期间主要是接受理论知识的学习和训练,通过几年的专业学习具备一定的理论基础,但实践机会较少,实际动手能力相对较弱。而用人单位普遍具有急功近利的心理,希望招聘的员工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能很快投入工作状态。若聘用刚毕业、毫无实践经验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则需要对其进行培训,增加用人单位的成本投入。结果是,在人才市场上那些仅具有一定理论知识的应届生不容易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因此,开展并强化实践教学,提高学生执业能力至关重要。让学生在校期间接受并完成一系列的完整实践操作训练,了解并掌握实际工作流程,不仅可以弥补单纯理论知识传授的不足,提高学生专业素质,增强学生就业选择空间,而且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也能更快地进入工作状态。因此,在当前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的情形下,开展实践教学以提高学生动手能力,不仅能更好地满足用人单位的要求,也有利于学生的就业。 二、目前会计学专业实践教学开展情况 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南京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实践教学环节包括课程实验、专业实习、毕业实习、暑期社会实践以及毕业论文等几个部分,实践教学各个部分的时间、地点安排如表1所示。在整个实践教学中,校内专业实习尤为重要,投入师资众多,耗时长,学生也非常重视。因此,下面主要介绍专业实习内容、安排以及存在的不足之处。南京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的专业实习分为两个阶段,即专业实习1和专业实习2,其实习内容安排如表2所示。 专业实习1在大三上学期的后半学期进行,即在完成《基础会计学》的理论知识学习以及《中级财务会计学》的前半部分内容后,学时为8周,基本与《中级财务会计学》课程同时结束。专业实习1采用“多媒体网上会计模拟实验”的方式进行,取代了传统的手工记账方式,不统一安排实验教室和时间。根据指导老师布置的任务和要求,由学生自主进行实验,学生自备电脑、自主安排时间登录实验系统进行操作。若实验中遇到问题,通过网络给指导老师留言,由指导老师进行网上答疑指导。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实训操作”与“综合案例”两大模块的实习项目,并按要求提交纸质实习报告后,可取得1学分。 专业实习2的方式与专业实习1相同,安排在大四上学期的后期进行,即在完成《基础会计学》、《中级财务会计学》、《高级财务会计学》等专业课程的理论学习之后,学时为1周。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模拟企业的全部会计业务处理,并按要求提交纸质版实习报告后,可取得0.5学分。与专业实习1相比,专业实习2通过模拟一家制造企业的全年的会计业务,要求学生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以及企业自身经营特点,完成从原始凭证填制与取得到会计报表编制这一全部账务处理过程,因此,业务更加复杂化,也更具仿真性。 三、会计学专业实践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存在的问题 通过专业实习1和专业实习2两个阶段的实训操作,不仅使学生巩固了之前所学的专业理论知识,也使学生对本专业所涉及的主要业务环节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和把握,进一步培养了学生的实践能力和适应职业岗位的能力,提升了学生的综合素质,学生的执业能力得到明显提高,有助于实现毕业与上岗零过渡。然而,根据实践教学的开展情况与学生反馈结果来看,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缺少统一考核标准,时间安排不合理。在开展专业实习前,没有明确具体的要求、考核标准,而由于缺少统一的要求和标准,由指导老师根据各自理解提出实习要求并对实习结果进行考核,而又因部分指导老师要求严格、部分老师要求宽松,考核标准不统一,引起学生的不满。另外,专业实习2的时间安排不够合理。专业实习2在大四上学期的后期进行,即在12月初,刚好是大四学生上学期期末考试时间,也是招聘会高峰时间,学生既要忙于准备考试,又要奔波于人才市场,难以抽出时间进行实习。另外,还有部分学生正在备考研究生,更是无暇顾及专业实习。结果是,只有一部分学生能按要求真正认真完成实习项目。 2.学生不够重视,不能按照要求完成实验。尽管开展专业实习对于提高学生动手能力、熟悉业务流程很有帮助,但是有小部分学生并没有认真对待,而是应付了事。由于采用网上会计模拟系统,由学生自主安排时间进行实验,并且所有实习项目的操作过程都附有参考答案,学生何时进入系统进行实验难以掌握,是独立完成实验项目还是完全照抄参考答案难以辨别;而且由于实验系统自身存在的漏洞,即使学生登录进入系统,是在进行实验还是待机也无法区分。但由于实验系统会自动记载在线时间,为了通过考核,部分学生进入系统后并不进行操作却也不退出,不仅占用了资源,也误导了指导老师。 3.部分指导老师不够认真负责。由于采用网上会计模拟系统,学生在实验过程中遇到问题直接通过网络、电话等咨询指导老师或专门的实验管理员,不需要指导老师在实验室进行面对面的指导,因此大大减少了指导老师的实验准备工作量,也减少了学生和指导老师当面交流的机会。有些老师把实习任务布置下去后,在整个实习过程中对学生实验进度不关心、不监督、不过问,对学生提出的问题不回复、不解答,在最后的考核环节评分随意性较大。由于指导老 师不够认真负责,难免会造成考核结果不公平,不仅引起学生的不满,也影响专业实习的效果。 (二)提高会计学专业实践教学质量的对策 1.统筹安排,统一考核标准,强化激励与约束。由于南京财经大学会计学专业规模较大,班级较多,涉及的指导老师人数也较多。因此,应在正式进行专业实习前,成立专门实习指导小组,对实习项目、实习时间、实习进度、考核与评价标准、预期目标等进行系统研究,建立统一标准,形成合理的实践教学体系。为了错开学生期末考试、考研、找工作等时期,可考虑将专业实习2的时间提前至大四上学期开学初。为了提高学生的重视程度,可以考虑采取增加专业实习的学分、考核成绩优秀的同学优先推荐校外实习,对那些在实习过程中不认真、不积极的,不予通过考核,要求重修等措施。对于指导老师,必须规定最少指导次数、指导时间,并由学生进行评教。如评教分数低于75分的给予批评,评教分数低于60分的取消下一年度指导资格,评教分数高于85分的,则给予表扬等。通过建立管理、学生与指导老师三位一体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强化管理与实习过程控制,才能真正达到实践教学目标。 2.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学生对专业实习的重视程度。开展专业实习等实践教学对于会计学专业的学生非常重要,不仅能让学生获得一定的专业操作技能,加深对会计与财务管理方面工作的认识,还为学生将来正式进入工作岗位打下坚实的基础。然而,部分学生对专业实习等教学内容的认识很模糊,认为专业实习的意义不大,在实验过程中不认真、不积极,不按要求完成相应的实习任务。因此,在正式进行专业实习前就要对学生做好宣传工作,让学生有一个初步的了解,为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奠定基础。 3.灵活采用多种实习方式,激发学生对专业实验的兴趣度。目前专业实习要求不分角色由一人完成全部实验项目,有利于学生全面系统掌握会计核算方法和掌握处理程序。然而,在业务量繁多复杂的情况下,要求学生独立完成全部实习项目就有点困难了。由于专业实习1的业务量不大,可以由一人完成全部实验项目。在完成专业实习1之后,学生已具有了一定认知能力和操作技能,因而专业实习2可以采用分组分角色一人一岗、一人多岗、多人一岗等形式,既利于学生进一步了解各个会计岗位的要求,又有利于培养学生团队精神和协作适应能力。 4.加强师资培训,建设专业实践教学师资队伍。实践教学对指导老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指导老师不仅要具备深厚的理论教学能力,还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强有力的师资队伍是实践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不少教师尤其是年轻教师,绝大多数缺乏企业工作经历。为了保证实践教学质量,更好地指导学生,首先应对指导老师进行培训,确保每一位指导老师熟悉并能熟练使用实验系统,在指导学生前,指导老师应事先完成全部实验内容。对于年轻老师来说,还应前往企业挂职锻炼,了解、熟悉专业理论知识在实际工作中的运用情况,把理论知识与实际结合起来,不仅可以积累实践经验,同时深化对理论知识的认识与理解,从而更好地指导学生。 高级会计学论文:会计学网络教学建设对策研讨 当前,高校信息化建设正在朝着“数字化校园”的目标迈进。实现数字化校园,网络建设是基础,资源建设是优秀,因此,网络教学资源建设已成为当前高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任务之一。近年来,很多高校都组织开发了网络课程和学科网站等教学资源,并在现代化教学中推广应用,成为网络教学资源建设的主要内容和载体。网络教学资源建设将常规教学资源与网络信息技术进行有机的整合,以达到激发学生自主学习兴趣和教师辅助教学的双重作用,是实现教育信息化的重要手段。会计学科网络教学资源是指基于网络的会计专业教学材料,即基于互联网运行的会计学科信息化教学资源。作为一门热门学科,尤其是实践性和应用性特征明显的学科,会计与计算机和网络的关系十分密切:20世纪五十年代开始的计算机在会计中的应用带来了会计数据处理技术的革命,成为会计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计算机和网络在会计工作中的应用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作用也在不断提升。时至今日,计算机应用于会计领域已从最初的单个功能模块发展到集会计核算、会计管理以及预测与决策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性软件系统,并实现了网络化管理。与会计学科的发展动态和教育信息化发展趋势相适应,会计学科专业教学中的网络资源使用也十分普遍:会计专业精品课程、网络课程、会计学科专业网站等,大大丰富了会计学科的教学资源,增强了学生的学习自主性,提升了教学效果。然而,毋庸置疑,当前高校会计学科网络教学资源建设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关注和解决。 1、会计学科网络教学资源建设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网络教学资源的使用使会计学科专业教学形式和内容得以丰富。网络教学资源的首要特征是丰富性。会计网络教学资源将大量教学资源以网络的形式展现,改变了传统“纸质教案+多媒体课件”的教学资源匮乏的状况,使学习者可以更多地浏览、观看、下载各种专业教学课件、视频和图文资料,教学形式多样化;另外,网络教学资源及时地将最新的信息以最便捷的途径呈现在使用者面前,使会计专业学生迅速获得最新、最前沿的专业信息资源,使会计专业课堂内容不再局限于已出版的教材之上,而是将教师和学生的目光转向对界内最新知识和技能的了解和学习,教学内容大大丰富且更具有前瞻性。其次,会计学科网络教学资源建设和使用使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得以增强。高等教育的改革目标之一是培养学生自主性学习习惯,即促使学生从“应付学习任务”向“怀有愉快期望主动学习”转变。网络是当前学生最感兴趣的媒介,通过网络教学资源的使用激发学生探究专业知识的欲望,通过网上讨论培养学生思考的习惯,通过形式多样的互动式教学使教师和学生都摆脱了传统的填鸭式课堂教学模式,强化了师生之间的互动,刺激了双方的主观能动性,使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得以增强。再次,会计专业网络教学资源的使用使学生的专业技能得以增强。会计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单纯的课堂学习仅从理论上解决了专业知识的讲授,对学生实践知识的运用却未能很好地予以指导。网络教学资源的建设可以有针对性地强化学生对会计知识的实践应用,通过“实践指导”模块的丰富和讨论模拟企业实际会计工作环境,增强学生的专业技能。 2、会计学科网络教学资源存在的相关问题 当前,会计学科网络教学资源建设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网络教学资源“静”多“动”少在高校信息化建设的大环境下,很多财经院校的会计学科网络教学资源都得以快速地开发、建设和使用。但是,从网络教学资源提供的情况看,现有会计学科网络教学资源中大部分仍是文本教学材料(课程简介、教学大纲、教学课件、重点与难点、课后练习题等)为主,很多内容是教材或授课的简单重复,且以静态的形式呈现。而教学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学习者提出问题、得以解决、再产生疑惑和再次解惑的不断循环的过程。静态的信息可以满足会计专业学生对学习的基本需求,但无法满足他们在学习过程中产生的个性化学习需求。当前“动”少“静”多的会计学科网络教学资源使得其不能为学生提供及时的大学自主学习支持服务。(2)网络教学资源建设偏于“各自为战”,未能有效整合当前,高校会计学科的很多主干课程诸如《会计学》、《中级财务会计》、《财务管理》等都是校级、省级甚至部级精品课程,精品课程网络验收模式推动了其网站建设并对学生开放,充实了会计专业教学资源。但是,精品课程网站建设更偏重于展示而忽略与学习者的互动。很多高校开设的网络课程由于更具有互动平台,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精品课程资源的不足,但这些网络课程的开发一般是由任课教师自行组织,教师各自为战的情况比较明显,加之网络课程偏少,使得网络课程之间、网络课程与精品课程之间未能有效整合,缺乏协调性和统一性。(3)网络教学资源整体设计水平有待提高由于经费的限制和会计学科的专业性要求,当前会计学科网络教学资源建设的主体绝大部分是专业教师或教师团队,这些会计学科专业教师或是以精品课程为契机,或是以网络课程建设为着眼点,进行网络教学资源的开发和建设。这些专业教师具备丰富的专业知识,但对互联网、信息化建设、人机界面构建等方面 知识还存在一定欠缺,导致其开发的网络教学资源的整体设计水平不高,影响其使用效果。(4)网络教学资源所提供的便捷下载可能导致教学分析能力下降众所周知,会计学科网络教学资源信息量丰富,相关课程的教案、课件、习题等静态资料充盈,下载便捷,这从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教师对教案等的重新编写工作。然而,正是这些便捷的网络资源可能助长了一批教师的教学“惰性”。教案不用编写,课件不必制作,习题不再新出,很多教师“拿来主义”思想严重,在教学准备过程中“偷懒”,不再根据课程特色、学生特点和自身情况设计教学模式和思路。比较严重的,连最简单的修改都不做,直接从网上下载他人教案和课件在课堂上使用,影响教学质量和效果。长此以往,教师的整体教学能力和教学效果堪忧。(5)网络教学资源设计中忽略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监控会计学科网络教学资源建设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向学生提供形式丰富的学习资源,让学生坚持学习并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为达到这一目标,不仅需要在各专业网络课程建设中添加形式多样的学习内容,同时还应注意设计相应教学环节安排学生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开展学习任务。当前很多网络课程中对于学时安排、学习方法介绍等大多是基于传统经验,没能根据网络环境的特点进行系统和有针对性的设计,也有很多网络课程强调了学生的讨论、互动,但因网络教学资源使用的发散性和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监控不力,影响会计学科网络教学资源的最终使用效果。 3、会计学科网络教学资源的建设策略 (1)以目标为导向构建会计学科网络教学资源体系,整合现有资源,逐步建设和完善当前的会计学科网络教学资源比较分散,大多处于教师自建、自管、自用的状态,缺乏整体规划。因此,网络教学资源建设的首要人物是确定教学目标,以目标为导向构建会计学科网络教学资源体系。将已有的精品课程、网络课程、学科网站等进行理顺和整合,专业主干课重复部分考虑调整和删减,而对于之前缺乏的专业选修课内容逐步进行增加和完善。同时,设置每位教师可根据自身特点和学生特征进行调整的特色模块,保障网络资源的共用和可循环再用。(2)以精品课程为基础丰富网络教学内容,增加多种素材充实“动态”资源随着高等教育系列实施的“质量工程”改革项目的启动,高校精品课程建设已达到一定的程度和水平。精品课程是集优质师资、高水平教材、先进教学理念和良好教学效果于一体的专业主干课程,最能体现会计学专业优秀知识。会计学科网络教学资源建设应以现有的精品课程资源为基础,充实和丰富网络资源的教学内容。同时,为了补充精品课程资源的“静”多“动”少的不足,在会计学科网络教学整体资源库中,增加更多的专业课程的文本、图形、视频等素材,设置“讨论与互动”模块,充实动态资源。(3)提高教师信息水平,变“拿来主义”为“拿来思想”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当今社会,会计学科专业教师的信息化水平不仅直接决定了网络教学资源的建设水准,同时会影响到网络教学资源的使用效果。因此,有必要通过培训、进修和其他方式的学习,提升专业教师的信息化水平从而提高网络教学资源建设水准。另外,在网络资源使用过程中,引导教师以现有网络提供教学资源为依据进行特色调整和开发,拚弃“拿来主义”,秉持“拿来思想”,以网络资源为手段提升教学水平和教学能力。(4)增加互动和在线任务等教学环节设计,注重对学生学习过程的监控为了发挥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建议在会计学科网络资源体系构建中添加形式多样的学生自主学习内容,运用“启发式”和“以问题或案例为切入点”的教学思想和教学方式,设计各种类型的学习任务并控制学生的学习过程。如通过通知、在线完成作业、在线期中考试、案例讨论、跟帖参与讨论等,对学生的学习进行必要的督促。同时,对于重点知识内容的学习还可以提出更高要求,如没有完成必要的学习任务就不能进行下一阶段的学习或不能完成学习过程等要求,以保证对学生自主学习的监督和控制。 高级会计学论文:我国司法会计学教育问题研究 司法 会计学是法学中研究司法会计活动的规律、机制、方法和对策的一门边缘学科。司法会计学教育是法学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本文主要就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情况、现状及如何发展这一教育问题作些探讨,以期对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活动能有所促进。 一、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及教育的回顾 “司法会计” (Judicial accounting)一词是外来词,来源于大陆法系,二十世纪五十年代传入我国。在英美法系中,司法会计一般称之为法庭会计(Forensic Accounting,有译为“法务会计”)。 我国的司法会计理论最先是从前苏联引进的。1954年引进的前苏联法学理论中,有一法学分支学科《会计核算与司法会计鉴定原理》。后由政法学院主管部门(高等教育部)于1956年将其列为法律专业的选修课。从此,我国开始了司法会计学的教育活动。但是,由于当时我国的经济形式较为单一,法律事务很少涉及财务会计问题,因而除少量会计人员的贪污案件外,司法会计在我国法律诉讼中很少应用。受司法实践发展的制约,至70年代末,我国几乎没有人对该学科进行专门研究。 1981年7月,司法部在制定法学专业的教学方案时,将《司法会计》列为选修课。基于开设课程的需要,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的何联升、许兆铭同志开始涉足司法会计学研究,并于80年代中期在法学专业开设了《司法会计鉴定学》或《司法会计》课程。之后,又有一批政法院系的法学教学人员、财经院校的会计教学人员和检察机关的干部介入司法会计理论研究。90年至92年期间,司法会计专业出版物的发表达到一个鼎盛时期。除一些政法学院、政法管理干部学院自编教材外,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部)组织编写了高等学校法学试用教材《司法会计学概要》、司法学校教材《司法会计基础教程》。 从上述介绍可以看出,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首先是基于司法会计学教育的需要而开展的。这不免对司法会计学的研究带来一些负面影响。例如:我国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路线,大都是直接借用前苏联的理论体系和总结诉讼中的一些做法。这种研究路线导致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出现两大失误:一是受前苏联理论的影响,认为司法会计即指司法会计鉴定,将司法会计鉴定归纳为查帐、查物和写鉴定书,这一观念严重制约了司法会计鉴定理论的发展。二是,受司法实践中的具体做法所限,一则是将司法会计活动仅限于某些个别案件,例如:84年出版的《大百科全书(法学卷)》将司法会计鉴定解释为“即运用会计学专业知识,对国家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中怀疑有贪污行为的财务人员经管的财务帐目进行的一种鉴定。主要解决对财物收支出纳是否平衡,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在财物流转中是否舞弊以及如何舞弊等”;二则,将财务会计错误行为的法律定性问题列入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有些司法会计学或司法鉴定学教科书中,甚至直接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贪污、挪用、偷税、抗税等列为司法会计鉴定的范围。这些理论研究的成果,被长期运用于司法会计学教学和职业教育,对我国的立法、司法实践造成了极为不利的影响。例如:由于理论上将司法会计检查与鉴定混为一谈,我国诉讼法中至今没有关于查账的具体规定。再如:因受这类观点的影响,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超出财务会计问题的范围出具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本应出具有罪证据但实际出具了无罪证据(但法官仍作为有罪证据采信)等混乱局面。 笔者从1984年开始研究司法会计的学科体系。通过研究认为,司法会计学科体系的建立应当符合科学性、合法性和适用性的要求。因此,在司法会计理论研究中,以诉讼立法精神和刑事侦查学原理为指导,借鉴法医学等学科的体例,采用了先进行基本原理研究后建立实务操作理论系统的研究路线。通过十多年的业余研究,完成了“司法会计理论体系研究”课题。提出了将司法会计从理论上和实务中均分为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两大分支的“二元”立科思想。在理论体系方面,提出并建立了以司法会计学概论、司法会计检查学和司法会计鉴定学为基本结构的“二元”理论模式;在研究成果方面,从学科原理、操作程序、操作方法和实务理论等方面解决了将司法会计检查与司法会计鉴定进行分科的所需的一些理论问题;在司法实践中,主张逐步推行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由案件承办部门和技术部门分别主持,以及司法会计鉴定结论只回答财务会计问题的做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已于1995年起将“二元”司法会计理论运用于司法会计专业的职业教育。 从司法会计活动看,在笔者接触到的文献中,尚未发现建国前有关司法会计活动的具体记载。但我国唐朝将管理百官俸料、赃赎的比部司置于刑部管辖,宋朝有过延续。这一做法与刑部处理官吏职务犯罪案件需要比部司协助查帐是否有关尚不得所知。五十年代开始,随着公有制经济的建立,财务会计技术的应用得到普及 ,诉讼机关在查处贪污、投机倒把、偷税等案件中开始出现会计检查和会计鉴定等司法会计活动。受政法院校开展司法会计学教学活动的启发,1985年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技术部门提议,基层检察机关开始配备专职司法会计技术人员,逐步建立了司法会计专业技术门类。全国检察机关已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逾千人,每年检案万余件,在协助侦查部门查账、提供司法会计检验鉴定结论,保障了诉讼的依法进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已开始进入总结提高阶段。与此同时,检察机关还加强了司法会计学的职业教育工作,全国举办了18期司法会计专业人员上岗培训和两期侦查人员培训。80年代后期以来,法院在审理一些民事、行政案件时,也开始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相关问题的司法会计鉴定。近年来,审判机关、公安机关也开始酝酿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开展司法会计技术工作,并采取不同形式进行司法会计学职业培训。 二、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现状 学历教育方面,目前我国在法学本科专业中进行司法会计学选修课教育主要集中于少数政法院校和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综合性大学的法学院系至今几乎没有开课(或以会计学课替代)。我国至今尚未建立正规的司法会计专业或司法会计方向的本科教育体系,博士研究生教育仍为空白,仅西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有几位司法会计方向的硕士研究生毕业。为了开拓教育领域及适应司法会计专业人才的需求,有的财经院校曾试办过司法会计学专业证书班,有些财经院校的会计专业则开设了司法会计鉴定课,也有的财会学院目前正酝酿开设司法会计本科专业或本科方向。 职业教育方面,我国检察机关比较重视对司法会计学的职业教育,除司法会计专业人员上岗需要进行为期半年的培训外,对侦查、起诉等业务人员也进行一些司法会计学教育活动;公安机关已从99年开始对经济犯罪侦查人员进行司法会计业务培训;法院系统虽尚未将司法会计学单列为职业教育的内容,但在司法鉴定业务培训中已涉及了司法会计鉴定的内容;作为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的司法部目前正考虑编写司法会计学职业教育教材,以并酝酿在律师及司法会计学鉴定人中进行司法会计学职业教育。 应当说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已近40年,但到目前为止的教育内容、教育的普及性与司法实践的需要差距较大。影响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主、客观因素主要有: (一)从主观方面讲,对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是制约司法会计学教育发展的主要因素。 目前,由于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不足,导致司法实践及司法会计学研究等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 一是,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取证难或不会应用司法会计技术查处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业务事实。由于大多数刑事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都缺乏必要的司法会计学知识,多数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尚不掌握通过司法会计检查来收集书证的基本工作技能,也不清楚通过司法会计鉴定应当和可以解决那些财务会计问题,所以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出现这样一些情形:(1)遇有需要收集财会资料证据问题时,不会收集或不能正确收集,导致许多涉及财务会计业务的刑事案件无法侦破;(2)涉及利用财会资料证据证明问题时,不能正确利用这类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有的不能正确判断证据的含义进而将有罪证据作为无罪证据使用或反之,有的则不能正确判断证据的真实性进而以假当真,这是造成一些案件错诉错判的原因之一;(3)对需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的情形不送检或提出不适当的鉴定要求;(4)不会收集司法会计鉴定所需的检材至使一些鉴定无法进行,等等。如何使大多数刑事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掌握必要的司法会计学知识,这是法学教育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二是,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才缺乏。我国目前几乎没有专门从事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人员,只有为数不多同志在兼职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的研究。从诉讼业务的需要讲,全国至少需配备两万人左右司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而全国现有在岗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仅千余人。人才缺乏所造成的后果是:首先,已造成司法会计学的理论研究和教学的被动;其次,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诉讼机关的证据收集活动受到司法会计技术方面的限制;第三,即使已配备司法会计技术人员的一些诉讼机关,也出现了因技术力量不足而不便进行司法会计检案或草率检案的情形。 三是,现有司法会计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亟待提高。我国目前从事司法会计理论研究和教学的人员,以经济法学专业人士为主,大多缺乏研究司法会计学的必要理论基础;诉讼机关已配备的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则主要是从会计、审计等工作岗位选调来的,其专业技术水平大多还处在应付诉讼的阶段。由于司法会计专业人员的知识结构不合理,给专业理论研究及实践中带来一些问题:一则,我国研究司法会计学的历史虽不长,但已经走了许多弯路,一些研究成果的运用已给司法实践造成了不少危害,究其原因,司法会计学研究者的知识结构不合理当属主要因素之一;二则,许多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尚缺乏开展司法会计业务所需的法学、司法会计学专业的理论和技能,因而导致司法会计实践中经常出现违法检案和技术性错检的情形。 (二)从客观方面看,理论研究成果中的偏颇、司法实践中对证据要求不高、教育机制方面的欠缺以及缺乏必要的客观环境等,也对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开展形成了障碍。 首先,从已发表并投入法学学历教育的司法会计学研究成果看,过于偏重对会计学的介绍和审计理论的移植,缺乏对司法会计学的许多基本理论的揭示,是我国多数司法会计学书籍的共性。这些研究成果给人们以多方面的误导:一是,认为司法会计学教育必须会计学教育为前提,似乎法学教育中无法进行司法会计学教育,这是导致法学教育中忽视对司法会计学的教育的原因之一;二是,认为司法会计仅指司法会计鉴定,因而司法会计教育的对象主要是司法会计专业人员,非专业人员不需要学习和掌握司法会计学知识,在法学教育中进行司法会计学教育“无用”;三是,认为司法会计与审计无技术上的差异,大量地引用审计学的内容,给人以司 法会计学完全可以由审计学取而代之的印象。这些偏颇理论的误导,致使人们对在法学教育中是否需要进行司法会计学教育产生疑问,而这一疑问如果不加以解决,也就难以讨论司法会计学教育问题。 其次,从法律诉讼实践看,我国历史上一直采用以言词证据作为主要证据的诉讼模式,法官对口供、当事人陈述及证言比较重视,对其他证据都显得不太重视;在通过技术活动取得的证据中对法医活动所形成的证据比较认同,对司法会计活动所形成的财会资料证据、司法会计检查笔录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等证据常常显得不太重视。在这一背景下,司法会计活动在诉讼中的重要性势必会受到影响。例如:目前许多案件在缺乏必要的书证情况下,案子却照常进行审理和判决;一些刑事案件都是在犯罪嫌疑人不供认犯罪的情况下才想到要进行司法会计鉴定,但常常因事过境迁无法获取检材,司法会计鉴定也无法进行。由于司法实践中对司法会计活动的重视程度不高,因而对法学教育中的司法会计学教育也必然产生不良影响。举个例子:目前法医活动在各类诉讼中的应用量不足司法会计活动应用量的一半,但由于法医活动在诉讼中被重视的程度远远高于司法会计活动,所以,几乎所有法学院系的法学学历教育中都有法医学选修课,但绝大多数综合性大学的法律院系都没有开设司法会计学课程。 第三、教育机制方面的缺陷,主要是计划教育机制对司法会计学教育产生一些不利影响。司法会计学教育有跨学科教育的特点,而目前我国实行的主要是专科教育机制,根据人才市场的需求进行人才培养、跨学科进行复合型人才培养的机制尚未普遍建立。司法会计学教育包括普及教育和专业教育两类,其中,普及教育的对象主要是从事立法、法学研究和司法实际工作的人员,而专业教育的对象的主要是从事司法会计学研究、教学和司法会计鉴定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教育机制,司法会计学的普及教育应当由法学教育部门承担,而司法会计学的专业教育需要会计学教育部门承担。但实际上,由于法学教育部门对司法会计学教育重要性认识不足,在师资、课程设置方面都不愿意做适当的投入;而大部分会计学教育部门因目前尚未受到学生就业困难的困扰,所以也不愿意进行司法会计学教育的投入。 第四、司法会计学教学人才的匮乏,也是制约司法会计学教育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需要复合型教学人才,教学人员既要熟悉法学又要熟悉会计学。这种复合型教学人才理应由大学负责培养,但按现行的教育体制也很难完成这类教育人才的培养。 另外,由于缺乏专业人才,我国于1992年便筹备成立的司法会计标准化委员会至今尚未果,致使司法会计专业活动缺乏必需的专用技术标准。 通过上述问题的展示,已足以说明在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上述问题的解决,固然涉及到立法、司法等各方面的改进,但从法学教育的角度看,如果能够加强司法会计学的教育工作则可以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打下基础。例如,通过司法会计学历教育的改进和职业教育的加强,可以提高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立法及从事实际诉讼人员的素质。人的素质的提高,则可以带动整个法律诉讼、法学研究和司法会计活动质量的提高。 三、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意义 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对于适应我国司法实践发展的需求,提高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促进我国立法及法学教育以及与国际接轨都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是我国司法实践发展的要求 在目前及未来的诉讼活动中,司法会计活动将成为大量案件诉讼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1)从刑事诉讼要求看,强调以证据定罪、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益的保护,是修正后刑事诉讼法律的一大特色。这在客观上为司法会计活动的广泛开展提供了依据和动力。例如,获取有罪证据已被规定为预审的前提条件,在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的侦查中,那种先录口供后取财会资料证据的做法已被否定,取而代之的将是先进行司法会计检查收集线索和财会资料证据并对相关财务会计问题进行司法会计鉴定,查明有犯罪事实后方可进行预审。(2)随着经济刑法的不断补充,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类型已成倍增长。这一新的形势给以经济犯罪侦查技术对策为研究对象的司法会计检查学的研究与发展,提供更广阔的领域。例如,根据79年刑法,案件本身包含财务会计事实的案件仅有二十余种,而97年实施的新刑法,此类案件已有一百多种。由于不同类型犯罪在手段、涉及财会业务的内容方面存在着差异,就需要理论上不断地提供新的司法会计检查方法和对策。(3)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必然会带来更多的和全新的财务会计事项。因此,未来涉及经济的各类诉讼案件中也会出现更多的财务会计问题需要通过司法会计鉴定解决。例如,证券、期货问题的鉴定是在90年代初才被提出的;而目前的企业产权重组中所出现的财务会计事项便是以往经济案件所不可能涉及的。司法会计活动的日益发展,必然需要更多的掌握司法会计学知识和技能的诉讼人才,而造就这类人才的主要途径就是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试想,在未来的诉讼中,不懂得或不了解司法会计学的诉讼人员,如何能全面地收集证据?如何能真正地公正执法?也可以这样说,司法会计学教育是严格执法和公正执法的需要。 (二)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是提高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的需要 我国对司法会计学进行系统性研究不到20年,虽然介入这一研究的同志不足20人,但已经初步建立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司法会计学理论体系框架。与国外现有同类理论研究成果相比,我国所取得的科研成果在基础理论方面已有明显的优势,但实务性理论的研究相对滞后。而实务性理论的研究涉及各类不同的诉讼和各种经济方式、经济核算内容,决非少数理论研究者所能够承担。为了提高我国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高等院校有责任担当起高层次司法会计专业人才教育培养工作,这将为进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提供大量的优秀人才;同时,随着司法会计学教育在法学教育中地位的提高,也可以促使一批通晓法学和会计学人才转向司法会计理论研究的领域。 (三)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有利于促进我国的立法水平 司法会计活动,是诉讼活动的一个组成部分,但我国目前的诉讼法律中,仅有关于司法鉴定的一般性规定,缺乏各类具体的司法鉴定规范,也没有关于司法会计检查的具体规范。后者使得我们现实中诉讼人员进行查帐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使司法会计检查处于无法可以的尴尬地步,更谈不上强制进行司法会计检查。这些立法缺陷,与立法者缺乏司法会计学教育不无关系。当前,我国正在酝酿制定证据法,而财会资料证据、司法会计检查笔录、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以及司法会计检验结论等通过司法会计活动所取得的证据,都应当是证据法所需要研究的立法问题。另外,司法会计活动属于技术活动,除了一般法律的规范外,还需要有与法律相联系的技术标准做依据,其中,专用技术标准的制定是离不开相关立法指导的。所以,司法会计学教育不仅只是培养司法会计实践所需的人才,即使从事立法工作的人员也需要通过司法会计学教育提高素质。 (四)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有力于完善我国的法学教育体系 司法会计学是司法实践中应用面极大的一门边缘性学科,它是法学教育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从司法会计学的基础理论看,它所研究的司法会计活动类型、司法会计活动机制、财会错误原理等内容,都是涉及到诉讼活动的分类、诉讼原理及社会行为的法律性质等重要法学理论;从司法会计检查学内容看, 它所提供的司法会计检查程序、嫌疑账项的发现及查证方法,是法学理论所要研究的重要诉讼原理;从司法会计鉴定学内容讲,司法会计鉴定范围、司法会计鉴定的提请与组织、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表达要求等内容,也是法学理论中应当揭示的一些原理。因此,司法会计学是法学的一个组成部分,司法会计学教育理应成为法学教育的一个组成部分。所以说,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开展,则必然对法学教育体系的完善起到促进作用。 (五)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有利于我国与国际接轨 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及市场经济的法制化的发展,会计与法律的结合将越来越紧密,法律事务中也将会越来越多的涉及到财务会计问题。司法会计专业人才的需求也逐步升温。据《参考消息》报道,早在1996年《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导》杂志就发表了对未来热门职业的跟踪调查结果:在美国20大热门行业挑选出的20种热门工作中,排在首位的是会计领域中的“法庭会计”。我国近年来会计学界也有人士发表文章探讨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问题,一些文章还认为,法务会计是适应21世纪的会计人才。这些都表明培养司法会计学专业人才,既符合国际上未来人才需求的趋势,也是发展国内、国际经济所必需的。 四、我国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展望 (一)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层次及目标 司法会计活动的内容包括财务及账务的检查、帐务验证、鉴别判定和证据审查等。因此,在法学及相关专业的教学部门进行司法会计教育的层次和目标是不同的。 首先,在办理涉及财务会计业务案件中都会不同程度的应用到司法会计技术,因而所有的刑事警官、检察官、法官和律师都需要掌握一定的司法会计技术,但对司法会计学掌握的层次要求会有所不同;其次,所有涉及经济法学(含经济刑法学)、诉讼法学、证据法学研究的人员也需要掌握一定的司法会计学原理知识;第三,专职从事司法会计活动的人员(主要是指司法会计学技术人员)则需要全面掌握司法会计学的原理及各种司法会计技术。 根据对不同职业和不同层次的人才培养的需求,笔者认为,司法会计学教育可以分为三个层次进行: 第一层次是普及级教育。普及级教育的对象是主管及办理一般诉讼业务的诉讼人员和法学专业的在校生。其目标是培养能够掌握司法会计学的一般原理、司法会计取证手段、组织司法会计鉴定以及审查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能力的法律(法学)人才。 第二层次是业务级教育。业务级教育的对象是主管、办理涉及经济业务案件的诉讼人员和经济侦查专业的在校生。其目标是培养能够掌握司法会计学的一般原理、各种司法会计检查的手段、组织司法会计鉴定以及审查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能力的法律(法学)人才。 第三层次是专业级教育。专业级教育的对象是司法会计技术人员(含注册会计师)和司法会计专业的在校生(含本科生和研究生)。其教育目标是培养能够全面掌握司法会计学专业知识的专门人才。 从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内容看:第一层次教育,主要是有选择的开设《司法会计学概论》,首次教育约需20至70课时;第二层次教育,需增加司法会计检查学,首次教育约需140课时;第三层次教育,则还需要增加司法会计鉴定学和鉴定实务,首次教育约需260课时。 (二)司法会计专业的设置 20世纪80年代后期,笔者曾呼吁在综合性大学开设司法会计学专业,当时的主要目的是想借大学教育的开展来推动司法会计学的研究,但未能引起共鸣。90年代,一些财经类院校普遍设置了法学专业,笔者也多次与此类院校的会计学专家探讨开设司法会计专业或方向问题,结果也是常常碰壁。会计学界人士对开展司法会计学教育不太感兴趣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会计学专业的学生就业形势较好-皇帝的女儿不愁嫁;二是,师资难寻-会计学专业的老师们因看不到司法会计学的前景都不愿转行搞司法会计学教学;三是,不承认司法会计学的专业性-认为会计学专业的学生可以到司法实践中再进行学习。 笔者一直坚持认为大学(特别是综合性大学)应当开设司法会计专业(或方向)。一则,司法会计学专门人才的市场较大,且作为复合型人才的培养应当是未来大学培养学生的主要方向;二则,与目前会计学专业注册会计师方向相比较,司法会计专业的学生需要开设的专业课程还要多,既然注册会计师可以设置专业方向,司法会计更应当开设专业方向;三则,司法会计学虽然属于应用学科,但由于其所依托的学科-财务会计学比较抽象,其学科内容较法医学、物证学更为抽象,而学历教育中应当集中解决比较抽象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边干边学的应当以较为直观的学习内容为主。 目前,有些会计学界人士提出,可以通过法学和会计学的双学历或双学位教育来解决司法会计专业人才的培养,笔者认为有可取之处。但应当指出的是,在双学历或双学位教育中应当处理好司法会计学的专业教学问题,司法会计学科是有其独立性的,并非是会计学与法学的简单相加。 (三)司法会计学教育的急需解决的几个现实问题 一是,应当提高重视程度。无论法学的学历教育部门还是职业教育部门,都应当把司法会计学教育提到议事日程上来,采取一些切实措施,把司法会计学教育开展起来。 二是,师资的培养问题。应当通过研究生教育来培养一批司法会计学的教师人才。研究生教育中出现的教学困难问题,可以借鉴国外大学教授与相关部门科研人员联合带研究生的做法解决。 三是,相关教材、教学参考材料及案例集、习题集的编写事项。我国现有的一些司法会计学教材普遍存在系统性不强的问题。只有认真地加以解决,才能发展好司法会计学教育。在解决这一问题上,可以采取大学与实际工作部门合作研究开发的路子。 随着我国诉讼科学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司法会计理论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在未来的法律诉讼中,司法会计理论和技术的应用将会在诉讼中普及,司法会计活动也将会置于相关技术标准下统一实施,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发展也会受到应有的重视。可以相信,司法会计学教育的发展具有广阔前景。 高级会计学论文:高职电算化会计学习点滴的建议 2005年10月28日,国务院了《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提出应把发展职业教育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要大力发展中国特色的职业教育,加快培养高技能人才和高素质的劳动者。高职教育旨在培养高素质的应用型人才,培养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因而对于高职会计专业学生来说,更着重于培养其实际动手能力,而选择一个较好的软件尤为重要。 由于《电算化会计》是一门理论性与实践性较强的课程,要求学生掌握电算化会计的基本理论、基本内容和基本操作方法,要达到这一教学要求,除学生自学外,教师的讲授也是一个重要的教学环节。教师要提高讲课的效率及效果,负责教学答疑。要为学生提供尽可能完善的教学服务,帮助他们掌握本课程教学大纲要求学习的内容。在整个教学过程中要充分发扬学生的学习自主性,注意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在学习的过程中,有的同学往往忽视理论,片面认为电算化就是上机,就是实践,其实这是不对的,或者是只学理论,而忽视实践,认为自己已经懂了,一旦上机就又会碰到很多的问题,因此,学习的过程中,理论与实践缺一不可。 当然由于本课程实践性强,上机实验是本课程的重要环节,是区别其它会计专业课程的标志,安排好上机时数,辅导学生完成上机实验,是学好本课程的根本。为此,要求教师根据大纲要求,合理调配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的时间,帮助学生掌握软件的操作技能,培养学生分析和举一反三能力,最终达到教学目的。 学习过程中教师引导学生由浅入深、循序渐进、逐步领会和掌握学科内容,使学生的业余自学置于更为主动和完善的教学环境之中,增强学生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使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深刻体会到学习这些知识对于他们的工作和以后的继续学习确实有用。 以学生学习为中心,要充分考虑学生应该“学什么”和“怎么学”两方面问题。 (1)注重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主导作用的发挥。 (2)注重构建适合师生、生生之间交互、讨论的教学环境。 (3)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4)进行课程设计,要讲求经济,注重教学效果和效益。根据这一思想,在设计课程教学资源时,应力求“少而精”,而避免“大而全”。 电算化会计课程的基本内容包括:会计信息系统、系统管理、账务处理子系统、报表处理子系统、工资管理子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子系统、采购与应付子系统、销售与应收子系统、存货管理子系统、会计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企业管理信息系统的新发展。 (1)会计信息系统 a.计算机会计工作的基本内容 b.会计信息系统的基本构成 c.计算机会计信息系统的概念及其工作的特点 d.会计信息系统的功能结构 (2)系统管理 a.系统管理作用 b.操作员及操作员权限管理 c.建立账套、确定账套参数与权限设置 d.年度账管理 (3)账务处理子系统 a.账务处理子系统的初始设置 b.账务处理子系统的日常业务处理 c.辅助核算业务处理 d.期末业务处理 e.出纳管理 (4)报表处理子系统 a.报表处理子系统的处理流程 b.报表处理子系统的功能结构 c.报表处理子系统的初始设置 d.报表处理子系统的日常工作的处理 (5)工资管理子系统 a.工资管理子系统的业务流程 b.工资管理子系统的数据流程 c.工资子系统的基本使用方法 (6)固定资产管理子系统 a.固定资产子系统的业务流程 b.固定资产子系统的数据流程 c.固定资产子系统的基本使用方法 (7)采购与应付子系统 a.采购与应付业务的业务流程与数据流程 b.采购与应付系统的基本设置、输入及输出 c.采购与应付系统的业务处理与凭证处理 (8)销售与应收子系统 a.销售与应收业务处理和核算的基本业务流程 b.销售与应收业务处理和核算的数据流程 c.销售与应收子系统的数据处理 了解了电算化各个子系统后,重点要求学生掌握账务处理子系统,它是整个电算化的优秀。相当于人的心脏。一定要上机结合实际经济业务了解整个账务处理的流程。 总之,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由于目前大多数企业都已经实现了电算化,作为培养社会会计人员的高职院校为社会输送职业技能型人才提供 服务责无旁贷。作为学生则要在学习过程中坚持自主学习与教师辅导相结合,理论教学与学生实践相结合,扎实掌握电算化这一学科,为将来从事会计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高级会计学论文:探求会计学实践教课模式的保障 会计人员的日常工作主要有: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根据记帐凭证登记明细分类帐和总帐,最后根据汇总编制财务报表。从会计人员日常工作流程中我们可以看出会计工作是一项对操作能力非常重视的工作,不管是上述哪个环节,都要求我们会计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操作动手能力,它不仅要求我们知道如何做会计分录同时还要求我们知道如何填制记帐凭证、登记明细帐、总帐,编制财务报表。要求我们必须通过“证、帐、表”的形式来描述企业在一段时间发生的经济业务。同时,我们知道会计工作不是一项独立的工作,从微观角度来说,它要求我们必须与企业各个部门协同合作,不再是简单的描述企业的经济业务,而是站在管理层的角度,协同企业管理层分析企业财务状况、成本核算、制定下一步的工作计划;从宏观角度来说,会计工作还必须经常与税务、银行、往来客户等单位合作。上述的每一项工作都在提醒我们,会计专业本科生不能仅重视理论知识,同时还必须提高自身的实践操作能力。这是会计工作对我们会计专业本科生的基本要求。 1、提高对会计实践教学的认识 会计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会计专业本科生作为高端人才,不仅要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同时还必须具备一定的实践操作能力。而对于在校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必须通过实践教学。目前,高校虽有相关的实践教学,但其实践效果不佳,我们不能因此而否定实践教学的效果,而是应该从根本进行反思,实践教学在哪一环节出现了问题。实践教学效果不佳,不是一方面出现问题,而是多方面问题,但最根本的问题应该是认识问题,正是由于我们对实践教学的认识不到位,才导致目前实践教学流于形式的社会现象。所以,要想改变实践教学效果就必须从根本来抓,从对会计实践教学认识来抓。首先,实践教学是会计专业学科的自身要求,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应相辅相成,相互引导。其次,实践教学是社会对会计人才的要求,社会需要的会计人才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最后,高校解决会计学专业学生就业难的最好途径就是通过实践教学。只有社会各界充分认识到实践的重要性,才能从根本上保障会计专业本科生的实践教学效果。 2、建立“双师型”教师队伍 “双师型”教师是指,不仅具备理论知识,同时还必须具备实践操作应用能力。有人说“双师型”教师是高职类院校教师队伍的特色,笔者认为,会计专业本科类院校也应建立自己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因为,教师是实践教学的关键,没有合格的教师,实践教学就只能是形式,不会产生其应有的教学效果。本科类院校,要开展实践教学,就必须有“双师型”教师的配备。对“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一方面学校可以借鉴国外先进理念,鼓励在校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可以去某个单位兼职。另一方面学校在聘用教师时,可以提出对其实践经验方面的要求,直接聘用符合“双师型”资格的教师。也可以外聘企业资深的财务管理人员定期来学校指导学生实践操作。高校也可以“利用“双师型”师资力量组建一支队伍,承担对外审计、咨询、培训等相关业务,主要有以下好处:解决教师参与社会实践问题,提高教师工资待遇,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以服务为筹码签订更多实习基地,解决高校经费不足的问题。由此可见,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不仅可以保障实践教学的效果,同时也可以服务于高校。 3、加大对实践教学的建设力度 实践教学必须有相应的硬件设备和软实力的支持,没有相应的设施,就无法展开实践教学,或者造成实践教学效果不佳。目前实践教学的现状与社会需求相差甚远,我们必须要加大建设力度,包括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在硬件设施方面,我们要购买模拟实验室所需的各种硬件设施;在软件设施方面,学校要加大对软件的投入,紧跟时代的步伐及时更新软件版本,加大对在实践指导教师的投入,可以安排在校教师再深造,或是邀请注册会计师、企业财务人员定期来校指导。只有加大对实践教学硬件设施和软件设施的建设,才能保障实践教学的实施和效果。 4、将实践教学纳入教学考核体系 将实践教学纳入教学考核体系是指将学生在校期间参于所有形式的会计实践教学纳入到教学大纲中,连续及时的对各次会计实践教学效果进行考核,并及时有效的反馈。目前,实践教学效果差有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未将实践教学纳入到教学考核体系中,没有从根本上规范会计实践教学,造成实践教学管理混乱,教学效果差,要想保障实践教学的效果就必须从根本上规范实践教学,将实践教学纳入到教学考核体系中,可以提高实践教学管理的科学性,激励和监督教师履行实践教学活动,督促学生参加社会实践,保证学生确实具备相应的实践操作能力。 高级会计学论文:会计学中的辩证法探析 会计学中充满了辩证法,透过会计资源中看似呆板、无声的数字,我们就会发现其中的联系与变化富有哲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会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会计人员既要具有经济学家的头脑、管理学家的策略,还要有哲学家的思辨,充分揭示会计学中的唯物辩证思想,不仅有助于我们更深刻理解哲学是会计学形成的理论基础,而且对于提高会计人员的理论水平和创新素质,都具有现实意义。下面就会计学中的部分内容作一阐述。 一、会计基本前提的哲学思考 会计的基本前提是会计准则中的一个重要理论问题。它一般包括会计主体前提、持续经营前提、会计分期前提和货币计量前提。四个前提各有不同的内涵,但又有内在的逻辑联系,体现了辩证唯物主义的时空观。 会计主体前提使会计明确了其工作的空间范围。这个空间范围的有限性,使会计划清了本会计主体与其他会计主体的界限,也区分开了本会计主体的经济资源与企业所有者的财产以及会计主体的经营活动与企业所有者个人的活动的界限。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会计主体的现代企业,其经济活动具有连接性、社会性,而抽象表现这种经济活动的社会价值运动也应是持续的,会计核算就应以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这就使得持续经营前提的设定成为会计正常工作的必然要求。这一前提明确了会计活动的时间范围,若失去了持续经营前提,企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会计主体将不存在。在持续经营的时间长河中,为了便于对会计主体分期结算帐目,计算盈亏,编制会计报表提供会计信息,就需要将会计主体持续不断的经营活动人为划分较短的等长的时间段落,这就使会计分期前提得以产生。持续经营前提与会计分期前提之间体现出时间的无限性与有限性的辩证关系。同时,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会计核算还必须解决以什么量度作为统一计量尺度问题。一般情况下,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过程总是表现为从贷币购买生产资料开始,通过人的生产劳动制造出产品,然后通过销售回笼货币的周而复始、循环往复的过程。为了对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进行连续、系统记录,并作出汇总合计、比较,就需要以货币作为统一的计量尺度或综合计量单位,因而货币计量前提就得以规定。上述内容,贯穿了唯物辩证法的时间和空间的有限性与无限性的辩证统一关系,在实际工作中就要求会计人员处理任何会计事项都要有时空观念,考虑时空条件,注意分析、掌握企业发展规模、速度和空间,以及经营形势、财务状况的发展变化,及时提供经营管理所需的会计信息,谨防出现超越时空条件的虚假信息。 二、会计对象分析中的唯物辩证观点 会计对象的客观性使会计核算建立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之上。会计对象分为一般对象和具体对象两个层次。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唯物辩证法的矛盾普遍性与矛盾特殊性的辩证关系,也是共性与个性、一般与个别的辩证关系。会计从本质看是一种经济管理活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有会计在参与管理,但会计反映和监督的仅是社会再生产过程中能用货币计量的经济过程。具体到每一企业、单位,资金运动的方式及资金转化的过程又是具体的,各有特点,存在差异,呈现出多样化的个性特征。企业会计的具体对象由六要素组成,各个要素的内容都有具体的划分,不能混淆,但六个要素又是发展变化的,它们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相互作用,并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在一个会计主体中,每个要素都不能脱离其他要素而孤立存在,都同其他要素密切联系着。我们研究会计对象,一方面要看到会计对象的共性,共性离不开个性,会计的一般对象只能通过会计具体对象而存在,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其个性,没有具体会计对象也就没有会计一般对象的概括与抽象,但具体对象也必然与一般对象相联系而存在。将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共性与个性的哲学思想运用于会计实践中,就是善于把会计的一般原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同会计主体的具体经营活动相联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充分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 三、会计等式是对立统一规律在会计学领域的体现 会计等式分为基本会计等式和扩展会计等式。就基本会计等式而言,资产总额和权益总额反映了会计主体某一特定时日的财务状况,又称为静态会计等式。资产和权益永远恒等的原理是对立统一规律在会计学领域的一个体现。一个企业所拥有的资产与负债和所有者之间明显地表现为对同一资金观察的两个不同方面,是从对立的两个角度观察同一资金的结果,即有一定数额的资产,就必然有一定数额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反之,亦然。资产与权益相互联结又相互依存,运用货币计量,资产总额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额必然是相等的。资产又是运动变化的,涉及资产和权益变动的经济业务的发生,又会引起会计等式中有关会计要素某些项目的增减变动,而增减变动的结果都不会破坏会计等式的平衡关系。我们自觉运用唯物辩证法关于事物内部或事物之间矛盾双方对立统一及其相互关系的哲理来理解会计等式,将会对会计学中这一基本理论问题的认识深化一步。 四、复式记账反映了客观事物固有的辩证法 复式记账法之所以比单式记账法科学、严密,就在于它符合客观事物固有的辩证法,符合资金运动的内在规律。 为什么一笔经济业务发生必须同时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账户相互联系进行等额反映呢? 第一,依据辩证法的两点论,我们既要看到一个单位的经济资源,又要分析取得这些经济资源的资本来源。如前所述,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任何企业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都必须拥有或控制一定数量的经济资源;企业的这些经济资源客观上又表现为企业资产和取得这些资产的资本来源;这是一个事物的两个不同侧面,其性质不同,但又彼此联系,相互依存,失去一方另一方也不存在。既然它们在数量上存在着等量关系,我们就必须同时使用资产类与负债或所有者权益类账户把这些等量关系反映出来。 第二,辩证法关于事物联系和运动的观点认为,事物之间或事物内部诸要素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而相互作用必然使事物的原有状态和性质发生或大或小的变化,引起事物的运动。具体到企业的资金运动,表现为每项经济业务的发生都有其来龙去脉,随着企业经营过程的推进,业务不断了结又不断发生,引起资金形态的转化,从而推动企业资金的循环和周转。每项经济业务的发生,都会引起会计要素中至少两个项目发生增减变动,或者是会计要素之间或者是会计要素内部至少两个方面发生等额变化,而这两个方面又相互依存,每一方面都不能孤立地进行。因此,会计核算时,只有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相关账户对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进行双重反映,才能把企业资金运动的内在规律及经济业务引起的会计要素的增减变化的来踪去迹在账户中如实反映出来。这是客观事物本身所固有的辩证法,也只有用唯物辩证法的观点才能科学解释复式记账的根本所在。可以这样说,会计学家提出并解决了对会计事项怎样进行反映、监督、分析、控制等问题,而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则揭示了社会经济活动运行的内在本质特征。 五、用哲学法则揭示借货记账法的奥秘 客观事物本身是相互联系并具有内部规律可循的。作为一种科学的记账方法,只有当它符合“一分为二”、“对立统一”这一事物运动普遍规律的要求,能够客观、严谨、本质地反映资金运动的真实情况,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并在操作上还要符合简便、明晰、准确、及时、通用等项要求时,才能被会计界及管理当局普遍接受。将多种记账方法进行比较,目前尚只有借贷记账法更符合这些标准,更具有科学性。 第一,借贷记账法的账户结构。 企业资金运动的类型尽管多种多样,但引起会计要素有关项目的金额变化的只有增加和减少两种情况。为了记录这两种相反变化的情况,就需要把账户的基本结构设计为左、右两方,一方记增加,另一方则记减少。每个账户的左方称为借方,右方称为贷方。任何账户的结构都分为对立的两方,分别记录其增加、减少的金额,其增减金额的记账方向相反地表现,也体现了对立统一规律的本质要求。相应地,也把账户体系的结构划分为两大类,即资产、费用类账户与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利润类账户,这两大类账户记录其增加、减少的金额及余额反映的方向也相反。这些规定以及记录的结果始终保持着平衡关系的原理,都体现了一分为二、对立统一规律的本质要求。 账户的经济内容与账户的结构之间的关系,还体现了内容与形式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账户的经济内容是账户存在的基础,决定账户的性质,账户的结构是表现账户内容的形式。辩证法告诉我们,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必须适合内容,为内容服务;反过来,形式又能够反作用于内容,二者相互依赖、互有作用;形式适合内容时,可以使内容充分表达,促进事物发展,反之,则对内容起消极阻碍作用。实践证明,借贷记账法把账户的基本结构分为左右对立的借贷两方,并由账户的经济内容即账户的性质决定哪方记增加,哪方记减少,这一结构特点适合账户经济内容的表现。 再从账户的余额来分析,借贷记账法能够通过账户余额的方向判定账户的性质。例如,它可以设置债权结算账户和债务结算账户重合的债权债务结算账户。如果在某一时点上,债权债务结算账户所属的明细分类账户的余额在借方,可以判定该账户属债权结算账户,是资产性质;如果另一时点上,余额在贷方,就可以判定该账户属于债务结算账户,是负债性质。将资产和负债统一于一个账户中核算,并根据账户余款方向反映债权、债务之间的转化,这种处理方式既能够清楚反映客观的经济关系,也是矛盾转化规律的绝好运用。 第二,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 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是“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它的特点是方向对立、平衡记账,毫无例外地适用于所有经济业务。其优越性也很明显。①它高度抽象、精练,使会计分录和账户之间的对应关系简单明了,便于对账;②它是一元化规则,概括了各种类型业务引起会计要素的变化关系;③它使试算平衡能够采用对立统一的直接平衡法。这些优点都是其他类型的复式记账法所不具备的。 第三,借贷记账法的试算平衡。 试算平衡是根据借贷记账规则和会计等式的原理,来检查各类账户的记录是否正确的一种方法。由于每笔经济业务都是以借贷记账规则记录的,因而在各项业务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后,就能够自动产生三种状态的直接对立平衡:①每项业务的会计分录,借贷双方的发生额必然是直接对立平衡;②一定会计期间所有账户借方发生额合计与所有账户的贷方发生额合计也必然直接对立平衡;③一定会计期末所有账户的借方期末余额合计与所有账户的贷方期末余额合计也必然直接对立平衡。平衡与不平衡是一对矛盾,通过试算,如果账薄记录达不到上述三种平衡,就可以肯定会计记录有错误,虽然有些记账错误通过试算平衡不能直接发现,但也可以运用经济业务之间的逻辑联系来检查。 从借贷记账法产生、发展和普遍应用的历程中,我们可以发现,不管是借贷记账法的创立者或是西方国家中推动会计理论发展和完善的学者专家及管理层,在他们的著述立说中虽然没有着意揭示和描述会计学中的辩证法,但他们实际上是在不自觉地运用了客观事物本身所固有的辩证法则,这也正是借贷记账法保持旺盛生命力的根本奥秘所在。会计的发展离不开商品经济的充分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随着现代会计将信息论、控制论、系统论、现代数学、电子技术、管理科学等引入会计,使会计学的内容、会计理论、会计方法等都推上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与此相适应,会计也在积极地影响着它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促进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本科法学论文:民办本科法学论文 1我国民办高校法学教育目标定位 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我国高等教育的资源配置模式由政府集中统一的资源配置模式向多元化的资源配置模式渐进转变,一个重要的表现就是民办高等教育的迅速发展。自1984年黄河科技学院作为中国第一所民办高校建校以来,民办教育便在中华大地上蓬勃发展起来。时至今日,民办教育已经成为我国教育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科教兴国的国家发展战略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高校法学教育的目标一般有三种:培养精通法律的管理人才;培养从事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的法律理论人才;培养法律实践人才。在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简称“两会”)2009年年会暨中国法学教育发展论坛上,徐显明教授在会议总结中指出:大家已基本形成共识,法学教育应该向职业化方向发展。同时,民办高校因其社会环境和自身发展历史的制约、学生入学基础的不同等决定了它应用型高校的办学目标,法学教育的目标也应定位为培养法律实践人才,应营造鼓励、支持、助力在校学生报考并通过司法考试的良好氛围,所以进行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教学改革势在必行。 2我国民办高校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 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制约,目前很多民办高校法学教育仍然过多地强调理论教学,与司法考试严重脱节,导致了学生独立面对司法考试时茫然无措等现象,具体来说存在问题有: 2.1教学理念与学校定位不一致 教学理念是选择教学模式的前提。当前,很多民办高校无视应用型高校的教学定位,只在形式上强调运用型的法学人才培养,但实际操作中仍然更多地强调法条教学,这种教学理念显然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相悖。 2.2课程设置依然只强调理论知识 在课程设置上更多地强调法学理论知识的传授,法理学、法哲学以及法律发展史等课程占有很大的比例,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学生接受法律实务的机会。这种重理论教学、轻实践教学的课程设置,导致学生在经过几个学期的学习之后连最基本的分析能力都无法建立,更不要说法律思维的培养。 2.3教师业务能力单一 法学学科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做好实践指导者的角色。然而民办院校由于师资力量薄弱等各方面的原因,教师需要承担的教学任务比较重,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教师参与法律实务。承担法学教学的教师自身尚且缺乏实务能力,怎能要求其在教学中指引学生提升法律运用能力,培养掌握法律实务知识的人才呢? 2.4实践活动的开展不够深入 案例教学法、诊所式法律教育和模拟法庭等都是培养法律运用型人才的有效方法。美国等国家在法学教育中采用案例教学法,如开设相应的技巧课程培养学生实务操作能力。很多民办高校对法学教学同样都要求教师在课堂教学的基础上开展实践活动,比如模拟法庭,案例讨论、分析等。但教师囿于教学资源的不足和自身实务经验的缺乏,很难在具体的实践教学中指导学生故而更倾向于传统的教学模式,实践活动的开展流于形式、不够深入。 3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实现民办高校法学专业教学改革的途径 黄河科技学院法学专业教学通过课程体系、教学模式、校企合作、教学质量评价等环节充分与司法考试结合,大四学生司法考试通过率始终在30%以上,远高于全国的平均通过率,更有学生取得449分的高分,大大提升了人们对三本院校学生的印象,而这样的成果得益于该校法学专业以司法考试为导向的教学改革。 3.1明确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培养目标是专业培养方案及课程设置等的前提。为实现学生充分就业的目标,民办本科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就应当定位为应用型人才,所以司法考试就是法学教学的一场必须面对的考验。3.2参考司法考试充实教学内容、优化课程设置围绕着司法考试,教学内容中不但要有基础理论,更要在课程体系中增加伦理与职业、法律知识与技术相结合的富有人文基础的课程,讲授中要引入历年司法考试试题,要增加实务课程以提高学生分析推理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文书写作能力等,以期具备法律职业能力。 3.3建立激励机制,培养双师型教师队伍 教师缺乏实务经验,最直接的体现就是在教学中无法以第一手资料指导学生分析、解决问题,教学更容易停留在从理论分析到法条分析的阶段。应在绩效考核中建立激励机制支持法学教师参与法律实务活动,把案例材料带到课堂,以培养学生分析案例、发现问题、提出方案的能力。 3.4丰富实践课堂的教学方式 民办高校应根据自身的教学、师资力量等条件,选择对话式教学、判例教学、实务培训、成建制实习以及项目式教学等实践教学方式,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表达能力以及作出准确判断的能力。同时建立教学质量督导机制,督促实践教学的落实。 3.5改革考核方式,强化教学过程管理 民办高校应加强教学过程的管理,以保证教学质量。要摒弃“轻视过程、只重结果”的做法,要加大对学生平时作业、案例评析等实践环节参与程度、律所等第三方评价结果的考核力度,进而提高学习质量。 3.6明确通过司法考试可加学分 通过司法考试能为学生的就业增加决定性的砝码,所以“通过司法考试可加学分”这种导向性规定无形当中提高了学生对司法考试的重视程度,进而会提高毕业生的就业质量,实现对学生的真正负责。 作者:韩瑞萍单位:黄河科技学院 本科法学论文:司法实践能力下的法学本科论文 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选题导向的转换 第一法科论文的写作价值目标从立法建议导向到司法适用导向。所谓立法建议导向指论文的论述结论是建议法律的立改废。由于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体系基本完备,法律研究的主要问题已经从研究法律的立改废进入研究法律的解释适用规律应法建议导向的论文写作,难有价值。第二法科论文的训练能力目标从训练学生的理论思辨能力到训练学生的法律适用方法。从培养法律适用能力导向上看,司法适用中找法、解释法律、事实辨认和法律说服能力等才是学生最为急缺进行系统训练的能力。第三法科论文的成果形式从著书立说到案例研判。要求仅仅进行了四年法学初步训练的法学本科生进行著书立说式的论文写作不仅高估了学生的写作能力更低估了法学研究的专业性和严肃性。要求学生进行案例研析式的写作才更加符合法学本科毕业生的知识结构和培养目标。 二、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写作步骤 本文主张的案例研析型学术论文写作训练,是大陆法系法科学生的传统做法德国、日本、韩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中教授将具体案例交给学生由学生根据该案例写出分析报告报告要求学生找法准确、解释合理、论证深入、符合司法习惯并且要考虑案件解决的其他社会影响因素。因此,论文写作不仅要求学生翻阅查找大量法律法规、学术文献,还要求学生根据本案调查法官和律师的司法心理和判决习惯。本文主张在我国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训练中引入这种培养方式并就该方式具体的运作流程设计如下。 1.第一个环节案例材料的选取。 案例材料应该尽量遵循实例原则在教师自己从业的判例中选取适例为佳,因为这种案例第一手材料最为丰富不仅能够为学生提供案件的基本经过池能为学生提供案件的各种证据和诉讼文书肩利于训练学生从最原始的材料中认定事实发现问题查找证据等能力。 2.第二个环节论文题目的确定。 案例研析型论文并非简单的案例研析。而是要在案例中选取案例所体现的重要争议点在此基础上论证。所以在选取案例之后还要选取与研判案例中的争议点并且确定论文写作的立场(控方、辩方还是裁方)这都需要指导教师的指导与分工。另外还要注意判断学生选题的题目的大小与难易。不宜选取太大或太难的题目。 3.第三个环节法律、相关案例与学术成果的获得。 这是一个广义“找法”的过程,司法实践中加何获得能够支持自己观点的依据包括现行法、相关判例以及权威学者的学术成果至关重要。需要指导学生熟练运用各种工具和方法。第四个环节对司法习惯和案外因素的调研。影响案件判决的绝不仅仅是法律、判例和学者论著法官判决中的司法习惯和判决心理以及其他案外因素,都会影响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识别池会影响法官对法律解释的立场进而影响最终判决。一篇有价值的案例研析型论文不仅要通过文献资料法搜集法律、判例和学者论著还要通过调研的方法搜集司法习惯和案外影响因素。并评价其影响的方式(影响事实认定还是影响法律解释,抑或影响量刑或赔偿数额的量定)程度和合理性。第五个环节论文写作与修改。这是最基本的环节这个环节中训练最基本的谋篇布局、论证方法和语言运用能力等。 三、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训练目标和评价标准 案例研析型论文应该遵守其特定的符合司法实践标准的论文评价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案件事实类型化准确。即对案件争议问题性质的归纳准确能够明确属于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属于民事案件的是侵权还是违约浸犯哪种权利刑事案件的属于哪个罪名范围的问题。 2.找法全面、准确。能够查找到全部现行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能够查找到最高院以及本省级高院的相关权威判例加果没有上述两种依据的能够找到其他省份的判例或者找到多名权威学者的论著。 3.解释合理对所找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能够正确运用法的解释方法了冶当处理法律中的模糊冲突与空白,能够有理有据地选取合理的解释结论。 4.理论论证充分:理论点选取、论证充分同法判例选取充分、准确理论与司法判例运用恰当。 5.案件攻防点选择合理:能够从同一案件的不同立场思考选取控辩双方可能最为关注的焦点选取本方最有利的攻击点,并能够充分准备好对方最为薄弱的防卫点的防卫。攻防点选择符合法官接受程度、符合司法习惯和社会接受能力。 6.论证推导逻辑严谨征据链条、法解释、逻辑判断过程严密能够得出唯一的结论不存在漏洞。 7.术语运用标准、体例规范,法言法语运用得当龙文体例符合学术标准。 8.表达流畅不违反诉讼参与人和社会的基本情感和表达方式河接受性强。完成上述论文指导不仅需要学生的努力,也对指导教师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指导教师不仅应从事法学理论研究,也要从事司法实践才能具备选取恰当案例熟练进行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等能力。只有指导教师熟悉司法习惯、法官心理和社会心理论文的指导和写作才不至于闭门造车、坐而论道。 作者:王韬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本科法学论文:新建本科院校法学毕业论文 一、剖析问题 1.态度不够端正 新建本科院校的论文写作往往是在第8学期完成,一般是在第7学期末分配导师,布置开题事宜,第8学期开始论文的写作。而此时学生们往往忙于考研,考公务员,找工作等诸多事情,根本无暇顾及论文的写作,或者很难保证把精力都用在论文的写作中。但毕业论文是毕业的硬指标,因而学生只能在短暂的时间内造论文,论文的质量可想而知。大多数同学都有抱着侥幸心理:反正要毕业了,老师总会手下留情。指导教师,对此也无能为力。 2.缺乏先期训练 在新建本科院校中,考试方法较为单一,尽管教务处会明确老师有自由选择考试方式的权力,但由于程序过于繁琐,所以,很多老师干脆直接采用学校统一规定的闭卷考试形式,而且试题最少要有四种题型,这样就大大限制了教师与学生发挥,等于教师很少采用较为开放的、论述性的题目。加之课堂教学时间的压缩,课堂教学大多用来讲授,很难对学生进行开阔性必要性训练。即便是在论述题中,很多同学只回答要点,不会展开论述,究其原因,一是学生知识积累不够,课下阅读少,思维不够开阔;二是学生缺乏必要的训练;三是课堂教学管理较为严格,教师缺乏充分发挥的空间与条件,导致老师的教学方法不够灵活多样。 3.选题缺乏自由权 让学生自由选题,会选择那些好说话、脾气好的老师,而这会造成教师工作量的极大差距,近而影响老师年终奖的分配及职称晋升。而改用学生和老师双向选择,又造成平均分配。因为各位老师研究的方向不同,这样在照顾老师工作量的同时,难免会让学生的选择流于形式。尤其是平均分配名额,有可能会完全打破学生的选择,使得原本选择刑法方向的学生转向选择民法,导致原本对刑法感兴趣的学生,必须写民法方面的论文,结果是导师选择了学生,而不是学生选择了导师。这样学生在论文的写作中难免会存在抵触,处理不好,就会导致学生的消极被动,论文的写作反倒变成了大学生活中不愉快的经历。 4.对热点与前沿关注不够 法学本科学生,主要的任务是学习优秀课程。但就业与升学的压力,学生的功利性与目的性,决定了对课程关注的有限性。对专业必修课的重视程度远远大于专业选修课,而学英语的时间又远远多于专业课的学习。教师讲授传统的知识,学生听课精力不集中,热点关注不够,创新性就会受到影响,所以到了选题时,往往不知道自己该选什么。他们认为资料多的好写,而不愿意选择新的热点,担心不好找资料。 5.没有掌握论文的写作方法 由于对论文写作重视不够,再加上缺乏对前沿与热点的关注,因此,无论选题,还是写作过程都存在严重的问题。大多数同学采用复制粘贴的方法,整篇大段的复制,把所引内容变成自己的观点。能用自己的话把别人的观点表达出来,不完全从一篇论文中抄,而是同时参考多篇材料,能写成“五马分尸型”文章的,就是好学生了。 二、解决问题 1.强化学生对论文写作的重视程度 很多学生以为,只要自己的学科没有被挂过,就能顺利毕业,事实上,修完规定的学分只是大学生活的一个方面。完整的法学大学生活,除了学科的学习,还有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的写作等必不可少的环节。课程加实习顺利过关得到的是学士毕业证,而毕业论文的写作与答辩的完成才能获得学士学位证。学士毕业证加学士学位证书,才是完整的大学教育。学生之所以对大学完整的任务不清楚,缘于学校对教学环节的过度重视。课程与实习占据了大学生活的7个学期,而毕业论文的写作仅仅只有6周的时间。因而时间的分配上给学生造成误解,以为论文的写作不是很重要。加之,大学4年级的学生其他事情也较多,比如考研究生、考公务员、司法考试等,再加之找工作,心情杂,思绪乱,精力散,这些因素对论文的写作都是冲击。所以,建议修改论文写作的时间,尽量把课程安排在大学4年级之前完成,在大学3年级的第2个学期(第6学期)开题,在大学4年级的第1个学期(第7学期)完成答辩,把大四的时间留给学生撰写毕业论文、找工作和应付各种考试,这样效果也许会好些。 2.加大论文写作的提前训练 学位论文作为对学生毕业水平的检验,是教学工作中重要而又关键的一环。如果学生与教师多沟通,也许效果会更好。可以采用导师负责制,在大学一年级的时候就由学生选定导师,当然在选择前要给学生提供法学导师的名单与简介,这样的选择是建立在对导师的了解基础上,然后让学生根据导师的研究方向,对自己感兴趣的专业进行选择,从而建立起导师与学生的紧密联系,再经过大学4年的全方位接触,到论文指导时,学生与导师之间早已建立了很好的沟通。导师也可让学生参与自己研究的课题,从收集资料、整理资料再到整理观点,逐步地对学生加大指导,这样,在写毕业论文时,学生就不会再感到陌生与不知所措。同时,课前预习、课堂教学与课后作业,都是对学生思维训练的重要环节,鼓励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去图书馆查资料,采用课题讨论的方式,一方面检验了学生作业的完成情况,一方面也让学生各抒己见,为法律思维的培养与开阔提供舞台与空间。 3.尊重学生选题的自由权 如果采用导师制,由于学生对导师的研究方向较为清楚,所以,学生一般都会针对性地选出题目。对于有思想的学生,可以让他们自己拟定题目;也可由导师给学生拟定一定的题目,让学生再根据自己的兴趣从中选择;有研究课题的导师,可以根据自己研究的阶段目标,给学生拟定一定的题目,也可把自己的主要观点告知学生,让学生自己去查找资料,论证并充实观点。同时,教师一定要保证选题的准确性,一般来说,选题小的题目好写。切忌选题大而空,还有传统的老题目,也不宜选,因为很难创新,比如论诚实信用原则,这个题目适合大学者来写,我们这些小辈,受水平与能力限制,根本写不出新意。热点与前沿论文容易写出新意。尊重学生的自主选择权,可以在导师与学生之间营造起融洽和谐的气氛,使得论文的指导与写作变成快乐的经历与过程。 4.吸引学生对热点与前沿问题的关注 法学教师要承担起指导学位论文的职责,首先应使自己具备较深厚的学术理论基础和一定的科研实力。我们更应该把功夫用在平时。教师不但要关注前沿,撰写科研论文,更要在教学实践中,把这些前沿与热点教给学生,多为学生提供启发、思考的空间与机会。教导学生多读书,关注时事,关注热点,多思考,积极培养法学思维与情操。其实,关注前沿理论是教师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这对学术兴趣和学术前途的培养都是一种启发与鼓励,只有在不断地启发中,才能不断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为以后研究方向的定位起到联系桥梁与纽带的作用,体现教学相长。 5.加强写作方法的培养 从形式来看,毕业论文是由论点、论据、论证三大要素构成,它主要以逻辑思维方式作为展开依据,强调在事实的基础上展示严谨的推理过程,得出令人信服的科学结论。所以,对于毕业论文来说,其写作方法的选择是由对观点阐释的必要性所决定的。而写作方法有多种,文献检索法固然重要,但也只是其中的一种,更主要的是通过文献检索得到的相关材料是我们进一步提炼论证观点的论据,而不应该直接信手拈来,移花接木,甚至直接改成自己的名字。这种态度是对学术最大的不敬与亵渎,也是对论文创新性灵魂的最大的歪曲与误解。所以,写作方法的培养需要把功夫用在平时。比如常见的比较分析法,可以在课堂教学中加以有意的和必要的训练,在考试题中,可以出相关概念比较题,让学生懂得如何使用比较,既可以达到准确掌握相关概念的目的,又能对学生的论文写作方法加以指导,这是一举多得的好事情。 三、结语 总之,为了避免上述问题的产生,对于教师而言,要在日常的教学工作中帮助学生做好准备工作,一方面教师可以让学生对其所承担的课题,收集、整理资料,也可把自己的观点告知学生,让学生自己组织材料并写出论文。教师自身要勤思考、多学习,并适时地对学生加以启发,激发并引导他们的学习兴趣和探知欲望。同时,作为学生,要有勤奋刻苦的钻研精神,树立正确的观点,杜绝那种通过不劳而获直接剽窃他人成果的学术不端行为,踏踏实实做学问。教与学永远是个互动、互长、互助、共赢的过程。 作者:徐丽红单位:德州学院政法系 本科法学论文:法律职业化趋势下的法学本科论文 一、理论界关于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的定位 (一)职业教育说 法学职业教育以法律职业为基点,是一种重点培养法律职业伦理与基本技能的实务性法学教育。其目标定位于培养与当代社会、经济、文化与政治等各方面发展相适应的职业法律人才。 (二)素质教育说 法学素质教育又称之为通识教育,是一种以培养学生的法律专业知识、思维模式、共同职业信仰和处理实际问题的技能等职业品质的教育。其目标定位于培养部分拥有较强的法律素质的法律通才。一般地,理论界关于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定位主要集中于“职业教育”与“素质教育”两个方面。 二、法律职业化趋势下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目标定位的反思 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的定位是法学教育发展的基础与优秀,它不仅提供了课程设置的思路与方向,还会对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和法学教育的发展方向产生直接影响。我国地方院校法学教育目标的定位应与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民主法治的要求以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21世纪是集素质、能力与知识于一体的时代,在这种时代背景下所培养的法律人才必须是知识、素质与能力全面发展的高层次人才,这就决定了我国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既要注重素质教育,也要注重职业教育,要有机结合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使其培养的人才体现为“通才”与“专才”的结合。一方面,法学教育肩负着培养具备基础法学知识扎实、专业面宽、能力强和素质高的现代化法律人才的历史使命,该使命决定了其培养目标应定位为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的有机结合。另一方面,当前我国各个区域尤其是广大西部地区急需社会管理型的通用法律人才,因此,地方院校要有机结合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将普及化与大众化教育向培养政府与学术精英转变。 三、法律职业化趋势下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措施 法律职业化趋势下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目标的实现需要将国际法律教育与中国法律教育进行有机的结合,需要更新和转变教学理念,设置科学、完善的人才培养课程体系,并建立科学、灵活地法学培养教学制度和教育评价机制,具体的改革措施体现在以下三点: (一)转变教学理念,完善司法考试制度 一方面,地方院校应依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特点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把培养具备应对国家司法资格教育的综合素养和职业能力、并为市场输送合格的法律人才作为本科法学教育的重要目标。另一方面,司法考试是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优秀环节,因此要不断完善司法考试制度,要改革司法考试的内容与题型以科学考察学生的思维方式、逻辑推理能力、分析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等,采取笔试与口试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考查学生对法律条文与知识的理解程度以及运用法律条文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构建综合素养高和专业技能强的优秀法学教学团队 法律职业化趋势下地方院校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目标的实现需要建立一支既拥有合理的学历、年龄、职称与学缘结构,又具备团队协作精神和联合作战能力的优秀法学教学团队。团队中的每一位法学教师都要具备良好的师德、渊博的法学理论知识、过人的技能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辩论能力和人际交往技能等。要建立教师、司法实务部人员和法律研究人员三者之间的合理流动机制以强化法学教学团队的师资力量,不断提升教学的质量与水平,进而促进教学培养目标的实现。 (三)设置科学、完善的法律人才培养课程体系 当前我国法学理论课程主要由宪法、法理学和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是选修课。其中,法理学主要教授学生关于法的概念、特征与本质等等基础法学理论知识以奠定后续法学学习的基础,中国法制史则主要让学生了解和掌握我国法制的演变发展历程以推进现代法律知识的学习。但是,当前我国法律制度大多是舶来品,因此,在开设法学理论课程时有必要添加德国民法典、英美法的相关法律制度以及罗马法的课程以了解这些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和价值取向。为了保证法学本科毕业生进入法院、监察员或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后能适应处理案件和各种法律事务的需要,地方院校应增加法律实践课程以培养学生的收集、审查、判断与运用证据认定事实的能力。一般地,学校可以组织大一学生到法院旁听和访谈,组织大二、大三学生参加模拟审判、法律案件评析、书写法律文书等比赛来锻炼其处理具体案件的能力、语言表达和书写能力以及人际沟通能力,针对大四学生可以采取法律援助和毕业实习的方式将其培养成一名合格的法律人士。此外,地方院校还应开设法律职业伦理道德教育、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与哲学等相关学科,从而使学生具备作为未来法律人士所必须拥有的职业精神和自律意识,强化学生深入研究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小结 法学教育的培养目标是整个法学教育发展的优秀和方向所在,是设置法学课程与改革教学方法的前提条件。在法律职业化趋势下,地方院校要准确定位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使其与法律职业相适应,要不断强化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良性关系,转变教学理念、设置完善的法学课程体系,从而有效推进地方院校法学教育的质量与水平。 作者:崔静单位:白城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本科法学论文:国际化法学本科论文 一、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角色定位 目前,许多高校都设定了建设国际知名大学的目标,并为此致力于本科生培养的国际化,对于法学本科生的培养也不例外。为实现这一目标,各大高校普遍以对外交流项目的方式,来提升法学本科生的国际视野,完善法学本科生的国际化知识结构。这些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联合培养(包括授予学位与不授予学位两种模式)、中短期的出国交流(3个月到1年)、暑期学校(一般不超过1个月)等,部分高校还借鉴国外经验,在暑期开设了国际小学期。作为培养模式或手段,它们确实极大地提升了法学本科生培养的国际化水平,成为高等院校法学本科生培养国际化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必须承认的是,这些项目中专属于法学本科生的项目比例并不高,而且它们不仅依赖于学校资源的大量投入和稳定的校际合作关系,而且大多数仍处于“开学生之眼界”的初级阶段,在提升法学本科生的综合素质、促进学生形成国际化的知识结构方面,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与之形成对照的是,一种十分有效的国际化培养方法,即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却没有获得应有的地位与认可。事实上,这正是也应该是法学本科生培养国际化的重要手段和模式之一。 1.它有利于提升学生的综合能力。 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不单纯是专业知识结构和储备的比拼,更多的是思维创新能力、逻辑分析能力、表达感染能力、外文写作能力等多种能力的综合较量。这不仅有利于提升法学本科生的素质教育,同时也扩大了比赛的参与对象。事实上,这类竞赛并不局限于法学专业的学生参与,其他专业的学生也拥有同等的机会,从而使其比较容易在高校中普及。 2.它有利于学生学以致用。 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能让学生有很强的参与感和代入感。尽管案件进程以模拟的方式进行,但技术层面的仿真程度并不亚于真实案件的处理,有助于磨练学生把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应用的能力,为未来的职业道路打下良好的基础。同时,它能让学生真正在专业的环境中使用外语,而不只是进行一般的交流,这也是国际化培养的重要一环。 3.它有利于提升高校的国际声誉。 相比于同境外特定数量高校的合作与交流,学生在汇聚了众多国际知名院校的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上取得佳绩,更有利于展现一所高校的培养实力,提升其国际声誉和影响力,从而吸引更多优质资源,形成良性循环。因此,特别对于以法学为基础和骨干的综合性高校或专业性院校而言,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对于本科生的国际化培养,更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无论从资源投入还是从培养效果方面考量,它都是值得尝试的优秀教学手段之一。而且,它与传统的法学本科生教学模式没有本质的冲突,甚至可以说,它是传统教学模式的一种重要补充。 二、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组织和功能 对于法学本科生培养的国际化,可以从两个层次来理解:一是培养模式和培养手段符合国际化标准,即培养过程的国际化;二是培养出的学生具备国际化视野和优秀的国际化知识机构以及与之相对应的综合素质,即培养结果的国际化。前者是后者的基础和途径,后者是前者的必然诉求,也是高校本科生培养国际化的终极目标。但从实践来看,对培养过程与培养结果的结合并不尽如人意。譬如前文提及的各种交流项目,很多时候这种教学资源和时间的投入,并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而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从其组织和功能上恰好可对这两个环节进行有效的衔接。现有的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主要发端于欧美,以国际性司法机构为模本,模拟并再现庭审过程。它以既存的国际法规则为基础,融合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特点,一般均属于国际高水平的模拟法庭赛事。目前引入中国的比较有代表性的赛事诸如“杰赛普”(Jessup)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红十字”国际人道法模拟法庭竞赛、“拉赫斯”(Lachs)空间法模拟法庭竞赛、“史丹森”(Stetson)国际环境法模拟法庭竞赛、“普莱斯”(Price)传媒法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国际刑事法院模拟法庭竞赛、“贸仲杯”国际商事仲裁模拟仲裁庭竞赛、世界贸易组织模拟法庭竞赛等。这些国际模拟法庭通常分为两个竞赛环节:书状和口头辩论。其中,书状环节能够较真实地反映参赛学生在专业外语写作、学术规范应用、逻辑框架建构以及法律检索与研究等方面的综合素质,而口头辩论环节则能体现出参赛学生的口语表达能力、思辨能力、说服力和感染力等综合能力。 这种优秀的综合能力与素质并非与生俱来的,恰恰是学生通过准备并参与上述竞赛的过程,并在专业老师的指导下,在上述各方面形成质的飞跃和提升,从而适应国际竞争的需求,这也是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能够作为法学本科生国际化培养手段的原因所在。事实上,从实际情况来看,中国学生在基础知识和基本素质方面并不弱于国外知名大学的学生。但在口头表达、逻辑分析、说服力和感染力等综合能力的叠加与构建方面确实存在着不小的差距,这与我们传统的培养模式有关,也正是要通过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这一新型教学手段克服的难题。简言之,传统的教学模式奠定了培养的基础,而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则是提升与飞跃的过程。由此可见,国际模拟法庭竞赛本身具有教学的功能,是对传统教学效果的深入和强化。必须指出的是,在法学本科生培养的国际化方面,我们决不能否定或忽视传统方式的功用,但这种国际竞赛教学方式确实可以成为有益的补充。从另一个角度来说,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还是其他国际化培养手段的试金石。正如前文所述,这些竞赛是学生国际化知识结构的比拼,是具备国际视野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的较量。竞赛成绩的优劣,能够较为直接地反映出法学本科生培养国际化的成功与否,也能间接体现出学生未来国际竞争力的强弱。遗憾的是,截至目前,中国高校学生在这些国际赛事上的表现并不理想,本科生培养的国际化仍然任重而道远。 三、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运用 正如上文所述,在法学本科生培养的国际化方面,指导学生参与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不失为一种良好的教学手段。然而遗憾的是,与庞大的法学院数量相比,愿意参与这类竞赛并尝试这种新型教学手段的高校并不多。即使是积极参与的院校,尽管对际模拟法庭竞赛给予了相当大的支持,但在认识上仍存在一定的误区。特别是,只把这类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视为一种课外拓展活动,而没有作为一种国际化的教学方法。譬如实践中,许多高校仅对参与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学生在评奖时给予一定加分,但并不作为学分加以认可,这就限制了许多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同时在现有的法学本科生培养模式下,也导致了本科生参与国际模拟法庭竞赛比例偏低的问题,客观上遏制了其发挥作为国际化培养手段的作用。在教师层面,许多高校对教师的指导工作并不计算工作量或不计入课堂学时,也抑制了这些专业教师的参与度,从而影响了这一教学手段的效果。因此,要运用好这一教学手段,就必须匹配一定程度的教学方法改革以及配套的激励措施,否则很难发挥应有的成效。 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另一个缺憾,是参与度相对较低的问题。由于竞赛本身的规模所限,每种竞赛中能够参与到比赛进程的学生不过五六人,相比于任何一所高校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数量而言,这一比例都是极低的,那又如何发挥它们在本科生培养国际化方面的辅助性作用呢?事实上,我们可以更加宽泛地看待国际模拟法庭竞赛,并把它与传统的课堂教学模式结合起来。譬如,可以一项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为依托,在每一学年度开设选修课程,把该课程的讲授作为选拔参赛学生的一部分,而对最终参赛选手的指导则作为该课程的延伸,这样既能保证让最大限度的本科生参与到这种教学模式中来,也能使传统教学模式和新型教学手段得到完美结合,不仅契合目前各高校普遍施行的法学本科生教学体系,也增强了教师和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按照这种思路,如果选取若干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作为依托的话,现阶段能够将绝大多数法学本科生纳入到这一教学模式中来,从而真正实现其国际化培养手段的功能。国际模拟法庭竞赛还是展现一所高校综合实力、提升其国际声誉和影响力的最佳媒介。在这方面,亚洲范围内如新加坡、印度、菲律宾等国家已经走在前面。这些国家中一些著名大学的法学院,已经多次在世界著名的国际模拟法庭竞赛中夺冠或进入前三甲,极大地改变了人们对该高校乃至该国整体法学培养水平的认知。 四、结语 总而言之,法学本科生培养的国际化,是国家参与对外事务的必然需求,是提升学生国际竞争力的必然诉求,也是提升高校国际声誉和影响力的必由之路。它可以通过多种培养模式和手段来实现,但国际模拟法庭竞赛的运用绝对是不可忽视的一环。 作者:李强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 本科法学论文: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论文 一、司法考试背景下高校法学本科教学存在的问题 (一)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之间存在矛盾 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标。教育的培养目标定位,直接决定着人才的培养方向和培养模式。关于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育的定位,教育界曾进行过较激烈的争论,有的认为是通识教育,有的认为是职业教育,还有的认为是素质教育和职业教育的结合。但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定位,集中体现在《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中。如教育部《中国法学教育改革研究报告》中规定,法学本科毕业生应具备下列知识和能力:(1)具有尚法精神和正义观念以及刚正不阿的人品;(2)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理论与基本知识;(3)具有创新意识与创新能力;(4)掌握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与技术;(5)了解法学理论的前沿和发展动态;(6)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7)具有运用法学理论与法律知识认识和处理问题的能力;(8)掌握现代文献检索和网上获取信息的方法。从以上目标定位所涵盖的知识和能力可看,中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属于兼具通识教育特征的职业教育,具体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是:培养能够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具有高素质、强能力的法律专业人才。从形式而言,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目标定位是非常明确和理想的,但是,从反映和体现教育目标的法学教学内容来看,现行的法学教育目标主要是追求素质教育。具体而言,在教学内容方面,强调知识结构的完整性和系统性,培养学生具有深厚的专业理论基础、宽广的专业知识面和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为学生奠定从事理论研究或法律实务的基础。在这种法学教育中,法学教学过于理论化,教育不注重培养学生面对案例的实际操作能力,法学是仅作为一种人文知识而非一种职业的科学知识引入的,法学专业与法律职业相去甚远。从法学教育观念上来讲,在法学教育人才的培养上,没有把培养具有法律操作技能的法律实用人才作为培养的目标,而是要把学生们培养成具有进行法学研究、写作论文、能力的法学人才。因此,一些高校擅长于进行理论研究,提高学生的学术素养,丰富学生的法学思想,夯实学生的理论功底。这一局面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来说是一件幸事,这种教学目标对提升法学教育层次具有积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其使学生很少能够在学习过程中接触到法律应用的实际运作,无法形成法律应用思维和相关应用技巧与能力。简言之,现行目标定位之下,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能力培养基本脱节、教育目标定位与司法考试价值去向之间产生矛盾。 (二)我国现行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模式不太符合司法考试 众所周知,法律科学作为一门独特的学问,具有独特的语言、思维方式和博大精深的知识体系,法律科学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在法学教育中课堂讲授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就法律从业者而言,良好的法律职业道德品德和法律职业能力,都建立在雄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职业训练基础上。在法学教育中,理论教学对实践具有指导意义,没有系统的理论教学,实践就失去了根基。但与此同时,作为一门具有极强专业色彩的职业,法律专业要求从业者应具备相应的实践知识和技能。我国现行的法学本科课堂教学,是一种学科教学,也可称为通识教育,多年来承继重理论轻实务的传统,所开设的课程偏向于法学理论,不重视法律知识的具体运用。首先,从教师在课堂上所讲的内容来看,大多数教师认为在课堂上需讲的是法学各学科的知识体系,法律实务问题只是个法律技能的操作问题,很容易掌握,无须在课堂上讲授,基于这样的观念,他们在课堂上主要以解释概念、注释条文、阐述理论为主,教学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色彩过于浓厚,学生在接触法学教育时,往往是将法律当做一种科学知识来学习,就如同学习历史、哲学和文学一样,强调的是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的传授和学习方法的掌握,对司法实务知之甚少。这种教学虽然使学生拥有比较扎实的法律知识,而且学生能够在某个法学专题领域长篇大论,但却使其很难运用所学专业知识来解决实践中的一些简单法律问题。这一情况充分,我国现在的法学本科教育主要是以法学理论知识为重,并且过于强调法律知识的传授、法学人文修养和学术精神的培养等,而对法律知识的实际运用不太重视。这样,法学教育局限在高等学校内部,有些学校认为法学教育纯粹是自己的事,与法律职业界的联系甚少。这种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将课堂讲授这一环节凝固化,课堂上理论教学过多,过于强调知识的灌输和纯理论的探讨,讨论式教学、案例式教学、启发式教学等其他教学方法运用过少,忽视职业素养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忽视分析及处理实际法律案件和纠纷的能力的培养。相反,司法考试,从其内容看,比较注重考察考生对与司法实务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或司法解释的理解力,从考试的方式看,则比较多地考察考生对有关法条和司法解释条款的记忆力和实际运用能力。我国现行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的这种不合理性与滞后性是导致其与司法考试脱节并不兼容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现行法学本科课程设计与司法考试科目之间存在一定差异 我国教育部确定了法学本科专业必须开设的14门法学优秀课程,其包括法理学、法律史、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以及国际经济法学等。这些法学优秀课程涵盖了我国法律体系的主体,学生通过学习这些优秀课程基本上能够搭建完备的法律知识体系。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范围不仅包括了这些优秀课程外,还包括了与法律职业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职业道德规范等。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优秀课程与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基本上相吻合。然而实践中,各个学校在优秀课程之外还开设了大量的选修课。这些选修课中很多不是本科学生所需要学习的,如外国刑法、比较行政法等完全可以取消;很多选修课和其他课程内容重复,如开设了民法总论和物权法,再单独开设担保法全无必要。这样下来,优秀课程的优秀地位得不到保证,其课时被大量挤占。此外,给法学本科生的课程安排顺序上存在一些不合理的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是法理学课程的安排。从我国各高校法学本科专业的课程安排情况来看,绝大多数学校将法理学课程安排在大学一年级阶段,这样,刚从高中毕业进入大学的学生,在不知法律为何物的情况下,就开始接触法理学,在抽象的理论学习过程中就出现厌学情绪。这一情况说明,给法学本科生安排课程时应充分考虑课程的性质、难易度、学生的接受能力等。例如,在专业课程的安排上,应将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实践性较强,学生容易接受的课程安排在前,而法理学、法制史等理论性强、实践性特点较小的课程安排在后。从司法考试的考查内容来看,考试的大多数内容涉及到刑法、民法、刑诉法、民诉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等课程,这些课程的所占分值比例也较大,而其它课程所占分值较少,有的只占一、两分,甚至有的内容多年不考。 二、司法考试背景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建议 国家司法考试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其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也是必然的。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导向作用主要是通过引导本科教育的课程设计、培养方法革新、影响教学内容、提高学生能力来实现。 (一)应合理确定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 培养什么类型的人才是任何高等教育的优秀问题。法律职业对法学教育总是发挥着决定性的影响和作用,它不仅决定了法律教育的培养目标、主要任务和发展方向,而且还必然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过程发挥重要的引导作用。在当今社会中,法律职业是一种高度专业化的职业,它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了一整套包括法律思想、学术流派、价值标准和各种制度规定在内的法律知识体系。就法学学科的本质而言,它是一门实践性和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法学本科教育不仅是以知识的获取为目标,而主要是以获得法律职业专业能力为目标。从这点看,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属于种职业教育,法学本科教育应该以培养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较高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适应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同样,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向法学教育转达这样的信息,即法学本科教育是应用教育,其不仅要使受教育者掌握专门的、相对抽象的知识体系和法律精神,而且要具备特定的法律职业思维、技能,必须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基于这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的职能应该是使学生获得更多法学理论知识的同时,使其具备能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和素质。法学本科教育的这种职能与司法考试制度的设计目标是一致的。 (二)优化课程设置,建构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的法律知识体系 国家司法考试的内容主要涉及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现行法律法规、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等方面,考试科目都是以14法学本科专业的14门优秀课程为主体的,并且与本科教育的重点相一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法学本科教育应该将其侧重点放在以上优秀课程的教学上,尤其是其教学内容必须包含现行法律法规和法律事务的讲授,教师在上课时,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对司法考试内容涉及的优秀内容进行讲授。这不仅不违反法学教育的学科属性,反而为更高层次人才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此,在法学本科课程的具体安排应适当与国家司法考试相适应。例如,先安排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等应用课程,而理论法学安排在应用法学之后。因为这三门课程中,民法、刑法决定了公、私法两种不同的法律思维模式,诉讼法奠定了程序正义的理念,这些部门法的理论本身就是法律的基础理论,很多概念、术语、原则等在其他法律中还会反复出现,学生在有了较为具体的认识之后再学法理学等理论法学,更易于理解,知识才能一步升华和贯通。此外,针对司法考试科目范围,应增加《法律职业概论》和《法律职业道德》等课程。这些课程的安排有助于学生对自己将来从事的职业有清楚的认识,进行职业规划,激发学习兴趣。不过,针对我国目前师资结构单一,教师缺乏实践经验的问题,上这些课程时,如果条件允许的话,可以安排司法机关的资深法官、检察官或者律师等到课堂来给学生进行专题讲座。此外,学生到大学四年级时,针对学生的考试需要,还可以给学生安排有关司法考试的专题讲座,就司法考试的内容体系,考生所具备的能力和学习方法等,给学生进行介绍,让学生正确、详细地认识司法考试。 (三)改进课堂教学方法,使其适应司法考试目的 法律科学的本质决定了课堂教学必须与活生生的司法实践紧密相连。在当今中国,法治建设迅猛发展,国家在加快各方面的立法进程,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各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数量也日益增多,因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而涌现出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增多。这一情况说明,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学习阶段需要学习的法学知识也不断增多,有时候,学生有时候还没有学完一部法律的相关知识就出现这部法律被废止或者被大幅度修改的情况。对于即将成为法律人的人来说,要想在竞争越来越激烈、法律事务纷繁复杂的社会环境中占据一席之地的前提不仅是要具备较高的法学理论素养,而且还要熟悉和系统地掌握相关法律知识和法律事务。传统法学本科教育的最大缺点之一就是过于重视法学理论的培养,教师给学生提供的信息也仅限于抽象的理论和概念。这就导致法学教育的知识面过窄,信息量不足,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学教育的要求。国家设立司法考试制度就是为社会挑选出足以为这个社会“定争止分”的法律工作者,而不是选拔什么“哲学大师”、“思想家”等纯碎的理论工作者,这说明司法考试的内容以现行法律法规为纲,考察重点为法学基础知识和处理实践问题的能力,考察范围也比较广泛和细致。针对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高校法学院系必须充分认识司法考试的性质和目的,不断地改革其课堂教学工作中的不足,使课堂教学的方法和内容与司法考试的目的适当相符合。就法学专业教师而言,衡量其课堂教学水平高低时,不仅要看其是否重视采用最新版的教科书,而且还要看其能否将国家颁布的新法律法规的内容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法学理论发展的最新成果引入课堂来。具体而言,法学专业教师在备课时,必须了解与司法考试相关的信息,并在上课时,可以通过课堂讨论,案例教学等方法,将相关信息传达给学生。其中,案例教学有益于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因此在基础理论课程之后开设专门的案例分析课程是十分必要的。案例讨论课应当涵盖民法、刑法、行政法等领域,具体做法上,教师首先应给学生提供案例让其课后研读,然后在课堂上讨论分析。通过课堂上教师与学生的双向讨论可以激发学生的思考,增强由事实推论法律的能力。 (四)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使其与司法考试适当相适应 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进行改革的重点就是使其与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与目标相符合,实现法学本科专业考试与国家司法考试的合理对接。当前,我国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一方面反映出高校法学本科毕业生对司法考试试题的不适应,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学校对学生训练程度的不够,考试难度也较低,学生容易过关。从当前我国各高校法学院系的情况来看,大多数学校并未实行严格的教考分开制度,一般情况下,到期末时,任课教师自己出题,自己评卷。在有的学校,学生的考试通过率作为教师教学效果的重要标准来看待,因此,有的任课老师为了考虑到自己的教学效果达标,其试题难度一般不大,学生只须在临考前背笔记就能够通过考试,甚至平时听课不认真的学生也能通过考前突击背笔记顺利过关,这样,几年下来,学生只要通过学校要求的所有课程考试,就可以顺利拿到毕业证书。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作为我国目前难度较高的职业考试,其要求考生对法学各科基本知识的掌握要广博,为此,考生必须根据指定的大纲、教材和参考书,全面而详尽地备考,对于指定大纲的任何知识点,都不能抱有丝毫侥幸心理。在此种情形下,高校法学院系如果仍然沿袭陈旧的考试模式,其不仅不利于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而且还会直接影响学生将来的司法考试成绩。基于这点,笔者建议,各高校必须对现行法学本科专业考试制度进行合理改进,在适当提高考试难度的同时,应突出试卷的分析性、灵活性和应用性特点,应切实落实教考分开制度,要严格把握学生的及格率,从而使本科期末考试制度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相接轨,使其成为司法考试的演练题。 (五)加强高校法学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建立起一支既懂法学理论,又通法律实务的教师队伍 就高校学生而言,教师所具备的修养和素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其所培养的学生的素质。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我国高校法学院系普遍存在着教师队伍封闭化,很少参与司法实务,缺乏实践经验的情况,这一情况不仅导致了法学教师的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之间的严重脱节,而且还影响了其课堂教学的效果,甚至还影响了学生的司法考试成绩。司法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考试,其不仅考察考生是否掌握丰富的法律知识,而且还重点考察考生对法律的实际运用能力,司法考试的这一特点要求高校法学专业教师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还要具有较强的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法学知识分析具体问题的能力。基于这点,有必要造就一支既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修养,又具备较高的法律职业基本素质和实践经验的法学教师队伍,进而在教学过程中通过教师的这些特点,优化教学内容,使学生耳濡目染,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来分析和解决法律题和积极应对司法考试的能力。为此,各高校有必要在学校和各级司法机关之间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知识沟通机制。比如,应支持和鼓励法学专业教师在不影响正常教学工作的情况下在外面从事兼职律师、公司企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在司法机关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此外,还可以从司法机关或者律师事务所聘请优秀的法律职业人员到高校法学院系来开展授课或专题讲座等活动。 作者:艾尔肯·沙木沙克单位:新疆大学 本科法学论文:少数民族法学本科论文 一、民族法科教育的现状 (一)学生现状。 新疆是一个多民族聚居、多语种交汇的地区,除了汉族和回族使用汉文字以外,其他少数民族民族都有自己通用的语言文字。民族学生的汉语水平普遍不高,多数无法用汉语熟练交流。学生对专业教材能全部理解的仅占25%,70%以上的民族学生对汉语授课的部分课程基本能听懂,但让他们用汉语口述所学到的知识是很困难的,久而久之,对专业课程丧失兴趣。民族学生根据个人兴趣选择专业课的仅占52%,多数学生缺乏学习耐心和持久性,专业课考试通过率明显比汉族学生低。新疆少数民族大多数来自于农牧区,其在语言、心理、文化、价值观等方面具有本民族特质,有别于其他民族的思维方式、知识结构、价值观念。大部分民族学生民族身份自尊感很强,交往范围狭窄,易形成小团体,只与本民族学生来往的较多。 (二)教学现状。 1.教学方面 以课堂讲授方式为主,实践课较少,难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启发—探究式教学方法运用较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参与程度不高,被动教学现象突出;注重法条讲授,但对其法理讲授较少;用模拟法庭方式上课的占12%。司法考试作为法学教育质量的评估要素之一,对法学教育内容产生一定影响。调查发现,16%的教师在民族班上课完全以司法考试为主线。 2.法学教师的教学态度受到民族同学的肯定 访谈发现,多数法学教师在民族班上课语速减慢,与学生沟通频繁。多数民族学生认为教师在授课过程中比较认真负责,教师会帮助学生解决一些生活中的问题,学生都很感谢老师。 二、民族法科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内容缺乏民族特色和针对性。 目前,民族法科课程设置主要依据国家课程标准,与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的民族法学欠缺,学生所学的知识与其生活的民族地区的生活环境不相适应。民族法科学生毕业后基本上都在本民族地区从事法科工作,是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维护者和推动者。因此,教学方式应当突出针对性和特色性,以满足民族地区法制建设的需要。 (二)教学方式不能完全适应民族特质。 由于学生语言水平参差不齐,任课教师能力有限,为帮助其顺利通过考试,灌输式授课方式最常见。此法的优点是可以帮助学生在较短时间内系统掌握基本法律知识,缺点是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缺乏,极易出现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现象。到法院旁听、律师实习等非常少,实习时间太短,实习制度不太严格,流于形式。僵化的教学模式培养出的民族法科学生,不能顺利融入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律实践,影响就业。 (三)语言困境。 1.基础汉语水平偏低 民族法科学生学习中最大的障碍是语言。MHK考试虽然对提高汉语言理解、使用和表达能力有一定帮助,但多数学生汉语实际运用水平不高,缺乏汉文化底蕴。MHK考试形成应试教育的模式,不适应提高少数民族汉语言素养和素质教育的需要。而法学课程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大多数少数民族学生很难掌握。 2.专业汉语课时太少 随着汉语预科教学的不断加强,专业汉语教学被逐渐淡化,甚至停止专业汉语教学的呼吁声音渐高。基础汉语的学习通常是针对日常生活、人文风俗、社会文化等方面进行锻炼,而法科涉及内容广泛的专业性词汇,基础汉语无法完成这项任务,严重影响专业教学质量。目前,虽开设了法学专业汉语课程,但课程课时太少,很难全面、充分、透彻地讲解专业词汇,对专业课的学习和学生综合素质的培养十分不利。 3.课程设置有待进一步完善 首先,民族学生法学教育选用的教材一般是教育部法学专业本科优秀课程的规划教材,内容的深度与民族学生的学习能力不相符,学生对教材的理解程度不高;适应民族地区的法律课程设置较少。因此,有必要在必修或者选修课中增加民族法律的课程。其次,理论课程较多,缺少培养职业技巧和职业技能的课程。 4.缺乏用双语撰写的法学专用教材 少数民族法学教材的适用对象有限,编写资金相对缺乏,少数民族法学教材建设相对落后。所使用的教材与汉族学生一样,阅读起来有一定难度;没有专业汉语教材,难以满足学习需要。 5.与司法考试衔接存在一定困难 少数民族法学学生的专业课程都是用汉语讲授的,但是因为他们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和汉语理解能力不足以用参加汉语司法考试,所以只好用少数民族文字。民族语系的司法考试,又不知道各种法律词汇在民族语言中相应的称法,所以不得不通过参加本民族语言的辅导班的方式重新学习法律。 三、民族法科教育需采取的措施 (一)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及内容。 少数民族法学专业课程的设置,应该在全国相对统一的前提下,增设符合本地区需要、有民族特色的专业课程,从而有利于学生更好地服务于民族地区法制建设。增设特殊职业技能培训课程,培养学生获得知识、沟通交流的能力,以及调解、谈判、辩论、法律文书写作等技能,使民族法科学生熟悉少数民族风俗及宗教信仰习惯,支持并熟悉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这样才能为民族地方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二)教材建设。 1.修订、编写民族法学教材 应尽快编写少数民族法学通用的专业教材。民族语言法学教材使用数量有限、编写资金缺乏,民族教材建设严重滞后。解决方法有:一是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布置专项教材资金,扶持双语法学教材的出版;二是鼓励专业教师充分利用民族教育发展基金;三是积极利用政府和社会资金出版双语法学教材。 2.编写民族法学课程的教学参考书及辅导资料 目前还没有一套适用于少数民族法科教育的案例教材。大部分民族法科教育是为民族地区培养人才,学生毕业后绝大部分会留在到当地。因此,案例的选用除了要考虑国情之外,还要考虑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的现状,考虑到党的民族工作方针政策,这样才能真正为民族地区培养法律人才。因此,可以立足于党的民族政策,依据于民族地方法制建设特点,编写一套适合少数民族法学教育的案例教材。 3.加强专业汉语的学习 首先,少数民族学生可以利用课内外丰富的汉语信息资源,发挥自身学习的主观能动性。其次,专业汉语教学应巩固学生的专业词汇,强化听力和翻译能力,提高学生的口语和应用文写作能力,为写好毕业论文打下基础。这就要求教师革新、丰富教学方法,因材施教,课堂加强说、听、写训练。再次,笔者认为应当为每一门专业课编写一本专业汉语课本。最后,应当加大专业汉语的课时量,放在要开设专业课的上一学期,并且由双语教师教授,有利于学生学习与理解。 (三)丰富课堂教学手段,加强实践教学课程。 大法官霍姆斯说过: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种法律实用主义倾向虽然遭到不少学者的批判,但我仍然赞同经验对于法律比逻辑更根本。培养民族法科人才过程中一定要大力加强实践性教学,注重学生法律运用能力的培养,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结合,相促进,重点培养少数民族学生的实践和创新能力,使民族法科教育适应民族地方法治建设的现实需要。 1.案例教学法 应将本地区发生的经典案例在教学中加以讲解和剖析,使学生更好地理解抽象的法律理论。这样的教学方式更贴近民族地区的实际,少数民族法学教育也才能真正提高人才质量、提高科研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为民族地区和中国的法制建设作出贡献。 2.分层次教学法 民族法科教育实践中普遍存在学生需求差异大、教学层次多样的特点。在日常法学教育过程中,除要做好常规教学外,还应采取多样化措施以应对民族地区法学教育实际。为此,应采取教学大纲、教材、课件、习题、考试“五不同”,对民族学生和非民族学生分班教学、分层次教学。这样做的最大益处是结合不同层次的民族学生,因材施教,做到以人为本。 3.建立民族法科教育教学实践基地 除了在校内建设好模拟法庭和鼓励学生在校内外进行普法宣传外,还应与学校周边的司法、执法部门加强联系,建立学生的实习基地和实践教学基地,实现“资源共享、互利共赢”的双赢结果。一方面,学校可以通过建立教学基地为民族学生的司法实践活动提供相对稳定的平台,对学生进行职业训练,延伸课堂教学内容,弥补案例教学的不足。另一方面,民族地区实践中缺乏大量的双语人才和应用型法律人才,教学基地的建设在一定程度上也可改变当地法务部门人手不足的局面,为当地法制建设提供人力支持。 4.重视少数民族法学师资队伍建设 首先,建立一支来自民族地区、熟练运用民族语言、了解民族自治地方的法学专业师资队伍,针对民族法科学生的特质,加强其法学理论同法律实务之间的联系。其次,发达地区或国家名校应培养少数民族法学教师帮助民族自治地方高校。 5.民族法科教育适当结合国家司法考试 司法考试对于学生就业有十分重要的影响,民族法科教育应适当强化与司法考试的结合,分析历年真题,以帮助民族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结合司法考试进行民族语言培训,为民族地区输送合格的少数民族法学毕业生。 6.双语教学 重视汉语和少数民族语言的双语教学,引导民族学生对国家法律的尊重和信仰。教学中适当使用民族语言。双语教学的目的是培养“民汉兼通”的少数民族和汉族人才。这样的人才越多,就越有利于和谐民族关系的构建,有利于民族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作者:赵新颖巨龙单位:塔里木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阿拉尔市城区公安局 本科法学论文:就业困境下的法学本科论文 一、当前法学本科毕业生面临的就业困境 1.学生个人因素 学生个人因素主要包括就业价值观和综合素质两个方面。价值观对个体行为选择具有直接的导向作用,就业价值观反应着学生的择业目标和择业要求。在国家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之前,法学本科毕业生大都分配至公、检、法等国家机关法务部门,工作专业对口,社会地位较高,人们在观念中也认为法学毕业生最好的去处就是这类单位。同时,由于“城乡二元体制”、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等体制性问题的存在,法学本科毕业生在观念上更愿意进入工作性质稳定、社会地位较高、各方福利健全的国有单位。而对收入较高但竞争激烈的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兴趣往往不大。综合素质主要包括合理的知识结构、优秀的思想品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实际上,很多法学本科毕业生知识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法学专业素养不扎实、跨学科知识储备贫乏、外语应用能力较弱、知识视野狭窄等问题。还有一些毕业生虽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但没有形成优秀的思想品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体现在缺乏诚信品质、团队意识不强、心理抗压能力较弱等方面,而这些方面是一个人优秀综合素质的主要构成方面。 2.学校因素 学校品牌声望和学校就业指导工作对毕业生就业有着显著影响。从学校品牌声望来讲,目前法学本科毕业生供给量充足,用人单位有足够的空间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择优招录,而选择的依据之一就是毕业生所在学校的品牌声望。事实上,“五院四系”、“985、211院校”的法学毕业生就业情况好于其他高校。因为用人单位倾向于招录学校品牌声望较高的毕业生,其结果就是普通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形势极不乐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在目前市场决定需求,“出口”决定“进口”的管理机制下,各个高校都从人力、财力和物力等方面加大了对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的支持。但当前仍然存在着学校就业指导人队伍建设滞后,就业指导人员专业素养欠佳、就业指导工作办公设施落后以及就业指导与大学生需求不相适应等问题。 3.社会因素 市场需求、市场规则和经济发展状况对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也有重要影响。经济发展状况影响市场需求,市场需求决定着毕业生就业规模,甚至决定着高校相关学科设置的存亡。随着我国法学教育规模的迅速扩展,公、检、法等国家机关法务部门一方面不断提高招录门槛,另一方面也无法吸纳大规模的法学毕业生。对其他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来讲,他们需要大量优秀的法律人才,但是这类企业在招聘中存在的不完善的劳动保障以及性别、学历层次、毕业院校等方面的限制,阻碍了很多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之路。规范的市场规则有利于保护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环境和创业热情。但目前一些地方还时有发生的招聘不正之风打击并影响着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期望。法学本科毕业生具有法律人独有的对正义和公平的高度崇尚与捍卫,而失范的市场规则会打击他们的法治信仰。 4.家庭因素 家庭背景和父母观念也会影响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选择。随着城镇化建设的不断推进,“城乡二元体制”进一步减弱,但目前依然存在着就业时“生源地限制”、“户籍限制”等家庭因素的负面影响。有些家长支持孩子非公务员工作不去,非国家单位不选等等,这些误导性教育导致很多应届本科毕业生错失就业机遇。 二、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困境的解决思路 1.革新观念,提升素质 学生个人因素是就业成败的关键。对法学本科毕业生而言,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自我调适。第一,必须革除传统法学毕业生择业观,树立正确的就业价值观。要解放思想,要在最具活力的各类工商企业中大展风采,用法律人的严谨态度和专业素养维护市场经济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要破除乐于安逸,固守安稳的观念,要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及国家利益的关系,将自身利益与公共利益和谐统一。第二,要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在校期间要致力于所学,在学有所长的同时,拓宽自己的知识视野,丰富自己的知识结构,形成“一专多能”的能力结构。同时要特别注重塑造自己优秀的思想品质和健康的心理素质,将“立德”、“修心”作为人生至高理想追求。 2.塑造学校品牌,提升就业服务 从学校品牌效应来看,用人单位对各个高等院校法学人才培养状况并不是悉数掌握,用人单位重点关注的往往是部属重点高校,而对非部属高校等地方性或地区性高校关注不多,了解也不够。因此,这类高校法学培养单位就必须重视塑造自己的品牌。探索独具一格的法学人才培养模式,向社会积极推介自己的法学人才,提高社会认可度。从高校就业指导与服务工作出发,要构建“全员化、专业化、信息化”的就业指导与服务体系。“全员化”就要求高校人才培养的参与者和实施者,应积极配合就业指导与服务部门的工作,积极开拓就业市场,提供就业信息;“专业化”就要求高校应该有专业的部门和专业的人员及设施和设备为毕业生就业服务,打造和提升专业就业指导人员业务素质;“信息化”就是要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平台和现代通讯联络手段,将就业信息和就业政策及时准确地发送至每一位毕业生。 3.开拓就业空间,规范市场秩序 从市场需求方面来讲,公、检、法等国家机关应灵活调整招录政策。目前法学本科毕业生进入此类单位,必须经过两次类似过独木桥的大考,一是国家司法考试,二是公务员招录考试。这两次考试的特点是参考人员多,通过率低,且均与从业直接挂钩。再加之,公、检、法等国家机关招录学历门槛逐年提高,法学本科毕业生进入此类单位的机会日渐缩小。因此,基层政法部门可否灵活调整招录政策,降低法学本科毕业生的报考门槛,灵活招录测试方式。其他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应成为法学本科毕业生的主要去向,但企业在招聘工作人员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避免出现因性别、户籍、生源地等因素而拒绝录用的情况。同时,国家有关部门应严厉查处各类招聘过程中出现的破坏公平正义、损坏公平竞争的事件,保障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公平竞争权利。最后,从长远考虑发展才是第一要务,只有充分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为广大毕业生提供更多的就业空间和就业机会。 4.完善社会保障,优化家庭教育 要继续推进城镇化深入发展,破除“城乡二元体制”,畅通就业渠道,建立健全高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制度,完善困难毕业生就业援助制度,用制度保障大学生就业不受家庭背景等因素的制约。作为家长,应与孩子充分沟通,了解当代青年人的就业诉求,尊重青年人的正确选择,不应以过去传统的就业观念束缚孩子的就业选择,做到建议而不决定,指导而不干涉。作为刚刚走出校园的毕业生,审慎地进行职业选择“无疑是开始走上生活道路而又不愿拿自己最重要的事业去碰运气的青年的首要责任”⑤。而为毕业生提供优质的就业指导与服务是高校就业指导人员的首要职责,也是国家、社会及家庭的重要责任。因此,各方面应积极协作加强对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指导与服务。 作者:刘超工作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本科法学论文:经济教学法学本科论文 一、关于经济法学的教学体系问题 对于课程教学而言,教学体系的构建是一项基础性工作,这需要依托一本具有权威性的教材。对于成熟学科来说不是问题,因为其内涵外延学界已有定论,尽管理论和写作水平有高低之分,各教材在侧重点和某些理论观点上存在的差异不会过大,当然在教学体系上也不会有太大差异。然而,对于经济法学来说,这是一个大问题。以我国经济法学界主流教材来看,漆多俊教授主编的《经济法学》(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部级规划教材),主要有总论、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宏观调控法的原理和基本法律制度等四编20章组成;[1]李昌麒教授主编的《经济法学》(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部级规划教材),主要有经济法的一般理论、经济法主体制度、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宏观经济调控法律制度、经济监管法律制度、经济法责任与司法救济等6编33章;[2]史际春教授主编的《经济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五”部级规划教材,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则分为经济法总论、经济法主体制度、公共经济管理法、经济活动法等四编;[3]而潘静成、刘文华教授主编的《经济法》(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共4编20章,第一编经济法总论,第二编经济法主体,第三编市场规制法,第四编宏观调控法;[4]杨紫煊教授主编的《经济法》(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部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则分别对经济法学的基本理论,以及经济法主体制度、市场监管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进行了讨论;[5]王保树教授主编的《经济法原理》则由总论、市场管理法、宏观经济管理法、对外经济法、经济监督法等五大部分23章构成;[6]顾功耘教授主编的《经济法教程》则有7编37章,分别是经济法总论、经济法律制度变迁史、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国有经济参与法律制度、对外经济管制法律制度和市场运行监管法律制度等7大块。[7] 从以上列举可以看到,我国主流的经济法学教材体系极为不同,以至于难以找到一个大家都认同的教学内容体系。而这源于学者们对于经济法学的不同见解。尽管比起30乃至20年前,对于什么是“经济法”这个问题已经有了很大的共识,但就其内涵和外延仍存在相当大的分歧,直接导致了经济法究竟包括哪些制度、经济法学究竟包括哪些内容、经济法学教学究竟应该采取何种体系的大问题,也为我们选取合适的教材带来了难题。本文没有能力、也无意比较各理论体系和各种教材的优劣。但是,从完成经济法教学的实用立场出发,在考虑到学时约束的条件下,对于教材选用来说,可以考虑以最大公约数的方法找出主流学者们共同承认的部分,然后以此为基础确定经济法学课程的教学体系。目前,经济法总论或者说经济法基础理论、市场规制法或者说市场管理法,以及宏观调控法这三大块属于经济法学的固有内容业已成为学界共识,那么主要围绕以上三大部分构建经济法学教学体系是可行的,也是合理的。至于漆多俊教授和顾功耘教授主张的国家投资经营法或者国有经济参与法部分,在其他学者教材中,有的部分体现在经济法主体制度之中,有的则分解到宏观调控法之中。这部分亦应考虑纳入教学之中。以上选择的几个考虑因素是:第一,最大限度地回避有争议的理论问题。让学生主要掌握经济法学界业已获得共识的部分,并了解那些有理论争议之处,其中后者为任课老师留下一定的个人空间,可以就个人心得予以发挥,如此可以较好地平衡持有不同理论观点的老师在经济法学教学中的共性与个性;第二,符合减少学时的客观需要。随着时代的不断变化,专业培养目标也在发展变化,专业课时的减少也是一个趋势,因此,选择最为简洁的经济法学体系作为课程设计的基础,也能够符合这一趋势,在减少的课时中把有限的内容更深入地传授给学生;第三,可以借机完善整个经济法学的课程群。尽管专业课时的减少是一个现象,但是,另一个应有的趋势则是多设选修科目。因此,如果就名为“经济法学”的课程予以简化,则也为开设更多的与经济法相关的选修课程留下了空间,从而形成一个包括“经济法学”、“竞争法学”、“金融法学”、“财税法学”、“消费者保护法学”、“房地产法学”等在内的经济法课程群,为对上述方向感兴趣的学生提供更好的专业教育。 二、从人才培养目标之争看经济法学教学方法的选择 经济法学的教学方法与课程体系建设直接由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决定。法学本科专业培养的人才目标究竟是什么?是符合社会实际需求的法律事务从业人士?法学理论的研究者?亦或仅仅是培养现代公民的素质教育高等教育的一环?还是兼而有之?根据1998年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我国法学专业的任务是“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因此不少较具历史的法学院的培养目标选择了与教育部保持一致。例如:四川大学法学院提出,其法学本科专业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法学基本理论素养和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有较高综合素质的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毕业生能在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机构以及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企事业单位和学校从事法律工作及法学教育。[8]安徽大学法学院提出,其法学本科专业培养目标是,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国家民主法制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拥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具有较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系统掌握理论法学、实体法学、程序法学、国际法学等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的法律和政策,能够熟练运用法律法规和法学原理处理各类法律事务的高级法律人才。[9]但是,随着高校扩招、全国法学院系和法学本科学生数量的急剧增长、法学硕士和法律硕士培养规模的迅速扩大,以及国家司法考试改革,这一系列因素促成了人们对于法学本科培养目标的思考。 近些年来,法学教育界召开了多次全国性的学术研讨会,对中国法学教育的性质地位、培养目标、教育内容、教育改革、培养模式、质量标准等问题进行了大讨论。与会代表通过交流、研讨,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形成了三种鲜明的观点:第一,精英说,即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应定位为法律精英教育,认为法学教育在于培养具有高度经验理性、职业道德和职业品格的法律人才;第二,职业教育说,即我国的法学教育目标应当定位在培养适应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各方面发展要求的职业法律人才;第三,通识说,即法学教育作为现代普通大学教育的一部分,其所提供的应当是一种通识教育。[10]经过多年讨论后,2012年教育部最新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提出法学本科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具有深厚的法学专业知识功底,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达到较高的外语水平,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创新能力、实践能力,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国家立法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和涉外活动从事法律工作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同时兼顾培养能够在各高等、中等学校从事法学教学的教师。就教育部2012版本的法学本科专业培养目标来看,文中强调的诸如“具有深厚的法学专业知识功底”、“达到较高的外语水平”、“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等用语,无疑偏向了前面三种观点中的“精英说”。然而,在目前中国法学教育的大背景下,笔者认为该要求与现实有相当距离:第一,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目前有600余家法学院系,各培养单位之间水准参差不齐,毕业生的素质也层次分明,有相当数量的法学院系从师资到生源,根本上难以达到教育部的高要求;第二,在目前中国一流的法学院系中,也有相当部分毕业生难以达到上述高标准,特别是那些招生人数较多的培养单位,很难保证足够的资源投入去帮助每一位毕业生成为“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在这样的现实状况之下,教育部是本着“宁缺毋滥”的标准痛下杀手,停止一批根本无法达到上述目标的法律院系的招生资格、严格法学毕业生毕业条件,还是承认现实、维持现状,而将“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仅仅是作为一个值得追求的目标?更有一个特别需要提出的问题是,在那些办学较早、具有法学博士生和硕士生培养资格的法学院,博硕士生的人数往往数倍于法学本科生。在各类法学专业研究生人数极大扩张的今天,在法律硕士乃至法学硕士已经无法被社会普遍承认为“法学高级专门人才”的情况下,要求法学本科毕业生成为“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无疑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必要的。另外,教育部2012年版的法学本科专业培养目标中还有“兼顾培养能够在各高等、中等学校从事法学教学的教师”之说,显然这也非常不具有现实性。从高等院校来看,普通本科院校大多已经将新进教师门槛提高到法学博士,在法学硕士都难有机会走上讲台的今天,很难想象法学本科毕业生会有这个机会;从中等学校的教师需求来看,也基本上没有法学本科毕业生的用武之地。与之有关的是,2011年12月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在《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中提出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建设目标,并在此后开始在全国遴选,并在2012年11月公布了首批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名单,批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58所高校为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中国政法大学、复旦大学等22所高校为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内蒙古大学、西南民族大学等12所高校为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建设期为5年。就上述入选的法学院而言,在国家和地方的大力支持下,基于自身较为雄厚的师资条件,加上进行4+2等从本科到硕士阶段的连续培养,①更有可能实现教育部的“应用型、复合型高级专门人才”培养目标。当然,这已经不仅仅是本科阶段能够独立完成的了。 对此有学者指出,在中国教育发展的新阶段,应着手构建分层次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985”、“211”工程高校应偏向培养研究生后备人才;一般本科院校应走职业教育与素质教育相结合的道路,主要培养全面发展的复合型法律人才;至于民办本科和独立学院的培养目标应明确为培养应用型的基层法律人才。[11]笔者以为,这是对中国现阶段法学教育的更清醒的认识,也是更好的解决办法。无论如何,今后法学本科专业的培养方面,应用性、实践性的要求将会大大增强,从而需要对传统的以理论讲授为主的教学模式进行改革,例如强调案例教学,开展更多的模拟法庭活动,引入诊所式教学,等等。经济法学的教学也不例外。然而,在我国现有的教育体制和司法体制下,上述实践教学环节的增加仍有不少难以解决的问题。例如:第一,就经济法学教学时间的安排方面,究竟如何在课堂传授理论教学和各实践教学环节之间分配,就是一个大的问题。毕竟现代各国调节经济已是常态,这方面立法极为发达,经济法学理论的发展也日新月异,需要传授的经济法学理论知识之多可想而知。在法学各门专业课课时一直在减少的背景下(例如不少院系经济法学教学时间都从原有的108课时甚至更多,减少到了72甚至54课时),如何从本已有限的经济法学教学时间中拿出相当部分满足实践教学环节的需求,是一个颇为头疼的问题。第二,经济法学中的很多内容,具有交叉学科的色彩,这为实践教学环节的开展带来了一些独特的难题。例如,就国内外发生的反垄断案件来说,往往需要结合经济分析才能定案,竞争法学中的不少理论也直接与经济学理论相关,其复杂性导致无论是经济法模拟法庭还是经济法法律诊所,都难免出现力所不逮的现象。第三,对于最接近“实战”的实践教学环节———法律诊所而言,源自美国。但是,美国社会,特别是司法界对于诊所式教学普遍认同和支持,使得参与该项目的学生可以获得“准律师”的地位,有资格提供法律意见和服务,这为法律诊所活动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司法环境。 但是美国学生得到的待遇在我国则很难复制,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对公民制度的收紧则更加限制了法律诊所的活动开展,从而难以达到美国同类活动的效果。就上述难题的解决,笔者认为,尽管在应用型学科的经济法学教学中,需要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建设,但是经济法制度和经济法学理论的讲授仍需要给予最大程度的重视,毕竟缺少了这一专业基础知识的积累,此后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也很难收到应有效果。因此,课堂传授仍应安排大部分课时;鉴于经济法学内容的技术性和复杂性,其交叉学科的特性带来的难题,大致可以考虑通过加强对学生进行诸如经济学等学科培训、在实践教学活动中邀请经济学专业的老师或学生共同参与等方式予以解决;至于经济法法律诊所面临的司法环境问题,只能有赖于法学教育界和司法界的共同努力,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通过司法制度的修改来解决。 作者:李胜利工作单位:安徽大学法学院暨经济法制研究中心 本科法学论文:实践教学中的法学本科论文 一、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的积极作用与消极影响 相对于法治较为完善的西方发达国家,教学模式落后、师资整体素质不高、师资管理水平低、教学管理滞后,是我国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模式产生消极影响的主要原因。所以,在充分认识法学实践教学重要作用的基础上,探寻法学实践教学得以强化的有效措施,以期消除这些消极影响。 1.积极作用 (1)法学理论创新和实践能力必须以熟练掌握法学理论和法学知识为基础。我国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模式无疑有助于法学理论和法学知识的传承,处于法学理论创新人才和实用型人才培养的基础性地位。 (2)适应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的许多教师都擅长理论研究,其中一些教师具有较高的学术创新能力,有助于理论创新型法律人才的培养。 2.消极影响 (1)不符合法学学科的特点。我国传统的“满堂灌”“说教式”的法学本科教学模式不符合法学学科偏重实践性、兼具理论性的特点。理论教学喧宾夺主,实践教学处于从属的,甚至被忽视的地位,与法治较为完善的西方发达国家的法学教学模式差距较大。例如,美国将法学教育视为职业教育,较之实践教学,理论教学处于从属地位,实践教学从过去师傅带徒弟式的教学模式转化为现在的诊所式教学模式[1]。 (2)师资管理和教学管理存在偏差。我国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模式下的师资管理:在聘用教师工作中,偏重于应聘人员的学历和学术经历,而较少关注其是否具备法律实际工作经验;在考核教师工作中,只注重科研项目、著作、论文等学术能力,而忽视法律实用人才的培养能力。在教学管理方面,把本应处于重要位置的实践教学课程摆在次要位置,从事实践教学的教师工作积极性不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也受到影响,阻碍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3)不能适应社会对法律实用人才的需求。我国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模式,教师处于教学活动的主导地位,而学生则处于被动接受者的地位,弱化了学生的个人主体意识,容易造成学生主体性缺位的现象[2]。这种教学模式偏重于记忆能力和求同思维方式的培养,忽视了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的培养。这样,运用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模式培养出来的学生,由于缺乏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很难适应社会对法律实用人才的需求。用人单位对缺乏实际工作能力的学生不满意,法学类大学生就业难、大学文凭贬值等社会问题也就产生了,进而又使一些大学法学院系招生困难,陷入生存危机的困境。 二、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重要作用 根据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的规定,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法庭、疑案辩论、实习等。借鉴美国经验,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方法还应包括以法律援助为特色的法律诊所[3]、法律文书写作等。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符合法学学科特点及新形势下培养法律人才的要求 法学本科实践教学借鉴了英美法系国家法学教学的先进经验,符合法学学科特点。在西方,英美法系国家较为强调法学实践教学,大陆法系国家较为强调法学理论教学。由于WTO规则要求借鉴英美法系的精神和制度运作[4],所以,在坚持大陆法系法学理论教学优良传统的基础上,借鉴英美法系国家法学实践教学的先进经验,将实践教学置于与理论教学同等重要的地位,改革传统的重法学理论教学而轻法学实践教学的法学本科教学模式,有助于培养适应新的国际经济运行规则的法律人才。 2.有助于培养法学本科生的实践能力及缓解法学院系生存的困境 较之传统的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更有助于培养本科生的实践能力。在传统法学理论教学模式中,教师是教学活动的导演兼演员,学生只是处于被动地位的观众,缺乏主动的身临其境的参与、分析与思考,虽然能够学到许多法学理论、法学知识,但是实践能力无法得到培养。在实践教学中,教师是教学活动的导演,学生是处于主动地位的演员,在模拟案件或实际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由于能够积极主动地参与、分析与思考,学生的实践能力能够得到培养。所以,偏重法学理论、法学知识传承的传统理论教学,应当与有助于培养本科生实践能力的实践教学有机结合。此外,由于实践教学有助于培养大学生的实践能力,能够为社会输送具有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可以解决法科大学生就业难、文凭贬值等实际问题,从而相应地可以缓解一些大学法学院系招生困难、面临生存危机的困境。 三、强化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措施 1.确立法学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机融合的法学本科教学模式 改革重法学理论教学而轻法学实践教学的传统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确立法学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有机融合的法学本科教学模式,是强化法学本科实践教学的关键。在新的法学本科教学模式下开展法学实践教学,具体应当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①实践教学研究的专题符合学科发展方向,促进学科建设。比如,以培养电子商务法律实用人才为特色的法律院系,在实践教学中就要侧重电子商务法律实务的技能培训和疑难案件的学理研讨。②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相衔接,将理论教学过程中涉及的有争议的法学理论问题、疑难案例提交模拟法庭、专题辩论赛、社会实践调研等实践教学环节。③因材施教。法律人才可以分为学术型、实用型和混合型。在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过程中,教师应当发现学生的职业倾向性,引导学生向更适合于他们职业倾向的方向发展。④结合学校专业特点,实践教学服务于具有专业特色的法律人才的培养。比如,以理工专业为学科特点的综合性大学,可以结合学科特点,培养科技法律人才、知识产权法律人才、电子商务法律人才、资源环境法律人才等具有专业特色的法律人才。这样,将专业特色变成法律人才市场上的竞争优势,既可提升理工专业院校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率,也可解决理工专业院校法学专业的生存、发展问题。 2.建立符合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要求的师资队伍和师资培训评聘机制 建立符合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要求的师资队伍,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①聘任教师,既要注重学历、科研能力,也要注重法律实际工作经历。建立复合型的法学师资队伍,既可以提高教学效果又可以减少师资成本。此外,聘任具有法律实际工作经历的教师为辅导员、班级导师,也可以起到相同的作用。由于绝大多数法学人才是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为了适应社会对法律实用人才的需求,在美国,法学院教师在任教之前都要求有5~10年的法律实务工作经验。以美国马歇尔法学院为例,几乎所有专业教师都有法律实务工作经历。而且,法学院的学生一般认为,法律书自己也可以看,来法学院读书,主要还是学习如何运用法律知识办理案件。因此,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可以考虑建立在具有高学历的司法、法律服务人员中聘任法学教师的制度。②可以借鉴美国法学院的实际做法,法学院系的教师由两部分教师构成,一部分是专职教师,另一部分是兼职教师。这样,既降低了办学成本,又提供了教学(特别是实践教学)水平。比如,美国马歇尔法学院,聘任了很多知名的律师为兼职教师,他们白天从事律师工作,晚上给学生们上课,而且兼职教师的数量要多于专职教师。这样,学校就会以较低的成本,开出很多实务性很强的法律课程。③建立实践教学基地,聘任实践教学基地中具有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人员等任实践教学工作的兼职教师。建立符合法学本科实践教学要求的师资培训评聘机制,应当做好以下两方面的工作:①对教师进行培训,提高教师特别是理论型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比如,可以通过选派法学教师到实务部门挂职锻炼[1]的形式来提高他们的实践教学能力。②可以建立适用于实践教学教师的评聘机制,为他们设立单独的职称、岗位体系和评聘标准。比如,在评聘标准中,用教材、教改论文和教改项目对应于学术著作、学术论文和科研项目。 3.完善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体系 目前,很多法学院系虽然都开设了实践教学课程,但是课程体系建设不够合理,需要不断完善。具体而言,需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①建立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体系,具体包括由低年级到高年级逐步开设的体验式实践教学课程(如旁听庭审、参观法律部门等)、模拟式实践教学课程(如模拟法庭、案例讨论、法律文书写作、法庭辩论技能训练)和参与式实践教学课程(如义务法律咨询、法律诊所、毕业实习等)[5]。②将法学实践教学课程与法学理论教学课程合理衔接。比如,在讲授民事、刑事、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实体法与程序法同时开设或者先开设实体法,再开设程序法)过程中,可以开设体验式实践教学课程和模拟式实践教学课程。在学完民事、刑事、行政实体法和程序法之后,再安排参与式实践教学课程。因为只有掌握了比较全面的专业知识之后才能保证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的质量。③成立实践教学教研室或者实践课程教学中心[6],制订每学期、每门课程的实践教学计划,要求任课教师落实实践教学计划的内容[7],并为承担实践教学任务的教师提供管理和服务。 作者:毛牧然工作单位:东北大学文法学院 本科法学论文:本科院校法学论文问题与战略 本文作者:徐丽红单位:德州政法学院 学位论文是本科生完成教学计划的最后一个实践环节,也是对学生4年学习情况的一次全面考查和总结。[1]其有利于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与实践能力,为下一步的研究生教育打下基础,同时,在指导学习毕业论文的过程中,教师自身业务水平也得以提高。因此,各高校都无一例外地将学生的毕业论文作为检验学生是否可以顺利毕业的标准,同时,指导学生毕业论文也成为教师的主要工作之一。 一、提出问题 毕业论文是高校毕业生在教师指导下,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针对某一现象或问题进行独立分析和研究后形成的具有一定学术价值的文章。毕业论文是学术论文的一个分支,在内容和形式上都应体现学术论文的特点。法学毕业论文虽然不像理科毕业论文那样需要大量的实验数据,但是,需要学生有敏锐的洞察力、较深厚的理论功底和较好的文字语言组织和表达能力。新建本科院校属于起步较晚但发展较快的高等院校,作为后起之秀有其自身的特点,但是生源较差、基础薄弱,所以,毕业论文的写作往往达不到应有的实践效果。作者结合多年的实践教学经验,欲对新建本科院校的法学毕业论文指导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对策及建议。 二、剖析问题 1.态度不够端正新建本科院校的论文写作往往是在第8学期完成,一般是在第7学期末分配导师,布置开题事宜,第8学期开始论文的写作。而此时学生们往往忙于考研,考公务员,找工作等诸多事情,根本无暇顾及论文的写作,或者很难保证把精力都用在论文的写作中。但毕业论文是毕业的硬指标,因而学生只能在短暂的时间内造论文,论文的质量可想而知。大多数同学都有抱着侥幸心理:反正要毕业了,老师总会手下留情。指导教师,对此也无能为力。2.缺乏先期训练在新建本科院校中,考试方法较为单一,尽管教务处会明确老师有自由选择考试方式的权力,但由于程序过于繁琐,所以,很多老师干脆直接采用学校统一规定的闭卷考试形式,而且试题最少要有四种题型,这样就大大限制了教师与学生发挥,等于教师很少采用较为开放的、论述性的题目。加之课堂教学时间的压缩,课堂教学大多用来讲授,很难对学生进行开阔性必要性训练。即便是在论述题中,很多同学只回答要点,不会展开论述,究其原因,一是学生知识积累不够,课下阅读少,思维不够开阔;二是学生缺乏必要的训练;三是课堂教学管理较为严格,教师缺乏充分发挥的空间与条件,导致老师的教学方法不够灵活多样。3.选题缺乏自由权让学生自由选题,会选择那些好说话、脾气好的老师,而这会造成教师工作量的极大差距,近而影响老师年终奖的分配及职称晋升。而改用学生和老师双向选择,又造成平均分配。因为各位老师研究的方向不同,这样在照顾老师工作量的同时,难免会让学生的选择流于形式。尤其是平均分配名额,有可能会完全打破学生的选择,使得原本选择刑法方向的学生转向选择民法,导致原本对刑法感兴趣的学生,必须写民法方面的论文,结果是导师选择了学生,而不是学生选择了导师。这样学生在论文的写作中难免会存在抵触,处理不好,就会导致学生的消极被动,论文的写作反倒变成了大学生活中不愉快的经历。4.对热点与前沿关注不够法学本科学生,主要的任务是学习优秀课程。但就业与升学的压力,学生的功利性与目的性,决定了对课程关注的有限性。对专业必修课的重视程度远远大于专业选修课,而学英语的时间又远远多于专业课的学习。教师讲授传统的知识,学生听课精力不集中,热点关注不够,创新性就会受到影响,所以到了选题时,往往不知道自己该选什么。他们认为资料多的好写,而不愿意选择新的热点,担心不好找资料。5.没有掌握论文的写作方法由于对论文写作重视不够,再加上缺乏对前沿与热点的关注,因此,无论选题,还是写作过程都存在严重的问题。大多数同学采用复制粘贴的方法,整篇大段的复制,把所引内容变成自己的观点。能用自己的话把别人的观点表达出来,不完全从一篇论文中抄,而是同时参考多篇材料,能写成“五马分尸型”文章的,就是好学生了。 三、解决问题 1.强化学生对论文写作的重视程度很多学生以为,只要自己的学科没有被挂过,就能顺利毕业,事实上,修完规定的学分只是大学生活的一个方面。完整的法学大学生活,除了学科的学习,还有毕业实习、毕业论文的写作等必不可少的环节。课程加实习顺利过关得到的是学士毕业证,而毕业论文的写作与答辩的完成才能获得学士学位证。学士毕业证加学士学位证书,才是完整的大学教育。学生之所以对大学完整的任务不清楚,缘于学校对教学环节的过度重视。课程与实习占据了大学生活的7个学期,而毕业论文的写作仅仅只有6周的时间。因而时间的分配上给学生造成误解,以为论文的写作不是很重要。加之,大学4年级的学生其他事情也较多,比如考研究生、考公务员、司法考试等,再加之找工作,心情杂,思绪乱,精力散,这些因素对论文的写作都是冲击。所以,建议修改论文写作的时间,尽量把课程安排在大学4年级之前完成,在大学3年级的第2个学期(第6学期)开题,在大学4年级的第1个学期(第7学期)完成答辩,把大四的时间留给学生撰写毕业论文、找工作和应付各种考试,这样效果也许会好些。2.加大论文写作的提前训练学位论文作为对学生毕业水平的检验,是教学工作中重要而又关键的一环。如果学生与教师多沟通,也许效果会更好。可以采用导师负责制,在大学一年级的时候就由学生选定导师,当然在选择前要给学生提供法学导师的名单与简介,这样的选择是建立在对导师的了解基础上,然后让学生根据导师的研究方向,对自己感兴趣的专业进行选择,从而建立起导师与学生的紧密联系,再经过大学4年的全方位接触,到论文指导时,学生与导师之间早已建立了很好的沟通。导师也可让学生参与自己研究的课题,从收集资料、整理资料再到整理观点,逐步地对学生加大指导,这样,在写毕业论文时,学生就不会再感到陌生与不知所措。同时,课前预习、课堂教学与课后作业,都是对学生思维训练的重要环节,鼓励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去图书馆查资料,采用课题讨论的方式,一方面检验了学生作业的完成情况,一方面也让学生各抒己见,为法律思维的培养与开阔提供舞台与空间。3.尊重学生选题的自由权如果采用导师制,由于学生对导师的研究方向较为清楚,所以,学生一般都会针对性地选出题目。对于有思想的学生,可以让他们自己拟定题目;也可由导师给学生拟定一定的题目,让学生再根据自己的兴趣从中选择;有研究课题的导师,可以根据自己研究的阶段目标,给学生拟定一定的题目,也可把自己的主要观点告知学生,让学生自己去查找资料,论证并充实观点。同时,教师一定要保证选题的准确性,一般来说,选题小的题目好写。切忌选题大而空,还有传统的老题目,也不宜选,因为很难创新,比如论诚实信用原则,这个题目适合大学者来写,我们这些小辈,受水平与能力限制,根本写不出新意。热点与前沿论文容易写出新意。尊重学生的自主选择权,可以在导师与学生之间营造起融洽和谐的气氛,使得论文的指导与写作变成快乐的经历与过程。4.吸引学生对热点与前沿问题的关注法学教师要承担起指导学位论文的职责,首先应使自己具备较深厚的学术理论基础和一定的科研实力。[4]我们更应该把功夫用在平时。教师不但要关注前沿,撰写科研论文,更要在教学实践中,把这机会。教导学生多读书,关注时事,关注热点,多思考,积极培养法学思维与情操。其实,关注前沿理论是教师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这对学术兴趣和学术前途的培养都是一种启发与鼓励,只有在不断地启发中,才能不断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为以后研究方向的定位起到联系桥梁与纽带的作用,体现教学相长。5.加强写作方法的培养从形式来看,毕业论文是由论点、论据、论证三大要素构成,它主要以逻辑思维方式作为展开依据,强调在事实的基础上展示严谨的推理过程,得出令人信服的科学结论。所以,对于毕业论文来说,其写作方法的选择是由对观点阐释的必要性所决定的。[2]而写作方法有多种,文献检索法固然重要,但也只是其中的一种,更主要的是通过文献检索得到的相关材料是我们进一步提炼论证观点的论据,而不应该直接信手拈来,移花接木,甚至直接改成自己的名字。这种态度是对学术最大的不敬与亵渎,也是对论文创新性灵魂的最大的歪曲与误解。所以,写作方法的培养需要把功夫用在平时。比如常见的比较分析法,可以在课堂教学中加以有意的和必要的训练,在考试题中,可以出相关概念比较题,让学生懂得如何使用比较,既可以达到准确掌握相关概念的目的,又能对学生的论文写作方法加以指导,这是一举多得的好事情。总之,为了避免上述问题的产生,对于教师而言,要在日常的教学工作中帮助学生做好准备工作,一方面教师可以让学生对其所承担的课题,收集、整理资料,也可把自己的观点告知学生,让学生自己组织材料并写出论文。教师自身要勤思考、多学习,并适时地对学生加以启发,激发并引导他们的学习兴趣和探知欲望。同时,作为学生,要有勤奋刻苦的钻研精神,树立正确的观点,杜绝那种通过不劳而获直接剽窃他人成果的学术不端行为,踏踏实实做学问。教与学永远是个互动、互长、互助、共赢的过程。 本科法学论文:复合应用型法学本科论文 一、复合型应用型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研究情况 对于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课程设置,主要有两种代表观点。 其一,有的学者认为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计划应当由公共理论课、专业课、专业方向课、实践环节课构成。其二,有的学者提出了仿真模拟实践和全真社会实践相结合的实践教学模式。在课程设置上形成以庭审实务、律师实务、法律文书写作、法律职业形象设计等12门中文和英文系列实践性课程。关于复合型应用型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课程如何设置,主要代表观点有两种。其一,有的学者提出要建立以模块化为基础的跨学科、跨专业、跨院校选修的课程结构体系。包括跨学科基础性模块课程、法学专业方向模块课程、实践活动类模块课程和艺术类模块课程。 其二,有的学者提出在通识教育基础上兼顾学生职业取向,实行“基础+专业”的分方向、分类别培养,即基础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程,而分方向、分类别包括学术奠基型、法律实务型和跨专业复合型等三个培养方向的专业课。通过目前研究现状可以看到,有的学者是从复合型角度,有的是从应用型角度,有的是从二者结合角度去定位法学人才培养的课程设置。那么,我国地方本科院校复合型应用型法学本科人才培养的课程应当如何设置,这是一个亟须达成共识的问题。 二、我国复合型应用型法学本科 人才培养目标的课程设置地方本科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复合型决定了课程设置的综合性,复合型是相对单一型而言。应用型决定了课程设置的实践性。课程的设置是一项系统工程,总体包括理论课程模块、实践课程模块、职业技能课程模块和特色教育课程模块四个部分。 1.理论课程模块。 我们国家是大陆法系国家,成文法是法律的表现形式。因此,法学专业的理论教育是基础。在强调大学专业实践性教育的今天,理论教育仍然占着毋庸置疑的主导地位。因此,理论课程的设置至关重要,不可忽视。理论课程模块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公共理论课。旨在培养学生基本的理论素养。第二,专业基础课。16门优秀课作为专业基础课是教育部指定的法学专业课程,其专业地位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涉及司法考试和考研的范围。16门课程是否全部都予以设置,值得研究。大学教育与高中及以下教育不同,在于大学要树立学生为主体的教育、教学理念,重在思维模式的转变、学习方法的引导和学生继续学习能力的培养。因此,根据大学时间的有限性,不必将16门课程全部以课程形式予以设置。第三,选修课。选修课又分为必修课和限选课两种,必修课程建议开设法学方法论、职业道德、文书写作、法律逻辑、司法口才等。限选课则考虑让学生根据自己的爱好和就业倾向选择课程,该课程可以是专业课的选择,也可以是跨专业、跨学科,以培养具有跨学科基础知识体系、丰富人文素养与科学底蕴的法律人才。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大学不同专业、学科之间的协调和全校的统筹管理。 2.实践课程模块。 我国教育部2007年颁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要求各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实践环节,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实践环节越来越得到各高校的重视,但很多学校流于形式,没有将之当作课程来设置和管理,也缺乏系统的规范和管理制度。实践课程模块包括三方面:第一,基础实践。包括见习和社会调查。基础实践是设定在大学低年级的实践形式,它是针对还未系统学习法学专业知识前,通过参观监狱、旁听法庭审判等形式感受法学专业在实践中是如何生动地再现和被运用的。第二,模拟实践。包括模拟诉讼事务、模拟非诉讼事务。这一实践应当安排在实体法和程序法学习过程中,是在庭审过程或法律服务过程中,不同法律主体如何处理非诉讼事务的虚拟情境下的实战演练,每个学生在演练中担当了原告或被告或律师或法官或检察官或旁听人员的角色或身份,并站在虚拟身份的角度去思考问题。第三,社会实践。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公益法律服务等。社会实践是学生以自己的本人身份真正走入司法实践,是现实的而不是虚拟的实践环境。课程通常设在高年级,因为此时经过了系统的法学专业的学习及模拟演练,积累了一定的法学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进入法院或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由教师带领或指导,通过案件或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服务,亲身感受法院审理案件的全过程或运用法律知识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的实践操作,使法律实务能力大大提高。在当今大学教学管理理念中,重科研、轻实务的现象仍然存在,具体体现为职称的评定、奖金的评定标准等,无疑不是倾斜于从事科研的教师。高校的管理者应当改变管理观念,适应高校应用型人才培养教育目标的定位转变,思考给予具有实务能力的教师以应有的肯定和客观评价。当然,作为高校的教育工作者,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应当树立科学的教育教学理念,摆正自己的位置,认识到十年树木百年树人的使命和重任,不能只注重实务或只注重理论研究,而是二者均不可以偏废,只是有所侧重而已。 3.职业技能课程模块。 德国法学教育改革体现在教学内容方面,大幅度提高选修课的比重,强化法律专业素质和其他相关技能的训练。将培养某些关键性技能也规定为法学教学的必要组成部分。诸如谈判管理、进行会谈、辩论、调解纠纷、和解、听证理论、交往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等技能,虽然与纯粹的、优秀的法学教育关系不大,但对于今后从事法律职业而言具有关键性意义。除德国外,英、美和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法学教育也非常重视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职业技能课程模块包括两方面:第一,专业技能。包括律师实务能力、审判能力、控诉能力。第二,工具技能。英语、计算机、法律逻辑、司法口才、查阅资料等课程的设置,旨在提高学生沟通协商、谈判妥协、辩论、起草法律文书、制订规则、起草合同和逻辑运用等能力。 4.特色教育课程模块。 “没有特色的法学院就是缺乏存在价值的法学院,也就是质量无法体现的法学院。特色既可表现为学科门类上有自己的优势研究领域,也可表现为学生培养目标上偏重理论还是实务,还可表现为人才培养层次上的区分。”对于地方普通本科院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为偏重实务,无论学术界还是实务界已经达成共识。各地方普通高校应当思考根据本校办学规模、师资、本地经济、文化、地理环境等特色,创设具有自己特色的课程,培养与其他本科院校不同的法律人才。第一,学历升级。学历升级课程是针对进一步学历深造同学的需求而设置的。第二,法学专业职业准备。法律职业考试是法学专业的部级大型考试。可以考虑请专门从事法律职业考试培训的有经验的机构做系列、有针对性的讲座等,对于学生通过法律职业考试助一臂之力。第三,公务员资格。通过公务员考试也是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的途径之一。高校应当结合不同需求,结合市场就业调查,针对现状,思考如何与其他学院协调,比如与外语专业的学院合作如何提高学生英语应试水平,还有政治科目等专业学院的协商,为学生通过公务员考试提供便利。随着教育国际化的不断深入,特别是随着我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进程的加快,传统的法学本科人才培养模式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法学本科人才培养亟须从对口型、专才型、单一型转向复合型应用型,使高等法学教育既为政法机关培养人才又为社会各界培养人才。 作者:崔淑霞宋惠玲单位:大庆师范学院法学院 本科法学论文:非法学本科生的法学论文写作研究 本科毕业论文是系统全面检验高校本科生通过四年专业学习(某些进行试点改革和允许提前毕业的高校为三年)所获得之各种学习成果、思维能力、综合素质及独立从事科研调查水准高低的主要依据。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由单一专才型向宽口径复合通才型转变,兼之“依法治国”、“法律至上”等观念日渐深入人心,不但各高校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了数量庞大的法学毕业论文,许多非法学专业①的本科生也纷纷结合本专业实际,从个人兴趣、教师引导以及就业需要②等方面出发选择撰写同本专业相关的法学毕业论文。譬如诸多国际贸易专业本科生选择撰写国际经济法方面的毕业论文,电子商务专业本科生选择信息安全法类的毕业论文,哲学专业本科生选择法哲学、法伦理学类的毕业论文……凡此种种,举不胜举。平心而论,这可谓一种令人欣喜的现象,它既反映了目前我国本科教育的宽口径培养模式已在很大程度上被彰显,又折射出年轻一代法治理念质的飞跃。 不过有一点需着重指出的是,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毕竟与法学本科生有着较大差别。他们往往在四年本科学习中仅上过寥寥几门和本专业相关的法律实务课程(如新闻学专业开设的《新闻传媒法》等),个别兴趣浓厚的学生充其量也不过课余翻阅了部分法学书籍,负责指导他们毕业论文撰写的教师很多也仅为本专业而非法学课程教师。虽然在选题视野开拓度层面他们或许会宽于法学本科生,但在理论研究深度上,便着实难同法学本科生相提并论。③如此一来,我们就必须根据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之具体症结,一一对症下药,从而保证其能真正完成一份高水准的本科毕业论文。 一、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暴露的主要问题 1.论文选题不深入,主题不突出所谓好的选题乃成功之一半,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由于属“跳出法学看法学”,在研究视野开拓度上便有不少要宽于法学本科生。根据笔者在湖南长沙、衡阳、湘潭三地部分高校所做的抽样调查,同样打算写作合同法方面毕业论文,一些电子商务专业本科生可能会结合自己专业特点选择B2B或B2C等网络无形交易下的新型合同法律问题来写作,而法学本科生则因受电子信息技术知识匮乏束缚,往往更多倾向于探讨传统合同法问题。不过,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虽然在视野开拓度上较之法学本科生具备一定优势,但他们法学理论功底则有所不及,从而导致选题不深入,时常出现选了一个较新颖方面问题开始写作,最终结果竟是简单就事论事甚至虎头蛇尾草草收场的情况。譬如某些电子商务专业本科生选择了虚拟货币的法律问题进行写作,但往往浅尝辄止,要么便简单就事论事通篇缺乏法言法语和法律思维像一份记者的新闻报道,要么就从最宏观政府话语层面大而化之地发些空洞无用的议论。 此外,与选题不深入接踵而来的便是主题不突出的问题。 正如汤维建先生所言,论文选题决定了论文主题,它给论文主题划定了范围,[1]既然我们许多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存在着选题不深入的毛病,那主题自然也会不突出,常常令人不知所云。如某些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选择了非政府组织的法律问题进行写作,由于选题不够深入,在主题上也变得模模糊糊,洋洋洒洒通篇论述了很多非政府组织的起源、类型和特点,但究竟要探讨的是什么具体法律问题,到结尾都没有完全交待清楚。 2.法律素质缺乏,毕业论文丧失实用性众所周知,法学论文应当是学术性的论文。[2]既然强调其学术性,那么作者就必须具备较高法律素质来综合运用各种有关法学理论。但遗憾的是,从目前许多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的相关法学毕业论文来看,不少文章都折射出作者法律素质的缺乏。诚然,正常情况下非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法律素质跟着眼于培养法律人才的法学专业有天壤之别,但倘若缺乏法律素质,撰写法学论文又从何谈起?如某些国际贸易专业本科生选择与跨国公司相关的法律问题作为自己毕业论文,可文中竟连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规定都仅一知半解,这样他们又焉能交出令人满意的毕业论文? 法律素质缺乏的一个必然结果便是毕业论文丧失实用性。从逻辑上说,非法学专业本科生要写出优秀的法学毕业论文应当结合自己专业特点从实用性出发。因为其法学理论功底大多不如法学本科生,若不结合自身专业实用特点而一味追求理论之深奥,那断难同后者相提并论。可吊诡的是,非法学专业本科生这类毕业论文大多却偏偏丧失了实用性。归根结底,便在于他们法律素质缺乏,导致许多基本法律常识均无从理清并加以灵活运用。为防止文章内出现严重错误,写作过程中自然喜好坐而论道泛泛空谈。这么一来,对自身原有专业实际问题进行法律分析、综合、归纳和演绎、推理等活动都难以开展,其实用性便丧失殆尽。 3.参考文献陈旧,引证说服力不强任何学术论文的研究,“从论题的提出、资料的整理、观点的确立以及结论的得出,其实都离不开我们前人已有的研究成果”。[3] 故此,所有研究者在从事论文写作前均必须广泛查阅前人大量文献资料。但可惜的是,现今许多研究人员尤其是大学本科毕业生这些学术论文写作初学者,往往忽略了此问题。而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又属一类跨学科交叉研究,他们对法学文献了解甚少,愈发暴露出参考文献陈旧、引证说服力不高的毛病来。 一方面,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由于自身法学理论功底欠缺,很难把握住国内外最新法学思潮及司法动态,那么在引用借鉴前人资料上便往往不知所措,导致了毕业论文中参考文献的陈旧。许多学生甚至根本无法分辨自己所参考的文献究竟乃紧贴时代具备学术争鸣性的前沿探讨,还是属已被学界普遍接受的通说理论,或者为早被淘汰之陈词滥调。到最后,文末草草列出几本或若干篇上世纪七八十年代陈旧过时的法学书籍和文章应付完事也就见怪不怪了。④另一方面,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还存在引证说服力不高的毛病。应该说,参考文献陈旧必然会带来引证说服力的低下,毕竟过时跟不上现代脉络的引证很难令人信服。但是,最根本原因仍需归咎于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法学理论功底不高。引证是“理解他人的过程,是与他人对话的过程”,[4]若无相当的法学理论底蕴做铺垫,如何能理解他人并同他人对话?更如何能采用那些可信有力的引文作为自己论据和论点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主要问题之根治由前述可知,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虽为一种可喜现象,但同时亦暴露出不少问题。显然,这些问题倘若不能尽快获得解决,对其长远发展必定非常不利。笔者认为,通过对主要问题一一对症下药,加以时日,我们还是完全有希望根治它们的。总的来说,我们不妨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入手。 1.宏观层面:推行非法学本科法律文化学教育,以便强化法学理论,提高法律素质非法学专业的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所暴露出的一系列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归根到底还在于现阶段我们非法学本科专业的法学教育有很大不足。若非法学专业本科生能有一定法学理论功底,具备相当法律素质,那这些问题都可迎刃而解了。但我们知道,非法学本科专业受自身人才培养体系限制,是绝无可能像法学本科专业那般设置一整套严密完备的法学理论课程体系的。如行政管理专业本科生一般四年学习过程中只开设《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宪法学》、《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四门与法学有关的必修课,不少高校电子商务本科专业更仅是开设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和《经济法与电子商务法》两门同法学相关的必修课程。[5] 盲目扩充法学课程所占份额只会既冲淡了非法学本科专业自身培养目标,又加重了学生负担,如此一来,唯一现实可行的路径便是在现有法学课程教学框架之内推行法律文化学教育。因为非法学专业的法学教育乃一类传授法学基础理论,提高学生法律素质,为培养合格的本专业人才服务的教育活动。[6] 而法律文化学教育就是为学生法学理论功底增强、法律素质的形成提供更加丰富多彩、深刻广泛的知识养分,帮助他们进行法律基础理论知识的积累,以致在外部影响力和改造力督迫下,完成由书本上的法律基础理论知识向法律素养再到法律素质的内化。我们要在满足本专业培养目标前提下强化学生法学理论,提高他们法律素质,就必须借助现有非法学本科专业法学课程教学渗透法律文化学教育,以教与学互动的双向认知过程,令学生法律思维方式得到扩展,法律价值观念加以重构,法律人格结构获得重组,塑造起系统地对周边世界之法律理解力。 具体而言,要推行这种法律文化学教育,以便强化学生法学理论,提高法律素质主要可通过运用法律文化比较的教学方法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学生跨文化的法律应用能力来实现。如课堂教学中把抽象的法规、法条或法学理论放到社会文化的背景下进行讲授,让学生能从不同的视角聚焦思考同一种法律现象,或者从同一视角去看待不同法律现象。虽然此等粗线条的勾勒方式不大可能使其获得类似法学本科生那样系统详尽的法学知识,但起码大体轮廓上的运用他们还是知晓了。那么毕业论文选题自然就会变得深入起来,主题也开始鲜明了。同样,文中便不再会缺乏法律素质,丧失实用性,在引证上亦会了解哪些参考文献是最新颖前沿的,最有说服力的。 2.微观层面:建立一套较完备的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管理机制除了宏观层面推行法律文化学教育外,笔者认为,在微观层面建立一套较完备的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管理机制也是非常重要之措施。毕竟对他们论文的具体规划和指导,还需依靠一系列现实管理机制来完成。况且,学生撰写跨学科的本科毕业论文正逐渐演变为各专业普遍存在现象,我们进行此类法学毕业论文写作管理机制的设置试点,很明显对其他专业及学科同类情况亦是颇有裨益的。具体来说,设置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之管理机制可主要包容如下两方面: 第一,我们应当设立临时性跨院系的横向统一组织机构。 非法学专业本科生撰写相关法学毕业论文属于跨学科交叉研究,即一种“边缘处思考”。(梁治平语)但此类“边缘处思考”在现行毕业论文管理机制下难免会造成诸多不便。因为高校各院系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照惯例都是由本专业进行管理,无论具体撰写时间分配、指导教师安排或者最终答辩均莫不如是。而跨学科交叉研究所耗费时间往往要高于纯粹本专业研究,仅单独使用非法学专业教师指导这些学生或参与他们的答辩也较难保证其毕业论文质量。所以为尽量减少在撰写过程中的不便之处,我们不妨于每年毕业论文写作时间段内设置一个临时性跨院系的横向统一组织机构。它既包括本院系,又涵盖法学院系(或负责法学教学和科研的人文社科系),由二者来横向统一具体规划整个毕业论文撰写过程(如统一设置妥当的论文撰写时间、合理确定指导教师供师生进行双向选择等)。那么不便就会大为减少,毕业论文质量也随之会得以提高。 第二,我们应对此类毕业论文采用本专业和法学专业教师共同指导、共同参与答辩的管理模式。本专业教师虽然精通自己专业理论知识,但在这种跨学科的法学毕业论文写作上,由于牵涉更多法学理论,他们未必能给予学生最满意的指导。譬如哲学专业本科生打算撰写法哲学方面的毕业论文,一位仅精通中国或西方哲学的教师很可能无法对其所有法律问题做出圆满回答。而学生自己法学理论功底、法律素质又难令人称许,毕业论文暴露出的问题自一发不可收拾。“选择的指导教师须熟悉本专业的研究领域,只有行家里手,才能较容易为学生研究的选题找到突破口,才能为他们提供更多的研究资料,才能为他们解决更多的难题。”[7] 所以,我们在这些毕业论文撰写上需采用本专业和法学专业教师共同指导、共同参与答辩的管理模式,甚至其中法学专业教师还应起主导作用(毕竟它们仍是法学论文)。⑤如此一来,学生毕业论文中的选题问题、法律素质缺乏、参考文献陈旧等都能一一及时获得纠正,缺陷就自然少了许多。 本科法学论文: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内容摘要】本文着重论述我国实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在适用上、考察监督上存在的种种具体问题和弊端,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针对我国缓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考察监督制度等方面提出规范完善的建议,有效地抑制对缓刑的滥用,使缓刑的意义充分发挥出来。 【关键词】缓刑制度现状适用条件适用程序考察监督 近年来,我国推行刑事轻刑化的司法理念,作为在判刑的同时暂不执行刑罚的缓刑,无疑成为我国现行刑罚制度的宠儿。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我们刑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缓刑的具体实施及如何去实施、如何监督等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往往使该适用缓刑的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导致缓刑的目的无法实现,甚至有些法官、有些地方使缓刑成为有钱、有权人的避难所,大大破坏了罚当其罪的立法原则,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完善缓刑制度。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法院对公诉案件判决时适用缓刑的比例逐年增加,据某市法院统计:2002年缓刑适用人数与判决人数的比例为8%,2004年则为15%,2005年为31%,这样快速提高比例,未免有滥用之嫌。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 1、职务犯罪。据统计,恩平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宣判上,90%以上案件适用了缓刑。 2、交通肇事罪。交通肇罪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后又能及时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和赔偿其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有利于维护被害人亲属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判决后群众认同度高,占缓刑案件总数的25%。 3、故意伤害罪,缓刑适用率也很高,法院在进行宣判时,同民事赔偿挂钩,并决定着是否去适用缓刑。 4、其它的侵犯财产罪,像犯盗窃罪等侵犯财产犯罪的被告人,盗得的数额没有达到巨大时,法院也经常会有宣判缓刑的。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 罚金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其本身与适用缓刑无必然的联系,但不少审判人员将罚金的数额大小及其到位率作为决定适用缓刑的条件。有时也会误导一些不懂法的人认为违法犯罪不要紧,只要交钱就不用坐牢,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主要是地方财政差,法院依靠罚金上缴后返还使用来弥补经费不足。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 2006年上半年,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案件占未成年犯罪案件的70%,比往年未成年犯罪案件适用缓刑大大地上升了。未成年人犯罪是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司法实践中减轻处罚的较多,如果再有自首、从犯等从轻情节,法院一般都会判处缓刑。在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由于具有法定减轻情节而适用缓刑的,也有一定比例。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相信以后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判决会继续上升。 总之,缓刑是我国重要的刑罚制度之一,正确适用缓刑制度,不仅能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减少社会矛盾,而且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如果滥用这项制度就会起到相反的作用。从我国目前缓刑制度适用和执行的现状来看,仍然存在着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 缓刑适用条件过于笼统,难于操作。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缓刑。”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2)不是累犯。(3)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刑法的这一规定,对缓刑适用的具体情节、罪犯的悔罪表现、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等等方面,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特别是什么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践中不好掌握,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缓刑的适用。有使司法机关在适用缓刑的问题上实际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很可能会致使法官在考虑是否对犯罪人适用缓刑时陷入无所适从的状况,同时又容易误导法官过度滥用刑罚的自由裁量权,而且也极有可能为一些徇私枉法者提供了借口,这不符合量刑标准的统一和公开、公正,容易导致对一些本不该适用缓刑的罪犯适用缓刑,对一些应当适用缓刑的罪犯却没有适用缓刑。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 程序公正是做到实体公正最有力的保障。程序公正可以排除在选择和适用法律过程中的不当意向,而且还能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我国虽然有一些司法解释对缓刑适用的程序性内容有所提及,但我国缓刑制度上没有设置程序性规范,极大地影响了缓刑裁量的公正性,从而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 1、缺少透明度。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是否判缓刑,须通过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评议,讨论犯罪人是否符合缓刑适用的三个条件,随后才作出适用缓刑的判决,但其合议庭和审委会的讨论决定过程是秘密进行的,而且,谁也不知作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标准是如何预测的,这点使人难以信服,同时使社会也难以理解。以至于形成了“暗箱操作”。 2、缺少有效的监督。缓刑适用的取决权只在法院,它是法院审判权的一个方面。但任何权力都应当受到有效的监督,若则必然导致腐败。检察机关虽然可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对缓刑的适用认识比较模糊,极少就那种可与不可适用缓刑的案件提起抗诉,故这种抗诉权对缓刑的适用并不是有效监督。 3、缺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在司法实践中,判适用缓刑前缺少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监督权,只是单纯的就案办案,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判缓刑,对一些无经济来源闲散人员、平时表现不够好的被告人也判缓刑,社会效果不好,不利于对缓刑犯的监管改造。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 对缓刑犯的考察,1997年《刑法》规定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这种考察和管理机制,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 1、监督考察的组织不健全。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但实际上,由于公安机关的人员不足,工作任务繁重,目前尚未建立缓刑考察机构,对缓刑考察无暇顾及。往往由法院代行公安职能对缓刑犯进行走访考察。另外,缓刑犯所在的单位及基层组织力量薄弱,它们并不清楚自己有协助执行的义务,甚至对罪犯的判刑情况和需要考验也不清楚,还认为罪犯被无罪释放,使得缓刑考察几乎成为空白地带。 2、交付监管脱节。法院在缓刑判决后,只送达执行通知书给公安机关,而不负责将执行落实到位;有的作出判决后,让缓刑犯自行到所在地派出所报到;有的在判决生效后迟迟不交付监管文书送达执行机关;还有的缓刑犯有意或无意不去报到,而外出打工,造成缓刑犯事实上的脱管。由于监管手续未能很好的衔接,在实践中基层派出所未能全面及时掌握本辖区缓刑犯的情况,影响了监管和考察工作的开展。 3、现行的考察方法不适应新形势。现在流动人员犯罪日渐突出,原来以户籍、粮籍、工作单位为手段的社会控制机制已经无法有效地实现对缓刑犯管理、考察、帮教等职能。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 1、缓刑适用条件要详细、明确、具体。缓刑适用条件,即具备哪些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这在判处刑罚时对是否适用缓刑起着决定作用。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是我国缓刑适用条件。 犯罪情节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对他人的攻击性,以及由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和损失,因而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应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实际情况。如果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深而且造成了较大的客观危害,仍然对其适用缓刑,则可能丧失法律的公正性。故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考察犯罪情节的主要内容是犯罪人主观恶性以及犯罪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程度。基于这一标准,成为对犯罪人是否适用缓刑时的考察对象有:(1)能够理解和宽容的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比如,因经济困难而盗窃的犯罪人主观恶性要小于出于贪图享乐和敛财为动机的犯罪人。对于前者可以更多地去考虑适用缓刑,但对后者考虑适用缓刑时,则须慎重考虑适用缓刑可能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后果。(2)过失犯罪。过失犯其实其主观上并不想犯罪,其并不支持危害结果的出现。因此可以相信即使不对其实际执行刑罚,其也不会再去实施犯罪行为,对此类犯罪同样可以更多地去考虑适用缓刑。(3)因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而造成的犯罪。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构成犯罪的,其行为人本身主观恶性较小,适用缓刑一般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4)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和某些犯罪未遂。中止犯虽然是在故意心态的支配下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他在犯罪过程中,心态已经发生转变。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表明犯罪造成的客观危害不严重,同样可以考虑去适用缓刑。 悔罪表现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所表现出来的对自己行为的主观心态的外在反映。犯罪行为是已经客观存在的事实,犯罪行为人对这些事实持何种态度,这是刑事审判活动中定罪量刑的一项重要依据。只有犯罪行为人真正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并有消除这种危害性的愿望和表现,才能够说明犯罪行为人已经从中汲取了教训。悔罪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类:(1)以积极的行为减少因其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如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积极进行协助抢救、退赃、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积极赔偿等等;(2)愿意接受处理、积极配合侦查工作。这包括主动投案自首、揭发同案犯、提供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等情形。 在考察了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后,还应考虑到若对其适用缓刑,将来是否会危害社会。社会危害性是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将影响到犯罪行为人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和刑罚执行方式,对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的预测结果关系到缓刑的适用。所以,应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缓刑预测制度,内容应包括:(1)犯罪历史。(2)个人经历。(3)生活环境。(4)对犯罪人适用缓刑可以期待到的效果。如果是真正想通过得到缓刑机会来痛改前非,这种犯罪人一般都会十分珍惜缓刑这样的机会,约束好自己的行为,改过自新,努力去证明自已可以洗心革面,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故可以期待对这类犯罪人适用缓刑能取得较好的效果。(5)一贯品行。(6)犯罪人身体和精神条件。像患病或残疾而丧失犯罪能力的犯罪人,可以多考虑适用缓刑。相反,那些心理变态、情绪难以自我控制,以及具有某方面瘾癖的犯罪人,则容易在不正常心理和情绪的驱使下,或者在某方面瘾癖(如吸毒、酗酒)的控制下再次犯罪。 2、明文规定应当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以便有法可依。我国刑法应当作出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缓刑的规定,以便法官在考虑是否适用缓刑时做到有法可依,笔者认为,对我国刑法“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改为“应当适用缓刑”的情形,详细表述如下:“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初犯,若真诚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危及社会秩序的,应当适用缓刑。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初罪,若其真诚悔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危及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1)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人;(2)属于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而造成犯罪的;(3)犯罪中止的;(4)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5)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6)丧失危害社会能力的聋哑人、盲人及其他病残者。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1)累犯;(2)缓刑或假释期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3)同时犯数罪的;(4)惯犯、教唆犯及团伙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和屡教不改者;(5)犯罪性质严重或影响极为恶劣的。(6)犯罪后拒不认罪的。 3、支持、鼓励法官依法适用缓刑。“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标准,实际上是由法官根据各方面因素作出的主观判断。作出宣告缓刑的法官,极有可能要面对被判处缓刑的人以后再次犯罪,若因此就归咎于法官的判断失误,就可能会影响到法官对犯罪人宣告缓刑的积极性,从而阻碍了缓刑功能的发挥。因此,鉴于这方面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应当支持、鼓励法官有足够的事实依据令其相信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使被判处缓刑人在缓刑考验期间因再次犯罪而被撤销缓刑,也不必追究原判法官判断失误的责任。另一方面还应规定,法官若不按照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人进行审查,在犯罪人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宣告缓刑,致使被判处缓刑的人在缓刑期间再次危害社会的,就应当追究原判法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责任。这样可以监督法官滥用缓刑,增强法官的责任感,另一方面又可以鼓励法官依法大胆地去适用缓刑。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 我国刑法有必要增设缓刑适用程序的规定,把人民法院的缓刑裁量权、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发言权、社会的参与权都置于阳光之下,现笔者提一些粗浅的建议: 1、提高缓刑适用的透明度。凡判决缓刑的案件,审判人员应从犯罪情节、犯罪危害、社会影响、主观性等在判决书中全方位依据客观事实进行综合论证,结合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及受害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在法律的准绳下将证据列举分析论证适用缓刑的理由,杜绝暗箱操作。 2、采取有效监督制约机制。法院各级领导要重视缓刑案件的审判工作,制定有关适用缓刑案件的监督办法,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管理,强化监督。既要加强对个案审理的监督、指导 和把关,确保个案质量,也要强化宏观管理,切实控制好缓刑案件的总量和质量。不但要接受检察院的监督,同时还要主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发挥本院审判监督庭的职能,对缓刑案件定期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3、增设缓刑听证制度。经开庭审理后,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可适用缓刑的,应举行缓刑听证会。引入缓刑听证制度,使与案件有关的被害人、公诉人、侦查人员及被告人单位、学校、社区管理人员、村民居委会等参与人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因为他们与被告人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对被告人平时的表现甚至犯罪的基本情况都比较了解,对被告人能否适用缓刑的意见也比较客观,将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作为缓刑适用的参考,能提高缓刑适用的客观性和依据性。缓刑听证参加人来自被告人辖区的不同地方,是各种不同意见的代表者,他们可以在对法律负责的前提下,按照自己意愿如实发表意见,这样可能做到有理当面讲,极大地保证程序上的公平公正,进而可以保证实体上的公平公正,使法官作出的裁判更加客观公正,也更能体现民意。再次,尊重了公民的知情权,有利于对缓刑犯的考察。一方面,通过缓刑听证,使被告人所在辖区的公民知道了被告人适用缓刑与否的原因,极大程度地尊重了公民知情权;另一方面,有利于激发被告人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积极性,使之自觉地参与到对缓刑犯的考察工作之中,从而改变过去对缓刑考察不好执行的窘况,是对缓刑制度的有益完善。对缓刑听证程序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参加人员。包括合议庭组成人员、案件的公诉人、公安机关辖区派出所的民警、受害人及其家属、被告人及其家属、被告人所在单位代表、被告人单位、学校、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等有关人员。上述人员除公诉人外,并非法定参加人,他们是否愿意接受法院的邀请参与听证没有法律上的保证,是否参加听证会应当由其自行决定,因为对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提供证据并非其法定义务。笔者认为,听证人员不需要固定模式全部参加,可以根据案件的需要,案件的关键人员能够到场即可,如伤害案件的被害人、被告人的单位和住所地的管理人员等,公诉人到庭时可以征求其意见,侦查人员和其他有关的人员,如果不能到场,可以以书面形式进行反馈意见。听证方式可以灵活掌握。但听证人员必须是与被告人“相关”的人。 (2)听证内容。应当围绕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个人情况、家庭情况、社区改造环境、缓刑考察期间的义务能否得到切实履行等进行核实,并确认对犯罪分子缓刑考察期间的监督责任能否落实。 (3)听证的程序。首先,由法官支持适用缓刑;其次,由各方发表同意或者反对的意见,并可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法官可以主动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法庭上公开;再次,由被告人作陈述,表明对自己适用缓刑的态度和在缓刑考察期间的义务如何去落实等。 (4)听证结束。听证后,合议庭应根据各方的意见综合考虑,作出适用或不适用缓刑的判决。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完善 为了充分发挥缓刑在感化挽救犯罪人方面的作用,进一步提高缓刑适用的社会效果,现行刑法关于缓刑考察制度的规定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设立监督考察组织。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设立专门的缓刑监督组织和专职从事缓刑监管工作,制定规范的考察管理制度,具体负责对缓刑犯的监督考察工作,并通过立法加以规定。对具体缓刑的考察,可由县级考察机构直接委派考察人员,专职负责考察工作,并加强与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的联系,积极调动社会监督力量,对缓刑犯进行多形式多渠道的考察、教育和管理,如定期向罪犯原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了解其表现情况,联合组织对辖区内的缓刑犯进行法制教育等。另外,还定期向法院提交缓刑犯的考察报告。 2、加强对缓刑执行的监督。缓刑犯交付工作之所以脱节,主要是缺乏监督所致,因此,应尽快完善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检察机关对缓刑犯监管工作的法律监督权。检察机关自身要对缓刑执行的监督高度重视,对公安机关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将此作为一项日常工作列入对监所部门的考核范围。 3、完善交付执行的衔接机制。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在交付执行前对在押的缓刑犯采取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以确保交付执行前对缓刑犯进行有效的监管。同时,建立执行回折制度,在法院送达的执行文书上附加执行回折,此回折不是为了证明执行文书是否送达,而是让执行机关将缓刑执行是否落实的情况及时以回折的形式回复给法院,法院收到此回折,确定执行已经落实后完成执行交付手续。另外,应制定制式协助执行通知书,缓刑犯有工作单位的,发到缓刑犯工作单位请其协助执行,没有工作单位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发到缓刑犯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请其协助执行,以便在更大的范围内加强对缓刑犯的考察和帮教。 4、在缓刑犯所在地进行公示。将缓刑犯的罪行、判决结果、悔罪表现在被告人的工作单位、居住地进行公示,说明缓刑犯应当遵守的监督管理规定,发动当地群众协助对缓刑犯的监督和帮教。并在缓刑犯工作单位、居住地设立举报箱、举报电话,便于随时了解群众意见。 5、建立考察联动机制。对经过批准外出的缓刑犯,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目的地的公安机关予以继续考察,以确保缓刑考察的连续性。另外,采取户籍网络登记,即将缓刑犯的基本信息登记在公安系统的人口信息网络,全国共享,对其进行联网监督。 四、结束语 通过对我国缓刑制度适用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后,发现目前司法实践中缓刑适用的盲目性大,有些司法人员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的原因令人百思不得其解,与法治的要求相差太远。另一方面,有些司法人员对缓刑适用的冷淡态度令人忧心。因此,本文主要针对缓刑适用以及缓刑考察方面进行谈论,对我国缓刑制度提出完善见解,细化缓刑适用条件,规范缓刑适用程序,设置专门的监督考察机构,建立健全缓刑考察制度,充分体现缓刑制度的功能,使公、检、法都各负其责,各尽其职,对社会的和谐稳定,更好地发挥缓刑的真实效用。 本科法学论文: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摘 要:毕业论文写作与答辩是本科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理论与实践结合能力的综合训练和重要考量。毕业论文工作在检验毕业生掌握知识情况的同时也是对我系教育教学质量的检测。法学系自2005年设立以来,在六届毕业论文工作的组织筹备中,毕业论文管理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规范化到精细化的成熟过程。作为法学系教学秘书,一直注意不断发现问题、总结经验摸索更好的管理方法。 关键词:法学;毕业论文;规范化 毕业论文是全面检验大学生在高等教育阶段整体学习效果和能力培养状况的重要教学环节,在培养大学生探求真理、强化社会意识、进行科学研究基本训练、提高综合实践能力与素质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是学生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凝练成适应社会发展所需综合能力的重要教育过程。 一、制度文件的起草与修订 1.规范管理制度 为规范毕业论文管理,自2009年毕业论文工作伊始,首次制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法学系毕业论文手册》。几年来,针对该手册在论文管理过程中发现的各种问题进行了多次修改。2011年初,学院进一步明确了院、系毕业论文二级管理工作机制。通过反复沟通与调研,协助教学部完成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毕业设计(论文)工作的管理规定》。在协助修订的过程中,吸取了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宝贵经验,同时与法学专业实际情况相结合,使得规定更加合理,简化繁杂的工作流程的同时加强了规定的可操作性。 2.修订写作格式 在规范管理制度的同时,对学生毕业论文的写作规范进行了调整。为此多方查找资料进行调研,借鉴兄弟院校的管理经验,结合法学专业的实际情况,组织指导教师进行讨论,协助教学部制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写作规范》,并结合法学系实际情况制定了《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论文写作规范实施细则》。 二、规范流程管理 1.合理安排论文工作时间,召开动员会 根据学院对毕业论文工作的整体要求,从每学年第一学期末开始,提前制订好每一届毕业论文工作的计划安排。召开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工作会议,布置本年度毕业论文工作时间安排与要求。召开学生动员大会,加强对学生端正学风教育,强调论文工作的重要性以及论文写作规范和格式要求,使学生真正提高对论文撰写的重要意义的理解,自觉遵守学院相关制度要求,认真参加实习,并结合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社会实践,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综合能力,高质量地完成毕业论文。 2.选题的申报与审批,确保题目质量 在毕业论文工作选题的准备阶段,按指导教师所从事的专业研究方向,拟定论文题目供学生自主选择,同时也可以根据学生的实习条件和实习案例及社会热点问题,鼓励学生开拓思维,自行拟定题目,并通过选题审批的程序,对初拟题目进行反复修改,做到一人一题,要求毕业论文研究方向能够与学生的专业更加贴切,切实做到论文选题的规范化管理向分类化指导的转变,提升论文内在质量。 3.指导过程监督 在毕业论文工作进行过程中,按照法学系毕业论文工作计划安排及时进行监督和管理。分为前期、中期、后期进行检查,前期主要检查指导教师的到岗情况、开题情况、资料查阅的情况。中期针对教师的指导过程进行监控,检查指导过程记录,学生完成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后期检查毕业论文质量、组织评分及分组评阅。 4.毕业论文格式审查、评阅和答辩 在毕业生实习返校之后,收集各种管控表格,对每一名同学的论文初稿进行格式审查,在总结历届学生答辩经验的基础上,针对每一名同学指出答辩技巧和建议,为正式答辩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在正式答辩前,做好准备工作,成立答辩委员会,明确答辩时间、答辩场地及相关材料的准备,召开答辩分工会,确保答辩顺利进行。 三、规范档案管理 毕业论文工作结束后,认真整理相关电子档案资料,做好纸质版资料保存工作。将学生论文、材料装入档案袋,存入档案室备查。按照要求对论文工作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填写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设计(论文)工作调查表,做好毕业论文工作总结,所有档案汇集成册以备教学部检查和教委普通高校本科毕业设计(论文)管理互查工作。 四、树立服务意识,保障工作顺利完成 毕业论文管理是为了更好地完成我系毕业论文工作的服务性工作,内容琐碎,繁杂。在工作中需要不断加强服务意识,加强各方面的沟通。为此我建立了论文指导小组分组联系表,指定学生组长负责,定期与学生组长以及指导教师沟通,尽早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为毕业论文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五、总结与反思 在每届学生毕业答辩结束后,认真总结本届毕业论文工作中的亮点与不足,发现问题的同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合理化的解决对策,将建议和意见上报教学部以便于上级部门对我系工作整改的监督,为下一届学生的毕业论文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作者简介:王晓飞,天津人,现任职于天津医科大学临床医学院法学系。
行政管理法治化探讨:行政管理法治化探究 一、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必要性 (一)体现行政管理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行政管理作为一种国家管理,代表国家的意志和利益,行政管理的职权由国家法律赋予,行政管理职权的多少和范围的大小由法律加以规定,作为一种国家管理方式,应体现国家意志,权为民所用,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被管理者也要自觉接受服从行政管理。但是,如有侵权的行政管理行为发生,被管理者可以依法维权。因此,行政管理必须做到法治化,才能很好体现行政管理的强制性和权威性,克服随意性,减少人为因素,也才能保障行政管理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促进责任政府的实现,更好保障国家的长治久安。 (二)回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市场经济说到底,就是一种法制经济,所以依法行政是市场经济的平等性、竞争性内在的要求。市场经济要求政府管理部门必须学会用法律手段来管理经济,所以,行政管理要顺应这一客观规律的要求,实现行政管理法制化,建设法治政府。目前,我国正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我们必须转变政府职能,不要过多干预经济,要学会用法律手段调节经济领域中的各种关系,政府最大限度简政放权,从而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真正实现服务型政府的目标,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三)保障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现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建设是政治文明三大支柱之一,依法行政不仅是依法治国的优秀、重点和难点,更是政治文明建设的基础。行政管理法治化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实现关系尤为密切,只有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管理权,才能保证被管理者的合法权利,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同时,也能保证公民参与行政管理途径的畅通,行政管理法治化是建设法治社会,发展民主政治和提升政治文明的根本路径。 二、我国行政管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管理执法方式和途径单一 现实生活中,由于行政管理的职权不明,行政管理执法方式落后,导致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的矛盾冲突不断,例如,现实中由于行政管理人员构成性况复杂,综合素质较低、执法环境差以及执法机制欠缺等因素的影响,在行政执法方面存在问题。第一,行政管理由单一主体构成,行政机关是唯一的社会管理主体,公民、社会机构、民间组织等很少参与社会管理,他们参与意识较差、参与途径不畅通;第二,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方式上缺少创新,往往热衷于专项执法,搞突然袭击;运动式执法,更像一阵风;甚至出现暴力执法,严重损害了国家行政机关的形象。虽然近几年也出现了“微笑执法”、“目光执法”等人性化的管理方式,但是,同样缺少法治的思维,法治的方法手段,实践中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导致群众满意度低,不服从管理,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 (二)行政管理程序法治化滞后 目前,我国的许多行政程序还没有实现法治化、达到规范化的要求,与法治政府的目标还有很大距离。许多行政管理行为不仅表现在野蛮执法、越权执法、滥权执法、以权压法等行政违法方面,同时违反行政管理程序的行为更是屡见不鲜,由于行政管理体系不完善,管理程序法治化欠缺,带来了诸如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在路政管理执法过程中,对一个违规违法行为多次罚款,重复执法,如此滥作为侵犯了被管理者的权力;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涉及职权部门有十几个,最终是大家都听之任之,如此不作为大大降低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影响了政府的公信力。 三、推进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对策 (一)加强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是指所有有权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制定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它为行政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曾指出“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这就强调了立法质量问题,提高行政立法质量,完善行政立法制度这是一项基础性工作。行政立法要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行政立法要以宪法为依据。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行政法规不能与宪法、法律相抵触,行政立法要克服以往立法的随意性。行政立法要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政府职能是政府一切活动的逻辑与现实起点,行政立法要在政府职能权限范围内进行。适时做好废、改、立的各项工作。是行政立法真正成为有效行政管理的法律依据。行政立法过程要体现科学性。不仅要有科学的规划,也要坚持立项和论证制度。要设计完善的程序,做好调研和调查活动,广泛听取意见。全面实行立法听证制度,克服部门利益倾向的弊端。 (二)严格行政执法 严格行政执法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行政执法主要是依靠广大行政管理者来实现的,管理者应树立依法行政的理念和服务意识,严格依法办事,切实履行法定义务,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行政执法要有积极行政的意识。社会发展带动国家行政职能不断地完善,行政的目的也随之不断改变,积极行政的观念和意识正不断被增强,克服行政执法就是“重处罚,轻管理”的观念,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依法行政是行政管理工作的基础,积极行政是依法行政的提升和发展,两者相辅相成又各具特色。坚持依法行政和积极行政的统一,是解决当前执法过程中法律的滞后性、局限性的有效办法。这样做可以实现行政执法务实高效,廉洁的目的,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 (三)完善行政监督 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是行政监督体系的两大组成部分。外部监督对行政管理依法进行,防止行政机关滥作为、不作为发挥着重要作用,完善外部监督机制曾被忽视。接受外部监督,要求行政管理要做到公开和透明,也就是政务公开,全面推行的权力清单制度就是很好的办法。它是指在国家政务活动中,将不属于国家机密的公共事务、公共服务的事项向社会和群众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实现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这就要求管理部门,对内健全政府信息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创造条件让人民有效监督政府。对外加强宣传,让公民增强参与意识,同时利用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让人们知道监督什么、怎么监督和坚决曝光违法乱纪行为,真正实现行政的公开和透明。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内部监督作用。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提出的复议申请,要积极主动地受理,使上一级行政机关很好了解下一级机关的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可以少犯错误、不犯错误。并创新行政复议工作的方式,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四)强化法治教育 要对行政管理者加强法治理念教育,培养法治精神。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落实到立法、行政、司法、法律监督等各个环节,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一手抓经济建设,一手抓法治建设,不断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同时,不断提高管理者的综合素质和能力,要经常通过组织学习培训、参观观摩等方式进行岗位培训,使其更好地依法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责,纠正不作为、滥作为的现象,不断提高行政机关公信力。对被管理者要营造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相信法律、自觉运用法律,改变过去一部分人信权、信钱、信访、信闹,就是不信法的错误观念。营造一种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崇尚法律,遵守法律、捍卫法律,自觉接受行政管理,自觉监督政府履职,并能依法参与公共管理。 作者:王雨晴 杨秀丽 单位:东北农业大学 行政管理法治化探讨:行政管理法治化发展 一、行政意识: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前提 依法治国的一个必然要求就是要依法行政。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公务员在法律规范的要求和束缚下,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按照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从事公务活动,使得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和人民的愿望。可见,依法行政主要是依靠广大公务人员来推动的。因此,广大公务人员培养强烈的法律意识,自觉地依法办事,是依法行政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政治学上讲,人是理性自私的,都有在有限理性的范围内寻求自己最大利益的潜在倾向。所以,行政管理中必须注意约束人的自私性,提高公务员的行政意识。事实证明,单纯依靠外在的法律规范的约束、事后救济手段的完善,都无补于因人的意识的落后及惰性所导致的行政错误,以及行政行为对于整个行政环境造成的伤害。 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必须树立法治意识。这种法治意识对于行政管理而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其要求行政立法及法律适用对于任何人一视同仁,其要求不能有人在法律之上,也不能有人在法律之外。惟有如此,行政活动才是对法律的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才能在行政管理领域得到切实落实。二是服务意识。行政管理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控制、管理、服务。控制的目的是保障社会的稳定;管理的目的是维持社会、经济运行的基本秩序和发展态势;服务的目的则是为社会本身及其全体成员提供长久的可靠的发展机会和条件。现代行政的发展趋势是,行政的重点日益向服务功能倾斜,控制和管理功能越来越多地为服务功能所取代或掩盖。三是积极行政的意识。社会的不断发展带动国家行政职能不断地扩张,行政的目的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积极行政的观念和意识,正是伴随着国家行政的重点日益向服务功能倾斜这一历史的、国际的潮流的演化而形成的。现代行政所特有的灵活性、高效性决定了它是适应现代生活节奏的唯一权力形态;而现代行政组织聚集的一大批行政及社会管理方面的专家则是保证国家管理的合理性,即公正性的基本前提;同时,现代行政法治的发展,为行政的可靠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避免了行政专家及行政部门的专权所可能导致的社会危险。种种安全保障强化了行政管理作为社会发展的引导和促进力量的地位。 二、行政管理组织法治化 行政管理组织的法治化,就是要求行政组织的设立、职权范围、内部组织结构、外部运行方式等都要有明确的法律予以规范。既不能有未经法律程序、通过立法活动而设立的机关,已经设立的机关也不能行使没有法律依据的职权。可见,行政组织的法律管理是整个行政管理法治化的根基,如果行政机关或相应行政组织的设立尚没有法律的基础,可以不依法而自生自灭,那么,相应的人员配备也会因此而不合理、不合法。在这样的环境下搞行政法治化建设是不可能的,更谈不上建立完善的法治社会了。 目前,我国组织立法的一个漏洞是,行政组织的立法体系不完善。就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而言,这些法规往往多强调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具体问题的规定常常是含混不清的,这在行政管理的实际运行中则反映为各具体行政执法部门职责不清、权限不明、互相交叉重叠、相互争权夺利,造成管理对象的无所适从,从而影响了法治的权威,败坏了法治的形象。为实现行政管理组织的法治化,必须在行政立法方面走出坚实而有力的一步,强调加强行政立法体系建设,并且使这一体系在法规制定中更重视民主化、科学化和实用性。为此,不仅要修订一些不合时宜的立法,还要有创新精神,针对变化了的实践丰富、发展和创设新的有意义的条款。当前,在行政立法中,不但要对现有的国务院组织法、地方政府的组织法予以完善、充实,增加有关权限划分、组织调整程序、领导体制方面的具体内容,更主要的是对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组成机构的设立、职责权限、基本准则、调整程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行政管理职权的法治化 行政管理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行政职权只能是由公务员来行使,公务员在国家行政管理中的强势地位要求对他们的职权予以关注。因为行政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不同,行政组织一旦成立,即享有法定的职权,掌握大量的可控资源,并据此拥有了可以直接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权利予以直接干预的强制权力。如果不对这样的权力予以重视,甚至放纵用权者任意行使权力,不仅会使权力本身发生异变,还会造成行政事务的紊乱。因此,行政管理中必须对行政组织的职权予以法律的限定,以免因行政职权的泛滥而使人民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实现行政管理职权的法治化,必须从立法、执法及监督三个方面进行系统的规范。立法方面的规范是基础,但并不是根本。立法对于行政组织职权设定的科学性、分类的完整性、制约的全面性等方面的规定固然是行政组织职权法治化的必要前提,但如果行政执法领域不全面、系统地贯彻执行,则再好的法律也会因“徒法不可以自行”的缘故,而不可能在现实生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要保障在执法领域完整地落实执法的指导思想,则不能忽视监督的作用。应当指出的是,这里的监督不限于行政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也不限于行政系统外部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而更重要的是行政的相对人因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使其自身的职权受到侵害时,依法定程序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妥善行使职权的监督,这是最广泛、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而且监督的主体越广泛,监督主体的地位越高,监督者的权威越大,监督就越有效。为此,行政管理在强调系统内的专门监督、上下级监督以及横向相关部门的监督之外,还要强调广大人民群众这种更广泛的无处不在的监督,并且不断地、有意识地强化他们的监督观念,迅速有效地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行政职权的法治化,很大程度上讲是监督的法治化,只有建立起对于行政职权的能动的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并且从制度上保障这种监督主体的地位,保障他们不因监督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才能最终保证行政职权法治化的实现。 四、行政管理程序的法治化 行政管理程序包含三方面的内容,即行政管理程序、行政组织程序、行政诉讼程序。行政管理程序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组织实施某种法定行为时所遵循的程序,是行政管理活动中最主要的程序;行政组织程序是行政组织自身实现组织、管理、协调等内部机能的程序,是为保障行政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不可缺少的;行政诉讼程序则是作为行政活动的监督程序,在行政活动中引起相对一方的异议,而由司法机关介入予以处理的程序。 从行政管理法治化的总体格局看,行政管理的程序化是实现行政管理科学化、系统化、法治化的必由之路。对公共权力的产生、行使实施监督、制约的最好的手段是实现权力行使过程的程序化,这是现代行政的发展趋势。通过公共权力行使的程序化,实现公共权力运行状态的公开化、开放化、有序化,以保障达到更高的效能、更佳的目的、更大的适应性。运行程序化在司法权力的行使(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设立及遵循)、立法权力的行使(人民代表机关的议事规则的确立及遵循)体现出程序化的重要作用。由此,程序化在行政领域的发展是必然的。当今世界各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基本趋势是,通过制定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确立各行政组织基本活动的程序框架,再辅之以部门及地方各级各类行政组织的具体立法,形成各行政组织的基本活动程序化体系,行政组织的日常工作、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理都可以有章可寻,从而保障了行政管理效能。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国家正在制定基本程序法。既然程序化已经成为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必然趋势,那么,程序化就应主要地成为一种思想倾向而不仅仅是一种制度形态。 因此,只要有行政组织的地方,大到立法、执法的具体步骤,小到行政机关内部文件的收发,都可以通过自身的决定条文化,其并不一定需要法定的授权,因为程序作为一种督促、制约机制,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约束意识提高的体现,如果行政机关自己制定了严格的行政程序并身体力行,人民肯定是欢迎的。 行政管理法治化探讨: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研究 一、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内涵 依法治教是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基本内涵,要求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组织开展教育活动,由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来担任教育行政的主题。此外,规定教育行政机关行政活动的权限,要求其行为符合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类教育活动都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规定,并明确教育行政机关的权责。高校行政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完善的教育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界定教育法律的合理管理范围、实现高校教育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建设、提高高校教育行政管理的效率和成效等十分重要。 二、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 (一)落后的教育行政管理理念,法律意识淡薄 法律应当成为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最高准则,但现实情况中很多高校缺乏依法治教的意识、观念和手段,当学校出现纠纷时没有形成用法律解决的习惯,学校部分规定和国家现行法律存在矛盾现象。此外,在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尤其在做出处罚决定时,忽略正当程序的现象十分严重。例如,在做出开除学生学籍、勒令学生退学等决定时,并没有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尊重当事人对执行裁定的异议权,学生的权利没有得到尊重和维护。这种现象是对法治精神的严重违法,十分不利于高校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建设。 (二)不健全的行政管理规章制度 尽管我国针对高校的行政管理工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都只在原则、方向等宏观问题上做出规定,对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细节则并未详述。这使得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缺乏明晰的法律依据,制定结果不符合高校实际情况,甚至出现规章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相矛盾、抵触的现象。由于相关规章制度不健全,高校的行政管理失范现象严重,尤其体现在学籍管理之中,近年来,在学生受到高校的学籍处分决定这一焦点领域中,出现了许多学生诉高校的案件。大部分高校利用学生手册的方式将行政管理制度呈现出来,对行政管理的主体、内容、程序等进行介绍。尽管学生手册里的种种规定对学生、教师和学校的利益都有很大影响,但这些规则办法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且往往流于形式、大都是空泛条文,对具体的实施细则则未作详述。另外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听证制度及申诉制度方面明显缺失,导致学生没有有效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能满足高效率行政管理的需要。 (三)高校行政管理中,某些处分决定不适度、不合理 在高校对学生进行处罚时,尤其是涉及到学生的人身权、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之时,应当坚持适度、合理的原则,在涉及实质性损害权利或剥夺权利时,尤其要遵循正当性原则和最低损害原则,把维护学生基本权利放在重要位置。尽管高校在行政管理事务上拥有较大的自主权,但在具体的管理行为上,必须依据法律设置正当的程序促使自主管理权的合理行使。学生作为被管理者,应当拥有知情权、选择权、请求权、申诉权等,能够采取实际行动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但在具体管理行为上,很多高校并不重视正当程序,形式化、走过场的现象比较严重。此外,针对高校行政管理行为的救济制度也没有建立起来,针对学生的裁决做出后,很难实现依照行政程序的复议过程。 (四)不完善的权利监督机制 高校行使行政管理权力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是监督机制的不完善、运行不畅、甚至缺失。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针对高校行政管理权力监督机制的建构举步维艰,其执行亦困难重重。已有的监督机制则存在不规范、不客观、效率低下、权威不足等问题。近年来,随着我国高校改革的不断深入,高校自主权日渐增强,高校相关管理部门和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越来越大,高校行政管理中的自主权利日益扩大。但相关的权利制约机制和权力监督机制并没有及时建立完善,纪检监督队伍也未能及时组建起来,不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学生受到不公平公正的评价甚至处分等现象时有发生。高校的重要部门和重点问题缺乏监督,导致各项监督工作缺管理问题研究乏专业性,监督力度不够,高校规章制度未能完全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甚至有效制度还和法律法规相抵触,对学生权利的损害现象时有发生,这些都是高校行政管理中存在问题的表现形式。 三、构建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对策 (一)更新学校领导及行政管理人员的行政管理理念,提高法律意识 在更新行政管理理念,提高法律意识的过程中,要首先从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和领导出发,针对他们进行特定的法治教育,以达到提高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和领导法律意识的目的,从而形成正确的行政管理理念。要促使他们做到树立法治意识、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基础制定计划或执行决策,将法律的威严凌驾于个人的权威之上,做到依法治教、依法治校。通过这些方式,促使我国高校的行政管理实现法治化,以达到规范化治校、保障学生基本权利的目的,同时促进我国的法治化事业不断向前发展。 (二)建立健全高校行政管理相关规章制度 首先,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学籍管理制度和学生的人身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基本权利息息相关,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对这些基本权利进行保护,严格依照正当法律程序作出损害、剥夺这些权利的决定十分重要。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开除学籍、强制退学、不颁发学位证书、不颁发毕业证书等重大决定时,一要保证证据的充分性,做到事实清楚;二要依照法律规定,结合学校现实和学生实际,慎重决定,并及时告知当事人;三要及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校纪校规的规定启动救济制度,保障学生的救济权利。总之,在学籍管理上必须做到有法可依。其次,建立健全听证制度。引入听证制度对高校行政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十分重要,能够促使良好的行政管理环境的营造。此外,听证制度对于学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意义重大。听证制度保证了高校行政管理行为的公开、公正,体现了法律的尊严和法治化的要求。最后,建立起完善的申诉制度。教育仲裁、行政复议和申诉制度是高校学生主要的救济渠道,其中最常用的一种就是申诉制度。和司法介入审查相比,申诉制度成本低、效率高、十分便捷,不仅是对司法资源的节约,而且有效地维护了学生的合法权利,促进了高校教育环境的稳定,加快了高校行政管理的法治化进程。 (三)校纪校规特别是对学生处分的制定要合理、适度、规范 高校规章制度的制定不是一个简单的过程,要格外重视科学和高效。校纪校规的作用不仅仅是方便行政管理和约束学生行为,而且包括为学生的学习生活提供方便、维护学生的基本权利等。在规章制度的执行过程中,要注意避免形式主义,做到以人为本。例如,在图书馆门口、教学楼宣传栏、寝室楼道、食堂门口等地张贴校纪校规,方便同学们学习和遵守。在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不断加深的过程中,要十分注意提高学生对学校规章制度的认同感,拉近学生和学校的距离,以增强学生的自律性,鼓励他们积极参与到校纪校规的遵守中来,最终达到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推进行政管理法治化进程的目的。在制定高校规章制度的过程中,最重要的还是坚持合理、适度及规范的原则,行政管理工作要以维护学生基本权利为首要目标,切实避免出现高校行政管理不按照规定程序实行、走过场等现象。另外,还应尽快建立一套完善的行政管理行为救济制度,确保学生在得到某项裁决或者处分之后仍然能够按照行政程序提出复议。 (四)建立完善高效的权力监督机制 公平公正是高校行政管理行为的应有之义,要达到这一目标,首先必须做到管理制度、管理行为和管理程序的公开,建立起完善的权力监督机制,广泛接受教职工与学生的监督。高校权利监督机制的特征包括合法、有效、独立、透明等,这不仅符合我国教育行政法律法规中针对权利制约的相关规定,而且体现出高校行政管理事务运行的健康程度。权力监督机制的完善首先要求保障监督渠道的深度和广度。一方面,可以通过建立完善层级负责制度来扩大监督渠道的广度,做到监督工作的有序运行、层层推进;另外可以建立起专业性强、分工明确的纪检监督队伍,强调监督队伍的责任、激发监督队伍的积极性,促使他们真正发挥作用,投入到权力监督的过程中去,为高校行政管理的公平公正做出贡献。另一方面,监督渠道的深度应该不断强化,对权力的监督不能只流于表面,要全面、深入地监督一些广大师生关注的重点问题,同时加强对监督队伍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学识素养和专业水平,促使他们依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高校的行政管理行为进行全面、深入、高效的监督。 四、结语 高校为国家的现代化建设培养人才,其行政管理行为的法治化、民主化和科学化十分重要,和大学生的全面自由发展息息相关。法律至上、权力制约的法治思想要求相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要求大学生的合法权利得到维护,要求权力监督机构和权力救济机构设立完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行政管理并非高校行政法治化的唯一内容,创造以人为本、科学、民主的管理氛围也十分重要,体现了以人为本和依法治校的有机结合。现代社会法治化观念日益深入人心,要按法治化的要求进行高校行政管理,这不仅体现了有法可依、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也体现了建设精神文明的内在要求。 作者:何森林 单位:重庆第二师范学院 行政管理法治化探讨:剖析行政管理法治化途径 摘要:行政管理法治化是依法行政,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而改进行政体制,促进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必然要求培养依法行政的意识、改进行政组织、约束行政职权、规范行政程序,这是行政管理法治化的根本途径。 关键词:行政管理法治化途径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的方略和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更使我国法治化上了一个大的台阶。十六大以来,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也踏上新的征程。如今依法治国必先依法行政的观念已经成为行政管理的共识。而要在新形势下实现依法行政,就必然要求培养法治意识,改进行政组织、约束行政职权、规范行政程序。因此,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必须解决这四个方面的基本问题。 一、行政意识: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前提 依法治国的一个必然要求就是要依法行政。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公务员在法律规范的要求和束缚下,在人民群众的监督下,按照公正、合理、合法的原则从事公务活动,使得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要求和人民的愿望。可见,依法行政主要是依靠广大公务人员来推动的。因此,广大公务人员培养强烈的法律意识,自觉地依法办事,是依法行政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环节。政治学上讲,人是理性自私的,都有在有限理性的范围内寻求自己最大利益的潜在倾向。所以,行政管理中必须注意约束人的自私性,提高公务员的行政意识。事实证明,单纯依靠外在的法律规范的约束、事后救济手段的完善,都无补于因人的意识的落后及惰性所导致的行政错误,以及行政行为对于整个行政环境造成的伤害。 行政管理的法治化必须树立法治意识。这种法治意识对于行政管理而言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其要求行政立法及法律适用对于任何人一视同仁,其要求不能有人在法律之上,也不能有人在法律之外。惟有如此,行政活动才是对法律的正确执行,国家的法律规范体系才能在行政管理领域得到切实落实。二是服务意识。行政管理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控制、管理、服务。控制的目的是保障社会的稳定;管理的目的是维持社会、经济运行的基本秩序和发展态势;服务的目的则是为社会本身及其全体成员提供长久的可靠的发展机会和条件。现代行政的发展趋势是,行政的重点日益向服务功能倾斜,控制和管理功能越来越多地为服务功能所取代或掩盖。三是积极行政的意识。社会的不断发展带动国家行政职能不断地扩张,行政的目的也相应地发生了变化。积极行政的观念和意识,正是伴随着国家行政的重点日益向服务功能倾斜这一历史的、国际的潮流的演化而形成的。现代行政所特有的灵活性、高效性决定了它是适应现代生活节奏的唯一权力形态;而现代行政组织聚集的一大批行政及社会管理方面的专家则是保证国家管理的合理性,即公正性的基本前提;同时,现代行政法治的发展,为行政的可靠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避免了行政专家及行政部门的专权所可能导致的社会危险。种种安全保障强化了行政管理作为社会发展的引导和促进力量的地位。 二、行政管理组织法治化 行政管理组织的法治化,就是要求行政组织的设立、职权范围、内部组织结构、外部运行方式等都要有明确的法律予以规范。既不能有未经法律程序、通过立法活动而设立的机关,已经设立的机关也不能行使没有法律依据的职权。可见,行政组织的法律管理是整个行政管理法治化的根基,如果行政机关或相应行政组织的设立尚没有法律的基础,可以不依法而自生自灭,那么,相应的人员配备也会因此而不合理、不合法。在这样的环境下搞行政法治化建设是不可能的,更谈不上建立完善的法治社会了。 目前,我国组织立法的一个漏洞是,行政组织的立法体系不完善。就已经出台的法律、法规而言,这些法规往往多强调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对于具体问题的规定常常是含混不清的,这在行政管理的实际运行中则反映为各具体行政执法部门职责不清、权限不明、互相交叉重叠、相互争权夺利,造成管理对象的无所适从,从而影响了法治的权威,败坏了法治的形象。为实现行政管理组织的法治化,必须在行政立法方面走出坚实而有力的一步,强调加强行政立法体系建设,并且使这一体系在法规制定中更重视民主化、科学化和实用性。为此,不仅要修订一些不合时宜的立法,还要有创新精神,针对变化了的实践丰富、发展和创设新的有意义的条款。当前,在行政立法中,不但要对现有的国务院组织法、地方政府的组织法予以完善、充实,增加有关权限划分、组织调整程序、领导体制方面的具体内容,更主要的是对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组成机构的设立、职责权限、基本准则、调整程序等作出明确的规定。 三、行政管理职权的法治化 行政管理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人员。行政职权只能是由公务员来行使,公务员在国家行政管理中的强势地位要求对他们的职权予以关注。因为行政组织与其他社会组织不同,行政组织一旦成立,即享有法定的职权,掌握大量的可控资源,并据此拥有了可以直接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权利予以直接干预的强制权力。如果不对这样的权力予以重视,甚至放纵用权者任意行使权力,不仅会使权力本身发生异变,还会造成行政事务的紊乱。因此,行政管理中必须对行政组织的职权予以法律的限定,以免因行政职权的泛滥而使人民的利益受到不应有的损害。 实现行政管理职权的法治化,必须从立法、执法及监督三个方面进行系统的规范。立法方面的规范是基础,但并不是根本。立法对于行政组织职权设定的科学性、分类的完整性、制约的全面性等方面的规定固然是行政组织职权法治化的必要前提,但如果行政执法领域不全面、系统地贯彻执行,则再好的法律也会因“徒法不可以自行”的缘故,而不可能在现实生活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而要保障在执法领域完整地落实执法的指导思想,则不能忽视监督的作用。应当指出的是,这里的监督不限于行政系统内部上级对下级的监督,也不限于行政系统外部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而更重要的是行政的相对人因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使其自身的职权受到侵害时,依法定程序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妥善行使职权的监督,这是最广泛、最直接、最有效的监督。而且监督的主体越广泛,监督主体的地位越高,监督者的权威越大,监督就越有效。为此,行政管理在强调系统内的专门监督、上下级监督以及横向相关部门的监督之外,还要强调广大人民群众这种更广泛的无处不在的监督,并且不断地、有意识地强化他们的监督观念,迅速有效地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行政职权的法治化,很大程度上讲是监督的法治化,只有建立起对于行政职权的能动的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并且从制度上保障这种监督主体的地位,保障他们不因监督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才能最终保证行政职权法治化的实现。 四、行政管理程序的法治化 行政管理程序包含三方面的内容,即行政管理程序、行政组织程序、行政诉讼程序。行政管理程序是行政管理相对人申请行政组织实施某种法定行为时所遵循的程序,是行政管理活动中最主要的程序;行政组织程序是行政组织自身实现组织、管理、协调等内部机能的程序,是为保障行政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不可缺少的;行政诉讼程序则是作为行政活动的监督程序,在行政活动中引起相对一方的异议,而由司法机关介入予以处理的程序。 从行政管理法治化的总体格局看,行政管理的程序化是实现行政管理科学化、系统化、法治化的必由之路。对公共权力的产生、行使实施监督、制约的最好的手段是实现权力行使过程的程序化,这是现代行政的发展趋势。通过公共权力行使的程序化,实现公共权力运行状态的公开化、开放化、有序化,以保障达到更高的效能、更佳的目的、更大的适应性。运行程序化在司法权力的行使(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设立及遵循)、立法权力的行使(人民代表机关的议事规则的确立及遵循)体现出程序化的重要作用。由此,程序化在行政领域的发展是必然的。当今世界各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基本趋势是,通过制定全国范围内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确立各行政组织基本活动的程序框架,再辅之以部门及地方各级各类行政组织的具体立法,形成各行政组织的基本活动程序化体系,行政组织的日常工作、紧急突发事件的处理都可以有章可寻,从而保障了行政管理效能。我国在这方面的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国家正在制定基本程序法。既然程序化已经成为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必然趋势,那么,程序化就应主要地成为一种思想倾向而不仅仅是一种制度形态。 因此,只要有行政组织的地方,大到立法、执法的具体步骤,小到行政机关内部文件的收发,都可以通过自身的决定条文化,其并不一定需要法定的授权,因为程序作为一种督促、制约机制,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约束意识提高的体现,如果行政机关自己制定了严格的行政程序并身体力行,人民肯定是欢迎的。 行政管理法治化探讨: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问题探究 [摘要]:阐述了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要完善高校行政管理的相关法律及内部管理制度,注重组织设计的精简高效和优化组合,加强对高校行政管理权的监督等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的策略。 [关键词]:高校 行政管理 法治化 0引言 高等院校作为我国高等教育教学的主体,怎么促使他们更加高效、有序地开展行政管理工作,以避免混乱,避免因人设岗或不规范的问题的发生,有必要加强高校的法治建设以及行政法治化管理。本文试图用行政法律理论,高校行政管理存在问题及解决策略等方面出发,就法律在高校的管理规则上的有关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1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1行政管理行为忽视学生合法权利 近年来,频繁传来学生状告学校侵犯其合法权利的报道,如“刘燕文案”、“田永案”等,均引起了社会各界对高校行政管理行为合法性的高度关注。部分高校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管理规章制度的不健全,管理者缺乏相应的法律意识,再加上中国“尊师重道”传统的影响,忽视了学生的合法权利,出现了高校侵犯学生权利事件。这些事件在侵犯受教育权、侵犯人格权、侵犯财产权和侵犯隐私权等方面都有所体现。如“田永案”中,大学生田永诉所在高校拒绝颁发毕业证书,后胜诉,该案表明了高校的内部管理行为也被纳入了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内。在高校自主权不断扩大的今天,高校在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出现行为不当甚至违法的现象也随之增多,在不同程度上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因而,社会上要求对高校行政行为进行必要规制的呼声开始出现。高校对于违纪学生作出的处分,是一种惩戒的手段,最终的目的还是教育为主,在缺乏相对健全的规章制度情况下,管理者滥用权力,造成侵权事件的发生,这将使得高校在实行自主管理事务的过程中处于不健康的状态,不仅没有贯彻履行法治理念,同时也和教育的最终目的―――实现人全面自由的发展这一宗旨相违背。 1.2相关规章制度不健全 目前,我国高校自主制定的规章制度基本都是围绕着1995年出台的《教育法》规定的原则制定的,而随后出台的《学位条例》也仅仅是规定了中央和地方教育部门的管理权限,并未规定具体的规范条例,而且我国现行教育法律法规对于高校和学生之间的权利义务规定也未作详细说明,导致部分高校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不够切合实际,操作弹性太大,甚至会出现无法可依;尤其是少数高校出现了与法律相抵触的制度,缺少了合法规章制度的指导,必然会导致高校行政管理行为的失范,而这些失范行为在高校学生学籍的管理中体现尤为突出。据调查,“学生手册”是大部分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的主要呈现形式。而制定这些规则、办法的主体、内容、程序,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这些规定、办法时时刻刻都在影响着相对方(教师、学生)的切身利益,但这些规则、办法大都是一些空泛的条文,缺乏相应实施的细则,并且过于严厉、笼统,只从管理方面的需要出发,追求实效性,基本上只是规定了学生积极和消极义务,而对学生的合法权利方面却鲜有提及。由于对当代大学生的性格特征不够了解,制定规则、办法没有能够做到从实际出发,同时,也违反了权利义务辩证统一的精神,很可能引发学生的逆反心理,从而给教育工作带来阻力。 1.3权力监督机制不完善 目前,各高校现行的对权利制约的有关制度建设普遍不完善,标准滞后。调查发现,很多高校在行使行政管理权力时,监督机制运行不畅,甚至处于无监督状态。在行政管理这一层面长期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也是高校容易发生侵害学生合法权利行为的客观原因之一。高校监督机制的构建由于缺乏法律条文的明文规定而在设立方面及执行方面不够理想,或既有的监督机制未能完全纳入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事实上并没有形成客观、高效、权威的监督机制。正是由于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加上高校自主管理权的日益扩大,有可能出现不按规章制度办事,从而对学生作出不够公平公正的评价以及处分。在我国高校改革不断深入的形势下,高校自主权也在逐渐地增强,高校领导干部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权力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的权利监督和制约机制并没有及时跟进。高校的权力监督机制不完善,有关纪检监督队伍建设不理想,对高校重点问题和重要部门的监督工作缺乏专业水平和力度,以及对于高校某些重大决策的过程缺乏应有的监督程序,导致决策出台过程草率,甚至出现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情况。 2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的途径和方法 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法治化的本质就在于行政管理队伍建设的优化。在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的建设过程中,其途径和方法不是单一的,而是多维的。本文重点从高校行政管理队伍的组织设计、制度创新、加强监督等方面进行探讨。 2.1完善高校行政管理的相关法律及内部管理制度 首先得注意高校行政管理权法律依据的完善。国家赋予高校自主管理学校事务的权力,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不健全,很多地方存在立法空白,学校制定的内部管理规章成为学校管理学生的重要依据,并且由于缺少有效的监督制度和司法审查制度,导致出现学校和学生的纠纷。对此,可以加强对现有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尤其加强对高校行政管理权的行使范围、程序和方法的具体规定。高校所在地方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可以针对本地教育的特点,在不违背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制定地方性法规。不仅要制定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的组织法规,而且应制定相关法规对教育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做出明确的规定,使之在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又受到法律的规范。其次要注意高校内部行政管理制度的完善。制度建设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制度文明是人类自身追求的重要目标,社会越发展,人类越进步,就越需要科学健全的制度。高校内部管理制度的完善,形成科学合理的行政管理工作机制,是管理进步的标志,也是一个社会进步的标志。制度本身具有规范性、强制性、稳定性等特征,加强高校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把行政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要素都纳入规范管理之中,用制度规定行政管理工作的目标和责任,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也就有了方向,可以稳步推进。 2.2注重组织设计的精简高效和优化组合 一是要注意精简高效原则。从社会分工上讲,高校行政管理工作属于行政工作而非党务工作,但这种分工并不是绝对的。事实上,在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方面,既存在着目标高度一致的任务,又存在着具有很强综合性的任务,特别是那些与思想教育工作密不可分的领域,党政联合办公更有利于行政管理工作效率的最大化。二是要倡导优化组合原则。该原则具体是指行政管理机构内部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这里主要是指组织内部成员的优化组合。依据现代组织管理学理论,资源最优组合并不是相同的资源越多越好,重要的是不同资源的互相补充。就高校行政管理组织机构的资源配置来说,除了专业的行政管理工作者外,还应选聘一些专家和优秀的法律工作者,这样才能实现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法治化高效平稳地进行。 2.3加强对高校行政管理权的监督 高校的行政管理权是在法律授权下的政府下放权力,在保障高校行政管理权有效执行的同时,还要依法对行政管理权进行监督。孟德斯鸠曾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加强对高校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并不等于否定高校的行政管理权,而是为了行政管理更好地为学术研究服务,最大限度地提高教育的效率。可以让学生参与民主管理。高校不是行政机关,但是法律赋予它一定的行政职权,对高校进行行政管理。高校行使自主管理权,必须遵循法治原则。高校和学生之间的行政关系,也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之上,而平等自愿原则正是民法的重要原则。处分决定的做出应遵循相应的程序,尤其在做出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等重大处分决定时应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德国教育法规定:取消学生的学籍,由教师大会做出决议,但须以2/3以上表决票才能通过。依据学生监护人或成年学生的申请,家长顾问委员会可以参与取消学籍的处理工作。做出决定时,需尊重家人顾问委员会的意见,若教师大会与家长顾问委员会的意见不一致,须向家长顾问委员会申明理由,若家长顾问委员会以2/3的多数反对取消学籍,则由主管教育监督部门做出决定。对我国高校来说,应按照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管理,不能完全照搬国外做法,但在做出开除学籍、勒令退学等重大处分决定时也应由教师和学生代表组成听证会进行听证,在大会做出处理决定的过程中,应允许学生进行质证和抗辩,如学生对处理不服,应告知其可以申诉或提起行政诉讼。 3结语 综上所述,民办高校行政管理法治化就是运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形式来规范民办教育主体,规范行政管理行为,规范行政监督和行政救济,以保障民办高校正常运行,保障民办高校参与者的权益。
药品经营管理论文:教学药品经营管理论文 1以典型工作任务为主线,GSP认证为重点组织教学 我院的统计数据显示高职药学专业大部分学生的就业流向药品流通领域。我们培养的药学专业的学生,主要在医药经营及医药管理等单位从事医药商品的购销、调储、检测及质量控制等工作。我们在教学过程中,以市场为导向,加强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将新版GSP中的重点内容,如供应链管理、计算机信息化管理、质量风险管理等作为重点知识学习。例如医药企业GSP实务课程,我们以通过GSP认证为教学目标,结合新版GSP全面推行计算机信息化管理,重点规定网络环境、数据库及应用软件功能的要求。我们将教学地点安排在仿真实训室,学生可以在电脑上真实感受药品在购销、调储等环节的具体操作,把质量管理和信息管理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提高了药品质量管理的效率。在其他相关的课程中我们也及时调整教学内容紧跟时代的步伐,关注医药经济的发展,满足了学生知识的拓展,增强专业人才培养的适应性和跟踪管理发展趋势的能力。 2采用不同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2.1任务驱动法:结合新版GSP对人员的要求,通过对药品经营企业的岗位需求以及工作任务要求的调查研究,分析典型的工作任务,从中提炼出任务的优秀技能,采取任务驱动的方法教学。学生在完成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学习知识与技能,有利于学生主动构建知识,培养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药房药品管理实务课程的授课中,我们将教学地点设在学院实训基地的药房实训室,采用理实一体化的方式授课,将理论教学和实训结合在一起,学生在实训室完成任务,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学习理论知识,让理论学习在实训过程中得以完善。在教学中按照不同药品的分类管理将教学过程分为任务导入-制定方案-任务实施-评价总结等环节。同时,结合新版GSP对于药品在储存、运输设施设备上的要求,强化对于温度敏感的药品的监控,作为重点知识学习和训练。 2.2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在药品经营管理类课程的教学中应用效果比较好,尤其在医药商品营销实务课程中用得比较多,结合新版GSP对于药品购销票据的要求,我们挑选在近年来比较典型的“走票”、“挂靠”等案例,让学生在具体案例中认识到药品经营活动中这种购销渠道不清的行为直接导致了票据管理混乱,为假、劣药的流通提供了便利。因此,在新版GSP中重点强调了药品销售必须开具发票,出库运输药品必须有随货同行单(票)并在收货环节查验,物流活动要做到票、账、货、款一致,使药品流通在有效的管控之中,从而达到规范药品经营行为,维护药品市场秩序的要求。同时,通过近年来药品在批发企业、药店连锁企业经营过程中的案例分析,使学生自己去分析问题,应用理论知识解决问题,培养了学生自主解决问题的能力。 2.3PBL教学法:在医药企业GSP实务教学中我们采用PBL教学法,即基于问题的学习(problem-basedlearning),简称PBL,也称作问题式学习。它是一种新的教学模式,是通过讨论的主题建构与自己的主题相关知识的过程,是一种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辅的教学模式。在医药企业GSP实务教学中应用PBL教学法,通过学生的相互合作解决真正的问题。例如老师提出要开办一家零售药店都需要哪些条件,让学生通过小组讨论、资料查阅、活动汇报、解决问题等环节,解答问题。教师通过提出问题,启发学生整合知识解决问题,同时,重点强调在新版GSP中规定了批发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和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这样,在训练的过程中将最新的知识点渗透给学生,为学生将来进入工作岗位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打好基础。 作者:史红波单位:黑龙江农垦职业学院 药品经营管理论文:药监局药品经营管理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根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实践科学监管理念,坚持“五个监管”、奋力打造“三区”,坚持依法行政、高效务实、公正公平的原则,开展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通过换证,完善药品经营许可制度,进一步鼓励和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强化企业第一责任意识和诚信守法意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安全。 二、换证范围 全市范围内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零售企业(包括零售连锁门店、单体药店、批发企业下属药店),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三、组织实施 *市局全面负责全市范围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和零售企业的换证工作,具体负责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市本级药品零售企业的换证工作。婺城、金东分局受市局委托,协助参与市本级药品零售企业换证工作。各县(市)局受市局委托负责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的换证工作。 四、现场检查标准及条件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换证检查标准参照《*省药品批发企业现场检查标准》(浙食药监市〔20*〕8号)、《*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浙食药监市〔20*〕25号)。药品零售企业现场检查标准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十九条、《*省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浙食药监市〔20*〕25号)、市局《关于印发申办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一次性告知内容的通知》(金食药监市〔20*〕107号)、《转发国家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凭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金食药监市〔20*〕127号)等规定制定。具体详见附件1。 五、换证程序 (一)申请 县(市)药品零售企业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换证,并向行政审批受理窗口提交材料。〔一式两份,所在地县(市)局一份,市局一份。〕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及市本级药品零售企业向市局申请换证,并向市局行政审批受理点提交材料,并进入省局行政审批网站申报。所提交材料包括: 1.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换证申请表(见附件2)或药品零售企业换证申请表(见附件3); 2.需要提交的材料、证件见申请表中所附的说明。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市局行政审批受理点和各县(市)局行政审批受理点具体受理换证申请。受理点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当场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三)审查 1.市局、各县(市)局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合法性、完整性审查。换证不实行全面现场审查,采取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现场审查。 2.对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必须进行现场审查,对其他企业采取随机抽查。必要时市局对县(市)局换证审查情况进行抽查。 (1)资料审查中有重大疑点、自查报告形式简单无实质内容或与事实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的企业; (2)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较多且整改不到位的企业; (3)有举报情况的企业; (4)上年度信用等级评定为警示以下等级(含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三个等级)的企业; (5)通过复认证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单体药店。 3.按照“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由受理的县(市)局实施换证现场检查,市局对全市换证检查情况进行抽查。换证现场检查时,应填写《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换证现场审查表》(附件4)或《药品零售企业换证现场检查情况记录表》(附件5)。 (四)公示和发证 对经审查符合换证条件的企业,其有关换证情况在我局政务网站上进行公示,供企业和公众查阅。受理点收回原证,企业在规定时间内到受理点领取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换证,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暂缓换证: 1、因违法违规经营,已经被药品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2、经审查不符合换证条件需要限期整改的。 (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换证。 1、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换证申请的; 2、不符合换证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 3、已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4、审查发现有《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六、工作措施和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换证工作,明确分工,各负其责,严格办事程序,将换证工作与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和单体药店的GSP复认证工作相结合,提高办事效率,确保换证工作有序开展。 2、严把换证准入关。换证工作是对药品经营企业继续从事药品经营的再准入审查,是对药品零售企业质量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各县(市)局要严格按照换证工作方案进行审查,统筹安排,确保换证工作顺利实施,防止换证审查工作走过场。市局在换证抽查中发现有不按标准予以换证的,收回换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3、完善企业数据库。市、县两级药监部门要互相配合,及时将换证企业名单及有关许可内容建立数据库,使换证前后企业的档案资料齐全,并妥善保管收回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4、加强对连锁总部的监督引导。市、县两级药监部门要对连锁总部加强诚信自律引导,监督企业做好自查,若发现连锁总部在门店自查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虚报行为,将在对连锁总部的诚信考核、行政许可等方面予以处理。 药品经营管理论文:医药公司药品经营管理的重要途径 一、医药公司药品经营管理的重要途径 (一)力求合作 供应链是医药商品在药品销售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经过药品的生产和患者最终的使用药品,整个过程都需要合作,这样才能加强医药公司和相关的供应链保持着密切的联系,才能使供应链得到更好的优化,使其资源能够达到共享,最后的目的就是能给患者带来更好的药品服务,赢得患者的信任。现如今,我国开始严厉整治一些药品的违规广告,为了能够保证药品公司管理更加合理化和规范化,作为医药公司必须跟随社会发展的步伐,通过合作,是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扭力想规范化常规化发展,比借此获得更大市场。因此,医药公司只有探索出一条符合科学发展的、规范的经营管理途径,才能有利于医药公司更好的生存和发展。 (二)提高专业化的管理水平 提高医药公司专业化的管理水平,实行全方位的、专业化的管理,以增强医药公司经营管理的实力,同时还要鼓励医药公司必须跟随市场发展动态,能够积极预见市场变化的动态,然后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化。确立医药公司的经营管理目标,每一步的实施都要有计划的进行,同时注意人才的培养,要不断更新人员思想,努力提高人员专业化的管理能力。在进行广告的宣传时,要具有药品的品牌宣传意识,力求打造药品品牌,增强药品产品的信誉度,积累更多的客户量,不要地开拓市场范围,在药品价格上做好灵活的更新策略,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走向国际化,建立药品销售网络,给顾客的购买提供方便。 (三)积累更多的资本 医药公司只有积累更多的资本,注重自身更好的生存和发展,进而通过努力才能成世界大型药企,像GSK,辉瑞,拜耳等实力。对于具有先进的、科学的思想理念的,有较丰富的资源的,能力极强的企业来说,积累资本,可以丰富其药品资源,是企业的竞争力得以提高。我们要学会运用资本手段,整合资本能力,达到不断发展的目的,这种例子在我国的本民族制药企业中并不缺乏。 (四)力量来源于知识的积累 企业能否进步,取决于企业所积累的知识,通过企业积累更多的知识,使得企业的技术手段更加强劲,然后将技术与创新发展有效的结合在一起,使用新的生产设备,采用新的药品生产工艺,使得医药公司的技术更加专业化,这样才能将药品生产能力有效提高,事医药公司能够向大型的医药公司模式发展。对医药公司的药品质量和药品的种类进行逐一改善,使药品公司能够适应市场的发展,提高其整体的竞争能力,为开拓新的目标市场创造有利条件。 (五)对非处方药品市场进行开发 在我国,有很少的非处方药生产的企业,在非处方药的营销的过程当中,医药公司的经营发展模式还不是非常的正规,一些企业为了能够更好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不断的在市场竞争中寻求有利席位,而且还要不断地更新管理理念,要站在发展的角度考虑问题,来开拓非处方药市场的广阔空间,以战略的眼光下决心去抢占广阔的非处方药市场,在品种,销售,宣传,中断推广等方面大力发展。在品牌、宣传、此外,我国农村非处方药和中成药市场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值得大力去开发。 二、总结 综上所述,医药公司的药品经营管理的各种因素中,重要的是人员和药品的管理,抓住这两个主要方面可以带来更好的经营成果和销售业绩,可以开拓更广阔的人群,获得更多的消费者,医药公司的药品经营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而医药公司的药品经营管理规则在日益剧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成为优秀因素,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为了药品的零售企业很好的发展,药品公司就需要了解市场运行状态,因为药品经营管理并不是人们所说的经济管理,它不仅涉及管理方面的内容而且也涉及到经营方面的内容,比如以往的医药公司的药品经营管理,重点是在技术管理上,这对保证药品的质量起到积极作用,然而面对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医药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在药品的经营管理上,我们认为:1.要营造良好的产品管理的科学环镜,产品管理是以营销为目的的医药公司的最主要的管理职能之一,所以从各个方面凝聚力量,可以使医药产品更好的经营和管理。2.要对产品管理的目的和范围进行深人明确,只有保持医药司品。 作者:徐静 徐莉 单位:蓬莱市老百姓医药有限公司 药品经营管理论文:药品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经营许可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管全国药品经营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条件 第四条按照《药品管理法》第14条规定,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应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批发企业合理布局的要求,并符合以下设置标准: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的情形; (三)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一定数量的执业药师。质量管理负责人具有大学以上学历,且必须是执业药师; (四)具有能够保证药品储存质量要求的、与其经营品种和规模相适应的常温库、阴凉库、冷库。仓库中具有适合药品储存的专用货架和实现药品入库、传送、分检、上架、出库现代物流系统的装置和设备; (五)具有独立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能覆盖企业内药品的购进、储存、销售以及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全过程;能全面记录企业经营管理及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方面的信息;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经营各环节的要求,并具有可以实现接受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机构)监管的条件; (六)具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药品营业场所及辅助、办公用房以及仓库管理、仓库内药品质量安全保障和进出库、在库储存与养护方面的条件。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符合当地常住人口数量、地域、交通状况和实际需要的要求,符合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设置规定: (一)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二)具有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 经营处方药、甲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配有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质量负责人应有一年以上(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15条的规定配备业务人员,有条件的应当配备执业药师。 企业营业时间,以上人员应当在岗。 (三)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6条、第83条规定情形的; (四)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以及卫生环境。在超市等其他商业企业内设立零售药店的,必须具有独立的区域; (五)具有能够配备满足当地消费者所需药品的能力,并能保证24小时供应。药品零售企业应备有的国家基本药物品种数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确定。 国家对经营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预防性生物制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有关内容组织制定,并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七条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的核定。 药品经营企业经营范围: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 生物制品; 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原料药及其制剂、生化药品。 从事药品零售的,应先核定经营类别,确定申办人经营处方药或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的资格,并在经营范围中予以明确,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 医疗用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核定按照国家特殊药品管理和预防性生物制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程序 第八条开办药品批发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学历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 2.执业药师执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3.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4.拟设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及周边卫生环境等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4.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6、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仓储设施、设备目录。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九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一)申办人向拟办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设置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筹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学历、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聘书; 2.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3.拟设营业场所、仓储设施、设备情况。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发给《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 2.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 3.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发给申办人《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发给申办人《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 (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办人。不同意筹建的,应当 说明理由,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四)申办人完成筹建后,向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核准证明文件; 3.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5.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五)受理申请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作出是否发给《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决定。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对申办人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到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受理部门应当听取申办人、利害关系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应当听证的,按照法律规定举行听证。 第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当将已经颁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有关信息予以公开,公众有权进行查阅。 对公开信息后发现企业在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过程中,有提供虚假文件、数据或其他欺骗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是企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法定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和出借。 第四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与换发 第十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分为许可事项变更和登记事项变更。 许可事项变更是指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包括增减仓库)、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质量负责人的变更。 登记事项变更是指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的变更。 第十四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原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变更许可事项。 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变更或不予变更的决定。 申请许可事项变更的,由原发证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药品经营企业依法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后,应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注册登记的有关变更手续。 企业分立、合并、改变经营方式、跨原管辖地迁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五条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必须出具上级法人签署意见的变更申请书。 第十六条企业因违法经营已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或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尚未履行处罚的,发证机关应暂停受理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变更申请。 第十七条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登记事项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更后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原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变更申请和变更申请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后,应由原发证机关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变更的内容和时间,并按变更后的内容重新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本。变更后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不变。 第十九条《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药品的,持证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原发证机关按本办法规定的申办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可限期3个月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注销原《药品经营许可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根据药品经营企业的申请,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其换证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换证。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名称、经营地址、仓库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分支机构等重要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企业经营设施设备及仓储条件变动情况; (三)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四)发证机关需要审查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书面检查、现场检查或者书面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发证机关可以要求持证企业报送《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材料,通过核查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职责; (二)发证机关可以对持证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必须进行现场检查: 1.上一年度新开办的企业; 2.上一年度检查中存在问题的企业; 3.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 4.发证机关认为需要进行现场检查的企业。 《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当年,监督检查和换证审查工作可一并进行。 第二十三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现场检查标准,由发证机关按照开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标准及其现场检查项目制定,并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反《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经营企业,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进行整改。对违反《药品管理法》第16条规定,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按《药品管理法》第79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发证机关依法对药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有关监督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的结果,发证机关应当在《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上记录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注销: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换证的; (二)药品经营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 (三)《药品经营许可证》被依法撤消、撤回、吊销、收回、缴销或者宣布无效的; (四)不可抗力导致《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注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自注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发证机关应建立《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监督检查、变更等方面的工作档案,并在每季度上旬将《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发证、变更等情况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对因变更、换证、吊销、缴销等原因收回、作废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建档保存5年。 第二十九条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应立即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发证机关指定的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发证机关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三十条企业终止经营药品或者关闭的,《药品经营许可证》由原发证机关缴销。 发证机关吊销或者注销、缴销《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当及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正本应置于企业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药品经营管理论文:公立医院药品新的经营管理模式 摘要:公立医院在新的医改中如何变革创新,直接影响医院未来的发展道路。“以药养医”即将成为历史,医疗与药品分离成为必然的趋势。本文就公立医院对药品新的经营管理模式来说明一下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公立医院;药品;经营管理模式 近几年两会的热点问题都离不开医改,这是民生的大问题。针对群众关心的看病难看病贵,国家也在不断偿试着各种改革。从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站,加大基层医疗机构资金扶持的力度;建立分级诊疗制度,提出医生多点执医;降低药品加成到药品零差价即将在全国推行。“以药养医”即将成为历史,医疗与药品分离成为必然的趋势,公立医院在新的医改中如何变革创新,直接影响医院未来的发展道路。医院首先面临是如何弥补药品在医院的运营中不再直接产生利润,造成医院收入大幅减少,同时还要保证药品供应畅通及有效配送到临床科室。药品的物流成本成为医院亟待解决的大问题。 一、我国公立医院药品经营管理的现状 目前我国公立医院药品供应渠道主要采用政府统一招标采购,各医院根据实际需要在政府药品采购平台上进行采购,再按规定加成通过住院医嘱和门诊处方形式卖给病人。院内流通渠道,一般分为“药库-药房-科室”三级流通管理形式。公立医院药品管理手段普遍落后,即使医院建立药品物流管理系统,也处于药品入出库登记管理阶段,许多医院甚至没有药品物流管理系统。在传统的管理方式方法下,面对品种众多,用量庞大的药品,大多数医院药品管理还处于向供应商、药库药房如何进行采购申领、入库验收、储存管理、发药、人工配送初级阶段。药品搬运配送都是由医院的药师或护士承担,每天来回不停地搬运配送药品。造成药师和护士工作发生了偏移,加重医护比例严重缺乏,同时增加医院药品物流成本。目前,公立医院药品使用量主要通过医院HIS信息系统进行统一计算收费管理,然而医院HIS信息系统主要用于患者的诊疗环节,专注于医嘱、处方的流转记录。药品流通管理仅做到与医院收费系统相连接,方便计价收费和药品使用量的统计。如何提高医院药品物流管理水平,降低医院的运营成本, 将有限的医护资源从药品物流运转中解放出来更好地为患者服务,这是医院面临并要解决的问题。 二、公立医院药品经营新尝试 过去医院招标采购的是药品,现在医院招标采购的是供应商。医院的药品经营主要采取二种形式:一种是通过招标的形式把院内的药品供应全部对外承包。医院提供场所和客源,药商提供硬件设备和药品货源,医院的药师负责审核医嘱和处方发药,药商负责配送和药品的包装工作。月底医院根据病人对药品的销耗量与药商结算(即先用药后结算),医院药库、药房里所有的药品在病人没用前属于药商,只是暂时存放在医院里的,医院真正实现了零库存。医院为了防止药商垄断药品价格和流通渠道,大医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招二家或者三家供应商,通过与供应商合作的形式达到双方共享。既可以增加医院的收入减少成本,又可以节省流动资产。另一种经营形式:医院药房主要经营医疗服务中基本需求的、必要的、急需的药品,保证医院临床医疗服务的基本需求。辅助用药部分直接通过出租场地让药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但医院招标时必须把好质量关,选信誉好的大公司进入医院来经营。通过双方合作,既可以满足病人用药需求,又增加医院收入,同时降低药品的比例。 三、条形码技术改变药品管理模式 信息技术的进步不仅带动医学技术的创新和发展,也改变了医院原有的管理模式。条形码技术已经成为现代物流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有力的促进了物流管理体系的自动化,对物流各环节的管理起着基础性的作用。医院信息化管理除基础的HIS系统之外,医院还有许许多多的软件管理系统。医院如何将所有的软件系统放在一个专业的管理平台进行运营,通过信息系统平台的标准化流程规范连接。药品物流系统作为医院运营管理系统中一个重要的管理系统,需要与其相关的管理系统对接。条码识别技术的应用使物流运转规范简化、降低差错、提高作业效率,对管理人员素质要求降低了,使药库原本只有专业药师才能进行的药品物流管理变成普通物流人员即可完成的工作。药品验收入库时,工作人员只需要通过条码机扫描包装箱条码进行验收入库,扫描时还可以实现采购信息、供货商信息、配送批号信息、发票数量金额信息的比对工作,并且可以自动提示该药品在药库内存放的具体位置。既简化工作流程,又提高入库效率,同时降低差错发生。 药品物流系统还可以自动将接近有效期的药品罗列出来并提示做退货处理。 在日常盘点中,可设定动态盘点或循环盘点指示,通过手持终端机扫描条形码进行库存的盘点。根据盘点信息进行批次、数量的药品补充和调整,做到账物相符,帐账相符。 条码技术的应用不但把药库与药房连接起来,更重要的是药房与临床科室之间的连接,药品最终目的地是病人身上。院内各临床科室药品使用消耗的信息,基本上可以通过HIS系统内的医嘱、门诊处方的直接统计获取。药库通过条形码技术主动回收扫描来确认相关药品在病区的消耗量,按照各临床科室的消耗量定期对药房进行补充,院内的药品供应模式从传统的“药房申领药库发货”转变为“药库根据消耗量主动补充药房”。药房和中心配液室根据医嘱集中配好药,再由配送人员送达各临床科室交护士执行医嘱,集中统一的药品配送制度,使院内药品供应流转变得更加精细透明。特殊药品:如酒精、碘伏等外用药品作为临床科室内部消耗的药品,我们医院几年前就把它归入医用耗材管理使用,由物资仓库采购配送管理,计入科室的直接成本费用中。 四、新的药品物流管理方法 近年来,随着国家医改的不断深入,医院更加强调医护人员回归到医疗服务队伍中去,实现医护人员的劳动价值。医院后勤服务渐渐走向社会化,把医院非主要业务的后勤服务通过项目形式对外承包出去,医院定期对他们进行考核评价。医药流通企业、第三方物流服务公司等社会资源逐渐深入参与到医院后勤业务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医院药品物流管理作为医院物流管理重要组成部分,更加应该实行社会化管理,我们可以利用专业物流公司来承包药品的物流配送,而条码识别技术的应用使药品管理变成普通人都能完成的任务,改变过去只有药师能识别完成的工作,药品的物流成本显著下降。公立医院药品物流管理还处于初级阶段,改善之处还有许多,我们无论以药商合作经营管理,还是通过对外承包方式包给专业的物流服务公司来管理,首先应该考虑是如何利用好医院现有的资源,既保证药品供应链的通畅,又能节省药品的物流成本。 五、结束语 在新时期医改背景下,医院必须树立为病人服务的理念。通过技术创新提高医疗服务水平;通过引进新技术增加医疗服务项目;通过品牌的提升来蠃得医疗市场;通过降低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竞争力。药品经营管理模式的创新是现代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的必然趋势,利用医院信息化平台共享数据资源,动态化管理医院药品供应链,使供应链的运转实时可视化,条码识别技术的应用又为药品供应链的运转效率和准确性提供技术保证。与供应商合作经营模式,充分发挥了各自的优势,做强药品这个品牌。医院在竞争中不断优化药品的经营管理,势必降低药品流通成本,实现医院、供应商以及患者三方的共赢。 药品经营管理论文:企业药品经营管理中的内部控制措施研究 摘 要:药品的使用决定着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近年来随着改革开放,人们对于药品安全的问题也越来越关注,随着相关法律政策的完善,对于药品相关企业的监管力度有较大改善。在药品企业的内部经营,也将针对药品的相关问题进行控制管理,以保证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下面本文将以企业药品经营管理中的内部控制措施进行相关的研究。 关键词:药品企业;经营;内部控制;措施;研究 对于药品经营的概念是随着商品经济而产生和发展的,而药品的经营与商品经济相同都是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经营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经营包括经营目标、经营方针、经营思想、经营战略、经营体制在内的供产销全过程的一切经济活动。狭义的经营、专指市场营销活动。根据目前形势下,药品企业的规模越来越大,药品企业逐渐向经营连锁方向转变,多种因素导致药品企业内部的管理越来越困难,想要制定一系列的内部管理的措施就应当对内部管理的概念和内部的经营结构进行一定的了解。 1 当前社会下的药品企业经营情况 在现阶段的经济体制下,药品企业经营模式区别于普通企业管理,由于药品来源经营条件的特殊性,会受到政府相关法律的制约。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来经营药品,保障药品合法和安全性。根据其中的具体办法、实施步骤和药品的采购的相关信息规定来进行,药品企业需到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注颁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同时药品的进货渠道、生产地等信息都实行公开原则,这样才能保障药品的安全性。在内部管理方面,目前药品企业还没有一个完善公开的管理制度,这样为药品企业的经营管理带来难度。 2 关于药品企业经营中内部控制措施的建议 2.1 加强合同管理,建立信用机制 药品企业应收款管理的好坏与企业资金周转速度有直接关联,且关系到资金使用效益及资金风险防范和投资者利益问题。药品企业若管理不好应收款项,将会对企业财务状况及正常生产经营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在药品企业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诸多原因中,双方合同签订时的失误是主要原因。如产品出售后,客户可能会提高验收合格才能付款的要求,而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客户可能并不及时履行合同内容,推迟验收时间,导致应收款无法执行的情况发生。 因此,药品企业在经营中应当注意合同的管理,增加信用制度,对于对方企业的合同制度应当采取将部分关键内容进行整合,尽量使用本公司的合同版本,并在合同上将相关人员全部记录。如若不能使用应对所签订合同内容进行反复的核对审查,反复校对清楚才能够签署合同。建立完整的客户管理系统,不是具有歧视的分级划分客户,而是将根据每一位客户的个人信息进行记录,对于历史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较为准确的核实,以保证今后的再次合作。新客户的个人信息根据其个人背景考虑进行评估,因为每一位客户的信息都将对药品企业今后的经营和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避免出现明显的阶级划分,尤其针对客户信用情况进行准确的记录,以保证今后工作的顺利进行。在个人信息管理方面,在内部实行明确规定确保客户信息不外泄,从而保证药品企业的信誉。 2.2 建立分工明确的内控制度,加强药品应收帐对账工作 加强药品企业经营中的内部控制,必须建立分工明确的内控制度,只有在制度的支撑下才能真正发挥内部控制的作用。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中,应在不相容职位相分离的基础上进行,将合同签订与审批权独立分开,且将应收款的催收工作与监督工作独立开来,可以让经营部门对应收款的催收负责,财务部门对经营部门催收进行监督,做到分工明确。很多药品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分工不够明确,由经营部门承担主要的工作,财务部门的监督职能则成为一纸空谈,这种情况下很容易出现差错与舞弊风险。 企业账务如果太混乱,应收账款管理将很难进行,最终会导致企业出现各种不明损失。所以,药品企业对于账目的管理应制定标准的管理体系,企业内部对于应收账款的明细账目管理清晰明确。药品企业的财务部门对于总账、明细账、应收账款的记录与客户进行统一,避免误差的发生。药品企业对于发票的管理也应当重视起来,药品企业同其他企业一样遵循国家的相关法律制度和法规,在企业内部制定明确的管理制度,并且安排专人监督,以保证发票管理的顺利进行。药品经营部门应对经营台账进行登记,财务部门则应负责核对经营部应收账款,确保双方账款对账一致。财务部可以每季或者不定期地与客户函证对账,尽可能地避免应收款管理中出现任何纰漏,确保对账工作的准确性。 2.3 加强药品赊销收账工作,建立相应的坏账准备金制度 对药品企业来说,其资金状况会受到药品赊销回款工作状况的直接影响。赊销工作会促使企业资金产生大量外流的情况,会给一些本身资金周转速度就不快的企业带来巨大资金压力,从而导致企业很多应该进行的工作无法及时正常地完成。所以,药品企业财务内部控制人员必须进一步加大对经营资金回收状况的分析,定期开展清欠工作,必要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将债款追回。药品企业在发放药品时应立足客户信用等级,对信用等级过低的客户应尽量避免与其合作,以尽量减少企业呆账和坏账风险。 与此同时,药品企业可以建立相应的坏账准备金制度。企业可以通过对每笔应收账款的详细账龄分析,提前做好坏账准备金工作,以免资金不周时企业运行出现不畅。对于没有正当理由且长期拖欠应收款的客户,药品企业应首先停止对其供货,并将其交予法务部门,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收款工作。在加强应收款的收账工作中,药品企业可以制定一定的内部激励措施。药品企业可以对应收款回笼制定激励考核措施,经营人员是其主要对象,应收款回笼率指标为其考核指标,对回笼率较好的经营人员,药品企业可以给予其相应的奖励,对较低的人员则应给予一定处罚,以促进应收账款的加速回笼。 结束语 药品的监督管理是性命攸关的大事,对于药品企业来说一个良好的经营模式,会为药品企业带来丰富的经济效益,而药品企业的内部控制管理才是药品企业长久持续发展的重要关键。对于药品企业的内部控制,需要药品企业管理阶层制定相关管理政策措施,公开透明的药品进货渠道,保证质量的药品生产厂商都是一个药品企业应该具有的。药品企业在现代社会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希望每一个药品企业在收获经济利益的同时,更要保证药品的质量,保障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 药品经营管理论文:医药公司药品经营管理的重要途径分析 【摘要】近年来,医药公司得到了稳步发展,但仍需要采取正确的经营管理途径来保证医药企业的平稳发展。基于此,本文对医药公司经营管理的现状及加强经营管理的途径展开了分析论述。 【关键词】医药公司;药品经营管理;途径 前 言: 医药公司从过去比较混乱的经营管理模式,逐渐向更加规范化的经营管理方向迈进,而药品经营管理的环境与整个市场的背景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全面了解当前我国医药行业市场经营情况的基本现状,有利于促进医药公司的发展更加科学化。 1医药公司药品经营管理的现状 我国每年都会在年末统计一下我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信息情况,在2008年的年终,我国的制剂生产企业多达四千多家,其中里面还包括很多原材料药的生产厂家,与发达国家医药公司相比,发达国家医药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比较高,而且所用的设备比较先进,在资金方面能够供应医药公司的发展要求市场开拓能力不足的问题,对新产品的研发产生阻碍,对医药公司经营管理的发展产生制约。从我国整体的市场来看,外企占据35%的市场份额,国企占65%左右,随着外企的资金流入市场,国企的境况每况愈下。虽然外企只占35%的份额,但是这部分市场却被几个位数不多的企业瓜分,所有的企业都会获取一定的经济利润,而且每个企业所面对的客户群是比较稳定的,但是在我国的65%的份额被众多大中小企业瓜分,平均利润值并不高,并且存在很大波动,在市场竞争中为了能够站稳脚跟,获得竞争优势,就必须通过实践探索出一条具有自身特点的药品经营管理的科学途径。 2医药公司药品经营管理的重要途径分析 2.1力求合作 供应链是医药商品在药品销售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经过药品的生产和患者最终的使用药品,整个过程都需要合作,这样才能加强医药公司和相关的供应链保持着密切的联系,才能使供应链得到更好的优化,使其资源能够达到共享,最后的目的就是能给患者带来更好的药品服务,赢得患者的信任。 2.2提高专业化的管理水平 提高医药公司专业化的管理水平,实行全方位的、专业化的管理,以增强医药公司经营管理的实力,同时还要鼓励医药公司必须跟随市场发展动态,能够积极预见市场变化的动态,然后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化,确立医药公司的经营管理目标,每一步的实施都要有计划的进行,同时注意人才的培养,要不断更新人员思想,努力提高人员专业化的管理能力。在进行广告的宣传时,要具有药品的品牌宣传意识,力求打造药品品牌,增强药品产品的信誉度,积累更多的客户量,不断地开拓市场范围,在药品价格上做好灵活的更新策略,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走向国际化,建立药品销售网络,给顾客的购买提供方便。 2.3积累更多的资本 医药公司只有积累更多的资本,注重自身更好的生存和发展,进而通过努力才能成世界大型药企,像GSK,辉瑞,拜耳等。对于具有先进的、科学的思想理念的,有较丰富的资源的,能力极强的企业来说,积累资本,可以丰富其药品资源,使企业竞争力得以提高。我们要学会运用资本手段,整合资本能力,达到不断发展的目的,这种例子在我国的本民族制药企业中并不缺乏。 2.4力量来源于知识的积累 企业能否进步,取决于企业所积累的知识,通过企业积累更多的知识,使得企业的技术手段更加强劲,然后将技术与创新发展有效的结合在一起,使用新的生产设备,采用新的药品生产工艺,使得医药公司的技术更加专业化,这样才能将药品生产能力有效提高,使医药公司能够向大型的医药公司模式发展。对医药公司的药品质量和药品的种类进行逐一改善,使药品公司能够适应市场的发展,提高其整体的竞争能力,为开拓新的目标市场创造有利条件。 2.5对非处方药品市场进行开发 在我国,有很少的非处方药生产的企业,在非处方药的营销过程当中,医药公司的经营发展模式还不是非常正规,一些企业为了能够更好的生存和发展,需要不断的在市场竞争中寻求有利席位,而且还要不断地更新管理理念,要站在发展的角度考虑问题,开拓非处方药的广阔市场,在战略的眼光下,决心去抢占广阔的非处方药市场,在品种,销售,宣传中不断发展。此外,农村非处方药和中成药市场有很大优势,值得我们去开发。 2.6增强买入药品的验收管理,确保入库药品质量 1)买入药品逐批验收 医药公司需要严格根据GSP的要求和本企业的规定对买入的药品实行抽样验收,确保逐批验收,针对双批号合箱的药品需要分别实行验收并登记,于此同时,还需要验收人员对买入的药品统计其合箱批号出现的概率,倘若同一个品种从没有过合箱的情况,需要对该品种的供应商实行质量查询。通常一个药品供应商,其生产的产品出现合箱属于常规现象,但若没有合箱,则可能是该企业存在人为凑整件截批的情况,从本质上讲是一种混批现象,根据《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出现人为的更改生产批号的现象,对其药品需要按劣药论处;倘若一个药品供应商生产的合箱信息没有出现在药品包装上,则证明在实际产生的合箱药品,从车间到仓库,最后销售出厂,必然会导致混乱分不清哪箱为合箱。在药品供应商遇到质量问题而收回产品时,医药公司也必将退回更多的产品,这种情况将会给公司带来多余的烦恼和不必要的工作量。 2)加强随货检验报告的审核 按照国家GSP要求,医药公司药品买入首营品种时需要附加药品供应公司买入同批药品的合格检验报告单。针对买入首营品种需要严格核查同批次的同批检验报告,审核质量标准所要求的检验项目同检验报告检验项目是否有出入。倘若检验报告检验控制指标低于质量标准控制指标,在或者检测项目少于质量标准,那么需要立即停止该品种的买入验收,以避免买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药品。 对于现营药品品种,需要定期的向供应商索要药品的同批检验报告,并进行严格核查,以保证买入药品的合法性和买入药品的质量,当发现与要求不符时,需要立即停止该品种的买入与销售。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医药公司的药品经营管理的各种因素中,重要的是人员和药品的管理,抓住这两个主要方面可以带来更好的经营成果和销售业绩,可以开拓更广阔的人群,获得更多的消费者,医药公司的药品经营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而医药公司的药品经营管理规则在日益剧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成为优秀因素,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为了药品的零售企业很好的发展,药品公司就需要了解市场运行状态,因为药品经营管理并不是人们所说的经济管理,它不仅涉及管理方面的内容而且也涉及到经营方面的内容,比如以往的医药公司的药品经营管理,重点是在技术管理上,这对保证药品的质量起到积极作用,然而面对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医药公司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在药品的经营管理上,我们认为: 1.要营造良好的产品管理的科学环镜,产品管理是以营销为目的的医药公司的最主要的管理职能之一,所以从各个方面凝聚力量,可以使医药产品更好的经营和管理。 2.要对产品管理的目的和范围进行深入明确,只有保持医药公司及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得到人们的认可,才能不断推出新产品。 药品经营管理论文:在新版GSP指导下研究并制定高职药品经营管理类课程标准 摘 要:新版GSP借鉴了国外药品流通管理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对药品流通各环节都做出了许多新的规定。新版GSP管理规范出台后,与之相应的高职药品经营管理类课程的课程标准也将随之发生变化,需要适时修订。 关键词:课程定位;设计理念;内容选取 课程标准是实现专业培养目标、选择教材、确定考核方式的重要依据,是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保证。课程标准必须依据职业岗位需求进行准确描述,结合教学实践进行改进,依据职业标准变化适时调整,做到定位清晰、目标明确,内容标准和考核标准细化,效果评价充分。 新版GSP借鉴了国外药品流通管理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明确对药品流通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提出新的要求,规定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药品、流通中其他涉及药品储存、运输的活动都必须符合GSP的相关要求,弥补了以往药品流通过程中的监管空白。 新版GSP管理规范出台后,与之相应的药品经营管理类课程的课程标准也将随之发生变化,需要适时修订。下面就以药房药品管理实务课程为例,介绍一下高职药品经营管理类课程标准的制定。 一、课程定位 药房药品管理实务是药学专业优秀课程,是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以药房经营管理流程为主线,以药店选址与开办、库房管理、药品陈列管理、店面销售等工作任务为优秀,全面培养学生从事药房工作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的一门综合应用性课程。 二、课程设计理念 针对药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与药品经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密切合作,分析药类行业职业岗位(群)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以培养学生的质量意识和药房工作能力为重点,基于药房药品管理岗位工作过程,开发和设计本课程。形成以“课程就是工作,工作就是课程;学习的内容是工作,通过工作实现学习”的教学理念。 三、课程设计思路 社会调研确定课程教学目标确定课程内容序化教学内容确定教学模式及教学方法确定考核方式。 四、课程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1)掌握药品采购程序及首营企业、首营品种的认定工作;掌握药品验收流程;掌握药品仓库分类存放原则;掌握药品养护措施;掌握药房药品陈列原则;掌握药品流通过程质量管理。 (2)熟悉药店选址、布局及人员配备;熟悉药品外观鉴别内容和简易鉴别方法;熟悉药房药品销售技巧;熟悉药店药品盘点、收银过程及要点;熟悉GSP认证程序;熟悉药品养护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方法。 (3)了解药店的开办条件和程序;了解药品采购计划编制原则和方法;了解药品召回制度;了解营业员服务规范。 2.能力目标 能够自我策划开办药店;能根据药品库存情况制订采购计划,并根据计划进行药品采购;能对药品进行外观鉴别和简易鉴别;能够根据药品品种及性质进行合理的药库分类存放;能够根据药品性质进行合理养护;能够对不同药品进行合理的门店陈列,能够对药品进行销售与售后管理,能够进行药品盘点与收银工作;能全程监控药品质量。 3.素质目标 具有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和诚实守信、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对岗位工作任务具有较强的领悟性和执行力;养成团结协作、沟通顺畅的职业素质;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行为规范以及职业道德;具备良好的组织能力、沟通能力、应变能力、协调管理能力。 五、课程内容选取 六大项目,分别为开办药房、药房药品采购管理、药房药品验收管理、药房药品贮存与养护管理、药房药品销售管理、药房药品质量管理。 六、教学模式与教学方法 1.教学模式 本课程采用“理实一体”教学模式,其教学流程为“①创设情境提出任务②告知学习内容及目标③知识学习④任务实施⑤讨论评价⑥任务整改⑦职业素养教育⑧布置新任务”八个环节。 2.教学方法 药房药品管理不是“教”会的,而是“做”会的,综合运用解决问题式、课堂讨论式、角色扮演、课堂演示、现场教学等教学方法,不但要教授相关知识,训练药房药品管理工作的能力,更要传授学生学习方法,同时促进学生相互沟通、相互协调。 七、教学考核与评价 本课程采用过程性考核方式评价学生学习效果,过程性考核由学习态度、阶段考核和期末考核三部分组成,学习态度权重为25%(出勤5%、作业5%、课堂提问15%),阶段考核权重40%(自我评价10%、小组互评15%、教师评价15%),期末考核的权重为35%。 按照课程顺序从前往后,两个任务为一个阶段,将考核划分为三个阶段分别考核,取三个阶段的平均分计入阶段考核成绩。
房地产营销管理论文:安钢金信房地产营销管理制度浅析 摘 要:文章以金信地产为例从营销费用预算管理、销售统计管理、催收房款管理、房源控制管理、客户关系管理、客户资源管理等几个方面系统介绍房地产营销管理制度。 关键词:金信地产 房地产营销 管理制度 安钢集团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隶属于安钢集团,成立于2004年,具有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先后开发了安钢御景园住宅小区、安阳市地税局紫薇家园住宅小区、舞钢朱兰河东小区,建设住宅超过50万平方米。安钢集团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过10年的发展总结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房地产营销管理制度,本文就该制度执行情况做些探讨。 金信地产必须建立一套实用高效的营销管理制度,为企业正常经营提供强有力的保证,现就从六大方面做一个全面的阐述。 一、营销费用预算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销售其所生产的商品,即房地产必须事先进行广泛的宣传和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此项工作的进行,必须要有一定的资金做保证,即使在售楼过程中,也要做好日常的预售管理工作,保证售楼工作的顺利实施。 每年年底,公司应当向项目部下达次年全年营销费用指标。项目部根据下达的指标分解为品牌宣传费用指标和项目营销推广费用指标,其分配额度及比例须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项目部将全年指标细分到各自然月,跟预算单位的营销费用立项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营销费用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年度、月度预算执行。每个月底,预算执行部门必须将当月《预算执行情况汇总表》报送项目部,财务部、公司领导。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需临时增加预算必须报项目部,通过项目部保公司主管,对超预算支出按照有关规定对预算执行单位进行处罚。 二、销售统计管理 在日常销售过程中,置业顾问每天都会向销售主管和经理汇报大量销售信息和数据,这些信息和数据对销售主管了解和把控整个销售进度的基础,销售主管只要充分掌握这些资料,才能制定出有针对性的销售计划,为完成销售任务提供保障。 1.销售统计日报管理。“销售日报表”包含齐定、临定、挞定,退换房、额外折扣审批等销售变更。每日营业结束后由销售主管填写“销售日报表”,上报给项目部领导、财务部、公司总经理。 2.销售统计周报管理。每周销售主管根据“客户状况表”统计汇编成册以供各部门查阅;每周促销短信由策划主任根据销售情况制定短信的书面形式发给销售主管,短信要求注明发送目的、发送对象、发送时间。内容要求简洁扼要,针对性强。每月底将促销短信汇编成册,供有关部门查阅;每周对业主确认函统计表进行核对,到月底对其汇编成册供有关部门查阅;对每周赠送礼品统计表进行核对,月底将当月赠送礼品汇编成册供有关部门查阅;每周至少提交一个销售案例,案例内容包括事件过程、处理方法、效果评估、总结与启示等。每月底将案例汇编成册,供置业顾问学习、借鉴;每周至少提交一个合理化建议,建议的内容包括:建议的背景和目的、操作性和可行性、操作效果评估。月底将合理化建议上报公司领导;每周销售主管提交一周销售总结包括:销售进度、成效分析、客户分析、广告效果评价、活动评价、绩效评价、库存分析等,每月底将当月销售总结汇编成册,以供相关部门查阅;每周一提交一周销售计划,计划包括销售目标的制定和分解、推售单位数量、广告计划、活动计划、现场准备和人员支持等;每周销售主管还有根据市场调查组下发的《市场调查表格》由置业顾问根据调查情况填写汇总后交市场调查组,每月底市场调查组将当月的市场报告汇编成册,以供相关部门查阅;每周销售主管按照公司下发的《营销费用明细表》登记营销费用台账,提交财务部进行费用核对,每月底财务部将当月营销费用汇编成册供有关部门查阅。 3.销售统计月报管理。销售主管月每月3日前将上月销售总结提交上级主管领导审阅,总结包括:目标进度、成交分析、库存分析、客户分析、广告效果评价、活动评价、绩效考核、与上月对比等。要求表达内容清晰、针对性强;销售主管每月25日后将下月销售计划上报主管领导审阅,计划包括:目标的设定和分解、销售单位数量和流程、广告设计制作和计划、活动计划、现场人员的组织等,要求表达内容清晰、有针对性;每月3日前,销售主管应当向上级主管领导提交上月考勤表和本月排班表;每月底将《月度销售变更统计表》填写完整,包括:退房、换房、挞定、变更付款方式等变更事项等汇编成册,供有关单位查阅;每月将领导签发的额外折扣汇编成册,制作《额外折扣统计表》以便相关部门复核和查阅;每月3日前由销售主管填写《月度营销费用统计表》经财务部核对将当月营销费用统计表汇编成册供有关单位复核和查阅。 三、催收房款管理 财务部应当每天上午9点前向销售部提供一份客户欠款名单,销售客服核实业主欠款后开始催收工作,催收欠款时销售客服人员必须填写电话跟进记录单,汇总后于下班前交客户主管审阅,业主拖欠的房款,已经定金。未交首付超过7日按照挞定处理,已交首付超过1个月未交余款按照退房处理,对于既不交款又不办理退房手续的交法务部提前诉讼。 四、房源控制的管理 在房地产销售过程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对所销售的房地产进行管理和控制,即房源控制。对所售房源进行管理和控制,有利于销售主管及时对所售住房的数量、户型、价格等信息,便于制定和修订销售计划。在对房源的管理过程,销售主管要做到以下工作: 1.住宅销售前,销售部应当建立房源销控表,房屋出售后,置业顾问必须及时将售出住房标记在楼盘销控表上。 2.销售主管必须定期核实对照楼盘销控表,确保销控表上的资料真实、准确。 3.销售接近尾声或售罄时,销售主管将所有销控表归档,以便查询。 4.财务部应对本楼盘所有物业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详细记录物业存销情况,其中包括已售及未售的住宅、商铺、车位、有偿移交和无偿移交小区配套设施,公司自用及租赁房。 5.物业服务公司必须月最后一周周一提供空置房明细表与公司财务部、售楼组核对户数和面积。 6.业主退房时,项目部通知物业服务公司,物业服务公司负责清退业主并收回相关房屋。 7.对于空置时间较长的住房,项目部必须提出可行的促销措施进行销售。 总之,房地产作为一种商品,在未出售之前,它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项存货,对存货进行管理,将有助于保证产品的质量、特性,以免其受到自然或人为因素损坏,同时也有利于销售主管了解存货的各种信息,为做好销售工作提供帮助。 五、客户关系管理 不论什么产品和服务都是以客户为中心的,房地产行业也不例外。从地段的选择到建筑施工,再到新房产的出现和房地产现场销售,以及最后的售房服务,都是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房地产客户关系管理工作,是房地产销售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房产作为一种产品最终是卖给购房者的,只有让业主得到满意的服务,业主才会下决心购买。 1.房地产客户关系管理的重要性。房地产行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的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几乎都是通过金融机构筹集资金进行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周期较长,一般几年到十几年,资金的时间成本很高,如果开发的楼盘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造成滞销,将给开发企业带来巨额亏损,甚至破产。对消费者来说,房产是一次性投入资金最多的商品,甚至需要一生的积蓄,因此房产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或没能有效满足需要,将给消费者带来无尽烦恼。 开发企业要全面满足消费者对建筑风格、环境、交通、户型、采光通风等综合需求,必须先对消费者有深入的了解。企业要想发展,拥有忠诚的客户是最重要的,因此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客户关系管理体系,用于研究客户、开发客户、与客户沟通并能有效留住客户。 2.建立客户关系的措施。建立客户关系首先需要确认公司对项目的期望值和目标,同时要考虑现有业主环境及公司战略的优先层次。 3.建立客户关系的过程。首先要在人事部门的配合下,制定员工客户关系管理绩效机制,使其与员工业务绩效考评联系起来;其次企业要定期进行客户关系应用效果的评估,对客户进行量化分析,以便进行前后比对;最后要对客观关系管理要定期进行评审与回访,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明确的改进方案,建立良好客户关系。 六、客户资源管理 有效的客户资源管理能及时有效地反映客户需求,对产品规划提供依据;能加强对置业顾问业绩考核力度。主要通过以下四种途径来实现:一是销控管理;二是意向客户资源管理;三是定金客户管理;四是签约管理,已签约客户销售部门及时将签约情况录入“客户签约一览表”,安排客服代表及时跟进办理后续购房手续。 以上就是金信地产10年来总结的营销管理制度,随着金信地产的发展壮大,该管理制度必将会越来越完善。 房地产营销管理论文:房地产营销管理问题成因分析 从选址、设计、施工到竣工销售、物业管理,房地产营销管理本应贯穿于楼盘开发全过程,但现实的情况是,许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营销管理工作却与前期工作无缘。许多房地产开发公司过分相信自我的直觉和经验,不重视甚至不进行项目开发前的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 一、房地产企业忽视营销管理,造成企业内部营销管理地位不当 有些企业凭直观的市场感觉或几个人的意见为依据进行投资选择,具有极大的市场盲目性。有的即使进行了市场调查,也由于其收集的信息偏差较大而造成调查结果不真实。有些房地产企业也开始意识到市场营销管理的重要性,但对项目的开发和销售不愿或没有能力作深入、客观的科学论证,以盲目抄袭和“克隆”他人案例和经验替代独立的分析和思考,或仅仅是在已定开发地块和内容后进行自欺欺人的反证。凡此种种都造成所开发的房屋不为市场所接受,形成大量积压。这种忽视营销管理所造成的企业内部营销管理地位不当还导致了不利于营销工作开展的组织形式,制约了营销工作对开发工作的引导作用。 二、房地产企业对营销管理缺乏整体安排,制约了营销管理功能的发挥 营销管理是一种整合的过程,即通过营销方式、手段的系统化结合,对营销的计划、决策、控制进行整体安排,根据市场进行动态修正,实现开发项目的成功经营。整合的要义就在于强调动态的观念,主动迎接市场挑战,利用当前市场,发现潜在市场,创造新的市场。因此,有效的营销不可能一跳而就,而是必须贯穿于开发的全过程,采取动态跟踪,及时调整,实时控制的有效方式,达到营销目的。然而,目前有些开发公司即使形成了较全面的营销理念,在开发过程中实现了前期营销和全程营销,但由于对营销的计划、决策、执行等各个环节缺乏整体安排,控制不力,不注意跟踪和调整,造成了社会调查结果不真实、可行性研究不严谨、销售过程中决策失误、策略单一等现象的出现,直接影响了营销管理功能的发挥和营销目标的实现,以致功亏一赘。 三、部分房地产企业存在严重的短期行为,导致行业信誉度下降 现在有些房产商在住房开发中只从眼前利益考虑,只管追求最大经济效益,很少考虑社会效益和消费者的利益,企业经营缺乏长远规划,干一个项目吃一个,干完一个再找一个。由于房地产项目的经营周期长、回报高,许多中小企业和家族性企业都是短期行为,既不能扩大经营规模,也无法整合建筑产品特色和品牌优势。这一部分房产商瞄准的是今天市场,考虑的是如何尽快把开发的住房卖出去,他们的经营指导思想是搞一褪子买卖,根本不顾买方利益。因此,他今天可以做房产买卖,明天可以做地皮或者其他商品的买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对自己的经营行为很不负责任。所以,就是在住房开发运作中,也可不按建设程序办事,甚至可以不立项、无可行性论证,无规范设计图纸,不报建、不办施工许可证、不实行招投标,或者任意压价,肢解工程,指定使用建筑材料和设备,还有一些国有房产商利用项目发包索贿受贿。除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外,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完善所发展起来的各类中介、咨询、、物管等中小企业,由于投资少,准入门槛低,市场需求广泛,也大量出现。作为服务性企业,对职业技能、学识学历和职业道德本应有极其严格的标准,但由于从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管理不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混乱,降低了社会对房地产企业的总体信任度。 四、房地产企业营销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影响营销管理的工作成效 囿于对营销管理的片面理解,许多企业并不重视营销专业人才的培养和素质的提高。致使市场营销管理人员整体素质低下,专业的营销人才十分匾乏,普遍存在学历不高、专业素质良荞不齐的问题。营销工作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敏锐的市场感受力和资源整合能力。优秀营销管理人员的缺乏直接制约了优秀营销方案的形成和实施过程中的有效控制。 五、整个房地产行业对营销管理没有一个理性、系统的整体思考 中国房地产营销从当初的“一无所有”到现在的“无处不在”,可以说,营销观念的树立以及各种营销策略的运用,是房地产业蓬勃发展的一个佐证。尽管普遍认为房地产营销方式已从单一化趋向全面化,营销形式已从注重表面趋向追求内涵,营销推广已从杂乱无章趋向规范有序,房地产营销理论也有所发展,但纵观现今的房地产营销,很多营销商、开发商对营销的认识仍留于肤浅,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不够,总认为营销策划只是从属于销售,其重头无非是做广告而已,使营销走上歧途,很多领域只有“摸着石头过河”的实践,没有较成熟、较系统的房地产营销理论作指导,也没有其他学科的理论支持,致使许多在实际运作中的营销管理走入误区。在国外,《住宅社会学》己有近百年历史,而在中国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堕待填补。六、缺乏抗风险能力强、有实力、有社会责任感的大企业世纪之交的中国房地产企业,在由计划经济向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愈来愈感觉到企业持续发展面临诸多困难。例如,企业自身存在的机制及管理上的弊端,致使企业不能积极应对市场需求的变化,导致企业对市场的有效供给不足,市场的动态均衡受到影响,这反过来又影响了企业的平稳发展。再如,企业整体运作中或多或少存在资金少、规模小的发展“瓶颈”问题,也导致企业发展后劲不足,阻碍市场进一步活跃,房地产企业的持续发展势必受到影响。在当前市场状态下,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存在资金少、规模小的现状,企业的持续发展受阻碍。房地产业是资本密集型产业,房地产开发从土地取得,到建筑规划、发包兴建、市政配套、房屋销售,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资金小、实力弱的小企业难以胜任;这些企业的存在还容易导致市场的无序竞争和不规范操作,阻碍了企业自身及整个房地产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作者:马东旭 单位:陕西国际商贸学院 国际经济学院 房地产营销管理论文:房地产营销管理研究 一、房地产业与关系营销 1.房地产业与关系营销房地产产品与其他产品相比,有很大的不同,具有独特的性质。如价格的昂贵性、区位的固定性、使用的耐久性、质量的差异性、使用的限制性等。房地产市场作为市场体系的基本组成部份,它具有一般性,它是某一地域内商品交换活动的固定场所及交换关系的总和,反映了商品的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及市场竞争规律的相互作用。同时还具有供求关系特殊性,银行和中介机构参与性,权利主导性、不完全竞争性等特殊性。通常通过分析一般性的市场营销与市场关系营销的异同点可以明确房地产关系营销。 二、我国房地产业市场运作当前面临的现状 1.市场定位观念不够明确 众所周知,房地产具有许多特殊性质,是一个重点发展的产业。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产品定位时市场定位观念不够明确,往往会出现定位过高或定位过低的现象,很容易使顾客对企业的定位印象产生误解,导致顾客一味地只注重某一特定的产品,忽视了对其他产品的重视,这样容易促使失去购买欲,大量的潜在顾客将会流失,不利于企业的全面发展。 2.实施客户战略不够完善 在实施客户战略的过程中,有些房地产开发商为了挖掘新客户,而忽略了对老客户的维系。这就是所谓的“漏斗”原理。有些房地产开发商只注重售前和售中的管理模式,对售后服务没有引起高度重视,使得有些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丧失了许多的老客户。表面看来,房地产开发商即使在一周内流失了100个客户,又可以于接到100个新客户,这两者之间的销售业绩似乎没有任何变化,然而,事实相反,吸引新客户所花费的成本往往要比维系老客户所消耗的成本多得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只有拥有大量的客户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3.企业内部关系处理不当 企业内部关系主要包括企业与内部员工之间的相互关系。企业加强市场关系营销的主要目的在于协调好企业与内部所有员工之间的关系。市场关系营销管理是指股东关系管理、部门关系管理及员工关系管理。由于长期受到“官本位”观念的深刻影响,企业内部等级分明现象严重。而房地产开发商认为员工仅是一种资源,他们才是真正的主人。因此,忽视了与内部员工关系的处理,对员工的要求甚严,很少主动关注员工生理、心理、情感的需求,致使员工的积极性,自主性、创造性大大降低。 三、房地产业关系营销管理 1.房地产销售人员关系营销 顾客是房地产企业关系营销的优秀,要迎合市场需求,必须提供个性化服务。生产、设计出迎合不同消费者的心理需求的产品,将潜在的顾客转化为现实的购房者。同时要完善房地产的售后服务,确保客户精神上的愉悦感,居住上的舒适感。销售人员应该采取积极的销售手段来促进楼盘销售,使顾客感受到购买房屋的乐趣。具体措施可如下文内容:1.直接降价;2.免费送礼;3.内部员工价;4.组织团购;5.承诺无理由退房;6.减首付;7.保价计划;8.先租后卖。 2.开发商对入住纠纷的提早预防措施 应加强与顾客的交流沟通。根据美国营销协会的研究,只有三分之一的顾客是会因产品出现问题而感到不满意,其其余三分之二的顾客因沟通不良而不满意。由此可见,重视与客户之间的交流沟通是增强客户满意感的重要途径。一个不满意的客户意味着公司将流失无形的资产,而一个满意的客户意味着公司将会增加无形的资产。因此,有见识的房地产公司,加强与顾客沟通,主动出击,为顾客排忧解难无形资产,他们尽力鼓励顾客提出抱怨,而后再尽力让不满意的顾客重新高兴起来。为了使房子能在交付时达到使用和绿化完成等要求,现在,部分开发商采用了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将原来的仓促入住改为预留出入住准备期,以便能提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二是索性将原订的交房日期推迟,宁可按合同向购房人进行赔偿,也不愿引发纠纷。谨慎承诺,降低客户预期值,客户的满意度就会更高。 四、房地产关系营销策略分析 1.市场定位策略 从关系营销角度看,产品市场定位的实质是房地产开发商与特定顾客群体的关系定位,即明确与谁打交道。这种关系定位,即包括了房地产开发商与消费产品的顾客之间的关系定位,也包括了市场环境条件下的其他客户关系的定位。在明确市场定位的的时候,优先考虑所处的市场环境、开发商综合实力、历史形成条件、自身优势与特色,也就是确立房地产开发商的竞争优势。竞争优势源于开发商可以向客户所创造的价值,同时该价值应比开发商自身所创造该价值时耗费的成本要大。其次,选出若干适用优势。在对竞争优势进行评价时,开发商至少应考虑自身的产品质量、开发成本、技术水平及售后服务水平等因素。与此同时,还应与竞争者的相应因素相比较。从而发现自身的不足与优势所在并进行改进与强化。此外,应向市场有效地明确企业定位观念,即地产开发商应扩充服务人员,同时加以培训,而后宣传其服务优势与能力。 2.实行客户关系的管理策略 顾客就是上帝,因而开发商进行客户维系有以下几种方略:第一、实施实行会员制。该营销方法的突出优势就是把硬性广告宣传变成为会员之间软性宣传,同时销售的产品其质量及价格要优胜于市面上那些同一类别的产品。通过会务活动拉近商家、消费者、业主及企业自身的距离,同时增强彼此之间沟通与信任,这样借助会员优惠与文化增值途径,刺激会员消费市场,进而带动楼盘销售。第二、强化个人联系。也就是利用楼盘营销人员和潜在客户的紧密交流而增加友情,增强关系。比如常常邀请顾客的主管经理参与各类娱乐活动,逐步密切双方关系;牢记主要客户及其夫人与孩子的生日,同时与生日时送上礼品、鲜花以示祝贺;或者为喜欢养花的客户送上优良花种与花肥;抑或通过自己的一些社会关系来帮助客户解决其子女入托、升学及就业等问题。利用个人联系进行关系营销也有一定的弊端:容易导致企业对长期接触客户的营销人员有过分依赖,加大了管理难度。所以在运用这一策略时应该注意适当地把将企业联系建于个人联系之上,利用长期个人联系来提高企业亲密度,进而形成企业之间的的战略伙伴关系。 3.于竞争中合作,实现双赢 松散性结盟通常是开发商之间运用较多的方式,这让合作双可以避免直接冲突,抑或共同创出区域品牌,在收益方面实现双赢。如自2000年10月起,于成都市的羊西线两侧进行楼盘开发的二十多家房地产商采用“打捆包装、整体宣传”的方略,于营销宣传中共创区域品牌—“羊西板块”,获得了不错的营销效果。而在2001年4月28日进行开盘的广州星河湾因完美的设计规划、施工质量及园林景观,迫使其他的发展商调整设计方案及竞争战略,不得不对对原先的设计进行重新修改,增加了投入,还对其他发展商进行了有效刺激,有利于提高华南版块发展商的综合素质,这也是合作双赢的一个体现。实际上,竞争者之间的合作方式是多样化的,或不同企业共同开发某一种新的产品;或组建企业集团,利用合作来得到强大联合优势,抑或优势互补,促进合作各方得到比合作之前的更多竞争优势与利益。武汉地区在城区建设推广武汉都市星座联盟系统工程时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双赢甚至多赢的典例。也就是“五个强化”战略。即:(1)强化品牌合力。以树立武汉都市新空间为构建理念,以都市星座为联盟商标,通过契约方式将老城区的小地块楼盘连接在一起,促进小地块联盟整体的竞争实力,提升品牌战力。(2)强化统一使用技术资源、策划资源、营造竞争策略环境。(3)强化产品制造及研发。以强大的专业资源及联盟体的服务机构为支撑点,为联盟体成员创造客户需求的产品提供了条件,为研制适销对路的成套产品提升了市场竞争实力。(4)强化决策管理。即科学地利用社会决策资源与专业资源,提升投资商的价值,打造竞争策略平台(5)强化销售平台。结合所用联盟体创造一手楼新型网络销售平台,全面推出3A立体化营销策略,构建最佳的低成本高效益的营销模式。各大房地产公司应本着尊重契约、统一行动的观念,共同创造以小变大的竞争形式。以契约的形式为行动指南,营造企业自己专有的策划、营销、服务机制,创建全面的都市星座母品牌与子品牌系统,为赢取市场份额奠定坚实的基础。 4.协调好企业与政府和媒体的关系,创造良好的营销环境 企业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活动会直接受到政府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因此,在协调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时,应以积极的态度,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帮助解决国家所面临的各种难题。现代关系营销理论认为:如果能够加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配合,树立共存共荣的意识,那么国家就可能会制定出对营销活动调节合理化、避免相互矛盾、帮助营销人员创造和分配价值的政策。现代营销的内容丰富多样,其他相关团体与内部员工之间的关系也是关系营销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有正确处理好这些关系,创造良好的营销环境,是实现企业目标的前提条件。 5.正确处理企业与内部员工关系,创造发展的动力 企业内部营销最关键的一步,便是把握企业内部关系的结构性质与特征。企业内部结构主要可以分为三个层面,即由股东构成的影响层、提供有关支持的辅助层、从事基本活动的优秀层。影响这三层的主要因素在于顾客需求度及满意度,同时直接关系到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正确处理好企业与内部员工关系,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是现代关系营销理念的优秀,这种人为优秀的理念强调的重点在于激发人潜在能动性和创造性,为企业创造有利的价值。 6.完善客户退出管理模式 客户退出管理模式是根据客户退出企业产品或服务的购买模式,认真分析原因,吸取经验,通过改进产品和服务等一系列的方式来避免客户的流失。完善客户退出管理模式可以采取以下方法:第一,预测客户流失率。预测顾客流失率的公式为(期初顾客人数-期末顾客人数)/期初顾客人数*100%。 房地产营销管理论文:房地产营销管理证券金融 一、物业管理概念 物业管理概念是我国房地产业较早开始“炒作”的一个概念。作为房地产开发链上的一个重要环节,某一个项目物业管理水准的高低是影响业主作出购买选择的重要因素。因为业主都希望生活在一个安全、方便、体贴周到的环境里。因此,我们常常见到稍大的楼盘和高档楼盘,往往打出“引入香港顶尖物业管理”之类的旗号。 为适应房地产业的发展需要,我国物业管理机构应该建立自己的经营管理服务理念,探索先进的物业管理服务模式和崭新的物管企业运营机制,充分发掘企业文化和社区文化,着眼于打造物业管理品牌,才能在房地产营销中保持主动。 二、绿色生态概念 房地产业内绿色生态概念风行。绿色营销理论的优秀是,企业营销活动应该是以人类的绿色消费为目标而进行的一系列营销活动,是实现公司赢利、消费者需求满足和社会长远利益三者动态平衡的新型营销。绿色营销观念强调企业的营销活动要保护环境,有利于维护生态平衡,减少污染,避免资源浪费,提供亲近自然的、无害化产品和消费。 这股绿色生态概念之风自然很快吹向房地产业。企业在房产营销中打出了环保、绿色、生态的口号,在营销全过程力图体现“绿色”关怀。例如,地段选择尽可能远离污染源,墙体和窗户采用新型保温隔热隔音材料,拒绝使用粘土红砖(减少土地资源消耗),装修装饰使用新型无污染、无刺激、无公害的材料,房屋建筑尽可能减少光污染、降低噪音、污水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等等。在生态营造方面,则普遍强调小区景观的配套和环境的绿化,强调居住环境的舒适性、无害化以及生态环境的和谐性。这些都成为楼盘中的USP,成为吸引顾客的“卖点”。 三、欧式概念 欧式概念几乎是全国房地产市场上最普遍、最常见的概念模式。从我国房地产业起步伊始的沿海和南方城市,到今天的内陆城市,欧式概念之风一直在热吹之中,成为竞相模仿和攀比的焦点之一。无论是建筑的外观造型,还是小区环境的布局,力图体现欧式建筑的古典美、现代美。在很多城市,稍有实力的开发商,稍大的楼盘,就要请海外设计师担纲设计。外观设计则往往是欧式圆形拱门,欧式窗户、罗马立柱,欧式门楼、檐口和墙面浮雕装饰;小区景观则城堡式建筑、欧式雕塑小品、欧式风景树、欧式花园草坪等;还有实力雄厚的开发商,甚至将整个小区“欧化”。 四、品位概念 追求品位,是现代社会逐步富裕起来的人们的共同向往。 有一句几乎成为经典的广告语——“我选择的是家,不是房子”。这句话似于把房子和家对立了起来。其实不然,如果换一个角度看,它恰恰体现了房子之于家的重要性。房为家的载体,没有房,何以为家?在某种意义上说,房子是家的代名词。对普通百姓而言,房子是一个家庭最大的“大件商品”,它是人们享受生活的基本条件。无房的人梦想有房,有了房的人则无不希望把“家”建设得温馨、高雅和舒适。因此,在善于制造概念的房地产营销人士头脑里,品位概念自然又是一个重要的“噱头”。 五、人文概念 现代都市人,每天奔波于繁华闹市,车水马龙,喧嚣尘扬,更希望能寻得幽雅高尚之所,置业安家,与高尚人士为邻,受文化环境熏陶,修身养性,让自己和家人在享受生活的安逸、温馨的同时,还能够浸润在一个文明、高尚的文化氛围里。对人文氛围的追求,是都市人在满足了基本温饱之后,生活境界和精神境界上的更高要求。 于是,在房地产营销的概念演进中,人文概念的流行也就是十分自然的事了。开发商和企划人都希望借助人文概念来提升楼盘的内涵和品质。什么“与高尚人士为邻”、“某某家园,墨香中的家”,什么“某某花园,书香门第”之类的广告,一个比一个喊得更响亮。 六、旅游休闲概念 现代人在紧张。工作之余,希望获得休闲、旅游度假,调节心情,放松精神。休闲将成为现代人的重要生活方式。因此,那些在城郊结合部开发的项目,特别是别墅项目区,则着力营造旅游休闲概念。如泳池、沙滩、戏水池之外,辟有野趣烧烤乐园,随物业赠送小型花圃或农庄(可代为打理),还有的项目干脆建在远郊的旅游度假区。 最近,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公开发表一种观点——拥有两套住房才算小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他所说的另一套房主要被用作周末和节假日度假之用。可见,学者分析的和身体力行者们“想到一块儿去了”。这说明旅游度假概念反映了房地产开发的一种重要趋势,难怪开发商和企划人们开始热衷于营造这一概念。 七、会所概念 从字面意思上讲,会所就是项目业主或小区内居民聚会之所。顾客在接受房地产广告信息和作出购房选择时,面对的大多数是期房或半期房,所以尽管很多发展商在楼书和规划图中展示了漂亮的会所“效果图”,但更多的发展商主要是把它作为一个销售卖点而已,至于会所何时能真正建成,提供哪些服务,由谁经营和如何经营等细节问题,并没有确定,所以顾客得到的仅仅是一个美丽含混的承诺。 然而,深入考察一下,可以发现,会所概念在实际中存在着这样的问题: 一是会所的功能定位问题。一般大型社区或比较成熟的物业,均配备有专门的物业管理机构。那么,会所为入住的业主提供的服务如何同物业管理区别开来,避免重复或空白呢?这就需要对会所作功能定位。我认为,会所应该定位于人际沟通和社区文化交流,应该成为社区居民人际交往和文化交流的场所、渠道。让小区居民从家庭自我封闭中走出来,多作人际沟通,开展有特色的小区文化活动,如文化沙龙、小型图书馆、游艺活动、健身、聚会、社区教育等,面向社区大家庭,敞开心扉,亲善友好,至于洗衣送餐、孩童托管之类的家政服务,则应该由物业管理部门承担。 二是会所经营权和经营方式问题。即会所应该由谁经营,如何经营的问题。也许是“肥水不流外人田”的缘故,我们看到会所普遍由开发商经营。由于开发商的主业不在于此,如果开发商经营上出现问题,这就容易造成与业主的矛盾。因此,我们提倡会所可以引入社会的专业机构来经营,以提高经营水平和服务水准。在如何经营的问题,有开放式经营、封闭式经营和半开放式经营三种观点。因服务的对象范围大小不同,经营方式和对业主的影响也就有不同。更多的业主希望会所实行封闭式经营,以享受优越的服务,但这也会增加经营成本,提高会所消费代价。 八、亲水概念 水也是21世纪最珍贵的资源。而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相对缺乏的国家。在很多城市尤其是北方城市,缺水严重,水就更显珍贵。因此,生活在都市的人们,如果能选择亲水居住,是一种亲近大自然的惬意人生。在这种追求下,亲水概念不知不觉风行房地产界。不少开发商把项目用地由原来首选地段因素转向临水因素。于是乎,那些临湖、临江、临河的项目开发一下子热了起来。只要看看如今楼盘项目的名称,便可以看到与水的关系:蓝湾俊园、金色港湾、银河湾、秀水公寓、海岸花园、恋湖公寓、玫瑰湖畔、碧水湾、锦绣香江、星河湾、山水庭苑、临溪居……。 九、智能E化概念 智能E化概念是近几年提出的一个新概念。从近几年的房地产文章和大量的房地产广告中,“智能”、“E化”概念的热炒,似乎标志着入住的业主能一夜跨入智能社会、数字时代。然而,对大多数市民和购房者来说,“智能化”仍然是雾里看花。不少人认为,上网、宽带、可视对讲、红外线监控、远程抄表就是“智能E化”,也有些开发商出于“炒”概念的目的,不管够格不够格,故意朝这个概念上套,以时髦的词汇“蒙”人。 其实,真正意义上的“智能化”应该由下列体系构成:一是安全防范系统:包括防盗报警、周界报警、出入口管理、火灾和天然气报警、求助呼叫、访客对讲、指纹识别等;二是信息管理系统:这包括三表(电表、水表、气表)甚至多表远抄、设备监控、车辆管理、紧急广播与背景音乐、有线电视和电话等;三是信息网络系统:要求宽带接入,建立起小区共享的现代信息网络系统,具体包括构建小区信息服务平台,小区电子商务系统(网上超市、商品报价系统、电子付款),和小区综合信息管理(安全管理、人口管理、车辆管理等)。 房地产营销的概念之战,有其必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住房需求也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房地产营销中,差异化营销也就成为必然。而实施差异化,就需要进行深入的市场细分。概念营造是成功的市场细分的表现,一方面有利于引领行业发展,另一方面也便于顾客作出自己的选择。无论是开发商,还是为开发商服务的企划人,均需要在细分中寻找自己项目的相对优势,并在广告宣传中借助于某一个简洁的概念加以归纳,并据以广泛传播。所以,房地产营销中,概念之战对于推动房地产业进步,对于提升房地产营销水准,无疑是有积极作用的。而我们应该反对的是那些不切实际地生造概念,夸大其辞,甚至用虚假概念来哄人的做法。
国际法学教育教学研究:论国际法学教育的发展 在这一阶段,国立北京大学、国立中央大学、朝阳大学、东吴大学、北京法政专门学校的法学教育中似最具规模、影响力最盛。节取上述各校的课程设置,以及20世纪40年代国民政府所修正的法律学系科目表,可有如下观察: 首先,国际法课程在得到一如既往的重视的同时,也在教学上有了更为精细的授课安排。除在课程中普遍将国际法区分为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独立授课外,一些学校也进一步将国际公法区分为平时国际法与战时国际法在不同学年各自讲授。虽然这种课目划分并非此阶段的新兴现象,但更多学校对这一国际法课程设置的采用,既是国人对国际法学的认知更为系统全面之体现,也意味着法科学校愿意给予国际法更为充分的学习时间,显示出对国际法教育有了更高的评估与偏重。如,国立北京大学20世纪20年代的法学专业课程中,在第二、三学年开设国际公法,而在第四学年开设国际私法。国立中央大学从第三学年划分组系,而无论是司法组、行政法组,还是法学组,都将在这一学年开设国际公法课程,而在第四学年开设国际私法课程。其中,国立北京大学的国际公法课程更细分为平时国际公法与战时国际公法,前者讲授于第二学年,后者则讲授于第三学年。 其次,国际法课程得到授课时数或年限上的较好保证。在多数学校,国际法课的授课年限至少为一年。如,中央大学法学院为三个不同组系所安排的国际公法授课时间均为一年,即使是列为选修课目录中也未缩减。东吴大学的国际公法课程的学习年限也为一年,且在那一学年中所占学分最高。较之同校一些仅开设半年的基本法学课程,如中国宪法、中国刑事诉讼法、中国刑法总则、中国民法总则等等,国际法一年的学习时限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其在中国法学教育中所占之地位。而在北京大学法科,由于平时国际法与战时国际法的分开授课,实际也分配给国际公法两年的学习时间。 最后,国际法出现从法学教学科目向法学教育专业上升的迹象。作为法学教育的必要构成,清末以来的国际法教育一直是作为教学科目之一得以重视并渐为发展。而至20世纪40年代,按国民政府教育部1945年修正之法律学系科目表所示,中国国际法教育有了性质与地位的又一次提升。据此科目表,除共同必修科目以外,法律系可采两种学分制度,一为混分制,二为分组制。在分组制教学中,四大组系分别为:司法组、行政法学组、国际法学组、理论法学组。在这种分组制的科目列表中,对于司法组、行政法学组以及理论法学组而言,国际法仍作为共同必修课之一门;但对于国际法学组而言,国际法教育不再单单体现于一或两门法学课程,而成为了一个法科教育的专业或培养方向。国际法教育由此开始了从法学学科下的一门课程向高等教育的一个独立学科的演进轨迹。 国际法学师资构成的演变与充实 早期从事中国法学教育的多为西方传教士,丁韪良无疑是在中国教授国际法课程的第一人。至清末修律,大量外国法律专家被聘来华执教,日本学者则成为其中之最。据载,清末京师法政学堂、京师法律学堂、直隶法政学堂、山西法政学堂等22所法政专门学堂均有延请日本教师,达311人之多。以京师法律学堂的课程开设为例,包括法学通论、宪法、国法学、刑法、民法、商法、法院编制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破产法等在内的全部法学主干课程都由日本学者担纲。其中,担任国际法教学的为岩井尊闻,而教授国际私法的则为志田钾太郎[2]116,726。时至民国,国际法教学的师资队伍开始出现明显的本土化趋势。随着法科留学生的陆续回国,以及中国各类法科学校所培养人才的日渐出炉,民国时各大学法科或专门法政学校中执教的中国教师越来越多,国际法师资队伍中的中国教师比例也日益提高,至20世纪30年代后已经开始占据主导地位。以当时法学教育界享誉盛名的“北朝阳南东吴”为例。从民国元年发展至20世纪20年代前后,朝阳大学的法学教员中尽管仍有冈田朝太郎、岩谷荪藏等外国教师,但其主要教学任务已交由中国教师来完成,所聘请者不乏当时中国各知名法家,如余棨昌、钟赓言、程树德、陈镐生、王家驹、李怀亮等等。最初在该校教授国际公法的为来自日本早稻田大学的巽来次郎,但据1917年《教育部视察朝阳大学报告》,当时亦有中国教员承担此门课程的讲授。报告中提及,检查当时正逢中国教师钱泰在讲授国际公法课程,报告评价其教学为“讲解详明,学生尚能注意”[3]464。而作为与朝阳大学齐名的又一著名私立高校,东吴大学的本土师资也得到明显充实。由于创建东吴大学法科的美国人兰金本是律师出身,为在中国培养具有现代专业素养的司法人才,东吴大学最初所聘教员都为实务界人士,并有不少外籍专家,如“大美国按察使衙门”的罗炳吉(CharlesS.Lobingier)。而随着学校的扩充,如董康、吴经熊、梅华铨、张君励等中国法界名人都陆续受聘开始于东吴大学法科执教。至20世纪30年代,在东吴大学法学院执教各主干课程的人员中,除教授英美法的萨莱德(GeorgeSellett)与教授国际公法的路义斯(Robert.E.Lewis)外,其他如法理学、宪法学、罗马法、法制史、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等各门课程的授课教师均为中国人。而在路义斯外,其他担任国际公法教学的都为中国教师,如梁鋆立、姚启胤、夏晋麟、倪征燠。就当时在各校教授国际法的中国教师的学历构成来看,其大部分都具有外洋留学背景。其中,小部分人求学于东洋日本,如周鲠生曾于1906年赴日本早稻田大学留学,并在那里加入中国同盟会;更多人则选择远赴欧美,如在东吴大学教授国际法之钱泰就留学于法国巴黎大学,并获博士学位。不过,这些后来活跃在中国国际法教育舞台上的身影,留学前多已在国内研修过法律,往往同时具有中外两方的法学教育背景。可以认为,对于曾积极参与过民国时期国际法教学研究的上述各人,留学是对其学识的提升与眼界的拓展,但这种收获与国内法学教育所提供的有益导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息息相关。这也从又一侧面印证了民国时期中国国际法教育的成长与收效。 国际法学教育对国际法理论研究繁盛之促成 外国著作或教材的翻译无疑是中国国际法教学资料的第一来源。早在京师同文馆开设国际法课程的最初,丁韪良主导下的一系列国际法译著就作为同文馆之授课教材而集中出现。据《同文馆题名录》所载,除丁韪良所译之《万国公法》外,当时既为早期国际法输入中国的代表作品,又作为同文馆授课教材使用的还有《星轺指掌》、《公法便览》、《公法会通》、《中国古世公法论略》。至20世纪上半叶之法科大学与法政学堂中,外国国际法著作及教科书的翻译更为活跃,劳麟赐所著《万国公法要略》、今西恒太郎所著《国际法学》、高桥作卫所著《最近战时国际公法论》、中村进午所著《战时国际公法》及《平时国际公法》、今井嘉幸所著《中国国际法论》、横田喜三郎所著《国际法》等的中译本纷纷现世。一些编撰者在书中甚至连教材资料来源、适用学校、建议课时或学分都进行了专门交待。如宁协万在其《现行国际法》中称:本作为“著者历年关于国际法之札记、杂录、论著、译述、及讲演各稿,为有系统之整理,而仿德国黎斯特国际法与英国罗连士国际法之例,分作四部以成本书”。著者在“国立北京法政大学专任教授,在职八载,逐年将新得材料,加入本书,讲授学子”,而其在“中国大学、朝阳大学、中央大学之讲座,均以本书为讲授之资”[4]1。周纬《新国际公法》中也谈及,其先“担任北大法科国际公法教授、旋南下改任中央大学国际公法教授”“,今以其两处讲义”,“出版问世”,“不负国际法学院之期望”[5]11。谭锡庠在《新编平时国际公法》中介绍,“本书原为民国十九年时之讲稿徒以材料及编制未妥善故特重行增删之”“,本书可供大学教本或参考书之用”[6]7。朱建民的《侵略问题之国际法的研究》中附有说明称“,本丛书每册各附导言或编后记,并各跋以讨论大纲,以便各训练班或小组讨论会之应用”[7]3。张道行的“部定大学用书”《国际公法》则有更具体的指导:“本书力求深入浅出,以冀能合于初学者的应用,若采而为教科书,则以四学分至六学分为宜,每周讲授两章,适可供一年的学程之用,书中所引成案,已不算少,苟有不足,则Scott,Evans,Briggs,Dickenson的编本都可补充,实则各生如能于上述各种成案的课本中,详研其内容,成为有用。”[8]6 由此,国际法教育的需求牵动了国际法学研究的进步:教材的编写是教学开展的要件,也成为国际法理论延展的基础与构成;学校刊物的创办是国际法教研成果的展示,也是国际法学科成长的助力与印证。可以说,中国国际法教育为中国国际法学生长不可或缺之内容,其前行之步伐与国际法学之成长丝丝相扣,为近代中国国际法学体系的生成贡献良多。(本文作者:刘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国际法学教育教学研究:国际法学教育模式研究 当前我国法学教育,存在理论教学力量雄厚,实践教学力量薄弱的重要现实。法学院不乏具备博士学历和高级职称的法学专家,但是法学教学实践基地却较少,尽管有些院校也对外宣称建立诸多法学教学实践基地,但是由于资源的限制,大多数也是徒有其名,这对学生法学实践技能的培养造成不利的后果。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 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基本使用“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主要通过引导学生之间对法律问题的辩论,逐渐的发现各自的错误,进而达到对法学问题认识深刻,并提高法学思维和法学素养的目的。在英美法系国家,法学专业学生主要通过学习上诉法院裁决编写的案例教科书来提高自身的法学素养和技能。案例教学法的特点是,学生主要通过学习和研究大量的司法案例来研究法律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精神。英美法系法学院的教师大多由具备多年司法经验和实践的法官和律师担任,这样他们在传授学生法律知识的时候,能够做到法律知识和司法实践的有效结合,真正培养学生的法律分析能力和应用能力,对学生的法律职业能力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但是英美法系案例教学也存在一些弊端,由于司法判例不能囊括所有的法律问题和法律知识,因此这种教学方法不能使得学生系统地掌握法律的知识体系。 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模式 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模式,采取课堂讲授和课外课程讨论的学习,学生不仅要在大学校园里学习书本上的法律,通过系统的科班教育,掌握法律的基本原理、基本体系和基本原则;还要到司法、行政部门去练习运用法律的能力,并且最终检测学生学习成绩是否合格考试,不是由大学教授而是法官、高级行政官员主持的。大陆法系国家注重对法学理论和原理的研究,实践以理论知识的掌握为基础,在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展开。 建构我国实践性法学教育模式的建议 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在教育体制、教育方式与培养目标与英美法系国家有显著区别,不可能照搬西方国家的“判例教学法”,也不可能完全照搬大陆法系的职业教育模式。在当前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我国社会对法学人才越来越缺乏,我国法学教育模式的改革也势在必得。 1.提高教师使用案例教学的能力和水准 案例教学要求法学教师具有掌握司法案例的能力和水平,能够根据法学问题和社会发展选择具有“典型性”和“针对性”的案例,从而适合法学教学内容的需要。另外,在法学讲授的课堂上,法学教师在运用案例教学的时候,要具有掌控和引导学生对案例产生兴趣的能力,能够激发学生对司法案例分析和探究的兴趣和积极性,提高学生掌握运用法律原理,分析和解决实际案例的能力。 2.重视法学模拟教学的推广和使用 “法律的生命力始终不是逻辑,而是实践”。法律如果制定出来不出执行,不去规制社会经济秩序,保障社会权利,那么法律就会成为“死法”。因此,在法学教学中,要注重将死板的法律教活,这样法学模拟教学便应要求而受到广大法学教师的应用。因此,重视法学模拟教学,具体可以利用模拟法庭、庭审观摩等形式使学生置身于模拟和现实的诉讼活动,使得学生真正体验诉讼主体的角色和诉讼程序,进而掌握和理解模拟过程体现的法律精神和法律原理。 3.实行法学专业学生双导师制 法律是实用性的科学,英美法系国家的教师多数都是法官和律师,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有效的促进实践和理论相结合。我国大多数教师没有司法实务经验,这对于学生法律职业素养的培养是很不利的,因此高校可以对法学专业培养采取双导师制度。具体来说,就是对现行法学专业教师侧重于对学生法学知识的传授,校外导师(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务人员)侧重对学生法律职业素养的培养。(本文作者:佟曾单位:沈阳建筑大学) 国际法学教育教学研究:国际法学科教学若干疑问思索 摘要:本文从目标的确立和兴趣的激发、教学风格、讲授方法、内容设计和因人而异以及爱国主义情愫和思维方式的培养等方面对国际法学科的教学特点和规律以及经验进行了初步探索和思考。 关键词:国际法学;教学;思考 自改革开放恢复法学教育以来,国际法学科在许多高校本科阶段更不用说研究生阶段划分为三个专业细分为众多方向,后经教育部调整为一个专业(即大国际法学)三个方向(原先的专业变为方向)。笔者曾较长时间从事过国际法学科诸多课程的教学,后集中到国际法,加上现已转入新的领域,所以,有必要对这一教学旅程予以总结,并有助于探讨和求教于同仁。作为教研论文,又限于篇幅,不得不对写作目的予以限定:一,围绕教学效果和教育质量这一中心;二,紧扣国际法学科教学的应有特点和规律;三,突显个人特色和风格。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必须着重体现和把握好以下方面: 一目标的确立和兴趣的激发 教好一门课就要善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使其明确学习目标。在目标的确定上,笔者注意因人而异,定位实际。对大部分学生来说,达到本科教学程度即可;对少数有志于外交外事工作和考研学生(包括报考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者),适当加宽、拓深其知识,并介绍外交工作的重要性、特点和优势等。因为外交部是一个大部包括其所辖驻外使领馆和国际组织代表,另外国务院其它各部委局和金融机构均有条法司以及省市外事部门,而进入这些单位的大都须是国际法包括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专业的研究生才有可能。在兴趣引发方面,笔者注意以下几点:(一)强调学习这门课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客观澄清并明确强调国际法的性质;①国际法是有别于国内法的一个丰富而独立的法律体系,仅具有国内法知识而缺乏国际法知识则于法学本科生知识结构不完整;它是学好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的前提和基础,因为后者孕育于前者,它们的一些基本概念、原理和制度具有相通性,前者对后者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对学好国内法课程的作用也不可小觑,因为国内法各部门几乎都有相应的国际法律制度的存在,主要表现为条约形式,有些更健全和超前,两者紧密相关;在经济全球化、区域一体化、信息网络化时代,国家间交往和人员往来更加频繁,“地球村”和“世界公民”概念渐显,涉外事务、涉外案件日益增多,缺乏国际法知识将难以正确应对和处理;国际事件频繁发生,常见诸于报端等媒体,对其正确认识和评价非运用国际法知识不成。因此,学好国际法有助于培养学生科学、全面和宏观的思维方式。(二)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讲授法,注意生动形象性,既有助于学生对比较陌生的国际法概念、原理和知识的理解和接受,又有利于增强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此点下文再议。(三)时常穿插国际时事点评,既活跃了课堂气氛,又有助于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此点下文再议。 二符合学科特点的气质、风格和语言特色 教学风格和语言特色因人而异,但也会因学科而有别。国际法在内容、适用范围和运用人员上不大同于国内法,主要适用于外交场合,大都由专门外交人员运用。这一专门职业群体形成了其特有的气质、风格和语言特色,主要体现为端庄、整洁、潇洒、大度、严谨而又不失洒脱、轻松之风,外交辞令具有不同于其它场合辞令特色,具有专业性、特定性、严肃性而又不乏技巧性、轻松感和特有魅力。所以,笔者在教学实践中自觉不自觉地适当体现和保持这种特有教学气质、风格和语言特色,既体现了学科特点,又增强了教?42?学魅力。 三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讲解法 鉴于国际法概念、理论和制度于学生比较陌生,更难领会,笔者注重采用深入浅出、通俗易懂的讲解法。既有助于学生理解和接受,又增添了生动性和形象性。例如,对“主权”概念(乃国际法最基本概念,可谓国际法基石)的诠释,将其概括为“六性”,这样不但便于学生理解,而且使其印象深刻;在讲解“斡旋”、“紧追权”、“国际法上的承认和建交”、“国际习惯”、“反报和报复”等概念和制度时,笔者联系到朋友关系的处理等日常事例;在讲解国际法的特征(即与国内法的区别、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包括外交职务与领事职务及其任职资格和履职时间等理论和制度时运用对比分析法,辨析其异同,虽打破了教材体例,但易于学生把握,使学生记忆深刻;在分析国际法特征、领土组成部分、海洋区域划分、大陆架划界等内容时,则利用图表予以展示,增强了直观性,自然使学生易于领悟,印象颇深;在讲解安理会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程序和方法等制度和概念、理论时,结合一些典型案例进行:例如,对利比亚因“洛克比空难案”的制裁,对南非曾推行种族歧视和隔离政策的制裁,尤其对伊拉克因发动对科威特战争的制裁全面展示了安理会职权特色。另外,还有“中美撞机事件”、“美炸毁我驻前南联盟使馆事件”等。这样便于学生清晰理解,全面掌握所学知识点并学会学以致用。对于颇难理解的联合国国际法院诉讼管辖权类型,笔者撇开教材用语,用自己的话予以概括,使学生一下子抓到了问题的精髓,吃透关键;在讲解“缔约权”和“缔约能力”等概念和原理时,适当结合已学的有关国内法概念和原理对比进行,既使学生融会贯通,又使其理解得快。 四联系时事,穿插点评 理论讲授若脱离实际,不仅枯燥无味,而且听者难以领会,印象不深,所以,法学课大都注重联系案例和事例。笔者时常联系国际时事,穿插点评,不但活跃了气氛,激发了学生学习兴趣,而且加深了学生对所学知识点的理解,有助于培养学以致用之风。例如,笔者在讲领土主权、海洋法、国家管辖豁免制度、国际责任法和国际航空法时就联系到“中美撞机事件”;“美国炸毁我驻前南联盟使馆事件”就涉及到外交关系法,国际犯罪和国家责任法;伊拉克发动的吞并科威特战争,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先后发动两次对伊拉克战争以及联合国对伊武器核查就涉及到国际法基本原则、战争法规、安理会解决国际争端的职权、程序和方法、战争犯罪、国家责任法、单边主义对联合国和国际法的挑战以及有关禁核包括其它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巴以冲突和各种国际恐怖主义事件就涉及到国家领土法、民族自决权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安理会和国际法院的职权、国际刑法、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新威胁———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以及国际合作反恐机制的建立等;“前南刑庭”和“卢旺达刑庭”等就涉及到安理会职权、武装冲突法、国际人道主义犯罪和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管辖权等国际刑法问题,尤其是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对有关国际法和国家带来的影响和冲击,例如对国际刑法、武装冲突法、国际人道主义法、国际组织法和某些国际习惯规则(如“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等)以及美国和中国的立场和态度。再如,中越北部湾划界,中越、中国和南海邻近岛国关于专属经济区、捕鱼和油气资源开发以及某些岛屿领土之争的协议和谈判,东海大陆架与日、韩划界问题,钓鱼岛事件等就涉及到领土法和海洋法;“10+1”和“10+3”、APEC、上海合作组织就涉及到国际组织法、区域经济一体化和反恐等问题等等。 五重点突出、详略得当的设计 鉴于国际法内容丰富繁复,已有十几个部门法,几乎每一个都可独立成科,又受限于学时,所以,不可能面面俱到,平均使用力量,而应进行重点突出、详略得当的设计。笔者的设计标准主要有:是否紧扣学科特点;是否达到本科教学程度;是否照顾到绝大部分学生的要求和兴趣;是否能更多地联系本国和本地实际;其制度是否足够健全和成熟;是否能更多结合国内法现实;是否适当顾及自我优势和特色;其难易程度是否具有时代性。因此,笔者将具有统领各部门法作用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理论即“总论”部分作为重点予以详讲;另外还包括:海洋法,因为海南省是全国最大的海洋省;条约法,因为它乃国际法最主要的渊源,各部门法包括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都离不开它;国际争端解决法,因为它有助于学生学以致用,正确认识和评价国际事件,另外具有触类旁通于人际关系、社会关系之用;国际组织法,因为国际组织众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早已成为国际法的又一大主体,预示着人类组织化趋势以及我国在国际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国际人权法,因为其中包含着众多人权规则和刑事诉讼基本准则,而这些正是我国目前大力提倡且有待完善的地方;外交关系法,因为它有助于鼓励有志于外交外事工作和考研生的积极性,同时有助于学以致用,以之评判国际关系,另外,运乎处世为人也有相通之妙;主权和国家管辖权,因为主权是国际法最基本和最重要的概念,国家管辖权的行使具有经常性和现实性且与他国易生冲突,这就涉及到如何妥善处理的问题;国际习惯,乃国际法的特有渊源且不大好理解,所以,应当详讲;国际知识产权法,乃国际法的一个新型部门法,在知识经济时代意义重大,知识产权在我国已上升到战略高度,也是我国比较落后的制度,所以,也安排为重点讲解内容。非重点和略讲的部门法和内容有:外层空间法,因为相对离现实较遥远且其制度尚未健全;国际法中的居民法,因有些内容也属国际私法范畴;战争法,和平和发展已成时代主流;国家的构成及其类型,已为有关国内法所包括且易于理解等。对于这些非重点和略讲的部门法,主要由学生根据兴趣自学。 六量体裁衣、因人而异的点面平衡 学生的基础和理解力参差不齐,学习兴趣和动力也存在差异。因而,在教学中,都应当注意量体裁衣,因人有别,因材施教,点面结合,综合平衡,无论是内容的安排,还是方法的设计以及语言风格。这里关键是点面关系的处理,就本人体验,所谓面就是绝大部分学生的水平、要求和兴趣,这是需要首先照顾的。于他们千万不可高估和拔高,而应专注于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的理解和掌握即可。对他们,教师应不厌其烦,耐心细致,反复强调,语速舒缓。否则,难以收到好的教学效果。所谓点就是极少数基础较好,感受力较强,学习用功,立志较高(例如准备报考研究生包括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以及树立其它涉外志向等)的学生,于他们可适当拔高要求,即适当拓宽、加深其知识面,同时语言简洁、轻快,少重复。但点的照顾只能放在其次或通过单独辅导补之,否则教学效果难优,因为忽略了多数人利益。另外,还有对学生的亲和力等问题。这些都是需要注意和改进之处。 七爱国主义情愫的培养 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自然言必称国家,?43?因而也就是最宜于寓爱国主义教育于教学中的一门课程。培养爱国主义情感于国家和学生都十分必要和重要。目前,我国经济迅速发展,综合国力日益增强,国际地位显著提高,“弱国无外交”已成历史。但是,我国在国际生活中发挥的影响和作用与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一的大国地位还很不相称。我们正在走和平崛起之路,这就需要薪火相传的青年一代满怀爱国热忱努力学习,掌握本领,为国家的更加富强,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为我国国际地位的进一步提高而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直接从事国际事务的人,更应时刻注意维护国家形象,运用好国际法维护国家利益,同时为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和人类共同事业发出中国最响亮声音;不直接从事外事工作的人,也不要小觑自己的工作与国家利益和前途的关系,应认识到自己的工作也是在为国家利益和前途添砖加瓦,也体现着爱国主义精神。同时,我们要有大国民意识,在涉外场合,要表现出大国民风范。爱国是一个国民或公民应具备的基本品格,就如同儿女爱母亲一样。在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爱国情操的培养更应从青年学生着手。基于上述理念,笔者在教学中时刻注意激发学生的爱国热情,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愫。例如,在讲国际法史和条约法时,近代中国“无外交”,不懂国际法或无权运用国际法来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而被迫接受含有“割地、赔款、领事裁判权、租借地和势力范围”等反动国际法原则和制度的不平等条约,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当时的中国积弱积贫;在讲国家的构成要素时,笔者就联系到其它国家国民的爱国意识和表现……,我国历史上主权和领土残缺的屈辱事件……,引用“我是中国人民的儿子,我深深地爱着我的祖国和人民。只要我能活到九七年,我就要到回归的香港去走走”———中国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执著的爱国情怀……等;在讲外交关系法时,联系美国炸我驻前南联盟使馆事件,青年学生如何正确地表达爱国情感;在讲到国家领土法、国际航空法、海洋法、国家管辖豁免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法时,联系到中美撞机事件,也涉及学生如何正确表达爱国情感;在讲领土法和海洋法时,结合南海诸岛有关领土纷争、钓鱼岛事件和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有意识引发学生爱国热情,甚至联想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一部影片———“西沙儿女”(“西沙保卫战”)中的主题曲“美丽富饶的西沙,我可爱的家乡”;在讲外层空间法时,联系到“神州五号”圆飞天梦和航天英雄杨利伟;在讲国际法的居民法中的无国籍人和海洋法中的“方便旗”时,在讲武装冲突法中的战争法规和日本遗留在华的“毒气弹”事件以及中国民间因侵华战争受害向日本政府索赔诉讼时都自觉引发学生的爱国激情,联想到母亲、祖国之意,等等。另外,设有专题讨论:引导大家思考探讨在和平崛起,靠自身力量实现祖国的腾飞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的时代,青年学子应肩负什么样的历史使命,我们的爱国思想应如何确立,爱国情感应如何培养和表达,爱国行动如何表现等。如此寓爱国主义教育于知识传授中,引起学生的极大共鸣,更直接、生动地引发了学生的爱国热情,有助于培养学生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操和爱国理念,从而使他们心中时刻装着祖国,进而为国奋发。 八思维方式的培养和为人处世之道的感悟 科学、正确的思维方式和习惯与通达、合宜的为人处世之道于青年学生的成长和发展至关重要,而这可从国际法的学习中得到培养和感悟。国际法是放眼全球,适用于世界的法律,所以,通过学习国际法有助于学生养成登高望远、放眼世界、立志高远的宏观视野和思路。国际法与国内法具有密切联系(几乎所有国内法部门均有相对应的国际法律制度,国际法所涉范围上至外层空间,下至海床洋底,几乎包括了人类生活的各个领域),这样,可以有意识地培养学生习惯于从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即将国际法和国内法结合起来进行学习、观察事物\思考问题、钻研和写作的思维方式,而这才是符合时宜的全面和科学的思维方式和观察视角。如果仅仅将目光局限于国内,则不仅思维单一、视野狭窄,而且难以知识全面,有所创新和突破。因此,笔者在教学中总是注意引领这样一种思维方式,例如在讲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理论、各部门法和论文写作时,都适当联系有关国内法,结合国内层面事宜。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国家间关系(即国际关系),国际关系和人际关系有许多相通之处;作为国际社会主体的国家和作为国内社会主体的个人也具有相同或类似的思想、秉性、风格和情感,可以概括为国家性(民族性)和个人性(个性),它们都是法律人格者,只不过前者可拟制为活动于国际社会的抽象的“人”。那么,通过对国际关系的理解和把握,就可获得一些为人处世的启示,感悟其真谛,从而触类旁通,有助于正确、合理地运用于人际关系、社会关系。例如,曾被誉为“日不落”帝国的大不列颠被其后裔美国取代,这体现了后来者居上、青出于蓝而胜于蓝之律,日韩与中国有类似之处。美国在当今世界的声音最响凭借的是其强大的综合国力,所以,青年学子想要今后于国于民于己有所作为,就必须充实自己、增强实力、提高自己、完善自我,具有真才实学。因二战惨败以致几乎一片废墟的日本和德国短短几十年一跃而为世界经济强国,启发我们在逆境中要心中充满太阳,卧薪尝胆、励精图治、韬光养晦、积蓄力量,同时注意从自身实际出发,扬长避短,敢于和善于学习和借鉴他人之长;国际纠纷的处理最提倡用和平方式,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营造安宁、友好的周边环境和良好稳定的国际局势有利于国家建设和发展,于不同类型的国家(大小、强弱、贫富、远近、特征和与其历史现实关系等)和事件采取不同的外交政策、对策和行动(总方针是既坚持原则又灵活务实,包含着丰富的外交智慧),对我们理性、友好处理人际矛盾,与人和睦相处,营造良好氛围和适应环境,培养原则性和灵活性不无启迪;国际舞台往往是你方唱罢我登场,凭实力说话,均势打破又平衡,力量对比常转换,这启示我们要有竞争意识。尤其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接受和遵循优胜劣汰、物竞天择、适者生存之律,培养坚强意志和善于平衡、调适和重塑的良好心态和习性。当某国遭遇灾难,他国出于国际人道主义往往施以援手,我们的人际关系中不也应提倡助人为乐,同情弱者,援助弱势吗?国家人格和尊严不容侵犯,我们个人也要注意维护自身尊严,切不可为贪图名利而置人格和自尊于脑后,而应自尊自爱;国家利益是国家考虑国际事务的出发点,但同时有责任的国家也还要为他国、国际社会和人类的共同繁荣和发展作出本国的贡献,这启示着我们个人在实现自我时还要兼顾他人、社会和国家利益并对之有所贡献,就是所谓的“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之理,否则就会陷入极端个人主义泥潭,自然也难以有利于自己的全面发展。外交场合,国际关系中充满着礼仪规则,十分讲究外交礼节,同样,我们人际关系中亦应以礼相待,文明交流与合作。相反,粗暴、盛气凌人、无礼不但于事无补,而且会引发矛盾和问题,等等。因此,通过国际法教学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科学全面的思维方式和通达、合宜的处世为人之道将会大有裨益,并能使其受益终身。因此,不能不说国际法是最适宜于寓教于乐的学科之一。 国际法学教育教学研究:案例教学在国际法学教学中的运用 摘 要:目前,案例教学已成为国际法学教学过程中的重要方法。然而在国际法学案例教学过程中出现了将案例教学等同于举例教学、对案例教学不够重视、案例选择不恰当、以学生为中心的模式很难达到等诸多问题。国际法的案例教学应当合理选择案例,教师应当恰当运用讲授案例的技巧,在课程设计方面应增加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间。 关键词:案例教学;国际法;课程实践 国际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但现阶段我国学生普遍缺乏锻炼和实践的机会,接触国际法实例很难,学习过程中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在国际法教学中采用案例教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方面的缺陷,提高学生学习国际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案例教学法,就是运用典型事例进行教学,目的在于通过对典型事例的分析和解决思路、方法等的掌握,使学生进一步理解一般的分析原理,并借助这一原理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 [1]。其本质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互动式教学。 一、国际法案例教学易出现的问题 (一)将案例教学等同于举例教学 案例教学成功的重要基础之一是案例报告的规范化和权威性。在目前的国际法教学实践中,有的教师将案例教学理解为简单的援引案例来说明理论知识。虽然在系统知识的讲解过程中穿插案例有助于提高课堂气氛和加深学生的理解,但是这仅仅是系统教学的手段之一,而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法,具有丰富的内涵,包括从案例选择到课堂设计的一系列过程。 (二)对案例教学不够重视 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法,与其他的教学方法处于同等地位。引进案例教学方法却将其作为一个可有可无的存在,不给予足够的重视,或者过于依赖案例教学方式都是不正确的。案例教学应当与其他方法并重,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在课程分配上的均匀。案例教学有其自身的特点,需要将其与其他教学方式进行合理的搭配。 (三)案例选择的不恰当 案例的选择存在有难度,一旦选择不当,会直接影响案例教学的整体效果。案例选择困难的局面,一方面是因为案例来源不充足,另外一方面因为教师在选择案例时没有把握好标准。在案源上,困难的不是案例的数量问题,而是符合案例教学要求的案例质量问题;在教师选择案例方面,既要顾及到案例自身的价值,还要考虑到学生的基本情况,考虑到教学的进度和整体的教学状况,这些因素处理不好,就会降低案例教学的质量。 (四)以学生为中心的模式很难达到 通常的讲授式教学,以教师讲授为中心,教师处于课堂的中心地位,学生只是单纯的听课、记笔记,在课堂上没有主动性。这种影响呈现在案例教学中表现为教师在台上陈述案件事实,讲述案件涉及的法律知识,总结案件的意义,其中插入学生对于问题的看法。这种模式实际上是案例讲解,是传统的讲授式教学的一种,只是将系统知识换成案例,而不是案例教学。案例教学要求以学生为中心,要求学生与教师之间的互动以及学生之间的互动。教师的角色转换不当,过于主动,就会削弱学生的主动性,同时也会限制学生的思维活动,达不到案例教学的目的和效果。 二、国际法案例教学的课堂实践 选择精确、有效、典型的案例,是实行国际法案例教学成功课堂实践的第一步。所谓精确,是指所选案例内容要与有关国际法理论相吻合;所谓有效,是特指国际法案例的政治性。国际法调整的国际法律关系除了包含法律因素外,更多的还要包括国际政治因素和国际关系的现实,与国际政治太过脱节的案例是没有生命力的。所谓典型,是指该案例在相关法律领域具有代表性。 实例演示:以WTO海龟海虾案为例 该案件的案情如下: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投诉美国对某种虾和虾类制品的进口限制(WT/DS58)(禁止进口没有使用排除海龟捕捞装置捕捞的虾)。1996年10月8日,上述联合投诉方提出磋商要求。争端起因是1996年5月美国颁布609条款,禁止在捕虾时没有安装防止误捕海龟的装置TED的虾类产品进口。投诉方认为美国违背了GATT1994第1条、 第11条和第18条,并造成了利益的丧失和损害。1997年1月9日,马来西亚和泰国要求设立专家组。1997年1月30日,巴基斯坦也提出这一要求。1997年2月25日,DSB设立了一个专家组,澳大利亚、哥伦比亚、加拿大、菲律宾、新加坡、危地马拉、墨西哥、日本、尼日利亚、斯里兰卡、中国香港等11个国家(地区)保留第三方的权利。1997年2月25日,澳大利亚也要求就同样的争端事由设立专家组;1997年4月10日,DSB同意这一要求,决定由同一专家组合并审理澳大利亚的要求。专家组认为,美国禁止早虾和虾类进口的措施违反了GATT1994第11条第1款,不能被认为是GATT第20条中的例外。1998年5月15日,专家组报告由成员各方传阅。1998年7月13日,美国对专家组适用法律和法理解释问题提起上诉。随后,专家组推翻了专家组的一项调查结果,即专家组认定美国的被诉措施不包括在GATT1994第20条的序言允许的范围内。上诉机构推断出,美国被诉措施虽然符合第20条g款的要求,但却不能满足第20条序言中的要求。1998年10月12日,上诉机构报告由成员各方传阅。 该案若实践案例教学,大致可以分成如下步骤: 第一步,教师先将海龟海虾案分配角色,角色的分配应尽可能使大多数学生参与进来。在该案中,教师可以设定主持人1人,该主持人负责介绍案情,并以一段开场白开始这个案件的模拟。教师设定申诉方4人,分别代表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泰国四方;设定被申诉方2人,均代表美国,由其2人共同搜集资料加以抗辩;设定第三方11人,这11人分别代表澳大利亚、哥伦比亚、加拿大、菲律宾、新加坡、危地马拉、墨西哥、日本、尼日利亚、斯里兰卡、中国香港等国家或地区;设定专家组成员3人;设定上诉机构成员3人;设定一定的评委(最好基数),由评委对上述人员进行打分。 第二步,专家组审理程序。这个过程先由申诉方发言,然后由被申诉方抗辩,期间听取第三方的意见,最后由专家组做出裁决。这个过程评委应该对各个人员的表现进行打分,然后取平均值。 第三步,上诉机构审理程序。这个程序是上诉程序,具体设计跟第二步大致相同,最后由上诉机构做出终裁。 第四步,由评委进行核分,并将结果予以告知。同时,旁听观众(未分配任务的同学)可以向任何发言的同学就其所陈述的相关问题进行提问,这个环节要求准备案例的同学需要课下认真准备,确保就自己负责的部分了然于心。 第五步,由教师进行最后总结,并就相关知识点进行讲解,讲解的过程中需要将优秀争讼点详细阐释,并积极给学生提供参考资料或推荐相关书籍、论文,以便学生在课后能够及时查阅。 第六步,由学生课下及时查阅资料并进行复习,教师可以在下一堂课时检查学生阅读资料的情况。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法教学中可以援引案例的选择范围不仅仅局限于国际法院的判决。国际法院对国家的管辖权是建立在国家自愿的基础上的,由它审理的案件数量、范围有限,但根据国际法对国际法院职能的规定,国际法院除了拥有诉讼管辖权外,还有咨询管辖权。所以国际法中的教学案例除国际法院审理的成案外,还应该包括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仲裁机构的裁决、以及国际关系中发生的重要事件等等。这些意见、裁决和事件虽然不同于法院审结的成案,但它们都可以说明与论证国际法的原理、原则的产生和存在,同时也能说明国际法的现实性和复杂性,所以都应该在国际法案例教学中得到合理的运用。 三、国际法案例的教学设计 国际法案例教学设计大致上可以分为以下步骤: (一)案例的选取和整理 “法学案例教学以法律案例为课堂教学的起点,选择恰当的典型的案例是成功实施案例教学的先决条件。”[2]一个好的国际法案例必须具有实际价值,从法学教育来讲,首先,国际法案例的价值集中体现在案例中体现出的法律知识与法律运用;其次,国际法案例必须具有现实性,教师所选择的案例必须具有现实性和真实性,避免凭空虚构案例;再次,国际法案例必须具有启发性,这是案例教学目的的要求,启发性强的案例可以促进学生的思考和分析能力;最后,国际法案例的选择还要考虑学生的心理要求,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争议性强的案例能引发学生的学习热情,提高案例教学的效率。 (二)课堂讲授的技巧 国际法案例教学的方式可以多样化,可以有不同的课堂讲授方式和手段,恰当的形式可以使得课堂教学达到意想不到的结果。讨论法和质疑法是案例教学中常见的方法,组织学生就案例所涉及的法律知识进行讨论,发现案例中涉及的法律知识;不迷信案例中的结论,在论证结论的正确与否的过程中达到对案例知识的深刻认识和体会。在此过程中,教师要随时把握课堂进程,在应当给与提示、启发或者进行总结的时候能适时地做出反应。除了这些一般的方式,组织学生观看法庭审判或者邀请非课堂人员参与课堂讨论都是可以采取的方式。 (三)增加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间 由于法学课是一门理论和实践结合较为紧密的课程,因而针对这一特点,教学管理部门在制订教学计划时,要充分考虑实践性教学环节。然而目前对实践性教学环节似乎并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它还处于可有可无的地位,或者虽有少量安排,却是杯水车薪。这样要想把学生培养成动手能力强的应用型人才恐怕会成为美丽的肥皂泡。所以,对现行教学计划也应进行改革,要把实践性教学环节时间增加到总课时的1/4甚至1/3,并加强检查落实,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讨论案例,有更多的时间进行法律操作训练,这更有利于将其培养成应用型法律人才。 国际法的学科理论和实践在普通高校的法学或国际政治学专业的大学生看来是充满吸引力的,但同时又难免产生隔空喊话的距离感,因为他们生活的空间终究与风云变幻的国际社会相去甚远。[3]案例教学是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应当在国际法法学教育中予以广泛采用。我国不是普通法系国家,案例教学不可能成为主要的教学方法,但是吸收案例教学方法可以弥补目前我国法学教育的不足。要使案例教学在我国的法学教育中达到良好的效果,必须将其与传统的教学方法结合起来,使二者能够相辅相成,同时应当正确认识案例教学,采取科学合理的方式使案例教学达到最佳的效果。 国际法学教育教学研究:国际法学方法论探究 【摘 要】国际法学的深入发展,需要以建立有效的方法论为基础,来解决传统法学方法论的问题;通过对不同方法类型的选择,以形成国际法学的方法体系,同时结合本专业的特点提出一些具体的学习方法。 【关键词】国际法学;方法论;方法体系 对国际法的研究,像对任何社会科学的研究一样,有它的不同的研究方法。这些研究方法表明了国际法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如历史方法、政治学方法、经济学方法、社会学方法以至于各种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等。这些研究方法对于国际法问题的深入分析起了重要作用。本文从方法论界定入手,阐述了法学研究方法的类型,进而论述了国际法方法体系的构建,并介绍了相关的具体研究方法。 一、方法论概述 方法论,也称科学方法论,是有关各类科学研究的方法的理论,是关于科学研究活动的程序、途径、手段、模式及其规则的理论体系。方法是重要的,但在不同领域所适用的方法不可能都完全相同,解决不同的问题,需要用最合适的方法、最有效的“招数”,因而需要对各种方法进行类型划分,以便于人们选择和取舍,从而能够针对不同的问题,根据不同的需要,运用不同类型的方法。而研究不同的方法类型及其所构成的方法体系,同样也是方法论研究的重要内容。 二、国际法方法体系的构建 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一个部门,除了上述这些研究方法以外,特别重要的、也是首先要使用的研究方法是法学方法。所谓法学方法指的是在阐述和分析问题中运用法律概念和法律逻辑。法律概念和法律逻辑不是抽象的、空洞的,而是以法律的拘束性为依据的。在国际法上,主要是指对国家的拘束性,在研究的过程中,不能脱离对国家的法律拘束性这个基本点:概念是对国家有拘束性的概念,逻辑是以对国家的拘束性为其特点。因此,深入分析需要善于使用法学方法。然而在研究或确立国际法方法论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方法体系的开放性。即国际法研究的方法体系,应当具有开放性。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化,特别是随着方法的不断创新,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自然也会不断得到更新。与此同时,由于作为国际法学研究对象的国际法系统十分复杂,对于这样的复杂系统,无论某种方法多么重要,也不可能“放之四海而皆准”,必须要采取多种不同的方法进行研究,因而国际法的研究方法必然要体现出一种多元化的趋势。 (二)研究方法的综合性。即尽管研究方法可以是多元化的,但从现代的发展需要和国际法自身的系统协调来说,不仅要强调对具体问题的分析,而且还要强调对相关问题的综合,因而不仅要强调具体的分析方法,而且同样也要强调方法的综合性、系统化,使方法得到整合,使具有综合性的方法能够得到应用。为此,不仅要注意一个个具体方法的应用,还要注意国际法研究方法的系统化。 (三)研究方法的协调性。强调方法的系统化,进而言之,就是要强调方法的协调性。事实上,事物之间是普遍联系的, 国际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普遍联系的,与其他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也是普遍联系的。因此,在国际法研究过程中,对于研究各类不同事实的方法,尤其应注意其协调性,从而更好地发现事实与事实、方法与方法之间的内在联系,探索相关领域的一般规律。 三、国际法学习的具体方法 任何学科都需要掌握外语,以便扩大知识,打开眼界。而国际法尤其如此,因为国际法研究的对象是国际问题,需要广泛地了解外国情况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把知识只限于一国之内是根本不行的。掌握外国语言,当然是越多越好,至少也要通晓一种外国语文。如果是一种外国语文,最好是英语。因为英语在当前是国际上最为流通的语文,英语国际法材料是最为丰富的。 其次是广泛的基础知识,任何一个部门科学都不是孤立的,它必定与其他部门有不同程度的联系,国际法也不例外,因此,对某一部门科学进行研究,必须涉及到一些其他有关的部门,所以较广泛的基础知识是十分必要的。以前,国际法除了作为法学的一个部门以外,主要与历史和政治学有密切的关系。现在,国际法所涉及的学科更多了,它与经济学的关系越来越密切了,它的一些分支逐渐与一些自然科学部门发生了关系,例如海洋法、外层空间法、国际环境法等等就需要一些自然科学和技术的知识。因此,研究国际法要求有相当广泛的学识,包括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一些学科的知识。当然,这并不是说,国际法研究工作者必须是其他有关学科的专家,但是,为了深入地进行研究,对于一些有关学科具有一定的知识,却是必要的。要对国际法进行研究,当然必须有国际法的专门知识。这里应该提及,国际法是一门范围很广的学科。在传统上说,国际法的范围已经很广,其中有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国家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地位、国家领土、居民与个人、国际条约、外交及领事机关、解决国际争端以及战争与中立等方面。 四、小结 对国际法的研究,像对任何社会科学的研究一样,有它的不同的研究方法。这些研究方法表明了国际法与其他学科的关系,如历史方法、政治学方法、经济学方法、社会学方法以至于各种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等。这些研究方法对于国际法问题的深入分析起了重要作用。阐述国际法问题的历史发展,或者从政治或经济的角度来研究国际法问题,或者以国际社会结构为背景或以各种自然科学知识为基础来探讨国际法问题,无疑都将使国际法问题得到深入的分析。然而,一个国际法研究者不易同时使用各种方法,而往往偏向于某种方法,从而使自己的论点在理论上成为一个学派。 国际法学教育教学研究:案例教学在国际法学科的应用 [摘要] 法学教学是规则的传授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国际法作为一个庞大的规则体系必然要应用到现实生活中去才能发挥作用,由于国际法的规则内容抽象复杂,案例教学引入国际法教学凸显其必要性。案例教学不仅可以激发学生学习国际法的兴趣,更可以让抽象的规则具体化,易于接受,培养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为取得预期的教学效果,国际法的案例教学应注意采取多样化的案例教学方式,及时更新案例,尽可能与最新国际趋势发展相结合,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保证相应的教学环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实现案例教学在国际法学科的重要作用。 [关键词] 案例教学国际法判例法多样化 一、案例教学法的兴起 案例教学法起源于英美的判例教学法。早在1829年英国学者贝雷斯率先在法律教学中适用判例教学法。1870年,美国哈佛法学院院长克里斯托弗・哥伦姆布斯・朗道尔在法学教育中发展并广泛推广判例教学法。判例教学法主要以法院判例为教学内容;让学生充分地参与讨论;另外还以假设的判例作为考试题目。到20世纪初,判例教学法已经确立了其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中的主导地位。大陆法系亦称“法典法系”,具有悠久的法典编纂的传统,注重立法机关的成文法制定活动,在法学理论上崇尚理性主义、倾向于建构重视逻辑,抽象化的概念体系;通常不承认判例法的地位,故法学教育以系统传授概念体系为主。因此,判例教学法或案例教学法在大陆成文法系国家的法学教学中则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忽视。由于从法律的外在表现形态和法律技巧上看,中国的法律很大程度上还是属于大陆法系传统。我国传统法学教育亦遵循大陆法系的教育模式,注重逻辑与抽象的概念与理论,导致长期以来法学教育与法律实务脱节。随着我国经济的开放发展,需要大量法律实务工作者,法学教育改革也随之进行,英美的判例教学法亦引入我国的法学教育。 传统的国际法教学方式注重理论构架,没有把这些众多的知识点还原到现实生活中去,致使学生认为国际法学是纯粹逻辑、抽象的观念,难以调动学生学习国际法的热情,也是导致国际法学科被法学学生普遍忽略的原因之一,沦为法学教育中的软肋。同时由于国际法不同于国内法,它没有完整的立法体系、亦未建立效力等级系统,更没有权威的法律解释机关和拥有强制力的法律执行机关,其内容纷繁复杂、零乱亦不成体系;更因为它不是从市民社会的发展过程中产生与完善的,远离学生的生活,难以吸引学生的兴趣。因此,在国际法的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显得尤其必要。 二、国际法教学中案例教学的具体作法 国际法案例教学法则是由教师将其选择的国际法律事件情景带入课堂,学生在对该国际事件的讨论发言中,需要对所学的国际法的各种规则和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分析、判断、研究、论证,然后提出解决方案。目前,中国案例教学法在国际法学科的具体作法有以下几种。 1.老师讲授式 教师在讲完一定范围的教学内容之后,选择讲授较为典型的案例,向学生提出若干问题,在课堂上交由学生进行讨论。其目的在通过对案例的讨论,使学生不但能巩固所学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让学生学会如何适用法律来处理案件,甚至案件裁判中存在的缺陷亦有所发现和了解。在讨论过程中,要鼓励学生提出各种不同主张,调动学生发言积极性,鼓励学生开展辩论,以便提高学生独立思考问题的能力;最后由老师归纳总结,点评各学生观点。 2.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 课前布置案例若干,要求学生阅读相关案例和指定的教学资料。在课堂上,首先由一个学生介绍案情与法庭的裁决和理论,然后教师引导其他学生加以评论发表各自的看法,教师主要起到引导作用。老师需要提出一些思考方向引导同学对关键点进行思考和讨论,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营造生动活泼的学习局面,让学生了解所学的国际法规则并学会如何适用国际法规则来处理实际案件。 3.多媒体教学模式 这是指利用现代化的传媒手段进行案例教学的方法。组织学生观看视频资料,然后再在教师的引导下进行讨论。 4.案例练习法 在课后布置案例分析作业。由老师安排典型案例,要求学生在课后查阅资料进行分析,以检测学生阶段性学习的成果,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5.模拟法庭模式 通常事先编好案例的“剧本”,由学生扮演案例中的角色,再现案例情境,由学生扮演国际法案例的法官、当事人、律师等角色,在虚拟的角色中实际应用国际法规则。这类方式在欧美的大学普遍使用的一种案例教学方式,在中国的国际法教学中较少使用。不过近年来,国际法的模拟法庭(moot court)比赛在中国逐渐增多,中国各高校亦开始在国际法的教学中启用该模式。 三、国际法案例教学法之改进 法学案例式教学法是一种引导、启发式教学,与传统的学生被动接受教师的“填鸭式”灌输相比较,学生的参与意识大大增强,教学效果较为理想。国际法案例教学一能够激发学生的兴趣,二可以让抽象的国际法规则变得具体生动容易接受,三亦培养学生独立的思考能力。因此,在国际法的教学中,案例教学法得到了广泛适用。但是,由于国际法与其它学科的差异和现实中不尽人意的教学环境,导致国际法案例教学未能够取得满意的效果。要实现案例教学的目标,必须根据国际法学科和其案例的独特性质开展,注重改进案例教学的方式和建立良好的案例教学环境。 1.更新案例的教学内容 国际法的案例教学不同于其他法学课程的案例教学,其他学科的案例多为教师自编的或者是法院的真实案件,国际法所用的很多案例是已成定论的判例或案例和争议中的现实国际纠纷。目前国际法案例选编多为年代久远的案例,比如帕尔马斯岛案,英挪渔业案、英伊石油公司案 、北海大陆架案,科孚海峡案等均是20世纪初或中叶的案件。由于国际法发展迅猛,许多规则都已变化,不利于传授当前的有效规则,其次,过时的案件不易引起学生共鸣,难以吸引学生的兴趣。“学”贵兴趣,引入最新的国际法案例和国际焦点事件配合展开教学才能达到调动学生主动性的目的。例如,近期发生的钓鱼岛撞船事件即可引入讨论,这类焦点事件通常都会引起学生积极发表自己的观点,使教师所传授的国际法规则在学生的思考过程中得到了传达,教学效果不言自明。 2.采取多样化的案例教学法 目前不少老师仍然停留在教师主导案例模式,较少采取其他方式。由于案例教学法,不仅要求老师传授知识,还要求老师要调动学生的热情,同时学生的参与必不可少。在国际法的案例教学中,由于学生准备不足,老师的引导不够,经常出现课堂冷场的现象。为了避免这种情形,可以安排学生主导型案例教学法。由学生课前准备,课堂上案例介绍和裁决关键均由学生完成,课堂讨论则在老师的引导下进行;模拟法庭的方式使用时,应安排所有学生参与,可将学生分成不同组别,学生均能参加模拟法庭庭前准备、庭审过程和庭后总结。多媒体案例教学亦能够寓教于乐,亦是国际法案例教学吸引学生参与的较好方式。 3.保证国际法案例教学法实施的良好条件 (1)教师有高素养的实践教学能力。尽管在案例教学法上老师在很大程度上是组织者,不再占据课堂的全部或大部分舞台,但是它对老师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老师不仅要对国际法的知识融会贯通,而且必须有极高的实践能力,能将国际法的理论与国际法实践结合起来,对案例的总结能够让学生受益匪浅,更重要的是他必须有对课堂上案例讨论的局面完全控制能力,能够及时提出关键问题引导学生的思考和讨论方向,亦能够通过提问启发学生思考,并找到问题的症结发现最佳的方案。 (2)案例教学课时的保证。国际法案例均倾向复杂,必须有相应的教学时间安排,才能达到案例教学的目的。可加到总课时的四分之一甚至三分之一,让学生有更多的时间讨论案例,进行法律操作训练,这更有利于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 (3)丰富的案例资源。目前,国际法的案例资源匮乏。一是法庭的案例裁决均为英文或法文,我国翻译了一部分案件,但是最新案件罕见中文译本,第二,由于国际法庭的案件案情复杂,所涉的国际法问题广泛,因而判决冗长。国内的译本多是翻译一小部分,难以反映案件与判决的全貌。因此,我国完全有必要对近年来的国际法庭的重要案件进行系统性的翻译整理,以适应国际法教学需要,有利于学生的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
建筑业论文:建筑业中工程机械论文 1我国建筑工程施工机械行业的现状 目前来说,对于整体的建筑工程施工机械行业存在着许多的环节,由施工机械的生产到机械设备的销售、或者机械租赁,再到现场施工使用的机械设备管理、机械合理使用、机械日常保养和施工机械的日常维护及定期大修等多个环节。其中每个环节的管理都会影响到整体建筑施工机械的使用,也会影响整体建筑工程施工机械行业。但恰恰是这些环节却在实际施工使用中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导致整体的行业存在很多混乱的现象。从整体行业的现象来看,这些混乱的状况主要集中在建筑工程施工机械的生产和施工机械租赁两个环节上。只有把握重点部分,才能更好的提升行业的竞争能力。 首先,不得不承认,通过三十年来的改革开放和国家经济政策的刺激,我国的市场经济得到了长足的进步和发展,由此也带动了建筑工程施工机械生产行业的快速发展。但是,这样快速的发展,却没有适合的管理体系相配合,导致存在许多问题。例如,一些施工机械的生产厂家没有相应的生产资质,没有足够的技术能力来生产施工机械,即便生产硬件水平足够,但整体缺少必要的管理体系,没有一个良好的管理软环境以及一个良好的生产环境。这类家庭作坊制造企业参与到建筑施工机械生产的各个方面。不论是零配件或是大型设备的生产和整体机械设备的组装调试,都不能规范的按照国家标准进行生产,仅仅通过低廉的价格来占领和破坏市场。而一些建筑施工企业或是施工机械租赁企业仅仅片面的追求利益,不顾产品的质量和生产企业的资质,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施工机械进行施工或租赁给其他企业,使得各种安全事故频繁的出现。由于恶意的竞争压价,使用不合格的机械产品,导致塔式起重机出现倒塌的现象,又或者是施工吊篮的升降索断裂坠落。 其次,建筑工程施工使用机械管理混乱也是出现工程事故的原因之一。部分施工企业的管理者仅仅注重生产效益,不注重安全生产,使得施工现场的管理也差强人意。只单纯抢工期进度,不依照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求进行施工,不能遵守安全人员的专业指导。更有甚者,使用没有相关从业经验的无证人员上岗工作,工程监理又不能很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使得很多本不应该出现的危险演变为事故。一部分施工机械租赁公司为了自身的利润,出售出租不合格的施工机械,而现场的使用也仅仅是使用,并没有维护和保养的意识和能力。经过使用不能正常使用的施工机械进行报废或维修也没有必要的监督和管理。缺少良好的现场管理必然会造成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隐患,导致事故和经济纠纷的出现。 2加强行业管理应采取的措施 为加强对于建筑工程施工机械行业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施工机械销售和租赁市场,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机械使用安全的管理,减少和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确保建筑工程机械行业能够在行业的变革和发展中形成新的有序的管理模式,以适应新时期行业特征,就必须加强对建筑施工机械由生产到销售整体产业链的监督和管理。首先,应该从制度政策入手,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发挥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管理和引导作用,通过管理部门的加强监督以及建立良好完善的制度。杜绝一些生产使用方面的陋习,真正发挥施工机械的作用。 还应该切实做好施工机械市场的准入管理工作,对于施工机械的生产企业和租赁出售企业都应该严格管控其资质,没有相应资质不能从事相应业务,这就可以在入口上保证施工机械的基本质量。还应该加强施工机械行业的公示和退出机制,从制度上保证企业不断进行革新,加强自身的建设。行政和行业管理部门应该积极对行业市场中存在的不合格企业进行处理。现阶段来说,租赁销售企业因为经常活跃在行业中,受到的关注较多,管理也比较严格。而反倒是生产企业在监督和管理上较为缺失,对于生产企业家庭作坊式生产,不能良好的控制,使得大量质量没有保证的施工机械流入市场。 其次,要在行业中建立信用等级制度,加强信用评级和信用公开的管理工作,对于促进行业发展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助力,不仅能为优质的企业和厂商扩展业务范围,更可以防止不合格施工机械流入市场。企业的信用评价应该以企业生产或销售租赁的施工机械的性能,服务质量以及生产中的实际效果为依据,这样有利于行业自身的进化和发展,可以清退一部分不合格的企业,也能促进各个企业的良性竞争,将建筑施工机械行业整体的风气和行业素质提高到新的层次。 第三,加强对人员的管理,加强生产工人,施工机械操作人员以及维修保养人员的业务学习,实行从业准入和清退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岗位培训,对于考核不合格,或无相应资格的从业人员坚决清退。现阶段,部分建筑施工机械生产企业缺少技术工人,家庭作坊生产的施工机械大量流入市场。还有一些建筑施工公司违反制度,使用无证或不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工人操作施工机械,超时超负荷工作,这些都为建筑施工留下了安全和质量的隐患。针对这一现状,管理部门应该加强管理,建立长期有效的管理制度,对施工机械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实行人员登记和审查制度,确保建筑工程施工安全。 第四,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机械的管理,杜绝不合格的施工机械进入建筑市场。建筑工程施工机械的管理涉及的范围广难度大,不仅仅包括建筑机械的生产和销售,还包含建筑施工机械的组装调试、使用中的维修维护、施工机械的更新换代等等。所以需要建立施工机械的档案,从施工机械设备生产开始,就要建立设备档案,追踪施工机械的流向,记录施工机械的操作工人,维修维护情况,机械运行性能记录等等技术指标。为了避免不合格或已报废施工机械继续在建筑施工上使用,就要建立完善的退出机制,以保证在施工中使用的都是性能优良,状态正常的施工机械。这样就可以确保不因为施工机械的原因造成建筑生产安全事故。管理部门要组织技术专家,定期巡查施工机械的使用情况,严格遵照技术标准,清退带有隐患的的设备,确保建筑工程质量。 3结语 建筑工程机械在建筑业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正是有了设备制造业的技术进步,才更进一步推动了建筑工程技术的不断提高。但如何趋利避害,吸取以往事故的教训,在工作中发现问题,并提出对策措施,则是我们共同探讨的课题。这就需要在现行的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基础上,规范行业市场、加强行业管理,以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真正实现安全生产。 作者:王哲政单位:葫芦岛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建筑业论文:建筑业税务管理论文 全面推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后,建筑业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计税方式等发生改变,项目的实际税负成本难以预测,存在不确定性,导致项目运行可能存在较大风险。本文分析了建筑业“营改增”可能产生的影响,结合项目运行各阶段实际分析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应对策。 一、建筑业“营改增”影响分析 建筑业“营改增”有利于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避免重复征税;实现税收监督,规范经济行为,有利于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但结合建筑行业现状,“营改增”可能存在以下影响: (一)项目税负成本可能加重 首先,相较于营业税制下,税率上升可能导致企业的税负会相应增加。建筑业“营改增”后,提供建筑服务选用一般计税方法适用11%的增值税,选用简易计税方式适用3%的增值税,相较营业税制而言,纳税负担可能增加。其次,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较困难。除去分包成本,项目的大部分成本为材料和设备采购以及人工费,大部分施工材料,由个体户或小规模纳税人提供,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票,而占比较大的人工费作为工资列支,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实际税负水平存在不确定性 “营改增”后,项目的实际税负水平是由销项税额和取得的可抵扣的进项税共同决定,但是进项税额难以确定。首先,由于“营改增”后价税分离,导致项目初期无法准确地预测进项税额;其次,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很多预计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因为各种问题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增加了项目实际税负水平的不确定性,同时也对项目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财务风险可能增加 首先,“营改增”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变化,在收到预付款时发生纳税义务,可能由于分包工作不匹配造成销项与进项不匹配,先行支付大量税款,减少项目资金;其次,由于拖欠工程款等原因造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收款时间可能不一致,项目资金流入和资金流出不协调,增加项目资金压力。此外,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较严格,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税额有较为严格的要求,这对项目增值税专票管理以及纳税申报等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项目也可能会面临涉税风险。 二、建筑业“营改增”税务风险管理 建筑业“营改增”后,工程总承包项目,可以将其划分为项目招投标阶段、合同谈判和签订阶段、合同执行阶段和项目竣工阶段,进行税务风险管理。 (一)项目招投标阶段税务风险管理 项目招投标阶段税务管理的主要目的一是熟悉项目相关税收政策,了解项目可能发生的税务成本,为合同投标阶段的报价提供依据;二是测算比较不同模式下项目实际税负,掌握纳税筹划空间,为合同谈判阶段项目的运作模式选择提供参考。因此,在招投标阶段大部分是准备工作。首先,了解工程总承包项目涉及的主要环节及涉税政策;其次,了解项目所在地个人所得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政策,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政策,部分地区按照合同总金额而不是按总分包差额征税,对项目的最终实际收益影响较大。 (二)合同谈判与签订阶段税务风险管理 合同谈判与签订的好坏很大程度上决定了项目整体的涉税风险。在谈判过程中,可以考虑通过适当的税务筹划来降低项目的实际税负,通过明确合同条款来划分各自责任,规避风险。1.通过适当的税务筹划降低项目的实际税负在目前建筑行业利润率普遍不高的背景下,需要在合同谈判与签订阶段做好税务筹划相关工作,并通过合同条款加以明确,以达到降低项目实际税负的目的。主要筹划方式有以下两种:新会计(月刊)2017年第6期(总102期)57一是通过选择恰当的计税方法节税。在可行的前提下,新建工程总承包项目采用清包工或甲供工程形式可选择采用一般计税方法或简易计税方法,通过税负测算比较两种计税方法下的税负成本,选择最优方案,以达到节税的目的。在不考虑其他费用进项税额的前提下,如果总包方自己采购辅料物资价税合计占工程价税合计比例超过48.18%时,采用一般计税方法项目实际税负较低。二是通过优化合同结构实现节税。首先,可通过划分不同税率合同价款降低税负。为避免总承包合同被认定为混合销售或兼营,总包方可与业主分别对设计、采购和施工部分分别签订合同,通过合理分配不同部分的合同金额,增加设计部分的合同金额,减少采购或施工部分的合同金额,从销项侧控制项目的应纳税额;与分包方进行合同谈判时,在保持合同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尽可能增加采购和施工部分所占比例,降低设计部分所占比例,达到获取更多进项税额抵扣的目的。其次,可通过分拆合同优化税负。“营改增”后,因总包合同涉及设计、采购和施工等多个部分,设计适用6%增值税率,采购适用17%增值税率,施工适用11%增值税率。按照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按照主营业务即建筑业确定增值税率。因此,在合同总价不变的情况下,可考虑将采购部分与施工部分打包签订合同,从而降低采购环节的销项税额,增加项目收入。2.通过完善合同关系规避“三流不一致”风险在营业税制下,建筑行业内普遍存在资质共享的情况。“营改增”后,在资质共享模式下可能因为“三流不一致”问题,导致取得的分包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增加项目税负风险。这方面的问题主要包括:合同施工主体不是合同签订主体,导致进项销项不匹配,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在内部分包工程中不开具发票,造成分包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施工单位与中标单位无任何合同关系,缺乏增值税抵扣链条,进项税额无法抵扣;中标单位与施工单位未按总分包模式核算,缺乏增值税抵扣链条,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因此,“营改增”之后,需完善合同关系,规避“三流不一致”风险,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做好进项税抵扣工作。可采用标准的总分包模式,中标单位与实际施工单位签订工程分包合同,并由实际施工单位向中标单位开立增值税专票,建立增值税抵扣链条;可由中标单位对总包项目进行集中管理,统一核算项目收入和成本,销项和进项都在中标单位体现,实现增值税进销项的匹配;在联合体中标模式下,可采取联合体各方与业主单独签订合同,分别开票,或者由业主和联合体牵头单位签订总包合同,牵头单位再与成员单位签订分包合同,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3.通过明细合同条款,规避涉税风险在订立合同条款时,一是要明确标示总包项目各部分金额,避免因界定不清而被认定为混合销售,影响税负;二是合同条款需按照“价税分离”原则,明确合同含税价款、不含税价款、税率以及税额等具体信息,避免后期纠纷;三是要明确收付款时间和条件、提供发票时间和条件等具体事项,避免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四是要明确预付账款的拨付时间,预留时间便于落实项目分包相关事宜。 (三)合同执行阶段税务风险管理 虽然与项目有关的税务风险在合同签订阶段有较好的控制,但税务管理工作能否有效完成还取决于合同执行情况。因此,在合同执行阶段,需加强项目管理,规避税务风险。1.加强项目预付款管理,避免垫付税款在业主拨付预付款时,发包方并未取得分包方发票甚至尚未确定分包方、签订分包合同,导致发包方需按预收款全额预缴增值税。一方面,垫付税款占用项目大量的资金,另一方面,业主拨付的预付款可能大于总分包差额,导致在初期项目就存在多预缴税款的情况,对于多缴部分能否退回、如何退回目前并没有相关政策说明。针对项目预付款垫付税款问题,首先,在签订合同时需事先考虑,约定利于总包方的预付款拨付时间,或可直接约定在总包方提供相应发票后再拨付预付款,避免在毫无准备的情况下收到业主的预付款,造成无法取得分包方发票、全额预缴的局面发生;其次,需加强项目管理,总包合同一旦确定,迅速启动分包相关事宜,尽快落实分包合同。2.加强验工计价管理,避免滞验收、超验欠验业主验工计价滞后会导致付款滞后,存在一定的涉税风险,也会影响项目的资金。验工计价的不规律可能会造成工程计价与进度不相匹配,造成当期预征税额较大,增加资金压力。而如果业主要求超验工,则导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提前,需要预缴增值税,一方面如果业主并未拨付超验工款,项目需要垫付税款,如果当时没有及时取得分包发票,会导致超验部分无进项税对应。首先,在合同条款明确的前提下,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计价。其次,如却因特别原因出现滞验、超验等,本着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同步对分包进行滞验或超验,以保证足额的分包成本用来抵扣,减少垫付资金。最后,与业主磋商,根据工程进度按月或者季度验工计价并及时批复,避免跨期批复分摊项目税负负担。3.加强分包管理,优化项目运行效率在合同执行阶段,项目的税务管理主要集中在进项方面,优化分包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配比当期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做到足额抵扣,将资金流出时间尽量后延,缓解项目资金压力。首先,应考虑上下验工计价的时间差,做到工程结算和验工计价相匹配,有效降低当期增值税税负。其次,保证票流从下往上,资金流从上往下,在获得分包方发票前不向业主开立发票,在业主拨付工程款前不向分包拨款,优化项目运行效率,减少占用资金。4.优化采购方案,降低实际综合成本建筑业“营改增”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进项税额,一方面能有效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减少应纳税额,进而附加税也相应减少。因此,在采购环节进行价格比选时,需考虑进项税及附加税的影响,进而优化采购成本。由于不同采购方案下项目的销项税额固定不变,而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税基础为应交增值税,在销项税额一定的前提下,取得的进项税额越多,应交增值税越少,应交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也相应减少。因此,采购的综合成本=含税成本-进项税额(1+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率)。假定目前有三种采购方案,方案A 为一般纳税人,能够开具17%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方案B为小规模纳税人,能提供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方案C只能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如何选择供应商实现采购综合成本最低。三种方案含税报价相同。在备选方案含税报价相同情况下,适用税率越高,进项税额越多,成本越低,因此,优先选择提供17%增值税专用发票方案A,其次是提供3%增值税专用发票方案B。三种方案的含税报价不同。这种情况下需要比较综合成本。假定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合计为12%。比较计算如下:方案A的实际综合成本=报价A-报价A/(1+17%)×(1+12%)。方案B的实际综合成本=报价B-报价B/(1+3%)×(1+12%)。若方案A实际综合成本=方案B实际综合成本,则有报价B/报价A=86.55%,即当小规模纳税人的含税报价为一般纳税人含税报价的86.55%时,二者的实际综合成本相等。方案比较情况如下表:5.加强费用类进项税额管理首先,针对金额较小、多次采购的情况,项目部可尽量选择固定商家采购,累积到一定金额后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针对部分岗位,项目可采用劳务外包的形式,增加可抵扣的进项税额,降低实际税负;最后,加强项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要及时认证,避免因逾期未认证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四)项目竣工阶段税务风险管理 项目进行到竣工阶段并不意味着项目税务管理工作的结束。首先,要加强项目清算工作,清理工程项目已开票和工程结算数,做好末次计价和开票工作;其次,及时关注质保金回款情况,建立质保金管理台账,如因工程质量问题等原因导致质保金不能足额收回,需开立红字增值税发票。最后,做好项目税务相关资料清理归档工作,建立地区税负资料库,为今后该地区的工程项目管理提供借鉴。三、结语建筑业“营改增”对工程总承包项目乃至整个建筑行业影响巨大,结合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总金额较大、净利率较低的现状,优化项目管理特别是税务管理对提升项目效益至关重要。因此,需要项目财务人员不断提升自身专业胜任能力,积极参与到项目的管理工作中去,为项目税务管理工作提供参考性意见,在强调事前和事中控制的基础上,积极识别和应对各种风险,保证项目的良好运行。 作者:许涛 余冲 单位: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建筑业论文:建筑业安全文化论文 (一)强化安全意识教育,优化安全生产的“软环境”,将安全技能培训渗入安全文化建设。 作为基建行业,宏远公司建筑、安装施工点多、面广、战线长,各种技术工种多,队伍流动作业频繁,人员组织结构复杂,给安全技术培训带来一定难度。公司相关部门针对经常变化的职工队伍主体,创新安全技能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而安全文化建设就为此提供了载体和办法。公司强制对新上岗工人进行日常安全知识和本工种安全知识的培训并进行量化考核。不定期开展员工自救互救常识培训工作,提高广大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增强员工现场自救互救知识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对项目部负责人、施工员、技术员、专职安全管理员等项目作业人员开展安全知识水平、业务管理能力和安全教育培训,还对预拌混凝土、塔吊司机、高空作业、井下机电安装等特殊工种人员进行分类安全培训。特别是针对同煤新苑项目工程集中施工点塔吊众多,公司专门制订了塔吊安全操作规程发放给操作司机,安检部门还制作了安全操作幻灯片,在施工间隙利用午饭后的一个小时组织塔吊司机进行现场塔吊操作学习。要求员工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实施公司、项目、班组三级安全教育,使每个员工都能熟知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法规、标准、工地的安全制度、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等,做到心中有数、安全生产,使安全培训从课堂走向了施工现场。同时,职能管理部门加强对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的检查和指导,确保安全培训工作扎实有效,实现安全教育全员、全过程、全覆盖,激发“人”在安全发展中的主导作用。为杜绝强制性的灌输学习,公司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到施工现场,针对不安全隐患排除,建筑安全操作知识等进行学习指导,启发员工学习安全技能,使安全技能培训学习成为员工自觉自愿的行动,提高了学习效果。在生产实践中,通过开展师带徒、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多种形式的技能强化活动,切实提高了施工人员的安全操作水平。对关键和重点岗位,工长、技术员向工人手把手现场技术交底,确保工人完全掌握操作要领和安全环节。 (二)宣传贯彻安全文化建设,抓细节、强化责任,注重培养员工安全行为习惯养成。 文化是植根于内心的修养,是以约束为前提的规则,是长期形成无需提醒的自觉,是为企业和社会奉献的责任。确保安全生产,除靠行政命令、制度约束、责任追究等硬性管理外,更需要广大员工认同并应用安全优秀价值观、安全责任、安全信条、安全自律、安全心理等这些软性指标,只有软硬指标相辅相成、同步提高,方能推动企业的安全生产。世界上最可怕的力量是习惯,最宝贵的财富也是习惯。全员安全习惯的培养包含安全理念的入脑入心渗透,安全制度不折不扣地执行,安全行为遵照“只有规定动作,没有自选动作”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中的细节,这些看起来微不足道的细节,让每一名员工从心理产生安全意识并转换成自觉的安全习惯,知道什么应该做的,应该怎么去做,这正是安全生产中的关键所在。安全文化氛围如细雨润无声地影响着每个人,它的创建既包括硬件设施(如安全文化长廊、牌板等)建设,又包括安全文化的软环境建设。公司注重加大安全设施投入,在各施工作业单位导入安全标识、安全色、安全形象标识等将安全行为准则符号化、视觉化、标准化,形象地传达企业的安全理念和标准,激发了员工的安全动力。在施工现场进场口,按照统一要求设置具有安全内容的五牌一图,在施工区域醒目位置将安全优秀理念等制作成标语、牌板广为宣传,并根据施工要求在主要施工部位、作业点和危险区域及主要通道口精心设计制作统一的安全警示牌和安全标志,把安全宣传教育宣贯到实处,有效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利用内部刊物开设专栏刊登安全故事、漫画、案例等下发给各单位,从了解员工最真实的安全需求入手,提炼出诚信、责任、道德等相关内容的安全理念在员工中进行普及,并将之体现在日常行为中,搭建“人人想安全”的工作平台,从更深的文化层面激发员工“我要安全”的本能意识,精心营造安全文化氛围。安全责任,重于泰山。责任对于工作岗位中的每个人来说就是爱岗敬业,忠于职守,牢固树立安全意识。引入人性化管理思想,引导员工把安全责任、家庭责任和社会责任联系在一起,靠自身的一种规范约束力,用强烈的安全思想支配安全行为,进而达到规范操作之目的。通过班前会、安全事故警示录、安全演讲、安全论文撰写、安全知识竞赛、安全理念宣传等形式,让职工在活动中领悟安全之理,强化员工“安全重于一切”的思想理念,使员工进一步对安全理念有了形象的认识。另外,通过树立正面或反面的典型案例教育,引导员工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幸福、安全与家庭的关系,进而做到按章作业,正规操作和上标准岗、干标准活。通过在班组中悬挂员工全家福,用浓浓亲情提醒员工注意安全,强化全员责任意识,责任是安全工作中最重要的元素,从而营造关注安全,珍爱生命的氛围,使安全理念深入人心,提高了员工对安全的认知,并将之贯穿到日常工作和行为中,达到了安全宣传教育的目的,形成更加良好的安全氛围,有利于强化安全生产,提高安全水平。 宏远公司的安全文化符合施工企业的思想、文化、经济等基础条件,适合施工企业的地域、时域的需求,它传递着施工企业关于安全的目标、方针以及实施计划等信息,宣传了安全管理的成效,使之更直观具体、更生动形象,更贴近现实生活与工作,更易为施工企业全体成员所认知、所理解和接受。宏远公司的安全文化以其内容的针对性、表达方式的渗透性、参与对象的广泛性和作用效果的持久性形成施工企业的安全文化环境与氛围,使全体成员耳濡目染,起到直接的与潜移默化的导向作用,从而影响每个成员的思想品德、工作观念的正确形成,无形地约束施工企业全体成员的行为。 作者:刘敏单位:同煤集团宏远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建筑业论文:建筑业企业发展战略透析论文 摘要:建筑业企业的发展战略包括建筑业企业成长战略、建筑业企业创新战略、建筑业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建筑业企业人才开发战略、建筑业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建筑业企业工程质量战略、企业形象战略、企业文化战略。下面主要讨论建筑业企业的经营发展战略。 关键词:建筑业企业发展 1建筑业企业竞争发展战略 竞争发展战略是指面对市场激烈的竞争,企业所采取的直接抗衡竞争者挑战,并在竞争中获胜,求得长期持续发展的一种战略。常见的竞争发展战略有成本领先战略、差异化战略和集中战略3种。 1.1成本领先战略成本领先战略是以较低的生产经营成本或费用获胜;宗旨在于通过为企业建立低成本优势,从而谋求成本领先地位,应付企业面对的各种竞争力量。 1.2差异化战略差异化战略优秀是以施工经营特色获胜。即企业通过特色化经营使企业的产品或服务成为行业内独一无二的,从而保证需求者乐意接受的特色产品或服务,为企业在行业内建立起一个特殊的市场地位,有效地保护企业不受或少受以上威胁的冲击,使企业生产经营处于主动地位。 1.3集中战略集中战略即企业通过集中其全部力量满足一个特定的需求群体的方式,为自己建立防御威胁的体系。对于相对实力较弱的企业更适合采用此战略。 2建筑业企业稳定型战略 企业稳定型战略又称防御型战略或维持型战略,其特点是企业满足于已有的经济成果,只追求与过去相同或相近的目标,今后每年取得的期望值只有稍微的增长或者基本相同,这种战略的风险较小。 3建筑业企业紧缩型战略 企业紧缩型战略也称为退却战略,其优秀是想办法主动撤退,争取平隐渡过危机,伺机采取其他战略。企业紧缩型战略分为3种类型,即转变战略、撤退战略和清理战略。 3.1转变战略。是指企业虽然陷入危机境地,但还有挽救和值得挽救的经营事业所实施的一种战略。 3.2撤退战略。这种战略能保存企业实力,等到一有机会就可发动进攻。选择撤退战略的主要方法有:出卖部分资产,削减支出,削减广告和促销费用;加强库存控制,削减一部分管理人员,撤退出一些市场目标,将企业经营资源集中到企业的主导项目和优秀市场上。撤退战略包括放弃战略和分离战略。当企业遇到很大困难,预计难以通过转变战略扭转局面或当采用转变战略失败后,企业就应采用放弃战略。 3.3清理战略。又称清算战略,即企业由于无力清偿债务,通过出售或转让企业的全部资产,以偿还债务或停止全部经营业务,而宣告业务生命结束的战略。清理战略分自动清理和强制清理战略两种,前者一般由股东决定,后者需要法庭决定。清理战略是所有战略选择中最为痛苦的决策,所以通常情况下是所有战略失败时采用的一种战略,在毫无希望再恢复正常经营时,早期清理比被迫破产好。 4建筑业企业优秀竞争力 不同的企业拥有各自的竞争力,去占领不同的市场。构成建筑业企业优秀竞争力的要素可归纳为3部分:市场营销能力、项目管理能力和服务创新能力。 4.1市场营销能力市场营销能力组成的具体要素是:深入理解和准确把握业主意图的能力,即理解标书的能力;企业的信誉和品牌;服务的能力。服务能力的重要一环是如何把无形的服务转换成有形的商品去和业主沟通,能够把为业主增加的价值信息传递给业主。业主在签订一项新的建设工程合同时,无法预先选择有形的建筑产品,也无法预先检测工程的质量。因此,企业的信誉和品牌往往成为至关重要的评判标准,业主通过比较企业以往的业绩和在行业中的信誉来做出决策。对提供工程咨询服务的企业来说,信誉意味着技术能力和依靠技术控制风险的能力。对施工企业来说,信誉就意味着对建筑师或设计意图的理解能力、工程质量保证能力和履约能力。对标书的深刻理解来自于比竞争对手更理解业主的追求,业主的理念,甚至主动发现业主,与业主结成伙伴,引导业主的需求,培育业主的个性化需要,提供竞争对手不可替代的服务,形成自己的优势。 4.2项目管理能力项目管理能力包含了组合社会资源能力、技术创新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等。创新能力就是组合各种社会资源的能力,通过对已有资源的集成来实现。技术创新并不是一般所指的技术进步,而是指通过对已有产品或者技术的组合来产生新的产品和新的功能,不必要求企业一定要有自己的专利产品、专有技术,更主要的是要求企业要有集成各种知识、信息、技术、产品、人才的能力。施工企业对不同的项目类型,对其技术创新能力的要求是不同的,不一定都表现为企业拥有自己的优秀施工技术。如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技术创新的前提主要表现在方案设计的新颖性方面,如果对结构没有特殊要求,它所需要的施工技术基本没有特殊性,或者说施工技术基本上都是通用技术,创新更应注重对施工工艺的改进,以力求降低成本、提高建筑质量,从而提高竞争力。因此,从事房屋工程施工的企业掌握发展优秀技术,可能更多地体现在一些大型的标志性公共建筑,建筑师的设计方案创新会对结构产生特殊要求,因而要求提供总承包或施工服务的企业具备相应的技术创新能力。对于新的结构,总是先有设计,才有施工技术和设备的改进,因此,只有把设计与施工方法相结合,才有施工的优秀技术。结构体系的设计创新是施工技术创新的动力。对许多为建筑工程配套的专业公司,如玻璃幕墙、智能化等,首先从产品体系的研发需要体现出自己的优秀技术,再到工程设计、生产工艺的改进直至施工安装工艺,都需要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对工程咨询企业来说,技术创新能力则是主要的优秀竞争力,甚至包括制定标准规范的能力。如中国建筑研究院的结构所开发的PKPM结构设计软件巳成为同类市场的主打产品,这与其是我国结构设计规范的主要编制单位有着不可忽视的关系。拥有了技术制高点,企业才能有占领市场的主动权、控制权。 在国际市场中,企业的风险控制能力非常重要,往往影响着企业的存亡。包括合同管理能力、项目索赔能力、企业资信能力等多方面。国际工程承包市场均要求企业提供履约保函和风险抵押,以化解市场风险。目前一些大型项目中普遍采用的联合总承包方式,一是联合企业的优秀技术优势,二是为了分散企业的风险。 4.3服务创新能力服务创新能力包含了制度安排、企业的文化和灵活并最大限度地接近市场的工作流程。硬件环境容易被模仿,而企业的制度安排、企业文化等“软件”是难以简单复制的,因此成为企业竞争力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服务创新能力还意味着通过灵活的工作流程,保证迅速转型以开发新的市场。工作流程的创新,意味着企业服务能力的重组或升级换代。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服务的模式也应有一个优化升级的过程,原来的高端产品市场现在可能会变为中间产品市场,所以虽然还是原来的服务模式,甚至表现为增长,但实际上竞争力已沦为中等水平,最明显的特征就是产值不断上升,但利润率在下降,甚至利润总额也在下降。许多企业被由于经济增长而带来的营业额增长所迷惑(有时由于原有的竞争对手已经采用新的服务模式,腾出了原有市场的部分空间),而没有看到自己在项目管理服务链中的位置在后移,也就意味着优秀竞争力的下降。因此,简单地为市场份额领先而竞争,容易导致混淆竞争的原因和结果,实际上营业额增长本身对竞争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具有竞争优势。 建筑业论文:当前建筑业账款管理策略研究论文 摘要:步入市场经济以来,建筑施工企业被拖欠款现象越演越烈,愈欠愈多。不仅严重破坏了社会经济秩序,恶化了企业交易信用环境,极大困扰着施工企业的正常运转,而且会给社会带来许多不稳定因素。因此,企业要认真分析应收账款被拖欠的成因,并及时采取各种措施催收应收款项,以降低经营风险、改善企业的财务状况。 关键词:施工企业;应收账款;原因;对策 对于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应收账款是指工程已验收结算,并经发包方签认,应向发包方收取的工程价款。企业拥有一定的应收账款是正常的,但如果应收账款数额过大、增幅过快,就会严重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使企业出现流动资金短缺,影响企业正常生产,财务状况恶化。所以,研究建筑施工企业的应收账款问题是关系着建筑企业兴衰成败的关键所在。 1施工企业应收账款居高不下的主要原因 1.1宏观经济环境的影响。近年来,国家实行宏观调控政策,控制货币发行量,从而有效地抑制了通货膨胀。但是国内需求仍不旺,国家虽调低存贷款利率,但仍未有效刺激国内消费市场,尤其是与施工企业有关的房地产市场,造成房地产的大量积压。房地产开发商由于成品房卖不出去,占用大量资金,又要负担银行贷款利息,不堪重负。这种负担必然部分转嫁到施工企业,造成工程款被大量拖欠。 1.2建筑市场的不规范竞争。我国的建筑市场竞争十分激烈,施工企业不断增加,其生产能力不断过剩,形成“僧多粥少”的局面。施工企业在承揽工程过程中,竞相压低标价,施工企业垫资能力、资金实力是其能否承揽到工程的重要因素。许多工程承接的前提就是垫资,而且数额越来越大。施工企业为了生存,不得不接受发包方苛刻的垫资条件。 1.3施工企业内部管理存在诸多问题。(1)目前,我国在会计制度上实行权责发生制,工程在验收计价并经发包方签认后,无论款项是否收回,均形成施工企业当期的工程结算收入。(2)一些施工企业领导重生产、重市场经营、重产值而轻资金管理,造成应收账款越来越多。当生产需要资金时,只是去外部筹措资金或赊欠,而不采取有效办法去索要工程款,造成了一边清欠前账一边又增加新的应收账款。(3)由于施工企业领导更换较频繁,个别在任领导不愿意去清讨前任领导留下的旧账。旧账一旦形成呆账或坏账,还要进行处理,会影响到当期损益,影响经营目标的实现。 1.4会计核算方面的影响。对于报表实行汇总制的施工企业而言,其内部分工较细,各专业公司独立核算,而这些专业公司承揽的工程大部分是施工企业内部分包的。这样,在核算时,一方面是总包企业因建设方拖欠工程款而增加应收账款,另一方面是这些专业公司因收不到工程款而增加应收账款,实际上这部分应收账款已包括在总包企业向建设方的结算中,而在汇总报表时,没有将此应收、应付账款抵消,造成债权、债务不实。 2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和清欠的对策 2.1对因受外部环境影响而产生的被拖欠款,需全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才能解决。必须做到:(1)全社会要加强诚信教育,大力发展资信计估业。严格执行国务院颁发《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2)完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对恶意拖欠、逃避债务的建设单位应加大执法力度,运用强制性惩罚措施,以法律老保障被拖欠企业的利益。(3)强化监控,杜绝建筑市场资金不到位现象。只有从强化监控力度和实施审批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不准进入市场入手进行治理,才能从根本上遏制拖欠、垫资现象蔓延。(4)要提高建筑市场“准入”门槛。为针对现建筑施工队伍急剧增大,建设部实施了新的建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执行规定后,杜绝了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人员从事建筑业,从而加强高质素施工队伍。公务员之家 2.2对内在因素产生的拖欠款,企业必须从自身产生问题的源头抓,采取多项有效措施严格控制,自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1)对新增的应收账款以预防主,不能放松管理、监督,以防发生新的拖欠。如:在施工过程中,要完善施工过程资料,包括隐蔽验收资料、工程变更、增减、特殊材料单价等的签证。及时编送工程结算资料,做好分阶段结算工作,按时按质督促建设单位审复结算,加快收款时效。只有这样才能使工程资料完整记录在案,有据可查,提高企业自我保护能力,降低收款难度,减少新增被拖欠款。(2)设立法律工作室或引入法律顾问坐班制,参与企业管理,规范企业运作。我国正在迈向法制社会,企业只有依法治企,以制管人,才能顺应社会的发展要求。聘任律师,目的是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意见,参与企业的重大合同谈判,为有效预防经济纠纷的发生,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及时提出意见并进行修正。(3)强化法制观念,加强普法教育,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加强普法教育是加强企业管理,提高员工依法经营自觉性,为将来工程结算铺平道路。如:企业印章使用、管理在法律基础产生的后果,对某项目专用章上注明:“不得用于合同及债务的确认”,这既能满足工程技术资料的确认,又能使企业避免遭受损失的风险。(4)对历年发生的被拖欠款的清理,采取抓大放小的办法,专门成立清欠小组,根据不同情况,有区别、有重点地开展清欠工作。①对正常应收账款的清理。如:建设单位属于生产经营正常,有偿债能力,要加强联系,紧盯不放。特别在节假日前后,组织主攻方向,利用发放民工工资等因素向建设方讲道理,提要求。特别在春节、国庆两大节日,可收欠款达到本工程项目的40%以上,为企业解决了流动资金周转困难的景况。②对于长期难以收回应收账款的清理。建设单位属无偿债能力,不能正常生产或停止生产的,要依靠法律采取诉讼方式,以强制手段收回。为降低执行难度减少诉颂,企业采取多种灵活追债方式。③通过约束和激励机制调动追拖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为更好地调动企业人员、项目经理的积极性,加大力度追收,将清欠款作考核指标,采取有奖有罚的做法。④不断改进应收账款的对账及签认工作。为保证清理拖欠工程款顺利进行,财务部门平时要做好应收账款的对账工作。在会计核算上,按企业自身经营特点设置特定会计科目,按工程名称和建设单位名称设账,核算内容包括:建设单位分阶级签复的结算额和每次收取的工程款,摘要列明将每笔收款日期、建安发票号码、金额。定期与建设单位核对并要求确认签。如有数据不符,要及时查找原因并进行更正。对数额日渐增大时间延长的应收账款要及时反映到企业清欠部门。 改善企业内部基础管理工作,依照法律经营管理企业,提高企业员工的法律意识,做好应收账款事前防范,运用法律自觉维护企业权益是企业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工作的必要手段。这样才能预防国有资产流失,保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建筑业论文:建筑业对推动经济发展评估研究论文 摘要:本文以有效的统计数据为基础,应用熵权法,通过对山西11个市的建筑业经济指标进行综合评价,得到各地区建筑业发展水平排名,为全面考察山西建筑业区域发展水平提供了依据。 关键词:山西;建筑业;区域发展水平;熵权法 一、引言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对地区经济的拉动作用巨大。山西建筑业在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有着光荣的历史和骄人的业绩。在新时代,山西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中重要的物质生产部门和产业,将保持持续快速的发展态势。尤其是在我国实施工业化、城镇化的大背景下,势必引发新一轮的建设高峰,山西建筑业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对建筑业的发展重视不足,山西各地区在建筑业体制和市场环境、科技创新能力、技术装备水平、建筑工业化程度、操作工人业务素质等方面都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导致了建筑业区域发展水平的不均衡。本文以有效的统计数据为基础,应用熵权法,对山西11个市的建筑业发展水平进行排序和分类,以便于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来把握各个地区建筑业的综合发展水平,从而更全面地了解山西建筑业的发展状况,为山西整个区域内合理地进行建筑市场的宏观调控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二、熵权法的基本原理 熵本源于热力学,是对系统状态不确定性的一种度量。应用熵权法的原理:根据多属性习性决策中的各评价方案固有信息,通过熵值法得到各个指标的信息熵,信息熵越小,信息无序度越低,其信息的效用值越大,指标的权重越大;反之,信息熵越大,信息无序度越高,其信息效用越小,指标权重越小。 三、建筑业发展水平评价指标体系 影响建筑业发展水平的因素很多,如何选择评价指标体系,对评价的准确性具有重要作用。在遵循科学性、合理性、可比性和数据可获得性原则下,尽量选择较多的评价指标,以为决策提供更多的信息,从而提高评价的全面性和科学性。本文以山西11个市为样本,选取10项指标来构建各市建筑业综合发展水平的指标体系。这些指标为:X1-建筑业企业总产值;X2-房屋建筑施工面积;X3-房屋建筑竣工面积;X4-建筑企业自有机械设备净值;X5-按总产值计算的劳动生产率;X6-建筑企业资产总计;X7-建筑企业负债总计;X8-建筑企业所有者权益;X9-建筑企业工程结算收入;X10-建筑企业利润总额。 根据构建的建筑业发展水平评价体系,通过整理山西11个市2008年度的统计资料,可以得出它们的评价指标数据,如表1所示。(表1) 四、山西各市建筑业发展水平的熵权法评价 将11个待评价市,10个评价指标,构成原始数据矩阵X=(xij)11×10。对于不同评价指标,有些指标值越大越好,有些则是越小越好,为了能用指标值大小来说明其优劣,应先对原始数据进行正向化、标准化、去量纲化等处理。 (一)指标正向化与无量纲化 通过以上步骤计算出山西各市建筑业发展水平评价指标权重,如表3所示。(表3) (三)山西各市建筑业发展水平综合评价。山西各市建筑业发展水平Si可表示为: Si=wjrij(10) Si是第i个市的指标综合评价值,如果某市的Si值越大,则说明该地区建筑业发展水平较高;反之,则说明该地区建筑业发展水平较低。具体Si值见表4。(表4) 我们根据Si的大小对山西各市建筑业发展水平进行分类:公务员之家 Ⅰ类:Si 0.9,该类城市只有山西省会太原。与其他城市相比,太原Si值得分遥遥领先,各项指标在11个城市中处于无可撼动的地位,建筑企业总产值、建筑企业资产总计、建筑企业负债总计、建筑企业所有者权益、建筑企业工程结算收入、建筑企业利润总额几项指标基本已占到全省指标数值的50%,因此太原为山西建筑业最发达的地区。 五、结束语 应用熵权法进行评价能使用较多的评价指标,提高了评价体系的整体性和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同时克服了传统方法在确定评价指标的权重因子时主观因素的影响。将其用于山西建筑业发展水平的综合评价上能够给出中肯客观的结果,从而充分反映山西建筑业的区域发展水平,为山西整个区域内合理进行建筑市场的宏观调控提供了一定的依据。 建筑业论文:中国建筑业国际化策略研究论文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产业,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工业化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在美国,建筑业与钢铁、汽车行业并列为经济的三大支柱产业。我国建筑业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一直保持在7%左右。建筑业是关联性和带动性较强的产业,据推测,建筑业每增加1元产值,可以带动建材、机械等相关行业增加的1.85元产值。1985年,由日本大成建设株式会社总承包的“鲁布革工程”,带来了我国建筑管理体系的全面改革。而随着中国加入“WTO”,国际竞争越发激烈,现行的管理体制,现行的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组织管理模式、建筑行业不正当保护、行业队伍建设、组织结构的调整以及现行的建筑法规、标准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因此,中国建筑业实施国际化的策略,是摆在中国建筑业面前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加强法制建设,提高与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国际通融性 “WTO”一个重要的原则是法制建设和增加法律的透明度。根据乌拉圭回合谈判通过的一些协议,使得各成员国政府修改竞争规则变得非常困难,在几乎每一个涉及贸易环境的领域,成员国寻求多变、歧视性和保护性的政策都将受到世贸组织规则的制约。虽然中国已加入“WTO”几年了,但仍需尽快按照国际建筑业的行业规范来管理我国的建筑业市场和建筑企业。其一,要深入了解和准确把握双边和多边贸易条约和协定的有关规则及作用,积极实施“走出去”的战略,开创我国建筑业发展的新局面。要适应“WTO”规则和我国政府对外承诺的要求,做好有关法律、法规的清理、修改和新的立法方面的工作。其二,中国加入“WTO”后,一切必须按“WTO”的规则办事,如国民待遇、透明度,使我国在立法和行政管理上不能完全自己做主,要与国际接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增强依法经营观念。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协定与协议和有关的国际惯例将成为约束和规范中国企业行为的依据和准则。同时,中国应加强建筑业法制建设。强化《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建筑行业法律法规的实施,认真规范国内建筑市场,通过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整体推进、逐步扭转建筑市场无序的局面。建立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机制,推动建筑市场进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轨道。建立风险担保制度,维护承发包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快推进建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初步建立中国建筑业法律体系框架,切实提高与世贸组织的通融性。 强化管理机制,构筑中国建企参与国际竞争新优势 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有利于建筑企业的发展。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为建筑企业合理利用各种资源,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有利的保证。中国建筑业应把提高竞争力的重心放在管理体系的建立方面,进一步转换企业的内部机制,强化企业自我发展、自我约束机制,增强企业内部凝聚力,加强三项制度改革,建立适应“WTO”要求的管理体系。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促进了国际间的经济联系和合作,经济竞争也出现了新态势。经济全球化对中国企业,特别是建筑企业的影响将十分明显。经济全球化是一柄双刃刀,它既有利于国际范围内建筑业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从而有利于建筑企业利润的提高;又将使发展中国家和经济弱势国家的建筑业,在竞争中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在国际上,体现建筑业水平的国际认证,主要包括: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OHSMS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目前,在国际市场上,一方面越来越多的环保项目应运而生,如污水处理、危险品废物处理。另一方面,越来越多的项目要求承包商必须通过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文明施工,减少过去施工工地尘土飞扬的现象并尽量减少噪音污染,同时,在使用的建材方面要符合环保要求,不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中国建筑业应抓紧三大国际标准认证,并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从而提高与国内外同行竞争的能力。 建立信息网络,及时了解国际建筑市场的发展动态 21世纪是信息时代,将会有更多的建筑工程信息,通过各种渠道广为传播。中国建筑业应当及时捕捉和掌握国际承包市场的信息,制定相应对策。建筑企业应及时有效的得到第一手信息。同时,信息要有覆盖面,这就需要建立自身的信息网络,要通过海外机制和以世界各地的承包商、商、供应商及驻外使馆、经商处等为中心,建立国际信息网络,同时不断拓展信息渠道,以便及时准确反映世界建筑市场情况,增加进入国际建筑市场的机会,为中国建筑业开拓国际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创造条件。企业要高度重视国内外的信息,及时扑捉信息、获取信息、分析信息、利用信息,进行快速科学的经营决策。切实加强建筑企业信息化建设,加快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管理效率。 强化科技创新,大力提高中国建企的国际竞争能力 科技创新在企业的竞争中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2004年中国建筑业的从业人员约3600万人,是美国建筑从业人员的4.5倍,而中国建筑业总产值却只相当于美国正常年份建筑业总产值20%,中国建筑业劳动生产率相当于日本建筑业的1.25%.我国2004年劳动生产率约28200元/人。由此可以看出,中国建筑业虽已具备一定的国际竞争能力,但与国外一流建筑企业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尚不具备与之抗衡的能力。中国建筑业应加大建筑科技资金投入的力度,提高建筑管理的科技含量,提高劳动生产率。中国建筑企业要适应国际工程项目功能新、体量大、施工难度大的新趋势,大力加快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及建设部推广十项新技术的应用,提高建筑施工技术科学含量。加大建筑企业科技投入,加快设备更新步伐,采用国内外新机械、新设备,淘汰落后的建筑机械设备,减低劳动强度,提高生产率,不断提高建筑队伍的技术装备水平和施工能力。要有计划地推进建筑工业化,制定标准,合理布局,使构件、配件生产标准化、通用化,建筑制品生产专业化、商业化。有条件的建筑企业应建立自己的科研开发中心。建筑企业应大力推广运用现代化的管理方法和手段,特别是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在收集市场信息,投标报价、施工设计、企业管理、经营决策等方面应普及应用计算机,提高经营决策质量,降低管理成本,国内少数特大集团已开始尝试建立(博士后流动站),以期更好地实施科技创新战略,增强企业的国内国际竞争力。 构筑人才优势,建立以人为本的国际化人资体制 随着建筑市场的日趋国际化,国外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将冲击国内的人才管理模式。许多国际跨国建筑集团将进入中国建筑市场,而这些建筑集团推行的是“本地化”策略,即建筑原料采购供应本地化和人才本地化。特别是后者,不仅使外方最大限度地利用了本地人的优势,也为中国建筑人才提供了充分发挥个人才智的契机和舞台。而外企丰厚的薪金、良好的福利,较好的发展前途深深吸引了大批国内优秀的建筑人才。因此,对中国建筑业来说,加强用人机制改革已迫在眉睫。中国建筑企业应舍得投入,一方面在学校和社会上招聘一些人才,另一方面对一些有发展潜力的员工进行在职培训,包括送到国内外高等院校和国际著名建筑企业培训。有的企业可能认为企业培养人才,一旦成材,就会出现流失的现象,得不偿失。不可否认这种现象是普遍存在的,但是企业不能因噎废食,放弃对人才的培养。中国建筑企业应当创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机制和环境,通过人才队伍建设,提高企业竞争力。尊重人才,关心人才,用好人才,这应成为中国建筑业“以人为本”管理理念的根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 实施灵活策略,不断加速中国建筑企业国际化进程 中国建筑企业要想在国际建筑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就必须准确定位,合理制定和实施发展战略、技术创新战略和市场开发战略,并根据建筑市场的不断变化适时进行调整。中国建筑业应加强与国外著名建筑企业的合作。目前,运用“优势联合”,这是近几年大型国际工程中常用的方式。举世闻名的英吉利海峡第一条海底隧道工程,参加竞争的承包商,有的是西方发达国家建筑公司之间联合,也有西方国家建筑企业与第三世界国家的建筑公司的联合,以及第三世界国家的建筑公司的联合。其目的是发挥资金、技术、劳动力等方面的优势,以期在竞争中获胜。中国建筑业应根据本身特点,适应潮流,加强联合,在联合中壮大自己,发展自己。中国建筑业为了国内和国际建筑市场竞争的需要,在抓好对外承包劳务这个主业的同时,应走经贸结合,承包劳务与境内兴办实体相结合,对外承包劳务与海外投资相结合的道路,不断拓宽业务范围,增强综合实力,提高效益。中国建筑企业应立足发展大局,接受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和有关协定与协议,改变被动状态,主动出击,积极参与世贸组织活动,在参与多边贸易基础上,积极与世贸组织成员国的建筑企业进行合作,提高企业竞争力,加速国际化进程。 加大结构调整,加快实施国际集约化发展战略 目前,国际建筑业宏观环境呈现出新特点,其中很重要的方面是世界范围内的结构调整和产业重组规模空前。中国建筑企业应加大结构调整的力度,既要面向国内外市场需求,又要充分发挥本地优势,坚持市场导向和发挥区域优势紧密结合的原则。以市场为中心,充分发挥市场的引导作用,不断调整结构模式,不断优化资源配置。认真研究国内外建筑市场发展规律,挖掘建筑市场发展潜力,找准建筑业结构调整的切入点。区域优势的发挥,必须以建筑市场为向导,把区域优势充分发挥起来,提高中国建筑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这样通过加快中国建筑企业结构调整,推进跨行业、跨地区、跨企业的资产重组和强强结合,形成一批具有综合总承包能力、融资能力强的大型、特大型建筑企业集团,提高国内外建筑市场的竞争力,加快建设部出台的建筑企业综合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三个层次的结构体系的实施步伐。中国建筑业应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积极发展多元化产权结构的混合经济,提高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能力,增强建筑企业的发展后劲。当然,中小型建筑企业要在“小而精”、“小而强”的道路上,在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上下功夫,这不仅是市场的需要,而且也是今后很多中小型建筑企业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上得以生存的良好选择。中国建筑业应抓住当前的良好时机,通过“激励机制”规范经营成果的利益分配;通过“监督机制”监控中国建筑企业管理者行为;通过“制约机制”实施有效的控制。通过“三大机制”的运用,不断优化结构布局,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加快集约化进程。 加强经营开拓,努力提高国际建筑市场的占有率 目前,我国已加入“WTO”,为中国建筑企业大规模进军国际建筑市场创造了条件,中国建筑企业应当充分用足、用好对外签约权,实施“外向带动、输出兴业”的战略,扩大海外工程承包业务和劳务输出,努力实施对外承担设计、房地产开发以及工程咨询、建筑监理、技术服务等。过去由于我国不是“WTO”成员国,很多国外的项目我国建筑企业不能承建,只能做当地外资项目,如国际金融机构和外国政府贷款以及部分私人投资项目,并且受到的限制也很多。中国加入“WTO”后,国外建筑企业可以进入中国建筑市场,同样,中国建筑企业也可以进入国际建筑市场,这将为中国建筑企业跨国经营创造良好的条件。建筑市场开放后,国内的一些项目将开始按照国际惯例进行招标,将有更多的国外建筑企业参与,我们将可以学到国际上先进的工程管理方法。这样,可以提高中国建筑业的整体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有利于中国建筑业尽快与国际惯例接轨,为中国建筑企业跨国经营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公务员之家 强化政策导向,为中国建企迎接国际化挑战创造条件 世贸组织的成员国政府仅仅是市场竞争的制定者,而不是市场竞争的直接参与者,不能直接介入国内外市场的竞争。中国政府应按市场经济原则办事,加速政府职能的转变,真正做到政企分开,不直接干预中国建筑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一步确立建筑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主导地位,使企业尽快成为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中国要加快规范化建筑市场的培育,逐步消除影响建筑业发展的地区和所有制之间的壁垒,逐步取消限制合理竞争的地方保护主义的规定,优化建筑市场环境。世贸组织要求各成员国实施统一透明的对外经贸政策,主张各成员国相互给予非歧视性的贸易待遇。“WTO”要求各成员国开放建筑市场,允许国内外建筑企业进行开放、公平和无扭曲的竞争。按照这些规则,我国应将加快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规范市场行为,反对不正当竞争,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总之,中国政府应当努力为中国建筑业改善运行机制,构筑良好的市场环境,帮助中国建企增强参与国内外建筑市场竞争的能力,为中国建企迎接国际化挑战创造良好的条件。 建筑业论文:建筑业税收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 摘要: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税源控管范围狭窄、税源控管深度不够、管理手段粗放、税收偷漏问题严重、税收政策执行困难的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建筑企业组织形式复杂,挂靠和分、转包现象普遍存在,施工环节多、管理链条长、作业流动性大,建筑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综合控税力度不强以及企业纳税意识淡薄,提出了依托信息化平台、以社会综合治税为手段,构建以建设项目管理为优秀的建筑业税收管理新思路。 关键词:税收管理偷税漏税建筑业项目管理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投资环境的逐步优化,建筑业发展如火如荼,建筑业已经成为地方税收的骨干税源。但由于建筑业具有项目建设周期长、环节多、施工企业组织形式复杂,工程作业流动分散等行业特点,向税收管理提出严峻的挑战。如何强化对建筑行业的税收征管,是摆在税务部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建筑业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税源控管范围狭窄,部分工程项目控管缺位,税源大量流失 传统的建筑业税收管理模式下,只注重对建筑企业的管理,忽视了对建设项目的精细化管理,税务机关仅能从纳税申报表和财务报表获取征管信息,在整体上掌握其收入、成本、费用、税金、资金流动等财务指标,而对具体施工项目的纳税状况难以准确掌握,造成大量工程项目税收管理缺位。同时,施工单位即便是对建设项目进行了纳税申报,但也往往只就其人工费收入纳税,故意隐瞒甲方供料和提前完工及优质工程奖励资金等应税项目。例如,税务机关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建筑企业2006年度先后承建了2处商品房开发工程和某开发园区的排污沟渠施工工程,该公司只对商品房的土建收入进行了纳税申报,对其他较为隐蔽的收入则未进行申报纳税。 (二)税源控管深度不够,管理手段粗放,税收偷漏问题严重 由于目前地税机关征管专业化水平不高,征管流程设置尚待规范,各征收单位普遍采取“以票管税”手段,仅停留在对建筑业专用实行监管上。施工单位经常发生零申报、申报不实甚至不申报等现象,税务机关即便大致掌握施工单位的总体经营情况,但对单个工程项目价格构成不能准确掌握,税款流失或滞后现象仍很严重。一些建设单位因资金困难等原因,往往选择用材料物资、车辆、房产所有权抵顶部分工程价款,对这部分抵顶工程价款的实物,建筑施工企业一般不计入收入和相应的账目,形成资金账外循环。某区地税局在建筑业税源普查中发现,该区上年度基本建设投资总额18亿元,建筑行业实际纳税8000万元,漏征税款3000多万元。 (三)欠缺部门配合机制,管理措施乏力,税收政策执行困难 在建筑施工的前期管理中,相关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税务机关的先期参与权利,致使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及时掌握工程立项、招标、开工、资金投入、承包合约等相关情况,这就限制了税务机关职能作用的最大限度发挥。税务机关只有通过后期的问询、观察、检查等来了解工程的具体情况,因而不可避免地发生直到施工已完成,税务机关才着手进行调查的管理滞后问题,从而造成工作被动,税收严重流失现象的发生。 二、建筑业税收管理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企业组织形式复杂,挂靠和分、转包现象普遍存在 当前,建筑企业出借或变相出借施工资质,层层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现象普遍存在,建筑市场暗箱操作现象屡见不鲜。一部分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等级较低的小型企业为承揽建筑工程,纷纷采取分包、转包、挂名等经营方式挂靠施工资质较高的企业或向其借用施工资质。施工企业向这些建筑队、挂靠队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后,放任自流,税务机关难以将这些施工队纳入正常的税收管理。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下设30个工程处,该公司对其中17个挂靠工程处实施松散管理,该公司只是在工程处以公司名义承揽工程时收取管理费,不能准确掌握各工程处的经营情况。税务机关在对该公司的挂靠工程处进行外调时发现,17个挂靠工程处2006年度隐瞒收入4500多万元,偷漏税款200多万元。 (二)建筑业施工环节众多,管理链条漫长 在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有勘察设计、桩基、土建、水电暖气、内外部装修、装饰灯光、消防、楼梯等众多环节。单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现象较为普遍,项目存续期有的长达数年甚至更长时间。工程款项结算不及时,少申报和延期申报入库税款现象大量存在。 (三)部分环节经营方式隐蔽,作业流动性大 由于建筑施工项目分布零散,流动性强、施工地点较为隐蔽,经常进行野外作业,施工企业往往心存侥幸,对部分比较隐蔽的经营行为隐瞒不报。在传统的管理模式下,施工企业注册地税务机关难以及时掌握施工企业经营动态,每每出现税务机关疲于事后追讨但偷逃问题又屡屡发生的问题。某建筑企业承揽水利部门发包的河道疏浚工程项目,水利部门为减少工程费用,允许施工企业以河沙销售收入抵顶部分工程款,由于该工程属于野外作业,而且核算方式复杂,税务机关不能够提前介入,施工企业完全隐瞒了该工程收入。 (四)企业纳税意识淡薄,税法遵从度较低 目前建安企业的欠税绝大多数是由于垫资经营和工程款回笼迟缓造成流动资金不足,致使企业无力缴纳税款或不开具,逐渐形成欠税。由于对外来施工单位监控不力,使得其工程竣工后很快离开本地,而部分工程款到外地开具,导致欠税难以追缴,甚至形成死欠。 (五)建筑市场管理机制不健全,综合控税力度不强 由于税务部门与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缺乏必要的配合和协调,对工程建设的情况不能及时沟通,给税收管理带来诸多不便。一方面在竞招标过程中地税部门存在着空白点。建筑工程实行竟招标制度是建筑行业的一大特点,在竞招标过程中,建设、计委、公安消防等部门都参加且分别要对建筑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只有符合资质条件的企业才能参加竞招标。而地税部门不参加竞招标过程,不能从源头上掌握单项工程施工计划,而纳税申报表又未要求纳税人按单项工程进行申报,使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施工项目难以进行有效的源泉控管。另一方面,税务机关未与建设单位建立委托代征关系、对建设单位取得检查不力;未与审计部门建立有效的联系机制,不能及时掌握竣工工程最终造价,因而也无法确定最终应缴税金。 三、加强建筑业税收管理的措施和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只注重对建筑企业的管理忽视对建设项目的精细化管理,是导致建筑业税收管理问题的主要原因。笔者认为,今后要坚持以建设项目为控税载体,以双向申报、双向管理为优秀,以社会综合治税为抓手,依托信息化平台,努力构建建筑业税收管理新模式。 (一)项目登记,双向申报,严密税源监控机制 为有效解决建筑业税源失控的问题,根据福山区地税局的经验,应对建设项目实行税务登记备案,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进行属地管理。 1.实行项目登记,规范管理流程。建筑项目登记管理应包括项目开工登记、项目变更登记、项目注销登记等内容。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许可手续之前,必须会同施工单位先到税务机关办理建筑业税收项目登记手续;建筑项目如果在施工过程中发生重大变化,如出现停缓建等情况,建设单位与建筑施工企业应到地税部门办理项目变更登记手续;建筑项目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项目注销登记手续,并结清代征税款,交回《委托代征税款证书》以及代扣代征税款凭证。 2.双向申报,细化管理内容。建筑项目被纳入税收正常管理轨道后,建设单位和建筑企业要分别向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和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进行纳税申报。建设单位由汇总报税转向定期明细申报。分项目申报工程进度、付款情况以及工程材料供给和代征税款等情况。建立代征税款台账,并按月解报税款。对建筑企业除了按照法定要求办理有关纳税申报手续外,还要按工程进度向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报送《建筑业税收明细申报表》。通过按建筑项目细化纳税申报,不仅延伸了税源监控的链条,而且提高了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二)各负其责,双向管理,建立有机协同的工作格局 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实行双向申报的基础上,还要实施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对建筑业税收的双向管理。公务员之家: 1.科学定位,明确职责。按照双向管理的要求,明确建筑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建筑业税收管理员主要职责。建筑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不仅负责监督建设单位代征税款的申报、解缴、保证代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还要负责施工过程、货款结算过程、开工与竣工验收过程的监督,负责对建筑项目的注销清算、向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传递税收信息等。建筑企业机构所在地征收分局主要负责监督纳税人严格按照项目预算与工程进度进行纳税申报;监督财务核算及税款缴纳情况,协助工程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做好项目注销,税款清算等工作,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征收分局传递情况,定期进行分析比对工作。 2.专业管理,动态控制。为了强化对建筑项目的管理,税务机关应采取专人、专职和专责的方式,对建筑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代扣税款,准确掌握建设项目的施工进度情况,对涉税动态信息进行监控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实现税源监控管理与施工过程同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直至该项目竣工为止。同时,建立定期巡查制度,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建筑业论文:建筑业财务风险最小化论文 摘要:本文针对建筑企业财务管理的特点,从如何建立财务风险防范方法及建筑企业财务风险的内容等进行分析,供相关财务管理人员参考。 关键词:建筑企业;财务管理;风险特征;防范 0引言 近年来,我国的建筑企业的不断改革,建筑企业对于决策风险防范和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日益重视。如何从制度上防范建筑企业财务风险,使建筑企业财务状况按照预期的财务目标转化,这是很多财务人员关注的问题。 1、建筑企业财务风险简述与控制 财务风险是建筑企业在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建立现代企业在面临激烈的市场竞争、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所必然出现和面对的问题,财务风险本身也是建筑企业经营状况的反映,具有如下的特点:第一,财务风险贯穿于建筑项目管理的全过程,从初始的项目规划立项、资益分析到建设实施、交付使用中均涉及到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确保最大经济效益的问题,因此财务风险具有全面性的特点。第二,由于财务风险是伴随着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市环境而产生的,尤其在我国目前各项相关经济体制尚未充分健全的情况下,建筑企业的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个人及至企业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建筑企业财务风险在财务活动中的表现即为的实际结果与财务预期目标的背离。第三,“风险”本身所指的即为具有不确定性的对企业潜在损失的可能性。建筑企业财务风险不确定性一方面表现为该项损失是否发生,另外一方面表现为在产生损失的情况下财务损失量的大小。 如何使建筑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得到健全,如何防范企业的业务活动中各个环节。近年来,随着发展政策监管的加强,对建筑企业,尤其是对大型国有建筑企业加强内部控制的关注越来越多,政府职能部门对国有建筑企业内部控制建设的要求也日益强化。国有建筑企业已失去体制和行业垄断这两个规避风险的屏障。因此,国有建筑企业只有树立财务风险观念,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通过科学的策略和方法来及时有效地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才能保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控制建筑企业内部的管理制度,它包含了企业经营效率、效果和风险管理等内容。国有建筑企业工程项目往往时间跨度长、规模大、工艺复杂,项目离总部较远且高度分散,企业面临的外部环境变化和自身特点将使其面临更大的市场风险。 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发展,控制与财务风险防范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离开了内部控制,财务风险防范则无从谈起。我国国有建筑企业财务风险作用于企业通常表现为:企业资产流动性下降;工程款拖欠导致经营资金不足;资产负债率过高;债务负担沉重;盈利能力下降以至于走到破产的边缘等等,这些问题也都与国有建筑企业内部控制框架直接相关,可见内部控制与财务风险防范密切相关。 2、建筑企业财务风险的内容 建筑企业广义的财务风险风险含义涉及了企业在进行财务活动中的融资风险、投资风险、资金收回风险和收益分配风险等;狭义的财务风险,是指企业举债融资时所产生的风险,因此又称为融资风险,即企业负债经营时面临的到期无法还本付息的财务危机及资不抵债的破产危机等。可见在资金筹集、资金运用、资金的累积分配等财务活动都会产生财务风险。 3、建立财务风险防范方法 在实际的工作中,我们归纳总结出,建筑企业内部控制和防范财务风险的方法主要有: 3.1财务风险的会计(审计)防范方法 第一,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提高会计信息质量首先要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加强会计基础工作包括提高会计人员素质,提高会计核算水平,使会计对建筑企业经济业务的反映尽量做到全面、准确、及时。因此,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加强会计为建筑企业管理提供信息的职能是利用会计信息防范建筑企业财务风险的当务之急。另外,在实际工作中,国有建筑企业决策者进行决策有时还是凭感觉、靠关系,这样不科学的决策方法无疑加剧了企业财务风险,因此提高会计工作在建筑企业中的地位,强化会计工作在建筑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就成为会计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防范建筑企业财务风险的需要。 第二,强化会计制度约束。建筑企业作为市场中的一个经济主体,其财务风险水平受市场风险的影响,创造一个稳定的市场环境对建筑企业稳定财务运行、降低财务风险十分重要。从这一点来说,强化会计制度约束对防范建筑企业财务风险起着间接作用。 第三,强化审计监督。建筑企业的外部审计监督可以减少建筑企业内部可能发生的会计差错和舞弊行为,使建筑企业会计信息更准确地反映建筑企业实际的财务状况,降低建筑企业财务风险。内部审计是建筑企业内部对会计控制的再控制,它通过评价会计控制来督促会计部门不断地改进和完善会计控制,从而力求将对建筑企业财务状况的反映差错减少到最低限度。 3.2财务风险的财务防范方法 关于财务方法主要是运用风险管理的一般方法,以对建筑企业财务活动的不同方面的控制达到对企业财务风险整体控制的目的。 3.2.1企业筹资风险的防范。 一个企业需要正确选择出合适自己的筹资方式,从而合理的确定财务结构。在现代建筑企业资本结构中,债务资本所占比例偏高;在债务结构中,短期债务比例偏高,企业筹资渠道的单一性,增加了财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企业在选择筹资方式时要考虑筹资方案的可行性、经济性和安全性,合理确定财务结构,即要合理确定债务资金与自有资金、短期资金与长期资金的比例关系。 3.2.2企业投资风险的防范。 我们的建筑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其特点决定了应收账款的存在,这是其必然性,企业要对应收账款进行全过程的控制。在应收账款中要做到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建筑企业的投资周期一般较长,从而也会受到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投资决策的预期效果受到影响,企业在投资决策中应加强可行性研究,从宏观和微观两个方面对投资风险进行认真分析。 3.2.3风险和防范。 在建筑企业管理中,我们要充分的利用筹集资金成本较低的优势,降低企业综合资本成本,从而有效防范收益分配对企业未来发展造成的不利影响。 3.3风险产生的制度基础 在建筑企业内部,财务风险制度基础包括两点:其一是企业财务运行机制,其二是企业内部的委托关系,两者对企业财务风险的防范都有重要意义。 如何去完善企业内部财务风险防范制度,其一是要认真的搞好企业财务活动的参与人和影响者的相关活动,其二是进行控制和反映,做好预防工作,预防可能避免的偏差,使企业财务活动围绕一定的目标进行。 3.4制度约束因素 在现实中,委托人目标的实现就面临着风险。委托关系双方之间一般存在着利益矛盾和信息不对称现象,人他们受到的利益诱惑可能远大于委托人所提供的激励水平,由于人他们掌握了很多的信息,其所采取的逆向选择行为也可能远非委托人制定的约束条件能够约束。故此,制度约束因素特别重要。 4、结束语 综上所述,构建出有效的控制制度是建筑企业防范财务风险的有力保障。 预防为主,加强控制是建筑企业财务风险防范的基本要求,我们要不断努力,把建筑企业的财务风险降低到最小,做好财务风险防范制度。 建筑业论文:法律武装建筑业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必须明确建筑法律关系及其重要性;项目管理中一些潜在的法律风险;工程建设和项目管理中如何有效进行法律风险的控制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建筑企业所追求的目标不仅是质量好、工期短、业主满意、什么是建筑法律,建筑法律关系、建筑法律的重要性、对国家制定的法律缺乏了解或吃得不透、对合同订立把关不严、资信审查不到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忽视特别条款、付款条件不明确、被业主拖欠工程款、在履约过程中的法律风险、以法律武装建筑企业、把好合同签订关、坚持利益原则、履行合同时依法维权、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等,具体请详见。 随着建筑市场的进一步扩大和开放,建筑企业所追求的目标不仅是质量好、工期短、业主满意,同时还追求投入少、产出大,企业获利丰厚的建筑产品。但目前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承发包交易中过度向发包人倾斜,承包人处于不利地位,承担过多的法律风险,如合同条款风险、安全风险、工期风险、资金风险等等,一旦风险发生,损失是巨大的。一些建筑企业因为法律意识不强,缺乏运用法律手段管理项目,不能对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往往容易被牵着鼻子走,在出现法律纠纷后又不知所措,不仅造成巨大损失,企业的名誉、形象也受到严重影响。为此,建筑企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懂得并能熟练运用法律进行风险控制是大势所趋,也是势在必行。本文将对我们建筑企业在工程建设和管理中易发生的法律风险和法律纠纷进行分析,进而探索在工程管理中如何有效运用法律对风险的控制。 一、必须明确建筑法律关系及其重要性 (一)什么是建筑法律,建筑法律关系。广义的建筑法律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它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狭义的建筑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在本文中的建筑法律是指广义的建筑法律。建筑法律一般属于行政法或经济法范围,调整工程建设活动和建筑关系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另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时也能成为建筑法律的一部分。 建筑法律关系即建设关系,就是发生在各种建设活动中的社会关系,如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建设活动中的合同关系,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二)建筑法律的重要性。众所周知,法律作为人类社会一个重要的调节手段,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无处不在,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障。建筑活动不同于一般生产活动,耗资巨大,建设周期长,生产场地移动,生产条件艰苦,社会影响广泛,与人民生命财产相关。《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是国家从法律上对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的管理,从投资体制、价格政策、市场机制等多方面予以保障,规范指导建设行为,保护合法建设行为,处罚违法建设行为。为建筑业深化改革,振兴发展,发挥支柱产业作用创造了良好的法律条件。有利于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管理,依法行政,规范承发包行为,建立健康、效能、有序、统一的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虽然我国用以调整建筑关系的法律还不完备,但在对现实案例的分析来看,建筑企业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学懂用精建筑法律,对加强施工管理,创造工程效益,减少法律纠纷带来的损失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项目管理中一些潜在的法律风险 我们建筑企业在工程建设和管理中与国家行政机关、发包方(业主)、中介机构、金融机构或其它经济实体的业务交往活动,主要靠法律来调整。在工程项目管理中若不注重法律的作用,潜在的法律风险就会会愈积愈多,法律纠纷也会接踵而至,不但耗费我们大量的人力物力,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们建筑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下面就简要谈谈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一些易潜伏的法律风险。 (一)、对国家制定的法律缺乏了解或吃得不透。在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某些条款进行合意,意思表示一致后可以达成和约。同样,建筑法律关系中,由于建筑标的涉及公共利益甚至国家安全,建筑关系各方都要受到国家许多强制性法律的约束。国家用以调整建筑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立项、参与工程建设的主体、工程安全质量标准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建筑关系各方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订立各种合同。建筑企业若对国家建筑法律缺乏了解或吃得不透就有可能因为违反法律规定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对合同订立把关不严。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企业一切风险的源头,如果合同“先天不足”,势必会造成项目实施中的被动。合同签订后发生的许多问题,如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款拖欠问题、原材料价格问题等,大多与当初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条款时把关不严有关。 1、资信审查不到位。在订立工程合同前,对合同相对方(不论是发包方还是劳务方)的资信审查是必须的,也是基础性的工作,这一点,我们大多数建筑企业还是相当重视的,但迫于竞争等因素,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做到仔细审查。发包方资信的瑕疵可能会导致我们不能及时得到应得的工程款,劳务方的资信瑕疵可能使我们不能有效管理劳务队伍,工程质量、安全得不到保障等等。因对方的资信不良而造成法律纠纷,我们始终都是受害者。 2、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忽视特别条款。大多数承包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就工程承包范围、价款、工程款支付、工期、质量等级达成一致后,通常的做法是套用一个现成的标准合同文本,或在当地普遍适用的合同示范文本上填空并签字。实际上这种做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十分不利的,为今后维权埋下了重大隐患。当然,这并不是说以示范合同文本为基础设立合同毫不可取,而是此中存在一个针对具体项目设定特别合同条款的问题。无论合同示范文本或现有法律规定,都是在考虑了一般工程承包活动中共性的基础上,对相关问题所作出的原则规定。在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中,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结合个案实际对其加以细化和补充,往往造成签订的合同漏洞多、争议多。另外,对于不同时期、不同区域、不同的项目,合同中如果不对这种特殊性作出必要的考虑,就难以顺利履行,引发争端的概率就会增多,而且会加大解决问题的难度。 3、付款条件不明确。若付款条件不明,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难以证明,则容易成为维权障碍。如在一些分包合同纠纷案例中,分包合同约定质保金的支付以总承包商取得业主出具的合格证为前提条件。分包商施工完毕后,虽单项工程已经竣工,整个工程甚至也已投入使用,但总承包商一直以未取得业主出具的合格证,质保金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为理由,拒绝向分包商支付质保金。 4、盲目采用低价策略。一些建筑公司为了能够在招标中中标,采取低价投标策略。但是在实际施工中,因价格等因素的影响,建筑公司感到工程利润空间较小,便与发包方协商调整合同价格,要求多支付工程款。这便很容易被发包商以建筑公司意图变更合同行为的违法性,起诉到法院得到法庭的采纳。非但建筑企业的正当权益得不到维护,还还会被追究违约责任。 5、被业主拖欠工程款。被业主(建设方)拖欠承包工程款(包括垫资款)等各类资金已是目前建筑企业面临着的一个重大经济问题,造成拖欠的因素很多,主要原因有:一是建设单位的行为不规范。许多建设单位把拖欠承包工程款作为经营手段,通过拖欠承包工程款把大量风险转嫁给建筑企业,导致拖欠问题日益严重;二是由于建筑行业是劳动密集型、管理密集型行业,门槛较低,造成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情况十分严重,市场供求的失衡导致了业主和承包商的市场地位不平等、交易条件不公平,形成拖欠。三是一些建筑业企业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工期的拖延,有的还发生了质量隐患,引发了合同纠纷,给建设单位拖欠承包工程款提供了借口。 (三)在履约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除了上述在订立合同中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的情形外,在履约过程中有许多潜在的法律风险,如:项目履行中各方明示代表外的其他人的行为效力;合同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与程序;在合同中怎样有效设定特别生效条款或承包方式;工程窝工状况下工效下降的计算方式及损失赔偿范围;工程停建、缓建,中间停工时的退场、现场保护、工程移交、结算方法和损失赔偿范围;工程进度款拖欠情况下的工期处理;工程中间交验或建设单位提前使用工程部分的保修问题;合同外工程量的计价原则和签订程序;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结算竣工验收延期情况下的工程结算程序和法律责任;工程款结算的具体程序等等。 三、工程建设和项目管理中如何有效进行法律风险的控制 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和管理中的风险很多是众所周知的。我们不能左右市场风险、自然灾害、政策风险等给我们建筑企业带来的潜在危险。但是我们建筑企业自身有能力通过自身努力来减少甚至化解风险因素。其中在项目管理中加强法律手段的运用,维护建筑企业正当利益、减少法律纠纷,就是重要的方法。 (一)以法律武装建筑企业。近年来建筑企业的法律纠纷的代价是沉重的,教训是深刻的,其原因就是我们建筑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律、不懂得运用法律。前车之鉴,我们要以法律武装自己,运用法律避免法律风险,保持施工正常进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应该努力做到:一是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法律的宣传教育。建立起长期有效的法律学习制度,定期开展法律讲堂,着重对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学习,提高企业整体法律意识和知识。二是要设立专职或兼职的企业法务人员,条件成熟可以组建企业法务部门,专门处理公司法律事务。三是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中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行使监督职能,要对工程建设和管理中有可能产生法律风险的领域加强过程监督,主要是运用法律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等方面进行事前监督,更好的发挥纪检监察的监督作用。 (二)把好合同签订关。合同是双方履行义务的重要的书面依据,也是解决双方争议的最重要的证据,一场官司的输赢往往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决定了,所以说“官司打得好,不 如合同签得好”所谓合同签得好是指合同条款约定明确,双方意思表示清楚,文字内容无歧义。而我们的具体业务人员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往往凭借自己的理解和经验参加合同的谈判和拟订,再加之合同双方一开始合作时关系都比较好,往往在一些问题上抹不开情面不好意思较真,所以难免有考虑不周和失误之处。发生纠纷打起官司来就很被动,最终吃亏的还是我们。因此必须把好合同签订关。如何把好这一关,我认为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利益原则。利益原则不仅是合同谈判和签订的基本原则,而且是整个合同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放弃权力等于自残,合利则动,背利则滞,是我们任何建筑企业都应坚持的原则。业主与承包商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承包商有权签订一个平等互惠的合同条款,这是承包商减少或转移风险所坚持的最基本原则。授标后商签的合同,业主也不能随便毁约。承包商可以以法为据、晓之以理,陈述利害说服业主修订某些过于苛刻的或本来不合理的条件,增加保证承包商权益的条款,使合同比较优惠或有利,风险较少,合同双方责权利关系比较平衡,尽量减少苛刻的、单方面的约束性条款,实现承包商签订一个有利合同的目标。 2、成立高效的合同谈判班子。让熟知和精通合同的专业人员参与商签合同,这是降低合同风险,签订有利合同的人才保证。大中型建设合同一般都由业主负责起草,业主聘请有经验的法律专家和工程咨询顾问起草合同,使合同质量很高,其中隐含了大量的不利于承包商的风险责任条款和业主的反索赔条款。这就要求承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既懂工程技术,又懂法律,既懂经营管理,又懂造价、财务的综合素质谈判人员,才能保证在合同谈判中处于一种智力均衡,信息对称的状态,增加谈判的力量,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3、多方面严格把审查关。尤其是要审查施工合同是否合法,业主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健全,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和批准;合同是否完整无误,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备和合同条款的完备;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文本,与其对照有无差异;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是否失衡,确定如何制约;合同实施会带来什么后果,完不成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以及如何补救;双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发现歧义及时沟通等等。 4、善于合理分配潜在的条款风险。在策略安排上,施工企业应善于在合同中限制风险和转移风险,达到风险在双方中合理分配。承包方对于业主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的条款应认真研究,切忌轻易接受业主的免除条款。否则,合同履行中业主就有可能引用所谓法律障碍和合同依据为借口,对承包方的损失拒绝补偿,并应用免除条款对其拒绝付款推卸责任,承包方将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由此,对业主的风险责任条款一定要规定得具体明确。 5、谨防发包方设置软条款。软条款是指合同一方掌握关键权力,另一方能否顺利履行,取决于掌握关键权力的一方,该条款对于弱势一方而言即为软条款,软条款实质上就是合同陷阱。比如,合同不规定发包方审核工程量的期限和批准付款的期限,开工日期过于刚性,顺延工期的条件过于苛刻等。工程合同是一种特别需要双方相互协作的合同,对发包方的任何一项协作内容,如果不规定期限,就有可能成为工期索赔的陷阱。另外,工程内容和范围如果不明确,也有可能成为工期索赔的陷阱。 6、合同的一切内容必须书面化。一字千金,而非一诺千金。双方商讨的结果,做出的决定,或对方的承诺,只有写入合同,或双方签署文字意见才算确定。合同的签订需要字斟句酌,只有把每一项活动存在的风险降到最低,才能获得最大的收益。 (三)履行合同时依法维权。 1、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建设合同金额大、周期长、内容多、法律关系复杂等自身特点决定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加强合同管理,可以尽可能的消除隐患,减少纠纷的发生,但不可能杜绝纠纷。所以,任何工程发生纠纷都是正常的,问题是我们如何在履行合同的时候,在纠纷发生前以及纠纷发生后提高防范意识,争取占据有利主动的地位,最大限度地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在履行合同时要提高防范意识。公司相应的管理职能部门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要有防范意识,要恪守职责,勤勉谨慎,小心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和工作职责。 2、管好签字的人和笔。我们一定要教育和管理好我们派出签字的人,他们手中的笔重千斤,他们签的字值万金,他们在工程上所签的一切文件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签字一定要慎重,决不可签人情字、糊涂字。采取的最好是将工程中签字的权利相对集中,签字需要授权,没有经授权就不能签字,并且签字的人根据工作需要越少越好,这应当形成我们建筑企业的一项制度严格执行。 3、不轻易承诺或被承诺。在施工过程中合同双方的任何往来,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切不可以轻信对方口头表态和承诺,凡是口头上承诺而又拒绝采用书面形式的,一定是不可靠的,也是日后产生纠纷风险的所在。同时,要坚持原则,不能轻易表态或承诺,更不可以随便给对方出具涉书面材料。 4、依法索赔,合理转移风险。由于一些不可预测的风险总是存在的,因而合同中始终存在一定的缺陷,双方的责权利不可能绝对平衡,承包人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对不可预测风险的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推行索赔制度是转移风险的有效方法,尽可能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在实际工程中,索赔是双向的,承包人可以向业主索赔,业主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但业主索赔处理比较方便。相反,承包人向业主索赔处理较为困难。作为承包人要增强市场意识、法律意识、合同意识、管理意识、经济效益意识外,更关键的是要学会科学的索赔方法。科学的索赔方法在于承包人必须熟悉索赔业务,注意索赔策略和方法,严格要求按合同规定要求的程度提出索赔,努力促进索赔制度得到健康地开展,把开展索赔工作成为合理合法的转移工程风险的主要手段。 5、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留。在法律案件中,所谓有理而说不清的案件是数不胜数的。有理就是当事人自己觉得有理,也就是所谓客观上有这回事,但说不清,就是指无证据加以支持。无证据加以支持的所谓“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理”,也就是仅仅是法外之“理”。因此,证据有无、证据确实充分与否直接决定诉讼的结果。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尤其要加强证据的保留和收集。不论是与业主还是分包方、材料供应商的往来中,对每一份文件、信函、收据借据、照片、语音纪录等都要注意收集和保留,以备发生纠纷后能有凭有据,据理力争。 建筑业论文:经营管理创新保障建筑业发展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经营机制创新,有利于激发企业活力;组织机制创新,可以增强企业发展动力;管理制度创新,壮大企业经济实力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企业优秀竞争力的提高有待于经营管理机制的创新、建筑业属高度竞争的服务行业、改革股权结构,调整企业内部股金比例、规范法人治理结构,严格规范企业内部运作、国有施工企业改革创新的重心要放在激活机制上、组织机制创新是保证企业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界定责权利关系,实行利益与风险对等、企业内部全面推行工作和经济责任制、创新管理制度,是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夯实发展根基的有效手段、坚持“企业是利润中心,项目是成本中心”的原则等,具体请详见。 经营管理是企业永恒的主题。企业优秀竞争力的提高有待于经营管理机制的创新,企业通过经营管理创新,形成新的动力源,以激发全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国有建筑施工企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1、经营机制创新,有利于激发企业活力 建筑业属高度竞争的服务行业,根据十六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推行以“国腿民进”优化产权为优秀的国旗第二轮改革,将公有资产逐步从建筑企业中退出,引入民营资产或其他优良资产,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盘活存量资本,扩大增量资本,是进一步焕发企业活力的有效途径。 改革股权结构,调整企业内部股金比例,提高经营者和经营层的持股比重和责任意识,实行管理要素和技术要素入股,鼓励经营、管理、技术骨干持大股,把其利益与企业的利益紧密结合起来。改进员工持股计划,打破人人持股格局,大力培育内部股权交易市场,通过股权交易,使员工股向经营骨干集聚;改变目前职工持股会的持股方式,待条件成熟时取消职工持股会,真正体现出资人到位,形成股权流动机制,并逐步完善股权管理制度;通过吸收外资和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资本,引进其先进的理念、经营机制和内部管理方式。 以产权制度改革为切入点,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一步规范法人治理结构,严格规范企业内部运作,提高企业管理、决策的科学性、正确性。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建立一系列议事规则及监督机制,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机构相互独立、相互制衡、权责明确、协调运转。股东会是建筑施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应充分行使其权力来决定重大问题,选举产生董事会、修改公司章程,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等。加强董事会建设,董事会处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枢纽地位,制定《董事会决策制度》等一系列具体的管理制度和方法,发挥董事会在制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资本经营、内部组织结构调整,借助外脑,吸收专家的意见来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档次;加强对董事会的监督、评估,提高董事会的决策功能。监事会是股东会领导下的公司监督机构,建全监督制度,强化监事会的功能,依法对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管理行为行使监督职权,保障股东权益和公司利益不受侵犯。 国有施工企业改革创新的重心要放在激活机制上。当前国有施工企业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弊端,不断深化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就要现从改革管理机构入手,按照精干高效原则,采取“定员、定编、定岗、定薪”,实行全员公开竞争上岗,择优选聘,分流人员,精简机构。在慎重稳妥地清理不在岗人员的劳动关系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劳务作业层与企业的分离力度,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公司,通过市场化的办法,促使其走上自主经营、自我发展之路;全面理顺劳动关系,管理人员也实行劳动用工市场化运作;在控股或参股子公司建立起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新型劳动关系,逐步松卸企业多年的包袱,促使企业轻装上阵。 分配是激活企业经营机制的主要手段。分配制度改革的重点是进一步与市场接轨,体现绩效第一的原则,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拓宽分配的思路与方式,重新设计企业的薪酬体系,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充分拉开分配差距,实行贡献与薪酬挂钩,也给与薪酬挂钩,效率与薪酬挂钩,探索工资、奖金、津贴、股权期股、学习培训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分配方式。 2、组织机制创新,可以增强企业发展动力 组织机制创新是保证企业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以调整组织机构和整合优势为主线,着力在经营管理体制上改革创新,从而建立与市场化经营完全对接,并同施工企业相适应的科学的经营管理体制。 创新经营承包方式,本着加大激励与加大风险相结合,放开经营与强化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界定责权利关系,实行利益与风险对等,权力与义务并存的经营权租赁承包,在各单位承包班子足额交纳风险抵押金,并对其加强监管的前提下,明确承包基数和承包时间,实行独立核算、确保上交、超额归己、亏损自负、调动各方经营的积极性。实行经济责任追究制,凡因管理不善造成亏损的,严肃追究承包者的经济责任直至法律责任。 企业内部全面推行工作和经济责任制,按照“全面责任制,彻底市场化”的要求,将一切可以按照市场化运作的管理部门推向市场,不能按市场化运作的部门强化经济责任制,并把指责目标细化,总经理与各部门分别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以提高工作责任和工作效率。 不断调整产业结构,通过出售、租赁、兼并等多种方式,大力推进第三层面的归并、重组、剥离等改革工作。分别按照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减员增效、激活机制的不同要求,对现有专业分公司采取不同的思路、途径与方式进行改革,理顺其产权关系,明晰市场主体,整合企业资源,组建“专、精、尖、特”,适应性强、机制灵活的各类专业公司。对涉及企业产业布局及发展全局的,如对装饰、市政、安装、钢构等经济块进行控股,组建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增强其独立运作和自我发展能力,从而在突出工程建筑这一传统主业的同时,加快这些领域的发展,以提高企业抵御风险能力,全面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实力。对企业发展影响不大,且体块较小的,实行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经营者和技术业务骨干持大股放开搞活,减人增效。 强化主业,分流副业,主动适应市场,积极慎重地推行生活后勤系统的改革剥离,妥善分流原有职工,促使其面向社会自主经营、自食其力,同时将企业有关职能与社会化管理对接。 3、管理制度创新,壮大企业经济实力 创新管理制度,是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夯实发展根基的有效手段。为适应市场竞争形势,针对企业新的经营管理体制,按照《公司法》及国家、地方、行业法律、法规,重新制定各部门层次的职能标准,理清相互间的经济关系和管理关系,对原有的生产、经营、财务、资金、质量、安全、文明、设备等各项管理标准和管理制度进行全面检查疏理,建立符合企业发展新形势的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职责分清、赏罚分明,营造以制度管人,以规章管事的良好氛围,全面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突出资金管理。强调资金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资金运用和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正常运行和整体效益。在企业内部成立资金结算中心,对资金运作进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监督控制,所有资金进出均通过结算中心办理,实行资金计划调度使用,规范内部资金市场,提高资金的运行效率;制定严格的用款制度,大额资金使用采取报批制,重点掌握工程项目资金的来龙去脉。积极推广网上银行系统,对企业内部资金运行进行实时监控,动态管理,与规范化的资金流程管理接轨,从而优化资金投向结构,提高资金宏观调控和整体运作能力。 深化成本管理。坚持“企业是利润中心,项目是成本中心”的原则,企业内部成立成本管理中心,制定成本管理办法,形成一套完整的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系统。加强项目成本的监管工作,落实成本控制责任制,实行材料采购和劳务队伍公开市场竞争制;对项目部实行分段考核,定期开展经济分析,将实际成本与目标成本进行对比,分析存在的差异,及时发现问题进行调整,控制和降低各项费用开支;加强监管审计,形成有效的检查监督机制,以目标成本为依据,从预算收入、主要实物量、价格、分项成本和资金等方面入手,开展对项目成本的稽查工作;严格工程项目的事前、事中和竣工审计,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项目亏损。 落实项目管理。施工项目管理是企业效益的源泉、信誉的窗口,也是企业一切管理的落脚点。企业的管理重心应转移到项目管理上,实行项目经理授权经营,建立起科学的在建工程施工管理组织体系,推行工程项目强制性标准和项目经理考核奖惩办法;强调过程控制,加强检查监督,加大对项目部的运作控制及服务监督力度。总之,项目管理应以合同管理为龙头,以质量、进度、安全为优秀,以成本管理为手段,以经营和社会效益为最终目的,实现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专业化、制度化。 实行质量安全目标管理。健全完善质量安全体系的运行保障机制,贯彻实施三大管理标准,实行体系的一体化,通过三大管理体系的整合,将三大管理体系认证与企业的基础管理有机结合起来,逐步解决两张皮现象,进一步增强三大管理体系的系统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全面落实安全质量责任制,结合开展创优夺杯和创建文明标化工地活动,加强安全质量的监督考核。 加强合同管理。落实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对合同进行分级、分层、分类管理;建立合同签订前的申报备案制度和合同执行过程中信息反馈制度,并对签约、履约进行过程监控,实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加强合同的索赔管理,凡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落实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组织索赔。 严格联营承包。实行分包联营队伍资格准入制度,加强对分包联营队伍的管理与控制,杜绝“一包代管”、“包而不管”现象,同时,收编经多年合作信誉良好、基础扎实的联营队伍,扩大市场份额与整体竞争力。 坚持绩效考核。针对企业改制实际,建立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实行经营者资产经营责任制,以资本收益率、经营规模、经营效益、安全质量为主要考核指标,董事会与总经理订立年度资产经营责任书,总经理分别与经营班子成员签订经营管理责任书,经营班子的收入分配与经营业绩直接挂钩。 国有施工企业要在激烈的竞争中掌握主动,棋高一着,赢得发展,关键是紧紧抓住改革这根主线,牢牢把握经营管理机制中的关键环节,勇于持续不断地进行创新,企业才能在竞争中站稳脚跟,始终充满发展的活力 建筑业论文:国内建筑业项目成本监控价值研讨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国内建筑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现状;成本管理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价值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成本管理意识不强、大部分无项目经济分析比较,没有具体的节超建议和措施、成本核算留于形式,指导意义不大、缺乏可操作的工程成本控制依据、缺乏完善的责权利相结合的奖励机制、没有形成全员参与的整体成本管理观念、没有建立完整、明确的成本责任制、成本管理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优秀、成本管理是建筑企业增加盈利的途径、成本管理是建筑企业抵抗内外压力、求得生存的主要保障、成本管理是建筑企业发展的基础、成本管理是建筑企业对施工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的依据等,具体请详情见。 摘要:由于长期计划经济的消极惯性作用以及企业的先天性不足等因素,我国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方面还处于一种初级、粗放、经验型管理的层次上。对我国建筑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现状做了详细的分析,认清了建筑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建筑;工程项目;成本管理 1国内建筑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现状 当前我国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成本管理方面,存在着制度不完善,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造成成本支出大,效益低下等不良局面。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主要方面。 1.1成本管理意识不强 在建筑项目成本管理中,公司级管什么,项目部管什么,责任不明确,虽然企业要求项目部要做到先算后做,但实际经常是干了后算,或边干边算。虽然项目部都配有预算人员,但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财务、材料、合同、计划统计等部门工作脱节,有预算无核算,大部分无项目经济分析比较,没有具体的节超建议和措施,即使能从结算上反映项目盈亏,但弄不清盈亏原因。尤其是有些管理人员受传统观念影响,成本管理意识不强,缺乏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把业主——总包——分包关系理解为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友好合作关系,没有合同观念、经济意识,或者由于不涉及较大切身利益关系,有的虽然意识到要找建设单位办理签证手续,但遇到建设单位不愿签或有意拖的情况,没有及时采取措施。 1.2成本核算留于形式,指导意义不大 一般来说,每个项目虽配有预结算员,但其所从事的工作也只是按图按现场指令算量,作为结算依据之一,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将成本预算和成本核算结合起来,由于项目没有阶段成本分析,没有分部分项成本分析,没有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计划成本的比较,或者没有栋号、班组成本分解,因此对项目施工指导意义不大。再加上奖励机制不健全,奖罚办法不落实,成本超支与大多数人的个人收入没有直接挂钩;因此,管理人员对情况并不十分关心,不少人根本不知道自己所负责工程部分的计划成本、预算成本和实际成本情况,只要进度跟得上,总体感觉就很良好。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分阶段分项目成本控制,没有分部分项成本控制,所以最后项目完工后成本也就没有有效控制,有时甚至到结算时才知道项目亏损。 1.3缺乏可操作的工程成本控制依据 产品成本的控制要依据一定的标准来进行.工程作为施工企业的产品,由于其结构、规模和施工环境各不相同,各工程成本之间缺乏可比性。因而,如何针对单体工程项目制定出可操作的工程成本控制依据(目标成本)十分关键。建筑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与一般产品成本管理的根本区别在于它的目标成本管理是一次性行为,它管理的对象只有一个工程项目,随着这个工程的完工而结束其历史使命。但是很多施工企业对于工程目标成本的制定过于简单化和表面化,有些施工企业只是简单地按照经验工程成本降低率确定一个目标成本,而忽略了该工程的现场环境以及施工条件以及工期的要求。项目经理部内部又将这一目标成本按照工程成本的构成即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费、间接费用等按同比例套算下来,而不管这些成本项目到底有多大的利润空间。在项目成本管理措施方面,只有简单的规章制度,具体由谁去做,怎样做,做到什么程度都没有提及,都是一些空洞的理论性规定,根本无法执行。这样的目标成本由于没有和实际施工程序结合起来,可操作性差,起不到控制作用,更无法分析出成本差异产生的原因。因为各工程项目之间没有可比性,结果到下一个工程项目照样如此,使目标成本永远停留在目标上。 1.4缺乏完善的责权利相结合的奖励机制 目前,有些施工企业因为各部门、每个岗位责权利不对应,以至于无法考核其优劣。奖罚不到位的做法,不仅会严重挫伤有关人员的积极性,而且会给今后的成本管理工作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为职工所关心的,就是企业执行责权利相结合原则是否有力度。 1.5没有形成全员参与的整体成本管理观念 在现行的成本管理模式中,成本管理的要求还没有渗透到企业的各个职能部门和层次上。对企业的职能部门及附属机构而言,成本控制的意识还不强,认为这是项目部的事,没有形成相应的约束和激励机制,其成本支出没有得到有效地控制,造成管理成本过大、企业整体效益低下的现象。在项目经理部,虽然采取一些加强成本管理的措施,但有些项目经理部简单地将项目成本管理的责任归于成本管理主管,或一谈成本管理就认为是财务部门的事,没有认识到成本管理是全员、全过程的工作。 1.6没有建立完整、明确的成本责任制 建筑企业原有成本管理模式中,一个完整工程项目的成本管理全过程处于割裂状态,如成本预测和成本计划职能在经营预算部门:成本控制职能在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部和供应、劳资、设备等各管理部门;成本核算职能在财务部门。工程项目责任成本和对责任成本指标的反馈修订完善以及分析考核等工作尚未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由于责任未能得到完整、明确的划分,当面临成本管理产生的具体问题时,就成了“谁都该管,谁都管不了”,或者“谁都有责任,又谁都负不了责任”的状况,这样的责任制是无法得到贯彻落实的。 2成本管理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的价值 2.1成本管理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优秀 成本管理是工程项目各项管理活动、经济效益的综合反映,没有成本管理的发生和运动,各项管理活动也随之而终。成本管理无时无刻不在制约、影响着各项管理活动,并与管理的结果产生直接关系。因此,建筑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不仅反映了工程项目管理的中心内容,而且反映了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综合水平和工作质量,成为评价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效率的客观公正的标尺。离开了成本管理,建筑企业要取得最大的成本差异,追求低于同行业平均成本水平的目的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成本管理既是工程项目管理的起点,也是工程项目管理的终点。 2.2成本管理是建筑企业增加盈利的途径 增加利润是企业的目的之一,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动力。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降低成本都可以增加利润。在收入不变的情况下,降低成本可使利润增加;在收入增加的情况下,降低成本可使利润更快增长;在收入下降的情况下,降低成本可抑制利润的下降。 2.3成本管理是建筑企业抵抗内外压力、求得生存的主要保障 建筑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外有同业竞争、政府课税和经济环境逆转等不利因素,内有职工改善待遇和所有者要求利润分配的压力。建筑企业用以抵御内外压力的武器,主要是降低成本、提高产品质量、创新产品设计和增加产销量。其中,降低成本是最主要的。降低成本可以提高企业价格竞争能力,可以提高安全边际率使企业在经济萎缩时继续生存下去。成本降低了,才有力量去提高产品质量、创新建设或是提高职工待遇和增加利润分配。 2.4成本管理是建筑企业发展的基础 在市场竞争中,只有把建筑企业的成本控制在同类企业的成本水平之下,才有迅速发展的基础。成本降低了,可以降价去参与投标,用以扩大生产规模,规模扩大后,经营基础稳固了,才有力量去寻求新的发展。 2.5成本管理是建筑企业对施工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的依据 由于建筑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体现了项目管理的本质特征,代表着项目管理的优秀内容,因此,建筑工程项目成本管理在项目绩效评价中受到特别的重视。同时,建筑工程项目成本管理的水平和结果,也可使建筑施工企业从最基本的角度掌握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状况及管理的实际水平,是绩效评价中最直观的依据、量化评价的素材,成本管理的业绩是项目管理客观公正的标尺,这杆标尺将在很长时间内处于不可动摇的地位。 此外,建筑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业绩亦为建筑企业制定、实施一系列科学、合理的制度和管理办法提供依据。 建筑业论文:提高建筑业信用管理防范信用风险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信用缺失的原因;信用管理对策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建设领域信用缺失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已逐渐成为遏制建筑企业发展的瓶颈、建筑企业自身因素、建筑企业施工流动性强,新官不理旧账现象较普遍、发包方因素、不按工程建设程序办事,强行要求垫资承包、环境因素、一些建筑企业表现出更多的消极和无奈、强化信用意识、建筑企业自身要重视守信效应、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完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注重资信管理、加强风险控制、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政策、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净化建筑市场环境、健全法规,加强执法力度、增强法制观念等,具体请详见。 目前,随着我国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建设领域信用缺失的现象越来越严重,已逐渐成为遏制建筑企业发展的瓶颈。建筑企业的工作特点决定了其资金流通形式表现为施工进度与相应工程款的时滞与差额,即承包商要预先投入一定的经济资源完成特定的工程量,只有在工程结算清单得到发包方确认后才可能得到工程款的支付,这就存在对发包方的赊销风险。因此,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的主要任务就是通过一定的管理措施和方法,保证在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后,能够及时、足额地收回工程款,防范发包方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基于此,笔者对建筑领域信用缺失原因及相应对策进行探讨,以供商榷。 一、信用缺失的原因 (一)建筑企业自身因素 建筑企业风险意识薄弱,有的承包商为了获得项目而先期投入庞大的资金来满足发包方不合理的垫资需求或主动提出此要求从而获得项目的承包权;对发包方的资信度、经营形势不了解;建筑企业施工流动性强,新官不理旧账现象较普遍。另外,有些企业负责人法制观念不强,碍于“面子”和“人情”,不按财务手续办事;还有一些企业由于地方保护主义以及诉讼的成本效益反差等原因,宁愿坐视应收账款沦为呆滞账款,也不愿催索或诉诸法律以维护合法权益……建筑企业自身的诸多因素是导致工程款被长期拖欠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发包方因素 建筑市场竞争激烈,一些发包方不按工程建设程序办事,强行要求垫资承包,肢解工程发包,明招暗定,加之有的发包方在项目投资决策中存在较多的短期行为,以致在项目施工过程中不断变更,形成了较严重的“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的现象,以至于工程竣工交付后,发包方迟迟不办理工程结算,使工程款被长期拖欠。 (三)环境因素 建筑企业由于承建项目的地点不同,外埠施工普遍,有的地区为了本部门的利益,极力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给建筑企业在解决拖欠工程款的过程中增加了大量的精力和财力负担,因而使一些建筑企业表现出更多的消极和无奈。 二、信用管理对策 信用的缺失不仅造成建筑市场混乱,加大了交易成本,同时也给企业和行业的正常运营带来很大风险。因此,加强企业的信用管理,增强信用风险控制能力,建立健全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十分重要和紧迫。具体做法如下: (一)强化信用意识 目前,建筑企业中普遍存在对应收账款风险认识不足的现象,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经济过程的信用化是市场经济的特征。企业必须增强信用意识与风险防范意识,并在其支配下参加各种经济活动。首先,建筑企业自身要重视守信效应。立足于做大做强做久,牢固树立品牌意识、诚信意识,增强保护自身信用的自觉性与主动性,只有坚持以信用为本,才能赢得客户,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其次,要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完善信用风险防范机制。充分认识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后果,及时采取措施自我保护,以较好的防范、控制和转移经营风险。 (二)注重资信管理 应收工程款管理是企业信用管理的优秀所在。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对于应收工程款的回收具有决定性的意义。如果客户财务状况良好且一贯恪守信用,那么应收账款就能按时回收。反之,风险就加大。因此,签订合同前,要对发包方进行摸底调查,做到知己知彼。资信调查属于企业前期信用管理范畴,是防范风险的第一步工作。企业应全面收集信息,了解对方最新的信用状况。 (三)加强风险控制 第一,建立健全企业信用政策。信用政策的制定与执行,关系到建筑企业生产经营的好坏,特别是目前相当多建筑企业的应收工程款居高不下,导致经营资金十分紧张,给正常的生产经营带来了极大风险。因此,制定合理的信用政策显得尤其重要。建筑企业应针对不同客户确定不同的信用期间和信用条件,对于信用质量高的客户,可以采用宽松的政策,对于信用质量差的客户,应采取积极的、严格的收账政策。第二,加强应收账款管理制度建设。主要是建立健全应收账款档案,建立应收账款赊销授权批准制度、应收账款总量控制制度、赊销客户监控制度、账龄分析控制制度、定期清理、催收制度等管理办法,并保证制度的严肃性和威慑力。第三,建立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企业要遵循稳健性原则,对坏账损失的可能性预先进行估计,积极建立弥补坏账损失的准备制度,以便在企业确定发生坏账损失时能及时得以补偿,分散坏账损失造成的风险,提高企业的自我保护能力,保证企业正常的资金周转。第四,强化内部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指定专门的部门和人员向客户催收到期款,加强老款清欠工作,并实行工作业绩考核,建立完善的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从体制上防止个别部门或人员盲目决策或投机行为可能导致的信用风险。 (四)净化建筑市场环境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市场的管理,特别是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和过程监督。要健全法规,加强执法力度,限制和打击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为建筑企业创造一个公平、合理、有序的竞争环境。 (五)增强法制观念 建筑企业经营者只有强化风险意识,增强责任感,才能抓住风险防范的源头。因此,建筑企业经营者要树立法制观念,加强思想建设,自觉维护会计法规的权威,强化法制管理,严格执法,用法律法规抵御财务风险,使企业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建筑业论文:石油建筑业生存发展要求人力资源管理创新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误区;存在误区的原因剖析;快速构筑人力资源管理竞争力的思考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没有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观念、存在严重的冗员问题、忽视对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培训、不善于营造企业文化、激励机制不够有效、考核体系不够健全、用人机制不够灵活,人力资源结构不合理、“出生”于计划经济的石油建筑企业,其组织设置和人员安排机制导致企业内冗员众多、石油建筑企业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制度,依然绝大部分沿袭着计划经济的制度、“低收入差异率”,不可避免地使吸引人才乏力且人才流失严重、实现人本管理,把人才留好用好、要做好科学规范的工作分析、解决分配过程中存在的职工薪酬与劳动力市场脱节、强化人力资源培训开发、加强人力资源的规划管理等,具体请详见。 当前我国石油建筑企业由于受传统管理体制的影响,在人力资源管理在资源配置、管理职能及开发利用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管理误区,这已成为制约我国石油建筑企业发展的瓶颈。石油建筑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要实施自己的人力资源管理的竞争力,必须彻底打破原有的用人制度,建立新的人力资源管理机制,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力资源的作用,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用人环境,这是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竞争力的关键,如何彻底改变计划经济体制遗留下来的消极人力资源管理的被动状态,进一步吸引人才、培养人才和科学使用人才,是石油建筑企业快速构筑人力资源管理竞争力面临的挑战性课题。 一、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误区 1、没有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管理观念石油建筑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工作缺少统一性、长远性。尊重人和尊重人才的用人理念淡薄,管理者没有真正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仍习惯于传统的人事管理,其特点是行政管理代替人力资源管理,人力没有取得资源地位,没有科学的测量人力资源价值的标准,情大于法的现象仍很普遍,不能真正做到任人唯贤、人事相宜。 2、存在严重的冗员问题 “冗员”已成为严重影响石油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严重制约石油建筑企业组织运作的最大障碍。 3、忽视对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培训 目前我国石油建筑企业在人力资源培训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是 (1)认识不到位。没有认识到人力资源再造是一种可以获得丰厚回报的投资。有些企业尽管也知道员工培训的重要性但在惧怕因人才流动使企业培训变为“为他人做嫁衣裳”的思想指导下而不愿给予足够重视。 (2)许多企业对员工培训既无科学“系统的计划”又缺乏针对性的培训方式内容,随意性大,故难以取得理想的培训和开发效果。企业无长远的人才培训规划,因此或即使开展了培训开发工作,也往往因为缺乏系统规划,培训内容缺乏针对性与前瞻性,形式单一陈旧,难以使员工获得完整的知识结构和工作技能。 (3)缺乏充足的培训经费。认为对员工培训和开发是一种成本支出,没有意识到人力资源是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人力资本的投资会激活其他资本,为企业创造效益。甚至有的企业还认为获得工作相关知识与技能是员工个人的事情,不仅不愿意投资员工的培训,甚至在员工自己出资进行培训时,也不愿意在时间上给予方便和支持。 4、不善于营造企业文化 石油建筑企业人事管理部门不注重构建企业文化。企业文化的优秀内容主要是指企业内部具有明确统一的思想、意识、精神、信仰和价值观。企业文化所蕴涵的管理哲学和企业优秀价值形成的企业人格,对于企业的经营行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目前石油建筑企业人事部门未把企业文化纳入人力资源管理范畴"使企业文化在一个企业中所具有的动力功能、导向功能、凝聚力功能、复合力功能、约束力功能,没有被很好地挖掘出来。 5、激励机制不够有效 石油建筑企业人力薪资报酬、激励机制单一,缺乏活力。用人机制不活,激励手段无力,严重地挫伤了人力薪资报酬、激励机制单一,缺乏活力。用人机制不活,激励手段无力,严重地挫伤了职工工作积极性的发挥和创造热情。分配制度改革虽然已经建立起以效益为中心的分配机制,但从根本上讲,企业的绩效考核仍是服务于等级工资制的依据。平均主义尚未彻底清除#企业效益好,大家都多拿,企业效益差,大家都少拿,企业的绩效考核模式不能将组织目标与职工个人目标紧密连结在一起,难以发挥绩效考核的激励效应。 6、考核体系不够健全 表现在考核指标的设定与评价标准的确立不够科学、合理,考核流程不当,绩效考核没有和员工的绩效相结合,在石油建筑企业中常将考核结果做多方面用途,通常一次考核事件的曝光频率越高,主管所承受的压力也愈大,困扰也愈多。主管基于这些顾虑,不愿真正实施考核。造成有的绩效考核走过场,流于形式,先进成了“轮流坐庄”,以至于最后形成主管不想考,员工不愿被考,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也没兴趣组织考的局面。 7、用人机制不够灵活,人力资源结构不合理 在石油建筑企业中,用人机制的“官本位”色彩较浓厚,在用人方面仍未摆脱论资排辈的观念。在人才使用上不灵活,过于谨慎,“重用人才”往往简单地体现为提高专业人员的行政级别,较少考虑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专业人才的作用。一些优秀人才纷纷流向能充分发挥自己才能的地方。人力资源结构不合理,石油建筑企业职工在年龄、知识、技术结构上普遍存在着老化和青黄不接的不均衡现状。 二、存在误区的原因剖析 我国石油建筑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问题,既有其成长的历史的原因,也有其现实的原因。主要是: 1、“出生”于计划经济的石油建筑企业,其组织设置和人员安排机制导致企业内冗员众多,是企业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之一。计划经济时代的石油建筑企业是“老大”企业,各种人员都千方百计想尽办法找关系挤入这个“老大”。随着人员的不断增多,劳动生产率也不断降低,人浮于事成为石油建筑企业的普遍现象。所以,“冗员”已成为制约石油建筑企业组织动作,影响企业生产和发展的最大障碍。 2、石油建筑企业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制度,依然绝大部分沿袭着计划经济的制度。职工收入与绩效的挂钩,仍然处在一种“低收入差异率”的干多干少一个样、技术好坏一个样的“准大锅饭”状态。这种激励手段无力,加上用人机制不活,是严重挫伤企业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热情的重要原因。 3、石油建筑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在产品生产和经营理念上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及其不断的变化,同时#受石油建筑企业结构性不断调整的影响等。“低收入差异率”,不可避免地使吸引人才乏力且人才流失严重,出多进少的局面不能得到有效改变和遏制。 石油建筑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竞争力 4、目前,石油建筑企业普遍存在着人力资源投资不足现象。效益尚好的企业,虽然有一定的财力物力,却不敢大规模在人力资源上投资建设;效益差的企业,却又无财力物力在人力资源上投资建设,使得石油建筑企业的职工在年龄、知识、技术结构上普遍存在着老化和青黄不接的不均衡人力资源现状,真正握有现代知识、技术的人员,懂得现代管理的人员更是稀缺。 5、企业人力资源的组织结构大多仍沿袭着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行政的人事管理气息浓厚,带来的是“以人为本”、“以能为本”意识淡漠。“金字塔”式的构建又限制了企业信息沟通和科学决策。内容上被条块分割的人力资源管理,使得这种资源的获取、使用、投资、激励等各自为政、互不沟通,又使得企业人力资源规划战略与企业发展未能内在整合,未能体现人力资源管理的长远性、统一性。 三、快速构筑人力资源管理竞争力的思考 1、实现人本管理,把人才留好用好 人力资本的投资是企业持久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根本原因和决定性因素。在现代企业管理中,员工不仅是企业实现经济目标的要素,也是具有自身需求和社会价值的个体,因此,必须树立人本管理思想#如实施柔性化管理、公平对待、尊重员工个性发展,鼓励创新,关注员工社会生活,设计多系列的职业通道,创造人性化软硬环境等。在物质水平较高的时代,尤其是强调软环境的营造。企业软环境的营造重点要抓沟通和尊重。良好的沟通和尊重会使人产生一种归属感和温暖感,而这种归属感和温暖感又会大大激发起工作热情和干劲。因此企业的各级管理者应通过加强各个层次的沟通和人与人之间的互相尊重来改善企业的软环境,从而提高职工的满意度,把人才留好#把人才用好。 2、要做好科学规范的工作分析 工作分析既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优秀,也是人才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石油建筑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只有纳入并遵循科学和规范的工作分析,才有可能根据需要,正确地决定设置哪些工作,决定每项工作对职工的知识、技能素质等要求,并进行详细描述得出工作描述的任职说明。在此基础上明确任用标准,选拔任用符合需要的合格人员,并以此作为对职工的绩效评估、晋升晋级、调配、解聘的标准。 3、科学设计薪资#构建激励与绩效考评模式石油建筑企业在分配上趋向于按劳、按效$按资的多元化分配。分配制度应以企业效益为中心,把职工的责、权、利结合在一起#加大薪资结构中“活工资”比例,拉开分配档次。从根本上解决分配过程中存在的职工薪酬与劳动力市场脱节,工资水平不反映岗位劳动差别等问题,打破在薪酬改革中形成的新平均主义,实现贡献大多收、贡献小少收。 石油建筑企业应该建立一个多层次、多维度、多方法的整合系统进行人力资源的评价。绩效评估可以从直接主管、同事、下属、顾客及被评价者个人等360度角度进行,评价内容包括工作数量、工作质量、时间、成本等多个方面。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首先要进行工作分析,建立起切实可行的绩效评价规则和指标体系,然后采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方法衡量实际工作绩效并进行动态反馈,不断修正目标。为了使各种工作岗位之间的绩效考评具有可比性,可以运用岗位绩效指数化法来反映外部环境中各种技术条件的变化、宏观政策的调整以及组织体制、人事制度的变更等不确定和不可控制的因素对工作绩效的影响,使考评的结果更加客观、公正,并与相应的激励措施相结合,推动组织或个人努力创造更高的业绩,从而成功地实现企业的战略目标。 4、强化人力资源培训开发 石油建筑企业应根据长远发展的需要,把职工的教育培训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提升到企业发展战略的层面上来抓,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职工教育培训网络。石油建筑企业培训应重点突出职前培训、技能培训。职前培训是企业培训工作的前提工作,不论本专科生、硕士生,进入公司之前,都需接受为期三个月到半年“职前教育”,培训与公司业务相关的知识、技术;灌输企业的信条、文化、公司理念,实施人格培训、基本素质技能培训。技能培训是企业培训工作的重点和中心内容,石油建筑企业发展越来越需要高度熟练的技术工人和知识工人,必须通过各种技术学校及企业培训机构加大职工的技能培训力度,同时也可采取“干中学”、“学徒制”等方式来培训。 5、加强人力资源的规划管理 石油建筑企业要根据自己的战略目标,科学地预测未来环境变化对企业人力资源的供给需求状况的影响,制定必要的人力资源获取、利用、保持和开发策略的规划,确保自己对人力资源在数量和质量上的需求,是企业获得长远利益的保证。 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石油建筑企业的人力资源工作者只有与时俱进,正确认识人力资源管理外部环境的形势,深入分析本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实际,对目前的人力资源制度进行一系列的创新,造就一大批具有高技术素质的石油建筑企业的职工队伍,造就一大批懂技术、会管理的人才,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也是石油建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的内在需要。更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过程。
项目管理风险论文:风险项目管理论文 1按照项目的生命周期应该注意的问题 1.1计划阶段学生分好组后,要由学生自己依据给定题目编制工作计划,工作计划需要经过内部成员的多次沟通才能确定。通过对项目的范围和任务的分解,对资源进行分析等一系列操作后,可以使项目团队更有序的开展工作。以前有一个错误的概念,认为计划就应该是准确的,所谓准确,就是实际的项目实施必须按计划进行。但实际工作中并不理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情况与计划常有不符。计划只是管理的一种手段,只是通过这种方式,更合理的分配资源和时间。计划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是应该不断修改的。 1.2实施阶段学生在完成任务时,也会按照项目管理的方法和技术实施,按照PDCA(计划、执行、检查、处理)的循环过程开展活动。首先,学生要针对自己的任务进行需求调研。这个阶段,他们可以通过网络或书籍查阅资料,并实地考察市场展开调研等方式来了解自己的项目需求。其次,是实施调研活动。学生首先要准备一些前期调研问卷和资料准备清单,再经过客户的确认后,按照调研计划实施各项调研活动。调研结果也要取得用户认同,最好得到书面沟通确认。最后,是调研后续工作的落实,做好技术交流、解决方案等。做项目不是一个人在做,而是一个团队在做,如果没有沟通就向用户提供了自己的思路,可能会给整个团队的思路带来干扰。 1.3监控阶段教师在监控项目的进展的同时,也要注意学生的情绪。适时地对学生进行激励是实践教学成功开展的重要保证。每个学生都有自己的需求,教师在达到实现实践教学目标的同时,也要尽力满足学生的个人的需求。 2按照管理领域应该注意的问题 2.1范围管理项目实施阶段,教师要引导学生做好范围管理,帮助他们明确自己的任务范围,引导他们明确哪些任务是自己的任务,哪些任务不是自己的任务。同时,帮助学生对项目进行WBS分解,也就是把项目分解为若干小任务,再把若干小任务逐层分解为更小的任务,直到具体的工作包。划分WBS时,可以按时间进度为依据。第一层是项目阶段性成果的框架,每层下面再把工作分解,直到最小的工作包。这样划分会比较直观,时间感也会比较强,容易被大多数人理解。教学中,教师需要让学生了解MicrosoftProject项目管理工具,用该软件完成进度计划时,就能自动为WBS的各个层次任务编码。 2.2沟通管理沟通是通过各种渠道反馈信息发送给接收方,并得到接收方的反馈,最终达成双方的一致意见的过程。在项目执行的过程中,会出现很多沟通合作的机会,学生在需求阶段需要和客户沟通;在开发阶段需要和团队成员沟通,还需要阶段性的与客户进行成果确认;在测试阶段,测试团队需要和开发团队沟通等等。在真实的IT项目中,沟通是项目中最重要的任务,沟通工作占据了团队成员的绝大部分精力。教师要帮助学生学会沟通。让学生知道“沟通”是什么,为什么沟通,怎么沟通。在项目中,沟通的目的不是为了说服别人,而是达到一个共同的目标,而这个目标往往没有标准答案。如果在沟通中过分执着于说服他人,而忽视、甚至忘记了沟通本身的目的,那么项目一定会受到巨大的影响。 2.3进度、成本、质量的平衡在一个项目中,项目的范围、进度和成本是相互制约的关系,而质量又受到这三个因素影响。在项目教学的实施中,进度和成本多多少少会出现偏差。所以,教师要教学生把PDCA的思想贯穿项目始终,同时合理使用甘特图、挣值分析等项目管理方法帮助学生对进度和成本等要素进行控制。 2.4文档配置管理团队中设置了专门的学生进行配置管理。及时地对文档进行管理,可以方便后期一系列活动的进行,同时也可以完善组织过程资产,不断积累教训和经验,方便以后的借鉴。 2.5风险管理项目的风险管理是指对项目风险从识别、分析到采取相应措施的一系列过程。实践教学中一定会有各种风险存在,比如学校对课改的支持程度、团队成员的技能、小组长的管理能力和责任心等。所以,教师需要帮助学生提高风险识别的意识,并引导他们处理风险,减轻风险对项目实施所造成的消极影响。当出现问题时,教师首先要帮助学生控制情绪,端正态度。然后客观地列举出问题,并列出导致问题的原因,与学生一同讨论解决方案,采取行动,解决问题。 2.6变更控制“变”并不糟糕,糟糕的是缺乏规范的变更管理过程。在课程开始时,就要确定变更流程,一旦出现变更,就要严格按照变更流程实施。首先由变更的提出方填写变更申请。项目小组长进行变更影响分析,若认为变更是必要的,则上报变更委员会评审。如果审批通过,就实施变更,并对变更过程实施跟踪,对变更结果进行验证及归档。若变更委员会没有批准变更申请,则由项目代表与变更提出方进行沟通,传达拒绝变更的决定。 3结论 教师在开展项目式教学中,应该紧跟企业需求,重视学生的人文素质培养,让学生在校期间就能了解企业的工作流程,以便学生更好地适应未来的工作。 作者:刘冬王香平薛丽红单位:石家庄工商职业学院 项目管理风险论文:4G工程项目管理风险控制论文 现代企业营运发展中,项目管理这种具有明确计划性、特殊性的组织管理机构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企业营运发展中,构建完备的项目组织,制定项目计划,控制项目工作时间,细化项目流程,注重风险控制,帮助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形成企业的竞争优势。项目实施进行中,从多角度出发降低企业营运风险,加强项目管理的实效性,是每个项目管理者应认真思考的问题。将项目管理与风险控制有效结合,保证项目实施顺利高效完成。中国通信行业迅猛发展,在中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指导推动下,中国各大城市正以稳健的步伐走向4G时代。2014年11月5日在北京举行“2014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发展论坛”,工信部多位领导做主题发言,总工程师张峰对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发展提出了四点意见。信息产业快速发展的背后是一个个通信企业对各项工程项目的具体实施。2012年中国开始在试点城市做4G实验网,2013年14个城市投入4G建设使用,2014年中国100多个城市加入到4G网络建设中,网络覆盖5亿多人口。取得4G工程建设资质的国内外企业有华为、中兴、普天、诺基亚、爱立信、英特尔、鼎桥、NTTDOCOMO等。工信部要求每个城市4G建设中,基站建设必须由至少三家公司来完成。在共同工程界面下,促成工程建设的良性竞争,避免出现垄断后的一系列问题。在这种短兵相接的及其直观的工程竞争中,保证工程质量,确保各建设项目顺利完成,一定要在项目管理与风险控制上下功夫。 一、4G项目工程建设具体特征 项目是企业用来执行大范围的、相对一次性的业务流程的临时性组织。具体说明项目是项目导向型企业为实施相对一次性的、短期到中期的具有战略意义的、中到大规模的业务流程的临时性组织。中国通信企业在建设4G项目工程中,工程实施符合大型项目特征。投入资金超亿元计,历时时间12个月以上,组织参与者5-7个领域(含外部合作者),内部资源至少500个内部工作日,项目覆盖面10-30个城市。4G网络建设中,具备施工资质的企业有华为、中兴、普天、大唐、烽火、鼎桥等,国外有诺基亚、爱立信、英特尔等。按照工信部规定每个城市4G基站建设不论移动、联通还是电信,都要引进三个到三个以上施工企业,以保障工程在正常有序竞争中进展,不允许因垄断企业出现而降低工程建设质量。中国4G建设早在2012年开始在定点城市建设实验网,2013年在中国14个城市进行第一批一线城市建设,2014年进入第二批大规模二线城市建设。我们中国4G网络采用自主标准体系的TD-LTE建设,处于世界领先水平,具备中国自主行业标准,对中国民用通信行业的稳步快速发展作出巨大贡献。从中国移动主推TD-LTE技术、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将TD-LTE/LTEFDD混合组网建设,三大电信运营商2013年二期工程招投标标的来看,中国整体4G网络工程建设将投入1000亿元;从投入资金上看,是中国通信事业发展中建设资金投入最高的工程;从工程建设时限上看在12-15个月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从参与企业看,是由多家企业竞争而形成的庞大项目工程体系,将带动数万从业人员。中国4G通信网络建设对任何一个公司来说都是难得的战略机遇期。从整体的4G项目工程进展来看,重要具有以下的项目工程特征:首先,中国自主研发TD-LTE通信技术标准,在世界范围内不再依赖外国,形成具有中国竞争力的通信技术,以此来争取世界份额。中国政府大力支持4G项目建设,积极推进4G工程进程。TD-LTE技术能否成为全球4G主流技术,主要问题在于是否能在1-2年间成为商用主导。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质量、工程时限是关键。其次,国内4G施工设备供应商实力强,竞争激烈,是施工企业一次难得的企业发展战略机遇期。4G项目工程建设综合考量一个企业的实力,从技术研发、团队建设、具体施工到网优运维,而待网络成熟后,移动终端、内容提供商及运营商也会随之获得发展机遇,实现业绩提高。4G在改变运营商竞争格局的同时,也使得产业链上的投资机会各有所异,未来谁能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已成为行业今后最具有悬念的预判。 二、项目管理风险控制与应对 4G工程是由每个工程施工单位来进行的子项目工程组成。这样投资巨大、技术含量高的项目工程,要对项目管理进行深入的分析论证,充分认识到项目管理的科学性、严肃性、计划性,对项目管理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项目管理风险要有深入明确的认识,并细致分析风险,如风险识别和评价、风险政策、风险控制、风险应对等。 1.风险的识别 在大型4G项目工程建设中,利用已有的项目建设经验对其展开调研。项目营运风险主要由不健全或失败的内部流程、员工、系统或外部事件所导致的直接或间接的损失的风险。对4G项目工程营运风险有以下的认识:首先,项目建设过程风险。4G项目工程招投标结束后进入到实际工程期,项目建设过程的一大重点是项目时间。项目一定是在某一具体时间内完成。在时间轴上,展开项目过程,人员组建设备进入组装调试培训交维项目完成。项目完成的时限性由项目合同相关条款规定,直接影响工程效果,随之产生项目过程风险。其次,项目建设员工风险。项目组织中,团队成员的专业技术、协作精神、风险意识,是项目建设成败的关键。项目经理职能作用的发挥,项目内部成员人员配备,技术培训,良好企业文化,在共同目标下努力实现项目保质保量完成。这其中员工的约束力、技术能力,以及对团队是否忠诚等,是存在的员工风险。第三,项目建设系统风险。4G大型项目建设中,项目组的工程实施是由强大的企业团队力量为后盾,这包括企业的技术研发、产业部、销售部、工程部等部门的通力协作。多部门协同运作过程中的信息传递、各种沟通联系处理、及时反馈改进等,使项目工程建设各个环节存在系统风险的可能。第四,项目建设业务风险。4G工程由多家网络供应商承办,实力雄厚构成了一个多元化竞争态势。本企业的业务风险主要来自外部因素的影响。整体4G网络供应商的各项实力如优秀技术、市场开发运作能力、项目施工建设实力等,在共同业务平台上被展露无遗,这是各公司综合实力的比拼。这些情况对公司声誉和品牌树立及全公司长远发展战略都有影响。 2.风险评价 项目工程建设存在的风险因素较多,对风险有全面认识和预估十分重要,对风险因素进行科学有效评价,将风险预估做到清晰量化,保证项目工程效益最大化。对于风险的评价,我们可以根据有关学者的研究成果来进行分析评价。现行企业风险管理中,较常用的风险评价方法有风险收益法、风险价值法、压力测试法等。对于项目风险的评价方法很多,每种方法有其适用范围,根据具体项目风险评价内容,选择适合的评价方法,综合运用各类风险评价,形成适应项目营运机制的项目评价体系十分重要。对项目管理相关人员进行培训,采用管理人员易于理解掌握的风险评价方法和风险评价表述,以适应项目管理中对营运风险的正确把握和处理,帮助管理人员制定出保障项目工程高品质进行的工程决策。项目工程进行中,风险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形成一整套联动机制。从事前的针对风险识别内容,依据相关风险评价方法,确立与4G工程建设相适应的风险评价体系。如果项目工程建设中出现风险,积极依照危机应变程序展开工作,做好危机善后,将损失降到最低,并且对现有风险体系进行评估调整,避免再次出现风险。 3.风险控制 针对4G工程特点,我们对项目工程建设风险进行分析识别,更好地控制风险要构建风险评价体系,以便进行良好的风险监测。技术层面上,运用适合4G建设的风险评价法。管理层面上,组建以项目经理为负责人的项目风险管理机构。针对风险内容进行全员培训,以加强风险意识。4G项目工程建设中,全体项目成员同时也是风险责任的承担者。从工作内容、工作职能、工程项目实施上,具体内容明确各项要求。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控制项目质量,保证工作效率,确保工程在合同规定内完成。4G项目建设条件艰苦,只有团队协作才能保证工程顺利进行,各个员工分管工作项目多任务重,工作压力大,必须加强项目组内员工的培训,以适应高强度工作环境。运用良好的激励机制,发挥企业文化强大凝聚力,提高对团队忠诚度,降低员工流失风险。4G项目建设是团队协作工程,项目组是一个企业的代表,必须依靠企业强大的技术实力、人力和财力等,多部门协同配合,针对问题及时快速高效处理。4G项目工程建设竞争激烈,项目组是企业竞争的急先锋,在短兵相接的红海中,企业应给予项目组最大的支持,从各方面帮助项目组控制营运风险,树立起企业优质的信誉,体现企业实力。 4.风险应对 4G项目营运过程中,风险出现后要积极应对。首先,明确是否预测中的风险内容,迅速启动危险应变程序,将损失控制在最小。其次,危机善后,对出现的风险问题查找原因,快速解决。第三,风险体系评估整改。分析风险出现原因找到风险管理漏洞,调整风险管理措施,积累宝贵风险处理经验。风险管理不仅仅是项目工程建设中的一项重要环节,更是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完善的项目工程风险管理,正确全面分析行业竞争环境,形成立体风险管理机制,具备清晰稳健的风险控制与应对机制,使风险管理直观简洁高效,有助于现代通信企业在重大行业机遇期健康快速稳步发展。 作者:徐宁姜肖张兴林单位: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齐齐哈尔高等师范学校 项目管理风险论文:基于风险控制的项目管理论文 一、B县变电所统包工程项目管理遭遇问题探讨 A市电力公司因较缺乏统包商经验,导致项目工作推动并不如预期理想。虽然早有预知统包商相关工作必定有异于熟悉的业务(规划设计、监造或项目管理等技术服务工作),但经过B县变电所统包工程经验,才能真正感受到许多不曾碰触或需直接面对的问题,使得A市电力公司在工程服务领域有新的经验与啟示,现将项目管理过程发生的主要问题探讨如下: (一)新型态业务的角色转换与思维差异 B县变电所统包工程是A市电力公司新的业务尝试,且统包工程在既有的组织编制下成立项目计划执行。虽然工程内容与往常技术服务所承办工程差异不大,但工作性质却截然不同,而工作观念与心态则需配合角色转变做大幅度调整,例如不能再过度理想化采用高成本建材、复杂造型等设计,而需更严谨考虑成本与施工难易度,以降低计划成本方可确保利润。否则以超高等级的刚性路面设计,不但成本较高,更会导致施工专业厂商寻觅不易。因此,统包设计与传统设计(发包商先行委托完成细节设计再发包施工)的观念不同。施工阶段A市电力公司的角色已不再是监造或项目管理单位,而是必须调适为担任承包商的事实,除需接受发包商工地监造(AE)人员的指示之外,对分包商需要包容,不能再将自己定位为另一个监造单位,否则工作推动不了,最后还是要统包商自己来收拾残局。因此,对施工公司而言,随着业务转型,心态与角色的调整绝对是踏入统包工程门槛的第一步。 (二)风险转移分包商 B县变电所统包工程约有20个分包厂商,总分包金额约占统包合同金额的86%,也即A市电力公司自己开展工作的比例仅约14%,但却须承担100%的统包工程合同责任,统包风险很大,故分包商的优劣将是成败的重要关键。A市电力公司虽有协助厂商遴选的采购制度,但大都是从事技术顾问服务的长期合作伙伴,这与满足变电所统包工程所需的合作厂商有所不同。因此,在制度不全及与重要分包项目的厂商既无合作关系又不熟悉的情况下,增加许多不可预知的风险,A市电力公司也仅能利用合同手段,将统包合同风险转嫁由分包商合同承担,并进而牵制分包厂商。然而,分散过多的分包商造成过多的分包界面,增加管理的风险,反成为最棘手的界面管理问题,以致整合、协调工作煞费苦心。又A市电力公司变电所统包工程估验计价机制是采用三阶段方式(土建取得使用执照、机电系统递升加压完成及加入系统完成),若分包商财力不足,资金调度需求往往无法按三阶段方式计价,反而需按月或按期计价。因此,统包商必须准备充裕的资金或须具备高度灵活的资金调度能力,否则仅靠预付款支应,不容易解决分包商对工程款的期望,这也让统包商增加敏感的财务调度风险。 (三)统包工程的设计变更及其增减帐 统包是采用总价决标精神,这应保障发包商在功能效益上的基本需求,但实务上要求统包商提出与投标价相同的工程预算,其目的仅是满足统包合同总价金额。项目管理时因发包商需求变更才有所谓设计变更的事件(合同变更),否则统包商只要符合规范的条件将设计、施工过程完成,发包商就应依据验收结算的合同金额支付价金。因此,发包商对统包设计成果,除非有降低品质(或等级)、效用的风险,否则应仅办理规格、功能符合合同规定的接收,也即统包工程设计以“功能”为导向,不应像传统设计对数量及差价做严格的限制,甚至变成变更设计只有减帐,增加工作反而不得要求加价的矛盾现象。 二、结论与建议 从B县变电所统包工程经验,获得以下的结论,以作为工程技术施工公司未来参与、承包及执行统包工作中降低项目管理风险的参考。一是统包工程备标成本较一般传统工程要高,专业分工需求也高,备标团队组成庞大,且统包工程大多以竞争张力较大的方式来评选优胜者,若要在短期的内即组成坚强的统包团队确实不易,故若未及早寻觅策略性的合作伙伴来培养默契,很难降低备标成本及提升团队竞争力。另外,统包工程等标期时间紧凑,统包商在仓促的时间内完成招标基本设计及估算工程费时,极易发生错估成本,投标风险因此增加。二是以施工公司担任统包商而言,机电设备分包商在意的是市场占有率,其价格谈判空间有一定行情,所以风险相对单纯。反而是土木分包商较不易管控,若发生争执或管理不善,其引发的风险远超越统包合同所能承受的范围,因而选择合作分包厂商更应谨慎小心。在参与统包工程的策略方面,应采用提高承包量的方式,因为变电所统包工程组成模式及工作内容近类似,可推展至其他变电所统包案,只要资金运作允许,可通过大量生产及经验累积模式争取多所变电所统包工程,在工料采购成本及资源互通下,创造统包利润。三是工程技术公司承包统包工程与原业务型态不同,统包商工作的重要角色是工程施工者,必须自行安排及控管工程的基本工作,而非仅是审查、督导、监督而已。因此,进行工作角色转换之外,心态也需跟随调整转换,并且是从上(公司决策主管)至下(参与的基层员工)的转换,否则将有适应不良甚至不堪负荷的疑虑。A市电力公司B县变电所统包项目计划一路走来艰辛的路程来看,确实学习到许多前所未有的经验,因而以工程技术公司单凭本身优越的项目管理能力,想要跨入新业务型态的统包领域并不可行。对工程技术公司而言,除非设法扩大自己的主导权(如自行投资成立营造厂以控制土建项目管理风险),否则全部依赖分包商的表现,统包工程确实有存在相当不可预知的承包风险。 作者:侯健单位:北京银泰置业有限公司 项目管理风险论文:项目管理中风险管理研究论文 摘要:风险管理贯穿项目管理的各个阶段和各个领域,是项目管理中的重点和难点。其实质是以最为经济合理的方式消除风险导致的各种灾害性后果。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防范应对等一整套系统而科学管理方法。从风险的基本概念出发,重点阐述风险的来源、识别、分析、评估与控制,希望对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风险;风险识别;风险控制 1风险的概述和特征 1.1风险概述 风险的定义最初出现于1901年美国的A.M.威利特所著的博士论文《风险与保险的经济理论》:“风险是关于不愿意发生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的客观体现。”这一定义强调风险的客观性和不确定性。其后许多专家学者在此基础上给风险下了各种大同小异的定义。 虽然风险的定义很多,但大致可分两类,第一类定义强调风险的不确定性。第二类定义强调风险损失的不确定性。 事实上,风险是一个事件的不确定性和它可能带来不确定结果的综合效应。 1.2风险的特征 风险的特征指风险的本质及其发生规律的表现。包括:客观性、不确定性、可预测性、损失性、结果双重性。 2项目风险的概念和产生的原因 2.1项目风险的定义 一般认为:项目风险是指由于项目所处环境和条件本身的不确定性和主观上不能准确预见或控制影响因素,使项目的最终结果与项目相关利益主体的期望产生背离,从而给项目相关利益主体带来损失的可能性。 2.2项目风险产生的原因 形成项目风险的根本原因是人们对于项目发展与变化情况的认识和应对决策等方面出现问题,包括: ①人们的认识能力有限。 ②信息本身的滞后性特征。 ③项目信息资源管理和沟通管理方面的问题。 3项目风险的来源 项目风险来源是多方面的,不同的项目风险会有不同的引发来源。主要包括: (1)自然风险:指由于自然因素的不确定性对房地产项目造成影响,从而对房地产开发商和经营者造成损失。 (2)政治风险:指由于政策的潜在变化给房地产开发和经营者带来的经济损失。包括:政治环境风险、政治体制改革风险、环保政策变化风险、战争风险、经济体制改革风险、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风险、住房制度改革风险等。 (3)经济风险:指一系列与经济环境和经济发展有关的不确定因素,对房地产市场产生的影响。包括:融资、财务、地价、市场供求、工程招投标、国内经济状况变化等方面的风险。 (4)技术风险:指由于科学技术进步、技术结构及其相关变量的变动给房地产投资可能带来的损失。包括:科技进步,建筑施工技术和工艺革新、建筑材料改变和更新、设计变动和计算失误、生产力短缺等风险。 (5)社会风险:指由于人文社会环境因素的变化对房地产市场的影响,从而给从事房地产商品生产和经营者带来损失的可能性。包括:城市规划、容积率变更、区域发展和文物保护、社会治安、公众干预等风险。 (6)国际风险:指因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导致对地区性的经济活动的影响。包括:国际投资环境风险、货币汇率变化风险。 (7)内部决策和管理风险:指由于开发商策划失误、决策错误或经营管理不善导致预期的收入水平不能实现。包括:投资方式、地点、类型选择、组织管理、时间管理、合同管理等风险。 4项目风险的识别 4.1风险识别的定义 风险识别是指风险管理人员在收集资料和调查研究之后,运用各种方法对尚未发生的潜在风险以及客观存在的各种风险进行系统归类和全面识别。风险识别的主要内容有:识别引起风险的因素有哪些,什么是主要因素,以及这些风险可能导致的后果如何。4.2风险识别的过程 (1)确认不确定性的客观存在。首先要辨认所发现或推测的因素是否存在不确定性,然后确认这种不确定性的客观存在。 (2)建立初步风险因素清单。把客观存在的和潜在的各种风险因素列出清单,应包括各种影响环境、决策等。 (3)确立各种风险事件并推测其结果。根据初步风险清单中所列的各种主要风险因素,推测与其相关联的各种可能性,重点是资金的财务结果。 (4)制订风险预测图。分析某风险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及其潜在的危害。 (5)对风险进行分类。首先能加深对风险的认识和理解,其次能辨清风险的性质,有助于制定风险管理目标。 (6)建立风险目录摘要。这是风险识别过程的最后一个步骤。通过建立项目风险目录摘要,可将项目可能面临的风险汇总并排列出轻重缓急,能给人一种总体风险印象图。 4.3风险识别主要方法 (1)分解法:就是将项目管理过程中复杂的难于理解的事物分解成比较简单的容易被认识的事物,将大系统分解成小系统,这也是人们在分析问题时常用的方法; (2)故障树法:就是利用图解的形式将大的风险分解成各种小的风险,或对各种引起风险的原因进行分解。该法是利用树状图将项目风险由粗到细,由大到小,分层排列的方法,这样容易找出所有的风险因素,关系明确。 (3)专家调查法:包括集思广议法和德尔菲法。其中后者是美国著名咨询机构兰德公司于五十年代初发明的。它主要依靠专家的直观能力对风险进行识别,即通过调查意见逐步集中,直至在某种程度上达到一致,故又叫专家意见集中法。 (4)流程图:用于给出一个项目的工作流程,项目各个不同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等信息的图表。 (5)情景分析法:通过有关数字、图表和曲线等,对项目未来的某个状态或某种情况进行详细的描绘和分析,从而识别引起项目风险的关键因素及其影响程度的一种风险识别方法。 (6)财务报表法:根据项目的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为基础,将每一会计科目作为以风险单位进行分析并发现可能存在的风险,然后汇总,得出结论的方法。 (7)敏感性分析法:研究项目生命周期内,当项目的变数以及项目的各种前提假设发生变动时,项目的经济评价指标会出现何种变化以及变化范围有多大。 5项目风险分析与评估 5.1对风险评估的认识 风险的评估就是在前期预侧和识别的基础上建立系统模型,对风险因素的影响进行定量分析,并估算出各种风险发生的概率及其损失大小,从而找到该项目的关键风险,为重点处置这种风险提供科学的依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将影响风险管理的决策,它的准确性决定了风险管理的正确性。 5.2风险评估的方法 按性质分为定性、定量及两者结合的方法。定性的方法主要有层次分析法和专家评分法等;定量的方法主要有蒙特卡罗模拟法、图形评审技术、风险评审技术等。按用途分为:风险源分析识别、风险发生的概率预测、频率统计分析、风险后果的评估、风险决策、管理计划和对策的制订等方法。按适用评估对象分为:针对工期、事故(或故障)、合同、管理、汇(利)率、自然气候、工程地质条件、灾害、预测和决策等的分析评估方法。 6项目风险应对策略 (1)减轻风险。通过缓和或预知等手段来减轻风险,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或减缓风险带来的不利后果。 (2)预防风险。是一种主动的风险管理策略,通常采取有形和无形的手段。 (3)回避风险。指当项目风险潜在威胁发生可能性太大,不利后果也太严重,又无其他策略可用时,主动放弃项目或改变项目目标与行动方案,从而规避风险的一种策略。 (4)转移风险。指将风险转移至参与该项目的其他人或组织,所以又叫合伙分担风险。 (5)接受风险。指有意识地选择承担风险后果。可以是主动的,也可以是被动的。接受风险是最省事最省钱的风险规避方法。 (6)储备风险。指根据项目风险规律事先制定应急措施和制定一个科学高效的项目风险计划,一旦项目实际进展情况与计划不同,就动用后备应急措施。 7项目风险控制 (1)项目风险控制概念。 风险控制是指利用某些技术,如原型化、可靠性工程学以及某些项目管理方法等设法避开或转移风险。 (2)项目控制步骤。 前面所做的一切研究,目的就在于实现良好的风险控制。在结合实际项目管理经验的基础上,建议使用以下风险控制步骤:①与现在在职的项目成员协商,确定人员流动的原因;②在项目开始前,把缓解这些原因的工作列入已拟定的控制计划中;③当项目启动时,做好人员流动会出现的准备,采取一些办法以确保人员一旦离开时项目仍能继续;④建立项目组,以使所有项目成员能及时了解有关项目活动的信息;⑤制定文档标准,并建立一种机制以保证文档能及时产生;⑥对所有工作组织细致的评审,使更多人能够按计划进度完成自己的工作;⑦对每一个关键性的技术人员,要培养后备人员;⑧在项目里程碑处进行事件跟踪和主要风险因素跟踪,以进行风险的再评估;⑨在项目开发过程中保持对风险因素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 项目管理风险论文:水电工程项目管理风险探讨 1.我国水电工程项目管理模式选择 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现代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在规模、工程内容、建设要求以及涉及面等方面都与传统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有很大的不同。传统的工程项目管理体制日益显示出其缺点。合理地规避风险,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选择不同的项目管理模式就是特别重要的举措。目前已经出现了许多成熟并且优点很多的项目管理模式,当然每一种都有其局限性。如何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自身条件和要求选择合适的项目管理模式对于不同的工程项目和项目业主来说是最重要的。下面介绍几种水电工程项目管理模式。 1.1首推工程总承包(EPC)模式。EPC模式的项目管理有以下内容:一是能对工程造价进行合理控制,降低成本;二是使工程周期缩短;三是增加科技含量,使工程质量得到优化。当前最有效的管理模式就是EPC模式。为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首先建立项目目标计划,分解之后对子目标进行分散控制。要想合理管理,掌握项目管理优秀内容的内在规律是基础,合理的组织和管理是重点。 1.2积极推行风险型建设管理(CM)模式。积极推行风险型建设管理(CM)模式比较适用于我国水电建设的实际情况。有几点值得考虑:(1)CM模式根据管理工作的复杂性确定CM承包商来协助业主;(2)CM承包商的早期介入使设计与施工结合,可以减少水电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避免了不必要的合同索赔;(3)CM承包商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节约支出并且合同公开透明。 1.3大胆采用项目管理承包商(PMC)模式。在我国,可以选择PMC代之管理项目,在一些水电工程项目业主对工程技术和管理不熟悉的情况之下。在我国还没形成具备全面管理能力的综合性公司之前,选择涵盖项目建设所有阶段的PMC服务是比较明智的。向工程公司和项目管理公司转化是我国的相关企业正在努力的方向。目前我国具备综合能力的管理类公司比较缺乏,为了提高PMC的管理效率,使公司的效益与工程本身的建设效益结合起来,可以按照工时、利润和奖励相加的方式来计取费用。 2.我国水电工程项目管理的风险分析 为保证工程项目总目标的实现,业主风险管理非常重要,各种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都会增加投资者的风险。下面对现行水电工程项目建设存在的主要风险进行分析。 2.1参与方关系复杂,内部存在利益冲突。水电工程项目的建设当中的参与方众多,涉及投资人、建设单位、承包商等。各参与方利益矛盾与冲突十分复杂。建设过程中任何一方的过错可能对整个工程造成损失。 2.2管理体制不健全。水电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大多没有固定性,由政府插手投资和管理。人员的权责不够明确,因为项目完成之后,人员会调走,那么谁来承担风险?这是不明确的。由于分工不明确,政府部门既审批又直接参与建设,这样一来,监督作用完全是形同虚设,整个管路水平都得不到提高。 2.3项目管理不规范,造成“三超”。存在着一些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致使项目实施并未与规划相统一的后果,直接增加了造价。参建人员随机组合在一起,责任心不强,不能实现投资、建设、管理的统一,容易造成“三超”现象,即“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 2.4施工单位缺乏足够的风险意识。有些施工企业内部造价估算定额体系不够完整,在不了解自己生产成本的情况下为了中标而盲目报价。工单位缺乏足够的风险意识,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毫无察觉或者是存在侥幸心理。 2.5缺乏优秀的项目管理人才。优秀的项目管理人才是工程能否安全有效建成的重要因素,尤其是在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中。优秀的项目管理人才可以实现科学合理的人事分配,各尽其用,各司其职。 2.6监理机构受制约,影响工程质量。为保证工程质量,我国建立了专门的保证体系,并且以抽查方式为主监督建设项目实施的全过程。监理单位受业主委托,而施工单位认为监理单位偏向业主,这样监理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受到制约,导致出现偷工减料、施工方法拙劣、工程验收不规范等各种影响工程质量的现象。总结不管是投资主题还是规模不同,任何的水电工程都应该选择合适的项目管理模式以达到降低风险、保证工程质量的目的。健全管理体制、吸纳优秀管理人才、增强风险意识等等都将会对水电工程质量的保证起到不可忽视的作用。 作者:杨立柱 单位: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 项目管理风险论文:通信工程项目管理及风险分析 1概述 近年来,我国的通信业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不管是在技术层面还是管理层面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项目管理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并不能够完全规避通信过程中的风险,也因此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此,我国必须十分注重通信工程的项目管理和风险分析,降低通信行业的故障和损失,为人们和社会发展提供更多的便利。 2通信工程项目管理的现状 2.1通信工程项目缺乏严格的合同管理。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合同是一个工程进行的重要法律依据和权益保障书,在通信工程项目的管理中,它就是该工程项目进行施工的重要基础。目前,在我国的通信行业中对于不重视合同的签订,双方的责任和权益的规定具有模糊性,不能够具有强有力的约束性,不能够作为解决问题纠纷和合约处理的有效依据,对于工程的顺利维护和开展不具有保障作用。 2.2通信工程项目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 目前我国的通信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也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和商业价值,与此同时,也逐渐发生通信行业的故障造成的损失的事件和例子,这些都从侧面体现出通信工程项目在运行的过程中缺乏必要的风险管理,企业在进行通信项目建设之前,没有全面的风险预估,也缺乏快速的风险处理方案,进而影响通信行业的业务使用,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 2.3通信工程项目缺乏规范的操作行为。 工作人员是通信工程项目建设的直接操作者和管理者,是整个工程的指挥棒,其行为的规范性将严重影响通信工程项目建设的质量和运行的效率。目前,经过调查,发现在我国的通信行业工作人员的不规范性行为普遍存在,比如,在进行工程建设前为了业绩签订合同的草率性,造成合同缺乏必要的约束力;在进行工程建设之时,为了工程的进度,违规操作,或者为了自身的利益,偷工减料谋取不义之财,建设豆腐渣工程;在工程进行验收阶段,不严格按照验收规定,搞程序化或者形式主义,对于不合格项目置之不理,这些问题的存在都会大大影响通信工程建设的质量和投入运营的效率,从而影响企业效益和社会经济的发展。 3通信工程项目管理风险的特性 3.1风险的客观性。 通信设备的正常和稳定运行,不仅与工程质量有着很大的关系,并且与环境密不可分。比如,气象状况的多变性对于通信设备造成的干扰将会影响通信的畅通性;通信工程的建设周期不较长、规模大,必定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由此可见,通信工程项目在建设中的风险是具有客观存在性的,是不可以避免的,因此,在项目建设中,管理人员应该冷静处理风险的发生,将风险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3.2风险的不确定性。 通信工程项目的建设周期比较长,覆盖面也比较广,参与人员也比较多,涉及的方面比较广泛,因此,在进行工程建设的时候,有些风险是可以被提前预估并且做好相应的准备,将风险的损失降到最低甚至是规避风险;有些风险是具有不可预知性的,比如气象条件的突变,因此,可以看出,通信工程项目管理的风险是具有不确定性的,管理者在风险发生的时候,要快速处理,找出问题的所在并且进行解决才是面对风险的最佳选择。 3.3风险的复杂性。 通信工程项目建设的长期性必然会面临施工环境的改变、工作人员的流动、施工进度的不断深入等因素,每一个因素的地改变都有可能对通信工程项目产生一定的风险,但是其造成的风险也会不尽相同,这些都会造成通信工程项目管理风险的复杂性,因此,在进行工程建设时,管理者不仅要严格监督工人严格执行工作标准,还要统筹全局,做到未雨绸缪,既要不断解决正面临或者短期内可能面临的风险,还应该预估可能出现的风险,做好应对措施,保证施工的顺利进行和降低施工成本,提升企业效益。 4通信工程项目管理解决风险的措施 4.1制定全面的项目管理计划。 通信工程项目的建设往往周期比较长,这就要求该项工程必须具有全面的项目管理计划。一方面,在工程进行建设前,对于工程建设要进行宏观规划,在宏观方面是制定出工程的整体施工计划,确保工程进度能够如期进行,不会增加施工成本和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在微观方面,也要制定出详细的工作计划,要明确责任和分工,管理者和施工者都必须将责任落实到每个人,加强对于工作人员的约束力,并且制定出对于每一个预估到的风险的解决方案,为日后可能遇到的风险做好准备,从而降低风险的造成的损失或者避免风险的发生,降低施工成本,提高企业效益。 4.2制定严格的项目监督制度。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没有监督则没有约束力。通信项目工程建设的周期性比较长也比较复杂,必须制定出严格的项目监督制度。一方面,要制定出针对施工人员的监督制度,确保管理者和施工人员在工程建设时完全执行工作标准和技术标准,采购符合要求的原材料、符合标准的建设,从而保障工程的高质量;另一方面,要加强针对工程验收环节的重要监督,针对存在的问题不予以包庇,从而加强对于工作人员的约束能力,确保通信工程项目的高质量完成,为企业生产效益。 4.3提升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 通信工程项目的建设和科学技术密不可分,涉及的知识技术也比较高科技化和专业化,比如数字信号的处理、通信电路等,这些都要求工作人员必须要掌握这些技术,并且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工作人员需要不断更新自己的技术和知识,因此,一方面在招聘的环节,必须要严格把关,筛选出具有高水平技术和高素质业务的工作人员,保证其可以完成工作任务和约束自身行为;另一方面在日常工作中,对于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强化旧知识,补充新知识,确保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能跟得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和设备的要求,从而确保通信工程项目建设的高质量。 5结束语 虽然我国的通信行业得到了飞速发展,项目管理水平也逐渐提高,但是其风险管理方面仍然有所欠缺,并且由于缺乏风险管理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企业形象的破坏。因此,在进行通信工程项目管理的时候,必须要制定全面的项目管理计划和严格的项目监督制度,并且提升工作人员的素质,注重分析风险因素并且制定相应的解决措施,降低企业应对风险的成本,减少企业由于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人民群众的通信提供便利,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形象,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 作者:张荣伟 刘怡 单位: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黑龙江有限公司黑河分公司 项目管理风险论文:建筑工程项目管理风险及对策分析 一建筑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对策 1、加强风险管理意识若想对建筑 工程项目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首先应当要加强风险管理意识,这是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关键。在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建筑企业应当树立起良好的风险回避意识,通过加大宣传力度及人力、物力、财力投资来使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对风险管理引起足够的重视,并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技术,从而使每一个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人员都能够积极主动地利用新知识和新技术来管理工程风险。 2、重视合同管理合同管理是建筑 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重中之重,因为合同是建筑企业经营的重要载体,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更是防止工程变更索赔问题出现的关键措施,只有管理好了合同,才能够有效防范建筑工程项目的外界风险,继而保障建筑工程项目各方面施工的顺利开展,因此合同管理必须要得到重视。作为建筑企业及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人员,必须要建立科学的合同管理机制,通过科学的方法来有效管理建筑合同,这是不容忽视的。 3、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完善风险管理制度 对于建筑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来说非常关键,因为只有先具备一个全面、系统、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才能够有条不紊地开展风险管理工作,而不至于管理起来没有条理、没有依据、没有目标。总体来说,一个完善的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管理制度应当要包括以下三项内容:①要具备完善的资金管理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从设计到施工到竣工交付全过程当中所需的所有成本费用进行严格管理和监控,合理规划各分项工程的资金使用限额,依法监督资金流向,坚决打击舞弊现象,避免资金的浪费,保障资金的合理使用;②要具备完善的人员管理制度,对参与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全体施工人员、技术人员及工作人员等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以人为本安排工作,定期组织培训学习,提高人员知识技能,并通过一定的奖惩制度来促进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以及还应当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以便当风险事故发生时可以第一时间追究责任到人;③要具备完善的材料设备管理制度,对所有施工材料及设备的采购、维修、维护及使用进行全面管理,严厉禁止不合格材料和设备用于施工建设,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及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4、健全风险信息系统 随着信息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完善风险信息系统也成为了建筑工程项目风险管理的重要任务。保障风险信息系统的稳定运行,能够大大促进建筑工程项目的风险管理效率。具体说来,一个完善的风险信息系统,应当能够立足于建筑工程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全面收集和准确分析与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相关的各项文件,例如了解施工场地的地形和气候等条件、调研当地的原材料市场以及研究当地政府的相关政策等,从而将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建设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种种风险进行有效预测和归纳整理,并给出相应的防范措施加以防范。 二结语 综上所述,风险管理意识不强、合同管理存在漏洞、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以及风险信息系统不健全等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风险,针对这些风险,应当通过加强风险管理意识、重视合同管理、完善风险管理制度以及健全风险信息系统等对策进行有效防范。 作者:汪玉姣 单位:长江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项目管理风险论文:外埠工程项目管理风险防范 一、外埠工程管理难点 1.外埠工程项目成本控制方面 对于外埠工程项目成本控制来说,难点在于人员组织结构方面的管理。也就是如何通过有效的人员管理,来降低人力成本。施工企业在外埠施工时,往往面临着对于当地地理条件、施工条件与施工技术资源不熟悉的问题,特别是在对施工队伍的劳务关系选择上,如何根据当地施工队伍条件与资质来选择最适合的劳务队伍,是外埠工程管理成本控制的难点。其次,由于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对于机械的需求量很大,在机械租赁设备管理方面的成效,也决定着整个工期成本控制的效果。在这一方面,外埠施工单位不仅要结合当地的气候条件,制订出合适的机械施工时间与租赁方式,避免雨季租赁机械却无法施工,白白浪费台班费情况的出现,更要避免在黄金施工时间里采用小时计算机械台班费,而应选择以月租赁来提高机械利用率,以达到成本控制的目标。然后,外埠工程项目管理风险防范的重点是通过引入风险管理,达到管理组织目标优化、成本控制与工期质量双提高的目标。在这一过程中,对于资金的使用与有效管理也相当重要。考虑到外埠施工时资金管理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对于资金管理岗位人员的权限设置与财务管理流程应进行逐项细化与落实,对敏感岗位的设置更应严格,以提高外埠施工管理中对于财务管理风险的控制。 2.外埠工程项目施工风险控制方面 由于外埠工程项目施工具有着很多不确定因素,当设计图纸与技术人员到达施工现场时,需要很强的灵活性与机动性来处理各种实际问题。如施工风险管理中对于原材料的供应,不仅应考虑到当地原材料商的供应情况,还应考虑到市场的波动对于施工成本与施工工期进度的影响。那么在施工准备阶段,就应对施工当地的涉及到施工材料范围内的材料进行供应商摸底,对于当地原材料的质量与数量储备有一个清晰的认识,以达到顺利施工、提高施工质量的目标。考虑到外埠工程项目进入实际施工阶段时,可能会发生清单项目减少或者增多的情况。这都是由当地具体的施工条件与施工落实情况决定的,在此条件下,施工清单项目的减少也就会直接影响到投标金额与施工金额的变动,同时也会造成保证金的损失。那么施工企业在合同条款方面,应与业主进行及时的磋商,不仅要保证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同时还应立即进行施工计划与材料供应、机械租赁、劳务关系合同签订的调整。特别是对于新增补的项目,还应进行重新组价与工程量的调整等。 二、外埠工程项目管理风险防范 1.如何做好外埠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风险防范外埠资金是企业对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预留,把相关资金从企业库存现金与银行存款中划拨出来,存放于外埠施工地点,进行与外埠资金相关业务的施工企业货币资金。而对于外埠资金的风险防范来说,主要在于以下几方面。 (1)资金账户的审查制对于资金收付业务频繁、经营时间较长的非法人驻外办事机构,才有外埠开户必要。所以本部应对外埠开户资质,开户必要性进行严格审查。同时保证可控性、审查监督与账务处理的可操作性。 (2)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对于外埠资金来说,其目的是方便进行部门与业务结算。所以应对外埠资金管理实行负责人制,严格资金负责人与施工企业财务部门权利与义务关系,并在本部设立专项监控外埠资金的会计岗位。 (3)具体方法结合外埠资金管理内控制度,强调资金过程管理。外埠资金的收付必须为“银行存款”账户或“其他货币资金”账户。未建账的应备有收付“流水账”。所有涉及到外埠资金的收支单据,银行对账单、划付凭证等,应保证账款一致,如有异常,以冻结形式来保全外埠资金,及时查明责任归属后才能解冻。且外埠资金的统一调度权应掌握在施工企业本部,外埠资金使用必须为“收支两条线”,且不得下放货币回收权,不得一次请款多次使用等,以达到对外埠资金的监督。强调外埠资金的特有时间性,当其不具备外埠资金存在条件时,施工企业本部应立即清理、及时收回并注销账户。 2.如何做好外埠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风险防范 (1)立足实际,因地制宜 外埠工程施工中,应立足于“人性化管理”,以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的管理宗旨。对外埠项目部人员组织构成来说,长期的外地施工,必然会减少与家人的团聚时间,员工思乡心重,长期得不到缓解的话,只会造成工作效率的下降。基于此,对于外埠施工人员,领导层应进行及时的员工沟通,设立探亲机制,开设员工业余活动项目,如篮球场、阅览室、羽毛球场等,劳逸结合,提高团队凝聚力,提升管理效率。 (2)劳务关系与合同管理 对于外埠施工而言,避不开的问题是如何选择适应于施工建设的劳务队伍。为此应结合考察当地劳务市场,对于不同队伍的施工优势与劣势心中有数。特别是对于签订劳务合同关系后,却不能满足业主与施工企业要求的,应及时采取管理措施,如果不能解决,应解除与其的劳务关系。而在合同管理中,应重点对合同结算方式、工程量计算方式,以及施工项目地质环境条件可能产生的不可抗力因素与变数进行合同条款纳入,以达到控制成本支出,提高合同管理,维护外埠工程项目自身利益的目的。 (3)技术管理与成本控制 施工项目的完成质量永远是施工的头等大事,对于外埠工程项目的施工技术管理来说,主要在对项目的有目的选择。杜绝盲目投标、低价中标,对于与其他施工企业或者个体业主有合作关系的施工项目应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应全面考察其市场信誉、技术水平、施工资质等。技术管理方面还应向当地企业请教,组织外埠技术人员对不同施工地区的地质条件与当地施工有效方式与经验进行借鉴与学习,以提高施工方案的科学性,最优化施工设计,提高施工成本控制水平。 作者:李强 项目管理风险论文:风险投资项目管理 摘要:在风险投资项目评价的众多方法之中,净现值法(法)最具有代表性,然而,法没有很好地处理风险投资项目投资的时间选择问题。本文认为风险投资项目具有可延迟性,这种特性在很大程度上类似于欧式期权,而基于期权特性来分析是风险投资项目的评价方法的新视角。 关键词:风险投资方法延迟性期权 引言 风险投资(又称为创业投资)是指向主要属于科技型的高成长性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被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事实上,风险投资是投资者投资于初创企业(主要是高科技企业),并为所投资的企业提供管理和经营服务,期望通过投资项目的高成长率取得高额收益的投资方式,以高投入、高风险和高收益为特点。 在关于风险投资项目的评价方面,国外许多学者对风险投资者选择投资项目的程序和选择标准进行了研究,其中最著名的是TyebjeeandBruno以及FriedandHisrich的研究。而Dixon通过问卷的形式研究了风险投资者评估风险企业时对各个指标的重视程度,他发现投资者最重视的指标依次:管理者技能、市场容量、营销技能、项目成长性、投资规模和财务技能。具体在模型的构建方面,风险投资项目评价的传统方法是现金流折现法,其中以净现值法(法)最具有代表性。然而,法暗含着两个假设:1)投资者必须立刻决定是否进行投资;2)投资项目完全可逆(即放弃投资项目不花费任务成本)。这两个假设说明了法没有很好地处理风险投资项目投资的时间选择问题。而对风险投资项目而言,收益率变动大,更注重投资时机的选择。仅仅用NPV法无法很好地解决风险投资的时机决策以及评价问题。 目前我国对风险投资项目评价的研究多集中于通过各种手段对净现值法进行改进,如风险调整贴现率法和肯定当量法。风险调整贴现率法是将净现值法和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结合起来,利用模型依据项目的风险程度调整基准折现率的一种方法。但这种方法是有缺陷的,因为项目寿命期内各年的净现金流量很难准确估计。肯定当量法是用一个系数把风险的现金收支调整为无风险的现金收支,然后用无风险的贴现率计算净现值,以此作为判断投资是否可行的依据,但肯定当量系数很难科学的确定。所以改良过的净现值法依然不能胜任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工作。彭寿康(2000)根据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基本思想提出了一种新的方法:风险补偿率比较法。但笔者认为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或基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方法(如风险调整贴现率法)很不适合用于风险投资项目的评价。Pindyck指出,在大多数情况下,投资具有不可逆性(Irreversibility)和可延迟性(Delayability)(风险投资更是如此)。这类似与金融学上的期权概念,拥有投资机会就像拥有买方期权一样,通过耗费一定的资本(即支付一定的期权价格),可以选择现在或将来投资,以达到价值最大化。这说明,企业投资的灵活性(Flexibility)或投资机会具有相当的价值。20世纪70年展起来的期权定价理论恰好为这种投资灵活性的评估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基于风险投资具有期权的性质,本文对风险投资项目的评价方法进行改进,具体安排如下:首先分析风险投资的期权性质;其次利用期权理念进行风险投资项目的评价;最后总结有关结论。 风险投资的期权性质 研究国内外的风险投资以及Pindyck的研究成果就会发现,风险投资具有以下性质:①风险投资具有期权性质。风险投资家对风险企业的投资就像购买了一份期权,一旦成功将获得巨大收益,即使失败其最大的损失也只是投入的风险资本。②风险投资家向风险企业投入一定的风险资本从而拥有一定的股份,但其目的不是为了拥有企业,而是为了在风险企业增值后出售自己所占的股份以获得投资收益。所以风险投资家相当于以投入的资本为期权费购买了一份看跌期权putoption又称卖出期权),它赋予投资家在T时刻T为投资期满日)以某一价格出售自己手中股份的权利。 事实上,风险投资项目的可延迟性Delayability(即风险投资项目的机会价值)在很大程度上类似于欧式期权,我们用下图来表示风险投资中的期权特性。在下图中,期权的标的物是风险投资项目在不同时刻投资后,未来的净营运收入按一定折现率(通常可取内部收益率)折现到时刻的值。假设当前时刻作出投资决策时的净现值是并假设投资者处于风险中性世界里。根据无套利均衡的思想,曲线2的轨迹表示当前投资获得的按无风险连续复利计算的在时刻的值,其中为符合风险中性假设的无风险利率。曲线1表示时刻进行风险投资时,标的物的价值大于风险中性世界中在时刻的值,此时风险投资机会价值可看作一种看涨的欧式期权,执行价为,标的物价格为。曲线3表示时刻进行风险投资时,标的物的价值()小于风险中性世界中在时刻的值,此时风险投资价值可看作一种看跌的欧式期权,执行价为,标的物价格为。 风险投资的期权特性 如果投资项目出现曲线1情况,则可延迟投资;出现曲线3情况,且又满足(为设定的进行项目投资所需的的临界点),则应在当前进行投资。 基本模型的建立 风险投资决策考虑在什么时机投资。假设不同时机风险投资额为,风险投资的现金流入量折现值(指折现值到时刻)为。则表示当前投资时的投资额,表示当前投资时的现金流入量。根据风险投资的特征,高度的不确定性是风险投资项目的主要特征之一。在进行风险投资时,不同时刻进行投资,投资成本和投资现金流入量的不确定性变化主要是由于投入材料、设备、劳动价格及项目产品的市场价格变化造成的,而描述这些价格变化的随机过程主要有几何布朗运动,均值回复过程等。因而,可以假定、的变化是一个随机过程,并服从几何布朗运动。 项目管理风险论文:风险项目管理 风险在字典中的解释是“损失或伤害的可能性”,一般人们对风险的理解是“可能发生的问题”。风险与许多事物都有关联,例如,一个已经投入使用的存有易燃品的仓库,随时会有发生火灾的风险。一个建设中的项目也会面临许多不确定性的风险。风险就像“隐形杀手”一样,不知什么时候会出现。无论人们是否喜欢,风险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这并不意味着风险是无法避免的。比如,人们为了避免“患上重大疾病”,平时会积极参加各种健身活动,增强体质,提高防病能力。可以说,风险的存在要求人们要积极面对风险,做到有备无患,才能将风险的影 响减到最小。 挥之不去的“隐形杀手” 项目是为完成某一独特的产品或服务所做的一次性努力。项目的最终交付成果在项目开始时只是一个书面的规划,无论是项目的范围、时间还是费用都无法完全确定。同时,项目创造产品或服务是一个渐近明细的过程,这就意味着项目开始时有很多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就是项目的风险所在。风险一旦发生,它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如导致项目产品的功能无法满足客户的需要、项目费用超出预算、项目计划拖延或被迫取消、项目客户不满等。 可以说,风险存在于任何项目中,并往往会给项目的推进和项目的成功带来负面影响。不过,人们也无须恐惧风险,只要掌握风险发生的因果关系,风险是完全可以管理的。因此,关注项目风险,掌握风险管理的知识与技能,从项目组织、职责、流程与制度上建立一套风险管理机制是确保项目成功的前提与保障。 “隐形杀手”来自何方 不同类型的项目有不同的风险,相同类型的项目根据其所处的环境、项目客户与项目团队以及所采用的技术与工具的不同,其项目风险也是各不相同的。总的来说,基本可分为以下四类: 1、技术、性能、质量风险 项目采用的技术与工具是项目风险的重要来源之一。一般说来,项目中采用新技术或技术创新无疑是提高项目绩效的重要手段,但这样也会带来一些问题,许多新的技术未经证实或并未被充分掌握,则会影响项目的成功。还有,当人们出于竞争的需要,就会提高项目产品性能、质量方面的要求,而不切实际的要求也是项目风险的来源。 2、项目管理风险 项目管理风险包括项目过程管理的方方面面,如:项目计划的时间、资源分配(包括人员、设备材料)、项目质量管理、项目管理技术(流程、规范、工具等)的采用以及外包商的管理等。 3、组织风险 组织风险中的一个重要的风险就是项目决策时所确定的项目范围、时间与费用之间的矛盾。项目范围、时间与费用是项目的三个要素,它们之间相互制约。不合理的匹配必然导致项目执行的困难,从而产生风险。项目资源不足或资源冲突方面的风险同样不容忽视,如人员到岗时间、人员知识与技能不足等。组织中的文化氛围同样会导致一些风险的产生,如团队合作和人员激励不当导致人员离职等。 4、项目外部风险 项目外部风险主要是指项目的政治、经济环境的变化,包括与项目相关的规章或标准的变化,组织中雇佣关系的变化,如公司并购、自然灾害等。这类风险对项目的影响和项目性质的关系较大。防范“杀手”四***宝风险管理一般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应对、风险监控这几个过程,它们之间的关系 1、风险识别 它是管理风险的第一步,即识别整个项目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一般是根据项目的性质,从潜在的事件及其产生的后果和潜在的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来检查风险。收集、整理项目可能的风险并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就形成项目的风险列表。 2、风险分析 确定了项目的风险列表之后,接下来就可以进行风险分析了。风险分析的目的是确定每个风险对项目的影响大小,一般是对已经识别出来的项目风险进行量化估计,这里要注意三个概念。 (1)风险影响:它是指一旦风险发生可能对项目造成的影响大小。如果损失的大小不容易直 接估计,可以将损失分解为更小部分再评估它们。风险影响可用相对数值表示,建议将损失大小 折算成对计划影响的时间表示。 (2)风险概率:它是风险发生可能性的百分比表示,是一种主观判断。 (3)风险值:它是评估风险的重要参数。“风险值”=“风险概率”ד风险影响”。如:某一风险概率是25%,一旦发生会导致项目计划延长4周,因而,风险值=25%×4周=1周。 3、风险应对 完成了风险分析后,就已经确定了项目中存在的风险以及它们发生的可能性和对项目的风险冲击,并可排出风险的优先级。此后就可以根据风险性质和项目对风险的承受能力制定相应的防范计划,即风险应对。制定风险应对策略主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因素:可规避性、可转移性、可缓解性、可接受性。风险的应对策略在某种程度上决定了采用什么样的项目开发方案。对于应“规避”或“转移”的风险在项目策略与计划时必须加以考虑。确定风险的应对策略后,就可编制风险应对计划,它主要包括:已识别的风险及其描述、风险发生的概率、风险应对的责任人、风险对应策略及行动计划、应急计划等等。 4、风险监控制定了风险防范计划后,风险并非不存在,在项目推进过程中还可能会增大或者衰退。因此,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时刻监督风险的发展与变化情况,并确定随着某些风险的消失而带来的新的风险。风险监控包括两个层面的工作:其一是跟踪已识别风险的发展变化情况,包括在整个项目周期内,风险产生的条件和导致的后果变化,衡量风险减缓计划需求。其二是根据风险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风险应对计划,并对已发生的风险及其产生的遗留风险和新增风险及时识别、分析,并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对于已发生过和已解决的风险也应及时从风险监控列表调整出去。最有效的风险监控工具之一就是“前10个风险列表”,它是一种简便易行的风险监控活动,是按“风险值”大小将项目的前10个风险作为控制对象,密切监控项目的前10个风险。每次风险检查后,形成新的“前10个风险列表”。时刻警惕,再警惕风险贯穿于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中,因而风险管理是个持续的过程,建立良好的风险管理机制以及基于风险的决策机制是项目成功的重要保证。风险管理是项目管理流程与规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制定风险管理规则、明确风险管理岗位与职责是做好风险管理的基本保障。同时,不断丰富风险数据库、更新风险识别检查列表、注重项目风险管理经验的积累和总结更是风险管理水平提高的重要动力源泉。 项目管理风险论文:工程项目管理法律风险控制 随着建筑市场的进一步扩大和开放,建筑企业所追求的目标不仅是质量好、工期短、业主满意,同时还追求投入少、产出大,企业获利丰厚的建筑产品。但目前建筑市场处于买方市场的情况下,承发包交易中过度向发包人倾斜,承包人处于不利地位,承担过多的法律风险,如合同条款风险、安全风险、工期风险、资金风险等等,一旦风险发生,损失是巨大的。一些建筑企业因为法律意识不强,缺乏运用法律手段管理项目,不能对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往往容易被牵着鼻子走,在出现法律纠纷后又不知所措,不仅造成巨大损失,企业的名誉、形象也受到严重影响。为此,建筑企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懂得并能熟练运用法律进行风险控制是大势所趋,也是势在必行。本文将对我们建筑企业在工程建设和管理中易发生的法律风险和法律纠纷进行分析,进而探索在工程管理中如何有效运用法律对风险的控制。 一、必须明确建筑法律关系及其重要性 (一)什么是建筑法律,建筑法律关系。广义的建筑法律是指国家权力机关或其它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旨在调整国家及其有关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之间在建设活动中或建设行政管理活动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的总称。狭义的建筑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在本文中的建筑法律是指广义的建筑法律。建筑法律一般属于行政法或经济法范围,调整工程建设活动和建筑关系的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有:《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资质等级标准》(试行)、《建筑安装工程总分包实施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等,另外一些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时也能成为建筑法律的一部分。 建筑法律关系即建设关系,就是发生在各种建设活动中的社会关系,如建设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建设活动中的合同关系,建设活动中的经济协作关系,建设活动中的民事关系。 (二)建筑法律的重要性。众所周知,法律作为人类社会一个重要的调节手段,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无处不在,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和保障。建筑活动不同于一般生产活动,耗资巨大,建设周期长,生产场地移动,生产条件艰苦,社会影响广泛,与人民生命财产相关。《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是国家从法律上对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的管理,从投资体制、价格政策、市场机制等多方面予以保障,规范指导建设行为,保护合法建设行为,处罚违法建设行为。为建筑业深化改革,振兴发展,发挥支柱产业作用创造了良好的法律条件。有利于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管理,依法行政,规范承发包行为,建立健康、效能、有序、统一的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虽然我国用以调整建筑关系的法律还不完备,但在对现实案例的分析来看,建筑企业在工程建设管理中学懂用精建筑法律,对加强施工管理,创造工程效益,减少法律纠纷带来的损失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二、项目管理中一些潜在的法律风险 我们建筑企业在工程建设和管理中与国家行政机关、发包方(业主)、中介机构、金融机构或其它经济实体的业务交往活动,主要靠法律来调整。在工程项目管理中若不注重法律的作用,潜在的法律风险就会会愈积愈多,法律纠纷也会接踵而至,不但耗费我们大量的人力物力,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们建筑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发展。下面就简要谈谈在工程项目管理中一些易潜伏的法律风险。 (一)、对国家制定的法律缺乏了解或吃得不透。在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某些条款进行合意,意思表示一致后可以达成和约。同样,建筑法律关系中,由于建筑标的涉及公共利益甚至国家安全,建筑关系各方都要受到国家许多强制性法律的约束。国家用以调整建筑法律关系的法律法规对工程项目立项、参与工程建设的主体、工程安全质量标准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建筑关系各方必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订立各种合同。建筑企业若对国家建筑法律缺乏了解或吃得不透就有可能因为违反法律规定受到法律的制裁。(二)对合同订立把关不严。工程施工合同是建筑企业一切风险的源头,如果合同“先天不足”,势必会造成项目实施中的被动。合同签订后发生的许多问题,如工程质量问题、工程款拖欠问题、原材料价格问题等,大多与当初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条款时把关不严有关。 1、资信审查不到位。在订立工程合同前,对合同相对方(不论是发包方还是劳务方)的资信审查是必须的,也是基础性的工作,这一点,我们大多数建筑企业还是相当重视的,但迫于竞争等因素,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做到仔细审查。发包方资信的瑕疵可能会导致我们不能及时得到应得的工程款,劳务方的资信瑕疵可能使我们不能有效管理劳务队伍,工程质量、安全得不到保障等等。因对方的资信不良而造成法律纠纷,我们始终都是受害者。 2、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忽视特别条款。大多数承包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就工程承包范围、价款、工程款支付、工期、质量等级达成一致后,通常的做法是套用一个现成的标准合同文本,或在当地普遍适用的合同示范文本上填空并签字。实际上这种做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十分不利的,为今后维权埋下了重大隐患。当然,这并不是说以示范合同文本为基础设立合同毫不可取,而是此中存在一个针对具体项目设定特别合同条款的问题。无论合同示范文本或现有法律规定,都是在考虑了一般工程承包活动中共性的基础上,对相关问题所作出的原则规定。在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中,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结合个案实际对其加以细化和补充,往往造成签订的合同漏洞多、争议多。另外,对于不同时期、不同区域、不同的项目,合同中如果不对这种特殊性作出必要的考虑,就难以顺利履行,引发争端的概率就会增多,而且会加大解决问题的难度。 3、付款条件不明确。若付款条件不明,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难以证明,则容易成为维权障碍。如在一些分包合同纠纷案例中,分包合同约定质保金的支付以总承包商取得业主出具的合格证为前提条件。分包商施工完毕后,虽单项工程已经竣工,整个工程甚至也已投入使用,但总承包商一直以未取得业主出具的合格证,质保金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为理由,拒绝向分包商支付质保金。 4、盲目采用低价策略。一些建筑公司为了能够在招标中中标,采取低价投标策略。但是在实际施工中,因价格等因素的影响,建筑公司感到工程利润空间较小,便与发包方协商调整合同价格,要求多支付工程款。这便很容易被发包商以建筑公司意图变更合同行为的违法性,起诉到法院得到法庭的采纳。非但建筑企业的正当权益得不到维护,还还会被追究违约责任。 5、被业主拖欠工程款。被业主(建设方)拖欠承包工程款(包括垫资款)等各类资金已是目前建筑企业面临着的一个重大经济问题,造成拖欠的因素很多,主要原因有:一是建设单位的行为不规范。许多建设单位把拖欠承包工程款作为经营手段,通过拖欠承包工程款把大量风险转嫁给建筑企业,导致拖欠问题日益严重;二是由于建筑行业是劳动密集型、管理密集型行业,门槛较低,造成建筑市场“僧多粥少”的情况十分严重,市场供求的失衡导致了业主和承包商的市场地位不平等、交易条件不公平,形成拖欠。三是一些建筑业企业内部管理不善,造成工期的拖延,有的还发生了质量隐患,引发了合同纠纷,给建设单位拖欠承包工程款提供了借口。 (三)在履约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除了上述在订立合同中容易产生法律纠纷的情形外,在履约过程中有许多潜在的法律风险,如:项目履行中各方明示代表外的其他人的行为效力;合同单方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与程序;在合同中怎样有效设定特别生效条款或承包方式;工程窝工状况下工效下降的计算方式及损失赔偿范围;工程停建、缓建,中间停工时的退场、现场保护、工程移交、结算方法和损失赔偿范围;工程进度款拖欠情况下的工期处理;工程中间交验或建设单位提前使用工程部分的保修问题;合同外工程量的计价原则和签订程序;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结算竣工验收延期情况下的工程结算程序和法律责任;工程款结算的具体程序等等。 三、工程建设和项目管理中如何有效进行法律风险的控制 施工企业在工程建设和管理中的风险很多是众所周知的。我们不能左右市场风险、自然灾害、政策风险等给我们建筑企业带来的潜在危险。但是我们建筑企业自身有能力通过自身努力来减少甚至化解风险因素。其中在项目管理中加强法律手段的运用,维护建筑企业正当利益、减少法律纠纷,就是重要的方法。 (一)以法律武装建筑企业。近年来建筑企业的法律纠纷的代价是沉重的,教训是深刻的,其原因就是我们建筑企业法律意识淡薄、不懂法律、不懂得运用法律。前车之鉴,我们要以法律武装自己,运用法律避免法律风险,保持施工正常进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应该努力做到:一是企业领导要高度重视法律的宣传教育。建立起长期有效的法律学习制度,定期开展法律讲堂,着重对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学习,提高企业整体法律意识和知识。二是要设立专职或兼职的企业法务人员,条件成熟可以组建企业法务部门,专门处理公司法律事务。三是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中要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行使监督职能,要对工程建设和管理中有可能产生法律风险的领域加强过程监督,主要是运用法律对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等方面进行事前监督,更好的发挥纪检监察的监督作用。 (二)把好合同签订关。合同是双方履行义务的重要的书面依据,也是解决双方争议的最重要的证据,一场官司的输赢往往在签订合同时就已经决定了,所以说“官司打得好,不 如合同签得好”所谓合同签得好是指合同条款约定明确,双方意思表示清楚,文字内容无歧义。而我们的具体业务人员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往往凭借自己的理解和经验参加合同的谈判和拟订,再加之合同双方一开始合作时关系都比较好,往往在一些问题上抹不开情面不好意思较真,所以难免有考虑不周和失误之处。发生纠纷打起官司来就很被动,最终吃亏的还是我们。因此必须把好合同签订关。如何把好这一关,我认为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转1、坚持利益原则。利益原则不仅是合同谈判和签订的基本原则,而且是整个合同管理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放弃权力等于自残,合利则动,背利则滞,是我们任何建筑企业都应坚持的原则。业主与承包商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承包商有权签订一个平等互惠的合同条款,这是承包商减少或转移风险所坚持的最基本原则。授标后商签的合同,业主也不能随便毁约。承包商可以以法为据、晓之以理,陈述利害说服业主修订某些过于苛刻的或本来不合理的条件,增加保证承包商权益的条款,使合同比较优惠或有利,风险较少,合同双方责权利关系比较平衡,尽量减少苛刻的、单方面的约束性条款,实现承包商签订一个有利合同的目标。 2、成立高效的合同谈判班子。让熟知和精通合同的专业人员参与商签合同,这是降低合同风险,签订有利合同的人才保证。大中型建设合同一般都由业主负责起草,业主聘请有经验的法律专家和工程咨询顾问起草合同,使合同质量很高,其中隐含了大量的不利于承包商的风险责任条款和业主的反索赔条款。这就要求承包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既懂工程技术,又懂法律,既懂经营管理,又懂造价、财务的综合素质谈判人员,才能保证在合同谈判中处于一种智力均衡,信息对称的状态,增加谈判的力量,提高风险识别能力。 3、多方面严格把审查关。尤其是要审查施工合同是否合法,业主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健全,合同是否需要公证和批准;合同是否完整无误,包括合同文件的完备和合同条款的完备;合同是否采取了示范文本,与其对照有无差异;合同双方责任和权益是否失衡,确定如何制约;合同实施会带来什么后果,完不成的法律责任是什么以及如何补救;双方合同的理解是否一致,发现歧义及时沟通等等。 4、善于合理分配潜在的条款风险。在策略安排上,施工企业应善于在合同中限制风险和转移风险,达到风险在双方中合理分配。承包方对于业主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免除责任的条款应认真研究,切忌轻易接受业主的免除条款。否则,合同履行中业主就有可能引用所谓法律障碍和合同依据为借口,对承包方的损失拒绝补偿,并应用免除条款对其拒绝付款推卸责任,承包方将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由此,对业主的风险责任条款一定要规定得具体明确。 5、谨防发包方设置软条款。软条款是指合同一方掌握关键权力,另一方能否顺利履行,取决于掌握关键权力的一方,该条款对于弱势一方而言即为软条款,软条款实质上就是合同陷阱。比如,合同不规定发包方审核工程量的期限和批准付款的期限,开工日期过于刚性,顺延工期的条件过于苛刻等。工程合同是一种特别需要双方相互协作的合同,对发包方的任何一项协作内容,如果不规定期限,就有可能成为工期索赔的陷阱。另外,工程内容和范围如果不明确,也有可能成为工期索赔的陷阱。 6、合同的一切内容必须书面化。一字千金,而非一诺千金。双方商讨的结果,做出的决定,或对方的承诺,只有写入合同,或双方签署文字意见才算确定。合同的签订需要字斟句酌,只有把每一项活动存在的风险降到最低,才能获得最大的收益。 (三)履行合同时依法维权。 1、提高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建设合同金额大、周期长、内容多、法律关系复杂等自身特点决定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容易产生纠纷,加强合同管理,可以尽可能的消除隐患,减少纠纷的发生,但不可能杜绝纠纷。所以,任何工程发生纠纷都是正常的,问题是我们如何在履行合同的时候,在纠纷发生前以及纠纷发生后提高防范意识,争取占据有利主动的地位,最大限度地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因此必须在履行合同时要提高防范意识。公司相应的管理职能部门和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要有防范意识,要恪守职责,勤勉谨慎,小心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和工作职责。 2、管好签字的人和笔。我们一定要教育和管理好我们派出签字的人,他们手中的笔重千斤,他们签的字值万金,他们在工程上所签的一切文件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签字一定要慎重,决不可签人情字、糊涂字。采取的最好是将工程中签字的权利相对集中,签字需要授权,没有经授权就不能签字,并且签字的人根据工作需要越少越好,这应当形成我们建筑企业的一项制度严格执行。 3、不轻易承诺或被承诺。在施工过程中合同双方的任何往来,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切不可以轻信对方口头表态和承诺,凡是口头上承诺而又拒绝采用书面形式的,一定是不可靠的,也是日后产生纠纷风险的所在。同时,要坚持原则,不能轻易表态或承诺,更不可以随便给对方出具涉书面材料。 4、依法索赔,合理转移风险。由于一些不可预测的风险总是存在的,因而合同中始终存在一定的缺陷,双方的责权利不可能绝对平衡,承包人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对不可预测风险的发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推行索赔制度是转移风险的有效方法,尽可能把风险降到最低程度。在实际工程中,索赔是双向的,承包人可以向业主索赔,业主也可以向承包人索赔,但业主索赔处理比较方便。相反,承包人向业主索赔处理较为困难。作为承包人要增强市场意识、法律意识、合同意识、管理意识、经济效益意识外,更关键的是要学会科学的索赔方法。科学的索赔方法在于承包人必须熟悉索赔业务,注意索赔策略和方法,严格要求按合同规定要求的程度提出索赔,努力促进索赔制度得到健康地开展,把开展索赔工作成为合理合法的转移工程风险的主要手段。 5、注意证据的收集和保留。在法律案件中,所谓有理而说不清的案件是数不胜数的。有理就是当事人自己觉得有理,也就是所谓客观上有这回事,但说不清,就是指无证据加以支持。无证据加以支持的所谓“理”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理”,也就是仅仅是法外之“理”。因此,证据有无、证据确实充分与否直接决定诉讼的结果。在工程项目管理中,尤其要加强证据的保留和收集。不论是与业主还是分包方、材料供应商的往来中,对每一份文件、信函、收据借据、照片、语音纪录等都要注意收集和保留,以备发生纠纷后能有凭有据,据理力争。 项目管理风险论文:项目管理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内容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现在谈论得比较多的“项目管理”的概况。随后又着重结合当前国内的实际情况,提出了现在项目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问题,并给出了一些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项目管理逆向选择道德风险监督评估 项目管理概述 人类社会已经步入21世纪,在新的世纪里主导型经济是知识经济,即我们现在越来越多地谈到的“新经济”。当我们致力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时候,发达国家已把努力的目标投向了项目管理。美国学者DavidCleland称“在应付全球化的市场变动中,战略管理和项目管理将起到关键性的作用”,美国著名杂志《Fortune》预测项目经理将成为21世纪年轻人首选的职业。这一动向提醒我们在高度重视企业管理现代化的同时,需要给予项目管理应有的关注。 项目管理作为一种新的管理模式,是指以项目为对象,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为最优实现项目目标,根据项目的内在规律,对项目寿命周期全过程进行有效地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和协调的系统管理活动。真正意义上的现代项目管理起源于美国,二战期间美国研制原子弹的“曼哈顿计划”和之后的“阿波罗登月计划”最早采用了项目管理的方法并取得了成功,从此项目管理风靡全球。目前国际上研究项目管理的机构主要有两大体系:一个是以欧洲为首的“国际项目管理协会”,另一个是以美国为首的“美国项目管理学会”,他们都为推动国际项目管理的现代化做了许多卓有成效的工作。纵观项目管理近年来的发展过程,一个显著突出的变化就是项目管理包括的知识内容大大增加了,如增加了项目管理知识体系中的范围管理、质量管理、风险管理和沟通管理等内容;项目管理概念也拓宽了,如提出了基于项目的、客户驱动型项目的管理等不同类别的项目管理;项目管理的应用层面已不再局限于传统的建筑和工程建设部门,而是普及到了各行业的各个领域。 项目管理中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 逆向选择是指由于信息的差异性或非对称性而导致的市场失灵。具体是指在市场交易双方中,一方持有某些与交易相关的信息而另一方却不知晓,而且不知情的一方对他方的信息由于验证信息成本的昂贵使得验证在经济上不现实或是不合算,从而导致市场运作的无效率,亦即经济学上的“柠檬市场”。比如在二手车市场上,卖方较为全面地掌握着有关旧车性能的信息,而买方则对此信息知之甚少。这样当性能较好的旧车与性能较差的旧车同时出现在交易市场上时,由于潜在买方缺乏信息量而降低其分辨能力,他在购买时选择的可能是性能较差的旧车。整个交易的结果是一些性能较好的旧车卖不出去,而一些性能较差的旧车可能被买走。 经济学意义上的道德风险即是在不同的交易过程中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益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为。通俗地是指交易双方在交易契约生效以后,其中一方的恶意行为导致另一方不应有的损失。比如,某人在为其汽车购买了防盗保险以后,很可能他对汽车所采取的防盗措施没有购买保险以前那么认真,而导致汽车被盗。车主因为能从保险公司那里得到一定的赔偿而不致损失过多,但保险公司则可能遭受额外的损失。 很显然,以契约生效为界限,在通常情况下,逆向选择发生在契约生效前,而道德风险发生在契约生效之后。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项目管理作为企业管理周期中的首要环节,其根本任务就是使投资主体所投入的资金或其它资源能取得理想的投资回报。为此,在项目决策阶段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形成文字报告即可行性研究报告。由于在项目管理活动中,其投入的要素需得到社会众多利益主体的供应,因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即项目投资主体与各要素主体尤其是资金供应者和土地管理者发生的交易关系中存在程度不同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 资金供应者的“逆向选择”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筹资渠道拓宽,供应者数量增多,但目前我国的项目资金供应者仍是以银行为主体。以银行贷款为例,在向银行申请贷款的投资主体中,有一些明知自己的项目质量不高,或者明知自己项目的风险很大,他们不会在可行性报告中披露这些对自己不利的信息;也有一些项目的质量确实很高,风险也适度,但由于评估人员专业化知识的限制,银行无法直接分辨出这些项目的质量优劣来。此时银行的处境与旧车市场上的那个潜在买主十分类似。银行只能委托有关专门机构,如某些设计院式研究机构,加以咨询并赖以判断有关文件——如可行性研究报告。但是委托咨询是要付出成本的,事实上只有当项目所需贷款额达到一定规模时,银行才考虑委托咨询。当项目所需贷款额较少时,委托咨询是件得不偿失的事情,这就是为什么银行对小项目的贷款不感兴趣的主要原因——除非是全额抵押贷款。倘若项目的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时,上述的逆向选择问题就更为严重。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大多数项目建设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由于逆向选择问题的存在,于是便大量地出现了所谓的“投资无底洞”、“项目马拉松”的现象。 资金供应者遭受的“道德风险”通常表现在当项目建设者或企业领导人取得银行信贷资金后,可能会有一些不负责的开支行为,如购买豪华小汽车、装修高档办公室、以开会为由游山玩水等,其结果可能致使银行的贷款金遭受损失。这种情况与企业的所有制结构有很大的关系,一般来说,私营或股份制企业中,由于有较强的约束机制,道德风险问题不太严重。而对于大多数国有企业而言,由于对企业领导者的约束软化,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就较大。 与土地管理者的交易关系中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据报道,有一业主由于其合作方经营不善而破产,他所投入的资金无法收回,当他获知对方尚拥有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证在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手中时,便杜撰可行性研究报告,故意夸大该项目可能产生的社会效益——包括能给当地政府解决多少下岗职工就业问题,能拉动当地多少产业的联动等。当地政府一方面需要招商引资,另一方面要急于解决下岗职工的就业问题,最终做出审批通过的决定。很显然这是一起典型的“逆向选择”。其结果是,由于他的初衷是骗取合作方的土地使用权以减少其损失,当他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他分文未投资,而是等待毗邻企业扩大规模需用土地时再高价转让。 在上述两类情况中,作为资金供应者所遭受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更为普遍,尤其是存在于自有资金率较低的投资主体与规模较小的资金供应者之间。比如一家小银行将其资金的相当部分贷与另一家自有资本率低的企业进行项目投资,当项目竣工不久即发现市场情况已发生很大变化,处于该企业产品严重滞销并面临破产的状态,这意味着小银行已不能指望该企业还本付息。倘若这样,那么破产的不止是这家企业,作为该企业的主要贷款者的小银行也可能破产。为了摆脱这种银企双方都不愿看到的局面,有一种办法就是银行继续注入更多的资金以促使该企业重上一个新项目,在这种孤注一掷的心理支配下,企业往往会上一个风险更大的项目。倘若该新项目再一次失败,由于企业的资产已经很少,不会更多的失去什么,而这家小银行破产风险必然增大。 在项目管理中“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出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合约的信息非对称性方面的原因,也有合约成本存在的原因;既有项目投资主体的思想观念原因,也有投入要素主体的素质原因等。因此,要防范项目管理中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就必须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大力推进市场化进程,建立和维护市场均衡状态,创造良好的交易环境,尽量校正信息的非对称性问题,更重要的是投入要素主体应该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提高业务素质和信息鉴别能力,尽量避免做出逆向选择,采取积极措施减少道德风险损失。实践证明,评估、监督和信誉激励是行之有效的三大手段。而项目投资主体必须增强企业的伦理观念,加强道德自律。 广泛收集并占有信息,提高评估质量 在各种被评估的要素中应加强对项目投资主体递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资金落实和经营管理者的评估。对项目资金落实的评估应重视银行贷款以外其他资金来源的筹集渠道、方式、数额、分年计划以及对建设单位提供的筹集资金计划及相关单位出具的资金承诺证明,要分析其可靠性和可能性,并对企业主管部门、地方财政拨款及企业自筹资金来源进行重点审查。对于使用企业主管部门拨款项目,要对主管部门规划中具有资金来源和安排数额等进行调查分析,着重分析预测其资金筹措的能力和数额,并附有详细的调查分析数据表格和出资方式的出资承诺文件。对使用地方财政拨款的项目评估是审查资金来源是否落实的重点。着重调查分析地方财政近三年来各年的资金筹措能力和安排使用情况,并对项目建设期内的项目所在地在建、拟建项目的地方财政自筹资金计划安排及到位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其自筹资金总来源与总安排的平衡问题。对一些落后和贫困地区的地方财政为建设项目出具的资金承诺文件,在项目评估中应高度注意,以免被套取资金。对于使用企业自有资金的建设项目,要加强对企业的资信状况的调查分析,论证企业近三年来的资产经营和资产负债及偿债能力,根据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和基本建设与技术改造投资计划安排,分析企业的资金平衡情况,以此对企业自有资金的筹措能力做出较为准确的测算。同时对企业以发行企业债券、股票、职工内部筹资等形式筹集的资金建设项目,其资金来源的审查与落实也不容忽视。 由于项目管理者管理着整个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管理者的管理水平高低无疑对项目的建设速度与建设质量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对项目管理者进行评估是资金供应者进行项目评估工作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国外一些著名的银行把调查项目管理者的履历、构成、相互间关系以及各方面对其看法作为对贷款项目审查的重要内容。日本长期信用银行就对企业管理者的经营能力、管理能力、人格以及人事关系等设立了多个考核项目,并按优、良、普通、劣、不可五个等级进行评定。以往,我国在项目评估中忽略了对人的评价,使一些本来很有希望的项目夭折在项目管理人员的手里。 监督不可缺少 向项目投资主体派驻业务能力较强的信贷员,监督银行贷款资金的合理使用。一旦发现资金的违约使用,应及时提出监督意见,并督促对方履行合约,如果对方一意孤行,则立即终止合约,避免遭受更大的风险。 最后投入要素主体除使用信用评估、监督手段外,还可采用信誉激励手段来减少道德风险。在市场经济中,由于信誉是一种进入障碍,信誉不好的项目其投资主体的经营行为将会受到限制,而信誉好的项目投资主体则可以获得更多的投入要素主体的积极合作。同时信誉还是一种保证形式,还可以帮助项目投资主体树立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使其生存与发展环境得以优化,因此使用激励应是一种防范道德风险的积极办法。 项目投资主体必须转变观念,提高思想认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作为市场竞争主体的企业除承担企业自身求得发展的经济责任以外,还要注意承担起社会责任。西方的企业伦理学早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就提出企业作为人类社会经济组织具有两重性,即企业作为经济组织的同时,又是由人组成的社会组织,那么企业追求的目标就应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正如美国管理学权威德鲁克指出,企业经营主要有三项任务:取得经济效益,但不是越多越好,而是合理利润;实现企业内部的社会责任;承担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事实上,德鲁克的三项任务可以简化为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企业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围绕着企业的双重目标,企业不仅仅只是投入产出体,不单要注意企业的经济效益,还要注意企业的社会形象。因为企业是整个社会化大生产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它除了承担自身发展追求经济利益的目的,同时还应承担和遵守社会经济秩序、维护企业生态环境的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指企业在一个动态的社会系统中所应具有的权利和义务,即企业的利润目标和伦理目标都同样是企业在社会活动中所具有的权利和义务。 项目管理是企业创造过程的重要环节,项目投资主体应树立起企业的经济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统一的观念,如果在企业创造阶段都无法认识到这一点,则进入生产经营阶段就更难以有企业良好的效益与发展空间,企业的生态环境将会遭到其自身的破坏。 项目管理风险论文:信息安全风险评估项目管理 1前言 查找信息资产存在的漏洞,结合现有控制措施,分析这些威胁被利用的可能性和造成的影响,根据可能性和影响评估风险的大小,提出风险控制措施的过程。《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在2003年9月被提上日程(简称27号文),提出了“信息安全风险评估是信息安全保障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之一”。为了贯彻27号文的精神,进一步识别信息系统存在的风险,并对其进行控制,很多单位启动了风险评估项目。而风险评估项目又不同于一般的IT项目,有其自身的特点。 2信息安全风险评估项目的过程管理 可以从五个方面解释信息安全风险评估项目的生命周期,即数据收集、计划准备、数据分析、项目验收、报告撰写,其中一三五是风险评估的主要实施阶段。 2.1计划准备阶段 (1)制定项目章程。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项目中,应尽早确认并任命项目经理,最好在制定项目章程时就任命。项目经理的职责首先就在于应该参与制定项目章程,而该章程则具有授权的作用,即它能够使得经理能够运用组织资源来进行项目的实施。显而易见,项目经理是被授权的一方,必然不能成为授权项目运行有效的一方。授权项目启动的人一般而言能够提供实施项目所需要的资金等资源,他们能够参与章程的编制。 (2)确定风险评估范围。确定风险评估范围即要了解什么方面或者对象具有风险爆发的可能,例如公司的服务器数目、电脑操作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应用的防火墙种类和数目等,甚至一些人为的因素也是重要的参考。 (3)明确风险评估成果。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项目中,应该在项目开始之前,与客户将项目提交的成果及要求确定下来。明确风险评估成果之后,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该目标也应该作为项目验收的标准。 (4)制定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是项目活动实施的具体流程,主要用来为项目实施提供技术指导。 (5)制定项目管理计划。如果想要计划实施过程一切顺利,或者说对定义等计划行动的过程需要记录的话,就会需要制定一个项目管理计划。项目管理计划需要通过不断更新来渐进明细。项目管理计划不能冗余,相反应该极其精炼,但是精炼并不意味着简单,相反项目管理计划应详细论述和解释完成这个项目所需要的一些条件。 (6)组建项目团队。一个优秀的项目团队是完成项目所必不可少的,是一种必须的人力资源。在项目开始时,一般而言,由项目经理来决定优秀团队的组成,并且在组建团队时应该注意谈判技巧。 (7)召开项目启动会。项目启动会代表着一个项目从此开始了正式的运作,是一个项目的启动阶段,在项目启动会上需要完成的任务包括分析评估完成项目所需要的方法和成本等问题。 (8)风险评估培训。风险评估培训是对项目团队成员及客户的项目参与者就风险评估方法、评估过程的相关细节性进行培训,以便项目能顺利实施。 2.2数据收集阶段 主要包括收集资料、现场技术评估、现场管理评估三项任务。 (1)收集资料。数据收集阶段最开始的步骤肯定是收集资料,简而言之,收集资料就是采取一切可行的方法,尽可能详细地获得和项目相关的一些信息,例如客户的行为习惯、客户业务相关的文档,甚至信息安全系统、信息化流程等信息都要尽量详细化。 (2)现场技术评估。现场技术评估就是通过漏洞扫描、问卷调查、现场访谈、主机配置审计、现场勘查等手段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3)现场管理评估。现场管理评估是最后一个步骤,但是却非常重要,它不仅关系着此次项目运行成功与否,还关系到以后项目效率的改进,现场评估需要对项目进展的流程进行综合分析,找出不足之处,寻出与优秀的项目管理之间的差距,归纳总结,从而完善管理程序。 2.3数据分析阶段 收集数据阶段已经收集了很多的数据存量,想要发现数据的内在规律,从而发现有用的东西,就必须对数据进行详细分析,只有仔细分析数据,才能够发现项目的风险所在,从而确定风险的大小,找出其资产、弱点、风险。 2.4报告撰写阶段 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了详细分析,得到初步的结论以后,就到了报告撰写阶段,即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制作一份报告,论述项目的风险问题。 (1)撰写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报告应该将风险分析的结果直观地、形象地表达出来,让管理层清楚地了解当前信息系统存在的风险。 (2)撰写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则是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提出对风险进行管理与控制的过程。可分为安全加固建议、安全体系结构建议、安全管理建议三种。 2.5项目验收阶段 在完成了以上的步骤以后,理论上就可以对项目进行验收了,项目验收即对前期风险评估成果的检验,一般包括三项内容,即报告的评审、组织会议讨论验收事宜以及内部项目总结。 (1)报告评审报告评审就是对风险评估报告及整改报告进行评审。 (2)召开项目验收会即对项目的成果进行汇报。 (3)内部项目总结不仅仅是单纯的对项目实施过程的一次简单的回顾,还是一个经验总结的过程,回顾过去,把握现在,争取在以后的项目中不再犯同样的错误。 3信息安全风险评估项目的重点领域管理 信息安全问题影响深远,其风险评估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及具体过程,且应在评估中重点加强沟通、范围、时间、成本、风险、人力资源等几个领域的管理。 3.1项目沟通管理 为了达到项目目标,项目经理首先必须通过沟通谈判从本公司获得相应的人力资源等支持;其次,为了获得客户的支持与配合,提高项目满意度,项目经理必须与客户进行有效沟通。项目的最终目标是满足或者超过干系人的需求与期望。要满足或者超过干系人的需求与期望,首先应该识别干系人,识别他们的需求与期望,制定沟通计划,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管理干系人的需求与期望。 (1)识别干系人。很显然,与项目的相关程度不同,不同的人对项目信息安全风险具有不同的影响,作为客户方与项目实施方,其公司企业的信息安全风险是不一样的,一般而言客户方具有最大的影响力,公司方则次之,干系人对项目的态度也是影响项目信息安全风险的重要因素,态度一般分为无关、支持和反对三个。 (2)了解干系人的需求与期望。应该在充分了解项目背景的基础上,运用一定的方法与技巧了解干系人的需求与期望。①了解项目背景。可以咨询售前顾问、销售人员或者查阅招标时的招标书,甚至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得相关信息。风险评估项目的项目背景也是复杂的,一般而言会分成很多的情况,比较常见的有项目本身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信息安全事件、监管机制的不合理等。②了解干系人需求与期望的方法。马期洛需求层次理论可以帮助我们了解干系人需求与期望。通过马期洛需求层次理论可以大致了解干系人的需求,然后通过换位思考、沟通交流等手段,进一步确认干系人的需求与期望。 (3)制定沟通计划。信息安全风险评估项目需要沟通,所以需要制定一个有效的沟通计划。信息安全风险评估项目不能够随意地制定沟通计划,而应该详细地分析相关的影响因素,重点关注利益相关者的沟通情况,从而降低影响,提高效率。 (4)管理干系人的需求与期望。干系人的期望与需求也应该得到恰当的管理,最重要的是要明确期望与需求,进行类别的划分。可分为A、B、C三类:A类:必须做(need),这一类如不做,将难以通过验收;B类:应该做(want),这一类如不做,会影响验收效果;C类:可以做(wish),这一类是可做可不做的,做了客户会更加满意,不做也不会影响验收。其次,在管理干系人的需求与期望时,应该遵循80/20规则,即完成20%的任务实现80%的价值,这部分任务必须作为重点。另外,可能还有20%的任务花费80%的成本,在资源及时间允许的情况下处理此类需求与期望。再次,在管理干系人的需求与期望时也可以根据干系人的职权(权力)进行管理。①在第一象限中的干系人权力高,但对项目关注程度低,采用令其满意的管理策略。②在第二象限中的干系人权力高,且对项目关注程度高,要对其重点管理,优先满足其需要与期望。③第三象限的人员对项目关注程度高,但权力较低,采用随时告知的策略,尽量不要影响其个人利益。④第四象限的人权力低,且对项目不关注,要监督他们对项目的反应,不引起负面影响。最后,为了满足干系人的需求与期望,需要在项目范围、项目时间、项目成本、项目质量之间做好平衡。 3.2项目范围管理 范围是一个空间的范畴,一个项目管理的范围规定了一个项目的权限范围,规定了项目可以做哪些事情,而哪些事情是不能做的,实际上是对必要工作的坚持和对不必要工作的摒弃。 (1)明确风险评估范围。项目计划准备时就要考虑风险评估范围,在这一阶段就应该定义项目范围的广泛性以及纵深等内容,并且考虑客户的需求,从而明确项目管理范围。项目范围的确定不是一方所能够决定的,相反这是一个博弈的过程,应该照顾各方的利益,制定出一个符合各方利益的项目管理范围。 (2)明确风险评估成果。应该在项目开始之前,与客户将项目提交的成果及要求确定下来。一是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以此为目标;二是设定一个验收项目的标准。 (3)创建工作分解结构。顾名思义,创建工作分解结构即将解构分解,即把项目的最后结果和其工作流程明细化,从而使得每一步变得简单,更加容易操作。在信息安全风险评估项目中,第一层一般就放置项目成果,而第二层则更加侧重中间成果。显而易见,分解工作结构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也不是只有一种方法,各层次都是可以相互变化的。 (4)风险评估范围控制。范围是所有计划的基础。对待客户提出范围变更应该遵循以下流程:首先不能明确拒绝,然后要分析客户变更的原因及目的,快速反应变更所需要的人工及预算对时间和质量的影响,然后再做出决定。 (5)风险评估成果核实。风险评估成果核实过程应该严谨而且细心,因为这是一个正式验收项目的过程,需要由客户和项目的执行人一起认真核实项目的最终结果。 (6)取得干系人对项目范围正式认可。它要求审查可交付成果和工作结果,以保证一切均已正确无误且令人满意地完成。 3.3项目时间管理 时间管理至关重要,因为优秀的时间管理保证项目能够不延期交付。 (1)定义活动。定义活动从字面上理解就是一个识别的过程,定义识别的是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需要采取的一切实施方法和步骤。它是在工作分解结构的基础上进行细化而完成的。 (2)排列活动顺序。活动顺序涉及到的是一个排列的问题,指的是一种依赖关系,即识别和记录项目活动的依赖关系,是一种逻辑的过程。一般而言,这里所指的依赖关系指的是信息安全风险评估项目中,各个活动之间所具有的特性,如强制性、选择性和外部依赖性。确定完活动之间的依赖关系,就可以对他们进行排序了,可以采用网络图的方法来表达他们之间的顺序,常有三种关系,即完成-开始,开始-开始,结束-结束。 (3)估算活动持续时间。估算活动持续时间是一个时间上的范畴,指的是估计资源运用和消耗,以及估计完成一项活动所需工时的过程。需要根据活动的具体情况、负责活动的人员情况来进行估算。估算不能随意,应该具有严格的依据。工时估算时,常采用三点估算法。即估算工时=(最乐观时间+4×最可能时间+最悲观时间)/6。①制定进度计划。制定进度计划首先需要对所掌握的信息进行深入分析,从而确定活动的顺序,并且在时间和空间上确定一个相对准确的点,估算对资源的需求以及项目实施流程。制定一个有效的进度计划并不是件简单的事情,而是极其复杂的过程,在这期间需要一遍又一遍分析,从而确定一个合适的时间跨度,并且对项目结果有一个合适的预期。即使制订了进度计划,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要根据相关审查部门的意见适当地修改计划,从而使得计划在时间和资源应用上更加合理。只有审查通过以后,这个进度计划才可以说是确定下来了。信息安全风险评估项目极其复杂,很多因素无论是内部的还是外部的,都对项目有很大的影响,并且鉴于有限的项目组成员,所以需要采用一个更加合适的进度计划形式。②控制进度。控制进度的同时也是一个对项目监督管理的过程,这一过程根据进度计划的基准不断地调整项目的进程。进度控制程序:一般分为四个步骤,即先要分析一个项目所散发的状态信息;然后如果需要调整进度,就要调整影响进度的相关参数;再次分析以后,要确定一个项目是否在原定的轨道上;如果进度脱离了轨道,就要进行相应的管理。 3.4项目成本管理 成本管理包括估算成本、制定预算、控制成本三项任务。 (1)估算成本。对成本的估算需要囊括整个项目的进程,时间跨度和空间跨度上均要全面。成本估算是在某特定时点,根据已知信息所做出的成本预测。信息安全风险评估项目的主要成本是人工成本及实施直接成本,因为人工成本占了所有成本的一大部分,所以精确地估算人工成本是成本估算最基础的一面。估算人工成本有个前提,即进度计划是准确的,从而对团队成员的人工估算做到精确。项目成本即使估算出来了,也不一定是准确的,需要时时修正,因为越到了项目的后期,需要估计的越少,影响估算准确性的因素也越少,所以成本估算需要不断进行。 (2)制定预算。制定预算也是一个估算的过程,是对一个项目的所有方面进行一个全面的评估,从而为以后资金的拨付制订了基础和基准。只有制定预算,才能够根据预算的需求来划拨资金,并且影响到了项目的实施全过程和成果评估部分。 (3)控制成本。成本的控制一般而言指的是成本不应该超出预算,控制成本是一个动态的过程,是监督项目状态,从而获得有用信息以更新项目预算。项目成本控制包括:找出影响项目成本的因素,并作相应的修改;保证修改项目参数能够成功;在修改成功以后,要随时动态地监督;控制成本,使得成本控制在预算的范围之内,甚至应该精确到每一项开支;分析成本与预算成本基准之间的差距;对照资金支出,监督工作绩效;严格禁止不相关的支出,使得每一项成本都合情合理;向有关干系人汇报项目进展和成本控制的工作;即使项目超支了,也要尽量减少成本。 3.5人力资源管理 人力资源管理在一个项目执行时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例如管理组织一个实施团队、人员分工等。 (1)制定人力资源计划。制定人力资源计划是在项目实施之前对实施项目的团队、人员、职务、报酬等方面的规划,并且对各个人和团队的责任进行详细划分。人力资源计划包含项目角色与职责记录、分成的各个部门等。一些信息安全风险评估项目执行时间比较长,因此需要更加有效的团队,这就需要对人员进行培训以及制定团队建设策略等。风险评估项目的责任分配并不复杂,可采用责任分配矩阵(RAM),这个矩阵能够显示工作包或活动与项目团队成员之间的联系。并且根据需求的不同,制定不同层次的矩阵。 (2)组建项目团队。组建项目团队实际上是对人力资源使用和分配的过程,需要了解人力资源的各种特性,从而组建最合适的管理团队,在组建团队时需要注意:项目经理所要做的是积极地与人力资源人员进行交流,充分掌握各方面的信息,从而获得最合适和最有效率的人才。但是有时候项目经理并不能总是如愿地获得自己想要的人力资源,而是会受到如经济等其他项目对资源的占用等因素的影响,从而制约了项目的实施,作为替代,项目经理可能不可避免地使用不合适的人力资源。 (3)管理项目团队。管理项目团队是选出来运营项目的人所组成的团队,他们具有多样化的目标,例如继续学习,提高团队成员的专业技能,增强团队的执行能力从而保证项目结果的按时交付;以最低的成本完成最高质量的项目;按时完成项目,团队成员之间相互协作,增加团队效率,丰富团队成员的知识,增强其跨学科运作能力,提高团队的凝聚力,无论整体上还是个人上都有效率的提升等。项目经理在期间应该全权负责项目团队的管理运作,增加项目绩效,在团队出现问题时,分析导致问题的原因,然后解决问题。团队建设一般要经过5个阶段:①形成阶段,这个阶段是团队形成的最初阶段,团队成员只是互相认识,并没有相应的合作。②震荡阶段,指的是团队已经开始运作,但是成员之间需要磨合的阶段。③规范阶段,过了磨合期以后,团队成员彼此之间逐渐适应了彼此的节奏,能够进行初步合作了,团队开始有成为一个有效整体的趋向。④成熟阶段,这一阶段团队成员之间已经能够精诚合作,互补余缺,相互学习,团队效率较高。⑤解散阶段,即当项目完成以后,各成员完成了职责,从而脱离团队。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例如缺乏充足的资金、进度安排不合理、团队成员之间缺乏配合等,会造成项目环境的冲突。如果项目经理能有效管理,则意见分歧能够转变为团队的多样化管理,不仅能够提高团队创造力还有利于做出更好的决策。如果管理不当,团队之间的分歧没有得到解决,就可能会加大团队成员之间的鸿沟,从而对项目的实施产生负面的影响。要建设高效的项目团队,项目经理需要获得高层管理者的支持,获得团队成员的承诺,采用适当的奖励和认可机制,创建团队认同感,有效管理冲突,团队成员间增进信任和开放式沟通,特别是要有良好的团队领导力。项目团队管理的一些工具与技术包括:①人际关系技能。通过了解项目团队成员的感情来预测其行动,了解其后顾之忧,并尽力帮助解决问题,项目管理团队可大大减少麻烦并促进合作。②培训。旨在提高项目团队成员能力的全部活动,培训可以是正式或非正式的。应该按人力资源计划中的安排来实施预定的培训。③制定管理规范,对项目团队成员的可接受行为做出明确规定。尽早制定并遵守明确的规则,可减少误解,提高生产力。规则一旦建立,全体项目团队成员都必须遵守。④认可与奖励。如果想要提高项目团队的效率,使得每个人更加尽心和更加富有责任感,就应在团队建设过程中引进相应的激励机制,在制定项目计划时就应该考虑到团队成员的奖惩问题。在管理项目团队的过程中,团队成员的奖励不是随意而发的,而是通过项目绩效评价,以正式或非正式的方式做出奖励决定。只有优良行为才能得到奖励。 3.6项目风险管理 项目风险管理旨在降低风险,或者把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之内。其目标是尽力使得项目运行向着有利的方面转化,对消极负面的一部分则注意防范。信息安全风险评估项目不属于特别大的项目,所以一般分为识别风险、评价风险、规划风险应对、监控风险四个过程。 (1)识别风险。识别风险是风险管理的前提,是一个信息处理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判断分析什么样的风险会影响项目。可采用核对表的方式进行风险识别。 (2)评价风险。对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项目,评价风险只需要定性评价即可。实施定性风险分析根据风险发生的相对概率或可能性、风险发生后对项目目标的相应影响以及其他因素来评估已识别风险的优先级。 (3)规划风险应对。规划风险应对是风险管理最重要的步骤,其规划的是项目的目标及降低风险的步骤。对于消极风险,常有回避、转移、减轻、接受四种方式;对于积极风险,常有开拓、分享、提高、接受四种方式。 (4)监控风险。监控风险是风险管理的最后一步,也是第一步,因为它是贯穿在整个项目之中,是一个制定风险应对计划、监控已知风险、加强管理以解决风险以及发现新风险的过程。 4结语 信息安全风险评估项目是个新兴的行业,整体项目管理水平有待提高。在进行项目管理时,需要结合项目特点灵活运用项目管理的知识,有些知识领域应该重点加强,有些知识领域可以适当忽略,按时、合格地完成项目,得到满意的项目结果,符合干系人的预期。 作者:李永波 单位:甘肃农业大学 丽水职业技术学院 项目管理风险论文: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风险量化措施 摘要:油田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过程中,存在着安全风险,对风险实施量化管理措施,才能保证管道施工的安全,提高管道工程建设的质量,满足油田生产的需求。管道工程的风险管理是非常必要的,只有降低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风险,才能保证管道的安全施工,提高施工的效率。 关键词: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风险;量化措施 引言 我国的油气集输管网建设的幅度有所提高,随着西气东输管道工程的建设运营,给长距离管道输送油气创造了便利的条件。由于管道建设施工过程中存在安全风险,因此,有必要对风险进行量化管理,有效地遏制安全风险事故的发生,提高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满足油气输送的要求。对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风险进行量化分级,确定风险的等级,通过计算,得出每种风险的量化结果,对所有风险的结果进行对比分析,确定影响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的主要风险,合理控制该风险因素,能够提高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质量,满足长距离输送的需要。 1管道工程建设项目风险管理 针对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特点,采取风险管理机制,由于管道施工的周期长,工程量大,涉及的面广,需要加强项目的风险管理,才能防范风险事件的发生,减少或者避免产生经济损失。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的风险管理,需要进行风险识别,制定风险的等级,采取应急处理的方式。应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应对风险,通过对风险的量化管理,对风险进行分级管理,将等级高的风险进行强化控制和管理,规避风险,避免引起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的风险管理措施的实施,必须有规章制度做后盾。通过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促进管道工程建设施工过程的管理,减少安全风险事故,降低管道建设施工的成本,才能最大限度地提高管道建设的经济效益。 2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风险量化存在的问题分析 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风险,通过量化的模式将其表现出来。如管道施工的焊接质量问题出现的频次,管道工程建设的施工距离,完成的时限等,能够用数据进行测量的指标,合理控制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的风险,保证施工全过程的安全,不断提高管道工程建设的质量,提高管道施工的效率。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风险因素比较多,通常从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开始,到交付使用的有效保质期内,存在着安全隐患,需要分析和控制安全风险,才能保证油气输送管道的安全运行。 2.1征地协调的风险 由于长距离的管道工程建设,经过的区域存在土地资源,需要对当地政府部门征地。如果施工项目手续不全,就会存在征地的风险,地方政府的不配合,会影响到管道建设的工期。导致管道工程建设滞后,影响到施工进度。征地协议谈判的难度系数高,风险等级高。使施工没有办法正常进行,只有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才能顺利得到管道区域使用的土地,满足管道施工的需求。如果征地补偿不及时,也不会正常开工,影响到管道建设的时间,增加管道工程建设施工成本。出现管道施工设计变更,带来更大的征地风险,重新规划管道的施工路线,从新开始征地的工作,延长了管道工程建设的时间。如征地补贴标准规定,给予一定的补偿,由于谈判不畅的问题,出现实际赔偿超出标准的现象,多出的部分需要从工程建设成本中支出,增加了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的成本。如一块地的补偿数目为10万元,由于存在谈判的风险,施工单位和征地方沟通不畅,无法拿到土地的使用权,因此,为了不延误工期,竞以15万元的价格进行补贴。那么多出的5万元就成为施工的成本,给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带来损失。 2.2施工组织及成本管控的风险 由于长距离输送管道的距离长,组织施工需要分段进行,之后进行管道的连接,满足长输管道的质量标准。由于组织协调的问题,很容易导致领导之间沟通不畅,影响到管道的衔接,给长输管道带来安全隐患。为了赶工期,过渡的投入资源,导致施工质量不合格,存在更大的安全隐患,经过质量检验,进行返工处理,给管道施工建设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合理控制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的成本,强化成本预算和核算的机制。通过对长距离管道施工的成本预算,经过多种信息的认证,确定基本的建设成本,考虑特殊应急状况的出现,采取应急的处理措施。而额外的成本支出,会降低管道工程建设的利润。 2.3工程分包的风险 由于长距离管道输送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量巨大,需要多级的承包完成。承包方必须具有一定的资质,才能顺利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如果承包方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不重视管道施工质量,会引起工程整体质量的提高,对后续的长输管道的运行带来严重的安全隐患。一旦私人企业挂靠大的建设集团,进行实际管道建设施工时,会存在更多的安全风险,影响到管道的施工建设,施工状态不可控制,没有办法保证工期。承包方的管理水平低下,管理混乱,会降低施工的质量。非常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给管道施工带来危害。 2.4质量安全和环保风险 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安全风险管理,必须使其达到安全质量和环保的技术要求,如果管道施工建设的质量不合格,安全不达标,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就是不成功的建设施工项目,最终的质量验收也会不合格。 3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风险量化管理的措施 对于征地风险高的管道施工建设项目,精心研究合同,明确风险点,制定应对策略,解决征地风险问题。积极应对征地风险,主动出击,做好征地业主的工作,减少征地风险对施工进度的影响。配合施工部门尽快办理各种施工手续,给予征地方应有的赔偿,保证管道建设施工的顺利实施。在管道工程建设项目中实施有效的施工组织,更好地协调各施工方,有组织地完成每个管段的施工任务。降低组织风险,对临时的施工项目明确责任和质量验收标准,对不合格的施工质量不予以验收。合理控制成本的风险,避免施工成本超出预算,导致管道施工的过程中,多次的投资,影响到资金的使用。如果某一管段的施工预算是100万,实际施工过程中,合理控制这些施工成本,不允许超出预算,如果遇到特殊的情况,需要逐级进行审批,才能追加施工成本。总体上必须控制管道施工建设的成本,否则会造成大量的资金需求,形成成本的增加,给管道施工带来更大的损失。降低工程分包的风险,在进行项目的招标工作中,经过现场的招投标工作,对中标单位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确认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来完成管道施工建设工作,减少施工建设过程中的安全风险,保证施工的质量,才能建设成优质的管道工程。通过安全环保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保证安全施工,以质量作为生存之本,严把工程质量关,避免管道施工造成环境污染,确立环保管理规定,防止各种泄漏施工事故的发生,保证绿色环保的施工理念,提高长输管道施工建设的环保性能。将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风险进行量化分级,每种风险的量化权重,然后按照其占有的比例进行量化结果的计算,计算公式为量化结果=∑基本分值×考核标准完成的比例。如果将影响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各种风险进行量化,分别给予的权重比例为:征地协调风险占5%,施工组织风险占10%,成本管控风险占10%,工程分包风险占10%,质量安全和环保风险占60%,其他风险占5%。通过对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风险进行量化分级。如质量安全和环保的风险占60%,按照完成的程度进行风险量化的结果为实际完成/计划×100%×基本分值,4/5×60%=48分,为合格的风险控制措施。基准的评分为50分,如果分值过低,说明风险控制的措施不到位,需要进一步进行改进处理。对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的风险量化管理,对每个量进行分析和对比,掌握影响长输管道施工建设的所有风险的量化标准,对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和管理。实时控制施工成本,对成本预算和结算的重视程度,影响到管道工程建设的风险管理水平。如果在管道工程建设项目中,出现了应急的安全事故,必须启动应急预案,如果需要立即追加建设成本,必须予以执行。成本控制不是一成不变的,依据管道施工的实际情况,合理控制施工成本。最关键的风险管理要素是质量安全和环境的控制措施,是保证管道工程建设质量的关键,必须引起重视。 4结论 通过对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风险量化措施的探讨,降低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风险,提高施工建设的安全性,不断提高管道工程建设施工的质量。对管道施工的风险管理,需要识别风险,量化风险,管理风险,控制风险,采取应对策略,规避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风险,提高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水平,使其满足长距离输送油气的要求。 作者:齐文超 单位:中国石油西气东输管道公司甘陕管理处 项目管理风险论文:风险分担对工程项目管理的作用 摘要从风险分担的原理看,合理的风险分担在缩减工程成本、提升工程进度等方面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在工程实践中却发现,部分合同缺失或合同不断修正的工程项目超出预期顺利完成,而通过合同进行全面风险分担的部分工程项目却因管理绩效低,产生了大量额外支出甚至难以进行,好像风险分担和工程项目管理绩效之间并不具有直接的相关性。在此背景下,针对风险分担对工程项目管理绩效的作用机理展开研究,为工程项目更好地通过风险分担提升管理绩效提供参考。 关键词风险分担;管理绩效;作用机理;工程项目 受形式、过程等因素的影响,工程项目开展的过程中存在着大量可能诱发风险的不确定因素。要达到缩减不确定因素对工程项目影响的效果,需要在工程项目开展前,通过合理的、全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相关主体的具体责任进行描述,这实际上就是风险分担的过程。风险分担本质上就是在最大程度的风险识别基础上,以合同的形式将识别的风险进行明确的主体划分,强化相关主体责任风险控制意识,进而推动工程项目顺利完成的协同管理活动。 一、作用的原因分析 工程项目相关主体在合同签订前后,形成的风险分担具体模式存在差异,前者强调约定性的风险分担,后者提出补偿式的风险分担。约定性的风险分担是工程项目相关主体在考虑各自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共同协商约定形成一份合同契约,即俗称的初次风险分担合同。初次风险分担合同签订后,约定性风险分担形成,但在约定性风险分担落实的过程中,受工程项目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可能需要对初次风险分担合同进行调整或扩充。此时需要通过相关主体的再协商,完成风险的再分担,就转化成了补偿式风险分担,但受补偿式风险分担产生过程影响,其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受到约定性风险分担的约束。项目管理绩效是工程项目负责人和工程项目团队成员间形成一致的项目建设目标和项目建设过程观点的前提下,推动和激励项目工程成员实现设定绩效目标和团队目标的管理过程,即通过有效的计划、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保证工程项目按照预期的形式顺利完成的过程。结合风险分担和工程项目管理绩效的过程描述可以发现,风险分担是明确工程项目相关主体风险防范处理责任的过程,风险防范处理的效果又会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的进度、成本投入等方面,而项目进度、成本投入等是衡量工程项目管理绩效的重要标准,所以风险分担必然会对项目管理绩效产生能动作用;另外,全面的合同分担可以减少相关工程主体产生责任纠纷的概率,这对工程项目管理绩效也会产生影响。 二、作用的理论分析 在国内外的研究中可以发现:风险分摊的合理性和正确性,在节约工程项目的费用和时间方面具有积极的作用(Levitt);约定性风险分担作为初期合同签订的优秀内容,其合理程度必然会影响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履行效率。另外,工程项目风险的识别和防范效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风险分担的实际水平,所以风险分担直接关系到工程项目能否按照预定的工期和成本顺利完成,换言之,约定性的风险分担直接影响到工程项目的管理绩效(Aghion)。除上述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外,M.P.Abednego、Grout等许多专家学者也提出了支持上述观点的理论。可见现有研究理论基本上强调约定性风险分担可以对项目工期、质量等衡量项目管理绩效的指标产生直接的积极影响。另外,大量学者也针对补偿式风险分担对管理绩效的作用机理进行了研究。例如:OliverHart在系统的研究基础上提出约定性风险分担和补偿式风险分担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这种关系不仅会影响约定性分担对管理绩效产生的实际影响程度,而且会影响到工程项目后期的管理绩效;FrancisHar-tman在总结已有的补偿式风险分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工程项目风险分担很容易受到相关主体主观因素的影响,这也决定了在约定性风险分担已经形成的基础上,仍有可能出现新的执行争议,这种执行争议在初次风险分担合同中难以找到明确的解决依据,这就决定了风险再分担行为出现的必要性,而风险再分担采取的索赔、变更、调价等形式实际上就是用新的交易方式弥补风险分担中存在的问题或缺陷的过程。上述观点在杨文宇、赵鑫钰等专家学者的研究成果中也得到了证实。结合以上研究理论可以发现,风险再分担可以被视为完善约定性风险分担缺陷的过程,所以其直接关系到约定性风险分担的实际履行效果,进而对工程项目的成本、工期等衡量管理绩效的因素产生影响,所以工程项目的补偿式风险分担也会对管理绩效产生直接的积极影响。 三、作用的实例分析 为对以上理论研究成果的真实性进行正确的判断,本研究在北京、天津这两个经济技术水平、市场状况较为类似的城市选择多个管理模式和类型较为接近的工程项目进行实例研究,北京市选了18个项目,天津市选了19个项目。在分析的过程中确定:风险初次分担完备程度的观测变量是全面性、正确性和可执行性,事后支持制度的观测变量是激励性、灵活性、再谈判机制预设;风险再分担的观测变量是风险再谈判时间在实际工期中占有的比例、风险再分担的实际范围、合同价款的调整幅度,风险再分担的实施效率观测变量是再分担的经济性以及参与再分担主体的认可度;工程项目管理绩效的观测变量是工期的实现程度、工程质量水平、成本节约效果和利益相关主体的满意度。通过AMOS7.0软件估计后,发现约定性风险分担对管理绩效的路径系数并未达到显著的水平,换言之,前者对后者并不具备显著的直接影响,但在计算结果中前者对后者产生的间接影响总效应值达到了-0.49左右,说明在约定性风险分担中风险分担的完成程度会与工程项目的管理绩效之间产生负相关性,与上文中已经形成的理论相违背。但在实例验证的过程中,风险分担事后的支持度对工程项目的管理绩效会产生非常强烈的直接影响,几乎达到了0.98左右,这又肯定了上述理论的研究成果,但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工程项目在约定性风险分担的过程中,如果过于强调风险分担合同的完备性,而忽视风险分担后的制度支持,约定性风险分担就难以发挥对管理绩效的支持作用,但在相反的情况下,则具有显著的积极作用。用同样的计算方法,发现风险再分担的规模对工程项目管理绩效无明显影响,但风险再分担的实施效率会对工程项目管理绩效产生直接的积极影响,所以在实际工程项目风险再分担中,要以实施效率的优化为重点。 四、结语 综上所述,风险分担行为的出发点是通过风险防范责任的划分,降低不确定因素对工程项目施工进度、安全、成本、质量等方面的影响。但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能否真正发挥提升管理绩效的功能,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风险分担的合理性以及后期风险处理的有效性。所以,风险分担对管理绩效的作用机理在理想环境下,是积极的,但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要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对影响风险分担的因素进行合理的控制。 作者:张月玥 姜占力 单位: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河南六建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管理风险论文: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软件开发风险分析 [摘要]本文结合公路工程建设管理软件的开发,对其过程存在的风险进行了一般的分类、分析,供大家参考。 [关键词]建设工程;软件工程;风险 0引言 建设工程是一个产生巨量内容的地方,这里的内容包括文档、数据、图片、音像等。而软件则能让这些内容有效地积累存储并通过最有效的手段使其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所以软件工程和建设工程的结合是工具和内容的结合。在这基础之上的大数据工作,才是财富最大化的未来。 1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软件概况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软件是指将建设工程业务操作的过程通过软件化手段实现,例如审批、填报、记录等。通过搭建软件平台或软件系统,初始录入各类项目管理用的内容,在使用过程中不断的更新信息和数据。不似一般的小软件开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软件一般需要承载大量的信息和内容,同时还有复杂的流程处理。这就决定了该类软件的开发面临的风险不同于一般的软件开发,其风险特征既具备普通软件开发的特点,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软件开发风险及分类 风险是指客观存在的,对目标达成具有负面影响的不确定性。风险分类方法是根据风险性质、风险的来源、风险产生的阶段、风险产生的后果、风险发生的对象等进行的,有多种不同的分类方法。项目管理软件开发按照上述五种分类方法有如下风险因素。按风险性质分为:经济风险、政治风险、社会风险、技术风险、资源风险;按产生阶段分为:业务开发、需求阶段、业务分析、接口、软件开发、交付使用;按产生后果分为:重大、较大、一般、轻微;按发生对象分为:业主风险、开发团队风险(业务团队风险、软件团队风险)、市场团队风险。 3项目管理软件开发各阶段面临的风险分析 3.1软件开发阶段面临的风险穷举 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管控的前提是对风险进行识别,找出某一过程所有可能的风险因素才能更好地对症下药。对项目管理软件开发各阶段的风险进行分析,利用穷举法对其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3.2业务开发风险 业务开发风险是指出在项目市场开发阶段所面临的不确定性。(1)项目的不确定性。项目团队、开发团队缺少配合或经验缺失,对项目策划、建议、实施措施理解、分析不到位,导致项目本身在落地之前产生了易主、取消、降低投资等风险。(2)市场不稳定。一些项目管理软件的开发必须依托市场经济或工程项目进行,当这方面发生政策变化、重大变更以及建设单位对项目软件的需求降低时,容易产生项目中途流产风险。(3)业主心态。如何抓住业主的痛点,真正解决业主的问题,或者仅仅是从业主的角度出发思考项目管理软件的做法,是项目开发经理应该深思的问题。(4)自身实力不足。项目管理软件结合了建设工程和软件工程,建设工程不同于其他行业,例如金融、互联网等,其透明度高,讲究资源效率。工程行业自身的资本运作密集,项目建设流程模式固定并且存在许多的“漏子、暗道、关系、利益”等,如果没有足够的市场疏通、业务分析和软件开发实力,难以做出成功的项目管理软件。经常可见有许多项目管理系统开发完成以后闲置、弃用,就是因为这些原因。 3.3业主风险 和以上开发阶段来自于业主的风险不同,这里的业主风险更多的是强调业主在项目软件项目开发决策和执行力上存在的风险。(1)因为是建设工程的原因,业主可能存在自身业务能力不足导致软件开发初期,功能需求不全面、不详尽、模糊的情况。(2)部分业主因为存在建设管理程序不合法,例如图纸准备不到位就招标施工、随意调整施工进度、重大变更多等,对软件部署时的数据初始化、部分功能使用造成严重影响。(3)项目管理软件属于新型的工程建设费用,国家对此暂未出台相关取费标准,因此对于软件开发、使用的资金来源,部分业主解决能力不强,导致软件开发和使用受阻。(4)项目管理软件的开发要以合同为主线,早制定、早落实合同内容。(5)因为建设管理人员和软件开发人员在知识体系上的不同,需求方经常会给出软件难以实现或在合同、投资范围内难以实现的功能要求,从而产生搁置、重启需求调研、功能调整等风险。 3.4需求阶段风险 如果软件开发是业主、业务团队、软件团队的三级开发结构,那么需求阶段的风险就是业主和业务团队之间的信息过渡。了解这个阶段的风险尤为重要。(1)需求细分不全面。需求细分,其实是对软件开发所需要的一切原始信息的分类。业主本身积累了足够庞大的知识量和隐藏的管理行为,需要进行细分挖掘。(2)需求调研不充分。需求调研不够深入,自身缺乏对建设工程活动的更多认识,从而产生遗漏、错失相关需求信息。(3)需求信息不对称。在需求调研、收集的过程中,因为记录、理解的原因,需求信息发生了错位,偏移了业主的初衷。(4)需求文档管理不规范。需求阶段要做好文档记录,对相关会议进行备案,对业主的需求要进行充分确认,形成规范有序的文件档案管理制度,防止出现软件开发问题找不到源头,增加开发成本和难度。 3.5业务分析风险 要将传统的建设工程的知识体系、管理行为、结果过程通过软件实现,首先要对建设工程所涉及的一切业务进行深入分析。(1)业务流程不确定性。建设工程的审批流程、上报流程、验收评定流程等,涉及的人多、单位多、文件多,在实际操作中,流程具有可变通性、不定期性、人员代签等问题。(2)业务内容生成难度大。建设工程的业务内容具有涉及面广泛、数量庞大、牵连性强、专业性高等特点,而软件开发需要集中处理大量的业务内容,同时准备好初始化数据,需要软件工具、专业人员、组织管理等多方密切配合。(3)软件化后的现实风险。软件化的弊端是固定化,少了灵活性,对于工程建设人员可能会带来体验性的风险。因此要尽可能设计得合理,从工程人员的习惯出发,讲求实用性、适用性。(4)业务架构与系统架构。针对项目质量、进度、计量支付、档案等的业务管理存在内在的关联关系,在软件化的时候,要注重各模块之间的内在关联关系,关注各模块内部数据的调用和资料文件的归属。 3.6接口风险 业务团队和软件团队的对接是真正实现项目管理软件开发的最重要环节,提高业务人员的流程策划能力和软件人员的业务熟悉程度同等重要,让双方在交错中实现软件的顺利开发。(1)需求理解不到位。单纯的文档化需求分析及设计交接很难形象直接地展现需求方对软件开发的各种要求,软件人员也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去了解文档的背后,然后梳理成自己的逻辑。这个过程中,很可能发生需求曲解、重新设计、修改困难等风险。(2)设计思维差异化。在原型设计功能不能满足建设工程软件项目开发的时候,因为软件开发人员的固有思维模式,其对界面设计、功能点选取、流程设置、角色配置会有个人的惯性设计方式。(3)资源配置不合理。软件项目开发是一个将业务工作持续软件化的过程,有点儿边设计边施工的感觉。这个时候软件方面要合理地配置各项开发资源,包括人力的投入曲线、进度计划的制定、业务人员的工作安排、基础数据的准备等。 3.7软件开发风险 软件开发风险已经有很多专业性的风险研究,在这里不做相应说明,仅列出软件开发可能面临的风险类型:①软件开发技术不足。②配套软硬件风险。③软件开发管理风险。④软件开发安全风险。⑤人才组织风险。⑥文化风险。 3.8软件交付使用风险 (1)市场风险。体现在长周期软件开发项目中,市场环境变化带来的风险。比如竞争对手更新更快的产品出现,研发产品市场地位下降;项目建设投资发生变化,费用投入减少;环境舆论对新产品应用带来的不良影响,尤其是跟风产品。(2)使用测试风险。主要体现在系统集成以后,因未有充分准备或潜在软件bug而出现大量的问题。(3)用户体验风险。软件开发过程客户参与度不高造成的使用习惯风险,体验不佳;对软件使用说明不够详细全面,造成用户使用障碍。(4)二次开发风险。跟工程返修类似,因部分功能大量调整或新增功能,以及系统整体功能、稳定性、适用性等出现严重bug,而面临二次开发风险。 4总结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软件归根结底是一种产品,应积极应用产品开发的相关管理方法。但也一定要注意到建设工程的特殊性,要深入分析软件产品在跨行应用时的“入乡随俗”和“技术先进”的共融方案。业务设计和软件开发要紧密结合,但也要有各自分立和结合的机制。业务需求要清晰,转化为软件设计要确保“不失真”。加强和重视产品开发过程中容易发生并带来影响较大的风险,合理规避和减少风险损失,降低开发成本,提高开发效率和产品质量。 作者:杨文广 单位:深圳高速工程顾问有限公司 项目管理风险论文:陆上风力发电项目管理的风险控制 1现今陆上风力发电项目的状况 鉴于社会发展对新能源的需求越来越大,风能作为清洁的可再生能源的利用度逐渐增加。多项调查数据都表明,风能在我国能源供应上占有重要地位,截至2014年底,我国在风能开发的投资上已经投入近250亿美元的资金,占据了研发新能源整体数额的90%。在陆上风力发电项目上,存在着管理、技术、方法、风控等多方面不完善的弊端与漏洞。首先,虽然我国的风电装机容量位居世界之首,但在并入电网和远距离输电的实际问题上,很多阻碍因素越来越突出。我国在发展风能能源的阶段上仍处于初级的起步上升阶段,我国国内的智能电网覆盖建设不是特别广泛,这在一定程度影响了陆上风力发电项目的开展,限制了发电场地,相关的发电技术还有待进一步提高突破。此外,我国陆上风力发电的基础设施在运行过程中,非常容易出现产能过剩的现象。由于设备大型化程度不够、自控技术和轴叶片技术不先进、受地理环境影响风力限制较大、风电入网困难等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下,致使折算发电能力距离理想状态下的发电能力存在很大差距。总体来说,我国陆上风力发电企业存在的整体问题就是风力发电技术落后,已投运风电机组不具备超低电压穿透能力,系统电压降低时会产生脱网现象;设备和技术衔接度不够,造成机器运转速度不平均,风能利用率低下,能源过剩流失严重。 2陆上风力发电项目管理中的风险控制 2.1风险控制的基本程序 在陆上风电项目中主要是包含了风力发电项目的前期策划以及前期准备和相关设备的采购、项目具体实施以及移交、项目完成后的评估这些内容。可以说进行风险控制首先就要搞清楚对风险进行控制的基本程序,按照每一程序来实际进行管理与有效控制。根据国际项目管理协会(MPMI)对于风电项目提出的相关理论以及风电项目中存在的预测风险具体将风险控制的基本程序定为风险的识别、风险的实际评估、风险的管理应对计划、风险监督控制这四大部分。具体来讲在对实际陆上风电项目风险给予控制的过程中,基本程序中第一部分对风险进行的识别主要是建立在对风险项目实际五方面内容以及相关其他各种因素有效分析的基础上,这个过程中对于项目中每一部分内容进行风险研究分析,进而确定出项目中具体哪一部分内容出现了风险问题,找出其中问题原因以及相关的影响要素;基本程序中的第二部分是对项目中已经确定的风险给予定量或者是定性的研究分析,在这个过程中重点要将其中风险可能引起的项目损失和产生概率进行实际确定。 这个步骤也是整个项目风险控制程序中比较重要的构成部分;基本程序中的第三部分是对风电项目进行管理应对计划的研究,因为前两部分已经明确了风险以及风险影响和发生概率。而这一部分就要在此基础上进行风险管理实际应对计划的拟定。计划要和实际风险相匹配操作性十分明确,进而保证如果一旦产生风险则风险应对计划就能够派上用场;基本程序中的第四步是对风电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给予良好的监督和控制,将引发风险的危险因素给予定期检查,进而保障风电项目的良好进行。总结来说,以上四步骤是陆上风电项目的风险控制的主要构成部分,通过这四部分的内容结合来确保对风险给予有效控制。 2.2风险控制的具体风险分析 在对陆上风电项目给予风险控制的过程中除了要搞清楚其基本程序之外,最重要的就是要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研究分析。在这个过程中第一步就是要建立风电项目的相关检查表,进而在此基础上整理出三级性风险因素表,也就是说对风险进行分类。根据检查表以及因素表同时结合风电项目专业方法工具制定出最终的识别风险表。同时对新能源项目并网接电风险给予分析研究,深入了解风电机组发电、用电负荷特性。识别风险的具体过程将风险列表进行不断输出的同时进行列表细化和整理,通过这种方式来不断对风险控制的效用给予提高,同时形成风险典型事件汇总表,进而对后续风险的控制管理提供参考资料。此外通常在风电项目中对于风险给予有效的评估是建立在科学统计数据的基础上完成的,利用科学统计数据通过失效后果模式分析法来对存在风险给予准确的评估,风险评估的等级从等级一到等级十。按照风险的实际影响力进行具体的归类划分。值得注意的是,这十个等级的风险并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陆上风电项目的实施,开展风险也会随之产生一定的变化,因而必须要在风电项目实施一半的时候再次进行二次风险的分析和实际评估。对于风险的应对计划一定要严格按照上述风险程序要求进行制定,而这种应对风险计划往往是包含了五种解决方案,分别是预防性计划、减轻性计划、转移性计划、回避性计划、后备性计划。具体在陆上风电项目中制定哪一种计划需要依据实际的风险类型进行确定。 2.3风险控制的监督控制 对于陆上风电项目来说,在风险控制过程中其主要监控指标是建立在“赢得值”(EVA)方法上。在这种方法中控制的主要指标包含了项目进程指数(SPI)以及项目费用指数(CPI)。其中如果SPI指数小于1则说明风电项目的进度在拖延,如果CPI指数小于1则说明风电项目的费用已经超过预计费用。这两项指标对于风险控制起着一定的影响作用,无论是费用超支又或者是进度延期都要在加强进度、节俭费用的时候对新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重新识别分析,同时改变风险控制计划,对实际风险因素改变监控力度与监控范围,应用较为专业的项目管理性操作软件如p3等实际设定预警、度量性相关指标,这样系统就可以依据项目实时发展变化对变化数据进行准确分析,同时进行风险因素的重新评估,对实际项目中的报装接电风险在监督控制的过程中必须要注意无论项目怎样进展以及发生怎样的变化,都要在变化之后进行接入系统方案的重新制定,制定之后也必须由项目主管部门领导进行审批。此外由供电相关人员对陆上风电项目进行实地现场性勘察,严密审核初步设计。通过这种对报装接电的监督控制来及时对其进行增装或者是新装等进而最大化避免风险发生,改变风险控制与管理的力度进而提高风险控制的有效性。 3结语 综上分析可知,新能源的开发与利用作为一个焦点出现在发展规划中,更是我国在今后发展的道路上必须正面面对的一个选择。目前,风力发电在全球范围内都有了很稳定的发展与技术进步。风能作为一种清洁的可再生能源,是目前得到更多重视的可再生资源之一。但是我国在风力发电的道路仍存在这一些问题,比如制约因素较多,器械设备、研发力度、发电技术都有待进一步更新与提高,风险控制方面,部分企业不够重视在风力发电过程中出现的风险因素威胁,和国外一些成熟的风电项目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本文提出风险管理与控制是在风力发电项目管理上的重中之重,进而引申出建立我国企业在风力发电项目管理的风险控制模型。培养风险管理意识是项目风险管理的关键,在建立科学合理的风险控制体系下,更要保证对风能源的高效率利用,做到效力和风险控制二者同时提高,进而更有效地减轻工作量和提高执行效率。 作者:夏勇 包玉刚 单位:国网乌鲁木齐供电公司 项目管理风险论文:工程项目管理风险分析 1项目风险分析 1.1政治法律风险 首先,某些非洲国家政局不稳,宗教、民族冲突时常发生,甚至爆发内战和国家分裂,导致建设项目终止或毁约,常会给承包商带来重大损失[2]。非洲部分国家地区文化教育程度很低,社会治安极差,偷盗行为十分张狂,往往一个工程竣工结束,建筑材料就要损失近半,甚至白天会出现持枪入室抢劫的情况。其次,非洲政府的专制以及地方保护主义行为也是我国企业在非洲投资项目的潜在风险之一。大部分非洲政府排外腐败,工作效率极低,审批程序多,历时长,对外国公司处处为难。与国内招商引资不同,当地政府相关部门会对我国建筑企业差别对待,如延误签发施工许可证,在施工过程中提出各种无礼要求,拒绝办理出口物资清关和出关,转弯抹角没收企业资产等。许多非洲国家要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雇用一定数量的当地工人,这些国家在殖民统治时期照搬了西方的一些法律,这些法律在本国往往执行不力,但对外国公司格外严格,简单的解雇行为可能使公司深陷官司当中。另外,还有些非洲政府规定国外企业在当地承包工程时必须雇用当地企业进行分包。而非洲地区经济发展整体落后,当地企业技术水平落后,施工装备、经验、技术工人素质均低于我国平均水平,这样必然会影响整个项目工期。 1.2自然环境风险 非洲很多地区只有雨季和旱季之分,开工时机的把握往往对工期有着直接影响。如加纳雨季从5月开始一直持续到10月,且多为阵雨及持续大雨,严重时单日大雨持续时间超过5h,如果在此期间进行公路或房建项目施工,项目将完全处于窝工状态。由于非洲地区整体欠发达,医疗水平偏低,疟疾、黄热、艾滋病、霍乱等传染性疾病很多,如果预防和治疗不及时很可能造成病残和伤亡。因此医疗支出也将会影响工程成本的盈利与否。 1.3施工风险 1)技术上。非洲国家多沿用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技术规范,与我国规范存在很多差别,甚至高于我国规范要求。并且很多国际工程项目中的施工监理有当地的也有国外的,这些不同专业不同国家的监理会很随性提出很多意见,甚至自己的众多意见中都自相矛盾。而国内企业往往低估,造成施工设计图达不到监理要求,设计变更频繁。例如加纳某房建项目因项目原设计基本作废,且监理方设计人员效率低下,无法提供新设计图纸。原方案中结构及建筑设计不合理,如结构配筋太少、太多或受力不合理、建筑布局不合理等,将导致项目建成后无法使用;各专业甚至同专业各图纸之间无法衔接,如建筑水电不吻合、建筑上下层不能对接等,另外很大一部分内容原图纸未进行任何设计,如结构无配筋信息、楼梯等无具体设计等。最终承包商为按时完工,自愿义务重新设计绘制施工图,但监理对设计施工图纸意见反复,导致承包商对图纸重复修改,图纸设计方面工作量巨大,延误工期,增加成本。2)采购方面。非洲国家物资极端缺乏,大多依靠进口,成本上升,工期延误等风险。如在加纳某房建项目,一个月内遭受混凝土供应商连续三次坐地涨价,导致混凝土成本上涨20%。另外,进口设备在清关时也经常会被相关政府部门无缘无故没收,造成经济损失。3)施工现场条件。很多国内企业对所投标的项目所在地缺乏深入的现场勘查,仍按照一成不变的国内报价,最终导致施工成本翻倍增加。如加纳某房建项目因场地空间狭小,地基开挖的土方无处堆放,只能在施工场地外租赁堆土场地,然而项目处于繁华商业区,白天人流密集,难以外运,并且根据施工技术规范,基坑开挖土方土质不符合回填土要求,承包方只能对基坑土方外运并外购回填土方,使土方施工成本大大超过投标报价。且地下管、线错综复杂,无详细的管、线布置图,导致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时有挖断管道和通信光缆事件发生[4],基础施工工作面难以全面铺开,大部分区域无法使用天泵浇筑,产生大量二次搬运;场地内无法布置塔吊,大部分材料靠人力搬运。同时加工及材料仓库存放场地也要在场外寻找租赁。这些费用根据承包合同均不能计量,承包商只能自行承担费用。 1.4经济风险 非洲很多业主支付能力差,拖欠承包商工程款的现象经常发生,并且EPC合同采用分阶段付款方式,每个阶段付款都有相应的条件约束,稍有疏忽,业主将延迟支付。例如在加纳,我国企业如果要承包项目,应先确定加纳政府财政已经批准该项目,当年的财政预算已将其包括其中,批准的外汇支付比例是多少。如果承包的项目没有满足这些条件,承包商就存在垫资甚至拿不到工程款的风险。汇率风险,主要是由于货币间汇率的变化而导致的工程承包款的实际购买力下降,有可能使项目从盈利变为亏损状态。如加纳房建项目购买钢筋,需要进行二次汇率兑换,由于时机把握错误,买在了美元汇率最高点,导致直接经济损失上百万。有些非洲国家采取了外汇管制,甚至有些国家本币不可以自由兑换外币,或者即使兑换成可自由兑换货币,也不允许汇出该国。在加纳,合同价一般以当地币赛地或美元计价,如果结算到的价款多为当地币赛地,则会受到二次汇兑风险。目前,赛地和人民币均面临贬值压力,一般工程项目的工期都比较长,在此期间承包企业会面临很大的汇兑风险。同时工程项目要进行大量的进口物资采购,这需要进行大量的二次汇兑;同时如果物价上涨严重,承包商将会付出额外的外币,损失不可预知。 2风险的应对 承包商应合理采用风险应对策略[1],进行风险规避、转移、自留、控制[3],从而有效顺利的完成工程承包项目。1)开拓非洲国家市场时需选择政治经济环境稳定的国家。正确评估自身实力,积极开拓的同时保持冷静的头脑,采用多种手段进行风险评估,风险防范。风险巨大时应采取风险规避,放弃投标。做好前期调研,包括当地政治、经济、社会和自然环境等,以及项目本身的情况,杜绝低级的错误出现,如雨季开工。2)有效的进行风险控制。对于投标报价不可闭门造车,一定要进行实地考察踏勘,了解实地的工程地质条件、社会经济政治等环境条件以及市政、交通等基础设施情况,防止业主提供的招标文件与实际情况不符导致投标报价误差过大。在医疗安全方面,针对疟疾等常见疾病,项目要以预防为主,必要时可以从国内聘请有经验的医师,以及配备各类常用药剂[3]。在防止偷盗方面,承包商可以在仓库和施工现场安装摄像头,并安排专人看管,尽量减少偷盗发生[4]。3)力争风险转移。在合同支付中尽可能多用国际通用货币(在加纳为美元)。合同中争取加入固定汇率条款,根除汇率变动对项目成本的影响。固定汇率后,应进一步力争加入外汇保值条款,把部分风险转移给业主承担。另外,严禁资金垫付。4)聘请当地有经验的商,完成进出口物资清关工作,与当地政府、业主、监理之间的协调工作,降低因当地政府法律法规而带来的风险。 3结语 承包商承包工程的各个环节都会存在风险[4]。只有充分认识到项目存在的各种风险,并对这些风险研究分析最终转化减小甚至消除风险,使承包商得到的利益最大化。 作者:杨涛 单位:江西中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房地产营销管理探讨:房地产营销管理问题成因分析 从选址、设计、施工到竣工销售、物业管理,房地产营销管理本应贯穿于楼盘开发全过程,但现实的情况是,许多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营销管理工作却与前期工作无缘。许多房地产开发公司过分相信自我的直觉和经验,不重视甚至不进行项目开发前的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 一、房地产企业忽视营销管理,造成企业内部营销管理地位不当 有些企业凭直观的市场感觉或几个人的意见为依据进行投资选择,具有极大的市场盲目性。有的即使进行了市场调查,也由于其收集的信息偏差较大而造成调查结果不真实。有些房地产企业也开始意识到市场营销管理的重要性,但对项目的开发和销售不愿或没有能力作深入、客观的科学论证,以盲目抄袭和“克隆”他人案例和经验替代独立的分析和思考,或仅仅是在已定开发地块和内容后进行自欺欺人的反证。凡此种种都造成所开发的房屋不为市场所接受,形成大量积压。这种忽视营销管理所造成的企业内部营销管理地位不当还导致了不利于营销工作开展的组织形式,制约了营销工作对开发工作的引导作用。 二、房地产企业对营销管理缺乏整体安排,制约了营销管理功能的发挥 营销管理是一种整合的过程,即通过营销方式、手段的系统化结合,对营销的计划、决策、控制进行整体安排,根据市场进行动态修正,实现开发项目的成功经营。整合的要义就在于强调动态的观念,主动迎接市场挑战,利用当前市场,发现潜在市场,创造新的市场。因此,有效的营销不可能一跳而就,而是必须贯穿于开发的全过程,采取动态跟踪,及时调整,实时控制的有效方式,达到营销目的。然而,目前有些开发公司即使形成了较全面的营销理念,在开发过程中实现了前期营销和全程营销,但由于对营销的计划、决策、执行等各个环节缺乏整体安排,控制不力,不注意跟踪和调整,造成了社会调查结果不真实、可行性研究不严谨、销售过程中决策失误、策略单一等现象的出现,直接影响了营销管理功能的发挥和营销目标的实现,以致功亏一赘。 三、部分房地产企业存在严重的短期行为,导致行业信誉度下降 现在有些房产商在住房开发中只从眼前利益考虑,只管追求最大经济效益,很少考虑社会效益和消费者的利益,企业经营缺乏长远规划,干一个项目吃一个,干完一个再找一个。由于房地产项目的经营周期长、回报高,许多中小企业和家族性企业都是短期行为,既不能扩大经营规模,也无法整合建筑产品特色和品牌优势。这一部分房产商瞄准的是今天市场,考虑的是如何尽快把开发的住房卖出去,他们的经营指导思想是搞一褪子买卖,根本不顾买方利益。因此,他今天可以做房产买卖,明天可以做地皮或者其他商品的买卖,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对自己的经营行为很不负责任。所以,就是在住房开发运作中,也可不按建设程序办事,甚至可以不立项、无可行性论证,无规范设计图纸,不报建、不办施工许可证、不实行招投标,或者任意压价,肢解工程,指定使用建筑材料和设备,还有一些国有房产商利用项目发包索贿受贿。除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外,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完善所发展起来的各类中介、咨询、、物管等中小企业,由于投资少,准入门槛低,市场需求广泛,也大量出现。作为服务性企业,对职业技能、学识学历和职业道德本应有极其严格的标准,但由于从业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管理不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房地产市场秩序的混乱,降低了社会对房地产企业的总体信任度。 四、房地产企业营销队伍整体素质不高,影响营销管理的工作成效 囿于对营销管理的片面理解,许多企业并不重视营销专业人才的培养和素质的提高。致使市场营销管理人员整体素质低下,专业的营销人才十分匾乏,普遍存在学历不高、专业素质良荞不齐的问题。营销工作要求从业人员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敏锐的市场感受力和资源整合能力。优秀营销管理人员的缺乏直接制约了优秀营销方案的形成和实施过程中的有效控制。 五、整个房地产行业对营销管理没有一个理性、系统的整体思考 中国房地产营销从当初的“一无所有”到现在的“无处不在”,可以说,营销观念的树立以及各种营销策略的运用,是房地产业蓬勃发展的一个佐证。尽管普遍认为房地产营销方式已从单一化趋向全面化,营销形式已从注重表面趋向追求内涵,营销推广已从杂乱无章趋向规范有序,房地产营销理论也有所发展,但纵观现今的房地产营销,很多营销商、开发商对营销的认识仍留于肤浅,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不够,总认为营销策划只是从属于销售,其重头无非是做广告而已,使营销走上歧途,很多领域只有“摸着石头过河”的实践,没有较成熟、较系统的房地产营销理论作指导,也没有其他学科的理论支持,致使许多在实际运作中的营销管理走入误区。在国外,《住宅社会学》己有近百年历史,而在中国几乎还是一片空白,堕待填补。六、缺乏抗风险能力强、有实力、有社会责任感的大企业世纪之交的中国房地产企业,在由计划经济向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过程中,愈来愈感觉到企业持续发展面临诸多困难。例如,企业自身存在的机制及管理上的弊端,致使企业不能积极应对市场需求的变化,导致企业对市场的有效供给不足,市场的动态均衡受到影响,这反过来又影响了企业的平稳发展。再如,企业整体运作中或多或少存在资金少、规模小的发展“瓶颈”问题,也导致企业发展后劲不足,阻碍市场进一步活跃,房地产企业的持续发展势必受到影响。在当前市场状态下,大部分房地产企业存在资金少、规模小的现状,企业的持续发展受阻碍。房地产业是资本密集型产业,房地产开发从土地取得,到建筑规划、发包兴建、市政配套、房屋销售,每一个环节都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资金小、实力弱的小企业难以胜任;这些企业的存在还容易导致市场的无序竞争和不规范操作,阻碍了企业自身及整个房地产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作者:马东旭 单位:陕西国际商贸学院 国际经济学院 房地产营销管理探讨:安钢金信房地产营销管理制度浅析 摘 要:文章以金信地产为例从营销费用预算管理、销售统计管理、催收房款管理、房源控制管理、客户关系管理、客户资源管理等几个方面系统介绍房地产营销管理制度。 关键词:金信地产 房地产营销 管理制度 安钢集团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隶属于安钢集团,成立于2004年,具有房地产开发二级资质,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先后开发了安钢御景园住宅小区、安阳市地税局紫薇家园住宅小区、舞钢朱兰河东小区,建设住宅超过50万平方米。安钢集团金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过10年的发展总结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房地产营销管理制度,本文就该制度执行情况做些探讨。 金信地产必须建立一套实用高效的营销管理制度,为企业正常经营提供强有力的保证,现就从六大方面做一个全面的阐述。 一、营销费用预算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销售其所生产的商品,即房地产必须事先进行广泛的宣传和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此项工作的进行,必须要有一定的资金做保证,即使在售楼过程中,也要做好日常的预售管理工作,保证售楼工作的顺利实施。 每年年底,公司应当向项目部下达次年全年营销费用指标。项目部根据下达的指标分解为品牌宣传费用指标和项目营销推广费用指标,其分配额度及比例须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通过后项目部将全年指标细分到各自然月,跟预算单位的营销费用立项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营销费用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年度、月度预算执行。每个月底,预算执行部门必须将当月《预算执行情况汇总表》报送项目部,财务部、公司领导。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需临时增加预算必须报项目部,通过项目部保公司主管,对超预算支出按照有关规定对预算执行单位进行处罚。 二、销售统计管理 在日常销售过程中,置业顾问每天都会向销售主管和经理汇报大量销售信息和数据,这些信息和数据对销售主管了解和把控整个销售进度的基础,销售主管只要充分掌握这些资料,才能制定出有针对性的销售计划,为完成销售任务提供保障。 1.销售统计日报管理。“销售日报表”包含齐定、临定、挞定,退换房、额外折扣审批等销售变更。每日营业结束后由销售主管填写“销售日报表”,上报给项目部领导、财务部、公司总经理。 2.销售统计周报管理。每周销售主管根据“客户状况表”统计汇编成册以供各部门查阅;每周促销短信由策划主任根据销售情况制定短信的书面形式发给销售主管,短信要求注明发送目的、发送对象、发送时间。内容要求简洁扼要,针对性强。每月底将促销短信汇编成册,供有关部门查阅;每周对业主确认函统计表进行核对,到月底对其汇编成册供有关部门查阅;对每周赠送礼品统计表进行核对,月底将当月赠送礼品汇编成册供有关部门查阅;每周至少提交一个销售案例,案例内容包括事件过程、处理方法、效果评估、总结与启示等。每月底将案例汇编成册,供置业顾问学习、借鉴;每周至少提交一个合理化建议,建议的内容包括:建议的背景和目的、操作性和可行性、操作效果评估。月底将合理化建议上报公司领导;每周销售主管提交一周销售总结包括:销售进度、成效分析、客户分析、广告效果评价、活动评价、绩效评价、库存分析等,每月底将当月销售总结汇编成册,以供相关部门查阅;每周一提交一周销售计划,计划包括销售目标的制定和分解、推售单位数量、广告计划、活动计划、现场准备和人员支持等;每周销售主管还有根据市场调查组下发的《市场调查表格》由置业顾问根据调查情况填写汇总后交市场调查组,每月底市场调查组将当月的市场报告汇编成册,以供相关部门查阅;每周销售主管按照公司下发的《营销费用明细表》登记营销费用台账,提交财务部进行费用核对,每月底财务部将当月营销费用汇编成册供有关部门查阅。 3.销售统计月报管理。销售主管月每月3日前将上月销售总结提交上级主管领导审阅,总结包括:目标进度、成交分析、库存分析、客户分析、广告效果评价、活动评价、绩效考核、与上月对比等。要求表达内容清晰、针对性强;销售主管每月25日后将下月销售计划上报主管领导审阅,计划包括:目标的设定和分解、销售单位数量和流程、广告设计制作和计划、活动计划、现场人员的组织等,要求表达内容清晰、有针对性;每月3日前,销售主管应当向上级主管领导提交上月考勤表和本月排班表;每月底将《月度销售变更统计表》填写完整,包括:退房、换房、挞定、变更付款方式等变更事项等汇编成册,供有关单位查阅;每月将领导签发的额外折扣汇编成册,制作《额外折扣统计表》以便相关部门复核和查阅;每月3日前由销售主管填写《月度营销费用统计表》经财务部核对将当月营销费用统计表汇编成册供有关单位复核和查阅。 三、催收房款管理 财务部应当每天上午9点前向销售部提供一份客户欠款名单,销售客服核实业主欠款后开始催收工作,催收欠款时销售客服人员必须填写电话跟进记录单,汇总后于下班前交客户主管审阅,业主拖欠的房款,已经定金。未交首付超过7日按照挞定处理,已交首付超过1个月未交余款按照退房处理,对于既不交款又不办理退房手续的交法务部提前诉讼。 四、房源控制的管理 在房地产销售过程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对所销售的房地产进行管理和控制,即房源控制。对所售房源进行管理和控制,有利于销售主管及时对所售住房的数量、户型、价格等信息,便于制定和修订销售计划。在对房源的管理过程,销售主管要做到以下工作: 1.住宅销售前,销售部应当建立房源销控表,房屋出售后,置业顾问必须及时将售出住房标记在楼盘销控表上。 2.销售主管必须定期核实对照楼盘销控表,确保销控表上的资料真实、准确。 3.销售接近尾声或售罄时,销售主管将所有销控表归档,以便查询。 4.财务部应对本楼盘所有物业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台账,详细记录物业存销情况,其中包括已售及未售的住宅、商铺、车位、有偿移交和无偿移交小区配套设施,公司自用及租赁房。 5.物业服务公司必须月最后一周周一提供空置房明细表与公司财务部、售楼组核对户数和面积。 6.业主退房时,项目部通知物业服务公司,物业服务公司负责清退业主并收回相关房屋。 7.对于空置时间较长的住房,项目部必须提出可行的促销措施进行销售。 总之,房地产作为一种商品,在未出售之前,它也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项存货,对存货进行管理,将有助于保证产品的质量、特性,以免其受到自然或人为因素损坏,同时也有利于销售主管了解存货的各种信息,为做好销售工作提供帮助。 五、客户关系管理 不论什么产品和服务都是以客户为中心的,房地产行业也不例外。从地段的选择到建筑施工,再到新房产的出现和房地产现场销售,以及最后的售房服务,都是以客户需求为导向的。房地产客户关系管理工作,是房地产销售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房产作为一种产品最终是卖给购房者的,只有让业主得到满意的服务,业主才会下决心购买。 1.房地产客户关系管理的重要性。房地产行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的产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几乎都是通过金融机构筹集资金进行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周期较长,一般几年到十几年,资金的时间成本很高,如果开发的楼盘不能满足消费者的需求造成滞销,将给开发企业带来巨额亏损,甚至破产。对消费者来说,房产是一次性投入资金最多的商品,甚至需要一生的积蓄,因此房产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或没能有效满足需要,将给消费者带来无尽烦恼。 开发企业要全面满足消费者对建筑风格、环境、交通、户型、采光通风等综合需求,必须先对消费者有深入的了解。企业要想发展,拥有忠诚的客户是最重要的,因此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客户关系管理体系,用于研究客户、开发客户、与客户沟通并能有效留住客户。 2.建立客户关系的措施。建立客户关系首先需要确认公司对项目的期望值和目标,同时要考虑现有业主环境及公司战略的优先层次。 3.建立客户关系的过程。首先要在人事部门的配合下,制定员工客户关系管理绩效机制,使其与员工业务绩效考评联系起来;其次企业要定期进行客户关系应用效果的评估,对客户进行量化分析,以便进行前后比对;最后要对客观关系管理要定期进行评审与回访,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明确的改进方案,建立良好客户关系。 六、客户资源管理 有效的客户资源管理能及时有效地反映客户需求,对产品规划提供依据;能加强对置业顾问业绩考核力度。主要通过以下四种途径来实现:一是销控管理;二是意向客户资源管理;三是定金客户管理;四是签约管理,已签约客户销售部门及时将签约情况录入“客户签约一览表”,安排客服代表及时跟进办理后续购房手续。 以上就是金信地产10年来总结的营销管理制度,随着金信地产的发展壮大,该管理制度必将会越来越完善。 房地产营销管理探讨:房地产营销管理研究 一、房地产业与关系营销 1.房地产业与关系营销房地产产品与其他产品相比,有很大的不同,具有独特的性质。如价格的昂贵性、区位的固定性、使用的耐久性、质量的差异性、使用的限制性等。房地产市场作为市场体系的基本组成部份,它具有一般性,它是某一地域内商品交换活动的固定场所及交换关系的总和,反映了商品的价值规律、供求规律及市场竞争规律的相互作用。同时还具有供求关系特殊性,银行和中介机构参与性,权利主导性、不完全竞争性等特殊性。通常通过分析一般性的市场营销与市场关系营销的异同点可以明确房地产关系营销。 二、我国房地产业市场运作当前面临的现状 1.市场定位观念不够明确 众所周知,房地产具有许多特殊性质,是一个重点发展的产业。如果房地产开发商在进行产品定位时市场定位观念不够明确,往往会出现定位过高或定位过低的现象,很容易使顾客对企业的定位印象产生误解,导致顾客一味地只注重某一特定的产品,忽视了对其他产品的重视,这样容易促使失去购买欲,大量的潜在顾客将会流失,不利于企业的全面发展。 2.实施客户战略不够完善 在实施客户战略的过程中,有些房地产开发商为了挖掘新客户,而忽略了对老客户的维系。这就是所谓的“漏斗”原理。有些房地产开发商只注重售前和售中的管理模式,对售后服务没有引起高度重视,使得有些问题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丧失了许多的老客户。表面看来,房地产开发商即使在一周内流失了100个客户,又可以于接到100个新客户,这两者之间的销售业绩似乎没有任何变化,然而,事实相反,吸引新客户所花费的成本往往要比维系老客户所消耗的成本多得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只有拥有大量的客户才能立于不败之地。 3.企业内部关系处理不当 企业内部关系主要包括企业与内部员工之间的相互关系。企业加强市场关系营销的主要目的在于协调好企业与内部所有员工之间的关系。市场关系营销管理是指股东关系管理、部门关系管理及员工关系管理。由于长期受到“官本位”观念的深刻影响,企业内部等级分明现象严重。而房地产开发商认为员工仅是一种资源,他们才是真正的主人。因此,忽视了与内部员工关系的处理,对员工的要求甚严,很少主动关注员工生理、心理、情感的需求,致使员工的积极性,自主性、创造性大大降低。 三、房地产业关系营销管理 1.房地产销售人员关系营销 顾客是房地产企业关系营销的优秀,要迎合市场需求,必须提供个性化服务。生产、设计出迎合不同消费者的心理需求的产品,将潜在的顾客转化为现实的购房者。同时要完善房地产的售后服务,确保客户精神上的愉悦感,居住上的舒适感。销售人员应该采取积极的销售手段来促进楼盘销售,使顾客感受到购买房屋的乐趣。具体措施可如下文内容:1.直接降价;2.免费送礼;3.内部员工价;4.组织团购;5.承诺无理由退房;6.减首付;7.保价计划;8.先租后卖。 2.开发商对入住纠纷的提早预防措施 应加强与顾客的交流沟通。根据美国营销协会的研究,只有三分之一的顾客是会因产品出现问题而感到不满意,其其余三分之二的顾客因沟通不良而不满意。由此可见,重视与客户之间的交流沟通是增强客户满意感的重要途径。一个不满意的客户意味着公司将流失无形的资产,而一个满意的客户意味着公司将会增加无形的资产。因此,有见识的房地产公司,加强与顾客沟通,主动出击,为顾客排忧解难无形资产,他们尽力鼓励顾客提出抱怨,而后再尽力让不满意的顾客重新高兴起来。为了使房子能在交付时达到使用和绿化完成等要求,现在,部分开发商采用了以下两种方式:一是将原来的仓促入住改为预留出入住准备期,以便能提早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二是索性将原订的交房日期推迟,宁可按合同向购房人进行赔偿,也不愿引发纠纷。谨慎承诺,降低客户预期值,客户的满意度就会更高。 四、房地产关系营销策略分析 1.市场定位策略 从关系营销角度看,产品市场定位的实质是房地产开发商与特定顾客群体的关系定位,即明确与谁打交道。这种关系定位,即包括了房地产开发商与消费产品的顾客之间的关系定位,也包括了市场环境条件下的其他客户关系的定位。在明确市场定位的的时候,优先考虑所处的市场环境、开发商综合实力、历史形成条件、自身优势与特色,也就是确立房地产开发商的竞争优势。竞争优势源于开发商可以向客户所创造的价值,同时该价值应比开发商自身所创造该价值时耗费的成本要大。其次,选出若干适用优势。在对竞争优势进行评价时,开发商至少应考虑自身的产品质量、开发成本、技术水平及售后服务水平等因素。与此同时,还应与竞争者的相应因素相比较。从而发现自身的不足与优势所在并进行改进与强化。此外,应向市场有效地明确企业定位观念,即地产开发商应扩充服务人员,同时加以培训,而后宣传其服务优势与能力。 2.实行客户关系的管理策略 顾客就是上帝,因而开发商进行客户维系有以下几种方略:第一、实施实行会员制。该营销方法的突出优势就是把硬性广告宣传变成为会员之间软性宣传,同时销售的产品其质量及价格要优胜于市面上那些同一类别的产品。通过会务活动拉近商家、消费者、业主及企业自身的距离,同时增强彼此之间沟通与信任,这样借助会员优惠与文化增值途径,刺激会员消费市场,进而带动楼盘销售。第二、强化个人联系。也就是利用楼盘营销人员和潜在客户的紧密交流而增加友情,增强关系。比如常常邀请顾客的主管经理参与各类娱乐活动,逐步密切双方关系;牢记主要客户及其夫人与孩子的生日,同时与生日时送上礼品、鲜花以示祝贺;或者为喜欢养花的客户送上优良花种与花肥;抑或通过自己的一些社会关系来帮助客户解决其子女入托、升学及就业等问题。利用个人联系进行关系营销也有一定的弊端:容易导致企业对长期接触客户的营销人员有过分依赖,加大了管理难度。所以在运用这一策略时应该注意适当地把将企业联系建于个人联系之上,利用长期个人联系来提高企业亲密度,进而形成企业之间的的战略伙伴关系。 3.于竞争中合作,实现双赢 松散性结盟通常是开发商之间运用较多的方式,这让合作双可以避免直接冲突,抑或共同创出区域品牌,在收益方面实现双赢。如自2000年10月起,于成都市的羊西线两侧进行楼盘开发的二十多家房地产商采用“打捆包装、整体宣传”的方略,于营销宣传中共创区域品牌—“羊西板块”,获得了不错的营销效果。而在2001年4月28日进行开盘的广州星河湾因完美的设计规划、施工质量及园林景观,迫使其他的发展商调整设计方案及竞争战略,不得不对对原先的设计进行重新修改,增加了投入,还对其他发展商进行了有效刺激,有利于提高华南版块发展商的综合素质,这也是合作双赢的一个体现。实际上,竞争者之间的合作方式是多样化的,或不同企业共同开发某一种新的产品;或组建企业集团,利用合作来得到强大联合优势,抑或优势互补,促进合作各方得到比合作之前的更多竞争优势与利益。武汉地区在城区建设推广武汉都市星座联盟系统工程时就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双赢甚至多赢的典例。也就是“五个强化”战略。即:(1)强化品牌合力。以树立武汉都市新空间为构建理念,以都市星座为联盟商标,通过契约方式将老城区的小地块楼盘连接在一起,促进小地块联盟整体的竞争实力,提升品牌战力。(2)强化统一使用技术资源、策划资源、营造竞争策略环境。(3)强化产品制造及研发。以强大的专业资源及联盟体的服务机构为支撑点,为联盟体成员创造客户需求的产品提供了条件,为研制适销对路的成套产品提升了市场竞争实力。(4)强化决策管理。即科学地利用社会决策资源与专业资源,提升投资商的价值,打造竞争策略平台(5)强化销售平台。结合所用联盟体创造一手楼新型网络销售平台,全面推出3A立体化营销策略,构建最佳的低成本高效益的营销模式。各大房地产公司应本着尊重契约、统一行动的观念,共同创造以小变大的竞争形式。以契约的形式为行动指南,营造企业自己专有的策划、营销、服务机制,创建全面的都市星座母品牌与子品牌系统,为赢取市场份额奠定坚实的基础。 4.协调好企业与政府和媒体的关系,创造良好的营销环境 企业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的活动会直接受到政府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因此,在协调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时,应以积极的态度,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帮助解决国家所面临的各种难题。现代关系营销理论认为:如果能够加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配合,树立共存共荣的意识,那么国家就可能会制定出对营销活动调节合理化、避免相互矛盾、帮助营销人员创造和分配价值的政策。现代营销的内容丰富多样,其他相关团体与内部员工之间的关系也是关系营销的一个重要环节。只有正确处理好这些关系,创造良好的营销环境,是实现企业目标的前提条件。 5.正确处理企业与内部员工关系,创造发展的动力 企业内部营销最关键的一步,便是把握企业内部关系的结构性质与特征。企业内部结构主要可以分为三个层面,即由股东构成的影响层、提供有关支持的辅助层、从事基本活动的优秀层。影响这三层的主要因素在于顾客需求度及满意度,同时直接关系到企业市场竞争能力。正确处理好企业与内部员工关系,从“以人为本”的角度出发,是现代关系营销理念的优秀,这种人为优秀的理念强调的重点在于激发人潜在能动性和创造性,为企业创造有利的价值。 6.完善客户退出管理模式 客户退出管理模式是根据客户退出企业产品或服务的购买模式,认真分析原因,吸取经验,通过改进产品和服务等一系列的方式来避免客户的流失。完善客户退出管理模式可以采取以下方法:第一,预测客户流失率。预测顾客流失率的公式为(期初顾客人数-期末顾客人数)/期初顾客人数*100%。 房地产营销管理探讨:房地产营销管理 一、物业管理概念 物业管理概念是我国房地产业较早开始“炒作”的一个概念。作为房地产开发链上的一个重要环节,某一个项目物业管理水准的高低是影响业主作出购买选择的重要因素。因为业主都希望生活在一个安全、方便、体贴周到的环境里。因此,我们常常见到稍大的楼盘和高档楼盘,往往打出“引入香港顶尖物业管理”之类的旗号。 为适应房地产业的发展需要,我国物业管理机构应该建立自己的经营管理服务理念,探索先进的物业管理服务模式和崭新的物管企业运营机制,充分发掘企业文化和社区文化,着眼于打造物业管理品牌,才能在房地产营销中保持主动。 二、绿色生态概念 房地产业内绿色生态概念风行。绿色营销理论的优秀是,企业营销活动应该是以人类的绿色消费为目标而进行的一系列营销活动,是实现公司赢利、消费者需求满足和社会长远利益三者动态平衡的新型营销。绿色营销观念强调企业的营销活动要保护环境,有利于维护生态平衡,减少污染,避免资源浪费,提供亲近自然的、无害化产品和消费。 这股绿色生态概念之风自然很快吹向房地产业。企业在房产营销中打出了环保、绿色、生态的口号,在营销全过程力图体现“绿色”关怀。例如,地段选择尽可能远离污染源,墙体和窗户采用新型保温隔热隔音材料,拒绝使用粘土红砖(减少土地资源消耗),装修装饰使用新型无污染、无刺激、无公害的材料,房屋建筑尽可能减少光污染、降低噪音、污水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等等。在生态营造方面,则普遍强调小区景观的配套和环境的绿化,强调居住环境的舒适性、无害化以及生态环境的和谐性。这些都成为楼盘中的USP,成为吸引顾客的“卖点”。 三、欧式概念 欧式概念几乎是全国房地产市场上最普遍、最常见的概念模式。从我国房地产业起步伊始的沿海和南方城市,到今天的内陆城市,欧式概念之风一直在热吹之中,成为竞相模仿和攀比的焦点之一。无论是建筑的外观造型,还是小区环境的布局,力图体现欧式建筑的古典美、现代美。在很多城市,稍有实力的开发商,稍大的楼盘,就要请海外设计师担纲设计。外观设计则往往是欧式圆形拱门,欧式窗户、罗马立柱,欧式门楼、檐口和墙面浮雕装饰;小区景观则城堡式建筑、欧式雕塑小品、欧式风景树、欧式花园草坪等;还有实力雄厚的开发商,甚至将整个小区“欧化”。 四、品位概念 追求品位,是现代社会逐步富裕起来的人们的共同向往。 有一句几乎成为经典的广告语——“我选择的是家,不是房子”。这句话似于把房子和家对立了起来。其实不然,如果换一个角度看,它恰恰体现了房子之于家的重要性。房为家的载体,没有房,何以为家?在某种意义上说,房子是家的代名词。对普通百姓而言,房子是一个家庭最大的“大件商品”,它是人们享受生活的基本条件。无房的人梦想有房,有了房的人则无不希望把“家”建设得温馨、高雅和舒适。因此,在善于制造概念的房地产营销人士头脑里,品位概念自然又是一个重要的“噱头”。 五、人文概念 现代都市人,每天奔波于繁华闹市,车水马龙,喧嚣尘扬,更希望能寻得幽雅高尚之所,置业安家,与高尚人士为邻,受文化环境熏陶,修身养性,让自己和家人在享受生活的安逸、温馨的同时,还能够浸润在一个文明、高尚的文化氛围里。对人文氛围的追求,是都市人在满足了基本温饱之后,生活境界和精神境界上的更高要求。 于是,在房地产营销的概念演进中,人文概念的流行也就是十分自然的事了。开发商和企划人都希望借助人文概念来提升楼盘的内涵和品质。什么“与高尚人士为邻”、“某某家园,墨香中的家”,什么“某某花园,书香门第”之类的广告,一个比一个喊得更响亮。 六、旅游休闲概念 现代人在紧张。工作之余,希望获得休闲、旅游度假,调节心情,放松精神。休闲将成为现代人的重要生活方式。因此,那些在城郊结合部开发的项目,特别是别墅项目区,则着力营造旅游休闲概念。如泳池、沙滩、戏水池之外,辟有野趣烧烤乐园,随物业赠送小型花圃或农庄(可代为打理),还有的项目干脆建在远郊的旅游度假区。 最近,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公开发表一种观点——拥有两套住房才算小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他所说的另一套房主要被用作周末和节假日度假之用。可见,学者分析的和身体力行者们“想到一块儿去了”。这说明旅游度假概念反映了房地产开发的一种重要趋势,难怪开发商和企划人们开始热衷于营造这一概念。 七、会所概念 从字面意思上讲,会所就是项目业主或小区内居民聚会之所。顾客在接受房地产广告信息和作出购房选择时,面对的大多数是期房或半期房,所以尽管很多发展商在楼书和规划图中展示了漂亮的会所“效果图”,但更多的发展商主要是把它作为一个销售卖点而已,至于会所何时能真正建成,提供哪些服务,由谁经营和如何经营等细节问题,并没有确定,所以顾客得到的仅仅是一个美丽含混的承诺。 然而,深入考察一下,可以发现,会所概念在实际中存在着这样的问题: 一是会所的功能定位问题。一般大型社区或比较成熟的物业,均配备有专门的物业管理机构。那么,会所为入住的业主提供的服务如何同物业管理区别开来,避免重复或空白呢?这就需要对会所作功能定位。我认为,会所应该定位于人际沟通和社区文化交流,应该成为社区居民人际交往和文化交流的场所、渠道。让小区居民从家庭自我封闭中走出来,多作人际沟通,开展有特色的小区文化活动,如文化沙龙、小型图书馆、游艺活动、健身、聚会、社区教育等,面向社区大家庭,敞开心扉,亲善友好,至于洗衣送餐、孩童托管之类的家政服务,则应该由物业管理部门承担。 二是会所经营权和经营方式问题。即会所应该由谁经营,如何经营的问题。也许是“肥水不流外人田”的缘故,我们看到会所普遍由开发商经营。由于开发商的主业不在于此,如果开发商经营上出现问题,这就容易造成与业主的矛盾。因此,我们提倡会所可以引入社会的专业机构来经营,以提高经营水平和服务水准。在如何经营的问题,有开放式经营、封闭式经营和半开放式经营三种观点。因服务的对象范围大小不同,经营方式和对业主的影响也就有不同。更多的业主希望会所实行封闭式经营,以享受优越的服务,但这也会增加经营成本,提高会所消费代价。 八、亲水概念 水也是21世纪最珍贵的资源。而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相对缺乏的国家。在很多城市尤其是北方城市,缺水严重,水就更显珍贵。因此,生活在都市的人们,如果能选择亲水居住,是一种亲近大自然的惬意人生。在这种追求下,亲水概念不知不觉风行房地产界。不少开发商把项目用地由原来首选地段因素转向临水因素。于是乎,那些临湖、临江、临河的项目开发一下子热了起来。只要看看如今楼盘项目的名称,便可以看到与水的关系:蓝湾俊园、金色港湾、银河湾、秀水公寓、海岸花园、恋湖公寓、玫瑰湖畔、碧水湾、锦绣香江、星河湾、山水庭苑、临溪居……。 九、智能E化概念 智能E化概念是近几年提出的一个新概念。从近几年的房地产文章和大量的房地产广告中,“智能”、“E化”概念的热炒,似乎标志着入住的业主能一夜跨入智能社会、数字时代。然而,对大多数市民和购房者来说,“智能化”仍然是雾里看花。不少人认为,上网、宽带、可视对讲、红外线监控、远程抄表就是“智能E化”,也有些开发商出于“炒”概念的目的,不管够格不够格,故意朝这个概念上套,以时髦的词汇“蒙”人。 其实,真正意义上的“智能化”应该由下列体系构成:一是安全防范系统:包括防盗报警、周界报警、出入口管理、火灾和天然气报警、求助呼叫、访客对讲、指纹识别等;二是信息管理系统:这包括三表(电表、水表、气表)甚至多表远抄、设备监控、车辆管理、紧急广播与背景音乐、有线电视和电话等;三是信息网络系统:要求宽带接入,建立起小区共享的现代信息网络系统,具体包括构建小区信息服务平台,小区电子商务系统(网上超市、商品报价系统、电子付款),和小区综合信息管理(安全管理、人口管理、车辆管理等)。 房地产营销的概念之战,有其必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住房需求也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房地产营销中,差异化营销也就成为必然。而实施差异化,就需要进行深入的市场细分。概念营造是成功的市场细分的表现,一方面有利于引领行业发展,另一方面也便于顾客作出自己的选择。无论是开发商,还是为开发商服务的企划人,均需要在细分中寻找自己项目的相对优势,并在广告宣传中借助于某一个简洁的概念加以归纳,并据以广泛传播。所以,房地产营销中,概念之战对于推动房地产业进步,对于提升房地产营销水准,无疑是有积极作用的。而我们应该反对的是那些不切实际地生造概念,夸大其辞,甚至用虚假概念来哄人的做法。 房地产营销管理探讨:房地产营销管理 一、物业管理概念 物业管理概念是我国房地产业较早开始“炒作”的一个概念。作为房地产开发链上的一个重要环节,某一个项目物业管理水准的高低是影响业主作出购买选择的重要因素。因为业主都希望生活在一个安全、方便、体贴周到的环境里。因此,我们常常见到稍大的楼盘和高档楼盘,往往打出“引入香港顶尖物业管理”之类的旗号。 为适应房地产业的发展需要,我国物业管理机构应该建立自己的经营管理服务理念,探索先进的物业管理服务模式和崭新的物管企业运营机制,充分发掘企业文化和社区文化,着眼于打造物业管理品牌,才能在房地产营销中保持主动。 二、绿色生态概念 房地产业内绿色生态概念风行。绿色营销理论的优秀是,企业营销活动应该是以人类的绿色消费为目标而进行的一系列营销活动,是实现公司赢利、消费者需求满足和社会长远利益三者动态平衡的新型营销。绿色营销观念强调企业的营销活动要保护环境,有利于维护生态平衡,减少污染,避免资源浪费,提供亲近自然的、无害化产品和消费。 这股绿色生态概念之风自然很快吹向房地产业。企业在房产营销中打出了环保、绿色、生态的口号,在营销全过程力图体现“绿色”关怀。例如,地段选择尽可能远离污染源,墙体和窗户采用新型保温隔热隔音材料,拒绝使用粘土红砖(减少土地资源消耗),装修装饰使用新型无污染、无刺激、无公害的材料,房屋建筑尽可能减少光污染、降低噪音、污水和生活垃圾集中处理等等。在生态营造方面,则普遍强调小区景观的配套和环境的绿化,强调居住环境的舒适性、无害化以及生态环境的和谐性。这些都成为楼盘中的USP,成为吸引顾客的“卖点”。 三、欧式概念 欧式概念几乎是全国房地产市场上最普遍、最常见的概念模式。从我国房地产业起步伊始的沿海和南方城市,到今天的内陆城市,欧式概念之风一直在热吹之中,成为竞相模仿和攀比的焦点之一。无论是建筑的外观造型,还是小区环境的布局,力图体现欧式建筑的古典美、现代美。在很多城市,稍有实力的开发商,稍大的楼盘,就要请海外设计师担纲设计。外观设计则往往是欧式圆形拱门,欧式窗户、罗马立柱,欧式门楼、檐口和墙面浮雕装饰;小区景观则城堡式建筑、欧式雕塑小品、欧式风景树、欧式花园草坪等;还有实力雄厚的开发商,甚至将整个小区“欧化”。 四、品位概念 追求品位,是现代社会逐步富裕起来的人们的共同向往。 有一句几乎成为经典的广告语——“我选择的是家,不是房子”。这句话似于把房子和家对立了起来。其实不然,如果换一个角度看,它恰恰体现了房子之于家的重要性。房为家的载体,没有房,何以为家?在某种意义上说,房子是家的代名词。对普通百姓而言,房子是一个家庭最大的“大件商品”,它是人们享受生活的基本条件。无房的人梦想有房,有了房的人则无不希望把“家”建设得温馨、高雅和舒适。因此,在善于制造概念的房地产营销人士头脑里,品位概念自然又是一个重要的“噱头”。 五、人文概念 现代都市人,每天奔波于繁华闹市,车水马龙,喧嚣尘扬,更希望能寻得幽雅高尚之所,置业安家,与高尚人士为邻,受文化环境熏陶,修身养性,让自己和家人在享受生活的安逸、温馨的同时,还能够浸润在一个文明、高尚的文化氛围里。对人文氛围的追求,是都市人在满足了基本温饱之后,生活境界和精神境界上的更高要求。 于是,在房地产营销的概念演进中,人文概念的流行也就是十分自然的事了。开发商和企划人都希望借助人文概念来提升楼盘的内涵和品质。什么“与高尚人士为邻”、“某某家园,墨香中的家”,什么“某某花园,书香门第”之类的广告,一个比一个喊得更响亮。 六、旅游休闲概念 现代人在紧张。工作之余,希望获得休闲、旅游度假,调节心情,放松精神。休闲将成为现代人的重要生活方式。因此,那些在城郊结合部开发的项目,特别是别墅项目区,则着力营造旅游休闲概念。如泳池、沙滩、戏水池之外,辟有野趣烧烤乐园,随物业赠送小型花圃或农庄(可代为打理),还有的项目干脆建在远郊的旅游度假区。 最近,著名经济学家厉以宁公开发表一种观点——拥有两套住房才算小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他所说的另一套房主要被用作周末和节假日度假之用。可见,学者分析的和身体力行者们“想到一块儿去了”。这说明旅游度假概念反映了房地产开发的一种重要趋势,难怪开发商和企划人们开始热衷于营造这一概念。 七、会所概念 从字面意思上讲,会所就是项目业主或小区内居民聚会之所。顾客在接受房地产广告信息和作出购房选择时,面对的大多数是期房或半期房,所以尽管很多发展商在楼书和规划图中展示了漂亮的会所“效果图”,但更多的发展商主要是把它作为一个销售卖点而已,至于会所何时能真正建成,提供哪些服务,由谁经营和如何经营等细节问题,并没有确定,所以顾客得到的仅仅是一个美丽含混的承诺。 然而,深入考察一下,可以发现,会所概念在实际中存在着这样的问题: 一是会所的功能定位问题。一般大型社区或比较成熟的物业,均配备有专门的物业管理机构。那么,会所为入住的业主提供的服务如何同物业管理区别开来,避免重复或空白呢?这就需要对会所作功能定位。我认为,会所应该定位于人际沟通和社区文化交流,应该成为社区居民人际交往和文化交流的场所、渠道。让小区居民从家庭自我封闭中走出来,多作人际沟通,开展有特色的小区文化活动,如文化沙龙、小型图书馆、游艺活动、健身、聚会、社区教育等,面向社区大家庭,敞开心扉,亲善友好,至于洗衣送餐、孩童托管之类的家政服务,则应该由物业管理部门承担。 二是会所经营权和经营方式问题。即会所应该由谁经营,如何经营的问题。也许是“肥水不流外人田”的缘故,我们看到会所普遍由开发商经营。由于开发商的主业不在于此,如果开发商经营上出现问题,这就容易造成与业主的矛盾。因此,我们提倡会所可以引入社会的专业机构来经营,以提高经营水平和服务水准。在如何经营的问题,有开放式经营、封闭式经营和半开放式经营三种观点。因服务的对象范围大小不同,经营方式和对业主的影响也就有不同。更多的业主希望会所实行封闭式经营,以享受优越的服务,但这也会增加经营成本,提高会所消费代价。 八、亲水概念 水也是21世纪最珍贵的资源。而我国是一个水资源相对缺乏的国家。在很多城市尤其是北方城市,缺水严重,水就更显珍贵。因此,生活在都市的人们,如果能选择亲水居住,是一种亲近大自然的惬意人生。在这种追求下,亲水概念不知不觉风行房地产界。不少开发商把项目用地由原来首选地段因素转向临水因素。于是乎,那些临湖、临江、临河的项目开发一下子热了起来。只要看看如今楼盘项目的名称,便可以看到与水的关系:蓝湾俊园、金色港湾、银河湾、秀水公寓、海岸花园、恋湖公寓、玫瑰湖畔、碧水湾、锦绣香江、星河湾、山水庭苑、临溪居……。 九、智能E化概念 智能E化概念是近几年提出的一个新概念。从近几年的房地产文章和大量的房地产广告中,“智能”、“E化”概念的热炒,似乎标志着入住的业主能一夜跨入智能社会、数字时代。然而,对大多数市民和购房者来说,“智能化”仍然是雾里看花。不少人认为,上网、宽带、可视对讲、红外线监控、远程抄表就是“智能E化”,也有些开发商出于“炒”概念的目的,不管够格不够格,故意朝这个概念上套,以时髦的词汇“蒙”人。 其实,真正意义上的“智能化”应该由下列体系构成:一是安全防范系统:包括防盗报警、周界报警、出入口管理、火灾和天然气报警、求助呼叫、访客对讲、指纹识别等;二是信息管理系统:这包括三表(电表、水表、气表)甚至多表远抄、设备监控、车辆管理、紧急广播与背景音乐、有线电视和电话等;三是信息网络系统:要求宽带接入,建立起小区共享的现代信息网络系统,具体包括构建小区信息服务平台,小区电子商务系统(网上超市、商品报价系统、电子付款),和小区综合信息管理(安全管理、人口管理、车辆管理等)。 房地产营销的概念之战,有其必然。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住房需求也呈现多样化的趋势。房地产营销中,差异化营销也就成为必然。而实施差异化,就需要进行深入的市场细分。概念营造是成功的市场细分的表现,一方面有利于引领行业发展,另一方面也便于顾客作出自己的选择。无论是开发商,还是为开发商服务的企划人,均需要在细分中寻找自己项目的相对优势,并在广告宣传中借助于某一个简洁的概念加以归纳,并据以广泛传播。所以,房地产营销中,概念之战对于推动房地产业进步,对于提升房地产营销水准,无疑是有积极作用的。而我们应该反对的是那些不切实际地生造概念,夸大其辞,甚至用虚假概念来哄人的做法。
企业管理类论文:企业管理类词汇标准化翻译研究 摘要:在企业迈向国际舞台的过程中,难免出现外语语言的错用、乱用现象。特别是管理词汇看似简单,实则使用灵活多变,出错几率较大。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本文以某能源企业为例,从企业层面查找管理词汇在翻译和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分析企业实际需求、坚持尊重原作和贴近实意的翻译原则,实现管理类词汇翻译标准化,并推广应用,帮助企业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助推国际化进程。 关键要:管理类词汇;标准化;翻译;应用;形象 随着能源企业走出去步伐逐步加快,与国际化公司的差异也随着国际项目的深入合作日趋清晰。特别是管理国际化仍有较大差距,员工外语应用能力相对薄弱,管理词汇不同于专业技术词汇,其应用面广、近义词多、使用频率高,语言的表达方式也较为灵活,没有引起广泛的重视,出错的几率就更高,影响也就更广。国际化发展战略离不开语言的支撑,能源企业需要严肃查找管理类英语在使用时的问题,从企业层面编制对照手册,力求规范和统一,使员工可以借助外部工具准确、方便地查找和使用,减少错误率、提高工作效率,在潜移默化中提升员工英语水平,于细节处提升企业品牌形象。 一、以严谨的工作态度,深入查找管理类词汇翻译问题 (一)日常管理词汇特点 与译词较为固定的专业技术词汇相比,管理类词汇较为常见,大多数有英语语言基础的人都可以掌握一二,但其应用面广、近义词多、使用频率高,语言的表达方式也较为灵活。例如,工会可译为TradeUnion或LaborUnion;总经理可译为president或GeneralManager;判决可译为verdict、judgement、sentence,这三个单词具体使用背景不同。这些管理类词汇被广泛应用于日常对话、信函、管理文件、技术文件中,出现错误的几率也较高。 (二)常见问题分析 正是由于管理词汇的以上特点,员工更容易忽视其翻译运用,特别是难以分辨相近词汇的本质区别,常常生搬硬套。通过对能源企业外宣网站、宣传册、展示厅、国际项目文件、人员名片等文字资料进行对比,可以将问题大致归纳为三大类:1、见字译字。主要出现在英语中没有完全对应的单词或词句,例如:将主任工程师翻译成DirectorEngineer,将一级建造师翻译成ClassIConstructionEngineer。这类“中国式”的翻译,脱离了英语的实际表达习惯,容易造成外国人理解偏差或产生疑惑,特别是在合同中容易引起歧义。2、用语不统一。主要出现在有多种翻译方式的单词或词句,从字面意思看每种翻译都可以正确表达出原意,也就造成了不同的人采用了不同的翻译方式。例如,某企业内,西气东输三线天然气管道工程被翻译成“ThirdWest-EastNaturalGasTransmissionProject”、“ThirdWest-EastGasPipelineProject”、“LineIIIofWesttoEastNaturalGasPipelineProject”等5种以上英文表述。3、偏离原意。此类问题亦可以理解为见字译字翻译造成的翻译错误,但翻译后的英文恰巧有对应的其它解释,造成译文完全偏离原意。例如,downpayment(首付款)与advancepayment(预付款)的区别;highway(公路)与expressway(高速公路)的区别;titledeed(所有权证书,尤指地契)与landcontract(土地契约)的区别。此外,大部分职业资格、项目管理词汇已有固定的英文译词,可以简单地通过网络或字典核实,但员工在提交投标项目的个人简历时,经常出现不同人对同一职业资格采用了不同的译文,而且在不同投标项目中反复出现此类现象。这不仅向外界展示了个人的工作态度,更说明了企业管理标准化缺失,精细化水平不够,缺乏对员工个人的适当指导。 二、以扎实的工作方法,规范管理类词汇翻译 (一)打破沟通障碍,建立协同机制 管理类词汇面向全员,在各部门间通用。但在实际工作中,本部门员工更加熟悉本业务内的英语词汇,其它部门由于使用频率相对较少,障碍就较多,且部门间若不能实现共享,非主管业务部门人员查找起来也较为费力。因此,企业需要指定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打破壁垒,相互配合、相互校对,列出翻译依据和难点,不定期进行沟通讨论。初稿确定后,在全院范围内征求意见,才能最终形成全面、规范、实用的管理类词汇标准化对照手册。 (二)做好需求分析,符合实际需要 任何一种产品研发或工作部署,首先要做好需求分析才能使最终成果服务于实践,管理类词汇标准化亦是如此。主办部门必须首先明晰各业务板块的翻译需求,选取使用频率高、应用范围广、易出错的管理词汇首批纳入标准化词汇库,以尽快适应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后期再根据需要不断丰富和完善。在完成调查摸底后,再对要完成的标准化成果进行策划,制定工作计划和工作目标,分布实施。 (三)反复核实查找,确保翻译正确性 负责词汇翻译的员工必须责任心强、有语言专长和实践经验,既要收集或参考大量国内外公司英文资料,利用互联网查询相关官方用语,还要熟悉本企业所使用的管理词汇背后的含义,才能确保翻译的正确性和权威性。在翻译过程中,译者要坚持尊重原作、贴近实意的原则。例如,各种机构认定的职业资格对“注册”这个词的翻译主要有两种:certified或registered,译者照搬即可,没有必要再统一成相同的英文单词,这就是尊重原作原则。此外,相同中文职位在不同公司的翻译也可能不同。例如,某技术专业负责人,在国外公司可以见到“Lead+专业+Engineer”或“专业+leader”等几种翻译,这时候译者就要分析国外公司此职位的职责和属性与本企业是否一致。如若一致,只是不同国家的表达习惯不同且均在国际上较为通用,那么两种译法原则上均可采用。再如,具有中国特色的职业资格名称“勘察设计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官方译文是:RegisteredPetroleumExploration DesignEngineer。但某企业只涉及石油天然气行业里的油气储运业务,其员工也仅是这一领域的工程师,不可能是exploration一词在行业里所表达的勘探专业的工程师。因此,译者可根据企业实际,将该词对应替换为与自身业务更为契合的survey一词,以免引起误解,这就是贴近实意的原则。 三、以实用为目标,推广标准化成果应用 管理类词汇标准化若要得到较好推广,必须具备高实用性特点,而实用性除内容贴合实际需求外,结构必须清晰合理,查找要快捷便利,即员工有较好的“用户体验”。因此,在手册设计上,需尽量考虑查询需求,进行分类和排序,中英文对照简洁明了。除纸介质外,辅助word、excel、电子书等软件,便于自主筛选和查找。在此基础上,再利用办公管理平台进行,在员工中宣贯和推广,实现知识共享。在推广应用过程中,随时征集全员意见和建议以及下一步增译需求,实现持续完善。因此,在企业发展的任何阶段,员工都可以直接对照使用,既可以节约时间成本、提高语言正确率,还可以自然而然积累,转化成自身语言能力,提升外语应用水平。 四、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管理类词汇翻译标准化有助于提升管理国际化水平,提升企业在国际市场的品牌形象。企业应秉持严谨的工作态度,查找翻译中的问题,建立协同机制,找准需求,坚持实用原则,规范管理类词汇的翻译和使用,于细节处支撑企业国际化发展战略。 作者:井志娟 单位:中国石油管道局工程有限公司 企业管理类论文:企业管理类研究生培养模式研究 摘要:企业管理类研究生创新能力不足,培养模式改革势在必行。校企协同是提升企业管理类专业研究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的最有效途径。校企协同合作培养研究生需要在培养目标、导师队伍、教学内容、质量评价等方面改革探索。 关键词:企业管理类;研究生;协同创新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产业结构的优化调整,产品市场的进一步分化,企业间智力竞争日益加剧,使得企业对应用型、创新型高层次工商管理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然而,目前企业管理类专业研究生质量尚不能满足人才市场的需求,这集中表现为企业管理类专业研究生创新能力弱,不能满足不同产业类型企业的特殊需求,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智力支撑不足。究其原因,这主要是当前企业管理类专业研究生培养模式不适应现实需要导致的。 1校企协同是最佳选择 企业管理类专业应用性强,培养学生善于接受新事物、新思想、新思维的习惯,提升学生善于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其应用性本质的必然要求。但是,企业管理类专业不同于理工科,学生的创新能力,不能在校内实验室里完全完成。企业管理类专业的研究对象是“人”,不是“物”,学生的创新能力必须通过社会实践才能得以培养。学生只有到具体的社会、经济活动中去,与人交流、沟通才能发现问题,来自社会活动、生产实践中的各种管理难题往往能刺激学生们的求知欲,激发他们去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进而提升他们的创造力。建立研究生创新实践基地可以为企业管理类研究生提供更多的接触社会、生产实际的机会,使他们了解到更多的管理实践素材。但是,创新实践基地只能为学生提供短期的实习机会,浅层次的交流,学生在基地期间未必能遇到管理难题,即使遇到了,也未必能有充足的时间,未必有机会深入参与到问题的分析、解决过程中。另外,研究生导师队伍的科研能力也需要不断地在实践中应用和提升,创新实践基地还不能为导师队伍提供这个平台。因此,创新实践基地对培养企业管理类专业研究生创新能力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这毫无疑问,然而,它还不能完全满足培养工商管理学科研究生创新能力的需要。要有效提升企业管理类专业研究生创新能力,需要为师生提供一个能长期、稳定、深度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平台。校企协同是最佳的选择。目前,发达国家高校企业管理类专业多数采取了校企协同的培养模式,如哈佛大学、伦敦大学、早稻田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等。校企协同使高校、行业部门、用人单位和企业相互结合,促进生产、管理、科研、教学有机结合、校企资源共享,通过校企联合培养,实现企业管理类专业研究生培养的根本目标。 2校企协同机制分析 2.1校企协同共生体 所谓校企协同共生体,是指在政府主导塑造的外部环境中,企业与高校之间以契约关系结成某种组织形式,企业与高校之间进行物质、文化、技术、人才、信息等交流,依据彼此的异质资源相结合达到互惠共生的目的。稳定的校企协作共生体,是校企协同不断进化发展的组织保障。一个特定的校企协同共生体存在于某个特定的地域内,受到法律、政策、经济条件等环境因素的影响,其中,环境质量的决定因素是政府。两个共生单元形成共生体的必要条件是质参量相兼容。高校和企业是独立的共生单元,某高校与某企业要结合成共生体的必备条件是,企业单元为高校单元提供的实践场所及设施、实习岗位、技术指导、师资培训等质参量至少有一个要满足与之共生的高校单元的需求;同时,高校单元为企业单元提供的人力、项目攻关、管理咨询、职员培训等质参量至少有一个要满足与之共生的企业单元的需求[2]。 2.2协同伙伴企业的选择 企业管理类专业设置有较强的应用性、专业性、行业性,协同企业的选择最好是区域经济中的主导产业,经济效益较好、企业文化先进、生产生活条件适宜。但是,从上述共生体形成的必要条件可以看出,在众多的企业中选择优秀的合作伙伴不仅仅取决于高校的意愿,更取决于高校的能力。教学科研水平层次低的高校很难与行业地位高的企业形成共生体。高校科研教学水平决定了与之协同的企业水平的上限。另外,企业提供的实践场所、实践环境、实习岗位、技术指导、管理人员素养是企业单元的主导性质参量,这是高校研究生最关注的,学生对此不满意,协同关系也难以维系。因此,学生的期望值决定了协同伙伴企业水平的下限。对于科研教学水平一般的高校其选择区间是有限的。为了拓展协同企业的选择区间,高校应该不断提升服务地方经济的实力。科研方面以地方经济发展、企业管理为主要研究对象,以当地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解决当地企业遇到的难题。教学方面,课程内容设置不仅国际化,还要地方化;既要有国际先进的管理理念与方法,同时,还要立足于服务当地企业,把国际先进的理念与方法运化到当地企业的发展需要中,把国际化与地方化融为一体。人才培养方面,要面向当地经济发展和企业的特殊需求。降低学生的部分诉求也是扩展协同企业范围的一条途径。企业接受企业管理类专业研究生在岗实习并不能减少企业人力成本,学生在岗创造的价值难以弥补企业支出。因为,一是高层次管理人才需求没有淡旺季之分,不存在旺季接受在岗实习减少人力成本问题;二是目前高校培养的企业管理类专业研究生的实践能力较差,不能直接上岗胜任企业经营、管理工作;三是企业接受企业管理类专业学生在岗实习,不仅需要优秀的管理人员为其指导,给正常的管理工作带来较大冲击,从而增加了企业管理成本,而且企业还要为在岗实习学生发放薪酬,工科学生实习期间的价值能当下显现。降低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的薪金报酬,从而谋求较高层次或较多企业选择机会不失为一良策。 2.3协同环境优化与动力营造 共生过程中产生新能量是共生的重要本质特征之一[3],共生体的新能量是指共生体的净增能量。在校企协同共生体中,高校新能量的增加表现为学生综合能力的提高、就业质量和就业率的提升、导师队伍水平的提高、科研项目数量增加、教学条件优化、社会认可度美誉度提高等。协同共生企业新能量的增加体现在成本下降、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的改善与优化、员工素养提升、企业知名度和美誉度提高、经济效益提高等方面。谋求新能量的增加是校企协同共生的动力,新增能量少校企协同就缺乏动力。从当前实践情况看,企业与企业管理类专业合作从高校一方获取的新增量有限,表现为企业动力不足。共生单元的新增能量不仅来自共生伙伴,也可以来自共生环境,良好的共生环境可以有力促进共生体正向进化发育。校企协同共生体所处的环境是国家政策、教育文化、教育制度、区域经济条件、社会文化等,这个环境的培育者主要是政府。政府可以直接制定有关校企协同的政策、制度,还可以引导塑造有关教育合作的文化氛围。在企业参与校企协同动力缺乏时,政府就应该优化共生环境让企业获得新增能量,从而产生校企协同动力。从发达国家校企协同的经历来看,校企协同都是政府主导的。政府优化共生环境的方式多种多样,包括专项拨款、投资、制定法律法规,出台优惠政策、购买相关成果等。优化共生环境的手段见效有的快有的慢,有的难有的易,从易、快着手最为现实。小环境的优化要比整体大环境的改善要快、易,地方高校要积极呼吁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及当地政府优化本地校企协同共生环境。从优化共生环境的方式看,改变区域内教育文化氛围相对速效,譬如教育部门可以联合宣传、工商等相关部门企业是否参与校企协同作为参评优秀企业的先决条件,使得积极参与校企协同的企业知名度、美誉度、社会认可度得到提升,同时也唤起了企业家的社会责任感,赢得了荣誉,于是企业就得到了激励。 3校企协同策略 3.1培养目标要有指向 企业管理类专业主要研究赢利性组织经营活动规律以及企业管理的理论、方法与技术。它是一门横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科学及人文社会科学的综合性学科,具有很强的实践性、应用性特征。企业管理类专业硕士研究生应该具有国际化视野及思维、跨学科知识结构、前沿理论知识;同时,要适应地方经济发展、适应本土文化、符合企业发展需求;更要具备综合性实践能力、发展性创新能力。既为博士教育输送拥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及灵活运用专业理论能力的高质量生源;也为社会和企业培育掌握坚实的基本理论知识与方法,具备综合实践能力,发展创新能力的高层次管理人才。 3.2教学内容要拓展 企业方面要参与到教学课程的设置和教学内容的选择。教学内容要具有前沿性、,研究性、丰富性。一是专业课程要突出前沿性、国际性,强化案例分析、探索研究和团队学习;二是强调本土化,引导学生关注相关经济政策和最新的企业管理研究成果,关注地方经济发展,行业特点,企业需求,激发他们创新的热情;同时,将合作企业的典型管理实践素材搬进课堂,将本地企业管理案例引入课程;三是优化学生知识结构,增加跨学科的课程,尤其是与行为学、应用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等课程的融汇,以拓宽学生的知识视野,延展学生思维宽度,培养学生跨学科知识集成能力。 3.3质量评价要多元 在校企协同培养工商管理学科研究生的模式中,评价主体由过去的高校,应改变为合作主体、环境营造者、培育对象、人才接受单位等。对校企协同培养的人才质量评价应该由用人才接受单位、学生、合作企业、高校、政府、社会等多方共同参与。评价内容也不仅仅注重发表的论文数量与质量,更应该重视人才职业素养、工作能力,是否适应企业管理需要、是否具备解决企业管理难题的能力、是否具有灵活的知识运用能力等。评价方法除过去的笔试外,还应该增加面试、案例处理、项目管理、工作业绩考评等方式。 作者:杜岩 王鹏 单位:山东财经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企业管理类论文:企业管理类档案归档问题探究 摘要:制定规范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是顺利高效开展档案工作的重要前提。近年来,国家对此项工作日益重视,陆续出台相关行业标准和规定。结合工作实际,本文对企业管理类档案归档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对梳理企业管理类档案的归档范围和划定保管期限进行了探究。 关键词:管理类档案 问题 归档范围 梳理 企业管理类档案是在企业运营过程中形成的,反映党务、行政管理、经营管理等各类管理活动的档案,是企业各项业务、生产和管理活动等正常运转的支撑平台。企业的各项业务决策需要以它为支持,企业利益的维护也需要它作为证据支撑,其对企业的作用是重大且无可替代的[1]。 制定规范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是管理类档案工作的基础和源头,旨在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企业主要职能活动,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归档范围确定了哪些文件材料应转化为档案,即归档鉴定,保管期限确定了档案鉴定销毁与否的年限,即到期鉴定。 一、管理类档案归档存在的一些问题 管理类档案归档范围涵盖不全是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且主要集中在“重红头文件,轻非红头文件”、“重结论性文件,轻过程性文件”。企业管理类档案最初基本上仅局限于红头文件,很大一部分日常管理中形成的重要文件如领导在重要会议上的讲话、会议纪要、重要的专题调查材料、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大事记等被忽略归档[2],还有一些因新增职能所产生的文件一直未予归档。上述种种情况造成公司管理类档案分类较多而散,归档工作被动而不全面。 因此,遵照国家相关规范和规定,对企业管理类档案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进行全面规范的梳理,维护企业管理类档案资源的完整、准确和系统势在必行。 二、编制依据 2009年11月2日,为规范企业档案工作,使之更好地服务于企业生产、研发、经营和管理工作,国家档案局档发【2009】4号文件了档案行业标准《企业档案工作规范》(DA/T 42-2009,以下简称“规范”),其中附录了《企业文件归档基本范围与保管期限参考表》。 2012年12月17日,为便于企业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促进企业依法经营和规范管理,国家档案局令第10号公布了《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以下简称“10号令”),并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要求企业应依据本规定和国家及专业相关规定,结合自身特点编制本企业的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 三、管理类档案归档范围的梳理方法和注意事项 相较档案部门而言,文件处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更能准确判定文件归档与否及重要程度,因此,可采用分部门编制的方法,同时可以明确归档责任,避免归档主体不清。 (一)准备工作 档案部门认真研读上级文件和行业标准,结合各部门工作职责编制相关文件和表格。可编制《文件材料列表》(见表1),供各部门梳理文件,最好举例演示,并对表中相关字段进行说明,以便于相关部门更好地理解和操作。这样,既有利于职能部门梳理工作和产生的文件,又有利于档案部门全面而具体的了解公司文件材料的构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梳理管理类档案的归档范围。表中,“对应类别”一栏对应“10号令”中的“序号”填写,如无相应类别,可自行添加。保管期限根据文件的重要程度可分为永久、定期30年和定期10年三种。 (二)通知开展工作 条件允许并且时间充裕的情况下,可以成立项目组,将此作为专项工作开展,项目组可深入具体部门逐一协助梳理。若条件不允许,则可简化为编制备忘录或通知文件,将依据文件和《文件材料列表》作为附件,一并发给相关部门,并明确反馈日期和工作联系人,以便于及时进行跟踪和沟通。争取公司及各部门领导的充分重视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这样各部门才能积极配合,提供较为全面准确的结果文件。 (三)各部门自行梳理 各部门组织部门领导、专业人员和文书人员共同对照通知文件,认真梳理本部门的业务流程和信息流,确定哪些文件应该归档,再按照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确定其保管期限,填写《文件材料列表》。需要注意的是,应选择本部门形成的文件材料作为归档重点,只有把各部门的重要文件、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才能全面反映本单位的历史全貌和活动规律,为日后工作查考与借鉴服务。此外,不要照搬照抄参考文件,要突出本部门的职能特色,文字表述力求规范、准确,内容具体,避免俗语和歧义,尤其是专业术语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尽量避免“重要的”、“一般的”等主观性的表述,增强归档范围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四)档案部门整理汇总 档案工作人员对各部门提交的《文件材料列表》进行整理、汇总和鉴定,对重复项给予删除或合并,对不一致的地方与相关部门反复沟通,并据此制定管理类档案的分类体系、归档范围与保管期限。一般的,企业管理类档案可以分为以下几类:行政管理、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管理、QHSE管理、资产管理、审计、法律等[3]。为便于归档单位集中组卷和归档,分类尽量与企业职能部门的划分一致,并可按文件分类主题和归档单位两种方式排列(见表2、表3)。 (五)实施,动态更新 将管理类档案的分类体系、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纳入企业制度体系文件,发至相关部门和领导进行交叉审核,对其内容进行再次核定,再无异议后以红头文件的形式正式实施,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宣贯,各所属单位和部门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管理类档案归档工作。实施后,在一定时期内应尽量保持相对稳定,然而,梳理档案归档范围和划定保管期限是档案部门的一项基础性和长效性工作,随着公司组织机构或工作职能的调整,以及文件材料重要程度发生变化,需要对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进行相应调整,做到动态更新,这样才能使其与实际工作保持一致,从而更好地开展管理类档案的各项工作。 企业管理类论文:论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中“批复”条款的缺陷 【摘要】作为《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附件的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对档案界和企业界都具有重要影响。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评价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的重要标准,而作为其众多组成条款之一的“批复”条款,不仅在自身设计上欠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和该表的其他条款也存在外延范围上的大面积重叠,同时也不符合《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本身的思想与精神,需要对该条款进行适当的补充修改。 【关键词】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批复;批示;请示 一、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及其“批复”条款 2012年底,国家档案局“10号令”,公布了《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一部新形势下针对企业档案业务建设的重要规章,《规定》在档案界和企业界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在档案界,《规定》正逐渐成为研究企业档案工作、科技档案工作等的新基础与新平台。在企业界,《规定》正逐渐使企业档案真正成为企业内部控制、健全各项管理、依法规范经营的基础,以及满足国家和人民对企业依法经营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 作为《规定》的附件一并公布的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是用表册的形式列举企业档案的来源、内容、形式并指明其保管期限的指导性文件。其对规范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企业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具有重大影响。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正逐渐成为企业科学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定保管期限的重要指南。企业在实际开展档案分类和鉴定工作时往往优先将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作为其操作指南和参照标准。 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由序号、条款和保管期限三个部分构成。其中条款是指一组类型相同的文件的名称或标题,一般要求能反映出一组文件的来源、内容或形式,文字简明确切、合乎语法逻辑。条款对于档案保管期限表而言非常重要,条款设计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而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恰是评价一个档案保管期限表的设计优劣与否的重要标准。在这里,本文试图结合企业档案工作的实际,就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中的“批复”条款进行探究,以期进一步完善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科学性、实用性与可操作性。 所谓的“批复”条款即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中的第九条“本企业向有关机关、上级主管单位的请示、报告与有关机关、上级主管单位批复、批示”。为简便起见称之为“批复”条款。本文将从该条款自身、该条款与其他条款的联系、该条款与《规定》的联系这三个方面来进行探究。 二、“批复”条款自身的缺陷 条款设计的科学与否关键是看其是否符合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因此分析“批复”条款时先要分析条款所涉及的文件在企业档案工作中的实际情况。 企业向有关机关、上级主管单位制发的请示、报告,很多是由企业的各个部门撰写、拟制的。为了各部门的便利,这些文件大都会留存在各个部门手中,使得这些请示、报告散存于企业的各个部门。 有关机关、上级主管单位向企业制发的批复、批示,一方面,许多企业将之集中保存于企业的办公室部门。由于企业相当多的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等活动要等到有关机关或上级领导的批准后才能进一步开展、实施,因此企业历来重视有关机关或上级领导制发的批复、批示,将之作为企业活动的凭据。很多企业会对这些批复、批示进行集中管理,以防在文件运转流程中出现纰漏或遗失。另一方面,一些企业收到这些文件后会按照内部业务分工和收文的内容与要求,将其分送到各个部门予以办理。如此一来,这些批复、批示就散存于企业的各个部门。 企业档案部门通常以部门为单位来开展文件的归档移交工作,即企业档案部门依次对企业各部门的归档文件进行清点与接收。这样,散存于企业各个部门的向有关机关、上级主管单位制发的请示、报告,在归档移交时势必呈现一种零散的状态。而那些对应的批复、批示在归档移交时,在一些企业中由于集中保存于办公室部门而呈现出良好的集成性,在另一些企业中则同样呈现出零散的状态。 首先,从条款内容可知,企业向有关机关、上级主管单位的请示、报告以及相应的批复、批示是作为一类归在一起的。这就意味着档案人员必须从大量的归档文件中找出那些分散于各处的请示、报告――有些企业还需要从大量的归档文件中找出同样分散于各处的批复、批示,并与相应的批复、批示进行对应。这一工作量是巨大的,费时费力,而且还会带来其他的问题。来自各个部门的相应请示、报告、批复、批示都归入一类,该类的文件数量是否过多?这些请示、报告都与各个部门相应的业务、事项相关联,抽取出这些文件会否削弱各个部门相应业务、事项的完整性,这些文件与相应业务、事项之间的有机联系会否削弱?来源原则提到要尊重档案的原始整理体系,这些零散存放于各部门的请示、报告,集成与非集成的批复、批示本身就体现了企业在文件流程、文件来源上的固有特征,人为拼接会否打破这些特征,削弱这些文件在来源上的联系? 其次,2015年新版的《归档文件整理规则》中规定“来文与复文(请示与批复、报告与批示、函与复函等)一般独立成件,也可为一件”。意味着在档案整理中,请示、报告以及相应的批复、批示可以作为一“件”,也可以不作为一“件”来进行整理。当然在后一种情况下仍需保持文件“批复在前、请示在后”这种实体上的紧密联系。而该条款并没有明确指出这些文件是否作为一“件”来进行整理。 如果是作为一“件”来整理。企业中由于各种原因总会存在一些无对应请示、报告的批复、批示,和无对应批复、批示的请示、报告,如何处理这些“残缺”文件? 如果不作为一“件”,而是维持其实体上的紧密联系。企业中往往会遇到,有些请示、报告领导只是在处理笺上批示;还有些请示、报告并没有单独的批复、批示文件,而是以会议纪要等其他形式告知结果。如何处理这些请示、报告及其批复、批示集于一体的文件?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批复”条款本身在科学性和实用性上存在些欠缺,会给企业档案工作造成一定的困扰。 三、“批复”条款与其他条款的关系存在问题 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中各条款之间是同位类的关系,这样在设计条款时势必要秉持唯一性和一致性原则。唯一性,即各条款的外延不发生大面积重叠,各条款之间存在着清晰明确的界限。一致性,即各条款的设计要按遵循统一的标准。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条款的科学性、实用性与可操作性。 因此,当把“批复”条款与其他条款进行比较时,就突显出“批复”条款的“怪异”了。其他条款是按职能结合来源划分出来的,而“批复”条款却不是。根据“批复”条款的内容分析,请示、报告、批复、批示显然是条款的优秀词,它们虽然也能反映出文件的来源,但本质上都都属于文种,更多的是体现出文种的特征,因此“批复”条款实际上是按文种划分出来的。这就破坏了条款设计的一致性和唯一性原则,导致“批复”条款与其他条款在外延上都出现了大面积的重叠。进而大幅削弱了“批复”条款的科学性、实用性与可操作性,令企业档案工作人员无所适从。试想,本企业因党群方面的事项向上级主管单位制发的请示以及收到的相应批复,是归到党群那一项中呢,还是归到“批复”条款中呢?本企业因资本变动、投融资事项而向有关机关或上级主管单位制发的请示及收到的相应批复,是归到“批复”条款中呢,还是归到“本企业资本登记、资本变动、融资文件材料”中呢?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批复”条款的设计并没有遵照同位类设计时要求的唯一性和一致性原则,从而大幅削弱了该条款的科学性、实用性与可操作性。 四、“批复”条款与《规定》存在理念差异 企业研发、生产、服务、经营和管理等活动一般是按职能来进行划分,并根据一定的原则设置成相应的部门,企业的任何一个部门都承载着一定的职能,而每一项职能下都会产生一系列须归档的文件。可见,职能分析对企业档案工作非常重要。也因此,《规定》侧重与对企业职能的全面分析。作为其附件的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也体现出了这一点,条款设计大都采取职能结合来源的方式,以期顾及我国企业发展现状和企业研发、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特点,进而使企业档案工作能进一步适应不断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现代企业制度、以及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 反观“批复”条款,由于其设计标准的不同,只体现出了公文文种的特征,并没有体现出企业职能,显得与《规定》的优秀精神不太一致,倒更像是从以往的规定中直接移植过来的东西。 五、对“批复”条款的应对措施 毕竟,《规定》及其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是一种普适性的标准,针对的是全国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在企业档案分类与鉴定中的一般性、普遍性需求。因此,并不强求企业完全尊崇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中的内容,可以根据自身条件灵活应对,这对“批复”条款来说亦不例外。简言之,如果觉得“批复”条款不好用,可以不用。 另外,企业也可以运用《规定》的灵活性,对“批复”条款进行适当的修改或外延上的限定。比如,可以将有关机关、上级主管单位的请示、报告按职能结合来源归入其他条款,并用档案管理软件等辅助配备对相应的批复、请示进行关联。这样既便于文件的分类,也不会削弱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还体现出企业对批复、批示的重视这一现实。也可以规定某些方面的请示、报告及批复、批示才能归入此条款。 企业管理类论文:企业管理类课程实践教学法探讨 摘 要:企业管理类课程是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要求学生在具有一定理论基础的条件下,具有一定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因此,传统的理论教学已无法适应此类课程的这一要求。文章重点从案例教学、角色扮演、互动教学、模拟实践教学等课堂教学方法,以及课外实训和教学实习等方面的探讨,这对于企业管理类课程教学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企业管理 课程 实践教学 案例教学 1.引言 企业管理类专业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具备管理、营销、经济、法律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在企、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从事管理以及教学、科研方面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由于企业管理类课程教学内容还是教学方法都处于摸索期,传统教学中教师纯粹理论授课的方式,不仅内容枯燥乏味,而且很难调动学生的积极性。结合企业管理类课程实践性、应用性极强的特点,为提高教学效果,活跃课堂气氛,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从而达到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的目的,如何应用适宜的课程教学方法培养适合社会需要的管理专业学生,将是该类课程教学改革的重点之一。 2.运用多种实践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实践教学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织部分,是理论教学的继续、扩展和深化。企业管理类课程应注重实践教学内容的更新,积极探索实践教学改革,采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开展课内、课外实践教学。 2.1 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把企业管理实践中的典型案例进行处理后引入课堂,让学生根据案例提供的背景资料分析案例、讨论案例,寻求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案。案例教学法给学生提供了一个逼真的练兵场,使学生身临其境般地经历一系列管理事件和问题,接触各种各样的组织场景,通过深入的研究与分析,加深对所学理论的理解,提高其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在运用案例教学法的过程中,尽量选择内容新颖、代表性强、与实践联系紧密的案例,结合教材上的理论,以案例为引子,通过对真实案例的深入细致的剖析,讲授相关理论知识,同时也锻炼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与探索精神。案例教学法的方式也是灵活多样的,可以教师讲授,也可将学生导入案例中,引导他们自己动手诊断案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在案例教学法的运用过程中,不但要充分调动学生主体进行讨论活动的积极性,还要充分发挥教师的指导作用。与讲授法不同的是,教师应改以前的说教者和管理者的角色为教学的组织者和引导者。教师要尊重学生提出的问题,鼓励学生大胆提问,科学的发展、技术的进步都是从发现问题开始的。案例教学法正是通过师生、生生互动式的讨论为学生的提问构建了良好的平台。由于案例本身往往具有多种可行的答案,因此,答案标准也只能作为参考,否则不利于发展学生的创新能力。案例教学法运用的优越性不仅在于通过案例分析获得蕴涵其中的那些已形成的学科教育原理、教学原则和方法等知识,还在于学生创造能力以及实际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和发展。 2.2 研究式教学法 研究式教学就是以研究为基础,让学生就自己感兴趣的课题进行研究,并写出小论文或读书报告。研究式教学的内容应当是与本专业相关的一些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教师讲授的应该是研究性的成果,要通过研讨放大和深化自己的理论成果。同时,教师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内容的取舍、讲授的重点、授课的方法和时间的分配等。其最基本的要求是研究式地“教”和研究式地“学”。前者要求教师在研究式教学中的定位不仅仅是传授知识,不能只是简单地回答问题,而是要使自己的授课具有科研含量,对学生关心和提出的问题有理性的分析研究,并在理论与学术研究的层面上做出有一定深度和新意的解答和阐发,给学生以启发,达到理论学习和能力培养两方面的目的。这就要求教师的讲课一定要有科研含量,一定要有科研成果作基础和支撑。后者要求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联系实际认真读书,边读书边思考边研究。学生在学习基本理论课程以后,在教师的指导下,选择本专业所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思考和研究。在研究式教学过程中,要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学生在课前对讲题有所了解和思考,在教学中要积极配合教师开展研究式教学,在研讨中可采取学生讲、大家评、教师作总结或师生对话等方式开展灵活多样的研究式教学,教师在其中发挥组织、点拨、激励和督促作用。研究式教学是一个系统工程,教学的各个环节要紧扣研究式教学这一中心工作来开展。首先把整个教学过程的各个环节统一考虑,作为系统工程进行有机协调。按照整个教学阶段的统一导向,把听课、辅导、答疑、小组讨论、阶段考查各个环节纳入统一布局,要求学生围绕抓好自学、听课、交流、考查四个基本环节,即以自学为基础环节,听课为中心环节,交流为关键环节,考查为制度性环节,通过考查检验学习效果,进而确定每一环节的地位作用和相应的组织形式,力求各个环节相互呼应,使研究式教学的学习最终能够体现出整体性的效果。在研究式教学过程中,既要给学生提供一些必备的理论知识,更应注重培养学生分析解决与本专业相关的现实问题的能力,使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 2.3 双向互动教学法 双向互动教学法要求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不仅仅传授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还要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并主动参与到教学过程中。主要运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双向互动式教学: (1)小组讨论 在课堂教学中,结合教材内容,就某一问题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专题汇报和小组辩论,使学生变被动听课为主动学习,既活跃了课堂气氛,又提高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同时也有利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在小组讨论过程中,教师更多注意对学生进行学习方法的指导而不仅仅是知识的灌输,从而使学生能举一反三,触类旁通。 (2)模拟练习和游戏练习 模拟练习方法是程度不等地模仿、再造出真实工作环境和工作任务,在这种环境中让学生学到知识和基本原理。这种方法的最大优点是可以缩短学用转化过程。此外,这种方法还可以向学生提供一个类似于在岗培训的最佳学习环境。游戏法不仅是一种娱乐活动,它还有极为重要的教育价值。在游戏中,游戏者全身心沉浸于游戏之中,人与人之间可以相互撇开,又相互接纳,从而不断实现领域融合和精神拓展。从形式上看游戏是假想和虚构的,但从实质上看,游戏者在游戏中获得的知识和体验都是真实的。 2.4 情景模拟教学法 企业管理类课程具有实践性很强的特点。为了充分体现这一特点,在教学过程中采用情景模拟教学法,即创设一定情景,让学生模拟实践活动,充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一种教学方法。比如,组织学生进行模拟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人才招聘,把学生分成若干小组,分别扮演招聘人员、应聘者及监督评分人员,招聘人员自己组成“公司”动手设计招聘广告、撰写职位说明书、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测试;应聘人员则精心准备,到各“公司”进行面试;监督评分人员负责为招聘及面试人员进行打分,以便汇总分析。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后,由教师组织召开“人才招聘会”。招聘会期间,招聘人员多方查阅资料,为面试者设置了许多问题,面试者也经过了周密准备,对招聘者的问题认真回答。通过模拟人才招聘,一方面培养了学生的团队精神,各小组同学在一起研究探讨问题,强调团队协作,怎样让组织智慧发挥到最大。另一方面,极大的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激发了学习兴趣,更重要的是锻炼了学生对知识的运用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及人际交往能力。 2.5开放式教学法 为了深化对课程内容的理解和把握,更好地反映认识的规律,让学生走出课堂、走出校门,深入工厂企业调查参观、劳动;让管理者走进校门、走进课堂,讲授他们的实践经验、体会, 这就是开放式教学。这种教学方法让学生走出“象牙塔”,体味真正的企业管理,起到了丰富感性认识,提高实践能力,增强团队精神与奉献精神的作用,从而增强学生的人格力量,达到育人的目的。 3.实践教学方法的改革建议 3.1 进一步改革教学模式 虽然企业管理类课程教学思路、内容与方法也基本成熟,但仍有提升的空间。要进一步改革教学模式,扩大实训的力度,采用模拟公司的形式,让小班的各个小组分别扮演公司的各个职能部门,真实模拟工作场景。如制定企业管理计划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销售方案、制定绩效考核方案与薪酬发放等等。 3.2 加强师资力量 实践教学的指导教师不仅仅要有理论知识,而且要有较丰富的直接和间接的管理实践经验。他们不仅是教学工作的承担者,而且是组织安排的领导者和学生工作方法的指导者。因此,学校应高度重视实践教学教师的培养和梯队建设,通过多种形式提高教师的实践操作水平。比如与兄弟院校的交流、与企业合作授课、与实习基地交流、利用假期送教师到企业兼职锻炼等。 3.3进一步拓宽实践平台 首先,应当充分利用校内平台,充分利用校内各种资源对学生进行实践训练,比如各职能部门、学校餐厅、超市、各社团、学生会、团委、纪律委员会等。其次,利用实习基地,对学生进行集中全面实践训练。最后,实施校企联合,拓宽实践渠道。学校及授课老师应该利用各种社会资源,联系企业,给学生提供更多的实践机会。 企业管理类论文:浅析房地产企业管理类档案的管理 摘要:鉴于房地产企业管理类档案的特殊性,一般的企业档案管理模式不适合房地产企业的特点,本文分析房地产企业管理类档案的范围和基本构成,总结了目前房地产企业在档案管理方面存在的普遍问题,重点从分类归档制度建设和规范化建设两个方面探讨了档案管理的要点。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档案管理;规范化管理 房地产档案形成于房地产管理活动,是房地产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1]。档案管理作为房地产企业一向重要的管理工作,具有独特的凭证价值、参考利用价值与法律作用。房地产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历来比较薄弱,而且关于档案的分类以及如何分卷也少有成套参考资料可以借鉴。档案真实的记录着房地产企业的管理经营活动和企业的发展史,而档案的管理有仅有效保护好企业的发展历史,而且可以服务于企业的未来指导[2]。然而,房地产企业的档案范围涉及较广,项目档案不成套,而且资料更改频繁(主要是设计图),造成档案材料收集归档难[3]。因此,面对量的资料时时,如何管理好项目的档案材料,事关群众的基本生活,是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 1 房地产企业管理类档案的构成及其特点 房地产企业档案属于专业档案之一,是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材料。房地产档案是房地产生产经营的必备基础资料,是一项重要的基础业务建设,也是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体现。 1.1 房地产企业管理类档案的范围 一般意义讲,房地产档案是泛指以“房地产”作为基本特征的,与房地产有关的所有档案。房地产企业管理类档案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不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工程设计图纸和竣工文件。 1、企业行政管理档案包括:企业在组建、发展过程中形成的行政资料,如工作计划、总结,公司的机构建立(含内设结构)变更,人事变动,合同管理以及编辑的出版物、编印的简报或期刊等。 2、企业经营管理类文件,主要指资产审计、法务、运营等部门形成归档资料。包括:企业的发展规划(包括中、长期发展规划)、方针目标管理以及相关制度和规范;公司资产管理,投资项目可行性报告;公司审计工作的文件材料以及商务合同正本及与合同有关的补充材料,有关的资信调查等文件材料。 3、项目管理类文件,主要指与从事项目开发有关的文件,如研发策划、前期配套、工程管理、营销策划、售后服务等相关房地产项目负责机构生成的。 4,其他的,包括会计类档案和党群工作类档案文件等。 1.2 房地产企业管理类档案的特点 房地产开发企业档案有其一般档案的共性,也有其特殊性。首先,从上述档案范围的概括不难发现,归档资料来源广、涉及的内容繁杂,不仅包括企业内部运营产生的文件,而且还包括工程项目与外界联系的相关政策性文件。其次,房地产企业档案专业性较强,它记载着房产信息归属和沿革,需要严谨的、规范的、技术性的专业要求,使房地产档案成为进行房地产档案管理的重要基础。再次,房地产档案涉及房屋开发管理使用的人和单位,还有与之相关的国家职能部门,作为所有权归属的凭证具有法律效力。这就要求,房地产档案按照严格的操作,各程序间的相互监督、制约,以保证其不容质疑的真实性地位。最后,房地产企业的经营与外界产生的关系是通过各类合同建立起来的,因此,房地产企业管理类档案以合同为主体构成。 2 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类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我国民营房地产企业的整体档案管理呈橄榄形状,水平不均衡。相对于其他企业而言,房地产企业有自身的个性,一般的企业档案管理模式不适合房地产企业。有研究表明,规模大的企业档案管理优于规模小的企业,效益好的企业好于效益差的企业,创立时间长的企业优于短的企业[4]。 2.1 文书档案收集不完整 档案材料不完整是房地产企业档案存在的普遍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行政管理类文件归档不完整,如重要的议会记录不完整,归案不及时造成遗漏,还有一些重要活动无相关记录视频或相片;(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档案材料收集难,涉及部门和单位多,项目档案不成套。如立项审批文件往往由计划部门提出,环境评价报告以及验收报告由环保部门提出等。(三)、有的文件有正本而无底稿或有底稿而无正本,有些文件只有批复而无请示或有请示而无批复。 2.2 缺乏统一的管理模式 从档案管理机构上看,大型的房地产企业一般都会成立了专门的档案室或部门,各类档案管理较好,收集得相对比较完整。然而,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档案管理无章可循。值得一提的是,档案人员没有认真落实“三参加”制度(即参加公司重要会议、活动,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参加设备开箱)。对于一些小型或刚成立时间不长的企业,对档案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其档案管理由其他业务部门代管或由文书档案员兼管,形成的档案材料五花八门。这类小型企业的档案管理人员专业素质较差,缺乏相关的业务知识,有的是半路出家临时安排,形成“兼而不管”或“管而不会”的恶性循环。另外,部门领导或经办人员对档案材料“过于重视”,或为了“保密”而不愿移交,这直接影响了文件材料收集归档工作的有效开展,而且归档意识不强,如部门人员调动时,对积存文件不办移交,以至造成材料的散失。 3 解决房地产企业管理类档案管理问题的对策 3.1 建立分类归档制度,保障档案完整性 分类归档是档案管理人员或领导依据事物的属性及其认识,对事物进行特定的区分、集中和归类。对房地产企业档案整理工作来说,可以按照档案文件的来源作为基本原则的,作为一个基本的档案分类结构。对于大多数企业来说,内部没有档案管理人员,多是行政人员兼管档案的管理,这类人员的流动性大,这需要档案分类具有较强的稳定性。这是保证企业档案管理人员变迁时,档案工作能够很快、顺利地传承下去。 企业在建立归档制度时,归档分类方法不宜随便更改,因为分类方法决定着归档文件整理、流水方式、编排和排架等基本保管状态,这也方便文件检索。如果分类方法改变了,牵一发动全身,扰乱了整个档案保存和查询,尤其对于大型的房地产企业,分类的不稳定会造成极其严重的后果。值得借鉴的是,对主要职能部门产生的档案归档可以作为一级分类进行收集,如人力行政部门产生的人事档案、行政管理档案,法务部门产生的法律文件,财务部门产生的财务档案。 3.2 加强档案的规范化建设 加强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是提高企业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手段,也是衡量企业整体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首先,我们应该以《档案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范,结合本房地产企业发展对档案工作的要求,制定企业自己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管理方式和工作原则,明确分类方法与归档职责,规定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统计、利用要求等基本要求。另外,建立和完善包括立卷归档制度、保管制度、统计制度、保密制度、提供利用制度等的企业档案管理制度体系,并编印成册加以落实执行。可以明确表明,加强房地产企业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是企业发展的必然选择。 4 结束语 房地产开发企业档案不仅在档案本身属性,凭证和参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而且为企业入市决策、企业定位决策、企业定价决策提供基础依据和参考。鉴于房地产企业管理类档案的广泛性、复杂性,本文从房地产企业的特点入手分析了管理类档案管理的范围和基本构成,为档案的完整收集提供一个重要的参考。房地产企业有自身的个性,一般的企业档案管理模式不适合房地产企业,因此房地产企业档案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需要统筹规划和全面落实。不仅需要企业职工的认真履职和支持,也离不开领导的重视和资金、技术的投入。 企业管理类论文:企业管理仿真模拟在工商管理类专业实践教学中的应用与思考 【摘要】目前,众多高校管理类专业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面临着发展滞后的局面。本文通过总结企业管理仿真模拟这种体验式教学方法在工商管理类专业实践教学中应用的实践经验,探讨了管理变革新形势下工商管理类专业教学实践性环节改革与创新的思路和模式。 【关键词】企业管理仿真模拟 工商管理类专业 实践教学 现代管理科学和技术的高速发展、市场对人才要求的不断提高,众多高校工商管理类专业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面临着发展滞后的局面。因此,在实践教学中引用企业经营管理仿真模拟的模式,将“走出校门”的要求与应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相结合,采取教学方法、教学工具和手段创新的方法使学生置身于真实企业的运营管理氛围,模仿企业的实际运作状况进行生产的计划与控制等工作,让学生在紧张而极具趣味性的模拟运营管理中得到能力的锻炼、素质的提高以及创新创业精神的培养,成为备受关注的焦点。 1.企业管理仿真模拟引入实践教学的必要性。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现代社会对工商管理类应用型人才的要求发生了根本性转变。现代企业对工商管理类人才的能力和素质的具体要求中强调更多的是:踏实的作风、协作与沟通能力、创新能力、主动参与能力、动态管理能力、全面的知识、实践操作能力。因此,工商管理专业学生不仅应具备扎实全面的理论知识结构,而且应具有较全面的综合素质,较强的社会责任心和崇高的理想,并善于进行独创性的思维及具有不断进取的精神。这对新时期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 实践教学作为当前我国高等院校本科教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联系高校理论教学与社会实际的桥梁。社会的发展对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高校的实践教学改革也必须适应人才培养的需要,不仅要体现现代社会和技术对课程知识结构的要求,反映专业方向的学术前沿内容,更要注重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和科学思维方法以及创新精神的培养,增强学生的适应能力。而目前我国高校培养经济管理类专业本科生时所普遍采用的实践教学模式不能妥善处理理论与实践的矛盾。目前高校教学活动的设计与组织过于强调以教师的“教”为中心,而不是真正以学生的“学”为中心。教学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上,学生的动手能力较差。经济专业的学生在经过几年的理论课程学习后,不知道实际工作时如何使用。 为解决上述问题,很多高校也曾采取了多种尝试,比如将案例教学、讨论式教学引入到课堂教学之中,组织学生到校外进行社会调查,加强校外的专业实习与毕业实习环节等等,但效果大多并不理想。实践教学无疑是培养学生知识应用能力的一个有效途径,但如果仅仅是把实际工作常识引入课堂,教会学生怎么填写支票、如何进行账务处理等具体的操作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让学生在实践中体会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是怎样进行的,企业面临的是一个什么样的经济环境。因此,尝试选择工商管理类各专业的学生,利用计算机辅助手段,组织他们按不同专业组成一个模拟企业进行模拟实践教学,以此作为高校经管类教学改革的突破口,这对于突破原有的教学手段,探索如何缩短学校与社会、理论与实际、实习和现实的差距,培养应用型、复合型、开放型人才等方面,都具有非常实际的意义。 2.企业管理仿真模拟实践教学的设计与应用。 2.1 设定模拟企业的背景。在模拟实践教学中,首先对企业背景进行设定,设定为一家已经经营若干年的企业,拥有1个亿资产。资金充裕,银行信用良好。但是产品单一,而且正在老化。目前产品只在国内市场销售,市场竞争激烈。预计未来几年销售收入将继续下降。同时,还有5家公司面临同样的市场发展机会、新产品开发机会和融资渠道。 2.2 建立企业经营团队。根据企业岗位设置情况和学生的专业背景建立模拟企业经营团队,以组为单位,每个小组(分别代表一个企业)由4-8个学生组成。他们从目前的管理团队中接手该企业,在面对来自其它企业(其它学生小组)的激烈竞争中,将企业向前推进、发展。 2.3 课程内容的设计。为提高学生运用有关管理决策方面的知识来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充分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创造性,在设计模拟实验课程时,充分考虑如何让学生在实践中进行体验式学习。在具体设计课程内容时,做了以下尝试: 首先,突破以往专业课程都是按系组织、开设的界限,将工商管理类不同专业的学生混合编队组成一个个参与实验的模拟企业。采用让学生自己动手完成模拟企业人员组织工作的方法,以人力资源专业学生为主导,用模拟招聘、应聘方式完成这一任务,并且要求学生自行设计公司组织结构、安排各岗位职责。 其次,在学生们以一个个模拟企业的团队形式开始参与到具体经营实验时,考虑到绝大多数学生缺少最基本的实际工作常识,先安排所有模拟企业进行一段时间的非信息化企业经营。要求每个学生按分配的具体工作岗位,配合使用各种实验道具,如印章、专用发票、出库单、模拟存货、会计凭证账簿等,进行一段时间的企业经营业务练习,了解现实工作中公司的运作过程,尤其是需要涉及到不同部门人员配合完成的业务,该怎样使用合适的方法及道具处理、记录及最终完成。这也是以往我们的理论课程中极容易忽略的地方。通过演练让学生对自己所从事岗位的工作流程有明确的认识。 再次,在整个企业模拟经营实验中,每个模拟企业的财务数据在实验开始时是完全相同的,即每个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均一样,但在实验开始之后就改为在各企业间进行模拟竞争。大家面对相同的环境条件,根据自己的判断,做出本企业的经营决策,如是否要培训员工、是否要开设连锁店、要投入多少广告费等等,通过这种方式调动各企业模拟经营者的积极性,增加实验课程的趣味性,促使学生充分挖掘潜力,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做出最优决策,争取在与其他小组的竞争中脱颖而出。竞争实验采取“开放式教学”的模式,不预先设定固定的竞争数据,而是根据每次学生做出实际决策的变化而变更竞争数据,引导学生参与课程教学的建设,增加模拟实验的复杂程度,使教学内容更加贴近企业实际运营中所需要面对的复杂局面。 最后,在经过前一阶段的无信息化状态下企业经营实验后,学生大多已经对企业实际业务流程有了感性认识,此时再通过开设专题讲座、提供软件操作教材、提供机时等方式,要求学生设计模拟企业的实施方案,将一个传统企业改造成一个实行管理的信息化企业。与此同时,各模拟企业之间的业务竞争实验仍然在继续进行,只是此时各企业是在使用了软件进行辅助管理的情况下做出自己的经营决策,用计算机来替代完成前一阶段的大量工作,利用软件来获得企业决策需要的大量信息。 通过以上两个阶段不同实验形式的比较,学生在实践中亲自体会并思索信息化到底对企业有多大用处,什么类型的企业需要实行管理,传统企业实施的难点在哪,在企业信息化建设中要注意什么问题等等。总之,要通过巧妙的实验设计,引导学生在实验中思考、学习,通过尝试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改变以往被动听讲的学习方式,提倡体验式学习。 3.企业管理仿真模拟实验课程的特色与收益。企业管理仿真模拟实验属于一个综合性实验,参与实验的学生应该是在修完各自主要的专业课程后才能选修该实验课。它与教学大纲上原有的各门理论课程是相辅相成的,通过实验能促使学生对专业理论知识有一个更深层次的理解,而各门理论课程如果在教学中加入一定比例的单项性实验,也能让学生在进行综合实验时更快地步入轨道。 3.1 课程特色。企业经营管理仿真模拟这种体验式教学方式从仿真、操作、趣味与互动四方面体现了其课程特色。课程中通过仿真模拟使企业置身于一个动态的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在变化的、不确定的环境中,一切结果取决于势均力敌的竞争对手的相互竞争状况。在模拟课程中,学生放手大胆尝试,仔细决策,严格实施。学生不仅要熟悉管理学中的基本概念和管理术语,更要能够运用这些知识到实际运作中,不仅独立工作,还要懂得如何与相关部门协同合作,充分利用有限资源发挥最大的成效。在模拟实战课堂里,学生能够感受到欢乐、沮丧、激动、痛苦、埋怨、成功、失败、失眠这些真实的情感体验。这些真实的体验可以帮助学生将模拟学习中所学到的知识更快、更为准确地运用到实际工作中去。快乐的学习体验将大家紧紧地联系在一起,在学习中发展了友谊,成为一生的收获。在实战模拟课程中通过角色的扮演,使学生身临其境,激发学生自己思考、自主学习的热情和欲望。在课程的推进中,教师及时把握模拟过程中的实际案例,讲解课程的知识点,并传授具体的分析工具鼓励学生在下一轮的模拟经营中使用。 3.2 课程收益。企业管理仿真模拟实践教学培养了学生关注结果的经营思维方式,使学生巩固和掌握了必备的管理知识与工具,培养了学生在动态的环境中做出正确决策的商业才能。 课程为学生展示了经营的全貌,直观地揭示企业内部和外部各种经济要素的内在关联,使得身处不同部门的人员为同一个目标努力。通过课程所掌握的共同的管理语言将保证沟通的有效性,提高了学生积极参与变革的愿望和能力,帮助学生了解组织变革的内在动因、分权与授权的意义以及跨部门交流的必要性。通过对经营本质的了解,学生们将站在更高的高度来看待自己的岗位,通过增强跨部门沟通,保证公司战略的执行。 使学生掌握必备的知识和实用的工具,没有财务背景的学生将学会解读财务报告,实用的管理计划工具将立即帮助学生提升工作能力。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必须掌握必备的管理知识与工具:损益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资金需求和融资;公司预算;战略框架和层次;生产计划管理;市场需求分析;竞争环境分析;财务比率分析等。 在实践学习过程中学生学会将零散的知识点整理成一个属于自己的完整知识体系,把自己掌握的理论转化为实践经验,学习细致的数据分析方法,变直觉为理性,利用沙盘推演检验自己的决策思路,理解战略管理和财务管理,认识各种决策和投资后的结果,磨炼商业决策敏感度,提升决策能力及长期规划能力。 4.思考与启示。以上只是我们应用这一模式的初步尝试,我们正在不断地对其进行改进。以目前的条件来看,以现代信息技术为载体,充分融入先进的企业管理理论与技术,并与企业实践紧密联系,将能更好地发挥这一教学模式的作用。在理论上,我们正在更多地融入各种先进企业管理方法。这是因为,企业实际的运作模式比较复杂,在其实际运作过程中,往往需要多种理论与技术的综合应用才能解决问题。在理论与实践的联系上,如果条件允许,在“走出去”与自主创新相结合的基础上,还可以采取“请进来”,以开放式合作的方法进一步提高实习效果:聘请在企业从事专业管理工作、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参与教学软件和辅助教学资料的设计和编制工作,并承担一部分实践性强的内容的讲解工作,甚至可以直接与某一企业实施全方位合作,结合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特点,共同开发软件。开发的软件既应用于企业的生产实践,又应用于学校的《企业管理仿真模拟》课程实习。 学生大部分时间在软件上操作实习以提高实习效果,而在操作实习的过程中安排几次时间比较短、目标明确、重点突出的参观学习。显然,这种模式无疑能起到更好的效果。随着现代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企业的开放与合作日趋重要,这样就需要学生的思维更开阔,将来进入企业后能从供应链的角度来进行企业的管理活动。 现代计算机技术突飞猛进,网络软件和硬件技术飞速发展,一般学校的计算机教学实验室都已连接成为局域网。因此,我们将充分利用这一条件,在实习软件系统的设计上充分利用信息技术的成果,通过全社会各高校与企业紧密合作、共同努力,必将创造出我国工商管理类专业的教学特色。 企业管理类论文:中国企业管理类课程案例教学中应该处理好的六大关系 【摘要】案例教学法已经广泛地应用于我国企业管理类课程的教学之中,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普遍存在的教学效果欠佳的问题也一直困扰着广大教师。本文从理论教学与案例运用的关系、教师主导与学生主体的关系、案例教学中结论与过程的关系、收敛性思维与发散性思维的关系、实际场景与模拟场景的关系以及案例教学各环节之间的关系入手,探讨了提高案例教学效果的途径和方法。 【关键词】企业管理类课程 案例教学 六大关系 案例教学法已经广泛应用于我国企业管理类课程的教学之中。案例教学法不仅使得看似远离现实的理论教条鲜活起来,而且有助于拓展学生的视野,增强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还可以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意识和探索精神。案例教学也使得师生之间有了更多的交流与沟通,创造出生动、活泼和有趣的教学氛围,从而达到教学相长、共同提高的目的。以上是案例教学法所达到的理想状态。但是,在我国企业管理类课程的实际案例教学中还存在着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缺乏合适的案例材料,案例材料与教学内容的匹配程度较差;团队成员参与度地低,协作意识差,存在着较为普遍的“搭便车”现象,即个别人完成案例分析报告,多数人挂名;师生互动性差,教师对案例点评不十分到位,缺乏思想碰撞产生的智慧火花;案例讨论、汇报过程拖沓、松散,时间利用效率差等。上述现象直接表现为案例教学的效果差,也动摇了教师采用案例教学法的信心。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要提高企业管理类课程案例教学的效果,就必须认真研究和处理好以下六大关系; 1 理论教学与案例运用的关系 理论来源于实践,企业管理理论来源于千千万万企业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的总结和概括,其反映了企业管理的一般规律,案例则是形成企业管理理论的基本元素和素材,它使得企业管理理论生动和鲜活。理论是在总结大量企业管理案例基础上进行抽象思维的结果,经过了“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表及里、由此及彼”的加工制作过程,体现出系统性、条理性和规范性的特征,给人们提供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基本原则和思维框架。案例是典型事例,形成理论的基础性材料,同时又是粗糙的、表层的、非关联的、极端的、特殊的东西。教学的主要的或根本的目的在于使学生掌握理论武器。在教学中使用案例的目的应该是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理论,而不是陷于案例本身的做法之中。案例是沟通理论和实践的桥梁,通过案例分析可以使学生感受到理论的来源。例如,对于缺乏实践背景的学生,应该偏重于理论教学,以帮助学生奠定理论基础,形成知识体系,案例分析则起到佐证和辅助作用。对于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学生,可以偏重于案例分析,充分发挥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激发他们的思想活力,提升其理论水平。 2 教师主导与学生主体的关系 在企业管理类课程案例教学中,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地位之间的关系十分重要。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教师位于“天地君亲师”五尊之列,所谓“一日为师,终身为父”,教师与学生处于不平等的地位。教师不仅仅是知识的传播者、教育服务的提供者,而且被赋予了从某种意义上高人一等的社会特权,甚至是智慧的化身、道德的楷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对教师的认知日趋向职业角色转变,亦即将他们视为与医生、律师、公务员、公司经理等相似的服务提供者,不再拥有超越职业之上的社会角色。这种角色变迁,在企业管理类课程案例教学中表现的尤为突出。但是,在当前中国式教育方式影响还比较大的背景下,学生对教师权威的渴望和自身弱主体地位的心理定势并未完全改变,甚至从礼貌角度也不愿去挑战教师的权威。这就给中国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教师要具备哲学家的睿智,在分析案例时比学生站的更高,看的更远,分析的更全面,理解的更深刻,视角更独特,这样才能服众。另一方面,又必须走下“高台”,以平等的身份扮演好主持人的角色,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发挥主体作用,敢于挑战权威,寻找新的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3 案例教学中结论和过程的关系 通过案例教学是得到某些结论还是让学生感受过程?换句话说,是让学生做出某种选择还是列出更多的选项?这直接关系到案例教学的思路和重点的选择问题。案例教学与企业实际的经营管理决策有着本质的差异。企业家们必须在既定的决策方案组中做出选择。他们在决策的准备阶段可以对各种备选方案的优缺点、风险与收益进行多方面的论证。但是,在决策阶段则必须在权衡利弊得失的基础上做出选择,因为任何犹豫不决都会带来机会或实际的损失。案例教学则可以从容地从多角度分析案例企业所面临的环境和决策问题,引导学生运用专门的分析工具体验决策过程,激发新思想的火花,形成系统化决策的思维。换句话说,案例教学不必过多地关注得出某种知识性的结论,而应该关注如何让学生在案例教学过程中体味出超越理论教条的东西。 4 案例教学中收敛性思维和发散性思维的关系 在企业管理类课程的案例教学中,存在着两种思维方式:收敛性思维和发散性思维。收敛性思维是一种“是时”分析方法,即要求学生根据当时的背景思考和评价相关的决策问题,也就是假设在案例企业当时的条件下分析其为什么会做出那样的决策、其效果如何、是否还可以做出其他的决策、潜在的效果会是怎样?发散性思维是一种“事后”评价方法,即根据现时所掌握的信息评价当时决策的正确性。虽然时间是单向的,具有不可逆转的特征,但是人们可以通过剖析案例企业的成败得失而面向未来。在案例教学中,两种思维方式各有其优势和微妙之处。收敛性思维可以使学生置身于当时的场景之中,深刻地体味在既定条件下的决策过程,它有利于培养学生“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势制宜”的观念,在决策时能考虑到“天时地利人和”,戒除评价案例时的主观主义态度,克服“事后诸葛亮”式的自大情绪。发散性思维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创造活力,找出解决问题的多种路径,从而跳出盲从和经验主义的巢臼,总结出能够长期指导企业管理实践的一般性原则。在案例教学实践中,这两种思维方式虽然没有优劣之分,但是需要有所选择。这样可以使教师和学生沿着同样的路径思考问题,使讨论的问题更加集中,也更容易通过讨论达成某种共识。 5 案例教学中实际场景与模拟场景(实验场景)的关系 在企业管理类课程的案例教学中,教师可以给学生提供两种场景:实际场景和模拟场景。所谓实际场景是指给学生提供完全真实的背景材料,面对案例企业真实的决策问题,通过案例小组的分析研讨提供出有价值的决策方案。在案例教学中采用实际场景的极端形式是将学生分成若干小组,给每个小组提供一定的资金,在给定的经营目标、经营项目和市场范围内开展真正意义的决策训练。教师在给定的经营期限内,依照评价指标体系对各个小组的成果做出评判。每个小组在每个考核期末,甚至每天都对自己的决策的成败得失做出分析。也可以采用淘汰制, 每次考核后都使一个业绩最差的小组淘汰出局,使各小组学生真实地感受到竞争的压力,充分体验企业管理决策与实施的过程。采用实际场景的优势在于可以使学生真正面对管理决策,得到真正的管理训练。但是,该方法的困难在于出于市场竞争及商业秘密的考虑,很少有企业乐意提供真实的、时新的材料。如果给学生提供资金进行实际的经营决策训练,其高额的成本和有限的教学时间也使得采用该方法有了一定的难度。 所谓模拟场景是指给学生提供模拟材料,让学生在人为假设的条件下思考如何做出最优的决策。现在已经有很多计算机软件公司开发出了各种模拟决策软件供学生训练之用。常见的有:企业管理电子(手工)沙盘;会计模拟实验室;物流实验室;市场营销、市场调查、国际贸易、电子商务等模拟软件。采用模拟场景的优势在于成本低,便于组织,可以使学生体验决策过程,掌握决策方法,验证决策的效果。当然,在模拟场景下,学生可能过于放松,将整个训练仅仅看成是一种游戏,从而使案例教学失去应有的价值。 6 案例教学中各环节之间的关系 在企业管理类课程案例教学中要实现教师与学生的双向互动,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从整体上设计出师生互动的教学流程,把握好案例教学各环节的关系尤为重要。 师生互动、全程管理的案例教学流程可以用图1简示: 以上案例教学流程图简明扼要地列示了教师开展案例教学活动的主要工作和学生学习的主要任务。从教师角度看,必须根据案例教学目的,准确把握学生的性质和水平,选择合适的案例材料,设计出引人入胜的讨论问题,及时检查案例分析完成情况,精妙地点评案例分析报告,准确地总结出案例分析的得失,最终形成某种共识。从学生角度看,要在教师的指导下,及时地按要求完成案例分析的各项工作,把每次的案例分析活动都变成思想交流与升华的总结会。在案例教学时,我们不一定要机械地按上述流程工作,但是认真地做好各环节的工作,并使各环节相互衔接则是取得优良的教学效果的必要条件。 企业管理类论文:分析企业管理与企业发展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企业想要立于不败之地,必须不断地提高企业自身管理水平,因为企业管理水平的高低决定着一个企业发展的方向与企业经营的持续时间,因此如何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是企业应予以高度重视的问题[1]。 1 企业管理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企业管理对企业的影响是不可忽视的,企业的管理制度对一个企业的成功与否起决定性作用。合理、有效的企业管理可以显着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让企业充分发挥出最佳优势。只有不断加强企业管理,使企业的成本消耗降到最低,而且使企业所有的资源都得到合理有效的利用,企业才会快速发展,并且不断壮大。通过科学有效的企业管理,一个企业才能真正的认识到人才的作用,合理地安排员工的工作和岗位,最大限度地发挥员工的潜力,使每一个员工都能做好本职工作,实现各个部门的协调运作,以及人才资源的最大化利用,促进企业效益的增长。 科学、有效的企业管理有助于企业充分利用各方面的资源,合理地安排各部门的工作,使每个人都能在合适的位置发挥其最大作用,不至于出现浪费的现象,也不会出现缺损的现象。尤其是在竞争日益激烈,挑战日益严峻的今天,企业管理必须要考虑很多因素,企业的重要任务就是努力提高管理水平,保证企业的管理体制的有效性、科学性和合理性,这是企业保证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不管从什么方面出发,科学、合理、有效的管理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都影响着一个企业的发展,尤其是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脚步不断加快,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企业的生存已面临严重威胁,一个企业如果想要在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不断壮大,就必须从企业自身做起,从企业管理抓起。通过对企业人员、体制以及企业文化等多个方面的管理,才能保证企业的整体发展趋势,才能使企业更加具有市场竞争力。 2 当前我国企业管理的现状 中国的企业管理体制不够健全,缺乏系统化和标准化,而且很多企业管理过于松散或者严格,在收集和更新信息方面也存在不足,使得企业效益迟迟提不上去。另外中国的企业管理制度缺乏民主意识,不能做到以人为本,普遍存在的刚性管理导致员工士气不高,没有主体地位,缺乏归属感,不能积极主动地投入生产工作中。因此,中国的企业管理存在管理观念落后,管理手段单一,缺乏柔性管理,对市场走向认识不足,没有充分地利用资源,不能及时创新等问题,而且这些问题或多或少的出现在每个企业当中,这导致中国的企业管理在全球的企业管理舞台上缺乏足够的市场竞争力。在一定程度上我国的企业管理都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这些缺陷是在一个漫长的过程中积累下来的,而且随着管理的模式化,这些缺陷逐渐形成了一个固有的弊端。我国企业以人为本的思想,在很早就出现过,并且随着经济发展,以人为本的思想其实并没有得到强化[2]。 3 新时期企业发展对企业管理的要求 3.1 走向知识管理 企业管理最开始主要依靠经验,后来才慢慢走向知识管理。知识管理重视科学技术的运用,通过知识来带动企业的优秀竞争力的提升,带动企业其他方面的有效运作,实现企业各方面的同步发展。知识管理应该把企业各方面的知识体系都结合起来,建立一个完整的、系统的知识体系,并通过各种渠道使其形成多方位的知识管理系统,使各种资源得到最佳运用,提高企业的优秀竞争力。科学技术可为企业带来巨大收益,但人才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大的收益。企业的知识管理需要人才来实现,因为人才可以通过知识的运用,知识的创新,使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找到成功的突破口。因此,中国的企业管理必须以知识资源为主,通过知识管理提高企业的整体文化水平,增强员工的整体文化素养,只有这样我国企业才能够不断发展和进步。 3.2 走向信息技术管理 在信息网络盛行的今天,信息技术在当今社会中的作用日益明显,因此企业管理必须跟上时代的潮流,把信息技术作为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信息技术的发展,必然会导致企业管理全面网络化的实现。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各个岗位和各地的员工和管理者都能够进行随时交流,企业的运作信息也可以实时更新,这就有效地降低了企业成本。另外,信息技术使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能够得到快速运转和更新,降低人力和物力的消耗,不仅实现了企业的利益最大化,而且实现了企业的利益最优化。 3.3 走向创新管理 创新是每个企业的灵魂,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得以生存并发展下去的重要途径。创新可以为企业带来无限生机,提供持久的动力。创新管理是全球企业管理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我国企业管理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所有的事物都在不断在变化,企业需要根据情况的不断变化来更新自己的管理体制。一个成功的企业,关键在于能够不断创新,能够针对外界的变化做出快速反应和改变。企业的创新管理是在根据社会要求、市场变化和经济发展的前提,不断对管理方式、管理理念做出及时的调整,不仅要随时随地吸收新的管理观念,还要在不断的实践中发展进步,对自主的管理体制进行不断创新,提出新的管理方法。管理者需要建立创新的管理体制,促进员工的创新能力。企业应注重员工的创新精神的塑造,经常开展一些发明创新活动,激发员工的创新意识,进一步提高企业的效益。 3.4 走向柔性管理 刚性管理,顾名思义,就是利用一系列的规章制度来束缚员工。而柔性管理不同于刚性管理,并且与刚性管理恰好相反,柔性管理是以员工为中心,通过营造轻松、愉悦、民主的工作环境,使员工热爱自己的岗位和企业,自主地、积极地投入到工作中去。在不久的将来,我国会实现企业的柔性管理,把一部分管理权发放到员工手中,使员工能够参与到企业的管理,成为企业的管理者。同时员工的精神面貌和心理状态也应得到重视,企业不再只关注企业的利润效益。除此之外,企业还实行灵活的经营策略,根据不同的客户群体生产不同的产品,根据市场的变化来生产,分清主要和次要,及时分析预测市场的变化趋势,使企业产品和科研水平走在市场的最前面。 3.5 走向全球化管理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未来的企业管理将不再仅仅局限于本国企业的发展和壮大,而且跨国企业会越来越多。我国企业管理将不再单纯地将竞争作为唯一主题,合作也会变得更加重要。 4 结束语 当今社会,科学技术在整个社会中占据了重要地位,现代企业管理应结合技术、知识、人才、市场等各方面的因素,积极寻求发展和变化,从而更好的为企业服务。 企业管理类论文:对强化中小企业管理能力的思考 一、中国中小企业内部管理现状堪忧 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司长王远枝曾经指出,总体而言,我国中小企业在管理上存在很多问题,管理水平低,主要表现为管理理念落后,基础管理薄弱,现场管理混乱,组织制度建设落后,生产经营粗放等。相关研究和文献指出了我国中小企业内部管理亟需改进。例如,在战略管理方面,研究发现中小企业主要存在两大问题。一是中小企业没有战略,中小企业经营者完全凭个人喜好管理企业,盲目发展。二是企业战略脱离实际,在现实中根本无法执行。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研究者指出中小企业主要存在五大问题。一是人力资源管理理念的滞后,简单地把人力资源管理等同于传统的人事管理,简单地把员工视为“经济人”。二是人力资源投资不足,对员工培训存在认识误区。人力资源管理机构和制度不健全。四是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五是企业文化建设滞后等。另外,中小企业管理者存在着严重的“知难行易”现象,即存在“信奉理论”与“使用理论”偏差。阿吉里斯(ChrisArgyris)和舍恩(DonaldA.Schon)提出信奉理论(espousedtheory)与使用理论(theoryinuse)。“一个人在被问到怎么做时通常给出的都是信奉理论,也就是当事人宣称他所遵行的理论;而使用理论则指那些由实际行动中所推论出来的理论。”6当前提及管理,中小企业经营者都认为很重要很必要,但现实中却缺乏管理素养和管理习惯。 二、中国中小企业管理能力提升制约因素 (一)中国中小企业存在“小的边界” 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成立时间短、活动范围有限,存在时间边界、网络边界、理性边界等,对其管理能力提升产生一定影响。(1)时间边界。中小企业一般成立时间都不长,按照中小企业存活寿命的说法,平均成长时间则更短。资料显示我国目前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也只有3~5年(还有研究认为我国中小企业的平均寿命仅为2.9年),比全球平均水平低1/3左右。我国每年有近100万家企业倒闭(不包括个体工商户),中国民私营经济的企业死亡率高达70~80%,中国民营企业每分钟有9家倒闭,能够生存3年以上的不足10%。7由于成长时间较短,管理体系很难及时建立,一些管理知识还是以隐性知识的形态零星地分布于组织成员身上。(2)网络边界。企业网络是企业相关利益者之间的联系。中小企业缺乏内部技能和资源,因此企业外部的知识往往成为中小企业获取新知识的重要源泉(JonesandMacpherson,2006)。企业网络是提升中小企业存活率和成长性的重要组织发展模式(Richardson,1972;Johannissin,1998)。企业网络之所以能够加速中小企业的成长,是因为其能够使企业获取网络伙伴的资源、管理才能和智力能力等互补性资源以更好的开发、生产和营销产品(DeedsandHill,1996)8企业网络一般包括社交网络、声誉网络、合作竞争网络、营销网络和技术合作网络等。无论哪种网络对于中小企业信息的获得、理念的提升和管理的借鉴都与重要意义。但由于中小企业接触的群体相对落后,对于管理能力提升存在制约作用。(3)理性边界。西蒙认为决策者受到生理、动机、能力限制而具有“理性边界”。在理性边界范围内的最优决策其实并非真正最优,只是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另外受认识、知识、方法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决策很难进入决策者视野。中小企业经营者由于知识、经验等有限,对于提升管理的重要性缺乏认知,对于提升管理的方法和路径缺乏能力储备,因此只能采取随意的、松散的,甚至是混乱的管理方式。 (二)中国中小企业存在“小的困难” 当前,中小企业由于自身特征和外界因素综合影响,在发展中面对很多困境。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由于国际三大经济体经济萎缩国际市场低迷不振;二是工资、原材料、能源等生产成本上升;三是融资难得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四是中小企业高素质人才等资源禀赋严重不足。因此对于中小企业来说,面临着“管理悖论”现象。如果不重视管理,最终会因为管理能力低下而被淘汰;如果过度重视管理,则会因为忽视市场、增加成本而被淘汰。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调查,截至2008年上半年全国已有6.7万家中小企业停产,淘汰率约占20%,是正常淘汰率的4倍。在高淘汰率背景下,中小企业首先重视的是生存,而不是成长。因为生存需要,更多注重市场、资源等外部因素,对于内部管理提升无暇顾及。另外,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还存在以下困难。(1)经营者和管理者自身管理素质有待提升,有其是需要建立管理习惯。(2)管理基础薄弱导致管理能力提升是个全面工程和系统工程。(3)管理会受到创业者个人魅力、创业者家族势力等因素影响。(4)管理能力提升需要学习、积累、培训和接受外部咨询,中小企业因此需要承担相应成本和费用。(5)管理效益发挥难以立竿见影,一般管理难以对中小企业对症下药,致使中小企业提升管理的愿望下降。 (三)中国中小企业存在“小的需要” 中小企业因其重要作用和自身特征需要扶持,这已成为共识。但中小企业怎么扶持?似乎多解,也似乎无解。9《中小企业促进法》制订以来,我国中小企业外部发展环境日趋改善,但我国扶持体系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扶持体系理论研究不足。对于谁来扶持、如何扶持、扶持什么、扶持谁等变量以及这些变量之间的相互关系研究不够,从而造成对于扶持机理、扶持效果影响因素等问题相对模糊。二是扶持体系缺乏引导功能。当前扶持体系过多集中于降低税负、改善融资、协助市场开拓等,基本上处于一种“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态,对于中小企业真正需要、长远需要扶持不够,对于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深层次问题解决不多。对于改善中小企业内部管理力度不足;三是扶持体系过多偏重于中小企业外部因素,对于中小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组织架构、战略管理等因素关注不足。即使是着眼外部,对于内外环境都起作用的,例如构建社会网络等关注偏弱。 三、提升中国中小企业管理能力的建议 2011年,工业和信息化部的《“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该规划非常注重中小企业管理能力提升,指出要“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企业管理水平,推动中小企业走上内生增长、创新驱动的发展轨道”,并将“企业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明显提升”作为中小企业成长的预期目标和主要任务。 这与中国中小企业发展和扶持需求是密不可分的。曾主管中小企业发展的国家发改委原副主任欧新黔指出,我国中小企业已经到了以提高素质为主的发展阶段。温州创新工商管理培训中心主任殷海江认为,中小企业最大的问题就是企业组织管理能力建设较差,不论人员培养、管理流程、制度建设、技术研发、品牌塑造都缺乏手段,导致面对从紧的外部环境时缺少竞争力,因此企业抵抗外部风险最好的办法是练好内功。结合前面分析,我们认为当前提升中小企业管理能力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着力提升中小企业家管理素养 企业家是企业最优秀的竞争力,企业家能力对企业成长的影响存在强的正向关系,尤其是在企业的创业阶段和快速成长阶段。10已有大量研究表明,中小企业家能力与中小企业成长和绩效具有较强相关性。Hatch(2001)通过研究发现,企业家能力提升适应能力,而适应能力则是实现企业高速发展的驱动力。Chandler和Hanks(1994)认为企业家创新能力有利于企业抓住机会,提高企业绩效水平。吴敬(2008)分析指出,企业家能力是决定企业绩效的关键因素,并进一步分析中小企业家的创新能力、沟通能力、决策能力和承担风险能力对中小企业绩效的影响。李宝新、岳亮(2008)通过实证分析,进一步论证了企业家创新能力与中小企业绩效具有线性关系。陈志辉(2005)在相关研究基础上,通过统计分析探询中小企业家人力资本存量与绩效的关系,认为高人力资本存量的企业家更能力提高经营绩效,并进一步分析人力资本各要素的贡献差异。11因此,中小企业的企业家要时刻注意提高自己的管理素养,在管理上要转变观念,抛弃那种经验式、粗放式、家族式和专断式的随意管理,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科学管理制度,并辅之以科学的管理手段。为此,中小企业企业家要做到以下改变:一是“干”“学”结合提高自身能力素质。中小企业家在学习时要注意学习的内化和外化。所谓内化即不断从外界学习新知识、新经验,所谓外化则是要不断将自身经验和技巧通过规章制度等形式表现出来。二是“管”“理”结合注重管理系统建立。中小企业家必须清晰认识到,企业最终的竞争力是来自系统而非中小企业经营者个人能力。三是“内”“外”兼顾向管理要效益。 (二)逐步规范中小企业内部管理 管理对于中小企业是个双刃剑,既不能操之过急,也不能止步不前。中小企业规范内部管理的时候要注意重点和节奏,要注重方法和措施。具体来说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注重系统思考和循序渐进原则。系统思考即要从企业战略入手,强化基础管理,不断规范。二是注重全员参与原则。全员参与会得到员工支持。员工对于自己参与的、自己清楚的、对自己有利的决策一般比较支持。全员参与还可以集中民智,推进民主化管理。三是注重固化成果。用制度、流程和手册的形式将一些管理技巧固化下来,外化出来。四是注重借用外脑。通过管理咨询,中小企业可以增强管理的意识,增加对本企业管理状况的了解,进一步提升管理的意识。通过问题诊断与问题解决的相互探索,中小企业不仅能够解决现实问题,而且能够养成管理习惯和思维,培养解决管理问题的能力。 (三)加强中小企业各类网络建设 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协助中小企业构建有利于管理能力提升的各种网络。一是产业积聚与集群。相同产业聚集在一起有利于享受知识性投资规模递增好处,可以促进中小企业相互学习和借鉴。二是构建供应链。这里大企业,有其是国有大企业应该承担责任,通过供应链不仅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市场等问题,还可以输出知识、信息和管理技能。三是产学研结合。产学研结合是跨网络学习的重要形式。所谓跨网络学习,是跨组织学习的进一步延伸,是两个不同网络间的组织学习。12各类高等院校和研究所要主动向中小企业伸出橄榄枝,即使自身社会服务功能的履行,也可以再合作中提升中小企业管理意识。四是建立中小企业大学。建议政府出资建立中小企业大学,不仅可以提升中小企业家、中小企业管理者和中小企业员工的知识和管理技能,关键可以构建一个中小企业能够相互交流的平台。 (四)不断调整政府扶持的内容和方式 根据世界银行的研究,传统的扶持政策并没有达到其扶持中小企业的根本目的知识支援和管理促进。政府要通过基础培训、技术培训、管理指导等提高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研究表明,企业家与员工培训对小企业成长发育具有积极作用。因此,对于政府来说。一是要改变扶持内容,在提升管理能力方面下功夫。二是改变扶持方式。政府可以组建管理咨询专家团队,协助中小企业提升管理水平。政府还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充分发挥社会中介组织作用,从而提升中小企业管理能力。 企业管理类论文:浅论管理会计在施工企业管理的作用 随着国内经济形势的日新月异,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市场环境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业主的需求日趋苛刻,垫资、压价的幅度越来越大,工期越来越短,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传统的项目管理方式已很难适应,一些影响建筑施工企业长远发展的深层次问题不断暴露出来。而这些问题的解决,要求施工企业必须加强其管理会计工作,切实推广和应用管理会计方法。 一、施工企业存在的管理问题分析 由于我国的施工企业产生和发展的历史相对较短,缺乏比较成熟的管理经验和管理人才,加之其面临的特殊的竞争时期和复杂多变的竞争环境。目前,施工企业存在的需要采用管理会计方法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 (一)人力资源管理薄弱。建筑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还相当薄弱,根本的问题在于缺乏科学合理制度,缺乏合理的、有效的、适应于建筑施工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的方法体系。一些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的管理还仅仅停留在劳动工资管理的层次上,没有专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人才,没有制定相应的制度、措施及办法等。这种薄弱的人力资源管理状况不但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国有施工企业的中、高层骨干正在向民营企业流失,从而带走了他们的经验教训以及业主和市场,还间接影响了项目团队的凝聚力、战斗力以及员工素质的提高。 (二)资金、物资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施工企业资金管理制度不健全,有章不循,相当多的施工企业尚未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施工企业对于机械设备、材料等方面的管理,也存在突出的问题。在建筑材料的采购方面,缺乏系统的管理制度,没有科学可行的采购供应计划,不能做到依据管理会计方法来合理确定经济合理的采购批量,采购批量和批次的确定缺乏科学的依据,采购人员为了“拿回扣”而超额采购、乱采购的现象比较突出。对建筑材料的保管、供应和处置未能建立科学可行的管理制度,未能采用科学合理的管理方法。 (三)项目成本管理方面存在问题较多,严重的影响了施工企业的盈利能力,削弱了建筑施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1,成本控制观念不强。虽然绝大多数建筑施工企业对成本控制的意义有深刻认识,并且各有一套管理办法,但是全员参与、全面、全过程控制的系统控制观念还不强,还停留在堵漏洞阶段,即堵材料、设备采购、工程分包、劳务分包、非生产性开支等漏洞。2,缺乏科学的成本核算管理制度和方法体系。许多企业没有建立自己的成本核算制度,成本核算对象的确定过于简单,人为地简化了成本核算环节,或是成本费用的归集与分配不配比,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不对应,不能满足成本分析和考核的需要。成本管理制度缺失,作业成本法、标准成本制度等得不到有效地贯彻实施。3,全员成本意识差。领导对成本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轻视成本降低的重要性,成本决策随意性强;员工由于责任成本分解不到位、奖罚不明确,在工作中不注重精打细算,损失浪费较为普遍。 二、加强管理会计,解决管理问题 施工企业应建立明确的管理会计工作体制,采用科学、可行的管理会计方法,以期解决这些问题。 (一)人力资源管理 人力资源是现代企业中最重要的资源,如何有效地开发和科学合理地管理人力资源是企业走向成功的关键。施工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问题有其自身的特点。施工企业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需要大量的人力资源,而且这些人力资源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其中既有高级技工和高级管理人员,也有一般的中层管理人员,还有大量建筑工人作为劳动力资源。针对建筑施工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问题的特点,比较可行的是可以参照采用存货的ABC分类管理法,首先将施工企业的人力资源分成三级九等:A级人才资源是指高级技工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进一步分成三等,其中AA等是指非常抢手的高层次人才,关系企业的生存发展;AB等是指非常敬业、对企业非常重要的高层次人才;其他高层次人才为AC等;B级人才资源包括企业的中层管理人员、中级职称技术人才等,也可以分成三等,BA等主要是指很有潜力的、打算重点培养的中层管理人员或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BB等是指忠于职责、对当前企业的发展非常重要的中层管理人员或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他为BC等;C级人力资源主要是指一线生产工人即劳动力资源,按照其技术水平、体格、敬业精神等,如果有必要也可以进一步分成CA、CB、CC三等。企业人事部门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在充分听取有关负责人以及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做好人力资源的级别划分工作,必要的话还可以聘请专家做好这项工作。 在完成人力资源的级别划分工作的基础上,采用不同的管理会计方法进行人力资源的管理。对A级人才应采用激励加工薪计划的方法;B级人才应以激励加培养进修计划为主;C级劳动力资源主要做好考勤以及工资待遇管理工作。 (二)资金与资产的管理 资金是企业资产的货币价值反映。资金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优秀内容。资金管理的范畴和方法主要包括: 第一,资金需求量的预测。施工企业是资金密集型的企业,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大量的资金,由此形成大量而繁多的物资财产,一些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的支出渠道也比较复杂。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如何以最少的资金占用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管理会计必须在对这些资金资产的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从财务管理的角度来看,这属于资金需要量预测探讨的范畴。资金需要量预测是指包括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在内的资金需要总量的预测。 销售百分比预测法是预测资金需要量最常用的方法。它是假定资产负债表上各项目同销售收入保持一定的百分比关系,以未来销售收入变动的百分比为主要参数,计算和确定资产负债表中个项目的资金量。还可以用回归分析方法先确定所需资金总量,再按照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结构关系确定各项目资金量。资金需求除可以按照上述方法预测外,也可以根据发包方的概预算和以往本企业的经验比例(如毛利率、间接费用比例等)来确定。 第二,收入的管理。取得收入是企业经营的目标,也是企业资金的流人。施工企业收入管理的目标在于扩大边际贡献且加速资金回收,可以采用管理会计方法包括本量利分析、保本分析、边际贡献分析等。而对于加速资金回收的管理方法包括应收账款的管理策略,如合理制订信用政策等。除了保证收入和价款结算的正确性以外,采用本量利分析等方法进一步分析处理,做好施工企业的盈利能力分析等损益管理工作。 采用本量利分析法首先要将施工企业的成本支出(可以包括期间费用,也可以仅就工程项目成本)划分为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两大块。但由于施工企业的本质是劳务型企业,所提供的劳务比较多样,包括例如安装、基础工程、混凝土工程、土石方工程等,且这些工程通常在一个工程项目或结算对象中同时存在,因而在具体进行本量利分析时。对所谓的“业务量”要做适当的处理,不能简单地把不同性质的劳务加总在一起进行处理。可行的办法是,根据以往的经验或历史数据,将那些性质上为变动成本的支出同完成的工程造价或结算价款相比较,计算和确定某项变动成本的变动成本率,计算出该变动成本率后,可用于以后的本量利分析。 第三,成本的管理。我国许多施工企业对工程项目长期实施的是“粗放式”管理,对成本管理不重视。随着行业竞争的日趋激烈,获利空间越来越小,施工企业应更加重视工程项目的成本管理。现代管理会计的总目标是改进成本信息质量、内容、相关性和及时性。与传统管理会计相比,现代管理会计能满足更多的管理需求,导致管理会计由传统管理会计向现代管理会计发展。常用的管理会计方法包括分级归口管理、成本中心、变动成本法、标准成本制度、作业成本法等。 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第一步就是识别优秀成本动因,成本动因是导致总成本变化的任何因素。将作业成本法运用于工程项目成本管理中,其可根据成本动因更精确地估计工程成本,并将实际费用控制在预算额之内。整个工程的总间接成本就等于将间接费用分摊到各单元工程层的作业中去之后,再将各单元工程层中的作业逐级汇总得到的总间接成本。从最高层将成本逐级分解,项目公司层作业的成本则可在公司所承担的项目之间根据项目预算数等指标的不同按比例分配。 标准成本方法在建筑施工企业中比较容易推行,而且能够取得很好的效果。一般企业采用标准成本制度,其所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如何确定成本标准包括价格标准和数量标准,但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说,由于绝大多数工程项目存在施工方案、建筑预算以及预算定额等资料,就可以直接将工程预算作为标准成本来进行成本管理,这样企业仍然能获得正常利润。对希望获得超额利润的施工企业来说,应依据建筑预算考虑制定更加苛刻的标准成本,但要注意指标的可行性。 第四,存货、固定资产等实物管理。作为资产的两大构成部分,存货和固定资产的管理也是企业生产运作管理的重要内容。针对存在的问题,采用管理会计中JIT、ABC分类管理法等存货管理方法对存货进行管理,以及NPV、PVI等固定资产更新决策方法等对固定资产进行管理。 企业管理类论文:企业管理理论的发展与演变研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21世纪经济和文化的一体化是时代的大趋势,可以说,21世纪是“文化管理”的时代,也是“文化致胜”的时代。企业文化作为一种管理理论和管理方法,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 一、基于现代管理方式的企业文化的发展演变 追根溯源,人类早期的管理行为,多产生于生产和军事行动之中。一场稍具规模的生产或军事行动,涉及到很多的环节,需要多方面的配合,需要详细的计划和周密的部署,因此,必然涉及到一系列管理行为。很多被认为较早涉及管理文化的论述和观点,都散见于人类早期的着作中,比较典型的如我国古代的《孙子兵法》,其中蕴含了丰富的管理思想,现代企业管理常常借用和移植其中的管理理论、组织方法、领导艺术。 到近现代,企业管理的理论和实践不断发展,大致经历了经验型管理、古典管理、行为科学管理、非理性主义管理,再到企业文化管理方式五个阶段。 经验型管理方式顾名思义即凭借管理者(往往也就是企业所有者)的个体智慧和实践经验对企业实施组织管理,其管理思想并不具备理论形态,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但其中的一些经验对后人产生了重要的启迪作用。 古典管理理论主要是以生产为中心,围绕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建立比较严密的组织形式而展开的,包括了以泰罗为代表的科学管理学派和以法约尔、韦伯为代表的组织管理学派。泰罗制的前提是把作为管理对象的“人”看作“经济人”,利益驱动是该学派用以提高生产效率的主要途径。由于泰罗制的实施,企业管理开始从经验管理过渡到科学管理阶段。亨利·法约尔着重分析研究高层管理效率和一般管理原则,他第一个明确阐述了“一般管理”理论,并根据自己总结的管理经验,提出了“十四点管理原则”。马克斯·韦伯对近代管理理论的贡献是提出“理想的组织机构模式”。他认为,行政组织体系应当具有准确性、稳定性、纪律性和可靠性,只有这样才具备提高工作效率的条件。古典管理学研究的重点是组织管理的科学性、严密性和纪律性,但缺乏对人的认识和关怀,排斥人的感情因素,导致了整个社会感情匾乏,扼杀了个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20世纪20年代至50年代,行为科学理论逐渐兴盛。行为科学用人类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管理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研究人的本性与需要、行为与动机,以达到协调人际关系和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其中,人性假设是行为科学管理理论的出发点,激励理论是它的优秀内容,群体行为理论是它的重要支柱,领导行为理论是它的重要组成部分。早期的行为科学侧重于“社会人”研究,关心职工的社会性需求的满足。后期侧重于“自我实现人”的研究,关心职工在其工作中能否自我实现,有无成就感和自我满足的目标追求。同古典管理理论注重提高生产率和强调行政组织的作用不同,行为科学重视人的因素,把对人的管理看作是管理的中心,运用多学科从多角度研究人的行为、心理与管理的关系,这是管理思想的重大变革。行为科学理论的发展,推动了管理思想由物到人的进步。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政治、文化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人们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交往方式和思维方式不断更新,为管理理论的创新提供了强大的动力。非理性主义理论的兴起,正是西方管理学取得的新进展之一。 传统的管理理论认为:组织具有明确的意图和目标,可以清楚地加以确定;管理人员运用精确的分析,特别是定量分析,就可以选定能够达到目标的最佳办法,从而做出合理决策,即一切都是理性化的。非理性主义的管理理念把当代科学理论成果如系统论、控制论、决策理论、模糊理论等等应用于管理规划和管理流程中,它认为具有社会性的人类,并不仅仅严格按照事实或逻辑来采取行动,无论在什么地方,完全理性地合乎逻辑支配行为的人几乎找不到。人的动机和意图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很难清晰地推知和直截了当地加以选择。目标的选择涉及人的价值取向,与其说靠清晰的思考,不如说取决于影响个人的各种社会因素和心理因素;而且组织管理的过程,不仅仅是决策制定的过程,还包括了执行过程和创新过程,而后两个过程更是充满了变化和强烈的个人感情色彩,所以,科学的合理的管理模式应当是“非理性”的,“人的问题要求人性地解决”,完全理性,必然把人机器化,进而破坏人生的价值和意义。从认识论的角度来看,传统的理性管理模式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将各要素加以简单化和抽象化后所概括出来的一整套明确的规章制度与工作方法,属于精确性认识;而“非理性”管理理念则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通过实践,突破了传统的理性化认识的局限性和对时代的不适应性,而后总结概括出来的一种“模糊性”认识。古典管理学也重视员工,但其对员工的重视与老板爱护机器在逻辑上是一致的。新型的管理理念则注重人情、人的主观能动性,强调管理的灵活机动性和变通性;不主张用哪一种既定的理论模式去机械地管理变动中的企业和复杂多变的人。管理不是制造一件产品,但管理比制造产品更难;人也远比机器复杂得多,所以管理无法过于“精确”,必须引进“模糊机制”,这便是“非理性”思潮。非理性主义要求实现管理形态的根本性转变,这种转变的本质,是要以人性化替性化。所谓人性,既要包容理性因素,又要包容非理性因素,把人的非理性和理性统一起来,这种管理模式就是人性化管理。 美国管理大师彼得·德鲁克曾指出,管理以文化为基础。他在《管理 —任务、责任、实践》一书中指出:管理是一种社会职能,因而既要承担社会责任,又要植根于文化之中。管理虽然是一门学科,一种系统化的并很适用的知识,但同时也是一种“文化”。管理是一种社会职能并植根于一种文化(一个社会),一种价值传统、习惯和信念之中,根植于政府制度和政治制度之中。管理受到而且应该受到文化的影响,同时管理和管理人员也会影响文化和社会的发展。管理理论发展演变的实质之一,就是管理学对人本身的不断重新认识,在管理学理论体系中人的本体地位不断提高、越来越关注人的情感与精神需求,从而不断提升人的价值。管理理论不断演进更新的过程,就是从把人当作单纯的管理客体到强调管理中人的主体性的过程;就是从片面运用科学原理对工人的操作行为进行控制监督,为追求效率而把人当作机器附属来驱使,到把文化概念应用于企业管理,把具有丰富创造性的人作为管理理论的中心,强调通过保护和倡扬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而获取良好的企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过程。鉴于此,当今文化被视为企业“软实力”的优秀因素,成为企业的优秀竞争力。“企业文化”作为一种理论,正是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产生的。 二、现代管理方式下的企业文化内涵 从外延看,企业文化包含有物质文化、行为文化、制度文化、精神文化四个层次。从内涵上看,文化包含两个最基本的元素,即理念和行为方式。企业文化的运作系统,又可划分为企业文化的本质体系和企业文化的现象体系。企业文化的本质体系,包括了企业的经营管理哲学、企业使命、思维方式、优秀价值理念、企业精神、企业道德、企业作风、企业美学和管理宗旨等等,这是企业文化的灵魂部分。企业文化的本质深藏于现象中,需要通过现象表现出来。企业文化的现象体系,则是企业文化的载体部分,包括了企业环境、企业形象、员工行为、企业组织模式定位、文化设施和文化活动、模范人物故事、企业标识和产品标识、企业内外宣传口号和广告用语等等。它们相互作用,共同表现着企业文化的本质。 所以,企业文化是一种现象文化,企业文化本身和企业文化建设过程强调活动显像、氛围和仪式。但是,企业文化其本质是组织文化,它体现出的是组织成员所共有的行为方式,共同的信仰理念及价值追求。企业文化不仅关注企业现象层面的活动,更致力于企业运行中深层次的基础因素的建设,如企业的经营哲学、优秀价值观、企业人文精神、战略发展、团队建设、管理规程等等。企业文化直接影响和制约着企业的经营状态和效益,进而影响和制约着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从这个意义上看,企业文化当然就属于组织文化。 企业文化是人本文化。在企业管理体系中,“人本主义”是针对“资本主义”或物本思想提出的。以人为本,首先是一种哲学价值观,它揭示了在这个世界上,什么最根本、什么最重要、什么最值得关注,它是一种从哲学意义上产生的对组织管理本质的新认识。 从实践上看,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人对企业生产效益的贡献率越来越大,“人本主义”就逐渐地取代了“资本主义”在企业管理思想中所占的主导地位,以人为本的管理方式也就应运而生。人本管理在本质上是以促进人的自身自由、全面发展为根本目的的管理理念与管理模式,其基本思想就是把人作为管理中最基本的要素,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优秀,坚持人的发展是企业发展和社会发展的前提。 在企业的资源系统中最宝贵也是具有决定意义的是人,资金、技术、信息、时间等等都要靠人操作支配。但是,并非什么人都宝贵。企业发展需要的是忠诚负责、积极主动、富于创新精神的员工,这样的员工才是名副其实最宝贵的。如何才能培养出这样的员工呢?实践证明,金钱可以换来一时一事的积极,但换不来永久的忠诚;权势可以换来服从和逢迎,但换不来积极主动。培养企业所需要的优秀员工,需要理念灌输,需要制度塑造,需要环境熏陶、习惯养成,这就是需要良好的企业文化滋养。企业发展尤其是长远的稳定的持续发展,需要资金、设备、技术,需要机遇机巧,需要监督控制,组织协调,但这一切需要有一个环境平台。企业要成长为顶风抗雨、枝繁叶茂、硕果累累的百年大树,必须植根于丰厚肥沃的土壤,更加凸显出企业文化的内涵。 企业文化的最大特点,就是通过管人来管事务,通过提升人来提升效益,通过改变人的观念来改变人的行为,通过创建优秀的员工队伍来创建优秀的企业,实现企业效能的放大。企业文化具有多方面的功能,全面贯穿于企业运营的全过程。 三、现代管理方式下的企业文化变革 现代管理不只是一门技术知识,更应是一种理念、文化。企业文化是将文化特点和规律应用于经营管理之中,以人的素质提高作为基本途径,以培育企业经营哲学、价值评判和选择、企业精神等优秀理念为主要内容和引导方式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 现代区域文化管理理论认为,当一定的区域或组织形成某种历史传统、文化观念、共同的价值准则、道德规范以后,在组织目标和个人目标的矛盾中就找到了一个统一的理想的“结合点”。由此,在“区域文化”这个公正无私的“管理者”面前,个人的价值观被潜移默化地引导和同化;被管理者没有来自管理者的压力,却无形地受到区域文化的约束和规范,任何人时时刻刻都必须考虑自己的举止言行、道德品质能否被无形的、却又客观存在着的区域文化所接纳。群体意识、社会舆论、共同的习俗和风尚等精神文化内容,会造成强大的使个体行为从众化的群体心理压力和动力,使组织成员产生心理共鸣,继而达到观念和行为的自我控制。企业文化作为一种“区域文化”,对员工的思想、心理和行为具有引导、激励、凝聚、约束和规范作用,它可以通过组织机构、制度规定、程序和仪式、观念和习俗、人际关系、环境氛围、心理活动等等的塑造实现对全体员工的全程引导,从而塑造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一)企业文化必须成为企业优秀竞争力的创建元点 由于各个企业在行业属性、地域背景、历史条件、组织体制、产品结构等等方面的差异,企业客观上具有与众不同的个性。企业优秀竞争力来源于企业在个性基础上形成的比较优势: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新,人新我特。比较优势必须依靠自我创新,创新又来自于文化,企业文化素质决定创新能力,创新能力决定比较优势,有了比较优势才能具备优秀竞争力。许多企业的兴衰成败一再证明:文化作为企业的制导系统、经络系统,决定着企业的发展状态;文化的丢失是生存权的丢失,文化的缺憾必然带来企业的畸形。如果企业文化素质不高,没有创新能力,就没有比较优势,也就无法形成优秀竞争力。在当今信息社会,由于各种传播手段的发展,企业之间信息传递的障碍越来越少,技术扩散的速度越来越快,同一行业的企业,其技术设备、操作流程、管理方法往往大同小异,企业形成优秀竞争力的空间也越来越小。正是这样,企业才十分需要建立起自己的企业文化,因为文化是不可模仿不可复制的,而企业文化本身就孕育着企业的优秀竞争能力。在同样的操作流程、同样的管理体制、同样的经营范围下,不同的企业文化,会产生不一样的发展思路、发展观念、发展战略,从而造就出不同的竞争态势。21世纪,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越来越表现为文化的竞争,企业文化对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大,成为企业竞争力的基石和决定企业兴衰的关键因素。 (二)企业文化成为推进现代管理方式变革的“发动机” 现代企业管理强调严格精细管理,强调过程管理、过程控制,要求在管理全过程中,坚持推行ISO9000、ISO14000标准,严格程序,扣紧环节,实现规范化操作,标准化管理,精益生产,敏捷生产,清洁生产。实施现代化管理必须依靠高素质的员工队伍,这支队伍必须依靠企业文化的培育。企业文化把文化的特点和规律运用于经营管理之中,把传统的员工管理的经济主导方式、制度主导方式改变为文化主导的方式,着重于文化启发,注重挖掘开发员工内心美好优秀的元素,并使它升华为理性的认知,从而改变员工的工作态度和行为模式,激发员工的自觉性、主动性、创造性。制度是一种外在的具有强制性的刚性约束,文化则是内在的自我认同的弹性约束,能够有力地驱动员工心甘情愿的行为。文化与制度都是规范,文化是引导性规范,启发员工 忠于职守、追求卓越;制度则是底线规范,告诫员工什么是不能做的,越线将会受到惩罚。企业文化有机地结合二者的作用,能有效地放大管理的效能,企业文化成为现代管理方式变革的重要推动力量。 (三)企业文化必须为企业发展提供持久充实的动力 企业文化体现着一个企业的价值取向,规定着企业所追求的目标,并能引导全体员工把个人目标和理想与企业目标相统一,从而形成巨大的凝聚力和向心力,激发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心、归属感和主动精神。企业要获得长久稳定的发展,就必须建立起自己的信仰体系,让员工坚定地确认企业的战略目标、经营方针、管理规范等等,自觉地把自我价值与企业价值、把个人命运与企业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做500年的企业和做500强的企业等同重要。企业文化可以从价值观、企业精神、伦理道德、管理宗旨到规章制度、员工行为、企业形象等方面,以规范严谨的方式,构建自己的体系,营造起企业的精神家园,为企业发展长久战略提供源源不断的内在动力。 (四)企业文化引导着企业“以人为本”的管理方式变革 当今人力资源开发被视为组织投人产出比最大的开发,人力资源被视为企业的优秀资源。人力资源包括了体能、智能、技能和文化,要最大限度地发挥员工的体能、智能、技能,首先就要使员工与企业产生文化认同,依靠建立优良的文化体系来引导人力资源开发。一旦员工对企业的目标、愿景、战略、精神、价值观都认同,其职业生涯和企业的发展使命就会自觉结合起来,其个人的价值取向就会和企业价值观的引导统一起来,个人的体能、智能、技能就会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奉献企业。 “以人为本”的经营管理理念,推进了企业文化建设及现代管理方式的变革。一个企业,如果只注重知识和技术的不断进步,而企业文化建设滞后,就会形成反差,进而会给企业造成深重的创伤。企业有知识有技术,却缺少共同崇尚的价值准则,没有共同奉行的行为规范,知识和技术就无法有效利用,甚至会反过来成为企业发展的障碍。企业人才流失、技术泄密,反映出企业文化的缺陷。没有共同的追求愿景,没有凝聚人心的事业价值观和企业精神,企业和员工的联系就会简单化为雇佣关系,谁都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员工就会从心理上行为上斤斤计较,与企业讨价还价甚至对抗。企业文化坚持把个人目标与企业目标同化,把建立共享的价值观当成管理上的首要任务,通过多种途径对员工的理想追求进行引导。这种同化作用,使企业不再是一个单纯因为利益互惠而聚集的群体,而是一个由具有共同的价值观念、理想追求和行为规范的成员凝聚起来的组织。所以建立优秀的企业文化,是打造优秀员工队伍的根本途径。 企业管理类论文:谈工商企业管理策略与途径 (一)如何推进工商企业管理专业校企深度合作的策略与途径 1.专业定位。我校工商企业管理专业培养的学生主要是在企业从事销售、人事助理、会计、生产线班组长、物流助理及区域销售经理、市场经理等潜在发展岗位工作的高端技能型经营管理人才。2.校企合作基础。目前,我校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与鄂州市万联购物超市、武汉钢铁集团鄂州钢铁公司、武汉梦天湖酒店管理公司、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等10余家企业成立了“校企”合作教育工作委员会,制定了“校企”合作教育工作委员章程,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分工和责权利事宜。在校企合作委员会的推动和带领下,本专业又先后与多家地方企业建立了深度合作关系。3.校企深度合作方式与途径①签订“校外顶岗实习基地”协议。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要求,确定每次实习实训的时间、内容、人数和要求,提前与鄂州万联购物超市联系,与鄂州万联购物超市共同制定具体实施计划和安排,经双方确认后组织实施。②与深度合作企业共建校内仿真生产性实训基地。专业与武汉用友新道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合作组建“综合实训基地”。校内仿真生产性实训基地的建立,标志着专业校企合作新模式的形成。把企业搬进学校里,营造真实的职业氛围,建成集教学、科研、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服务五位一体的区域共享型生产性校内实训基地。③为深度合作企业提供培训。目前,本专业主要为鄂州万联购物超市、鄂州市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从事企业经营管理的在岗员工提供培训;同时也为鄂州市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鄂州万联购物超市从事企业经营管理岗位的中职毕业生,因为学历要求,需要进修专科学历相关培训。通过此项合作,提升了我校工商企业管理专业的知名度,将刺激本市其它企事业单位在我校开展培训的需求。 (二)如何推进校企共建我校工商企业管理专业的策略与途径 1.增加校外实训基地顶岗实习及就业的岗位数量为使专业在校学生及毕业生能够保质保量地在合作企业顶岗实习或就业,增加顶岗实习及就业的岗位数量,校企双方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进行:①人才培养模式与课程体系改革。组织企业高层管理人员、人力资源主管、一线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本专业毕业生等成员定期开展了工商企业管理专业人才需求调研,形成人才培养调研报告,并修订人才培养方案。针对市场营销管理岗位群、生产管理岗位群、人力资源管理岗位群、财务管理岗位群,分析岗位群典型工作任务,调整专业课程体系。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建设。教学质量的综合保障体系包括两方面的保障体系。一是完善校内教学活动信息系统,以院教务科为中心,将学生———教研室———教务科———教师—— —学生串联在一起的闭合信息跟踪、反馈网络。二是完善和健全校外教学质量信息系统,形成学校———社会行业(企事业单位)———毕业生的信息跟踪———学校的反馈闭合系统,专业教研室配合教务处、招生与就业办、校企合作办等部门协同完成。将二者结合起来,可全面控制教学过程的各个方面。2.以校内综合实训基地为平台,拓展多维度的校企合作①师资队伍建设。用友新道科技有限公司为专业教师提供现代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的经营与管理全方位的培训。另外,专业还与企业双向合作,企业派人到校指导,学校在企业开展实地训练,实现仿真实景教学,提升专任教师实践教学能力。②社会服务能力建设。以校内综合实训基地为平台,积极参与深度合作企业的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面向鄂州市开展中高层次管理人员培训960人次;面向鄂州市中小企业,开展在职员工管理类业务培训1870人次;为企业职工和社会成员及中职毕业生在岗接受工商企业管理专科学历教育创造条件,从而提升工商企业管理专业的社会服务能力。3.构建校企利益共同体①组建校企整合的组织体系。以万联购物超市和学校共建的组织体系为例,这个组织体系以企业名字命名,被称为“万联学院”。组织体系由三个层级构成:在第一层级中,理事长为鄂州万联购物超市董事长洪朝,副理事长为鄂州职业大学副校长洪贞银;在第二层级中,院长为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潘映高,教学部门有关负责人;在第三层级中,专业指导委员会成员由万联购物超市的讲师团成员和经济与管理学院工商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专业的教师共同组成。②制度保障。合作体系建立起来了,关键在于保障。按照校企签订的协议,万联购物超市要投入120万元,在学院里面建设“企业经营管理超市”实训中心,提供各种设备和软件用于经营和学生实训教学。在师资方面,万联购物超市选了17名基层管理者在这里做兼职教师,除了进行实训指导,还与我们学校的老师结对开发项目化教材。③共同育人。在共同体中,要让学生“真正能学到东西,能体会到学生和员工的双重身份”。[2]“企业经营管理超市”实训中心摆放的是市场里最先进的超市工具,学生能在岗位上接受万联超市老员工手把手的教学,切身体会严格的作业纪律、一丝不苟的技术要求,使学生直接了解岗位的任职要求,为毕业与就业接轨奠定基础。学院讲师团的老师们专门为学生设计的与市场同步的课程,与兼职教师进行企业项目的教学化改造,重建人才培养质量评价与保证体系等育人环节。 企业管理类论文:企业管理信息治理对策和发展趋势 一、引言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了,电子商务正在逐渐转变现代企业的营销方式,这种电子商务只是企业进行信息化管理的表象,据统计数据显示,国内企业能都上网的只有两到三成,在这两到三成的企业中可以进行内网信息化办公、电脑辅助设计的企业也只有一成。及时准确地完成管理工作,是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不断拓展现代企业发展管理手段。 二、存在的问题 1.信息管理目的性不强 现代企业在管理中需要拓展管理方式,对信息管理还是存在一定的认识上的误区,很多企业在建设自己的信息管理平台的时候,不知道需要什么东西,使得建设信息平台的目的性不强,造成日后的使用出现各种问题,不断有效的实现信息化的企业管理模式,致使一些员工在使用信息管理平台的时候缺少主动意识。 2.企业的改革进入深水区,工作推进脚步放缓 一些企业开展管理的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传统思想,对于新的管理手段还不是很适应,企业管理人员的思想陈旧是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目前,企业的深化改革进入的攻坚阶段,企业在进行每一次的前行都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和心血,在信息化管理工作的推进中,企业也需要不断创新工作思路,不断拓展工作方法,才能在信息化建设方面做出新的突破。 3.系统提供市场相对比较复杂 随着现代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推广应用,这个市场不断变大,很多的软件公司开始涉足这个领域,很多没有能力和资质的软件公司也以低廉的价格扰乱这个市场,一些企业为了贪图便宜,很多时候开始选择那些没有经验的小公司,他们设计安装的信息管理系统存在很多技术上的问题的漏洞,一旦使用这种管理系统,可能担心企业正常的生产、营销工作。目前这个市场相对还是需要混乱的,企业在选择电脑软件公司的时候没有更多的硬性指标,加之很多企业在这个方面还是存在一定浑沌的状态,很多企业没有专业的人员熟悉这种管理系统,因此在选择电脑软件公司的时候,只能有一个大概的评价,选择相应的电脑软件公司帮助自己建立一套信息化的管理平台,这样的平台建立之后一定存在不少的问题。 三、措施 1.政府有关部门需要帮助企业开展信息化建设 因为企业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加快将有利于社会集约化的发展,有利于市场经济的结构性转变,是现在企业管理的有效手段,作为政府部门需要不断推动这个管理方式在企业早日扎根发芽。具体来说,首先需要对相关的专业人才进行培训,政府可以组织企业有关人员开展专业的信息化管理培训,现场演示信息化给企业发展带来的便利。作为文化市场的管理者,有责任对信息化管理开发市场进行有序管理,设立门槛,标准化管理开发公司,对没有资质的开发公司取消从事系统开发的资质,同时需要将这些软件企业进行有效的专业能力提升,不断提高系统平台开发能力和水平,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有效的市场水平的提升,使得整个系统开发市场更加规范。 2.系统开发企业需要提升自己的研发能力 作为企业信息管理系统的研发单位需要具有一定的能力和专业素养,在软件开发方面有专业的人才队伍,这是基础,只有有了人才,才能开展系统的研发工作,因此,这些软件公司需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人才队伍,一方面从外面聘请一些系统研发的专业人士,担当自己公司的技术总监,聘请一系列高层次人才队伍,同时对原有的职工进行有效的培训,按照岗位的需要有计划的组织相关人员开展专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另一方面需要引入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和方式,促进系统研发的速度,保证其研发质量。 3.使用企业需要注意几点事项 首先,系统使用企业需要不断提高信息化管理的认识,对其重要性、紧迫性有一耳光正确的认识,在企业管理中信息化建设是一个不可逾越的环节,在企业的管理中需要不断转变工作思想,创新工作方法,实现企业管理的集约化,这也是企业现代化对信息建设的需要。其次,企业需要不断提高职工运用信息系统进行企业日常工作的处理,这需要对企业职工进行系统培训,让职工熟悉这个信息管理系统,在信息化建设中不断拓展管理手段,这样将有效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减低工作量,但是这个前提就是职工需要充分利用这个信息管理系统,开展相应的日常工作,这样才能不断实现工作效率的提升。最后,运用系统对部门人员的工作进行评价考核。这个系统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的工作效率,也可以在职工的日常管理中发挥很大的作用,这将大大提升企业在人事管理中遇到的人情难题,在对职工进行日常考勤等方面做到没有人情可讲,降低了人事部门的工作压力。 四、发展方向 首先,企业管理的信息化建设是基于信息网络技术在管理学中的应用,这种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将有力促进企业的集约化的发展方式,在管理方式上将不断开启创新模式,是企业进行管理转型的有效手段,因此这种信息化的发展方向是企业管理的未来选择。其次,大数据时代将推动企业信息化管理模式的形成。现代社会正处在网络时代,企业管理可以在信息系统里是一个大数据资源,维护好这个资源,是企业信息化建设的前提,因此现代社会的大数据将成为以后企业信息化管理的平台。最后,系统平台更加智能化、多元化。企业在管理过程中需要对信息管理平台进行日常的维护,随着技术的更新换代,企业也需要不断提,高职工的工作热情,在职工的日常管理中,随着专业技术的发展,企业信息化管理的需要,以后的信息管理系统将变得更加智能化、多元化。 五、结语 我国的企业正处在一个转型发展时期,他们很多都很重视精细化管理,对其信息化的管理也不断成为现代企业发展一种方式,因为信息化建设可以使得企业在管理中不断实现集约化发展格局。 企业管理类论文:互联网与企业管理创新 摘要:互联网是信息与管理技术的最佳结合,其对当代社会的影响是全方位的,而对企业管理的影响则最为直接和深远。在经营环境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的时代,企业要想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必须进行管理创新。本文着重从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组织、管理方式的创新等几个方面作了具体分析。笔者认为,在管理理念创新上,要建立知识资本是企业最重要的资源的基本理念,企业管理者应该十分关注无形资产的投入;在管理模式创新上,应该将知识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从传统的以交易过程、后勤统筹和工作流为关注优秀的管理转到建设一个有能力支持沟通、建立人际网络、在工作中学习等内容的系统上来;在管理组织创新上,要实现从金字塔型等级化的垂直管理向网络型扁平化的水平管理的转变;在管理方式的创新上,则应从消极地适应市场转向积极求变、创新,将企业管理从科学管理推进到科学加艺术的管理的新境界。 人类进入新的世纪,“互联网”成了当今最深入人心的概念。在人们感到惊诧、甚至来不及作出反应之时,它便以迅雷不及掩耳的速度开始融入我们生活的各个领域及不同层面。互联网是信息与管理技术的最佳结合,其爆发出来的力量是无穷无尽的。它对企业的影响是最直接和最深远的。面对全球范围内互联网技术及文化的广泛应用和普及,企业管理必须适应这种新的经营环境,作出相应的调整和创新。本文着重从管理理念、管理模式、管理组织、管理方式的创新等几个方面略作分析,以期引起大家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和讨论。 一、管理理念创新:知识资本将成为企业最重要的资源 人类的经济活动发展到今天,我们已经实实在在地感到“知识经济初见端倪”。与此相适应,在企业管理理念上,也正在经历一个新的转折:相对于有形资本,无形资本的重要性日益凸现,知识资本已经成为企业经营的最重要的资源。 著名未来学家阿尔温·托夫勒以其未来学家的深邃眼光较早地洞悉到这种变化的趋势,并将这种由社会技术进步所带来的对知识的“赋值”称之为“符号财富”。他甚至深刻地提醒世人:没有人会因为苹果计算机公司或IBM公司的物质资产而购买其股份。起作用的并不是这些公司的建筑物或机器设备,而是其市场推销能力和社会关系、其公司管理的组织能力以及雇员们头脑中的那些突发奇想。它们所代表的不过是另一些象征性符号而已,而且已达到令人惊异的地步。 托夫勒的话绝非一个未来学家的奇思妙想,更非要到遥不可及的将来才能在一般的企业中变成现实,在IT行业以外的一般制造业中也早已被富有创造精神的企业家们变成活生生的现实。年销售额超过20亿美元的耐克(Nike)鞋业公司,在市场上可谓独占鳌头,但它并不直接生产和制造鞋,它的资产是“耐克”商标、生产许可证、市场销售能力和设计开发能力。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可口可乐公司总裁敢夸下海口:“如果可口可乐公司总部被烧毁,它可以凭可口可乐的牌子重新起家”。在新的企业兼并浪潮中,许多企业就是为了获得无形资产而进行兼并,或以无形资产作为兼并其它企业的本钱。 这一事实表明,传统企业本身的结构、内容和经营方式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以服务业为特征的知识经济发展迅速。 面对互联网的冲击,正如美国进步政策研究会 (PPI)技术创新和新经济项目小组主任罗伯特·D·阿特金森(Robert D.Atkinson)博士与该会技术政策分析家拉诺夫·H·科尔特(Ranolph H.Court)在其合著的《美国新经济——联邦与州》一书中详细地分析了美国联邦及各州的新经济增长状况后指出的:“知识变得越来越重要,对这一点存在广泛的认同,这也是对新经济认识的一个确切的方面。”“知识日显重要意味着无形资本的净积累(如教育、研究与发展等方面)比有形资本的净积累(如建筑物、交通、道路和机器系统等方面)增长的更快。在联邦财政资助方面,无形资本占联邦财政资助有形资产的比重从70年代的60%提高到现在的93%。在商业中也有同样的趋势。在60年代和70年代,平均股票溢价收益中约有25%应归功于已报告利润的变动。到了90年代早期,这个比例下降到低于10%。这个变化部分地可归功于公司的价值越来越取决于传统会计无法核算的无形资产(如研发、商标和雇员专利知识等)这个事实。无形资产的重要性至少已经和有形资产旗鼓相当,而且有形资产价值中的更大部分取决于无形资产的投入。”管理学大师德鲁克教授更是早就明确指出,知识已经成为知识社会中最重要的资源,并一语道破真谛:“知识是唯一的经济资源。” 二、管理模式创新:知识管理将成为企业管理最重要的内容 传统的企业管理主要是将注意力关注于人、财、物、供、产、销等环节,此一时,彼一时,无所谓轻重。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人们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从物品生产转移到以智慧为基础的服务,从根本上改变了占据经济学思想最长久的一个假设——报酬递减。实际上,在互联网极 大普及的经营环境下,以知识为基础的工作和传统的以物品为基础的生产在行为上有非常不同的特点。传统的物品生产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环境下不可避免地会随着有形资产的消耗而逐步缩小。与之有别的是,知识在其自身作用下 (生产、分配、使用)是在不断增长的,它可以创造以前从来不存在的市场,引起并产生更多的创新,因此,应该是“报酬递增”,即在以知识为基础的特定市场中的企业,其获得的优势在竞争中也是不断增强的。这些企业在管理行为、管理风格和企业文化等方面都呈现出了有别于传统企业的新特色,在管理模式上事实上正在进行知识管理的新尝试。 借助网络技术,企业管理者可以通过互联网中的环球网进入数据库,还可以利用公司的内部网络获取公司的专业技术知识。但由此带来的问题在于太容易将数据与知识、信息技术与信息相混淆。随着资产无形化的日益发展,随着知识在企业发展中战略地位的日益突出,随着人们获取的数据不断增加,对数据进行筛选、分享及利用的困难也变得更加尖锐了。于是在许多企业纷纷出现了一批新式高级经理人员,其头衔为:“知识主管”、“学习主管”、“知识资本经理”、“知识管理经理”,等等。一些著名公司(尤其是知识型公司)在知识管理方面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值得我们认真研究。 从管理模式的角度看,面向知识管理的公司决策者面临着一种根本性的转变,“即从传统的以交易过程、后勤统筹和工作流为关注优秀的管理转到建设一个有能力支持沟通、建立交际网络、在工作中学习等内容的系统上来,以行动和知识的创新更快地反馈循环来对全新的经济环境作出反应。” 在企业内部,知识管理应该在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前提下,营造良好的氛围,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知识共享、促进企业知识流动。企业还应该充分利用外部知识网络,加强对网络中知识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利用外部知识资源。在新的管理模式中,企业管理者还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个人的创新和创造能力是一种特殊资源,企业应该针对其在知识开发中的独特性,实施有效的管理。 三、管理组织创新:从金字塔型的等级化的垂直管理到网络型的扁平化的水平管理 美国经济学家钱德勒在其颇有影响的著作《看得见的手——美国企业中的经理革命》一书中曾经写道:“美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成长过程可以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是企业规模的扩张过程;二是资本所有权与管理的分离过程。”“由一组支薪的高、中层经理人员所管理的多单位企业,就可恰当地被称为现代企业”。这种被称为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形式成了当今美国工商企业制度中的标准形式,也被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参照系。 然而,有必要指出的是,工业经济时代的企业管理是以庞大的规模和集中的管理来更好地控制原料供应,以此来获得较高的效率。但在互联网广泛应用和普及的经济背景下,企业管理是靠不断找出市场需求以及解决办法之间的联系。成功的企业所提供的价值大多来自有待解决的市场问题所需要的专业研究、工程和设计服务,识别问题所需要的专门销售和咨询服务,以及把上述两个方面连接起来的专门化战略,加上金融和管理服务。只有这种价值才不易被模仿。所以,在新的经济环境下,创新和服务将代替控制和管理成为企业新的经济增长点。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和广泛普及,正在改变传统企业管理的许多做法。“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若沿用那种按职能分工、条块分割形成的金字塔型的层级结构,那就无法对外来信息做出快速反应。基于此,1993年出现了‘企业重建’的理论与实践。它的优秀思想是把原来金字塔型的组织结构扁平化、信息化,形成以任务或合同为对象的有关职能专业人员的组合。而这种变革的技术基础是信息网络在企业内部的普遍覆盖。” 这样的发展趋势,导致企业纷纷压缩纵向距离,造成了企业结构向水平化、横向化的构造运动。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企业管理层次必须减少。“而首当其冲的便是经理阶层。”中层经理的职责是协调下层部门的工作,从下级收集信息,转给其它的下级或向上级汇报。由于传统体制下等级森严,信息往往难以迅速反映到高层。正如国外有的研究者注意到的,最糟的情况是:报告被净化了,数字被修饰了,信息被隐藏和隐瞒,甚至被伪造。而在新的技术背景下,计算机可以代替中层经理的搜集、传递、分析和处理信息的无创造性或低创造性的工作。互联网的出现和广泛应用,使得一个普通程序员可以将有关信息直接传送给远隔千山万水的总部的CEO,一下子跨越了传统管理的许多层级和诸多需要汇报、请示的环节,加快了企业信息的反馈速度,更消除了金字塔型等级制的官僚作风,使得高层与基层直接对话成为现实可能,从而某种程度地使中层经理成为多余。 在中层管理削弱的同时,新的企业形式,如网络型企业应运而生,某些虚拟企业的成功运作为人们提供了极为广阔的思考空间。这样的企业结构象网而非金字塔。与传统企业根本不同的是,网络型企业中网络上的每一个结点都是创新的源泉,其成员既是项目的参与者,也是利润的分享者。这样的网络结构一方面极大地刺激了每一个结点的创新,另一方面又减少了中层管理,降低了管理成本,对解决传统管理体制的弊端也是一剂良药。 四、管理方式创新:从消极地适应市场到积极求变创新 微软中国研究院院长、计算机科学家张亚勤先生最近曾经说过:“计算与通信的有机结合是网络革命的最大特征。Internet的蔓延使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接近于人与人之间、物与物之间的无限联通。”张先生的话是不无道理的。在这复杂多变的新形势下,企业经营的内外部环境的前景充满着不确定因素。互联网正在覆盖管理空间,管理的范围已经从本土进入全球,管理文化从同质交流进入与异质共存,管理对象从现实世界进入虚拟世界,管理组织从垂直进入水平状态,管理指令从日常语言到网络语言,管理内容从主要对生产要素的管理到对知识要素的管理,这对企业管理方式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更高的要求。在这种经营环境中,企业的兴衰成败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经营者能否具有审时度势、举重若轻、应付自如的素质。 在网络化时代,企业经营者必须破除安于现状、满足于现状的保守思想,消极地适应市场,企图守业,已难以维继。企业生存发展的唯一机遇存在于变革之中,其优秀在于创新。要主动地去推进变革,甚至主动地进行“创造性破坏”,成为变革的先行者,而不是被动地在变革出现之后才去应付经营环境的变化。比尔·盖茨在微软成立二十五周年之际曾充满激情地写道:“纵观商业历史,我们可以看到很多公司,他们的行事方式僵化死板,满足于自己的成功,而没有意识到世界不论有 无他们都将变化。所以,对微软来说最宝贵的东西是我们适应变化的能力,我们能迅速抓住新的行业方向,随着技术的进化,不断重塑了自己,从而始终保持了成功。” 处在激变时代,企业的管理方式必须从常规阶段进入创新阶段。新世纪的企业管理,从根本上讲,将是强调跳跃和变化、速度和反应、灵敏和扁平,将注重平等与尊重、创造与直觉、主动与创业精神、远见与价值控制,将依靠信息共享、虚拟整合、企业间相互依存,从而不断创造优势,为赢得未来市场竞争打下坚实的基础。从这个意义上讲,企业管理应该是从科学走向科学加艺术的管理,是求变和创新的管理。 作者:浙江万里学院工商管理系 鲁兴启来源:《中国软科学》2002年第4期
会计学专业论文:非会计专业教学会计学论文 1非会计专业《会计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1会计教学目标不明确 目前,独立学院非会计专业设置《会计学》课程教学目标时,基本是依据会计专业要求制定的,主要强调会计实务的核算和财务报表的编制,没有体现作为非会计专业会计教育培养的是会计信息使用者的目标,更没有细化不同专业具体的会计教学目标,直接将会计专业的教学目标作为非会计专业的教学目标,使得非会计专业的学生在学习会计课程时,感到负担大,目的性不强,缺乏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1.2会计教学内容不合理 目前,独立学院非会计专业使用的会计教材偏重于会计核算,按照培养会计人员的方法和顺序进行讲解且以核算为目的,使得《会计学》的基础理论对于非会计专业的学生来说,晦涩难懂。由于《会计学》是会计专业的第一门专业优秀教材,其基础理论一般从会计的产生、发展过程开始,其余还主要包括会计要素理论、会计账户理论、会计假设、会计原则、会计确认、计量和会计报告,以及若干个账务处理程序等。这样的教学内容对于会计专业而言,无疑是必要且合理的。但对于非会计专业学生来说,则显得会计的基础理论偏深、偏多,尤其对其中的会计假设、会计原则和账务处理程序等,就显得更加深奥难懂了。 1.3会计教学方法单一 目前,独立学院非会计专业的会计教学主要采用传统的课堂讲授方法。虽然课堂讲授有利于教师根据学生的接受能力控制教学进度,及时给予学生更多的学习指导,但对于综合性、系统性较强的《会计学》课程,单一的讲授会使课堂教学内容枯燥无味,无法对学生产生吸引力,导致学生的学习过程机械、被动,逐渐让学生失去对该课程的兴趣。 1.4学生的学习态度存在问题 很多非会计专业的学生对待《会计学》这门非专业课程,一般主观上不够重视,缺乏学习上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因此在学习过程中感到枯燥乏味。他们认为整天与课本上的数字、账户、账簿和报表打交道,将来就业也不大可能从事会计专业相关的工作,会计知识基本不会用到,对自己的工作也没有什么帮助,因此只有少数学生仅仅按部就班地为考试而学习,按照老师的要求参与课堂和完成作业。 2非会计专业《会计学》教学改革建议 2.1明确会计教学目标 教学目标是改善教学效果的根源,只有准确定位教学目标,才能引导教师教学的方向和学生学习的目的。在制定非会计专业课程教学目标的过程中,应着重强调对会计数据信息的分析和利用,并且体现以下思想:第一,教学目标建议定位于使学生具有会计性思维和运用会计信息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并结合财务会计信息在企业经营管理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来帮助学生理解学习基础会计知识的目的;第二,促进学生运用和把握会计信息,熟练掌握会计报表的阅读分析方法,并灵活运用会计信息为生产和管理服务。 2.2合理确定会计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要服务于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目标的需要,因此在确定非会计专业会计课程教学内容时,应针对不同专业有所区别,有所侧重。在教学内容的设置上,应注意内容适中,重点突出。考虑到教学学时有限,我们的教学内容应有针对性,在理解会计基本原理的基础上,加强学生对会计信息分析的能力。具体建议:对于会计学原理,简单介绍会计的概念、复试记账等基本理论;对于财务会计,着重以会计等式为出发点,利用会计要素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资金运动的内在联系展开讲解,让学生了解会计信息在企业筹资、储备、生产、销售等不同环节间的流转,最终为学生了解财务报表的内容、结构及意义打下坚实的基础,从而提高其阅读和分析财务报表的能力。 2.3灵活运用科学有效且多样化的会计教学方法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独立学院非会计专业的会计学,受教学学时限制,在教学的过程中,更倾向于向学生灌输理论知识,而忽略了对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建议在教学过程中安排一定学时的实训课,也可以成立兴趣小组,课后参观企业会计工作等。案例教学法。例如在给经济管理专业的学生介绍财务报表时,可以以某上市公司为例让学生结合本专业知识,分析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通过在课堂上鼓励学生思考讨论,真正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充分利用多媒体。《会计学》课程知识容量宏大,教学内容庞杂,我们应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争取更多的教学时间;同时,会计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学科,对非会计专业的学生来说难免对课程内容感到晦涩难懂以及枯燥乏味,对会计中涉及到的账表和凭证缺乏感性认识,我们在教学当中可以通过视频或实物等演示方法,加强与学生的互动,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增加学生学习的兴趣。 2.4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首先,教师在课程讲授前,应让学生充分了解《会计学》课程的重要性,学习其的目的,作用及意义,让他们认识到会计学知识对自己将来工作和生活的作用;然后,在授课过程中,根据授课内容的需要随时提出相关的问题让学生解答,一方面督促学生注意听讲,活跃课堂气氛,调动学习积极性;另一方面,还可以适当安排小组讨论与辅导,增加对学生思考的训练。最后,教师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在以后的教学过程中更好地捕捉到学生的兴趣点,充分展示《会计学》课程的实用性。 作者:徐蓉 单位:广东财经大学华商学院 会计学专业论文:非会计专业会计学论文 一、非会计专业会计学课程建设存在的问题 1.教学方法比较单一。会计学的教学方法一般都采用“课堂讲授+模拟实训+教学实习”的模式。对于会计类专业学生来讲,通过这三个过程的学习和锻炼,基本能够系统掌握会计基础理论、方法和技能,初步具备从事会计工作的基本业务素质。但是对于非会计专业学生来讲,由于受到教学学时的限制,在教学方法上还是以课堂讲授为主,结果就是教师很难了解学生到底听懂与否,掌握了多少知识,教学效果如何。这种教学模式侧重于传授会计基础知识,但它忽略了教学中学生的地位和作用。教师在完成课堂讲授任务之后没有多余的时间来开展教学模拟、小组讨论及社会调查等教学活动,而像模拟实训、教学实习等实践性较强的教学手段也只能根据教学时间和教学条件有选择性的进行。 2.教材选择困难。目前,高校会计学教材一般选择《基础会计》或《会计学原理》或《初级会计学》的比较多,也有的高校直接选择《会计学》作为非会计学专业的教材。这类教材在市场上种类繁多,看起来有很大的选择空间。但是如果拿来比较的话教材内容大同小异,编写结构大多遵循“会计基本原理+会计核算方法+财务分析”的模式,将理论置于教材的前面对于培养会计专业人才的基本技能、帮助会计专业人才的掌握会计基本知识,提高会计专业学生的专业理论素养来说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对于初学者和非会计专业学生来说,相当于把对会计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强加于非会计专业学生头上,这样势必会影响非会计专业学生对会计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也是与非会计专业的会计教学目标不相符的。 3.教学评价体系善待完善。合理的教学评价系统是提高教学质量的保证,合理的教学评价体系应该集中在对教师教的评价和对学生学的评价两方面。目前,大多数高校对非会计专业会计课程主要采用传统的评价方法:根据平时的表现、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进行加权求和。例如我校会计学考试课程成绩计算公式为:学生的总评成绩=20%平时成绩+80%期末考试成绩。一方面平时成绩占比太少,另外一方面期末考试基本上以书面闭卷考试为主,缺少具有灵活性的考核方式,不能体现创新能力,也不能检验实践能力。而对教师的评价基本以学生评教为主,不能全面反映教师的教学能力和教学付出。 二、非会计专业会计教学改革措施 针对目前我国非会计专业会计学课程建设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改革。 (一)明确教学目标的标杆地位非会计专业会计学课程的教学目标是让学生通过学习了解会计的基本会计处理模式,明确最后的会计信息是怎样产生的,而不是熟练掌握这些信息的具体生产过程及会计信息的生产者。因此,在非会计专业会计学的教学过程中,要始终秉承这一会计教学目标,即注重培养学生的会计观念,力争成为合格的会计信息使用者,让学生掌握基础会计学的认识原则和方法,了解会计信息是如何产生的,阅读财务报表,分析财务报表,并利用会计信息进行预测和决策。 (二)结合专业特点,合理确定教学内容非会计专业的会计学教学内容的选择,应该依据“因地制宜”的基本教学原则确定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专业背景应调整教学内容的重点,以满足不同行业的不同需求。将专业知识融入会计教学内容中,着眼于非会计专业的“个案研究”,以提高学生分析会计信息的能力,而不是会计信息的简单生成。例如,对于保险金融专业的学生来讲,除了掌握基本的会计概念,还应结合金融企业的运作特点,了解金融企业和一般工商业企业在业务处理上的差异。 (三)教学方法多样化,培养学生的会计思维1.采用情境教学法,加强学生对教学内容的掌握。情境教学法是一种被实践证明了的行之有效的教学方法,这种教学法可以既强化学生对理论知识的应用能力,又可以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充分调动学生的学生积极性和主动性。目前,很多高校为了配合会计学教学工作的开展,建立了会计模拟实验室。在实验室里,通过模拟企业财务部门的工作场景,运用大量的案例,让学生熟练掌握从企业建账到各种会计档案归档的一系列会计基本工作的处理,让学生在实践中发现并找出理论的不足,反过来又加深对理论知识的学生,实现实践和理论教学相长。2.引入口诀教学法,将教学内容化繁为简。会计学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学科,并且会计学的理论相对其他经管类学科的理论更加枯燥,导致很多学生记不住,也理解不了。为此,笔者从网络上搜集了部分会计口诀,如“记账规则之歌”、“会计核算方法”等,另外结合课本的知识自己编了一些。例如,在会计学基本理论的学习中,为了帮助学生理解、记忆这些知识,笔者对这部分知识进行了总结,并归纳为:会计理论并不多,12345678要牢记。其中1指会计的概念,2指会计的2个基本职能,3指3个会计等式,4是指4个会计基本假设,5是指5个会计计量属性,6是指6个会计要素,7是指7种会计核算方法,8是指8个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同时,笔者将8个会计信息质量要求归纳为:“三可一相关,及实谨慎重要先”。这8点基本包括了会计学的必须掌握的知识点。有了这些口诀的帮助,能够帮助学生记忆,做到事半功倍。 (四)提高非会计专业会计学教材的适用性目前,非会计专业会计教材具备较大的通用性,但是能够结合不同专业特点编制的会计学专业教材较少,不能满足人才培养的需求。因此,对于会计学教材的编写,特别是非会计专业会计教材,应适当增加体现不同专业特点且实践性较强的经典案例。通过案例分析,让学生既可以充分利用会计知识分析和处理企业通用业务,又可以熟悉一些具有专业性的业务的处理,使通用性和专业性有效结合。 (五)改革评价方法,创新教学效果评价机制对于非会计专业的学生来说,会计这门课程是为了扩大学生的知识面,完善知识结构,开阔视野,为以后从事经济管理工作提供理论支撑,所以在对教学效果进行评估时,不能简单地以期末卷面分数判断学生学习质量的优劣,而应由期末分数论改为以学习过程考核为主的综合评价。例如,通常的课堂教学可以用提问、分组案例分析、小组讨论及论文写作等形式,加强平时学习过程的课程考核,建立了广泛的绩效评价指标。在不弱化理论学习的前提下,提高学生的理论服务实践的能力,真正使学生掌握基本理论和方法,初步掌握会计信息的处理能力,为实现学校和工作岗位的无缝连接打下基础。 三、结束语 非会计专业会计学课程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教学目标的制订、教学内容的选择、教材建设、教学方法的创新、教学评价体系的完善等内容。在建设过程中,可以参考会计专业会计学课程,但是不能搞“拿来主义”,直接照搬。要正确处理会计专业会计学课程和非会计专业会计学课程的差异,体现出非会计专业的专业特点和未来的职业需求特点。 作者:周顺奎单位:唐山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 会计学专业论文:非财会专业会计学论文 一、非财会专业会计学教学目标与特点 普通高等教育进入新世纪以后,已从上个世纪的精英教育转变为普及教育,自然地其培养目标也需要重新定位。普通高等教育的培养目标应由过去的高级设计型和研究型人才的培养转向普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快速发展的社会经济对普通应用型人才的要求是:在必须具有应用现代技术能力的前提下,让学生在掌握有关知识和技能的同时,获得较高的认识问题能力和分析问题能力,为他们将来投身社会经济建设打下坚实的知识基础和能力基础。进入21世纪后的中国社会经济活动,要求经济管理者必须懂财务。适应现实的要求,缩小国内与国外经济管理者的差距,自然地,“会计学”这门课程成为经济管理类各专业的优秀课程。早在2001年,我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就组织编写了《全国高等学校管理类优秀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和《全国高等学校经济类优秀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对经济类专业和工商管理类专业的非财会专业学习会计学的基本要求进行了规定,其目标不在于使学生成为优秀的会计人员,而在于使学生了解如何运用会计信息进行科学决策,以提高学生参与经济活动的决策能力和管理能力,要求重点放在会计信息的分析和借助会计信息进行预测和决策方法的学习。在会计学教学内容的编排上采取了尽可能照顾广度而在深度方面则“浅尝辄止”的原则,其特点体现在本课程涵盖了财会专业的“会计基础”、“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三门课程的内容,建议课时共计144课时。高等教育司的要求实际上为高等院校非财会专业的会计学教学提出了极高要求,一门课程涵盖了三门课程的内容,同时又要求教学目标和重点并不能是三门课程的简单汇总,这就是要求教师在教学中既要把握重点教学内容的重点讲解,又要让学生明白会计信息生成的来龙去脉,相关会计工作内容不可遗漏,在会计知识系统构建的基础上重在提高学生运用会计信息分析问题和进行科学决策的能力的培养。 二、非财会专业会计学教学的现实状况 1.课程设置方面。 虽然在高教司编著的《优秀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中明确规定高校非财会专业的会计学教学目标不在于使学生成为优秀的会计人员,而在于使学生了解如何运用会计信息进行科学决策,并明确规定了教学内容涵盖“会计基础”、“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三门课程的内容,但现实中,由于大多数高校非财会专业教学计划的设计人员非财会专业毕业或者干脆不重视会计学的教学,根本未能按照国家教委高等教育司的基本要求,在进行专业课程的设计时会计学教学时数根本不能保证设置144个学时。以笔者从事本课程的教学为例,在内蒙古师范大学于2002年开始招收人力资源管理专业学生时,我们严格按照国家教委的要求将本课程设置了144个课时,分两个学期进行。但这样的安排带来了一个现实的问题,即一门课程两个学期分别登录两次成绩,这给教学人员和教务管理人员似乎带来了不便,于是我们又将本课程分解为事实上的两门课程,取名为“会计学(上)”和“会计学(下)”。但随着学校压缩教学时数、给学生以更多的自主学习时间的教学改革的推进,我们又不得不压缩本课程的教学时数。以现在内蒙古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和管理学各专业为例,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有的专业会计学课程设置了72课时,有的仅为54课时甚至36课时,涵盖“会计基础”、“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三门课程内容的会计学名不符实地简单化为“会计基础”加“财务会计”或只是“会计基础”,这种情况同样存在于其他院校的工商管理专业和经济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 2.师资建设方面。 进入新世纪以来,全国各地高校在财会专业和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就业形势好的现实情况下,纷纷争相设立财会专业和各类经济管理类专业,而不论是否具备条件,导致各院校财会教师的紧缺。在内蒙古师范大学这样的从原师范类院校转向综合型院校的高校里,财会教师更是十分缺乏,根本无法满足大量的经济管理类专业会计学的教学任务。而且,我国师资队伍建设中的一大缺陷是脱离实际,高校财会教师大多没有实际会计、审计工作经历,缺乏实际工作经验和操作技能,不能满足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在高校财会师资队伍中,既掌握学科前沿又精通公司和企业实际工作的教师严重不足,大多教师从本科读到硕士又到博士,从书本到书本、从理论到理论,缺乏社会实践。在一些高校,一些有能力的会计教师到企业或事务所做兼职,从国家制度层面到各个学校都没有明确的鼓励政策和措施;相反一些学校不但不支持、不鼓励,还认为这样的老师是“不安分”、在“干私活”,想方设法进行管、限、卡。其实财会教师从事本专业的社会兼职工作正是他获取会计实际工作经验和充实教学水平、提高实践教学能力的最佳途径,其学习效果是派送教师到企业进行一般的参观和实习所无法达到的。 3.教学方法方面。 教学,是教与学的结合,是教师与学生的联动。教学中,不仅要求教师做到知识广博、教学有方,而且要求学生主动出击探求知识的奥秘。现实中,随着高等教育的由精英教育转向普及教育,普通高校学生的素质可以说是直线下滑,这一点在各地非重点大学表现得尤为明显。扩招后的学生缺乏求知欲,没有刻苦学习的精神,只求能拿到毕业证即可。前面提及的我校压缩教学时数、给学生以更多的自主学习时间的教学改革事实上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学生有了更多的时间无所事事,专业知识日益贫乏和不成系统。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是普通高等院校教育的一项主要任务。然而,在长期的会计教学中,一直存在着理论和实践脱节的现象,以致培养出来的学生理论掌握得较好,到实际工作中却难以适应。一些教师在具体教学中照本宣科,教学内容又注重于概念和会计核算方法的讲解,过分强调会计分录的编制,忽视了财务会计报告的分析和研究,偏离了经济类专业和工商管理类专业的非财会专业学习会计学的教学目标和方向,没有按照经济管理所需的专业知识和专项能力组织教学,不论课堂教学内容的安排还是实践教学内容的安排都滑向了财会专业基础会计的教学,使课程内容整体缺乏参与经济管理的人才应具备的知识和能力培养的实效性和针对性。目前虽然大多数学校会计学课程增加了实践教学环节的训练,但受“通才”教育理念的束缚,仍然强调知识的系统性,完整性,实践教学重心仍然停留在会计信息的生成训练上,没有真正向会计信息的分析和研究训练方面转移,缺乏针对性,最终导致非财会专业学习会计学教学实践环节效果弱化,造成在校成绩较好的学生却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呈现出严重的高分低能、校企人才评价标准脱节现象,不利于学生就业。 三、非财会专业会计学教学的改进建议 1.课程设置方面。 适应社会经济活动的要求,作为高校教学管理人员首先应该真正认识到会计学这门课程在经济管理类各专业的专业能力构建中的重要地位,必须转变以往不重视会计学的教育观念,充分理解非财会专业各经济管理专业的培养目标,保证其在人才培养方案中按国家教委的要求进行设置,不仅内容上要涵盖三门课程,而且教学时数上要保证达到144课时。其次,当前高等院校经济类和工商管理类专业开设会计学这一专业优秀课程,虽然在内容上涵盖了会计基础、财务会计和管理会计的知识,但并不是前三者的简单相加。那么构建一个适合于非财会专业会计学教学目标的课程体系,或者说编写出一本适合于这一目标的教材,成为任课教师面临的首要难题。虽然近十年来全国许多高校专业教师都在这个方面有过一些探索,其中也不乏优秀之作,但完全按照国家教委要求既涵盖会计基础和财务会计又包括管理会计内容的很少,笔者也在2005年曾经编纂过一本教材,但使用几年后由于学校进行教学改革要求压缩每门课程的教学时数而被迫废弃。可见,只有教学管理人员和任倮老师达成共识,经过共同努力才能构建起适应经济社会要求的课程体系并保证其实施下去。 2.师资培养方面。 会计作为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这对经济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事实上是对我们从事非财会专业会计学教学工作的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一线教学人员,首先要深刻领会高教司《优秀课程教学基本要求》中高校非财会专业的会计学教学目标,真正认识到本课程在专业能力构建中的重要性,教学重点应放在培养学生运用会计信息进行决策的能力培养方面,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和决策能力的培养,变“传授知识”为“传授能力”。这就要求教师在加强理论研究的同时,更要注重自身会计实际工作经验的积累,及时更新知识,掌握最新的会计、税收、审计等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以最新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实际工作经验与技术手段来培养学生。在我国对会计人员知识与能力的及时培养做得最好的可能要数注册会计师一年一度的培训,高校会计学教师的培养可以参考其模式,这样才能达到教师知识的及时更新、能力的与时俱进,当然要达到这一点,需要从上到下、从制度到措施的保证。 3.教学方法方面。 适当改变原有的教学方式,充分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运用不同的教学方法组织教学成为必需。教学方法应从最早的老师单向讲课,变为授课、案例操作、会计报表分析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由过去的“教师为中心”转变为“学生为中心”,从“教为中心”转变为“学为中心”。在多年教学实践的基础上,本人认为会计模拟实践可以让学生对会计工作的全貌有一个清晰直观的了解,既培养了学生的动手能力,又加深了其对会计基础理论和会计工作内在联系的深刻认识。具体操作时可以采用分组分岗的办法,我们可以根据学生特点由3人组成一个小组,自主创立小公司,每人担任不同的财务会计和管理角色,分担不同的岗位任务,既让他们明确了现实中财会工作不同的岗位职责和任务,又培养了他们互相监督、互相合作的责任意识,同时也在不知不觉中培养了他们的创业意识。比如在具体教学中,我们的来自于草原牧区的学生就有不少在创建自己的小公司时设立的是各种各样的畜牧饲养厂或畜牧业产品加工厂。这种互帮互学、取长补短又相互监督的学习方式,提高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调动了学生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突出了实践性和可操作性,学生更有兴趣去学习和探索。会计模拟实践把学生推向了系统学习和自觉实践的主体位置,提高了学生应用书本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增加学生对会计学科的兴趣,调动他们学习的主观能动性。相对应地在学生学习成绩的评价中,会计模拟实践环节的考核必不可少,在总成绩中一般占到了40%。 四、结语 综上所述,非财会专业的会计学教学是高校经济管理各专业教学改革中面临的一个现实难题,要想得到根本解决恐怕不是任课教师单方面所能解决,必须从国家教委到各高校、从教学管、理人员到任课教师、从教师到学生各个环节、各类参与者共同努力才能得以解决。 作者:曹霞单位:内蒙古师范大学经济学院 会计学专业论文:会计学专业课程免生培养论文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推免生的简述;报考会计学专业推免生的生源;报考会计学专业推免生的招收;推免生的入学前教育和在读培养管理;报考会计学专业推免生的学制探讨等进行讲述,包括了推免生是指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生、招生宣传不能局限在本校,更应该面向全国、招生场所,不能局限在本校内,更应该走向重点学校、招生考察等,具体资料请见: 摘要:推免生考试是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获得研究生入学资格的一个途径。随着具有推免生资格高校逐步增加,申请推免生资格的优秀考生越来越多,推免生成为各高校争相争取的优质生源。如何做好推免生的工作,包括招生、录取考察、入学教育、在读培养成为高校研究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学专业由于培养目标、就业岗位等,要求培养的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实操技能、较高的职业操守等有异于其他专业,因此对报考会计学专业的推免生培养工作就需要做得更细更全面。 关键词:本科生推免生会计学专业研究生培养 1推免生的简述 推免生是指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的学生。优秀毕业生必须经过所在学校的推荐才能获得推免生资格,即具有推荐推免生资格的普通高等学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获得推免生资格的考生可以获得指不经过全国统考初试,直接进入复试,即推免生是免初试不免复试。 随着具有推免生资格高校逐步增加,申请推免生资格的优秀考生越来越多。截止到2010年9月,具有推荐推免生资格的高校有261所。不同的高校,推免生资格占全校当年本科毕业生人数的比例不同(1%—50%),对国家发展急需的专业教育部还会适当增加推免生名额。推免生还可以跨专业报读研究生。 目前,推免生报读研究生成为获得研究生入学资格的一个重要途径,考生间相互竞争,也成为各高校争相争取的优质生源。因此如何做好推免生的工作,包括招生、录取考察、入学前管理教育、在读培养成为高校研究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2报考会计学专业推免生的生源 不同的专业招收不同的推免生工作不同。会计学专业由于培养目标、就业岗位等,要求培养的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较强的实操技能、较高的职业操守等有异于其他专业,因此对报考会计学专业的推免生培养工作就需要做得更细更全面。 随着学科专业的相互融合贯通,培养复合型、通用型人才成为研究生培养的重要内容,会计学专业人才需要跨专业、甚至是跨学科的人才,如法务会计人才需要会计学和法学专业的知识,审计人才需要精通计算机和会计学专业知识,会计电算化人才需要计算机和会计学知识等。笔者所在高校在2010年9月的招生宣讲中,不少跨专业的学生参加,并提出了申请意向。而推免生本身的素质一般都比较高,一般都是学习能力较强、动手能力强的学生,因此会计学专业的推免生可以录取到跨专业、跨学科的学生。推免生中选拔跨专业学生可以面对面综合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避免单独以统考成绩选拔的弊端,能够更好地选拔出适合复合型会计学研究人才的考生。今后的会计人才,尤其是有志于到外事单位工作的,更加地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多学科,如经济学、法学、信息学等专业,当然基本的英语水平是不可缺少的。而从就业角度看,跨专业的学生就业时的岗位选择机会大于其他学生。 3报考会计学专业推免生的招收 3.1招生宣传不能局限在本校,更应该面向全国 通过专门的招生宣传,不少对方高校的师生提出9月份宣传推免生已经比较晚。国家下发的文件一般在9月中旬甚至是10月份,短时间内如在一周内就要确定具有推免资格的学生,时间紧张,有些学生没有足够的时间来确定自己的毕业计划或者读书计划,匆忙申请,来不及申请的也不在少数。因此把推免生的资格审查时间提前到每年的6月是最合适,推免生申请高校时间在每年的9月举行时最合适。这个时间段中有意向考研的学生已经坚定了读研意向,开始有准备地选取学校和专业,此时招生宣讲最容易得到学生的认知。不少学生受制于经济、地理位置的原因,只能通过网络来了解招生信息,通过专场招生宣讲可以为学生传道授业解惑,理清读研思路,明确读研走向和研究设计。 3.2招生场所,不能局限在本校内,更应该走向重点学校 为了节省经费提高效率,也为了更好的争取到生源,同一学科甚至跨学科可以跨学科招收,管理学科和经济学科就可以相互招生,法学和会计学就可以对有意向从事法务会计的学生招生。可以组成三人招生小组,由学科带头人、研究生招生办工作人员、培养单位导师或者研究生负责老师组成,重点高校宣讲和重点招生高校结合起来。 3.3招生考察 中国的企事业单位的国际化接轨程度越来越高,“专业+英语”培养模式逐步为各个高校采用,研究生的培养作为高层次的人才培养更加需要培养成“专业+英语”的通用型人才。为此,考察内容应该包括专业和英语知识,只是考察形式和难度更有不同而已。 3.4考生的录取管理 推免生在每年的10月份就能确定是否拟录取,也不用再参加统考,拟录取后到正式入学有近10个月的时间,有些考生会松懈学习或者选择退出读研,如果没有约束机制,就会造成招生质量的下降或则指标浪费。因此对于如何管理已经拟录取的推免生,成为一个新课题。有高校采取了后续跟踪学习管理,督促学生在获得推免生资格并被拟录取后继续加强学习,否则考生将有可能由公费变为自费生;有些和考生签订协议书约束考生不另报其他学校并承诺不放弃读研;有些把已经拟录取的推免生等同就业,把推免生放弃读研等同就业违约。 由于推免生分为校外推免生和校内推免生,校内推免生可以等同就业对待加以管理,但是校外推免生难以管理。考虑到当前的信用体系正在建立,个人信用将影响到个人的工作、生活等,建议和推免生签订协议书,视同就业。一旦考生违约退出,接收单位将在学校研究生招考网络公告栏中公布考生违约退出的事实说明并定义为不诚信行为,同时出具考生不诚信的说明书,将该协议书和不诚信说明书快件到对方的就业指导中心建议作为考生个人档案存入档案中,当然这有待于国家统一管理制度才能协调好。 4推免生的入学前教育和在读培养管理 推免生不用再参加全国统考,一般也是公费生,对推免生的入学教育和在读培养要求是否和统考生一样,也存在争议。笔者认为应该采取更加严格的考察力度确保推免生的素质达到培养要求,适当区分培养内容和在读考察要求,例如纪律考察方面,一旦发现推免生违纪可以采取取消其公费生资格;如果是申请奖助学金方式的,采取分年制发奖制,一旦违纪就取消获奖资格,不再发放剩余奖助学金;评先方面,同等条件下,在有奖学金方面的评先项目中,自费生优先于推免生。对于跨专业的推免生,需要增加专业基础课程提高专业素质。 5报考会计学专业推免生的学制探讨 研究生的学制是近年来热议的一个话题。当前的学制有2年、2.5年、3年、弹性学制。笔者认为3年学制适合于学术型研究生培养,2年学制适合于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弹性学制是灵活原则,适用于2年学制的、特别优秀的学生申请提前毕业。 推免生报考和拟录取一般在每年的10月中下旬就完成了,也即是在全国研究生报考时间截止当天确定为拟录取状态。从11月起到次年的9月入学,推免生处在准研究生阶段,这个阶段是非常宝贵的时间,完全可以纳入研究生培养阶段中,虽然有不少学校实行入学后双向选择导师制度,入学后才确定导师,但是也有实行导师组培养机制的。对推免生可以实行导师组培养机制,要求推免生在这个阶段参与项目研究、专业实习、必读书目学习、通读课程自学等,如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学院实行了(苏州研究院)08—09学年百名优秀硕士推免生苏州见习项目,上海师范大学实施的《关于2010年研究生支教团推免专项计划相关工作的实施细则》,其中规定推免生大四专业实习在校团委进行,实习结束由校团委做出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推免生继续保留直升资格的重要依据。不少高校中的导师和学生之间会达成默契,学生提前加入导师的项目研究,正式入学后深入指导学生。尤其是会计学专业的学生参与专业实习、研究项目是非常重要的。这个阶段的指导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是可以纳入研究生培养的,对这些推免生可以实行弹性学制,优秀的推免生可以提前申请毕业论文专业和答辩,合格者可以提前毕业。 对推免生实行弹性学制具有合理性,尤其是本校生源最为合适,能充分利用好教学资源,提高培养效率,也能缓解学生就业压力,拓展生源。 6尾语 会计专业是一门理论和实操性很强的专业,也是一个专业知识交叉最多的专业技能职业,需要有一定的外专业知识,应该鼓励跨专业学生报考。对推免生尤其是本校推免生实行3年学制基础上的弹性学制,要求学生提前进入学习阶段,可以满足部分学生提前就业意愿,争取优质生源,也可以尽可能地提高学校资源利用率,缓解就业压力。推免生有足够的时间和条件积累实操性专业技能,考生提前进入到实操性的专业实践中有助于深化对专业的理解和认识,在正式入学后结合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专业技能。加强推免生考生的管理是必须和必要的,应该施行不同于统考生的政策,对拟录取的考生建议信用档案以惩罚和减少考生恶意弃读行为,督促学生珍惜读研机会,维护学校声誉。 会计学专业论文:高校会计学专业学生实务能力培养研究论文 【摘要】高校会计教育如何培养实务能力强的高层次会计专业毕业生,以适应社会的大量需求是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结合自身实践,就其现状及解决思路谈了一点看法,希望对高校会计教育提供一个合理的认识基础。 【关键词】高校;会计教育;实践教学;实务能力 新华网2004年2月24日发表一篇题为:“会计专业为何遭遇‘寒冬’?没有经验被拒门外”的文章,感悟颇深。这一现象从很大程度上揭示了会计专业学生的需求方向:实践能力要强。从有关的招聘信息中也不难发现:用人单位比较喜欢那些具备一定实践经验,能够合理运用税务法规、财务技术、会计准则的会计人才。可见,用人单位对会计人才的实践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就这种需求而言,目前的高校会计教育仍很难满足。这对高校会计教育加强实践教学、提升学生实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会计学专业实践教学的现状分析 (一)缺乏专业的指导思想 在会计教育观念、教育思想上,仍没有脱离应试教育模式,单方面强调会计知识的理论性、系统性和完整性,缺乏对专业能力培养的思考;注重理论知识的讲授,忽视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实践教学的体系基本没有形成。结果导致会计实践教学缺乏实验场地、设备和教师,实践内容单一,影响教学质量与效果。 (二)缺乏完整的实验教学体系 1.实践教学的内容和范围狭窄。目前高校开设的实践课程大多是基础会计、中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等,而涉及财务管理、审计、税收等课程的实习项目很少。即便是针对操作层面,也多以虚拟企业为主(如某某企业),其涵盖面及难度远低于现实企业,所以学生在校期间要掌握会计的较深理论是可行的,但获得丰富的操作经验或职业判断能力几乎是不可能的。 2.会计模拟实验的层次较低。目前的会计模拟实验仅能完成从凭证填制、账簿登记、成本计算、报表编制的过程,而且业务无任何的复杂与不规范。这样就只能培养学生一定程度的账务处理能力,但在培养学生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方面明显不足。 (三)会计实验教材不够完善 会计实验教材一般内容陈旧、狭窄,不具有超前性,跟不上相关法规、制度和准则的变化。2006年我国进行了较为彻底的会计准则改革,2006、2007年的会计教学(无论理论和实验教学)已受到了影响。 另外,缺乏针对性和层次性也是一个问题。实验教材列示的业务一般以常见业务为主,会计理论中涉及的高、深、难知识很难见到。故实验内容不能全面反映企业会计业务中遇到的各种复杂的经济问题。 (四)教师的实践能力不足 目前高校会计专业教师中,很多人缺乏实践经验,他们有较娴熟、丰富的会计理论知识,但很多人对企业实践了解甚少,实践能力匮乏。大多数会计教师教学仅局限于教材知识,无法结合会计工作的实际案例来生动的讲授,因此会计专业教师的实务能力和处理问题的水平,是影响学生实务能力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加强实践教学、提升学生实务能力的思路 (一)转变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方案,突出其实践地位 在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时,要立足于企业实践,培养企业急需的人才。具体做法如下: 1.在现有人才培养方案中,加大实验、课程实习的比例。如在开始讲授与实践关系比较密切的课程前,首先带学生去实习基地或合适的企业进行课程实习,对专业术语有先入为主的认识。如《会计学原理》课程的实习,对了解会计对象、会计要素、会计科目或账户等的认识会很清晰,对原材料、在产品、固定资产等的了解一目了然,对后续的学习提供了实际基础。同时可了解目前企业或单位需要什么样的人才,学生学习就会有针对性。时间可为一周或两周。2.将会计学专业实习时间延长为一学期,可在第七学期进行顶岗实习。如同师范类专业学生一学期的扶贫支教顶岗实习。可以避免短期实习流于形式、走过场、不务实的弊端,增强单位信任感和岗位的稳定性,学生也可以接触更多的实际业务和资料,提升实务能力。 3.在会计学专业现有人才培养方案的模块中另辟一“机动”模块。社会经济环境变化都会引发会计的变化,新增内容层出不穷,变化情况可在机动模块中解决,如增加一些新知识、新业务、新软件的学习。保证会计学专业“通才+专才”的培养目标。 (二)完善会计学专业实验室建设 1.不仅完善实验室所需的硬件设施,更要完善相关的软件实施,即构建完善的实验教学和管理体系,培养既懂理论又懂实验技能的实验教师师资。 2.充分发挥实验室的多功能作用。比如可利用实验室进行案例教学、多媒体演示、实物展示、模拟股市等。 3.发挥实验室的仿真功能。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按照现代公司财务部门岗位的设置,引入公司财务活动的外部环境,进行现实模拟。如企业经营实战模拟,让学生有一种亲临其境、置身其中的感觉,当完成效果不错时,学生会充满成就感。 (三)自编会计实验教材或资料,完善教材体系 通过自编会计实验教材资料,满足实验教材不足和不配套的问题。可选定某一有代表性的、经济业务内容较完整、基本可涵盖制造性企业日常业务的企业作为样本,组织本专业的专业课教师以及实验教师去做实地调研,搜集资料(包括复印原始凭证),获得较完整的现实资料编写形成实验教材,用于学生实验,会增加现实感和可操作性。不仅进行实务操作,还要对产生的会计信息进行相关的财务分析,若能为企业提供决策建议,将对学生学习积极性的提高有极大的帮助。考虑到教材的适时性,可配合搜集实验资料来满足相应的需求。 (四)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 首先要鼓励教师产、学、研结合,定期深入企业参与实践或培训,结合专业完成实践报告,作为实验教学素材,成为理论教学与实验教学双精通的复合型教师;其次,教师要学会跟踪企业的成长历程,特别是会计资料的积累和分析汇总。做成会计或财务案例,以提高教师和学生了解、分析案例的能力,即便不能解决问题,至少可以接受教训、增加经验。 会计学专业论文:会计学专业实践性教学质量论文 摘要:高校扩招以来,会计学专业学生数量增加过快,教学质量较前明显下降,特别是实践性教学的现状更不容乐观。笔者建议,应通过修改现行的教学计划、增大实践性教学的课时比例、加强会计学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注重专业教师实践性教学能力的培养等途径,不断提高会计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的质量。 关键词:会计专业;会计实践;教学质量 据笔者走访调查,会计专业学生毕业后工作几年,还难以胜任一般性的实务工作。用人单位均认为:这些毕业生只是“半成品”,还需“再加工”。学校方面对此也感到压力巨大。教学方法、教学管理、师资队伍等远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存在诸多急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现阶段会计学专业实践性教学的状况 (一)会计学专业专科层次实践性教学的现状 会计学专科生的培养目标是应用性的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但从目前的教学过程看,由于种种原因,学校培养出来的人才,尤其是在实践技能方面与社会需求相差甚远,存在着以下问题: 1.在会计教育观念、教育思想上,没有完全脱离应试教育模式。受过去计划经济及其教育管理体制的影响,在会计课程的教学计划上,仍然偏重理论性教学,轻视实践性教学,实践性教学课时太少,理论性教学课时偏多。 2.在会计实践技能的训练方式上,基本上采用封闭式的训练方式,造成会计专业理论和实践的严重脱节,既满足不了社会需求,又浪费了学生的宝贵时间。 3.现有教师队伍的现状,使会计专业的实践性教学难以收到预期的效果。其主要原因是:“双师”型教师偏少,有相当一部分教师,自身就没有参加过会计实践,动手能力较差,无法满足实践性教学的需要。 4.资金投入严重不足,有的学校的毕业生,三年的实习经费每人只有100多元,根本不能适应会计专业实践性教学的需要。 (二)会计学专业本科层次实践性教学的现状 会计学本科生的实践性教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在思想观念上,片面强调理论教学,几乎完全忽略了实践性教学。有的学校,在第一至第七学期的教学中,基本上不安排学生的实习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而是将实践性教学集中在第八学期,而且是“放羊式”的,使得本科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大大减弱。虽然有的学校也开展了会计模拟实验,但由于会计模拟实验室数量偏少,不能满足所有学生实验的需要,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会计实践性教学的效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模拟资料“过于真实”或“过于虚假”,影响了会计模拟实验的可操作性。主要表现在:在选择模拟实验资料时,过于强调“真实”,将某一企业某一时期的会计资料毫无遗漏地照抄照搬,缺乏代表性。有些学校的会计实验资料与实际相差较远,完全靠几个教师凭空编造出一个虚假的企业和一些缺乏客观依据的业务,其结果必然造成“模拟实验就是会计作业的翻版”的现象,缺乏真实感,使学生失去兴趣。 2.过分强调会计核算,忽视会计监督。目前的会计模拟实验基本上都是要求学生完成“凭证——账簿——报表”的循环,即根据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再根据记账凭证登记账簿,最后根据账簿记录编制会计报表。省缺了“审核、监督”这一重要环节。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并非在学生,而是由于老师在准备模拟资料时,就没有设计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供学生选择,使学生从观念上就没有或淡化了这一重要的审核工作。 3.偏重于手工模拟,忽视了计算机模拟。目前,大多数企业均已全部或部分实现了会计电算化,会计知识和计算机知识成为会计人员的“左膀右臂”,缺一不可。但好多学校在会计模拟实验方面,还停留在手工模拟阶段,应用计算机模拟实验的较少,学生工作后,仍然要经过较长的适应期,才能胜任本职工作。 4.过分夸大模拟实验的作用,忽视了社会实践的积极意义。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都是会计教学的组成内容,二者缺一不可。在实践环节,由于时间短、长期稳定的实习基地少、实习单位容纳人员有限以及实习经费紧张等原因,学校完全靠模拟实验来代替在企事业单位的实际动手训练。事实证明,再先进的实验室也难以完全“模拟”出会计实际工作中的“真情实景”,完全取消会计社会实践,不利于会计教学质量的提高。 5.模拟实验的指导完全由会计专业的教师担任,其指导缺乏真实性和权威性,因为他们中间有些教师对具体的业务环境也未亲身经历或经验不足,在模拟实验过程中只能靠自己现有的知识和能力来应付教学,教师的水平不高,要想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谈何容易! 二、提高会计学专业实践性教学质量的对策 针对目前的现状,我们认为,提高会计学专业实践性教学质量应采取以下对策: (一)修改现行的教学计划,增大实践性教学的课时比例 会计学专业是一个应用性很强、实际动手能力较高的专业。为了培养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建议修订现行的教学计划,将学生实践性教学时间较大幅度的增加;将原来的“放羊式”校外实习改为校内“仿真模拟实验”和社会调研相结合;在会计专业本科各门主干课中均增加10%左右的实践性教学时间,要从时间和内容上强化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训练。特别是专科学生的实践性教学时间一定要达到教育部规定的一比一(即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之比)的基本要求,否则,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还是无法保证。 (二)加强会计学专业师资队伍建设,注重专业教师实践性教学能力的培养 一位教育思想家曾说过:“只有不合格的老师,没有不合格的学生。”要想培养出高素质的学生,首先必须要有一批高素质的教师。为了提高教师的实践性教学水平,笔者建议,对于会计实践经验少的老师应轮换着到厂矿企业的财会部门去实习、调研,以丰富自己的实际工作经验。同时,在全体教师中开展“传、帮、带”活动,让有会计实践经验的老教师帮助经验相对缺乏的年轻教师,使他们尽快的成长起来,以适应实践性教学的需要。 (三)通过“请进来”“走出去”的方法,使学生能够更好地了解社会、认识社会、以便将来能够更好的适应社会、服务于社会 应试点“请进来”“走出去”的教学方法,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具体做法是:为了使学生将课堂上学到的书本知识尽快的转化为服务于社会的一种能力,学校应定期从有关厂矿企业聘请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一线”财会人员,来学校给学生讲授会计实验课,同时,利用寒暑假时间让学生深入厂矿企业的财会部门调研实习,实习结束,每位学生将自己的收获以调查报告形式在同学之间交流,以增强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和综合素质。 (四)积极开展“多层次”“多环节”的实践性会计教学法 所谓多层次、多环节实践性会计教学法,就是指在会计专业教学过程中的不同层次、不同环节增加与之相适应的会计技能训练,以便提高实践性教学的质量。这种方法是针对目前会计专业课程由浅入深,由低级向高级,即初级会计、中级会计、高级会计这种现实存在的层次结构而提出来的。多环节是指在同一层次的不同阶段开展与之相对应的会计实际技能训练。具体的做法是:会计专业的大学生在校期间的会计实践性训练由三个主要层次和同一层次的多个环节组成。 第一层次是在学生选择了会计专业之后,首先给同学们以比较充分的专业介绍,并组织学生去参观厂矿企业的财会机构,了解会计工作的基本程序、工作内容和对会计人员的基本要求,使学生对会计有一个感性认识和概括的了解。其二,是在学生学习基础会计过程中,按照学习进度在每一个章节配备相应的实践训练内容。例如教师在讲授原始凭证时,可以组织学生收集日常生活中的有关原始凭证,如购买商品时的交款单、销售发票、存款单、取款单等,让学生对所收集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了解各种凭证的格式、内容以及填制要求,分析各种凭证具有的共性和个性,判断哪些凭证是正式发票,哪些是非正式票据,哪些可以作为记账的依据,哪些不能作为记账的依据。对于学习过程中的主要章节都要如此对学生进行训练,这就是第一层次学习过程中多环节的实践性教学。其三,是在基础会计学完之后,让学生去收集一些上市公司或其他企业的会计报表,了解报表的结构、格式、内容和填制要求,教师对学生进行指导,让学生编制出简单的会计报表。通过练习使学生不但在两个环节上有动手的机会,而且给学生创造了将感性认识与理性认识相结合的条件,从而使学生具备扎实的基础知识和初步的实践技能。第二层次的多环节实践性会计教学是针对中级财务会计而设计的。根据中级财务会计的内容,多环节的实践性教学活动大体上包括学习前、中、后三个环节。在学习中级财务会计之前,让学生将中级财务会计与基础会计的内容进行比较,分析了解二者在内容上的异同,二者的侧重点及其特点,以温故而知新。由于中级财务会计主要传授的是各种会计要素的核算方法,在学习之前可以让学生直观地了解各种会计要素的存在形式,例如固定资产,可以组织学生参观工业企业的机器设备,生产流水线及其工艺过程等。也可以组织学生对学校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认识固定资产的特点、分类等,给学生建立基本的感性认识。在学习中级财务会计的过程中,也可以针对学生所要学习的每一项内容安排具体的、与之对应的模拟实践和直接实践活动。例如在向学生讲授销售收入的会计核算时,可以组织学生去当一天营业员,了解如何开列销货发票,如何收款,如何填写交款单并将款项存入银行,以及会计人员是如何将发生的收入业务和款项收交业务在账簿上记录的。通过这种连续不断的实践活动,使课堂所讲的内容与实际衔接起来,才能不断地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层次的多环节实践性会计学习训练是针对高级财务会计而设计的。与中级财务会计的多环节实践性会计训练基本相同,学习之前可以让学生将中级和高级会计进行比较,了解二者的异同。针对高级财务会计包括的内容如外汇业务会计,证券期货会计,合并报表会计,资产重组会计等,可以组织学生去有关业务部门了解这些业务的内容、程序,以建立学生的初步印象和基本的概念。在学习高级财务会计的过程中,可以针对学习的每一章节和环节,设计配套的实践训练内容。例如证券期货会计,可以组织学生去证券期货公司进行实习,了解证券期货的交易程序、操作过程以及有关事项的会计记录,将课堂上所讲的内容与实际内容进行对比,分析二者的差异和相同点,从而加深对所学内容的理解与记忆。在学完高级财务会计后,可以让学生按课程的内容去企业收集各种相关的资料和报表,分析各种业务是如何体现在报表和账簿中的,它们是否符合有关会计制度的要求,并写出分析文章,表明自己的观点及看法,以提高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 笔者认为,在高校会计专业开展多层次、多环节实践性的会计教学既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通过多层次、多环节实践性的会计教学,既可以增加学生对会计的感性认识,提高学生学习会计的积极性,增强学生的学习效果,又可以弥补青年教师教学实践经验少、会计实践知识的不足,使他们在实践教学中得到锻炼,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会计学专业论文:对会计学本科专业毕业论文设计问题的思考 [摘 要]毕业论文设计是大学会计本科实践教学的重要环节。以某高校为例,该校近三年的会计专业毕业论文质量呈现下降趋势,经分析后得知其存在学生缺乏专业学习兴趣、学习心态浮躁、论文写作实训不足等问题。应从合理引导学生专业学习兴趣,重视大学生诚信道德教育,鼓励学生了解社会、参与社会调研工作,加强论文写作技能培训等方面着手,提高会计专业毕业生论文的质量。 [关键词]会计学 本科 毕业论文设计 毕业论文设计是大学本科高等教育实践教学的最后一个环节。其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理论联系实际,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得到从事本专业工作和进行科学研究的基本训练。会计专业本科教育同样也需要通过毕业论文设计这一实践环节,来培养学生综合运用、巩固与扩展所学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严肃认真的科学态度;掌握文献资料收集、阅读和整理、使用的方法;提高综合论证、总结写作等基本技能。本文以某高校为例,从近三年毕业论文成绩评定结果以及专业指导教师的普遍工作感受来看,论文质量呈现下降趋势。一方面,我们在不断完善毕业论文设计教学环节;而另一方面,学生毕业论文的质量却不尽如人意,学生的综合应用能力状况堪忧。我们希望能通过对毕业论文设计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进而反思,并为提高现代会计本科生的综合素质提出有益的建议。 一、毕业论文设计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毕业论文设计现状 该校的本科毕业论文历经审题、下达任务书、开题答辩、撰写初稿、中期检查、定稿答辩几个阶段。最终要求学生提交不少于12000字并通过答辩的论文。一篇毕业论文要经过指导老师、评阅人、答辩组等签字审核。目前该校的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程序和环节是比较系统、完善和规范的;程序控制及监督也是到位的。此外,师资队伍也较稳定,职称和学历结构良好;科研成果数量和质量稳步增长。在毕业论文指导环节,教师的论文指导能力毋庸置疑。 从表1来看,近三年毕业论文质量优良率呈逐年下降的趋势,中等和及格的比率上升较大。教师在论文指导过程中普遍感受到与学生的沟通交流难度加大,学生难以提交一篇质量较高的论文。这其中存在诸多问题有待探讨。 (二)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学生对毕业论文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乏专业学习兴趣 我们曾以该校2011届和2012届会计学毕业生为调查对象,在他们的大学二、三年级进行问卷调查。调查发现只有23.88%的学生对会计专业非常感兴趣,而70.90%的学生对专业兴趣一般,另外有5.22%的学生对专业不感兴趣。学生对撰写毕业论文的意义和重要性缺乏正确的认识。大部分学生认为毕业论文写作仅仅是大学学习的最后阶段,是毕业前的最后冲刺,只是为了完成必要的任务,可以应付了事;谈不上对所学专业的热爱,更不用说高质量地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实践环节了。 看到这样的调查结果,我们教育工作者应该反思:学校和教师是否考虑到学生学习的感受,并引导和提高其专业学习兴趣。会计教学在内容和形式上对学生的吸引力不够,导致学生学习缺乏动力,这无疑会影响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2.学生学习心态浮躁,论文拼凑、抄袭现象严重 现代社会网络发达,在给我们的学习和收集资料带来很大好处和方便的同时,也给投机取巧的人提供了机会。在各种繁杂资讯充斥网络社会的背景下,学生论文写作心态浮躁者居多,真正沉下心来写作的少。不能踏踏实实地做学问,不愿意下工夫研读文献,而是急功近利将收集的资料剪切、复制、粘贴,东拼西凑成一篇文章交差,希望及格就行。不认真按导师的批阅意见修改,匆忙应付了事。学生面对就业压力,疲于参加各种应聘招考,没有从学习中获得成就感。 3.资料查阅、调研能力不够 要写出一篇质量较好的毕业论文,需要查阅研读大量的相关文献,并且进行实地调研,取得相关的第一手资料,还需对自己的数据资料等做出整理和分析。就目前来看,学生在文案调研中几乎不懂如何便捷地查阅文献,如何利用学校的资源数据库进行有效检索。此外,他们也不太了解如何去拟定调研问题和明确实地调研的方法。如果作者对一个拟待研究的论题无从获知他人研究现状时,必然无法对此形成理性和感性认识,那么要写出一篇有一定质量的毕业论文当然无从下笔。 4.文字运用能力差,逻辑混乱,缺少论文写作前期训练 完成一篇毕业论文不仅要求学生要掌握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能综合应用所学各门课程知识,而且要具备一定的逻辑思维能力和写作能力。按理说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写作能力较强,但是在提交的文章中仍出现大量明显错误。比如语句不通顺,层次不分明,基本的格式不正确等问题,更不用说论文逻辑关系清楚,有独立见解且具有说服力了。即便没有自己独特的观点,至少能对其他研究学者的观点进行系统的整理归纳,表明自己对已有观点的看法及理由,但就这一点学生也较难做到。 课程论文可以说是毕业论文的日常训练形式之一。文献检索、阅读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写作能力等都可以从撰写课程论文的过程中获得锻炼。但我们的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只有3.73%的学生认为课程论文非常有必要;35.07%的学生认为论文写作可以促使自己深入了解本门课程,有一些作用;51.49%的学生认为其对自己有些帮助,但作用不大;18.66%的学生认为其流于形式,没有必要。调查结果表明,70.15%的学生没有从课程论文写作中提高自己的综合能力。在与学生的交流中我们发现,教师对课程论文指导不到位,过程控制松散。由此看来,课程论文作为毕业论文设计的前期训练环节,其教学效果是不理想的。 二、解决毕业论文设计环节有关问题的对策 (一)合理引导学生专业学习兴趣 据我们调查,94.03%的学生关心所学内容是否涉及解决实际工作中的管理问题。学生在走上新的岗位前,也需要通过毕业设计来储备知识和提高能力。因此学校在毕业论文指导动员大会上,应着重宣传毕业设计有利于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本专业知识、独立解决某一专业问题的能力;它是对学生专业知识掌握情况和运用能力的直接检验,也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 学生在校期间学习了许多课程,但利用学过的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普遍不高,知识要转化为能力,必须通过实践。指导老师可以帮助学生多选择应用管理类的论文题目,尽量将所研究的论题与社会实践联系起来,使学生所学理论知识与技能能服务于社会。如果学生的论文选题可以与其实习的工作内容相联系,学生能言之有物,则对研究更有兴趣,更愿意深入思考,写出的论文也具有实际价值,更能提高论文质量。因此,学校和教师都应当鼓励和引导学生在实习阶段认真观察、仔细思考,发现值得研究的问题,使学生在实践中提高自身综合能力。 (二)重视道德诚信教育,提升学生人文素养 我们的大学教育一方面要重视学生专业技能和素养培养,另一方面也需重视对大学生道德诚信的教育。诚实守信是做人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它要求人们为人诚恳、待人诚实、做事实在、追求信誉等。诚信既是一个人安身立命、为人处世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也是一个社会维持和促进整个公民道德建设取得实际效果和实质进展的关键。 大学生的诚信意识、诚信行为、诚信品质,关系到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更在一定意义上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未来。我们应从三个方面加强高校的道德诚信教育:1.教师是教育的主导者、施动者,教育工作不仅仅是职业、谋生手段,它还是一份培养国家、民族人才的社会责任。教师在工作中应以自身诚信的人格魅力影响学生,贯穿在平时教学的点滴中。2.高校需要合理协调教学与科研的关系,教学科研并重。教育是百年大计,教书育人为教育之根本,短期内教学工作不能像科研工作一样其成就可以明显表现为论文、课题等成果,但是教育关系到国家民族的人才培养、文化修养和人文素质,这些不是论文、课题成果可以衡量的。3.学校应教育学生树立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信用意识和道德观念,这样才能使他们成为高素质的人才,承担起社会、民族责任。 (三)鼓励学生了解、参与社会调研工作 一方面,高校可针对会计专业特点和毕业论文存在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查资料、调查研究、应用文写作等与毕业论文工作相关的课程。例如可以开设图书情报学、社会调查方法等课程,使学生可以更好了解如何查阅、消化、利用文献资料,让学生知道如何合理、合法地收集和应用行业数据;使学生掌握访谈、问卷设计、数据收集与处理方面的技巧。另一方面,学校也可以鼓励教师以自己的科研课题为轴心,在大学的后两年,吸引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进来,并当作实践教学环节中的重要一环来加以规范管理,培养学生分析、研究、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其创新水平。例如有的高校由专业教师牵头,组织对教师课题感兴趣的学生,成立课题小组,利用寒暑假“三下乡”活动,使学生在进行文化、科技、卫生传播的同时,又可以接触社会、开展课题调研,为大学生科创活动打好基础,也为其完成毕业论文做好铺垫。这一形式有可借鉴之处。 (四)加强论文写作技能培训 学位论文的写作有一定的规律和技巧,也有一定的规范和范式。合理运用这些规范和技巧,既可以提高写作的效度,也可以提高文章的质量。会计学本科教育除了要求学生掌握会计基本技能外,平时还应该锻炼学生对问题的分析及逻辑思辨能力、文字的掌控和运用能力。这些应该是贯穿大学的整个阶段始终的。具体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进行:1.引入学年论文制,注重平时科学研究的训练。从大学一、二年级就让学生尝试论文写作,鼓励并支持学生参与教师科研课题;通过平时的训练,增强学生科研意识,提高学生的独立自主学习的能力,熟悉毕业设计流程。2.严把课程论文质量关。教师要认真指导学生查阅资料,提高其阅读能力和效果。通过指导选题、拟定提纲,最后撰写课程论文直至定稿,进一步加强学生的逻辑思维训练,提高他们的写作能力。 会计学专业论文: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写作(设计)质量影响因素分析 [摘要]毕业论文写作(设计)是各个专业人才培养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影响毕业论文写作(设计)的因素有很多,本文从教学和主客体两个角度分析了影响会计学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的各个因素。 [关键词]毕业论文写作;质量;影响因素毕业论文写作(设计)是高校各个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中重要组成部分,是检验学生综合运用所学专业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重要教学环节,因此,毕业论文写作(设计)质量对能否实现人才培养计划设定的培养目标具有重要影响,本文拟探讨影响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写作(设计)质量的影响因素。 一、会计学专业毕业论文写作(设计)教学方面的影响因素 毕业论文写作(设计)需要储备扎实的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洞察能力、掌握论文写作技巧和方法和缜密的逻辑思维等各种能力,是一项综合性强的系统性工程。因此,在毕业论文写作(设计)工作开展前,需要各个专业在人才培养计划中为保证毕业论文写作(设计)质量做好基础性工作: 1、课程设置方面,课程设置除了需要学生掌握本专业扎实的基础知识的课程外,还需要设置交叉性课程、前沿性课程、研究方法课程。对会计学专业来说,课程设置除会计学原理、中级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审计学、高级财务会计这些专业基础课程外,会计理论、财务会计理论这方面的理论课程可以作为专业选修课程在高年级开设,有利于学生深化对基础知识的理解,也有利于学生为进行研究打下理论知识基础;此外,研究方法课程也应作为一门必修课程予以重视,每个专业的研究方法不是相同的,对会计专业来说,会计既有理论性很强的问题需要去深入研究,比如会计计量问题、会计政策问题,也有大量层出不穷的新实务问题,需要去探究,寻求符合会计准则要求的处理方法,比如BOT业务、授予奖励积分问题,也有各种各样的案例需要去研究,所以,研究方法课对于学生掌握具体论文写作方法,提高写作水平,最终提高毕业论文写作质量必不可少。 2、教学内容方面,教学内容要注重基础知识的传授,基础知识对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提供了基础工具,更为学生创新能力和探究能力培养打下良好的基础。此外,教学内容中,要注意结合实务问题为学生介绍会计基础知识和理论怎样运用的,会计知识和理论如何来自于实务和指导实务的,引导学生对实务进行理论思考。 3、教学方法方面,教学方法对引导学生积极思考问题,发现理论或者准则运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究并发现令学生感兴趣的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传统的灌输式教学方法不利于学生培养探索性、创新性思维,案例型教学、Seminar式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研究兴趣,为毕业论文选题打下良好基础。因此,在教学活动中,教师要改变学生被动的听讲为主的授课方法,变学生为主动积极参与式的授课方法,引导和鼓励学生对授课内容进行探究式学习,如引进案例教学等,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激发其创造力和创新意识。 二、毕业论文写作(设计)质量的主客体方面的影响因素 毕业论文写作(设计)的主客体是指毕业论文写作学生和指导教师,毕业论文(设计)质量的高低直接与毕业论文写作(设计)主客体的积极性、沟通具有直接关系,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毕业论文选题的适当性。毕业论文选题决定着论文写作方向,论文选题适当性是指论文选题符合专业写作要求和与学生论文写作能力相适应。论文选题的适当性也决定着论文写作过程是否顺利,若论文选题不符合专业写作要求,偏离了专业方向,显然与教学计划目标不符,最终影响毕业论文质量;若论文选题难度超出学生写作能力,学生将无法完成论文写作,或者论文写作难以保证质量。 2、已有的论文选题知识积累。毕业论文选题需要已有的知识积累作为铺垫,具备了一定知识储备的毕业论文选题有利于深化对问题的探索,能够在已有的知识积累基础上,形成新的知识或新的发现。若无一定的知识积累,盲目选题,不仅论文选题不适当,而且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去收集文献资料,去研究陌生的知识领域,在通常只有一学期时间的论文写作时间内,很难写出符合专业要求,具有一定质量的毕业论文。 此外,毕业论文写作在内容方面,也需要一定的知识积累,在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过程中离不开已有的知识积累,引用国内外已有的研究必不可少,并且衡量一篇论文质量高低的重要指标是研究的理论基础和对已有研究的了解并在此基础上的创新度,所以,要设计和写出具有一定质量的毕业论文,已有的论文选题知识积累是重要影响因素。 3、指导老师的选题阶段的指导效果。在毕业论文写作的选题阶段,论文指导老师的指导是必不缺少的,指导老师对学生选题的指导对毕业论文最终质量具有重要影响。指导教师的指导效果体现在学生是否收集相关文献资料足够充分、拟研究的问题是否有研究价值、拟采用的研究技术和方法是否可行、最终研究的问题得出的结论是否具有一定价值。若指导教师对学生选题具有良好的效果,则学生在毕业论文写作上具有正确的方向,具备充足的文献资料,具备可行的研究方法,论文写作最终会得出有价值的结论,那么毕业论文将具有较高的质量。 4、学生写作论文的时间保障。毕业论文写作(设计)通常需要经历选题、开题、写作、中期检查、论文修改、定稿六个基本环节,要保证毕业论文写作质量,具有充足的论文设计和写作时间是不可或缺的。毕业论文写作在各个环节需要花一定时间;而现在的毕业论文写作时间与毕业实习时间叠加,造成同一个时间段学生需要既进行专业实习,又要构思论文写作,往往难以保证毕业论文写作时间。 5、论文写作过程中,师生的沟通频率和效果。毕业论文写作对本科生来说,是一项综合性检验专业学习的系统工程,考查学生学以致用和创新能力,本科生在日常学习中缺乏论文写作的系统训练,在论文写作过程中遇到各种写作难题是不可少的,所以,论文写作过程中,师生及时沟通并排除论文写作过程中的问题对保证毕业论文质量具有重要促进作用。学生与指导教师沟通频率越高,越能及时解决论文写作过程中的难题,越有利于提高毕业论文写作质量。 综上所述,会计学毕业论文写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需要学校层面在课程设置、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不断提高学生毕业论文写作能力和水平;在指导教师和学生方面,双方要相互配合,相得益彰,发挥合力,既要充分调动学生毕业论文写作的积极性,又要切实发挥指导教师的指导作用。 会计学专业论文:高职会计学专业实践教学改革探讨 摘要:文章主要探讨如何加强高职会计学专业实践性教学改革,寻求有效的实践性教学模式,从而培养出具有熟练会计核算能力、利用会计资料和软件进行会计监督、参与企业经营管理预测和决策能力的会计人才。 关键词:会计实践教学 模拟实验 实习基地 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时期,但高层次、高素质的人才匮乏,其中生产一线的技术、技能型高级人才更加短缺。近年来,各级政府调整、重组教育资源,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发展高职教育,但是高职的社会声望和学生、家长的认可度远未达到比较理想的状态。我想其主要原因在于学校对于高职教学目标及内容的定位有偏差,高职教育要注意高等性和职业性并重,既不同于我们传统的高等教育,又不同于初、中等的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主要目标是培养基础知识面宽、适应能力强的“知识通才”;而高职教育培养的应是能解决职业岗位综合的、复杂实际问题的“职业通才”。笔者所在会计学教研室几位教师经过几年对高职会计学相关实践教学改革的探索,摸索总结了一些经验和看法,现简介如下。 一、 培养目标的定位 作为工科院校中的财会专业,如何形成自己的办学特点,培养出有特色的财会人才,从而在众多院校的财会专业中占有一席之地,任务是非常艰巨的。我们高职会计学专业提出了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标,主要是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培养具有较强动手能力的会计人才,既要注重会计专业的理论教学,更不能忽视会计专业的实践性教学,加强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培养应用型高职会计人才。所以我们逐渐调整会计学的教学计划,逐步提高实践教学在整个教学计划的比重。 二、 课堂教学内容方法的改革 会计专业在四年的本科教学过程中专业课程主要围绕着专业基础课(会计的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基本应用与计算等) 和专业主干课(财务会计、成本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会计电算化等) 来进行理论教学,在课堂上,老师首先对会计理论或方法进行理论阐述,然后运用大量的案例对所阐述的会计理论与方法进一步的进行论证,主要是通过运用多媒体技术,为学生模拟所阐述的会计理论与方法在实际的工作是如何运用的,并提出相应的问题,帮助学生在课堂上学会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如会计电算化课程,教研室选派相关教师到财务软件公司挂职锻炼,去实际参与企业会计电算化系统的设计与实施工作,然后把经验和技术带到课堂,用企业的实际数据来解释教材中的原理,取得了良好的效果。通过与财务软件公司合作,把财务软件公司的ERP案例引入到课堂教学,采用多媒体与案例教学结合方式,在用企业的实际数据强化基本层(帐务处理、报表管理、工资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等模块)的教学上,开展采购管理、库存管理、存货管理、财务分析、成本管理、生产计划等环节的教学,加大了对学生实践动手能力的培养,加深学生对ERP/MRPII等知识的理解掌握程度,建立起一套适合高职实际教学需要的会计电算化案例教学体系和技术认证体系。 三、 课后实践教学的改革 1、建立企业实习基地,开展校外实习。教师组织实习小组定期到企业的财务会计及其他业务部门实习,请企业会计人员讲解企业里发生的各项业务,这种实习组织方式,能使学生们能身临其境,接触企业的实际业务,配合实验室里的模拟数据练习,能让学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所学理论知识。通过校外实习,让学生有机会到实际工作中去演练,对于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是非常有帮助的。在实际的工作环境中,不仅可以使学生所学的理论知识得到检验,而且有助于进一步帮助学生对会计工作的整体环境和整个工作过程有一个更为深刻的印象。校外实习可以由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也可以由学校组织进行统一的校外实习。当然,建立校外实习基地,需要学校与企业有一个良好的合作关系。目前我国多是政府办学,建立校外实习基地存在一定的难度,鉴于财务工作的特殊性,许多单位对此都抱有谨慎的态度。作为校外实习基地,学校可以为企业输送优秀的人才,与企业合作开发和研究各个经济领域的课题,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有关理论问题,提高效益,还可以作为企业财会人员的后续教育基地,提高企业财会人才素质,企业可以为学校提供一个真实的实践环境,培养学生,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提高教师的科研能力。可见通过建立实习基地,可以使企业和学校得到双赢。 2、聘请有多年实践经验的企业高级会计师到学校来做报告和讲座,把企业里实际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传授给学生和教师,另外我校还聘请了一定数量的校外高级会计师来校兼职,承担一些课程的讲授任务,在一定程度上也带动了校内会计教师素质的提高。仍以会计电算化课程为例,我们与财务软件公司合作,由财务软件公司的资深项目经理和工程师定期来校讲座,并向我校提供其最新的软件产品,一方面学生受益,掌握了最新的产品技术,另一方面,财务软件公司也为其产品作了潜在的和直接的宣传,因为我们的学生,将来可能是他们的最主要的用户。 3、完善校内的手工模拟实验环境。会计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每门专业课程结束后,为了使学生很好地掌握所学内容,应该针对本门课程所讲述的主要内容为学生开设模拟实验。为了取得良好的实验效果,在模拟实验开设前,教师应进行大量的调研和取证工作,模仿真实企业的情况,为学生事先准备好实验资料,事先复印出所有的模拟材料。实验不要求数据材料一定是真实的,但为了达到良好的实验效果,应尽量采用真实的、或者模拟真实的材料进行实验,从而以逼真的实验资料进行教学模拟,使学生在模拟实验过程中,如同置身于某一企业的真实业务环境中,从而达到实验目的。 对于高职会计学教育,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改革力度,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是我国高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基本要求,我们每个会计学教师要结合本院校的实际,使我们培养出来的学生既具有很强的综合素质,又具有本院校的培养特色,以适应社会对高职会计学专业学生的各种需求。 会计学专业论文:会计学专业教学质量 【摘要】校内教学质量评价工作是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举措。会计学专业教学有其自身的特点,应相应地采取能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科学合理的教学评价方法。 【关键词】会计学专业;教学质量;评价方法 当前,不少高校会计学专业的班级多,合班上课、大班实习时常发生。在这样的情况下,要确保会计学专业的教学质量,及时监督和正确评价专业教师所上的每一门课和所带的每一项实习,就显得尤为重要。会计学专业具有专业理论课程涉及面宽、实践能力培养途径复杂、理论与实践教学并重的特点,为开展教学质量评价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教学质量评价工作因而暴露出了不少问题。 一、当前会计学专业教学评价中存在的问题 在开展了多年的教学质量评价活动之后,我们发现评价活动在提高会计学专业教学质量方面的作用,已经变得不很明显。为此,我们从“教学评价的作用”、“教学评价的问题”、“教学评价的改进”三个方面,对会计学专业部分高年级学生和全部专业教师进行了问卷调查。从问卷“教学评价的问题”这项的调查结果中,我们发现了不少问题,其中,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 (一)评价指标难以真实反映不同课程的教学质量 高校对所有专业及其所有课程均采用相同的评价指标进行评价,不能体现各个专业和各门课程的特点,导致评价结果不够真实,有失公平。会计学专业不同课程的理论性、难易性差别较大,不仅对教师的专业水平、教学能力的要求不同,而且对学生的学习基础、学习能力的要求也不相同。而按照相同的评价指标去进行教学评价,经常会出现理论性强、不易理解掌握的高层次专业课程的评价结果比一般课程的评价结果要差一些,使承担这些课程的教师所付出的心血没有得到应有的肯定。同时,也经常出现勇挑教学重担的教师的评价结果,不如多年只承担相同教学工作的教师。许多教师认为,按现有的评价指标进行评教打分,不能全面反映出教师们的工作努力程度及其教学质量的高低,还会影响到他们接受新教学任务的积极性。 (二)注重某个教学阶段的评价,忽视整个教学过程的全面评价 高校教学质量评价主要是以学生评教为主,再结合各级领导干部评教、督导专家评教和教研室同行评教几个方面综合开展的。这几个方面的评教一般都在教学中期前后进行,而没有对教学工作全过程进行全面的教学质量监督和评价,使评教结果仅能反映教学过程的某个阶段的情况,而不能反映出整个教学工作的实际质量水平。教师们在评教重点阶段都有所防备,此时开展评教打分的结果不是真实、客观的。评教重点阶段之后,有些教师的工作热情开始下降,教学效果不如人意,常出现领导干部、督导专家、教研室同行的评教结论与学生的评价结果出现较大差异的情形。在学生评教方面,虽然他们是教学活动的主体,但是在评教活动中处于被动的地位,他们均被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评教,而不是在教学活动全部结束后进行,使得教师后期的教学工作不在学生的评教范围之内。虽然有些教师的评教结果较为突出,但实际教学工作却是虎头蛇尾的,例如,不组织期末复习、答疑,甚至不严格组织期末考试等等。教学评价应该是对整个教学工作的全面质量评价,不能忽视期末阶段,而教师们在期末阶段的勤奋工作和对学生的严格要求,对提高教学质量的作用更大。 (三)注重理论教学的评价,忽视实践教学的评价 不少高校购置了专用的教学评价管理软件系统,制定了相应的教学评价管理制度(范文),使得评教工作逐步规范化,对课堂教学质量的提高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在会计学专业实践类课程的评价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足,值得高校教学管理部门的重视。由于有些专业实践类课程,没有列入或不能列入评教范围,例如,社会实践、专业认知实习、毕业实习等等。这些实践类课程有的是由二级学院或专业教研室统一组织,有的是由多名教师共同担任的,教学评价管理软件系统还暂时难以进行这类课程的评教工作。这就导致了不少高校迟迟没有开展或只开展部分实践类课程的质量评价,有不少实践类课程的教学质量得不到严格监控,实践教学达不到质量要求,学生实际操作能力得不到应有的锻炼,并且造成了实践类课程所占学时的浪费,已引起了师生们的关注。 (四)注重课程教学的评价,忽视对影响教学质量重要因素的评价 影响会计学专业教学质量的因素有很多,只注重对课程教学质量的评价,并不能完全揭示影响会计学专业教学质量的原因所在,也不能清楚反映出任课教师的责任在哪里。影响教学质量的重要因素有:教学设施的配备、教师的业务学习、教研活动的开展、与外校教学交流等等因素。只有加强对教学质量各影响因素的评价,才能更好地找出影响教学质量的原因所在,才能对评价结果作出一个客观、公正的判断,才能有利于制定和采取科学的措施,确保会计学专业教学质量的提高。从理论上讲,教学质量的评价不仅是对教师教学质量的评价,而且还是对会计学专业办学质量的评价。但是,在实际上,学生们在评教时,只依据自己的认识,直接对教师的教学质量进行打分,而一般不会去调查了解影响教学质量的其他因素及其产生的影响。学校各级领导和督导专家在进行教学质量评价时,也把重点放在考评教师的工作努力程度和工作业绩上,一般不评价影响教学质量的其他因素的问题,也不对督促这些问题的解决负责。 二、解决当前会计学专业教学评价问题的对策 上述种种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教学评价工作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使之导向、鉴定、改进、激励、管理的功能难以得到正常地发挥。针对这些问题,我们参考了问卷“教学评价的改进”部分中的改进建议,并与部分师生和从事教学管理的领导进行了深入地交流与沟通。在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研究之后,我们认为应从以下方面改进当前的教学质量评价制度(范文)。 (一)加强全面质量控制,合理设置评价指标 会计学专业课程可分为专业课、实验课,而专业课又分为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不论是什么课程,当前教学质量评价主要从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效果等几个方面进行的。为了加强全面质量控制,在教学态度方面,应设置反映承担教学任务的积极性、开展备课工作的及时性的指标,可由教学分管领导和教研室主任进行评价打分;在教学方法方面,应设置反映案例教学、课内实验教学的指标,除学生可以评价打分外,也只有教研室主任和掌握情况的有关领导、教学督导进行评价打分;在教学内容方面,应设置反映理论前沿性、难易度,或实验复杂性、难易度的指标,主要由教学分管领导和教研室主任进行评价打分;在教学效果方面,应设置反映课程考核情况的指标,例如考试是否实行教考分离、班级平均分和及格率,并规定评分标准,主要由教研室主任、教学督导进行评价打分。这样,不仅细化了教学质量的评价指标,同时还明确了教学质量评价的责任制度(范文)。同时,还应按专业特点科学地设置教学质量的控制点,并用相应的指标加以考核,才能真实反映出专业课程教学质量的优劣,才能真正反映出专业教师的德、能、勤、绩。这样的评价结果与学校的激励制度(范文)结合使用,才能更好地调动起专业教师努力工作的积极性。 (二)加大专业教学设施的投入,重视对实践教学的评价 为了应对教学评价,有些专业教师借用免费软件或外校实验室开展实践教学,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会计学专业的教学质量。但是,学校在会计学专业教学设施上投入的不足,不是通过教学质量评价或者忽视实践教学的质量评价,就能完全解决的。学校各级领导、督导专家在进行教学质量评价时也发现了这一问题。这一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应向谁汇报应由谁来负责?还是学校经费不足暂不解决?他们也较为困惑。现在很多高校已经开始重视会计学专业教学设施的投入,在专业实验软件购置、专业实验室建设,甚至网络资源购建方面,每年都安排较充足的预算资金,在需要时可以立即投入。但是,也存在不少高校对专业教师提出的购建要求,常常不能及时满足,甚至一拖了之。长期以往,教师们就不会再提这方面的要求了。也许现有的各项评价指标都显示在良好以上,而实际上可能有些应开设的课程、实验就没有列入学生的培养计划,或者被其他课程、实验所代替,已造成了教学质量的下降。学校各级领导和督导专家也应对专业教学设施的保障情况进行评估,进而进一步加大对实践教学的质量评价。对实践教学评价中发现的严重问题,应及时汇报给学校主要领导,以便其制定决策,加强对实践教学质量的管理。 (三)重视对教师业务学习的评价,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 专业教师的业务素质直接影响着一个专业的教学质量,各个高校都很重视专业教师的业务学习。但在当前人才流动性大的形势下,各个高校在教师业务学习方面都不能轻易地投入经费,而只好拉开不同岗位的工资差异,由教师个人去努力争取。如何让一个硕士师资成为博士师资、博士后师资,不少高校并不照顾而是事后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发生的费用常常不能及时报销,教师提高学历层次就须经历这样一个艰辛的过程。而日常的外出学习或参加研讨活动,也不是每位教师每年都有这样的机会,一是学校有教学任务需要按时开展,二是学校规定的出外补贴标准常常不够开支。尽管如此,督促教师们开展日常的业务学习还是有很多行之有效的办法,例如,学校二级学院或教研室制定学习计划并组织开展,专业教师自行申报学习任务自行开展。不管是哪种学习方式,业务学习必须落到实处,教学质量的提高才能够长久保持。会计学专业知识更新很快,从教学内容是否更新、教案讲稿是否更新、实验软件是否更新,甚至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是否更新,都能反映出专业教师的业务学习实际状况。因此,应从这些方面入手,加强对专业教师业务学习情况的评估,以督促专业教师及时更新专业知识,不断完善教学方法。 (四)重视对教研活动的评价,促进教学经验与方法的交流 教研室是基层的教学管理单位,在教学工作的安排与组织、教学问题的发现与解决、教学工作的总结与提高等等方面,都发挥了很大的作用。教研室开展的集体备课活动、同行听课活动、试题库建设活动、流水阅卷活动、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修订活动等等,都与会计学专业的教学质量密切相关。教研活动的开展情况和每位教师的参与情况,都对专业教学质量有着重要的影响。当前,教师的教学与科研工作繁重,每日都在忙于这些工作,特别需要教研室这个平台来开展专业教学方面的学习与交流。若缺少了教研室的教研活动,各位教师的工作基本处于单打独斗的状态,教学质量常常参差不齐。专业水平高、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在教学态度、教学方法、教学内容、教学效果等各方面,均能得到广大师生的认可;而专业知识不足、教学经验缺乏的青年教师,教学工作多半开展得不尽如人意。教研活动可以为新、老教师间的传、帮、带提供良好的机会与平台,使新的专业知识得到交流、好的教学经验得到推广,教学工作的协同性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 (五)重视对校际交流的评价,提升专业的办学水平 与其他院校交流,能发现学校自身专业教学上的不足,并能及时地学习其他院校好的教学管理措施与方法。仅仅从教学评价指标的设置、教学评价制度(范文)的建立入手,由各级领导、督导专家、教研室同行、学生等方面按照评价指标的字面含义直接予以评价打分,即使有高的指标分值也未必有真正高的教学质量。只有与其他院校的专业教学相比较,才能真正清楚本校专业教学质量的优劣,才能真正了解什么是好的教学管理制度(范文)与方法,真正了解教学设施投入的作用,了解到教师业务学习与教研活动开展的重要性。当前,校际交流与合作常常在校级层面上进行,而专业教学与教研室层面上的校际交流与合作,则比较少,没有形成惯例。教研室一般没有专门经费支持这方面活动的开展,或者是为了节约有限的经费,较少开展这方面的活动,日常工作计划也较少作具体的安排。长期以往,教研活动常常是闭门造车,专业教学质量得不到明显的改善,专业办学水平得不到实质上的提高。因此,还应加强对专业层面上的校际交流与合作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其正常开展。 会计学专业论文:财政学会计学学科专业共性研究 一、财政学、会计学专业共性研究的必要性 (一)财政学、会计学专业学科分类 为满足科技政策制定和科技发展规划,以及科研经费、科技人才、科研项目、科技成果统计和管理服务的需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分别于1987年、1993年、1998年、2012年进行了四次较大规模的学科目录和专业设置调整工作,基本形成了比较科学、完整、规范的本科专业目录体系。经过四次调整,财政学专业(含:税收学)归属经济学类,授经济学学位;会计学、审计学、财务管理专业由经济学类调归工商管理类,授管理学学位。由此,国家层面完成财政学、会计学专业(简称为两专业)学科门类区划。 (二)共性研究必要性 五彩缤纷的世界,美好人生的同时,也成为人类本身不断学习的对象。基于生存需要,无论从生理到心理,人生来就有一种习惯认识、记忆个体差异的倾向,自然性容易忽视或不注意事物间的某些联系,惯用固有、片面的意识去思考、处理现实中的问题。但依据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可知,要全面正确把握事物矛盾,不仅需要分析个性,还要研究共性。然而,笔者在财务实践中却发现,人们对财政学、会计学专业学科过于注重两者差异理解,已造成两专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职称评审的困难。因此,本文旨在分析、展示财政学、会计学专业共性,以促使人们对两专业的相通性形成全面、深入的认识。 二、财政学、会计学学科专业财务实践理解 由于缺乏财政学、会计学专业相结合的专业理论知识与实际工作经验,大多数时间、场合,企事业单位习惯与坚持采用国家对财政学、会计学专业的分类标准,在财务实践中将两专业作为不相关学科看待,结果正是这种看似合理或正确的理性选择,反而造成了两专业大学毕业生就业与职称评审方面极大的障碍与不公平。 (一)财政学、会计学专业毕业生就业问题 当前,国内两专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主要分布在四个方向:一是行政单位,指国家政府部门;二是事业单位,代表为科研院所、学校与医院;三是金融机构,指银行、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四是公司企业,分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表1是对两专业毕业生四个方向的就业情况展开的统计分析。通过分析表1可得出如下结论:其一,财务工作专业性强,大多数单位招聘财务人员会自然遵循国家学科分类,专业要求多限于会计学、财务管理两专业,较少招聘财政学、审计学专业学生;其二,政府、财税审计部门、事业单位是招录财政、审计学专业的主力军,但不排除财会类专业;其三,外资企业中四大会计师事务所较重视个人素质,会招聘财政学、审计学专业优秀毕业生;其四,较高层级的单位招聘财务人员会给学习财政、审计学专业人员招考机会,可能此类单位领导人与人事部门学科专业阅历相对丰富或更关注应聘人综合素质;其五,会计学、财务管理专业能适合于各类型单位财务工作,财政学专业多适合行政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这些结论本身就是问题症结所在,财政学、审计学专业就业范围远不及会计学专业广泛。从学习为最终就业目的看,会计学是较财政学、审计学更具选择价值的专业,理性应当选择会计学,如此可能影响高校财政学、审计学专业的发展,若选择财政学、审计学专业,则需要自身承受一定程度的就业不公平。 (二)财务人员职称评审问题 职称评审跨度时间长,条件要求高,牵系每个人切身利益,几乎是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整个职业生涯都必须加以应对的问题。然而,相对于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财务人员却面临职称评审系列选择单一,会计职称评审困难,部分省市无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等问题困扰。 (1)职称系列选择单一。笔者对四川省部分事业单位调研发现,人事部门对财务人员职称评审,通常不考虑财务人员原所学专业对应的职称类别,均要求参评会计师职称类别,即财政学、金融学专业,虽属经济学门类,可一旦从事财务工作,职称评审就只能走会计职称系列。而事实上,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所包含的内容看,财务人员更应走经济职称系列,而不是会计职称系列;更可以走经济职称系列,而不是其他与经济不太贴切的岗位却走经济职称系列。 (2)会计职称评审困难。会计职称评审困难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会计资格考试通过难。据财政部信息显示,自1992年开始至2014年22次、累计3343万人报名参加的各级全国会计资格考试中,仅515.60万人通过考试取得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年均通过率15.42%,只略高于2005年以来注册会计师资格考试所有科目14.70%的平均合格率。由此可见,各级会计资格考试难度非同一般,并且随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与会计准则变革,考试内容和深度也在不断增加,通过难度变得更大。二是评审资格条件要求高。职称评审包含有学历、年限、科研成果、计算机水平、外语能力与工作经验方面的要求,相对财务岗位繁忙、严格的工作特性,财务人员达到会计师职称评审所要求的全部条件并非易事。而且,相对其他学科专业,会计师职称评审的有些具体条件还会更加严苛,如经济师考试报名:获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一年即可参加,而会计师则要求两年。 (3)部分省市无正高级会计师职称。汇总分析各省、市、区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或试行办法可知,截至当前,我国还有山东、四川、浙江、北京、新疆、西藏等14个省级区域未完成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试点改革工作。事实上,其中相当一部分省、市、区,无论从经济发展水平,还是财经人才培养情况,均更早满足完成此项工作的条件。而目前的现实情况是,作为这些区域的会计岗位从业人员,无论个体条件何等优秀,职称发展均没有机会达到同专业高校教师岗位教授级职称级别。 三、财政学、会计学学科专业共性分析 (一)财政学、会计学专业同一性 从研究范围、对象、理论基础与假设前提看,财政学、会计学专业应视为不同的专业,如财政学理论基础是经济学,而会计学是管理学;经济学学科前提是理性经济人假设,而管理学科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中定义的人、社会生产关系的总和等等。但若从财务实践角度分析,两专业则可归为同一专业。 1.共同的职业道德要求会计职业道德是财务人员日常工作中应遵循的行为规范与道德准则。《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这是国家层面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问题的规定,也是修订后《会计法》在原法第二十三条关于“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规定的基础上充实、强化的一项重要内容。1996年6月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进一步对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进行明确,主要包括六个方面:①爱岗敬业;②熟悉法规;③依法办事;④客观公正;⑤搞好服务;⑥保守秘密。这些法规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财务人员职业道德本身及教育问题的重视,具体到用人单位则更加重视财务人员职业操守,常把之作为考核财务人员工作能力的首要指标。因此,从此意义上,作为培养财务从业人员的主力军,财政学、会计学已不再是一门单纯教授专业技术的学科,更像是一门融入整个专业知识学习过程的品德教育课。会计职业道德教育与要求已经成为两专业学习历程的共同起点与归宿点,据此两专业就可以视为同一专业。 2.统一的发展指导思想我国作为文明古国之一,财政、会计的思想由来已久,如西周时期就设置会计官职“司会”,掌管国家和地方财物。我国古代商品经济发展有限,财政、会计主要是国家记量、核算经济成果的重要手段。然而,随着社会化大生产分工专业化,及科学技术的进步,带来了财政、会计理论、方法的重大变革,两者分别演变成不同的学科专业,一个与国家经济活动相联,另一个与工商业活动密切相关。尽管如此,作为财务实践中的核算方法,两者又有统一的发展指导思想,以单位收支确认、折旧计提原则的发展情况为例,当前,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会计遵循权责发生制对经济活动进行确认与计量,并对本单位固定资产采用一定方法计提折旧;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则采用收付实现计量经济活动,对固定资产不提折旧。然而,随着国家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向权责发生制、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原则方向发展已成趋势,相关文件正在商讨之中。但这些仅是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改革的部分内容,未来国家财务会计发展是一个大财务体系,即《会计法》制定大原则,各类单位财务工作都在这些原则指导下运行。同时,统一发展思想不仅是财务管理的发展方向,也可能成为国家各类经济管理制度的发展方向。 3.相同的财务核算原理会计核算管理是财务实践中最为基础,但也是最重要的工作。无论管理会计、决策会计,还是财务管理、财务审计都离不开核算管理,它是财务岗位优秀工作能力之一。按照国家学科分类,财政学、会计学专业存在明显区别,但具体到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与公司企业会计,两者核算原理基本相同:其一,经济计量共同要求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其二,报表编制都要求试算平衡;等等。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现国家相关部门正积极研讨,预借鉴企业会计报告的编制经验,将财政预算会计中的收支明细表并入资产负债表之中,统一反映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状况。相信,不远的将来,两者报表编制体系会变得更加趋同。 (二)“大”财务思想的提出 1.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专业相关性会计学、财务管理专业相当于一人两个名称,在许多高校,两专业课程设置几乎相同,属于完全财务类专业。同样,会计学与审计学专业也属于完全财务类专业,两专业所学内容基本相同,仅差别于一两本专业书。同时,实践中会计学专业理论知识与工作经验也是实施审计监督的重要基础。因此,该三个专业都属同一类专业,均应归入财务类科目。 2.“大”财务思想观点通过上文分析可知,从财务实践角度,财政学、会计学、审计学、财务管理专业间存在明显共性,完全可以归属为同一财务类专业,通称大财务专业。为有助于消除这些学科专业差异性的习惯认识与理解,并促进不同岗位人才交流,以上述专业间共同性为基础,本文提出财务实践中的“大”财务思想观点: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财政学专业都是大财务类专业,这些专业在财务实践中可视为等同,关于它们的一些规定不应做过度区分,反而还应简化合并与相互借鉴使用。 四、提高财政学、会计学专业共性认识的建议 (一)修订高校专业目录 国家教育部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其规定,作为各高校专业设置及其调整遵循的准绳,也成为用人单位设置岗位要求依据的指南。为适应社会发展变化、满足人才需求,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共进行了四次大规模学科目录和专业设置调整工作。基于国家第五次本科专业目录修订征求意见,笔者建议如下:其一,新目录规定中增加说明财政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都是财务类专业的内容;其二,授予学位信息中增加标注财政学、会计学、财务管理、审计学都可授经济学、管理学学位的内容。通过如此调整,进一步体现科学、规范、拓宽的目录修订原则,改善以往过分强调“专业对口”的教育观念与模式。 (二)完善相关职称评审制度 提高两专业及大财务专业共性认识,体现在职称评审过程之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职称评审制度。首先,国家关于大财务专业的技术资格考试规定过于条块分明,影响大财务专业共性认识提高与专业技术人才流动,若按照“大”财务思想,相关主管部门应考虑对各条块考试管理规定进行整合,形成统一大财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其次,职称评审中岗位聘任存在专业过分限制,不仅影响专业间共性研究,也会造成岗位设置不公平,如会计岗位职称评审只认同会计资格考试,而不认可相应级别审计、经济、统计资格考试。并且,同一专业不同工作岗位,对应的职称级别也存在较大差异。 (三)调整财务类专业课程设置、改变教学理念 高校作为现代教育制度最重要的践行地,在国家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及其规定指导下,如何具体理解、设置、调整学科专业,及安排课程教授知识,成为培养高素质人才至关重要的一环。在强调办学特色基础上,就“大”财务思想,高校可以增加两专业互补内容,如财政学专业增加会计核算、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课程,会计学专业增添财政预算、宏观经济、经济法规教学内容;同时,毕业、学位证书作为传递学生所学专业信息的重要载体,也可以在证书内容填写上有所调整,增加兼容学位、学科及有利用人单位全面选择的信息。源于财务实践中的“大”财务思想,不是抹杀财政学、会计学等大财务类专业之间的差异,而是联想到财务类专业人员就业、职称评审所面临因难的一种体会和思考。当前,经济业务的复杂度越来越高,随之对财务人员的知识能力要求也不断提高,于是,高校如何培养高素质财务人才,用人单位如何选择、发展财务人才变成了时代课题。因此,笔者认为,若国家、高校、用人单位到具体工作人员,都以“大”财务思想为指导开展日常工作,也许对此类问题的解决将会大有裨益。 作者:张世敬 单位:中国民用航空飞行学院 会计学专业论文:会计学专业实践性教学模式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会计在企业中的地位日益突出,市场上对会计学专业的人才需求不断扩大,对其实务能力素质要求也逐渐提高,给各高校的会计学专业教学模式带来了巨大的考验,推动着各高校不断改革并创新实践性教学模式,在提高教学效果的同时适应当下社会发展的需要,为学生日后的职业发展奠定坚实的知识和技能基础。因此,本文对会计学专业实践性教学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及策略进行了分析,以供参考。 关键词:会计学专业;实践性教学模式;策略分析 一、会计学专业实践性教学模式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许多高校在会计学专业教学中逐渐加强了对实践性教学模式的重视,使得学生对会计实务有了一定的了解。但从整体来看,还存在许多不足,具体表现在:一是实践教学时间较短。许多高校的会计学专业课程都设置了实验课程,但由于总课时是固定的,于是在时间的安排上,理论性课程占绝大比例,而实践性课程多数只是一周一次。在寒暑假期间则是要求学生自行寻找单位进行实习,并仅凭一张实习证明便认定学生对会计实务具备一定的认知,缺乏监督。二是实践教学内容不完善。许多高校在会计专业实践教学内容上主要是依据课本进行准备,或准备一套模拟实验题让学生按照要求进行操作,最后根据学生的实验结果进行评定,教学内容不规范。三是实践教学体系较薄弱。 二、会计学专业实践性教学模式策略分析 (一)合理规划实践性教学时间 在进行会计学专业的实践性教学时,教师首先应积极转变教学理念,不断改革和创新传统的教学模式,摸索出一个适合当下教学需要的模式,以学生为教学中心,发挥教师的引导性作用,进而培养更多的专业应用型创新人才。其次,各高校的系部或院部应合理安排会计学专业的课程教学时间,适当增加实践教学比例,不断完善课程体系的建构。例如,在进行课时的安排时,可适当增加实践性教学的时间,将一些可在实验中讲解的理论性知识留在实验室中进行教学,并尽量确保一周至少两次的实验时间,以逐渐加深学生对会计学专业实际操作的认识,使其慢慢掌握一定的操作技能,推动其展开进一步的会计实践学习。 (二)完善实践教学内容和体系 目前,各高校中在会计学专业课程的设置上逐步完善,并为相关课程安排了实训课程,因此,为提高会计学专业实践性教学模式的有效性,教师和学校需要不断完善实践教学的内容和体系建设。首先,在内容的准备上,教师应事先根据课本知识准备实训内容,并编写相关的实训大纲、讲义、指导书、报告等。同时,还需适当结合会计中的实际业务让学生进行模拟操作,选择合适的业务模拟实训系统或软件,并要求学生提交实验报告等。其次,在实践性教学体系的构建上,第一,学校应不断完善会计专业实验室的相关配套设施,不断优化网络环境,确保实验能够顺利进行。第二,学校应加强与合作企业的联系与沟通,并积极向企业推荐专业知识和技能都较为优秀的学生到企业实习,教师也应鼓励学生要主动寻找实习单位进行会计实务训练,不断提高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第三,学校应完善监督体系,确保在寒暑假期间学生的实习情况属实。第四,学校和教师都应适当举行知识讲座,由一些经验丰富的企业人才等对学生进行经验的传授。第五,应不断优化实验教学系统,如会计电算化综合模拟和ERP训练等,加强学生对各种会计软件的认知,进而不断完善实践性教学模式体系。 (三)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式 在实际的教学中,教师应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式,避免两者相脱节而影响了教学质量和学生会计综合能力的提升。因此,首先,教师应确保学生的基础知识掌握充分,在课堂上应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手段,激发学生对会计学专业的兴趣,促使其能够快速理解并吸收理论知识,并在理论知识的讲解中能够适当引入会计实践中的相关内容如企业实际的教学案例等,逐渐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记忆,并强化理论与实践的关联性。其次,在进行实践性教学时,教师不能只着眼于实训要求和实训结果等,还应在实验中将理论性的会计知识融入到具体的实验环节中,进而不断提高学生对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 (四)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培养 在实践性教学过程中,教师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点便是会计职业道德的教学与培养,并且由于学生对职场中所涉及到的会计职业道德以及当出现职业道德问题时会引发怎样的纠纷等理解尚不透彻,因此,就需要教师的正确引导。对此,在开展实践性教学时,教师需将会计职业道德的相关内容融入进来,明确具体包含的内容,并结合真实发生的违背职业道德的案例进行讲解,进而为构建一个良好的会计职业发展环境、优化社会风气提供保障[2]。此外,教师还可在学生实习过程中与企业管理者联系,共同加强对学生会计职业道德的培养,以不断提高学生的会计综合实力。 三、总结 综上所述,会计学专业实践性教学模式的不断优化与创新对教学水平及学生实际操作能力的提升具有非常大的促进作用,强化该模式的有效实行是极其必要的。因此,在展开会计专业教学时,教师应加强对实践性教学的重视,并与学校、合作企业相互配合,合理规划理论与实践的教学时间,并坚持两者教学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升学生对会计职业道德的认知,进而不断完善实践教学内容与体系。同时,还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等,逐渐提高教学水平,促进学生的发展。 作者:尹燕燕 单位:齐鲁理工学院财务处 会计学专业论文:会计学专业行业特色型人才培养模式 摘要:目前,我国设置了会计学专业的高等工科院校达400余所,工科院校如何培养会计学专业人才是一个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问题。文章分析了工科院校独特的办学资源特征,提出“抑数量重质量,坚持行业特色型办学,差异化人才培养,不断积累学科资源、提升办学层次”的办学战略定位,并从专业设置与特色定位、特色型培养方案设计、特色课程群建设、特色型师资队伍建设、紧盯行业财务管理实践需求的服务能力培养及搭建实践就业基地、立足行业特色提升学科建设水平及学生培养层次六个维度详细论证及阐述了实现这一战略的实践操作路径。 关键词:工科院校;会计学专业;行业特色型;人才培养模式 一、文献综述及问题提出 人才培养模式由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体制和机制、人才培养方案和内容、人才培养方式方法、人才培养质量评价等内容组成。其中,人才培养目标是纲领,是战略定位,其他几方面内容都是为人才培养目标服务的。近年来,针对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众多专家学者进行了十分有益的探索。从大的方面讲,会计学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一是培养学生成为一名合格的现代社会公民,二是培养学生成为国家经济建设合格的现代会计人才。从具体的培养战略看,叶晓玲(2011)总结了我国大学会计人才培养常见的三种定位,即:综合型大学会计学专业采用“宽口径、厚基础型”培养模式,财经类院校采用“专业优秀型”培养模式,一般工科院校采用“实践技能型”培养模式。从人才培养质量及目标看,周宏(2007)基于市场需求调查和会计人员职位能力要求的会计人员能力框架设计及杨政(2012)基于社会、教师、学生等利益相关者调查的会计人员能力需求认知以及其他调查研究,揭示了会计人才培养的目标导向。从人才培养的战略定位看,于国旺(2012)指出地方本科院校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必须充分考虑到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对会计人才的需求,结合学科条件、师资力量等自身因素,采取差异化竞争策略,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积极优化办学资源,避免盲目求大求全,着重在某一特定行业有所突破,形成特色。针对不同的培养战略定位,学者们为不同类型的高校设计了各具特色的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如刘惠利(2007)提出的厚基础、重实践的应用型会计人才培养方案,巫绪芬(2012)提出的以分阶段能力培养和形成为重心的培养方案,以及叶晓玲(2011)提出的体现行业特色的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等。总的来看,随着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以及信息加工技术的智能化,会计的角色正在逐步由信息的加工者向信息和经济行为的管理者和决策参与者转变。为适应这一要求,会计教育必须从以传统的知识传授和技能培养为主向以学生素质教育和创新能力养成教育为主转变。为此不仅要改变培养方案,还要在培养方式、培养体制和机制等方面做出重要变革。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要求,高等教育必须“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探索多种培养方式”,教育必须“优化结构,办出特色,创立高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的新机制”。为适应新形势,会计教育界也在积极进行创新会计教育模式的探索,何玉润、李晓慧(2013)在深入考察了美国的会计教育模式后,提出了“以点播智慧为基础、以唤醒创新为优秀,完善各具特色的通识教育体系”等新观点。邵瑞庆、张维宾(2013)全面介绍了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建设高质量良性运转的会计产学研一体化中心的新经验,指出产学研合作过程中的优秀经验在于互利共赢,不断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确定,应该从就业市场对人才的需求、作为培养方的高校的资源供给能力、作为培养对象的学生的素质及能力几方面统筹考虑。其中,市场需求是优秀,是导向,主要由人才需求的数量、质量和结构等内容组成。作为教育服务供给方主体的高校,应立足于经济发展对学生培养的要求,结合自身在人力资源、学科、资金、社会等资源和能力方面的特点、优势和劣势,在人才培养教育服务方面进行准确的战略定位。与此同时,在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迈向大众化教育的今天,作为受教育者和培养对象的学生来说,已经远远不是单纯的被动的受教育者,从教育投资学的观点来看,学生更应该被看作是教育投资的主体,其对应该接受何种教育、选择何种方式接受教育和选择接受何种程度的教育已拥有越来越大的选择权。纵观目前对于会计学专业学生培养模式的研究,多着力于市场经济环境变化对于学生能力和素质的要求,对于高校资源能力和学生基本素质和能力对培养模式的内生性影响方面的研究还不够,直接影响了各类高校对自身培养模式的准确定位和选择。本文基于这一视角,对工科院校会计学专业培养模式的选择进行深入剖析和研究,透视工科院校会计学专业独特的办学资源特征,以及由此决定的办学路径。 二、我国工科院校会计学专业办学资源能力的统计分析 工科院校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要实现创新,首先需要深入分析国内工科院校会计学专业的办学资源现状,才能为进一步的创新培养模式把好脉、定好位,扬长避短。会计学专业的办学现状,从师资力量、生源质量、办学层次等几方面入手较符合逻辑。本文从国内各高校公开的数据中搜集整理了工科院校会计学专业办学资源与能力的相关数据,主要选取师资力量(人数、职称、学历)、办学规模(学生数量)、办学层次(博士、硕士)、专业细分度等方面的横截面数据进行统计分析。鉴于不是所有高校都会详细披露这些维度的数据,本文界定所有维度信息都齐全的高校才能进入样本库。同时为了便于横向比较,本文还选取了财经类院校和知名综合类高校作为对比样本。经过整理,本文建立的样本库包括47所二本以上设置了会计学专业的工科院校,其中“985”“211”高校12所,普通高校35所。对比库中包括财经类院校10所,国内知名综合类高校5所。相关数据信息整理如上表所示。在师资力量方面,工科院校在博士学位教师占比、教授占比方面,与财经类院校都存在不小的差距。工科院校中“985”“211”高校在博士学位教师占比方面接近财经类院校,但职称结构中教授占比与财经类院校差距较大。在衡量师资力量是否充足方面,工科院校并不处于劣势,主要原因在于财经类院校的会计学专业虽然教师数量不少,但学生规模较大,专业分工较细,具有显著的规模效应。在办学层次方面,47所工科院校中具有会计学专业方向博士点的有2所,会计学专业方向硕士点的有34所,对比样本库中的10所财经类院校,8所有会计学专业方向博士点,10所全部都有会计学专业方向硕士点,5所国内知名综合类高校全部都有会计学专业方向博士点和硕士点。即工科院校的会计学专业办学层次与对比样本相比差距较大。在专业细分度方面,工科院校的专业细分度远远比不上财经类院校,并且工科院校的专业细分度主要与办学层次相关,与学生人数及教师人数的相关度不高。本科会计学专业一般有财务会计、财务管理、资产评估、审计、税务会计等方向。财经类院校由于本科生人数众多,在校生规模一般都在2000人左右,专业设置一般细分为3—5个方向,既有规模效应,又有细分培养。而工科院校会计学专业一般设置在本校经济管理学院之下,以一个系或者专业的形式办学,学生规模一般在几百人左右教师数量在10—30名之间。47所工科院校中,开设2个以上会计学专业方向的有18所,其中17所有会计学专业方向硕士点,教师规模平均在20名左右。最为极端的是个别高校的学生有700余人,教师有20多名,竟然全部集中在会计学一个专业方向,培养压力及就业自我竞争压力可想而知。 三、工科院校会计学专业办学和人才培养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办学定位不准、培养方案缺乏特色。通过对国内工科院校会计学专业的培养方案进行分析,不难看出不论是办学层次高低、生源质量好坏、师资力量厚薄,均存在培养目标、培养方案设置等方面高度雷同的现象,并与财经类院校基本一致。这种雷同一方面客观反映了会计学专业的职业特点(因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各高校财务会计课程的知识结构及内容相似,但会计明细核算及核算组织、财务管理无疑应具有行业特色),但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各高校在会计学专业办学定位及学生培养定位方面,未能根据自身办学目标及资源特点实现差异化培养和在办学市场上的错位竞争。 (二)办学资源配置不足。因为自身能力及资源的限制,工科院校的办学定位一般是立足于行业、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一般认为,会计是一门国际商业语言,强调其共性,因此许多高校的办学者及就业单位认为工科院校没有必要设置会计学专业,办学者在办学实践中往往将其定位于工科院校优秀学科专业的配套学科,在学科专业发展定位上处于从属地位,从而在资金投入、师资力量建设、教学和科研投入等竞争性资源方面存在配置不足的问题,进一步导致了工科院校会计学专业在人才培养、学科发展、教师成长等方面的恶性循环。 (三)办学质量普遍不高。工科院校一般都设置了经济管理学院或类似的经济与管理方面的综合性学院,会计学专业则作为学院下面的一个系或者专业。在与本校其他专业的办学竞争中,因为会计学专业的基础技术性,修读会计学专业的学生比修读经济管理类其他专业的学生人数要多,生师比也远远高于其他专业,导致会计学专业师资力量严重短缺,现有教师疲于应付教学任务,科研质量、教师层次难以有效提升,限制了细分专业设置、提升学科层次,培养方式粗放,学生整体培养层次不高,知识结构雷同,会计学专业办学水平普遍不高,造成学生培养结构的单一化和在就业市场上的同质化竞争和自我竞争。 (四)学生就业质量普遍不高。由于办学特色不鲜明、同质化严重,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不强、培养质量不高,工科院校会计学专业在国内甚至区域就业市场上普遍缺乏知名度,所办专业在用人单位缺乏认同度,直接导致学生在就业市场上缺乏竞争力,就业平台和就业层次不高,学生职业生涯的持续发展后劲不足,也无法有效地为学校会计学专业持续发展积累高端校友资源,最终导致专业发展前景黯淡。 四、工科院校会计学专业的资源特征分析 除受到供给与需求的决定性影响外,资源特征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资源配置行为。高校的教育工作作为向社会提供的一项准公共产品,也需要各种资源的支持。与其他类型的高校相比,工科院校也有与其办学历史和类型相适应的独特的资源特征。 (一)行业资源特征及影响。从办学历史上来看,工科院校一般具有行业渊源和纽带,办学基础定位于立足行业、服务地方,其优秀主打专业往往具有较强的行业特点或地域特点,这些高校的专业特别是优秀专业定位于为行业发展培养人才,培养的学生行业就业率较高。教师的社会服务及科学研究着眼于解决行业发展的理论问题和应用问题,研究结果定位于行业引领或问题导向。教师通过面向行业的社会服务获取研究资金支持,建立或拓展成果应用空间,搭建学生实践就业平台。学校通过行业纽带、校友资源及相关资源整合行业和地方资源,为学校发展拓展资源空间,并直接为学生就业服务。 (二)师资队伍特征。配套性(支撑性)学科的发展现状和定位决定了工科院校会计学专业师资队伍存在数量少、学历层次不高、职称结构不合理等问题。人数少导致办学力量单薄,不能实现专业细分化培养。学历层次及职称结构不合理导致科学研究实力不强,重教学、轻科研倾向突出。师资及科研资源的约束导致学科层次长期不能得到有效提升,较多工科院校不具有会计学专业方向硕士点和博士点,对优秀本科生的培养缺乏目标性、连续性激励,对教师的职业生涯发展激励性不强。但受益于学校主打工科专业的行业影响,教师有更多的机会参与行业社会实践,能够有效促进会计理论、管理理论与行业实践的结合,有利于引导教师注重会计理论与行业运用的有效结合,并为教师研究能力的提升和教学能力的提升提供良好平台。 (三)学生特征。工科院校会计学专业的学生相比财经类院校的学生人数较少,但相对本校其他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学生人数较多,生源质量因招收录取批次有很大差别。由于工科院校经济管理类学科门类无法细分以及高水平教师队伍组建困难,会计学专业学生接受高水平的综合性经济管理文化和理论熏陶的机会较少,但学生能够接受更多与本校背景相关的工学理论、实践及商务的熏陶,从而与本行业的技术特征、商业运作、管理实践紧密结合,有利于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与本行业会计与财务管理实践快速结合,降低学生融入实践的难度,缩短学生融入实践的进程。 五、工科院校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的战略定位 人才培养的目标是指为谁培养人才、培养什么样的人才,其制定需要对就业市场的需求、学科建设及师资队伍等培养资源、生源质量等因素综合权衡进行拟定。培养目标是导向、是指南,既受制于高校培养资源的约束,又决定了专业设置、培养方案及后续培养资源配置等关键环节,因此必须仔细论证方能符合实际并有效指导工科院校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实践。总的来说,在我国高等教育持续推进特色型办学的大背景下,工科院校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应坚持“抑数量重质量,坚持行业特色型办学,差异化人才培养,不断积累学科资源、提升办学层次”的办学思路,摈弃以往那种“小而全、资源分散、四面出击”式的办学思路。抑数量是因为对于公办高等教育来说,规模不是出路,品牌和质量才是立足之本。而且工科院校会计学专业有限的师资力量不足以支撑其多元化四面出击。坚持行业特色化办学是在遵循会计学专业办学规律的基础上重视行业实践及行业应用,既有利于进一步加强行业传统纽带,畅通就业渠道,又有利于加强会计实践,培养双师型师资力量,拓展应用型科学研究平台及学生实践平台,并通过社会咨询及相关服务集聚专业发展资金。行业是纽带,是基础,在此基础上的多元化才是有基础的,可靠的。在渠道畅通、数量控制、质量提升、师资提升、资金及人脉资源集聚的基础上,适度细分专业、创新培养方式、逐步实现差异化人才培养和办学层次提升才是最终出路。 六、工科院校建设具有行业特色的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依据和优势 从会计的职能来看,会计首先是一套信息加工系统。从作为会计信息加工规则系统的财务会计来看,信息加工过程具有全球规则的统一性和客观性,这也是会计的立身之本。随着会计国际化趋同融合进程的进一步深化,基于工科院校会计学专业办学实力的局限性,要围绕国际化大做文章存在资源限制和提升难度。会计同时是一套管理和控制系统,除遵循专业的普遍规律外,财务管理、管理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方向更具有实务性、行业性和创新性,因此依托行业管理特点,深化财务管理、管理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绩效评价等在行业中的应用,更具有现实可行性。深化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的行业特色,有助于商业实践与会计财务理论的有效融合,持续跟踪和引导行业财务管理实践,树立行业财务管理标杆,搭建财务理论与实践运用的桥梁,有助于提升教师的服务社会能力及培养双师型教师队伍,并服务于建设实践实训基地及搭建就业平台。 七、工科院校会计学专业行业特色培养的实施路径 (一)专业设置与特色定位。会计学专业可以细分为财务会计、财务管理、审计、税务会计、资产评估等几个方向,工科院校究竟应设置多少个专业,主要是由就业市场需求、专业学生人数、学生细分培养需要、专业师资力量等因素决定的。其中师资力量方面主要应考虑数量、层次、研究方向、学缘结构等,教师数量越多、学缘结构及研究方向越多元、学历层次越丰富,专业细分的可行性就越强,专业细分的支撑力度就越大,这一点在上文的统计数据中得到了有力支撑。此外,学生数量、市场需求程度、培养目标定位也是专业细分的主要影响因素,学生数量越多、市场需求越旺盛和个性化、学生素质越高,对精细化培养的要求就越强烈。学生因素决定了教师资源配置因素,并反过来对学生细分培养产生至关重要的影响。学生在就业市场上的竞争主要体现为质量竞争、特色竞争、需求竞争、层次竞争,工科院校由于在培养力量上的局限性,不可能与财经类院校在就业市场上进行全方位竞争,只能根据自身的资源情况展开特色竞争,因此专业细分不宜过度,否则容易导致力量分散,使每一个专业的建设力量及培养力量摊薄,培养质量下滑,得不偿失。 (二)特色型培养方案设计。特色型学生培养必须以特色型培养方案及课程体系设计作为支撑,由于总学分的限制,培养方案中必须精心平衡公共课程与专业课程、专业优秀课程与拓展性课程、理论课程与实践实验课程、会计学专业基础课程与行业特色型课程之间在课程门数、学分数之间的比例分布关系,按照精简必修课程比重、增加限选课程及特色课程比重、增加实践实验课程比重进行设计。必修课程数量少一些,会增加学生根据自身兴趣爱好选修课程的自由度。必修课程中公共课程与专业课程之间的比例关系应该适当,公共课程中除政治类课程外,数学外语类基础课程设置的多少,与高校学生的层次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一般情况下,对于学生基础好、培养层次较高的高校,增加公共基础类课程的学习对学生夯实基础、增强持续发展后劲,乃至学生考研及工作后发展方向的转换都十分有好处;对于学生基础一般、以培养应用型层次人才为导向的高校,夯实学生的会计学专业基础,适度增加其对会计学专业基础课程的学习并强化其实践应用能力则更为重要。降低必修课程的数量并不等于降低学习要求,精简必修课程的数量及学分后,夯实教学质量尤为重要,体现在强化教学内容设计、案例设计、实验环节设计、作业及考试要求等方面。此外,对必修课程教师的要求应提升到一个更高的高度,比如职称、学历、教学水平等方面,只有做到这一点,才能在为学生个性化发展腾出空间的同时,不降低学生的专业水平及在今后工作中的基本生存能力。通过必修课程的学习,要让学生达到知识精细化到手、专业能力精细化到位,完成学生基本知识体系的搭建及基本专业能力的搭建。增加限选及特色课程的比重,并不是简单地增加学分,限选课程的设置目的在于增强学生某方面的能力,特别是特色能力,即让学生查漏补缺,发展某些特殊专业能力,或在某些方面深化专项能力。因此限选课程的设置及目标在于深入补充某些侧面知识、技能或者深化某些特殊知识和技能。增加限选课程的比重,一是增加学分及课时的比重,以增强学生的兴趣及满足培养特殊能力的需求。二是增加门类设置,以提高学生选课的自由度,而且增加门类设置可以形成丰富多样的限选课程群。三是可以解决新专业设置因上级部门审批限制难以达成而暂时过渡性满足学生多元化培养实践的需要。限选课程及特色课程的多样化设置,教学质量必须依靠高质量、多元化的师资力量予以保证,因此在实践过程中,支持发展跨专业选课和跨学校选课的自由度,实现优势教师资源及课程资源共建共享显得十分必要。实践实验课程的设置,对于学生将知识转化为应用能力,缩短理论与实践的距离,增强学生的专业自信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培养方案中,增加实践实验课程的课时及学分十分重要,并应在教学过程中强调对学生动手能力的考核。 (三)特色型课程群建设。培养行业特色型人才,必须紧密结合行业经营管理的特点,认真设计行业特色课程群。可以在限选课程模块设计两至三门反映行业产品技术特征、业务经营管理及商务运作模式方面的课程,便于学生了解行业环境及业务特点。同时设计一至两门综合反映行业会计核算、管理会计、财务管理、税收管理等方面的课程,使学生了解行业会计核算及组织的特点、行业成本管理的方法及重点、行业企业预算及投融资管理的模式、行业企业税收管理的重点及税收筹划的方法等,在校期间学生就能对行业会计实务问题有较为深入的了解,可以为学生搭建理论联系实际的平台,缩短学生进入行业后的适应期。如果学生人数较多,一个行业不足以吸纳所有学生就业,可以围绕本校学生就业的几个主行业渠道设计一个以上的特色课程群,便于学生根据学习兴趣及学业规划进行课程规划和选择。由于工科院校师资力量的约束,这类特色课程群数量不宜超过三个。 (四)特色型师资队伍建设。建设特色型课程需要建设特色型师资队伍,要培养一支实践能力及应用能力都较强的师资队伍。高校教师由于观念、习惯、能力的约束及高校激励措施的欠缺,大部分知识结构单一,偏理论轻实务,许多教师不愿意耗费太多的时间在财务管理实践中去锻炼自己,既缺乏将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工作中去解决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和关键问题的能力,也缺乏动力和意愿投入更多的精力到实务工作中去提升和更新理论。动手能力较差的教师自然无法培养出动手能力强的学生,加之会计和财务管理本身就是实践性较强的学科,会计理论不能应用到实践中去解决实际中的问题,理论不能发挥指导实践的作用,教师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自然较差。因此,要建设一支特色型“双师型”教师队伍,高校应积极采取走出去的师资培养战略,鼓励教师脱产或在职学习进修、全薪挂职锻炼、科研学术休假,鼓励教师创新创业,采取加强横向科研成果奖励、职称评定倾斜等方式对教师进行激励,鼓励教师积极承接企业横向项目、科研成果转化,鼓励教师撰写实践实验教材或理论与实践兼具的专著。与此同时,积极采取引进来的策略,将行业企业中具有一定理论素养和深厚管理实践功底的财务管理专家引进高校,充实师资队伍。只有建立一支理论与实践经验相结合的特色型教师队伍,才能对学生素质的提升和实践创新能力的培养起到切实的指导作用。 (五)紧盯行业财务管理实践需求的服务能力培养及搭建实践就业基地。要培养一支具有行业特色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工科院校应努力为教师搭建理论联系实际的产学研合作平台,教师及其团队更应该主动出击、积极响应行业企业在行业会计信息系统、行业财务战略制定及并购重组、行业投融资管理、行业全面预算管理、行业成本精细化管理、行业财务管理诊断、行业税务管理及纳税筹划、行业内部会计控制管理、行业流程重组及优化等方面的需求,展开管理咨询服务,为企业规范管理、管理创新及解决实际问题、提升价值创造空间等服务,为行业企业财务工作人员的继续教育和知识结构创新提供培训服务。通过持续的互利合作,致力于建立共赢互信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搭建有效的合作平台,进一步探索双方建立会计学专业人才订单式培养和合作的空间,探索双方建立人才实习实验基地的可行性,并利用横向合作项目锻炼研究生及高年级本科生分析问题及解决问题的素质和创新能力。 (六)立足行业特色,提升学科建设水平及学生培养层次。工科院校会计学专业学科建设水平及培养层次的提升对于会计学专业人才的培养来说十分关键,而这需要师资力量及科研成果的双重积累。科学研究分为理论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二者对于高校申报硕士点、博士点都十分重要。工科院校会计学专业教师数量较少,研究方向必须有效凝练,研究力量必须有效配置,根据教师的能力及研究兴趣,可以选择2—3个理论研究方向,配置部分教师着力于进行理论性研究,其余教师从事以行业应用性为主的研究,两翼齐飞,互为支撑。理论性研究教师团队有责任为以应用性研究为主的教师团队提供方法论支撑,后者有责任为前者提供研究资金支持。对于研究实力较弱的教师,应更多地承担基础教学工作,对于创新型课程及理论性较强的课程,可以更多地配置给以应用性研究为主的教师,对于部分市场开拓意识、意愿及能力较强的教师,可以承接更多的横向项目和应用服务性、开发性研究。教师之间的分工,目的在于各取所长、通力合作进行科学研究、专业建设和社会服务,在积累研究成果的同时积累研究及培养资金,尽快提升工科院校会计学专业学科建设水平及培养层次。这不仅需要在人力资源配置上各取所长、通力合作,更需要在团队建设中理顺和平衡团队成员在科研合作、职称评审、利益分配等多方面的关系,才能实现各自发挥专长,在专业建设和提升的同时,实现团队成员的共同发展。总之,高等工科院校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应该立足于现有学校资源特点,充分扬长避短,坚持行业特色化办学,快速集聚资源,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层次,才能在激烈的办学竞争中发展壮大。 作者:章勇 余咏秋 单位:重庆邮电大学财务处 四川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会计学专业论文:会计学专业与立体式评价体系研究 摘要:会计专业实习是高校会计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途径。文章在梳理会计学专业实习流程的基础上,制定全方位实习管理规范,包括实践教学体系、组织与管理制度、校企合作与沟通机制、安全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等;实施校企各方共同参与的对实习实践单位、学生、专业指导教师的立体式评价体系。 关键词:会计学专业;全方位实习管理规范;立体式评价体系;构建研究 一、引言 会计学专业实习岗位主要有会计师事务所的助理审计岗位,各种企业、事业单位财务岗位,银行等金融企业金融岗位,其他和财会相关的实习岗位。以上岗位多属技能型,比如作为审计助理,要学会看报表、抽凭、复印底稿所需文件,编制并填写底稿、做现场实地盘点计划及报告、做一些科目的实质性测试、截止性测试等;作为财务助理,要收银、协助开发票、粘贴原始单据、做记账凭证;作为大堂助理,要学习网点内营业中服务基本流程、业务知识与规范、辅助接待客户等业务。因为财会岗位的专业性与特殊性,多数学生在一个单位集中实习的比例不大,实习地点具有明显的分散性,使得专业实习管理更显复杂与重要。实习质量如何,要看管理规范是否全面且能够执行;实习效果需要评价来监督与反馈。本文以专业实习流程为线索,构建全方位实习管理规范与立体式评价体系。 二、会计学专业实习流程与内容 (一)实习准备 实习开始前,召开实习动员会,进行安全教育,提高学生对专业实习重要性的认识。专业实习作为大四上学期的一门校外实践课程,有严格的课时与学分要求。同时,布置专业实习的实践与任务,选择、审核、落实校外实习实践单位,组织学生进入校外实习实践单位。 (二)实习开展 实习开始后,学生要按时进入校外实习实践单位实习,行业指导教师、专业指导教师和学生管理教师分别对学生校外实习实践进行指导和管理。行业指导教师是单位选派的具体指导学生实习的“师傅”、项目经理等;专业指导教师来自于会计学专业在职教师,承担与行业指导教师沟通、学生日常实习行为管理、收集实习资料以及评定成绩等事项;学生管理教师通常是校方辅导员或者班主任,协助专业指导教师对实习工作进行组织与管理。 (三)实习结束 实习结束时,提交实习相关资料,组织学生实习汇报、录入成绩、评选“优秀专业实习生”和“优秀专业实习指导教师”,完成材料归档。 三、会计学专业实习存在的问题 (一)学生选择岗位与专业不对口 专业实习不同于就业实习,需要选择专业对口的岗位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专业实习实践单位或由学校统一安排到实习基地,或者由学生自主选择实习地点与岗位。如果学生自己选择实习工作,会计专业指导教师应对实习实践单位与实习岗位进行审核,以确保学生在合适岗位实习。在实习检查中发现,有的学生虽然也提供了实习实践单位等信息,但却没有真正地或严格遵守时间参加实习;有的学生所处的工作岗位也与所学专业相差很远。 (二)实习实践单位没有尽职尽责 在实习之初,学生要与实习实践单位签订相关的实习协议。实习协议一般由校方提供,有效保证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有的单位要划掉与人身安全相关的条款才肯签学校的实习协议;有的单位只肯与学生签订其自身提供的实习协议,条款中否定实习期间与学生的雇佣关系。实习过程中,有的实习实践单位把学生当成廉价劳动力,甚至安排学生做假账。 (三)实习指导教师的指导与督察不到位 实习教师的指导与监督是专业实习工作有效进行的重要保障。在学生实习期间,行业指导教师、专业指导教师、学生管理教师共同对学生专业实习进行指导、监督、管理。行业指导教师相当于学生在实习实践单位的“师傅”;实习期间,专业指导教师,在教学与科研工作之外,要拨出时间进行实习指导,通过现场、微信、电话等方式定期了解学生实习情况;学生管理教师比较熟悉班里学生的家庭、性格等方面,在一些问题的沟通上比较有优势。但在实习过程中,指导教师没有形成“三位一体”的指导体系,有的教师没有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四、构建会计学专业全方位实习管理规范 专业实习的质量重在管理,管理须靠规范。规范是指明文规定或约定俗成的标准。长期有效的实习规范应明确主体责任、细化管理实施,具体包括实践教学体系、组织与管理制度、校企合作与沟通机制、安全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等。 (一)完善实践教学体系 专业实习通常按照总学时的一定比例来安排,是会计学专业教学计划中不可缺少而且重要的一部分。专业实习有实践的学时与学分的要求,除特殊情况(比如应征入伍)外可以不参加。专业实习不达标,成绩将为不及格或者记为零。实践教学体系也要有统一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考核标准与成绩构成等,便于专业教师进行实习指导。 (二)制定组织管理制度 学校或专业要设有分级的组织机构,指导、负责专业实习的顺利有效进行。组织管理制度应包括安全教育、学生自主实习申请与审批流程、实习实践单位接收公函、实习协议、指导教师指导方案、实习督导要求、学生校外实习实践手册、考核方法、实习基地建设等。制度的建设应遵循原则性、指导性、可操作性。 (三)构建校企合作与沟通机制 校企合作是做好专业实习的基础性工作,可以在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培养、招生就业等方面探索有效的合作方式。专业实习安排形式可以是集中(学生在自愿报名与面试通过之后进入学校推荐或者作为专业实习基地的企事业单位实习),也可以是分散(学生自己找单位之后由会计专业指导教师审核是否符合实习相关要求)。加强校企合作与沟通、拓展实习基地有助于会计学专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便于专业实习的集中指导,也为学生专业实习提供了多样化选择。 (四)安全风险防范与应急措施 专业实习中,学生同时还是单位实习生的身份,安全是重中之重。实习开始时学生要接受安全教育,树立安全意识,由学生本人与家长在安全承诺书上签字;实习过程中要注意风险防范。另外,学生初涉职场,心理方面也要有段适应期。实习规范中应有应急预案,确保突发事件能得到及时处理。 五、会计学专业立体式实习评价体系的建议 专业实习质量重在管理,管理重在过程。在实习过程中,评价实习实践单位、学生、指导教师,是实习质量管理最后、也是极其重要的一环。 (一)动态评价实习实践单位 会计学专业的实习实践单位分为两类,一类是分散性的实习实践单位,一类是集中实习的实习基地。在评价实习实践单位时,可由实习指导教师与学生共同参与对实习实践单位进行评议,将实习实践单位纳入动态管理中。有的分散性实习实践单位经由指导教师考察、沟通,也可拓展为专业实习基地。有的实习基地在合作中可能出现一些新情况,也可变换合作模式或者终止协议。比如,会计师事务所由于业务淡旺季,在每年的11月份到来年的3月份需要大量实习生。但是学生要在大四8、9月份甚至更早时间就开始找单位实习。这种时间上的矛盾使得学生可能错过事务所的实习机会,单位也会出现实习生短缺的情况。校企双方可以变换思路,开拓更好的合作模式与沟通机制以满足双方的需要,共谋学生全面发展。为建立长期稳定的校企合作关系,可以将校外实习实践单位以动态评价方式纳入常态管理过程之中。校外实习实践单位的评价可由师生共同参与,考虑下列因素:工作环境、实习条件、实习效果、沟通与合作程度等。具体校外实习实践单位评价指标体系见表1。当然,表1各项指标也可以由师生采用等级(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评定,或者是定性方法,对具体实习实践单位的评价指标进行文字说明,做出综合性评价,以实现会计学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 (二)对学生实习过程性多元化评价 校外专业实习作为一门课程,在实习结束时需要实习实践单位与专业指导教师共同给出成绩,备选优秀专业实习生。对学生实习评价应该遵循过程性、多元化原则,力求真实、客观、完整地给出实习成绩。校外实习实践综合成绩评定表见表2。为鼓励学生高质、高效完成专业实习任务,可以按实习学生人数的10%,选取“优秀专业实习生”。推选优秀专业实习生的条件主要有四种情况:一是心系学校,协助教师与实习实践单位沟通交流,建成实习基地的实习生;二是由于专业实习表现突出,促进就业的,被实习实践单位录用,签订三方协议的实习生;三是协助教师组织专业实习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实习生;四是专业实习中表现突出,多次受到实习实践单位领导表扬的实习生。 (三)专业实习指导教师的评价方案 由于会计学专业的学生实习地点呈分散式布局,专业指导教师的任务更是繁重。目前,专业教师在分到实习学生名单后,需要采用电话、微信、短信和QQ指导等方式灵活督查学生的实习情况;建立定期信息通报制度,每两周通过网络指导检查学生1次;要进行不少于所指导学生10%人次的现场检查指导工作;针对所指导的每个学生填写一张实习指导巡查表;专业实习结束后,专业指导教师要按期收齐校外实习实践手册,在计划、指导位置书写评语并签字,给出学生指导成绩和总评成绩,推荐“优秀专业实习生”。实习结束后,会计学专业要组织所有专业指导教师进行实习指导汇报,每个教师汇报时间约5至10分钟。为鼓励专业指导教师认真指导,帮助学生高质、高效完成专业实习任务,实习结束后可以按专业实习指导教师的15%推选“优秀专业实习指导教师”。评优条件如下:一是心系学校,在实习现场检查过程中,注意与实习实践单位沟通交流,建成实习基地的;二是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和实习岗位表现突出的;三是专业实习组织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四是专业实习指导中到现场检查次数较多,多次受到学生赞扬的。考虑到教师在教学、科研工作之外要拨出时间进行实习指导,不宜过多量化考核指标加重教师工作压力,对于专业实习指导教师的考核,只需分为不合格、合格与优秀即可。合格只要看教师的实习指导是否符合了专业工作要求,优秀主要看是否满足了评优条件。当然,如果责任心不强或者由此引发了一些严重问题,则需要有退出或者惩罚机制。六、结论越来越多的学校将会计专业实习工作作为会计学专业一门必修的校外实践课程。根据实习流程制定全方位的专业实习规范,使得校企双方、三方指导教师、学生等各方能够有规定可依、有标准可循。同时,加强全过程监督,构建各方参与的立体式评价体系,是专业实习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 作者:裴淑红 戚少丽 张兰 张文利 单位:北京城市学院 会计学专业论文:会计学专业如何培养大学生实践能力 摘要:随着会计行业不断向前发展,会计人员要根据会计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理论和实践的综合能力。本文就会计专业在校生实践能力培养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刻分析,提出了会计学专业培养实践能力的途径,探讨了会计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效果评价,进而提出会计学专业学生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才能成为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完美融合的综合型人才。 关键词:实践型教学活动;实践能力;实务技能 随着经济日益向前发展,会计学越来越多地成为学生报考的专业,这就导致了会计学专业的毕业大学生要面临着更多的从业压力——会计学专业的毕业生既要有足够的会计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要有实践能力,这往往是在校学生所缺乏的。因此,加强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非常关键。 一、会计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30多年,会计学专业成为学生热捧的专业,使会计人才出现了供大于求的局面,导致会计专业的学生就业困难。其实会计这一行业就业范围极广,只要涉及货币的流动就必然和会计有关,但目前的局面是用人单位招聘不到理想的员工,而会计专业毕业生又出现就业难的局面。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是用人单位招聘时往往要求应聘者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而会计专业新毕业生只能由于经验不足而放弃。可见,企业找不到合适的财务工作人员、大学生就业难的根本原因在于学生的工作经验,即实践能力,这就是问题的关键。目前会计市场缺乏会计人才而会计专业毕业生找不到满意工作,矛盾局面产生的根本原因就是学生的实践能力不足。这反映出会计人才市场对会计专业毕业生能力上的过高期望,反映出高校对会计专业学生能力的全面培养不到位。工作经验是指能够出色完成工作的能力,是在不断的实际工作中获取的,但是,若没有较强的实践能力作为基础,积累工作经验也无从谈起。实践能力是会计专业毕业生想要找到一份满意工作的基础。毕业生若是结合学到的会计知识,同时拥有较高的实践能力,那么胜任企业实际财务工作就相对容易和轻松。这就要求毕业生在校期间努力寻找实践机会,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 二、会计学专业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存在的问题 1.教学观念处于落后状态目前的教学观念仍是传统以书本上的知识为主,老师传授为主要方式,以考试成绩来检查学生掌握知识的水平,所采用的教育方式仍是注重考试成绩,很少注重实践能力的教育方式。整体教学缺少实践教学内容,使学生实践机会很少,在这种传统教学模式下,忽视了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故学生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不能很好地结合。2.教材内容存在弊端会计准则等在随着时代不断变化,但学校的教材却与会计制度不相适应。跟课程同步的模拟实习课程很少或是没有,这就导致了学生实践机会的缺失,实践能力得不到提高。3.师资队伍需要加强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中最重要的因素便是教师的实践能力水平。如果教师只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实践经验缺乏,则不能很好地帮助学生解决实践方面的疑惑和问题,学生实践能力就无从提高。4.教学环境不符合要求为了让学生能够提高实践能力,多数学校会计专业会设置模拟教学实验室对学生进行实践能力培养,但是实际上这些设备非常落后,与仿真会计要求相差很大,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等更新换代较慢,跟不上会计改革的步伐,实训教对学生实践能力的作用有限。5.学生实习效果不佳目前的毕业实习期间安排在大四,学生可以自行找实习单位实习,也可以是教师安排和组织学生到特定的实习单位实习。但是即使这样,学生的实习需求也不能被满足。首先,实习单位为了防止商业机密外漏,不会让实习学生了解太多业务。其次,由于自己的会计专业的学生日益增加,使学校无法建立自己的实习基地。6.评价制度不合理传统教育制度对于学生的评价制度是以理论知识的掌握水平作为评价标准,通过考试分数和平时作业作为总体的考评水平,具体是通过期末考试为考评依据。实践水平所占比重偏低。而考试的内容由教师掌握,重点由教师划定,只要认真背就能得高分,但是实习成绩却不作为参考标准,分数高的同学的实践能力并不见得比分数低的学生实践能力高,使学生理论和实践不能很好地融合。 三、会计学专业培养实践能力的途径 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内容,我们可以深刻了解到培养应用型人才的必要性,而应用型人才的不可或缺条件就是实践能力水平。据调查,多数会计专业毕业生希望自己今后能从事会计方面的工作,因此,培养会计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显得尤为重要和必要。1.传统教学观念应得到更新为了使会计人员不断适应会计市场的变化,教学观念必须改变。不能仅仅以课本上的理论知识为依据对学生教学,不能只注重成绩而忽略了对实践能力的培养。要根据会计专业的特点,理论和实践均衡进行教学,进而改变教学模式,使理论课和实践课有比例地进行,进而使学生的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培养逐步适应。2.更新教材内容会计教材的内容应该全面而客观。在理论知识完整的情况下,增加会计经济业务的对应内容,使经济业务与灵活多变的具体实际工作业务相适应,使教材内容更加新颖,覆盖范围更广。让学生对于会计实际业务有全面的认识。这样,学生不仅对理论知识有了掌握,对于实务方面的知识也会进一步提高。3.加强师资队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要考虑多重因素,其中最重要的因素便是教师的实践能力水平。因此,应该着重培养教师的理论知识和教学实践这两方面的综合能力。只有教师自身掌握了熟练的实践经验,及时掌握会计市场的变化,熟练掌握会计核算业务各个环节的处理操作,才能进一步对学生的实践能力起到指导和帮助的预期作用。4.完善教学手段增加资金投入设置模拟实验教学培训教室,提高实践教学的仿真性。把实训的会计材料如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不断更新,让学生对会计业务的认识和处理能力进一步提高,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5.改善教学环境设置标准的会计实验室,实验室必须建设完备,配备先进的实验仪器,实践材料如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必须仿真有效,并且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会计电算化实验室,从整体上改善教学环境,为学生提供高标准的培养实践能力的平台。6.完善评价制度对于学生的考核机制不能仅仅以学习成绩作为标准,要加大学生实践能力成绩所占的比重,通过对理论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双重检测对学生做出最后的评价。对于实践方面的考评,可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的处理及对模拟经济业务的处理等方面作为依据。最后可以进行模拟答辩,教师随机对学生提问,考察学生的实际掌握能力。 四、实践能力培养的效果评价 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是为了使学生把会计知识和理论更好地结合起来,锻炼学生的实践能力,提高动手操作能力,为今后的工作打下基础。同时也为会计市场提供合格的会计人才,平衡会计市场和会计人才的供需关系。1.利于会计专业学生融入社会大学生的人数与日俱增,社会上每个工作岗位都竞争激烈,若想在激烈的竞争中获胜就需要自身具有超强的理论和实践的综合能力。社会对不同的人才要求不同,需求量也不尽相同,个人的综合实力就显得尤为重要。融入社会的唯一途径就是自身的工作经验,而工作经验来自于实践能力的培养。因此,高校必须把学生的实践能力作为教学过程重心,重视实践教学的重要性,着重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帮助会计专业学生更顺利地适应社会、融入社会,找到属于自己的工作岗位。2.利于用人单位招聘到满意的财务人员用人单位招聘相应的财务人员首先看中的是面试者实践能力和工作经验。用人单位可以节约工作前的培训成本,节省了经费。而且,优秀的应聘人员可以自进入企业之后高效地完成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为企业创造经济效益。所以,学生的实践能力高低决定了企业能否招聘到满意的工作人员,决定了应聘人员的能力能否与岗位设置相符合。3.利于教学方法和评价制度的改进传统的教学强调书本上的理论知识对学生进行理论知识的传输,忽略了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同时,对学生期末的综合考评也主要以笔试的理论知识考试作为标准,实践能力水平很少或不作为考核依据。加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则要求高校对教学方法做相应的调整和改变,使培养实践能力作为教学方法的主要内容之一,同时对学生的评价机制做相应的改进,理论结合实践,对学生进行全方位综合能力的评价。综上所述,会计专业学生毕业时想要在激烈竞争的会计人才市场上尽快找到满意工作进而融入社会,就需要提高自身的实践能力。而提高实践能力就要求学生通过不断的实践,通过一次次的实习积累经验,培养能力,争取在毕业和就业期间内花最少的时间来融入社会、适应社会,与社会发展和会计人才市场的需求相适应,努力通过对实践能力的培养进而成为用人单位和社会需要的综合型人才。 作者:王宁 王金荣 会计学专业论文:本科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提要]应用型会计学本科的培养目标旨在培养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需要,必须具备人文精神、科学素养和诚信品质,具备经济、管理、法律和会计学等方面知识及能力,能在中小型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审计等工作的应用、复合型会计专业人才。本文从培养规格、职业岗位描述的对应链接课程、专业教育平台设置等方面,分析基于职业岗位描述的应用型本科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为应用型本科院校会计学专业健康发展提供有益的建议。 关键词:应用型本科;会计学;人才培养;职业岗位 会计学专业培养的是应用型为主的人才,对于应用型会计专业教学来说,更重要的是对会计专业技能的培养以及实际应用能力的培养,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学生的职业胜任能力。目前,应用型会计学本科的专业培养目标旨在培养适应现代市场经济需要,具备科学素养、人文精神和诚信品质,具备管理、经济、法律和会计学等方面的知识和能力,能在各类中小型企、事业单位从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审计等工作的应用型、复合型会计专业人才。本文从培养规格、职业岗位描述的对应链接课程、专业教育平台设置三个方面分析基于职业岗位描述的应用型本科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一、培养规格 基于以上培养目标,应用型本科会计学专业的培养规格主要包括三种结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素质结构。 (一)知识结构 (1)热爱祖国,深入学习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了解国内外时事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2)熟悉从事企事业单位工作所必须具备的经济、管理、法律等基本知识。(3)掌握会计学专业必须具备的基础理论,基本专业知识和基本职业技能,如会计核算、会计管理、财政经济、财税金融、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与技能。(4)掌握一门外语及计算机应用知识,具有可持续学习的能力。 (二)能力结构 1、通用能力。(1)计算机基本应用能力:具备使用计算机实用软件处理日常事务及通过网络获取、分析及处理信息的能力;(2)外语应用能力:有较强的英语综合应用能力,特别是听说能力,能用英语有效地进行交际;(3)文献检索能力:掌握经济专业文献检索、查找的基本方法,并能对检索文献进行有效处理和正确使用;(4)沟通和交际能力:要求学生具备较强的语言与文字表达能力,具有组织协调和分析比较能力。2、专业应用能力。(1)会计职业工作能力:具备会计业务核算能力,熟练掌握填制凭证、登记账簿、编制报表等会计基础工作能力并且具备一定的涉税业务处理能力,审计业务处理能力和金融业务处理能力;(2)会计管理能力:熟悉国家相关部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内外经济形势,不同企业的企业环境和生产经营特点,依法进行会计业务处理与会计职业判断;具有管理组织协调和团队合作能力。 (三)素质结构 1、思想道德素质。具有高度的民族自豪感和社会责任感,较高的政治理论素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2、文化素质。了解哲学、历史、文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不断完善自己的信念、价值观和世界观。3、职业素质。坚持不懈贯彻执行会计法、财经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制度,遵守会计职业道德,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具备扎实的会计理论知识和会计实务技能,有较强的写作能力与沟通协调能力。4、身心素质。恪守会计职业道德,廉洁奉公;遵守法纪,坚持原则,严格执行有关的会计法规,维护国家利益,抵制一切违法乱纪、贪污盗窃行为。老实做人、踏实做事、扎实工作,具有高度的责任感,严谨、认真、细致的工作作风;具有团队精神和合作意识;谦虚谨慎、艰苦朴素的工作作风。 二、基于职业岗位描述的对应知识、能力、链接课程 目前,会计专业的职业岗位描述包括会计主管(财务助理)、会计核算员、出纳三大类。基于以上三大类岗位描述,会计职业岗位要求会计学专业毕业生应拥有对应的知识、能力结构。针对每个大类岗位的不同的知识、能力结构开设相应的链接课程。具体如表1所示。 三、专业教育平台设置 专业教育平台分为专业基础课程模块-专业导论讲座、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会计电算化、中级财务会计、成本管理会计、小企业会计准则;专业优秀课程模块-财务报表分析、税法、财务管理、审计学、高级财务会计;专业集中实践模块-会计学原理单项技能、税务会计实务、会计分岗位模拟实训、会计电算化实务、会计综合模拟实训、ERP沙盘模拟实训、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教育模块,按《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和《大学生社会责任教育培养方案和学分认定暂行办法》执行四大模块。实践教学中集中实践教学环节、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创新创业实践学时比例超过总学时50%。综上所述,应用型会计学本科专业培养的是适应未来工作岗位需要的高端技能人才,学习的目的是为了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完成工作岗位任务,人才培养方案的设置就要围绕这一目标来进行。以职业岗位描述为导向进行会计专业课程的设置,是应用型本科会计学专业课程改革的方向和必然趋势。 作者:朱琦 单位:安徽三联学院财会学院 会计学专业论文: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与定位 [摘要]会计学专业是目前高等院校在校人数最多的专业之一,随着企业对会计人员和机构负责人要求的提高,从业人员仅仅具有会计从业资格恐怕难以胜任工作,这就要求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必须有准确定位。综合分析独立学院学生的特点、企业需求以及高校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差异等影响因素,独立学院应将中级会计师作为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目标,通过了解企业和社会需求、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双师型教师以及融合职业证书教育等途径,实现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关键词]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培养目标 会计学专业在独立学院专业设置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截至2015年,全国共有独立学院275所,设置有会计学本科专业的独立学院共计153所,占全部独立学院的55.64%[1]。同时,由于最近几年学生选择会计学专业热情较高,而独立学院在一定程度上也面临着招生压力,因此,为满足考生志愿,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的招生人数都会大量超过原有的计划招生数。在设置会计学专业的独立学院中,会计学专业的人数均占有较大的比重。以湖北某独立学院为例,该校2015年计划招生会计学专业学生80人,最终实际录取人数为212人,占该校2016年招生总人数的15.35%。由此可见会计学专业学生数量的庞大。因此,分析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对于独立学院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会计专业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会计学专业教育及会计人才现状 (一)会计学专业教育现状 教育部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全国共有普通高校2553所,其中本科院校1219所,设置会计学本科专业的学校有620所[2],占比50.86%,而高职高专设置会计学专业的院校比重则更高。以湖北省为例,2015年湖北省本科高校67所,设置会计学专业本科高校33所,占比49.25%;高职54所,设置会计学专业的学校有45所,占比83.33%;没有设置会计学专业的高职院校主要集中在医学、艺术、体育和教育等院校。从会计学专业的人数来看,根据《中国会计年鉴2013》和《中国教育统计年鉴2013》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全国普通高校会计学专业(含本、专科生)的招生人数、在校生人数和毕业生人数见表1.从上表可以看出,2013年会计学专业的招生人数、毕业生人数和在校生人数均占总人数的6%以上。另外,2013年本科生招生人数为381.4万人,会计学专业招生人数为本科生招生人数的3.62%,高职高专招生人数为318.4万人,会计专业招生人数为高职高专招生人数的9.10%。从实际情况来看,设置会计学专业的高校,其会计学专业的在校生人数在所有专业中人数都是排在前列甚至第一,独立学院尤为如此。鉴于会计学专业的现状,教育部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中,将会计学专业列为控制布点本科专业,严格控制新增会计专业。从2012年至今,教育部仅新增8所高校开设会计学本科专业。 (二)会计人才现状 截至2014年,全国共有各类企业法人单位828.7万个,行政事业单位96.5万人[4],共计925.2万个单位需要大量的会计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相关规定,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根据财政部的数据,截至2016年底,我国现有会计人员1400万人,其中初级会计师404.4万人,中级会计师168.7万人,高级会计师12.5万人[5]。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目前拥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中,取得初级会计师职称的人数较多,而拥有中级会计师职称和高级会计师职称的人数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虽然规定不完全要求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取得中级会计师职称,但随着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进一步完善、政府会计准则的颁布,以及依法税征的加强,企业对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的要求也会进一步提高,仅仅拥有会计从业资格证恐怕难以胜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会计工作。 二、确定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影响因素 确定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一)独立学院学生的自身特点 独立学院在各省高考招生录取批次中一般都在第三批本科录取,部分省市没有单独设置第三批本科,将其放在第二批本科录取。但从独立学院最低录取分数占考试总分的比例来看,独立学院录取分数一般占高考总分数的45%~60%之间。以湖北省2015年第三批本科最低录取分数为例,2015年湖北高考文史类和理工类总分均为750分,第三批本科文史类最低录取分数为415分,占高考总分的55.33%;第三批本科理工类最低录取分数为360分,占高考总分的48%。而在2002年湖北省首次出现第三批本科时,高考总分也是750分,但第三批本科理工类最低录取分数为502分,占高考总分的66.93%,第三批文史类最低录取分数为484分,占高考总分的64.543%。虽然高考分数不能完全代表学生的能力,但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学生的学习自觉性、学习能力和对知识的理解程度等。会计学专业在文科专业中属于知识内容多、逻辑性强的一门学科,需要学生有很强的学习自觉性和理解能力。从独立学院录取最纸分数线占高考总分的比例变化来看,独立学院生源质量总体呈下降趋,因此,对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必须考虑学生的特点。 (二)企业对会计专业人才的需求 随着我国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发展,会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素质均得到了很大的提高,同时随着我国会计准则和税收制度的完善,企业对会计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就必然导致以前只需要由取得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来从事的工作,会逐渐过渡到由初级会计师职称和中级会计师职称的会计人员来完成。而从财政部的相关数据显示,目前会计从业人员的资格显然与我国会计法的要求不符。可见,在今后一段时间内,我国企事业单位对拥有中级会计师职称的会计人员的需求将会大幅增加。因此,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确定必须考虑企业的人才需求状况[6]。 (三)各类高校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 从各类高校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来看,可以将我国高校会计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层次分为三类,即注册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中级会计师以及初级会计师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一般来说,注册会计师和高级会计师对于会计学专业知识的深度和广度要求都比较高,一二本高校会将其作为人才培养目标,而高职院校则会将初级会计师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作为其培养目标。因此,将中级会计师作为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比较符合独立学院在高校体系中的定位。 三、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及路径 独立学院培养满足社会需求的会计学专业人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积极调研,了解企业对会计人才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的需求 人才最终需要得到企业认可,因此,了解企业对会计人才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的需求,有助于独立学院更好设置理论课程和实践课程、选择课程内容、进行学时分配,并将企业对人才的需求目标与教学紧密联系起来[7]。 (二)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会计学专业属于实践应用性较强的专业,企业在选用人才时非常重视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而且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2015年的《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独立学院属于向应用型转变的高校。因此,独立学院会计学专业的人才培养应在注重学生理论知识学习的同时,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扩大实践教学课时在整个教学课时中的比重,通过开展会计模拟实训、电子报税模拟实训等实训课程,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 (三)培养和引进双师型教师 人才的培养最终依赖于教师队伍的素质,既然独立学院将培养应用型中级会计师作为人才培养目标,也应该注重会计学专业师资的实践教学能力,把培养和引进双师型教师作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同时,独立学院应采取适当措施,鼓励教师深入企业,了解企业的会计工作现状和对人才的需求。 (四)将教学内容与职业证书考试内容有机结合 独立学院应考虑会计学专业学生今后职业发展方向,将专业课的教学内容与职业证书考试内容有机结合,以达到在进行专业教学的同时,帮助学生取得今后职业发展所需要的各项职业证书的。 作者:姚毅 杨璐 单位:长江大学文理学院 工商管理系 会计学专业论文:开放教育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模式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在中国的迅猛发展,网络得到了快速普及,远程网络学习成为当前成人在职学习的主要方式。它打破了传统教育模式在学习时间、空间以及学习者等方面的局限性,充分发挥了远程网络教育学习时间和地点自由灵活、学习过程自主掌握的优势,是一种非常适合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理念的教育教学新模式。随着国家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投入,近年来开放教育会计学专科的入学人数受到了高职教育的巨大冲击,会计专业报名人数明显下降,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也不如从前,原因是多方面的,以乌海市开放教育的发展现状入手,分析当前开放教育会计学(专科)人才培养模式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四点改进的建议。 [关键词]开放教育;会计;改革 一、开放教育会计学(专科)专业人才培养模式的不适应性表现 (一)课程设置方面 开放教育和成人高等教育都是成人学历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开放教育有别于传统的普通和成人高等教育,入学门槛低,实行“宽进严出”和“完全学分制”的学习制度,学生在通过入学资格审验和入学水平测试后,即可注册取得学籍。在开放教育开办之初,受到了许多成人的欢迎。但是入学后学员发现,开放教育的办学思路和普通专科院校几乎没有什么差别,从课程设置上来看,有许多理论性非常强的课程,学习起来难度较大。在会计专业的课程设置中,对于成人学生来说,难度较大的中央统设必修课有:英语Ⅰ(1)、英语Ⅰ(2)、经济数学基础12、西方经济学。虽然有中央电大的学习资源支持,地方电大还有老师进行辅导,但是,学员如果不能全程系统地进行学习,考试的难度还是比较大的。 (二)课程资源建设方面 1.资源更新不及时目前,开放教育的网络资源内容相对比较丰富,可以分为中央电大、省级电大和地方电大三个层级。通常大多数的必修课程在中央电大网站上都有许多资源,主要分为“教学文件”“教学辅导”“IP课件”和“直播课堂”。从模块上来看,资源是比较全的,但是更新的速度太慢,以会计专业为例,2014年出台了新的准则,并对个别准则进行了修改,加上近两年“营改增”,需要更新的会计视频资源和理论课程资源其实是比较多的,涉及基础会计、中级财务会计1.2、会计电算化,可是这些课程的资源都没有进行更新,而纳税基础与实务课程根本就没有相应的教学资源。虽然个别老师会在自己负责的课程中更新相关的资源,但是省级电大和地方电大的开放教育平台通常都会转载中央电大在线的资源,特别是视频资源,如果中央电大资源更新不及时,就会造成整个电大系统从中央到地方资源的陈旧。2.视频资源设计不合理由于教学思路的陈旧,许多视频资源根本不符合课程教学的特点。如,会计电算化是一个教学员如何进行软件操作的课程,但是没有在任何一个教学视频中出现了如何进行操作的画面,只有老师在进行理论的讲解,即使有理论操作的讲解,在视频中也没有录制老师操作的过程,这种视频根本无法起到指导学生学习的作用。以该课程的第四讲为例,截止到笔者写作时,该视频的点击量只有23136。作为资源,完全是一种浪费。 (三)教学手段方面 通过多年的发展,目前电大系统已经形成了学员学习主要利用文字教材,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央电大及各级电大远程在线教学平台,随时点播和下载网上教学资源进行自主学习,平时可与教师、同学进行互动学习,相互提问、讨论和交流的一套教学手段,为学生提供了随时可以进行学习的平台。随着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的普及,利用手机和平板电脑进行学习成了新的手段,目前电大在这方面利用得还不够,应该及时研发学生端,方便学生在线学习。(四)考核环节方面目前,会计学(专科)专业大部分课程的考核都是用形考成绩占20%,考试成绩占80%的方式。个别课程完全通过平时成绩的考核来进行,如,会计电算化。考试加形成性考核这种考核方式结合了学生的平时作业成绩,是比较合理的。但是,从实际操作来看,效果并不理想。几乎所有的形考作业都是通过纸质的作业来完成的,所有学员的题目都一样,那么学员抄袭的可能性就大大地增加,在百度搜索引擎中搜索“电大形考作业答案”几个字,就会有589,000个搜索结果,其中不乏专门的平台和贴吧。这种情形下交上来的作业答案能否真实体现学员的平时学习状态,笔者表示怀疑。所以,对于形考作业的改革势在必行。 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措施 (一)改革课程设置,侧重职业性教育 1.对课程的模块进行调整作为成人的学历教育,办学理念应该和普通专科的学历教育有所区别,应该侧重职业性方向,而不是理论研究型的教育。许多学员都是因为在工作岗位上发现自己的职业能力不足,所以报考了和自己职业相关的专业,可是在学习过程中发现许多的课程在工作中根本用不上,而且又难学,加上工作压力大,没有合理安排时间,无法保证全部课程的学习时间,自然会选择只学习专业课,放弃学习统设公共基础课,或者干脆放弃考试或选择退学。英语Ⅰ(1)、英语Ⅰ(2)、经济数学基础12、西方经济学等课程,可以放到选修课的模块中让有需要的学员自行选择进行学习。会计和税法是密不可分的,会计许多业务的处理都要根据税法的有关要求进行业务处理,所以,纳税基础与实务课程应该作为必修课进行学习,而不是选修课。在必修课中设置了会计模拟实验,那么就没有必要在选修课中再设置会计操作实务,从专业规则说明的内容来看,这两门课程的内容差不多,没必要重复设置。2.增设专业课程的选修课会计专业的中级财务会计1,2主要是针对制造业和商品流通企业的业务核算来讲解《企业会计准则》。对于金融企业、房地产企业、酒店业、保险业、农业等其他行业的业务处理没有进行具体的讲解。另外,在现行的会计制度中还有《小企业会计准则》,相关的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有一定的差异。对于成人学员来说,工作单位的性质会决定他希望学习的内容,所以其他行业的会计核算和小企业会计核算的课程也应该适当开设,可以开设到专业选修课中,以增加对学员的吸引力,使其提高学习的兴趣。 (二)加大网络资源建设力度 1.加快网络资源的更新速度由于中央电大负责的资源比较多,又受到所有省级和地方电大的关注,所以课程建设的难度是非常大的,任务也比较重。特别是视频资源的建设比较耗费时间,更新起来难度较大。所以,在资源更新方面,可以委托电大系统内的知名老师合作完成,由中央电大提出整体的思路和方案供制作老师参考,经过讨论后再制作相应的资源。根据会计准则和税法有关规定的变更,及时对相应的资源进行调整,录制相应课程的新资源,上传到中央电大网站。由于电大系统执行的是老师导学的思路,所以视频资源的数量是非常有限的,仅局限于部分章节,对于基础较差的学员来说,自学的困难比较大,如果没有时间参加面试辅导,网络视频教学就成了最佳的选择,所以应该将所有章节的内容录制成课件进行上传,特别是优秀课程。对于更新的相关法规,任课教师要及时在课程网站上,并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链接到课程网站上,对于历届考试的原题应该及时上传至网站,以供学员复习备考。2.增加实践操作视频目前,在会计专业没有一个教学视频是针对实际操作的,全部都是理论讲解,教学效果会大打折扣,特别是对于基础会计、会计电算化、会计模拟实验、纳税基础与实务这样的课程来说,实践操作的视频讲解非常重要。对于这些课程实践环节的教学录像,可以结合实物进行讲解,近年来随着录屏软件和手机在教学中的广泛应用,微课的制作已经成了很多高校制作教学录像的重要手段,电大系统的视频资源同样可以采取这样的方式进行录制,可以将冗长的章节录制成短小的独立教学内容,教学效果一定会大大提升。 (三)提供多样化的学习手段 随着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的普及,电大系统可以推出自己的手机和平板专用的学习客户端和微信公众号。学员交费后可以在线学习,或下载资源到手机和平板电脑进行学习,也可以在线留言提问,24小时内会有专人负责回答相应的问题,并利用微信公众号各类资讯。这样可以方便学员随时学习,随时与任课教师沟通,解答学习中遇到的难题。另外,还可以利用微信公众号宣传电大的开放教育,随时公布最新的教育理念和信息,增加开放教育的影响力。 (四)改革考核的方式和方法 1.调整部分课程的考核内容对于职业技能实训这门课程的考核,应该将学习的内容与实际工作紧密联系,而不是简单地对理论知识进行重复的考核,可以在题库中将实际工作中常发生的案例作为题目进行考核,将描述类的考试题目变为实际工作中经常遇到的各种原始凭证,然后让学员根据经济业务做成职业判断,然后进行业务处理,这才是真正的职业技能训练。对于中级财务会计、管理会计、成本会计、财务管理这类课程,应该以考核计算题为主,舍去名词解释和简答题这样的题型。2.改变形考作业的形式由于目前纸质版的形考作业抄袭现象严重,我们应该重视利用网络资源,建立好题库,让学员在线做作业,同样应该开发手机和平板电脑的作业端。这样不仅可以提供大量的习题供学员进行在线练习,还可以了解学员的在线学习时间,通过设置答题的时间期限,让学员主动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作业,同时还能杜绝学员相互抄袭的现象,督促其自学。 作者:李洁 单位:乌海职业技术学院 会计学专业论文:谈非会计专业会计学基础课程教学改革 [摘要]随着近些年部分本科院校向应用型本科院校转型的发展趋势,很多院校在不断的强化实践教学,会计学作为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在本次转型中也应该做出一些改变。本文分析了目前民办本科院校中非会计专业的会计学基础这门课程在教学当中存在的一些问题,然后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希望能为非会计学专业的《会计学基础》教学和学习带来一些帮助。 [关键词]应用型本科;非会计学专业;会计学基础 近两年,国家教育部一直在推行部分本科院校向应用型大学转型,应用型本科指以应用型为办学定位,而不是以科研为办学定位的本科院校,现阶段一般包括所有的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录取院校。民办本科院校一般都是在本科第三批录取,所以不难看出民办本科院校是本次转型的主力军。作为一名民办三本院校的会计学教师,我结合向应用型本科院校转型的优秀思想以及近些年的教学经验对现阶段会计教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改革措施做了如下思考。 1非会计学专业会计学基础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1.1课程设置及教学内容不合理 对于非会计学专业的学生来说,基础薄弱是一个普遍问题。《会计学基础》作为专业基础课一般设置在大二上期或下期,从课程基础上来看,基本上只有《西方经济学》作为支撑,而《经济法》基本上是安排在《会计学基础》的同期或者之后,加之很多非经管专业培养方案中没有《税法》这门课,所以学生在《经济法》及《税法》方面的基础特别薄弱,这就给学生的学习及教师的教学带来了难处。此外,在教学内容方面也不尽合理,《会计学基础》这门课程作为会计的入门课程更多的侧重于会计的基础理论和业务核算,而对学生日后工作当中最有可能用到的会计报表的分析利用讲解的很少。 1.2实践教学能力不足 大部分民办高校建校时间都较短,招聘的大多是刚毕业的硕士研究生,这些教师基本上只有理论基础,缺少企、事业单位的工作经验,这就为实践教学带来了困难。除了教师之外,实践教学的另一个障碍是实验室建设水平落后,由于民办院校缺乏国家相应的资金支持,再加上学校对非会计专业的学生会计课程的重视程度不足,所以很多非会计专业的会计学基础这门课程只有理论课,很少或几乎没有实践课,学生几乎接触不到上机操作和沙盘实验,只能在现有的条件下进行简单的手工操作。 1.3教学方法和手段单一 前面已经说过《会计学基础》这门课程侧重于会计的基础理论和业务核算,尤其是课程的前面几个章节,理论性较强,很多学生反应这些理论比较抽象,理解起来较为困难。而作为教师,讲授理论一般采用的是传统的填鸭式的讲授法,所以造成学生对这门课程提不起兴趣。 2非会计学专业会计学基础教学改革的措施 2.1完善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在课程设置方面可以考虑适当的把一些基础课程比如《经济法》、《经济学》放在《会计学基础》课程的上一个学期开设,使学生在学习会计学基础相应的知识储备作为基础。在教学内容方面,尽量减少原理性的理论,突出应用,增加实践课程的比重。在教材的选取方面也应该选择实用性较强的教材,缩减基本理论和报表的形成部分内容,增加会计报表的分析利用和管理会计的相关内容,必要时可以自行组织编写适合非会计专业学习的《会计学基础》教材。 2.2提升实践教学能力 首先,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一方面在教师招聘中倾向于招聘有相关行业经验的教师,另一方面提供机会让教师去企业挂职锻炼,此外可以多组织教师参加相关的讲座及业务培训,以此来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其次,改善实践教学条件。众所周知民办院校大多是在本科三批次录取学生,分数在本科类院校中相对较低,所以学生的综合素质也比一本、二本院校低一些,学生的理解能力和分析能力都有所不足,所以着力打造应用型人才才是民办院校的出路所在。尽管资金有限,也应该尽可能的增加部分实训设施,比如购买会计电算化软件,搜集企业真实业务,让学生通过实际操作完成整个公司的业务核算,包括报表的分析利用,也可以通过校企合作的方式,让学生去校企合作单位参观或者短期的业务实习。 2.3充实教学方法和手段 会计学这门课程的特点是专业性强、实践操作性强,对于非会计专业学生来说面临课程少、学时少、教学资源不够充分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想要达到语气的教学效果就要在教学方法和手段上有所改进,以此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降低学习过程的难度。笔者认为,相对于会计专业的教学模式来说,非会计专业的课堂上可以适当采用案例教学法、问题探究式的教学方法。在讲授的同时多结合案例、联系实际让生涩的知识变得易懂。在教学手段上,适当将抽象理论转化为感性认识,增加直观印象,降低学习难度。比如采用多媒体的教学手段,文字、动画、图表、视频等结合起来,生动形象的将凭证编制、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这些枯燥的内容全过程演示出来,达到简单易懂的目的。 作者:张璐 单位:新乡医学院 三全学院 会计学专业论文:会计专业会计学教学改革研究 摘要:在会计专业教学过程中,受到教学管理模式、教学资源、师资力量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会计专业教学质量不高,学生积极性不高,学生综合能力较差,在毕业以后找不到工作。因此,本文首先分析专业会计学课程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专业会计;课程教学;课程改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会计专业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但是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很多学校会计专业设计不合理,学生学习积极性不高,并且缺乏实际的实践教学和培训,导致整体教学素质不高,影响学生以后毕业和未来的职业发展。作为学校,要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和会计专业特点,制定完善的专业教学计划,丰富教学模式,促进教学内容的丰富性,帮助学生解决遇到的专业问题,提升会计教学的针对性和实践性,为学生以后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因此,本文首先分析会计专业课程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和建议。 一、会计学课程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在会计课程教学过程中,受到传统因素的影响,导致会计学课程教学存在很多问题,下面就分别展开论述。 (一)整体教学素质不高 高校老师在实际教学过程,既要履行自身的教育职责,又要受到条件相对落后的制约,教学进修培训机会较少,很难提升会计教学水平,影响到会计教学质量。1.随着新课改的深入进行,高校会计专业教学改革不断发展。但是在一些学校,会计教师安于现状,对大纲会计的要求,照本宣科,没有进行创新,导致会计教学依然沿用传统的教学模式,很难激发出学生进行会计学习的积极性。同时,在实际教学中,很多教师往往采用经验教学的方式,对会计教学无法进行有效的创新,影响到会计教学的质量。另外,缺乏优秀的会计教师人才,师资力量不够,很难满足实际教学的需要,对会计专业的学生教学产生不利影响。2.教学模式落后。在实际过程中,高校教师没有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教学,依然采用传统的教学模式。由于不同学生会计水平的参差不齐,采用传统的教学模式,就会降低教学质量,导致有的学生像其他学生一样进行听课,但是到实际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有的会计教师,没有创建合理的教学情境,在教学过程中缺乏耐性,课程设置不符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导致学生只能凭借想象进行,学生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感到十分困难,使得会计内容空洞无物,很难达到教学要求。 (二)不重视实践教学 对会计教学而言,需要进行大量的实践教学。但是在实际教学过程中,学校只重视学生的理论教学,缺少基本的课程实践环节,学生实践环节断档。会计教学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会计理论教学如此,会计实践活动也应如此。会计专业课程在理论课结束后,缺少为巩固会计理论知识而进行的课程实践环节,使学生学习的会计理论知识无法与会计实践有效地结合起来,不仅直接影响学生学习会计专业知识的兴趣,也加大了集中实践活动的难度,学生往往学到后面忘了前面、眼高手低,动手能力较差。在实际教学过程中,相关院系基本上设置了会计模拟实验室。但实际教学中往往利用率过低,很多教学设备配置不全、实验教材落后、实践指导教师缺乏或知识单一等,无法真正发挥会计模拟实验室的作用,影响到教学的实际效果。 (三)缺乏具体指导性 在会计专业教学过程中,会计教学指导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实际教学过程中,会计专业教师制定了很多条条框框,学生只能按照这种模式进行会计学习,无法培养学生学习会计专业知识的积极性,对学生的未来发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第二,采用放羊式教学,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只是照本宣科,没有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进行教学,无法集中学生的注意力,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第三,对学生提纲编写指导不够。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按照会计专业的特点,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明确教学目标,帮助学生解决实际遇到的问题。但是受到课堂教学时间的影响,会计专业教师不可能对每一个学生进行一一的指导,只能从大的方面对学生进行指导,导致很多学生跟不上课堂进度,影响了整体教学效果。这对教师会计专业教学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第四,会计专业教师对会计专业教学的指导方法落后,没有认识到会计专业教学的特殊性,没有采用科学合理的教学策略和评价方式,要求学生必要按照考试要求进行学习,这种传统的指导方法,更多的是借鉴以往的教学经验,导致指导存在很大的盲目性和不科学性,对学生的未来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二、做好专业会计教学改革的措施 在实际会计专业教学过程中,教师要结合实际情况,重视学生的基础课程的教学,为学生打下良好的基础。下面就针对如何做好会计专业课程改革展开论述。 (一)采用行动教学模式 在进行会计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设计上,要控制好整个教学过程,把实际的会计任务作为驱动力,分析影响会计教学各个因素。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学生进行分组,提升学生的沟通和协调能力以及团队合作能力。教师要坚持实践教学和理论教学相结合的原则,提升学生的基本技能。比如在会计大小金额书写和点钞验钞教学过程中,教师要结合教材内容掺入到填制原始凭证这一环节中,加强学科内容之间的联系,增强教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创建仿真的职业环境 对会计专业的学生而言,最终是要走上社会岗位的。为了增强学生的对会计工作的认识,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除了要做好基本的理论教学以外,还要为学生创建仿真的职业环境。教师要结合学生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教学时间,严格按照企业布置会计部门格局,为教学营造良好的职业氛围。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要为学生提供真实的会计用品,提供真实的账单等资料,比如原始凭证,账簿报表等,实现会计教学与工作零距离对接,激发学生的学习会计的兴趣,提升会计教学的效果。另外,在每一个学期末期,教师要组织学生咨询会,对学生反映的普遍问题进行汇总和分析,为以后教学提供借鉴和帮助。为了提升教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教师要重视实训环节,提升学生基本技能,保证教学效率。 (三)以课堂教学为主,课后教学为辅 就目前而言,大部分都是老师在教室里、课堂上进行授课,几乎没有在课堂外授课的,即使有,也是被动的,而不是主动的,如有些教师在网络上进行授课,通过网络互动对学生进行知识的传授和解答学生提出的各种问题,之所以这样做,完全是由于时间的原因,因出差在外或在外进行课题调研无法在教室里进行授课,不得已通过网络教学平台进行授课。目前在教室里进行授课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传统的粉笔授课形式,即教师利用粉笔在黑板上将主要的授课内容书写上,然后针对主要内容进行讲解,当然由于时间限制,书写的内容不会很多,主要还是靠讲解。这种传统的教学方式,教学效果不明显,不利于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这种授课方式有其优点,即学生和教师基本能做到同步,该写的时候大家一起写,该听的时候一起听,协调性好,因此有较好的教学效果。第二种是利用教室多媒体进行授课,老师将绝大多数授课内容拷到电脑上,通过幻灯片放映的形式展示给学生,减少了教师利用粉笔书写的时间,提高了效率;但也有一定的缺陷,即教师站在电脑后面针对幻灯片一张张讲解,而学生既要听还要书写笔记,有可能顾此失彼,使学生对会计知识的理解程度降低,也有可能导致主次不分,该重点听的没有听,非重点内容可能听得很多,最终会影响到教学效果。因此,为了教学效果,在实际教学过程中,教师要结合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教学方式。综上所述,在进行会计专业教学过程中,教师要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分析影响教学质量的因素,丰富教学方式,提升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成长成才,帮助学生适应社会的发展和企业的需要。 作者:明哲 高校会计学专业会计信息化探索 摘要:伴随ERP、SAP等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应用,熟练操作会计信息系统成为会计人才综合能力评价的重要指标,会计信息化课程的建设满足了会计人才培养需求.本文结合辽宁省34所高校会计信息化课程的调查分析,对教学过程中存在问题进行了梳理,提出了改进课程建设的具体措施,旨在完善会计信息化课程建设,培养契合社会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实现课程教学与企业岗位工作的无缝对接. 关键词:会计学专业;会计信息化;课程;建设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明确指出:我国高等教育要适应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对应用技术型人才的需求,并要求600多所地方本科院校转向应用技术型大学.这意味着大学职业教育更注重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应用型会计专业人才,是指在掌握会计理论方法的基础上具备较强的会计实务操作技术技能.目前我国大中型企业已全部实现会计电算化,因此,熟练应用电算化成为会计专业人才必备技能.2013年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信息化工作规范》中明确指出:“会计信息化是指企业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会计核算,以及利用上述技术手段将会计核算与其他经营管理活动有机结合的过程”.这标志着会计技术的又一次飞跃.此前教育部已于2012年12月了高等职业学校会计专业教学标准及财务管理教学标准,其中将“会计信息化”取代“会计电算化”,并使之成为七门专业优秀课程之一.通过调研发现,辽宁省高校会计学专业的信息化课程建设已经落后于信息化时代的发展,落后于教育部改革的步伐,不能为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提供有力支撑. 1会计信息化课程设置存在的问题 辽宁省34所高校会计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和信息化课程设置情况如表1.通过表中的数据对比,发现问题如下:首先,94%的高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是“应用型人才”,而只有38%的高校将会计信息化课程设置为专业主干课程,足见多数院校对会计信息化课程的重视程度不够;其次,虽然部分高校将会计信息化课程设置为主干课程,但是在学时和学分的分配上与其他高校的设置无异,导致主干课程的设置流于形式,没能凸显主干课程的地位;最后,该课程只有64学时,不能满足技能型人才培养的需要. 2会计信息化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2.1课程内容2.1.1缺乏会计工作必备的计算机和网络知识现行会计信息化课程内容大致包括系统管理、基础设置、总账、固定资产、薪资管理、成本管理、存货管理、销售管理、应收款管理系统和应付款管理系统.这些内容是以会计核算软件为主,以供应链为辅,但在会计实际工作中,还需要掌握软件安装、硬件维护、网络设置以及office办公软件的应用等基本常用技能,企业需要的是具备计算机网络等基本技能的应用型会计人才,因此课程内容需要添加与会计工作相关的计算机和网络基本知识.2.1.2缺少仿真实操环节教学内容辽宁省34所高校会计信息化课程均开设一学期.部分高校该课程讲授会计软件的实际操作,以软件各子系统为章节来讲解,这种内容体系设计与企业实际操作流程相脱离,导致学生不能把课堂学习的内容和工作内容有效衔接;部分高校该课程讲授会计信息系统知识,主要包括系统开发、内控或是审计之类的内容,这些内容的设置与会计工作需要相差甚远,更不利于学生掌握会计信息化技能.2.2课程教材目前高校使用的主流教材是用友ERP实训教程,一方面是为了迎合考试需要(由于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用的是用友T3);另一方面是因为用友软件在企业应用广泛.教材的内容体系是依据软件的开发过程设置的,与会计信息化实际工作流程不一致,而教师的讲授是依据教材的内容设计顺序,所以会导致学生的学习与软件设计吻合,却脱离了实际工作流程.2.3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大体分两类:一是具备软件配置条件的高校实行机考,参照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的电算化科目考试,分理论和实务两部分,通常理论占比20%,实务占比80%,这种方式有利于学生的从业资格考试训练,也重视了实践技能形成过程的评价,但是缺乏对平时成绩的考核,在平时的授课过程中不能有效控制学生的学习;二是没条件实现机考的高校通常是让学生独立完成一个账套业务的操作,以大作业形式上交,有平时考核,但这种方式对技能形成的评价缺乏有效依据.2.4教师队伍目前,从事会计信息化课程教学的老师存在两方面问题:(1)专业背景不符合教学要求.现在从事会计信息化课程教学的老师专业背景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会计学专业出身,这种情况的老师缺乏计算机技能和网络技术;一种是信息管理专业出身,这种情况的老师缺乏会计专业知识.信息化课程需要这两种专业知识的结合,因此对教师授课技能及知识结构要求更高.(2)缺乏实践技能培训.会计信息化课程属于实践类课程,要求课堂上的知识传授与实际工作中的实务操作应该完全一致,因此老师不仅需要具备会计专业知识,懂得计算机和网络应用知识,还需谙熟企业实际操作的相关技术和流程,从而将企业的工作内容和知识内容结合,培养学生的动手能力,达到与岗位对接的目的. 3会计信息化课程建设的对策 3.1课程设置学校的人才培养要与企业的人才需求对接.企业财务软件的应用已经由实施处理阶段向管理信息系统阶段递进,并进一步向管理型网络化发展.高校的会计人才培养需要紧随市场需求的步伐,强化信息化课程重要性认识,重构课程设置,具体思路如表2.课程主要内容说明:(1)针对会计实际工作中需要的基本计算机知识,在会计信息化(上)课程中专设计算机基础实务知识模块,以解决实务中的各种问题;(2)增设会计信息化(下)课程内容.会计信息化(上)在学习时主要是个人单机操作,每个学生独立完成所有角色的任务,虽然这是与企业工作实际脱离的,但是限于学生第一次接触电算化,为了让学生熟悉所有业务,因此先在(上)中安排个人单机操作,在此基础上,会计信息化(下)的授课内容主要是以小组为单位联机操作,仿真模拟企业真实业务,设定每个同学的角色(包括账套主管,总账会计,出纳,工资会计,固定资产会计、往来会计和成本会计等),赋予其相应权限,合作完成一套账,然后轮换角色,反复操作,让学生熟悉每个岗位的操作流程和技能,实现与企业工作无缝对接.3.2课程教材3.2.1会计信息化(上)课程教材建议重构教材内容体系.仍以用友ERP实训教程为例,首先,在原有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一章内容,即会计工作必备计算机基础知识;其次,按照工作流程设置教材架构;最后,整合各子模块模块的内容,按照企业工作流程设计.让学生可以真切体会到电算化工作从手工记账到启用电脑记账如何操作,以及整个业务从发生到完成到报表的形成是如何利用电算化软件实现的.3.2.2会计信息化(下)课程教材结合会计信息化(下)的课程内容,在原有的会计信息化(上)教材的基础上增加一本企业会计模拟实训教材,该教材是一套完整的企业实务资料.但是,为满足会计信息化课程的需要,企业会计模拟实训教材需要重新修订,增加用户设置、权限设定、部门档案、客户档案、供应商档案等资料的补充,以满足电算化操作的需要.3.3考核方式由于本文将会计信息化课程改革为会计信息化(上)和会计信息化(下),所以在此也将考核方式分成两门课程来探讨.结合会计信息化(上)课程的授课目标,将考核分成理论和实务两部分,因为软件安装和硬件操作无法通过实际操作考核,所以以理论的形式考核,占比20%,平时成绩占比20%,分阶段及时公布,防止期末通过平时成绩调整总成绩,目的是督促学生认真努力学习,期末通过总账系统和各子系统业务处理,完成一个完整的账套上交,占比60%,突出实践操作的重要性.结合会计信息化(下)的授课目标,将考核分成平时和期末两部分,平时占比20%,期末以小组为单位完成整套账务操作,占比80%,以此突出课程实践性强的特点.3.4教师队伍建设会计信息化是一门应用型学科,实践性极强,因此对专任教师的要求也很高,作为会计信息化课程的专任教师不仅需要熟练掌握会计信息化系统软件的操作,而且需要熟练掌握信息化系统的安装、调试与维护,因此,对专业背景不符合教学要求的老师来说,只有通过进一步学习来弥补自身的不足.学习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自学.自己认真备课,上机反复实践,把发现的问题记录下来并寻求解决的答案;二是走出去.走进企业,考察会计信息化软件在企业的实际应用情况,了解实际应用中会出现哪些问题及如何解决;三是参加培训.定期参加软件公司组织的培训,实时掌握软件的更新情况,并及时与软件开发商交流软件存在的问题.通过以上各种途径的学习,老师可以了解课堂与实践之间的不同,便于更好地指导学生学习.21世纪是网络信息化时代,网络信息技术与专业技术融合的应用能力成为会计人才评价的重要指标.企业需要的是具备会计专业知识、能够熟练操作财务软件并具有资源价值管理能力的应用型人才.会计信息系统操作是应用型会计人才必备的技能之一,高校会计学专业的人才培养应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及时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加强会计信息化课程建设。 作者:孙喜云 单位: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会计学专业论文:会计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研究 摘要:当前,会计学专业仍然采用单一理论教学的模式,这一传统的教学模式难以实现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因此,必须要积极探索会计学专业的教学模式。文章提出了实践教学的综合改革方式,从课程教学、课程设置、师资力量等多个方式对会计学专业的教学模式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会计学;实践教学;课程改革 高校会计学专业是一门实践性、应用型非常强的专业,在当前的会计学教学中,仍然采取传统的教学模式,难以实现培养应用型人才的目标。在这一教学模式下,教学效率往往低下,培养出来的学生只会“念书”,至于真正在实践过程中如何将所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实践当中,学生在工作岗位当中需要重新学习一遍。可以看出,这一教学方式所产生的教学效果极为不佳,已经不适应于当前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如何培养既具有扎实理论基础,又具备熟练动手能力和良好会计职业道德的复合型人是当前高校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一、当前会计专业教学现状 (一)缺乏实践教学的开展氛围 会计学专业当前的教学模式主要以课堂教学为主,以教材为主要教学参考依据,在教学过程中没有形成完整的实践教学体系,使得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基本保持就书本学书本的现状,与实践工作脱节。在这一教学方式下,原本基础较差的学生越来越听不懂课堂内容,容易使学生对会计实践学习产生抵触情绪。 (二)缺乏实践教学经验丰富的会计教师 教师普遍缺乏相关的实践经验,导致学生只能接受课本上的知识,造成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失衡。即使学生在大学期间通过实习来运用知识,然而在参加工作后,仍然需要重新学习,曾经学到的知识没有真正发挥作用。因此,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是会计学实践教学当中所要关注的重点问题。 二、构建系统完善的实践教学体系 (一)建立完善的会计学课程体系 会计学课程体系的建设从课程教学模式改革及各个专业课之间的有机结合统一两个方面进行。在课程教学模式改革方面,将各专业课程分别以理论结合实践的方式开展综合教学,加大会计学专业实践教学的比例。具体来说,在教学的过程当中可以综合运用案例教学、实践体验等方式结合会计学各个专业的特点进行课程改革,将学生所学的知识以工作任务的方式呈现出来,变学生被动接受为主动去寻找知识、理解知识,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动手能力,达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丰富课堂内容。以基础会计学的教学过程为例,在以往的基础会计课程教学当中,要将基础会计学理论知识与基础会计学模拟实训融合开展学习,即将基础会计所有的知识以理论结合实际的方式将知识点重构与组合,边学边做,让学生在学中做、做中学,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在专业课程的设置方面要以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为方向,要将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保持适当的比例。例如,在课程设置中,要适度增加实践实训课程的比例,如基础会计实训、中级财务会计实训、会计电算化、ERP等相关课程,并在第七学期开设VBSE,也就是虚拟商业社会环境课程,进行跨专业的综合课程实训。在校内实训当中,让学生真正体验企业工作场景。这就要求学校在专业建设的同时,要加大对实践环节教学的投资,让学生有良好的学习环境和真实的模拟操作场景。 (二)将课程实训、综合模拟实践、社会实践三个阶段有机结合 经过了校内的课程实训及综合模拟实践两个部分的反复练习,学生基本具备一定的会计动手能力,所欠缺是实践的运行,因而在整个人才培养环节,社会实践部分的内容必不可少。社会实践的完成,一方面依靠学生自己寻找可以提供实习岗位的单位,另一方面就需要学校为学生提供帮助。学校可以通过校企合作及校办企业等方式来为学生提供社会实践工作岗位。为达到更加有效的实践教学效果,课程实训、综合模拟实践、社会实践三个方面是密不可分的整体,共同为培养复合性的会计专业综合素质人才而努力。 (三)培养一批具备实践教学经验的教师 在整个教学过程当中,具备实践教学经验的教师将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让学生在学习理论的同时,知晓会计实务的操作。因此,学校要培养一批具备实践教学经验工作的教师。提高教师的实践经验,就要将教师推入社会。教师可以利用暑期或者工作当中的假期时间到实践单位当中进行挂职锻炼,提高教师的实践能力。同时,还可以通过聘请社会优秀会计人才作为校内教师导师,让企业名人、名师为校内教师做实践指导。 三、结语 实践教学模式的改革是为了更为有效地提高教学效果,符合应用型本科人才培养目标。如何更好地培养复合型会计综合人才将是今后教学改革探索中需要思考的一个问题,在今后的探索中将不断突破,与时俱进,为更为有效地达成教学目标而努力。 作者:刘翼旸 单位:山西工商学院 会计学专业论文:非会计专业会计学教学改革分析 摘要:目前,独立学院的经济管理类专业都开设了《会计学》课程,会计教学已成为非会计专业教学的重要内容。本文基于独立学院培养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的培养目标,结合经管类非会计专业特色,以及会计学课程实践性强的特点,提出明确完善非会计专业《会计学》课程教学目标、整合课程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法。 关键词:独立学院;非会计专业;会计学;教学改革 随着会计信息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日益重要,企业管理人员对会计准则的把握、对会计信息处理方法的理解、对会计信息的分析和利用能力是评价其综合能力的重要指标,管理者也日益意识到会计信息在其日常的工作及业绩评价的地位。目前,各独立院校经管类专业普遍开设了《会计学》课程,其教学最终目标应是为其本专业服务的,显而易见,非会计专业与会计专业对会计知识的需求是有差异的。当前国内的普通本科院校与高职高专院校会计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与专业课程设置大同小异,独立学院要想获得人才培养的优势,必须考虑走差异化的路线,找准培养定位,走差异化路线,着力培养。 一、独立学院非会计专业《会计学》课程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教学目标模糊。教学目标决定培养人才的类型和培养方向,是制定教学方法、选择教学内容、评价教学效果的依据。会计专业培养适应当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掌握会计学方面的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会记账、算账、报账及用账的高素质应用型会计人才。目前,各独立学院大普遍重视课程理论性,强调其课程构成体系,而忽略了会计课程教学和各专业的相关性,未结合针对经管类学生的专业特色,培养学生运用和分析会计报表的能力。所以在具体的教学中,应使学生较快地了解、理解会计是怎么一回事,会计工作是怎么做的,以及作为未来的经济管理工作者,怎样才能准确地阅读、理解会计报表,领会其中的信息,并加以分析和判断,为决策作参考。(二)教学内容设置不合理。在人才培养目标定位上,经管类非会计专业与会计专业有着显而易见的差异,非会计专业学生的教学目标是使其能理解并分析财务报表。大多数会计教师在会计学专业教学中通常按照教材目录第一章讲到最后一章,这种方法有其实用性,尤其对于会计专业的学生来讲,有助于他们系统、全面和详尽地掌握整个会计学课程体系。但是,对于非会计专业教学来讲,就没有必要照搬,因为学生中的大部分将来未必从事会计实务操作,很可能从事会计资料的分析利用,以便为管理提供依据。由于对教学对象所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专业特色了解不足,因而授课内容过多强调会计理论知识讲授,忽略了会计知识应用能力的培养。通过课堂的讲授,学生对所学会计理论是比较表面化的,缺乏感性认识,对会计实务操作、会计流程不清楚。在以后的就业中,社会需要的实际操作能力也将成为他们的“短板”,因此非会计专业也应注意对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此外,独立学院《会计学》课程内容设置普遍没有结合经管类专业特色,教学内容设置不能满足经管类非会计专业的专业需求。(三)教学方法单一。会计学是一门集实践性、操作性于一体的课程。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下,教师只按照课程的书面表达教学,只注重会计方法的讲解、会计制度的理解,没有积极引导学生分析问题,进而解决问题,使经管类学生觉得枯燥乏味,教学效果不理想。过多强调了会计基本理论知识的讲解,重点突出了以教师为主体,却忽略了学生在教学中的实际主体地位和作用。 二、独立学院经管类非会计专业《会计学》课程教学改革的完善措施 (一)明确课程教学目标。教学目标的设定直接影响到具体教学过程中教学内容的取舍。经管类非会计专业的学生学习《会计学》课程的教学目标在于使学生学会阅读、运用会计报表数据,掌握报表的分析方法,学生在毕业后能够利用会计信息来分析问题、解决问题,满足管理方面的需求。(二)结合专业特色,整合教学内容。独立学院立足于应用型高级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经管类非会计专业会计学教学内容应针对专业特色需求和重点突出实用性。要求其教学内容应突出会计信息的分析利用,因此在教学内容选择上应将会计报表作为会计教学的重点、重点突出会计要素和会计报表的教学,而教学模式则应侧重于案例分析,提高其利用会计信息来分析本专业相关问题的能力。因此,会计报表及其分析部分对于非会计专业学生来说,是学习的重点,目标是培养学生对财务报表的理解和分析利用,不仅要介绍主要传报表的格式、内容及其作用,重点还要讲述会计报表的各种分析方法及各种经财务指标的含义及运用方法。另外,通过合理的课程安排,将理论知识和实际工作紧密联系起来,弥补课堂教学的不足。(三)创新教学方法,激发学生学习主动性。采用多种形式教学方法,比如,启发式、模拟教学、案例教学等,把课堂教授、案例分析和实践教学有机结合,增强教学效果。重新定位教师角色、突出学生的主体作用,创立“学生为主”的参与式课堂模式,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加深对会计专业知识的理解和运用。通过讨论、辩论、讲演、案例教学等方式,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参与其中。利用多媒体教学丰富教学手段,采用真实的凭证、报表、账簿等实训材料,使学生真正完成从填制凭证———设置账簿———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声像并举,使课堂教学富有生动性,提高了教学效率和效果。(四)强化实践教学。为了提高学生的操作能力和综合素质,在《会计学》课程中加大实践教学的比重,一方面可以加深经管类学生对会计理论的理解和运用,另一方面也能增加对实际经济工作的感性认识。《会计学》是一门应用性、操作性很强的课程,其实践教学环节在教学过程中就显得更为关键,应结合经管类不同专业特色的要求设置具体的实践性教学,可采用上机操作、实习锻炼和现场观摩教学等多种形式,设立创新型实验项目,加强实验与社会实践结合。重点强调实践教学重要性,突出“应用型”人才培养,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在设置《会计学》课程内容时,合理确定理论课时和实践课时的比重,适当压缩理论课时,增大实践课时比重,鼓励老师积极探索课程改革,设计适合《会计学》课程和经管类专业特色的实践内容。通过实践,能让他们懂得会计工作跟企业各种经济业务、企业各个部门的联系,让他们体会到会计是一项复杂而细致的工作。此外,修改传统实践教学方式,强调了校企合作环节,增加学生校外实践的机会。(五)推进课程教材建设。通过选择优秀、实用的实验教材、合理地组织实验实训环节,对教材的选用,以应用为主。同时加强组织编写适用于经济、管理类非会计学专业本科生的会计学课程教材、习题集等。不断完善教学内容,最后形成了比较科学、系统、有特色的非会计专业的《会计学》课程教材,确保了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 作者:罗萍 单位:重庆工商大学融智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