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企业内部控制探讨:国有大中型水利企业内部控制问题研究 摘要:内部控制对于企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完善内部控制促进企业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保全企业资产,保证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进而促进企业提高效益和效率。通过对国有大中型水利企业的实证研究,指出目前国有大中型水利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问题存在的原因,并提出了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国有大中型水利企业,内部控制,政策性负担 一、引言 进入21世纪,内部控制逐渐成为国内会计学家关注的重点问题。最近一个明显的研究重点则是从公司治理和公司管理为切入点研究内部控制,这些研究试图解决以下问题:内部控制与公司治理的关系,不同治理结构下内部控制的效率,通过公司外部治理手段来克服内部控制的局限性和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组织结构间的联系与区别。现有研究表明,内部控制对于企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完善内部控制,企业能促进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保全企业资产,保证企业遵守法律法规,进而促进企业的效益和效率。内部控制与企业管理特别是法人治理结构密切相关,不同的产权结构内部控制的效率也不同。目前我国企业的内部控制还存在很多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 二、企业内部控制的演变 在现代,内部控制的发展经过了四个历程,即20世纪40年代前的内部牵制,40年代末至70年代的内部控制制度,70年代至90年代初的内部控制结构,及90年代开始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 内部控制综合框架是由美国反对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的发起组织委员会(coso)于1992年9月的,是对内部控制较为全面的描述。报告对内部控制定义为:“一种管理方法,由一个会计主体的董事会、管理部门和其他人员共同制定,旨在对企业经营的有效性和效率、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执行各种法规条例的合规性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的保证。”报告认为一个合适、有效的内部控制综合框架包括五个部分: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勾通、检查评估。 2004年10月,COSO在1992年报告的基础上了企业风险管理框架,被称为新COSO报告,新报告突出了企业的风险管理,认为风险管理是内部控制的最主要内容,引入了风险偏好和风险文化,并将原报告中的风险评估要素发展为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反应四个要素,使原有的内部控制五要素发展为九要素。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内部控制已逐渐为经营者所重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逐渐成为企业加强经营管理的内在需要。同时,现代审计所采用的制度基础审计方法成为企业加强内部控制的外在压力。而且,我国会计、审计理论工作者在借鉴西方已有的内部控制理论基础上,对内部控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又为内部控制实务提供了理论指导。 总体来看,我国的内部控制体系还不够完整,没有一个统一、权威的版本,内容范围也过于狭窄,原则性强而操作性差,仍处于内部控制结构阶段,即内部控制由控制环境、会计制度和控制程序三要素组成。虽然最新的“审计风险准则”已初具整体框架雏形,但该准则只是从审计的角度,无法作为指导企业设计和执行内部控制的直接依据。相反,美国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无论在其理论性还是操作性方面都值得学习和借鉴。 三、我国国有大中型水利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运用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即原COSO报告),结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相关内容对五家国有大中型水利企业进行评估和调查。 被调查的企业总资产超过1450亿元,职工人数超过2.5万人。业务以水力发电、工业产品生产、勘测设计等为主。调查表明,企业在执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控制、销售业务控制、人力资源管理、对职工健康安全的控制以及合同管理等方面做得比较好,但是企业在内部控制方面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共性问题。 1.控制环境的问题 (1)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内部控制的基础性保障。所调查的5家企业中,有一家企业未按规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其他四家企业虽然建立了法人治理结构,但董事会中高管人员都占了较大的比重,而且都没有独立董事。只有两家企业认为自己的董事会能充分发挥职能。 (2)企业文化不健全 在良好的企业文化基础上所建立的内部控制制度,必然会成为人们行为规范,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会有效地解决公司治理和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调查显示,五家企业中有一家企业尚未建立企业文化,其他企业虽然建立了企业文化,但也认为企业文化对内部控制并不能起到重要的作用,有一家企业还认为自己的文化不能促进企业的管理。 (3)对内部控 制还不能科学地理解有三家企业认为内部控制主要是内部牵制,两家企业认为内部控制重点在于加强内部监督,没有一家企业认为内部控制能促进企业的效率和效益,这说明企业对内部控制的理解还停留在第二至第三阶段,对内部控制目标的认识还很模糊。 2.控制活动的问题 (1)内部控制管理不到位 五家企业都没有设立独立的内控部门,没有一家企业的内部控制工作人员有权对企业内部所有业务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其中三家企业只能根据授权有条件地对部分业务进行监督,有两家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没有受过内部控制的相关培训。这说明企业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还不够,内部控制管理的力度还有待加强。 (2)信用控制漏洞较多 调查显示,在信用管理中,普遍存在授权程序不完整的问题,对客户的超额度发货五家企业都没按严格的授权程序进行;有的企业对客户的坏账核销都没有经授权程序批准,随意性较大;还有的企业赊销额度的调整没有经过严格的授权程序批准;另外,只有一家企业定期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也只有一家企业建立了完整的客户信用档案和不良客户名单。 (3)投资控制比较薄弱 被调查的五家企业中,有三家企业对投资的处置没有建立授权批准制度,投资处置有一定的随意性,容易导致资产的流失;有三家的企业负责人没有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追踪问效,一家企业认为现有的投资项目总体报酬率低于银行存款利率,说明企业对投资项目的效益关注不够。 3.风险评估与管理极为弱化 新COSO报告将企业的风险管理放到了最重要的位置,并将风险评估要素发展为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反应四个要素。报告认为,企业永远处于不确定的环境中,不确定既意味着风险,也意味着机遇,加强风险管理能帮助企业有效地处理不确定性,减少风险,进而提高企业创造价值的能力。调查中发现,我国国有大中型水利企业不注重风险管理。企业都没有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只有一家企业由一位高层管理人员专门负责风险管理,没有一家企业对客户信用、财务管理、采购、销售、物流等管理活动定期进行风险评估。 4.信息与沟通不顺畅 信息与沟通是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要素,调查表明国有大中型水利企业的信息并没有得到充分反馈,沟通也不及时。比如企业的退货都没有完整的记录,有三家企业的信用管理部门没有定期与财务、销售、物流等部门交流客户信用状况,三家企业的呆滞存货没有及时反馈有关部门要求处理。从信息系统的使用来看,大多数企业都只使用了财务管理系统,没有一家企业运用了投资和信用管理系统,使用销售、采购、物流管理系统的也很少。 5.检查与监督的问题 调查显示,各企业对检查与监督还比较重视,一般都设有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并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相关业务进行审计检查。但是调查也发现,内部审计部门被赋予的职权有限,发现的一些问题并没有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特别是没有一家企业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或类似机构对企业经营者进行监督,这使得内部审计的力度大打折扣。另外,不管是企业的内审还是聘请中介机构开展的独立审计,审计的内容都没有涉及对内部控制本身的评价,这也大大降低了检查监督的效率。 四、问题产生的原因 会计学家冯均科的研究指出,公有产权结构下内部控制效率相对来说比较低:“我国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处在初稚状态,甚至流于形式……几乎很少有企业自觉检讨本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的缺陷并设法予以改进”;朱荣恩等2004年通过对152家企业(其中国有企业112家)内部会计控制应用效果的实证研究也证明,从企业类型来看,国有企业的内部会计控制比较薄弱。本调查虽然没有参照对象,而且所取样本较少,但由于调查的企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所以有理由认为国有大中型水利企业内部控制本身存在较大的问题。 1.技术层面的原因 (1)没有针对具体的业务流程设计关键控制点明确的内部控制制度COSO报告明确指出,内部控制要建立在成本与效益原则的基础上,内部控制并不是要消除任何滥用职权的可能性,最关键的是要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找出最可能发生风险的环节,设置控制点。 (2)企业内部控制的信息技术手段落后 被调查的企业都没有建立信用管理系统和投资管理系统,大部分企业也没有建立销售、采购、物流等管理系统,对于授信额度、投资决策、折让额度、资金预警等没有适时控制手段,不能对物流、资金流进行跟踪控制,各个业务的信息也不能及时进行沟通。技术手段的落后,让内部控制的效果大打折扣,同时也增加了人为主观或客观犯错的可能。 (3)国家没有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的法律规范 阎达五在2OO1年指出“尽管内部控制的目标呈多元化趋势,会计控制在内部控制系统中的优秀地位始终未动摇”,但是认为内部控制就是会计控制的思想也是错误的。事实上国外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就逐步放弃了内部会计控制的提法,原因就是因为仅靠会计控制难以达到内部控制的目标。 (4)我国的大部分注册会计师缺乏对内部控制进行评审的专业知识有学者认为注册会计师难以帮助企业改善内部控制的原因是注册会计师受专业限制,难以开展有效的内部控制审核。 2.思想意识层面的原因 (1)忽视企业文化建设 2003年3月18日,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的征求意见稿,提出内部控制缺陷分为设计缺陷和执行缺陷,其中设计缺陷是技术性问题,执行缺陷则主要是因为企业文化的不健全。我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更多地停留在用刚性制度进行内部控制的阶段,而没有意识到企业文化与内部控制的密切关系。调查显示,只有一家水利企业把企业文化作为完善内部控制的重要因素。在企业文化的建设中,计划经济意识、官本位意识、封闭经营意识、“贵义贱利”意识、轻视管理意识等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于人们的头脑中,阻碍了企业文化的发展。 (2)管理理念不能完全适应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一般而言,内部控制制度主要是由管理者来进行设计,管理当局的管理理念,比如管理者的个人管理风格、对待风险的态度和控制风险的方法、对会计报表所持的态度等会对内部控制起到很大的影响作用。调查中发现,国有大中型水利企业的管理者普遍缺乏风险意识,管理上主观随意性较大,长官意识较强,缺乏规范性和严肃性。特别是被调查的企业领导人都有行政级别,而且级别都很高,这使得管理者管理风格上也趋向行政行为,对市场的经营缺乏风险意识。 3.制度层面的原因 鉴于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的重要关系,对制度层面原因的研究也从法人治理人手。法人治理结构是企业内部的一种产权制度,这种制度确定了企业相关者如何分配企业的产权。法人治理结构中最为优秀的也就是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安排,也就是说企业相关方包括股东、董事会、 经理、员工以及外部相关者如债权人、国家等如何分配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 会计学家几乎一致认为董事会制度是法人治理结构的优秀,同时又是内部控制的优秀。研究却发现,尽管从规范的角度看,完善的董事会制度能促进企业加强内部控制,但对国有企业实证的研究却几乎找不到很完善的董事会。对国有大中型水利企业的调查也证实了这一点。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的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应该统一,如果两者不统一,控制权就成为一种“廉价投票权”,因为享有控制权的人并不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也就不太可能通过内部控制约束自己的行为。 所以,国有大中型企业的董事会由于先天不足不可能成为内部控制的优秀。又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国有大中型企业内部控制的重点应转到经营层。至于没有设立董事会的国有企业,更应以经营者为内部控制的优秀。 冯均科把经营者缺乏动力加强内部控制归因于“政府缺乏一套有效的激励机制使经营者获得一定剩余索取权”,并指出:“当其认识到一切企业财产流失与自己利益息息相关时,他就具有强化企业内部约束机制的积极性。”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家统计局等部门前段时间针对3539位企业高管的调查,92.9%的国有企业的高管认为自己的责任与风险没有得到合理的报酬,74.3%的人认为最有效的激励因素是“与业绩挂钩的高收入”。由于报酬较低,而且与企业收益不相关联,所以国有企业的经营者职务消费、用国有资产为自己谋私利等现象非常严重,成本非常之高,实证研究证明中国国有企业的成本相当于60%-70%的利润潜力,即现存的国有企业体制下成本使企业效率只达到30-40%。如果内部控制制度很规范,就会给经营者职务消费、牟取私利制造障碍。所以经营者并不情愿去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要让高管获得剩余索取权,一个前提条件就是企业的剩余收益能得到准确、科学的计量。我国国有企业在实践中忽视剩余计量规则,是因为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剩余收益难以计量导致了难以确定科学的剩余计量规则,而国有大中型企业剩余收益难以计量的原因,则是其普遍承担了政策性负担。着名经济学家林毅夫在2004年将政策性负担分为两方面:一是战略性政策负担,即在传统赶超战略影响下投资于不具备优势的产业所形成的负担;二是社会性政策负担,即国有企业承担过多的冗员、工人福利及社会公益性事业等社会职能。国有大中型水利企业的政策性负担就更加明显了,几乎任何一个水利枢纽工程都同时承担了大量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如防洪等。国家对于这些负担往往会给予一些政策上的优惠,比如垄断、特许甚至财政补贴等。国有大中型水利企业一个明显的政策优惠就是价格垄断,企业一旦出现亏损,国家可以通过调整价格(电价、取费标准等)来予以扶持。正是由于这些政策性负担,导致国有大中型企业的预算约束软化。国有企业预算软约束使得企业的剩余收益变得难以计量。因而不应该取得剩余索取权。企业经营者最终的报酬只能是由国家与经营者反复博弈后通过完全合约来确定,而不是通过不完全合约的剩余权利来分配。 综上所述,对国有大中型水利企业内部控制薄弱的制度原因分析的逻辑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由于董事会的先天性缺陷,内部控制的优秀在经营者;经营者由于拥有剩余控制权而没有剩余索取权,因而有弱化内部控制从而利用剩余控制权为自己谋利的动机;经营者不能得到剩余索取权,是因为国有大中型企业包括水利企业承担了大量的政策性负担从而导致剩余收益既无关紧要也难以计量。最后结论非常简单:国有大中型水利企业内部控制薄弱的制度原因是其承担了政策性负担。 五、完善国有大中型水利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的政策建议 1.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应该标本兼治,以本为主 技术层面的问题是标,制度层面的问题是本。思想意识层面的问题归根到底也是由制度原因引起的,因为管理者没有动力去完善内部控制,而管理者的行为、风格对企业文化的影响非常重大,所以企业难以形成自觉维护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的企业文化。从规范的角度来讲,彻底消除国有大中型水利企业的政策性负担是最优解,因为这样能科学地计量企业剩余收益,从而能给经营管理者相应的剩余索取权,让其具备完善内部控制的内在动力。但是,国有企业的性质与定位决定了其必须承担一部分社会职能,也就决定了其政策性负担不可能完全消除,比如国有大中型水利企业的冗员等问题也许可以剔除,但防洪等社会公益性事业却是无法消除的,所以我们只能寻求次优解,即将不能消除的政策性负担科学地量化,进而硬化企业的预算,这样也能达到相同效果。当然,政策性负担的量化也是一个难题,但通过努力已取得了一些进展,至少对国有大中型水利企业而言,公益性事业的补偿已提上了议事日程。在目前还不能做到科学量化的前提下,治标就成了重要的手段。通过聘请专门机构如国外着名会计中介机构设计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企业的信息系统、有意识地培养与内部控制相协调的企业文化和管理理念等,也可以促进企业完善内部控制。 2.从外围环境来看,应从两个方面为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创造外部条件 一方面国家应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强制性的内部控制标准体系。1992年COSO报告提出的内部控制整体框架成为美国公认的内部控制标准体系,也作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的标准,最近美国通过的《萨班斯一奥克斯得法案》又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评价作了强制性规定。另一方面要加大培育中介市场,造就合格的注册会计师队伍。注册会计师开展内部控制的独立审核,对企业加强内部控制有积极的推动意义。 六、结束语 要完善国有大中型水利企业的内部控制,最根本的是要剥离其政策性负担或将政策性负担科学量化,以硬化其预算,科学计量企业剩余收益,进而促使企业经营者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对应,让其有强化内部控制的内在动力。当然,在目前制度变迁尚存在困难的实际情况下,解决技术层面的问题也很重要,通过企业内部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和设计关键控制点明确的内部控制制度,通过政府制订科学的、强制性内部控制标准体系和加强注册会计师队伍的建设,也能极大地促进企业加强内部控制 水利企业内部控制探讨:水利企业内部控制评审的开展路径 内部控制评审的程序 (一)评审计划阶段 企业在开展内部控制评审!前应成立审计小组,召开内部会议,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审计的重点和人员分工。审计组可在全面评审的基础上,更多地采用重点评审和专项评审,对企业高风险领域加强监控,以提高内部控制评审的效率和效果。 (二)召开联席会议 在正式对被审单位实施内部控制评审前,召开审计组和被审单位的联席会议,审计组对审计的目的、组成成员和时间安排进行简要介绍,被审单位介绍其经营业务范围、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领导层成员构成及分工,内部控制工作概况及相关配合人员等。 (三)实施现场检查测试 1.询问调查法:主要有个别访谈法和调查问卷法。个别访谈法主要用于了解企业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被访谈人员主要为被审单位领导、相关机构负责人或一般岗位员工,审计人员如实记录访谈内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调查问卷法一般用于内部环境评价(内部环境主要包括机构设置及职权分配、企业文化、人事政策等)。调查问卷包括调查项目、是否可控及证明资料。如对员工的薪酬、奖惩进行评价,被审计单位需要提供相关的薪酬奖惩措施、办法及工资单等;对企业文化进行评价,需要列示企业文化手册、员工行为守则等文档。 2.查阅制度:审阅被审单位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是否健全和完善,是否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原则,即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适应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3.穿行测试法:指在内部控制系统中任意选取一笔业务作为样本,通过综合运用询问、观察、检查记录文件、重新执行等多种程序,追踪该业务从最初起源直到最终在财务报表及其他报告中反应出来的过程,即该业务流程从起点到终点的全过程,以此来了解整个业务流程状况,并识别出其中的关键控制环节,测试后评估相关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4.实地查验法:对财产进行盘点、清查以及对存货等实物资产的出入库环节进行现场查验,主要用于评价资产的安全性目标的实现情况,一般选择抽查法。 5.分析评价:审计人员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运行情况做出全面评价,综合内部控制工作总体情况,客观、公正、完整地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6.跟踪整改:对内部控制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如实向审计部门分管领导汇报,形成审计整改清单,对重大问题成立专项组进行复查,一般问题要求被审单位对照报告限期整改,审计组后续跟踪检查。 内部控制评审的重点 (一)工程项目管理审计:施工企业经营主要包括各个工程项目,检查时重点关注各个工程项目合同的管理,如合同的签订,备案,合同台账的设置等;项目结算的管理;存货采购、出入库管理制度;设备租赁管理;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体系及安全生产制度等。 (二)资金和财务审计:审查是否有健全有效的会计核算制度、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大额现金支付,是否往未提供合法原始票据的个人账户付款,个人借款是否及时清理等,相关内控能否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三)重要事项审计:被审计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大额资金的使用是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或联签制度,相关制度的可操作性,制度是否存在重大漏洞,重大决策过程有无记录,记录是否完整等。(本文作者:杨降峰 单位: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 水利企业内部控制探讨:水利企业内部控制评审的开展路径 内部控制评审的程序 (一)评审计划阶段 企业在开展内部控制评审前应成立审计小组,召开内部会议,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审计的重点和人员分工。审计组可在全面评审的基础上,更多地采用重点评审和专项评审,对企业高风险领域加强监控,以提高内部控制评审的效率和效果。 (二)召开联席会议 在正式对被审单位实施内部控制评审前,召开审计组和被审单位的联席会议,审计组对审计的目的、组成成员和时间安排进行简要介绍,被审单位介绍其经营业务范围、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领导层成员构成及分工,内部控制工作概况及相关配合人员等。 (三)实施现场检查测试 1.询问调查法:主要有个别访谈法和调查问卷法。个别访谈法主要用于了解企业内部控制的基本情况,被访谈人员主要为被审单位领导、相关机构负责人或一般岗位员工,审计人员如实记录访谈内容,并经双方签字确认。调查问卷法一般用于内部环境评价(内部环境主要包括机构设置及职权分配、企业文化、人事政策等)。调查问卷包括调查项目、是否可控及证明资料。如对员工的薪酬、奖惩进行评价,被审计单位需要提供相关的薪酬奖惩措施、办法及工资单等;对企业文化进行评价,需要列示企业文化手册、员工行为守则等文档。 2.查阅制度:审阅被审单位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是否健全和完善,是否符合内部控制制度的基本原则,即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制衡性原则、适应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3.穿行测试法:指在内部控制系统中任意选取一笔业务作为样本,通过综合运用询问、观察、检查记录文件、重新执行等多种程序,追踪该业务从最初起源直到最终在财务报表及其他报告中反应出来的过程,即该业务流程从起点到终点的全过程,以此来了解整个业务流程状况,并识别出其中的关键控制环节,测试后评估相关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 4.实地查验法:对财产进行盘点、清查以及对存货等实物资产的出入库环节进行现场查验,主要用于评价资产的安全性目标的实现情况,一般选择抽查法。 5.分析评价:审计人员在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对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运行情况做出全面评价,综合内部控制工作总体情况,客观、公正、完整地编制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6.跟踪整改:对内部控制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如实向审计部门分管领导汇报,形成审计整改清单,对重大问题成立专项组进行复查,一般问题要求被审单位对照报告限期整改,审计组后续跟踪检查。 内部控制评审的重点 (一)工程项目管理审计:施工企业经营主要包括各个工程项目,检查时重点关注各个工程项目合同的管理,如合同的签订,备案,合同台账的设置等;项目结算的管理;存货采购、出入库管理制度;设备租赁管理;工程项目的质量控制体系及安全生产制度等。 (二)资金和财务审计:审查是否有健全有效的会计核算制度、资金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大额现金支付,是否往未提供合法原始票据的个人账户付款,个人借款是否及时清理等,相关内控能否确保资金安全有效运行。 (三)重要事项审计:被审计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大额资金的使用是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行集体决策或联签制度,相关制度的可操作性,制度是否存在重大漏洞,重大决策过程有无记录,记录是否完整等。(本文作者:杨降峰 单位:山西省水利建筑工程局) 水利企业内部控制探讨:中国“萨班斯法案”下的水利企业内部控制建设 摘要:水利企业承担着国家重要水利项目的建设工作,近几年随着国家宏观经济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完善与升级,水利企业之间的竞争也日趋激烈。在面对国内、国外激烈竞争的形势下,水利企业的管理者逐渐认识到加强和完善内部控制,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防范风险的重要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后,文章针对水利企业的特点,在如何建设水利企业内部控制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水利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建设问题在我国受到了广泛关注,尤其是受到了政府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为此,国家财政部等五部委于2008年7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科学地构建了一套内部环境优化、风险评估科学、控制措施得当、信息沟通迅捷、监督制约有力的内部控制框架,由内部牵制、单一会计控制向全面、全员、全程的风险控制的观念转变。这一套控制规范被称为中国的“萨班斯法案”。紧接着又联合《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连同此前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标志着适应我国企业实际情况、融合国际先进经验的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基本建成。此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的,其目的就是要帮助企业建立并规范现代企业的内部控制,使其在“两权分离”的条件下,以企业内部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为主体进行的控制,并渗透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各个方面,通过一系列强制性的和非强制性的政策、程序和理念来合理保证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我们在建立健全水利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过程中,应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结合水利企业的特点,从以下五个方面着手,建立健全水利企业内部控制制度。 一、加强内部控制环境建设 由于水利企业的特殊性,长期以来,水利企业普遍存在重生产轻经营、重技术轻管理的思想,很多企业还未意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加强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首先应加强企业内部控制环境的建设,内部控制环境越佳,内部控制的作用越能得到充分发挥。这就要求我们重点从高层管理人员和企业文化建设两方面来塑造良好的企业内部控制环境。 (一)加强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建设 在企业内控组织设计和建设方面,当前,许多水利企业的组织机构仍然沿袭着计划经济那一套老的模式来设立,或者是形式上虽然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设立,但实际运行中还是两层皮。水利企业在由建设管理期向经营管理期转变过程中,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了两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公司治理模式。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是企业内部控制系统的优秀,对 个企业负有重要的受托管理责任。而管理层是董事会的执行机构,在具体经营管理过程中贯彻并执行董事会的战略意图,企业的任何管理制度都是由经营管理层来实施的,在很大程度上,管理层的管理理念、管理风格、管理方式及企业管理层对法规的反应、对企业财务的重视程度、对人力资源的政策及看法等,都深深地影响着内部控制的成效。根据内部控制的原理,要保证内部控制的有效运行,要坚持并始终贯彻全员制原则,企业的任何人员都不能凌驾于内部控制制度之上。超越内部控制的约束。纵观国内外失败企业的教训,内部控制制度的打破都是从高层管理人员开始的。因此,只有董事会、经营管理层重视内部控制的制定与执行,从思想上认识到内部控制的作用,在行动上贯彻控制的政策、措施和程序,才会真正有效发挥内部控制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防范风险、化解风险的作用。 (二)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 水利企业的大多数干部、职工长期工作、生活在基层,交通不便、条件艰苦,文化生活相对缺乏,他们对精神文化的需求更加迫切,建立一个负有社会使命感、团结向上、爱岗敬业、勇于奉献、具有凝聚力的良好企业文化显得十分必要。良好的企业文化通常是一种无形的巨大力量,影响着企业每位职工的思维方法和行为方式。水利企业建立并完善良好的企业文化, 方面要紧密结合水利工作实际和企业文化建设需要,分层组织、分类培训,全员教育,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文化素养,使之爱岗敬业,勇于奉献,大力弘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把学习理论与研究解决现实问题结合起来,与主观世界的改造结合起来。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正确的事业观、工作观、政绩观,自觉践行社会主义优秀价值体系。另一方面要以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水利、民生水利的重要理念,充分尊重职工主体地位,大力弘扬“献身、负责、求实”的水利行业精神,构建具有鲜明时代特征和水利行业特色的企业文化内涵。建立在良好的企业文化基础上的内部控制制度,必然会自觉约束个人在企业中的不端行为,营造良好的行为控制模式,为他人树立良好的行为规范。 二、注重风险的全面评估 风险评估,是提高企业内部控制效率和效果的关键。当今社会经济环境的风云变幻,企业间竞争日趋激烈,企业经营风险不断提高,其内部控制的执行也深受影响。风险按其形成的原因一般可分为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经营风险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的过程中由于企业外部和内部的诸多因素的影响,所导致的企业价值的变动。水利企业与其他行业相比,其生产的产品和生产经营活动等都具有许多显著的特点,即施工生产的流动性、施工生产的单件性、施工生产的长期性和施工生产受自然环境影响大。因此,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无论是工程质量、进度、安全以及资金运营的全过程,水利企业管理者都要树立正确的风险防范观念,对各个过程及领域可能产生的风险加强防范和识别,周密地分析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从而制定应对风险的有效措施。财务风险是指企业在各项财务活动中由于各种难以预料和无法控制的因素,使企业在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所获取的最终财务成果与预期的经营目标发生偏差,从而形成的使企业蒙受经济损失或更大收益的可能性。水利企业承担着国家重要水利项目的建设工作,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国家建设资金预算投入,因此,国家建设资金被挪用是水利企业最大的财务风险。如果建设期间利用了外国贷款或是国际机构的贷款,外汇汇率的变动等都是风险评估的重点。水利企业应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控制的风险,并根据风险分析结果,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市场经济下的市场变幻莫测,风险并非一成不变,企业对风险的评估,应建立长效评估机制,这就要求企业还应当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展情况,持续收集与风险变化相关的信息,进行风险识别和风险分析,及时调整风险应对策略。 三、建立良好的控制活动 风险评估过后,企业应当制定控制的政策及程序,并予以始终如一的贯彻执行。控制活动应出现在整个企业内的各个层 次与各种职能部门,涉及的控制对象包括人、财、物以及产、供、销等各方面,不仅要对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实行全方位的有效控制,把企业的各项经济活动全面置于经济监控之中,还要对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方面、重要环节实行重点控制。面的控制和点的控制要有机结合,内部控制才能发挥良好的效率。水利企业应根据业务流程,确定几个关键风险控制点,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通过风险预警、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报告等措施,对企业面临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控制。控制活动最基本的就是不相容职务的分离、权力制衡、过程监督。简单地说,就是管钱的不管账,管账的不管钱。这种类似职能上的分工,能够起到相互牵制的作用。企业的重大投资、担保、对外巨额借款等行为必须经董事会讨论通过。企业到了定的规模,权力过度集中,而又缺少监督与制衡,其本身就是最大的风险。 四、构建畅通无阻的信息沟通渠道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水利企业构建的信息沟通渠道,一方面应当保证各项管理信息在企业内部进行纵向和横向的有效传递,始终做到上通下达,畅通无阻。另一方面应当保证信息的可靠性和及时性,保证履行法律义务,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使得相关信息及时传递到管理者手中,使其及时做出正确的决策,以提高企业内部控制的效率和效果。因此,一个良好的信息与沟通系统不仅可以有效防范组织内部发生的错弊问题,还可以使企业及时掌握营运的状况,随着经营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经营策略、方针、政策,防范和纠正出现的错误或不当,反之,畅通的信息沟通还可以促使企业内部控制措施的有效实施,进而在企业的经营与发展方面发挥更加有力的促进作用。 五、加强水利企业内外部的监督 水利企业承担着国家重要水利项目的建设工作,对国家许多相关行业的正常运行和发展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尤为重要。工程质量攸关国计民生,建设资金安全又是项目工程质量的坚实保障,并直接关系着国家水利工程施工项目是否能够顺利完成。加强水利企业内外部的监督显得尤为必要。要确保内部控制制度被切实地执行且执行的效果良好,内部控制就必须被监督。通过监督,在必要时对其加以修正。此监督权利不应在总经理手上,而一定要在董事会内部审计手上。水利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内部审计监督体系,并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为确保内部审计监督作用的发挥,促进内部控制的严格执行,应加强对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培训工作,以提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审计监督机构应直接隶属董事会并向董事会负责,以确保审计的独立性、客观性。 企业内部控制是提高企业运营效率与效果,保障企业依法经营、会计信息真实可靠、资产安全完整的活动,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根本要求。总结失败企业的经验教训,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效执行原因主要有二:一是制度本身制定得不合理,或过于理想化,从而使得制度不具可操作性;二是缺乏保证制度执行的监督机制,内部控制制度成为墙上摆设或是一纸空文。前车之鉴,后事之师。为此,水利企业一方面要提高制度可操作性,另一方面要加强并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不能为制度而制度。制度挺好,执行力弱亦或是根本不执行,再完善的制度都是无用的,中航油的例子,就是前车之鉴。
房地产市场经济探讨:关于房地产市场经济发展的个人浅见 摘要: 房地产业是国民经济的基本承载体和重要的支柱产业,本文结合目前房地产现状,剖析了未来的发展趋势,并提出个人建议。 关键词:房地产;市场经济;趋势;建议 房地产业为国家经济发展提供基本的物质保证,是社会一切产业部门不可缺少的物质空间条件,并具体构成各个产业部门。因此,房地产是构成整个社会财富的重要内容,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稳定而长远的影响。 一、房地产市场价格的构成 1.土地成本:包括地价及综合配套费、搬迁安置费,土地交易税费、土地契税和土地营业税等; 2.工程建设费用:包括项目前期费用、工程建筑安装工程费,附属工程费,室外基础实施配套工程费; 3.各种配套及税费:公共建筑配套工程费,环境卫生绿化工程费,“四源费”,大市政费,两税一费,粘砖土专用费,管理费,利润。 4、其它费用:包括财务成本费用、不可预见费、销售费用等。 二、影响房地产市场价格因素 1.一般因素,主要包括:社会因素(社会稳定状况、人口状况和城市化)。经济因素(国民经济水平发展和发展趋势,金融环境,税负); 制度及政策因素(土地制度及政策,住房政策及制度)。 2.区域因素,主要因为一个城市内部不同功能分区地价;主要分为:商业区、住宅区和工业区。 3.个别因素,所谓的个别因素指影响同一功能分区内不同具体地块价格差异的微观因素。其中包括:区域内因素(宗地的位置、面积、形状、小地貌、地势、地质基础);区域周边因素(临近道路的宽窄、铺设、交通管制状况以及给排水状况);土地利用状况;项目因素(建筑物与土地的组合是否得当);其它因素(土地使用权限的长短等)。 三、房地产市场经济发展现状 1、房地产的总体规模越来越大 第一,房地产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房地产开发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比重逐年增加。2000年房地产开发投资额为4902亿元,到2011年达到75685亿元,房地产投资额增长了14.44倍,房地产开发投资占GDP的比例也逐年增加。 第二,房地产市场开发规模不断膨胀。开发规模快速增长。全国房地产施工面积从2000年的71072万平方米上升到2011年的204424万平方米,增加了133352万平方米,平均每年增长17.06%,房地产开发规模逐步扩大。房地产开发的各项指标增长速度都在10%以上,最高接近30%。 2、房价居高不下 近来,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三高”,房价高、居民购房热情高和居民可支配收入高。商品房单套销售均价从2000年的175320元(1948元/平方米×90平方米)增长到2011年的484290元(5381元/平方米×90平方米)。相应的,2000年的商品房单套销售均价/居民平均家庭年收入的指标值为8.92倍,2011年的指标值为7.19倍。如果在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测算这个指标的话,数值接近于20。 3、房地产市场金融贷款额度不断攀升 据央行公布的数据,2000-2011年的12年间,中国的金融机构贷款总额从2000年的99400亿元增长到2011年的582000亿元,增长了4.86倍,而房地产开发贷款总额却从2000年的1385亿元猛增长到2011年的27200亿元,增长了18.64倍。最值得关注的是2010年、2011年这两个年份。2010年,中国房地产开发贷款额为2.32万亿元,房地产开发贷款增长率为23%,金融机构贷款总额为50.9万亿元,房地产贷款额/金融机构贷款总额为4.56%。2011年房地产开发贷款额为2.72万亿元,房地产开发贷款增长率为17.1%,金融机构贷款总额为58.2万亿元,房地产贷款额/金融机构贷款总额的指标值达到了记录新高。 四、中国房地产市场经济发展趋势 1、市场供给趋势 在房地产过热时期,房地产业的利润率比较高,因而吸引了过多商家进入,但一些房地产公司规模较小,开发的楼盘规模偏小,配套设施不齐全。经过几年的调整后,房地产业的盈利能力已呈下降趋势,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在此情况下,规模优势、品牌优势越来越成为企业赢得竞争的关键。许多综合实力较强的房地产开发商将把发展成熟品牌管理体系、实现高效与科学管理、建设高品质服务体系作为提高自身竞争力的重要手段。房地产供给将向多元化方向发展。 2、多元化的金融渠道 在银行紧缩信贷规模的背景下,作为资金密集型产业,房地产企业不得不寻求多元的融资方向,开拓新的融资渠道,以减少对商业银行尤其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依赖。近年来,中央相继出台的相关举措,为房地产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了政策依据。信托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相关制度的日臻完善,将有利于缓解银行信贷紧缩与房地产企业大量的资金需求之间的矛盾,能有效解决当前开发商所面临的融资困境。资本市场的逐渐放开将为房地产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将来,国内外各类社保基金、保险公司、投资信托公司、投资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都有可能成为房地产市场上主要的机构投资者。 3、房地产服务加强 作为开发商来说,一是保证新项目的开发,二是加强售后服务。从早期的买地、规划设计、市场定位到工程的建设过程、推广过程,一直到卖出房子、业主入住后的物业管理,都要求开发商进行市场化运作,贴近客户的需求。这是一个完整的、公开的过程。把服务做好了,通过业主与其他人士的交流,把品牌传播出去,这比花费大量广告宣传费用的效果要好得多。因为将来的市场竞争的是服务,如何选择更好的地段,进行更加人性化的设计,让业主居住感觉更舒服,这些不是空谈就可以实现的。 4、合理利用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的优秀是“资源在当代人群之间及代与代人群之间公平合理的分配”。因此,房地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就是既要满足当代人对房地产的各种需求,又要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为后代人的生产生活创造必要的空间发展条件。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应把房屋、业主和环境三要素作为一个整体,重视对自然资源的使用和保护,争取实现向自然的索取与对自然的回报之间的平衡。 五、推动我国房地产业发展的建议 1、土地市场规范化 土地是房地产业的命根,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前提下土地的供应状况将左右房产市场的平衡。我国的土地所有权是国有制,一级土地使用权资源支配能力在于政府,简单地说就是中国政府垄断土地资源,这就要求政府在土地供应上具备高度的规范性和前瞻性。 2、完善房地产融资渠道 我国政府过去对土地政策进行了大胆改革,但在地产融资上表现出相对的保守。在中国城市进程化和经济高速增长的前提下,房地产业具有诱人的投资回报率,同时社会上积聚着相当规模的资金。有序地允许社会资金进入地产开发,有利于将行业提升到一个水平更高的阶段、一个良性竞争的阶段。 第一,实现地产投资证券化,允许民间建立地产基金。房地产业需要资金,社会上也有资金,投资人不必精通地产开发,只需把钱交给会做的人去做,余下的就是维持游戏规则。房地产业内也不必因为资金问题吊死在银行一棵树上而坐失机会,选择通过有明确规则的途径从民间获得资金进行开发。 第二,推进商业性银行股份改革,政府应从银行运营中抽身出来。国家控股银行在整个国家经济中占据金融主导地位不是市场化,这样的形态不是公平竞争体制。事实证明目前的国有银行也不全认同和贯彻政府对市场的理解——央行提高贷款门槛希望给房地产投资降温,而各银行在操作中却想方设法减少央行设限的影响,极力拓展市场份额。 3、 建立多元化的房地产市场体系 目前,中国的房地产市场热点主要是集中在一级市场上,二级市场、三级市场的发展较为落后,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市场分级体系。政府在宏观调控上也主要是针对一级开发市场,对二、三级市场缺乏有效地调控,因而导致二、三级市场几乎完全市场化,并且受到不良经营商的控制,同时,二、三级市场是以一级市场的残余产品和附属物的价值存在,并未使其完成市场分级体系,实现满足各个层面消费需求。因此其转化并接受一级市场的需求、降低一级市场泡沫,为一级市场建立完整的产品价值体系的功能并未实现。因而,政府应当有意识地制定政策、开展措施帮助市场建立完善的分级体系,使房地产行业能够可持续的健康发展。 总之:房地产业作为一个特殊的行业,它既有国民经济一般行业的共性,又有其自身的发展规律,产业内涵及活动领域十分广泛,房地产业作为国民经济中一个独立且非常重要的部门,所以加强房地产市场可持续发展尤为重要。 房地产市场经济探讨:对嘉兴市房地产市场经济管理的思考 【摘要】嘉兴市位于浙江省东北部,长江三角洲杭嘉湖平原腹地(30°21′-31°02′N,120°18′-121°16′E)。北连上海、苏州,南接杭州,西邻湖州,南濒杭州湾和钱塘江,与绍兴、宁波、舟山隔海相望。市区陆域面积391500公顷,嘉兴市海域面积约155900公顷。随着嘉兴市居住环境的进一步改善和城市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以及城市建设投融资制度、土地使用制度、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化,嘉兴市的房地产市场全面建立并且已经发展成为主导产业。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查和分析,妥善调控、积极引导,保持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健康、持续地发展,将对嘉兴市的经济发展起到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嘉兴市 房地产市场 经济管理 思考 一、杭州市房地产市场的基本状况 1998年以来,嘉兴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要求,广大城镇居民积极参与住房改革,住房商品化等新的住房消费观念已基本形成,房地产投资快速增长,房地产企业实力不断增强,住房梯度供应体系已基本建立,使房地产市场有了较大的发展。 1、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为嘉兴市房地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 自1993年以来,嘉兴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放经营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政策,制定了《嘉兴市房地产开放经营管理若干规定》和《关于外地单位和个人购买嘉兴市区单位自管房,个人私房准予办理产权交易产权登记的意见》等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和促进住房制度改革的措施,使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取消了对外地购房的限制,房地产市场更趋活跃,也为房地产市场的建立、发展提供了充分的物质基础。 2、房地产投资快速增长,商品住宅消费供销两旺 近几年来,嘉兴市及长三角地区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是全国经济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嘉兴市以及周边地区经济的良性发展和居民收入的持续增加,极大地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自1998年以来,嘉兴市房地产投资额的年增长幅度在17%以上。2007年,嘉兴市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扎实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全市房地产业保持健康稳定运行态势。全市全年完成房地产投资147.74亿元,其中市区69.56亿元,比上年分别增长25.1%和30.3%;新开工面积522万平方米,其中市区210.4万平方米,分别增长20.8%和76.9%;竣工面积370.4万平方米,其中市区125.9万平方米,分别减少16.4%和16.6%;实现商品房销售面积418.3万平方米,其中市区171.1万平方米,分别增长16%和6.8%;商品房空置面积128.4万平方米,其中市区35.2万平方米,分别下降4.4%和12.3%。2007年全市房地产行业入库税收达到17.22亿元,增长33.11%,房地产业税占第三产业税收比重达41.%。其中,市区房地产行业入库税收达到7.06亿元,同比增长16.5%,房地产业税占第三产业税收比重达39.17%。市区1-12月新建商品住宅每平方米销售平均价4354.5元,比上年同期上涨9%。 3、房地产企业机制灵活、注重品牌,提升了嘉兴市房地产业的综合素质 截至2007年,全市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展到477家,自2006年以来平均每年增加55家,比2006年上升了89.29%。规模最大的10家企业的投资占到全市商品房投资额的30.7 %。一批规模大、竞争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的房地产开发商已脱颖而出。通过房地产开发,改善了城市面貌,加快了基础设施建设、小区环境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完善又促进了房地产开发。嘉兴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的市场开拓意识、品牌意识和灵活的企业机制已经成为该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发展的强劲内因,并将进一步提升该市房地产业的综合素质。 4、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逐步改善,市场供求关系日趋合理 嘉兴市商品房价格近几年持续上涨,商品住宅均价从2005年的3278元/m2增长到2007年的4749元/m2,涨幅达44.8%。为保证满足广大城镇居民不同层次的住房消费需求,避免开发商单纯从经济效益出发,一味发展大户型、高价位的高档住房,造成市场普通商品住宅稀缺,中低收入人群改善住房的需求难以满足,市政府采取了适度调控措施,引导嘉兴市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逐步完善。目前,嘉兴市已基本建立了以商品房为主,经济适用房和租金补贴的廉租房为辅的住房供应体系,市场供求关系日趋合理。 二、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嘉兴市的房地产市场正处于建立后的加速发展期。由于房地产市场起步晚、发展快,发展过程中还存在房地产市场主体不够成熟、市场机制不够完善、政策法规滞后、政府调控手段落后的一些问题。 1、房地产项目开发涉及面广、周期长、管理难度大 房地产行业是一个包容性、专业性、综合性很强的行业,它的发展涉及到计划、土地、规划、财政、房管、金融、建筑、信息等相关产业,各部门工作相对独立,缺乏综合协调部门。房地产项目的实施,一是审批过程中部门条块分割,缺少综合协调部门,使项目前期审批时间难以控制。二是一些项目在土地出让前,未考虑周边道路,上、下水等基础配套设施,开发难度大,即使开发,也无条件交付使用。三是极个别开发商弄虚作假,增加管理难度。 2、房地产的投诉是信访的热点问题之一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有关房地产信访投诉也不断增加,已占到信访总量的三分之一。反映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配套设施不完善,产权不明晰,有关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二是房屋质量问题。质量问题的危害程度鉴定困难,同时涉及住户、开发商、建造商、材料供应商等多部门,解决问题难度大,耗时多。三是部分开发企业行为不规范,面积“短斤缺两”、“霸王合同条款”、虚假广告等问题时有发生,对房地产市场的负面影响较大。 3、商品房建设产业化程度较低,销售价格较高 由于近几年该市房地产发展看好,吸引了不少未涉足房地产的企业进入这一行业。如前文所述,截至2007年全市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展到477家,但其中规模最大的10家企业的投资占到全市商品房投资额的30.7%,且产业化程度低,一些住宅开发,虽有水净化系统、智能化等,多为单一系统,达不到建设部的部颁标准,嘉兴市的住宅产业化的发展与房地产的发展存在一定的差距。 三、对促进嘉兴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几点建议 政府部门必须以市场管理为优秀,以公正、公平为原则,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不断提高居住水平和居住产业化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重点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坚持以培养住房市场为基本方向,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研究 房地产业的发展与城市的经济发展紧密相连,密不可分。要在坚持发展经济、提高生活水平、改善居住条件的指导思想下,加强对房地产发展情况的研究,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更好地把握全市房地产的发展方向,促进嘉兴经济的发展。一是政府要有专门的综合职能部门研究嘉兴市的房地产发展的政策。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研究问题,提出系统解决问题的方法。具体要制定嘉兴房地产业发展的总体规划,解决发展思路、发展规模、土地供应、产业培育、先进技术应用、配套政策保障、社会住宅保障体系等问题,保证房地产市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二是要启动房地产市场预警和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对市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定期编制并房地产市场的基础价格水平,空置率等,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宏观调控能力,并正确引导房地产投资和消费。 2、完善房地产法规体系,强化监管、规范市场行为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制定的房地产基本管理制度,结合嘉兴市出现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规定,消除政策盲区。建委应深入调查研究房地产管理体系和政策创新的新问题,监督完善适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操作性强的实施管理办法,增加可操作性,减少体制性、政策性的障碍。同时,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切实解决一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使消费者的弱势地位逐步得到改善,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使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等各项活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3、适度调控土地供应,以满足广大居民改善住房的需求,切实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 近几年来嘉兴市行政规划区域两次调整,市区范围不断扩大,要落实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筹考虑已划入嘉兴行政区域的用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和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强度投入、高效率管理的要求,建设大型居住区。通过大型居住区的建设,加快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配套,提高大型居住区的环境质量,吸引居住,疏解老城区密度和缓解商品房供应的结构矛盾。按照嘉兴市住宅发展规划中住宅供应量,确保商品住宅土地年供应量,同时逐步建立土地梯度供应体系,通过政府对土地的调控力度,尽可能满足不同层次的住宅需求。同时要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一步启动住房二、三级市场,使广大中低收入者能买到或住上自己合适的住房,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4、着力提升住宅品质,推进住宅产业化 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实现住宅建设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提高住宅的综合质量和整体效益,促进住宅建设可持续发展,满足广大居民不断改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的要求,以便有效地提高住宅性能和行业综合效益,是当前住宅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实施的要求,做好推动和促进工作。要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有序推进的工作步骤,建立住宅技术保障体系,建筑体系,部品体系,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材料、新技术,依靠技术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推动住宅技术总体水平的提高。 四、结论 房地产业作为嘉兴市国民经济的支柱和主导产业,对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拉动经济增长已经并且还将发挥其积极作用,因此保持房地产业市场持续健康的发展十分重要。政府在房地产市场发展中担负着保障住房供应体系的责任和规范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责任。相信通过市政府进一步完善行业管理体制和产业管理体制,完善各职能部门的协调机制,依法行政、妥善调控、积极引导、精心培育,嘉兴市的房地产市场将继续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 房地产市场经济探讨:浅谈阳泉市房地产市场经济 【摘要】阳泉市房地产开发市场施工规模扩大,成交市场活跃,到位资金增长,房地产开发市场逐步回暖。但是由于影响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不确定因素较多,诸多问题仍需引起关注。 【关键词】房地产市场运行 问题 建议 2013年,阳泉市房地产开发市场一改往年观望、低迷,各项指标回落的窘况,全市房地产开发投资额呈明显上升趋势,施工规模扩大,成交市场活跃,到位资金增长,房地产开发市场逐步回暖、预期良好。由于影响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不确定因素较多,诸多问题需引起关注。 一、上半年房地产市场运行情况 (一)开发投资增长较快,住宅投资力度加大 上半年,全市房地产开发投资完成25.7亿元,同比增长49.8%,增幅排名也由同期全省的第10位提高到今年的第二位。开发投资中,住宅投资18.5亿元,增长43.5%,占房地产开发投资的比重为71.8%,比同期提高51个百分点。办公楼和商业营业用房投资分别增长147.6%和62.5%,保障性住房投资完成7.3亿元,占全部住宅投资的28.4%,同比增长50%,其中廉租房投资0.4亿元,同比增长138.7%。 (二)房屋施工面积和新开工面积均保持较快增长 上半年,全市房屋施工面积739.9万平方米,增长29.4%,增速(比1-5月)上升33.1个百分点,比同期提高30.7个百分点。其中,住宅、办公楼施工面积增长较快,分别达到568.5万平方米和22万平方米,同比增长35.1%和14.8%;保障性住房施工面积305.7万平方米,占住宅施工面积的41.3%,同比增长50.7%,其中廉租房施工面积13.3万平方米,同比增长30.8%。房屋施工规模持续扩大。 (三)商品房销售面积增长较快,待售面积减少 今年以来,我市房地产市场销售呈逐月回升之势,1-6月份,商品房销售面积33.5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1.4%,增速(比1-5月)提高31.3个百分点,比同期提高40.2个百分点;其中,住宅销售面积32.9万平方米,同比增长12.6%,商品房销售额10亿元,增长29.9%,其中,住宅销售额9.7亿元,同比增长33.7%。销售情况良好,商品房待售面积不断下降。上半年,全市商品房待售面积40.2万平方米,同比虽增长2.9%。但比前五月减少3.2万平方米。 (四)房贷调控政策效果递减,国内贷款增势较强 上半年,房地产开发企业到位资金22.7亿元,同比增长21.5%。从资金结构看,国内贷款保持了较快增长,1-6月到位1.6亿元,增长111.7% ,占全部到位资金的比重由同期的3.4%提高到5.4%,自筹资金、定金及预收款分别增长19.5%和10%,二者占全部资金来源的81.9%,比上年同期提高15.8个百分点。 二、当前房地产市场需关注的几个问题 (一)关注商品房供求结构矛盾 近年来,随着人们需求的改变,商品房开发结构得到较大调整。从城市人群看,以改变现有住房条件,追求舒适享受的生活为目标,90平米以上的住房为购房首选。据统计,上半年,全市90平米以上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达4万平米,同比增长2.5倍,其中,144平米以上的住房销售同比增幅达2.3倍;从农村人群看,随着城镇化步伐的加快,住房已成为众多进城务工人员的刚性需求,但由于受收入、经济等因素的制约,90平米及以下住宅以及二手房更受青睐,因此,各级政府要积极引导开发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安排商品房供求结构,以满足更多的市场需求。 (二)关注区位因素对未来房地产市场的影响 区位是影响房地产销售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我市地理环境较差,沟多坡多,经过多年的开发,中心地区已是非常有限。房地产开发只能朝更远、更偏的地区蔓延,那些位置偏远、配套设施不够完善的楼盘往往需要一段时间逐步成“气候”,才能得到买房者的普遍认同,而开发商对此的目光更是领先于买房者,因此,相关部门要尽快完善新楼盘的各项配套工程,以防因偏远小区入住或销售偏低,影响开发商投资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全市的房地产开发市场。 (三)关注房地产开发企业竞争实力 目前,全市纳入国家企业一套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99个,资质一级以上的企业仅2个,二、三、四级分别为12、23和55个,暂定级7个,1级资质占全省比重为15.4%,二、三、四级分别占8.6%、6.3%、5.4%,暂定级占1.1%。2012年底,全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拥有资产200.6亿元,每个企业平均资产为2.03亿元,开发企业的数量、规模和实力均不及全省及兄弟地市,在全国、全省有影响力、竞争力的房地产企业更是少之又少。 (四)关注房地产市场的融资 在目前房地产运行高速发展的过程中,要特别关注房地产市场的融资情况。在房地产业的融资过程中,金融业最具备筹集资金的优势,它可以把社会上闲散资金吸收进来,由分散变为集中,由小额转为大额,能解决房地产业生产与经营中遇到的资金困难,从而保证房地产市场的顺利进行。房地产金融的发展可带动如建筑、各种装饰材料、交通运输等行业的发展。目前,我国现阶段房地产市场还不够完善,金融市场发育比较缓慢,这样就使得房地产发展资金严重不足,这就急需金融业的大力扶持。发展房地产金融既推动了房地产业的发展,又促进了金融市场及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三、几点建议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高度关注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积极引导和调控房地产市场走势,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1.继续优化住房供应结构,切实增加有效供给 要重点发展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适度发展中高档商品房,形成各种价位档次住房供给的合理配置。继续加大保障性住房投资力度,考虑满足不同层次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2.积极引导房地产业实现转型发展 指出,改善民生是经济发展的根本目的,这为房地产业指明了发展方向。因此,各级政府部门要积极引导房地产业实现转型发展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要引导房地产业由国民经济的支柱性产业向民生保障性产业转型;运行模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 作者简介:雷蕊,本科,中级,山西省阳泉市统计局。 房地产市场经济探讨:房地产市场经济的探究 一、杭州市房地产市场的基本状况 1998年以来,嘉兴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精神要求,广大城镇居民积极参与住房改革,住房商品化等新的住房消费观念已基本形成,房地产投资快速增长,房地产企业实力不断增强,住房梯度供应体系已基本建立,使房地产市场有了较大的发展。 1、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为嘉兴市房地产市场的形成和发展奠定了物质基础 自1993年以来,嘉兴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放经营管理条例》等一系列政策,制定了《嘉兴市房地产开放经营管理若干规定》和《关于外地单位和个人购买嘉兴市区单位自管房,个人私房准予办理产权交易产权登记的意见》等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政策和促进住房制度改革的措施,使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同时,取消了对外地购房的限制,房地产市场更趋活跃,也为房地产市场的建立、发展提供了充分的物质基础。 2、房地产投资快速增长,商品住宅消费供销两旺 近几年来,嘉兴市及长三角地区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是全国经济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嘉兴市以及周边地区经济的良性发展和居民收入的持续增加,极大地促进了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自1998年以来,嘉兴市房地产投资额的年增长幅度在17%以上。2007年,嘉兴市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深入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扎实推进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全市房地产业保持健康稳定运行态势。全市全年完成房地产投资147.74亿元,其中市区69.56亿元,比上年分别增长25.1%和30.3%;新开工面积522万平方米,其中市区210.4万平方米,分别增长20.8%和76.9%;竣工面积370.4万平方米,其中市区125.9万平方米,分别减少16.4%和16.6%;实现商品房销售面积418.3万平方米,其中市区171.1万平方米,分别增长16%和6.8%;商品房空置面积128.4万平方米,其中市区35.2万平方米,分别下降4.4%和12.3%。2007年全市房地产行业入库税收达到17.22亿元,增长33.11%,房地产业税占第三产业税收比重达41.%。其中,市区房地产行业入库税收达到7.06亿元,同比增长16.5%,房地产业税占第三产业税收比重达39.17%。市区1-12月新建商品住宅每平方米销售平均价4354.5元,比上年同期上涨9%。 3、房地产企业机制灵活、注重品牌,提升了嘉兴市房地产业的综合素质 截至2007年,全市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展到477家,自2006年以来平均每年增加55家,比2006年上升了89.29%。规模最大的10家企业的投资占到全市商品房投资额的30.7%。一批规模大、竞争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的房地产开发商已脱颖而出。通过房地产开发,改善了城市面貌,加快了基础设施建设、小区环境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的不断完善又促进了房地产开发。嘉兴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良好的市场开拓意识、品牌意识和灵活的企业机制已经成为该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发展的强劲内因,并将进一步提升该市房地产业的综合素质。 4、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逐步改善,市场供求关系日趋合理 嘉兴市商品房价格近几年持续上涨,商品住宅均价从2005年的3278元/m2增长到2007年的4749元/m2,涨幅达44.8%。为保证满足广大城镇居民不同层次的住房消费需求,避免开发商单纯从经济效益出发,一味发展大户型、高价位的高档住房,造成市场普通商品住宅稀缺,中低收入人群改善住房的需求难以满足,市政府采取了适度调控措施,引导嘉兴市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逐步完善。目前,嘉兴市已基本建立了以商品房为主,经济适用房和租金补贴的廉租房为辅的住房供应体系,市场供求关系日趋合理。 二、房地产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 嘉兴市的房地产市场正处于建立后的加速发展期。由于房地产市场起步晚、发展快,发展过程中还存在房地产市场主体不够成熟、市场机制不够完善、政策法规滞后、政府调控手段落后的一些问题。 1、房地产项目开发涉及面广、周期长、管理难度大 房地产行业是一个包容性、专业性、综合性很强的行业,它的发展涉及到计划、土地、规划、财政、房管、金融、建筑、信息等相关产业,各部门工作相对独立,缺乏综合协调部门。房地产项目的实施,一是审批过程中部门条块分割,缺少综合协调部门,使项目前期审批时间难以控制。二是一些项目在土地出让前,未考虑周边道路,上、下水等基础配套设施,开发难度大,即使开发,也无条件交付使用。三是极个别开发商弄虚作假,增加管理难度。 2、房地产的投诉是信访的热点问题之一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有关房地产信访投诉也不断增加,已占到信访总量的三分之一。反映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配套设施不完善,产权不明晰,有关的法律、法规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二是房屋质量问题。质量问题的危害程度鉴定困难,同时涉及住户、开发商、建造商、材料供应商等多部门,解决问题难度大,耗时多。三是部分开发企业行为不规范,面积“短斤缺两”、“霸王合同条款”、虚假广告等问题时有发生,对房地产市场的负面影响较大。 3、商品房建设产业化程度较低,销售价格较高 由于近几年该市房地产发展看好,吸引了不少未涉足房地产的企业进入这一行业。如前文所述,截至2007年全市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发展到477家,但其中规模最大的10家企业的投资占到全市商品房投资额的30.7%,且产业化程度低,一些住宅开发,虽有水净化系统、智能化等,多为单一系统,达不到建设部的部颁标准,嘉兴市的住宅产业化的发展与房地产的发展存在一定的差距。 三、对促进嘉兴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几点建议 政府部门必须以市场管理为优秀,以公正、公平为原则,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提高市场运行效率,不断提高居住水平和居住产业化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地发展。重点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坚持以培养住房市场为基本方向,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研究 房地产业的发展与城市的经济发展紧密相连,密不可分。要在坚持发展经济、提高生活水平、改善居住条件的指导思想下,加强对房地产发展情况的研究,提高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更好地把握全市房地产的发展方向,促进嘉兴经济的发展。一是政府要有专门的综合职能部门研究嘉兴市的房地产发展的政策。及时了解情况,发现问题,研究问题,提出系统解决问题的方法。具体要制定嘉兴房地产业发展的总体规划,解决发展思路、发展规模、土地供应、产业培育、先进技术应用、配套政策保障、社会住宅保障体系等问题,保证房地产市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二是要启动房地产市场预警和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对市场的分析和判断能力,定期编制并房地产市场的基础价格水平,空置率等,加强对房地产市场行为的规范和宏观调控能力,并正确引导房地产投资和消费。 2、完善房地产法规体系,强化监管、规范市场行为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有关部门要根据国家制定的房地产基本管理制度,结合嘉兴市出现的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规定,消除政策盲区。建委应深入调查研究房地产管理体系和政策创新的新问题,监督完善适合我市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订操作性强的实施管理办法,增加可操作性,减少体制性、政策性的障碍。同时,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加大执法力度,切实解决一批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问题,使消费者的弱势地位逐步得到改善,营造放心的消费环境,使全市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等各项活动纳入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 3、适度调控土地供应,以满足广大居民改善住房的需求,切实解决低收入人群的住房问题 近几年来嘉兴市行政规划区域两次调整,市区范围不断扩大,要落实土地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统筹考虑已划入嘉兴行政区域的用地。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和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强度投入、高效率管理的要求,建设大型居住区。通过大型居住区的建设,加快周边地区的基础设施配套,提高大型居住区的环境质量,吸引居住,疏解老城区密度和缓解商品房供应的结构矛盾。按照嘉兴市住宅发展规划中住宅供应量,确保商品住宅土地年供应量,同时逐步建立土地梯度供应体系,通过政府对土地的调控力度,尽可能满足不同层次的住宅需求。同时要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一步启动住房二、三级市场,使广大中低收入者能买到或住上自己合适的住房,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居者有其屋”的目标。 4、着力提升住宅品质,推进住宅产业化 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实现住宅建设从粗放型向集约型的转变,提高住宅的综合质量和整体效益,促进住宅建设可持续发展,满足广大居民不断改善居住条件和居住环境的要求,以便有效地提高住宅性能和行业综合效益,是当前住宅建设领域的一项重要任务。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企业实施的要求,做好推动和促进工作。要按照总体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有序推进的工作步骤,建立住宅技术保障体系,建筑体系,部品体系,大力推广和应用新材料、新技术,依靠技术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推动住宅技术总体水平的提高。 四、结论 房地产业作为嘉兴市国民经济的支柱和主导产业,对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拉动经济增长已经并且还将发挥其积极作用,因此保持房地产业市场持续健康的发展十分重要。政府在房地产市场发展中担负着保障住房供应体系的责任和规范调控房地产市场的责任。相信通过市政府进一步完善行业管理体制和产业管理体制,完善各职能部门的协调机制,依法行政、妥善调控、积极引导、精心培育,嘉兴市的房地产市场将继续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 房地产市场经济探讨:房地产市场经济环境特殊性 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直接带来的除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还有国家基础设施建设的扩一大。这就造成了投资总额和收入水平会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大环境下,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趋势。对于模型中选取的投资和消费变量均有所影响。 1经济发展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影响 中国正处在经济高速发展的阶段,经过初步测算,2010年中国内生产总值达到397,83亿元,比上年增长10.跳,增速比匕年加快1.!个百分点,超过日本成为第二大经济体。然而,在中国社科院的《国家竞争力惊皮一卜—中国国家竞争力报告》蓝皮书中指出,弓一,国近加年的经济增长并非靠产业结构一升级换代来获得,而是靠消耗资源和扩人投3O资,尤其是房地产业膨胀发展。经济发展离不开基础设施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就必然会拉动固定资产投资。由于中国经济。2006年到2009年,中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增长率分别为23.9%,24.8%,25.9%和30.1%。到了2010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达到278140亿元,增长率为23.8%。可以看出,在近5年的时间内,固定资产总额的增长幅度都在25%左右,2009年甚至超过了30%。这种固定资产大幅增长的趋势,主要原因就来自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房地产价格对固定资产的影响在大的经济环境下,影响幅度和力度都会减小,造成传导失效。 2经济发展对消费的影响 消费水平的变动与经济发展的变动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消费水平取决于国民收入水平,收入水平越高,消费水平就越高,反之,收入水平越低,消费水平也会随之降低。另一方面,消费水平会拉动国民生产总值。作为国民生产总值的重要组成部分,扩大消费,就可以提高全社会的国民生产总值,拉动经济增长。因此,在经济快速发展的阶段,消费水平和经济增长是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经济的快速发展会带来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而国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就会增加消费,消费的增加会进一步的刺激经济增长。《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将“坚持扩大内需战略,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独立一个章节进行了具体论述,并提出了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建立扩大消费需求的长效机制、调整优化投资结构三条详尽措施。正是在这种大政策背景下,房地产价格对中国的消费水平的影响较为微弱,整体消费水平在长期来看呈现出持续增长的状态。 3中国的经济发展客观环境造成的阻碍因素 综合以上两点分析我们知道,中国的经济正处于告诉发展的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一方面会伴随着基础设施建设的扩大和加强,另一方面也会带来消费水平的提高和发展。由于固定资产和消费水平的提高也会对经济发展起到拉动作用,因此从宏观政策的角度,会进一步加大对固定资产投资和消费水平的刺激和提高。然而,在这样的宏观目标的指导下,客观上就造成了固定资产投资和消费水平都处在一个高增长的水平[。房地产价格的改变,对固定资产投资和消费水平的影响变得一一分微弱,不会对其未来的走势造成影响。因此我们说,正是因为这种经济发展客观环境的特殊性,造成了房地产价格通过投资和消费对实体经济传导效果的不显著。在房地产行业有句名言:第一是地点,第二是地点,第三还是地点。虽然地点因素井不能代表房地产的一切,但是由于房地产是不可移动的物品,地点因素的作用有时能够超过其他所有因素的影响。一方面,不同的国家,同一个国家的不同城市,同一个城市的不同区位,房地产的价格都是不尽相同的。另一方面,不同用途的房地产对区域的要求也是不同德。一般情况下,商业房地产更注重周边的繁华程度、交通状况、行人流通量等;而对于居住用房,则要看周围环境、交通条件以及公共服务设施完备程度等;别墅则一般要求接近大自然,环境质量优良,既可以保证私密性,又有较完备的生活设施。
1企业税务风险的内涵和税务风险管理的重要作用 1.1税务风险的内涵 税务风险是企业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税法而给企业经济利益带来损失,是企业面临的众多风险之一。“金税三期”实施以来,税务部门获取企业的涉税信息更加便捷和准确,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也日益显著。企业税务风险主要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法律风险,主要是指企业的纳税行为违反税法和各种行政法规,未缴纳或是少缴纳企业应纳的各项税费,企业不仅要全面补税,还要面临加收滞纳金和巨额罚款的风险,并使企业进入黑名单,损害企业声誉,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另一方面是税务经济风险,是指企业的经营行为适用的税收法规不准确,没有享受符合条件的税收优惠政策,从而多缴纳税款,承担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1.2税务风险管理的作用 税务风险管理的主要目标:一是提高企业的税收遵从度,降低因税收法律适用不当而产生的税务风险;二是正确使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合理降低企业税负,由此节约税务成本提高企业盈利水平。做好税收管理工作可以让企业按时、准确缴纳应纳的各种税费,避免因此产生的滞纳金及罚款损失;在企业进行投资或开展新项目前了解相关税收法律政策,充分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税务预测工作,使企业经营者作出正确决策,最大程度提高企业利润水平。 2“金税三期”下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 2.1企业经营者涉税意识不强 企业经营者对待税务风险的态度以及进行税务规划的意识,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在“金税三期”之前,大部分企业管理者涉税意识不强,不了解企业经营与税务筹划的密切关系,认为税收只是财务部门的工作,只是下达任务降低税负,甚至要求以不合法的手段逃避纳税义务。以前由于国地税分开,各省税务系统也分开,信息无法共享。“金税三期”实施后,不同税务系统数据共享,税务稽查强强联合,全税种稽查时代来临,特别是2018年7月5日,全国各市级国税局、地税局合并,税务部门对企业的核查覆盖范围、核查效率都将大大提升。国地税分开期间因企业的信息分散,各税务部门根据自己掌握的信息对企业进行管理,合并后通过大数据判断企业税款异常情况,企业之前利用这些所谓的漏洞而获得的利益也有被重新扒出来补税罚款的风险。同时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数据共享,通过对这些数据的深入挖掘,可以进行交叉对比分析,找出其中的联系。税务部门通过社保数据,对比分析企业劳资情况,核对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据此对企业的涉税行为进行分析判断和预警;通过工商部门的大数据共享,对企业的经营范围与企业开具发票的项目进行比对,对发票上的收发货地址与供应商或客户的实际地址进行比对等,这些数据的核对结果都会深入揭示企业的涉税情况。 2.2企业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 内控制度不完善也是企业一项严重的涉税缺陷,极易造成企业非蓄意的税收违规行为,增加企业税务风险。“金税三期”的大数据系统,使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面前数据更加透明,纳税人几乎所有的经营数据都会被纳入税务机关的监控范围。“金税三期”运用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对企业财务数据和已交纳的税务数据进行比对,核对企业发票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清晰,考核企业是否存在虚开发票行为等涉税问题;税务部门通过“金税三期”还可以核查企业的费用发票,企业的固定资产发票等信息,通过交叉比对分析企业正常盈利水平。防伪税控中的开票金额与纳税系统申报的销售额是否一致;同类型企业的销售收入和对应的成本费用比率是否异常;企业增值税额与企业毛利是否一致;企业期末存货与留底税金是否匹配等,这些信息“金税三期”都能全面覆盖,计算并验证其合理性。企业内控制度不完善,取得发票混乱,开具发票随意,这些都无形中增加企业税务风险。在“金税三期”下,企业如果没有形成有效地信息化纳税管理系统,难以应对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 2.3缺少前期税务筹划 税务筹划是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和投资业务之前,利用税收政策分析项目可行性,对涉税事项进行提前安排,达到少交税或递延纳税的目的。目前一些企业在项目投资和经营活动前与企业财务部门脱节,无税收方面筹划,如业务部门在签订涉外合同时,因不清楚企业有代扣代缴税款的义务而没有明确境外收款方应承担的税款,导致在对外支付时企业承担此部分税费,增加额外成本;又如企业合同中的付款条款规定不当,会使企业提前交纳税款,影响企业流动资金,这些都是企业缺少税务筹划而造成的经营成本的增加。 2.4财务工作者业务水平偏低 大数据时代下,信息日新月异,为保持经济持续发展,我国的税收法律法规在不断调整和更新,2017年税务总局颁发101号文,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在简政放权上做“减法”,大幅度削减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涉税资料,有效便利了纳税人;在后续管理上做“加法”,加快转变税收征管方式,出台系列工作规范,依托“金税三期”系统和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加大信息管税和风险管理力度,建立健全了事中事后管理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针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提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新型办理方式。新规则将确保符合优惠事项规定条件的责任转嫁给纳税人,也增加了企业在事后核查时因不当享受税收优惠而受到处罚的风险。因此,如果财务人员对最新的财税政策法规不了解,或是对政策法规理解和运用出现偏差,都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风险。 3大数据背景下企业加强税务风险管理的建议 3.1提高企业税收遵从意识和对待税务风险的态度 提升税收遵从度是企业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在大数据、云计算支持下,“金税三期”的智能化税收监查水平对企业税收遵从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金税三期”能够实时收集企业的所有涉税数据,并且据此对企业财务数据进行智能计算,分析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事前事中预警和监督,企业的任何涉税行为将无所遁形。企业如果不能准确地申报各项税费,将面临补税带来的滞纳金和巨额罚款的风险。税后利润最大化是企业的终极目标,因此为了降低企业税务成本,防止潜在税务风险给企业带来的后期损失,税务风险管理今后会成为企业的硬性指标。企业经营者要正确对待税务风险管理,通过提高产品竞争力提升利润水平,通过税务筹划增加企业利润,而不是想方设法通过不合法的手段转移利润逃避纳税义务。税务风险管理过去是企业经营者没有考虑和列入管理的内容,今后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重中之重。企业管理者必须规范企业的日常经营行为,提高企业税务遵从度,正确运用税法进行税务风险规划管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税务风险给企业带来的巨大风险。 3.2强化企业内部控制 在“金税三期”背景下,企业需要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系统,通过日常经营行为的规范,内部规章制度的完善,降低运营风险。完善的内控制度,第一,可以避免企业因经营活动中的税务盲区而造成漏交或多交税款,保证企业在签订合同、办理业务、作出重大投资决策等事项时做好涉税规划,减少风险隐患;第二,在财务管理中可以确保财务信息有效收集、保管,保证税务后期监查资料完整;第三,完善的内控制度可以明确各环节、部门应承担的责任,形成相互监督,降低发生税务风险的几率。因此,企业应该通过内部控制制度对企业经营过程进行全面审核,对税务事项进行事前合理规划,对税务风险进行适时监控,确保不发生因内部管理混乱而产生的非蓄意税务风险,尽可能实现企业税务零风险。 3.3做好企业税收筹划,减少企业税务风险 “金税三期”下,税务稽查和监控依托大数据实施,传统被动的纳税方式已经不适应大数据时代企业的发展,旧财税理念的弊端也日益突出,企业必须重视税务成本、税务风险和企业利润的关系,建立企业财税管理的新格局,因此做好税收筹划是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税收筹划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所涉及的税务事项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合理利用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节税,降低税负,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企业税收筹划是降低企业税负的重要举措之一,是合法行为,而企业任何一种漏税、偷税行为都是非法行为,都是以不正当方式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终会受到法律制裁,而使企业面临巨大税务风险。反之,做好税收筹划还可以提高企业纳税积极性。企业通过税收筹划享受国家税法优惠,达到预期的节税目的,使纳税人享受到自己应有的权利,进而改变纳税态度,由消极向积极转变,增强纳税意识。另外,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还可以通过收集各环节的信息,使纳税人更清楚的了解企业的纳税情况,识别纳税风险,并对税务风险进行预期判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促进科学有效地规避和控制纳税风险。 3.4提高财务人员业务能力 财务人员具备过硬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水平,是企业正确进行税务风险管理的基础。“金税三期”的应用将税务监查从事后转到事前和事中,企业的税务风险意识也应从事后转为事前。在新的税务征管体系下,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由最初“审批”变成“备案”到现在的“自行判别”,将税务风险完全转嫁给企业。想要提升税务管理,企业除了要强化内部控制,更要提升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尤其是营改增后,税收政策不断更新,目不暇接,要求我们不但要更新专业知识,还要加强法律、计算机等业务提升,努力成为复合型人才,只有如此才能更好的应对“金税三期”新形势下的税务风险。 4结语 大数据、云计算技术支持下的“金税三期”,对企业税务管理产生了巨大影响。“金税三期”对企业经营的全面监控,提高了企业税收遵从度,促进了企业经营行为的规范化,使企业税务管理更加科学完善。同时也提高了企业税务筹划工作,规避税务风险,企业面对涉税数据的处理能力越来越强,促进企业持续稳健发展。 参考文献 [1]王云.大数据信息化下企业的税务管理发生了哪些变化[J].注册税务师,2017(9). [2]何霜.企业税收筹划探讨[J].经贸实践,2018(14). [3]戴蜜蜜.“金税三期”与企业税务风险管理[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8(15). [4]王小燕.大数据时代下企业税务管理工作创新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7(24). 作者:李娜 单位:希杰大通物流(青岛)有限公司
国有资产会计监督研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会计监督探讨 摘要:国有资产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物质方面的保障,对于我国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稳定和推动作用。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对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产的发展和利用也在进行积极有效的探索,但是我国国有资产在管理和监督利用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对国有资产在保值增值方面加强会计监督,针对问题进行有效分析,对国有资产最大限度地利用和保护,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国有资产在保值增值方面的巩固和加强,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利用,将有效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会计监督 一、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会计监督的必要性 作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国有资产的保护和发展在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对国有资产中的保值增值进行有效的会计监督管理,能够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还能够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的保值增值,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为国民经济的发展起到应有的推动作用。面对变化发展日益迅速的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我国对国民经济的发展也在做相应的调整和探索,因此,目前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正处在深水阶段,各项工作也正在探索中进行,不少国有企业在改革中,由于国有企业在改革中存在的决策问题以及改革的整体性意识缺失,使得国有企业在股份制改革中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甚至是将国有资产进行无偿分配,这就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无形流失和国有资产的浪费,对国民经济的发展造成一定的阻碍。当前社会发展速度越来越快,企业的发展不管是私有企业还是国有企业想要在市场经济环境中获得长远的发展,就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而不断调整企业发展的模式和管理方式。因此,面对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国有企业也应该及时调整自己的发展模式和管理方式,在财政管理方面加强对其中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会计管理,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管理进行更进一步的规范和利用,才能发挥国有企业以及国有资产的真正作用,保障国民经济的平稳快速发展。 二、当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会计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会计监督重视不足 国有资产一般集中在国有企业,而我国的国有企业的发展和管理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都由国家来进行保障,因此,国有企业中不管是从企业中起决策作用的领导层还是基层员工,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和充分利用的意识不足。由于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会计监督重视不足,造成国有资产在国有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容易被浪费,甚至出现国有企业中钻国有资产的空子,利用手中职权或者是职位便利,在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徇私舞弊,甚至利用国有资产做出损害国有企业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的事情,阻碍了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发展和应有的作用发挥。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中的会计监督不重视,就容易给国有资产的利用和管理带来管理和监督方面的漏洞,使得对国有资产心有所图的人有机可乘,从而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带来困难。 (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会计工作机制不完善 会计监督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中会计的一个重要职能,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会计监督就需要有专业和科学的会计人员甚至是会计团队来对这项工作进行完善。然而,当前我国的国有资产的管理中,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是单位中的会计管理机制还存在一定的问题,例如,不少国有企业的会计人员分工不明确,工作职责混乱,有的既承担会计的工作,也要做出纳的工作,这不仅违背了财务工作的基本原则,更是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保护造成了困难。会计和出纳这两个工作职能的混乱会给从事财务的工作人员造成徇私舞弊的职位便利,为国有资产的保护带来管理漏洞。 (三)国有资产中的会计监督行为不规范 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规范管理是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的部分,而当前在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管理中,对于会计的工作制度还没有形成一个完善的科学合理的会计监督机制,在会计监督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在对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会计管理中,有不少的人为参与和对会计工作的干涉,特别是国有企业中的资产管理,企业的领导层的分工职责不明确,对于资产的使用和管理本应几个部门和领导同时参与的活动和决定,往往在监督中就会产生一个或者某几个领导和部门的决定,造成了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督机制形同虚设,影响了会计监督的独立性和客观性,造成了国有资产管理的不合理性。 (四)国有资产管理中的会计人员专业水平有限 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管理,需要有专业的财务人员作这项工作的人才和技术支持,而我国当前的国有企业中,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在会计部门和会计人员的设置和利用上还存在一定问题。例如,不少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的管理中的会计人员往往采用的是较为陈旧的会计管理方式,以企业的账簿为主要形式,以企业的历史成本作为计量的基础,这种会计方式已经不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不能够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情况全面合理的体现出来,对国有企业的发展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在未来发展方向和决策指导上都不能发挥出会计监督应有的作用,从而造成国有资产在保值增值管理方面的困难,带来一些问题。 三、加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会计监督对策 (一)加强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会计监督的重视 国有资产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保证,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影响,而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因此,国有企业中的领导和基层员工应该树立起对国有资产进行保护和保值增值的意识,在平时的工作中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进行有意识地重视和偏向,特别是国有企业的领导应该在企业的管理决策中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有意识地决策偏向,提高员工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中的会计监督的认识,特别是对企业中的财务部门,通过对相关知识的宣传和介绍,加强其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中的会计监督的重视,从而提高会计监督的工作效率。 (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会计工作机制 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会计工作机制,就要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会计职责的厘清和分工入手。根据当前社会发展的具体形势和国有企业发展的现实情况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会计工作制度进行完善。因此,在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会计工作机制中,应该将国有企业的财务部门中的各项工作进行明确的分工,将各项工作职责明确到个人,使得各个部门和各个财务人员之间的权责明确,且任务分工合理,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工作做好工作机制保障。同时,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中的财务部门和财务工作者,在职责和工作范围上也应该建立互相牵制而又不互相干涉的良好工作机制,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建立一套完善且行之有效的约束机制,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较为详细的会计监督工作细则,确保会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规范国有资产中的会计监督行为 会计工作是一门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对国有资产中的会计监督就需要对其进行一定的会计监督行为的规范,发挥会计工作和会计监督的独立性作用。规范国有资产中的会计监督行为,应该要调整和完善国有企业中的会计工作流程,将其逐渐公开和透明化,接受更多地监督和管理,将国有资产中的会计人员管理进行专人专岗化处理,对国有企业中的国有资产专门设立专人管理,建立账簿,定期进行核查。同时,建立奖惩机制,对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对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发挥不到位的会计岗位和人员进行一定的惩罚,对在国有资产管理中会计监督职能高效的岗位和个人进行奖励,使得会计监督职能得到更好地发挥。 (四)提高会计从业人员专业水平 对于专业性要求较高的会计工作,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会计监督中,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具有重要的影响作用。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水平,可以通过选派工作成绩突出的会计专业人员去进修,为会计专业人员进行相关知识的讲座和宣传培训活动,提高会计专业人员的专业水平。 作者:郑芳芳 单位:辽宁闹德海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资产会计监督研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会计监督分析 摘要:众所周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直接关系到国有企业发展的根基。与此同时,社会各界越发重视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和单位经济效益的提高。因此,本文将较为系统的梳理一下提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会计监督力度的意义和必要性,在此基础上总结剖析当前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原因,进而指明会计监督的必要性,并提出会计监督视角下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几点建议和策略。以期提高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效益,进而提高整个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 关键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会计监督;策略路径 一、加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会计监督的重要作用 国有企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支柱,维持着我国经济发展的稳定和格局,加强国有资产的会计监督对于巩固国有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我国相关单位也在不断的关注和调整国有资产的规范性和制度化规制,尤其是会计监督方面的强化。强化国有资产的会计监督的重要意义和必要性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加强国有资产的会计监督管理,是其在市场化环境下,提高国有资产使用规范性和合理性的重要保障,对于国家而言,是减少国有资产乃至国家财富非法流失的重要手段。加强国有资产会计监督也是适应当前的改革、规范其资产配置、减少资源浪费的强有力手段。 (二)强化国有资产的会计监督有利于提升企业的工作效率,积极地识别出各类风险,迅速搜集各方面的信息,准确的为企业管理层的决策提供合适的建议。比较翔实及时的记录和反馈国有资产运营过程中的实际问题和情形,为企业良好的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从长远看,强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会计监督是我国国有企业实现基业长青的保障。国有企业由于其自身属性的特殊性,决定了其发展必须加大会计监督的力度,强化国有资产的会计监督一定程度上可以活跃我国各地区经济,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强化国有资产的会计监督有其积极意义和必要性。 二、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根源及会计监督对保值增值的相关思考 当前,关于本文主题的思考点较多,视角范围比较广阔,对于其流失的原因分析也不少,本文通过文献梳理,剖析总结,得出下面几点关于国有资产流失和保值增值的关键点,并且探索出强化会计监督的重要性。首先,思想意识方面不重视,总体来说,可以把它归为隐形损失的一类。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资产管理方面会计监督的意识较为薄弱,不注重产出比率和实际经济效益,经常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存在一定的夸大虚假现象,也导致会计监督形式化或者边缘化;其次,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不够细化,宽泛空洞的制度规章也导致会计监督体系规章的不完善;再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践上的诟病,主要归结为显性损失,这一方面主要体现在国有资产处置的主观色彩浓烈,会计监督在相关的资产管理存在严重的不透明,整个过程漏洞百出,不法挪用现象严重,最明显的是很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流程缺少,隐形、灰色处置严重。除此之外,不少企业的会计信息化水平建设滞后,会计监督的信息化建设更加落后,这也导致其相关单位资产监督管理不理想,隐患重重;最后,不容忽视的重要一点是产权交易的不明晰也是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原因之一,这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不合规范、不合理现象的出现,因此,增强在其产权交易方面的会计监督尤为急迫和重要。 三、提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会计监督管理政策路径 (一)提高企业相关人员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会计监督管理的意识 想要提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水平,达到高效使用的目标。首先,要求员工对相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途径和管理策略有充足的了解,让相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观念和思想渗入相关工作职员的日常工作中,同时,让其监察和督导尤其是财务部门的会计监督发挥领头羊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作为参考:一是加大国有企业对其资产保值增值和会计监督观念的宣传,力求达到全渠道宣传的良好愿景,扩大宣传途径。此外,着重协调国有企业部门机构间的运转,确保各个机构在其管理上的融通和整合,降低会计监督难度。此外,充分发挥领导的作用,领导层要实现上行下效的目的,塑造良好的会计监督的氛围和效果,以身作则,以此来使相关人员增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会计监督的意识和认同感,使其观念不断强化,形成常态化机制。 (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会计监督方面的管理制度,使其会计监督得到切实执行 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会计监督是提高其使用效率的保障。其相关治理层必须把会计监督制度的构建和实施纳入整个企业管理的重点层面,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会计监督制度的内容必须有利企业长期发展策略的实现,能够促使企业基业长青,这是会计监督制度设计的大前提。还需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基于提升单位的固定资产使用效益这一优秀目标进行综合规划。在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保值增值会计监督的相关制度的同时,也一定要将会计监督落实到实处,这就需要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实践管理中塑造良好的执行框架,强化其会计监督的责任落实制度。首先,按照本单位的实际执行情况和相关联的既有规章制度下,弄清晰会计工作人员的职责,比对内控体系的构建,采取相应的策略严禁会计舞弊现象。其次,进一步润滑国有资产整体运转过程中的体系和流程,减少繁琐的过程,减少主观色彩介入,以此减少国有资产非法流失的损失,从侧面加强对会计监督的建设,总而言之,通过制度和实践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会计监督的全面建设。 (三)强化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检查,增强会计人员的职业素养 为实现和保证国有资产的良好运转,最大限度的保障其保值增值,务必规制和限束其国有资产的整个运营体系,这是加强管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一个环节。首先,国有企业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从思想和行动上加强对国有资产的检查,使其尽量形成常态化机制。对国有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必须依据可循的规则和法条进行,任何违反其相关监督规制和管理的行为、擅自非法处置的行为都必须予以严惩。比如,当国有资产管理处置产权交易不明晰、存在可疑的舞弊现象的时候,国有企业必须利用自身内控体系尤其是会计监督进行严查和管控,确保国有资产的透明化运营,保证其保值增值的增长速度。 (四)借助“互联网+”平台,全面提升国有资产保值增 值会计监督信息化进程的建设步伐当前的社会发展越来越离不开互联网,信息化水平的高低俨然成为企业占领各方面制高点的有力武器,因此,对于企业在这方面保值增值会计监督的信息化建设也不可轻视和忽略。针对当前我国大多数企业相关的会计监督管理的信息网络化水平较低的现象,应该积极果断的抓住目前的良好外在条件,充分利用优势,加大科研投入,实现其各方面在资产保增值会计监督的高效化,以此降低其国有资产保增值会计监督的管理成本,消除信息不对称和不透明的问题。总而言之,借助“互联网+”平台,全面提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会计监督信息化进程的建设步伐是一个值得考虑的切入点。 四、结语 加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会计监督的管理对于促进其国有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本文在总结明晰了会计监督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的重要性基础上,重点剖析了国有资产流失和会计监督的相关问题,有的放矢的从各个角度提出了提高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会计监督水平的可行性策略和建议,以期对国有企业今后长久健康利用国有资产提供借鉴。 作者:葛静燕 单位:宁海县水务集团 国有资产会计监督研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会计监督论文 摘要:近几年国企改革不断的深化推进,使国有企业资产的保值增值的重要性也逐渐得到了凸显。但是在理论研究与企业实践中很少有对此进行深入的探讨。鉴于此,本文主要以监管者视角在国企改革背景下阐释国有资产强化保值增值会计监督的必要性的基础上,进而提出了几方面关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会计监督的思考与建议,以期望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监管方面有所启示。 关键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会计监督 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强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减少其不必要的流失是稳定市场经济基础和促进企业发展、完善国有资产监管机制的重要前提。本文主要是在阐释其监管必要性的基础上,进而提出了几方面的思考与建议,这对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会计监管具有重要意义。 一、国有资产强化保值增值会计监督的意义及必要性 强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监管水平对企业和国家而言均具有特殊意义。首先国有资产在发展国民经济及完善市场经济过程中承担着重要使命。虽然之前国家对一些企业进行整改,而且目前整改进一步深化,但是国有资产的流失问题却仍然在某种程度上存在,这一方面制约了当前我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在闲置和浪费社会资源,国有资产流失严重会危及到社会稳定。会计监督是指全面的反映经济体的经济活动的同时,也要反映经济业务是否符合会计准则和法律规范。民营企业的会计监督水平逐渐在完善,通过建立集团共享服务中心和互联网财务系统使会计监督水平更高,但是在国有企业中,会计监督水平较民营企业较低,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强化国有企业的会计监督水平具有很强的必要性。其次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会计监管水平可以显著提升工作效率,详细的记录企业的经济活动,识别企业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更准确的为企业管理层提供决策数据,同时还可以减少国有企业中内部人对国有资产的侵蚀。总之,强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会计监督水平具有其很强的必要性和特殊意义。 二、关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会计监督的思考 关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思考有很多,但是本文经过整理,着重在资产流失分析和实施途径方面提出了监管部门对此的两个方面的思考要点。 (一)关于国有资产的流失分析的思考 目前国有资产的流失主要有三条渠道,分别是显性流失、隐形流失及产权交易资产流失。首先显性流失的主要表现有:国有企业领导以公养私,不能很好的约束自己,在私下利用企业资源与企业争利;国有资产法管理条例不能与时俱进,没有很好的“退出”机制,在市场中经常会出现“劣币驱良币”的现象,导致有关资产方面的决策失误;过于垄断,不能与其他企业进行比较,对企业本身没有全方位的了解,片面的进行出借或者担保。其次隐形流失的主要表现有:一是管理决策上的失误,二是会计核算和数据真实性方面的失误。显性流失与隐形流失的表现主要原因可归结为两方面:一是制度的缺失,企业的管理制度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客观需求,例如森林、土地等资源由于企业的管理执行和监管不到位,导致被私人侵吞;二是企业管理层的能力所限,例如在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造中,经常会出现将国有资产无偿分配给个人或者低价出售的现象,这可能是管理层的战略意识出现偏差。最后就是关于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的资产流失,目前我国的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还处在一个相对初级的阶段,这在一定程度上也说明了我们没有太多的经验可以参照,为资产流失的出现埋下了许多隐患,例如一些违规操作行为屡见不鲜,国有资产产权界定难以清晰化,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管机制,尤其是在产权交易过程中,会计监督的作用发挥微乎其微,鉴于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所限,财务部门在产权的重估入账、成本界定及转让定价等方面很难给出具有建设性的意见,这增加了国有资产的流失风险。这一方面可能是缺乏产权界定方面的人才,另一方面就是企业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缺乏重视,不能加大力度实现人才的培养与引进以强化监管水平。总之,关于国有资产的资产流失分析说明了当下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会计监督是非常必要的,也是非常重要的。 (二)关于实施会计监督途径的思考 关于实施会计监督的途径主要可分为两个方面,分别是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首先在会计监督的主观因素方面,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固定资产折旧,一些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时,一些单位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以致于固定资产的原值增加,但是在进行折旧时却仍然按照原来的原值进行折旧,这就虚增了利润,这就间接的流失了国有资产;二是存货等资产的调整,对于存货等资产出现亏损时,要及时的在跌价准备中进行反映,计提减值损失,调整期末值,若出现增值情况,则要在账面进行反映;三是对经营投资的损益,在企业中经常会出现因管理不善或者是某些原因造成损失,但是并不能及时的进行核实或者冲账,那么会计人员在月末结账时要估计相关的损失,在扭亏为盈时要进行弥补,调整期末值,准确反映国有资产。其次在会计监督的客观因素方面,主要表现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计算方式,目前的计算方式主要是以账面的期初与期末余额进行计算,但是这样的计算方式并不合理,需要进行调整,例如先征后返、企业捐赠等均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才能准确的反映资产的保值增值。总之,关于实施会计监督途径的思考也是当下在国有企业进行深化改革时必须思考的一环。 三、提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会计监督水平的建议 本文在参考以往文献的基础上,着重以监管部门的监督独立性及政策的关注与执行视角提出了两方面的建议。 (一)加强会计监督独立性,减少会计信息失真 加强会计监督独立性,减少会计信息失真是目前监管部门进行强化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会计监督水平的必要措施。首先监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的独立性,会计监管部门的独立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财务权利和人事权的独立,只有财务上支持监管部门进行国有资产的增值保值监督,人事上提供监管人才,才能更好的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其次监管部门要着手于减少企业会计失真信息,尤其在国有企业中,管理层、监管部门与会计人员的信息不对称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只有监管部门与企业管理层进行激励与考核,才能强化三者之间的信息一致性,进而控制会计信息质量。另外,鉴于以上对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思考,监管部门应该试图加强固定资产折旧信息、存货减值等方面进行核实监督,去除企业中不良资产的存在。总之,加强会计监督独立性,减少会计信息失真也是目前很重要的一个会计监督环节。 (二)关注国家会计政策变化,强化政策执行力度 关注国家会计政策变化,强化政策执行力度是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会计监督的重要措施之一。首先要关注国家会计政策变化,目前国有企业正在进行深化改革,2016年我国国企要实行“退出”机制,即长期不盈利的国有企业要进行强行关闭,类似于这样的国家政策指向,监管部门要在会计活动中进行适当调整,对国家要上的项目或者鼓励上的项目要在会计账面上进行反映,例如国家上了项目可能会增加账面余额,但是在期末时并不能作为国家资产的保值增值,应该进行扣除。其次要强化政策执行力度,国家出台会计准则,而且逐渐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企业必须将购置的资产及时的入账,国家监管部门必须为企业施加外部监管压力,督促企业自觉执行国家会计政策。总之,关注国家会计政策变化,强化政策执行力度是监管部门在国企深化改革背景下持续要做的关键环节。 四、结语 就监管部门而言,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会计监督是非常必要的。本文主要是以监管部门的视角谈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会计监督的必要性及一些思考与建议,但是由于篇幅与时间的限制,并不能全面说明当下在国企改革背景下应该采用的完善措施,只是代表性的谈了两点思考与两点建议,希望后续研究能够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实际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会计监督工作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需要在不断的探索与实践中寻求进步。同时,希望本文结论对监管部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会计监督有所助益。 作者:戴恒年 单位: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有资产会计监督研究:国有资产会计监督论文 一、国有资产的流失分析 1.显性流失。 显性流失是国有资产流失的一个主要渠道,显性流失的主要表现有:有些企业在对其他企业或者工厂没进行全方位、客观性的了解,只片面地做出了相关担保或者出借;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或者领导人不能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来约束自己,存在以公养私的现象,私下开设自己的公司,与集团公司争利;投资失误或者投资片面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现在国有资产的管理条例存在漏洞或者不能及时随着社会发展和企业的发展而更新,导致部分工作人员在进行审核或者管理中决策失误。 2.隐形流失。 隐形流失是国有资产流失的另一条渠道,有以下表现:第一,一些国有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措施不当,致使企业亏损或者破产,导致资产流失;第二,由于人为原因,在核算上存在较大的失实,流失比较严重。 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会计监督 1.在客观因素方面实施会计监督。 在评估和确定国有资产是否保值增值的时候,应当进行综合考虑,全面作出评估。因为受多种客观因素的影响,单纯的从会计账簿上计算出的数字反映出的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不是完全符合真实情况的。在当前的一些企业中,计算国有资产是否保值增值,往往从会计账簿上根据期末和期初的数值来确定。这种计算方式并不合理,需要进行一些调整,才能真实地反映出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例如:在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期内,国家对企业实施了新的项目,增加了一定的资金投入,那么在计算时,如果只是按照会计账簿上的数字计算,那么企业的国有资产肯定会增加,如果就这样单纯的说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做得很好,那么与实际情况不符,因为这部分投资不是企业自己经营所得,因此,需要在计算时将这部分追加的投资减去。类似也应减去的还有:国家的专项拨款、企业的捐赠、由于“先征后返”政策增加的公积金等,此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不属于企业经营所得的资产,也应该扣除。这些都是由于客观因素引起的国有资产增值,而不是企业自己经营所得,那么在计算国有资产是否增值时,会计人员必须认识到这一点,在会计分析时,扣除应该扣除的部分,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有效的监督。 2.在主观因素方面实施会计监督。 人为因素也是影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方面,在实际中,经常存在某些企业的经营者弄虚作假,使得国有资产虚高,而实际上国有资产大量流失。在主观因素方面,会计人员实施的监督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固定资产折旧。 一些企业在对固定资产折旧时,由于有关单位对固定资产的原值进行了重新估价,使固定资产的原值增加,但是在折旧时,企业仍然按照原来的计提折旧,这种情况会导致虚增利润。因此,考核时,会计分析人员应当注意,对相关部分要进行扣减。 2.2人为扣压支出、消耗。 一些企业为了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在考核时,故意将企业的一些支出或者材料消耗扣压,以减少国有资产的消耗。因此,会计人员应当注意到这一点,在会计账簿上及时作好记录,在最后统计时可以有效扣除。 3.经营投资损失或者获益。 一些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不善,造成资产受到损失,但是这些资产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可能一时无法核准,或者由于时间跨度较长,在考核时期无法进行计算。会计人员应当注意到这种情况,在考核时,要做出相关的说明,阐明其对国有资产的影响以及可能会造成的损失;在考核时,企业经营出现了扭亏为盈的情况,企业经营投资获益,这部分获益的资金可以对前期的亏损进行弥补。这个时候,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分析时,应当调整期末值,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准确反映。 4.对存货和固定资产的处理。 如果在考核期内,存货或者固定资产出现亏损等情况,会计人员也应当核实其金额,在会计账簿中予以反映,调减期末值;如果出现存货增加或者固定资产增值的情况,会计人员也应当在会计账簿中予以调整。 5.对企业的往来账。 如果在考核期内,有些账目没有结清,那么会计人员也应当根据账目增减情况,相应的调整期末值,真实地反映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 6.资金预算执行。 按照国家相关部门规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编制相应的资金预算。会计人员要肩负好自己的职责,对企业的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更好地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三、结语 在新的市场竞争条件下,国有企业的发展面临着一些困难,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就显得非常重要和紧迫。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不仅是企业的责任,也是会计人员的责任。因此,在实际的工作中,会计人员要明确自己的职责,履行好自己的责任,对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做好监督工作,真实地反映国有资产的情况,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作者:徐景单位:长沙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国有资产会计监督研究:谈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会计监督 摘要:会计监督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手段,可以帮助国有企业加强自身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升值。但是从目前来看,当前的会计监督实践状况并不乐观,如何进一步加强会计监督工作,对于国有资产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会计监督 一、会计监督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中的作用 国有资产是所有权归属于国家的资产,是属于全体人民的资产,主要被我国的国有企业经营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一直在提升,这使得国有经济的高质量发展有了紧迫性。国有资产担负着控制经济命脉的责任,一旦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失败,既是一项经济问题,同时也会危及到社会的稳定。 会计监督是指在全面系统的反映经济体的所有经济活动的同时,对于经济业务是否符合法律规范和会计准则进行监督和控制。因此,会计监督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股东保护自身经济利益的一项重要制度。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纷纷加强了内部会计监督。国有企业的内部监督机制一直不完善,国有经济的效率相较于民营经济落后,加强会计监督可以加快国有经济经营效率的提升,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升值,因此这项管理活动对于国有企业具有重要的意义。完善的会计监督既可以使得国有企业的经济活动被全面详细的刻画下来,为企业经营管理提供有价值的信息,使得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完善的会计监督又可以保证国有资产的详细记录,减少国有资产的内部人侵蚀而,从而减少国有资产流失。 二、当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会计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会计监督不独立 在我国,国有企业经理人对企业的控制权巨大,这种控制比较少的受到股东和上级部门的监督。同样的,国有经济进行股权激励的比例很小,这导致大量的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利益与企业的利益并不挂钩。在这种背景下,管理层有为自己谋求利益的动机。在会计实践中,会计部门的人员在国有企业中的地位并不独立,人事权归于企业管理层管理。这种情况下,会计人员的行为很难按照标准的会计监督来进行,反而经常受到企业的意志或者管理层意志的左右,因为一旦不按照管理层的意愿进行,会计人员很容易被替换或者被解聘。会计监督不独立导致的结果,是会计人员按照管理层的利益进行会计监督,而不再是按照企业的利益进行会计监督。会计监督变成管理层谋求私人利益的工具。这种情况下,国有资产的流失是一件很平常的事情。 (二)会计政策执行力度差 我国对于国有资产管理有着对应的财会准则,但是在国有企业的实践中,真正践行这些会计政策的企业并不多。比如,对于国有企业购置资产需要及时入账这个政策,由于企业的外部监督缺失,管理层没有及时跟进的情况下,会计部门自身没有很高的积极性对这些资产及时入账,一旦购置资产这个行为发生的时间比较长了,票据、账目容易缺失和遗忘,长期下去导致企业的账目和凭据不符合。其次是会计科目的问题,很多企业对于会计政策中规定的会计科目不重视,对于科目的信息随意填写,仅仅控制总量的匹配,但是科目信息和细节缺失以及严重不符,这会导致会计信息质量很差。 (三)会计信息失真 会计信息是及时反映企业经济行为的信息集合,完整完备的信息使得企业的资产质量和使用情况清晰明了。会计信息失真,就会给予企业的员工或者管理层隐藏真实会计信息、获取潜在经济利益、损害企业利益的机会。比如在国有企业的资产剥离过程中,高管可以通过伪装会计信息,过度压低资产的价值,为交易对手输送利益,这样极大的损害了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对于企业的员工而言,也存在同样的情况,比如在财务报账中,企业员工伪造凭证等。这种也是一种会计信息失真的情况。 三、加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会计监督的对策 (一)实行会计人员委派制,增强会计监督独立性 顾名思义,会计人员委派制的意思是指,会计人员不再直接向企业高管负责,而是向国有企业的监管部门负责,由监管部门进行委派和任命,进入企业进行会计监管。这样做,可以有效的减少国有企业高管利用手中职权干扰会计监督独立性的问题。所谓的委派制,不仅仅是人事权归于上级监管部门,而且会计人员的薪酬也由上级部门进行发放,这样切断潜在的会计人员为了获得更高利益而与企业管理层结盟的通道。只有做到了人事权和财权的双重独立,会计监督才会真正的独立。在有了会计人员委派制之后,也需要加强会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增加对他们的绩效考核,对于高的绩效需要进行奖励,使得会计人员有积极性实施会计监督工作。 (二)加强外部监管,提高会计政策执行度 国家对于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科目的规定,是为了使得会计信息能更多层次、多维度的反映企业的经济行为,一旦企业并不遵守相应的会计政策,那么国有企业以及上级监管部门都不会得到最优质的信息。具体就要求企业,对于购置的资产及时入账等等。但是这些政策的执行需要外部的压力作为保障。因此,为了提高会计政策执行度,国有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需要加强企业的外部监管工作。仅仅依靠企业内部的自觉性,很难去执行会计政策,因为执行会计政策是有成本的。但是一旦有了外部压力,企业管理层和内部会计部门在权衡利弊之后,就有动力去落实会计政策。 (三)加强内部监督和激励,减少会计信息失真 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对于企业而言,是决策的基石,信息的真实性是提高高效管理水平的第一个环节。增加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就是要保证会计工作的规范,保证会计工作的规范需要的是严格的内部监督和充分的激励。会计部门的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隐蔽性”,非内部和专业人士很难看出其工作的真实性和努力程度。换句话说,管理者与会计人员之间具有信息不对称。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需要激励和监督。只有有了激励和内部监督,将其工作的努力程度与酬劳挂钩,会计部门的人员才会自觉的去加强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核查工作,有动力去辨识票据和凭证的真伪,这样才能从源头控制住会计信息质量。
出口退税管理现状及路径:出口退税管理现状及途径探究论文 摘要:当前,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已经实施多年,虽然在相关管理上有了长足进步,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法规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等问题,对此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对策。 关键词:出口退税问题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首先,严格按《征管法》的要求,规范外贸出口企业业务的财务处理办法。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自营与的不同财务处理办法,事前规范外贸出口企业的行为,同时也为事后税收查处定性提供可靠的直接证据。税务部门必须按《征管法》的要求,切实建立和完善退税企业的财务处理办法的备案制度,强化退税企业“出口”与开具“委托出口证明”的对应意识,并检查落实,从而有效地促使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履行其执法职责,能迅速地发现问题,从源头上打击和遏止“虚假企业”的开票行为。 其次,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税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对退税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要设定比率进行定期抽查。凡是发现无“外销合同”或者“外销合同”列明外商所在地与“出口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地不一致的,必须深入追查其原因;对“外销合同”、外汇结汇水单、“外销发票”三者上的内容应定期比对,发现不一致也应深入追查其原因。通过以上抽查审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即可事前督促和规范退税企业的行为,又可及时发现问题,迅速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出口退税管理现状及路径:出口退税管理对策研究论文 当前出口退税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难点与问题 (一)出口退(免)税有关清算期的问题。 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规定,出口货物在清算期即当年6月30曰以前未收齐退税单证或海关、外汇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出口企业在此期间又未提供举证材料的,退税机关一律不再办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这项规定在具体执行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海关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等收到海关的回函时,该笔出口货物退税已超过清算期;另一种情况是在清算期内,由于外商收到货物后违反合同不及时付款,导致企业出口贷款不能及时收回,外管局不予核销,待一切手续办齐时,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已超过清算期。对于这两个问题,基层出口退税机关和企业在看法上存有争议,有的认为不应退税,依据是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有规定;有的认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因为执法机关。如海关、外汇电子信息应有而未有,海关回函慢等原因造成就应考虑退税。因为按照《征管法》第30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曰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因此,从鼓励企业出口创汇,从维护纳税人的权益考虑,应比照《征管法》规定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方法只是属于规章。 (二)政策的多样性,增加了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难度。 1.部分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与实行“先征后退”相比,操作起来较复杂,从客观上讲,环节多,出现的问题也就多。因此这一方式最容易影响税收收入, 2.“进料加工”复出口退税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容易造成征退脱节,管理难度大。主要表现在:国内购料与进口料件委托加工,国内购料退税的认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的开具;抵扣税率的认定;抵扣时间的确定等,都比较繁琐。有的出口企业办理进料加工,待货物出口后不到税务局办理退税(退的少,交的多),财务上也不作销售或在财务上采取偷梁换校手法偷逃国家税款,检查起来非常困难。 (三)出口货物按计划退税,不利于出口退税政策效用的发挥。 出口退税实行计划退税,从客观上讲,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是落实国家财政计划的基本要求。但是按照国家鼓励企业出口的要求来看,就显得不够灵活,让基层出口退税机关感到不好把握,让外贸出口企业感到国家政策不稳定,随意性大,不敢放心大胆地去安排长期计划。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出口退税计划指标少。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齐全,按政策要求理应及时足额地实报实退,一旦不能及时足额退税就会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出口贸易的发展。二是出口退税计划指标多时基层税务机关也有压力。在一定期间出口退税指标如果用不完,有的出口退税机关考虑到下一阶段的退税指标很可能受影响,又怕工作考核受影响,便对个别信用程度不够高的出口企业也办理预退税款手续,导致年终清算工作忙乱。 (四)新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难以达到维持政策的规范性和统一性的要求。 从2000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从新发票的启用情况看,存在不少新问题:一是发票规格小且结构不合理。新发票统一规格为265mm×190mm,对此,由于有的外方购货单位名称英文字母多,有的出口企业一次性出口商品名称规格多等原因,在填写时就非常拥挤,难以反映出口货物的必要情况和特殊要求,因而造成企业在开具同一批出口商品发票时,同时使用两种发票,—种是:“新式发票”,执行税务机关要求,另一种是“老式发票”满足外方购货单位以及有关业务单位,如银行的要求。二是发票联次少,不能满足企业出口商品的业务需要。由于企业向境外客户出口商品,所经过的途径不同,国内监管及业务部门的要求不同,出口收汇的方法不同等特殊情况,所以对发票的使用联次(份)也有很大的差异,如有的企业出口商品是通过出口的,外方购货单位也是通过外方受理货物的,这就分别需要2联发票;有的企业出口商品其收汇方式是采用“议付”或“压汇”的方式与银行结算的,这样仅银行一方就需要3联发票,有的海关也要2联发票,再加上商检局、外汇管理局、税务局等,一次性需要14联发票之多,而目前新发票只是按一般的出口贸易方式,设置了6—8联,远远不能满足不同情形下各类出口企业的需要。造成了部分出口企业在使用新发票的前提下继续使用老发票,以解决发票联次不足问题。三是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够,据一些企业反映,使用新发票到有关执法及业务部门办理手续,不受欢迎,在有些省份海关甚至不愿意要新发票,而要求企业提供老发票。另外,发票联次多了也存在问题,使用电脑一次性打印不透,到后几个联次发票内容就看不清楚了,不便于有关部门或企业审核、备案。问题解决的对策与建议 1.进一步完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 目前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是出口退税业务工作特点的必然要求,按年及时清算退税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便于规范对企业出口退(免)税工作的管理,也有利于国家及时、准确、全面的掌握出口退(免)税的状况。因此,做好这项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笔者认为在对清算期即当年6月30日以前未收齐退税单证或海关、外汇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的问题,应该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是有关业务执法部门的问题,而造成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海关回函不及时等原因,在一定时间内应该给予该笔业务办理退税,这是企业的权利,不能因为有关业务部门工作延误而让企业吃亏。 2.实行规范统一的管理模式,增强出口迟税政策的可操作性。 “先征后退”政策是目前各地出口退税机关应用最为普遍的一种方式。实践证明,这一政策对于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监督和控制,防止偷税、漏税、骗税,对于简化操作环节,规范出口退税机关的内部管理,对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落实出口退税资金,对于“征多少,退多少,公平税负原则”等方面都有切实的效果和好处。笔者认为,国家应立即废除“免、抵、退”政策,统一实行进(出)口商品“先征后退”政策,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商品主要以税收缴款书、出口商品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单证为办理退税凭证;外贸企业收购出口产品时,实行价税分流,并向生产企业支付不含税价款,同时代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增值税,税务机关向外贸企业开具代缴的增值税收据,作为今后退税凭证之一。对于“进料加工”,可在材料进口时即按规定征税,待产品出口后再办理退税。 同时建议国家要尽快立法,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协税、护税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保证税收征管及出口退税活动切实取得海关、外汇、金融、审计、工商、邮政等部门的积极配合,防止偷税、漏税特别是骗税问题的发生。 3.寻求计划退税高效性,切实保障及时足额退税。 一是不以计划指标完成与否来衡量出口退税机关的成绩,笔者认为考核出口退税工作的好与坏,重点要看它执行政策是否到位,业务技能是否熟练,工作质量的好坏以及服务态度是否端正。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实事求是,实报实退,确保国家退税政策落实到位。二是建立出口退税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的利益机制。出口退税完全由中央财政负担,不但造成中央财政负担过重,而且也等于失去了地方政府对出口退税的有效监督和控制,也是导致出口退税管理上的被动与少数地方政府行为不当的主要原因。既然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其出口退税由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是符合常理的。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也能缓解退税指标不足的压力。三是切实落实国家对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维护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出口企业及时足额退税,以增强出口企业创汇的积极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4.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加强对“出口商品专用发票”的管理。 分析目前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笔者认为规范统一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可以采取两种办法,一种是采用“活页式”发票:一是将发票规格由原来265mm×190mm改成295mm×210mm,与出口报关单大小相一致,以便减少发票填写的难度。二是拟制发票基本联次,加印税务机关监制章,并以“活页”联次相补充,以适应不同出口方式的特殊需要。三是在发票的格式上为一些主要内容,如出口单位地址、购货单位地址、货物的品名规格等尽可能留足空间,以适应相关部门与购货单位的要求。四是对发票的编号可将单位、区号代码以及数字代码合并编入,以区分和识别检查各单位使用发票的情况。另一种方法是:拟制基本联次,对不同出口单位的发票使用联次,可采用复印方式并加盖出口企业财务专用章。同时要通过国务院来加强出口退税有关执法及业务部门的协调,统一口径,确保“出口商品专用发票”更好地促进出口退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出口退税管理现状及路径:出口退税管理现状及措施探析论文 摘要:当前,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已经实施多年,虽然在相关管理上有了长足进步,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法规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等问题,对此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对策。 关键词:出口退税问题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首先,严格按《征管法》的要求,规范外贸出口企业业务的财务处理办法。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自营与的不同财务处理办法,事前规范外贸出口企业的行为,同时也为事后税收查处定性提供可靠的直接证据。税务部门必须按《征管法》的要求,切实建立和完善退税企业的财务处理办法的备案制度,强化退税企业“出口”与开具“委托出口证明”的对应意识,并检查落实,从而有效地促使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履行其执法职责,能迅速地发现问题,从源头上打击和遏止“虚假企业”的开票行为。 其次,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税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对退税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要设定比率进行定期抽查。凡是发现无“外销合同”或者“外销合同”列明外商所在地与“出口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地不一致的,必须深入追查其原因;对“外销合同”、外汇结汇水单、“外销发票”三者上的内容应定期比对,发现不一致也应深入追查其原因。通过以上抽查审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即可事前督促和规范退税企业的行为,又可及时发现问题,迅速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行为。公务员之家 出口退税管理现状及路径:当前出口退税管理问题及策略探讨 摘要:当前,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已经实施多年,虽然在相关管理上有了长足进步,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法规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等问题,对此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对策。 关键词:出口退税问题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首先,严格按《征管法》的要求,规范外贸出口企业业务的财务处理办法。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自营与的不同财务处理办法,事前规范外贸出口企业的行为,同时也为事后税收查处定性提供可靠的直接证据。税务部门必须按《征管法》的要求,切实建立和完善退税企业的财务处理办法的备案制度,强化退税企业“出口”与开具“委托出口证明”的对应意识,并检查落实,从而有效地促使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履行其执法职责,能迅速地发现问题,从源头上打击和遏止“虚假企业”的开票行为。 其次,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税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对退税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要设定比率进行定期抽查。凡是发现无“外销合同”或者“外销合同”列明外商所在地与“出口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地不一致的,必须深入追查其原因;对“外销合同”、外汇结汇水单、“外销发票”三者上的内容应定期比对,发现不一致也应深入追查其原因。通过以上抽查审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即可事前督促和规范退税企业的行为,又可及时发现问题,迅速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出口退税管理现状及路径:出口退税管理现状及路径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首先,严格按《征管法》的要求,规范外贸出口企业业务的财务处理办法。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自营与的不同财务处理办法,事前规范外贸出口企业的行为,同时也为事后税收查处定性提供可靠的直接证据。税务部门必须按《征管法》的要求,切实建立和完善退税企业的财务处理办法的备案制度,强化退税企业“出口”与开具“委托出口证明”的对应意识,并检查落实,从而有效地促使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履行其执法职责,能迅速地发现问题,从源头上打击和遏止“虚假企业”的开票行为。 其次,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税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对退税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要设定比率进行定期抽查。凡是发现无“外销合同”或者“外销合同”列明外商所在地与“出口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地不一致的,必须深入追查其原因;对“外销合同”、外汇结汇水单、“外销发票”三者上的内容应定期比对,发现不一致也应深入追查其原因。通过以上抽查审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即可事前督促和规范退税企业的行为,又可及时发现问题,迅速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退税管理论文:浅谈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出口退税作为一项财政激励政策,已被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所广泛应用并发挥出了积极的作用。当前,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已经实施多年,虽然在相关管理上有了长足进步,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法规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等问题,本文为此提出了相应的改革建议。 【关键词】出口退税管理问题;对策 一、当前国内出口退税管理的现状 应该说,目前出口退税管理办法已基本成熟,并已形成一整套出口、核销、征税、退税管理制度,关键是贯彻落实不到位,部门与部门之间、部门内部各环节的衔接不够。 在现行出口退税管理中,侧重退税审核,忽视退税监控的问题较为突出。退税机关缺乏对出口企业经营活动及相关数据的监控,就单审单的现象较为普遍,无法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上级税务机关缺乏对下级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难以适时发现和全面了解下级税务机关在退税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防范和制止某一地区大面积骗税问题的出现。 由于出口货物客观上存在着生产、出口、征税、退税空间、时间上的分离,出口退税各环节的衔接非常重要。虽然在退税管理实际工作中已采取了一些措施,来加强部门之间的联系和信息资料交流,但由于网络不够健全,部门数据相互独立,数据可信度低,数据传输困难等,仍然难以避免虚假信息和数据的出现,从而导致骗税问题的发生。 二、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最后,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三、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1)严格按《征管法》的要求,规范外贸出口企业业务的财务处理办法。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自营与的不同财务处理办法,事前规范外贸出口企业的行为,同时也为事后税收查处定性提供可靠的直接证据。(2)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税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对退税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要设定比率进行定期抽查。通过抽查审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即可事前督促和规范退税企业的行为,又可及时发现问题,迅速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四、结束语 出口退税政策作为我国对外贸易管理政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必然是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产业政策以及对外贸易政策等相关因素的调整而不断变化,其改革的进程也将不断推进,并在施行过程中逐步趋于完善。从而为我国下一阶段的出口退税机制改革营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逐步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推动我国外贸出口增长方式的转变,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出口商品结构的合理调整,提高我国对外贸易的质量和效益,确保国民经济协调、健康和可持续地增长。 作者简介:岳剑,男,云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研究生。 退税管理论文:出口退税管理精细化探新 一、源头监管精细化:实行企业分类管理,引入退税评估机制 (一)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 对纳税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集中使用有限的资源.提高管理和退税的效率,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与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营造出一个税企双赢的局面。因此,通过合理的分类,建立出口企业分类管理档案是从源头落实出口退税管理精细化的重要举措。 新西兰等国家也有类似实行按企业类型采取不同方式办理退税的办法;希腊税法规定.大型企业每月申请一次出口退税,中型企业两个月申请一次退税,小型企业3个月申请一次退税。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8年6月就下发了《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对出口企业的分类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但由于该制度本身缺乏较强的操作性,在实际工作中,为了规避偷、骗税风险,税务机关一般不愿将企业评定为较高的等级,或者即使评定了较高的等级,仍然采用与较低等级企业一样的审核、审批方式.这不仅加大了税务机关自身的工作负担,也影响了大企业的资金周转,因此,当前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企业按信用等级分类管理的办法。 本文从纵向时间发展和横向相互比较相结合角度对出口企业提出进行分类管理的思路。 1.单户纵向考察.按信用等级实现分类管理。单户纵向考察是指仅就某一企业,对其性质、规模、出口额、账证健全程度、历史发展或变革、有无偷逃税记录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价,从而将企业划分为不同的类别,相当于给企业评定一个信用等级,税务机关则视企业的不同信用等级,对其采用不同的方式办理出口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2.多户横向比较.建立多指标分类管理体系。所谓多指标分类管理,是指预先建立全部企业的基本情况信息库和一系列指标体系(如注册地址、所处行业、主要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等),以便退税管理人员在实际的工作中,根据不同的需要,快速地实现对企业的相应分类和数据提取。对企业按信用等级分类,主要用于选择应采取的退税方式,而要更全面地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不同企业间的情况对比分析,提高出口退税一系列报表的制作效率,必须建立企业的基本情况档案,并纳入特定的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 (二)建立退税评估机制 退税评估是一种典型的风险管理方法,它是指运用信息化的科学评价分析方法,对出口企业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比较、分析、论证、测算及评估,密切关注企业的出口货物、出口金额等基本情况变化,以实现对出口企业的精细化管理,预防出口骗税案件的发生。 当前,随着贸易方式的多样化,出口骗税形式也呈现出隐蔽性和复杂性的特点。2004年侦破的福州“9·03”重大出口骗税案,涉及高报出口金额5.28亿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2亿元,骗取出口退税5-469万元,早在事发前,就已经有种种迹象表明,该企业的出口存在异常情况,但正是由于没有建立一定的机制对企业的出口信息进行分析、评估,使得这些异常情况被忽视,最终导致了一起特大出口骗税案的发生。可见,建立出口退税评估机制以在源头上有效抑制出口骗税刻不容缓。 二、过程监控精细化:完善日常审核机制 (一)单证审核的精细化 审核企业的出口单证是出口退税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前对单证的审核主要是通过比对单证的电子信息和纸质材料,验证企业每一笔出口记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确定是否准予办理该笔出口的退税。 作为出口退税的主要单证,报关单包含较多信息.一般较受税务人员的重视,而核销单和出口发票的审核则相对比较简单,特别是出口记录较多的企业,往往只对其单证作抽样的人工对单审核。自2004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文)执行以来,核销单的审核难度进一步加大,为此,本文认为,有必要重点加强对核销单的精细化管理。 根据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可以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这一措施为企业收齐单证提供了充足的时间,但由于其与出口报关单必须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提供的期限不同,便可能出现企业暂欠核销单的情况,如果没有对该部分暂欠的核销单进行规范管理,将会使出口退税必须的要件“出口收汇并已核销”和“单证齐全”的规定形同虚设。 因此.基层退税管理人员应该建立一个核销单暂欠和补齐情况的备查账,详细记录每家企业每月暂欠或补齐核销单的号码、对应的出口日期、报关单号码、发票号码以及金额,可以要求每家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提供电子版明细账,税务机关对数据予以汇总。备查账建立后,一方面可以加强税务机关对核销单的有效管理与监控,另一方面,还可据以督促企业按时收齐核销单,避免企业因核销单逾期收回而造成转内销补税,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二)加快电子信息化进程 出口退税信息化是整体税收工作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实现出口退税精细化管理的主要依托。惟有实现了高度的信息化,才可能实现真正的精细化。 首先,亟待解决的是退税机关与税务机关内外部的信息共享与传递问题。主要是与内部征税机关、稽查机关的数据共享以及与外部海关部门、外汇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有关。长期以来,外部信息的共享是税务管理的薄弱环节。以最主要出口单证之一的海关出口报关单为例,一张报关单信息从企业在电子口岸交单,到海关内部流转至海关总署.再到国家税务总局,直至传递到基层退税部门,最快的也要两三个工作日,不仅效率低下,而且,在临近申报期限的时候,一旦企业忘记交单,往往给申报、审核造成非常被动的局面。因此,迫切要求建立一个即时的信息传递平台,允许基层税务机关和海关之间直接进行数据传输,以确保信息传递的及时、高效,保障出口退税申报审核工作的平稳开展。 其次,要完善出口退税申报审核软件。系统软件的开发应该有一个整体方案,既要适应经济环境发展的需要.又不能过于频繁地升级,缺乏必要的稳定性,使退税管理人员和企业疲于应付。要切实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讲求实效”的基本原则,加快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系统的建设步伐。 (三)加强征、退税管理环节的有机联系 由于我国增值税征收管理体制的不健全和不合理,征退税地区和机关之间往往缺乏对征税信息的必要沟通,“征归征,退归退,征退不见面”.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出口退税工作的顺利进行。 具有发达增值税制度的法国、德国、意大利和韩国等国的经验表明,出口退税管理都是以科学、严密和完善的增值税征收管理为基础,实行征退(免)紧密衔接的退税方式的。近几年的出口骗税案件也足以说明,企业骗取退税往往不只是在最后的出口环节做文章,更多的是将犯罪的关口前移,早在征税环节便埋好伏笔。2006年查获的“夏都专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低值高报骗税案。低值商品想要高报出口,必须通过之前多道环节.将价格逐步提高,而为了获得退税,企业还必须取得大量的进项税额,“夏都专案”中的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我国征退税工作脱节的可乘之机,通过获取虚假进项,骗取退税。 可见,脱离增值税征税环节的出口退税有其不可克服的弊端。一方面,征退脱节加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与征管机关的执法成本;另一方面,征退脱节无法完全堵塞骗税漏洞,甚至导致企业的骗税行为更加隐蔽和多样化。因此,在我国出口退税工作中应该遵循“征退一体”的原则,逐步实现征退税管理一体化。 当前我们仍然主要通过专门的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来负责出口退税工作,在征、退税尚未一体化的条件下,尤其有必要强调加强征、退税机关之间的有机联系,基层税务机关在审核出口企业的退税资料时,要将其增值税申报表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作比对,核准企业进项,必要时通过函调等形式了解前道生产、销售环节的税收征管情况,以保证退税的准确度。 三、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双管齐下 清算工作本来是退税机关一年一度的必修课,但从2005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取消了出口退税清算工作,也就是说,今后不再每年定期对出口退税企业开展下户清算,这便要求我们在其它环节加强对企业的管征。对企业的不定期检查主要有纳税评估、审计规程及其他各专项检查,对企业的定期检查则主要是一般纳税人的年审,本文主要讨论如何结合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做好出口退税企业的日常检查。 办理退税的企业通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往因为清算和年审的工作内容有重叠,一些税务机关就主要进行退税清算工作,而对一般纳税人的年审则是“走过场”。取消清算以后,对这些出口企业的事后检查工作便主要依靠年审工作来完成。因此,必须切实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以有效监控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防止企业骗取国家税款。 在下户年审的过程中,除了查看营业执照,审核企业的出口产品是否属营业执照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查看生产现场,核实企业的出口产品有无与之相应的固定资产设备、原材料、辅料等:还要查看生产记录,测算企业出口产品的销量是否与生产能力、生产规模、水电耗用、工人人数等规模相符,查看产品目录,检查企业出口产品有无夹带非自产产品;更要查看进项抵扣发票,核实企业进项是否存在疑点,有无获取虚开发票的可能,必要时还应该进行函调。 退税管理论文:出口退税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当前出口退税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难点与问题 (一)出口退(免)税有关清算期的问题。 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规定,出口货物在清算期即当年6月30曰以前未收齐退税单证或海关、外汇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出口企业在此期间又未提供举证材料的,退税机关一律不再办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这项规定在具体执行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海关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等收到海关的回函时,该笔出口货物退税已超过清算期;另一种情况是在清算期内,由于外商收到货物后违反合同不及时付款,导致企业出口贷款不能及时收回,外管局不予核销,待一切手续办齐时,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已超过清算期。对于这两个问题,基层出口退税机关和企业在看法上存有争议,有的认为不应退税,依据是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有规定;有的认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因为执法机关。如海关、外汇电子信息应有而未有,海关回函慢等原因造成就应考虑退税。因为按照《征管法》第30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曰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因此,从鼓励企业出口创汇,从维护纳税人的权益考虑,应比照《征管法》规定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方法只是属于规章。 (二)政策的多样性,增加了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难度。 1.部分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与实行“先征后退”相比,操作起来较复杂,从客观上讲,环节多,出现的问题也就多。因此这一方式最容易影响税收收入, 2.“进料加工”复出口退税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容易造成征退脱节,管理难度大。主要表现在:国内购料与进口料件委托加工,国内购料退税的认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的开具;抵扣税率的认定;抵扣时间的确定等,都比较繁琐。有的出口企业办理进料加工,待货物出口后不到税务局办理退税(退的少,交的多),财务上也不作销售或在财务上采取偷梁换校手法偷逃国家税款,检查起来非常困难。 (三)出口货物按计划退税,不利于出口退税政策效用的发挥。 出口退税实行计划退税,从客观上讲,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是落实国家财政计划的基本要求。但是按照国家鼓励企业出口的要求来看,就显得不够灵活,让基层出口退税机关感到不好把握,让外贸出口企业感到国家政策不稳定,随意性大,不敢放心大胆地去安排长期计划。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出口退税计划指标少。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齐全,按政策要求理应及时足额地实报实退,一旦不能及时足额退税就会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出口贸易的发展。二是出口退税计划指标多时基层税务机关也有压力。在一定期间出口退税指标如果用不完,有的出口退税机关考虑到下一阶段的退税指标很可能受影响,又怕工作考核受影响,便对个别信用程度不够高的出口企业也办理预退税款手续,导致年终清算工作忙乱。 (四)新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难以达到维持政策的规范性和统一性的要求。 从2000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从新发票的启用情况看,存在不少新问题:一是发票规格小且结构不合理。新发票统一规格为265mm×190mm,对此,由于有的外方购货单位名称英文字母多,有的出口企业一次性出口商品名称规格多等原因,在填写时就非常拥挤,难以反映出口货物的必要情况和特殊要求,因而造成企业在开具同一批出口商品发票时,同时使用两种发票,—种是:“新式发票”,执行税务机关要求,另一种是“老式发票”满足外方购货单位以及有关业务单位,如银行的要求。二是发票联次少,不能满足企业出口商品的业务需要。由于企业向境外客户出口商品,所经过的途径不同,国内监管及业务部门的要求不同,出口收汇的方法不同等特殊情况,所以对发票的使用联次(份)也有很大的差异,如有的企业出口商品是通过出口的,外方购货单位也是通过外方受理货物的,这就分别需要2联发票;有的企业出口商品其收汇方式是采用“议付”或“压汇”的方式与银行结算的,这样仅银行一方就需要3联发票,有的海关也要2联发票,再加上商检局、外汇管理局、税务局等,一次性需要14联发票之多,而目前新发票只是按一般的出口贸易方式,设置了6—8联,远远不能满足不同情形下各类出口企业的需要。造成了部分出口企业在使用新发票的前提下继续使用老发票,以解决发票联次不足问题。三是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够,据一些企业反映,使用新发票到有关执法及业务部门办理手续,不受欢迎,在有些省份海关甚至不愿意要新发票,而要求企业提供老发票。另外,发票联次多了也存在问题,使用电脑一次性打印不透,到后几个联次发票内容就看不清楚了,不便于有关部门或企业审核、备案。 问题解决的对策与建议 1.进一步完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 目前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是出口退税业务工作特点的必然要求,按年及时清算退税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便于规范对企业出口退(免)税工作的管理,也有利于国家及时、准确、全面的掌握出口退(免)税的状况。因此,做好这项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笔者认为在对清算期即当年6月30日以前未收齐退税单证或海关、外汇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的问题,应该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是有关业务执法部门的问题,而造成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海关回函不及时等原因,在一定时间内应该给予该笔业务办理退税,这是企业的权利,不能因为有关业务部门工作延误而让企业吃亏。 2.实行规范统一的管理模式,增强出口迟税政策的可操作性。 “先征后退”政策是目前各地出口退税机关应用最为普遍的一种方式。实践证明,这一政策对于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监督和控制,防止偷税、漏税、骗税,对于简化操作环节,规范出口退税机关的内部管理,对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落实出口退税资金,对于“征多少,退多少,公平税负原则”等方面都有切实的效果和好处。笔者认为,国家应立即废除“免、抵、退”政策,统一实行进(出)口商品“先征后退”政策,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商品主要以税收缴款书、出口商品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单证为办理退税凭证;外贸企业收购出口产品时,实行价税分流,并向生产企业支付不含税价款,同时代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增值税,税务机关向外贸企业开具代缴的增值税收据,作为今后退税凭证之一。对于“进料加工”,可在材料进口时即按规定征税,待产品出口后再办理退税。 同时建议国家要尽快立法,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协税、护税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保证税收征管及出口退税活动切实取得海关、外汇、金融、审计、工商、邮政等部门的积极配合,防止偷税、漏税特别是骗税问题的发生。 3.寻求计划退税高效性,切实保障及时足额退税。 一是不以计划指标完成与否来衡量出口退税机关的成绩,笔者认为考核出口退税工作的好与坏,重点要看它执行政策是否到位,业务技能是否熟练,工作质量的好坏以及服务态度是否端正。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实事求是,实报实退,确保国家退税政策落实到位。二是建立出口退税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的利益机制。出口退税完全由中央财政负担,不但造成中央财政负担过重,而且也等于失去了地方政府对出口退税的有效监督和控制,也是导致出口退税管理上的被动与少数地方政府行为不当的主要原因。既然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其出口退税由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是符合常理的。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也能缓解退税指标不足的压力。三是切实落实国家对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维护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出口企业及时足额退税,以增强出口企业创汇的积极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4.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加强对“出口商品专用发票”的管理。 分析目前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笔者认为规范统一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可以采取两种办法,一种是采用“活页式”发票:一是将发票规格由原来265mm×190mm改成295mm×210mm,与出口报关单大小相一致,以便减少发票填写的难度。二是拟制发票基本联次,加印税务机关监制章,并以“活页”联次相补充,以适应不同出口方式的特殊需要。三是在发票的格式上为一些主要内容,如出口单位地址、购货单位地址、货物的品名规格等尽可能留足空间,以适应相关部门与购货单位的要求。四是对发票的编号可将单位、区号代码以及数字代码合并编入,以区分和识别检查各单位使用发票的情况。另一种方法是:拟制基本联次,对不同出口单位的发票使用联次,可采用复印方式并加盖出口企业财务专用章。同时要通过国务院来加强出口退税有关执法及业务部门的协调,统一口径,确保“出口商品专用发票”更好地促进出口退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退税管理论文:当前出口退税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 当前,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已经实施多年,虽然在相关管理上有了长足进步,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法规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等问题,对此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对策。 【关键词】 出口退税问题 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首先,严格按《征管法》的要求,规范外贸出口企业业务的财务处理办法。 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自营与的不同财务处理办法,事前规范外贸出口企业的行为,同时也为事后税收查处定性提供可靠的直接证据。 税务部门必须按《征管法》的要求,切实建立和完善退税企业的财务处理办法的备案制度,强化退税企业“出口”与开具“委托出口证明”的对应意识,并检查落实,从而有效地促使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履行其执法职责,能迅速地发现问题,从源头上打击和遏止“虚假企业”的开票行为。 其次,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税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对退税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要设定比率进行定期抽查。凡是发现无“外销合同”或者“外销合同”列明外商所在地与“出口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地不一致的,必须深入追查其原因;对“外销合同”、外汇结汇水单、“外销发票”三者上的内容应定期比对,发现不一致也应深入追查其原因。通过以上抽查审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即可事前督促和规范退税企业的行为,又可及时发现问题,迅速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退税管理论文:探讨当前出口退税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当前,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已经实施多年,虽然在相关管理上有了长足进步,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法规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等问题,对此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对策。 关键词:出口退税问题 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首先,严格按《征管法》的要求,规范外贸出口企业业务的财务处理办法。 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自营与的不同财务处理办法,事前规范外贸出口企业的行为,同时也为事后税收查处定性提供可靠的直接证据。 税务部门必须按《征管法》的要求,切实建立和完善退税企业的财务处理办法的备案制度,强化退税企业“出口”与开具“委托出口证明”的对应意识,并检查落实,从而有效地促使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履行其执法职责,能迅速地发现问题,从源头上打击和遏止“虚假企业”的开票行为。 其次,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税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对退税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要设定比率进行定期抽查。凡是发现无“外销合同”或者“外销合同”列明外商所在地与“出口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地不一致的,必须深入追查其原因;对“外销合同”、外汇结汇水单、“外销发票”三者上的内容应定期比对,发现不一致也应深入追查其原因。通过以上抽查审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即可事前督促和规范退税企业的行为,又可及时发现问题,迅速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退税管理论文:探讨当前出口退税管理的问题与对策 摘要:当前,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已经实施多年,虽然在相关管理上有了长足进步,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法规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等问题,对此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对策。 关键词:出口退税问题 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 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首先,严格按《征管法》的要求,规范外贸出口企业业务的财务处理办法。 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自营与的不同财务处理办法,事前规范外贸出口企业的行为,同时也为事后税收查处定性提供可靠的直接证据。 税务部门必须按《征管法》的要求,切实建立和完善退税企业的财务处理办法的备案制度,强化退税企业“出口”与开具“委托出口证明”的对应意识,并检查落实,从而有效地促使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履行其执法职责,能迅速地发现问题,从源头上打击和遏止“虚假企业”的开票行为。 其次,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税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对退税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要设定比率进行定期抽查。凡是发现无“外销合同”或者“外销合同”列明外商所在地与“出口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地不一致的,必须深入追查其原因;对“外销合同”、外汇结汇水单、“外销发票”三者上的内容应定期比对,发现不一致也应深入追查其原因。通过以上抽查审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即可事前督促和规范退税企业的行为,又可及时发现问题,迅速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退税管理论文:我国出口退税管理问题论文 【摘要】当前,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已经实施多年,虽然在相关管理上有了长足进步,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法规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等问题,对此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对策。 【关键词】出口退税问题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首先,严格按《征管法》的要求,规范外贸出口企业业务的财务处理办法。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自营与的不同财务处理办法,事前规范外贸出口企业的行为,同时也为事后税收查处定性提供可靠的直接证据。税务部门必须按《征管法》的要求,切实建立和完善退税企业的财务处理办法的备案制度,强化退税企业“出口”与开具“委托出口证明”的对应意识,并检查落实,从而有效地促使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履行其执法职责,能迅速地发现问题,从源头上打击和遏止“虚假企业”的开票行为。 其次,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税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对退税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要设定比率进行定期抽查。凡是发现无“外销合同”或者“外销合同”列明外商所在地与“出口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地不一致的,必须深入追查其原因;对“外销合同”、外汇结汇水单、“外销发票”三者上的内容应定期比对,发现不一致也应深入追查其原因。通过以上抽查审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即可事前督促和规范退税企业的行为,又可及时发现问题,迅速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退税管理论文:出口退税管理策略研究 编者按:本论文主要从当前出口退税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难点与问题;问题解决的对策与建议等进行讲述,包括了出口退(免)税有关清算期的问题、政策的多样性,增加了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难度、出口货物按计划退税,不利于出口退税政策效用的发挥、新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难以达到维持政策的规范性和统一性的要求等,具体资料请见: 当前出口退税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难点与问题 (一)出口退(免)税有关清算期的问题。 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规定,出口货物在清算期即当年6月30曰以前未收齐退税单证或海关、外汇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出口企业在此期间又未提供举证材料的,退税机关一律不再办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这项规定在具体执行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海关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等收到海关的回函时,该笔出口货物退税已超过清算期;另一种情况是在清算期内,由于外商收到货物后违反合同不及时付款,导致企业出口贷款不能及时收回,外管局不予核销,待一切手续办齐时,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已超过清算期。对于这两个问题,基层出口退税机关和企业在看法上存有争议,有的认为不应退税,依据是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有规定;有的认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因为执法机关。如海关、外汇电子信息应有而未有,海关回函慢等原因造成就应考虑退税。因为按照《征管法》第30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曰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因此,从鼓励企业出口创汇,从维护纳税人的权益考虑,应比照《征管法》规定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方法只是属于规章。 (二)政策的多样性,增加了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难度。 1.部分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与实行“先征后退”相比,操作起来较复杂,从客观上讲,环节多,出现的问题也就多。因此这一方式最容易影响税收收入, 2.“进料加工”复出口退税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容易造成征退脱节,管理难度大。主要表现在:国内购料与进口料件委托加工,国内购料退税的认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的开具;抵扣税率的认定;抵扣时间的确定等,都比较繁琐。有的出口企业办理进料加工,待货物出口后不到税务局办理退税(退的少,交的多),财务上也不作销售或在财务上采取偷梁换校手法偷逃国家税款,检查起来非常困难。 (三)出口货物按计划退税,不利于出口退税政策效用的发挥。 出口退税实行计划退税,从客观上讲,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是落实国家财政计划的基本要求。但是按照国家鼓励企业出口的要求来看,就显得不够灵活,让基层出口退税机关感到不好把握,让外贸出口企业感到国家政策不稳定,随意性大,不敢放心大胆地去安排长期计划。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出口退税计划指标少。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齐全,按政策要求理应及时足额地实报实退,一旦不能及时足额退税就会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出口贸易的发展。二是出口退税计划指标多时基层税务机关也有压力。在一定期间出口退税指标如果用不完,有的出口退税机关考虑到下一阶段的退税指标很可能受影响,又怕工作考核受影响,便对个别信用程度不够高的出口企业也办理预退税款手续,导致年终清算工作忙乱。 (四)新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难以达到维持政策的规范性和统一性的要求。 从2000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从新发票的启用情况看,存在不少新问题:一是发票规格小且结构不合理。新发票统一规格为265mm×190mm,对此,由于有的外方购货单位名称英文字母多,有的出口企业一次性出口商品名称规格多等原因,在填写时就非常拥挤,难以反映出口货物的必要情况和特殊要求,因而造成企业在开具同一批出口商品发票时,同时使用两种发票,—种是:“新式发票”,执行税务机关要求,另一种是“老式发票”满足外方购货单位以及有关业务单位,如银行的要求。二是发票联次少,不能满足企业出口商品的业务需要。由于企业向境外客户出口商品,所经过的途径不同,国内监管及业务部门的要求不同,出口收汇的方法不同等特殊情况,所以对发票的使用联次(份)也有很大的差异,如有的企业出口商品是通过出口的,外方购货单位也是通过外方受理货物的,这就分别需要2联发票;有的企业出口商品其收汇方式是采用“议付”或“压汇”的方式与银行结算的,这样仅银行一方就需要3联发票,有的海关也要2联发票,再加上商检局、外汇管理局、税务局等,一次性需要14联发票之多,而目前新发票只是按一般的出口贸易方式,设置了6—8联,远远不能满足不同情形下各类出口企业的需要。造成了部分出口企业在使用新发票的前提下继续使用老发票,以解决发票联次不足问题。三是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够,据一些企业反映,使用新发票到有关执法及业务部门办理手续,不受欢迎,在有些省份海关甚至不愿意要新发票,而要求企业提供老发票。另外,发票联次多了也存在问题,使用电脑一次性打印不透,到后几个联次发票内容就看不清楚了,不便于有关部门或企业审核、备案。 问题解决的对策与建议 1.进一步完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 目前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是出口退税业务工作特点的必然要求,按年及时清算退税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便于规范对企业出口退(免)税工作的管理,也有利于国家及时、准确、全面的掌握出口退(免)税的状况。因此,做好这项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笔者认为在对清算期即当年6月30日以前未收齐退税单证或海关、外汇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的问题,应该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是有关业务执法部门的问题,而造成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海关回函不及时等原因,在一定时间内应该给予该笔业务办理退税,这是企业的权利,不能因为有关业务部门工作延误而让企业吃亏。 2.实行规范统一的管理模式,增强出口迟税政策的可操作性。 “先征后退”政策是目前各地出口退税机关应用最为普遍的一种方式。实践证明,这一政策对于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监督和控制,防止偷税、漏税、骗税,对于简化操作环节,规范出口退税机关的内部管理,对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落实出口退税资金,对于“征多少,退多少,公平税负原则”等方面都有切实的效果和好处。笔者认为,国家应立即废除“免、抵、退”政策,统一实行进(出)口商品“先征后退”政策,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商品主要以税收缴款书、出口商品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单证为办理退税凭证;外贸企业收购出口产品时,实行价税分流,并向生产企业支付不含税价款,同时代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增值税,税务机关向外贸企业开具代缴的增值税收据,作为今后退税凭证之一。对于“进料加工”,可在材料进口时即按规定征税,待产品出口后再办理退税。 同时建议国家要尽快立法,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协税、护税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保证税收征管及出口退税活动切实取得海关、外汇、金融、审计、工商、邮政等部门的积极配合,防止偷税、漏税特别是骗税问题的发生。 3.寻求计划退税高效性,切实保障及时足额退税。 一是不以计划指标完成与否来衡量出口退税机关的成绩,笔者认为考核出口退税工作的好与坏,重点要看它执行政策是否到位,业务技能是否熟练,工作质量的好坏以及服务态度是否端正。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实事求是,实报实退,确保国家退税政策落实到位。二是建立出口退税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的利益机制。出口退税完全由中央财政负担,不但造成中央财政负担过重,而且也等于失去了地方政府对出口退税的有效监督和控制,也是导致出口退税管理上的被动与少数地方政府行为不当的主要原因。既然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其出口退税由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是符合常理的。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也能缓解退税指标不足的压力。三是切实落实国家对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维护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出口企业及时足额退税,以增强出口企业创汇的积极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4.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加强对“出口商品专用发票”的管理。 分析目前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笔者认为规范统一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可以采取两种办法,一种是采用“活页式”发票:一是将发票规格由原来265mm×190mm改成295mm×210mm,与出口报关单大小相一致,以便减少发票填写的难度。二是拟制发票基本联次,加印税务机关监制章,并以“活页”联次相补充,以适应不同出口方式的特殊需要。三是在发票的格式上为一些主要内容,如出口单位地址、购货单位地址、货物的品名规格等尽可能留足空间,以适应相关部门与购货单位的要求。四是对发票的编号可将单位、区号代码以及数字代码合并编入,以区分和识别检查各单位使用发票的情况。另一种方法是:拟制基本联次,对不同出口单位的发票使用联次,可采用复印方式并加盖出口企业财务专用章。同时要通过国务院来加强出口退税有关执法及业务部门的协调,统一口径,确保“出口商品专用发票”更好地促进出口退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退税管理论文:金属行业出口退税管理 摘要:国家出台新的出口退税政策,有色金属产品是这次退税率下调的重点,电解铜被增补在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有色金属产品退税率下调对于有色金属企业来讲是一个利空因素,必然影响各产品在国际和国内的供给量和国际市场的竞争力。结合产业政策等方面分析退税率下调对有色金属行业影响并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出口退税;调整;有色金属;资源;循环经济 出口退(免)税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出口货物在报关时免征国内或区内间接税和退还出口货物在国内或区内生产、流通或出口环节已缴纳的间接税的一项税收制度。出口退(免)税是为了平衡税负,使本国出口货物与其他国家或地区货物具有相对平等竞争的税收条件,这在客观上有利于发展外向型经济,增加出口,扩大出口创汇。对出口产品实行退税是一种国际惯例,符合世贸组织规则。我国从1985年开始实行出口退税政策。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对增强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扩大出口,增加就业,保证国际收支平衡,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限制资源性产品出口,国家五部委联合发出通知,从2007年7月1日调整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同时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涉及2831项产品,取消了553项“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退税;降低了2268项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将10项商品的出口退税改为出口免税政策。 总体来看,虽然此次调整涉及的金属品种较多,但真正涉及有色金属上市公司主营产品的主要是铜、铝、锌、锡、镍、钨等品种。此次出口退税的调整,将使相应金属品种出口量减少,而国内供应量加大,从而对国内价格造成一定的压力。对有色金属企业的不同行业将造成偏不同的影响: (1)铝金属此次主要集中在铝材方面,且总体幅度较小,仅为2-5%,远没有之前预计的那么悲观。 此前预期也下调的铝箔出口退税此次并未下调(铝型材板带杆由13%下降到11%,铝丝下降到了8%,铝粉出口取消了出口退税)。而电解铝本身的出口退税此前已经取消,出口税率已为5%,此次并未调整。目前国内几家大的铝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主要为电解铝,因此,对电解铝生产企业没有什么影响。由于包头铝业出口收入占主营收入的21%,而稀土电工原铝杆占出口收入的近10%),此次铝杆从13%下调为11%会带来偏负面影响,不过由于下调幅度较小,且涉及产品占总体出口收入比例较小(2%),因此我们认为相对影响较小。此外,如果中孚实业和焦作万方等公司后期如期发展电解铝下游铝板带项目的话,此次的调整将对未来的铝板带项目盈利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2)取消了部分铜材的出口退税,但不包括铜管。 由于中国属于铜紧缺国家,国内主要铜生产企业中虽然各自都有一部分的铜材产品(江西铜业主营收入中27%为铜合金杆,但出口仅为7.6%,云铜14.8%为铜杆,基本国内销售,铜都铜业目前铜材出口量仅占13.3%,大部分国内销售),但鉴于产品基本都供应国内,因此此次铜材产品出口退税率的调整对上述公司影响不大。由于铜管的出口退税并未调整,因此对于以铜管为主要产品的企业暂无影响。去年财政部出台出口退税调整政策时取消了电解铜出口退税并将电解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中、政策规定电解铜出口退税率为零,海关对一般贸易出口电解铜征收10-15%(2007年4月1日之前10%、4月1日之后15%)的关税;对电解铜加工贸易复出口不但不退税,还要按照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增值税,对国内电解铜生产大户影响很大,面对2007年上半年国际和国内铜价倒挂(4-6月份伦敦金属交易所电解铜价格一般比上海金属交易所高出人民币3000-6000元/吨)的局面,由于出口不退税,使得今年上半年电解铜出口大幅下降,仅铜都铜业公司就下降20000多吨。 (3)取消了锌、锡和镍中间品的出口退税(原为5%)。 对于锌来说,由于中国对锌需求较大,加之出口退税在前期已不断下调,因此锌生产企业已经逐步将产品放到内销方面(例如中金岭南04年出口退税为1800万,05年的出口退税仅为96万,其中虽然有出口退税率降低带来的减少,但主要还是公司产品出口大幅减少,主要面向国内市场),因此此次锌出口退税的取消对企业没有什么大的影响。锡初级产品的出口退税从5%下调为0,对产锡企业将造成一定的影响。由于此次主要是镍的中间产品调整,因此我们认为对吉恩镍业等镍生产企业影响不大。 (4)取消钨初级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此次取消了仲钨酸铵、氧化钨、钨粉、碳化钨粉等初级产品的出口退税(原为5%)。我们认为,静态来看,出口退税的取消将给钨业企业的产品出口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不过由于中国具有钨产品的定价权,且公司产品质量优异,因此企业能够通过提价等方式将出口退税的负面因素转移,预计钨生产企业业绩不会受到大的影响。 我国有色金属工业在持续高速发展过程中,存在着部分行业发展过热,存在的问题也较多。出口退税政策的调整,是给行业的发展,也是给企业的发展发出的预警信号。企业应充分认识出口退税调整的重要性,它带给企业的可能是阵痛,但更多的是机遇,建议企业从以下方面加以积极应对。 (1)用足用好用活产业政策,调整经营策略。 首先,企业应对出口产品结构进行适当调整,将适合内销的产品迅速转向国内市场,适合外销的产品继续加大出口;其次,加强出口竞价的核算也很有必要。为增强出口产品的价格竞争力,国内不少出口企业已把出口退税部分计入利润再对产品进行定价。 (2)把握产业发展的热度,重复建设项目或技术含量不高的项目坚决不上。 当前经济运行形势存在工业增长偏快,投资增速继续在高位运行,价格上涨压力加大,必须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有效防止经济增长由偏快转向偏热。 (3)加快企业转型升级。 今后国家对产业的准入将更加严厉,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发展将受到多方面的限制。国家鼓励发展高技术水平、高附加值产品的加工贸易,这也将迫使企业调整寻找其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出口项目。 (4)改变粗放型发展模式,走节能减排之路。 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保护生态环境,产业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5)调整产品结构,扩大深加工产品出口,化解政策变化影响。 按照国家调整出口退税政策的基本思路,对初级原料性产品出口退税下调幅度大,对深加工产品出口退税下调幅度小,这为扩大我国有色金属深加工产品出口提供了机遇。我国有色金属工业企业应抓住有利时机,调整出口产品结构,扩大铜、铝等加工产品出口,争取最大限度地化解政策变化带来的负面影响。 总之,有色行业近两年遇到了价格上涨的大好机遇,把握住市场机遇,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适应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提高抗风险能力,以抵御出口退税政策调整的不利影响,提高有色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退税管理论文:出口退税管理 一、源头监管精细化:实行企业分类管理,引入退税评估机制 (一)出口企业的分类管理 对纳税企业实行分类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集中使用有限的资源.提高管理和退税的效率,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与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营造出一个税企双赢的局面。因此,通过合理的分类,建立出口企业分类管理档案是从源头落实出口退税管理精细化的重要举措。新西兰等国家也有类似实行按企业类型采取不同方式办理退税的办法;希腊税法规定.大型企业每月申请一次出口退税,中型企业两个月申请一次退税,小型企业3个月申请一次退税。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8年6月就下发了《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按企业分类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8]95号),对出口企业的分类标准作出明确规定,但由于该制度本身缺乏较强的操作性,在实际工作中,为了规避偷、骗税风险,税务机关一般不愿将企业评定为较高的等级,或者即使评定了较高的等级,仍然采用与较低等级企业一样的审核、审批方式.这不仅加大了税务机关自身的工作负担,也影响了大企业的资金周转,因此,当前有必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口企业按信用等级分类管理的办法。 本文从纵向时间发展和横向相互比较相结合角度对出口企业提出进行分类管理的思路。 1.单户纵向考察.按信用等级实现分类管理。单户纵向考察是指仅就某一企业,对其性质、规模、出口额、账证健全程度、历史发展或变革、有无偷逃税记录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和评价,从而将企业划分为不同的类别,相当于给企业评定一个信用等级,税务机关则视企业的不同信用等级,对其采用不同的方式办理出口退税审核、审批手续。 2.多户横向比较.建立多指标分类管理体系。所谓多指标分类管理,是指预先建立全部企业的基本情况信息库和一系列指标体系(如注册地址、所处行业、主要出口货物、适用的退税率等),以便退税管理人员在实际的工作中,根据不同的需要,快速地实现对企业的相应分类和数据提取。对企业按信用等级分类,主要用于选择应采取的退税方式,而要更全面地掌握企业的基本情况,进行不同企业间的情况对比分析,提高出口退税一系列报表的制作效率,必须建立企业的基本情况档案,并纳入特定的计算机信息管理平台。 (二)建立退税评估机制 退税评估是一种典型的风险管理方法,它是指运用信息化的科学评价分析方法,对出口企业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比较、分析、论证、测算及评估,密切关注企业的出口货物、出口金额等基本情况变化,以实现对出口企业的精细化管理,预防出口骗税案件的发生。 当前,随着贸易方式的多样化,出口骗税形式也呈现出隐蔽性和复杂性的特点。2004年侦破的福州“9·03”重大出口骗税案,涉及高报出口金额5.28亿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2亿元,骗取出口退税5-469万元,早在事发前,就已经有种种迹象表明,该企业的出口存在异常情况,但正是由于没有建立一定的机制对企业的出口信息进行分析、评估,使得这些异常情况被忽视,最终导致了一起特大出口骗税案的发生。可见,建立出口退税评估机制以在源头上有效抑制出口骗税刻不容缓。 二、过程监控精细化:完善日常审核机制 (一)单证审核的精细化 审核企业的出口单证是出口退税的基础性工作之一,目前对单证的审核主要是通过比对单证的电子信息和纸质材料,验证企业每一笔出口记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以确定是否准予办理该笔出口的退税。作为出口退税的主要单证,报关单包含较多信息.一般较受税务人员的重视,而核销单和出口发票的审核则相对比较简单,特别是出口记录较多的企业,往往只对其单证作抽样的人工对单审核。自2004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64号文)执行以来,核销单的审核难度进一步加大,为此,本文认为,有必要重点加强对核销单的精细化管理。根据国税发[2004]64号文件规定,出口企业可以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天内,向所在地主管退税部门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这一措施为企业收齐单证提供了充足的时间,但由于其与出口报关单必须于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天内提供的期限不同,便可能出现企业暂欠核销单的情况,如果没有对该部分暂欠的核销单进行规范管理,将会使出口退税必须的要件“出口收汇并已核销”和“单证齐全”的规定形同虚设。 因此.基层退税管理人员应该建立一个核销单暂欠和补齐情况的备查账,详细记录每家企业每月暂欠或补齐核销单的号码、对应的出口日期、报关单号码、发票号码以及金额,可以要求每家企业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提供电子版明细账,税务机关对数据予以汇总。备查账建立后,一方面可以加强税务机关对核销单的有效管理与监控,另一方面,还可据以督促企业按时收齐核销单,避免企业因核销单逾期收回而造成转内销补税,蒙受不必要的损失。(二)加快电子信息化进程 出口退税信息化是整体税收工作信息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当前实现出口退税精细化管理的主要依托。惟有实现了高度的信息化,才可能实现真正的精细化。 首先,亟待解决的是退税机关与税务机关内外部的信息共享与传递问题。主要是与内部征税机关、稽查机关的数据共享以及与外部海关部门、外汇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有关。长期以来,外部信息的共享是税务管理的薄弱环节。以最主要出口单证之一的海关出口报关单为例,一张报关单信息从企业在电子口岸交单,到海关内部流转至海关总署.再到国家税务总局,直至传递到基层退税部门,最快的也要两三个工作日,不仅效率低下,而且,在临近申报期限的时候,一旦企业忘记交单,往往给申报、审核造成非常被动的局面。因此,迫切要求建立一个即时的信息传递平台,允许基层税务机关和海关之间直接进行数据传输,以确保信息传递的及时、高效,保障出口退税申报审核工作的平稳开展。 其次,要完善出口退税申报审核软件。系统软件的开发应该有一个整体方案,既要适应经济环境发展的需要.又不能过于频繁地升级,缺乏必要的稳定性,使退税管理人员和企业疲于应付。要切实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讲求实效”的基本原则,加快出口退税申报审核系统的建设步伐。 (三)加强征、退税管理环节的有机联系 由于我国增值税征收管理体制的不健全和不合理,征退税地区和机关之间往往缺乏对征税信息的必要沟通,“征归征,退归退,征退不见面”.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严重影响了出口退税工作的顺利进行。 具有发达增值税制度的法国、德国、意大利和韩国等国的经验表明,出口退税管理都是以科学、严密和完善的增值税征收管理为基础,实行征退(免)紧密衔接的退税方式的。近几年的出口骗税案件也足以说明,企业骗取退税往往不只是在最后的出口环节做文章,更多的是将犯罪的关口前移,早在征税环节便埋好伏笔。2006年查获的“夏都专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低值高报骗税案。低值商品想要高报出口,必须通过之前多道环节.将价格逐步提高,而为了获得退税,企业还必须取得大量的进项税额,“夏都专案”中的犯罪分子正是利用了我国征退税工作脱节的可乘之机,通过获取虚假进项,骗取退税。 可见,脱离增值税征税环节的出口退税有其不可克服的弊端。一方面,征退脱节加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本与征管机关的执法成本;另一方面,征退脱节无法完全堵塞骗税漏洞,甚至导致企业的骗税行为更加隐蔽和多样化。因此,在我国出口退税工作中应该遵循“征退一体”的原则,逐步实现征退税管理一体化。 当前我们仍然主要通过专门的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来负责出口退税工作,在征、退税尚未一体化的条件下,尤其有必要强调加强征、退税机关之间的有机联系,基层税务机关在审核出口企业的退税资料时,要将其增值税申报表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数据作比对,核准企业进项,必要时通过函调等形式了解前道生产、销售环节的税收征管情况,以保证退税的准确度。 三、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双管齐下 清算工作本来是退税机关一年一度的必修课,但从2005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取消了出口退税清算工作,也就是说,今后不再每年定期对出口退税企业开展下户清算,这便要求我们在其它环节加强对企业的管征。对企业的不定期检查主要有纳税评估、审计规程及其他各专项检查,对企业的定期检查则主要是一般纳税人的年审,本文主要讨论如何结合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做好出口退税企业的日常检查。 办理退税的企业通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往因为清算和年审的工作内容有重叠,一些税务机关就主要进行退税清算工作,而对一般纳税人的年审则是“走过场”。取消清算以后,对这些出口企业的事后检查工作便主要依靠年审工作来完成。因此,必须切实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以有效监控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防止企业骗取国家税款。 在下户年审的过程中,除了查看营业执照,审核企业的出口产品是否属营业执照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查看生产现场,核实企业的出口产品有无与之相应的固定资产设备、原材料、辅料等:还要查看生产记录,测算企业出口产品的销量是否与生产能力、生产规模、水电耗用、工人人数等规模相符,查看产品目录,检查企业出口产品有无夹带非自产产品;更要查看进项抵扣发票,核实企业进项是否存在疑点,有无获取虚开发票的可能,必要时还应该进行函调。 退税管理论文:出口退税管理策 关键字:出口管理问题退税对策 当前出口退税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难点与问题 (一)出口退(免)税有关清算期的问题。 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规定,出口货物在清算期即当年6月30曰以前未收齐退税单证或海关、外汇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出口企业在此期间又未提供举证材料的,退税机关一律不再办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这项规定在具体执行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海关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等收到海关的回函时,该笔出口货物退税已超过清算期;另一种情况是在清算期内,由于外商收到货物后违反合同不及时付款,导致企业出口贷款不能及时收回,外管局不予核销,待一切手续办齐时,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已超过清算期。对于这两个问题,基层出口退税机关和企业在看法上存有争议,有的认为不应退税,依据是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有规定;有的认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因为执法机关。如海关、外汇电子信息应有而未有,海关回函慢等原因造成就应考虑退税。因为按照《征管法》第30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曰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因此,从鼓励企业出口创汇,从维护纳税人的权益考虑,应比照《征管法》规定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方法只是属于规章。 (二)政策的多样性,增加了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难度。 1.部分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与实行“先征后退”相比,操作起来较复杂,从客观上讲,环节多,出现的问题也就多。因此这一方式最容易影响税收收入, 2.“进料加工”复出口退税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容易造成征退脱节,管理难度大。主要表现在:国内购料与进口料件委托加工,国内购料退税的认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的开具;抵扣税率的认定;抵扣时间的确定等,都比较繁琐。有的出口企业办理进料加工,待货物出口后不到税务局办理退税(退的少,交的多),财务上也不作销售或在财务上采取偷梁换校手法偷逃国家税款,检查起来非常困难。 (三)出口货物按计划退税,不利于出口退税政策效用的发挥。 出口退税实行计划退税,从客观上讲,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是落实国家财政计划的基本要求。但是按照国家鼓励企业出口的要求来看,就显得不够灵活,让基层出口退税机关感到不好把握,让外贸出口企业感到国家政策不稳定,随意性大,不敢放心大胆地去安排长期计划。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出口退税计划指标少。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齐全,按政策要求理应及时足额地实报实退,一旦不能及时足额退税就会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出口贸易的发展。二是出口退税计划指标多时基层税务机关也有压力。在一定期间出口退税指标如果用不完,有的出口退税机关考虑到下一阶段的退税指标很可能受影响,又怕工作考核受影响,便对个别信用程度不够高的出口企业也办理预退税款手续,导致年终清算工作忙乱。 (四)新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难以达到维持政策的规范性和统一性的要求。 从2000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从新发票的启用情况看,存在不少新问题:一是发票规格小且结构不合理。新发票统一规格为265mm×190mm,对此,由于有的外方购货单位名称英文字母多,有的出口企业一次性出口商品名称规格多等原因,在填写时就非常拥挤,难以反映出口货物的必要情况和特殊要求,因而造成企业在开具同一批出口商品发票时,同时使用两种发票,—种是:“新式发票”,执行税务机关要求,另一种是“老式发票”满足外方购货单位以及有关业务单位,如银行的要求。二是发票联次少,不能满足企业出口商品的业务需要。由于企业向境外客户出口商品,所经过的途径不同,国内监管及业务部门的要求不同,出口收汇的方法不同等特殊情况,所以对发票的使用联次(份)也有很大的差异,如有的企业出口商品是通过出口的,外方购货单位也是通过外方受理货物的,这就分别需要2联发票;有的企业出口商品其收汇方式是采用“议付”或“压汇”的方式与银行结算的,这样仅银行一方就需要3联发票,有的海关也要2联发票,再加上商检局、外汇管理局、税务局等,一次性需要14联发票之多,而目前新发票只是按一般的出口贸易方式,设置了6—8联,远远不能满足不同情形下各类出口企业的需要。造成了部分出口企业在使用新发票的前提下继续使用老发票,以解决发票联次不足问题。三是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够,据一些企业反映,使用新发票到有关执法及业务部门办理手续,不受欢迎,在有些省份海关甚至不愿意要新发票,而要求企业提供老发票。另外,发票联次多了也存在问题,使用电脑一次性打印不透,到后几个联次发票内容就看不清楚了,不便于有关部门或企业审核、备案。问题解决的对策与建议 1.进一步完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 目前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是出口退税业务 工作特点的必然要求,按年及时清算退税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便于规范对企业出口退(免)税工作的管理,也有利于国家及时、准确、全面的掌握出口退(免)税的状况。因此,做好这项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笔者认为在对清算期即当年6月30日以前未收齐退税单证或海关、外汇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的问题,应该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是有关业务执法部门的问题,而造成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海关回函不及时等原因,在一定时间内应该给予该笔业务办理退税,这是企业的权利,不能因为有关业务部门工作延误而让企业吃亏。 2.实行规范统一的管理模式,增强出口迟税政策的可操作性。 “先征后退”政策是目前各地出口退税机关应用最为普遍的一种方式。实践证明,这一政策对于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监督和控制,防止偷税、漏税、骗税,对于简化操作环节,规范出口退税机关的内部管理,对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落实出口退税资金,对于“征多少,退多少,公平税负原则”等方面都有切实的效果和好处。笔者认为,国家应立即废除“免、抵、退”政策,统一实行进(出)口商品“先征后退”政策,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商品主要以税收缴款书、出口商品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单证为办理退税凭证;外贸企业收购出口产品时,实行价税分流,并向生产企业支付不含税价款,同时代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增值税,税务机关向外贸企业开具代缴的增值税收据,作为今后退税凭证之一。对于“进料加工”,可在材料进口时即按规定征税,待产品出口后再办理退税。 同时建议国家要尽快立法,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协税、护税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保证税收征管及出口退税活动切实取得海关、外汇、金融、审计、工商、邮政等部门的积极配合,防止偷税、漏税特别是骗税问题的发生。 3.寻求计划退税高效性,切实保障及时足额退税。 一是不以计划指标完成与否来衡量出口退税机关的成绩,笔者认为考核出口退税工作的好与坏,重点要看它执行政策是否到位,业务技能是否熟练,工作质量的好坏以及服务态度是否端正。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实事求是,实报实退,确保国家退税政策落实到位。二是建立出口退税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的利益机制。出口退税完全由中央财政负担,不但造成中央财政负担过重,而且也等于失去了地方政府对出口退税的有效监督和控制,也是导致出口退税管理上的被动与少数地方政府行为不当的主要原因。既然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其出口退税由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是符合常理的。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也能缓解退税指标不足的压力。三是切实落实国家对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维护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出口企业及时足额退税,以增强出口企业创汇的积极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4.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加强对“出口商品专用发票”的管理。 分析目前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笔者认为规范统一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可以采取两种办法,一种是采用“活页式”发票:一是将发票规格由原来265mm×190mm改成295mm×210mm,与出口报关单大小相一致,以便减少发票填写的难度。二是拟制发票基本联次,加印税务机关监制章,并以“活页”联次相补充,以适应不同出口方式的特殊需要。三是在发票的格式上为一些主要内容,如出口单位地址、购货单位地址、货物的品名规格等尽可能留足空间,以适应相关部门与购货单位的要求。四是对发票的编号可将单位、区号代码以及数字代码合并编入,以区分和识别检查各单位使用发票的情况。另一种方法是:拟制基本联次,对不同出口单位的发票使用联次,可采用复印方式并加盖出口企业财务专用章。同时要通过国务院来加强出口退税有关执法及业务部门的协调,统一口径,确保“出口商品专用发票”更好地促进出口退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退税管理论文:出口退税管理建议 中国2004年前实行的出口退税政策的效应主要是: 1、它极大地促进了中国的外贸出口,支持中国逐步成长为世界上外汇储备最多的国家。 2、它不但加大了企业的出口动因,而且极大地激发了地方政府支持出口的热情。 3、中央财政负担沉重,出口退税款拖欠严重。 4、地方政府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动因不强。 增值税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享受75%,地方留成25%。由于出口退税是由中央政府全额负担的,因此地方政府在出口中有大约25%的增值税净收入,地方政府鼓励、支持企业出口的热情在2004年出口退税新政策实施之前始终很高。同时,由于多支出了25%的出口退税,由于独立承担了出口骗退税的风险,中央财政负担沉重,出口退税款拖欠非常严重。 2004年出口退税新政策的实施效果 为解决中央财政负担沉重,出口退税款拖欠严重的问题,自2004年1月1日起,中国开始实行新的出口退税政策:主要是对出口退税率进行结构性调整,出口退税率的平均水平减低3个百分点左右;同时建立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出口退税的新政策,从2004年起,以2003年出口退税实退指标为基数,对超基数部分的应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按75∶25的比例分别负担。 以下跨地区出口经营在过去是正常的、没有问题的,但在实施出口退税新政策后,却造成了地方利益的冲突和矛盾; 1.本地生产企业购买本地原材料加工自营出口,或本地外贸企业收购本地产品出口,由于生产企业购买原材料和外贸企业收购产品均在本地缴增值税,又在本地退增值税,地方财政承担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25%的出口退税,只是将增值税属地方25%的部分用于退税,不增加地方财政负担,但相对于老的出口退税政策,地方少收入用于退税的增值税。 2.本地生产企业购买外地原材料加工本地出口,或本地外贸企业收购外地产品出口本地出口,由于生产企业购买原材料、外贸企业收购产品的原材料和产品均在外地缴增值税,却要在本地退增值税,地方财政没有得到出口产品原材料和产品25%增值税收入,却要承担出口产品25%出口退税,其超基数部分非常不合理地表现为出口地政府对供货地政府的财政补贴。 3.外地生产企业购买本地原材料外地出口,或外地外贸企业收购本地产品外地出口,本地地方财政不承担出口退税超基数部分25%的出口退税,而却享有生产企业原材料和产品增值税25%部分,不但不增加出口退税负担,反而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也非常不合理地表现为出口地政府对供货地政府的财政补贴。 4.外贸企业将收购外地商品出口改为委托出口,由于委托出口征税和退税均在外地,不增加本地财政负担。但外贸公司为争做,通常自告奋勇地要求在外贸公司所在地退税;这种制大量存在并且又非常不合理地造成出口地政府对被企业所在地政府的财政补贴。 为了自身利益,深圳等市的地方政府的出口奖励政策将收购外地货源出口排除在奖励范围之外;一些地方政府限制当地企业采购外地产品和外地原材料。例如,天津摩托罗拉公司采购江苏一家企业的原材料,过去是直接采购,现在则应天津当地政府的要求,要求江苏的企业先把原材料出口香港,天津企业再从香港进口,用这样乙蝗沼斡的方式避免为江苏征收的增值税出口退税。由于这种行为大量存在,中国统一的市场经济体系面临分割、分裂的危险。 5.加工贸易更受地方政府青睐,并且来料加工比进料加工更受到推崇。加工贸易出口与一般贸易出口相比,不但出口企业税收负担较轻,地方财政负担的退税压力相对要小。来料加工由于不征不退,因此地方政府不存在退税的担忧。 这种效应是对出口贸易结构的反优化。 6.地方政府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动因强烈。 7.出口退税率下调,对相关商品的出口有消极影响,但总体上影响不大,出口商品结构反而有所优化。 2005年后出口退税新政策的实施效应 为解决出口退税中,地方财政负担过于沉 重牙口不公平问题,国家进一步改革出口退税政策,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调整中央与地方出口退税负担比例,超基数部分中央与地方按照92.5:7.5比例共同负担;同时改进出口退税退库方式,出口退税由中央统一退库,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 该项最新政策的实施效应主要表现为: 1.增加了出口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出口企业打消了对出口退税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出口退税由中央统一退库,地方负担部分年终专项上解的办法使得出口企业不再担心地方政府的财力问题。 2.地方政府的财政负担明显减轻,中央和地方的矛盾得到缓解。 3.中央财政负担加重。即使在超基数部分,中央财政也要担负出口退税的92.5%,该比率远高于征税比率75%。但由于出口退税率平均水平下降了3个百分点,中央财政的负担并不象想象中那样大。后面的分析将会说明,将出口退税率减少4.25个百分点,理论上可以消除中央财政在出口退税上的净亏损。 4.地方政府对促进出口的热情有所恢复,但仍有限制出口的行为。过去,地方财政部门有很多同志主张限制出口,新政策实施后很少听到这样的说法。由于仍然担心地方退税负担,一些地方政府仍然拒绝在当地注册外贸流通企业。 5.地方利益的冲突和矛盾得到极大地缓解,但矛盾仍然存在,统一的市场经济体系仍面临分割的危险。上节所分析的出口地政府对供货地政府的财政补贴现象依然存在,只是幅度大为减少。一些地方政府的出口奖励政策仍然将收购外地货源出口排除在奖励范围之外;一些地方政府仍然限制当地企业采购外地产品和外地原材料。 6.地方政府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动因较强。 7.目前新政策的实施总体上效果良好,既缓解了中央和地方以及地方和地方的矛盾,又有效地促进了外贸出口。 出口退税率变化与人民币升值的数学关系和政策选择 一般地,设原出口退税率为s,原汇率为h1,出口退税率降低t个百分点后,新汇率为h2,则为达到同样的出口效益,有: (1+s)h1=(1+s-t%)h2 所以,(h2-h1)/h1=t%/(1+s-t%) 即,出口退税率每减低t个百分点,为达到同样的出口效益,人民币必须贬值t%/(1+s-t%)。因此,降低出口退税率可 以按确定的数量关系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 如取s=17%,即按17%的退税率计算,则出口退税率减低t个百分点后,人民币需要贬值U(117-t)。例如,出口退税率减低4.25个百分点,则人民币需要贬值3.8% 考虑取消出口退税,即按t=17计算,为达到同样的出口效益,人民币需要贬值17%。所以,取消出口退税可以基本上消除人民币升值的压力。 以牺牲人民币升值来替代出口退税是不可取的,在任何情况下,都应该维持较高的出口退税水平来换取人民币的升值。因为,在制定适当的出口退税等政策从而不影响出口竞争力的前提下,人民币升值等同于国家和国民财富的升值,进口、境外消费、旅游等经济活动的效益将随之提升。 理想的出品退税政策 综合以上各种出口退税政策的实施效应以及人民币升值因素,理想的出口退税政策应该有助于达成如下效果: 1.出口企业及时享受出口退税,出口产品报价不含有国内增值税,不会被在国内外两次征收增值税。出口是公平的和有竞争力的。 2.不会出现某地方财政为另一地方财政征收的增值税退税的情况,从而保护地方的出口积极性,维护中国统一的市场体系。 3.中央和地方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动因都很强烈。 4.中央财政有足够财力来支撑出口退税。 5.不以减少出口退税来抑制人民币升值 中国目前实行中央与地方分享增值税的税制,在这种税制下,要想制订能达到以上效果的理想的出口退税政策是不可能的。因为,如果退税由地方与中央分担,则势必出现某地方财政为另一地方财政征收的增值税退税的情况;如果退税全部由中央承担,同时出口退税率维持在与增值税征收比率差不多相同的水平上,则中央财政在出口退税上是 净亏损,很难保证中央财政有足够财力来支撑出口退税;如果退税全部由中央承担,同时显著降低出口退税率,虽然理论上可以消除中央财政在出口退税上的净亏损,但出口产品的报价中势必包含相当部分的国内增值税,中国出口产品在公平贸易基础上的竞争力将受到影响。 如果要达到理想的出口退税实施效果,只有改革现行税制。改革现行税制可以有两种办法: 方法一:增值税由中央与地方共同分享转变为中央独享,同时中央在所得税、进口商品增值税等方面相应地允许地方分享。出口退税由中央全额负担,出口退税率维持在与增值税征收比率差不多相同的水平上。 方法二:将生产环节的增值税转变为最终消费环节的增值税或消费税。对出口免征增值税或消费税。 改进和完善现行出口退税政策的建议 在不触动现有税制的前提下,相对理想的出口退税政策是 将出口退税率的平均水平在04年减低3个百分点左右的基础上继续减低1.3个百分点,使出口退税率平均水平比增值税征收率减少43个百分点。中央财政承担全部的出口退税,出口退税由中央统一退库。建立地方政府对于出口退税骗税的风险承担机制,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一经查实,出口企业所在地财政要划拨相当于骗税金额的款项给中央财政。 将出口退税率减少4.25个百分点,理论上可以消除中央财政在出口退税上的净亏损。因为中央财政增值税征收率为17%*75%=12.75%,所以如果出口退税率减少(17—12.75)=4.25个百分点,则退税额基本上与中央财政增值税征收额相等,这时中央财政能够承担全部的出口退税。实际操作上可以取减少43个百分点。由于04年出口退税新政策已经将出口退税率减低了3个百分点,因此目前只需要将出口退税率再减调1.3个百分点即可。 将出口退税率再减调1.3个百分点,可以抵消现行出口退税政策中地方政府承担的7.5%出口退税。由于(17—3)%*7.5%=1.05%,因此理论上只要把出口退税率下降1.1个百分点就能免除地方政府的负担。 地方政府由于不需要承担出口退税,促进出口的积极性将大增,出口退税也不会导致新的地方保护主义,统一的市场经济体系得到维护。由于规定地方财政要为当地出口企业的骗税案件买单,又由于中央财政要为没有发现的骗税买单,中央和地方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动因都将很强烈。 该政策的缺陷是出口产品报价将含有4.25%的国内增值税,这降低了中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在微观上,将导致一些出口企业面临经营困难;在宏观上,将导致人民币升值速度的延缓和升值幅度的减少。 但该政策对出口企业所造成的经营上的困难是非常有阳的,因为04年以来出口退税率平均水平已经减少了3个百分点,实践证明并没有对出口造成显著影:向,本政策只是进一步减调1.3个百分点,减幅很小。同时,我们在第四节已经分析,出口退税率减低4.25个百分点,则人民币需要贬值3.8%。目前存在强烈的人民币升值预期,调减出口退税率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必将被人民币延缓升值的效应所抵消。例如,原本人民币应该升值6%,则减低出口退税率4.3个百分点后,人民币将只升值(6%-3.8%)=2.2%左右。因此调减出口退税率对企业的负面影响将最终转化为对人民币升值幅度的抑制。由于该政策的设计中,降低出口退税率的目的是用来消除中央财政的净亏损,并没有故意用降低出口退税来抑制人民币升值,因此该政策最大限度地保护了人民币升值的利益。 退税管理论文:出口退税管理现状及路径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首先,严格按《征管法》的要求,规范外贸出口企业业务的财务处理办法。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自营与的不同财务处理办法,事前规范外贸出口企业的行为,同时也为事后税收查处定性提供可靠的直接证据。税务部门必须按《征管法》的要求,切实建立和完善退税企业的财务处理办法的备案制度,强化退税企业“出口”与开具“委托出口证明”的对应意识,并检查落实,从而有效地促使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履行其执法职责,能迅速地发现问题,从源头上打击和遏止“虚假企业”的开票行为。 其次,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税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对退税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要设定比率进行定期抽查。凡是发现无“外销合同”或者“外销合同”列明外商所在地与“出口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地不一致的,必须深入追查其原因;对“外销合同”、外汇结汇水单、“外销发票”三者上的内容应定期比对,发现不一致也应深入追查其原因。通过以上抽查审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即可事前督促和规范退税企业的行为,又可及时发现问题,迅速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退税管理论文:当前出口退税管理问题及策略探讨 摘要:当前,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已经实施多年,虽然在相关管理上有了长足进步,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法规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等问题,对此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对策。 关键词:出口退税问题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首先,严格按《征管法》的要求,规范外贸出口企业业务的财务处理办法。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自营与的不同财务处理办法,事前规范外贸出口企业的行为,同时也为事后税收查处定性提供可靠的直接证据。税务部门必须按《征管法》的要求,切实建立和完善退税企业的财务处理办法的备案制度,强化退税企业“出口”与开具“委托出口证明”的对应意识,并检查落实,从而有效地促使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履行其执法职责,能迅速地发现问题,从源头上打击和遏止“虚假企业”的开票行为。 其次,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税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对退税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要设定比率进行定期抽查。凡是发现无“外销合同”或者“外销合同”列明外商所在地与“出口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地不一致的,必须深入追查其原因;对“外销合同”、外汇结汇水单、“外销发票”三者上的内容应定期比对,发现不一致也应深入追查其原因。通过以上抽查审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即可事前督促和规范退税企业的行为,又可及时发现问题,迅速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退税管理论文:出口退税管理现状及途径探究论文 摘要:当前,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已经实施多年,虽然在相关管理上有了长足进步,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法规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等问题,对此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对策。 关键词:出口退税问题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首先,严格按《征管法》的要求,规范外贸出口企业业务的财务处理办法。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自营与的不同财务处理办法,事前规范外贸出口企业的行为,同时也为事后税收查处定性提供可靠的直接证据。税务部门必须按《征管法》的要求,切实建立和完善退税企业的财务处理办法的备案制度,强化退税企业“出口”与开具“委托出口证明”的对应意识,并检查落实,从而有效地促使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履行其执法职责,能迅速地发现问题,从源头上打击和遏止“虚假企业”的开票行为。 其次,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税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对退税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要设定比率进行定期抽查。凡是发现无“外销合同”或者“外销合同”列明外商所在地与“出口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地不一致的,必须深入追查其原因;对“外销合同”、外汇结汇水单、“外销发票”三者上的内容应定期比对,发现不一致也应深入追查其原因。通过以上抽查审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即可事前督促和规范退税企业的行为,又可及时发现问题,迅速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退税管理论文:出口退税管理现状及措施探析论文 摘要:当前,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已经实施多年,虽然在相关管理上有了长足进步,但仍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法规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等问题,对此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对策。 关键词:出口退税问题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首先,严格按《征管法》的要求,规范外贸出口企业业务的财务处理办法。在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中,要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自营与的不同财务处理办法,事前规范外贸出口企业的行为,同时也为事后税收查处定性提供可靠的直接证据。税务部门必须按《征管法》的要求,切实建立和完善退税企业的财务处理办法的备案制度,强化退税企业“出口”与开具“委托出口证明”的对应意识,并检查落实,从而有效地促使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履行其执法职责,能迅速地发现问题,从源头上打击和遏止“虚假企业”的开票行为。 其次,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税务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外贸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抽查审核制度,对退税企业的出口退税补充资料,要设定比率进行定期抽查。凡是发现无“外销合同”或者“外销合同”列明外商所在地与“出口报关单”上列明的出口地不一致的,必须深入追查其原因;对“外销合同”、外汇结汇水单、“外销发票”三者上的内容应定期比对,发现不一致也应深入追查其原因。通过以上抽查审核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即可事前督促和规范退税企业的行为,又可及时发现问题,迅速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不法行为。 退税管理论文:出口退税管理对策研究论文 当前出口退税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难点与问题 (一)出口退(免)税有关清算期的问题。 现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规定,出口货物在清算期即当年6月30曰以前未收齐退税单证或海关、外汇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而出口企业在此期间又未提供举证材料的,退税机关一律不再办理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这项规定在具体执行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海关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等收到海关的回函时,该笔出口货物退税已超过清算期;另一种情况是在清算期内,由于外商收到货物后违反合同不及时付款,导致企业出口贷款不能及时收回,外管局不予核销,待一切手续办齐时,该笔出口货物的退税已超过清算期。对于这两个问题,基层出口退税机关和企业在看法上存有争议,有的认为不应退税,依据是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有规定;有的认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因为执法机关。如海关、外汇电子信息应有而未有,海关回函慢等原因造成就应考虑退税。因为按照《征管法》第30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曰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因此,从鼓励企业出口创汇,从维护纳税人的权益考虑,应比照《征管法》规定执行,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方法只是属于规章。 (二)政策的多样性,增加了出口退(免)税管理的难度。 1.部分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与实行“先征后退”相比,操作起来较复杂,从客观上讲,环节多,出现的问题也就多。因此这一方式最容易影响税收收入, 2.“进料加工”复出口退税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容易造成征退脱节,管理难度大。主要表现在:国内购料与进口料件委托加工,国内购料退税的认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的开具;抵扣税率的认定;抵扣时间的确定等,都比较繁琐。有的出口企业办理进料加工,待货物出口后不到税务局办理退税(退的少,交的多),财务上也不作销售或在财务上采取偷梁换校手法偷逃国家税款,检查起来非常困难。 (三)出口货物按计划退税,不利于出口退税政策效用的发挥。 出口退税实行计划退税,从客观上讲,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需要,是落实国家财政计划的基本要求。但是按照国家鼓励企业出口的要求来看,就显得不够灵活,让基层出口退税机关感到不好把握,让外贸出口企业感到国家政策不稳定,随意性大,不敢放心大胆地去安排长期计划。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出口退税计划指标少。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齐全,按政策要求理应及时足额地实报实退,一旦不能及时足额退税就会影响企业资金周转、出口贸易的发展。二是出口退税计划指标多时基层税务机关也有压力。在一定期间出口退税指标如果用不完,有的出口退税机关考虑到下一阶段的退税指标很可能受影响,又怕工作考核受影响,便对个别信用程度不够高的出口企业也办理预退税款手续,导致年终清算工作忙乱。 (四)新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难以达到维持政策的规范性和统一性的要求。 从2000年1月1日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出口商品所使用的发票由税务机关统一印制,套印发票监制章。从新发票的启用情况看,存在不少新问题:一是发票规格小且结构不合理。新发票统一规格为265mm×190mm,对此,由于有的外方购货单位名称英文字母多,有的出口企业一次性出口商品名称规格多等原因,在填写时就非常拥挤,难以反映出口货物的必要情况和特殊要求,因而造成企业在开具同一批出口商品发票时,同时使用两种发票,—种是:“新式发票”,执行税务机关要求,另一种是“老式发票”满足外方购货单位以及有关业务单位,如银行的要求。二是发票联次少,不能满足企业出口商品的业务需要。由于企业向境外客户出口商品,所经过的途径不同,国内监管及业务部门的要求不同,出口收汇的方法不同等特殊情况,所以对发票的使用联次(份)也有很大的差异,如有的企业出口商品是通过出口的,外方购货单位也是通过外方受理货物的,这就分别需要2联发票;有的企业出口商品其收汇方式是采用“议付”或“压汇”的方式与银行结算的,这样仅银行一方就需要3联发票,有的海关也要2联发票,再加上商检局、外汇管理局、税务局等,一次性需要14联发票之多,而目前新发票只是按一般的出口贸易方式,设置了6—8联,远远不能满足不同情形下各类出口企业的需要。造成了部分出口企业在使用新发票的前提下继续使用老发票,以解决发票联次不足问题。三是部门之间的协调不够,据一些企业反映,使用新发票到有关执法及业务部门办理手续,不受欢迎,在有些省份海关甚至不愿意要新发票,而要求企业提供老发票。另外,发票联次多了也存在问题,使用电脑一次性打印不透,到后几个联次发票内容就看不清楚了,不便于有关部门或企业审核、备案。问题解决的对策与建议 1.进一步完善《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 目前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管理办法是出口退税业务工作特点的必然要求,按年及时清算退税款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便于规范对企业出口退(免)税工作的管理,也有利于国家及时、准确、全面的掌握出口退(免)税的状况。因此,做好这项工作是非常重要的,但是笔者认为在对清算期即当年6月30日以前未收齐退税单证或海关、外汇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未收到回函的问题,应该具体问题作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如果是有关业务执法部门的问题,而造成电子信息核对不上,以及海关回函不及时等原因,在一定时间内应该给予该笔业务办理退税,这是企业的权利,不能因为有关业务部门工作延误而让企业吃亏。 2.实行规范统一的管理模式,增强出口迟税政策的可操作性。 “先征后退”政策是目前各地出口退税机关应用最为普遍的一种方式。实践证明,这一政策对于加强对出口企业的监督和控制,防止偷税、漏税、骗税,对于简化操作环节,规范出口退税机关的内部管理,对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落实出口退税资金,对于“征多少,退多少,公平税负原则”等方面都有切实的效果和好处。笔者认为,国家应立即废除“免、抵、退”政策,统一实行进(出)口商品“先征后退”政策,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商品主要以税收缴款书、出口商品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单证为办理退税凭证;外贸企业收购出口产品时,实行价税分流,并向生产企业支付不含税价款,同时代生产企业向税务机关缴纳相应的增值税,税务机关向外贸企业开具代缴的增值税收据,作为今后退税凭证之一。对于“进料加工”,可在材料进口时即按规定征税,待产品出口后再办理退税。 同时建议国家要尽快立法,明确规定相关部门协税、护税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保证税收征管及出口退税活动切实取得海关、外汇、金融、审计、工商、邮政等部门的积极配合,防止偷税、漏税特别是骗税问题的发生。 3.寻求计划退税高效性,切实保障及时足额退税。 一是不以计划指标完成与否来衡量出口退税机关的成绩,笔者认为考核出口退税工作的好与坏,重点要看它执行政策是否到位,业务技能是否熟练,工作质量的好坏以及服务态度是否端正。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实事求是,实报实退,确保国家退税政策落实到位。二是建立出口退税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分担的利益机制。出口退税完全由中央财政负担,不但造成中央财政负担过重,而且也等于失去了地方政府对出口退税的有效监督和控制,也是导致出口退税管理上的被动与少数地方政府行为不当的主要原因。既然增值税是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其出口退税由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是符合常理的。退税额由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担,也能缓解退税指标不足的压力。三是切实落实国家对出口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维护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出口企业及时足额退税,以增强出口企业创汇的积极性、稳定性和连续性。 4.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加强对“出口商品专用发票”的管理。 分析目前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存在诸多问题的原因。笔者认为规范统一出口商品专用发票可以采取两种办法,一种是采用“活页式”发票:一是将发票规格由原来265mm×190mm改成295mm×210mm,与出口报关单大小相一致,以便减少发票填写的难度。二是拟制发票基本联次,加印税务机关监制章,并以“活页”联次相补充,以适应不同出口方式的特殊需要。三是在发票的格式上为一些主要内容,如出口单位地址、购货单位地址、货物的品名规格等尽可能留足空间,以适应相关部门与购货单位的要求。四是对发票的编号可将单位、区号代码以及数字代码合并编入,以区分和识别检查各单位使用发票的情况。另一种方法是:拟制基本联次,对不同出口单位的发票使用联次,可采用复印方式并加盖出口企业财务专用章。同时要通过国务院来加强出口退税有关执法及业务部门的协调,统一口径,确保“出口商品专用发票”更好地促进出口退税工作的顺利开展。 退税管理论文:区县级出口退税管理思考 根据上级精神及结合我局实际,从区县级层面上来看,在我局也有三种出口退税管理模式值得摸索探讨,下面就三种模式的利与弊作进一步分析,以利大家深入思考。 一、模式一的利弊 模式一:由区局税政科对辖区内生产企业的出口退税业务实施统一管理,负责出口退(免)税的受理、申报、初审、复审,区局行使形式上的审批 (一)优点 1、全面掌握、稳中求进。由于集中在区局一个职能部门,能较全面的在宏观上掌握出口企业动态,同时由于兼具政策管理职能,能快速高效便捷地进行管理、服务,针对薄弱环节逐步完善管理机制、加强风险点管理,准确稳妥执行上级政策,从上至下建立征退税信息联动平台,有效降低税收管理风险系数,稳步提升出口退税管理水平。一句话,做到领导心中有数、稳健操控。 2、政策明晰,专业精通。从业人员素质较高,专业性强,便于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准确的处理各项业务,同时能针对出口退税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随时跟踪、缜密分析,及时作出正确的判断与调整,能够依据区县级掌握的数据便捷地实施调研、测算分析工作,为领导正确决策提供准确信息资料,当好参谋和助手。 3、平稳推进,优化服务。能按照“八项承诺”的要求,树立服务意识,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税程序,切实减轻出口企业的办税负担,保障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便于建立重点出口企业联系制度,加强与出口企业的沟通和协调。 (二)缺点 1、人力资源矛盾突出。从全国看,这是一个普遍性的矛盾,各地专职从事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人员有限,而出口企业数量每年都在大幅度增加,人少工作量大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我局也同样面临人力资源紧缺的问题,我局现有专业人员4人,以今年为例,每月外资企业正常申报户220户、内资企业430户左右,受理、审核、审批的除当年当月还要加上上年延至今年的申报资料(可申报期限2月—6月),而前台受理申报的仅2人,同时还要及时办理各类手册单证(注:市局有专业人员,此项工作量、难度远大于月度退税审核)、函调处理、台账登记、资料分发归档等日常工作,后台2人专业从事各类阶段性的专项工作、出口调查、出口退税专项评估、统计总结等工作。以前台的工作量来看,能维持日常月度工作已很不容易,如果有一人有突发情况,后台虽可顶一个人,但正常的运转秩序与压力太大;后台的受限也很大,不能真正深入开展、全面完成各项调查及评估等工作。 2、不利于全面深化出口退税分类管理。总局指示,分类管理必须要作为今后管理制度的基础。以现有模式来看,虽然上级正在下决心简化和规范人工审核,切实减轻基层税务机关退税单证人工审核的工作量,在普遍简化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高信誉等级企业的人工审核工作,但相对来说,由于不太熟悉户管的生产经营和征管情况,还不能做到将出口退税管理工作和税源管理工作的有机结合,难以降低“就单审单”可能出现的风险。 3、不利于全面推进征退衔接。虽然区局税政科从前二年就花大力气抓征退税交流,加强征退衔接与监控管理,逐步建立预警体系,但现状是有制度无保证,存在一定管理风险,难以真正实施税源联动管理机制。长期以来出口退税管理游离于税收征管总体格局之外的弊端,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退税部门对出口退税业务的垄断优势,由于沟通不畅,各自单兵作战,征退税衔接无从谈起,征退税联动管理也是联而不动,无法真正从专业管理向综合管理的转变,即将出口退税工作由退税部门单独管理转向征退税部门共同管理,加强出口退税工作与日常征管工作、与税收管理员制度的结合,实施税收综合管理。 为此,总局也指出:如果把出口退税审核的一些基础性工作放到基层,放给税源管理部门,专司出口退税管理的部门和人员就可以集中更多的精力加强出口退税评估和预警分析,研究解决出口退税工作中遇到的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 二、模式二的利弊 这种模式的优秀是部分下放。部分下放其实就是审批权限的进一步下放,由指定分局受理、申报、初审、复审,区局行使形式上的审批,由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出口退税的指导、协调。 (一)优点 1、区局职能部门压力得以缓释。下放分局在大厅设立综合窗口,整合现有人力资源,受理辖区内的征退税事宜,区局出于技术上的把握可以过渡保留单证出具工作,但工作重心逐步向指导、协调、分析预警及处理突出矛盾和疑难问题转移。 2、方便了属地纳税人。属地纳税人的办税成本可以减轻,避免分部门多次跑的矛盾。 3、部分征退融合。对于下放分局来说,可以方便实行征退衔接。由于对辖区内的户管较熟悉情况,可以迅速开展各类调查事项并及时处理,启动多税种联评,逐步熟悉出口退税业务,形成部分管理骨干。 (二)缺点 1、个人认为,部分下放不能实现由形式到本质的管理突破。矛盾只是被转移,管理风险并未大力消除。 2、岗责体系难以建立健全,业务流程不能全部优化,岗位之间的衔接、工作节点的控管、文书资料的传递和归档对下放分局来说压力较大。 3、方便了属地纳税人,其它分局的责任意识并未得到加强,依然会淡化征退衔接,风险防范只是点上的集中,联动机制不能全面推开,无法全面提升管理水平。 三、模式三的利弊 这种模式的优秀是征退合一。征退合一即审批权限的全面再下放,由出口企业所在地分局受理、申报、初审、复审,区局行使形式上的审批,由职能部门统一负责出口退税的指导、协调。总局实行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后,苏州市局已经在昆山进行了新尝试,具体做法是:在各基层分局增设出口退税管理岗位,指定专人负责本辖区生产企业出口退税认定、申报、审核、证明开具、评估实施等日常事务,税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出口退税的审批、计会统、评估选案、政策传达与解释等总体性工作以及对外贸企业的退税管理。 (一)优点 1、区局职能部门压力得以释放,专注于从制度上理清明确征退税衔接岗责体系,依托有关系统、平台宏观上加强分析、预警、监控,强势推进联动机制,综合管理效应明显。 2、有利于夯实管理基础,堵塞漏洞,避免税收风险。相对来说,分局和税收管理员更加熟悉所管辖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对出口企业的出口业务规模与生产经营能力的匹配性、出口业务的真实性等有更充分的了解和把握。征退合一,可以降低“就单审单”可能出现的风险,一旦发现出口退税申报的异常情况,通过及时实施调查,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变化情况,查清货源,查实货物、发票、货款等信息,及时作出判断和处理,可以防止或避免少征多退现象的发生。 3、各分局能对管理资源、管理手段、管理任务进行有机融合,征退税衔接更加紧密,税收综合管理更有成效,税收总体工作质量与效率显著提高,分局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明显增强,锻炼培养一批分局从事出口退税工作的业务骨干。 4、有利于降低办税成本,企业办税程序更为便捷,退税进度进一步加快。实行征退合一,可以缓解企业在征税部门和退税部门分别跑、多次跑,征退税部门分别找的矛盾,既方便纳税人,又有利于降低征纳双方的办税成本,符合建立服务型政府、优化纳税服务的要求。 (二)缺点 1、区局职能部门转向业务指导协调后,宏观掌控风险的能力可能下降,管理风险向基层分局、税收管理员倾斜,如何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防范和预防出口偷骗税行为的难度加大。 2、再下放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是基层干部素质能否胜任。出口退税业务性强、操作复杂、政策变化快,这已经成为普遍看法。随着出口退税业务渗透到各个基层点、覆盖整个国税系统,这较过去是一个重大转变,对基层干部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而现状堪忧。 四、因地制宜,摸索出口退税管理新路 综上分析,不论何种模式,区县级的出口退税管理模式应因地制宜摸索新路子,最终实现的目标要根据总局精神:出口退税管理的工作方式要逐步实现两个转移,即省、市级出口退税部门的工作重点由具体的事务性工作向强化指导、管理、监督职能转移;出口退税审核工作重点由审核表证单书为主,向表证单书审核和出口退税申报与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一致性审核并重转移。 在征退合一的实施过程中,关键是制度建设,有以下几点必须重点注意: 1、建立大厅受理、管理员调查审核、纳税评估股室开展征退税联动评估三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岗责体系,做到完善清晰;从职责分工上,将出口退税业务和征税管理工作有机的结合在一起。要正确处理好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的关系,注重加强出口退税工作与日常征管工作、与税收管理员制度的结合,实施税收综合管理。 2、从流程上进一步整合优化征退税各节点,做到简洁高效、连贯通畅。 3、区局职能部门要按照从宏观上发现问题,从微观上查找原因的方法,在上级的指导下加强出口退税预警分析工作。通过对地区、行业的税收总体运行情况进行对比,发现异常情况,分析产生异常的原因,提出管理要求,制定核查方案,下发给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调查核实,不断深化出口退税评估,全面推行多税种联评模式,加大指导协调力度,提升管理能力。 4、从考核上加大对征退税衔接工作推动力度,做到有效保障。 5、加强队伍建设和培训,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加强风险教育,提高干部自我防护意识,防范失渎职行为。 退税管理论文:我国现行出口退税管理的现状及对策 摘 要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形势的发展,我国的出口退税也随之调整和完善。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我们加以改进。 关键词 出口退税 立法 对策 中图分类号: F513.2 文献标识码:A 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后,随着宏观经济形势发展和外贸环境的变化,从1985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出口退税制度,之后一直在调整和完善过程中。在1994年开始首次对出口退税制度进行调整,截至2009年4月1日,我国共先后进行了十一次出口退税调整,尤其是自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先后于2008年12月、2009年1月、2月、4月对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调整。我国近二十年的出口退税政策调整使得我国的出口退税制度日趋成熟和健全。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一些新的问题,在法律法规建设、操作流程以及实施效应上都有许多需要改进和健全的地方。 一、现行出口退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出口退税的立法层次较低,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对于增值税这样经济生活中非常重要而且影响广大的税种,征税与退税没有一部完整的法律作出规范,而仅以暂行条例和其他文件的形式作出规范,不但不符合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而且也带来了执行中的随意性。而且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 一是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二是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三是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二)征税和退税操作方面存在缺陷。 1、征税和退税职责分配上的不均衡导致的利益冲突。2009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了新的税收征收体制,增值税收入由中央和地方共同征管,中央和地方的增值税征收比例按照三比一的比例进行,而出口退税额则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这就导致利益方面的分摊不均,地方政府不负责出口退税的责任,就没有动力对出口退税的实施进行监管,出口退税制度难以优化。 2、出口退税管理机构雍肿,出口退税的征收、管理和退税分别由不同的部门进行,这就导致了部门之间的权责不明,遇到问题互相推诿、工作效率低下等问题。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个部门很容易单纯从自身利益出发,在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前提下尽量最小化自身的行政风险,很少能够从大局出发考虑问题,导致出口退税实施上的困难和中央新的出口退税政策落实上的低效。 3、出口退税和税收征管分离。我国实行先征税后退税的方式,企业出口之后凭借有效单据去相关部门办理退税,给投机分子可乘之机进行出口骗税,给国家利益带来了损失,同时也增加了不必要的财政支出。 (三)我国出口退税信息化程度不高,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手段应用较少,没有形成高技术的现代化管理系统。 在出口退税过程中,由于退税手续繁琐,人工成本高昂,与出口退税相关的审批需要采用无纸化办公。现阶段,我国出口退税工作中信息化程度还不是很高,不同部门间的信息化程度也不同,存在差异,部门间的协作不顺畅。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四)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国库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制单明显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外,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二、完善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对策及建议 (一)按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建立出口退税法律制定。 我们应当按照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建立稳定的出口退税法律制度,提高出口退税政策的立法层次,以法律的形式对出口退税的条件、范围、退税率、退税机关、退税程序、法律责任等作出统一、全面的规定,从根本上避免出口退税制度的随意性调整,增强出口退税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公正性。 (二)改革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分享体制。 可以考虑将增值税划为中央税,中央负担全部出口退税。地方减收部分由转移支付及其他收入调整解决。从国际经验看,增值税在绝大多数国家都是中央税,因而出口退税也由中央负担,这是最为成熟稳定的出口退税体制。它有利于增值税“中性”作用的发挥,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增长,应当将其作为我国出口退税及财政体制改革的目标模式。在当前增值税征收体制下还应实行共同负担机制,在现行增值税税收体制下,中央独担出口退税弊多利少,所以应在坚持中央与地方共同负担的前提下,进一步完善现有出口退税机制,调整中央与地方分享比例,降低地方财政出口退税负担,弱化出口退税共同负担机制的负面作用,同时规范地方退税分担办法,才是退税机制改革的唯一出路。 (三)完善出口退税税制结构,科学设置出口退税率。 出口退税零税率是我国出口退税制度的最终价值取向。但是我们当前的近期目标是以国家利益最大化为原则建立出口货物实际税负定期评估制度,在不违反国际法的前提下,区分不同产品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退税标准,分别制定出口退税率。与此同时,合理设计税种,尽快由生产型增值税过渡为消费型增值税。扩大“免抵退”办法,改善出口退税计算办法,要着重解决征税与退税的计税依据,即“税基”不一致的问题。 (四)出口退税工作的电子化和信息化建设大有可为。 应加快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的网络化规划和建设,提高出品退税的工作效率,实现出口退税业务全过程的计算机信息监控及充分的制约机制和预警系统,把各个分散的单位用信息手段连接成一个统一的系统,促进整个出口退税管理水平的升级。在未实现基于业务处理的税务、国库、外汇等部门的大联网前,国库可以加入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实现纸质数据与税务电子数据的对审,确保预算收入的安全退付。 (五)做到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建立科学、严密的出口退税管理制度,完善出口退税的征管机制。 在出口退税制度上应当贯彻“征退一体、以进养出”的原则。我国也应该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征退一体化的管理体制,实现征退税信息的对称。加强纳税环节的监管,使出口退税的实际税负与名义税负相一致,并且将退税纳入增值税的常规管理,不再另设专门的出口退税机构。加快出口退税计算机信息监控网络的建设。要有效整合,形成强有力的出口退税监控体系,使之更具有操作性。实行多元化的退税申报方式,提高退税工作效率。严格出口退税管理流程。一要健全和完善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律制度,将出口退税的操作、管理、监督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二是制定合理的预警分析系统,加强事前预测和发现问题的能力并及时解决问题,有效防范不法分子进行骗税活动。三要加强出口退税的专用税票管理,严格退税专用税票的发放和检查制度。提高出口退税工作中的衔接性,出口退税各个部门紧密配合,互通有无,共同进行,有益于对出口骗税工作进行有效防范。四是实行出口退税时间保证制度和滞纳金制度。国家对企业承担出口退税债务责任,国家应该以税务关系为中心,以税收法定为依托,在税法中明确规定出口退税的时间保证制度和延期退税的滞纳金制度,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必要、有力的保障。同时以法律形式确立纳税人出口退税请求权,明确赋予纳税人出口退税的权利。 (六)加强退税环节中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 针对目前退税程序繁杂,各部门在履行自身职能的基础上,有必要加强部门间信息沟通。比如海关部门应当对出口货物的真实性负责;银行应当积极执行其资金监控职能,严格审核资金存货;外汇管理部门要加强外汇进出的管理,对套汇、逃汇等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税务部门要简化退税手续,缩短退税审批时间,实现企业当月申报税务部门当月完成退税审核,提高退税效率。国库部门要优化出口退税资金审核、划拨流程,依托央行现代化支付体系的优势,实现资金划拨实时到账,同时国库作为第三方,与企业和审核、审批部门均无利益关系,地位相对独立,因此,可以积极发挥国库的监督服务能力,确保出口退税制度的严肃性。另外,需要建立跨部门的信息联络机制,定期通报情况,及时交换信息。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九江市中心支行)
金融经济论文:农村金融影响农村经济论文 一、农村金融对于农村经济发展的影响 在国际上对于农村金融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的影响有着不同的看法,有的观点认为它们之间没有必然关系(罗宾逊、卢卡斯),有的观点认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推动了农村金融发展(单俏颖),还有的观点认为农村金融的发展对农村经济的发展有消极作用(戴蒙德、库格曼),等等不一而足。在中国特殊的农村经济发展形势下,农村金融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有着较大的影响,而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对农村金融的发展有所助益。根据利用协整检验、误差修正模型和因果关系检验方法对我国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发展之间关系的探讨,在我国,农村金融主要通过储蓄银行的存款量对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金融规模特别是存款规模的扩大 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资源,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二)农村地区的存贷结构比例失调使得用于发展农村经济的可用资本相对减少 农村投资的产出效率也不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农村金融对农村经济的发展促进作用。 (三)农村投资效率一直不高 制约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这种现象的出现是由于农村金融市场的资金外流导致的,资金外流致使农村的整体投资额增长缓慢,用于农村经济发展建设的资金肯定也会减少。 二、农村金融发展的建议与对策 农村金融要更好地对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影响,就必须对当前的农村金融体系进行一定的调整,而农村经济的发展也应该为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提供一定的助益。 (一)明确农村金融的角色定位 以前,农村金融的定位通常是为城市经济输送农村的剩余资源和资本,在农村经济高度发展,城乡差距进一步扩大的今天,农村金融的作用更多地是为农村经济的发展提供资金方面的保障,还要吸引城市资金参与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当中去。所以要大力发展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民间小额信贷公司等创新农村金融机构,使农村金融市场更加有活力,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从而促进农村金融和农村经济发展的结合。 (二)选择正确的农村金融发展政策 农村金融目前的发展重点不在量的扩大,而是质的提升,目前农村金融中的资本利用效率底下,对农村经济的发展颇有不利,为了提升农村金融的资本利用效率,应该使用较为合理的手段与政策提高农村市场上金融机构的贷存比率,从而有效防止农村金融机构造成的资金外流,从而使资金流向实现正确的导向,提升农村金融机构对于农村产业发展的促进发展效率,有效吸引和巩固农村的可用资本。 (三)加强政策和法规的建设 针对三农问题,要通过政策和财税的扶持增强农村的技术设施建设,引入更多的法律法规来保障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合法权益,使其在法律法规上有一定依据,从而在农村市场站稳脚跟,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结语 我国目前农村经济和农村金融之间的关系还有待于进一步发展,农村经济可能由于先进的农村金融体系得到进一步的达发展空间,从这个角度来说农村金融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十分有必要,也是广大农村经济研究工作者值得研究的问题。 作者:侯阿利 单位:陕西西安市西京学院 金融经济论文:农村金融发展下农业经济论文 一、农业经济增长与农村金融发展的关系分析 通过计算后可以发现,虽然人均实际农业GDP与金融规模、金融结构和金融效率在时展过程中都有着其不平稳性,但是其彼此之间却存在着一定的平衡关系。其四者之间的变动模式受对方影响,形成了当今农村金融业的现实影响结构。也就是说农村人均GDP是否增长,与金融规模、金融结构和金融效率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然而,在Granger因果检验的过程中,其分析结果显示,包括了农村金融规模、结构其是均与农村经济增长没有直接明显的关系。然而农村金融效率却对农村经济增长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由此,本文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其一,虽然农村经济增长并不能有效的促进农村金融规模与结构有所变化,但是不得不关注的是,农村经济增长对农村金融效率的积极促进影响。其二,与农村经济增长推动农村金融效率有异,农村经济规模等对农村经济增长并无明显推动作用。由此可见,我国目前农村金融发展存在着一定的滞后性,从而影响了我国农村金融推动农业经济增长的脚步,对我国农村整体发展,甚至是整个中国经济发展都带来了极其不利的影响。 二、目前金融发展滞后的影响因素 (一)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 滞后农村金融发展的首要原因在于,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设的不完善。目前,商业性的农村金融组织在其职能上存在缺失,从而导致了金融体系扶持农村经济建设的稳定性严重缺失。举例来说,中国农行原本是政府特定的支持与扶持农村建设的商业银行,然而,由于农业当前在经济发展中存在落后性与弱质性,从而导致了农业银行自身运营的机制产生问题,迫使其不得战略调整,最终减小了对农村经济建设的扶持力度。当然,与商业性金融机构相比,政策性的农村金融机构则偏向了边缘化。这种边缘化表现突出的是农村发展银行其建设初衷并未与现行状态达成一致,只进行农副产品放贷服务的发展银行,已经大大滞后了农村金融发展。当然,金融工具的缺失与服务手法的单调也大大影响了农村金融体系建设的完善性,从而造成了金融发展的滞后现象。 (二)农村金融结构与经济结构不契合 与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相对比的,农村金融结构与经济结构无法契合,则是目前农村金融发展滞后的另一诟病。农村金融结构与经济结构无法契合的主要缘由有两点:其一时农村金融机构在整体的布局上无法达到合理化。当前农村金融机构,东部发达地区分布较为密集,相对的,中西部比较落后地区的密度反而较小,这样与经济结构需求完全不符合的金融机构密度,大大降低了金融机构协助农业经济发展的进程。其二农村贷款的发放结构不合理也造成了农村金融结构与经济结构之间契合度不够的现象产生。在普遍经济学上来说,经济发展水平将决定金融发展的水平,而对于农村经济这种封闭式的经济形势而言,其所建设的农村经济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着封闭性。而正是这种封闭性,导致了农村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上不得不考虑农业经济的滞后性现象与弱质性特征,而将贷款形势发放到一些乡镇企业中,从而造成了农村经济发展受阻现象的产生。 (三)农村金融机构效率不高 农村金融机构效益不高,也是滞后农村金融发展的主要因素之一,就目前农村金融运营环境而言,其环境的特殊性导致了其在运营过程中的效率普遍不高。目前,越是落后贫困地区,贷款需求主体的居住环境就越为扩散,这种扩散性在中国地大物博的广大农村而言,为金融机构的工作效率带来了非常巨大的挑战,从而使农村金融机构贷款发放与监管上存在着一定难度,影响了金融机构的运行效率。与地域性广带来的麻烦相比,管理体制的落后是金融机构自身内部的缺憾,正是这种管理体制的落后,造成了部分农村信贷业务技能的失灵,从而使农村金融机构的存在价值大打折扣,机构的工作效率也无法提升。当然,农村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水平过差,是影响其工作效率的又一大隐私。由于从业人员水平不高,从而使很多相关政策无法有效落实与开展,从而造成金融机构的低工作效率。 (四)政府干预方法不科学 政府干预方法的不科学,是农村金融发展滞后的政策因素。传统意义上来将,政府的有效促进与引导对于经济发展、金融机构建设将拥有有益作用。然而目前我国政府在农村金融市场的利率管控上尚属于国家严格管控范围内。者不但失去了利率自身调节的杠杆作用,同时也是农村金融资本变得调动不灵活,使整个金融资源形如死水,不利于其与社会资本合流,共同促进农村经济增长。另外,政府对农村内部非正规性的金融资本管控的严格,也是造成了农村金融发展滞后的又一干预不科学政策。目前,政府之所以排斥非正规性金融资本,其主要原因在于该资本存在一定风险,而另一原因则是非正规性金融资本干扰了政府对农村金融的管控工作。然而就目前看来,非正规性资本的顽强生命力已经使其资源走入了“灰色”的误区,从而变成了更加危险,滞后农村金融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金融发展滞后影响因素疏导办法 (一)构建现代化金融体系 面对农村金融发展滞后的现象,合理有效的疏导办法将可行之有效的改善当前农村金融发展现状,并且推动整个农村金融促进农业经济的快速增长。而在改善农村金融滞后的众多因素之中,构建现代化金融体系应为重中之重。之所以如此强调金融体系的重要性,因为其是整个农村金融的建设基础,只有农村金融体系得以完善,整个农村金融环境才可以得到改观。所以,在构架金融体系之时,首先要完善农村金融机制,有效应用政策、商业金融机构,规划发展非正规金融机构,从而形成国有资本与民有资本互相扶持,共同促进,从而达到金融机制的合理化与现代化,保证了其推动农业经济增长的作用。其次,创建全新形式的农村金融产品,丰富化农村金融工具,将信贷、信息等与网络系统结合,并退出小额贷款的多种新形势的农村金融产品,从而达到构建现代化金融体系的结果。 (二)合理化金融结构与经济结构关系 确保了构建现代化金融体系的基础上,调节当前金融机构现状,使其与经济结构达到合理化契合,是目前调节金融机构组成的重要出发点。因此在农村金融机构建设过程中,应该大力扶持与推动中西部地区金融机构的合理建设与运营操作,从而使其可以推动我国中西部经济结构整体转型,确保经济发展脚步。另外要重视非正规农村金融机构的影响力与生命力,肯定与理解其发展的必然性与推进性,通过正视与积极引导,最终达到其与国有金融资源主体的共同作用,保证其安全性、稳定性与规范性,从而促进其金融结构合理,并与经济结构构建成良好关系,推动整个金融机构与经济结构彼此促进的结果。 (三)提升农村金融机构效率 在提升农村金融机构效率的过程中,首先要重视地域性广这一物理性难题,如何有效的架设合理的监管、扶持网络,从而确保农村金融机构的信贷、扶持政策有效落实到农业经济之上,是提升农村金融机构效率的首要问题。合理应用网络化建设,走访调查各地区形式,建立统一的农村金融信息网络,将可以高效的了解到目前农业经济实际状况与农业需求,从而更快速高效的反应,提升金融机构效率。与此同时金融机构内部的管理加强也是确保机构效率提升到重要手段。充实当前农村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其内部管理与金融管理手法技巧,对于整个金融机构效率的提升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构建科学化干预政策 科学化干预政策,是以当前政策转型为主要依据,其看中的并非政府的强制干预,而是根据当前实际情况进行的适合性干预。要充分考虑目前干预政策弊端,以活化金融资本为主要目的,顺应形势发展,是干预政策变为扶助政策,将有效的提升整个金融资本的流动性,从而促进金融市场发展。与此同时,政府应注意其控制力的减弱,使非正式金融资本融入到整个金融机构中来,从而实现现代化金融体系,才能反映出科学化干预政策的实际作用。当前,促进农村金融发展对于农业经济增长而言,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不仅应在金融效率上作用于农业经济增长,同时要在各方面规划与完善农业经济构架与相关内容,从而确保农村金融发展的存在价值,达到农村金融发展推动农业经济增长的最终目的。 作者:牟光宇 单位:绍兴职业技术学院 金融经济论文:金融支持发展实体经济论文 一、货币政策层面与金融制度层面 (一)货币政策应该为经济提供良好的货币环境 金融制度的供给也是影响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变量。事实表明,过度宽松的货币环境是助长投机因素的温床。如果在资产价格异常波动的阶段,即使对企业发放贷款,这些资金也很有可能避实向虚,而不是真正应用于生产领域。 (二)货币政策调控不应使经济形成对货币的依赖 多年以来,中国的实体经济与货币政策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一放就乱、一紧就死”,经济下行时刺激政策出台、经济好转时刺激政策退出。目前,我国M2/GDP比率已经很高,意味着资金的产出效率明显下降,也意味着整个社会的杠杆率较高。在此货币环境下,金融机构面临两难抉择。 (三)货币政策要关注融资成本,运用相关工具进行调节 这一方面要求货币政策从数量型向价格型转化,另一方面需要加快资金价格改革,从而充分发挥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四)要进一步加快金融体制改革 通过改革准入制度,推动金融机构良性竞争,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加快资本市场发展,通过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提高金融动员资金的能力。大力鼓励社会创业,使资本、科技与企业家精神充分结合。从宏观审慎管理的角度,抑制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确保实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加快金融领域的简政放权,是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途径。 二、监管政策层面 (一)从监管上杜绝层层加水、体内循环的问题 2014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出台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即是很好的范例。在此之前,金融机构通过一系列产品和交易结构的复杂创新,银行信贷资产化身为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等,旨在规避监管。企业通过资金池等非信贷渠道获取资金,导致融资成本提高。此类问题必须从监管层面加以杜绝。 (二)信贷资金的监管 应严格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规定,坚持受托支付,避免挪用,坚决打击挪用信贷资金进行投机炒作的行为。 (三)注重高频交易的监管 随着技术的发展,在金融市场上出现了利用高频交易套利的行为。高频交易对于市场具有强烈的影响,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有利也有弊,需要结合服务实体经济的目标健全相应的管理机制。 (四)加强对金融创新的引导 金融产品的设计和金融业务的延伸应以国家的产业政策为前提导向,禁入产能过剩行业,对于新兴产业中的中小微企业应定向投放,降低其融资成本。对于金融领域的创新产品,特别是交易结构复杂的创新产品,应要求金融机构充分披露信息,监管者要充分掌握产品功能、设计原理及其风控措施,以正确作出引导、加强监管。 (五)探讨建立全国性资金流向监控系统 及时掌握信贷资金、银行表外业务、类信贷业务等各类金融工具融入资金的流向,以保证监管实效。 三、金融机构层面 金融机构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在经济周期中始终保持稳健。一要不断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增强市场反应能力,抓住市场机遇,在支持经济实体的发展同时,提高壮大自身实力。二要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努力防控经营过程中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健全审慎经营机制,运用风险抵补措施缓冲经济周期带来的影响。三要不断开发金融技术,努力控制成本,延伸服务范围。四要坚持金融创新。创新始终是金融机构发展的重要动力。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经济形势的解读,由此找准支持的对象、产业和企业。金融机构应当创新金融工具、设计出新型的融资方案,为新兴产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企业转型,促进产业升级,推动整体经济形成内生增长动力。 四、金融基础设施、金融生态及金融技术的层面 (一)加强金融基础建设 尽快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完善登记、托管、支付、清算等金融基础设施,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提供便利。 (二)从金融基础设施的源头根绝监管漏洞 很多看似监管的问题实际上与金融基础设施有着很强的关联。比如,如果企业账户管理规范、绝大多数交易以及全部大额交易都通过电子渠道结算,资金流向清晰且有迹可循,则资金监控就较容易,防范信贷资金挪用的成本就会降低。又如,如果合同管理、发票管理规范,那么利用假合同、假票据骗取金融机构融资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 (三)优化金融生态是吸引资金的重要手段 在不同经济阶段、不同地区,由于地区经济水平、金融生态状况存在差异,因而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也不一,持续优化金融生态是提高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的重要途经。 (四)推动金融技术的进步 不断拓展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范围。批量授信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拓宽了小微金融的范围;互联网金融技术的发展,使得低门槛甚至无门槛融资产品大量面世。因此,金融技术的进步有助于解决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问题。 作者:白莹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金融经济论文:金融支持低碳经济论文 一、构建我国低碳经济创新型金融支持体系 低碳经济的发展给我们带来了机遇和挑战,我国要抓住机会,迎接挑战,使低碳经济与金融支持相互促进,把金融作为动力源,支持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最终实现低碳经济和金融业的共赢发展。我国要借鉴外国低碳经济发展经验,从我国的现实国情出发,采取以下措施建立创新型金融支持体系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 (一)完善银行“低碳间接融资”体系 建立并完善银行“低碳间接融资”体系,一方面要求政府应当建立税收减免、财政贴息等相应的促进银行低碳信贷投放的配套政策和激励机制,调动商业银行推进低碳信贷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应当把握低碳经济发展所带来的机遇,成为低碳经济的“践行者”,优先支持缓解资源瓶颈制约、改善环境污染状况、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低碳企业和低碳项目,,大力推广低碳抵押贷款,为低碳、节能、环保企业和项目提供信贷支持的同时,积极组织“银团贷款”,积极发展信用担保融资,对重点低碳经济项目建设给予贷款审核、贷款发放、还款期限、利率等方面的必要优惠,提高金融服务水平。 (二)大力开发低碳衍生金融产品 随着国际国家对碳市场的重视,近几年碳交易市场不断壮大,碳货币化也引起了很多国家的重视,其货币化的程度也日益提高,碳排放权也由之前粗放式开始向精细化转变,并且慢慢的衍生出来了具有流动性和投资价值的金融资产,成为近年来国际金融领域出现的一项重要金融创新。全球碳减排需求量逐年增加,碳交易市场规模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基于碳交易的金融衍生品也出现了多样化的趋势,如远期产品、期货产品、期权产品等。它们的出现摆脱了之前的单一化产品。因此,我国要进一步完善低碳间接融资体系,建设低碳资本市场建设的同时,应当借鉴国际其他国家的先行经验,根据我国的国情加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培育和发展,进一步加快开发各类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金融衍生工具的开发和产品的市场化,把低碳融资市场更加顺畅,从而实现低碳经济迅速成长。 (三)积极利用外资 改革开放以来,外资在我国的社会发展,经济的进步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我国要制定相应的孤立政策积极吸引外资,在产业结构升级、技术的创新与进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此,在低碳经济发展中,我们需要继续坚持引进外资的政策,使外资在低碳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制定一系列的鼓励措施,吸引外资投放更多的领域,如高端新技术、新能源和节能环保产业等。在形式上也可以采用多样化的方式,如独资、参股、并购等,使我国的低碳经济市场从国际金融市场上获取了发展低碳经济所需的资本。 二、结束语 低碳经济在国际其他国家发挥的作用有目共睹,对我国来讲也是有参考借鉴作用的,我国要保持经济长远可持续发展,就必须发展低碳经济。如何走一条适合中国特色的低碳经济之路,这就需要产业链的各个环节群里群策,共谋发展,尤其是金融行业,需要我国政府政府制定有效可行的措施,使金融市场与中国低碳经济的发展相互协调,共同促进低碳项目的落地和实施。使参与企业在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同时,实现企业获益。最终实现金融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完善低碳经济发展的金融体系。 作者:容雷 单位:江汉大学文理学院 金融经济论文:金融支持下的农村经济论文 1农村经济发展中金融支持存在的问题 1.1缺乏健全的农村金融体系 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主要组成部分有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及邮政储蓄,农村信用社几乎垄断了大部分的农村金融市场,农村金融市场缺乏竞争机制从而导致农村信用社竞争力较弱,服务范围较为狭窄,提供的金融支持不足以支撑经济发展。农业发展银行是政府支持农业建设的政策性银行,但是农村发展银行运作范围较小,资本筹借效率低下,资金来源单一,不能促进农业建设和农村经济发展。农业银行运营的主要目标偏离了传统农业信贷方面,逐渐转移到了收益率较高的非农业金融方面,削弱了农业银行在农村金融市场的优势地位,削弱了农业银行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资金支持作用。另外邮政储蓄只存不贷的经营模式对农村经济的金融支持反而产生了负面影响。资金积累的规模总量会直接影响到农业的扩大再生产,农民自有资金匮乏,个体的资金积累收效甚微,迫切需要拓宽金融支持供给的途径,获得更多的资本积累。农业生产面临着较大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影响农业发展的因素较多,由于农业生产存在较高的风险,农业金融机构考虑到这点就失去了发放贷款的动力,不能给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金融支持,农业金融机构为了获得高收益率转而将资金投入到非金融农业方面,使得农业资金积累更多地被城市金融服务业所吸纳,造成了农村经济发展所需资金严重匮乏的局面,不利于推动农村经济进一步发展。 1.2农村经济缺乏有效的信用体系 大多数农民持有的可抵押资源只有土地,法律上规定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土地进行变现、抵押处理等都是违法行为,土地原则上只能用于农业生产,即使允许抵押,土地的抵押价值也远远低于城市住宅,出于贷款回收问题的考虑,许多农业金融机构不愿意将土地作为农民进行贷款时的抵押物,因此农村缺乏有效的信用体系,严重影响了农民的贷款申请。农民和农村中小企业是农业金融服务的重要对象,但是征信系统并没有将这两者的信用信息纳入其中,金融机构搜集关于客户是否符合相关放贷标准的相关信息往往需要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增加了交易成本,使得金融机构不愿意提供相关的金融支持,农村信用体系的缺失严重阻碍了农村金融市场的扩张,给农村经济发展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1.3农村金融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 农村金融法律保障制度缺失,缺乏具体的法律条款来规范农村金融组织结构、从事活动内容、应有功能等,缺乏明确的法律来引导不同层次的金融机构开展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无法有效控制农业金融存在的风险。农业金融服务具有高风险性和低收益性的特点,因此依靠市场机制来调节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引入政府调节机制,加强政府的扶持力度,加大资金投入。当前政府没有对大型支农贷款的利息和风险提供政策补偿,使得农业金融机构资金供给积极性不高,大量农村资金外流,应用到农村经济发展中的资金严重不足,甚至使一些发展前景较好的金融机构退出了农村金融市场。 1.4金融工具单一,技术手段落后 农村金融服务形式较为单一,业务种类少,农村金融业务仍停留在传统的存款、贷款、简单的业务结算层面,相关金融手段较为落后,农村金融服务电子化、智能化水平较低,有些金融机构甚至缺乏健全的结算体系,在进行异地结算时需要通过其他银行多层次进行转汇,资金运转不灵,大大降低了农村金融服务效率,增加了服务成本,使得农民难以获得高效、便捷的金融服务,农民也缺乏持有有价证券等其他金融工具参与金融交易的机会。单一的金融服务、落后的技术手段不能适应农村经济结构多元化、产业化、市场化的发展趋势,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2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相应金融支持对策 2.1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确保金融支持力度 强化农村金融体系各部门职能,加大农业银行对农村经济资金支持力度,重新定位服务对象,大力扶持农村优势企业。农业发展银行应积极拓宽筹资渠道,充分发挥扶贫开发、农业综合开发等政策性融资作用,加大农业生产投入力度。农村信用社则应限制农业资金向城市流入,将农业资金全部投入到农业经济发展中。邮政储蓄则应改变只存不贷的经营模式,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确保金融支持力度。 2.2规范农村信用体制,完善农村法律环境 规范农村民间金融体系,优化信用担保机构业务环境,降低担保机构运行成本,规范企业、中介、金融机构之间的信用关系,避免由担保中介信用损失带来的农村经济风险,采取多种措施降低农业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改进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林地使用权、自有住宅所有权等纳入担保有效物范围,扩大信用范围,切实解决农村融资难问题,提供强力的资金支持,鼓励农民积极创业。完善法律环境,建立相应的农村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用适当的法律手段鼓励资金向农村流入,依法保障农村的金融支持。 2.3加快农村金融服务创新 有关部门应降低金融工具创新市场的准入门槛,促进农村金融工具创新。应用多元化的金融产品,推动各个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和创新。针对农村市场提供差异化的金融产品,增强金融服务功能,积极开拓农村金融市场。 3总结 当前我国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的金融支持存在一些问题,如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缺乏有效的信用体系,相关法律制度不够完善,政策支持力度不够,金融工具单一,技术手段落后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因此,提高农村金融支持力度必须建立健全农村金融体系,严格规范金融信用体系,扩大信用范围,完善法律环境,加快金融服务功能创新。 作者:陈利霞 单位:河南省济源市畜牧技术推广站 金融经济论文:金融支持农村经济论文 1驻马店市农村进行实体经济转型的改革与升级方案 在推进农村的实体经济转型的改革与升级之中,促进直接融资的比重,进而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这有利于建立和提高实体经济的转型,促进在农村经济管理单位中积极发展的服务实体经济与发展债券市场。深化对农村进行实体经济转型的改革与升级之中,它不仅有利于新兴的战略产业与企业的快速增长,同时也有利于满足市场多元化的融资需求与金融市场的健康稳定与持续的发展,使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投资结构的多样化,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与整体效率,对农村进行实体经济的改革与升级的主要政策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完善农村经济管理单位的融资平台,加强对农村经济管理单位的融资体制的创新;二是降低融资的成本与深化金融体制自身的实体经济的改革与发展,从而进一步提高实体经济的抗风险的能力;三是优化金融体系的内部结构,促进经济转型中的结构调整,创立研发的产业链与服务链,从而提高信贷体系的科技型与担保体系的科技性,从而推动农村经济管理单位在金融体制的改革之下,提高农村经济的发展与进步。 2驻马店市加大农村就业与创业扶持力度方案 自2011年以来,我国对农村进行的金融改革的政策已经为农村的医疗卫生产业的发展带来了显著的成效,但是由于增收的余地不多,政策征收的效果有限,农民靠天吃饭收入的不稳定,这也为农村经济管理单位的金融改革带来了困难,在受市场经济的影响之下,虽然政府的措施比较到位,政策的不断实施,但是对于持续稳定的增加农民的收入问题上,难度还是非常的大,从宏观层面上看,影响农民增收的不确定因素与不利因素仍然普遍性存在,所以为了更好的解决农民的就业与创业的问题,进一步提高农民的收入,促进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政府应该加大对农村经济管理单位的金融改制的力度,并且增强此力度在各大银行的执行力度,这样在上有政策,下有很强的执行力度之下,促使农民收入的稳定与提高,而且促使农村经济管理单位在金融改制之下管理上与执行上的更加完善与规范,并在未来的农村经济管理单位的金融改制之下,加大对其改革的步伐,转变金融机构的信贷理念,更加关注与重视农村经济管理单位与金融改制之间的关系,而不是简单的片面地去强调金融体制的改革的直接效应,进而减少农村的贫困人口数量,提高农民的就业与创业水平。 3结语 综上所述,农村经济在整个社会经济体系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但长期以来却一直都处于整个社会经济体系的边缘,并且这个现象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竟然被认为是合理的。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村改革政策的实施,促使农民的社会经济方面的政策需求大大提高,因此对金融工具的合理使用并且相应的制定农村经济改革政策趋势已经势不可挡,只有坚持对金融工具的合理使用并且相应的对农村经济改革政策进行持续的改革和创新,才能保证,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向着更高、更好的方向发展。 作者:张国才 单位: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金融经济论文: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论文 一、理论层面 实体经济的固有问题,不能都归咎于金融体系。以小微企业发展为例,目前确实存在一些商业银行不愿意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主要是由于个别地区和行业的小微企业风险积聚,究其原因,除了企业本身经营问题之外,还要综合考虑财税政策、准入政策造成的成本上升。因此,从经济政策入手,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对于其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创新动力不足,税负过重,行政审批过多,创业成本过高;运行成本过大,内生增长动力不足。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经济政策改革,推动经济转型升级,释放被禁锢的活力,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总之,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问题需要从经济金融互动的角度出发,深入分析其相互作用机制,并且,做好宏观制度及微观传导设计,才能促使二者两性互动。 二、货币政策层面与金融制度层面 (一)货币政策应该为经济提供良好的货币环境。金融制度的供给也是影响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变量。事实表明,过度宽松的货币环境是助长投机因素的温床。如果在资产价格异常波动的阶段,即使对企业发放贷款,这些资金也很有可能避实向虚,而不是真正应用于生产领域。 (二)货币政策调控不应使经济形成对货币的依赖。多年以来,中国的实体经济与货币政策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一放就乱、一紧就死”,经济下行时刺激政策出台、经济好转时刺激政策退出。目前,我国M2/GDP比率已经很高,意味着资金的产出效率明显下降,也意味着整个社会的杠杆率较高。在此货币环境下,金融机构面临两难抉择。 (三)货币政策要关注融资成本,运用相关工具进行调节。这一方面要求货币政策从数量型向价格型转化,另一方面需要加快资金价格改革,从而充分发挥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四)要进一步加快金融体制改革。通过改革准入制度,推动金融机构良性竞争,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加快资本市场发展,通过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提高金融动员资金的能力。大力鼓励社会创业,使资本、科技与企业家精神充分结合。从宏观审慎管理的角度,抑制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确保实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加快金融领域的简政放权,是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途径。 三、监管政策层面 (一)从监管上杜绝层层加水、体内循环的问题。2014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出台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即是很好的范例。在此之前,金融机构通过一系列产品和交易结构的复杂创新,银行信贷资产化身为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等,旨在规避监管。企业通过资金池等非信贷渠道获取资金,导致融资成本提高。此类问题必须从监管层面加以杜绝。 (二)信贷资金的监管应严格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规定,坚持受托支付,避免挪用,坚决打击挪用信贷资金进行投机炒作的行为。 (三)注重高频交易的监管。随着技术的发展,在金融市场上出现了利用高频交易套利的行为。高频交易对于市场具有强烈的影响,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有利也有弊,需要结合服务实体经济的目标健全相应的管理机制。 (四)加强对金融创新的引导。金融产品的设计和金融业务的延伸应以国家的产业政策为前提导向,禁入产能过剩行业,对于新兴产业中的中小微企业应定向投放,降低其融资成本。对于金融领域的创新产品,特别是交易结构复杂的创新产品,应要求金融机构充分披露信息,监管者要充分掌握产品功能、设计原理及其风控措施,以正确作出引导、加强监管。 (五)探讨建立全国性资金流向监控系统,及时掌握信贷资金、银行表外业务、类信贷业务等各类金融工具融入资金的流向,以保证监管实效。 四、金融机构层面 金融机构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在经济周期中始终保持稳健。一要不断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增强市场反应能力,抓住市场机遇,在支持经济实体的发展同时,提高壮大自身实力。二要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努力防控经营过程中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健全审慎经营机制,运用风险抵补措施缓冲经济周期带来的影响。三要不断开发金融技术,努力控制成本,延伸服务范围。四要坚持金融创新。创新始终是金融机构发展的重要动力。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经济形势的解读,由此找准支持的对象、产业和企业。金融机构应当创新金融工具、设计出新型的融资方案,为新兴产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企业转型,促进产业升级,推动整体经济形成内生增长动力。 五、金融基础设施、金融生态及金融技术的层面 (一)加强金融基础建设。尽快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完善登记、托管、支付、清算等金融基础设施,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提供便利。 (二)从金融基础设施的源头根绝监管漏洞。很多看似监管的问题实际上与金融基础设施有着很强的关联。比如,如果企业账户管理规范、绝大多数交易以及全部大额交易都通过电子渠道结算,资金流向清晰且有迹可循,则资金监控就较容易,防范信贷资金挪用的成本就会降低。又如,如果合同管理、发票管理规范,那么利用假合同、假票据骗取金融机构融资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 (三)优化金融生态是吸引资金的重要手段。在不同经济阶段、不同地区,由于地区经济水平、金融生态状况存在差异,因而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也不一,持续优化金融生态是提高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的重要途经。 (四)推动金融技术的进步,不断拓展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范围。批量授信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拓宽了小微金融的范围;互联网金融技术的发展,使得低门槛甚至无门槛融资产品大量面世。因此,金融技术的进步有助于解决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问题。 作者:白莹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金融经济论文:财政金融市场经济论文 一、市场经济下发挥财政与金融政策调控作用中存在的问题 1.对市场调控的滞后性 政府采用财政和金融手段调控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普遍存在滞后性的现象。即市场经济变化速度很快,很多问题潜藏于市场经济的浪潮之中,只有在一定条件刺激下才会爆发出来。此时政府在采用相应的调控手段,付出的代价大,有亡羊补牢之嫌。市场经济发展虽有规律可循,但我们在把我市场运行规律的同时,总会出现失真现象。就是当今世界市场经济发展最为完备的资本主义超级大国,美国也无法有效克服之中市场调控的滞后性。2008年,爆发于美国华尔街的金融危机就是一个明显的例子。 2.政府制定财政和金融政策无法协调统一 政府在对市场经济进行调控的过程中,制定相应的财政与金融政策是最常采用的手段。但是二者毕竟有所不同,因此政府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总会出现二者无法协调统一的问题。如2008年世界金融危机下,我国政府一开始提出的主要是从扩大政府财政支出出发,采用了4万亿的赤字刺激财政手段,的确在当年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一年后发现只是凭借财政手段刺激经济发展,还远不能解决现实问题。因此在2009年才开始连续十几次的货币信贷降息手段,通过银行整合社会资金促进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当然,在此之前,也采用了降息手段,但是幅度较小,作用不是很明显。因此,不管是我国政府还是国外政府在采用财政和金融政策调控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总会出现不协调一致的现象。除上述问题外,还存在政府财政部门和银行等金融部门整合效率差、侧重于政府财政手段忽视金融手段等问题。以上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市场经济下做好财政与金融有机的整合工作。 二、加强市场经济下财政与金融整合的建议 1.深入考察把握市场运行规律,做出前瞻性的财政与金融整合调控策略 实现市场经济下财政与金融有机整合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就是要对市场经济的总体运行态势从宏观和微观等角度进行全方位的考察,深入探究每一个细微市场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总结把握相关运行规律。这样才能够为政府制定前瞻性的财政与金融整合政策提供现实的依据,进而预见到市场运行可能存在的潜在重大隐患,及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有效改变财政与金融手段对市场调节滞后性的现状。 2.协调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关系,真正发挥二者有机整合效应 政府在调解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根据市场经济运行的现状,及时提出相应财政与金融应对政策。当然,在具体的政策制定过程中,可以有所侧重,但最好发挥二者协调整合的调控作用。如在市场经济过热情形下,政府要在第一时间就考虑采用财政和金融两个手段,发挥二者整合效应。但是在具体执行中,可以有先有后,有主有次。这样,才能够真正做好财政与金融的整合,深入挖掘二者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调控作用。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需要政府财政政策和金融货币政策的有效调控。做好财政与金融政策的整合,可以更好地发挥二者在市场经济发展中的调控作用。要克服财政与金融手段对市场调控的滞后性、政府制定财政和金融政策无法协调统一等问题。深入考察把握市场运行规律,做出前瞻性的财政与金融整合调控策略。协调财政政策与金融政策关系,真正发挥二者有机整合效应。 作者:林子钰 单位:西安高新区管委会会计核算服务中心 金融经济论文: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论文 一、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功能分析 (一)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输血功能 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主要体现在拓宽政策性银行信贷服务上,这特别表现在农业基础建设的资金输入方面。在我国农业是基础性产业,具有弱质性。政府通过开发性的政策性金融对其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和战略性产业给予多元的、维稳的、强大的直接信贷扶植,在政策性金融的带动下充分发挥其发展主体的生产经营主动性和创造性,给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输氧造血”。政策性金融发挥着主体或主导性功能,而不仅是补充商业性金融的不足或纠正某些偏差。 (二)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农业经济的先导功能 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处于成长前期、发展前途不明的农业重点方向先行投资,表明了政府的宏观部署和扶持意向,从而提振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投资信心。农发行坚持以农为本,恪守业务边界,服务“三农”是农发行的根本职能。农发行通过不脱农多惠农,心无旁骛发挥“领头羊”的强农作用,促进国家农业政策的顺利实施,提高整个农村的投资效益。 (三)农业政策性金融对区域、梯度整合的调节功能 农业政策性金融承担政府赋予的城乡区域调控职能,根据生产力的梯度分布,把区域信贷政策和产业倾斜政策结合起来,从而有效调动经济资源,推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性融资活动对农业、中小企业、某些基础性产业以及边远落后的地区和行业领域的正常发展,特别是对产业结构调整、地区均衡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农发行坚持市场化和政策扶持相结合,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支撑,绝不干不沾农的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和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通过加强引导金融资源向贫困地区倾斜,坚持优惠支农、让利于农。 (四)农业政策性金融对市场经济的补缺功能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承担无利或者微利的涉农领域中长期资金信贷业务,主要是补充完善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功能。处理好政策性和银行一般性的关系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对技术、市场风险较高的领域进行政策性引导和补充性投资,对商业效益差、资金回收期过长的项目及低收益的基础设施补充投资;另一方面,按银行规律办事是农发行在推动改革进程中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加快发展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现代种业发展基金和租赁业务。 (五)农业政策性金融对金融危机的稳定功能 商业性金融对经济信号往往有正向反馈,越是经济过热越会出现泡沫,经济越不景气越会收缩。这种正反馈机制会加大经济运行的振荡,严重将加剧形成金融危机。农发行广泛筹集支农资金,完善政府主导、实体承贷、财政资金和政策性信贷资金合力支农的运营模式,积极探索在传统农区依托城镇化辐射带动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方式,研究支撑农村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课题。对破解二元经济结构难题,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发挥支持和引导社会资金的作用。另外政策性金融机构一般具有负反馈机制。随着中国金融市场国际化程度加深,经济体不稳定性提高了,也需要政策性金融机构引导境外资金回流“三农”建设,起着稳定金融系统的作用。 (六)农业政策性金融对国家利益的强化功能 依托国家政策行使职能,政策性金融机构具有明显的非盈利性。经过多年发展,有的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股份制改造提高市场化程度。政府作为主要的股东或所有者,在政策性银行出现亏损的时候有责任和义务为其注入资金保证其健康运转。实际上政策性银行要加强顶层设计,支持粮食优质化发展,保证重要农产品供给;紧紧围绕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确保饭碗牢牢端在中国人自己手上,中国人的饭碗中主要装中国粮。农发行不仅要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办精品银行“、百年老店”,最终的经营目标是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二、完善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路径 金融发展的根基是实体经济,实体经济发展的保障则是金融市场。既要防止出现经济过热的通货膨胀,更要防止经济过度虚拟化。因此,农业政策性金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的路径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坚持“两轮驱动”业务发展战略,优化内生性增长 通过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路径研究,经济发展是一个内生的增长过程,一国的长期经济增长是由一系列内生变量决定的,内生变量对经济发展起着根本作用,且这些变量存在政策敏感性。因此,我国的宏观调控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农业政策,积极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在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中不断寻找新的增长动力。与此同时,国家应从长期战略的角度制定支持经济内生性增长的配套政策,使金融资源更多地投向粮棉油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为重点,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遵循“政策引导、择优扶持,科学高效、精细管理,严控风险、持续发展”的原则,积极做好对贫困地区特色农业、农副产品加工、旅游、民族文化产业等特色优势产业的金融支持,不断完善承接产业转移和新兴产业发展的配套金融服务,促进新农村建设和水利设施为重点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中长期信贷业务的发展。 (二)加快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优化负债结构 在金融脱媒的大背景下,我国银行业需要更新理念,提升对大型企业综合服务能力,逐渐降低对信贷业务的依赖。面对资本市场发展和投资渠道丰富的全新经营环境,商业银行在利用传统网点吸收存款和继续发展传统信贷业务的同时,可以通过金融债券、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手段满足大规模融资需求,优化资金来源结构,改变高度依靠存款支持业务发展的现状。农发行作为发起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在存量信贷资产中按一定标准(包括贷款种类、贷款性质、单笔金额、利率、期限、资产质量及借款人评级等)筛选出一组合格贷款组成资产池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各投资机构发行证券的结构性融资活动。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信贷资产周转率,回笼现金。提高政策性银行内部或行际之间调拨资金的流动性,挖掘内部资金潜力,减小利息负担。除此之外,还应该积极推广现代支付结算系统和产品,全面开展网银和银行卡业务,推广收购资金非现金结算。加快国际结算和保险等中间业务创新,发展扩大非利息收入。 (三)深化制度改革,完善组织机构 2014年9月24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实施总体方案,这是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翻开里程碑式的一页,进一步深化改革体现了中央强农惠农富农的政策要求。要按照打造一流现代农业政策性银行的战略目标,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履行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基本职责。要坚持正确改革方向,准确把握业务范围,严格贷款投向和准入管理,恪守政策边界,依法合规经营,不断强化农发行的政策性职能定位。政策性银行要能有效运转,需要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体系。一是政策性银行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或撤并分支机构。二是改变由政府指定行的做法,引入竞争、择优机制,通过竞标决定行,同时制定相应的规则,严格规定行的资格和条件以及授受双方的权利、责任等事项。既不能脱离国情照搬照抄国外政策性银行的运营模式,也不能消极等待,贻误大计。形成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协调配合、共同参与的金融扶贫开发新格局。进一步加大力度金融支持农业经济,是促进“四化同步”、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内容,是履行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农发行支农职责的应有之义。 (四)加大对农业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利用“有形之手”营造良好的金融服务环境 中小微企业是实体经济的细胞,国家应出台具体措施鼓励在注重信贷安全的前提下,建立向涉农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保证贷款质量的同时,切实提高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比例。农发行不断强化支农支小功能,2013年累放2847亿元支持小微企业,年末贷款余额6456亿元、占全部贷款的25%,支持小微企业1.3万户、占客户总数近一半。在现有业务范围内,农发行支持符合国家农业政策、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农业中小微企业与履行政策性支农相结合。根据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特点,及时完善授信制度,合理确定各级银行贷款审批权限,减少贷款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同时,积极与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合作争取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贷款贴息项目,进一步改善农发行对中小微企业的结算、融资担保、联合增信等金融服务。不仅要坚持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优选项目,独立审贷,加强管理,努力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坚持按银行信贷资金的运作规律办事,还需要实现讲求社会效益和农发行经营效益的有机统一,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和财务上的可持续。在规范政策性银行经营行为的同时,进一步发挥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金融的互补优势,助推农业经济发展。积极依托地方政府的资源条件和行政组织优势,深化政策配合、优势互补、良性互动,拓展政策性业务的范围和空间,应对市场“无形之手”失灵的问题。 (五)坚持办行根本导向,规范农业政策性银行经营行为 坚持政策导向是农发行的根本属性,要将执行政策作为农发行的生命线和安身立命的基石。按照中央要求和政策部署确定支农重点,并且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农发行的政策优势,积极探索和改进服务方式,加大对贫困地区信贷支持力度。强化政策性职能,坚持政策性业务主体地位,审慎把握自营性业务发展,特别是政策性强、支农效果突出的主业要做强,辅业要做优,不能颠倒两者关系,犯历史性的、方向性的错误。要切实加强信贷资金特别是中长期贷款资金的用途管理,加强资金支付的真实性监测。确保资金真实流向“三农”,保障资产的安全。贫困地区发展滞后,信用环境和基础建设薄弱,承贷主体的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不足。必须注重防控风险,充分考虑地方政府偿债能力、承贷主体经营能力和分支机构管理能力,把握好实体经济信贷投放的力度和节奏,量力而行,稳步推进,确保地方政府能负担、农发行可承受,不能因强调支持而放松风险管控。农发行作为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关键一环,实体经济的金融需求量大面广,各地情况又千差万别,必须突出支持重点,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作用,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要因地制宜,结合各地经济状况和资源禀赋特点,选准信贷支持的切入点;要坚持开发性扶贫,重点支持具备一定开发条件的地区,通过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促进农民增收。 作者:蒋沐钊 单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宁分行 金融经济论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论文 一、金融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关系 金融经济的运行对实体经济的发展具有正反两方面作用。一方面,金融经济助推实体经济的发展。金融活动的过程是不断将储蓄转化为投资的过程。金融发展促进了闲散资本集中,通过货币资本的充分有效配置促使实体资源流向新兴产业部门,进而促进实体经济部门的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对实体经济走向起到良性循环的作用。另一方面,金融经济规模的过度膨胀会破坏实体经济发展。金融经济的运行无序混乱扭曲资源配置,降低市场运行效率,也会增加市场风险,导致经济泡沫的积累,并可能诱发泡沫经济,严重破坏实体经济发展。美国金融危机对世界实体经济造成的创伤就是例证。 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现实路径 全球经济仍处于缓慢复苏阶段,国内经济发展又出现了产能严重过剩问题,金融风险也在不断积累和加剧,金融想要取得持续健康发展就得根植于服务实体经济。 1、调整金融资源流向,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金融为实体经济所提供的资源配置能力和效率决定整个经济体的综合发展水平和潜在增长能力。我国的金融资源主要流向大国企、大项目和地方融资平台,而目前大量国企出现严重产能过剩,地方政府的债务也隐含风险,相反,中小微企业却很难享美羹。所以,我们的首要选择是把握好金融资源的流向。一是支持先进制造业。制造业创新空间无上限,扩容潜力巨大,吸纳就业多,最适合我国国情。欧债危机中德国也因为制造业的强大而一枝独秀。所以,作为正处在工业化过程中并且享有世界第一制造大国的中国更应该继续做强制造业,形成完整的制造业产业链条来维持自己的地位,这就要建立与之相匹配的金融垂直供应链。就是金融不仅支持优秀企业,也包括支持上下游企业。二是,服务中小微企业。目前,我国中小微企业对GDP贡献已达到60%以上,税收占比50%、承载了80%的就业,但同时又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贵问题,从政府角度来讲,发挥政策性金融银行的支持力度,构建与之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机构,还可以发展民营银行,例如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 2、发展债券市场,提高实体经济融资效率 债券融资具有规模大、成本低、期限长,投资者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特点,使得债券市场具有庞大的容纳量,并且能够有效发现价格,促进利率市场化的进程。股票市场的主要功能绝非资金融通,而是风险的分散和分担,改善企业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西方成熟资本市场上的债券市场融资规模远大于股票市场融资额,企业债券融资是股票融资的3-10倍。而我国的社会融资结构是以银行体系为主导的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中又具有“股强债弱”的特点。间接融资方式加大了银行系统性风险。所以,我们应该扩大直接融资方式,重点是加快债券市场的发展。需要从制度层面放宽公司债券的准入条件,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逐渐推进银行间债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 3、扩大消费金融,拉动内需促进实体经济增长 消费金融就是促进民众生产生活水平为目标的金融发展模式。消费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短板”,消费金融具有小额、分散、普及面广的特点,发展消费金融旨在突破居民收入约束,借未来的钱来消费,它既可以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也可以提高广大基层消费人群购买力,进一步推动整个社会群体的消费升级。目前房贷、车贷已经取得成效,可进一步拓展到教育、旅游等服务消费领域推广金融消费。当然,可以在结合网络技术,推网络金融产品的开发,助推网络消费的升级。新型城镇化是本届政府的施政重点,它的优秀是人的城镇化,也就是说金融不仅要为城镇化的建设提供中长期的资金支持,而且要关注以农民工为主体城镇化过程中的金融多样性消费需求。 4、推进利率市场化,激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基础作用 金融改革创新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资金,实现真正市场化的资源有效配置,也就是通过价格客观地反映资金的供求关系,其实质就是要实现利率市场化。同时,在发达的经济体中,利率通过对货币的供需、市场的总供需、物价水平的升降,国民收入分配的格局、汇率和资本的国际流动,影响经济增长和就业。当然也可以迅速将货币政策通过利率传导给实体经济,利率市场化提高央行的政策操作水平。目前,国内银行的存贷利率不能反映资金的真实价格,致使资金的价格出现了“双轨制”,即银行和“影子银行”的两种价格,所以需要推进利率一体化的制度创新,最根本的就是要利率市场化。然而,利率市场化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不可能一蹴而就,目前我们已经在利率市场化做了一些工作,最近又放开了银行的贷款利率,随后的改革需要稳步、渐进式地推进,不可操之过急,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 5、预防金融风险,确保实体经济运行安全 现代金融风险具有较高的关联性和传染性,在“蝴蝶效应”的作用下,可以从一个部门扩散形成系统性风险,甚至变为经济危机。所以,防范金融风险是金融业永恒的主题。在当下,地方债务是我们经济运行隐性风险的重点关注点,地方债务风险主要积聚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具有融资和投资的功能,相当一个金融机构,主要支持政府基础设施及城市化建设。但是由于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矛盾在加剧,地方政府为了支持地方发展,将地方融资平台成为政府的举债机构,伴随国家4万亿的投资计划,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出现了非理性的发展。过度的政府投资挤占了中小企业私人投资领域,“平台”快速扩张,为一些应该淘汰的产能创造了继续发展的条件,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再加之平台由于制度性缺陷也会引起信贷风险。需要从改革现行财税体制、完善融资平台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机制等方面来防范地方政府债务产生的金融风险,降低其对实体经济安全运行的冲击。 作者:周阿利 单位:中共西安市委党校 金融经济论文:绿色金融循环经济论文 一、绿色金融支持长治市循环经济发展的现状及成效 长治市作为资源型城市,为摆脱产业结构单一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延伸产业链条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必由之路。自“十一五”规划以来,长治市下大力气改造提升煤、焦、冶、电等传统行业,到2010年底,逐步形成煤化工、硅工业、LED、镁工业、乙炔化工、玉米深加工6条循环产业链,列为全省循环经济试点市,被科技部等十九部委确定为全省惟一的国家可持续发展实验市。随着2013年以来煤炭等能源价格下跌,全市以煤炭为主导的工业经济遭受冲击,主营业务收入大幅减少,使企业许多新上的技改项目因资金短缺导致步伐放缓。针对这种情况,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有限的信贷规模下,在信贷政策上仍然给予倾斜,保障国家和地方政府确立的重点转型企业和企业的资金需求,支持企业延伸产业链,使其附加产品收入不断增加。截止2013年,全市规模以上企业非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8亿元,占到营业总收入的9%。其中,被省委、省政府确立的重点转型跨跃项目—长治市现代煤化工循环产业集聚区,共实施煤化工项目24个,煤化工产业链条由原先的4条增加至8条,煤化工产品品种数增加至19种,特别是焦化企业,在主产品焦炭价格持续低迷的情况下,其下游产品煤焦油等产品成为其利润的主要来源。 二、长治市绿色金融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金融机构类型单一,缺乏全面的支持体系 一是缺少全方位的机构类型。长治目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长治银行、农商行和村镇银行等,非银行金融机构类型单一,缺少服务循环经济专业的信托、金融租赁公司等类型。这样的金融支持体系内容简单,不能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多元化的绿色金融体系,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二是缺少多元化的金融产品类型。长治市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类型较少,尤其是在县级以下金融网点,不能有效满足经济发展的需求。三是目前资本市场对企业的要求难以适应循环经济发展现状。虽然我国资本市场在二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已逐步发展成多层次的市场,力求满足各类企业的上市需求。然而资本市场对上市企业的盈利能力有着严格的规定,必须达到一定标准才可上市。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在发展之初,盈利能力较弱,甚至没有赢利,但发展却需要大量的资金作为支持,在向资本市场寻求资金支持时,因达不到上市要求而无法融入资金。 (二)金融机构对循环经济项目的支持缺乏积极性 从循环经济的固有特点来看,循环经济作为转型项目的一种类型,从项目前期的基础设施建设到项目的发展期都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因此循环经济产业项目一般具有项目投资量大、资金占用时间长、资金周转率慢等特点。而且在前期投入大量资金之后,项目发展前景不明朗,无法预测其市场,因此信贷资金风险大,甚至难以收回,这些都导致商业银行对其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金融机构是追求利润的企业,在投放信贷资金时追求盈利性、安全性,如果项目本身缺乏有力的担保机制,那么循环经济对资金的要求与商业银行的标准不符,因此一般的商业银行从自身利益角度出发,目前对循环经济的支持积极性还不高。尽管对于循环产业的投资力度在不断加大,但仍缺乏与之配套的信贷体制,导致目前循环经济发展的资金缺口依然较大,无法形成良性发展的资金链,更难以奢求商业银行对发展循环经济给予利率上的优惠。目前由于金融机构对循环经济缺乏积极性,造成金融机构对循环经济企业审批流程慢、门槛高,对已有的政策在实施阶段执行的效果不好。 (三)绿色信贷的执行标准可操作性不强 目前各个金融机构制定的绿色信贷政策,主要规定了信贷投放的方向性原则,标准综合性较强,缺乏具体的指导细则、项目目录和风险系数标准。这样的信贷标准更多地依靠相关政府部门提供的企业环保报告。金融机构对企业的生产能力、工艺状况和循环能耗情况等没有准确的衡量标准。各金融机构的绿色信贷政策只能根据上级行提供的方案,依照各行的理解自主制定相应的政策,从而导致各地区同一银行的绿色信贷的标准不同,相应的银行体系内绿色信贷执行力也较差。同时国家对于循环经济的准入、技术、能耗、污染排放、循环利用能力都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也导致银行不能细化循环经济的信贷标准。 三、完善循环经济绿色金融支持体系的政策建议 (一)不断尝试设立新形式的金融机构,构建全方位的绿色金融体系 在巩固现有金融机构功能的基础上,促进新型金融机构的试点建设,加快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不断丰富和完善绿色金融支持体系的服务网络。根据循环经济资金占用时间长、回笼慢的特点,提供相应的保险制度;鼓励金融机构利用资本市场发行安全性好、流动性强的金融债券或者为大型、优质的循环经济企业提供发行债券的相应咨询、结算等金融服务。 (二)完善相应的政策和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金融机构积极性 发展循环经济是较为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提供相应的服务.政府要制定相应的激励措施,提供相应的投资政策,将金融机构的信贷投资方向引导至循环经济领域。一是政府应从长远利益出发,针对商业银行支持循环经济项目风险高、利润回收时间长、成本高的特点,利用财政补偿和税收优惠等政策,促进对循环经济稳定的财政性投入,从而在以政府财政资金为保障的基础上,形成循环经济信贷投入的良好环境。如对于支持“两高一剩”企业的转型项目的金融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对信贷政策免收营业税。二是改变传统的支持循环经济应以政策性银行为金融主体的思想误区,在创新融资方式和风险规避方式的基础上,将商业银行的绿色信贷政策作为主要融资方式。 (三)制定科学的绿色金融评价指标体系,合理 判定金融支持效能科学的绿色金融评价体系应是一个系统的标准,具有层次性,同时可以以公认的指标或数据的运算来进行定量的评价。例如:一是以支持循环经济的贷款总额与贷款余额的比值来说明绿色金融的支持度;二是以绿色贷款总额与绿色金融业增加的比值来说明金融市场的发达程度,即增加一元的绿色金融业需要多少银行贷款来支撑;三是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通过金融市场直接融资在企业资本结构中所占的比重来说明绿色金融市场的市场化程度;四是以高新技术及循环经济产业的重点项目的产值增长率与支持这部分高新技术及重点项目的信贷资金的增长率的比值来反映绿色信贷资金的支持效果。如果比值越高,说明这样的高新技术和循环产业发展越好,应继续加大后期绿色信贷资金的投入. 作者:常奎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长治市中心支行 金融经济论文:金融创新循环经济论文 一、循环经济的内涵及其对金融的诉求 循环经济与金融创新两者密不可分,缺一不可,所以在发展循环经济的同时金融创新至关重要。循环经济具有系统性、高投入的特征,这就决定了循环经济发展的每个阶段都离不开资金支持,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体系扮演着资金供给者角色,金融创新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另一方面,经济增长质量与发展方式的改善与升级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了丰富的金融资源,循环经济发展能有效促进资金高效流通,整合市场,并加快金融资源创新与整合速度。 二、循环经济视阈下金融发展创新的路径 1.创新循环经济发展的金融理念 首先,政府要更新发展理念,树立并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营方式,变计划管理为市场经营,针对循环经济发展,制定金融创新激励约束机制。其次,转变金融创新思维观念,由单向循环向多向循环转变,将清洁生产、废物利用融为一体,尽可能地减少资源浪费,提高资源利用率。最后,转变工业发展模式,积极发展生态工业,树立金融创新意识,争取以最少的投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平衡增长。 2.构建良好的政策引导体系 循环经济发展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一项纷繁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才能加快金融创新步伐,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所以各级政府能否正确认识循环经济的意义和作用至关重要,政府宏观调控为金融创新提供了重要的导向作用。可以增设循环经济发展专项基金,然后将其纳入财政预算,以支持循环经济主体发展;同时完善绿色税收体系,增设环保投资,加强绿色补贴建设,改革完善资源税制度;在投资方面,应以资源型、节约型项目为投资重点,大力支持示范类生态工业园及环境设施建设项目;在信贷方面,在不违反相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对企业发展给予资金支持,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3.致力于完善金融市场机制 首先是完善激励奖励机制,多制定一些优惠政策和鼓励政策,积极引导企业参与到循环经济发展中,对那些为循环经济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个人或企业给予精神奖励和金融支持;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对那些积极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给予减免税,同时为鼓励中心企业发展循环经济,政府可以提供必要的财政补贴和优惠政策。其次,建立创新机制,树立创新发展理念,政府可以设立循环经济科技研发基金,鼓励金融机构降低科技研发基金组织单位的贷款门槛,从资金方面支持科技创新发展;最后是制定风险防范机制,保险公司疏导和转移循环经济投资风险的有效方法有两种:设立或购买风险投资基金、认购主板与二板市场中发展循环经济企业的债券或股票,通过控制多层次体系市场格局达到控制风险损失的目的。 4.充分发挥融资渠道的效用 首先,积极发展直接融资。对于为循环经济做出突出贡献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支持,如资金支持这些中小企业上市,为企业优化产业结构提供保障;充分利用资本工具、股票市场、技术扶持等方面的优势,放宽资本市场,降低资本额限制条件,推动蓝筹股市场发展,使股票市场交易体系日趋成熟完善,可以将股票上市份额多分给那些具有发展潜力、初具规模的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由此使循环型企业发展更加有动力;同时为拓宽直接融资的范围和途径,可以借助资产证券、企业证券等收益固定的证券模式,达到支持证券市场发展的目的;其次,积极发挥间接融资优势。金融机构是间接融资的主要来源,对于三大政策银行来说,应顺应循环经济发展趋势,以支持循环经济发展为金融服务的主要内容,大力支持环保型中小企业及基础设施建设等产业发展;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也应以支持循环经济发展为己任,提高那些环境破坏型或阻碍循环经济发展企业的贷款利率,缩短还款期限等,相反放宽那些积极发展循环经济企业的贷款条件,降低贷款利率,延长贷款期限等,或者根据中小企业现有的融资条件,结合区域经济特点,增加业务服务内容,使贷款政策多样化,加大外部资金支持力度,为地方循环经济发展提供推动力。 5.创新与循环经济有关的信贷产品 积极开发与创新与循环经济有关的信贷产品,增强动态监测力度,选用循环授信方式。创新多样化的担保方式,扩大担保抵押范围,研究推动各项贷款业务,如应收账款业务、收费权质押业务、无形资产抵押等。针对循环经济发展,积极开发与创新与之相适应的信贷类产品,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支持。增加贷款抵押担保方式与抵押担保范围,为循环经济发展提供信贷支持。拓展信用贷款服务范围,大力支持节能、环保、效益好的企业,为其发放信用贷款。汲取国外先进管理经验,积极开发与创新与当地循环经济有关的金融产品,以适应当地循环经济发展的需要,实现循环经济与金融服务业同步发展。 6.金融组织体系创新 首先,积极推动地方性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鼓励地方商业银行在全国重点城市发展银行分支,通过资本市场筹措资本金壮大商业银行实力,提高市场占有份额。其次,积极发展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规范和发展信托投资公司是重中之重,想方设法壮大财务公司实力;推动证券机构改革与发展,发展和扩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经营公司业务,创造条件大力发展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评估公司。再次,依靠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支持。推进产业投资基金建设,并鼓励其通过参股或债权等多种方式向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和项目投资。制定新兴产业投创计划,并加快实施步伐,充分发挥政府杠杆作用,引导基金投向资源循环利用企业和项目,鼓励各级政策性创业投资,壮大创业投资企业实力,加快循环经济创业速度,推动循环经济发展,提高市场竞争力,实现循环经济相关技术产业化、规模化、专业化。 7.完善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保障 循环经济的发展与大部分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当然,此过程会不可避免的因为一些投机者的出现而受到影响,基于此,只有构建一套能够对循环经济和金融创新起到保护作用的法律体系,才能更好的发展循环经济和金融创新,例如将与循环经济相关的条文增添到《宪法》和《环境保护法》等中,并通过网络、电视媒体等多样化平台加大循环经济理念的宣传力度。为确保发展循环经济有足够的资源,要最大限度地实现废旧物资的再利用。另外,政府机构要尽早让循环经济发展步入法制化,通过法律手段为发展循环经济保驾护航。 作者:许港 蒋应和 单位:西安邮电大学 金融经济论文:金融创新低碳经济论文 一、低碳经济和金融创新 发展低碳经济需要金融创新。金融创新可以提高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运作效率,增加了金融机构的基本功能,降低金融交易的成本,吸引更多投资者,增强金融机构的盈利能力。金融创新可以提高金融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和再配置率。金融创新使金融业产值的增长更迅速,从而增加经济总量,促进经济发展。 二、低碳背景下金融创新发展现状和问题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目前正处于低碳背景下金融创新发展的起步阶段,市场还不成熟,规模也很有限。在这个低碳时代,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并没有树立低碳经济理念,严重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速度。很多企业和金融机构对碳金融及碳金融运行模式认识不足,对碳金融的交易规则和操作模式不清楚,对发展碳金融的重要性认识不全面。我国法律也缺少对碳金融的政策保障。最终导致碳金融的商业价值流失。我国碳金融业务风险众多,比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政策风险、气候和技术风险等。各种风险在低碳经济发展中是不可避免的。发展越快,风险越多。 三、低碳背景下金融创新策略 (一)制定低碳经济金融创新相关政策 完善低碳经济金融相关法律,使低碳经济金融规范发展。政府在低碳经济金融创新中起到主导作用。政府各级部门应当为低碳金融的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制定低碳经济发展相关政策,健全低碳经济金融体系。政府各部门还应当制定优惠政策,支持低碳经济发展。政府应当加大对低碳金融排污的监管力度。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针对减排制定一个可计算、可报告、可考核的减排目标。减排目标不能盲目制定,应当符合实际情况;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环境的检测,完善检测系统。低碳经济金融相关法律政策要与政府监管相结合。 (二)加大低碳经济金融创新宣传力度 采取舆论宣传或网络宣传等方式,推动金融创新发展。通过制作低碳经济金融创新宣传册和建立金融创新网站,使人们都能认识到这是个低碳经济时代,了解什么是低碳经济,为什么要发展低碳经济,怎样发展低碳经济。 (三)培养低碳金融创新型人才 目前,我国低碳金融创新型人才极为匮乏。传统的金融人才普遍出现知识单一化现象。加强对低碳金融创新型人才的培养,可以提高低碳经济的发展。低碳金融创新型人才不仅要具备专业金融知识,还应当具备项目管理、环保、金融等知识。在现行高等金融教育中,进行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两方面改革。金融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培训,不断提高员工的综合能力,以培养复合型的高素质人才为目标。 四、结语 能源浪费、消耗,温室气体排放的增加,严重影响了人类生存的环境质量。为了改善环境,保证人类文明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节能减排,全球已经进入低碳时代。在低碳经济背景下,如何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是提高综合国力、提高国际竞争力的关键。低碳经济的发展离不开金融创新。只有根据金融创新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制定对应的金融创新策略,才能对能源合理利用、不浪费和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促进低碳经济金融发展。 作者:朱迎迎 金融经济论文:金融支持下转型林业经济论文 一、林业企业转型存在的困难 资金短缺是经济转型的最大难题从国家层面来看,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木材采伐是大势所趋,林业企业也都对此形成共识,因此经济转型的探索一直没有停止,但资金成为企业转型的“瓶颈”,使企业的一些想法无法实现。其一,项目融资难度极大。目前,各林业局要转型只能开发新的项目,但对于金融机构来说,一个新的项目只有形成了产品或有可靠的现金流后,才能达到项目贷款的准入条件,否则无法达到贷款的要求。这就要求企业自筹资金开始前期的各项工作,但对于林业局来说,难度非常大。其二,资产变现、抵押较难。企业的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大多较为陈旧,市场价值不高,变现可能性较小,到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由于市场认可度低,贷款额度缩水严重。部分企业厂房地理位置好,土地升值幅度大,但要改变土地用途,手续非常烦琐,非一般企业所能,而如果变现则要缴纳大额税费,企业觉得是鸡肋,宁可继续坐等升值,也不愿变现。其三,针对小微业户的信贷产品不足。林产经济投资周期长,回报率不高,风险较大,一些小微企业和林下经济种植、养殖户自身的经济实力一般,很难得到金融机构一般产品的信贷支持,而针对林业开发的信贷产品屈指可数,资金需求无法满足。体制受限,抑制了经济转型的积极性白山市辖内的6家国有林业局是吉林森工集团全额出资的子公司,企业的每一项重大项目建设都要向集团报批,如果项目前景较好,则可能直接纳入集团,当地林业局要全力配合建设。若集团认为项目一般,则让林业局自己筹建,当产品市场打开了,则又有可能被集团收购。这种现象被形象地比喻为“养大了孩子换了娘”,导致企业领导对上项目搞转型的积极性不高,“等、靠、要”的思想较为严重。区位弱势,限制了经济转型的效果林区所处位置一般都较为偏远,很难借助城市经济圈辐射,且白山市本身位于吉林省的边境,外商虽对林业丰富的动植物资源很感兴趣,但考虑到各方因素,在当地投资的意愿明显减弱,企业吸收外资的难度很大。白山市全辖目前没有一条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的里程也少得可怜,松江河机场的固定航线仅有几条,依托长白山的旅游资源优势发展旅游,交通成为最大的阻碍。同时,由于交通不便,企业的运输成本较高,同等产品没有价格优势,导致企业转型困难。吉林省属经济欠发达地区,而白山市在吉林省属于落后地区,林区周围的经济环境较为恶劣,没有强劲的经济承载力作为支撑,企业生产的产品大多需要外销,增加了企业的广告宣传、店铺租金、运输、人员管理等经营成本,企业转型的出口狭窄。 二、金融支持林业经济转型的路径 林业资源枯竭后,林业企业仅依靠自身的力量无法实现转型,需要得到其他曾经受益的行业的反哺,也应得到国家的支持和补偿。只有国家在财税政策上给予更多的支持,加大政策和财政支持力度,尤其是给予及时、有力的财政支持,才能为金融介入提供有效的支持路径。成立地方林业银行,提高专业融资能力依托森工集团的资产,积极申请成立地方林业商业银行。一是可以扩展林业融资的渠道;二是可以在短期内迅速将社会融资转变为林业发展资金;三是可以提供适合林业发展的信贷产品;四是有利于创新林业经济转型和提供可持续发展的信贷支持工具;五是有利于低收入林业员工的信贷支持。设立专项资金,支持转型项目的推进一是由国家和地方按照一定的比例共同出资,以中央财政拨款为主,省级政府为辅,成立专项资金,用以支持转型项目的建设,资金由国家统一掌握,项目建设由省级政府审批,上报申请项目资金,并由省级政府监督审核。二是参照央行支农再贷款的模式,申请央行针对林业的专项资金支持,保证资金全部用于林业。倾斜信贷政策,扩充林业资金的容量一是国家三大政策性银行贷款投向对林业资源型城市倾斜,支持林业资源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农林业开发、生态保护及产品进出口。二是可参考对金融机构县域法人的考核办法,将支持林业信贷规模作为内核,对达到一定比例和额度的金融机构给予降低存款准备金率等优惠政策。三是对地方政府出资的担保公司对林业的信贷投向要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规模考核。创新信贷产品,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力度金融机构应加大对林业的信贷支持,开发创新适应林业经营发展的信贷产品,解决林业发展周期长、见效慢等制约。如林下种植、养殖经营业户信贷可以采取“基地+公司+林户”的模式,由基地提供担保,公司作为承贷主体,林户作为经营者采取联保的方式取得信贷资金。同时开发针对一般经营业户的林权抵押贷款、林蛙沟系开发流动资金贷款、林下人参种植贷款、中草药种植短期贷款、食用菌种植短期贷款等信贷产品,以适应林业经济转型的信贷需。 作者:丁延青 乔杰 王德勇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白山市中心支行 金融经济论文:加大金融支持发展实体经济论文 一、温岭的做法和经验 积极推动创新金融产品。紧密结合温岭经济特点,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各种贷款业务,增强金融竞争活力,提升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规模和能力。联合村镇银行先后推出了“生态情”支农贷款和“渔家情”惠民贷款,为从事农业生产和松门、石塘涉及打渔和渔业加工的企业及个体户提供个性化信贷服务。联合村镇银行先后获得全国优秀村镇银行、全国十佳村镇银行荣誉称号。农村合作银行推出“农链通”贷款产品,以“三农”为基点,围绕农业产业链各环节上的生产主体、深加工主体、销售主体等生产经营主体,对产业链的不同节点提供封闭的信贷支持。此项金融产品荣获省农信联社产品创新二等奖。民泰银行在各分支机构成立小额贷款部,专营小微贷款,实行专项考核监督,发展小额特色贷款。同时,推出“民泰随意行”贷款,该贷款集“金融IC卡”“、手机银行”“、自助循环小额贷款”等功能于一体,为“三农”和小微企业用户带来了极大的融资便利,有效填补了农村、偏远山区、海岛等地域的金融服务网点空白。完善金融机构网点布局。温岭共有银行金融机构19家,其中政策性银行1家、国有银行6家,股份制银行7家、地方性银行5家(其中当地银行3家);共有保险公司30家;小额贷款公司6家。 2013年新增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台州银行4家小微金融专营支行,2014年新增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台州银行共6家小微金融专营支行,并有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民泰银行3家小微金融专营支行正在筹建。同时,增设农村金融网点。全市农村合作银行机构网点共计74个(覆盖全市16个乡镇街道);全市邮政储蓄机构网点18个(涵盖12个乡镇街道),农业银行机构网点18个(涵盖11个镇),民泰银行、台州银行、泰隆银行、联合村镇银行等也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在乡镇设置网点20多个,网点布局不断完善。有序推进普惠金融工作。全面启动温岭农信“普惠金融工程”三年行动计划,下发了《关于转发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普惠金融工程实施方案(2013-2015)的通知》,明确了指导思想、创建目标、组织架构及职责、创建工作安排、创建原则和激励措施。为扎实推进银政、银村、银农、银商、银企共建活动,搭建合作平台,深入开展信用户、星级信用村、信用镇(街道)的“三信”等级评定,提高农村信用评定基础信息在贷款授信、用信等方面的应用率。探索民间融资新模式。温岭市去年被列为全省首批11个省级民间融资管理创新试点县(市、区)之一,出台了《关于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与服务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3]74号),通过给予财政奖励补助、提供50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优化相关部门服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民间融资管理试点工作有序、健康开展。建立民间融资服务中心,主要服务中小微企业,并优先支持经营性投资。中心首期注册资本1亿元,主要由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爱仕达、钱江、利欧、新界等企业和个人出资。至今年6月底,已撮合借贷159笔,撮合资金累计3.98亿元,余额达1.5亿元。在监管上,严格按照“支农支小”的要求,通过实施专门账户监管,严防非法集资,有效降低运营风险。 二、让金融支持落到实处 经过多年的发展,温岭金融业综合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大大增强,当然,也要看到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差距:如区域金融基础弱、网点少、成本高,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渗透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存在;金融服务配套不完善;直接融资比例偏低;金融创新主体单一,创新机制不够;部分交叉类金融产品等创新业务有待进一步规范,金融秩序及监管仍需加强。因此,如何更好地解决好金融领域存在的问题,引导金融业牢牢把握服务实体这个根本,把发展实体、服务实体作为首要价值取向,推动实体与金融共生共荣,是摆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支持重点项目及重点产业发展。围绕“建设大平台”工作要求,增加对以智能装备制造为重点的发展高端产业的城市新区、以建设产业新城的东部新区和以现代服务业发展带动传统制造业转型发展的铁路新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商务综合体建设资金支持。同时,围绕建设工业强市工作,进一步增加对“四换三名”(机器换人、空间换地、腾笼换鸟、电商换市和名企、名品、名家培育)工程项目的信贷支持,推动打造在全国有影响力、在行业有话语权的现代产业集群建设。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的支持,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推动文化创意贷款,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优化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一是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要加快建设小微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推动银行延伸服务网点,下沉小微金融服务重心。二是鼓励创新服务金融产品。支持小微企业信息整合,推动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比例。 积极开展科技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开展股权、知识产权、订单仓单、林权、排污权、海域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抵质押贷款,加大对初创期和成长期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和保障。三是充分发挥保证保险的增信作用,发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能力,探索政府、银行、保险共建小微企业贷款保险机制,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逐步扩大贷款保证保险覆盖面。规范民间融资。进一步探索民间融资规范化和阳光化道路,拓宽民间借贷领域的社会资金投资渠道。稳妥探索设立可行的民间融资服务主体。探索建立民间融资风险预警体制。推出民间融资利率指数,对民间借贷行为的利率进行指导。继续稳妥审慎推进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试点工作。通过民间借贷行为阳光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使城乡居民资本收入得到增加,同时遏制高利贷行为的发生,并防范和化解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开展金融创新。一是选择工量刃具等部分行业作为试点,发展“供应链金融”。围绕着供应链管理,提供物流服务、信息服务、商务服务和资金服务为一体的供应链物流金融服务,降低供应链的运作成本,促进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融合。二是探索利用保险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鼓励支持保险机构探索利用保险资金以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方式积极参与重大项目和实体经济;创新保险产品和业务,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三是探索建立科技银行。科技银行的贷款对象为创新型高科技企业,贷款用于技术引进、技术研发、新产品试验推广等科技创新业务,不得用于普通房地产开发和固定资产投资等。全方位拓宽融资渠道。把培育上市公司后备力量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有机结合起来,加大对产业规模大、主业突出、经营效益良好、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推进非上市股份公司在场外市场挂牌交易,并积极创造条件实现转板上市。引导企业利用各类基金和交易场所,开展股权融资。大力推进债券融资,鼓励和支持企业发行区域集优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或集合债,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积极推进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优化股权结构和资产结构。支持上市公司充分利用增发、配股等多种方式再融资,实现低成本快速扩张。 作者:张永兵 单位:温岭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一、学校课程“三表”存在的问题 1.国家课程实施欠规范(1)国家课程名称使用不规范国家课程是国家规定的共同且占主体地位的课程,它是依据国家期望未来公民接受教育之后所要达到的共同素质而开发的课程[1],在承载国家意志和确保公民基本素质等方面居核心地位[2],并且具有更强的学科性[3]。就实施国家课程而言,地方和学校均没有更改国家课程名称的权力[4]。学校在课程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更改国家课程名称的问题,例如,将原本规范的国家课程名称更改为:道德与法制(应为“道德与法治”)、生物(应为“生物学”)、体质与健康(应为“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应为“信息科技”)、劳动技术(应为“劳动”)、综合社会实践活动(应为“综合实践活动”)等。学校需要高度重视国家课程的规范实施问题,在课程设置表和课程表中规范使用国家课程名称的全称,严禁简化、更改国家课程名称,严禁出现加字、换字、漏字、别字等问题。有的学校还出现了艺术课程名称不规范问题,在课程设置表和课程表中只使用了音乐、美术作为课程名称。在新课程方案和艺术课程标准(2022年版)中,艺术是一门独立的课程,音乐、美术同舞蹈、戏剧(含戏曲)、影视(含数字媒体艺术)等一样都是艺术课程的内容。(2)国家课程未开齐开齐开足国家课程是课程实施的“底线”,是国家课程落实的“必答题”。统计发现,有部分学校未将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编入课程表,反而将其他学科学时多开,造成了国家课程“未开齐”。由于综合实践活动并不属于考试学科,有部分学校受应试教育、教育功利化倾向影响,并不认可其教育价值,并不认为是国家课程,反而认为是可开可不开的课程。据调查发现,有的学校在课程表中未开设综合实践活动,有的学校用其他课程替代了综合实践活动,有的学校混淆了“跨学科主题学习”的学时安排。学校错误地认为各门课程中已经有10%的课时用于跨学科主题学习实施,综合实践活动就可以不用开设了,造成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实际并未开设。学校应严格坚守国家课程“底线”,深入理解新课程方案,规范设置并实施综合实践活动课程。(3)国家课程学时“多开”或“少开”统计发现,一般学校的国家课程除综合实践活动外都能开齐,但不能保证开足,存在“多开”“少开”的问题。“多开”主要存在于地理、英语、生物学、物理、化学等学科,“少开”主要存在于历史、综合实践活动等学科。学校应规范课程设置,严格按照要求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课程,严禁随意增加或减少课程,严禁随意改变各门课程的周学时,在实施过程中严禁课程学时被挤占。 2.三类课程界限不清(1)国家、地方、校本课程名称界限不清晰在部分学校的课程表中,无法从课程名称中清晰地看出其属于国家、地方、校本课程中的哪一类,出现了三类课程名称界限不清晰的问题。例如,出现以下课程名称:英语(地方课程我爱北京)、道德与法治(地方课程中华民族大团结)、语文(校本课程名著阅读指导)、地理(校本课程红色地图百年党史)等。上述不当示例中,学校课程管理者在编排课程表时,按照突出“实施该课程的教师”的方式命名课程名称。分析发现,在“语文(校本课程名著阅读指导)”的命名中,“语文”是实施该课程的学科教师,“校本课程”是该课程的课程属性,“名著阅读指导”是该课程的名称。显示“上什么课”是课程表首先要呈现的要素,而把“由谁来上”作为首要要素,是基于管理者、教师视角编排课程表,而忽略了学生视角。课程表当然也要供教师使用,但学校课程管理者一定要明晰学生是教学活动的主体,是课程表的首要使用者。因此,建议在编排课程表时,“实施该课程的学科教师”可以出现在括号中进行补充说明,达到方便教师使用的目的,例如:校本课程(名著阅读指导,语文教师实施)等。三类课程名称界限不清,容易引发三类课程相互替换、混淆实施等问题。因此,规范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名称是学校课程管理者应重点考虑的课程实施要点。在课程设置表和课程表编排时,可以直接采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的名称进行编排,也可采用“课程属性(课程名称)”或“课程名称(课程属性)”的名称样式编入课程表,例如:地方课程(我爱北京)、校本课程(名著阅读指导)、校本课程(红色地图百年党史)或我爱北京(地方课程)、名著阅读指导(校本课程)、红色地图百年党史(校本课程)等。(2)国家、地方和校本课程在实施中相互替代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指出:“严禁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取代国家课程。”[5]统计发现,部分学校存在未开设综合实践活动、地方课程、校本课程、班团队会等课程,空出来的学时多开设了其他课程。换言之,出现了国家、地方、校本课程相互替代的问题。也有部分学校自行规定了国家、地方和校本课程相互替代的安排。例如,有学校在课程设置表“备注”“说明”等位置标注:“7、9级的地方课程用于英语口语实践练习,8年级的地方课程用于道德与法治学科实践活动”“综合实践活动暂时上体育活动课”“地方课程暂时开设地理”“三四年级利用综合实践一节开展体育活动”“综合实践活动安排为心理课”“地方课程暂时安排为体育与健康”等。三类课程相互替代是严格禁止的,建议学校在编制课程设置表和课程表时,严格按照新课程方案的规定,将国家、地方和校本课程均按照规定学时足额编入,不要出现相互替代的安排。2020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指出:“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齐开足上好体育课。鼓励基础教育阶段学校每天开设1节体育课。”[6]因此,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现阶段如果学校使用地方课程或校本课程上“体育课”,建议在课程设置表和课程表中使用“地方课程(体育)”“校本课程(体育)”名称,不应在课程设置表或课程表中直接将“体育”替换地方课程或校本课程。由于综合实践活动为国家课程,因此,不建议使用综合实践活动学时来实施“体育课”。(3)校本课程名称与国家课程名称相似统计中发现,有部分学校校本课程的名称含有国家课程名称元素,与国家课程同时出现时容易混淆。例如,校本课程名称为:兴趣语文、语文实践、语文阅读、数学思维、兴趣英语等。建议学校在校本课程和国家课程名称表述上有所区分,可采用“课程属性(课程名称)”或“课程名称(课程属性)”的样式编入课程表,强调其校本课程属性。例如:校本课程(兴趣语文)、校本课程(语文阅读)、校本课程(数学思维)或兴趣语文(校本课程)、语文阅读(校本课程)、数学思维(校本课程)等。 3.课程设置基础不牢(1)地方课程设置较随意部分学校对地方课程的内涵和开发主体不明确,造成地方课程设置较为随意。新课程方案指出“地方课程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规划”[7],而学校在教育实践中,容易将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自行开发的校本课程理解为地方课程,从而编排入课程表。另外,随着地方课程教材管理的规范实施,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原有的地方课程教材目录进行了修订,而有的学校依然使用“老目录”来设置“老课程”、选用“老教材”。《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中明确指出“地方课程教材必须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8],因此,学校开设的地方课程应与当年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的地方课程名称相对应,并规范选用目录中对应的地方教材,确保地方课程规范实施。(2)自行设置国家课程上位概念有个别学校的课程设置表中,在科目一栏的左侧出现一个课程的上位概念“学习领域”或“课程种类”。例如,将语文、英语归为“语言与文学”,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归为“人文与社会”,劳动、信息科技归为“技术”等。由于在新课程方案中并未有此类描述,而学校自行设置的上位概念的科学性、合理性也需要进一步探讨,因而将国家课程归类于不同的“学习领域”或“课程种类”容易造成课程在实施时出现目标偏差。因此,建议学校课程设置表中不出现此类上位概念的界定。(3)课后服务项目名称表述不当有个别学校在课程服务项目表中使用了劳动教育课、艺术实践课、体育与健康公共课等名称,容易造成课后服务与课内课程相混淆的问题。由于课后服务不属于国家、地方和校本课程范畴,属于放学后的校内教育服务,具有自愿性,《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强调“学校不得利用课后服务时间讲授新课”[9]。学校应明确课后服务并不属于三类课程,不能计入正规课时管理,使用“XX课”的表述方法容易与三类课程概念相混淆。因此,课后服务项目的名称应避免与课程名称类似或雷同,避免使用“XX课”的名称表述。建议学校在设置课后服务项目的名称时,应与国家、地方和校本课程名称形成明显的区分,可以使用课业辅导类、社团活动类、主题探究类等名称表述。 二、学校课程“三表”存在问题的归因分析 布迪厄的实践逻辑理论为分析学校课程管理“三表”出现的问题提供了一个分析框架和路径,他认为个体的行为是场域、资本和惯习共同形塑的结果。使用实践逻辑理论审视学校课程“三表”设置出现的问题,可以发现这些问题是由于学校课程管理者的场域、资本和惯习等因素共同形成的。场域可以理解为新课程政策形成的新规则,资本是学校课程管理者自身所具备的课程理论素养,惯习是学校课程管理者已经形成固定模式的工作方式方法等。在实践逻辑理论视域下分析学校课程管理“三表”问题的本质尤为重要。 1.课程新政策要求场域规则变化,而学校课程管理者重视不够场域是行动者的行动空间、行动网络,而学校课程管理者所处场域的决定性因素事实上是由于国家宏观教育政策、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共同形塑的,这些政策的要求是场域的“行动规则”。随着“行动规则”的变化,其中的行动者,即学校课程管理者会出现适应和不适应两种状态,分别呈现服从和背离两种行为。换言之,学校课程管理者对于规则的重视程度、认知水平、遵从意愿,决定了其是否适应场域规则的不断变化,决定了其行为是否合规、合范。国家和省级的课程政策文件决定了学校课程实施的走向,也是学校课程实施的“指南针”和“操作手册”。这些政策文件构成了学校所处场域的课程规则,决定了学校课程实施,构成了教育行动者所处的场域。认真研读、学习相关的政策,对于学校课程管理者而言是基本的政策素养,是“必修课”。在教育实践过程中,由于学校各类事务繁忙、对相关政策不重视、理解不深入等原因,学校课程管理者往往忽视相关教育政策的学习,难以真正理解政策背后的真实意图,造成政策落实“浮于表面”,因而在研制课程“三表”过程中就容易造成国家课程“未开足”、国家课程学时“多开”“少开”、地方课程设置较为随意、三类课程在实施中相互替代等问题。伴随着新课程方案的全面实施,学校应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学校课程实施方案,遵守课程政策文件相关要求,积极为课程实施做好顶层设计,使学校适应所处场域的课程规则和变化要点。 2.自身课程理论素养缺失导致其资本存量匮乏,而学校管理者课程意识不强行动者拥有的各种资本存量是行动的基础。布迪厄起初关注到了传统经济学忽略和未重视的领域,对文化实践、社会关系网络等非经济的实践形式进行了研究,提出了总体性资本的概念。他认为资本的概念并不局限于物质层面,身体层面也存在各种资本。布迪厄对马克思的“资本”概念进行批判性解读后,借用经济学术语将资本分为经济资本、文化资本和社会资本,此外将上述资本中可以被形式化和被感知的资本称为符号资本。学校课程管理者深处学校场域中,其课程素养、教学素养、管理素养等构成其在学校场域中的资本存量,决定其在场域中的各种教育行动,直接决定着学校课程“三表”的编制水平。从学校课程“三表”的整体情况来看,出现种种问题的重要原因是学校课程管理者自身课程理论素养缺失,从而导致个体资本存量无力应对新课程实施带来的新要求、新挑战。然而,学校课程管理者对上述自身资本存量匮乏问题意识不到,在编制“三表”时出现各种问题。课程实施是学校的主体责任,学校在制定学校课程实施方案、编制课程“三表”过程中,由于参与者的课程素养限制,其科学性、合理性、适切性就难以得到保障,容易产生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基本属于课程基本概念、基本内涵、基本理念等范畴,暴露出学校课程管理者基本课程素养不足,责任意识不强。究其原因,还是编制“三表”的教育管理者多数为学科教师出身,他们熟悉某一学科的教学,但较为缺乏课程论相关知识,平时又疏于理论学习,导致课程理论素养满足不了日趋深入的课程改革,无法适应新课程方案的要求。在教育实践中,学校课程管理者往往轻视理论学习,认为“实用为王”,对于自身课程理论素养缺失处于认知盲区,意识不到由于自身课程素养资本存量匮乏引发学校课程“三表”诸多问题。 3.以陈旧的课程实施方式惯习应对新课改要求,学校课程管理者应对不力惯习是行动者的性情系统和身心图式,是行动的核心驱动。布迪厄认为,惯习是持久、可变换的一些性情系统,是一些被建构的结构。这些结构倾向于作为建构性结构而起作用,也就是作为这样一些原则而起作用:它们产生并组织了实践和表征,即便并未有意识瞄准一些目标,或者并未明确掌握为达至这些目标必具的运作程序,就可以客观地适应到其结果中去[10]。惯习是性情系统,是身心图式,包括感知、评判、行动等过程。学校课程管理者在日常工作中应对各类问题形成的经验性、牢固性工作方式方法逐渐积累成了工作惯习。这种工作方式方法通常适用于原来的场域规则,并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由于场域规则处于不断的变化过程,一旦规则改变,学校课程管理者工作惯习就更多地呈现出其落后的一面。自2001年新课程改革启动以来,随着改革的持续深入,课程名称发生过较多变化,例如:“政治→道德与法治”“生物→生物学”“体育→体育与健康”等。新课程方案中涉及的课程名称变化也较大,例如:“劳动技术→劳动”“信息技术→信息科技”“音乐、美术→艺术”等。由此分析发现,课程名称变化背后体现的是学科课程理念和课程目标的变化。学校课程管理者对于这些变化未能深入理解,在课程实施过程中就极易出现国家课程名称使用不规范、三类课程名称界限不清晰、校本课程名称与国家课程名称相似等问题。学校课程管理者继续使用旧课程名称的行为背后,本质是沿用了已经形成的固定模式的工作方式方法,隐含的是学校课程管理者课程观念滞后、政策学习不及时、课程管理不规范等一系列问题,而这些工作惯习会继续引发无力应对新课程方案的新要求新变化等问题。学校课程管理者采用错误的工作惯习来应对新工作,对问题往往处于不知所以然的状态,不清楚是什么原因导致工作出现错误。 三、改进学校课程“三表”问题的策略 要在实践逻辑理论视域下突破学校课程“三表”问题,需要从促使教育行动者熟悉课程场域规则、增长课程素养资本存量、改进课程工作惯习等方面着手。 1.增强学校课程管理者政策意识从课程“三表”总体情况来看,学校课程管理者对国家和省级的课程政策文件的熟悉程度较低,对场域规则变化重视不够,政策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区域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可集中汇编、印制近年来国家、省、市级有关课程的政策文件,聘请课程政策起草者、研究者对学校课程管理者进行课程政策专项培训,组织学校课程管理者进行集中学习。学校课程管理者应以多种途径提升政策意识,进行相关课程政策研究,了解课程政策变化带来的场域规则更新。学校课程管理者要加强对于新课程方案和各学科课程标准(2022年版),以及省级课程实施办法的学习与研究,借助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中“义务教育新课标解读”专题,采用文件研读、视频学习、心得交流等方式,进一步理解核心素养要求,厘清课程设置变化,明确课程目标。要特别关注新课程方案要求设置的信息科技、劳动等课程,积极组织实施跨学科主题学习、入学适应教育、衔接课程,以及跨学科主题学习与综合实践活动整合实施等。 2.提高学校课程管理者课程素养长期以来,学校课程管理者在课程改革中擅长教学方法改进,但对课程设置、课程实施、课程评价、课程保障等工作较为生疏。区域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可以聘请课程专家、教研专家、学科专家等,从不同角度着力提升区域学校教育管理者和教师的课程素养,全方位促进其课程理念迭代升级更新,为课程科学管理奠定坚实的理论和实践基础。学校课程管理者需要在教师培训、教科研、校本教研等方面进一步提升课程素养,积极开展课程管理人员和教师的校级培训,引导教师阅读与新课程改革相关的政策文件,要特别注重课程基础理论的研读和学习,引导全体课程管理人员和教师将课程基础理论学习与课程政策研究、教学实践经验研究相结合,更好地促进课程理论转化为实践素养。 3.创新课程实施方式在长期的教育实践中,学校课程管理者往往会形成固定的工作方式方法,而面对新要求新变化往往应对不力。有鉴于此,区域层面可以细化课程政策新要求,针对新课程方案的落实出台适合区情、校情的实施办法和说明文件等,对学校课程管理提出具体要求,给出路径建议和操作指引,为学校课程管理者工作方式方法的改变与优化提供切实的抓手,以创建适应新课改要求的课程实施新模式与新方法。学校应提高站位,高度重视课程“三表”等的编制工作,应以高度的责任心与使命感完成课程“三表”的动态调整优化工作。学校要加强课表编排、师资配备、教学设施配备、课程评价等方面的日常管理,确立课程保障。应完善教材、教辅材料、课外读物的选用与审核制度、校本课程开设与退出制度等课程管理制度,以保障义务教育课程科学规范实施。 参考文献 [1]钟启泉,崔允漷,张华.为了中华民族的复兴,为了每位学生的发展: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解读[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355. [2]季苹.论课程结构(一):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J].中小学管理,2001(02):2-4. [3]许洁英.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的含义、目的及地位[J].教育研究,2005,26(08):32-35+57. [4]雷浩.打开“黑箱”:从近15万张学生课程表看国家课程实施现状与走向[J].教育研究,2020,41(05):49-58.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EB/OL].(2019-07-08)[2022-11-01]. [6]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EB/OL].(2020-10-15)[2022-11-01]. 作者:李文辉 常鑫 车廷菲 单位:北京市房山教师进修学校
农村商业保险发展探讨:农村商业保险市场发展问题分析论文 摘要:我国农村地区保险市场需求旺盛。近年来,尽管农村商业保险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但仍存在一些梗阻,影响到新农村建设的进展。本文建设通过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农业保险体系,规范营销服务机制,健全监管机制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农村保险市场。 关键词:农村,保险,发展 保险具有风险疏散、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的功能。长期以来,我国农业、农民和农村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如何有效发挥保险的救济和保障作用,加快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应成为当前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为此,笔者以保险业相对发达的烟台市为例,深入剖析农村保险市场发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障碍,并就农村保险体系再造问题探讨对策思路。 一、目前农村商业保险市场发展的主要特点 目前,保险业在部分农村地区已经得到了广泛开展。烟台作为全国首批沿海开放城市之一,近年来随着经济、金融的快速增长,农村保险市场也得到较快的发展。2006年,烟台市保险费收入411570万元,其中所调查的9个县市合计保费收入接近烟台市总量的一半。全市人均交纳保费633.Z元,同比增加71.2元,保险密度居全省第一,但在保险总量快速增长的同时,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缓慢。 (一)机构网点快速增加,营销队伍不断壮大 近年来,随着区域经济优势的凸现,众多的保险公司落户烟台,并在县域大量增设分支机构,直接向广大农村地区辐射,带动农村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目前,烟台市有28家市级保险机构,其中财产保险13家、人寿保险9家,共辖设320个分支机构,其中在9个县市共有县级保险机构94家,均设在县城所在地。有的保险机构如中国人寿还在县以下乡镇设有保险代办处,据初步统计,9个县市共有保险网点120多个。随着机构的扩展,全市保险从业人员已达到2.3万人,其中,营销人员达2万多人,形成了一支庞大的营销队伍。 (二)保险产品种类较多,市场份额相对集中 各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中,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适时推出了多样化、个性化的保险新产品,不断满足城乡居民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险需求。据统计,目前,县域保险机构累计开办保险产品110个,其中财产险60个,人身险50个,城乡之间在产品种类上相差无几。从保险产品的市场份额看,人身保险占据绝对多数,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一般是财产保险的3—4倍,农村市场份额差距略低o-人身保险市场以寿险和分红险占比较大,2006年,烟台市该两类保险保费收入分别为100736万元和107373万元,占比为31.81%和33.9%;财产保险中机动车险占有较大的比重,2006年,该险种保费收入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80.46%。 (三)县域人身保险发展较快,财产保险发展相对迟缓,农业保险几乎空白 近年来,随着保险知识普及和保险营销力度的加大,农村保险市场得到广泛拓展。据对烟台9个县市区的180户农民问卷调查,有127户办理过保险业务,另有35户有办理保险的愿望,分别占调查样本的70.6%和19.4%;所办理的保险种类以人身(寿)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居多,办有该两种保险的分别占全部调查农户的45.7%和43.3%,而财产保险则不足15%。由此可见,在现有的保险品种中,农民对人身健康、养老保险情有独钟。从烟台市保费收入的区域结构,也可以看出县域人寿险业务呈较快的增长趋势。2006年,9个县市全部保险费收入占烟台市的比重为51.8%,同比提高4.6个百分点,其中人身保险占比提高4.7个百分点,财产险占比下降7.1个百分点。在财产保险业务中,农业保险占比微乎其微,全辖只有1个县(市)办理了农作物火灾险,其他各县市均未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二、制约农村商业保险发展的障碍因素 (一)农业保险业务萎缩,难以满足农业发展的有效需 上世纪90年代中前期,人民保险公司的各分支机构专门设有农业保险科,开办的保险品种涉及麦收、特色养殖、水果蔬菜等,但随着保险公司的商业化改革,已不再单设农业保险科,并相继取消了麦收、特色养殖、水果蔬菜等险种,目前烟台开办的仅有农作物火灾、冰雹保险和家庭财产责任保险等几个险种,在众多的近60个财险种类中,涉农险种占比不足10%,品种少、份额低。农业保险萎缩的主要原因是,农业灾害多、风险大,出险后勘查难、赔付率高,与保险公司的商业化经营目标明显冲突,基于此,诸多保险机构都纷纷退出了农业保险市场。 (二)保险产品设计上的缺陷,与农民的支付能力形成较大的差距 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将产品定位于城镇市场,产品设计趋同性较强,普遍缺乏对农村保险市场的研究和开发,少有推出适合农民和农村特点的保险新品种。而农民与城市居民在收入水平上存在明显的差异,据调查,2005年,烟台市各县市区农民人均收入较城镇居民普遍要低一半以上,平均收入额要少5000-6000元,将适用城市的保险产品向农村延伸,必然超出农民的消费能力。在所调查的180个农户中,有53人未办理过保险,占调查农户的29%,其中因保险价格偏高而缺乏一定经济能力的有31人,占比为58.5%。产品设计上的偏差,降低了农民的投保意愿。 (三)业务发展不够平衡,市场监管存在盲区 目前,商业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中存在三个方面的不平衡:一是地区间机构设置存有偏差。烟台市全辖共有保险分支机构超过300家,其中占全市人口总数80%以上的9个县市却仅拥有三分之一的保险机构。同时,县域间的机构分布也不平衡,经济发达的龙口市现有保险机构17家,另外还有多家保险公司拟在此设立营销服务部;而人口相当、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另一县(市)只有保险公司6家,该市2005年人均保费收入仅为38元,较烟台市平均水平低524元。保险业务发展状况虽然取决于多方面因素,但机构布局上的不合理,进一步加剧了发展状况的失衡。二是展业、理赔质量态度相差迥异。调查反映,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展业、轻理赔的问题,对客户投保和缴费服务热情、不厌其烦,而出险后理赔时则手续繁琐、条件苛刻,个别甚至存在故意刁难的问题。在对保险公司服务满意度调查中,对保险理赔存有意见的占有较大的比重。三是保险业务发展与市场监管不相对称。当前,部分地区保险业务发展势头已接近于银行业,但在市场秩序管理上则与银行业差距较远。目前,保险监管机构设至省级或较大城市,地级以下只有保险业协会,市场监管力量明显不足。而诸多保险公司都实行营销机制,营销人员良莠不齐,为了提高业绩而进行不实宣传甚至相互诋毁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同程度地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导致出现大面积的退保问题。2006年,烟台市人身保险退保率为10.81%,同比提高1.94个百分点。 三、完善农村保险市场的政策建议 当前,我国农村的自然、地理和经济发展环境,决定了其在农业、医疗、养老等方面潜在巨大的保险需求,迫切需要政策的、商业的保险产品为“三农”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为此,就完善农村保险市场、推进农村保险业务发展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农业保险体系。 鉴于农业生产的风险性和商业保险公司的盈利性特 点,建议尽快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推出农、林、牧、渔业各具特色的保险品种。在目前情况下,为提高农民和保险公司办理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增强农业的保障功能,可采取政府扶持与商业运作相结合的农业保险模式,在两个环节发挥政府的扶持作用:人保环节,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对农户予以补贴;出险后的理赔环节,按照赔付额的一定比例对保险公司直接补贴。通过适度扶持,降低保险公司亏损,提高农业防灾、减灾和救助保障能力。 (二)规范商业保险公司对农村市场的营销服务机制 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保险业提供了新的机遇,开辟了广阔的市场空间。针对目前农村保险市场的现状,各保险公司应从三个方面转换经营理念,规范和完善保险营销服务。一是加快农村保险产品研发。结合农村实际,有重点地改造现有保险产品,开发推广新产品,满足农民低保费、低保障、广覆盖的保险需求。二是加强农村保险机构网络建设。合理调整农村保险机构的布局,在网点设置上应适度向偏远农村地区倾斜,增强对农村保险市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三是强化营销队伍培训和管理。营销人员是体现保险公司形象、开展对外宣传的窗口,对其培训,既要具备精良的展业技巧,更要具备过硬的职业操守;对其考核,既要注重保费收入增量,还要考虑保户资源的稳定性。通过把好营销关口,提高保险经营绩效,消除社会各界对保险行业的偏见。 (三)健全农村保险市场监管机制 首先,引入同业竞争监督机制。在目前的监管体制下,监管机构应加大引导力度,鼓励各保险公司逐步向农村延伸触角,增加农村保险市场主体,通过适度的同业竞争,达到相互监督、相互规范的目的。其次,健全保险协会网络体系,重视发挥保险业协会的监督作用,督促各保险机构严格遵守保险同业自律公约,对违法违纪行为按职能范围及时做出处理,切实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再次,加强行业监管力度,建议在地市级城市设立保险监管分支机构,加强对县域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农村商业保险发展探讨:新农村商业保险发展论文 内容摘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保险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指出:要充分重视商业保险在新农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采取各种措施加快农村商业保险的发展。 关键词:新农村商业保险重要作用措施 改革开放后,我国商业保险发展迅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但是我国农村商业保险发展速度却相对较慢。目前,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社会发展的重中之重,因此,大力发展农村商业保险也就成为我国保险的发展重点。 商业保险在农村经济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 发展农业保险,可以有效抵御农业风险,保证农民收入和正常的生产经营。2005年全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同比增长80%以上,农业保险赔款超过2亿元,同比增长90%。农业保险为广大农民群众抗御农业自然风险设立一条“保障线”,在保证农民收入和生产经营方面发挥了不小的作用。通过保单质押贷款,解决农民小额信贷需求。人寿保险大都具有储蓄性质,通过保单抵押提供小额贷款,能够解决农民的生产生活急需。 发展农村商业保险,可以帮助解决农村人口老龄化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的数据表明,农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高于城镇。我国农村已经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解决好逐步发展的老年人的养老、医疗等问题,使他们安度晚年,已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大力发展农村人寿保险,就可以减轻人口老龄化对国家财政的压力,消除个人和家庭的后顾之忧。 发展农村商业保险,可以有效防范化解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等因素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和人体伤害,有利于保护农业生产力,较好地解决农民因病返贫、致贫问题,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农村由自然灾害引发的疾病,经常大面积发生。由于农村生活、生产条件差,各种疾病特别是一些地方病发病率较高,使本来摆脱贫困走上富裕的家庭重新回到贫困中去,对本来就很贫困的家庭无疑是雪上加霜。不仅在经济上使这些家庭致贫,而且会造成家庭邻里、亲友不睦,严重影响邻里关系和子女的教育、就业,形成社会问题。而商业保险能帮助解决这个问题,农民在政府的补贴基础上,只需很少一部分资金投入就能解决后顾之忧。 2005年,全国健康保险业务的赔款与给付支出108亿元。中国人寿的“两康”产品自开办以来累计赔付约42亿元,深受农村群众的欢迎。2006年上半年,5家商业保险公司在8个省(区)的62个县(市、区)开展了农民合作医疗保险工作,涉及的参加农合农民1874万人,试点地区平均参保率为86%。发展农民工工伤保险、养老保险,有利于推进和完善农村保障制度。在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下,分类逐步建立广大农民工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切身利益,有利于推进和完善农村保障制度,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发展农村商业保险,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转移部分农村富余劳动力,也为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拓宽了渠道。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农业生产技术的提高,农村将出现越来越多的剩余劳动力,农村保险业务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必然大量吸收农村富余劳动力从事农村寿险工作。以中国人寿河南省分公司为例,截止2005年底,农村寿险业务员已发展到3万多人,一方面为农民提供保障服务做了大量工作,为稳定农村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也解决了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路,加快了农民脱贫致富的步伐。 在当前国家和地方政府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商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全可以利用其自身独特的行业优势,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包括农业保险、失地保险、养老、医疗、意外风险、子女教育等在内的多种保险保障,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农村保险市场的现状分析 农民的保险意识差距明显,对保险认同度低,风险防范仍处在原始状态。家庭养老、储蓄看病,遇到大难靠亲戚朋友帮助解困,这是广大农村目前保障状况的真实写照。农村由于受经济基础、文化素质、媒体辐射不到位以及保险企业宣传缺乏的影响,对保险知识知之甚少。 发展速度较快,规模小,区域差距较大,发展极不平衡。从区域来讲,南方沿海发达地区农村的保险密度和深度都远远大于不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同一地区、同等条件,农民的购买力不尽相同,差距也很大。 农户居住分散,网点不健全,展业困难,服务不到位,商业保险在农村的覆盖面小。由于多数农村经济不发达,农户居住较为分散。现在常年在外打工的人数多,流动大。这些因素都给商业保险的展业带来极大不便,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以河南省为例,城市每百人拥有4张寿险保单,而农村每百人还不到1张保单。其覆盖面很低。各家保险公司在发展战略上,重城轻乡、重效益轻责任、重眼前轻长远是造成农村保险市场竞争乏力的根本原因。 商业保险产品缺少个性,基本没有针对农民研发的险种,买难卖难,成为农村保险发展的瓶颈。在人身保险险种方面,近几年各家公司主要打城市牌、打富人战,忽略了农村广大农民的保障需求,没有开发针对农民的保费低廉、保障全面的产品。 重视程度偏低,政策扶持缺失,农村保险市场开发举步维艰。商业保险公司尽管在农业保险、农村人身保险方面做出了一些努力,但由于政策扶持不到位,赔钱经营,企业积极性不高。 发展农村商业保险的措施 政府应加强引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政府要进一步推行富民政策,使农民的收入大幅度增长,为农民购买保险奠定物质基础。要高度关注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积极探索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如新农合医疗、农民工保险等等。对保险公司开办农村保险给予政策支持。比如在开办农民养老保险中采取国家补一点,家庭出一点,保险公司让一点,使其尽快开办起来。在农民医疗方面,政府既要鼓励保险公司的参与,又要在费用上给予补贴,使其在微利情况下健康经营。对农村业务员可以采取减免营业税的办法,维护其在农村销售人身保险的积极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兼顾保险公司经营效益和农民保障二者的利益,出台有关优惠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农村保险市场的开发。 保险监管部门要发挥政府部门职能,优化农村保险的发展环境。要利用各种会议宣导和主动上门沟通的方法,避免地方有关部门干预保险经营。积极与工商物价部门联系,避免多头监管,重复检查现象的发生。制定发展农村保险的优惠政策和补偿体制。确保农村保险发展有一个宽松的环境。研究政策支持措施,为保险公司发展农村保险提供支撑。创新监管思路,促进对农村保险机构的审慎性监管和预警监管,及时扼制恶性竞争和有损农民利益的行为。做到关注而不干预,既有灵活性,又有市场监管的政策性。提高办事效率,为农村保险的发展开设绿色通道。监管部门要遵循农村社会发展规律,加大对保险公司开办农村保险的支持。要完善农村机构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时效,对农村网点机构要做到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开业一个,规范一个。建议对农村业务员实行资格授予制,使那些热爱农业保险,诚实守信,业绩良好的业务员得到展业资格,保证农村有一支稳定的、素质较高的销售队伍。 保险公司要处理好三种关系,确保农村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保险公司把经营效益放在首位,还应服务、服从于国家,肩负起振兴经济的使命。因此要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要在对农民的服务中求生存,求发展,力争获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双丰收。处理好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关系。就目前来讲,农村保险成本高,费用大,见效慢。从长远看,农村保险是有待开发的“处女地”,市场潜力巨大。农村保险既是保险公司业务新的增长点,也是做大做强的必由之路。处理好企业本身和国家大局的关系。当前国家正在研究农村的社会保障问题,农民急需养老、医疗和意外伤害的保险保障,这给保险公司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保险公司一定要站在大局谋划自身的发展规划,积极投入人力、物力参与农村保险市场的开发。一方面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为加快农民奔小康、建设和谐社会步伐积极开展工作;一方面抢抓机遇,建站设点、扩大队伍,为农村保险市场的开发和健康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保险公司要加大宣传力度,普及保险知识和理念,增强认同度,为农业保险业务的拓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调查结果显示,农民对商业保险的认知度仅为20%。因此,加大宣传力度势在必行。由于历史的原因,农民文化程度偏低,接受能力较差,在宣传中要针对农村农民的特点研究切实可行的措施,以期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宣传形式要多样化。农村地广人稀,居住分散,必须采取多种形式长期不断地宣导。利用媒体,通过广播电视、村委喇叭等向群众灌输保险知识和理念。充分利用墙体广告,流动宣传车、诗歌比赛、运动会、保险知识竞赛等形式,使农民接受保险知识。开展农民喜闻乐见的文化娱乐活动,寓保险教育于娱乐之中,使农民认识保险,了解保险,主动购买保险。 宣传内容要通俗化。要把保险知识和保险理念编成故事、写成歌、绘成画,讲给农民听,教给农民唱,展览给农民看。突出重点,要彰显人身保险的保障功能,宣导理念,使其潜移默化于农民大脑里;理论和实例相结合,利用一些赔案,深入浅出地进行宣传。 宣传范围要广泛化。在农村进行保险宣传,范围一定要大,要有一定的覆盖面。重点人群要包括,农村干部和教师、中小学生、乡镇企业的老板和外出打工者。 保险公司要加快调研步伐,研发适销对路产品。调查研究要分别不同类型进行,量体设计地为不同经济地区、不同保障水平地区开发适合的产品。加快产品创新、产品改造。要加大险种开发力度,尽快开发出一批低保费,高保障,突出保障功能的人身保险产品;乡镇企业年金及农民养老保险产品;适合农民购买的一张保单保全家,一笔保费多保障等方面的产品;适合农民外出打工的高危人群人身意外险等等。条款要通俗化。要让农民一看就明白,做到投保简单,手续简便,理赔快捷方便,有利于农村业务员宣讲和推销。 加强农村保险的渠道构建,进行组织形式等方面的创新。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信息分布和传递不平衡、不充分,来源渠道有限。保险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更可谓是新生事物,这给保险销售和服务带来很多困难。因此推进农村营销服务网点建设,加强营销人员培训和管理,不断探索适合农业保险发展的组织形式创新,也成为推动农村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比如可以充分运用银行、信用社、邮局、农机站、计生办等代办机构网点,不断丰富农村保险营销渠道。 “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和谐”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所要实现的目标,农村商业保险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起到重要的作用。认真研究农村保险面临的诸多现实问题,转变观念,积极创新,敢于实践,不断提高,不断建立和完善适应我国农村保险发展的产业政策、财政、金融措施、组织体系、调控手段,才能探索出一条适应我国农村经济和农业发展的农村保险新体系。 农村商业保险发展探讨:江苏省农村商业保险发展对策研究 摘 要:中国作为农业大国,有着数量相当大的农业人口,而这一群体由于经济上的相对弱势和传统的生产方式,面临的风险更多,需要更多的保障。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农村商业保险一直发展缓慢,如何有效发挥保险的救济和保障作用,加快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成为当前需要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因此,结合江苏省农村商业保险的发展现状,探究当前农业商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了在法律框架下进行政府补贴保险运作、建立新农保与农村商业保险衔接的制度、加强农村保险机构网络建设、研发适合农民购买的产品等建设性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商业保险;存在问题;改进措施 一、农村商业保险发展所处的市场环境 近年来,随着江苏省区域经济优势的凸显,众多的保险公司开始在县域大量增设分支机构,直接向广大农村地区辐射种植险、养殖险、涉农财产险以及人身保险,带动农村保险市场快速发展。据江苏省金融办披露的信息显示,在江苏等粮食主产区,基本粮棉油作物的承保覆盖率超过50%。2013年,江苏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32.1亿元,同比增长22.4%;为全省农户提供670亿元风险保障,同比增长25.4%。全年共向378.38万农户支付各类农险赔款12.21亿元,户均赔款322元,同比增加19%。据中国保监会2014年1月份披露,截至2013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达到306.7亿元,同比增长27.4%,规模稳居世界第2位。2013年向3 177万受灾农户支付赔款208.6亿元,同比增长41%。数据显示,我国保险业2013年为2亿户次农户提供风险保障,承保主要农作物突破10亿亩,占全国播种面积的42%,保险金额突破1万亿元。然而保费收入增幅远小于保险赔付支出增幅,入不敷出,已造成保险公司负债经营,保险公司难以在低保费、高赔付之间寻求平衡,长此以往保险公司将因负债严重,无法经营而拒绝承保农村商业保险。 一直以来,农村居民由于受教育程度比较低和经济收入偏低的影响,对保险的接受程度比较低、加之以农作物作为保险标的,标的难以确定,定损难,保险金额及费率难以确定,理赔成本高,保险公司不愿承保;其次,农民骗保事件屡次发生,防灾减灾能力弱。因此,农业保险长期以来都是依靠政府的补贴才得以生存和发展,走入了“吃公保”的依赖性怪圈。 二、江苏省农村商业保险的发展现状及成因分析 1.保险公司面临较大风险 由于农业保险标的具有不确定性,播种农作物随机性强,一年中多次耕种,保险公司无力对所有标的进行核查,这都为骗保事件的发生提供了温床,导致保险公司费率难以厘定。同时农户居住分散,网点不健全,展业困难,服务难以到位,农民人数多流动大,都给商业保险的展业带来极大不便。同时,农民保障水平低、参保率不高,导致承保成本太高,保险公司风险加大。由于受保监会费率申报制度、农民承受能力的影响,对农业灾害的补偿水平很低,远远低于实际损失的价值,这对于农民的巨额损失的恢复无疑是杯水车薪。 2.农村商业保险难以发挥应有作用 随着农民收入不断增加,交通工具、农机具出险率不断上升,家庭发生财产损失、火灾、盗窃的概率增加,需要保险公司大力发展农村财产保险。但是,家财险和农机具保险一直是保险公司面临的两难选择:一方面,家财险和农机具保险的保险费率高,许多农民不愿投保;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想开展此类保险的风险管控困难,盈利空间小,所以纷纷退出农村保险市场,即使在农业保险较为发达的江苏省,种植险的覆盖率才达到50%。由此可见,农村商业保险无论从保险密度、保险深度还是在发挥风险保障作用方面都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3.产品难以满足农民需求 保险公司普遍缺乏对农村保险市场的研究和开发,少有推出适合农民和农村特点的保险新品种。以农业保险中的种植险为例,少有保险公司去承保农作物保险,仅仅是对种植大棚进行承保。同时,由于农民自身应对风险的承受能力不高,对于闲散资金往往不敢存三年以上的定期,唯恐急用时损失利息,而购买保险公司的产品,往往时间比较长,中间急用时取出来损失较大,虽然有些分红型产品保险期间相比较短一点,同时还可以通过保单借款的方式灵活支取,但贷款利率还是难以达到的期望值。目前,保单借款的利率为5.6%,虽然比目前银行贷款利率6.5%低一点,农民还是难以承受,超出了农民的经济压力和心理承受能力,造成产品设计上的偏差导致产品在价格、范围、保险期间、险种特征都不太符合农民的需求,大大降低了农民的投保意愿。 4.保险产品定价过高与农民的支付能力形成较大的差距 由于农民对于保险的认知度不高,参保标的太少,保险公司又以盈利为前提,保险标的难以核查,保险公司为了防止道德风险,会适当提高费率,这些都是促使保险费用过高的原因。 以种植险为例。江苏省当前的农作物保险缺乏定量风险评估和精算模型支持,定价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影响较大,无论是经营主体、国际再保险人或监管、财政等相关部门,都无法准确衡量不同地区农险经营主体所承担的风险大小和种植业保险的真实成本。鉴于农作物承保风险的不确定性,保险公司为降低承保风险会适度提高保费,以防造成负债经营,资不抵债的后果,而这更促使保险产品定价过高偏离农民的支付能力。 三、培育和完善江苏省农村商业保险的对策 1.利用国家的利好政策发展保险 近年来由于自然灾害频发,在灾后重建中,政府加大了对农业保险的补贴力度。但国家除建立“新农合”社会保险外,尚未建立完善的商业保险体系。因此,要加大农村商业保险宣传力度,培养农民的保险意识,如在村委张贴图文并茂的保险知识宣传海报,在江苏省经济较为发达的农村也可以充分运用现代通讯手段,通过电视、网络、手机加大网络保险的宣传,使交通不便、地域分布较为偏远的广大农民,都可运用发达的电子通讯设备获得保险知识,了解保险产品。政府应制定必要的法律法规,使补贴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特别是对种植业和养殖业的补贴要不断加大,开展农作物、渔业、农机、农房保险保费补贴试点,增加农业保险品种,对农村保险市场实现全覆盖。应建立农业保险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在理赔上简化农险理赔手续,实行快速理赔。与此同时,积极尝试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开办与农村信贷的发放协同对接。通过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开展,为贷款或担保提供保证,从而增强农村金融产品的供给能力。 2.推出适合农、林、牧、渔业各具特色的保险品种 现在各保险公司对农村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有:“统一城乡养老保险”、“新农合保险”、“一生无忧年金保险”、“金佑人生”等,尽管都是为农民专门设计的保险产品,但保费都偏高,难以适应农民消费能力。保险公司普遍缺乏对农村保险市场的研究和开发,现在农村使用的农村机具越来越多,建议保险公司对于这类险种从家庭财产险中分离出来,根据不同的机械类型,不同的风险等级设计出不同的农机具保险产品,使得农民在使用农业机具时尽量减少后顾之忧。同时,要大力推出包括“烟草生长期险”、“特种种植险”、“特种养殖险”、“家禽疫病防治险”在内的特色险种,试行推广地域性的产品差别费率。可以针对农民低保费的特点下调保障额度。 目前,我国巨灾风险发生的频率与概率越来越大,建议尽快建立起巨灾风险基金,完善巨灾风险防范体系,由各级政府的财政进行拨款支持,在大灾之年对遭受巨灾损失的从事农村保险的保险公司提供专门的补贴,以减少商业保险公司因巨灾风险而造成的额外损失。 3.建立新农保与农村商业保险衔接的制度 保险公司应改变仅仅提供低端经济补偿的方式,还应与农村社会保险进行衔接,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提供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服务,虽然“新农合”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农村居民自愿参加,按照个人缴费、集体扶持、政府补助的方式筹集资金,实行门诊统筹与住院统筹相结合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保障程度不高。因此,应该建立“新农合”与农村商业保险的衔接制度,对具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农民,可以适当补充商业保险对其保障水平进行补充、完善。养老方面可探索储蓄年金保险,医疗保险可加强与农村合作医疗的合作与补充,形成农村合作医疗、合作医疗补充保险、商业保险并存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切实为农民提供多层次、广覆盖的医疗保障。 4.加强农村保险机构网络建设 农民居住分散,如何建立农村保险机构一直是个难题,营销查勘人员如何与广大农民建立持续的联系是一直困扰保险公司的问题。保险公司可实行兼业营销团队制,在农村普遍实行村干部兼职的方式,也可以在每个村选取驻村人,利用村干部和驻村人良好的人脉优势和口碑,作为保险公司兼业人拓展业务,建立村级的保险基层机构。驻村兼业员既是保险宣传员、推广员又是保险销售员,能够用比较通俗、幽默的语言让农民迅速对保险产生兴趣,宣导风险保障理念,提高农民防范风险的能力。同时,要定期对驻村保险兼业人进行管理、培训,要求他们能够及时摸清保险标的即存状况,为准确定损奠定基础。 5.制定农村商业保险的法律制度 由于现有的《保险法》不适用于农业保险,造成农业保险至今无法可依,经营模式不稳定、大灾风险分散制度缺位,尚未建立农业保险持续的发展机制和补贴机制、费率精算和调节机制。因此,保监会必须尽快制定农业保险的法律制度,坚持已经确立的农业保险补贴制度,而不是一时一个政策,加快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制度,尽早建立农业保险费率精算制度及合理调节机制,完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通过推广贴近当地实际的险种,提高投保率,扩大投保范围来进一步保障农民的利益。 结语 农村商业保险的发展仅靠政府投入是远远不够的,需要科学的顶层设计,通过制定专门的农村商业保险法律,使政府的补贴规范有效,使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很好地衔接,保险公司和农民才能积极的参与其中,才能提高农民的风险保障作用。 农村商业保险发展探讨:我国农村商业保险发展的现状 摘要:农村地区的主要经营项目就是农、林、牧等产业,一直以来农村产业因较高的经营风险和赔付率,使众多保险公司望而却步。本文针对农村商业保险市场特点及发展现状,探究开发农村商业保险的可行性,并就农业商业保险的开发提出中肯的建议。 关键词:农村 商业保险 发展现状 1 目前农村商业保险市场发展的主要特点 1.1 营销网点逐步增多,营销规模持续扩大。最近几年,随着社会经济多元化趋势的增强,区域经济异军突起,保险公司瞅准区域市场,将分支机构延伸至各个县域,营销规模辐射大部分农村地区,带动农村保险市场快速发展。 1.2 险种增多,市场份额相对集中。保险公司拓展业务的过程中,瞅准市场动向,针对不同消费人群,推出了多个险种,为城乡居民提供多样化、个性化的保险需求。 1.3 县域人身保险快速普及,财产保险发展速度相对滞后,农业保险几乎空白。 1.4 农民的收入有所提高,参保意愿强烈。近年来,随着三农政策的提出,各种惠农政策纷纷出台,农民通过外出打工或进行特色种植获得了较高的经济收益,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逐渐成为农民关注的焦点。一项关于保险的问卷调查显示,大多数农民都有参与社会保险的意向,在养老问题上,62.65%的调研对象期望通过养老保险来解决养老问题。如果财政有补贴,愿意参加农保的占被调查人员的87.84%。 2 农业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成因 一是农业保险缺乏经营主体;二是农业对自然的过分依赖,生产周期长、投资回收慢,潜在着巨大的自然风险,商业保险公司无力独立承担农业风险;三是保险费率偏高,抑制了农民对保险的需求;四是农业保险缺乏政府有力的支持;五是宣传不到位;六是各保险公司“三农”服务的意识不强,制约了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据调查,农民对保险有五盼,一盼雹灾保险,二盼种植业灾害保险,三盼牲畜保险,四盼养老保险,五盼医疗保险。 3 制约我国农村商业保险发展的障碍因素 3.1 农业保险业务萎缩,难以满足农业发展的有效需要。20世纪90年代中前期,人民保险公司的各分支机构专设了服务农村生产的农业保险科,入保范围涵盖了果蔬种植、特色养殖以及麦收等项目,但随着商业保险时代的到来,单设的农业保险科以及相应的保险服务被取消,只开设了农作物火灾、冰雹和家庭财产责任保险等几个险种,公司所有的险种服务中,真正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项目还不及所有财险种类的十分之一,而且已有农险种类少,份额有限。农业保险之所以无法在农村地区普及,主要是因为农业灾害多、风险大,出现后事故鉴定困难,赔付率高,而保险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这与商业化经营目标明显冲突,因此保险公司很少参与农村险种的开发和经营。 3.2 保险产品设计存在缺陷,与农民支付能力形成较大的差距。现阶段,大多数保险公司基于上述因素的考量,只将经营规模定位在城镇地区,但是在推出新险种之前,大多数都未针对农村市场进行调研,致使保险产品趋同性较强,有的与农村生产特点不符。 4 我国农村商业保险发展的建议 4.1 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农业保险体系。鉴于农业生产的风险性和商业保险公司的盈利性特点,笔者建议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针对农、林、牧等农业生产活动提供保险服务。当前,为积极响应我党关于三农建设的号召,提高商业保险公司服务农业的积极性,使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惠及更多农民,可增进政府与保险公司的交流与合作,对致力于农村保险事业的商业保险公司给予更多政策支持,重点加强入保环节和出险后理赔环节的政策扶持:在入保环节,根据农户入保比例给予相应的补贴;出险后的理赔环节,根据保险公司赔付额的一定比例对保险公司直接补贴。 4.2 规范商业保险公司对农村市场的营销服务机制。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政策方针的提出,增强了保险业业务向农村地区辐射的可能性,并为其业务规模的拓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商业保险公司应瞅准市场先机,乘势而上,首先,加速农村保险产品的研发。针对农村地区的生产条件改造现有保险产品,加速新险种的开发,根据农村地区生产特点,尽量减少保费比例,扩大保险辐射范围,从而惠及更多农民;其次,加速农村保险机构网络建设。优化农村保险机构网点布局,尽量将营业网点延伸至偏远地区,扩大业务规模,活跃农村保险市场;第三,加强营销队伍培训和管理。保险营销人员是公司的“门面”,营销人员的行为和气质直接影响广大农民对保险公司的评价,公司应定期针对营销人员开展培训教育活动,不断提高其业务技能和职业操守。此外,公司应该建立一套员工考评机制,不仅要重视保费收入增量,还应该维护好保户资源。 开发农村商业保险,可有效防范化解被保险人因疾病、意外等因素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和人体伤害,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农民的收入一直处于较低的水平,天灾人祸往往会加剧其贫困程度,政府扶持商业保险公司开拓农村保险市场,可以使社会经济发展成果惠及更多农民,同时也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解决农村的保险发展问题不仅是保险业的重要任务,也是一项惠及全国所有农民的事业,是我国政治与经济发展以及人文发展水平的重要体现。 农村商业保险发展探讨:探讨农村商业保险市场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我国农村地区保险市场需求旺盛。近年来,尽管农村商业保险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但仍存在一些梗阻,影响到新农村建设的进展。本文建设通过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农业保险体系,规范营销服务机制,健全监管机制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农村保险市场。 关键词:农村,保险,发展 保险具有风险疏散、经济补偿和社会保障的功能。长期以来,我国农业、农民和农村一直处于弱势地位,如何有效发挥保险的救济和保障作用,加快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应成为当前深入研究的重要课题。为此,笔者以保险业相对发达的烟台市为例,深入剖析农村保险市场发展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和障碍,并就农村保险体系再造问题探讨对策思路。 一、目前农村商业保险市场发展的主要特点 目前,保险业在部分农村地区已经得到了广泛开展。烟台作为全国首批沿海开放城市之一,近年来随着经济、金融的快速增长,农村保险市场也得到较快的发展。2006年,烟台市保险费收入411570万元,其中所调查的9个县市合计保费收入接近烟台市总量的一半。全市人均交纳保费633.z元,同比增加71.2元,保险密度居全省第一,但在保险总量快速增长的同时,农业保险业务发展缓慢。 (一)机构网点快速增加,营销队伍不断壮大 近年来,随着区域经济优势的凸现,众多的保险公司落户烟台,并在县域大量增设分支机构,直接向广大农村地区辐射,带动农村保险市场快速发展。目前,烟台市有28家市级保险机构,其中财产保险13家、人寿保险9家,共辖设320个分支机构,其中在9个县市共有县级保险机构94家,均设在县城所在地。有的保险机构如中国人寿还在县以下乡镇设有保险代办处,据初步统计,9个县市共有保险网点120多个。随着机构的扩展,全市保险从业人员已达到2.3万人,其中,营销人员达2万多人,形成了一支庞大的营销队伍。 (二)保险产品种类较多,市场份额相对集中 各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中,坚持以市场为导向,适时推出了多样化、个性化的保险新产品,不断满足城乡居民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险需求。据统计,目前,县域保险机构累计开办保险产品110个,其中财产险60个,人身险50个,城乡之间在产品种类上相差无几。从保险产品的市场份额看,人身保险占据绝对多数,人身保险保费收入一般是财产保险的3—4倍,农村市场份额差距略低o-人身保险市场以寿险和分红险占比较大,2006年,烟台市该两类保险保费收入分别为100736万元和107373万元,占比为31.81%和33.9%;财产保险中机动车险占有较大的比重,2006年,该险种保费收入占财产险保费收入的80.46%。 (三)县域人身保险发展较快,财产保险发展相对迟缓,农业保险几乎空白 近年来,随着保险知识普及和保险营销力度的加大,农村保险市场得到广泛拓展。据对烟台9个县市区的180户农民问卷调查,有127户办理过保险业务,另有35户有办理保险的愿望,分别占调查样本的70.6%和19.4%;所办理的保险种类以人身(寿)保险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居多,办有该两种保险的分别占全部调查农户的45.7%和43.3%,而财产保险则不足15%。由此可见,在现有的保险品种中,农民对人身健康、养老保险情有独钟。从烟台市保费收入的区域结构,也可以看出县域人寿险业务呈较快的增长趋势。2006年,9个县市全部保险费收入占烟台市的比重为51.8%,同比提高4.6个百分点,其中人身保险占比提高4.7个百分点,财产险占比下降7.1个百分点。在财产保险业务中,农业保险占比微乎其微,全辖只有1个县(市)办理了农作物火灾险,其他各县市均未办理农业保险业务。 二、制约农村商业保险发展的障碍因素 (一)农业保险业务萎缩,难以满足农业发展的有效需 上世纪90年代中前期,人民保险公司的各分支机构专门设有农业保险科,开办的保险品种涉及麦收、特色养殖、水果蔬菜等,但随着保险公司的商业化改革,已不再单设农业保险科,并相继取消了麦收、特色养殖、水果蔬菜等险种,目前烟台开办的仅有农作物火灾、冰雹保险和家庭财产责任保险等几个险种,在众多的近60个财险种类中,涉农险种占比不足10%,品种少、份额低。农业保险萎缩的主要原因是,农业灾害多、风险大,出险后勘查难、赔付率高,与保险公司的商业化经营目标明显冲突,基于此,诸多保险机构都纷纷退出了农业保险市场。 (二)保险产品设计上的缺陷,与农民的支付能力形成较大的差距 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将产品定位于城镇市场,产品设计趋同性较强,普遍缺乏对农村保险市场的研究和开发,少有推出适合农民和农村特点的保险新品种。而农民与城市居民在收入水平上存在明显的差异,据调查,2005年,烟台市各县市区农民人均收入较城镇居民普遍 要低一半以上,平均收入额要少5000-6000元,将适用城市的保险产品向农村延伸,必然超出农民的消费能力。在所调查的180个农户中,有53人未办理过保险,占调查农户的29%,其中因保险价格偏高而缺乏一定经济能力的有31人,占比为58.5%。产品设计上的偏差,降低了农民的投保意愿。 (三)业务发展不够平衡,市场监管存在盲区 目前,商业保险公司在业务发展中存在三个方面的不平衡:一是地区间机构设置存有偏差。烟台市全辖共有保险分支机构超过300家,其中占全市人口总数80%以上的9个县市却仅拥有三分之一的保险机构。同时,县域间的机构分布也不平衡,经济发达的龙口市现有保险机构17家,另外还有多家保险公司拟在此设立营销服务部;而人口相当、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另一县(市)只有保险公司6家,该市2005年人均保费收入仅为38元,较烟台市平均水平低524元。保险业务发展状况虽然取决于多方面因素,但机构布局上的不合理,进一步加剧了发展状况的失衡。二是展业、理赔质量态度相差迥异。调查反映,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展业、轻理赔的问题,对客户投保和缴费服务热情、不厌其烦,而出险后理赔时则手续繁琐、条件苛刻,个别甚至存在故意刁难的问题。在对保险公司服务满意度调查中,对保险理赔存有意见的占有较大的比重。三是保险业务发展与市场监管不相对称。当前,部分地区保险业务发展势头已接近于银行业,但在市场秩序管理上则与银行业差距较远。目前,保险监管机构设至省级或较大城市,地级以下只有保险业协会,市场监管力量明显不足。而诸多保险公司都实行营销机制,营销人员良莠不齐,为了提高业绩而进行不实宣传甚至相互诋毁的现象时有发生,不同程度地破坏了正常的竞争秩序,导致出现大面积的退保问题。2006年,烟台市人身保险退保率为10.81%,同比提高1.94个百分点。 三、完善农村保险市场的政策建议 当前,我国农村的自然、地理和经济发展环境,决定了其在农业、医疗、养老等方面潜在巨大的保险需求,迫切需要政策的、商业的保险产品为“三农”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为此,就完善农村保险市场、推进农村保险业务发展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建立适合农村特点的农业保险体系。 鉴于农业生产的风险性和商业保险公 司的盈利性特点,建议尽快成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推出农、林、牧、渔业各具特色的保险品种。在目前情况下,为提高农民和保险公司办理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增强农业的保障功能,可采取政府扶持与商业运作相结合的农业保险模式,在两个环节发挥政府的扶持作用:人保环节,按照保费的一定比例对农户予以补贴;出险后的理赔环节,按照赔付额的一定比例对保险公司直接补贴。通过适度扶持,降低保险公司亏损,提高农业防灾、减灾和救助保障能力。 (二)规范商业保险公司对农村市场的营销服务机制 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保险业提供了新的机遇,开辟了广阔的市场空间。针对目前农村保险市场的现状,各保险公司应从三个方面转换经营理念,规范和完善保险营销服务。一是加快农村保险产品研发。结合农村实际,有重点地改造现有保险产品,开发推广新产品,满足农民低保费、低保障、广覆盖的保险需求。二是加强农村保险机构网络建设。合理调整农村保险机构的布局,在网点设置上应适度向偏远农村地区倾斜,增强对农村保险市场的辐射和带动作用。三是强化营销队伍培训和管理。营销人员是体现保险公司形象、开展对外宣传的窗口,对其培训,既要具备精良的展业技巧,更要具备过硬的职业操守;对其考核,既要注重保费收入增量,还要考虑保户资源的稳定性。通过把好营销关口,提高保险经营绩效,消除社会各界对保险行业的偏见。 (三)健全农村保险市场监管机制 首先,引入同业竞争监督机制。在目前的监管体制下,监管机构应加大引导力度,鼓励各保险公司逐步向农村延伸触角,增加农村保险市场主体,通过适度的同业竞争,达到相互监督、相互规范的目的。其次,健全保险协会网络体系,重视发挥保险业协会的监督作用,督促各保险机构严格遵守保险同业自律公约,对违法违纪行为按职能范围及时做出处理,切实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再次,加强行业监管力度,建议在地市级城市设立保险监管分支机构,加强对县域保险市场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的健康稳定发展。
法制论文: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论文 一、中部崛起背景下的武汉法制建设存在的问题 (一)武汉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现有的数量少。截至今年,武汉市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有《武汉市知识产权促进和保护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商品流通领域专利知识产权保护的通知》《武汉市保护专利知识产权示范商场认定管理办法》《武汉市商业企业专利商品经营管理暂行规定》等,而由湖北省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则无相关涉及。而且这些规章仅涉及专利,没有涉及商标权、著作权;知识产权保护也是以奖励为主,少有涉及处罚或者没有任何相关处罚,因此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是微乎其微;武汉市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相对薄弱,没有形成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原因是立法者担心保护知识产权有碍技术知识的传播,阻碍经济的发展,没有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立法者立法技术落后,如果只有鼓励措施而没有有效的惩罚措施,就不能成为打击侵权者的利器,法律如果只有天平,没有利剑是没有用的。武汉市知识产权部门还存在选择性执法、执法不严等问题,原因是分头管理,责权不清,沟通不畅。武汉知识产权的管理部门有武汉市专利局、知识产权局、武汉市工商管理局等部门,消费者管理协会也在参与知识产权的监管。因缺少有效的沟通,执法不能形成合力,导致“谁都管,谁也不管”。消费者遇到的问题不知道找谁维权、如何维权。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如果遇到利益相关的案件,多部门争相受理和管辖,遇无利可图的案件则常常“选择性执法”。 (二)武汉基础设施建设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复建设问题。武汉重复建设的现象相当严重,比如鲁巷光谷大转盘,建成不久,现在又开挖,建地铁站;比如刚建好的道路因安装天然气重新破土,下水道改造又破一遍,埋设通信光缆再次挖开道路,形成“拉链式”重复建设,造成了资源浪费和交通拥挤、影响人民的正常生活等,比比皆是,不胜枚举。其次是对古旧建筑损害严重。由于片面追求经济增长速度,市政府不惜把古老的建筑或者建成不久的各种建筑设施或者住宅拆掉重建,造成了大量的土地和资金的浪费,原因很简单,拆一次创造一次GDP,再建一次又创造一次GDP。欧美等发达国家城市里古老建筑到处都是,可以发展旅游业。反观武汉旅游景点少就是大量古建筑被拆所致,比如1995年价值6亿的武汉展览馆炸毁重建,武汉展览馆是20世纪50年代苏联在武汉市建设的重要标志性的建筑,非常漂亮,如果留下来应该是武汉旅游必去的景点之一。最后是经济开发区重复建设。目前,武汉已建成和规划建设的多个经济开发区缺乏合理规划布局,重复建设占用大量的土地、资金,造成巨大浪费,还造成了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能源透支消耗。 (三)武汉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首先环保投资小。武汉市环保投入仅占GDP的2%左右,不足防止环境恶化的最低标准3%。环保投入的不足导致城市污染综合治理能力薄弱,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能力跟不上武汉城市现代化的步伐。其次环境保护监控力度不足。武汉城市开发、新建工业园区的环保评价不够全面,部分建设项目缺乏全方位的环境保护指标评估,部分重点污染企业缺乏环保监控手段。最后产业结构不够合理。作为一个老工业基地,武汉市第二产业特别是电力、钢铁、化工等高污染高耗能企业比重较大,比如武汉阳逻发电厂到2015年仍然坚持煤炭发电,造成大量污染物排放,也是造成武汉雾霾天气的主要因素。同时象光谷软件园这样高新技术企业和现代服务业所占比重相对较低。 (四)武汉教育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方面是公办学校收“择校生”。公办学校不能择校,否则会造成公办学校领导寻租。择校应该交给民办学校,他们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让市场决定学费。另一方面是武汉大多数老百姓不读书问题。现在武汉民众每年的阅读量还不到有些发达地区人均的十分之一,说明武汉老百姓不喜欢读书,有时间就去打麻将、斗地主。但是人类不仅要追求物质财富的增加,而且希望有更丰富的精神生活。2015年3月15日在回答中外记者问时说道“:书籍和阅读可以说是人类文明传承的主要载体,我希望我们国家全民的阅读量能够逐年增加,这也是我们社会进步、文明程度提高的十分重要的标志。”说明阅读普及度是一个城市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武汉作为全国文明城市,武汉人不阅读是说不过去的。一定要让武汉市民减少打麻将、斗地主的时间,回到书桌上来。 二、中部崛起背景下的武汉法制建设诸问题之对策 (一)武汉知识产权法制建设中的问题之对策 首先增加立法数量和质量,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制定企业侵犯知识产权所有者合法利益的赔偿性制度。武汉市人大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其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单一化,产品一旦进入流通领域,执法统一交由工商行政部门全权负责。最后,加大执法经费支出,严格执法。严厉惩罚不作为和选择性执法,把不作为和选择性执法的官员清理出执法队伍。 (二)武汉基础设施建设法制建设中的问题之对策 首先完善投资法制建设。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减少政府投资,扩大民间投资。完善民间投资市场准入机制,取消对民间投资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事项,减少民间资本介入基础设施建设的种种壁垒。基础设施建设要吸引外资参与,外国专家可以参与资金运用的决策活动,为避免重复建设把关。其次完善财政预算法制建设。防止重复建设对策是使投资决策者对投资经营后果负责,尤其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负责。在各种项目的建设中,把中央和地方政府的利润收益和风险责任统一起来。最后完善贷款法制建设,建立健全银行信贷管理内部监督机制,完善银行贷款审查机制,让责任人为因为重复建设而出现的呆账、坏账负责,对贷款经营过程实行全面的微观监督管理。 (三)武汉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中的问题之对策 首先是立法加大环境保护投资。比如鼓励民间资本入股建设城市污水处理厂,入股建设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比如加大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及处理系统的投资;比如加大医疗、放射性等危险废物处置的全程监管系统的投资;比如大幅度提高环卫工人工资待遇等。其次是立法规范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的拆除过程。拆除高污染高能耗的企业是为了优化产业结构,部分工业企业已不适应武汉城区功能定位,马上拆除高污染企业,还武汉干净的天空,让武汉人也可以看看蓝天白云。然后要立法为高新技术产业降低准入门槛,降低费用支出。让武汉走集约化内涵式发展。把武汉打造成高新技术制造业中心。要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和节约经济,推进清洁生产,培育环保节能型产业。接着立法强化环境执法监督,比如制定重点项目的环境监管制度;比如排污申报、排污许可证制度;比如重点污染源网络监控制度等。然后立法保护节能减排等知识产权。政府在立项中加大对环境保护项目资金投入,加大保护知识产权力度,加快科技成果在环境污染治理中的转化应用,用“免费试用,政府补贴”方式推广节能减排的新产品,提高资源的利用率,达到节能减排目的。最后是司法上鼓励老百姓对环保问题提起公益诉讼。比如2015年3月24日,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大气污染责任纠纷案。原告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被告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现在企业已经彻底停产)大气污染行为,索赔近3000万元,这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国内第一个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武汉的法院和环保组织要积极行动起来,为治理环境污染贡献自己的力量。 (四)武汉教育法制建设中的问题之对策 一方面要立法规范中小学招生,严格区分公办和民办。严禁公办中小学招收“择校生”“借读生”。义务教育阶段各公办中小学按“就近对口入学”原则接受新生,严禁以考试办法录取新生。公办学校严格执行义务教育“一费制”政策,不得高收费。公办学校取消调节性招生计划,禁止招收借读生。招生要求按照湖北省定标准,并公示于众,全程接受群众监督,杜绝暗箱操作。市民要择校要借读只能选择一所民办学校。民办学校招生实行“就近登记入学”制度,报名数超额的学校实行“电脑派位”,招生过程透明公开。严格招生计划管理,严禁超计划招生。民办学校市场定价。另一方面是在武汉通过立法的形式推进“全武汉人民阅读”,共同打造书香武汉,在武汉市营造“让阅读成为一种享受”的浓郁氛围,并倡议每个人每周读一本书,撰写读书报告,对读书报告优秀者提供物资和精神奖励。打造书香铁路、书香地铁、书香公交等书香交通线,在交通便利处设立自助图书馆,各类图书资源逐步免费向武汉市民免费开放。加大电子图书的普及力度,推广如KINDLE电子阅读器的持有量等。 作者:李嘉琳单位:武汉市第一中学 法制论文:行政事业法制建设论文 一、两令的现实局限性 1.管理要求不高,适应性不强 十八大以后,中央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群众教育实践活动,坚决反对四风,出台了八项规定及六项禁令等一系列规章制度,特别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更是对党政机关的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了更严格的管理规定,但两令在管理要求方面,比较温和,管理规定也不太严厉,已明显不适应中央的要求,与中央的规定存在一定的差距,适应性不足,亟需修改完善。 2.管理内容较泛,重点不突出 尽管两令涵盖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监督检查等国有资产管理的全过程,面面俱到,但是其管理的重点并不突出,尤其是随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不断推进,房产出租出借、资产出售及资产收入管理等事项,属资产管理的重点,也是难点,存在的问题相对较多,不太规范,而两令对此并没有特别强调,在申报条件上也不太严谨,审批环节上也不够从紧等。 3.管理规定滞后,衔接性不足 近年来,随着各项改革的全面深化和新《预算法》的颁布实施,公共财政框架体系不断丰富,从财政资金的管理层面基本取得了公共财政改革的重大突破,但由于两令较早,与现行的部门预算、政府采购、非税征管、财务与会计和小金库专项治理等管理制度衔接不上,导致在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方面还缺乏有力的政策支撑和措施手段,制约了公共财政功能的进一步发挥。 二、推进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有效手段 1.加快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立法工作结合 当前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实践,按照依法治资的思路,认真做好资产管理顶层设计,紧紧抓住制度立和行两个关键环节,尽快将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立法工作纳入十三五计划中,以两令为基础,着力提升资产管理的法律级次和地位,全面提高其权威性,全力加大其威慑性,全面落实执行力,以行政法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或者法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等形式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一步扩大政策的辐射面和影响力,充分营造资产管理的良好氛围,让全社会更多地了解、理解和支持资产管理工作。 2.明晰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问题 尽快厘清财政部门与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建议从中央层面迅速明确财政部门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同级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具体承办本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车辆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财政部门报告所管理资产的基本情况,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政部门定期对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所管理资产情况进行检查,同时负责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资产管理工作情况。进一步明晰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能定位,就可以有效避免日常资产管理中相互推诿、相互扯皮现象,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共同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3.充分压实单位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 行政事业单位是国有资产具体的占有者、使用者,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如国有资产的采购、验收、维修和保养,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资产清查登记、出租出借及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产收入上缴等事项。因此,在资产管理中,行政事业单位责任重大,其管理水平的高低,关系到资产管理的质量和绩效,关系到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是资产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所以,必须进一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的主体责任,积极推行单位一把手负责制,层层压实工作目标和要求,切实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落实到位,真正做到日常国有资产管理事务有人过问、有人管理、有人督促、有人检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4.进一步突出资产管理工作的重点 工作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涉及到资产的各方面,如果管理中面面俱到,重点不突出不仅顾此失彼、难以监管到位,而且效果不佳、难以执行到位。结合当前资产管理的现状,建议进一步突出资产管理工作的重点,对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资产出售、资产收入及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等管理事项进行全面、统一规范,严格审批管理,优化审批流程,完善审批程序,明确哪类房产不得出租出借,符合条件可以出租出借的房产必须实行公开招租,资产出售必须进行集中处置,遵循市场化的要求,按照公开、公正和公平原则,杜绝资产使用和处置中的暗箱操作,实现资产价值的最大化,同时严格收支两条线管理,结合小金库专项治理,采取有力措施,加大查处单位隐匿、截留资产收入等违法违纪行为。 5.积极强化与财政其他管理工作的衔接 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作为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与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非税收入征管、国库集中支付、财务规则与会计制度等财政其他管理事项密切相关。因此,要按照逐步推进、分步实施的工作思路,强化资产管理与上述财政其他管理事项之间的衔接对接,特别要加强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考核等紧密结合,实现资产管理信息数据的共建共享共用,积极借助信息化手段,充分发挥资产管理在服务公共财政改革中的作用,不断提高资产管理在公共财政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6.全面提升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水平 当前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情况较复杂,管理的责任重大,所管理的对象和面对的情形,与以前相比,已经发生重大变化,如果仍固守和沿袭以前的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就资产论资产,片面地、分割地管理资产,既不符合深化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需要,也不适应新常态下财政工作的要求,所以要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要求,以改革创新为统领,从理顺管理体制机制、健全制度体系着手,不断进行管理方式、管理方法创新,进一步开阔思路,以大资产的视角,全面融入到公共财政中去,进一步建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国有资产的监管水平。 三、总结 总体上来看,两令存在的上述弊端和不足之处,已造成制度贯彻执行力不够,使当前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多项工作处于较尴尬和两难境地,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和完善,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就会难以落实到位。因此,为积极做好新形势下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必须与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统筹考虑,在管理理念、管理思路上,在管理方式、管理手段上,要有超前性的意识,着力在模式的确定和体制的设置上把握方向,积极加快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立法进程,全面推进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使资产管理在服务公共财政改革与发展方面显现出更大的作用。 作者:孙卫国单位:安徽省财政厅 法制论文:房地产法制建设论文 一、我国房地产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可资借鉴之处 (一)我国目前房地产法律体系存在三大问题 我国现行房地产法律成单行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也有散见于《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若干条款,从总体上看较为零散,尚未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 1.国家权力与房地产产权人权利不匹配 现行房地产管理存在着浓重的行政特色。国家既是土地所有者,又是社会管理机构,行政部门制定房地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往往从管理者的角度对有关的权利进行规范,即行政权力与民事权利不分,造成国家权力超出应有限度,房地产产权人的权利极度萎缩。 2.房地产立法内容不全面 目前,我国房地产法律体系缺少“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业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服务的产业,门类众多,范围广泛,非常需要大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来加以规范,房地产立法内容的不全面会导致房地产规制的不完善。 3.房地产立法相对滞后 立法部门往往根据“房地产市场的经营需要和经验总结”形成法律制度,导致法律规定不恰当、法律表达不严谨,法律作用难发挥。从内容上看,房地产法律条文比较简单,缺乏可直接操作的规范。国家政策时常起着法的作用,降低了法制适用的效力。 (二)英美国家、我国香港地区 房地产法律体系可借鉴的地方英美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已经形成一整套较为完备的房地产法律体系,可供我国借鉴。英国是较早制定住房法规的国家,有关房地产交易的法律、法规、条令最常见的有50多种。英国还建立了先审查后开发的土地许可制度,土地开发、房地产交易明显受城市规划的约束和指导,非常重视环境保护和土地的有效利用,房地产交易若违反城市规划法,将被视为无效。美国宪法规定,使用土地必须给予土地所有者必要的补偿。美国房地产交易法规几乎涉及有关土地、房产、金融等所有方面。美国法律要求必须保持土地在科学、历史、生态、环境、水资源、风景等方面的价值和质量。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占有、开发公有土地,破坏公有土地的环境质量,将受到处罚。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房地产法律体系,包括房地产权归属的规定、城市规划和建筑物方面的技术立法,以及房地产管理和房地产司法审裁等各方面的法律。从土地开发到建筑工程,乃至房地产经营管理、房地产争议的解决等,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比较系统、完善。归纳起来,英美国家和我国香港地区的房地产法律体系有如下可借鉴的地方。 1.要有可持续发展思想 房地产法律体系注重生态环境保护,注重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关系,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注重加强房地产建设与城市规划、区域规划、环境保护之间的配合。 2.改变立法思维模式 房地产法律体系要以保护房地产产权人的权利为主,改变以行政部门为主的管理模式。 3.注重房地产法与其他法规的协调和配合 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转让、使用时,必须遵循原则性规定和一般法律制度,房地产的立法还应考虑其他法律的制约因素。 二、加快我国房地产法制建设步伐 近年来,我国的房地产业发展迅速,但相应的房地产法律体系尚不健全,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健全房地产法律体系是立法部门应该重视的一项重要工作,只有通过制度改革和建设,才能使其走向法治化的发展轨道。 (一)相关制度的建设 1.基本制度 公民的居住选择权应得到法律的尊重和维护;公民购买住房应享有消费者的一切权利;政府提供适量保障性住房;征收住房转让所得税等。 2.公示制度 出台公务员(包括其他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示制度。 3.税制制度 健全中央和地方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 (二)相关法律的建设 1.加强对公民居住权的保护力度 我国现行《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居住权的内容,有关民事法律规范在公民居住权保护方面存在着缺陷,导致现实生活中人们的居住权无法得到公平的保护。应在宪法层面明确保护公民的居住权,使居住权不再被定位为纯粹的私权,应将居住权“社会化”或“公益化”。 2.完善和制定可操作法规 近些年我国市场经济发展有了质的飞跃,社会结构日益呈现出多元化色彩,使得房地产法律关系日益复杂,这就要求房地产行业的法律调整手段更加精细化、专业化,注重调控的有效性。因此,完善现有相关法规及相关税法,增加法律对当前房地产业发展态势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显得十分迫切。 3.健全房地产法律体系 房地产行业作为一个完整的行业体系,理应拥有健全完善的房地产法律体系。而目前房地产行业远未建立起完善的法律体系,长期以来一直依赖《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仅有的几部法规发挥作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税法等有关法律在我国法治环境中属于综合性的法律规范,因而对房地产行业的规制作用相对较弱。就目前状况而言,可先行制定一部专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监管法》,该法规不仅要监管市场违规行为,还要监管监管部门及监管人的监管行为。 作者:郁鸿元单位: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 法制论文:法制观念下法制教育论文 一、法制教育的范畴界定 “法制”一词就其起源来说,我国古已有之,只是其使用有所不同。在《管子.法禁》中有“法制不议,则民不相私”的词句,足见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从现代意义上说,关于“法制”既有人将其理解为名词概念的法律、制度,即是与国家政权相适应的法律和制度;也有人将其理解为动态概念,即是指通过严格地、平等执行法律规章,促使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遵守法律、依照法律办事;还有人认为“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即是说“法制”既包括法律制度这一静态性内涵,又包括实施法律和法律监督等的动态过程,是相关系列活动的总称和内在统一。从现实实践和社会需要的角度上来讲,笔者更赞同第三种理解,并认为“法制教育”中的“法制”也应该这个内涵上去认识。那就是,“法制教育”不但应该包括法律和制度的宣传,让公民掌握法律知识,而且还应该包括对社会主义国家的制度化、法律化,以及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过程的讲解,让公民知道立法的客观性、执法的规范性、司法的公平性,法制教育必须包括这两方面的内容,才能提高公民守法的自觉性。以往的法制教育并没有把这两个方面很好地结合起来,而仅仅是为了普法而普法,停留于法律条文、法律知识宣传的层面,并没有真正实现法制教育的目的。社会主义法制教育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让公民学习法律基础知识,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培养守法公民。在新的历史时期,党中央明确提出了“走依法治国的道路”,并对“法制教育”工作做了具体部署,并指出“学校作为法制教育的重要阵地”、“法律素质是青少年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法制教育的目的和任务来看,小学法制教育的主要目的是进行法律启蒙教育,培养分辨是非的能力;中学法制教育的重点是培养法制观念和权利义务意识及守法用法意识;大学法制教育的主要任务是通过更深层次的现代法学基础理论和依法治国理论与实践的学习,培养依法办事的意识,预防大学生犯罪。从“法制教育”在学校教育中的归类来看,它被归属于“两课”的组成部分,“法律基础课是高校‘两课’之‘思想品德课’的一门系列课程”。从课程定位来看,学校法制教育课程旨在的普及法律常识,法制教育课程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思想、法律意识,强化学生的社会主义法制观念。综上所述,“法制教育”从古至今都是“预防犯罪”的“思想教育”。从内容上看,“法制教育”的“法制”具有极强的时效性,不同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存在不同的具体问题,因而统治阶级会制订相应的法律法规,并要求法制教育必须具有当代针对性,因而是一种政治性要求,具有政治性特征。从形式上看,“法制教育”以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为主,采取的策略主要“灌输”,通过营造一种合适的法制环境、宣传法制思想,将法制理论“灌输”到广大人民群众中去。从目的来看,“法制教育”主要是转变思想观念,以规范公民行为,属于预防性的工作,因而是一种思想教育。通过以上分析,综合来看,法制教育属于思想政治教育范畴。 二、法制教育的途径选择 首先,要将法制教育正式纳入思想道德教育范畴。要大力向社会广泛宣传,将法制教育作为公民教育的重要内容。对内需要大力加强法制教育,使之成为规范公民行为、维护社会安定的有效途径;对外需要通过法制教育,促进社会和谐,凝聚人心,增强爱国热情,引导人们坚决反对无政府主义、极端个人主义、资产阶级自由化等。针对青少年易发违法犯罪问题以及近年来青少年犯规比率上升的实际情况,教育主管部门要出台一整套关于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管理的规章制度,使法制教育稳步推进。要密切学生思想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法律、法规的教育,努力使法制教育贴近学生生活,做到现实性、多样性、渗透性,使法制观念内化为学生的思想观念,使学法用法成为当代青少年学生内在的迫切要求和自觉行动。其次,增强法制教育的系统性。法制教育漫漫路,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对不同阶段进行具体而细致的规划,使各阶段紧密相连,环环相扣,既具有层次性,又具有系统性。法制教育以培养基本的法制观念、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为主要目的和任务,是一种养成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从娃娃抓起,努力培养小学生的爱国意识、公民意识、守法意识、权利义务意识。中学阶段的学生有必要加强《民法通则》基本原则、民事法律行为和《刑法》基本原则、常见具体犯罪的成立条件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增强学生的社会意识。大学阶段的学生年龄上、生理上、心理上均以基本成熟,生活中除了与老师和同学相处之外,涉及到更多的社会事务,面临着更为广泛的社会生活。对于一部分大学生来说,毕业后可能是进一步读研究生,而绝大多数大学生即将走上社会和工作岗位,因此,法制教育就要增强实用性,针对他们即将涉入的生活和面临的问题,加强《著作权法》、《劳动法》、《婚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与其关系密切的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掌握法律知识、运用法律手段的基本技能。再次,要使法制教育由被动教育转向主动教育。社会大众的法制观念、法律意识、爱国主义精神、集体主义思想等,并不是自觉形成的,“灌输”教育具有不可替代性。我们同时也要认识到,如果忽视了对公民的权利教育,就会使公民产生被动接受、甚至是被迫接受的心理。因此,我们要实现法制教育由被动教育转向主动教育的转变。实现法制教育由被动教育转向主动教育的转变,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是要让公民知道法律“武器”可以用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使其主动用法律“武器”,从而会增强其学习法律知识的主动性,逐步形成依法办事的习惯,逐步建立法制观念。另一方面要正确认识价值观念、意识形态形成的内化、外化律,在法制教育中正确运用思想政治教育的“灌输”策略,政治思想理论的获得是一个积极的内化过程,理论上说的灌输,实际操作上应该是疏导,启发教育着重于“导”,才能调动受教育者的积极性,才能通过同化与整合完成政治思想理论的内化过程,达到不断改造受教育者头脑中认知结构的目的。最后,要将法制教育作为长期性的活动开展下去。法制教育,无论从个体成长的角度上来说,还是从社会发展的角度上来说,都是一个长期性的过程和艰巨性的任务。在新问题随社会发展不断出现的当今中国社会,法制教育工作既不能松懈,也不能急躁,只有不断创新,并长期性的开展下去,才能自如地应对新的环境条件下产生的新问题。做好新时期的法制教育工作,是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具体实践,我们必须站在新起点,做好作为法制工作基础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要突出抓好民主法制和维护社会稳定的教育,扎扎实实地提高公民法律素质,引导公民自觉维护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稳步推进全社会的法治化。 三、总结 为了取得法制教育的良好效果,稳步推进中国社会的法制化进程,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必须进一步明确法制教育面向各层次、各领域的公民对象应做的具体工作和具体要求,使法制教育具有现实性、多样性、渗透性。通过具体的规划,增强法制教育工作的系统性,提高法制教育工作的实效性。做好新时期的法制教育工作,还要注重法制教育实践过程的策略性,不能使公民处于被动接受的状态,更不能使公民产生被迫接受的心理,而要通过公民权利与义务教育、营造良好的法制教育环境氛围,使法制宣传教育转为公民主动学习法律知识、主动遵守法律规章、主动运用法律“武器”的状态。 作者:王仲文单位:黄冈工贸中等专业学校 法制论文:科技法制建设论文 一、正确处理好科技政策与科技法制的关系 党领导下的科技法制建设是在科技政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科技政策对科技法制建设有着直接的指导作用。从中国共产党诞生到新中国成立及至改革开放前的很长一段时间,先政策后法制的固定模式,使科技政策与科技法制的关系过于密切,乃至造成二者的重叠,降低了科技法制的地位和作用,以致无论是科技立法的数量,还是科技立法涉及的内容,都远不及科技政策,科技法制建设的步伐明显滞后于科技政策的发展。因之,在中国共产党执政的历史上,党和国家对科技工作的领导,更多的是通过制定和贯彻科技政策来实现的。及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科技战线上以科技政策为主导的调控手段才逐渐改变,代之以科技政策与科技法律的并存,并向以科技法律为主导的调控手段转变。在革命战争时期和建国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党建立的红色政权发展科技事业在借助科技法制的同时,更主要的是依靠科技政策。然而,党对科技事业的领导主要依靠科技政策本无可厚非,但科技政策毕竟侧重政治上的指导性和权威性,不仅缺乏法律上的强制性以及硬性的关于权利义务关系的明文规定,而且没有法律救济的保障措施,加之科技政策有与生俱来的灵活性和临时性,并不具有法律上的稳定性,一旦执政党出现路线错误,科技政策的制定与贯彻往往就会出现偏差,以致走上不必要的弯路。不过,在我国特定的历史时期,党领导科技工作主要依靠科技政策也有其历史的必然性。对此,彭真曾分析指出,“在战争时期,党也好,军队也好,群众也好,注意的是党的政策。一件事情来了,老百姓总是问,这是不是党的政策”,因为“那时,只能靠政策。当然,我们根据地的政权也有些法,但有限,也很简单。就全国讲,法是国民党的或外来侵略者的。如果要讲法就不能革命,就是维护三大敌人的统治”,并进一步指出,“这是一个历史阶段。我们大多是那个时期成长起来的,也或多或少养成了那个时期的一些工作习惯。”这样,政策不仅具有了很高的权威性,而且被非常广泛地运用,法律则成了可有可无的东西,实践中一度出现“以党代法”的做法。当时,作为政策重要组成部分的科技政策自然也是如此,科技法律只不过是以法律名义表现的科技政策而已,其本身并不具有独立的含义。当然,科技政策与科技法制两者之间不可否认,是既相互区别又紧密联系的。具体而言,一是,科技政策涉及的内容较为宽泛,表现形式灵活多样,而科技法制涉及的内容则较为集中且更具有针对性;二是,科技政策要根据不断变化的形势随时调整,其灵活多变,稳定性不强,科技法制则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任何修改和废除都要通过严格的法律程序;三是,科技政策侧重于总体规划和宏观调控,只规定行为方向而不规定具体的行为规则,科技法制则侧重于维护权利方面的具体操作和法律救济,都必须以规则为主,而不能仅限于原则性的规定。可以说,科技政策与科技法制各有所用,既不能以科技政策拒绝科技法制,也不能用科技法制代替科技政策。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逐渐退出,代之以新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法律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发生了质的变化,其影响和作用自然也随之不断增大。这为我国科技法制建设向现代法治转变提供了机遇。对此,曾明确指出:“要把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成功经验,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中形成的、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新机制和新体制,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并继续加以完善。”即在我国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科技战线要建立起以科技法为主导的科技规范和调控系统,必须对科技政策与科技法进行有效地协调和衔接。 中国共产党领导科技事业经历了从主要依靠科技政策到既依靠科技政策又依靠科技法律,再到主要依靠科技法律的转变。改革开放以来的实践证明:党和政府科技政策的合法问题是科技政策与科技法协调的关键。对此,中共十八大报告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明确指出:“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就要求党和政府科技政策的制定必须与宪法精神相一致,符合宪法与法律的要求,具有合法的内容和程序。当然,现代社会在构建以科技法律为主导的科技调控体系的同时,也应该重视科技政策的辅助指导作用。对于我国社会主义科技事业发展而言,党的科技政策和国家的科技法律如鸟之双翼、车之两轮。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程中,必须把符合我国国情的科技政策措施,以及在科技发展实践中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新体制和新机制,通过立法程序上升为体现国家意志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法律规范,并建立起有效的执法机制,从而为科技进步与创新提供日趋优化的法律环境。总之,鉴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和精神,科技政策的制定必须遵守客观规律,必须以科技法律为准绳,在国家相关法律的框架内行动。当然,科技政策也要善于面对变化了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适时提出对新形势的主张,完善相应的科技政策,为校正和修改不合时宜的科技法律奠定基础,以充分发挥科技政策和科技法律各自应有的功能。 二、将科技法制建设与科技事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作为中国先进生产力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从其诞生之日起就秉承着马克思关于“科学是一种在历史上起推动作用的、革命的力量”的理论。因此,在极其艰苦的战争环境下,中国共产党就开展了有组织的科学研究、科技教育、科学普及和科技立法活动,并将科技法制建设与科技事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对科学技术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推进科学技术的发展,有了较为初步的认识。如早在1939年4月,边区政府就十分重视奖励科技人员,颁发了《陕甘边区人民生产奖励条例》,规定“凡边区人民在生产运动中有特殊成绩者,按条例呈请奖励”,有意识通过科技立法来促进边区科技事业的发展。新中国的成立,不仅标志着一个新时代的开始,而且也标志着我国科学事业开始历史性的转变。《共同纲领》第43条规定,我国发展科学技术的基本方针是:“努力发展自然科学,以服务于工业、农业和国防的建设。奖励科学的发现和发明,普及科学知识。”与之相适应,新中国成立之初,为配合国家各项建设,在党的领导下先后制定了一些鼓励科学研究、奖励科技发明和创造的科技法规。这些科技法规的颁布,不仅激发了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推动了我国科技事业的恢复和发展,而且成为新中国科技法制建设发展的源头活水。在新中国成立之初,随着国家建设的全面展开,为适应社会转型的实际以及我国科技事业发展的需要,20世纪50年代先后制订了15个科技法规,20世纪60年代前半期又在科技奖励、科技试验管理和科学仪器生产供应及科技干部管理等方面,相继制订了一些法规。虽然当时科技法制建设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但在促进科技事业发展方面还是取得了一些成效。十年动乱期间,在“左”倾思想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我国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受到了严重的制约。当时,由于政治运动的冲击,科技法制建设不仅陷于停顿状态,而且原有的成果也被破坏殆尽。及至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党在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轨道上来的同时,又着重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任务。这不仅提高了全社会发展科技的意识,而且加快了科技法制建设与科技事业发展紧密结合的步伐。对此,曾强调指出:“我们必须始终坚持把大力发展科学技术,加速全社会的科技进步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地位。这就需要大力加强科技法制建设,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即科技进步与创新呼唤着科技法制建设,科技法制建设保护着科技进步与创新。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科技事业的蓬勃发展,以及科技体制改革的整体推进和重点完善,我国不仅在宪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乃至刑法等法律中对科技问题作出了一些法律规范,而且还专门就研究开发制度、技术市场制度、科技成果的保护制度、科技奖励制度、科技成果转化制度、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制度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立法探索,初步建立起了促进科技进步的立法、执法、司法和社会保护的监督保护体制。这些为我国科技进步与创新提供了日趋优化的法律环境,充分发挥了科学技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目标,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强调发挥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并对发展高技术研究和高技术产业作出了具体规定,标志着我国科技管理体制的改革迈入了法制化的新阶段。而1996年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则加快了科技体制改革的步伐,促进了高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与之同时,党和国家又从战略的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 根据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我国及时对《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等知识产权法律进行了必要的修改,以符合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要求。与此同时,中共中央国务院在2006年颁布的《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又强调指出,要“建设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健全法律制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为知识产权的产生与转移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保障。重视自主知识产权的应用和保护,支持以我为主形成重大技术标准。”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为迎接知识经济时代的挑战,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又明确提出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由此,我国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工作得到了不断的加强和完善,大大促进了科技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总之,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时代向人们提出了以法律手段调整科技领域社会关系的客观需要。就党领导下的科技法制建设与科技事业发展的历史而言,虽然曾经走过一段弯路,但其相互间总体呈现出的还是一种正相关关系。具体而言,一方面,科技现代化迫切要求以法律形式管理科技活动,并防止科技成果的滥用或失控可能带来的危害;另一方面,科技法制现代化将科技活动纳入了法制的轨道,保障和促进了科学技术的发展。 三、必须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科技法制建设发展之路 中国共产党在领导科技和法制建设过程中,从一开始就十分重视从中国实际出发,并在实践中对有中国特色的科技法制建设发展之路进行了艰苦的探索。从1921年到1949年,党的科技法制建设总原则就是要求科技法制建设同政治、战争和生产建设相结合,以服务政治、配合战争。以陕甘宁边区政府为例,其在1941年11月第二届参议会通过的施政纲领中,就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科学技术必须与抗战大业结合起来。从1949年至1956年,新中国在推进科技发展的过程中,实行的是以党和国家的政策为主、法律法规为辅的原则。这一建国之初的法制建设原则早在《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中就已确立。具体落实到科技法制建设领域,在科技法律尚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办事的原则是有科技法律从科技法律,没有科技法律从新民主主义科技政策。由于新中国处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敌视和包围之中,在摧毁旧法统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法制建设别无选择地照搬了苏联的一套。当时,苏联法从理论到实践被中国全盘引进。如果说,20世纪50年代包括科技法在内的中国法制已基本被“苏联化”了,应该是符合历史真实的。令人扼腕的是,苏联法虽历史地充当了新中国成立之初法制建设这台机器构建和发动的图纸和燃料,但终因其图纸和燃料质量的欠佳又妨碍了其正常的运转,并且这一危害大大超过了苏联本身。及至20世纪50年代末,随着中苏两国关系出现深深的裂痕,在党开始对苏联社会主义模式进行历史反思的同时,也推动着国人对科技法制建设认识的深化。具体而言,就是建设社会主义不能照搬苏联的经验,还是要从中国实际出发。由此,在及至“无产阶级”爆发前,国务院和主管全国科技工作的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根据我国的国情陆续制定了一批科技法规,不仅使我国科技法制建设在曲折中有了缓慢发展,而且也积累了一些正确的和比较正确的实践经验。但在随后开展的十年“无产阶级”中,由于“无产阶级专政下继续革命”理论的错误指导,建国以来政治运动的弊端被推到了极端,整个法制建设遭到严重破坏,科技法制建设自然也在劫难逃。十一届三中全会及全国科学大会的召开,确立了我国实现改革开放的政策,再次迎来了科技法制建设的春天。 1982年9月,邓小平在中共十二大上正式提出了“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同我国的具体实际结合起来,走自己的道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时代命题,开启了对走中国特色科技法制建设发展之路的成功探索。1985年,为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工作的顺利进行,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对于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问题,必要时可以根据宪法,在同有关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的基本原则不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颁布实施,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经过实践检验,条件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这对包括科技法在内的我国所有立法及其运作模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987年,为促进技术成果的商品化,开拓技术市场,以适应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六届全国人大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总结了我国在改革中开拓技术市场的经验和科技体制改革的成果,建立起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推进技术成果商品化的法律制度。用一部综合性的单行法律统一规范、统一调整技术合同法律关系,是我国科技立法的一大特色。这在世界科技立法史上也是一项具有开创性的工作。面对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科技法制建设与现代化建设的要求之间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1997年中共中央举办的《科技进步与法制建设》讲座结束时的讲话中,曾总结指出:“在我国加强科技法制建设,就是要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科技法制,保证党和国家的科技工作方针得到全面贯彻落实,推动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的新的科技体制,促进科技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充分发挥科学技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巨大推动作用。”这一关于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科技法制的论述,无疑奠定了我国加强科技法制建设的理论基础,推动了科技法制建设理论与实践走向深入。以上党领导科技法制建设所积累的基本经验,反映了中国共产党顺应科技发展潮流,遵循科技和法制发展规律,紧密结合基本国情而作出的重大抉择。换言之,即党在领导我国科技和法制建设中,探索和回答了“发展什么样的科技法制、怎样发展科技法制”这个基本问题,从而对新时期科技兴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作者:侯强单位:江苏理工学院 法制论文:高等教育法制建设论文 一、“特别权力关系”理论演变背后的价值 变迁“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演变,从根本上说是其背后法律价值博弈和变迁的结果。 (一)人权观念的复兴最初 奥托•迈耶在将“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引入行政法时,主要是基于两个基础:一是在特别权力关系中,行政主体与相对人存在依赖性非常强的相互关系,如行政机关与公务员、军队与军人、学校与学生、监狱与罪犯等关系都有这种属性;二是公共管理的目的优先于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即“相关人在一定程度上必须依照公共管理目的的需要而行事,而这总是意味着对现有自由的限制。”显然,其背后的法律价值首先考虑的是行政机关所谓的“公共管理目的”,在此种情形下,人只是行政机关的附属,是维持秩序的工具,毫无人性的尊严可言。二战后,浴火重生的人们通过反省二战期间种种涂炭生灵、践踏人权的行径,逐渐达成了法律要对人的基本权利给予充分的尊重与保护的共识,人权观念的复兴成为战后最为瞩目的政治思潮。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因其严重忽视“特别权力关系”内部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人权,受到各界的激烈批判。基于人的主体性认识以及人权的普遍保障原理,任何人都享有作为人的尊严和基本权利,即使是罪犯、军人、公务员、学生等这些“特别权力关系”内部的相对人,也不应当受到法律的区别对待,对他们基本权利的剥夺和侵害,同样须受法律保留原则支配。“人”并非维持秩序的工具,亦非基于一般性的道德谴责即可剥夺其重大权益的对象,而是一种享有不受任意剥夺的权利与自由的主体,权利与人之主体性密切相关,任何涉及重要权利的高权行为均需接受公法规则约束和司法审查。应当说,二战后的法律价值观逐渐强调对人的基本权利和尊严给予尊重和保护。乌勒的“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二分理论以及“重要性理论”均是对这种法律价值变迁的积极回应。 (二)“司法国”理念的兴起 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从其诞生至成熟,与极权思想、极权体制如影随行。二战后,随着民主法治思想的勃兴,民主政体的建立,在法制上建立“司法国”的浪潮席卷了德国法学界。所谓司法国的理论,是指一切行政权都必须臣服于司法权之下,法院对行政机关全部的行政行为都具有司法审查权,即便是传统的“特别权力关系”领域下的行政行为也概莫能外。然而,要司法权对所有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督,非但在客观上不现实,法院也有越俎代庖之嫌。以教育行政关系为例,法院及法官根本没有精力对高等学校所有的管理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从专业及学术自由的角度来讲,他们也不具备审查高校教学事务及对学生的学术评价行为的资质和能力,反而会被世人诟病为,对“大学自治”“学术自由”精神的蛮横干涉和亵渎,是典型的吃力不讨好行为。基于此,乌勒的“基础关系与管理关系”二分理论及随后的“重要性理论”根据性质、重要程度将纷繁复杂的行政行为加以区分,将涉及当事人身份或基本权利的行政决定或行政处理,纳入法律保留原则支配以及司法审查的范畴,从一定意义上说,正是对建立“司法国”的理论浪潮的一种现实的、无奈的回应。 二、对我国高等教育行政法制建设的启示 就中国大陆而言,法律上及司法实务上没有明确确立“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但其对我国行政法学理论和司法实践的影响却是有目共睹的。例如,在行政法理论上,通说认为行政行为可以划分为外部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相应地将行政法律关系分为外部行政关系和内部行政关系;而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一直以来都被视为内部行政关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均把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和学校对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的侵犯加以区分,对前者只赋予申诉权,排除司法救济。在实践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只有外部行政行为才具有可诉性(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当高校与学生产生管理纠纷时,法院通常以其属于高校的内部管理行为而不予受理。此外,由于“办学自主权”“学术自由”等观念长期而深远的影响,高校实务界对法院介入高校学生事务管理也几乎是本能地抗拒。因此,在我国,支配高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的理论虽无“特别权力关系”之名,却有“特别权力关系”之实。回顾“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演进之路,虽然,对其改造和修正未能如各界所期望的那么彻底,那么完满,但我们仍然可以看到,一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变迁史,本质上是作为个体的人与强大的国家机器(行政机关)博弈的历史,是权利与权力博弈的历史,也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博弈的历史。深究“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演变及其背后所彰显的法律价值的变迁,对处于不成熟状态下的中国高等教育行政法制建设同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彰显维护人性尊严及保障基本权利之法律价值 人性尊严不可侵犯,乃人类固有之基本人权。基本权利系以人性尊严为基础,作为一个人生活所不可或缺的权利;而基本权利之保障可说是宪法制定的最终目的,不仅为宪法秩序中最重要构成部分,也被公认为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指标,基本权之存在要求国家各种权力乃至人民的社会行为皆须对基本权给予最大的尊重。高等教育的最根本的目的在于为国家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这一本质属性决定了在高等教育行政法制建设中,更应该彰显维护人性尊严及保障人的基本权利之法律价值,真正树立“以学生为本”的管理及育人理念。而不应仅仅是将学生看作被管理的对象,以维护教学、生活秩序之名,轻易侵害甚至剥夺学生的基本权益,也应避免年轻学生因某一两次过失而被秩序维护者剥夺终生的前途。 (二)科学合理界定高校自主管理权 在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法制中,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主要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所规定的教学自主权,如高等学校可以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组织实施相关教学活动(如制定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指派教师、组织考试、选编教材等),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作为事业单位法人享有财产上的处置权等,其共同特点是主要涉及教学和学术范畴,且未对行政相对人(教师或学生)的权利作出直接处置;二是虽无法律明文规定,但属于不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的权利,是高校基于“大学自治”及“学术自由”的理念,纯粹对内部事务进行安排所衍生的权力。在传统认识下,除法律、法规在程序和救济上作出特别规定的重要事务(如学位授予)以外,其余行政管理的事务由高校自主决定。然而,在人性尊严之维护及基本权利之保障日益彰显,以及学生权利意识日益高涨之情势下,高校以“大学自治”“学术自由”为名而实施的上述诸多事务并不能截然归于排除司法审查的领域,而应根据事务的重要程度及其对学生合法权益的影响程度来确定是否应当给予充分的外部救济。在此,“重要性理论”不失为科学界定我国高校自主管理权可资借鉴的一种法律思维形态。 (三)厘清大学生享有的权利类型 在科学界定高校自主管理权的基础上,另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对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进行科学的划分,厘清大学生权利的类型,以便依据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及诉讼规则对大学生的合法权益给予切实的保护。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从理论上可以分为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以及政治权利。其中,受教育权主要包括获得学生资格权、学籍权、考试权、获得公正评价权、学历及学位获取权等;人身权主要包括名誉权、隐私权、婚育权;财产权包括债权、物权以及知识产权;政治权利主要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结社权、集会、游行、示威权等。上述权利,有些是作为大学生这一特殊身份所特有的权利,如受教育权;有些是作为公民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如人身权、财产权及政治权利。依据上述对大学生权利类型的划分,大学生权利损害无外乎受教育权受到侵害、人身权与财产权受到侵害、政治权利受到限制和剥夺三种类型。不同类型的侵权行为,其权利救济的方式、途径及法律适用不同,应当明确加以区分。在上述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形中,根据“特别权力关系”中的“重要性理论”,关系到大学生身份的权利及基本权利,如学生资格权、学历及学位获取权、学籍权、人身权以及政治权利等受到侵害,学生理应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寻求司法救济。而若财产权受到侵害,主要应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解决。除上述侵害大学生基本权利的行为外,法律应当允许高校为维持正常的教学、生活及公共秩序,对学生权利和自由施加合理的限制。 (四)构建完善的高等教育行政救济制度 有权利即有救济,无救济便无权利实现之可能。尊重和维护学生人性之尊严,保障学生之基本权利,必须依赖完善的行政救济制度提供无死角的、完整的保护。1998年的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拉开了我国法院司法审查高校自主管理行为的序幕。然而,十多年过去,我国在高等教育行政司法救济制度的建设上仍无根本意义上的进步,高校擅用自主管理权侵害学生尊严,损及学生基本权利的事件仍屡见不鲜,类似2014年底河南商丘学院“学生表白被开除事件”的现象屡屡见诸媒体。究其根源,高校行政主体地位之争议性,法院受案范围之不确定性,高校校内规章制度合法性审查的缺失,教育行政复议如同虚设等,是导致我国当前高等教育行政司法救济制度停滞不前的主要原因。为此,我们应吸收“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合理内核,构建完善的高等教育行政救济制度。一是在立法上更加明确高校的行政主体地位;二是科学合理地界定高校自主管理权,确立法律保留原则,对涉及学生基本权益的事项纳入法律保留范畴;三是清理高校违宪、违法的校内规章制度,建立受教育权违宪审查制度;四是重构教育行政救济机制,遵循有权利必有救济、充分救济及权利救济途径渐进的原则,构建和完善渐进式、无缝式的学生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救济机制,即教育申诉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诉讼。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学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三、总结 综上所述,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与法院的司法审查权、高校的自主管理权与学生的合法权益保护是一直困扰各国高等教育法制的难题。虽然各国法律界、教育界提出了种种理论用以解决这一难题,但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都是深远的,巨大的。虽然“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也存在诸多争议,但深入研究其演变的路径,汲取其合理内核,对尚处于起步阶段的我国高等教育行政法治建设有积极的意义。 作者:衷华郭维喜单位:广东工业大学商学院 法制论文:公积金法制建设论文 一、公积金法制建设理论概述 (一)公积金的内涵 公积金从定义上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公司公积金,一种是住房公积金,对现在来讲,住房公积金最为普遍。1999年国务院颁布《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是这样定义的: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而在2002年做了一次修订,将住房公积金修改为: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从以上公积金的内涵可以看出,公积金是一种长期的有效性的储金制度,做了一定修改是为了更加完善,然而公积金作为一种长期的储金制度的内涵依然不改初衷。 (二)公积金的特征 1.义务性 义务性也称作是强制性。公积金是强制缴存的,它不同于一般居民储蓄存款,是由国家法律规定保障实施的。只要是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都要按时缴存,不得少缴、多缴、或者逾期缴存。公积金的强制性有利于资金规模的扩大,保证职工人员的合法权益。 2.保障性 保障性就是职工在法定条件下,可以向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公积金贷款申请。公积金的保障性给职工提供了一定的方便。 3.互助性 公积金的互助性简单的来说,就是把个人闲置的资金集合起来,汇聚成一个大的融资基地,给需要资金的职工提供融资使用,从而解决了部分职工亟待解决的实际困难。 二、山西住房公积金法治建设存在的缺陷 (一)山西住房公积金法律建设方面的问题 1.立法不完整 法律应该与制度并存,有了制度的推行一定要有健全的法律体系的支持。从各国的经验来看,都有相应的法律制度。而山西省也是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公积金的《通知》的情况下,做出了相应的回应,从国家本身来说更高效率的等级法律较少,导致地方法律在执行过程中出现诸多不便,并且行政法规的制定也较为落后。1991年上海了《上海是公积金暂行办法》等规定,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缓缴、降低比例审批业务操作规范》做了通知(京房公积金法规字{2006}144号),只是做了部分的试点,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较为滞后。总的来说,山西立法层次也较低,不利于公积金发挥其保障的作用。 2.公积金缴纳的法律途径受阻 由于缺少相应的公积金法律法规,部分单位不缴、欠缴公积金的状况此起彼伏,没有一定的法律依据,职工也没有办法得到应属自己的公积金。目前,山西省因为公积金纠纷也较为普遍,山西省劳动仲裁对公积金的争议也不予受理,山西省地方法院也对公积金纠纷定性不同,做法也不一致。因此,职工很难得到有利的法律保障。 3.公积金制度与政策的实际覆盖之间存在较大差距 矛盾日益明显。公积金的覆盖面还有待扩大,目前山西有大量的务工人员,下岗职工,低收入者因为种种原因没有建立或者是建立不缴存住房公积金等现象的频繁出现,使资金的互助性功能大大减弱,进而对公积金建设的发展产生不利的影响。一些单位因为身份不同待遇不也不同,即使是在一个单位,待遇也有所区别,更会消减部分职工的福利待遇,也是公积金制度覆盖率低的一个明显的表现。 (二)山西住房公积金管理层面的问题 1.监管较为薄弱 近几年,山西住房公积金的法律纠纷频发,充分说明了山西监管体系不健全。总的来说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关注:一时监管流于形式,没有实质性的效果,比如说财政,建设等部门对公积金的监管只是停留在书面上。二是公积金管理中心自身的监管没有落到实处,致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效率低下,沉淀资金较普遍。三是住房公积金信息没有完全公开,透明度严重低下,缴存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信息不完整,使监督难以执行。四是监管下设的部门太多,太冗杂,出现互相推卸责任,监管缺失、资金被占用与挪用的现象,使公积金缺乏安全保障。 2.信息较为滞后 公积金信息管理系统是最重要的公积金业务之一,信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对公积金的办理起着关键性的作用。山西住房公积金信息系统在信息系统的科学性,严密性,安全性方面还是不太健全,内部操作人员是否合理操作没有固定的人来监管,对公积金职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三)山西住房公积金建设在执行方面的问题 目前,公积金缴存率低已经成为住房公积金建设发展的一个重要的因素,虽然山西省近两年缴存率有所改善,但是总体来说缴存率低还是导致了缴存总量的不足,进而总体缴存率还是不太高。进而为提高缴存率提供了一个发展的平台。住房公积金的业务办理太过繁琐,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跨省使用等问题也需要亟待解决。其2015年第2期中旬刊(总第579期)时代金融TimesFinanceNO.2,2015(CumulativetyNO.579)次,城乡公积金制度不统一也是制约公积金建设的一个因素,山西城乡公积金制度建设存在较大差距,山西进城的农民没有较好的享受到公积金制度,尤其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农民没有与职工享受相同的待遇。就全国而言,只有40%的城镇市民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带来的便利与福利。 三、完善山西住房公积金法律建设的建议 (一)改进相关住房公积金法律条文增加立法条文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如何开展工作,必须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立法,使其有法可依。首要的是落实《住房公积金条例》,制定相关的住房公积金法,增加一些必要的法律条文和规定,对住房公积金在缴存、使用、监管、管理,惩罚等方面做出详细的约束,从而使公积金规范运行。其次是认真地讨论和筛选各部门出台的通知或者是文件,进行合理的修改或废止。最后还要对各地方住房公积金法规进行统一管理,要做到在符合地方实际情况的基础下与国家的住房公积金法律体系相统一。最重要的是,要完善立法,强调城乡统一,关注民生,让进城务工人员享受同等的公积金制度的待遇,推动县,乡公积金制度宣传与实施。同时,可以建立公积金制度试点,为公积金制度发展提供良好的范例。 (二)加强内部外部的监督增加信息透明度 近期地方政府针对住房公积金更加关注,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大幅度提升,激活经济发展的步伐。但是,利用公积金进行炒房成了一个潜在威胁,所住房以公积金在使用过程中,一定要增加信息的透明度,建立科学的资金运行机制,保障公积金的安全使用,严谨资金管理中心直接放贷,增加公积金的运行信息的透明度。 (三)规范山西住房公积金法制建设 1.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开展住房公积金法律知识培训 2014年10月24日下午,荆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展了一次法律知识培训,达到良好宣传效果。所以山西住房公积金的法制建设也要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法治国方针,邀请知名律师,开展讲座宣传活动,增强山西住房公积金法治意识。 2.重视信贷机制 山西政府应该根据不同人的需求制定出不同的贷款政策,可以继续采取“低存低贷”的保护性政策,或者是降低利率等措施,进一步完善现行的公积金信贷机制,促进社会经济的平衡发展。还要做好公积金的合法评估,规避风险,完善防范机制,规范闲置的资金形成资金供给,为信贷机制的运行提供良好的基础。 四、山西公积金建设的发展方向 (一)山西近期公积金发展方向 第一,山西省要严格监督体系,进一步落实监管的职责,改进监管的机制,全程监管,适时监督,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使山西公积金建设监督的各方面平稳运行,在监督层面朝着严格化的方向发展。第二,要扩大公积金制度的覆盖,使公积金归集工作浑然天成,对相关企业进行抽样调查,同时,要积极在农民的身边建设公积金制度。使山西公积金建设朝着细致化方向发展。 (二)山西远期公积金发展方向 山西公积金建设远期的发展方向是一个全新的,公平的,高效的合理的新模式。我国借鉴新加坡与德国的公积金制度,也导致了种种的弊端,所以,我们自身要实现改革,山西省也不例外,也要实现山西省公积金制度的改革。山西省公积金远期的发展方向可以朝着“变强制为自愿”,让公积金制度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建立山西省自愿储蓄银行,提高公积金的使用效率,先通过太原等城市试点,进行探索与发展。目前,在全国早已实行,这种公积金制度的转变,将会很好的从根本上解决山西公积金制度现存的问题。 五、结语 在未来,山西住房公积金法制建设的发展将对我国公积金发展的进程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只有对山西住房公积金进行法律规范,公积金制度进行必要的改革,才会发挥其积极作用。山西公积金建设是建立在全国政策机构的机车上,实现公积金管理中心从准金融机构到金融机构的转变,本文结合中国目前公积金发展的新形势,山西住房公积金法制建设将在我国公积金建设的舞台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作者:赵鑫单位:山西省太原市科技大学 法制论文:社会文化法制建设论文 一、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中的问题 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在进行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时,往往会由于建设经验较少而导致出现各种问题,这些问题都可能会导致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受到一定的阻碍,影响了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而且,我国的人口、环境等方面的问题,还可能影响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以下就是对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进行的简要概述,这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第一,我国所建立起的环境友好型社会方面的法律等都有一定的纰漏,在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等方面都不能做出更为严谨的管理和制约,严重降低了资源的利用率,影响了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也违背了我国一直秉承的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另外,我国对野生动植物等自然资源的保护程度仍然不够,法律的制约还不成熟。这些都将会导致我国法制建设不能得到更大程度的提升,严重阻碍了我国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第二,我国在对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主体认识程度不够,无法在对建设主体的教育以及培训等方面进行十分严谨的工作,这就可能会导致我国对法制建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不能进行地更为彻底地解决,在建设过程中出现更多的隐患,不利于我国环境友好型社会的法制建设。 第三,在进行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所建立的法律以及其他制约性法制等都对我国环境等方面的建设提出了较为明确的措施。然而,这些法律并没有将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建设提升到较高的法律地位上,这些都不能使得环境资源等方面的发展利用率得以提高,同时也使得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受到较大程度上地影响。 二、解决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中问题的主要措施 在进行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过程中,由于我国的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还处于初级阶段,各种处理问题的方式、制约问题的法律规定等都还不成熟,造成了一些问题的出现。因此,为了能够更加方便、快捷地解决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问题,促进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寻找出一些解决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中问题的措施成为了一项较为重要的任务,这些主要措施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相关部门要建立起适当的法律法规,确保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得到更大程度的提高。我国进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就是为了能够充分体现我国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在法律方面做出较为严谨、科学的工作。我国需要在自然环境的整治方面做出较为完善的法律制约,促进环境的科学发展,确保环境清洁卫生。另外,我国还应在对自然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方面做出更为严格的法律制约,确保自然资源得到更为合理的利用,促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这些都将会使得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得到更为科学、合理地发展。 第二,我国要注意对国际上在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发展建设方面有所成效的建设经验等进行适当地吸取,摒弃较为落后的建设发展模式。在建设的过程中,需要时刻明确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的主体,确保建设能够得到贯彻落实,避免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发展。另外,在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法制建设中,我国还要对相关的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知识技能的培养,促进我国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方面的发展。 第三,我国在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过程中,需要在法律等方面进行适当的修整、完善。相关部门可以制定出适当的奖惩制度等,对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进行科学、有效地指导。同时,我国还应当注意避免国际上阻碍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建设发展的文化的影响,建立健全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法制,确保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立。 三、结语 在当今社会,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对生活环境的要求逐渐增强,在经济社会逐渐形成的过程中,社会文化对人们的吸引程度也在逐渐增强,因此,建立起一种全新的社会文化成为了我国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工作之一。时代在不断进步,国际上的各种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建设成效也逐渐显露,我国对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视程度也在逐渐提高。由于发展阶段不同,因此我国在进行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建设的过程中,需要有一定的法律保障和约束,确保环境友好型社会文化的顺利形成。 作者:曾祥辉单位:福建省平和县文化综合执法大队 法制论文:我国社会法制建设论文 一、我国法制社会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公民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我国公民法律意识还较为淡薄。权利意识是我国从古至今公民意识的优秀意识,但是我国公民对这项意识的认知都比较薄弱,归根结底,这还是由于我国长期的封建传统思想造成的。在古代,人们的思想长期受到阶级思想、宗教思想、自然方面的影响,关于自由、平等的想法近乎没有。儒家经典中有重义轻利的思想,人们对此格外的推崇,从而思想得到影响,并传了下去。直到如今,人们还在以打官司,这种保护自己自身利益的事情为耻,认为这是不光彩的事情,以至于遇到事情不能及时的保护自身权益。当今社会对公民的法律意识不是十分重视,以至于公民法律教育滞后。而且公民自身也不是很重视。在如今这个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大前提下,我国应注重思想政治教育,沿用传统的教育模式只会让让人民继续缺失法律意识。 (二)法律法规依旧不健全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还不健全,在这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向中级阶段转型中各种运行法律机制不完善。各种因为法律不完善造成的损失得不到补偿,罪犯因为法律漏洞而逍遥法外得不到制裁,这对国家、对社会、对人民都是一种潜在的威胁。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起了不良的影响。首先,法律体系不完善。其次,一些以前的法律法规由于时代的发展跟不上社会的节奏,不能满足人民对公平的要求。再次,有一些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太差,致使一些有关部门利益化。此外,有了法律但我国目前还没有执行法律的保障机构,一个行政部门和几个管理部门就组成执法队伍,造成机构不明确、目地不明确,给人民带来不必要的损失。一些执法部门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划分,造成执法的失误,粗制滥造的执法队伍不能给人民带来便利,反而会分散执法的力量。目前一些单位都在努力成立执法队伍,对违法、乱纪的行为进行罚款或制裁。通过罚款来解决工作人员的奖金、福利等的问题,以部门利益为目的去执法。并且,执法的程序、执法的责任制不完备。这就使法律的公平性、严肃性、受到了极大的影响。 (三)法律监督主体的缺失 法律监督主体缺位也是法律监督不到位的主要原因,经调查表明,我国例行公事的监督不较多,但在解决问题、处理问题上监督就不是很到位了。这就使我国频繁出现一些腐败、贪污的案例,不仅伤害了人民的利益,更伤害了国家的利益,法律监督不到位对我国发展有很大影响。一些领导干部、问题处理机构经常会出现一些滥用职权的行为,忽略了法律的严肃性,以言代法,把自己当作法律的执行机构。例如我国征地用地的事情上,对土地乱占滥用,严重忽略了法律的公平性、严肃性。目前我国一些司法机关经常出现人情办案等违反办案程序、危害公民权益的问题。根据关系的好坏提供不同效率的办案手段,甚至出现了在执行案件时无法执行的荒唐现象,以至于出现了官了民不了的问题。 二、完善我国社会法制建设中存在问题的措施 社会上出现的一些犯罪现象,让我们认识到健全社会法律体系刻不容缓。上文提到了当今社会上存在的一些法制建设中的问题,接下来笔者针对不同的问题给予不同的解决方案,希望环节社会压力,推动社会法制工作建设的进程。 (一)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社会法制建设工作的要求,只有加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才能为完善社会法制工作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首先需要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知识,这是增强公民法律意识的基础。公民只有具备了科学文化知识才能更好的加深对法律法规的理解从而在深层次上把握中国法律的具体内容,从而在经历侵权事件时更好的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一些公民的科学文化知识不够,即使不断的给他们传授法律知识,他们也是没办法接受和理解的。其次应该使公民在知法的前提下懂法,在懂法之后守法。作为公民,起码要知道自己的基本权利有哪些,不然在发生侵权时间时不能及时的维护自身的权利,从而造成自身的精神损失和财产损失。近几年来教师体罚学生的事情不断的发生,作为学生的家长缺乏法律意识并不知道教师的这样做法是侵犯了学生的权利,导致自己不能在第一时间维护孩子的权利,造成不可估计的后果。最后为了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需要加大对法制的宣传力度,在宣传的同时也要注意自身宣传的方式。在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很多宣传“依法治国”的条幅,但是这些条幅无法针对不同的人群,所以在大力宣传法制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时需要具有针对性,可以根据社区人民的特点开展法律的讲座,在丰富公民业余生活的同时也起到了宣传法律的作用。宣传法律要注意对公民权利的宣传,也要及时解答公民在法律上不懂的问题,加深公民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掌握,让法律思维之花开在生活的各个角落。 (二)建立健全法律法规 法律是立法中的组成部分,国家应该给予它独立的地位,法律至上,法律是一个社会的底线,任何越过底线的事情都要得到法律的制裁,法律的完善,无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还是西方司法体系都能在实践中一步步发现自身的错误和不足,然后弥补和改正。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如果国家机构无视世界潮流大势,无法做到法律至上,一味的强势,凌驾于法律之上,那法律智能成为空谈,没有法律的国家只是一个空壳,只有一个政府的架子。国家应该不断完善立法机关和执法机关,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方针,让执法机关有明确的分工,不会因为分工不明确造成民众的损失,严格要求领导体系,领导应该做好榜样,公正、公平。法律不会因为任何人改变。 (三)发挥法律监督主体的作用 法律监督主体从广义上说有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两个方面,要推进社会法制建设工作就需要发挥法律监督主体的作用,发挥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监督作用,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人行事他人监督的和谐氛围。首先要发挥社会组织的监督作用,众所周知,在社会组织上有作用力的大部分是新闻媒体,媒体应该发挥自身的舆论监督作用,运用科技的力量和自身的写作能力监督违法行为。以《看见》为例,其中有一期揭露的是虐猫事件,虽然现在虐待动物的行为还没有法律进行规范,但是这种虐猫行为已经触犯了人们的道德底线。《看见》对这一行为的揭露让大众看到国家法律体系的不完善,所以它的舆论监督更好的推动了社会法制工作的进程。其次应该发挥公民的监督作用,公民具有监督权,公民可以通过信访举报、行政诉讼等方式对不合法的政府行为进行举报,对违法人员或者是行为不当的人员进行批评,并且提出自身的建议,规范政府人员的工作,充分的发挥自身的监督权。 三、总结 总之,在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依旧存在与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相违背的违法行为。这体现了中国社会法制工作还有待完善。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为社会法制工作的建设提供了环境基础,社会法制工作的完善不但能够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还能够在社会主义建设的进程中,推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所以针对社会法制工作建设中遇到的一些问题需要社会各界的努力。只有共同努力才能取得共同进步从而加强社会法制建设,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作者:黄满盛单位:江苏省兴化市张郭镇人民政府 法制论文:循环经济法制设论文 一、发展循环经济的现实意义 我国的经济发展属于高度开采,大量生产,利用率低,排放量高的原始粗放型工业道路,高开采使我们的土地承载能力变弱,能源和资源也高度紧缺;过度消费和废弃的生产生活资料给自然环境带来隐患。我国的资源总量大,人均资源占有量极少,人口超出了环境容量的基本国情面对高消耗、高污染的生产模式压力巨大,片面追求社会经济的增长致使自然环境遭到严重破坏。专家预测,随着中国实施经济发展纲要的落实,同期中国可能无法成为国际上规模最大的经济体而是最大的全球环境的污染源。所以,中国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乃至世界环境好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应立即重视循环经济,发展高利用率、低污染率的工业化道路,形成以“资源-产品-废弃物-再资源”替代“资源-产品-废弃物”经济发展模式,实现资源的循环和优化配置。只有经济增长、环境保护与社会发展同步进行才能够实现社会的稳步发展和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 二、国内循环经济的法建现状 目前,循环经济是国内认可的、科学可持续的经济模式,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尤其政府也在普遍推广,目前已出台了一些提及循环经济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并未形成主要的循环经济方面的基本法和专项的法律法规。其中,几项涉及循环经济的法律条款大致如下:我国首次将循环经济写入立法是在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对政府合理规划本区经济、产业结构以及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规定,该项立法对我国循环经济的形成和发展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和指导意义。200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对固体废弃物污染的减少和防治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并提出了无害化处理的原则,促进了废物的循环利用和环境的保护,这项规定对固体废物的循环处理有着深远的可持续意义。2005年通过的《可再生能源法》则是对循环经济的深入,进一步促进了可再生能源的充分使用,缓解了资源和社会生活以及环境保护之间无法兼顾的难题,有助于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总体来讲,我国现有的关于经济循环发展,资源节约循环利用的保护法律和法规体系虽未形成大的框架,但是已经开始高度重视和具体落实。当然,仅仅几条法律法规仍然无法保证循环经济的形成和有效发展,资源利用与环境协调的法律系统框架仍未形成雏形,距离可持续发展仍然有很大距离。这些法律法规在整体上讲是政策型的、引导性的,而不是规范性、制约性的,缺乏相对应的行政法规和执法细则,不可能从根本上扭转局面,所以,循环经济的专项立法十分必要。 三、关于我国循环经济立法的思考 (一)对宪法、民法等立法领域进行修改和完善,把循环经济引入其他领域的法律和法规当中去,使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在国家基础法律的环境下形成一个有序的、交叉的完整法律框架,使国家基本法与专项法律法规相互促进,相互制约,而共同发展,全面发展来实现循环、可持续的和谐社会建设。 (二)尝试地方性法规的全面细化,也就是要求地方人大及常委会、地方人民政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应当根据权限,在综合掌握了地方特殊情况和经济发展需要,以及掌握了自然环境的特殊性的条件制定或出台相关于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法规、专项法规或者政策等等。 (三)规范和制度上与循环经济齐头并进,尤其应着重在设备能效、取水定额、耗能节能、设计规范、能效标识等方面形成全面配合的规范和制度制约,为循环经济的全面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支持。 (四)政策的科学制定与高效实施,深化改革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供了制度支持,政府在科学合理的定制和落实循环经济的发展路线和政策之后,联合使用税收、信贷等引导性手段宏观调节市场主体的经济操作,有利于形成循环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 (五)在内容上确定循环经济基本法律制度,如政策规划制度,科技支持和引导制度,鼓励绿色消费制度,财政税收鼓励制度,信贷制约制度,项目责任制度和全民参与制度。真正做到在制度上实现构建循环经济法制系统的基础上得到更好的完善和补充。 (六)独立进行《循环经济法》的制定和修正使其成为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法,形成循环经济建立和发展的基本原则、方针、指导思想和具体的法律条款等等,尤其是制约性和规范性的责任惩戒条文,来指导和制约循环经济中的经济主体,做到无论主观还是客观方面都能提升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的协调意识。 (七)完善《环境保护法》,把循环经济当做一项规定写入总则,并把现行的中无法配合循环经济发展的条文修正,举例来说,三同时制度虽然是以往的先进污染防治制度,但这种末端治污已无法配合新型的节约型循环经济的需求,应作出适当调整鼓励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八)避免新旧法律法规间的原则冲突制定便于落实的法律法规,举例来说,循环经济的优秀“减量化-再使用-再循环”原则中减量化原则和《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中的减量化原则应做到一致,避免在现实的法律法规落实问题上出现分歧或者背离,尤其对于某项法律中已有相关类似原则的条件下避免分歧应合二为一。最后,循环经济的形成和发展需要一项新法律来得到保障。放眼望去,世界上的各发达国家里,都是以法律作为基础来推动循环经济的形成和发展的,单纯的道德制约无法实现节约型经济的科学发展。在自我规范能力偏弱的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利用率提高和缓解经济增长与社会矛盾的最科学方法就是加强法制建设作为制约市场主体盲目性、自发性的弱点,重视资源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构建法律法规体系框架和政策制度系统是循环经济形成和发展的最有效的保障。在国内现有的相关法律的基础上,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综合考虑国内的资源和环境的现状以及亟待解决的问题,建立我们自己的可实施的循环经济法律网络,依法发展循环经济,依法规范环境保护,依法促进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平衡共存,总之,依法治国对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济起到了关键作用。 作者:徐子翔单位:武汉东湖学院文法学院 法制论文:法制社会大学生法律论文 一、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内涵 (一)增强法律意识是促进大学生的个人素养提升 全面发展的需要。健全的法律意识能够促进大学生个人素养,能从文化上提高大学生的内涵,对于一个法制社会国家来说,能有培养具有法律意识以及深刻内涵的人才,无疑是推动这个法制社会建设与发展的优秀力量。提升大学法律意识直接影响着大学生的思想素质,政治素质以及个人对法的理解,影响着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成长。随着日益发展的社会,法律是如今社会的一个重要问题,对法律有着重要的思想意识,才能更好的融入法律当中,运用法律,建设法制社会。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并不容乐观。不能正确的行使法律,以致自身的合法权益并不能有效的得到保障,也使得法律意识淡薄的某些人走上犯罪的道路,近些年,大学生犯罪的例子也频频皆是,对于法律意识的培养是一个重要、紧迫的问题。 (二)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大学生自我利益得到保障的重要途径 法律作为调节利益的规范,日常生活中在保护人民权益方面具有基础性的作用,大学生在步入社会后,其所具备的法律意识对其在社会生活中自身利益的保障与维护有着重要的作用。在社会工作与生活中,大学生需要面对许多在校时并未能面对的问题,有些情况下,需要运用法律的武器才能维护自己利益,而此时法律意识在问题下起着一个基础的作用。如若在有些法律意识淡薄的大学生眼中,对权益的保护以及维护未能做到最好,从而使其低迷,失去信心,最终做出消极的决定。而社会生活中,法律意识不仅仅只是口头的空谈,自身的合法权益需要自己来维护,因此,增强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对于大学生来说是将来进入社会必要生存手段也是推动法制建设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建设法制社会的必要因素 依法治国是当代社会主义建设的优秀内容之一,作为当代社会的知识力量重要组成部分的大学生来说,增强其法律意识是使其为法制社会建设及推动依法治国的力量。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全体公民守法自觉性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大学生是未来社会的建设主力军,当代大学生日益成为国家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主体力量,其法律意识的深浅直接影响着对行政以及司法工作的开展,增强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不仅能为行政、司法工作的开展做出重要影响,也能为树立法律形象,健全、普及法律提供一个良好的精神力量。 (四)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 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来看,通过法律意识的增强,将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纳入和谐社会的视野中,是全社会对大学生所寄予的期望。对于大学生群体来说,通过学习中得到的各种知识,与目前社会折射出的各种矛盾问题,在大学生心中树立一个正确的法律形象,才能使其对面对的问题做出一个正确的判断。和谐社会的发展建设中,法律起到了一个平衡的作用,当代大学生若法律意识薄弱,则对社会构建中的不平等问题将会采取消极的态度,而增强其法律意识能引导当代大学生树立科学的社会主义民主观念,用辩证的眼光看待面对的那些问题,从而使其能正确的认识与处理,最终达到个人,集体的利益得到最完全的保障。通过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增强,使大学生能在将来更好的去面对,积极的客服与解决那些在构建和社会中存在的问题,提高自信心,尽快的成熟起来。 二、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的途径 思想是人们行动的先导,树立科学的思想的引导,才能够培养人们正确的观念和科学方法,当代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通过对法律意识的培养,从而使得思想层面的提升,来做到一个对思想树立的前提和关键。当代大学生需要加强思想建设,学习与研究法律,加强法律意识与法律素养的培养,树立一个法律形象,从而使其能在今后社会生活中能通过法律意识对其的引导,做出理性的判断。实际行动也是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途径之一。对法理的深刻了解,咨询有关律师,多观看公开审理的案件,对案件的基本事实以及案件的判罚做出相应的结论,以便在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能够运用所观察学习的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需要在学校多开一些法制教育的讲座,让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结合起来,使得大学生自觉养成良好的习惯。而且,大学生入学期间,要多开展普法活动,让他们不只是学习专业课的知识,更要知法懂法。 三、总结 增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已经是一个时代性的问题,其牵涉到的不仅仅是大学生本身的文化与知识素养,更重要的是增强法律意识是这个发展中的法制社会的必然要求,其重要性不可忽视。大学生已渐渐成为当代社会推进的重要组成力量,通过增强其法律意识,树立一个良好的法律态度,锻炼一个成熟理性的法律逻辑思维,不仅对我国的社会现状能有所改观,更重要的是能推进行政、司法的良好发展,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做出贡献。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的增强,能够在一定层面上展现出我国的法律水平,在国际交流日益频繁的当代社会中,有着良好法律意识的大学生,能在国家事务管理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只有加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才能带动民众的法律意识水平提高,才能实现我国社会的法治化,才能促进我国法治国家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 作者:魏震单位:福州大学 法制论文:推进高校工会法制建设论文 一、高校工会法制建设所依据的法律体系 第一,宪法是依法治会的总章程。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广大职工群众、工会组织都接受宪法的保护,同时也要履行宪法所赋予的根本义务,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义制度。第二,工会法规是工会履职的依据。《工会法》是我国的一部基本法,确定了工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中国工会章程》进一步明确了工会作为群团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了“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第三,劳动法规是工会维权的基本保障。以《劳动法》为主体的法规群,对高校有较强针对性的有《劳动法》《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国家法律,还有《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许多行政法规。涵盖了就业退休、劳动保护、劳动者权益、工资福利、安全卫生等各个方面。第四,教育法规是工会参与民主管理的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高等学校教代会管理规定》等,涉及高校管理、民主监督、师资队伍、教书育人等。《大学章程》是大学合法地位的基础,是大学举办者或管理者对学校进行监控、管理的依据和手段,也是大学办学自主权得到有效落实的根本保障。第五,道德规范是工会创建和谐校园的基石。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这些虽不是法律,却有着丰富的内涵和实践要求,对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引领高校全面进步、提升社会价值理念具有统领作用,能维系和巩固高校良性循环。 二、推进高校工会法制建设的三个维度 (一)依法建会管会 一是高校工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组建、变更、撤并等按照一定民主程序,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是依法产生高校工会领导机构。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主席、工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等,按规定年限换届。三是建立机制,完善体系,干好工作。对不断变化的局面,出现的新情况、新要求,要不断依法完善细则,实现与时俱进,科学管理。 (二)依法履职维权 一是工会要弘扬法治精神,“工会代表和维护劳者的合法权益”,体现教职工的意志,努力维护好新形势下高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大家的正当利益。二是配合党政中心工作,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发挥工会群团组织与群众密切联系的关系,面向教职工群体广泛发动,起到组织、宣传、教育的功能,全面推进高校民主法治进程。 (三)依法接受监督 各级工会组织、干部、财务、活动等,都要依法接受会员监督,会员享有“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和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工会财务要向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汇报收支情况,由会员表决,工会重大事项要由会员或代表表决通过,方可执行。工会广泛听取会员意见是防止工作片面的良好方法。 三、推进高校工会法制建设依法履行的四项职能 (一)依法履行维护职能 高校工会要有科学的维权模式,要充分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权观,主动依法科学维权。工会干部要提高维权意识,探索新思路、新途径。工会要架党政知心桥,开教职工畅心路,坚持做好帮扶济困工作,当教职工的贴心人、“娘家人”。维权既要“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地照顾到个人,又要从“全校一盘棋”的大局出发谋大事、干大业,让全校教职工体面劳功、尊严生活。 (二)依法履行建设职能 工会组织要从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引导广大职工参加建设和改革,围绕学校发展建设的中心努力工作。学校未来有发展,全体教职工才能实现梦想。工会要激发教职工的工作热情,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拓展科研领域、培养专业带头人等,全面提升学校办学水平。 (三)依法履行参与职能 高校工会要用参与来促进基层民主建设,充分发挥工代会、教代会在民主决策中的作用。依法搞好源头参与,对于绩效工资、福利待遇、职称评定等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从制定政策之初,就先听取汇总教职工意见,要参与学校各项方针政策的制定,上传下达,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 (四)依法履行教育职能 工会的教育职能是指对劳动者开展思想政治、科学文化、劳动技术教育等。高校工会要加强普法学习宣传,让法治精神贯穿工会工作始终,要动员教职工爱校如家,以主人翁的精神热爱教育事业。工会要和学校人事、行政、教学等部门密切联系,了解需求变化,适时组织教职开展培训、考察,鼓励教职工接受继续教育。开展“三育人”评选,树典型,扬正气,引导职工树立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争当“四有”教职工。 作者:姚英华单位: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法制论文:法制化财政税收论文 一、财政税收调控经济行为的作用和必要性 作用:税收调控经济行为要求经济活动主体行为的合理化,是把事物之间的联系以有序而富有成效的方式结合起来,从而取得相对稳定的形式。政府的征税行为是基于一定的社会职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而不是为了维护本身的单向利益。因此在调控经济过程中遵守的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而不是单纯的从某一级别个别的利益偏好而随意变动征税行为。必须明确的是:尽管征税寓含着政府的权利意向,但它也只能是政府的经济行为而非权力行为。如果把征税视为政府的一种权利职能,必然会导致政府对市场的直接干预,形成市场的混乱,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的约束,强化政府权利对经济运行的推动功能,进而实现税收杠杆的平衡。必要性:第一,可以使经济活动主体(生产经营和消费行为)合理化。其实质就是市场配置的合理化,减少企业不规范行为对社会资源的浪费,因此运用税收杠杆作为导向机制,规范企业严格遵循市场经济原则,转换企业经营机制,用市场主体的法人资格进行自我规范,借以制导企业运用按照社会的轨迹良性运行,从而实现以最少的资源最大限度的提高社会经济运行的效率;第二,通过财政扩大经济内需,可以调整消费者与投资之间的关系,从而在保证供求平衡的基础上保持经济快速平稳发展;第三,利用财政政策发展循环经济,可以加快经济增长方式向环境友好型转变,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人口环境相协调发展;第四,利用财政杠杆的倾斜,通过落实发展机制,形成东中西的优势互补,区域经济良性循环发展的模式;第五,在经济稳步增长的同时可以加大对教育、医疗等社会各项事业的投资力度,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调节国民经济往综合平衡和稳定协调的方向发展; 二、我国当前税收调控法律化制度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至今还处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阶段,还需要有步骤的进行改革和完善,因此这就决定了我国税收会在执行的过程中会同某些政策会产生矛盾: (一)现行法律体系不健全对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正是因为缺少专门的法律法规,市场不能对某些相关的行为进行规范,从而导致了许多市场经济问题的出现,因此制定一部完整的、关于税收调控的法典很有必要。首先,就市场来说,税收在被越来越频繁的应用于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次,现行税法对于宏观调控职能表现不突出,不能从经济法上真正去解读税收;最后,税收调控法作为我国宏观经济法体系的一个重要部门法,是国家加强经济立法的必要手段,因此必然会走向法制化。 (二)现行税收制度调节居民的收入差距乏力,不能满足居民消费需求的增长实现以国民消费为主导的经济增长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目标,但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差距过大、税收分配政策不合理的现状导致了很多居民收入水平低而缺乏消费的能力。其政策不合理主要表现在:首先,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分类制虽简单明了,但在当前收入来源多元化、复杂化的现状中却难以体现税负公平、合理负担原则,不能全面反映纳税人的能力。例如现在有些实际收入多的人缴税的金额却比收入少的人要少,有失公平。其次,财产税征税面积狭窄,难以有效应对收入结构失衡、财富集中的形势。由于现行税法的不完善性,我国目前开征的财产税只有房产和车船,而遗产等更巨大的财产却没能纳入开征范围,因此就造成了我国大量富二代的出现,也使得贫富差距更加显著。 (三)现行税收制度很难有效的调控产业结构的不平衡首先,就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体制来说,主要还是依赖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由于当前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发展的需要力度不够,因此造成发展滞后,并未实现第三产业的协调拉动;其次,当前税收政策未能有效的引导社会各个方面向农业投资,不利于农业产业结构的优化。表现在:第一,政府财政支持是我国目前农业最主要的投资来源;第二,我国涉农的税收制度几乎都集中在农产品的种植和农业科技的推广上,而最主要的农产品销售和养殖业却缺乏优惠。 三、关于构建和完善我国财政税收调控法的思考 所谓财政税收调控经济行为的法制化就是以人民大众的意志为出发点,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税收决策国策的规律进行决策,财政税收决策者的权利受到公众监督和法律约束的过程。 (一)制定宏观调控基本法社会主义是法制经济,必须以法制为准绳,良好的财税法律法规是控制经济的前提,而财政税收调控法属于宏观法律调控体系,因此可以通过创建《税收调控基本法》来对税收调控法做出最基本的规定,如原则、特征、手段等等,通过细分来对税收调控体系。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制定《税收调控基本法》时,要注意同《税收基本法》的区别。要尽量在书中完善税收调整法的各税种法,从而可以加重或减轻经济主体税负,从而起到影响其它经济活动的税收调控措施。 (二)加大税收对分配的调节作用,缩小居民差距,拉动国内总体需求首先,纳税人的综合纳税代替分类税制,通过一次性对纳税人的收入综合进行纳税可以更直观的了解纳税人的纳税能力,从而实现多收入者多纳税;其次,完善税收来源,例如开征遗产税、社会保障税等,发挥税收在保障高收入、保障低收入方面的作用。 (三)发挥税收在调节产业结构中的作用首先,要加强对第三产业等密集型产业和新兴产业的调控,例如可以实行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等,鼓励其发展,从而缓解我国目前紧张的就业压力;其次,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作用。可以通过将税收的优惠政策范围扩大到农业、养殖业等相关产业,对能够促进发展的组织机构给予税收优惠,从而促进农民组织成立或中小企业的建立。 (四)以良好监督、社会关注和信用体系为后盾一方面政府要严格公正的执法,另一方面社会各界也要履行自己的监督职能,时时刻刻关注执法者的行动,督促执法者在执行权利时能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同时,公民个人也要发挥主人翁的精神,积极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四、结束语 发展税收事业是促进人类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目标,但就我国目前来说,要想实现财政税收调控的法制化建设还是一个艰难的理想。但是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市场调控经验的不断积累,民主政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一个内容完善的符合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税收调控法一定会出台,并在我国的国民经济运行中发挥更有效的调控作用。 作者:逄锦艳单位:潍坊市坊子区财政局 法制论文:高校工会法制建设论文 一、高校工会法制建设所依据的法律体系 第一,宪法是依法治会的总章程。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广大职工群众、工会组织都接受宪法的保护,同时也要履行宪法所赋予的根本义务,维护中国特色社会义制度。第二,工会法规是工会履职的依据。《工会法》是我国的一部基本法,确定了工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中国工会章程》进一步明确了工会作为群团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了“中国工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第三,劳动法规是工会维权的基本保障。以《劳动法》为主体的法规群,对高校有较强针对性的有《劳动法》《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国家法律,还有《工伤保险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许多行政法规。涵盖了就业退休、劳动保护、劳动者权益、工资福利、安全卫生等各个方面。第四,教育法规是工会参与民主管理的基础。《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高等学校教代会管理规定》等,涉及高校管理、民主监督、师资队伍、教书育人等。《大学章程》是大学合法地位的基础,是大学举办者或管理者对学校进行监控、管理的依据和手段,也是大学办学自主权得到有效落实的根本保障。第五,道德规范是工会创建和谐校园的基石。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这些虽不是法律,却有着丰富的内涵和实践要求,对于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引领高校全面进步、提升社会价值理念具有统领作用,能维系和巩固高校良性循环。 二、推进高校工会法制建设的三个维度 (一)依法建会管会一是高校工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组建、变更、撤并等按照一定民主程序,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是依法产生高校工会领导机构。组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主席、工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等,按规定年限换届。三是建立机制,完善体系,干好工作。对不断变化的局面,出现的新情况、新要求,要不断依法完善细则,实现与时俱进,科学管理。 (二)依法履职维权一是工会要弘扬法治精神,“工会代表和维护劳者的合法权益”,体现教职工的意志,努力维护好新形势下高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大家的正当利益。二是配合党政中心工作,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发挥工会群团组织与群众密切联系的关系,面向教职工群体广泛发动,起到组织、宣传、教育的功能,全面推进高校民主法治进程。 (三)依法接受监督各级工会组织、干部、财务、活动等,都要依法接受会员监督,会员享有“批评工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工作人员,要求撤换和罢免工会工作人员,对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工会财务要向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汇报收支情况,由会员表决,工会重大事项要由会员或代表表决通过,方可执行。工会广泛听取会员意见是防止工作片面的良好方法。 三、推进高校工会法制建设依法履行的四项职能 (一)依法履行维护职能高校工会要有科学的维权模式,要充分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维权观,主动依法科学维权。工会干部要提高维权意识,探索新思路、新途径。工会要架党政知心桥,开教职工畅心路,坚持做好帮扶济困工作,当教职工的贴心人、“娘家人”。维权既要“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地照顾到个人,又要从“全校一盘棋”的大局出发谋大事、干大业,让全校教职工体面劳功、尊严生活。 (二)依法履行建设职能工会组织要从群众根本利益出发,引导广大职工参加建设和改革,围绕学校发展建设的中心努力工作。学校未来有发展,全体教职工才能实现梦想。工会要激发教职工的工作热情,组织开展岗位练兵、拓展科研领域、培养专业带头人等,全面提升学校办学水平。 (三)依法履行参与职能高校工会要用参与来促进基层民主建设,充分发挥工代会、教代会在民主决策中的作用。依法搞好源头参与,对于绩效工资、福利待遇、职称评定等与教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从制定政策之初,就先听取汇总教职工意见,要参与学校各项方针政策的制定,上传下达,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 (四)依法履行教育职能工会的教育职能是指对劳动者开展思想政治、科学文化、劳动技术教育等。高校工会要加强普法学习宣传,让法治精神贯穿工会工作始终,要动员教职工爱校如家,以主人翁的精神热爱教育事业。工会要和学校人事、行政、教学等部门密切联系,了解需求变化,适时组织教职开展培训、考察,鼓励教职工接受继续教育。开展“三育人”评选,树典型,扬正气,引导职工树立社会主义优秀价值观,争当“四有”教职工。 作者:姚英华单位: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我国法制化行政管理论文 一、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的现状 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还存在着这样一种现象,行政管理主体法治意识淡薄,暴力执法、滥权执法、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时有发生;行政管理组织机构设置不合理,帕金森定律和彼得原理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广泛存在,行政资源浪费严重,行政效益不高;行政管理权力得不到有效的规范和监督,权力滥用、贪污腐败现象常现;行政管理执法程序落实不到位,行政客体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群众的满意度不高。为了把我国建设为便民、高效、廉洁、富强、民主、法治的政府,这就需要对行政管理进行规范和调整,使得行政管理依法进行,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真正实现行政管理的法制化。 二、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基本内容和现实意义 (一)法治观念深入人心是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基本要求法治观念直接影响着我国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建设。邓小平说:“我们国家缺少执法和守法的传统,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开始抓法制,没有法制不行,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社会上也要进行这个教育。”因此,通过对全社会成员加强法治观念教育,使法治观念深入人心,形成行政主体依法用权、行政客体依法维权的法治氛围,这样就能真正推进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健康发展。 (二)行政管理组织法制化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行政管理组织要求在职能目标分工、权责分配、工作程序设置和各个层级、各类部门、各个职位的设置时必须依法进行,做到以法律为纲,以法治为则。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优化政府机构设置、职能配置、工作流程,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行政运行机制。统筹党政群机构改革,理顺部门职责关系。推进机构编制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严格绩效管理,突出责任落实,确保权责一致。因此,加快推进行政组织的法制化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基础。 (三)行政管理职能法制化是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必要保障行政管理职能反映着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内容与基本方向,是行政行为本质的具体表现。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的管理。这在客观上就要求行政管理职能必须法制化,行政主体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要依法履职,确保人民的权益得到维护,让人民群众真正感受到社会主义法治的公平正义。 (四)行政管理程序法制化是维护人民权益、树立政府权威、提高行政效率的前提在法治国家,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之所以能够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应当归功于程序法制。优良的程序法是行政管理活动的内在要求,有益于公众配合行政管理,促进行政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从而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树立法律权威。 三、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实践方式 (一)加强法制教育宣传提升全民法制意识“只要做了教育,干部的思想情况就会起变化。所以,我们还是要多做工作,多进行教育”。强化法治教育,必须大力开展法制教育宣传工作。政府法制部门负责牵头,以现代媒介和传统媒介相结合的方式对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学校等开展违法受严惩、守法得鼓励的宣传和推广活动,从而形成一个全民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浓厚氛围。健全完善法律制度为行政管理保驾护航行政管理必须在法制的轨道上进行,必须以科学合理的制度为保障。制度有全局性、根本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特征,制度建设是行政管理最有效、最持久的手段。一方面使各项制度与时俱进、不留漏洞;另一方面严格执行制度、树立制度权威。通过健全的法律制度使社会各行各业形成你追我赶、争当先进、奋发向上的社会风气。在制度落实中真正做到严于律己、以身作则,秉公执法、有罪必罚,敢于碰硬、法不容情,雷厉风行、精干高效。加强检查和查处力度,对制度执行不力的坚决依法追究责任。行政管理法制化需要走出一条依靠制度建设的治本之路。 (二)完善监督体系提高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效率和效益通过法定的形式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加强监督,一方面可以避免权力被滥用,另一方面可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最重要的是要有专门的机构进行铁面无私的监督检查,用权力来监督权力。健全纪检监察体制,更好发挥巡视制度监督作用。十八大后,中央在全国开展巡视组调查取得的成效,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全面贯彻多元化监督的同时,也要注重人民群众的监督。人民群众对行政管理有最直接的感受,感受最深也最真实,最有发言权。重视人民群众监督这一庞大的监督力量。只要我们信任群众,走群众路线,把情况和问题向群众讲明白,任何问题都可以得到解决,任何障碍都可以排除。现在我们需要把这种新的理念,即重视多数人的力量运用到政治中,重新改造我们的公众生活和民主制度。我们不能仅仅满足于改善市政服务,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还要让公民参与决策。我们要让这种参与既方便又有效。 (三)借鉴国际社会行政管理法制化的先进经验针对我国现行的实际情况,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学习新加坡等国家的行政管理模式。比如先进的理念、转变政府职能,科学的体制、构建高效和有限责任政府,健全的法制,完善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改善民生、优化环境等等。新时期的行政管理要求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效益,依法行政,坚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树立法律权威,坚持行政管理各项工作都必须沿着社会主义现代化法制建设的道路前进。真正做到高效、便民,公平、正义,富强、民主,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作者:廖志强单位:重庆市彭水县公安局
电力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研究:电力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的探讨 摘要: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持续加深,电力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行业,不仅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责任,而且还面临着市场化竞争带来的运营风险,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建立财务风险监控机制,实时分析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有效控制财务风险,本文从电力企业的角度出发,对存在于电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财务风险进行论述,并提出了应对、防范和控制的措施。 关键词:电力企业;财务风险;风险控制 财务风险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财务收益与目标财务收益发生背离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财务风险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全过程。例如由负债引起的,因为借入资金而增加的丧失偿债能力的可能。电力企业以建设运营电网为优秀业务,承担着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电力保障的基本使命,属于资金密集型企业。但是电力企业长期处于国家垄断经营,依靠国家计划和优惠政策来配置生产要素,发展靠国家、效益靠政策的机制,缺乏应对市场经济中财务风险的能力。随着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化,电力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越来越大,遇到的财务风险管理的挑战也越来越严峻。加强和完善企业财务风险控制,是电力企业可持续发展,提升企业自身竞争力的前提。 一、电力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 (一)政策性风险 政策性风险是指政府出台的与企业经营相关的各项财政和金融政策。电力企业经营发展形势和国家政策的制定有密切关系。由于电力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放在第一位的,它必须以满足国民经济整体利益为出发点,这样必然面临政策性层面的财务风险。例如电价政策风险。在电网企业当中,有“电价是电网企业的生命线”一说。电网企业作为资金密集型企业,每年要投入巨大的资金进行电网的建设与改造,但是作为企业,效益始终是第一位的,电价政策就是电网企业的效益源头。只有投入,没有产出,任何企业都不能可持续地发展,财务指标也面临恶化的风险。 (二)投融资风险 1.投资风险。电力作为投资规模最大的行业,一直保持着高速的增长状态,目前投资规模都在千亿以上。其中电力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基础,在政策的要求下进行大规模基建投资,但是作为企业经营,对于有些投资项目的审批要充分考虑投资的合理收益、融资的及时稳定回收以及投资风险的合理控制。如果没有制定整体投资战略和行业规划,也没有明确的产业政策和行业导向,投资随意性很大,一些投资存在短期行为,对企业带来的影响将是不可估量的。 2.筹资风险。筹资风险是指企业因筹资活动而引起的收益不确定性以及到期不能偿付本息的风险。电力企业属于高投入的技术密集型企业,电网建设投资规模大,设备更新较快,解决资金来源主要依靠银行贷款。由于电网投资等因素导致的电力企业普遍存在的高负债率,给企业带来了巨额的债务风险。这虽然与国家宏观政策密切相关,但最终偿还债务是要落实在电力企业。为此电力企业要在争取政策支持的基础上,加强经营管理,堵塞漏洞,力争将因偿还债务导致的不容乐观的财务状况可能产生的风险降至最低程度。 (三)内部控制风险 内部控制风险是指企业内部控制措施不到位使得控制机制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而造成的风险。具体表述为在对有效管理的内部牵制制度、合法的财务收支活动、资金和材料的充分效能发挥以及最大利益回报。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的管理机制,设计合理有效的组织机构和职务分工,以及明晰的标准化业务处理程序,将为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性等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的保证。 (四)信息化风险 随着电力市场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经济市场的不断发展,国网推出了“SG186”信息化战略,其中实施ERP系统是优秀的组成部分,企业财务管理的方式和理念将迎来全新的改变。ERP系统即企业资源管理计划信息系统,将整个公司的生产、运营和管理以业务流程为导向,以财务管理为主线,建设统一的信息技术平台,覆盖公司各个方面的大型专业数据库,形成集中、高效、统一的管理机制。整个系统的规划、建设和实施的好坏,对财务风险的影响是巨大的。 (五)自然风险 自然风险是因自然力的不规则变化产生的现象所导致危害经济活动,物质生产或生命安全的风险。如地震,水灾,火灾,风灾,雹灾,冻灾,旱灾,虫灾以及各种瘟疫等自然现象。电力企业作为一项高危行业,自然风险的影响巨大。 二、电力企业财务风险的应对和建议 (一)政策性风险的应对 电力企业作为国家骨干企业,承担着不可推卸的社会责任,在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责无旁贷。对于政策性风险电力企业虽然无法左右,但可以积极应对,争取享受有利政策。 1.分析企业自身发展状况,争取有利政策。如电价政策,从2003年6月《电价改革方案》出台,到《上网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销售电价管理暂行办法》的相继颁布,建立了独立规范的输配电价机制。输配电价承担了整个电网企业建设、发展的全部成本和费用,这就要求电力企业要充分了解自我发展状况,找出有待完善的方面和环节,积极向国家争取有利政策;同时要着力改变自身的成本结构,降低成本和消耗,优化电价结构,抵消政策带来的风险。 (二)投融资风险的应对 1.建立项目投资风险监督机制,完善投资效益评价制度,确保电网发展规划与投资紧密结合。具体做法就是将电网建设规划与投资规划紧密结合,建立投资管理的长效机制,在投资效益分析和电网规划的基础上确立企业的长期投资规划。即在进行电网前期规划时,除了考虑市场、负荷增加、未来经济发展等因素外,更要考虑市场是否优良,未来用户的电价结构如何,以及未来经济发展是否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引导的方向,并根据上述因素对投资项目进行详细的测算,结合未来用户的生产经营周期、产品性质、市场情况对投资资金的回收期进行详尽测算,保证投入的资金能够收回,规避投资风险。同时重视对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评价,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投资回收内容。投资项目的收益率超过资本成本时,企业的价值将增加;投资项目的收益率小于资本成本时,企业的价值将减少。同时也要考虑投入货币的时间价值,即要增加净现值、现值指数、内含报酬率等指标并进行评价。 (三)内部控制风险的应对 1.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即五种职务相分离制度:授权批准职务与执行业务职务相分离;业务经办职务与审核监督职务相分离;业务经办职务与会计记录相分离;财产保管职务与会计记录相分离;业务经办职务与财产保管职务相分离。 2.树立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意识。为防范规避内部控制风险,企业应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在企业全员中树立风险意识。它包括:风险辨识,是指查找企业各业务单元、各项重要经营活动及其重要业务流程中有无风险,有哪些风险;风险分析,对辨识出的风险及其特征进行明确的定义描述,分析和描述风险发生可能性的高低、风险发生的条件;风险评价,评估风险对企业实现目标的影响程度、风险的价值等。同时企业应对风险管理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实施风险辨识、分析、评价,以便对新的风险和原有风险的变化重新评估。 3.加强人员素质的培养,更好地适应企业内部控制的要求。现代化企业的内部控制对人员的素质有了高的要求,只掌握单一的会计核算技能,远不能满足财务管理的要求。财务部门是企业的优秀管理部门,同各个部门的管理密不可分,同时也承担着对企业经营管理各个环节实施有效监控的任务。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大大突破了财务会计的工作范畴,不仅仅局限于财务会计的知识领域,同时也是市场营销、法律咨询、规划发展、信息管理、设备采购、安全生产等多方面知识的融合,没有相应的知识支持,内部控制不可能完全到位。培养和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使之能更好地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履行本职工作,减少内部控制风险。 (四)信息化风险的应对 随着ERP系统的实施,建立标准化业务流程,统一财务标准,建设会计核算、预算管理、资金管理、资产管理、分析与评价等优秀应用模块,实现公司业务与财务信息实时共享,提升财务的主动控制和决策支持能力,为实现财务管理现代化提供支撑。对信息化风险的应对措施如下。 1.建立安全防护体系。网络与信息安全全面纳入安全生产体系。落实安全评估制度和等级保护制度。建设网络信任体系和应急机制。建立多层次的网络与信息安全防御系统,建设从设备安全到用户安全的整体安全防护体系,实现网络与信息安全的可控、能控、在控。 2.建立标准规范体系。完成信息系统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安全、评价等方面的标准,为实现信息系统的标准化设计、开发、运维与管理奠定基础。建立公司信息化标准体系库,实现标准的动态维护、管理与查询。 3.建立评价考核体系。按照公司创一流同业对标工作的总体要求,积极开展信息化同业对标,丰富对标内容和形式,完善评价指标库,推广信息化最佳业务实践,将信息化工作逐步纳入公司的业绩考核体系,形成激励机制,实现信息化水平持续提升。 (五)自然风险的应对 电力是国民经济的基础行业,而电网又是多层次大范围布局,这些因素决定了电网企业属于风险密集型行业。如由冰雪、地震、洪水和暴风等自然灾害引发的电网崩溃、大面积停电等事故也屡见不鲜。应对自然风险的举措有: 1.基于自然风险防范,确定全面预防目标。“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电力生产和建设的基本方针,这一方针贯穿于各级电力企业的生产过程。其特点是以经验总结为依据,制定可能发生自然灾害的事前预防、事中处理、事后恢复等措施,确保电力生产的安全稳定运行。其中风险管理重点在于超前预防,即在自然灾害发生之前就对工作环境和场所中可能产生的事故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检查预测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力争将可能的事故消除在产生之前。 2.超前规划,合理转移自然风险损失。自然灾害的发生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要将风险降至最低水平,可寻求转移自然风险损失的办法。例如,为电网资产投保,合理规划资产投保范围和条款,尽可能以最小的成本,转移部分风险损失。保险不仅能够帮助受灾企业及时恢复生产,而且能够促进电网企业的风险管理工作。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人拥有为大量类似企业服务的经验,掌握了大量的同质标的风险数据资料,在风险识别、评估、制定风险管理方案等各个方面,保险业的介入都对电网风险管理不无裨益。特别是在电网的防灾防损过程中,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人可以凭借其掌握的历史经验数据和与社会其他机构建立起来的良好合作关系,为企业提供大灾预警、防灾防损建议和企业投保方案建议,从而促使企业的风险管理措施更加完善和有效。 电力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研究:浅谈电力企业财务风险管理问题 【摘要】当前电力企业财务管理工出现的一些问题不久影响企业资金的合理应用,而且还会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本文笔者就如何加强电力企业财务风险问题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财务风险 电力企业 管理 对策 一、电力企业面对的主要财务风险 (1)电力经营的财务风险。这一风险主要是在电力公司在生产营业中涉及到财务的风险,其中财务风险主要有:生产电能过程、电能供应过程以及经营过程中因为不能确定的外界客观因素是企业的经济和内部资金周转受到影响而出现一些状况,最终有可能引起企业资金和产业的调整。然而在经营过程中受到的财务风险有选购材料、生产产品、账款实收的风险等等。 (2)项目投资中的财务风险。投资项目就是指企业将一些资金投入到项目中,分析了市场的发展和需求,最终将资金投入到项目建设中。所以电力企业的经济收益这就会受到市场客观因素的影响,市场的发展趋势有可能呈现上升或者下降,@都会影响企业的经济收益,因此电力企业的项目投资主要在于电力设备的建设方面,生产的电力设备也会有影响。 (3)筹集资金中的财务风险。由于企业内部没有全面分析到风险和缺少权威的引导,也没有全面考虑到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就导致了相关工作人员盲目筹集资金,一旦受到客观因素的波动,就会引起企业的生产经营模式发生改变,而且在已经开展的资金筹集方面,缺少对资金追踪管理和控制,这就有可能出现资金被内部人员非法挪用的情况等等,从而影响了企业的财务受到损害。 二、构建财务风险控制体系框架的必要性 在风险控制体系建设中,需要做好以下原则的掌握:第一,风险预防处理。对于该内容而言,其是电力企业确定风险控制目标的重要要求。电力公司在运行中,由于影响因素较多、环境变化较快,不可避免的会出现风险损失情况,就需要电力公司能够以针对性策略以及措施的应用做好这部分风险的处理,即通过风险处理、风险预防的积极结合更好的达成风险控制目标;第二,顾全产业链。电力企业属于一种技术、资金密集型产业,具有着投资规模大以及建设周期长等特点,根据此种特点,就需要公司在自身财务风险控制工作开展中能够对该产业链上的其他主体进行合理的兼顾,在把握全局的基础上实现利益最大化;第三,局部整体结合。输电以及配电是电力公司工作开展的主要业务,对于这部分环节来说,在实际操作中都具有财务风险的发生可能。对此,在对风险控制策略进行制定时,就需要能够对不同环节对企业风险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综合性的考虑,避免过于注重局部风险的控制而对整个公司的整体利益造成损害。 三、电力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现状 (1)财务风险管理意识不强。电力企业在进行各项管理工作时,对财务风险管理不够重视,将管理工作的重点都放到了生产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工作上,这就造成了无法对财务风险进行及时的了解,财务风险控制管理力度较弱,当出现财务管理风险的时候,往往不能针对风险问题进行及时的分析和有效的解决,对电力企业的经济效益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2二)财务风险管理制度不完善。对财务风险的管理先要取得更好的效果,就必须制定一套科学的、合理的、有针对性的管理制度,但是在当前的电力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制度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在管理环节中,各部门和单位之间缺乏沟通,相互之间的关系缺乏协调与配合,管理效率较低;管理责任不明确,管理过程中容易出现互相推卸责任的现象,不利于财务风险管理工作的进行。 (3)财务风险管理缺乏信息化建设。随着科技的发展,计算机技术在生活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将计算机技术应用财务风险管理工作中去,加强财务风险管理信息化建设,对财务风险管理来说具有重要意义。在现阶段的财务风险管理中,各种计算机技术并没有得到充分、合理的运用,信息化建设设备落后,各种数据和资源无法及时共享,管理工作存在严重的滞后性,管理效率比较低,对财务风险的控制效果不明显。 四、提高财务风险管理 (1)提升决策质量。在电力公司发展中,财务决策是非常重要的一项工作,决策的正确与否,将直接对整个公司的财务管理产生影响。为了对财务风险进行有效的防范,管理人员在进行抉择时,则需要对各种可能对决策产生影响的情况进行考虑,通过定量分析方式的应用对决策过程中的主观性进行降低。如在固定资产项目决策中,则需要对不同方案的投资回收期、报酬率以及净现值等指标进行科学的计算,在对不同方案结果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最优的投资方案进行选择,以此在降低决策失误比例的同时规避财务风险。 (2)提升员工意识。财务风险的控制离不开电力公司全体成员的支持与参与,只有所有员工都形成良好的风险意识,才能够在风险来临时做好正确的识别以及应对。对此,则需要电力公司能够从以下方面入手:第一,加强人员选拔。财务部门是电力公司的关键部门,财务人员素质情况将直接影响到公司的财务风险防范效果,对此,就需要做好人员的选拔工作,保证能够将专业水平高、综合能力强、具有良好责任意识的人员吸纳到财务部门当中;第二,更新管理理念。对于电力公司而言,其风险因素不仅在理财环节存在,其他部门决策也将对公司的财务情况产生影响,对此,则需要积极转变意识,通过对各个部门的调动使其能够共同参与到财务风险控制工作当中,在对财务风险进行消除、防范的基础上降低公司财务损失。 (3)应用ERP管理系统,提升企业财务集约化水平。在电力企业发展过程中,资金流、物流、信息流以及工作流等在企业财务管理中均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为了能够将以上内容规范化,实现ERP管理系统的有效应用是不容忽视的。通过ERP系统,不仅可以实现财务管理数据实时、高效的传送,而且还可以通过ERP系统对项目的进度信息和资金支付情况进行全面了解与掌握,当项目进入决算转资阶段,通过维护结转规则进行转资。此外,由于ERP系统中的各项业务都存在着紧密的联系,因此,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该系统实现企业财务的实时监控和全方位分析,为财务的集约化建设提供了有利的技术支持,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财务信息平台一体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4)加强工程财务管理,防控经营风险。在开展工程财务管理的时候,管理人员应该从工程施工的各个环节着手,健全管理制度,优化管理流程,建立工程财务风险管控体系,并确保每项制度都能够得到切实落实,以此来有有效防范工程财务管理的习惯性违章。与此同时,还要加大财务管理的监督力度,不断对财务稽核管理制度进行优化与完善,从根本上提高财务稽核应用水平,确保财务风险诊断和预警能力能够将其自身的作用在财务风险控制工作中充分发挥出来。除此之外,还要讲重大财务事项报告机制落实,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年度报告和内控评价报告制度,以此来对经营风险进行有效防控。 电力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研究:电力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与控制问题思考 (国网江苏省电力公司徐州供电公司 江苏 徐州 221000) 摘 要:企业财务管理是企业市场生产、经营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之一,社会进步与企业发展都是依靠竞争来推动的,如何提高财务管理质量对电力企业发展而言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就电力企业财务管理风险以及内容、电力企业对于财务管理风险进行防范的措施进行了相应的论述。 关键词:电力企业; 财务管理; 风险; 措施 引言:随着经济发展的加速以及国家政策的完善,电力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推进,电网企业应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趋势,创新管理方法。在电力投资多元化的情况下,电力企业在经营与采取风险方面所存在风险逐渐加大,因此对财务风险的认识、预防和控制的研究成为电力企业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电力企业财务风险的含义和重要性 电力企业是以资本化、价值化的管理为主要特征,且是以资本与价值为目标的管理活动。财务管理是企业管理重要组成部分,切实提电力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是企业财务管理工作重要环节,而实施财务风险管理是提升财务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财务风险是指企业经营过程中由于各种难以预料或控制因素的影响,导致企业财务状况具有的不确定性。财务风险使企业不能实现预期财务收益,从而产生损失的可能性。电力企业的财务风险来源由内部环境因素及外部环境因素两类。企业财务风险的成因主要由企业的内部环境和所处的外部环境两方面决定的:针对企业内部环境而言,财务风险客观存在于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各个环节,对其进行管理与控制的好坏关注着企业的价值损失,通过管理价值风险从而达到管理物质要素。从外部环境来说,当今企业赖以生存的市场环境充满了竞争与挑战,将发生急剧的变化,技术革新、全球化和信息快速传播意味着市场壁垒已被打破,企业将面临来自国内、国际市场的日益激烈的竞争和严峻挑战。 二、电力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内容 财务风险是指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融资不当使公司可能丧失偿债能力而导致投资者预期收益下降的风险。财务风险有广义的定义和狭义的定义。把风险定义为损失的不确定性是风险的狭义定义。还有一种观点,认为风险不只是指损失的不确定性,而且还包括盈利的不确定性。这种观点认为风险就是不确定性,它既可能给活动主体带来威胁,也可能带来机会,这就是广义风险的概念。风险管理主要是在组织在运营的过程中,其内外部可能存在一些危害利益的风险,针对这些风险采用相关的方法进行衡量、预测及分析,并实施措施进行控制,从而将风险降低的过程。电力企业财务风险则指的是企业在进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实际收益和目标收益之间所存在的背离后产生的损失。在电力企业的生产经营中,财务风险可谓是贯穿了全过程。电力企业中财务风险的管理多和常见的风险管理方法是一样的,多是先对企业中存在的财务风险进行分析,然后在结合的企业实际的情况下,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三、防范和降低财务管理风险的措施 1 提高风险意识 要想降低和规避企业的财务风险,要提高全员风险意识。在企业管理中,风险意识要深入到管理层和员工心中,深入到经营活动的全过程,深入到每一个关键业务的细节中,这样才能化被动为主动,全面而有效的控制风险的产生,有效降低风险,减少损失,增加收益。首先,要提高企业管理人员的财务风险意识。企业管理人员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决策者,只有企业管理人员首先认识到财务风险的重要性,才能充分调动企业员工的防范财务风险的积极性。其次,要提高企业财务人员的素质。如果财务人员风险意识淡薄,也是企业财务风险产生的一大原因。财务人员必须有专业的判断能力,有助于及时发现财务风险,从而合理地规避风险。 2创新风险管理 企业在每个工作环节都必须具有风险防范的意识,必须建立健全财务风险管理的相关机制,并树立企业财务风险意识,对于财务风险所造成的影响应该合理对待,对其进行客观预y,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随着经济发展,企业在复杂的市场环境中面临着激烈的竞争和严峻的挑战,另一方面,企业规模的不断壮大必将伴随着固定资产投入和巨额担保以及资产负债的增加,不断累加的财务风险要求企业必须具备较高的风险管控能力。一方面要能及时识别财务风险的表现形式并准确预估偿债能力,另一方面要健全风险计量和报告的控制体系,及时采取有效的风险管控措施,从而降低不必要的损失。 3 加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财务风险由企业外部因素和内部因素共同形成,而内部财务风险是由企业内部多种不确定因素形成。在实际工作中,针对内部财务风险,可以通过内部控制体系来防范财务风险。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是防范和控制电力企业财务风险的组织保证。电力企业应形成决策、授权、执行和监督的基本框架,四者之间构成权责明确、相互协同、有效制衡的完整组织体系。所谓内部控制,是指一个单位为了实现其经营目标,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会计信息资料的正确可靠,确保经营方针的贯彻执行,保证经营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而在单位内部采取的自我调整、约束、规划、评价和控制的一系列方法、手续与措施的总称。其目的在于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一套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可以有效地将财务风险控制在目标值范围内,是防范和控制电力企业财务风险的保证。 4加强财务管理信息化建设 现代企业管理观念认为,信息科技和网络技术已成为现代办公的重要手段,在规范业务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方面发挥着无可比拟的优势。电力企业要提升其财务管理水平,就必须创建新型的开放的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要规范会计信息,实现企业财务信息、与业务信息畅通融合的集中式管理,对财务核算实施全面的管理、控制、评价等。开发适合整个企业应用的财务管理软件。计算机平台的统一,财务软件的统一,使财务管理工作信息化、一致化。财务管理信息化,需要规范地管理、高效地利用、先进地设备,只有建立起如此一套以财务管理为优秀的系统, 才可以真正确保财务管理的科学性。 将财务信息和其他关联信息进行有效整合,促进信息资源共享,为企业的管理决策提供帮助,从而切实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5建立全面的预算管理机制 电力企业越来越注重将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结合,制定全方位、科学化的战略发展目标,建立新型的预算管理机制,将综合预算和会计核算纳入业绩考核,打破了以年度业绩目标为唯一考核标准的老式管理机制的局限。要对企业财务管理实行全面的预算管理,企业在建设、经营、生产中就必须对预算管理体系进行严格管理,且要加强对预算的有效控制、完善预算的审批制度,确保预算管理工作可以有序、高效、科学的进行。企业在对预算进行执行时,必须对执行的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对预算管理的组织机构进行完善、建章立制。确保预算管理程序化与规范化,还可以定期组织企业召开相应的经济活动交流、分析会,实时控制财务预算。为了让企业的经营目标得到实现,可以对岗位进行层级与专业划分,增强管理与考核的力度,对经营的目标进行量化、分解,让各单位的预算职责与权利得到有效落实。将现金流量作为优秀,不断扩大预算管理幅度和范围直至涵盖整个经济活动的各个领域,使预算编制的起点和流程更加科学合理、编制方法更加灵活高效、管理体系更加健全,以达到构建预算保障体系的目的。 四、结语 电力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都应做好财务风险防范及控制。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经营者需促进财务风险防范意识及控制能力,做好风险预警及电力企业的内部、外部风险防范、应对,并积极探索新型电费回收管理方式,完善各种制度、应急预案,有效避免风险,确保企业健康、稳定发展。 电力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研究:电力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探究 【摘要】在当今社会主义新型社会经济的社会背景下,要想使一个企业能够稳定持续地发展,首要的便是做好整个企业的管理,而整个企业管理的优秀便是财务管理,对于电力企业,其中尤为关键的一部分,便是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将企业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更有利于其在市场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 【关键词】电力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管理探究 电力企业的经济状况与国民经济状况有着密切的联系,电力企业的经济是国家经济重要的一部分。保证电力企业经济的稳定发展是稳固国家经济的关键之一,因此更需要电力企业做好财务方面的风险管理,构建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做好对风险的预防与控制,是电力企业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1.电力企业财务风险出现的原因 1.1 外部市场环境及自然环境的影响 电力企业作为国有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济发展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电力企业覆盖了人们日常工作与生活的各个方面,为人们的生活与工作提供了许多便利,其关键性不言而喻。外部经济市场的波动性与电力企业的经济也是紧密联系的,作为经济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整体经济的波动势必会对电力企业的经济稳定产生影响。电力企业在资本市场中的投入,也会由于市场经济的波动,导致资本的利率等因素的变动,因此产生不确定的收益或损失,济市场的不稳定性导致其随时可能会出现意想不到的风险,这对电力企业的影响是难以预估的,对其财务的经营管理影响更加严重。 除了外部市场环境外,由于电力企业的特殊性,外部自然环境的变化对其也有更加显著的影响。天气的不稳定性,可能出现的种种不良天气状况,以及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等,都会损坏当地的电力设施,进而对当地的电力企业的经济产生严重的影响。 1.2 内部财务管理不够完善造成的影响 由于电力企业内部运行的复杂性,导致其在管理过程中也会出现许多不可控因素。电力企业为了维持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资金在运转过程中很可能会由于资金结构以及比例的问题出现问题。 电力企业的财务管理机构同样会出现管理漏洞。电力企业的管理团队为了进行有效的财务风险管理工作,往往都会制定一系列关于企业财务的相关管理规章制度,要求内部员工严格遵守,然而在真正实行过程中,经常会出现管理上的漏洞,这些漏洞便源自于企业内部人员对制度没有足够的遵守意识,以及相关管理人员监管的不足。由于这些内部问题,使得企业的财务风险问题始终无法解决到根本,尽管制定了较为科学完善的管理制度,却无法切实地执行,使得电力企业的财务管理始终存在不足,影响着电力企业整体管理工作的进行,企业经济难以持续稳定地发展。 2.电力企业财务风险管理方法 2.1 加强企业全员的风险意识 要想从根本上使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真正落实到实处,首先要使企业内部各部门的工作人员真正意识到财务风险的概念及其严重性,明白财务风险的产生存在多方面的因素,任何一个工作环节的疏忽都有可能导致企业经济陷入危机,这样才能让所制定的管理规范真正发挥其效用。当企业全员都具有随时随地的风险意识后,就能让财务风险管理分散到企业内部的各个环节,从内部运行的每个部分严格把控,预防财务风险的产生。 2.2 全面落实预算制度 电力企业财务风险的出现与企业预算制度没有切实进行有着脱不开的干系。企业预算的合理支配对于企业资金的正常运转有着重大的意义。全面完善企业的预算制度,相当于保障了企业资金能够一定程度上较为合理透明地运转,有效避免了企业资金可能出现的种种不合理现象,能够有效阻止企业资金出现使用过程中的不规范现象,例如资金不正常的支出与流入现象,以及资金在企业内部运转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支配状况。全面落实企业预算制度,能够使企业资金的利用更加高效且落到实处,利用预算制度实现对企业资金全面的控制与监督,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企业财务制度在企业内部各环节的渗透,使财务风险出现的可能压缩到最低程度。 2.3 注重企业资金收支管理规范化 电力企业的资金结构具有相当的复杂性,企业资金的流入与流出都有多个方向。企业需要注意将企业资金的收支情况都加强管理,制定适合企业的科学的收支管理制度,在适当的时候进行合理的创新。使企业资金的所有收入与支出详情都处在严密的监控之下,对于出现的异常情况更要严格追查原因,严禁出现资金的违规流动现象。除此之外,企业的投资是企业资金一个比较重要的流出方向,企业决策层要对企业的投资予以高度的重视,对于投资的每个环节都要严格地监控,从每个细节上控制投资可能出现的风险。 3.总结 电力企业要想做好企业财务风险的管理,便要结合自身的经营情况,制定出适合企业发展并适应当前市场的财务管理路线,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在企业内部运行的各个环节都加强财务管理,将规章制度落实到实处,真正实现电力企业的财务风险的有效管理。 电力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研究:电力企业财务风险管理论文 一、认识风险 市场历来是机遇和风险并存的。低风险低收益的谨慎和高风险高收益的诱惑,往往使企业在决策面前进退两难,因此,风险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充分衡量风险的程度,结合自身的承受能力,通过比较、分析等方法权衡得失,选择最佳方案,以较小风险取得较大效益,是现代企业所共同追求的。但需要注意的是,在作出决定之前要针对不同风险制定一系列防范和补偿措施,使企业在风险出现时不致惊慌失措,束手无策。 企业的风险主要有经营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行业风险、制度风险、管理风险及财务风险,上市公司还有股市风险。财务风险是以上风险住要是经营风险和管理风险)共同作用的结果。广义的企业财务风险指财务方面的风险,包括由财务活动引发的企业风险和由各方面活动引发的财务所面临的风险。狭义的财务风险就是指企业现金支付风险和筹资风险。本文分析的是广义的财务风险。 按照成因财务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资产风险,包括资产质量风险,如不良资产(三年以上应收帐款、长期亏损的对外投资、长期闲置的存货和固定资产等)比例失调;资产结构风险,如流动资产与固定资产的比例失调、速动资产比率失调等。 2.资本风险,包括资本结构风险,如股本构成比例不当、所有者权益组成畸形、负债与权益比例失调等;分配风险,如是否分配的选择、派现与送股的选择、是否资本公积转赠股本的选择;筹资风险,如是否发行股票或债券及不同发行方式的选择、长期借款与短期借款的选择、股东的选择及信誉等级的评定。 3.支付风险,现金短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的风险。 4.投资及投资控制风险,如投资方向、投资品种、投资方式的选择,对投资项目的控制能力及效果。 5.机会风险,即机会收益或机会成本,指选择这一个放弃另一个从而失去一个机会。 6.纳税风险,如纳税品种的选择、纳税时机的选择、税收政策水平等,也称纳税筹划。 7.资产、债务重组风险,如重组类型、重组内容、重组方式、重组伙伴的选择。 8.财务政策、会计政策与财务预测、决策风险。指选择不同的财务会计政策的风险和进行近、中、远期财务情况预测(引导经营行为)偏差及财务决策失误的风险。 9.内部控制风险,指内部控制不到位,制衡机制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导致的风险。 10金融风险,主要是来自资本市场的利率、汇率、股票和债券价格波动风险。 11.对外担保风险。 不同类型的财务风险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一般不是同时发生,而是各在公司所处的不同阶段产生影响或相对重要的影响。如公司初建期的筹资风险、资本结构风险,成熟期的纳税风险、资产结构风险、分配风险、投资风险,衰退期的支付风险、资产质量风险、资产结构风险、分配风险、投资控制风险、资产重组风险。 财务风险与经营风险、管理风险密切相关,财务活动本身就是经营与管理的结合。经营、管理决定财务风险,财务风险伴随经营、管理风险,同时又对经营风险、管理风险起抑制或加速作用。 电力企业(省级电力公司)由于是国有独资垄断经营,长期作为政府机关发挥职能作用,造成财务风险意识薄弱,风险管理体系不健全,因此应该加强财务风险的研究和管理,认真分析、及时防范、化解。目前阶段主要是加强筹资风险、资产结构风险、投资及投资控制风险、支付风险、资产质量风险、担保风险的研究和管理。天津市电力公司今年提出了高度重视回避财务风险,加快建立预算、投资、担保、贷款和合同管理的内控机制,强化合同管理,严格控制对外担保。 企业发生财务风险甚至破产清算的现象不断增加。因此有必要全面分析企业内外资料,对财务风险进行预测,以财务指标数据、分析报告的形式,将企业面临的潜在危险预先告知决策者、经营者,同时,寻找财务风险发生的原因和企业财务管理体系中隐藏的问题,以便提出有效的解决措施。这样企业可以及时采取对策,制定正确的战略性的财务计划,编制合理的财务预算,对生产经营进行控制,进行风险防范(预警),化解风险;同时利于投资者和债权人可用来帮助决定是否投资或发放贷款,使企业进一步获得融资空间。 二、风险预测 财务风险预测主要方法是充分认识、分析企业内外部的经济信息,利用财务比率,建立财务风险评价模型,进行财务风险分析,及时向决策者提交风险分析报告,形成财务风险防范(预警)系统。 财务风险分析报告应包括企业经营管理环境分析、企业经营管理现状评价、当前财务风险分析、未来发展趋势预测、应对方案,附必要的发展计划、规划、财务、会计、审计资料。企业可根据财务风险情况制定报告间隔,如正常情况下可以年度报告,特殊时期可以月度报告或随时报告。 预测财务风险首先要设定财务安全系数(或财务风险系数),由于风险的未来不确定性,因此要测定近期、中期、远期三个阶段的安全系数。 财务安全系数可以分为两种,一是根据木桶理论和重要性原则确定的单一因素(比率)安全系数,二是根据权重确定组合因素(比率)安全系数。 单一因素(比率)安全系数的设定,是在某一风险因素(比率)比较突出、对公司影响较大,而其他风险因素较为正常的情况下,将这一因素的风险值作为企业财务风险系数。这就要求预先设定各项指标的标准值,在这个基础上,设定风险级次,由此测定安全系数。 三、化解风险 化解风险的途径: 面对财务风险,一般采取四种对策,一是回避风险(保守策略),二是控制风险(预防性控制和抑制性控制),三是接受风险(提取风险准备金),四是转移风险。当然,在实际工作中,采取何种措施,与企业掌舵人的风格、当时的社会、经济环境关系重大。具体措施主要有: 建立财务风险预警系统。健全风险分析、评估和风险报告制度,建立自动化的风险分析、评估系统,提高对风险的敏感性认识,做到及时分析、及时报告、准确评价。包括财务分析报告和审计报告。针对电力企业的财务风险管理现状,要重点加强财务预算管理。财务分析管理和审计管理。积极开展财务预算审计、资产经营责任审计、内部控制制度审计,根据风险程度确定审计频率;开展财务风险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查找“薄弱点”、加强“关键点”、消除“失控点”。
公共行政管理论文:网络化公共行政管理范式探索 [摘 要] 自韦伯创立官僚制以来,它就作为一种组织结构深入人心,但随着时代的进步,人们愈发发现官僚制已逐渐落伍。新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新的适应社会发展的范式得到人们的大力推崇与认可,事实上,任何理论随着时代的发展都会逐渐的表现出其滞后性,本文通过论述一种新的网络化公共行政组织结构,对其演变成一种公共行政范式可能性进行探索 [关键词] 官僚制新公共管理 网络化治理 一、官僚制与新公共管理的落伍 1.官僚制的问题 自政治行政二分法创立以来,行政学就就因官僚制的存在成为一门独立学科。它是一种以分部―分层、集权―统一为特征的组织形态,是现代社会实行合法统治的组织形态。官僚制对于现在的组织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成为了一种重要的组织架构。但随着时代的发展,官僚制逐渐演变成了一种效率低下的代名词,它压抑了人员的积极性,使得组织毫无生机和活力。 2.新公共管理的问题 (1)二者都植根于社会的组织结构之中。韦伯认为等级森严的层级结构有助于对效率的追求和目标的掌控,而实现效率的最好的组织就形式是依靠信息的垄断和对职业全能的垄断的官僚制。新公共管理所确定的行政方式也是植根于组织与结构之中,而当经济组织日益社会化时,传统的等级森严的官僚制满足不了组织的需要,新公共管理的载体也是建立在官僚制的组织结构基础上,并未发生重大的变化。(2)新公共管理造成了道德约束力的减弱。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由于本身的缺陷如缺乏竞争机制以及信息的不完备性会导致“寻租”行为的存在,传统的行政模式建立了一套制度和准则对组织成员进行约束以防贪污腐败的产生。新公共管理通过引入的签约合同等私营管理部门的模式,减弱了传统行政模式的道德约束力,也产生了新的贪污腐败的问题。由此可见,新公共管理摒弃了传统行政管理中灌输伦理标准的做法和原则,虽然强化了内在要求,但也弱化了人员的道德约束,成为了滋生腐败的温床。 在这种背景下,各种研究范式应运而生,网络化公共行政作为一种适应现代网络社会发展的治理方式,逐渐得到人们的重视与认可。 二、网络化公共行政兴起的原因 1.公共政策的受网络化特征影响 社会的治理不是按照专业来划分,而是以任务为中心的。网络化结构所具有的灵活性及稳定性,使得原有的主体结构做出相应的调整,或更新要素,或局部调整,改进结构。在主体结构建构中,如果结构处于主体可控范围时,这种建构可以是精心设计的、有计划组织的;反之,当结构处于主体不可控范围时,建构也不是不可能的。因此网络化的结构更有利于公共政策的制定与研究。 2.“碎片化”治理导致网络化治理的出现 “碎片化治理”是消极的,不科学的。传统的政府模式根本就不能满足这一复杂而快速变革的时代要求,命令与控制程序、刻板的工作限制以及内向的组织文化和经营模式维系起来的官僚制度,尤其不适宜处理那些常常要超越组织界限的复杂问题,网络化治理主要应对高度复杂的社会,如果想要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就需要不同的人群和组织结构的出现,网络化治理由此应运而生。 三、网络化公共行政的概念 沃斯博格-盖利尼认为,网络化公共行政不仅以信息系统与管理过程之间的相互运作性连结和水平为特征,而且组织间关系更具有弹性和适应性,强调一种治理的关系。 1.公共服务的参与者 在科层制的组织结构中,公共服务的参与者仅是政府,政府负责公共物品的提供,社会与公民没有参与的自主权,不仅造成政府巨大的财政负担,公共服务的提供难以让社会满意。 新公共管理认为公共服务的提供由原先的政府跨界成为私营部门和非营利性组织,政府可以通过资源外包的方式转移公共服务从而达到治理的目的。 网络治理语境下的公共服务打破了单一的治理理论,向多中心治理理论迈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完全可以由政府与各种非营利性组织合作完成。这是由社会的网络结构造成的。 2.公共行动的目标 新公共管理带来的治理模式公共行动的目标是结果要满足顾客的要需求,它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定义为服务提供者与顾客之间的关系。因此,确认顾客的需要是制定目标的第一步,也是其优秀所在。对顾客服务质量的衡量主要是评估其结果,新公共管理将各种政府服务的结果指标化,要求各政部门对这些结果负责。 3.手段:契约主义与市场力量 新的治理方式有两大原则:第一,只要有可能,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不要仅限于一个:第二,只要有可能,在这些多个的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之间要引入竞争机制。契约与合同制这一方式正好满足了两大原则,这一机制的优秀是对竞争力量的引入。 四、网络化公共行政范式的优点 网络化结构伴随着网络社会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提高产生的一种新的组织结构。它的优秀功能可视需要连接或中断,而组织中每一个成员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1.网络结构打破了组织的边界,符合民主诉求。这种开放的无边界无中心的组织结构框架,打破了组织内部边界的限制。信息技术不断发展,反应了公民对于社会生活参与的迫切需求,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力量。而网络结构是建立在现代信息技术上的结构,信息可以在同一层次上共享,而不必自下而上到达决策层,再由上而下地传递到组织的其他成员。 2.从效率的角度来看,官僚制的结构形式有利于令行禁止,专业的分工能够充分实现效率的目标,而网络结构将会带来更高的效率。网络化的结构形式能够充分了解外部环境的基本信息,互相沟通与联系的方式最大限度的避免了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所带来的各种弊端,同时,网络结构根据外部环境的变化快速反应,组织成员做弹性的工作,经常地变换工作岗位,持续地学习新技能。 由此可见,作为对传统市场、政府二分法的超越,网络化公共行政展现出很大的与优点。当然, 作为一种全新的治理模式, 其走向需要一个过程, 需要人们的不断探索与研究。 公共行政管理论文:电子政务与提高公共行政管理能力 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完善政府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电子政务就是要实现政府这四大职能的电子化和网络化,提高政府部门依法行政的水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经济活动,而是主要依靠宏观调控手段进行经济调节。政府对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缺陷的校正和调控,必须建立在掌握充分信息的基础上,同时还必须具有现代化的调控手段。凭借电子政务业务系统,政府可以建立政府机构之间、政府与企业、政府与居民之间便利的网络沟通及快捷的反馈机制,将极大地提高政府对市场信号变化的反应能力,从而随时对影响经济发展的主要因素实施引导和组织,来提高政府的经济调控效率和水平。电子政务的建立和发展,为政府经济调节的决策科学化提供了有力工具。电子政务通过建立决策支持系统,为决策层提供必要的决策信息。 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能,是指政府通过法律、法规对各类市场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活动。市场监督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各类市场交易中市场主体的资格认证、交易行为和秩序的规范与约束、交易权益的保护等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竞争的效率。市场监管的重点是市场交易活动中的市场准入、公平竞争和维权。在市场监管过程中,推行电子政务实现以信息管理为优秀的监管方式是必然趋势。监管部门面对多元化的市场格局,应改革监管方式,应用信息技术,建立与之对应的多元信息系统的常规运作机制,以实现全方位的市场监管,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就我国国情而言,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就是政府为推动社会进步,建立公正、安全、文明、健康的社会发展环境,针对各类社会公共事业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电子政务作为重要的工具和手段,可以帮助政府构建新的社会“治理”模式,实现政府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强化政府社会管理职能。电子政务的实施可以提高法规、政策的透明度,使居民参政议政机会大大增加。国家制定的各项法律规章、政府制定的规划方案、重大工程的酝酿决策、审判机关的判决等公众关心的信息,都能通过政府信息网络,在第一时间传送到居民手里,为居民提供了参政议政的渠道。电子政务的实施使政府对社会的管理、沟通更加方便。各种文件(如户籍、身份证、护照、驾照、婚姻证等)的办理、重要的通知(如入学通知、迁址申报与通知)、社会安全与福利、个人应向政府缴纳的各种税款和费用、按政府要求应该填报的各种信息和表格以及缴纳各种罚款等都可以通过网络完成。 电子政务对政府效能的提高集中体现在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应急处理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的提高上。电子政务建设给企业和居民带来的最大好处,就是政府的服务效率和质量都将明显提高。在公共服务方面:政府通过门户网站信息使公众迅速了解政府机构的组成、职能和办事章程、各项政策法规,增加办事的透明度。政府服务部门和科研教育部门的各种资料、档案、数据库的上网使政府的服务更加完善,更好地为社会服务。另外,政府对公众的服务还包括各公共部门如学校、医院、图书馆、公园等面向居民的服务。 通过政府门户网站与企业网站的连接,把电子政务的业务应用平台与企业的电子商务平台有机整合起来,建立支持流程的信息平台和面向流程的运作方式,不仅可实现政府对企业的快捷服务,而且可以帮助企业改善发展的软环境,利用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中心地位直接帮助企业寻找在全球范围内的有利资源,提高企业的优秀竞争力和创新能力。 公共行政管理论文:公共行政管理的伦理基础探究 摘要:重视效率而忽视伦理是当前公共行政管理学界的一个突出问题,这一特点对行政管理学自身的发展具有一定的阻碍作用。公共行政管理主要是面向公众的,应该坚持公正、对公众负责、正义等。所以,要改进公共行政管理,就应该对其中的伦理基础进行研究。本文主要分析了公共行政管理和公共伦理之间的关系,提出了公共行政管理应该坚持的伦理原则。 关键词:公共行政管理 伦理基础 研究 当今时代,我国正处在社会变革和转型的重要时期,社会上难免会出现很多不正常、不和谐的因素,这就需要有与之对应的价值尺度进行引导。公共行政管理在其中会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实行有效的行政管理并不是最终目的,实行行政管理是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传达人民的呼声。但是,近年来我国的公共行政管理只重视效率而忽视伦理的问题日益凸显,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行政管理的发展。要加强公共行政管理,应该重视对其伦理基础的研究。 一、公共行政管理和公共伦理 公共行政管理的过程并不只具有技术性,所有的管理过程中都蕴含着价值观念和伦理观念,所以公共行政管理不仅是一种制度层面和技术层面的问题,还应该体现一定的伦理结构。所谓公共伦理指的是一种社会价值取向,其优秀是公共理性,公共伦理对公民的精神建设与道德取向具有决定作用。 公共行政管理既属于结构的范畴,也属于道德的范畴。有学者甚至认为制度本身应该属于一种道德观念。也有学者认为,国家之所以存在是为了推动美好生活,所以其行为肯定要关注道德层面。由此可见,公共行政管理总是与“公共”二字联系在一起。在“公共”范围中,公共的利益是优秀,所以公共行政管理应该时刻关注公共利益。 二、公共行政管理应坚持的伦理原则 关于公共行政管理应该坚持的伦理原则不同的学者进行了不同的表述,有的学者认为公共行政管理应该坚持效率至上的同时也要兼顾社会公平。也有学者提出了优秀行政官员应该具备的素质是能够处理好某些相互矛盾的道德原则,这些行政官员应该具备以下几种素质:坚持原则,果断采取行动;果断对有分歧的问题进行处理。我国也有学者提出了公共行政管理所坚持的伦理原则,主要包括社会利益至上、公平公正以及勇于负责。无论如何,公共行政管理是不能够离开社会伦理基础而存在的。而行政工作人员自身的道德水平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公共行政管理水平。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公共行政管理应该坚持的伦理原则主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维护公共利益 在我国,政府是代表人民的利益的代表,政府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所以政府应该坚持为民服务,把维护公共利益放在首要地位。从事公共管理的行政人员首先应该坚持社会公共利益至上,不能滥用权力,不能把个人利益放在公共利益之上。行政工作人员在进行行政决策之时,首先要考虑的是这一决策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果坚持维护了公共利益,那么这一行政决策在促进社会进步方面会发挥积极作用。除此之外,行政人员的行政权力也应该受到道德的制约。行政权力在行使之时必须坚持公共利益至上。行政人员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具有的非公共行为往往是导致行政腐败的一大原因。行政腐败后果的严重性是不言而喻的。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等等都是严重违背行政伦理原则的。所以,行政权力在行使之时也应该坚持维护公共利益。 (二)促进社会信任 国家行政人员以及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是公共管理的主体,与社会公民有密切联系的公共事务是其客体。所以,有必要在国家行政人员和公民间建立起一种政治信任,这样公共行政管理才能够顺利进行。换言之,政治信任是行政权力得以正常运行的基础。政治信任建立起来了,行政人员与人民群众之间没有了隔阂,那么行政管理法规等就能树立起权威性,从而有助于公共行政管理的进行。除此之外,促进信任也有助于减少了公共部门与公众之间的误会和猜疑,增进交流。 (三)促进社会的公平竞争 坚持一定的社会伦理原则,公共行政管理就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承担行政管理活动所产生的社会责任。促进社会的公平竞争,也是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一种表现。 社会的公平竞争对社会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例如有助于促进社会行政效率的提高;有助于促进创新,增强行政人员的士气;有助于促进行政机构及时对顾客需求做出反映。社会的公平竞争对于反对腐败、反对官僚主义等等不良的社会风气。要促进社会的公平竞争,行政管理机构就应该引进竞争机制,在录用新人员、进行奖励和惩罚等方面,要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杜绝不正之风的产生与盛行。 三、伦理学视角下的公共行政管理 从伦理学的视角观察,公共行政管理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一)公 正 这一特点主要体现是公共行政人员在对待公众时应该坚持做到一视同仁,大公无私,而不是厚此薄彼。以社会保险为例来说明,情况相同的人在减免税款、领取救济金以及享受照顾时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享有同等待遇。 (二)合 法 官员在进行公共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其采取的决策与行动应该具有合法性。首先,其不能不遵守法律的规定而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事。其次,他们的行为必须与大众价值取向相符合。 (三)正 义 公共行政管理在执法办事的过程中应该坚持正义。首先,要平等对待每一位公民;其次,政府应该对个人所处的环境和个人特殊的需要进行充分考虑。 (四)对社会公众负责 从伦理视角下观察,对公众负责是公共行政管理的一大特点。其表现为:政府部门应该把自身的活动向公众作出解释,而且要按照标准对活动的理由进行详细说明,让公众认识到这一决策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公共行政管理与公共伦理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加强行政管理不可避免要关注公共利益,要受到公共伦理的制约。所以,公共行政管理应该受到公共伦理的约束,坚持一定的公共伦理原则,具体来说主要包括,坚持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坚持促进社会信任、坚持促进社会的公平竞争。只有在坚持公共伦理的基础上,行政权力才能被合理利用,公共行政管理才能发挥有效的作用。 公共行政管理论文:公共行政管理主义内涵研究论文 〔内容摘要〕公共行政的管理主义是20世纪70年代后在特定背景下发展起来并产生广泛影响的政府治理理论以及运动。它为政府管理与改革以及公共行政研究提供了不同的视野。管理主义存在着许多值得反思与批判的缺陷:基本价值的偏颇;对市场机制的迷信;公私管理的混淆;不当的顾客隐喻等。21世纪公共行政的重建需要关注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关注政府与社会、市场、公民的互动,不可陷入偏狭的陷阱。 〔关键词〕公共行政管理主义反思性批判 一、导言 自1980年代以来,公共管理已成为各国政府再造的理论基石和实践指南。正如学者罗森布鲁姆所言,由政府再造所促发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其理论及实务均已展现其独特之处,成为与传统管理途径、政治途径以及法律途径并驾齐驱的新研究途径。(Rosenbloom,1998,P.20)同时亦对公共行政学之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依学者哈贝马斯的分类,科学认知包括三种旨趣,即经验-分析性科学(empiricalanalyticalscience)、历史-论释性科学(historical-hermeneutical)以及批判取向的科学(criticallyorientedscience)。本文的旨趣在于分析新公共管理作为一种理论主张以及实践的内涵,探讨其出现的环境系络(context),进而进行批判性反思。 二、公共行政管理主义之内涵 从1980年代以后,在西方大部分发达国家,均出现了大规模的政府再造运动,这一运动被冠以不同的称号,如管理主义(managerialism)、以市场为基础的公共管理(market-basedPublicadministration)、企业型政府(entrepreneurialgovernment),甚至具有政治理念色彩的名称,如新右派(NewRight)(Gray,1993)、新治理(NewGovernance),尽管名称各异,但基本上却描述着相同的现象,即传统官僚体制已经被新型态的以市场为基础的治理模式所取代,并认为公共部门正浮现出新的典范(NewParadigm)(OwenE.Hughes,1998,P.1-4)。那么,这种公部门的管理主义或新公共管理包含什么样的内涵呢?依据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所作的界定,西方国家所展现的政府改革的共同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管理技术的采用; (2)服务以及顾客导向的强化; (3)公共行政体系内的市场机制以及竞争功能的引入(OECD,1990,1993,1995)。学者拉森和斯图亚特(Ronson Stewart,1994,P14-15)认为,它包括:(1)视人民为顾客,并强调顾客的价值;(2)创造市场或准市场的竞争机制;(3)扩大个人以及私部门自理的范围;(4)购买者的角色须从供给者的角色中分离出来;(5)契约或半契约配置的增加;(6)由市场来测定绩效目标;(7)弹性工资。 学者胡德(Hood,1991)特别归纳出其七项要点,认为新公共管理的特质为: (1)在公部门之中放手给专业管理,这表示让管理者自己管理; (2)目标必须明确,绩效必须能够加以测量; (3)特别强调产出控制,重视实际的成果甚于重视程序;(4)走向分解的转变。分解(disaggregation)的意思是透过小型政策领域的机关设立,而将大规模的部会分割开来; (5)转变为更大的竞争性; (6)重视私部门型态的管理行为; (7)资源运用上的克制与节约。 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来看,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主张:第一,公共行政研究的焦点在于结果而非运作的过程;第二,为了实际结果,公共行政应妥善运用各种市场竞争机制,以提供更佳的产品或服务,同时在市场机制下,政府各机关一方面应如同企业般从供给者与需求的互动过程中取得经费,另一方面也要与其它组织进行竞争;第三,配合市场导向和市场机制的运作,公共行政也应强调顾客导向(CustomerDriven)的观念;第四,政府应该扮演"导航者"的角色,政府的主要职责应定位于确保各项公共服务与公共财货均可被顺利提供,但却不必要自己动手处理;第五,政府应推动法规松绑的工作,今日的公共管理应改变过去唯法则是向的观念,更重视市场竞争、顾客需求以及成果的达成;第六,公共部门的工作人员应授予权能(empowered)以充分发挥创意并投入工作;第七,公共行政的文化应尽可能朝弹性的、创新的、问题解决、具有企业家精神的方向发展。 三、公共行政管理主义的历史背景 在分析管理主义的起源与发展时,学者波利特(Pollitt,1990)曾指出,管理主义的优秀思想,根本是一种政治人物所信仰的意识形态,因配合社会与经济情境的改变,最后成为社会所接受的观点,并因此在实践中予以推动。的确,导致管理主义兴起,是多种因素所构成的,具体分析,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至为重要:1、政府规模的扩大和政府角色的膨胀以及社会对政府之不满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福利更加观念的推动下,政府的权力不断扩张,政府的职能范围扩大,政府的角色多样化,尤其是为保障公民之福利,政大量透过立法管制干预人民的生活,包括经济性的管制和保护性的管制,其结果是一方面政府必须投入大量的资源以提供公共服务,另一方面为支付大量公共开支所采取的重税政策也导致经济竞争力的下降和民众的不满。在此情况下,政府遭受到越来越多的抨击,如胡斯所言,对政府的抨击来自三个方面:一是认为政府的规模太大,而且消耗了过多的稀有资源;二是政府的范围,政府自身陷入了过多的活动,而且许多活动的提供皆有替化方法可以运用;三是政府行事的方法,认为透过官僚体制提供服务必然导致平庸和无效率。 2、经济因素与财政压力工业化国家朝福利国家的方向发展,造成政府每年必须负担庞大的转移性财政支出,拖垮了政府的预算和经济,而经济衰退、失业率的上升则形成了政治、经济的不稳定。另一方面,国际经济的自由化趋势所造成的竞争压力逐渐加剧,对各国政府均造成巨大的改革压力,如何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节省政府的施政成本,提升国际竞争力,自然成为各国执政者面临的优秀课题。在此情况下,思经政府改革以缓解财政经济压力,追求国家竞争力必成为一重要策略。 3、社会问题与政府不可治理性的增加随着工业化和科技发展,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如人口膨胀问题、都市化问题、社会治安问题、环境恶化问题、消费者保护问题、失业问题、教育问题、健康问题、种族歧视问题、交通问题、犯罪问题……层出不穷,旧的问题尚未解决,新的问题又不断出现。政府所面临的公共问题的复杂性、动荡性和多元性环境,导致政府不可治理性(ungovernability)的增加。另一方面,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传统的政府功能实有力不从心之感,加之官僚体系本身的保守、消极、被动,以及官僚制度的墨守陈规、不负责任、衙门作风、繁文缛节、官样文章、腐败,正如凯顿(G.E.Caiden,1991,P.1)所言:不管东西方国家,均可发现许多相似的行政问题,如行政傲慢(administrativearrogance)、无效能(ineffectiveness)、无效率(inefficiency)、行政帝国主义(administrativeimperialism),均引发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使政府的存在充满了合法性危机。在此情况下,政府改革的呼声日盛,特别是让公共服务回归社会、市场的呼声而起,缩小政府职能成为一股潮流和趋势。 4、新右派学说与保守主义政治意识形态的巨大影响从某种程度上来讲,"管理主义"是一种意识形态的运动,正如波利特所言,管理主义乃是新右派在思考国家时,一种可接受的门面。从20世纪70-80年代起,具有保守主义政治倾向的政党在西方执政,新右派的政治主张抨击60年代盛行的社会福利国家和政治有许多重要缺点,例如多元主义盛行使公共支出大幅增加;官僚体系偏好扩大自己所能享有的资源以致发生"预算最大化";公共服务系垄断型态的运作模式;政府过度扩张的结果威胁个人自由,同时不利于企业及企业精神之伸张;政府寻求均等的社会正义措施缺乏正当性;公共支出大幅增加会因举债而排斥私部门之成长。在他们看来,政府之失灵比市场更为严重。对于新右派的信仰者而言,更佳管理提供了一种标签,其中私部门领域可引进公部门之中,政治控制可获得强化、预算削减、专业自主性降低、公务员的工会弱化,以及半竞争性的架构将奋起赶走官僚体制天生的无效率。正是在这种意识形态下,亲市场、反国家的信念大行其道,公共行政求助于市场或者类似市场的解决之道,几乎成为一种不可置疑的选择。 四、管理主义的反思与批判 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自从其产生起,理论界和实务界见仁见智。学者胡德认为,管理主义是一种没有实质内涵?quot;夸大伎俩",它实际上并没有改变任何东西。根据他的观点,管理主义对公共服务造成伤害,同时它在降低成本的中心主旨方面,也没有太大的效果,它认为管理主义"顶多瓶子是新的,但里面的观念却是旧的",并认为这是一时之狂热(CargoCult)(Hood,1991,)。而在其它人看来,管理主义代表着一种新的典范,代表着未来公共行政与国家治理的方面。在我看来,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和其它公共行政的理论和学说一样,均代表着人类寻求良好政府治理(GoodGovernance)的一种努力;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社会以及社会公民对有效率的政府服务的合理期待;管理主义的许多主张和创意不能不说是极具启发性的。但是,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与其说是一种典范的转移,还不如说是另一个解谜之道。对管理主义的过度迷信,也是一种"致命的自负"。从反思批判的观点来看,公共行政之管理主义也存在着许多缺陷。在我看来,这种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人性认识的偏颇管理主义的理论基础主要来自公共选择理论(PublicChoiceTheory),委托-人理论(PrincipalAgentTheory)以及交易成本理论(TransactionCostTheory)、新古典经济学理论(TheNeoclassicalTheory)。管理主义承继了新古典经济学对人性的假设,认为(1)理性行动者是由自利所激励;(2)理性行动者是机会主义的、欺诈的、自我服务的、怠惰的和善于利用他人的;(3)由于这种假设,理性行动者不能被信任。然而,管理主义援引新古典经济学的人性假设,可能产生几个盲点,首先,它忽视了文化因素对人性的规制。人的自利性在以下情形下可能会比较突出:无任何社会互动之原子化的个人;团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严重抵触时;短期互动;涉及自身重大利益且是可以量化的情况下。除此而外,同胞爱、互惠性、互信、容忍、体谅、利他等文化因素同样会对人的行为产生规制的;另外,许多理论同样说明,人性是复杂的,人的需要也是多样化的;更重要的是当我们接受了人性走私理论假定时,就会产?quot;习焉不察"的现象,即我们失去了对自私和麻木不仁的道德敏感度,逐渐接受"利己不损人"的生活态度,而忽略了促进良好美德的重要,也会引发公共利益和公共伦理的危机。因为理论不仅可以是事实的反映,也可能引导人们走到理论假设的方面上去。在这样的人性假设下,公务伦理也便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依据,而事实上,良好的公务伦理是十分重要的。 2、管理主义所导致的公共行政价值的偏颇和公共行政在民主治理过程的正当性的丧失管理主义看来,政府施政的基本价值在于"三E":经济(economy)、效率(efficiency)与效能(effeteness),也就是强调企业价值的优先性和工具理性(instrumentrationality)。然而事实上,公共行政具有追求或要求多元的,有时甚至于冲突的多元价值的特质。公共行政在本质上是以民主宪政为基石,强调追求人民主权、公民权利、人性尊严、社会公正、公共利益、社会责任等多元价值的。过分强调对效率和工具理性的追求,使公共行政无力反省公共行政以及公共服务的根本价值、目的,将其矮化为执行与管理之工具,不但无力负起公共行政对民主政治价值捍卫责任,也无法实现提升公民道德生活的信息与使命。行政学家邓哈特(RobertsDenhardt,1993)认为,以效率为导向的工具理性只会引导人们关注达成既定目标的手段,而忽略对目的本身的关切;也就是在工具理性下的种种行动,将使行政工作越来越远离社会价值的体现,而只是斤斤计较减少行政成本,而沦为公务产生过程中的工具,以致完全丧失作为行政体系行动本身的"道德系络"(MoralContent)。学者佩龙和葛尔力(BelloneandGoerl,1992,131-132)曾指出以市场为导向的公共行政或管理主义与民主政治价值之间存在着冲突,即自主性朊裰髟鹑?AutonomyVsAccountability)、个人远见与公民参与(PersonalVisionVsCitizenParticipation)、秘密性与公开性(SecrecyVsOpenness)、风险承担与公共财的监护(Risk-TakingVsStewardshipofPublicGood)之间的冲突,的确是有道理的。笔者也同意泰瑞(Terry,1998)的观点,经由公共选择理论,人理论等确立的管理主义对于"民主价值"是无益而经不起深究的。现代政府的正当性或合法性必须奠基于足以承担责任,并能实践民主社会的价值前提。 3、市场基本教义和对市场机能的不当崇拜管理主义以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为基础,以自利与理性为假定,以演绎推理与计量模型证明市场是最有效率的制度。至于政府,由于人民对其所有权系分散且不可让渡,故缺乏加以监督的诱因,加上没有市场机制予以制衡,因而自利的官员得以罔顾公益,专注于追求个人利益,是故政府效率低下。因此主张公共财货与服务应交更有效率的市场来提供,减少政府的职能,使政府更加小而美。然而这种市场基本教义(MarketFundamentalism)本身就是天真的、和不符合逻辑的。首先,对市场的过分崇拜忽略了市场的缺陷。经济学家事实上并不讳谈市场经济的限制,福利经济学承认市场机能的失调(MarketFailure),政府以财政政策与公共政策介入市场,设定官僚体系执行这些政策,以挽救消费者权益,改正因市场机能失调所产生的问题,是政府存在的目的。晚近的组织经济学(OrganizationalEconomics)从交易成本切入,了解完全竞争市场的理论限制,间接展现市场与政府权力之间的特殊关系,从契约法规权威的建立,财产权的确立,到各种管制政策,都显示市场权威建立的背后,存在政府介入的需要。其二,市场基本教义也忽略了公部门竞争与完全竞争市场诱因结?沟牟钜臁6杂诠讲棵啪赫裕嬖谧疟局噬系牟煌绻棵挪返牟豢煞指钚?indivisibility),政府的产出(政策或服务)是公共财、无法分割、内容上是互斥的;庞大的规模经济而产生的独断性;政府政策具有强制性;服务具有独占性;进入市场的高门槛(BarrierstoEntry);价格系统之不存在等。正是由此,公部门引进竞争机制,是存在很大的限制的。也就是说公部门引进市场机能的限制,就是市场机能本身的限制,吾人无法将市场无法运作而交到公部门手中的工作再丢回市场管理。其三,从实践来看,公共部门市场化的途径主要有二,一是民营化(Privatization);二是签约外包(Contractingout),其效用如何,仍是一个未可肯定的问题。"在竞争市场上,私人公司通常比政府体制有效率,但仅凭此推断没有竞争也没有市场考验的私人组织会带来效率,将是不实际的想法"(Dohahue,1989,P.222)。事实上,公共部门市场化在提供希望的同时,也提供了许多错误,如公益的丧失、规避巧用、寻租、特权与贪污等。管理主义对市场的迷信,显而是不恰当的。金融大亨索罗斯在其"全球资本主义的危机"一书中认为:"市场基本教义错误解释市场运作方式,让市场扮演一个过度重要的角色,无意中对开放社会构成危险","对政治的不满促进了市场基本教义,而市场基本教义的抬头又回过来使政治失灵。全球资本主义最大的缺陷之一是容许市场机制和利润动机渗透了原来补助不应该出现的活动范围之内",吾人值得深思。同如布隆克所言:"自由市场这看不见的手,尽管他有不可怀疑的力量,但是它仍不足以确保许多牵涉到人类幸福以及能让人类持进步乐观态度的社会目标的实现"(布隆克,2000年中译本,P.5)。 4、向私部门学习之自我解构与公私管理之混淆公共行政的管理主义的一个主要假设在于:公共部门之管理与私部门的管理不存在差异,存在着一种跨越公私情景的一般管理(GenericManagement)。无论是在政府机关还是私营机关从事管理者,都需要类似的管理知识、技能、概念与工具,以帮助同样功能(如计划、决策、组织、领导、沟通、控制)的发挥,从而长期有效地生产和提供财货与服务,在这样的理论下?quot;企业型政府"几乎成为政府再造的精神支柱,目的在于全面引进私部门的价值、文化、结构、流程、技术进行政府改造,进行自我解构(deconstruction)。吾人应该承认,公私部门之管理的确存在相似性的,管理知识、技能、工具亦可相互学习与借鉴。然而,公共管理与私人管理有本质之差异。行政学大师瓦尔多早在1948年便批判此种公私通则性忽略了公共行政之根本,即源于民主政治理念之"公共"本质(Waldo,1948:P.159-191),艾利森(Allison,1980)在其经典著作便揭示了公私两域之管理,在所有不重要层面上相同,而在所有重要的层面上不同。奥托、赫迪(Ott,Hyde,1991)也指出企业管理与公共行政有不同的意识形态和不同之价值。罗森布鲁姆(Rosenbloom,1998)亦从国家主权、公共利益、法律规则等方面分析了二者之不同。在我看来,公共管理与私人管理是存在巨大的差异的,这种差异表现在:宪政与市场、公益与私益、法治与契约自由、社会公义与效率利润等多方面。简单而言,公共行政在本质上是以民主宪政为基础,通过政府整合社会资源,落实民主治理的基本理念,展现公共利益之过程。将公共管理与私人管理相混同,恰恰丧失了公共行政在民主治理中的正当角色,丧失其应有的真正意义。 5、不恰当的"顾客"隐喻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将顾客对企业的重要性比拟为人民-政府间的关系,因此强调顾客满意(CustomerSatisfied)作为政府施政的目标,并认为顾客导向的理念会促使服务者直接对顾客负责;由顾客作选择提供服务者,排除了政治因素的不当干预;依对象的不同,对民众提供更多的选择;以顾客为导向的产出较能符合大众的需求,而且亦能达成公平(OsbornandGaebler,1992:181-186)。但是,顾客导向的公共服务本身乃是一个值得怀疑的不当隐喻:首先,公民在民主治理中的角色是比较复杂的,公民是公共服务的接受者,从这个角度要求政府提供服务;公民亦是公共服务的合伙人或参与者,其行为亦对公共服务的绩效发生影响;公民亦是公共服务的监督者,有责任监督政府的运作;同样公民亦是纳税义务的承担者。将政府服务的对象比作顾客,可能无法全面理解公民的角色,使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不健全、角色错乱。正如佛里克森(G.Federickson,1997)所言,民众是政府的"所有者"(owner),而非顾客,"所有者"概念具有主动性,它可以决定政府的议程为何,更符合人民的地位;其二,虽然顾客至上的初衷是改进公共服务的质量,这是好的,但亦有许多困难必须加以解决:如难以满足多元目标,因为在开放社会下人民要求政府服务的范围相当广泛,甚至于多元目标经常出现冲突,政府在有限资源下,不可能满足每一位顾客;与顾客需求连接的困难,政府的每一规则从整体利益角度考虑,很难与每一位顾客的需求对接;其三,政府不仅仅是服务的提供者,也是管制者,在许多情况下,政府必须抑制公民的某些需求,才足以保证公共利益的存在,而且事实上,无非公民的一切期求都是合法的,政府满足的仅是公民合法之期待。其四,政府服务的独占性或垄断性,由于缺乏竞争的压力,人民需求弹性又大,无论将其视为顾客或主人,均难以发挥顾客导向所企图的优点。的确,政府与人民间的互动关系,切忌不可单方操纵或过度消极,真正的解决之道在于建立民主之对话机制,并使各自既分享权利又履行义务。 五、公共行政重建之理论与实践之思考 应该承认公共行政之管理主义,对于公共行政之理论与实践提供了一种视角。无论如何,对于公共行政而言,多元视角的透视是有益的。然而,管理主义是否象有些学者所讲的,公共行政典范(paradigm)的转移,还是一个值得怀疑的问题。行政学者全中燮(Jong,J1994)认为,行政学典范的效果不能以其出版的经验著作来衡量,而必须以?quot;概念架构"(ConceptualFramework)和应用于有效解决问题的是否健全以判断。新典范取代旧典范,必须表现新典范有效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解谜(PuzzleSolutions)的能力。显然,现在谈论管理主义是一种典范仍为时过早,这种先于事实(BeforetheFact)的典范支持者或许过于自信。另外,将其视为一种典范,很容易将以"市场机制"、"小而能"、"顾客导向"、"效率至上"的企业型政府视为一种绝对的信仰,构成一个不当的"市场中心主义",而扭曲了公共行政的特质。吾人应承认,每一个时代皆有每一个时代的政府治理,政府治理应随时代政治、经济、文化、技术之变迁而发展。同理,公共行政之理论和学说亦应随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在这个社会大转变的时代,公共行政之理论是需要不断重?ê头⒄沟摹Mü怨残姓芾碇饕宓呐行苑此迹收呷衔残姓砺壑亟ㄔ谖蠢炊皇兰停枰刈⒑退伎家韵录父龇矫娴奈侍猓?/P 1、公共行政应更多视为一种民主国家治理的过程,而不仅仅视为一种管理过程; 2、公共行政应承认政府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正当性,避免过度强调市场,可造成"空洞化的国家"; 3、公共行政应关注其公共性,避免公共精神的丧失; 4、公共行政应从政府与社会、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政府与公民的互动角度思考问题,避免两极化之思考; 5、公共行政应跨越"左"和"右"的意识形态,发展较为中性的整体观点; 6、公共行政固然要向企业学习,但大可不必,亦没有必要走向"自我解构",甚至于反国家的道路。更重要者,在学习企业的同时,应考虑情景之特殊性; 7、公共行政不应淡化对公务伦理的要求,因为这是实现良好治理之必需; 8、公共行政既要重视公共系络,亦要重视管理的知能与策略;9、公共行政之研究,要采科际整合的途径,避免单一视角带来的盲点。二千余年前,中国先哲大圣老子曾谓:"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矣;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也。故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quot;。并谓"不自见故明,不自是故彰,不自伐有功,不自矜故长"。对公共行政之理论与实务而言,可谓是至理名言。 公共行政管理论文:公共行政管理主义论文 〔内容摘要〕公共行政的管理主义是20世纪70年代后在特定背景下发展起来并产生广泛影响的政府治理理论以及运动。它为政府管理与改革以及公共行政研究提供了不同的视野。管理主义存在着许多值得反思与批判的缺陷:基本价值的偏颇;对市场机制的迷信;公私管理的混淆;不当的顾客隐喻等。21世纪公共行政的重建需要关注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关注政府与社会、市场、公民的互动,不可陷入偏狭的陷阱。 〔关键词〕公共行政管理主义反思性批判 一、导言 自1980年代以来,公共管理已成为各国政府再造的理论基石和实践指南。正如学者罗森布鲁姆所言,由政府再造所促发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其理论及实务均已展现其独特之处,成为与传统管理途径、政治途径以及法律途径并驾齐驱的新研究途径。(Rosenbloom,1998,P.20)同时亦对公共行政学之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依学者哈贝马斯的分类,科学认知包括三种旨趣,即经验-分析性科学(empiricalanalyticalscience)、历史-论释性科学(historical-hermeneutical)以及批判取向的科学(criticallyorientedscience)。本文的旨趣在于分析新公共管理作为一种理论主张以及实践的内涵,探讨其出现的环境系络(context),进而进行批判性反思。 二、公共行政管理主义之内涵 从1980年代以后,在西方大部分发达国家,均出现了大规模的政府再造运动,这一运动被冠以不同的称号,如管理主义(managerialism)、以市场为基础的公共管理(market-basedPublicadministration)、企业型政府(entrepreneurialgovernment),甚至具有政治理念色彩的名称,如新右派(NewRight)(Gray,1993)、新治理(NewGovernance),尽管名称各异,但基本上却描述着相同的现象,即传统官僚体制已经被新型态的以市场为基础的治理模式所取代,并认为公共部门正浮现出新的典范(NewParadigm)(OwenE.Hughes,1998,P.1-4)。那么,这种公部门的管理主义或新公共管理包含什么样的内涵呢?依据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所作的界定,西方国家所展现的政府改革的共同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管理技术的采用; (2)服务以及顾客导向的强化; (3)公共行政体系内的市场机制以及竞争功能的引入(OECD,1990,1993,1995)。学者拉森和斯图亚特(Ronson Stewart,1994,P14-15)认为,它包括:(1)视人民为顾客,并强调顾客的价值;(2)创造市场或准市场的竞争机制;(3)扩大个人以及私部门自理的范围;(4)购买者的角色须从供给者的角色中分离出来;(5)契约或半契约配置的增加;(6)由市场来测定绩效目标;(7)弹性工资。 学者胡德(Hood,1991)特别归纳出其七项要点,认为新公共管理的特质为: (1)在公部门之中放手给专业管理,这表示让管理者自己管理; (2)目标必须明确,绩效必须能够加以测量; (3)特别强调产出控制,重视实际的成果甚于重视程序;(4)走向分解的转变。分解(disaggregation)的意思是透过小型政策领域的机关设立,而将大规模的部会分割开来; (5)转变为更大的竞争性; (6)重视私部门型态的管理行为; (7)资源运用上的克制与节约。 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来看,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主张:第一,公共行政研究的焦点在于结果而非运作的过程;第二,为了实际结果,公共行政应妥善运用各种市场竞争机制,以提供更佳的产品或服务,同时在市场机制下,政府各机关一方面应如同企业般从供给者与需求的互动过程中取得经费,另一方面也要与其它组织进行竞争;第三,配合市场导向和市场机制的运作,公共行政也应强调顾客导向(CustomerDriven)的观念;第四,政府应该扮演"导航者"的角色,政府的主要职责应定位于确保各项公共服务与公共财货均可被顺利提供,但却不必要自己动手处理;第五,政府应推动法规松绑的工作,今日的公共管理应改变过去唯法则是向的观念,更重视市场竞争、顾客需求以及成果的达成;第六,公共部门的工作人员应授予权能(empowered)以充分发挥创意并投入工作;第七,公共行政的文化应尽可能朝弹性的、创新的、问题解决、具有企业家精神的方向发展。 三、公共行政管理主义的历史背景 在分析管理主义的起源与发展时,学者波利特(Pollitt,1990)曾指出,管理主义的优秀思想,根本是一种政治人物所信仰的意识形态,因配合社会与经济情境的改变,最后成为社会所接受的观点,并因此在实践中予以推动。的确,导致管理主义兴起,是多种因素所构成的,具体分析,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至为重要:1、政府规模的扩大和政府角色的膨胀以及社会对政府之不满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福利更加观念的推动下,政府的权力不断扩张,政府的职能范围扩大,政府的角色多样化,尤其是为保障公民之福利,政大量透过立法管制干预人民的生活,包括经济性的管制和保护性的管制,其结果是一方面政府必须投入大量的资源以提供公共服务,另一方面为支付大量公共开支所采取的重税政策也导致经济竞争力的下降和民众的不满。在此情况下,政府遭受到越来越多的抨击,如胡斯所言,对政府的抨击来自三个方面:一是认为政府的规模太大,而且消耗了过多的稀有资源;二是政府的范围,政府自身陷入了过多的活动,而且许多活动的提供皆有替化方法可以运用;三是政府行事的方法,认为透过官僚体制提供服务必然导致平庸和无效率。 2、经济因素与财政压力工业化国家朝福利国家的方向发展,造成政府每年必须负担庞大的转移性财政支出,拖垮了政府的预算和经济,而经济衰退、失业率的上升则形成了政治、经济的不稳定。另一方面,国际经济的自由化趋势所造成的竞争压力逐渐加剧,对各国政府均造成巨大的改革压力,如何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节省政府的施政成本,提升国际竞争力,自然成为各国执政者面临的优秀课题。在此情况下,思经政府改革以缓解财政经济压力,追求国家竞争力必成为一重要策略。 3、社会问题与政府不可治理性的增加随着工业化和科技发展,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如人口膨胀问题、都市化问题、社会治安问题、环境恶化问题、消费者保护问题、失业问题、教育问题、健康问题、种族歧视问题、交通问题、犯罪问题……层出不穷,旧的问题尚未解决,新的问题又不断出现。政府所面临的公共问题的复杂性、动荡性和多元性环境,导致政府不可治理性(ungovernability)的增加。另一方面,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传统的政府功能实有力不从心之感,加之官僚体系本身的保守、消极、被动,以及官僚制度的墨守陈规、不负责任、衙门作风、繁文缛节、官样文章、腐败,正如凯顿(G.E.Caiden,1991,P.1)所言:不管东西方国家,均可发现许多相似的行政问题,如行政傲慢(administrativearrogance)、无效能(ineffectiveness)、无效率(inefficiency)、行政帝国主义(administrativeimperialism),均引发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使政府的存在充满了合法性危机。在此情况下,政府改革的呼声日盛,特别是让公共服务回归社会、市场的呼声而起,缩小政府职能成为一股潮流和趋势。 4、新右派学说与保守主义政治意识形态的巨大影响从某种程度上来讲,"管理主义"是一种意识形态的运动,正如波利特所言,管理主义乃是新右派在思考国家时,一种可接受的门面。从20世纪70-80年代起,具有保守主义政治倾向的政党在西方执政,新右派的政治主张抨击60年代盛行的社会福利国家和政治有许多重要缺点,例如多元主义盛行使公共支出大幅增加;官僚体系偏好扩大自己所能享有的资源以致发生"预算最大化";公共服务系垄断型态的运作模式;政府过度扩张的结果威胁个人自由,同时不利于企业及企业精神之伸张;政府寻求均等的社会正义措施缺乏正当性;公共支出大幅增加会因举债而排斥私部门之成长。在他们看来,政府之失灵比市场更为严重。对于新右派的信仰者而言,更佳管理提供了一种标签,其中私部门领域可引进公部门之中,政治控制可获得强化、预算削减、专业自主性降低、公务员的工会弱化,以及半竞争性的架构将奋起赶走官僚体制天生的无效率。正是在这种意识形态下,亲市场、反国家的信念大行其道,公共行政求助于市场或者类似市场的解决之道,几乎成为一种不可置疑的选择。 四、管理主义的反思与批判 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自从其产生起,理论界和实务界见仁见智。学者胡德认为,管理主义是一种没有实质内涵?quot;夸大伎俩",它实际上并没有改变任何东西。根据他的观点,管理主义对公共服务造成伤害,同时它在降低成本的中心主旨方面,也没有太大的效果,它认为管理主义"顶多瓶子是新的,但里面的观念却是旧的",并认为这是一时之狂热(CargoCult)(Hood,1991,)。而在其它人看来,管理主义代表着一种新的典范,代表着未来公共行政与国家治理的方面。在我看来,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和其它公共行政的理论和学说一样,均代表着人类寻求良好政府治理(GoodGovernance)的一种努力;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社会以及社会公民对有效率的政府服务的合理期待;管理主义的许多主张和创意不能不说是极具启发性的。但是,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与其说是一种典范的转移,还不如说是另一个解谜之道。对管理主义的过度迷信,也是一种"致命的自负"。从反思批判的观点来看,公共行政之管理主义也存在着许多缺陷。在我看来,这种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人性认识的偏颇管理主义的理论基础主要来自公共选择理论(PublicChoiceTheory),委托-人理论(PrincipalAgentTheory)以及交易成本理论(TransactionCostTheory)、新古典经济学理论(TheNeoclassicalTheory)。管理主义承继了新古典经济学对人性的假设,认为(1)理性行动者是由自利所激励;(2)理性行动者是机会主义的、欺诈的、自我服务的、怠惰的和善于利用他人的;(3)由于这种假设,理性行动者不能被信任。然而,管理主义援引新古典经济学的人性假设,可能产生几个盲点,首先,它忽视了文化因素对人性的规制。人的自利性在以下情形下可能会比较突出:无任何社会互动之原子化的个人;团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严重抵触时;短期互动;涉及自身重大利益且是可以量化的情况下。除此而外,同胞爱、互惠性、互信、容忍、体谅、利他等文化因素同样会对人的行为产生规制的;另外,许多理论同样说明,人性是复杂的,人的需要也是多样化的;更重要的是当我们接受了人性走私理论假定时,就会产?quot;习焉不察"的现象,即我们失去了对自私和麻木不仁的道德敏感度,逐渐接受"利己不损人"的生活态度,而忽略了促进良好美德的重要,也会引发公共利益和公共伦理的危机。因为理论不仅可以是事实的反映,也可能引导人们走到理论假设的方面上去。在这样的人性假设下,公务伦理也便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依据,而事实上,良好的公务伦理是十分重要的。 2、管理主义所导致的公共行政价值的偏颇和公共行政在民主治理过程的正当性的丧失管理主义看来,政府施政的基本价值在于"三E":经济(economy)、效率(efficiency)与效能(effeteness),也就是强调企业价值的优先性和工具理性(instrumentrationality)。然而事实上,公共行政具有追求或要求多元的,有时甚至于冲突的多元价值的特质。公共行政在本质上是以民主宪政为基石,强调追求人民主权、公民权利、人性尊严、社会公正、公共利益、社会责任等多元价值的。过分强调对效率和工具理性的追求,使公共行政无力反省公共行政以及公共服务的根本价值、目的,将其矮化为执行与管理之工具,不但无力负起公共行政对民主政治价值捍卫责任,也无法实现提升公民道德生活的信息与使命。行政学家邓哈特(RobertsDenhardt,1993)认为,以效率为导向的工具理性只会引导人们关注达成既定目标的手段,而忽略对目的本身的关切;也就是在工具理性下的种种行动,将使行政工作越来越远离社会价值的体现,而只是斤斤计较减少行政成本,而沦为公务产生过程中的工具,以致完全丧失作为行政体系行动本身的"道德系络"(MoralContent)。学者佩龙和葛尔力(BelloneandGoerl,1992,131-132)曾指出以市场为导向的公共行政或管理主义与民主政治价值之间存在着冲突,即自主性朊裰髟鹑?AutonomyVsAccountability)、个人远见与公民参与(PersonalVisionVsCitizenParticipation)、秘密性与公开性(SecrecyVsOpenness)、风险承担与公共财的监护(Risk-TakingVsStewardshipofPublicGood)之间的冲突,的确是有道理的。笔者也同意泰瑞(Terry,1998)的观点,经由公共选择理论,人理论等确立的管理主义对于"民主价值"是无益而经不起深究的。现代政府的正当性或合法性必须奠基于足以承担责任,并能实践民主社会的价值前提。 3、市场基本教义和对市场机能的不当崇拜管理主义以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为基础,以自利与理性为假定,以演绎推理与计量模型证明市场是最有效率的制度。至于政府,由于人民对其所有权系分散且不可让渡,故缺乏加以监督的诱因,加上没有市场机制予以制衡,因而自利的官员得以罔顾公益,专注于追求个人利益,是故政府效率低下。因此主张公共财货与服务应交更有效率的市场来提供,减少政府的职能,使政府更加小而美。然而这种市场基本教义(MarketFundamentalism)本身就是天真的、和不符合逻辑的。首先,对市场的过分崇拜忽略了市场的缺陷。经济学家事实上并不讳谈市场经济的限制,福利经济学承认市场机能的失调(MarketFailure),政府以财政政策与公共政策介入市场,设定官僚体系执行这些政策,以挽救消费者权益,改正因市场机能失调所产生的问题,是政府存在的目的。晚近的组织经济学(OrganizationalEconomics)从交易成本切入,了解完全竞争市场的理论限制,间接展现市场与政府权力之间的特殊关系,从契约法规权威的建立,财产权的确立,到各种管制政策,都显示市场权威建立的背后,存在政府介入的需要。其二,市场基本教义也忽略了公部门竞争与完全竞争市场诱因结?沟牟钜臁6杂诠讲棵啪赫裕嬖谧疟局噬系牟煌绻棵挪返牟豢煞指钚?indivisibility),政府的产出(政策或服务)是公共财、无法分割、内容上是互斥的;庞大的规模经济而产生的独断性;政府政策具有强制性;服务具有独占性;进入市场的高门槛(BarrierstoEntry);价格系统之不存在等。正是由此,公部门引进竞争机制,是存在很大的限制的。也就是说公部门引进市场机能的限制,就是市场机能本身的限制,吾人无法将市场无法运作而交到公部门手中的工作再丢回市场管理。其三,从实践来看,公共部门市场化的途径主要有二,一是民营化(Privatization);二是签约外包(Contractingout),其效用如何,仍是一个未可肯定的问题。"在竞争市场上,私人公司通常比政府体制有效率,但仅凭此推断没有竞争也没有市场考验的私人组织会带来效率,将是不实际的想法"(Dohahue,1989,P.222)。事实上,公共部门市场化在提供希望的同时,也提供了许多错误,如公益的丧失、规避巧用、寻租、特权与贪污等。管理主义对市场的迷信,显而是不恰当的。金融大亨索罗斯在其"全球资本主义的危机"一书中认为:"市场基本教义错误解释市场运作方式,让市场扮演一个过度重要的角色,无意中对开放社会构成危险","对政治的不满促进了市场基本教义,而市场基本教义的抬头又回过来使政治失灵。全球资本主义最大的缺陷之一是容许市场机制和利润动机渗透了原来补助不应该出现的活动范围之内",吾人值得深思。同如布隆克所言:"自由市场这看不见的手,尽管他有不可怀疑的力量,但是它仍不足以确保许多牵涉到人类幸福以及能让人类持进步乐观态度的社会目标的实现"(布隆克,2000年中译本,P.5)。 4、向私部门学习之自我解构与公私管理之混淆公共行政的管理主义的一个主要假设在于:公共部门之管理与私部门的管理不存在差异,存在着一种跨越公私情景的一般管理(GenericManagement)。无论是在政府机关还是私营机关从事管理者,都需要类似的管理知识、技能、概念与工具,以帮助同样功能(如计划、决策、组织、领导、沟通、控制)的发挥,从而长期有效地生产和提供财货与服务,在这样的理论下?quot;企业型政府"几乎成为政府再造的精神支柱,目的在于全面引进私部门的价值、文化、结构、流程、技术进行政府改造,进行自我解构(deconstruction)。吾人应该承认,公私部门之管理的确存在相似性的,管理知识、技能、工具亦可相互学习与借鉴。然而,公共管理与私人管理有本质之差异。行政学大师瓦尔多早在1948年便批判此种公私通则性忽略了公共行政之根本,即源于民主政治理念之"公共"本质(Waldo,1948:P.159-191),艾利森(Allison,1980)在其经典著作便揭示了公私两域之管理,在所有不重要层面上相同,而在所有重要的层面上不同。奥托、赫迪(Ott,Hyde,1991)也指出企业管理与公共行政有不同的意识形态和不同之价值。罗森布鲁姆(Rosenbloom,1998)亦从国家主权、公共利益、法律规则等方面分析了二者之不同。在我看来,公共管理与私人管理是存在巨大的差异的,这种差异表现在:宪政与市场、公益与私益、法治与契约自由、社会公义与效率利润等多方面。简单而言,公共行政在本质上是以民主宪政为基础,通过政府整合社会资源,落实民主治理的基本理念,展现公共利益之过程。将公共管理与私人管理相混同,恰恰丧失了公共行政在民主治理中的正当角色,丧失其应有的真正意义。 5、不恰当的"顾客"隐喻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将顾客对企业的重要性比拟为人民-政府间的关系,因此强调顾客满意(CustomerSatisfied)作为政府施政的目标,并认为顾客导向的理念会促使服务者直接对顾客负责;由顾客作选择提供服务者,排除了政治因素的不当干预;依对象的不同,对民众提供更多的选择;以顾客为导向的产出较能符合大众的需求,而且亦能达成公平(OsbornandGaebler,1992:181-186)。但是,顾客导向的公共服务本身乃是一个值得怀疑的不当隐喻:首先,公民在民主治理中的角色是比较复杂的,公民是公共服务的接受者,从这个角度要求政府提供服务;公民亦是公共服务的合伙人或参与者,其行为亦对公共服务的绩效发生影响;公民亦是公共服务的监督者,有责任监督政府的运作;同样公民亦是纳税义务的承担者。将政府服务的对象比作顾客,可能无法全面理解公民的角色,使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不健全、角色错乱。正如佛里克森(G.Federickson,1997)所言,民众是政府的"所有者"(owner),而非顾客,"所有者"概念具有主动性,它可以决定政府的议程为何,更符合人民的地位;其二,虽然顾客至上的初衷是改进公共服务的质量,这是好的,但亦有许多困难必须加以解决:如难以满足多元目标,因为在开放社会下人民要求政府服务的范围相当广泛,甚至于多元目标经常出现冲突,政府在有限资源下,不可能满足每一位顾客;与顾客需求连接的困难,政府的每一规则从整体利益角度考虑,很难与每一位顾客的需求对接;其三,政府不仅仅是服务的提供者,也是管制者,在许多情况下,政府必须抑制公民的某些需求,才足以保证公共利益的存在,而且事实上,无非公民的一切期求都是合法的,政府满足的仅是公民合法之期待。其四,政府服务的独占性或垄断性,由于缺乏竞争的压力,人民需求弹性又大,无论将其视为顾客或主人,均难以发挥顾客导向所企图的优点。的确,政府与人民间的互动关系,切忌不可单方操纵或过度消极,真正的解决之道在于建立民主之对话机制,并使各自既分享权利又履行义务。 五、公共行政重建之理论与实践之思考 应该承认公共行政之管理主义,对于公共行政之理论与实践提供了一种视角。无论如何,对于公共行政而言,多元视角的透视是有益的。然而,管理主义是否象有些学者所讲的,公共行政典范(paradigm)的转移,还是一个值得怀疑的问题。行政学者全中燮(Jong,J1994)认为,行政学典范的效果不能以其出版的经验著作来衡量,而必须以?quot;概念架构"(ConceptualFramework)和应用于有效解决问题的是否健全以判断。新典范取代旧典范,必须表现新典范有效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解谜(PuzzleSolutions)的能力。显然,现在谈论管理主义是一种典范仍为时过早,这种先于事实(BeforetheFact)的典范支持者或许过于自信。另外,将其视为一种典范,很容易将以"市场机制"、"小而能"、"顾客导向"、"效率至上"的企业型政府视为一种绝对的信仰,构成一个不当的"市场中心主义",而扭曲了公共行政的特质。吾人应承认,每一个时代皆有每一个时代的政府治理,政府治理应随时代政治、经济、文化、技术之变迁而发展。同理,公共行政之理论和学说亦应随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在这个社会大转变的时代,公共行政之理论是需要不断重?ê头⒄沟摹Mü怨残姓芾碇饕宓呐行苑此迹收呷衔残姓砺壑亟ㄔ谖蠢炊皇兰停枰刈⒑退伎家韵录父龇矫娴奈侍猓?/P 1、公共行政应更多视为一种民主国家治理的过程,而不仅仅视为一种管理过程; 2、公共行政应承认政府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正当性,避免过度强调市场,可造成"空洞化的国家"; 3、公共行政应关注其公共性,避免公共精神的丧失; 4、公共行政应从政府与社会、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政府与公民的互动角度思考问题,避免两极化之思考; 5、公共行政应跨越"左"和"右"的意识形态,发展较为中性的整体观点; 6、公共行政固然要向企业学习,但大可不必,亦没有必要走向"自我解构",甚至于反国家的道路。更重要者,在学习企业的同时,应考虑情景之特殊性; 7、公共行政不应淡化对公务伦理的要求,因为这是实现良好治理之必需; 8、公共行政既要重视公共系络,亦要重视管理的知能与策略;9、公共行政之研究,要采科际整合的途径,避免单一视角带来的盲点。二千余年前,中国先哲大圣老子曾谓:"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矣;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也。故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quot;。并谓"不自见故明,不自是故彰,不自伐有功,不自矜故长"。对公共行政之理论与实务而言,可谓是至理名言。 公共行政管理论文:公共行政管理主义反思批判论文 〔内容摘要〕公共行政的管理主义是20世纪70年代后在特定背景下发展起来并产生广泛影响的政府治理理论以及运动。它为政府管理与改革以及公共行政研究提供了不同的视野。管理主义存在着许多值得反思与批判的缺陷:基本价值的偏颇;对市场机制的迷信;公私管理的混淆;不当的顾客隐喻等。21世纪公共行政的重建需要关注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关注政府与社会、市场、公民的互动,不可陷入偏狭的陷阱。 〔关键词〕公共行政管理主义反思性批判 一、导言 自1980年代以来,公共管理已成为各国政府再造的理论基石和实践指南。正如学者罗森布鲁姆所言,由政府再造所促发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其理论及实务均已展现其独特之处,成为与传统管理途径、政治途径以及法律途径并驾齐驱的新研究途径。(Rosenbloom,1998,P.20)同时亦对公共行政学之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依学者哈贝马斯的分类,科学认知包括三种旨趣,即经验-分析性科学(empiricalanalyticalscience)、历史-论释性科学(historical-hermeneutical)以及批判取向的科学(criticallyorientedscience)。本文的旨趣在于分析新公共管理作为一种理论主张以及实践的内涵,探讨其出现的环境系络(context),进而进行批判性反思。 二、公共行政管理主义之内涵 从1980年代以后,在西方大部分发达国家,均出现了大规模的政府再造运动,这一运动被冠以不同的称号,如管理主义(managerialism)、以市场为基础的公共管理(market-basedPublicadministration)、企业型政府(entrepreneurialgovernment),甚至具有政治理念色彩的名称,如新右派(NewRight)(Gray,1993)、新治理(NewGovernance),尽管名称各异,但基本上却描述着相同的现象,即传统官僚体制已经被新型态的以市场为基础的治理模式所取代,并认为公共部门正浮现出新的典范(NewParadigm)(OwenE.Hughes,1998,P.1-4)。那么,这种公部门的管理主义或新公共管理包含什么样的内涵呢?依据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所作的界定,西方国家所展现的政府改革的共同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管理技术的采用; (2)服务以及顾客导向的强化; (3)公共行政体系内的市场机制以及竞争功能的引入(OECD,1990,1993,1995)。学者拉森和斯图亚特(Ronson Stewart,1994,P14-15)认为,它包括:(1)视人民为顾客,并强调顾客的价值;(2)创造市场或准市场的竞争机制;(3)扩大个人以及私部门自理的范围;(4)购买者的角色须从供给者的角色中分离出来;(5)契约或半契约配置的增加;(6)由市场来测定绩效目标;(7)弹性工资。 学者胡德(Hood,1991)特别归纳出其七项要点,认为新公共管理的特质为: (1)在公部门之中放手给专业管理,这表示让管理者自己管理; (2)目标必须明确,绩效必须能够加以测量; (3)特别强调产出控制,重视实际的成果甚于重视程序;(4)走向分解的转变。分解(disaggregation)的意思是透过小型政策领域的机关设立,而将大规模的部会分割开来; (5)转变为更大的竞争性; (6)重视私部门型态的管理行为; (7)资源运用上的克制与节约。 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来看,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主张:第一,公共行政研究的焦点在于结果而非运作的过程;第二,为了实际结果,公共行政应妥善运用各种市场竞争机制,以提供更佳的产品或服务,同时在市场机制下,政府各机关一方面应如同企业般从供给者与需求的互动过程中取得经费,另一方面也要与其它组织进行竞争;第三,配合市场导向和市场机制的运作,公共行政也应强调顾客导向(CustomerDriven)的观念;第四,政府应该扮演"导航者"的角色,政府的主要职责应定位于确保各项公共服务与公共财货均可被顺利提供,但却不必要自己动手处理;第五,政府应推动法规松绑的工作,今日的公共管理应改变过去唯法则是向的观念,更重视市场竞争、顾客需求以及成果的达成;第六,公共部门的工作人员应授予权能(empowered)以充分发挥创意并投入工作;第七,公共行政的文化应尽可能朝弹性的、创新的、问题解决、具有企业家精神的方向发展。 三、公共行政管理主义的历史背景 在分析管理主义的起源与发展时,学者波利特(Pollitt,1990)曾指出,管理主义的优秀思想,根本是一种政治人物所信仰的意识形态,因配合社会与经济情境的改变,最后成为社会所接受的观点,并因此在实践中予以推动。的确,导致管理主义兴起,是多种因素所构成的,具体分析,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至为重要:1、政府规模的扩大和政府角色的膨胀以及社会对政府之不满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福利更加观念的推动下,政府的权力不断扩张,政府的职能范围扩大,政府的角色多样化,尤其是为保障公民之福利,政大量透过立法管制干预人民的生活,包括经济性的管制和保护性的管制,其结果是一方面政府必须投入大量的资源以提供公共服务,另一方面为支付大量公共开支所采取的重税政策也导致经济竞争力的下降和民众的不满。在此情况下,政府遭受到越来越多的抨击,如胡斯所言,对政府的抨击来自三个方面:一是认为政府的规模太大,而且消耗了过多的稀有资源;二是政府的范围,政府自身陷入了过多的活动,而且许多活动的提供皆有替化方法可以运用;三是政府行事的方法,认为透过官僚体制提供服务必然导致平庸和无效率。 2、经济因素与财政压力工业化国家朝福利国家的方向发展,造成政府每年必须负担庞大的转移性财政支出,拖垮了政府的预算和经济,而经济衰退、失业率的上升则形成了政治、经济的不稳定。另一方面,国际经济的自由化趋势所造成的竞争压力逐渐加剧,对各国政府均造成巨大的改革压力,如何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节省政府的施政成本,提升国际竞争力,自然成为各国执政者面临的优秀课题。在此情况下,思经政府改革以缓解财政经济压力,追求国家竞争力必成为一重要策略。 3、社会问题与政府不可治理性的增加随着工业化和科技发展,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如人口膨胀问题、都市化问题、社会治安问题、环境恶化问题、消费者保护问题、失业问题、教育问题、健康问题、种族歧视问题、交通问题、犯罪问题……层出不穷,旧的问题尚未解决,新的问题又不断出现。政府所面临的公共问题的复杂性、动荡性和多元性环境,导致政府不可治理性(ungovernability)的增加。另一方面,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传统的政府功能实有力不从心之感,加之官僚体系本身的保守、消极、被动,以及官僚制度的墨守陈规、不负责任、衙门作风、繁文缛节、官样文章、腐败,正如凯顿(G.E.Caiden,1991,P.1)所言:不管东西方国家,均可发现许多相似的行政问题,如行政傲慢(administrativearrogance)、无效能(ineffectiveness)、无效率(inefficiency)、行政帝国主义(administrativeimperialism),均引发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使政府的存在充满了合法性危机。在此情况下,政府改革的呼声日盛,特别是让公共服务回归社会、市场的呼声而起,缩小政府职能成为一股潮流和趋势。 4、新右派学说与保守主义政治意识形态的巨大影响从某种程度上来讲,"管理主义"是一种意识形态的运动,正如波利特所言,管理主义乃是新右派在思考国家时,一种可接受的门面。从20世纪70-80年代起,具有保守主义政治倾向的政党在西方执政,新右派的政治主张抨击60年代盛行的社会福利国家和政治有许多重要缺点,例如多元主义盛行使公共支出大幅增加;官僚体系偏好扩大自己所能享有的资源以致发生"预算最大化";公共服务系垄断型态的运作模式;政府过度扩张的结果威胁个人自由,同时不利于企业及企业精神之伸张;政府寻求均等的社会正义措施缺乏正当性;公共支出大幅增加会因举债而排斥私部门之成长。在他们看来,政府之失灵比市场更为严重。对于新右派的信仰者而言,更佳管理提供了一种标签,其中私部门领域可引进公部门之中,政治控制可获得强化、预算削减、专业自主性降低、公务员的工会弱化,以及半竞争性的架构将奋起赶走官僚体制天生的无效率。正是在这种意识形态下,亲市场、反国家的信念大行其道,公共行政求助于市场或者类似市场的解决之道,几乎成为一种不可置疑的选择。 四、管理主义的反思与批判 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自从其产生起,理论界和实务界见仁见智。学者胡德认为,管理主义是一种没有实质内涵?quot;夸大伎俩",它实际上并没有改变任何东西。根据他的观点,管理主义对公共服务造成伤害,同时它在降低成本的中心主旨方面,也没有太大的效果,它认为管理主义"顶多瓶子是新的,但里面的观念却是旧的",并认为这是一时之狂热(CargoCult)(Hood,1991,)。而在其它人看来,管理主义代表着一种新的典范,代表着未来公共行政与国家治理的方面。在我看来,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和其它公共行政的理论和学说一样,均代表着人类寻求良好政府治理(GoodGovernance)的一种努力;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社会以及社会公民对有效率的政府服务的合理期待;管理主义的许多主张和创意不能不说是极具启发性的。但是,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与其说是一种典范的转移,还不如说是另一个解谜之道。对管理主义的过度迷信,也是一种"致命的自负"。从反思批判的观点来看,公共行政之管理主义也存在着许多缺陷。在我看来,这种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人性认识的偏颇管理主义的理论基础主要来自公共选择理论(PublicChoiceTheory),委托-人理论(PrincipalAgentTheory)以及交易成本理论(TransactionCostTheory)、新古典经济学理论(TheNeoclassicalTheory)。管理主义承继了新古典经济学对人性的假设,认为(1)理性行动者是由自利所激励;(2)理性行动者是机会主义的、欺诈的、自我服务的、怠惰的和善于利用他人的;(3)由于这种假设,理性行动者不能被信任。然而,管理主义援引新古典经济学的人性假设,可能产生几个盲点,首先,它忽视了文化因素对人性的规制。人的自利性在以下情形下可能会比较突出:无任何社会互动之原子化的个人;团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严重抵触时;短期互动;涉及自身重大利益且是可以量化的情况下。除此而外,同胞爱、互惠性、互信、容忍、体谅、利他等文化因素同样会对人的行为产生规制的;另外,许多理论同样说明,人性是复杂的,人的需要也是多样化的;更重要的是当我们接受了人性走私理论假定时,就会产?quot;习焉不察"的现象,即我们失去了对自私和麻木不仁的道德敏感度,逐渐接受"利己不损人"的生活态度,而忽略了促进良好美德的重要,也会引发公共利益和公共伦理的危机。因为理论不仅可以是事实的反映,也可能引导人们走到理论假设的方面上去。在这样的人性假设下,公务伦理也便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依据,而事实上,良好的公务伦理是十分重要的。 2、管理主义所导致的公共行政价值的偏颇和公共行政在民主治理过程的正当性的丧失管理主义看来,政府施政的基本价值在于"三E":经济(economy)、效率(efficiency)与效能(effeteness),也就是强调企业价值的优先性和工具理性(instrumentrationality)。然而事实上,公共行政具有追求或要求多元的,有时甚至于冲突的多元价值的特质。公共行政在本质上是以民主宪政为基石,强调追求人民主权、公民权利、人性尊严、社会公正、公共利益、社会责任等多元价值的。过分强调对效率和工具理性的追求,使公共行政无力反省公共行政以及公共服务的根本价值、目的,将其矮化为执行与管理之工具,不但无力负起公共行政对民主政治价值捍卫责任,也无法实现提升公民道德生活的信息与使命。行政学家邓哈特(RobertsDenhardt,1993)认为,以效率为导向的工具理性只会引导人们关注达成既定目标的手段,而忽略对目的本身的关切;也就是在工具理性下的种种行动,将使行政工作越来越远离社会价值的体现,而只是斤斤计较减少行政成本,而沦为公务产生过程中的工具,以致完全丧失作为行政体系行动本身的"道德系络"(MoralContent)。学者佩龙和葛尔力(BelloneandGoerl,1992,131-132)曾指出以市场为导向的公共行政或管理主义与民主政治价值之间存在着冲突,即自主性朊裰髟鹑?AutonomyVsAccountability)、个人远见与公民参与(PersonalVisionVsCitizenParticipation)、秘密性与公开性(SecrecyVsOpenness)、风险承担与公共财的监护(Risk-TakingVsStewardshipofPublicGood)之间的冲突,的确是有道理的。笔者也同意泰瑞(Terry,1998)的观点,经由公共选择理论,人理论等确立的管理主义对于"民主价值"是无益而经不起深究的。现代政府的正当性或合法性必须奠基于足以承担责任,并能实践民主社会的价值前提。 3、市场基本教义和对市场机能的不当崇拜管理主义以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为基础,以自利与理性为假定,以演绎推理与计量模型证明市场是最有效率的制度。至于政府,由于人民对其所有权系分散且不可让渡,故缺乏加以监督的诱因,加上没有市场机制予以制衡,因而自利的官员得以罔顾公益,专注于追求个人利益,是故政府效率低下。因此主张公共财货与服务应交更有效率的市场来提供,减少政府的职能,使政府更加小而美。然而这种市场基本教义(MarketFundamentalism)本身就是天真的、和不符合逻辑的。首先,对市场的过分崇拜忽略了市场的缺陷。经济学家事实上并不讳谈市场经济的限制,福利经济学承认市场机能的失调(MarketFailure),政府以财政政策与公共政策介入市场,设定官僚体系执行这些政策,以挽救消费者权益,改正因市场机能失调所产生的问题,是政府存在的目的。晚近的组织经济学(OrganizationalEconomics)从交易成本切入,了解完全竞争市场的理论限制,间接展现市场与政府权力之间的特殊关系,从契约法规权威的建立,财产权的确立,到各种管制政策,都显示市场权威建立的背后,存在政府介入的需要。其二,市场基本教义也忽略了公部门竞争与完全竞争市场诱因结构的差异。对于公私部门竞争而言,存在着本质上的不同,如公部门产品的不可分割性(indivisibility),政府的产出(政策或服务)是公共财、无法分割、内容上是互斥的;庞大的规模经济而产生的独断性;政府政策具有强制性;服务具有独占性;进入市场的高门槛(BarrierstoEntry);价格系统之不存在等。正是由此,公部门引进竞争机制,是存在很大的限制的。也就是说公部门引进市场机能的限制,就是市场机能本身的限制,吾人无法将市场无法运作而交到公部门手中的工作再丢回市场管理。其三,从实践来看,公共部门市场化的途径主要有二,一是民营化(Privatization);二是签约外包(Contractingout),其效用如何,仍是一个未可肯定的问题。"在竞争市场上,私人公司通常比政府体制有效率,但仅凭此推断没有竞争也没有市场考验的私人组织会带来效率,将是不实际的想法"(Dohahue,1989,P.222)。事实上,公共部门市场化在提供希望的同时,也提供了许多错误,如公益的丧失、规避巧用、寻租、特权与贪污等。管理主义对市场的迷信,显而是不恰当的。金融大亨索罗斯在其"全球资本主义的危机"一书中认为:"市场基本教义错误解释市场运作方式,让市场扮演一个过度重要的角色,无意中对开放社会构成危险","对政治的不满促进了市场基本教义,而市场基本教义的抬头又回过来使政治失灵。全球资本主义最大的缺陷之一是容许市场机制和利润动机渗透了原来补助不应该出现的活动范围之内",吾人值得深思。同如布隆克所言:"自由市场这看不见的手,尽管他有不可怀疑的力量,但是它仍不足以确保许多牵涉到人类幸福以及能让人类持进步乐观态度的社会目标的实现"(布隆克,2000年中译本,P.5)。 4、向私部门学习之自我解构与公私管理之混淆公共行政的管理主义的一个主要假设在于:公共部门之管理与私部门的管理不存在差异,存在着一种跨越公私情景的一般管理(GenericManagement)。无论是在政府机关还是私营机关从事管理者,都需要类似的管理知识、技能、概念与工具,以帮助同样功能(如计划、决策、组织、领导、沟通、控制)的发挥,从而长期有效地生产和提供财货与服务,在这样的理论下?quot;企业型政府"几乎成为政府再造的精神支柱,目的在于全面引进私部门的价值、文化、结构、流程、技术进行政府改造,进行自我解构(deconstruction)。吾人应该承认,公私部门之管理的确存在相似性的,管理知识、技能、工具亦可相互学习与借鉴。然而,公共管理与私人管理有本质之差异。行政学大师瓦尔多早在1948年便批判此种公私通则性忽略了公共行政之根本,即源于民主政治理念之"公共"本质(Waldo,1948:P.159-191),艾利森(Allison,1980)在其经典著作便揭示了公私两域之管理,在所有不重要层面上相同,而在所有重要的层面上不同。奥托、赫迪(Ott,Hyde,1991)也指出企业管理与公共行政有不同的意识形态和不同之价值。罗森布鲁姆(Rosenbloom,1998)亦从国家主权、公共利益、法律规则等方面分析了二者之不同。在我看来,公共管理与私人管理是存在巨大的差异的,这种差异表现在:宪政与市场、公益与私益、法治与契约自由、社会公义与效率利润等多方面。简单而言,公共行政在本质上是以民主宪政为基础,通过政府整合社会资源,落实民主治理的基本理念,展现公共利益之过程。将公共管理与私人管理相混同,恰恰丧失了公共行政在民主治理中的正当角色,丧失其应有的真正意义。 5、不恰当的"顾客"隐喻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将顾客对企业的重要性比拟为人民-政府间的关系,因此强调顾客满意(CustomerSatisfied)作为政府施政的目标,并认为顾客导向的理念会促使服务者直接对顾客负责;由顾客作选择提供服务者,排除了政治因素的不当干预;依对象的不同,对民众提供更多的选择;以顾客为导向的产出较能符合大众的需求,而且亦能达成公平(OsbornandGaebler,1992:181-186)。但是,顾客导向的公共服务本身乃是一个值得怀疑的不当隐喻:首先,公民在民主治理中的角色是比较复杂的,公民是公共服务的接受者,从这个角度要求政府提供服务;公民亦是公共服务的合伙人或参与者,其行为亦对公共服务的绩效发生影响;公民亦是公共服务的监督者,有责任监督政府的运作;同样公民亦是纳税义务的承担者。将政府服务的对象比作顾客,可能无法全面理解公民的角色,使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不健全、角色错乱。正如佛里克森(G.Federickson,1997)所言,民众是政府的"所有者"(owner),而非顾客,"所有者"概念具有主动性,它可以决定政府的议程为何,更符合人民的地位;其二,虽然顾客至上的初衷是改进公共服务的质量,这是好的,但亦有许多困难必须加以解决:如难以满足多元目标,因为在开放社会下人民要求政府服务的范围相当广泛,甚至于多元目标经常出现冲突,政府在有限资源下,不可能满足每一位顾客;与顾客需求连接的困难,政府的每一规则从整体利益角度考虑,很难与每一位顾客的需求对接;其三,政府不仅仅是服务的提供者,也是管制者,在许多情况下,政府必须抑制公民的某些需求,才足以保证公共利益的存在,而且事实上,无非公民的一切期求都是合法的,政府满足的仅是公民合法之期待。其四,政府服务的独占性或垄断性,由于缺乏竞争的压力,人民需求弹性又大,无论将其视为顾客或主人,均难以发挥顾客导向所企图的优点。的确,政府与人民间的互动关系,切忌不可单方操纵或过度消极,真正的解决之道在于建立民主之对话机制,并使各自既分享权利又履行义务。 五、公共行政重建之理论与实践之思考 应该承认公共行政之管理主义,对于公共行政之理论与实践提供了一种视角。无论如何,对于公共行政而言,多元视角的透视是有益的。然而,管理主义是否象有些学者所讲的,公共行政典范(paradigm)的转移,还是一个值得怀疑的问题。行政学者全中燮(Jong,J1994)认为,行政学典范的效果不能以其出版的经验著作来衡量,而必须以?quot;概念架构"(ConceptualFramework)和应用于有效解决问题的是否健全以判断。新典范取代旧典范,必须表现新典范有效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解谜(PuzzleSolutions)的能力。显然,现在谈论管理主义是一种典范仍为时过早,这种先于事实(BeforetheFact)的典范支持者或许过于自信。另外,将其视为一种典范,很容易将以"市场机制"、"小而能"、"顾客导向"、"效率至上"的企业型政府视为一种绝对的信仰,构成一个不当的"市场中心主义",而扭曲了公共行政的特质。吾人应承认,每一个时代皆有每一个时代的政府治理,政府治理应随时代政治、经济、文化、技术之变迁而发展。同理,公共行政之理论和学说亦应随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在这个社会大转变的时代,公共行政之理论是需要不断重建和发展的。通过对公共行政管理主义的批判性反思,笔者认为,公共行政之理论重建在未来二十一世纪,需要关注和思考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公共行政应更多视为一种民主国家治理的过程,而不仅仅视为一种管理过程; 2、公共行政应承认政府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正当性,避免过度强调市场,可造成"空洞化的国家"; 3、公共行政应关注其公共性,避免公共精神的丧失; 4、公共行政应从政府与社会、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政府与公民的互动角度思考问题,避免两极化之思考; 5、公共行政应跨越"左"和"右"的意识形态,发展较为中性的整体观点; 6、公共行政固然要向企业学习,但大可不必,亦没有必要走向"自我解构",甚至于反国家的道路。更重要者,在学习企业的同时,应考虑情景之特殊性; 7、公共行政不应淡化对公务伦理的要求,因为这是实现良好治理之必需; 8、公共行政既要重视公共系络,亦要重视管理的知能与策略;9、公共行政之研究,要采科际整合的途径,避免单一视角带来的盲点。二千余年前,中国先哲大圣老子曾谓:"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矣;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也。故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quot;。并谓"不自见故明,不自是故彰,不自伐有功,不自矜故长"。对公共行政之理论与实务而言,可谓是至理名言。 公共行政管理论文:公共行政管理研究论文 〔内容摘要〕公共行政的管理主义是20世纪70年代后在特定背景下发展起来并产生广泛影响的政府治理理论以及运动。它为政府管理与改革以及公共行政研究提供了不同的视野。管理主义存在着许多值得反思与批判的缺陷:基本价值的偏颇;对市场机制的迷信;公私管理的混淆;不当的顾客隐喻等。21世纪公共行政的重建需要关注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关注政府与社会、市场、公民的互动,不可陷入偏狭的陷阱。 〔关键词〕公共行政管理主义反思性批判 一、导言 自1980年代以来,公共管理已成为各国政府再造的理论基石和实践指南。正如学者罗森布鲁姆所言,由政府再造所促发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其理论及实务均已展现其独特之处,成为与传统管理途径、政治途径以及法律途径并驾齐驱的新研究途径。(Rosenbloom,1998,P.20)同时亦对公共行政学之发展产生了巨大的影响。依学者哈贝马斯的分类,科学认知包括三种旨趣,即经验-分析性科学(empiricalanalyticalscience)、历史-论释性科学(historical-hermeneutical)以及批判取向的科学(criticallyorientedscience)。本文的旨趣在于分析新公共管理作为一种理论主张以及实践的内涵,探讨其出现的环境系络(context),进而进行批判性反思。 二、公共行政管理主义之内涵 从1980年代以后,在西方大部分发达国家,均出现了大规模的政府再造运动,这一运动被冠以不同的称号,如管理主义(managerialism)、以市场为基础的公共管理(market-basedPublicadministration)、企业型政府(entrepreneurialgovernment),甚至具有政治理念色彩的名称,如新右派(NewRight)(Gray,1993)、新治理(NewGovernance),尽管名称各异,但基本上却描述着相同的现象,即传统官僚体制已经被新型态的以市场为基础的治理模式所取代,并认为公共部门正浮现出新的典范(NewParadigm)(OwenE.Hughes,1998,P.1-4)。那么,这种公部门的管理主义或新公共管理包含什么样的内涵呢?依据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所作的界定,西方国家所展现的政府改革的共同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管理技术的采用; (2)服务以及顾客导向的强化; (3)公共行政体系内的市场机制以及竞争功能的引入(OECD,1990,1993,1995)。学者拉森和斯图亚特(Ronson Stewart,1994,P14-15)认为,它包括:(1)视人民为顾客,并强调顾客的价值;(2)创造市场或准市场的竞争机制;(3)扩大个人以及私部门自理的范围;(4)购买者的角色须从供给者的角色中分离出来;(5)契约或半契约配置的增加;(6)由市场来测定绩效目标;(7)弹性工资。 学者胡德(Hood,1991)特别归纳出其七项要点,认为新公共管理的特质为: (1)在公部门之中放手给专业管理,这表示让管理者自己管理; (2)目标必须明确,绩效必须能够加以测量; (3)特别强调产出控制,重视实际的成果甚于重视程序;(4)走向分解的转变。分解(disaggregation)的意思是透过小型政策领域的机关设立,而将大规模的部会分割开来; (5)转变为更大的竞争性; (6)重视私部门型态的管理行为; (7)资源运用上的克制与节约。 从理论和实务两个方面来看,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主张:第一,公共行政研究的焦点在于结果而非运作的过程;第二,为了实际结果,公共行政应妥善运用各种市场竞争机制,以提供更佳的产品或服务,同时在市场机制下,政府各机关一方面应如同企业般从供给者与需求的互动过程中取得经费,另一方面也要与其它组织进行竞争;第三,配合市场导向和市场机制的运作,公共行政也应强调顾客导向(CustomerDriven)的观念;第四,政府应该扮演"导航者"的角色,政府的主要职责应定位于确保各项公共服务与公共财货均可被顺利提供,但却不必要自己动手处理;第五,政府应推动法规松绑的工作,今日的公共管理应改变过去唯法则是向的观念,更重视市场竞争、顾客需求以及成果的达成;第六,公共部门的工作人员应授予权能(empowered)以充分发挥创意并投入工作;第七,公共行政的文化应尽可能朝弹性的、创新的、问题解决、具有企业家精神的方向发展。 三、公共行政管理主义的历史背景 在分析管理主义的起源与发展时,学者波利特(Pollitt,1990)曾指出,管理主义的优秀思想,根本是一种政治人物所信仰的意识形态,因配合社会与经济情境的改变,最后成为社会所接受的观点,并因此在实践中予以推动。的确,导致管理主义兴起,是多种因素所构成的,具体分析,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至为重要:1、政府规模的扩大和政府角色的膨胀以及社会对政府之不满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福利更加观念的推动下,政府的权力不断扩张,政府的职能范围扩大,政府的角色多样化,尤其是为保障公民之福利,政大量透过立法管制干预人民的生活,包括经济性的管制和保护性的管制,其结果是一方面政府必须投入大量的资源以提供公共服务,另一方面为支付大量公共开支所采取的重税政策也导致经济竞争力的下降和民众的不满。在此情况下,政府遭受到越来越多的抨击,如胡斯所言,对政府的抨击来自三个方面:一是认为政府的规模太大,而且消耗了过多的稀有资源;二是政府的范围,政府自身陷入了过多的活动,而且许多活动的提供皆有替化方法可以运用;三是政府行事的方法,认为透过官僚体制提供服务必然导致平庸和无效率。2、经济因素与财政压力工业化国家朝福利国家的方向发展,造成政府每年必须负担庞大的转移性财政支出,拖垮了政府的预算和经济,而经济衰退、失业率的上升则形成了政治、经济的不稳定。另一方面,国际经济的自由化趋势所造成的竞争压力逐渐加剧,对各国政府均造成巨大的改革压力,如何促进国内经济的发展,节省政府的施政成本,提升国际竞争力,自然成为各国执政者面临的优秀课题。在此情况下,思经政府改革以缓解财政经济压力,追求国家竞争力必成为一重要策略。 3、社会问题与政府不可治理性的增加随着工业化和科技发展,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的社会问题,如人口膨胀问题、都市化问题、社会治安问题、环境恶化问题、消费者保护问题、失业问题、教育问题、健康问题、种族歧视问题、交通问题、犯罪问题……层出不穷,旧的问题尚未解决,新的问题又不断出现。政府所面临的公共问题的复杂性、动荡性和多元性环境,导致政府不可治理性(ungovernability)的增加。另一方面,面对日益复杂的社会问题,传统的政府功能实有力不从心之感,加之官僚体系本身的保守、消极、被动,以及官僚制度的墨守陈规、不负责任、衙门作风、繁文缛节、官样文章、腐败,正如凯顿(G.E.Caiden,1991,P.1)所言:不管东西方国家,均可发现许多相似的行政问题,如行政傲慢(administrativearrogance)、无效能(ineffectiveness)、无效率(inefficiency)、行政帝国主义(administrativeimperialism),均引发了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危机,使政府的存在充满了合法性危机。在此情况下,政府改革的呼声日盛,特别是让公共服务回归社会、市场的呼声而起,缩小政府职能成为一股潮流和趋势。 4、新右派学说与保守主义政治意识形态的巨大影响从某种程度上来讲,"管理主义"是一种意识形态的运动,正如波利特所言,管理主义乃是新右派在思考国家时,一种可接受的门面。从20世纪70-80年代起,具有保守主义政治倾向的政党在西方执政,新右派的政治主张抨击60年代盛行的社会福利国家和政治有许多重要缺点,例如多元主义盛行使公共支出大幅增加;官僚体系偏好扩大自己所能享有的资源以致发生"预算最大化";公共服务系垄断型态的运作模式;政府过度扩张的结果威胁个人自由,同时不利于企业及企业精神之伸张;政府寻求均等的社会正义措施缺乏正当性;公共支出大幅增加会因举债而排斥私部门之成长。在他们看来,政府之失灵比市场更为严重。对于新右派的信仰者而言,更佳管理提供了一种标签,其中私部门领域可引进公部门之中,政治控制可获得强化、预算削减、专业自主性降低、公务员的工会弱化,以及半竞争性的架构将奋起赶走官僚体制天生的无效率。正是在这种意识形态下,亲市场、反国家的信念大行其道,公共行政求助于市场或者类似市场的解决之道,几乎成为一种不可置疑的选择。 四、管理主义的反思与批判 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自从其产生起,理论界和实务界见仁见智。学者胡德认为,管理主义是一种没有实质内涵?quot;夸大伎俩",它实际上并没有改变任何东西。根据他的观点,管理主义对公共服务造成伤害,同时它在降低成本的中心主旨方面,也没有太大的效果,它认为管理主义"顶多瓶子是新的,但里面的观念却是旧的",并认为这是一时之狂热(CargoCult)(Hood,1991,)。而在其它人看来,管理主义代表着一种新的典范,代表着未来公共行政与国家治理的方面。在我看来,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和其它公共行政的理论和学说一样,均代表着人类寻求良好政府治理(GoodGovernance)的一种努力;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社会以及社会公民对有效率的政府服务的合理期待;管理主义的许多主张和创意不能不说是极具启发性的。但是,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与其说是一种典范的转移,还不如说是另一个解谜之道。对管理主义的过度迷信,也是一种"致命的自负"。从反思批判的观点来看,公共行政之管理主义也存在着许多缺陷。在我看来,这种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人性认识的偏颇管理主义的理论基础主要来自公共选择理论(PublicChoiceTheory),委托-人理论(PrincipalAgentTheory)以及交易成本理论(TransactionCostTheory)、新古典经济学理论(TheNeoclassicalTheory)。管理主义承继了新古典经济学对人性的假设,认为(1)理性行动者是由自利所激励;(2)理性行动者是机会主义的、欺诈的、自我服务的、怠惰的和善于利用他人的;(3)由于这种假设,理性行动者不能被信任。然而,管理主义援引新古典经济学的人性假设,可能产生几个盲点,首先,它忽视了文化因素对人性的规制。人的自利性在以下情形下可能会比较突出:无任何社会互动之原子化的个人;团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严重抵触时;短期互动;涉及自身重大利益且是可以量化的情况下。除此而外,同胞爱、互惠性、互信、容忍、体谅、利他等文化因素同样会对人的行为产生规制的;另外,许多理论同样说明,人性是复杂的,人的需要也是多样化的;更重要的是当我们接受了人性走私理论假定时,就会产?quot;习焉不察"的现象,即我们失去了对自私和麻木不仁的道德敏感度,逐渐接受"利己不损人"的生活态度,而忽略了促进良好美德的重要,也会引发公共利益和公共伦理的危机。因为理论不仅可以是事实的反映,也可能引导人们走到理论假设的方面上去。在这样的人性假设下,公务伦理也便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和依据,而事实上,良好的公务伦理是十分重要的。 2、管理主义所导致的公共行政价值的偏颇和公共行政在民主治理过程的正当性的丧失管理主义看来,政府施政的基本价值在于"三E":经济(economy)、效率(efficiency)与效能(effeteness),也就是强调企业价值的优先性和工具理性(instrumentrationality)。然而事实上,公共行政具有追求或要求多元的,有时甚至于冲突的多元价值的特质。公共行政在本质上是以民主宪政为基石,强调追求人民主权、公民权利、人性尊严、社会公正、公共利益、社会责任等多元价值的。过分强调对效率和工具理性的追求,使公共行政无力反省公共行政以及公共服务的根本价值、目的,将其矮化为执行与管理之工具,不但无力负起公共行政对民主政治价值捍卫责任,也无法实现提升公民道德生活的信息与使命。行政学家邓哈特(RobertsDenhardt,1993)认为,以效率为导向的工具理性只会引导人们关注达成既定目标的手段,而忽略对目的本身的关切;也就是在工具理性下的种种行动,将使行政工作越来越远离社会价值的体现,而只是斤斤计较减少行政成本,而沦为公务产生过程中的工具,以致完全丧失作为行政体系行动本身的"道德系络"(MoralContent)。学者佩龙和葛尔力(BelloneandGoerl,1992,131-132)曾指出以市场为导向的公共行政或管理主义与民主政治价值之间存在着冲突,即自主性朊裰髟鹑?AutonomyVsAccountability)、个人远见与公民参与(PersonalVisionVsCitizenParticipation)、秘密性与公开性(SecrecyVsOpenness)、风险承担与公共财的监护(Risk-TakingVsStewardshipofPublicGood)之间的冲突,的确是有道理的。笔者也同意泰瑞(Terry,1998)的观点,经由公共选择理论,人理论等确立的管理主义对于"民主价值"是无益而经不起深究的。现代政府的正当性或合法性必须奠基于足以承担责任,并能实践民主社会的价值前提。 3、市场基本教义和对市场机能的不当崇拜管理主义以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为基础,以自利与理性为假定,以演绎推理与计量模型证明市场是最有效率的制度。至于政府,由于人民对其所有权系分散且不可让渡,故缺乏加以监督的诱因,加上没有市场机制予以制衡,因而自利的官员得以罔顾公益,专注于追求个人利益,是故政府效率低下。因此主张公共财货与服务应交更有效率的市场来提供,减少政府的职能,使政府更加小而美。然而这种市场基本教义(MarketFundamentalism)本身就是天真的、和不符合逻辑的。首先,对市场的过分崇拜忽略了市场的缺陷。经济学家事实上并不讳谈市场经济的限制,福利经济学承认市场机能的失调(MarketFailure),政府以财政政策与公共政策介入市场,设定官僚体系执行这些政策,以挽救消费者权益,改正因市场机能失调所产生的问题,是政府存在的目的。晚近的组织经济学(OrganizationalEconomics)从交易成本切入,了解完全竞争市场的理论限制,间接展现市场与政府权力之间的特殊关系,从契约法规权威的建立,财产权的确立,到各种管制政策,都显示市场权威建立的背后,存在政府介入的需要。其二,市场基本教义也忽略了公部门竞争与完全竞争市场诱因结构的差异。对于公私部门竞争而言,存在着本质上的不同,如公部门产品的不可分割性(indivisibility),政府的产出(政策或服务)是公共财、无法分割、内容上是互斥的;庞大的规模经济而产生的独断性;政府政策具有强制性;服务具有独占性;进入市场的高门槛(BarrierstoEntry);价格系统之不存在等。正是由此,公部门引进竞争机制,是存在很大的限制的。也就是说公部门引进市场机能的限制,就是市场机能本身的限制,吾人无法将市场无法运作而交到公部门手中的工作再丢回市场管理。其三,从实践来看,公共部门市场化的途径主要有二,一是民营化(Privatization);二是签约外包(Contractingout),其效用如何,仍是一个未可肯定的问题。"在竞争市场上,私人公司通常比政府体制有效率,但仅凭此推断没有竞争也没有市场考验的私人组织会带来效率,将是不实际的想法"(Dohahue,1989,P.222)。事实上,公共部门市场化在提供希望的同时,也提供了许多错误,如公益的丧失、规避巧用、寻租、特权与贪污等。管理主义对市场的迷信,显而是不恰当的。金融大亨索罗斯在其"全球资本主义的危机"一书中认为:"市场基本教义错误解释市场运作方式,让市场扮演一个过度重要的角色,无意中对开放社会构成危险","对政治的不满促进了市场基本教义,而市场基本教义的抬头又回过来使政治失灵。全球资本主义最大的缺陷之一是容许市场机制和利润动机渗透了原来补助不应该出现的活动范围之内",吾人值得深思。同如布隆克所言:"自由市场这看不见的手,尽管他有不可怀疑的力量,但是它仍不足以确保许多牵涉到人类幸福以及能让人类持进步乐观态度的社会目标的实现"(布隆克,2000年中译本,P.5)。 4、向私部门学习之自我解构与公私管理之混淆公共行政的管理主义的一个主要假设在于:公共部门之管理与私部门的管理不存在差异,存在着一种跨越公私情景的一般管理(GenericManagement)。无论是在政府机关还是私营机关从事管理者,都需要类似的管理知识、技能、概念与工具,以帮助同样功能(如计划、决策、组织、领导、沟通、控制)的发挥,从而长期有效地生产和提供财货与服务,在这样的理论下?quot;企业型政府"几乎成为政府再造的精神支柱,目的在于全面引进私部门的价值、文化、结构、流程、技术进行政府改造,进行自我解构(deconstruction)。吾人应该承认,公私部门之管理的确存在相似性的,管理知识、技能、工具亦可相互学习与借鉴。然而,公共管理与私人管理有本质之差异。行政学大师瓦尔多早在1948年便批判此种公私通则性忽略了公共行政之根本,即源于民主政治理念之"公共"本质(Waldo,1948:P.159-191),艾利森(Allison,1980)在其经典著作便揭示了公私两域之管理,在所有不重要层面上相同,而在所有重要的层面上不同。奥托、赫迪(Ott,Hyde,1991)也指出企业管理与公共行政有不同的意识形态和不同之价值。罗森布鲁姆(Rosenbloom,1998)亦从国家主权、公共利益、法律规则等方面分析了二者之不同。在我看来,公共管理与私人管理是存在巨大的差异的,这种差异表现在:宪政与市场、公益与私益、法治与契约自由、社会公义与效率利润等多方面。简单而言,公共行政在本质上是以民主宪政为基础,通过政府整合社会资源,落实民主治理的基本理念,展现公共利益之过程。将公共管理与私人管理相混同,恰恰丧失了公共行政在民主治理中的正当角色,丧失其应有的真正意义。 5、不恰当的"顾客"隐喻公共行政中的管理主义,将顾客对企业的重要性比拟为人民-政府间的关系,因此强调顾客满意(CustomerSatisfied)作为政府施政的目标,并认为顾客导向的理念会促使服务者直接对顾客负责;由顾客作选择提供服务者,排除了政治因素的不当干预;依对象的不同,对民众提供更多的选择;以顾客为导向的产出较能符合大众的需求,而且亦能达成公平(OsbornandGaebler,1992:181-186)。但是,顾客导向的公共服务本身乃是一个值得怀疑的不当隐喻:首先,公民在民主治理中的角色是比较复杂的,公民是公共服务的接受者,从这个角度要求政府提供服务;公民亦是公共服务的合伙人或参与者,其行为亦对公共服务的绩效发生影响;公民亦是公共服务的监督者,有责任监督政府的运作;同样公民亦是纳税义务的承担者。将政府服务的对象比作顾客,可能无法全面理解公民的角色,使公民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不健全、角色错乱。正如佛里克森(G.Federickson,1997)所言,民众是政府的"所有者"(owner),而非顾客,"所有者"概念具有主动性,它可以决定政府的议程为何,更符合人民的地位;其二,虽然顾客至上的初衷是改进公共服务的质量,这是好的,但亦有许多困难必须加以解决:如难以满足多元目标,因为在开放社会下人民要求政府服务的范围相当广泛,甚至于多元目标经常出现冲突,政府在有限资源下,不可能满足每一位顾客;与顾客需求连接的困难,政府的每一规则从整体利益角度考虑,很难与每一位顾客的需求对接;其三,政府不仅仅是服务的提供者,也是管制者,在许多情况下,政府必须抑制公民的某些需求,才足以保证公共利益的存在,而且事实上,无非公民的一切期求都是合法的,政府满足的仅是公民合法之期待。其四,政府服务的独占性或垄断性,由于缺乏竞争的压力,人民需求弹性又大,无论将其视为顾客或主人,均难以发挥顾客导向所企图的优点。的确,政府与人民间的互动关系,切忌不可单方操纵或过度消极,真正的解决之道在于建立民主之对话机制,并使各自既分享权利又履行义务。 五、公共行政重建之理论与实践之思考 应该承认公共行政之管理主义,对于公共行政之理论与实践提供了一种视角。无论如何,对于公共行政而言,多元视角的透视是有益的。然而,管理主义是否象有些学者所讲的,公共行政典范(paradigm)的转移,还是一个值得怀疑的问题。行政学者全中燮(Jong,J1994)认为,行政学典范的效果不能以其出版的经验著作来衡量,而必须以?quot;概念架构"(ConceptualFramework)和应用于有效解决问题的是否健全以判断。新典范取代旧典范,必须表现新典范有效解决问题的能力和解谜(PuzzleSolutions)的能力。显然,现在谈论管理主义是一种典范仍为时过早,这种先于事实(BeforetheFact)的典范支持者或许过于自信。另外,将其视为一种典范,很容易将以"市场机制"、"小而能"、"顾客导向"、"效率至上"的企业型政府视为一种绝对的信仰,构成一个不当的"市场中心主义",而扭曲了公共行政的特质。吾人应承认,每一个时代皆有每一个时代的政府治理,政府治理应随时代政治、经济、文化、技术之变迁而发展。同理,公共行政之理论和学说亦应随时代的发展而发展。在这个社会大转变的时代,公共行政之理论是需要不断重建和发展的。通过对公共行政管理主义的批判性反思,笔者认为,公共行政之理论重建在未来二十一世纪,需要关注和思考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公共行政应更多视为一种民主国家治理的过程,而不仅仅视为一种管理过程; 2、公共行政应承认政府在国家治理过程中的正当性,避免过度强调市场,可造成"空洞化的国家"; 3、公共行政应关注其公共性,避免公共精神的丧失; 4、公共行政应从政府与社会、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政府与公民的互动角度思考问题,避免两极化之思考; 5、公共行政应跨越"左"和"右"的意识形态,发展较为中性的整体观点; 6、公共行政固然要向企业学习,但大可不必,亦没有必要走向"自我解构",甚至于反国家的道路。更重要者,在学习企业的同时,应考虑情景之特殊性; 7、公共行政不应淡化对公务伦理的要求,因为这是实现良好治理之必需; 8、公共行政既要重视公共系络,亦要重视管理的知能与策略;9、公共行政之研究,要采科际整合的途径,避免单一视角带来的盲点。二千余年前,中国先哲大圣老子曾谓:"天下皆知美之为美,斯恶矣;皆知善之为善,斯不善也。故有无相生,难易相成,长短相形,高下相倾,音声相和,前后相随,是以圣人处无为之事,行不言之?quot;。并谓"不自见故明,不自是故彰,不自伐有功,不自矜故长"。对公共行政之理论与实务而言,可谓是至理名言。 公共行政管理论文:公共行政管理论文 摘要:公共性是一个历史地生成的概念。它是随着公共领域的出现而出现的。具有公共性的公共行政是晚近才出现的#对于公共行政而言。公共性的概念是与合理性,合法性和代表性联系在一起的。并需要通过这些概念来加以理解。公共性是公共行政的根本性质。它决定着政府的目标和行政行为的取向。当代公共行政需要在对维护公共利益$提高公共服务的品质$鼓励行政人员的创新意识和加强责任感之中来表现公共性。 关键词:公共性,公共行政;公共利益;合法性;代表性 在我国,80年代中期恢复和重建行政学的时候,我们是在行政管理学的名义下来进行学科规划和理论建构的。近些年来,由于公共行政概念的引入,关于公共性的概念以及其所指称的内涵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和讨论。这一讨论不仅是有理论意义的,而且具有直接的实践价值。因为,它关系到对行政的性质的认识和界定,如何认识和界定行政的性质又对政府目标的实现,政府行为的规范以及行政体制和程序的设计,都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或者说公共性这个概念所标示的是最为基本的行政理念,是整个行政体系和行政行为模式建构出发点和原则。在行政发展史上,公共性的概念是与公共行政这一行政模式联系在一起的。只有对于公共行政来说才有公共性的问题。然而,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混乱,往往使我们在考察行政管理历史的时候误用公共行政的概念。从我国的情况来看,学术界在概念使用上的混乱是惊人的,人们甚至谈论所谓奴隶社会的公共行政封建社会的公共行政。在这些社会历史阶段中,有行政是毫无疑问的。但这时的行政在多大程度上属于公共的(显然应当作出否定的问答。同样,人们对publicadministrationandpublicmanagement:也不加区分.要么将两者都称作为公共行政,要么将两者都称作为公共管理.这实际上是在横向的维度把公共行政的公共性与公共领域的公共性加以混淆了,而在纵向的维度上则把不同的社会治理模式的公共性混淆了.如果我们在这些概念上经常出现误用或乱用的情况的话,说明我们的理论是缺乏系统性和一致性的.说明我们关于现实的认识是混乱的,说明我们提出的行政改革方案在目标上是不明确的或有着错误导向的可见,需要对“公共性”的概念进行讨论。 一、公共性问题的由来 哈贝马斯是一位在公共性问题研究中作出了突出贡献的学者,它在《公共领域中的结构转型》这部著作中对公共性的生成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考证根据哈贝马斯的研究,公共性的问题并不是历来就有的,而是与近代社会一道成长起来的,在公共性问题的早期存在中,只能到咖啡馆、信息栏、俱乐部小报中去发现公共性的雏形至于人们对公共性问题的认识则更晚得多就“公共”(Public)这个词语来看,在英国,大致是从17世纪中叶才开始使用虽然英国这个时候使用了。公共。这个词语,却往往是在。世界。或者。人类。这个意义来使用这个词语的,也就是说,它尚不具有现代语汇中“公共”一词的内涵在法语中,“公共”(lepublic)一词最早是用来指称“公众”,这与现代语汇中的。公共。一词已经有了一定的相近性,考虑到“公共”一词与“公众”一词在现代社会的一定程度上的相关性,应当说,法国人是较早开始觉知到有着公共性问题的存在的大约17世纪末,法语中的。Publicity。被借用到英语里,变成了。Publicity。在德语中,直到18世纪才开始出现这个词当这个词被移植到德语中的时候,主要是从属于批判的目的,大概是指“公众典论”。这也就像当代中国有人使用“善治”这个词来达到批判目的,即批判某种治理是“恶治”一样至于法语中的。公众典论。(opinionpublique)和德语中的“公众典论”(ffentlicheMeinung)一词,则是到了18世纪下半叶才被造出来。 哈贝马斯的书是一部哲学著作,他的目的是从哲学的角度考察公共领域的生成及其转型所以,它在这里所作出的考证还是属于对公共领域中公共性生成的考古学发掘在哲学的意义上,公共性只能是一种形态或属性,即公共领域的属性但是,对于一些具体的学科来说,公共性就需要在与某些实体性存在相对应的关系中来加以把握考虑到公共行政是公共领域的一个实体性的构成部分,那么公共行政的公共性也就可以在哈贝马斯关于公共性生成的历史中来加以把握。但是,“公共行政”(PublicAdministration)这个概念是美国人的创造,是在威尔逊提出了“政治一行政二分”原则之后才被创造出来的。起初,它所表明的是行政的’价值中立”和工具性。到了20世纪中期以后,“公共行政”这个概念开始向早期的“公共”一词回归,有了广泛而充分的“代表性”的涵义,即充分地反映公众意志、积极地回应公众要求、以一切特殊利益背后的社会普通利益为目标取向等内容。这样一来,“公共”一词所指称的就是行政的性质,即具有公共性的行政,它即不同于“政党分肥制”条件下的服务于阶级或阶层利益的行政,也不同于‘政治一行政’二分。原则下的工具性行政,而是一种具有公共性的行政所以,公共行政这个概念的出现已经有了100多年的历史,但其内涵却发生了变化,我们大致可以把20世纪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看作为公共行政的转型期,在此之前的公共行政与在此之后的公共行政是有着不同内容的也就是说,是经历了这样一个转型过程,公共行政才进入了自觉建构公共性的历史阶段在这之前,虽然包含着公共性内容和有着公共性的问题,但一直处在一个不自觉的状态这也就是弗雷德里克森所说的:。简而言之,第二代行为主义者与其先驱相比,不太偏重于‘一般的’,而较偏重于‘公共的’;不太偏重于‘描述的’,而较偏重于‘顾客影响导向的’;不太偏重于‘中立的’,而较偏重于‘规范的’并且按照人们的愿望,它并非是不太科学的。. 正如哈贝马斯在考察公共领域时回溯到14世纪一样,对公共行政的考察也可以回溯到近代政府的出现,即回溯到根据启蒙思想家的设计原则而建立起来的政府。有了国家,也就有了政府。在人类文明史的早期历史阶段中,国家与政府并没有得到分化,而是合为一体的,以至于直到今天,人们还会在国家的意义上使用政府的概念或在政府的意义上使用国家的概念或者,人们为了把国家和政府区别开来而把国家称作为广义的政府,而把实现了与国家分化的政府称作为狭义的政府其实,国家与政府未分化状态下的政府是近代社会出现以前普遍存在的政府形式,对于这种政府和国家的关系,我们己经没有必要在今天的学术语境中来加以严格区分了,因为它已经失去了作为建构对象的学术探讨价值但是,对于这种政府及其行政的性质进行定位却是有意义的,它可以帮助我们认识近代以来的政府及其行政的性质,也有益于我们需要致力于建构的走向未来的政府及其行政的性质。 根据马克思阶级分析的理论,国家、政府及其行政是在社会分化为不同阶级而且阶级斗争日益激烈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社会分化为不同的阶级,意味着阶级不l{益的出现,而不同阶级的利益之间的冲突和矛盾,则是阶级斗争的总根源,为了把阶级斗争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就出现了国家、政府及其行政表面看来,国家、政府及其行政出于维护一个社会的秩序目的而控制阶级斗争,拥有了公共性的内容;实质上,这种类型的国家、政府及其行政是出于统治阶级利益实现的目的事实上,在世界各国的历史中,我们都可以看到,统治阶级在其利益能够得到实现的时候,会表现出维护社会秩序的主动性,而一旦其利益得不到有效的实现时,总会首先破坏秩序对于这一类型的国家和政府来说,它的行政目标完全是从属于统治阶级利益的实现的,行政就是阶级的行政,是阶级统治和阶级压迫的工具,根本不具有“公共”性质,也不存在所谓公共性的问题所以,我们把这种行政称作为“统治行政”。对于这种行政,是决不可以使用公共行政为一概念来加以指称的。 近代社会,随着资产阶级革命和资产阶级国家的出现,国家与政府开始分化政府对公共事务关注的程度也在逐步地得以提高。但是,在西方刚刚进入近代社会的时候,资产阶级的首要日的是巩固新生的政权,资产阶级政府需要在两个战场上强化暴力职能,一方面,它需要防止旧势力的复辟;另一方面,又需要应对新生的无产阶级的挑战所以,其重点就放在阶级镇压和政治统治上,对社会事务的管理就相应地显得薄弱和有限毕竟,资产阶级的政府是在启蒙思想家们的设计原则下来进行建构的,特别是国家的权力制衡原则决定了。这种政府包含着统治职能弱化和管理职能强化的可能性。到了近代社会发展的中期,随着资产阶级政权的稳固性加强,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进步,政府逐渐开始了用社会管理职能取代政治统治职能的进程。虽然这个时候的政府行政还不能被看作为公共行政,但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拥有了公共性。当然,由于“政党分肥”等政治操作上的原因,阻碍了行政公共化的进程,但行政管理化的历史趋势必将要求结束“政党分肥制”因而,在19世纪80年代前后,英美等国开始了政治与行政分化的历程,最终出现了不同于“统治行政”的“管理行政”模式。 管理行政就是公共行政,但是,还只是工具性意义上的公共行政,这种行政具有公共性的特征,却是形式上的公共性,而实质上的公共性,则是比较薄弱的。所以,公共行政进一步发展的前景,就必然是形式上的公共性与实质上的公共性相统一的。公共行政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行政改革,在其深层动力上,可以看作是公共性的踩动也就是说,人类历史到了这样一个时刻,公共行政形式上的公共性已经不能适应社会治理的需求,人们也不再满足了公共行政只在形式上拥有公共性。从全球范围来看,行政改革在每一个国家都有着独特的路径选择,彼得斯在《政府的未来治理模式》一书中就概括出了四种行政改革模式但是,在如何根据走向实质公共性的要求来建构公共行政方面,都远远没有达到60年代的“新公共行政运动”在公共性问题上完成的理论自觉所以,我们可以断言,各国行政改革下一步的目标必然会朝向更加逼近实质公共性的获得,自觉地去围绕着如何增强公共行政的公共性问题而进行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如果一个国家不能走向这个目标的话,那么它的行政改革就必然是走了弯路甚至歧路。 二、公共行政公共性的价值 吴琼恩认为,由于威尔逊提出了政治与行政二分的原则,对行政人员提出了坚持价值中立的要求,从而出现了一次行政典范变迁,实现了从传统的行政管理到公共行政的历史性转换,公共行政开始强调“公共性”结果,行政不再以服务于阶级统治和党派政治为宗旨,而是像威尔逊所说的那样,积极地考虑。首先,政府能够适当地和成功地进行什么工作其次,政府怎样才能以尽可能高的效率及在费用或能源方面尽可能少的成本完成这些适当的工作。£这就是行政的效率主义化或管理化,从而突出了行政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问题。 出于合理性的目的,行政学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行政效率。行政效率是行政学的一个中心问题,若离开了效率,则行政学亦将无法成为一门单独的学问了。然而,仅仅关注效率的合理性还是一种形式上的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只有实现了与合法性的整合才是公共行政所具有的特征。不论是否向国家意志负责与否,只要是肩负公共目的责任的组织,皆是公共行政关注的对象然而是否存在有一种责任机制或者是否有能够达成公共同意的方法,来决定这些组织的功效(fficacp)与合法性(Legitimacp),这才是公共行政的公共性所隐含的意义。界合理性与合法性是公共行政的两个必要向度,正是这两个向度的统一,才赋予了公共行政以公共性的内涵,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公共性的涵义应该超越管理的技术层面,更加关注公共行政的合法性问题。 关于合法性,《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是这样解释的:这一概念意指某个政权及政权的代表及其‘命令’在某个或某些方面是合法的它是一种特性,这种特性不是来自正式的法律或法令,而是未自由有关规范所规范的,‘下属’据以(或多或少)给予积极支持的社会认可(或认可的可能性)和‘适当性’讨论的焦点在于两个方面;第一是统治、政府或政权怎样及能否—在某一社区或社会范围内,以价值观念或建立在价值观念基础上的规范所认可的方式—有效运行;第二是这种有效性的范围、基础和来源。根据这种解释,公共行政的合理性是包含于合法性之中的,是作为合法性的一项指标而存在的。然而,合法性又是在很好地回应社会的需求和满足环境的需要中获得的可见,对于公共行政来说,公共性、合理性与合法性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它们之间互为前提、基础和手段,只有三个方面实现了统一,才能形成公共行政的整体所以,对公共行政公共性概念的认识,需要同时在合理性和合法性概念的探讨中进行,如果离开了合理性和合法性的概念,公共性的概念也就成了空洞的抽象,对于公共行政的公共性质也就无从把握。 但是,公共性并不是关于公共行政的解释性概念,对这个概念的理解,还需要有着规范性的视角从社会治理的角度看,公共行政是在工业社会的历史阶段中为适应社会治理需要而产生的一种基本的社会治理途径,工业社会的治理体系为它确定了总的目标,它从属于这个目标,担负起主要的社会治理责任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公共行政的基本任务就是处理个人与集体、不同的社会团体、不同的利益阶层等之间的关系,以求在多元的利益冲突中发现共同的基点。这个基点就是公共利益对公共利益的追求,又使公共行政获得了公共性对于公共行政而言,公共利益是它的目标,公共性是它的实质,其他方面则都是手段,即作为工具体系的手段目标决定性质,性质则规范着手段所以,公共性的问题,对于公共行政的全部过程及其行为主体,都有着规范的意义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对公共行政的制度、体制和行为模式,都有着终极性的规范意义。公共行政既是实现公共性的行政也是公共的行政。 如果追踪溯源的话,就会发现,公共利益还只是一个抽象,它必须在两个方面与人联系在一起考虑,才会有着现实意义:其一,公共利益并不是无主体的利益,它虽然是存在于个人与集体、不同的社会集团、不同的利益阶层之间的普通性的利益,是超越来任何个人、集体、社会集团、社会阶层的,却又是与人直接关联在一起的如果不联系到人来考虑公共利益,也会把行政目标导向误区其二,公共利益需要通过人来加以实现,具体地说,就是通过行政人员来把公共行政的公共利益追求变为现实,行政人员的观念、态度和行为,对公共利益的实现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罗伯特•达尔认为:公共行政的大多数问题是围绕着人来考虑的,因此,公共行政研究本质上是对处在具体环境中表现出某种行为,以及预计或预测会表现出某种行为的人研究艾进一步地说,在公共行政公共性的概念中,包含着“以人为本”的内涵,行政组织以及行政人员能否有着以人为本的观念和行为意向,也决定着公共行政的公共性能否得到实现在此,作为公共行政性质的公共性就转化成了行政组织和行政人员的行为目标,而以人为本则是通向这一目标的根本途径,这一点也决定了行政学研究的学术方向,如果行政学的研究忽视了人而在组织结构、行政体制、行政程序上谋求公共行政运行的科学化技术化解决方案的话,肯定是一个错误的学术方向,而行政学研究现状却向我们展示:恰恰是这种错误的学术方向得到了鼓励和倡导。 从人的角度来思考公共行政,除了公共行政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之外,就在公共性的题旨下引入了“以人为本”的向度,而且,这一向度的引入,从根本上解决了合理性和合法性有可能流了形式的问题,即赋予了合理性和合法性以实质性的内容。也由于“以人为本”向度的引入,公共性的概念变得更加具体和更加丰满了,具有了更加明确的内涵落实在公共行政的职能上,则会实现从以政府运行为中心向以社会和公众的需求为中心的转变,从以行政效率为中心向以社会和公众的根本利益的最大程度的实现为中心,从权力支配的行为模式向服务的行为模式的转变。至于谈到行政人员,他应当是一个见闻广阔的、积极参与的公民;他有明显的个人效能感;在同传统的影响来源的关系中,他有高度的独立性和自立性,特别是在他决定如何处理个人的事务时尤为如此;他乐意接受新经验以及新的观念,也就是说,他是相当开放的,在认识上是灵活的。井公共行政的公共性正是依赖于这样的行政人员,才能得以实现共性的问题,也不认为古代政府的行政具有实质性的表现公共性的方式。 近代社会,在三权分立和制衡学说以及“民有、民治、民享”的理念下所做出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为政府表现公共性提供了一个可能性的框架。因为,根据“代议制”的原则,人民选举议员,组成议会,议会的适当职能不是管理而是监督和控制政府:把政府的行为公开出米,迫使它对人们认为有问题的一切行为作出充分的说明和解释;谴责那些该受责备的行为并且,如果政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履行责任的方式同公共典论相冲突,就将他们撤职,并任命新的继承人此外,议会还有一项职能,即表达民众的意见,并根据这种意见向政府行为提出要求这种政体。实际上对政府作出了这样的要求:(l)公共行政应当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需要有着作为公共利益代言人的责任感,需要执行公众意志和表达公众意愿(2)公共行政应当具有普遍的代表性,从行政组织到行政人员,在政策和行为上应当公开,能够在构成和行为动机上公平地反映社会的主要人口类别(3)公共行政应当具有充分的开放性,不仅对代议机构开放,而且应当对全体民众开放,防止行政人员独占与公务有关的信息,杜绝行政人员可能以机密或欺骗的手法损害民众的利益(4)公共行政应当接受民众的广泛参与这四个方面,是近代政府表现公共行政的公共性的基本途径,在威尔逊和韦伯理论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公共行政模式就是近代行政的典型形态在这种公共行政表现公共性的各种途径中,“代表性“是又是最为重要的途径,特别是在行政人员这里,如果能够有着充分的代表性,也就意味着公共行政拥有了公共性。因为,这行政人员这个层面上看,如果行政人员缺乏代表性,比如说只有代表资产阶级的行政人员,其所执行的政策与方案,可能会对工人阶级带有偏见这样以来,公共行政的公共性就会显得不足甚至丧失。 从本质上说,当代公共行政与近代以来的传统公共行政相比,政体环境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因而,它在公共性的表现途径方面,一方面,进一步强化传统公共行政的表现途径;另一方面,又在具体的表现方式上有所改进概括地说,当代公共行政在公共性问题上的表现有以下四个方面: (1)从抽象的公共利益到公民的实际要求传统公共行政,即在威尔逊的政治与行政二分原则和马克斯•韦伯官僚制基础上建立起来公共行政体系及其运行机制,都定位在强化政府维护公共利益和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上,因而,要求公务员不能结党营私,必须确立官僚成员维护公共利益的诚实形象,并且致力于提供各种公共产品,诸如改善教育及卫生保健等方面工作,以求凸显政府追求“效率”的天职,但是“公共利益”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依此概念为前提而制定的各种计划方案,一旦交由各机关来执行,就会造成政策变形的结果因为官僚成员无法感受到计划方案与人民之间的密切关系,他们有可能会只重视自己的需要和前途而同顾民意所以,当代公共行政强调政府机关及其成员以实现公民的价值为行动的指导原则,致力于对公众的具体需求作出回应,同时,重视公共资源的投入和执行政策的过程,以求能够达致顾客所期望的结果。 (2)从片面而狭隘的效率观到对公共服务品质的考虑。传统公共行政是一种效率主导型的公共行政,它所持有的是片面而且狭隘的效率观,在一定程度上是工业社会“投入一产出”相对应的“制造业”模式在公共行政中的反映,因而,它的全部精力就放在组织层级结构的合理性和系统运行的高效率方面来了,然而,却造成了周期性的机构膨胀、职能交叉和权责混乱的局面结果,效率目标不能得到实现,而公共性也丧失了当代公共行政接受了这一教训,甲慎地重新界定公共服务的品质和价值,强调依公民的需要来量体裁衣和对症下药。而且,当代公共行政特别强调可以具体评估和促进绩效的公共服务行为,要求行政行为及其绩效能够接受评估,其基本标准就是公众的满意度当代公共行政还努力塑造开放公众参与公共产品生产的流程,使公共产品的提供更具有回应力。 (3)从严密控制下的被动性到自觉遵守规范的主动性传统公共行政把严密的控制作为效率的保证,其实,官僚制组织本身就是一个等级控制体系,把整个政府变成了一架严密的机器,把行政人员变成了行政执行的工具。事实上,严密的控制不仅未能实现高效率,反而会经常性地引发机关成员的消极抵抗,特别是从根本上抑制了行政人员任何提高服务品质的创造性思考能力,使行政人员失去了创新追求的被动的行政执行工具对于当代公共行政而言,遵守法规章程是不容置疑的,但需要通过工作流程不断的改善来提高和强化服务品质。在这方面,当代公共行政为了鼓励行政人员积极主动的创新意识而作出了许多新的探索,比如:在行政过程中,以阐明任务的意义来替代死守规章,在大的原则下阐明机关的规范,借以激励机关成员创造性地开展活动;在人事管理中,把奖励同工作中的积极表现联系起来,以激励那些原来只会照章行事的人员去勇于承担责任和解决问题;在组织定位上,强调服务取向 (4)从强制履行职责到树立行政伦理精神根据传统官僚制的概念,所谓管理者,主要是指扮演所要求履行的职责的角色。这种一个命令一个动作的管理手段,只会造成机关充斥形式主义组织文化的现象当代公共行政要求,应让公务人员具有主动性和责任感,认为公共行政的实质就是要通过树立公务人员的责任感来激发其积极的工作态度,即让行政人员感到自己负有责任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在服务取向和顾客导向的原则下,扩大行政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给予行政人员更大的发挥个人积极性和主动性的空间至于自由裁量行为扩大所造成的偏差,则通过经常性的评估来加以控制。 通过上述考察,我们看到,公共行政的发展史就是一部探索改进公共性实现方式的历史,甚至,公共行政这一社会治理途径的发现,就是在追求公共性的引领下完成的公共性的问题有一个从潜在存在到显性化和从不自觉到自觉的过程,随着公共行政这一社会治理途径的出现,公共性的问题也显露了出来,这是人类社会治理文明化的具体体现近代社会的行政,特别是近100多年来的公共行政,在公共性的实现问题上作出了许多可贵的探索,这是人类社会治理文明的成果,我们需要加以吸收和借鉴但是,我们也需要看到,公共性是公共行政的根本性质,因而成了公共行政发展的永恒目标,公共行政发展过程中的每一个前进的步伐,都是朝着这个目标前行的步骤根据这一认识,可以说,公共行政自觉建构的每一项举措,也都必须是有益于公共性实现的。比如,行政改革如果不是有益于公共性的实现,而是出于某个(些)矛l{益集团的要求,那么,就不是有着正确方向的行政改革因此,对于公共行政来说,认识公共性问题,实现公共性自觉,是根源于把握公共行政的发展方向和推动人类社会治理文明进步的要求的。 公共行政管理论文:分析公共行政管理效率提升的方法 【摘要】当前,我国的公共行政管理效率普遍偏低,尽管我国的公共行政管理经过了多次的变革,却仍旧达不到理想的效果,这是因为公共行政管理部门存在一定的问题所造成的。因此,这就需要公共行政管理部门采取有效的措施,提升行政管理的效率。本文主要讲述了公共行政管理效率当前的现状分析,并找出导致公共行政管理效率低的根本原因,从而提出公共行政管理效率提升的方法,使行政管理得到更有效的提升。 【关键词】公共行政;管理效率;提升 公共行政管理效率其实就是央浼人们要以科学、合理的方式进行,并充分有效提高工作效率,除此之外也要把社会与环境因素归入到考虑的范围中,从而很好的发挥人们的自身能力将公共行政管理达到更好的效果。但是,我国的公共行政管理一直都没有得到很好的提升,虽然也作出了较多的变革,其效果仍旧不随人愿。所以,公共行政管理效率的提升是O其重要的,是当前行政管理活动最主要的目标。人们只有科学的进行管理,才能使管理效率得到有效的提升,并促进其发展。我国的公共行政管理应当充分借鉴一些比较成功的经验,要与时俱进更要与实际情况有效切合,这样才能使公共行政管理的效率得到有效的提升。公共行政管理属于国家其中的一种职能,其职能是对行政管理内容的反映,并且对国家、企业的经济有着一定的影响关系。行政管理的效率直接影响了公共管理活动是否能够成功,所以,只有科学、合理的进行行政管理活动才能有效提升管理效率。 一、公共行政管理效率的现状分析 (一)公共行政机构繁琐 自从我国改革开放之后行政机关实行了多次的变革,仍旧是无法摆脱复杂化,机构行政职能穿插、重复。就好比除了建立有委、办、厅、局以外还建立了二三级相关单位。此外,这些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也特别多,其中有很多都是一些虚职,没有进行实际工作,只是建立一个职位摆在这里做做样子罢了,这对于公共管理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二)部门间缺乏协同 虽说公共行政管理部门间的分工都不尽相同,可总会发生一些特殊情况的时候,这时就需要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部门一齐进行管理活动。但是,我国当前的公共行政管理部门之间都是各不打扰,各自部门干各自部门的事,这一现象说明管理部门之间严重缺乏协同性,这就导致当综合性的社会现象出现时难以及时处理。 (三)审批程序繁杂,办事磨蹭 提高管理效率与审批程序的简化是密不可分的,当前的审批程序太过复杂化,这也是行政管理效率无法提升的关键问题,尽管这一问题已多次提出,但是由于部分领导在职权内对这个事件不放在心上,也不尽自己的职责解决问题,才使得多年来仍旧处于审批程序繁杂现象。由于审批程序的相关手续过于繁杂,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现提出申请报告,然后才能一级一级的向上陈述,这个过程下来需要花费一些时间,在基层办点事情通常都需要好几个章甚至更多才行,不然事情很难进行下去。 二、造成公共行政管理效率低的原因 公共行政管理经过了多次的改善后固然得到了显著的提升,但是仍旧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恰恰就是阻碍了公共行政管理的发展。 (一)管理观念受到传统化的影响 我国相对于其他国家而言思想比较传统,传统的思想使得人的观念比较封建。封建思想主要表现在小农思想、私有观念,这就使得我国的公共行政管理部门深深地受到传统思想的影响,也就大大阻碍了公共行政管理效率的发展。中国在传统封建的时期国家最高代表人就创办了一套与封建时期切合的行政管理体系,这套体系的建立是为国家最高代表人而服务的。传统思想的残余导致行政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受到旧官僚主义的牵制,故步自封,行事效率不高。直到新中国成立之后,以人民为主的新体制就此成立,然而,旧体制向新体制转型的过程中引起了彼此抵制的现象,这就使得行政管理的效率相比转型前更低。 (二)法律制度尚未完善 自从新中国成立以后公共行政管理的新体制执行至今尽管进行了多次变革,但是,该体系仍旧不够完善,这便是阻碍公共行政管理效率不高的主要因素。公共行政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其中部分法律法规固然存在却没有执行,或者执行的力度尚缺。 (三)缺乏监督管理 在公共行政管理中各个部门都建立有相应的监督部门,但是部门的监督体系不够完善,这就使得监督力度无法充分发挥出来,行政管理效率也因此得不到提升。监督管理存在的缺陷都是源于法制不够完善,导致行政管理活动缺乏谨慎性、自觉性。没有建立监督反馈的途径,上级在监督下级的相关工作时,下级没有及时向上级反馈相关工作的效果。 (四)相关工作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当前,我国公共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的素质广泛较低,特别是一些地方、乡镇的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更是过低。部分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素质低,无法给普通工作人员起带头作用,不能树立一个良好的行为典范,将会直接影响了行政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部分工作人员缺乏与行政管理相关的专业能力,在执行工作时随波逐流,朝三暮四,无法达到实际的效果。 三、提升公共行政管理效率的有效举措 公共行政管理效率是权衡行政管理的重要指标,只有管理效率高才能使管理活动能够科学有效的进行。我国当前的行政管理仍然有公共行政机构繁琐、部门间缺乏协同以及审批程序繁杂,办事磨蹭的现象存在。导致这些问题发生的主要因素是因为我国当前的行政管理观念过于传统化、规章制度不够完善、监督力度尚缺和相关工作人员素质低,不尽心尽职等。所以,要想公共行政管理效率得到充分的提升就应当综合权衡,全面改善。 (一)更新行政管理的观念,跟上时代的步伐 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不断进步使得社会的脚步也得到了加快,就连人们的思维观念、言行举止也因此而改变了,我国当前的公共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需要紧跟时代的脚步,有效采取新的观念,淘汰传统思想观念,全面将公共行政管理效率的提升作为当前必须要完成的目标。此外,公共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工作人员必须牢记行政管理效率不仅仅是用来权衡一个国家的行政管理水平,更是和国家经济以及社会稳定存在非常重要的影响。要想改变传统的观念就要提升自身的效率意识,正确树立服务人民的思想观念,全面挣脱所谓的官僚主义形式,并且有效摆脱当前所存在的行政私有观念,以及树立正确的时间观和全局观。 (二)全面完善相关的法律与制度 公共行政管理部门只有将制度完善好才能有效提升工作效率,并且充分保证各个部门在进行工作期间能够有效贯穿,公共行政管理部门只有将行政管理制度全面完善好,这样才能使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科学、合理的进行。公共行政管理只有依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管理的活动,才能使制度得到有效的完善,这也是建立法制国家最主要的优秀。此外,全面完善相关的法律与制度必须要按照国家当前的实际情况实行,充分建立与新时代有效切合的新机制。 (三)提升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 因为工作人员的素质低便会导致在工作期间显得懒散化,从而也使得管理效率不高,因此,提升公共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是非常重要的。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员工上岗前对其进行相关的培训,从而有效提高工作人T的专业能力。还应建立一个激励员工效率的机制,从而全面激发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培养他们养成积极参与工作的良好状态。此外,还应当对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建立一套评估体系,不仅上级对下级要进行评估,下级也应当对上级进行评估,并且无论是上级还是下级都应当接受其评估,这样的方式能够有效促进工作人员的自我提高,全面提升自我修养,提升公共行政管理效率。 (四)加强公共行政管理的监督 公共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全面加强监督,根据法律制度严格执行工作,而且只有充分加强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才能正确掌握哪些变革对提升效率有效,哪些决策对提升效率无效。除了对公共行政管理的内部监督外,还需对社会采取有效的监督,因为社会监督能够对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利起到束缚的作用,从而充分促进公共行政管理效率的有效提升。 四、结语 总而言之,公共行政管理效率的提升是我国当前极其重要的目标,所以,这就需要行政管理部门全面更新行政管理的观念,跟上时代的步伐,全面完善相关的法律与制度,加强公共行政管理的监督,以及提升行政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才能有效提升公共行政管理的效率。此外,加强公共行政管理效率还需根据当前时代的实际情况进行有效的切合,才能更加充分、有效促进公共行政管理效率的提升。 作者简介: 彭鹏(1990-),男,汉族,甘肃甘谷人,硕士在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方向:政治学(公共行政管理方向)。 公共行政管理论文:浅谈我国公共行政管理的发展 摘 要: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共事业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当前形势下,我国公共事业的发展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不适应,影响了社会经济发展的质量。经过深入的研究,总结出我国公共事业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是公共事业的行政管理落后,只有落实公共行政管理工作,提高公共行政管理工作质量,才能促进公共事业的发展。 关键词:公共行政管理;制度;职能;法规 一、引言 公共事业是构成国民经济整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公共事业,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水平,也能够推动社会经济、教育、科学和文化的发展。因此加强公共行政管理工作是政府面临的重要任务,只有把这项任务做好才能够真正地为社会谋福利。 二、公共行政管理的含义 公共行政管理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的规则,运用行政权力,控制社会成员,约束、强迫其行为的公共管理活动。 这里的公共行政管理的含义涉及了谁管理,管什么和怎样管的问题。 “谁管理”指的是公共行政管理的主体问题。这里的行政主体普遍来说是指政府,政府作为公共行政管理的实践者,为公共行政管理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管什么”是公共行政管理的客体。这里的客体主要包括公共事业中的人民群。“怎样管”主要是指行政管理部门运用什么根据,应用什么程序对公共事业进行行政管理。 三、公共行政管理面临的问题 (一)管理制度不健全 在我国公共行政管理制度是不健全的,管理方式也是不合理的,管理水平也是比较低下的。公共行政管理制度缺乏一个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是不能保证制度的有效执行的,一些责任追究制的权力监督力度也是比较小的,很难保证群众的利益。其中,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的现象也是比较多的,严重损害了群众的利益。公共行政管理制度存在这些缺陷的原因是,行政办事的透明力度不够,影响了群众知情权的实行。再加上政府部门的管理机制不够完善,缺乏真正的问责制,使一些政府官员在进行管理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在这样的公共行政管理制度下,人民群众的利益是很难得到有效保障的,公共事业也是很难发展的。 (二)政府职能转变欠缺 在当前的公共行政管理中,最普遍的一个问题是政府职能的转变没有得到落实。政府的管理模式依然死板,强制,控制,落后,没有转变为服务型的政府管理模式。政府在管理中过多的干涉企业的投资经营活动,市场监管机制尚未建立健全,都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转变的欠缺,不仅影响了企业的正常发展,也严重影响了公共行政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部门管理权责不明确 我国的公共行政管理模式虽然在不断的发展,但是仍然存在权力上收,责任下划的问题。例如,上级部门听命于其的主管部门或者以其部门为工作的中心,强调其的职能及权力等不合理的现象时有发生。部门管理权责的不明确,使公共行政管理工作处于一片混乱的状态,很难保证工作效率。因此,政府应该进一步完善发展公共事业,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同时部门要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大力发展当地的经济。 四、公共行政管理的有效策略 (一)完善公共行政管理体制 完善公共行政管理体制的主要工作是加强行政监督。这里的监督主要是指权力机关,或者政协以及群众的外部监督,以及运用舆论的监督力量,采用宣传教育的方式,增加对行政的监督力度。通过这种外部监督,减少公共行政管理部门滥用职权,贪污受贿的现象,使公共行政管理环境变得民主,廉洁。完善行政管理体制的各项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采取灵活的工作方法,及时发现管理中的问题,然后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通过外部监督,完善行政管理体制中的一系列问题,使公共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法可依,从而促进我国公共行政管理工作的成功开展。 (二)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推进我国公共行政管理体制的发展,需要转变政府职能,使政府成为服务型的政府。服务型的政府能够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也能够推动公共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例如,一些政府开设的投诉信箱,就能直观体现服务型政府的优越性。服务型的政府在进行公共行政管理过程中,才能真正地为群众谋福利,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企业的经济发展。 (三)加强公共行政法规的建设 统一公共行政程序制度的法律化,约束各地区、各部门之间各司其职。提高行政管理工作效率,解决当前行政管理办事拖拉,执法效率低下的问题。建立一套明确的公共行政管理法律责任规定,使各部门的法律责任的明确划分,让执法者在执法活动中,能遵守法律,严格按照规定办事。通过对公共行政法规建设,改善当前公共行政管理中的问题,从而提高执法质量。 五、结语 公共行政管理工作是我国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政府只有履行好这个职能,才能真正地成为服务型政府。公共行政管理工作的完善也是一个漫长的过程,需要政府不断探索,相信公共行政管理工作通过不断改变管理方式,会实现公共行政管理的繁荣,从而促进公共行政管理事业的发展。 (作者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公共行政管理论文:新公共行政理论对我国行政管理改革的借鉴意义 新公共行政理论所倡导的民主行政价值以及社会公平等内涵可以为我国在行政管理改革的过程中提供一定的参考意义和借鉴价值。本文就以此为基础,通过对新公共行政理论的深入研究,总结出我国在行政改革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并且根据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构建我国政府未来的行政改革模式。 一、绪论 公共行政是现今所有国家在政府管理方面一个重要的内容,行政改革也就是任何国家在对政府的合法性和国家发展的要求进行适应的过程。我国在行政管理改革的过程中同样需要选择一种更为适合的理论,任何一种公共行政理论的产生和发展都是以一定社会背景为基础的。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之后,我国社会在经济发展方式、政府决策、市民社会的发展以及行政方式的改变上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社会利益结构表现的越来越多元化。新公共行政理论对于社会公平、民主行政以及适应性变革的内容和我国行政改革的现状相吻合,是我国行政管理的实践发展方向。 二、新公共行政理论视角下我国行政改革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在改革开放的初期,也就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过渡阶段的时候。“重视效率,忽略公平”的方式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大开放以及对经济生产积极性的调动,这也是改革开放初期我国所处环境所决定的。同时,“发展才是硬道理”的理论是对效率的追求。不过,我国现在已经从原来的过渡阶段走向了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社会结构正在发生非常巨大的变化。传统形式下的效率优先原则已经不能够完全对我国变革中所面临的问题进行解决。基于这一点,同时结合新公共行政的相关理论,对我国的政策、组织体系等方面进行分析后,发现我国在公共行政改革中存在下列问题: (一)政策制定中,效率和社会公平不能兼顾 我国在政策的制定和设计当中,对效率和社会公平的关系不能够完全的调和以及兼顾。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我国传统的价值观中,“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理念理解错误。传统价值观众只是把效率和社会公平在单一的方面寻求协调,但是且忽略了经济效率和社会公平是相辅相成的。新公共行政理论所强调的社会性效率只能在超越传统价值观的基础上,转而采取社会性效率的价值体系后,才可能对效率与社会公平的统一有所实现。 其次,我国对于与公民联系紧密的政策法规缺乏社会公平。在这一点上,笔者举一个例子,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要求对效率和公平同时兼顾,效率具体指的是社会保障基金如何使用才能使其实现最优的利用,公平指的是在制度的设计和制定上,要体现社会公平。这些都是我国社会保障的建立意图所在。不过,在先进的社会保障制度中,社会保障的基金不但可以用于贷款和投资等活动。并且,其覆盖的范围也不是很大,投保资金的水平也具有相当大的差别。社保基金的过度流动和使用就会使得部分低投保资金水平的城镇和农村居民所拥有的社会保障水平受到损害,这么做也就违背了社会公平的原则。 (二)公共行政组织制度阻碍效率与社会公平的协调统一 我国从改革开放开始,先后提出了“突出效率,淡化公平”、“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以及“效率中公平,公平下效率”的转变。这些转变是对于我国政府对社会转型期国家在各个领域的适应能力的突出,不过以行政组织制度的自身稳定性为基础的公共行政组织制度改革并不能与社会发展战略和经济相互协调。比如说传统的科层制度以及严格的行政命令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对于行政效率的提高具有很大的保障,不过对于行政效率的过度看重就会让很多的公职人员把注意力过度关注在行政目标的完成上,对公民提供的最好服务以及按照公民的诉求积极地进行回应等有所忽略。公共行政过程在传统的行政审批制度中被强制规定成为一种流程,并不是服务。传统的绩效考核制度用牺牲社会公平和浪费社会资源作为代价来建设政绩。这些行为都与社会效率的价值观相悖,并且这些问题不但存在于政府机关中,在医院、学校等和公民利益相关的组织中也大量存在。公共行政组织制度的改革是我国对于效率和社会公平关系相互协调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公共行政改革深化的优秀。 (三)公共权力分配过度市场化损害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 公共权力分配市场化指的是政府和企业、社会组织等机构在提供的公共服务上所签订的契约。但是目前我国公共权力分配过度的市场化,这就造成了公民权利和社会公平遭到了一定的损害。 首先,公共权力的行使主体多元化对于政府公共权力掌控能力和政府的责任进行了削减,导致很多公共服务所产生的后果并不能对其进行调控和补偿。原因在于公共权力分配在市场化的条件下进入公共资源,那么它也就会遵守市场规律,并不是原来的政府单一主体分配方式中公共服务所认定的公民权利,并且更加坏的结果在于一些公共行政部门把他们并不是公共服务的提供者作为理由来对责任进行逃避。例如,我国的房价调控,我国的房价一直在涨,并且已经对公民社会的基本生活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但是政府的很多政策并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笔者分析最为重要的原因就是房地产开发商所提供的商品房并不属于公共资源,但是经过政府审批的土地又属于公共资源。这就导致政府在给予房地产开发商公共资源的同时,也给予了房地产开发商相应的权利,房地产开发商就可以在购买的土地上建立起属于自身的价值,对民生以及社会公平等问题不必进行考虑。不过这么做并不代表着政府也同样拥有权利不去考虑社会公平和民生的问题,政府有责任在土地的竞拍的过程中应该把土地的使用权分配给那些能够对社会公平和公民生活提供保证的企业,建立更多的经济适用房以及保障性住房,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进行保证。 其次,公共权力分配过度市场化有可能助长权力腐败。公共服务外包的过程中,很多政府的官员和人之间构建了一种灰色的合同,政府官员从这些灰色交易中谋取自身的利益,也就是说政府官员在灰色收入中对公共服务应该具有的资金投入进行了变相的占用,那么这就会使得公共服务的质量不能够做到更好,对公民基础设施服务权力的享受造成了损害。比如说我国的公路和桥梁的建设,很多公路和桥梁在建成之后并不能达到应有的建设标准,原因在于有部分的官员对工程款进行私吞和灰色交易的存在。 三、基于新公共行政理论下我国行政改革的主要对策 (一)深化分配体制改革 我国在收入分配差距问题上最能体现效率和公平两者之间存在的问题,这也就给我国行政管理改革提出了一项重要的要求。也就是说在行政体制的设计和制定上要对分配体制的改革进一步深化,并不完全的否定先富带动后富的理论,因为这个理论是根据市场经济的客观发展规律而决定的。我们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在于怎么先富带动后富,这首先要求政府不但要对生产力进行解放,同时要利用积极的财政和税收政策对先富人群的社会责任进行规范,帮助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更好的支付。现今的交互性社会并不能让不同收入水平的公民群体之间达到价值观之一,仅仅靠着公民社会的内部协调,比如说救助或者慈善活动并不能对弱势群体的生活提供更好的保障,社会公平的问题也就不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我们只能在政策调控保障的前提下,从根本上对收入分配差距的问题进行有效的解决才能够对弱势群体的生活水平和社会地位提供应有的保障,并且社会公平也能够实现。 (二)社会公共行政组织体制改革 在这一点上,主要内容包含对传统科层制度下过于集中的权利进行分散以及对传统的绩效考核制度进行改革。在这里应该明确一点,对集中的权利进行分散并不代表着对政府的行政效率和能力进行削减,重点在于减少和杜绝公共行政过程中权力对社会公平的影响,这种分散包含行政组织的内部分散和外部分散两种,内部分散主要寻找一种制度设计,对公共行政人员在行政过程中的价值目标进行鼓励,使其并不是对行政任务单纯的进行完成,更多的是对公民实际服务诉求和社会公平进行关注和实现。外部分散指的是政务公开和市民热线等可以让公民参与到政策的制定和安排的过程。传统的绩效考核并不是把尽职尽责等同于职责形式化。因为任期制度的存在,会让更多的在职官员产生政绩形式化的想法,往往把这些作为自己升迁的筹码,这样一来就会对社会公平和社会资源产生不利影响。和这种行为相比较来说,我们应当制定一种长期的,以社会公平和公民权益的保障为目标的政绩考核标准,对传统的政绩考核制度进行改革,并且加强权力组织内外分散的关系,政绩考核制度改革也是公共行政组织内权力进行分散的一个有效的手段,原因在于政绩考核标准往往会导致权力的过度集中。 (三)社会保障性组织的制度改革 和公民息息相关的社会保障性组织,比如说医院和学校等,这些组织和机构对于公民最基本的权益提供着保障,政府应该对这些社会保障性组织进一步的深化改革,利用政策法规和一些强制性的手段对社会保障性组织进行规范,使其能够杜绝一些不良的现象,比如说不同成绩的学生差距性缴费的现象。同时,国家财政应该对公益性社会保障组织的运行和建设提供应有的支持,比如说农村社区医疗以及国家贫困生基金等等。这些对于社会性保障组织制度的改革和财政的支持能够使得公民的基本权利和社会公平得到最为直接有效的保证,同时也是公民对政府合法性态度的最为直接的认可,意义相当深远。 (四)提升政府职能,统一公共权力行使主体 新公共行政理论对社会公平是十分看中的,强调公民参与和了解公民社会的实际需求,并且对政府职能的加强非常的关注。对于公共权力分配过度的市场化,笔者认为应该对政府的职能进一步的提升,对公共权力的行使主体进行统一。公共资源作为特殊的社会资源,在我国的社会转型期阶段,公共资源配置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公务人员的腐败现象。这种现象的产生不仅来自于公共资源的强垄断性,而且公共权力行使主体的多元化也是一个主要的原因。如果想要从根本上对公共资源配置的合理性问题进行解决,那么只是把其寄托于市场化手段是不能够有效解决的,应该对政府的调控能力和执行能力进一步的增强。新公共行政理论强调社会公平和民主参与,那么就要求政府在为公共服务提供保障的前提下,也要关注公民权益的表达,并不是公共服务人的利益。对公共权力行使主体进行统一的意思在于,我们并不能对公共权力市场化完全的否认,不过对于多元权利的行使主体,政府应该是公共权力的分配者,由政府提供一定的制度安排和监控过程对多元化主体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公平性提供保障。强制力可以作为政府在公共权力分配的过程中所存在的权力资源,这是一种积极的权力资源,可以对政府智能的提升和解决公共权力的垄断,优秀在于怎么样利用德育和法制来使强制力成为社会公平和公民权益保障的有力武器。 (五)加强公职人员价值观的培养 我国目前正在由权治转向法治,那么在公共行政的领域中,道德作为一种价值观的力量可以在公共权力分配的过程中对公职人员的价值观产生一定的影响,这也间接导致公共权力的分配方式和结果受到一定影响。笔者认为,这种价值观应该建立于人格的基础上,公职人员应该具有保证社会公平的行政价值观,应该对政府内部的公职人员进行价值观的培养和监督活动。这是一项长久的任务,应该在培养的阶段增加憎恶公开和公民参与的内容,并且提升公职人员的道德建设。 (作者单位为浙江省海宁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 公共行政管理论文:公共行政管理的创新 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期,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正逐步推进与深化发展。在这种背景下,政府机构改革也取得了较大的成就,特别是在公共行政管理领域,公共行政管理已经开始由权力行政向服务行政转变,而这一改变无疑是为我国服务型政府的建设开辟了一条新的道路。然而,我国公共行政管理工作并非完善无瑕,事实上,它在当今新的历史时期中面临着如何创新的问题。该文分析了我国公共行政管理的现状及问题,并就如何创新公共行政管理方法提出了几点对策。 我国自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结构发生了剧烈的变化,而这种剧烈的变化对我国社会的发展而言是一把双刃剑,因为它既使我国的经济发展取得了突飞猛进的进步,同时又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矛盾。究其矛盾发生的根本原因,主要在于我国的社会行政管理没有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因此,我们有必要积极探索一种新的行政管理模式。公共行政管理是我国政府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或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活动,是我国行政管理的表现形式,要想使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就存在的深层次社会矛盾与问题得到根本性的解决,就要从创新公共行政管理着手。下面笔者来对此进行具体的分析。 1.公共行政管理概述 公共行政管理作为一种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方式,在现代社会的大部分国家均得到应用。而我国的公共行政管理在经历了几十年的时间之后,逐步表现出了与国家发展路径整体上的相协调、部分中存矛盾的稳定形态[1]。在这种态势下,我国的经济、政治、社会公共生活等方面均得到一定的发展。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方面的成就的获得与公共行政管理的几个特点有莫大的关联。 公共行政管理具有四个方面的特点:第一,公共行政管理具有全面性。所谓的全面性是指它在国家资源调配与事务处理方面具有一定的掌控权。公共行政管理对国家资源的调配不仅是指物质资源的调配,同时也包括对精神层面的人力或思维资源的调配,而这两种调配形式几乎将囊括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而它的全面性的特点得到了体现。第二,公共行政管理具有公平性的特点。公平公正是我国政府推崇的治国原则,而实际上公平性也在我国政府机构的工作中得到了体现,对社会各个阶层、各个行业中的人群产生了重大的影响[2]。尽管公共行政管理的公平性受到公共行政单位和相关法律条文的约束,但是恰恰因为这一点,我国公共行政管理的公平性处在科学的领导与合理的约束范围中,所以受权势的影响较小,公平性受到保护。第三,公共行政管理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强制性是我国政府部门依法实施监管手段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特性,是公共行政管理的重要特点。就公共行政管理的监管对象而言,政府部门所监管的对象都要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并且这种制约是强制性的,如果没有得到执行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就公共行政管理的监管制度来看,国家行政管理制度在内容方面落实了强制性的基本原则;而从公共行政管理工作的建设方面来看,资源调配与人员调控都强化了强制性的原则。第四,公共行政管理具有宏观性的特点。宏观性就是不仅要考虑局部,更要考虑全局。政府作为公共行政管理的重要机构,对宏观性这一特点的表现比较明显,政策扶持和制度管理等都属于公共行政宏观性管理[3]。在这些工作中,政府不仅要研究历史文献资料,而且还要对现阶段的工作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并从中找出问题,最后再从宏观性的角度制定解决对策并付诸实施。 2.我国公共行政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当前,我国公共行政管理工作在党和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但是,社会转型期这一客观性的历史背景使得我国公共行政管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笔者根据相关的工作经验总结出以下几点。 我国公共行政管理工作中新理念与传统观念同时存在。新理念和传统观念的同时存在具有深刻的历史原因。我国的市场经济体制建立起来之后,国家开始重视与市场经济和世界经济贸易相关的新观念,于是中央和地方性的培训班开办起来,地方政府官员及基层工作人员普遍接受了培训班的教育,而这些新的观念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得到传播[4]。然而,这种观念上的转变并不代表它能够迅速在管理工作中得到体现,换言之,新观念与管理工作之间还需要有一个过渡期。就现状而言,新观念的应用还不够深入,而与此相反的是,传统的管理观念在政府管理中得到了鲜明的体现,在法律、规章制度等的操作上具有明显的优势。在这种新旧交杂的情况下,政府的角色并没有发生很大的改变,它仍然是行政命令发出的主体,是权力的中心。以招商引资为例,企业的招商引资仍然需要政府发挥牵头的作用,而投资者也对政府所引导的投资项目比较放心。这就说明,我国的公共行政管理工作中,传统观念仍然占据主导地位,新的管理模式与方法需要建立起来。 我国的服务行政与命令行政并存。命令行政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而自从我国实行改革开放、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行政管理就面临着从命令行政向服务行政转变的问题。然而现实情况是,服务行政尚处于建设当中,而命令行政也同时存在于政府行政管理中,形式简单、只体现长官的意志[5]。从历史经验教训来看,计划经济不符合经济发展规律,作为它的产物的命令行政也没有理由在新的发展时期继续推行。但是,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仍处于发展阶段,公共行政管理虽然克服了一定的命令性管理,但是命令行政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具有一定的存在基础:一方面,上级政府给下级政府设定管理目标,下达管理任务,对没有完成任务的政府官员给予免职处理等,使得命令行政具有了执行的动力。另一方面,行政管理的工作人员,为了取得工作业绩,也需要使用命令行政。因为命令行政的实施比服务行政更为简便、快捷,能够迅速突出工作成绩,而这一点是许多从政人员获得晋升的必备条件。 我国的制度行政和非制度行政同时存在。我国建国初期的民主法制建设尚没有完善,并且旧中国所遗留下来的专制传统比较多,而在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中,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才以宪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而作为依法治国的实现形式,制度行政在我国政府管理中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不断改进的过程。但是就其实际的实施效果来看,法制缺失的情况仍然存在,特别是在经济领域,法制的建设总是落后一步。所以,当前的形势是制度行政缺乏有力的制度支持,比如在行政的决策、管理、监督等方面,就没有一个具体的制度作为保障,而只具有笼统的规定。在这种制度缺失的情况下,非制度行政就有了生长的土壤,在公共行政管理工作中发生作用。归根结底,非制度行政是行政立法缓慢以及有法不依这两个原因所造成的,而现阶段制度行政与非制度行政的并存既表明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同时也表明我国的行政法制建设还需要得到进一步的完善。 3.我国公共行政管理的创新 我国公共行政管理的创新可以从以下几点来进行: 转变行政管理观念,建设服务型政府。在我国发展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政府的角色应该从以前的权力主体转变成服务者,在市场活动中发挥引导作用。具体而言就是要成全企业的独立的经济权力主体地位,并且让社会权力回归社会。我国企业一贯对政府的依赖性比较强,特别是国有企业,生产计划、销售计划等几乎都由政府包揽,而如果这种情况还不改变,那么企业就无法成为独立的经济权力主体。企业没有掌握经济权,就无法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长期生存。对此,作为公共行政管理机构,政府部门要转变行政管理观念,以服务于企业建设代替主导企业建设,不干预企业的经营与规划。除此之外,让社会权力回归社会也是创新公共行政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公共行政管理的对象是国家事务和社会公共事务,而当今的情况是社会团体、社会组织逐渐增多,并且在公共事务的处理方面发挥着很大的作用。对此,政府应该顺应这一发展形势,积极引导社会力量的发展,改变包揽一切的做法,改为让社会团体、社会组织等在社会公共事务中担当重要角色[6]。通过这种方式,使社会权力终究回归到社会中。 创新行政制度。行政制度是公共行政管理的重要前提条件,要想创新公共行政管理,就要从创新行政制度开始。首先,建立听证制度。听证制度在一些地方政府机构中已经建立起来,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就更加说明它的实施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通过听证制度,人民群众能够对公共行政管理工作表达自己的意见与建议,而政府部门也能够从中找到工作的不足之处。其次,建立公共质询制度。公共质询制度是建立在公民有知情权的基础之上的,为了提高行政的透明度,政府就要对公民及社会组织等就行政管理问题做详细的解释,使公民和社会组织等对公共行政管理具有充分的了解。最后,建立行政公决制度。行政公决制度是实现行政民主化的重要形式,确切地说是发展直接民主的方式。因为它是通过公民直接参与行政的方式来达到目的。行政公决制度在我国的实施尚处于探索阶段,笔者认为,这一制度建设应该在全国范围内得到推广。 善于利用电视网络等新媒体来实施监督。新媒体在现代社会中已经得到普及应用,而且它在政府监督中的作用也已经得到了体现。而创新公共行政管理不仅仅是要使用新媒体,同时还要在使用新媒体的过程中不断改进这种媒体监督的方式。首先,新媒体的不透明现象要得到整治,只有这样,监督才有意义,新媒体才能够发挥实际的监督作用。其次,与新媒体监督相关的法律法规应该建立起来,填补法律空缺,让新媒体监督具有法律作支撑,而能够更好地发挥监督作用。最后,新媒体也要努力完善自身的内部机制建设,从根本上提高新媒体在监督公共行政管理上的能力。 提高办事效率。我国公共行政管理工作普遍存在着办事效率低的情况,而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就是政府机构臃肿,人浮于事。在创新公共行政管理的方法上,必须针对这一点做出改进,而改进工作要以提高办事效率为优秀,以“精兵简政”作为改革的实施方向。对此,“一站式”办公、“现场办公”等新的制度就可以在其中得到应用。以“一站式”办公为例,政府在办公过程中既控制了资源配置权,又控制了各种审批权,在这种办公模式下,于是资源配置与审批工作可以在同一个地方完成,这就大大提高了行政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形式要在政府职能彻底转变为服务型、引导型的情况下才能够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 公共行政管理的创新是国家和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做出的要求,对国家及社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我国公共行政管理工作的创新,需要回归到现实问题中,从公共行政管理的现状中找到突破口,据此对现行的公共行政管理工作展开探索,找到创新的方法。而在这个过程中,都必须秉持一个原则,即公共行政管理的一切创新都是为了让政府机构更好地服务于公民。只有这样,我国的公共行政管理创新才是有意义的创新。 (作者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作者简介:刘佳佳(1985―),女,山西省晋城市人,工作单位: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公共管理学院,职务:学生,研究方向:公共管理。 公共行政管理论文:提升国内公共行政管理效率问题的措施 摘要:现今,国内公共的行政管理效率低下,远不能达到要求。然而行政部门的管理效率问题却是制约着不仅企业甚至国家的发展和效益。连年的探究和改进虽然在一定的程度上改变了这种状况,然而仍然不尽人意。本文对当下的影响公共行政管理的主要因素进行了分析和探索,并且提出了相应的提高公共行政管理效率的措施。 关键词:公共行政 管理效率 因素 措施 所谓的公共行政管理效率,就是指要求人们以科学有效的方式,将提升工作效率作为目的,同时将社会以及环境因素纳入考虑范围,完全的发挥人的能力和作用以此来达到和实现最好效果的管理。然而我国的公共行政管理一直以来较为低下从而不能达到要求,尽管经历了多年的整改,其效果也是不尽人意。如何提高公共行政管理的效率是一个令人深思的问题。 一、公共行政管理效率低下的影响因素 1.管理体制的问题 我国一直使用的管理方式和体制是由苏联的管理体制而借鉴来的,在建国初得到完善而建立。在建国初各种社会主义的建设和富有特色的改造运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然而它却是有其适应阶段的,在现今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便暴露出了其缺点和缺陷。例如官僚体制而引发的官僚主义和现象,尸位素餐、空余职位闲多、兵多而官少。又如部门繁多、机构复杂、结构臃肿等等。这些问题和现象都是存在于管理体制中进而影响公共行政管理效率的因素。 2.行政管理的人员问题 行政管理人员问题,主要集中在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方面。行政人员的素质是否够高,是影响行政管理效率的重要因素。在现阶段,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两方面。一方面是行政管理人员本身的素养达不到要求。不论是政治思想素养还是道德知识要求以及业务办公能力都不能达到标准,因此而影响行政管理效率的提升。另一方面就是行政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问题,现在的管理制度以及体制使其不能够很好地适应新型的行政管理工作的要求。 3.行政管理的思想观念问题 首先,便是在法律方面的意识问题。公共行政管理的行政工作是代表全体人民利益和效益的工作,因此就必须严格的遵守和履行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和要求,对于法律制度观念的缺乏,是现今行政工作的一个较为薄弱的方面。其次,就是行政工作的效率观念方面的问题。缺乏新型的效率观念,会导致结构臃肿繁杂、不利于办公,在行政管理工作当中要抛弃低下的效率,提升管理效率。 4.行政管理的技术问题 新型的行政管理方式,是提高公共行政管理效率和保障其高速运行的必备条件。然而这方面也存在其问题,首先便是受个人的因素影响。仅凭个人智慧是无法实现高效率的,必须全面的综合结合各门科学从而保障公共行政管理的运行。其次,就是我国现在的科技水平还不能够满足以现代化手段来改造公共行政管理。 二、提升国内公共行政管理效率的有效措施 1.合理化行政管理体制,提升公共行政管理效率 第一,要对行政体制进行深层次的改革,严格的划分职权,避免尸位素餐,建立多层次的管理制度,切实的落实责任制度。第二,以合理的根据和依据建立行政机构体制,精简职位,提高效能,取消多余或重叠的职位,简化行政机构。第三,合理设置管理机构的比例,健全结构分类,改善现今机构庞杂却监督力低下的状况。与此同时,也要适应社会改革的需要,合理的设置管理部门。为了巩固和落实精简的原则和结果,还要采取一系列的适合措施以避免上述状况的出现和发生。 2.提升公共行政管理人员的素质,确保公共行政管理效率 第一,对于行政管理人员的各方面素养要有一定的要求和标准。强化行政管理人员的知识培育和专业训练,使其能够有充足的理论知识来适应工作的需求。力求达到专业化以及职业化的要求,以充足的专业知识提升较好的工作处理能力。第二,应该因地制宜,根据能力的不同合理的安排人员的岗位,做到人员能力与工作岗位需求相适应。例如初级的行政管理人员要具备最基础的业务能力,能够解决各类问题而高级行政人员应当具有领导和决策的能力。第三,就是要求作为领导的行政人员要能够以正确无误的方式进行工作的领导,积极的调动人员的热情和创造能力。 3.行政管理方式的新型化与现代化,保证公共行政管理的效率 新型的公共行政管理手段要求以科学的手段进行管理,同时这也是高效管理的物质保障。其设计的方面很广而工作量极大,就必须要借助现代化的方式进行行政工作的处理。第一,要对行政工作进行明确的区分以确定现代化的应用,例如对于连续而常规的行政工作要采取编制程序借助计算机的方式处理,而非连续性的工作依然要依靠行政人员的专业技能来处理。第二,在公共行政管理的工作中不仅仅要借助现代化的机器如计算机,也要借助现代化的理论和思想如信息论等来提高公共行政管理的效率。 三、结语 公共行政管理的效率问题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重要问题,不断的提升工作效率也是管理学积极研究的问题。如何科学有效的提升工作效率,应作为积极改革和研究的方向而不断的提出有关措施从根本上提升国内的公共行政管理效率。 (作者单位:中国计量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公共行政管理论文:公共行政管理教学方法的改进与优化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革命的不断发展以及现实需要的不断改变,当代公共行政管理不管是实践还是课堂教学都发生了巨大了变化。本文结合公共行政管理课堂教学的过程和特点,结合公共行政管理的理论和实践需要,对公共行政管理的教学方法提出改进与优化,力求能够给实践带来实际作用。 关键词:行政管理 教学方法 改进 优化 公共行政管理课堂教学的宗旨是提高学生的行政理论素质和行政实践能力。在当前的公共行政管理教学中,一方面由于以往的片面灌输式教学方法,学生很难完全掌握公共行政知识;另一方面伴随着公共行政实践运动的发生以及信息技术革命的扩展,我们对于公共行政管理课堂教学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在这种双重形势下,改进和优化公共行政管理教学方法,就成为一项迫切需要完成的任务。笔者在本文主要从公共行政管理教学方法的理念优化和实践优化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公共行政管理教学方法理念上的改进和优化 传统的公共行政管理教学方法主要是采用灌输的方法,教师是课堂的主体,将大量知识直接传输于学生,并没有关注学生在此过程中有没有接受消化知识。所以,从理念上进行公共行政教学方法的改进和优化,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转变教学主体,学生为主 在公共行政管理的课堂教学中,我们要改变以往的教师主体的教学方法,让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一方面,让学生成为课堂主角色,充分发挥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创新能力,让学生自由提问,教师进行问题提示;另一方面,教师是学生学习的辅导者,教师主要对学生的学习疑问进行引导式回答,培养学生的探索学习能力和学习兴趣。 2.教学过程与结果并重 首先在公共行政管理教学的过程中,我们要引入公共行政实践的发展情况,培养学生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运用能力,要和实践相结合。其次,注重公共行政管理教学的结果,对于课堂教学结果进行考核和检查,评估实际教学结果是否真的让学生学到了知识以及知识学习的程度,教师的教学方法是否满足学生学习要求等。 3.教学方法整体优化理念 公共行政管理是一个整体,公共行政管理的教学方法也是一个整体,它是由无数教学系统要素所组成,所以我们必须树立公共行政教学方法改进和优化的整体思想观念。一方面,我们要对公共行政管理教学的各个具体方法进行改进和优化;另一方面,我们需要对公共行政管理教学方法进行顶层设计,将各种具有特色的和优势的教学方法进行合理优化组合,促使它们发挥综合性优势。 二、公共行政管理教学方法实践过程的改进和优化 在公共行政管理教学实践中,进行优化教学的方法有很多。为此,笔者结合公共行政管理实践需要,总结出以下几种公共行政管理的教学方法。 1.个案教学法 在公共行政管理的教学中,我们要多对以往公共行政的实践案例进行汇编、分析和总结,用具体的案例向学生传授知识,让学生在实际事务中学习公共行政理论和实践运用。首先由教师在课堂中提供典型的公共行政案例,并且针对案例,向学生提出问题,学生自主探究问题解决,培养学生的自主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 2.模拟教学法 模拟教学方法主要是在教学过程中设置一定的公共行政教学情境,学生和教师分别担任不同的角色,比如学生分别担任公民和官员,教师担任法官等,模拟实际公共行政事件,让学生在实际经历中习得知识、锻炼能力。 3.专题讨论法 专题讨论方法主要是将公共行政管理的知识分成不同的专题,比如公共行政主体、公共行政财政等,分别对每一个专题,在一个时间段内进行集中讨论学习。在教学过程中,可以根据大学生尤其是高年级大学生文化水平高、接受能力强的特点,按照几个专题来讲。通过这样的专题学习讨论,给学生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容易掌握公共行政管理的优秀内容。 4.多媒体技术运用 二十一世纪是信息技术的时代,我们在公共行政管理教学中,可以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将公共行政的理论知识、视频讲座和图片等集合于一体,丰富公共行政教学的内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总之,在公共行政管理教学中,教学方法至关重要。一方面,教学方法影响到实际的公共行政管理知识能否真实和正确的传达,另一方面,教学方法影响学生学习公共行政管理知识的效率和效果。所以,优化和改进公共行政管理的教学方法,是目前公共行政管理教学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笔者在本文针对公共行政管理教学方法所提出的改进和优化之路,希望对于公共行政管理教学实践具有一定积极作用。 公共行政管理论文:公共行政心理在行政管理中的作用探究 摘 要:行政管理是针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采用科学有效合理的管理方式,尽量的减少人力资源、物力、资金以及时间的浪费和消耗,更好的增强行政效果。想要更好的提高行政效率就需要进一步的提升行政人员的办事能力,因此,行政管理的主要措施就是进行人才的管理。只有进一步的提升行政人员的办事能力,才可以更好的提升行政水平。那么怎样更好的提升行政人员的行政能力呢?主要在于提升行政人员的心理素质,让行政人员拥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才可以更好的促进行政管理的进行。 关键词:公共行政心理;行政管理;解决措施 0 引言 那么行政心理的实际含义是什么?就是指在行政中的人员所存在感觉、情感、态度以及性格的总称,还是对行政关系和行政活动的主动的感性反应模式。行政体系中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实施行政管理的人和承受行政管理的人,也就是行政的主客体。那么行政心理的关键就是人员对于社会行政、经济情况以及政治情况的主观反映,也是属于社会精神现象的主要成分,并且利用行政行为更好的反映到政治体制中的社会政治制度。 1 公共行政心理在实际管理中的效用 1.1 公共行政心理是行政理论的主要动力 行政理论是对现实生活中所存在的行政活动和行政关系的实质反映,其中的过程也是慢慢的深入,由低到高,从量变引起质变的漫长发展,从而把感性认识上升到理性认识的高度。在这个过程中,不但要有选择性的吸收前人的经验和理论,而且行政心理是一种感性的反映,属于低层次的社会意识,也为行政理论提供了具有实质性和感性的信息,也是行政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当然,公共行政心理对于理论人员也产生了影响,根据原有的阶级心理、民族心理以及政治心理,对于一些感性资料进行分析和研究,区分好坏,并且采用适当的形式把自己的心理情况融合到研究的结果中去。 1.2 公共行政心理促进了行政理论的发展和改变 行政理论的进步与广大的人民和众多的行政人员的心理要求分不开,也是阶级和社会的心理需求。公共行政心理不但能够更好的促进行政理论的进步,还对行政理论的发展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行政理论发展的社会元素就是阶级、社会、行政人员以及众多人民群众的心理需求。健康的行政心理,可以帮助人们从实际上去解决问题,让行政理论向更为深入的方向发展。然而消极的心理因素,为更好的完善行政理论提供了经验,指明了方向。比如:改革开放以来理论的发展,主要是人们对于改革开放的认同和爱戴。相反的,完全按照西方的模式来进行,就不会得到人们的支持和赞同,也就不能更好的向前发展。 相应的,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实践中进行进一步的发展,理论的进步与人们的心理因素是有很大关系的。比如人们对于社会事物的热衷程度,最先反映出来的是在人的心理上面,正是因为这种心理情况又让人们对于所热衷的问题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和发展,并且进一步的推动理论的发展和演变。[1] 1.3 公共行政心理对于行政理论的传递有着重要的作用 有迹象表明,如果一个理论能够很好的被人们或是行政者心理所接受,就能够得到广泛的传播。相反,那种不被人们接受或讨厌的理论,就很难进一步发展。对于行政理论的传播,公共行政心理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能够正确的适应和满足人们心理要求的行政理论,才能得到广泛的发展和推广,被人们和行政者所接受,并且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深化。列宁曾经说过马克思主义的发展和传播,马克思主义之所以被这么多的人所接受和认同,主要是因为马克思理论包含了革命阶级中众多人的心理特征。行政传播具有这样的效用,具有告知效用、教育效用以及导向效用,这三个功能组合在一起,并且继续向前发展。然而接受者的注意、感觉、联想、认知、兴趣和接受等一些心理原因和效用,对于行政理论的发展都有重要的作用。 1.4 公共行政心理对于团结行政内部的力量有着重要的作用 所谓行政组织是由行政人员构成,尤其体现在人们心理状态的发展。从心理的角度来说,就是从心理和精神的层面来看待行政组织,行政组织就是其中的工作人员对于债权的观念意识、情感沟通以及思想上面的交流等形成的一种集体化的意识。这种集体具有很强的组织意识,在每个员工间的团结力、思想层面上的配合性都比较强,使得该组织具有很好的精神面貌。第一,从细微的角度来看,行政人员是行政组织的主要成分,其中的心理情况对于行政组织有直接的影响。行政人员的心理状况主要体现在动机、价值层面以及感情等方面,只有该组织团结一心才能更好的完成任务。第二,从组织的层面来看,要充分的发挥行政组织的作用,以便在行政内部形成一种团结的力量,让行政人员之间形成健康的心理状态,彼此进行心理上的相容。所谓心理相容就是指行政组织和人员之间、人员与人员之间在内心上互相尊重、互相关心、互相理解和接受。心理相容是增强行政组织团结力的主要方针,一个行政组织想要更好的发展,就需要充满生机和力量。 1.5 公共行政心理对于行政领导具有促进作用 公共行政心理对于行政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在进行行政管理的时候,人始终是其中的关键因素,如果人的问题解决不好,就会使得行政组织瘫痪。好的领导人都很在乎人际间的交往,重视内部人员的人格和价值,让成员得到更好的发展。领导的构成主要是由领导人员和被领导人员,所以领导的好坏与领导人员的心理和被领导人员的心理有很重要的关系。首先要求领导者具有勇敢、坚持不懈以及广阔的胸怀等健康的心理状态,从而树立好个人形象,树立威信,让内部人员所尊敬。再者就是被领导人员要有组织的意识,认真服从领导的安排,接受任务后认真完成,敢于说实话,行动敏捷等良好的心理状态,从而促使行政管理的进一步发展。通过这种方式来建立良好的行政心理状态,进一步的提升人员的心理,促使我国的行政管理事业朝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2] 2 关于培养行政人员健康心理的措施 根据上面的描述,在综合行政理论和心理学的相关知识,对于如何培养行政人员的良好行政心理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公共行政管理论文:我国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选择和创新趋势 [摘要]深化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建立规范有序、运转协调、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体制,是当代我国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选择。在这种目标下,政府必然由全能型向有限型、由管制型向服务型、由人治型向法治型、由自利型向公利型改革发展。 [关键词]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 深化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是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必然要求,更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在努力地探索建设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先后进行了六次比较集中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上已形成基本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①近年来,党和政府着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取得了重要进展。与此同时,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自身建设成效明显,为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以及成功应对国内外各种突发事件提供了有力保障。但是也应当看到,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仍然存在不少违背科学发展要求的现象,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现行行政管理体制仍然存在一些不相适应的方面,如政府职能转变还未完全到位,政府职能定位尚需进一步厘清,政企不分、政资不分、政事不分、政府与市场中介组织不分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部门职责交叉、权责脱节问题仍然存在,组织结构不合理、职责权限不清晰、权力责任不对等问题在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政府的协调运转,降低了行政效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改革成效。②解决这些问题,关键是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改革开放,实现体制机制上的重大突破。其中,深化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尤为重要和紧迫。要使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使政府职能从追求短期GDP最大化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让政府真正成为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推动力量。只有建立起规范有序、运转协调、公开透明、便民高效的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体制,才能健全政府职责体系,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形成有利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机制和利益调节机制。显然,规范有序、运转协调、公开透明、便民高效就是当前我国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选择和发展趋势。 一、我国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选择 (一)规范有序,其优秀是依法行政 行政管理体制,既是政府公共行政权力配置的模式,也是政府公共行政权力配置的过程。无论是相对静态的模式还是相对动态的过程,政府都是通过其行为作用于社会,因此,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体制必须对政府行为全过程进行规范。政府行为规范包括制定行为规范的依据要规范、执行规范的行为要规范、监督规范的司法要规范三个方面。 1.制定规范的依据要规范 制定规范的依据的规范,既是行政管理体制完善的前提,也是行为规范的前提。它要求做到制定规范的主体要合法,规范的内容对象要合法,规范的程序要合法,规范的结果要合法。规范的主体合法,是指明确规范哪些政府(部门)或哪级政府(部门)有权制定规范,除此之外无权制定规范,否则就是违法。规范的内容对象要合法,是指有权制定规范的政府和部门,制定规范的内容和对象是否合法,是不是真正为了公共利益。规范程序要合法,是指在制定规范时,是否按照既定的规则如提出提案、听证论证、集体表决等进行制定,如果是个别人动议而少数人决定的,那么在程序上就不合法。上述三个方面是规范制定的结果合法的前提,但这些前提并不一定导致结果合法。因为有人可能利用前面合法的前提,产生符合自己意愿但不符合公共目的的不合法的结果。现行做法是只要是政府部门,不管哪一级,不管有没有对外权,都在制定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而且存在想制定什么规范就制定什么规范、在制定程序上由个别人或少数人决定的不合法现象。这显然是不合理不合法的,一定要改革。我国已经出台了《行政许可法》,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 2.执行规范的行为要规范 规范合法是执行合法的前提,有了合法依据,还要强调必须按照合法依据执法。其次,执法主体要合法。一般来说,合法的法律依据中规定了执法的主体,因此,只有这一主体才是合法的执法主体。显然,没有该项事务执法权的主体,即使这个主体拥有法律地位和权力也不能成为该项事务的执法主体。其三,执法程序要合法。执法程序的合法是执法合法的重要保障之一。行政程序法,对执法的程序过程、时效效率等执法环节进行规范,既保障了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又保障了执法的可操作性。其四,执法手段要合法。有合法的目的和意图,也要用合法的手段去执行,目的和手段要一致。在执法过程中只能用法律规定或允许的方式手段进行执法,超出规定不仅是手段违法而且会导致结果违法。在法治社会,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中那种只要达到目的不管使用什么手段包括非法手段的做法,是不允许存在的。 3.监督规范的司法要规范 政府行为缺乏监督,不仅容易导致不规范,而且容易导致违法。因此,加强政府行为的监督是行为规范的必要环节。同时对政府行为的监督也要规范。为此首先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督体系,包括监督机构体系,监督法律体系,监督程序体系,监督仲裁体系。在这些体系的建设中,一方面,要树立监督的权威,实行机构和人员的垂直领导;要避免内部循环即自己监督自己;要与司法监督密切配合,实行行政性监督与司法性监督相结合。另一方面,要对监督者进行监督,实行权力相互制约。对监督者进行监督,既要广泛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实行群众性监督,更要建立对监督者进行监督的权力制约体制,实行法律性监督。把群众性监督与法律性监督结合起来,才能真正有效地达到监督目的。 (二)运转协调,其优秀是和谐协调 如果说行为规范是强调结构架构、条条框框,那么运转协调则是强调分工合作,支持配合。要达到运转协调,必须做到以下三点: 1.健全协调体制 首先,要从法律规范的制定开始,也就是说法律规范本身要协调而不能自相矛盾,否则,从一开始不可能协调。其次,使协调运行有权利体制作保障。协调制度的基础是政府公共行政职权的统一,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等的统一,不能政出多门。协调制度的前提是政府公共行政政策的一致,同一事务同一政策,同一事务不能有多种不同的政策,导致前提紊乱。协调制度的条件是协调机制健全。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协调是建立新型行政协调制度的原则要求。当前我国深圳市等城市实行决策、执行、监督相对适度分离的“行政三分制”试点,是建立这种协调制度的可喜探索。 2.完善协调机制 协调体制为协调机制提供权力的框架结构,而大量的协调过程是由协调机制驱动的。完善协调机制的基本原则是实行政府大综合体制原则和政府内协调外统一原则。政府大综合体制,是指政府按照行业大类设置综合部门,统一行使决策权、执行权。分工越细,包括横向和纵向分工特别是平行分工,使协调的任务越多,造成协调越困难。政府内协调外统一原则,是指政府内部因为分工造成的协调问题由政府内部自我解决,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统一对外服务。如由于分工产生了不同的部门并且在一个部门内部产生不同的处室,但对公民来说都是政府,当公民需要政府提供服务时,公民无论找到那个政府(部门),政府(部门)都应受理,并按照工作分工流程进行服务。政府(部门)不能以不属于自己的分工范围而推诿,也不能把政府内部的分工流程所应该经过的过程交由公民自己办理,使公民办一件事要跑几个或几十个部门,甚至在一个部门内部跑几个处室。同时,更不应该把政府内部的矛盾直接交给公民,使公民左右为难。为了提高政府内部的协调性,在职位设置上,减少分管副职,增设协办助理,协办助理直接对首长负责,提高效率。 3.有效调解仲裁 政府与外部之间、政府内部之间的矛盾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必须建立矛盾调解仲裁协调机制。这种机制应由三个部分组成,一是司法仲裁系统,它是解决政府与外部、政府内部之间的违法问题。二是行政仲裁系统,它是解决政府与外部、政府内部之间的矛盾纠纷、争议分歧等问题。三是技术仲裁系统,它是由社会中介组织以第三方面的身份解决政府与外部、政府内部之间的技术性问题。在这三种类型的仲裁中,无论是政府还是老百姓,无论是否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发生矛盾分歧的主体都应该是平等的,都有申辩的权力。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真正解决矛盾,和谐—致。 (三)公开透明,其优秀是公正公平 政府的公开透明包含两个方面,即政府的公正和透明。政府的公正是政府所追求的目的,而政府的透明则是政府的手段。 1.公正公平是政府追求的目标 作为公共组织政府应以追求公正公平为自己的目标。因此,政府对待社会各个主体包括政府自身都要一视同仁,切实做到非歧视性。在政府追求的公正目标中,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平等,二是公平。平等与公平既有区别又紧密相关,评价的出发点不同,判断的依据不同,但本质上是一致的。 平等是强调人和自然的基本权利的非歧视性,如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自然的平衡权和协调权等,这些都应该是平等的。公平是强调人的贡献和权利的对等性。如人与人是平等的,但人与人因贡献不一样,所得到的报酬也就不一样,这才是公平的。政府既要保障人和自然的平等又要保证人的公平,在平等与公平之间,以平等优先。 相对而言,政府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应该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原则。因为市场机制配置资源是最有效率的,因此效率由市场解决是最合适的,市场机制为了追求效率会促进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组合。但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单位利益主义、主体自主差异等因素的影响,导致社会主体贡献与权利不对等、不公平,如有的地方为了本地区利益,强行限制人才和资源的外流;有的单位为了本单位利益,即使不使用、闲置人才,也不让其外流;还有的单位老板单方面过度低压高级人才的工资、福利、待遇,使人才的贡献与其权利不对等,最终影响全社会的效率,因此政府必须解决由于市场为了效率而导致的不公平等问题。 2.追求平等公平的有效途径就是实行政务公开 从理论和实践上证明,实现平等、公平、公正的有效办法是公开透明。当前政府公开透明的制度是政务公开制度。政务公开制度包括政务公开的主体(主要指政府,还包括与公共利益事务和群众利益相关的部门和单位)、客体(相关群众或对此政务关心的群众、服务对象和有关单位)、内容(除作为例外需要保密的事项、与群众利益相关的事项、群众关心的事项、腐败问题等)、程序(行使权力的程序和具体操作程序)、方式(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会议文件、宣传材料、互联网络、公示栏、触摸屏)、制度(主管制度、实施制度、监督制度)、法律(政务公开法、信息公开法、保密法、新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等等。在实施政务公开制度过程中,既要有系统的规划与建设,又要有关键突破口。为了保障政务公开的真正实施,必须建立保障公民知情权和参与权的法律制度和操作机制。公民知情权和参与权的法律制度和操作机制,比政务公开制度更为公开透明、更具民主政治意义。 (四)便民高效,其优秀是勤政高效 1.勤政廉洁是政府的本质要求 作为公共服务的政府,只有勤政廉洁才能有效地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服务。其一,政府的勤政必须做到职业化、专业化、竞争化、严监督。无论是政府机构部门还是政府工作人员,都应该职业化,即按照工作岗位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进行专门服务,服务人员在法律的规定内实行常任制,没有违法违纪不能被免职,改变当前政府干部随意被“分流”、“下岗”等无法律保障的现象。同时,政府工作人员实行专业化、专任制,没有特殊需要不能调岗、转岗或轮岗,改变当前我国政府工作人员“万金油”型干部为专家型干部。在政府内部,实行广泛的竞争,促进部门与部门竞争,优奖劣罚;工作人员与工作人员竞争,优升劣汰。政府整个过程和环节,都必须接受来自政府内部和外部的监督与评议。其二,政府的廉洁必须做到政府部门和个人利益公开化。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自身的利益,这是不能否认的。但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利益,是为了正常地或更好地实现公共服务职能而应该支出的或应该获得的。政府的利益是政府为提供公共服务所需要支出的成本,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的利益就是政府为公共服务所支出的成本。政府工作人员的利益是政府工作人员从事本职工作所应得的工资、福利等报酬,如同一个工人在工厂工作所应得的报酬一样。因此,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不应用其公共权力为自己或部门获得超出本身应得利益之外的利益。做到这点政府就是廉洁的。没有必要要求政府以及工作人员以低于成本或放弃应得的利益去完成工作任务和职能。为此,政府利益就应该公开透明。 2.高质高效是追求高质量高效率的市场社会对政府的必然要求 高质量与高效率有统一的一面,也存在矛盾的一面。质量高不一定效率高,同样,效率高并不一定质量高。我们所追求的是高质高效的有机统一。其一,政府的高效率,要求政府工作成本低,服务多;职责明,办事快;实现电子政务。实现电子政务,不仅有利于提高政府工作效率,而且对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体制产生根本性的影响,包括结构扁平式,服务分散式,方式一站式(一个服务窗口),手段技术化,标准一致化,交易便捷化(无时空限制)。其二,政府的高质量,要求政府职权法制化,政策科学化,行为规范化,公民满意率高。现代社会表明,政府法治化程度越高,表明政府质量越高;政府政策越科学,表明政府水平越高;政府行为越规范,表明政府越文明,由此最终构成群众对政府满意。 二、我国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创新趋势 (一)由全能型向有限型改革发展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政府万能主义必须根除。应该树立正确的政府观,即有限政府观。 有限政府是必然的,也是必须的,政府应该放权于社会、放权于市场、放权于民众。政府的权力限制在社会、市场、民众解决不了的、不愿意解决的方面,凡是社会、市场和民众能够做到的或愿意做到的,政府都不要干预,政府的任务就是提高公共社会利益、公共经济利益和公共政治利益的水平。 (二)由管制型向服务型改革发展 与全能政府或有限政府相关,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体制还存在着管制型或服务型的选择问题。我国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体制的服务型选择是明确的,但在实践上,管制思路、管制模式随处可见。表现之一,某些政府部门已经成为一种衙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屡见不鲜,把服务的对象当作管制对象,颠倒了主仆关系。表现之二,有权有利就抓住不放,无权无利就推诿,谁也不管。表现之三,社会发展过程一旦出现了新兴事物,政府就要设置机构,配备人员,名义上是加强“管理”,实际上多数情况是为了安置有关系的人员包括亲朋好友,还有的是为了收费,让自己或部门福利待遇高些。表现之四,在管理过程中,态度恶劣,行为粗暴,动用武力,损毁财物,这种现象时有所闻。表现之五,通过各种途径包括思想教育、学习、开会,或宣传媒体控制等,使社会民众思想和行为与政府保持一致(至少表面上是一致的)。显然当前我国一些地方,干群关系紧张,矛盾冲突不断;社会投资低迷,“三乱”现象普遍等等,都是管制模式的必然表现。 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体制的服务型与管制型是完全不同的模式。首先,主体关系不同,服务模式确立政府及其公务员是仆人,民众是主人,管制模式反之。其次,出发点不同,管制模式是有事特别是对自己有利的事就要管,服务模式是对自己无利而对民众有利且需要服务的就要提供服务。其三,行为方式不同,服务模式是积极主动、热情友好、高效简洁、勤政廉政,管制模式是一种官僚主义、高高在上的衙门作风。其四,目的不同,服务模式是充分发挥民众的各种积极性,政府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管制模式则把民众的思想和行为控制在自己需要的范围内,为其所用。因此,当代中国政府公共管理服务型模式是必然选择。 (三)由人治型向法治型改革发展 一个国家,一个社会,某一个时期,是以人治为基础还是以法治为基础,是判断人治或法治的标准。在法治社会,即使有合理合法的“人治”,也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的“人治”,这种“人治”是法治的具体体现,是人在执行活动中能动性和创造性的表现。我们所要反对的是违反法律规范的“人治”。③由于多种原因,我国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中“人治”现象比比皆是,已经到了十分严重的地步。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是一种集权体制,权力向上级集中、向领导集中,许多事务都是上级按计划下达的,这样助长了人治现象的泛滥。另一方面,因为人治比较简单,可以随心所欲,而且效率也相对较高,因此要高效地完成上级任务或达到个人的不正当目的,选择“人治”是必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人治”必然受到冲击,取而代之的是法治。即使有一些的“人治”,也是合理合法的极其有限的“人治”,因此法治成为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体制的基石。 (四)由自利型向公利型改革发展 政府是公共利益的代表,是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和追求者,是在私人事务之间矛盾的协调者。从政府作为一个群体、“集团”来说,它是没有自己的利益的,政府“自己利益”就是公共利益,但作为政府公务员个人来说可以有自己的利益,这是作为公民的权利,但是不作为公务员的权利,公务员是一个职业,公民因为从事公务员这种职业而获得利益,而不因为公务员的身份而获得利益。我国当前政府一些部门公开或不公开地追求自己的部门利益、小团体利益,包括制定政策、法规、条例等以公开合法的身份谋取部门利益,还包括卡、扣、压、拖、要等非法的“寻租”行为谋取部门利益,这是十分严重的自利行为。 政府是追求公共利益的。政府的公共利益是私人利益之外,即“私人利益”与“私人利益”之间发生的关系、产生的联系,形成的利益。比如,家庭与家庭之间、家庭成员与成员之间、企业与企业之间、人与人之间的交往活动,形成的利益,就是“公共利益”。当然,政府并不是对所有的“公共利益”都要进行管理。一方面,因为政府的价值取向,决定了政府不是万能的,而是有限的,能够不管的就尽量不管,不必要管的坚决不要管。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培育行业组织,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等“社会中介”的自我管理,变“公共利益”为“私人利益”。总的来说,政府当定位在对没有人和组织管理或它们管理不了的“公共利益”的管理上,这是政府本质的回归。④ 公共行政管理论文:新公共行政管理模式探析 摘 要 在20世纪80年代末,传统的公共行政遭受到新的外部环境越来越严峻的挑战,公众对政府能力丧失了信心,“政府失败”的呼声此起彼伏。就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一种新的公共行政理论——新公共行政管理理论应运而生。新公共行政管理理论主张政府大胆地采用企业管理的方法,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毕竟政府公共部门与企业存在着重大差异,所以在引用时要慎重。特别是对于转型时期的我国而言更是如此。“政府官员实行年薪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年薪制”本是企业管理中的一个概念,但引入到政府部门来却不合适。 关键词 新公共行政管理 企业管理 年薪制 一、新公共行政管理运动的兴起 20世纪80年代是西方世界经济和社会发展困难重重的时代,同时也是一个变革的时代。经济停滞,通货膨胀,高失业率与巨额财政赤字可以说是不期而至,严重困扰着各国政府,这迫使西方各国政府纷纷寻求与公共行政范式迥然相异的公共行政管理新模式,探索公共服务专业化和商业化发展的新道路,以期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效率,并降低成本。因此在20世纪80年代,“变革”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而迫切的要求。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一场来自政府和公共部门的彻底改革运动,在英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家拉开了帷幕。这场来自政府内部的行政改革运动,即新公共行政管理运动。 在这场运动中,各市场经济国家因历史文化传统和政府干预模式不同,其改革的路径和治理模式也各异。但是,总体而言仍有一些共同特点,如:引入企业的管理方法,探索建立“企业型”政府;广泛推动合同制,实现政府管理的市场化与国有企业的私有化;分散政府管理职能,实施分权化改革;推动公共行政管理信息化改革,逐步建立电子政府等。 二、公共行政管理模式下,政府大量采用企业管理方法 与传统的公共行政排斥企业的管理方式不同,新公共行政管理强调政府应广泛采用企业成功的管理手段和方法,这些方法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张放松传统公共行政管理过程中严格的行政规则。 新公共行政管理反对传统公共行政重遵守既定法律、法规,轻绩效测定和评估的做法,主张放松严格的行政规则,实行严明的绩效目标控制,即确定组织和个人的具体目标。 (二)营造“顾客导向”的行政文化。 新公共行政管理改变了传统公共行政的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政府不再凌驾于社会之上,封闭的官僚机构,而是负责任的企业家,公民则是其顾客,政府理所当然应以顾客为导向。 (三)编制战略计划和加强战略管理。 新公共行政管理认为政府必须引入战略管理这一工具。因为它可以帮助政府确定应该做什么和怎样做才能实现公共行政管理目标,并为政府的发展方向,所处环境和采取的策略提供一整套系统的手段与方法。 (四)提高服务质量。 学习企业精神,树立服务理念是新公共行政管理运动的一项重要内容。作为企业家式的政府既然视公民为顾客,就应该像企业一样顾客满意做为行政权力和行政行为的目标导向,为顾客提供优质的服务。 (五)引入管理信息系统。 信息是企业不可或缺的一种资源,它同时也是政府公共行政管理真正现实的基础。新公共行政管理主张利用管理信息系统来提高公共行政的效率和管理能力,提高服务质量和社会公众的满意度,并使政府行为更透明化。 政府大胆采用企业管理的方法和技术,探索建立“企业型”政府,这对政府改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提高政府的管理绩效,实现公民利益最大化等方面是非常有效的。 三、政府公共部门与企业间存在的差异,对企业管理方法应慎重引入 采有企业管理的某些管理方法和技术,地改革政府部门是大有裨益的,因为公共部门与企业之间确实存在着相通的地方,但这些相通的地方只停留在技术的层次上,如果把政府公共部门与企业等量齐观,盲目套用企业管理的方法的话,那只能适得其反。 政府公共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的公共行政管理与企业管理在目标上有重大差异。 政府公共行政管理追求的根本目标是要提高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为社会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服务;而企业管理则不同,通过生产和销售产品或服务来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任何一个企业追求的目标,也是企业管理的根本目的。 (二)政府的决策是强制性的,而企业至少在其合法的活动中,不存在强制性因素。 政府可以强制公民遵守其决策、纳税等,并且要求公民服从国家的强制性权力派生出的法令,虽然并非所有的公共活动都具有强制性,但是政府在执行这些活动时要比企业更严谨;相对来说,企业的随意性比较大,比如说可以向不同的公民收取不同的费用,能拒绝与顾客做买卖,能够不理睬正规的程序等。 (三)政府有不同于企业的责任形式。 政府管理人员要向政治领导人、公众及司法系统等各部门负责,而企业管理部门只需对股东负责。虽然两者都存在责任问题,但在政府管理的运行过程中,责任是不太确定和不太稳定的。 (四)政府在测量公共产品和服务的产出方面存在着困难。 政府缺少像企业那样的绩效测量标准,企业可以毫无疑问地将利润和效率放在首位,但政府不能,作为非赢利性组织,政府根本就没有利润可言,也不可能一味地去追求效率,所以其绩效测量非常困难。 因此,政府部门采用企业管理的方法和技术时,要慎之又慎,特别是对我国转型时期的政府部门而言更是如此,政府官员不要为了追赶时髦,而不加以严格论证地套用企业管理的方法,来对政府部门进行改革。这样非但不能取得成效,反而会弄巧成拙。 所谓年薪制就是以年度为单位确定经营者的基本报酬,并视其经营成果浮动发放风险收入的工资分配制度。它把一年的总收划分为基本薪金和风险收入两大部分,基本薪金按月发放,而风险收入则要在年终视绩效情况来结算,如果没有达标,这部分收入就不能给。它把资本所有者追求利润最大化与企业经营者追求个人效用最大化的目标统一起来。 因此,实行年薪制是具有积极意义的:(1)有利于激励经营者的积极性。在经营企业的过程中,调动经营者积极性的最佳方法就是让经营者的个人经济目标与企业经济目标一致,使个人收入与企业效益同起同落,在与企业目标实现程度的同向发展中利益与共,风险与共;(2)有利于培养和造就现代企业家队伍。经营者收入与其经营绩效挂钩,这就充分肯定了经营者的社会价值,使经营企业成为一种高收入,具有足够吸引力的职业,从而可把大量优秀的人才引入到企业里;(3)有利于规范经营者的收益分配。经营者年薪制通过制度将经营者的收益分配纳入规范化轨道,对经营者收益标准的确定,经营状况和成果考核都进行规范管理,提高了经营者收益分配的透明度。 年薪制的这些优点,使得其在国外企业已经实行的相当普遍了,但在国内企业里并未得到推广,还属于试行阶段。纠正原因,年薪制在我国实施的条件尚未完全成熟,还存在若干问题,比如,如何确定年薪制的对象?考核的标准是否科学?年薪制该如何发放?实行年薪制,除了对经营者进行激励外,还应如何对其进行约束?等等。因此,一种在企业界尚未完全成熟的管理方式,如果被照搬到政府部门来的话,其结果是可想而知的。从以下几个方面可以看出,政府官员是不适宜实行年薪制的: 首先,政府是游戏规则的制定者,而非游戏的参与者。 在新公共行政管理运动中,美国学者奥斯本曾提出了政府再造的十条原则,其中一条是说政府应是掌舵而不是划桨。即新的管理理念主张政府在公共行政管理中应该只是制定政策而不是执行政策。一个有效的政府,其职能不是具体的分钱管物,而是提供指导和服务;政府如果将精力集中于“划桨”,那么就意味着政府舍本逐末,最终也划不好桨;只有政府将精力放在“掌舵”上,才能保证政府行政的有效性,最终为社会掌好舵。 在过去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政府扮演了“无限政府”“全能政府”的角色,它不仅参与政策的制定,更参与政策的执行,做了许多不该做也做不好的事情。嵊州市对旅游局局长实行年薪制,无疑是想通过用年薪制来激发他完成旅游区开发,旅游收入增长等经营性项目。这样,旅游局长就具有了双重身份;他不仅要制定与旅游相关的规则,成为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又要完成“经营项目”,成为游戏的参与者。这种双重身份很容易使他通过改变游戏规则来确保他在“竞争”中获胜。比如,他可以制定一些歧视性的部门规章,把那些妨碍自己实现“经营目标”的企业排除在外,这样会严重束缚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利于市场化的进程。 其次,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不是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其首要目标。 政府公共行政管理追求的根本目标是,通过为社会成员提供高质量的非赢利性公共产品和服务,从而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生活质量。即使在某些方面公共行政管理机构在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时候,也会收取一定的费用,但并不会改变其非赢利的性质。而对企业来讲,实现利润最大化毫无疑问地成为其首要目标。作为一个旅游局的局长,他首先是一个政府部门的首长,作为一个政府官员,其任务首先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比如检查和旅游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制定相关部门规章来规范旅游市场等。他只有在做好这一切的前提下,才能去考虑完成增加收入,开发旅游相关产业等经营性目标。但这两个目标不是在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是一致的。当两者发生冲突,而政府官员又从自己利益最大化出发时,他很可能因年薪制的“激励”而使他通过损害公共利益的方式来实现自己的个人利益。 最后,政府官员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无须通过高额年薪来激励。 政府官员与企业经营者不同,经营者为企业创造了利润,在取得相应价值的报酬后,给予其更高额的薪金(比如实行年薪制等)来激励其创造更多的利润,是很在必要的。而对于政府官员而言,如果他仅仅是扮演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提供者的角色,那么做的好是他分内之事,当然,对工作有突出表现,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官员可以采取给予适当数量的奖金,晋升或授予荣誉称号等方式来进行激励,但是无须通过巨额年薪来激励,否则这对纳税人而言,是一种极大的不公平。 (作者:武汉大学保卫部,本科,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公共行政管理论文:新公共行政学对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 【摘 要】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新公共行政运动无疑在公共行政管理的发展史上占有重要的地位,新公共行政学主要强调对公正和社会公平的价值追求,认为实现正义和社会公平是公共行政的根本目的。结合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和现在正在进行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新公共行政学的社会公平理论有着更为重要的社会现实价值,对我国政府管理的改革和执政能力的建设有着深刻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新公共行政学;社会公平与正义;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中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但是在取得巨大成绩的同时,飞速发展的经济与我国落后的政治经济体制所形成的矛盾也日益明显。近年来接连不断的经济,社会安全问题就是最明显的体现。目前,改革的呼声在国内政府和学术界已经日益高涨,正如恩格斯所说的:“社会上一旦有技术上的需要,则这种需要就会比十所大学更能把科学向前推进。”改革主要涉及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这两大主要方面,行政体制改革隶属于政治体制改革的范畴,但在今天这种政治体制改革在深层次难以推进的情况下,行政体制改革便从政治体制改革中脱离出来,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20世纪60年代末,以弗雷德里克森为代表的新公共行政学是行政学发展的一次范式转变。它突破传统行政学政治——行政两分法的思维局限,以公平和正义作为行政学的目标和基础,倡导民主行政的模式,扩大了公共行政领域的研究范围。今天,我国正处于体制改革的攻坚时期,结合我国政治行政改革的困境和现状,借鉴以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为价值优秀的新公共行政学理论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新公共行政学的兴起及主要观点 1.新公共行政学产生的历史背景 20世纪六七年代,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经济逐渐衰退,尤其是经过1973—1975年的经济危机之后,经济陷入“滞胀”状态,资本主义主要矛盾进一步激化。特别是在美国,反对越南战争、反对贫困和反对种族歧视的斗争交织在一起,斗争浪潮日益高涨。此时,以政治——行政二分原则和官僚制为理论基础的,以效率为中心目标的传统公共行政学已不适应解决时代问题的需要。故以倡导社会公平为中心目标的新公共行政学应运而生。由此可见,新公共行政学的产生具有深刻的社会根源,也可以说它是20世纪60、70年代美国社会改革在公共行政学研究上的一种回音。 2.新公共行政学的理论主张与价值追求 ①主张社会公平和社会正义。新公共行政学的观点认为,传统的公共行政学注重效率、经济目的和管理行为的协调性或许并没有错,这种协调性经常以牺牲社会公平为代价,而实现社会正义和社会公平恰恰是公共行政的目的,他们认为公共行政应当以经济有效的方式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服务,而且更应该强调把社会的公平作为公共行政所追求的目标,这也是新公共行政学的理论基点以及与传统行政学的最重要的差别。因此,有必要把社会公平作为行政原理和政府目标的一部分,并作为政府基本的价值标准之一。 ②主张民主行政,倡导社会性效率。新公共行政学的观点认为,民主行政的优秀价值观在于尊重人民主权和意愿,实现社会正义和社会公平,反对滥用权力和行政无能。新公共行政学派对传统行政学“效率至上”的工具理性提出了质疑:“实用的或传统的公共行政学试图找出下列两个问题中的任何一个问题的答案:(1)我们怎样才能够利用可利用的资源提供更多的或更好的服务(效率)?(2)我们怎样才能够花费更少的资金保持服务水平(经济)?新公共行政学则增加了这样一个问题:这种服务是否增强了社会公平?”这就意味着行政管理人员不能是价值中立的,他们应该担负着广泛的社会责任。新公共行政学强调建立规范价值,关注人民需要,提高社会性效率,以改善人民的生活,实现行政管理工作的最终目标。 ③突破传统政治——行政二分法的局限。新公共行政学指出,由于传统行政学的政治与行政二分法观念使得行政学的研究局限在一个非常狭窄的领域内,尤其把研究焦点放在行政机关预算、认识、组织以及大量其他的所谓“中性”的问题上,相反却很少重视与社会、政治密切相关的政策制定和政策分析等问题的研究,致使公共行政游离于社会政治现实之外,远远不能满足解决社会问题、处理好社会危机的需要。他们认为,政治与行政二分只是一种理论虚构,而在现实的政治与行政运行中,行政体系游离于政策制定之外的状况是根本不存在的。行政人员既从事行政执行,也从事政策制定,“行政管理者不是中性的。应责成他们承担责任,把出色的管理和社会公平作为社会准则、需要完成的事情或者基本原理。” 二、新公共行政学的思想对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 1.中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现状及问题 在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的这一说法,早在199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代表大会上就已经提出了,目的在于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从宏观方面来看,中国的改革系统主要包括政治体制改革和经济体制改革,行政体制改革应从属于政治体制改革,并且是政治体制改革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目前阶段,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进入攻坚时期,现在所强调的行政体制改革就是希望通过行政体制的改革能促进政治体制改革,但这种将行政体制改革从政治体制改革中分离出来的思想,带有明显的“政治——行政”二分的色彩,而且目前的行政体制改革也只是涉及浅层次的机构的变动和人员的裁剪,并没有涉及到根本制度性的转变,因此,在这种理论指导下的改革,只能是“外延型”而非“内涵型”的改革,这样的改革进行到一定的阶段必然难以深入,就如同目前中国的行政体制改革所面临的困难一样。 另外一方面,我国目前采取的双轨制渐进性的改革,在新旧体制交替和转换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种靠权力和市场相结合的牟取暴利的严重利益分配不公的现象。在我国改革开放的早期,为了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也制定了“效率优先”这样价值偏好的公共政策,加上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和优胜劣汰的特性,必然导致现在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2.在改革中推进社会公平和民主行政 在我国市场经济导向的行政体制改革中,政府既是改革的主体,又同时是改革的客体。因此,政府必然要承担起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主要责任。在大多数情况下,价值与政府所指定的各项制度之间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起到相互支撑的作用,即价值观规范着制度的基本模式和运行,而制度的运行又强化人们的价值观念,所以制度与公平正义的价值取向是密切联系的,这就要求政府作为制定政策的主体,要秉承公平正义的精神,建立和完善社会的各项制度。在近些年出现的社会问题中,很大程度上是社会的诚信、公平所造成的。这与目前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权威地位的降低有着密切的联系。一个公平、公正、诚信政府的建立对于确立公平正义的社会风气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正如新公共行政学所倡导的“社会性效率”一样,政府不仅是执行政策的工具,还担负着建立规范价值、关注人民需要、提高社会效率、改善人民生活、促进人民幸福的社会责任。 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仅要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更要与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进而促进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社会经济的大发展,在发展中解决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问题。正如马克思所说过的,共产主义社会是建立在物质生产高度发达的基础之上的。另外要通过一系列配套的制度改革使得权力能与市场相分离,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切实把政府职能转变到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上来,让政府真正成为社会公平与正义的维护者。 民主行政是公共行政管理的基础。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民族对于我们来说并不陌生,但是以往我们所提及到的民主主要是涉及政治领域的民主,主要强调公民对政治生活的广泛参与,而没有提到行政民主。新公共行政学中的行政民主并不是指所有社会成员都进入国家机关,而是作为行政主体的少数人所从事的管理,是按照一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在人民的统一和委托、监督和制约下,代表公众的利益行使管理权。这对于我国这样一个集传统型、魅力型和官僚型三者混合的一种行政管理体系转变为现代行政管理体系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在现实政治生活中,政府作为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优秀主体,其维护社会公正的主要手段是建立一系列的制度体系,以制度的强制性和约束作用保障社会公平的实现。因此,尽快建立和完善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各项社会体制和制度是当务之急。首先,健全公共服务制度,建设服务型政府。我们在世界经济中创造了一个大国持续发展奇迹的同时,也出现了公共服务体制僵化、投入严重不足、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分配不公等问题,使得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严重缺位。2004年,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明确指出:“各级政府要全面履行职能,在继续搞好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的同时,更加注重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其次,建立法治、透明、可问责的行政体系,以政府管理行为的公正推进社会公正。”政府管理行为的公正,较之于企业、个人的行为而言,具有很强的示范作用,往往对社会产生全局性和方向性的重要影响。为此,政府应规范自身管理行为,以政府管理行为的公正推进社会公正。最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更多关注和保障弱势群体利益。社会保障制度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对于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整个国家而言,社会保障问题的解决有利于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有利于增强和巩固社会主义国家的阶级基础,有利于实现国家的安定团结。因此,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是政府确保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 3.新公共行政思想给我们带来的启示 近些年来,我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主要是在追求两个价值。一是为了适应日益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追求建立高效、程序化和规范化的理性官僚体制,这是由市场经济的规则和特性所决定的。符合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一社会发展的基本原理。另外一个价值取向是追求注重政府与人民之间的良性关系,让人民真正有机会公平平等的参与国家的各项政治生活,这是由我国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所决定的。在中国,目前所追求的两个价值取向缺少了重要的一个方面——社会文化环境。我们说行政管理只是一种手段,最终的目的是传达人民的需求与愿望,并保证这些需求与愿望通过国家的形式反映出来,因此,若想要行政管理体制对以人为本的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话,行政管理就必须适应整个社会文化环境和传统,这是因为人类社会最深刻的领域乃是社会——文化领域,同样,从社会——文化视角分析政府公共行政管理,也应是全面和深刻的。历史已经明证,公共行政管理中任何忽视人类社会——文化的做法都是会付出沉重代价的。这从当今西方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已经十分清楚地看到了这一点。从西方新公共行政学产生的背景我们可以看出,在西方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条件下,已经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一系列完整的官僚制体系,这与韦伯所提出的理性官僚体制是相一致的。但这样的体制经过西方近百年的发展和完善,其弊端和问题已经日渐明显。由市场经济以及与之相匹配的理性官僚体制所形成的完全理性忽略人情的价值观念逐渐使得人们的内心感到冷漠、危机和失落,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追求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人民生活的幸福等价值观念的新公共行政学应运而生。 从中国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道路来看,在中国社会层面上,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的确给我国的经济注入了新的活力,促使中国的经济走上了腾飞之路,在中国经济腾飞的同时,同样转变着人们的思想观念,人们价值观念的转变必然导致由人所组成的各类社会组织的价值观的转变,包括很多政府组织,它们不再以政治信念和信仰而作为政治行为的动机,而是一味的重视经济的发展,把所有的资源用于发展经济的需要,这种功利性和经济性的理念打破人与人之间的传统关系,尤其是中国目前官僚制并非韦伯所说的完全理性标准一样,而是掺杂很多非理性因素的行政管理体系,这就导致了当前不仅是个人,包括政府组织,社会中介机构都为了利益而不择手段的局面。但是目前摆在我们面前的情况是,一方面政府正加快市场化的步伐,行政体制改革为配合市场化的进程,着力于行政工作的规范化、效率化。这样的转变正是向着西方目前已经发展的相当完善的理性官僚体制发展的。另外一方面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竞争理念让人们生活的幸福感日渐降低,社会的公平和正义问题日渐凸显。近年来所出现的社会问题的本质基本都可以归结为社会缺乏公平和正义。这一切促使人们去努力争取“人情味的社会”,民众渴望或者习惯于人情味和非组织的、实地的“人与人”的交流,他们从心底呼唤真情、亲情,并把生活中的社会和文化等方面的内容放在一个“金钱也不能与此等价”的非常重要的位置上。 现在能否让政府的行政体制改革适应社会——文化性的环境状况,补偿由市场所带来的负面效应和影响,建立一个真正幸福的家园,在这一方面,新公共行政学的思想给了我们很好的启发,我们应对在西方社会发展历史上所出现的社会问题和现象进行深入的反思和研究,寻找缩小社会差距的方法,寻找出一种市场价值观和社会价值观能共存共生的途径,从而更好的发展行政管理体制。
全科医生论文:全科医生社区管理论文 1高血压社区管理的适宜性技术 高血压的社区管理是一项适宜性技术、是一个系统工程,应当有一个统一的适用性技术规范。而现状是各地涌现出各具特色的管理和服务模式,即使是同一地市也很难有统一实施的技术层面管理的标准和规范,笔者走访过不同区域多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全科团队(包括社区卫生服务站和农村社区的村卫生室),当问及管理高血压的理论依据时答案各异,有的甚至根本不知道。2009年12月原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国家心血管病中心和中国高血压联盟共同制定了基层版的《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正式,是我国第一部面向基层的部级实用性高血压防治指南,也是基层医生培训的统一教材,我国先后制定了1999年版、2005年版和2010年版《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但研究表明这些指南在基层医疗机构和医师中的掌握和应用情况一直不理想。而2009年基层板的《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简明扼要,强调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更易为广大基层医生掌握和应用。以往国内的临床和相关研究多选用140/90mmHg作为控制达标的标准,根据基层指南,不同高血压人群的血压达标应有所区别,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血压达标获益。因此,全科医师团队在进行社区高血压管理前技术培训均应该以此基层版指南为理论和操作依据,高血压的社区管理是区域化管理,区域范围内全科医师实施高血压管理的适宜性操作技术的理论依据上也应当是统一的,便于客观评价管理效果。 2高血压患者的发现和血压的测量 随着我国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的逐步建立,各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都在积极开展慢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特别是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施行的首诊测血压、为辖区居民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为诊断和发现高血压患者提供了制度保障,另外、患者在各级医疗机构随机就诊、单位组织的员工年度体检也是发现高血压患者的重要途径之一。患者的检出需特别注意在未服抗高血压药物的情况下,经过至少3次不同日血压测量,均达到诊断标准,方可诊断为高血压患者。2005年初,美国心脏学会(AHA)了“人和实验动物血压测量的建议”,该建议再次肯定了水银汞柱血压计、袖带听诊法是目前间接血压测量法的“金标准”,该法虽有100余年的临床应用经验,然而建议明确指出:血压测量是执行的“最不准确”的测量之一,故全科医师在发现和检出新患者时一定要严格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准确获取血压值,研究显示,如果高血压诊断中收缩压从140mmHg调高至141mmHg,将使患病率由25.9%降至13.3%,可见血压值的获取准确与否,哪怕是1mmHg都将极大影响高血压的患病率和诊断分级,同时也影响了高血压患者治疗决策和疗效判定。因此全科医师应加强对高血压的测量和记录的质控意识,指式或腕式血压计可能不准确,应避免使用,建议使用水银汞柱血压计,并注意定期监测和更换老旧的血压计,对肥胖的测量对象使用加宽加长袖带血压计,应当认识到为血压计配备多种规格的袖带的紧迫性,以尽量减少袖带规格不当带来的血压测值误差,记录血压值时尽可能避免血压值尾数偏好的发生,鼓励动态测压和家庭自测血压,减少白大衣高血压被纳入慢病管理。筛查中对疑似继发性高血压患者应及时转诊至专科医院进一步明确诊断。 3高血压患者的社区群组干预 高血压的社区管理是一项长期而系统的工作。传统的高血压三级管理模式存在临床与预防分离,管理不连续,患者缺乏主动性,未能充分利用社区资源,使得高血压的管理效果受到严重影响。2009年我国全面实施城乡基本公共卫生逐步均等化服务项目,高血压是该项目中重点管理的慢性病之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已不局限于六位一体的工作职能,各地相继开展了形式多样的高血压社区综合管理模式,国内外实践表明,在社区进行规范化管理能够显著改善高血压的控制情况,降低高血压引起的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生率和死亡率。组建全科医生团队进行群组干预管理以及实行家庭医师签约制服务是目前有益的探索和实践,是一种集高血压诊疗与管理、群体健康教育和个体化治疗为一体的新模式,是对传统的临床药理学、护理、公共卫生等条线分块式的工作模式的梳理和整合,有利于同一管理小组成员就高血压管理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沟通交流和学习,相互支撑,群组干预管理也强调了患者的主体意识,通过注重以技能培训为主的健康教育和行为指导,使患者积极地参与对自身疾病的管理,使高血压管理由被动变主动,进而提高参与者的自我效能。更能体现效率和效益优先。同时这种群体健康教育和个体随访管理相结合的综合干预模式大大提高了高血压患者的健康教育效果和依从性。为了提高高血压管理的控制率,美国的慢病保健模式不断发展和完善,目前美国高血压控制率已达50%,美国的管理群组由家庭医生、护士、临床药师或其他保健人员组成。我国慢病管理群组大多由全科医师、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师及全科医师助理(社区义务社工)组成全科医生团队,实行网格化管理。因此,全科医生团队和患者都是社区高血压管理的主体,全科医生在管理高血压患者过程中要充分调动高血压患者及其家庭成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才能更好地提高依从性,利于管理和干预,管理才能更有效率和效果。但目前我国各地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不均衡,相当的农村社区高血压等慢病管理仍有村医承担,如何弥合城乡高血压管理中的短板,进一步扩大干预范围,整合资源,形成新型更富成效的管理模式的长效机制仍是进一步研究和探索的方向。 4高血压患者的社区治疗 就我国高血压防治现状而言,90%的高血压患者在基层就诊,有些卫生行政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制定了对高血压实施规范化管理的标准,并提出了高血压的管理率、控制率的相关指标,而社区医生在实际管理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急于达标凸显出的不合理用药、降压过急过快、短期不达标盲目转诊等问题。应从循证医学角度出发、最大限度地减少或避免由于过度治疗或治疗不足引发的心脑肾等血管事件、让高血压患者最大受益而非一味盲从达标率,是全科医师在指导高血压患者合理用药的根本出发点。对确诊的高血压患者纳入慢病管理系统,进行风险评估,制定个体化的综合干预方案并进行系统化的管理。全科医师要注意到:在药物干预过程中,无论那一种类型的高血压,无论用什么药物降低血压,低盐饮食,加强运动,控制体重等改变生活方式都是有效治疗的基础和根本。研究显示,若膳食钠平均减少77mmol/d可使收缩压下降1.9mmHg(1mmHg=0.133kPa)、舒张压下降1.1mmHg,长期限制食盐摄入,可使高血压脑卒中死亡下降14%、冠心病死亡下降9%,使血压正常的患者分别下降6%、4%,说服管理对象日控制食盐量在6g以下(普通啤酒瓶盖去掉胶垫后,1平盖的食盐量约是6g)。通过运动和科学饮食控制体重,力求将体重指数(MBI)控制在24kg/m2以下,体重每增加10%收缩压将增加6.5mmHg,血压和体重指数直接相关,体重每减轻1kg,收缩压可降低1.0~2.4mmHg。鼓励高血压患者进行并坚持体力运动,体力活动自然、易行、成本低,已成为控制高血压的有效措施之一,早在1933年,就有人注意到经常运动者的静息血压低于不经常运动者,收缩压约低3mmHg,以后证实,在中度和临界性高血压患者,体力活动科室收缩压和舒张压分别降低6~7mmHg,由此可见高血压患者药的非药物干预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上述高血压相关危险因子调节,高血压基层实用规范和高血压基层版指南都做出了明确描述,是很好的参照,全科医生团队更要对不同年龄段、受教育程度、职业特点、生活环境不同的高血压患者实施门诊、随访时的或群组的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实现有效地知信行相统一。对于非药物干预不能达标的高血压患者,要本着小剂量开始、优先选择长效制剂、联合及个体化的原则指导患者用药。选择药物干预要综合考虑患者全身及其他情况,比如与患者在服治疗其他病症药物之间互相作用,长期用药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特别应当注意到有些患者同时服用的非常规降压药物的降压作用,比如他汀类贝特类调酯药、硝酸酯类等;针对单纯收缩期高血压(ISH)二氢吡啶类钙拮抗剂是首选药物之一,与硝酸酯类合用可进一步降低收缩压(SBP)而不降低舒张压(DBP),而单纯舒张期高血压(IDH)多见于年轻肥胖高血压患者,应选择直接扩张外周血管的二氢吡啶类钙离子拮抗剂(CCB)、α受体阻滞剂,除非心率快者一般不选择增加外周阻力的β受体阻滞剂;老龄高血压患者应考虑药物经济学和该药能否改善其预后及减少心血管事件的发生,利尿剂和ACEI均符合合理选择的要求,笔者工作中注意到,有些高龄记忆力差或者自理能力不足的高血压患者药物治疗过程中有重复或漏服抗高血压药的风险,选择长效控释药物剂型、固定时间点服药以及取得监护人配合是切实可行的;在治疗高血压患者的同时要重视那些血压达标但脉压增宽的人群,在正常血压和高血压患者中,宽脉是冠心病的独立危险因子;对于2级及以上的高血压、高于目标血压20/10mmHg并伴多种危险因素的高危人群,为了达到目标血压水平,许多高血压患者需要2种及2种以上的抗高血压药物,联合用药已成为降压治疗的基本方法;在高血压的随访和治疗过程中,全科医生还应当警惕那些血压明显升高且有症状的患者,极有可能为高血压急症,要加强监测,必要时及时安排转诊,若发现降压后肾功能恶化者要考虑肾动脉狭窄的可能,高血压患者出现胸痛合并无脉要考虑夹层动脉瘤的可能性,高血压患者合并低钾血症除了考虑是否使用利尿剂以外,还要考虑甲状腺机能亢进症、库欣综合征、嗜铬细胞瘤、原发醛固酮增多症,低钾血症是这类疾病的特点也是诊断依据之一,此外还要留心睡眠呼吸暂停低通气综合征(OSAHS)患者中有45%合并高血压且降压药物治疗效果不佳;对于初诊的高血压患者合并严重临床情况活靶器官损坏、妊娠及哺乳期妇女、颈部及腹部有大血管杂音、可能有白大衣高血压需明确诊断等情况的应向上级医院转诊,随访患者中规律药物治疗2~3个月,降压效果不好、血压平稳后再度波动且难以控制、出现新的严重临床症状或靶器官损坏、出现不能解释或处理的不良反应应及时向上级医院转诊,对于高血压急症或高血压合并急危重症的患者应现场边做紧急处理边联系转诊。 5关注社区失访漏管的高血压患者 由于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近几年来城市化进程快速发展,流动人口高血压管理问题越来越成为突出问题。据国家统计局的2010年全国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1号公报指出:居住地与户口登记地所在的乡镇街道不一致且离开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口为2.6亿人,其中市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接近0.4亿人。这部分人口多以青壮年短期居住为主,居留显著特征之一就是人员流动性大,且管理并未真正纳入政府行为的管理轨道,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也是按照居住地户籍人口数补助,加上现阶段居民医保异地结算渠道仍不通畅,各地居民健康档案信息系统仍不能互联互通,居民健康档案编号如同个人身份证编码,具有唯一性,不可异地重复新建等,这部分人群中的高血压患者成为高血压管理失访或漏管最主要因素之一,还有不乏因疑虑基层卫生服务服务能力而拒绝全科医生者、特殊职业群体如船民等也是社区高血压漏管或失访的关键因素。因此全科医生更要本着高度重视的职业责任感,关注这些失访或漏管的高血压患者,如何做到失访不失管,是各级各部门值得关注的问题,全科医生要将此作为问题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并争取相关政策的支持,以及尽快实现网络信息平台的互联互通。利用尽可能的通讯方式交代流出的高血压患者如何异地管理血压,对于同区域内流动的高血压患者要积极做好慢病档案的迁出、迁入交接。按要求管理好外来人口的高血压患者也是全科医生义不容辞的责任。 6管理好高血压,全科医生要加强继续教育学习 我国全科医生的培养工作起步较晚,目前合格的全科医生数量极少。就慢病管理而言,高血压发病隐匿、危险因素复杂多变、病程迁延和需终身综合干预等特点决定其防治必须以基层为阵地、以社区医生为“主力军”,而目前社区医生队伍总体业务素质不高、技术水平偏低、慢病防治知识和实际诊治能力存在不足,研究发现,仅有不到1/3的社区医生知晓高血压的危险因素和高血压分级,仅有27.4%的社区医生能对高血压患者规范应用降压药治疗,尤其令人堪忧的是超过50%的社区医生不清楚5类常用降压药的主要不良反应,相当的基层医生还不清楚儿童等特殊人群的高血压特点和诊断标准,这样的现状无疑会严重影响基层高血压规范管理,也会制约高血压患者主动配合干预的依从性。可喜的是,近几年来国家出台了针对农村乡镇卫生院的全科医生培训计划并正在付诸实施,有些省份制定了二级及以上专家定期对口支援基层医疗机构等相关政策,有的地区利用现代化信息网络系统,发挥三级医院专家的优势,实施专家对社区医生的长期跟踪指导。因此全科医生要紧抓契机不断加强继续教育学习,还可以充分利用专业期刊、学术会议、网络平台等其他多种途径获取更多的适宜的专业技术和医学进展,花费更多的精力学习新技术新方法,熟练掌握血压测量技巧、高危人群的识别、心血管危险因素综合防治能力,掌握老年人和儿童等特殊人群的高血压特点,更有利于全科医生对处于各生命周期的人群提供规范的连续性的健康照顾,以更加适应社区居民的健康需求。全科医生还要看到,凡是深受社区居民喜欢的,往往就是那些具备一个医生的基本能力,人品好、情商高、有爱心和责任心、具有奉献精神的全科医师,而不一定是医术高超的专家。医术高超的专家在大医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全科医生在社区也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一个分工协作的服务体系。全科医生只有在不断工作、学习、实践的过程中才能把自己磨练成有理想、有追求的服务团队,反之社区卫生服务事业是很难成功的,高血压的社区管理也就很难取得显著成效。 作者:屈超 单位:阜阳市颖东区向阳办事处东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全科医生论文:全科医生制度公共政策论文 一、我国全科医生制度构建的现状与功能分析 (一)我国全科医生制度构建的现状 我国于上世纪80年代引进了全科医生理念并逐步获得了医疗卫生界的广泛认同,政府也在积极推行全科医生制度并将其作为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我国“新医改”的序幕正式拉开。《意见》提出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即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并指出要完善合理分级诊疗模式,建立社区医生和居民契约服务关系。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要大量的、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人员,因此《意见》指出,要建立可持续发展人才保障机制,完善全科医师任职资格制度,加强全科医学教育。全科医生是分级诊疗模式得以建构的制度基础,完善的全科医生制度将为全民提供全面的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如何构建全科医生制度体系,从目前来看,我国仍采取惯常的做法,即通过政府颁布大量的政策性文件来推行该制度。如国务院于2011年颁布的《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进一步明确了全科医生在分级诊疗中的优秀地位。《指导意见》从政策层面就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培养制度、执业方式、激励机制和保障措施等作了总结和部署,但对于全科医生制度中的许多具体问题并未给出明确答案,而是授权各部委和地方省级政府根据《指导意见》精神作出具体规定。由此说明,《指导意见》是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总动员和宣誓词,其本身并未就如何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给出规范性制度建议。对此,各部委联合颁布了政策性文件,如《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实施意见(试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布了《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各省级人民政府为贯彻国务院和各部委政策性文件精神也颁布了政策落实性文件,如《北京市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等。一些地方政府为贯彻省政府的“实施意见”也颁布了相应的具体“实施意见”,如《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等。上述政策性文件说明,我国全科医生制度的制定者是政府,政府通过政策性文件“从上到下”推行全科医生制度,这是典型的“政策推进型”制度构建模式。众所周知,公共政策是政府为实现公共利益和公共目标的法制体系之外的决定和行动策略。因此,目前建立我国全科医生制度的公共政策还处于法制的外围。 (二)全科医生制度之公共政策的功能分析 不可否认,通过政策性文件推行全科医生制度在我国目前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程中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其一,我国全科医生制度还处在尝试阶段,政策本身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尽管全科医生理念已经引入我国20余年,但制度层面的建设仍然处于探索阶段,既需要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又需要根据我国实际国情探索制度细微层面的设计。政策富于灵活性,对地方政府实施该制度仅具有宏观指导作用,地方政府根据文件精神和本地实际再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也符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哲学原理。其二,全科医生制度之公共政策为将该制度真正贯彻到基层提供了“权力”基础。全科医生制度的推行,其首要职责在于政府。政府制定符合社会可行性和组织可行性的公共政策来履行自身职责,也是政府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方式。全科医生制度为全民提供全面的初级卫生保健服务,需要对现行医疗卫生体制进行大幅度改革。例如:将大医院的优质医疗资源进行“下沉”式调整,建立大量的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培养大量合格的全科医生以及建立科学、合理的全科医生激励和约束机制等。换言之,只有依靠政府权力才能将该制度推行到基层,也只有政府才能有效调动各方面资源,从而高效和快速地构建此制度。全科医生制度的政策推进型策略与我国立法者的立法思维有关。改革开放以来,立法总是滞后于改革实践,“先改革后立法”已成为改革与立法关系的主要思路。也正是在这种“惯行”的立法思路指导下,全科医生制度作为我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人力资源制度仍然依靠政策性文件向前推进,而没有选择通过立法方式来建构此制度。 二、全科医生制度之公共政策的法制评说 (一)公共政策不具有法的规范性 法作为事实规律性之集合,是人按照规范去行动而已然实现的活的秩序。规范性是法的优秀特征,法的规范性向人们提出了明确的行动规范和指引,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法的规范性的内容是当事人之间乃至当事人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权利是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和自由,义务是为实现权利人之权利而由法律所规定的负担和不利,通过权利和义务来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形成规范性的人际关系。规范性还意味着法不是针对一个人、一件事而立的,而是针对一类人、一类事而立并具有反复适用性。而以党和政府文件为主体的公共政策则不具有规范性。例如《指导意见》是目前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优秀政策文件,该文件关于“充分认识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部分仅为政策的一种集中的政治宣誓,表明国家将要建立全科医生这样一种制度体系,不具有法的规范性和约束性。再比如:全科医生培养模式的构建在该文件中表述为“5+3”模式,即先接受5年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事实上,这种培养模式在目前推广起来还有一定的难度,因此,笔者建议,在过渡期内,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可以采用“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两种方式。由此可知,“5+3”模式仅为“标杆”,是未来培养全科医生的运作模式,但现在还不适宜。另外,作为替补的两种培养方式并未到达规范层面,适用的具体方式由各省(区、市)确定。与此类似的还包括全科医生的执业方式、激励机制和相关保障措施等。集中的政治宣誓表明了国家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明确态度和构建思路,政策的“精神”通过该文件予以承载并按照行政层级逐级传达,具体如何领悟政策精神和要求即落实问题,则取决于各省(区、市)。宣誓性有余而规范性缺失,必将使全科医生制度的落实大打折扣。 (二)公共政策缺乏法制调整公共政策处 在法制的外围,法律对于公共政策之间的矛盾、冲突甚至违反“法治”精神无法予以调整。公共政策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只能依靠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权力予以管控。全科医生制度的公共政策并非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亦非具体行政行为,其本身并不直接触及不确定的多数人的利益或者确定的某些人的利益,仅为行政机关内部行政事务的指导性文件,行政法律无法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此外,全科医生制度之公共政策中的某些提法与现行法律仍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其合法性还有待研究。例如《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取得执业资格的全科医生一般注册1个执业地点,也可以根据需要多点注册执业。多点注册执业是否可行,从《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来看存在一定难度。《执业医师法》第13条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但问题是我国的卫生行政部门均依照行政层级而设立,不同行政层级的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不同,在一个地方的卫生行政部门注册为执业医师,则该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只能是该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区域范围,不可能“跨越”到其他行政区域。因此,在注册时填写的注册地点只能是该行政区域的行政名称,不可能是其他的行政名称。那么,换一种思路,在一个地方注册为执业医师并领取执业证后,再去另一个地方注册执业医师,这种做法具有可行性吗?显然没有。因为执业证书管理制度是全国性的,也是统一的。从“新医改”多点执业的实践来看,情况也不容乐观。因此,通过对《执业医师法》相关法条的解释可以发现,至少从目前来看,多点执业在法律层面上存在障碍。多点执业的案例表明,当全科医生制度的某些内容与现行法律发生冲突时,既无法对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又必须维护法律的权威性,由此政策与法律之间内在的紧张关系就非常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笔者认为,解决的路径只有一个,就是将全科医生制度之公共政策法制化。 (三)公共政策的半公开性 弱化了有关公众健康权保障的内容公共政策是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在日常行政管理过程中颁布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内部文件,不一定对外公示,有些内部机密政策性文件只能在行政机关内部传阅。尽管公共政策的目标在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关乎所有社会成员之利益,全科医生制度之公共政策性文件,国家层面上的政策性文件基本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但地方层面的落实性政策文件是否公示则不统一。落实性政策文件的公示至关重要,地方行政机关是否违反政策而不作为,是否违反政策而乱作为,只有加强公众监督才能促进行政机关高效行政,然而,公共政策不公示将使这一切失去可能性。此外,从已经公示的全科医生制度之公共政策来看,全科医生制度除了全科医生的培养模式、执业方式、激励机制和保障措施外,极少涉及公众健康权保障的内容。健康权包括人权意义上的健康权和一般意义上的健康权,前者涉及国家向公众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义务,后者涉及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可及性与救济等。在国家向公众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过程中,公众健康权如何保障将是值得关注的议题。全科医生制度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片面强调全科医生制度的构建而忽视全科医生与公众的基本权利保障,势必会影响该制度的实际功效。 (四)公共政策缺少法的权威性和效率诸 如公共政策等由非立法机关制定、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通常被称为“软法”。与“软法”对应的自然是立法机关制定的、能够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硬法”,两者的区别在于能否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由于国家政策等“软法”不具备法律的实施、制裁和救济机制,因而这类“软法”在实际运作中缺乏权威性。上文已述及,我国全科医生制度的构建是通过国务院及各部委的政策性文件下达到地方的,省级政府是构建全科医生制度的主体,而具体落实国务院及各部委政策性文件精神的权力又取决于省级政府。结果就演变为省级政府制定落实国务院及各部委政策精神的“实施意见”,同时自身也是具体实施构建全科医生制度的主体,各省都有贯彻国务院及各部委政策精神的权力和义务,因此,各省的“实施意见”不完全相同,都具有地方特色。另外,各省的“实施意见”出台先后时间也不一致,有些省会城市还有贯彻省政府“实施意见”的具体“实施意见”,政府层级越往下则人、财、物等权威资源越不足,因此,这种建构策略的效率是值得怀疑的。追根溯源可以发现,国务院及各部委没有通过“立法”的形式来构建全科医生制度,国家公共政策不具有法律的权威性,缺乏有效监督、效绩考核与责任机制,影响社会公平。笔者认为,宣誓性、号召性和鼓励性等政治意识形态内容可以通过国家政策予以传达,没有必要立法;但某种具体制度则不宜通过国家政策这种“软法”形式来构建,因为缺乏权威性会使制度在构建过程中就“发育不良”,进而影响制度实施的实效。 三、全科医生制度构建的模式选择 政策化抑或法制化通过上文分析我们发现,全科医生制度之公共政策虽然具有灵活性,但与法制相比,弊端仍十分明显。而如何选取全科医生制度的构建模式,也不是“非此即彼”式的单项思维。任何一种已经确定要构建的制度形式必须要与该国的基本国情相适应,无视基本国情的现实要求强行以法制的方式推进也许会适得其反。就全科医生制度构建的实际情况来看,该制度的真正建立需要大量的、经过规范化培训的全科医生,而我国的全科医生数量严重不足,按照国务院设定的每万名城镇人口配备2名全科医生的目标,到2015年我国全科医生总数应达到18.8万人,而目前具有职业资格的全科医生却不到1万人,仅为国际最低标准的10%。因此,该制度的真正建立还需要有足够的全科医生进行规范化培训的硬件场所和合格的培训教师,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政府重视程度不同,因而各省情况差异较大。另外,该制度的真正建立还需要合理规划并新建完善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全科医生薪酬调整机制和规范化的继续教育机制以及健全高效的基本医疗卫生保险体系等。 四、总结 总之,全科医生制度是一个较为复杂的体系性设计,需要多方面具体制度予以配合,缺少任何一项具体制度或任何一项具体制度存在瑕疵,公众渴望得到全面的、可及性的初级卫生保健服务都将成为空中楼阁。因此,现阶段全科医生制度的公共政策推进具有现实的合理性,但完全依靠公共政策无法构建该制度,必须在总结各地有益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制定我国全科医生法律制度或者全面修改并完善现行的《执业医师法》,对全科医生制度的配套性制度措施以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形式予以规范。全科医生制度从一个由文件组成的公共政策体系逐步演变为一个由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的法制体系,将是该制度最终建立并牢牢扎根于我国的必然选择。 作者:李学成单位:复旦大学 全科医生论文:全科医生临床医学论文 一、在临床医学专业开设全科医学方向的必要性 1.老龄化社会和养老方式的改变需要大量全科医生 目前中国已进入了老年型社会,老龄化已成为社会问题。随着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多,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应向社会养老转变,当前社会养老机构和社区服务都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只有满足老年人对卫生服务的需要,才能全面提高老年人的健康状况和生命质量。 2.民众对医疗保健要求提高的需求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对生活质量和医疗保健的需求日益增加。民众对医疗机构诊疗、服务水平的期望值愈来愈高,同时也对从业人员的素质有了较高的要求。全科医学的发展,还承担起社区教育的功能,为人们提供健康教育、预防疾病和保健康复等具体服务,可以促进社区整体的发展。 3.减轻民众“看病贵、看病难”压力的需要 在农村实行的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是解决民众“看病难、看病贵”的主要途径,让80%的病人在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得以解决,要实现这一目标,主要是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培养能担当起医疗服务、康复任务的全科医生。鼓励大医院医生向基层医院流动,吸引病人在基层医院社区门诊就医,从而减轻“看病贵、看病难”的社会压力。 二、在教学过程中实施的具体措施 1.研究制订临床医学专业全科医生方向人才培养方案 开展全科医学人才需求和岗位能力要求的调研,听取有关专家和教师的意见,形成了调研报告,为修订人才培养方案提供参考依据。在临床专科学生中确定全科医生方向学生,组建试点班,采用“前期趋同、后期分流、分段培养”的方法,创新“夯实基础、强化能力、注重应用、提高素质”的“3+2”全科型人才培养模式,在教育的过程中加强全科医学教育,使之适应基层诊治常见病、多发病、双向转诊、预防保健、卫生宣教等工作岗位需求,培养新一代具有全科医生素养的临床医学人才,为后二年进入培训基地奠定了基础,储备和输送了人才。 2.构建以应用能力培养为主线的“平台+模块”课程体系 打破传统的课程体系,设立通识教育课、医学基础课、专业课和实践教学课四大平台,在此基础上,开发全科医生方向课程模块,将全科医学概论、临床诊疗与护理基本技术、社区康复、社区卫生服务管理、社区预防与保健5门课程融入课程体系中,集医疗、康复和公共卫生为一体,努力培养学生的全科医学素养。在教学内容方面以农村基层常见病、多发病为切入点,在基础医学教学中融入临床、全科医学的相关内容,早期接触临床,删减部分与基层医疗实际需要脱节或挂钩不紧密的课程、章节和内容,为学生的自主学习预留充分的时间和空间,保障全科医生课程的理论讲授。 3.加强实践教学,充分利用校内、校外两大实训平台,强化实践教学 校内以模拟场景、模拟病房、模拟病人为主,进行情景式教学。校外加强附属医院和6所临床教学见习基地建设,做到理论联系实际,教、学、做一体化。在毕业实习期间,安排一个半月到乡村卫生机构实习,在带教教师的指导下,走村串户,开展卫生宣教、计划免疫、义诊咨询、健康查体、帮助建立健康档案等,进一步增加学生的感性认识和实践机会,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的综合能力,增强社区医疗和大卫生观念。 4.校院合作,共建双师型教学团队 制订专兼职教师任职标准,由校院共同聘任临床医学专业任课教师,对聘任的教师实行双向培训,每年选派青年教师到临床第一线锻炼,提高他们的实践教学能力,保证专业教师每四年有半年时间到医院挂职锻炼,弥补实践教学能力的不足。同时,学校定期不定期指派校内专家教授到各教学基地进行专题报告和学术讲座,提高医院教师的理论授课和临床带教水平。 5.持续不断地对学生进行职业素质教育 从入学开始就对大学生进行专业思想教育,讲清楚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新趋势,临床医学人才的需求状况,教育他们审视度势,主客观结合,主动适应人才需求变化,到基层去为广大群众防病治病。三年内医德、医风教育不断线,在“健康所系、性命相托”医学生誓言的引领下,培养医学生“诚信、责任、坚守”的职业道德信念,促进职业素养的形成,为临床医学生“下得去、留得住”奠定思想基础。 三、取得的成效 1.学生学习热情高涨,全科医学课程成绩优良 由于以就业为导向,学生学习热情高涨,到课率高,课堂互动热烈,全科医学方向课程考试成绩优良,学生全部通过毕业考试。 2.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得到极大提升,就业率高,用人单位满意 经过实践,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得到极大提升,2014年毕业生就业率为80.87%,其中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的占76.4%,受到用人单位好评。2014年在共青团中央、财政部开展的“西部志愿计划”实施中,我校临床毕业生占山东省支援人数的55%,我校是我省民办高校唯一荣获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优秀等次项目办”称号的高校。 3.促进了专业建设的全面发展 成立了由兄弟院校知名教授、校内教师、行业专家组成的第二届临床专业指导委员会,有效地指导和督促专业建设的开展。先后建成了以“人体机能学”为代表的省级精品课程7门,以“诊断学”为代表的校级精品课程14门;主编和参编省级以上教材33部,全国普通高等教育临床医学专业“5+3”教学改革五年制教材《全科医学概论》定稿会在我院召开,课题组成员刘西常担任副主编,专业建设的发展也培育了教师队伍的成长,一大批中青年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实践能力得到大幅度提升。 4.社会服务能力不断提升 临床专科学生大部分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业,相当一部分做了全科医生,为全科医生方向人才培养打通了渠道,为基层群众服务的队伍中增添了有生力量。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提供场地和指导,累计23场次,受训人员198人;有6名教师参与培训营养师、按摩师等计1000人/天,为淄博市乡镇医生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300人次。大力开展卫生扶贫。扶持临沭县玉山镇村级卫生室8个,针对性地对乡村医生进行全科医学培训,为玉山镇提供规划设计,对村卫生室进行了改造和完善。 作者:刘纯景 徐媛媛 单位:山东万杰医学院 全科医生论文:基层全科医生继续教育探讨 一、基层全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的必要性 “终身学习是医生的必经之路”[2],2008年前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3]及2010年前卫生部、中央编办等六部委的《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4]中都曾要求各大中城市均需全面启动全科医学继续教育,为基层全科医生提供高水平、具有实用性强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新的医学目标是预防疾病和损伤,促进和维护健康;缓解疾病疼痛,减轻疾病痛苦;照顾并治愈病人,对不能治愈病人的照护;防止过早死亡,遵循临终关怀。而全科医生是经过全科医生培训合格,工作在基层,对个人、家庭和社区提供优质、方便、经济有效的、一体化的基层医疗保健服务,进行生命、健康与疾病的全方位、全过程负责式管理的医生。全科医生所担负的责任是实现我国新的医学目标的全部保障。但就我国目前现实情况的全科医生的基础是难以实现上述目标的。如何更快、更高质量地培养出适合我国国情需要的、胜任新的医学目标的基层全科医生,是我们高等医学院校对基层全科医生继续教育培训模式所面临的研究重点。为进一步做好本地区基层医生的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应针对本地区现状,开展相应的调查分析,制定适合本地区基层全科医生需求的、个性化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为完善全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的相关政策提供强有力的理论依据。 二、基层全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的体会 1.授课对象及课程设置。2009年底,辽宁医学院第一临床学院健康管理中心、全科医学教研室通过了辽宁省全科医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评审,几年的基地建设中,我们与中国健康促进基金会及锦州市、朝阳市、盘锦市卫计委建立了友好的合作关系,故授课对象选择当地卫计委负责培训人员组织所管辖的市县区的基层全科医生,分别办班,每期学员人数200人左右,一座城市一年4期。课程内容根据对当地全科医生的调查需求及辽西地区的环境因素、生活方式、工作压力等特点所致的疾病高发情况进行设置,授课教师均为辽宁医学院第一临床学院各专科的专家教授。目前已开展的课程有:《社区心血管病危险因素筛查适宜技术及正确解读》、《老年人药物不良反应及用药原则》、《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社区综合防治策略》、《高血压患者的社区管理》、《社区全科医生对糖尿病的综合管理措施》、《社区脑卒中的康复指导》、《晚期癌症病人的社区关怀》、《老年人代谢综合征的社区干预》。另外,基层全科医生的主要任务是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在以后每年的培训过程中我们会逐渐完善课程内容,满足不同职称、不同学历基层医生的要求,将其培养成真正“六位一体”的“五星级”全科医生。 2.授课形式及考核方法。在讲课方式方法上,第一临床学院被选中的授课教师坐在一起集体备课,共同探讨,针对基层医生的工作性质、职称、学历、接受能力及既往的培训情况,结合我们长期对本科生教育的实践经验,决定采用LBL教学法(以授课为基础的教学)与PBL教学法(以问题为导向的教学模式)相结合的授课方式,在传授内容过程中,结合基层工作的需求提出相应问题,将听课学员分为几个小组进行讨论,然后将问题再集中上来进行统一讲解,不仅提高了基层医生主动动脑思考问题的能力,更是增加了基层医生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的兴趣。另外,目前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医学信息化时代已经到来,在“全球医学教育最低基本要求”中,对医学信息素养做出了具体要求,即“能够利用信息和通讯技术进行自学、获得信息、治疗管理病人及开展卫生保健工作[5]”。而全科医生的职业需求就是必须具有良好的信息素养。由于全科医生每天工作中的服务对象是不分男女老少、不分科别,无论什么疾病均可能遇到并解决,所涉及的疾病谱相当广泛。因此,全科医生应该做到善于利用信息技术,不断地从各类医疗信息资源中准确、快速地查询,并获取解决各种问题的信息,才能在工作中得心应手。基于上述需要,我们在面授教学过程中,随时向学员传授如何学会掌握网络信息技术、如何主动自主学习,并征求学员的意见,什么样课程内容需求面授,什么样学习内容我们可以形成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网络教学模式,让学员自行学习,在自学过程中将问题提出,我们通过网络答疑,也可以在培训班上提出进行统一答疑。对于教学过程中学员的教材,我们选择印发讲义的形式发放给学员,效果较好。对于考核方法,我们采取现场考试、答疑形式,并按规定授予学分。 3.师资队伍建设。2009年初辽宁医学院全科医学教育刚刚起步时尚无一名经过全科医学教育师资培训的教师,本科生的《全科医学概论》课程是由公共卫生学院教师代授。半年后,学校选派了3名教师接受了卫生部全科医学教育师资的培训并获得证书。同年底又成立了全科医学教研室,通过了辽宁省全科医学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评审,在评审过程中,我们建立了多个社区教学基地。有了上述基础,我们与辽宁省全科医学师资培训的老师联合,并邀请省各位老师帮助我们成功举办了为期一周的全科医学教育师资培训班。培训班要求第一临床学院的各专科副高以上专家必须参加,包括辽宁医学院及社区基地在内,培训结束后通过考核共有100多人获得了证书。至此,我们的师资队伍加强了,不难胜任本地区的基层医生的继续教育培训工作,但仍感师资严重不足,队伍急需建设。优质的全科医学师资是培养合格全科医生的关键因素之一[6],总结其原因,除社区教学基地外,辽宁医学院专职教师仅4人,其余获得证书的多为兼职教师。而全科医学师资队伍在全科医学发展中的地位是极其重要的,它直接影响着基层全科医生的培养水平及素质提高。所以,要想做好本地区的基层医生的继续教育工作,其中,最关键的是要提高专科师资对全科医学培训教育的重视程度,学校、医院和社会要加大宣传教育和推广全科医学及全科医生的力度,在政策上、经济上给予一定的支持。 4.完善继续教育的建议。一是政府重视,加大资金投入。对基层医生及护士进行继续医学教育的培训,不能只开展一次经考试合格即完成任务,必须根据全科医学教育的发展,持续不断地向基层全科医生及护士传播医学新知识、新技能、新方法。但我们在培训过程中发现,由于时间、交通及费用等诸多问题,很多学员在4期培训中仅参加1期至2期,根本达不到提高自身水平、满足基层需求的目的。基层医生工作忙、没时间,单位和本人不够重视,培训机构没有相关政策,仅把培训当成完成本年度任务、用学分及晋升强迫学员学习、学员收入低、不能承受学习费用等等因素,使得继续医学教育不能取得最终的效果。建议当地政府按照国家要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制度,使全科医生继续教育要制度化、规范化,从制度上保障全科医生继续教育的重要地位。同时地方财政部门应加大全科医生继续教育投资,提供更好的免费继续教育项目,基层卫生服务中心的管理者也要合理安排好时间,在完成相关医疗工作前提下,重视员工的继续医学教育,提高员工主动自觉参加培训学习的积极性。二是完善课程设计和授课内容。二年的培训,在继续教育培训的方法上,我们做了调查,多数学员(83%)均支持教师面授,非常认可我们LBL与PBL相结合的教学方法;38%的学员认为采用远程教育的网络教学亦容易接受;而认可其他教学形式如讲座、座谈、演示、学术交流、继续教育刊物等方式进行继续医学教育的基层医生占有相当少的比例(仅8%)。因此,继续教育的形式毋庸置疑。在调查中,我们发现课程设计和授课内容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全科医生的工作与专科医生不同,服务的对象不分年龄、性别,提供持续性照顾,涉及的专业包括内、外、妇、儿等多个学科,提供综合性照顾,掌握的知识要求更深更广,服务的内容不仅有生理、心理,还有社会各层面的健康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必须合理安排培训内容,满足基层全科医生的不同需求,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学以致用。从全科医生所从事的“防、治、保、康、教、计划生育”工作入手,循序渐进的逐一培训,并考虑职称和学历方面存在的现实问题,按照需求办班,可分层次、有针对性的设定初、中、高级班的培养目标,真正起到对全科医生的指导作用。三是加强基地建设,健全培训体系。全科医生培训基地是全科医生培训工作的基础和重要组成部分,是全科医生继续教育培训的主要场所,对培养合格的全科医师至关重要[1]。通过近二年的本地区培训,我们认为辽宁医学院的基地建设必须加强,按照国家“全科医学临床和社区培训基地基本要求”,建立健全培训基地的组织考核管理办法,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增加师资力量,提高师资水平;改善教学条件,完善教学设备;学校领导和政府要认识到基地建设的重要性,加大资金投入,制定相关的激励机制,同时给予全科医师一定的优惠政策,这样可以增强全科医学师资的岗位吸引力,留住现有师资并让更多的优秀人材加入全科医学教育的师资队伍中来;建立健全全科医生继续教育培训质量及监督体系,及时发现在培训中出现的各类缺陷并加以改进,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争取每年均能招收学员,使得基地建设在实践中得以逐渐加强,培训体系在实际操作中得以逐步完善。 三、基层全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展望 高等医学院校承担着5年临床医学的本科教育,更重要的是对毕业后立志从事全科医疗工作的学生及已在基层工作而未经过培训的全科医生进行3年规范化培训及其后的终身继续教育,因此,高等医学院校是肩负重任,必须面向未来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近十年来我国政府不断出台有关全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新的政策,不断构建及完善全科医生继续教育体系,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全科医生培训制度,初步形成了全科医生继续教育培训模式,已经为基层卫生服务培养了很多优秀的全科医护人员。但是,在培训过程中也逐渐显现出我国全科医生继续教育存在的诸多问题,必须尽快加以改进。2010年8月,国家出台的《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中明确要求,将在2020年培养出30万名全科医生,平均每万名居民要有1-2名全科医生,农村每个乡镇卫生院有1名全科医生,真正发挥全科医生的“守门人”作用,这就需要基层全科医生必须有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临床技能才能赢得居民的信赖,而中国现实的问题不容忽视,人口众多、已迈入老龄化社会、各种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高发、70%的卫生资源仍然集中在大医院;现有的基层卫生服务人员学历低、技术水平低、业务素质不高;医疗设备不完善、培训制度不健全等等,这些都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问题。让人高兴的是我国政府正在对全科医学教育进行全面改革,将大力发展基层卫生服务作为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的重要举措,努力将医学从单纯生物模式转向“生物—心理—社会模式”,而加强全科医学教育是促进基层卫生服务队伍建设、保证基层卫生服务质量及深入、健康、持续发展的关键所在。我国基层卫生服务体系日益完善,全科医生队伍会逐渐壮大,所以,全科医生继续教育模式的探讨将是我们目前的首要任务。 作者:张涛 徐军 单位:宁医学院 第一临床学院 全科医生论文:略谈医疗保健中全科医生的作用 社区医疗保健服务体系是现代社区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为社区居民提供良好的医疗卫生服务,特点为有效、经济、便捷、综合以及连续等[1]。全科医生是对居民提供全科医疗的卫生服务人员,其应用门诊形式对居民出现的各种常见病以及多发病进行有效诊治,是社区医疗保健服务体系的执行者与主要力量[2]。随着近年来社区医疗保健服务体系的不断发展,全科医生的需求情况也在不断增加。由本文可知,社区医生大部分为全科医生,全科医生在社区医疗保健服务体系中的作用主要为诊断治疗社区常见疾病、有效行驶医疗卫生资源、影响家庭与人群卫生保健、维护个体群众安危、为社区居民预防疾病提供帮助、承担照顾医学的发展任务等。具体内容如下。 1.诊断治疗社区常见疾病 全科医生的重要责任是采取迅速、有效、正确、安全的措施及时为患者解决不同疾病的痛苦,其工作内容包括常见门诊。急诊以及意外伤害的抢救治疗等。全科医生在进行疾病治疗的同时,还应担负起对社区人群宣传疾病相关知识的责任,帮助人们改善生活习惯,并建立疾病相关预案,利用信息化技术建设社区疾病救治网络。 2.有效行驶医疗卫生资源 由本文调查可知,全科医生占社区医生总数的80.00%,因此全科医疗服务在社区服务网络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可根据患者所表现出的实际情况,合理利用医疗卫生资源,必要时可积极调动各其他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共同治疗,从而保障患者的生活质量与生命安全,有利于增进医患关系,降低医患纠纷发生率。由于患者实际情况不同,经济情况各有差异,对医疗卫生资源的需求也各不相同,全科医生应从患者角度出发,选择合适的治疗方法,控制医疗成本,避免部分患者由于无法负担医疗费用无奈放弃治疗,影响患者治疗效果甚至威胁其生命安全。 3.影响家庭与人群卫生保健 全科医生由于自身工作性质,能够为家庭、个人提供持续性、综合性以及协调性的医疗保健服务。全科医生可根据患者的心理、生理以及社会角度对患者自身疾病进行合理有效的研究、诊断与治疗。由于近年来人们生活方式不断改变,慢性疾病发病率呈现出逐年上升趋势,严重影响人们的身心健康,因此全科医生应积极建立本社区预防治疗各类慢性疾病的医疗网络,从而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与处理的目的。 4.维护个体群众安危 全科医生在日常工作中,可结合实际工作经验,并根据患者家庭、心理、社会以及行为等多因素对其造成的各类影响,与患者进行有效沟通,为患者及其家庭提供具有针对性的保健指导及心理卫生咨询。全科医生应重点维护社区中老人、孩子以及围产期孕妇等特殊人群的安危,重点监督儿童疫苗接种情况、孕妇孕检情况以及老年病防治等。加强对本社区内部确诊的精神病患者进行有效的家庭控制与管理,并可同时进行特殊职业康复工作。 5.为社区居民预防疾病提供帮助 全科医生可利用自身工作优势,有效宣传疾病预防知识,如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促使人们采取预防措施,定期接种相关疫苗,降低疾病发生率,保障人们身体健康。全科医生也可参与本社区卫生监督工作,将疾病预防工作深入每位社区居民生活中。由于自身工作因素,全科医生可了解部分患者实际身体情况,并与疾病预防相结合,提供科学的疾病预防方法,达到更为有效的疾病预防目的。 6.承担照顾医学的发展任务 目前医学治疗以及患者治疗的主要目的均为治愈,因此某些慢性终身性疾病患者由于自身疾病无法治愈,心理、生理上均出现较为巨大的压力。全科医生在进行社区医疗过程中,可利用自身工作优势,积极开展照顾医学,应用现代化医学知识,有效消除无法治愈的慢性病患者生理痛苦,从而改善其心理环境。 作者:张桂花单位:胜利石油管理局现河卫生院 全科医生论文:小议全科医生对基层医疗保健服务的作用 1我国全科医生队伍的配备状况 在国外,全科医生的的社会地位很高,其工资收入也比一般的专业医生要高出很多,薪资上的差距显示出了全科医生在国外医学界的地位。然而在国内,由于全科医学引入内地的时间比较晚,所以导致人们对全科医生的概念还比较模糊。随着我国政府对社区服务工作的愈加重视,全科医生这才被提上台面,并逐渐成为国家基层医疗保健服务的生力军,专门负责基层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为社区或家庭提供连续性的一体化健康治疗。就目前来说,我国全科医生队伍的配备数量并不充足,且在现有的全科医生队伍中,还存在着素质偏低,技能掌握不熟练等缺陷。 总的来说,我国当前全科医生的发展现状是:大多数基层医生都不愿意晋升或注册成为真正的全科医生,高素质、高能力人才的引进工作严重受阻。我国现有城镇人口总量约60万,根据全科医生的最低配置要求和标准,我国城市社区应至少配备12万中级或中级以上的持证全科医生,但实际情况是我国现有的,并具备相应的全科医学技术资格证的全科医生仅仅只占据了配置要求的9.0%,且在这些持证医生中,大部分都属于医生或医士等初级资格人员,其专业素质普遍偏低。人才的流失与缺乏,全科医生队伍人数的不充裕,以及人才素质能力低下等问题亟待解决。国内一级医院、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农村乡镇中的卫生院对全科医生的需求都比较迫切。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近几年国家加大了对全科医生的培养力度,晋升并培训了大量的基层医生,为全科医生队伍新添了大量成员,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并改观了上述状况。 2全科医生应具备的能力 全科医生是我国基层医疗保健服务中心的主要工作者,同时因为是保健服务的守门人。在我国,全科医生的报考条件比普通医生要严格很多,不仅要求报考者要取得相应的学历,还要求其必须具备一定年限的医师经验和一定水平的专业技能。其职位的特殊性决定了全科医生需要掌握全面的临床技能。人们普遍认为,一名合格的基层医疗保健人才,或者说一名优秀的全科医生需要掌握的临床技能主要有: 一,基础的诊断和诊治能力,全科医生在为社区居民提供医疗服务时,必须要具备快速诊断和处理居民突患的各种急病、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能力,并在诊断过程中能够对病人进行安抚,稳定病人的情绪; 二,熟练掌握临床诊疗时常用的诊疗技术,比如洗胃、洗肠、胸穿等操作技术; 三,能够正确处理诊疗对象的心理和行为问题,在为社区的老人或小孩看病时,要对其心理特点加以分析,正确评价和处理病人的行为问题,并给予其帮助,使其渡过心理难关,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健康生活; 四,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的能力,利用诊疗时间,适当的对患者进行健康知识教育,比如糖尿病的健康教育等。 3全科医生的培养 培养全科医生要使他们掌握全科医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熟悉全科医疗的诊疗思维模式,提高其对社区常见健康问题和慢病防治能力。具有为人民健康服务的职业素质,能够运用生物-心理-社会的医学模式,以维护和促进健康为目标,向患者、家庭、社区提供初级卫生的基本医疗服务,努力成为医疗保健提供者,保健方案决策者,健康知识传播者,社区健康倡导者及健康资源管理者。全科医生虽然不需要达到专科医生的深度和水平,但却应该在常见问题上掌握一定的知识和技能,把先进知识提炼出来,简单明了的概括总结,使得全科医生能良好的理解、掌握并应用自如。比如:对急性心肌梗死患者的处理,不需要全科医生掌握溶栓、冠脉造影,支架等技术,但需要初步有个了解,使其对急性心肌梗死治疗有一全面了解,指导以后的工作中遇到心肌梗死患者早期应做哪些处理工作,评估预后等。关于对全科医生培养的具体问题,主要需要在培训基地和临床技能方面进行培训。首先,应该建立全科医生培训基地,以二、三级医院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基础建立全科医生培训基地,这些基地应该具备培训条件,并通过验收合格的单位成为基地。为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二、三级医院要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成一个培训基地,共同完成在社区和医院不同的教学任务。 4结束语 综上所述,全科医生在我国基层医疗保健事业中占据着重要地位,并随着医学模式的不断发展,全科医生在医疗保健服务中所发挥的作用将越来越大。因此,国家倡导并加大全科医生素质和能力的培养是推进我国医学事业发展的关键。 作者:宋丽梅单位:吉林省梨树县榆树台镇中心卫生院 全科医生论文:市委全科医生体制建设意见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紧迫任务。培养一批“下得去、留得住、用得好”的合格全科医生,发挥好全科医生作用,对于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保障和改善城乡居民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结合实际,就加快我省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及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为出发点,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基本路径,强化政府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中的主导作用,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使用和激励制度,不断加强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切实保证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的健康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城市医院合理分工的分级诊疗模式,实行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将医疗卫生服务责任落实到医生个人,为群众提供连续协调、方便可及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建立全科医生保障和激励机制,拓展全科医生发展空间,切实维护全科医生合法权益。 坚持质量为先。突出实践、注重质量,以提高临床实践能力为重点,规范培养模式,统一培养标准,严格准入条件和资格考试,注重提高预防保健、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和转诊、病人康复和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一体化服务能力,切实提高全科医生培养质量。 坚持制度创新。紧紧围绕全科医生培养、使用、管理环节,创新体制机制,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鼓励引导全科医生到基层执业,逐步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坚持科学推进。整体设计,分步实施,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逐步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制度,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既满足现阶段基层对全科医生的需要,又为实现全科医生队伍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三)总体目标。到2015年,培养合格全科医生3000名以上,每万名城市居民拥有2名以上合格的全科医生,每个乡镇卫生院有1至2名合格的全科医生;到2020年,培养合格全科医生6000名以上,基本实现每万名城乡居民拥有2至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逐步建立起充满生机活力的全科医生制度,基本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在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间建立比较稳定的服务关系,全科医生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逐步建立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制度 (四)培养模式。全科医生培养实行规范的“5+3”模式,即先接受5年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临床医学本科教育以医学基础理论和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基本知识及基本能力培养为主,同时加强全科医学理论和实践教学,着重强化医患沟通、基本药物使用、医药费用管理等方面能力的培养。临床医学(含中医学)本科教育的教学内容及课时安排,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全科方向培养办法并组织实施。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实行“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两种方式,以“毕业后规范化培训”方式为主,与“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紧密结合。 (五)培养对象。参加毕业后规范化培训的人员主要从具有全日制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可适当放宽到全日制大专学历)的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中招收,培训期间由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在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指导下进行管理,合格者由省毕业后医学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毕教委)颁发统一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全科方向)主要招收本科及本科以上学历临床医学专业(含中医专业)毕业生,培训结束后符合研究生毕业要求的授予临床医学专业毕业证和学位证,符合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结业要求的授予省毕教委颁发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 (六)培养方法。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进行,实行导师制和学分制管理。参加培养人员在培养基地临床各科及公共卫生、社区实践平台逐科轮转。在临床培养基地规定的科室轮转培训时间不少于2年,并安排一定时间在基层实践基地和公共卫生机构进行服务锻炼。经培养基地按照标准组织考核,达到病种、病例数和临床基本能力、基本公共卫生实践能力及职业素质要求并取得规定学分者,可取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的具体办法、内容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并实施。 (七)改革学位授予标准和学位研究生教育。统一全科医学专业学位授予标准。具有5年制临床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后,符合国家学位要求的授予临床医学(全科方向)相应专业学位。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卫生部制定的规定执行。改革临床医学(全科方向)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要适应全科医生岗位需求,进一步加强临床医学研究生培养能力建设,逐步扩大全科方向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规模。 (八)加强全科医生继续教育。以现代医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知识和新技能为主要内容,对全科医生进行经常性和有针对性的继续医学教育。将全科医生纳入全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范围,加强对全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的考核,将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情况作为全科医生岗位聘用、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必备条件之一。 三、近期多渠道培养合格的全科医生 为解决当前基层急需全科医生与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周期较长之间的矛盾,近期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力争在一定时期内使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乡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 (九)大力开展基层在岗医生转岗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基层在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按需进行1至2年的转岗培训。除中央转移支付项目确定的培训人数外,对没有合格全科医生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个单位选拔1人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确保到2015年总体目标的实现。从2013年开始,对在全科医生岗位工作未参加培训的人员进行全员转岗培训,按照国家规定的培训标准,每年至少培训150人,力争到2015年完成。转岗培训以提升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主,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全科医生培养基地进行,培训结束通过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获得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可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十)强化基层定向免费医学生(全科方向)的培养和技能培训。加大基层定向免费医学生的培养力度,适当增加5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的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实习时间,并要求毕业后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对到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边远农村工作的3年制医学专科毕业生,可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培训,经2年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注册为助理全科医师。 (十一)提升基层在岗医生的学历层次。鼓励基层在岗医生通过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提升学历层次,符合条件后参加相应执业医师考试,考试合格可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培训合格后可按程序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四、建立全科医生管理制度 (十二)执业管理。将全科医学专业纳入省医师执业管理范围,凡在全科岗位上工作的临床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全科医学专业”的医师执业证书。 (十三)注册登记管理。由执业者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材料,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执业医师法规定,按职责和程序给予注册登记。注册全科医生必须具有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并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 在过渡期(2012—2015年)内,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均可注册为全科医生: 1.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过岗位培训(含骨干培训)、转岗培训,获得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培训合格证书者。 2.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过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并取得合格证书者。 (十四)人员聘用管理。从2012年开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招聘的全科医学专业岗位人员必须具有全科医学专业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在过渡期内,鼓励被招聘人员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 (十五)培训管理。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是培养基地住院医师的一部分,在校毕业生直接进入规范化培养,学籍关系保留在原所在院校,管理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并组织执行;具有研究生身份的,执行国家现行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毕业后未就业者参加规范化培养人员,人事关系交省人才交流中心管理或培训基地单位管理;由工作单位选派的,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培训期间享受培训基地住院医师待遇,执行《省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试行)》(吉卫联发〔2011〕53号)的有关规定。规范化培训期间多于标准学分和超过规定时间的培训费用由个人承担。按照培训工作总体目标要求,结合培训工作实际,由财政部门安排必要的专项经费。 五、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 (十六)引导全科医生以多种方式执业。取得执业资格的全科医生一般注册1个执业地点,也可以根据需要多点注册执业。全科医生可以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医院)全职或兼职工作,也可以独立开办个体诊所或与他人联合开办诊所。组建由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生或乡村医生等人员组成的全科医生团队,划片为居民提供服务。要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全科医生的人力资源管理办法,规范私人诊所雇佣人员的劳动关系管理。 (十七)规范全科医生服务模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全科医生要与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服务责任由全科医生个人负责。参保人员可在本县(市、区)医保定点服务机构或全科医生范围内自主选择签约医生,允许参保人员跨社区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全科医生,期满后可续约或另选签约医生,形成参保人员自由就医的医疗环境。随着全科医生制度的完善,逐步将每名全科医生的签约服务人数控制在2000人左右,其中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要占一定比例。省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组织制定各级医院出入院标准,建立双向转诊机制,并选择部分县(市、区)先行开展全科医生首诊试点,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和分级医疗管理制度,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挂钩。 (十八)加强全科医生服务质量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全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卫生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对全科医生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定期公布并与年度考核、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挂钩。 (十九)规范全科医生岗位设置。明确全科医生的执业范围和权利责任,保障全科医生合法权益。对医疗卫生机构内设全科医生岗位设置进行规范,逐步实现以全科医生岗位为主,专科医生岗位为辅的岗位设置模式。 (二十)政府为全科医生提供服务平台。对到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包括大医院专科医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为其提供服务平台。要充分依托现有资源组建区域性医学检查、检验中心,鼓励和规范社会零售药店发展,为全科医生执业提供条件。 六、建立全科医生激励机制 (二十一)按签约服务人数收取服务费。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年收取服务费,需要医保基金支付的由医疗保险机构按照政策支付、需要基本公共服务经费拨付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拨付、需要居民个人分担的由居民自负。服务费用收取要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政策规定,建立医保价格谈判机制的地区可以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谈判结果收取参保人员诊治服务费用,未完成签约服务项目的,应减少相应的费用。各地确定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和服务费标准,要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基本医保基金和公共卫生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并与医疗价格、医保门诊统筹和付费方式改革相结合。 (二十二)规范全科医生其他诊疗收费。全科医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全科医生可根据签约居民申请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费用;也可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服务费用。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可按医保规定支付,相关部门要逐步调整诊疗服务收费标准,合理体现全科医生技术劳务价值。卫生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参保人员的自主选择与定点服务机构或医生签订协议,确保全科医生与居民服务协议的落实。 (二十三)合理确定全科医生劳动报酬。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成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执行规定工资待遇;在非公立医疗机构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和与居民签订的服务协议获得报酬,也可以通过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获得报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全科医生等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并充分考虑全科医生的签约居民数量和构成、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以及居民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因素。 (二十四)完善鼓励全科医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津贴补贴政策。对到艰苦边远地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全科医生,按国家规定发放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对在人口稀少、艰苦边远地区独立执业的全科医生,市(州)、县(市)政府要制定优惠政策或给予必要补助,省财政在安排转移支付时要予以适当倾斜。 (二十五)畅通全科医生发展渠道。继续深化卫生职称改革,设置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规范评审条件,注重与全科医生工作实际相衔接,重点评价其解决临床实际问题,提供基层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经过规范化培养的全科医生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可提前一年申请职称晋升,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基层单位全科医生职称晋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可放宽外语要求,不对科研成果、论文作硬性规定。结合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在政府办基层卫生机构设置一定比例的岗位,用于招聘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全科医生培养基地招收学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基层执业经验的全科医生。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人才流动机制,鼓励全科医生在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双向流动。 七、相关保障措施 (二十六)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按照“填平补齐”原则,建设以三级综合医院为临床培养基地,以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为实践基地的全科医生培养实训网络,建立基地培训管理信息化平台和远程培训系统。加强全科医学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全科医学师资标准,依托有关医学院校和省全科医学教育中心等建设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基地,省政府对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基地建设和教学实践活动给予必要经费支持。 (二十七)加强全科医生培养使用。省政府统一规划全科医生培养工作,每年公布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名单及招生名额。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全科医生需求数量,制定全科医生岗位需求计划,以县(市、区)为单位公布全科医生岗位。以医生岗位需求为导向,科学调控临床医学专业招生规模,开展全科医生培训。省教育行政部门在制定临床医学本科生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计划时要与全科医生岗位需求计划做好衔接。各地在制定临床医疗人员年度招聘计划时,要结合本地区全科医生需求数量,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按照机构编制部门关于空余编制的相关规定进行招聘,否则不予办理相关落编手续。 (二十八)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投入机制,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全科医生制度建设,特别是加大对边远贫困地区扶持力度。要结合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及工作开展情况,统筹安排并及时拨付资金,确保全科医生各项制度政策的有效落实。同时要加大资金监管力度,防止资金滞留、挪用和非法占用。 (二十九)充分发挥行业协(学)会作用。加强相关行业协(学)会能力建设,在行业自律和制订全科医生培养内容、标准、流程及全科医生资格考试等方面依托行业协(学)会,发挥其优势和积极作用。 八、积极稳妥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 (三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全科医生制度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精心组织,加强领导,确保全科医生制度深入实施。 (三十一)明确部门职责。卫生、发展改革、财政、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医药、法制、编制等部门要根据国家要求,按照任务目标和时间要求,抓紧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及实施细则,确保全科医生制度的有效实施。 (三十二)认真开展试点推广。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对现行医生培养制度、医生执业方式、医疗卫生服务模式的重要改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深远。对改革中的难点问题,鼓励各地先行试点,积极探索。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推广。要强化政策措施的衔接,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全科医生制度稳步实施。 (三十三)做好舆论宣传引导。通过健康教育、舆论宣传等方式,培养居民的预防保健意识,引导居民转变传统就医观念和习惯,增强全社会的契约意识,为实施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全科医生论文: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管理意见 一、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遵循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和全科医生培养规律,坚持政府主导,同时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建立完善全科医生培养、使用、管理和激励制度,全面提高我市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坚持以强化临床实践能力为重点,规范培养模式,统一培养标准,严格考试考核,确保全科医生培养质量;改革全科医生执业方式,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引导全科医生到基层执业,逐步增加基层医生队伍中全科医生的比重;统筹当前与长远,既致力于建立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制度,又注重多渠道培养全科医生,满足现阶段基层对全科医生的需要,加快形成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目标任务。全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进入临床医师岗位的新录用人员,必须到国家或省级全科医生培养基地接受培养,在岗医师按要求进行全科医生转岗培训。为解决基层急需全科医生与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周期较长的矛盾,近期要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全科医生培养力度,力争到2012年,每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农村镇卫生院都有合格的全科医生。到2020年,建立起基本完善的全科医生制度,形成统一规范的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和“首诊在基层”的服务模式,实现城乡每万居民有3名以上合格的全科医生,全科医生与城乡居民建立比较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全科医生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基本适应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 二、推进全科医生培养制度建设 (三)规范全科医生培养模式。将全科医生培养逐步规范为“5+3”模式,即先接受5年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下同)专业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在过渡期内,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可以实行“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两种方式。毕业后规范化培训主要针对新进入我市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培训期间,由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在卫生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共同指导下进行管理。按照省教育厅、卫生厅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与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双向接轨的办法,全科方向的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统一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要求进行培养,培养结束考核合格者,可获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具有5年制临床医学本科及以上学历者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后,符合国家学位要求的,授予临床医学(全科方向)相应专业学位。 (四)明确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要求。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以提高临床和公共卫生实践能力为主,在国家或省级全科医生培养基地进行,实行导师制和学分制管理。参培人员按照上级有关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有关规定和具体办法,在培养基地临床各科及公共卫生、社区实践平台逐科(平台)轮转。在临床培养基地规定的科室轮转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2年,并另外安排一定时间在基层实践基地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进行服务锻炼。参加规范化培养人员,在导师指导下从事医学诊查、疾病调查、医学处置等临床工作和参加医院值班,并可按规定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经培养基地按照国家标准组织考核,达到病种、病例数和临床基本能力、基本公共卫生实践能力及职业素质要求并取得规定学分者,可获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 (五)加强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建设。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分为临床培养基地和实践基地,临床培养基地设在三级综合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实践基地设在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培养基地的动态管理,组织督导评估,加大力度建设好省级示范培养基地和市级培养基地。各培养基地要建立健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科学、合理、严谨的培训方案,强化全过程管理,确保培养质量和医疗安全。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培养基地建设和教学实践活动给予必要支持,市财政对培养基地建设适当予以补助。加强全科医学师资队伍建设,依托有条件的高等医学院校建设区域性全科医学师资和考官培训基地,按照全科医学师资标准和考官标准,加快全科医学培养教师培训提高,重点支持基层实践基地师资培训。 (六)开展全科医生的继续教育。以现代医学科技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对全科医生进行经常性和针对性、实用性强的继续医学教育。加强对全科医生继续医学教育的考核,将参加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获得情况作为全科医生岗位聘用、技术职务晋升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 三、积极实施全科医生培养培训工作 (七)统一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管理要求。目前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以工作单位选派为主,规范化培养期间,其人事工资关系不变,工作年限连续计算。规范化培养人员是培养基地住院医师的一部分,培养期间享受培养基地住院医师待遇,财政根据不同情况给予补助,其中,具有研究生身份的,执行国家现行研究生教育有关规定。规范化培养期间不收取学费,多于标准学分和超过规定时间的培养费用由个人承担。鼓励有条件的培养基地面向社会招收有关人员进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 (八)科学统筹全科医生培养计划安排。各县(市、区)要统筹本地全科医生需求,可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编空缺编制用于招聘全科医师(助理全科医师)或招募医学本科生参加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每年公布镇及社区全科医生岗位招录需求名额,通过全省统一网络信息平台报送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审定。并按照每年临床医学本科生和专业学位研究生(全科方向)招生计划,组织与全科医生岗位需求数量相当的人员参加招考入学。 (九)加大力度招录基层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人员。按至2015年每万名居民有1名经三年规范化培训全科医生的要求,各县(市、区)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定编定岗人员缺额,采取公开招募、单位委托、定向培养模式,招募600名(2012-2015年每年150名、即各县(市、区)所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4名)医学本科以上毕业生进行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 (十)大力推进基层在岗医生转岗培训。按至2015年每万名居民有1-2名经一年转岗培训全科医生的要求,对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已完成全科医学知识相关培训的骨干医师,按需进行1年时间的转岗培训;落实1600名全科医生转岗培训任务(2012-2015年每年400名、即各县(市、区)所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安排经全科医师岗位培训的10名在岗医生)。转岗培训以提升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为主,在全科医生培养基地进行,培训结束通过省卫生厅组织的统一考试,获得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合格证书,可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十一)强化定向培养全科医生的技能培训。按照省卫生厅有关培训规定和要求,适当增加为基层定向培养5年制临床医学专业学生的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实习时间;对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3年制医学专科毕业生,可在全科医生培养基地经2年临床技能和公共卫生培训合格并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注册为助理全科医师。 (十二)提升基层在岗医生的学历层次。鼓励基层在岗医生通过参加成人高等教育提升学历层次,符合条件后参加相应执业医师考试,考试合格可按程序注册为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十三)鼓励医院医生到基层服务。严格执行城市医院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基层累计服务1年的规定,卫生部门要做好组织、管理和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城市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对口支援制度和双向交流机制,县级以上医院要通过远程医疗、远程教学等方式,加强对基层的技术指导和培训。要制定管理办法,支持医院医生(包括退休医生)采取多种方式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私人诊所等社会力量举办的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并可获得合理报酬。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多种途径招募全科医师或助理全科医师。 四、完善全科医生岗位聘用和使用管理制度 (十四)严格全科医生岗位设置。全科医生主要在基层承担预防保健、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和转诊、病人康复和慢性病管理、健康管理等一体化服务。各地要根据省有关部门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称和社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及聘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名称,严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事业单位法人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管理;按要求做好全科医生等社区卫生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工作,对不符合规定设置的岗位,卫生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得认定岗位聘用结果。 (十五)加强全科医生准入管理。将取得全科医生培养合格证书,作为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岗位聘用和提前晋升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兑现全科医生岗位绩效工资的必备条件。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注册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医师,方可报考或申报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资格,参加全科医生岗位聘用,享受全科医生津贴,兑现相应岗位绩效工资。2015年以后,凡要执业注册为全科医师,必须经过3年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取得合格证书,并通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 (十六)支持全科医生以多种方式执业。取得执业资格的全科医生一般注册1个执业地点,也可根据需要多点注册执业。全科医生可在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医院)全职或兼职工作,也可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求,独立开办个体诊所或与他人联合开办合伙制诊所。鼓励组建由全科医生和社区护士、公共卫生医生或村医生等人员组成的全科团队,划片为居民提供服务。对到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包括大医院专科医生),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为其提供服务平台。要充分依托现有资源组建区域性医学检查、检验中心,鼓励和规范社会零售药店发展,为全科医生执业提供条件。 (十七)推行全科医生与居民建立契约服务关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团队或全科医生,要与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服务责任落实到全科医生个人,2012年签约率要达到30%以上。参保人员可在本县(市、区)医保定点服务机构或全科医生范围内自主选择签约医生,期满后可续约或另选签约医生。卫生行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要根据参保人员的自主选择与定点服务机构或医生签订协议,确保全科医生与居民服务协议的落实。随着全科医生制度的完善,逐步将每名全科医生的签约服务人数控制在2000人左右,其中,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要有一定比例。 (十八)构建分级医疗和双向转诊机制。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和分级医疗管理制度,明确各级医院出入院标准和双向转诊机制。各县(市、区)可先行开展全科医生首诊试点并逐步推行。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双向转诊和分级医疗情况列为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与医保支付挂钩。有关鼓励双向转诊的政策措施,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卫生厅有关规定执行。 (十九)加强全科医生服务质量监管。卫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强对全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和服务质量的监管,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等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对全科医生进行定期全面的考核,考核结果定期公布并与医保支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拨付挂钩。 五、加快构建全科医生激励机制 (二十)按签约服务人数收取服务费。全科医生为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按年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个人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基本医保基金和公共卫生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在充分考虑居民接受程度的基础上,可对不同人群实行不同的服务费标准。各县(市、区)确定全科医生签约服务内容和服务费标准要与医保门诊统筹和付费方式改革相结合。 (二十一)规范全科医生其他诊疗收费。全科医生向签约居民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除按规定收取签约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全科医生可根据签约居民申请提供非约定的医疗卫生服务,按规定收取费用;也可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按规定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服务费用。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的门诊费用可按医保规定支付。逐步调整诊疗服务的收费标准,合理体现全科医生技术劳务价值。 (二十二)合理确定全科医生的劳动报酬。全科医生及其团队成员属于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正式工作人员的,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其他在基层工作的全科医生,按照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订的服务合同和与居民签订的服务协议获得报酬,也可通过向非签约居民提供门诊服务获得报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绩效工资分配可采取设立全科医生津贴等方式,向全科医生等承担临床一线任务的人员倾斜。绩效考核要充分考虑全科医生的签约居民数量和构成、门诊工作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以及居民医药费用控制情况等因素。 (二十三)拓宽全科医生的职业发展路径。各县(市、区)可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关于全科特设岗位设置办法,招聘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经过规范化培养的全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基层单位全科医生职称晋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放宽外语要求,不对论文作硬性规定;全科医生职称晋升要将签约居民数量、接诊量、服务质量、群众满意度和社区卫生健康管理业绩等作为评聘的重要因素。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人才流动机制,支持全科医生参加其他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取得全科医生和其他专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可在县级及以上医院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双向流动,鼓励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流动。专科医师培养基地招收学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具有基层执业经验并取得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合格证书的全科医生。 六、多方保障全科医生制度建设工作 (二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全科医生制度建设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政府管理目标和责任考核指标,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市意见精神,尽快制定本县(市、区)具体方案,分解目标任务,层层落实责任,加强督促检查。 (二十五)完善政策措施。各地要加强研究落实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的配套政策措施,逐步规范和明确全科医生的执业范围、权利和责任,保障全科医生合法权益。按照医生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引导医院医生到基层提供服务,鼓励退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做好全科医生执业注册服务,落实自由执业者的职业发展政策。强化政策措施的衔接,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全科医生制度稳步实施。 (二十六)鼓励探索创新。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是对现行医生培养制度、医生执业方式、医疗卫生服务模式的重要改革,涉及面广,关联度大,影响深远。对改革中的难点问题,鼓励各地先行试点,积极探索。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密切跟踪工作进展,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加以推广。 (二十七)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相关行业协(学)会能力建设,在行业自律和制定全科医生培养内容、标准、流程及全科医师资格考试等方面充分依托行业协(学)会,发挥其优势和积极作用。 (二十八)做好舆论宣传引导。通过健康教育、舆论宣传等方式,培养居民的预防保健观念,引导居民转变传统就医观念和用药习惯,进一步增强全社会的契约意识,为建立全科医生制度、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营造良好环境。 全科医生论文:全科医生在合作医疗制度中的作用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是党中央着力解决“三农”问题,打造和谐社会的重大战略举措,该项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对保障农民健康,提高农村卫生发展水平发挥着致关重要作用。保障新农合平稳运行和基金安全是政府的职责,也是全社会的责任。 1新农合制度实施的背景和管理中面临的问题 1.1新农合制度实施的背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经济迅速发展,促使广大农民逐步迈入了小康生活,但是,农村卫生医疗保障发展相对滞后,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差距增大,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一些突出问题却阻碍了我国新时期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进程。对此,党中央、国务院给予高度重视,决定在全国开展新农合工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位是,由我国农民自己创造,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互助性质的医疗共济保障制度。 1.2管理中面临的问题从2003年开始,新农合的推行不但结束了过去农民卫生健康缺乏有效制度保障的历史,同时也为缓解农民因病致贫问题发挥了显著作用,取得很大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1.2.1农民对新农合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提高主要包括农民参与意识、健康意识及对新农合制度的认识。个人缴费参合是提高和落实新农合制度的关键一步,有些人为逃避缴费而不参合;有些人对健康的知识了解不充分,对疾病发生和认识不足,认为自己身体强壮没必要参合,一旦生病又想办法借证就诊;有些参合人员,认为自己既然缴费参加了新农合,“有病大查、大治”理所当然,由此造成医疗资源和新农合基金的浪费;还有部分人认为自己既然参合,无论出现什么状况(车祸、打架斗殴、自伤、工伤、计划外生育等)新农合都要补偿,或者尽管已有第三者补偿也要求新农合再补一份,为此不惜编造病史,隐瞒事实真相。 1.2.2新农合管理有待进一步强化主要包括新农合的稽查和基金安全管理。新农合基金是量收计支,不允许出现基金缺口,也不得有大量结余,即90%以上的新农合基金要在当年度用于参合农民的补偿,这就要求做到既要严格控费,又要及时补偿,合理使用新农合基金,确保参合农民的权益。从现在的状况看,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已给新农合基金的支付造成很大压力,如铜山新农合基金今年1-2月份支出5023.5万元较去年同期的2669.5万元增长88.2%,去掉补偿比例调整等因素净增长达70%以上,虽然今年的人均筹资标准较去年提高了70元,但新农合基金的支付压力仍感到很大。 2全科医生在新农合制度实施中的价值 全科医生经常深入社区居民住户,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为居民提供医疗、保健等多种形式的卫生服务,熟悉社区人口动态和居民健康状况,与广大居民形成非常融洽的“鱼水”关系。便利的条件,决定了全科医生在新农合制度的实施和管理中可以发挥非常重要作用。 2.1全科医生是新农合政策的最佳宣传员和社区居民有密切接触交流,提高广大农民的健康意识,提供农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满足群众基本卫生需求,在工作中宣传新农合政策,通过一些实例,让农民了解从新农合政策的实施中可以得到真正的实惠,更易加深对新农合的参与意识和合理使用新农合基金的认识,促进其从“让我参加新农合”到“我要参加新农合”的思想转变。通过宣传把新农合政策交给农民,让他们主动加入到新农合管理中来。 2.2全科医生是农民基本医疗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全科医生最了解农民和社区居民日常健康状况,而他们在有医疗需要时首先想到的也是社区医生。全科医生要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为农民和社区居民提供优质的保健和医疗服务,引导参合农民持证就诊,验证报销,需要转诊时根据患者病情引导到合适的上级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以合理的利用医疗资源,合理使用新农合基金,最大限度地维护病人的利益。 2.3全科医生是新农合政策的具体实施者现行新农合的基金中80%是由政府提供,因此,保证新农合基金安全是政府职责,也是农合管理和医务人员的共同义务。全科医生要充分利用自身的便利和优势,主动做好或协助新农合补偿的稽查工作。(1)对参合居民补偿的进行核查,防止借证套保等行为的发生,发现有违规套保时要及时报农合管理职能部门。(2)参合人员发生的外伤等是否存在有第三者责任、是否属于自杀等新农合不予补偿的情况进行协助稽查;(3)将社区、村组居民对新农合实施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自己对新农合管理的建议进行反馈,促进新农合制度进一步完善。 2.4全科医生是新农合基金合理使用的一线操作者近年来医疗费过快增长,“小病大治”、乱收费、滥检查表现突出。分析医疗费增长的原因,有医生追求个人利益的因素,也有医疗机构追求本单位利益的成分,同时还包含有部分参合病人对农合补偿的依赖思想,这些问题在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表现尤为突出;全科医生是上述三方面因素的中轴,一定要教育全科医生提高个人素质和加强医德修养,遵循医疗原则,从保护病人利益和新农合基金两方面出发,向病人恰当解释,不片面追求个人和单位利益,为就诊病人合理检查、合理诊疗、合理用药,严格控制不合理收费。新农合管理有一套比较系统的程序和措施,各乡镇的新农合管理办公室都配备了专职的稽查人员,督导持证就诊,验证报销,进行定期检查,配合以内查外调等一系列管理措施,为保证新农合制度的正常运行和新农合基金安全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是新农合管理措施的落实绝对离不开全科医生的配合与支持,一定要重视全科医生的在新农合管理中的作用,充分发挥他们的自身优势和主观能动性,确保新农合制度的良好运行。 全科医生论文:家庭医生制度下影响全科医生工作积极性的调查研究 【摘要】家庭医生制度的构建是上海医改的一项重要举措,家庭医生制度是以全科医生为主要载体,以社区为范围、家庭为单位、全面健康管理为目标,通过契约服务的形式,为家庭及其每个成员提供连续、安全、有效、适宜的综合医疗卫生服务和健康管理的模式。在本文的研究过程中,本文将通过对于家庭医生制度下全科医生工作积极性现状分析为基础,从而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应的优化建议。 【关键词】家庭医生制度;全科医生;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生(GP)团队 引言 当前我国医疗体制正处于转型阶段,目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青年全科医生工作满意度总体水平不高,对工作的总体满意度明显低于三级医院中青年专科医生。社会地位、报酬、工作条件、成就是导致全科t生与专科医生工作满意度差异的主要因素[1],如何有效的提升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俨然已经成了全面推行家庭医生制度中的重要问题。 一、家庭医生制度下的全科医生工作积极性现状 影响全科医生工作积极性下降的原因其因素是多方面的,目前家庭医生制度下的全科医生工作积极性低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表现如下: 1.缺乏职业自我认同感:社区全科医生职业认同感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全科医生人才培养方式影响其职业形象、全科医生社会认可度低、全科医生福利薪酬水平低等[2].其中全科医生社会认可度低主要存在以下方面问题: A.全科医生实际在分级诊疗体系中扮演的角色“分量”不够:按照设计的分级诊疗体系中,全科医生应当作为医疗保险的“守门人”,医保病人应当通过社区全科医生接诊后,将确实需要转上级医院的病人,通过转诊平台转往上级医院就诊。但实际操作中,因平台号源有限,无法及时转诊,或经全科医生评估需要在专科住院治疗时,却因床位紧张无法及时住院等原因,造成社区居民对全科医生的转诊“能力”产生不信任感。 B.全科医生在日常门诊中“责任心”不够:在当今大医疗环境下,全科医生沦为“点菜员”,社区居民经上级医院明确诊断为慢性病后,长期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点菜”配药,全科医生为节约时间及减少纠纷,有求必应后造成社区居民对全科医生“接诊”水平产生不信任感。 综上原因,造成全科医生缺乏职业自我认同感。 2.家庭医生制度下的全科医生薪酬满意度低 A.全科医生对薪酬满意度低:在美国,全科医生被认为是最有前途的职业之一[3]。国外全科医生的待遇水平相对较高,通常是社会平均收入水平的两倍以上;而国内全科医生待遇水平与社会平均收入水平基本一致,但服务居民数较高[4],相对工作强度打。 B.福利待遇同比差:相比较二三级医院的专科医生,单位中各项津贴,补充公积金,社保基数的缴纳等各种隐形福利,均大幅度低于二三级医院专科医生。 综上所述,国内全科医生薪酬待遇满意度普遍较低。 3职业规划前景不明朗:全科医生的职业规划前景较窄,按照目前执业医师注册相关法规,全科医生的执业地点只能局限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科医生转为全科医生通过转岗培训或职称考试后即可,但从全科医生通过培训转为专科医生目前仍存在许多制约因素,从专科转为全科成为一种单向选择。 二、提高家庭医生制度下全科医生工作积极性的对策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方面 工作内容体现了对于医务人员的能力需求,同时也体现了医务人员的价值,在对于工作内容的优化上,本身医务人员的工作就是循环反复、枯燥乏味,但通过工作环节的优化设定,可以积极的调整工作内容与医务人员自身工作技能水平的匹配度,从而优化实现工作积极性的提升。同时强化工作过程中的授权,授权并不是简单、机械地赋权,而是要将分配责任、授予权利和监督检查上各环节有机地整合起来,让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感受到对自己的重视和信任,提升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5]。 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自身方面 提高思想政治教育,抵制不良风气。首先来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虽然等级上低于大型医院等机构,但其作用都是服务于大众的卫生服务,在当前的医疗改革过程中,如何处理好自身利益、医疗机构的效益与医德医风之间的关系,成为了一个现实存在,不可回避的问题。思想政治教育正是避免改革过程中出现各种歪风邪气、唯利是图、目光短浅的根本手段[6]。其次,在工作的过程中,医务人员应当提升自身对于工作的重视度,严守医德行为规范,在工作的具体开展过程中,通过自身的积极性工作行为,实现对于其他医务人员的影响,从而有效推动整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 3、完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培训晋升体系 主要需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首先,科学制定培训内容,做到学有所用,在对于课程内容的设定上,不仅需要对于医疗技术手段内容的强化,同时也需要对于科学价值观以及服务理念等方面的完善,从而实现医务人员的综合素质提升;其次是对于培训形式的多样化把握上,不能一味的以授课的方式进行,采用实践与案例分析等多样化的形式进行,降低医务人员在培训过程中的抵触性情绪或是行为;最后建立双向转岗的培训体制,专科医生转全科和全科医生转专科,尽量解除制度上的制约,以及适当增加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生中高级职称名额,增强全科医生未来职业规划信心。 4、政府方面 调查显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六大类成本中劳务费一般占到60%以上,在总成本所占比重最大,反映出社区卫生服务的主要成本消耗在人力资源上[7]。政府可以通过宏观引导的角度进行医务人员薪酬待遇提高: 首先,政府通过对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整体薪酬实行标准化工作单位,各单位提前预算,总量控制的前提下,通过绩效考核的方式,更好的发挥薪酬的激励作用,通过具体的指标作为引导以及约束,强化医务人员的工作重视度以及优化积极性。在具体的考核指标设定上可以通过广泛意见的征询为基础进行,同时也要符合当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工作内容现状以及发展趋势。 其次,政府可以通过对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整体福利优化;例如改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就医环境、优化全科医生休息区域,通过工作环境的优化,提升医务人员的工作心情,从而推动工作积极性的提升。此外还可以通过定期的关怀,增加工作人员群体性休闲活动,或是联合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活动、竞赛等形式,优化社区医务人员的业务生活,从而提升医务人员的工作向往度,推动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 三、结语 工作积极性是制约医务人员工作成效的重要因素,同时也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价值体现的决定性因素。优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仅是应当代医疗体制改革需要,同时也是健全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关键。在对于医务人员工作积极性的提升过程中,可以通过科学的工作内容设定、加强思想教育、持续改善工作环境、完善晋升培训体系以及以及增加薪酬福利等多方面实现对于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升。 全科医生论文:苹果是水果中的全科医生 “一日一苹果,医生远离我”的谚语大家都不陌生。而在日常生活中,苹果更像是一位灰姑娘,没有出众的外表,也没有昂贵的身价,每个人都吃过它,但未必了解它……就是这样一个果实,却默默无闻地成为了全世界最受欢迎的水果。 全球最受欢迎水果 如何评选出全世界最受欢迎的水果?美国一个叫做“勇气鱼”的博主做了这样一项无聊又有趣的实验:在google中搜索目前所有能买到的水果,结 果“苹 果”以共4.13亿条信息荣登榜首。紧随其后的有橙子、香蕉、草莓等。该博主在文章中也表示,本想输入“苹果”和“水果”,以避免搜索到苹果公司相关信 息,但毕竟,“苹果对当代文化和制造业的影响也能反映这种水果受欢迎的程度。” 中国农业大学农学与生物技术学院教授张文解释说:“可以说,苹果是世界上最重要的水果,目前全球有超过80个国家种植苹果,中国是其中最大的生产国,富士则成为世界第一大栽培品种。全球每年苹果产量超过6000万吨,这是个什么概念呢?假设每个苹果重200克(中等富士苹果),那么,全世界每年要吃掉近4000亿个苹果,这其中有直接入口的,还有大量被做成了苹果酒、苹果汁、果酱,在全世界范围内销售。” 北京市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高级农艺师王小伟也告诉记者,让苹果成名的原因很多。第一,苹果种植适应性强,适生区多,对环境要求不是很苛刻。第二,苹果耐储藏,可以经年储藏。“这个季节我们吃的苹果,除了部分早熟的嘎拉果,其他都是去年的。”张文补充说。第三,苹果便于加工,可以做成 酒、果汁、果酱、果干等多种食品,进一步扩大了食用范围。第四,苹果口感香脆,营养丰富,适合全球人口味。 研究还发现,苹果是一种非常古老的“水果”。据英国《每日电讯报》和《星期日泰晤士报》报道,大约6000万年前,一场让恐龙灭绝的灾难却成就了苹果树的诞生。除了作为食物,苹果也反映着人类文明的进程。曾有人总结出“影响世界的四个苹果”:亚当夏娃偷食的苹果成为人类起源的原点;帕里斯用 一个金苹果赢得了维纳斯;掉落的青苹果引领牛顿破解了万有引力之谜;苏格拉底以蜡制苹果考验学生,慧眼发现了柏拉图…… 食物里的全科医生 在1866年2月出版的《备忘和查询》中这样描述了苹果:“睡前吃一个苹果,医生就会丢饭碗”,这个变化了的谚语一直被引用近150年。表述虽有夸张,但中国营养学会理事长程义勇也曾表示,苹果是一种“全方位的健康水果”。其中含有丰富的有机酸、维生素、矿物质、膳食纤维、多酚及黄酮类营养物质。而在一份《世界最健康食品》的榜单中,苹果排第一,成为名副其实的“水果之王”,因为它“营养密集”、“天然美味”、“容易购买”,并且“人人买得起”。 美国农业部有机食品专家芭芭拉・卡米称,苹果中“酸”和“甜”的来源也十分有益。苹果虽酸性高,但并不有害,其酸由90%苹果酸和10%柠檬酸组成; 果实的甜味来自蔗糖和果糖,两者都是自然糖,糖尿病患者也可以吃。除此之外,成熟的苹果含有80%的水和零脂肪,非常适合减肥者;一个苹果相当于每日所需果蔬的1/4;苹果高钾低钠,可部分中和现代人的高盐饮食。除此之外,苹果还有牙刷作用,咀嚼它可以洁齿和杀灭口腔细菌。 美国《发现健康》网站最近还撰文报道,除了人们熟知的维生素C等营养,苹果中还含有三种特别的“明星成分”,对健康益处颇多。果胶:这种可溶纤维有助于降低血压和血糖。它还能帮助降低身体中的“坏胆固醇”水平,并像其他纤维素一样,帮助消化系统维持健康状态。硼:这种苹果中富含的营养素,可以壮骨和健脑。槲黄素:苹果中含有的一种类黄酮,这种营养素能降低包括肺癌和乳腺癌在内的多种癌症风险,还能减轻自由基对身体的破坏,延缓包括老年痴呆在内的各种 退行性疾病的发生。 吃苹果的四大问题 苹果营养好,但在品种选择、食用方法上,人们还存在许多疑问。 问题一:吃苹果到底要不要削皮?“这一直都是一个有分歧的问题。”张文说:“苹果皮里的营养成分非常丰富,但人们又担心会有农药残留。其实,目前正规种植的苹果,基本都符合无公害标准,并且在苹果‘小时候’就已经‘套袋’,基本接触不到农药,可以用水洗净直接吃。一般来说,果形整齐、果面光滑、色泽^淡、不同果实之间差异较小的,往往是套袋生产的。”中国农业大学食品学院教授姜微波则提醒,在流动摊贩那里购买的廉价苹果,或是残次苹果产品中夹杂的落地果,受农药污染的几率较高,削皮后再食用更安全。 问题二:哪种苹果最有营养?从红富士、黄元帅到澳洲青苹,“虽然这些苹果外观差异很大,但只是糖分、有机酸等含量有异,营养几乎相同。”张文说,但从口感、口味来说,金冠软、富士硬、青苹酸、国光甜,大家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选择。 问题三:每天到底吃多少苹果?天津营养学会理事长付金如表示,《中国居民膳食指南》建议每天吃200~400克水果,基本上一个大的富士苹果就能满足。“但没有必要恪守‘每日一苹果’,每周3~4个即可,可以穿插吃些其他时令水果。”此外,由于苹果质地较硬,吃的时候最好细嚼慢咽,避免狼吞虎咽,以免损伤肠胃。吃苹果最好的时候是在两餐之间。付金如说,苹果当做加餐可以提供身体、大脑所需的水分和营养,还可以带来饱腹感,减少正餐的饭量。 问题四:果汁果酱能代替苹果吗?金如说,在苹果制品的加工过程中,果汁的营养损失最少。果酱由于需要加热,可能会损失部分水溶性维生素,并会添加较多的糖。果干分为两种,冷冻干燥的营养保存较完好,油炸的营养损失多且热量高。其他的苹果制品还包括苹果酒,度数不高但口感清醇,老人可以喝一点;苹果醋有减肥功效,但尽量别空腹喝。 全科医生论文:基层全科医生岗位培训需求调研 摘 要:通过分析调查乡村基层全科医生(以下简称为乡村基层医生)在岗培训现状,了解乡村基层医生在岗培训需求,提出在岗培训需求对策和建议,以提高乡村基层医生的卫生服务能力。方法与结果:用问卷调查法调查基层全科医生培训班共341人次,调查对象均认为有必要对乡村基层医生按时按需按地多进行在岗培训教育,并偏向于被培训诸如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技术及全科医疗等相关知识。结论:乡村基层医生的岗位培训需要提高培训次数与时间,则要坚持培训重点是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技术,是要发挥医学院校及附属医院的教育培训功能,为乡村基层医生在岗培训提供有力支持。 关键词:基层医生;在岗培训;继续教育 一、调查基本情况 本研究以北京协和医学院“基层全科医生培训班”结业的7次共341名乡村基层全科医生作为调查对象,调查对象分别来自内蒙、江西、河北、四川、贵州、浙江、福建、山东等9个省区。自行设计调查表,进行问卷调查,收回有效问卷319份。 (一)乡村基层医生的性别和年龄构成 此次所调查的基层全科医生中,女性有101人,占31.6%;男性218人,占68.4%,男女比差较大。小于26岁的医生所占比例为6.1%;51岁以上的占8.8%;处于41-50岁的年龄组人数较多,共占41.7%。 (二)乡村基层医生的从医时间 基层医生中从事医生工作10年的占大部分,达到211人,占66.1%;其次是6~10年的,有50人,占15.9%。 (三)乡村基层医生的执业资格构成 本次参加调查的319名医生中,共有197名选择了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选项,占61.8%;其余的122名医生没有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已达到38.2%。 (四)乡村基层医生的学历构成 在初中、高中、中专、大专、本科、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的分组中,拥有中专学历的人数较多,达到127人,占39.8%;其次是大专,也有94人,占29.5%。 二、培训需求情况 (一)以往培训基本状况 1.以往培训情况 在参与调查的319名乡村基层医生中,共有287名医生以前接受过相关培训而且是每年都有参加,所占为 90.0%,其余的32名医生以前没有接受过相关培训。 2.以往培训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结问卷发现大多数医生认为以往培训存在的主要问题首先是培训内容不适宜运用,其培训内容多是一些理论基础知识,虽然很重要,但却被反映在实际工作中实用性不强。其次是培训时间仓促,培训内容广泛,医学知识都会涉及到一些,但却都没有讲到实质,培训内容不容易消化。最后是培训重点不突出,没有针对特定的人群制定特定的目标,使得培训效果不大。还有其他如培训时间不合适,课程设置不合理,ε嘌蛋才挪宦意等问题。 (二)培训需求状况 1.培训课程内容知识的需求 本问题设置了4大类16种,希望从这些问题的答案中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设置往后的培训内容。分别是A类:常见内科病、多发病的诊断和治疗(包括呼吸系统、消化系统、内分泌系统常见疾病、心脑血管、耳鼻喉、皮肤/性病常见病等);B类:妇幼保健服务(儿科及免疫接种、妇产科及计划生育指导等);C类:外科与急症类(包括急危重症的处理、常见外科急腹症的处理、红十字急救培训等);D类:健康教育与管理类(包括健康管理与健康促进、医患沟通技术、医疗行为中常见的法律问题等内容),在上述这四项中,选择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和治疗的有175人,占到了54.9%;选择妇幼保健服务的有66人,占到了20.7%;选择外科与急症类的有57人,占17.8%;选择健康教育与管理类的有21人,占到了6.6%。在调查中了解到,基层医生们选择最多的是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和治疗。 2.培训授课场地的需求 本次问卷中可供的选项有医学院校及其临床医院、三级医院、县级医院与其他。其中,大部分人选择了医学院校及其临床医院,达到223人,占总人数的近7成。 3.培训授课教师的需求 在参与调查的乡村基层医生中,对培训教师的选择,其中有182人选择了医学院校副教授以上相关专家,占57.1%,可见在师资力量相对比较雄厚的医学院校培训是比较有吸引力的,所以有超过一半的医生选择医学院校相关专家作为培训教师。这些老师理论知识比较扎实,具有丰富的教书育人经验,也都在医院里有相应的临床任务;其余剩下的人则选择了医院专科医生、社区全科医生等。 4.培训授课方式的需求 在培训方式中,共有理论讲授、理论加临床案例讨论、床边带教实践等三个选项。有176人选择了理论加临床案例讨论的方式,占55.2%;114人选择了床边带教实践的方式,占35.7%;选择理论讲授的有29人,占9.1%。可见绝大多数医生都希望在培训中直接加入实践学习。 5.乡村基层医生对培训内容的建议 问卷中该项设置的问题是“为了更好地提高培训效果,在乡村基层医生培训过程中,您认为还需讲授哪种内容,以及对授课还有什么好的意见或建议?”最后搜集到了各类有参考意义及借鉴价值的建议共220条。经过归纳整理以及分类后将这些建议主要分成2个大类8小类,主要包括: 第一大类:培训内容方面 (1)培训内容应符合农村实际情况 乡村基层医生培训的内容应该切合乡村的实际情况,应多介绍一些农村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及治疗方案。在建议中,该条关于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断和治疗的建议依然被不少基层医生提起,可见乡村基层医生虽然已经进行了多次培训,但这些基础性的问题仍然是他们最想要继续学习与提高进步的。所以将这些基础性普遍性医学知识进行更清楚透彻地讲解与授教是培训课程设置所需重视的。 (2)医疗新技术,新形势的介绍与讲解 除需要上述基本的常见医学内容外,乡村基层医生还建议想多了解一些医学的新进展或者是最新的医疗技术动态等问题,也有提到了讲一些与病人沟通、交流的方法以及开展健康教育等问题,这在“培训课程内容知识的需求”里也提及。可见基层医生同样关注一些医改政策、医学前沿等问题,在以后的培训中不可忽视对这些有关知识的讲解。 (3)中医药实用技术 虽然西医的自身特点及快速发展,使得其在基层医疗中越来越得到普遍运用,而快节奏的生活需求也导致中医在基层的比例减少。但中医的“简、便、廉、验”的特点也使得其在农村依然有比较良好的生存环境,并且相当一部分农民群众对中医的有很高的认同度,所以乡村基层医生会提出要了解并掌握一些基本的中医知识,以便更好地为农民群众服务。 (4)疾病预防保健的相关知识 乡村基层医生作为基层的医疗卫生工作者,除了提供最基本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外,还应该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等其他的基层医疗保健服务。这才是真正意义上全科的涵义。所以乡村基层医生同样需要接受包括预防、保健在内的系统的全科医学教育的培训,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基本医疗服务。 (5)药物的适宜应用 现有的培训内容多数为疾病的诊断,而疾病的治疗则因为涉及药物随主治医生的不同和治疗药物种类繁多没有统一的用药标准所以甚少会详细讲解。但合理用药是治疗疾病的关键,且《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及《国家基本药物处方集》(基层部分)也陆续公布。《应用指南(基层部分)》是采用“以病带药”的方式,针对基层常见病、多发病提出具体的用药方案。对指导基层医务人员合理、规范使用基本药物有很大的意义。 (6)医疗诊断辅助技术的应用 乡村诊所或基层医院虽然条件有限,可能没有足够的经济条件配备相应的医疗检验或影像设备,但这不代表乡村基层医生没有对此类医疗技术的了解需求,他们同样需要借助这些简单的辅助诊断技术如心电图、简单化验单、X线片来诊断疾病,所以也有多位医生提出了增加此类培训内容的建议。 第二大类:培训方式方面 (1)培训模式应临床与实践相结合 医生们认为光讲枯燥的理论知识是不够的,这些内容对其来说在实际生活中可能没有多大的实用性,他们关注比较多的是如何去诊断一种疾病并如何去治疗它,而疾病的诊断治疗只有理论知识及书面介绍与解释是不够的,需要经过实践才能实现真正的效果,因此培训模式的制定应符合基层医生的实际需要,建议多将临床与实践相结合,多进行临床培训、临床实际操作,有条件的还可以参观科室查房及诊疗过程等等。 (2)培训时间应该合理安排 多数医生对这样的培训学习有很高的积极性,均提议在适当的时期应多举办此类学习培训班,培训时间可安排在双休日或农闲时间,每次3-5天为宜,每年定期开展培训3-7次。对于乡村基层医生来说,他们接受培训的欲望比较强烈,因此多举办培训班是非常受欢迎的举措。 三、对策建议 (一)从乡村实际情况出发合理设置培训内容 培训内容需贴切基层农村日常生活,也要适宜当地的基层医疗技术水平,以农村常见病、多发病为主。从乡村基层医生最迫切需要的内容出发,讲述一些在农村中能真正用得到的知识。近些年国家一直在推广农村卫生适宜技术的应用,农村卫生适宜技术是指适合于常见病、多发病诊治和广大群众预防疾病、增进健康的技术;能够为广大基层、预防、保健单位的医药卫生人员掌握和应用的技术;费用较为低廉、广大群众在经济上一般能够承受的技g各种疾病的诊断治疗。农村卫生适宜技术的适当培训,可以满足基层医生学习的需求,使他们能在基层卫生工作中发挥更好的作用。 (二)采取合理实用的培训方式 大多数乡村基层医生已参加过多次培训,他们已经对一些理论知识已经比较熟悉,需要的是更多的实践操作,所以主要的培训方式应是理论培训和实践操作相结合,即先在课堂中进行理论方面的培训而后在相应的医院进行实践技能操作或观摩的培训。但培训方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应该根据每个地方不同的实际情况,根据乡村基层医生的需要,采取更加实用、灵活的培训模式。比如第一次参加培训或者是理论知识比较欠缺的医生,则可相应的多设置理论课程,而那些基础较扎实的已参加过多次培训的医生,则可以提供更多的临床实践的机会。 (三)安排合理的培训时间,适当提高培训次数 基层乡村医生大多数是半农半医的身份,既要从事农业生产又要开展医疗卫生服务。且广大农村地区地土广袤,导致医生分布分散,不是所有时候都能集中培训。因此,在培训时间的选择上也应该充分考虑到乡村基层医生的实际情况,将培训时间尽量安排在闲时的下午、晚上或是周末。培训时间安排合理了,医生才可以按时参加培训,有较高的出勤率是培训达到效果的一个基本保证。 其次,乡村基层医生参加培训的积极性一直很高,鉴于他们目前的实际需要,可以适当提高培训次数,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且每次培训的时间也不宜过长,每年定期开展培训3-7次,每次3-5天为宜。 (四)设置适当中医药的内容知识 中医在农民群众中依然有比较高的民意基础,相当一部分农民群众对中医的有比较高的认同度。因为一般的基层医疗设备都比较基础,而一些中医诊疗手段,如针灸等不需要复杂的医疗设备,使用起来比较简单,疗效比较显著且花费比西医少,一些药材在乡村也容易得到。因此,针对当地常见病、多发病,制定相应的中医诊疗方案和措施,有针对性地对中医、中药等方面进行培训也是十分必须的。 (五)注重乡村基层医生的全科发展 乡村基层医生虽然未被称为全科医师,但是他们现阶段的工作以及社会赋予其的责任就是全科医生的职责,所以乡村基层医生除了提供最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外,还应该向农村居民提供预防、保健等各种其他的基层医疗保健服务。目前全国的全科医生紧缺,水平亟需提高,而在现在的培训中,往往是仅对医疗技术进行培训,但忽视了其他方面的培训。因此,在以后培训的过程中,应该注重基层医生的全科发展,使全科医学的理念深入到每个基层医生的心中,使他们能够真正明确自己作为基层医生所应该承担的具体任务。 四、结语 首先通过对此次培训班调查结果的分析讨论,得出了目前乡村基层医生培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需要在以后的培训中需要重视的一些内容,并据此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乡村基层全科医生的岗位培训需要依据乡村实际情况,在培训内容上要切合农村的基本情况,使得培训内容更加合理、实用。同时,要利用乡村基层医生合适的时间每年多次开展具有多种灵活方式的培训,并增加实践操作的内容。同时要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的教育支撑与影响扩大作用,为乡村基层全科医生的培训工作贡献自己的力量。 全科医生论文:社区全科医生开展高血压综合防治干预探讨 高血压是终身性疾病,为提高患者长期治疗的依从性,建立以社区为基础,社区全科医生开展高血压综合干预是防治高血压病的有效方式之一。选取社区2014年3月-2016年3月确诊的高血压患者180例,其中90例患者给予经全科医生实施规范化综合防治干预,另外90例患者给予社区高血压病常规干预,以下为本研究对两种干预措施对高血压病控制效果的观察和分析。 1.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2014年3月-2016年3月社区确诊的高血压患者180例,随机分成干预组和对照组,每组各90例。干预组的42例患者为女性,48例患者为男性,平均年龄(64.2±12.3)岁;对照组的40例为女性,50例为男性,平均年龄为(61.2±14.7)岁。两组患者性别、年龄均无明显差异(P 0.05),具有可比性。 1.2 方法 对照组给予社区高血压病常规干预。干预组经全科医生实施规范化综合防治干预,具体实施如下:①定期举办社区集体讲座,全科医生讲解高血压病相关基本知识,如高血压病因、危险因素、治疗目标与治疗方法;②社区壬枇⒏哐压病健康教育宣传栏,发放自制宣传手册为高血压防治宣传;③全科医生给患者发放自制高血压病低糖、低脂、低盐、低热量食谱,可结合患者自身病情进行一对一针对性定制运动类型以及运动量,帮助高血压病患者戒除饮酒、吸烟等不良生活习惯;④社区全科医师定期到高血压病患者家中进行访视,测量血压以及询问降压药物服用情况和患者慢性病心理辅导;⑤建立高血压病患者个人档案,定期进行高血压病情以及治疗效果评估。 1.3 观察和评价指标 ①测定两组患者干预治疗后血压下降幅度;②自行设计高血压病相关知识掌握评分表,比较两组患者干预前后对高血压病相关知识掌握情况;③以疗程内按医嘱要求的时间和剂量服药次数与应该服药次数的比值计算两组患者服药的依从性;④采用问卷调查患者满意度。 1.4 统计学处理 采用统计学软件SPSS19.0进行处理,计量资料结果以均值±标准差(±s)表示,以t检验进行组间显著性检验,计数资料用(n,%)表示,以检验进行组间显著性检验,P 2.结果 2.1 两组干预治疗前后血压控制情况比较 干预治疗前干预组和对照组患者的收缩压和舒张压比较差别无统计学意义(P 0.05),干预后两组患者收缩压和舒张压水平均有降低,其中干预组干预后收缩压和舒张压水平显著低于干预前,差别具有统计学意义(P 2.2 两组干预治疗前后高血压病相关知识掌握情况比较 干预组患者高血压病相关知识掌握情况明显好于对照组(P 2.3 两组患者服药依从性和满意度比较 干预组患者服药依从性和满意度均显著高于对照组(P 3.讨论 高血压病为我国常见病和多发病,对患者的身心造成严重的危害。近年来研究表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社区高血压患者的预防和治疗具有其独特的优势。良好的社区卫生服务质量和环境,不仅有利于全科医生开展对高血压疾病的预防和治疗的干预,而且可以对高血压病患者进行生理以及心理治疗。社区全科医生可以以社区为基础同患者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宣传和普及高血压相关疾病知识,提高患者对高血压疾病的认知率。 全科医生论文:全科医生教学考试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实现 摘要:采用无纸化的全科医生教学在线考试系统是改进考试方法、推进全科医学教育改革与教学现代化的重要措施,该文论述了基于B/S架构下的全科医生教学考试系统的设计,并实现了全科医生教学在线考试。 关键词:全科医生;考试系统;B/S 1 引言 随着我国的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人们对自身健康的更加注重,对医疗服务水平有着更高的要求,而医生水平直接关系到了患者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因此医生的专业知识水平的教育意义重大。全科医生是接受过全科医学专门训练的新型医生,是执行全科医疗的卫生服务提供者,是为个人、家庭和社区提供优质、方便、经济有效的、一体化的医疗保健服务,进行生命、健康与疾病全方位负责式管理的医生。全科医生的培养尤为重要,因此通过全科医生教学考试系统的设计能将全科医生的教学与考试结合,提高全科医生的知识水平,基于计算机的无纸化考试系统对传统的考试模式作出了重大改变,对全科医生的理论知识的考核能够作出非常客观的、公正的、准确的评估和分析,能够把全科医生在理论知识的学习情况作出准确的分析和评判,从而便于教师改进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供参考。在线考试系统的应用提高了考试效率,把理论与实际紧密相结合起来,既保证考核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体现了考核的公平公正,把教学资源尽可能的利用起来,进而提高教学效果和教学质量[1]。 2 系统的工作流程 2.1 系统的主要设计 考试是检验全科医生学习理论知识是否真正掌握的一种很重要的方法。它对学生的平时成绩、期中成绩、期末成绩给出一定的评价,把学生的学习创造力都给激发出来,同时对教师也提出了相关的要求,教师通过对全科医生的线上考试成绩能及时的掌握,根据考核结果及时的调整教学方法,调整教学内容,从而达到提高教学效果的目的。所以说,考核是十分重要的学生的评价方法。传统考试模式出题方式呆板,考试题目随机性不大;并且教师的工作量大,容易出错等缺点。而计算机网络的优势可以突破传统教学考试的局限性,各个科室的带教老师可以自行建立各自专业的考试题库,在生成试题时可以从各科的题库中抽取并自动组卷,高效率的建立考试环境,节约测试成本[2]。系统的主要组卷结构设计如图1所示。 2.2 试题库 试题库是将各科的考试试题进行归类,每个科室的试题可以有不同种类,如单选,多选,判断等,并且可以设定标准的答案,考生测试完后可以自动进行分数统计。 2.3 抽选试题 抽选试题是按照考试的要求,从各临床科别的试题库中抽取试题,组成试卷的过程。试题的抽选可以让考官手动从试题库中抽选进行组织,也可以设定自动随机的抽取规则,如单选题从各科各抽一题组成,多样化的抽题方式可以使考试尽量做到客观公正,也可以根据临床某些科别的权重从试题库中抽题,能够体现医生的真实水平和保证良好的考核效果。 2.4 分数组合 分数组合是根据抽选的试题设定每一题的答案和分值,可以对某些试题进行单独设定答案和分值,也可以按照题目的类型进行批量设定答案和分值,考生答题结束后可以获得最后的总分。 2.5 考试设置 考试设置是对考试的整体环境进行一个全局设定,主要包括参与考试的人员,开考时间,考试时长以及测试的类型(如考评、练习等)。在考评模式下,考试的成绩将会记录,并且提交到教师平台。在练习模式下,考生在考试结束后会纠正其错误的地方,使全科医生可以得到知识的强化。 2.6 在线考试 全科医生可以根据自身设定的账号,通过浏览器访问考试系统,进行在线的考试。在线考试页面如图1。 2.7 自动评分 系统根据考试的结束自动计算出最后的总分,并显示在考官系统中。 2.8 数据分析 根据考试的情况,系统可以分析单个医生的测试水平的变化,同时也可以根据试题考试的情况,获得对其答对率的比重,也可以进行全体的平均分已经考试中位数等的数据分析,能够对考试的情况以及历次考试的总体进行分析,根据考试结果,带教老师可以对全科医生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进行相应的调整。 3 系统的技术实现 3.1 系统架构 在系统架构上,我们采用B/S架构,基于院内网的 B/S架构支持更多的用户,可根据访问量动态配置服务器以保证服务质量,而且客户端只需安装标准的浏览器,不需要安装额外的软件,这就实现了原来需要复杂专用软件才能实现的强大功能,并节约了开发成本。从系统维护的角度分析,B/S架构只需维护服务器且升级容易。考虑到线上考试系统需要不断更新内容,支持的用户数量大,且地域较为分散。所以选择择B/S架构便于系统的部署与维护,并且以HTML5为架构,可以在考试内容中方便插入除文字以外的多媒体内容,如图片等。系统功能结构如图2所示。 3.2 系统角色划分 在整体的系统中具有三种功能角色: (1)医生,进行考试的医生通过医生角色的账号进行登录,可以进行考试、查看历史、自身的分数统计,个人账户的修改等操作。 (2)教师,进行试题的录入,答案的设定以及考卷的建立,同时可以进行医生的考试定制,查看考试的情况以及分数的统计等操作。 (3)系统管理员,对系统的用户可以进行整体设定(教师、医生及其它系统管理员),具有系统的最高权限。 系统的架构设置: (1)B/S架构中我们主要采用1台web服务器,为医生、教师和系统管理员提供系统服务。 (2)数据库服务器为用户信息、系统设置、试题库与考试信息以及成绩信息等提供数据存储服务。 (3)文件服务器主要是存放图片及多媒体数据,在试题库中,有些试题具有多媒体功能,以文件的形式进行存放,并且通过http协议的URL的方式访问。 (4)备份服务器是将数据库的数据与文件服务器的数据进行备份,防止系统崩溃而造成的数据丢失。 (5)ajax技术的支持,将用户通过浏览器访问的时候解决页面刷新的问题,尤其是解决动态的考试时间的问题上,由于考试时间需要和服务器进行比对,并且在每次回答问题后,都将医生回答的答案记录在数据库中,传统的javascript的表单的post提交都会造成页面的刷新问题,我们通过ajax技术进行解决,通过浏览器的ajax方法,实时的将浏览器端数据记录到数据库中,而不会造成有页面刷新的问题。 (6)开发工具选择Visual Studio 2012,采用C#语言和模式进行开发,数据库采用Microsoft SQL Server2008 r2的关系数据库,服务器采用windows2008版本,采用IIS7.0。 4 结语 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研究苑⑷科医生教学考试信息系统,对于减轻全科医生带教老师的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提高考的质量,使考试更具有公正性和客观性,激发全科医生的学习兴趣,让全科医生更好地掌握基础医学课程。该系统相对于传统的试题考试,教师所需的考前准备时间大大的缩短了,并且完全实现了考试测评的无纸化,节约了考试成本。通过全科医生教学考试系统可以随时向医生反映其知识面的薄弱环节,促进了全科医生的教学体系的完善,加强了教育的现代化管理,提升了教学医院的医疗服务水平。 全科医生论文:案例教学结合健康宣教在全科医生妇产科临床教学中的探讨 [摘要] 目的 探案例教学结合健康宣教在全科医生妇产科临床教学的效果。 方法 对全科医学临床实习的学生应用案例教学方法,同时扩展妇产科常用的健康宣教内容。以问卷调查的方式了解教学效果。 结果 86.1%的学生对案例教学的方式及扩展临床健康宣教内容满意。 结论 学生更容易接受案例教学方式,通过案例教学方法更容易掌握知识重点,对于增加的健康宣教内容更有助于尽快适应未来的临床工作。 [关键词] 案例教学;健康宣教;全科医生;妇产科学;教学 全科医生是以患者为中心、个体化的服务模式,其在基层医疗服务场所、服务内容宽泛,特点是学科知识体系综合广博、基本技能全面、岗位职能延伸等,其涉及预防、社会、行为、伦理、心理、循证医学和卫生经济学以及卫生法学等多方面的知识和技能[1]。但我国的国情特点是,群众有病都要去综合医院检查、诊断和治疗。社区医生面临的患者人群大部分是慢性病、常见病患者的基本检查和治疗,同时在人们越来越重视健康生活的今天,社区医生肩负起了健康宣教的重担。 妇产科是一门涉及面广、整体性强的学科,它在临床教学中承担着大量本科生、“3+2”模式全科医生的基本教育。由于妇产科是研究妇女特有疾病的一门学科,所以在临床教学中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如患者疾病的隐私性、不愿配合、学生学习积极性差、学生未来将面临的患者人群的特殊性(产后患者访视、孕期患者监测、避孕需求指导等)。所以选择学生能易于接受、适合远期工作需要的教学方式及适合临床工作的教学内容至关重要。基于普遍调查问卷,对全科医生在妇产科学的教学上添加健康宣教内容同时由传统教学模式转变为案例教学进行探索。 针对全科医师的专项培训,通过传统教学模式转变为案例教学法;同时结合临床加强健康宣教内容,能够在“3+2”模式的全科医生教学工作中,建立起以学生为主体的全新教学模式,达到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的教学目的,使学生在工作后能最快适应临床工作,投入到社区工作中,培养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全科医生。 1 结合临床在教学过程中添加健康宣教内容 对于全科医生来说,大部分全科医生在结束实习回到社区开始工作后,能够接触到的妇产科患者极少。绝大部分妇科患者均到综合医院就诊治疗。而全科医生能够接触到的妇产科人群为访视产后(42 d内)患者、产后复查及计划生育患者(避孕需求咨询)以及少数急腹症患者。所以针对全科医生工作即将面临的群体及实际临床工作,教学中除了妇产科的常见病、多发病的教学外,结合实际临床添加健康宣教等方面的知识,如以下两方面。 1.1 孕期监管及产后访视 针对目前生育高峰,生育年龄偏小及高龄产妇增加,各种合并症孕产妇增加。高危孕产妇孕期监管、督促孕检等需要社区医生完成。临床教学中同时需要重点强调各种高危孕产妇的孕期及产后风险,使其进行访视时能够对患者病情进行相应的监管、随诊及相关健康知识宣教、健康状况监测,督促其按时按需孕检,产后康复指导等。对于年龄偏小a妇( 1.2 计划生育 教学过程中重点讲授科学避孕知识以及避孕方式的选择(药物避孕、工具避孕等),以及优生优育、孕前检查等方面的知识。使全科医生在工作中能够对孕龄女性做好计划生育知识宣教,避免非意愿的妊娠及流产。加强孕前检查、优生优育宣教,增强农村、社区待孕女性的自我保健意识。尤其是目前高龄待孕女性的增加,增强其孕前保健意识,提前发现合并症,早期诊治,避免或减少胎儿异常、孕妇孕期严重并发症的发生。 2 转变教学模式――换位思考 妇产科是一门操作性较强的学科,患者群体均为女性,心理较为敏感。这里的换位指两方面。 2.1培训医学生与患者换位思考,培训其医患沟通能力,体验和掌握沟通技巧 此教学过程中,应用案例教学、使用角色练习和角色互换等方式,帮助学生学会沟通与合作。病例根据教学目的选择典型案例,并在案例正文后面提出问题供学生讨论。学生轮换作为典型案例中的患者,演示患者就诊过程。此演示形式方便学生与拟定的“患者”进行沟通,询问病情,问病史、查体,也可用于教师演示妇科产科标准查体过程。既方便教学也使学生对妇产科疾病典型症状有真实感和对标准查体有立体感,同时学会换位思考,以及与患者的语言沟通技巧。 2.2学生与医生的角色换位 传统的教学模式为灌输式,即带教老师讲授临床知识,操作示范。对于患者的诊疗过程,无论是问诊、诊断、检查还是治疗,医学生均以旁观者的身份观察、模仿、学习。“3+2”的模式是两年的临床实习,医学生实习结束后需要自己独立完成接待患者,进行诊治过程。通过问卷调查,大部分学生希望在实习的过程中转换身份。即由旁观者的医学生转换为独立诊治患者的医生身份,而带教老师可以旁观,发现问题予以纠正。教学过程中还可以尝试引用传统的教学法LBL(授课为基础的学习)和以问题为基础的学习方法(PBL)相结合。这种模式的改变使医学生提前进入医生的角色,有助于全科医生的学习自主性和积极性。并能够及时发现自身的问题,得到纠正。 3 转变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 3.1案例教学法的优势 3.1.1 更注重学生自主性、主动性的发挥 案例教学运用典型的病例进行教学实践,更注重学生自主性、主动性的发挥[2],这个过程中学生首先掌握必须的基础知识,学会查询相关文献、资料,运用已有的概念和资料对病例进行分析,使学生加深对疾病的认识。 3.1.2 案例教学是一种动态的、开放的教学方式 通过典型案例,学生设身于特定的情景中,面对提供的病例,对该疾病的发生发展独立做出判断、分析,决定下一步的治疗方案,有利于学生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3-5]。 3.1.3 案例教学过程中使用角色练习和角色互换等方式,帮助学生学会沟通与合作 在这个过程中通过分组,每个小组内部通过沟通、讨论得出结果,让学生学会相互沟通,尊重他人,增强他们聆听他人意见及说服他人的能力。同时学会换位思考,培训其医患沟通能力,体验和掌握沟通技巧。 3.2案例教学法的实施过程[8,9,11] 3.2.1 选择案例 根据教学目的选择案例[12],并提出问题供学生讨论。学生轮换作为典型案例中的患者,演示患者就诊过程。此演示形式方便学生与拟定的“患者”进行沟通,询问病情,问病史、查体,也可用于教师演示妇科产科标准查体过程。既方便教学也使学生对妇产科疾病典型症状有真实感和对标准查体有立体感,同时学会与患者的语言沟通技巧。 3.2.2 汇报病史 学生分组,自己归纳整理病例。经过初步询问病史、查体及讨论后,每小组选一个学生,根据典型病例患者的主诉和症状以及查体辅助检查情况进行归纳总结,向其他同学汇报病史。 3.2.3 教师指导 老师对同学汇报的病史进行补充,并对应该解决的问题给予引导。 3.2.4 讨论 学生根据自己掌握的知识和材料进行分析,完善本小组对该病例分析的观点得出该病例诊断、鉴别诊断,若为急症,给出下一步紧急处置。另一方面,对本次案例学习过程中解决的问题及待解决的问题做出归纳。 3.2.5 总结 在课堂讨论结束,任课教师就本次案例学习情况做出小结和点评。 3.2.6 健康宣教 结合临床实践过程,将健康宣教内容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中,使学生学习过程中能够掌握相关的健康知识,在未来的工作中能够做好宣教工作。 3.3 案例教学的评价 2015年1月~2016年9月于我科实习的42名学生,所有结束妇产科实习的学生进行问卷调查为案例教学进行评价。满意度评价方法:通过调查问卷进行满意度调查,调查问卷内容包括:案例教学能否提高学习兴趣、对临床思维的培养是否有帮助、对尽快适应工作是否有帮助、是否有利于沟通能力和技巧的培养、对于教学难点和重点是否有利于理解和掌握、对增加的健康宣教的内容是否对工作有益、与传统教学模式比较对案例教学方式的评价等25项内容。每项内容分别使用四级评分标准进行评定,分别记做“4分、3分、2分、1分”,其中4分代表非常满意,3分代表满意,2分代表一般,1分代表不满意。问卷调查共计100分, 90分为非常满意,81~90分为满意,61~80分为一般, 结果如表1所示,学生对案例教学在妇产科的实践比较容易接受,有利于提高学习兴趣和培养临床思维,对增加健康宣教内容满意程度较高。 3.4 案例教学的效果 3.4.1 案例教学法使学生亲自进入角色(医生或患者),扮演患者时,学生能够熟悉掌握典型疾病的发病特点及临床表现。扮演医生时,学生不再是站在老师身后的“观察者”,而成为真正需要去处理问题的执行者。增了妇产科课程的吸引力,调动了学生自觉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10]。 3.4.2 结合理论知识,对真实案例进行实践诊断、治疗,使妇产科教学更加符合“3+2”模式全科医生的特点(面向基层,服务对象广泛,服务内容宽泛,知识结构复杂,基本技能全面等),提高了教学质量和效果。同时针对全科医师的服务对象特点,在教学过程中的贯穿相关健康知识的宣教以及保健相关知识讲授。 3.4.3 通过换位思考及角色扮演的方式,提高了学生的表达能力、自信心及与人的沟通技巧,增强学生与老师的互动[6,13-15]。 3.4.4 临床教学中根据可以针对教学对象的不同,将教学内容进行扩展。例如:针对全科医生,将来工作的重点是疾病的首先发现及远期保健。案例教学过程中重点启发学生对疾病的诊断、治疗的认识,以及疾病远期影响、健康保健等知识的学习。 在教学过程中,穿插改革后的教学方法,利用课余及临床实践过程中,向学生教授教学重点的同时,将针对全科医师需要的相关保健知识贯穿其中,将教学内容进行扩展。针对培养适合我国国情的全科医师。面对当前的生育高峰,为适应目前医疗形式,进行的妇产科学教学内容扩展,教学模式、教学方法的转变。案例教学过程中对学生的讨论过程及病例本身的归纳总结程度以及通过典型案例对该疾病的认识程度进行评价。发现案例教学使学生更有学习积极性,更容易接受相应的理论知识,使其思维方式更开阔,是一种开放式教学方式,优于传统教育方式[7]。案例式教学方法经过临床应用后,受到广大临床学生的认可。特别适合全科医生的妇产科临床教学上的广泛应用,通过妇产科教学过程中的探索,可以逐步推广至其他临床科室及其他领域的教学方式。使学生工作后能快速适应临床工作,投入到社区工作中,培养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全科医生。 全科医生论文:我国全科医生的现状及发展建议探究 [摘要]全科医生作为“首诊制”的基础,具有促进医疗资源合理分配、引导民众科学就医的积极作用。然而,由于我国复杂的国情和历史,我国的全科医生和全科医疗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与英国、美国等医疗体系极为先进的国家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文章基于对广东省Y市全科医生的调查,意在说明我国全科医生的发展现状,并提出针对性的发展建议。 [关键词]全科医生;首诊制;全科医疗;发展建议 1文献综述 全科医生是首诊制的基础,也是双向转诊制度的重要保障。在英美等发达国家,居民的初级医疗需求均由“社区医生”或“家庭医生”满足,这类在较小范围内的全能型医疗服务提供者就是全科医生。我国全科医生的发展已有十余年的历史,在取得较大成绩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已反映在许多文献,特别是基层全科医疗工作者撰写的文献中。 对于目前全科医生和全科医学发展存在的问题,一些学者从宏观的角度来进行分析。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社区卫生服务分会常委兼人力资源学组组长郭清[1]指出:全科医学人才不足、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是制约社区卫生服务进一部发展的瓶颈,同时,大专院校对于全科医师的培养也跟不上基层医疗护理的需求。除培养机制外,与全科医生有关的其他机制的问题也在一些学者的文献中表现出来:陈天辉[2]等对这些机制性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他们认为,全科医生的准入机制、补偿机制、规范认定机制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如缺少规范化的准入标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缺少长远的全科医学发展计划与配套政策、缺乏可操作的全科医生职称制度等。 另外,也有学者和全科医疗工作者从微观入手,具体分析全科医生发展某一具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线福华[3]等分析了全科医生培养模式中存在的问题,认为当前全科医生的培养模式中,缺乏统一标准的全科医生培养基地,尤其是临床基地和基层实践基地;卫生行政系统和高等医学院校两个全科医生培养模式也存在考核、师资上的差异。杨政雄[4]也指出,碎片化的培养模式导致了全科医生“层次不一样,水平参差不齐,职称也不一”的现状,以及真正能够履行全科医疗职责的全科医生极为匮乏。 2广东省Y市全科医生的现状 广东省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社会与卫生事业的建设较为完善的省份,对本地区全科医生的培养、配置都有较为完善的规定。而作为一个县级市,Y市拥有与同级别县市相比更为优异的医疗资源,因此笔者选择Y市作为此次的调查地点。2015年7月,笔者对Y市的两大公立医院――市人民医院和市中医院,以及若干社区医院的部分全科医生进行了采访,本文所描述的全科医生发展现状就建立在@些访谈的基础上。 21全科医生的配置与工作 Y市的全科医生在社区层次的配置较为完善,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都有数名全科医生,分别是:城北六名,城南三名,城西和城中六名至七名,其中城南还有全科护士七名。然而,全科医生在村镇卫生服务站并没有得到全面落实,乡卫生站并没有配置全科医生,也没有开始进行全科医生的培训。 全科医生的职能较广,不仅负责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会诊工作、24小时候诊,还需开展对有需要的病人进行回访、上门护理,进行社区的诊断、干预、健康讲座等工作。然而,全科医生的实际待遇是与专科医生一致的,并没有因其工作量大、工作内容复杂而有适当提高。从访谈结果来看,全科医生培训的名额过少,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年只有一至两个接受全科医生培训的名额,这导致了全科医生的更新速度极为缓慢,而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全科医生的需求都很大,这就产生了全科医生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中“供不应求”的现象。为此,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就会采取一些增加全科医生工作频次或直接提高工作量的做法,如在采访过程中,城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李护士长就反映当社区人手不够时,人民医院住院部就会调派全科医生来社区进行工作。 22全科医生的培养 目前,我国注册的全科医生仅有两千多人,这是因为全科医生的培养时间长、成本大。我国全科医生的培养有两种途径:一是先在高等医学院进行专业学习,其后到基层医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工作与临床实践,根据时间的不同有5+3、5+2或3+2、2+3等模式;二是在职医生转为全科医生,这就需要专科医生经过专业的全科医生培训,包括理论知识的学习与全科医学的临床实践,其后再进行统一考考,通过后才拥有全科医生的资格。 2009年3月,我国开始培养第一批全科医生,Y市则从2010年开始落实这一政策。根据国家卫计委下发的文件,每个省要先培养一批拥有培训资格的全科医生骨干。广东省第一批全科医生的培养分为理论培养和临床培养两大块,理论培养是在网上进行资料的学习与考察。Y市城南社区和信善社区的社区医疗服务中心各有一名医生参加了培训,这两名医生在取得全科医生资格与培训资质后返回Y市培训本市范围内的全科医生。Y市第一届全科医生进行了10个月的学习,从2009年一直持续到2010年,并在 2010年2月1日取得了资格证书。 总地来看,基层全科医生的培养窗口狭窄、培养软硬件缺乏是笔者在本次调查中发现的阻碍全科医生高效培养的主要因素。首先,基层行政区由于各方面的限制,常常无法满足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全科医生的培养。在Y市,只有城南社区医疗服务中心申请了广东省社区示范基地,拥有培养全科医生的资格,因此从第二届开始,Y市的全科医生培训中理论课的学习就被安排到了Y市上一级的地级市Q市进行,Y市人民医院和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则仅作为实习基地。另外,基层医疗硬件条件的欠缺也从加剧全科医生培养碎片化的角度阻碍了全科医生的高效培养:“许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现有基础设施只能满足患者的基本需求,仅有少数能完全满足需求[5]”,这种现象不但不利于患者得到有效的治疗与护理,而且对全科医生真正发挥其作用,以及全科医生有效进行临床实践也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其次,培养条件的不足直接导致了基层行政区全科医生的培养窗口十分狭窄。根据Y市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多位主任反映,近年来Y市给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的全科医生培养名额只有一到两名,而城南、城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甚至已经两年没有培训名额。另外,基层群众对全科医生的需求不断上升。据医护人员反映,社区医疗服务的需求正在逐年增加,对全科医生的需求也越来越大,社区医疗服务中心普遍希望能有更多的全科医生投入社区进行工作。然而,狭窄的培养窗口直接导致了基层行政区全科医生培养的速率远远落后于对全科医生的需求,使得基层全科医生只能在一种接近于萎缩的状态下运行,更谈不上平衡医疗资源、缓解医疗服务提供压力紧张的现状。 23全科医生的潜在供需市场 当前我国全科医生的工资待遇并不高,但全科医生及全科医疗事业具有极高的发展潜力与发展空间,这个判断主要是从对全科医学市场供需两方面的情况进行分析中得出的。 从供给的情况来看,全科医生潜在人才储备库较为庞大,高等医学院的毕业生以及正在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生都可以通过多种途径成为全科医生;另外,从对Y市各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Y市两所中心医院的医生的访谈结果来看,大多数医生对于医疗卫生事业具有较强的责任心,愿意为社区人民提供更好的医疗卫生服务;另外,由于现有全科医生数量较少,我国卫生行政部门已相继出台了一些的一全科医生为对象的鼓励性政策,这也从客观上提升了全科医生未来的发展潜力。 前文已有提及,目前我国社会尤其是基层对于全科医生的需求极为旺盛。在“家庭养老”“社区养老”等养老方式以及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推进下,基层越来越倾向于在本区域内得到便捷、高效的医疗资源配给,而全科医生作为受政治的基础条件,其从一开始就以服务基层、满足以社区为基本单位的基层医疗需求为主要目标,因此全科医生毋庸置疑地成为了基层医疗服务需求的主要对象。在不断增强的基层医疗服务需求之下,全科医生的受重视程度也将与之呈正相关增长。 3全科医生的发展建议 目前,阻碍全科医生和全科医学发展的主要因素可以分为两大块:主体因素和客体(环境)因素。主体因素是指全科医生,以及与全科医生相关的管理、服务等机构方面软硬件条件的欠缺所产生的阻碍因素;客体(环境)因素是指目前我国整个医疗卫生制度、相关政策以及相关的社会环境所引发的阻碍因素。因此,为促进全科医生与全科医学的良性发展,有关部门应从这两方面入手,改善全科医生的软硬件条件,促进全科医生的积极性。 31基于主体因素的建议 当前,制约我国全科医生发展的最大因素是全科医生的入口狭窄、培养乏力,因此必须扩大全科医生的培养途径、缩短培养周期。从当前我国全科医生的培养途径来看,经由高等医学院毕业成为全科医生的比例较低,因此,应当重点扶持高等医学院和综合型大学医学院的全科医学专业,扩大全科医生的培养窗口、培养质量。另外,除考虑在高等医学院校建立全科医学学科外,“在医学生课程中应增加全科医学的教学内容,并在毕业后教育(研究生教育和住院医师培训)中探索建立全科学专业学位[6]”。当然,在制定全科医生的培养规模、培养内容等具体培养政策时,应当进行科学、系统的分析与论证。 是全科医生的待遇问题。根据激励理论,员工是否受到激励取决于“激励效价”与“可获得性”两个变量,员工受到的激励水平等于激励效价与可获得性的乘积,在激励效价一定的情况下,可获得性越高,员工受到的激励效果就越强。从目前来看,我国卫生行政部门对于全科医生已经出台了一套较为具体、完备的优惠与晋升通道、职业发展方面的制度规范。然而在实际操作层面,由于我国情况的复杂性与多样性,各地将这套制度规范落实到实践中去的程度也存在较大的差异。Y市虽然是卫计规划的全科医生及其待遇制度的试点地之一,但由于其经济较不发达、城市化水平不高等原因,Y市一直没有将其完全落实,这就使得Y市全科医生的工作积极性无法达到全科医生待遇制度的顶层设计阶段所预期达到的程度。鉴于这一点,我国应当在宏观上继续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为保障全科医生的待遇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我国还应当继续保持对公共卫生事业的重视程度,加大公共卫生投入,通过法律、经济的手段保证全科医疗事业的快速的发展。在具体的政策执行方面,如果地方政府与相关部门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将政策所规定的待遇进行落实,应当以规划的方式拟定一个时间区间,在此时间区间内逐步推进全科医生待遇的落实工作。 是全科医生的管理问题。全科医生的社区医疗服务工作有治疗、康复、护理、宣传教育等,既包括了传统的医疗事业,又涉及新兴的护理等事业,因此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民政部门都有可能在全科医生进行工作时履行其管理职能,然而对于各公共部门对全科医生管理的权限、内容、方式等都缺少一个明确的规定,这就导致全科医生在工作中可能面临多头管理的情况。为避免因此而导致的低效率,应当制定规范化的管理全科医生队伍、为期提供必要服务的规章制度,更进一步则应该在有全科医生在职的医院都建立全科医学科室,由它统一管理本部门的全科医生。 32基于客体因素的建议 相τ谥魈逡蛩兀客体(环境)由于具有外延的广泛性与多元性,其复杂程度远甚于主体因素。因此,基于客体因素的建议只能通过一种宏观的、规划性的话语来表达。 全科医疗作为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一部分,其政策、目标、规划必然要服从于整体,并在整体医疗环境的推动下发展。然而,目前我国医疗卫生事业存在着较大的问题:公平与效率、政府与市场、基本卫生服务范围、公立医疗体系规模等问题度需要进一步深化医疗体制改革才能得到改善;另外,我国重视专科胜于重视全科,重视而不重视宏观,重视政策制定而不重视政策执行,这就导致我国全科医疗和全科医生的发展不仅晚于发达国家,而且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各种各样的障碍。对于整体医疗卫生事业局限性对全科医生、全科医学发展产生的阻碍,还需对症下药:一方面,应当“明确医疗卫生的基本目标定位、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与发挥市场作用有机结合起来,并针对不同层次和范围的医疗卫生服务,实行不同的保障和组织方式[7]”。另一方面,应当在整体的医疗卫生规划中将全科医疗事业列入发展重点,配给与目前我国全科医学事业发展相适应的资源,营造有利于全科医学发展的环境。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Y市人民医院、中医院这两所中心医院患者数量过多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患者的心态与意识。在采访中,许多患者在被问及为何不选择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作为首诊医疗机构时,都将“不信任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的软硬件设施”作为一个重要的因素,患者宁可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获取前往中心医院就诊的机会,也不选择前往更为方便且实际上能够满足患者需求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显然,这是由于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患者选择的低效率,也会导致以社区为工作重点的全科医生无法发挥其最大的效用。要改变这一现象,卫生行政部门、医疗系统、民政部门应当进行广泛的宣传,并配合一些政策手段,如出台优惠措施鼓励患者前往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要求前往中心医院时应当由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的就诊证明等,逐渐使患者建立起对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的信心,在促进医疗资源合理配置的同时充分发挥全科医生的作用。 另外,通过立法的手段对全科医疗及全科医生进行管理、引导也是十分必要的。目前我国缺乏专门的以全科医生为对象的法律法规体系,这就使通过一种常就地作用于全科医生的指导性手段失去了参考依据,而在充分调查全科医生实际运行情况基础上,制定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法规,有助于在当前全科医生及全科医学定位较为模糊的情况下对全科医学事业进行一定程度的规制。 4结论:市场化背景下的全科医生 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事业单位改革将医院划入“公益类”事业单位,包括“公共卫生”与“卫生服务站”,即公立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经费由政府全额或部分拨付。从外部性的角度来看,由于医疗卫生事业具有极强的正外部性,政府应通过经济手段对其进行扶持;另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背景下,医疗卫生事业也应当适当发挥市场的积极性,允许私人、社会团体设立医院和卫生服务站,形成公、私医疗事业平等共存、良性竞争的局面。对于全科医生来说,允许私营医院、卫生服务站培养并配置全科医生具有充分利用资源的作用:私营医院、卫生服务站的规模一般比公立医院小,主要服务对象为社区、村镇等小型居民聚居区,而全科医生及全科医疗事业的初衷正是为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而设立的,这与私营医院、卫生服务站的运作情况契合。在各行各业都越来越走向市场化的今天,全科医生与全科医学事业的部分市场化(培训、分配等)是有助于这一领域的发展的;当然,为了避免全科医生这一稀缺资源由于市场调节的自发性而呈现集中的趋势,政府、公立医院应当进行必要的调解,保证全科医生在基层的分布。 然而总体来说,我国全科医生和全科医学事业正处在起步阶段,具体的发展方向还没有最终确定,政策框架也还没有形成一套稳定的体系。Y市作为全科医生制度的试点地区,其显示出的全科医生的价值以及所暴露出的问题,应当引起卫生行政等部门的高度重视。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充分吸收Y市全科医生运行过程中的有益于医疗资源合理分配、扩大基层群众获得便捷医疗卫生服务的途径的因素,吸取由于资源与社会情况的限制而无法发挥最大效用的教训,制定全科医生发展的长效战略,并不断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修正全科医生的发展模式,从而为全科医生在我国的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简介]徐凯欣(1995―),女,汉族,江苏人,本科。研究方向:行政管理。本文由北京科技大学胡乃军老师指导。
实体经济论文:传统行业转型升级下实体经济论文 一、好企业的思路应该是通过引进好技术 生产更好的产品;通过引进包装设备更加环保,降低产品的出厂价格,降低产品成本,使在产品在市场更受欢迎。实体经济不注意,新常态巩固不了。我们不能一看到新常态,就说这些企业往哪走,走是被动的,走是消极的,走是没有办法的。我给大家一个概念,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如果2001年实体经济为1的话,我们虚拟经济是0.8;十年以后,如果说我们的实体经济还是为1的话,虚拟经济2011年是10.8,虚拟经济发展太快。实体经济依旧是我们的特色。加入WTO以后中国传统产业有很大的飞跃的发展,但是现在传统行业走在一个十字路口。现在,全球400种主要出口商品和生产商品中中国占了222件,全球4000种大的普通出口商品中中国占了1765件,更何况全球224个国家和地区有146个国家和地区跟我们贸易额双方是NO.1的。你说中国要轻易丢掉这个吗?我们应该在原有基础上更加发展。 二、我更要讲一个观点 我们不要比人家,我们要看自己,我跟新加坡国立大学东亚研究所的所长郑永年说,美国讲产业回归,怎么回归?他们有产业大军吗?产业基地在什么地方?他笑了,他说:“魏部长,美国产业大军就是你以前领导的1.3亿农民工,美国产业基地就在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我们已经形成长期的优势链条,不要丢掉,我们就应该抓紧时间,解决当前市场问题,压低劳动成本。上海自贸区不是什么货币通、货物通、人员通,最重要的是金融改革,上海自贸区是工兵探雷,不是政策洼地而是要做出牺牲。国外负面清单顶多7、8项,上海2013年负面清单190多项,现在是139项。自贸区倒逼我们的机制改革。我是极力希望加入TPP(《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的。不要认为我们现在劳动力成本高了就把它转出去,或者单纯的就是淘汰,什么叫升级转型?什么叫新常态?就是要吸引高新技术,让世界能够为我服务。 作者: 魏建国 实体经济论文:加大金融支持发展实体经济论文 一、温岭的做法和经验 积极推动创新金融产品。紧密结合温岭经济特点,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各种贷款业务,增强金融竞争活力,提升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规模和能力。联合村镇银行先后推出了“生态情”支农贷款和“渔家情”惠民贷款,为从事农业生产和松门、石塘涉及打渔和渔业加工的企业及个体户提供个性化信贷服务。联合村镇银行先后获得全国优秀村镇银行、全国十佳村镇银行荣誉称号。农村合作银行推出“农链通”贷款产品,以“三农”为基点,围绕农业产业链各环节上的生产主体、深加工主体、销售主体等生产经营主体,对产业链的不同节点提供封闭的信贷支持。此项金融产品荣获省农信联社产品创新二等奖。民泰银行在各分支机构成立小额贷款部,专营小微贷款,实行专项考核监督,发展小额特色贷款。同时,推出“民泰随意行”贷款,该贷款集“金融IC卡”“、手机银行”“、自助循环小额贷款”等功能于一体,为“三农”和小微企业用户带来了极大的融资便利,有效填补了农村、偏远山区、海岛等地域的金融服务网点空白。完善金融机构网点布局。温岭共有银行金融机构19家,其中政策性银行1家、国有银行6家,股份制银行7家、地方性银行5家(其中当地银行3家);共有保险公司30家;小额贷款公司6家。 2013年新增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台州银行4家小微金融专营支行,2014年新增浙江泰隆商业银行、台州银行共6家小微金融专营支行,并有华夏银行、民生银行、民泰银行3家小微金融专营支行正在筹建。同时,增设农村金融网点。全市农村合作银行机构网点共计74个(覆盖全市16个乡镇街道);全市邮政储蓄机构网点18个(涵盖12个乡镇街道),农业银行机构网点18个(涵盖11个镇),民泰银行、台州银行、泰隆银行、联合村镇银行等也加大对三农的信贷支持,在乡镇设置网点20多个,网点布局不断完善。有序推进普惠金融工作。全面启动温岭农信“普惠金融工程”三年行动计划,下发了《关于转发温岭农村合作银行普惠金融工程实施方案(2013-2015)的通知》,明确了指导思想、创建目标、组织架构及职责、创建工作安排、创建原则和激励措施。为扎实推进银政、银村、银农、银商、银企共建活动,搭建合作平台,深入开展信用户、星级信用村、信用镇(街道)的“三信”等级评定,提高农村信用评定基础信息在贷款授信、用信等方面的应用率。探索民间融资新模式。温岭市去年被列为全省首批11个省级民间融资管理创新试点县(市、区)之一,出台了《关于开展民间融资规范管理与服务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3]74号),通过给予财政奖励补助、提供500万元风险补偿资金、优化相关部门服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动民间融资管理试点工作有序、健康开展。建立民间融资服务中心,主要服务中小微企业,并优先支持经营性投资。中心首期注册资本1亿元,主要由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爱仕达、钱江、利欧、新界等企业和个人出资。至今年6月底,已撮合借贷159笔,撮合资金累计3.98亿元,余额达1.5亿元。在监管上,严格按照“支农支小”的要求,通过实施专门账户监管,严防非法集资,有效降低运营风险。 二、让金融支持落到实处 经过多年的发展,温岭金融业综合实力和抗风险能力大大增强,当然,也要看到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差距:如区域金融基础弱、网点少、成本高,金融服务的覆盖面和渗透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仍然存在;金融服务配套不完善;直接融资比例偏低;金融创新主体单一,创新机制不够;部分交叉类金融产品等创新业务有待进一步规范,金融秩序及监管仍需加强。因此,如何更好地解决好金融领域存在的问题,引导金融业牢牢把握服务实体这个根本,把发展实体、服务实体作为首要价值取向,推动实体与金融共生共荣,是摆在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支持重点项目及重点产业发展。围绕“建设大平台”工作要求,增加对以智能装备制造为重点的发展高端产业的城市新区、以建设产业新城的东部新区和以现代服务业发展带动传统制造业转型发展的铁路新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和商务综合体建设资金支持。同时,围绕建设工业强市工作,进一步增加对“四换三名”(机器换人、空间换地、腾笼换鸟、电商换市和名企、名品、名家培育)工程项目的信贷支持,推动打造在全国有影响力、在行业有话语权的现代产业集群建设。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科技创新企业发展的支持,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推动文化创意贷款,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优化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一是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要加快建设小微金融服务专营机构,推动银行延伸服务网点,下沉小微金融服务重心。二是鼓励创新服务金融产品。支持小微企业信息整合,推动小微企业信用贷款,进一步提高小微企业信用贷款比例。 积极开展科技贷款、小额担保贷款,开展股权、知识产权、订单仓单、林权、排污权、海域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抵质押贷款,加大对初创期和成长期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和保障。三是充分发挥保证保险的增信作用,发展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提高小微企业融资增信能力,探索政府、银行、保险共建小微企业贷款保险机制,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逐步扩大贷款保证保险覆盖面。规范民间融资。进一步探索民间融资规范化和阳光化道路,拓宽民间借贷领域的社会资金投资渠道。稳妥探索设立可行的民间融资服务主体。探索建立民间融资风险预警体制。推出民间融资利率指数,对民间借贷行为的利率进行指导。继续稳妥审慎推进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试点工作。通过民间借贷行为阳光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使城乡居民资本收入得到增加,同时遏制高利贷行为的发生,并防范和化解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开展金融创新。一是选择工量刃具等部分行业作为试点,发展“供应链金融”。围绕着供应链管理,提供物流服务、信息服务、商务服务和资金服务为一体的供应链物流金融服务,降低供应链的运作成本,促进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融合。二是探索利用保险资金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鼓励支持保险机构探索利用保险资金以股权投资、债权投资方式积极参与重大项目和实体经济;创新保险产品和业务,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三是探索建立科技银行。科技银行的贷款对象为创新型高科技企业,贷款用于技术引进、技术研发、新产品试验推广等科技创新业务,不得用于普通房地产开发和固定资产投资等。全方位拓宽融资渠道。把培育上市公司后备力量与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有机结合起来,加大对产业规模大、主业突出、经营效益良好、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推进非上市股份公司在场外市场挂牌交易,并积极创造条件实现转板上市。引导企业利用各类基金和交易场所,开展股权融资。大力推进债券融资,鼓励和支持企业发行区域集优债(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私募债或集合债,拓宽直接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积极推进上市公司的并购重组,优化股权结构和资产结构。支持上市公司充分利用增发、配股等多种方式再融资,实现低成本快速扩张。 作者:张永兵 单位:温岭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实体经济论文:金融业服务实体经济论文 一、泉州金融业发展现状与存在问题 金融配套环境较为薄弱,区域性金融中心城市吸引力不足。金融征信服务体系建设需要明确主体,建立信息采集和使用规范监管体系,目前全市金融业缺乏统一征信平台。金融专业人才储备不足,金融研究机构、信息分析机构和中介机构等高端服务缺乏,金融产业吸引力和城市金融产业层次有待提升。 二、泉州金融业税收情况 (一)税收概况 全市金融业税收增长速度快,高于同期金融业增加值和服务业GDP增长率。金融业2011~2013年税收占地税总税收分别为8.0%、9.3%、11.2%。2013年金融业缴纳国、地税税收42.2亿元,比增25.0%。按细分行业,银行业占71.1%,保险业占13.4%,证券业仅占5.7%。 (二)存在问题 1.地方可用财力偏低 财税体制规定,企业所得税中央分成60%,省级收入为40%(泉州商业银行和农商银行税收为市县级收入)。2012年全市金融业税收101771万元,地方实得财力17365万元,占32.2%。相比福州、厦门,泉州地方分成比例偏低,政府用于金融基础建设公共投入不足,客观上影响金融业发展。 2.金融业税收政策效用有限 (1)税收政策执行层面 企业享受减免税数量有限,税收引导作用受限。自2001年起,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截止2013年底,全省累计53户次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享受免税政策,而同期泉州却很少有企业申请该优惠政策。 (2)税收立法层面 准金融机构未能享受与金融机构相同的税收优惠,税收扶持作用偏弱。贷款公司、典当行等机构计提的风险准备金不得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负担相对较重,不利于扶持民间金融发展。 (3)个别领域综合税负过重 不利于民间资金阳光化,造成税源流失。直接借款给企业,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需缴纳25.6%的税费,企业取得的利息收入需缴纳30.6%的税费。税费负担过重,不利于隐性税源显性化,企业往往迫于账务处理需要才开具税务发票,否则通过账外流转利息逃避税收,民间借贷真实状况税务部门难以监控;一定程度上也抑制投资欲望,不利于企业直接融资。 三、提高金融业灵活、效率和安全性,做大做强泉州金融业 (一)银行、证券等监管部门充分发挥引导、管理和服务作用 1.培育多层次市场结构和多样化金融产品,提高金融服务品质 (1)搭建多层次市场结构,扩大直接融资比重 间接融资体系,逐步扩大非国有金融机构融资市场;直接融资体系,发展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并重。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和再融资,争取泉州高新区尽快纳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扩大试点范围。完善产权交易市场,发展商标、专利、品牌、碳排放权、集体林权、海洋资源等产权交易。促进债券市场发展,支持经济转型升级。争取泉州成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地区,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非金融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公司)债,推动中小微企业利用区域集优票据、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等融资。支持泉州法人银行机构发行小微企业贷款金融债、“三农”金融债,争取泉州成为福建省第三个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分中心。 (2)培育多样化金融产品 提高资源要素的流动性和利用率。引进和丰富金融产品,支持居民家庭首套自住购房、教育、旅游等信贷需求,助推消费升级。推广股权、债券、应收账款、仓单、保单等权利质押融资方式,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创新集体用地及房产可抵押贷款模式。创建网上“金融百货超市”,链接金融机构金融产品。举办金融产品创新评选大会,引进和推广金融产品。 (3)引导企业规范经营 提升金融服务水平。泉州金融业粗放经营方式尚未根本性转变,应由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转变,履行资本中介、财富管理、风险管理等综合金融服务提供者角色。探索“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电子商务”三位一体的新型模式,提升企业电子商务开拓市场水平,提高综合竞争力。 2.完善金融运行机制,引导资金投向实体经济。 (1)向上争取一定的监管创新权力 赋予非银行金融机构同等待遇。以创建和深化金改为契机,积极向中央争取一定的监管自主权,适当放松政策约束,因地制宜创新监管措施。在体制机制上,赋予非银行金融机构同等待遇,如可以联网征信查询系统、共享信用等级评定信息等。 (2)构建资金投向引导机制 支持产业集群、创新发展。按产业发展指导目录不同的指导基准利率,对扶持行业和项目予以优惠利率,严禁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建设项目提供新增授信。规范资金投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应以高端制造、文化传媒、高新技术服务为主。 (3)规范金融监管 防范金融风险。树立金融风险防范理念,对金融市场风险、产品风险和机构风险等进行有效识别、精确度量和严格控制,提前预测和采取措施,避免对实体经济造成冲击,维护区域经济金融安全。 (4)利用金融市场机制 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建立市场化准入退出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引导股权交易服务于资产兼并重组,优化生产要素配置,引进现代化产业项目与本地资本结合,畅通资本走出去的渠道。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鼓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引导产业链兼并做大做强。 (二)政府健全多元化金融组织体系,优化金融基础配套环境 1.优化金融主体结构,健全多元化金融组织体系 (1)吸引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来泉设立分支机构、区域总部 引进港澳台侨金融企业,增加金融供给,兼顾大中小企业的金融需求;增强竞争力度,推动金融服务均等化,降低金融投融资市场价格。 (2)支持成立地方法人金融机构 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推动泉州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引进战略投资者,发展准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参股地方金融机构,培育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设立产业基金、创投基金,壮大资本实力。 (3)成立公益性非营利机构 注重短期效益和长期效益相结合,避免资本逐利只注重短期效应的负面性。设立政府主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专项资金,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机制,设立小微企业互助机构,促进企业团体内生性增信。市财政出资探索设立市级再担保公司,发挥增信和共担风险作用。 2.优化金融基础配套环境,提升金融产业层次。 (1)建章立制,完善金融管理地方体系 以市委市政府或金融工作局等名义,制定关于规范金融市场主体、市场行为、中介服务等制度体系,坚持公开透明、简化审批原则,推动金改进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阶段。 (2)加强人才建设,创建综合信用体系 支持两岸三地、对外金融交流与人才培训合作,鼓励海外高级金融人才来泉工作,引进和培育具有战略发展方向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创建综合信用体系,构建区域性民间借贷登记系统、企业信用管理系统、金融信息共享系统,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服务市场,推动征信产品应用,发展信用评级机构,加强信用市场监管。 (3)实行财政奖励政策 对总部设在泉州的金融机构给予一次性新户奖励、新增信贷投放奖励及购地、购房补贴,对特定高端人才按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给予一定比例奖励。设立专项基金,用作地方企业风险担保金和金融调控资金。 四、先行先试,发挥税收政策作为空间,提升征管服务空间 (一)实行差异性税收优惠政策,发挥税收政策作为空间 从税收优惠政策上打通金融资本进入实体经济和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两个通道”,降低金融要素成本,缓解融资难、融资贵困境。积极向上反映,争取中央赋予泉州金改试验区国家层面税收优惠政策。 1.金融业试点改革实践需要阶段性探索和深入,税收政策发挥效果具有滞后性,建议将现有税收优惠政策优惠期限延长一定年限。 2.打通金融资本进入实体经济的通道。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对县区及以下地区所有金融机构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将享受减免税的小额贷款从限额5万元放宽至20万元。村镇银行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在一定年限内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按一定比例税前扣除。 3.打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通道。对个人通过股权方式投资金融机构减按10%征收股息红利所得个税;对个人通过债权方式购买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减按10%征收利息所得个税。对企业购买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取得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总部设在泉州地区的金融机构除了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外,新成立的可享受所得税“三免三减半”。对投入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产业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的企业,参照创业投资企业享受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授权泉州市政府民政、财税部门联合认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4.优化金融基础设施和配套环境。新成立的征信业、信用担保、再担保公司,营业税三年免征和所得税“三免三减半”,营改增后律师、会计师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增值税税负超过3%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5.建议中央、省适当调增金融业税收地方分成比例,或对泉州市增加财政转移支付比例。 (二)创新征管服务举措,助力金融环境建设 1.树立“企业诚信纳税推定”理念,促进企业提供真实财务信息,扩大企业查账征收面,构建“查账征收为主、核定征收为辅”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2.用好用足现有税收优惠政策。汇编金融业财税政策,开辟“金改”税收政策网上专栏。完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机制,动态跟踪执行效果,加强政策效应分析。 3.税务部门主动参与企业信用体系平台建设,提供量化信用评价,以纳税数据库帮助金融机构实现对中小微企业信用评价,简化贷款手续,提高审贷效率。 4.从税收角度建立泉州金融指数模型,创建新型数字分析平台和融资信息查询平台,为泉州金融业集群发展提供相关数据参考。 作者:黄木生 郑朝伟 单位:福建省泉州市地方税务局 实体经济论文:实体经济耦合协调虚拟经济论文 1耦合评价模型 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二者在规模上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一方面实体经济决定虚拟经济的产生,实体经济的发展影响虚拟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虚拟经济的发展是实体经济发展的反映,二者具有显著的“溢出效应”。从长远看,二者是相互促进的良性关系,但是一定程度上的背离也是市场经济规律作用下的产物。本文基于实体经济与虚拟偶和协调的视角,以反映二者耦合程度的耦合度为指标构建二者之间独立的耦合系统。假设存在m个独立又相互关联的系统ui(i=1,2,…,m)和uj(j=1,2,…,m),则多个系统的耦合度模型可以表示为C2=n([u1×u2×……×un)/Π(ui+uj)]1/n(1)当我们将条件限定为两个系统,则此时两系统的耦合度模型可以写为:C2=2({u1×u2)×/([u1+u2)(u1+u2)]}(2)两个系统之间存在正向和负向两种关系,则进一步模型可以写为:C2=u1×u22姨(/u1×u2),u1+u2>0-u1×u22姨(/u1×u2),u1+u2<姨0,C2[0,1](3)C2即是最终得到的耦合度指数,其值位于0~1之间。当值趋向于1时,则表明二者在实体经济促进虚拟经济发展的前提下协同发展,反之,虚拟经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当值趋向于0时,则意味着两个经济系统之间发展失调。为了使指标度量更加具体,我们在耦合度指标的基础上进一步构建发展评价指数和耦合协调度两个指标:U1+βU2D=姨CTD'=exp(-1D)(4)其中,C是根据式(1)、(2)、(3)得出的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耦合度,T表示实体经济或者虚拟经济的单独发展评价指数。D'为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耦合协调度,这一指标是在耦合度指标基础上的细化,其指标值涵盖了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相互状态,从极度失调到极度协调,共10个等级的耦合状态。 2测算结果及分析 根据第一部分构建的评价模型选择指标体系和相关数据。根据第一部分构建的评价模型选择指标体系和相关数据。衡量实体经济发展的指标主要是第一产业产值、第二产业主要是建筑业、工业等行业的产值以及第三产业产值,而虚拟经济的度量指标则与金融密切相关,如金融相关率、资本投入量、金融规模以及金融效率等。其中,资本投入量用固定资产投资与GDP之比表示,反映固定资产投资占GDP的比重对实体经济增长产生的影响;金融规模以巴南区所有金融机构贷款余额/区域实际GDP;金融结构以所有金融机构对企业贷款余额/所有金融机构贷款余额来表示;金融效率以贷款余额/存款余额来表示数据来源自《重庆市统计年鉴》和重庆市巴南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显示,2000年的0.2903逐渐上升至2013年的0.5809说明实体经济与实体经济耦合发展程度提升,二者出现良性耦合,即实体经济是虚拟经济发展的基础,虚拟经济则反哺实体经济。虽然至2013年两个系统的耦合协调度仍然不算太高,为0.5809,但总体上渐入佳境。进一步具体观察,两个系统各自的发展指数评价,可以发现其走势表现为波浪状起伏,两者的缺口逐渐缩小。尤其是自2007年之后,虚拟经济系统在两个系统的耦合关系中表现出较突出的作用,促进了两者的协调性。巴南区作为重庆主城九区之一,是重要的装备制造业、汽摩制造基地和公路物流基地。“十一五”期间经济发展呈现出速度加快、总量扩大,工业化快速推进,地区生产总值达到308.7亿元,年均增长16.6%。虽然巴南区的第一产业占有相当比重,但第二产业在实体经济中的地位日益突出。经济社会处于快速转型中,产业结构转型、新型城镇化对金融资本产生了巨大的需求,为金融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了重大机遇。但与此同时,从评价结果也可以发现,样本期间巴南区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之间的耦合协调度仍然偏低。原因在于,巴南区整体经济总量仍然偏小,产业结构仍然不尽合理,第二产业中过分依赖于汽摩产业、城乡二元经济鸿沟仍然显著,金融机构总量相对匮乏,金融资源配置不合理,农村金融体系不够健全,农村金融抑制现象比较严重,金融辐射力极其有限,金融中介链条不够完善,导致金融资本流入实体产业仍然存在障碍,需要进一步扫清。 3结论与对策建议 面对当前复杂严峻的国内外形势,必须认识到只有坚定不移地致力于实体经济发展,才能促进巴南总体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才能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中拥有优秀竞争力和抵御各类危机的根本实力。首先,实体经济是社会生产力的集中表现,是社会财富创造的本源。实体经济的发展为民生的保障、国民素质的提升、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稳定等方面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其次,实体经济是虚拟经济发展的动力。数据显示,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是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关系。实体经济决定虚拟经济的产生,而落后的、超前的虚拟经济都会阻碍实体经济的发展,而与实体经济相协调的虚拟经济的发展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注入强劲动力。因此,要在增强实体经济发展的内生动力的前提下实现二者的耦合协调发展。最后,实体经济的发展在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上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著名的盖洛普理论主张,就业问题将会衍生到社会生活中,即失业人数增加,亦即待就业人数增加,以税收占主导的国家财政收入减少,随之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将会严重影响一国的整体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可见,大力发展实体经济将是各国政府解决就业问题的必经之路。 作者:李涛 杨雪程 单位:重庆理工大学会计学院 实体经济论文:五大税种实体经济论文 一、引言 我国将实体经济作为经济转型的战略关键,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以促进实体经济的发展。然而,我国的实体经济现状仍不容乐观,还存在不少制约实体经济发展的问题。在这形势下,研究主要税种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关系,分析它们如何影响实体经济,就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在做实证之前,有必要对实体经济进行定义。现在国内外学术界对实体经济都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各个学者在对实体经济进行实证研究时使用的指标也不相同。我国工业增加值作为实体经济变量。实体经济是真正创造财富的经济形式,其涵盖行业比虚拟经济要大得多,因此从实证角度出发,必须先定义虚拟经济,继而反向界定实体经济范畴。最早提出虚拟资本这一概念的是马克思。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最早把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划分开来,并描述了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的运行过程。从马克思的定义出发,不能单纯地划分哪些行业属于实体经济,哪些不属于实体经济,而是要看其对应的具体经济行为是否属于实体经济过程。也就是看,这一经济行为产生的经济增值是否创造了价值,是否属于实体增值。所谓实体增值,是指商品或者服务在流通过程中因实际需要产生的内在增值;与之相对的虚拟增值则是指以商品为载体进行的纯资本流通,从而导致商品市场价格大幅上扬的“增值”,其实质就是资本的自我增值。 二、样本选取、变量说明和数据来源 由于我国很多税种都是自1994年税制改革后才开始征收的,所以样本选取从1995年到2013年19年间的数据,分别包括实体经济(RGDP)、企业所得税(EIT)、个人所得税(PIT)、增值税(VAT)、营业税(YYT)和消费税(XFT)的数据。其中,实体经济由国内生产总值减去金融业和房地产业的增加值,金融业是典型的虚拟经济,而房地产业既有实体经济成分,又有虚拟经济成分,但《中国统计年鉴》中的房地产业增加值不包括建筑施工活动,也不计算建筑施工创造的增加值,剩下的就是纯粹的虚拟经济成分。而一些年份对农产品等实体物质进行的炒作也算是虚拟经济的一部分,但是由于数据无法获取,且相对而言数额较小,可以忽略不计。2013年的税收数据来自财政部网站的财政数据,国内生产总值、金融业增加值、房地产业增加值数据则来自国家统计局的《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三、实证检验 (一)描述性统计分析 从1995年到2013年实体经济的增长率曲线是一个比较平稳的曲线,增值税增长率、营业税增长率和消费税增长率整体而言,与实体经济的增长率曲线非常贴近,其中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增长率上升或者下降的年份与实体经济完全一致,增长速度也十分接近,这与流转税在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地位十分吻合。消费税增长率在2009年突然提高,这主要是由于2009年实行了燃油费改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增长率曲线一开始波动较大,后来逐渐趋于平稳并贴近实体经济的增长率曲线,其中由于2011年基于结构性减税实行了个人所得税改革,个人所得税收入在2011年出现负增长。 (二)平稳性检验 为了减少模型变量间的波动性,消除异方差,以及得出变量增长率之间的关系,对所有变量取自然对数形式。由于变量样本是时间序列数据,为了避免变量之间出现伪回归现象,必须对变量进行平稳性检验。本文首先通过AIC准则确认各变量的滞后阶数,再采用ADF方法检验变量的平稳性。对各变量进行二阶差分后,在10%的显著性水平上所有变量均通过单位根检验。可见Lnrgdp与LNEIT、LNPIT、LNVAT、LNYYT、LNXFT均是二阶单整序列,符合协整检验的前提条件。 (三)方程的回归估计与协整检验 利用OLS法(最小二乘法)建立线性回归模型,由于所求得的回归方程的DW值都小于dL=1.08(N=19,K=2,取显著性水平α为5%时),说明回归模型存在一阶正自相关。 (四)Grange因果检验 Granger因果检验是用于分析两个变量之间Granger因果关系的一种常用方法。在前文实证研究中可以得出,RGDP、EIT、PIT、VAT、YYT和XFT在二阶差分下是平稳序列,且调整后的回归模型的残差RESID通过了ADF检验,是平稳序列,满足Granger因果检验的前提条件。 四、实证分析的结论与启示 从调整后的回归模型,可以得出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加1%时,实体经济总量增加0.113899%;个人所得税收入增加1%时,实体经济总量增加0.727112%;增值税收入增加1%时,实体经济总量增加0.635711%;消费税收入增加1%时,实体经济总量减少0.008897%;营业税收入增加1%时,实体经济总量增加0.764757%。在所得税方面,个人所得税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比企业所得税大,因此应该更加注重个人所得税的完善。在流转税方面,营业税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最大,其次为增值税,而消费税的影响为负。营业税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比增值税大的原因,可能在于虚拟经济组成成分的金融业和房地产业大多缴纳营业税,营业税通过影响虚拟经济,加大了自身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消费税的影响为负,但其回归系数很小,对实体经济的影响不大明显,这说明目前我国消费税不够完善,一方面是消费税税收收入太少,无法对实体经济产生重大影响;另一方面则是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太过狭窄,没有从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资源配置方面来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根据Granger因果检验结果,企业所得税和实体经济互为因果,且企业所得税可以对后三年的实体经济产生显著影响,实体经济可以对后四年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产生显著影响。可见,企业所得税对实体经济的影响是一个长达3年的过程,我们在制定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的时候,不能只考虑当前的情况,还要考虑政策的长期影响。个人所得税是实体经济的Granger原因,且对第三年和第四年的实体经济产生显著影响,这说明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政策调整在短期内影响不大,主要是对长期的影响,因此,个人所得税的完善要注重对实体经济的长期效应。增值税和实体经济互为因果,且增值税在长期内对实体经济产生显著影响,这与增值税为我国第一大税种相符合,所以要注重增值税调整对实体经济的短期和长期的影响。营业税和实体经济互为因果,其中营业税对第一年的实体经济影响不显著,对第二年和第三年的实体经济影响非常显著,第四年影响相对降低。可见,营业税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存在滞后性。因此,在制定相关营业税税收政策时,要有先见性,提前注意到营业税对实体经济的制约问题。消费税和营业税的情况类似,但影响的显著性较营业税低。同时,针对实体经济问题进行临时性的税收政策调整,应主要是能够对实体经济下一年产生显著影响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税收政策调整。 作者:陈宝熙 许锦锋 单位:福州大学财政金融系 实体经济论文:我国中小实体企业经济论文 一、当前中小实体企业的经济环境 (一)社会经济状况 1.经济下行压力加大。 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依然严峻复杂。2014年2月份,中国制造业采购经理人指数(PMI)为50.2%,尽管PMI仍保持在50%荣枯线以上运行,处于扩张期,但连续三个月的下降,表明宏观经济下行压力进一步加大;2014年1~2月份累计全国工业增长8.6%,同比回落1.3个百分点;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7.9%,同比回落3.3个百分点;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1.8%,同比回落0.5个百分点;出口同比下降4.3%。以上数据综合显示,当前国内宏观经济企稳基础尚不稳固,经济下行压力依然很大。 2.市场需求疲软。 一方面,美国和主要发达国家的进口需求减少。美国和主要发达国家经济进入萧条期,市场需求萎缩,对我国实体企业的影响之一就是进口下降,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导致我国大批中小实体企业开工不足。另一方面,国内需求不足。首先,投资需求不足。由于受市场预期、融资困难等影响,造成全国固定资产投资增速高位放缓。2014年一季度,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68322亿元,同比名义增长17.6%,增幅比2013年同期回落3.3个百分点。其次,消费需求不足。由于收入长期向资本集中、社会保障能力明显不足、经济收入增长低于GDP增长速度、城乡居民收入差距逐步拉大等原因,导致国内消费需求长期不足。 3.通货膨胀压力有所缓解。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显示,2013年全年CPI涨幅为2.6%,总体物价上涨温和可控,远低于全年的官方调控目标(3.5%),较好完成了全年物价调控目标。进入2014年第一季度CPI增速为2.4%,继续保持物价温和上涨趋势,预计2014年通货膨胀压力将有所缓解。主要出于以下几个原因:一是从当前的经济运行态势看,2014年中国经济增速将比上年略有下降,这将成为抑制物价上涨的主要因素;二是国内工业生产领域产能过剩,产品供大于求的格局短期内难以改变;三是粮食产量连续10年丰收,国内粮价已经高于国际价格,上涨空间有限;此外,猪肉价格持续低迷且当前生猪存栏较高,快速上涨的动力不足,以往影响物价涨幅的“猪通胀”将难以再现。温和可控的通胀水平,为中小实体企业降低原材料成本、抵消需求不足的影响提供了机遇,同时,也为政府制定调控中小实体企业的后续政策留下了空间。 (二)国家经济政策 1.财税政策利好。 2014年,我国政府继续实施积极的财税政策扶持中小实体企业。一方面,税收优惠将继续向中小企业倾斜:2013年8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暂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并暂不规定减免期限;同时,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范围由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扩大到低于10万元,其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要进一步扩大“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区域范围、行业范围,最终在全国范围内全部服务业实现“营业税改增值税”。同时,国务院强调抓好收支管理。经济增速趋缓等原因致使当前各地财政收入增速出现较大幅度回落,部分地方政府也出现了收“过头税”的情况。针对此现象,下阶段在狠抓增收节支的同时,会加大对征收企业“过头税”的督查力度。严格非税收入的管理,切实依法依规征收,坚决防止虚增非税收入和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情况的发生,最大程度减轻中小实体企业负担。 2.货币政策不宽松。 从2011年起,我国告别“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组合,转而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2014年中央银行提出“货币政策灵活应对,增强前瞻性和针对性,适时适度预调微调,维持经济发展的稳定”的货币政策,预计未来依然会保持中性偏紧的状态。判断依据有三:一是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是高层确定的经济工作重心,去杠杆、去产能的压力巨大,从根本上制约了货币政策放松的可能;二是美元走强带动国际大宗商品价格上行,我国面临的输入型通胀压力增加;三是食品价格、劳动力成本、原材料成本等持续温和上行,未来通胀虽然突破全年控制目标的可能性不大,但仍然存在一定压力。因此,总体来看,中小实体企业依然会面临贷款难的问题,甚至已经得到贷款的中小实体企业面临银行“抽贷”的风险也将加剧。 二、影响中小实体企业经济环境的深层次原因 软环境过硬、硬环境过软的问题是制约中小实体企业发展的根本原因。下面从构成企业经济环境的两个方面———社会经济环境和国家经济政策环境分别进行分析。 (一)社会经济环境 1.发展环境欠佳依然是制约中小实体企业发展的客观原因。 2012年以来,国务院先后清理取消调整460项行政审批项目。但是,政府部门仍然大量通过投资项目审批、市场准入、价格管制等手段直接干预企业的经营活动,经济调节“越位”、市场监管“缺位”、社会管理“错位”以及公共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据调研,新建或改扩建一个采矿类企业,需要发改委、国土、煤炭、环保等多个前置审批手续,每个部门的手续又细化成很多程序,而且基本都集中在省级部门,前置审批手续全部办下来需要1~3年时间,甚至4~5年时间,等到所有前置审批手续办全,投资者看准的项目最佳时期可能已经错过。因此,导致部分企业只能一边违法违规生产,一边办手续。 2.要素配置不公平是制约中小实体企业发展的主要原因。 (1)土地方面,大型企业用地指标多、中小企业用地指标少。 中小实体企业产业发展用地没有被统一纳入计划,在安排国家、省、市重点项目用地和中小企业建设项目用地上不能统筹考虑,未能满足中小企业在新建、改建和扩建中的合理用地需求,特别是在县一级用地指标少;相对城镇化建设,房地产开发的土地指标多而工业用地指标少,一些好的项目因为没有土地而不能“落地”,制约了县域中小企业的发展。 (2)资金需求方面,中小实体企业融资难问题依然比较突出。 首先,中小实体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机构“惜贷”、“惧贷”。商业银行信贷发放偏向国有大型企业,对中小型企业敬而远之。其次,企业普遍存在资本金不足、不动产资产缺乏的现象。以山西省朔州市为例,大部分中小企业用地属于集体性质或租赁用地,所以不能作为银行抵押资产,导致贷款困难。这些都是影响金融部门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根本原因。 (3)技术、人才是制约中小实体企业发展的瓶颈。 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用人难、留人更难。多数年轻人热衷于选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工作,不愿意在中小企业就业造成中小企业的员工流动性大,“留不住”专业技术人才的现状。 3.市场准入不公平是制约中小实体企业发展的重要原因。 中小实体企业市场准入条件高,仍然存在“进入难、壁垒多、遭歧视”的问题。中小实体企业在市场准入领域受到限制,尤其是一些城市基础建设及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方面,如燃气、水、电、供热等受到限制;另外,中小企业能进入的市场门槛不仅比大型企业高、甚至比外商企业高;而且,各级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对外来企业、大项目有各种优惠政策,而对本土的中小企业发展关注不多,最后导致一方面政府不遗余力招商引资,另一方面却出现本土资金闲置或外流的情况。 (二)国家经济政策环境 1.产业政策频繁调整使中小实体企业“应接不暇”。 国家、省级层面产业政策缺乏长期性、连续性和科学性。如目前以“淘汰落后产能”为出发点的产业政策频繁调整,使企业应接不暇,投资大项目才是第一要务,根本没有精力和时间搞创新。一方面,给企业投资造成重大损失,压抑了民间投资激情;另一方面,造成由低端设备、落后设备的“产能过剩”转变为高端设备、先进设备的“产能过剩”,极大地浪费了社会财富。 2.扶持中小实体企业发展的法律环境不健全。 目前,适用并鼓励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及条例不多,只有《中小企业促进法》、《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这些法律、条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优化了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环境,但仍存在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因素。一方面,政府自由裁量权较大,间接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进入和经营成本;另一方面,这些条例原则性的条文多,缺乏相应细致的配套措施和组织措施,可操作性不强;另外,在金融信贷、税收、技术开发、政府采购、人才培训等方面缺乏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扶持、保护法规,致使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受到诸多制约。 3.缺乏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有效渠道。 一些涉及中小企业发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不够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不能严格执行,对中小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检查现象依然存在。中小企业缺少投诉渠道,中小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提出的行政复议等,政府部门不能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 三、优化中小实体企业经济环境的对策建议 (一)社会经济环境层面 1.保证保障生产要素公平供给。 政府要对中小实体企业的投资领域按照“非禁即准”、“非禁即入”的原则,全面放开竞争性行业和投资领域,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探索民间投资的新路径,使民间资本真正享受平等待遇;同时,市场社会环境要不断优化,不仅要吸引外来投资,还要吸引本地的中小企业家在家乡投资,并实行招商引资同等待遇。 2.健全支持中小实体企业发展的金融体系。 一是引导鼓励现有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产品创新和业务模式创新,为中小企业提供优质高效快捷服务和个性化金融解决方案;二是大力发展小型金融供给机构,推进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民间资金互助社等中小金融机构服务企业能力,通过吸纳、融合等路径将民间借贷市场“融入”当地金融服务体系,有效监管资金数额和流向;三是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完善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为民间借贷构筑一个合法的活动平台,从借贷形式、相关手续、双方的权利义务、准入条件、融资使用范围、利率水平、税收征收、违约责任等方面明确界定行为准则。 3.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完善先进的企业信用体系,我国的企业信用体系建议以资源共建为手段、资源共享为目的,提高企业信用系统利用效率。即除了企业的基础信息和信贷记录等基础数据外,整合工商、税务、社会保障、公安、法院、质检等部门的信息资源,逐步建立起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信用监督和信用使用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服务平台,形成资源共享、信息互通的企业信用评价服务体系,充分发挥信用信息服务在缓解企业融资难的重要作用,减少信息不对称,优化企业融资环境。 (二)国家经济政策层面 1.制定各行业中长期规划。 不同行业的企业面临的问题和困难也有所不同。例如资源型企业最大阻力在于采矿证的审批,化工企业感觉环评压力大,商贸流通业对融资的需求大,制造业面临的是技术、人才短缺难题,农业龙头企业最大障碍是用地问题。因此,应针对不同行业出台不同的产业规划、鼓励措施和扶持政策,且不要频繁变动,一方面使得政策更有针对性和稳定性,另一方面使得企业不会盲目投资,节约社会财富。 2.继续减轻中小实体企业税费负担。 在当前中小实体企业所面临的经济环境下,降税费、减轻企业负担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要“做减法”,扩大各类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一步减轻中小实体企业税费负担,提高企业利润率,增强企业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要“调结构”,目前的结构性减税更多的是扶持产业发展或中小企业的临时性举措,还没有成为一项基本和长期的税收政策,因此,建议要尽快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行业和地区范围,引导企业转型发展,以增强实体经济对社会投资和人才的吸引力。 3.进一步优化政府审批服务。 深化政府审批服务改革,最大限度地简政放权,减少审批、核准、流程和范围,充分发挥基层政府与职能部门的监管积极性。因此,建议分规模、分种类下放部分审批权到市、县,逐步实现权责对等,提高审批效率,缩短企业“落地”时间。 作者:何静单位:山西省社会科学院 实体经济论文:改革实体发挥税收调节服务经济论文 编者按:本文主要从高校后勤实体改革涉及的现行税收政策;高校后勤实体改革税收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高校后勤实体税收规范化管理的思考进行论述。其中,主要包括:高校后勤不再只是高校内部一个封闭的特殊市场、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享受和承担税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彻底取消了高校后勤享受的免征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法规滞后,政策法规不明确、缺乏连续性、高校后勤实体自身的改革不规范、不彻底、完善税收、行政法规,为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规范化管理提供法律保障、加强相关部门联合,健全和完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等,具体请详见。 【论文摘要】《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颁布实施,从政策上明确了对高校后勤企业的有关经营活动实行减税和免税,但是,在实际的实施过程中却遇到很多问题。因此,研究中国高校后勤领域税收政策的历史和现状,对于深化高校后勤实体社会化改革,加强高校后勤实体税收管理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高校后勤实体改革税收政策规范化 随着高校“教育产业属性”的提出,高校后勤不再只是高校内部一个封闭的特殊市场,正日益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税收角度来说,这就意味着高校后勤经济实体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人,享受和承担税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不仅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还可以为国家贡献税收。同时,高校后勤社会化后,可将主要精力用于教学和科研,减轻我国长期以来计划体制模式下高校办学形成的沉重负担。 1高校后勤实体改革涉及的现行税收政策 (1)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为高校师生食堂提供的粮食、食用植物油、蔬菜、肉、禽、蛋、调味品和食堂餐具,免征增值税;经营此外的商品,一律按现行规定计征增值税。对高校后勤实体向其他高校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免征增值税;向其他社会人员提供快餐的外销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2)营业税。对从原高校后勤管理部门剥离出来而成立的进行独立核算并具有法人资格的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经营学生公寓和教师公寓及为高校教学提供后勤服务而获得的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社会性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而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现行规定计征营业税;对设置在校园内的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食堂,向师生提供餐饮服务获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3)所得税。《关于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明确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2006年8月18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100号文《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及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彻底取消了高校后勤享受的免征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4)房产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税收的征收规定。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对在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中因建学生公寓而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费附加,由于是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一定的比例附加征收的,在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税的同时,也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2高校后勤实体改革税收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法规滞后,政策法规不明确、缺乏连续性,直接了税收征管工作的有效开展。政策法规不能及时反应和规范高校的后勤改革。2000年以来,以高校扩大招生这一政策背景所带来的高校大发展和引发高校投资多元化,以高校后勤服务社会化引发的高校资产经营盈利性,在税收政策层面上开始把高校纳税主体从免征范围放置于实际征收范围中去。 严格说来,文件通知并不等于法律法规,其严肃性和刚性都严重缺乏。随着高校后勤社会化改革的不断发展,原有的《通知》已不能适应客观经济形势的变化,税收征管中存在一些不明确问题,难以保证税收征管及时到位。 (2)高校后勤实体自身的改革不规范、不彻底,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税收征管的规范化与否,与高校后勤实体的改革是否规范,是否到位,有着密切的关系。从表面上看,几乎所有高校都已完成了后勤系统的剥离,实现了独立纳税人的过度,但实际上,有些学校的后勤改革是在走过场,实质上并未发生变化。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产权明晰,权责分明,我国高校后勤资产的所有权在国家,占有权在高校,后勤实体对后勤资产只有不完全意义上的经营权,没有对其所经营资产的占有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后勤实体不是真正的法人主体,也就不可能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这一切从根本上妨碍了高校后勤改革,客观上为税收征管带来了难度。(3)税收征管和手段滞后,管理不及时、不到位,漏征漏管现象严重。税务机关对高校后勤活动的税收征管基本上仍限于对高校后勤对外服务部分,而对于由学校后勤部门直属的、专门为学生提供食宿及日常生活服务的机构,这一部分潜在的税源,未能进行有效的登记和管理,造成该部分税源疏于监管,造成税收征管对高校后勤社会化服务的管理不到位。 3高校后勤实体税收规范化管理的思考 (1)完善税收、行政法规,为高校后勤社会化税收规范化管理提供法律保障。关于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立法,应本着有利于征收管理、有利于依法治税、减少涉税争议、加强监督管理的原则进行。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管理,要本着有利于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服务于、服务于社会的原则进行,这样,才能有效地促进税收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规范化管理,促进高校后勤组织的规范运转。 (2)改进税收征收管理手段,加强税收信息化建设,逐步使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征管进入正规轨道。对高校后勤社会化的税收规范化管理必须以信息化管理为手段,把税收信息化建设作为规范化管理的切人点,完善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税务机关要积极构建功能齐全、提升信息技术的应用水平,加强系统管理,确保信息安全,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3)加强相关部门联合,健全和完善社会综合治税机制,全面加强对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管理。因为高校后勤实体的经济活动涉及到工商营业执照的领发,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多个税种的税款征收和缴纳,涉及到对高校的财政拨款等诸多问题,涉及到国税、地税、财政、银行、工商等部门之间的协调与配合。为了更好地促进高校后勤改革,带动高校发展,完善税收管理,需要上述部门之间加强协调与配合,扩大信息交换的范围,实现社会信息资源共享。 自2000年国家出台对高校后勤实体的政策以来,几经变更,形成了对高校后勤实体相关税收政策的不断修改和变化,也加重了税务部门对于高校后勤实体税收管理的难度。面对这样的现实,加强对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规范化管理,亟待解决。这不仅关系到税务机关对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的税收管理,更关系到如何发挥税收调节经济、服务于经济、服务于社会的作用。在我国税收制度不断完善和发展的今天,加强对高校后勤实体的税收管理作为国家税收工作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实体经济论文: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论文 一、理论层面 实体经济的固有问题,不能都归咎于金融体系。以小微企业发展为例,目前确实存在一些商业银行不愿意向小微企业发放贷款,主要是由于个别地区和行业的小微企业风险积聚,究其原因,除了企业本身经营问题之外,还要综合考虑财税政策、准入政策造成的成本上升。因此,从经济政策入手,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的负担,对于其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长期以来,我国经济创新动力不足,税负过重,行政审批过多,创业成本过高;运行成本过大,内生增长动力不足。这些问题都需要通过经济政策改革,推动经济转型升级,释放被禁锢的活力,寻找新的经济增长点。总之,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问题需要从经济金融互动的角度出发,深入分析其相互作用机制,并且,做好宏观制度及微观传导设计,才能促使二者两性互动。 二、货币政策层面与金融制度层面 (一)货币政策应该为经济提供良好的货币环境。金融制度的供给也是影响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变量。事实表明,过度宽松的货币环境是助长投机因素的温床。如果在资产价格异常波动的阶段,即使对企业发放贷款,这些资金也很有可能避实向虚,而不是真正应用于生产领域。 (二)货币政策调控不应使经济形成对货币的依赖。多年以来,中国的实体经济与货币政策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一放就乱、一紧就死”,经济下行时刺激政策出台、经济好转时刺激政策退出。目前,我国M2/GDP比率已经很高,意味着资金的产出效率明显下降,也意味着整个社会的杠杆率较高。在此货币环境下,金融机构面临两难抉择。 (三)货币政策要关注融资成本,运用相关工具进行调节。这一方面要求货币政策从数量型向价格型转化,另一方面需要加快资金价格改革,从而充分发挥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 (四)要进一步加快金融体制改革。通过改革准入制度,推动金融机构良性竞争,提高服务实体经济的水平。加快资本市场发展,通过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提高金融动员资金的能力。大力鼓励社会创业,使资本、科技与企业家精神充分结合。从宏观审慎管理的角度,抑制地方政府的投资冲动,确保实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加快金融领域的简政放权,是引导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重要途径。 三、监管政策层面 (一)从监管上杜绝层层加水、体内循环的问题。2014年4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出台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即是很好的范例。在此之前,金融机构通过一系列产品和交易结构的复杂创新,银行信贷资产化身为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券商资产管理计划等,旨在规避监管。企业通过资金池等非信贷渠道获取资金,导致融资成本提高。此类问题必须从监管层面加以杜绝。 (二)信贷资金的监管应严格按照《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项目融资业务指引》的规定,坚持受托支付,避免挪用,坚决打击挪用信贷资金进行投机炒作的行为。 (三)注重高频交易的监管。随着技术的发展,在金融市场上出现了利用高频交易套利的行为。高频交易对于市场具有强烈的影响,对于金融市场的发展有利也有弊,需要结合服务实体经济的目标健全相应的管理机制。 (四)加强对金融创新的引导。金融产品的设计和金融业务的延伸应以国家的产业政策为前提导向,禁入产能过剩行业,对于新兴产业中的中小微企业应定向投放,降低其融资成本。对于金融领域的创新产品,特别是交易结构复杂的创新产品,应要求金融机构充分披露信息,监管者要充分掌握产品功能、设计原理及其风控措施,以正确作出引导、加强监管。 (五)探讨建立全国性资金流向监控系统,及时掌握信贷资金、银行表外业务、类信贷业务等各类金融工具融入资金的流向,以保证监管实效。 四、金融机构层面 金融机构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在经济周期中始终保持稳健。一要不断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增强市场反应能力,抓住市场机遇,在支持经济实体的发展同时,提高壮大自身实力。二要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努力防控经营过程中的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健全审慎经营机制,运用风险抵补措施缓冲经济周期带来的影响。三要不断开发金融技术,努力控制成本,延伸服务范围。四要坚持金融创新。创新始终是金融机构发展的重要动力。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经济形势的解读,由此找准支持的对象、产业和企业。金融机构应当创新金融工具、设计出新型的融资方案,为新兴产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企业转型,促进产业升级,推动整体经济形成内生增长动力。 五、金融基础设施、金融生态及金融技术的层面 (一)加强金融基础建设。尽快建立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完善登记、托管、支付、清算等金融基础设施,为金融支持实体经济提供便利。 (二)从金融基础设施的源头根绝监管漏洞。很多看似监管的问题实际上与金融基础设施有着很强的关联。比如,如果企业账户管理规范、绝大多数交易以及全部大额交易都通过电子渠道结算,资金流向清晰且有迹可循,则资金监控就较容易,防范信贷资金挪用的成本就会降低。又如,如果合同管理、发票管理规范,那么利用假合同、假票据骗取金融机构融资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 (三)优化金融生态是吸引资金的重要手段。在不同经济阶段、不同地区,由于地区经济水平、金融生态状况存在差异,因而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力度也不一,持续优化金融生态是提高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力度的重要途经。 (四)推动金融技术的进步,不断拓展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范围。批量授信技术的发展,极大地拓宽了小微金融的范围;互联网金融技术的发展,使得低门槛甚至无门槛融资产品大量面世。因此,金融技术的进步有助于解决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问题。 作者:白莹 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 实体经济论文:资本市场实体经济论文 一、江西资本市场发展取得一定成效 期货服务实体经济取得一定进步一是推动期货市场服务三农基地建设,现有期货市场服务三农点基地3个,2014年新增1个;早籼稻交割库7家,占全国总数的39%。二是积极推动在鹰潭设立铜期货交割库,为我省铜产业链企业提供更为便利的期货市场服务。三是支持江西洪门实业集团申请鸡蛋交割库。四是鼓励期货经营机构加大服务三农力度,以农业龙头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建立“期货+农业企业+农村合作社”服务模式,为企业提供高效的风险管理服务。五是与交易所合作举办粮食期货规则、晚籼稻期货和豆粕期权培训,加大针对三农宣教力度,促进企业正确认识农产品期货。 二、持续推进监管转型,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一)适应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加快推进首发上市 抓好改革方案出台前4家在审企业的上市推进工作,力争6家辅导备案企业年内上报IPO申请材料。积极推动辅导备案企业和后备企业尽快完成规范工作,做好对接新的股票发行制度的准备。支持非上市公众公司在“新三板”市场挂牌,拓宽融资渠道。 (二)积极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 加快推进全省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切实满足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企业差异化的融资需求。支持上市公司用好并购重组再融资平台,大力整合优质资源,促进转型升级,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积极支持全省新一轮的国企改革,做好对接。加快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私募平台市场等场外市场发展,积极协助全省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建设,支持设立机构间私募平台,支持股权众筹融资在我省试点。贯彻执行证监会《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文件精神,引导支持省内中小微企业,紧抓债券市场大发展机遇,充分利用债券融资。 (三)推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加快发展 支持3家法人机构采取IPO、发行证券公司债、短融、回购等方式增资扩股。支持有实力的民营资本、专业人士在江西发起设立或参股证券期货机构。积极争取专门服务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小微证券公司试点。支持证券期货公司开展业务创新,丰富产品结构与业务条线,提高市场竞争力。支持2家证券公司开展互联网金融试点和公募基金管理、基金托管等业务。 (四)提高证券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引导和支持2家证券公司开展柜台市场、私募市场等场外市场业务,对接中小企业融资需求,发挥专业优势,做好股权文化宣传与普及,积极参与江西资本市场发展。加强期货市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抚州设立鸡蛋期货交割库,支持南昌设立铝期货交割库,促进期货市场功能发挥。鼓励期货经营机构加大服务实体企业力度,支持实体企业参与利用期货市场。支持具有服务实体经济特色的期货公司来赣设立分支机构,优化期货经营机构网点分布,完善服务实体经济网络。 (五)有效防范市场风险,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以风险和问题为导向,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加强风险防范,着力维护市场稳定。一是以信息披露监管为中心,强化对上市公司风险的监控监测,坚决、稳妥、有序实施新的退市制度,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合法合规借助资本市场谋求发展。二是以落实合规与风险管理为重点,坚守合规经营底线,健全风险管理体制,严防证券期货行业创新潜在风险。三是强化以风险和问题为导向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和私募基金风险监测监控,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及时启动现场检查,依法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立案稽查。四是坚决遏制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以及市场操作等违法犯罪行为,保持对非法证券期货经营活动的高压态势,全力打造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 作者:滕必焱 实体经济论文:烟花鞭炮产业实体经济论文 一、醴陵烟花鞭炮产业融资现状 产业信贷需求与信贷供给不匹配。醴陵市烟花鞭炮行业贷款余额由2010年的1.2亿元到2013年的4.05亿元,一直处于增长乏力、低位徘徊的状况。但是烟花鞭炮行业企业数量和规模不断扩大,增加总产值由2010年的120亿元增长至2013年的224亿元,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烟花鞭炮属于周期性生产行业,每年的清明节后至农历新年前为烟花鞭炮生产和销售的高峰期,农历新年后至清明节前为货款回笼期。这样的特殊性对烟花鞭炮生产企业来说,流动资金需求显得更加迫切,90%的生产企业需对外融资,企业旺盛的信贷资金需求与信贷供给矛盾极为突出。烟花鞭炮企业要想做大做强,实现产能、规模上台阶,必须解决资金供给这一难题。 二、醴陵烟花鞭炮产业融资难的主要原因 受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机制、企业自身情况等诸多因素困扰,醴陵烟花鞭炮企业的资金需求得不到有效满足。 (一)抵押担保物普遍不足,承贷能力较弱 醴陵市多数烟花鞭炮行业企业均为中小微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企业生产发展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就是向金融机构借贷没有充足的担保抵押。新建企业多数没有办理土地证,或虽然办理了部分土地证,但是建厂房用地多为山坡丘陵地,价值低、变现难,解决不了抵押担保问题,难以与当地金融机构建立信贷关系。 (二)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约束,企业获贷难度大 受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体制的约束,醴陵当地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对烟花鞭炮企业发放贷款门槛高,而烟花鞭炮企业规模小,财务信息不规范,难以获取商业银行的授权授信。目前,各行普遍的放贷模式是以个人资产作抵押发放烟花鞭炮业个人生产经营贷款,这就直接限制了贷款总量,不能满足企业的有效信贷需求。 (三)担保、评估、登记费用过高,增大了借贷成本 烟花鞭炮企业向银行贷款,办理抵押登记跟贷款合同走,每借一次贷款就要评估、登记一次,评估费率为贷款额的0.4%、登记费率为0.5%。另外如果由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要支付贷款金额2%-4%的担保费用,直接加大了企业借贷成本,综合融资成本达到12%-15%,企业难以承受如此高的融资成本。 三、醴陵沪农商村镇银行支持烟花鞭炮产业发展模式和成效 醴陵村行充分利用自身贴近市场、决策链条短、机制灵活、全部信贷资金投向县域的特点,依托主发起行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传统经验优势,优化信贷流程、创新信贷产品,有效支持了当地烟花鞭炮产业发展。成立一年多以来,先后为40余家小微烟花鞭炮生产企业,20余家花炮原材料及花炮机械生产企业共计输血近8000万元,且一直保持零不良和收贷收息两个百分之百的良好记录。 (一)加强银政合作,搭建平台有效缓解小微烟 花鞭炮企业融资难问题。为了加大对当地特色支柱产业的信贷支持,有效化解小微花炮企业融资难题,醴陵村行非常注重发挥政府的行政推动和项目推介作用,积极深化银政战略协作。先后与醴陵市花炮局、南桥镇政府、白兔潭镇政府、浦口镇政府等经济主管部门及花炮主产区政府签订了信贷融资协议,召开了由花炮局、乡镇政府和推荐企业共同参加的融资推介会并逐一落实贷款协议。一方面村行为地方政府支柱产业发展提供融资支持,另一方面政府利用行政手段规范企业经营生产模式,打造当地良好信用环境,防范村行信贷风险。如来自南桥镇的3家企业迫切需要融资,但是由于企业缺乏银行业认可的抵押物,很难获取银行融资,村行与南桥镇政府搭建了银政战略协作平台后,政府配合村行核实了该三家企业的诚信状况、生产规模、纳税等重要信息,并承诺在贷款存续期持续对三家企业的经营生产进行监管和规范,村行通过“联保贷款”的形式为三家企业授信300万元,极大地缓解了3家企业的短期资金周转紧张问题。通过以上模式的复制推广,醴陵村行在助推当地花炮产业发展上卓有成效。2013年烟花主产区南桥镇政府授予醴陵村行“支持产业发展先进单位”称号。 (二)“信贷工厂”模式铺就小微烟花鞭炮企业 融资绿色通道。针对醴陵市小微企业蓬勃发展和小微企业贷款“短、小、频、急”的需求特点,醴陵村行率先在同业中建立了小微企业“信贷工厂”运作模式———强化银行内部中后台业务的集中化处理,将小微企业贷款业务受理、评级授信、信贷审批、信贷放款、贷款回收等业务环节融为一体,并按照“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为小微企业客户提供一站式高效率服务。特别针对当地产业集群化较高的烟花鞭炮产业的小微企业贷款在程序上实行“三减”:一是减少流程。将小微企业贷款十余道工序落实到5个岗位,并实行AB角管理,流水操作。二是减少环节。加强内部前后台衔接,在审批上实行限时审批,并为急需客户建立“绿色通道”。同时,扩大低风险信贷业务审批权限,进一步缩短决策链条。三是减少操作。对已贷款客户,通过基础资料比对参考,简化企业申报材料内容;对优质客户,采取跟踪式操作,提前组织授信,减少企业贷款等待时间;对意向性目标客户,超前介入,建立资料库减少不必要的调查时间。通过这“三减”缩短小微企业贷款时间,大大提高贷款业务办理效率,符合授信准入的小微企业贷款一周左右就可以资金入账。这一“轻装”行为,让许多中小微企业尝到甜头。烟花生产私营业主刘先生就是这样一位受益人,以前在其他银行申请一笔贷款,层层审批,还要陪着往株洲市区跑审批,费时又费力。而如今,他通过醴陵村行的小微“信贷工厂”,在一周内获得了120万元的个人助业贷款,为其经营企业解了燃眉之急。 (三)金融服务“专业、精细”,为小微烟花鞭炮 企业量身定制融资产品。根据醴陵小微企业特点,醴陵村行以烟花鞭炮生产销售企业为优秀,按产业链配备标准化产品,不断进行产品创新。一是对烟花鞭炮原材料、造纸、印刷、包装、花炮机械生产等上游生产企业特别分散、规模普遍微小的特点,配备个人经营性联保贷款、以个人资产为抵押的个人经营性贷款以及“惠众卡”等产品。二是对规模较小的烟花鞭炮生产销售小微企业,以厂房抵押及全额保险、适当引入担保公司担保的方式提供流动资金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等产品。三是结合当地集群产业特点,对规模相对较大的烟花鞭炮生产中小企业,筛选自有经营实体、证照,非关联关系的,互相对各自经营情况及人品熟悉,且业务无冲突,经营情况较好的,不能提供有效不动产抵押的生产企业,采取以联保的方式予以融资支持。通过制定专门的“个人生产经营联保贷款管理办法”,对联保体的基本要素条件,授信要素、流程等予以规定,对联保体成员的开户情况、保证金支付等均以明确,大大提高烟花鞭炮企业的融资效果与效率。 四、进一步加大烟花鞭炮产业金融支持的工作建议 如何更好地、从根本上解决醴陵烟花鞭炮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仍然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更有效的措施,提供相应的政策保障。 (一)建立湖南省、市、县三级多层次信用担保体系 醴陵没有一家政府背景的担保公司,现有信用担保服务机构远不能满足担保需求。加上醴陵市烟花鞭炮企业水平参差不齐,且抵押物不规范,抗风险能力差等原因,金融机构对其信贷支持十分有限。建议建立以政府出资为主的信用担保机构,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建立省、市、县三级多层次信用担保体系,提高担保体系运营效率,为烟花鞭炮企业获取银行贷款提供信用支持。在必要时行使行政措施,利用安全生产许可等措施,确保担保工作的顺利开展,最大限度地降低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 (二)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抵押贷款业务 为小微烟花鞭炮企业拓宽融资担保渠道。建议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抵押贷款业务的相关指导意见,并做好相关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土地经营权争议仲裁、贷款损失保障或补偿机制等配套工作。另外,商业银行特别是涉农金融机构也尽早谋划,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政府指导意见开展相关业务。 (三)加快行业结构调整,组建地方烟花鞭炮集团 烟花鞭炮行业的特点是:规模越大,安全风险越小,经营效益越高。醴陵市烟花鞭炮行业要发挥集群效应,走“规模化、集约化”道路,形成规模效应应对市场竞争,从而更好地获取银行信贷支持。同时,地方政府要提高企业准入门槛,调整企业结构,促进烟花鞭炮主产区乡镇建立集团公司,提高市场竞争力。 (四)优化金融环境,提供和谐发展环境 不论是招商引资,还是争取金融业扩大信贷投资,必须有一个好的金融信用环境。建议地方政府利用工商、税务、安全生产许可等手段,对逃废债企业进行制裁,让逃废债企业无法生存,通过打造“诚信醴陵”,促进烟花鞭炮经济更好更快地发展。 (五)设立烟花鞭炮产业基金,促进其走上“安全”、“环保”可持续发展之路 一是设立烟花鞭炮产业安全生产基金,加大安全药物技术研发力度,推行安全管理,从根本上控制安全风险。二是设立烟花鞭炮产业技术创新发展基金、技术创新互助基金。只有大力发展高科技原材料和高科技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处于不败之地。三是通过以基金提供担保的方式,为烟花鞭炮企业融资提供更多更有效的路径。 单位:上海农商行村镇银行管理部湖南分部课题组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管理部湖南分部 实体经济论文:乡镇实体经济论文 一、危中觅机、化危为机 一是产品创新高端化。广大企业要加大产品创新力度,用新技术、新设计生产适合市场需要的高附加值产品以及上下游产品,做到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精,进一步开拓新的市场领域,寻找新的利润空间,避免“同质化”竞争、“价格战”现象,抢占高端市场。要立足客户需求,进一步加强与相关设计、制作公司的技术合作,对现有产品进行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调整,改进产品的结构、材质、工艺,提高产品性价比,扩大使用功能,完善售后服务,为客户提供最佳的应用解决方案,抓牢固定客户。 二是设备更新智能化。实践证明,提升企业装备化水平是实现企业减员增效最直接、最有效的途径。装备水平的提升,有利于提高效率、扩大产能。万石镇北海封头早在1994年就开始更新设备,冷加工封头生产线和封头坡口已经实现了全自动,生产效率提高5倍,用工人数骤减80%;九洲封头新厂区将在今年1月正式投产,将在压机上下料、X光拍片等环节使用重型工业机器人和智能化设备并在全厂区范围内配备全自动配送系统,平均1台机器可以代替3个产业工人,产能也将有较大提高,更有利于稳定质量,确保安全。装备的精准度高,没有初学者和熟练工之分,只要调好标准就可以进行精准操作和生产,大幅度降低了人为因素对产品质量的影响,有助于提高良品率;生产中的一些复杂、危险环节交由装备操作,还能有效化解安全风险,减少事故发生。从调研情况来看,万石镇劳动密集型企业很多,企业每年付出的工人工资普遍要占到利润的10%-20%,个别行业甚至逼近30%,越来越高的劳动力成本、越来越薄的企业利润使不少企业感觉不堪重负,解决这个问题的唯一途径和长久之计就是实现装备自动化,降低用工成本;同时,用“机器换人”还可以有效避免同行业间恶意竞争、互相“挖墙脚”的行为,也是应对技术工人工资水涨船高的好办法。 三是技术革新常态化。经过多年的探索,我们已经初步走出了一条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革新道路,不少企业通过加大研发投入,加强产学研合作尝到了甜头,融泰化工与夏帆博士合作成立巨珩新材料,建设艾伦•黑格材料科技中国(宜兴)研究院,不仅在优秀和关键技术领域取得新的突破,一举跻身世界科技前沿,还有效解决了一批企业自身的发展难题,为中小企业科技创新作出了示范,树立了标杆。广大企业要大胆出击、主动对接,千方百计吸引一批高素质人才,特别是科技领军人物,使他们在自主创新中发挥更多的作用。要进一步增强专利、品牌意识,拥有一批自主知识产权,做大做强自主品牌,在市场上占据更重要的地位。 二、合力攻坚、共克时艰 一是政府要主动作为。营造“暖冬”,不仅仅要为企业“量身”制定好的政策,关键是各项政策要“看着落实”,及时、精准、有效地为企业所用,用好用活,为企业发展搭建平台、创造条件;政府要立足职能,强化服务,急企业所急、想企业所想、解企业所难,确保服务到需要处,帮扶到关键点,让各项举措真正显现实效。我们将通过外出参观考察,召开经济运行分析会等形式,为广大乡镇企业家提供开阔眼界、增长见识的机会,使大家的思路更清晰、定位更精准,借它山之石,攻发展之玉;围绕企业的资金需求,我们将把举办政银企合作座谈会作为一项传统,为企业融资当好红娘、牵好红线;针对转贷难问题,我们要充分发挥总额2000万元的镇级转贷资金的作用,并积极协调市级平台资金,在宏观经济持续偏紧、企业资金较为紧张的严峻形势下,有效解决了企业资金困难,防范区域金融风险,保障经济健康运行;此外,我们还将分行业分层次组织开展产学研对接活动,为企业发展体提供急需的创新资源,实现科研成果与产业发展“无缝对接”。 二是企业要主动调整。广大乡镇企业家对自己企业的情况最了解、最清楚,要坚持立足自身,彻底摆脱“等、靠、要”的思想,主动出击、主动谋划,把企业的命运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不断做稳做实,做大做强。同时,企业之间要互相配合,抱团取暖,合力化解各类制约,在这方面,万石镇华威封头、九洲封头、华源照明等企业先行先试,依靠互相信任、企业信誉,形成了抗击风险的联合体,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效果,为广大乡镇企业家树立了示范、提供了借鉴。现代乡镇企业家尤其要具备宽广的胸襟,摒弃同行必妒的落后、错误理念,相互扶持帮助,一致对外,共同闯市场,使企业团结协作成为企业界的一种优良品格、良好风尚。 三是银企要主动对接。企业要充分利用银行优化信贷结构的机遇,主动加强与银行对接,为企业发展争取更多的金融资源;要增强贷款的计划性,不能“捡到篮里就是菜”,尽量将贷款集中到2-3家银行,并对现有贷款进行梳理、分析,请银行为企业“私人定制”最优化的贷款方案;平时要加强沟通,有意识、有目的地邀请银行相关领导、业务人员多到企业走一走、看一看,将企业的良好质态、光明前景介绍给银行,将发展信心传递给银行,增进了解和信任,避免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银行提前收贷、随意收贷,对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作者:宗豪杰 实体经济论文:实体经济虚拟经济论文 一、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互动的基础与特点 虚拟经济周期短,变动快,在经济发展中,虚拟经济中的股票和债券关系容易实现了企业预期收益。股票分红、债券分红等衍生经济产品都可以用数据符号表示。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家经济受整体资本流动以及国外经济变动的影响,资金和衍生产品的利用,实现金融合作共赢。综上所述,随着经济发展的变化,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关系也随着发生变化。良好的经济发展需要结合好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协调发展。 二、会计在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互动中的作用 1.会计在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互动中的角色及传导作用 投资者在进行实体经济或者虚拟经济的投资时,都要评估投资对象的价值,而在这个评估决策的过程中,会计提供与投资相关的信息给投资者,方便投资者作出决策判断。目前,大都数的投资者投资信息的来源渠道多样化,但是在众多渠道中,会计信息披露是最稳定最安全可靠的信息来源。会计准则定位会计目标,这强调了会计在经济运行中发挥信息支持作用。第一,会计向决策者提供实体经济主体和虚拟经济主体的相关财务信息,提供支持信息可供决策者使用。第二,经研究证明,会计所提供的实体经济相关信息是决策者定价虚拟经济符号的重要信息。会计信息还有利于评估企业的偿还能力,从而为企业投资债权和金融衍生产品提供信息。第三,企业会计信息的汇集为衍生金融产品如基金、股票及证券等提供了板块化、行业发展状况乃至整个经济发展状况的基础信息。因此,经济运行离不开会计信息的引导,结合上文,我们可以这样认为,会计传导着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互动。 2.会计在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互动中的传导过程 在整个经济体系中,会计提供不同经济主体的基础信息,并在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中有着互动传导作用,并在这种互动传导中担任着信号传导机制的角色。会计和经济体系之间动态地呈现出比较明显的互动过程,能够看出会计在宏微观经济间的信息传导过程以及在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互动中因果循环的累计过程。虚拟经济的周期短,容易吸引资金,由于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之间的速度不一样,使得两者之间的差距过大,经济泡沫现象严重,出现经济危机,循环累积过程处理不好的话,很容易造成大范围的经济危机,影响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发展。另外,循环因果积累过程与会计信息的生成和传导特点密不可分。 作者:史锐 单位:黑龙江省委省委老干部局退休生活杂志社 实体经济论文:房地产业实体经济论文 一、我国房地产业的现状和存在的风险 1.房地产过热导致经济泡沫从国民经济层面分析,房地产业是我国的经济支柱产业,对GDP增长的贡献在几大重要行业中占居首位。从地方政府层面分析,房地产业承担着地方财政增收、GDP增长的重任。目前,国内某些大中城市房地产业发展出现非理性繁荣的情况,房价年均同比涨幅均超过10%,而这些城市收入住房比例达到了惊人的地步。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房价涨幅远远超过了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涨幅,局部出现泡沫是不争的事实,加上国内近年来相对宽松的货币政策和人民币升值压力的不断加大,对我国房地产泡沫的形成和膨胀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2.房地产过热会透支内需房地产业非理性繁荣的背后是限制了工薪阶层改善住房的需求,阻碍了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为了实现“居者有其屋”这个基本的生存需求,工薪家庭要不仅要拿出全部积蓄,甚至透支了未来十几年乃至几十年的消费能力。普通居民为了偿还房贷需要节衣缩食,把其他正常的消费降至最低。房地产业在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同时,也阻碍了非相关产业特别是消费品产业的正常发展,使大量社会资源过度集中于房地产领域,透支了国内需求,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的均衡发展。 3.房地产过热会引发深层次社会矛盾房地产业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带动地方GDP的增长和财政收入,但这种失衡的经济增长存在民生隐患。普通居民为了购房节衣缩食,透支了未来的消费能力,对其他非房地产相关产业的挤压,导致非房地产相关产业的劳动者收入减少甚至因为产业不景气可能引发失业,物价上涨,居民消费能力透支,居民幸福指数下降。近年来反腐败查处的腐败案件中,大多数涉足房地产业。如果这种状况得不到及时的改变可能导致社会仇官仇富情绪蔓延,引起社会不安定因素产生。 4.房地产过热投资挤压实体经济发展空间房地产过热,房地产市场投入产出率过高,就会使投资者原本投向实体经济和服务产业的资金转而投向房地产,这样的后果是房地产投资规模不断增大,占用了大量的社会资源,挤压了实体经济的发展空间,甚至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制造企业得不到有效的资金支持,难以进行技术改造和产业创新,这样的后果会更加恶化了非房地产业的生存环境。 5.房地产非理性发展会误导社会价值导向近年来,毕业买房族不断增加,啃老现象严重,传统价值理念和就业理念正在不断改变。房价过快上涨引发全社会持续、过渡关注房地产业的发展,将会导致以买房为成功标准的非理性价值评价观念蔓延。加上物价快速上涨,传统制造业发展缓慢,非房地产业从业人员劳动回报率较低,可能会引发就业观念的改变和价值观的扭曲,很多原本追求实体经济相关产业的年轻人,转而投向收入更高回报更快的房地产业。急功近利思想的蔓延将对国家长远发展产生影响。 二、房地产业缩减对实体经济的影响 (一)实体经济的内涵 所谓“实体经济”,从一般意义上讲,是指涉及物质产品、精神产品和服务的生产和流通的经济活动。实体经济包括农业、工业、交通运输业、商贸物流业、建筑业等提供实实在在物质产品生产和服务的部门,制造业当然包含在其中。 (二)房地产业缩减对实体经济的影响 从上世纪80年代末日本房地产泡沫破裂对日本经济的影响和2008年美国房地产泡沫破裂引发的次贷危机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可以看出,房地产泡沫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控制,会影响经济持续健康的发展。房地产业产出缩减对于部分产业的发展影响较大。目前我国房地产业仍处于数量扩张阶段,其对能源需求较多,与煤炭采选业、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金属矿采选业等能源生产型产业关联密切。房地产业产出的缩减会限制这些能源生产型产业的发展。房地产业对实体经济总影响力较低。将房地产业全部提取后,实体经济总产出减少比例不足0.105,远低于农林牧渔业、建筑业等七大产业形成的影响,其对实体经济的影响在所有产业中排位靠后。并且从发展趋势看,其影响力并没有随着经济的发展而提高,始终处于相对低的水平。王岳平、葛岳静等利用2002年投入产出表对我国经济结构进行分析,房地产业影响力和感应度系数均低于1,低于所有产业的平均值,其对经济的带动作用不足。西北农林科技大学余劲、任洪浩等利用HEM模型对我国房地产业缩减对实体经济的影响进行了研究,我国房地产业对实体经济的拉动力和制约性不高,其产出值在一定比例范围内的缩减不会造成实体经济的严重衰退。在金融业可以容忍房价下跌的范围内,只要房地产业产出值变化幅度在40%的范围内,就不会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较大的冲击。 三、实体经济发展对宏观经济的影响 实体经济发展,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促进经济和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一)有利于增加地方税收 目前,我国税收制度采用国税和地税相结合的税收制度。由于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公共支出的不断增加,地方政府越来越倚重拍卖地皮实现地方财政的收支平衡、实现GDP稳定增长。次贷危机后,美国认识到实体经济的重要性,正逐步改变单纯依靠投资和软件业发展的局面。发展实体经济和非房地产相关产业,可以使地方政府更加从容的对房地产业进行改革,逐步摆脱过渡依赖房地产业的局面,实现税收多渠道发力。 (二)有利于提高居民经济收入,增加内需 房地产业过快上涨形成高房价是引起内需不足的重要因素。房价回归合理、实体经济发展,居民实现住房需求的成本降低的同时,非房地产业就业机会和收入增加,购买力提高,有利于增加内需,实现国内经济均衡发展。 (三)有利于降低房产过热引起房产泡沫破裂的危险 实体经济发展不仅可以提供更多的就业就会,实现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和实现GDP稳定增长,避免了过多的社会资金涌入房地产业引发的经济风险。同时,实体经济发展有利于平衡国内的经济状况,减少政府过度依赖房地产业的财政风险。 (四)实体经济发展,有利于房地产业由过热 转向理性发展房地产业回归合理,政府对房地产业的依赖程度下降,才会有更多的社会资金投入到实体经济中,实现科技创新和产业革新,从而推动整个经济不断向前发展。随着经济发展,居民的生活水平和购买力不断提高,激发刚需群体的购房需求,反过来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四、结论 我国经济经过十几年的高速发展,基本耗尽了经济发展的动力,随着上海自贸区的建设和国家城镇化方案的出台,国民经济又将迎来新的发展机遇,同时我国经济由“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第一产业”向“第三产业—第二产业—第一产业”转变过程,更需要发展实体经济来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房地产业的过热在一定程度上挤压了非相关实体经济的发展,但是房地产降温对国内经济的影响有限,而实体经济发展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较大的推动作用。发展实体经济,实现实体经济和房地产业协调发展带动国民经济发展是未来发展的趋势。从房地产产能释放的角度和实体经济改革创新的角度来说,房地产降温需要一定的时间,政府需要稳定市场,以防止房地产业出现崩盘的局面。 作者:秦秀秀 单位:安徽理工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实体经济论文: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论文 一、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功能分析 (一)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输血功能 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主要体现在拓宽政策性银行信贷服务上,这特别表现在农业基础建设的资金输入方面。在我国农业是基础性产业,具有弱质性。政府通过开发性的政策性金融对其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和战略性产业给予多元的、维稳的、强大的直接信贷扶植,在政策性金融的带动下充分发挥其发展主体的生产经营主动性和创造性,给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输氧造血”。政策性金融发挥着主体或主导性功能,而不仅是补充商业性金融的不足或纠正某些偏差。 (二)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农业经济的先导功能 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处于成长前期、发展前途不明的农业重点方向先行投资,表明了政府的宏观部署和扶持意向,从而提振商业性金融机构的投资信心。农发行坚持以农为本,恪守业务边界,服务“三农”是农发行的根本职能。农发行通过不脱农多惠农,心无旁骛发挥“领头羊”的强农作用,促进国家农业政策的顺利实施,提高整个农村的投资效益。 (三)农业政策性金融对区域、梯度整合的调节功能 农业政策性金融承担政府赋予的城乡区域调控职能,根据生产力的梯度分布,把区域信贷政策和产业倾斜政策结合起来,从而有效调动经济资源,推进实体经济发展。政策性融资活动对农业、中小企业、某些基础性产业以及边远落后的地区和行业领域的正常发展,特别是对产业结构调整、地区均衡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农发行坚持市场化和政策扶持相结合,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支撑,绝不干不沾农的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和保证社会效益的前提下,通过加强引导金融资源向贫困地区倾斜,坚持优惠支农、让利于农。 (四)农业政策性金融对市场经济的补缺功能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主要承担无利或者微利的涉农领域中长期资金信贷业务,主要是补充完善商业性金融机构的功能。处理好政策性和银行一般性的关系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对技术、市场风险较高的领域进行政策性引导和补充性投资,对商业效益差、资金回收期过长的项目及低收益的基础设施补充投资;另一方面,按银行规律办事是农发行在推动改革进程中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证,加快发展中国农业产业发展基金、现代种业发展基金和租赁业务。 (五)农业政策性金融对金融危机的稳定功能 商业性金融对经济信号往往有正向反馈,越是经济过热越会出现泡沫,经济越不景气越会收缩。这种正反馈机制会加大经济运行的振荡,严重将加剧形成金融危机。农发行广泛筹集支农资金,完善政府主导、实体承贷、财政资金和政策性信贷资金合力支农的运营模式,积极探索在传统农区依托城镇化辐射带动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方式,研究支撑农村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的课题。对破解二元经济结构难题,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发挥支持和引导社会资金的作用。另外政策性金融机构一般具有负反馈机制。随着中国金融市场国际化程度加深,经济体不稳定性提高了,也需要政策性金融机构引导境外资金回流“三农”建设,起着稳定金融系统的作用。 (六)农业政策性金融对国家利益的强化功能 依托国家政策行使职能,政策性金融机构具有明显的非盈利性。经过多年发展,有的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过股份制改造提高市场化程度。政府作为主要的股东或所有者,在政策性银行出现亏损的时候有责任和义务为其注入资金保证其健康运转。实际上政策性银行要加强顶层设计,支持粮食优质化发展,保证重要农产品供给;紧紧围绕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确保饭碗牢牢端在中国人自己手上,中国人的饭碗中主要装中国粮。农发行不仅要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办精品银行“、百年老店”,最终的经营目标是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二、完善农业政策性金融支持实体经济的路径 金融发展的根基是实体经济,实体经济发展的保障则是金融市场。既要防止出现经济过热的通货膨胀,更要防止经济过度虚拟化。因此,农业政策性金融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的路径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坚持“两轮驱动”业务发展战略,优化内生性增长 通过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路径研究,经济发展是一个内生的增长过程,一国的长期经济增长是由一系列内生变量决定的,内生变量对经济发展起着根本作用,且这些变量存在政策敏感性。因此,我国的宏观调控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农业政策,积极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在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中不断寻找新的增长动力。与此同时,国家应从长期战略的角度制定支持经济内生性增长的配套政策,使金融资源更多地投向粮棉油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为重点,推动现代农业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遵循“政策引导、择优扶持,科学高效、精细管理,严控风险、持续发展”的原则,积极做好对贫困地区特色农业、农副产品加工、旅游、民族文化产业等特色优势产业的金融支持,不断完善承接产业转移和新兴产业发展的配套金融服务,促进新农村建设和水利设施为重点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中长期信贷业务的发展。 (二)加快发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优化负债结构 在金融脱媒的大背景下,我国银行业需要更新理念,提升对大型企业综合服务能力,逐渐降低对信贷业务的依赖。面对资本市场发展和投资渠道丰富的全新经营环境,商业银行在利用传统网点吸收存款和继续发展传统信贷业务的同时,可以通过金融债券、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创新手段满足大规模融资需求,优化资金来源结构,改变高度依靠存款支持业务发展的现状。农发行作为发起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在存量信贷资产中按一定标准(包括贷款种类、贷款性质、单笔金额、利率、期限、资产质量及借款人评级等)筛选出一组合格贷款组成资产池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各投资机构发行证券的结构性融资活动。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信贷资产周转率,回笼现金。提高政策性银行内部或行际之间调拨资金的流动性,挖掘内部资金潜力,减小利息负担。除此之外,还应该积极推广现代支付结算系统和产品,全面开展网银和银行卡业务,推广收购资金非现金结算。加快国际结算和保险等中间业务创新,发展扩大非利息收入。 (三)深化制度改革,完善组织机构 2014年9月24日,国务院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改革实施总体方案,这是农业政策性金融机构改革翻开里程碑式的一页,进一步深化改革体现了中央强农惠农富农的政策要求。要按照打造一流现代农业政策性银行的战略目标,适应农村改革发展的客观需要,履行农业政策性银行的基本职责。要坚持正确改革方向,准确把握业务范围,严格贷款投向和准入管理,恪守政策边界,依法合规经营,不断强化农发行的政策性职能定位。政策性银行要能有效运转,需要具备完善的组织机构体系。一是政策性银行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设立或撤并分支机构。二是改变由政府指定行的做法,引入竞争、择优机制,通过竞标决定行,同时制定相应的规则,严格规定行的资格和条件以及授受双方的权利、责任等事项。既不能脱离国情照搬照抄国外政策性银行的运营模式,也不能消极等待,贻误大计。形成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协调配合、共同参与的金融扶贫开发新格局。进一步加大力度金融支持农业经济,是促进“四化同步”、推进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重要内容,是履行党中央、国务院赋予农发行支农职责的应有之义。 (四)加大对农业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利用“有形之手”营造良好的金融服务环境 中小微企业是实体经济的细胞,国家应出台具体措施鼓励在注重信贷安全的前提下,建立向涉农中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保证贷款质量的同时,切实提高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比例。农发行不断强化支农支小功能,2013年累放2847亿元支持小微企业,年末贷款余额6456亿元、占全部贷款的25%,支持小微企业1.3万户、占客户总数近一半。在现有业务范围内,农发行支持符合国家农业政策、有市场前景、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农业中小微企业与履行政策性支农相结合。根据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特点,及时完善授信制度,合理确定各级银行贷款审批权限,减少贷款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同时,积极与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合作争取中小微企业发展的贷款贴息项目,进一步改善农发行对中小微企业的结算、融资担保、联合增信等金融服务。不仅要坚持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优选项目,独立审贷,加强管理,努力提高资金运用效率,坚持按银行信贷资金的运作规律办事,还需要实现讲求社会效益和农发行经营效益的有机统一,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和财务上的可持续。在规范政策性银行经营行为的同时,进一步发挥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金融的互补优势,助推农业经济发展。积极依托地方政府的资源条件和行政组织优势,深化政策配合、优势互补、良性互动,拓展政策性业务的范围和空间,应对市场“无形之手”失灵的问题。 (五)坚持办行根本导向,规范农业政策性银行经营行为 坚持政策导向是农发行的根本属性,要将执行政策作为农发行的生命线和安身立命的基石。按照中央要求和政策部署确定支农重点,并且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充分发挥农发行的政策优势,积极探索和改进服务方式,加大对贫困地区信贷支持力度。强化政策性职能,坚持政策性业务主体地位,审慎把握自营性业务发展,特别是政策性强、支农效果突出的主业要做强,辅业要做优,不能颠倒两者关系,犯历史性的、方向性的错误。要切实加强信贷资金特别是中长期贷款资金的用途管理,加强资金支付的真实性监测。确保资金真实流向“三农”,保障资产的安全。贫困地区发展滞后,信用环境和基础建设薄弱,承贷主体的经营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不足。必须注重防控风险,充分考虑地方政府偿债能力、承贷主体经营能力和分支机构管理能力,把握好实体经济信贷投放的力度和节奏,量力而行,稳步推进,确保地方政府能负担、农发行可承受,不能因强调支持而放松风险管控。农发行作为农业政策性金融的关键一环,实体经济的金融需求量大面广,各地情况又千差万别,必须突出支持重点,发挥农业政策性银行作用,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要因地制宜,结合各地经济状况和资源禀赋特点,选准信贷支持的切入点;要坚持开发性扶贫,重点支持具备一定开发条件的地区,通过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促进农民增收。 作者:蒋沐钊 单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宁分行 实体经济论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论文 一、金融与实体经济之间的关系 金融经济的运行对实体经济的发展具有正反两方面作用。一方面,金融经济助推实体经济的发展。金融活动的过程是不断将储蓄转化为投资的过程。金融发展促进了闲散资本集中,通过货币资本的充分有效配置促使实体资源流向新兴产业部门,进而促进实体经济部门的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对实体经济走向起到良性循环的作用。另一方面,金融经济规模的过度膨胀会破坏实体经济发展。金融经济的运行无序混乱扭曲资源配置,降低市场运行效率,也会增加市场风险,导致经济泡沫的积累,并可能诱发泡沫经济,严重破坏实体经济发展。美国金融危机对世界实体经济造成的创伤就是例证。 二、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现实路径 全球经济仍处于缓慢复苏阶段,国内经济发展又出现了产能严重过剩问题,金融风险也在不断积累和加剧,金融想要取得持续健康发展就得根植于服务实体经济。 1、调整金融资源流向,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金融为实体经济所提供的资源配置能力和效率决定整个经济体的综合发展水平和潜在增长能力。我国的金融资源主要流向大国企、大项目和地方融资平台,而目前大量国企出现严重产能过剩,地方政府的债务也隐含风险,相反,中小微企业却很难享美羹。所以,我们的首要选择是把握好金融资源的流向。一是支持先进制造业。制造业创新空间无上限,扩容潜力巨大,吸纳就业多,最适合我国国情。欧债危机中德国也因为制造业的强大而一枝独秀。所以,作为正处在工业化过程中并且享有世界第一制造大国的中国更应该继续做强制造业,形成完整的制造业产业链条来维持自己的地位,这就要建立与之相匹配的金融垂直供应链。就是金融不仅支持优秀企业,也包括支持上下游企业。二是,服务中小微企业。目前,我国中小微企业对GDP贡献已达到60%以上,税收占比50%、承载了80%的就业,但同时又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针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贵问题,从政府角度来讲,发挥政策性金融银行的支持力度,构建与之相匹配的中小金融机构,还可以发展民营银行,例如小额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等。 2、发展债券市场,提高实体经济融资效率 债券融资具有规模大、成本低、期限长,投资者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特点,使得债券市场具有庞大的容纳量,并且能够有效发现价格,促进利率市场化的进程。股票市场的主要功能绝非资金融通,而是风险的分散和分担,改善企业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西方成熟资本市场上的债券市场融资规模远大于股票市场融资额,企业债券融资是股票融资的3-10倍。而我国的社会融资结构是以银行体系为主导的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中又具有“股强债弱”的特点。间接融资方式加大了银行系统性风险。所以,我们应该扩大直接融资方式,重点是加快债券市场的发展。需要从制度层面放宽公司债券的准入条件,简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效率,逐渐推进银行间债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 3、扩大消费金融,拉动内需促进实体经济增长 消费金融就是促进民众生产生活水平为目标的金融发展模式。消费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短板”,消费金融具有小额、分散、普及面广的特点,发展消费金融旨在突破居民收入约束,借未来的钱来消费,它既可以拉动消费扩大内需,也可以提高广大基层消费人群购买力,进一步推动整个社会群体的消费升级。目前房贷、车贷已经取得成效,可进一步拓展到教育、旅游等服务消费领域推广金融消费。当然,可以在结合网络技术,推网络金融产品的开发,助推网络消费的升级。新型城镇化是本届政府的施政重点,它的优秀是人的城镇化,也就是说金融不仅要为城镇化的建设提供中长期的资金支持,而且要关注以农民工为主体城镇化过程中的金融多样性消费需求。 4、推进利率市场化,激发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基础作用 金融改革创新的最终目的是通过市场机制来配置资金,实现真正市场化的资源有效配置,也就是通过价格客观地反映资金的供求关系,其实质就是要实现利率市场化。同时,在发达的经济体中,利率通过对货币的供需、市场的总供需、物价水平的升降,国民收入分配的格局、汇率和资本的国际流动,影响经济增长和就业。当然也可以迅速将货币政策通过利率传导给实体经济,利率市场化提高央行的政策操作水平。目前,国内银行的存贷利率不能反映资金的真实价格,致使资金的价格出现了“双轨制”,即银行和“影子银行”的两种价格,所以需要推进利率一体化的制度创新,最根本的就是要利率市场化。然而,利率市场化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不可能一蹴而就,目前我们已经在利率市场化做了一些工作,最近又放开了银行的贷款利率,随后的改革需要稳步、渐进式地推进,不可操之过急,防止发生系统性风险。 5、预防金融风险,确保实体经济运行安全 现代金融风险具有较高的关联性和传染性,在“蝴蝶效应”的作用下,可以从一个部门扩散形成系统性风险,甚至变为经济危机。所以,防范金融风险是金融业永恒的主题。在当下,地方债务是我们经济运行隐性风险的重点关注点,地方债务风险主要积聚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具有融资和投资的功能,相当一个金融机构,主要支持政府基础设施及城市化建设。但是由于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不匹配矛盾在加剧,地方政府为了支持地方发展,将地方融资平台成为政府的举债机构,伴随国家4万亿的投资计划,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出现了非理性的发展。过度的政府投资挤占了中小企业私人投资领域,“平台”快速扩张,为一些应该淘汰的产能创造了继续发展的条件,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调整,再加之平台由于制度性缺陷也会引起信贷风险。需要从改革现行财税体制、完善融资平台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科学的风险预警机制等方面来防范地方政府债务产生的金融风险,降低其对实体经济安全运行的冲击。 作者:周阿利 单位:中共西安市委党校 实体经济论文:实体经济与虚拟经济论文 1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 1.1实体经济是虚拟经济的基础 实体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才会出现虚拟经济,虚拟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实体经济的支持。虚拟经济的发展阶段、发展水平、结构和规模与实体经济的发展阶段、发展水平、结构和规模有着直接的关系,实体经济是虚拟经济的基础,一旦实体经济出现问题,虚拟经济也会受到影响。 1.2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双重效应 1.2.1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首先,虚拟经济有利于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在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信息的不对称是一个不可避免的问题。虚拟经济可以通过有效地信息及其创新的金融产品,解决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激励问题。同时,我们可以通过判断企业经营的好坏,投机业绩的优劣,采取有效措施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其次,虚拟经济的发展有利于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支持。在现代企业中,许多优势企业因为缺乏资本而陷入了没有规模效益的怪圈中。虚拟经济则使大量闲置的和零散的资本投入到股票、债券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上,从而解决了实体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本缺乏的难题。而且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虚拟经济能更快捷的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支持。再次,虚拟经济有利于产权重组和结构调整,从而深化企业的改革。实体经济中经常存在产权的重组和结构调整的客观需要。可是单靠实体经济本身很难实现产权的重组和结构的调整。虚拟经济则使实体资本证券化、商品化,解决了困扰着实体经济的难题,通过成本较低的股票和债券的交易迅速的实现了产权的重组和结构的调整,加速了资本的流动,以便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最后,虚拟经济可以降低分散实体经济中的投资风险。市场经济中的各项经济都会面临着投资风险的问题。虚拟经济允许有价证券进入市场流通,实际上就是为实体经济的投资者们提供了一种规避风险的有效途径,如,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的产生本来就是为了转移风险和套期保值。如果没有各种各样的金融产品来规避风险以实现保值,实体经济的风险将会大大增加,不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 1.2.2虚拟经济对实体经济的消极作用虚拟经济的适度发展为实体经济发展带来了积极的效用,但是我们也不能忽视虚拟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呈现的一些新的特点:各种金融衍生品的出现使其离实体经济越来越远,虚拟化的形势不断加强;许多金融衍生的工具以较少的资本控制着较大数额的资金,使危险性增加;同时影响虚拟经济的变动因素过多,稳定性变得更差。过度膨胀的虚拟经济无疑对实体经济的发展产生的是消极作用。首先,虚拟经济的膨胀增加了实体经济动荡的可能性。虚拟经济的膨胀会增加实体经济的不确定性,使虚拟资本风险和利润成倍增加,在预期收益的心理的作用下,投机猖獗,造成实际经济的货币和商品流通的困难,从而使实体经济陷入困境甚至发生经济危机。其次,虚拟经济的过度膨胀引发泡沫经济。在虚拟经济规模不断膨胀的情况下货币供应量被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用来媒介商品和劳务的交换,一部分用来媒介股票等虚拟资本的交易。在货币供应量不变的情况下,如果虚拟资本交易的货币量越多,用于实体资本的货币供应量就越少。如果人们对虚拟资本的预期过高,使其脱离实体经济的价值基础,人们就会将大量的资本流入金融市场和房产领域,使得实体经济货币供应量不足,使许多企业陷入困境,造成经济持续衰退。 2正确处理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的关系 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两者之间并不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发展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正确处理虚拟经济和实体经济之间的关系。首先,健全市场制度和信用体系是正确处理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关系的关键。健全市场制度可以使虚拟经济的市场具有自动调节虚拟经济规模的功能,同时健全信用体系可以使虚拟经济适度发展,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其次,培育理性的市场主体是正确处理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关系微观基础。在产权界定不清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投资者会为了追求高收益而盲目地投资房地产或金融等领域。如果虚拟经济过度膨胀、价格上涨预期逆转,就会引发泡沫经济,造成经济发展的困境。同时,在现在不成熟的市场条件下,投资者往往缺乏避险的需求,会出项过度承担风险的行为。培育理性的市场主体,是规避风险的一项有效措施。最后,建立健全虚拟经济的法规政策是处理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关系的保障。一直以来,国家宏观调的重点放在总供给与总需求上,放在了市场上出现的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方面。但是虚拟经济在经济生活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必须建立相应的政策法规。严格的政策法规要对虚拟经济进行适度的调节,既要防止虚拟经济过度膨胀可能引发的泡沫经济,又要防止虚拟经济过冷而不利于实体经济的发展。 作者:张燕花 单位:内蒙古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一、中小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性 我国中小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其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跟不上企业发展的速度,导致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发生破产倒闭。中小企业内部控制的薄弱环节主要体现在治理结构不够规范、企业文化落后、信息化程序低、内部审计职能缺失、不重视风险管理等。例如:所有权与经营权合二为一、会计兼任出纳、票据管理意识薄弱。为了让中小企业更好地发展,规范和制定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势在必行。内部控制制度是规范企业各级别从上到下纵向和同一级别各岗位之间横向的管理和监督体系,是规范中小企业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保证。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有助于管理层实现其经营方针和目标,有利于保护单位各项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有利于保证业务经营信息和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从而提高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稳定地发展。 二、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内部环境薄弱 中小企业管理者往往不重视企业组织机构的设置,管理者与所有者合二为一,企业既没有对管理者的监督,各岗位之间也不存在互相监督、牵制,企业运营往往按管理者的意图运行,例如招聘员工大都是管理者的亲戚朋友,管理者说怎么做就怎么做,完全无异议,结果就是企业没有对员工具有价值导向的企业文化。一个企业是否积极向上、是否诚实等完全取决于管理者的思想。任人唯亲的另一个后果就是对员工不存在考核、也不重视员工的后续教育和培训,自然也就留不住对企业发展有利的人才。 (二)缺乏风险识别和评估机制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管理者的风险意识还很薄弱,绝大多数企业认为企业规模小,没有建立风险评估机制的必要,企业管理者做出决策完全凭借自己的经验和对企业以及市场变化的把握。在风险评估方面,缺少科学的风险评估方法。并且企业只有在已经遇到风险后,才会采取措施应对风险,风险的事先防范措施几乎为零。 (三)部分控制活动缺乏设计或设计不合理 控制活动一般包括: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授权审批控制、会计系统控制、财产保护控制、预算控制、运营分析控制和绩效考评控制等。中小企业由于受企业规模、管理层意识不足等原因,主要在以下方面的控制活动缺乏设计或设计不合理。 1.不相容职位未能有效分离 部分中小企业出于对成本等的考虑,往往一人身兼不相容职务,例如采购与验收为同一人、销售与收款为同一人,导致缺乏监督,企业资产流失。 2.会计系统不完善 很多中小企业账务处理还停留在手工做账,会计科目的使用未能及时更新,会计核算也未能按会计准则的规定核算,二级明细设置不合理,如对往来科目按款项性质而非按单位列示、费用明细未按款项内容实际列示,导致往来科目无法核对,费用分析无从入手。 3.不重视预算管理 中小企业在管理过程中缺乏预算控制,在经营活动实施过程中不能较有效的进行筹划,对未来财务后果进行全面预测,更是无法针对以上情况进行评价和针对性的改进不利因素。即使在实施了预算管理的中小企业中,更多是根据公司相关简单的数据及表格,并未建立相关决策所依据的管理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没有做到有效的奖惩。 (四)信息无法共享 大多数中小企业缺乏良好的沟通方式和沟通渠道、信息无法共享,从而导致各部门之间、部门与员工之间、员工与员工之间沟通不畅,员工在执行、管理、控制企业经营过程中所获取的各种信息不能及时、准确、完整地沟通,使得企业领导不能根据各级人员反馈的信息对企业情况及时做出正确的判断,影响企业内部控制的效果。 (五)内部监督失控 大多数中小企业都未设立监事会或监事,即便设立也是由管理层兼任,也不会聘请外部第三方对企业进行监督,缺乏监督极易产生管理层舞弊和凌驾内部控制之上的缺陷,导致企业内部人员执行规范管理的动力不强,思想和行为缺乏约束,甚至会出现贿赂、私吞公款等状况发生。 三、完善中小企业内部控制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控制环境建设 1.优化中小企业内部控制环境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相互牵制、监督。对关键的岗位实行“轮岗制度”和“强制休假制度”,岗位间要牵连、分工要合理,对不相容职务进行严格分离。例如,仓库管理员不能兼任采购员,出纳不可兼任稽核。 2.加强中小企业的企业文化建设 首先,企业管理者行为处事方式往往代表一个企业的价值取向,因此企业文化的建设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管理者的行为、态度,故企业管理者应树立正确的价值导向,以身作则,并向员工传达。其次,管理者应加强与员工的沟通,征求员工的意见,形成企业的优秀价值观并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成为企业宣传和培训新进员工的价值指导。 3.优化人力资源政策,设置完善的招聘和选拔方案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单独设立人事部门并制定一套完整的人力资源招聘、培训等政策,要将人力资源政策与企业其他政策统一起来,尤其重视员工的晋升机制,以使企业上下形成合力,为企业发展提供稳定的人力资源。没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借助外部第三方的专业实力,聘请其为企业提供更优质的人力资源服务。 (二)完善中小企业风险评估机制 1.聘请专业风险评估人员完善风险评估机制 我国中小企业规模不大,优秀人才匮乏,不具备充分的风险评估知识,可以通过聘请专业的风险评估人员对企业风险做出风险评估,并要求内部人员树立风险管理意识,正确判断各类风险。各中小企业要将完善的风险评估机制体现在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将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有效预防风险发生,切实保障企业的经济利益。 2.有效利用信息化工具 企业可以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现代化的互联网信息系统,共建企业信息平台,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分享企业信息并及时识别、评估企业风险,以采取有效措施应对风险。同时企业定期应组织全员或主要人员针对企业遇到的风险及采取的措施进行充分沟通与交流、及时进行更新和总结,防止已发生的风险再次发生或降低发生的频率、化大为小,以帮助决策者实现最佳决策。 (三)建立科学的内部控制活动 首先,是不相容职务分离,其优秀是内部互相牵制。例如授权审批与执行经办分离、执行与审核分离、资产记录与资产保管分离。其次,企业制定各级别管理人员的批准限额。对于超限额的支出必须要经上一级人员审批,均无审批权限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第三,注重对实物资产的管理。定期对存货、固定资产等进行盘点并形成盘点记录,针对与财务账面盘点存在的差异必须一查到底;另外可通过安装摄像头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第四,财务控制。依法设置会计机构,配备相应从业人员,按照国家会计准则进行核算。第五对预算进行控制同时分析营运情况(如企业目标所实现的成果),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明及更进、进一步完善预算体系。最后,绩效考评控制。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企业内部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定期进行考核并给予客观评价,实行奖优罚劣。 (四)加强和促进中小企业的信息化建设 企业可以在财务信息系统的基础上逐步增加其他信息模块,不断进行信息化的扩展与升级。当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时,适时引进ERP、SAP等信息系统。由信息专家对企业的需求进行分析、设置信息化管理方案等,在信息化的建设过程中注重对员工的培训,员工要积极与信息专家沟通并实时更新信息知识、操作。通过以上循序渐进的方式创立适合企业各个发展阶段的信息平台,帮助企业管理层对生产经营进行科学的决策,进一步增强企业抵抗风险的能力。企业还应加强信息系统之外的信息沟通渠道,比如非正式的座谈会等,使各级之间能够有效交流,有效的信息沟通便于分享信息、表达感情,能够拉进员工之间的距离。 (五)建立中小企业整体监督体制 首先,完善会计监督机制。明确会计责任主体,强化企业法人在会计监督中的作用。单位负责人应加强自身素质,了解财务制度和会计监督,熟悉有关经济法规,积极为会计工作者明确行使会计监督职能提供最大范围、最大权限的权力保障。其次,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条件的企业可聘请第三方专业审计机构),以便及时发现企业存在的问题、纠正错误、堵塞管理漏洞,减少损失,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审计人员在保证审计客观性和独立性的基础上,多与领导共同交流,为企业在改善管理、挖掘潜力、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等方面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通过内部审计对单位各部门的活动做出客观、公正的审计结论和意见,起到评价和鉴证作用。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经济进一步的扩大和开放以及国家政策鼓励创新创业,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加入到经济建设大军中。可见中小企业发展的好坏,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好坏越来越具有重要意义。因此中小企业必须充分认识到内部控制的重要性、根据企业自身发展的状况,制定符合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并适时更新调整以适应企业的发展需求,同时严格按照内部控制制度执行,为企业的良性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参考文献: [1]吴春平.中小企业内部控制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研究导刊,2013(03). [2]刘云霞.浅谈如何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1(04). [3]王栓.中小企业内部控制的探讨[J].经营管理,2017(13). 作者:伍方英 单位:景德镇恒成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对策: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对策 摘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政策自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系统完整地提出以来,土地流转则成为认真落实“三农”问题的一项重要任务。同时也是切实贯彻科学发展观的积极表现。本论述首先阐述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必要性,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促进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建议 正确合理地流转农村土地是推进农业现代化、产业化、集约化发展的必要条件。是提高我国农业发展水平、促进农业经济增长、改善农民生活质量的有力推动器。本文主要综述国内学者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理论研究。旨在深入了解我国农村土地资源利用现状以及发展前景。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研究意义 土地流转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21世纪初,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城市化与工业化脚步日趋加快,作为农业大国,促进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现代化进程势在必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时期的产物,是在传统农业基础上迈向现代农业的必经之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科学稳健地进行土地流转是高效规模农业发展的推动器,更是城乡一体化的加速器。制定科学有效的土地流转策略,同时也促进农村经营制度的改革,是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必然要求。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农村土地能否得到合理、充分和可持续利用,将对推进农业的现代化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总体看来: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研究是有必要的,无论是对农村经济发展、农民生活水平提高以及对土地资源的合理有效利用,都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2、 农村土地流转的必要性 在国际低价竞争的压力下,我国农产品提价的空间极其有限。成本与价格的双重压力使得农业的利润被严重压缩。我国农业的持续低迷,严重影响到国民经济稳定。因此当前要迫切解决好农业的问题,而农业问题的关键就是农地产权制度的改革,其优秀就是农村土地流转。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将土地这一生产要素纳入到市场机制中,使农村土地自由流转实现土地资源配置市场化。为了与国际接轨,中国越来越积极的参与到国际竞争中,特别是加入WTO后,国民经济的各领域都逐渐向世界开放,我国发展相对滞后的农业也要面对来自国际的竞争。国外的农业由于实现了现代化、规模化和机械化,其农产品不仅质量优良而且价格低廉。家庭作坊式的生产和不断上涨的农资费用,使得我国的农产品成本过高。 3、农村土地流转的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的农地流转方式主要有三种:农户自由流转、村集体统一组织调整和流转、建立土地银行或转包公司实行抵押流转。其中,前两种方式比较普遍,第三种方式只在贵州湄潭和陕西延安搞了试点。农户自由流转又分为农地使用权转让、农地使用权转包和农地使用权互换三种形式。村集体统一组织调整和流转包括反租倒包和农地股份制。 由于历史上的一些原因,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进程仍然比较缓慢,土地市场的发育滞后于其他生产要素市场的发展,并逐渐成为其他要素市场和产品市场发展的制约因素。农村土地流转在发展中呈现出以下特点:(1)土地流转的规模与经济发达程度呈正相关;(2)土地流转的年限一般较短;(3)土地流转的形式以转包、转让为主;(4)土地流转的范围以村组内流转居多;(5)土地流转的报酬逐步从无偿转向有偿。 以耕地为例,全国农村社会经济典型调查数据显示,尽管农户年内转包入耕地面积占年内经营耕地面积的比重由1987年的3.71%上升到2003年的5.85%,但农户年内经营耕地面积却由1987年的5936.3㎡下降到2003年的4969.15㎡,且每户平均被分割为5.72块。2009年研究人员对湖北省仙桃、孝感、荆门和宜昌四个典型区域的调查也表明同样结论,以江汉平原土壤肥沃的汉川市为例,2009年统计的流转地占承包地的比重仅1.15%,即使调查区域内最高的乡镇刘家隔镇,其比重也只有3.46%。不仅如此,流转的市场发生率也很低,受到非市场因素影响的土地代耕(亲戚关系)和反租倒包(集体强制)形式普遍,典型调查中合计占到转入户的61.81%,占到转出户的65.85%.农户农地流转的比率非常低,也没有按照市场规则流转土地。 4、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4.1 城市化与土地短缺矛盾 现阶段的中国第二、三产业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加快,使得城市用地紧张,这样农村土地势必要一部分转化为非农用地,加之近年来房地产的迅速发展,土地价格随之上涨。嗅到这样的社会信号后,一部分农民开始将土地作为财产和储蓄的手段,不到万不得已不会转让。农民的惜售行为加重了土地流动和集中的困难。 4.2 农村社会保障落后 在广大的农村,土地依然是农民安身立命的根本,因为农村没有健全的社会保障,农民失业了、生病了、出现重大意外了,国家没有相关的保障。而依附于土地,农民至少还可以保障自己的生存问题。在市场经济下,即使部分离开土地的农民,他们在非农产业就业也会有失业的风险,所以他们回归土地的几率较大。 4.3 土地流转主体不规范 土地流转主体不规范,侵占了农民的主体地位,农民的利益受到侵占,极大的打击农民流转土地的积极性。农村的土地是村集体所有,农民只拥有承包使用权、收益权,加上农民在农村权利体系中处于弱势地位,有的乡村集体没经过农民的同意,就直接流转土地给第三方使用经营;有的乡村干部不能很好的征求农民的意愿,自作主张进行土地流转;更有问题严重的乡村组织,将土地承包关系随意改变,强行进行土地流转工作。这些不合理情况的出现,严重制约了土地流转工作的顺利进行,并由此引起很多矛盾和纠纷,这些问题对农民对土地流转工作产生了消极抵触的心理。 3.4 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 不健全的土地流转机制,导致土地流转效率低下。目前虽然土地的供给者和需求者都已出现,但是还没有完善的机制将他们结合起来。在实际中,愿意转让土地的农民找不到合适的受让者,而需要土地的企业又找不到合适的出让者的现象普遍存在。这使得土地流转的搜寻费用和交易费用很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流转的健康发展,阻碍着土地流转在更大的范围内进行。另外,土地流转的程序也不够规范,目前土地的流转,绝大多数是小面积、小规模的流转,特别是农户之间的转包、租赁,基本采用“口头协议”的方式,私下进行的自发性流转,双方约定不明确,且没有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土地流转分散性和盲目性都很大。由于土地流转不规范,不仅没有很好利用土地资源,发挥规模效益,而且存在严重的纠纷隐患。 5、对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的对策 5.1赋予农民长期农地使用权 为了稳定农民的预期,中央规定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这一政策将农民承包土地的关系稳定下来,农民才能安心的进行土地流转,土地流转的发展形式才能有更大的空间。目前各级政府要落实好中央的这一政策,进一步巩固农户的承包权。 5.2建立土地流转中介机构 建立土地流转的中介机构,丰富土地流转的形式。为了降低土地流转的交易费用有必要建立土地流转的中介机构。拥有农地所有权的村集体是充当中介机构的合适对象,但是要严格确定中介机构不能超过其权限操作。村集体要积极组织农地的流转,搜集愿意转让土地农户的信息和有土地需求的企业的信息,促进两者的交易。此外,土地流转的形式不止局限于转包、租赁,也应当积极发展股份合作、委托经营等形式。 5.3健全土地流转机制与法规 健全土地法律法规、制定土地流转的规则和相应的管理机制。目前土地流转在全国部分地区逐步进行,但是都是相当的不规范、很多做法都不合法,引起了诸多的纠纷 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对策:福泉市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对策 摘要 土地流转不仅能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能提高土地经营效率,能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形成适度规模经营。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采取相应措施,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可助民增收。介绍了福泉市农村土地流转和优惠政策的基本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存在的问题和情况提出了解决的方法。 关键词 农村土地流转;主要做法;问题;对策;贵州福泉 土地流转是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不仅能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且能提高土地经营效率,能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形成适度规模经营,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一定措施,积极引导农村土地流转[1-4]。 1 基本情况 福泉市辖9个镇6个乡2个办事处,60个行政村16个居委会,987个村(居)民组,国土面积1 688 km2,人口32万人,其中农户7.4万户、农业人口25.4万人,耕地面积1.55万hm2。截至2013年3月底,土地流转面积4 253.33 hm2,占全市耕地面积的27.5%。土地流转的主要方式有转包、转让、互换和出租4种。全市共转包土地面积217.33 hm2,占全市土地流转总面积的5.1%;共转让土地110.67 hm2,占全市土地流转总面积的2.5%。福泉市土地流转主体主要有4种类型:一是大户承包型。种养植大户流转多家农户土地进行集中耕种。二是企业带动型。企业流转农户的土地建立设施农业或办企业。三是合作社带动型。合作社直接与农户进行土地流转或组织社员农户之间进行土地流转开展规范规模种植。共有15个合作社流转土地606.67 hm2,占全市土地流转总面积的16.1%。四是农户相互流转型。土地零星分散的农户之间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交换开展种植。 2 主要做法 一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强化宣传围绕新一轮土地承包政策和中央关于“三农”工作扶持及相关农村体制改革等政策,福泉市利用召开各种培训会和赶场天或各种节会等机会,加大《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农民充分认识到土地流转的作用和效果,进一步提高农民对土地流转的知晓率。二是配资源调结构、政策扶持引导。紧扣实施“185”农业产业富民工程建设和农民对土地赖以生存的资源调配,加强政策扶持引导土地流转。三是强化中介服务,促进有序流转。为推进土地有序流转,引导中介组织搞好服务,如藜山乡建立土地信托流转服务中心1个、土地信托流转服务站3个、土地信托流转服务点76个,指导和服务全乡土地流转。四是坚持增收原则,维护群众利益。在农民土地进行流转时,充分考虑群众的利益,保证农民的土地流转费高于当年的土地收益,达到稳赚;被流转土地的农民要优先安排就地务工,达到好赚;让农民开展多种农村经营,达到多赚。 3 存在的问题 一是产业不够大,流转面积小。目前,福泉市流转土地的面积较少,产业不够强,土地资源未完全发挥最大效益。二是流转制度不健全、手续不规范。除企业和合作社的土地流转手续较为规范外,当前农村土地流转以口头协商多,自发流转的农户大部分是在亲戚、朋友范围内流转,有文字协议的不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存在流转主体错位的现象,手续不规范,容易发生纠纷且难以解决。三是信息不对称,流转不够快。信息还不够畅通,土地流转的供求双方消息不能及时沟通,存在要转的转不出、要租的租不到的情况,导致部分土地资源使用效率和流转效率较低。四是依法流转需加强,社会诚信需巩固。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由于利益方面的问题,部分农民法律意识淡薄,有违反合同、协议的情况,加上诚信意识不强,往往不履行承诺。在业主投入大量资金后,不遵守诺言,要求退还土地、更改协议等,导致部分业主不敢投入资金,产业发展不大,示范作用不够明显。 4 对策 一是加强招商引资,强化产业带流转。以三化同步为统领,切实加强农业产业化建设,特别是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让企业在“公司+合作社+基地+农户”中发挥调配土地资源的作用,积极调整农业结构,促进土地有序流转。二是加大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三是政府出台相关的优惠政策措施,加强土地流转的引导。由政府出台相关的扶持政策,利用财政补贴等方式积极推进土地流转工作,在县、乡村建立日常工作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抓土地流转工作。四是建立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在全市各乡镇建立土地信托流转服务点等中介服务组织,通过该组织土地流转提供中介服务,及时解决供求双方消息不对称的问题,推进土地流转市场化运行,依靠市场调节完善流转机制,实现土地流转的健康运行。五是加强土地流转纠纷的调处力度。在具体的土地流转工作中,坚决做到尊重群众意愿、积极稳妥、循序渐进、不回避矛盾,保证出现纠纷就及时解决。 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对策: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对策 摘要 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转变农业经营方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推进农业现代化、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然要求。为全面了解农村土地流转情况,加快农村土地流转步伐,推进现代农业发展,通过调查问卷、田间地头走访群众等形式广泛了解、听取意见,分析当前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以为农村土地的有效流转提供指导。 关键词 农村土地流转;问题;对策 1 景宁县农村土地流转现状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引导下,农村土地流转快速发展,土地流转速度明显加快。截至2012年12月,景宁县农村土地流转面积达到1 820.8 hm2,土地流转率29.97%,土地流转在农业转型升级、规模经营、新农村建设、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城乡一体化推进、库区移民外出、下山脱贫农民持续增多、农村子女进城入学条件改善、鼓励农村富余人员向二、三产业发展等政策的实施,农村离乡人员越来越多,农村空置和闲置的土地持续增加,农村待流转的土地在不断增多。据调查,截至2012年12月底,全县有22个乡镇(街道)、约163个村成片空置和闲置的土地451块,面积2 498.48 hm2,成片空置和闲置率达到35.28%,其中:水田(旱地)413块,面积2 073.48 hm2,开发土地38块,面积425.00 hm2,土地流转仍然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2 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问题 2.1 土地流转机制缺失,制约土地流转的发展 目前,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以农户自发流转为多数,大部分通过农户与农户之间、农户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等直接流转,而且以中短期流转为主。通过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村经济合作社等服务组织集中连片、有组织地流转较少[1]。在流转过程中,存在3个“没有统一”,即流转地块面积的确定没有统一手段,流转地块租金的确定没有统一标准,流转地块违约责任没有统一补偿办法,容易引发合同纠纷,从而导致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存在“三怕”:一怕面积被缩减。担心流转土地形状被改变后,面积四至不清,收回时面积变少;二怕租金兑付不及时。担心因业主经营不善、自然灾害、市场风险等,不能按约定及时支付租金而影响正常的生活来源;三怕权属关系被改变。担心土地流转变成土地收回,失去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在流转过程中,大部分农户不愿意改变土地形状;租金的确定除城郊地段的一些流转以晚稻谷实物定量价格外,其他地块则主要以货币价格为主,没有充分考虑租金与物价波动的关系;而违约责任基本上没有补偿办法。 2.2 土地流转存在风险,抑制土地流转的进程 目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作用有限,医疗保险比例不高,社会救助保障机制有待完善;加之农村工业经济不发达,吸纳农村劳动力的就业能力有限;一些农户由于就业门路窄,技能单一,外出务工担心不稳定,考虑一旦返乡,能够随时恢复耕种承包土地;土地流转后也没有相应的社会保障配套措施等。加之一些农户小农意识强烈,抑制了土地集约经营的进程。 2.3 土地流转资金短缺,遏制土地流转的速度 目前建立的县级土地流转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土地流转服务中心、部分村土地流转服务站等农村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既没有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也没有办公场所,无法起到应有的宣传、牵头、组织、服务等作用;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没有为勘测、托管、包装等土地流转提供前期资金;土地流转后也没有为解除农民后顾之忧而建立的生活补助资金等[2]。 2.4 缺乏好的项目支撑,限制土地流转的规模 目前,农村地域面积虽然大,但大部分可耕作土地属于山垄田,坡度较高,比较难适应机械化耕作,这些土地交通不便,水利设施荒废,没有找到好的比较适宜的农业项目来开发,以致土地流转的积极性不高,流转的效益也比较低下,对农民流转土地利益驱动不大,利益导向机制失灵。 3 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 3.1 加强领导,完善组织 各级政府把加快农村土地流转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配齐县、乡2级流转服务组织编制人员,扎实而有效的开展工作;尚未建立服务站的村依托村经济合作社及时建立村土地流转服务站并配备熟悉本村土地情况的兼职人员开展工作[3-4]。 3.2 规范流程,有序推进 根据“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对能够、愿意、符合成片流转的土地,由村(居)经济合作社提出申请、乡镇(街道)政府审核、报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立项后的土地由乡镇(街道)政府(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或村(居)经济合作社为主体实行托管。托管主体对被托管的土地做好前期工作。 3.2.1 勘量面积。通过社会中介组织等对本托管地块内的每块面积进行测量,做到户别清楚、四至明确、面积真实,原则上绘制图形一式数份保存。 3.2.2 确定价格。土地流转价格实行实物晚稻谷定量国家标价货币结算机制。 3.2.3 签订托管合同。由托管方与被托管方直接签订托管流转合同,托管流转合同签订后,由被托管方先行垫付租金。 3.2.4 包装项目。托管流转合同签订后由被托管方对托管土地进行整理、包装、打包、宣传等。 3.2.5 选商引资。经过包装后的托管土地由被托管方通过招租、竞标等方式选择引进工商资本等进行开发。 3.2.6 签订承包合同。最后由被托管方与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大户以及工商资本业主等承包者签订承包流转合同。 3.3 政策促动,分步实施 政府对土地流转政策作适当的调整,由原来对流入方的奖励调整为对托管主体的扶持(流入方的奖励通过产业政策的调整予以继续支持),并提高扶持的力度和幅度。通过建立土地托管资金、土地托管运行资金、土地托管补助保险资金等方式加大土地流转扶持力度[5]。 3.4 项目包装,引进产业 被托管的土地经过乡镇(街道)政府(土地流转服务组织)或村(居)经济合作社整理、包装后,在产业政策扶持上予以倾斜,在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上优先安排,农机、植保、营销等社会化服务合作组织,提供全程的社会化集约服务。 3.4.1 建立家庭农场。积极引导有资金、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村人才和返乡创业人员接手托管的土地,开展规模经营,建立家庭农场。 3.4.2 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流转。围绕景宁县农业主导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动农民参与土地流转。 3.4.3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以租赁等形式流转农村土地。建立规模化、标准化农产品生产基地,推进龙头企业与合作组织联动发展,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 3.4.4 引进外地工商企业进行深度开发。对流转土地进行包装、打包等,召开全县土地流转推荐会、整村土地流转现场会等,通过中央以及省级报纸、电视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引进外地工商企业参与土地流转开发。 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对策:滦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现状及对策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当前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重要性,提出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1],这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2]指明了方向。2009年滦县县、镇、村三级土地流转机构成立以来,土地流转规模不断扩大,既加快了农业规模化、产业化、现代化步伐,也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提供了有力支撑。县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深入镇、村、企业、专业合作社和种养大户,通过走访、座谈和下发调研提纲等方式,对全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现总结如下。 1现状 目前,滦县耕地面积为52 385.33 hm2,农村土地流转面积为5 387.47 hm2,流转率10.3%;规模流转4 180 hm2,规模流转率77.6%;预流转[3] 1 106.67 hm2,预流转率2.1%。据统计,2006—2010年,全县农村土地流转率呈快速上升态势,分别为1.2%、1.5%、1.7%、3.9%、7.3%。 1.1流转形式 主要有出租、转包、互换、入股、转让和拍卖等形式,其中出租3 133.33 hm2,占流转面积58.2%;转包1 800 hm2,占流转面积33.4%;其他453.33 hm2,占流转面积8.4%。 1.2流转去向 主要向种养能手、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流转,其中流转入种养能手2 336.4 hm2,占流转面积43.4%;流转入龙头企业1 405.67 hm2,占流转面积26.1%;流转入专业合作社735.2 hm2,占流转面积13.6%;农户之间流转909.4 hm2,占流转面积16.9%。 1.3流转时间 流转1~5年的1 133.33 hm2,占流转面积21.0%;流转5~10年的866.67 hm2,占流转面积16.1%;流转10年以上的3 386.67 hm2,占流转面积62.9%。 1.4流转价格 滦州镇24 000元/hm2,响嘡镇16 500元/hm2,东安各庄镇、九百户镇为15 000元/hm2,小马庄镇、王店子镇、油榨镇、古城办、榛子镇、杨柳庄镇为12 000元/hm2,古马镇10 500元/hm2,雷庄镇9 000元/hm2,茨榆坨镇4 500元/hm2。 1.5流转面积 1.33 hm2以下1 204.53 hm2,占流转面积22.4%;1.33~6.67 hm2 2 834.8 hm2,占流转面积52.6%;6.67~33.33 hm2 560.47 hm2,占流转面积10.4%;33.33~66.67 hm2 284.07 hm2,占流转面积5.3%;66.67 hm2以上503.6 hm2,占流转面积9.3%。 1.6流转用途 流转用于粮食种植的1 499.07 hm2,占流转面积27.8%;用于蔬菜种植的1 929.13 hm2,占流转面积35.8%;用于养殖的838.67 hm2,占流转面积15.6%;用于花卉、药材等种植的1 120.6 hm2,占流转面积20.8%。 2成效 2.1提高土地产出效益 通过流转,把零星土地向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集中,促进了土地、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组合,提高了农业生产水平和土地产出效益[4]。以小马庄镇前邢各村庄为例,流转前,农民主要种植小麦、玉米、花生等,平均纯收益1.2万元/hm2,部分农民种植大棚菜平均纯收益45万元/hm2,同样的土地流转到宝福现代农牧有限公司后,平均纯收益90万元/hm2。 2.2增加农民收入 通过流转,农民可获得相对较高和较稳定的有偿转让收入,流转前农民耕种传统作物每年纯收益1.2万元/hm2,流转后每年土地出让金1.5万元/hm2,每年增收3 000元/hm2;同时,农民从土地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可在农忙时继续务工,1个劳动力多务工1个月,可增收2 000元;此外,家庭妇女还可就近务工,月工资1 200元,一般工作10个月,增收1.2万元。 2.3促进农业结构调整 通过流转,为农业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创造了现实条件,涌现了一批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如小马庄镇设施果菜、杨柳庄镇无公害苹果、古马镇棚瓜、雷庄镇肉牛[5]、王店子镇花卉苗木和茨榆坨镇奶牛养殖等,初步形成了北部林果、南部奶牛养殖和设施农业、中部肉牛养殖的特色农业格局。 2.4促进农业适用技术推广应用 为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劳动力投入成本,规模流转主体积极引入先进农业机具、优良品种和先进农业适用技术发展农业生产。特别是在通过土地流转发展设施高效农业方面,由于是园区式集中连片发展,更适合推广标准化、无公害化生产,易于推广滴灌等先进技术。 2.5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农业 随着流转规模扩大,社会资金对农业领域投入也随之增长,有效地活跃了农业农村经济。2009年以来,全县约有16亿元社会资金投入农业生产领域。特别是333.33 hm2现代农业示范园区的建设,有效带动和提升了全县农业园区建设水平。截至目前,已有11家企业入驻,完成投资1.83亿元,建成面积达333.33 hm2。 3存在的问题 3.1农民依赖土地,不愿流转 由于非农产业吸纳农村劳动力有限,种地仍是大部分农民重要的谋生手段,而农民传统的惜地情结影响土地流转。部分老龄、缺乏务工技能的农民,把土地作为今后生活的保障而不敢流转,制约了土地正常、合理、有序流转。 3.2田块过于分散,不易流转 分地时,以田块好坏按比例搭配分配,造成土地过于分散。土地分户经营的分散化与土地流转规模化之间的矛盾,增加了土地流转的难度和成本。流转主体为取得成片土地,在与农户协商流转事宜时,因个别农民不愿流转,使土地规模化流转难以实施。 3.3土地流转不规范,不利流转 因镇村土地流转人员身兼多职,经验不足,加上村信息员工作补贴不到位,致使土地流转不规范。如部分土地流转未签订正式合同;有的签了流转合同,但显失公平,存在纠纷隐患;有的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土地,致使流转合同无效[2]。 3.4流转机制不健全,难以流转 滦县尚未形成市场化的流转机制,流转信息传播渠道不畅,流转形式单一,主要是出租和转包。个别镇村干部不尊重农民意愿,强行、低价流转农民土地,甚至截留农民土地流转收益。 4对策 4.1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使土地流转制度化,把不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作为先决条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土地流转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发挥各级组织机构作用,开展土地流转供求登记、信息、政策咨询等服务。 4.2制定土地流转工作流程及规章制度 县土地流转交易中心要按照“流转形式多样化、运作方式市场化、实施程序合法化、流转合同规范化”要求,出台指导全县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性文件和农村土地流转管理办法,使基层在实际操作中有规可依。建立健全服务体系、登记备案、纠纷调处、监督管理等土地流转机制,规范流转程序。 4.3推进土地规模经营 根据群众意愿,村委会、农业协会或专业合作社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划出一定规模地块,采取“集中土地、分户经营”模式[3],集中发展高效农业。对规划区内不愿发展的农户,采取转包、互换等形式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针对田块分散问题,村委会在稳定农户现有土地承包基数30年不变的前提下,对零星地块进行合并整理。 4.4强化金融信贷支持 把土地整理和综合开发作为土地流转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积极向上级争取土地整理项目和资金,增加水、电、路基础设施投入,为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创造条件。加快农业小额贷款担保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建设[4],用好县里扶持农业贴息贷款资金,重点解决规模流转主体资金瓶颈问题。 4.5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县镇要出台扶持龙头企业、种养大户、专业合作社等土地流转主体的奖励政策。如建造连片面积在6.67 hm2以上发展设施农业[5],按要求流转双方签订规范土地流转合同,流转年限10年以上,在县镇两级备案的,给予规模流转主体一次性资金奖励。兑现村土地流转信息员补贴,落实镇土地流转服务站股级待遇。 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对策:泰顺县农村土地流转现状及对策措施 农村土地实行有序流转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环节,是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提高土地产出的有效手段,更是建设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加快土地流转步伐,加速实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现代农业的顺利对接,实现增加农民收入。上半年,深入雪溪、南院、洲岭等乡镇,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开展农村土地流转情况摸底调查,分别听取了有关乡村干部、种植大户和承包农户对土地流转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据调查,截止2011年4月,全县耕地面积14.3万亩,流转面积3.16万亩,占耕地面积22.10%,其中粮食作物流转面积2.23万亩,占耕地面积15.59%。现就我县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进行初步研究与探讨。 一、我县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特点 1.从流转过程来看主,具有自发性。我县土地流转中大多数是出租人和承租人间自发进行的。而且流转涉及面窄,形式单一,主要以出租和无偿代耕为主。 2.从流转方式来看,具有随意性。土地流转出户与流入户以口头约定建立的流转关系接近占了三分之一。参与土地流转的农户中只有四分之一的没有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 3.从流转期限看,具有短期性。从目前统计上来的流转情况,土地流转期限在一至五年的占一半以上。五年以上的除了种植大户、专业合作社外,其他的比较少,而且流转的数量也不大。我县土地流转主要集中在5年以下。 4.从流转对象看,呈现多元化。随着我县农业结构调整和效益农业的发展,一些原来的农业专业大户扩大了经营规模,新的专业大户不断涌现,其中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成了租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生力量,比如温州天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泰顺粒旺板栗专业合作社、泗溪廊乡杨梅合作社等。家庭农场承包耕地也占了相当一部分,如翁山的联众农牧场等。 5.从流转的形式看,具有多样性。土地流转的形式主要有转包、出租、转让、互换等。农业开发公司、合作社、大户中主要是以转包的形式为主,小农户则存在出租、无偿代耕、互换为主。 二、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1.流转行为不规范,土地承包纠纷隐患较多 从调查情况看,土地流转的随意性和不稳定性较明显,许多流转都没有建立稳定的流转关系。流转期限很短,除农户之间的互换和少数业主租赁开发为长期外,其他流转年限一般为1年。不少农户采用“口头协议”,私下进行自发l生的流转,没有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履行必要的手续,未通过流转合同来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纠纷隐患较多。 2.土地流转范围较小,规模化经营程度不高 调查显示,我县土地流转主要发生在本村村民之间,大多以村内流转为主,向科研单位、企业和村外人员流转不足。目前,我县流转土地的经营面积大部分在20亩以内。总的来说,我县土地流转还处在一个自发的、分散的、无序的小规模状态,大多数农户还没有因为土地流转而获得更多的收益,还没有因土地流转实现土地、资金、技术和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不能很好地适应加快建设现代农业的新要求。 3.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 农民恋土情结较为严重,把土地作为命根子来看待,认为只要有了土地,生活就有了保障,宁可粗放经营,甚至不惜撂荒弃耕,也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部分农民对土地流转政策心存误解,有的认为土地流转就是对承包地的重新调整,也有的怕转出后,政策一变失去承包权,就会没有“依靠”不“安全”;另外,多数农民小农经济思想意识仍然比较严重,小富即安,投资兴业怕担风险,务工经商怕丢地权,满足于守土经营的现状。 4.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 我县土地流转尚处于自发阶段,缺乏有效的市场机制,还没有形成市场化运作的土地流转机制,缺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流转信息不畅,土地评价缺乏依据,农民咨询没有门路,土地流转对象与范围选择余地小,流转形式比较单一,往往出现农户有转出土地意向,却找不到合适的受让方,而需要土地的人又找不到有承包地的出让者,影响了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还没有形成鼓励土地流转的激励机制,乡村两级引导和服务不到位,缺乏有效组织农民“以地生财”的能力;乡镇农经机构撤并后,人员较少,职责不明,且兼职较多,无力对土地流转合同进行指导和管理。土地流转政策宣传不到位,有的农户想转出土地,但又怕失去土地承包权,有的地方在引进业主,签订合同和为业主提供必要支持等服务跟不上,影响了土地流转的规模和效益。 四、促进农村土地依法有序流转的对策措施 1.加强对土地流转必要性的宣传 要让基层干部群众认识到,土地不仅仅是农民就业和生存的手段,更是一笔庞大的资产,加快土地流转正是合理利用这一资产、增加要素收入的有效手段。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有关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和通过流转土地增收致富的典型,让农民了解政策,消除误解,放心流转。同时,要提高基层干部“以地生财”的意识,引导农民提高组织化程度,增强集中土地、运作土地的能力。 2.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充分发挥城郊乡镇的地缘优势,引导农民集中土地资源,积极发展生态农业、观光农业和高效农业;依据各地产业特色,引导农户向龙头企业、种养大户有偿转让土地经营权,壮大特色产业规模;积极鼓励外出务工又不愿放弃土地的农民,采取各种形式依法把承包地流转到种养大户手中。同时,积极引导同村同组农户以互换形式加快土地集中,改变目前土地布局过小、过散、过乱的问题,切实提高耕种效率。 3.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管理机制 要按照“流转形式多样化、运作方式市场化、实施程序合法化、流转合同规范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一是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土地流转必须签订规范的流转合同,明确流转的形式、数量、年限、条件及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等。全面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登记制度,由村委会备案,乡镇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登记,使流转管理工作正常化、规范化。二是强化管理服务。要建立乡镇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强化县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职能,妥善解决人员编制、工作经费等具体问题,及时向农民提供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文本,建立完善土地档案,妥善处理土地流转纠纷。三是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体系。要积极探索通过市场调节土地流转的长效机制,县级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乡镇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开展土地流转供求登记、信息、土地评估、政策咨询等服务工作。 对于土地流转的形式,要坚持多样化,重点推广租赁制。这是因为土地租赁制简便易行,农民容易接受。土地租金也比“土地使用权流转收益”更为明确、清晰和规范。土地流转的时间一般不宜过长,因为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土地市场的发育,土地的远期价值难以准确评估。土地流转时间过长,难以保护农民的长远利益。 4.制定鼓励土地流转的政策措施 进一步明确土地权属,允许农户把土地作为要素在市场上依法自由流转,促进农业生产要素优化组合,保障农民权益。要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支持专业户、专业村的发展,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建立土地流转扶持资金,对于全部转出土地的农户给予一定的补助,扶持其进城务工创业;对于引导农户流转土地较多、增收效果显著的乡镇和行政村给予适当奖励;对于通过采取土地流转合作方式集中农户土地进行规模经营,并能切实带动农户增加收入的龙头企业和种养大户进行重奖,并从扶持资金、税收政策、技术指导等方面给予倾斜。 5.加快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 坚持以转移农民、减少农民促进农村土地流转。继续坚持招商引资,加大项目建设力度,扩张企业规模,增加就业岗位,采取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更多地吸纳当地农村劳动力就业。大力发展新型服务业。如餐饮娱乐、物流配送、旅游服务、产品推介等,引导城郊乡镇、中心集镇附近以及旅游景点沿线的农民率先从土地上脱离出来。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整合现有培训资源,采取多种培训方式,由财政负担经费对农村劳动力进行针对性培训,提高农民转移就业的能力。加大劳务输出力度。建立城乡统一的就业制度和劳动力市场,健全劳务协作机制和信息网络,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务输出基地,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引导更多农民在输转中实现劳务移民。 6.逐步完善农村社会保障机制 尽快把已经放弃经营土地、进入城市就业的农民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实现与城镇社保的对接,避免再次返乡与民争地。加大对农村社会保障的财政投入力度,探索建立农村人口养老保险制度,进一步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覆盖范围,促进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向农村延伸,特别要加快解决60岁以上和已经丧失劳动能力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让他们放心的流转土地。
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探讨:对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问题的思考 摘 要:离退休职工对企业的发展做出重要的贡献,是国家的宝贵财富,是革命和建设的功臣,我们要重视对离退休人员进行国际国内形势及市情的教育,让离退休人员开阔眼界,紧跟形势,要加强对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把工作扎实而有效地做好,从而使离退休工作与时俱进,真正服务于企业发展的大局。 关键词:离退休 干部管理 工作思考 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最近几年,在管理工作中也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也面临这一些新问题、新情况。 1.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1.1思想政治工作不到位 企业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人员应该根据离退休职工老年化、身体多病、行动不便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合理的思想政治教育方法,提高离退休职工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政治觉悟。正是因为这种特殊情况使得离退休职工得不到良好的思想政治教育。因此,造成有些离退休职工思想觉悟较低,组织观念逐渐淡化,只注重个人利益,完全不考虑企业的整体利益。由此可见,企业忽视对离退休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导致企业在开展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中面临很大的困难。所以,企业应该重视对离退休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提高企业对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水平。 1.2管理方法缺乏创新理念 离退休职工对企业的发展做出重要的贡献,因此企业应该重视对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工作。但是在新形势下,企业对离退休职工管理方法过于落后,导致企业在开展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中经常会出现各种问题。因为离退休职工作为一个特殊群体,企业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不能准确的了解离退休职工的想法,缺乏对离退休职工的关心和爱护,致使工作人员没有有效的管理方法加强对离退休职工管理,导致企业对离退休职工的管理缺乏时效性。由此可见,因为企业在进行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中缺乏创新思维,管理方法过于落后,造成企业在进行离退休职工管理过程中无法很好的解决离退休职工出现的问题。所以,企业应该创新离退休职工管理方法,加强对离退休职工的管理。离退休干部作为一个特殊群体,更需要精神上的关爱和慰藉,即热情、细致而周到的服务,更需要服务人员不断更新服务理念,在提高服务质量上下功夫。可现实情况是,一方面由于各单位领导普遍年轻化,在职领导在年龄上与离休干部相差一、两代人,在职时没有共过事,离退休后接触少缺乏感情,重待遇轻服务现象较为普遍。另一方面老同志已普遍进入高龄期和疾病高发期,卧床不起,老年痴呆、丧偶的老同志逐渐增多,他们对组织的依赖越来越多越来越强,单身家庭、空巢老人强力要求组织给予他们亲情般的呵护。从客观上讲,创新服务管理方式势在必行,从一些调查情况看,在学习和活动中,常常出现有些年纪大的老同志因身体原因“吃不消”,而年青的退休干部却不尽兴的情况。另外,从事离退休服务管理的人员大都未经过系统地学习培训,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不能适应离退休工作的发展和任务的变化。 2.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的办法与建议 2.1改变形式且应多样化 企业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离退休职工的过程中需要开展各种活动加强对离退休职工的管理,因此企业工作人员应该根据离退休职工的身体状况和生活状况组织一些符合离退休职工要求的活动。例如企业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人员可以开展书画比赛、象棋比赛、围棋比赛等活动,可以增强离退休职工生活情趣,为离退休职工营造良好的活动氛围。与此同时,工作人员还可以组织郊游、参观和考察等活动,有助于离退休职工的身心发展,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丰富离退休职工的业余生活。企业工作人员从离退休职工的实际情况出发放弃固定的活动方式,组织一些符合老年人生活状况的活动形式,提高企业对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水平。因此,企业工作人员在进行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中要从离退休职工的实际情况出发创新出符合离退休职工身心健康发展的活动形式,能够更好对离退休职工进行管理。 2.2工作人员管理意识淡薄 企业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人员是开展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的实施者,同时也是组织离退休职工开展各项活动的策划者和组织者,是企业做好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但是,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在企业内部管理中处于边缘地带,导致企业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人员对离退休职工的生活情况、身体健康情况、组织活动情况以及思想政治教育情况漠不关心,缺乏对离退休职工的关心和照顾,没有正确认识到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导致企业在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方面出现严重的问题。由此可见,由于企业的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人员缺乏对离退休职工的管理意识,结果导致企业在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中遇到很多问题。因此,企业应该强化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人员的思想意识,促进企业顺利开展离退休职工管理工作。牢固树立离退休工作的发展观。形势在发展,改革在深化,世界在变化,才会有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自觉性,才会有不断学习新知识、新方法、新经验的进取心,从而不断更新自己的观念和思维方式,提高自己的认识水平和思维水平,解放思想,事实求是,开创性地做好离退休工作。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大局事关企业事业的和谐发展,离退休工作要很好地服务于企业大局。这就要求我们必须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只有这样,才会用大局高于一切的思想指导我们的行动,自觉地服务大局,维护大局,时刻不忘离退休工作是大局的一部分,按照集团公司在各个时期中心工作的要求想问题,办事情,定方案,做决策,把工作扎实而有效地做好,从而使离退休工作与时俱进,真正服务于企业发展的大局。牢固树立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观念。 2.3用心营造尊老、敬老、爱老的氛围 离退休老干部是新中国的奠基人,国家的宝贵财富,是革命和建设的功臣,他们虽然离开了工作岗位,但仍还需要参加学习、接受再教育。我们要重视对离退休人员进行国际国内形势及市情的教育,让离退休人员开阔眼界,紧跟形势,在知晓天下事,了解本公司面临形势的同时,关心单位改革和发展,做到“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为老同志服务是我们离退休工作的主题和落脚点,这个服务,不仅包括生活上的关心照顾而且更包括政治上的关心爱护,精神上的安慰,特别是部分老同志已进入“双高期”,加之改革不断深化,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涌现,更需要我们对他们多加关心、爱护和帮助。我们只有牢固树立为老年人服务的观念,才能时刻不忘组织的重托,不断强化对老同志的感情,满腔热情地关注他们的疾苦,把涉及老同志的每一件事情做细,做实,让老干部满意,让集团公司领导放心。离退休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员对身体多病、行动不便的老干部应该主动上门送一些书籍杂志,积极的和离退休职工进行交流和沟通。不仅在政治上做到有效的思想教育,而且在调节心理状态以及生活上都应该及时地给予帮助。使离退休干部能够安享晚年。 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探讨: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问题与思考 [摘 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新时期的党政工作也要与时俱进,关于离退休老干部的服务工作,不仅是新形势下党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新时期我党思想工作的关键环节,不断加强现阶段离退休老干部的管理工作,不仅是促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推动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而且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本文通过对我国现阶段离退休老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问题进行论述,从而深入探析加强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的方法。 [关键词]退休干部 服务管理 管理工作 离退休干部 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人们生活质量也在不断提高,老年人作为现代社会中重要的人口组成部分,在新形势下做好离退休老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不仅是现阶段党政工作的需要,而且是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近几年,我国对离退休老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也有了较大进步,不仅保证了离退休干部队伍的稳定。而且,伴随经济体制和模式的改革,针对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方面存在的一些发展不协调的问题,进行了积极的研究和解决,对新形势下的离退休干部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分析解决,不仅是现阶段认真贯彻我党的离退休老干部政策的需要,而且是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一、在现阶段离退休老干部服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管理和服务不够深入 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老年人本身比较特殊,在离退休干部中,很多老干部存在体弱、行动不便等情况,而且在集体活动方面,由于住处比较分散,难以保证正常参加老干部的集体活动,另外,在一些思想观念落伍,组织观念不强的老干部中,参加集体组织活动的态度不够积极,而且过分顾忌自己的个人利益,没有形成良好地全局意识,总是对于党和组织提出各种要求,经常针对组队对老干部的政策提出要求,向党组织提出各种政策和规定,例如针对个人的住房待遇及工资待遇,总是不断向组织要求或上访,严重影响了组织的日常工作秩序,此类离退休老干部群体的思想政治工作十分淡薄,离退休老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不到位,而且缺乏严重的针对性,亟待解决。 (2)离退休老干部的管理和服务方法上缺乏创新 首先,离退休老干部作为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群体组成,其本身在精神上更需要关心和爱护,所以一切针对离退休老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必须围绕细致、周到、服务等理念不断创新服务,在提高服务质量、以服务促进管理上加大力度,然而,现阶段的老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由于组织和单位的领导普遍年轻化,与离退休老干部在年龄上差距较大,往往相差一、两代人,而且相互之间不熟悉,没有在一起共事,相互之间接触又很少,没有感情的交流和沟通,导致出现只注重待遇,而对于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却不到位。 另外,老年人作为一个不断高龄和发病的群体,随着年龄的增长,老年痴呆、难以自理等老干部会越来越多,他们需要的关爱会越来越强,对组织的依赖性也会越来越强,他们不断地向组织强烈要求亲情般的关爱,因此,在此方面,单位组织在离退休老干部的服务方法上,必须要针对离退休老干部的实际情况积极创新,在服务方法上提高服务的质量,加大对他们的关爱。在实际情况的工作和活动中,经常出现年龄较高的老干部,由于自身的体质原因无法进行活动,而年纪较轻的老干部却在活动中没有尽兴,导致针对老干部的服务无法做到面面俱到,而且,从事离退休老干部服务与管理工作的人员,在文化和素质上往往参差不齐,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和学习,存在无法适应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发展和具体任务。 二、加强离退休老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具体对策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进步,单位组织的实际工作情况也在不断变化,而新形势下,要不断加强离退休老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服务质量,创新服务方式,具体对策如下: (1)不断强化对老干部的关爱认识,创造敬老爱老的工作氛围 首先,伴随着经济发展模式和科学发展观的不断推进,在离退休老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中,也要树立正确的服务发展观念,针对社会形势的不断发展,时刻关注社会变化,不断研究新的社会情况,解决新的社会问题,不断学习进步,运用新的服务知识和管理方法,更新自身的服务理念和思维方式,不断提升自身的知识水平和服务水平,培养自身的服务素养和思维观念,创造性地做好离退休老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 另外,要注重服务管理工作的全局观念,这不仅直接关系着社会的和谐发展,而且老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要以服务企业和组织为根本出发点,用全局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指导进行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在管理服务离退休老干部的同时,也维护了全局,服务了全局,而且,要把离退休老干部工作也看出是企业全局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集团公司的各阶段问题和中心问题,全面认真地落实,定好工作方案,做好工作决策,积极推进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做到真正服务于企业发展的全局。 此外,还要树立正确的服务意识,不仅包括老干部日常生活上的关爱和帮助,而且要注重政治工作上对老干部积极的关心爱护,在精神上给予慰藉,在新形势下,针对“双高期”的老干部,更要加倍关爱,给予生活上的帮助,以服务为基本的管理优秀,建立老干部之间感情的强化,使其时刻感觉到单位组织没有忘记他们,如此一来,不仅有效地关爱了老干部群体,而且,也减轻了集团公司领导的精神负担,推动了企业的整体发展。 (2)联系老干部的实际情况,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时效性 首先,思想政治工作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在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中也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离退休老干部作为中国社会发展的奠基人,是国家发展的贡献者和财富,虽然已经离开了工作的岗位,但是他们的意义还在,他们也同样需要进一步地参加学习和教育,因此,我们要重视新形势下对于离退休干部的教育,不断使其开阔眼界,也要做到与时俱进,对国外重大形势和决策有深入的了解,关心组织和单位的改革和发展。 另外,根据企业的政策做好离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作为政治性和政策性都十分强的工作,离退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要把知晓政策落实,耐心地做好老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贯彻落实组织的政策,维护离退休老干部的优秀利益。而且,及时将国家的政策方针和发展路线传达给离退休干部,坚持定期通报企业的工作情况,以及积极参加有关企业决策的会议和制度,对相关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此外,针对离退休干部的实际问题,积极开展服务工作,对老干部关心的住房、养老及医疗等问题积极解决,认真落实。 还有,在加强老干部管理和服务工作中,要保持离退休群体的稳定性,及时掌握离退休干部的动态,第一时间解决老干部的不稳定情况,建立完善的单位成员联系制度,加强老干部之间的思想信息和社会信息的沟通、收集、交换,增强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中思想政治工作的及时、有效。 最后,开展加强老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时,要不定期组织先进企业的考察活动,让离退休的老干部们亲身感受新形势下的发展状况和巨大发展变化,从而加强他们对现行企业发展和我党政策实施的必要理解。而且,对于一些高龄的老干部要上门探访,开展思想交流,解决其实际问题。 (3)积极创新离退休干部的服务方式和方法 首先,要积极创新离退休干部的教育和学习方法,由于离退休干部的身体和实际情况差异较大,无法做到集中教育和学习,为了有效适应这种情况,要改进传统的教育方式,在教育的时间上要掌握好长度,以简短为主,学习内容上,也有合理安排,充分考虑离退休干部的承受能力,循序渐进地增加知识量,并且,针对老同志的具体情况,因材施教,对于行动不便的老干部采取上门开展学习及送书和电话交流等方式,积极沟通,在教育的过程中,要注重谈心式的交流,积极掌握每一位老干部的身体状态和思想活动。 其次,在离退休老干部之间的沟通交流方式上也要积极创新。改变传统的节假日上门探访形式,采用经常性地探访。改变以往的领导分管服务形式,采用逐一共同探访服务形式,主动询问老干部的实际需求和切身服务,从经常性的沟通中,真正了解到老干部的实际需要,建立离退休人员与在职领导之间的沟通渠道,确保及时地为离退休老干部提供精神上的服务。 最后,在活动形式上也要有所创新,针对离退休人员的实际情况出发,组织集中活动和社区活动,以老干部的兴趣为主,例如组织书画、读书、下棋,以及一些活动量较小的球类运动,增加生活情趣和身心的健康发展,以活动的形式调整老干部的心态,保证老年人价值观及人生观的正确发展。 结束语: 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做好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完善组织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相关制度,不仅是长期以来我党积极倡导的党政工作,而且,离退休人员作为企业人员的重要组成,加强离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提高服务质量,积极创新老干部服务工作的方式和方法,加强对老干部的关爱的沟通,更是新形势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探讨:对构建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制度体系的思考 构建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制度体系,对促进老干部工作健康发展至关重要。针对当前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制度建设面临的规定尺度不够严明,实际操作难以把握;履行程序不够严格,实际落实难以到位;督查考评不够严厉,实际执行难以奏效等问题,要以有关政策、法律、法令为依据,着力从以下三个方面构建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制度体系。 一、着眼于完善退休干部待遇的制度体系 要通过完善退休干部待遇的各项制度,确保他们过一个幸福、安宁、有尊严的晚年。 (一)完善老有所养、老有所医保障制度,从生活上“解难”。一要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根据单位性质不同,对退休干部退休费、津补贴等待遇实行财政承担或推行社保统筹,进一步完善退休费、津补贴保障机制。二要完善共享成果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要逐步提高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坚持让他们共享越来越丰厚的改革发展成果。三要完善看病就医制度。要建立以定点医院为主体、以社区医疗服务网点为依托、以家庭病床为辅助的医疗保健体系;要科学确定一个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统筹标准,以满足退休干部基本医疗需求。四要完善健康体检制度。要坚持每年组织退休干部进行一次健康检查,设立健康状况档案,对疑难病症早期发现、早期治疗。五要完善特困帮扶制度。要把家庭负担过重、生活来源困难,患病卧床不起、生活照料困难,丧偶鳏寡孤独、生活自理困难等类型的特困退休干部确定为重点帮扶对象,其中对人均收入低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要将他们的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对因本人及其亲属长期患病就医、或家庭突遭变故导致生活水平明显低于同类家庭的,要适当提供经济援助;对因行为能力丧失或部分丧失,长期请人照料而造成生活贫困的,每年酌情给予生活补贴。 (二)完善老有所教、老有所学保障制度,从思想上“解惑”。一要完善政治学习制度。要利用社区资源搭建学习平台,依托休干党支部、老年大学组织退休干部开展主题突出、形式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二要完善组织生活制度。要坚持一月一次党小组会、一月一次支委会、一季一次党员大会和一年四次党课,促使退休干部党员进一步增强组织观念。三要完善情况通报制度。在每半年通报一次本地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同时,对社会议论的焦点、关注的热点、理解的难点、困惑的疑点,要及时组织专题性报告。四要完善集中座谈制度。要做到每年春节、重阳节等重大节日,定期召开退休干部座谈会,实现信息在沟通中交流、政策在沟通中明晰、疑虑在沟通中消除、人心在沟通中凝聚。五要完善参观考察制度。要适当组织退休干部外出参观农村新貌、赏城市美景、访新型企业、游工业园区、览山川秀色,让他们感受改革开放的巨大成果。六是完善走访慰问制度。要坚持退休干部生病住院、重大节日、生日寿诞、家有喜庆、家庭不和、遭遇丧事“六上门”的走访慰问制度,随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健康和生活状况。 (三)完善老有所乐、老有所为保障制度,从精神上“解闷”。一要完善文体活动制度。要根据退休干部的年龄结构、身体素质、兴趣爱好等情况,组织开展棋、牌、球、拳、剑、操、书画、歌舞、垂钓等比赛,以集中赛事带动日常活动。二要完善发挥作用制度。要按照自觉自愿、量力而行的原则,通过职能部门牵头、所在单位聘请、自管组织搭桥、老年社团引领等形式,引导他们围绕经济建设发挥参与和服务作用、围绕政治建设发挥引领和推动作用、围绕文化建设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围绕社会建设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围绕党的建设发挥监督和促进作用。 二、着力于规范在职人员职责的制度体系 要通过规范在职人员职责的相关制度,促使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避免随意性。 (一)规范领导责任制度。要按照加强领导、生活待遇、政治待遇、思想政治建设、发挥作用、精神文化生活等几大类若干小项,年初制定老干部工作实绩考评细则,把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实绩考核范畴。 (二)规范岗位目标制度。要按照工作项目、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和工作程序、工作标准、工作时限以及工作权力、工作责任等内容,每年年初对老干部工作人员的岗位目标作出明确规定,确保办事有标准、衡量有依据。 (三)规范服务承诺制度。无论是领导干部还是一般工作人员,要按照职责分工,每年年初分别向退休干部作出具体承诺,并将承诺书打印上墙、公诸于众。 (四)规范工作例会制度。各级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要至少召开两次以上成员单位会议,研究解决老干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级职能部门每季度要召开一次退休干部工作点评会,推广成功的经验,纠正存在的问题。 (五)规范业务培训制度。要通过鼓励业余深造、举办专班培训和开展岗位练兵等途径,引导老干部工作人员系统学习老干部工作各项政策,选择学习老年医学、心理学、生理学和社会保障、文艺体育、现代科技等知识,不断增强政策运用、服务管理、调查研究和改革创新等能力。 (六)规范日常联系制度。就职能部门来说,要将退休干部按居住地点划分区域,建立工作人员分片包干联系制,做到走访到户、责任到人、办事到位。就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来讲,在休干支部定人定责地分工对不能参加集体活动的党员定期上门送学,对易地安置或异地居住的老党员随时电话促学的同时,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具体分工联系的单位,负责联系所属的退休干部,不断完善包落实政治待遇、包落实生活待遇、包做思想政治工作、包处理来信来访的“四包”责任制;老干部工作人员要对独居、“空巢”的退休干部坚持每月一次上门嘘寒问暖,征求诉求,然后代表他们与相关部门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七)规范督查考评制度。各级职能部门要主动联合实绩考核办对照老干部工作考评细则,采取日常督查、季度总结、半年评估、年终评定的办法,切实加强对各地各部门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动态考评管理;要突出重点地协助各地各部门围绕每个领导班子成员和老干部工作人员的岗位目标责任制、服务承诺事项,通过定期组织面对面座谈、个人述职和向退休干部发放服务质量反馈卡、登门了解情况等渠道,对个人所承担的服务管理工作进行系统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 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探讨:浅谈新时期下如何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摘要:本文结合笔者的工作经验,对在新时期下如何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进行了简要的探讨,并对服务管理工作提出了一些自己的建议,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建议 目前,我国老龄工作正步入一个关键时期,离退休老干部工作的好坏,关系到我国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关系到我国全国实现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老干部工作如何紧紧围绕老干部“高龄、高发病”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探索,积极改革创新,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满腔热情做好老干部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是我们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者所要认真去做、去思考的。 1 离退休干部简况 离退休干部是我国特殊时期的特殊群体,是新中国建设以来各方面的重要工作和管理力量,这个群体对国民经济建设和发展立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退休干部现年龄差距很大,年龄大的现已进入多病时期,年龄轻的现在还在为社会作贡献,这个群体从建国初期到现在,为我国的科技建设、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等一系列领域作出了重要贡献,使我国的面貌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对退休干部这个群体,我们不能把他们遗忘,要让他们感受到祖国企业始终关心着他们、始终注视着他们,要给他们一个享受晚年快乐生活的平台,让他们享受到所应享受到的服务待遇。 2 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模式的思考 2.1 单位服务管理的方式方法 单位的服务管理是离退休干部学习与活动的主体,也是离退休干部被服务的主力军,因为离退休干部在原单位工作许多年,有的甚至一辈子在原单位工作,他们对原单位有着深厚的感情,始终关心和注视着原单位的情况,对原单位的发展和未来一直给予高度的重视,可以说,他们对原单位的依赖性比较大,需要原单位服务管理的愿望贯穿始终。 现在离退休干部年龄比较大,身体健康状况已下降,特别是离休干部,他们对生活质量要求不高,比较看重单位对他们的服务与关心,每当单位组织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邀请他们参加时,他们会很开心,更并且流露出自豪感、被尊重感。在退休干部这个群体中,有一少部分人文化层次较高,对社会的发展和了解比较深刻,对一些问题有独特的想法、见解和建议,对单位的服务管理有一种较高的期望;另有一部分人,他们已进入高龄期,虽然有自己的想法与要求,但力不从心,只是希望单位能对他们经常关心与交流;还有一部分人,年龄适中,他们愿意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学习与活动,一切活动都愿意参加。 针对离退休干部这些情况,笔者认为:单位的服务管理是离退休干部晚年生活的源泉,也是他们与原单位进行沟通的桥梁,这种服务管理是不可或缺的,是必须长期存在与使用的。 2.2社区服务管理的方式方法 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是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做好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有效途径。在保持原有的单位服务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社区的作用,方便离退休干部就近学习、活动、得到关心照顾、发挥作用,为离退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有所为创造好的环境和条件。 社区对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是单位管理的补充,具有单位不可替代和无法做到的作用。因此要充分发挥和利用社区的资源,通过各种形式使离退休干部在社区第一时间了解党的方针政策、国际国内的形势以及社区情况,使他们在社区感到和在单位一样被重视。 2.3 社会服务管理的方式方法 对离休干部这个群体来说,他们比大熊猫都珍贵,大熊猫在人们的保护下可以不断繁殖,而离休干部这个群体是特殊时期、特殊时段的特定群体,没有再生资源,对离休干部的服务与关怀是全社会的共同的责任和义务,要让全社会知道,对离退休干部的服务是没有止境的,与其等到若干年后由于我们的不作为或少作为而深深感到后悔,还不如现在发动全社会的资源,更好地为离休干部服务。 现离退休干部普遍住家离单位较远,他们要到单位参加活动很不方便,到社区活动又不能满足他们的兴趣和爱好,交流的对象又少,所以往往还是往单位跑,对单位只能是依赖。因此建议全社会各单位的活动场所对离退休干部全开放,不管他们是不是本单位的,都要满腔热情,热心服务,针对不同的人提供不同的个性化服务,方便他们就近活动。 3 对今后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的建议 为了更好地为离退休干部服务,我们要统一认识,增强服务意识,提供优良的个性化服务,满足离退休干部的需要,也使离退休干部普遍认可我们的服务管理。建议从下面几点进行设想、考虑和思考。 3.1 从资源上进行整合设想 离退休干部有一个特点,他们喜欢聚在一起聊聊天、打牌下棋、看书看报、棋琴书画等等,而这些都需要有一个好的活动场所,如果这些只靠一个单位去做是不够的,需要全社会活动场所的资源为离退休干部开放,为离退休干部服务。 为什么只靠一个单位的活动场所不够呢?调查中发现,有的单位离退休干部人数比较少,再加上有些离退休干部由于种种原因不能参加单位的学习与活动,而他们单位的活动场所比较大、比较全面,这些活动场所使用率比较低;而有的单位情况与他们的情况正好相反,是人数多活动场所小。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进行活动场所的整合,进行必要的互补,让这些资源发挥最大的作用,充分发挥这些活动场所的使用率,让离退休干部能就近参加学习与活动,这样既解决了离退休干部喜欢聚在一起的愿望,也使离退休干部能就近参加学习与活动。要具备这种愿望就必须要有全社会是一家的思想,各单位的活动场所要对全社会的离退休干部真正开放,让他们感受到无论到哪家单位活动场所,都备感亲切,真正使离退休干部有一个快乐的晚年活动场所。 3.2 从服务上进行周到考虑 随着老干部高龄化,很多离休干部已不能经常到单位参加学习与活动。为照顾好、服务好离退休干部,让离退休干部舒心地居家养老,就近参加社区学习与活动、就近得到关心与照顾的方式是必须的。因此,单位与社区联手,针对不同的人,在服务上采取必要的个性化考虑,帮助离退休干部解决生活中碰到的难题。 在学习活动中,由于离退休干部年事已高,有些离退休干部因身体原因不能到公司和社区参加学习与活动,但这些离退休干部又时时牵挂公司单位和社区的情况。针对离退休干部这种情况,建议单位和社区工作者可以采取上门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方式,为他们上门送学习资料,并通过上门聊天的形式向老干部讲解宣传党的方针政策,讲解单位和社区的情况,解答老干部所关心的问题。 对一些生活自理能力差又独居的离退休干部,我们要特别给予关心和照顾,工作者要做到离退休干部随叫随到,切实为离退休干部服务好。特别是离休干部年龄已高,且有些离休干部不和子女住在一起,很多事都已力不从心,需要组织、社区的关心和帮助。因此采取上门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方式方法,是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必要和有效的途径。 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探讨:对加强新形势下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模式的思考 随着我国干部退休制度的建立和不断完善,退休干部的数量近年来大幅度增加,且增速较快。据不完全统计,内蒙古自治区现有退休干部约50万人,占到了全部退休人员的1/3,是离休干部的25倍。而且随着解放初期出生的大批干部陆续到达退休年龄,预计未来30年内,是退休干部人数增加的高峰期。如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加强退休干部的服务管理工作,已成为亟待研究解决的新课题。 一、现行对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的模式 (一)实行按干部管理权限服务管理。按照1991年内蒙古党委“本着分级分层次管理、原单位负责的原则,加强对退休干部的管理”,“原属自治区党委管理的厅局级以上干部退休以后,由自治区党委老干部局实行宏观管理,原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和服务。其他干部退休以后,由自治区劳动人事厅实行宏观管理,原单位负责具体管理和服务”的规定,基本实现了自治区负责厅局级以上、盟市负责县处级以上、旗县负责科级以上退休干部的分级别宏观管理。包括制定相关政策、节日慰问、通报情况、组织参观考察等。 (二)由原单位或社区进行微观服务。自治区各级行政和事业单位对离休、退休干部基本形成了“统一服务管理,政治待遇一视同仁,生活待遇按政策落实”的服务管理模式。企业退休干部实行社会化服务,由居住地社区松散管理。 (三)各级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的主要服务对象是退休人员。随着离休干部整体进入“双高期”和退休人员的大量增加,在各级老干部活动中心、老年大学参加活动和学习的离休干部所剩无几,取而代之的是广大退休人员,而且活动和学员人数快速增长。 二、退休干部服务管理面临的问题及成因 (一)宏观管理多头,牵头抓总缺位。组织、人事、社会保障和老干部工作部门都承担着对退休干部宏观管理职能,各有侧重,主要是对退休费和医疗保障方面的宏观管理。而随着生活保障机制的不断完善,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如何满足广大退休干部日益增长的政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的需求,如何让他们有所学、有所为,已成为退休干部宏观管理的新课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组织、人事、社会保障和老干部工作等部门的分工,明确牵头抓总部门,进行综合研究、统筹规划。 (二)机构设置与职能职责不相适应。一是各级党委老干部局作为负责离休干部管理服务的部门,在上世纪80年代建立之初,其机构设置、机构规模、内设机构职能配置、人员编制等主要是针对为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来考虑的。近三十年来,虽然进行了几次机构改革,但职能职责几乎还是停留在原来“计划经济”时期的机构模式上。所以,如承担大批退休干部宏观管理服务的工作任务,无论是机构规模,还是职能职责都不能适应新时期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需要。二是退休干部所在单位的具体服务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配备不能适应工作需要。各单位所管理服务的不仅仅是离休、退休的干部,而是包括退休工人在内的所有的离退休人员。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人数的巨大反差,严重不符合科学发展离退休干部工作的需要。三是社区机构和人员配备能力达不到需求。目前社区的职能设置、人员配置,都不能满足为离退休干部服务的需求。社区开展为老服务工作大都靠社区工作人员的服务热情和志愿者的义务服务,缺乏激励机制,难以长久坚持。开展活动受场地限制和资金短缺的制约。 (三)政策依据不足,服务管理内容缺位。这些年,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方面的政策,从中央到地方都出台得很少。有关退休干部的政策,只是分散在有关文件中提到,而且有些政策不易操作,导致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相对松散,服务内容单一,待遇难以落实。 (四)生活待遇差距问题突出。一是退休人员之间的退休费标准不一、差异比较大,行政机关较高,事业单位次之,企业单位最差;同等人员,退休时间越早、年龄越大退休费越低,与同级别离休干部恰恰相反;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地区间退休干部的生活待遇有差别;不同行业的退休人员退休费有较明显差距,等等。二是存在调整退休费不同步、标准不统一的问题,造成了政策性的待遇不平衡。如行政单位规范了津补贴,而事业单位迟迟未动,反映特别强烈,产生不稳定因素。三是转制企业退休干部生活待遇难以落实。部分关停并转破企业的退休干部处境比较艰难,有的企业退休干部长期无人过问。由于单位困难,交不起保险费,未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连基本生活费都难以保障,有的靠领取城镇低保维持生活,有的生病得不到及时医治、医药费无法报销。 (五)开展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和加强退休党员管理以及组织发挥作用方面缺位。有的干部退休之后,与单位的联系沟通少,久而久之,单位不了解、不掌握退休干部的情况;有的干部退休后,仍从事一些社会工作,原单位很难集中他们进行政治理论学习和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等;有的退休干部移交社区后,基本与原单位脱离关系,原单位不愿或无力为其提供各项费用,政治待遇难以落实;还有部分改制企业,由于主管单位几经变更,存在着有党员无组织,有组织无活动的问题,部分党组织涣散;还有的单位长期不向退休干部传达文件,也不组织学习,不通报情况,政治待遇落不到实处。 (六)老年文体活动和老年大学建设的发展水平与退休干部队伍的快速增长不相适应。在各项建设中,为老年人提供的活动场所、服务设施所占比重很小,其发展和建设的速度与包括退休干部在内的全社会老年人迅速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以及居家养老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不相适应。而作为主阵地的各级老干部活动中心和老年大学,除了一些新建的外,建立较早的活动中心和老年大学场所面积、配套设施已远远满足不了退休人员大量增加以及这一群体文体娱乐需求日益增加的需要,以至于一些大中型城市的活动场所和老年大学人员爆满的现象逐年增多。 (七)退休干部发挥作用缺乏平台和制度。除了一些领导干部退下来后受组织委派担任某些单位、协会的领导外,大多数老干部都是靠自己的能力和社会关系,寻求展示自己才能的舞台。另外,由于退休干部还没有列入老干部局管理职责范围,所以,对大多数退休干部的第二次就业并不了解,形成管理上的空白。 (八)企业退休干部与工人的身份难以界定。自企业用工制度改革后,打破了干部与工人的界线,原来意义上的“国家干部”已经不存在。在很多企业,管理岗位与生产岗位的界线也很模糊,所以,对企业退休人员很难界定干部与工人身份。 三、加强新形势下退休干部管理服务模式的思考 (一)对离退休人员进行整体宏观管理,在微观服务方面有所区别。在退休人员的退休生活中,除在政治生活中因身份与级别的不同而待遇不同外,在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并没有也不应该有大的区别。按照以人为本的思想,在强调对退休干部服务管理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对退休工人的关爱。既然身份不好界定、许多服务管理也区分不开,就应当考虑将职能整合归并,对离退休人员整体进行宏观管理,在微观服务方面有所区别。与此同时,在离退休人员党组织建设方面,一般不搞退休干部与工人分设党支部,在党内每个党员都是普通党员,不应当有“干部党员”与“工人党员”之分。但通常称由离退休人员组成的党支部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无形中把不是干部的老党员划分在党组织之外,既然退休工人也在其中,就应当称为“离退休人员党支部”。 (二)探索党政权力对接的路子,组建离退休人员工作机构。按照十七大对机构改革提出的“建设服务型政府”、“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加大机构整合力度,探索实行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健全部门间协调配合机制”等要求,一是参照纪委与监察部门合署办公和党委政府信访部门一体化的做法,在党委老干部局的基础上,组建“离退休人员工作局”,挂同级离退休人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牌子,对除养老金、医疗保障等方面的宏观管理仍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承担以外的离退休人员进行宏观服务管理。二是内设机构的设置,既要体现时代特征,也要突出离退休人员工作服务性强的特点;既要适应客观需要,也要体现科学性、系统性。围绕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基本要求,针对离退休人员生活的不同方面,相应设置内设机构、划分职责。三是要根据离退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实际需求,在人力和财力上给予保障。 (三)加大社区建设力度,为实现离退休人员“四就近”提供便利条件。要顺应广大离退休人员居家养老的愿望,顺应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的大环境,各级政府应加快社区建设步伐,改善社区为老服务的条件和环境,增加服务管理专项经费。离退休人员工作要进社区,各社区要配备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四)推进社会化服务管理,离退休人员供养单位要尽责。由于各地社区基础建设比较薄弱,同时,党政诸多部门都把工作下沉到社区,而社区工作人员很少,在短时期内,为离退休人员提供服务的能力非常有限。因此,离退休人员供养单位不能因为开展社会化服务而推卸自己的责任,要在资金上扶持社区为离退休人员服务。同时,为缓解社区工作人员不足的矛盾,可以抽调干部到本单位离退休人员集中居住社区以挂职等方式协助社区开展服务工作。 (五)整合资源,不断拓展离退休人员的社会活动空间。要充分发挥中小学校、大专院校的资源优势,积极发展老年大学分校,满足更多的离退休人员终身学习、就近学习的愿望。要动员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离退休人员工作,因地制宜,资源共享,把一切能利用的资源都充分利用起来。 总之,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任重而道远,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各相关部门通力配合,各级老干部工作部门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创新管理服务工作机制。同时,将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同改革发展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联系、协调、衔接起来,才能把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推向一个新的水平。
食品安全经济法学研究:食品安全问题经济法学论文 一、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职能的逐步成熟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水平在整体上是不断提高的,根据卫生部的数据统计,食品质量的合格率逐年上升,并且食品中毒人数的数量也在不断减少。但根据近几年一些恶性食品安全问题的曝光,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形势是不容乐观的。1.初级产品源头污染。这主要体现在农药、兽药残留方面。农民往往采用价格低、效果好的剧毒、高毒农药,这些低成本的农药严重超出国家限定的标准,对人体危害极大。这一点其实并不能将责任全归于农民,根据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如此之高的情况下,农民不可能选择减少自己权利的资源配置方式。2.微生物污染。这类新兴的食品污染相较于前者对人体的危害更为严重,并且形式多变、治愈困难。比如沙门菌、霉菌霉素、寄生虫等,这些病菌、病毒一旦进入人体,随着新陈代谢的循环,迅速地突破人体免疫系统,并且还会产生抗药性,治疗难度很高,如果不及时治疗又极容易导致死亡。3.假冒伪劣产品。众所周知,我国仿制能力极强,加之消费者正品意识不强,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并愈发严重。这些产品往往在地下工厂加工生产,卫生安全根本得不到保证,生产、储藏、运输环节严重不规范。一方面对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另一方面也冲击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正规产品对市场的占有率,造成了恶性的循环。4.食品安全监督人员素质不高。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本身就不健全,而在食品生产、检验检疫、监督管理部门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又十分匮乏,甚至这些专业人员与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形成了一种利益共同体,从中谋取巨额的利润。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本身在交易中就处于被动地位,又没有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出面维护其权益,甚至具有主动地位的两方联手,更是加重了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二、我国食品安全现状的成因 1.市场规制的失灵。市场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当下企业的经营策略仍是扩大市场份额,保证最大利润,而没有现代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感,以此策略接受市场的规制,最终的结果只有规制的失灵。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市场不完全竞争。在食品市场上,几家独大的局面也是十分突出。在每一个领域,如农副产品、乳制品、餐饮行业等,都有一个或几个巨头在控制着市场,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及市场定价方面都存在着垄断行为。而这种不完全竞争导致的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在这些行业巨头里会形成庞大的利益链,采取各种方式攫取高额利润,从而导致消费者的权益被忽视甚至侵害。(2)信息不对称。在经济关系中永远都存在着主被动,在商品买卖活动中,消费者无法具有与生产者相同层次的专业知识以及对商品信息的了解,而生产者所获利润全来源于消费者,他们必须利用自己的主动地位从消费者那里获得尽可能多的利润,甚至不惜牺牲消费者最基本的生命健康权。(3)负外部性问题。生产者的生产经营行为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非市场化的负面影响,由于我国的监管不到位,导致他们对此没有承担任何成本,从而加大了不规范经营的可能性,并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最后所有的负面影响都由处于被动地位的消费者承担。2.政府监管失灵。市场调节由于自身的缺陷性,不可控性太大,需要政府采取各种手段从宏观上进行调控。而我国政府调控手段往往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甚至处于失灵的状态。(1)监管体系的混乱。我国食品监管部门繁多,各个部门之间的管辖交叉竞合。我国食品监管体系主要包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如果某个产品出现质量不合格的问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疑对此有管理权,而国家质检总局对此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对此的惩罚权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由此看来如此混乱的监管职能分配,对食品安全现状并不会发生有效的效果。(2)上下级协调不力。在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部门之间,往往缺乏有效的沟通,上级对下级的指导并没有做到位,上级制定的规章制度精神在下级得不到有效的落实。尤其是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地区之间相互排挤,更加重了这种不协调性。(3)利益博弈论分析。根据法经济学原理,社会中所有现象都能在“利益”中得到解释。在利益关系中,监管者与消费者本来应该是一致的,但现实中监管者往往和生产者站在了同一立场,其原因就是监管者更可能从生产者那里得到更大的利益,而消费者并没有任何利益提供给监管者。 三、建议 1.整合监管机构,形成规范的监管体系。我国的监管方式一直采用分段管理,把各个环节分配给各个部门监管,这样难免会导致监管的空白现象。因此,监管权力应进行收回,由某一部门集中管理,保证管理的力度和专业化。并制定一系列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权力的行使方式。2.保证信息的公开化。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市场交易双方地位不平等的主要原因,而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就显得格外重要。有关机构应定期某类产品的相关解释说明,并宣传相关的法律制度,培养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同时促使生产者加强行业自律。3.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近期所有食品安全事件都是通过媒体曝光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应在政府为优秀的监督模式下,加入社会公众的力量,保证监督的多层次性、多视角性,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使生产者的所有活动都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下。4.对有关执法人员的追责制。有关法律仅对生产者进行追责,但对执法人员却并不重视。而作为监管者,赋予他们权力的同时也应给他们施加一种责任,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可以让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激励他们积极作为。 作者:徐庆康 食品安全经济法学研究:食品安全的经济法学分析 一、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成因的一般认识 (一)法律因素说 法律因素说包括法律体系、法律制度两个层次的不同认识。1.法律体系方面:杜文波认为,诱发我国食品安全问题的首要原因在于法律体系和制度的不完善。当前我国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并没有对我国的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产生良好的、直接的、导向性的影响。[4]杨永华认为,食品安全立法的不足则是造成我国当前食品安全问题严峻形势的主要原因。[3](P65刘畅指出食品安全法律规范的系统性与专业性不强。很多法律法规比较落后且分散,不能满足统一监管食品安全问题的需要,建立科学、高效的食品安全规制法律体系尚需较长时日。[5]郑春燕认为,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内规范性文件质量不高且条款分散,很多单个规范性文件调整范围较窄。另外,该体系内的多数规范性文件存在部门利益的痕迹和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冲突、摩擦。[6]2.法律制度层面:华亚伟、孙春菊认为,《食品安全法》未对分散在各监管系统中的检验机构责权利作出明晰界定,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各检测机构自成体系,重复建设,同质化严重;检测标准和信息共享困难;采样计划不够科学规范;收费标准偏低等。这些问题使得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运行缺乏重要的技术支撑。[7]朱珍华、刘道远认为,从我国现行食品法律体系整体来看,当前最大的问题在于立法者和执法者轻民事责任而重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但实现后两种责任在国家机关的监管实践中困难重重,从而滋生了更多的违法行为。[8]张莉、曾国真认为,我国《食品安全法》第96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食品安全法》第84条、85条规定的针对食品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制度、现行的刑事法律中对食品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规定均存在明显的缺陷,处罚力度不够。[9]吕丽梅、李茂春在分析了《食品安全法》96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制度、《食品安全法》第53条规定的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的缺陷。[10]崔卓兰、赵静波指出,我国的《食品安全法》没有规定欧美等国家大量采用的食品安全风险预警机制成为我国食品安全法律制度缺失的一种体现。[11](P104) (二)政府监管因素说 郭斌认为,我国当前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在存在以下几点缺陷:(1)监管部门、环节太多,监管资源分散,不利于形成高效、统一、权威的食品安全监管效能;(2)政出多门、多头执法,监管职能交叉重叠,部门之间互相制约的情况时有发生,食品安全监管难以形成合力;(3)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执法依据不统一,执行的标准也不统一,经常存在地方保护的现象;(4)食品安全的监管基础建设浪费严重。另外,食品安全执法队伍也较为弱小、分散,在针对某一具体违法行为上,往往被迫采取的联合执法模式往往又是临时的、应急的、松散的、治标不治本的。[12]杨泱也认为,我国现行食品安全监管执法体制不明确,国务院仅从宏观上划分了各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其中职能部门包括农业部门、质监部门、工商部门等20多机构,而其实际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效果不够理想。[13]刘畅认为,食品安全委员会的设立,仅强化了国务院的领导和委员会的综合协调职能,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各管理部门及责任分工。旧有的、欠缺有效性的多部门分段管理模式依然大行其道。[5]龙一平、徐宏伟认为,食品安全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中并没有严格遵守法律对食品行业的生产者、经营者规定的特殊条件和特殊程序性要求,没有严格把好市场准入关,让一些不合格的主体及其伪劣产品进入了市场,成为诱发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不利因素。[14] (三)食品安全标准因素说 刘畅认为,目前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只有40%左右等同或等效地采用了国际标准,这使得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缺乏必要地科学性和严谨性。此外,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还存在标准短缺,标准复审和修订不及时、时效性差,标准体系不配套、缺乏协调性等诸多问题。[5]白献晓、李雅莉针对河南省内作为部分食品原料的畜产品的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系统分析,指出省域范围内的一些行业从业者在其畜产品安全控制操作中采取双重标准,其出口或外销畜产品依照出口国或外销地的标准和要求进行严格生产,但对本地销售的畜产品实行宽松的管理,甚至于存在将不符合外销质量要求的畜产品转为内销的行为。[15]张莉、曾国真认为,我国的食品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处于初级阶段,不足之处表现在食品安全标准数量少、标准低、不成体系,标准之间存在不统一、不衔接之处,甚至相互矛盾。此外,我国有些食品安全标准水平明显低于国际标准,不利于我国提高食品质量水平、扩大对外贸易。而我国质量标准相互矛盾的现象也较突出。[9] (四)消费者因素说 张俊霞、李春娟指出,生产经营者往往利用其信息优势地位,采用巧妙的隐蔽手段,转嫁本应由自己承担的成本风险谋取利益———这些不安全因素给食品消费者的安全消费带来了极大的威胁。[16]杨泱认为,消费者的实际消费能力低于理论消费能力,且不同区域,特别是城乡之间的消费者的实际消费能力存在明显差异。食品产业的粗放式发展使得生产合格食品的各种成本与消费者购买力之间的存在突出的矛盾,特别是在农村,由较低购买力导致的不良市场产品需求导致不合格和不完全合格的食品大量存在。[13]张喜月发现,由于政府职能部门对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力度不够,广大农民对相关法律知识的了解较少,识别假冒伪劣食品的能力不高。而且,大量农民潜意识里认为即使投诉或举报了也没人管,极少有农民主动投诉或举报,这些因素致使农村食品安全问题较大。[17]郑春燕指出,现代社会是消费主导型社会,是否购买特定食品消费者享有最终决定权。消费者缺乏健康饮食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也给部分不良企业制假售假提供了机会。[6] (五)地方利益保护说 董丽英认为,在农村地区,出于官员政绩、地方经济发展等目的考虑,地方保护主义弱化了打击违法行为的力度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力度,为大规模、专业化的农村食品违法生产经营提供了良好的土壤和庇护,使得伪劣食品能够大规模的进入专业化的销售渠道,最终流向广大消费者。[18](P20723-20724)肖西喆指出,为了追求扩大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增加税收、增强地方财政实力等目的,地方保护主义者及其姑息放纵行径成为食品安全风险的保护伞和催化剂,使得违法经营的食品行业从业者更加肆无忌惮地侵害公益。[19](P62-63) (六)市场因素说 张俊霞指出,多起食品安全事件表明,过度是市场化,奉行绝对的市场自由,必将导致市场中弱者地位的进一步恶化和社会不公,消费者权益由此遭受极大的损失。[16]肖西喆认为,部分企业家严重缺失诚信和社会责任,以至于令广大消费者失望和惊恐。[19](P63)孙爱芳分析指出,散、乱、差、小是食品行业问题频出的主因。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总体较低、缺乏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加大了食品行业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概率。[20]张芳认为,食品种类众多,生产量大,涉及面广,专业性强,难以及时完全汇总食品相关信息,如若监管不力就难以保障食品的长期绝对安全,各种违法行为以与监管执法部门打游击战的方式经常在监管不力或监管不及的地方出现。[21]李海涛认为,食品安全管理存在隐患,主要是食品行业半产业链的生产模式不利于对食品源头进行全面监管,且食品生产环节,存在大量使用抗生素、激素和其他对人体有害的化学药品。[22]卫生部法监司也认为我国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不高,自身管理水平仍然偏低。[23] (七)科技因素说 张芳经指出,科学技术在造福人类的同时,也给食品安全监管和执法增加了难以预知的风险,容易使食品源头遭受不为生产者控制的各种污染,为食品行业的违法经营者规避和逃脱监管与打击提供了更好的工具与媒介。[21](P19)卫生部法监司也认为新技术、新资源应用(如转基因食品、酶制剂和新的食品包装材料)给食品安全带来新的挑战。[23] (八)低违法成本说 董丽英认为,现有农村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农村食品生产企业违法责任追究不力,对违法个体或企业处罚过轻。低廉的违法成本导致和助长了农村食品安全事件多发和频发。[18](P20724)张莉、曾国真认为,一方面现行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制度对食品行业的违法经营者惩罚力度不够。另一方面,民事诉讼中,食品消费者依法维权举证难度大,维权成本高。两个方面消极因素是相互作用的。[9]崔卓兰、赵静波认为,利益驱动和一些经常发生的地方利益保护行为,无疑大大降低了食品行业违法经营者的违法成本。低违法成本驱动下的追逐违法经济利益的强烈欲望,成为食品安全监管永远存在难点的原因之一。[11](P103) (九)污染因素说 杨永华认为,环境污染(主要是工业三废排放对环境的污染)和生态破坏(主要是农业生态环境的急剧恶化)是导致食品安全的直接诱因,并进一步加剧了食品安全中的许多不确定因素。[3]白献晓、张健、李明、张兆敏等四人指出畜禽产品从养殖、屠宰、加工、储存、运销,即“从农田到餐桌”的各环节,都有可能受到污染。[24]卫生部法监司也同样认为,食品中新的生物性和化学性污染物对健康的潜在威胁已经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23] (十)食品安全传统文化落后说。 蒋蕙指出,政府的全能主义化、消费者的臣民主义倾向、企业的逐利主义动机,致使政府获得了监管食品安全的合法性和绝对权力。但地方政府监管不力、知法犯法的行为实践中总有发生。政府多采取事后监管的方式并非治本之策。因而,政府、市场和社会之间的地位要逐步趋于平等,而非政府独大。这样在食品安全监管中,政府之外的利益相关者也会自觉地承担起相应的责任。[25] 二、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成因的经济法学分析 在2008年的经济危机影响下,中国经济发展的三驾马车———出口、国家投资、消费中,出口商品、劳务的规模、结构受到各国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冲击,出口拉动经济的机制受到抑制,出口外贸型经济模式受到极大的挑战。国家财政、税收、金融、外汇等领域的扶持政策在客观上又进一步激发贸易关联国家的贸易保护主义情绪,加剧了当下出口贸易的严峻形势,恶化了国内市场的经营环境。另一方面,长期以来,国民财富(特别是居民收入)分配体制不完善,局部层面的不公平和不公正现象突出,社会保障体系的构建和发展长期处于一种缺位状态,公众并没有从经济的长期发展中获得实际的好处。这些使得国内居民的消费能力长期不足,没有发挥出其对经济应有的拉动和发展作用,反而加剧了国内市场的恶性竞争,恶化了国内市场的竞争环境。第三个方面,2008年经济危机发生后,我国政府实施了4万亿元的投资拉动经济计划,短期内使得中国经济的发展势头喜人,经济发展数据骄人,维持了年均增长8%左右的经济增长速度。但巨额的投资计划不仅造成了国能大部分行业产能明显相对过剩。而在金融市场领域,现行货币政策的缺陷和不完善,使得市场中既存在着过量的货币,同时又存在着货币资源分配不均衡现象。进而造成国内很多行业的经营者,特别是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上升,市场竞争力下降。需要指出的是,国内市场大部分行业的生产和经营成本的上升,并非必然导致产品质量控制和保障问题,而存在缺陷和不完善之处的宏观调控政策与行业成本因素相互叠加,才是国内大部分行业存在产品质量控制和保障问题的根本原因。从经济法学的角度看,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的税收、金融、财政、外汇、货币等政策,并在此基础之上构建或完善现行的宏观调控政策法制度体系,结合严格的市场规制法律政策,有效的国家投资经营法律政策,以降低企业生产或经营成本,或是加大社会保障投入和建设,给与企业调节产品市场价格的空间和自由,进而解决产品质量问题,无疑是我国近年来产品质量问题频发的一种新的思路和新的方法。 作者:刘镇 单位:平顶山学院 食品安全经济法学研究:经济法学视角下的食品安全问题 摘 要:饮食是人安身立命的根本,关乎一个民族的基本身体素质,在当今社会,最首要的就是食品安全问题。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大分工的逐步完善,商品化的食品接受市场的调整,食品安全问题逐步突显出来。自“地沟油”、菜籽油、三聚氰胺等事件发生以来,人们对食品的信任度已经趋近于零,而我国对此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处于一个薄弱的状态,有关部门对此态度也十分暧昧,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瓶颈。本文就食品安全问题,站在经济法学的视角下进行分析比较,并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经济法学;市场规制;政府监管 一、食品安全标准的界定 相较于2009年,新的《食品安全法》仍采用列举的方式说明了食品安全标准的适用范围,例如食品、农药残留、重金属等。并且对社会上某些具体问题作出了比较有针对性的规定:在农药残留方面,首次明确规定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实行严格管理制度,禁止高毒剧毒农药用于农作物;在婴幼儿食品方面,明确规定婴幼儿乳粉配方应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在转基因食品方面,规定转基因食品应显著标识,使消费者对此有明确的认知。但是,对食品安全标准仍没有一个立法上的明确界定,根据《食品安全法》中对食品的界定标准,笔者在此对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定义:食品安全标准指由国家制定并经公认权威机构批准,以保证国家食品安全秩序,保证人民生命健康的对食品安全性能进行的规定。 二、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职能的逐步成熟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水平在整体上是不断提高的,根据卫生部的数据统计,食品质量的合格率逐年上升,并且食品中毒人数的数量也在不断减少。但根据近几年一些恶性食品安全问题的曝光,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的形势是不容乐观的。 1.初级产品源头污染。这主要体现在农药、兽药残留方面。农民往往采用价格低、效果好的剧毒、高毒农药,这些低成本的农药严重超出国家限定的标准,对人体危害极大。这一点其实并不能将责任全归于农民,根据科斯定理,在交易成本如此之高的情况下,农民不可能选择减少自己权利的资源配置方式。 2.微生物污染。这类新兴的食品污染相较于前者对人体的危害更为严重,并且形式多变、治愈困难。比如沙门菌、霉菌霉素、寄生虫等,这些病菌、病毒一旦进入人体,随着新陈代谢的循环,迅速地突破人体免疫系统,并且还会产生抗药性,治疗难度很高,如果不及时治疗又极容易导致死亡。 3.假冒伪劣产品。众所周知,我国仿制能力极强,加之消费者正品意识不强,假冒伪劣产品屡禁不止,并愈发严重。这些产品往往在地下工厂加工生产,卫生安全根本得不到保证,生产、储藏、运输环节严重不规范。一方面对居民的身体健康造成威胁,另一方面也冲击了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正规产品对市场的占有率,造成了恶性的循环。 4.食品安全监督人员素质不高。我国食品安全标准体系本身就不健全,而在食品生产、检验检疫、监督管理部门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又十分匮乏,甚至这些专业人员与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形成了一种利益共同体,从中谋取巨额的利润。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本身在交易中就处于被动地位,又没有专业的第三方机构出面维护其权益,甚至具有主动地位的两方联手,更是加重了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三、我国食品安全现状的成因 1.市场规制的失灵。市场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当下企业的经营策略仍是扩大市场份额,保证最大利润,而没有现代企业应有的社会责任感,以此策略接受市场的规制,最终的结果只有规制的失灵。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市场不完全竞争。在食品市场上,几家独大的局面也是十分突出。在每一个领域,如农副产品、乳制品、餐饮行业等,都有一个或几个巨头在控制着市场,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及市场定价方面都存在着垄断行为。而这种不完全竞争导致的最直接的结果就是在这些行业巨头里会形成庞大的利益链,采取各种方式攫取高额利润,从而导致消费者的权益被忽视甚至侵害。 (2)信息不对称。在经济关系中永远都存在着主被动,在商品买卖活动中,消费者无法具有与生产者相同层次的专业知识以及对商品信息的了解,而生产者所获利润全来源于消费者,他们必须利用自己的主动地位从消费者那里获得尽可能多的利润,甚至不惜牺牲消费者最基本的生命健康权。 (3)负外部性问题。生产者的生产经营行为对他人和社会造成的非市场化的负面影响,由于我国的监管不到位,导致他们对此没有承担任何成本,从而加大了不规范经营的可能性,并形成一种恶性循环,最后所有的负面影响都由处于被动地位的消费者承担。 2.政府监管失灵。市场调节由于自身的缺陷性,不可控性太大,需要政府采取各种手段从宏观上进行调控。而我国政府调控手段往往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甚至处于失灵的状态。 (1)监管体系的混乱。我国食品监管部门繁多,各个部门之间的管辖交叉竞合。我国食品监管体系主要包括: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如果某个产品出现质量不合格的问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无疑对此有管理权,而国家质检总局对此也负有一定的责任,对此的惩罚权由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由此看来如此混乱的监管职能分配,对食品安全现状并不会发生有效的效果。 (2)上下级协调不力。在中央与地方、上级与下级部门之间,往往缺乏有效的沟通,上级对下级的指导并没有做到位,上级制定的规章制度精神在下级得不到有效的落实。尤其是我国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地区之间相互排挤,更加重了这种不协调性。 (3)利益博弈论分析。根据法经济学原理,社会中所有现象都能在“利益”中得到解释。在利益关系中,监管者与消费者本来应该是一致的,但现实中监管者往往和生产者站在了同一立场,其原因就是监管者更可能从生产者那里得到更大的利益,而消费者并没有任何利益提供给监管者。 四、建议 1.整合监管机构,形成规范的监管体系。我国的监管方式一直采用分段管理,把各个环节分配给各个部门监管,这样难免会导致监管的空白现象。因此,监管权力应进行收回,由某一部门集中管理,保证管理的力度和专业化。并制定一系列专门的法律法规,明确权力的行使方式。 2.保证信息的公开化。信息不对称问题是市场交易双方地位不平等的主要原因,而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就显得格外重要。有关机构应定期某类产品的相关解释说明,并宣传相关的法律制度,培养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同时促使生产者加强行业自律。 3.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近期所有食品安全事件都是通过媒体曝光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应在政府为优秀的监督模式下,加入社会公众的力量,保证监督的多层次性、多视角性,充分发挥媒体的作用,使生产者的所有活动都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下。 4.对有关执法人员的追责制。有关法律仅对生产者进行追责,但对执法人员却并不重视。而作为监管者,赋予他们权力的同时也应给他们施加一种责任,在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可以让他们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激励他们积极作为。(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
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研究:浅论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 摘要:低碳经济是一种全新的经济模式,是对传统碳经济的超越。但是,由于低碳经济利于环保的“公共物品”特性使得其初始状态是“利他不利己”的,所以难以依靠企业伦理自觉,需要法律规制,将低碳经济关系上升为法律关系进行调整。本文就结合目前我国初步制定的有关经济法律体系发表一下直接的看法。 关键词:低碳经济;法律体系 1 低碳经济概述 所谓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低碳经济”概念最早正式出现在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 2 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现状 我国已经初步构建了低碳经济的法律体系,从目前我国的立法情况来看,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和低碳发展问题上采取了分散立法的模式,如《循环经济促进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可再生能源法》等,但是还存在一些问题。 2.1 立法在体系上并不完善,一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还存在法律空白,有些问题存在已久,解决问题的法制规范还没有及时建立,客观上造成法律法规上供给滞后,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如石油、天然气、原子能等主要领域的能源单行法律仍然缺位,同时也缺少能源公用事业法,这会导致能源与环境相协调的作用领域不够全面。 2.2 现有的能源立法规定不够详细,缺乏足够的操作性,不少法律规范文字表达不严谨、不明确,法律规范内容空洞、模糊,与实际相距较远,弹性较大,这也是导致中国目前环境执法效果不佳、环保状况不能得到根本改善的重要原因。 2.3 法律、规划规定的执行措施上虽然也涉及到税收优惠、补贴等奖励手段来激励公众与企业自愿实行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行为,但是却没有规定细化的奖励手段与程序,导致在现实中不能产生广泛的影响。我们都知道要实现低碳经济,是对传统生活方式的转变,企业和公司是排放碳的主要单位,要想使他们放弃效益优先实行节约减排还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果不具体设计一些有关于奖励方面程序的事情,还是蛮难实现的。 3 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对策 通过上述论述,我们认为,现阶段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政策的现实选择不是对低碳经济进行单独立法,也不是通过现有的单独一门部门法就能解决的,而是整合目前现有的有关的法律,从整体上完善对低碳经济的法律规制。 3.1 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我国宪法已在合理利用资源、能源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确立了指导思想,为贯彻实施低碳经济、可持续发展等经济发展理念作出了良好的指导性作用。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应继续完善对于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明确我国走能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小、经济效益好的经济发展道路,并创设、赋予和保障公民环境权。 3.2 经济法。 3.2.1 市场规制法方面的法律建构。低碳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需要科技的不断创新,我国各城市间的发展水平以及不同企业间的差距,以及政府的投资力度差距等,势必会造成在低碳技术的研发和低碳产业发展上的不均衡,结果必然导致相关低碳技术或低碳产业的市场支配地位,其利用知识产权而获得的支配地位极有滥用的危险。低碳经济是一个新生事物,其相关制度构建和配套措施需要实践的不断丰富。我国发展低碳经济,仅执行国家的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不够的,需要结合我国的切实情况,制定关于低碳产品安全、标准、消费者的权利的相关法规细则,不仅可以衔接国家法律关于质量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的规定,还可以有针对性的在低碳经济的产品生产、销售、服务等方面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增进社会总福利。 3.2.2 宏观引导调控法方面的法律建构。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没有财政税收金融的大力支持,再好的构想也是空中楼阁。可以说,充足的财政支持、合理的税收负担、多样的融资渠道、活跃的金融产业是我国实现低碳经济建设的原动力和新鲜血液。 3.3 行政法。加大法律监督力度。“如果说法治在法律调整机制中是把法律规范、法律关系和实现义务的活动等法律现象聚合起来的重要手段,那么法律监督则是使法治在法律调态各个阶段得到有力保证的重要法律措施,一个国家如果没有严格有力的法律监督,也就没有法治。”由于我国实行行政主导,权力相对集中,行政部门自由裁量权较大,法律监督尤为重要。因此,制定行政法以加大法律监督的力度是实现低碳经济的必要条件。 3.4 民商法。对于环境侵权行为,主观上采取无过错责任,赔偿标准则采取惩罚性赔偿,切实保护环境资源、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对经济效益高、环境污染少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政策等方面的优惠,降低碳的排放量,鼓励和发展低碳经济。 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研究:构建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立法思考 [提要] 本文通过介绍我国低碳经济法律法规现状,分析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从立法角度提出建立健全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合理建议。 关键词: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立法 低碳经济是指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基础的经济模式,其实质是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和创建清洁能源结构,优秀是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发展观的转变。低碳经济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发展模式,关键在于减少碳的利用和碳的排放,并对大气中的碳予以吸收。低碳经济的发展涉及到能源问题、环境保护(应对气候变化)、资源利用。因此,在我国还未形成系统的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境况下,我们需要积极深入的研究,建立相关的法律体系,使其有法可依。 一、我国低碳经济法律法规现状 我国关于低碳经济的立法现状如下: 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一次颁布了石油等3个行业的清洁发展标准,为许多行业设定了减排目标,并且淘汰了在生产过程中的落后产能产品,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使生产过程清洁化和低碳化。 2005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12月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草案)。其规定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规划制度、专项基金制度、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措施,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增加非化石燃料在生产和生活中的比重,减少碳排放。 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节约能源法》,其对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做出详细的规定,对能效标示、节能产品认证、节能标准加以明确,以推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此外,国务院还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两个行政法规,规范我国低碳建筑和公共机构节能中的活动。 200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保障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2009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表明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态度、坚持的原则和所处的立场,提出“要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作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立法工作议程。适时修改和完善与应对气候变化、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既是出台配套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制保障。按照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推进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要把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工作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之一,加强对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这一规定对建立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2009年《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修正案加大了对风能、太阳能光伏等低碳产业的扶持政策,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2011年全国人大十一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指出,“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1.4%,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16%,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17%”,为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确立了明确的目标。 除上述外,我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均采用源头控制,在客观上降低碳排放。《森林法》、《草原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森林和草原都可以吸收和固定二氧化碳,具有独特的碳汇作用。植树造林、保护性耕作、草原生态建设的措施尽显两部法律之中。 综上看来,我国基本形成了一个以应对气候变化为中心的法律框架。但没有关于低碳经济的专门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规范不具有针对性,且这些法律规范并不是从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操作性差。从法律具有滞后性来讲,这些法律规范也不能完全调整低碳经济这一新型发展模式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 二、目前我国低碳经济相关法律规范存在的缺陷 (一)低碳经济立法进程缓慢。从开始的控制气候变化,到现在发展低碳经济,我国学者包括世界学者对此都做过不少研究,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是大势所趋,并且我国也相继展开了这方面的试点及具体工作部署。从2007年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出台,到目前没有对相关法律进行相应的修改,也没有进行专门的立法。当然,笔者不认为有新的社会现象出现,就要进行相应的立法进行调整,但低碳经济在短短几年时间里如火如荼地进行着,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现象。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缓慢所造成的。 (二)环境基本法滞后,低碳经济法律规范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中具有指导性的作用,但同时,其也具有模糊性的缺陷。在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中,《循环经济促进法》是于2008年通过的,由于其是对循环经济方面的法律规定,对低碳经济也必须通过法律解释来进行适用。这一切源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必须进行相应的立法或进行相应的修订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低碳经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只是借助于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满足低碳经济在社会发展中的需要。政策文件也不能代替法律对法律关系的调整,其具有指导性的作用,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缺乏法律的强制性保障。 (三)综合性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立法缺失。目前,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有《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但这些法律都是从侧面对二氧化碳排放做的具体的措施和制度,使低碳经济发展的原则、体制、机制、综合性制度不能得到集中体现,不免在以后的实践中出现立法之间相矛盾的情形。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一些国家已经制定了综合性的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如英国、日本、菲律宾等国家。 (四)相关能源立法缺失,《煤炭法》、《电力法》亟须修改。一些低碳能源利用缺乏全面的法律规定,如水电和核电。特别是2011年日本地震引发的核泄漏事件,为人们敲响警钟,对核电的发展,必须有强有力保障的法律来进行规制。《煤炭法》于1996年8月29日在八届人大第21次常委会会议上通过,该法对煤炭业的发展起到了规范化和法制化的作用,但现在其颁布实施的社会背景已经发生了变化,不能适应当前的发展模式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要求。同样《电力法》也必须进行修改。 三、构建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立法建议 (一)根据我国现实国情,坚持合理的立法理念。环境法的基本理念是一个与环境立法的目的相关联的概念,它是指环境立法思想或观念的出发点。由于其具有间接性和抽象性,使其可能在立法中与目的性规范相重合,有时则表现在法的基本原则之中。环境法的基本理念是确立环境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理论基础。 1、改变以往的“人本主义”立法理念。通过研究各国环境立法的目的,从理论上可以把环境法的目的分为两种:一是基础的直接目标,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二是最终的发展目标,又包括保护人群健康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两个方面。结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立法目的,发现其的立法在指导思想上仍为传统伦理观所左右,人本主义的与现代环境伦理观和地球生物圈中心主义相对立的传统法律伦理观仍然在立法者的头脑中占据着统治地位。根据各国的立法目的不同分为“目的二元论“和“目的一元论”。前者是首先是保护人的健康,其次是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后者是保护人群健康。无论是一元论还是二元论的环境立法,都是一种狭隘的人类利益中心主义思想的产物,其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环境思想发展的需要,因为环境自身的价值和利益被忽视在外了。 2、树立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环境优先的理念。自20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和修改新的环境基本法和确立新的环境政策目标来看,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过程中,目前各国环境立法将保护目标扩大到生物圈,在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发生冲突方面,采用“环境优先”的战略思想。众所周知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是对人均收入与环境污染指标之间的演变进行模拟,说明经济发展对环境污染程度的影响。在这条倒U型曲线中可以清晰看到,随着一个国家人均收入的增加,环境污染程度由低趋高,当经济发展达到一定水平时,即到达某个“拐点”,此后,随着人均收入的进一步增加,环境污染程度又由高趋低,逐渐减缓。但是,这个“拐点”会不会出现,对一个国家的发展来说面临多重可能。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理念,是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的明智之举。周珂介绍说:“1992年后,国际社会就确立了可持续发展的人类发展观,日本通过制定环境基本法将此观念贯彻到国内环境立法中,加强了对生态保护、环境损害赔偿、加重环境责任的相关规定。日本在‘拐点’前后进行的法制变革和法律修改都是深度的。并且经过修改,环境基本法的目标更加清晰:由早期单纯的从环境污染角度出发来考虑环境问题,发展为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并且充分体现环境的优先性,只是一个重要的变革。”这个观念既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又与国际相接轨,在低碳经济立法中应充分体现,在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同时发展经济。 3、树立《环境保护法》作为基本法的理念。《环境保护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其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立法机关是一样的,不具有“小宪法”的位阶效力。但是,根据《环境保护法》的实际效用,应当提高其法律位阶。许多发达国家都把环境法视为基本法并赋予其两重含义:一是针对的对象不再仅是公民、企业,也包括政策的制定者、实施者;二是它事实上的效力应当更高,更为人们所重视。在我国,应当将《环境保护法》作为基本法,来引领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构建,对低碳经济的法律体系建立起到指引作用。 (二)加快我国低碳经济政策法律化进程 1、政策法律化的科学性。对于低碳经济的相关政策不能盲目的法律化,因为,从法理上讲,在政策和法律之间,有些政策只能是政策,有些政策可以转化为法律,有些又同时具有政策性和法律性。为了保证在政策法律化后能够保障低碳经济的顺利推行,必须注意其科学性。不能效仿我国《可再生能源法》的做法,在政策法律化过程中,不仅要从程序上法律化,而且要从内容、文字和文本等方面进行立法转换,并且符合法律规范的特征,避免出现政策式立法。 2、以政策为导向,完善法律规范。我国目前关于低碳经济的指引方针,大多限于政策的规定,政策具有灵活性和应变性强的优点,同时也有自身的局限性,它属于政府行政决策范围,是一种行政意志的体现,不具有稳定性、长期性和规范性。因而,在低碳经济方面,仅依靠相关政策进行规范,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要将对低碳经济法律关系的调整上升到法律层面,相关的政策必须纳入到法治的轨道。在初期阶段,对于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完善,可以根据已经成熟的政策措施来进行修改。 (三)加快科学立法,建立低碳经济法律体系 1、补充立法空白,修订有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法》)是我国最早制定的一部环境法,由于其自身的局限性,不免存在立法空白,并且落后于发达国家环境法制的发展。对减少碳排放、碳交易制度基本上没有反映。企业环境社会责任、公众参与和公众环境意识这些要素,特别是环境司法,我国的环境法也基本没有反映。为了保障低碳经济在运行过程中取得良好的效果和强有力的执法,必须明确法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以保证法律实施的效力,提高低碳经济法律实施的效率。 2、对相关能源进行立法,对《煤炭法》、《电力法》进行修订。水电和核电的使用可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有效地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对应对气候变化也起到良好作用。这样可以更好地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法律依据。《煤炭法》、《电力法》的制定时间久远,不能适应现在的发展需要,为了建立低碳经济的法律体系,必须对其进行修订,避免日后法律之间的冲突。 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研究:关于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浅析 【摘要】从政策角度来讲,“低碳经济”一词是由前英国首相布莱尔在2003年2月24日所发表的《我们未来的能源——创建低碳经济》白皮书当中提出的。2005年由20个温室气体排放大国相关发言人在英国所召开的“向低碳经济迈进”这一会议无疑将低碳经济推向了国际社会。此后的亚太会议、巴厘岛会议更是将低碳经济上升到了国家战略方针的制定高度。碳交易、碳资源税等低碳经济问题的法制化势必会成为国际法律法规与各个国家地区规范性文件在制定与完善过程中首要考虑与关注的问题,这对于市场经济正处于转型时期的我国而言同样如此。本文通过介绍低碳经济的基本概念和我国低碳经济法律法规现状,分析了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存在的缺陷,从而提出建立健全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合理建议,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低碳经济;法律法规;对策建议 一、低碳经济基本概念 低碳经济是一种将经济社会在建设发展过程中对煤炭、石油等不可再生、高碳能源的消耗控制在最低限度的经济发展模式。这种经济发展模式从本质上来说正是一种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为载体,在市场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构建清洁能源结构与清洁能源发展机制的有效手段与途径。可以说,低碳经济就是以新技术、新制度、新经济社会发展观念为优秀举措,围绕着各种低碳产品、低碳技术以及低碳能源的开发利用而进行的研究与探索,其根本目的在于推动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模式向着低碳经济的方向发展。 任何事物或行为要想在经济社会中得到健全与发展,都是离不开法律法规的促进与引导的,这对于正处于探索研究阶段的低碳经济发展模式而言更是如此。中国政府要想通过发展低碳经济来实现对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就需要将低碳经济的法制化建设工作放在首位,充分发挥低碳经济法制化建设对深刻践行低碳经济社会的促进、引导与推动职能,使低碳经济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二、我国低碳经济法律法规现状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清洁生产促进法》,第一次颁布了石油等3个行业的清洁发展标准,为许多行业设定了减排目标,并且淘汰了在生产过程中的落后产能产品,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效率,使生产过程清洁化和低碳化。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2009年12月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草案)。其规定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规划制度、专项基金制度、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措施,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增加非化石燃料在生产和生活中的比重,减少碳排放。 200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节约能源法》,其对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做出详细的规定,对能效标示、节能产品认证、节能标准加以明确,以推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此外,国务院还制定了《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两个行政法规,规范我国低碳建筑和公共机构节能中的活动。 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循环经济促进法》,保障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 2009年全国人大通过了《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决议》,表明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态度、坚持的原则和所处的立场,提出“要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作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立法工作议程。要把应对气候变化方面的工作作为人大监督工作的重点之一,加强对有关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这一规定对建立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2009年《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审议通过,修正案加大了对风能、太阳能光伏等低碳产业的扶持政策,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2011年全国人大十一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为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确立了明确的目标。除上述外,我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均采用源头控制,在客观上降低碳排放。《森林法》、《草原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森林和草原都可以吸收和固定二氧化碳,具有独特的碳汇作用。植树造林、保护性耕作、草原生态建设的措施尽显两部法律之中。 综上看来,我国基本形成了一个以应对气候变化为中心的法律框架。但没有关于低碳经济的专门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规范不具有针对性,且这些法律规范并不是从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角度出发,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可操作性差。从法律具有滞后性来讲,这些法律规范也不能完全调整低碳经济这一新型发展模式在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 三、目前我国低碳经济相关法律规范存在的不足 1、低碳经济立法进程缓慢 从控制气候变化,到发展低碳经济,国内外学者都做过不少研究,发展低碳经济是大势所趋,并且我国也相继展开了这方面的试点及具体工作部署。但是,从2007年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出台,到目前并没有对相关法律进行相应的修改,也没有进行专门的立法。低碳经济在短短几年时间里如火如荼地进行着,所产生的法律关系出现了无法可依的现象,这在很大程度上是立法缓慢所造成的。 2、环境基本法滞后,低碳经济法律规范缺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在我国的环境法律体系中具有指导性的作用,但同时,其也具有模糊性的缺陷。在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中,《循环经济促进法》是于2008年通过的,由于其是对循环经济方面的法律规定,对低碳经济也必须通过法律解释来进行适用。这一切源于法律具有滞后性,必须进行相应的立法或进行相应的修订才能满足现实社会的需要。低碳经济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进行调整,只是借助于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满足低碳经济在社会发展中的需要。政策文件也不能代替法律对法律关系的调整,其具有指导性的作用,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缺乏法律的强制性保障。 3、综合性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立法缺失 目前,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有《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森林法》、《草原法》,但这些法律都是从侧面对二氧化碳排放做的具体的措施和制度,使低碳经济发展的原则、体制、机制、综合性制度不能得到集中体现,不免在以后的实践中出现立法之间相矛盾的情形。从各国的立法实践来看,一些国家已经制定了综合性的应对气候变化的立法,如英国、日本、菲律宾等国家。 四、构建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立法建议 1、根据我国现实国情,坚持合理的立法理念 环境法的基本理念是一个与环境立法的目的相关联的概念,它是指环境立法思想或观念的出发点。由于其具有间接性和抽象性,使其可能在立法中与目的性规范相重合,有时则表现在法的基本原则之中。环境法的基本理念是确立环境法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理论基础。 2、树立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环境优先的理念 自20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制定和修改新的环境基本法和确立新的环境政策目标来看,在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过程中,目前各国环境立法将保护目标扩大到生物圈,在环境利益和经济利益发生冲突方面,采用“环境优先”的战略思想。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立法理念,是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的明智之举。 3、加快我国低碳经济政策法律化进程 第一,政策法律化的科学性。对于低碳经济的相关政策不能盲目的法律化,因为,从法理上讲,在政策和法律之间,有些政策只能是政策,有些政策可以转化为法律,有些又同时具有政策性和法律性。为了保证在政策法律化后能够保障低碳经济的顺利推行,必须注意其科学性。第二,以政策为导向,完善法律规范。我国目前关于低碳经济的指引方针,大多限于政策的规定,政策具有灵活性和应变性强的优点,同时也有自身的局限性,它属于政府行政决策范围,是一种行政意志的体现,不具有稳定性、长期性和规范性。因而,在低碳经济方面,仅依靠相关政策进行规范,难以达到预期的效果。要将对低碳经济法律关系的调整上升到法律层面,相关的政策必须纳入到法治的轨道。在初期阶段,对于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完善,可以根据已经成熟的政策措施来进行修改。 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研究:关于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研究 摘 要:十八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应“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在全球气候日益变暖、雾霾天气日益恶化的情况下,关于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研究,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开发利用“低碳能源”、发展“低碳经济”、建设“低碳社会”是世界各国能源和经济的发展方向。我国建设低碳经济尚处在起步阶段,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法律体系方面仍处于薄弱的状态,在建设低碳经济过程中,我国应当构建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以确保其健康发展。基于此,从低碳经济多角度对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进行了论述。 关键词:低碳经济;法律体系;问题研究 一、低碳经济及其法制的意义 所谓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1]。发展低碳经济有利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两型社会建设,达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低碳经济”概念最早正式出现在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早在2007年,原国家主席在亚太经合组织(APEC)领导人会议上也提出要积极发展低碳经济。他还提出,“开展全民气候变化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节能减排意识,让每个公民自觉行为。 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党中央相继提出走新型工业化发展道路,发展低碳经济、循环经济,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创新型国家,建设生态文明等新的发展理念和战略举措。发展低碳经济,一方面,是为了积极承担保护环境的责任,完成国家节能降耗指标的要求;另一方面,是为了调整经济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益,发展新兴工业,建设生态文明。这是摒弃以往先低端后高端、先污染后治理、先粗放后集约的发展经济模式,是实现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保护双赢的必然选择。所以,我们要加强低碳经济立法和执法,构建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以确保其健康地发展,使其低碳法律体系充分体现民心民意,以充分发挥低碳经济法制在传统经济向低碳经济变革转型过程中的引导和促进功能。发展低碳经济,法制要先行。 二、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现实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十八大报告提出“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从源头上扭转生态环境恶化趋势,为人民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为全球生态安全作出贡献”的战略部署。目前,我国积极制定并实施的一系列有关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如《煤炭法》、《电力法》、《节约能源法》等多部法律,同时,还制定并实施了减缓气候变化规划与政策。显示了我们国家高度重视应对气候变化、保障能源安全、实现低碳发展的决心,也为低碳经济在中国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法律与政策环境。 但是,由于我国建设低碳经济尚处在起步阶段,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法律体系方面仍处于薄弱的状态。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首先,我国的有关立法在体系上并不完善,如石油、天然气等主要领域的能源单行法律仍然缺位,同时也缺少能源公用事业法,这将导致能源与环境相协调的作用领域不够全面。其次,现有的立法规定不够详细,缺乏足够的可操作性。这也是导致我国目前环境执法效果不佳、环保状况不能得到根本改善的重要原因。再次,现行的一些相关法律、规划规定的执行措施上虽然也涉及到以税收优惠、补贴等奖励手段来激励公众与企业自愿实行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行为,但是却没有规定细化的奖励手段与程序,导致在现实中不能产生广泛的影响,发挥作用不够[2]。 三、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对策分析 (一)构建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建设,要坚持合理的立法理念 构建低碳经济法制建设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构建低碳经济法制建设要符合我国国情,不能简单地照搬照抄发达国家的经验。二是,注意维护国家利益。在对低碳经济立法的过程中,要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各项要求,正确处理当前与长远、继承与创新、预防与治理、城市与农村的关系,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法规和政策,使低碳经济的发展真正为人民造福。三是要制定配套的政策及制度。我们要完善税法,创新有利于发展低碳经济的金融与财税制度。利用碳税收政策抑制能源需求过快增长,逐步提高矿物燃料的价格,出台鼓励企业进行低碳创新、节能减排、可再生能源使用的政策法规,通过减免税收、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绿色信贷等措施,引领企业开发先进的低碳技术,通过金融、财税制度创新,规范新建企业的低碳技术标准、准入门槛,提高已有企业的低碳技术使用及研发水平。运用利益补偿等机制,加大政府投入,利用政府补贴、补助以及奖励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投资流入。 (二)构建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建设,要坚持科学发展的立法进程 在建设低碳经济法律体系要坚持科学立法。一是科学制定法律法规,限制高碳产业。根据各种产品的性质分类别制定法律法规,对高耗能产品设定强制性的节能标准,严格限制不符合环保标准的产品进入市场;严格限制碳排放高、污染较重产业的发展。二是实施财税政策,建立激励机制。通过税收、财政补贴、政府采购、绿色信贷等措施,引领企业开发先进的低碳技术,通过金融、财税制度创新,规范新建企业的低碳技术标准。三是建立认证制度,改善消费结构。实施“绿色证书”制度,由国家认可后颁发认证证书,达到调整能源消费结构和发展可再生能源的目的。能源认证制度的实施,对促进企业节能减排、提高能源效率和降低化石能源消耗将起到重要作用[3]。四是完善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优秀的相关法规体系,完善气候变化立法体系。 四、总结 总之,发展低碳经济,建设美丽中国,是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也是全党全国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我们要提高能源的利用率,改善经济发展质量,避免资源滥采、污染滥排,延缓人类自我毁灭进程。所以,加快完善我国相关法律与政策,建立一个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政策法律体系,对于发展低碳经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有着重大意义。 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研究: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完善研究论文 【摘要】“低碳经济”作为未来人类经济发展的新模式,需要法律提供相关的保障机制。本文提出此保障机制的建立需要对能源结构调整、清洁生产机制、“低碳”的产业化和市场化等产业链环节提供法律保障,同时也应实现宏观环境政策、环境法制及相关法规的调整、管理模式的转变,从而有效地构建起“低碳经济”保障机制。 【关键词】低碳经济;能源结构;清洁生产;产业化;环境法制 【正文】 作为全球性的话题之一,气候、能源备受全人类关注。且看2009年10月19日在马尔代夫举行的“海底会议”和12月4日在尼泊尔举行的“雪山内阁会议”,道出了人类共同关注气候问题的心声。此后不久,12月7日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了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与会人员为主题呼喊奔跑,民众瞬间组成各种名义的环保卫士,踊跃参与到这场声势浩大的运动中来。在会议中,马尔代夫的呼声很高,这个海平面只有1.5米的国家,温室气体造成的全球变暖已经让它处于危机状态。会议召开期间,相关媒体重提“低碳经济”,让这个由1992年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1997年的《京都协议书》所达成的共识重新在会议上体现。但是,受制于诸多因素,会议最终未能形成对气候问题的解决方案。 经济发展不能片面追求量的提高,而应于质上改善,这已是多数人的共识。因而,对“质”的追求不会因一次会议的失败而破灭。当环保、低碳主题在2010年相对冷却之际,低碳产品亮相第15届中国住博会的消息又让人重拾这一话题:低碳经济是否未来经济发展的趋势,倘若是,我辈又如何为低碳经济构建一个完善的法律保障机制。 一、低碳经济的概念把握 “低碳经济”至今实则没有一个准确的定性,按照通说,主要是指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它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其实质是通过能源技术和减排技术创新获得能源的高效利用、推进产业结构和制度的创新以改实现绿色GDP,最终改变人类发展的模式。在特征上可概括为以下几点: 1.低碳经济是当代和未来经济发展的新模式。该发展模式主张“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的指标,与3R理念[1]相一致。随着全球变暖问题引发的各种环境与生态问题,能源的无污染性成为经济发展应予考虑的因素。“低碳”模式的受认可度因此得到提升,与之结合的低碳经济必然成为未来经济发展模式的新选择。 2.“低碳技术”是“低碳经济”的支撑,“低碳观念”是“低碳经济”的行动指针。其中,低碳技术涉及电力、交通、建筑、冶金、化工、石化等部门以及在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勘探开发、二氧化碳捕获与埋存等领域开发的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新技术[2]。而低碳观念则是“可持续发展理念”,“发展”理念当前已经突破横向关系之间的平衡,而在纵向上提出要求,即要求实现代际平衡。 3.低碳经济注重经济的整个过程,从生产到消费的基本环节上都注重CO2等的低排放,实现产业的整体优化目标。 二、“低碳经济”的历史溯源及法价值审视 如果探寻“低碳经济”的源,最早见诸于政府文件是在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之后2007年美国参议院提出的《低碳经济法案》,将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纳入国家未来重要的战略选择。同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通过一项决议,决定在2009年前就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举行谈判,制订应对气候变化的“巴厘岛路线图”。其中明确要求发达国家在2020年前将温室气体减排25%至40%,为全球低碳经济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具有里程碑意义。此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确定2008年“世界环境日”(6月5日)的主题为“转变传统观念,推行低碳经济”。在2008年7月举行的G8峰会上,八国表示将寻求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其他签约方一道共同达成到2050年把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减少50%的长期目标[3]。 综观这一简短的历史,低碳经济在最近三年受到关注的程度有明显提高,这表明该理念在当前日趋成熟并得到多方认可。然而,从2003年到2009年底七年左右的时间里,“低碳”前进的步伐是缓慢的。原因有多方面,其一,该理念带给现实的改革成本之高昂,致使人们对该方案的可行性存有不少疑问。其二,各国尤其是大国在“软法”[4]性质的国际条约中的承诺并未明显带动国内经济的转型。其三,各国并未制定关于低碳经济的法律法规,虽然美国在这方面牵了头,但是其执行效果不容乐观。 那么到了2009年,两次特殊的会议即马尔代夫举行的“海底会议”和尼泊尔举行的“雪山内阁会议”,将这一问题再次拿到全球谈判的桌面上来。这不禁带给全球新的危机感:如果片面地指责低碳模式成本高昂而一意孤行的话,电影《2012》、《当地球停止转动》带给我们的视觉恐慌则可能演绎为事实。 在法律价值上,人身权高于财产权,低碳经济的发展模式在终极意义上追求以人为本,具有较强的人权意识和社会意义。因而,力促低碳经济的发展理应成为我辈孜孜追求的目标。从法律保障机制的角度考虑,宜从微观与宏观两个方面切入,即在微观上注重低碳经济于产业链上的运行,在宏观上有政策等外部性因素对低碳经济的积极引导。 三、于产业链的主要环节构筑低碳经济的法律保障机制 低碳经济作为新的发展模式,其优秀的转变在产业链。因而,从微观上对低碳经济做一产业链的审视,构筑主要环节上的法律保障措施很有必要。 (一)能源法规对能源结构作出调整 “低碳”本身是对能源利用结构的质问。煤炭、石油等能够产生二氧化碳的传统能源带给我们的是温室效应,典型地表现在全球变暖,南极冰雪融化和海平面上升。这就迫切需要我们从能源结构方面作出大的改观。 当前我国的能源法主要是经过1996年颁行的《能源法》、《电力法》和《煤炭法》,2007年修正过的《节约能源法》,2005年颁布的《可再生能源法》这几部法律。这些法律的出台在能源使用尤其是后两部法在改善能源结构方面作出了积极的调整,应当说其意义重大。但是,随着人们能源观念新的变化,低碳经济是否能够纳入这些法律规制的视野中呢?至今仍然是个问题。 细看这些法律的具体规定,它们并没有把“能源结构的调整”作为立法的主导思想,因而随着哥本哈根会议的召开,低碳能源应当成为法律必然涉足的内容。在立法修改上,2009年8月25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5]。笔者认为,在该法修订中应该认真思考并准确定位低碳能源这一关系人类发展的模式,把低碳能源的结构调整作为法律应有的主导思想。与此同时,在具体规定上不再是简单的“软性”规定,有必要突出“经济刺激措施”在市场经济背景下能够产生新的经济增长点的理念,并发挥其正向效应。另一方面,该法也需完善“法律责任”项的规定。未修改的《可再生能源法》在立法定位上主要强调政府机关部门的责任,但是几年后社会面貌发生改观,尤其是将该法放入市场背景下重新考察,将责任主体扩展至参与到可再生能源(包括低碳能源)的开发、利用的主体,并融入“公众参与”的理念,实现可再生能源的有效运作。 再则,备受海内外关注的能源法律规范体系中的“小宪法”即新《能源法》[6],经过向社会征求意见稿,已于2009年2月提交国务院法制办审议。作为能源方面的基础性法律,是否可以在法律规定上倾斜低碳能源,从而为整个能源法规体系奠定一个新的基调。 (二)清洁生产法规形成的调整机制 改观能源结构是低碳在产业链上的第一环节,清洁生产机制则关注“能源”在进入生产领域后如何清洁生产的问题。作为我国环境法学第一位博士的王明远老师对此很有见解,他认为清洁生产机制改变传统的末端处理,关注从源头和过程上对污染等处理进行分流和有效地疏导[7]。笔者认为,该机制带给我们生产模式是新一轮的革命。当能源上的调整并未把其他碳能源排除出能源结构时,传统的煤炭、石油等产碳能源的继续使用必然需要在生产结构上作出调整。因而清洁生产机制成了第二环节上的必然选择。 至今,我国已经于2002年出台了一部《清洁生产促进法》,该法的出台对我们规范生产机制有重要作用。结合王老师的观点,在清洁生产机制上我们需要注重四种调控制度:(1)经济调节,改变传统的“命令——控制”措施占主导地位的情形,强调运用费、税、许可证等限制性经济手段和财政扶持、采购优先等利导性经济手段来实现生产机制的转变。(2)环境信息公开,一则是灰名单、黑名单制,将构成环境损害和不符合清洁生产最低指标的企业公布,将之放入大众视野;另一方面,将环境法规、许可证审批规定公诸于众,充分实现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3)行政指导和自愿参与,在此处主要是国家环保局及其各级机关在环境政策上作出必要的行政指导,在自愿情形下订立行政合同,让企业参与到这一机制中来。(4)行政强制,该手段作为最后的保障措施,为强制性削减污染物排放起着强有力的作用[8]。 作为对“低碳”的回应,笔者认为这四项措施足以改进我国的生产结构。当然,在具体的清洁生产法律中,尤其是地方性法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提出清洁生产具体应对的法律措施,形成特色的地方清洁生产法制。 (三)低碳经济的市场化、产业化运作 当人类面临温室效应时,很多人的呼声是要限制碳能源,这种看问题的角度在某种程度上属于悲观的。有一句话耳熟能详的话说得好:“垃圾是放错位置的资源”。那么至今仍为诸多人所依赖的碳能源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是否就是尚未被人开发的资源呢?至今,全球已有50多家金融机构投资13亿美元进行低碳技术开发,以期在低碳经济上占领技术制高点,这些低碳技术广泛涉及石油、化工、电力、交通、建筑、冶金等多个领域,包括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高附加值转化、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传统技术的节能改造、CO2捕集和封存等[9]。这一新近的发展状况带给我们另类的思考:低碳的市场化乃至产业化运作。 在金涌等人共着的文章中,作者花了不少的篇幅来讲述利用科技创新达到“碳”的再利用。主要有“4.4开发CO2的捕集技术以进行利用和埋藏”和“4.5通过发展CO2利用技术推进低碳经济”[10],因而该技术经过理论的论证是可行的。那么法律又将如何作出有效引导和必要的调整呢? 张璐博士的论文为笔者打开了思路。“环境产业”这个听起来仍崭新的字眼带给我们无尽思考的空间。作者认为,环境产业是一新兴的朝阳产业,包括污染治理产业和资源建设产业[11]。那么对于本文所提及的低碳经济而言,低碳既可以从治理模式上进行也可从资源建设方面拓展。当前我国并未制定类似《环境产业法》的法规,倘若从立法的层面上考虑,笔者认为我国应当在考证当前技术能力成熟度的基础上,依循张博士文章中所指出的“利益增进”的模式,利用行政强制机制、经济刺激机制和行政指导机制构成的“混合调整机制”[12]对低碳产业的发展做出有效地引导。 (四)低碳与循环模式的对接 如果说低碳经济的本质是什么,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循环经济在“能源”上的另类思考。因而,发展低碳经济最终要想循环性经济目标靠拢。“循环经济”(cycliceconomy)这个名词在大多数人看来并不陌生,它是指在人、自然资源和科学技术的大系统内,在资源投入、企业生产、产品消费及其废弃的全过程中,把传统的依赖资源消耗的线形增长的经济,转变为依靠生态型资源循环来发展的经济。[13]。依循循环经济的理念,低碳经济的发展应注重三个方面关系的处理:产品的低碳生产,产品的低碳消费乃至产品的可回收性。在产品的低碳生产上,应当予以把握的是清洁生产的扩面,这是在清洁生产机制上考虑的问题,前面已经述及,不再赘述。 在产品的低碳消费上,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节能和采暖技术应予推广,汽车等交通方式的改观(如最近提倡的扩建交通线路、改乘公交等现象),生活食物消费中肉类食物的适度减少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推进消费的低碳控制。在产品的可回收性上,则强调的是一种“反生产”理念[14]。不仅要将CO2回收利用,而且要将能释放CO2的产品也回收改造。 四、以外部性机制的构建促成低碳经济的发展 低碳经济要顺利展开,并非只健全自身的机制便可,外部性的积极引导是其顺利进行的动力。如何为低碳经济寻求完善的政策导向机制和“硬法”的有效规制则是关键。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政府政策法规乃至理念上的转型,力求推进经济刺激手段 传统的行政模式强调利用管制的方法来管理市场主体并强行地推行其经济政策。但是这个市场本身的理念决定了它必然与政府的做法相冲突,造成政府在行政上的成本大而效果差。 当前,经济利导性的做法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它主要是让政府置于市场之中,一方面强调与市场参与者的合作,达成行政合同,共同推进经济政策的实行。其中,必然有政策上的诱导,如财政支持、鼓励,税收优惠等正向规定,当然也不排除排污收费、环境税、许可证等限制性的举措。因而,在低碳经济推行的过程中。政府能否营造一个低碳市场,是至关重要的。公务员之家 (二)环境法制体系的健全,并在“治”上下功夫 环境法制的优秀理念是什么?本人认为环境法制是“经营之法”。在政府越来越重视经济刺激手段之时,政府的“经济理性人”决策观念也应被我们所接受,那么它的决策必然是为了市场的良性运行抑或说是经营“市场”。按照这样的思路,当前我国的环境法制需要做什么? 笔者认为,一方面应当实现环境法制理念的革新。以“经营之法”的理念来完善当前法规的不足。另一方面,对于低碳经济新概念的提出,要及时作出法规的应对,同时修改相关的法规,在必要时制定专门的“低碳”法规。 (三)配套法规的完善 除了环境法制的转变,相关部门的法规也有必要及时作出修改。主要体现于民商事、经济法的修改。 在民商事法上,主要考虑如何将碳交易纳入民事物权、民事合同等相关制度的调整范围,使碳排量产权化,从而引导企业等民事主体对碳排放作出自我约束,便于政府治理和监管。 在经济法领域,主要思考如何对低碳经济作出有效地经济刺激,采取技术性规定如《循环经济刺激法》等法律对之形成正向的引导。此外,在碳交易方面,为确保碳交易的安全,有必要采取相应的规制措施。
1.研究背景 安全文化最早源于一次核电领域的安全事故,之后INSAG核安全咨询组提出了安全文化这一概念。随后,安全文化这一课题引发了研究者的研究热潮。学者们发现,不止是核电企业,基本上各行各业都需要安全文化。安全文化对于企业的安全生产、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约束员工的不安全行为都有着不容小觑的作用。在国内煤炭业日益发展壮大的时代,其中伴随着的安全问题更加不容忽视。从业人员基数大,企业发展快,重大危险源数量多,高温,煤气更是凶猛如虎。国家虽然出台了许多相关的安全措施和政策,但重大危害事故依然时有发生!一次伤亡十几人的事故同样屡见不鲜。过分的追求经济利益使得管理者有意识的忽略了对于安全工作的投资和重视,或者无从下手。我国对于安全文化的关注起于煤炭行业,我国是一个煤炭资源大国,为了快速促进经济的发展,必然要开采大量的煤炭。由于我国技术落后,企业严重缺乏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这致使煤矿行业成为我国最危险的行业之一,为了缓解这一重大问题,于是率先在此行业应用安全文化。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煤炭资源逐渐稀少,并且煤炭作为国家主要能源为环境带来的负担越来越重,几乎到了环境所不能承受的地步。最近,我国煤炭企业的安全问题受到国内外的广泛关注。在大方向的带领下,国家政策的引导中,煤炭业的安全生产初见成效。众多口号已经被广大民众所熟知,如:“安全就是企业的效益,效益来自于安全”的思想已在众多相关的企业中得到了广泛的认识。悬挂在车间内的安全生产条幅上的内容更是得到了工人和领导的广泛认识和一致支持。因此,需要进一步开展煤炭行业安全文化的研究。 2.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通过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探讨影响煤炭行业安全文化的各种因素。利用数学建模、层次分析法等科学的方法进行分析、计算,层析分析法具有极强的非线性表达能力,而现实中的大多数问题也都是非线性问题,因而应用层次分析法能够很好地对这些非线性问题进行描述,再加之层次分析法本身就更注重自身的实践特性,具有直接现实性,所以能够更好的在实践中进行应用并快速得到推广;通过文献查阅法了解掌握相关资料,利用综合分析法进行综合评估,得出相关结论。 3.研究结果分析 企业安全文化是安全文化的重要内容,是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与安全有关的态度等的总和。它涵盖了具有公司特色的预防事故发生的政策、理念、职工对待安全的看法以及营造良好的作业环境。因此,要素的选择至关重要,本研究将安全观念文化、安全管理与法制文化、安全行为文化、安全物态文化系统作为主要参考指标,又将安全意识、安全政策、安全价值标准、严明的法律、明确的责任、规范的管理、遵守操作规范、人机协调、安全装置等最为进一步细化研究指标,以使得研究结果更加科学。首先建立煤炭企业安全文化层次模型,将煤炭企业安全文化水平作为目标层;将安全观念文化、安全管理与法制文化、安全行为文化、安全物态文化系统作为中间层;将安全意识、安全政策、安全价值标准、严明的法律、明确的责任、规范的管理、遵守操作规范、遵纪守法、人机协调、身心健康、本质安全、安全装置、应急有效措施、隐患控制作为底层,视为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经过调查研究发现,安全观念文化和安全行为文化对企业安全文化水平的影响是最大的,规范的管理,员工的安全意识、员工操作是否规范这四个因素则对企业安全文化水平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安全观念文化主要是企业员工对安全的态度,即安全在企业员工内心的重要程度。从心理学角度考虑,员工对安全的态度包括服从、认同、内化三个过程。服从是企业的员工在公司制度的硬性规定被迫屈服;认同是工人对种种规定可以很好地有所理解,且能够很好地遵守各种规定;内化是这种意识已经扎入工人的心灵深处,他们能够自觉地遵守各项与生产有关的标准并互相监督他人也遵守,从而保障生产。随着这三个过程的转化,企业的安全文化程度也相应发生变化。因此,安全观念文化在煤炭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水平中所占的权重最大。安全行为文化主要指的是与安全有关的人们的种种行为方式、行为准则等,是安全观念文化的反映,同时也作用和改变着安全观念文化。 4.结论 综上所述,以员工的安全意识为代表的安全观念文化和以规范的管理、规范的操作为主要指标的员工安全行为是影响煤炭企业安全文化水平的最主要因素。因此,要提高煤炭行业的安全文化水平就要开展具有针对性的安全文化教育。对于企业管理者应以让其实现安全的管理为主,从高屋建瓴的方面作为切入口,通过采取一定的考核办法从宏观上提升整个企业的安全文化水平。对于基层员工,则应采取具有实际意义的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应具有多样性,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确保员工在实际工作过程中自觉杜绝违规操作。这样,从管理层和基层两方面全面提升煤炭行业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从而有助于杜绝安全隐患,提升煤炭企业整体安全文化水平。 【参考文献】 [1]田水承,景国勋.安全管理学[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 [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司.安全文化新论[M].北京:煤炭工业出版社,2002. [5]李志勇,毕明皓,李俊荣.企业安全文化与HSE管理体系[J].中国安全科学学报,2003.13(1):6,7. [6]徐德蜀,邱成.安全文化通论[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 【作者简介】刘艳美(1977-),女,兖州煤业安全技能培训中心;研究方向:机电安全技术、安全技术培训与管理。
集体土地流转问题思考:对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与思考 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发展的各个时期,都有着各自不同的客观形势和状况。现阶段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形成了新的形势,出现了一些新的状况,结合当前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的特点,这些形势和状况可以归纳为几个方面。 一、在土地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1.财务管理人员素质偏低 随着经济结构的不断变化与发展,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无疑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财务人员的素质直接影响着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质量。同时,财务管理工作对于管理人员素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现有的财务管理人员大多是会计人员,掌握基本的财会知识,在实际工作中缺乏财务管理方面的知识,不能同时应付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关系。甚至有些财会人员凭关系上岗,没有经过专门的知识培训,也没有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在工作中,连最起码的账务都不懂,更别说财务管理方面的工作,给企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流转程序、手续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双方未按法律规定的程度签订合同,双方的意愿、合理要求未能及时协调解决,引起纠纷不能得到有效的方式解决。二是部分流转协议条款不齐全,双方权利义务不够明确,合同未能鉴证和公证,一旦遇上天灾或承租人故意赖账,民事纠纷便由此引发。 2.村组(自然村)财务管理混乱。 表现在签字手续不到位,报销手续不严格。有的村由村主任一人签字,就可报账;有的村打张白条都可以从保管手里领钱;有的村小组的资金存款由一个人掌管,经常出现私自挪用情况发生,甚至出现因保管人员突然死亡,其家属不认账的现象发生。另外,部分村报账员财务管理知识欠缺,对一些财务术语、账面项目都不能理解,更容易产生财务管理上的漏洞。 3.对土地分配政策理解有偏差。政策规定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在一些村社集体没有机动地或所留机动地较少,而人员发生变化又较大的情况下,由于不能及时调整承包地,个别地方人地矛盾十分突出。许多人思想上还有土地分配平均化的思维定势,即人口增加就要求分配给承包地,人口减少承包地就要退包,对土地分配政策的理解存在偏差。因而有的在获得转包、租赁和代耕的土地后就视为己有,不履行事前的约定,从而使有的人宁愿让土地闲置也不让其流转,他们怕流出后不能再取得土地收益。 4.缺乏流转的服务组织。目前是事前信息无人收集,事中无人提供服务,事后无机构监管,有的档案资料都没人管理。要真正准确说出一个市、一个区、一个镇、甚至一个村社的土地流转情况还不是没有困难,还存在统计+估计的情况,实际是土地流转还没真正“走”起来。 二、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的思考 1.加强培训,提高基层干部和村会计及合同管理人员、镇乡合同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要通过各种形式,加强对镇乡、村干部及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特别是在组织、发包、指导合同签订、解决合同纠纷等问题中做到依法办事,按政策规章办事,促使土地流转工作规范有序地进行。 2.把握原则,指导土地合法流转。一是坚持依法流转的原则,土地流转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的政策进行,不得违背“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二是坚持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农户是土地承包和流转的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止承包方进行土地流转,同时要注意兼顾转入方与转出方两者的利益。三是坚持不改变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用途的原则。流转后的土地仍归农村集体所有,承包经营者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四是坚持承包期限内流转的原则。不论采取何种方式流转,其流转的期限都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规定的承包期限。 3.加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各级政府应当在开展土地流转工作的过程中,积极推进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采取“三个一点”,既政府、失地农民、土地受让方各拿一点的方式,为失地农民建立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同时要尽快建立适合于我县的农村就业、养老保险、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逐步改变农民靠田吃饭,对土地依赖程度很高的状况。 4.健全制度,促进土地规范流转。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土地管理制度、土地流转管理制度等。一要规范土地流转程序。坚持农户申请,选择对象,双方协商,集体协调,签订合同,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备案。二是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合同要明确流转的形式、流转土地的数量、质量、年限、用途、流转费与复耕费的标准及支付方式、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期满后地上附着物的归属、违约责任等。三是规范土地流转行为。要按照有关政策,积极做好土地流转的管理与服务,对土地流转的具体内容要进行审查、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强迫农户流转土地。 5.加大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小型农田水利建设,是基层干部和老百姓反映最强烈最突出的问题,同样是农村土地流转最基础的问题。这个问题不能很好地解决,直接制约土地流转的推进。同时要把推进土地流转与促进农业产业化结合起来,用农业产业化的规划去引导土地流转,打破村与村、乡与乡的界限,跨地域发展大规模的农业产业,引导土地规模经营业主互相联手,形成最大化的规模效应,打造跨县跨市的农业经济优势板块,提高农业经济运行质量,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作者单位:152000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经管站) 集体土地流转问题思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存在的问题及措施 摘要:对土地流转的监督管理是一项重要工作,是土地正常、有序、合理、合法流转的保障。加大力度监督管理,确保土地流转市场的平稳,给农民创造一个和谐的土地流转环境。 关键词:土地;流转;规范;规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惠农政策的实施,农业结构的调整,农村产业的兴起,劳动力的转移,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就更显重要了。农村集体土地流转推动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可有效增加农业规模型投入,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及产业化经营,提高人们的收入,改善农村生活质量。 当前国家《宪法》《土地管理法》《农业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依照法律规定转让,所谓的转让实质就是流转。 1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类型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主要是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和农用地使用权流转,由于两种用地类别不同,它的流转类型也就存在差异。 1.1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类型 (1)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主要是双方通过协议方式将该宗集体土地使用权连同该宗地上的建筑附着物一同转让,也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直接进行转让,不限制转让时间、次数,这种类型简单、快捷。 (2)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把土地和地上附着物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行为,由受租人向原土地使用者支付租金的行为并履行义务。 (3)入股合作经营,指集体土地所有者以土地作为资本投入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入股合作经营,建立股份制企业。农民可凭借土地使用权拥有企业股份并按股分红。 (4)其他类型。乡镇企业,村办企业破产并出售或重组等形式导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这种类型常见于农村村办企业或出售或重新组合,形式新的企业使土地使用权发生变化。 1.2 农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类型 (1)转包,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承包权转包给新的承包人,双方签订协议,由新承包人对原土地使用者履行承包协议的义务,这是土地使用者与新承包人直接发生的协议关系,对其该农用地的一些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自行商定,各自行使其权利和履行义务。 (2)互换,指两个分别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为了方便生产经营需要,双方自行协商将其土地使用权进行互换,各自履行义务。这样有利于方便经营和开展规模性经营,减少一些生产经营上的不便因素,达到利大于弊。 (3)转让土地使用权,指现土地使用者将承包未到期的土地在一定年限内一次性转让给另一方使用者经营使用,该地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其土地拥有一定的收益权和处置权,其使用权不受原土地使用者限制,具有自主权,但要得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认同,并接受集体经济组织对其的监督。 (4)作价入股,指土地使用者在承包年限内,以土地使用权为资本作价入股,成立股份制企业,自己享有股份,年终享受分红,它有利于土地的规模经营,有利于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土地的经济产出效益,增加农民的经济收入。 2 当前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存在的一些问题。 由于受老思想旧观念的影响,有些农民还在传统观念中生活,所以土地使用权流转还很零散,没能形成规模性,所以存在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 2.1 农村土地制度不够完善,土地流转机制不够健全 制度不完善,机制不健全就存在许多制约因素,不能有效促进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良性发展,大多数还处在没有秩序和不受 保护状态。大多数转包、互换、租赁土地等都是双方口头协议,没能落实到书面上,没能在法律部门公证,不受法律保护,缺乏稳定性,有随时反悔和更改的隐患,给自己和他人的生产经营带来不便,同时影响了农民长期投入经营的打算,造成积极性低下。 2.2 缺乏社会保障,制约着土地流转 农村的土地是农民生活的命脉,相当一部分农民把土地看得很重要,特别是近几年又取消农业税,国家又给予粮种补贴,农机补贴等各种惠民政策,所以农民把土地看成是生活的命根子。即使自己不种从事非农业生产也不愿将土地转让出去。另外就是土地是农民就业和生活的载体,在土地流转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缺乏法律和社会保障,从而使农民存在许多疑虑和后顾之忧,造成土地流转的制约因素。 2.3 土地流转规模小,零散 现在的土地流转都是以单户土地进行流转的,而单户拥有的农用地使用权面积又少,而且大部分单户拥有的农用地不在同一地块,又很少有多户同时流转的现象,从而造成流转的地块规模小,并且零散,不能形成规模。从而制约土地规模性经营,降低了对地块的基础设施和土地经营的投入。 3 完善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的措施 3.1 完善农村土地流转的机制 国家依照相关法律制定相关政策,让农民进行土地流转时有法可依,排除后顾之忧,保障和保护农民土地流转的合法性,加大土地流转的惠民政策,加大对土地的投入,增加农民的积极性,给农民规模性经营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3.2 规范土地流转市场,使土地流转合法化 相关政府应健全规范化土地流转制度和规章,在土地流转时完善土地流转合同,明确合同条款,健全交易合同手续,使流转得以合法化。 合理界定集体土地流转的条件,使土地交易公开、公正、公平,确保土地交易合理、合法,保证土地市场规范有序。 3.3 成立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合作社 为了保证土地流转的规范化,集体经济组织可成立土地流转合作社,在合作社中对土地质量、地块面积、规模等土地资源信息进行分析研究,签订合法流转合同。这样不但提高了土地流转的可靠性,而且提高了土地流转的成功效率,增强了农民进行土地流转的信心,加大了土地流转的范围,加快土地流转速度。从而促进土地集约规模经营。 3.4 加强对土地流转的监督管理 对土地流转的监督管理是一项重要工作,是土地正常、有序、合理、合法流转的保障。加大力度监督管理,确保土地流转市场的平稳,给农民创造一个和谐的土地流转环境。 集体土地流转问题思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探讨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发展,加快了开发的步伐,但在流转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些隐患,引发出一些问题,如何引导、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是当前值得我们探讨的重要课题。 一、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管理部门职责不清,落实不到位。 按照有关规定,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管理。土地部门主要管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改变土地性质这一块。但在农村土地流转中,相关管理部门之间职责并不十分明确,管理上存在多头管理,各部门的职权不清。 2.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不规范。 3.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不到位。 4.农村土地流转的管理机制不健全。 5.土地流转市场化程度低,缺少中介服务机构。 土地流转没有形成完善的市场体系,缺乏一个由上到下网状的中介服务机构,不能为农户提供农地评估、土地法律咨询等方面的服务,致使土地供求双方的信息受阻,信息辐射面狭小。 6.土地流转出现的纠纷开始显现。 由于对土地流转前期管理不规范,一些乡镇已开始出现土地流转纠纷。许多纠纷是由于土地承包和延包时,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标明的面积大小、四至界限、图文与其实际占有不一致。现在取消农业税,经营土地效益提高,土地流转获利,受利益驱动,原来埋下的隐患,现在显现出来了。 7.极少数农户把承包地多数流转,变相成为失地农民,其生存与发展令人担忧;极个别村组集体只顾眼前利益,将集体拥有的土地一次性转让,一次性收取租金,成为集体经济空壳村。 8.改变耕地使用性质的现象仍存在。 在农田流转或重组过程中仍有一部分无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的规定,擅自改变其土地使用性质或改鱼塘或种植长期作物,甚至占用建房,特别是公路沿线,农户将承包地自建房屋、或转让出去后被承租人建房、建厂房等,改变了土地使用性质,未办理合法手续。 二、规范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的建议 1.进一步加强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宣传和教育。一是加强对业务部门人员技术技能培训,充分掌握农村土地流转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操作规程。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法》、《合同法》、《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组织村民学习,做到进村入户,家喻户晓,提高广大农民的法制意识和诚信意识,让老百姓懂法守法。 2.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虽然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是十分完善,但只要解决好它们之间的衔接问题,使各部门和各级组织的工作相互衔接起来,明确各自的职权、责任和相应的利益,形成合力,土地流转就能走向规范化。 3.清理整顿和规范历年土地流转的积留问题。鉴于大多数土地流转不规范,必须用一定的时间对历年土地流转的不规范合同、没有签办合同的进行清理整顿或补办手续,印制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在全市统一使用,以使其规范化,也为第三轮土地承包打下好的基础。 4.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纠纷调解机制。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要求,在市、县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在乡镇由农业、林业、司法、国土等部门组成土地流转纠纷仲裁机构,及时依法调处土地承包与流转中出现的争议与纠纷,要谨防因土地流转纠纷引起农民群体事件,保持农村社会稳定。 5.发挥好政府服务功能,积极培育土地流转中介机构。积极培育县乡两级土地流转中介机构,为流转双方提供法律、政策帮助,收集土地流转信息,为土地流转搭建平台,这样,即可以通过透明的市场化运作为土地流转提供各种信息服务,又可以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推向市场。 集体土地流转问题思考:农村集体土地用益及使用权流转的法律问题初探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用益及使用权流转的法律规定现状 土地是人类生活之本,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1]它的稀缺性和重要性要求我们必须有一整套有效的制度来保证土地的充分、合理利用,使之为人类的发展谋福利、创成果。随着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用益制度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越来越不能反映农民大众的经济愿望,已经影响到农村经济发展的后劲。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土地使用权甚至所有权流转都是有充分法律保障的,然而,长期以来,我国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是不能有偿让渡于他人使用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能作为一种商品流通。 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用益分三个部分:一部分是农用地,主要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形式承包于农户耕种使用;一部分是宅基地,由集体组织无偿划拨于农户建房使用,一部分是集体企业建设用地以及农村集体公益事业用地。虽然无论是我国于1988年修订的以及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都有关于“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有偿转让”的规定,但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来说,其效力却不甚明朗,如1988年《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可是,国务院只规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的办法(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55]号《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却一直也没有对于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做出具体规制,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一度处在政策的空隙中成长。2002年8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具体规定了农民长期而有稳定保障的农用土地使用权,并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或其它方式进行流转(第32-50条),但流转的原则限制有: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不受干涉原则;不改变土地所有权性质及土地用途原则;期限不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原则;受让方须具有农业经营能力原则;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原则。该法确定于2003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它的通过和实施,使我国农民终于可以从多变的政策中解脱出来,拥有了稳定的、可以自由流转的土地承包权,对于繁荣农村经济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可是到现今,我国法律仍对农村建设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进行严格的限制。依据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63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唯一例外的是符合土地规划的企业破产、兼并等情形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可以不以这一限制,其第62条也规定了一个农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若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则不予批准。以上述这些规定与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的相关规定比较,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规定的限制要比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要多的多,当然,其中有些限制是必要的,更有些限制是不必要的甚至是有害的。 二、现实的矛盾与思考 (一)近年来,农村房地产市场逐渐活跃,农民往往将其在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转让与他人或出租于他人,购买者或承租者有农民本集体组织成员,但也随着人口流动的扩大趋势而有许多非本集体组织人员,如外来打工者、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等。类似的房屋买卖或出租若发生纠纷,则涉及的首要问题是:合同有没有效,如果合同有效,根据“地随房走房随地走”的原则,则可能使购房者通过房屋的受让而使自己拥有宅基地的面积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这又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相矛盾。如果合同无效,显然不符合法律的精神,因为现行法律仅确定农村村民在出卖出租房屋之后不能再申请宅基地,也即仅规定了宅基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却没有限制建筑于宅基地之上房屋的转让。 (二)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及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农村集体土地的非法交易现象日益严重。[2]农村集体土地被非法出卖、转让或低价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破坏了城市和乡镇建设的规划,侵蚀着农业的土地基础,并最终给人民的最基本生活保障造成威胁。这里固然有政府有关部门监管不力以及农村干部或村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但最根本却是源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滞后发展的农村土地用益制度。比如一些需要用地的单位无法在城市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价过高是原因之一),于是将目光投向农村集体土地,而依我国现今的农村集体土地用益规定,通过正常的途径取得其使用权亦是相当困难的,所以就势必产生了大量的非法交易。 (三)我国1998年《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确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同时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8条所规定:城市规划区的集体所有土地,经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才能依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允许从事房地产开发。我国有许多法律曾提到“公共利益”,但却没有一部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解释。然而这一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的集体土地征用是否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以既不能体现地租又不能体现土地价格的微薄的征地补偿费的形式取得土地,再以能充分体现地租又能体现土地价格的土地出让金出让土地使用权,这对农村集体来说,对本来就不富裕的农民来说,是否公平? 或许实质上,问题的关键在于,为什么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在不违背国家规划,在不违反国家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上就不能像国有土地使用权那样通过出让、转让或其它流转方式体现土地的利用价值,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皆为土地,为什么要把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排除在土地交易市场之外?农村靠地为业,农民靠地为生,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市场活不起来,那些被“绑”在土地上的农民也只能继续穷下去。 三、完善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用益及使用权流转制度 有学者针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弊端(诸如权属不明、主体地位虚置等),提出构建农村集体土地国家所有权的设想。[3]可是却没有就如何实现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化提出具体意见。实际上这是否可行?如果国家以征用的方式实现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化,那势必就是对农民的无情掠夺,如果以补偿农民地租的形式去实现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化的话,那又怎么能筹措到相应的如此多的资金?还有第三条道路可走吗? 笔者认为,农村集体土地国有化或不国有化并不重要,关键在于,要通过一系列的物权制度的安排体现土地的利用价值。世界物权制度发展到今天,对不动产特别是土地的关注已经从所有权的归属问题转移到土地的用益上来。我们完全可以利用土地物权用益制度来解决上述种种矛盾和困惑。而在我国,对农村集体土地用益创新当然也有现实的经验可以借鉴,那就是国有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先验。 (一)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用益及使用权流转的制度架构 依完善我国现行土地法律的考虑,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纷杂而繁多,却又可成体系; 1.农用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基于承包权的其它流转权 这在我国《土地承包法》有明确的规定,农村集体组织成员取得农用地承包权要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用家庭承包的荒地、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3条)。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它方式流转,并须签订书面合同,其中“转让”须经发包方同意,其它应报发包方备案,农用地承包及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及其流转 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农户的宅基地,都以划拨的方式取得。如果该农户欲转让其房屋,可以将宅基地由划拨转为出让而连同土地上之建筑物一并转让。转让人若再申请宅基地的,允不允许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本集体宅基地使用的情况确定;出租的,出租人不再申请宅基地者,可以不转出让,再申请宅基者,须转为出让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视情况而定。一个变通的做法是,一个新的农户欲购买他人房屋而他是本集体成员又没有宅基地的,可以互换的名义分给转让方新的宅基地并不把其转为出让。在此有一点须注意,划拨者,土地使用期限非固定,以农户本身的存续为期,而出让则有固定期限。 3.企业建设用地及其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及其流转 除公益(用)事业集体用地采划拨方式之外,企业及其它建设占用农村集体土地,应当以有偿方式缴纳土地出让金而取得使用权,这样的情况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样可以进入二级市场流转,只是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唯一限制就是杜绝将农用地改变用途用于出让。 (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用益及使用权流转的法律特征 1.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包括两方当事人。一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集体行使对土地的所有权,也作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另一方为农村集体内的农户或村民以及该集体之外的人,他们可以作为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承包方)而取得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该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再以合法的方式移转于第三人。客体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样,是土地的用益而非土地的所有,即是使用权而非所有权。但用益也好,所有也好,都属于物权性质,其权利的行使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并不允许受非法干涉。内容包括权利和义务,所有者代表有出让权(发包权)并负不干涉土地用益的义务;而土地使用权人享有使用权(承包权),并负合法用益的义务。 2.农村集体土地用益及使用权流转受到物权法定原则的约束 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当事人不能创设亦不能修改法律强制规定的物权,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其流转却是物权性质的权利,他们当然受到法律强制力的约束。因此,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受到较强的的法律干预,权利仅得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并且,国家的土地政策、土地利用开发的战略与原则都会对土地的利用形成较大的影响,如农村集体土地对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相区分的原则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粮食生产关系到国家存亡,因此必须保护耕地及其它农用地,未经审批和许可,不得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但是,法律的干预以及国家的意向性并不代表可以对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利用进行肆意干涉,其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干涉过少会造成土地资源利用的不当或浪费,但干涉过多也会对农村集体土地利用的效率造成负面影响,比如对其过多的流转限制就会导致土地利用效率低下,不能实现土地本身的资源价值。 3.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采取有偿与无偿相结合的原则 有学者提出,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要发展到有偿使用,并且,在某些沿海地区也正在进行这样的试点,或许这是一个农村集体宅基地使用的发展方向,但现实的看,依目前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发展状况,要在全国推行宅基地使用的有偿使用尚为时过早。因此,在今后的至少几十年的时间里,农村宅基地使用还是主要通过划拨而取得的。但这也并不意味着限制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有偿流转,如我国《土地承包法》就确定了农村承包土地的有偿流转。前述的例子中农民售房与宅基地使用权的矛盾就可以通过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来解决,法律规定一个农民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若他将房屋卖出,先须向集体缴纳土地使用权费用(也即由划拨转出让)再将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一并卖出就可以了,或者,进行宅基地的调换。并且,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出让后,符合国家开发建设的项目不必再通过征用手续,直接办理出让就可以了。 (三)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用益及使用权流转的基本原则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当然是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基本原则,如保护土地、合理开发利用原则,保护耕地原则,土地用途管制原则,土地使用统一规划和管理原则以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等等,这些原则的确立,是根据我国土地资源的现状确立的,是保证充分、合理开发利用土地,为全国人民可持续发展服务的最基本的土地利用准则。但是涉及到具体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除要遵循以上基本原则之外,它还有自己的特殊原则: 1.土地权属不变原则 无论是农用地承包经营,还是宅基地及其它建设用地,无论是有偿使用,还是无偿使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都不改变其集体所有的权属。许多学者研究表明,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权属不明,所有者缺位造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存在重大瑕疵,并且,对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本身也存在“集体组织享有”[4]和“总有”[5]的性质争议。笔者认为,从深层次讲,集体所有权与全民所有权一样,都不能是一种直接所有权,而只能是一种“间接所有权”。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确定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实际上是确认为了其代表行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地位。 2.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自由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在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不定期,不违反国家的合理干预的前提下,应当坚持市场化运作,防止不当干预而侵害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名义肆意干涉承包土地的经营自由权(如强制收回或调换已被承包的土地以及干涉各类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转包等)。 实际上,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也可以分为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一级市场是集体经济组织将土地使用权让渡给土地使用者,称出让;二级市场是土地使用者再将其使用权让渡于他人,称转让(出租等)。合理的出让请求应被准许,合法的转让(出租)等流转方式应不受干预。当然,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自由原则仅在于其方式或过程不受干涉,但其自由的最显著的限制是,土地利用符合规划,并用途非经许可不得改变,如农用地承包仅能用于农业生产。 3.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附期限原则 法律规定农用地承包30-50年,虽然宅基地没有确定的期限,但在农户不再存续时,土地要收回,这实际上也是有期限限制的。至于企业的建设用地,法律没有规定期限,这是不正确的,应当确认,除公益事业建设用地之外,乡镇企业以及外资企业或其它企业进行建设都应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规定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相一致的期限。 4.农村集体组织内部成员优先原则 这可能是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最大的不同。只有具备农村集体“社员权”的农户或农民才能成为集体的一员,集体所有制度首先就要保证集体内成员的生存权、发展权,具体而讲可以体现在居住权、耕种权等。所以,无论是农用地承包还是建设用地的准许使用,最初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必须是本集体组织成员优先。在农用承包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之后,依据集体内部互助原则,承包转让、出租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出租等流转仍然须确定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组织成员优先受让。 (作者单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委政法委人行深圳市分行) 集体土地流转问题思考:集体土地流转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摘要:集体土地流转应注意以下法律问题:一是解决政策与法律的基本矛盾。二是必须完善土地流转的法律程序。三是必须提高土地流转的法律意识。在土地流转中,树立风险法律意识、合同法律意识、企业法律意识、债权法律意识等。四是必须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关键词:集体土地;流转;法律程序 土地流转现象在我国农村非常多,而且流转的速度规模有加快和扩大之势,这对提高农村经济的集约化,加快农村经济发展无疑是一种利好。但是,其中的一些法律问题亟待引起我们的重视。这些问题主要有:解决政策与法律的基本矛盾;完善土地流转的法律程序;提高土地流转的法律意识;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一、解决政策与法律的基本矛盾 在政策层面上,土地流转是得到支持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虽未提及“土地流转”,但明确规定:“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对依法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必须通过统一有形的土地市场、以公开规范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与国有土地享有平等权益。”众所周知,现行建设用地市场呈现二元状态,国有建设用地市场和集体建设用地市场是相分离的,国有建设用地是允许自由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则受到限制。要建立一个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要么将国有建设用地市场改变为集体建设用地市场而统一,要么将集体建设用地市场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市场而统一。前者显然不可行,后者便成为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唯一途径。可见,建立一个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意味着集体建设用地需要像国有建设用地一样自由流转。 但在法律层面上,土地流转受到限制。土地流转的最大障碍来源于《土地管理法》,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43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第63条)可见,在法律层面上,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不得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集体土地的,必须经过国家征收这一程序。而土地流转正是要破除这种限制,使得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在农民集体和建设单位等相关主体之间进行流转。 政策与法律的上述矛盾导致土地流转处于尴尬境地。实践中,土地流转或是暗中进行,或是由政府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如《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安徽省集体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和使用权流转试行办法》、《南京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无锡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海安县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等来规范土地流转。但严格来说,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是值得商榷的。 因此,土地流转需要首先应在国家层面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当法律与政策不一致时,“必须权衡政策与法律谁更能全面、准确、及时地集中和体现人民意志。如果政策比现行法律更能全面、准确、及时地集中和体现人民意志,政策就要突破现行法律的内容和框架,并指导法律随之应进行改变。”土地流转是现阶段人民意志的集中反映。一方面,土地流转有利于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城市化步伐愈来愈快,大量农村劳动力流向城市以另寻生路,农村土地大量闲置,这就为农村土地流转创造了机会。另一方面,土地流转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收入。允许集体土地流转,“农民集体就能以土地所有者身份,以平等的市场主体与作为市场主体的土地使用者讨价还价,在市场交易中获得土地使用的市场价格,而不是补偿价格,这样农民就能得到比征用补偿更多的对价利益,用于保障其基本生活和解决再就业的困难”。可以说,土地流转是当下农民最迫切的需求。因此,建议及时修改《土地管理法》第43条和第63条等相关规定,破除现有的法律限制,吸收政策的相关规定,解决政策与法律的基本矛盾。 在此基础上,各地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做好土地流转的法律保障工作:一是清理与土地流转不一致的地方立法。例如,《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因建设需要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使用国有土地的,实行统一征地、统一供地。”可见,土地流转仍是被否定的,需要修改该条并作出授权性规定,如可将该条修改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流转,具体流转办法由省政府另行规定。”二是因为土地流转的政策变化,应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各地应破除土地流转的限制,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制定具体的土地流转管理办法,其立法内容大致为总则(包括目的、流转的前提步骤等)、土地流转程序(包括流转主体、客体、具体程序、收益分配等)、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等。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各地土地流转的规范化,推进这一工作的顺利进行。三是做好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的解释工作,并保证执法与司法工作适应土地流转的变化。 二、必须完善土地流转的法律程序 土地流转程序是土地流转制度的优秀问题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说,土地流转主要解决的就是一个程序问题,因为完整的土地流转法律制度是建立在完整的土地流转程序基础上的。现在,土地流转程序主要散见于政府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中,各类主体制定的土地流转程序不具有统一性,各有一套做法。这种土地流转程序的分散性不仅仅表现在省与省之间的分散,还表现为省内各地方的分散。各地的土地流转程序又具有残缺性特征,如流转主体不明确,流转客体不清,审批制度设计不合理等。为此,需要完善土地流转的法律程序,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第一,应该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土地流转主体。土地流转主体在实践中呈现出多元化特点,既有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等集体土地所有者,也有乡、镇政府和村委会,更有乡(镇)、村和农民个人等集体土地使用者。这一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现行法律规定不清。《宪法》第10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可见,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但这个“集体”是指什么?宪法本身没有具体规定。《土地管理法》第10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 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从这一规定中我们可得出以下结论:一是村农民集体对集体土地享有所有权,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对该集体土地享有管理、经营权;二是村内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对集体土地享有所有权,该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对该集体土地享有管理、经营权;三是乡(镇)农民集体对集体土地享有所有权,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该集体土地享有管理、经营权。据此,集体土地的所有者为村农民集体或者为村内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或者为乡(镇)农民集体,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等行使的是经营、管理权,它们绝不是产权所有者。在此种情况下,无论是让农民集体还是村委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流转主体都存在法律上的困惑。首先,“集体经济组织”概念含糊不清,到底何谓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其次,“农民集体”更是一个虚拟的概念,它不是一个实体,根本不具有操作性;最后,“村委会”虽然是一个实体,但作为农村的自治组织,它无权自主处置集体土地。 我们在南京市六合区新光社区赵坝组(自然村)实地调研中发现,赵坝组成立了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其对外签订土地流转合同。需要指出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是有法律支撑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对其作出了详细的规定。因此,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土地流转的主体具有两大优势:一是该主体破除了农民集体的“虚位”性,成为一个法律实体;二是该实体是农民自下而上创立的,是农民自己的组织,不具有行政色彩。在是否流转的决定权上,作为赵坝组议事机构的“农民议会”更是发挥了极大作用。该议事机构协调全组农民就土地流转问题进行表决,使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归位,农民集体成了真正的集体土地所有者。 第二,应该以商业性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作为流转客体。土地流转的客体即土地流转所针对的对象。土地流转的客体是什么?现在各方面的认识不尽一致。例如,有学者指出,“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也有学者认为,“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之间的转移,不应包括发生在土地使用者与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土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更不应该将流转的客体扩大到农用地”。我们认为,这是土地流转广义和狭义上的区别。按土地用途划分,农村集体土地可分为农用地和非农用地。农用地流转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法律上是允许的,并由《农村土地承包法》调控,而非农用地流转主要即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暂时受到《土地管理法》限制。广义上的土地流转应包含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狭义上的土地流转应仅指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在实践中,土地流转争议较大的是集体建设用地是否应该流转以及如何流转等。所以,应当将土地流转的客体限定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方面。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由于我们所谈土地流转指狭义上的,即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土地流转的客体当然仅限于集体建设用地,问题是集体建设用地是否都适合流转?如果不是,哪些集体建设用地不宜流转?哪些又适宜流转?有学者根据非农建设用地的性质和用途的不同,区分为公益性建设用地和商业性建设用地,并主张客体限于商业性建设用地。我们认为,将客体限于商业性建设用地较为合理。一方面,“公益设施作为公共物品固然既可由集体经济组织也可由私人投资完成,但是因其目的的特定化,为了防止私人权利垄断财产的使用,妨碍公共利益,不允许设置私权,也不允许步人流通领域”。另一方面,土地流转的最大驱动力在于给农民带来经济上的收益,最能给农民带来收益的显然是具有商业性的建设用地,公益设施作为流转客体给农民带来的收益不大,没有流转必要。在此需要指出的是,以商业性建设用地作为流转客体还要具备产权明确这一条件,即需要有产权证明。我们认为,产权代表由农民专业合作社来行使较为适当。如前所述,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法人资格,又是土地流转主体,由它来代表农民集体行使产权既合理又方便。 第三,应该以备案制代替审批制。目前,土地流转审批制度设计得不合理,大部分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规定土地流转程序时都倾向于审批制。例如,南京、无锡、海安等地都将土地流转需有关部门批准设置为一道重要程序。我们认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审批制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是对农民土地所有权的不尊重,也容易滋生腐败现象。当然,支持审批制的观点可能认为,缺乏审批制会引发土地流转秩序的紊乱。实际上,这一问题完全可以用备案制来解决,流转合同也应采取登记生效主义。集体土地进行流转本身需具备一定的条件,并遵循一定的程序,最后通过备案制这种事后审查方式来对土地流转进行审查。如果发现土地流转不符合相关规定,可以采取事后追惩制来处理。可以说,备案制取代审批制将大大提高土地流转的效率,并真正实现土地流转的市场化。 因此,我们建议,土地流转的法律程序可以统一规定为:首先,由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土地流转,该决议需要村民会议2/3以上村民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其次,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流转方与被流转方签订书面合同,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再次,被流转方将相关文件(包括农民集体同意流转证明、书面合同、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明等)向所在行政区域内的国土资源局备案,接受单位应出具备案证明。第四,被流转方持备案证明向市、区或县政府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最后,政府颁发集体土地权利证书。至此,被流转方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 三、必须提高土地流转的法律意识 农民、农村和农业发展需要土地流转,但法律意识的缺乏有可能使土地流转得不到预期效果。当前,应将培养土地流转法律意识和普及土地流转法律知识尽快纳入各地普法计划中,并在土地流转中树立以下法律意识: 第一,风险法律意识。集体土地流转的一个内在驱动力是它有助于提高农民的收入,这一点对农民的刺激最大。农民希望土地流转主要是从经济角度考虑,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但是,土地流转暗含着一个风险问题,农民很可能会忽略土地流转的风险。农民对这种风险意识的缺乏主要由于两个原因:一是农民参与市场经济大多是作为小商品的买卖者,而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商品”进行流转几乎没有经验,很容易忽视 隐藏的风险;二是在土地流转中,对被流转方是否具有盈利能力缺乏判断能力。例如,在以入股方式进行的土地流转中,农民的收益来源是分红,而被流转方是否具有盈利的能力在土地流转前较难判断。 第二,合同法律意识。毫无疑问,土地流转是一种法律行为。农民在进行土地流转中必将与被流转方签订土地流转协议,这是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确立。然而,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合同意识是比较缺乏的,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缺乏订立书面合同的意识,口头订约远远多于书面订约;二是对合同法本身的了解不够,很可能掉入“合同陷阱”。这种状况会对今后的维权产生很大的障碍。 第三,企业法律意识。在土地流转中,企业法律意识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从设立到经营、管理、发展乃至撤销、解散,企业自始至终受法律的指引和规范。因此,土地流转后,农民作为股东,必须了解企业的运转、管理等情况,了解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了解并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保证企业拥有良好的运作机制,使各种资源配置能够积极创造价值。同时,土地流转的方式较多,其中以“入股”形式对土地进行流转尤其要注重与《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衔接。 第四,债权法律意识。土地流转实践中,双方订立契约后即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同时,公司在正常运转中也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我们必须严肃考虑土地流转中的债权实现问题。例如,土地流转出去,受让人亏损或破产了,农民的债权是否能够及时、有效地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债权人如何实现其债权?债权意识是和风险意识等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一个问题。 四、必须建立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社会保障。土地流转则是一种法律行为,更是一种投资风险行为。因此,土地流转是一把双刃剑,利用得好,将大大促进农民的收入;否则,失地农民很可能成为“流民”。 为了免除土地流转的后顾之忧,必须完善土地流转的配套机制,即完善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障,简言之就是国家依据规定,为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的各种救助和补贴。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优抚,其中社会保险为优秀。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呈现为城乡二元结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社会保障方面存在巨大差异,这一局面短期内仍难改观。因此,我们建议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可分两步走,即确立短期目标和长期目标。 短期目标是要建立失地农民的基本生存保险,并允许失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需要指出的是,失地农民的基本生存保险旨在确保失地农民的生存,不至于因失去土地而发生生存危机。我们建议,将失地农民的基本生存保险纳入《社会保险法(草案)》中。《社会保险法(草案)》第70条规定:“土地已被全部征用且未就业的农村居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征地安置补助费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支出。”我们建议将其修改为:“国家建立失地农民的基本生存保险,失地农民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这样,既设立了失地农民的基本生存保险,又扩大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即由被征地农民扩大至失地农民,使土地流转后的农民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长期目标是要逐步统一城乡社保。《社会保险法(草案)》第24条第2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一标准,合并实施。”这一规定已经体现了城乡统一的大致趋势。
企业法律论文:风险防控企业法律论文 一、法律风险事件叙述 (一)法律意识淡薄而引起的不合法事件 2011年发生了沙特井队十几人和中非1人相继被当地司法部门扣押的事件。两个事件都反映了员工法律意识较差,不经意间卷入了所在国的刑事案件,给个人和公司带来了损失。 (二)海外市场开发中的风险 签订排他协议、协议自动延期、费基数不明确或工作量不确定等问题。部分原因是为了拿下新市场,也有管理经验不足的因素。在沙特、也门、科威特等公司中存在的,存在一定的风险。 (三)哈萨克、厄瓜多尔及阿尔及利亚项目税务及汇率风险 厄瓜多尔的税多且比例高,哈萨克和阿尔及利亚部分成本无法进入外帐,造成我方利润虚高,税额增加,利润减少。还有部分国家经常临时改变税法,给我方造成损失。 (四)用工风险 随着当地化要求越来越严,伴随而来的就是用工风险的增加。当地雇员经常以罢工等形式要求增加工资,同时沙特当地雇员近几年流失比例在80%以上。某些国家的劳工政策里还有强制进行分红的要求,且发生纠纷后当地法院最大限度维护当地雇员的利益,造成我方名誉及物质损失。 (五)也门政治动荡风险 2011年年初以来,也门政治局势动荡,反政府的活动至今也未能平息,我公司也门项目全部停工,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政治风险无法避免,只能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把损失降到最小。 (六)诉讼风险 由于各种情况导致发生的诉讼法律风险。在境外雇员官司不断,沙特海湾胜利仲裁案等,这些案例耗费大量的人力、时间和费用,给公司经营造成较大的损失。 二、法律风险防范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组织体系建设 油田在涉外系统建立三级风险领导机构和联动风险防范机制。在海外工程公司层面设立全面风险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油田涉外系统的防范方案并指导境外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活动的开展等;在境外公司或者项目部设立境外层面的法律风险防范小组,负责本公司范围内的风险防范活动,指导基层队开展有关风险点查找或者其他活动;在钻井队、物探队等基层队,设立领导小组,负责有关本队合同开展,施工过程中的有关风险的查找、措施制定、出险时的应急措施等。 (二)职能作用发挥 法律风险管理办公室及时向境外公司风险防控点,指导境外公司和基层队查找本公司潜在的法律风险,形成各单位的法律风险评估报告,法律风险管理办公室形成油田涉外单位风险评估报告。通过活动的开展,提高了各单位法律风险防控的能力。 (三)考核奖惩措施 对风险活动中查找风险多、查找准确的基层队和员工进行一定的表扬或者物质奖励,在活动中表现不积极或者效果不好的队伍予以批评,并安排专门的学习,以便提高思想认识,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四)人员专业培训 开展关于法律风险管理的培训班,如中东与伊斯兰文化讲座、新版内控培训、各单位开展的风险经历学习等,通过一系列的培训、交流,提高了防范法律风险的能力,实现了经验的共享,避免出现其他单位已经出现的风险,维护企业利益。 三、法律风险管理的工作目标计划 油田涉外系统法律风险管理的工作目标: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以构建完善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组织体系;构建分工合理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职能体系;构建科学完备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制度体系;构建高效合理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流程体系;构建健康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文化体系为主要目标。通过目标的实现,达到防范和控制企业法律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在工作目标的指导下制定法律风险管理的计划:以求在法律风险管理中选择最优路径、赢取效益和价值最大化。 四、对油田法律风险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一)以制度建设为根基,搭建全方位、闭环法律风险管理系统 从规划体系和制度建设入手,在控制源头、控制过程,控制结果方面下功夫,基本摸索建成了一套适合公司实际情况的全方位闭环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由海外工程公司经营条法部统一管理、综合负责,各项管理规范相互联系、有机统一。 (二)加强宣传项目所在国法律法规,全面提升员工法治意识,推动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境外公司所有经营和管理行为都必须符合中国及所在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的所有部门、所有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在工作中要进一步明确专业部门和人员各自负责落实的法律法规遵循具体目标、实现目标的方法、措施和保障手段,同时也明确了监督检查和整改机制。 (三)通过案例梳理和分析,用实证方法建立法律风险识别、预防、评估、应对与整改机制 通过对油田涉外系统出现的法律风险案件逐一进行梳理和剖析,针对案件提出管理建议和整改措施,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报告和风险库,为涉外系统财务、市场、人力、采购等各专业线分别提供了一套切合其实际的法律风险防范指导手册,为法律防范全面融入企业经营管理奠定坚实基础。 (四)以合同全过程管理为切入点,建立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救济的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提升法律支撑工作的标准化、工具化和规范化水平 油田涉外系统积极探索合同全过程风险防控的方法和手段。首先,合同由内部专门机构归口管理,配备具有较高法律素质和业务水平,熟悉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知识的专兼职合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和承办其他合同事务。其次,建立合同管理的配套管理制度。对合同前期意向沟通、谈判、招投标、签署、授权到履行、变更解除、合同争议解决等进行研究分析,理顺全过程所有参与者的角色和职责、关键环节、主要风险点和具体操作流程,制定配套制度,完善合同管理流程,全面提升合同管理水平。再次,建立与完善合同履行的监督制度。对合同履行情况及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确保合同各方能够完全、全面的履行合同。积极推广中石化合同信息管理系统,对合同进行实时、透明、全程的管理与监控,同时根据集团公司和油田的标准合同文本,制定涉外系统的标准合同文本,提高合同管理的标准化水平。 (五)以重大决策和法律意见书制度为纽带,将法律风险管理纳入企业经营管理流程 涉外系统要建立重大决策法律前置论证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审附属法律意见书制度。通过建立并有效执行这一制度,将法律风险管理流程纳入企业经营管理流程,为管理层决策提供有效法律支撑。 五、结语 海外事业在中原油田占有越来越大的份额,因此加强海外项目的法律风险防控时不我待。如何加强及怎样加强法律风险防控是摆在法律工作人员面前的重大课题。相信我们能在火热的实践中不断找到适合公司发展的法律风险防控手段,为油田海外事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作者:田斌单位:中石化中原石油工程有限公司海外工程公司 企业法律论文:风险防范下的企业法律论文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主要表现 1、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包括因合同订立不够规范和完整引发的法律风险以及合同履行中没有完全按照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来履行合同引发的法律风险。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是一种完成比较彻底的合同履行方式;诚信履行的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要做到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只能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要以“诚实商人”的形象参加经济活动,要求按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一种履行方式。一旦合同当事人不按照全面履行原则、诚信原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原则履行合同就会产生法律风险,就会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2、企业兼并、改制和上市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并购会涉及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的法律法规,操作复杂,对社会影响巨大,潜在的法律风险较高;在企业的改制过程中,由于企业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或不负责任,往往会出现用企业的财产对外担保,形成各种隐性债务,导致企业财产大量流失,更有部分企业管理者利用企业改制机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分企业财产,一旦陷入诉讼,则会面临受到法律惩处的风险;企业上市可能涉及违法买卖国有资产等法律风险;对已上市的公司而言,如果不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那么上市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可能面临诉讼,公司可能会出现被摘牌的法律风险。 3、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虽然肉眼看不见,但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利益,国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重视,相对于国外来说国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重视远远不够,多数企业没有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由于保护不得力,导致企业自己的商标被仿冒、自己的专利被别人抢注、创造发明成果被别人窃取,或者自己盗用别人的知识产权成果,不断陷于被别人起诉的泥沼中,这样不仅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还弄得管理人员身心疲惫。从法律风险的解决成本来看,避免他人制造侵权产品比事后索赔更为经济。 4、企业财务税收、重大诉讼、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 财务税收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企业隐瞒收入、虚报利润、账外资金循环、偷税漏税和上市公司违规披露财务信息;诉讼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败诉、无意义胜诉、劳动权益纠纷、群体性纠纷、公益诉讼和潜在的刑事诉讼风险。而人力资源法律风险涉及面试、试用、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待遇、员工离职等系列问题,诸如此类问题都有相关法律法规约束,企业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都有可能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和巨大损失。 二、产生企业法律风险的原因 导致企业产生法律风险的原因众多,但是主要的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足 就我国目前企业管理现状来看,大多企业忽视了法律风险的防控,企业内部从上到下普遍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大多数企业管理人员缺乏法律常识,轻视法律工作,他们普遍认为法律事务工作不能产生直接经济效益,法律事务工作可有可无,因而在各种经营活动中,完全凭感觉行事,由于企业领导的这种错误认识,所以他们经常怀着侥幸心理,无视国家法律,盗取资源、破坏环境、偷税漏税,甚至进行肆无忌惮的违法乱纪活动。因而经常受到法律惩处,严重影响企业长期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2、法律事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由于法律高管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节省资金,大多企业既不设立法律事务机构,也不聘用法律顾问,又缺少对员工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即使有小部分企业设置法律事务机构,聘用一些兼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但也只是徒具其表而已,这种仅有形式的法律事务机构由于领导不重视,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导致机构不能正常运转,法律人员也不能完全参与到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之中,对重大决策中隐藏的潜在法律风险没办法分析论证,因而也没办法对此提供正确的应对化解之策,没有充分发挥出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的应有作用。 3、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不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是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制度根源。大多数企业没有健全的制度,在公司设立、变更、合并、上市中没有一系列合理的制度进行制约规范。众所周知合同是企业经营中最基本的法律文本,因合同引发的纠纷是企业最为常见的纠纷,合同风险是企业法律风险的最主要内容。出现合同法律风险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大多数企业没有一个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也没有一个专管合同运作的管理机构,导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合同条款不完善而产生大量纠纷。由于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于一些经济纠纷以及涉及到法律条例的事件,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则、制度进行很好的处理,企业经营活动没有法律监督和参与,导致企业损失巨大。 三、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体系的构建 诱发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很多,防控企业的法律风险是每个企业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要从以下几方面抓起: 1、提高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要改变旧有的“法律事务不能直接产生经济利益”的思维习惯,要提高法律防控意识。企业法律风险不仅需要有效的法律风险控制环节来防范,而且还需要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较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来保障,只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才能加大对构建法律防控体系的投资,才能加大对企业员工法律培训的力度,才能使所有企业员工信法、守法、执法,才能使企业依法经营。 2、建立法务部门,为企业依法经营保驾护航 法务部门是企业进行法律风险控制的主要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承担企业日常的法律事务,法务部门的设立对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具有重要意义。要在企业中设立专门的法律机构和专门的法律岗位,实行专职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列席企业重大会议,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对企业的重大活动中涉及法律事务的内容进行可行性论证,出具可行性的法律意见书,企业在进行各项决策时参考法律顾问所提出的意见,并将有用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为企业日后的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确保企业重大决策的合法性。 3、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创建有利条件 始终坚持“制度化管理与规范化运作”相结合原则,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经济法、劳动法及企业经营相关法律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不断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企业还应当加强对规章制度的有效管理,细化经济活动中的法律事务,不断完善企业行为的法律监督制度,强化企业管理制度建设。 4、及时、有效、全面处理法律纠纷 企业法律纠纷,必须经法务人员及时制定详细的方案和步骤,准备相应的法律文件,及时解决处理。法律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或方法有误,将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企业法务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运用诉讼、仲裁等有效途径,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企业因法律纠纷造成重大损失。 5、从其他方面进行法律风险控制 只是从增强企业员工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构建法律事务部门、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全面处理法律纠纷对企业法律风险的有效控制还远远不够,必须从多个角度出发,从多个方面进行防范。要逐步完善包括企业法人治理机构制度建设、企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合同管理制度建设、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建设、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可行性制度建设等在内的各项适应企业实际的法律管理制度建设。 四、结语 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管理必须重视和加强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逐步构建完善的、科学的、有效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一个完善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不仅能够提高企业的运营效率和企业的整体形象,还可以有效保护企业在法律风险面前化险为夷,真正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随着企业法律防范意识的不断加强、企业防控体系的不断完善,应该相信一个崭新的企业运作与发展的时代即将到来。 作者:安勇华余彩东单位:榆林学院教务处榆林学院润泽集团 企业法律论文:电力企业法律论文 一、我国企业法律顾问现状 改革开放后,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才得到了较为快速的发展,尤其是1986年国务院所颁布的《厂长工作条例》中规定:企业法律顾问是由厂长聘请的,并且在厂长的监督下工作。条例颁布后,法律顾问的各项规章制度陆续出台,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聘请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制度由此逐步走向正轨。目前,法律顾问制度主要分为两种兼职企业顾问制度和全职企业顾问制度,顾问制度的兴起,大大加强了企业法制化的进程。但是目前很多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不够完善,部门形同虚设,因此,进一步加强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势在必行。 二、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对企业的作用 (一)有助于企业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健全法律顾问制度,对于健全企业风险监管具有重要作用。电力企业设置法律顾问制度,体现了企业领导已具备了风险监管意识,有意将企业引向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向发展;有利于企业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发展以及企业法律风险监管意识在各部门之间层层传递;确保企业员工可以在法制的大环境中做到守法律己。同时,此项制度在电力企业间的实施,能够在电力企业间树立法律意识,促使企业建立健全的法律监管体系,并严格依照法律制度对公司进行严格的监管。 (二)有助于维护企业权益 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用法律约束企业,规范企业的各项业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在电力企业的管理与经营中,所涉及的合同一般较为复杂,通常包含很多方面的法律知识,法律风险内容比较繁杂,因此必须设立咨询顾问制度。此项制度的设立,不仅有利于企业对合同的各个环节进行管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还对企业涉及到的各种纠纷的处理提供了一道准绳。 (三)有助于加强法律风险评估 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企业加强对风险的预警和评估。企业风险是一项动态指标,发生在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方面,需要企业定期进行检查和纠正。企业的风险评估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是一项长期的、不定期的过程,风险评估包含很多可能都情况,电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为企业风险评估提供了平台,最大限度的加强了企业的抗风险能力。通过对相关业务的实时监控,以及对相关人员的不定期考核,才能达到企业防范风险的目的。电力企业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不断拓展相关业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可以有效地对各项业务的风险机制进行评估,推动企业的发展。 三、如何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 (一)加强对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视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在市场经济下,要求加强企业法制建设,企业依法经营,才能立于不败之地。企业不依法建设容易出现信用危机以及管理困难等问题。信用危机就无法在社会中立足,管理困难就无法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无法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企业也就很难立足。因此,加强法制建设是企业的重点性工作,是企业各部门正常运行的前提和保证。企业要定期开展关于法律法规的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考核企业领导的指标之一,只有企业充分意识到加强法制建设的重要性,企业的顾问工作才能得到重视。 (二)提高对法律顾问团队素质建设 当前多数电力企业顾问制度还不完善,企业应尽快转变顾问模式。由以前的在事发后对责任进行着追究解决,逐渐发展成为事前防范制度,加强企业员工法律意识,杜绝违法事件的发生;由以前顾问只负责监督企业内部法律的执行情况,逐渐转变为监督与制定同步进行,不断制定和完善企业内部的法律制度。很多电力企业虽然存在法律顾问,但是形同虚设,有时甚至存在职业道德缺失的现象。要发挥法律顾问真正的作用,首先要通过对员工进行政治教育,增强顾问大局意识和素质意识,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再次,建立起覆盖全社会的法律顾问信息网,为各个单位的法律顾问进行交流学习提供平台,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三)加强对电力企业法律顾问的管理 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是应借鉴律师事务所的管理经验,首先建立覆盖全区的律师顾问协会与电力企业法律顾问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协会是对整个电力行业的管理,企业侧重于对日常运营的管理,两者各司其职又相互配合,共同促进电力企业的发展。协会的日常工作就是大力开展企业顾问的宣传工作,不断提升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强对顾问的日常管理,为其解答疑虑,帮助企业建立法律顾问的奖惩制度,促进企业的发展。 四、总结 电力企业不仅是关系到估计民生的企业,更是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确保电力企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在市场经济中占据着重要作用,必须加强重视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 作者:张金惠王西江单位:渭南供电局 企业法律论文:现代企业法律论文 一、公司法制度的困境 (一)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与代价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经历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再到公司的过程,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中,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二为一,只有到了现代公司企业,特别是股份公司时代,所有权与经营权才在客观上产生了分离。现代企业理论无不承认,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现代企业的标志,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抛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因,也暂且搁置二者关系未来的走向,仅从现代企业制度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这一客观事实出发,来分析围绕此问题法律的所作所为。首先,由于股份公司产生时期正值资本主义经济迅速发展时期,随着产业革命之后的机器大生产的出现,对于资本的需求以及规模效益的诱惑,使股份公司迅速发展。而股份公司这种规模庞大且股东人数众多的资合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不可避免的。就法律而言,当股份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为了满足客观需求,一套适应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法律制度迅速出台,投票权制度、表决权信托制度、多数投票权制度等等,这些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满足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需要,客观上维系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局面,对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时代公司秩序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次,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产生了无法回避的问题,在这组委托关系中:(1)由于委托人和人双方信息不对称,人可能违背委托人的利益去追求自身利益;(2)委托人与人之间的目标不一致或效用函数不一致。委托人拥有剩余索取权,追求资本增值和资本收益的最大化,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人会抛开委托人的利益去追求自身的效用最大化。结果是人偏离委托人利益,背离委托人的目标。这是伴随着两权分离而产生的委托的致命内伤,这一问题如果不解决,股份公司经济合理性的根基就会受到破坏。于是,法律又开始了新一轮的制度供给,为了消解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成本,法律开始制度救赎。信息披露制度、董事信义义务、独立董事制度、外部监控制度、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等相继出台。这些制度在各国的公司法中均占有相当重要的分量,成为公司法中的重中之重,可以说,每一项都堪称经典。问题就此产生:公司法以极大的热情投入了大量的笔墨来进行制度安排,一方面要构建适合两权分离的制度环境,另一方面还要通过制度构建来抹平因两权分离而产生的问题。那么,公司法能够做到既维系两权分离,又解决两权分离所产生的问题吗?法律的立场到底是什么?在经济学上无计可消的成本,公司法又能有何作为呢? (二)公司治理中的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长期以来,公司治理已经成为公司法理论研究的热点问题,大量的公司法研究围绕着公司治理问题展开,在公司立法方面,公司治理也是紧锣密鼓,不断翻新。从本质上讲,公司治理解决的是公司内部权力的分配与制约问题。为什么要对公司内部的权力进行分配和制约,原因非常简单,那就是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掌握在不同的人的手中。公司的所有人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而经营公司的人未必是公司的所有人,公司的经营者能否真正为公司谋取利益,成为公司股东最担心的问题。于是一组复杂缜密的公司治理结构就此展开。公司法出于对股东利益的保护,设置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这样类似于西方政体三权分立的机关架构,借此制度实现权力的相互制约。但是,理想很美好,现实很残酷。公司内部精美的权力分配与制衡机制,并没有阻止公司的管理人或控制者将自己的贪婪通过公司予以实现。正如学者所洞察的那样:“这些制度建立的初衷是好的,但其实际效果是,将新的角色引入公司事务之中,他们得以登堂入室,并从公司控制权中分得一杯羹,至于他们对股东权益保护所起的改善作用,与其制度成本和社会寄予的期望相比而言,总是不相称的。”以美国为例,美国的公司治理堪称经典,但是,不断发生的公司丑闻一次次将这些经典的制度推下神坛。在安然、世通丑闻曝光后,美国第五大有线电视公司阿德尔菲亚2002年因被发现巨额债务没有入账等问题而申请破产保护,公司创始人被美国联邦法庭判定犯有共谋、银行欺诈、证券欺诈等罪名;2004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怀疑美国第四大长途电话公司奎斯特国际通信公司造假,并展开调查,公司前首席财务官受内线交易刑事指控,类似的事件还有很多。公司发生丑闻很大程度上被认为是脆弱的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造成的。作为公平、正义化身的法律当然不能视而不见。于是,关于公司治理的补缺拾漏制度层出不穷。如2002年,在安然、世通丑闻发生之后,美国国会迅速通过了空前严厉的萨班斯法案,在本来已经很严格的公司治理措施之上又追加了一层紧箍咒。其他很多国家的政府或监管当局也紧随美国之后采取了相应的措施。2002年德国完成了《德国公司治理法典》的制定工作,并于2006年6月进行了最新修订。虽然《德国公司治理法典》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它对《德国股份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即便如此,上市公司的丑闻也仍然不绝于耳。可见,公司内部监管制度的加强并没有也不可能杜绝公司管理者的败德行为,公司法制度与具有经济人本性的公司管理者之间的博弈将会是漫长的和无休止的。问题就此而产生,面对不断发生的公司丑闻,精心打造的公司治理结构是如此的不堪一击。那么,那些设计精良、在与公司管理层的实战当中不断升级的公司治理结构,它的意义仅在于在实战中败北然后继续升级吗?这种猫捉老鼠的游戏何时是尽头呢?综合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公司法上的制度似乎在上演着自唱自说的游戏——为了张扬公司存在的意义而确定了公司营利性品质,为了遏制对利润的过度追求,又羞羞答答地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为了适应股权众多分散的局面,安排了适合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各项措施,但同时为了减少两权分离带来的负面问题,又进行制度上的救赎;公司治理同样是如此,监管措施不断加强,但面对公司高管的贪婪又无计可施。以此类推,无数的公司法制度就这样依次展开、不断繁衍,可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之后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公司法如此复杂的制度安排,并没有也不会就此塑造出如人所愿的美好的公司,人类社会为此付出的却是高昂的制度成本和不断丑化的公司形象,股份公司成了一只被豢养的怪物。因此,美国公司法的权威断言“:作为理性努力的一个领域的公司法,在美国早已死亡了。“”除了我们大量空洞的公司立法外一无所剩——就像一座由生锈的大梁草草焊就的摇摇晃晃的摩天大楼,楼内只有寒风穿行。”[6](P295-296)哥伦比亚大学法学教授乔尔·巴肯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也许,并不是安然在犯罪,而是公司制本身就有罪。”(封面) 二、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隐忧 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与大型股份公司相伴而生,在博弈中互相成长,但是二者博弈的结果并没有让人看到法律制度完胜的希望或迹象,恰恰相反,在二者博弈过程中,股份公司越发强大和不可一世,而公司法律制度却已疲惫不堪。 第一,制度成本较高。 按照制度经济学的观点,任何一项制度都是有成本的。制度成本关系到制度的价值,过高的成本会使制度价值大打折扣。19世纪末,工厂制度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大型股份公司纷纷建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规范的公司治理等成为现代企业制度或股份公司必不可少的基本要件。上文的分析已经表明,无论是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抑或是公司治理结构都包含有复杂的制度安排。在这些制度安排中,各项制度之间相互搭接、丝丝相扣,充分彰显了立法者的雄心与精明。但是,必须认识到:(1)公司中的有些问题本身就是无解的,无论法律怎么努力,都仅仅是徒增成本。公司中的委托制度如此,公司监管亦是如此。由于股东与经营者之间的目标函数不一致,希望公司的经营者全力为股东着想,只能是一个美好的愿望。任何一项旨在降低某种成本的制度,它本身就是一个委托—安排,会引入一种新的、看似更为节约的委托—关系;在存在不对称信息和道德风险的情况下,假以时日,没有任何一项制度,能够走出成本的陷阱。公司监管问题也是如此,为了监督公司管理者的败德行为,立法者出台了很多监管措施,但是这些监管措施常常是仅仅增加监管成本却无法得到理想的监管效果。如美国“萨班斯法案”,在美国国内是一个“昂贵的错误”。有学者还特别对《SOX法案》中的治理条款的成本与收益进行了实证分析,最后得出的结论称,法案所带来的收益,如果有的话,也相当有限;而在成本方面,则相当惊人。(2)行为人和制度之间总是存在博弈,即行为人总是试图突破制度的束缚,谋取法外利益,在公司法领域尤其如此。结果就是制度需要不断更新,新的制度不断上演的无奈循环。不断反复的结果是简单的公司法演变成了雍容华贵的公司法典,德国的公司法如此,日本的公司法也是如此。以日本为例,原来有关公司的内容规定在《日本商法典》的第二编中,仅仅是该法典的一部分,共643条。2006年日本商法典修改,将第二编公司法的内容全部移出,单独形成《公司法典》,新法典多达979个条款,近370000字。由此可见,立法者想要解决的一些基本问题,一部分是由公司制度特别是股份公司制度自身的逻辑自洽性不足所致,对于这样的问题,无论立法者倾注多少笔墨都不可能予以圆满;另一部分是由于制度本身的时滞性导致其在与人的博弈过程中永远处于被牵制地位,魔高一尺后是无奈的道高一丈,在这样的游戏中,永远没有赢家,增加的仅仅是制度的成本,公司法制度已经陷入了这样的一个怪圈。 第二,正式制度被过分倚重。 在制度经济学中,制度有多种分类,其中主要的分类,也是制度经济学最大的贡献,是将制度分为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正式制度也称为正式规则或正式约束,是指人们,主要是公共权威机构,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法律法规等制度形态,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等;非正式制度也称为非正式规则或非正式约束,主要包括价值观、道德观念、伦理规范、风俗习惯和意识形态等。正式制度的表现形式有很多,本文此处所说的正式制度仅指正式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种——法律制度。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划分,对于法学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相当长一段时间,至少在法学界,过分倚重正式制度,将非正式制度边缘化甚至排斥对非正式制度的研究。公司法领域也是如此。首先,全球化,特别是资本市场的全球化,使很多公司制度产生了全球趋同的压力,各国公司法之间相互借鉴、模仿,形成了诸多全球共通的制度,如一人公司、股票期权、刺破公司的面纱、股东代表诉讼等公司法上的制度在各国的公司法中几乎都是大同小异。而在此时,各自的文化、习俗却被严重地忽视,特色被抹平,大量的规范性要求被以成文法的形式固定下来,非正式制度似乎与以现代企业制度著称的公司制度毫不相干。其次,公司与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相比,由于其股东人数众多,社会影响更大,出于对风险的控制和经济、社会等综合因素的考量,法律对公司所作出的制度安排较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更加用心、更加周密。换句话说,与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相比,有关公司的制度安排中,正式制度要多得多。虽然很多学者认同公司是一组合同的联结,公司法不过是一个大型的标准合同范本,但是,这一合同范本已经掺杂了太多的立法者强制性的制度安排,意思自治已经被限定在了一个有限的框架之内。但是,并不是立法者提供了更多的正式制度,公司的参与者就会因此而“循规蹈矩”。因为作为正式制度的法律不可能穷尽人的所有行为,无法对人的任何可能的行为进行有效的规定,而非正式规则可以内化为个人的行为,变成人们内心崇高的法则,绵远悠长,指引方向。正如康德所说:“在这个世界上,有两样东西可以震撼人类的灵魂,一样是我们头顶的星空,一样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因此,更有力量的约束应当从正式制度之外去寻找,这一点,恰恰被现代企业法律制度所忽略。 第三,中小企业被严重忽视。 依首先提出现代企业概念的钱德勒和伯利、米恩斯对现代企业的定义,现代企业主要是指大型股份公司。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为代表的中小企业被排除在外。正是因为此原因,在现代企业制度中,中小企业被严重忽视。那么,现代企业制度是否应该重视那些被归入古典企业行列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中小企业呢?或者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否应当纳入到现代企业制度的行列中呢?调查资料显示,美日欧中小企业占全部企业的比例均在97%以上(其中微型企业近90%),成为活跃经济的主体。对GDP的贡献,美国、日本、欧盟分别达到了50%、56.7%(2000年)和58%(2008年),是保持经济稳定增长的动力。美国60%~80%的新增就业由中小企业创造。日本和欧盟的中小企业吸纳就业近70%,特别是欧盟的中小企业对新增就业贡献更大,2002—2008年欧盟27国平均每年就业率增加1.9%(大企业为0.9%)。我国中小企业的作用同样不可忽视,学者通过2010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据分析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数据表明,2010年,我国45万多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中小企业数量占到99.28%,再加上150多万家规模以下工业企业(2008年为147万家,另外还有工业个体经营户227万多户),我国中小企业数量超过190万家,而大型企业数量仅为3251家;2010年,我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大型企业的税收贡献为45%,中小型企业占比近55%,其中,中型企业为24.59%,小型企业为29.68%。具有如此巨大的贡献力和影响力的中小企业,如果被排斥在现代企业制度之外,那么现代企业制度还有什么意义呢?其实,早在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初期,权威人士就指出:现代企业制度的组织形式是多样化的,不是单一的公有制,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合作制企业、公司制企业。近年来,仍然有学者坚持这一主张:“在任何国家,即使是在发达的工业国,也不可能只存在着一种形态的企业,它总会是多种企业形态同时并存。每一种形态的企业都有它在社会中存在的必要性,都能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福利的提高作出应有的贡献。人为地宣传和强调公司制企业是‘现代企业’,会使人们误认为社会中现存的其他企业形态都属于传统的、落后的、低效率的企业。实际上,公司制并不一定是所有企业的最佳企业形态。”看来,以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为代表的中小企业是否属于现代企业制度范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但是中小企业在现代社会的作用却是不争的事实。事实上,从中小企业已经担当和正在担当的历史使命来看,淡化和忽视中小企业将会严重损害经济发展的稳定性和经济发展的速度。失去了中小企业这块半壁江山,现代企业制度将会黯然无色。 三、现代企业制度的境遇与超越 (一)现代企业制度日渐式微 现代公司制度不像鼓吹者说的那样是一个完美无缺的生产组织方式,西方经济学家已经在研究这个制度走向没落的趋势。日本学者总结并预言,20世纪末,在整个世界中,大企业体制已走入死胡同,其解体也成为一个重大的课题。那么,为什么曾经红极一时的大型股份公司现如今却走入了死胡同呢?第一,大型股份公司后天异化及先天顽疾越演越烈。长期以来,大型股份公司对利润的疯狂追逐已经使其本质和功能异化,表现在:(1)大型股份公司创设的初衷是为了吸引分散的资本、筹集资金,但是到了1888年新泽西州公司法允许一家公司可以购买和持有另一家公司的股份,出现了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当今社会,法人持股、法人之间交叉持股已经成为主流和常态,资本变成了数字之间的游戏,公司资本“空洞化”,股份公司筹集资金的功能被异化。(2)股东主权、资本多数决原则等与政治世界民主主义相适应的公司民主主义,迫于经理资本主义的淫威,在现代社会也已经渐行渐远,股东大会已经成为空壳,美国很早以前就把股东大会称为“没有观众的演出”,股东大会变成了一种没有实质意义的冠冕堂皇的仪式,股东主权无从谈起。(3)早期的股份公司大量吸收个人股东,个人股东以从公司分得红利为目的,但如今,个人股东不断减少,公司的主要持股人变为机构投资者,个人即便购买公司的股票也仅以二级市场的盈利作为其主要的追求,投资变成了投机,其身份和目的均已游离于公司之外。综上,股份公司所具有的最朴素的本质和追求在现代社会都已渐行渐远,股份公司存在的经济合理性已经掺杂了与经济道德格格不入的诸多因素,股份公司原始朴素的本质和功能已经被严重地异化。股份公司的异化已经发展到了病态的程度,其先天的顽疾更是无药可救。股份公司先天的顽疾主要表现在:(1)科层制管理成本较高。按照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企业的特点是以一套命令机制代替合同,它节省掉了企业内部的合同,但同时也因为命令链条的增加而增加了行政成本。如果企业内部行政成本大于或高出市场交易成本,企业就会失去存在的意义。在大型股份公司中,由于经营者以权威和指令代替市场完成资源的配置,这种具有专制色彩的管理体系,行政成本是相当高昂的。(2)委托问题无法解决。股份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问题已经成为两权分离致命的内伤,从两权分离那一刻起,如何解决两权分离产生的问题成为了经济学界永恒的主题。现代企业对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问题深恶痛绝却又无计可施,面对股东利益被管理层不断膨胀的私人欲望吞噬却没有回天之术。百年公司发展历史已经说明,无论怎么努力也无法抑制管理层的贪婪,无论怎么努力股东的利益都在被蚕食。(3)有限责任制度带有原罪。股份公司借以安身立命的有限责任制度是“允许人们以极小的风险进入贸易领域,却坐拥获利的无限可能”,这样就是在鼓励“一个堕落的完全不顾将来的投机体系”。大型股份公司后天的异化及先天的顽疾决定了它在成功地扮演了时势英雄的辉煌后必定走向没落的历史结局。第二,知识经济终结了工业化时代,大型股份公司失去了维系其继续辉煌的土壤。学者研究认为:“除了哲学、文化层面已发生剧烈的变革之外,现代企业终结的根本原因,乃是由于滋生现代企业的经济条件已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早期的股份公司是欧洲殖民地国家商业活动特别是进出口贸易不断发展的结果,现代意义上的股份公司与18世纪工业革命紧密相连,以机器取代人力,以大规模工厂化生产取代个体手工生产,具有迅速筹集资本功能的股份公司不断发展壮大。但是,资本是第一生产要素的时代随着知识经济的出现退出了历史舞台。20世纪80年代,以资本密集型为主的生产方法让位于以知识密集型为主的生产方法,西方社会进入知识经济时代,货币资本已经不再成为稀缺资源,知识资本所有者正在取代货币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主权,资本雇佣劳动开始让位于劳动雇佣资本。20世纪90年代以来,针对现代企业制度与新技术发展的矛盾,以及企业与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的矛盾,发达国家开始反思这个制度,并提出:“虽然今天为数不少的巨型现代公司,在未改变传统的官僚体制的情况下,仍然能够维持其庞大企业帝国的运转,但这并不能代表一种趋势。伴随后现代社会的不确定性,巨型现代公司的梦境实际上已然破碎。” (二)后现代企业的兴起及新型企业形态的出现 与巨型现代公司梦境破碎一脉相承的是后现代企业的出现。20世纪80年代,一些发达国家大型制造业企业不再包揽生产的所有阶段,而是把生产阶段分解到不同企业。因此,出现了把生产经营业务外包给其他企业的趋势。跨国公司把这种做法推广到其他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形成了以外包生产为优秀的全球生产价值链。这种全球生产价值链实际上替代了大型股份公司的生产方式,与此同时,数字化企业、虚拟企业、金融创新企业等纷纷出现,这些企业在产权模式、经营模式、组织结构等方面与传统的现代企业格格不入,于是,理论界提出了后现代企业的概念。20世纪末,西方管理学大师彼得·德鲁克在《未来的里程碑——关于新的后现代世界的报告》一书中分析了后现代世界的转向,奠定了后现代企业研究的基础;另一位管理大师汤姆·彼得斯在《追求卓越的激情》、《解放型管理》等著作中,通过大量的案例阐述了后现代时期的企业在组织、领导模式等方面的特点,《洛杉矶时报》将其称为“后现代企业之父”;我国经济学家张曙光在1999年出版的《中国经济学和经济学家》一书也使用了后现代式企业概念,“其目的在于说明这样一种现象,即在管理者分享部分剩余的各种安排中,使其占有企业股份的一个相应的部分。这样一来,管理者也就具有了企业所有者和财产所有者的双重身份”,“目前,发达国家的企业和企业制度都在向这个方向发展,这也许与知识成为更重要的生产资源和社会资本有关。在那里,相对于比较丰裕的财富资本而言,创业知识和管理才能也许是更加稀缺和更加重要的东西”。现阶段,虽然后现代企业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何谓后现代企业,经济学界和管理学界并没有给出统一的答案,但可以肯定的是,现代企业制度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经济发展,为此,西方国家在企业形态方面纷纷创新,一些与股份公司完全不同的新型企业形态应运而生。美国20世纪70年代产生了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LiabilityCompany,LLC)。除了公司外,合伙企业也有新的发展。美国早期有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1991年得克萨斯州制定了有限责任合伙法,到1999年美国各州均立法允许注册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LLP)。有限责任合伙与传统的有限合伙不同,有限责任合伙的合伙人全部承担有限责任。2001年,美国统一州法委员会在《统一有限合伙法》中又新增了对有限责任有限合伙(LimitedLiabilityLimitedPartnership,LLLP)的规定。日本在2006年实施新《公司法》。新《公司法》将原有的两种公司,即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成一种公司,即股份有限公司,与此同时,导入了一种新的公司形态——合同公司。合同公司主要特点是投资人在内部关系上相当于合伙,但对外承担有限责任,具有法人资格。与美国和日本相比,德国企业组织形式的发展相对缓慢。但是,2008年10月23日,德国联邦国会通过了《对有限责任公司法进行现代化改革和反滥用的法律》,在维持现有标准有限责任公司的基础上增设了一种新的、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主(有限责任)公司,这种新的公司形式也突破了传统公司的观念。上述新型企业形态,打破了现代企业制度话语中企业形态应有的样态,脱离了传统法学教义所定义的现代企业形态,与以股份公司为代表的现代企业制度相去甚远,这些新型企业形态迎合了后工业经济、知识经济的需要,开创了后现代企业制度时代。① (三)我国企业法律制度的应有样态 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发展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从此,我国开始全面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现如今,西方国家的大型股份公司流弊重重,现代企业制度受到了来自于各个方面的质疑和批判,那么,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应该如何对待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日渐式微的现代企业制度?首先,企业制度的发展是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虽然现代企业制度的局限性已经暴露无遗,但仍然是当今世界的主导性生产组织方式,它在筹集资本、分散风险等方面仍然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从经济发展的进程来讲,不可能也不应超越现代企业制度这一发展阶段,即便在现代企业制度已经走向没落的西方国家,股份公司的数量也仍然相当可观。因此,发展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在中国仍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后现代企业纷纷兴起的今天,“大企业还会继续保留的,但是,大企业再不会是领导时代潮流的存在了”。所以,在发展现代企业制度的同时,也不应盲信和固守现代企业制度,应当既发展现代企业制度,又不断对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反思和批判,警惕大型股份公司在追逐利润和扩张中的败德行为,避免大型股份公司不良行为对经济环境的浸淫。其次,西方国家已经走过了现代企业制度,因此提出:“如果要展望一下21世纪的话,我们需要的是取代股份公司的新型的企业形态。它应该是在股份公司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起来的东西,最重要的是不会再以大企业为前提了,他们应该是取代大型股份公司的、规模较小的企业。”因此,我国应当更加积极更加重视中小企业的发展,无论理论上是否将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中小企业纳入现代企业制度中,鼓励和发展中小企业才能适应当下知识经济或后工业社会的需要。最后,对于我国来讲,传统与成熟的企业形态,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及个人独资企业等已经有较完善的制度供给,立法相对完善,理论上也相对重视,但是,对于近二三十年西方国家出现的新型企业,如美国的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有限合伙、日本的合同公司等非典型企业形态却关注不足,更缺乏像西方国家那样突破旧范式的创新能力和创新精神,缺乏与新经济相适应的新型企业形态的培育机制,在企业法理论上故步自封,稳重有余而灵活不足。因此,在我国,后现代企业的培养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总之,“从动态的角度看,企业制度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必然会由传统向现展,然而所谓‘现代企业制度’本身也还会继续发展,最终成为‘传统’的企业制度的。现达工业国的企业和企业制度很多已经不同于钱德勒描述的第二次世界大战时期的‘现代企业’和‘现代企业制度’了”。缔造了现代企业制度并使之辉煌的那个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与知识经济相契合的应该是一种有别于现代企业制度的新型企业制度,即后现代企业制度。 作者:王妍单位: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企业法律论文:核电运营企业法律论文 一、法律风险管理现状与不足 1.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基本健全通过《法律事务管理制度》和《法律顾问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建立法制工作领导小组,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的法律事务室,以及内部专职法律顾问,外部律师事务所辅助支持的组织体系;持续提高法律顾问队伍素质;扎实落实法制工作硬指标等等一系列举措,核电运营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已基本健全。 2.全面法律风险防范建设尚待完善相对于复杂、特别的法律风险环境,核电运营企业尚未形成全面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并存在以下问题:法制工作信息化水平较弱,效率与管控的力度受到明显的制约,适时评估与阶段性改进的实施缺乏有效的平台载体与系统数据支持;法律风险管理与企业的全面风险管理、生产经营管理尚未实现有效融合;法务专职人员多被牵制于日常具体的法律事务工作中。这些实际情况中存在的问题,让核电运营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提升颇具挑战性。 二、改进措施的思考 1.积极探索企业法制工作的长效机制优化制度流程,将法律风险管理嵌入企业经营管理。结合规章制度,将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和控制的行为落实到企业经营管理始末的关键环节;将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的职责与相应的业务关联后,基于对法律风险的起源与控制点的明确而将其落实到企业的相关部门与相应岗位角色上,有效贯彻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全员参与的理念。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实施重要专项法律风险管理,扎实积蓄公司防范实力。以风险管理为思路,使法务、业务多部门携手合作,特别设置机构组织开展公司重点领域、热点议题的专项法律风险管理工作,通过对特定主题的调研收集、法律风险的识别、评估分析和应对改等一系工作,踏实解决公司重点、热点工作法律风险。同时避免法务工作水平多依赖于企业法律顾问个体能力与素养高低的传统模式诟病。内外法务合力,推进法务队伍复合型、专业化发展。除采用精干专职队伍与外聘专业律所合力提供法律服务的这一惯例外,核电运营企业亦应结合企业内部专业领域的分布,有侧重地发展各领域的兼职法律顾问队伍,使内部法律顾问的核电业务素养与外部法律顾问的法律专业素养相结合,通过持续针对性、多样化的培训共同推进电站法务队伍向复合型与专业化方向发展。为各领域领导配备兼职法律顾问,有效服务公司经营管理工作。在加快法律顾问人员聘任的同时,同时也应为电站各领域主管领导配备兼职法律顾问,由其负责相应领域法律风险的收集、分析和报告,为责任领导提供与各领域工作相结合的更有针对性与操作性的法律风险防范建议,将法律风险的管理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有效结合。形成经济合同范本,法律审核前置来践行事前防范。以企业历史典型合同文本为基础,通过系统的法律审核与修订,形成具有企业特色的经济合同示范文本。经过法律审核的示范文本合法、完备、规范,可有效地减少、规避因合同条款不严密导致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有助于最大化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的实现。 2.管理提升思考构建法务管理信息系统,完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持续,且必须逐步进行基础积累的工作。完整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是一系列规章制度、管理流程与操作活动、管理系统构成的有机整体,而前三项的相对完善最终必须通过信息化的手段进行成果的固化、积累、分析与共享。法务管理信息系统,有助于整个法务团队高效、高品质、统一标准地开展工作。实现法务工作高效系统运转的同时,将极大帮助法务人员从纷繁耗时的事务性、统计性工作中抽身而出,用节省的时间精进业务素养并审视业务短板,适时运用平台积累的数据核查、评估业务,相应合理规划并针对性开展纠错整改、管理提升工作。实施全面法律风险管理,提升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与队伍的存在价值。运营核电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工作不应独立于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工作来开展,应该统观大局,以全面风险管理的视角,将法律风险的识别、评估和控制等一系工作与企业制度与流程的梳理、改进等管理性工作以及重要经济合同法律风险导向的优化等业务性工作结合起来,并持续优化下去。这样一来,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将不仅只是“说不”的“业务阻滞剂”,也将是降低企业法律风险、提升企业整体管理水平、开拓企业经营“业务的助推剂”。 作者:张婷单位:中核核电运行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法律论文:施工企业法律论文 一、创新机制的主要做法 (一)注重诉讼案件应诉工作1.严格执行诉讼案件上报制度。基层单位务必在发案后第一时间上报公司法律合规部统一处理,各单位不得擅自行事。2.严格执行诉讼案情分析制度。公司诉讼业务处理实现程序化,收案后专人负责程序处理;程序处理完毕后由总法律顾问或法律合规部部长指定专人承办案件;承办人接案后,第一时间了解案情,进行案情综合分析形成分析报告上传或上会,在法律合规部群中或部室案件分析会上集体发表意见确定诉讼策略。3.严格执行诉讼案件跟踪制度。随卷一起流转的还有诉讼案件跟踪一览表,表中对案件基本情况要做出说明,并由承办人填写处理意见,然后报总法律顾问后,根据案情重大情况逐级上报至公司主管领导,此表在诉讼全部处理完毕后随卷封存。4.严格执行诉讼案件小结制度。案件终了后,由案件专办人员对案件处理情况进行小结,一并随卷封存,以便今后借鉴,经典案列可入选法律事务简报,能起到举一反三的效果。 (二)有序开展非诉讼业务1.坚持四项审核。即合同审核、授权委托书、规章制度、公司重大决策的审核。合同审核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合同签订前审查,第二部分是合同大检查,针对全公司外欠款合同深入项目,确保审核合同率,做到了对全公司合同全面掌控,并对高风险合同制定具体的防范措施。2.坚持普法教育。在对施工中各类合同进行审核的同时,公司积极开展了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将法律知识送到施工一线去。近年来分期在公司机关对财务、物资设备、计划人员进行了法律知识培训;利用到项目、分公司处理诉讼业务、法律援助的机会,召集片区人员进行法律普法教育。几十场的大型普法,若干场的法律培训,提高了全员的法律意识,实现了公司普法之初定的目标:“普法的目的不是让每个人都精通法律,而是让每个人都有法律意识。”公司于2011年初组建了法律事务交流群,当前群成员近200余人。公司邀请了长春铁路法院、成都铁路法院、集团公司法律合规部领导及地方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加入群中,为广大职工解决法律问题提出了权威的意见,也为法律事务部在具体承办案件纠纷中,提供法律援助意见和指导。该群的组建,提升了法律合规部在公司及职工中的影响,为进一步开展法律工作提供了群众基础。3.坚持法企共建。在公司内部加强法律知识宣传,提高职工的法律意识的同时,加强与当地法院互动关系。请法官从审判及第三方的角度对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及工作中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近两年的工作中与多家法院建立了互动,为企业在公平的法制环境中发展垫定了基础。4.坚持重大项目法律援助。为直属项目部、分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书面的咨询意见书,规避了合同带给我们的风险,为下一步施工创造了良好的环境。5.坚持项目合同风险评估。针对重、难点项目,临近完工的项目进行合同、诉讼风险评估,阶段性对公司合同情况进行大检查工作。对重、难点项目,临近完工的项目与公司审计部配合进行风险评估,结合项目的经营情况,对照项目对下欠款的余额表,对评估中发现的合同、诉讼风险,指导项目部予以规避。项目合同风险评估工作,把四项审核中的合同审核向更深更广的方向推进。 (三)强化债务清收与优化公司制订了分片包干制度、定期跟踪制度、打调结合制度来进行债务清收清欠工作。分片包干制度,即根据已完工项目分布情况,按区域划分为山东片、武汉片、云南片、长春片等区域,每区域由专人负责清收清欠。定期跟踪制度,即制作《债权清收情况跟踪一览表》,以表格的方式体现重点项目清收的基本情况,既便于领导掌握清欠动态,也便于具体承办人不在位时,其他人员能跟进。打调结合制度,即法律手段与清欠手段结合的制度,针对欠款时间长,业主还款能力弱,政府融资瘫痪的项目欠款,敢于使用法律武器,在常规清欠基础上,以法律诉讼为手段为企业减轻债负。公司制订了逐级谈判、分期付款、债权转让、债务优化、末次付款终结风险等制度对公司已完项目的债务进行优化,做到在债务处理方面有礼有节,既合理控制了债务规模,也有效地控制了债务风险。 二、创新机制的效果 (一)公司上下两个意识得到了提高通过近几年的工作,公司所属各单位的契约意识、风险意识得到了加强。工程项目遇到有法律方面的问题,第一时间想到法律合规部。有的通过QQ群、电话联系。有的项目遇到疑似问题,项目经理亲自带领项目有关人员,携带资料到机关法律合规部确认是否有风险。应该说项目部在施工生产中都把法律管理问题提到了一个新高度,法律事务工作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也体现了其应有的作用。 (二)控源头、走下去的效果初步显现公司通过合同审查、风险评估、法律援助等方式加强了与基层、项目的联系。力争从源头上控制法律风险,而不只是事后处理项目发生的纠纷。公司各级在实际工作中都看到了构建法律合规与清欠工作结合机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将不断完善与健全此项机制,以更好地企业发展保驾护航。 作者:徐国兵卢宏志单位: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企业法律论文:国有企业法律论文 一、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管控应当遵循的原则: 1、战略导向原则。法律风险管控应当与企业总体战略目标相适应,要服务于企业的战略目标,并通过风险管理的辨识、评估、分析、转化等方法,降低企业的风险等级,从而促进战略目标的实现。 2、管控匹配原则。法律风险管控应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应与企业“板块化管理”为优秀的管控改革相适应,并融入各项经营管理活动。 3、合法效益原则。法律风险管控方法应当规范、科学、系统,措施还应具有可操作性、可执行性。操作过程中,我们还应充分考虑采用成本与效益最优化原则。 4、全员参与原则。法律风险源自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为加强风险防范,要求企业各部门、各个员工积极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并积极履行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责。 5、持续改进原则。法律风险管控是一个动态管理过程,随着企业内外部环境的不断变化,法律风险管控体系也应当不断地调整、完善、改进,从而确保风险管控机制的有效性。 二、当前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管控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近几年,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管控工作持续推进。有数据显示:至2014年初,中央企业全系统有2560户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集团和重要子企业总法律顾问专职率分别达到64%和50%,中央企业集团及重要子企业规章制度、重要决策、经济合同三项法律审核率分别达到96.7%、98.1%和98.6%。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管控工作起步较晚,在工作实践中,主要存在下列问题: 1、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在很多人的固定思维中,法务工作就是“打官司”,法律顾问、律师就是事后的“救火队员”。许多企业的管理人员法律风险意识薄弱,怠于执行制度、决策、合同须经法律顾问审核的基本要求,对于事件的法律风险估计不足或处置不当,有时所造成的后果会非常严重。诸如:安达信、中航油(新加坡)事件给我们的启示。 2、法律风险管控融合度不高。由于法律风险管理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安全风险、财务风险、廉政风险等,作为一项新的风险管理,当前的法律风险管控要么进行事后救济,要么在具体业务管理流程中参与,却又很难找到一个好的切入点,也就是当前俗称的“法务业务两张皮”。 3、法律风险管控融方法单一。作为新兴的管理方式,法律风险管控的方式比较单一、薄弱。比如法律风险辨识、分析、评价、应对方法,甚至法律意见书的出具,从内容、结构上似乎没有一个完全统一的要求,容易形成工作上的随意性。 4、法律风险管控融资源配置不足。当前,尽管大多数国有企业总部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并设置法务部,但在下属子企业的法务工作人员大部分为兼职人员,法务人员的资源配置远远不足,在企业法律事务、法律风险管控上无法很好地发挥作用。 三、加强国有企业法律风险管控的措施和方法 1、加强对国有企业优秀事务决策的参与。所谓优秀事务主要是指企业的重大决策事项,例如重大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签订等。在当前,国有企业的投资、融资、改制、并购重组、租赁等资本运作方式方法越来越多,存在的法律风险也越来越大。企业法务部门以及外聘法律顾问应积极参与其中,对于这些优秀业务规则把握、合同条款、风险把控上能够做出充分了解和评估,并出具法律意见书,真正形成“决策先问法”的良好习惯。 2、加强合同管理。合同是企业经营管理的基础性工作,也是法律风险管控的优秀工作之一。有数据表明,合同管理存在典型的“二八定律”,即大约80%的经济纠纷都是由于合同中20%以内的风险因素没有控制好发生的。合同管理是一个系统工作,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都与合同戚戚相关。合同管理要实行管理制度化,通过制度来规范流程、明确职责;合同文本要标准化,企业要编制示范文本或者格式文本,保证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严密性,从而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合同订立要专业化,合同重要条款设定、权利义务约定、违约责任界定都必须专业、清晰、完整。也是法律风险防范实质所在;合同履行要规范化,要规范管理,全面履行合同订立的目的和要求,积极进行合同闭环管理;合同管理信息化,要全面推行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合同管理的全程监控及信息化数据分析。 3、加强国有企业制度建设。通过参与各项制度修订,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和规范运作的流程架构,并积极监督制度执行情况。有了制度的保障,才能从根本上防范法律风险的产生。 4、加强国有企业法治文化建设。结合六五普法宣传,着力打造企业法治文化建设,提出建立依法、诚信、合规经营的企业优秀价值,真正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物化于制,使依法治企成为经营活动的自觉行为,从而切实提升企业竞争的软实力。 5、加强国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知识经济时代,知识、技术成为企业的决定性生产要素和主要生产资源,知识的创新和进步决定着企业的前途和命运。因此,国有企业在当前复杂严峻的竞争环境下更应积极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不但要使本企业的知识产权纳入法律管理之下,而且还要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方面的管理制度,从而保证企业的自身利益。 作者:江敏洁单位:浙江浙能台州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企业法律论文:建筑企业法律论文 1.建筑企业设制法务部门的重要性 1.1建筑企业经营活动的法律的范畴企业的任何经营活动都必须受限在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之内,也就是说,对于建筑企业而言,所有经营活动都不可能离开法律的调整及规范。政府与建筑企业之间法律关系的调整依据《经济法》和《行政法》进行;而建筑企业与相关企业为平等主体,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调整主要根据《合同法》等适用民商类法律为准则;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主要包含有财务管理、劳动管理、质量管理及安全管理等方面,而这些职能部门的则须依据《会计法》、《劳动法》、《产品质量法》、《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及调整。 1.2建筑企业生产经营中的法律风险建筑企业生产经营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企业生产经营所需与有关各方的合作、合同等未依据法律规定履行从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又或者由于企业外部的相关法律环境发生了变化,而企业内部调节没有达到法律法规的要求,从而导致不良的法律后果对企业造成不必要损失的可能性,常见的建筑企业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大量的建筑企业发生法律纠纷。结合实例,从法律纠纷发生的原因上看:一为建筑企业在生产经营的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的法律纠纷,比如劳工合同的劳资纠纷、工程招标管理所引起的纠纷等;二为建工合同签订、合同履行所引起的法律纠纷,较为常见有工程结算纠纷、工程项款拖欠、工程交工期拖延等没有切实遵照法律法规履行。从这些法律纠纷的案例中不难看出,很多建筑企业对内设的法务部门的忽视,以至于法务部门在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决策过程中没有发挥到为企业涉及法律审核的相关问题进行把关。因而,建筑企业要想更好地发展与壮大自己,尽可能避免法律纠纷是关键;而在避免法律纠纷的问题上,除了企业自身加强管理、依法生产经营外,企业内部还要培养自己的法务人员,企业一旦存在法律纠纷,内部法务人员跟专业律师相互配合,才能使公司的法务问题得到更好的解决。 2.如何完善建筑企业法务管理机制及相关工作 2.1建筑企业法务职能的完善建筑企业内部设立的法务部门应加强科学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及完善制度,在处理企业的法务上的程序与权限,应给予法务部门明确落实。而完善职能过程主要由法务部门、业务部门及企业高层领导三方共同建立,以防范法律风险为主,建立机制与模式完善结合的完整制度。建筑企业的重视与制度的完善,才能使法务部门在企业的法务处理中发挥出应有的职能效应。 2.2推进企业法律顾问机制及对企业法务人员的培养企业应该要大力推进法律顾问机制,规范设置企业法律顾问事务机构,在企业重大投资、重大工程的决策过程中总法律顾问必须参与,是企业在重大法律问题上的避免损失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合同管理制度上,建筑企业应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对合同管理制度制定、重要合同签订、重要工程投标、合同争议处理、变更、中止履行、解除合约及账款催收、追讨等重要法律事务上,通过企业法律顾问的审核、指导,减少一些不必要的纠纷,更好的维护企业的利益。建筑企业在法务处理上,企业法律顾问是应对法务管理的方法之一。但法律顾问毕竟不能一一俱细,因此,企业有必要大力培养自己的法务人员,而能否提高法务人员工作能力与业务水平,成为法务工作成败的重要因素。要想成为一名合格的建筑企业法务工作者,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基础,更应懂得理论与实际的结合。在建筑行业的专业方面,也要注意企业管理与经济管理知识,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及相关环节应深入了解。才能达到企业知识与法律知识的融会贯通,才能在实际工作中提高工作能力与工作效率。 2.3建筑企业法务工作者的具体工作及角色细节定位在建筑企业中,法务工作者从事着以保护公司利益为责任的工作,因而,法务人员实际上是实至名归的“守护神”。就具体内容来说,建筑企业法务工作人员对法务工作有着多样化的服务方法。例如:法务人员对建筑企业的重大决策可根据法律规范进行利益与法律风险的可行性论证;拟定、修改、审查建筑企业内的各类协议、合同与其他相关法务文件;对某些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事件,以律文形式发表严正声明;法务人员应企业参加经济、行政及民事类诉讼与仲裁等,在最大范围保护企业合法利益不受侵犯;法务人员在企业的人力资源工作方面,可配合人力资源部门解决人事相关问题,起草与审查劳动合同等。而更重要的是,法务人员对于企业法律问题要懂得区分情况采取法律的处理措施,比如:在对于我方企业已经出现合同违约的情况下,法务人员应迅速与对方商讨解决办法,明确责任后拟定补充协议或理赔协议,以免造成企业更大的损失。关于口头合同,为防止后期纠纷造成证据不足而败诉,法务人员应及时拟以书面合同确定下来。而关于债权问题,对于部分已经存在诉讼过期等问题时,法务人员应积极与对方商议重签还款协议或尽快调解解决。尽己所能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企业信誉、经济损失,是法务人员的职责所在与职业素质。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可见建筑企业法务工作已在逐步走向规范化和制度化,法务部门在建筑企业中已成为权益保障的关键。建筑企业对完善自我的法务工作已视这重中之重。 作者:刘松单位: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 企业法律论文:煤炭集团企业法律论文 一、煤炭集团常见的法律问题 1.集团财务风险控制的法律问题煤炭集团由于是多元化经营,一般都在寻求资本市场,其集团财务管理便成为集团化管理的重要优秀内容之一。由于集团化发展需要的外部融资量大、途径多、手段也多,其在操作过程中也将面临诸多财务风险,这些风险中包含了法律层面的风险,如借贷无法偿还,可能被迫申请破产。另外,由于财务管理中的税务筹划不当,把偷税漏税行为当成合法避税的利器,而遭税收管理部门处罚或是集团领导承担重大的经济责任等。 2.集团经营活动常见的法律问题由于集团在经营过程中除了重大经济责任合同外,主要包括人力资源保障的劳动关系问题、员工薪酬管理问题、员工养老和退休的问题、日常管理中涉及法律的相关问题(包括环境污染、社区管理、企业社会责任、员工违法行为、企业产品不合法、企业产品伤害人员赔偿、员工工伤事故等)、设备处理的问题等,只要与正常生活经营有关的,涉及人员参、活动管理等问题都可能使集团要面对法律的问题。一般来说这些法律问题可大可小,但主要是处理方法是否得当,其应注意控制将事态缩小而不是扩大的问题。 3.矿难事故的法律问题由于煤炭企业所处的行业问题突出,矿井的地下作业本来就是高危险性,每一次矿难都存在法律问题,如集团管理责任的法律问题,员工赔偿的法律问题,以及相关家属及遗孤补偿法律问题等。还有的就是受企业安全法律检查的问题,以及配套的相关的法律关系的问题,这一些问题的处理决定了其法律后果的影响。 二、防范煤炭集团企业法律风险的建议 1.加强集团重大经济合同管理重大经济合同关系到煤炭集团的兴衰成败的问题,其是集团业务活动中最需要控制的法律风险的关键内容,只有合理、有效地防范其风险后,使得每一笔合同都按期履行而完成交易,不带来企业的任何法律问题,这才是关键。要加强集团重大经济合管理,要从签订合同时入手,为此,煤炭企业应根据行业特殊性制定集团各成员企业的合同样本,与人合作时需签订其合同。如采购合样本制定、销售合的制定,其要充分考虑采购和销售过程中因不履行或在其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对于使用其他公司签订合同的,要考虑充分阅读其合同规定的内容,对存在重大异疑的要禁止签订或咨询法律司务部门后方签订,这类合同应先经过法务部门确认后方可签订,以减少相应的法律的风险。 2.加强煤炭集团财务风险控制由于财务风险带来较多的法律风险的问题,其具有综合性和毁灭性、灾难性的特点,因此,需要集团法务部门与财务管理部门共同防范和控制这些具有毁灭性和灾难性的法律风险。 3.注重集团日常经营管理中的法律风险的控制作为煤炭企业除了财务风险和重大经济合同风险外,还需要重视日常经营管理的各类法律风险,如员工中小工伤事件、劳动纠纷的法律问题、企业环境保护、企业工商行政管理、企业质量监督、企业海关、商业局等各类与经营有关的企业内外部的日常法律问题都需要做好防范。笔者认为煤炭集团应该编好一本《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手册》,要积极运用各类手段和政策进行控制,要告诉各业务部门或相关单位注意各部门的法律问题的防范。另外,对于各部门重点的法律问题需要报法务部门进行处理。 4.强化矿难事故的事前控制由于矿难是社会和企业最不情愿看到的事情,其涉及到多方面的问题,为了全面减少矿难事故的发生,要进行事前预测和防范矿难事故。必要时要购买先进的检测矿厂的工程质量,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足一排查,以防未来不测。另外,要重视员工的操作技术的培训和禁止违规操作,以防发生灾难等。矿难事故的法律问题只要通过矿厂事前控制,其法律问题也将因事故的减少而减少。为此,笔者认为法务部门应参与这些事前控制的工作中来,为基层员工提出一些合理的法律层面的建议,让他们提高法律意识等。 作者:赵东清单位:山西大同煤矿集团法律事务部 企业法律论文:建立健全的现代企业法律论文 一、建立健全现代企业法律制度 对企业做强和创新发展模式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政企职责分开。国家作为出资者和股东享有选择管理者、参与重大决策和资产受益的权利,而不再直接干预企业的具体经营活动。企业也不再隶属于政府部门,以独立法人的身份参与市场竞争,实现其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有利于巩固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的主导地位,使其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国有企业以公司的形式,易于实现资产的流动和重组,促使国有企业加强自身实力和信誉,以便广泛吸收各方资金,以小部分资金支配大部分资产,增强企业活力。 (三)有利于资产的保值增值。企业通过实行现代企业法律制度这种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保障和维护出资者利益,以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四)有利于构建新型企业文化,加快企业发展。“企业文化是企业中居于最高层次的管理文化,它的实施过程是运用文化因素在经营管理中的作用和机制,实现企业的价值共识共享和资源优化配置。”因此,构建了符合现代企业发展目标与管理具有鲜明特征的企业文化就能增强企业应对国内外市场的竞争能力推动企业更快发展。 (五)有利于企业适应国际化新形势。国有企业依照公司这一国际通行的企业组织形式的规范运作,易于进入国际市场,并能顺畅地开展国际贸易、投资、融资活动,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形成资本流动的良性循环。 二、建立健全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内容 现代企业制度“应属于经济范畴,但事实上也由于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已分别升华为不同的法律形态。”而现代企业法律制度是指当前遍及全球,并依法设立的以有限公司为主要形式的比较规范且制度合法的公司制度。在时间上,现代企业法律制度是指现阶段的依法设立的一种公司制,而不是指已经过时又被历史所淘汰的企业法律制度;在空间上,它是指世界范围内的众所周知的符合国际惯例的现代企业法律制度,诸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主要形式的公司制度。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包括五个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企业的依法设立制度。一是用法律来确立企业的设立标准;二是规定某些企业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审查批准。因为,在我国要设立企业首先就必须得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然后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才可成立。所以,企业设立的合法性显得尤其重要。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法人制度是企业法律制度中最基本的制度,因为衡量一个国家企业法律制度是否完善和发达,主要是看企业法人制度是否完善和发达。因此,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法律制度,首先应建立和完善企业法人制度,其关键是要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才能使企业成为拥有自己独立财产的法人实体,方能充实企业在经营组织市场行为能力上的基础,从而确保在市场活动中不仅有人负责,而且负得起责。有限责任制度。《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主要公司制度的运作规程作了具体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大相同点是责任形式均为赁任有限。实行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可以使国有企业尽快适应并进入市场,是提高资本运营效率的必要条件。由此可见,这对我国建立健全现代企业法律制度起到了指导作用。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这是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它要求建立一个严格的责任体系,充分调动生产、经营者的积极性,约束其行为并保障其利益。企业破产制度。该制度是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只有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才能使市场经济走上法制化轨道,这也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至关重要的环节,更关系到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成与败。 三、建立健全现代企业法律制度的建议 怎样才能紧紧围绕这个目标打破企业原有的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企业形式,建立起现代企业法律制度,这就要求我按部就班,逐步完成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和企业内控体系的革新。 (一)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使企业完整地拥有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此独立享有民事权力、承担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促使企业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同时,主动适应市场化。 (二)要全面接受政府的管理和监督,使企业在经营方式和范围、工资奖金和股息分红等方面具有较大灵活性,不再依赖政府这个“救身圈”,而是勇敢地冲入市场经济大潮中拼搏奋进。 (三)要建立新的企业财产组织形式。在科技水平日新月异的今天,高新技术产业利润大、但风险更大,再筹资贷款上很难叫银行慷慨解囊,而通过股份制企业的“共同投资共担风险”来化解风险就能为产业的发展解决资金问题。 (四)要建立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等科学规范的企业内部组织领导制度。对企业重大资产重组活动方案进行监督,审查该方案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国家经济政策,会不会给国家和职工的利益造成损害。 (五)要建立全新的企业用工和分配制度。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对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其他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企业按国家所有关政策规定,自主确定工资水平和内部分配方式。 (六)要建立严格规范的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依《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法规为蓝本,制定严格的企业财会制度有利于将企业的经济活动纳入规范程序中,使财会实现内部和外部相结合的监督形式,确保企业的顺利发展。 (七)要建立一套系统而又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企业要通过建立和强化一整套规章制度来不断提高生产率和追求科技进步,而这些都需要尽快提高企业管理人员和工人阶级的素质才能发挥作用。因为只有他们掌握和运用现代企业管理知识和方法才能促进企业生产力的提高。 (八)要创新企业文化,因为“构建新型的企业文化是我国在加入WTO背景下优秀竞争力所在,也是企业成功的法宝。”创新企业文化能促进企业发展,能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和市场理念,使企业在国内外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发展壮大并最终赢得市场。 (九)企业的基层党组织也应该按照党章和国家法规,紧紧围绕企改创新和生产经营开展党的活动,发挥政治优秀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在本企业的贯彻执行。 四、结语 总之,要建立健全现代企业法律制度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它不是简单地进行更名,也不是单纯地为了筹资,而是要依法建立一个功能完善的管理机构,从根本上合理、合法地转换经营管理机制。国家发改委主任徐绍史谈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创新时表示,将不失时机推出一批有利于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的重点改革举措,进一步激发市场和企业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使改革成果惠及全体人民。我们的企业应以此为契机,加快自身改革,从而尽快建立健全现代企业法律制度。 作者:陈博单位:中国化学工程第四建设有限公司 企业法律论文:基于风险防范的供电企业法律论文 一、法律风险事前防范 严格执行决策管理制度,坚持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把关。重点落实《“三重一大”事项管理制度》、《党委会会议制度》、《经理办公会会议制度》等管理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明议事规则,严肃决策程序;要求法律部门积极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和重要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建议,防范法律风险。通过对重大决策的法律审核把关大大提高了决策质量,对企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保障作用。建立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管理制度,完善法制化管理框架。结合“三集五大”体系运行后新的机构和岗位变化,组织对现有规章制度进行梳理、甄别,对调整后各部门职责与规章制度进行逐一比对、完善,编制完成《招远市供电公司部门职责与相应规章制度文件对应表》和《招远市供电公司规章制度与集团公司规章制度文件对应表》,制度体系对各项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的职责范围、组织机构、工作流程、考核办法等都做了详尽具体的规定。建成了覆盖全面、职责清晰、合法规范、横向协同、纵向贯通、便于操作的制度体系,确保了管理各个流程100%对接。深入推进“依法治企”活动,进一步增强了员工法律事务协调和风险防范的能力,全面巩固和提升了企业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理念和法律意识。公司在落实全员普法学习的同时,每年至少组织两次集体学习活动,对企业员工实施法律法规宣讲教育,系统地讲授与企业发展相关的基础法律和法规,同时辅助以传授法律实践经验和讲解典型案例,使法律知识在企业整体范围内得到全面普及。紧紧围绕国家电网品牌建设和企业中心工作的开展,持续改进与创新宣传工作方式,以电视传播为媒介,以社会公益广告为载体,以动漫为表现形式,积极向社会宣传普及安全用电常识、电力法律法规和优质服务举措,切实提高了电力客户的安全用电及电力设施保护意识,为企业的科学持续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法律风险事中控制 近年来,招远市供电公司通过严把合同管理的每道环节,有效防止和减少了管理漏洞的出现,极大地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体系,使合同管理工作步入了规范化管理的轨道。按照市场规律,依法规范合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电网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合同管理实行“六统一”(统一归口、统一职责、统一流程、统一分类、统一文本、统一平台),实行承办人制度、审核会签制度、授权委托制度、合同备案制度、监督检查制度。要求合同必须根据其内容涉及的业务范围经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合同由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时应取得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要向上级部门备案。为了规范与促进合同管理工作,防范风险,公司要求合同归口管理部门、审计、监察以及其他部门对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与检查。开展合同的信息化管理工作,采用了“经济法律管理业务应用系统”作为合同管理的信息化平台,除了《供用电合同》、《物资采购合同》,所有合同都要在“经济法律管理业务应用系统”上流转。建立健全招投标活动法律保障机制。法律人员深度参与招标活动,遵循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并在招标活动中发挥决策参谋、服务保障和风险防范的职能。 三、法律风险事后控制 近年招远市供电公司纠纷案件主要集中在电网建设、运行维护、营销服务、企业管理等几个方面。电网建设方面主要为征地补偿方面的纠纷;运行维护方面主要为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电力运行火灾事故和电网建设后期矛盾处理不善引发的纠纷;营销服务方面主要为电费拖欠、电费差错纠纷;企业管理方面主要是劳动争议和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等。对此,公司不断研究涉电纠纷案件的处理程序和方法,努力实现案件处理最优化、经济损失最小化,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有效化解了矛盾,维护了企业的利益和声誉,降低了企业的法律风险。加强非诉讼纠纷的研究,制定合理的处置方案。个别人用不正当手段和舆论影响,给电力企业制造难题,这使企业依法合理解决纠纷的难度增加。为此,公司加强和拓宽了合法解决纠纷的力度和途径,降低了以“私了”方式解决纠纷的比例。加强维权工作,使维权从以前单一的电费回收方面拓展到电力设施外力破坏的维权索赔。2012年,某村民无视《山东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的规定,在电力设施保护区栽种树木向供电企业索要高额的清树障补偿款。公司在多次沟通未果的情况下,会同公证处送达了隐患通知书,后再次遭到该村民拒绝。为了保证线路安全,公司与市经信局、市安监局、市公安局、镇政府等部门进行充分沟通并取得同意与支持后,对该违章栽种的树木实施了紧急避险措施,清除了线下树木,维护了电力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保障了电网的安全运行。针对纠纷案件处理过程的具体问题,公司加强了对典型案例的总结分析。建立了预警机制,通过案件及时发现管理漏洞和薄弱环节,并进行风险预警和提示,消除了风险隐患。2013年,招远市供电公司通过强化各项制度的落实,创新普法宣传工作的理念,以及开展法律风险防范的探索与实践,有效减少和化解了经营风险,提高了各项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减少了电力安全事故的发生,维护了供用电秩序和企业的合法利益。 作者:杜志俭单位:国网山东招远市供电公司 企业法律论文:基于经济法视野下企业法律论文 1.经济法与中小企业保护的目标价值一致性 1.1中小企业保护的现实意义 在中国,中小企业是市场经济的洪流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因为:首先,中小企业庞大的数量以及涉猎面的广泛使得其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推动力量,它分布在国家的各个地区和领域,中小企业的发展如何直接影响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态势。其次,中小企业承载着我国很大一部分就业,对于中小企业的一些分析数据我们可以看出,中小企业分布在服务业、加工制造业以及个体零售方面的数量都较大,吸收了我国很大一部分的劳动力,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的就业,尤其是对近年来产生的就业难问题起到了很大的缓解作用。再者,中下企业为经济结构的转型提供了助力,近年来,经济结构的转型成为了热门话题,促进我国的企业向现代化的、高科技的产业发展,是现阶段的目标,中小企业就在其中承担着先行者的任务,对于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最后,中小企业还是扩大出口的中坚力量,近年来,强调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进出口产业发展已成为经济增长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大型企业的发展已经基本定型,进出口行业的效益增长日间转移到表现凸起的中小企业身上。 1.2目标价值的一致性 对于中小企业的保护是出于促进市场经济形成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从而实现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而经济法的目标是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统一,价值理念则是保护自由竞争,由此可以看出,这两者在目标价值上具有很明显的一致性,所以,从经济法的角度研究中小企业的保护可谓是完全可行而且顺理成章的。 2.西方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及其借鉴 2.1德国的法律保护措施 2.1.1着重法制环境的营造 德国在对中小企业的保护手法上,最常用的是立法手段,比如在1953年出台的《手工业秩序法》,主要是针对规模不大的手工行业的准入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而四年以后产生的《卡特尔法》则是对中小企业实施了比较实际的保护,因为其严格限制了大企业对中小企业的压制和收购,使得中小企业的发展有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2.1.2金融行业的支持 德国的银行体系与我国有一定的类似度,由被称为信用合作银行的金融机构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经济上的服务,比如:提供额度较小时间较长的贷款,因为这类银行在德国分布范围广,对中小企业来说最方便。正因为有这种周到的服务,使得中小企业的融资更容易实现,也推动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2.2日本的相关措施 2.2.1有完善的管理机构 日本目前有全世界公认的职能最为科学、完善的中小企业的管理机构,其管理网络基本遍布全国,在该网络中,政府占主导地位,成立了专门管理中小企业运营的部门,工作细化到地方,另外,还有社会团体的参与,为整个网络自上而下,自内而外传达各项政策、精神提供了便利,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导向作用。 2.2.2到位的法律政策 除了科学的组织机构外,与德国一样,日本对于保护中小企业的法律政策的制定也丝毫不含糊,尤其是在19世纪,出台了各种保护中小企业发展以及竞争的法律,有《防止中小企业破产共济法》、《中小团体组织法》等等,总量达到30多部,其思路是通过立法形式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以及使其在与较大企业的竞争中不会因为实力的不对等而被兼并。 2.3美国的相关措施 2.3.1以法律手段维护中小企业的竞争环境 与德国、日本政府一样,美国也是首先考虑通过法律来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美国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法律是1890年的《谢尔曼》法,它最先提出了发垄断的法律法规,无形中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保护,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谢尔曼法》慢慢的有些不能满足和规范企业的运行秩序,于是《克莱顿法》便应运而生,历史上,对于《克莱顿法》的评价说的最多的就是《克莱顿法》则是对《谢尔曼》法的一种补充,更大程度上为中小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助力。 2.3.2以技术创新为发展突破口 美国敏感的意识到,科学技术是推动企业发展的第一生产力,推动经济发展的最重要一点就是加强发展科技,科技革命开始后,美国政府便把改革的重心放在了中小企业身上,使得他们进行先进的技术探索和创新,此举也获得了很大的成功,目前美国以技术著称的几家大企业就是当初扶持的这批中小企业发展起来的,并且就现有统计来看,目前,美国的技术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也十分有活力,为美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相当大的帮助。 2.4美国、日本、德国的措施比较 通过以上对美国、德国以及日本三国的对中小企业的政策研究发现,三个发达国家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都十分重视,但是根据本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不同,具体的政策也不一样,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三个国家在企业竞争的公正、平等的客观环境,保护自由竞争,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特别为企业融资渠道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的建设等等方面都是一样的,而且这三个国家在经济发展上都处于世界前列,作为发达国家,都深刻认识到中小企业只有在技术上不断创新,才能在经济发展瞬息万变的今天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所以,在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上也给予了很多的扶持,有政策上的,也有技术上的,还有经济上的等等,比如:对企业进行新产品的开发提供技术上的支持,政府帮助企业与专家学者间搭建交流平台,或者是设立各种扶持中小企业创新的基金,使得企业在创新过程中可以享受到资金的扶持。综上,我们可以发现,这三个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发展的成功,甚至在国际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都让我国在中小企业的发展上有着相当大的借鉴意义。 2.5西方国家中小企业保护对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借鉴 2.5.1从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着手 就我国经济目前的发展态势来看,中小企业的占比依旧很大,并且发展潜力也很大,西方国家在保护中小企业上大多以立法为基础,作为一个法治国家,但是相比我国目前的现状,法律制度的制定上依旧十分不足,所以,我国应该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以法律手段保证市场环境的公平、公正,从而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制定的同时还要注重随着实践的发展,要不断建立健全法制体系,营造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制环境,确保中小企业的合法权利。 2.5.2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一直受到融资难问题的制约,所以,对于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也是保护中小企业发展当中的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之一,从西方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我们可以从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这点出发,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包括提供贷款、提供政策咨询,同时还要注重担保以及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完善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2.5.3抓紧政策落实与科学配备管理机构 在立法等政策制定出台以后,就要真正贯彻落实下去,在我国,政策的落实主要依靠地方政府,能不能将保护中小企业的政策落实到实处,地方政府的作用尤其重要,因为大部分的中小企业都分布在城镇,所以地方政府一方面要抓紧政策的落实,还需要密切关心中小企业的成长,并将其如实地反映给制定政策的中央机构,这样才能有效的制定出符合实际而实用的政策、规章。另外,我国对于中小企业一般运用的是比较分散的各部门与地方政府共同管理的管理方式,这种方式有一定的弊端,由于管理职能的分散,会使得部门与地方的不协调,影响管理效果,所以,科学配备管理机构,行使管理职能也是十分必要的。 2.5.4帮助中小企业进行科技创新 从美国的经验我们可以看到,要造就成功的企业,运用科学技术进行探索创新是必由之路,在科技力量上,光靠企业自身是有限的,所以政府的作用不可忽视,政府必须在科技创新上为中小企业提供支持,如制定各项科技发展规划,在中小企业较多的地区建立各种科技园区,或者各种科技基地,为企业间进行交流提供平台,甚至还可以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方面的咨询服务,带领企业走上科技发展之路。在科技创新方面,人才的作用不可忽视,政府还应该在为企业吸引人才上下功夫,技术产生于优秀的人才,政府可以通过提供一些高科技人才优惠政策等方式帮助企业吸引并留住他们。 2.5.5面向中小企业的社会服务体系的建设 所谓的面向中小企业的社会服务体系是指为中小企业提供例如:政策扶持、经营技术指导、融资服务、投资顾问、创新技术研发等等一体化服务的组织与机构,在我国,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一是政府,在体系中占主要地位,近年来,国家要求政府转变职能,要向服务型的政府转变,这一概念体现在面向中小企业上就如提供技术信息、融资与担保、企业间的交流服务等方面,这是政府在服务方面可以做到的;二是中介,中介可以由政府支持,辅助政府在提供服务方面做到更完善,更全面,一些必须市场化的政府无法干预的就可以由中介机构完成。在这几者的联合作用下,必定会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使得中小企业的发展更加蓬勃、健康。 3.经济法基础下的中小企业保护制度分析 3.1市场竞争中法律制度的完善 在市场竞争中,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未免在市场竞争中形成大企业独大的不良发展态势,保护小企业是势在必行的,所以我们通过法律手段来确保竞争的合理性,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自由竞争是市场的本质属性,但是自由也是建立在一定基础上的,是相对的,法律的存在对市场竞争起到了规范作用,为其提供了一个正确的导向。中小企业的存在是作为市场的一个部分,他们与大企业一起保证了市场的运转,市场只有存在多种类型的竞争主体的时候,才能实现自由竞争,而出台各种法律就是为了保证市场的这一特点,保证自由竞争。在我国,比较有代表意义的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它诞生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起始阶段,主要是对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和控制,直接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保护了中小企业的发展。自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在保护中小企业上可谓是效果最显著的法律,顾名思义,反垄断法直接禁止了大企业利用自身的优势进行的垄断行为,保护了自由竞争,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项:(1)严禁大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在市场竞争中针对价格方面进行的支配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2)为了达到市场支配者的地位采取的不当合并行为。(3)利用行政手段进行的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4)限制竞争的横向限制行为。 3.2保护中小企业的法律制度的完善 3.2.1金融方面 中小企业的发展少不了财力的支持,所以怎样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方面的制度支持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作用明显,只有有了畅通的融资渠道作为支撑,企业的发展才有动力⑩。中小企业的融资可以是直接融资也可进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企业面向市场发行股票、债券等,而间接融资是指企业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资本筹集,这种方式的资本是由如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通过存款等方式为企业筹集资本再通过贷款等的方式转移给企业的。怎样从制度层面上为中小企业的金融融资渠道提供支持呢,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两点:一是为中小企业提供专门的金融服务提供机构,目前,我国在金融体制的改革上要多注重中小企业一块,为他们提供专门的金融服务机构,或者是开辟新的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部门,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强中小企业贷款的便利性。二是加强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这个体系的建设目前要多依赖政府的支持,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机构,或者是为中小企业的贷款设立专项用作承担担保的基金,然后由政府的某个职能部门负责运作,这样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真正意义上的帮助,也使得银行与企业间的关系有了一定程度的保险。 3.2.2税收方面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运用政治手段向各种群体或个体收取收入的一种方式,也是为了财物的二次分配,其有着强制性的特点,也有一定的固定标准。正因为税收的这些属性,使得税收成为很好的调节社会资源的分配以及配置的一种手段,并且可以促进社会需求和供给的平衡。在税收上,如果能善用其调节经济收入和支出的作用也能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产生促进作用。目前,对于我国的中小企业,在制度上,税收上可以制定优惠政策,这种方式对中小企业来说是最直接的,因为在企业,税收是不小的一块支出,如果这方面国家可以进行扶持,那么会实实在在的为中小企业减负,也是中小企业比较乐于接受的方式,这种方式直接增加了企业的资金积累,为企业发展提供助力。从长远考虑,这种方式能取得双赢的效果,经过资本积累的中小企业会迎来更加长足的发展,发展的越好,税收自然也就越多。参考其他国家在税收上的政策,我国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征税比率的下调,可以通过下调中小企业税率10个百分点左右来进行税收优惠,包括增值税、营业税等等。(2)直接减免税收,对于一些特别的中小型企业进行减免,根据经济形势,可以对比如进出口类型的企业进行一定程度的减免。(3)调高税收的征收线,对于征收的标准线进行提高,对于一些营业额等不及标准的企业可以减轻很大程度的负担。目前,我国对于税收减免政策上都没有形成法律形式,为了将这些政策更好的落实与发展,加强对于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明确的立法是最好、最直接的方式。当然,这也需要更加系统的对于政策进行细致化的研究。 4.结语 从我国一些对于经济发展、企业发展的研究看来,中小企业的作用都不容忽视,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要加大扶持力度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怎样扶持,目前的研究也比较浅显,且偏理论化,企业的发展与经济的发展是分不开的,所以,本文选取的经济法的角度一是比较符合发展的趋势,二是与实际联系的比较紧密。经济法的价值目标是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其方式是保证市场竞争环境的自由、公平、公正,与本文保护中小企业的目的十分一致,虽然本文从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制定实际的法律制度来讨论了一些保护中小企业的手段,但是研究的内容依旧有限,比如法律制度的讨论仍然不全面,需要以后更进一步的进行研究,以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 作者:马小龙王兴攀单位:桂林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企业法律论文:采油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浅议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指企业为规避负面法律后果建立的法律风险评估识别、控制、监控与化解体系。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第三个三年目标中明确提出:通过2012年至2014年的三年努力,着力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完整链条全面形成,因企业自身违法违规引发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基本杜绝。因此,对采油企业来说,抓好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建设,不仅是我们的生产经营的需要,也是我们面临的政治责任。 一、建立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对采油企业的意义 采油企业作为油气生产单位,用工量大、生产场所范围广、地方关系复杂,法律风险的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生产经营的方方面面,关系到管理过程中所有的人和环节。紧紧围绕采油企业中心工作,构建适合采油企业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对正确认识法律风险,做好法律风险防控,保障采油企业生产经营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1.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社会发展对企业的现实要求。首先,中国经济处于转型阶段,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经济结构和关系错综复杂,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加剧;其次,中国仍处于市场经济初级阶段,企业的外部法律环境仍在日臻完善,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有限,可供企业借鉴的经验也不多,也使得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加大;再者,相比国资委法制工作要求,采油企业法律管理的基础比较薄弱,在法治理念、管理体系和方法上还有不小差距,使得在参与市场活动时面临的法律风险更加复杂。因此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对采油企业的发展,具有不可置疑的积极作用。 2.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采油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长远需要。现代的企业管理要求把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提高到企业战略发展的高度。中石化集团公司提出要建设世界一流能源化工公司的长远目标,作为子公司的采油企业必须要加强法律风险防控,客观评估国内国际法律风险环境,制定一套科学的法律风险战略管理措施,才能提高国际竞争力。所以,采油企业要把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作为一项基本的企管措施,逐步建设完善战略性、常规性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3.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提高采油企业的法律风险防御能力的必然要求。风险防控要防范于未然。企业外部的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包括企业自身在内的主体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都会产生负面法律后果。法律风险是以承担法律责任为特征,具有可控性。但如果对法律风险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未能有效进行法律风险防控,都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经营发展的每一个环节,必须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经营管理行为,依法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 二、采油企业管理中常见的法律风险形式 根据油田的整体法律环境,结合采油企业实际情况和内部管理流程,采油企业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法律风险。 1.市场交易风险。指采油企业在与其它单位进行经济往来行为过程中发生的风险,主要是合同的签订与履行存在的法律风险。包括在合同订立、生效、履行、变更和转让、终止及违约责任的确定过程中,有受到损失或损害的可能性。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合同相对人主体不适格、合同条款约定不明或越权签约的现象;在采油企业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合同、承揽合同等合同中,由于外委计划滞后或生产应急项目等原因,有时会发生事后补签合同的现象;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不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质量瑕疵、部分给付等不符合法定和约定的情形;在发生合同争议时,不是依法解决而是采取私了的办法处理等。这些做法使合同失去了应有的约束力,也无法实现合同预防和控制法律风险功能,很容易使我方陷入不利的局面,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行政管制风险。指政府对企业进行规范和限制方面存在的风险。采油企业属于中央企业范畴,长期以来由于地方政府不是中央企业的责任主体和利益主体,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冲突给采油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难以避免,特别是“地方保护主义”在土地、价格、税务、公检法等方面给企业运行带来的负面影响较大。它主要以行政部门对采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进行检查的形式出现,各种检查使采油企业存在被处罚的可能性。 3.环境保护风险。采油企业勘探开发不可避免地要对采油企业区域内的草原、水域、林地、河道等生态要素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和影响,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如不及时恢复地貌和植被,会遭到更多的行政处罚和索赔,企业形象也会受到较大影响。 4.人力资源管理风险。在人力资源管理过程各个环节中,都有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人力资源管理的法律风险产生于 劳动者与单位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在劳动合同的履行、劳动关系的解除以及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劳动保护、劳动兼职等方面发生的纠纷。随着《劳动合同法》实施的不断深入,各种规范制度会日益增多,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在逐渐加强,任何违反法律或不规范的行为都有可能造成不良影响,引发劳动纠纷。尤其在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处分、临时性用工管理、离岗干部管理等方面不同程度地存在法律风险。 5.财务风险。指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在货币资金管理、资金收、拨款管理、应收账款管理等方面行为不当造成损失。主要包括:未经审批私自开设银行账户;对外付款未按规定权限审批,导致资产损失;网银卡和密码未分开保管,导致资金被非法挪用;应收账款业务不规范,责任不落实,造成损失等。 6.侵权风险。指采油企业作为一方主体,与地方企业和个人因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某些原因造成纠纷的可能性。在对外协作或交流中,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必要的制度约束,使我方知识产权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在计算机软件应用方面,使用盗版软件的情况比较普遍,潜在遭受诉讼索赔的风险。 7.证照和印章管理风险。证照管理风险指需要取得国家、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颁发的特定资格证照的单位与个人,未按法定程序取得证照、取得证照后未按要求进行年检或未按规定合法使用证照带来的法律风险。印章管理风险是指单位或部门不注重印章管理,个别人员私自使用印章,恶意签约、担保、出证等可能给企业带来的法律风险。 8.税收风险。税收法律风险是指企业涉税行为不当而造成的法律风险,包括避税、漏税、偷税等法律风险。 9.诉讼风险。诉讼的结果将对企业的利益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影响,诉讼涉及到调查取证、参加庭审、协调关系等复杂过程,任何一个环节处理不妥,对案件的结果都将产生影响。 10.其它风险。指包括突发性的事件或自然灾害在内的其它原因造成的风险。 三、做好采油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有效途径 法律在市场经济中起着引导、规范和保障的作用,“依法治企”是做好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根本手段。作为一个采油企业,要立足于改革稳定和生产经营,强化法律风险意识,健全法律工作机构,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加强过程控制管理,才能有效构筑法律风险防控屏障。 1.强化内控的宣传与培训,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全面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是中石化集团公司“精细管理、极限管理”的要求,是实现“人治”到“法治”的制度保障,能够有效控制经营风险、保障资产安全和保证财务信息真实可靠,满足国内外资本市场监管要求。油田企业点多面广,相对分散,是没有围墙的工厂,长期以来油田企业大干快上,资金流量大,人员补充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干部职工风险意识和危机意识相对薄弱。所以,要强化内控宣传和普法教育,增强风险意识。日常工作中,对领导层、执行层和普通职工进行三级内控培训,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措施,为内控制度的执行营造了一个良好的环境,增强内控理念,提高内控制度认识,奠定有效执行内控、防范经营风险的基础。 2.建立健全法律工作机构,完善法律事务规章制度。采油企业要全面推进依法治企,认真落实内控制度,规范企业管理,就应该加大企业内部法律事务工作的协调力度,规范经营秩序,正确处理案件,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应成立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分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相关科室及业务部门的人员组成的法律事务协调委员会,并明确机构的职责;照章办事是管理到位的保证,健全规范的制度是实施有效管理的基础,要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防控规章制度,包括重大合同审查会签制度、授权委托制度、企业法律顾问咨询制度、重大决策法律意见书制度、重大法律事项联合审议制度、企业涉外文字材料审查把关制度、法律事项督办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等。依靠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经济业务行为和干部职工行为,将有效地规避各种法律风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3.深入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基层法律工作框架体系。按照国家法律顾问制度实施要求,成立法律事务部门,作为独立的职能部门运作,明确法律事务部门的责任,设置专门的法律事务岗,配备专职的法律事务人员,建立由企业负责人、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机构、法律顾问、基层法律联络员组成的工作框架体系。采油企业还可采用聘请专职律师和培养企业法律事务人员相结合的方式,进一步落实法律法律顾问制度,一方面利用律师丰富的法律知识为企业的重大经济活动提供较为完善的法律咨询服务,有效规避法律风险;另一方面加快企业员工中法律事务人员的培养和取证工作,发挥内部法律工作者对企业熟悉、了解较为充分的优势,制定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保证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管理。 4.突出强化法律风险防控,构建法律风险防控保障体系。法律事务部门应把法律风险防范、控制的着力点落脚到法律事务工作上,努力把法律风险防范和法律审核把关工作渗透到生产经营、改革发展的各个环节中去。一是建立法律风险防范机构。单位成立法律风险防范 办公室,协调处理法律风险的防范,指导法律事务工作人员开展法律风险防控,纠正基层单位违规的行为。二是规范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程序。基层在生产经营中预测到或发现可能发生法律纠纷,必须立即向法律风险防范办公室汇报,由防范办公室安排相关部门配合解决的法律纠纷防范事务,避免损失扩大。三是开展法律风险防范责任追究。对日常工作中容易发生的风险等进行分类,明确责任管理单位,实施督查和责任追究。 5.加强合同的过程管理,事前防控各种法律风险。合同是企业从事经济活动取得经济效益的纽带,同时也是产生纠纷的根源。合同风险防范首要目标在于有效防范合同纠纷,以有效降低经营风险,实现利益最大化。严把资质审查关,严控市场准入,夯实防控基础;严把法律论证关,法律合同工作人员,对项目随时提供法律意见,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严把合同签约关,增加QHSE合同条款,保证所签合同合法有效;严把监督履约关,法律事务工作人员积极参加对合同项目的检验、验收,提出相关合同结算意见;深入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抽查,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建立合同档案,对归档资料建立统一台账,合同管理既要走足程序,也要留下痕迹。 6.完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加强人力资源领域风险防控。一是建立科学的人力资源管理开发和评价体系,加强日常管理,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评判某个员工从事管理工作会给企业带来还是减少法律风险,并不断完善管理制度。二是加强劳动合同的履约管理,认真落实劳动合同的签订、期满考核通知、考核续签、变更、终止、解除等工作,把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当成企业规范员工管理的一项措施和手段,不断提高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规避用工风险和劳动争议。 7.坚持依法治企,优化诉讼纠纷案件管理机制。妥善处理纠纷案件是防控企业法律风险的最后防线。采油企业开放性的生产经营特点,决定了油地关系的复杂性和行政争议的多发性。法律事务部门要前移工作重心,早谋划、早研究、早介入。一是要综合运用公证保全证据法等手段,提高诉讼纠纷处理能力和办案质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二是做好案件信息反馈,认真分析总结案件产生的原因,剖析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法律意见书,进一步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企业法律论文:我国民营企业法律保障探究 民营 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发挥着越来越重大的作用,在江浙的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民营经济甚至成为经济发展的主力军。我国法律适应经济发展的大潮,及时反映社会经济发生的深刻变化,对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日益看重,甚至我国的宪法也在着重强调了公有财产的神圣性的前提下,强调了对私有财产的法律保障。我国许多民营企业通过创新,取得了长足发展,如海尔、华为、万向,已成为国际市场的领军企业;但就总体而言,大多数民营企业的创新力度不够,开发自主知识产权和打造企业知名品牌仍是企业发展中的薄弱环节。 民营企业创新能力弱有多方面原因,我国法律保障体系的不健全,是阻碍民营企业创新的一个更为重要的因素。例如:一方面我们的一些法律仍然存在片面的保护国有财产的倾向,忽视民营企业的应有的平等权益。另一方面,由于我们对国有企业的不平等的照顾,要求国有企业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有时反而使民营企业在事实上的法律权益高于一般的国有企业。尽管具体的法律条文的列举具有非常强大的说服力,但本文更想从法律保护的原则或者理念的抽象的角度来审视这一问题,因为,具体的法律条文无非是法律原则或者理念的细化,我们目前对民营企业法律保护的最大困境,或者说混乱的根源就在于立法的理念或者原则没有理清,解决了立法的理念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也就解决了对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问题。 一、现有民营企业创新法律保障体系的不足 我国对民营企业的创新成果,即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保护制度,主要集中在知识产权法,并散见于刑法、民法、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章节。知识产权法(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统称)从整体上明确了专利、商标的申请和维护程序,以及侵犯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的刑事、行政、民事责任。而其他部门法则各有针对性地制定了民企创新的保障规则。如刑法设专章对假冒注册商标等七类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的定罪和刑罚做出规定;民法(本文主要指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于侵犯企业的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的民事责任的认定方法和承担方式加以原则性规范;公司法和劳动法本着杜绝职工侵犯企业创新成果情况的发生,纲要性规定了职工保密和同业禁止的义务;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则对侵犯商业秘密、假冒注册商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界定,并规定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上可见,我国已经初步建立了法律保障体系,以惩治各种侵犯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的行为,保障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民企创新成果的保护不尽如人意,相关制度设计及司法实务中的问题不容忽视: 1、保护力度不够。首先,对于侵权行为的处罚,无论是刑事、行政或民事制裁,法律规定的处罚标准都不严厉,不足以惩戒仿冒行为,以最严厉的处罚即刑罚规定标准看,最高刑仅为七年,和侵犯知识产权所获得违法收益相比,犯罪成本相对较低;其次,在处罚实践中以罚(行政罚款)代罚(刑事处罚)较普遍,侵权者只要缴纳较少的罚金(和侵权所获收益相比)就可以躲过刑罚;再次,侵权的民事赔偿机制并没有实质性地建立起来,知识产权和品牌遭受侵犯的民营企业即便提起民事诉讼,也无法获得足额的资金赔偿;最后,民营企业的知识产权如遭受侵犯,通常需要自行搜集证据应诉,成本和败诉风险都很高,也弱化了创新成果法律保障的效果。 2、各法律、法规之间的配套衔接不够。目前,虽有刑法、知识产权法、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分别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和品牌的刑事、行政、民事责任,但对于刑事制裁、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的适用标准,法律并没有清晰的划分和认定依据,以致当事人对应运用哪一部法律、采用何种方式进行权利救济深感困惑;另外,各部门法分别赋予专利、商标、工商、 公安等行政机关监管权,多头管理不可避免地造成了各机关相互推卸责任的情况屡有发生,该现象在民营企业作为受害方时尤其明显,以致很多民营企业转而倾向采取其他不正当或消极的方式解决问题。 3、现行法律仍存在许多约束空白。比方说对于民营企业的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业务而损害原企业利益的行为,刑法并不认定为犯罪,这使得民企高管人员利用原企业销售渠道、技术优势以谋求私利有恃无恐。再如,劳动法中关于职工违反同业禁止和保密协议义务的规定较模糊,缺乏强制效力,也不具备应诉指引价值,法律的预警功能形同虚设。现在,有很多民营企业负责人表示,不敢聘用和培养外来员工担任高管人员,因为一旦这些员工掌握了企业的优秀技术和销售渠道,他们就会另设炉灶。显然,没有健全的劳资协调约束机制,民营企业只能采用家族式管理的模式,这将严重影响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利于民营企业的自主创新。 二、完善我国民营法律保障体系的建议 就笔者之归纳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就当前之情势,应当树立以下两个理念: (一)平等主义的理念。事实上,我国的企业立法非常复杂,几乎可以认为,有多少种企业,就有多少种企业立法,并且我们对企业的分类标准不一,有的是按企业所有制的性质进行的分类,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企业、外资企业;有的则是按照企业的组织形式进行的分类,如:公司企业、非公司企业;有的甚至是按照企业所从事的业务类型的分类,如:外贸企业、金融企业、航空运输企业、“三来一补”企业等等。分类标准的不一,反映在对企业的立法上,也是纷繁复杂,令人眼花缭乱。加入世贸之后,专家学者几次呼吁要彻底改变按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进行立法的旧模式,而应当按照世界各国通行的做法,区分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进行立法,这种改革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同时在实践当中,也可以有效的避免国有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受到的不公平的待遇。 所谓的民营企业并非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范畴,而是社会学家和经济学家在中国独特的经济转型时期提出的一个概念,如果从法律上仔细分析,民营企业应当称之为民有企业更加准确,或者称之为私有企业更能够说明其本来面目,由于我们刻意的去淡化企业的所有制性质,所以将私有企业带上了一层温情脉脉的面纱,而称之为民营企业。可见民营企业的称谓更多的是从所有制的性质上进行的企业类型的划分。我们市场经济的理念就是要求市场主体的平等,就是要变身份的社会为一个契约的社会,因而以往的以企业的不同身份进行立法的模式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的阻碍,我们主张的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应当是立法上对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性质的企业不做区分的平等保护,而不是个别化的不平等保护。 (二)差别化保护的理念。既然我们强调民营企业与其他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平等保护的理念,那末,我们如何看待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些鼓励民营经济发展的立法呢?日本的经济发展如此迅速,与其推行的一系列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立法是分不开的,在我国,也有一些官员和学者意识到这一举措的重大意义,各地方政府更是相继推出了一些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措施。那么,如何评价这些措施呢?“法律在不丧失其基本价值的同时,还能与时代一起前进。”我们在密切关注由身份到契约的运动进程中,还有一个不容忽视的与其相反的运动,那就是由契约到身份的运动的似乎从来没有停止过,我们的法律从来没有忽视对劳动者的关心,对消费者的特殊照顾,发达国家的企业立法似乎也从来没有否认过对不同类型的企业应当给予不同的保护。因此,我们说由身份到契约的运动历程是社会的巨大进步,它打破了封建的身份社会的法则,催生了资本主义;而在此之后的由契约到身份的运动同样不容忽视,它推翻了现实生活中人人具有同等的能力的假说,赋予了社会弱者更多的法律关怀,其巨大的进步意义已经不容置疑。我们提倡的民营企业应予特别保护的理念实质上就是建立在民营企业相对于其他类型的企业比较脆弱这一现实基础之上的,我们的国有企业身披“国字号”的外衣,外资企业有优惠政策的支持,而弱小的民营资本根本无法与前二者在市场上进行公平的竞争。因此,笔者在此也提倡对民营企业给予法律上的关注,但这种关注或者保护应当是建立在使民营企业不受岐视,能够达到与国有、外资企业同等对待的理念之上,如果偏离了这个理念提倡所谓的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只会人为的制造市场主体的不平等,对我们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百害而无一利。 由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与由契约到身份的运动是两个并行不悖的历史潮流,前者打破身份之差别,对市场经济的催生贡献甚巨;后者破除了市场主体实质公平的抽象假设,意识到平等背后的实质不平等,主张对市场弱者给予适当的同情和保护,对于建立实质的社会公平和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意义重大。对民营企业的保护,我们一方面应当坚持市场主体平等这一要义,另一方面必须清醒的意识到在我国转型时期,市场主体的绝对平等还只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假设,尤其法律上的、意识形态上的压力依然象不散的阴云笼罩在民营企业的头上,因而我们主张对民营企业给予适度差别的法律保护也是对我国现实状况反思基础之上的反应。 三、警惕三个不良倾向 在我们主张对民营企业进行平等和差别相结合的法律保护的理念的同时,也应当看到目前社会上存在的三种不良倾向: (一) 以政策取代立法的倾向。有些地方政府出于地方 局部利益的考虑,千方百计通过各种途径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有的甚至提出给予民营企业税收优惠、贷款优惠,创办企业手续从简、验资从宽等措施。这些举措其动机无可厚非,但我们也应当清醒的认识到税收优惠与否只能由国务院决定;地方政府给予所谓的贷款优惠可能存在干预银行贷款自主权的嫌疑;创办企业手续从简、验资从宽可能会与《公司法》的规定相背离。我们在给予民营企业法律保护的时候应当注意这种不良倾向。 (二) 对民营企业不法行为普遍淡化的倾向。我们在倡导对民营企业进行保护的同时,也应当警惕保护民营企业并非对民营企业的一些违法行为置之不理。时下,我们一些地方领导为了表示其保护民营企业的决心,对一些民营企业违反劳动法、产品质量法、税法、海关法的不法行为网开一面,表面上看是保护民营企业,实则危害社会公平,违背市场规则,长远看对民营企业的发展也百害无一利。 (三) 要求民营企业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的倾向。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近年来在西方发达国家兴起的一种新型的法学及社会学的理论。6但实际上在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一直没有被忽视过,甚至“企业办社会”还成为国有企业的一大弊病被学者所批判。与我国企业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不同,在西方,企业的赢利性是其本质属性,企业对社会的责任从来不受重视,及到资本主义的一些弊端被充分暴露之 后,人们才意识到企业不应当仅仅成为私人赚钱的工具,还应当负担一定的社会道义上或法律上的责任。我国的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不同,在发展之初就没有负担太多的社会包袱,但时至今日,对民营企业课以社会责任的实例屡屡见诸报端,有的是出于民营企业本意,无可厚非,但相当部分则是民营企业基于某种压力使然。国有企业办社会的前车之鉴不远,民营企业又有重蹈覆辙之趋势,确实不能不引起我们的警觉。 四、结 语 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在时下已经成为一个时髦的话题,各地、各部门推出的招术异彩纷呈,其中当然不乏一些真知灼见,但也出现了一些未经理论上的认真分析和整理,对社会、国家百害无一利的举措,这一切都确实到了应当反省的时候了。而法律理念上的反思和整理是指引我们继续前进的明灯,正是基于这一点,本文才从法理念的角度做了一个粗浅的分析,不当之处,还望各位专家批评指正。 企业法律论文: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利益浅议 引言:企业法律风险是指法律法规因素所导致由企业承担的潜在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的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多,企业要想实现稳定持续经营、获取利益最大化,就必须重视法律风险防范。 1.企业法律风险的特点 1.1企业法律风险的特点 (1)风险根源的确定性 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归根结底都是因为企业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来行事:在主动型法律风险,原因为企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其应尽的义务,包括对国家的义务、对社会的义务、对直接关系人的义务等等;在被动型法律风险,则是因为企业没有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行使其权利,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包括对政府的权利、对交易相对人的权利,对受其管理者的权利等等。 (2)风险范围的广泛性 法律调整着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每个社会主体从孕育到消亡过程中的每一个行为都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因而,企业法律风险可能发生于企业的各个阶段上:设立筹备阶段、设立中、运营中、终止清算阶段;也可能发生于企业的各个行为中:生产、经营、管理、投资等 (3)损害结果表现形式的特定性 企业法律风险造成的损害结果其表现形式是特定的。在主动型法律风险中,其损害结果表现为:刑事责任,例如企业因违反刑法而受到刑事制裁;行政责任,例如企业因违反劳动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民事责任,例如企业因侵犯他人权利而承担赔偿责任。在被动型法律风险中,则主要表现为合法权益的丧失,例如撤销权的丧失、经济利益减少等等。 (4)风险的可预见性 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何种行为是法律允许的,何种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何种行为是法律鼓励的,都有明文规定,企业的行为将产生何种后果在行为之时就是可以预见到的;企业在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害时可以采取何种救济途径也是有法律指引的,故而所有的企业法律风险都是可预见的。 (5)风险的终极性 企业除了面临法律风险,还存在诸如自然风险、社会风险、运营风险,财务风险、管理风险等等其他种类的风险,风险一旦通过诱因被促发,则必定会对企业的权利义务重新洗牌,而权利义务是法律的调整对象,故而这些风险最终都将转化为法律风险。 在这之中,风险范围的广泛性、损害结果表现形式的特定性、终极性,决定了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必要性;风险根源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决定了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防范和控制的可能性。 2.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性 2.1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增强企业依法经营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手段。从某种程度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逐步完善,作为市场经济主体的企业必须依法经营和管理,依法开展各种经济活动,这是对企业的基本要求。如果企业没有专门的法律人才,就有可能会因自己不懂法,而承担法律责任或蒙受经济损失。例如盲目担保、合同诈骗、债务拖欠等等。 2.2日益严重的市场竞争环境决定了企业建立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紧迫性。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大背景下,国内外市场逐步走向融合,市场的法制环境更加多样复杂,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市场环境的变化给企业带来更多投资机会的同时,也给企业带来了更多的法律风险。防范和化解法律风险是我国企业适应市场环境变化、争取市场优势的一项基本工程。 2.3有效防范企业的法律风险是我国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有力保障。企业在改革和发展中的各种行为,例如改制、并购重组、对外投资、契约合同和产销行为等等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法律风险。这些法律风险的发生,有些会使企业遭受重大的经济损失,有的会使企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因此,构建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是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有力保障。 2.4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增强我国企业竞争能力的重要途径。面对国内、国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走出去”是我国企业发展的战略目标。而“走出去”给我们带来高回报的同时,也伴随着更多的法律风险。了解和熟悉被投资国的法律环境,重视和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才能进一步提升我国企业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3.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3.1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模式选择 1.纵向集中模式。也叫派驻制,在此模式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由企业班子成员、企业法律顾问、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公司总部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公司的法律风险防范工作,领导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工作。其分、子公司法律机构由总公司总部统一设立,法律机构负责人员由总部委派。分、子公司法律事务机构直接向总公司法律事务机构报告工作并对其负责。 2.横向分散模式。在此模式下,由于具体业务流程和管理方式不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因地制宜,突出特色,讲求实效。企业的每一业务领域以及分、子公司都分别配有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直接受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或分、子公司总经理领导,而不是受总法律顾问或总部法律事务机构的直接领导。 3.2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重点 1.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制度体系 建立一套合法、实用、规范的企业规章制度,使人们有所遵 循,工作有程序,办事有标准,从人治走向法治,建立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企业应在对外投资、产权交易、企业改制、融资担保等重大决策上建立一套可行完备的法律论证制度, 强制推行重大决策法律论证程序, 避免重大决策失误。同时,一个企业制度的出台, 必须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 确保企业规章制度的规范性、实用性。 2.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组织体系 企业建立完善的法律风险组织体系是搞好企业法制工作,保证企业依法经营管理的组织保障。建立诉讼风险管理组织, 确立诉讼风险预警体系。企业应逐步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总法律顾问牵头、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防范组织模式和工作机制,从而保证企业的研发生产、基础管理、对外投资、合同交易、市场拓展、劳动用工等各项活动都能严格依法运作。 3.建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的工作流程。 企业可根据法律风险防范的基本环节,建立快捷、有效的工作流程。定期评估法律风险,并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法律风险防范工作方案,实行动态管理:第一,广泛收集相关法律风险信息;第二,清理排查法律风险点;第三,对法律风险定期进行评估;第四,分类处理法律风险;第五,总结效果。 结束语: 化解企业的法律风险,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经济利益是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所在。要想实现上述目标离不开公司领导的支持、各业务部门的配合,只有大家携起手来,共同努力做好法律风险的防范工作,才能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 企业法律论文:证券金融企业法律调整机制思考 我国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规定了融资融券机制后,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其后规定证券公司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进行转融通,以融入证券或资金,为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提供更为充足的证券和资金,但有关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调整框架尚不明晰。 一、证券金融公司应定位于特殊企业 所谓证券金融公司,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证券中介机构,它源于信用交易制度,主要吸收证券公司、交易所或其他证券机构的存款存券,并向证券机构借出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和证券。证券金融公司是在经济发展阶段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在亚洲的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产生的一项制度。笔者认为,证券金融公司并非普通的金融类企业,而是为了贯彻国家或政府意志而设立的特殊企业。根据学者的考察,特殊企业之“特”,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等条件要求某些企业承担特殊职能所决定的。在发达国家和地区,通常由专门的立法对特殊企业的设立、组织、经营和财务等作出规定,所以,作为法定公司或法定机构,应由专门立法进行调整。对于这样的企业形态,除了适用公司法等普通企业立法之外,还应进行特别立法,对相关重要问题进行规制,确保证券金融公司符合政府对融资融券规制的要求。证券金融公司特别立法的重点内容应包括: 第一,证券金融企业的法律地位是特殊企业。就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而言,在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都通过单独制定特别法或者在证券法律制度中予以特别规定的方式,确定其法律属性是特殊企业。比如我国台湾地区的证券金融公司法律制度是由效力层次较高的法律来规定的。此外,台湾地区还通过行政立法的形式对证券金融事业通过特别法的形式予以规范。 第二,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活动受到管制。证券金融公司具有强烈的政策主导性,其业务范围受到法律的严格规制,其业务活动也受到证券金融监管部门的严格监管。通过营业规制,政府可以有效主导证券金融公司的运行和发展方向。从这个意义上讲,证券金融公司在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时,当事人的合同自由受到了极大限制。这些限制包括:业务范围法定;业务范围的调整;基本业务规则的遵从。 第三,证券金融公司的财务状况受到管制。为了确保证券金融公司能够稳健运行,法律对证券金融公司的财务状况提出了特别的要求。在这方面,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比较完善。台湾地区“证券金融事业管理规则”规定了对证券金融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管制的具体措施,包括:缴存保证金;资金及证券的周转和调剂;资金运用受限;禁止提供担保;授信限额的管制;对财务状况的监督。 第四,证券金融公司的管理人员的资格及行为受到管制。管理人员的素质对于证券金融公司的健康稳健运行,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对证券金融公司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乃至行为规范作出规定。例如在我国台湾地区,证券金融事业的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业务人员,必须履行相应的行为规则,不得有下列行为:以职务上所知悉之消息,直接或间接从事有价证券买卖;非应依法令所为之查询,泄漏职务上所获悉之秘密;有虚伪、诈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误信之行为;其他违反法令情事。 二、我国证券金融公司法律调整的基本思路 我国的融资融券业务正处在试点阶段,证券公司主要是以自有资金或证券向客户提供此项服务。从发展趋势来看,我国倾向于采取专业化的转融通机制,有关部门正在筹建证券金融公司。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证券公司可以将其取得担保权的客户资产用于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转融通业务。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证券公司从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资金后,再根据信用额度融给投资者。我国已通过行政立法确立了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发展阶段而言,采用证券金融公司从事转融通业务是符合基本国情的:一是为融资融券提供充足的资金和证券来源,二是有效监控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一)明确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证券公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不足的,可以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金融公司的设立和解散由国务院决定。”从一定意义上讲,该条款确立了证券金融公司制度,但是,由于这部条例是一部行政立法,具有相应的局限性。笔者认为,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调整问题,应当重点考虑如下方面: 第一,在证券法或特别法中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如前所述,证券金融公司具有较强的国家主导性,带有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宏观调控的政策导向。从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实践来看,都是由权力机关通过立法来确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的。笔者认为,在我国的《证券法》中增列专门节,或者通过特别法的形式,对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予以明确。在立法中,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对一些共同性的问题作出规定。 在证券金融公司的法律地位明确后,由国务院研究制定相应的《融资融券管理办法》、《证券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对信用交易和证券金融公司运作规则及相应的管理制度进行细化,使证券金融公司的经营和监管更加完善。 第二,协调不同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证券金融跨越了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两个领域,在我国尚处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还应当明确金融监管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中国人民银行承担着实施货币政策的职能,应对进入证券市场的资金、证券进行宏观调控;中国银监会承担对着对证券公司向商业银行借款的监管职责,应制定其相应的风险指标,规制证券公司向商业银行的融资行为;中国证监会作为中央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 理办法;证券交易所和证券业协会作为自律监管重要部门,要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本身,则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交易所规定等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从而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链条,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业务进行多层次、全方位的有效监管。 第三,应考虑证券金融公司的过渡性。从日本、韩国、中国台湾地区的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曾在活跃市场、融通资金和控制风险等方面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成熟,这种专营性的证券金融公司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它在融资融券市场中的份额逐年下降,另一方面它越来越难以胜任日渐增多的市场职能,在运行中出现了业务大、责任重、风险集中的状况。因此,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从一开始就应明确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才是最终的选择,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只是一个过渡的方式。在制度设计中,应使其尽量精干并易于调整和过渡。 (二)规制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规制 第一,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办理转融通。在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方面,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有着不同的做法。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而与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必须通过证券公司转融通;台湾实行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并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只有约1/3的证券公司有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许可,其他的证券公司只能为客户办理资券转融通。相比较而言,日本模式较为适合我国的国情。这种模式更有利于国家对融资融券调控。因此,在我国设立证券金融公司之初,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而不得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对证券公司而言,只有那些具备一定规模、资产质量良好、守法经营的券商才有资格申请融资融券业务。 第二,有效控制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规模。融资融券具有较强的倍乘效应,能在短时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从而增加市场风险。因此,为防止交易信用的过度膨胀,应设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对其进行管制。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规制,包括业务、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一是对证券金融公司资本充实提出要求。对证券金融公司资本状况要进行监测,同时设定相应的指标,确保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二是对授信限额的管制。结合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的经验,对证券金融公司的授信限额要进行相应的管理。如:台湾地区规定,证券金融事业对同一人、同一关系人或同一关系企业及利害关系人之授信限额、授信总余额、授信条件及同类授信对象之规定,由主管机关定之;证券金融事业应订定前项各授信业务及每种有价证券授信风险之分散标准,并建立同一人、同一关系人或同一关系企业及利害关系人之征信档案,备供查核。我国应学习和借鉴这些成熟的经验,规定证券金融公司对单个证券公司或单只证券的融资融券额度。三是规定可用作融资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因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也会直接影响到证券金融公司的风险管控,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而应对其进行资格认定。四是加强对保证金的调控。从国际经验来看,保证金可以作为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调控的重要手段,因此,对保证金额度的管理(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应该成为相应的立法重点。五是加强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人事管理。对于证券金融公司的重要管理人员,国家应当予以必要的控制,对主要负责人进行任命和罢免,对重要管理人员加以法律方面的特别约束。 (三)加强对转融通的民事法律调整 从本质上说,转融通也是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的民事交易行为。因此,应当通过完善的交易规则来维护转融通各方的合法权益。其中,在交易的过程中,如何确保证券金融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维护交易安全,是证券金融公司运行中的重要环节。维护交易安全的机制,至少应当包括:一是规范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通过建立示范性的转融通协议文本,对转融通的合同关系进行规定,明确双方在转融通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二是规范证券金融公司与证券公司之间的财产关系。考虑到我国现行法律对融资融券的调整尚不严密,在制度设计时,要重点考虑相应的担保机制,防止证券金融公司的资产遭受损失。应规定融资融券担保的证券与自营账户中的其他证券分开管理,同时证券公司应另外建立融资融券的交易账户,将所有证券置于该账户中,并规定证券公司在偿还债务之前不得挪用,从而明确融资融券交易账户中的资金和证券的性质,确保证券金融公司债权的实现。 企业法律论文:试析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论文摘要 法律风险管理,属于风险管理的分支概念,其对于中小企业的必要性正在逐步被中小企业经营者所认同。本文通过观察法律风险管理的历史沿革,探究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特征,分析中小企业实施法律风险管理的必要性,以期对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和规范管理提供一些思路和策略。 论文关键词 风险管理 法律风险管理 中小企业 必要性 谈及法律风险管理,首先要明确风险管理的由来。风险管理源于20世纪三十年代的美国,当时由于受到1927年世界性经济危机的影响,美国大批银行和企业破产,美国企业开始对风险管理采取科学立法,并最终发展为一门独立学科。20世纪七十年代以后,随着企业面临的风险复杂多样和风险费用的增加。风险管理研究开始受到发达国家的重视和宣传,法律风险管理作为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分支,应运而生。 一、法律风险管理的历史沿革 1992年9月,美国COSO(即美国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下属的发起人委员会The 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National Commission of Fraudulent Financial Reporting)了COSO《内部控制整合框架》;2002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萨班斯法案(Sarbanes-Oxley,又名“公众公司会计改革与投资者保护法案”),要求所有美国上市公司必须建立和完善内控体系;2004年,美国COSO了COSO-ERM标准——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 随着美国对企业风险管理的立法规制,其他发达国家也纷纷开始通过立法来对企业的风险管理作出规范和指导,法律风险管理也随之进入立法视野之中。“然而,我们不应将法律风险管理视为一种独立的风险事件类型。法律风险的确有着诸多特殊性,但法律风险管理体系与操作风险管理体系应当是统一的”。因此,法律风险管理作为风险管理的分支学科,既然具有集法律与风险管理于一身的交叉特性,也必然要遵循风险管理的一般规则。风险管理的理念有助于人们在经济活动中通过主动的预防,回避各种不确定因素所带来的各种损失或不利后果,并避免风险后果所带来的震荡,维持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风险管理有利于企业及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有利于社会资源利用效能的最大化,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 近几年来,法律风险管理才正式传入我国。2005年3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政策法规局与全球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在京联合举办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国际论坛,商讨如何加强国有重点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2006年6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了《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要求中央企业逐步建立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其中自然也包含了法律风险管理。这标志着构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已经上升到中央企业的战略高度。 2007年1月,全国工商联亦《关于指导民营企业加强危机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指导民营企业应注意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法律意识,依法经营,严格控制企业的法律风险,尝试在民营企业中推行法律风险管理。 2009年5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形势下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中央企业要进一步强化风险防范意识,把加强法律风险防范作为当前企业转“危”为“机”的一个重要抓手,认真组织开展新形势下企业法律风险源点的排查和评估,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的预警机制,加快完善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法律风险控制管理体系,为企业在危机中加快结构调整、实施“走出去”战略、进一步提高国际竞争力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2011年2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并实施《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27914-2011),这一标准适用于各种类型和规模的企业,可指导企业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和所有经营环节中开展法律风险管理活动。法律风险管理热潮风起云涌,在各种企业经营管理中日渐发挥其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二、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特征 法律风险管理,也被称作法律风险防控、法律风险防范,学术上对其定义不一。根据国家标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对企业法律风险所下定义,“企业法律风险是指基于法律规定、监管要求或合同约定,由于企业外部环境及其变化,或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的作为或不作为,对企业目标产生的影响。”本文将法律风险管理的概念界定为,法律风险管理即为依据法律和政策的监管要求,将法律作为一种管理资源贯穿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中,遵循风险管理的一般规则,通过系统规范的操作流程帮助企业最大限度防控风险,减少损失,实现企业规范管理和利益最大化。 目前我国对法律风险管理虽然没有统一的概念,但一般来说,都认为法律风险管理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法律作为一种管理资源或者防控工具界入企业的日常生产管理中;第二,法律风险管理属于风险管理的分支概念,遵循风险管理的一般规则和常用流程;第三,法律风险管理的依据是法律和政策的监管要求,具有严肃性和法定性。 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与一般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相比,具有其自身的独特性质。首先,需要明晰中小企业的概念,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对中小企业所下定义,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 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中小企业可以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数据显示,目前以非公有制经济为主的中小企业总数已占全国企业的99%,创造的最终产品和服务价值相当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提供了全国80%的城镇就业岗位,上缴的税收约占50%. 与中小企业的庞大数量和重要作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2010年民建中央专题调研报告《后危机时代中小企业转型与创新的调查与建议》显示,中国中小企业当前平均寿命仅3.7年,其中8成以上是家族企业。而当时欧洲和日本中小企业平均寿命为12.5年,美国是8.2年,德国500家优秀中小企业,有1/4都存活了100年以上。另据官方权威信息,2012年一季度中国中小企业发展指数(SMEDI)为92.6,比上年四季度下降0.9点,处于稳中回落的状态,发展指数处于不景气区间。中小企业抗风险能力差、管理不完善,生存寿命短,法律风险频发、后果严重,发展瓶颈难以突破。较之大型企业,中小企业更需要法律风险管理,研究如何切实有效地对中小企业实施法律风险管理也就更具有现实意义。 本文将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定义如下,依据法律和政策的监管要求,将法律作为一种管理资源贯穿于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中,通过系统规范的操作流程,为企业进行风险战略管理,结合中小企业的具体需求和风险可承受度,帮助中小企业在风险与利益之间寻求最佳平衡,建立法律风险管理防控预案,实现中小企业规范管理和利益最大化。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除具备一般法律风险管理的共性外,还具有以下特性: 第一,更加突出重点领域的法律风险管理;与大型企业的全面法律风险管理相比,中小企业根据发展阶段和行业领域不同,有着不同的实际需求和风险可承受度,如生产型的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劳动人事领域的法律风险点密集、频发,贸易型的中小企业在合同领域的法律风险点密集、频发,根据各个企业的具体需求和风险可承受度,在重点领域进行更加突出的法律风险管理,更容易被中小企业所认同和欢迎。 第二,以定性法律风险分析评估为主的法律风险管理;法律风险管理一般分为法律风险信息检索、法律风险识别、法律风险分析评估、法律风险防控、法律风险维护几个环节,这其中承上启下的法律风险分析评估环节中,需要对企业的法律风险状况进行分析评估,鉴于中小企业处于数据不充分、评价模型不成熟的起步阶段,对中小企业,法律风险分析评估主要是以定性分析为主、定量分析为辅,随着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和风险偏好的增强,逐步完善中小企业定量分析的方法,逐步建立起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风险分析方法。 第三,遵循实效、简化的法律风险管理;中小企业一般不具备分工明晰的法务管理部门,相关的治理结构和管理框架不太健全,这也决定在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更注重实效,对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管理措施流程要更加注重简化、删繁就简,这样才出适应中小企业的规模特点,不至于水土不服。 三、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必要性 (一)实施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小企业作为社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国民经济中占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社会稳定起着重要作用。企业经营状况不佳,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国家利税减少,经济总量降低,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多,势必对构建和谐社会起着一定的阻碍作用。反之,通过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促进中小企业健康生存和发展,则可以有力地推进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 (二)实施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有利于加强中小企业风险意识,缓解目前中小企业风险繁杂混乱的状况目前,由于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国内宏观政策、货币政策由适度宽松向稳健转变,加之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抗风险能力弱、管理不规范、竞争市场较为混乱等因素,中小企业的增长速度、生产收入,财务指标增速出现回落,在部分区域甚至出现了不少中小企业的倒闭、关停的情况。中小企业的法律风险较之大企业问题更多、更普遍、管理更落后,隐患更大,加之中小企业在内部管理、制度建设、资金财力、防范风险的能力等方面更混乱、更脆弱,一旦从隐患发展成为现实损害将严重损害中小企业竞争力,危及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危及交易链条与信用环境。因此,目前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迫切需要加强风险意识,忧患意识,切实推行法律风险管理,防微杜渐,使中小企业能够健康发展。 (三)实施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有利于创建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合法规范现代企业制度是指以完善的企业法人制度为基础,以有限责任制度为保证,以公司企业为主要形式,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条件的新型企业制度,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制度、企业自负盈亏制度、出资者有限责任制度、科学的领导体制与组织管理制度。十四届三中全会把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概括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十六个字。这四个条件都离不开法律风险管理对企业管理现状的系统梳理和法律规范,当前企业经营发展环境需要风险关口的前移,实现以事先控制为主,“未病先防,已病防变”,系统化、动态化地管理风险。这就要求企业要实现法律工作的“四个转变”,即由传统的救济型、参与型、封闭型、事务型向预防型、把关型、开放型、管理型转变,从整体上提升企业法律工作的保障作用与绩效水平。因此,实施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是创建现代企业制度,实施规范化管理的重要途径。 (四)实施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有利于中小企业合法参与市场竞争,培育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需要良性守法的市场竞争者。中小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经济实体,其守法程度直接关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有序程度。目前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缺乏法律风险意识,有意无意地逃避市场监管,忽视产品和服务质量,恶性诋毁竞争对手,这种违法无序地参与市场竞争,一方面会导致中小企业自身遭受非常大的法律风险,虽然可能凭一时侥幸获得高额利润,但一旦遭到查处,法律后果十分严重;另一方面,也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消费者及交易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实施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既有利于微观上的各个中小企业,也有利于宏观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总之,中小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管理形式,汇集了法律与风险管理的综合应用,本文对此进行简要分析,以期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有所参考,有所裨益
农村财务论文:新农村建设中农村财务管理论文 1建立民主理财小组,完善村级财务公开体系 要想将农村财务公开制度落到实处,就必须通过建立民主理财小组来完善农村财务的公开监督体系。 ①政府,尤其是基层乡镇政府 应当积极建立逐级领导责任制,充分发挥政府组织的监督作用。 ②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要成立民主理财小组 并选举出具备一定财务会计知识、品格公道正派的村民进入到民主理财小组,进一步加强民主理财小组的权威性,真正赋予民主理财小组实权。 ③财务公开是指农村群众应当了解村级财务管理的真实情况 所以,新农村财务管理不仅要求全体村民要提高自己的参与意识,更要求民主理财小组成员要积极提高自己的财务管理知识水平,不断拓宽监督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渠道,如设立意见箱、举报箱、村务公开热线等,使群众监督脱离形式化,真正将村级财务管理的监督工作落到实处。 2制定制度实施细则,健全村级财务管理体系 村级财务管理部门要以政府的相关财务制度、规定等为依据,制定出与本村财务管理现状相符的、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具体应当包括收支预决算、民主理财、支出审批、财务公开、财产登记、财务人员的岗位责任等,争取使农村所有的财务事项在执行时都有法可依,促使人为因素造成的弊端得到最大程度的改善。 ①为了有效避免村级干部发生贪污、行贿受贿、挪用公款、暗箱操作等行为 只要涉及到村级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出让或工程建设,就必须要经过村级“两委”会的讨论,一些较重大的项目还要由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经过讨论表决之后才能够立项,且所有的项目都应该用公开招标的形式向全体村民公开,禁止产生个别人说了算的现象。 ②针对上级部门的拨款、土地征用的补偿款等 应当由乡镇统一接收这些款项,之后再依据规定拨付给村级使用,以有效避免出现收不入账的情况。 ③针对村干部 要建立起民事赔偿制度和过错问责制度等,一旦村集体因村干部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而蒙受经济损失,应及时问责当时负责财务管理事项的村干部,并勒令该村干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加快完善农村财务管理体系的步伐。 3设立专门的财务监督队伍,加强农村财务工作的监督力度 农村财务管理部门在建立制度之后,就要将制度贯彻落实,而首先要解决的就是人的问题。农村的财务会计是财务工作的执行人员,同时也最直接地接触着村级财务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所以提高农村财务会计人员的自觉监督意识、设立起专门的财务监督队伍能够最有效地将财务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①对村级财务管理来说,乡镇的经管审计中心是最基层的监督机构,能够快捷、方便、实际地指导并监督村级财务的各个支出项目,并定期开展审计工作。因此,我们应从乡镇的经管审计中心选拔人员成立专门的村级财务监督队伍。 ②全市的财政经济管理工作是由市农经局负责的,所以市农经局成立的财务监督队伍可以随机抽查下属村级财务工作,只要发现问题就严厉追究乡镇及问题当事人的责任。 ③设立专门的财务工作调查处理机构,分别在市、镇设立财务管理投诉站,公开投诉电话和投诉站的地点,并严格保密投诉者的身份,第一时间调查村民投诉的财务管理事件的具体情况,并将查出结果向村民公开。 4制定并落实各项配套措施 促使财务管理工作科学化、法制化农村经济在快速发展,农村改革在持续深入,而各个村落也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财务工作实施办法,进一步细化收支预决算制度、民主理财制度、支出审批制度、审计财务公开制度、财产登记制度、财务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审计制度等,避免出现有制度却难以执行的弊端。 ①针对制度的执行 财务管理的各级领导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定期考察农村各项财务管理工作的实情,及时解决存在于财务管理中的问题,并制定出相应的配套措施,督促村级干部严格遵守制度,并将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②对村民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加大开展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力度,建设和谐新农村。针对村民开展全方位的、多层次的普法教育,提升村民的法制观念和意识,从而督促他们提升自己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农村群众只有加强学习法律知识,才能够提高自己的法律观念,更好地落实财务管理的各项配套措施,推动农村财务管理工作达到科学化、法制化的水平。6普及农村财务电算化,提高农村财务管理水平当前,信息化、网络化已经成为农村会计委托的发展方向,且在我国经济水平相对较高的农村地区已经取得成效,配备了电脑、财务软件等,只是执行的效果还有待提高。为了能实时查询各村的相关财务信息,我们应当建立市县、乡镇、农村三级财务管理网络,加强对财务工作的监督管理,将村级财务管理的信息化项目提上日程,在网络化、信息化的发展基础上实现村级财务电算化。当务之急就是要专门开发适用于农村的财务软件,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拨款等方式给予软件开发企业一定的资金支持,鼓励它们开发出农村通用的财务管理软件,推进村级财务电算化的普及。 作者:张锋 单位: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经管站 农村财务论文:计算机环境下农村财务管理论文 一、做到管理机制要创新 对于农村、社区的财务管理工作人员,除加强教育与培训外,重要的要做到管理机制的创新,做到通过管理进行监控、通过管理达到教育的目的、通过管理规范财务管理秩序、通过管理创新财务工作、通过管理促进农村和社区的经济发展。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创新,是一个系统的管理问题,也是目前农村和社区新形势下,对财务管理人员加强业务教育与管理的一个重要举措。做好计算机环境下的农村和社区财务管理人员的教育,我们认为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加强教育引导。任何一个行业的管理都具有自己的特点,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也不例外,教育与引导是对从业人员管理的基本教育方式,如果一个财务管理团队能够从真正意义上,做到求真务实,诚信工作,奉献拚博,那么,这个团队就能把工作做的更好。教育与引导的方法很多,比如,警示、案例、说服、思想综合教育和系列化的行业教育,这都是好的教育与引导方法,值得推广与应用。二是要做到准确与合理的监控。监控与监督是对应的,要使农村与社区的财务管理工作不出问题,甚至少出问题,监控十分重要,准确的监控能把错误扼杀在萌芽状态,同时,也有利于管理工作做到准确、无误,保证监控工作做到实处,保障农村和社区财务工作不出任何问题。三要建立和健全合理、高效、规范的农村和社区财务管理制度,通过制度约束财务管理工作人员,约束管理的程序化与目的性。制度是落实的保障与制约,是行动工作的指南,更是完成任务的重要基础,因此,农村和社区财务管理工作,要加强制度化约束,达到以制度管理与教育的目的。四要开展财务普查工作,建立和健全上通下达的一站式管理模式,注入农村和社区财务管理以新的内涵。 二、做好财务规划与设计 计算机环境下的农村和财务管理工作,不仅仅是对账目的管理、资金流转的管理和应用,重要的是能够对经济的运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通过财务管理这个经济的杠杆作用,推进农村和社区经济的全面发展,推进财务管理服务农村和社区,服务于当地经济的发展。计算机环境下,农村和社区的财务管理,是有别于普通环境下的手工财务工作,它不需要复杂的设计与账目规划,而计算机的管理侧不同,它需要操作者能够全面掌握经济的全局,也就是说,它要求财务管理工作者不仅要会管理财务工作,还要通过对财务的管理、使用、流转与其它等环节做到对财务的规划与设计,为领导者的决策提供财务保障和基本的财务支持,以满足日益增长的财务需求。财务规划是财务能否进行长远动作,服务当地经济,发展当地经济的重要支柱,也是经济发展的动力源泉。作为农村和社区的财务管理工作者就是通过学习财务管理知识、掌握财务管理技能、熟练掌握财务的基本要素和服务功能,以最大限度地发挥财务的作用。实践证明,经济以达地区的财务管理工作,最大的闪光点就是财务能够为经济服务做好规范与设计,既以挥它自身的优势,又能够助推经济快速发展。 三、合理开发与利用现有资源 计算机环境下的农村和社区财务管理,既要做好财务的应用与当地经济建设,又要通过财务的管理,合理开发和利用好现有的财务资源,不能只管而不去挖掘财务的资源,否则,有限的财务就不能发挥其最大的作用。一般情况下,财务要与经济相对应,要及时通过调控,发挥中小型企业、信贷、银行和其它金融行业的作用,通过政策手段、现有资源优势等多渠道、多领域、多方式开发资源,利用资源,促进农村和社区经济的发展,因此,加强对现有资源的利用应成为计算机环境下,农村和社区财务管理的重要职能之一。 作者:刘红霞 单位:山东省寿光市纪台镇财政经管统计站 农村财务论文:农村财务管理创新论文 1观念上的创新 在服务观念上,在农村财务管理的工作中,主要是围绕三农这个宗旨针对性的开展一些活动,而在服务内容上也逐渐有所拓展到农村统计等方面。就目前的网络建设来看,要想建设一个完善的农村财务管理的网络系统,就必须要实现网络工作的信息化和网络化,从而保证相应的财务管理能够达到高效率的目标。 2村级财务预算制度的创新 就目前财务改革的创新性来看,农村税务在相应的村级资金的管理下有了一定的债务形式,从而对于农村财务预算制度有了一定的改善。在目前村级集体收入的管理过程中可以看出,部门上报的农村收入帐与收入预算进行核对后一定要查明收入原因,对于账目上不太清楚的各项帐收一定要杜绝收,从而保证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等问题不再发生。 3财务管理制度的创新 制度创新是财务管理制度过程中一个有效的管理机制,是目前农村经济发展状况中要想取得突破性进展的一大动力。现阶段包括了财务计划管理制度的各项制度都是一定量的分配制度和管理制度的矛盾点,目前农村的管理过程中,农民的切身利益就是最重要的。管理上要包括有多元化的特征,从而使得农民在劳动收入和管理收入资金收入等方面都能取得良好的收益。在资产管理方面,要按照股份的要求实时股份制,建立起相应的集体资产阶级体制,解决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化问题。只有这样才能取得创新性的进展,打破传统的资产阶级管理体质,从而保证在改革措施与制度创新下深化农村改革,使得农村集体经济上涨,加快农村的城市化步伐,保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相应的各方面发展。 4用人机制和考核机制上创新 在目前农村财务制度创新型发展的今天,在用人机制上就可以针对目前农村会计的管理化模式而逐步的提高,在会计的整体业务水平和理财能力上采用聘任制,这样而言,就可以使得相应的农村考核管理环节上更为创新。在考核方面,可以由相应的农村财务规范化管理来健全考核激励机制,从而保证相应的农村财务管理创新取得一定的成果。在考核过程中必须要保证公开性的招考,在录用关键环节中,要择优选取。直接化管理也是会计职业化管理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从而保证会计的整体业务水平在农村管理的脚步中得以快速提高。 5财务管理方法的创新 在目前村级财务管理的过程中,必须要针对财务管理的方法进行一定的创新和改造,创新性的农村财务管理方法主要就是对于财务监督财务控制等方面进行一定的管理,而目前来看,村级财务管理过程中,由于财务公开仍然存在一定的不透明化,很多地方就出现了类似于干群关系紧张的农村社会稳定问题。因此必须要在相关条文下进一步调整相应的农村管理方式,农村财务公开的内容和程序的保证是相应财务管理的公开性与全面性的关键。 6农村财务手段创新 在农村财务管理计算过程中,农村工作有危机来处理,因此相关联的部门都可以通过信息往来查询相应的业务和账务。这样而言也提高了农村会计的工作效率,保证会计数据在登陆的过程中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也保证了数据的安全性,具体的办法也可以采取多种措施来培训相应的乡镇管理人员,从而使得管理方案能够更加符合财务手段的创新,保证农村会计核算水平在目前的经济发展条件下符合相应的发展。 7总结 通过依法整治可以使得农村财务的管理实施创新性的发展,特别是目前在建设新农村建设方向下,必须对农村财务管理进行大力的创新,从而围绕农业与农村的经济发展形势进行更深层次的工作思路和创新性探讨,发展农村新制度保障管理。 作者:庞秀丽 李云勇 单位: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大营街街道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农经组 农村财务论文:问题及对策下农村财务管理论文 一直以来农村财务管理问题受到众多农村干部以及村民的极大的重视,并且农村财务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广大群众的生活质量问题,所以解决农村财务管理问题,找到问题存在的原因并采取对策加以调整是发展农村经济的关键。近几年,由于农村干部开始关注农村财务问题,一些地方的财务管理问题得到解决,经济有所发展,村民的生活水平也有所提高。但是,有些地方在财务管理方面仍存在许多问题,使村民对村干部的做法感到不满,甚至出现举报现象。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经济水平的提高,因此只有采取相关对策来改善农村财务管理,才能使农村经济水平得以提高。 一、当前农村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相关人员不严格执行财务制度“知法犯法”。由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农村财务制度指出账款要分管,但有些相关人员并不按照制度办事,将会计出纳同时交予一人管理,或直接忽视财务管理制度按照自己意愿行事,所以导致财务制度形同虚设。 2、在进行财务管理中存在许多漏洞。完善的财务管理体系不仅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而且可以节省大量开支。一些村干部在财务开支方面大手大脚,没有提前做好开支计划,导致有时候资金短缺,不能及时解决问题。还有就是干部没有法律意识,擅自动用资金,使许多资金外流,不能及时筹集等。 3、账务处理方面不完善。账务处理是个复杂的阶段,有些工作人员为了简化工作内容,省去其中的相关细节,甚至直接记成流水账,因此不能直观的反映出具体的收入与支出情况。还有些工作人员不能及时的将收支入账,所以有的账目日期不准确。账务处理是农村财务管理中很重要的一部分,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对待村里的每一项支出与收入,不能投机取巧。 二、农村财务管理问题的形成原因 1、有的村干部不重视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一些村干部把工作重心放在“促进发展”方面,忽略了农村财务管理,认为只要促进了生活水平的发展,就不必刻意进行财务管理,导致村干部不重视财务管理方面。还有些干部只看到上级分下来的任务,工作围绕任务开展,只是为了完成任务,忽略了财务管理。也有些村干部不熟悉财务管理制度,所以不能很好的遵守财务管理制度,不听取专业人员的劝导,所以导致很多财务管理方面问题。长时间以后,财务管理肯定出问题。 2、村干部缺少相应的法制观念。虽然国家一直在普及法律知识,但生活中仍有些人不注意学习。由于有的村干部缺少法律知识,所以在有些情况下不能严格按法律程序办事,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触犯了法律。所以身为村干部要起到榜样的作用,带领村群众学好法律知识,做到“知法、懂法、守法”。 3、财务管理方面的工作人员工作效率低下。由于财务管理工作内容比较复杂,不像一般的工作那么简洁明了,所以需要专业的财会人员参与,如果将财务管理工作交予没有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的人来做,财务管理一定做不好。所以财务管理方面的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专业的从业资格与专业的技能知识。但是,现阶段财大部分会人员用的都是村干部的亲戚朋友,而没有聘用有资历的人员,进而使财务管理工作整体水平下降。所以聘请具备专业的从业资格人员是农村财务管理完善的关键所在,因为只有这些人才能把财务管理的工作做好,进一步的有利于农村经济水平的发展与提高。而部分村干部也应该站在发展的角度看待问题,不能只看眼前,忽视了农村的未来发展,不只是在财务管理方面,各种工作的开展都应如此。 4、监督管理方面不完善。如果没有监督管理,财务管理就是去了存在的意义。但是有些农村财务管理缺乏透明度,或是相关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导致农村财务管理中出现问题,即使有些村将财务收支状况公之于众,但是公开的内容仅是其中一部分或公开的内容不够细化具体,敷衍行事。甚至存在没有公开的项目,并且有的村民缺少相应的知识,所以看不懂,还是起不到监督的作用。只有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组织,才能使财务管理有章可循。 三、应采取的对策 1、使村干部逐渐重视财务管理。首先让村干部意识到农村财务管理对农村发展的重要性,可以通过后天教育的方式,在集体开会时不断加强农村干部和村民对财务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其次,也可以采取奖惩措施或者直接建立村干部财务管理的考核机制,对于那些不遵守财务管理制度的村干部,可以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最后将财务管理工作列入年终考核里重要的一项,让村干部充分发挥其引导才能,贯彻好村里的财务制度,逐渐的使村干部意识到农村财务管理的重要性。 2、加强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可以通过电视、报纸、广播、杂志等媒介进行法律知识的普及。法律不仅可以预防犯罪现象的出现,也可以处罚一些违反法律的人。因此,只有加强村干部的法律意识,才能使他们有法可依,约束一些想要投机取巧的人,进一步提高农村的经济生活水平。 3、全面提高会计队伍的专业知识水平。首先要聘请具有专业知识与专业技能的人员负责财务管理工作,并且要做到敬业负责。其次要加强对财会人员的后期培训,培养其良好的职业素质与专业技能。同时要采用奖罚分明的方法,对于一些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人员进行处罚,以健全财务管理制度。 4、加强财务管理监督。在完善监督管理体系时,从两个方面进行监督,一个是村民,一个是农村财务管理的监督组织,要充分发挥民主监督与监督组织的作用。对于一些村里公开的财务方面的内容,村民和监督组织可以要求相关人员作出解释,保证公开的内容真实。也可以选取村民代表直接参与财务管理,逐步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与监督体制,使农村经济健康稳定地持续发展。 总之农村财务管理具有系统性与综合性,不能单靠一个部门或几个人,需要各个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各负其责,才能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并且农村财务管理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只有村民与村干部齐心协力,共同努力,才能使农村经济健康稳定的持续发展。 作者:李庆伟 单位:铁锋区扎龙镇政府 农村财务论文:财务管理促进农村经济论文 一、以规范管理为手段,以服务经济为目的 1.完善财务管理等各项制度,确保农村“三资”规范运行。 制定完善了《安阳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在货币资金管理、财务公开审批、票据管理、集体资产、资源管理、财务公开管理、审计监督制度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加强了对村级财务的监督管理。 2.依托科技,实现网络实时监控。 全县建立了农村集体“三资”网络监管系统,对村级资金支取、合同到期预警、款项及时收缴、资产资源经营处置等实行了网络化管理,对农村集体资金实行网银结算,把农村集体所有的资金、帐目纳入乡镇“三资”中心代管,在邮政储蓄银行开通“资金核算专户”实现网银结算,提高农村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堵塞集体财务管理的漏洞。在大额资金支出、资产、资源经营处置上,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监督”程序,由乡镇“三资”委托服务中心对决议内容、合同原件以图片形式电子存档,提高了民主管理水平。 3.坚持分类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不断深化农村“三资”监督管理。 对全县571个行政村实行分类管理,重点监控,严格执行《安阳市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行为问责暂行办法》,对乡镇“三资”管理实行目标考核责任制,制定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目标考核办法》,实行半年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列入纪委目标管理,强化各有关部门和人员的工作责任。但是,在农村财务管理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村级集体资产管理不规范。从摸底情况看,主要表现在:违规发包集体资产、资源,个人捞取好处费。在资产、资源处置过程中操作不规范,合同签订不规范,要素不齐全,条款不明确。二是是财务制度执行不力,少数干部不廉洁。有的村开支不经集体研究,大额支出不讨论;有的干部自用自批;开支白条入账;有的报批手续不规范,没有严格执行“三签两盖”;有的村务监督委员会没有严格行使其监督权利,不理财,少数章在村支书、主任或报账员手中,由报账员填写理财本;有的未能严格执行备用金管理制度,部分行政村现金余额较大。三是财务公开不及时。通过查看部分村级财务公开栏,一些行政村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公开滞后、不规范,财务公开流于形式。四是少数村报账员素质低,责任心差。部分乡镇报账员年龄老化,接受新知识、新业务能力差,年轻的又由于待遇低,没有定额补助,留不住,导致村级报账员素质低,责任心差。 二、笔者根据长期的农村工作实践,提出如下建议。 1.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村级财务管理工作。 乡镇党委政府要把搞好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作为农村工作的一项大事来抓,经常听取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汇报,研究部署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做到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的办公用房、人员配备、办公设施等软硬件设施齐全,确保村级财务管理能够正常、有序、规范进行。 2.坚定不移实行村级财务公开,加大民主理财力度。 一是要求村级财务公开内容全面完整,涉及到的收支情况要逐一公开。二是公开时间要及时,每季度至少要公开一次,无特殊情况不得延误。三是重点公开土地征用补偿款、上级下拨的专项补助、集体资产承包、租赁费等群众十分关注的收入,彻底消除群众心中疑虑。四是公开程序要严格,财务公开前必须由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财务公开资料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和报账员签字后公开,并报乡镇“三资”委托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3.建立村级财务审计制度,确保村级财务走上规范化道路。 实行村干部离任审计、年度工作审计、专项财务审计。审计工作由乡镇纪委牵头,组织农经、财政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对农村离任的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会计等干部在任职期间的所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每年对村级财务的收支情况至少审计一次;对群众反映强烈的专项财务应逐项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在村务公开栏中向群众公开。如果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村干部违反规定虚报、谎报的,或者用白条入账的一律要求退回该款,并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加强培训,提高能力。 加强对乡镇“三资”委托服务中心人员、村级报账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培训力度,加强队伍建设,增强农村报账员和“三资”管理人员政策业务水平,保证乡镇“三资”中心人员专岗专人,切实行使其监督监管责任。 5.加大惩处力度,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在健全一系列约束机制的同时,必须加强对违规行为的责任追究,加大对村干部违纪问题的查处力度。严格执行《安阳市违反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定行为问责暂行办法》,一经发现村干部有违反规定的行为,严肃查处。 作者:冯淑清 楚建军 单位:安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 安阳县农村工作办公室 农村财务论文:村级财务管理中新农村建设论文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财务制度执行不严,会计核算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采用的原始凭证不规范、不齐全。存在一些无经办人、无审批人、无事由、不合格的票据;有的有经手人无审批人,有审批人无经手人,有的既没有经手人也没有审批人,有些票据经办人、审批人、管钱人为同一人,时间、事由含糊不清,证明人情况不明,随意证明现象普遍。 2、现金管理不规范。存在公款私存、挪用公款的现象。有的村甚至根本不开设银行账户,资金也不纳入到乡镇会计核算中心进行统一管理,为挪用公款大开方便之门。另外,白条开支过多过大,抵库现象普遍。白条抵支,除管理上失控外,还直接流失了国家税收。加上报账员不及时对账,留下了乱支乱用的管理漏洞。 3、部分地方收费单据,没有制定定期领用、缴销入账制度,没有按统一规定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项收款收据。自制自购收费单据,为公款私存、私用留下隐患。 4、会计核算不及时。收入开支长期不做账,以收抵支、坐收坐支现象较为普遍。 5、财务无专人管理,经费开支无专人审批。多人收钱,多人管钱,多人用钱,长时间不交账、不结账、不记账,形成了谁拿钱谁用钱的混乱局面。 6、票据的真实性、合理性难以掌握。一般来讲,报账员只负责将村长、主任签批后的凭证进行报销付款了事,而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则一概不管不问,造成会计核算项目失真,收支不实。 7、集体承包合同管理混乱。一些村级集体承包合同没有完整、规范的台账资料,没有使用统一文本。项目发包时没有实行公开招投标,个别干部暗箱操作,人情合同、口头合同时有发生;有的村干部换“合同”随意性大,合同严肃性难维持,合同纠纷多;有的合同承包期限跨度长,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年限,承包费收取难度大,拖欠承包费现象屡屡出现。有的合同到期后不交回承包标的。村集体重新处置这类资产资源,难度较大。 (二)村级财务公开不够规范 尽管已普遍推行了财务公开制度,每月定期向村民公开各项财务收支情况,大部分村都在村部设有财务公开栏,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许多村没有严格按规定执行,财务公开仍然十分不规范。 1、公开的时间不及时。财务信息的公开通常存在时间上的延迟,公开的财务信息已经过时,对村民关心的热点问题如土地补偿分配、集体福利分配、集体资产处置、大额举债等重要重大事件公布不及时,甚至不公开。 2、公开的内容不全面。公开的财务信息十分简单且可有可无,有些村公开的财务信息只有总账,而没有明细账,也没有对财务账单进行合理的解释,根本无法满足村民对财务信息的需求。同时,忽视公开后的意见收集和反馈,影响了村务公开的质量和效果。 3、有时回避群众关心的重点问题,公开时避重就轻,使群众无法了解资金的用途、去向。 (三)民主理财制度落实不到位,监督乏力 1、由于分散的家庭经营,使村民集体观念、民主管理意识不强,会计知识也很缺乏,部分村民对集体的事不关心、不过问、不了解。再加上监督水平有限,民主管理和监督流于形式,给了某些不廉洁的干部可乘之机。 2、部分财会人员怕丢饭碗,对村干部的经济违法违纪行为不愿监督或放弃监督,发现问题不敢管,听之任之,使一些任意挥霍集体资金的行为得不到及时查处。 3、乡镇机构改革后,部分乡镇经管站与其他部门合并办公,人员相对减少,对村级财务的管理监督职能有所削弱。 (四)财会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财务队伍不稳定 村级报账员的业务素质与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明显不对称。目前,村级报账员的文化水平不高,也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缺乏专业的会计知识和法律知识,每逢村委会换届,报账员也跟着换。另外,由于村级报账员工资待遇低,许多年轻人不愿意在村里干,而选择外出务工,致使报账员年龄老化、学历偏低,不能完全适应新《会计法》的要求,不能及时发现村经济运行中的问题,不能为经济决策提供依据,造成村财务工作专业性和连续性差,出现“年年培训村会计,年年有新会计要培训”的现象。 (五)村级负债沉重 近年来,村级债务问题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多次组织审计、财政、监察等相关单位对村级债务进行清理核实,在调查的行政村当中,除少数村经济状况较好外,大部分村存在不同程度的负债运转,形成债务的因素主要有以前村级垫付的农业税款和兴建村部办公楼、村村通工程、农网改造、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教育费用支出、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配套资金和贷款利息、拖欠干部工资等等。债权债务不及时清理,债务化解艰难,沉重的债务,制约着农村经济的持续发展。 二、对策 (一)坚持依法治村,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大多数农村干部违纪案件是由于财务管理不规范造成的,因此,要加强制度建设,坚持以制度管人管事。对村干部和报账员开展法律、财务管理等方面知识的培训,提高综合素质,使其真正知道什么是违法,什么是合法,增强基层干部的守法意识,切实做到按章办事。对广大村民开展民主教育,把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制度交给群众,使其真正懂得村民的权力有哪些,如何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增强其民主监督意识,使其参与到村级财务管理的建设中,防止村财务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 (二)强化村级财务公开,加强民主管理与监督 在财务公开制度方面,公开时间和公开内容是两个重要因素。一是公开时间要及时。通过免费查询点、固定公开栏、网络等形式对村级财务进行及时公开。二是经常听取群众意见,拓展财务公开内容。凡涉及村民切身利益和群众普遍关注的事项,根据需要随时公开,特别对群众普遍关注的如集体资产、资源的使用、处置等都要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农经部门可以对每一次的财务公开进行核实复查,对半公开、假公开、不公开的按制度进行严肃治理。 (三)严格财务监督 1、要扩宽乡镇代管村账的范围、内容,对村级财务管死管住,彻底杜绝村级出现“小金库”的可能性。 2、要加强村内的民主监督,充分发挥村民理财小组的职能,认真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收支及制度执行情况,监督集体资产、资源的使用、承包及经营情况。村级理财小组人员可由县乡财政落实全年的务工补贴,使得参与理财的普通村民工作积极性得到提高。 3、强化“三资”管理考核。将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作为村干部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将其与村干部的政绩挂钩,落实责任追究制,以促进各村能够科学处置集体资产资源,实现集体资产资源收益最大化。 (四)稳定会计队伍,提高财务管理人员整体素质 村级财务管理是一项政策性强、业务性高的工作。稳定、专业的农村财会队伍是做好村级财务管理工作的基础和保障。如无违反财经法纪行为应尽量保持稳定,不宜随村干部换届选举而变动。要切实加强村级财会队伍建设,提高报账员的待遇和地位,县、乡镇两级财政应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来稳定这支基础队伍。为适应新农村建设,一是要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全面提升村级财务管理人员的素质和水平。要把村级财务培训当作推行村级规范化管理的主要措施来抓,培训对象可以从以往的村报账员扩大到村干部、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等村级财务管理人员,促使他们及时熟悉相关新政策、新制度,以适应新形势下村集体经济发展的要求。二是学习内容从以往单纯的会计业务处理可以扩大到财经法纪制度、财务管理、村级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等方面,促使相关人员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意识和水平。三是定期派遣村级管理者进行外部交流,及时更新农村管理者的财务管理信息,保证管理者接受的思想跟得上时代的发展,从而合理使用农村的资源,缩小城乡发展的差距。 (五)严格控制新增债务 健全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减轻农村债务负担。村级债务问题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一些地方的村级财务管理混乱,因此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要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严控新增不良债务,努力减轻村级负担,为建设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服务。农村兴办公益、福利事业要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的原则,绝不能盲目行事,形成新的不良债务。村级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事关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成败和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要落实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重点对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债权债务管理、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等方面进行检查,并将审计结果及时上报,及时纠正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诸多问题,对违法违纪行为及时追究当事人责任。 作者:赵继宏单位:周口市农经站 农村财务论文:农村公路建设财务管理论文 一、农村公路建设财务管理问题 改革开放促进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但经济的迅猛发展也要求我们对现今的经济体制进行适应性的变革,要将原先的计划经济慢慢转化为市场经济,这对于农村公路建设也是有一定影响的,它会扩大公路建设资金的筹资范围。开展农村公路建设工作时,其资金来源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国家财政机构的拨款、社会各界的主动集资、大型企业的投入以及以个人名义的赞助等。市场经济体制下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来源更广,这一方面会使农村公路的建设有充足的资金支持,另一方面又会增加农村公路建设的财务管理工作的难度。常出现的问题一般有下列两点:首先是许多资金的去向不明;其次是没有科学高效的利用资金。对农村公路建设中的财务管理问题进行深入探究不难发现,其产生原因一般有下列几点。 (一)农村公路的建设资金筹集困难 我国在完成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后,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筹集方式也越来越多。可是,我们必须清楚的认识到,社会上的这些融资渠道依然无法满足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需求,公路建设的大部分资金还是由国家财政机构及地方财政机构提供支持的。这两者之中,地方财政机构的资金支持所占的比例更大。我国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条件是要受到很大的制约的,所以地方政府想要依靠融资来建设好公路是要克服很大的困难的,这一点在那些偏远山区和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表现的尤为明显。若这些地区在修建公路时的资金完全依靠当地居民自己,则建设好对外公路只能成为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想。所以,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决定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筹资难度,决定了公路建设能否顺利推进。 (二)未严格规范各项资金的收支情况 公路建设财务管理工作常常会出现资金收支不明的情况。这一现象的存在不仅是资金管理工作质量低下的体现,对于公路建设的顺利施工也有着非常不利的影响。例如,农村公路建设中,所筹集到的资金和开支不能得到明确的记账,这样就会造成资金漏洞。当前,这是农村公路财务管理中最严重的问题,也是亟待解决的一大问题。 (三)资金分配不均衡 农村公路建设工作的显著特征是建设点分散、涉及范围大但各点的规模都不大,这使得农村公路建设工作有很大的难度。但在这众多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中,其规模又是有很大差异的,这就需要我们根据项目点规模的实际大小来合理的分配资金。总而言之,就是农村公路建设的资金管理者必须要结合设计科学、高效、合理的安排资金。但是,现今我国在进行农村公路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管理工作水平很低,所分配的资金经常无法满足公路建设的进度需求,这便导致了资金的分配不均。这种公路建设资金安排不合理现象的存在,会导致两种极端,一是一些地区在建设中始终有充足的资金,这可能削弱工作人员的成本控制观念;二是有些地区的资金始终都无法满足需求,这可能会使工程建设赶不上进度或者无法很好的保证工程质量。 二、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财务管理的对策 我国开始进行农村公路建设至今,其中的财务管理工作一直都受到诸多因素的困扰,这使得我国的农村公路建设进程始终无法以令人满意的速度发展。为了促进农村公路建设的发展,更好地为我国农村地区经济的发展进步提供保障,必须对公路的建设资金进行严格的管理,并解决财务管理工作中的各种问题,这样才能更好的促进我国农村公路建设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一)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准 现今,我国农村公路建设业中大部分财务工作者专业能力有限,管理人员技术的不成熟极易引发财务管理问题。这种因素的不良影响使我国的农村公路建设中频繁出现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所以,企业和相关财政机构要对财务工作者进行定期培训,并注重培训内容的实效性,以切实提高他们的专业工作水平。 (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 在农村公路的建设工作中,一定要有一套分级资金管理制度。监督工作缺乏科学合理性可能就会影响资金的收支管理。遇到这种情况,就必须严格开展管理工作,保证各项资金支出的透明性。并实行分级管理、专人负责,更好的弥补资金管理工作中的不足。 (三)加强工程价款的计量与财务支付手续的衔接 ,规范工程结算手续在结算工程的价款时,一定要完全根据合法的程序来进行。工程计价单是财务机构和管理机构工作的依据,它能防止财务机构和工程管理机构的工作产生脱节,能够更好的反映工程的实际状况。在管理计量工作中一般使用过程计量支付台账法,但该方法影响面大、工作也比较复杂,很容易出现问题,要保证支付台账的健全性,这样才能够准确的表现工程的实际进度,利用EXCEL等开展管理工作能够取得显著的成效,还能促进后续的竣工验收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实行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统一管理 依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的规定,根据企业的具体状况,本着科学、高效、工作简单的原则来不断完善内部的控制制度。首先,要建立一套科学的内部控制制度,科学的分配各机构间的施工,使各机构、各部门之间能够互相制约;其次,要将所有资金统一管理,设立“收支两条线”的规定,由中央机构来分配各项财政资金,通过各种途径所获得的资金还要存入专门的账户中。最后,要健全内部监督、控制机制。要经常性的对工程项目的资金进行管理,并对现今的内控制度实行科学的评估,使内部监控制度日益完善。 三、结语 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也使农民的生活水平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建设农村公路不仅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需求,也是促进农村经济进步的必由之路。现今,我国大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缩小城乡差距的具体表现就是公路的建设。可是,很多农村地区的公路建设却因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受到了不利影响。所以,我们必须对农村公路建设中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和解决。只有将农村公路建设中的一系列问题处理好了,才有可能实现党和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目标,才能使农村地区能够更好的体现自身的发展优势,使农村经济的发展迈入一个新的台阶。 作者:王利学单位:河北省秦皇岛市青龙满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 农村财务论文:农村公路改造项目财务管理论文 一、农村公路改造项目建设的发展 1.农村公路改造项目建设的具体要求 农村公路改造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需要严格遵循“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施工许可制和交工竣工制”等各项制度,建立“政府监督、法人管理、社会监理、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当然,项目建设不仅要遵守法律法规,还要保证工程的进度和质量,更重要的是,既要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还要注意绿色环保。 2.农村公路改造项目建设资金的拨付流程 目前,省级配套资金的拨付实行转移支付,先将资金下达给当地财政部门,先期根据工程需要拨付80%,工程完工经专业部门鉴定合格后再拨付20%。3.农村公路改造项目建设的会计核算我县农村公路改造项目建设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管理模式,财政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资金的拨付与监督,各农村公路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工程建设管理和工程款支付,县会计核算中心负责会计核算工作。 二、农村公路改造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工程管理的问题 (1)地形复杂,管理难度在,专业管理人才缺乏 新时期农村公路建设大多以山区为主,以我县为例,我县地域广阔,素以“九山半水半分田”著称,地形条件十分复杂,建设任务繁重,管理难度较大,而专业管理人才的缺乏更是让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雪上加霜,严重影响了农村公路的建设质量。 (2)农村经济发展落后,资金来源单一,多元化筹资渠道难以形成 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多,资金需求量大,国家补助的资金有限,远远不能满足农村公路建设需求。但是,由于农村经济发展落后,吸引投资能力有限,农村公路建设、维修改造资金基本由财政负担,资金来源单一、有限,导致多元化投资机制难以形成,造成农村公路建设和维修改造资金的短缺。 (3)技术落后 农村公路改造建设项目涉及的范围比较广,项目比较分散,缺乏技术人员对乡(镇)村公路建设技术指导及业务管理,导致在施工过程中不能及时地发现问题,面有些问题即使发现了也无力解决。 2.资金监管,控制存在的问题 (1)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差、后期来源不足 我国的农村公路改造项目建设的资金主要来源是国家财政部以及地方财政。在实际拨款的过程中国家专项资金到达以后,地方的配套资金无法快速到位,这样就严重影响了项目建设的进展。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在项目建设的过程中,由于农村征地补偿费的增加,导致资金需求压力越来越大,给后期的筹备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 (2)在项目建设的过程中存在资金监管不到位问题,截留、挪用现象时有发生 由于农村公路改造项目建设资金量大,容易发生资金截留、挪用现象,造成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不能专款专用,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和顺利实施。同时,由于工程未能按规定完成,还会造成单位社会公信力的缺失。 3.工程款支付不合法的问题 在建设工程的过程中,部分单位在进行工程款支付时,开具的发票属于税务代开发票而且没有相关部门的签章,只有收款人的签名,这种发票的合法性是得不到保证的。另外,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合同签订方、发票出具单位以及工程付款对象没有统一的现象也时有发生。 4.财务决算方面存在的问题 (1)忽视竣工决算的重要性,竣工决算工作相对滞后 财政配套资金的拨付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尾款(20%部分)只有在工程完工且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才能拨付。但是,农村公路改造项目建设往往忽视竣工决算的及时性,竣工验收时间过长,导致了20%的配套资金无法按时拨付,施工单位也无法准时得到相应的质保金。 (2)农村公路后期的保养工作不明确 建设工程竣工以后,为了使道路的寿命能够延长,确保道路的正常运营,应该及时交付接管养护单位进行日常管理和养护,而且还要要求养护部门制定相应的养护方案并具体实施。但是,部分地区不能落实道路后期的养护,严重影响了道路的正常运行,并大大加大了维修的工作量,给人民带来不少的麻烦,也给政府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压力。 三、对农村公路改造项目建设的财务管理的相关建议 1.立的核算机制,明细核算工作 建立基建帐套独立的核算机制,可以使一个建设单位同时对多个建设项目进行单独核算,这样可以避免财务的混乱,方便管理。此外,设置合理的辅助账簿能够帮助施工单位准确核算农村公路建设所涉及的明细项目。 2.科学的资金管理,加强资金的监管,明细资金去向 首先,对项目资金设立专户存储账户。其次,对各种来源的配套资金进行统一的核算和管理。最后,加强财务决算的力度,此外,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力度也是必不可少的,对资金进行分级管理,分层负责,避免挪用、挤占资金现象的产生,而且做好资金审计控制,明确资金的去向,并做详细的记录。 3.成本核算和财务控制的加强,合法的支付程序 成本的核算可以综合采用作业成本法、成本效益分析法进行核算和控制.保障地方部门与上级补助资金的对账顺利沟通,对农村公路建设各配套资金建立文件管理体系.这样就可以大大加强了对资金筹集管理。为了保障资金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必须使工程款的支付方式规范化。 4.完工项目竣工财务的即时决算并强化决算报告的审计工作 在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完工以后,应该进行及时的竣工验收,竣工的财务决算。这样既可以保证国家配套的资金能及时发放,明确资金的使用情况,还能够对工程进行综合的评估成本效益。另外,对财务决算报告进行审计工作也不能懈怠,因为报告的审计工作能够保证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和实效性。 四、结语 农村公路改造项目建设是决定经济发展速度的关键因素,而且资金的投入量也比较大的,所以,加强农村公路改造项目建设的财务管理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农村公路改造项目建设的财务管理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管理体系,一个良好的项目建设财务管理体系,不仅仅提高了人民群众利益,还能提高政府单位的社会公信力。所以,认真落实资金的核算工作,使项目建设的财务管理体系健康,有序的运转是我们都应该重视的。 作者:郑春法单位:遂昌县交通运输局 农村财务论文: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论文 一、当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 1、会计核算不规范,影响了会计报表的“真实性” 1.1少数村为了年终考核需要,虚增集体收入。各镇(街道)每年都要对行政村进行指标考核,考核结果与村干部报酬挂构,为此,有的村为了取得好成绩,就采取虚增收入做法,一边增加收入,一边全部挂“应收款”帐户,不仅影响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也虚构了村干部“政绩”。 1.2弄虚作假,隐瞒招待费用开支。目前农村村级集体财务支出中招待费用已占相当大的比例,最高的村每年开支招待费用在数十万元,但仍有许多村在采取其他方式隐瞒招待费用开支,有的村用征地补偿款收入直接冲招待费支出:有的村虚开修路用沙石料发票套取现金用于帐外招待外:有的村通过虚构被征地农民冒领征地补偿金用于帐外招待等。 2、财务管理较薄弱,违规违纪事项屡有发生,影响了财务收支的“合法性” 2.1入帐原始凭证不规范,漏洞较大。调查发现村级集体财务中使用“白头收据”现象较为普遍,特别在村镇道路建设、水利设施建设、土地整理项目、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小工程建设方面使用大量“白头收据”,而且连起码的工程结算单,工程协议等原始资料都没有,在财务上形成巨大漏洞。纪委查处的某村村干部私分集体资金案,就是通过虚构筑路工程款和虚构筑路用沙石料来套取了100多万元的现金进行私分的。 2.2个别村存在虚报违纪案件。调查发现个别村虚报宅基地整理、土地补偿费、赔青费等补偿金,并虚构名单冒名领取,放在帐外用于村干部报酬和招待费开支,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 2.3部分村还存在违规收费情况。调查发现有的村还在收取土地资源占用费,有的村至今还在向农民收取建房押金等,损害了农民利益。 3、内部管理不完善,缺乏必要的内控制度,影响了集体经济的“效益性” 3.1民主理财流于形式,集体资产收益流失时有发生。目前农村虽然在大力开展村务、财务公开、民主理财等活动,但在具体财务问题上还是“一把手”说了算,缺乏必要的内部监控制度。调查发现有的村干部将村集体沿街店面房出租给自己家属未收房租,村里为此每年损失租金收入:还有的村书记是当地老板兼任的,经常向村里借款却未付利息,造成集体资产收益流失。 3.2内部管理监控薄弱,协议手续不规范,埋下经济纠纷隐患。调查发现许多村在小工程项目方面,没有签订合同,有的即使签了合同也是要素不全、条款不明、权利义务不平等,一旦发生经济纠纷就很难处理,最后赔钱的还是村里。 二、产生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 1、村干部素质不齐,部分村干部财务管理观念老套、方法落后、认识有偏差,财经法纪观念淡薄。少数村干部不能自律,认为“接受村民监督”是小题大作,存在只要不把钱装进自己的口袋里,就“不会有事”的片面认识。 2、监督不力,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财务管理人员对村级集体财务收支监管没有尽到责任。虽然普遍实行了村帐镇(街道)双的办、法,由镇(街道)会计核算中心集中统一支付、核算和监督,但从审计调查结果看,镇(街道)财务管理人员大多是聘用人员,原则性和责任性不够强,仅仅充当着“”的角色,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缺乏必要监督和有效制约,这种“统”而“不管”的状况,使监管成了一句空话。 3、审计监督流于形式,内部审计缺乏有效的监督检查方法和必要的处理处罚手段。目前农村村级集体财务审计由农经部门负责,镇(街道)具体实施。但由于审计人员和村财务人员基本上是同一批人,大部分镇(街道)没有配备独立的专业的审计人员,因此这种审计缺乏独立性,且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也一般,因此大多审计也只是走过场,即使部分单位审计出了问题,往往都是纠正了事,有的还出现“下不为例”的处理结果,导致村级集体财务审计流于形式。 三、改进和完善农村村级集体财务管理的对策 2009年,海沧区东孚镇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上存在的主要问题采取措施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 1、是全面实行村财、组财会计委托制度,并纳入全市农村财务信息管理系统,村财务管理实现规范化和制度化。 2、是完善招投标委托制度,各村工程项目在5万元以上的均委托镇招投标办进行招投标。 3、是严格实行村级“零接待”制度,村级不得开支公务接待费。 4、是完善集体资产监管制度,正视村镇在操作、核算、监督、管理上出现的不足,完善内部监控,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三资”管理制度。如完善村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制度:规范民主决策制度:制定费用开支和资金收支审批制度,并严格执行。进一步加强对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规范村组财务收支、征地补偿款发放、农村工程建设支出等环节与流程。 5、是全面开展村集体账户清理工作,除村集体土地补偿款在银行设立专户外,其它资金管理实行一村一基本账户。 6、是采取措施清理化解农村债权债务。 7、加强教育,提高村干部素质。一是要加强对现有在职村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的教育:财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度的教育,努力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法律意识,让他们真正懂得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切实做到照章行事,提高整个村干部队伍素质,为新农村建设服务。并结合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制定《东孚镇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定》。 8、加强领导,健全机制。村级集体财务问题历来是广大农民群众关注的焦点,容不得出现一点差错,各级政府要把抓好村级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列入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经常听取村级集体财务管理工作的汇报,研究、部署村级集体财务审计工作。要关心支持审计人员的工作,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一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及到责任人员的,要在职权范围内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处理,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四、结束语 总之,村级财务管理工作是一项任重道远的综合工程。需要各级政府、部门加强领导,需要社会各界的努力、配合、支持和监督。才能使村级各项制度、政策措施得以实施。从而保障推进桐乡市村级经济持续、快速发展。 作者:林艺能单位:厦门市海沧区东孚镇人民政府 农村财务论文:农村财务会计管理论文 1当前农村财会管理伴随的问题 1.1认识方面的问题 有些农村干部尤其是村委主要负责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理解不到位,他们存在这样一种认识:认为会计工作是会计个人的事情,与自己没有关系。出现这种认识的原因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文化素质有限,从政经验有限。他们对农村财务会计工作认识模糊,有些农村干部甚至不会看会计报表。二是地方政府的相关部门对财会工作的认识不到位,没有充分看到农村财会工作对经济的影响程度,在对农村财会人员进行培训时,也很少涉及财会方面的法律知识。比如:1.《会计法》从法律上明确了村负责人对农村财务会计的领导责任,能够保障信息的准确性。2.《会计法》对财会人员的合法的权益进行法律保护,会计在履行职责时就不会受过去的“长官意志”的左右。三是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步伐向纵深方面发展,会计政策法规方面的变化也比较大、比较快,乡村干部和财会人员接受新知识的速度比较慢,新旧知识之间不能进行很好的衔接。 1.2农村财会人员相对短缺,且整体素质偏低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村委会的换届会对会计人员的稳定造成一定的影响。在我国农村,往往存在这样一种现象:一任班子一任会计,也就是说,领导班子一换,会计也会跟着换,这样就可能因会计之间的交接手续不清,造成新旧账不能够很好衔接,出现太多的财务遗留问题。另外,农村财会人员在工作时,还经常会受到村干部的干扰。二是一些财会人员的素质较低,由于村委会是自治组织,村民选举产生村委会,村委会确定本村的财会人员,所以对农村财会人员会计资格的认定就无法得到保证。一些年龄比较大的财会人员,很多是无证上岗,他们知识陈旧,很难胜任农村财会工作。三是一些财会人员思想素质低下,光想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作假帐的方式,侵占村集体或其它村民的利益,这样就造成村务账目混乱。四是一些农村,由于人员缺乏,财务人员身兼多职,无法从时间上保证财务人员的工作,这也会影响农村财会工作。 1.3农村财务收入和支出没有计划性,没有透明度,预算管理执行起来难度较大 就当前来说,预算管理在我国农村还是个盲区。农村财务收入和支出没有计划性,随意性比较大,而且还没有控制措施,所以造成了我国农村财务工作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在财务收入方面悬帐比较多,在开支方面赊账多、挂账多,这些状况又不能及时了结,因此出现了农村财务遗留问题多,财务不透明,使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成了形式。因此,村民对村干部不放心,尤其是那些城乡结合部的农村,它们的经济发展比较快,但是在财务方面,没有执行《会计法》财会工作没有跟上形势的发展,所以造成财会信息不真实,影响了干部和老百姓的关系,也影响了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以上这些问题,使农村财会工作的正常开展受到影响,使农村不安定的因素增多,不利于社会的稳定,更是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2解决问题的措施 2.1加强对农村干部进行会计知识的培训工作,尤其是对一把手的培训工作。让他们学习《会计法》中的一些知识,使他们明白村干部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应该负的法律责任,使他们知道会计报告不光是向领导报告,而且还必须对村民公开等知识。 2.2加强乡村财务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教育,增强他们的专业技能和管理财务的能力,让农村财会工作规范化。我国财政部在2004年所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从管理的层面上,对指导我国农村财会工作,促进民主理财、稳定农村社会、发展农村经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其操作性强,内容具体,有利于财会人员的理解。另外,《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基本原则导向取自于《合同法》同时又结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际情况,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因而很适合村级财会人员加以培训和学习。1、对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依照法律进行判定,以保证乡村财会职能的充分发挥。我国的《会计法》明确规定,会计人员必须获得会计资格证书,而会计机构的领导除了获得会计资格证书外,还要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从事过三年以上的财会工作。这除了能够促使财会人员主动专研业务、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促进农村集体组织进行民主理财外,还体现了财会选拔中的公开竞争、择优录用原则,能够让那些有知识、有能力、责任心强的人进入到会计队伍中去。2、尽快对乡村财务会计人员进行培训,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使农村财会制度合理化。我国农村当前的财会人员年龄偏大,专业知识贫乏,已经跟不上时代的步伐了,所以,当务之急就是要选拔一些年轻的、有会计专业知识的、懂得理财的会计人员充实到农村会计队伍中去。首先要对会计人员进行摸底,有计划地对他们进行培训,通过考试,提高他们的专业能力、工作能力和思想素质。其次,通过健全财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制度,把农村会计人员纳入到会计人员规范化管理的轨道上来。在培训时,可以依据实际,采用多种灵活的方法,依据人员的实际情况进行培训,在时间方面要与农村的具体工作衔接起来。 2.3依法进行民主理财,对农村财务进行公开,保证财务工作的良好运行第一、对于农村的理财的人,要进行财务方面的教导,同时进行财政法规以及会计法方面的培训,让他们成为理财能手和理财监督员。第二、乡镇财政经管统计社保服务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对农村的财务公开栏每月进行核实,或者由村之间的会计人员进行互相审查,使民主理财更加透明化,让财务公开栏成为村民的明白账,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廉政建设,有利于密切干部和群众的关系,另一方面又有利于农村社会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总之,加强农村财务会计管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的需要,需要领导重视,政府支持,财会人员努力提升自身素质,从而保证我国农村的财会工作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作者:徐晓蓉单位:山东省诸城市昌城镇社区综合报务中心 农村财务论文:农村财务审计研究论文 1农村财务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1.1农村经济财务审计人员素质有待提升,农村审计工作开展不合理 目前农村经济财务审计人员综合素质低下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很多村落进行选举换届的时候,村级审计人员的出纳业务不是很熟练,有的甚至不会办理会计业务。而对于村干部的审计工作,则是由当地政府委托经管站进行,审计质量比较低,根本达不到预期效果。 1.2农村经济财务审计工作无法可依,标准化程度低 目前,尚没有一套属于农村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审计工作的开展还处于无法可依的被动局面。同时,从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性质定位来看,多被认定为内部审计,尚属于农经站的服务行为。从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实践来看,目前还没有配置专门化的队伍,没有标准化的制度规范。如此,种种问题制约着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进一步开展,难以满足农村快速发展的经济体制。 1.3审计工作无计划,审计程序不合理 目前,大多数乡镇没有中长期的审计计划,更没有切实可行地实施方案。同时,对于审计后的资料和审计后的有关文件没有规范的送达文书和完整的审计档案记录。对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结论、审计取证、审计档案整理与保存等一系列审计程序没有作出具体规定或参照国家《审计法》规定执行。 2做好农村财务审计的重要意义及作用 2.1有利于农村干部的清正廉洁,以拒绝或避免贪污、挪用等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可以及时挽救干部,使其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通过农村财务审计工作,可以揭露农村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能及时发现并纠正农村基层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村干部依法、依规、正确、全面地落实农村政策和管理财务。2.2有利于增强农村集体经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程度,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保护和激发广大农民对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从而促使其快速发展壮大。通过审计可以强化农村财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更有利于村民了解村财务一届来的收支状况,给群众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有利于改善和密切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社会稳定。2.3有利于端正村干部的经营思想和经营行为,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通过审计以提高农村干部管理财务水平。2.4有利于加强集体资产所有者代表的管理责任,防止“漏管、失管和滥管”。通过审计可以强化农村集体资产合理、有效使用。改革开放以来,农村集体经济不断壮大,积累了一定规模的农村集体资产。 3做好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措施及建议 3.1全面提升农村经济财务审计人员素质,提高农村审计工作开展的规范化、系统化。农村经济财务审计工作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工作,这需要工作人员具备高素质、高能力的业务水准。但是,从农村经济财务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来看,长期以来审计队伍人员配置不稳定、人员综合素质参差不起、工作随意性比较大,导致农村审计工作的开展难以规范化、系统化。3.2积极克服不利因素,改善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环境。长久以来,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有效开展程度低的重要原因在于农经部门权威差,地位低。3.3加强农村审计法制化建设,提高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程序的标准化水平。从目前农村财务审计情况来看,迫切需要一部权威的农村财务审计工作条例,把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开展纳入到法制化的轨道,加强农村财务审计宣传力度,规范农村财务审计工作的执行标准,加强民主法制教育,教育广大农村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不断增强基层干部遵纪守法意识,提高群众的参与意识。将村里的财务收支等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内容,定期上墙,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村群众民主选举组成村级财务清理小组,定期检查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3.4做好财务审计监督工作,切切实实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新时期农村建设面临着新的问题、新的情况,农经部门一定要认清形势,不断完善农村审计队伍建设力度,逐渐规范农村审计行为,尤其是在县和乡镇一级必须要配置专门的或者是兼职的审计人员,切实履行对村级财务审计监督的工作职责。3.5强化审计的执行力度,形成农村审计长效机制。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保证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工作长期有效,形成“长期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首先各级业务部门要主动加强资金运行跟踪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对在审计巡查中及时发现各地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督促整改。如没有按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村(组),将采取批评教育、限期整改、诫勉谈话。二是要严肃纪律。审计结果要形成书面材料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向全村村民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4结语 强化对村级财务的审计监督,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民主监督的机制,加大多层次、全方位的财政监督体系,营造了公开透明的环境,对提高村干部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节约意识、安全意识和廉政意识,减少干群矛盾,创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本文作者:代竹焕工作单位:曲靖市麒麟区经营管理站 农村财务论文:剖析农村财务管理困境及解决方案论文 摘要:就当前村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解决对策与建议,以为做好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关键词:农村财务管理;存在问题;对策;建议 农村财务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村级班子的团结,关系到党群、干群关系的融洽和农村工作的顺利开展,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1]。目前,一些地方的农村财务管理仍然混乱,财务制度不健全,存在的问题比较多[2]。 1当前村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1财务制度落实不到位,财务管理混乱 一是帐款没有分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村级财务制度明文规定,帐款要分管,但是有的村干部包揽了会计、出纳之职,直接经手现金的收支,包办代管,一人说了算,会计成了“记帐员”,出纳成了“票据保管员”。二是现金管理制度执行不严。在财务管理中,库存现金数额有明文规定,但是有相当一部分村的库存现金超过了规定数额。有的村干部为了达到个人或小集体的利益,用白条抵现金,严重违反了财经纪律。三是支出票据不规范、不合法,白条顶帐现象严重。 1.2挥霍公款现象严重 存在收支失衡、支大于收、非生产性开支过大等现象。有的村集体收入很少,甚至连正常的开支都难以维持,但村干部在花钱时,从不考虑项目支出是否必要,有钱就花,没钱再想办法。有的村村级集体经济条件虽然较好,但村干部只顾自己享受,有的用公款吃喝玩乐,年招待费达几万元,甚至达到十几万元;有的以外出学习考察为名,到处游山玩水,开支无度,挥霍浪费。 1.3农村财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财务工作不规范 由于中国农村会计工作起步较晚,财务人员素质相对较低,最终导致财务处理不规范。主要表现在:一是村级财务人员业务水平不高,在会计处理时不按有关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有的账簿设置不全,不设总账、明细账,做成了糊涂账、流水账。二是原始凭证内容残缺不全,签字审批混乱,甚至自批自报。白条抵库、白条入账现象也比较严重。三是会计岗位设置混乱,往往是一个会计人员身兼数职,极易导致私存、私借和挪用公款等现象发生。四是财务人员素质不高,在处理会计业务时看村干部脸色和意愿行事,导致会计核算不规范,信息失真,产生所谓的“书记账”、“主任账”。而在这些村干部离任时,又不进行财务交接,经常出现“包包账”、“断头账”。 1.4民主理财搞形式,财务公开走过场,监督乏力 在大多数村组,民主理财、村级财务公开就是一句空话,根本没有落实到位。主要表现在:一是村民理财小组成员是由村主任提名、村委会批准产生,使民主理财失去了作用。二是部分理财小组的成员不懂财务知识,不熟悉财务工作,不按规定理财,对违规违纪的收支单据仍然签字同意报销,起不到监督作用。三是财务公开搞形式,走过场,搞半公开、假公开。 2解决农村财务管理问题的对策与建议 2.1提高对农村财务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农村财务管理是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工作,各级领导一定要克服重生产、轻管理的片面思想,真正把财务管理作为巩固农村基层组织、密切干群关系、保护集体财产,把农村财务管理工作纳入干部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把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列为当前工作的优秀内容[3]。 2.2切实推行“村财乡管”制度 在坚持村集体资产所有权不变、使用权不变、财务审批权不变、资金使用监督权不变的前提下推行“村财乡管”制度,对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独立核算。“村财乡管”就是要在乡政府成立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并为各村分派一名助理会计,而各村成立村级民主理财小组。村助理会计也属于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由乡财政部门选拔、指派,负责各村现金代收、代付及票据的初步审核,并将合格的票据送至农村财务服务中心报账。民主理财小组必须经村民民主选举产生,村主任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小组成员。“村财乡管”具体的做法即对村集体经济的直接经营收入、各项税费、各种费用支出、债权债务等一切经济业务均由农村财务服务中心分别建立账户,进行财务核算。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发生经济业务取得原始凭证,主要经办人在取得的原始凭证上签名,注明用途,按规定在村主任签字审批后交给村助理会计,村助理会计审核原始凭证后交给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农村财务服务中心要对村助理会计送来的原始票据依据会计法规及相关制度进行审核,对不合理的业务要予以退回或驳回,对于合理的开支予以报销,付出现金或开出支票。财务服务中心的职员处理完账务后将会计资料装订成册归档,实行一村一档,统一管理。 2.3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水平,保持财会队伍的稳定 各乡政府要重视对农村财务人员的培养。一是通过对农村财务人员统一培训和考试,选拔一批年轻、有能力的人员充实到农村财务队伍中来,从整体上提高农村财务人员的素质和工作能力。二是加强对农村财务人员的后继管理,如制定业务考核制度、继续教育制度、轮岗交流制度等[4]。三是加强农村财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对新法规、新政策要及时组织学习,使他们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2.4全面推行村级财务公开,完善群众监督机制 将村级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如实地向全体村民公布,加强群众对农村财务的监督,交给群众一本明白账。财务公开应当及时,由农村财务服务中心提供数据,每月或每季公布一次财务收支情况。对村民关心的热点问题,要专项公开。年终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专项资金筹集和分配等情况。公开方式以公开栏为主,公布的内容要完整,做到摘要明白,切忌隐瞒收入与支出,使群众对每项收支都明白,便于群众监督。 农村财务论文:当前农村财务管理现状及策略探讨论文 摘要:农村财务管理问题历来是广大农民最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搞好村级财务管理,对稳定农村社会、巩固基层政权、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对目前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中国村级财务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财务管理;问题;原因;对策 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是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是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抓好乡村财务管理是解决当前农村突出问题的基础,是维护农村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搞好农村基层民主的要求。村级财务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村级班子的团结和农村工作的顺利开展。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不断加强民主理财制度建设,狠抓村级财务的规范管理工作,使农村财务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道路,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也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 一、财务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财务制度不够健全,执行乏力。一是在现行的农村财务管理体制下,农村财务人员业务上归乡镇经管站管理,但在行政上隶属于村委会。这将导致财务人员迫于村委会的压力,同时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不坚持原则,只按村委领导的意图办事的情况。二是部分村集体不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存在“坐支现金”现象。三是部分村集体不按国家财务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分设会计、出纳和物资保管等岗位,往往是一个会计人员身兼数职,不能起到相互牵制作用,导致私存、私借和挪用公款等现象发生。 2.“财务公开,民主理财”流于形式。许多村的政务、村务要么不公开,要么公开的内容不真实、不及时、不全面、形式单一、时间短暂。有的村搞内部公开,把财务公开榜贴在村委办公室,影响群众看榜,明里是公开了,可是群众却看不到。再者是笼统公开。在财务公开时内容不详细,尤其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如,吃喝招待费、干部工资及补贴等“敏感项目”,含混不清,使群众像“雾里看花”,看不到真实情况,群众监督的作用很难发挥。 3.审批报销制度欠规范。按照《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开支由村经济组织主管“一支笔”审批,但在实际操作中,跨年度报销、开支不经集体研究、村开支费用不切合实际、干部滥发工资、奖金补贴等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村虽然实行“一支笔”审批开支,但审批权限未作具体规定,几千元甚至上万元的单项支出未经集体研究,而由“一支笔”签字入账。 4.财务管理人员流动性大,专业素质不高。当前,很多村都是“一朝天子,一朝臣”,人员变更频繁,造成财务工作缺乏连续性,财务移交手续办理不及时等问题。另外,“任人唯亲”,将一些不懂业务的人员安排到专业性很强的岗位上,导致村级财务处理不规范、不完整,无法系统体现村级账目情况。据统计目前绝大部分乡村财会人员未受过系统完整的专业知识培训,专业素质低,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更有甚者无证上岗,难以完全适应新会计法的要求。有些甚至不会做账,不能及时发现村内经济运行中的问题,根本担当不起管理村级财务和集体资产的重任,更谈不上为上级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5.财务管理混乱。一是账目管理混乱。部分乡村没有严格按农业部、财政部要求设置总账和明细账,造成某些会计项目核算不清,多年只有一本流水账。再者村干部工作移交时不重视财务工作移交,形成节节账、片片账。二是现金管理混乱。现金与存款不分导致会计不能很好地监督出纳实有现金,造成备用金过大,违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三是村、社财务中“白条抵库”现象仍然非常严重。四是职责不明确。村委会的主要干部人人能管理财务,人人能审批经费开支,人人能用钱,人人能收钱。相互之间的职责不明确,经常是互相扯皮推诿,向村集体揩油。五是账本保管不善。很多村将账本、原始单据等随便夹到书里,或者抽屉一搁,造成原始资料的损坏、遗失。 二、原因分析 1.个别领导思想认识不到位,对村级财务问题重视不够。一是认为村是自治组织,不宜多管,再加上实行“村账乡监”制度,多数人认为村里账由乡里监管,自己无须再操心。由于这种认识上的误差,导致乡村干部对村级财务管理不够重视,对群众反映的财务问题不进行认真的调查和处理。二是“重税费,轻管理”的片面认识普遍存在。税费收上来以后疏于管理,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导致部分村干部对村级财务问题视而不见,对村级财务管理缺乏力度,该公开的财务不认真公开,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财务管理的混乱,给某些不廉洁干部开了方便之门。 2.乡镇领导法制观念淡薄,责任意识差。少数村干部不懂财务,法制观念淡薄,我行我素,不听财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甚至带头违反财经制度,使制度形同虚设,造成财务管理新老问题不断。个别领导思想上存有“重生产、轻理财”的错误认识,对加强财务管理的认识不够,担心财务管理管严了不利于搞活经济,不利于各项指标的增长,怕影响自己的政绩,忽略了财务对农村稳定的影响,致使财务方面的政策、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3.群众参与意识不强,乡级审计不到位。目前,涉及村级财务监督的制度,虽然有章可循,但实际上名存实亡。乡行政主要部门和乡财政所不能及时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计或检查,农村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实。另外,多数群众由于怕得罪村领导、村干部,不愿顾及村集体之事,再加上群众本身不懂得财务法规和制度,看不懂账目,对村里的账目不看也不问,导致民主监督的作用无从发挥。部分行政村虽然设有内部民主理财机构,但很多村社都以各种借口排斥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工作,大量的收支事先没有经过理财小组讨论,有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社主要干部的亲朋任职,难以起到监督作用。 三、对策建议 1.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农村财务工作点多面广,工作量大,而且历来都是群众比较敏感的问题之一。各级政府,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要端正思想、提高认识,把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当做头等大事来抓,列入党委的议事日程,编入年度工作目标计划和目标管理责任内容,着力解决自身财务制度不健全、民主理财观念不强的问题。 2.完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要不断健全财务规章制度,使村级财务管理有章可循。村级财务要从各村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财务管理制度,如大项开支村委会集体把关制度,审批报账制度,收支两条线制度等。要进一步强化农村财务预决算、财务审批、民主理财、货币资金管理、票据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财会人员管理及财务档案管理等工作,用制度管财、管人、管事。 3.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财务监督意识。一是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二是要切实推行财务公开,强化民主监督,加强对村财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防止有名无实搞假公开。三是要加强审计监督。乡镇要建立审计组织,加大对农村财务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审计、村干部离任审计和日常工作的检查力度。公务员之家 4.加强会计队伍建设,提高财会人员业务水平。一是对村级财会人员的使用要严格按政策操作,履行必要的程序,坚持任人唯贤的原则,对农村会计公开招聘、考试录用、争竞上岗。另外,不随意调换村级财务工作人员,要保持村级财会队伍相对稳定。二是财会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规范业务行为。三是乡镇要经常组织会计核算和村级报账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水平。 5.创新管理手段,提高农村财务管理信息化水平。推行农村财务管理电算化、信息化,建立会计记账服务中心,实行网络化管理,提高农村财务基础规范化水平。农村会计工作由微机来处理,会计数据的输入、处理和输出必须符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操作规范,使整个会计核算过程受到有效监控,这将消除手工操作的不规范、不统一和错账、假账等村级财务管理混乱问题。同时,县经管部门可以通过农经信息网查询全县村级账目,监督村级经济业务,提高村级财务的透明度和农村会计及财务管理的工作效率,保证会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6.改变财务管理模式,推进农村财务的市场化进程。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多元化经济发展,对农村财务管理模式提出了更高要求。原有的管理模式在决策、执行和监督等方面都存在一些不足。会计委托模式在保证村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托乡镇农经部门,建立村社会计记账中心,进行记账,这在制度上对财务行为进行了有效的约束和规范,强化了财务管理的有效运行和监督,从而保证了财务管理行为的规范化,使得农村财务管理水平得到提高。同时由于管理水平的提高、管理制度的不断健全,财务公开制度的不断完善,从而也能在源头上堵塞漏洞,预防和解决农村干部的腐败问题。 农村财务论文:剖析当前农村财务现状及展望研究论文 摘要:农村财务管理问题历来是广大农民最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搞好村级财务管理,对稳定农村社会、巩固基层政权、促进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对目前村级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中国村级财务管理的对策。 关键词:农村;财务管理;问题;原因;对策 农村财务管理工作是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基础,是农村经营管理工作的中心环节,抓好乡村财务管理是解决当前农村突出问题的基础,是维护农村稳定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也是搞好农村基层民主的要求。村级财务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村级班子的团结和农村工作的顺利开展。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农村财务管理工作,不断加强民主理财制度建设,狠抓村级财务的规范管理工作,使农村财务管理工作逐步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道路,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也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需要认真研究和解决。 一、财务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财务制度不够健全,执行乏力。一是在现行的农村财务管理体制下,农村财务人员业务上归乡镇经管站管理,但在行政上隶属于村委会。这将导致财务人员迫于村委会的压力,同时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不坚持原则,只按村委领导的意图办事的情况。二是部分村集体不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存在“坐支现金”现象。三是部分村集体不按国家财务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分设会计、出纳和物资保管等岗位,往往是一个会计人员身兼数职,不能起到相互牵制作用,导致私存、私借和挪用公款等现象发生。 2.“财务公开,民主理财”流于形式。许多村的政务、村务要么不公开,要么公开的内容不真实、不及时、不全面、形式单一、时间短暂。有的村搞内部公开,把财务公开榜贴在村委办公室,影响群众看榜,明里是公开了,可是群众却看不到。再者是笼统公开。在财务公开时内容不详细,尤其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如,吃喝招待费、干部工资及补贴等“敏感项目”,含混不清,使群众像“雾里看花”,看不到真实情况,群众监督的作用很难发挥。 3.审批报销制度欠规范。按照《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开支由村经济组织主管“一支笔”审批,但在实际操作中,跨年度报销、开支不经集体研究、村开支费用不切合实际、干部滥发工资、奖金补贴等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村虽然实行“一支笔”审批开支,但审批权限未作具体规定,几千元甚至上万元的单项支出未经集体研究,而由“一支笔”签字入账。 4.财务管理人员流动性大,专业素质不高。当前,很多村都是“一朝天子,一朝臣”,人员变更频繁,造成财务工作缺乏连续性,财务移交手续办理不及时等问题。另外,“任人唯亲”,将一些不懂业务的人员安排到专业性很强的岗位上,导致村级财务处理不规范、不完整,无法系统体现村级账目情况。据统计目前绝大部分乡村财会人员未受过系统完整的专业知识培训,专业素质低,文化程度普遍不高,更有甚者无证上岗,难以完全适应新会计法的要求。有些甚至不会做账,不能及时发现村内经济运行中的问题,根本担当不起管理村级财务和集体资产的重任,更谈不上为上级经济决策提供依据。 5.财务管理混乱。一是账目管理混乱。部分乡村没有严格按农业部、财政部要求设置总账和明细账,造成某些会计项目核算不清,多年只有一本流水账。再者村干部工作移交时不重视财务工作移交,形成节节账、片片账。二是现金管理混乱。现金与存款不分导致会计不能很好地监督出纳实有现金,造成备用金过大,违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三是村、社财务中“白条抵库”现象仍然非常严重。四是职责不明确。村委会的主要干部人人能管理财务,人人能审批经费开支,人人能用钱,人人能收钱。相互之间的职责不明确,经常是互相扯皮推诿,向村集体揩油。五是账本保管不善。很多村将账本、原始单据等随便夹到书里,或者抽屉一搁,造成原始资料的损坏、遗失。 二、原因分析 1.个别领导思想认识不到位,对村级财务问题重视不够。一是认为村是自治组织,不宜多管,再加上实行“村账乡监”制度,多数人认为村里账由乡里监管,自己无须再操心。由于这种认识上的误差,导致乡村干部对村级财务管理不够重视,对群众反映的财务问题不进行认真的调查和处理。二是“重税费,轻管理”的片面认识普遍存在。税费收上来以后疏于管理,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导致部分村干部对村级财务问题视而不见,对村级财务管理缺乏力度,该公开的财务不认真公开,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财务管理的混乱,给某些不廉洁干部开了方便之门。 2.乡镇领导法制观念淡薄,责任意识差。少数村干部不懂财务,法制观念淡薄,我行我素,不听财会人员的意见和建议,甚至带头违反财经制度,使制度形同虚设,造成财务管理新老问题不断。个别领导思想上存有“重生产、轻理财”的错误认识,对加强财务管理的认识不够,担心财务管理管严了不利于搞活经济,不利于各项指标的增长,怕影响自己的政绩,忽略了财务对农村稳定的影响,致使财务方面的政策、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 3.群众参与意识不强,乡级审计不到位。目前,涉及村级财务监督的制度,虽然有章可循,但实际上名存实亡。乡行政主要部门和乡财政所不能及时对村级财务进行审计或检查,农村干部任期和离任审计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实。另外,多数群众由于怕得罪村领导、村干部,不愿顾及村集体之事,再加上群众本身不懂得财务法规和制度,看不懂账目,对村里的账目不看也不问,导致民主监督的作用无从发挥。部分行政村虽然设有内部民主理财机构,但很多村社都以各种借口排斥民主理财小组的监督工作,大量的收支事先没有经过理财小组讨论,有的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由村社主要干部的亲朋任职,难以起到监督作用。公务员之家 三、对策建议 1.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农村财务工作点多面广,工作量大,而且历来都是群众比较敏感的问题之一。各级政府,特别是乡村一级干部要端正思想、提高认识,把村级财务管理工作当做头等大事来抓,列入党委的议事日程,编入年度工作目标计划和目标管理责任内容,着力解决自身财务制度不健全、民主理财观念不强的问题。 2.完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要不断健全财务规章制度,使村级财务管理有章可循。村级财务要从各村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财务管理制度,如大项开支村委会集体把关制度,审批报账制度,收支两条线制度等。要进一步强化农村财务预决算、财务审批、民主理财、货币资金管理、票据管理、财产物资管理、财会人员管理及财务档案管理等工作,用制度管财、管人、管事。 3.健全监督机制,强化财务监督意识。一是要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加大监督力度。二是要切实推行财务公开,强化民主监督,加强对村财务公开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督促,防止有名无实搞假公开。三是要加强审计监督。乡镇要建立审计组织,加大对农村财务的监督检查,特别是要进一步加强农村财务审计、村干部离任审计和日常工作的检查力度。 4.加强会计队伍建设,提高财会人员业务水平。一是对村级财会人员的使用要严格按政策操作,履行必要的程序,坚持任人唯贤的原则,对农村会计公开招聘、考试录用、争竞上岗。另外,不随意调换村级财务工作人员,要保持村级财会队伍相对稳定。二是财会人员必须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规范业务行为。三是乡镇要经常组织会计核算和村级报账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水平。 5.创新管理手段,提高农村财务管理信息化水平。推行农村财务管理电算化、信息化,建立会计记账服务中心,实行网络化管理,提高农村财务基础规范化水平。农村会计工作由微机来处理,会计数据的输入、处理和输出必须符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和操作规范,使整个会计核算过程受到有效监控,这将消除手工操作的不规范、不统一和错账、假账等村级财务管理混乱问题。同时,县经管部门可以通过农经信息网查询全县村级账目,监督村级经济业务,提高村级财务的透明度和农村会计及财务管理的工作效率,保证会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6.改变财务管理模式,推进农村财务的市场化进程。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多元化经济发展,对农村财务管理模式提出了更高要求。原有的管理模式在决策、执行和监督等方面都存在一些不足。会计委托模式在保证村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监督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托乡镇农经部门,建立村社会计记账中心,进行记账,这在制度上对财务行为进行了有效的约束和规范,强化了财务管理的有效运行和监督,从而保证了财务管理行为的规范化,使得农村财务管理水平得到提高。同时由于管理水平的提高、管理制度的不断健全,财务公开制度的不断完善,从而也能在源头上堵塞漏洞,预防和解决农村干部的腐败问题。 农村财务论文:农村财务核算规范化策略探究论文 【摘要】文章通过对巴州各县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村集体经济会计制度》两年来的调研分析,对当前《村集体经济会计制度》的贯彻执行、内控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乡级财务人员的素质以及对《记账管理办法》的修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规范;村财乡管;核算 国家财政部新颁布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在新疆巴州乡镇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实施。为配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旧会计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笔者对全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人员状况进行了初步调查摸底,并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对77个乡镇384个行政村的563名村级会计人员进行了新《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集中培训。通过培训、考试,提高了乡村财务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按照自治区的规定,对经考试合格的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443名村级财务人员颁发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保障了全州农村财务核算的顺利开展。 一、新旧《村集体经济会计制度》衔接顺利,过渡平稳 2008年8月,巴州财政部门组织人员对库尔勒、尉犁、和静、和硕、博湖等县的7个乡镇进行了调研,从2005年起,这7个乡镇所属村级财务已经100%委托乡农经部门进行核算;县财政、乡财局和农经局的同志提供的材料表明:全县其他各村集体经济财务也已经在不同年份全部由乡农经站统一、核算。 乡农经站财务岗位基本设置总会计1名、会计1名、电算化维护人员1名(采取电算化核算的乡镇);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到位,移交手续清晰,会计档案管理规范,上岗会计人员素质普遍较以前年度提高,会计账户设置合理,科目使用规范,制定和建立了财务制度,能够满足村级财务核算的管理需要。各村彻底杜绝了包包账、箱箱账、白条入账的现象。各村村民按照本村的人口、经济业务规模大小,推举5-7名村民理财小组成员,村里的一切支出必须通过理财小组审核、签章,各乡农经站对被的村级集体经济各类收支能够及时张榜公布,被访的村民都能对村里的支出说上一二,对村里的民主理财、支出和村务公开比较满意。 各县、乡、村正在依据农业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委托的意见》(农经发〔2008〕4号)文件精神,积极规范乡级农经部门记账业务。 在调研中发现,各核算单位使用的电算化软件统一使用由青岛太阳软件公司开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版本的电算化软件,该电算化软件基本能满足村集体经济组织核算的需要,也能核算国家财政对村级转移支付资金进行核算的需要。该核算软件操作简单,便于学习掌握,全州村级核算统一配备同一套软件便于软件供应商统一培训和售后服务,缺点是无法用一套软件同时核算乡级行政、事业单位的账务。 电算化软件的配备、普及使用程度各县也不均衡,主要原因在于各县、乡农经部门的重视程度以及该县、乡财政的状况不同。在调研时发现,和静县、尉犁县的乡镇农经部门会计人员仍在通过手工记账、算账。 为了全面了解全州农村财会人员的情况,我州向各县发放调查表统计。统计结果表明:全州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机构目前在岗会计人员249名,持证人员200人,占80.32%,无证人员49名,占19.68%;无证人员主要为村级出纳、报账员。无证人员主要分布在偏远的山区、荒漠等少数民族聚居区自然村,无证会计从业人员普遍学历低,基本不懂汉语言,个别村仍存在着一任村委会班子一任财务人员的现象,更换、变动会计人员比较频繁;无证会计从业人员的会计知识主要靠乡农经部门的财务人员临时现教、现学、现用,有会计专业知识和学历的会计人员没人愿去这种状况的村里工作。 二、当前管理和核算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村级账务核算内容不全面 村级核算,应当全面反映村级经济活动的全部经济内容,包括村集体收入、“一事一议资金”、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的农村税费改革后的补助资金。 通过调查,实际情况是国家财政转移支付的农村税费改革后的补助资金除个别年度划归村级核算、支付外,目前统一由乡财政所负责核算、支付。这种人为分割的核算体制,一是无法满足农经部门对村级财务的审计要求;二是无法体现农村税费改革后,国家对村级的关怀力度。 (二)继续加强对农村会计人员的关怀和帮助力度,加大在职教育力度,努力提高会计人员素质 调研中,广大会计人员普遍诉求自己会计专业知识不足,会计基础工作知识不足;在会计电算化核算下,农村难以配备微机专业维护人员、电算化软件维护人员。会计人员只有边干边学,目前在岗的会计人员平均年龄在40岁以上,微机知识、微机维护、电算化软件维护知识严重缺乏,既渴求扩大知识面,更要求解决现实会计工作当中因知识不足而存在的许多棘手的难题。 对农村会计的业务培训,财政会计管理部门和农业农经部门主要应侧重于岗位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主要以基础知识、会计基础规范、会计电算化规范、财务制度、国家支农惠农政策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为主。 (三)加强规范农村会计基础工作力度,努力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会计基础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农村集体经济核算的信息质量。通过调查,大多数核算机构基础工作良好,但个别会计人员业务素质较差,亟需改进。 巴州地域广阔,人口稀少,属于典型的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特别是偏远农牧区,主要以少数民族聚居为主,村级出纳人员、报账人员长期仍将以当地少数民族人员为主。从目前的调查来看,经济不发达地区的财务人员,汉语言文字、语言表述、沟通能力较差,会计业务知识相对不高,在账簿启用、文字书写、科目应用、经济业务活动的账务处理、职业判断能力方面明显不足。 被调查的乡镇,村级财务大都制定了财务管理办法,其中4个财务人员素质较高的乡镇,财务制度制定得相对完备;个别乡镇仍存在财务制度简单罗列几个岗位责任制了事,存在支出报销单据粘贴不平整,没有经办人签字,没有会计人员审核签字,单据分项支出内容、单据份数都没有填写;账簿使用存在随意性,总账使用活页账本,没有启用单位名称,没加盖启用章;财务主管、会计都没有签字、盖章,普遍没有缴纳印花税;会计科目名称使用不规范,存在随意性。比如制度规定科目为“应付福利费”,实际被改为“福利费”,“银行存款”被改为“银行”或“银行存”等;账户余额存在跨年度不结转,账户没有月结、季结、年结;发生记录书写错误,没按纠错规定采用“红线法”划一道红线更正,而是直接用“蓝笔”划二道线;凭证装订不符合《会计基础规范》的要求。个别村存在将“一事一议资金”单独开户,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违反了《村集体经济会计制度》的核算要求,调查组当场提出了批评,要求立即更正,并要求县级财政事后进行监督检查。 (四)加紧制定和出台《村集体经济财务制度》,确保农村经济核算安全、完整 2006年,农业部发文提出将制定《村集体经济财务制度》,要求各级农经管理部门据此建立和规范村集体经济财务制度,但截至目前,《村集体经济财务制度》仍未正式出台。农村集体经济财务制度的建立只能由会计人员依据其他会计制度、核算要求和经验探索建立。其中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显而易见。 三、完善会计法律、法规,促进村级记账健康发展 (一)立足当前,规范农村村集体经济会计核算队伍 当前,农村乡镇正在积极推行“村财乡管村用”改革,由于历史原因,农村农经部门长期以来一直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财政所根据改革进度,目前是集中核算乡镇级财务收支。根据实际,建议现阶段我州应采取乡财政所和乡农经站并存,共同完成乡、村财务核算的方式,随着乡镇管理体制的推进,适时提出将农经站划并到财政所集中核算,这样既可减少人员,又可统一管理村级核算。 自从国家实施农村税费改革以来,各乡农税所(财政所)工作人员从过去的收农牧业税,转为为农村服务、核算转变;这些同志长期工作在农村一线,少数民族人员比例大,收税是专家、是内行,在会计核算工作方面,是新手,需要重新学习。 农经部门长期从事农村财务管理和核算,有一批农村工作经验丰富的财会队伍,一些农经站从1993年就开始为村级财务记账;在调研中,这些单位的会计人员素质较高、制度健全、会计基础工作较为规范。 建议“村财乡管”目前仍由农经部门管理、记账;财政部门待条件成熟时将核算的“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直接拨付给行政村,由农经部门统一核算。 鉴于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下一步改革将到乡一级,财政所同志的学习任务和工作任务更加艰巨、繁重,建议财政所和农经站两个部门仍保持现状,待时机成熟再考虑划并事宜。 (二)积极从法律方面探索乡级财政、农经部门对村级财务的权限 乡财政所、农经站目前是依据中央《关于进一步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开展村财账务工作的,是遵从改革阶段的行政规定。从国家长远发展来看,中国法制化建设正在步入正轨,村级账务机构也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记账管理办法》进行规范审批和管理。只有通过规范的“记账”许可的申请和批准,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章第十五条之规定“注册会计师可以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之规定,通过修订《农业法》、《会计法》、《记账管理办法》的相应条款授予乡级核算机构法定记账权限,村级账务的核算才能符合法律规范,才能真正体现村民权益,保障机构合法运行。 2009年7月6日,在笔者修改此文时,获知新疆首届财政支农惠农政策培训班在博湖县本布图镇开班,该培训班包括汉、维、蒙、回等民族的114名学员参加培训,参加人员主要为会计人员,乡镇干部、村委会干部、村民理财小组人员。新疆中华会计函授学校校长吴解铭亲自指导,培训的主要内容是粮食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货币资金管理、家电下乡、会计委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民主管理和财务公开、农村综合改革、三项资金管理等涉农政策、业务。公务员之家 期望国家能够不断丰富培训内容,不断将公共财政的阳光普照到中国农村的每一个村落,惠及各族农民兄弟。
鉴于现阶段我国诸多企业财务稽核工作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导致其作用未能重发挥出来,辅助财务管理有效实施,规避财务风险,促进企业良好发展,应正视财务稽核工作问题,并以此为依据,结合财务管理需求有针对性地调整和完善财务稽核工作,从而真正提高财务稽核工作的有效性,使之能够在财务管理之中充分发挥作用,为企业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一、财务稽核的内容 总结性分析财务稽核工作,确定该项工作涉及内容较多,其中最基本的工作内容是对企业内部的有关原始凭证的开出、经办情况及相关审批手续的审核。当然,在审核凭证的过程中无论是企业自制凭证还是外来凭证的办理都需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除此之外,财务稽查工作还会对企业采购价格、预算执行情况等方面予以审核,以此来避免采购价格超标或采购数量与计划数量不符的情况,从而有效防止挪用公款情况。还会对企业的会计账目进行审核,尤其是对定期结账情况及相关凭证在财务运营中的应用;存款记录及现金流去向等问题的审核,其目的是确定会计账目是否完全合法合理。 二、财务稽核的现状 (一)财务稽核方法单一,相关稽核制度不完善 企业财务稽核工作现状不佳,与其方法单一、稽核制度不完善有直接的关系。具体来说,就是现阶段诸多企业财务稽核方式比较单一,简单划分为现场稽核和非常现场稽核,难以及时且全面的发现问题;还有一些企业财务稽核制度落后或者存在漏洞,相应的财务稽核标准不明确,致使财务稽核工作不能规范、合理的落实。 (二)财务稽核流程不规范,整改环节比较薄弱 保证财务稽核工作能够规范、合理有效的落实,应提出一种反馈意识,根据企业内部实际情况,结合财务稽核工作要求而制定完善的稽核流程,对事前、事中、事后工作予以说明,以便工作人员能够有序地落实财务稽核工作。但目前诸多企业缺乏规范的、完善的稽核流程,相关工作人员执行财务稽核工作缺乏规范、更缺乏持久力,最终导致财务稽核工作头重脚轻或者有始无终,相应的财务稽核工作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出来,不利于财务管理更好地防范财务风险。 (三)财务稽核人才缺乏,造成稽核效果差强人意 在企业改革趋势不断推进的大局面之下,诸多企业已经实施财务共享,相应的财务工作职能从核算转变为财务管理。此种情况下,应当通过招聘或者培训等手段来构建优秀的、专业的财务稽核人才队伍,如此才能保证工作人员从专业角度出发,认真负责、恪尽职守的执行各项财务稽核工作。但实际情况则不然。当前诸多企业财务人员直接任职于财务稽核岗位,他们业务掌握不全面、管理能力缺乏、法律基础不扎实、综合素质不高,难以有效的、合理的处理财务稽核工作,最终导致财务稽核效果不佳。 三、企业财务管理中有效应用财务稽核的对策 (一)加强财务机构的管理和多样化稽核方式的实施 为了能够优化财务稽核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首先就应当从财务机构这一方面着手,也就是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财务稽核管理机构,使之能够集中管理,将稽核工作具体分解到基层单位,以便保证自上而下都能够贯彻落实财务稽核工作,提高财务稽核工作质量和效率。除此之外,还应当正确认识到财务稽核方式单一所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而根据财务稽核工作需求来积极探索多样化的稽核方式,比如线上稽核、现场稽核、日常稽核、专项稽核等等,以便针对不同的稽核内容饿采用适合的财务稽核方式,使财务稽核工作能够有效落实。 (二)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稽核流程并健全稽核制度 财务稽核制度的完善是规范落实财务稽核工作的保障,所以企业方面应当高度重视财务稽核制度的制度,要求相关负责人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及文件,结合企业内部运行情况而科学合理地制定财务稽核制度。与此同时,以内部控制体系为基础来制定可行的、完善的财务稽核流程,详细说明稽核计划制定、下发稽核通知、开展稽核检查、提出整改建议、编制稽核报告等方面的流程。 (三)在财务共享服务模式下优化财务稽核体系及人才队伍 大数据时代,越来越多的企业实施财务共享服务模式,而要想使财务稽核工作能够适应这一模式,并且规范、合理地落实,需要提高财务稽核工作要求。这对财务稽核体系及工作人员提出了挑战。此种情况下,企业应当从了解财务共享服务模式出发,对财务稽核工作要求予以明确,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而有针对性的调整财务稽核体系,使之能够系统的说明财务稽核标准等方面内容。除此之外,还应当了解稽核人员工作实际情况,明确稽核人员存在的不足,进而有针对性的培训稽核人员,使之逐渐成为财务稽核岗位所需人才。 四、结束语 在本文一系列分析和探讨之中,确定财务稽核工作的有效实施,能够很好地辅助财务管理,使之做好财务风险防范,为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的发展创造条件。但现实所面临的困境是财务稽核工作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稽核方法单一、稽核制度不健全、财务稽核流程不规范,整改环节比较薄弱、财务稽核人才缺乏,造成稽核效果不尽如人意等等。对此,笔者建议通过加强财务机构的管理和多样化稽核方式的实施、进一步规范企业财务稽核流程并健全稽核制度、在财务共享服务模式下优化财务稽核体系及人才队伍等做法来提高财务稽核工作有效性,进而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许红.浅议财务稽核在企业管理中的应用[J].新商务周刊,2018(12):85. [2]顾洁.财务稽核在电力企业管理中的应用分析[J].财讯,2017(35):94. [3]谭钦.财务稽核在电力企业管理中的应用实践思考[J].科技创新导报,2017(25):189+191. 作者:李劼 单位:江西洪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经济法律论文:经济法理论法律论文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民法商法行政法 论文摘要:部分法的划分具有相对性。对经济法与民法、商法、行政法之间关系的认识不能绝对化。其间的联系与区别按照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的排列顺序,从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属性不断减弱,公法属性不断增长。其中,以社会法为纽带,私法属性与公法属性的消长变化,说明法律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分别有自身的任务和功能,并呈现出相继联结的内在联系。 一、法律部门划分的一般理论 经济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肖先涉及到法律部门的划分问题,其次是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和区别。 划分法律部门的意义,在于力求准确地制订、解释、适用法律,以恰当地调整现实社会中越来越复杂的各种关系。法律从旱期的“诸法合体”状态到今人“各法分离”格局,既说明了人类社会关系的客观多元性,也反映了人对所生存环境的认识能力不断强化。法律发展的历史和现实表明,法律部门的高度分化与高度综合是法律发展的规律;因而在尊重传统部门法划分时应当小局限于已有分类。 对法律分类的基本观念,大体有三种主张:1.主观论,认为法律划分是人的主观假设,诸如“自然法”、“实在法”的划分;2.客观论,认为法律划分是山特定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和内容决定的,有什么样的社会关系就应当有什么样的法律;3.主客观统一论,认为法律的划分是现实社会的客观存在和法学家的主观认识相统一的结果。在主客观关系方面,主观主导’一。法律划分,应当属于认识论范畴,相对而言,主客观统一、主观主导的观念史符合认识论原理。认识具有相对性,法律的划分也就具有了相对性一般认为,部门法划分的基本标准是法的调整对象。有特定调整对象的法就可以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尽若学界对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表述不一,但是经济法具有特定调整对象——以社会整体性和国家调控性为基木要索的经济关系——的共识是客观存在的。无论在法学理论上还是立法机关对于法律的分类上,经济法都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与经济法有较为密切联系的法律部门主要有民法、商法、行政法。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曾经是学界讨论的热点,少于且由立法机关来阐述其关系(参见顾昂然关于《民法通则》(草案)的说明)。在实务界,两者的关系曾经是模糊不清的,以往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审理的多数是民事案件,以至于法院系统将经济审判庭史名为民事审判庭,让一些人认为经济法本存在了。这是误解。现在看来,经济法与民法的个性大于共性,它们是具有不同法律理念和法律制度的两个独立法律部门。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主要体现为两者的调整对象都与经济关系有关。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民法调整个体性经济关系,即平等主体之间的则产关系。其次表现为两者都具有相同的法律渊源。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首先表现为调整对象本同,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则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经济法调整社会性经济关系。所谓社会性经济关系,是指具有社会影响的经济关系,包括具有社会性的公平交易秩序建立和运行关系及社会经济平衡协调持续发展关系。前者主要体现为市场规制关系,表现为公平竞争关系、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女全公平交易关系等;后者主要体现为宏观调控关系,表现为产业调整关系、则政税收关系、金融平衡关系、国有资产运营监若关系等,其中包括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规制、调控、管理关系。其次是主体不同,民法的主体是具有一般法律人格的自然人、法人。经济法主体是具有一定社会功能属性的消费者、经营管理者,虽然消费者、经营者,管理者可以表现为自然人、法人,但是毕竟具有了社会功能属性而小同于自然人、法人的法律地位。第三是调整方法不同,民法的调整方法主要是通过仃意性规范调整意思自治行为,在特殊情况下采取民事制裁方法。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采取强制性规范、注意性规范和倡导性规范相结合以及奖励与惩罚相结合。第四是内容不同民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民事主体、民事行为、民事权利、民事责任的规定,法律表现为物权法、债权法、人身权法、亲属法等。经济法的内容主要是关于公平竞争、弱者保护、市场规制、经济平衡、宏观调控的规定,法律表现为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法、价格法、预算法、则税法、金融法等。第五是功能不同,民法的功能主要是提供适应市场交易的基本规范以建立微观一般交易秩序。经济法的功能是克服市场缺陷建立公平竞争秩序,弥补民法不足。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但是这此区别都是相对的,区别的意义在于理论上有利于部门法建立,实践上有利于法律的正确适用。 三、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 商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商事关系发生在商事话动中,主要包括商事主体关系和商事行为关系。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与商事话动有密切联系,但是经济法与商法在发展原因、作用基点、性质理念、内容制度等方而都有较大区别。总体来看,商法与经济法的的关系是一元交 叉关系。 (一)经济法与商法的区别 从两者历史发展阶段和原因来看:民法、商法、经济法相继出现。对此现象可以认为,商法的产生是对民法一般性调整而不能适应具有风险性的商事话动简捷、高效、安全、营利要求的扬弃和发展;而经济法的形成,则是对商法强调商人营利和商行为自由、安全、简捷的个体倾向而难以避免走向垄断、妨碍竞争、滥用权利,造成整体不平衡的纠正。也有学者认为,民商关系的法律保护成本增加产生了对经济法的生成渴求。总之,对经济话动的法律调整,是由于经济话动从个体性而社会化、从私益性而公序化、从局部话跃到整体平衡的发展演进过程,而使法律调整旱现多元和完整。所以,商法是经济话动中的基础性、前置性法律,经济法是经济话动中的平衡性、后续性法律。 从两者的基点和作用过程来看,商法的基点是确认和保护商人地位和利益,由此出发,而作用于商人(经营者)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过程;经济法的基点是确认和保护社会经济利益,因而要反对垄断,限制不正当竞争,从社会利益出发来平衡与商人利益的关系。商法作用过程是立足个别,兼顾一般;经济法的作用过程是立足一般,兼顾个别。两者在结构上正好是互补关系。 从两者的性质和理念来看:商法是属于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其中自由、平等、公平、效益、安全等法律理念被侧重于从私法方面来理解和阐释,即强调个体的自由,个体之间的平等个体相互关系的公平以及个体行为的效益和安全、经济法是具有私法和公法因索的社会法,自由、平等、公平、效益、安全、秩序等,法律应当具备的基木理念则被侧重于从社会利益的角度去阐释,强调社会整体的自由而反对个体的极端自由,强调社会结构的平衡和社会公正而限制个体成员滥用优势,强调社会整体效益和交易安全而反对个体暴利和私权绝对。商法和经济法在性质和理念方面的差异只是相对的,说明两者之间有所交叉,有所相异。 从两者的内容和制度来看,商法主要规定了商人、经营者的地位、组织形式、商事交易行为规则和行为后果、商事行为的技术性规定和营利性规范这此内容,形成了公司法、企业法、票掘法、合同法、保险法、海商法等法律制度;经济法主要规定了市场准入和退出以及商事话动(经营性话动)竞争的规范、商事组织对市场的.片有关系以及政府如何调整此种关系、商事行为涉及社会公众利益时,两者如何平衡、政府如何保障合理配置资源、促进经济振兴和发展等,这此内容形成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资源保护法、投资法、经济发展法、产业振兴法等法律制度。虽然将以上法律制度分为商法或者经济法,但是也应当注意当今社会经济关系的复杂性与法律调整之间的关系:第一,此种划分不是绝对的,每一种法律制度并非十分纯粹,因而在一种法律制度当中包含了另外一种法律制度的规范内容是正常的;第一,商法与经济法的交叉,不存在相互替代和包含问题,这是社会经济关系多元复杂对法律的要求,也是人们认识到这种要求的存在而做出的反映。 总之,经济法与商法是相辅相成、交叉区别的两种法律现象,尽若这两种法律在我国尚未法典化,但有关单行法律和法规已经制定颁行,经济法和商法分别存在的基本理由是两者的侧重点小同以及现实对这此侧重点的需要。 (二)经济法与商法的联系 《公司法》、《票掘法》、《保险法》一般归入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人民银行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按划分属于经济法。 在上述法律之中,可以看到在商法当中有经济法的内容,在经济法当中存在商法的规则。比如,我国《公司法》的立法宗旨即非常典型地体现了商法目的与经济法目的的结合该法第1条规定“为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对公司的规范和对公司、股东、债权人的保护,体现了商法的个体性,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则反映了经济法的社会精神。在具体规范方面,《公司法》有关公司转投资的限制(第12条)、股份转让的限制(第147,149条)、对公司则务会计制度的强行性规定(第174,175,176条等),《合伙企业法》关于合伙企业的设立、入伙、退伙时的登记规定(第15,16,56条等),《票掘法》关于木票出票人资格审定的规定(第74条)、关于票掘管理办法的规定(第110条),《保险法》关于限定投保、公平竞争以及对保险业监督若理的规定(第6,7,8条,第五章)等,已经超越了纯粹商法以“自由、便捷、个体安全”为特征的范围,而自然进入到“社会秩序、社会安全”的经济法领域。但是,在这此法律当中,社会经济秩序和安全的保障首先要建立在个别经营者地位确定和行为规范基础之上。作为经济法主要法律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1条)。该宗旨的特点是先考虑社会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 ,再考虑对经营者和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体现了由社会而个体的经济法作用过程。类似的立法宗旨还表现在《产品质量法》、《税收征收税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当中。经济法强调社会性和整体性,以建立整体秩序为目的,在此过程中,对特定主体违规行为的制裁,是对不特定主体利益的保护,也是对社会利益的保护。但是,保护对象也并非都是不特定的。对特定对象及其行为的规范和保护,则体现了商法内容。这在具体规范方面,比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第20条),《产品质录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第四章),《税收征收税法》关于向纳税人退税的规定(第30条),《房地产管理法》关于房地产交易的规定(第四章)等,是从保障政府管理、秩序建立、社会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考虑对个体利益的保护规则,而这此规则,已经涉及商事法的内容。 当然,上述两种现象也不是绝对的。也有较为纯粹的分属商法和经济法的制定法,少于不过多地涉及对方的内容,比如《海商法》就属于较为纯粹的商事法,而《人民银行法》则属于比较纯粹的经济法。此外,有的法律在立法时就已经设计为结构性倾斜,以矫正现实当中的不平衡而具有了经济法特征,比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四、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从经济法的概念引入我国,其与行政法的关系就是争议焦点一些研究者认为经济法是经济行政法引、行政法是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的总称。在过来因素上,行政法与经济法有所联系。但是在具体调整对象、性质、功能等方而,行政法与经济法有所区别。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 经济法调整的社会性经济关系,包括市场规制和宏观调控,是具有若理因索的经济关系。行政法所调整的行政若理关系,也是具有公里因素的行政关系。现代行政法具有规范、限制行政权力,防止行政机关滥权的作用,这与经济法通过社会利益矫正政府缺陷具有相同的理念。另外,经济法采取强制性与倡导性的调整方法,行政法也采取此类调整方法。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首先,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不同,经济法调整的是社会中经济关系,即或是具有管理因素的经济关系,这种鼓励因素也并不完全来源于政府行政管理,还包括行业自律管理,并且管理的目标、在于社会利益最大化,因而管理结构呈现关联中性,即管理对象与管理目标之间具有关联性。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管理关系,主要是行政机关设置、行政人员选拔、考核、升迁等管理,即或涉及到经济管理,也是从行政职权和行政程序角度加以规范的,是典型的纵向自线关系。 其次,经济法是社会本位法,以实现社会经济利益和社会平衡协调发展为目的;行政法是国家本位法,以实现国家利益为宗旨。这里涉及到一个基本问题:国家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关系,一般认为两者具有同一性,但是作者研究的结果并非如此,而是两个具有联系也有区别的独立利益,由于该问题较为复杂,将另文论述。第三,经济法具有社会法属性,而行政法是典型的公法,第四,经济法的内容主要是竞争法、消费者法、市场规制法、宏观经济调控法等实体性法律;行政法的主要内容是行政许可、行政救助、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性法律。 五、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民法是典型的私法,商法是具有公法因素的私法,经济法是具有公法因素和私法因素的社会法,行政法是典型的公法。按照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的排列顺序,从民法到行政法,私法属性不断减弱,公法属性不断增长。从行政法到民法,私法属性不断增长,公法属性不断减弱。其中,以社会法为纽带,私法属性与公法属性的消长变化,说明法律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分别有自身的任务和功能,并显现出相继联结的内在联系。在法律系统中,结构的和谐影响到功能的优化。这种内在联系说明,法律部门的划分是相对的,不同法律部门之间有着密切联系,相互不能替代,相互也不能割裂。 经济法律论文:现代经济法基础理论法律论文 摘要:本文是对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探讨,论述了现代经济法学的四个基本问题:现代经济法价值取向的问题、现代经济法的主体架构问题、现代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哲学基础理论论证和现代经济法的主要研究方法。希望通过对这些基础理论问题的深入探讨,能够加强我国经济法学界基础理论统一与共识。 关键词:经济法基础理论、现代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第三主体 伴随着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与转轨,我国的经济法学基础理论也已经历了20多年的争论与发展,在发展中争论,在争论中发展,在实践中检验各种理论的正确与谬误,正是在这样一种对真理的不断追求与探索中,我国的现代经济法学已经颇具规模。 目前,我国的经济法学界已经形成了多种流派学说,从最初的“纵横说”、“学科经济法说”、“密切联系说”、“经济管理关系说”、“综合经济法说”、“经济行政法说”、“企业法说”、“国民经济运行法说”,到现在的“经济协调关系说”、“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经济管理与市场运行关系说”、“宏观调控说”、“国家调节关系说”、“国家参与关系说”、“新经济行政法说”、“二次调整说”、“模糊说”、“限定的纵横统一说”,等等。 百家争鸣的景象当然我国现代经济法学蓬勃发展的最好表征。然而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各种经济法学说相互并立,甚至一本书就代表着一种经济法流派,既给经济法学的讲授工作带来了相当的难度,也是一门独立学科还不够成熟的表现。笔者认为一门成熟的学科不仅要有促进该学科发展的争论,更多的要有促进该学科独立而稳定的共识,而在我国的经济法学界显然缺少一种“求同存异”的认识。在我国经济法基础理论日益丰富的条件下,我国的经济法学者应该尽可能的抛弃所属学派的意气之争和门第之见,在一切为我国经济法学独立和发展的大局观的指引下,尽快将各学派相同相通的经济法学理论统一起来,以谋求我国经济法在未来更大的发展。 笔者拟通过本文,在经济法学基础理论的“求同”上作一个初步的尝试。在我国的经济法学界至少有现代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现代经济法的主体架构、现代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部门法的哲学理论论证和现代经济法的研究方法等四个问题应该形成共识。 一、现代经济法价值取向的问题 现代经济法的法律价值取向: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而非以国家为本位的法。 我们首先来谈谈现代化这个常识性问题,有的学者认为:“现代化有两个优秀问题,一个是发达的市场经济,一个是民主政治,这两点背后共同的东西就是社会的个人本位化,也就是从一个共同体为本位的传统社会过渡到个人本位的、尊重公民个人权利和个性价值的社会。”[1](P231)对于此种认识,笔者认为“尊重公民个人权利和个性价值”的观点无疑是正确的,但关于“社会的个人本位化,也就是从一个共同体为本位的传统社会过渡到个人本位的社会”的提法,值得商榷。 回顾人类近现展的历史,我们会发现在社会价值取向上始终存在着以个人为本位的西方国家同以国家为本位的东方国家之争。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和个人本位的思想理念,在反封建的斗争和人类思想解放的过程中其进步作用当然应当肯定。而在相对贫穷落后的东方国家,正是以国家为本位的主导思想,才使得整个国家的稀缺资源掌握在该国先进的阶层或统治阶级手中,由政府加以调配,从而集中力量办几件大事。例如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无产阶级正是藉此赶走外来压迫,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并在国内进行政治和经济革命,为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奠定了有力的工农业和科技基础。 然而无论是以个人为本位的理念,还是以国家为本位的理念在人类生产力不断提高的情况下,特别是在人类社会化大生产的背景下都遇到了自身无法克服的矛盾和问题,于是它们都自觉或被迫地选择了或正在选择一种现代化的本位理念观:以社会为本位的理念观。在信奉“个人本位”的西方国家在现代化的进程中深刻认识到极端的个人主义和自由放任非但不能保证个人充分发展,相反会危及到社会的稳定与发展。关于对“个人本位”危害的认识,早在19世纪,作为美国社会学法学派的创始人庞德就已经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他把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并进一步指出:“包含社会利益的个人生活是一种道德的、社会的生活。所以社会利益不能容忍为了满足反社会的邪恶目的而行使个人权利。”[2](P138-140)而在信奉“国家本位”的东方国家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也同样认识到国家的过分集权,大大损伤了社会个体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力,也就阻碍了社会的发展。也正是基于这种本位观认识的转变,无论这种转变在当时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它都体现在了对国家经济关系的调整上,而这种调整体现在社会上层建筑的法律中,便是现代化的经济法理念观。绝对的计划经济以国家为本位,绝对的市场经济以个人为本位,而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所以“绝对的计划经济不需要经济法,绝对的市场经济容不得经济法”[3]。只有在市场与计划(西方国家)或计划与市场(东方国家)相互融合,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化经济法才得以产生。 综上,经济法是社会转变中产生,其本身也在随着社会不断发展而转变。现代经济法的法律价值取向与社会发展的价值取向相一致:经济法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法。因此,现代经济法是具有时代特征的新型部门法,是法制现代化的重要标志。而随着经济法社会化本位的日益凸现,经济法的现代化主体—第三主体,一个完全以社会为本位的主体,也逐渐显露出庐山真面目,登上了历史舞台。 二、现代经济法的主体架构问题 经济法主体二元架构的突破,三元架构的初探。 我国一些传统经济法学者的“国家—市场”二元框架理论的基本特点是:将政府和市场作为对等的非此即彼的两个主体,他们把政府和市场作为经济资源配置的两种基本方式。当“市场失灵”的时候需要政府权力的适当介入或干预,也就是我们常常说的“国家指导”;而政府的调节行为则可能会有调节“不适当”情况的出现,这就需要完善的法律对政府的经济行为及其后果加以规范。从正面说,政府对市场失灵时的正确干预需要法律的确认;从反面说,政府干预的缺陷和有时的失灵与不适时也需要法律的纠正、限制和禁止。这样就产生了一些经济法学者认识经济法本质的基础。对于这种经济法的国家干预和协调学说这里我们不做评论,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经济现象的日益丰富,我们越来越认识到第三部门的存在和其对经济资源配置影响力的日益加强。 对于第三部门的认识,迄今为止国内外学者的认识是不统一的,这里限于篇幅笔者不能一一举例,笔者认为所谓的第三部门就是与国家政府和私人团体相对应的社会团体,社会团体不具有国家机关的官方性质,同时也没有私人团体的赢利唯一性。这里需要对“赢利唯一性”做一特殊说明,“赢利唯一性”不同于赢利性,它强调唯一性,即第三部门可以有赢利的要求和需要,但赢利不是第一性的,它往往服从和服务于其它社会公共目的。社会团体具有极强的社会公益性,着眼于人类社会长远的整体利益,随着其范围和主体的日益扩大,其社会为本位的价值观正日益受到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的认同,因而其对经济生活的影响也在不断扩大。社会团体作为经济法的第三部门的提出,恰恰反映了人类价值观的转变历程:由国家为本位到个人为本位,由个人为本位“回归”到社会本位。社会团体的范围至少包括各种公益事业基金会、文化团体、学术组织、运动协会、现代化的教会、“在野”派、民间环保组织、红十字协会以及独立的传媒等等。 特别地,在当代高科技日益深入人们生产、生活的条件下,以国家、政府的立法行为来弥补高科技所带来的法律真空已经明显滞后,在全球范围内的因特网的技术标准、保护协议和相关游戏规则几乎都是在没有国家的参与的情况下,由一些社团组织不待政府授权而自行制定和实施的,这种超越国界,没有国家参与的立法在现实中也得到了很好的保障与实施,这更从现实的角度证明了作为第三部门的社会团体的独立的主体地位和其存在的必要性与价值:即第三部门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新型主体,它的出现是社会生产力不断发展的必然和客观需要。 作为第三部门的社会团体同国家政府对经济资源配置调整的优势在于:第一,经济资源配置效率大大提高。作为第三部门的社会团体同国家政府相比显然缺少了官僚的拖沓作风。第二,经济资源配置更加人性化。与国家的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职能不同,由于社会团体更着眼于社会整体利益,所以它会将更多资源应用于相对贫困和需要投入的经济个体。中国古语说:“天之道损有余而补不足,人之道损不足而补有余。”这句话充分说明了人类历史上的贫富差距总在不断拉大的社会根源。而第三部门的出现则真正有可能使人之道符合天之道。而且我们也有理由相信随着生产力的日益提高,第三部门在这方面的职能将越来越强大。第三,第三部门经济资源配置范围将有可能超越国家领域。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超越国界第三部门也越来越多,它们对经济资源配置当然地不限于一国之内。这无疑为突破各国政府相对狭隘的贸易保护壁垒,反垄断特别是反国家垄断提供了一个的新的解决途径。 三、现代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哲学基础理论论证 经济法的哲学基础理论的现代化:辩证唯物主义的发展与延伸——系统论。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的地位长期以来受到一些民法学者的质疑,在他们看来:经济关系可以分解为行政性经济关系、平等主体的经济关系和劳动经济关系,所谓的经济法法规可以分解为民法的规范、行政法法规和劳动法法规,而经济关系的综合调整则可以分解为行政法的调整方法、民法的调整方法和劳动法的调整方法,既然这三个部门法可以分割“独立”调整经济关系,经济法也就丧失了其存在必要性。 笔者认为这些民法学者之所以会得到上述错误结论,主要是采用了片面的形而上学的分析方法,更是对马克思哲学的辩证法和现代科学的系统论缺乏应有的认识。 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是一种综合性的经济关系,所谓的综合是有机的结合,绝对不是简单的相加混和,所以采用“平面层次的分割法”来分析分解经济法的研究对象当然是行不通的!笔者认为法律本身就是一种有机的系统,而法律中的各个部门法本身也是一个有机系统,部门法系统就构成了法律系统的子系统。引用哲学中充满了辩证唯物主义色彩的系统论的观点来理解现代化的法律体系关于部门法的划分,从而从哲学的角度为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来正名,无疑对丰富现代化经济法基础理论有重大意义。 辩证唯物主义系统论认为:系统虽然由子系统或元素构成,但系统具有子系统或元素不具备的某些特性,系统一经子系统或元素构成就发生了质的飞跃与提升。所以系统不能理解为其子系统或元素的简单集合。此哲学观点无疑为现代法律系统的子系统划分(部门法划分)提供了最好的方法论。一些传统的民法学者划分法律部门时认为:横向的平等主体间经济关系由民法部门来调整,纵向的经济关系则由行政法来调整。而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既有横向领域又有纵向领域,那么经济法是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依照系统论的观点:系统(经济法)一经子系统或元素(横向领域的经济关系和纵向领域的经济关系)构成就发生了质的飞跃与提升,这种质的飞跃与提升具体表现在现实中就是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既不可能由单纯调整横向经济关系的民法来实现,也不可能由单纯调整纵向经济关系行政法来实现。相应地,这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所调整的一定范围内的纵横统一的经济关系相对于单纯的横向经济关系与单纯的纵向经济关系,有质的变化,是一种全新的经济关系。这里我们可以借鉴化学来更好地理解这一点:比如C+O2=CO2,CO2显然与C和O2不是同一种物质。这也就是上世纪80年代我国学者提出的著名的结构质变规律。通过上述带有思辨色彩的哲学分析,我们可以很自然的确信:新兴的经济法系统当然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四、现代经济法的主要研究方法 经济法的研究方法体系一般认为主要有三个层次:哲学层次的抽象思维方法、法学学科的研究方法和跨学科的研究方法。 哲学层次的抽象思维方法在讨论第三个问题时我们已经使用过,它从人类的思维逻辑上论证了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从而驳斥了少数其它部门法学者对经济法地位不能独立的攻击。 法学学科的研究方法当然是经济法研究的最基本方法。但笔者认为跨学科的研究方法才是经济法的最主要研究方法。 对于跨学科的研究方法,这里笔者作如下定义:将原本为甲学科特有的研究方法应用在乙学科中,从而使乙学科有意想不到的突破或发展的研究方法,叫做跨学科的研究方法。跨学科的研究方法是现代学科研究中最锐利的研究方法。例如现代生物学基因排列发现就是借鉴了物理学科的研究方法;而现代最出色的经济学者和其理论往往都借鉴了数学的分析方法。凡此种种,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那么作为新兴的部门法——经济法而言,它的研究方法就更具备了这样一种特性。对于经济法的跨学科研究方法主要是指对经济学的借鉴。这种借鉴是不可避免的!这种借鉴源自于经济法与经济学的天然联系,是伴随着经济法刚刚产生的那一刻就开始了。 显然在古典政治经济学时期,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的市场一手论是不可能使经济法成为独立的部门法。而只有在现代经济学认识到国家适度干预的理论后,才使经济法的独立成为可能。所以经济法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不可避免地与经济学联系在了一起,甚至可以这样说:经济法就是法学借鉴经济学而从传统法律体系中独立出来的部门法。因而它也就常常为近乎“完美的”传统法律体系固执的拒绝和不容。 从宏观经济学的国家和市场对经济的调控理论到微观经济学的效益和成本、供给和需求、均衡理论,现代经济学几乎无一不为现代经济法提供了可以借鉴的和吸收的理论。 综上:法学学科的研究方法是经济法研究的最基本方法,而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尤其是现代经济学理论)才是经济法的最主要研究方法。 结论 经济法作为法律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从它的价值取向到它的主体,从它的独立基础到它的研究方法无一不闪烁着各种学科的前沿性与现代化的光芒。因而我们有理由相信作为法律体系中冉冉升起的新兴部门法必然和其它新兴事物一样有着无限美好的前景。 经济法律论文:经济法现实性探讨法律论文 论文摘要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一直是法学界争论的焦点,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实其独立性和重要性,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本文谨从经济法的概念入手探求经济法的独立性,并在回顾经济法历史演进的基础上分析论证经济法历史上是重要的法律部门,而且现实仍是重要的法律部门,当然要更加明确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还须与相关的法律部门进行比较,最后以经济法的非凡性分析经济诉讼和经济审判。 要害词:经济法,法部门,经济法的地位,经济法的现实性,市场失灵,公共失灵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其实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必须明确经济法的概念,证实其独立性和重要性,并在理论和现实的基础上对相关部门法加以区分。 一、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从其萌芽至今已走过了100多年风风雨雨的历程,它的产生以至发展都伴随着争吵,目前学界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作为理论思维的第一步就是给经济法下定义,这也是经济法研究学者的首要任务。前人在此已做了相当的工作,总的说来,对经济法的定义可以分为两类观点:一是承认经济法是一个法部门,进而在此基础上进行定义;二是不承认经济法的独立地位,认为经济法是一个学科或是一种规范的综合等等。 否定经济法的普遍观点认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1).而肯定派则认为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方法,坚持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2)。综观两方的观点其最大的分歧就在于经济法是否有有别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和方法,这也是传统部门法的划分标准。还有部分学者为求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对传统的部门法划分标准提出了质疑,认为法部门的划分并非如此,现在不得不对这一传统理论加以彻底的改造了(3)。当然还有提“法域说”和“法体制说”的。我们没有必要一厢情愿的为建立一套理论而去任意否定已有的且被大家所公认的东西,否定这一点就不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研究态度。唐诗有言:“两岸猿声啼不住,轻舟已过万重山。”这句诗用来说明经济法的发展极恰。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应该得到肯定,如何去诠释经济法呢?首先还得从法谈起,法律就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那么经济法也是为调整一定的社会关系而存在,了解这一点给经济法下定义就不是一件难事。从苏联改造过来的“纵横统一说”在学界曾占有相当的地位,此说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治理关系和横向的经济协作关系(4).这一观点试图使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更加明显,但无意间却犯下了一个致命的错误,那就是经济协作关系更多的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这不应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畴,而是民法调整的范畴。经济法主要是从公权力入手来调整公私融合的部分,也就是公私之间的交叉关系。现在非凡是象中国这样的日益发展的经济民主社会,公权力应该在一定的地方适可而止,不应过多的涉入私权利。因此,经济法应定义为是调整国民经济的治理和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和理解:首先,经济法调整的是纵向的经济治理和协调关系,这区别于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其次,调整的主体其中重要一方是国家相关的经济机关,这是为摆脱行政机关对经济的盲目干预,确定一定的机关进行经济的治理和协调工作。虽然,经济法是以一定的强力为基础的,但强力并不是直接调整手段而是作为经济治理协调的坚实后盾。 二、经济法的独立性 经济法的地位问题归结到一点就是经济法是不是一个法律部门的问题,而进一步研究其实重要的就是经济法的独立性问题,这个问题是上个世纪以来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可以肯定的说经济法是一个部门法。前面已对经济法的概念进行了分析,下面具体就经济法的独立性进行研究。 判定经济法是否为部门法须确立一个明确的部门法划分的标准,而不是不顾现实自封为部门法。部门法的划分有对象说,对象加方法说,还有方法说,还有目的说等。按照多数的观点认为特有调整的对象和方法是划分的标准。但方法相对于对象来说是次后的,特有的调整对象才是要害,任何法律部门都有其调整的对象,这是划分部门的根本标志,它是指法律部门调整的特定社会关系(5).虽然有人对这一传统的划分方法提出了质疑,但他还是不得不承认,对经济法的基本界定说还是应当立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及其根本特征,否则经济法就成了无本之木,无异于空中楼阁,经济法的科学性也就值得怀疑(6).在前面的定义中已经阐述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对经济的治理协调关系。这种关系的一方主体是国家经济机关,另一方则是市场经营的主体,大到公司企业集团,小到“户”(7)这种经营的单位。从客观上说,经济法调整的的对象是一种社会关系,具体说有宏观调控法(或者宏观经济法)、市场规制法、经济组织法等方面。宏观调控法主要包括金融财税等,市场规制法包括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方面的内容,经济组织法主要包括了公司企业法等方面的内容。 调整的对象基本上就决定了经济法的独立性和非凡性,在经济的治理协调过程中会使用包括民事、行政等方面的调整手段,这并不会影响经济法的独立地位,现实的情况非常复杂,使得国家必须用多方面的手段进行调整。另外经济法也不是没有自己的调整手段和方法,如“经济不名誉”处罚等。 所以从理论上来说经济法有明确的调整对象并辅以一定的调整方法,它就具有作为一个法部门的独立性,应该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三、经济法的发展和现实性 经济法成为法律部门首先是要有独立性,但现实性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经济法现实性其实就是经济法的现实存在依据,说明经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存在不是可有可无的,它有重要的意义。 经济法的重要性可以从经济法的发展历程来说明。经济法的产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早在2000多年以前就有了成文的法典,比如《汉穆拉比法典》,其中就有很多相关经济的法律条文,但这时的法是诸法合体,不能说已经产生了经济法。经济法是相对于经济基础的上层建筑,它的产生和发展是与经济的进步分不开的,总的说来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随后在20世纪初出现分野,一方面是以苏联为首的社会主义阵营的“计划经济法”,典型的如捷克等还制定了专门的《经济法典》。但随着苏东集团的解体以计划为主导的经济法受到了极大的冲击,现实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是否有必要再继续坚持原苏联计划经济时期的理论学说有待商榷。另一方面是资本主义国家几经演变的经济法,从“战时经济法”到“危机对策经济法”,再到比较成熟的“自觉维护经济协调发展的经济法”。分析这一过程,可见它是沿着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的轨迹发展的,资本主义国家逐渐熟悉到国家对经济干预的重要性,同时民主经济的推动,一时出现了“私法公法化”和“公法私法化”的现象。比如,不正当竞争、垄断这些问题光靠民法规范的市场调节手段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而且经济越发达对经济稳定的要求就越高,不规范的金融治理以及猖獗的金融投机严重的影响了一个国家的经济稳定和发展,1929年从美国开始的世界经济危机的就是一个明证。 资本主义国家在加强国家干预的同时,社会主义中国也在一边规范职能经济部门的治理,又逐步的放权,让民众享有更多的经济自由,进而实现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各国的经济形式逐渐趋同。经济法正是在此基础上有其继续存在的理由,可以完全否定那种经济法的“阶段论”(8).法律部门之所以形成,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有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精神(9),也就是它有它的现实性,即适应经济现实而生。 由于各国的情况不一样,各国的经济法强调的主要方面也不一样。英美法系没有部门法划分的传统,也就没有经济法部门,但事实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被称之为“经济宪章”,可以理解为这是其重要的经济法内容。德日对经济法德研究由来以久。由于民商法在经济中占据统治地位,人们关注经济法的程度不高,甚至很多人还不知道什么是经济法。但不管怎样,经济法的存在是一个事实。西方国家已注重到经济法的重要性,借鉴近年来中国经济法发展的经验,加强对国民经济的治理,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中国由于传统思维的影响和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经济法的重点不在反不正当竞争而在财税方面。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这种状况会逐渐的改变。 经济法的重要性最重要的就是其存在的现实性。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建立在符合现实基础上的法部门才有其合理性。事实证实,要保持国民经济的稳定、健康、快速发展,光靠计划抑或是市场调节是不行的,经济法要解决的就是市场跟公权的关系问题,这也是经济法存在的意义所在。公共权力有很大的张性和破坏性,它介入市场、干预经济必须依法划定合理的阶域,克服“市场失灵”和“公共失灵”是经济法的双重任务(10)。从另一方面来说,国家究竟也是社会的一个组织,在发挥经济职能对社会经济进行规划、引导、控制、调节和监督的同时,又具有为自身利益“寻租”倾向,经济法才对经济权力的范围和程序作出限定,以防其放弃或滥用代表权,侵害、背离社会利益(11)。普遍的情形是因为自由的市场经济的失灵,国家就由与市民社会相对立的“政治国家”变为“经济国家”。经济法是经济国家的衍生物。但我国的情况与其说是市场失灵,不如说是市场机制的缺乏和不完善,改革的取向和目标就是要改革原有的计划经济体制,全面引入市场机制,而不是或者说主要不是纠正市场失灵或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的(12)。我们更多的是克治所谓的“公共失灵”,下放权利,营造一个良好有序的竞争环境。总之,经济法的现实使命就是调整公私融合的权利义务关系,填补社会发展带来的法律调整空缺。 从现实的情况看,以下几个方面必须由经济法重点加以调整和规范的: 一,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13),通过治理协调和处理好社会整体与社会个体之间的意志、行为和利益的矛盾十分重要。要做到这一点,必须重视国家经济部门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市场为基础并加以国家调节这一辅助手段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帕累托最优”。这方面主要体现在按一定的程序制定经济政策等行为,如利率、税率的调整,宏观经济调整有利于克服市场的盲目性和滞后性,使“市场失灵”带来的损害降到最低。 二,市场竞争方面。市场经济的活力来源于竞争,没有竞争就没有新技术的迅速开发和利用,经济就会放缓,因而维护并鼓励正常的经济竞争是经济法的重要使命。但同时市场经济的发达天性决定了一部分经济主体在竞争中脱颖而出并逐渐取得相对优势的地位,甚至走向垄断,而垄断者会维持自己的垄断价格剥夺消费者,更为严重的是导致技术和服务止步不前。另外恶性的竞争损害了平等民事主体的利益,还损害了整个市场竞争机制。对此,传统的民法调整显然是力不从心。 最后,经济法的调整为市场和国家经济的稳定提供保障。市场越是开放发达,稳定性的要求就越高,非凡是金融体系对此要求更高。假如金融监管不力,则会导致金融投机猖獗,从而严重影响经济的稳定。1998年的亚洲金融风暴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所以经济法必须从主体资格、程序运作等方面加以规制和监管。 当然,需要经济法调整的地方还有许多,这里不可能一一详叙。 总之,经济法都是顺应时代而存在,是社会经济发展的保障。经济基础的客观性决定了经济法部门必须存在并发挥作用。 四、经济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前面仅从理论上以部门划分的标准阐明了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同时就经济法存在的重要性进行了分析和论证,但若要进一步明确其部门法的地位,须与相邻的部门法加以比较,不能区别就难说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经济法涉及公私权利的问题,一方面它与民法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方面它的主体是行政机关,与行政联系紧密,所以准确的区分经济法与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才能说明经济法的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相较而言,其他部门法就没有什么可比较的必要,本文由于篇幅的限制,也不打算与民法和行政法之外的部门法相比较。 与民法相比较,双方调整关系的主体明显是不一样的,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经济法则是调整的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治理协调关系,与人身关系无关。明确的区分经济法和民法是为了让公权利不干预私权,让市场经济按价值规律发挥最大的作用。经济法与民法并不是对立的,经济法是民法的重要补充,可以说民法是经济法的基础,经济法是民法的保障。举例来说,在消费者权利保护方面,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商家和消费者的关系,但是《民法通则》在制定时忽略了一点就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可能有平等的关系和不平等的关系,很显然,商家在信息力等方面占有了绝对的优势,假如完全按照民法来调整的话显然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这种情况下,就必须以国家或社会的力量涉入这一关系中,通过调整国家与商家的关系从而达到双方的平衡。 众所周知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商法,商法是后来才出现的非凡民法。尽管有民商分离和民商合一的不同,但商法属于广义的民法是没有异议的,其基本的价值理念与民法是相同的,调整的对象仍然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脱离这点商法就不成其为民法。一般认为商法包括公司法、保险法、海商法等,但这些同时又被纳入经济法的范畴,如何具体的区分商法和经济法呢?有的学者为了解决这一问题,考证了商法的来源,认为商法本来就是一个不十分规范的叫法,也就是说没有商法,建议把调整平等主体的部分划入民法中,而余下的划归经济法(14)。笔者以为这完全没有必要,保持民商法的现有提法已是共识,所以属于商法的相关法中可以有经济法规范,只是双方的研究角度不同,商法可以从主体资格、权力自治等方面就以规定和研究,而经济法则从经济组织、竞争规范等方面进行规定和研究。商法与经济法并不矛盾,它们是相辅相成的,其区分要害在调整的主体不同。 与行政法相比较,二者主体方面存在相似之处,这是笔者在解决经济法主体地位是碰到的最难的也是思量最久的问题,但两者的区别仍然存在。行政机关有行政职能和经济职能,也就是说国家一方面是统治者的身份,另一方面又是治理者、组织者,在某些时候还是经营活动的参与者。其行使行政职能的由行政法调整,行使经济职能的由经济法加以调整。传统的行政法内容庞杂,不利于提高行政机关的效率并规范行政行为,一些原来行政领域的东西应分离出来纳入新的法律部门如经济法来调整,而一些未成熟又没有形成一套法律系统的法规继续留在行政法中,最终行政法调整余下的部分。所以行政法应该是规定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权,并规定公民在受到行政机关侵害时的行政救济(15).因此区分经济法和行政法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首先从调整对象上看,行政法只调整发生在行政活动中的行政关系,如公安治理关系,人事行政关系等,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活动中的治理协调关系,包括产业政策治理关系,工商治理关系等。再是从调整的方法上看,经济法更广,不仅涉及有民法和行政法的方法,还有自己特有的方法,而且经济法在宏观调控上更多的是采用间接调控方式。最后,经济法规范专业性更强,更复杂。 五、小结 上面的分析已经论证了经济法的独立法律部门地位,但是时代在发展,现实情况在变化,我们必须不断的加强对经济法的研究,让经济法更好的服务于社会。也正如前面在论述经济法的现实性所说,经济法顺应现实而生,它一定会继续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国民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 经济法律论文:经济法边缘法律论文 所谓经济法的边缘,是指经济法学的研究范围,其优秀是廓清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限。这是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老问题,本文拟从新的视角对这一问题进行探索,以确定经济法学的研究领域。 一、问题的提出 过去经济法学理论研究,关于经济法的研究范围都是与研究者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紧密联系的。在此笔者将其称之为“调整对象说”。这一学说有多种观点①,其中最有代表性也最有优秀的观点是以划分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为前提,将它们之间的关系表述为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不同法律部门,然后确立经济法的独立地位②。这一理论,看似对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作了划分,但深入考察便不难发现:它并没有真正阐明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也不可能划清它们的界限。这里明显的问题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至今仍无统一认识。以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来作为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就不同学者所认识的不同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言,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界限或经济法的范围绝非毫厘之差。 本文无意于批判或非难某种理论,且笔者也是调整对象说的赞成者。但是,这种研究方法作为一种既定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束缚了研究的深入,阻碍了纵深思维。因此,有必要跳出既定模式的简单框架。 笔者认为,现存的调整对象说在阐述经济法的独立性时,至少存在如下难题: 1、作为区分民法与经济法、行政法与经济法的的调整对象究竟是什么?是经济关系还是社会关系?这些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2、经济关系能否分割?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是共同调整还是分别调整?如果是共同调整,不同的法律部门划分以什么为标准?如果是分别调整,不同的法律部门又以什么为划分标准? 3、法律部门的分类与学科分类是否同一概念?以调整对象为标准所划分的法律部门是学理概念还是法律形式概念? 这些问题,都是十分艰难却又表现解决的经济法学基础理论问题。 二、调整对象与法律部门的划分 经济法具体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笔者将另文讨论,这里仅研究调整对象对于确立经济法部门即经济法学研究范围的意义。 调整对象说的基本观点是将经济法有无独立的调整对象作为经济法能否取得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基本标志。综观经济法学理论研究的诸流派及观点,关于经济法的独立地位可分为两大派,即肯定派与否定派,但两大派的基本论据是一致的。否定派认为:“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一个十分必要的法律学科。”因为“经济法没有统一的调整对象和方法,所以,无论是单个的经济法规或是这些经济法规的总合,都不能构成独立的法律部门”。“谁要想建立一个经济法部门,就必须指出这些经济法规在调整对象上的同类型,或者指出我国现阶段已产生了一种新的经济关系,并应找到在这种经济关系中起作用的特殊规律,找出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原则和方法。如果只是简单地把已经受到其他法律部门调整的诸种经济关系都归由经济法调整,并以此建立经济法部门,这不仅违背了唯物主义法学关于以社会关系本质属性作为划分部门法的基本理论,而且必然是以否定或者贬低其他部门法为代价的。”③肯定派则是以肯定经济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为国为依据,认为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肯定派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又有多种观点。但均认为经济法是调整一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这里可以看到:无论哪个流派、哪种观点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都反复使用了两个概念,即“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这两个概念是否可以等使用?它们的内涵与外延是否一致?确定它们的涵义直接关系到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界定,对于确定经济法的概念具有直接影响。 经济法律论文:低碳经济的法律创建透析 作者:王祥修 单位: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 我国三次产业间的比重仍然停留在1∶5∶4的状态,我国经济的主体是第二产业,工业作为主要产业部门导致高能耗成为必然,低能耗的第三产业和服务业比重偏低,发展滞后。由我国在资源与环境保护问题上所面临的国际压力决定的。国际舆论对我国的发展道路表示质疑,并认为我国的环境污染已经超越国内经济问题的范畴。2009年召开的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上,发达国家普遍关注中国等发展中大国的减排问题,并且试图要求中国等发展中大国在此次大会上承诺具体的减排目标。尽管《哥本哈根协议》维护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但是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我国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再次在这样的国际会议上重述,也给我国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在低碳经济领域的积极实践表明,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是可持续发展的时代潮流,以能源环境技术为优秀的新一轮国际发展实力的竞争浪潮即将形成。谁在能源环境技术创新中领先,谁就将主宰绿色发展的潮流,谁就是未来世界的最大赢家。我国能否在未来几十年里走到世界发展的前列,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应对低碳经济发展调整的能力。 发展低碳经济需要法律规制 (一)有关发展低碳经济的国际性法律到目前为止,有关发展低碳经济的国际性法律主要有两个:一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二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世界上第一部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公约。《公约》于1992年5月在纽约联合国总部通过,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有世界各国政府首脑参加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期间开放签署,1994年3月21日生效。我国于1992年签署并于1993年1月5日批准了该《公约》。《公约》由序言、26条正文和两个附件组成。《公约》主要目的是应对因CO2等温室气体排放引起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公约》正文中规定的“目标、原则和承诺”是其优秀内容。《公约》第二条规定,“本公约以及缔约方会议可能通过的任何相关法律文书的最终目标是:根据本公约的各项有关规定,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地适应气候变化、确保粮食生产免受威胁并使经济发展能够可持续地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公约》第三条规定了各缔约方为实现最终目标和履行《公约》各项规定而应遵循的五项基本原则:公平原则或共同但有区别责任的原则;应当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的原则;预防原则;促进可持续发展原则;国际合作和开放经济体系原则。《公约》第四条规定了各缔约方应作出的承诺即应承担的义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补充条款。《议定书》是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由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参加联合国第三次会议制定的。其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一个适当的水平,进而防止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正式生效,我国于1998年5月签署并于2002年8月核准了该《议定书》。《议定书》共28条,主要内容是明确规定了定量减排指标,规定了履行《议定书》的灵活机制等。2007年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召开了《公约》缔约方第十三次会议和《议定书》缔约方第三次会议。通过艰苦谈判,会议最后通过了“巴厘岛路线图”。“巴厘岛路线图”确定了今后加强落实《公约》的领域,对减排温室气体的种类、主要发达国家的减排时间表和额度等作出了具体规定。2009年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在丹麦首都哥本哈根举行。由于《议定书》对减排温室气体的种类、主要发达国家的减排时间表和额度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一规定截止的时间是2012年。2012年以后的减排时间表和额度怎么安排?这正是本次哥本哈根会议希望解决的问题。但会议并没有获得具有法律意义的结果,而只是将中美等5国提出的一份非约束力的协议作为会议成果。2010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十六次缔约方会议暨《京都议定书》第六次缔约方会议在墨西哥坎昆召开。会议最终达成的两项决议,分别是《京都议定书》附件一缔约方进一步承诺特设工作组决议,以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长期合作行动特设工作组决议。不过,在各经济体减排温室气体、发达经济体为气候基金提供资金等问题上,尚未出台量化目标。(二)有关发展低碳经济的外国立法英国2003年在其能源白皮书中率先提出了低碳经济的理念之后,又于2008年正式通过《气候变化法案》。该法案的目标在于提高碳管理水平,促进经济转型。这使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适应气候变化而建立具有法律约束性长期框架的国家。该法案提出,英国将在1990年基础上,到2050年至少减排CO2量的80%。该法案还要求制定5年一次的“碳预算”,2009年4月,英国政府宣布新的财政预算时,也同时宣布了2008至2012年的碳预算,将到2012年的减排目标细化到22%。2009年7月,英国又公布了详尽的《英国低碳转型》国家战略方案。这份方案涉及能源、工业、交通和住房等社会经济各个方面,同时出台的配套方案有《英国可再生能源战略》、《英国低碳工业战略》和《低碳交通战略》等[5]。美国虽然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但也重视以立法的形式规制低碳经济。2007年7月美国参议院提出了《低碳经济法案》,该法案的主要内容为:战略性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稳定配额交易价格的“限制———交易体系”;配额分配鼓励科技投入并保护美国的消费和就业;主要奖励碳捕获和碳储存技术;技术、适应和低收入援助;国际合作。奥巴马出任总统后,提出新能源政策,预计到2030年,所有新建房屋都实现“碳中和”或“零碳排放”,成立芝加哥气候交易所,开展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2009年2月,美国出台《美国复苏与再投资法案》,投资总额达7870亿美元,主要用于新能源的开发与利用。2009年3月,美国众议院能源委员会向国会提出《2009年美国绿色能源与安全保障法案》,该法案由绿色能源、能源效率、温室气体减排、向低碳经济转型4个部分组成,该法案构成了美国向低碳经济转型的法律框架。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美国清洁能源和安全法案》,该法案不仅设定了美国温室气体减排的时间表,还设计了排放权交易,试图通过市场化手段,以最小成本来实现减排目标。印度政府一直重视运用环境友好、提高生产技术、削减温室气体排放等方式来满足国内可持续发展的需求。为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鼓励新能源的运用,印度政府于2001年颁布《能源法》,其意义在于调整资源的有效利用,促进国家的长效发展。印度气候变化的国家行动计划中最具代表性的是印度政府于2008年6月30日的《气候变化国家行动计划》。“根据印度宪法,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权力范围都以公民基本权利为限,尽管印度宪法没有明确赋予法院违宪审查的权力,但这为法院审查立法和行政行为是否侵犯公民基本权利提供了可能。”[6]此外,丹麦、德国等国还通过加强科技立法来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丹麦为发展低碳经济建立起了由政府、企业、科研机构与市场互动关联的社会支撑体系。在这一体系里,科研机构组织专家对低碳技术项目进行科研攻关;中小企业积极投身于科研成果的商业化运作,并以市场为导向及时反馈低碳技术的使用效果;政府不仅对低碳技术研发进行宏观引导,还通过税收激励、价格补贴、优先采购低碳技术产品等措施对低碳新产品进行扶持,确保新技术成果被广大消费者接受。德国不仅推出了世界上第一个涵盖所有政策范围的《德国高技术战略》,还专门制定气候保护技术战略,确定了未来研究的四个重点领域,即气候预测和气候保护的基础研究、气候变化后果、适应气候变化的方法和气候保护的政策措施研究等。(三)我国有关发展低碳经济的立法目前,与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有关的国内法律主要有:《循环经济促进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清洁生产促进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煤炭法》、《电力法》、《环境保护法》等。除上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外,国务院制定了一些相关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了一些相关的部门规章,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一些相关地方性法规,有立法权的地方政府制定了一些行政规章。另外,我国还制定并实施了《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核电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行动》、《2000~2015年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规划要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十五”规划》、《能源发展“十一五”规划》、《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十二五”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实施方案》等规划与政策,这些规划与政策虽然本身不是法律,但却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立法的不足之处 发展低碳经济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尽管有相关法律对此进行了专门规定,但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法律仍存在一些不足。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低碳经济法律体系不完善当前,低碳经济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发展方式已被确立,但其规定却是由诸多繁杂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条例加以调整的,法律体系不完善。一是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但此条文的规定与将发展低碳经济作为国家基本发展战略的要求不完全吻合,其内容也不能涵盖低碳经济发展的全面要求。二是到目前为止,作为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中,还没有一部专门引导和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三是即使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与其他的法规、规章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法律之间、法律与法规、规章之间存在不协调的现象。这种情形对发展我国低碳经济有着一定的负面影响。(二)能源基本法缺位目前,我国已经施行《电力法》、《煤炭法》、《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能源单行法律。在能源问题日渐成为关系国家安全的领域,制定一部系统的、综合规范能源开发利用和管理行为、反映低碳理念的基本法就非常必要。能源基本法的出台将健全中国能源法律体系,为能源领域单行法律的制定和修改提供法律依据,同时也有助于解决能源单行法之间以及能源单行法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协调问题。不仅如此,关于规范能源诸如石油天然气、原子能、太阳能、风能、地热等专门性法律至今还未出台。(三)现行有关低碳经济法律缺乏可操作性由于长期受到“宜粗不宜细”立法思想的影响,目前我国相关的低碳经济的法律条文大多是原则性的规定,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不能够从“细”做起,不能有效规范、调整和解决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四)有关低碳经济法律内容相对滞后《煤炭法》、《电力法》、《矿产资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低碳经济法律内容的规定与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要求不相吻合,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状况不相适应。(五)公众参与制度不到位,法律引导作用乏力2010年3月“中国低碳与能源发展论坛”指出,“发展低碳与低碳经济,绝不仅仅是靠政府、靠政策推进的事,而是关乎全世界每个国家、每个区域、每个产业、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人的事业。”[7]在我国的各行各业,人们缺乏普遍参与“低碳行动”的意识,甚至很多人都不知道“低碳”或“低碳经济”是什么,法律在这方面也没有相应回应,法律引导作用乏力。 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 加快国家战略立法,适时推出低碳经济法第一,要修改《宪法》,在《宪法》中确立“将发展低碳经济作为我国经济发展基本战略”的内容。综观世界发达国家或地区,已先后提出低碳经济发展的战略。如英国在2003年的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将实现低碳经济作为英国能源战略的首要目标;德国提出了实施气候保护高技术战略;欧盟于2007年通过了欧盟能源技术战略计划;澳大利亚于2008年了《减少碳排放计划》政策绿皮书,提出了减碳计划的三大目标;日本2008年提出的“福田蓝图”,是日本低碳战略形成的正式标志;“美国政府在寻求一个综合、平衡和对环保有利的能源安全长期战略中,把低碳经济的发展道路可能成为美国未来的重要战略选择。”[9]第二,建议由全国人大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低碳经济法》(以下简称《低碳经济法》)。《低碳经济法》是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最根本和普遍适用的指导规范,是超越能源法律政策、产业法律政策、资源环境保护法律政策之上,统领社会经济发展和资源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律规范。《低碳经济法》的目标和内容是确立低碳经济在国家发展中的战略地位,提出应对气候变化和能源安全的战略目标、步骤、法律原则、主要法律制度,为制定和完善次位阶的低碳经济法律规范提供依据。构建以能源基本法为优秀的能源法律体系第一,尽快出台《能源法》。我国虽已出台《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煤炭法》、《电力法》等单行法,但是这些单行法都不是综合性的能源基本法,只是对能源问题的某些方面加以规定,并未涵盖所有的能源问题;此外,就是从上述能源单行法调整范围的角度出发,也存在立法规定不够详细、缺乏操作性等问题。目前,作为统领整个能源领域的综合性立法《能源法》正在制定过程中,希望能够尽快出台。第二,要制定《可再生能源法》与《节约能源法》等相关法律的配套法。第三,修改完善《煤炭法》、《电力法》等法律,进一步增强其可操作性。《煤炭法》虽然新近进行了修改,但这里认为,我国《煤炭法》还应进行更大幅度的修改,不仅要解决煤炭产业自身的产、供、运、销以及矿山安全等问题,还要抓住机遇对如何防治煤炭开采和利用可能造成的生态破坏加以明确规定,特别是对如何清洁利用煤炭资源,以降低煤炭行业的碳排放作出规定[10]。《电力法》正在修改中,《电力法》的修订中应对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电力的强制入网、电网建设的责任与义务、电力企业的监管等加以规定。加强财政金融立法,充分利用市场激励机制发展低碳经济要充分利用财政金融的作用,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发达国家通过运用市场机制,实施开征碳税、提供财政补贴、发展碳金融等措施,将低碳发展外部问题内部化,有效激励了企业和个人参与低碳经济建设。这既是实现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也能对发展低碳经济起到较好的激励作用,体现法律功能的进步意义。为此,在低碳经济立法中,不仅要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建立相应的资金保障机制,还要充分激发市场活力,研究试行开征二氧化碳税,逐步完善碳交易体系,积极构建起以碳保险、碳证券、碳基金等一系列创新金融工具为组合要素的中国特色的碳金融体系。加强科技立法,促进低碳经济科技的创新科技进步是解决日益严重的生态环境和能源危机的根本出路。通过科技立法表明支持什么、反对什么、发展什么、限制什么,可以建立起有效的科研工作机制,保证低碳科学技术活动的高度组织化和规范化,从而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撑。英国为发展低碳技术建立了有效的低碳技术资金投入、开发、成果转化与扩散机制。德国推出世界上第一个涵盖所有政策范围的《德国高技术战略》,加强科学技术的研发。我国的低碳科技基础立法状况不佳,部分领域科技立法内容稍显滞后,这对于我国低碳科技的发展无疑具有重大影响。为此,要加强低碳科技基础领域立法建设,通过进一步明确低碳科研院所的法律地位、科技规划的主要步骤,构建多元化科技投入体制,完善国际低碳技术合作与交流立法工作等,建立起促进低碳科技发展的基本法律体系。加强消费立法,促进低碳消费模式的形成低碳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生产方式向低碳转型,更需要引导大众的生活消费理念和方式向低碳转型,使低碳消费模式成为协调经济发展和保护气候的一条基本有效途径。国外在发展低碳经济的过程中,通过立法对消费行为加以规范和引导,使人们的消费行为朝着有利于环境保护、节约资源的方向转变。如欧盟各国注重运用税收手段对消费者的过度消费与奢侈消费行为进行调整;荷兰等国对生活消费垃圾征税;德国对回收率低的饮料瓶实行押金制度,等等。为促进我国低碳消费模式长效机制的建立,要进一步健全低碳产品认证标志制度,不断完善我国生态消费税制度,适当提高汽油、柴油的税负水平,进一步拓宽奢侈品和奢侈行为消费税的征收范围,继续完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政府绿色采购的立法及实施机制等。 经济法律论文:立法经济法律论文 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经济法体系的主要构成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经济法律体系的构成,在当时的宪法或者宪法性文件中都有专门规定。比如,1936年的“五五宪草”规定中华民国之经济制度,应以民生主义为基础,以谋国民生计之均足。在1946年国民大会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第13章基本国策部分专门设置国民经济一节对国家的经济制度予以原则性规定。但在具体的规范方面,国民政府通过了大量经济性立法对国民经济予以管理和调整。第一,财政税收。在财政税收管理方面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预算法》、《决算法》、《营业税法》、《公库法》等一系列法律、条例。在预算法律方面,主要有1928年8月9日公布的《决算法》、1935年8月14日公布的《会计法》、1932年10月19日公布的《统计法》,另外还制定颁行过《预算法》、《审计法》。在税务管理立法方面,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颁布了一些列法律、法规,包括1934年12月8日国民政府公布的《印花税法》、1936年7月21日公布的《所得税暂行条例》等,另外还有《营业税法》、《遗产税》、《非常时期过分利得税》等。在国库管理方面,1938年6月9日公布的《公库法》主要规定对国库的管理。该法规定,公库现金票据证劵之出纳、保管、移转及财产之契据等之保管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指定银行。前项事务属于国库者,以中央银行。属于其他各级公库者,其银行之指定,应经上级政府公库主管机关之核准。在未设银行之地方应指定行政机关。第二,银行金融。国民政府为了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先后颁行一系列关于银行事务的法律法规。1930年4月立法院商法起草委员会起草《银行法》,拟具《银行法草案》59条,1931年2月28日立法院第133次会议地方将《银行法草案》提出讨论并三读通过,1931年3月28日公布了《银行法》,共计51条。《银行法》第五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组织之银行其资本至少须达五十万元,无限公司组织之银行其资本金至少须达二十万元……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及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股东应负所认股额加倍之责任[5]。可见,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设立银行可以任意采用股份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无限公司等组织形式。同时,还加重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及股份两合公司、两合公司有限责任股东的责任,以保证银行资本的充足,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进而保证金融业的稳定。南京国民政府初期还建立了中央银行等金融机构,形成了所谓的“四行两局”的金融体系。为了规范这一金融体系的运行,南京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中央银行条例》等规范。同时为了加强对货币的管理,南京国民政府采取废两改元、银本位制的措施,从而使中国币制走向统一和正规。第三,邮政交通。在交通运输方面先后颁布了《铁道法》、《邮政法》、《航空公司条例》等法律、法规。1929年5月21日公布了《中国航空公司组织规程》、《中国航空公司条例》;1930年6月19日行政院公布了《长途汽车公司条例》;1932年7月21日公布了《铁道法》;1935年7月5日国府公布了《邮政法》。第四,社会团体管理。在社团体系的管理方面,先后有《商会法》、《商标法》、《交易所法》等法律、法规出台。1929年8月15日公布的《商会法》,共计9章44条,主要规定了商会的宗旨、性质及其职能。 该法规定商会的主要职务有:筹议工商业之改良及发展事项,关于工商业之征询及通报事项,关于国际贸易之介绍及指导事项等[6]。另外,还有《商会法施行细则》的颁布。1929年4月,工商部拟具《交易所法草案》及施行细则草案,呈由行政院第21次会议决议送立法院。1929年5月4日立法院第22次会议讨论,立法院第49次会议三读通过。1929年10月3日公布了《交易所法》。1930年5月6日公布的《商标法》,主要规定了商标的申请原则,禁止注册商标的情形等规定。该法规定,不得作为商标呈请注册情况有:有妨害风俗秩序或可欺罔公众之虞者;相同或近似于同一商品习惯上所用之标章者;相同或近似于世所共知他人之标章使用于同一商品者[7]。1937年6月28日国民政府公布日施行《商业登记法》。第五,工矿业。在工矿业管理方面,南京国民政府先后出台了《工厂法》、《矿业法》、《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特种工业奖励法》。1929年12月30日公布的《工厂法》,规定了童工女工年龄、工作时间、休息及休假、工资、工作契约之终止、工人福利、工厂安全与卫生设备、工人津贴及抚恤、工厂会议等各方面内容。《工厂法》规定,凡是平时雇佣工人三十人以上的工厂适用本法,凡未满十四岁的男女,工厂不得雇佣为工人,成年工人每日实在工作时间,以八小时为原则。凡工人继续工作至五小时,应有半小时之休息,工资之结付应有定期,至少每月发给二次。1930年12月16日公布了《工厂法施行条例》。1930年5月10日立法院第88次会议通过《矿业法》,不久农矿部公布了《矿业法实施细则》。该法规定了矿业国有的原则,矿业权属于物权一种,获得采矿权需要依照本法规定取得。1929年7月31日国民政府公布了《特种工业奖励法》,1932年9月30日公布了《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另有《华侨回国兴办实业奖励办法》的颁布。第六,土地立法。在土地管理方面先后有《土地征收法》、《土地法》、《土地登记规则》等法律、法规。国民政府于1928年7月28日颁行《土地征收法》。但由于其内容仅仅涉及土地征收事项,且有许多不完备之处,于是《土地法》制定工作就提上日程。首先是《土地法原则》的拟定。“民国十七年十一月,中央政治会议开第169次会议,胡委员汉民、林委员森,根据孙中山平均地权之旨,酌用廖仲恺在广州与沙尾博士等讨论土地税法之结果,并参考胶州、加拿大、英国、德国等关于土地之法案,草拟《土地法原则草案》……旋胡委员等迭开会议,共同详加讨论,于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审查完竣,提经第171次政治会议决议通过,于十八年一月十六日函送立法院查照。”[8]1154其次,立法院根据《土地法原则》草拟条文,1929年1月29日立法院第10次会议讨论制定各项法典,其中议决土地法由委员吴尚鹰等人起草,并特聘戴传贤、王宠惠为顾问。土地法起草委员会依据土地法原则,迭次开会研讨,历时年余草成《土地法草案》共405条,1930年6月3日立法院召开会议,最终通过。《土地法》共分5编397条,应当说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经济立法中规模比较宏大,制度比较健全的立法活动。第一编总则、第二编土地登记、第三编土地使用、第四编土地税、第五编土地征收[8]1158-1159。在土地所有权部分,《土地法》明确规定了“中华民国领域内之土地属于中华民国国民全体,其经人民依法取得所有权者为私有土地。”其后接着规定哪些土地不可以私有,包括可通运之水道、天然形成之湖泽而为公共需用者、公共交通道路、矿泉地、瀑布地、公共需用之天然水源地、名胜古迹等。同时,土地法还规定政府根据地方需要、土地种类以及土地性质对个人或团体的私有土地的最高额予以限制。另外还有不得转移和租赁与外国人的土地种类,包括农地、林地、牧地、渔地、盐地、矿地、要塞军备区域及领域边境土地等[9]。除了在抗战末期国民政府行政院1945年9月25日公布的《收复地区临时登记规则》外,还于1946年10月2日公布了《土地登记条例》。 二、南京国民政府经济法律体系的作用 诚如石柏林先生所言,民国时期的经济法体系是一个十分庞杂的体系,其内容涉及到许多方面。而且,关于该体系所起的作用问题还是一个学者们很少涉足的问题。因而要正确、客观地评价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经济法律体系的作用,是一件不太容易的事情,笔者仅从较为宏观的角度给予初步的归纳和分析。 首先,加强对财政、金融、税收及工商业的监督和管理,强调国家干预和宏观管理。在一切国家中,特别是现代国家,立法者总是通过各种立法和执法活动,来保证诸如水利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保护环境,维护交通、通讯秩序,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等等。而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功能越来越具有重要地位。在立法方面,执行社会管理事务则主要通过法律来进行规制、监督、管理。南京国民政府的建立,设立了比较健全的国家经济管理部门,国家需要出台一些列的法律法规对财政、金融、税收及工商业进行监督和管理,因而加强对财政、金融、税收及工商业的监督和管理应当属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经济法律体系的首要作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对国家的预算、税收、银行、工商业团体进行监督和管理。 其次,界定和规范各种经济组织及其行为方式,以规制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运行规则。南京国民政府颁布各种市场主体规制法规,对公司、商会、同业公会等市场主体进行规制。如公司法主要针对公司的类型、对外行为以及股份公司的入股、退股、清算、解散、公司发行公司债、公司会计等进行界定和法规。商会法规定,商会的主要职务包括:筹议工商业改良及发展、工商业的征询及通报、国际贸易的介绍及指导、工商业的调处及公断、工商业统计调查编纂、工商业证明及鉴定等事项。而《工商业同业公会法》主要规定,同业公会以维持增进同业公共利益及矫正营业弊害为宗旨,工商同业公会章程须有该地方同业公司行号代表三分二以上之出席方得议决。 最后,保护、扶持和奖助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种合法活动,为新兴资本主义工商业造就所需要的社会条件和环境。南京国民政府还通过诸如《商标法》、《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特种工业奖励法》、《华侨回国兴办实业奖励办法》等对商标、专利、华侨回国创办实业予以保护和鼓励,从而促进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奖励工业技术暂行条例》规定,凡中华民国人民对于工业上之物品或方法首先发明者得依本条例呈请奖励,受奖励者享有专利权十年或五年。《商标法》则规定对商标的保护,“凡因表彰自己所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批售或经纪之商品欲专用商标者应依本法呈请注册。商标所用之文字图形记号或其联合式须特别显著并指定所施颜色”。可以说,这一系列立法行为基本肯定和继承了清末民初的一系列经济法制建设,对当时的经济发展发挥了促进作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经济立法虽然还有种种局限,比不了我们现有经济法所强调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涉及市场监管和市场规制的法律。但是我们不能以现在的观念苛求过去,“总的来说通过这一立法活动,中国基本上已形成较为完整的经济法规体系。南京政府制定的这一系列经济法规,基本上代表了近代中国资本主义性质的经济法规的最高水准,在中国经济法制建设史上有较高进步意义,对资本主义发展亦有较大促进作用”。 作者:韩业斌单位:盐城师范学院经济法政学院 经济法律论文:利益与平衡的经济法律论文 1.经济法律中的利益平衡点 经济法律中利益平衡点就是经济法律中确定利益平衡关系的“度”。在经济法律的制定过程中,如何保证经济法律中利益平衡,关键看如何确定利益平衡点。因此,在整个法学界,包括经济法律在内,利益平衡点的确定都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根据前人研究,笔者认为,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找寻: (1)应当从经济活动的实际中找寻。经济法律约束市场经济活动,也就是保证经济行为主体的根本利益。经济法律的制定,包括经济利益平衡点的制定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证主体利益。因此,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应当从经济活动的实际中寻找。经济活动直接反映了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只有充分认清经济活动中,参与主体的利益诉求,才能真正找到确保经济活动长期繁荣昌盛的利益平衡点。 (2)应当从利益的追溯中确定。利益永远是经济活动的最根本目的。利益追溯的规范和约束也是经济法律的最根本目的。利益平衡分配是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根本条件。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应当与市场经济中的利益诉求保持一致。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是市场经济利益的法律表现。 (3)应当符合时代要求和客观实际。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不是一成不变的。应当随着时间、空间、政策、主体等活动不断的发生变化。在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我国处在计划经济阶段,经济活动中的利益以服从国家的利益安排为主。而21世纪,我国进入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年代,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更应当注重经济活动中每一个主体的利益。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使每一个主体都能得到最基本的利益保证,实现权力与义务的平衡。 2.如何追求经济法律利益平衡 经济法律的利益与平衡关系与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关系紧密关联。因此,如何找到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点,实现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就必须要在充分认识当前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基本利益分配的基础上实施。当前,我国的市场经济以公平、自由、效率、可持续发展为最根本的目标,因此在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的追求过程中,也不能脱离这些基本要求。笔者认为有以下三点: (1)立法部门要充分考虑利益平衡实际。立法部门握有建立健全法律的权利。经济活动中所有行为的法律规范都出自立法部门。因此立法部门要在充分考虑当前市场经济实际的情况下,综合各方因素制定符合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法律。 (2)执法部门要全面反馈经济法律的不足。经济法律的实施过程中,执法部门要及时找出法律制定与事实相悖,或者偏颇之处。这样,执法的过程就成为了纠正经济法律不足的重要环节。执法过程中,执法部门发现法律中不符合经济法律利益平衡标准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立法部门。 (3)经济活动主体充分发挥监督作用。经济活动的主体是经济法律的主要规范对象,也是整个经济活动中的利益诉求主体。因此,经济活动主体能够最深刻的感知到经济活动中的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特别是经济法律的利益平衡问题。经济活动主体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对经济法律中的利益不平衡问题及时反馈。 3.小结 经济法律的利益与平衡问题,是经济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的基本问题之一。经济法律的利益和平衡关系的确定就是找到经济法律中利益平衡点的问题。要想确定利益平衡点,就要在经济法律的立法、执法的过程中充分发挥各自权限,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接受经济活动主体的监督。 作者:高宁一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经济法律论文:教师教学经济法律论文 说服教育必然要摆事实讲道理,在新的教育环境下,要以学生的进步和发展为目标。在运用这种方法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以下几点,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下面结合所代的课程谈谈我的感受。 (一)要有针对性。 当代中职生有自己独立的思维,认为自己已长大,成熟,其实阅历浅,看问题很简单,欠周全。有时还会产生错误的认识。这就需要我们站在他们的角度去考虑,有针对性的去解决。讲道理必须从学生思想实际出发,做到有的放失。因此,要求建立新型的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并学会赏识学生,学生才能信任你。在经常与学生真诚谈心中,注重观察学生的倾向性问题的出现,从而把握其思想的脉搏。比如,我针对学生法制观念淡薄,但又对学习法律抱无所谓态度的思想状况,第一堂课上就例举了某厂长身为厂长,不懂法,虽为“公”偷税,但最终入狱的实例,使一个活生生的法盲展现在学生的眼前。网络的出现有些学生认为那是虚拟的,无拘无束。我以上海某女生网上发表言论,散布某企业食品的成分有毒的虚假信息,从而被该企业告上法庭,最终承担了法律责任的教训,对全体学生无不是一个深深的震撼,促使学生自觉提高法律观念。 (二)要有真实性。 当代中职生,虽然有了自己的独立思维,但网络信息大量涌现可能会使信息中鱼目混珠,特别是大量的负面信息事件使学生从过去学到的完全美好时代一下子掉入负面信息的灰暗时代,再结合听到的身边一些不公正或不透明事件的出现,导致其偏听偏信。他们要求老师能实事求是的说明问题,而不要美化和掩盖事实。否则对你就会缺乏信任感,对你的教育就会置之不理,认为是假大空。因此,教师必须对学生要讲真话,不要回避,把最真实的事情一面呈现出来,全面分析看待,学生相信了你这个人,才会相信你的话。比如我在讲到“我国法制建设”这一问题时提到腐败问题就不能回避,而要向学生讲清腐败问题是共性问题。在我国腐败确实在少数党员干部身上存在,但要清醒地看到主流是好的,我们不能一叶障目。同时我又列举了近年来大量的国家对大案要案的追查,打“老虎”、拍“苍蝇”,特别举到山西政界高层的大动惊。从而说明党反腐败的力度有多大,最终使学生更加坚信党的领导,相信明天会更好。 (三)有感染性。 以学生为本,要求教师讲究教学方法,能够把学生带动起来,使教学由外部的刺激转为内部的需求。即通过师生合作探究生成观点,从而引导学生自觉践行。这就要求教师教学设计要有趣,把直观生动的事例引入课堂,设计新颖有引导力的问题,使学生一直处于迫切想探究结果之中。教学方法要多样,案例教学法就是一种非常好的方法。特别是运用现代的教学手段,使问题更直观、形象,更有说服力。教学语言或朴实简练或风趣幽默或凝重,从而把教育寓于具有艺术感染力的丰富多彩的教学活动中。比如讲知识产权保护时,我以天津一家手风琴厂为例。开始大讲该厂“鹦鹉”牌手风琴在国内畅销状况,随后话锋一转引向进军日本市场,当谈到在日本被迫更名时,学生们都很愕然,迫切想了解内因。我顺势引入正题,问题获得解答后每个同学都无不产生惋惜之情。乘势我又引到中国产品“贴牌”问题,做外国名牌企业的“打工仔”。引导学生分析利弊,探究原因,增强了学生创中国名牌意识,无形中民族责任感、使命感油然而生。 (四)有时机性。 抓住时机就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抓住时机的关键在于判断准确,就是要抓住国内外形势变化的时期,抓住学生思想的变化时期。这就要求教师平日密切关注学生思想变化,密切关注地区、国家、世界大事,把合适的最新热点导入课堂,从而引发学生浓厚的兴趣。比如由这两年最红的“中国好声音”我引到其赞助商“加多宝”,由其广告引到与”王老吉”的大战,从而上升到商标权保护的问题。再如讲授《破产法》在讲清破产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性时,我结合本地区的企业现况,讲到阳钢的破产,不失时机引导学生,使他们对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个人择业的风险和竞争的紧张程度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从而进一步激发他们奋发学习的热忱和自立自强的决心。总之,我坚信教书必须在“育人”上下工夫,心灵的教育这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而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这需要我们在教学中不断探索总结,只有这样才能找到一条可行之路。 作者:窦玲单位:山西省阳泉市工业学校 经济法律论文:探究性学习经济法律论文 最合适经济法律课程教学的是情境探索式教学模式,教师通过借助一定的教学方法创设问题情境,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使他们自觉、主动地观察,并借助个人的生活经验和感受,去思考、去感悟,最后动手实践,把所学的知识内化为能力,使之成为指导自己行为的信念。在这种新型的课堂教学中,教师扮演着课堂活动的组织者、设计者、参与者以及材料的提供者等角色,这就要求教师必须具有良好的综合素质,不仅要在课前下足工夫,而且还要具备良好的课堂操控能力。下面,结合经济法律课程教学的实践经验,笔者谈谈对运用探究性学习方式的看法: 1.材料或案例的选择要合适材料或案例的选择是探究 性学习课堂设计的基础,材料是否合适,将直接关系到课堂教学效果的好坏。在选择探究材料或案例时,教师必须注重材料或案例的亲历性、经典性、近期性和趣味性。亲历性,即学生亲身经历的有直接或间接体验的材料,因为有了经历和体验,学生才能有所感悟,容易使学生产生心灵共鸣,便于达成共识;经典性,即这一类材料能集中突出教学重点,有助于教师实现教学目标;近期性,即最近发生的事情,它更贴近生活和现实;趣味性,即选择的材料或案例生动有趣,寓教于乐。 2.材料内容展示的形式要贴切 在教学实践中,展示材料内容的方式有很多种,如学生表演、多媒体演示、网上下载的视频、教师口述等。表演最适合学生,如果有正反两个方面的对比表演则更佳。这样一来,材料就更具说服力,学生也能一目了然,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但是,教师必须在教学前做好精心安排,学生的表演不仅要真实可信,而且要重点突出,才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在运用多媒体演示、网上下载的视频等方式时,切忌平铺直叙,必须有层次性,即分阶段性的演示或讲述。这样可以设置悬念,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和求知欲,还可以充分发挥学生的想象力,预测事情未来的走向;在运用教师口述时,教师不仅要具有很好的表达能力及调节课堂气氛的能力,还要求学生必须跟上教师的节奏。 3.探究性学习的问题设置要重启发和引导 探究性学习始于问题的提出,重在问题的解决过程,它是以问题为中心展开教学的过程,学生在问题情境中主动探究、体验、发现,在探究过程中主动获取知识、运用知识。探究性学习问题的设置是关键。首先,教师从触动学生心灵最感兴趣的事件入手,充分调动学生的探究兴趣;其次,设计的问题必须环环相扣,水到渠成有所衔接,体现出逻辑性和整体性。这样既能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又能满足学生的求知欲;再次,提问形式要多样化,切忌固定化和模式化。这需要教师大力开发和灵活运用多种提问形式,如说一说、猜一猜、议一议、算一算、想一想、忆一忆等。教师只有常讲常新,才能使学生兴趣盎然,不产生疲劳感。问题解决重在启发和引导。运用学生表演的方法,教师只要组织得好,就能取得良好的学习效果,使学生得到震撼和顿悟;运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和传统的教师口述时,教师必须从学生感兴趣的材料入手,通过逐层剖析,启发和引导学生层层剥离;解决问题的前提在于学生必须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想法,教师只有从中发现问题,才能适时地进行引导。这就要求教师建立融洽的师生关系,在教师恰当的鼓励下,才能使学生敢于表达、愿意表达,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使他们主动思考。 4.探究性学习的反馈要及时经济法律课程探究性学习 的最终目的是使学生课上悟道,课下主动、有意识地修正自身的行为。只有及时反馈信息,才能保证最佳的教学效果。信息反馈过迟,是很难纠正学生头脑中固定化的错误认识;信息要及时反馈,才能使教师根据学生的听课反应,调节教学方法,制订补救方案和措施,强化学生课堂上学到的内容,及时纠正不正确的认识,从而使教学目标落到实处。 作者:窦玲单位:山西省阳泉市工业学校 经济法律论文:ERP系统经济法律论文 1经法系统与ERP间的数据传递 ERP系统调用经法系统注册在ESB总线上的订单服务,把采购订单传递到经法系统,经法系统起草合同并选择ERP系统传递过来的订单,在合同信息审批完成后;点击合同结束时,经法系统调用ERP系统注册在ESB总线上的合同审批信息服务,把合同审批后的相关信息回传到ERP系统。同时经法系统调用ERP系统注册在ESB总线上的合同履行服务,ERP返回合同履行信息。 2经法系统与财务管控间的数据传递 经法系统在合同信息审批完成后,调用财务管控系统注册在ESB总线上的合同审批信息同步服务,把合同审批后的相关信息传递到财务管控系统。合同在经法系统审批完成后,点待办任务进入到结束流程页面,在该页面中点“结束合同会签流程”按钮,会通过接口把合同审批信息同步到ERP和财务管控系统。 3ERP与财务管控间接口数据传递 首先是ERP采购订单信息传递给财务管控系统。(1)ERP按照接口定义的字段设置中间表,当ERP新增了采购订单或原采购订单数据发生变化时,ERP对中间表数据进行实时更新。(2)手工触发ERP服务,ERP服务响应并将中间表中新增或者发生变化的增量数据反馈到财务管控系统。(3)财务管控系统接受到ERP反馈的采购订单数据,首先判断必填字段是否为空,如果为空则不进行后续处理,直接记入财务管控日志表。关键字段包括:采购订单号、合同编号、合同名称、所属项目定义号、供应商、订单总金额。(4)未清项信息传输至财务管控系统。ERP定时触发程序ZCWPAY001,将新增数据传输至财务管控系统,并在中间表ZCWTPAY01中记录数据。如果财务管控处理结果为“成功失败信息”,则反馈给ERP,ERP记录反馈的同步结果,作为下次同步判断增量信息的依据。其次财务管控系统资金支付凭证回传ERP系统。 凭证同步接口,需要设置字段同步资金支付凭证的辅助信息供应商、采购订单、未清项目(ERP未清凭证号)等传入到ERP。ERP接受财务管控同步的资金支付凭证,同时根据科目、供应商、采购订单号、未清项凭证号等信息对供应商进行自动清账。资金支付凭证同步到ERP成功后,ERP的反馈信息接口需增加字段,将所清账的原未清项唯一标识(公司代码-凭证年份-凭证号-行项目号)反馈给集成平台,集成平台根据该信息调用管理对象接口,停用相应的未清项对象记录。再次做资金支付申请时不能再选择。 4总结及展望 随着电力行业的发展,信息集约化、系统集成化将成为未来电力企业信息系统应用发展的趋势,经济法律系统与ERP、财务管控系统的业务集成在电力行业中的应用,要求业务应用厂商在开发接口服务时,按照统一的接口技术规范,同时要依据集成组件所提供的身份认证手段,设定服务访问身份认证的模式。同时加强数据加密管理,对于部分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业务数据或用户名、口令等敏感数据,要制订相应的加密方案,保证敏感数据的安全传输和存储。通过各系统间的业务集成接口技术,实现电力企业中的数据集成和资源整合,以促进应用集成水平和效果的持续提升,加强各系统使用的灵活性和便利性,不断提高系统性能。 作者:岗巧针单位:新疆信息产业有限责任公司 经济法律论文:中职教改经济法律论文 思想是行动的指南,因此中职教育首当其冲要改革的是触动灵魂的课程。它是是一把打开学生心灵的钥匙。这把钥匙灵不灵,关键在老师是否真正触动学生心灵。让他把心灵最真实的一面毫无保留的呈现,从而引导、修正。为使它真正发挥塑人的作用,教师必须打破传统教学模式,大胆方法创新,让学生由台下走到台上,突出教、学、做一体化模式,运用信息化技术,创新教学方法,精彩设计课堂,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强化职业能力、技能培养。这样做必须解决两个突出的问题:如何做到让学生敞开心扉?如何让学生顿悟真谛?下面结合经济法律课教学实践谈谈笔者的看法。 1多方举措让学生敞开心扉 首先,教师以身作则,并有很强的调控能力。就是通过你的日常行为让学生感觉到你的人格魅力:为人坦诚,真实可靠。学生相信你是你工作迈出的第一步。比如在开学第一节课,为了引导学生明确就业前景,规划在校目标。笔者设计了“购买未来”的活动,列出多种人生目标,要学生“购买”。活动开始,同学们过于拘谨一言不发。这时有个胆大的学生反问“老师你要什么?”,笔者如实的说出了自己的购买的是旅游,并且把自己的旅游经历与同学们分享,并调侃未来与志同道合的同学相约旅游。这下同学们畅所欲言开了。在真实温暖的气氛中原来陌生的师生关系一下子拉近了不少,从而建立了良好的第一印象。 其次,情暖心田,融洽师生关系。师生关系的建立更多是课下功夫,课间、课下是师生交流的好时机。为此平日多搜集时事、应聘、就业等方面的信息,在不经意的聊天中、朋友试的谈话中,使同学们的困扰、疑虑得以解决。对个别问题学生朋友似的谈心,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其体会到老师的良苦用心。就是在这点点滴滴中教师成为学生的良友和可亲的长辈。再有,尊重人格,鼓励为主,树立信心。中职生自尊心都很强。因此上课提问要注意因“才”提问,并加以适当引导,并及时鼓励。在鼓励声中会使学生信心满满不断去探究。笔者坦诚地告诉学生,只要真实的表达自己的想法,这就是最好的答案。对于问题学生,课下教育课上更要表扬。持之以恒,正能量得以发扬光大,从而形成一个好学上进的良好氛围。 2精彩设计课堂,使学生顿悟真谛 案例教学不失为一种好的学生为本的教学方法。应用得当,使学生心灵产生强烈的震撼,很快悟到真谛,事半功倍。要求教师得才能兼备,有很高的综合素质。要求事例经典,构思新颖,有良好的启发诱导能力、随机应变能力、学生情绪的操控能力,课堂气氛的调节能力等。首先事件的选择必须经典,能使学生心灵上产生共鸣,有所感,急于发。其次问题的设置是关键。从学生有切身体验或者从学生的内心需求发问触动其心灵,使兴趣一下子被调动起来。再有为了整体性,设置问题必须环环相扣,有衔接,做到水到渠成,道理自明。这样既激发学生的好奇心又满足其求知欲。 再次课堂形式多样化,切记固定模式化。常讲常新需要教师大力开发,多种形式灵活应用。可以采用教师边举例边发问、学生讨论争辩、现场演示,还可以是辩论会、故事会,还可以观看网上下载的经典案例视频让学生谈感受等。比如新生第一节课笔者的设计构思如下:用活动“购买未来”激发学习兴趣,使其明确未来掌握在你自己的手上,必须学得一技之长,必须学好专业技能课。紧接反问学生,如果你是公司老板要招聘员工,首先看他的技能还是人品?并举一招聘小例,让学生猜一猜最后谁被应聘上。在学生的争辩中得出,成功首先是做人的成功。之后引导学生,回归课本,明确这门课就是教你如何做人,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这样学生明确了这门课的重要性及教学内容。最后这节课在《我的未来不是梦》的歌声中结束,坚定了学好知识、技能,迎接美好未来的信心。 3改革传统的考试方式 中职生不久的将来,就要投身到市场经济的大潮之中,实实在在的学会做人,是进入社会的前提。现实生活中不知礼碰壁,不守德受阻,不守法毁了一生的例子太多了,给我们的教育敲响了警钟。因此,我们的教育必须由传统的去记忆改成真正的去践行。因此,笔者认为考核,重在实践,最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在掌握主要法律精神的前提下,借助案例分析题,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二是真正把它融入日常行为中,能用学到的法律评断现实生活中的事情,不做违法之事,并且用法律来保障自己的权益。总之,中职教改势在必行!在教改之路上吾将上下而求索。 作者:窦玲单位:山西省阳泉市工业学校 经济法律论文:清代的经济法律论文 这种田庄制的运营形式主要是,土地由内务府统一管理,内务府将土地出租给农民,再由农民向政府缴纳租金。到了年末政府就将这些租金的以部分按原来土地的比例给这些大地主。这样既能保证每年的粮食产量,又曾加了政府的税收,还能保证八旗贵族的利益,在当时不失为一种两全之策。但是在清朝后期,由于法律的特别优待,一些王公贵族整日无所事事,慢慢失去了自力更生的能力。他们经常私卖祖产,把政府分来的田地偷偷的典卖给他人。这种行为造成土地大量的兼并。统治者为了改变这种情况又颁布了法律来加以控制颁布“井田”制。主要的目的是把田地分给没有职业的旗人,有他们来统一耕种。这一制度在一般人看来这种制度无异于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可就是这种优越的条件也丝毫没有引起无业八旗子弟的兴趣。旗人受不了整日忙碌的耕种,不久逃离者十有八九,这种制度也不能维持了。有时候对特殊人群的优待,反而是一种无意间的坑害。 后期由于军事的需要清朝的统治者在边疆地区推广屯田制。前期军队在战争时期从事军事活动,在和平时期从事农业生产,这与八旗制度建立的目的有点相似。八旗军战时为兵,平时为民。这种生产方式既能保证军队的粮食供给,又能节省部队平时的开销,为中央政府减少负担。这种生产方式逐步演变成了,军队占有土地后租给农民耕种,农民在岁末向军队缴纳一定的租金。这样在能保证军队保证战斗力的同事,军队又有足够的粮食与经济收入。当然清朝的统治者也梦想着“江山永固,一同万年”,在康熙年间皇帝颁布御诏称“永不加赋”,这时期中国的人口较之前增加了3倍,这一政策是之前的历代王朝所不敢尝试的,这也从侧面反映了当时的国家经济已经发展到封建社会的最高峰。 在经济方面统治者并没有意识到商业的重要性,对于商业方面的立法也大多以防范商人偷税漏税为主。统治者似乎认为商人站在了国家的对立面,而没有商人也不利于国家的统治。这促使统治者制定较为复杂的税制来向商人征税。对于商人的成功避税,贡献最大的要数当时的官员了,他们熟知法律可以帮助商人在不触犯法律的情况下避免沉重的赋税。一个法律的出台有积极的一面,同时也有不利的一面虽然皇权对商业有所抑制,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封建小农经济的发展。在清朝早期曾经实行“迁戒禁海”政策,禁止出海打渔住在海边上的居民也要迁移至内地。虽然这一政策主要是为了收复台湾。在当时台湾岛的粮食来源主要是依靠大陆,如果将大陆的居民内迁,以当时台湾的粮食储备来看,这些粮食是不足以维持半年的。清代针对商人的法律规定也十分严苛,商人禁止穿绸缎,商人一旦从商其子女是不准参加科举考试的,但即使是这样也没有阻止东南沿海一带的工商业发展。 在清代末期手工业作坊及商业出现了空前的繁荣。由于一些地区的人从事商业,后以地域血缘为纽带带动了整个地区的商业发展从而形成了一些大商帮。其中有苏州一带的盐帮,山西一带的晋商,和安徽的徽商,这些商帮在我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随着商人的财产不断积累,他们对身份的要求也是越来越迫切。传统的士农工商的思想深深的根植与这些地位较低的商人的头脑中。他们大多希望后代能考取个“功名”光宗耀祖,更有甚者为自己的祖宗买一个官职来冲脸面。统治者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为了拉拢商人他们颁布法令准许商人子弟参加科举,从此商人的子弟获得了与普通士子一样的权利,这一法令大大提高了商人的地位,从侧面促进了清末商业的发展。 作者:张妍张橙单位:哈尔滨工程大学 经济法律论文:田赋征实经济法律论文 一、“田赋征实”制度在陪都和四川实施的背景 (一)日本对陪都和四川各地的战略轰炸,使国民政府充分认识到后方的粮食征购对整个抗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从1938年到1943年,日军对中国战时首都重庆进行了长达5年半的“战略轰炸”,史称“重庆大轰炸”。日军轰炸重庆,无异于对平民宣战,其目的是摧毁中国人民的意志,幻想中国人放弃抵抗投降。四川省会成都,也是日机轰炸的又一个重要目标。除成、渝两地外,四川地区的乐山、宜宾、南充、自贡、涪陵、垫江等小城市也受到过日机的轰炸。日机的轰炸使国民政府充分认识到后方的粮食征购对整个抗战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国难当头,军粮的保障日益成为战略性问题。国民政府想尽一切办法来维持庞大的抗日军队和后方人民的粮食供应。当然,除“田赋征实”外,还实行了“借征”等措施。 (二)国民政府行政院政策上的失误,导致陪都和四川地区粮价猛涨,引发粮食危机爆发,不得不实施“田赋征实”1939年秋,四川粮食获大丰收,行政院通过了《四川省新谷购储大纲》,仓促决定大量购粮并强制实行,导致粮价猛涨。1940年,四川遭受旱灾,粮食供需失衡,粮价飞涨,政府的军粮收购计划也难以完成。随着日军加紧攻击和掠夺,使国统区生活更加困难,物价飞涨,物品和军粮民食需求量增加,政府难以在短时间内筹措到足够的粮食来满足作战部队及后方公职人员和居民的粮食供应,致使国家粮食和市场粮食短缺,导致各地粮价普遍飞涨。粮食危机爆发。粮食危机的爆发,促使政府更清楚地意识到粮食问题,“实为治国首要……已成为当今一致之国是”,不能让粮食问题动摇抗战的根基,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来挽救危局。 二、“田赋征实”制度在陪都和四川地区实施的概况 (一)“田赋征实”制度的制定1.颁布条例1941年夏,国民政府行政院为了贯彻国民党1941年4月在陪都重庆召开的五届八中全会关于将田赋暂归中央接管,并改征实物的决议,决定“田赋征实”机构分为经征与经收两部分,经征归原财政部筹设田赋管理委员会负责;经收与粮食管理部分由新成立的粮食部负责主持。并先后颁布《战时各省田赋改征实物暂行通则》、《非常时期违反粮食管理治罪暂行条例》。2.通过三项原则1941年6月中旬在陪都重庆举行全国第三次财政会议,以“田赋征实”为中心内容,通过了下述三项原则:(1)自民国30年(1941年)下半年起,各省田赋战时一律征收实物。(2)田赋征收实物以民国30年度田赋正附税总额为准,每元折征稻谷二市斗(产麦区得征等价小麦,产杂粮区得征等价杂粮)为标准。其赋额较重之省份得请由财政部酌量减轻。(3)各省征收实物,采用经征经收划分制度。凡经征事项,由经征机关负责,经收事项,由粮食机关办理。在会上讲话,认为这是“全国基础精神”,国民完纳田赋是为了整个国家,采行粮食库券征购或实行征收实物“就是要征收一定数量的粮食来调济军粮与民食”。抗日战争是中华民族生死存亡的紧急关头,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指引和国共两党合作共同抗日的基础上,会议的这个决定得到各个党派、各界人士和广大人民的拥护和支持。 (二)陪都、四川地区对“田赋征实”制度的贯彻实施1.“田赋征实”的行政机构设置1941年“田赋征实”开征前,国民政府粮食部建立了督导机构,首先做好粮政宣传、调查大户存粮和除弊便民等工作。与此同时,财政部、粮食部报经行政院和军事委员会批准把全川划为四个粮区,共同委派刘航琛为川东南区(辖43县)特派员,潘文化川东北区(辖21县)特派员,邓锡侯为川西北区(辖17县)特派员,何成浚为川西南区(辖38县)特派员,在全川领先进行督导征实活动。1941年全川(含陪都重庆)的征实、征购,数额大,从开征之日起仅四个月零22天,即超额100.8%,完成任务。2.粮食调查统计工作随着国民政府的西迁,陪都重庆、四川地区成为战时的政治、经济活动中心,也成为国民政府开展粮食调查统计工作的重点地区。陪都、四川地区按照河流地势划分为六大自然区域:成都平原区、岷江流域区、沱江流域区、涪江流域区、长江流域区、嘉陵江流域区。粮食品种的调查包括:上等米、中等米、下等米、糯米、稻谷、小麦、玉米、高粱、黄豆、蚕豆、豌豆、绿豆、豇豆、菜籽、芝麻、花生、面粉、菜油、麻油。[3]3.全川(包括陪都、四川地区———笔者注)交纳粮食的数量1941年,中央下达全川征粮600万石,随赋购粮600万石,共1200万石。结果实收1382万石。1942年,中央下达全川征粮900万石,购粮700万石,共1600万石。实收1658万石。1943年,中央配额与上年同,征900万石,改购为借,借700万石,实收1605万石。1944年,中央配额征900万石,借1100万石,并加配160万石,共配2160万石。实收1941万石。1945年,全川征实仍与上年相同,征900万石,借1100万石,实配2134万石,实收1822万石。这一年开征时日本已经投降,抗战已经胜利,粮民却仍然照交粮食,照2000万石之数交到九成。以上五年中,全川田赋征实共计实收8408万石,完成了中央的配额,在全国征实的实收总额中,四川即占三分之一。 (三)民众支持抗战,拥护田赋征实田赋征实,既增加人民负担,也增加交粮麻烦,但全川人民认识到大敌当前,后方所以比较安宁,完全有赖于前方军队浴血奋战,值此国家民族危急存亡关头,民众理应有钱出钱,有力出力,有粮出粮,因而对征兵、征工、征粮都积极拥护。粮民把纳粮当作是爱国、救国的神圣责任和光荣任务。所以在为抗战而征实的5年中,绝大多数粮民都依照期限,把应交的粮食交纳清楚,除1944年及1945年稍有短欠外,其余3年都超额完成了中央下达的配额。在政府方面,对各地具体情况也较及时了解,对确定因灾歉收之县,有的核定在征收的数额内酌予减收,有的扣回赈谷若干石,有的折征部分代金,通过民食供应处异地缴纳,还有不产稻谷的县折征杂粮。如1941年,全川全征稻谷的有121县,全征玉蜀黍的有7县,兼收稻谷和玉蜀黍的有6县,专收青稞的有1县。还有不征稻谷而改征大米的有川西平原的十几县(这些县份佃农向业主交租,历来也都是交米,以米0.46石作稻谷的1石)。凡此都是县征收机关为排除征收过程中的困难而采取的便民措施。 四川省田管处负责各县田管,依据财政部颁发的宣传大纲,大力配合县级机关进行宣传,印发了各种小册子、传单标语、文告,号召和鼓励粮民纳粮。中小学师生、各级行政人员、征收处员工,都在进行宣传鼓励,说明纳粮是为了抗日,为了不当亡国奴。省田赋管理处还于1941年11月15日出版了《四川田赋改制丛刊》,不仅登载了张群、黄季陆、向传义、邓锡侯、潘文化等人的文章,还登载了征实的重要法令、统计资料等。其他新闻报刊也不断发表阐述田赋征实意义的文章和人民拥护征实、踊跃交粮的消息,对征实中的舞弊事件也作了揭露。由于广泛深入的宣传鼓动,大大启发了民众的爱国主义觉悟,使征实工作进展顺利。1941年,在全国范围内的县级征实工作竞赛中,征实数量的前三名皆在四川:灌县(今都江堰市)第一,梓潼县第二,南川县(今重庆市南川区)第三。当时参与田赋征实工作的陈志苏、陈雁、张惠昌等先生在《抗战时期的四川田赋征实》一文中记录了每年9月10日开征以后,各县粮民肩挑、背负、车运,前往征收处交纳粮食的生动事例。 作者:丁新正单位:重庆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经济法律论文:国有资产管理的经济法律论文 1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1国有资产的产权分配不清目前的法律不承认地方的国有资产归属地方政府支配,但是事实上地方政府已经在对地方的资产行驶管理权,导致地方产权与中央的产权不一致。一些地方政府出于自己发展的需要,凭借行政权力来支配地方的国有资产致使中央资产使用脱节,影响国家整体的发展建设;而中央政府把地方的国有资产全部收归中央的做法,也会极大的挫伤地方国资委的工作积极性,影响国有资产的实际使用效率。 1.2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监管不力国有资产管理的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腐化分子,导致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给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造成重大的损失,其中非常关键的一点就是缺乏有效的监管体系,尤其是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立法项目还不够完善,一方是对监管的法律不够重视,另一方面是法律的监管不够系统,导致管理非常的杂乱、分散,没有针对性和强力的约束力。 1.3国有资产使用的预算制度还不完善预算是经过法律程序审核批准的国家年度集中性财政收支的计划,它指引着国家资产的投放,是保证国有资产使用和管理不出现严重疏漏的基础环节。但是我国一些政府部门在使用国有资产方面却没有建立完善的预算制度,导致国有资产的使用没有目的性和计划性,也不能把国有资产的作用充分的表现出来。 2国有资产管理的经济法律制定的探索 2.1必须坚持的原则分析国有资产的管理与国家的兴衰强弱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在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经济法律时,必须坚持一定的原则:首先,必须依据《宪法》来制定。《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一切法律制定和执行的基础。国有资产管理的经济法的制定和出台,都不能违反《宪法》的根本要求,这样才能保证经济法制定的合理性和正确性。其次,坚持人民民主的原则。国家的权利来自人民,国有资产也是来自人民的,在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经济法律时,也必须充分发挥民主的特性,让群众参与到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更好的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价值。再次,细致具体而又分权制衡的原则。国有资产管理的经济法律的制定要结合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进行,尤其是各个政府部门对于国有资产有不同的使用形式,要想将这些资产真正的用在为公众服务上,在国有产权内部就要将产权的决策权、经营权和监管的权力分开设置,规定每一种权力使用者的权力范围。 2.2国有资产管理的经济法律的内容分析经济法律的制定是提高国有资产管理的效率,充分发挥为群众服务的重要职能,就必须解决现代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问题:首先,划分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管理权限。国有资产是归国家所有的,但是其使用者却有中央和地方之分,法律要明确二者处理地方国有资产的职权,在满足地方政府使用的前提下其余的资产归中央政府支配。其次,划分国有资产使用的范围,任何超越规定的范围或者中饱私囊的人员,都要受到经济法律的严厉惩处,真正起到国有资产监管的作用。再次,细化国有资产使用的程序,如预算机制的制定和执行必须符合经济法的规定,这样国有资产的投放才更加有针对性,收益也会更大,群众才能真正享受到国有资产的福利。 3结束语 国有资产的管理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稳定的大局,通过分析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基础,并结合当今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对国有资产管理的经济法律的制定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而在法律规定的管理之下,则能有效的指导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工作,并约束他们的资产使用行为,减少违法现象的产生,提升国有资产管理的效能和资金使用的价值量。 作者:王璐单位:兰州商学院长青学院 经济法律论文:功能目的论指导下经济法律论文 1翻译目的论及其主要法则 20世纪70年代兴起于德国的功能派翻译理论以瑞斯(Reiss)、费米尔(Vermeer)及诺德(Nord)为代表。功能目的论认为,“翻译是一种目的性行为”,在摆脱传统翻译理论以原语为中心的“等值论”的束缚的基础上,指出理想的译文应该在“在概念性内容、语言形式和交际功能上与原文保持等值”(Nord,2001:9),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以文本目的(sko-pos)作为翻译过程的第一准则,即翻译行为所要达到的目的决定整个翻译行为的过程(即翻译目的论skopostheory)。翻译目的论包含三个法则,即目的性法则(skoposrule)、连贯性法则(coherencerule)和忠实性法则(fidelityrule)。其中目的性法则指译文预期的目的决定翻译的策略,是所有翻译行为应该遵循的首要原则;连贯性法则指译文必须符合译入语语内连贯(intratextualcoherence)的标准,即译文必须能让接受者理解、并在译语文化以及使用译文的交际环境中有意义。忠实性法则即通常所说的忠实于原文,指原文与译文间应该存在语际连贯(intertextualco-herence),而忠实的程度,即原文与译文相似或相同的程度由翻译目的和译者对原文的理解所决定的。翻译目的论认为,翻译过程中语际连贯从属于语内连贯,即忠实性法则从属于连贯性法则,二者又同时从属于目的性法则(仲伟合、钟珏,1999)。 2翻译目的论关照下的经济法律英译 翻译目的论强调翻译活动的“目的性”,其“目的”有三种解释,即译者的目的、译文的交际目的、使用某种特殊手段所要达到的目的,因此,译者必须是在明确翻译目的的情况下进行翻译活动,而理想的译文也应与原文保持概念性内容、语言形式和交际功能上的等值。因此,法律翻译除了要求语言功能的对等之外,还应照顾到法律功能的对等,即原语和译语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和效果的对等(张法连,2009)。法律语言作为最为正式的庄重文体,具有避免出现任何歧义、不确定性及模糊性的特点,而较之汉语法律语言的特点,英语法律语言又具有文辞古奥、句法繁杂等独特之处,因此,在目的性原则、语内连贯原则及语际连贯性原则(即忠诚法则)的指导下,汉语法律条文英译时,应该特别注意译文的准确性与严谨性,使译文同样呈现出准确严谨、简洁庄重的语域特征,准确再现原文的语义内容,保持法律语言的严肃性、准确性及权威性,以下将以《公司法》为例探讨翻译目的论三原则指导下的汉语经济法律英译的两大基本原则。(1)准确严谨是法律翻译的基本原则,也可是说是法律翻译的生命。译者应尽量以地道精确的语言准确再现原文的真实意义,从而精准地向译文读者再现原文法律信息,在实现原文与译文在意义上的语际连贯的基础上,更好地实现翻译的目的。因此,在汉语经济法律的英译中,主要体现在译文措辞准确,不能背离原文意义,必要时还需要增加补充性语汇,使原文的模糊信息更加具体化;选词精确,符合专业语域特征;术语一致,达到法律文本术语同一律的要求;增加甚至重复法律行为主体,使之更好地为译文读者理解并接受等方面。如:例1:第十条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Article10Thedomicileofacompanyshallbetheplacewhereitsmainadministrativeorganizationislocated.例2:第三十四条……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Wherethecompanydeems,onreasonablegrounds,thatitisforillegitimatepurposesthattheshareholderre-queststoconsultitsaccountingbooks,whichmaydamagethelawfulinterestsofthecompany,thecompanymayre-fusetoprovideitsaccountingbooksfortheshareholdertoconsult,...法律语言中经常也会使用所指较为广泛的模糊词,用于表述法律条文中无法明确指示的事实性质、范围、程度、数量等。如上例1中的“办事机构”在汉语中是一个模糊化的语汇,英语中用administrativeorganization使之具体化,强调其主要行政管理机构,语义更加明确。而例2中的“合理根据”、“不正当目的”以及“合法利益”等都是概括性语汇,翻译时同样选用了“reasonablegrounds”、“illegitimatepurposes”、“thelawfulinterests”等模糊性语汇,从而涵盖原文在原因、目的及利益上的各种可能情况。另外,《公司法》中多处出现“社会”这一模糊性词汇,如“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第八十八条)、“社会公共利益”(第一百九十七条)等,译为英语时都按照英语社会及文化习惯直接省译为“gener-alpublic”、“publicinterests”。同时,经济法律的翻译还应该特别注意译文选词的精确性及术语的一致性,尽量选择专用语汇,保持特定法律专用语汇的一致性,必要时根据上下文选取合适译文词语进行表述。如上例1中的“处所”一词就选用了法律上专指户籍所在地的正式词“domicile”,使译文更为准确、专业、严谨。《公司法》中有大量重复出现的与公司设立、组织机构、财务、解散等相关的专业语汇,在法律条文中都应保持其译文的一致性,如《公司法》全文中,“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公司章程”、“公司债券”、“连带责任”等一律选用一致的专业术语“acompanywithlimitedliability”、“acompanylimitedbyshares”、“legalperson”、“company’sarticlesofassociation”、“corporatebonds”、“jointandseveralliability”等进行翻译,保持概念上的高度统一,避免歧义与前后矛盾。而第二百一十七条解释《公司法》用语的含义时第一项“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译者将此处的“是指”翻译为“include”,选词非常准确,既完全再现了原文的意义,又贴近译语表达实际与习惯。由于汉语意合的特点,汉语法律条文中也经常省略法律的行为主体,翻译成英语的形合语句时,往往需要增加或者重复法律的行为主体,使之更符合译入语的表达习惯,语义更加明确。如:例3: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Article6Whereanentityintendstoincorporateacompany,itshall,inaccordancewithlaw,applytoacom-panyregistrationauthorityforregistrationofsuchincorpo-ration.例4:第八十九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Article89Wherepromotersoffersharestothegener-alpublic,theyshallenterintoanagreementwithabankonthecollectionofsubscriptionmoneysontheirbehalf.(2)法律翻译在准确严谨的前提下,译者还应注意译文的简洁庄重,力求译文简洁凝练、行文严密、逻辑缜密,从而以法律英语的语内连贯性(即翻译目的论的连贯性法则)更好地实现翻译活动的目的。在《公司法》的翻译中,主要体现在:译文力求从各方面体现译入语的语域特征,如适当简化句子结构或使用动词的被动语态形式;再现原文庄重的语言风格,体现译入语法律文体的行文规范,如shall的使用上;重复信息的恰当处理,汉语意合与英语形合的转换,增强可读性与译文的逻辑性等方面。如:例5: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Article111…Theformofnotificationandthetimelimitfornotificationinrespectoftheconveningofaninterimmeetingoftheboardofdirectorsmaybeseparatelypre-scribed.上例中,译者通过简化句子结构以及使用动词的被动形式,使译文更加简洁正式、中立客观,《公司法》英文版中还有很多相似的例子,如第87、113、127条等。新修订的《公司法》英文版基本没有使用thereof等相关古英语词汇,但通过动词shall来的频繁使用表示汉语原文中显性或隐性的禁止、许可、应该等法律行为(全文共出现564次),准确再现英语法律文体的行文规范与庄重风格,如第五十条中“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Themanagershallattendmeetingsoftheboardofdirectorsasanon-votingattendant.)译文通过增加“shall”一词明确了经理的法律义务。再如:例6:第五十九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Anaturalpersonmayonlymakeinvestmentforthein-corporationofoneone-personcompanywithlimitedliabil-ity.Suchacompanymaynotmakeinvestmentfortheincor-porationofanewone-personcompanywithlimitedliabil-ity.短短的不足50字的汉语原文中,长达8个字的专业名词重复了3次,其对应的英语译文中只在必要的地方重复的2次,而中间衔接的部分则采用了代词替代,从而是译文在语义明确的基础上更为简洁。汉语意合的特点决定了汉语法律条文中很多句子都没有主谓结构,句与句之间的关系仅仅通过语义衔接,而英语的句子,尤其是正式严谨的法律英语,则必须有完整的主谓结构,分句与分句之间也必须有显性的连接词,如例7:第一百九十七条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其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Article197Initsbusinessactivitiesconductedwithintheterritory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thebranchofaforeigncompanyestablisheduponapprovalshallobserveChineselawsandshallnotimpairthepublicinterestsofChi-na.ThelawfulrightsandinterestsofsuchbranchshallbeprotectedbyChineselaws.例7中原文以“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为主语,统领后面四个形式上并列的小分句,英语一文中,通过状语“Initsbusinessactivitiesconductedwithin…”首先划定其法律行为的范围,并通过后置定语的形式限定行为主体的合法性,而为了保持句子结构的紧凑性、一致性、连贯性,同时使用代词“its”、“such”等代指前文或后文中出现的名词,从而有效地实现了汉语意合与英语形合的转换,增强了译文的语内连贯性。可见,在目的论的指导下,法律翻译应尽量做到措辞准确、选词精确、组句审慎,力求译文表意准确、行文严密、逻辑缜密,更好地实现译文与原文在交际目的、语言意义等的一致性及译文语言的连贯性。 3结语 综上所述,虽然法律语言有着共同的语体特征,英汉两种法律语言都有其自身的特点,这些特点在法律翻译中形成了一定的挑战。翻译目的论突破传统的翻译理论以原语为中心的“等值论”的束缚,将翻译研究的焦点从译文与原文的关系转向译文的预期目的,强调目标文本的功能(即“目的”)在翻译过程中的决定性作用(仲伟合、钟珏,1999)。就法律条文的英译而言,翻译目的论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理论视角,译者不仅需要完全理解法律原文的真实意义,在翻译目的论三原则的指导下,译者还应该确立法律翻译要求准确严谨、简洁庄重的一般原则,同时,翻译目的论还为解决经济法律英译中遇到的一般问题指明了思路与方法。 作者:马金凤单位:海南大学外国语学院 经济法律论文:基于经济法视野下企业法律论文 1.经济法与中小企业保护的目标价值一致性 1.1中小企业保护的现实意义 在中国,中小企业是市场经济的洪流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因为:首先,中小企业庞大的数量以及涉猎面的广泛使得其成为我国经济增长的推动力量,它分布在国家的各个地区和领域,中小企业的发展如何直接影响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态势。其次,中小企业承载着我国很大一部分就业,对于中小企业的一些分析数据我们可以看出,中小企业分布在服务业、加工制造业以及个体零售方面的数量都较大,吸收了我国很大一部分的劳动力,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我国的就业,尤其是对近年来产生的就业难问题起到了很大的缓解作用。再者,中下企业为经济结构的转型提供了助力,近年来,经济结构的转型成为了热门话题,促进我国的企业向现代化的、高科技的产业发展,是现阶段的目标,中小企业就在其中承担着先行者的任务,对于我国的产业结构调整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最后,中小企业还是扩大出口的中坚力量,近年来,强调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进出口产业发展已成为经济增长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大型企业的发展已经基本定型,进出口行业的效益增长日间转移到表现凸起的中小企业身上。 1.2目标价值的一致性 对于中小企业的保护是出于促进市场经济形成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从而实现经济的和谐稳定发展,而经济法的目标是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相统一,价值理念则是保护自由竞争,由此可以看出,这两者在目标价值上具有很明显的一致性,所以,从经济法的角度研究中小企业的保护可谓是完全可行而且顺理成章的。 2.西方国家对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及其借鉴 2.1德国的法律保护措施 2.1.1着重法制环境的营造 德国在对中小企业的保护手法上,最常用的是立法手段,比如在1953年出台的《手工业秩序法》,主要是针对规模不大的手工行业的准入制度进行了具体规定,而四年以后产生的《卡特尔法》则是对中小企业实施了比较实际的保护,因为其严格限制了大企业对中小企业的压制和收购,使得中小企业的发展有了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2.1.2金融行业的支持 德国的银行体系与我国有一定的类似度,由被称为信用合作银行的金融机构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经济上的服务,比如:提供额度较小时间较长的贷款,因为这类银行在德国分布范围广,对中小企业来说最方便。正因为有这种周到的服务,使得中小企业的融资更容易实现,也推动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2.2日本的相关措施 2.2.1有完善的管理机构 日本目前有全世界公认的职能最为科学、完善的中小企业的管理机构,其管理网络基本遍布全国,在该网络中,政府占主导地位,成立了专门管理中小企业运营的部门,工作细化到地方,另外,还有社会团体的参与,为整个网络自上而下,自内而外传达各项政策、精神提供了便利,为中小企业的发展起到导向作用。 2.2.2到位的法律政策 除了科学的组织机构外,与德国一样,日本对于保护中小企业的法律政策的制定也丝毫不含糊,尤其是在19世纪,出台了各种保护中小企业发展以及竞争的法律,有《防止中小企业破产共济法》、《中小团体组织法》等等,总量达到30多部,其思路是通过立法形式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以及使其在与较大企业的竞争中不会因为实力的不对等而被兼并。 2.3美国的相关措施 2.3.1以法律手段维护中小企业的竞争环境 与德国、日本政府一样,美国也是首先考虑通过法律来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美国历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法律是1890年的《谢尔曼》法,它最先提出了发垄断的法律法规,无形中为中小企业提供了保护,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谢尔曼法》慢慢的有些不能满足和规范企业的运行秩序,于是《克莱顿法》便应运而生,历史上,对于《克莱顿法》的评价说的最多的就是《克莱顿法》则是对《谢尔曼》法的一种补充,更大程度上为中小企业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助力。 2.3.2以技术创新为发展突破口 美国敏感的意识到,科学技术是推动企业发展的第一生产力,推动经济发展的最重要一点就是加强发展科技,科技革命开始后,美国政府便把改革的重心放在了中小企业身上,使得他们进行先进的技术探索和创新,此举也获得了很大的成功,目前美国以技术著称的几家大企业就是当初扶持的这批中小企业发展起来的,并且就现有统计来看,目前,美国的技术创新型中小企业的发展也十分有活力,为美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相当大的帮助。 2.4美国、日本、德国的措施比较 通过以上对美国、德国以及日本三国的对中小企业的政策研究发现,三个发达国家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都十分重视,但是根据本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情况不同,具体的政策也不一样,但是,我们可以看到,三个国家在企业竞争的公正、平等的客观环境,保护自由竞争,保护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律政策,特别为企业融资渠道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的建设等等方面都是一样的,而且这三个国家在经济发展上都处于世界前列,作为发达国家,都深刻认识到中小企业只有在技术上不断创新,才能在经济发展瞬息万变的今天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所以,在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上也给予了很多的扶持,有政策上的,也有技术上的,还有经济上的等等,比如:对企业进行新产品的开发提供技术上的支持,政府帮助企业与专家学者间搭建交流平台,或者是设立各种扶持中小企业创新的基金,使得企业在创新过程中可以享受到资金的扶持。综上,我们可以发现,这三个发达国家的中小企业发展的成功,甚至在国际上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都让我国在中小企业的发展上有着相当大的借鉴意义。 2.5西方国家中小企业保护对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借鉴 2.5.1从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着手 就我国经济目前的发展态势来看,中小企业的占比依旧很大,并且发展潜力也很大,西方国家在保护中小企业上大多以立法为基础,作为一个法治国家,但是相比我国目前的现状,法律制度的制定上依旧十分不足,所以,我国应该学习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以法律手段保证市场环境的公平、公正,从而保护中小企业的发展,制定的同时还要注重随着实践的发展,要不断建立健全法制体系,营造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法制环境,确保中小企业的合法权利。 2.5.2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一直受到融资难问题的制约,所以,对于如何解决这个问题也是保护中小企业发展当中的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之一,从西方国家的发展经验来看,我们可以从建立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这点出发,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包括提供贷款、提供政策咨询,同时还要注重担保以及信用体系建设,大力完善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2.5.3抓紧政策落实与科学配备管理机构 在立法等政策制定出台以后,就要真正贯彻落实下去,在我国,政策的落实主要依靠地方政府,能不能将保护中小企业的政策落实到实处,地方政府的作用尤其重要,因为大部分的中小企业都分布在城镇,所以地方政府一方面要抓紧政策的落实,还需要密切关心中小企业的成长,并将其如实地反映给制定政策的中央机构,这样才能有效的制定出符合实际而实用的政策、规章。另外,我国对于中小企业一般运用的是比较分散的各部门与地方政府共同管理的管理方式,这种方式有一定的弊端,由于管理职能的分散,会使得部门与地方的不协调,影响管理效果,所以,科学配备管理机构,行使管理职能也是十分必要的。 2.5.4帮助中小企业进行科技创新 从美国的经验我们可以看到,要造就成功的企业,运用科学技术进行探索创新是必由之路,在科技力量上,光靠企业自身是有限的,所以政府的作用不可忽视,政府必须在科技创新上为中小企业提供支持,如制定各项科技发展规划,在中小企业较多的地区建立各种科技园区,或者各种科技基地,为企业间进行交流提供平台,甚至还可以为企业提供技术创新方面的咨询服务,带领企业走上科技发展之路。在科技创新方面,人才的作用不可忽视,政府还应该在为企业吸引人才上下功夫,技术产生于优秀的人才,政府可以通过提供一些高科技人才优惠政策等方式帮助企业吸引并留住他们。 2.5.5面向中小企业的社会服务体系的建设 所谓的面向中小企业的社会服务体系是指为中小企业提供例如:政策扶持、经营技术指导、融资服务、投资顾问、创新技术研发等等一体化服务的组织与机构,在我国,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部分,一是政府,在体系中占主要地位,近年来,国家要求政府转变职能,要向服务型的政府转变,这一概念体现在面向中小企业上就如提供技术信息、融资与担保、企业间的交流服务等方面,这是政府在服务方面可以做到的;二是中介,中介可以由政府支持,辅助政府在提供服务方面做到更完善,更全面,一些必须市场化的政府无法干预的就可以由中介机构完成。在这几者的联合作用下,必定会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使得中小企业的发展更加蓬勃、健康。 3.经济法基础下的中小企业保护制度分析 3.1市场竞争中法律制度的完善 在市场竞争中,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相比,处于弱势地位,未免在市场竞争中形成大企业独大的不良发展态势,保护小企业是势在必行的,所以我们通过法律手段来确保竞争的合理性,维护市场竞争秩序。自由竞争是市场的本质属性,但是自由也是建立在一定基础上的,是相对的,法律的存在对市场竞争起到了规范作用,为其提供了一个正确的导向。中小企业的存在是作为市场的一个部分,他们与大企业一起保证了市场的运转,市场只有存在多种类型的竞争主体的时候,才能实现自由竞争,而出台各种法律就是为了保证市场的这一特点,保证自由竞争。在我国,比较有代表意义的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出台,它诞生于市场经济发展的起始阶段,主要是对一些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定和控制,直接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也保护了中小企业的发展。自20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在保护中小企业上可谓是效果最显著的法律,顾名思义,反垄断法直接禁止了大企业利用自身的优势进行的垄断行为,保护了自由竞争,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几项:(1)严禁大企业利用自身优势,在市场竞争中针对价格方面进行的支配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2)为了达到市场支配者的地位采取的不当合并行为。(3)利用行政手段进行的干预市场竞争的行为。(4)限制竞争的横向限制行为。 3.2保护中小企业的法律制度的完善 3.2.1金融方面 中小企业的发展少不了财力的支持,所以怎样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方面的制度支持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作用明显,只有有了畅通的融资渠道作为支撑,企业的发展才有动力⑩。中小企业的融资可以是直接融资也可进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企业面向市场发行股票、债券等,而间接融资是指企业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资本筹集,这种方式的资本是由如银行这样的金融机构为中小企业通过存款等方式为企业筹集资本再通过贷款等的方式转移给企业的。怎样从制度层面上为中小企业的金融融资渠道提供支持呢,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两点:一是为中小企业提供专门的金融服务提供机构,目前,我国在金融体制的改革上要多注重中小企业一块,为他们提供专门的金融服务机构,或者是开辟新的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部门,在现有的基础上增强中小企业贷款的便利性。二是加强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这个体系的建设目前要多依赖政府的支持,政府可以通过设立专门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担保机构,或者是为中小企业的贷款设立专项用作承担担保的基金,然后由政府的某个职能部门负责运作,这样为中小企业的融资提供了真正意义上的帮助,也使得银行与企业间的关系有了一定程度的保险。 3.2.2税收方面 税收是国家财政的主要来源,是国家运用政治手段向各种群体或个体收取收入的一种方式,也是为了财物的二次分配,其有着强制性的特点,也有一定的固定标准。正因为税收的这些属性,使得税收成为很好的调节社会资源的分配以及配置的一种手段,并且可以促进社会需求和供给的平衡。在税收上,如果能善用其调节经济收入和支出的作用也能对中小企业的发展产生促进作用。目前,对于我国的中小企业,在制度上,税收上可以制定优惠政策,这种方式对中小企业来说是最直接的,因为在企业,税收是不小的一块支出,如果这方面国家可以进行扶持,那么会实实在在的为中小企业减负,也是中小企业比较乐于接受的方式,这种方式直接增加了企业的资金积累,为企业发展提供助力。从长远考虑,这种方式能取得双赢的效果,经过资本积累的中小企业会迎来更加长足的发展,发展的越好,税收自然也就越多。参考其他国家在税收上的政策,我国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1)征税比率的下调,可以通过下调中小企业税率10个百分点左右来进行税收优惠,包括增值税、营业税等等。(2)直接减免税收,对于一些特别的中小型企业进行减免,根据经济形势,可以对比如进出口类型的企业进行一定程度的减免。(3)调高税收的征收线,对于征收的标准线进行提高,对于一些营业额等不及标准的企业可以减轻很大程度的负担。目前,我国对于税收减免政策上都没有形成法律形式,为了将这些政策更好的落实与发展,加强对于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明确的立法是最好、最直接的方式。当然,这也需要更加系统的对于政策进行细致化的研究。 4.结语 从我国一些对于经济发展、企业发展的研究看来,中小企业的作用都不容忽视,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要加大扶持力度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怎样扶持,目前的研究也比较浅显,且偏理论化,企业的发展与经济的发展是分不开的,所以,本文选取的经济法的角度一是比较符合发展的趋势,二是与实际联系的比较紧密。经济法的价值目标是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其方式是保证市场竞争环境的自由、公平、公正,与本文保护中小企业的目的十分一致,虽然本文从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制定实际的法律制度来讨论了一些保护中小企业的手段,但是研究的内容依旧有限,比如法律制度的讨论仍然不全面,需要以后更进一步的进行研究,以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 作者:马小龙王兴攀单位:桂林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范运作,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财政局工作安排,我科就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情况,并结合2016年资产清查,深入县相关部门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现状和成效 (一)固定资产管理理念全面普及并得到进一步重视。 我县各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全部纳入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科管理,专职人员从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财政部门作为监督管理部门介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后,国有资产的划转、出租、出卖、置换、报废等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管理理念在各行政事业单位的领导、资产管理员和财务人员得到全面普及,固定资产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得到进一步提升。 (二)国有资产管理“两化”建设成效显著。一是实现了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常态化。主要表现在:1、单位国有资产与预算管理相一致。2、固定资产处置与资产管理系统相一致。3、单位国有资产年度统计和单位部门决算基本一致。4、国有资产清理核实已成为年度财务决算和资产统计工作完成前必须的步骤。二是实现了固定资产管理手段规范化。在日常工作中,从固定资产购置到验收入账、从卡片登记纳入系统管理到实物配给个人使用登记、资产报废报批、资产的调拨划转和资产出让,都能严格按照“两个办法”的要求操作,处置程序规范、管理手段规范。 (三)资产管理体系逐步健全。从政策制度看,县委、县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为我县国有资产管理提供了政策和制度保证。从信息网络看,资产管理科已建立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数据库,并与省厅实现了联网运行,全县一级预算单位也都建立了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逐步实现了资产处置的网上申报。 (四)摸清了资产管理家底。近几年来,我县多开展了清产清查工作,特别是2016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才刚刚结束,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及所属企业的资产进行了全面清查,截止2016年12月31日,独立编制机构538个(行政78个,占14.5%;事业460个,占85.5%),独立核算机构436个(行政72个,占16.5%;事业364个,占83.5%)。编制人数19736人,其中:行政编制3866人,事业编制15870人;年末实有人数18463人,离退休2961人,其他人员272人。资产总额31.33亿元,其中:县本级资产总额30.38亿元、乡镇资产总额0.95亿元;流动资产7.79亿元,其中:县本级流动资产7.27亿元,乡镇级流动资产0.52亿元;固定资产5.03亿元,其中:县本级固定资产4.64亿元、乡镇固定资产0.39亿元;无形资产0.15亿元,其中:县本级无形资产0.11亿元、乡镇无形资产0.04亿元;负债5.06亿元,其中:县本级负债4.99亿元;净资产26.28亿元,其中:县本级净资产25.39亿元、乡镇净资产0.89亿元。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我县在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和运营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资产规模不断壮大,资产经营效益不断增加,使用效率不断提高,为兰考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较好的平台,但还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对国有资产统一管理的认识还有差距。部分县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乡镇对资产管理的目的意义认识不足,对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文件精神还不够到位,个别乡镇资产管理工作积极主动性不够。如:财政投资农村安全项目,因归属没有明确,全部资产还没有纳入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 (二)部分单位国有资产基数不明,家底不清。部分乡镇国有资产账实不符、账账不符,对拍卖、处置、毁损的国有资产没有及时清理做账务调整,对财政投入新形成的国有资产没有及时上账,致使国有资产基数不明,家底不清。 (三)乡镇国有资产分散,部分资产构成多元化,处置可能影响稳定。由于历史原因,乡镇机关和学校资产构成投资主体多元化(农民集资一点,政府资助一点,县财政以奖代补一点形成的资产),如果不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办法,一旦处置不当,可能会影响稳定,致使资产闲置或毁损,管理难度非常大。 (四)资产经营管理不够规范,潜在风险不容忽视。在利用国有资产进行融资的过程中,没有规范的管理措施,“借、用、管、还”脱节,县政府成立的公司只负责融资和还贷,缺乏对资金使用的监管,直接影响融资信用,可能造成融资风险。 (五)资产管理系统各自为阵。随着财政改革的深入,特别是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实施极大的规范了资金支付程序,资金安全得到了进一步的提升。但是,由于财政管理系统众多,十分庞杂,各自独立,资产管理系统与国库支付平台整合后,资产管理系统报表数据与财政预算执行数据、财政决算中资产负债表与资产情况表数据不一致的现象普遍存在,数据核对极大的增加了资产管理部门的工作量。 三、几点建议 (一)加强宣传,统一思想认识。政府部门要坚定信心,坚持国资管理改革方向不动摇,对县级部门和乡镇要注重宣传,加强教育,充分认识国有资产统一管理的重要意义和国有资产在公共资源中的重要地位,努力增强全民国资意识,搞好国有资产管理,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运营体系,最大限度的发挥国有资产的效应和作用。 (二)弄清资产基数和家底,严肃国有资产管理纪律。建议县级政府出台文件,县级部门和乡镇要严格执行县委、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应管理而不纳入管理的单位,要采取经济和行政(通报或责任追究)手段,认真维护县委县政府的权威性和文件的严肃性。对教育系统、乡镇和县级部门延伸到乡镇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置、新建、使用、处理、报损、移交等各个环节进行跟踪检查,严肃查处违规处置行为。国有资产主管部门要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县国有资产统一管理运营要求的各项制度。完善资产会计账目,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据准确、账目清楚、档案齐全。 (三)完善各类手续,做好统一管理和运营的后续工作。一是要坚持分类处置的原则,对优良的资产要及时进行移交管理,对不良资产要及时处置,把归集的资产做实做强。二是对国有资产要更加科学的化分四权,明确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进一步落实四权主体责任。三是县政府要加强协调,认真组织召开由规划和建设、国土资源、发改、财政、审计、监察、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参加的协调会议,形成政府牵头、部门配合、主动作为的工作格局,解决管理交接两难问题。同时,组织有关部门一道组成管理移交工作组,对部分县级部门和乡镇国有资产尚未办理产权过户和移交管理的,要完善办证措施,尽量减化手续和程序,抓好国有资产的产权过户、办证工作,促进国有资产完整管理移交。四是要建立国有资产动态监管系统,强化对资产数量、质量和使用的监控,提高国有资产管理运营水平。五是对财政投资项目等新增国有资产,要按照相关规定迅速完善各种手续,及时管理移交,实行统一管理和运营。 (四)切实加强监督,进一步规范资产管理和运营。要加强经营性资产的经营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阳光操作、挂牌竞价,提高资产经营效率。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的监督,有效防止经营性资产管理暗箱操作和投融资风险。 (五)建议整合财政管理系统,建立各类财政信息相互兼容、支撑的大平台。现行的财政管理系统比如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工资管理系统、财政供养人员管理系统、政府债务监管系统、单位财务核算系统和国有资产管理系统为独立的操作平台,各自为阵,导致在信息共享、信息互补、信息互审上存在脱节的现象,合力不足、相互掣肘现象凸显。为进一步提升工作效率,建议建立类财政信息相互兼容、支撑的大平台,对上述系统中资金用于人员供养、日常经费开支、基础设施建设,固定资产购置、工程决算、实物验收入库和交付使用后账务处理、卡片登记、月末和年末结转提示、审核的科学手段,在同一个平台上将人、财、物予以分离,确保单位资金安全。 (六)立足做大做强,推进多元发展。一是要大力抓好全县资产管理发展战略的研究,既要有长远目标,又要有分步实施的方案,脚踏实地地一步一步向前迈进;二是积极探索完善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制,突出重点,在土地收储、房产开发等方面实现新的突破,打造企业品牌;三是在资产机构管理上要本着对政府、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坚持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科学化决策,防止政企不分现象;四是要加强能力建设,配强配硬资产管理机构班子,练好内功,培养和造就一支懂经济、会管理的专业人才队伍,发挥团队精神,树立良好形象,创造一流业绩,为持续发展奠定良好基础。 (兰考县财政局张卫强供稿) 2018年6月15日
图书出版流程管理中要体现规范化原则,只有不断优化流程、关注重点工序,才能保证图书质量实现提升。随着图书出版高质量发展,出版社要始终将质量放在首位,提升出版流程管理规范化水平,形成完善的图书质量管理体系,将各项政策法规落到实处,将更多优秀的高质量图书提供给广大读者。唯有如此,才能实现出版流程的优化,让重点工序得到全面管理,确保图书质量满足要求,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提升。 一、图书出版流程管理的重要性 通过对图书出版流程进行规范化管理,能够显著提高图书出版质量。出版社要想增强自身的社会影响力,就应该出版更多高质量的图书,才能在广大读者群体中树立良好形象,而通过加强图书流程管理就能顺利实现这个目标。出版社不能过于看重图书数量,将目光只局限于短期效益上,导致出版的各类图书质量不达标,虽然短期内可以获得丰厚利润,但是可能因为质量问题被相关部门调查处理,造成不良后果[1]。要想图书质量满足标准与要求,相关管理部门不仅对出版社图书加大了质量监督与检查力度,也要求出版社及时开展图书自检工作,特别是加强图书出版流程管理工作。由此可见,出版社进行图书出版流程管理的优化,对提升图书出版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必须提高对出版流程管理的重视程度,特别是要做好编、印、发等环节工作,才能实现出版社的良性发展。 二、图书出版流程管理现状 (一)图书出版具体流程 图书出版涉及环节众多,有着综合性很强的特点,出版社内部各部门必须加强合作,才能保证图书顺利出版。在图书出版过程中,主要流程包括以下几点:第一,编辑负责对市场情况进行调查,确保选题策划的合理性;第二,编辑要与作者加强沟通,接受其向杂志社的投稿;第三,编辑负责上报确定的选题,再由其他部门完成选题论证;第四,在选题通过以后,与作者完成图书出版合同的签订,同时受理其书稿;第五,完成书稿的编辑与加工,三审结束后发排书稿,并通过三校后完成核红,图书要先进行质量检查,达到出版要求后再申请书号和获得CIP数据,定稿后同封面设计一起交由出版部;第六,完成印刷委托手续的办理,形成样书且核验正确后,可以进入印刷环节。 (二)图书出版流程管理情况 结合图书出版具体流程可知,这是一项细致、复杂的工作,需要管理人员做好各方面工作,保持足够的耐心与细致,才能提高图书出版流程管理效果。但是当前在图书出版流程管理中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点:第一,选题申报与认证问题,一些出版社在图书出版中,对选题申报与认证不够重视,导致选题不合理,结合不科学,影响了图书出版质量;第二,不重视基础内容,忽视审读工作,因为基础内容的不足,导致无法为图书出版流程管理提供参考依据,同时审读环节不受重视,容易在图书出版后出现错字、语义不明等问题,降低了图书质量;第三,进入数字化时代后,图书出版流程有了新的变化,但是一些出版社的图书出版流程管理方法单一,未能根据时代要求进行创新,导致图书出版管理中还存在不规范问题;第四,团队合作意识不强,出版社各部门合作不到位,无法对图书出版流程管理形成合力。由此可见,出版社必须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在优化图书出版流程的过程中,更需要将管理工作放在重要位置。 三、图书出版流程规范化管理的路径 (一)图书出版流程优化方法 第一,取消“正文设计”。在计算机时代下,作者书稿由手写稿转变为电子版打印稿,标题、正文等格式均由作者提前处理,排版时只需要结合编辑规定进行修改。在一校的整书环节进行版式检查,能够保证工序利用率,也减少费用支出[2]。第二,一校减少一个校次。以往校对的对象是手写原稿或逐字排版打印的校样,容易产生各种错误。计算机技术的发展让书稿有了新的载体,校对时主要面对电子版打印且编辑加工的“原稿”,以及进行修改与处理的“校样”,从而显著降低了错误率。在一校样中进行三个校次,会浪费大量时间与成本,减少一个校次就很有必要。第三,优化正文插图制图工序。以前书稿先编辑加工再进行制图,编辑检查后在书稿上粘贴,排版时在书稿内插入插图文件。校对人员因为缺少插图原稿,需要校对插图,这样很难解决绘制插图时出现的错误。通过对正文插图制图工序的优化,提前绘制插图,并与书稿一起加工、排版和校对,可以有效提升插图质量。第四,增加“印前审读”和“改正错误”工序。其中前者是在出版物付印前就完成审读,能够达到预防的作用,相比于出版后质量检查效果更好。而后者则是在检查错误后提出的改进方法,避免再版过程中未修改书中错误的情况,确保再版图书质量得到提升。 (二)图书出版流程规范化管理措施 1.优化选题申报,加强选题认证 在图书出版流程中首要环节就是选题申报,做好相应管理工作,有利于规范出版流程,确保出版社管理工作效率实现提升。一方面,选题方向要满足出版要求,且所属具体板块要明确,在选题结构上达到科学性要求。出版社结合选题内容、特征、读者对象、同类图书出版信息、作者信息等内容,让选题的可行性提升[3]。另一方面,选题必须有论证报告,具体涉及选题具体名称、读者对象、销售情况预测、作者信息以及选题价值特征等,并关注同类图书出版等方面情况,出版社应该掌握全面的信息,在选题完成进度上也要注明情况。若为丛书,还需要包含详细的主编、分册作者等信息,并确定责任与分工。在选题论证过程中,总编辑组织开展前期准备与各项会务工作,选题申报人、出版社各部门管理人员、编校人员和发行部人员等负责参与[4]。主要流程包括以下几点:第一,结合选题论证报告开展选题论证工作;第二,对各编辑室人员提出的选题展开论证,签署同意意见;第三,总编辑负责编辑室、分社等选题论证报告;第四,总编辑等人员负责审阅;第五,召开选题论证会,遵循相关政策方针,确保取得较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出版社选题论证结构要满足质量要求,只有选题通过后才能进行出版。选题通过上述流程进行论证,并结合多方修改意见,对选题策划方案进行优化,提高其通过率,一般在40%到50%的范围内。 2.重视基础内容,关注审读环节 编辑加工属于基础性内容,对整个图书出版质量影响很大,在管理中应关注以下几点:首先,结合编辑专业分配加工稿件,将编辑人员业务专长充分体现出来;其次,制定编辑加工内部审核制度,确保及时反馈审核意见,提高加工质量;最后,在加工质量方面加大考核力度,并直接与相关人员收入挂钩。对一些具有较强专业性与学术性选题来说,或者是很多交叉学科、社重点以及国家出版基金项目,特别是编辑在准确性上很难确定的内容,出版社还需要加强审读,邀请行业专家进行审阅,找出其中的问题,提高图书出版质量[5]。此外,出版社要安排专人承担责任编辑工作,通常为初审人员,且拥有责任编辑证书。在工作中既要进行初审,也要做好稿件编辑加工与通读付印样,让稿件内容更加完整,达到材料准确、文字通达、逻辑严密和体例严谨等要求。责任编辑不能出现原则性错误,并负责监督编辑、设计、排版、校对和印刷等出版环节质量。当选题通过以后,编辑还需要将编前准备工作做到位,及时联系作者。获得稿件以后,出版社必须重点关注初审、复审以终审等环节,且各环节安排不同的人员负责。在书稿编辑加工过程中,要确保学术质量、文字质量、体例、注解、图表和附录等满足相关规定,且书稿篇章结构、内容表达等方面也要进行加工润色。在复审过程中,必须对所有书稿进行审读,结合责任编辑提出的问题做好修改。在终审环节,总编辑应该全面审视稿件,特别是要保证书稿满足相关法律政策要求。出版社必须重点关注基础内容,发挥审读的作用,并落实各项奖惩措施,确保各部门人员积极性得到调动,能够出版更多精品图书。 3.结合数字时代要求,优化流程管理 在互联网时代,图书出版也实现了数字化发展,人们阅读方式有了很大转变,为图书出版流程管理造成严峻考验。在网络环境,图书出版流程管理模式和具体概念都有了变化,在应用数字出版技术过程中,编辑校对让人员需要积极对工作方法进行创新。编辑人员必须掌握丰富的数字出版知识,提高数字出版技能,才能更好胜任图书数字出版工作[6]。出版社也要对各项资源加大整合力度,结合实际情况确保各项资源安排更加科学合理,促进各部门加强协作,逐步推动图书出版朝着数字化方向转型。出版社应该充分考虑到读者各项要求,让图书出版有更大文化价值,同时准确预测市场变化情况,积极引进同行业成功做法,科学制定数字出版转型策略。各环节必须相互制约,加强流程管理,保证数字时代下图书出版质量实现提升。 4.增强团队合作意识,形成质量控制合力 在图书出版流程管理工作中,需要做好很多环节的工作,需要各环节人员具备较强的合作意识,严格落实管理制度。为了有效整合力量,增强人员的团队责任意识,需要将各环节人员积极性与主动性调动起来,确保形成合力,在管理上也要做好以下工作:第一,要打造图书出版质量控制的团队文化,将所有人员的聪明才智都发挥出来,如制定质量体系建设小组,并实行每周生产进度协调会机制。对人员配置来说,主要考虑跨部门与跨岗位协作模式,提高质量控制水平。通过这些方法,能够从整体上增强团队质量责任意识,也让各岗位人员能够积极参与到合作中[7]。第二,建立质量体系建设小组,这样能够让内部质量体系变得规范,确保图书出版流程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在质量体系建设小组中,需要出版社领导组织牵头,具体成员包括策划人员、编辑人员以及设计人员等。结合图书出版流程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打造相应的质量规范体系,具体来说可以建立编辑工作流程细则、编辑出版注意规范、外编和外方合作公司的资源评估淘汰机制、引进图书的工作流程规范、读者服务规范等。第三,加强图书出版各环节人员的合作,包括策划编辑、责任编辑、设计人员以及校对人员等,每周生产进度协调会开始前针对上周图书出版流程管理中的问题展开讨论与分析,并设置本周需要完成的图书项目。通过发挥协调会机制的作用,能够让图书生产进度得到有力控制,并解决其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图书出版的效率和质量。 5.明确岗位职责,提升人员素质 出版社为了提高图书内容质量,也要考虑到图书内容质量整个编辑流程,从加强团队建设和出版创新意识开始。在以前校对过程中主要根据手写原稿或依据原稿逐字排版的打印稿,主要目标是“校异同”。由于现在作者一般提供电子版原稿,编辑对打印稿进行加工,排版时结合编辑加工痕迹对打印稿进行修改。这样会针对排版过程中出现漏改、错改以及版式转换期间出现内容丢失、错乱等情况进行“校异同”,同时对于作者录入错误、写作差错以及编辑错改等情况,也要求在校对时做到“校是非”。因此,出版社需要将人员职责确定下来,并提高他们的“校异同”和“校是非”等能力。针对书稿校对中发现的差错,且得到编辑确定的,要给予相关校对人员一定奖励,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8]。出版社还要提高人员聘用的学历标准,定期开展岗位培训教育工作,并采取轮训制度,从整体上提升人员综合能力,保证图书出版流程管理达到规范化要求。 四、结语 总之,出版物具备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等属性,让读者获得所需的优秀阅读作品,需要图书出版社提高思想认识,主动承担相应责任和使命。图书质量的高低,主要取决于编校质量是否上乘,版式设计与印刷是否精美,特别是要确保图书内容质量具备更高的品位,能够做到新颖有特色,在形式与内容上达到完美统一的目标。在新时代背景下,为了提高图书质量,需要在图书出版流程管理上做到规范化与科学化,通过梳理图书出版流程,坚守出版目的与文化本质,在图书内容上不断创新。这样出版社才能真正跟上时代脚步,出版更多高质量的图书,也保证出版流程管理工作成效。 参考文献: [1]宋文姬.地域文化图书出版提升的路径探析[J].采写编,2022(3):143-144. [2]彭明兰.浅谈传统图书出版编辑如何应对大数据时代的挑战[J].新闻传播,2022(3):65-66. [3]扬忠仁青.大数据在图书出版中的应用分析[J].文化产业,2022(3):4-6.[4]王超.教辅图书出版现状及应对策略分析[J].新闻研究导刊,2021,12(24):190-192. [5]侯杨杨.大数据时代下传统图书出版编辑的转型[J].记者摇篮,2021(12):23-24. [6]郭雪飞.新媒体视域下图书出版创新路径探讨[J].西部广播电视,2021,42(23):50-52. [7]钟博.全媒体时代传统图书出版的应对策略探析[J].传播与版权,2021(10):39-41. [8]戚德祥.融合发展时代出版企业管理生态重构研究[J].科技与出版,2020(12):10-14. 作者:吴子明 单位:江西高校出版社副编审
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体制建设 经过四个五年的普法教育,青少年的法制教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了较明显的增强,许多青少年懂得了运用法律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维护国家、集体及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因多方原因,青少年违法犯罪却屡禁不止,大有逐年上升趋势。这当中,除了深受外部复杂的社会因素影响外,教育制度本身也存在一定的缺陷。 一是重视不够,法制教育流于形式化。在校学生是青少年的主流,学校是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主阵地。但在学校教育中,应试教育的影子和教学大纲缺编,虽有对素质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与其他课程相比,法制教育仍然得不到相应的重视。二是形式简单,教育方法缺乏多样化。近年来,大多数学校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法制教育,增设了法制课程,但教育仅局限于课堂教学,且教学方法简单,缺乏直观的教育,法制教育取不到好的效果。 三是标准不一,教学内容缺乏规范化。没有确定统一的法制课时,即使是有安排上法制课,在时间安排上也往往视情而定。没有成套、统一的教材,除了初中开设的《思想政治》(内含少量法律知识)外,小学和高中均无法制教育正式教材,小学、高中甚至大学的法制教育基本流于形式。 四是质量不高,教师队伍缺乏专业化。目前绝大多数学校的法制课教师基本上其他教师兼任,缺少必要的法学理论、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仅靠课本照本宣科,解答不了学生生活中遇到的问题,教学质量大打折扣。而聘请的法制副校长或兼职法律教师,又因受课程安排和时间、精力的制约,不能满足实际需要。 五是职责不清,教育管理缺乏整体化。学校的法制教育没有硬任务、硬指标,没有明确的责职和目标,在教育管理中缺乏合力,学校、家庭、社会的教育不能有机结合,特别是已离开学校而未找到工作的青少年,学校管不了,家庭管不好,只有社会环境来约束,法制教育严重脱节。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搞好青少年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它不仅是提高青少年自身素质,确保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要,同时也是振兴中华民族的需要。如何抓好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至关重要。 一要部门重视。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对减少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意义,各级各部门及其青少年家长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特别是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一个具体的意见,把法制教育列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要设立法制教育专门机构,做到有人管、有人具体抓,同时要加大检查督促力度。 二要丰富内容。各学校要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和社会实践活动,对学生进行生动、直观的法制教育。如播放法制教育电视片,电影和专题广播,举办法律知识竞赛,组织有奖征文,组织模拟法庭,开办法制宣传园地,印发普法小册子,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参观监狱,旁听有关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案件的审判活动,请政法干警讲法制课,开展学生“带‘法’回家”普法实践活动等,让学生在实践中增强法的观念。 三要规范教学。要全面贯彻中央《关于基础教育与发展的决定》、《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德育教育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精神和中央两部“四五”普法规划的要求,加强中小学法制课程建设,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法制教育教学内容,要把法制教育课纳入教学大纲,规定具体的课时安排,争取在升学考试中加入法律知识的内容。 司法、教育等部门要根据学生的不同年龄、心理特点、接受能力、知识结构编写出统一标准、通俗易懂的法制课教材。 四要提高质量。要组织力量对任课教师、班主任、法制副校长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考核,并逐步配备专职法律教师,壮大法制教师队伍,同时,在教学上要与主科同等对待,并列入考试范畴。 五要明确职责。法制教育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配合参与,学校要明确职责,给教师确定硬任务、硬指标,要将授课的效果与教学实绩挂起钩来,与年终考核、晋级、晋职挂起钩来。同时,家庭及全社会都要共同关心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发挥各自的优势,努力营造一个学法、守法、护法的社会环境。校外的法制教育要通过开展法律进万家、依法治家、依法治村、依法治区(片区)、依法治厂等活动,努力创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环境。学校要通过采取与政法等有关部门建立共建共育单位,聘请校外辅导员、与学生家长建立联系卡、定期家访,向社会发放倡议书等形式,对学生进行全方位多渠道的法制宣传教育。同时要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校园周边治安进行集中整治,保证学生有一个安静、健康的学习环境。形成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关心的良好氛围。 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中国青少年法制教育建设 青少年法制建设是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培养和造就千千万万具有优秀思想品质、遵纪守法和良好道德修养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既是一项长远的战略任务又是一项紧迫的现实任务。邓小平同志指出“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近年来,我国对青少年法制教育高度重视,一直常抓不懈,不断完善法制教育的体制机制,创新法制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不断提高青少年的法律素质,尤其在校学生的法制教育。“现在是守法的好孩子,将来才是守法的好公民”。法制教育已经成为培养青少年法律素质的重要一课,也是他们人生的必修课。 早在1995年,原国家教委、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司法部关就下发《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的通知,提出了新时期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特别是在校学生法制教育的基本内容和要求。该文件指出,学校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教育,培养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的重要途径,是实现依法治国的百年大计。 学校法制教育的任务,是通过向学生传授必要的法律基本常识和基础理论知识,使学生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有初步的了解和认识,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地遵纪守法。 小学法制教育主要是使小学生初步了解一些与日常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进行法制观念的启蒙教育,逐步培养学生分辨是非的能力,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好品德;中小学法制教育主要是对学生进行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观念教育,使他们知道法律的作用,了解我国法制的原则,帮助学生树立宪法权威的观念和依法享有公民权利、依法履行公民义务的观念,知道公民应依法办事,违法必受制裁,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树立社会责任感。在中学法制教育内容上要注意从公民与法律、道德与法制、民主与法制、国家政权制度与法制关系等方面,对学生进行依法治国、依法办事及个人生活离不开法的教育。 高等学校法制教育要以培养大学生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为优秀。内容应包括法学基础理论、基本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教育。要通过介绍法律产生和发展的基本线索,揭示法律的本质,帮助学生认识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是统治阶段意志的体现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通过讲解法律的概念,揭示其特征,帮助学生掌握法律规范和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和联系,在思想上树立起法律权威;通过介绍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提高学生对加强法制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同时理解法制化是一个渐进的过程,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要通过讲解和介绍宪法,使学生了解宪法是民主制度的产物,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树立国家主人翁意识。还要结合不同专业,有选择地向学生介绍一些部门法,帮助学生了解其立法目的、原则和基本精神,培养学生知法、守法、护法、用法的自觉意识 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中指出:“青少年应当具备必要的法律知识。大专院校、中、小学都应当开设法制教育课”。 ,教育部、司法部、团中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等四部委于下发了《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以进一步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推进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该文件指出,法律素质是青少年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要按照科教兴国、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要求,坚持法制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坚持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坚持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相结合,不断提高广大青少年学生的法律素质,努力把青少年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合格人才。 完善在校学生知识结构,使法律知识成为各级各类学校的必修课内容,努力形成从小学到大学的渐进、科学、合理的法制教育体系,确保青少年学生在九年义务教育期间完成基本法律知识的普及任务;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的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网络,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教育格局,切实维护在校学生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 犯罪;努力使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在工作理念上与时俱进,在工作方式手段上实现创新,在规范化、制度化方面有新进展。要根据不同学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逐步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大纲,纳入教学计划,真正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同时,坚持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相结合,组织生动活泼、寓教于乐的法制实践活动。巩固课堂教学主渠道,提高法制课质量;注重法制内容向其他学科的渗透教育,增强学习效果。青少年学生的法制教育是一个系统工程,必须齐抓共管,全社会广泛参与。 ,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即“五五”普法规划)的通知,目的在于通过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该文件指出,加强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着力培养法制观念。要努力培养青少年的爱国意识、守法意识和权利义务意识。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接受能力,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教育。要注重中小学生的法律启蒙和法律常识教育,培养自我保护意识,提高分辨是非的能力,养成守法习惯;加强大中专学生法律基础理论教育,牢固树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要建立和完善学校、社会、家庭相结合的法制教育网络,充分利用各种教育阵地,增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引导性、互动性和趣味性。要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教育,加强对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实施“为了明天”工程,通过教育和法制相结合,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要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推进青少年学生法律素质教育。要发挥第一课堂 ,!校长、法制辅导员工作规范化;组织和引导学校开展依法治理活动。 20__年是“六五”普法的开局之年,我们要抓住契机,进一步完善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格局,努力提高青少年特别是重点青少年群体的法律素养,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继续推动制定完善涉及青少年利益的法律法规、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落实、有针对性地开展青少年法制宣传教育。注重发挥学校在青少年普法中的主渠道作用,加强中小学校法制副校长和法制辅导员队伍建设,结合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加强青少年权益保护、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等有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青少年法制教育研究: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动力与保障 [论文关键词]青少年法制教育;动力;保障 [论文摘要]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是我国主导性培育公民法律素质推演法治化进程的优秀内容之一。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动力总量取决于三方面:一是来自个人本体、群体组织和社会整体的分力是否形成合力;二是权利意识和法律品质的客观状况;三是传递载体及渠道的发育水平。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保障效能,则取决于观念导向、政策指引、环境协同、途径优化等结构要素及其互动机制的完善程度。 一、引言 众所周知,青年一代的法律素质状况,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现代化建设的成败。如何提高青年一代的法律素质?邓小平早在80年代曾指出:“加强普法重要的是要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那么,青少年法制教育在我国应如何开展呢?显然,要回答这一涉及法制教育实质性运行的关键方面,只有首先正确、全面认识法制教育的“原本”,才能顺藤摸瓜地理顺“针锋相对”的消解路数。青少年法制教育功能的优化发挥及效果的良好彰显,不仅需要有足够的动力予以支持,更需要有健全完善的机制作保障。所以,寻求法制教育的动力之“源”,构筑法制教育的保障之“垒”,是解决青少年法制教育有序开展的根基性问题。 二、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动力 从社会学心理学角度讲,动力源于需要。常态意义上,“需要”有两个典型特征:一是“需要”与“满足”的对立统一性。要达到“需要”的“满足”,就必须根据这一目标,制定行动计划、参与社会生活以获得丰富的满足物。二是“需要”的永不满足性。“人以其需要的无限性和广泛性区别于其它一切动物。”“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用的工具又引起了新的需要。”说明,需要在事实上是永无止境的,一种需要的满足总是不断引起新的需要。 青少年法制教育也不例外,其根本动力来自主体对教育内容和手段的需要和满足之间的矛盾、“供体”(教育者)与“受体”(受教育者)之间互为主客体关系的需要和满足之间的矛盾、教育活动对于“受体”全面发展的目的的需要和满足之间的矛盾等等。由是观之,为了能正确揭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动力机制,需要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动力主体”、“动力内容”、“动力载体”进行深入研究。 (一)动力主体 动力主体既指动力发生主体,又指动力利用主体。就整个青少年法制教育而言,动力主体既可能是发生主体,又可能是自身的利用主体。不过,高层次的动力主体总是低层次动力主体的利用主体,如社会、组织对个人就是这样。基于这个意义,我们可以从“动力源”角度把青少年法制教育动力主体分为三类:个人本体、群体组织、和社会整体。 1.个人本体。就微观个人而言,青少年接受法制教育是为了满足个体自我实现需要,是为提升个体自身素质而产生的心理动力。如果撇开主体以外的因素,仅就个体自身行为的动力系统而言,推动青少年个人从事法制教育活动的最直接的“原驱力”当属个人本身接受法制教育的需要。这是因为,我国正在融入法治社会,对置身于未来社会的任何一个人,是无法摆脱法律而生存的。 2.群体组织。青年个体是未来的社会从业者,面对全球化浪潮席卷而来的今天,普适性国际规则迅速渗透到各个经济角落,群体组织往往为了增强自身的竞争力,提升自身的社会形象,提高办事质量和办事效益,会逐步地把“法律素质”纳入考察和录用员工的基本环节,由此必然促使青年个体产生参与法制教育的冲动。 3.社会整体。社会生产力、科学技术、政治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全面发展,必然导致社会成员积极参与法制教育活动的推动力。这种宏观作用的推动力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群体组织必须培养出大批能适应加入WTO后法治时代的综合型、高素质人才,这样一来,青年个体也只有通过系统的法制教育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才能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第二,社会的法治化推演,不仅能为青年个体的人参与法制教育提供各种条件,而且还产生了要求行为个体参与法制教育快速提升法律素质的社会整体“拉动”。 应当看到,个体“微观动力”、群体“中观动力”和社会“宏观动力”是三种分力,法制教育动力总量的大小取决于这些分力整合而成的合力的大小。当这三种分力互相协调,个人、群体、社会三者利益趋于一致时,三种动力就会形成一种合力,这种合力所产生的动力总量会超过各分力简单迭加所不具有的新质和新能量,即整体大于部分之和,从而大大加强法制教育发展的动力;当三重动力形不成合力,甚至于方向相反、背道而驰时,法制教育的运行就会困难重重,举步维艰。因此,青少年法制教育各动力要素是否互相协调、形成合力,直接影响到青少年法制教育功能的发挥。关于这一点,20年来的“普法”实践是值得我们好好反思的,对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精细设计不能紧局限于“供体”的视角和立场,如果过度地忽视“受体”的真实需要,其最终不得不面临的结果是:“手术成功了,但病人死了。” (二)动力内容 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动力内容,是指促成青少年法制教育功能及其价值实现的动力结构的具体表现形式,与一般法制教育的动力内容应该无多大差异。粗略地讲,法制教育的动力形态包括精神动力和物质动力。 1.权利意识之精神动力。所谓精神动力,就是指思想、信念、情感、意志等精神因素对人从事的一切活动及社会发展产生的精神推动力量。开发精神动力,最根本的就是要加强科学动力、理想信念、价值观念的教育与引导,精神文化已成为公认的社会资源之维。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要旨就是把真正的法治精神告诉人们,努力培育他们同现代法治文明相一致的自主性心理价值诉求。 通常认为,法治精神应包括四层涵义:第一,尊重与保障公民权利是法律的基础;第二,只有法律才是解决社会冲突的主要手段;第三,立法必须经过民主程序;第四,法律具有至高权威,它是社会所有成员、机构的行为规范。其中,保障权利限制权力越来越成为现代法治的优秀理念,因为“只有权利成为目的、权力成为手段的地方,才谈得上法治。”我们认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路数应当调整,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重心不在于仅教育人们如何遵守义务、服从法规,而必须耐心细致、不厌其烦地呼唤人们对权利意识的觉醒。奥斯丁曾提到:“权利之特质在于给所有者以利益。”正是因为法律基于权利设定可能带来各种便利和利益,包括心理和感情上的利益(公正),才会赢得人们遵守、诉诸或全身心信仰的直接动机;才会激起他们把法律也当作一种追求个体利益的资源而诉诸、利用,让他们坚信唯有通过法律才能更好地获取某种利益或保护既得的利益,以至于让他们把全身心都卷入到法律实践的话语中,直至无法解脱。 2.法律产品之物质动力。物质动力,是指满足人们需求的物质推动力量。满足需求的对象称为满足物,最简单的划分是“硬性”满足物与“软性”满足物。任何以物质形式存在的满足物都被称为“硬性”满足物,大部分物质需要的满足,都依赖于它,如吃、喝、住、穿等。与“硬性”满足物相反,传统上人们将同非物质需要联系起来的满足物称为“软性”满足物,如社会秩序、权利、地位、民主、自由、荣誉等。满足物能否足够地满足需要,关键要看“满足物”是否符合需要主体的利益。 毫无疑问,青少年法制教育推动力的直接物化诱因之一就是法律产品。需要澄清的是,人们是否愿意接受法律,并不是由法律的“重要性”和“强制性”所决定的,而是由法律本身的规定所决定的,之所以愿意接受这样的“规定”,是基于两方面的原因:一是接受者对法律的品质的认同;二是法律符合接受者的利益。由此可见,人们选择接受或遵守法律,是因为法律不仅仅有效,还必须有益。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如果法律与他的利益无关或者相悖,他就可能选择疏远或违反它。按常识,现代立法是对社会利益关系的第一次分配,从这个角度讲,立法质量如何,对青少年法制教育产生的影响极为重大。 (三)动力载体 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动力载体,是指促成青少年法制教育功能及其价值实现的“中介”,主要表现为传递渠道的动力媒介,如各类宣传教育工具。青少年法制教育是一项将“法律”交给青年一代,使他们知法、守法、用法和树立法治观念,进而提高法律素质的公益性社会事业。法律的普及过程,既是信息传导过程,即由某一动力主体将法律信息传给另一个动力主体,如各种传媒的宣传鼓动;同时也是文化传导过程,因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要务之一就是法治精神培植,只有特定的法律文化通过社会化和内化过程融入个体的人格系统里,才能影响并改变微观青少年法制教育动力主体的需要结构,从而使他的动力发生变化。 三、青少年法制教育的保障 保障机制,是对事物发展运动的方向、规模、速度、质量等方面予以指导、协调、控制的,由一系列组织、制度、思想、观念和关系因素整合作用的机制。显然,保障机制的构成要素极其丰富,比较普遍的有理论保障、物质保障、制度保障、组织保障、环境保障等等。对青少年法制教育而言,尤以观念导向保障、政策指引保障、环境协同保障、途径优化保障四种要素最为特殊。 (一)观念导向保障 观念是制度的灵魂,是制度得以产生和运转的指导思想和精神动力,大凡良好制度往往都源自于文化渊深的观念积淀。所以,以期通过青少年法制教育推动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必须首先从改变观念开始。 “法治”观念要求人们习惯于将社会事务纳入法律和制度的轨道中来加以分析、思考、处理,是管理国家和社会有效的手段,是不允许任何政党、组织、团体和个人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信念。可见,法治观念的基本内核就是诉求“法律的统治”(Rule of Law),内含公平与正义地衡量行为的价值准则以及法律至上的观念。要形成法律至上观念,首先得信仰法律,“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需要注意的是,只靠周而复始地强行灌输法律条规是难以解决信仰法律问题的。因为对于观念确信乃至信仰坚守而言,最重要的不是语言的说教,而是行为的感召;不是一般的倡导,而是具体的示范。而这种感召与示范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法律自身的尊重、服从与遵守。包括青少年在内的普通人的法律态度,不仅取决于法律规定了什么,政府号召了什么,更取决于法律在政府那里被怎样尊重、服从和严格执行。因而政府守法程度从一定意义上关系着法律至上观念培育的成败。 (二)政策指引保障 一般来说,政策指引保障必须解决好两方面的问题:一是满足需要。二是对需要的调节和引导。这显然要求,“政策”本身的设计必须正当、科学、合理,并且供给充足,否则无法满足需要,更无法良好地发挥调节和引导作用。 从我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政策实践看,1995年12月28日国家教委、中央综治办、司法部合文的《关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的意见》和2002年10月25日教育部、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联合下发《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是迄今为止有关青少年法制教育最为详尽的官方性政策文件。两《意见》随着近年来的社会变迁已日益显露诸多问题。《意见》规定:“法制教育是……德育的重要内容……。”显然,传统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在地位上是从属于德育教育的,即把法制教育视为“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为目的的观念教育。我们认为,这样的认识及定位是不大合理的。因为,以思想道德教育的套路来开展法制教育课,不仅难以达到法制教育的教育性,由此还将使法制教育遭受埋没。近年来触目惊心的大学生犯罪数据足以说明:现行的学校法制教育课,既没有让学生真正懂法,更没有达到对学生予以“观念改造”的效果。所以,在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政策定位”上,必须构建一个属于法制教育本身的体系完整且地位独立的法制教育安排。 (三)环境协同保障 系统论告诉我们:系统是由要素构成的,系统的成功运行和功能出色发挥,靠要素的优化和协同。根据这一原理,如果我们把青少年法制教育看作一个系统的话,那么立法、司法、执法、护法、法律文化、法律产品、社会、国家、组织和个人等等就是要素,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成功运行及法治社会的最终实现,要靠上述各要素的不断优化与协同。 于青少年法制教育而言,所有要素中,司法和执法的影响是最为致命的。这是因为,行政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直接行使着大部分的国家权力;司法是人们权利的最后一道屏障,是保证法所追求的自由、平等、正义、秩序等价值得以实现的手段和途径。“司法”和“执法”作为人们可以直接感知与体验法律的基本“场域”,是人们塑造法律形象的重要质料,公正司法与依法执法对法制教育活动的同化感应比法制教育本身更为重要。 (四)途径优化保障 1.机构设置。在实践操作上,青少年法制教育应当建立起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党委宣传部门、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协助的运行机制。以此构筑司法行政部门指导协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实施及有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格局,形成以学校为主、家庭和社会为依托、校内外结合的法制教育组织机构实施模式。 2.财力供给。必须畅通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财政供给渠道,特别是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学校、社会媒体等非官方的“法制教育”活动经费,应当重点落实和扶持,这样有助于激励、培植、壮大范围广泛的社会青少年法制教育力量。此外,还应广泛利用社会资源,如通过吸收社会捐款、建立普法教育基金,吸纳、扶持法治志愿者队伍等等。 3.方法创新。从现阶段看,青少年法制教育在模式择选上应着重考虑如下几方面:(1)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占领电视、网络等新兴的宣传领域和阵地,创新青少年法制教育形式;(2)推进立法、执法、司法公开,变立法、执法、司法为青少年法制教育过程,使青少年法制教育与群众的法治实践紧密结合,避免空洞说教;(3)创设掌握、分析青少年法律知识水平、法律素质水平、法律行为水平总体情况的预测机制,以便清醒认识其与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法治精神、法治环境的二者差距;(4)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和执行机制,既要让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开展有章可循,又要让青少年法制教育过程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及必要、适时的引导;(5)健全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考核评估体系,按需开展全民青少年法制教育效果的总体评估、特定青少年法制教育活动的项目评估和青少年法制教育成果定性与定量评估,根据实证数据有效监督和调控青少年法制教育过程,严厉制止盲目进行和流于形式。
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研究:加快立法步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摘要:我们应该加快立法步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本文从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必要性和如何解决当前立法中的问题两个方面,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进行了阐述,对当前经济法制建设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关键词:立法;法律体系;规范 一、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有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指调整市场经济关系和法律法规的总和。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结构主要是关于市场主体、规范市场行为、宏观调控以及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等。为什么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有完备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呢? 1.基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建立与其相适应的所有制结构、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促进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体制,建立全国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规范中央和地方管理经济的权限,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与合作的对外开放体制,这些都需要制订有关经济法律加以引导、规范和保障。 2.基于市场经济运行的需要。市场经济的运行必然带来人、财、物的大流动。有商品的生产和交换就有竞争,就会伴随不正当竞争。经济越发展,市场越活跃,竞争就越激烈,同时不正当竞争关系乃至经济犯罪就会增加。如近年来经济搞活以后,经济进一步活跃,发展加快,同时假冒伪劣商品进一步增加造成了社会秩序的严重混乱,影响了社会安定。这些现象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 在充分肯定市场经济作用的同时,还应该看到市场经济的缺陷及其可能带来的弊端和消极作用。实行市场经济后,还可能带来市场垄断、地区保护、公共消费品生产下降、人们收入差距扩大等问题。市场经济决不是无政府的自由经济,国家必须进行宏观调控。发展市场经济仅仅靠“放开”、“给政策”和解除行政管理还很不够,更重要的是培育良好的要素市场。这就必须通过加强法制建设,建立良好的市场秩序。 总之,不以法制建设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既是缺乏竞争规则和秩序的市场,同时也将造成市场经济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混乱。法制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是保护各种市场主体的合权益和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防止市场经济的缺陷和弊端,创造良好的社会经济环境,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二、对当前市场经济立法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是最重要的部分,同时,行政法规在市场经济法律中也起着重要作用,地方性法规也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年来,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我国的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与此同时,在立法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立法仍滞后于改革;有的地方立法质量还不很高;地方立法中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地方立法从大局出发不够等。这些问题必须根据宪法的原则,以改革的精神,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战略高度,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去解决: l.要加快立法,必须进一步统一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系中,立法要以宪法为依据,进一步解决思想,更新观念,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使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紧密结合起来。一些应兴应改的事情,尽可能先立法后行动,开始粗一些,逐步完善起来,用法律引导和推进改革开放的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使立法同改革开放进程相适应,避免因无法可依造成的严重损失。 2.要加快立法,必须认真体现党的关于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在制订法律法规中,只有认真体现党的方针、政策,使党的关于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法律化、规范化,使党的主张经过立法变为国家意志,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党的关于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法律化、规范化,使党的主张经过立法变为国家意志,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连接,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3.要加快立法,必须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制订的法律量大面广,统筹规则,突出重点,急需先立,不断完善。根据中央精神,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我国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则,制订规范市场主体法律。其次,为了保障市场主体进行公平交易和正当竞争,应按照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订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第三,为了使宏观调控、管理和服务依法进行,保障市场正常、有效运转,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应当制订加强宏观调控和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法律。第四,为了在开展公平竞争的同时,维护社会的安定,应当制订、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第五,为了扶持基础产业,保障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应当制订发展基础产业、改善经济环境及其他方面的经济法律。 4.加快立法,必须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这些法律法规的制订和实施,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了引导、规范、保障和约束的作用。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现有的法律还远远不能满足不同区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目前在地方立法工作中,仍存在责任不清、部门扯皮,法律条文冲突和立法程序不顺等现象,造成立法效率低、周期长、进展慢。要改进这一工作现状,首先要改进地方立法方式,按照有关要求,有些法规草案,可以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有些涉及改革和建设全局的法规草案,可以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牵头,组织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起草,注意吸收专家、学者参加地方立法工作,实行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 同时,还要注意在广大干部群众中继续普及市场经济法律知识,树立市场经济法制观念,使基层组织和全体公民树立参与立法的意识,积极提措施、提建议、提意见。要提高立法质量,在制订市场经济法规中,既要使法律法规符合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又要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高立法技术和水平。拟定法律法规条文,要尽可能明确、具体,具有超前意识,并且便于操作,还必须要大胆吸收和借鉴外国的法律文明成果,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关于制订市场经济法律的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加以吸收,为我所用。 从以上两上方面的简述可以看出,法制建设必须贯穿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全过程: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必须依靠法律引导和保障,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法制建设必须与经济建设同步进行,同上台阶。 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研究:进一步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探究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在一定程度上给国家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为了解决市场经济所面临的问题,构建一个和谐稳定的法律机制,现阶段我国有必要建立一个相对稳定的经济法律体系,以保障我国市场经济的顺利进行。文章以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为切入点,系统地阐述了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经济发展 “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所必须遵守的一项重要方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这是我们党总结改革开放30多年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经验而提出的重要任务。由此可见,在经济全球化高速发展的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有其必然性。 1 市场经济发展的现状 近些年来,我国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不断深入,对相关政策也进行了深入的调整,但是,由于受到国内外环境的影响,我国经济在发展的过程中仍然需要面临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给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不利影响。具体来说,市场经济发展现存的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1 法律残缺 不论是何种经济机构,经济利润都是其最终想要实现的目标。在这种单一目标的引导下,绝大多数经济机构的领导者都将精力放在了如何进一步提高经济机构的经济效益上面。[1]这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经济机构管理体制问题频出的现状。法律制度上的残缺导致各经济机构出现非法运作资金等现象,长此以往,势必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2 利益失衡 法律管理失效的现象还体现在企业内部利益分配方面,很多企业在内部分配利益方面存在不公平现象,这些现象产生的最为主要的原因就是个人主义、极端主义以及拜金主义现象的广泛存在,给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2] 1.3 资金不均衡 在我国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经济机构的目标仍然集中在建筑行业和贸易行业等领域,导致现阶段资金分布不均衡的现象。除此之外,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综合经营模式还没有达到理想的状态,如果一旦经济出现变动,这种资金不均衡的现状不仅不会得到好转,甚至还会造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无法正常运行的局面。 1.4 观念落后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很多企业都从自身的实际状况出发,制定了相应的发展策略,这些策略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3]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企业所制定的策略还难以同社会发展保持一致,难以做到与时俱进,甚至部分企业在制定策略的时候还在运用传统的经济观念,缺乏对新时期企业经营风险、经济价值的深刻认识。 2 建立经济法律体系的必要性 2.1 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 想要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构建相应的经济法律体系,只有建立相应的经济法律体系才能够实现我国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才能够建立完善的市场体系,才能够有效规范地方和中央管理的经济权限,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2.2 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人力、财力以及物力的流动率越来越高,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带来了商品生产以及商品交换之间的竞争。竞争的加剧也会导致经济犯罪的进一步增加。例如,近些年来,出现假冒伪劣商品,这些商品出现的主要原因就在于竞争的不断加剧。因此,为了保障社会安定,实现经济发展,就必须构建完善的经济法律体系。 2.3 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能够有效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 市场经济既有其独有的优势,也存在一些弊端。在市场经济确立后,行业垄断、地区保护等问题频繁出现,给社会稳定、经济的发展带来了负面影响。可以说这是发展市场经济仅仅依靠政策是难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因此,必须加强法制建设。 3 构建经济法律体系的积极作用 经济发展直接关系着我国国民经济收入的高低,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直接影响。正因如此,我应当对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给予高度的重视。笔者认为,应当从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体制出发,制定和完善科学的法律体系,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从而实现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4] 3.1 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效益 若想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就必须具备相应的经济法律,可以说这是经济法律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条件。正因如此,现阶段很多国家都对市场经法律的制定给予了高度的重视。经济法律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包括各个行业的规章准则,因此,完善的经济法律系能够进一步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进一步增长。 3.2 进一步优化市场经济体制 经济是国家发展的物质基础,而经济法律则是这个国家经济运行的依据。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相关部门只有充分利用法律的积极作用,全面调整市场经济,才能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业化升级。 3.3 有利于我国国际地位的提升 现阶段,不仅我国意识到了建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性,其他国家也充分意识到了构建市场经济法律的重要性。不仅如此,随着经济全球化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经济法律的全球化也逐步成为经济发展的趋势,因此,为了进一步提高我国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比重,提高我国的国际地位,我们有必要创新经济法。 3.4 实现我国社会经济秩序的建立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水平的不断提高,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提供了一定的物质基础。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中,我们必须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情况出发,及时地调整相关法律政策,为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使经济能够在法律的调整之下实现可持续发展。 4 完善经济法律体系的策略 经济立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因此,国家必须对经济立法工作的重要性给予高度重视,充分发挥现有的管理资源,将经济立法的作用发挥出来,为我国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4.1 加大日常的监督管理力度 完善经济法律体系必须构建相应的监督计划,从而保障经济立法的正规化,将经济立法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立法机关在制定相应的经济法律的过程中,应当从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切实保障法律的可操作性。 4.2 充分发挥网络技术的优势 随着网络水平的提高,计算机网络技术逐步渗透到人们日常的生产生活中,立法工作领域也不例外。在经济立法过程中,立法机关应当合理运用信息技术,编撰相应的法律法规,从而有效降低由于人为因素所导致的立法工作难以开展的现象发生,切实保障法律的科学性。 4.3 转变法律管理的策略 保障市场经济发展必须以执行相应的管理法律为基础,只有法律策略得以制定,市场经济才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笔者认为立法机关应当根据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的实际运营情况出发,及时更新经济立法策略,并严格控制内部资金的收支情况,为经济发展创造条件。 4.4 制定构建法律的目标 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我们必须建立完善的经济立法。立法机关在制定和完善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当以实现经济法律的价值为主要目标,进一步提升经济立法管理效果,从而构建完善的经济法律体系,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着更快、更好的方向发展。 总之,经济法律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保障,是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策略必须要考虑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对经济法律w系的构建给予高度重视,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研究:浅析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完善 摘要:完善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课题,也是实现我国的社会主义发展的保障和依据。但是目前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看来,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如立法不规范等,需要在发展中不断完善。本文通过分析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现状和问题,探讨依法治国背景下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途径。 关键词:依法治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完善 党的十八大召开,为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做出了战略部署,加快了我国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步伐。其中,依法治理我国的市场经济是依法治国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和发展,建立和完善其法律体系也是推行法治建设的重点。只有推进市场经济的法制建设,才能保证我国的市场经济健康稳定发展。 一、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现状 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存在立法滞后和法规不规范的问题。在实行市场经济以前,我国一直沿用和实行的是传统的计划经济。由于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长期影响,我国在市场经济上的立法工作相对滞后,法律体系缺乏。随着近些年来市场经济的改革,我国的经济获得了快速的发展,改革开放政策也让我国的市场门户被打开,国外企业在中国市场也纷纷立足。与此同时,我国的经济贸易也随之向国外发展,这样一来,各种新旧问题矛盾重重,尤其是经济问题层出不穷,更加凸显了我国的法律体系的不完善。随着体制改革的不断加深,也出现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影响和制约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 其次我国目前的经济法律基本上都是沿用的旧体制,其中,行政法规所占比例最大,而市场经济的原则公平、平等、诚信等却在现行的经济法律中没有得到体现,这与市场经济的发展缺少一定的契合度。现行的经济法也在新旧企业体制的并存中显得越来越不协调和不合理,法律执行起来存在一定的难度。 二、依法治国背景下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措施 我国的市场经济要想发展就必须在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有竞争就必须有规则,而这个规则就是法律体系。完善法律体系是市场竞争,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五大板块,包括市场主体、市场行为、秩序和宏观调控以及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等。对其完善,笔者认为应逐个入手。 1.市场主体法律体系 企业作为市场的主体,有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合法资格。企业要想获得长足的发展,需要多方面的保障因素。目前我国的《公司法》为现代企业的建立和发展提供了法律支持。另外,有关市场主体的法律还有多方面如合伙企业法、商业法、私营企业法等都为实现市场主体的科学管理提供了相关法律依据。但是由于公有制实现的方式多种多样,股份合作制就是一种新的市场形式,对其法律进行完善,能有效增强职工的地位,实现政府的职能转变,进而推动社会会生产力的发展。再如破产法的调整和完善,要突破全民所有制企业主体限制,同时可以应该借鉴国外的先进理念,使之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 2.市场行为法律体系 行为法律是为了规范和约束市场经济主体的行为而确立的,如合同法、保险法等等。目前我国已经颁布了新的合同法,在制作内容上和形式上都广泛吸收了国外相对成熟的法律经验,和先进的法学理论等,使得合同法的内容更加完善和具体,比如说增加了新的合同类型等,更具操作性,也更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此外,我国金融近年来发展迅速,但是其法律法规还有待健全和完善,才能更好应对金融危机的冲击,实现金融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3.市场秩序法律体系 市场秩序相关的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都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良好市场环境而建立的。但是也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立法技术上还存在不足,内容较为抽象难懂,造成了执法困难,应该适当修改,使之更加合理和实用。在反垄断法的颁布和完善上也可以借鉴国外的一些相关法律,做好相关立法工作,打击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4.市场宏观调控法律体系 实施宏观调控是保证市场经济发展的必要手段,我国的宏观调控相关的法律有税法、物价法、国有资产法、财政法等。当前我国的宏观调控相关的法规尚不健全,以国有资产法为例,在我国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格局下,多数人国家产权意识淡薄,对国有资产管理不规范,造成了大量的资产流失。所以充分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国有资产法的完善也是众望所归。在我国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下,要加快宏观调控相关法律的进程,更好地实施宏观调控政策,健全社会主义市场新体制。 5.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维护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建立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是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的主要内容。近年来我国的社会保障法律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总体来说仍然相对落后,在社会救济、安抚和福利等保障方面依然缺少相关的法律,与发达国家相距甚远。因此,重视社会保障法律建设,完善和发展社会保障法,也是完善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内容。 三、结束语 总之,实现依法治国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建设的客观要求。在依法治国战略的影响下,要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就必须从法律体系的每一个板块入手,切实规范和完善法律体系,实现我国市场经济的法治化。 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研究: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摘要: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为了规范其发展,有效的规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形成了能够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适用的法律体系。那么,针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并对其当下发展特色进行主要的分析。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法律体系 形成阶段 发展特色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其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来讲,市场经济更多的是市场这只无形的手进行调节的,政府在一定程度上起调节的作用。那么,市场的自身调节,加上市场繁多的市场交易以及交易对象的利益的驱使非常容易给市场的发展带来诸多不利的影响。如,现今违法交易、不公平竞争的现象频频出现,这些时间的出现对现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发展是非常不利的。所以,对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形成阶段进行详细的分析,闹醒罢页鲂纬傻奶氐慵肮媛桑从而为今后的发展提供历史基础。 一、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 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为稳定市场经济发展形式,保证交易的公平、利益分配的公平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是在遵循宪法的基础上,由民商法和经济法等共同协商组成的法律体系。我国完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是在1994年建立起来的,但是追溯其发展的萌芽则要从1978年开始。所以对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形成过程也从1978年即改革开放的阶段进行分析。具体如下: (一)1978―1992年:这一阶段的法律体系是我国以邓小平为代表的领导集体初步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目标,而这一阶段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则处于初步建立的阶段。十一届三种全会提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指导方针,此后我国党和政府在1998年气节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上修正了宪法,其中明确的提到“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这是我国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突出做法。在此基础上,立法机关陆续出台了一些列的经济法,如经济合同法、全民所有制企业法、中外合资企业法等法律。从法律上允许外商、私营主在国家经济体系内投资经营,奠定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形成的基础。 (二)1993―2001年:中共十四大将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设立为我国经济建设目标之后,与市场经济体系相对应的法律体系正式形成。其中在十四届三中全会所提出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多的决定”中指出在遵循宪法规定的原则下能够在20世纪末初步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此后我国陆续的在宪法的指导下形成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司法、劳动法、银行法等法律。1997年我国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并在1999年通过宪法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此理念的指导下,立法机关陆续形成了证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2001年,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这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这一阶段我国为了规范进出口贸易,又陆续推出了对外贸易法等法律体系。 (三)2002―至今:从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我国党和政府加紧了对市场经济立法的步伐,同时到现今市场经济的转型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逐步形成的的阶段。其中我国在2002年中共十六大上,提出了“毫不动摇的坚持公有制经济以及毫不动摇的鼓励、引导非公有告知经济,”的两个原则。此后在2005年,国家制定十一五规划的过程中,进一步指出要完善市场主体、市场交易、市场监管等方面的法律体系。这样通过明确的政策规定为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形成指明了方向。在此阶段我国陆续推出了电子签名法、劳动合同法以及社会保险法等方面的法律,并在2007年出台了物权法,极大的规范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内容介绍 (一)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制度指的是进入市场主体的准入制度,其具体的包括转入主体的名称、资本以及企业结构等方面的规范调查。2005年,我国公司法的退出,明确市场企业的组成主体可以减少至1人,降低了市场准入主体的资本构成要求。此外,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即破产制度的实行,并于2006年通过破产法,明确规定了破产制度适用的范围、重整和机制以及对债权人的保护等。通过转入和退出两方面的法律制度规范了市场主体的行为交易。 (二)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的秩序规范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是非常重要的。现今这方面的法制度主要包括合同法、广告法、证券法等法律,进一步鬼发了市场主体公平交易、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的法律原则。 三、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发展中的特色分析 (一)本土性: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形成是在有条件的借鉴国外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从1978年的萌芽阶段到现今的形成阶段,其严格遵循本土化发展的规律即我国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特色市场经济体系的基础上进行创新和发展的。我国形成的特有的社会主义市场降级法律体系是遵循本土化的表现,也是区别于他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特色表现。 (二)人民性: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形成要最大化的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人民群众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主要推动力量,同时也是保证市场经济繁荣发展的主体。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在现阶段的发展特色突出表现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力图法律体系最终保证的成果能够为人民群众所共享。 四、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从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分别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促成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形成。在现阶段的发展中其以本土化、时代性和人民性的法律特色规范了市场主体、市场交易秩序和财产保护制度,不断促进了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发展。 (作者单位:大连市第十六中学) 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研究:混合所有制与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 摘要:在针对混合所有制进行改革时,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行业进行相应的法律制度修正,同时还应注意风险的可控性,以避免出现国有资产的流失。要想使混合所有制市场经济法律得以完善,应当将平等资本观作为基本理念,并实现资本歧视的破除。本文首先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进行了解释,接着提出了相关理念的革新,最后探讨了相关体系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混合所有制;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对于当前国有资产管理来说,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是优秀问题。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会使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得到极大的提升,同时也使国有资产的流动得到一定的促进。在进行混合所有制的改革以及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时,应当形成不同资本形态公平竞争的良性机制。 1混合所有制改革政策 混合所有制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便已经确定了其基本思路,而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召开,使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发展被定为重要任务。混合所有制企业比例较高,与结构优化还是有着较大的差别,虽然在过去能够大范围推广混合所有制,但是国有资产的流失无法避免,导致其改革被临时叫停。现如今重提混合所有制,是为了使国有资本的投资结构有进一步的调整,对于提供公共物品的行业增加投资,而竞争性领域则减少持股。另外,我国的混合所有制在之前有着许多行业禁区,而改革的目的便是打破这道屏障。长期以来,我国都存在着限制或禁止非经济投资的特殊行业,而通过相关的政策以及立法可以使这些行业的具体外延更加明确。要想使改革能够得到全面深化,特殊行业中出现的国有资本高度一元化的局面必须打破。混合所有制的改革给民营企业投资领域的扩大提供了重要方向,同时也带来了重要的战略机遇。通过对混合所有制改革政策的分析,能够得到一套助推混合所有制的三大改革框架,前提性框架、优秀性框架以及保障性框架。前提性框架即指一般竞争性行业,其非资本进入不存在制度障碍,作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中之重,国有资本还需要继续优化其投资结构。优秀性框架指一些特殊行业,其在非公有资本仍然存在进入障碍,要想为其清除障碍,需要利用法律制度的系统修正。保障性框架,即在前两类框架推动实施时,使风险的可控性得到保障,以此来避免出现国有资产的流失。这三大改革框架相互配合,缺一不可。要使这三大框架得以更好的进行,除了要革新市场经济法治理念,更重要的是要完善法律制度。 2混合所有制改革与市场经济法治理念的革新 在政治方面,我国之所以构成特殊行业保持国有资本一元化局面,主要是由于我国的经济制度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然而在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中,也明确了其组成部分包括非公经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发展方向也顺应了国有资本的主体地位,只是凸显了在特殊行业中非公有资本对效益的促进作用。我国目前并不存在特殊行业对非公有资本的歧视性准入规则的政治理由,平等资本观与我国政治意识形态相符。在经济方面,特殊行业要求国有经济要占有主体地位,这使得其有很大一部分能够产生自然垄断。通常只有经营者能够独占经营自然垄断行业,若将其交由非公有资本,则会引起民主与公平价值受到侵袭的恐惧,而这种情况却不会出现在国有经济中。平等资本观的贯彻,使得公有制与私有制能够有效糅合,同时也保证了经济与社会目标的实现。在特殊行业中,会有涉及到公共服务于社会福利事业的部分,要想实现社会公众利益,必须保证该类行业能够使社会大众普遍获得。非公有资本获准进入部分具有社会公益性的行当中,并与国有资本进行组合,形成混合所有制企业,为政策的偏向与商业价值的中和带来了极大的便利。 3混合所有制的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 首先是要系统破除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资本歧视性。要使市场经济运行能够保证有法可依,则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至关重要。在平等资本观的要求之下,市场准入规则制度的改革迫在眉睫。准入规则的局限性无法避免,与其他市场经济中的规定措施相比,该规则要求经营者必须获得事先审批,才能进行特定行业的经营行为。若是无法正确使用准入规则,则会对市场自由竞争造成干扰与损伤。在去除资本歧视性的法律制度进行改进时,也要注重国有资产流失防范法律制度的构建。其次是对《反垄断法》的制度改进,《反垄断法》是规定市场经济基本秩序的法律,其规范条文常作为其他市场经济立法的重要标准或原则。然而其中有一些条款的规定存在缺陷,虽然保证了特殊行业基本的市场规定制度体系,但是国有资本的一元化规制框架也被构建入了特殊行业中,进而使得非公有资本难以进入这些特殊行业。最后是行业规制立法体系的清理与修正,每一个特殊行业的相关立法,要进行清理与修正都应当循序渐进。行业规制立法具有分散性,每个特殊行业都有其单行立法,均涉及到规范文本体系。而这些行业规制立法中,非公有资本的进入使得现实和潜在的不合理壁垒被打破。除了要修正行业规制立法,我国当前的行业规制机构体系也应当进行相应的改革。 4结语 对于资源配置来说,市场有着决定性作用。在市场的各行业中,有着各种不同所有制来源与经济形态的企业,其应当有着基本经营权。然而在我国特殊行业中,有着规制体系所造成的壁垒,而混合所有制的改革便是为了打破这一壁垒。将平等资本观作为法治理念,推进混合所有制的改革,在保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路径的政治安全同时,也使其效益得到保障。 作者:宋辉 张晓燕 单位: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
就目前发展实际情况来看,在推进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的实践中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有管理方面的因素、政策方面的因素,也有政策上的因素。尽管我国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工作已经开展了10多年,但是其中依旧存在诸多方面的不足之处,这不仅不利于社会保障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还不利于相关经办机构办事效率的进一步提升。 一、透视影响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的主要障碍 1.管理因素 第一,社会保险信息化要求实现社会保险各类信息的整合与共享,但是现阶段各个险种分机构办理与这一现实要求之间是存在很大矛盾的。就目前发展实际情况来看,社会保险是分机构进行办理的,在一个县、区当中一般都存在着很多个社会保险办理机构,一个社会保险的经办机构只负责对于一个或者几个险种的办理工作。一般情况下,由社会保险局负责办理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局(处)负责办理医疗保险;劳动就业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失业保险的办理。受到这样管理机制的影响,使得“一个业务多部门经办、多部门管理”的现象普遍存在,这样一来就降低了社会保险信息化的价值,信息化系统的功能也无法得到全方位的发挥。第二,行业的养老保险由省级相关管理部门经办,医疗、事业、工伤等险种属于地级经办之间的矛盾也是影响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因素。同时,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处于同一个县、区的也要分类经办,在横向上呈现分割发展的态势,这与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统一化管理要求存在矛盾,阻碍了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加快。 2.政策因素 第一,国家层面的社会保险政策上的不稳定性与社会保险信息化系统在需求上的确定性之间存在着矛盾。但从我国社会保险发展历程的角度来看,我国社会保险改革的起步是比较晚的,改革的时间并不长,相关政策的变形性比较大,相对来讲还不是非常的稳定。尤其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逐步完善与深化落实的过程中,在改革初期的一些政策已经不能适应现阶段发展的实际要求。第二,相关业务在办理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不规范性的现实与信息化系统在流程上所要求的统一性之间存在着矛盾。现阶段,社会保险工作是一个比较复杂的系统,所涉及到的业务环节非常多,社会保险的登记、基金的征收、个人保险账户的管理到最后的待遇发放,这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流程,涉及到多个岗位与部门的协助,但是在分管机制的影响下,这些部门与机构之间没有形成统一化的工作流程,这不利于信息化系统的有效建设,会阻碍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步伐。 3.资金因素 社会保险信息化系统要求实现“两个统一”,即统一担当、统一规划,这与现阶段的社会保险资金地方负担之间存在着矛盾。根据相关部门的要求,社会保险信息化系统规划必须是整体划一的,全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都应该根据相关要求使用统一化的信息平台与软件办公,为广大单位以及人民群众带来方便,同时也要求逐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联网服务。根据《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相关指示,中央电子政务系统建设的资金应该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但是地方电子政务系统的建设由地方政府自行承担,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属于电子政务系统中的有机组成部分,在相关费用的划分上应该贯彻落实这一规定。这就导致在实施信息化系统建设过程中的资金矛盾凸显了出来。建设社会保险信息化系统过程中以及应用过程中所产生的运维费用都由地方政府自行承担,必然会导致地方政府对于本地区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的干预比较多,从而产生以下几个方面的不良结果:首先,信息化系统中所需要使用的软件很容易由本区域内的相关企业自行开发,而不是统一化的使用劳动保障部所指定的软件;其次,在信息化系统的硬件配置上、数据接口的标准上、数据信息的传输上可能会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规定的标准不一致。这样实现全国联网的社会保险信息化系统建设的愿景就很难实现了。 二、探索加快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的路径 1.健全管理机构 第一,积极构建“五保合一”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实现对如今存在的分保险种类管理的多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有效归并,逐步实现养老保险、事业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五个社会保险基本种类由一个经办机构进行统一化的办理,使得上述五个险种的参保登记工作、基数核定工作、缴费的申报工作、基金的征缴工作,由原来的多次办理转变为一次性的办理,从而实现对于基础信息的高效共享,从而切实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提出的“同人、同城、同库”的目标[1]。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在短时间内“五保合一”的经办机构在短时间内是难以全面实现的,这就需要我们在推进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的过程中,应该实现对于现阶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能进行有效的调节,使得五个社会保险种类在公共业务层面上实现“合一”,由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统一化的管理,也就是实行“五保合一,统一征收”。从而适应社会保险信息化的基本要求与未来发展趋势,当各方面条件都很成熟的时候,及时建立“垂直方式”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二,合理化的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内设机构进行确定,在这一过程中应该与社会保险信息化系统的业务流程相适应、相统一。为全面适应信息化系统的需要,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笔者认为首先内设机构应该包括:在公共业务管理部分上,可以分为社会保险的登记机构、缴费申报的审核机构等;其次,还应该包括养老待遇的管理部门、医疗待遇的管理部门、事业待遇的管理部门、工伤待遇的管理部门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等[2]。 2.规范社会保险政策 第一,应该对现阶段所存在的不够明确的社会保险管理政策进行明确,尤其是其中存在“二义性”的相关管理政策做出进一步的完善与规范;对现行社会保险中所存在的“空白点”进行深入性的研究,并根据研究结果进行有效的填补;对于那些没有差异化对待的差异性政策进行统一化处理;由于区域实际情况不同在短时间内并不能实现全面统一的政策,相关部门要进行统筹思考与处理;从现存各项社会保险政策中有效提炼出来集中行之有效的政策模式,为信息化系统建设过程中的软件开发提供依据。从而为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奠定基本的政策基础[3]。第二,逐步实现社会保险业务流程的统一化与规范化。这样可以使得全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相关业务的时候按照规范性的流程办事,可以让全部参保职工与参保人员熟知业务流程,从而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要求;逐步实现业务流程的统一化与标准化,可以实现对于每一个业务环节的合理化规划与职能划分,制定科学化的权限机制。这样可以规避很多办事人员的徇私行为出现,从而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通过业务流程的规范化与统一化,可以有效地降低系统设计的难度,减少优秀平台实现本地化的工作量,进而推动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步伐的加快。 3.健全信息服务网络 实现计算机技术标准的统一。在应用软件层面,应该统一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信息化统一标准所开发出来的社会保险信息优秀平台,在进行软件本地化开发的时候,要做到基本信息内容的统一化,信息处理方式的统一化,界面风格的统一化,操作方法以及流程的统一化。在硬件设备与网络层面,应该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统一标准,实现各类硬件设备的统一化,实现每一个网络接口的统一化,实现数据信息传输手段的统一化,实现信息管理安全标准的统一化,逐步构建覆盖全国的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切实保证社会保险信息系统的时效性运行,同时也要为支持各县区开展业务管理留下一定的余地,实现社会保险系统与医院信息管理系统、金融机构(银行)的信息管理系统、各类单位(参保单位)的信息管理系统的有效对接,最终使得每一名参保人员、定点医院、药店、各类型的社会服务机构、保险资金的社会化发放机构等各类信息的网络化、自动化、智能化采集与管理,使得全部参保人员都可以在网络上实现查询信息,使得最广大人民群众得到最大的实惠。综上所述,加快推进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完善社会保障机制的需要,是加快我国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的需要,是全面满足人民群众需求的需要。希望通过文章的阐述,可以使得各级以及工作人员清晰的认识到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的必要性与重要性,与时俱进的转变思想观念,实事求是的剖析现存阻碍,开拓创新的学习与应用先进技术,突破重重阻碍,探索出一条能够加快社会保险信息化系统建设的道路。 参考文献 [1]王伟明.刍议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在黄金矿业人力资源管理中的作用[J].现代经济信息,2015(07):164. [2]段云娜.试论矿山企业中的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A].山西省金属学会.晋琼粤川鲁冀辽七省金属(冶金)学会第二十一届矿业学术交流会论文集[C].山西省金属学会,2014:3. [3]李永明.发展社会保险信息化建设完善信息化管理体系[J].中国集体经济,2012(09):59. 作者:徐海涛 赵宇翔 单位: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农业产业化发展趋势探讨:农业产业化发展趋势浅议 摘要 农业产业化打破了过去小农经济的束缚,改革农业经济发展方向,优化农业资源的配置,实现农业与市场的融合,实现农业产值的大幅度增加,促进了我国农民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首先,简述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目前存在的问题,然后分析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趋势,主要包括:扶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完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等。 关键词 农业;产业化;发展趋势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农业大国和人口大国,中国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占据较大比重,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农业的发展。要结合当前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加以修正和改善,并分析我国农业产业化未来发展的趋势,以便更好地顺应发展潮流开拓农业市场,促进我国农业未来更加科学合理地发展。 1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现状 事实上,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通过实际的调查研究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首先,我国农业产业整体竞争力不强。农业在市场中的竞争主要体现在农产品加工和营销企业之间,虽然农产品加工业在公民经济的发展中呈现出极强的势头和潜力,但其与我国农业产值的比例仍处于较低的水平,与发达国家存在显著的差异[1]。这与我国农业产品加工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工艺技术及设备落后、企业规模较小等有很大关系。其次,虽然我国农户有参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愿望和热情,但总体来说农户参与的程度不高。农民希望通过参与现代化的农业产业化体系来增加自身的经济收入,并得到实质意义上的帮助比如法律上、技术上和资金上的支持,但目前,我国的许多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局限于信息层面,组织运行的规范化程度不高,不能很好地适应和满足农户的需求,导致农户实际的参与程度偏低。 2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未来趋势 2.1继续培育龙头企业,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以带动农户进入市场,有利于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也就说政府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实质上是对农民经济收入增加和致富的支持。从2000年开始,国家先后认证了几批龙头企业,其中有部级重点龙头企业,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及小型龙头企业,带动农业产业的多样化发展。在以后的农业产业化过程中,需要继续培育经济实力更加雄厚、经营机制更加灵活、在市场竞争中更具优势的龙头企业,带动全国的农户在农产品精深加工、良种繁育、现代营销和新技术推广等发面取得更大发展与进步[2]。 2.2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带动农民就业致富 近年来,全国各地纷纷开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探索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多样化道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成上以农户作为经济主体,合作社中农户人数至少占总人数的80%以上,这就保证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相关信息、政策掌握的比较全面,真正为农户自身争取利益。在管理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民主制,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通过民主决策的方式进行经营管理,更具有创新潜力。与一般的股份公司制企业不同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目的不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是为社员即农户提供农业交易所需服务,交易产生的盈余只留一小部分作为公共积累,其他大部分按照交易额和股份结合的形式分配给社员[3]。各级政府应该在未来稳步办好一批具有示范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而引导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而上、循序渐进的规范发展。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尤其要注意的是要坚持农户为主,注重体现专业性;坚持自愿原则,实行民主管理;明晰产权关系,保障成员效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合理发展具有极大的潜力,能够缓解农民的就业问题,实现农户自主创业,带领农户走上经济致富道路。 2.3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利益联结机制 首先,要鼓励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投资建设集中的农产品加工原料基地,按照市场高产、高效、优质和安全的需求来发展。企业负责提供技术支持、生产资料供应等服务,农户与企业签订合同或者被雇佣进行农产品的生产活动,建立龙头企业与农户紧密的利益联结,这样既能保证企业有稳定优质的农产品来源,又能在地基的农户能获取优厚的经济回报[4]。其次,大力发展农业专业协会,提供中介组织服务。一方面避免企业与农户之间产生经济利益纠纷,导致摩擦纠纷影响农业产业发展,另一方面站在第三方的客观立场有义务同时保障企业和农户的合法权益。最后,可以尝试创新机制,如农户把自己所拥有的土地承包权进行转让入股龙头企业,这样企业的发展和农户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农户同时获取地租和入股分红。 3结语 我国农业的产业化发展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很好地实现了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变革,提高了我国农业的生产力水平,促进我国农民经济收入水平的整体提高。但在肯定农业产业发展成果的同时,也要及时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并以此来确定未来的发展方向。相信在国家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通过现代农产品企业的不断管理创新及农户积极性响应、辛勤劳动的共同努力作用,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会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作者:张正友 单位: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农业局 农业产业化发展趋势探讨:农业产业化发展趋势思考 摘要:农业产业化打破了过去小农经济的束缚,改革农业经济发展方向,优化农业资源的配置,实现农业与市场的融合,实现农业产值的大幅度增加,促进了我国农民经济生活水平的提高。首先,简述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目前存在的问题,然后分析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趋势,主要包括:扶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完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等。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发展趋势 我国自古以来就是农业大国和人口大国,中国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占据较大比重,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农业的发展。要结合当前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加以修正和改善,并分析我国农业产业化未来发展的趋势,以便更好地顺应发展潮流开拓农业市场,促进我国农业未来更加科学合理地发展。 1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现状 事实上,我国农业产业化的发展仍有很大的提升空间,通过实际的调查研究不难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首先,我国农业产业整体竞争力不强。农业在市场中的竞争主要体现在农产品加工和营销企业之间,虽然农产品加工业在公民经济的发展中呈现出极强的势头和潜力,但其与我国农业产值的比例仍处于较低的水平,与发达国家存在显著的差异[1]。这与我国农业产品加工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工艺技术及设备落后、企业规模较小等有很大关系。其次,虽然我国农户有参与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愿望和热情,但总体来说农户参与的程度不高。农民希望通过参与现代化的农业产业化体系来增加自身的经济收入,并得到实质意义上的帮助比如法律上、技术上和资金上的支持,但目前,我国的许多农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局限于信息层面,组织运行的规范化程度不高,不能很好地适应和满足农户的需求,导致农户实际的参与程度偏低。 2我国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未来趋势 2.1继续培育龙头企业,带动农业产业化发展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经验,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以带动农户进入市场,有利于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也就说政府对龙头企业的扶持实质上是对农民经济收入增加和致富的支持。从2000年开始,国家先后认证了几批龙头企业,其中有部级重点龙头企业,省级重点龙头企业以及小型龙头企业,带动农业产业的多样化发展。在以后的农业产业化过程中,需要继续培育经济实力更加雄厚、经营机制更加灵活、在市场竞争中更具优势的龙头企业,带动全国的农户在农产品精深加工、良种繁育、现代营销和新技术推广等发面取得更大发展与进步[2]。 2.2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带动农民就业致富近年来,全国各地纷纷开办农民专业合作社,探索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多样化道路。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成上以农户作为经济主体,合作社中农户人数至少占总人数的80%以上,这就保证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相关信息、政策掌握的比较全面,真正为农户自身争取利益。在管理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实行民主制,入社自愿,退社自由,通过民主决策的方式进行经营管理,更具有创新潜力。与一般的股份公司制企业不同的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目的不是追求利润的最大化,而是为社员即农户提供农业交易所需服务,交易产生的盈余只留一小部分作为公共积累,其他大部分按照交易额和股份结合的形式分配给社员[3]。各级政府应该在未来稳步办好一批具有示范性质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而引导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自下而上、循序渐进的规范发展。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尤其要注意的是要坚持农户为主,注重体现专业性;坚持自愿原则,实行民主管理;明晰产权关系,保障成员效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合理发展具有极大的潜力,能够缓解农民的就业问题,实现农户自主创业,带领农户走上经济致富道路。 2.3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农业产业化发展中的利益联结机制首先,要鼓励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自主投资建设集中的农产品加工原料基地,按照市场高产、高效、优质和安全的需求来发展。企业负责提供技术支持、生产资料供应等服务,农户与企业签订合同或者被雇佣进行农产品的生产活动,建立龙头企业与农户紧密的利益联结,这样既能保证企业有稳定优质的农产品来源,又能在地基的农户能获取优厚的经济回报[4]。其次大力发展农业专业协会,提供中介组织服务。一方面避免企业与农户之间产生经济利益纠纷,导致摩擦纠纷影响农业产业发展,另一方面站在第三方的客观立场有义务同时保障企业和农户的合法权益。最后,可以尝试创新机制,如农户把自己所拥有的土地承包权进行转让入股龙头企业,这样企业的发展和农户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农户同时获取地租和入股分红。 3结语 我国农业的产业化发展已经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很好地实现了我国农业经济的发展变革,提高了我国农业的生产力水平,促进我国农民经济收入水平的整体提高。但在肯定农业产业发展成果的同时,也要及时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并以此来确定未来的发展方向。相信在国家政府的大力支持下,通过现代农产品企业的不断管理创新及农户积极性响应、辛勤劳动的共同努力作用,中国农业产业化发展会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作者:张正友 单位: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农业局 农业产业化发展趋势探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策略刍议 农业产业化是调整农村收益分配格局,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村发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有效形式。本文结合河北省井陉县农业产业化的调研情况,对当前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现状、成功经验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并对进一步发展农业产业化提出建议。 一、现状与问题 近年来,虽然全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得到一定发展,但大部分县的发展水平依然较低,存在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以井陉县为例,这些问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不够到位。对于农业产业化关乎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全局性和方向性认识不足,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在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中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模糊,对新阶段、新形势下发展农业经济的方向不明,对农民持续增收的路子不清。习惯于传统的农业模式,跳不出就农业抓农业、就生产抓生产的圈子。对开发市场,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贮运等增值环节重视不够。 (二)小而散、弱而低的问题依然突出。目前县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整体发展水平处于起步阶段,企业数量少,规模小,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力弱,辐射面小,带动能力弱,科技含量低,经营水平低。井陉县在探索标准化生产新路子的同时,初步形成了红小豆、中药材、脱毒甘薯、冷水鱼、奶牛、柴鸡等农业产业,涌现出金柱奶牛养殖场、南沟设施蔬菜等十大农业典型。但该县现有龙头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是,现代科技要素比较少,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上的技术含量普遍不高,对农产品初加工多、精深加工少,产品附加值低。由于缺少在国内外市场上有影响力的名、特、优产品,导致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和带动农户能力不强。 (三)企业布局不够合理。由于缺乏对全县优势资源及县城特色产业的科学论证,缺乏对市场前景的调研分析,企业结构趋同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依然严重。由于每个企业没有“亮点”,缺乏“卖点”,形成产品结构雷同,低水平竞争比较突出,不仅限制了企业本身发展,也难以形成产业特色优势和产品规模优势。目前该县现有龙头企业以养殖业居多,尤以养猪业比较突出,有的乡镇甚至多达几十个,而加工蔬菜、畜产品、干鲜果、粮食等农产品的企业却寥寥无几。 (四)利益机制不够健全。该县的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利益联结机制目前尚未真正形成,基本上处于简单的市场买卖关系。虽然部分企业与农户签有订单,但双方履约率不高,彼此缺少诚信,掣肘扯皮,经常出现纠纷,裁决难度很大,从而导致龙头企业与中介组织和农户之间难以形成比较稳定的“产供销、贸工农”一体化关系,难以形成抗御市场风险的合力。 (五)管理体制不够顺畅。随着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发展,客观上要求农业生产、加工、销售必须形成一个有机的统一整体,但现实存在的问题是农业的产、加、销诸环节分属不同的部门管理,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不同程度存在着国家权力部门化、部门权力利益化,甚至出现部门利益私人化的现象,导致部门之间难以协调配合,甚至力量相互抵消,不能使政府的扶持政策落到实处,不能及时有效地解决企业在发展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制约了企业的健康发展。 (六)产业基础不够牢固。受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的影响,农业产业基地普遍存在着规模小、规范化程度低和标准化水平低的突出问题,导致生产出来的农产品难以实现由产品到商品的稳步跨越,形成了农产品质量差、商品率低、生产效益低。同时,造成企业加工成本高、附加值低、利润低的连锁反应,影响了企业收购乃至加工农产品的积极性。 二、思路与对策 目前发展农业产业化工作的指导思想已经明确,即以国内外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农业结构调整为重点,以农业“三增”为目标,以科技创新和体制创新为动力,以强化龙头企业建设,强化优势产业开发,强化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联结机制为途径,积极实施“一化促两化”的产业发展战略,加快农业产业化进程,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对农村经济发展的贡献率。笔者认为,为了实现上述思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必须认真抓好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强化思想认识,切实提高对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要用长远性、方向性的发展战略眼光来认识农业产业化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突破小农经济思想束缚,跳出传统农业的思维制约,实现从单一生产过程向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服务的跨越;要克服计划经济体制弊端,由“条块分割”、“行业制约”变为按市场需要集合多种生产要素;要纠正各种“左”的思想影响,打破行业所有制,融资界限,实现生产要素按现代化方式的优化重组;要按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需要,重新构筑农村经济模式和实现途径;要清除不适应市场经济的陈旧观念和思维定势,创新体制与机制,达到指导农业经济实现新的突破,从而真正形成全社会重视农业产业化,支持农业产业化,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新格局。 (二)强化龙头企业建设,倾力培育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排头兵”。要充分认识龙头企业的作用和意义,积极发挥龙头企业对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四两拨千斤”的作用。当前,必须倾力培养和扶持一批高起点、大规模、带动力强、外向型的重点龙头企业,切实克服县级龙头企业数量少、规模小、带动力弱、辐射面小的现状。要念好、用好政策经,切实做到按政策办事,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按龙头企业发展的要求办事,使龙头企业不断发展壮大。要积极深化农业企业改革,使企业真正做到产权清晰、责权明确、政企分开、科学管理,建立具有法人治理结构的现代企业制度。要因势利导,积极引导一些大型工商企业介入农业领域,充分发挥其带动力强、高效益、强辐射、外向型的优势。把大户经营引入农业产业化领域,利用大户机制增加龙头企业发展的活力,增加龙头企业的数量,扩大龙头企业的规模,提高龙头企业的效益。对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大户,要从政治上肯定,政策上扶持,经营上帮助,环境上放松。要培养一支高素质的“龙头”企业家队伍,在借外力发展壮大本县龙头企业的同时,鼓励支持县内“能人”及工商私营企业老板投资种植加工等农业生产,逐步培育一批辐射能力强、带动作用大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三)强化优势产业开发,创建农业产业化发展平台。要按照“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突出特色,壮大规模”的原则,坚持“区域种养特色化,特色种养规模化,规模种养高效化”,充分发挥区域优势,突出特色开发,总量上水平,规模上效益,不断提升农产品的市场份额与产品竞争力的产业发展路子。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变产业规模小、规范化程度低和标准化水平低的突出问题。当前农业结构调整的重点必须放在培育壮大特色产品产业上,构筑农业优势产品、优势产业,发展规模生产基地和优势区域,逐步达到产业布局调优,产业规模调大,产品质量调高,产品市场竞争力调强。为此,要做大做强产业基地建设,积极推进产业化布局,稳定农村家庭土地承包经营。 (四)强化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机制,提高农业市场化水平和农民组织化程度。要引导龙头企业进一步完善委托生产、订单农业、入股分红、利润返还等利益分配方式,密切与农户的经济联系,形成更加紧密的利益共同体。要通过整顿市场秩序,规范龙头企业和农户的经济关系,提高诚信程度,属于合同契约关系的要规范合同行为,提高合同履约率,切实保护农民利益。要大力发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坚持“民办、民管、民营、民受益”的原则,不断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凝聚力和经济实力,发挥其对农户产前、产中、产后的各项服务职能,同时也要监督龙头企业按合同办事,维护农民的利益。行业协会要在市场准入、信息咨询、价格协调、规范经营行为、调解利益纠纷、行业损失调查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切实维护和保障行业内农户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领导,搞好协调,形成发展农业产业化的强大合力。首先,要运用科学发展观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要坚定不移地解放和发展农村先进生产力,把适应市场经济要求、聚集多种生产要素形成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先进生产力的典型去关心、支持和发展;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以产业化方式发展农村经济,以产业化经营方法领导农业和农村工作;要靠产业化龙头企业带动农业结构调整,提高农民的收入,更好地实现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其次,要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指导好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民群众在农村改革发展实践中的创造。因此,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必须充分尊重农民和龙头企业的意愿,尊重他们生产经营的自主权。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经营,都要由农户和龙头企业自主决策。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联接机制的选择,也必须尊重农户和龙头企业的意愿。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是宣传、引导、服务和支持,不能越俎代庖,更不能随意干涉。在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尤其要尊重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允许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侵犯农民的权益。 第三,要加强组织协调,形成合力,推动发展。要形成政策合力,各部门应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一系列扶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政策措施,如税收减免、土地使用、信贷资金等。要形成投资合力,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发改、财政、金融、农业等部门形成合力,协调和安排好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协调组织筹集好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资金。要形成环境合力,农牧、林业、水务等涉农部门要大力加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础设施建设;工商、税务、土地、交通等部门要积极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发展提供优质服务;纪检、政法等部门要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保驾护航;新闻媒体要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为龙头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作者单位:河北省井陉县委农工委政策研究室) 农业产业化发展趋势探讨:区域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调研分析 摘要:农业产业化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市场为导向,促进生产专业化、布局区域化、经营市场化的一种产业化系统形式。它通过“企业+基地+农户”等多种模式,使农民的小生产与大市场对接起来,既保证了农民收入,又让从事不同生产的经营者获得平均利润,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农业科技的广泛应用,农民素质以及收入水平的普遍提高。因此,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是破解农民增收难题、发展区域经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举措。本文以铜川市耀州区为对象,分析了目前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对耀州区农业产业化发展提出了几点建议。 一、耀州区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现状及特点 铜川市耀州区地处陕西中部渭北高原南缘,是关中通向陕北的天然门户。全区总面积1617平方公里,总人口30万人(含新区),其中非农业人口10万。2011年,全区实现生产总值82.72亿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达到16620元、5307元,分别较上年增长17.1%和20.3%。区内资源丰富,交通便捷,是陕西省优质外销果、加工专用果、奶牛、肉牛、强筋小麦、饲料饲草和中药材规范化种植等七大优势(特色)农产品基地。 近年来,耀州区以将农业产业化做精、做大、做强的总体原则,按照“稳粮、优果、兴牧、扩药、增菜”的思路,以农民增收为中心,以结构调整为主线,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农业产业化发展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一步,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一是生产基地基本形成。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从实际出发,按照“人无我有、人有我优、人优我特”原则,调整耀州区农业产业结构。以苹果为主的特色果业基地基本形成,以奶牛为主的畜牧业迅猛崛起,以黄芹、柴胡为主的药材业稳步发展,以大棚菜为主的设施农业初具规模。目前,全区苹果、干杂果等特色果业面积发展到82.5万亩,实现了农民人均4亩果目标。其中:水果20.3万亩,产量11万吨,干杂果62.2万亩,产量6200吨。农民人均果品收入占到果农人均收入的70%以上,以“两牛一羊”为主的畜牧业迅速崛起,规模化、标准化养殖步伐加快。全区肉牛、奶牛、肉羊稳定发展到7万头、1.3万头和8万只;生猪发展到7万头。发展各类养殖专业村到21个,建成畜牧业养殖小区8个,建成机械化挤奶站15个;药材种植面积达到3.1万亩,蔬菜发展到5万亩。耀州区已经发展成为全省七大优势特色农产品基地。 二是龙头企业得到发展。目前,全区形成了科技支撑、龙头带动主导产业发展的良好格局,围绕果、牧、药、菜等主导产业,培育了绿想集团、祥云公司、陕西农发乳业公司、铜川鹿苑公司等一批产业带动型企业,这些龙头企业坚持按照“公司+基地+农户”的模式,走产业化之路,有力的促进了主导产业的发展,为农民增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是专业协会不断涌现。围绕农业主导产业生产和销售,全区各专业村已经建立果业协会、奶农协会、药材协会、蔬菜协会等协会28个。这些规范运作的专业协会,及时为农户提供信息,帮助农户解决生产和销售的问题,成为上连市场、下连千家万户的“桥梁”和纽带。同时,一批跑市场、跑销售的农村“能人”应运而生。 四是农产品品牌建设有了新突破。耀州区积极实施“科技兴农”战略,加快推广农业实用技术,不断实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和无公害生产,农产品质量和农产品知名度稳步提升。嘎啦、秦阳苹果分别荣获第28届奥运会推荐果品一等奖和三等奖,被授予“中华名果”称号,公权牌苹果荣获中国最具有影响力的专业合作社品牌,耀州成为全国出口苹果标准化示范区。 二、农业产业化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是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依然突出。耀州区农业还处于小规模经营状态中,农户受自身经济实力限制,投入能力很低。加之大部分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性很强,把土地当作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对承包的土地宁可广种薄收,粗放经营,也不愿转让经营权或从事二、三产业,导致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难以扩展。 二是农业经济结构不合理。目前,耀州区产业结构第一产业比重较大,二、三产业比重过小,75%的劳动力被捆绑在农业上,而二、三产业所占劳动力数量较少。从农林牧渔结构上看,2011年农业总产值74839万元,种植业产值49411万元,林业产值6413万元,畜牧业产值14665万元,渔业产值287万元,可以看出,种植业比重偏大,养殖业比重偏小,农业经济结构不合理。 三是龙头企业少,产业链条短。全区乡镇企业总户数为5927户,而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不到300户。目前,产值超千万元以上的企业只有绿想集团1家,产值为7838万元。可以看出,耀州区的农业产业化程度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 四是农业产业化程度低。果、牧、药、菜等产业面面俱到,人有我有。农业主导产业竞争力不强,名、特、优、新农产品地位不明显,产品知名度不高,缺少名牌产品,难以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产业链条短,不能形成多层次、多环节增值。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不明显。 五是现行的农村体制不能满足产业化发展的要求。大部分农村基层干部抓农业一直局限在抓种、抓收的工作状态,普遍缺乏经营农业生产的理念。农民在农业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中信息不畅,而政府部门提供的服务远远不能满足现代农业和广大农民的需求。 三、对耀州区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几点建议 (一) 抓龙头企业培育,为农业产业化打造强势主体。龙头企业是“龙型”经济体系有效高速运转的“火车头”,它上联国内外市场,下联千家万户,具有开拓市场、引导生产、深化加工、配套服务的功能,是农户通向市场的桥梁与纽带。因此,抓好龙头农业产业化发展意义重大。耀州区的当务之急:一是要以市场需求和营养消费趋势为导向,加强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推进深加工生产规模化、产品多元化、经营集约化。二是要加快龙头企业科技进步,搞好技术改造。特别是祥云公司和绿想集团公司要更进一步加快产品研发,增强创新能力。三是要按照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要求,强化企业内部管理,向管理要效益,以管理求生存,带动农业产业走向良性循环发展轨道,使龙头企业真正成为农业产业化的稳定器、动力源、辐射源。 (二)抓农业产品基地建设,为产业化建好“第一车间”。按照区域化、专业化、集约化和标准化的要求,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依托龙头企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突出特色,发挥优势,加快培育和建设有龙头企业带动的优势农产品生产基地。就耀州区而言,要以建设农业大区为目标,大力实施“果业富民”战略,继续按照“稳粮、优果、兴牧、扩药、增菜”的农业发展思路,突出抓好优势特色农产品基地建设。 (三)积极实施农产品品牌战略。加快推广农业实用技术,不断实行农业标准化生产和无公害生产,稳步提升农产品质量和农产品知名度,重点做好‘“嘎啦”、“秦阳”“公权”牌苹果品牌的培育,创建最具有影响力的专业合作社品牌,使耀州成为全国有影响力的出口苹果标准化示范区。 (四)继续抓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为产业化架起坚实桥梁。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是连接市场、龙头企业和农户的桥梁,要大按照“民办、民营、民受益”的原则,注重引导和提供服务,抓一批典型,示范、引导农民依托龙头企业和专业大户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切实改变我区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规模小、素质低、散而乱的局面。 (五)围绕生产与市场,不断壮大专业协会。围绕农业主导产业生产和销售,积极发展和完善农民专业协会和合作组织,各专业村建立的果业协会、奶农协会、药材协会、蔬菜等协会要充分发挥作用,及时为农户提供信息,帮助农户解决品种选择、苗木供应、生产技术、病虫害防治和销售的问题,使其真正成为上连市场,下连千家万户的“桥梁”和纽带。积极培训、培育一批产业技术骨干和懂市场、跑销售的专业人才队伍,带领农民创市场,降低市场风险,提高产业的组织化程度。 (六)要重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为产业化奠定坚实基础。耀州区目前农村设施建设薄弱,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筹资,鼓励企业、个人投资基础设施建设。一是在农田水利建设上下功夫,在争取并实施好以工代赈、甘露、西部解困,抗旱应急等小型水利项目的同时,积极争取并实施好乡镇集中供水项目。积极发展节水措施,提高农业用水效率。二是围绕退耕还林等生态工程,以此带动全区生态环境建设。三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建设旱涝保收、高产稳产农田,推广秸秆还田,多积多造、多施多用有机肥,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七)尽快加强农产品质量标准检验检疫体系建设。农产品的质量卫生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正成为时髦话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产品质量卫生至关重要。一是要加强农产品检验检测组织建设,参照国家产品卫生安全标准、产地环境标准、动植物检疫标准、检验检测方法标准,药物残留量标准以及相关的技术规范,使农产品在关键生产环节上予以检验检测;二是加强农产品检验检疫力度,用先进的检验检测手段、技术和设备;保证生产和经营的农产品合格,三是建立与农产品有关的认证认可和产品标识制度等。 (作者通讯地址:西安财经学院,陕西 西安 710100)
医院档案管理工作思考篇1 1医院廉政档案建设存在的问题 笔者横向调研了18家省级医院,发现各医院对廉政档案理解和重视程度不一,在人员落实、管理形式、建档对象、管理内容方面存在差异,管理方式普遍比较传统,对档案的利用意识淡薄。笔者认为,医院目前廉政档案建设与当下形势的变化与发展存在一定差距[1],缺乏行业统一的规范管理制度和标准。 1.1医院层面重视不够 《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出台后,各医院加强了纪检监察力量,但重业务、轻管理的意识仍然存在,千余名员工的医院基本仅配置2—3名纪检监察人员,有的仅1名,配比普遍不足。以浙江省肿瘤医院为例,医院作为拥有2500余名员工的三甲专科医院,数年来监察部门仅2名人员,他们忙于日常工作,很难开展动态性、系统性、长期性的廉政档案管理工作。 1.2管理层面认识不足 纪检监察人员组成上,多为医院其他职能或业务部门抽调或转岗来的,没有接受专门培训,缺乏档案管理经验,素养、水平高低不一;对廉政档案重要性及规范化管理缺乏认识,主动系统收集和整理信息偏少,管理停留在按上级要求填写表格、完成任务的被动存档上,存在真实性隐患甚至徇私枉法的风险。此外,一些干部对建立廉洁档案不理解,抱有抵触心理,存在隐瞒个人部分财产信息的风险;还有个别党员干部在重要事项填报上避重就轻,有的党员干部还会出现无心之失,等等[2]。 1.3系统性管理和应用不到位 廉政档案资源具有教育、警示、监督、考核依凭等功能。目前医院党员干部的廉政档案与普通的人事档案不同,不能做到“档随人走”。大部分医院不同程度存在有建档缺完善、有建档缺应用等情况。在档案利用上存在“两张皮”现象,干部廉洁鉴定结果与干部选拔任用、评先选优上挂钩不够。医院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建立和管理多采用分块管理,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这一形式逐渐趋于僵化,使得这一廉政档案的建立制度与医院内部的实际运行的制度产生交叉冲突[3],路径不清晰,功能得不到有效发挥。 2医院廉政档案规范化建设的实践路径 针对工作现状和存在问题,医院档案工作人员要定期参与培训,认识廉政档案的重要性,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保证廉政档案的可信度。浙江省肿瘤医院在实践中强化廉政档案规范化建设的要素结构,落实好专职专人对接、专门管理廉政档案,加强规范化建设。目前已增加了1名管理专业的硕士工作人员,从事廉政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2.1准确把握廉政档案建档对象 廉政建档用于防范廉洁风险,主体是与权力运行相关的岗位人员。根据风险等级,可划分为院级领导干部、中层干部、重点部门重要岗位人员、处方医师及一般工作人员五大类。按照监察体制改革将监督覆盖到所有公权力人员的要求,抓关键少数,浙江省肿瘤医院以“确权、确责、确岗”为导向,按权力清单、风险清单和责任清单,明晰建档的重点对象为:院级领导、中层干部、重点部门重要岗位人员。监察室协助上级主管部门负责院级领导的建档,同时具体负责医院中层干部、重点部门重要岗位人员的建档管理。 2.2清晰界定廉政档案内容框架 干部廉政档案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的内容有整理廉政档案相关信息、收集医院领导干部廉政信息资源、记录领导干部的相关事迹等[4]。浙江省肿瘤医院廉政档案围绕“廉”的信息,突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功能,严格区分日常医院人事档案,在建档对象确定3类人员基础上,加上全体在院党员,明确落实廉政档案的基本内容框架。中层干部廉政档案内容包括个人基本情况、护照和出境、奖惩以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等方面。院级领导在此基础上,增加六方面内容:子女婚姻和配偶、子女境外工作、生活情况,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及国(境)外财产有关情况,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法情况,个人收入情况,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情况,领导干部亲属从业及从事经营活动报告情况等。 2.3与时俱进,不断完善廉政建档范围 按照清廉医院建设要求,结合医院各领域经济运行环节运行实际,“要紧盯健康扶贫、医疗保险、药械购销、建设项目等重点领域,严肃查处收受回扣、‘红包’等腐败问题”[5]。浙江省肿瘤医院扩大了环节运行的建档范围,推动领导管理层人员及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廉政档案的建立工作,规定药械购销、建设项目实施前必须签订廉洁协议并归档;完善《九项准则》人手承诺制度;健全档案内容,做好档案正确分类入库等管理工作。 2.4严格执行廉政档案的管理制度 医院制订了《廉政档案管理规定》规范要求。一是客观真实建档。强化档案收集整理的内容真实、记录客观、凭证有效;强调对调查取证监督,核实重大事项,确保内容真实;在钉钉操作系统设置了修改留痕环节,启用重要信息变动自动告知功能,便于再次核对,并按要求抽查5%信息进行核查。近期开展了出国(境)护照和通行证专项核对等工作。二是依法依规管档。医院实行了廉政档案专人管理、借阅审批、签订保密协议等,遵照法理依据保护建档对象的隐私权,不公开或公示档案内容。三是加强动态管理。医院针对廉政档案动态性变化特性更新制度,如婚姻、护照等发生变化,要求30日内报告更新,确保档案的及时准确性。四是落实红线严肃惩处制度。对不真实或少报、漏报、随意填报等情况,查实后实行通报惩处,切实震慑防范。 2.5加强廉政文化资料的建设 强化廉政档案建设,要求对标对表建设“新时代全面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窗口”新目标新定位,引领廉洁文化建设。这一点各家医院没有引起普遍重视。浙江省肿瘤医院在廉洁档案管理过程中,注重中华优秀传统廉洁文化历史资料、医疗行业中正面典型和反面教训案例的收集,纳入廉洁档案资料库、数据库集中管理。如,把清廉建设的先进事例、省级媒体报道过的106篇文字和视频资料进行汇编,丰富教育和警示资源,推动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3医院廉政档案应用的路径探索 新修订《档案法》强调要重视对档案的开发和利用,只有精准开发、系统开发、深度开发,才有可能让档案更好发挥价值作用。目前的档案工作还存在可提升的空间,未来需要加大档案开发力度,让档案全部“活”起来[6]。浙江省肿瘤医院在廉洁档案管理上努力变末端管理为清廉医院的源头治理,加强廉政档案的开发、利用和分类管理,为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提供既往监督情况,落实全面管理。 3.1动态管理、及时介入 强化在廉政档案动态调整中发现廉洁风险点,避免利益冲突。医院目前实践应用在四个方面:个人兼职取酬是否存在取酬单位与医院有利益往来的情况;个人因私出国、长期往来于港澳及台湾是否存在应批未批、超频次情况;个人年收入与工资及投资所得是否一致、可否存在廉洁风险;配偶、子女从业及经商办企、投资是否存在职务回避和履职回避等情况。在实际应用中医院发现了4起涉及利益冲突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3.2实行开具证明必先查阅廉政档案核实制度 变“死档案”为“活材料”,核定职工廉洁从业“精准画像”,把廉政作为干部选拔、年度考核、业绩评定和在评优评先、表彰奖励方面的否决性条款和“绿色通行”依据。浙江省肿瘤医院监察室每年为干部选拔、评优评先、人员调动出具廉政报告和证明近400人次,应用广泛,有效避免了选人不准、用人失误和查用脱节现象,实现“建”的目的、“用”的价值。同时,为中层干部换届任前提醒谈话、廉政谈话和党纪政纪处理诫勉谈话、责任追究、案件查处等四种形态运用提供了方向。 3.3强化廉洁档案的教育作用 在廉政档案建设利用过程中,医院加强廉政文化资料的数字化载体建设,运用多媒体形式,多方位展示宣传廉政文化资料;利用院史馆的数字化建设,实现廉政档案文化长期展示,扩大廉政教育宣传;在节假日和重要节点,结合廉政档案文化资料积累,利用微信、钉钉做好警示提醒,长效推进廉洁文化润心廉心。 4医院廉政档案的数字化发展方向 信息时代,利用互联网信息技术建立医院干部廉政档案信息数据库,不仅可以大大提高干部廉政档案的利用率,还可以促使医院正确对待廉政档案管理工作[7],全方位做到清廉医院建设工作的与时俱进。 4.1建设基础信息查询平台,建立智慧廉政档案 浙江省肿瘤医院重视加快建设基础信息查询平台,通过数据抓取、信息比对、综合分析等手段,对重点监控药品、高值耗材使用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及时报警提醒,使档案管理更加具有及时性、信息性和预判性,提升清廉医院智治水平。通过档案相关数据的及时更新,有效防止建档对象掉档情况的发生,确保单位精准用人和廉正清洁作风建设的推进,方便上级主管部门对公立医院廉政档案管理工作进行实时监督。 4.2运用互联网思维,提升廉政档案科技反腐功能 重视在科技反腐能力建设上下功夫,目前医院监察部门及时升级了防统方软件,加强药品、耗材使用数据专门管理和使用制度化的流程审核。清廉医院建设涉及面较广,建议政府层面能加强顶层设计,结合公立医院实际出台统一的规范,健全行业特色的廉政档案管理制度,突破当前医院各自为政的局面,实现廉政档案数据类信息的共建共享。专题落实各公立医院间廉政档案信息平台、组织人事信息平台、工程信息建设平台、招标管理信息平台、医药购销领域平台等各特定信息之间的互联,给廉政档案装上“电子眼”,丰富廉政档案数据库,让廉政档案数据省域性共享活起来,为各公立医院纪检监察部门在各类别的采购、招标上的监督提供更为详尽和科学的参考依据,提高工作效能,助推全省清廉医院建设。 作者:朱真伟 徐娟娟 李鸽伶 单位:浙江省肿瘤医院 医院档案管理工作思考篇2 医院是提供公共医疗服务的重要场所,而在医疗诊治过程中需要对病人的情况进行有效的诊断和记录,因此,个人档案管理也成为档案管理工作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内容,但是传统的纸质档案管理办法难度相对较大,并且过程复杂,容易出现信息遗漏或遗失等现象,对于医院的现代化建设管理来说是非常不利的,而通过医院档案网络化管理建设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改善这一问题,真正地推动医院现代化的建设与发展。而且传统的档案在应用过程中查阅困难程度相对较高,且其保存需要占据很大的空间。而信息化网络技术在档案管理工作中的有效应用可以改变此类问题。但是要真正地使医院档案的网络化管理达到比较理想的水准,就要对医院档案管理的网络化模式构建进行有效的探讨和优化。接下来我们就来具体探讨了解一下。 一、医院档案网络化管理的必要性 随着当前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互联网信息技术在我们日常生活生产中的应用逐步增多,对当前的社会发展也产生很大的影响,而其中互联网信息技术在医院档案管理工作中的应用,使得医院档案管理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有很大程度提升,因为在传统的医院档案管理工作中,纸质档案的管理会占据一定的存储空间,而且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来进行有效的管理,对于医院的成本控制来说是非常不利的,而通过医院档案网络化管理建设,则可以摆脱纸质化档案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但是与此同时,医院的档案网络化管理也对网络基础设施和网络平台提出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加大网络基础设施的投入以及对于网络平台的维护和相关档案信息化管理人才的培养,真正地使医院的档案网络化管理能够得到有效的发展。 二、医院档案网络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医院档案网络化管理已经成为当前医院现代化建设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是在当前的医院档案网络化管理实现的过程中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网络平台的安全维护有待完善、档案信息化管理人才匮乏等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医院现代化建设的进程,接下来我们具体探讨了解一下。 1.基础设备设施投入不足 医院档案网络化管理过程中对于基础设备设施依赖性是相对较高的,因为网络化管理需要借助相应的系统网络以及电脑设备等,如果这些条件都不具备,那么医院档案网络管理是很难真正实现更好地提升医院档案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的。但在当前医院的管理工作中不重视档案的网络化管理,因此,对于档案网络化管理所投入的资金也是比较有限的,无法为网络化档案管理提供相应的局部网络以及电子设备设施等,这使得档案网络化管理的进程举步维艰。更多的资金投入仍然主要在医疗领域,很多医疗器械的资金投入占了很大比例。 2.网络平台的安全维护有待完善 医院档案网络化管理实现的过程中对于网络平台也有较高的要求,只有网络平台能够长期维持稳定并有效地避免病毒侵染,才能真正地使其持续稳定地运行,更好地服务于医院的正常医疗诊治工作。而一旦网络平台的安全出现问题,那么病人的诊疗记录和相关信息都可能会遭到泄露,这对于维护病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医院的正常工作开展来说是非常不利的。但是网络平台的安全维护也需要专业的人员和顶级的设备设施来进行,而当前医院档案网络化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人才匮乏以及资金支持投入有限,因此,日常的安全维护工作也没有引起广泛重视。 3.档案信息化管理人才匮乏 档案信息化管理过程中,需要专业的人员对系统平台进行设计应用以及日常的维修,才能更好地保证医院档案网络化管理工作的有效实现,但是,当前医院内部的大多数人才都属于医学专业的,缺乏计算机专业的相关人才来更好地从事医院的档案网络化管理工作,使得网络化管理无法有效地得到人力资源的支撑来更好地保证其持续稳定的进行。而档案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需要相应的懂医学、管理学和信息技术的人才等。 三、医院档案网络化管理的构建思路 医院档案网络化管理的实现对于当前医院档案管理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提升有很大的推动作用。但是,每个医院的具体情况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因此,在医院档案网络化管理的构建过程中也要注重构建思路,充分地考虑到医院的实际情况以医院的相应需求来更好地设计档案网络管理模式。 1.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档案网络化管理策略 医院在信息化建设过程中,必须要充分考虑到医院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调整,才能更好地推动医院的现代化建设与发展,所以在当前医院的档案网络化管理模式的构建过程中,根据医院具体情况来进行网络化管理设计,当然也不能完全抛弃传统手工管理模式,因为一旦网络系统出现故障,整个医院诊疗工作也会陷入瘫痪,这对于医疗工作的正常开展是非常不利的,因此要尽可能地实现网络管理模式与手工管理模式的结合,特殊时期就可以利用手工管理模式来代替网络管理模式,更好地开展档案信息整理以及数据的传输。 2.明确医院的档案管理网络化需求 以医院档案网络化管理建设的需求为导向更好地构建医院档案文化管理模式是当前医院现代化科学建设的一种重要方式,因为需求表明了医院的发展方向以及在档案网络管理构建过程中的实际用途。从现实性的需求来说,医院档案网络化管理要更好地提升相应的信息处理效率和质量,因此要对档案信息进行有效整理,这样在信息查阅的时候,就可以减少很多麻烦。比如,在医院的档案管理网络化模式构建过程中,优化相应的搜索引擎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更快地提升调阅档案的速度,节省时间。但是医院的档案管理工作开展不仅仅服务于人民群众,很多时候也要为医院内部的科研工作开展提供有效的支撑,因此,患者病历信息也要通过档案管理网络来进行处理分析,从而更好地获取实际案例数据来辅助科研工作的有效开展。所以,在当前医院的档案管理网络化模式的构建过程中,要充分地了解医院的档案管理网络化需求,来更好地优化相应的建设,从而提升档案网络化管理的建设质量,使其能够真正地服务于医院的相关诊疗和科研工作。 四、医院档案管理网络化的优化途径 医院档案网络化模式的构建已经成为医院当前改革创新发展过程中的一部分重要内容,但是,要真正地使医院档案管理网络化建设质量得到有效保证,也要不断地寻求优化途径来更好地从多方面推动医院档案管理网络化的建设。下面我们就来具体探讨一下。 1.加大基础设施投入比例 在传统医院档案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通常是借助人力来进行的,因此,相应的资金投入更多是用于人力资源。也有部分资金会用于档案存储和管理工作,但是,相较而言,投入是较少的。而医院档案管理网络化实现之后,很多档案信息都要通过网络来上传下载或打印复印,因此,对于基础设施要求是相对较高的。首先,用于医院档案网络化管理的电子设备设施必须大容量和系统的安全稳定性需要得到有效保障。其次,在医院档案网络化管理过程中需要实时地对信息进行稳定传输,所以,也要有相对稳定的局部网络更好地为信息传输提供保障。而相对优质的局部网络,电子设备的资金投入是相对较大的,因此,考虑到医院档案管理网络化建设过程中的发展需求,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加大基础设备设施投入比例,基础设备设施质量得到有效保证,能更好地服务于医院档案管理工作。而且,随着当前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与发展,越来越多先进化的电子设备设施应用在医院档案管理工作过程中,来替换相对比较落后的设备设施,这都需要一定的资金投入,因此,要考虑到这一情况。如果因为省钱而使用落后的设备设施,那么未来医院的档案网络化管理工作会面临各式各样的问题,可能会得不偿失。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需要配置最高水平的设备设施,要充分考虑到医院的实际情况以及就诊人数等多种因素,选择性价比合适的设备设施。 2.加强对网络平台的日常安全维护 随着医院档案管理工作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得到有效推广,越来越多的病人就诊信息通过相应的网络平台系统来进行信息的传送和分析管理。虽然网络平台的容载量是相对较大的,但是长期的使用过程中,如果不能做好日常安全维护,可能会使网络平台遭受病毒等的入侵。因此,在医院档案管理网络化构建过程中,要加强对于网络平台的日常安全维护,避免因为日常的操作不规范等行为给网络平台的安全带来隐患,致使其遭受病毒而导致病人信息泄露以及系统瘫痪。但是系统平台的瘫痪随时可能发生,因此,也要做好万全的准备,有效地结合手工管理模式来更好地使医院能够在系统瘫痪等特殊情况下,能够正常运转来完成病人的诊疗,真正地使医院的建设发展能够更加适应当前社会。此外,网络环境也会对系统的正常运行产生影响,长期浏览不安全网站可能会使系统遭受病毒的感染,进而出现瘫痪的情况,因此,也要尽可能地加强医院内部的网络建设,通过良好网络环境的营造为医院档案网络化建设提供优质环境,避免出现系统瘫痪等情况。当然,也要尽可能地避免电磁干扰,真正地做好医院档案信息化系统的日常保护。 3.加强对于档案信息化管理人才的培养 在医院档案网络化管理的建设完成过程中,对于的人才要求是较高的,其不仅仅需要有效地掌握相应的信息技术来更好地完善系统平台及其安全维护工作。还需要对医院的档案管理工作有所了解,甚至需要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才能更好地对相应的档案进行有效的划分,使档案网络化管理工作能够更加规范化、标准化。但是,当前医院内部的综合型人才是相对较少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医院档案网络化管理建设。因此,在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开展过程中,要加强对于人才的培养,而医院内部很多医生和护士都需要接触相应的网络平台来更好地进行信息的上传、下载或者数据处理分析,因此,在医院内部要广泛地开展相应的档案网络化技术应用教学,使基层的医生和护士都能够掌握相应的技术来更好地利用网络平台完成信息的录入和分析处理。然而,当前很多医院内部的医护人员是相对紧张的,很难为档案网络化管理建设提供相应的人才支持,这时候就可以通过人才引进或招聘来更好地吸收优质人才,使企业更好地服务于当前医院档案网络化管理工作。但是,要想吸引更多的优秀人才,需要不断地改善医护人员的社会保障体系,真正地使医护人员乃至医院所有的职工都能够更加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日常的相关工作中来,提升医院的核心凝聚力,使医院现代化建设发展能够真正实现。此外,也可以通过先进带动后进的方式来更好地使档案网络化管理技术得到普遍应用,使员工都具备一定的信息素养来更好地完成档案整理工作。 五、小结 新时代背景下,医院档案信息网络化管理已经成为必然的发展趋势,但要真正使档案管理工作能够在网络信息的支撑下得到优化升级,要充分考虑到医院的自身情况。文中我们已经针对当前医院档案信息网络化工作进行了深入探究,了解到当前其中存在的问题,首先是因为对于档案信息网络化管理认识不足,导致其投资比例相对较少,无法保障相应的基础建设,其次是人力资源相对比较匮乏,缺乏档案网络化的专业人才。因此我们也针对性地提出应对策略和方法,通过增加资金投入以及人力资源支持,一定能够更好地为医院档案网络化建设工作的开展提供有力支撑,但在具体的档案网络化模式构建过程中,也要充分考虑医生、医院的实际情况,以医院的实际需求为导向更好地进行优化设计,真正地使档案网络化能够服务于医院当前的日常就诊和科研工作,推动医院不断实现工作质量的提升,使病患能够提升对医院的满意度,改善医患关系,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作者:钟铖 医院档案管理工作思考篇3 随着我国医疗水平的提升,医院档案管理工作也愈加繁复[1]。但在医院档案管理上,原有的常规管理措施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因管理模式的落后,导致档案资料遗失;因管理效率低下,导致资料提取率不高,珍贵资源不能很好地被利用;因人员分工不明,出现责任推诿的现象,导致各个部门对档案管理工作的评价偏低[2]。从医院长远发展出发,为提升医院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引进精细化管理模式很有必要。精细化管理模式源于中大型企业,通俗来说,精细化管理就是通过对管理内容进行细分,将每一个事项都落实在责任人身上,从而达到事无巨细均有管理的目的[3]。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医院档案管理都是简单地围绕整理、存放、借阅、归还的步骤进行管理。从档案保存的视角来看,粗糙的管理模式容易造成资料丢失、损伤,简陋的档案室容易引起纸质档案受潮、发霉,工作人员不合理的分类将为后期资料查找埋下隐患;从档案管理人员的视角来看,因缺少完善的管理体系,需要花大量的时间去整理资料、寻找资料、监督资料归还,工作量非常大,但管理效果差;从借阅者的视角来看,借阅档案资料需要经过多个人员的审批,从发起申请到收到资料,需要数天甚至10多天的时间,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同时也降低了通过调取档案研究专业知识的积极性;从医院管理团队的视角来看,烦琐的审批流程、档案管理层出不穷的问题将占据他们大量的精力。因此,对医院档案进行精细化管理,对每一位医疗行业工作者而言,都是有利无弊的。目前,仅有少数的医院在尝试精细化管理模式,相关研究也很少。本文通过对精细化管理模式与常规管理措施的对比研究,以期为医疗行业采用精细化管理模式提供实践依据。 1资料和方法 1.1一般资料 从某医院2020年2月至2021年1月的档案中随机选取100份采用常规管理措施进行管理,从2021年2月至2022年1月的档案中随机选取100份采用精细化管理模式进行管理,并将它们分别命名为对照组和观察组。两组档案中均随机包含了人事档案、技术档案、病历档案、行政档案、会计档案等,两组档案的类型无明显差异,具有可比性。2020年2月至2021年1月,该医院档案管理人员共计44名,平均年龄为35.5岁,其中男性24名,女性20名;2021年2月至2022年1月,该医院档案管理人员共计43名,平均年龄为36.3岁,其中男性23名,女性20名。所有参与研究的档案管理人员均符合以下条件:①从事档案管理工作的时间超过3年;②在2020年2月至2022年1月两年间均正常在职工作,无超过5天以上的病假或产假。 1.2方法 对照组资料采用常规档案管理措施:档案管理人员根据自身的主观意识,将档案进行简单、粗糙的分类,然后将档案搬移至档案架上存放,当有人需要寻找档案时,再安排人员查找。观察组资料采用精细化管理模式,从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提高档案管理人员工作素养、推动档案管理数字化转型、明确档案管理岗位的人员职责、建立安全保护网等维度着力,制定契合精细化管理的方案。(1)创建并优化数据库。随着医院规模的不断扩大和新员工的不断增加,医院管理的文件数量也在不断增加。早期常用的粗放式管理模式与现阶段医院的发展模式并不完全一致。因此,医院应全面优化和调整档案信息管理,建立完整的电子数据库,实现精细化管理的目标。通过不断调整和优化数据库,归档内容更加统一,建立过程中必须考虑3个方面。第一,数据库的机密性。该文件包括从中学到工作阶段的所有个人书面信息,在建立、使用数据库以及数据存储时,要特别注意保护个人隐私。第二,数据库的准确性。文件除了记录个人基本信息外,还可以反映干部的科研水平和专业能力,是岗位竞争和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第三,数据库的效率。数据库具有模糊搜索功能,员工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查询相应的内容,提高查询效率。(2)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在新的医疗环境下,为了更好地满足医院发展需求,一定要构建具有高效率、长远性的档案管理制度。通过建立一套科学高效的管理制度,长期指导档案管理工作,将档案管理工作细致到每一个步骤,对各个部门、各个岗位的工作起到引导、约束的作用,促进管理者在工作中有理可依、有据可循,并通过不定期的考核,对工作人员进行监督。(3)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素养。医院档案具有种类多、来源杂、数量多等特点,对于管理人员来说,这既是体力活也是脑力活。精细化管理模式的落地,关键在于人,因此,工作人员素质的提高至关重要。对人员素养的提升,既有专业水平的提升,又有思想理念的提升。首先,要让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意识到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这不只是一份简单的整理分类工作,而是医院长远发展的坚定基石),通过优秀案例分享,激发他们不断学习,提升档案管理的能力。其次,要开展各种提高专业技能的培训活动,包括分析以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学习档案信息管理技术、建立工作奖惩制度、组织优秀工作人员外出参观学习、邀请档案管理专家现场指导等,增强档案管理人员的精细化管理认知。(4)推动档案管理数字化转型。随着时代的进步,纸质档案管理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现代机构的档案管理需求。精细化管理模式加强信息化建设力度,推动档案管理向数字化转型,运用成熟的大数据信息技术,实现档案自动分类和批量化处理。在平台搭建前期,管理者将建立起共享数据,并给予院内工作人员不同层级的管理/查阅权限,方便查找档案资源及内部信息传递,在降低档案管理人员工作量的同时,提升档案提取的便捷性。数字化管理还可避免档案丢失、损坏等情况,各个部门、各个岗位的工作人员在查阅档案时,整个过程都被记录,进一步加强了档案的精细化管理。(5)明确档案管理岗位的人员职责。作为一个拥有40余名档案管理人员的医院,难免会因为某个工作人员的失误/不负责导致档案管理出现纰漏,明确每位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责任很有必要。通过制定岗位职责表,明确每一个岗位的工作标准,每一项工作都落实到具体责任人身上,每一个细节都有评判依据。(6)建立安全保护网。医院档案牵涉医院、医生、患者等多个方面,在档案管理向数字化转型之后,档案信息的储存和共享的安全性需要得到保证。在精细化模式下,需要由专人来负责档案信息的安全。例如,在前期设置安全模式,并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在系统内设置档案借阅到期预警装置,提醒借阅者如期归还,如仍未如期归还,可通过电话通知、共享平台权限回收等方式提醒借阅者;还可以与信息工程企业合作,对重要档案使用加密技术、设置防火墙等,最大化保障档案的安全,充分实现档案的价值。 1.3观察指标 使用自制的档案管理表,记录两组档案的整理、存放、借阅、归还等情况,最后计算出两组档案管理的齐全率、丢失率、提取率、满意度。齐全率与提取率总数值为100%,数值越高表示管理效果越好。满意度总分为100分,超过90分表示满意,80~90分表示一般,低于80分表示不满意。满意度通过80分以上的人数之和除以总人数再乘以100%得到。 1.4统计分析 采用SPSS23.0统计软件对得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计数资料为n(档案数量每组分别为100份,评分人数每组分别为20人),采取χ2进行检验;计量资料用(x±s)表示,使用t检验,P<0.05证明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1)观察组的齐全率、提取率均高于对照组,观察组的丢失率低于对照组(表1)。(2)医院各个部门(包含基层部门与管理部门)对档案管理的满意度评分,观察组高于对照组(表2)。 3结语 在中国医疗体制不断改革的今天,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水平同等重要,这也是参与医院间良性竞争、促进行业积极进步的重要环节[4]。本文对总计200份档案分两组进行研究,从优秀企业档案管理中提炼管理方法,结合该医院的基本情况和长远需求,将精细化管理模式通过观察组实践与使用常规管理措施的对照组进行对比,经过长达两年的观察、统计、计算、总结,发现使用了精细化管理模式的观察组,档案齐全率为100%,档案丢失率为0,档案提取率为99%,各部门对档案管理工作满意度为95%,远优于对照组(档案齐全率为92%,档案丢失率为8%,档案提取率为81%,各部门对档案管理工作满意度为65%),由此可以说明,精细化管理模式通过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提高档案管理人员工作素养、推动档案管理数字化转型、明确档案管理岗位的人员职责、建立安全保护网等方法,能够有效避免档案丢失、损伤;减少因储存不当造成的档案受潮、发霉现象;在降低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工作强度的同时,提升各部门人员借阅档案的便捷性和对档案管理工作的满意度。通过运用精细化管理模式,该医院的档案管理水平有了质的提升。从该医院发展来看,精细化管理模式在该医院档案管理中的运用,将大大提升该医院在城市中的竞争力;从医疗行业发展来看,随着精细化管理模式被各个医院引入,我国医疗行业将向前迈进一大步。综上所述,通过为期两年的研究对比,将精细化管理模式引入医院档案管理,效果明显,值得在各个医院落地使用。在不远的未来,大多数医院将通过应用精细化管理模式来提升档案管理工作效率,强化档案管理质量,减轻档案管理工作负担,推动医疗行业长远健康发展。 作者:崔文昕 单位:曲阜市人民医院 医院档案管理工作思考篇4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1.选题背景 医院档案内容丰富,构成种类多样,真实记录了医院的历史沿革和医疗实践过程,是医院管理和发展的第一手资料,对医疗工作、医学科研、教学研究的发展具有重要价值,对外则具有展示医院形象、宣传医疗保健常识、为医院及公众提供维权证据等重要作用。自2009年起,国务院对医疗机构提出了一系列医疗改革的要求,从推动公立医院改革、改善医保政策、降低药品收入比例、加强综合监管政策、建设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体系以及建设健康环境等多方面改善大众就医环境。在此背景下,医院档案工作更应顺应时代要求,积极挖掘、拓展医院档案的价值,为新时代的医院发展打下良好的根基。 2.选题意义 本课题研究具有理论与实践双重价值。(1)理论意义。在持续深化的新医改政策背景下,医院领导层面愈发重视将医院的持续发展与深化公立医院改革的要求相结合。医院档案工作是医院工作中最为基础的一部分,所以医院档案工作质量的提升及档案信息资源价值的多元化挖掘将成为医院可持续发展的助推剂。本文通过对新时期档案管理工作的深入解读,考察新时期背景下医院档案工作管理实践的发展变化,重新审视医院档案工作的地位及其价值,提出医院档案工作的改进建议,丰富新形势下关于医院档案工作的理论研究。(2)实践意义。本文以新医改政策为切入点,分析总结新医改的实施对医院档案工作产生的影响,以及改革后为医院档案工作带来的新变化,探索了新医改形势下的发展举措。从微观来看,对本医院的调研有利于医院档案工作的改进和档案服务效能的提升,有助于推动医院档案工作更好适应新时期的社会发展形势。从宏观角度来看,本课题的研究成果是基于对某一具体医院档案工作实践的考察,因而对其他地域同类型医院也具有适用性,可以为当前医院档案工作提供指向性、可操作性较强的措施和建议,促使医院档案工作事业得到一定发展。对医院档案工作具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因此,本文将具有一定的现实发展价值和理论价值。 二、研究现状 我国从2009年提出新医改政策后,新医改下医院档案工作便成为受关注的话题,关于新医改下档案工作发展问题的研究最早发表于2009年年底。在2013年有一个小幅度上升,呈现较为缓慢、逐渐上升的趋势,原因在于两方面:一是由政策的颁布到解读再到形成较好的实施方案需要一定的时间过程,在整体医疗环境没有较大变化的情况下,作为医院日常工作的档案工作,无法得到进一步的改变与发展。二是2013年国务院又利用医改政策对医疗机构提出新要求,其中《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指出,要落实财政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经费,要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功能,诊疗科目、床位数量、科室设置、人员配备、基础设置建设和设备配置要与其功能相适应,此建议针对医院财务档案、人事档案、设备档案等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后,学者们开始逐步重视医院档案工作如何配合好新医改政策的研究领域。从2014年直至2018年,国内关于新医改下医院档案发展问题的研究逐步达到了一个高峰,2018年达到一个研究峰值。据笔者分析,其主要存在两方面原因:一是由于2009年至今,学者们对档案工作发展的探究已经积累了一定数量的研究成果;二是因为在2017年1月9日,国务院不仅又一次对医疗改革更新了要求,并颁布了《“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且仅在2017年,国家各个部门就颁布了39项有关医疗方面的意见、规划、方案等。这段时间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改善医院档案管理模式、大数据对档案管理的冲击及信息化对档案管理的变革等问题上。学术研究成果的中心逐步偏向实践研究,学者们对此问题的分析角度逐步向如何更好地适应大数据环境,开展医院档案信息化建设,以及提高医院档案管理能力方面发展。 三、研究的主要内容及研究方法 1.研究内容 关于新医改背景下医院档案管理现状的研究,以及关于新医改背景下医院档案改进方法的研究、关于大数据对医院档案管理影响的研究。 2.研究方法 实地调研法、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 四、研究的重点难点及创新点 1.重点 通过调研较为具有代表性的本医院档案工作情况,增强科室实际工作与档案管理理论的联系,加强对医院档案工作实践的分析,发现医院档案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有效推动医院档案工作发展的改进策略。 2.难点 新医改政策涉及面较广,但目前专门针对医院档案工作的条目并不多,在符合国家医改政策对医院管理运营和构建社会健康体系的期望下,如何将医院档案工作对其辅助效果发挥到最大,不仅是理论层面的难题,也是实践层面的难题。 3.创新点 第一,研究视角上,以新医改作为背景,综合历年的医改政策进行探究,从而发掘政府及社会对医院档案工作的新诉求,同时重新审视并客观评价医院档案工作的地位,探讨如何为医院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基础,使其发挥更广泛的作用。第二,研究内容上,针对档案基础工作提出对策建议,同时结合新医改中提出的“全民健康”与医院公益性等新政策要求,立足于档案资源开发与利用,提出将提升居民健康意识融入档案服务意识中,使医院档案资源在提升居民健康素养、营造健康社会、健康环境,发挥其对社会公众价值的改进建议。 五、医院档案工作概述 1.医院档案工作的特点 (1)管理内容复杂多样、工作量大医院档案来自各项医院活动的记录,涉及方面十分广泛,包括病案、文书档案、科研教学档案、财务档案、设备档案、药剂处方、基建档案、人事档案、会议记录等十多个种类。从载体角度则包括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胶片档案、实物档案等多种载体。门类繁杂,载体多,档案产生速度快导致了医院档案管理内容多样,工作复杂。例如,患者的病例、病案又是医院档案重要的组成部分。患者又进一步分为门诊患者、住院患者等,且大型综合医院日门诊量极高。住院患者其病案持续的时间长,内容多,每次化验、拍片结果,每日所用药物、生命体征记录,每次医生所下医嘱都会形成大量的病案存在医院的系统中。(2)专业性强医院档案种类繁多,每一类档案又都有各自的要求与规定,即各类档案专门的管理办法。就病案的建档到管理而言,不同专业的科室所遵循的规章制度不同,术语也不尽相同。致使在病历(案)书写方面,不同专业的科室之间也无法相互替代。近几年更新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病历内容的客观、真实、完整性有了更加全面的书写要求,如病案首页的各项内容的填写位置都进行了标准的制定,而病历(案)管理更是要求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 2.医院档案工作的意义 记录医院发展历程,为医院管理提供依据,提高医院医疗水平,解决医疗纠纷,维护患者权益。 3.新时代档案管理体制改革内容 持续深化公立医院改革,推进卫生系统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促进用药结构合理化,以及深入实施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进一步完善基本卫生公共服务项目,推行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六、医院档案工作存在的问题 1.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较低 由于医院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比较低,未能全面了解档案管理的相关知识,有的在工作态度方面还不够端正。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培训机会,现有的管理水平未能跟上医院发展的脚步。医院在档案管理硬件设备方面未能及时更新,对档案管理工作造成了阻碍。 2.医院档案管理模式比较单一 医院要想把档案管理工作落实到位,有效提升档案信息的价值,就要采用多元化的档案管理模式,并且管理模式还要紧跟时代发展的脚步。目前,部分医院在档案管理模式上比较单一,或者缺乏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未能根据医院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档案管理工作,由于档案管理工作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缺乏统一的规范和管理,使档案资料出现了重复管理、无人管理、管理质量不高等多种情况。 3.档案管理存在安全隐患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医院对传统医疗体系的人事档案、科研档案、业务档案进行了电子化处理,提高了档案管理质量,但大部分医院并未制定完善的电子档案安全管理措施,缺乏必要的防护手段,容易出现电子档案泄密、丢失和恶意篡改等问题。档案为医院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权威依据,具有保密性,一旦档案泄露将会给患者和医院带来严重损失。 七、新时代医院档案管理的创新举措 1.完善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在大数据时代,网络的建设情况决定了医院档案管理的发展情况。医院只有对网络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才可以更好地对档案信息进行管理。在医院搭建网络平台时,还需要不断加大人力资源的投资,完善内部的网络设施,应用先进软件与系统替换掉老旧的设备设施,用现代化的方法对档案信息进行管理。在此基础上,为了更好地促进医院档案信息化建设发展,还需要重视利用大数据对医院各种资料进行档案规整,有效节约存储时间和空间,便于查找,提高工作效率。 2.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第一,医院可以直接从高校选拔具有较好专业素养的人才,这不仅能满足档案管理的专业要求,也能够吸引具有创新精神且技能和知识兼备的复合型人才,高质量人才能够为医院档案管理添砖加瓦。第二,医院还需要多加重视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从而不断提升他们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在现有管理人员的基础上,还需要不断通过进修等方式,有效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并让医院档案管理工作者更新已有的知识系统,更好地适应数字化档案管理方式。第三,要加强档案管理工作者的思想道德水平建设,培养敢于担当的责任心和爱岗敬业的职业精神,不断探索总结档案管理的实践方法,并创新医院档案管理工作的新路径。 3.以患者为中心主动提供服务 对于医院各个部门和科室来说,准确度高、时效性强的档案资料都是极具价值的信息资源,对于提升医疗效益和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这对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要对各科室各部门的情况进行具体了解,将档案管理的服务范围延伸至医院各个角落,为每个部门快速、便捷地提供全面的档案信息资源利用。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要以患者为中心,深入各部门了解其档案使用需求,征求具体意见并作出相应调整。积极搜集整理医院的各种文档资料,抢救快要散失的档案,积极展开档案编写、整理等活动,做好医院院史、科研成果、人物荣誉等资料档案的编研、整理工作,全方位、多层次夯实医院档案信息的基础。 八、结论 在现代医学管理体系中,档案管理显得越来越重要,需要紧随大数据时代的步伐,利用新的科学技术对医疗档案管理进行改革,以满足患者的需要和更好地适应医院的发展。档案管理工作者需要在具体实践中直面互联网时代的挑战和机遇,利用好信息技术与网络平台,充分发挥档案管理的优势与作用,有效规避网络风险,促进医院长远发展。总之,医院要想得到长远稳定的发展,就要做好档案信息管理工作,因为高效的档案信息管理工作,可以有效推动医院各项工作的进行,医院管理层相关人员可以将档案作为调整医院经营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医院档案信息管理人员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引进先进的档案管理技术及档案管理设备,从多方面加强对医院档案信息规范化的管理,进一步提高医院档案信息资源的利用率。 作者:孙广欣
会计毕业论文:构建企业会计模式的探讨 一、引言 会计模式是对一定社会环境下会计活动的各种要素按照一定逻辑进行综合描述、反映其各种要素基本特征和本质联系的有机整体。 会计模式的构成要素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五个方面: ·会计模式导向——特定国家环境对会计在社会经济中所发挥作用的基本要求,即会计模式所代表的价值取向。 ·会计规范——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开展会计工作中必须遵守的行为标准,包括会计法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会计职业道德等若干层次。 ·会计管理体制——特定国家组织和管理会计事务的方式、形式以及制度的总和。一个国家会计管理体制的结构和运行方式与该国家的经济体制有直接关系。 ·企业会计模式——企业在国家会计规范指导下,通过设置会计机构和会计业务程序、选拔和聘用会计人员、确定和使用会计方法、从事会计工作、提供会计信息、开展会计管理而形成的企业会计工作体系。 ·会计人才管理体系——为了保证会计人才的合理使用和有序流动而建立的会计人才评价、选拔任用和培养体系。 在上述构成会计模式的各个要素中.会计模式导向是最基本的要素,处于最高层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会计模式的基本运行走向。会计规范在会计模式中居于承上启下的位置,它应该在反映会计模式导向的前投下,对会计管理体制和企业会计模式进行指导和约束,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的公正性和相关性。会计管理体制是会计工作得以正常运行的组织保证。一般地说,会计模式导向对会计管理体制有总括的制约作用;会计规范对管理体制产生具体的指导作用;与此同时,各种环境因素对会计管理体制的形成和运行方式也会有明显的影响。企业会计模式是会计模式中涉及实务最多的因素,它本身包含若干个子系统。而且由于这个因素与会计实践密切相关,所以也是最活跃的因素。会计入才管理体系是按照会计管理体制的要求建立和逐步发展的,人才体系的整体素质和水平会受到前述诸要素的综合影响,但是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其它要素产生制约或促进作用。 企业会计模式必须服从于国家会计模式导向,必须在国家会计规范许可的范围内制定本企业的会计规章制度、选择企业会计政策、并依据国家对会计人员的要求考核和评聘会计人员等。因此可以说,企业会计模式是国家会计模式在本企业范围内的具体体现。 二、经济环境及其对企业会计模式的影响 会计作为管理科学的一个分支,它必然处于一定的社舍经济环境之中。一般地说,会计的社会环境是指对会计工作产生直接和间接影响的各种因素的总和。在这些因素中,国家的政治制度及经济体制、企业的管理水平和企业外部对会计工作的要求分别在不同层次上对企业会计模式产生影响。在这里,我们仅讨论与企业会计活动关系最密切的经济因素,包括经济制度、经济模式和经济发展水平等。 1.经济制度 目前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是这个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l]”。这种经济制度的基本目的是社会根本利益的最大化,从而达到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富裕。为了实现这个目的,技求企业会计模式的建立与运行必须与现阶段的经济制度相匹配,应该以占国民经济主体地位的生产资科公有制为依据,在实现所有者权益保旺地化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 在这种经济制度下,政府既是社会管理者,又是国有企业所有权的机构。政府的这种双重身份对企业会计模式的要求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政府作为宏观经济拥控者.需要来自基层企业的会计信息作为制订和实施宏观经济政策的基础和依据;其次,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力求通过去计实现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绩效衡量、引导和利益分配等管理职能;第三,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还需要对过企业会计报表了解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特别是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情况。 鉴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制度及其对会计的要求,中国只能实行以宏观利益导向为主的会计模式。对于企业来说,在制定和实施企业会计模式时,必须考虑企业的规定和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政策的要求,是否有利于为宏观管理提供必要的会计信息支持。 2.经济模式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是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运行的市场经济.因而必然具有不同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些特点。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在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环境下运行的。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公有制的范围和实现形式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公有制不仅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还包括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也日益多样化。 (2)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关键在于企业制度改造,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企业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必然要求得到企业会计模式的配合和支持。 首先,产权清晰的特征要求通过企业会计准确计量和报告企业产权,以保护各个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尤其是在公有制范围和实现形式都发生了很大变化的环境下,政府不再直接管理企业,就更贴要通过企业会计报告来了解企业产权中国家权益的存量和增量情况。其次,权责明确特征要求通过去计信息系统准确量化产权投资人和债权投资人的权利和责任,从而使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和债权人权益得到有效的保障。第三,政企分开特征强调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和企业投资者的双重身份对企业的不同影响,作为前者只能通过有关法规和政策间接地对企业会计进行规范;作为后者,则要求与其它投资人一样通过会计得到利益上的保护。第四,管理科学特征对会计模式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建立科学的会计管理制度上,为优化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提供有用的信息。 基于上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要特征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会计模式的影响,中国的企业会计模式应该在宏观利益导向为主的前提下,注重对产权和债权的界定和保护,并通过会计信息模式的运行为企业科学管理提供信息支持。 3.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水平与会计模式的关系非常明显。一个国家的会计发展状况和发展水平一般与该国经济类型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在一个以农牧业为主的国家中,不可能有发达的工商企业会计实务;在高度工业化的国家中,生产过程和经济业务相对比较复杂,相应地产生了较高水平的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 我国目前还处于发展中国家的行列。与发达国家相比,科学技术和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市场机制、包括各个生产要素的市场体系都还有待完善。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会计模式不必要、也不可能套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的惯例,而是应该根据中国国情和企业管理水平,选择性地借鉴西方会计对企业微观活力的激励机制,塑造一种有利于企业微观效益与宏观经济导向协调统一的企业会计模式。 在这种模式中,除了需要突出上述经济制度和经济模式对会计的要求以外,还需考虑企业规模、水平,企业会计人员的能力和素质,企业的业务范围和复杂程度等因素。同时还需要为将来的经济发展和业务增加所产生的会计新问题奠定必要的基础。例如,在产权重组业务过程中产生的企业合并、债权转股权业务,就增加了产权的界定的内容和难度。可以预见,我国科学技术和生产力水平的快速发展,将会对企业会计模式的建立和发展产生明显的促进作用。 三、规范企业会计模式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 如前文所述,企业会计模式是国家会计模式在企业的具体体现。与一个国家相比,企业所处环境相对有限,因此,有些构建国家会计模式所涉及的要素在企业会计模式中就成为理所当然的前提或基础,而不需要作为企业构建会计模式时考虑的问题。或者说,在构建国家会计模式过程中作为变量来考虑的要素,在设计企业会计模式时就可以将其作为常量来对待。例如,企业必须根据国家会计模式导向来设计本企业的会计模式,而不必要另外制定其他的会计模式导向。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使得国家会计模式导向的要求与企业现状之间存在一定程度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不同信息使用者之间信息需求的差异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信息应该“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满足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2]。”这条准则被称为相关性准则[3]。中国推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证券市场刚刚起步,国家资本金在大多数企业中占统治地位。企业资金来源中的大部分来源于代表国家资本的财政资金和国有银行贷款。因此,国家通过制定会计准则来要求会计提供足够的信息,以满足宏观调控需要,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经济结构是相适应的。它实际地反映了同时拥有企业最大投资者和社会管理者双重身份的国家,为了维护自身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发展的必然要求。 需要进一步分析的问题是,基本会计准则要求企业会计为上述三个方面的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其决策相关的信息。而这三个方面的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出发点不同,需要了解的信息从种类到数量等方面都有很大差距。企业如何协调这几个不同方面信息使用者之间的差异,这是建立企业会计模式必须解决的问题。与此相关的另一个问题是,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分析,不难看出,这个准则中采用的许多基本概念是为了向企业外部投资人提供信息而提出的。对于股票上市的大型企业来说,其所有者非常分散,通过财务报告向广大股东粮供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信息,就成为保护投资人权益的必要手段。而对那些投资人相对集中的企业来说,企业投资人有可能通过会计以外的其他途径和方式获得他们所需要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是否还有必要将所有者作为财务报告的重点,则是这些企业建立会计模式时需要考虑的特殊问题。 2、信息客观性与相关性的背离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4]”一般将这条准则称为客观性原则[5]。这条原则与前述的相关性原则共同作为衡量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主要标准。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有时可能出现两条标准不能同时兼顾的局面。 如前所述,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之一是产权清晰。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完全分离,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委托关系。委托人通过掌握会计信息,可以了解受托人、即企业经营者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受托人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企业经营者可凭借会计信息向委托人报告自身职责的完成情况,以获取自己应得的利益。在这里,无论是委托人需耍了解的信息,还是受托人需要报告的信息,都是用于说明过去一定时期内经营成果以及由此导致的财务状况信息,因此必然是历史信息。从会计上讲,就应该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和表述的信息。只有如此,才能符合可靠性的要求。另一方面,在市场竞争的环境中,企业需要根据周围环境和自身条件的变动,随时制定和调整决策。在决策中需要得到来自各方面的信息支持,会计信息是其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为了保证提供信息对所要进行的决策相关,这些信息应该能够反映各种制约因素当前状态和发展趋势。很明显,按照现行成本、公允市价或者未来现金流量折现值报告的信息较之历史成本信息具有更强的相关性,更能满足决策依据的需要。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就无法同时兼顾。 在可靠性和相关性无法同时兼顾的情况下,会计信息的计量和报告是坚持可靠性,还是倾向于相关性,这是设计和实施企业会计模式需要解决的另一个问题。 3.会计监督机制与内部人控制的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按照本法规定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6]。”由此可见,《会计法》将会计监督的职责赋予了企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那么在设计和实施企业会计模式的时候,也必须考虑会计监督在企业会计模式中的位置和作用。 在实行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作为社会管理者,政府正在逐步取消对企业的干预;作为企业投资者的主要代表,政府将企业经营的重大权利委托给企业经营者。但是国家作为所有者,其权益如何行使、如何依法得到必要的保护,还缺乏必要的配套措施。因此,就出现了经济体制改革期间的国家权益缺位和企业内部人控制现象。所谓“内部人控制(InsiderControl)”,指的是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在事实上而非法律上拥有了对企业投资、利润使用等重赛经济资源和决策的控制权。这些人不是企业资产的所有者。作为人,他们的利益与所有者往往不一致。如果缺乏必要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他们就可防利用这种控制权来谋取自身利益,从而导致对所有者利益的侵害”’。 由于改革中的一些配套政策尚未到位,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诸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现象,国有企业内部人利用自身的信息优势,在实质上控制了企业的会计行为。企业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只能服从内部人的控制,以内部人短期利益最大化作为企业会计工作的基本导向。由此导致企业会计工作秩序紊乱、假帐真做、调节利润等。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企业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代表以国家为主的所有者,去行使对企业会计事务的监督权是不现实的。在中、小型企业中,由于企业规模小,人情关系比较密切,内部监督机制相对弱化,会计监督就更加困难。因此,在企业中如何确定会计监督的位置及作用,也是建立企业会计模式时必须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四、根据环境要成和企业特点构建企业会计模式 根据经济环境对企业会计模式的要求和目前存在于企业会计模式中的一些问题,作者认为,为了规范企业会计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建立企业会计模式。 l.会计管理制度 企业会计管理制度是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针对本企业经营业务的特点、范围、管理要求和人员素质设计和实施的、用于指导规范会计工作的制度体系。 在会计管理制度中,应该包括以下组成部分: (1)会计机构设置 会计机构是组织和实施会计工作的组织。在一个企业中,会计机构是否健全、各职能岗位之间的运行是否协调,将对会计工作质量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建立适合本企业情况的会计机构,是改进会计工作、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首要环节。一个高质量的会计机构,应该具备以下几个特征:首先,目标一致,在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围绕企业主要经营目标设置会计机构,避免因为工作目标的差异出现相互掣肘的现象。其次,机构内各部门之间步骤协调,实现总体效率最高。第三,机构内部各个环节职责明确,实现业务分工在范围上的周延性和在极作步骤上的独立性。 (2)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各有关人员之间,在处理经济业务过程中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一种管理制度。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要求,需要保证会计信息输人、处理和输出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因此,有必要在会计管理制度中引进内部控制制度的程序和方法。内部控制的方法和程序主要包括职务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业绩报告控制、内部审计控制等。在会计管理制度中包含内部控制制度,就是将上述内部控制方法和程序恰当地设置在会计组织机构。会计核算报告和会计业务处理程序中,以体现内部控制的要求,使会计管理制度真正成为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 (3)会计人员管理 企业会计工作的主体是会计人员。对于会计人员的有效管理,促使会计人员不断地提高业务能力、积累工作经验,是会计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会 计工作质量的一个必要条件。 会计人员管理应该包括两个方面内容: ①会计业务和会计理论的继续教育。从目前情况看,会计人员的职称考试已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并且成为企业聘任会计工作人员的主要依据。所以,企业对会计人员的管理应该将重点放在考试后的继续教育上。要通过有关管理制度的设计和执行使会计人员感受到增强业务能力的紧迫性,同时又为其创造提高业务水平的机会。 ②会计职业道德水平的提高和完善。会计职业道德是指会计工作人员在办理会计业务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道德意识。规范和行为的总和。会计职业道德是在长期实践过程中逐渐积累和发展起来的,它反映了会计工作中带有规律性和共性的东西,是各行业会计所公认和遵守的。由于职业道德大多要通过会计人员自觉履行来体现,而很少靠强制规范来实现,所以为了促进会计职业道德的发扬和推广,应该在设置会计管理制度中,特别鼓励和提倡会计职业道德,并辅之以必要的奖励措施。 2.会计信息系统 企业会计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决策相关的可靠信息。因此,会计信息系统的设置和运行,就成为企业会计模式设计的主要任务。 企业会计信息系统的设置包括会计政策、会计信息指标体系、会计信息质量指标、会计信息流程等几个要素的设置和这几个要素之间的有机配合。 所谓会计政策,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8]。会计政策的选择和确定通常决定于企业所在行业的惯例以及管理人员和会计人员对影响经营业务的因素及其变化趋势的估计。会计信息指标体系是通过会计信息系统的运行应该提供的一整套数据,其中包括说明企业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指标,也可以包括反映企业现行状态和预计未来发展趋势的指标。一般地说,企业的经营业务越复杂、管理中需要会计提供的信息支持越多,会计信息指标体系中包括的信息种类和数量就越多。会计信息质量指标是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标准。按照我国会计准则的规定,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包括可靠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贯性、及时性和明晰性[9]。这些规定都是定性标准,而在企业的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本企业的情况将其加以量化,以便于执行和操作。会计信息流程是指对会计数据的记录、分类、汇总、呈报的步骤和方法。即从原始凭证的整理、汇总、记帐凭证的填制、审核、汇总,日记帐、明细分类帐、总分类帐的登记,到会计报表编制的步骤和方法。这个流程就是按照会计信息指标体系将原始会计信息分类拖入会计信息系统,按照预定的会计政策进行确认、计量和记录,按照会计信息质量指标的要求进行报告的全过程。所以,信息流程的设置,实际上是将上述会计政策、会计信息指标体系、会计信息质量指标融会贯通。付诸实践的过程。 如前文所述,会计信息不同使用者的信息需求有差异,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在某些情况下也不容易同时兼顾。这些都是设置会计信息系统时必然要面临的问题。例如在设置会计信息指标体系时,需要了解向谁提供信息,提供什么信息,相应地需要设置什么会计指标。在制定会计政策时,应该根据确定的会计指标体系来选择合计方法。例如,为了提供有关资产耗损情况的信息,需要提供按照采用历史成本计量的资产信息;为了提供有关商品定价决策的信息,应该采用公允价格计量的成本信息。在确定会计信息质量指标时,需要在可靠性和相关性之间进行权衡,要根据主要信息使用者的对信息质量的价值取向来确定衡量会计信息的质量标准。 3.会计监督机制 完善的会计监督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必要条件。监督工作由谁来做,如何做,这是会计监督机制采要解决的问题。前文已经探讨过,由于存在“内部人控制”现象,使得会计人员代表以国家为主的所有者行使对会计事务的监督陷入了困境。作者认为,应该采取会计核算与监督职能分离的体制来解决这个问题。企业内部的会计仅负责运行会计信息系统,提供必要的会计报告和其他信息,内部监督职能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会计信息的质量则由外部独立审计机构来评价和确认。这种思路的出发点是,将企业会计人员从双重身份的尴尬境地解脱出来。企业会计入员对企业的经营者负责,经营者对所有者负责。用于说明受托人经营业绩的会计信息,其质量如何,是否存在弄虚作假、是否歪曲了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要由企业外部的社会中介机构认定。与此同时,企业的会计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共同对会计信息失真承担有关责任。 4.管理制度、信息系统、监督机制之间的关系 会计管理制度、会计信息系统和会计监督机制三个要素共同构成企业会计模式。在这三个要素中,会计管理制度是开展会计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会计信息系统是会计工作运行的客体,会计监督机制是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保证条件。会计管理制度和会计监督机制都是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系统高效率和高水平运行而设置的,因此,应该随着会计信息系统的发展而调整。 会计毕业论文: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职业行为 [提要] 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从行为科学角度分析,包括个体职业行为、群体职业行为、领导职业行为和组织职业行为,这些职业行为相互联系、相互制约,构成了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职业行为结构。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个体职业行为 注册会计师审计是由审计委托者、审计者和被审计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共同参与和构成的一种独立的经济监督活动。在这一经济监督活动过程中,各参与方所独自表现出的行为就是审计的个体职业行为,如审计委托者的委托行为、审计者的审计取证行为、被审计者的申请审计复议行为等,这些个体行为共同构成审计群体职业行为的基础。 心理学原理告诉我们,产生行为的直接原因是动机,而动机又是由内在需要和外在影响所形成的。动机所产生的行为有其特定目标,这种目标一旦得到实现,便会产生新的动机;若目标得不到实现,则会调整需要,调整动机。这便构成了某种个体职业行为的循环过程。在审计活动中,各种个体职业行为都有其特定的动机,有其内在的需要。审计委托者的委托行为,由生产经营活动、财务决策的需要所产生,如某企业由于变更注册资本金的需要,便产生了委托注册会计师对其资本进行验证的审计委托行为,审计者接受审计委托行为是由于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审计活动中个体职业行为多种多样,其所赖以产生的内在需要也就千差万别。外在影响也是产生审计个体职业行为(动机)的重要原因。当然,产生审计个体职业行为的原因,既可能是内在需要,也可能是外在影响,还可能是由两方面原因共同使然。由于各种审计关系行为人具有自身特定的利害关系,其产生审计个体职业行为的动机就可能不尽合理,由此产生的审计个体职业行为也就不尽合理。审计个体职业行为的目标得以实现后便会有新的动机,由此产生新的个体职业行为;若目标未能得到或未完全能得到实现,行为主体就会调整起初的某种动机或调整由此产生的审计个体职业行为。 nbsp; 注册会计师审计个体职业行为的优秀问题是审计激励理论。激励是指一个有机体在追求某些既定目标时所表现出的愿望程度,它含有激发动机、鼓励行为、形成动力之意。激励可以促使人们为追求组织目标而作出最大努力,由此形成激励理论。激励理论中影响最大的是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1943年在《人的动机理论》一文中提出的“需要层次论”(也称“基本需要论”)。这种理论认为人有生理需要、安全需要、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五种。通过对这五种需要的研究,马斯洛得出一个重要结论:“我们把这些需要得到满足的人叫做基本满足的人。由此,我们可以期望这种人具有最充分、最旺盛的创造力。”激励理论运用于审计工作中就构成了审计激励理论。对每一个审计行为个体进行激励,便有利于促使其实现自己积极的行为目标。在审计活动中,无论审计关系中哪一种审计行为个体类型,每一层次的行为个体都应得到上一层次(领导层)行为个体的关心和支持,并对下一层次(下属职工)予以关心和支持;下一层次对上一层次也同样应予以协作和配合。这样,就使每一行为个体处在最佳的行为状态。另外,在不同类型的行为个体之间,也应相互予以信任和协调,以实现共同目标。如被审计者应积极配合审计者的审计取证行为,审计者对被审计者也应给予充分的信任和尊重等。应该说,对审计行为个体进行激励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既可以进行上述多种需要的激励,还可以进行期望激励、目标激励、信念激励等。 此外,“公平理论”对审计个体职业行为的进一步科学化也是十分重要的。“公平理论”的关键涵义是:一个人对其所得的报酬是否满意不是只看其绝对值,而是进行社会比较或历史比较,分析相对值。如果比率相等,则公平合理,从而感到满意,心情舒畅,工作尽职尽责。否则,就会感到不公平,不满意,进而影响工作情绪,降低工作效率和质量。在审计活动中,个体职业行为既可能是某一个人的行为,也可能是某一审计环节抽象行为人的具体审计行为。所以,在审计个体职业行为中运用“公平理论”,表面上看涉及审计关系各方的行为自然人个人和每一具体审计环节抽象的行为人,但实际上只有行为自然人的个体职业行为才涉及“公平理论”的问题,因为唯其涉及按劳取酬的问题。当然,这里的行为自然人不只是审计主体,还包括审计委托者和被审计者。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群体职业行为 各个具体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审计个体职业行为构成了审计的群体职业行为。群体职业行为的科学合理,能使审计活动从整体上提高效率和质量。对于审计的群体职业行为,需要研究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群体动力、群体目标、群体规范、群体压力、群体凝聚力和群体矛盾等问题。 心理学家柯特·卢因(K.Lewin)援引物理学中的力学理论指出,群体职业行为的驱动力在群体内部强调重视每一个体的作用,认为群体环境会使个体职业行为发生有规律的变化。这种理论给我们以下启示:审计活动作为一个由诸多方面参与的群体职业行为,其内部存在一个此消彼长的力的结构,这种结构处在不断的变化中,我们应该根据审计环境的不断变化,认识掌握这种结构变化的规律性,进而优化这种结构。 所有群体都有自己的群体目标,不论它是由组织规定的,还是自己制定的。没有群体目标的群体是不存在的。群体目标影响着群体职业行为的方向、强度、持续时间等。审计的群体职业行为的目标就是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既定的审计项目或审计任务。这一目标使得审计的群体职业行为有了共同达到的目的和要求,有了行动的方向,并可根据这一目标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调整群体职业行为的强度和力度,安排群体职业行为的具体过程。在实际工作中,审计群体目标的具体内容根据具体审计活动和项目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而且具体目标的确定要考虑诸多因素。如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咨询活动,其群体职业行为的目标就应根据委托者的要求、受托者的客观条件以及管理咨询的具体内容等因素来确定。 凡是群体必有其独特的行为规范,这种规范或有明文规定,或是约定俗成。在审计活动中,审计关系各方都应遵守其行为规范。如注册会计师应按照独立审计准则开展审计业务,被审计者也应依照审计及有关财经法规处理好与审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审计的群体规范对审计的群体职业行为具有至关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目前,我国的审计群体规范还不尽合理与健全,还有待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得到改进和完善。这既是审计实践的需要,也是审计行为科学发展的标志。 任何群体中都存在着群体压力,审计群体当然也不例外。这种压力会对个体职业行为和群体职业行为产生特定的影响。这种影响多是积极的,对工作有益的。如注册会计师所感受到的业务不精、知识不够等精神压力,可以促使其不断进取、全力工作。但是,这种压力有时也会产生一种反面作用,如害怕承担风险责任,进而予以躲避等。另外,还有一种典型的表现,就是群体中的个体由此而产生的“从众行为”。从众行为可能会影响个体正常的思维活动,进而作出错误的判断,导致错误行为。审计行为科学需研究审计群体压力的内容结构,使其积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消极作用得以抑制和消除。 审计的群体凝聚力反映审计群体对其成员的吸引力和成员之间相互的吸引力。凝聚力大的审计群体,其成员就有强的“归属感”,其工作效率就高,战斗力则强。审计的群体凝聚力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如审计群体职业行为目标、群体中的“优秀”人物、群体成员的思想意识、群体内冲突及其解决情况等因素都会影响审计的群体凝聚力。审计行为科学需要研究这些因素及其变化对群体凝聚力的影响的方向及强度,以不断增强这种凝聚力量。 审计的群体冲突反映审计群体内成员之间的矛盾。行为科学在研究群体冲突时,往往只注意到其消极作用,即导致不团结,降低工作效率质量,造成经济乃至其他方面的损失等。事实上,一定程度的冲突还有其建设性的积极意义,如可以促进发现问题,开展业务竞争等。当然,对于冲突达到较大程度,其产生的作用往往是消极的、破坏性的,就应通过相应的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在审计活动中,审计群体内各行为个体之间会存在诸多矛盾,并在适当时机会表现出来形成群体冲突。审计行为科学的课题之一就是研究审计群体冲突的不同类型和性质,对建设性的冲突进行引导以发挥其积极作用,对破坏性的冲突进行预防和消除。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领导职业行为和组织职业行为 领导职业行为是领导者影响和引导行为人为完成群体职业行为目标而努力的一种导向行为。 审计的领导职业行为是表现在审计活动中的领导职业行为。在审计行为科学中,审计的领导职业行为既要影响审计的个体职业行为,又要影响审计的群体职业行为,反之亦然。但总的说来,在三者中,审计的领导职业行为更能发挥关键作用。审计领导职业行为需要研究的内容也包括诸多方面,但优秀问题是审计领导职业行为的有效性。审计领导职业行为的有效性是指审计的领导职业行为在影响和引导行为人为实现群体目标而努力时在多大程度上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审计行为科学要求审计的领导职业行为具有与其实现的目标相适应的有效程度。在行为科学中,关于影响领导职业行为有效性的因素,国外学者提出了“三因素情景论”、“五因素论”、“三能力论”等多种观点。就审计的领导职业行为而言,影响其有效性的因素,我们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审计行为领导者的个人素质。审计行为领导者不仅包括审计主体行为的领导者,还包括审计委托者行为和被审计者行为的领导者,即审计关系各方的与审计行为有关的领导者。二是被领导者的综合情况。被领导者实际就是审计行为个体及其所形成的群体,被领导者的综合情况是上述审计的个体职业行为和群体职业行为的合理性与有效程度。三是审计行为领导者在实施领导职业行为时所处的环境及其变化。这种环境从内容上讲,包括政治环境、经济环境、文化环境;从影响的速率上讲,有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 组织职业行为是围绕提高组织效能展开的活动。个体职业行为、群体职业行为和领导职业行为都是在特定的组织中发生的,组织的合理性和有效性直接影响着个体职业行为、群体职业行为和领导职业行为的合理性与有效性。所以,组织职业行为的效能对整个行为科学的建立和完善是非常重要的。对于审计的组织职业行为,需要研究的是,如何建立审计行为组织,审计行为组织如何实施有效的管理,审计行为组织在总体上如何得到不断发展等。审计行为组织当然应该包括审计关系各方的行为组织,但主要应是审计主体的行为组织。在这里,我们应强调以下几点:一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组织的设立,应遵循满足所有权监督需要的原则。这一原则的优秀是,审计组织设立的结果应具有相应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审计的三者关系应清晰正常。二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组织内部应采取科学的方法实施有效的管理。有效管理的根本是提高组织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三是审计组织应随着整体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变革而得到发展、变革和完善。现在的问题是,注册会计师审计组织的发展变革没能跟上整个社会经济发展变化的步伐,表现为动力不足、措施滞后等。 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为上述四个方面的内容,在整体上是紧密相联的。每一方面内容的研究及其结果都会影响和制约其他方面内容的研究;每一方面内容又需要从多角度进行系统研究。正因为如此,它们构成了注册会计师审计职业行为的内容结构。 会计毕业论文: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一、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规定 注册会计师被称为经济警察,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保护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强化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意识,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了注册会计师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这此法律责任条款散见于《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和《刑法》等法律规定中。 1.注册会计师的行政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可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为股票的发行或上市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和人员,违反本法第三十九规定买卖股票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股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所买卖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社会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的,责令改正,处以3万元以上20万下的罚款。”《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由有关部门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证书”《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文件有虚假、严重误导性内容或者有重大遗漏的,根据不同情况,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的,暂停其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许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 2.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为了明确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下达了四个司法解释,即法函[1996]56号、法释[1997]10号、法释[1998]13号和最近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前三个司法解释文件是针对注册会计师验资赔偿责任而下达的,对如何确定会计师事务所的赔偿金额进行了说明,这三个文件是针对所有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是对《证券法》中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承担规定的落实,但规定了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被告人的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后,法院方依法受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责任必然受到这个司法解释的约束。 3.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 《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和二百零二条都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如构成犯罪的,都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投,并处罚金;前款规定人员如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犯前款罪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人员如果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涉嫌如下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2)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受过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3)造成恶劣影响的。同时该案件追诉标准对《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中介机构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也规定了追诉标准,即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2)造成恶劣影响的。这些法律条款具体规定了注册会计师的违法行为到了什么程度将被追诉刑事责任。 二。目前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存在的问题 从注册会计师承担的三种法律责任的法律条款,我们可以看出目前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有如下问题: 1.不同法律规定之间存在矛盾。 《证券法》和《注册会计师法》强调的工作程序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因果关系,然而《公司法》、《刑法》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中强调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结果与应承担法律责任之间的联系。按《证券法》与《注册会计师法》规定要求,只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程序符合有关专业标准的要求,即使其工作结果地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注册会计师也不一定要承担法律责任。其他法律则是按工作的实际结果与实际情况来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些法律的不同规定,而相关的司法解释又不一致,使实际司法判决不一。因此协调各法之间的矛盾是目前注册会计师行业较为重要的问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疑问。 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法规定,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为证券的发行、上市或者证券交易活动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专业机构,就其所应负责的内容弄虚作假的……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些法律都明确阐明了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却一纸通知,将由最高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执行范围压缩,而且还设置了前提条例。法院不仅不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还将皮球踢给证监会,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处罚决定方依据方可提起民事诉讼。这个规定不仅对证券市场的欺诈案件判决不利,也不利于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 3.注册会计师责任的认定问题。 《注册会计师法》明确规定注册会计师仅就自身的“重大过失”和“故意”行为对第三者承担法律责任,《刑法》中也明确提出了注册会计师要为“故意”和“重大过失”承担刑事责任。但是目前却无如何区分“普通过失”和“重大过失”和“故意”等的专业判断标准。 另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中对注册会计师的刑事责任追诉规定仅有损失数额的绝对数: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伍拾万元以上的;重大失实的,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都应被追诉。这些规定没有损失的相对百分数,这就没有考虑到相同的损失数额在不同的经营规模的公司中所占的重要性是不同的,这不利于在刑事判决中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 4.《独立审计准则》的法律地位问题。 《独立审计准则》是根据《注册会计法》的规定,由财政部批准实施的,应属于部门规章。《独立审计准则》应该是目前判断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有违规或过失的唯一技术标准。另外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独立审计准则》阐述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对于注册会计师有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在实际中法官很少将《独立审计准则》作为判决依据,一方面是由于法官们不了解《独立审计准则》,另一方面是由于《独立审计准则》毕竟是部门规章委等级的,不能同《刑法》、《证券法》、《注册会计师法》相提并论。 5.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问题。 虽然法律规定了对虚假财务报告的处罚,但是目前没有哪部法律规定了什么是虚假的财务报告。因为会计行业内外对虚假财务报告的认识是不同的。会计行业外的人士认为只要财务报告与事实及结果不符,就是虚假的财务报告。会计行业人员认为,只要按会计核算规定进行了会计处理,得出的财务报告就不应认定为虚假财务报告。即使这个财务会计报告与事实、结果不符,因为企业中出现的许多舞弊,并不是会计人员及注册会计师所能发现的。因此注册会计师不能对所有的虚假财务报告负责,应明确注册会计师应负责的虚假财务报告的认定标准。 三。相应的解决思路 为了更有效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保护注册会计师和审计报告使用者的权益,同时也为了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长远发展,应采取如下措施: 1.完善我国目前现有的法律规定 (1)协调《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刑法》等法律规定对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不同规定,尽量使之趋同。 (2)为使注册会计师合理承担刑事责任,应建议最高检察院和公安部修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在损失绝对数额的基础上增加相对比例数,损失的相对比例数应考虑企业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等数据。 (3)另外根据国外对注册会计师的保护经验,将《独立审计准则》中所阐述的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合理保证等概念列入《注册会计师法》等更高等级的法律中。 (4)建立“普通过失”、“重大过失”、“故意”和什么是“虚假财务报告”等认定标准。 作为注册会计师的主管部门财政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尽量协调、反映,使我国目前的有关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更完善,以保护注册会计师的权益。 2.大行业宣传和行业处罚,树立严格执业的观念。 目前有关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诉讼中,有很大部分是和注册会计师本身法律意识淡薄,不严格按《独立审计准则》执业有关。因此,中注协应努力宣传按《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审计的重要性,加强注册会计师的法律意识,同时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应严格检查,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会计毕业论文:资本市场与会计信息的规范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尤其自1993年《企业会计准则》颁布后,我国会计规范和会计职业的发展是令人瞩目的,出台了一系列的具体会计准则,会计职业进一步规范。会计事务所与原先的挂靠单位脱钩改制,以及独立审计准则的制定等加快了我国会计与国际惯例的接轨,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对会计服务的要求。我国会计理论和会计实务所取得的成果都是在财政部的直接领导下进行的,也就是说财政部在我国会计规范与监管方面起直接的主导作用。那么,这样的规范与监管体制在我国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进程中,是不是最合适的模式而仍然保持下去呢?笔者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会计规范和监管仍由财政部实施,会导致政府规范与监管的职能重叠和多头管理,分不清主次,继续下去不是最佳选择。建议重新考虑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简称证监会)、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下简称中注协)、审计署的关系,理顺关系,分清职能,使我国对会计信息的规范和会计行为的监管,更加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资本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要求。 一、市场经济与企业 所谓市场经济是通过市场来调节经济行为和配置经济资源,在发达的市场经济环境下,产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人力资源市场和资本市场都将得到充分的发展。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素,市场对企业的约束主要通过产品市场、人力资源市场及资本市场来实现。 产品市场(即商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在小商品经济中早已存在。它对产品生产者的约束是通过生产者、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的“纵向竞争”来实现的,竞争性是产品市场发挥作用的前提。作为基本的市场形式,我国的产品市场和生产资料市场已经基本形成,而且经历了由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的过程。 关于人力资源市场,一般的劳动力市场已经在我国基本形成,并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高级人才市场(如经理人市场)并未形成,缺乏有效的约束。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国有企业管理者的任免,基本上全是由国家行政调配。在发展市场经济的今天,许多企业,尤其是大中型国有控股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仍由政府有关部门任免,并未形成真正的经理人市场。然而,高级人才市场的形成及完善与现代企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休戚相关。在有效的经理市场上,企业经理是一种特殊的人力资本,其价值取决于市场评价,市场评价的标准除了知识、经验和诚信度之外,还有一个关键因素就是经理任期内的经营绩效。而经营绩效又主要是通过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动状况等财务会计信息得以体现。 资本市场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市场,也是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的必然要求。资本市场对企业的约束具有综合性,可以反映商品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的要求,是市场约束的集中表现。一个有效且运作秩序良好的资本市场,不仅资本运动通畅有效,同时为检验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客观手段。通过资本市场的约束机制,通过投资者对企业的选择,迫使企业不断地进行自我调整,改善经营状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求得生存和发展,以获取投资者的信赖,取得资本市场的支持。 资本市场如何选择企业?投资者的选择是否合理?这些都依赖于资本市场是否规范、有效。但是,建立规范有效的资本市场需要基本的前提条件,其优秀就是信息披露的规范与监管。资本市场发展的结果,是投资者和经营权的分离,广大投资者不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活动,而要依赖于公开信息来进行决策,这就要求信息应尽可能对称,资本市场的成熟程度和效率就在于信息的对称性,即投资者的正确决策依赖于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信息。而在企业披露的诸多市场信息中,会计信息是优秀信息之一。当传达给资本市场主体的会计信息是经过了一定的粉饰时,投资者以这种会计信息作为决策依据,就会导致严重的不经济后果和社会资源配置的无效率,琼民源事件、红光事件、郑百文问题等诸多上市公司已经为我们做了注释。因此,会计信息的质量优劣对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必定带来直接影响。 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规范与监管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而首要的基本问题应是理顺我国资本市场的政府监管部门之间的关系。 二、资本市场与会计信息 前面提到,在资本市场上投资者选择企业,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的利益显然处于首要位置。保护投资者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应该是资本市场立法和规范的基本出发点和立足点。而投资者的选择必然要求企业提供客观、公正、充分的信息,其中会计信息是资本市场的主要信息之一,因此对会计信息规范与行为监管是非常重要和必要的。 1.会计信息与资本市场的公平性 会计信息是资本市场得以发展的基本因素,一个新兴的资本市场只有建立规范的会计规则和培育良好的会计行业,提供规范客观的会计信息,才能促进资本市场的规范和完善。资本市场是投资者和企业的资本供需纽带,资本市场上的决策者主要是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由于他们不直接监督经营者,因此要求公司向他们提供详细、可靠的财务数据,要求证券市场监督管理者制定公平交易规则来规范会计信息。只有上市公司积极地按规范要求披露信息,市场才能对企业披露的信息及时地反馈,实现对企业的正确评价。 从资本市场的公平透明性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关系,是各国证券监督和管理机构所关心的重要问题,也是资本市场的社会目标。只有在所有现存的和潜在的投资者都有相同的机会获得同样信息的情况下,证券市场才是公平、有效的。这种状态即信息对称,是社会公众所期望的目标。尽管完全的无成本的信息是完全竞争经济模型中的一种假设,但证券管理部门应在确保所有投资者能够得到足够的、同样的信息方面有所作为,造就均等收益的信息环境。因此,信息披露要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发挥作用,就需要监管机构更好地发挥监管作用,以防止内幕交易和信息市场的不公平。提高信息披露的质量,将有利于繁荣资本市场,从而形成良好的投资决策环境,更加优化社会经济资源的有效配置。 2.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的问题与揭示 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发生了不少重大的会计案例,如深圳原野、红光实业、琼民源、东方锅炉、郑百文、银广夏等上市公司,他们利用虚假会计信息谋取私利,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这些案例暴露出了我国上市公司目前的会计信息披露存在不少问题。一是信息披露不真实。某些上市公司为维护企业形象而蓄意歪曲或掩盖公司的真实信息,如财务报表列报的数据严重失真。另外,对预测性信息的披露,缺乏客观基础。二是信息披露不充分。如对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资金投向和利润构成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对关联交易的信息、对公司董事和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对企业偿债能力的披露、对会计政策及其变动对公司影响的信息等披露不充分等。三是信息披露不及时。财务信息的特点之一是它的及时性,如果所披露的信息不及时,则必然失去它的决策相关性,为内幕交易大开方便之门。 探究会计信息披露失真或混乱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其一,上市公司本身披露的问题。钻现有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空子,对模棱两可的事项只披露其有利于公司的内容,不关注投资者的利益。有些上市公司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解释性说明、保留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置之不理,没有提醒投资者注意:有的公司在年报摘要中对注册会计师说明段涉及的问题“三缄其口”;有的公司虽是“合规”地省略了会计报表附注,但其经营中一些不容忽略的重要信息也被“淡化”处理了。 其二,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执业质量的问题。审计的执业质量取决于会计师的执业能力、执业独立性和职业道德规范。会计师迫切需要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尤其是舞弊识别能力。一些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粉饰问题之所以未被察觉,并不完全是因为会计师的执业能力差,往往是由于他们缺乏独立性,或为了“利”而放弃了职业道德操守。如果会计师不能勤勉尽责,甚至参与造假,沦为上市公司虚假信息披露、进行欺诈的帮凶,使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侵害,将会极大地动摇投资者的信息,损害资本市场的效率,不利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3.对我国的监管体制弊端的思考 如何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性,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我国的资本市场是一个新兴的市场,有许多值得完善的地方。证监会主席周小川曾做了一个生动的比喻:“中国的上市公司、投资者都相当年轻,就像小学生一样,小学生的模仿性强而理性的主见不够,因此小学校的风气很重要,要看是好孩子起示范作用还是坏孩子起示范作用。”很显然,进行资本市场合理而有效的监管是减少会计信息披露失真或混乱的重要手段。合理有效监管有赖于资本市场监管机构的权威性和监管的严肃性,通过对资本市场的有效监管,将违规者绳之以法,以警示潜在的违规者,用足够的惩戒来提高违规者和潜在违规者的违规成本,以维护市场的公开、公平和公正,维护资本市场应有的秩序,从而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改善市场环境。 我国已有比较完善的会计信息规范框架,先后颁布了《会计法》、《企业财务报告条例》、《注册会计师法》、《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一些具体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各级地方政府,也就当地的特殊情况,相应出台了一些法规,规范当地的市场。从总体看,这个规范监管的框架是比较完备的,但在具体操作上存在一些问题。从监管的政府机构来说,我国的市场监管是多头的,有财政部、证监会、中注协、审计署等部门,各机构之间的职能重叠交错,多头管理现象普遍存在。由于监管部门的职能重叠、多头管理,以至于分不清主次,这些弊端会造成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困难,权责界定不清,必然导致上市公司的行为缺少有效的监督。如果资本市场上处于监管职能主导地位的政府机构未能明确的话,那么就很难树立市场监管机构的绝对权威,难以行使对资本市场的有效监管。 尽管在会计准则的制定与市场监管方面,证监会提出了多项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但作为上市公司报告主要部分的财务报表及财务报表信息的生成则是根据财政部有关制度制定的。由于二者在会计准则的制定与实施方面权责不明确,协调和沟通不够,披露要求缺乏一致性,容易造成执行中的混乱。 对会计信息披露的规范和管理是资本市场监管的重要方面,为了建立会计规范的权威性和监督的有效性,有必要解决我国资本市场监管政出多头、职能重叠问题,确定上市公司会计规范的最终权威机构,明确界定各相关部门权利和责任。笔者认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基本上采用的是美国模式,应借鉴美国的做法,即在会计信息的规范和监管方面,证监会应处于主导和优秀地位。 三、会计准则的制定与市场监管 迄今为止,财政部在我国会计规范与监管方面一直起着直接的主导作用。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这种规范与监管体制是不是最合适的模式而继续保持下去呢?会计准则的制定和会计监管是否应由财政部继续进行呢?让我们来分析财政部、证监会、中注协和审计署各自的职能作用。 1.财政部 财政部是国家主管财政收支、制定和实施国家宏观财政.财税政策,进行政府财政收支预算和预算实施的宏观调控部门。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实施中央集权管理,整个国家似乎是一个大工厂,企业是该工厂的加工或生产分部。企业的资金由国家财政拨付,利润和亏损由国家承担或包干。企业会计是财政部的记账、报账单位。财政部制定会计制度,下达各部委,各部委根据各行业的特点,制定具体制度由企业执行。因此财政部制定会计制度并对各报账单位进行会计监督和管理,指导企业行为是计划经济下管理的有效方式。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财政部的职能应是国家财政政策的制定与研究,中央财政收支预算和预算实施的监管机构。市场是社会经济的调节器,企业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本、人力资源及生产资料由市场供给而非国家财政拨付。企业能否获取经营活动所需的经济资源主要取决于自身的经营业绩。如果会计规范是客观、公允的,那么企业的经营业绩基本上可以通过会计信息得以体现。会计传递什么样的信息、如何传递,应由信息使用者及市场的监管机构根据信息的对称、透明和公正的要求来决定,财政部作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所有权的总代表,只能通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行使股东权利,而不能代替资本市场的监管机构或凌驾于资本市场的监管机构之上。 财政部作为国家财政收入预算及实施监管机构,有必要对财政拨付收入进行监督控制。但财政部作为制定会计准则的最终权力机构,难免超越对国有股权利益的考虑,影响中小股东的利益。所以财政部应该参与会计准则的制定发展,而非作为决定会计准则的终极权力机构,这样更能保证会计信息的公平性。 2.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资本市场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结果,政府对资本市场的监管是保证资本市场高效、有序发展的需要。因此政府证券监督机构是资本市场一定发展的要求,纵观各个发达国家或地区的证券监管,均是资本市场发展的结果。如美国1929~1933年的经济大危机,资本市场崩溃和投资的裹足不前,促使其加快了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规范化的步伐,开始了美国证券监管机构与会计职业界的成功合作,完善制定会计准则的程序,研究资本市场对会计信息的要求,规范公司会计实务和会计信息的披露,不断完善美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规范化。美国为重建资本市场秩序,制定了证券交易法,成立了证券交易委员会(SEC)。SEC自1935年成立后,其重要职能之一就是致力于会计报告的标准化和信息披露的制度化。美国1933年和1934年公布的“证券法”、“证券交易法”两部重要法规,都要求股份公司在向社会公众出售股票之前,必须向证券交易委员会登记,并公布其会计报表。由于送交证券交易委员会的会计报表,必须按公认会计原则编制,并经独立会计师的审计,从而对企业的会计信息的质量产生了强有力的约束。 我国证监会的职能也应该是监督和规范资本证券市场,研究资本市场运行的规律,使资本市场运行有序,保持资本市场的公平和高效,维护投资者的权益。证监会履行其监管职能,有效的发挥监管作用,必须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来规范约束资本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会计规范就是其中的重要内容。证监会在履行其监管职能的过程中,对信息披露中的财务和会计问题将会有更深入的发展和认识,通过完善法规不断改善上市公司的会计信息披露,保证资本市场的公平、效率和有序。因此证监会应该在会计准则的制定和解释中起主导作用,引导会计准则的发展,对上市公司的会计准则拥有最终的权力。 证监会只有在会计规范和监管中发挥权威性的作用,才能真正实施其有效的监管职能。如果出了问题,还要依赖于财政部或其他部门的解释,那么监管职能就无法真正实现。国务院授予证监会的首要职能,是“研究和拟定证券市场的有关规章”。据此,中国证监会有权制定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制定股票发行审核和核准程序并做出解释。然而从“海南凯立案”终审判决证监会败诉来看,证监会并没有此类解释权。矛盾是非常显然的:拥有监管职能,却没有实施监管的解释权力,可见证监会监管权力不充分,是监管不力的原因之一。另外还应注意到,我国证监会的权力还缺乏法律基础,我国《证券法》虽然规定了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权责,但并没明确规定这一机构就是证监会。所以我国对上市公司的监管往往不是证监会一个部门可以说了算,证监会的政策往往受到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影响和制约。可见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问题也与我们监管制度上的缺陷有关,加强证监会的优秀作用旨在更有效地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行为监督,完善和发展资本市场。 纵观发达国家的资本市场,大多数只有一个主要的证券监管机构,因为资本市场的统一性较强,一个单一的监管机构会为资本市场的发展提供最实用的解决办法。比如,美国联邦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是全美的证券监管最高行政机构,与美联储和财政部是并行的三大经济管理部门,兼有立法、执法、和准司法权,独立行使对证券市场的全面监管职权,集证券市场的所有管理权限于一身,在向国会负责的前提下,实施其独立有效的监管职能。 3.注册会计师协会 一个有关资本市场的健全的管理体制应包括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组织的自我管理。证监会在会计规范中起主导作用,并不排斥会计行业协会(如中注协)在会计准则制定和发展方面应做大量的具体工作。注册会计师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在资本市场和投资人之间,在将投资者资金引入资本市场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他们是保证信息披露真实的第一道屏障,在政府监管机构之外起到了一种间接监管的作用,弥补了政府监管在效率及专业性上的欠缺。会计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了一个行业,会计具有广泛的市场,会计行业与其他行业一样,要生存和发展,必须根据规范提供良好的中介服务,建立良好的行业形象去赢得社会公众的信任。 中注协具有明显的政府色彩,它是民间组织还是政府机构?这一点不明确。注册会计师协会理应是一个民间组织,它的主要职能应是两方面:其一,在证监会的引导和监督下,按照监管机构的意愿并根据行业的特点和内在要求,研究制定符合资本市场发展的会计准则,满足资本市场规范发展的需要,其二,为了行业的发展和行业的社会承认,研究会计规律和发展会计技术,进行会计行业管理,主要是进行行业自律,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水平的专业技术培训。 从实务上看,美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一直由国会授权的证券交易委员会进行监管。虽然作为监管形式之一的会计准则,其制定权一直保留在民间机构,但其监督权仍属于证券交易委员会,它拥有最终的权威性。证券交易委员会通过认可民间机构制定的会计准则支持保证会计准则的权威性。另一方面,也可以与会计准则不同的要求或对会计准则的解释,以指导会计准则的修订和研究,同时对违规事务所进行处罚,吊销执照或追究法律责任等手段,促进会计的行业监管和自律。 4.审计署 审计署正式成立于1983年9月。从理论上看,审计署是以政府审计的身份出现的,即代表国家对政府直接拥有财产的保管、经营等情况进行审计。在西方国家,政府审计主要是对政府部门和那些使用政府拨款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查。由于我国长期以国有经济为主体,国有经济几乎延伸到社会经济的每个领域,审计署理论上有权对社会上所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机构进行审计,包括通常意义上对企业进行的社会审计——对国有企业的审计。 审计署主要执行审查政府机构和财政拨款单位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还可利用国有资产代表权对企业财务报表进行审查或抽检,同时依法对民间审计进行监督。 四、会计信息规范与行为监督的建议 1.理顺关系,确立证监会的主导地位 根据以上分析,在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下,应理顺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中注协、审计署等各个监管部门的关系。财政部不宜继续在会计准则的制定和监管工作中起主导地位,此项职能应由证监会来履行。财政部应着重于国家的财政收支和宏观财政政策研究和实施,证监会应该面对市场独立行使对资本市场的全面监管职能。审计署应着重于政府审计,并代表国有所有权对企业的财务会计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研究和制定会计准则的大量具体工作,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可以由注册会计师协会去做。财政部和审计署可以参与会计准则的研究和制定,发表有关会计准则的见解,但是对上市公司会计准则规范和实施的最终权力应属于证监会,在准则的制定和解释中证监会应处于主导和优秀的地位。这样,可以将财政部与证监会的职能分开,关系清晰,避免职能重叠,便于进行工作与规范。此举并非削弱财政部工作,而是为加强国家的宏观经济财政政策的研究和实施。 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和方法规范上市公司会计信息的披露,我们应更多地借鉴美国的模式。有人提出在借鉴国际会计惯例的过程中,由于我国的法律是大陆法系,应更多地参考法、德、日等大陆法系国家的信息披露规范方式。但是,从我国财政部已经制定颁布的会计准则来看,更多的是偏向于吸收与借鉴美国的会计准则方式。另外,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也基本上采用了美国的发展模式。因此,我们不能强求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一定要用大陆法系的既定的模式。 2.规范会计服务与行业监管 会计服务与会计行业监管工作不能多头,应由证监会根据市场监管和信息披露要求,规范行业服务规则。同时,应转变监督方式,由中注协来行使会计行业的执业监管,建立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监督体系,促进行业自律,以便提高注册会计师队伍的质量,增强注册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和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首先,建立以证监会为优秀的会计行业监管体系。在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总体情况不理想、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化管理尚不能有效动作的情况下,加大证券监管部门对注册会计师的监管力度就显得十分必要。同时在监管理念上,应以投资者的利益为出发点,提高监管部门的专业性和市场敏感性,不能等一个企业烂掉了再去查,这对投资者是非常不公正的。证监会应对注册会计师的服务质量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分别对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及时和果断的严厉惩处。从根本上促使注册会计师提高执业水平,增强审计责任意识。 另外,从我国证券市场长远发展看,应由中注协来行使会计执业的行业监管,建立以注册会计师为主体的监督体系,倡导市场自律,完善市场自律机制。这必将在监管机构之外起到了一种间接监管的作用,弥补政府监管在效率和专业性上的欠缺,增强市场监管的有效性,促进行业自律,进一步加快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化管理的道路。会计师事务所与主管部门脱钩后,应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审计工作底稿的多级复核制度,提高审计执业质量。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后续教育,提高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意识、法制水平及业务能力。不断研究和完善执业标准,加强对已有的执业标准的执行力度,严格按标准规范执业。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制度,借鉴国外注册会计师管理的成功经验,加强注册会计师审计责任意识,减少不规范的执业行为。 总之,资本市场的发展与完善需要各方面的合力,为了使投资者的利益切实得到保护,就必须建立全方位和多层次的法律和规范体系,对政府行为、企业行为、个人行为和市场行为进行全面规范。必须建立全方位和多角度的监管架构,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和咨询机构的行为方式与行为机制,形成自律与他律、市场与社会相结合的立体的监管体系和监管网络,从体制上提升市场的凝聚力、辐射力和执行效率。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规范和行业监管的问题上,理顺各监管部门的关系只是其中的一个方面,上市公司会计问题的提出,会计信息的规范及其程序、会计行业与会计行为的监管,只有在规范与监管关系得以理顺的基础上,才能健康、有序地进行。 会计毕业论文:信息需要求论 会计目标是关于会计系统所应达到境地的抽象范畴,它是沟通会计系统与会计环境的桥梁,是连接会计理论与会计实践的纽带。会计系统围绕会计目标发挥作用,会计目标引导会计系统运行。因而,会计目标理论研究是会计理论研究与会计实务发展中的重要内容。本文拟在评述现行会计目标理论的基础上,通过考察会计的历史发展,对会计目标理论进行研究,并试图对会计目标理论进行重构。 一、对现行会计目标理论的简要评价 无论是“受托责任观”,还是“决策有用观”,它们都是对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情况下会计具体目标的阐述。由于它们以一定的环境为前提,相对于这一环境,它们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性;也正是因为它们仅仅以一定的环境为前提,而未从会计环境的历史发展历 程的角度进行考察,故它们都还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 “受托责任观”所依托的两权分离,其拥有财产所有权的所有者与拥有财产经营权的经营者是确定的。在这种环境中,委托方和受托方都关注着受托资源的保值与增值,甚至委托方还可以向受托方提出管理受托资源的具体要求①。一旦受托方未能完成既定的受托责任,委托方可以更换受托方。“受托责任观”形象地描绘了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贡关系及其会计在认定受托责任履行情况中的作用。因此,受托责任学派认为,“会计的目标就是有效地反映资源受托人的受托责任及其履行情况”②。笔者认为,反映受托责任及其履行情况是会计的一项重要的具体目标,但这项具体目标并不能包含会计的所有目标,其原因在于:(1)从广义上讲,受托责任的确无处不在。但是,与会计相关的仅仅是基于财产所有权上的受托责任。会计可以反映企业对所有者、债权人的受托责任,但职工对企业的受托责任、下级对上级的受托责任,往往并不是通过会计来反映的。虽然两权分离之前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也存在着受托责任,但这种受托责任往往反映为所有者与雇员之间的关系,而在财产所有权上,所有者与经营者合一不存在受托责任关系,会计的存在并不是为 了反映所有者与雇员之间的受托责任,而是为更好管理企业服务。在现代社会中,所有者和经营者合一的企业仍普遍存在,它们仍是“受托责任观”最好的反证。(2)“受托责任观”所依托的两权分离,必须具备明确的受托方和委托方。只有这样,委托方才能根据受 托责任履行情况决定是否对该受托方继续予以委托。而在市场经济中,证券市场已成为实现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机制,是企业筹集资金的重要途径。广大证券持有者是上市公司所拥有资源的委托方,但他们却具有流动性的特点,即委托方的具体人员时刻都处在变化之中。在这种情况下,受托方可以说是确定的,而委托方则是不确定的。同时,潜在投资者与企业经营者在财产所有权上并不存在受托责任关系,而他们也是会计信息的重要使用者之一。可见,“受托责任观”并不适合作为通过证券市场筹集资金的企业之会计目标。(3)“受托责任观”所认为的财务报表的目标是反映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实际上强调的是会计为企业外部使用者服务。但是,自从会计产生以来,为企业内部服务一直是会计的重要职责,即使在现在,管理会计仍与财务会计并驾齐驱。显然,会计的这一重要目标已被“受托责任观”所忽略。 “决策有用观”所依托的两权分离,是以资本市场为媒介的。在这种环境下,股东和债权人虽仍参考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但是,他们同时关注着资本市场的平均风险和报酬水平及其所投资企业的可能风险与报酬。此时,会计已不仅仅反映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而反映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和机会也是它的一个重要内容,其目的便是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更值得肯定的是,它完美的解答了潜在投资者对会计信息使用的问题,他们不需要了解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而是利用信息作出投资决策。然而,“决策有用观”仅仅以这特殊的历史环境为基点,其局限性的存在也是必然的。这种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会计信息的外部使用者很多,包括投资者、债权人、政府有关部门、职工团体与个人以及其它利益关联者。因决策需要而利用会计信息,最贴切地说明了投资者、债权人的目的;至于政府中的部分部门、职工团体与个人和其它利费关联者,政府将会计信息作为进行宏观调控决策的依据,职工团体与个人将会计信息作为去留决策的依据,其它利益关联者以会计信息作为可否继续保持某种经济关系的决策依据。但是,对税务部门来说,他们利用会计信息,并不需要作出任何决策,而是仅仅以此为据对企?到姓魉啊O匀唬熬霾哂杏霉邸辈⒉皇屎嫌谡庖幌质怠#?)“决策有用观”同“受托责任观”一样,注重会计信息为企业外部使用者服务,而忽视为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服务。当然,会计信息是企业管理部门作出决策的重要依据,从这一点上看,“决策有用观”是完全可以成立的。值得注意的是,决策仅仅是企业管理的一个环节,它还包括预测、分析、控制等内容,为企业管理决策服务并不能代替会计为企业管理服务。可见,企业管理部门利用会计信息不仅仅是为了决策,会计也不仅仅只是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3)即使企业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和企业经营者都是为了决策而使用会计信息,但由于决策内容的差异,对会计信息的需求也迥然不同,不仅外部使用者与企业经营者的会计信息需求不同,而且不同外部使用者的会计信息需求的差异也很大。从这一点上看,“决策有用观”的作用不如“受托责任观”,因为不同会计信息使用者评价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标准上基本一致,无非是资产的保值增值等,由此,我们认为,用“决策有用”概括在内容上具有很大差异的会计信息需求,并不具有任何意义。 二、会计目标理论的重构 “受托责任观”和“决策有用观”都形象地描述了某种环境中特定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具有特定需求情况下的会计目标,但它们却未能概括会计的所有目标,其真正原因在于它们未能从整体上考察会计目标,试图以某一具体会计目标来代替整体目标。通过上述考察,我们认为,会计目标具有两个层次:基本会计目标和具体会计目标。处于不同历史时期的会计,其基本会计目标是一致的,而具体会计目标则因历史环境的变化而不相同,因会计主体的不同而发生差异;基本会计目标适合于所有历史环境下的所有会计信息使用者,而具体会计目标则仅仅适合某一环境下的某一具体会计信息使用者。事实上,我们对会计目标的认识,是从会计的具体目标开始的,只有通过具体目标的分析研究,才能最终抽象出具有共同性的特质。 (一)具体会计目标。具体会计目标是会计在特定历史环境下针对具体的信息使用者时所具有的,它直接体现了会计在这一历史环境下所具有的职能。当然,会计目标应在会计职能所能及的范围之内,因为我们对会计职能的认识,工是通过对具体会计目标及其在现实中的可行性的考察而获得,一旦某项具体会计目标可行,便可以认为会计具有与该项具体会计目标相对应的职能,否则,即不具有这项职能。 在单式簿记时代,人类社会处于自然经济发展阶段,生产的目的主要是自给自足,而非交换。单式簿记作为会计发展的最初形式,对政府来说,是要借助它核算其财政收支状况及其结果,为贯彻“量人为出”的财政原则服务;对民间商业与手工业来说,则要通过它来核算收支,以便在收支相抵中求得收大于支这一所企望的结果。因此,这一时期的会计,其目标是要为政府与民间商业及手工业核算收支,满足它们对各自收支状况及其结果的信息需求,故古代数学家从记帐、算帐、报帐、用帐与服务相结合的角度,对会计作出了“零星算之为计,总合算之为会”的结论。可见,这一时期的会计目标决定了会计具有核算的职能,也仅仅具有核算职能。 随着12-15世纪地中海沿岸某些城市商业和手工业的发展以及资本主义经济关系萌芽的出现,会计逐渐由单式簿记发展阶段进展到复式簿记发展阶段,簿记学的产生则以1494年意大利数学家卢卡.帕乔利(LucaPacjoIo)的《算术、几何、比与比例概要》的发表为标志。卢卡·帕乔利在谈及经商必备的条件时说:“……应该使用借贷记帐法,因为借贷记帐法是记述经商活动的最有效的方法。这对商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如果没有系统的记录而仅凭商人的记忆,那将不胜其烦,也会遇到困难,以致无法从事经营。”⑤而德国诗人、文学家、哲学家歌德(Goethe)则对复式簿记给予更高的评价,认为它是“人类智慧的绝妙创造之一,每个精明的商人从事经营活动都必须利用它”⑥姆。会计的这种发展,亦源于会计具体目标的变化。这一时期的商业对会计的要求,已不仅仅是核算收支了。考察当时的会计环境和会计实务,可以发现会计的具体目标可概括为:(1)为商人提供其所拥有的所有财产和所进行的交易及其损益的信息;(2)为经济往来各方提供债权、债务方面的信息。无论是对财产、交易的反映,还是对债权、债务的记录,会计都是为商人管理商业经营活动服务的,从而显示出会?频墓芾碇澳堋R舱腔峒乒芾碇澳艿姆⒒樱猜赝瓿闪肆酱缶咛迥勘辏峒品侥苌钍苌倘嗣堑暮闷馈?nbsp; 18世纪60年代至19世纪所进行的产业革命,大大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并引起了生产组织和经营形式的重大变革。自此,人类社会进入到机器大工业时代。在此期间,股份有限公司已成为企业的最基本经营组织形式。在这类公司里,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发生分 离,这种情况也相应引起了这一历史时期具体会计目标的变化:(1)为所有者提供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评价经营者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2)为公司经营者提供经营管理所需要的信息,特别是成本管理;(3)为债权人提供公司偿债能力等方面的信息。从这些 具体目标中可以看出,在会计管理职能得到进一步加强的同时,会计的反映与评价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职能也得到了加强。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委托与受托关系不仅进一步复杂化,并且处于不断变化过程之中。此时,会计除实现上述目标外,还为潜在的投资者、债权人及其它利益关系人提供各种不同的信息。其后,正是在这些具体会计目标的引导下,会计在理论、方法和技术等方面都取得了迅速的发展,并最终确立了“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相对独立的地位。 上述可见,处于不同历史环境下的会计,具有不同的具体会计目标。当然,处于同一历史环境下的不同会计主体的会计,其具体目标也不同,如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会计,其具体会计目标显然存在差异。 (二)基本会计目标。具体会计目标因会计主体、历史环境等的不同而产生差异。但在这具体表现形式的背后,存在着相同的特性。这种特性便是基本会计目标——“满足会计信息需求”。对于基本会计目标“满足会计信息需求”的理解,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满足会计信息需求是会计信息系统的价值所在。会计,作为一种信息系统,是一种开放式系统,它通过与环境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等的交换,不断对系统要素的运行进行控制,最终产生出符合需要的会计信息。因此,会计信息的需求是会计信息系统运行的前提条件,也是运行的基本依据。满足了这些需求,也正是体现了会计信息系统的价值。当然,需求不同,会计信息系统的运行也不一样,产生的会计信息自然也不相同。 2、会计信息是会计所要满足需求的信息类型。会计信息系统到底应提供怎样的信息,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决定着会计信息系统的功能发挥。美国会计学会(AAA)1964年的《基本会计理论说明书》(ASOBAT)开篇便把确定会计领域,建立可据以判断会计信息的标准作为研究对象。然而,该说明书只把“相关性”、“可验证性”、“公正不偏性”、“可定量性”等四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作为衡量会计信息的标准,并简单地把会计定义为“为了使信息使用者能够作出有根据的判断和决策而确认、计量和传递经济信息的程序”。⑦而并没有真正回答具有怎样内容的信息才是会计信息这个关键性问题。事实上,会计信息的内容因具体会计目标和具体会计对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在单式簿记时代:有关收支的信息即是这一时代的会计信息在复式簿记时代,所有与财产、交易、债权、债务及损益相关的信息是这一时代的会计信息;到了股份有限公司出现以后,所有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信息,都可划归会计信息之列。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期的会计信息与以往有所不同。单式簿记与复式簿记时代的会计信息,由于它只是为了反映已经发生的收支、资产、负债、损益等情况,无?鬯俏呋故峭獠渴褂谜咚褂茫际且恢掷沸孕畔ⅰ4τ诠煞萦邢薰臼贝幕峒疲笠低獠咳怂峁┑男畔ⅲ踩允且恢掷沸孕畔ⅲ蛭啥鼍菀云兰凼芡性鹑温男星榭觯ㄈ私鲆私夤镜鼻暗某フ芰ΑH欢τ诳蒲Ч芾碓硕畈⒄怪械墓煞萦邢薰镜木呙牵钌罡械搅丝刂瞥杀镜谋匾裕且蠡峒圃谔峁├沸畔⒌耐保挂峁┟嫦蛭蠢吹男畔ⅰT凇氨曜汲杀尽闭庖幻奖蝗嗣侨贤埃汛嬖谧拧霸ぜ瞥杀尽薄ⅰ肮兰瞥杀尽薄ⅰ霸げ獬杀尽薄ⅰ霸に愠杀尽薄ⅰ肮婊杀尽钡让剩挥谩氨曜汲杀净峒浦浮叭儆腉,查特·哈里森(G·ChanerHarrson)则主张进行科学的事前成本计算。可见,这一时期的会计信息已不仅仅是历史信息,它已包括未来信息。当然,那时的未来信息还仅局限于为企业管理,者所使用,只是到了证券市场高度发达的时代,会计信息的内容才进一步得到扩展,这时会计信息除包括历史信息外,对投资者来说,还包括所有与证券价格相关的信息。因此,这一时期的会计,无论给企业外部会计信息使用者还是企此经营者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既包括历史信息,又包括未来信息。 3、会计信息的供给取决于会计信息的需求。会计信息需求是会计信息系统运行的依据,作为会计信息系统重要环节的报告,也是由会计信息需求所决定的。至于随时满足会计信息需求,尽可能地发挥会计信息系统的作用,在会计信息需求主体比较少,所要求的会计信息的内容比较简单的情况下,可以讲它还是比较容易达到的。但在证券市场高度发达的时代,会计信息使用者很多,很不固定,且需求多样化,这种情况下若要随时满足这样的需求,便有可能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因此,为使会计信息最大可能地满足需求和节约成本,证券市场下规范会计信息的披露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会计目标由基本会计目标和具体会计目标构成;具体会计目标因历史环境的不同而存在差异,而在这些差异的背后,存在着共性,它就是会计基本目标——满足会计信息需求。 会计毕业论文:浅谈审计假定的基本内容 审计假定是逻辑学与审计学相结合的产物,审计假定从概念上讲就是审计人员为了完成审计任务,根据审计对象的特点和审计要求,以及掌握的初步资料,对审计对象诸方面所作的主观性推测或假定评价。笔者认为,审计假定包含有以下内容: 审计证据假定这是在对审计证据进行判断、评价时必须运用的假定。审计证据不但有数量是否足够的问题,并且还有质量是否有力的问题。同一事实,可以从各方面去收集证据,而证据所认定的结论不同(甚至相反),就有一个以哪一证据为主的问题。比如盘存,据受审单位经管人员口头报告,实际盘存数和账面数虽有出入,但出入不大,因此认为结果基本可靠。而据外部保险公司的报告,实存数和账存数出入很大,结果很不可信。这些证据结论不同,哪个可信?这就有一个证据效力的差别问题。 对于证据效力的强弱,审计上一般认为外部证据比内部证据更可靠;完善和有效的内部控制下产生的证据更可靠;直接证据比间接证据更可靠;文件证据比口头证据更可靠等。对证据的评价实质上是对证据所产生的结论所进行的推断。这个评价过程就是运用合理的假定对证据反映的情况获得合理的理解,在此基础上进行逻辑推断,从而得出正确的审计结论。 审计惯性假定就是在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查评价,并依赖其确定审计程序、方法和重心所运用的假定。随着经济发展,企业的业务量逐渐增大,传统的以账表为基础的审计遇到了严重挑战,越来越多的审计师开始自问:虽然对所得账表的数字进行了全部审计,但是谁能保证这些数字百分之百地记录了企业的全部业务?企业的业务量越来越大,由于审计费用的限制,其审计的覆盖面可能越来越小。在这种情况下,客观形势迫使审计开始从以账表为基础过渡到以内部控制为基础。 内部控制制度与审计的关系十分密切,如内部控制制度设计良好,实际工作又是严格按照设计进行的,就有理由推定:当事人的账目不会有严重问题,审计的范围就可以大大缩小;如果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不够严格,有隙可乘,或者设计虽无问题,经过抽查,实际却未照办,在这种情况下,审计人员尽可推定:账目上问题必多,审计的范围该扩大。审计工作范围和内部控制制度之间、内部控制严密与否与发生错误的可能性之间的相关性,当然是一种假定,而现代的审计工作,正是在这一假定的基础上进行的。如果不先假定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制度之间有这种相关性,审计工作就无法按照今天通行的方法来进行。 审计例外假定就是指审计人员在收集审计证据时,对一些需要彻底揭露就必须扩大审计程序、增加审计费用的事项所进行的假定。如串通舞弊、伪造证据、管理人员蓄意欺诈、精心隐瞒的贪污行为等等例外事项的存在,必然增加审计的难度,在人员的配合和组织上也应随之变动,甚至改变整个审计计划和审计程序,也因此要付出更高的审计费用。有了这一假定,就能提醒审计人员给予充分关注,正如交通部门在容易发生车祸的地方,挂上事故多发点的宣传牌一样。例如,某一企业内部控制制度设计严密并在实际中予以贯彻,但其中会计与出纳串通舞弊,这是例外事件,不能采用一般的抽查审计方法,而应该采取详查方法。 审计询证假定就是审计人员在询证方式的采用和结果的依赖上所必须适用的假定。即有关的第三方是否存在,要查证的事情是否相一致,来自第三方的答复可提供更为合理的证据。因为第三方一般和该企业没有利害冲突,能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对企业的某一情形提供客观真实的证据。当然,这是假定,第三方的答复有时并不可信,购货发票有时可以以物易物或打回扣,但这毕竟为数极少,且仅作为审计证据的旁证,并不减少这一假定在审计工作中的实际意义。这一审计假定,就为审计人员采用发函询证审计法提供了牢固的审计理论依据。也使询证结果成为有效,为公众所认可。 会计责任假定一方接受另一方的资金,为另一方经办某项规定的工作,这经办的一方对出资的一方就负有一个善良管理人应付的责任,也就是说,负有最大善意管理并使用出资人的资金,最经济有效地完成出资人委托的工作,尽可能及时而准确地记录、计算资金收支的情况,根据收支凭证,向出资人公正而真实地提出会计报告的责任。过去,人们普遍将经营资金的人应负有这种会计责任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事。今天看来,它却正是一种支配我们进行审计工作,而一直不为人们所明白意识到其存在的审计假定。正是因为人们都公认这种会计责任的存在,审计工作才有必要。而审计工作,也正是针对这种会计责任而进行的。 与会计工作先假定有一个需要单独计算的会计实体的存在一样,审计工作同样也要假定会计责任和会计责任人的存在。为什么自己收支自己的钱不必审计,就因为没有会计责任。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审计因会计责任性而产生,没有会计责任就无所谓审计,这一点是普遍公认的。 会计毕业论文:虚假验资涉讼若干问题 验资是注册会计(审计)师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金(或实收资本)真实性及合法性的审查和验证,验资业务对于确认企业法人资格及企业民事责任能力、保护债权人利益至关重要。然而,实践中屡见不鲜的虚假验资却给社会经济生活带来极不利的影响。“虚假验资报告”是指违反验资程序,故意作弊或疏于查实验资范围、验资依据而使内容与事实不相符的验资报告。1996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法函[1996]56号中指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给委托人、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我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由于复函以及在此之后的法释[1997]10号、法释[1998]13号都未能澄清验资诉讼中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对此,笔者略陈己见。一、关于“虚假验资报告”的界定 对验资报告“真实”还是“虚假”的判断是处理验资诉讼的基本前提。然而,对这一基本问题的理解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验资报告是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从本意上解释,与真实对应的便是虚假。因此,虚假验资报告即指验资报告与实际出资情况不相符,包括根本没有出资以及出资额少于报告证明的数额。这种观点强调验资报告“内容真实”、“结果真实”合乎社会公众要求。因为对公众而言,他们需要了解的是来自验资部门真实的、据以决策的信息,而不是验资部门是如何工作的。因此,他们有理由认为:无论报告失真的原因是什么,只要结论与事实不符,就是虚假报告。 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财政部颁布的《独立审计实务公告第1号——验资》第四条第二款的解释:“验资报告的真实性是指验资报告如实反映注册会计师的验资范围、验资依据、已实施的主要验资程序和应发表的验资意见。”也就是说“真实性”是指验资部门履行了正当的验资程序。因此,只有违反职业准则,故意作弊或疏于查实验资范围、验资依据而出具的与事实不符的报告才是虚假验资报告。这种观点的合理之处在于:由于审计固有的风险,注册会计师对于被审验的范围只有“合理的保证责任”,而不是担保经过审计的事项没有任何错误。因此,不能将所有不实验资都归责于注册会计师。笔者认为,上述两种观点并非“非真即假”、“互相排斥”的关系,不应简单地否定其中任何一种。前者所概括的应属广义的“虚假验资报告”即一切内容与实际投资不相符的验资报告(当然包括注册会计师并无过错,但内容或结论却与事实不符的验资报告)。后者所界定的则是狭义的“虚假验资报告”,即仅指违反验资程序,故意作弊或疏于查实验资范围、验资依据而使内容与事实不符的验资报告。根据现有的法律、司法解释,“虚假验资报告”的内涵显然包含两个方面:其一,报告的内容或结论与事实不符,包括“不实”、“重大疏漏”(或遗漏)、“严重误导性”以及任何形式的虚假陈述。其二,报告出具有弄虚作假、误导第三人或疏于查实验资范围的主观过错。由此可见,依法应由验资部门承担民事责任的是狭义的虚假验资报告。 二、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性质及其构成要件 关于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性质,目前理论界有契约责任(保证责任)说、侵权责任说、责任竞合说等不同见解,笔者认为,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性质应为侵权责任。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指南第3号——验资》的解释,验资分为设立验资和变更验资。设立验资是指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设立的被审验单位的实收资本及其相关的资产、负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验。变更验资是指被审验的单位因合并、分立、发行新股、转让股权或被审验单位实收资本比原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70%时,依法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时,注册会计师依法接受委托对其变更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验。验资主要的目的是为了验证被审验单位的注册资本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各投资者是否按合同、协议、章程规定的出资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足额交缴资本,注册资本的增减是否真实。也就是说,从专业知识的角度把握资金的审验,是注册会计师的法定职责。由于注册资本界定了投资者对被审验单位承担的最大偿债责任,如果验资部门未经必要的审验程序或未取得充分、适当的验资证据并加以分析,即出具验资报告,使得不具备条件的公司、企业通过注册成立或变更,也使根本不具备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能力的公司、企业在与利害关系人的民事活动中欠下债务,并使得利害关系人的债权不能得以实现,那么验资部门就因违反法定义务而构成对利害关系人的侵权。对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会计师而言,利害关系人具有合理的可被预见性,由于利害关系人是不确定的多数人,因而,注册会计师的行为侵犯的是对世权、绝对权。 由于造成验资报告内容与事实不符,投资人不可能没有过错。因此,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主体应是虚假投资者及出具该报告的验资部门。就投资而言,其虚假投资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而就验资部门而言,构成虚假验资的主观要件包括故意和过失。 第一,验资部门与委托单位恶意串通或明知验资内容虚假,故意出具虚假验资报告。 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列举了可以判定为故意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四种情形: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抵触,而不予以指明的; (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作不实的报告; (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以指明的; (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以指明的。 第二,验资部门由于过失,使得虚假的验资材料得以通过。 对于验资部门执行验资业务而言,其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是否存在“过失”要看注册会计师是否“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虚假结果”,或者已经预见到但轻信可以避免虚假结果。这就是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根据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情形。也就是说,是否正确履行执业准则的要求,是判断验资部门是否有过失的主要依据。 不可否认,在某种情况下,验资部门既无故意、也无过失,也有可能作出结论与真实资金不符的验资报告。其原因有二:一是,投资人欺诈手段或造假技术非常高明,而且与银行、商检、房地产管理等部门或其他有关机构中的不法分子串通作弊,制造虚假的验资凭证;二是,正常验资范围无法查明的不良出资、抽逃资金等。也就是说,验资部门已依据审计准则,正当履行验资程序对验资范围、验资依据进行审验,仍然出现了错误,那就属于验资固有的风险,验资部门没有过错,不应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验资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承担责任的范围 确定当事人是追究民事责任的先决条件,而定准当事人,必须明确法律关系。 实践中,一些债权人起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债务人,有人认为应将债务人的出资人、验资机构追加为共同被告,此种观点并无法律依据。因为原告对这些被告并无相同的诉讼请求。确认验资诉讼案件中的当事人应分为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诉讼中发现虚假验资事实。此类案件中,由于验资部门不是原、被告之间争议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对原、被告之间争议的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但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验资部门应被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法院可直接判令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责任,以避免重复诉讼。 由于债务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债权人的损失应先由债务人以全部财产承担责任,验资部门仅就不足清偿部分在验资报告所证明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十分明确。法释[1997]10号《关于验资单位对多个案件债权人损失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中指出:“金融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出具不实的验资报告或者虚假的资金证明,公司资不抵债的,该验资单位应当对公司债务在验资报告不实部分或虚假资金证明金额以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法释[1998]13号《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的批复》指出,会计师事务所“鉴于其出具虚假验资证明的行为,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民事责任的承担上,应当先由债务人负责清偿,不足部分再由会计师事务所在其证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情况是债权人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在判决生效后,执行过程中债权人发现由于虚假验资,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或者债权人在对债务人起诉前就发现虚假验资事实,债务人已实际倒闭,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其损失是由债务人和虚假验资部门共同侵权行为所致。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此时,债权人可以以验资部门和投资人为共同被告,提起侵权赔偿之诉,诉请投资人和验资部门承担连带责任,验资部门应在其验资报告所证明的资金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会计毕业论文:系统审计 〔提要〕进化本是生态系统中的一种自然现象,本文把“进化”的概念引进审计系统,通过分析审计的发展历程,得出“审计系统每一次进化都是为了适应环境的变化”,和“审计系统的每一次进化都有赖于相应的理论和技术的支持”的结论。面对新经济和数字化的挑战,本文认为:传统审计应向“系统审计”这种在系统科学及信息技术支持下的审计系统进化。 一、审计系统必须适应环境的发展 审计系统是在一定的经济社会环境下产生,又在特定的外界环境中存在和发展。它是环境的产物,必须和环境相适应。与生态系统中的生物一样,审计系统的生存、生长受制于环境,但审计系统的存在和发展又反过来影响和改变环境。回顾审计系统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世纪中叶,在资本主义得到充分发展、取得工业革命成功的英国出现了现代意义的审计(称英国式审计或详细审计)。当时的审计对象是会计账簿,审计的目的是查错防弊,所使用的审计工具是详细检查,审计信息的使用人是股东。第二阶段是本世纪初,在资本主义发达的美国出现了以资产负债表为对象的资产负债表审计,其目的是判断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审计信息使用人从股东扩大到债权人(主要是银行)。第三阶段是本世纪20—30年代,由于资本市场证券化,在美国出现了以损益表为中心的财务会计报表审计,目的是提出客观公正的审计意见,审计信息使用人是所有的企业利害关系人,对上市公司而言就是社会公众。到了40年代以后,由于跨国公司的出现,国际间资本流动频繁,在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出现了国际化的会计公司。 从上述审计系统从一个阶段向高一阶段的进化过程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两点结论:一是审计系统每一次进化都是为了适应环境的变化,和任何系统一样,只有适应环境的系统才能得以生存和发展。19世纪西方资本主义得到充分发展,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就出现了英国式的详细审计。到了20世纪中叶,随着企业大型化和证券化,经济活动剧增,审计师不可能对每笔交易都进行检查,审计系统就由详细审计进化到抽样审计。有了跨国公司,就有了国际性的会计事务所。正是审计系统适应了所生存的环境,才使得本身得到充分的发展。同时,进化后的审计系统又反作用于环境,对社会经济起了积极推动作用,成为人类经济系统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子系统。二是审计系统的每一次进化都有赖于相应的理论、方法和技术的支持。从英国式的详细审计进化到资产负债表审计,是因为有内部牵制理论和统计抽样技术的支持。同样,从资产负债表审计进化到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是因为有内部控制理论和审计风险测试评价技术的支持。这是审计系统一次具有非常意义的“进化”,正是由于审计系统普遍采用了统计抽样技术和内部控制测试技术,从而使审计系统的功能大大增强,在大大提高了审计效率的同时,又有效地控制了审计风险。 同理,在步入21世纪的今天,审计系统又面临着新环境的挑战。新经济和数字时代的到来,以及经济全球化、市场一体化等将对审计系统产生重大影响。面对新经济环境的挑战,审计系统必须适应这种环境的进化,而要进化就必须有相应的理论和技术方法即系统科学和信息技术的支持,笔者将由系统科学和计算机技术支持下进化了的审计称为系统审计,与之相对应的是传统的详细审计和内控审计。下图表达了审计系统的进化过程。 需要说明的是,“系统审计”与“审计系统”是二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系统审计是指在系统科学和信息技术支持下的审计理论方法,表明一种审计理念,是相对于其它审计方法而言的。审计系统则是泛指审计体系,详细审计、财务会计报表审计、系统审计都是审计系统各个不同历史时期的产物。 二、系统审计和传统审计的比较 传统审计的思维方式是:部分整体。传统审计总是先分析对象的各个部分,然后再综合为整体。这种思维方法的局限性在于把分析与综合、部分与整体、原因与结果机械地割裂开来,认为部分是原因,整体是结果,部分决定整体。传统审计方法着眼于一个个要素,进而得出整体的性能,其逻辑结论往往是组成整体的要素好,整体的性能也就好。不论是一百五十年前的详细审计,还是目前的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注册会计师的思想方法都是从部分去推测整体,而系统审计的思想方法则是从整体到部分。详细审计是从每一笔交易账户再到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是通过对内部控制和控制风险的研究抽取部分交易为样本账户最终证实报表信息的真实和公允性。详细审计和报表审计在研究审计对象经济活动时,只把各组成部分孤立地、简单地加起来,这并不能说明审计对象经济活动的整体性质和功能。因为各要素的简单相加,并不能构成一个系统。 系统审计思维方法则不同于传统审计,它的思维方式是:整体部分。系统审计从整体出发,先进行系统综合,形成可能的系统方案,再进行系统分析。分析系统各要素及其相互关系,建立模型,然后进行系统选择,实现最优化,重新综合成整体。系统审计方法的程序是:综合分析综合。它不仅着眼于个别要素的优劣,而且利用了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观察和判断系统整体的性能。要素和系统不是一种简单的线性因果关系,系统的整体性能不单是取决于组成系统的要素,而且还有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系统审计方法正是在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的关系中进行分析和综合,才能正确地认识审计对象的整体性能。系统审计把审计对象的经济活动当作一个整体来研究。这一整体的性质和规律,只存在于组成要素的相互联系、相互作用之中。各个组成部分孤立的特征或者活动的总和,并不能反映整体的特征和活动。系统审计强调系统的整体性,要求注册会计师不能象以前那样,先把审计对象分成几个部分,然后再汇集起来。而是把审计对象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来对待,先看整体,再看部分;先看全局,再看局部;先看宏观,再看微观;先看全过程,再看某一个阶段。从整体与环境、整体与部分的相互依赖、相互制约中,去揭示系统的特征和运动规律。对局部的研究必须放在整体中,从整体的各个部分的联系、制约中去加以研究。当然,注册会计师研究审计对象经济活动整体,并不是不深入具体细节去考察分析,一个正确地认识来自于从整体到部分,部分到整体的反复过程。系统审计在研究问题时,把任何对象都看成是系统,然后着眼于系统和环境之间、系统和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确定要素的层次结构,这样就便于用数学方法从定性和定量的结合上研究、描述现实系统。系统审计比传统审计方法更能将分析和综合、归纳和演绎等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因而为运用数理逻辑方法和计算机技术开辟广阔的道路。 当然,系统审计必须继承传统审计中的很多合理成份,系统审计是以传统审计的理论和方法为基础的,是传统审计理论的发展和完善。与美国式抽样审计保留了英国式详细审计中的精华部分一样,系统审计当然要保留财务会计报表审计中的一切精华内容。比如,统计抽样、内部控制测试和风险评估等理论和技术,在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时挥了巨大作用,在未来以系统科学支持下的系统审计中仍具有重大意义。系统审计不但保留财务会计报表审计中一切精华的理论和手段,而且还吸纳系统科学及系统科学支持下的信息技术、计算机及通讯工具等先进工具,从而大大提高自身适应环境和回报社会的能力。 系统思维要求注册会计师在实务中应站在相当的高度,从多个角度、多个方向上去观察审计对象。有时对一事物的认识感到模糊不清时,换一个角度也许立即就清楚了。“横看成岭侧成峰”就是这个理。不仅如此,注册会计师在认识被审计系统时,也应站在一个较高的层面上去观察和分析。对许多复杂、庞大的事物,站得高一点就能看清楚了。所以,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不但要从整体上去认识事物,还要从不同的角度和一定的高度去认识、分析事物。从不同角度和站在一定的高度看问题是系统思想方法的一种具体应用。 会计毕业论文:规避审计风险 改制上市公司的三年业绩审计是一个风险较高的的审计领域,如何最大限度的降低审计风险,是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都在认真思索的问题。充分重视并积极介入改制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则是减少了审计风险的有效途径之一。 注册会计师介入资产重组的必要性 就改制上市公司审计而言,主要的风险不在其资产不实,而在于业绩不实。这是因为公司改制上市时,除注册会计师对其作至少三年的业绩审计外,其资产还须经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全面评估,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存在比较重大的不实资产不被发现的可能性是相对较小的。与此相反,鉴于目前急需改制上市企业的普遍状况和公司上市必须达到的条件,改制上市公司普遍面临着提高业绩的巨大压力,因其业绩不实导致的审计风险也远较其它企业为大。 公司改制上市的过程,通常也是其资产重组的过程。因为公司要成功上市,其业绩必须满足—定的条件,这些条件相对来讲是不变的,而改制上市公司的业绩则往往是可调节的,调节的途径就是资产重组。这是因为业绩良好的公司内部可能存在部分不良资产,而业绩一般甚至亏损的公司中,也可能存在部分优良资产,在—些大型公司或公司集团中这种情况比较普通。因此,通过资产的优化组合,结合经营管理观念的转变,无疑将会增强改制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发展潜力。从近年来国内公司改制上市的成功经验看,资产重组是业绩—般的公司改制上市的必由之路。 在整个资产重组方案的设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通常并不扮演主要角色,但注册会计师以其所具有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领域的专业知识,所能发挥的作用则是其他人所不能代替的。因此,通过积极参与改制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方案的设计,实现资产的最优组合,使改制上市公司真正具备较强的赢利能力和发展潜力,是规避因业绩不实所导致的改制上市公司审计险的有效途径,特别是在目前执业环境下,这项工作的重要性更是怎样强调都不过分。 在实际工作中、部分注册会计师对资产重组的重要性和自己在其中应该发挥的作用认识不够,只是被动地参与改制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的制定,其结果往往将事务所和自己置于十分不利的境地。因为公司上市是一项涉及多方面利益、时间紧、工作量大的一项系统工程,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往往承受着来自各个方面的重大压力,如果不能通过资产的优化组合来控制审计风险,最后就可能不得不在某种压力下违心地发表审计意见,使自己陷于风险的漩涡。 注册会计师介入资产重组的途径 改制公司资产重组方案的设计是各中介机构、改制公司(有时还包括企业主管部门)共同合作的产物。注册会计师应在有关方面的配合下,做好以下工作: 1、深入了解情况。注册会计师了解的情况越多,越具体,其在重组方案设计中发言的份量就越重。而了解和评价公司的资产质量和经营业绩又恰好是注册会计师的强项。在资产重组方案设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着重了解的情况包括:(1)改制公司的组织结构,包括分公司、子公司、联营企业等;(2)公司及各个组成部份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主要资产的质量;(3)公司的整体技术水平;(4)产品销售市场和主要原材料供应情况;(5)职工构成情况:(6)公司享受的优惠政策;(7)公司的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计划;(8)公司所在行业的现状。通过对公司内部情况和外部环境的了解:就可能为资产重组方案的设计提供较大的调整空间。 2、参与资产重组方案的设计。注册会计师应运用掌握的第—手资料,结合其专业经验,形成自己对重组方案的意见。资产重组方案设计的基本思路是在满足公司上市条件的前提下,兼顾公司改制上市的当前需要和长远发展需要,结合公司上市的目标定位,尽可能把具有较好效益的优良资产组合进拟上市公司。对那些质地优良,但暂时不能产生效益的资产,则可暂时不作为组合对象(可考虑作为以后配股资源)。而对于那些亏损部门和劣质资产,则完全不应进入拟上市公司。 3、验证和评价资产重组方案。资产重组方案确定以后,审计人员必须对其进行全面验证,充分评价其可行性。 首先,应根据资产重组方案,对改制上市公司作初步业绩模拟,业绩模韵应注重真实性和合理性,即在符合国家有关财务、会计、税收等法规情况下,尽量使模拟结果如实地反映资产重组后公司的实际盈利能力。在此前提下,凡是公司上市后确实不会再发生的收入和费用原则上都应予以剥离。此外,注册会计师还应保持应有的谨慎,因为模拟的业绩和实际业绩之间往往存在—定的差距,例如,分离人员减少的工资费用就可能因人均工资费用的增加而部分被抵销。改制上市公司的资产重组通常涉及公司资产、人员和业务的重组,故业绩模拟也就表现为对与这些分离出去的资产、人员和业务相关的收入、费用和成本的剥离,审计人员应合理确定有关收入、费用的剥离标准,据以初步计算改制上市公司的三年模拟业绩。 其次,应对模拟的三年业绩进行比较,分析其发展趋势,并以此为基础,结合公司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测算未来一定期间内改制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测算时通常应考虑的影响因素有:(1)正在实施或准备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2)产品结构和市场变动的影响;(3)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变动的影响;(4)其它影响因素,如公司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变动等。 最后,应根据测算出的改制公司未来一定期间的经营业绩,结合公司上市的必要条件和公司确定的上市目标,对资产重组方案的可行性作出评价。当测算结果高于上市必要条件但低于公司上市目标时,可考虑降低公司上市目标或调整资产重组方案,如测算结果低于上市必要条件,则必须对资产重组方案进行调整。 需要指出的是,注册会计师对改制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的关注并不仅限于资产重组方案设计阶段。如果经审计确认的经营业绩与原测算结果不—致时,同样应考虑对资产重组方案重新进行调整。 会计毕业论文:独立性的含义与经济性质 [提要]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职业存在的基石,是注册会计师的灵魂。本文在描述独立性一般含义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独立性经济性质的三种认识,期待对独立性概念有一个更加深刻的理解,以期对完善行业管理有些许启示。 独立性的一般含义 通常的理解,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与形式上的独立性两个方面含义。 所谓实质上的独立,是要求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必须实实在在地毫无利害关系。本质上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过程中保持的一种公正无偏的态度,一种在履行专业判断和发表审计意见时不依赖和屈从于外界的压力的精神状态。它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严格保持超然性,不能主观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尤其不应使自己的结论依附和屈从于持反对意见利益集团或人士的影响和压力。 所谓形式上的独立性,又称为“形体独立性”、“外在独立性”或“表面独立性”,是对第三者而言的,即注册会计师必须在第三者面前呈现一种独立于委托单位的身份。如果注册会计师具备了实质上的独立,但是报表使用者却认为他们是客户的辩护人,那么审计的作用就会大大降低。因此,报表使用者对这种实质上的独立性的信任也很重要。这种信任使得注册会计师必须具备形式上的独立性。具体是指审计人员必须与委托人和被审计单位没有任何特殊的利益关系,如不得在客户中有直接经济利益、不能是客户的贷款人、不得与客户存在近亲关系等。 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有时又密不可分。实质上的独立性是无形的,难以测量的;而形式上的独立性是有形的,可以观察的。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不仅要保持实质上的独立,而且要保持形式上的独立。因为实质上的独立只有当注册会计师在整个审计过程中真正保持中立(即不偏不倚)时才成立,而形式上的独立则是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评判的结果。在现实中,即使注册会计师确实保持了实质上的独立,但如果社会公众认为其偏袒了委托人或其他任何一方而有失形式上的独立,则审计结果再正确也是徒劳,他的服务也会丧失其价值。因此,形式上的独立是实质上的独立的重要保证,也是社会公众评价注册会计师工作、进而决定对注册会计师信赖与否的标准。 独立性的经济性质 一、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存在一个价值变化范围 社会公众与职业界一般倾向于说,注册会计师要么是独立的,要么是不独立的,即在独立性上一般采取的是一种二分的方法,非此即彼,将独立性当成一个绝对的概念。然而,越来越多的学者通过研究指出,独立性不是一个绝对的概念,而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存在一个价值范围。如RogerW.Bartlett曾提出:“社会公众可能将独立性看作是一个持续变化的职业特征”。早在1968年,Carmichael和Swieringa就指出,“像职业的所有特征一样,独立性是一个程度的问题......注册会计师可以达到独立性的必要程度......”。Brink和Witt在1982年指出,“没有人自己可以成为一座孤岛,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或者强一些或者弱一些,但决不会是绝对的”、“我们必须充分认识到绝对的独立性永远也不会达到的事实,因为总存在一些影响因素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独立性”。 对独立性绝对性的认识属于对注册会计师职业性质的早期认识,明显带有职业界自我标示的意味。实际上,作为注册会计师职业团体中的个人不但在其职业界内部要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而且与职业界外部也会发生千丝万缕的联系。幻想着注册会计师与委托人或被审计单位能够保持绝对的独立,显然只能是一种不切实际的期望。外界因素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影响可能或大或小,承认注册会计师可以受影响而不能保持绝对的独立性,并不表明注册会计师就会失去存在的理由。只要这种独立性仍能保持在社会公众期望的独立性水平之上即可。 二、独立性是一种概率 对会计报表使用者而言,注册会计师服务的价值决定于利害关系人所预期的注册会计师能力的高低,即发现会计报表中错报、漏报或舞弊的能力以及在发现存在错报、漏报或舞弊下,不受客户的影响而客观地对其进行调整或披露的能力。因此,有学者将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定义为:发现会计信息系统中错误或缺陷的能力,以及在发现会计信息系统中存在错误或缺陷的情况下,顶住客户压力对其加以披露的能力(DeAngele,1981)。按照这种广义的定义,若不考虑注册会计师的技术能力,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还可狭义地表述为:在某一错报或缺陷已经发现的情况下,注册会计师顶住客户压力披露该项错报或缺陷的概率。概率越大,独立性就越高;反之则越低。 独立性的这种概率只是一种主观的概率。当我们说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或认为注册会计师是独立会计师时,实际上是说,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时不受任何利益相关方面的意见左右而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概率足够高,以致于可以完全信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可以考虑利用其工作结果进行科学决策。可见,将独立性表述为概率,并没有动摇对注册会计师服务价值的认可,社会公众只要认为注册会计师不受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左右而能够出具恰当的审计意见的概率足够高即可。 三、独立性是一种风险 这一性质是从报表使用者角度界定的。由于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存在一个变化范围,体现为一种概率,所以绝对的独立是不存在的。但报表使用者决定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时,实质上就隐含着他已对注册会计师表示了信任。换句话说,他认为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即使他同时承认或认为注册会计师仅仅做到了相对独立,这个独立性水平也是他予以认可的,或处在他心目中可接受的既定水平之上的。这个可接受的独立性既定水平越高,意味着他认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也越高。一旦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实际上低于他的可接受水平,则其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进行决策,就不是他的本意,其对报表信息的过份信赖就是风险。因此,将独立性看成是一种风险,则报表使用者所承受的风险就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独立性行为的实际结果。 我们可以定量化地对这个问题加以说明。假设在执行某单位审计业务时,注册会计师A、B受执业环境的各个方面、包括被审计单位施加的影响,而未能在实质上保持绝对独立的精神状态,其发表的审计意见中隐去了一些应予加以披露的错报信息。我们假定其独立性至多达到75%。而某个会计报表使用者看到该单位审计后的会计报表与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意见后,从形式上判断,未能发现注册会计师有什么违背独立性的情形存在,于是他断定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但考虑到注册会计师绝对的独立无论如何也是难以企及的,他于是评估本项业务中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水平应该达到90%。而按照他的经验,他认为只要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达到80%以上,就可以信赖注册会计师审定后的报表进行相关决策而不致发生大的偏差或招致不应有的损失。本项决策中,由于90%(评估的注册会计师独立水平)>80%(可接受的注册会计师独立水平)>75%(实际的注册会计师独立水平),因此他决定对注册会计师工作予以信赖。但由于注册会计师的实际独立性水平仅仅为75%,低于他决策时的可接受水平80%,所以实际上本不应进行相关决策时,他却进行了决策。这种决策失误就源于独立性风险。 对行业管理的启示 首先,如果承认审计独立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独立程度上存在一个价值范围,那么我们对之前经常标榜的注册会计师是超然独立的提法就要持慎重态度。所谓超然独立,大众化的理解当然是绝对的独立。但这种提法有意无意地过份神化了注册会计师的形象,在我们强调注册会计师职业的存在价值时,无疑也使广大社会公众不切实际地夸大了注册会计师的作用,增大了注册会计师自我评价与社会公众期望之间的差距。这可能也是造成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社会期望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在今后的行业宣传中,有必要淡化甚至取消超然独立的提法,坚持审计只能提供合理保证、合理确信的理念。 其次,既然审计独立性是一种概率,是一种注册会计师顶住客户压力、不为任何利益相关方意见所左右而调整或披露重要的错报或漏报的概率,实质上也就意味着这个概率不可能永远等于1,而是经常地表现为小于1,在[0,1]之间取值的一种客观事实。所以在行业的日常管理中,一方面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的宣传教育和必要的查处力度,使其在执业中不断克服环境的不良影响,抵制有关利益方施加给注册会计师的压力。同时,在宣传中应注意强调注册会计师自身的能力限制和执业环境的不完善,出现个别审计意见发生偏差的现象也属不可避免,要让社会公众逐步认识到出现审计失败也不一定就必然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最后,将审计独立性视作一种风险,一方面要求在行业管理中应进一步规范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不断强化注册会计师的履约责任,尽量减少报表使用者的决策风险,另一方面也有必要时刻提醒报表使用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不是对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公允性的担保,也不能成为报表使用人进行决策的避险工具。作为社会分工的一部分,注册会计师存在的价值在于其所减少的经济系统的风险大于由于其存在而增加的成本,从而对整个社会而言是有益的。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可以帮助报表使用人减少决策风险,但决不能消除决策风险。利用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会计报表作出决策,任何时候都应当谨慎。如此可能有助于人们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更正确认识,有利于为注册会计师行业营造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 会计毕业论文:论审计失败 [提要]本文从审计失败的定义出发,从多角度探讨审计失败形成的原因及其对审计主体、社会的影响。特别是从信息经济学中“逆向选择”和“败德行为”的基本理论出发,对审计失败产生的影响展开了剖析,以期对审计失败理论和实务研究起到一定的指导意义。 一、审计失败的原因探析 所谓审计失败,是指注册会计师发表与所审计的会计报表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审计意见。导致审计失败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会计报表的不真实表达 会计报表的不真实表达可能来自企业的错误或舞弊,或者二者兼而有之。其中,错误是指会计报表中存在的非故意的错报和漏报。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原始凭证和会计数据的计算、抄写错误;(2)对事实的疏忽和误解;(3)对会计政策的误用;等等。而舞弊是指管理人员和员工为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蓄意粉饰会计报表,导致会计报表严重失真。通常包括:(1)伪造、变造记录或凭证;(2)侵占资产;(3)隐瞒或删除交易事项;(4)记录虚假的交易或事项;(5)蓄意使用不当的会计政策;等等。 (二)企业发生经营失败 经营失败是指企业由于经济萧条、决策失误或同业竞争等,无力归还借款,或无法达到投资人期望的收益。企业当局是经营失败的责任人。在市场经济充满风险和不确定性的外部环境中,企业出现经营失败时,判断注册会计师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的唯一标准,是看注册会计师的执业行为是否遵守了《独立审计准则》等职业规范。注册会计师只对因审计失败给委托单位和有关利益方带来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不对企业的经营失败负责。 (三)审计报告的不真实表达 审计报告的不真实表达,通常来自注册会计师的过失或欺诈。过失是指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过程中没有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按其没有遵守的程度可分为一般过失和重大过失。主要原因有:(1)职业道德素质低下;(2)专业胜任能力不够;(3)对客户经营情况了解不够;(4)审计程序不妥;等等。欺诈又称注册会计师舞弊,是以欺骗或坑害他人为目的的一种故意的错误行为,即明知企业的会计报表有重大错误、漏报,却加以虚伪地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无论过失还是欺诈,都是由于注册会计师没有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而形成错误的审计意见,给报表使用者造成损失,这才是审计失败,注册会计师应承担法律责任。另外,注册会计师未能履行业务约定书的要求,如未能在约定的日期内提交审计报告,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审计失败的影响 审计的经济后果主要通过审计报告等载体体现出来,也就是说,审计报告的使用者会利用审计意见的不同表述考虑其决策行动,包括投资信贷等经济决策和审计师的选择等。审计失败的发生,首先影响的是审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行为,并在总体上制约市场运行效率和社会资源的配置效果。当然,审计失败也会殃及会计行业的生存和健康发展。 (一)对事务所本身的影响 1.声誉。审计也是一种产品,也存在着市场竞争,其存在的关键是审计产品的质量,而声誉则是审计产品质量的重要标志之一。如果一旦审计失败发生,有可能严重影响事务所的声誉。这种受损的声誉不仅对事务所的现实市场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而且会使其散失潜在市场。 2.业务。有远大目标的会计师事务所都希望能获得有较高利润率的持续发展机会,这就需要将有限的资源在新老客户之间进行分配,取得平衡,在维护与老客户关系、努力满足其需求的基础上,也会注意将服务重点放在可识别的潜在客户身上,努力使一般性的客户发展为固定的客户进而成为有力的支持者,最终成为公司和服务产品的拥护者,成为公司的业绩支撑点。但是,审计失败的产生将使客户利益受损,其忠诚度呈“下阶”趋势,其良好的关系无法长久地维持。 3.存在性。审计失败的产生,可能导致法律诉讼,对事务所的存在产生直接的威胁。 (二)对社会的影响 1.决策失误。传统经济学曾假定所有市场的参与者都拥有完全的信息,然而事实上,由于审计失败使审计信息质量不理想,市场参与者一般都处于不完全信息和不对称信息的状态之中,信息供给和拥有越不完全,不确定性的程度和风险就越大,决策失误也就越多。 2.控制失灵。用委托理论来分析,委托关系确立后,委托人为使自己的效用最大化,通过建立审计机制来控制人的行为,以防人采取“偷懒”等方式损害人的利益。由于审计失败,使委托人不能借助于信息全面地观察企业的状况,并使人有条件和可能利用私有信息采取某些损害委托人的行动;由于审计失败,使委托人无法借助于财务指标来衡量和评价人工作的主观努力程度,人有可能“偷懒”或“规避责任”;由于审计失败,处于企业外部的委托人,常常不能有效地鉴定信息的供给质量,使人可能会利用虚假的信息“欺骗”委托人,损害委托人的利益;等等。这种控制失灵的现象同样存在于企业内部各层级之间的关系中。 3.评价失公。公平、公正、公允是业绩评价的基本要求,而业绩评价的公正性又取决于所依据的信息数量和质量。由于审计失败,各种业绩指标就会失去与经营者履行经管责任之间的相关性,从而使评价失公。 4.市场失效。导致市场效率差别的原因之一,是证券市场价格反映信息的充分程度,而这又与企业信息和外部信息的供给数量和质量有关。可以说,在不考虑宏观环境信息的情况下,企业内部信息(审计后)披露越充分,信息公开的程度越大,少数人获取“内幕信息”或私有信息进行交易的机会就越小,证券市场效率也就越高,反之,则越低。 总之,由于审计失败,在很大程度上导致社会经济利益分配失公和失效,导致社会经济秩序的紊乱和无序,最终损害了市场经济的有序性。 三、规避或减少审计失败的措施 (一)审计师的聘用要与个人财富及声誉挂钩 根据风险不对称原理,一个有效的市场必须实行某种“歧视政策”,将审计师的聘用与个人财富及声誉挂钩,这对一些人来说,回报率和风险会偏离正常的线性正比关系。例如,一笔业务做成功的概率是P,报酬是A,惩罚是B。一个缺乏资金和良好声誉的审计师的期望收益=AP+(1-P)×0=AP;但一个具有雄厚资金且拥有良好声誉的审计师的期望收益=AP-(1-P)×B。前者显然大于后者,因为前者根本不用担心罚款,他付不起,同时也不会因为声誉下降而受损。而没有了这些后顾之忧,他承担风险作出败德行为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增加。所以,这种歧视性的政策看起来虽然不合理,但对审计师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却是有利的。 另外,在上面的分析中,我们假定审计师的审计失败会通过其声誉的降低而导致其部分损失,那么,在实际中这种声誉机制也应该落到实处。必须使审计师认识到,一次审计失败就将导致其声誉剧减。对此,行业管理部门每年公布审计失败案例,将有关审计师予以曝光就是一个良好的办法。因此,在减少或规避审计失败的问题上,加强行业监管是极为重要的。 (二)市场竞争机制的约束 通过激励机制的设计来解决审计失败问题有一定效力,但这种激励机制的运作还需要委托人对人的管理有监督的兴趣,并且各个分散的股东能够无成本地联合起来形成股东集团的共同意志。在现实中,能够代表股东利益的经济主体一般设定为董事会。由于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公司控制权往往是由管理者所操纵,并形成对董事会控制的局面,而股东往往成为公司的“过路客”,进一步使股东对某一特定公司的管理进行监督缺乏兴趣。在股权极端分散的情况下,股东要想通过董事会利用激励机制来直接约束审计师的行为,就显得十分软弱。此外,激励机制还要求审计师的鉴证服务投入是可观察的,委托人可根据审计师的反映函数来确定报酬比率。但是实际的审计活动中,审计师的投入是难以准确观察到的,因为私有信息、不可观察投入以及信息非对称性是客观存在的,从而限制了激励机制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市场竞争的间接约束就显得尤为重要。 (三)加强事务所内部的质量控制 首先要签定审计委托书,取得管理当局声明书,对注册会计师和客户的责任、业务的性质、范围等予以明确。其次,要正确地运用分析性复核程序。在计划阶段,注册会计师需对企业所提供的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的资料进行分析性复核,以了解企业的业务经营情况,研究具有潜在风险的审计领域,规划审计工作所需时间、人员,确定经济业务和各会计科目实施符合性测试的范围等;在具体实施阶段,注册会计师亦需通过实施分析性复核收集一定的审计证据,以发现尚需进一步检查的事项;在审计完成阶段,注册会计师应对会计信息全面地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以评价局部的审计结论和拟形成的审计意见的正确性。第三,要恰当地记录审计工作,编制良好的工作底稿;收集充分的证据,恰当地评价证据;分配审计资源于高风险的审计领域,确保识别所有的重大错报和漏报:对审计工作底稿实行三级复核制度,对重大问题实行报告制度。 (四)选择和保持客户时需慎重 注册会计师在接受委托之前,应采取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联系等程序,评价客户管理高层的品格。一旦发现其缺乏正直的品格,应当尽量拒绝接受。对于陷入财务困境的客户要尤为注意,历史上就曾出现有财务危机的公司比没有财务危机的公司较容易虚报收入和隐瞒需在财务报告中披露的事实的事例。一旦判断客户陷入财务困境,最好考虑拒绝接受这类客户;若无法拒绝,则应提高审计费用,执行较为详细的审计,以降低审计失败的风险。 (五)投保充分的责任险 在西方国家,投保充分的责任险是会计师事务所的一项极为重要的保护措施。我国《注册会计师法》也规定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但我国的保险公司现在尚未在全国提供责任险的业务。 会计毕业论文:创业企业财务的几个问题 创业企业是当前中国经济的新生力量,创业企业家通过创业企业的经营为社会创造财富。创业企业的经营,有其自身区别于成熟企业的特点。创业企业大都是处于成长初期或是成熟前的中小型企业;在成长与扩张中,创业企业的财务管理问题具有一些鲜明个性特征。 创业企业的融资问题 处于创建初期和成长早期,融资问题几乎成了创业企业经营者的优秀财务问题。由于创业企业过窄的融资渠道,因此创业企业经营者往往精心网罗资金,竭力从有限的融资渠道中挖掘财务资源,并且不失时机地开拓新的融资渠道。此时,创业企业在融资决策中要考虑以下几个基本问题。 1.融资的阶段性特征 创业企业完整的财务生命周期主要有不同的业务发展阶段组成,即研发期、创立期、成长早期、快速成长期和成熟期。在不同的阶段,创业企业基于不同的业务重点有各不相同的资金需求。因为创业企业财务主要是一种商机驱动型财务模式,这可概述成“商机引导并驱动了商业战略,然后又驱动了财务需求、财务来源和交易结构以及财务战略”(Timmons1999)。在商机明确的前提下,创业企业经营者就要从营业需求和资产需求等方面来考察财务需求。而全部直接驱动财务需求的力量包括现金流出率、销售、营运资本以及营业需求、资产需求等五种。商机驱动背景为精心制定财务战略,创造性地识别融资资源,设计融资计划和安排交易结构留出了充足的空间。 在不同阶段,由于直接驱动力量的不同,企业的财务需求各不相同,企业所面对的可取得财务资源也呈现出很大的差异。在研发期和创立期,个人储蓄和家庭、朋友融资是最主要的资金来源,企业家无法得到更多的股权融资,这很难满足企业的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在企业处于成长早期,成功的商业计划书开始吸引风险资本的介入,加上公司较高的内部积累,使公司的融资渠道有所扩容。尤其是公司进入快速成长期,相对于被驱动的财务需求,原有资金规模仍然显得太小,同时企业的快速成长吸引了更多的风险资本和私人证券投资的介入。随着进一步的发展,创业企业往往把公开上市作为一个较为彻底的解决方案,在存在创业板市场的经济环境中,此阶段上市则意味着正好利用资本市场来丰富企业可利用的财务资源,以满足创业企业的高成长下的资金需求。在创业板上市,这不仅是创业企业进一步发展,成为成熟性企业的重要通道,而且也能满足参与创业资金如风险投资退出的要求。 2.融资的风险管理 创业企业在成长过程中,大都有“融资饥渴症”。经营者满足于筹集到尽可能多的资金,其中易犯的毛病是忽视融资的风险管理。融资不仅是有代价的,而是还蕴涵着不同的风险,这往往易被“融资饥渴症”以及“公司的高成长”所掩饰。 事实上,到了快速成长期,创业企业就不再是以融资最大化为最重要的财务目标,因为这是非常不明智的。处于成长初期的创业企业无法获得足够的股权资本,而银行的信用也难以取得,因此通过其他可能的债务融资渠道和方式如财务公司、商和租赁公司、应收账款融资、动产抵押等等融通资金将不可避免,根据不少创业企业的教训,这些融资中应该注意两大问题: 首先,要注意融资的成本。企业面对的融资渠道不同,融资成本也不一样。过高的融资成本对创业企业是一个现实的负担,而且会抵消创业企业的成长效应。因此,创业企业仍然要寻求一个较低的综合资金成本的融资组合。在投资收益率和资金成本的权衡中作出选择。 其次,要注意“焦油陷阱”,即避免过度负债而造成的短期高投资收益率(ROI)假象。创业企业的过度杠杆(负债)融资比成熟企业的过度杠杆融资更危险,因为创业企业对市场因素的变化具有更高的敏感性。从根本上来说,负债融资形成的资本结构不具有容错性,投资收益率(ROI)短期可能增加,但是一旦由于市场因素变化如商机变化、市场识别失误等,债务危机将毫不留情地淘汰一个看似发展良好的高负债创业企业。 以有利的并购加速成长 在创业企业的成长过程中,一般会经历股权变更,如经历兼并和收购活动。并购对于创业企业的现实意义,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利用并购可以使创业企业得以迅速地扩张规模;另一方面,并购是迅速增强或获得优秀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如可以并购相关企业,获得其优秀技术或有效的营销网络。可以看出,并购往往成为创业企业获得高成长性的有效手段之一。要进行成功有利的并购,必须要做好几项基本工作。 1.认真做好并购的财务分析。这事关并购是否能达到预期的目的。并购的财务分析主要从并购企业的价值评估、并购成本分析、并购风险分析和并购后对企业财务影响等方面来展开。进行缜密的财务分析,以进一步做出合理的有利的并购决策。在创业企业自身力所不逮的情况下,借助于咨询机构来完成此项任务往往成为首选。 2.选择适当的并购方式和寻求适当的并购资金的配合。从并购的实现方式来看,并购方式主要有承担债务式、现金购买式和股票交易式。企业要在并购决策中,选择适当的并购实现方式。针对不同的对象如并购对象的质地和所拥有的优秀资源,针对创业企业自身的并购意图,如是谋求管理协同效应还是谋求财务协同效应,以及创业企业自身的资本结构,作出并购方式决策。如在一个高负债资本结构的创业企业,就可以考虑股票交易式并购方式。并购方式的决策是与并购的资金来源选择相关联的,如采用股票交易式的并购方式就需要较少的资金,但须充分权衡由此带来的股权结构变化的利弊。而承担债务并购更多地要考虑对企业并购后的财务风险和资本结构的影响,以及因并购而承担的负债的偿还。现金式并购对于并购资金的要求最为严格,企业在并购方案的设计中一定要足够的现实的资金来源。 建立有效的长期财务激励机制 在创业企业实行股票或股期权制来激励优秀员工,往往具有十分现实的意义。首先,因为在创业企业拥有优秀技术的优秀员工和组成管理团队的优秀管理人员是创业企业生存和高成长的决定性力量,他们在得到充分激励的状态下能发挥既有的和潜在的能力,使创业企业有了坚实的人力资源保证;其次,创业企业的高成长性为股票期股期权制的实施提供了良好的条件,高成长的现状和前景可以提供巨大的利益刺激,这是成熟企业所无法比拟的。正如美国新经济中的许多成功的创业企业,在上市以后,其期股期权计划使得企业的优秀员工一夜之间成为百万富翁。从这个意义上看,这将使一大批依靠智力成果和组织能力而富裕的阶层依靠智力成果迅速崛起,这能激发起全社会的创新和创业行为。对于企业内被激励的员工而言,这种巨大的利益刺激加之创业本身的精神满足,使股票期股期权制能在创业企业充分有效地发挥长期激励作用。因此,基于创业企业的组织形式,设计适当的股票期股期权激励计划,选择适当的时机推出激励计划,并解决其执行中的财务等相关问题。该激励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是创业企业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的战略问题。 鉴于大量的创业企业计划将期股期权计划当作员工激励的重要手段,而其中涉及到股票回购、股票期权的给予条件以及员工购买期权的财务安排。笔者认为,创业企业的期股期权激励计划从相当程度上来说是一项财务制度设计。以财务方案、财务制度来实现激励效应,体现企业的激励职能,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管理手段,由此,现代财务管理也愈加显现出其一项新的职能——激励职能。 会计毕业论文:事业单位的会计地位 经过三年多时间的努力,财政部于1997年5月和7月分别了《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并规定该准则和制度于199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行。将财政部原制定的自1989年1月1日起实行的《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以下简称《原制度》),与这次新制定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作一比较,可以归纳出事业单位会计在以下10个方面发生了重大的改变: 1.会计工作的法规体系有所改变 原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法规体系为:《会计法》《事业行政单位预算会计制度》;新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法规体系为:《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也即事业单位的会计法规在会计制度这一层次上已与行政单位会计法规相分离,并采用“准则”加“制度”的规范模式。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相分离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纳为这样几个方面,即事业单位与行政单位: (1)性质不同。即事业单位属于公益性质,行政单位属于政权性质。 (2)经济业务活动的内容不同。即事业单位主要从事事业活动,生产精神产品;行政单位主要从事行政活动,维持社会运转。 (3)财务管理的要求不同。即事业单位可以严格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预算一旦确定,一般不予调整;但行政单位则可能不一定能严格实行如事业单位的这种预算管理办法,可能需要根据行政管理情况的变化,适当增加预算的弹性,国家不能一天没有行政管理。 (4)对市场的依赖程度不同。即事业单位,尤其是有条件走向市场的事业单位,其对市场的依赖程度要比行政单位大,也即事业单位可能会有一笔数字较大的事业收入;但行政单位没有相应的“行政收入”,只有财政拨入经费。 (5)收支情况复杂程度不同。即事业单位收入来源多渠道,如有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缴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渠道,支出使用多用途,如有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上缴上级支出等用途;而行政单位收入的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拨款,一般只有拨入经费和预算外资金收入,支出也主要是用于行政管理方面的支出,一般只有经费支出,行政单位一般要求与所属经济实体脱钩。事业单位实行“准则”与“制度”规范模式的主要原因,可以归纳为: (1)事业单位涉及的行业较多,如科研、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行业在经济业务内容、活动方式、对财政拨款的依赖程度、会计核算的要求和会计管理水平等方面差别较大,必须有较高层次的会计准则规范,以确保各行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比性。 (2)会计准则由于其层次较高,因此,内容不可能具体,为便于实务工作者实际操作,就有必要再根据准则制定制度,制度就比较详细具体,基层单位可以依照其规定具体操作。改革后的事业单位会计工作的法规体系更加完善。 2.会计与财政的关系有所改变在《原制度》中,将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的内容混合在一起,如“第四章货币资金的核算与管理”,“第五章全额预算收支的核算与管理”,“第六章预算外收支的核算与管理”等等,内容杂乱。在《新制度》中,着重规范了会计核算工作,突出了会计核算的方法,而将财务管理的要求全部纳入《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有关行业财务制度中。这样,《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行业财务制度两者相辅相成,相得益彰。通过改革,会计与财务的关系得到了理顺。 3.会计主体有所改变在《原制度》中,将事业单位的会计主体认为是预算资金活动,即“以预算资金活动作为记账主体”。这使得事业单位变成了是国家财政的一个报销单位,事业单位加强自身经济管理的观念淡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四条明确规定“会计核算应当以事业单位自身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事业单位自身的各项经济活动。”这就从概念上明确了事业单位是一个会计主体。事业单位会计主体的确立,有利于事业单位加强自身的经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也有利于事业单位以主体的身分参与市场竞争,谋求自身发展。可以认为,事业单位会计主体地位的确立,是这次事业单位会计改革的最主要的内容之一,事业单位会计要素的改变、会计核算平衡公式的改变、预算内外资金核算方法的改革以及会计报表的改变等,都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事业单位的会计主体地位。 4.确定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在《原制度》中,只注重对具体会计核算方法的规定,没有对指导会计核算工作的一般原则作出全面而系统的规定。这种情况对提高事业单位会计信息的质量带来很多不利的因素。《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一次集中、全面而又系统地提出了11条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这11条一般原则是:客观性原则、适应性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清晰性原则、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专款专用原则、实际成本原则、重要性原则。会计核算一般原则的确定,对于统一协调各部门、各行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核算具有重要的作用。 5.会计要素有所改变在《原制度》中,设置了三个会计要素,即资金来源、资金运用和资金结存。很明显,这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事业单位围绕资金运动组织会计核算,不确立事业单位会计地位。《新制度》对此作了根本性的改变,确定了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五个会计要素。这五个会计要素的设置,体现了事业单位的会计主体地位,有利于事业单位的会计信息更好地满足各有关方面的需要,也有利于国际交流。 6.记账方法有所改变在《原制度》中,记账方法规定采用资金收付记账法。这与当时事业单位的资金主要依赖财政预算资金以及由此采用收付实现制的记账基础相关。《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八条规定“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改变记账方法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1)目前的事业单位已经形成收人来源多渠道、支出使用多用途的基本格局,经济业务越来越复杂,资金收付记账法难以适应,而借贷记账法有一套完整、严密而科学的方法体系,能适应新形势下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的需要。 (2)目前,企业会计通过改革,已经全部采用了借贷记账法,国际上也普遍使用借贷记账法,为与国内企业会计以及与国际会计交流方便起见,事业单位也采用借贷记账法非常有必要。 7.会计核算平衡公式有所改变在《原制度》中,会计核算平衡公式为:资金来源-资金运用=资金结存。该公式是一个资金平衡公式,无法全面、正确地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和收支情况,没有体现事业单位的会计主体地位。在《新制度》中,会计核算平衡公式为:资产=负债+净资产。采用这个公式不仅有利于在会计核算上能明确区分债权人权益和净资产的增减变化,而且还能全面反映事业单位的财务状况,为政府提供宏观管理所需要的经济信息,为事业单位本身提供有利于加强自身经济管理的有用的信息,为有关方面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新公式体现了事业单位的会计主体地位。 8.会计科目的设置有所改变在《原制度》中,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按全额预算管理、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单位分别设置三套会计科目,并且还按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分别设置两套会计科目。会计科目的设置不可谓不复杂。在《新制度》中,所有事业单位统一设置一套会计科目,即会计科目不再按三类预算管理单位设置,也不再按预算内外资金设置,而是按新的会计要素设置。这样设置会计科目的原因,可以归纳为以下两个方面: (1)《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取消了三类预算管理单位的区别,所有事业单位可以认为全部是接受财政的补助,无非是补助金额的多少,补助的金额也可以为零。这样,在各事业单位之间,就不再是阶梯式的差别了,而是平滑式的差别,这有利于国家对各事业单位进行更为科学的经济管理。由此,事业单位的会计科目也没有必要再区分三类预算管理单位,分设三套会计科目。 (2)《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对事业单位实行“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的做法,即事业单位预算内外的资金实行统一运行,综合平衡的做法。因此,会计科目也没有必要再区分预算内外,分设两套会计科目了。应该说,《新制度》科目的设置,比《原制度》更科学更简明。 9.预算内外资金的核算方法有所改变《原制度》实行预算内外资金分别运行,各自平衡的做法。这与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包办事业单位,事业单位的绝大部分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预算外资金数字极小相关。《新制度》对预算内外资金实行统一核算,综合平衡的做法。这是因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合理组织业务收入,增强了单位自我发展的能力。由此,预算外收入较大幅度的上升,并直接影响到事业单位的生存和发展。事业单位大量的预算外收入通过抵支收入转入预算内,抵顶事业经费的不足。预算内外资金的分别核算、各自平衡就好像是一个单位有两套账,各自分别记账、算账和报账。预算内外资金不能统筹安排和合理调度,已经影响了资金的有效使用,也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为此,《新制度》规定,事业单位实行预算内外资金统一核算、综合平衡。事业单位对各项资金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形成资金合力,这不仅有利于国家加强财政的宏观调控能力,而且也有利于事业单位更合理更有效地使用资金,保证事业活动的需要。同时,这样做也可以使事业单位提供全面、合理、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会计信息。预算内外资金统一核算,综合平衡的作法,也体现了事业单位的会计主体地位。 10.会计报表体系有所改变《原制度》的会计报表,主要有资金活动情况表、经费支出明细表、拨入经费增减情况表、预算外收支明细表、差额单位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收支明细表、产品收益表等。这些报表主要为财政服务,区分三类预算管理单位,区分预算内外资金。《新制度》规定,事业单位的会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附表及会计报表附注和收支情况说明书等。事业单位会计报表的改变,突出了基本会计报表的地位,同时也简化了事业单位的会计报表,会计报表所提供的信息更加符合国际惯例。《新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体现了事业单位的会计主体地位,对政府加强宏观管理,促进事业发展必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会计毕业论文:新经济对财务会计的挑战 提要:与传统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的截然不同的新经济时代的到来,必然会对传统的财务会计产生挑战,本文对新经济如何影响传统会计理论、会计实务及会计人员进行了分析探讨。 关键词:新经济财务会计 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以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经济开始呈现出不同以往的发展趋势,被称作为“新经济”时代。 所谓新经济,就是以经济全球化和信息革命为背景、以互联网的应用和电子商务为特征、以知识和人才为依托、以进一步提高整个经济的运行效率为目标、以不断创新为保证的经济形态。这种区别于传统农业经济和工业经济的新经济的到来,必将对传统财务会计的理论与实务提出挑战,并可能诱发新的会计革命。 一、对会计理论的挑战 (一)对会计目标。首先,会计目标主要明确为什么要提供会计信息,向谁提供会计信息,提供哪些会计信息等问题,会计目标是会计理论的基础,现在财务会计把会计信息使用者作为一个整体,提供一种通用的会计报表。在新经济时代,会计信息需求者与作为会计信息提供者的企业之间可以利用互联网及时双向交流;企业在了解会计信息需求者的决策模型后,可以针对其需要,向其提供专门的财务报告。因此在新经济时代,可能发展成提供适用于不同决策模型的专用财务报告。其次,在新经济时代,企业的生存以及经济效益的提高越来越依赖于知识与创新,信息使用者关注的重点不再是“现金流转”,而是企业的“知识创新能力”。 (二)对会计基本前提。现行财务会计是建立在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四项基本前提上,新经济的出现对这四项基本前提提出了挑战。 1.关于会计主体。在新经济时代,由于经济的日益全球化,现代信息处理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急速发展,企业可以借助互联网进行不分国界的联合或分组,从而导致会计主体具有可变性,这就使得对会计主体认定产生困难,使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处于一种模糊状态。 2.关于持续经营。在新经济时代,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借助互联网相互联合起来来完成一个项目,当项目完成之后,企业就会立即分散。这种临时性的网络企业在新经济时代将十分普遍,使企业持续经营的前提对它们不再适用。 3.关于会计分期。会计分期的目的是为了及时提供会计信息,满足企业内部和外部决策的需要。在新经济时代,即时的通讯手段带来了即时的操作和调控,企业内外部会计信息需求者可以在互联网上动态地得到企业实时的财务及非财务信息。在这种情况下,会计分期已无存在的必要。 4.关于货币计量。在新经济时代,连接各国的信息网络使全球形成统一的大市场,经济活动的国内与国外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同时,国际贸易剧增,市值变动大。这些都对货币计量前提提出了挑战。在新经济时代,完全可能出现全球一致的电子货币计量单位,用以准确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 (三)对会计要素。现行财务会计把会计要素划分成反映财务状况的会计要素和反映经营成果的会计要素。在新经济时代,无形资产是企业生存的资产,创新是新经济的优秀,人是保证创新的的决定性因素,知识作为一种动态的生产要素和经济资源显得日益重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信息加工的速度会越来越快,会计要素划分会更加细密,更有层次,以更加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资金运动状况。 (四)对会计权益理论。传统会计的平衡公式“资产=负债+业主(股东)权益”中,等式右边所体现的只是企业财务资本所有者的权益,而未体现人力资本所有者的权益。在新经济时代,知识、信息与创新能力对企业起着最重要的作用,企业应是“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面对新经济时代,必须建立一种新的会计权益理论。 二、对会计实务的挑战 (一)对权责发生制。权责发生制主要从时间选择上确定会计确认的基础.其优秀是根据权责关系的实际发生和影响期间来确认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它存在的前提是会计分期假设。在新经济时代出现的虚拟化了的网络公司这类新型企业组织,在可预见的将来可能是很短暂的期间,进行着不定期的经营活动,会计分期假设在此类企业的核算中已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由此,建立在会计分期假设之上的权责发生制也相应失去了存在的基础。 (二)对会计组织。在互联网上,可以建立网络化会计信息处理系统,对经济业务的处理实现了高度自动化。会计处理系统能自动采集相关的电子原始凭证和数据,并按设定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流程,自动进行业务处理,生成电子记帐凭证,然后自动登帐,随时可以根据需要,生成会计报表,还通过预测决策系统对会计信息进行分析。此外,会计信息处理系统通过企业与外界的互联实现实时沟通,企业与外界发生的经济业务,可通过一种互联网交易结算卡或是信用结算卡等,自动地将有关的交易内容即时输入到本企业的会计处理系统互联网内了。这将对传统的会计组织产生影响。 (三)对会计计量。传统会计以历史成本作为计量,对于新经济时代的企业,知识和信息这一首要的经济资源价值就不能充分表现。对于一个时分时合的临时性的虚拟网络公司,它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否定了传统的会计主体假设,在会计上可将它作为一个相对会计主体。同时,网络企业也否定了持续经营假设,变持续经营假设为即时经营假设,因此建立在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也就没有意义了。 (四)对会计职能。会计具有核算、监督和参与决策的职能。在新经济时代,财务人员通过互联网在线访问,可以及时得到相关企业的会计信息,财务人员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可以作出正确的决策。所以说,在以互联网的应用和电子商务为特征的新经济时代,会计参与决策的职能将会大大拓展其范围。 (五)对会计流程和会计方法。现在企业中使用的会计软件,其会计处理流程基本上还是按照手工会计处理流程进行设计的,即根据原始凭证的业务内容编成记帐凭证输入系统中,凭证经审核后,据以自动记帐、结帐、生成会计报表等,会计流程基本上是模拟手工核算的流程。这种流程不能适应新的会计信息系统。 (六)对财务报告。当前的财务报告具有许多局限性,如无法反映非货币化会计信息,无法反映企业发生的特殊经济业务(如衍生金融工具)等。这些局限性在新经济时代更加明显。在新经济时代,通过互联网企业可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实时双向交流,企业可根据使用者的需求根据不同的决策模型提供专用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也会发生变革。财务报告要将现金流量的变化、财务状况的预期变化趋势等加以充分揭示全面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会计信息要适用于会计使用者的决策模型,传统的财务会计按年度对外报送财务报告,已难以满足现有的和潜在的股东、债权人、投资者和客户的需要,也不适应知识型企业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七)对会计内部控制制度。基于互联网的集成财务管理系统使会计信息在企业公共信息平台上成为开放的信息系统。不同职能部门、不同职别的内部使用者将根据授权调阅会计信息,外部使用者也可能被授权进入系统内部直接调阅会计信息。传统手工操作和电算化会计条件下的内部控制制度已失效。如何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保证会计信息的安全和完整,将是新的会计信息处理系统面临的最为艰难的事情。 三、对会计人员的挑战 企业会计人员不仅是会计数据的加工者、会计信息的输出者,而且是对接收到的会计信息进行分析的参与决策者。新经济同时也对会计人员提出了挑战。首先,会计人员不仅要有深厚的业务知识,而且要懂得如何使用计算机。如何利用互联网;会计人员不仅要对从互联网上得到的会计信息进行“过滤”,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可靠,而且要注意对本企业财务机密的保管,防止黑客和竞争对手的非法获取。其次,在新经济时代,全球经济一体化,国际贸易频繁,这就要求会计人员不仅必须懂得国际上通行的财务会计、审计等知识,而且要具备相关的经济法律知识。 总之,新经济会给财务会计带来一系列的影响和挑战。有挑战,才有创新;有创新,才有发展。我们相信,随着对新经济时代会计领域出现的新问题的研究,我国财务会计理论将会得到较大的发展。 会计毕业论文:论会计和审计中的重要性原则 [内容提要]重要性是指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判断或决策的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它是会计、审计理论与实务中的一个基础概念和基本原则,在会计和审计理论与实务中有着十分广泛的运用。重要性原则对会计信息披露和审计意见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运用重要性原则,有利于把握住问题的实质,抓住关键点,最终实现“较小的成本、较大的效益”的目的。鉴于我国对这一课题的研究尚不深入,相关准则规定不具体、不便于实务操作的实际,重视和加强对重要性原则的应用研究及相关准则的制订、完善工作乃当务之急。 [关键词]重要性原则标准错报漏报专业判断 国际会计和审计界都很重视重要性原则的运用,它自被引入会计和审计领域后,便成为会计审计理论与实务中一个重要的基础概念和应用原则。它的引用对于强化对经济活动和经营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关键性问题的核算,简化核算工作、提高会计工作效率、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以及实施以评审内部控制为基础的现代审计方法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研究现代会计审计理论与方法必须首先研究重要性原则及其应用。 目前,世界各国对于重要性原则(Materiality)的表述虽不尽相同,但对重要性概念的认识却是基本一致的:都认为信息的错报或漏报可能影响到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就是重要的。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ALSC)认为:“如果信息的错报或漏报会影响使用者根据财务报表采取的经济决策,信息就具有重要性。重要性取决于在发生遗漏或错报的特定环境下所判断的项目或错误的大小。”国际审计实务委员会1987年10月公布的《国际审计准则第25号》指出:“重要性涉及财务资料误报(包括遗漏)的数量或性质,不论是个别的还是合计的,根据周围的环境,作为这种误报的结果将会对人们依据这些资料做出尽可能合理的判断或决策产生影响。” 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亦要求企业会计核算必须遵循重要性原则,但并未对其作出明确的定义,只是规定:对于重要的经济业务应当分别核算、单独反映、力求准确、作重点说明;对于不重要的经济业务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的情况下,可以简化核算、合并反映。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于1996年的《独立审计具体准则—审计重要性》的定义,重要性是指:“被审计单位会计报表中错报或漏报的严重程度,这一程度在特定环境下可能影响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判断或决策。” 显然,(1)重要性概念总是针对会计报表而言的。判断一项经济业务是否重要应视其在会计报表中的错报或漏报对会计报表使用者所作决策的影响而定。若一项业务在报表中的错报或漏报足以改变或影响报表使用者的判断,则其是重要的;否则就不重要。(2)重要性必须从会计报表使用者角度考虑,因为会计报表是为了满足其使用者的信息需要编制的。当然,会计报表使用者应是具有一定的理解能力并能够理性的做出判断和决策的人。(3)重要性的判断离不开特定的环境。企业不同或时间不同判断重要性的标准也就不同,重要不重要是相对的,对重要性的评估需要运用专业判断。(4)重要性与相关性虽都要考虑信息对决策者的影响或引起的差别,而且决策者需要了解的(即相关性的)信息往往就是重要的信息,但二者间仍存在着重大区别,不能混淆:相关性取决于决策者对信息是否感兴趣,而重要性则取决于信息是否对决策者起作用,不披露此类信息是否足以引起重大的差别。有些信息可能与决策相关,但因其金额过小,不予披露不至影响使用者的决策,此类信息即为不重要的信息。(5)运用重要性原则是为了把握住问题的实质,抓住关键点,兼顾效率和效果,以实现较小的成本、较大的效益之目的。 重要性判断标准的确定是运用重要性原则的关键。重要性标准应针对会计报表使用者来确定。由于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多元性和多层次性,他们对会计报表信息的使用要求各不相同,因而对重要性的判断就有了多重标准。西方各国自70年代以来长期致力于统一重要性标准的研究。在美国,重要性标准的确定主要来自四方面的努力:政府宏观调控机构、民间会计职业团体、司法判例和学术界的长期实证研究,也已取得了一些阶段性成果。然而,即使在今天,世界各国的会计界和审计界也未能就重要性划定一个统一的标准,都只是针对各种具体情形制定了一些较模糊的标准或只是规范了确定重要性标准的基本原则与方法。虽然各国尚未对重要性标准形成统一的认识,但都认同重要性具有数量和质量两方面的规定性,重要性有数量和质量两种标准。重要性的数量标准是指重要性的金额界限,它主要是通过大量的实证调查研究得到的经验数据或数量指南,又称重要性水平。比如国际著名“六大”会计公司使用的数量指南为:(1)税前净利的5~10%(净利大时用5%,净利小时用10%);(2)总资产的0.5%~1%;(3)权益(净资产)的1%;(4)营业收入的0.5~1%;(5)根据资产总额与营业收入中较大的一项确定一个变动比率,并选取同期会计报表中都最小的重要性水平作为会计报表层的重要性水平(即最低原则)。而重要性的质量标准往往是通过对各种影响报表使用者决策的因素进行定性分析之后得出的结论,又称定性标准。由于重要不重要是相对的,不存在绝对标准,对重要性判断标准的确定只能以定量为主、定性为辅。在实务中,由于定性标准比定量标准更难操作、更难把握,故定性标准在实务中也较少使用。 会计中重要性原则的运用体现于会计核算的全过程,在会计估计及会计政策的选用等需要会计人员主观判断的各个方面均有广泛的运用。现将有关法规规定的重要性标准简列如下表:项目法规及其颁发机构重要性标准每股收益的稀释美国会计原则委员会(APB)第15号意见书降低每股收益低于3%时视为不重要。分部(店)报表及分部的确认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FASB)第14号财务会计准则其收入不低于合并收入10%者应视为分部披露。资本性租赁的认定美国FASB第13号财务会计准则租赁期不低于资产使用年限的75%或租赁最低付款现值不低于资产公平市价的90%(不含租赁契约规定的执行成本)者应作为资本性租赁。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单独列示美国证券委员会(SEC)第41号会计公告占资产总额5%以上或本类合计10%以上的项目为重要项目应单独披露。应收本公司高级员工及股东款项美国SEC规章S—X第5-04规则应收高级职员及主要股东款项如超过2万美元或资产总额的1%者详细披露。非资本化的融资租赁,约定责任的现值资料美国SEC第147号会计公告现值如为长期负债、股东权益和约定责任现值三者之和的5%或本金化对收益的影响为最近三年平均收益的3%或以上者,应予披露。长期债权投资相关费用的处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投资》(指南)(1998年)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数额不大,可采用一次摊销法,于取得时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数额较大的,可采用分次摊销法。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国际会计准则(IAS)第28号———对联营企业投资的会计、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投资》如果投资者直接拥有或通过附属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者20%或以上的表决权,除非能够清楚的表明并非如此,即认为投资者具有重大影响,应采用权益法核算其投资。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国际会计准则第27号———合并财务报表和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我国财政部颁发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1995年)如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控制一个企业过50%的表决权,或虽不足50%但能实施控制时,应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相表,如某子公司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及净利润按有关标准得出的比例均在10%以下,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主要投资者个人的确定及关联方交易的披露要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一个企业10%或以上表决权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应认定为主要投资者个人;零星的关联方交易可不予披露,重大的交易应分关联方及交易类型披露。主营业务收入与附营业务收入的区分与科目设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指南)主营业务是指企业为完成其经营目标而从事日常活动中的主要活动,是企业的重要业务,应重点加以核算;附营业务属于企业日常活动中次要的交易,可设“其他业务收入”予以核算。资产负债表日后销售折扣与折让的处理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讲解)对于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销售折扣和折让,由于这两种情况在企业发生得较少,对企业影响不大,可以作为非调整事项在报表附注中进行说明,也可以在发生年度的会计报表中反映。重大会计差错的定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企业发现的使公布的会计报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会计差错为重大的会计差错。固定资产与低值易耗品的区分我国工业企业会计制度(1993年)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作为固定资产,不具备固定资产条件的列作低值易耗品。财务情况说明书应说明的事项我国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第85条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影响的事项,资产负债日后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期发生的对企业财务状况变动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等。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的披露我国分行业企业会计制度(1993年)对于将在一年内到期收回的长期债券投资应从“长期投资”帐户余额中扣除并单列在资产负债表的流动资产项目中。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的披露同上对于将在一年内到期应偿付的长期负债应分别从“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帐户中扣除并单列在流动负债项目中。内部固定资产交易的合并抵销问题我国财政部《合并会计报表的暂行规定》内部固定资产交易发生不多,或其交易对企业集团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影响不大的,也可以将其视为企业集团外交易不进行抵销处理。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等待摊费用项目我国《工业企业财务制度》(1993年)企业发生的大修理支出一般可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但对于不均衡、数额较大的,可以采用预提或待摊的办法。或有负债项目的披露我国分行业企业会计制度及《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1992年)对于“由企业负责的应收票据贴现”即“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等项目应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补充资料中。上市公司重大事件的披露要求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抵押、出售或报废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时,应编制重大事件公告书向社会披露。借款利息的会计核算我国分行业企业会计制度(1993年)短期借款利息不通过“短期借款”科目核算;而长期借款利息应预提,且需通过“长期借款”并专设明细科目反映。 另外,我国企业财会法规中规定的对“应付债券”、“长期债权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分设明细帐予以核算,将企业的各种往来款项分为“应付帐款”与“其他应付款”、“应收帐款”与“其他应收款”,有关存货如包装物的核算,实务中存货管理的ABC分类法、成本控制中的例外管理原则等均体现了重要性原则的要求。 在审计中,重要性原则的运用也贯穿于审计工作过程的始终。主要表现在: 1.规划审计工作,编制审计计划时,合理评估重要性水平,据以确定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 由于计划重要性水平越低,意味着可容忍的会计报表或帐户余额中的错报、漏报的金额越小;而可容忍的错报金额越小,为保证审计工作能发现所有超过或容忍错报的重大错误所需要的审计工作量和证据就越多。因而,重要性水平与审计证据间呈反向变动关系,计划重要性水平越低,所需获取的审计证据越多。美国“审计标准说明书”和我国独立审计准则均规定:审计人员在计划审计工作时,应当综合考虑有关法规对财务会计的要求、被审单位的规模与业务性质、相关内控等因素,结合自身的经验对重要性水平作出初步评估即确定“计划重要性”(Planningmateriality),其目的是确定所需审计证据的数量及其决定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2.评价审计结果时,重要性水平有助于合理确定审计意见类型和审计报告的种类。 审计人员在评价审计结果,确定应发表审计意见的类型时,应当汇总已发现但被审单位尚未调整的错报或漏报,将其同会计报表层次的重要性水平相比较,确定该汇总数是否超过重要性水平或其性质是否重要。如汇总数超过重要性水平或属性质重要,审计人员应考虑扩大实质性测试的范围或提请客户调整报表;如客户拒绝调整,或实施扩大测试后,该汇总数仍超过重要性水平,应发表保留意见(比较重要时)或否定意见(非常重要时);如汇总数接近重要性水平,审计人员应实施追加审计程序或提请被审单位进一步调整已发现的错报或漏报,以降低审计风险;如汇总数远低于重要性水平且性质不重要,可发表无保留意见。在具体确定审计意见类型时应进行定性判断,充分考虑影响审计意见类型的各种因素的重要程度。 3.在审计过程中,重要性判断直接影响对审计风险的评估。 根据《国际审计准则》的定义,审计风险是指当会计报表存在重要错报或漏报时审计人员发表不当审计意见的可能性。由于重要性是审计人员从报表使用者角度进行判断的结果,因而重要性水平确定的越低,审计人员通过审计不能查出会计报表中重要错报的可能性(机会)越大,审计风险就越大。此时,审计人员只能通过执行更详细的符合性测试或实质性测试程序来降低审计风险。可见,审计风险与重要性水平间呈反向变动关系。即重要性水平越高,审计风险越低;反之亦反。把握重要性与审计风险之间的这种反向关系可使审计人员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确定重要性水平,保证审计工作的效率与效果。 4.重要性原则的建立与运用,解决了如何确定会计报表总体和各报表项目的可容忍误差及如何评价审计效果的问题,从而为各种审计测试方法尤其是审计抽样方法的运用创造了条件。现代审计抽样技术主要包括判断抽样和统计抽样两种,而无论是判断抽样还是统计抽样,在抽样规模的确定、样本量的设计、抽样方法的选用及抽样结果的评价等方面都要运用重要性原则。在设计样本和评价抽样结果时,可容忍误差(又称精确度界限)是要考虑的关键因素之一,它不仅是确定样本规模的重要参数,也是评价审计结果的重要依据,是实施审计抽样的前提;而可容忍误差实际上就是审计人员在计划阶段根据被审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自身经验所确定的运用于帐户余额、交易类别或报表项目的重要性水平,是审计人员认为抽样结果可达到预定审计目的而愿意接受的审计对象总体的最大误差。由于帐户余额或交易类别的可容忍误差与样本量成反比,可容忍误差越小,需要选取的样本量就越大。故所确定的可容忍误差过低,势必会使审计抽样规模过大,使审计无效率;过高则会使审计样本量过少,无代表性而使审计工作无效果。另外,在审计抽样中,分层方法的运用也体现了重要性原则的基本要求。 总之,重要性是会计、审计理论与实务中的一个基础概念和基本原则,在会计和审计中有着十分广泛的运用,对会计信息披露和审计意见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对重要性原则的研讨,必将有益于会计审计理论与实践的发展。鉴于我国对这一课题的研究并不深入以及研究方法较落后的实际(我国对此方面的研究仅限于规范性、原则性、纯理性的探讨,缺乏广泛的实证调查研究),笔者认为,我国的会计审计界应重视对该课题的深入探讨,在学术界积极营造应用性实证研究的学术氛围,鼓励、倡导和广泛推广对这一课题的实证调查研究,为我国准则制定机构制定或修订重要性标准提供科学依据和咨询意见。
经济政策论文:环境经济政策实施进展综述 作者:董战峰 葛察忠 王金南 高树婷 李晓亮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起始之年,国家颁布的《“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等一系列纲领性政策文件明确提出要重视创新、改进并完善环境经济政策,来深入推进“十二五”时期的节能减排工作,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副总理在第七次全国环保大会上的讲话也多次强调创新利用环境经济政策促进新时期环境管理工作。这些环境经济政策领域包括环境资源产品定价、生态环境补偿、环境税费政策、绿色信贷、排污权交易政策等。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在“十二五”时期我国政府对创新利用环境经济政策探索代价小、效益好、排放低、可持续的环保新道路的意愿和决心。此外,《中央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2011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等年度国务院政策文件也就相关环境经济政策制定和实施提出了要求。各有关部委编制的部门“十二五”规划也从各自工作领域角度提出要创新利用和落实有关环境经济政策,以更好地开展环境资源管理工作。如农业部下发的《全国渔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提出要建立完善涉渔工程生态评价和生态补偿机制;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十二五”规划》,要求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节约与综合利用取得显著成绩的矿山企业给予奖励,落实国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减免所得税、部分产品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法规;国家发改委主导制定的《“十二五”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实施方案》,指出要落实好鼓励秸秆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将符合条件的秸秆综合利用产品纳入节能、环境标志等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等;环保部还首次制定出台《“十二五”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指导和推进全国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从政策出台的主导部门分布来看,主要是国务院及国家财政、发改部门,其次是环保、税务部门,再次是水利、林业、国土等有关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台的政策类别以水价、电价、补贴、税费和税式支出等税费定价政策以及规范专项财政资金的投入和使用政策为主,对于排污权交易、生态补偿、绿色信贷、环境污染责任险等政策类别而言,出台的专门性政策文件很少,多是在有关的综合性政策文件中原则性要求开展该方面的探索或要求加快改革进程,早日构建相关机制或制度。尽管2011年在国家层面,排污权交易、生态补偿、环境污染责任险等政策文件出台较少,但是这些领域环境经济政策的试点探索在加快推进。在这种背景下,不少地区结合国家政策要求及本地区环境管理工作需求,开展了多样化的环境经济政策试点和实践探索,政策制定、出台和实践也取得较大进展。 环境资源产品定价 环境资源定价政策改革积极推进,水、电定价政策改革仍是2011年改革“热点”领域,理顺水电定价机制,促进价格合理上涨是基本趋势。2011年有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对水价、电价等资源性产品的价格改革予以指导或规范。《中央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完善成品油、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和各类电价定价机制,推进水价改革;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要求构建有利于水资源节约和合理配置的水价形成机制,完善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合理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财政部、水利部等有关部门也就水资源费的中央和地方分成及使用专门出台政策文件予以要求。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补偿火力发电企业因电煤价格上涨增加的部分成本,对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用电执行居民生活或农业排灌用电价格等。许多地方出台了有关政策,积极推进加强排污费的稽查、促进排污收费的信息化能力建设等。多个省份开展了污水处理费改革,根据当地社会经济条件和发展水平,促进了污水处理费收费水平合理上涨。 1、水价改革成为社会的广泛“争议区”,建立规范性的水价定价及水价调整公开机制成为水价改革的基本方向。 各省市水价总体上呈加价发展趋势,其目的是为了解决供水企业成本与水价的倒挂问题。2011年水价上调步伐主要集中在下半年,这主要是因为第四季度国内通胀水平有所回落,通胀压力缓解。自10月份以来,福建厦门、浙江义乌、湖南郴州等20多个城市,已召开过上调水价听证会;据中国水网统计,2011年底相比2002年底,北京、深圳、上海、广州四市自来水价格分别上涨48%、53.33%、58.25%、46.67%;截至2011年末,全国36个大、中城市(省会城市及计划单列市)居民生活用水到户水价平均值为2.67元/立方米,其中自来水价格平均值为1.76元/立方米,在到户水价中占比72%;污水处理费平均值为0.76元/立方米,在到户水价中所占比例为28%。由于一些地方水价调整过程中,社会公众对价格调整听证程序及水价上调幅度是否合理存在较大争议,不少地方政府开始重视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规范水价听证程序,出台相关政策文件促进水价成本调整听证的透明、公开。如湖北省出台了《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暂行办法》,要求各地方水价调整过程中,供水企业调价成本、成本监审和结果均要向社会公开。供水企业如不按规定公开调价成本,调价将被终止,企业也将受罚;海南省也出台了《海南省城市供水价格调整成本公开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城市供水价格调整必须如实公开供水成本,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进行成本监审,供水企业如果不公开或不如实公开供水成本,价格主管部门将终止其价格调整。在水价改革的过程中,也暴露了一系列问题,主要体现在到底水资源如何定价、水价成本高还是低,不同利益相关方有着不同的看法,社会公众认为通胀水平较高,水价听证“逢听必涨”,而且供水企业成本不透明,因此对水价改革存在质疑态度,导致一些地方社会公众参与水价调整听证的积极性不高,甚至出现社会公众“被代表”问题;供水企业则认为水价太低,难以维持供水服务的正常运营。然而,一些地方出现的供水企业水价调整听证会上“集体哭穷”,背后却是财报数据“全线飘红”现象也令人深思。据中国水网统计,2011年18家水务上市公司均公布了2010年年报,年报显示,2010年,我国水务上市公司全部实现盈利,无一亏损,各公司平均每股收益0.58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15.78%,平均销售毛利率40.02%。从水价改革过程中暴露的问题看,需要积极促进地方政府坚持“保本微利”的改革思路,同时要平衡好供水企业、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明确政府有关部门、供水企业以及社会公众在水价改革中的各自角色定位,并促进水价调整程序的透明、公开。对企业来讲,要如实公开其水价,水价到底是高还是低要让社会公众彻底、如实了解;对社会公众来讲,则要履行好水价听证的参与权和信息公开知情权,积极参与到与其利益攸关的水价改革中;对地方政府来讲,则要出台相关政策或法规规范,一方面,要推进水价调整听证的规范、透明;另一方面,做好水价调整的价格监管,在坚持城市供水基本保障设施的市场化运营坚持“保本微利”改革思路下,确保水资源定价的合理性,以及对违规水企予以制约和惩罚,防止供水服务的“过商品化”。这样才能更好地增强水价改革的社会可接受性。还有一些地方正在探索差别水价政策实施的新模式。如江苏省南通市将差别梯级水价政策与企业环境行为评级联动起来,对企业环境行为评级为红色和黑色的高污染企业执行差别水价。被评级为红色等级的企业,其随水价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提高0.3元/立方米;评级为黑色等级的,随水价征收的污水处理费在现行标准基础上提高0.5元/立方米。执行差别水价的企业,当环境行为评级达到黄色及以上后,污水处理费即按正常标准执行。#p#分页标题#e# 2、电价改革逐步深化,规范电价秩序,稳步推进实施火电厂燃煤机组脱硫电价、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是2011年电价改革的重点。 2011年推进燃煤电厂脱硫电价、规范电价秩序及居民阶梯电价改革、实施可再生能源并网电价扶持政策受到国家重视。有关部门出台的电价改革政策文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一是,严格落实燃煤电厂烟气脱硫电价政策,制定脱硝电价政策;二是,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继续加强电价监管,采取切实措施整顿规范电价秩序;三是,规范节能电价政策及减少电价改革对社会民生的影响,如国家发改委出台的《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制定居民阶梯电价具体实施方案;四是,扶持可再生能源并网电价,如要求完善太阳能光伏发电价格政策,制定全国统一的太阳能光伏发电标杆上网电价,以通过价格手段促进太阳能光伏发电产业健康持续发展。由于2011年能源需求增加较快以及高耗能产业2010年停限产后恢复较快,加剧了部分地区的用电紧张形势,一些地方擅自出台优惠电价政策又有所抬头,为此,发改委于2011年6月份专门下发了规范电价秩序的通知,对各地电价政策进行复检,强调禁止一切形式的优惠电价政策,对各级电网公司依据地方越权文件规定对企业实施优惠电价措施的予以严肃处理。并要求各地严格执行脱硫电价政策,强调电网企业必须及时、足额支付发电企业脱硫电价款,对电网企业自行扣减脱硫电价款的,作为变相压低上网电价的违法所得予以收缴,并给予相应罚款。核查复检措施对国家电价政策的落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为了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山西、陕西等不少省份出台了有关政策文件积极规范电价市场秩序。此外,调整非居民电价和推进实施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政策也是2011年电价政策实施的重点,不同地区差别电价政策推进的行业范围及深度有较大差别。山西、青海、甘肃等15省市非民用电价上调,上网电价平均提价2分/千瓦时。其中,山西省提价3.09分/千瓦时,调整幅度最大;贵州省调整幅度相对较小,提价1.24分/千瓦时。自国家发改委从2004年6月起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水泥、钢铁等6个高耗能产业,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试行差别电价政策,截至2010年12月,全国除西藏以外的30个省市区均实行了差别电价政策。但各地方实行差别电价政策的力度大小不一,一些地方落实不力,主要原因是担心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影响当地经济发展。2011年继续推进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仍是中央政府的重要工作,在这一宏观政策背景下,不少地区也出台政策文件推动高能耗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一些地方也对差别电价政策实施的监管考核提出了要求。如甘肃省对部分超能耗限额标准30%以上的企业执行0.25元/千瓦时的惩罚性电价。江西省制定了进一步落实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政策实施方案,公布了2011年部分产业政策限制类的高耗能企业名单(主要为钢铁和水泥行业企业),这些企业按产业政策限制类生产性用电在现行工业电价基础上加价0.10元/千瓦时,并且要求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对差别电价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差别电价、缩小执行差别电价范围、推迟差别电价执行时间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的,省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浙江宁波市对首批93家不锈钢企业实施差别电价政策,提价0.3元/千瓦时。浙江省也下发通知对超能耗限额标准单位落实惩罚性电价,超限额标准用能电价加价费将按规定全额返还给相关的市、县财政,用于节能降耗工作。 3、不少地方提升了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大多数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已经达到0.7元/立方米水平。 污水处理费改革主要集中在提高征收标准及提高征收率。据国家发改委价格监测中心数据,部分省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超过1元/立方米。北京为1.04元/立方米,唐山市为1.10元/立方米,上海市和南京市为1.30元/立方米,苏州市为1.33元/立方米,广东湛江市区水价污水处理费由0.86元/立方米调整为1.00元/立方米,大连市污水处理费将由0.6元/立方米调整到0.8元/立方米,佛山顺德区民用用户收费标准由0.8元/立方米调整为1.0元/立方米、非民用用户收费标准由1.0元/立方米调整为1.5元/立方米,湖南长沙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从平均0.65元/立方米提高到0.75元/立方米。大多城市已经达到了0.7元/立方米水平。4、排污收费额突破200亿元,许多地区的排污收费征缴率和信息化建设水平在不断提升。2011年,全国除西藏外共向近44万户排污单位征收排污费202亿元,同比金额增加24.3亿元,增幅为13.6%。200余亿元的排污费收入在推进污染减排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排污费征收额增长的原因:一是中西部地区逐步规范排污费征收行为,排污费征收额增长幅度较大;二是江苏、安徽、山西、上海、河北、山东、内蒙古、云南、广西、广东等12个省份提高了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额增长幅度较快;三是各地加大了排污费征收稽查力度。此外,排污费征管的信息化建设也开始受到重视。环保部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进一步整合和健全污染源自动监控与排污费征收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排污费计征的工作效率和计征过程的科学性、准确性。同时,推动排污申报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和应用,加强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汇审考评,促进排污费依法、全面、足额征收。环保部还举办了全国排污申报核定与排污费征收工作业务培训班,通报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情况,总结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试点进程,交流排污费征收稽查地方经验。 环境税费改革 环境税制建设在稳步推进,但总体上税制“绿化”改革的步子迈得还比较小。 1、推进环境税费改革受到国家高度重视,一些改革前期的研究准备工作正在开展。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明确提出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环境税费、资源税费改革;《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也提出要“积极推进环境税费改革,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副总理在全国第七次环保大会上也提出要抓紧环境税费“清费立税”,研究环境保护税立法和开展试点;为了做好环境税费改革的前期工作,环保部下发了《关于开展环保经费保障情况调查的通知》,评估开征环境税对各级环保工作的影响,研究环保系统经费保障政策和措施。有关部委也就环保税改革方案的设计积极沟通和研究论证。但总体上看,2011年环境税费改革并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当前亟需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沟通,推进、推广环境税费改革试点,早日出台有关政策法规。#p#分页标题#e# 2、资源税改革是环境税收政策2011年改革的热点,改革力度仍需进一步加大。 我国早在2007年就酝酿推行资源税改革,但当时迫于通胀压力未能推行。接着2008年发生的金融危机又使得资源税改革再次搁浅。自进入2010年,资源税改革进程加快。2010年5月,新疆率先进行资源税费改革,同年底,资源税改革试点扩大到西部12个省份,改革要点为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原来的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即原油资源税30元/吨、天然气每千立方米7至9元,一律调整为按产品销售额的5%计征(其他煤炭、黑色金属原矿等五项税目仍然是从量计征)。变从量计征模式为从价计征,解决了从量模式缺乏弹性、不能反映资源价格变动的问题,使得税收工具的级差调节作用得以发挥,也在一定程度利于抑制资源浪费。2011年资源税改革继续加快,9月30日,国务院出台《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决定》,明确资源税的应纳税额计征方式;10月28日,国务院出台《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11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修订后的〈资源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公告》,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修订的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实施后新旧税制衔接的具体征税规定等。这意味着我国酝酿数载的、以资源税税额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为优秀内容的资源税改革开始从试点地向全国全面推开,其改革意义表现在进一步完善了资源产品价格形成机制。而且,由于资源税是地方税,这样有利于资源输出大省在资源开采中获得更多财政收入,提升了这些地方政府对因资源开采破坏环境的补偿投入能力。据统计,新疆资源税改革试点一年来,资源税共增收35.78亿元,同比增长4.5倍。但是从目前西部12个资源大省资源税改革进展来看,如何将环保目标纳入资源税改革并未得到重点考虑。针对资源税存在的税目范围过窄、征收方式不科学、税负较低等问题,《“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等一些政策文件也明确提出“十二五”要继续推进资源税费改革、扩大资源税改革实施范围等要求,为下一步资源税改革指明了基本方向。对于环保部门来讲,要积极参与到资源税改革进程,确保环境保护目标成为资源税改革的主要政策目标之一。 3、促进资源节约利用和调整优化产品结构的相关环保税种的“绿化”也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重视。 2011年有关部门出台政策文件明确规定要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继续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落实好鼓励秸秆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合理调整消费税范围和税率结构,研究将部分大量消耗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的商品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对“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研究调整进出口关税政策。但总体上看,消费税、增值税等有关环保税种在调控“经济人”环境资源行为中的作用仍有限,利用进出口关税政策促进“绿色”贸易效用仍有限。 生态环境补偿 加快探索构建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仍是2011年环境经济政策实施重点。 1、社会各方高度关注的建设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在多项政策文件中均有提及,生态补偿机制建设探索加快。 草原生态补偿快速推进,2011年出台了若干政策,要求中央财政加大转移支付支持草原生态建设,并明确了对农牧民的补偿标准。此外,流域、海洋、湿地、自然保护区等领域的生态环境补偿仍处于政策试点和实践探索稳步推进阶段,2011年基本没有专门性的相关政策文件出台。生态环境补偿的优秀问题,即基于生态环境要素的财政转移支付开始受到重视,财政部印发了关于《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对向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财政转移支付的对象、测算方法、管理流程等进行了规范。2010年底,生态补偿综合性立法纳入国务院立法规划,2011年各有关部委继续开展调研和推进试点,筹备立法前期工作。 2、重要生态功能区、草原、湿地等要素和领域的生态补偿政策实施效果明显。 2011年,重点生态功能区涉及的451个县全部纳入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范围,补偿金额达到300亿元。自2010年国家启动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以来,40多个国家重要湿地、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开展了生态效益补偿。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面积已扩大到12.59亿亩。从有关部门的调查来看,草原农牧民补助奖励政策的实施对促进草原生态环境建设起到了很好的效果,草原生态保护覆盖了全国64%的天然草原,尽管还存在补偿年限较短、补偿标准较低、补偿范围较窄等问题。全国所有省(区、市)均建立并实施了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制度。不断推进的生态补偿制度化建设对维护我国生态安全、促进生态环境服务均等化起到了重要作用。 3、流域生态环境补偿政策试点取得较大进展,在流域综合治理中的效用初显,跨省流域生态补偿有所突破。 河南省在省辖长江、淮河、黄河和海河四大流域18个省辖市实行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政策试点,2011年共扣缴补偿金2804.5万元,而2010年则为4638.2万元,同比下降约40%。其中,省辖淮河流域扣缴生态补偿金最多,达到2646万元,扣缴生态补偿金数额前三位的分别是水质相对较差的贾鲁河(1057.42万元)、惠济河(854.99万元)、颍河(373.88万元)。由于生态补偿金的扣缴主要来自流域内出界水质较差的地区,且出界水质越差扣缴的补偿金也就越多。因此,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流域水环境补偿政策对水质较差流域改善水质发挥了一定激励作用;从水质变化来看,河南全省省辖市地表水责任目标断面水质COD达标率为96.9%,氨氮达标率为94.9%,较2010年有所提升,表明生态补偿政策已取得一定成效。此外,按省辖市统计,有15个省辖市被扣缴了生态补偿金,金额扣缴排在前三位的是郑州(1098.31万元)、开封(934.30万元)、周口(439.23万元),这三个城市也是水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大力改进的城市。截至2011年11月,河北子牙河流域累计扣缴流域各地区生态补偿金1.07亿元,水质也有明显改善;辽宁省辽河流域8市扣缴生态补偿金1650万元;陕西省渭河干流西安、宝鸡、咸阳三市缴纳生态污染补偿金在一、二、三季度分别为4265万元、240万元、2255万元,总计8930万元,2011年扣缴的生态补偿金总额是2010年三市因超标而缴纳的补偿金380万元的23倍。流域生态环境补偿试点在流域综合治理中的效用初显,究其原因:一方面通过影响各地区的“钱袋子”“倒逼”这些地区加强水污染治理的积极性;另一方面,通过该机制也筹集了水污染治理资金,有利于促进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措施的实施。2011年3月份,经财政部和环保部批准,新安江跨省流域水环境生态补偿试点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例跨省流域水环境补偿试点。按照试点方案,由中央财政和流域上下游的安徽、浙江两省共同设立新安江流域水环境补偿基金,2011年基金额度暂按3亿元,其中,中央财政预算安排2亿元、浙江安排1亿元。同年12月,我国第二例跨省流域生态补偿,即陕西、甘肃两省联合实施的渭河流域省际生态补偿开始试点,这也是我国地方政府结合流域综合治理需求自发开展的首例跨省际流域生态补偿试点。按照两省协议,如果渭河上游甘肃省两市(定西市、天水市)跨界出水水质达到两省协议目标,则陕西省政府每年向天水市、定西市补助生态补偿资金300万元,补偿金来源于渭河下游的陕西省“四市一区”(宝鸡市、杨凌示范区、咸阳市、西安市、渭南市)。#p#分页标题#e# 4、一些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区环境保护工作重点需求,就特定类别或要素的生态环境补偿开展了一些试点探索。 山东省作为国家海洋生态补偿试点省,试点1年,征缴海洋生态补偿费3000万元,在探索建设海洋生态损害补偿政策和法规体系方面取得了初步进展。而2011年6月份发生的康菲石油公司渤海蓬莱19-3油田溢油事故,也暴露了我国海洋生态补偿和污染赔偿政策法规应对能力以及监测、评估等技术支撑能力方面的欠缺,在一定程度上也客观地“倒逼”我国有关部门要加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政策制定和出台力度。近年来我国海洋生态污染事故频发事件,也反映出我国亟需加快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补偿试点,早日建立海洋生态补偿体系。此外,上海市闵行区开展了基本农田生态补偿实践,补偿金标准为800元/亩,2011年发放补偿金3900余万元,基本农田总面积约5万亩;海南省三亚市选择育才镇抱安村实施森林生态补偿试点,只要村民遵守保护森林等相关规定,村民每年每人都可以获得由三亚市政府提供的2400元生态补偿金;云南省昆明市实施滇池污染物提取生态补偿,氮补偿标准为5万元/吨,磷补偿标准为20万元/吨,以激励有关企业圈养滇池水葫芦。 排污权交易 改进污染源减排效率的排污权交易政策受到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排污权有偿使用及交易政策试点探索正在深入推进,但排污权交易政策的深入推进实施还面临不少制度和政策障碍性要素。 1、大范围推开排污权交易政策试点是2011年新要求。 探索排污权交易政策,包括主要污染物交易及碳排放交易,在国家有关部委出台的多个相关政策文件中均有所提及,但目前仍主要着眼于原则性要求加快试点探索阶段,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寄希望通过试点工作,探索排污权交易政策在中国大范围推行的可行性及需要破解的障碍性要素。此外,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湖北、广东及深圳被批准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各试点地区正在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前的一些关键技术问题研究,一些地方已经在着手编制试点方案。 2、目前进展还主要集中在“一级市场”的排污配额有偿使用政策方面,在政府“拉郎配”促进下,“二级市场”的排污权交易也有较大进展。 排污权交易政策国家试点省份正在逐步推开排污权交易,至2011年底,已有江苏、浙江、天津、湖北、湖南、山西、内蒙古、河南、重庆、陕西10省市被批准为排污权交易政策国家试点,一些地区已初步显现成效。如2011年,江苏省从7月1日起,将太湖流域有偿使用的排放指标从化学需氧量扩大到氨氮和总磷,依据环境资源的稀缺程度、污染治理的社会平均成本以及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氨氮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设计为1.1万元/吨年,总磷为4.2万元/吨年。浙江省自2009年开展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以来,截至2011年6月底,浙江省的所有11个设区市、35个县(市、区)开展了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共4642家企业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缴纳有偿使用费8.31亿元;排污权交易计1274笔,交易金额达2.92亿元;排污权抵押贷款累计129笔,涉及金额6.20亿元。2011年12月23日,陕西省在西安市举行氮氧化物排污权拍卖,这也是我国首次开展氮氧化物排污权交易,交易配额为380吨,总成交额160.8万元,参与竞拍的企业主要包括陕西比迪欧化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起拍基价为6000元/吨,最高成交价7800元/吨。以上表明,国家试点省市的排污权交易政策探索正在逐步深化。随着“十二五”规划将氮氧化物、氨氮纳入国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这些污染物的排污权有偿使用及排污交易试点将会逐步推进。 3、一些地方也在自发探索排污权交易,但交易量大的案例还较少。 自2011年7月始,河北省在全省全面推开排污权交易,要求自2011年5月1日之后审批的新、改、扩建项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年度许可排放量的,必须通过交易取得;初步确定二氧化硫基准价2000元/吨,化学需氧量基准价2500元/吨。四川省选择成都市率先开展排污权交易试点,将首先从电镀、化工、制革、合成革、印染、造纸等14类重污染行业入手。2011年交易额度较大的案例是:国网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所属山西河曲发电厂、神头第二发电厂分别与神华集团河曲煤矸石电厂、山阴昱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达成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协议,交易量为8450吨,交易额为4796万元。此外,一些地方也就排污权交易政策与相关政策的联动做了一些尝试。如浙江省温州市要求把排污权与环境信用评价挂钩,在环境行为信用等级评定中被评为红色或黑色的排污单位,不得进行排污权的出让和受让。一些环境资源交易所也在探索发展模式。2011年12月23日,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改制为我国首家股份制环境交易所,国家电网、财政部CDM中心、宝钢集团等十家单位入股。碳交易基本上还未开展,2011年仅有少数几个案例,多为示范作用,均为自愿型,如方兴地产通过北京环境交易所购买1.68万吨自愿碳减排量。这主要是政策环境不具备造成的,因为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区层面均未有碳排放总量控制和配额方面的政策出台。在国家层面,也仅是在2011年底,国家发改委出台政策批准湖北、北京、天津、上海等地区开展碳交易试点,各试点地区正在着手试点方案编制及配套能力建设。 绿色信贷 绿色信贷政策实践快速推进,促进绿色信贷政策实施的规范化、构建绿色信贷信息平台、加强银行金融机构评级和配套奖惩机制建设成为绿色信贷改革的重点。 1、有关部门正在稳步推进绿色信贷政策实践。 许多有关政策文件要求各类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银监会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估三年来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成效,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绿色信贷统计监测制度。环保部、中钢协和银监会联合出台了《中国钢铁行业绿色信贷指南》,这是首次由中国政府制定的考虑行业特征的绿色信贷政策文件。银行业绿色信贷开始呈现向精细化和约束性方向发展的苗头,中国交通银行《2011年度交通银行“绿色信贷”政策指引》,将绿色一类客户标识细分为十二个领域,并将企业环保信息、产品质量安全及生产安全状况纳入信贷全流程管理,实行“一票否决制”。 2、多数省市实施了绿色信贷政策,落实绿色信贷政策开始逐步受到重视。 一些地方积极通过实施绿色信贷促进节能减排,绿色信贷额度有较大增加。如截至2011年5月末,上海市绿色信贷表内外授信业务投放量达572.32亿元,较年初增加37.07亿元,同比多增19.84亿元,增长16.91%。2011年前三季度,河北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累积发放节能减排贷款462笔,共计300.53亿元,其中,用于重点项目贷款55.85亿元,用于技术创新贷款23.71亿元,用于技改升级贷款28.95亿元;拒绝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贷款申请项目61个,金额13.59亿元;退出不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政策企业贷款5家,金额3.19亿元;收回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贷款13家,金额4.02亿元;河北省环保系统向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报送的企业违法信息达200多条。广西省于2008年开始实施绿色信贷政策,4年来,广西环保部门累计向广西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通报全区企业环境信息3660条。其中,企业环境违法信息340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信息2371条,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信息762条,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信息187条,节能环保领域贷款余额为2654.32亿元,同比增长23.59%。2011年1到8月,江苏银行常州分行调整压缩贷款4.18亿元,其中对造纸行业、金属制品业、纺织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等四行业涉及的“两高一资”企业,共退出0.64亿元贷款。江苏银行常州分行与江苏省政府合作开发了“科技之星”小企业贷款产品,贷款对象主要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高、盈利能力强、环保节能好、管理模式先进的科技型小企业。截至2011年8月末,江苏银行常州分行已经向28家企业发放共计5800万元“科技之星”贷款。#p#分页标题#e# 3、一些地方开始探索实施绿色信贷动态管理机制,根据企业环境行为表现实施差异化信贷政策,并允许企业在修复其环境信用后予以发放信贷。 江苏开展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和环境信息公开走在全国前列,一些地区探索将“企业环境行为评价制”与信贷政策结合起来实施。如江苏的江阴、常州、南通等地区将企业划分为绿、蓝、黄、红、黑5个等级。根据企业的不同“颜色”表现,实施差异化贷款政策。以江阴市为例,该市出台了《江阴市环境保护分类评定企业信贷政策指引》,提出“对绿色企业大力支持、对蓝色企业继续扶持、对黄色企业规模不变、对红色企业压缩存量、对黑色企业严禁新增”的信贷指引原则。如果企业“颜色”表现较差,则可通过信用修复来改变“颜色”。南通市推出了《企业环境信用修复办法》,建立环境信用修复机制,对一度环境行为评级较差而又积极整改、成效明显的企业,允许其恢复环保信用,为其重新获得信贷支持创造条件。截至2011年10月末,南通市“绿色信贷”信用修复机制帮助43家有环境“污点”的企业恢复环境信用,这些企业重获贷款总额达118.2亿元。 4、不少地方的环保部门和金融机构开始重视联手推动绿色信贷政策的实施和落实。 如浙江、山西等地开始重视环保和金融机构加强联动,推动绿色信贷政策的落实。其中,浙江省的做法为: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与省银监局签署《浙江绿色信贷信息共享备忘录》,督促银行机构针对企业环境表现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双方共同致力于建立健全三大工作机制推进绿色信贷。一是构建绿色信贷信息共享机制,环保部门提供给银行部门相关环境信息;二是健全绿色信贷管理机制,银监部门研究建立绿色信贷工作的统计监测、评价考核和问责制度;三是完善绿色信贷工作保障机制,由双方共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公开披露有关环境监管和信贷管理信息。交通银行山西省分行提出开展绿色信贷工程建设。一是加强与环保部门联系,获取限期关停或整改的落后产能企业名单等环境管理信息;二是开展存量授信专项排查,限制对已被列入淘汰落后产能名单企业的信贷;三是做好对“绿色信贷”工程建设实施计划的考核、检查、评价工作。 5、尽管绿色信贷政策在2011年取得了不少进展,但总体来看,绿色信贷政策实践还面临一些突出问题。 一是,在很多地区,环保部门与银行金融部门的信息沟通还不畅。目前主要是环保部门单方面向银行提供信息,但银行系统并未将自己的信贷情况反馈给环保部门。信息“单行线”问题造成环保部门不清楚到底银行是否将环保信息落实到绿色信贷业务中去。二是,信息时效性低。在绿色信贷政策执行过程中,多数地区在信息传输上还无法做到实时对接。环保部门往往是通过月度、季度等形式将企业环境信息报送给金融部门,信息的时效性大打折扣。三是,缺乏统一的绿色信贷实施标准规范。由于国家层面未有统一的绿色信贷实施准则要求,目前各银行只能按照各自的理解分别确定绿色信贷战略、方针、政策、制度、流程和产品。许多银行都推出绿色信贷政策,绿色信贷额度也较大,但各银行到底“绿”的程度如何,未能有统一的标杆来判定。四是,银行业的绿色信贷实施绩效如何还未得到足够关注。据《中国银行业环境记录(2010)》:“在我国几乎没有银行因环境违规事件受到抗议,对银行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如何有效开展绿色信贷实施效果的评估,持续改进银行业绿色信贷实施的绩效,是下一步我国绿色信贷制度建设过程中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 环境污染责任险 在重点高环境风险行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受到重视,不少地区尝试在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行环境污染强制险。 1、在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受到国家高度重视。 《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原则性提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将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研究建立重金属排放等高环境风险企业强制保险制度。环境保护部、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的《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硫酸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方法(试行)》,提出要推进硫酸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的实施;环保部下发的《关于加强铅蓄电池及再生铅行业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逐步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并提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将与重金属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挂钩;国务院颁布的《太湖流域管理条例》,提出要出台有关政策鼓励太湖流域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2、不少地区在高环境风险行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政策试点,针对高环境风险行业实施环境责任强制险是发展趋势。 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开展绿色保险试点已经三年多,但由于缺乏国家政策法规硬性约束,以及制度环境不具备等客观原因,企业主动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的积极性并不高。一些地方尝试在高环境风险行业强制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对其他类型的行业企业则采取鼓励自愿参与的方式。不同试点地区的行业类型以及企业数量等有较大差别,也有的地区要求位于环境敏感区的企业强制性投保。截至2011年底,已有江苏、湖南、湖北、河南、河北(保定)、重庆、福建、广西、广东(深圳)、四川、山西、浙江(宁波)、云南、辽宁(沈阳)等省市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总体来看,在高环境风险领域推行环境污染责任险是地方试点发展趋势。如江苏无锡市在2011年2月初开始试点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要求三类企业必须纳入责任险范围。一是,太湖流域一级保护区内存在环境污染风险的所有工业企业,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所有工业企业;二是,医院、学校、大型居民住宅区等周边环境敏感区300米范围内的所有工业企业;三是,其他范围内的化工、冶金、电镀、造纸、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等环境污染风险高的行业企业。投保企业可按照生产经营规模和环境风险等级,选择不同的投保档次。至2011年底,江苏无锡市参保企业已达688家,缴纳保费1424.16万元,责任险额7.63亿元。从试点进展来看,实施该政策后,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的环境风险防范和应对意识,无锡市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重点在于事前对企业进行技术指导服务,防范可能发生的环境事故,而非仅专注于事后的赔偿补救措施。企业参保前,开展企业环境风险水平的技术评估,参保后也有专家进行技术指导,排查企业的安全隐患,对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环节提出整改要求,并进行监督,从而有利于减少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可能性。2011年8月,广西省出台政策文件要求强制在重点行业企业推行环保责任险,并分三步走推动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第一步重点针对环保压力较大的重金属和涉铅企业;第二步重点针对位于重点区域的重点企业及环境风险较大的生产企业;第三步针对试点范围内的化工、重金属冶炼、有色金属矿采选、沿江沿河等高环境污染风险企业,进行安全隐患大排查,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一律列为污染责任险的参保对象。2011年8月,湖南省长沙市环保局《环境风险企业管理若干规定》,这也是国内首部环境风险企业管理办法。其做法是首先将不同行业的污染企业按照环境风险程度划分三个等级,如果企业属于一、二级别的高风险级别行业,则必须购买环境污染责任险,如果企业属于较低风险的第三级别行业范畴,则可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是否购买环境风险责任保险。#p#分页标题#e# 3、一些地区则选择若干高环境风险企业强制纳入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范围,并鼓励其他企业实施环境污染责任险。 2011年福建、四川、山西省也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险政策试点,并未要求特定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必须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而是通过选择若干数量高环境风险的行业企业开展试点,要求试点企业必须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于未列入名单的企业则可自愿选择是否购买环境风险责任保险。如四川省确定包括联邦制药(成都)有限公司在内的99家企业作为四川省首批试点单位。山西省首先将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环境风险因素较大的企业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范围,同时鼓励和支持未列入试点名单的企业积极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首批82家企业纳入试点。山西省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额主要考虑企业风险因素,风险因素不同,则保险公司赔偿额度也有所不同。如年设计生产能力在500万吨以上的煤炭企业、总装机容量120万千瓦以上的电力企业,累计赔付限额最高可达1000万元。 4、一些地区还将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与优先考虑信贷发放、环保评优评先等激励政策结合起来开展了一些尝试。 2011年3月上旬,河北省选择保定市实施试点,首先在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排放有毒有害化学品企业,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存贮、处置企业,以及重金属排放企业中进行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并将这些行业企业是否投保环境责任险作为企业上市和再融资环保审查、申报环保专项资金、环保评优评先的重要审查内容。对未按规定办理环境污染责任险的企业,将在绿色信贷工作中停止授信,在其新、改、扩建项目时,依法实施限批,并加大对其监管和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目前,共15家企业分别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签订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单”,投保费为48.4万元,总保额为2150万元。同年6月份,广东省深圳市开展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也提出试点工作实施“四个挂钩”,即将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与对企业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管理、环保核查、环保专项资金安排、环保信用等挂钩。 5、有的地方为了推进环境责任保险试点的深入探索,开展了环境责任保险工作实施考核。 2011年,主要是湖南省开展了该方面的实践,湖南省环保厅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推进本地区环境责任保险工作,加强对企业的培训,做好宣传。每两个月省环保厅将对各市州工作进度进行通报,年终进行总结评比,并将评比结果纳入省环保厅年终考核结果。 6、我国环境污染事故进入高发期,迫切需要加大环境污染责任险政策试点推进力度,早日构建高环境风险行业防范应对长效机制。 目前我国7555个大型重化工业项目中,81%布设在江河水域、人口密集区等环境敏感区域,45%为重大风险源,我国每年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200亿元。我国已经进入环境突发事件的高发期。然而,相应的防范机制和应对能力,无论是技术层面,还是政策法规建设层面,均存在很大不足,导致污染事故频发,受损人不能得到及时、充分经济补偿,致害企业无能力或者不愿为其损害行为埋单,而由社会承担事故危害的后果,既不公平也不合理。地方加大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探索力度,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地方上利用保险政策工具这一市场化手段分散高环境风险行业企业以及在环境敏感区域的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风险的客观政策需求。随着地方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也需要在国家层面出台相应的政策法规予以指引和规范,为地方试点的深入推进提供保障和支撑。 环保综合名录 节能、节水、环境友好型产品名录制定和实施稳步推进,环保部主导编制的“双高”产品名录对有关宏观经济部门出台调结构、促转型政策起到了积极支持作用。中央政府有关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强制要求政府基于制定的名录实施绿色采购。如财政部联同环境保护部2011年先后两次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调整了第十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据统计,目前列入清单的节能产品已有28类、3.1万种,环境标志产品已有24类、1.5万种。在“十一五”时期,全国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金额达2726亿元,约占同类所有产品政府采购金额的65%左右。绿色产品的政府强制采购制度正在逐步建立。 自原国家环保总局2008年第一批“双高”(高环境污染、高资源消耗)产品名录以来,至2010年底,环保部已经先后了四批名录。2011年3月27日,国家发改委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0年本)》将“双高”产品名录作为修订的重要依据,采纳114种“双高”产品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产品,其中,农药和化学制药行业“双高”产品,90%以上被该目录所采纳,名录成果为有关经济决策部门出台有关政策提供了有力支持。2011年环保部编制完成《环境经济政策配套综合名录2011年版》,并于同年10月14日以函的形式提供给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等经济部门,供制定和调整有关政策参考。 经济政策论文:地方环境经济政策问题探索 作者:焦元森 单位:河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 河南省人口众多,经济总量列全国第五位,尽管人均GDP等指标落后;但是河南省COD排放量却高居全国第二位,二氧化硫排放量居第五位,污染减排任务艰巨。 一、环境经济政策的内涵 总理在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要实现三个转变,即:从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转变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并重,从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发展转变为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同步,从主要用行政办法保护环境转变为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环境经济政策指按照市场经济规律的要求,运用价格、税收、财政、信贷、收费、保险等经济手段,调节或影响市场主体的行为,以实现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政策手段。作为迄今为止国际社会解决环境问题最有效、最能形成长期制度的办法,建立和实施有效的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对污染减排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探索建立并推行有效可行的环境经济政策,建立和完善环保工作长效机制,对于提高河南省环保工作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二、河南省环境经济政策存在的问题 1、与经济部门协调互动不够环保部门在经济政策制定方面没有主动权,缺乏主动协调机制,与经济部门在政策制订方面没有建立充分协商机制,致使有利于环保的经济政策出台少、出台慢、力度小。绿色信贷工作处于起步阶段,进展较慢,还没有全面展开,环保部门与金融机构的信息交流还不够及时。 2、制度本身还不完善如绿色信贷政策,由于刚刚起步,还面临着认识、基础和信息等多重制约,一方面,由于一些高污染高能耗行业还有利可图,有些甚至是短期的暴利行业,很难大幅度削减信贷规模。另一方面还有相当多的中小型污染企业采取民间融资或者自筹资金,基本上不向金融机构贷款,绿色信贷对这些量大面广的污染企业尚不能发挥制约作用。 3、实施政策的条件有待成熟 (1)生态补偿制度不健全。一是生态补偿工作还未走上法制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轨道。生态补偿没有法律条文支撑,如:洛阳市国土资源局今年拟定的《洛阳市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由于没有上位法而被市人大立法预备会议否决。二是缺乏规范的财力支持长效机制。三是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体现生态补偿的要求还不够清晰。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只是按经济发展程度来确定,但未能充分反映生态补偿的要求,多数财政转移支付受惠项目的生态补偿指向并不明确。在财政收入分成比例上,虽然实行了差别待遇政策,但对重要生态功能区域的生态补偿倾斜不够明显。 (2)排污权交易方面。首先是如何确定区域排污权总量是比较难的问题。目前,排污权交易试点地区大部分都是避开总量问题来实施排污交易的,许多地方在操作上则根据国家、省以及地方的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或目标来确定某一阶段的排污权总量,甚至与排污总量控制计划脱钩,造成排污交易与环境改善没有有效衔接。其次,排污权交易政策的推广还需要进一步制定完善配套法律法规,提供法律保障。再次,在初始排污权的分配上,部分试点地区对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分别对待。如有些地方,现有企业初始排污权大部分是无偿分配,而新建的企业基本上是有偿获取,分配方式的不完善导致了排污交易不公平。第四,排污权有偿使用的时间限制与否不明确,排污权一次购买,是否可终生排污存在模糊。第五,相比总量核定、企业排污权初始分配等难点,如何激活二级交易市场也是一个难题。第六,“边界问题”也就是跨行政区域的排污归属界定问题也是该制度实行中的制约因素。 (3)绿色保险方面。一是保险公司、保监会没有开发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产品。二是污染企业(规模、行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费率没有细则,出现污染事故,保险公司如何赔付,责任如何认定没有明确。三是企业参加保险形式没有明确。 三、对策措施 1、扩大生态补偿实施范围。在实施沙颍河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的基础上,向污染严重的卫河流域等推广。同时要加快流域水环境质量自动监控系统的建设,做到断面设置科学合理,监测数据及时准确,能真实全面地反映水环境质量状况,为政策的实施打好基础。还要积极制定和完善矿区生态补偿、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森林资源的生态补偿政策。 2、完善绿色信贷、证券政策。总结我省实施这两项政策的经验和问题,完善有关措施。加强环保部门与金融、证券部门的信息沟通,建立企业的环境信息及投融资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多部门协调配合、共同监管的联动机制,遏制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3、适时实施排污权交易政策。研究环境产权制度,将环境(主要指环境容量)确定为一种产权,并赋予政府环境产权的使用权,适时实施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政策。尽快全面实施二氧化硫排污许可证制度,做到企业持证排污;要大幅度提高二氧化硫排污费征收标准,提高排污企业的环境污染成本,促使企业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减少排污;要建立完善的、科学合理的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核算制度(包括环境质量监测、企业排污监测、排放量核算方法等),确保企业排污总量核算准确。 4、完善绿色财政政策。设立财政奖励资金,加大财政补贴力度,对高新技术的研发和使用、污染治理基础设施建设、循环经济、生态保护等有利于环境保护的项目,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实施优惠的税收政策,提高企业保护环境的积极性。 5、加快绿色税收政策的研究。完善各种财政激励措施,对于环境友好的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如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减免以及加速折旧等;对环境不友好行为征收以污染排放量为直接依据的直接污染税,以间接污染为依据的产品环境税,以及针对水、气、固废等各种污染物为对象的环境税。 经济政策论文:环境经济政策系统构建思索 作者:董战峰 葛察忠 高树婷 单位: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十一五”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建设进展评估 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建设受重视程度前所未有环境经济政策制定力度较“十五”时期明显加大“十一五”期间,加大环境经济政策的研究和制定,构建环境保护的长效机制,受到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2006年,在第六次全国环保大会上,总理明确提出:新时期要加快实现环境保护“三个历史性转变”,而环境经济政策是促进“历史性转变”的关键切入点。在《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等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要文件中都有重视环境经济政策的要求和意见。从环境财政政策来看,2006年,财政部在政府预算支出科目中首次增加了“211环境保护”科目,环境保护工作首次在中央财政预算中有了专门的“户头”。此外,根据“十一五”重点环保工作需求,国家设立了中央财政主要污染物减排专项资金、中央污染减排专项资金等多项专项资金政策。出台了燃煤发电机组脱硫上网电价按0.015元每千瓦时补贴的政策以及高耗能行业差别电价政策。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改进和加强节能环保领域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关于推进“绿色信贷”建设的意见》《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一系列环境经济政策文件。环境经济政策试点探索正在快速推进湖北、江西等地开展了环境税试点,新疆开展了资源税改革试点;广东、江苏等许多地方开展了排污费改革,大部分省市进行了水价改革;从2007年开始,原国家环保总局开始选择山西、辽宁、浙江等8省市开展重要生态功能区、流域和矿产开发生态环境补偿等试点。江苏、河南、河北、湖南、福建、山西、山东、江西、海南、广东等10多个省市自发开展了流域生态补偿试点探索。全国过半省市开始试行或试点排污权交易,其中江苏、浙江等7省市被批准为国家试点。20多个省市出台了地方绿色信贷政策,湖南、重庆、云南等地开展了环境污染责任险试点探索等。环境经济政策在节能减排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环保投资力度逐年加大,财政投资绩效有很大改进,特别是各环保专项资金政策对解决“十一五”时期的重点环境问题起到了重要作用。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政策促进了电力行业脱硫污染治理。2008年全国排污费收入达到185.2亿元,对提高环保部门能力建设和促进企业减排起到了积极作用。环保部研究制定了349种“高污染、高环境风险”(“双高”)产品名录,对加快淘汰落后工艺和产品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许多环境经济政策仍处于试点阶段国家层面出台的政策基本上是指导性的,多为“意见”形式;许多地方出台的相关文件也多采取“暂行办法”的形式,很少纳入到地方法规中。除了环境财政、排污费、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补贴、生态公益林补偿外,排污交易、流域生态补偿、环境污染责任险、绿色信贷等仍主要处于试点阶段。环境经济政策在环境政策体系中的地位还比较低从“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各政策工具发挥的作用大小来看,主要的还是靠污染物总量控制、流域限批、环境执法等行政管制手段,环境经济政策在节能减排工作中所起的作用仍较有限,许多环境经济政策在节能减排中发挥效用仍面临制度性障碍。 “十二五”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建设的重点领域建议 把环境公共财政制度建设作为首要问题来抓重视编制重点专项资金使用规划,明确资金使用的时空安排重点。在维持现有环保专项资金的基础上,研究设立环境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化畜禽污染防治专项资金、落后产能退出专项资金等,解决“十二五”的重点环保问题。环保专项资金的使用要树立基于绩效管理的观念,重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继续推进基于生态环境因素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建设。建议从以下3个维度入手:其一,要增加转移支付规模;其二,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将环境质量状况、重点生态功能区、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建设成效作为一般性转移支付的重要因素,增加生态环境因素在一般性转移支付要素中的权重;其三,将环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建设作为环境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的重点。争取环境税费政策改革取得积极进展大力推进江西、湖北、湖南和甘肃省环境税试点,同时继续选择在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区域的若干典型地区开展试点,开展环境税开征的一些前期关键问题研究,如适应环境税改革的配套政策需求、开征环境税对环保部门的影响、设计环境税征管平台等。并根据试点进展完善环境税方案,争取“十二五”顺利开征环境税。新疆的资源税改革试点取得了初步进展,下一步应扩大资源税改革试点范围,改革过程中要把资源开采的环境资源成本和资源稀缺性成本纳入。同时,尽快开展稀土等战略性稀缺资源的税收改革;结合“双高”产品名录制定,适时调整出口产品退税政策。 积极推进排污费改税试点,以解决排污费政策存在的征收不规范、征收率低、调控污染者行为力度弱以及“吃排污费”等问题。在初始阶段,可重点考虑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的征收工作,征收对象主要面向企业。结合“十二五”环境问题特征,建议加强重金属排污费、畜禽养殖业排污费征收。高度重视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建设尽快下发《生态环境补偿机制重点政策实施的指导意见》,对河南、河北、浙江、福建、辽宁、江苏等地开展的流域生态补偿、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草原等自然生态要素的补偿提供指导,时机成熟后,应尽快出台《生态补偿条例》,同时加快《生态补偿法》的立法前期研究工作。 尽快出台《流域生态环境补偿实施技术指南》,推进河南、河北、浙江、福建、辽宁、江苏等地开展的省内流域跨界生态环境补偿试点;选择淮河、新安江、辽河等流域开展跨省界生态补偿试点,推动云南和安徽分别建立滇池和巢湖流域的生态补偿和污染赔偿试点,争取“十二五”跨省流域生态环境补偿试点有所突破。结合功能区划,利用财政转移支付政策手段加大对限制开发区、禁止开发区的扶持力度,在限制开发区和禁止开发区实施生态优先的政绩考核体系试点。选择内蒙、江西、青海等典型地区开展生态环境补偿费和补偿金政策试点;继续加大东江源、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等典型地区生态环境补偿财政转移支付试点。大力推进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补偿,加大对自然保护区的居民直接给予货币或实物补偿力度,推进在自然保护区边缘地带群众给予减免税赋以及采取政府援助合作等方式的政策补偿试点。建议在山西、内蒙古等地推进开展矿产资源开发恢复治理基金政策试点,在辽宁、山西等省市选择若干地区开展“资源型城市发展转型基金”试点,重点解决计划经济时期的历史欠账问题。#p#分页标题#e# 推进在西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等主要草原牧区省(区)开展生态环境补偿费和生态环境补偿金试点,并着手开展跨省级和省级区域内行政区域的草原、森林的生态环境补偿金试点;进一步提高退耕还林和生态公益林建设补偿标准;大力推进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试点。加快推进排污权交易政策试点目前排污权交易的深入推进还缺少一些关键技术的支撑,主要包括排污权指标分配的程序和方法、初始排污权价格形成机制、国家层面的排污交易平台、不同行业和区域之间的交易比率、点源与非点源交易技术、总量控制、环境影响评价等政策与排污交易的衔接等,要加强关键技术研发。 尽快修订《环境保护法》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等单行法,明确排污权交易的法律地位。抓紧制定有关排污权有偿取得实施管理办法、排污权交易监管办法、排放交易管理办法、排污有偿使用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尽快出台《电力行业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办法》,在电力行业全面推开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并适时将二氧化硫排放交易扩展到化工、建材、钢铁等二氧化硫排放份额比重大、监测条件较好的行业;继续推进太湖流域开展化学需氧量、氮、磷等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交易试点,并选择长三角或者珠三角地区开展区域化学需氧量、氮氧化物、汞等污染物排污权交易试点。继续完善环境定价政策综合考虑污水处理成本、社会承受水平等因素,规范污水处理成本的构成,逐步提高污水处理费标准;结合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逐步推行分区、分类、分档的污水处理费计征方式,按照污染物类型以及污染程度合理分类污水处理收费对象;逐步提高污泥处置能力,循序渐进纳入污泥处理收费。 制定实施烟气脱硝电价政策,根据不同脱硝工艺“因厂制宜,统筹考虑”,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和补贴范围。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垃圾焚烧发电厂实行优先上网和补贴政策,建立激励清洁能源发展的电价机制;加大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差别电价、差别水价实施力度。大力推行绿色金融政策环保部门要加强与银行金融部门、银监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构建部门间沟通平台以及地方环保部门向国家报送绿色信贷信息的网络数据平台。研究制定绿色信贷环境信息管理办法、绿色信贷行业指南,建立健全对地方环保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绿色信贷效果评估制度。加快推进湖南、浙江、江苏、云南、湖北等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逐步拓展试点的行业范围和区域范围;以环境风险高,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次数较多、损害较大的行业为重点制定行业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研究拟定企业环境风险等级划分现场踏勘规范、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管理办法。 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和绩效评估研究与试点方案,推进在江苏、上海等长三角地区以及北京、天津等地区开展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试点,争取尽快出台《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试点工作方案》《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南》《上市公司环境绩效评估技术指南》等政策。重视绿色贸易与对外绿色投资政策的制定建议把环境保护作为出口退税商品名录、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等贸易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从产品、企业、行业3个层面,综合制定并运用环境关税、基于环保目的的市场准入与准出等政策措施,从贸易环节倒逼企业的环境保护和污染控制。研究WTO(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环境保护条款,积极应对国外起诉我国限制稀缺性矿产资源产品出口的贸易纠纷。积极参与WTO环境产品开放清单的讨论和谈判环境产品标准的制定。 实施“绿色”对外投资,尽快出台《关于加强我国对外投资和援助中环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中国对外投资企业环境行为指南》,提高我国海外企业的环保意识和环境管理能力。积极推进“双高”产品名录工作积极结合相关部门工作需要制定名录。根据贸易、信贷、保险、财税、金融、产业和科技等相关部门在开展节能减排工作中对“双高”产品名录的需求,研究并出台基于税字号的“双高”产品名录,直接服务于出口退税和加工贸易政策调整。建立基于“双高”产品名录的环境经济信息库。吸纳研究院所、企业和社会公众参与名录基础数据的提供和名录的编制,建立公开的包含经济和环境数据的“双高”产品的信息库,并与各部门和社会各界实行共享。 形成促进环境经济政策体系建设的配套能力 编制“十二五”环境经济政策建设规划应明确规划的目标,规划编制的原则、指导思想、主要任务、工作思路和规划重点,对各项环境经济政策的研究、推进、政策出台和实施等有一个合理的时空维度安排,对完成规划所需的经费、部门分工、协调及职责,研发、能力建设等作出总体安排。强化部门联动生态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与财政、税务、商务、金融等经济部门的合作,强化部门间联动,加大相关环境经济政策的研究和试点推进力度,确保“十二五”环境经济政策建设目标的顺利完成。重视重点政策的试点和政策实施的技术培训有关部门要组织编写环境税、环境污染责任险、绿色信贷、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等专门的培训教材,适时组织安排相关培训工作。特别是要重视加强对试点省市的培训,以保证试点工作的推进。组织研发关键技术相关政府部门应积极组织下属科研院所有计划地列专题、安排相关科研项目,研发政策制定中所需的关键技术。可采取领导小组、专家顾问组和项目技术组相结合的方式。积极开展国际合作继续加强与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在环境税费、生态补偿、环境投融资等领域的广泛合作;利用好亚行、世行提供的技术援助和技术咨询项目,加强与UNDP(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以及其他国外环境经济政策研究机构的交流合作,并宣传中国的环境经济政策研究和制定成果。 经济政策论文:促进出口增长的宏观经济政策取向 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内需和外需都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外贸出口在国民经济中已占相当比重,如果出现较大幅度的负增长,势必会抵消国家采取的积极政策的效果。因此,当前完善外贸政策的重点是加大政策性金融对出口的支持力度,理顺相关政策。 1、增加政府出口信贷支持,完善出口信用保险政策。出口商品的竞争包含价格、质量、技术、信贷、营销、售后服务等多方面的竞争。目前,政府可以增加出口信贷以提高我国出口的竞争力。我国政策性金融对出口的支持力度与大多数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建议较大幅度地降低政策信贷的利率,增加出口买方信贷规模,发展融资租赁。 在国际金融动荡、市场环境恶劣情况下,政府应该完善和强化出口信用保险机制,增加出口信用保险基金,按照不同地区、不同市场适时调整保险费率,增加担保功能和险种。 2、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原材料。提高出口退税率是千方百计扩大出口的重大举措,根据“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对加工贸易使用国产原材料可率先实行零税率,这样将有利于带动国产品的出口,使加工贸易对国内工业发挥更多的推动作用。 3、大力开展境外加工贸易,鼓励我国一些有比较优势的长线加工生产能力对外投资。可推动国内有比较优势、国外有市场的机电、轻纺、服装等行业,以现有设备、成熟技术等实物投入方式到境外投资建厂,带动国内设备、原材料和零部件的出口,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开展以规避各区域贸易集团贸易壁垒和更好开拓国际市场为目的的海外投资,以各种方式带动出口。 4、大力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主导产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高出口商品的附加值。 5、稳定外资政策,提高利用外资水平。近期外商对我国的投资环境和有关政策频繁调整反映较多,这已明显影响了我国对外商投资的吸引力。有必要加大力度改善投资环境,改进涉外政策的制定程序,保持政策的相对稳定性、连续性和透明度,继续使我国吸引外资在发展中国家(地区)中居于领先地位,在增加国内投资、优化产业结构和创造新的需求等方面对国民经济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 经济政策论文:公共管理经济政策探析 摘要:公共管理是政府部门为社会群众提供的服务。作为一项管理活动,公共管理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并受到政府经济政策的影响。文章主要研究了公共管理的经济政策。笔者从公共管理概述的角度出发,深入分析了公共管理的作用。文章中还具体阐述了政府为支持公共管理所制定的经济政策,期待公共管理能够在政府的支持和引导之下提高自身的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 关键词:公共管理;经济政策;政府职能;作用 前言 其实,公共管理是政府的职能之一,其发展的状态一直受到政府方面的影响,也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热切关注。公共管理之所以拥有比较广阔的发展空间,其主要原因在于政府部门对其所制定的经济政策。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公共管理已经遭受到了很大的压力。政府为了实现对公共管理的调整和完善,开始不断转变经济政策,以便于适应经济的发展。如今,很多学者都在对公共管理进行理论上的探讨和争论,并就政府所制定的经济政策进行分析。 一、公共管理概述 一直以来,公共管理的概念都会与公共事务等内容一起被提及。谈到公共管理,人们对其的看法各不相同。有人认为,公共管理主要是为了展示其公共性以及政治性;也有人认为公共管理比较注重管理,是一种管理行为;还有人觉得在公共管理的过程中应该突出管理的主权以及机构所存在的规章制度。公共管理的历史发展历程比较复杂,其所蕴含的理论依据也比较多样化。通常,人们会将公共管理的发展与政治的发展联系在一起。从1887年开始,公共管理这一概念就已经和政治联系在一起,直到1980年,人们已经将公共管理与政治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具体的划分。国外对于公共管理的理解以及认同比较复杂,但总体来说,人们认为公共管理的焦点应该体现在政府方面对于公共事务的管理。而政府按照国家的意愿所制定的公共管理政策则使公共管理拥有了不同的管理目标和管理手段。我国认为公共管理属于行政管理的一部分,尽管与行政管理有所差异,但其依然能够与行政管理并行存在。可见,无论是国外学者还是国内的研究人员都认为公共管理的主体不仅仅是政府,还包含了其他的非政府组织。而公共管理保障了提供公共产品的质量以及处理公共事务的效率。当然,公共管理的这一部分是与政府方面所制定的经济政策相联系的。在管理对象方面,公共管理所包含的对象比较宽泛,其管理了政府以及其他的公共组织的内部行为和公共实践。 二、公共管理的作用 公共管理对于社会发展非常重要,其在很多的方面都产生了重要的作用。在社会服务方面,公共管理本身就是为社会群体提供服务,而其在社会服务的过程中将收集最为全面的公共信息材料。公共管理部门利用自身的权益来调查社会环境,并对社会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以及分析,通过对信息资料的整理来预测出社会环境的变化,进而评估出社会环境中所存在的风险。正是通过对信息的收集,公共管理才能够为我国的政治、经济甚至是军事提供信息。从管理的方面考虑,我国的公共管理部门所执行的管理职能是与普通的企业管理不同。企业管理中所存在的管理模式以及管理技巧都不能盲目的用在公共管理当中。公共管理是在政府的引导之下对政府的内部管理进行监察,从中找出政府内部管理所存在的弊端,并督促政府对所存在的管理问题进行改善。公共管理的存在不仅提升了政府的工作效率,也抑制了政府内部官僚的腐败现象。从管理效率的角度考虑,公共管理不仅仅注重管理的效率,还在管理的过程中为职工提供比较公平的工作环境。普通的企业管理是为了通过对管理目标的制定以及对管理制度的实施来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如此,企业就能够在该种情况下获得更多的利益。而公共管理则是注重协调。其不仅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协调资源与资源之间的联系。通过对资源的优化配置来达到效率的提升,并以此来提升社会效益。 三、公共管理的经济政策分析 政府部门为了实现公共管理的作用和职能,已经在公共管理的基础之上制定了相应的经济政策,以此来扩大公共管理的范围,完善社会经济的发展。首先,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公共管理的职能需要进行重新的界定。政府部门为了给公共管理产品以及服务提供更加优质的环境,不断的利用市场经济对公共管理进行调节,以此来保护公共产品,避免公共产品以及公共管理为社会群众所提供的公共服务遭遇社会冲突。政府所制定的经济政策还确保了市场经济环境的稳定,降低公共管理将会遭遇的风险,为公共管理消除外部环境中所带来的压力,以便与公共管理内部资源的更加优化配置。其次,政府方面还转变了自身的职能,确保自身的职能更加市场化,以便于调节市场机制来为公共管理提供有效的供给。很多经济欠发达地区在公共管理方面存在很多的限制,其所拥有的人才以及资金都无法达到为社会群体提供高效的公共服务的目的。政府方面开放经济政策,积极为公共管理提供财政方面的支持,并调节市场机制,为公共产品提供补贴,促使公共管理的行为不再受阻。最后,政府督促工商部门协调转变市场外部环境。公共管理拥有更加完善的组织结构,并制定了高效率的管理机构,从而提高了自身的管理水平。 四、结论 总而言之,公共管理将在政府所制定的经济政策引导下获得更多的发展空间。公共管理对于社会管理非常重要,也对政府的内部管理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在政府提供的经济政策支持下,公共管理在市场中为社会群体所提供的公共产品以及公共服务都将拥有更加稳定的发展环境。在政府的宏观调控当中,公共管理将树立起完善的核算意识和服务意识,从而减少自身的管理成本,收获更多的经济效益。 作者:王哲,杨莉玲,黄楚皓 单位:广西大学 经济政策论文:经济政策在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的价值 【内容摘要】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在这种全新的经济体制下,市场处于主导地位,而国家对经济的行政管理职能即是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起到辅助作用。市场是无形的手,政府的宏观调控是有形的手,有两手准备,双管齐下,才能更好地促进经济健康有序持续发展。本文将结合相关理论,具体分析经济政策在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的作用和意义。 【关键词】国民经济;行政管理;宏观经济;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供求平衡 国家对国民经济的行政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国家职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而不断完善,国家执行经济的行政管理职能的方法也由过去的行政指令转变为宏观调控。历史证明,过去一些西方国家单纯依靠市场调节只会使经济危机愈演愈烈,而我国过去所奉行的计划经济体质也会打击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不利于经济快速发展,阻碍了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而我国当今的经济体制通过市场灵活反映价格的变化,使国民经济能够通过市场自主运行,当市场运行出现故障时,政府能及时出台合适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这样的经济体制相对于单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和单一的市场调节更能促进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更有利于推动社会的进步,文明的发展。本文将分别介绍与宏观调控,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相关的一些理论知识和它们在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的应用。 一、宏观调控 (一)何为宏观调控。 宏观调控是国家综合运用各种方法和策略对国民经济实行的调节与控制的过程,是国家对国民经济进行经济行政管理的职能。由于只有中央政府才能反映运行总的经济需求,所以宏观调控的权利只能属于国务院。宏观调控的目标是保持社会总供给与社会总需求的动态平衡。为了达到特定的目标,政府需要通过有效的经济政策和制度来调节这种总的平衡。一旦市场因为供求关系失调等原因发生问题或者产生了混乱,政府就能够通过出台相关的专门针对该类问题的经济政策来在宏观上调节市场的运行,稳定经济的发展趋势,促进国民经济平稳运行和均衡增长。 (二)为什么要宏观调控。 1.市场不能够调节所有的经济领域。 像枪支弹药等武器,公共产品等涉及到国家人民切身利益的领域就不能让市场去按照市场的规律调节,而应该根据有关情形,由政府来调节。 2.市场存在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缺点,市场也会失灵。 如:外部效应,公共产品,市场垄断,不完全市场,不完全信息,收入分配不公平,宏观经济运行不稳定等。 3.宏观调控有利于帮助人们认识市场的弱点和缺陷。 合理的宏观调控政策有利于实现充分就业,促进收入分配公平,进而维持经济稳定增长,最终使社会生活质量得到提高。 (三)宏观调控的手段。 宏观调控的手段一共有三种。分别是经济手段,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经济手段一般是通过经济政策来实现。而行政手段一般通过政府的有关命令实现;法律手段则主要指政府制定的相关法规。宏观调控,要将这三种手段综合运用,要使这三种手段之间达到相互适应的效果,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要坚持直接与间接相结合的调节方法,并以间接调节为主。直接调控一般是通过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实现,比较生硬而不缓和。而间接调控则通过经济手段来实现相应的经济目标,一般会利用价值规律,并且顺应了市场规律,更为缓和,更容易被受众接受。直接调控可能见效更快,有利于快速解决当前问题,但却很有可能治标不治本,而间接调控恰好弥补了直接调控的缺点,尽管间接调控产生效果会慢一些,到更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长远来看,对解决问题更为有利。因此,要将这三种手段有机地结合运用,发挥出宏观经济调控的最大功能。 二、财政政策 (一)何为财政政策。 一般情况下,财政政策是指政府在一定的历史背景下,为完成社会经济稳定,促进公平和效率相协调的任务,通过税收、公共支出等方法来分配社会财富,而制定的财政政策和策略。另外,要注意财政政策有阶段性和相对稳定性,有导向,协调,稳定的功能。 (二)财政政策的分类。 财政政策由于其分类标准的不同,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由于财政政策具有调节经济周期的作用不同,可以把财政政策划分为自动稳定的财政政策和相机抉择的财政政策。二是依据财政政策在调节国民经济总量方面的不同功能,这样就又可以划分为扩张性财政政策、紧缩性财政政策和中性财政政策。三是根据财政政策发挥调节作用的地方不同,将财政政策划分为总量政策和结构政策。 (三)财政政策的应用。 如果供大于求,可以选择使用积极的财政政策。这样就能通过扩大财政支出,增加财政赤字来拉动社会总需求,刺激消费,进而消费掉多出的社会产品。但如果当供小于求时,就可以使用紧缩性的财政政策,通过减少财政赤字,增加国债发行,减少投资需求和财政补贴等手段刺激生产,适当减少社会总需求,这样就可以缓和社会总供给不足所造成的矛盾。当社会总供给大于社会总需求时,可以搭配使用积极和消极这两种财政政策,要增加财政补贴减少国债发行等政策刺激总需求增长。另外,还要抑制社会总需求,使二者逐渐趋于平衡。社会总供给小于社会总需求也可以同时使用这两种战略。通过缩减财政开支,缩减财政赤字,增发国债,减少居民消费补贴等方式来缩小社会总需求。另外,也要刺激社会总供给的增加。就我国目前的经济形势来看,仍应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 三、货币政策 (一)何为货币政策。 货币政策是国家通过各种工具和方法来调节货币的总量和利率以实现某些特定宏观经济目标的政策,是国家为实现一定的宏观经济目标所制定的货币供应和货币流通管理的基本准则。通过市场利率的变化来影响民间的资本投资,影响总需求来影响宏观经济运行的各种方针措施。调节总需求的货币政策的三大工具为法定准备金率,公开市场业务和贴现政策。 (二)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配合。 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配合不是绝对的,要根据不同时期的具体经济运行态势作出合理的搭配和选择。一般情况下,当经济过热,总需求又过于旺盛时,应该采用双紧政策。在当市场疲软,经济过冷时,要采用双松政策。在结构失调但是经济又有一定热度时,应采取紧货币,松财政的政策。在经济下滑时,应采取松货币,紧财政的政策。 四、结语 当前要更好地通过宏观调控这双有形的手辅助市场这个无形的手,使市场与政府协调平衡,保证我国经济平稳运行,持续发展;合理运用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遵循并利用价值规律,综合运用计划、经济、法律、行政等手段来维持国民经济平稳运行,促进我国经济更好更快发展,不断提高我国综合国力,进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 作者:孙大伟 单位:长春职业技术学院招生处 经济政策论文:服务业循环经济政策法制建设评价 一、我国服务业循环经济政策法制存在的问题 (一)促进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的立法体系尚未成型 目前我国涉及循环利用资源的政策和法规,主要体现在环保法律和法规之中,涉及服务业资源循环利用的专项法规较少。我国已颁布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已经从总体上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它是一部综合性法律,内容涉及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因此不可能对发展服务业循环经济的具体措施做出详细规定。尚不能有针对性地解决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隶属于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中的《清洁生产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节约能源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促进企业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的政策。但涉及服务业中旅游、餐饮住宿、通信服务、物流、零售批发等部门的专项规定为数不多。纵观现有的法律政策,主要是服务行业主管部门出台的部门规章、管理办法和标准,一方面这些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级较低,另一方面这些政策政出多门欠缺协调性,并且欠缺相关的配套措施,最终导致这些政策在服务业各领域的执行情况不尽人意。从我国地方循环经济实践层面来看,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城市均将发展循环经济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目标,并通过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保发展循环经济目标的实现。目前,山西、甘肃、深圳经济特区、大连市颁布实施了《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武汉市和广东省颁布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这些地方性法规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法》的立法体例,内容涉及各个经济部门,专门对服务业的规定少之又少,不能对地方服务行业循环经济的提供全面的法律支持。总而言之,目前我国服务业循环经济法治体系尚未成型,相关的法条具体规定有待系统化、规范化,暂时不能适应发展服务业循环经济的要求。 (二)促进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尚未成熟 循环经济的特点决定它不仅是一个政府的自觉行为,也是一个市场的自发行为。一方面需要立法先行,从制度上给予全面的保障,另一方面更需要政府通过政策导向和经济手段推进循环经济的发展。在服务业,需要建立资源环境有偿使用、排污权交易、环境标志、财政信贷鼓励等制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经济杠杆的作用,使企业、社会和公众都能承担起发展循环经济的责任。通过制定税收、金融、价格和财政等优惠和鼓励政策,来推动环境友好技术、清洁生产技术、废弃物资源化技术在服务行业的广泛适用。但是,从目前的经济政策的导向来看,促进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效果并不理想。自2008年中央就设立了促进服务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为此中央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颁布了《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该办法第7条指出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服务业发展的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其中包括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相关的服务业项目,具体涉及到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二手车流通、旧货流通、流通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低碳流通体系建设等方面。专项资金采取奖励、贷款贴息和财政补助三种方式分配到具体的项目中去。为此山东、辽宁、海南三个省,九江、厦门、长春市特别出台了适用于当地专项资金申报及管理的《服务业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其他各地也积极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申报项目资金支持,但是在各地的申报通知当中,依旧是以营业额、销售额等指标为导向,对于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服务业项目的支持力度不能满足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 二、我国服务业循环经济政策法制不足的成因 (一)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实践的落后 服务业又称第三产业,是在第一产业———农业和第二产业———工业部门全面发展到一定水平的基础上形成的国民经济产业部门。自建国以来,政府全力推进第一、第二产业部门的发展,依赖农业和工业来拉动国民经济的增长,直到施行经济体制改革之后,国家才开始重视第三产业的发展。目前循环经济在第一、二产业中己开展,尤其是制造业,并取得初步成效。我国的服务业发展很大程度上仍是传统的线性经济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高产出模式,服务业发展循环经济也还未引起国家及其他社会层面的足够重视。相关的实践开展的较少,仅在餐饮住宿、旅游、物流等传统的服务业部门推进实施了绿色节能制度,能源循环利用程度较低,总体来看还处在启蒙和探索阶段,与先进国家具有一定差距。人们的物质享受,是以牺牲自然资源为代价的,在追求更好的物质享受的同时。为了迎合和刺激消费者的愈加膨胀的消费需求,服务业出于短期经济利益的考虑往往忽视了长远的人类生态利益,客观上导致了人类活动对自然资源的过度索取,导致了资源危机的加剧。发展循环经济解决当前环境和资源问题的金钥匙。服务业是提供消费产品和服务的产业,要实施循环经济就要从根本上引导消费者从“过度消费”的理念转向崇尚自然、注重资源节约的“适度消费”和“绿色消费”理念,在消费的同时注意废弃物的资源化,建立循环消费的观念。同时,倡导服务业市场主体树立节约资源、清洁生产的理念,鼓励引导服务主体实施清洁生产,采用节能、节水和其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技术和设备。并且在各地建立城市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的产业链。目前,我国部分城市和地区在不同规模和不同水平上实施以上内容的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但这种循环经济实践毕竟是分散的、低水平的、小规模的,几乎还没有哪个行业能做到内部流程的循环。成熟的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模式还尚未形成,从而制约着服务业循环经济法制建设。 (二)公众循环经济意识薄弱、参与度不高 循环经济是一个新的理念,在国际上兴起的时间只有二十多年,在国内也是近几年的事情。虽然在国际上,有不少先进和成功的做法,但是在我国目前还处于部分行业、部分地区实践和理论研究的起步阶段。许多国家的实践证明,公众参与是促进循环经济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手段。近年来,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循环经济促进法》,但公众对循环经济的范畴,减量化生产、资源再利用、循环利用的原则、发展循环经济的必要性、紧迫性,具体通过哪些手段和方式来发展循环经济,如何通过法制建设来为循环经济的发展提供制度保障等问题,仍然了解很少。构建循环型服务业需要行业内所有的市场主体和公民对循环经济的内涵和具体制度高度认同,在此基础上配合政府的政策规划将各项具体的制度落实到自身的行动中去。因此,政府应通过多种渠道激发社会主体参与循环经济发展的积极性。一方面制定有效的激励措施,激发服务业主体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进行大规模和大范围的宣传,在公民中进行普及宣传倡导循环经济和绿色消费。 三、健全完善我国服务业循环经济政策法制的对策 目前,促进服务业的循环经济发展的法律制度和政策主要集中于餐饮、旅游等传统行业中,实施情况也不尽人意。在批发零售、金融、物流、通信等现代服物业的相关立法中,循环经济发展的理念及具体制度还未能体现。现有的法规从效力等级来看,主要表现为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标准和政府规范性文件,完善的法律体系尚未建立。反观循环经济发展水平领先国家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基本由综合性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专门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与循环经济配套或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规定三部分组成。所以,要健全和完善服务业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就要建立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服务业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同时具体来说如下。 (一)制定专门的服务业循环经济综合立法 我国现有的《循环经济促进法》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涉及的内容较广泛,具体的制度可以被应用到国民经济各个部门,规定一些较宏观的、覆盖面较广的内容,诸如循环经济的概念及相关术语、基本方针、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制度和责任等,因此该法不可能针对发展服务业循环经济做出详细而周全的规定。为了推动服务业循环经济的发展,依据《循环经济促进法》制定一部具体的、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服务业循环经济促进法》来协调服务业循环经济的发展显得尤为重要。《服务业循环经济促进法》是针对服务业节约资源,废弃物综合循环利用的专门法。其指导思想应该是:在整个服务周期贯彻循环发展理念,推进服务主体绿色化,服务过程清洁化,促进服务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引导人们树立绿色循环低碳理念,建立绿色消费模式,实现服务业的可持续发展。服务业是由零售、餐饮娱乐、房地产、旅游、物流、金融、通信、信息咨询等若干个分产业部门组成,这些部门在经济生活中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种类不同,具体的运作模式也跨度较大,需要因地制宜的制定和实施有差异的循环经济具体制度。但从宗旨上来说,树立绿色消费观念,确保服务业生产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等立法目标应该贯彻在所有的制度当中。积极鼓励服务业市场主体的节能减排行为,禁止各种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落实政府、企业、公民在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中的义务和责任。 (二)制定服务业循环经济的专项立法 服务业涉及多个行业,提供产品具有很大的差异性,具体物质的循环利用工艺及技术要求在制度设计上要进行区别对待。所以,有必要根据不同的行业和产品,制定不同的体现循环经济理念和原则的单项法规。例如,制定适用于零售行业废弃包装物回收及循环利用的《包装容器材料收集和循环利用法》;制定推动城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回收法》;制定适用于通信业废旧手机、电池、充电器资源化利用的《废旧电池、手机回收利用条例》等。社会再生产的末端是消费者,在传统的环境法律体系中,消费者承担着很少的环境保护义务。但在服务业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中,消费者应当承担更多的义务。因此,通过制定《绿色消费法》来引导公众树立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价值观和消费观,实行资源的综合利用,可以最大限度地使废物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和无害化,从而把危害环境的废物减少到最低限度。在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方面,政府的绿色采购能够发挥巨大的作用。一方面政府作为国家最大的采购方,能够购买较大份额的绿色节能产品,从而形成经济规模并实现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的作用。另一方面,政府在进行绿色采购的同时在社会上起到示范和引领作用,从而使得各个消费群体提高环保意识。因此,有必要在我国已有的《政府采购法》基础上制定《政府绿色采购条例》,从而进一步深化政府绿色采购制度,进一步推进服务业节能产品的生产和消费规模。 (三)加强地方服务业循环经济立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的规定,地方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需要和具体情况,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我国地域辽阔,各地服务业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实施循环经济的基础条件会受到经济发展的制约。因此,在发展服务业循环经济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可以结合地方实际需要制定专门的服务业循环经济法规,如服务业清洁生产、包装容器材料收集和循环利用、餐厨废弃物回收、绿色消费、绿色旅游等方面的地方条例与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现有的服务业环境管理、资源节约等方面的地方条例,共同构成地方服务业循环经济的地方法规体系。但是,一定要注意地方服务业循环经济立法与国家立法及国家的与之相关的法律的关系相协调。只有促进多种规则的宏观协调发展,才能更好地发挥地方循环经济立法的作用,为真正实现经济的循环发展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 (四)构建并完善与服务业循环经济相关的政策体系 1、科技政策 循环经济模式下的服务业科技政策包含两个方面:(1)资源综合利用的技术研究与开发政策。循环经济是一种技术依托型的经济发展模式,我国的服务业长久以来属于劳动力密集型行业,节能、资源循环利用技术的研发及应用实施情况较为滞后,不能满足发展循环经济的现实要求。所以,国家应该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设立专项基金用于支持服务业资源循环利用领域的技术研究和开发活动。并且同时制定信贷倾斜、税收减免、投资优惠等措施,引导服务业主体将更多的资金投入到技术研究与开发的创新活动中。(2)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的培训与推广政策。先进的节能、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开发出来后,政府应当推动这些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在服务业中广泛应用,分批分次组织企业培训,促使他们掌握新技术,进而在实践中大范围推广。 2、政府奖励政策 对于那些为减少资源消耗和保护环境有突出贡献的专利及发明,政府可以制定专门的奖励政策。同时,对于积极参与服务业循环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企业和个人,政府也应该给予物质或者精神的奖励,以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在这方面,我们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美国、英国、日本都曾设立国专门的政府奖项来充分调动环境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对循环经济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目前我国政府环境奖励主要集中在工业和农业领域,今后要不断向服务业倾斜。 作者:张博 单位: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 经济政策论文:国外低碳经济政策启发 一、国外的低碳战略或者保护气候变化策略 在面对温室气体排放过多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在国内外各种压力下担负起国际责任,提出低碳经济发展战略或者保护气候变化的方案。英国先后提出了一系列政策,逐步形成了清晰的低碳战略。在2003年英国在政府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将实现低碳经济作为英国能源战略的首要目标,具体包括: (1)到2050年将英国CO2的排放量消减60%,并于2020年取得实质性的进展(在2007年3月的《气候变化法案》中,2020年的目标被确定为26%~32%; (2)保持能源供应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3)促进国内外竞争性市场的形成,协助提高可持续的经济增长率并提高劳动生产率; (4)确保每个家庭以合理的价格获得充分的能源服务。 2006年英国政府的《能源回顾棗能源挑战》,在进一步确认2003年白皮书四大目标的同时,进一步指出了两大挑战:(1)与其他国家一起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行动;(2)保证安全、清洁和合理的国内能源供应。2007年英国提出《能源白皮书棗迎接能源挑战》出台,该报告论调基本上与《2006能源回顾》一致,其中用了大量篇幅描述国际能源需求和温室气体大幅度增长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强调国际行动的必要性。德国政府则提出实施气候保护高技术战略,先后出台了5期能源研究计划,以能源效率和可再生能源为重点,为“高技术战略”提供资金支持。2007年,德国联邦教育与研究部又在“高技术战略”框架下制定了气候保护技术战略。该战略确定了未来研究的4个重点领域,即气候预测和气候保护的基础研究、气候变化后果、适应气候变化的方法和与气候保护的政策措施研究,同时通过立法和约束性较强的执行机制制定气候保护与节能减排的具体目标和时间表。欧盟在平衡与协调各成员国的基础上,于2007年,欧盟委员会通过了欧盟战略能源技术计划,其目的在于促进新的低碳技术研究与开发,以达成欧盟确定的气候变化目标。 欧盟为自己确定的应对气候变化目标是:到2020年减少20%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到2050年则希望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减少60%至80%,并且提出,若其他主要经济体也能承担此挑战性责任,则愿意在1990年的基础上削减到30%。2008年12月,欧盟最终就欧盟能源气候一揽子计划达成一致,批准的一揽子计划包括欧盟排放权交易机制修正案、欧盟成员国配套措施任务分配的决定、碳捕获和储存的法律框架、可再生能源指令、汽车二氧化碳排放法规和燃料质量指令等6项内容。计划中制定的具体措施可使欧盟实现其承诺的“3个20%”:到2020年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基础上减少至少20%,将可再生清洁能源占总能源消耗的比例提高到20%,将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消费量减少20%。澳大利亚在2007年新政府成立之后,批准了《京都协定书》,于2008年了酝酿已久的《减少碳排放计划》政策绿皮书,提出了减碳计划的三大目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立即采取措施适应不可避免的气候变化,推动全球实施减排措施。澳大利亚政府长期减排目标是2050年达到2000年气体排放的40%,并计划于2009年出台具体法规,2010年正式实施。日本是一个资源稀缺的国家,历来重视节能减碳。 在2004年,日本环境省发起的“面向2050年的日本低碳社会情景”研究计划,其目标是为2050年实现低碳社会目标而提出的具体的对策。2008年5月,该研究小组了《面向低碳社会的12大行动》,对住宅、工业、交通、能源转换、交叉部门等都提出了预期减排目标,并提出有相应的技术与制度支撑。2008年6月,日本首相福田康夫以政府的名义提出日本新的防止全球气候变暖的对策,即著名的“福田蓝图”,这是日本低碳战略形成的正式标志,它包括应对低碳发展的技术创新、制度变革及生活方式的转变,其中提出了日本温室气体减排的长期目标是:到2050年日本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比目前减少60%至80%。美国虽然没有加入《京都协定书》,但近二十年,美国十分重视节能减碳。如美国1990年实施《清洁空气法》,2005年通过的《能源政策法》,2007年7月美国参议院提出了《低碳经济法案》。美国政府在寻求一个综合、平衡和对环保有利的能源安全长期战略中,把低碳经济的发展道路可能成为美国未来的重要战略选择。 二、低碳经济的重点在于改造传统高碳产业,加强低碳技术创新 纵观各发达国家的低碳政策,他们大多把重点放在改造传统高碳产业,加强低碳技术创新上,但又各具有侧重点。低碳技术的研发中,欧盟的目标是追求国际领先地位,开发出廉价、清洁、高效和低排放的世界级能源技术。英、德两国将发展低碳发电站技术作为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关键。他们认为,煤在中期和长期内仍将继续发挥作用,因此必须发展效率更高、能应用清洁煤技术的发电站。为此,英、德国政府调整产业结构,建设示范低碳发电站,加大资助发展清洁煤技术、收集并存储碳分子技术等研究项目,以找到大幅度减少碳排放的有效方法。德国还制定了二氧化碳分离、运输和埋藏的法律框架。日本政府为了达到低碳社会目标,采取了综合性的措施与长远计划,改革工业结构,资助基础设施以鼓励节能技术与低碳能源技术创新的私人投资。对可以大规模削减温室气体的捕捉及封存技术予以大力支持,提出从2009年开始进行大规模试验,并在2020年前投入实用。此外,日本还持续投资化石能源的减排技术装备,如投资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技术装备,形成了国际领先的烟气脱硫环保产业。美国政府发展清洁煤更是不遗余力,在《清洁空气法》、《能源政策法》的基础上提出了清洁煤计划。其目标是充分利用技术进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减少排放。美国电力目前电力生产的50%来自煤炭,预计到2030年,这一比例将上升到57%。为了能更加环保,更加高效地利用储量丰富的煤炭资源,自2001年以来,布什政府已投入22亿美元,用于将先进清洁煤技术从研发阶段向示范阶段和市场化阶段推进。政府通过“煤研究计划”支持能源部国家能源技术实验室进行清洁煤技术研发,例如:开发创新型污染控制技术、煤气化技术、先进燃烧系统、汽轮机及碳收集封存技术等。“清洁煤发电计划”主要支持企业与政府建立伙伴计划,共同建设示范型清洁煤发电厂,对具有市场化前景的先进技术进行示范验证;通过税收优惠等政策措施,对经过示范验证可行的先进技术进行大规模商业化推广,通过税收补贴使新技术的生产成本具有市场竞争力。随着旧电厂逐步退役,美国决定逐步提高新建电厂的低碳标准,推动高效清洁煤炭技术的商业化,加速下一电技术的研究、开发及示范,计划在2012年建成世界上第一个零排放煤炭发电厂(称之为“未来发电”)。 三、降碳的重要措施是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与新型清洁能源 英国政府目前不考虑建设新的核电站,降碳的重要举措是发展风能与生物质能,把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示范放在首位。为此,英国提出了分三步走的目标:近期目标的重点是那些有竞争力的、可尽快实现出口的技术领域,包括近海风能、主动和被动式太阳能装置、水电以及垃圾能等;中期目标(到2010年)是确保实现2010年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的新技术以及有出口前景的技术,包括生物残留物、近海风能、能源作物、燃料电池以及太阳光电等;远期目标(2010年以后):重点是那些在执行研究和开发计划过程中发现的潜在能源技术,包括燃料电池、与建筑一体化的光电装置、海势以及太阳能热电等。德国政府通过《可再生能源法》保证可再生能源的地位。确定了以下几个重点领域:(1)大力发展风能,促进现有风力设备更新换代;开展了一项海上风力园实验项目。(2)制定《可再生能源发电并网法》,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的并网与价格提供保护;鼓励沼气能的发展;制定了《可再生能源供暖法》,促进可再生能源用于供暖;制定《热电联产法》,积极推广热电联产技术,规定了以热电联产技术生产的电能获得补贴,要求到2020年将热电联产技术供电比例较目前水平翻一番。意大利政府为支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从1992年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厂的电价实行保护价收购,扶持可再生能源的发展。1999年后,意大利通过立法的形式开始实行“绿色证书”制度。“绿色证书”是指通过利用可再生能源向国家电网输送电力并由国家电网管理局认可后颁发的证书。规定年产量或进口量在1亿千瓦时以上的不可再生能源企业,必须按实际产量的一定比例向电网输送可再生能源,且比例逐年提高。“绿色证书”可用于交易,生产商可通过购买“绿色证书”的方式完成任务。通过绿色证书,限制高碳能源的使用,激励具有低碳的可再生能源发展。欧盟强调可再生能源比例的提高。要求到2020年,各成员国将可再生能源使用量占各类能源总使用量的20%;根据各成员国的具体情况为其设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到2020年欧盟的可再生能源比例要达到20%(目前为8.5%);鼓励使用“可持续性的”生物燃料;到2015年,将建成并投入运行10至12座碳捕获和存储的示范工厂。 日本在清洁能源方面是强调核电与太阳能的作用。在核电站建设方面,日本计划兴建的13座核电站中,将有9座在2017年之前投入使用。在太阳能方面,提出未来太阳能的发展目标,强化了太阳能的研制、开发与利用,计划在未来3年至5年内,将家用太阳能发电系统的成本减少一半,而太阳能发电量是目前的10倍,到2030年是目前的40倍。为实现这个目标,日本政府在积极推进技术开发降低太阳能发电系统成本的同时,进一步落实包括补助金在内的鼓励政策,强化太阳能利用世界第一的位置。澳大利亚政府建立气候变化政策部,整合相关部门资源,促进政府与产业互动,全方位建设一个低碳经济环境。低碳经济的着力于支持新能源普及和相关技术发展,采取强制性的可再生能源指标,计划2020年澳大利亚可再生能源比重要达到整个电力的20%,并以不断完善的清洁能源技术作支撑。促进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商业化,澳大利亚设立可再生能源专项基金,计划7年投资5个亿,重点用于热能技术升级与太阳能开发利用。澳大利亚政府对家庭购买太阳能系统,均给予资金奖励,以实现家庭节能减碳。2008年9月实施“全球碳捕集与储存计划”,使澳大利亚对清洁煤技术的投资处于世界领先地位。这项计划包括建立一个全球碳捕集与储存中心,它将推动碳捕集与储存技术和知识在全球的推广。美国对可再生能源与清洁能源给予高度重视。布什总统在2006年《国情咨文》中提出的“先进能源计划”,强调增加可替代能源和清洁能源技术的投入。在该计划中,布什要求国会在2007年财政预算中对清洁能源技术研究经费增加22%。一是扩大核电能力,在30年没有新建核电站之后,美国重新启动了这一能源的开发,包括鼓励兴建先进的核电厂,资助研究与开发先进核反应堆技术,建立全球核能合作伙伴关系;二是加强生物燃料的研究与运用,推进生物燃料技术和降低生物燃料成本的研究;三是积极发展“氢经济”,美国根据“能源政策法”批准了研究经费达12亿美元的“总统氢燃料计划”,以加快氢燃料的开发以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 四、应用市场机制与经济杠杆,促使企业减碳 1.实施严格的能耗效率管制 发展低碳经济的国家,大多制定更严格的产品的能耗效率标准与耗油标准,促使企业降碳。如对建筑物进行能源认证,提高新建筑物和修缮房屋的能源效率标准;推广节能产品,逐步淘汰白炽灯等;对贸易商品,例如电冰箱、计算机,执行更高的节能效率目标,推动改进交通能耗和强调使用低碳燃料,加强对已实施的措施的监管,防止能耗效率问题反弹。政府机构内部开展节能运动等。此外,意大利与日本的能耗管理还具有新的特点。意大利自2005年1月起对能耗效率管理采取了“白色证书”制度。它是一种对企业提高能源效率的一种认证制度。企业必须申请“白色证书”,政府核准其最低的节能目标。“白色证书”可以买卖,管理部门可根据市场行情调整价格。对达到节能目标的企业,给予经济奖励。达不到最低节能目标者,可从市场上购买“白色证书”,否则将受到经济处罚。而且,各个企业的节能总额中,政府要求至少有一半是通过采取节能措施而非购买白色证书来实现。日本对能耗效率采取的是“最强者方式”。即涉及到空调等家用电气、汽车、新建住宅及其配套设备等行业内,将能源效率最好的产品作为整个行业的标准。 2.排污权交易 英国于2002年正式实施排放交易机制,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在国内实行排放市场交易的国家。其目的在于:使排放量的绝对数目有明显减少,获得排放交易的经验,力图未来在伦敦全球排放交易中心。德国于2002年开始着手排放权交易的准备工作,目前已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和管理制度,德国政府希望通过市场竞争使二氧化碳排放权实现最佳配置,减弱排放权限制给经济造成的扭曲,同时间接带动了低排放、高能效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欧盟在各成员国的基础上,建立了温室气体排放贸易体系,扩大交易范围,除了污染性工业企业与电厂,交通、建筑部门也可以参与交易,并于2005年在欧洲范围内实施了公司级别上的排放交易。此外,欧盟比英、德国在机制上有所创新,他摈弃分配许可量的做法,转为实现排污量的拍卖机制。这种方法将确保排污者实际支付由于排放二氧化碳而产生的环境破坏的成本。预计到2020年,碳交易能带来几百亿欧元的收入。通过制定排放限额,将鼓励企业以最低成本投资于能源效率和洁净技术。美国、日本、澳大利亚也采取了上述相类似排污机制,不过在实施时间与配套政策上略有不同。日本决定从2008年10月起在企业间试行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制度,并考虑今后开展研究可再生能源的收费标准体系。澳大利亚的“减少碳排放计划”将于2010年7月正式实施。对于“减少碳排放计划”而引起成本增加,澳大利亚政府对低收入家庭采取退税及其他福利措施予以补贴,对受影响的企业则实施“气候变化行动资金”和“电力系统调节计划”予以支持。 3.财政与税收政策 许多国家建立起了低碳经济的财政与税收政策。近年来,为了促进企业发展可再生能,英国政府推出为期25年的可再生能源义务和气候变化税以替代非化石燃料义务和化石能源税。可再生能源义务要求电力供应商在其供应消费者的电量中必须有一定比例来自可再生能源,其比例与政府确定的该年度可再生能源的电力总供给所占比例目标同步浮动。与非化石燃料义务和化石能源税相比,新实施的可再生能源义务和气候变化税的好处十分明显:政府不再扮演交易员角色,使可再生能源市场更加符合市场理念;可再生能源由供应方机制向需求方机制转变,有利于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可再生能源义务的赎买措施,有利于通过价格手段调节生产的实现。意大利政府于2007年初,推行能源一揽子计划,出台了一系列推动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财政措施。其目标是既要履行减排承诺,又要保证工业发展创造经济优势。政府启动了第一个关于能源效率和生态工业的工业创新计划,对申请企业的下列投资给予资助:可再生能源领域投资;环境影响小和节约能源的新产品的开发投资;能降低能耗的新工艺的开发。意大利对农业能源系统的优惠措施,对高效率工业电机的税收减免;对高效率家用电器的税收减免;限制汽车二氧化碳排放量。德国则从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促进节能的角度建立起低碳财政税收政策。一是从1999年对油、气、电征收生态税;二是与工业界签订协议,规定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与节能挂钩,同时德国联邦经济部与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已建立节能专项基金,用于促进德中小企业提高能源效率。三是通过修改机动车税与征收载重汽车费规定以增加小排量汽车,来降低二氧化碳排放。四是支持“欧洲航空一体化”建议,力图将航空领域产生的二氧化碳减少10%。欧盟财税政策重点是为碳捕获和埋存技术的发展和市场手段的应用(如环境税)制定新的规则。日本则考虑推出“地球环境税”等。美国采取多种财政税收政策发展低碳经济,如制定免税政策鼓励节能,为购买节能型汽车提供减免税优惠,鼓励美国消费者购买节能型汽车。 五、加强国际范围内的减碳协作 对于气候变化这个全球最大的公共物品,单靠一个国家是无法完成减碳任务的。所以,西方各国纷纷加强相互协作。英国政府将与8个工业强国和欧盟伙伴一道研发遏制气候变化技术,实现碳减少的目标,同时也帮助其他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实现他们自己确定的减少碳排放量目的,使英国能够从中获得最大限度回报。德国同许多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都开展了气候保护领域的合作,近年来加强了与美国的协作,发起欧盟与美国间的“跨大西洋气候和技术行动”,重点是统一标准、制定共同的研究计划等,并在2007年4月召开的欧盟与美国首脑会议上确定了该项行动的具体措施。澳大利亚推行一系列计划,为全球解决方案作贡献,包括为本地区脆弱的国家提供可观的援助,帮助其适应不可避免的气候变化。澳大利亚还通过2亿澳元的“国际森林碳计划”参与国际缓解气候变化的努力,为降低发展中国家森林采伐和森林退化造成的温室气体排放提供支持。此外,上述国家普遍认为,建立起低碳社会生产方式是发展低碳经济的关键,必须采取的措施包括:政府应加强公共交通网络建设,企业应开发温室气体排放量少的商品,民众也应改变生活方式,选择环保产品;城市建设应推行紧凑的城区布局,让居民徒步或依靠自行车就能方便出行等,借此摆脱以往大量生产、大量消费又大量废弃的社会经济运行模式。 六、对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启示 随着全球变暖与能源资源枯竭,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发展低碳经济发展战略,借此作为世界新一轮产业竞争、技术竞争、经济增长竞争的关键。我国经过改革开放三十年来,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经济发展模式已经严惩制约了经济的持续发展。因此,我国要积极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关于低碳经济发展的成功经验与政策措施,明确提出低碳经济的发展战略,逐步建立于低碳经济的政策柜架。 1.建立起低碳经济法律保障体系。要制定《低碳经济法》、《循环经济法》,制定《可再生能源法》的配套法,对于涉及能源、环保、资源等的法律需要作进一步修改,包括可再生能源、环境保护的法律,通过立法、通过修改法律,通过采取行动落实这些法律,支持企业走发展低碳经济的道路,为中国特色的经济走新型工业化的道路提供可靠的保障。 2.必须采取强有力的经济政策手段。要研究低碳经济模式下的,财政、税收、产业政策体系。研究与择机推出气候变化税、气候变化协议、排放贸易机制、碳信托基金等多项经济政策。当前,特别要引导重工业降碳,可以借鉴英国经验,开征“气候变化税”。这种税是与重工业能源用户签订自愿协议。如果他们能够通过新的投资实现较低的排放,则不需要支付全税。这样做的结果是极大地降低了二氧化碳的排放,而且也增加了工业的能效以及竞争力,并让他们更有动力实现低碳行业的发展。此外,我国要积极抓住国际碳金融发展契机,建立“碳金融市场”,建立碳交易市场。推行清洁生产机制。国家应加强财政和金融的政策支持力度,支持建立低碳经济技术体系。 3.强调低碳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大力发展低碳产业群。低碳技术的创新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我国是否能顺利实现低碳经济发展。低碳技术是低碳经济发展的动力和优秀,组织力量开展有关低碳经济关键技术的科技攻关,并制定长远的发展规划,优先开发新型的、高效的低碳技术,鼓励企业积极投入低碳技术的开发、设备制造和低碳能源的生产。我国要积极开展低碳经济的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目前可选择若干地区开展低碳经济试点,吸引社会资本、外资参与。当前,我国迫切需要研发的低碳技术包括节能和清洁能源、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勘探开发、可再生能源、核能、碳捕集和封存、清洁汽车技术、农业和土地利用方式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技术等领域开发的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新技术。为此,需要加快推进我国能源体制改革,建立有助于实现能源结构调整和可持续发展的价格体系;推动中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机制建设,培育持续稳定增长的可再生能源市场,改善健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市场环境与制度创新。加快低碳技术的转化,积极调整经济结构和能源结构,尤其是要调整高耗能产业结构,推进能源节约,重点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的突出问题,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能源与环境协调发展。逐步形成低碳农业、低碳工业、低碳服务业等完善的低碳经济体系。 4.加强国际低碳技术的合作与交流,共同应对气候变化。我国要积极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体系中来,参与全世界的碳市场,促进碳交易机制在中国的发展。应加强与发达国家的技术交流合作,引进消化先进的节能技术、提高能效的技术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特别是要加强与欧盟、美国低碳合作。积极探索与西方国家之间,企业之间,学术、研究、管理、培训机构之间,以及其他非政府组织和协会之间的合作伙伴关系,为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探索新的合作模式,开展具体项目技术合作、经验交流及能力建设等形式的合作活动。 5.激励企业从事低碳生产与经营。应对气候变化所推动的低碳技术和产业的新兴与发展,将成为未来经济发展的大趋势,企业应预先认识并抓住这一全球趋势带来的重大变革与契机,未来的经济必定是低碳经济,未来的竞争必定是基于低碳产品与技术的竞争。要赢得未来的竞争,企业应该考虑以下几点:对低碳技术进行战略投资,发展低碳技术,尽早实现技术升级;紧密研究和跟踪国际企业应对气候变化的情势,制定低碳产业与产品的技术标准,超前作出企业的低碳战略部署;在企业中推行低碳标识,规模化应用低碳技术,将企业社会低碳责任与产品质量、信誉结合起来;抓住国际碳金融的新机遇,发展低碳融资;利用好国际低碳技术转让,加快实现跨越式技术发展;政府应通过低碳产业规划与财政、税收的扶持、金融融资的支持,引导企业发展低碳产业、低碳产品。 经济政策论文:循环经济政策思考 一、发展循环经济具有客观必然性 20世纪60年代,发达国家开始进入后工业化时期。在全世界仅有不到五分之一人口进入现代化社会的情况下,资源的短缺和生态环境问题成为经济继续增长的重大约束。20世纪60年代以来,环境污染开始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1970年4月22日美国举行了“地球日”大游行,标志着人类开始高度关注环境污染问题,1972年6月5日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1972年罗马俱乐部发表了其第一份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这份报告首次正式向世界发出了警告:“如果在世界人口、工业化、污染、粮食生产和资源消耗方面现在的趋势继续下去,这个行星上的增长的极限有朝一日将在今后一百年中发生”。这份报告被认为是第一次系统地考察了经济增长与人口、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科学技术进步之间的关系。从此生态环境作为制约经济增长的要素而引起全世界的注意。到20世纪70年代,生态环境事实上已从单纯自然意义上的人类生存要素转变为社会意义上的经济要素。这有两个层次的含义。 第一,符合人类生活需要的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已经短缺,拥有这样的环境已经成为人类追求幸福的目标之一。第二,从迄今为止人类生产活动的技术特性和生态环境本身的承载能力说,天然的生态环境对生产排放废弃物的吸纳能力已经饱和,甚至超载,要继续利用它进行生产必须再生产出新的环境容量,需要人类投入资源进行“制造(生态恢复和污染治理)”。即,良好的自然生态环境已成为人类的劳动“产品”。这表明,良好的生态环境已具有明显的二重性特征。即从生活的角度看它是目标,从生产的角度看,它已变成生产要素和条件。从我国的具体情况看,我国生态环境污染已达到十分严重的程度。2000年全国十大地表水系的COD年排放量达1445万吨,比Ⅲ类水质要求的800万吨容量高出80•6%;2001年七大水系断面检测,达到Ⅲ类水质的仅占29•5%,而劣Ⅴ类水质却高达44%;全国城市有66•7%缺水;大气中二氧化硫排放量达1995万吨,比国家二级标准高66•3%;农田化肥农药污染,重金属污染,土地沙漠化和荒漠化,各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等现象也日益严重。从生活的生态环境质量看,这种发展趋势与我们追求的经济增长目标相悖。据有关研究机构测算,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每年生态和环境破坏带来的损失占GDP的比重达到8%以上。这说明,我们的经济增长是以生态环境成本为代价的。国内外的实践已表明,当经济增长达到一定阶段时,对自然生态环境的免费使用必然达到极限。这是自然循环过程极限和作为自然组成部分的人类生理极限决定的。人类要继续发展,客观上要求我们转换经济增长方式,用新的模式发展经济;要求我们减少对自然资源的消耗,并对被过度使用的自然进行补偿。循环经济就在这样一种背景下产生。 二、循环经济的本质是技术范式的革命 在技术层次上,循环经济是与传统经济活动的“资源消费产品废物排放”的开放(或称为单程)型物质流动模式相对应的“资源消费产品再生资源”闭环型物质流动模式。其技术特征表现为资源消耗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再生化。其优秀是提高生态环境的利用效率,其本质是生态经济。表面上看,循环经济只不过是强调“三废”回收利用,但这是一种误解。从技术经济学角度看,循环经济实际上是一种技术范式的革命。按照著名经济学家乔瓦尼•多西的定义,所谓技术范式可定义为解决所选择的技术经济问题的一种“模式”。这是基于微观技术的定义。在宏观上,技术范式可定义为社会生产主导技术体系的基本特征和程序模式。在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不同社会形态对应不同的技术范式。农业经济社会的技术范式优秀是劳动力与土地简单结合的以采集、种植和养殖为主,以手工劳动为主要特征的小规模生产。其生产过程基本不产生三废,产品直接来源于自然。产品消费以后形成的废物,基本上是对环境无害的有机物,直接返回大自然,自然降解循环。即使是使用燃料,也主要是取自于自然生态系统中的可再生的草木质植物,燃烧后释放的二氧化碳可进入自然生态系统,通过光合作用循环再生成草木质植物。这是一种低级的循环经济模式。工业经济社会的技术范式复杂得多。其技术主体由劳动力与机器设备相结合的大工业体系替代了劳动力与土地的简单结合。生产过程的基本特征是以能源消耗为基础,从自然界开采资源和对资源进行多次加工形成各种各样的复杂产品。 工业经济社会中,工业技术和产品大规模渗入到农业领域,使农业的技术范式也发生了相应变革,生产过程中加入了化肥、农药、机械设备等工业品。于是土地和劳动力的生产效率都大大提高了,但同时也给土地和水资源带来了越来越多的污染。伴随人口增长和农业机械的使用,人类开垦荒地的能力提高,但自然生态却遭到日益严重的破坏。在工业生产领域,动力主要由能源燃烧来提供。这种以耗散方式消耗、在短期内不可能循环的能源消费,向大气和环境中排放出各种废气、渣屑;各种物理的和化学的生产过程都要用清洁的水作为冷却剂或有毒有害物质的排放载体,使清洁的水资源日益减少;大量矿山的开采使生态植被锐减;人口的膨胀使城市云集,工厂和住宅不断侵吞有限的可耕地。循环经济的技术主体要求在传统工业经济的线性技术范式基础上,增加反馈机制。在微观层次上,要求企业纵向延长生产链条,从生产产品延伸到废旧产品回收处理和再生;横向技术体系拓宽,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在宏观层次上,要求整个社会技术体系实现网络化,使资源实现跨产业循环利用,综合对废弃物进行产业化无害处理。循环经济的技术体系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基础,作为科学技术发展方向的高技术发展,关注经济增长和以资源的再生、循环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为手段,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标,推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这实质上是一种技术范式革命。当生态环境已成为经济增长的制约因素时,人们才看到了“增长的极限”。于是,恢复生态环境、减少污染排放、保护公共资源等就成为人类生存和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生态环境作为一种具有社会共有性质的短缺要素,利用它所创造的利益必须得到公平的分配,而且必须有保证它的可持续利用。使用这些要素获得利益的人必须使其他人的利益不受伤害,或者对受到伤害的人给予补偿。受益人在使用后应尽可能将其复原,以便其他人能继续使用。这显然需要社会做出一种制度安排,迫使生态环境的使用者改变原来的技术范式,采取新的技术体系和生产方式。就私人资本的特性说,如果没有外力干预,它是不会放弃或减少对利益的追求而投入成本改变技术范式的。从这个角度说,技术范式的改变是制度安排的结果。 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对经济发展直接起作用的主要是基于政治制度的社会经济制度。它决定了人类生产过程中的资源分配和利益分配形式。在我国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下,不存在私人资本统治国民经济的制度基础,但我们在理论上存在着严重的认识障碍,使生态环境也处于没有产权的随意索取状态。虽然我们已从制度上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建立健全国家环境保护机构,通过一系列立法,为推进循环经济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但总体上,循环经济机制尚未建立起来。生态环境保护和循环经济发展的困难,还在于当前技术的成本效益比较。以大规模、高速度为特征的现代生产技术体系使很多原材料开采、加工制造的直接经济成本日益降低。相比之下,对各种废旧产品和废弃物的处理技术发展滞后,在很多情况下,把废旧产品和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变为有用资源的再生成本比购买新资源的价格相对更高,由此增加了推进循环经济的难度。这源于生态环境等公共资源的“私人”使用与社会付出成本的不对称性,使初次资源和再生资源的价格形成机制不同。前者用社会成本代替了后者的“私”人成本,在市场竞争中自然处于有利地位。这是市场对经济增长社会成本的低估。这种低估靠市场自身的力量无法修正。“私人资本(包括所有非社会共有资本)”总是在开采初次资源与利用再生资源之间进行成本比较,总是试图免费使用生态环境排放废弃物而节约局部成本。上述原因决定了作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条件———生态环境,必须通过社会经济制度的变革,才能实现由人类生存要素向生产要素的转化,才能通过市场经济体制实现它的保护与可持续利用。 上述分析表明,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它是在生态环境成为经济增长制约要素、良好的生态环境成为一种公共财富阶段的一种新的技术经济范式,是建立在人类生存条件和福利平等基础上的以全体社会成员生活福利最大化为目标的一种新的经济形态。“资源消费产品再生资源”的闭环型物质流动模式,资源消耗的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再生化都仅仅是其技术经济范式的表征。其本质是对人类生产关系进行调整,其目标是追求可持续发展。人类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重新构建一种新的制度框架,对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类社会生产关系进行新的制度安排。这种新的制度框架的优秀是要将生态环境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进行新的规制管理,纳入市场运行机制之中。这必将重新构造社会价格形成机制,从而重新调整社会利益分配关系。当前的循环经济仍然只是在技术层次上的探索,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随着全球人口和经济不断增长,资源制约日益增强,循环经济必将成为未来人类社会一种新的经济形态。 三、经济全球化对发展循环经济具有重大影响 经济全球化是当代经济发展的一个不可阻挡的大趋势。全球化的基本特征是,跨国公司以成本最低、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在全球范围内“优化”配置资源。从纯粹的技术和效率角度看,全球化加快了发达国家先进技术向发展中国家的扩散,提高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效率,从而也提高了全球的经济效率,对于世界范围内的可持续发展将起到促进作用。但另一方面,由于发达国家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很强,生态和环境已被作为有限资源严格纳入政府的公共管理和公众的监督之下,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十分严格,这使开采自然资源和发展污染密集型的产业成本很高,在国际市场上没有竞争优势,因此,发达国家采取了向发展中国家采购资源和污染密集型产品的战略。这显然是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移污染。在这样的背景下,一些发展中国家接受发达国家对生态污染破坏较严重的产业的转移,使自己的经济增长状况有所改善,但其生态环境却有恶化的趋势。 从这个意义上看,富国过多地消耗了我们共同生活的这个地球上的资源,释放了过多的污染,他们对穷国的生态环境质量下降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循环经济作为可持续发展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经济增长模式,也应成为全球共同发展战略的组成部分。毫无疑问,在发展中国家,经济落后与贫穷是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主要根源。但依靠发展污染密集型产业和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的经济增长,不仅不能改善生态环境,反而加重了污染的程度。因此,当前的全球化虽然有限地提高了发展中国家的物质生活水平,但并没有把发展中国家带入可持续发展道路。更值得注意的是,一方面发达国家把污染严重的产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另一方面,他们又把环保作为与发展中国家进行贸易谈判的砝码,逼迫发展中国家做出更大的让步。这表明,生态环境已成为一个严重的国际政治经济关系问题。尽管发达国家排放的污染占世界的绝大多数,但他们并不想放弃高能源密集和资源密集的消费模式,更没有真正负起全球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在中国确立了到2020年实现GDP再翻两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以后,西方国家开始出现了“中国环境崩溃论”,这一现象值得我们注意。当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作为一个人口大国,由于地理和气候的原因,我国的生态系统本身比较脆弱。在发展中我们又处于追赶地位,总体科学技术水平比较落后,环境生产率很低,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变化对世界有着重大影响。生态环境不仅仅是国际关系和国家间政治斗争问题,它也切实关系我国全体国民切身利益。发达国家制造的环境壁垒也将会从反面促进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我们应借助于经济全球化和发达国家环境壁垒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在为争取公平而与发达国家进行斗争的同时,加强国际合作,加速引进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技术和管理经验,加速推进生态环境的改善,加大循环经济的发展步伐。这也是我们应对人类发展所作的贡献。 四、循环经济———中国新型工业化的最高形式 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我国要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新型工业化道路。事实上,循环经济模式正是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最高形式。循环经济的技术经济特征之一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生产过程的资源和能源消耗。这是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基础,也是污染排放减量化的前提。循环经济的技术经济特征之二是延长和拓宽生产技术链,将污染尽可能地在生产企业内进行处理,减少生产过程的污染排放。循环经济的技术经济特征之三是对生产和生活使用过的废旧产品进行全面回收,可以重复利用的废弃物通过技术处理进行无限次的循环利用。这将最大限度地减少初次资源的开采,最大限度地利用不可再生资源,最大限度地减少造成污染的废弃物的排放。循环经济的技术经济特征之四是对生产企业无法处理的废弃物集中回收、处理,扩大生态环保和资源再生产业的规模,扩大就业。 上述四大特征要求大力发展废旧的物资的回收处理适用技术;要求大力发展高附加价值,少污染排放的高新技术产业;要求高新技术向污染处理和资源再生产业扩散。它的最终要求是使利用废旧资源的经济效益高于利用有限的初次资源的经济效益。这对科学技术发展提出了新的方向和强大需求,必将改变科学技术发展方向,带来新的技术革命。新型工业化要求用新的思路去调整旧的产业结构,要求用新的体制激励企业和社会追求可持续发展的新模式。循环经济作为一种新的技术范式,一种新的生产力发展方式,为新型工业化开辟出了新的道路。按照传统的“单程式”的技术范式,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制造业,全面提高资源的技术利用效率,当然也都是新型工业化的重要内涵,但却不是新型工业化的全部。循环经济要求在这一切的基础上,通过制度创新进行技术范式的革命,是新型工业化的最高形式。五、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政策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仅仅是一个经济目标,而是一个经济社会综合发展目标。实现这一目标必须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进可持续发展。发展循环经济是根本出路之一。而要发展循环经济,必须从制度创新入手,实施一系列相互配套、切实有效的政策。 第一,必须彻底转变GDP至上的政策目标。这要求各级政府切实转变观念,在制定“十一五”规划时,把发展循环经济,推进可持续发展作为首要宗旨。从国家全局角度看,有必要研究制定区域可持续发展指数,作为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业绩评价的重要参数。建议各省市普遍开展循环经济区域试点的基础上,探索发展循环经济的经验。第二,要在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尽快进行循环经济立法,明确消费者、企业、各级政府在发展循环经济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明确把生态环境作为资源纳入政府的公共管理范畴之内。鉴于我国居民,尤其是广大农村地区的居民生态环境意识比较薄弱,一些地方政府迫于经济增长和就业压力忽视环境保护,甚至对环境污染企业提供保护的现状,应大力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的制度创新,对目前的环境保护机构进行调整,创造法律、行政法规和市场相结合的新的生态环境保护机制,以提高其权威性。第三,在政策层面上,要建立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体系。一方面要通过政策调整,使循环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有利可图,使企业和个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外部效益内部化。另一方面,要大力推进生态环境的有偿使用制度,建立污染者治理、受益者补偿机制。 例如,一些亏损或微利的废旧物品回收利用产业,对于污染物无害化处理产业,可通过税收优惠和政府补贴政策,使其能够获得社会平均利润率。在增加生态、环境(污染排放)、资源使用税的同时可对企业用于环境保护的投资税收抵扣。对污染治理、废旧物品回收处理和再利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等公用性事业,政府应加大投入力度。建议专门设立生态环境技术基金,重点支持科研机构和企业进行环保适用技术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第四,提高和改进国家生态环境国力水平,建立国家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国家环保机构应定期进行生态环境巡视监察,建立抽样调查评估指数,并通过权威媒体向社会公布,以此促进全社会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第五,加强对循环经济理论与政策的研究。目前应重点研究循环经济发展需要的政策和法律环境、生态环境管理体制与制度创新、生态环境保护的成本与效益等问题。第六、鉴于我国未来20年内生态环境压力日益增大的时期,一些重点区域和重点污染物排放处于严重超标状态,有必要建立经济增长与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预警系统,为国家进行宏观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科学依据。第七,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国际合作与交流,在不断打破发达国家环境壁垒、争取相对宽松的国际贸易环境的同时,争取更多地利用国际援助,大力引进国外先进环保技术和管理经验。第八,根据我国人口、资源分布极不均衡,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巨大的国情以及生态环境保护必须走全国一盘棋道路的特点,应针对生态环境已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要素的现实,对全国经济发展布局进行大规模统一规划,对各地区在全国发展过程中的功能进行重新定位。对生态脆弱区域限制发展;对资源丰富、生态环境保护能力较强、潜力较大的区域集中发展;防止落后区域以赶超为目标盲目发展。 因此,有必要对国家经济、社会、资源、生态环境与人口的发展变化趋势进行全面的系统研究,在此基础上,尽快进行国土综合整治开发规划。可以结合城市化进程,考虑实行生态环境移民在内的系统的总体措施。 经济政策论文:国有经济政策管理探讨 本文要定义国有经济控制力,分析影响它的因素,以及它与政府经济职能实现之间的关系。对国有经济控制力的研究,就是要找到在给定经济和社会结构时,政府采用何种政策组合能最有效地实现其经济和社会目标。因此,对国有经济控制力的研究就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1.给定社会和经济结构,什么是政府不能采用的经济政策。 2.政府可选的经济政策工具实现经济目标的时滞和逼近程度的分布。 3.作发展中经济里,国有企业作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工具,它对国有经济控制力的作用如何。 这三个方面的内在联系如下:首先要确定与经济系统和政府目标不相容的政策工具,只有在确定了政策工具的可行集后才能讨论政策的效果。讨论不可行的政策的效果是无意义的。由于国有经济控制力大小是由政策工具实现政策目标的程度和时滞来衡量的,因此研究政策工具的“威力”和“等待时间”就是理所当然的。国有经济作为发展中国家普遍采用的经济政策工具,它的重要性一直是有争议的。它的存在会对政府对经济的控制力有什么样的影响是决定国有经济前途的主要考虑因素。 从这三个方面的内容来看,第一个是最具思辩色彩的,第二个则完全是实证的问题,第三个则要通过演绎提出一些将由实证分析来证伪的假说,因而本文只分析第一、三两个方面,提出一些分析,由后续研究来作实证研究。 第一节国有经济控制力的定义及实现控制的可行集 现代政府都被认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经济职能:维持经济增长和稳定、实现物价平稳和充分就业、推进收入公平分配。为了实现这些经济职能,政府被赋予一些控制经济的权力和实施这些权力的条件。控制在这里的含义是完全技术性的。它是指给定社会和经济结构,政府根据其效用函数,确定政策目标,即要经济系统要达到的状态变量。通过改变控制变量的值来改变经济系统的状态,从而实现其政策目标。因而控制力就是指政府通过改变控制变量来改变状态变量从而达到政策目标时的时滞和实际逼近程度。当政府采用一些政策使某些目标很快很好的实现时,可以将之定义为控制力大,反之则小。当然这里的快慢和逼近程度是由政府的效用函数来提供判别准则的,比如一个民选政府希望在大选前实施的经济扩张计划能在大选前奏效,从而为在选举中获胜创造条件。于是政府自然有对经济控制力的标准。但这不在本研究范围内。本文假定这些判别标准是外生的。 很显然,不同的经济系统中政府的可选政策工具箱是不同的。这是因为不同的经济系统对政策变量的响应是不同的。首先要对经济系统的不同作出说明。经济系统的分类是极其多样的,可以说只受到研究者想象力的限制。本研究遵循发展经济学的传统,将经济系统分为发达的工业化经济系统和二元经济系统。发达工业化经济系统中市场机制发达而且广泛。一项政策对经济的冲击将以市场的方式,在难以计数的经济实体之间,以极其复杂的方式被经济系统所吸收,产生一些后果。研究者需要极其复杂的工具才能粗略地判别一项政策与其效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实际上在复杂的经济系统中,因为各种储能单元的存在,如库存、情绪对人们的判断的影响、信息收集与处理的局限性等,对一个经济冲击的响应是如此复杂,以至于人们有时会作出错误的判断,尤其是当社会经济结构发生巨大变化的时候,因此政策的后果往往是难以预料的。当一个经济系统处于平稳运作的,对政策的后果的判定相对要容易一些。 在许多国家,政府曾经或正在使用国有企业作为实现其经济目标的手段。由国有企业代替市场机制来实现同样的目标一方面要求政策制定者准确地知道在市场环境下一项政策的结果。如果不知道后果,通过国有企业来实现同样的目标就无从谈起。另一方面要求政策制定者能准确地控制国有企业来实现同样的结果。但是,发达市场经济的特征就是高度的复杂性。到目前为止,人们只能用一些高度综合的指标来粗略地评估经济的运行情况,比如利率、通货膨胀率、国民收入增长率等。在这样的情况下,要用国有企业来实现政府的经济目标,则国有企业的相对规模必须很大才有可能影响到这些指标。这只是必要条件。这里,国有企业的相对规模指相对于它们所供应的市场而言。首先,如果单个国有企业的规模很小,显然是市场的接受者而不是领导者。如果大量的小型国有企业处于相互替代的市场上,那么除非禁止竞争,否则,国有企业也只能是市场的接受者。如果国有企业规模小,但处于生产的不同阶段,那么,它们实质上是一个巨型国有企业的生产车间而已。因此,要想通过国有企业来控制经济,国有企业首先要有很大的市场权力,即相对市场的规模要很大。国有企业处于垄断地位时,市场权力最大。但是,市场权力不等于经济控制力。 在发达经济中,经济实体之间的关系通过难以计数的市场之间的互动来实现。如果政府不是通过采用一些依赖市场机制的政策,而是通过创造国有企业来实现经济目标,那么就首先必须对整个经济实行国有化。比如实现充分就业的目标就只可能在政府雇用全部劳动力条件下实现。给定一个经济中有非自愿失业者,政府通过创造一些国有企业来吸收这些劳动力,显然这些国有企业的劳动效率要低于整个经济的平均水平,否则这些劳动力早被私人企业所吸收了。而国有企业也不可能拥有特殊的高效率生产技术。假设政府垄断了这样的技术,因为政府开发这些技术的经费来源于税收或发行国债,但却不向社会公开这样的技术,那么这是违反社会公平的。当然,这不包括国防技术。不过没有政府会吸收街头的失业者去生产核武器或激光制导炸弹来减少失业。那么这将使为生产同样多的产出而需要更多的投入。从而资源价格上升。这将迫使一些处于边际上的企业破产,将所雇佣的劳动力抛向失业队伍,这样政府又必须创造另外一些国有企业来吸收这些劳动力。很显然,这些劳动力的劳动效率是要低于新的平均水平的。这又将导致对资源的争夺。最后只剩下这两种情况:要么是全部经济被国有化,要么只剩下少数十分有效率的私有企业,使之可以在资源被如此浪费的情况下仍能生存。当然后面这种假设只在规模报酬递减情况和效率分布函数是不连续的情况下存在。 首先,大量的实证研究表明,在一个很大的规模区间中,没有显著的规模经济或不经济[1]。其次,效率分布函数是几乎处处连续的。这里的效率指投入产出的效率。尽管经济学家对资本和利率的定义争吵不休,但在现实中,财务状况决定了企业的存亡。因此可以用资本收益率或多个类似的指标的加权平均值来测度企业的效率。显然融资成本、原材料价格、税收、产品市场等都会使企业的这个指标变动,而且经济环境决定了一个企业的最低生存效率。当企业的效率指标长期低于这个最低生存效率指标时,企业就会由于耗尽自有资源而死亡。效率指标的分布是一个随机过程。它的样本函数显然是非负的,单调增的,而且在有界闭区间上取有限值。单调增的性质很容易理解。效率指标越高,低于这个指标的企业的数目越大。因此,效率分布函数是有界变差函数。那么,这个函数除了在一个黎贝格零测集外导函数存在而且黎贝格可积。于是分布密度函数几乎处处连续而且有限。换句话说,效率分布函数只有至多可数个不连续点。事实上,由前面的推理,国有企业吸收的是效率低于平均水平的劳动力,而且国有企业劳动力没有被解雇的压力,劳动效率更低,因此,国有企业无法以市场方式与私有企业竞争。政府必须增加税收或通过发行国债来为国有企业亏损融资。否则国有企业将因为耗尽自有资源而死亡。这样,增加了资源的成本。建立国有企业导致最低生存效率指标不断上升,就不断有私有企业破产,新增失业。最后的结果是,所有企业更换了所有权,而价格水平大大提高了,产出下降了。 全部经济实现国有化以后,就出现两个问题:一是必须取消国有企业之间的竞争,否则竞争必然会导致一些企业失败破产,解雇劳动力。这就违背了充分就业的初衷(充分就业不是完全就业)。而一旦取消竞争,就必须实现完备的中央计划,否则就会出现未出清的市场。只要不严禁私人企业,那么就会有在国有化条件下自愿失业的劳动力组建私人企业满足市场出清的要求。这就会在私人与国有企业之间形成竞争。只要这种私人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竞争存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差异,那么生产可替代产品的国有企业之间就会存在差异。因此,要么通过在国有企业之间转移支付来抹杀这种差异,要么就得面对这种差异所导致的国有企业之间的竞争。前一种选择就是让发达的市场经济转向苏联模式,这是难以想象的,而后一种选择将彻底瓦解以国有企业来解决市场经济中经济问题的努力。 同样的推理可以同于创造国有企业以实现经济增长的情况。因此,在发达市场经济中是不能用国有企业来解决经济问题的。因而国有企业不是发达市场经济的可选政策工具。 在二元经济系统中,经济由占比例较低的现代工业化经济和占统治地位的传统经济部门所组成。实际上,这是二元经济的特征定义。二元经济的绝对规模较小。在其中经济活动的复杂程度较低。在现代经济部门和传统经济部门之间的联系是很简单的,仅仅是传统部门提供给现代部门品种很少的一些初级产品,换回维持再生产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同时现代部门与国外的联系也局限于进口中间品进行加工后在国内销售或出口。制造品的品种也很少。除了在与原宗主国有密切联系的领域,与大规模复杂工业生产相伴随的商业、金融、保险、法律等制度很幼稚。而且这些活动大部分集中在少数大城市中,广大农村尚处于近似于自给自足的传统经济中。在这样的条件下,政府的经济政策很难以市场机制的方式作用到整个经济中。针对现代部门的经济政策很难通过现代经济与传统经济之间的边界。而除了通过那些直接影响传统经济赖以存在的初级产品,政府对传统经济的作用也是很小的,更何况是国际市场而不是这些国家的政府在决定这些初级产品的价格和需求数量。 在二元经济中,市场机制就很难成为政府政策的工具了。二元经济的政府还有另外的难题。它们必须发展本国经济以维持政权,但极度缺乏资本、技术和受过良好教育的人力资源。国内几乎不存在能动员人们的储蓄并将之用于生产性投资的机制(实际上二元经济的一个特征就是储蓄率低),能动用的资本中一大部分是靠出口初级产品换回的外汇,除去进口必需的资本品和消费品,便所剩无几。更困难的是,除了在少数大城市,二元经济缺乏基本的生产和生活基础设施。于是在这样条件下,政府就必须承担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的作用,把极其有限的资源分配到经济发展的重点上去。当然,为了实现同样的目的,可以有两种模式:一是由政府设立国有企业,二是由政府指定受偏爱的私人企业去发展这些项目。政府通过授予垄断权、优惠贷款等方式予以支持,并获得相应的政治支持。前一种是拉美模式,后一种是东亚模式。 的确,在经济还处于幼稚阶段时,通过创立国有企业,政府可以直接命令企业生产,尽管产出不一定合意。这使政府有一种安全感和自主感,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政府认为国家急需的产品的供给。当基本生存需求得到满足后,对国有企业和政府实施经济职能的方式的态度就有了变化。拉美模式坚持国有企业的主导地位,限制和打击私人资本的发育,搞进口替代,这使得市场机制发育十分缓慢。政府所承担的资本市场和保险市场职能迟迟不能得到转移,反而在国内政治斗争中,成为各派争夺的肥肉。这进一步导致了经济中寻租现象的盛行,反过来又进一步阻碍了市场机制的发育。这样的结果就是资源浪费严重,劳动效率低,通胀严重。 而东亚模式则采取了鼓励私人资本发育的态度。本文不探讨这种模式背后的文化、政治根源。尽管私人资本也要通过非市场方式来争抢有限的资源,但是它们之间的竞争更多是市场性的,是培育市场机制的行动,而且政府支持的贷款是一个硬约束,迫使私人资本提高效率。这与拉美模式通过滥印钞票来为国有企业创设与生存融资所形成的预算软约束有本质的不同。更重要的是东亚模式采取了出口导向,把企业拉到国际市场上去锻炼,这进一步刺激了国内市场机制的发育。拉美和东亚的经济发展成果有很大的差异。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到,不同的经济系统决定政府的政策可选集不同。如果是发达市场经济,那么政府的政策工具就必须是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而绝不可能是国有企业。如果是二元经济,在度过了最初求生存的阶段后,政府或者选择依赖国有企业,或者选择鼓励私人资本和市场机制发育。在经济复杂程度不高时,直接控制国有企业的确可以有立竿见影的效果,可以说国有企业在实现政府经济目标方面有很上乘的表现。这时政府通过国有企业的经济控制力最强。但随着经济复杂程度的增加,政府要通晓的经济关系越复杂,而且链越长,成本越高。即使每个国有企业都实现了分配的具体目标,但是最终产品可能得不到市场的欢迎(除非所有产品都实行分配,取消货币),那么产值这个目标达到了,而别的指标却达不到。这在苏联经济史上司空见惯[2]。因而实际上政府的通过国有企业的经济控制力大大降低了。反过来,如果政府更多地依靠市场机制和私人资本,虽然政府不能直接决定经济指标,但是在政府创造稳定的环境的条件下,政府所希望的目标可能会得到更好的实现。 对于上述论点,还可以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作一解释。由于经济复杂程度的提高,产品质量的维度也在增加,那么这增加了政府对国有企业经营考核的难度。比如说,对钢产量的度量就已经超出了原苏联中央计划部门的计算能力。钢种类上千。每种钢的化学成分物理性质,外形等等都不同。对于一个综合钢铁企业,它生产上百种钢。要是按所有的维度来考核其经理,这是最理想的,但是却不可能实现。那么就只能以“吨”作为其绩效的衡量标准。于是经理就会注重产量而非质量。这也先解释了为何前苏联产品质量低劣。而大多数拉美国家国有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质量差强人意,也就可以理解了。即使按考核标准,政府的经济目标都达到了,那么是否就可以说政府的经济控制力就大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否则苏联现在还会生龙活虎,拉美各国也不会大刀阔斧地私有化其国有企业。 第二节国有企业作为经济政策工具对经济控制力的影响 上一节已经明确定义了国有经济控制力是政府使用政策变量实现政策目标时的时滞和逼近问题。对于发展中经济而言,国有企业是一项可选政策工具。它对于发展中经济政府控制力的影响是必须深入研究的。 对国有企业这种影响力的研究首先要回答五个方面的问题: 1、为什么政府要设立国有企业? 2、为达到同样的目标,政府是否还有别的选择? 3、在什么条件下必须由政府创立国有企业来达到既定目标? 4、政府控制国有企业的方式和效果如何? 5、政府通过国有企业控制经济效果如何? 政府设立国有企业的目的和动机是复杂的,往往是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的综合作用结果。本文不能过多分析设立国有企业的政治动机和利益,只指出,公共支出是无须偿还的,因而是各派政治利益集团争夺的对象。在特定的政治传统下,设立国有企业是分配预算收入的一种方式。下面主要分析政府设立国有企业的规范性经济动机。 正如前一节所分析的,在经济初建之时,国民经济所能动员的资源是极其有限的,这些资源首先要用于维持国民的生存。而在这种经济系统中,市场机制要么被毁坏殆尽,要么从未存在过,那么政府就必须作为资源的分配者,来实现上述生存目标。这在二战后的德、日和遭受战争蹂躏的国家是普遍的做法。在非洲新独立的原殖民地也都采取了这种做法。也就是说,在市场机制不存在时,政府分配资源的方式在满足人类最基本生存需要方面在这时是最有效率的,因而政府的经济控制力也最大。 在战后的西欧,也曾盛行过国有化的做法。比如具有社会民主传统的法国在本世纪有三次重大的国有化运动,七十年代后期的国有化运动登峰造极。法国政府在密特朗执政期间,通过国有化运动控制了工业企业营业额的40%,出口的34.6%,投资额的23%,在历经多次私有化运动以后,法国国有企业仍雇佣了全部非农业劳动力的23%,创造了28%的增加值,40%的投资,30%的出口,连具有自由主义传统的英国也分别在40年代末和70年代两次掀起国有化高潮。 法国大规模国有化的根源一方面有社会民主传统和中央集权的传统,另一方面和自由主义的英国一样:国内资本市场运作与政府经济目标背离。法国在二战中作为主要战场,英国也遭受纳粹的狂轰滥炸,基础设施破坏严重,因而不约而同地在战后马歇尔计划实行时,大规模地建设国有企业,而且都集中在基础设施方面。其经济学上的理由已经分析过了。在七十年代,随着新技术革命的开始,原来的基础设施已经不再适应经济的需要。在当时固定利率和固定汇率的约束下,私人资本认为投资到基础设施中去所承担的巨大风险无法得到补偿,于是私人资本对基础设施不感兴趣,纷纷进入欧洲资本市场或进入当时的拉美国家以获取高额回报。因此,由于布雷顿森林体系的缺陷,英法两国在提高经济竞争力的基础设施方面由市场引致的投资不足。私人资本的利益与政府自认所代表的国家利益产生了矛盾。实际上这是一个公共产品融资的问题。很显然这可以由政府来为之融资。但是由于在欧洲资本市场上的收益率与投入到基础设施中的经风险调整的预期收益率的差别是如此之大,即使加上政府补贴,也不能说服足够多的私人资本进入基础设施投资。于是只能由政府亲自出马,设立国有企业。 当然政府在基础设施方面设立国有企业的原因不完全是由于私人资本回避这些领域,尽管这是政府在此领域设立国有企业的充分条件。从维持和提高经济竞争力的角度,基础设施领域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应该是在满足一定标准后价格尽量低的。但是在这些领域,由于技术上的特性,企业具有自然垄断的特征。私人资本一旦进入了,就会利用这种优势,来取得高额利润。也就是说,政府对这些领域必须进行管制的事实使这些行业的风险调整后的预期收收益很低。这才是私人资本回避的主要原因。进一步分析为什么政府要管制这些领域。形成垄断并不是政府进行干预的充分条件。全世界的邮政都是垄断,在美国和欧盟,民用飞机制造现在也是这样,而政府并不动用反垄断法去攻击这些现象。究其原因是因为基础设施和高技术领域对经济作用不一样。比如电力、煤气、自来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如果听任它们充分发挥其垄断优势,那么社会生产的一个很大的份额将落入这些领域。但这些领域的产品和服务是无收入弹性的,而且本身也不会有太大的发展。其产品和服务品种单一,质量标准稳定。实际上,在西方,煤气、供水、电力标准在过去一百多年没有太大的变化。把社会增加值一个很大的份额交给这种没有发展前景的产业,从经济的持续发展来看显然不是有效率的。因此政府必须管制使之只能刚刚能够提供符合标准的产品和服务。当一国资本丰富时,在政府给予适当的优惠时,私人资本也可能愿意进入这些领域。比如美国,资本丰富,利率较低,因而私人资本在这些领域也占有很大的比例(一般超过60%)。相对而言资本稀缺的国家,如欧洲国家和其他发展中国家,往往由政府设立国有企业来提供产品和服务。邮政服务由政府提供是同样的道理。一封信函的运输价值是无法与其所承载的社会和个人价值相比的,家书抵万金,谁能说清这些关系呢?正是如此,按商业运作的企业会发现将一件信函送到其目的地的费用却无法通过商业途径回收时,它便会退出这个市场。的确,最初的通信就是按商业规则来进行的。但社会的发展表明,政府必须促进人们之间的交流。通信是一种不可缺少的公共产品,因而政府必须提供之。因此,大家看到信函的运输是政府垄断的,因为没有别的企业会进入这个领域,而包裹的运输却是竞争性的。 即使是在上述情况下,如果信息是对称的,那么政府也可以通过向私人资本提供足够的补贴来引诱之进入这些领域。然而我们却看到这是很难做到的。要提供足够的补贴,那么政府必须就企业所提供的服务(产品)的边际成本、质量和数量进行量化。考虑到这些企业行为的外部性,那么这种计算将更复杂。这样政府很难准确地估计出应支付给企业的补贴。在信息经济学中,委托—问题研究在这种情况下如何使人说真话,但这仅是问题的一方面。考虑到这些领域的投资是专用性的,那一旦投资形成,便成为沉淀成本,投资者要撤出只能蒙受巨大损失。那么在私人资本和政府之间就形成一个二阶段动态博弈。第一阶段私人资本根据政府所承诺的优惠条件和所提出的要求作出投资决策,第二阶段政府根据私人资本的绩效作出对承诺的全部或部分兑现。已如博弈论告知的,在这种博弈中双方的行为将是动态不一致的。比如,给定投资者决定投资,那么由于许多与绩效评估和补贴估计相关的衡量指标难以被第三方所认知,那么政府就有动机通过宣布私人资本绩效不合格而削减对私人资本的补贴。只要补贴加上运营收入能抵消变动成本,私人资本就不得不继续生产。预期到这样的结果,私人资本就不会进入。因此,在诱使私人资本进入沉淀成本巨大的领域时,这种博弈的唯一均衡只能是私人资本不进入和政府不提供补贴,尽管投资者进入和政府提供补贴是帕累托最优的。 由于国有企业在何种条件下必须由政府设立来实现政府的经济目标是如此的重要,我们必须提出一个命题: 国有企业合理存在性命题:只有在提供政府重复采购的某种商品所需的投资具有高度资产专用性,而且约束当事人各方的合同是不完备时,才会由政府设立国有企业。即高资产专用性,不完备合同和重复采购是国有企业合理存在的必要条件。但是不满足这三个条件并不是说国有企业不能存在,而是说它的存在是不合乎经济学的效率原理的。 为了从经济学意义上理解这个引理,首先要把政府理解为一个提供公共产品的企业。它是否决定在某个领域建立国有企业就可以理解为政府这个企业是否向这个领域纵向一体化或多角化。 首先资产专用性这个概念不同于专用设备,一台加工螺旋浆的设备是专用设备,但它不一定具有很高的资产专用性。一般来讲,资产专用性是指资产所有者的投资只能通过特定交易所产生的租金回收的这种性质[3]。比如一套被设计专门处理某个矿山的矿石的设备就具有很高的资产专用性。反过来,一台通用型机床就无乎没有资产专用性。一旦具有很高的资产专用性,那么投资者只能期望与这投资相关的特定交易能持续下去。因为他从其他交易中的收益几乎可以忽略不计。这部份差异就是经济学中的租金。准确地讲,这就是可掠夺的租金,因为交易另一方可以通过威胁中止交易来迫使投资方接受一个刚够弥补变动成本的价格来获取租金的绝大部分。 合同的不完备性是由于四种交易成本所造成的,一是签约双方不能预见未来的全部情况。二是无法用精确的方式规定未来各方的权责。三是监督契约执行成本很高。四是强制执行契约的成本很高。这是因为由于所涉及问题极复杂的,局外人要花费很大的精力和金钱来了解各方的立场和实际情况,并作出判断:重复购买的含义是自明的。 我们只需证明不满足这三个条件的国有企业的存在是不合乎经济学效率原理的,即此时政府可以采用市场方式来更有效地实现同样的目标。 实际上前面我们已经多角度来论述了这个命题。现在只须从定义之间的内在联系加以说明。根据资产专用性的定义,当投资不是资产专用性的,投资者可以从其他交易中获益并收回投资。因而该交易存在竞争性交易,那么存在着一个竞争性市场。那么显然政府作为某项产品或服务的购买者将面临相互竞争的供给方,因而除非政府具有特殊的技术使它能以更低的成本、更好的质量自行生产此项服务或产品,否则政府应该从市场上采购。然而如果政府有更好的技术,那么它不向社会提供此项产品或服务,就是损害了社会福利。假设政府拥有这样的技术,那么政府应该纵向一体化。那么除非是规模效益递减的,提供此项服务或产品的国有企业将或者垄断市场,或者与私人资本竞争。如果是垄断,那么政府应该动用反垄断法来起诉该国有企业。如果是国有企业和私人资本并存,只向国有企业采购则违反不正当竞争法,同样应受到制裁。如果政府同时向国有企业和私有企业采购,说明即使完全由私有企业来供应也不会形成供方垄断。因此,只要不存在资产专用性,就没有国有企业合理存在的必要性。 如果不存在不完备合同,那么私人资本的所作所为都是可以合理地测度的,那么政府可以准确计算出应给予的补贴,政府因而也无正当理由必须设立国有企业来提供此项产品。 如果不存在重复购买,那么显然更没有正当理由设立国有企业来一次性生产这种产品。 必须注意的是,这三个条件仅仅是必要条件,即使满足了这三个条件也不一定就必须设立国有企业。美国军火工业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满足这三个条件,但美国政府采用的是长期契约而不是纵向一体化来提供这种产品,这并没有影响到美国国防。 对这两个问题的研究应分成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国有企业按前面所定义的合理方式存在时;另一种是国有企业被过多地设置时。如果国有企业合理地存在,那么按定义,政府要实现的目标只能由国有企业来实现,因而就无从谈起控制效果的好坏。这时的判别准则只能是政府提出绝对的标准。这就是说在讨论通过国有企业控制经济的效果好坏时,是在各选择中进行比较的结果,因而只有在国有企业被过多设立时方能有意义。可以清楚地看到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控制和通过国有企业对经济控制的效果之间是密切相关的,因此对这两个问题的分析是相互联系的。为此,从过多国有企业设立的经济后果开始分析。 国有企业的设立首先是融资问题。从资金来源看只有两种,一是由财政拨款,或发行国债筹资。二是由政府直接贷款或是由政府担保国有企业组建机构获得贷款。即使由财政拨款建立的国有企业在进入营运后,也要依靠银行贷款作为周转资金。因此一旦开始建设新的国有企业,那么一方面公共支出增加,另一方面银行信贷也增加。根据内生货币和外生货币理论,以财政拨款或国债融资建立的国有企业,它的融资是以政府的征税权力为抵押的,只不过是收入在不同阶层和不同时间的重新分配。这种国有企业因而可以被称作内生的。根据实际经济周期理论,这时存在“李嘉图等价”,对经济的冲击将是微小的。这就是说,如果政府建立内生型国有企业,而且这些国有企业具有平均水平的效率,那么对经济的冲击在储蓄率、利率和产出方面是很微小的。显然,如果政府设立这种国有企业,它对经济的控制不会比市场做得更好。当然如果国有企业具有更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效率,那么的确会提升经济的增长。但只有在市场很不完善时才能做到这一点,否则没有理由私人资本为什么不采用同样先进的技术和管理。这也指出了国有企业合理的分布。即在私人资本无法从事的大规模、高技术领域。比如政府认为为它需要一座年产40万吨乙烯的化工企业。但是就大陆当前的实际情况,私人资本是无力提供的,于是只能由政府来提供。这样政府就可以提升经济增长。但问题是政府应该努力培育私人资本,使之在复杂的经济建设方面越来越有能力自主,而不是采取压制私人资本,以保持自己的独尊地位。对于经济建设,这种武大郎心态是不行的。 更多的国有企业是靠贷款或增发货币来建成的。那么这种做法就是将资源从那些不能相应提高自己资源价格的弱势集团掠夺过来,比如那些依靠养老金生活的人们。通过这种方式建立的国有企业我们称之为外生性的。显然外生性国有企业是通胀性的。首先外生型国有企业的规模只受信贷规模,最终只受中央银行贷币供给限制。而大力发展国有企业的都是发展中经济,其银行体系是国有的,或受政府直接控制的,因而创立国有企业的冲动往往导致政治压力膨胀,使中央银行贷币政策松动。其次贷款建国有企业有群动效应。一旦政府开始使用贷款兴建国有企业,那么各方面都会努力证明自己项目的重要性,纷纷抢夺信贷资源。大量的项目同时开工,必然对经济造成通胀压力,尤其是通胀的预期压力攀升更快,从而增加经济的不稳定性。 下面分析在外生型国有企业丛生的环境中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的效果。按定义,外生型国有企业的负债率高于平均水平。即使外生型国有企业的负债中很大比例是长期贷款,但它们总是要偿本付息的。一旦政府被迫实施紧缩的货币政策(比如出现了恶性的通货膨胀或国际收支赤字),那么国有企业的短期融资成本显然上升。这一方面减少了营业收入中可以用来偿还长期负债本金和利息的部分。这是因为企业需要短期融资来提供周转资金;另一方面,紧缩的货币政策将从总体上减少支出,这将导致国有企业营业收入的增幅下降,甚至使之绝对下降。显然,除非政府对外生型国有企业注入资本,那么外生型国有企业的负债率将在紧缩的货币政策下上升。如果政府因为政治原因不允许国有企业破产,那么它就必须为外生型国有企业的亏损融资。但是政府之所以建立外生型国有企业,是因为它缺少足够的财政收入来为之融资,因而对国有企业的这种补贴显然也不可能主要由财政支出来融资。因而政府要么利用国债融资,要么放弃紧缩的货币政策,用通货膨胀来融资。在用国债融资的情况下,政府必须用更高的利率(紧缩的货币政策意味着更高的利率)来发行国债,这样将进一步减少私人资本的投资愿望。即使购买国债的居民有正的财富效应,私人支出也要下降。注意到政府的任何一种为国有企业亏损融资的方式都是收入再分配,即政府把不小于亏损的那部分收入分配给了与国有企业亏损直接相关的群体。事实表明国有企业的亏损是导致少数居民富裕的原因之一,那么采用补贴亏损的方式显然将违背政府实现收入公平分配的目标,除非它宣布它是为少数人谋利的。如果这部份人用获得的补贴来购买政府国债,那么他们将有正的财富效应,这是因为首先这部份人所用来购买国债的正是所分到的国有企业亏损。其次,日后这些国债的偿还将由全社会的纳税人来支付,因此这部份人将更富裕。相应地另外的人将更贫穷。这部分人所占人口的比例低,而且从一个社会角度来看,其支出占社会总支出的比例也不应该超过其它人的,否则这个社会就是在制造和维护两极分化而且是毫不掩饰,那么建立国有企业就是为实现这种目标。但是我们不认为讨论这种政府的经济控制力是有意义的。如果我们将讨论限制在一个受其公民支持的民主政府上,那么外生型国有企业显然将在紧缩的货币政策下背离其原先的目标。在膨胀性的货币政策下,将有更多的外生型国有企业被设立,从而要求更猛烈的膨胀性货币政策,显然这是不可选的。因此,货币政策在丛生的外生型国有企业是失控的。 通过财政政策的控制力在这种情况下也将大大削弱,给定外生型国有企业丛生的条件,政府的公共支出的自由空间会很少。这是因为,如果政府可以自由地增加其支出,那么在上述分析的结果下,政府没有理由不增加对国有企业的资本注入。假设政府突然有能力增加其支出,可能性有二:一是政府获得国外援助。二是政府增强了税收征管,使在名义税率不变情况下,税收可大大增加,而且还假设政府并不将新增收入注入外生型国有企业以增加其资本。 对于政府加强税收这一种情况下,显然实际税率将上升。一般而言,这将使那些无法再逃避税收而且处于边际的企业退出,这当然会包括一些外生型国有企业。如果政府不允许这些企业破产,那么就必须对这些亏损企业进行补贴。这自然会降低公开支出增加的刺激作用。若政府允许这些国有企业破产,情况则比致复杂。首先,公共支出增加是由于实际税收增加,那么私人的可支配收入下降,从而使消费减少,进而使投资减少。即使消费者消费惯性使消费不变,那么可支配收入的下降必然使储蓄下降,同样也会使投资减少。公共支出增加无非会有两个后果,一是政府规模扩大,雇佣更多的劳动力,这将增加消费支出。另一方面增加投资,创造更多的国有企业。一方面一部份企业由于实际税率的增加而破产,使产出下降,另一方面消费加投资增加,将提高现有生产能力的利用率。假设总产出增加。这时中央银行面临两难选择:如果不放松银根,那么生产的扩大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增量将推高利率,这将使那些以借款为基础的外生型企业陷入破产从而使经济陷入衰退。另一方面,如果放松银根,则将进一步扩大投资和消费需求,从而使经济进入通胀螺旋中。如果税收的增加导致总产出下降,这更说明财政政策失效。当然,在实践中会存在一个恰到好处的方法,但是这的确是一个非常危险的钢丝杂技。 突如其来的经济援助不太现实,因而本文不再分析其后果。 至于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有效控制问题,实质是建立每个人对自己行为负责的制度问题(Account—ability)。从结构的表面来看,政府拥有国有企业和市场经济中机构投资者拥有企业的股份一样。机构投资者对最终投资者只有达不到最终投资者的要求就走人的权利,但是由于政府拥有合法的暴力,如果没有形成社会契约,政府不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国有企业就可能成为自在之物,或者只是政府的企业。 经济政策论文:新经济政策的正面作用探索论文 一、新经济政策实行的原因 1921年后,苏俄由“战时共产主义政策”转变为以粮食税代替余粮收集制为优秀的“新经济政策”。这一政策转变的直接原因是为了渡过政治危机和经济危机。从1918年春到1920年底,连续三年的帝国主义武装干涉和国内革命战争,苏维埃政权面临被颠覆的危险。苏俄面对内忧外患,实行了以余粮收集制为优秀的“战时共产主义政策”,集中全国的人、财、物力,击败了帝国主义的武装干涉,赢得了国内战争的胜利。“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在特殊的时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战争使国民经济遭到了极大的破坏,加之1920年的欠收,饲料缺乏,牲畜死亡,经济的萧条导致广大工人农民生活异常艰苦。从1920年底到1921年初,苏俄农民的不满情绪日益明显,工人的不满情绪也在滋长,工农联盟面临分裂。针对当时的情况,以列宁为首的俄共采取了果断的战略转变,从“战时共产主义政策”转向“新经济政策”。 这一政策转变的根本原因由是由于经济文化落后的国情。俄国十月革命创立了新生的苏维埃政权,在一个经济文化落后的国家,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是列宁为首的布尔什维克党人面对的一个艰难课题。列宁深刻的认识到在农民占人口的绝大多数,生产力十分落后,文化程度低,资本主义尤其是国家资本主义发展不充分的国家向纯社会主义形式和纯社会主义分配直接过渡,是力所不及的事情。正是俄国特殊的国情,决定了俄国向社会主义过度必须采取迁回的方式。列宁和俄共基于对“战时共产主义政策”的深刻反思和对苏俄国情的正确把握,列宁和俄共提出有别于“战时共产主义政策”的“新经济政策”。 二、新经济政策的基本内容 第一,在农业方面,用固定的粮食税代替余粮收集制。农民在纳税后,可以自由处置余粮。粮食税的税额比余粮收集制所征收的粮食少得多,这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刺激了播种面积的扩大。粮食税的实施,肯定了小农这种经济形式,并且最大限度地支持和鼓励小农独立经营,从而最终实现了工人与农民的巩同联盟。 第二,在工业方面,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由全面没收私人资本转为实行国家资本主义,涉及国家经济命脉的重要厂矿企业仍归国有,由国家经营,中小企业和国家暂时无力兴办的企业,允许本国和外国的资本家经营,采取租让制、小业主合作制、租借制和国家组织代购代销几种形式。还允许部分地恢复小型私人企业。同时,列宁在国营经济的组织管理和领导体制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改造措施,比如要使商业问题成为领导整个国营经济的实际问题,即“采用商业原则”改造国营经济。具体方法有:企业实行经济核算、改变劳动报酬形式、国民经济产品从直接分配改为商品流转。 第三,在流通方面,利用市场、商品货币关系发展商业和自由贸易,由最初实行的产品交换转为允许自由贸易,实行按劳分配。 三、新经济政策的现实意义 第一,新经济政策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新经济政策”的基本思想是从苏俄的实际出发提出来的,它有效地指导了苏俄的社会主义建设,但其对实践的指导意义却不仅仅局限于苏俄国,而是对所有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国家都产生了重大影响。 第二,正确认识国情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前提。这是新经济政策给我们的一个重大启迪。列宁领导苏俄实行“新经济政策”正是基于对当时国情的正确认识。在对国情的认识上,我国走了曲折的道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的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我们对国情都没有认识清楚,以致搞“一大二公”纯而又纯的社会主义,其结果不是共同富裕而是共同贫穷。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们对国情的认识逐渐清晰。十三大做出了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正确判断,十五大概括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九大特征,表明对国情的认识更加深刻。我国的国情就是现在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正是基于这种对国情的正确认识,我国走上了改革开放的道路,并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第三,巩固的工农联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保证。在落后国家进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必须正确处理工农之间的物质利益关系。我国目前农业人口仍占总人口的80%,农业基础还比较薄弱,只有重视农业的发展,处理好工农关系,保障农民利益,才能保证社会稳定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基础也是工农联盟。城乡和谐发展,工农共同富裕,是巩固政权,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题中之义。在改革与发展中,必须保障农民的利益,增加农民的收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实现城乡之间、工农业之间的协调发展。因此,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必须更进一步重视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 第四,实现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战时共产主义政策”之所以失败,就在于这一政策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尤其是农民的利益。“新经济政策”改余粮收集制为粮食税制,这极大地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因而,新经济政策的实施使得苏维埃政权同人民群众的紧张关系得到了极大地改善,使得苏维埃政权更加巩固。正所谓“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其经济的、政治的和文化的利益能否实现及实现程度的大小直接关系到其参与社会建设的积极性的高低,影响到其创造性的发挥。当前,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深化,我国原来的利益格局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利益阶层多样化、利益主体多元化。此外,居民收入分配呈现差距拉大的趋势,农民收入增长相对缓慢等,所有这些,必然会使人民群众内部的利益矛盾趋于复杂和激化,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要妥善解决这些问题,我们必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发挥人民首创精神,保障人民各项权益,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经济政策论文:我国宏观经济政策道路发展分析论文 [摘要]后危机时代,及早做好退出战略部署和经济政策调整对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无论中国经济是否出现二次探底,总体宏观经济政策调整重点方向应该及早明确,应该在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和工具更好相互协调的基础上,培育新竞争力,推行产权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收节支,科学、精细理财。培育资本市场,加强国际金融合作。 [关键词]后金融危机时代;宏观经济;战略转型 2009年上半年中国GDP同比增长7.1%,投资同比增长33.5%,消费同比增长15%,进出口同比下降23.5%。从统计数字看,中国经济确实回升,但基础尚不稳定。针对2009年前8个月经济回暖的宏观经济形势,现在有人开始讨论经济到底呈“V”型、“W”型还是其他型探底回升。研究经济回暖轨迹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在正确研判当前经济形势的基础上,研讨下一阶段经济政策。按照经济发展周期波动规律,宏观经济总会见底反弹,因此我们更要前瞻今后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考虑经济企稳后的经济政策,甚至“十二五”规划的中长期政策制定。笔者认为未来的政策重点应是:(1)实现战略转型,培育新竞争力;(2)推行产权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3)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增收节支,科学、精细理财;(4)培育资本市场,加强国际金融合作;(5)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和工具更好相互协调。 一、国际宏观经济基本走势 (一)全球经济失衡,全球化进程放缓 全球经济失衡主要体现在一些国家出现大量贸易赤字,与之相对应的是一些国家大量贸易盈余。之后,全球经济失衡的范围扩大到整个经济领域。当今世界,全球经济失衡的表现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主要发达国家经济增长速度放缓,持续出现贸易逆差和资本逆差,而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和主要产油国家经济增长却保持较快速度,持有巨额外汇储备。随着金融危机和经济衰退的演变,主要发达国家需求还在下降,尤其是消费需求低迷,经济失衡仍将持续,全球化进程减缓。 (二)全球增长模式转型,凸显新增长点 人类文明起源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开始吃熟食,前提是人类掌握了取火技术。人类取火始于钻木取火,实际上取的是碳基能源。从木材到煤炭、石油和天然气,都是碳基燃料。在既定的技术约束下,碳基燃料对人类社会进步和发展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碳基燃料增加了空气中的二氧化碳,使全球气候变暖。为了应对气候变暖,一些专家建议未来能源开发的重点应该转向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以美国、英国为代表的一些大国正在新能源领域开展大量研究,力图实现经济发展模式转型,发展绿色经济和低碳经济。这些国家在引领世界经济发展的同时,将占领新能源标准的制高点。客观上,这些探索促进了经济增长模式转型,一些专家认为这也是未来世界经济的新增长点。 (三)国际金融体系改革,重现金融新秩序 以美元为主导的国际货币体系在此次金融危机中未能发挥应有作用,尽到应有的责任。国际社会开始通过对话建立一个新型的国际金融体系。无论是超主权货币体系,还是其他金融秩序,都将对美元主导格局形成挑战。在此背景下,一些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体系中的话语权正逐步得到增强。中国本着负责任的立场,在国际金融危机中起到了稳定器作用。 (四)金融与实业并重,构建新的宏观监管体系 此次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是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失衡。金融创新固然重要,更重要的是在启动国内消费需求替代、弥补国外消费需求不足的同时,根据本国比较优势发展一些制造业,带动国内就业,把金融发展落到实业上。也有专家认为,错误的宏观政策是本次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在危机来临时,美国过度扩大消费信用以及过度相信市场都是金融危机的重要根源。因此,世界各国将会重新审视过去的宏观政策决策程序和机制,构建新的决策程序和机制,通过建立新的监管机制加强宏观政策管理和微观领域监督。 二、中国经济宏观形势基本判断 据世界银行《中国经济季报》(2009年6月)报告,工业化国家金融市场开始出现趋稳迹象,全球经济初步呈现回升趋稳态势,但是仍然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复苏速度不可能太快①。该报告还指出,目前断言中国经济快速稳健复苏尚早。另据国家统计局数据,中国经济出现回暖迹象,有望率先实现经济复苏。但是,中国经济仍然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结构不平衡问题。 (一)GDP小幅增加,财政收入回升 2009年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13.99万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7.1%,比第一季度加快了1.0个百分点。第一季度全国GDP总量6.57万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6.1%,第二季度7.41万亿元,同比增长7.9%。6、7、8月份,全国财政收入分别为6867.47亿元、6695.91亿元、5237.47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9.6%、10.2%、36.1%。国内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增长显现出经济回暖迹象,但是中国经济复苏的根基仍然不牢。 (二)城乡居民收入持续增长,消费增长潜力凸显 1~6月,城乡居民收入继续增长,转移性收入增幅较大。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总收入9667元,人均可支配收入8856元,同比增长9.8%,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1.2%。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2733元,增长8.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8.1%。居民消费价格继续下降,生产价格同比降幅较大。上半年,居民消费价格同比下降1.1%(6月份同比下降1.7%,环比下降0.5%)。8月,工业品出厂价格环比上涨0.8%,已连续5个月上涨。前8个月,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7.88万亿元,同比增长15.1%,比前7个月加快0.1个百分点。城乡居民消费需求提升,消费能力提高,凸显消费潜力。 (三)发电量和用电量双回升,人民币存贷双增长 6月,全社会发电量同比增长4.7%,用电量增长4.3%。发电量和用电量上升既有经济回升的因素,也有气温上升的因素。2009年8月末,广义货币供应量(M2)余额为57.67万亿元,同比增长了28.53%。2009年8月末,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38.52万亿元,同比增长34.11%,环比增长了0.16%;金融机构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为57.37万亿元,同比增长27.43%,环比下降1.13%。货币供应量增长28.53%。 (四)固定资产投资快速增长,房地产价格小幅上涨 2009年1~8月份,城镇固定资产投资11.3万亿元,同比增长33.O%。固定资产投资资金主要来源于银行贷款,2009年前8个月累计新增信贷规模8.15万亿元,同比多增5.04万亿元,比中国所有银行过去两年的贷款总额多,其中7、8月份分别为1650亿元、4104亿元,受央行政策影响,增速减缓。2009年5月、6月、7月、8月,七十个大中城市房屋销售价格环比分别上涨0.6%、0.8%、O.9%、0.9%。从200个主产县8月20~31日主要农产品价格变动情况看,包括肥猪在内的5种肉产品均上涨。房地产价格上升和主要农产品小幅上涨表明,过度的、甚至投机性的恶性货币投放,可能对未来形成温和的通胀压力。 (五)经济结构不平衡仍然存在,潜在隐患不容忽视。 在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城乡不平衡,消费、投资与储蓄不平衡仍然存在,“短板”要素制约经济平衡增长。以城乡居民收入之比为例,1978年城乡收入之比为2.57:1,2007年提高到3.33:1,不平衡进一步扩大。经济结构不平衡是一个比较突出的矛盾。这种不平衡不断积累,将会降低经济社会发展系统的整体协调性,一旦超过临界点就会形成失衡状态,激化潜在矛盾,甚至可能造成系统性风险和危机。 三、科学研判经济形势,及早规划前瞻政策 “病来如山倒,病去如抽丝”。医治好重病后,调养很关键。近期,中国宏观经济政策目标从“两防”到“一保一控”,再到“保增长”,与之相对应,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由稳健的和从紧的转向积极的和适度宽松的。经济危机总会过去,那么,下一步中国应该思考调整宏观经济政策,将“十二五”规划与“十一五”规划稳步对接。 (一)实现战略转型,培育新竞争力 一是产业政策方面,以新能源、环保汽车、生物工程等为突破口,占领新兴产业制高点,发展低碳经济。重点开发可再生生物质能源和风力、水力、太阳能等新型能源。二是区域发展战略方面,加快制定城市群发展战略,提升城市竞争力。随着经济全球化加深,中国的城市群参与国际分工越来越广泛。研究表明,国外资本对中国投资将主要依据现代城市群的经济结构和竞争力进行战略布局。今后,应提高中国城市群发展速度和质量,配套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空间规划和管理制度,在城市群内,培育具有优秀竞争力的产业、企业和产品。三是决策机制方面,构建科学、民主决策机制,降低决策风险,提高政府行政管理竞争力。现代社会的公共风险需要政府及时、有效、低成本地化解,对政府科学决策机制提出了挑战。政府应科学论证、合理规划,提高决策效率、降低决策成本,并致力于提高行政管理效率。 (二)推行产权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中,中国逐步建立和完善了多种所有制市场结构。但是,仍然有部分垄断行业和公共服务部门产权结构单一,进入门槛高,民间资本进入空间窄。除涉密行业外,无论是自然垄断行业,还是行政垄断行业,提高市场化程度,推行产权多元化改革,是实现产权结构调整的必然趋势,比如铁路、电信、电力等;另一方面,今后,政府应打破行业垄断,推行公共事业单位改革。政府应主要通过制定市场规制,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基础性作用。一些社会事业部门,比如体育、教育、卫生、社会保障等,也应允许更多民间资本进入。 作为工业化中期的国家,中国产业结构调整的重点在第二、三产业。在美国,到工业化晚期第三产业产值占GDP比重超过80%。2008年,中国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为40.1%,低于第二产业比重。2009年上半年,中国第三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为41.3%,低于第二产业比重。中国离工业化国家的产业结构尚有距离。 (三)培育资本市场,加强国际金融合作 继续加大推进资本市场培育力度,开展多种形式的资本市场创新。推进创业板市场建设力度,扩大三板市场试点范围,解决创业投资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关键是健康的金融体系。在生产全球化、贸易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背景下,任何国家的金融市场都很难独善其身。加强金融监管、促进金融合作以及增强金融抗风险能力是一国金融立足国际金融市场的关键。一是完善金融监管机构和体系,建立有效的金融创新监管体系,防止过度套利行为发生。二是加强国际金融合作。进一步建立双边货币互换、多边外汇储备库建设等多种形式的区域金融合作,并适度推进人民币国际化。三是增强金融机构和体系风险防范能力。一方面,充分利用危机后的恢复时机增强中国金融机构和体系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实现外汇资产保值增值。 (四)转变政府职能,增收节支,科学、精细理财 经济复苏后,过渡时期应逐步转向实施适度积极的财政政策,进而转向稳健的财政政策。未来财政工作的重点不仅仅是切好蛋糕,更应该注重做大、做强蛋糕,在财政收入方面做好文章。树立大财政思想,既要有财,更要有政。既要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又要不与民争利。正确处理政府收入与居民收入关系,做到国民收入分配比例合理化。从税收收入看,今后工作的重点是扩大税源,保证税收增量渐进发展。一是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为了改变长期以来实行的资源低价政策,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资源,资源税改革应在经济复苏后扩大征收范围。二是试行个人所得税转型,探索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有中国特色的个人所得税制。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主要是以分类征收为主,没有达到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需要。个人所得税改革应着力减轻中低收入阶层的税负。三是试点物业税。在继续物业税试点评估“空转”的基础上,进行分层价值评估,适时推出物业税。四是继续做好增值税转型工作。增值税转型有利于改变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税负,提升企业竞争力。 在开源的同时仍需节流。从财政支出看,明确财政支出重点,增收节支,防范财政风险。一是转变政府职能,缩减行政开支。在经济复苏后,政府应该“瘦身”,调整政府机构,建设高效廉洁的政府,提高政府供给公共服务效率。二是继续提高财政预算透明度,保证精细化、科学化。信息透明是现代文明的一个基本准则,财政预算信息透明是实现人的基本人权,也是保证正确履行公民委托责任的需要。在美国,一次预算编制就相当于一部法律的制定过程,预算制定、执行、监督三权独立,相互监督,并实行全过程公开。尽快实现财政预算透明法制化,加快政府预算信息公开改革步伐,达到精细化、科学化管理的需要。三是继续加大基础设施、医疗、社保、就业等领域的投入力度,促发展,保民生。明确财政支出重点是提高财政支出效率的前提。同时,这些领域也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重点领域。四是构建财政风险识别、评估和防范的全方位调控体系。财政风险防范要与金融结构风险防范紧密结合,不可单线作战。 (五)宏观经济政策目标和工具要相互配合 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影响,中国宏观经济政策总是在相机选择中不断调整。2006年,经济政策目标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防止经济出现周期性波动。2007年,妥善处理经济增长的质量、效益和速度关系成为宏观经济调整的工作重点。2008年,在风云变幻的国际、国内形势下,中国宏观经济调控经历了大调整,从“双防”到“一保一控”,再到“保增长、扩内需”。2009年,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是首要任务,有效结合“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保民生”,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调结构作为根本出路。今后,宏观调控政策要与政策目标相互配合,避免内部均衡和外部均衡的冲突。有效的政策工具是实现政策目标的前提,政策目标要与政策工具相匹配。应该认识到各种政策工具配合是达到政策效果的重要保障。 经济政策论文:国内经济政策法规的研究分析论文 摘要:本文通过回顾三十年改革开放中取得的经验教训,同时结合在经济危机中暴露出来的问题,指出经济进一步发展就必须解决这些深层次的问题,而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就是继续强力推动改革。之后又提出经济改革中的一些措施手段。 关键词:市场化经济危机财政政策 一、三十年改革开放之路 总的说来30年来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具体说主要是以下两方面的原因: 首先是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持续提高。市场化程度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经济增长是大起大落还是平稳增长。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极低,各种商品和服务产品的价格形成几乎完全由政府管制,市场因素在经济生活中受到极端压抑,计划体制的管制力量远远大于市场力量,外在的政府干预因素经常冲击正常的经济周期,导致经济多次大起大落。近年来,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推进,市场化程度进一步提高,对经济增长的直接影响就是导致经济增长? 其次是宏观调控的完善,适宜的宏观经济政策的支撑,也就是1998年年中以来扩大内需的政策,其政策手段是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6年来的实践证明这种政策转向是成功的,理论分析上也站得住脚。扩大内需的政策能使新一轮经济周期呈现出新特征,还在于这项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该项政策组合持续达6年之久。2004年积极财政政策逐渐淡出,转向中性的财政政策,这种转变是很必要和及时的,避免了严重通货膨胀和经济过热的出现,确保经济稳定增长。政策需要一定的稳定性、连续性,否则不利于经济的持续增长,这方面有个很好的反面案例,就是日本20世纪90年代的财政政策。90年代初日本泡沫经济崩溃以后,为了刺激经济,日本政府积极推行扩张性财政政策,但是效果并不明显,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受到政策缺乏连续性的影响。 二、金融危机考验中国模式 这一轮的经济危机似乎打乱了整个经济周期的波动规律。中国经济一下子到了改革开放以来最困难的时候。但是,三十年来奠定的基础和进一步开发的潜力会帮助我们挺过这个经济的寒冬。一来市场化的力量还在不断地深化加强,经济体制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弊端在这次经济危机中暴露出来,接下来的就是进一步的改革推进市场力量;二来宏观经济政策的及时性与适度保证了其有效性,经过了大大小小的经济危机之后,政府调控经济的能力已经大大提高。 毫无疑问,改革开放三十年遗留下很多未解决的问题并且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而这次经济危机给我们带来的好处就是放大了这些问题来让国人从改革开放的巨大成就中清醒过来。低端的出口加工贸易模式让沿海经济失去光泽,暴露出经济发展瓶颈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大量持有美元储备却只能眼看其贬值,意识到中国金融的弱势以及人民币的不对称地位;竭尽全力的促进农村消费来扩大内需,发现城乡差距的巨大……一连串的问题依然存在,而所有这些问题的出路只有一条—继续改革。 三、经济改革深水区 强化市场力量,就是要进一步推进改革,提高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存在一些严重问题急需解决,主要是各个领域和各地区之间的市场化程度严重不平衡。商品市场、劳动力市场和资本市场三大领域中,资本市场的市场化程度最低。进一步提高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关键还是要继续深入经济体制改革,不断强化市场力量,通过与旧体制力量的不断反复“搏杀”,市场最终确定自己的统治地位。尤其是资本市场领域,一定要最大限度淡化其行政性,还资本市场盈利性的本性。 政策组合也要不断调整和完善。今后一段时间,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的重点是总需求,这几年扩大内需的重点是发行长期建设国债,扩大投资需求,但是消费需求增长则相对较慢。然而,消费是最终需求,投资增长最终必须得到消费需求的支持,因此,消费增长相对缓慢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总需求的调控中,未来相当长时间的重点主要是如何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因此,今后稳健的财政政策应将重点转向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培育和扩大消费需求。 培育和扩大消费需求,财政政策是大有作为的,最主要的是要发挥财政政策在收入再分配上的功能,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保障最低收入,缩小居民收入差距。财政和货币政策组合也应作些调整,前些年过多地依赖财政政策,今后应积极发挥货币政策作用。货币政策对消费的刺激作用是很直接的,例如发展消费信贷,对于扩大消费需求,提高居民消费水平,实现消费结构升级,具有重要推动作用。为此必须进一步推动金融体制改革,加快发展货币市场,积极推进利率市场化进程,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进而促成货币政策逐渐增强效果,直至淋漓尽致地发挥应有作用,取得与财政政策势均力敌的“显赫”地位。 四、结语 改革是经济发展不竭的动力,而现在的经济危机背景正是经济改革的天然时机。美国经济通过30年代大危机得到了结构性的调整,奠定了其二战后世界霸主的地位。而八十年代的经济调整,又为其在九十年代的经济神话打下基础。中国经济能否实现凤凰涅槃,危机中求生存求发展,关键就在于能否继续改革,延续属于中国的经济神话。 经济政策论文:新经济政策思想探讨论文 [摘要]20世纪50年代对在中国实施列宁提出的“新经济政策”作了初步设想和发挥,认为这些都可以拿来为社会主义服务而又不会损害社会主义前途。但由于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没有能准确把握,盲目认同苏联的经济建设模式,加之受国内过“左”政治氛围的影响,的新经济政策思想只停留在不稳定的认识状态,没能真正成为现实政策。 [关键词];新经济政策;研究 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基本完成之际,提出了社会主义条件下的中国,有必要继续实行一段时期的“新经济政策”的设想。尽管“新经济政策”实际上未能在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确立后成为现实,但这一设想的提出,体现了对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特殊规律的思考达到一定的水平,成为社会主义建设新时期改革开放的重要理论来源和思想先导之一。 一、“新经济政策” 思想提出的依据关于社会主义确立以后在中国实行“新经济政策”设想的理论依据是列宁的社会主义建设思想,现实依据是当时历史条件下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全面落后的状况。 十月革命胜利后的3年时间里,列宁在领导社会主义建设问题上,采取了“直接过渡”和“强攻”的办法,即在旧有小农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历史条件下,不通过任何国家资本主义形式,不通过商品生产、商品交换、市场经济大发展阶段,而是继续采用军事共产主义时期的经济政策,依靠高度计划经济的办法来调节社会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经过3年实践,这种“直接过渡”和“强攻”的办法,非但没有把苏维埃社会主义经济搞上去,相反带来了1921年春的严重经济危机和政治危机。“直接过渡”和“强攻”导致的经济上的失败,促使列宁及时提出“间接过渡”和“围攻”的新经济政策。对于新经济政策,列宁有十分明确的解释,他说:“‘新的’经济政策,所谓新,是对我们先前的经济政策而言的”,“可是实质上,它比我们先前的经济政策包含着更多的旧东西。”新经济政策必须“作战略退却”,“不是直接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而是要在许多经济领域退向国家资本主义……要保证经济转到社会主义的基础之上,就必须这样做”。苏联“间接过渡”的做法有:允许同国外资本家签订租让合同,把土地、森林、矿山租让给他们;允许把企业租让给私人资本家,让资本主义经济得到某种程度的恢复和发展;允许买卖自由、贸易自由,在经济建设上应当以市场和商业为基础;允许社会主义经济与资本主义经济“共居”、苏维埃政权与资本家“共居”等等。列宁认为,“不利用资本主义作为小生产和社会主义之间的中间环节,作为提高生产力的手段、途径、方法和方式”,就不能“使资本主义以前的各种关系过渡到社会主义。”新经济政策的实质就是“无产阶级同农民的联盟,是无产阶级先锋队同广大农民群众的结合。”新经济政策形式上是使资本主义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的自由,而这种资本主义则纯粹是一种经济发展的手段,列宁说:“不明白这一点,就等于根本不懂得基本的经济关系”。1921年之后,苏联开始放弃战时共产主义政策,全面实行“新经济政策”。 列宁的新经济政策思想是针对俄国情况提出来的,但对于在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对于资本主义在一定条件下能推动经济发展从不忌讳,早在《新民主主义论》中他就指出,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新民主主义共和国“并不禁止‘不能操纵国计民生’的资本主义生产的发展,这是因为中国经济十分落后的缘故”。在《论联合政府》中他又讲:“拿资本主义的某种发展去代替外国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的压迫,不但是一个进步,而且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过程。……现在的中国……我们的资本主义是太少了”。新中国建立之后的新民主主义国家的经济是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基础之上的,农业、手工业占绝对优势,工业比重小,且未形成完整体系,现代工业只占10%,生产资料工业基本没有建立起来,各项基础条件极差,商品经济极不发达,社会生产的现代化能力很低。认为这一阶段的中国社会“不可避免”地要允许并一定程度上鼓励资本主义某种功能的发挥。在1953年全国财经工作会议的一个文件上,写下了这样的批语:“中国现在的资本主义经济其绝大部分是在人民政府管理之下的,用各种形式和国营社会主义经济联系着的,并受工人监督的资本主义经济。这种资本主义经济已经不是普遍的资本主义经济,而是一种特殊的资本主义经济,即新式的国家资本主义经济。”“这种新式国家资本主义经济是带有很大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是对工人和国家有利的”。 因而,发展这种经济是理所当然的。他提出在新区中不但不动资本主义富农,而且不动半封建富农,对城市民营企业则采取扶助、利用、维持、发展的办法,使之有利于国民经济的恢复、发展。那么,在短短几年的社会主义改造工作结束之际,一定程度上发展资本主义的过程就可以避免了吗?没有明了、一贯的论述,但是他清楚地看到社会主义工业化水平仍然很低的事实,看到落后的生产力状况与先进生产关系建成的游离性,于是有了继续坚持新经济政策的想法。 二、“新经济政策” 思想的基本内容1956年底,几次提及了“新经济政策”,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1956年12月7日与民建、工商联负责人黄炎培、陈叔通等人的谈话。讲:“现在我国的自由市场,基本性质仍是资本主义的,虽然已经没有资本家。它与国家市场成双成对。上海地下工厂同合营企业也是对立物。因为社会有需要,就发展起来。要使它成为地上,合法化,可以雇工。现在做衣服要三个月,合作工厂做的衣服裤腿一长一短,扣子没眼,质量差。最好开私营工厂,同地上的作对,还可以开夫妻店,请工也可以。这叫新经济政策。我怀疑俄国新经济政策结束得早了,只搞了两年退却就转为进攻,到现在社会物资还不充足。我们保留了私营工商业职工二百五十万(工业一百六十万人,商业九十万),俄国只保留了八九万人。还可以考虑,只要社会需要,地下工厂还可以增加。可以开私营大厂,订个协议,十年、二十年不没收。华侨投资的二十、一百年不要没收。可以开投资公司,还本付息。可以搞国营,也可以搞私营。可消灭资本主义,又搞资本主义。当然要看条件,只要有原料,有销路,就可以搞。现在国营、合营企业不能满足社会需要,如果有原料,国家投资又有困难,社会有需要,私人可以开厂。这样定息也有了出路。重庆的低质产品,旺季不合规格,淡季合规格了,是因为旺季社会需要太大,供应不足。供应不足是长期的,是好现象,是因为购买力增长。要想办法,定息时间要相当长,急于国有化,不利于生产。” 上述谈话集中反映了关于“新经济政策”的思想。这段论述虽然不足400字,但其内容极为丰富,主要体现了三个方面的观点。 其一,“国家市场”与自由市场应该共同发展。三大改造中,商业领域实行了全行业统一合营的局面,私人商业变成集体商业,私人经营变成联合经营,这有利于集中资金、物力、人力,扩大经营规模,便于举办社会主义的集体大商店和大市场。但是弊端也是很明显的,一是由于商店门市部集中,商业网点大大收缩,商店里销售的是一般的大路货,不愿出售百姓生活、生产中必需的廉价的小商品,高档商品的售卖点也极少,食品商店、小吃铺、小摊贩更是大大减少,给城乡人民的生活带来极大不便。二是由于把一家一户单独核算改为全行业统一核算,实际上是将注意精打细算的私营企业纳入吃“大锅饭”的体系,经营者的经营责任感削弱。而国营商店只经营上级批发部门批下来的商品,并且是独此一家,别无分店,有一种皇帝女儿不愁嫁的优越感,商业失去竞争,服务质量随之明显下降。基于这种情况,认为光有国家市场还不行,必须恢复和适度发展自由市场,使之与国家市场“成双成对”。就是说,在社会主义的商品市场上,既有国营商店、合营商店的存在和发展,又要允许一部分私营零售商店的存在和发展,让它成为社会主义国家市场的有益补充,推动商品经营的大发展。同志的这一看法,在最高领导层获得了共鸣,1957年5月7日,刘少奇在关于高级党校学员整风问题谈话中指出:现在搞自由市场,私商钻社会主义的空子,不止商业上有自由市场,还有地下工厂……我们要允许有一部分资本主义商业、工业、地下工厂,让他钻空子……自由市场可以补助国家市场的不足,对国民经济有好处。 其二,“国营工业”与“私营工业”应当共同发展。企业合营以后,消灭了雇工剥削、生产规模得到扩大,提高了工人阶级当家作主的主人翁意识。但由于合营企业中责、权、利一时没能彻底分清,原有私营企业依靠追逐利润的动力丧失,国营企业的生产只能完全依靠干部、职工的政治热情和工作自觉性、主动性,时间一长,工业生产中动力不足的现象就出现了。特别是中小型国营工厂的生产能力未能达到期望的效果,日常消费品的生产和供应能力疲乏,远不能满足人民需要,市场情况不良,物价高昂,群众普遍不满意,甚至在许多地区还出现了消极怠工甚至罢工现象。尽管充分肯定“公私合营有优越性”,但在当时就已经看出了在所有制加速变革后“不能满足社会需要”的状况,他及时提出应当让“私营工厂”、“地下工厂”同“地上工厂”、“合营工厂”作对存在,还提出华侨可以回国投资办厂、开店的主张。所讲的“地下工厂”、“私营工厂”和华侨“投资公司”,都是非公有制企业。就是说,要在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占主体地位的条件下,适当恢复和发展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将它作为发展国营经济、集体经济的有益补充。认为,既然“社会需要”,就应当使之“发展起来”。受讲话的鼓舞,在1957年4月6日国务院第44次全体会议上讲:“大概工、农、商、学、兵除了兵以外,每一行都可以来一点自由,搞一点私营的。……在社会主义建设中搞一点私营的,活一点有好处”。在4月12日的国务院第46次全体会议上,他又讲:“一切东西都靠国家生产不行,各方面都应该有百分之几的自由活动,太死了不行。不仅商业方面如此,工业方面也可以如此。资本主义复活不了。”陈云也赞成“对手工业者、摊贩等,更要长期让他们单独经营”的意见。 其三,“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可以共同发展。在看来,私有制改造之前的中国,资本主义发展水平远没有达到沙皇时期俄国资本主义发展的那种程度,列宁尚且急切地制定了新经济政策,大胆地主张通过“租让制”、“合作制”、商品流转、贸易自由来恢复和发展资本主义,用资本主义作为帮手来发展社会主义的经济,那么,我国更有必要采取温和的政策来利用好这只帮手。认为,这种资本主义是在整体上消灭了剥削阶级、剥削制度,实行了公有制和无产阶级掌握政权的历史条件下被允许存在的,正如列宁所指出的那样,它是“我们能够加以限制,能够规定其范围”,并为我们服务的资本主义。[12](P84)它能够在无产阶级政权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控制和约束下,按照社会主义规定的范围和方向发展,对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综合国力的增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都会起一定程度的促进和推动作用。的这种观点在党内外获得了普遍的赞同,在1956年12月29日召开的第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2次会议上,黄炎培副委会长提出私人开工厂的问题后,刘少奇立即接着说:“我们国家有百分之九十几的社会主义,有百分之几的资本主义,我看也不怕。”“有这么一点资本主义,一条是它可以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另一条是它可以在某些方面同社会主义经济作比较”。 至于说“新经济政策”需要在多长时间里坚持的问题,认为,列宁的新经济政策“只搞了两年,退却就转为进攻”,这是“结束得早了”。如果多搞几年,成效会更大。鉴于这一点,认为他的“新经济政策”要执行二十年,引进华侨投资可执行一百年。这里讲的二十年、一百年是一个概数,其本质含义是指整个社会主义不发达的一个很长时期里,都要坚持它而不要改变它。这表明,当时设想利用资本主义以推动社会主义,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个长期的战略决策。 贯穿于“新经济政策”思想始终的理论基调是,在相当长时期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里,以有利于社会主义生产力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和提高为标准衡量,不适宜搞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必须提倡经济成分多样化,允许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合资经济的存在和发展。对资本主义之所以能有这样冷静的认识,与他对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正确认识有必然联系。在一次会议上,针对有些人主张马上消灭商品生产时指出:有些人“一提商品生产就发愁,总觉得这是资本主义的东西,没有区别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商品的本质差别,没有懂得利用其作用的重要性。……有的主张现在就消灭商品生产……这种观点是违反客观规律的”。 理性地将商品、商品生产作为经济建设中不可或缺的推动因素,他赞成斯大林的观点,“决不能把商品生产看作是某种不依赖周围经济条件而独有存在的东西”,他说:不要怕,不会引导到资本主义,因为已经没有了资本主义的经济基础,商品生产可以乖乖地为社会主义服务。 应当说,提出的“新经济政策”思想,既符合我国的国情,也符合马克思主义生产关系必须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这个基本原理,表明了勇于探索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可贵精神。 三、“新经济政策” 思想中断的原因列宁的新经济政策结束得太早了,但它毕竟还认真执行了两年时间,而且取得了推动社会主义生产力发展的效果。然而,的“新经济政策”思想刚刚提出,还没有来得及变为具体政策,就在1957年下半年后夭折了。尽管在1958年之后不连续地保留了部分新经济政策思想,如他曾多次提到商品在社会发展中的作用,反对取消商品生产,但新经济政策中最关键的一点即允许多种经济成分存在的想法已彻底消失,他提到的商品、价值规律仅局限于单纯的公有制范围内存在。直到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党才对社会主义进行了重新认识,明确了社会主义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认识,并进而发展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概念,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崭新时代,新经济政策的构想才成为现实。的“新经济政策”思想中断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其一,仍未完全摆脱对理想社会主义传统认识的束缚。马、恩设想的社会主义是以资主义的充分发展和生产的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具有很高程度为前提条件的。这样的社会主义有可能不需再保留商品经济、货币经济和交换关系,生产资料形式多样性就无存在的前提。而我国根本不存在这样的客观条件,社会主义建设的基础是在社会生产力水平、生产的商品化、社会化、现代化程度和文化教育、科学技术现代化程度都很低的历史条件下构筑起来的。现实中的我国社会主义同马、恩设想的社会主义处在两个完全不同的发展阶段上。尽管无数次强调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应该紧密结合,但在三大改造运动迅速、顺利地获得巨大成功,国民经济恢复工作、“一五”计划取得辉煌成就的背景下,他及党的其他领导人失去了对社会主义建设长期性、艰巨性的理性认识,将中国社会主义建设与共产主义的实现浪漫地联系了起来。建国初,提出中国必须要有一个包括“资本主义的广大发展”的新民主主义社会时强调:“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天经地义”,否则只能滑向民粹主义和农业社会主义。但是,在“五反”运动和国民经济恢复工作完成后,他对待资本主义问题的态度开始变化,他严厉批评了“确立新民主主义社会程序”的观点,提出:现在的革命“是要把资本主义一切剥削制度彻底埋葬的一场革命,‘确立新民主主义社会秩序’的想法是不符合实际斗争情况的,是妨碍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的”。在这种思想指导下,三大改造运动后期“过急”、“过快”、“过粗”,仿佛一夜之间就要完成消灭资本主义的任务。1955年11月七届六中全会上,他提出:“50年以后会出现一个共产主义的中国”;1957年,他在莫斯科共产党工人党代表会议上宣布:“15年后赶上或超过英国”,并立即将“赶超”的设想落实在了随后发动的运动之中。运动中,按照传统社会主义的标准,不断地追求生产关系上的“一大二公”,强化了个体不如集体、小集体不如大集体、大集体不如全民所有的强烈观念,并在思想理论宣传上不断地对资本主义进行批判。这段时间里,对马、恩建设社会主义的设想作了不切实际的、教条主义思维方式的理解和运用,他试图把马、恩设想的用于建立在发达资本主义社会基础条件下采取的办法,生硬地运用到在半封建半殖民地基础条件上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实践中,并想通过不断地变革生产关系、无限制地提高公有化程度来加快社会主义建设的速度,这必然会忽视对商品、市场、经济规律的尊重和认识。“完全社会主义”的观念使他的“新经济政策”思想失去了一以贯之的基础。 其二,苏联经济模式对的困扰。进入社会主义以后,我国的经济体制应当确定什么样的模式,这是关系到社会主义建设全局性的一个重大问题。继续沿用战争年代和解放区形成的那种经济体制,肯定是不适用的。在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由斯大林创立的“苏联模式”或叫“斯大林模式”、“传统模式”,自然成为各国社会主义建设学习和仿效的惟一榜样。斯大林搞的是被列宁曾经称为“计划经济制度”下高度集中的经济模式,这种经济模式否定价值规律和市场机制的作用,生产资料由代表国家利益的政府直接控制,各级政府直接掌握各级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权,自由市场、私营工厂无立足之地。我国社会主义改造的根本目标就是苏联模式,因此党在指导思想上总想用比苏联更快的速度把我国的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全部、彻底地纳入社会主义计划经济的轨道。在这种模式样板作用的直接影响下,三大改造后,我国迅速形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工商业统一管理、集中管理的经济体制和生产格局。应当肯定,这种经济模式,在国家经济文化发展水平都很落后和国内外阶级斗争处于特殊状态的背景下,无论是对苏联和我国都是有贡献的。然而“新经济政策”更能推动经济的发展,而要执行这一政策就必须在理论上承认市场经济和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地位、作用,在实践中就要允许发展商品经济,允许贸易自由、流通自由、买卖自由、交换自由,但是这些又都与斯大林的经济模式相对立,对于没有一点社会主义建设经验的中国共产党和其领袖而言,面对这种对立只能选择已经存在并得到全体社会主义国家推崇的斯大林模式。在1959年读苏联《政治经济学》教科书时讲:解放后,对建设还是懵懵懂懂的,只能基本上照抄苏联的办法,但是觉得不满意,心情不舒畅。在看来,抄是必要的,自己不懂,没有办法,只能抄。 其三,政治、文化上的极“左”思潮对的影响。斯大林曾把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和社会主义的建成混为一谈,过早地提出了向共产主义过渡的任务。建国初的很冷静,当许多同志将我国的1956年与苏联1936年相比,认为我国已经建成了社会主义时,他却认为是“建立”而不是“建成”。1957年3月12日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指出:我们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新的社会制度还刚刚建立,还需要有一个巩固的时间。不能认为新制度一旦建立起来就完全巩固了,那是不可能的。需要逐步地巩固”。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他又讲:“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还刚刚建立,还没有完全建成,还不完全巩固”。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却未建成社会主义的关键在哪儿呢?在于没有实现国家的社会主义工业化。认为:“只有经过十年至十五年的生产力比较充分的发展,我国的社会主义的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才算获得了自己的比较充分的物质基础……社会主义社会才算从根本上建成了”。但是,由于对国内阶级斗争形势的估计过于严重,对国际上出现的某些事件作了片面和错误的分析,党的指导思想出现了迷误,造成了全国范围扩大化的反右派斗争局面,1957年9月的党的八届三中全会改变了中共“八大”关于社会主要矛盾的正确认识,并在此后不久的党的八届十中全会上形成了“大过渡”理论,认为社会主义到共产主义这段时期里,社会主要矛盾仍是两个阶级、两条道路的斗争,党的主要任务是解决谁胜谁负的问题。这种认识决定了社会主义经济建设要服从于阶级斗争这个纲的需要。在此之后,配之于在国际上开展的无休止的反修正主义的斗争运动,我国国内形成一浪高过一浪的大规模的政治、文化运动,直至爆发“”运动。 这样的氛围和气候,使得中断了对社会主义建设的思考和探索,他的注意力和兴奋点转移到对中国政治、文化的彻底改造问题上。他认为不断通过全党、全民强化阶级斗争教育和开展阶级斗争的实践,就可以迅速解决我国生产力落后状况,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迅速发展。已经被消灭的“私营工厂”、“地下工厂”、外商“投资公司”、“夫妻商店”、“雇工剥削”等视为资本主义的东西当然不会被允许继续存在和发展。刚刚提出的“新经济政策”的思想火花便这样一闪而过。 经济政策论文:经济政策在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的重要性 摘要:我国从20世纪70年代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使我国的经济政策出现了巨大的改变,经过这些年的发展和调整已经逐步实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自由市场经济环境。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学的发展,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起着巨大的作用,这也让人们知道了经济政策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多么重要的地位。对此国家颁布的各项经济政策都会严重影响我国的经济发展,所以国家需要利用经济政策作为管理国民经济的有效手段,帮助我国经济健康、快速、可持续的良好发展。通过经济政策对国民经济的管理主要是利用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这两项政策可以帮助国家对市场经济作出宏观调控作用。本文将分析经济政策的含义、特点、重要性和对市场经济的管理能力,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作出参考。 关键词:经济政策;国民经济;行政管理 我国在2010年已经成为了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促使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因素有很多,但是我国的经济政策绝对处于最重要的位置,经济政策对我国的经济繁荣有着强大的推动作用,所以人们对于经济政策的重视程度也在日益加强。现代社会经济政策在国名经济的行政管理当中有着广泛的应用,从我国的经济政策的研究中发现,经济政策是建设我国特色社会注意市场经济的基石,也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如此重要的经济政策自然需要我们去认真研究,下文就对经济政策在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的作用展开研究分析。 1经济政策的概述 1.1经济政策的含义 在经历了改革开放以后,邓小平同志就为我国的经济政策开创出当下开放性经济环境的基石,通过这几十年的发展,我国的经济水平得到了巨大的进步,经济政策也得到了有效的完善,形成了具有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自由经济体系。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自由经济体系是开放、自由、平等的,通过市场的自我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政策的宏观调控来保障我国的经济发展可以保持健康、稳定、高效的事态。我国的经济政策在调节国民经济的手段主要有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这两项政策对我国的国民经济起到了扶正的作用,保障了我国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1.2我国经济政策的种类 为了保障我国的经济高效稳定发展,就需要通过经济政策对国民经济的增长和收支平衡作出一定的调整和保护,这种政策的管理是一种具有弹性和连续性的管理措施。现代社会的经济市场不断变化,为了适应变化多端之时,经济政策也需要跟随市场不断的作出调整,而在国家对经济政策作出调整的时候,经济政策又会对国民经济造成影响,所以为了保障国家经济政策随时保持在稳定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的地位,就需要在制定经济政策时,对我国的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和社会供需需要来总体规划国家的产业布局。为了达到对国民经济调节的目的,可以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财政与信贷中和平衡政策等达到调节的目的。 2经济政策的重要性及在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的意义 2.1经济政策的重要性 我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优秀就在于利用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两种经济手段,共同在宏观层面上对我国的国民经济作出调整,但在具体实施的时候,还是以市场作为主体来建立国家的经济计划,建立符合我国社会基础的未来发展目标,经济调控的主体是建立一个长期的发展目标,通过直接调控和间接调控相结合,使企业可以健康稳定的跟国家长期的经济计划稳定高效的发展。经济政策是我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在商品价格出现普遍增加,出现通货膨胀的时候就可以通过经济政策对社会的供给进行调节,保障我国的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2.2经济政策在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的意义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改革开放以后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并逐渐的趋于完善,对于市场的管理方式也不断的向宏观调控转变。通过国家经济政策对市场的宏观调控,让市场来帮助企业正确的经营和发展。可以有效的调控与管理国民经济总量的平衡,对我国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战略有着巨大的帮助。经济政策对我国的经济市场有着巨大影响作用,也是我国市场体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可以帮助解决我国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通过经济政策的努力才促使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当下的成就。在我国未来的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了解经济政策对于市场经济的影响和作用,提高我国经济政策的研究和发展,寻找到最科学的经济政策来促进我国经济的蓬勃发展。 3经济政策在我国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3.1财政政策在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我国的财政政策对国民经济的管理有着明显的作用,并且对于我国的国民经济发展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财政政策在国家的经济政策中的主要目标,是为了实现一定时期内的发展目标而制定的政策,在总体的经济政策中有着十分重要的一项政策。财政政策代表着一个国家的产业政策,对社会的供需结构和社会资源的收入都有着调节作用。在实施财政政策时的主要手段有紧缩性财政政策、膨胀性财政政策、中性财政政策三种。根据市场的不同需要而灵活的使用上面三种财政政策。比如,膨胀性财政政策适用与市场需求不足的情况,通过膨胀性财政政策可以加大财政支出和社会需要,从而满足社会需要。这种政策特别适合对调剂国家的生产过剩现象,利用高赤字的膨胀性财政政策,来提高国家内部的总需求量,从而解决生产过剩的问题。而当国家面临供给不足的时候,则可以通过缩减财政赤字,加大税收和税率来降低国家的总需求。例如,20世纪80、90年代,我国的物价一路上涨,使我国的经济出现了经济过热的现象,对此国家马上颁布了紧缩性财政政策,就解决了这个问题,使我国经济平稳高效的发展。而当社会总供给大于总需求的时候,就需要国家通过中性财政政策来同时打压社会的供给与需求,使它们保持平衡发展。我国在财政政策的使用中,对社会资源和收入分配起到了有效的控制,所以我们应该看到财政政策确实会对整个国民经济行政管理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为了可以有效实现财政政策的目标,政府也需根据社会经济的运作情况采取适合的财政政策,从而促使社会的总供给和总需求达到平衡。 3.2货币政策在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在我国的经济政策中,货币政策对与宏观调控的作用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实现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货币政策是通过相关的货币渠道来对社会的总需求、总供给进行调整和控制的,随时平衡两项的发展。社会的总需求出现过大或过小的时候,国家就可以通过调节货币的缩减和开放来保障经济的稳定运行,从这一点上我们就不难发现货币政策对于社会总供给的巨大影响作用,也是促进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手段。货币政策除了可以调整社会总需要,还对国家产业的结构有着调整作用,价格的变动也会对社会资源的分配和总效益有着调整和促进的效果。产品的价格是有市场的供需关系而决定,价格的提高自然会造成利润的提高,利润提高以后企业可以在银行获取更多的资金,如此就可以对产业结构作出调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的体制下,价格是对商品价值的评价,价格出现变动可以将社会资源更加合理的分配,但是,当所有商品的价格都在不断上涨时,这就说明出现了通贷膨胀,这时候反通贷膨胀就成为了主要政策。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都是为了帮助国家在宏观层面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中心就是为了保障货币和物价的稳定。 4结语 我国的经济政策在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有着较好的发展,积极的财政货币政策能有效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在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中,经济政策展现出了它的优势和成效,它也成为了一项非常重要的研究内容。 作者:李业旗;吴迪 单位:长春工业大学 经济政策论文: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经济政策的作用 摘要: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不断深化,经济政策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其将直接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大家对于我国的经济政策有了更多的关注。为了保持国民经济总量的平衡,引导国家的经济快速、健康的发展,我国也实施了相关经济政策,主要有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都是国家为了实现一定时期的发展目标而制定的规划方针策略,也是对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政策。本文主要是通过借鉴相关文献和资料来具体分析我国经济政策的含义、特点、重要性、在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的意义及作用等,希望能为相关研究人员提供一些参考价值。 关键词: 经济政策;国民经济;宏观调控;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我国的经济政策,其对于促进我国现代经济的发展具有一定的推动意义。如今,经济政策广泛的应用于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通过对我国经济政策的不断研究和探讨,对于我国未来的国家建设也至关重要。经济政策是整个市场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实行准则,在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我国现阶段的经济政策实施中,其优势有很多,对于整个国民经济行政管理的进步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国家开始对经济政策在实施方面有了更高的重视。 1经济政策的概述 1.1经济政策的含义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开始形成了全新的经济体制,也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体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体系将市场作为无形的手,放置于主导地位,同时政府也通过一些经济政策来促进我国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当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机制需要通过健全的宏观调控体系,完善的经济政策等来达到国民经济总量不断上升的要求。我国的经济政策主要包括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能有效帮助国家进行经济调控、社会资源和收入分配等。 1.2我国经济政策的种类 经济政策是国家和政府为了确保国家经济的快速增长、收支平衡的一种措施,其实施需要一定的连续性和弹性。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会常常出现变动,而相应的经济政策也要做出调整,国家和政府所指定的经济政策也会直接影响到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为此,在制定相关的经济政策时,还需根据社会发展战略、方针,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等来严格规划产业布局,制定出适合的经济政策[1]。我国经济政策的种类有很多,比如,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财政与信贷综合平衡政策等。各种不同的经济政策可以有效控制货币的发行、通货膨胀及防止通货膨胀的产生。 2经济政策的重要性及在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的意义 2.1经济政策的重要性 我国主要是实行计划与市场两种调节手段相结合的宏观经济调控,国家的经济计划要以市场为基础,确定好国家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战略,做好宏观调控目标和国土整治,将重点放在长期的计划上,将直接调控与间接调控相结合,有利于企业发挥出市场机制,达到自主经营的目的。宏观调控的主要内容是社会总供给和需求达到平衡,追求微观经济目标,还能实现市场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经济政策是我国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对策之一,为了能实现相应的经济发展目标,将经济效益得到最大化的实现。当所有商品的价格有了普遍的增加时,这就是通货膨胀,通货膨胀不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人民也无法了解到金融资产的实际价格,这时候需就要采取经济政策来抑制通货膨胀,经济政策对于社会的供给有一定的调节作用。 2.2经济政策在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的意义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对于市场经济的管理开始转向了宏观调控。经济政策在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的作用主要是由国家来调控市场,市场来引导企业。通过这种形式的调控与管理能有效保持国民经济总量的平衡,从而进一步引导国家经济健康的发展。经济政策在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起到非常重要的影响作用,它也是整个市场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实行准则,能有效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及矛盾,正是因为它的存在,才促使整个市场经济的过程得以正常、稳定的运行,因此,加强对经济政策是非要有必要且非常重要。在我国现代化社会的经济建设过程中,提高我国整个市场经济的前提是了解和懂得经济政策的重要性,提高我国整个市场经济也是提升我国国民经济行政管理全面建设的基础,这在某种程度上也会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蓬勃发展[2]。经济政策在国民经济中能有效提升整个市场的运行效率,对于整个国民经济行政管理的进步也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3经济政策在我国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3.1财政政策在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目前,我国财政政策的实施已初见成效,有了一定的发展。财政政策是国家为了实现一定时期的发展目标而制定的规划方针,是经济政策中较为重要的一大政策。一般来说,财政政策能够体现出国家的产业政策,是帮助国家进行经济调控的重要手段。财政政策能有效调节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的结构、社会资源和收入分配,在一定程度上还影响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总量平衡。我国的财政政策主要分为紧缩性财政政策、膨胀性财政政策和中性财政政策。在不同的经济条件下,不同的社会需求中,所需采用的财政政策也不一样。当市场的需求不足时,则需要应用膨胀性财政政策进行调节。膨胀性财政政策可以有效扩大财政支出、扩大社会的总需求,从而满足社会的需求。尤其是当一个国家生产过剩时,可以通过高赤字等膨胀性财政政策进行调节,从而进一步促进国内的总需求。对于社会的总供给不足时,可以减少财政赤字,增加税收、提高税率等途径来降低社会的总需求。比如,我国在80、90年代时,一度的物价上涨使得我国国内的经济过热,于是我国颁布了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对于社会总供给大于社会总需求时,国家可以通过增加财政补贴、减少国券发行和扩大税收、提高税率的方式来抑制社会的总需求和总供给,松紧政策共同结合使用的方式来让社会供给和社会需求达到均衡的效果,从而促进社会经济朝向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均衡方向发展。在我国,财政政策能很好的体现出其对于社会资源和收入分配的重要调节作用,通过各个环节的分配后可以有计划的组织国民收入分配的枢纽,对于社会供给和需求的总量平衡也有一定的影响。因此,财政政策确实会对整个国民经济行政管理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为了能有效实现财政政策的目标,政府也需根据社会经济的运作情况采取适合的财政政策,从而促使社会的总供给和总需求达到平的目的。 3.2货币政策在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的作用 货币政策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中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是国家为实现既定的目标而进行的宏观经济一种方式,主要是通过相关渠道来控制社会总需求与社会总供给的均衡,可以直接调节社会总需求量。当社会的总需求过大或者过小时,需要国家减少货币或者增加货币的方式来确保我国经济的正常运行,可以说,货币政策对于国家的总供给起到重要的调节作用,目的是有效促进我国经济的均衡增长。如果国家的总需求过高,则可以通过减少货币供应量的方式进行调节,反之,则相反。货币政策对于产业结构的调整也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正常价格的变动可以有效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促进效果总效益的提升。由于价格会随着产品的供求而出现变动,价格的上升利润也自然上升,企业可以从银行确定相应的资金,进而有利于实现对产业结构的调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的体制下,价格是对商品价值的评价,价格出现变动可以将社会资源更加合理的分配,但是,当所有商品的价格都在不断上涨时,这就说明出现了通贷膨胀,这时候反通贷膨胀就成为了主要政策的与财政政策相同的是,货币政策也是为了达到国家的宏观调控目标,主要作用于货币和物价的稳定上。一般情况下,货币政策会通过法定存款准备率、再贴现率和公开市场业务三种政策工具来实现目标。因此,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都是对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政策,目前,在我国也已看到了初步的成效。 4结束语 目前,我国的经济政策在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有着较好的发展,积极的财政货币政策能有效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在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中,经济政策展现出了它的优势和成效,它也成为了一项非常重要的研究内容。随着我国现代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对于未来市场经济的发展上有了更高的重视。我国还需进一步加强对经济政策的研究和管理,对于出现的任何问题及时解决,未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将会有更好的发展。以上就是笔者对经济政策在国民经济行政管理中的作用的具体介绍,由于笔者对其研究的不是太全面,所以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这也是笔者以后继续要学习和探索的方向。 作者:孙嘉珺 单位:四川大学锦城学院 经济政策论文:低碳经济政策与技术创新研究 随着资源环境和经济发展的不协调日益加剧,全世界正面临着经济发展模式的新挑战,由英国提出的以低能耗,低排放和低污染为特征的低碳经济日益受到各国的关注。本文系统分析了现有重要文献,认为目前低碳经济的研究大致从三个维度来讨论,首先是通过技术创新来提高现有的能源利用率,其次是对高碳产业进行技术创新,再次是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创新,实现传统能源向可再生能源的顺利过渡。当然,经济发展模式的过渡中,政府适时出台合理的政策也很关键。 一、各国政府政策 (一)国外政府的政策表现低碳经济最早见诸政府文件是在2003年的英国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按目前的消费模式,预计2020年英国80%的能源必须进口。英国的目标是:2020年CO2比1990年减排20%,2050年减排60%。措施有:实行“低碳城市”政策,2016年所有建筑物实现零排放;设立气候变化税,减排温室气体的投资免税;通过《气候变化法案》,为排放量设定总量限制;建成商业CO2捕集和封存(CCS)清洁煤电厂;建立全球碳交易市场。日本是《京都议定书》的发起国和倡导国,一直重视能源的多样化,并在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日本投入巨资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光能、氢能、燃料电池等替代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并积极开展潮汐、水能、地热能等方面的研究。2007年6月,日本和英国联合主办了以“发展可持续低碳社会”为主题的研讨会,再一次强调了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紧迫性,并勾画出了未来低碳社会发展的蓝图。除英国和日本外,美国、法国等也都在积极参与低碳经济发展。2007年7月,美国参议院提出了《低碳经济法案》。法国人均温室气体排放量比欧洲平均水平要低21%,还在朝着更高的低碳经济发展目标迈进。法国现政府提出,在法国掀起一场绿色革命,从农业、交通、住房建设、能源使用等方面入手,让法国成为对抗全球气候变化的先锋。 (二)我国政府的政策表现自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我国政府率先组织制定了《我国21世纪议程———我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并从国情出发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减缓全球气候变化做出了积极的贡献。1994年3月,国务院的《我国21世纪议程———我国21世纪人口、资源与发展白皮书》提出的可持续的能源生产和消费方案是:综合能源规划与管理,提高能源效率和节能,推广少污染的煤炭开采技术和清洁煤技术,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再生能源。2004年11月,我国政府公布《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2005年颁布《可再生能源法》;2005年7月,与美国、日本、印度、澳大利亚、韩国共同发表关于联合研究与开发的《亚太清洁发展和气候新伙伴计划意向宣言》;9月,与欧盟发表《中国和欧盟气候变化联合宣言》,确定中欧将在低碳技术的开发、应用与转让方面加强合作。2006年底,科技部等六部委联合了我国第一部《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提出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技术和先进核技术,以及高效、洁净、低碳排放的煤炭利用技术,优化能源结构,减少能源消费的CO2排放;保护生态环境并增加碳吸收率,走低碳经济的发展道路。2007年8月,国家发改委《可再生能源中长期发展规划》,提出可再生能源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比例,从2007年的7%,增加到2010年的10%和2020年的15%。优先开发水力和风力作为可再生能源。到2020年共需投资2万亿元;实施补贴和税收减免、可再生能源发电的较高售价。10月我国《核电中长期规划》,核电占我国装机容量由目前的1.6%,增加到2020年的4%。从各国政府出台的政策来看,基本分为两个方向,一条路线就是对排出碳的回收处理,另一路线则是通过改善工艺,更换初始能源,减少各个生产工艺过程的碳排放。由于低碳经济初露头角,各国的政策也在摸索中,具体采用哪些手段来贯彻政策的宗旨,实现预期的目的,具体政策的影响力度如何,则要通过大量的实证研究才能给予结论。 二、各国学者研究的重要结论 (一)国外学者的重要结论国外学者大部分进行案例研究,给出能源政策相关建议。这些项目涉及到新能源的推行项目,低碳设备的推行项目等。JeffreyM.Loiter(1999)研究了风力发电技术和政策在美国的发展历史,指出风力发电的扩散和创新本身都需要需求牵引的政策指导。RolandVidi(l2005)通过低碳设备紧凑型换热器,制冷装备和氢燃料汽车案例说明技术创新的驱动力,描述了法国和欧洲范围内的政策支持形式,最后给出成功促进低碳创新的各种政策建议。在案例研究中,有的学者从系统观点来研究。R.Gross(2005)从创新系统角度出发,通过研究风能、潮汐能等新能源创新案例,指出新技术创新都是一项系统工程,该系统中的任何环节都会关乎整个系统的成败,指出政府出台政策要具有前瞻性,持续性和一致性。当然也有学者从单一方向的纵向转移方面研究,例SteveThorne(2008)通过案例技术转让的驱动力,解析了安全的能源服务新技术成功被接受的因素,并提出相关的政府支持对策。DavidG.Ockwell,JimWatson,GordonMacKerron(2008)指出向发展中国家转让低碳技术需要考虑的关键政策,通过研究得出结论:向发展中国家转让低碳技术可以减少伴随未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实现这一目标既需要横向和纵向技术转让,又需要更广泛地促进发展中国家技术变革能力。除了案例研究,部分学者还进行模型分析和实证分析。如IanW.H.Parry,RobertonC.WilliamsI(I1999)利用一般均衡分析模型指出实行碳税收和排放许可证的关键在于这些政策创造的收入能否用来减少其他的扭曲性课税。AnnegreteBruvol(l2004)实证研究得出燃料类型税收和价格上涨,碳税对排碳量的影响已经不大。降低能源强度和能源结构的变化导致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减少占总减少量的百分之十四,碳税收的贡献只有百分之二。GopalBandyopadhyay(2007)通过实证研究指出减少碳排放可以考虑适当的碳税,税的合理性是兼顾了增加收入和减少排放。TimFoxon,PeterPearson(2008)基于实证分析,包括对英国低碳能源创新,政策制定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互动的案例研究,形成了两个指导原则。 (二)国内关于低碳经济的政策研究成果在低碳政策的研究中,国内学者角度也略有不同,有的从创新主体企业的角度来看,认为我国企业对低碳形式认识不够,不利于我国和世界接轨,从而要引起政府的注意。刘东民(2001)阐述了在发达国家技术创新主要是由企业完成的,正确把握技术创新的方向关系到企业的竞争力。也有学者在对比国外的低碳经济政策的情况下,提出我国低碳政策需要改进的建议。宋德勇、卢忠宝(2009)提出:要采用开发可再生能源、清洁能源、提高能源效率、降低“高碳”产业的比例等政策来推动低碳经济发展。任力(2009)提出:总结国外低碳经济政策,主要表现为:改造传统高碳产业,加强低碳技术创新;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与新型清洁能源;应用市场机制与经济杠杆,促使企业减碳;加强国际范围内的减碳协作等。还有学者从政策的战略性来研究,指出制定低碳政策的原则。许倞(2006)指出能源战略思维的基本要求是全局性和长远性,必须从国家政治、经济、环境、资源以及建立新型体制等多方面,对国内外因素全面分析。应充分利用现代能源技术的最新成就,着力于构建有我国特色的、适应于未来能源系统发展趋势的新型能源体系,高度关注环境制约对我国能源发展的影响,制定国家能源发展路线图。刘立,陆小成,李兴川(2009)指出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低碳技术创新社会建构的途径主要包括强化低碳技术创新价值体系的社会认同性整合;推动低碳技术创新价值规范的社会制度整合;构建低碳的国家和区域创新系统,为低碳创新提供社会支撑。 (三)技术创新角度的低碳经济的路径选择研究 1.能源效率与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能源效率,从而达到减排、低碳的效果。部分学者用模型系统研究生产效率和技术创新的关系。周勇(2006)将生产率的增长分为3部分,一是科技进步,二是纯技术效率,三是规模效率。徐国泉、姜照华(2007)定性分析了技术进步、经济结构和能源价格对能源消费和能源效率的影响,通过实证分析得出技术进步与能源效率之间存在双向因果关系。其他学者则从理论方面论述了两者的关系,并给出管理上的建议。刘元虎,沈雷(2000)论述了节能工作的两个基本点,一是靠科学管理,二是有赖于技术进步。后者主要取决于对节能技术的创新研究。任宏,蔡桥(2002)认为技术创新与能源节约是密不可分的,要走向高产出低投入必须从技术创新入手。刘晔(2007)论述实现节能降耗目标关键在于技术进步与创新,提出节能技术创新的发展方向和对策建议。燕中州(2007)提出实现节能目标的路径:进一步优化产业,行业结构;依靠技术进步推进节能降耗;大力推进相关节能设备的研发制造。 2.高排碳产业与技术创新在高排碳行业,学者们的研究还不是很深入,大部分集中在建筑行业的减排和技术创新问题的研究上,而且还处于理论研究阶段,实证研究成果很少。尹波,刘应宗(2005)针对建筑节能领域中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分析了建筑节能行为正的外部性,并建立了节能建筑与非节能建筑的市场配置模型,提出了消除建筑节能外部性的政策措施。戴雪芝,何维达(2007)对我国能源政策、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实施效果经过详细分析研究后,建立了基于层次分析法和属性数学原理的数学模型,对建筑节能经济激励政策效益进行了量化评价。孙鹏程、刘应宗(2007)用规制经济学理论分析了建筑节能传统管理模式,并得出结论:政府规制和市场机制相结合是弥补政府失灵与市场失灵、达到政府与市场效率最优化的最佳途径,建立建筑节能服务体系是引入市场机制的必要手段。李利剑(2005)论述了我国钢铁企业二次能源利用低下的现状和二次能源回收技术创新的意义,提出引进、吸收、自主创新与推广是我国钢铁企业二次能源回收技术创新的有效方法。 3.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能力对可再生能源进行技术创新,使其代替传统石化能源,也是实现低碳经济的重要途径。而目前对于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的研究还处于起步状态,大部分处于定性分析阶段。曾乐民、苏碧霞、于文益(2006)在分析国外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特点的基础上,阐明了广东发展可再生能源重要意义,指出了技术创新对加快区域可再生能源的发展的重要作用。刘岩、洪富艳(2008)以区域内的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技术创新能力作为研究内容,从全新视角对技术创新能力进行研究,力求准确地反映出区域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系统功能发挥的程度。还有学者试图从创新的障碍来研究可再生能源的技术创新,指出应完善技术创新环境,消除技术创新各阶段的障碍,加速技术创新的进展。苏竣、眭纪刚、张汉威、王欣(2008)发现我国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创新以国家科技计划为主,其中三大计划的资金投入占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经费的绝大部分,但是该投入占全国研发总经费的比例较低。在创新过程中,以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为主,技术示范与推广活动相对不足。肖英(2008)分析了新能源技术进步存在的障碍:体制,政策,资金,市场,其他(没有形成完备的新能源技术研发与装备制造体系,技术管理水平不高;对新能源及新能源技术战略重要性认识的不足;消化吸收投入严重不足;妨碍了技术扩散效应的发生,等等)并提出促进新能源技术进步的相关建议。魏晓平,史历仙(2008)从宏观上分析得出我国能源产业技术创新的六个影响因素:资源人均占有量少及优质能源比例低;能源效率迫切需要提高;环境因素;价格波动;产业联动;微小历史事件。刘高峡、黄栋、蔡茜(2009)分析了这些障碍的类型,包括路径依赖障碍、市场门槛障碍和技术性障碍等,并从创新政策的角度提出改进的建议。在以上研究基础上,学者张志宏(2009)指出加快我国新能源科技创新体系的建设必须要坚持几个原则:一是观念技术突破与产业体系建设相结合;二是要近期重点部署与长远谋划发展相结合;三是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四是积极推进与科学发展相结合;五是自主创新与国际合作相结合。 三、未来研究方向 通过梳理国内外研究文献,发现研究中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着眼于技术创新对低碳经济的机理研究现有研究主要关注技术创新与低碳经济的关系,大部分认为技术创新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能源效率,降低碳排放。而技术创新对提高能源效率的机理研究甚少。技术创新是由多个环节,多类型组成的整体,不同技术创新对能源效率的影响,技术创新对能源效率的影响和市场结构,行业的关系很少被提到。研究需要细化,对不同行业,不同市场结构,不同类型技术创新的交叉影响机制要加以分类并分析他们的共性和差异,会使技术创新对低碳经济的研究更有实践意义。 (二)产业链角度的技术创新高碳产业研究集中在节能经济效益评价和技术创新意义方面,而对高碳产业技术创新特殊性共性研究很少。高碳产业链是由多个环节组成的价值链协同发展促成的,产业链中优秀环节技术创新的缺失将阻碍整个产业链创新的实现,这些都应引起学者的关注。高碳产业技术创新所需要的要素支持和作用机理的研究也很少见。 (三)强化政策影响的实证研究低碳经济政策研究,集中在宏观层面上,虽然现有研究从财政政策,法律,制度等不同角度展开了政策制定的意义研究,但是提出的具体政策缺乏理论依据,这样的政策研究很可能对现实的指导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通过理论和实证研究构建出我国实现低碳经济的政策体系是迫切需要进行的。 作者:吴红翠 马莹 单位: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经管
农业现代化发展探讨篇1 一、实施土地合法流转,优化种植结构 (一)土地流转要瞄准农产品市场 发展现代科技农业,进行规模化经营,首先要及时准确把握市场动向,形成由政府主导,农民自主自愿的“面向市场种田,调整结构挣钱”的发展趋向,而且必须在符合市场运行规律的前提下,准确把握农产品生产信息,及时调整种植结构,根据当地的土壤性质,加大科技投入。由于市场需求对农业生产的客观推动,使农业生产逐步向商品化农业经济发展。从市场信息与种植业结构的关系看,制约农业经济发展、影响农民收入的不仅是科技生产力,更主要的是农业信息化应用推广程度不够,市场化的网络信息服务得不到有效应用,农业信息传播时效受到影响。农地流转是解决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利用细碎化及撂荒、闲置的有效途径,对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农地流转市场化程度低,非市场因素起着主导作用,导致侵害农民权益,阻碍农地流转的进程。由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信息下乡”服务工作不力,应该构建新型的农业互联网信息服务传播方式,科学规划指导种植,使农业生产信息化的服务过程全面而精准,让农民真正见到更大收益,助推农产品进一步走向国内外市场,实现特色农产品的“优质优价”实效。 (二)依托网络农业生产体系建设 发展现代农业一定要依托互联网,在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持下,构建有利于农民致富,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信息化服务体系。优化基础设施和通信网络环境,助力农业发展信息化,更大范围竞争合作的市场化运行体系已经确立,有利于提高农民的收益。由于移动网络发展迅速,手机上网用户呈现快速增长趋势。在这样的网络信息化环境中,农产品电子商务的应用已经成为新的发展趋势。基层政府在强化农业信息化引导工作方面应该加大投入,让更多熟悉网络信息技术的专业人才投身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中,才能使信息服务有效开展,形成互联网环境影响下的新型农业生产规模,使具有地域特色的农产品,进入更加广阔的市场范围,融入高端消费市场,降低传统农产品营销的成本,使农业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效益得到提升。 (三)强化农产品的规模实力和品牌优势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农业生产技术不断提升,机械化运用程度日益广泛,为农村经济迎来新的发展前景,科技的发展有利于改良农产品,机械化的运用降低了农业生产成本,减少了人力物力的投入。一部分有实力懂管理的农民创业者,经过市场调研,统一筹划,尝试区域化集中连片经营,有效调整种植业结构,形成区域化、规模化生产实力,并且形成具有地域特色的农产品品牌优势,为农村经济发展带来新的机遇。实现土地规范、有序、健康流转,需要构建配套的法律,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和完善其他权能的农地产权制度、中央与地方事权与财权搭配合理的财政制度和有效体现农民权益的村民自治制度以及社会权益保障制度。发挥制度功效,最大限度保护好农民多方面的土地权益。 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进行集约化经营 (一)实施科学管理创新设施农业 在农业生产全过程,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强农业设施管理,改善农作物生长环境,因地制宜,通过人工控制,进一步调节水源、温度和光照等自然条件,科学构建更加适合农作物生长的环境,形成与种植业互相促进的一体化经营模式。科学技术的发展为农业生产注入了新的活力,种植环境的改善,有利于实施高效设施农业。通过改善农业基础设施,从而改变农作物生长环境,发展高效设施农业。 (二)培育种植大户,助推农业产业化发展 实施现代农业生产,在告别传统粗放式经营模式的同时,要重点培育种植大户,向集约化和规模化方向发展。在特定区域扶持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注重农产品的品牌效益,依托互联网技术,面向更加广阔的消费市场,构建新型网络营销平台,彻底解决农产品难卖的问题。一些地方出现了流转不规范,侵害农民权益的现象,影响农民参与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制约着农业产业结构升级和整个农村经济向高层次发展,损害了农民的长远经济利益。为此,规范管理农村土地流转应坚持把保护农民的权益放在首位,确保农民有其权、增其收、获其利,得到了广大农民的拥护,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村社会的稳定。有了种植大户的带动和科学技术的保障,不仅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而且降低了农产品的经营风险,引领农民向现代化农业经济模式转型。 (三)探索创新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路径 基层政府加大监管力度,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进一步发挥市场运行与科技工作实效,鼓励创建以特色农产品为依托的各种农业合作社,并且逐步改变服务方式,尽可能与消费者需求对接,提升绿色农产品的质量和新型服务方式,在保障消费者利益的同时,增加农民收益。农村土地流转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存在正相关,农村土地流转有利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促进农村土地有序高效流转。土地流转对于中国农村发展、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都是极为关键的因素,但是其关键性作用必须通过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途径才能得到最充分的体现。在组建专业合作社时,防止家族管理和粗放经营,一定要实施科学管理,在资金运行和新项目投资方面,避免落后的管理模式。合作社要结合实际探索有效应用价值,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减少农业项目建设中的各种浪费,为保障专业合作社的整体利益,实施精细化管理。合作社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面对农产品市场环境,制定一系列科学有效措施,确保农业生产的规模化生产与品牌化运行。 三、依靠科技信息优势,助推农产品提质增效 (一)提升农产品质量效益 随着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已经客观存在,实施农产品规模化生产非常必要,政府加强指导,牵头组织各农户和农业合作社,让科技创新的投入为农民增效,并且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运用市场信息和科技优势,促进农业生产发展,严把农产品质量关。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维护农民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改革能否顺利推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流转收益的分配关系是否合理。应当通过完善立法、政府监管、民主决策等途径,确保流转收益分配建立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之上。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让优质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安全到达消费者的餐桌,提高消费者对区域品牌农产品的信任程度,政府要承担起加强监管的职责,进一步促进规模化生产的市场效益。 (二)加快农产品标准化建设 为了顺应时代发展,走向更加广阔的市场,增加农民收益,必须加快农业标准化建设,进一步向国际市场看齐。大力发展农业现代化,围绕农产品的生产过程,在产供销一体化运营过程中,贴近国际国内相关规定标准,切实提高网销农产品质量,加快农产品包装等标准化建设,有利于形成品牌优势。实施农业及其农产品标准化建设,有利于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业标准化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前提,是农产品走入国际国内大市场的根本保障,是对广大消费者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非常必要。 (三)拓展农产品营销新领域 发展现代农业离不开信息化的支持,应用互联网扩大产供销服务领域,必须培育一批具有鲜明区域特色的农产品品牌。大力发展名特优新农产品,通过某一地区的特色农产品电子商务销售平台,进一步打造以特色农产品为主的新型服务项目,为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探索建构以保障消费者健康和权益的互动性营销模式,鼓励农产品经营者以市场开拓为目标,以发展绿色健康农业为导向,通过与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密切合作,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切实有效促进农业经济健康发展。 四、发挥地域文化优势,提升农产品竞争软实力 (一)政府组织指导,实施文化助推产业发展 在土地合法流转过程中,要注重保护具有鲜明地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并且将其融入当地农产品开发创新探索的实践过程中。发挥地域文化优势,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网络营销领域,提升农产品参与国际大市场竞争的文化软实力。政府要保护地域文化特色,实施“乡村文化搭台,绿色产品唱戏”的文化品牌发展战略,充分发挥地域文化对发展农业经济的促进作用,做好相关的引导工作。抓住某一区域的乡土文化特征,对具有地域文化知名度的特色农产品进行规模化经营,实施产业化发展。尤其对于涵盖传统意蕴的绿色农产品,要加大地域文化宣传与此相应的特色农产品开发力度,如阴山北麓的莜麦、荞麦、土豆、小红皮小麦等高寒沙地产品,不施化肥农药,不受机械化作业的影响,尽管产量相对低,但因为具有绿色无污染的自然环境和传统人工种植流程,使得农产品不仅具有极高的营养价值,而且通过网络直播田间农耕实景,实现了传统农耕文化影响下的现代养生保健消费理念。通过土地流转整合,针对某一地域的特色农产品进行规模化种植,利用地域自然优势发展农业生产,开发深受消费者欢迎的绿色农产品,保护生态环境,融入地域文化,宣传发展农业经济的实施过程中,符合“绿色发展,生态优先”战略。对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名优食品,可以配合申请非物质文化遗产,使真正的传统手工艺农产品得到进一步开发利用,满足国内外消费者的健康需求。由地方政府部门组织特色农产品开发,进行规模化运营,确保传统手工作业下完成的特色农产品的质量,不至于因为机械化生产而影响其文化内涵和丰富营养价值。经过精耕细作涵盖地域文化的特色农产品,在传统工艺流程基础上,形成物美价廉的无污染绿色食品,逐渐被大众消费市场接受,这不仅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同时有效地促进了区域农业经济的发展。地方政府牵头建立一些特色名优农产品暨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馆,让更多消费者明白其中的文化内涵和食品工艺,自然就为传统农产品的创新发展创造了新的发展机遇。通过直播从农田到作坊的情景,让消费者产生文化认同,形成健康消费理念,并以此建立网络营销平台,为具有浓郁地方文化特色的绿色农产品营销开辟一条新的途径。对于具有鲜明地域文化特色的农产品的保护,应该结合现代人的健康消费心理,为其寻找最大的利益空间。通过土地合法流转经营,调节特色农产品种植规模,适应市场化农业经济的绿色发展趋势,根据市场需求,对其种植结构进行调整,通过土地合法流转经营,形成密集型的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便于管理指导和精耕细作,有利于规模化推广宣传,树立具有鲜明地域特征的农产品品牌优势。 (二)坚持绿色发展生态优先的可持续发展之路 文化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涉及地域文化的宣传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某一地域的自然环境和土地资源优势,是特色农产品形成的主要基础,而与此相适应的地域文化又是在动态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需要做宣传和保护利用工作。正确处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以及传统手工作坊与现代化机械作业的矛盾,强化文化传承影响下的消费生活方式的引导,通过网络直播等方式,使传统农耕文化与绿色发展、生态优先的现代农业生产方式相契合,就显得非常重要。当今快节奏时代,市场上的特色农产品多以机器加工为主,因为价格和包装等因素,人们更愿意购买机械化的产品,而对于传统手工作坊生产的绿色农产品,不能完全接受。而一部分生活比较富裕的人们,已经把健康消费作为重要生活理念,贯穿于日常生活的全程。而推广传统手工绿色农产品的区域,因为受特殊地理位置和自然气候环境的限制,无法进行大规模的机械化作业,农产品原材料的产量受制,手工制作周期比较长,费时费力,所以价格也比较高昂,让很多消费者望而却步。然而,发展农业经济必须抓住地域特征,发挥地域文化优势,实施手工作坊和绿色无污染生态环境的结合,进一步走好对传统名优特色农产品的传承道路。只有地域文化和绿色健康消费理念的融合,才不至于逐渐被大机器生产所埋没。针对地域环境,树立文化品牌,坚持绿色发展和生态优先战略,为山区农田和不具备现代化作业的小块坡梁地,争取新的发展机遇,积极探索适应地域环境的农作物精耕细作之路。对于这样的受环境限制的农业生产方式,应该抓住地域文化特色,通过科学测试土壤成分,保守使用化肥农业,积极发展绿色生态农业,走地域文化支持下的新型农产品开发之路。有真正的绿色无污染农产品做品牌,农业生产就可以因地制宜,完全不受机械化作业的影响。需要进一步探索的是生态环境与地域文化对特色农产品开发的促进作用,从客观上讲,现在许多传统的手工作坊面临着严重的冲击和挑战。但是,如果把发展农业经济与保护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联系起来,不单单是给传承地域文化和推广特色农产品创造了新的空间,还可以争取到一定的政策和经济方面的支持,让地域文化促进特色农业经济发展,坚持走绿色发展,生态优先的乡村特色农产品开发之路。 五、结语 通过土地流转进一步发展现代农业经济,消除传统小农经济及其农业生产观念的束缚,准确把握国内外农产品市场信息,扩大农业生产规模,强化科学技术是最有效的保障,必须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才能实现规模化生产,集约化经营。一方面要顺应自然环境,因地制宜,把保护生态环境与绿色农产品开发结合起来,让特定区域的土壤资源成为科学培育良种的最佳生长基地;另一方面要掌握市场经济规律,面向市场调整种植业结构,借助互联网信息技术和网络直播等方式,加大特色农产品的宣传力度,实施地域文化促进特色农产品开发的绿色发展之路,进一步拓宽农产品营销渠道,最终实施农业生产的提质增效。 作者:武海琴 农业现代化发展探讨篇2 1乡村振兴与农业现代化的关系 乡村振兴战略与农业现代化之间是“相融共生”的关系。农业现代化主要指利用科学技术助力农业生产,革新传统农业生产模式,使农业生产走上生态、环保、高效、优质的可持续发展之路。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为农业现代化的发展提供了政策、资源、人才支持,农业现代化的发展为乡村振兴战略的持续推进打下了坚实基础,使乡村真正实现“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振兴目标。为促进农业现代化蓬勃发展,相关工作者应结合乡村振兴战略,从产业、技术、人才等多角度入手,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升级农业技术,实现区域农业可持续发展。 2扬州市农业现代化发展概述 2.1农业产业快速发展 2.1.1农产品供给得到保障 扬州市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通过一系列的措施加快了现代农业发展步伐。“十三五”期间,扬州市落实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加快高标准农田建设步伐,倡导广大农户积极使用新品种,实现高产种植。例如,2021年,扬州市以各农民合作社为主体,大力推广隆平248杂交稻种植,稻米双季667m2产量超过了1400kg,为历年来的最高值。扬州市2016—2020年农业总产量超285t,在新品种、新技术的推动下,2020年,扬州市粮食667m2产量达到了492.6kg,比2016年增加了8.5kg。 2.1.2产业规模化发展 1)扬州市鼓励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加快组织重构、资源整合,建设产业化联盟。截至2021年,扬州市已建成国家级示范合作社41家、省级示范合作社81家、市级示范合作社136家、县级示范合作社124家,在省级乡村振兴考核中,扬州市现有县级以上合作社示范率超考核满分线7%。2)加快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步伐。截至2018年,扬州市建成市级以上现代农业园区50个;2022年,扬州市宝应县现代农业产业园成为扬州市首个被列入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认定名单的示范园区,是扬州市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一个关键性成果。 2.2特色主导农业产业多 扬州市拥有的国家级、省级现代农业龙头企业数量居于我国前列,农业生产有着较为明显的区域特色。1)特色农产品。扬州市拥有高邮双黄蛋、绿杨春茶叶、扬派盆景、宝应湖大闸蟹等特色品牌,是扬州市独有的农业生命力。2)优势主导产业。扬州市培育的10亿元农业优势主导产业多达10个,分别为高邮市高邮鸭、罗氏沼虾、扬州鹅,宝应县荷藕、河蟹,江都市花卉苗木、蔬菜,仪征市茶果等产业,形成了宝应有机食品产业园、广陵食品产业园、高邮农产品加工集中区等食品产业园(区),规模化生产不断扩大,提高了扬州市农业产业竞争力。 2.3农业科技推广范围扩大 扬州市在国家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下,大力推广各种先进农业科技,明确农业机械化的建设方向与目标,持续促进区域农业技术发展。2022年4月,扬州市农业农村局印发的《扬州市特色农业机械化推进行动实施意见(2022—2025年)》中对提高扬州市农业机械化水平作出了发展规划。1)开展基础设施“宜机化”改造行动,针对农业生产薄弱环节,大力引入与推广一批先进适用、性能优良、质量可靠的农业机械设备,补足农机装备缺口。2)开展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建设,提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先进技术在农业机械化中的占比。3)抓好农业机械作业社会化服务工作,对农户加强技术指导,提高农户机械化种植水平,进而提高生产效率,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2.4农林牧渔业稳步发展 乡村振兴战略的贯彻落实,促进了扬州市农林牧渔业的稳步发展,提高了农业发展水平,实现了农户增产增收。近年来,扬州市响应乡村振兴战略“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大力发展农林牧渔业与生态农业产业。2022年上半年,扬州市农林牧渔业增加值超105.3亿元,其中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服务业增加值分别占农林牧渔业总增加值的53.9%、2.4%、10.3%、27.9%、5.5%。得益于农林牧渔业的发展,扬州市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绝对值达到了15314元,增幅6.3%,为江苏省第3名。 3发展对策 3.1促进粮食生产提质增效 持续提高粮食产量和提升粮食品质是扬州市在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及农业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应做好的一项重点工作。1)截至2020年,扬州市仍有约13.3万hm2耕地尚未完成高标准农田建设,这为扬州市农业产业持续发展提供了较大的空间。在今后的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应持续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建立完善的农业基础设施,整合高标准农田资源,不断探索最前沿的耕地保护技术,提升耕地质量,为粮食生产营造优质的种植空间。2)扬州市加大了对稻麦种植业的新品种研发和推广力度,当前宝应、高邮、江都等粮食主产区已完成了优质稻麦品种更新。在今后的工作中,相关工作人员应持续推进优质稻麦品种更新,加大南粳9108、扬麦16等优质品种的推广力度,增强农户使用优质品种进行种植的意愿,促进现代化农业蓬勃发展。 3.2加强农村人才队伍建设 为发挥乡村振兴战略优势,助推扬州市农业现代化发展,相关部门要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强化农业人才队伍建设。1)加强对广大村民及新生代农民的农业技能培训,普及新型农业发展理念和农业生产技术,引导村民更新知识,提高技术水平[1]。同时,加强对农村知识青年、大学生村官、返乡务工人员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训,实现以点带面地增强全体村民对农业现代化的理解。2)吸引人才主动扎根农村,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例如,可利用信息技术搭建乡村振兴创新创业平台,吸引各类人才下沉乡村一线,积极践行创新创业,促进农业产业高质量发展。3)加强对各类涉农院校的建设,拓宽农村青年学习先进农业知识的渠道,为扬州市农业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3.3保障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 城乡发展差距过大是影响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重要问题。1)通过工业反哺农业、城市反哺农村的发展方式,结合扬州市区与农村的实际发展需求,采取一系列政策手段,推进城市与农村协调发展。例如,针对农村发展现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城市企业家到农村进行投资,增加农业发展资金,进而改善农业供给端资金现状。2)促进城市与农村融合发展。例如,在农村开设网络信息培训项目,鼓励农户学习互联网技术,利用互联网向城市居民推广农产品,从而促进城市与农村的协调发展。此外,针对农村区域农业现代化项目知名度不高、宣传效果不理想的问题,相关部门也应积极采取多种手段,围绕建设在农村区域内的农业示范园区、生态农业旅游项目加大宣传力度,多吸引游客前来观光,吸引市场中的企业前来投资。例如,当地部门可与园区合作,制作海报、小册子、明信片等宣传物发放给社会公众,同时可使用多媒体手段,为大众播放制作好的宣传视频,打响园区的知名度,吸引游客前来观光,此外可与周边地区的电视台合作,推广当地农村的农业现代化建设成果,通过使用电视广告等方式打造品牌活动并进行重点宣传,持续扩大农业现代化建设项目的知名度,促进当地农业经济的蓬勃发展。 3.4推进科技创新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基于乡村振兴战略,扬州市农村在发展现代化农业过程中要以高新技术为支撑,丰富现代化农业发展内涵,提高现代化农业发展效率。1)加大农业技术推广力度,在基层中营造人人学习农业新科技的氛围,提高先进农业技术利用率,进而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2)相关部门为农户提供大型农机购置补贴与作业补贴,同时科技研发部门加大对各类信息化、智能化技术的研发力度,实现农机具技术集成创新,增强农机的适用性,进而提升农机的可推广性。3)促进智慧农业发展。积极建设“互联网+”农业生产模式,在基层搭建完善的智慧农业发展平台,引导农户利用农业智慧平台发展电商产业,将农产品线上销售与线下销售相结合,拓宽农产品销售渠道,增加销售额,提高农民收入,促进农业现代化的发展[2]。4)加强农业信息服务建设,提高农户获得农资信息的及时性和可靠性,提高农业信息服务质量。5)结合扬州市特色农业产业,加强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和科技转化园区的建设。相关部门要加大科技资源投入力度,推进创新要素与高新产业在示范园区内聚集。同时,为提高示范园建设成效,相关部门需通过人才引进、培养工作,建立高质量科研团队,发挥人才效能,为扬州市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技术支持。6)抓稳政策机遇,积极借力政策推动农业现代化的持续发展。当地相关单位应积极研读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结合这些要求,积极争取资金、人才等资源,在实际工作中,发挥好这些优质资源的力量,积极推进科学创新,加大农业现代化科技项目开发力度、提升项目开发质量,并针对科技创新订立长效化的发展方案,逐步提升农业现代化建设的科技含量、实现进步发展。 3.5完善农村基层管理工作 高质量的农村治理工作有利于为农业现代化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提供可靠的后备力量。为提高农村基层管理效率,相关部门可通过统筹农业经营主体,充分发挥引领带头作用,解决农村基层管理问题[3]。例如,鼓励村民积极参与村庄事务,加快落实村民自治管理模式,增强村民的自主管理意识,提高农村基层管理的针对性与实效性,革新农村社会文化,形成文明乡风,为扬州市的农业现代化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文化氛围。为切实推动农村基层管理工作的持续进步,相关部门有必要严格把关人才选用,多选取那些能力过硬、素质可靠的人才,并将其投放于相应的岗位上,补充农村基层管理的年青力量,同时多组织这些人才开展一系列的业务学习活动,增强其对农业现代化建设、乡村振兴战略的了解,为乡村基层管理质量的提升提供源源不断的人才保障,努力构建符合乡村振兴形势的乡村治理道路,保障农业现代化建设的顺利开展。 3.6发展生态农业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消费者对优质、健康、绿色、安全的农产品需求量快速增加。扬州市在现代化农业发展过程中应积极践行生态环保理念,将优化生态环境作为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抓手,排查农业生产中的不规范现象,及时进行规劝,必要时给予一定的处罚。1)加大生态文明理念的宣传力度,使农户在从事农业生产的过程中自觉践行保护环境的农业生产方式。2)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加大生态监管力度,严肃处理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4]。3)鼓励广大农户践行生态农业理念,将经济建设与生态建设有机融合,为当地绿色农业的发展奠定基础,进而推动农业现代化建设向环境友好、资源可持续利用方向转变[5]。在生态农业发展较为成熟的阶段,相关部门可鼓励农户依托特色农业,围绕江鲜、花木、麻鸭、莲藕、螃蟹等特色农产品,发展乡村旅游业,并加强乡村旅游管理与引导,使农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和谐统一,促进扬州市农业可持续发展。乡村振兴战略的深入实施,为扬州市农业现代化发展带来了新的机遇与严峻的挑战,相关工作者应基于扬州市农业现代化发展存在的问题,从多角度入手营造良好的环境,使扬州市真正走上高效、生态、文明的农业现代化发展之路,从而带动区域经济蓬勃发展。 作者:徐长江 单位:江苏旅游职业学院 农业现代化发展探讨篇3 1尉氏县发展概况 尉氏县总面积约1307km2,拥有耕地132.8万亩,农业人口77万人,常年种植粮食作物200万亩左右,农民人均纯收入9478元,是全国优质农副产品产区、全国粮食生产先进县。 2尉氏县以粮食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农业现代化的实践及成效 2.1稳固粮食安全基础,促进粮食增产增收 粮食生产根本在耕地,命脉在水利,出路在科技,动力在政策[3]。多年来,尉氏县坚决抗稳保障粮食安全的时代重任,不断夯实粮食稳产高产根基。一方面,深入贯彻党的各项惠农政策,积极落实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和农机补贴等一系列强农、富农、惠农政策,激发了广大农民群众务农种粮积极性,粮食播种面积逐年增加,小麦、玉米等主要农作物良种基本实现全覆盖。另一方面,在稳定全县粮食种植面积的基础上,连续实施农作物高产创建、测土配方施肥、土壤有机质提升、病虫害统防统治等农业项目,抓好农业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与应用,指导农民依靠科技提高单产,增加总产。2021年,尉氏全县夏秋粮食作物面积167.92万亩,粮食总产76.9万吨,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16458元。 2.2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助力粮食产能提升 完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是推动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手段。近年来,尉氏县因地制宜科学布局,统筹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为粮食稳产高产夯实基础。第一,加大高标准农田建设投入力度。尉氏县按照“建设标准化、装备现代化、应用智能化、经营规模化、管理规范化”的标准大力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2021年累计完成投资12.68亿元,建设完成高标准农田84万亩。第二,加快农田示范区智慧化建设。尉氏县建成河南省首个“5G+智慧农业”高标准农田示范区,全面推广应用水肥一体化智能灌溉系统,通过手机App,对基地土壤环境、气象信息、作物生长等全过程进行远程实时动态监测,为农业生产提供精准化种植、可视化管理、智能化决策。第三,持续提升农业机械化水平。在高标准农田内引入商业保险,为全县农用变压器、机井进行投保,确保“设施管用,群众满意,长久持效”。2021年尉氏县主要粮食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达95%以上。 2.3创新农业经营体制,促进农业规模化发展 围绕全县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尉氏县通过政策扶持、模式引导、拓宽融资、宣传推介等方式,培育了一批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高了农业生产经营的规模化水平。第一,大力培育龙头企业。以大红门、千味央厨、耕耘农业等龙头企业为引领,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努力构建“粮头食尾”“农头工尾”的产业布局。第二,积极支持加工业发展。实施农产品加工提升工程,不断完善产业链条,逐步推动休闲食品、功能食品等特色农副产品加工企业落地。第三,扩大现代农业经营主体规模。在与农民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加速推进农村土地向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截至2021年底,尉氏县共有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35家,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100余家,创办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4713家,注册家庭农场568家,种粮大户规模在50亩以上的共194家。 2.4着力发展农业科技,稳步提高农业科技水平 多年来,尉氏县持续加大科技兴农力度,大力发展智慧农业,培育、引进优质农作物新品种,着力提高农作物生产的效率和质量,为农业现代化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第一,持续实施基层农技推广补助项目。组织百余名技术人员分包上千户科技示范户,实施每个科技示范户带10户的“百千万示范工程”,通过开展精准指导、集中培训、观摩交流等形式推动技术的高效落实。第二,大力开展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农作物高产创建等农业项目。全县拥有大型植保机械百余台,植保专业合作社近十家,统防统治服务队几十余个,夏秋两季开展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面积100万亩左右。第三,开展耕地质量监测。2021年建成完善的耕地质量长期定位监测网络,圆满完成监测点试验秋作物收获考种工作,并加强监测点设施的管理维护,进而及时准确了解全县土壤墒情变化、抗旱减灾,以指导农业生产。 3尉氏县粮食产业发展及农业现代化进程面临的问题 3.1粮食应急保供能力有待加强 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疫情防控政策导致的人员流动限制、间歇性停产停业、交通物流中断等连锁反应对粮食生产乃至整个农业发展都造成强烈冲击。尉氏县粮食的加工流通和应急保供能力也面临严峻挑战,暴露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存在的薄弱环节,比如粮食应急管理精准性不足,应急储备结构不够合理,应急供应渠道缺乏协同性,监测预警体系敏锐性不高等。近几年来,经济、社会、生态环境等领域各类不确定风险不断增加。因此,提高粮食应急保障能力,夯实粮食安全基础是当前党和政府面临的必要而紧迫的任务。 3.2粮食产业结构性矛盾突出 第一,粮食产业发展受限。尉氏县的粮食产业以小麦为主,供给总量和品种质量一直是尉氏小麦的优势。虽然近年来优质专用小麦生产呈现逐年递增态势,但总体占比仍然较低。由于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经纪人、普通农户等经营主体之间利益联结机制不健全,导致优质小麦混种、混管、混收现象突出,优质品种不能产出优质小麦,优质小麦不能卖出优价,制约着优质小麦规模化发展。第二,粮食加工业发展不足。尉氏县的粮食加工业多是以面粉为主的初加工企业,从事小麦粉、食品等精深加工的企业数量少,再加工能力较弱,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而初加工企业又面临粮油产业寡头垄断、小麦价格上行、运输成本提升等不利因素影响,生产经营压力不断加大。 3.3粮食生产经营规模化程度偏低 第一,粮食生产规模化程度不高。尉氏县人均耕地较少,80%的农户承包地不足5亩,且分散化、碎片化严重,粮食生产经营效益仍处于低位。目前尉氏县土地流转千亩以上规模的大部分从事果树、花卉、园艺甚至养殖,从事粮食生产的较少。农民种植粮食作物的普遍亏损,导致大批流转后的土地转向种植经济作物,粮食生产受到影响。第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不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粮食生产经营规模化的重要形式,但尉氏县以粮食生产为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占比较小。有健全的制度体系,按规范运作的更是屈指可数。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局限在本村本组小范围内,知名度不高,影响范围小,且已建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联系松散,辐射带动农户的作用非常有限。 3.4农业资金投入不足 第一,投资者的投资信心不足。近年来,经济下行趋势明显,国内外局势复杂多变,极端天气频繁发生、新冠肺炎疫情不断复发,一系列风险交错叠加,很大程度上动摇了投资者投资农业的信心。第二,缺乏金融支持。由于粮食及其他农作物种植周期长、见效慢、风险大等原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很难得到金融机构支持,还有部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为没有有效资产抵押,也难以获得银行贷款,其发展受到较大限制。第三,政府扶持力度不够。一些诸如设施农业等高效种植模式由于发展投入较大,且近几年没有相关扶持政策,造成大部分农业经营主体处于徘徊观望状态,农业经济发展后劲乏力。 4进一步推动尉氏县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建议 4.1巩固和强化粮食安全保障 粮食事关国计民生,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守牢粮食安全底线,强化粮食安全保障是时代赋予产粮大县的重要使命。第一,建立粮食核心区价格保护机制。对尉氏小麦、玉米生产功能区,大豆生产保护区健全粮食价格保护机制,严格落实各项惠农补贴来保障农民种粮积极性,确保种植面积不缩水,产能不滑坡。整合涉农部门有力资源,全力投入高标准粮田建设,持续扩大高标准良田规模,提升粮食产供能力,保障区域粮食安全。第二,加大科技对粮食生产的支撑。加快推进生物种业、农机装备、智慧农业等重点领域技术攻关,强化农业技术在粮食生产领域的推广应用,完善科技特派员制度,支持高层次的专业技术人才深入粮食生产一线开展技术指导服务,以提升粮食生产效益。第三,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建立更加科学、全面、系统、高效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及时精确掌握粮食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制定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度。对粮食应急保障企业加强支持,全力推进粮食应急加工、供应、配送、储运各环节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粮食应急保障水平。 4.2以粮食产业为重点持续优化农村产业结构 抓好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是助力农民增收,振兴农村经济,推动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关键举措。尉氏县应在巩固和提高粮食产业优势的基础上,加强对产业发展的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出台保护性、扶持性的发展政策,不断推动农村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第一,做大做强优质农业。壮大尉氏县小麦等优质农产品规模,持续优化品种、优化技术、优化品质,鼓励注册农产品商标,积极申报申请“三品一标”认证,坚持不懈地创出更多有影响力的品牌。引导本地龙头企业通过订单生产、股份合作、收益分红等形式,与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大户、低收入农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让农户分享产业链增值收益、参与价值链收益分配。第二,加快补齐精深加工业短板。坚持“外引内扶”,以高端制粉、特色食品为重点,引进一批市场知名度较高、核心竞争力强的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鼓励和帮助本地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更新技术装备、研发新产品、开展对外合作等形式增强精深加工能力,带动产品实现就地转化增值,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4.3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发展 培育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是提高农业经营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程度的要求,也是促使农业现代化与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发展水平相适应,解决“谁来种地”“如何种好地”等现实问题的必然选择[4]。第一,加强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扶持。完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政策,特别是对从事粮食作物规模经营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落实贷款贴息、示范奖励、土地流转奖励补贴等资金扶持,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壮大。第二,完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坚持需求导向,建立健全指导服务机制,通过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选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示范点等措施,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健康发展。第三,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素质能力。全面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加大职业农民培养力度,对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等重点群体开展技能培训,着力提升农民群众综合素质和就业创业能力。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建立联合合作机制,不断增强新型经营主体自我发展能力和辐射带动小农户增收的能力[5]。 4.4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 充足的资金投入是完善农业基础设施、改善农民生产生活环境、激活农村发展活力的重要保障。尉氏县应建立健全政府资本、社会资本以及农民资本相结合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多渠道增加农业有效投资,为农业现代化发展注入更强劲的动力。第一,巩固扩大政府财政投入。建立健全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在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内逐年增加农业资金投入,确保农业投入增长与地方财力增长相适应。政府要加强对各类支农资金的集成整合,对粮食与加工业、农田基础设施建设、农业科技进步等领域进行重点支持,实现资金利用效益最大化。第二,加大金融服务农业力度。加强对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支持,拓宽抵质押物范围,探索将温室大棚、大型农机、土地经营权等纳入抵押范围进行合法融资。加强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完善农户小额信贷政策,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贷款投放量,分散规模经营风险。第三,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发挥政府财政的引导撬动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农作物高产创建”“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重点工程项目,做好社会资本投资的指导服务工作,增加社会资本投资的信心和持续性。 5结语 “五谷者,万民之命,国之重宝”,粮食安全是新时期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抓手,也是推动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关键问题。面对当前我国粮食安全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我们要持之以恒地扛稳保障粮食安全的历史重任,深入推进藏粮于地、藏粮于技,全面提升保障粮食安全的能力和水平,以粮食产业的高质量发展推动农业现代化发展迈上新台阶。 参考文献 [2]方化祎,高长岭.让中国“碗”盛更多“河南粮”[N/OL].河南日报,2019-03-08(4)[2022-09-29]. [3]李运海.藏粮于地土生金——“看麦收话重任”系列观察之三[N/OL].河南日报,2021-06-03(2)[2022-09-29]. [4]郁静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实施加快培育现代农业“领头雁”[N/OL].人民日报,2022-07-11(2)[2022-09-29]. [5]王海.怎样从“五化”实现粮食安全发展[J].广东蚕业,2022,56(6):14-16. 作者:潘艳艳 单位:河南省社会科学院
公路运输是有效拉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纽带之一,也是衡量我国综合国力发展的重要指标体系之一。当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现有的公路运输发展已经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因此,为有效顺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加快提升我国公路运输整体水平,必须加快完善和优化我国现阶段的公路运输经济管理,这是现阶段我国公路运输面临的艰巨任务。 1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公路运输经济管理现状分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公路运输业得到了长足发展,公路运输网络持续拓展,公路运输总量保持了高速增长态势,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的公路运输总量增长速度为世界公路运输总量增长率的三倍多,我国已经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第一公路运输大国。公路运输的快速发展,不仅有效满足了群众的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更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与我国日益完善的公路运输经济管理手段和措施是密不可分的,但与此同时,也应该看到,我国当下的公路运输经济管理还存在着不少薄弱环节,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存有不小的差距,例如公路运输经济管理的相关政策、法规体系不健全,亟需更为完备、系统的公路运输经济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引领和规范公路运输业的发展;地方政府对公路运输监管职能设定存在模糊化现象,监管信息缺失,地方政府的职能部门对公路运输经济管理的监管职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越位”和“真空”现象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公路运输业的长足发展,未能很好地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 2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公路运输经济管理的对策思考 当前市场经济环境下,我国公路运输经济管理既面临着一个大的发展“黄金期”,同时又是一个“矛盾凸显期”,可谓机遇与挑战并存,因此必须抓住有利时机,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和解决我国公路运输经济管理中的突出性问题,努力实现我国公路运输业的可持续发展。 2.1完善公路运输业相关政策,建立健全公路运输经济管理法规体系,促进公路运输市场有序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既是开放型经济,同时又是法制经济,依法行政是政府行政的基本要求。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近年来经济保持了高速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提高。我国公路运输市场潜力巨大,前景十分广阔,因此在当前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我国公路运输业的长足发展,首先必须制定和完善现有的公路运输管理相关政策,充分调动和激发各方面的积极性,尤其是要将建立并完善公路运输经济管理的相关法律规范工作放在一个突出的位置,这是有效深化我国公路运输经济管理,提高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例如政府应逐步放宽公路运输管理过程中的经济性管制,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宏观调控,重点是发挥市场在公路运输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努力激发各方面的创造力和积极性,努力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运输市场体系和市场环境等,充分运用法律法规手段来维护公平竞争的公路运输市场,这些都需要政府相关部门认真探索,从政策制定角度入手不断完善公路运输业的相关政策,从而促进公路运输市场实现有序发展。 2.2培养并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公路运输经济管理队伍 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和完善公路运输经济管理,必须加快公路运输经济管理的队伍建设,打造一支素质过硬、作风优良的公路运输经济管理队伍。当前,我国公路运输业规模越来越大,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也使得公路运输经济管理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层出不穷,公路运输经济管理的难度也越来越大,这要求相关工作人员必须要在日常工作中打破旧有的思维定势,创造性地进行工作,同时,公路运输经济管理工作有时需要同时与诸多市场主体打交道,社会影响面很广,这并非易事,因此新时期相关部门必须要紧紧围绕高素质、专业化的要求来对公路运输经济管理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并将这一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性和基础性工作纳入长远工作计划中,打造一支高水平且满足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公路运输经济管理队伍。 3结语 总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和发展公路运输经济管理,必须紧紧抓住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以及我国公路运输的发展实际,立足当下,着眼长远,从当前制约我国公路运输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入手,统筹兼顾,从加强立法、政策出台、队伍建设、丰富管理手段等诸多方面入手,同时还应大胆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在公路运输经济管理方面的成功做法和经验并结合我国公路运输发展实际加以吸收和利用,做到为我所用,这是市场经济环境下促进我国公路运输经济管理水平不断提升,推动我国公路运输产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客观要求。 作者简介:孟新明(1973—),男,汉族,山东宁阳人,大专,经济师,研究方向:交通运输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