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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件工资管理办法

时间:2023-05-29 17:20:05

计件工资管理办法

计件工资管理办法范文1

关键词:新《办法》 增加 删除 改动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7-096-03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改的原则

一是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进一步规范会计人员行为;二是为了保持好与社会发展的需求、相应法规的修改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之间的关系。

随着社会发展需求的提高及科学技术的进步,财政部及时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本次修订顺应了法治社会建设的要求。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2005年1月22日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同时废止。新《办法》较旧《办法》而言更加与时俱进,与当前的相关法律、准则等联系的更加紧密,修改的体现了从严管理、科学管理和人性管理的管理理念。现就新旧办法的主要差异进行比较并加以分析。

二、关于总则的微调

新《办法》第三条将“工资”改为了“职工薪酬”,这一修改是新《办法》与目前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紧密结合。第三条增加了第十款“其他会计工作”,此条款的增加扩大了新《办法》的管理范围。在修改过程中对一些专业性用词更加规范,如:第四条中将旧《办法》中的“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改为“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

三、关于会计从业资格取得的变动

(一)增加条款

1.新《办法》增加了“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该增加条款加强了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条件的审核要求,保证了参考人员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2.新《办法》第十条中增加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管理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明确了全国将在新《办法》实施后统一考试大纲和考试范围,各省财政部门无须再进行考试命题而由系统随机组卷考试,该举措也体现了考试的公平性和公正性,还要求各地、个培训机构要加大培训投入以保证考证的通过率。

3.新《办法》增加了第十一条:“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改变动统一了全国各地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的要求为一次性通过,取消了原来各省之间存在的差异,保证了全国考生的公平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增加了全科合格人员的领证时间限制,该条款完善了发证环节管理要求;“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充分体现了无纸化办公的要求,但领证时不知是否还需要提供本人照片,新《办法》中没有明确说明;“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该规定明确了人如何代为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该修改更加人性化,也统一了各地不同的要求。

(二)删除条款

1.新《办法》删除了旧《办法》中的“第十条,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一)会计学;……。”删除了会计从业资格的免考规定,取消了会计相关专业学生已具备相应知识的前提优势,该规定促使所有考生从新学习相关法规和知识点,与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出发点保持一致但令报考审核的难度增加。

2.删除了旧《办法》中“第十三条,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对证书领取机构的规定在相应条款中改成了向指定机构申领,这一修改规范了原来不确定证书颁发机构的混乱局面;对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所需要相关材料的删除,意味着在领取时只要持身份证件即可领取。

3.删除了旧《办法》“第十四条,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该处删除其实已在新《办法》的第十一条作了相应阐述,弥补了该处删除带来的缺憾。

4.删除了旧《办法》“第十五条,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在新《办法》的第十一条中包括了部分此处所删条款,对于一些常识性的说明删除是有必要的。

5.还删除了旧《办法》“第十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第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做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对这两条中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关于证书颁发时间规定的删除,该举措与相关法律中关于行政机关执行力规定条款的要求不符。

(三)改动事项

1.新《办法》第十条中将旧《办法》第九条中的“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改为了“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该修改更换了电算化的考试内容,弱化了对珠算的要求,这一改动令有些专家对政策影响传统文化存在质疑;增加了“考试合格标准”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和公布,这一变动令人有些疑惑,疑惑一:全国统一考试内容,但合格分数线各省不一;疑惑二:全国统一考试内容,合格标准统一,但成绩一定为60分。

2.新《办法》第十二条增加了财政部门对考风考纪权限“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该规定对考试舞弊有了明确的说法并且对考生起到了警示作用。

3.新《办法》删除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财政部备案的规定,这充分体现了分级管理的原则,但统一领导的目的没有得到展现。

四、关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几点思考

(一)亮点修改

1.新《办法》第十六条将旧《办法》二十条中的“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改为“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持证人员继续教育相关规定由财政部另行制定”,这一极具历史性的改动引起了所有会计人员的关注,但是新《办法》中没有明确说明学分制如何进行,财政部对《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也没有做同步修订,这令广大会计人员很是不解。学分制是一个大的概念,新《办法》实施后的学分制具体是采用:学年学分制、完全学分制、绩点学分制、加权学分制、附加学分制中的哪一种形式需要明确。建议继续教育的形式能够多元化,真正做到当前《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所规定的继续教育的内容与形式,不要局限于面授考试,例如:财政部举办的普法知识竞赛的形式就很容易被大家接受,如果在继续教育中将这样的竞赛成绩作为学分制的一项基础乘以相应的绩点,这样得出的学分就很有意义。

2.新《办法》增加了“第二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该制度效仿了公安部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对驾驶证的相关要求,这样也便于对会计人员的检查和信息的变更工作。接合第十六条关于继续教育的修订,如果平时每年仅作学分的积累,而在第六年进行审查换证的话这一修订将极具突破性。

(二)增加条款

1.新《办法》增加了“第二十二条,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如有遗失,持证人员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如有毁损,持证人员应当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这是对旧《办法》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保管过程中很好地弥补性规定,也维护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形象。

2.新《办法》增加了“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三)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该规定主要是遏制管理机构人员的不良行为,从而也说明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可撤销的。

3.新《办法》增加了“第二十五条,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一)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二)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此规定有利于对证书数量和有效性的管理,解决了发放、使用、更换、补发和注销的一系列规定,对证书的管理工作是一项完善性修订。

4.新《办法》增加了“第二十九条,持证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规定明确了持证人员与管理机构存在矛盾时的权利,持证人的权利得到了维护,充分显示了新《办法》的法律效力和公正性。

(三)删除条款

1.删除了旧《办法》的“第二十一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并公布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对于该处的删除不知有没有新的解释进行说明或,或补充规定对应学分制继续教育出台相应的文件,值得会计人员的期盼。

2.删除了旧《办法》的“第二十一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原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其意义不大,所以删除对会计工作没有本质的影响。

(四)改动事项

1.新《办法》增加的网上业务办理、网上查询和网上公示,删除了旧《办法》向社会公告的陈旧做法,这样做既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又能够节约资源。

2.新《办法》将持证人员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生变化的时间规定由原来的“90日内”改为了“3个月”,该修改更容易让调转人员推算具体的截止日期,也比较科学合理。

五、关于法律责任的加强

(一)增加条款

1.新《办法》的第三十条中增加了“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明确了对考试舞弊人员的处罚,这与相关层次的考试处罚力度相当,以此也能够警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考生,更能够很好地维护会计职业的真实性。

2.新《办法》增加了“第三十一条,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明确了会计人员可以改正的事宜,此类事在以往的工作中各地处理不一,令管理机构很难把握。

3.新《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了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约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加大了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处罚力度,强化了机构和人员的公平、公正执法的意识,进而约束了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行为,使之更加认真、合理、合法地对待自己的工作。

(二)删除条款

删除了旧《办法》的第三十一条,该条款在新《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相应条款的约束下亦不可能存在,所以删除是理所当然的。

旧《办法》的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和第三十四条看似被删除,其实是被新《办法》新《办法》的第三十一条所取代。

六、关于附则的人性化

新《办法》在附则中着重增加了“三十六条 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这款规定对老会计和注册会计师是一利好消息,这将意味着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免试办法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如此的增删变动,使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焕然一新,带给人们最大的信号是:这是一次与时俱进的、是一次人性化的、是一次大刀破斧的、是一次比较成功的修订。此次修订将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考试、申领、保管、管理和相关法律责任带来较大的影响,希望新《办法》中的未尽事宜能够在相应的配套文件中得以完善。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网站,2005.1.22

2.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网站,2012.12.10

3.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政部网站,2006.11.20

4.李高伟,马会起.会计从业人员真的没有必要具备珠算技能了吗——基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的思考.商情,2012(11)

计件工资管理办法范文2

××*人民检察院关于统计报表、案件登记卡等统计资料的查阅、提供、保管制度

为加强统计报表、案件登记卡等统计资料的查阅、提供和保管等工作,充分合理利用各类统计资料,制定本制度。1、本院各局、科、室、队来统计室查阅统计资料、案件登记卡资料,必须持有借阅单。并经本部门领导签字后方可借阅。2、外单位来我院查阅统计资料,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介绍信,经分管检察长签字后方可查阅。3、查阅统计资料,一般应在统计室内进行。如需借出资料者,要经分管检察长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并及时归还。4、查阅统计资料者不得私自携带外出。仅限于在本院使用。5、查阅者不得擅自摘录、转借,确需要摘录、复印的需经分管检察长批准。6、统计报表、案件登记卡等统计资料需按规定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损坏,保管人员要爱护资料,不得涂改、圈化和污染。2003年2月14日

××*人民检察院机关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为切实做好院机关统计工作,根据《统计法》和上级检察院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检察统计职能

统计工作在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实行统一管理。办公室统计人员负责搜集本院业务部门填写的案件登记卡,统计人员要按照案卡进行微机录入,并对全院检察业务部门办理各类案件的信息数据进行汇总上报;负责定期编写统计分析报告,每月为领导和业务部门提供统计数据和统计资料的查询服务;负责对全院检察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统计工作制度,对全院检察统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二、统计资料整理

(一)严格按照《统计法》依法统计,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杜绝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篡改统计数据的行为,更好地发挥统计工作信息、咨询、监督的职能作用。

(二)各业务部门应在每月25日前,将办理案件的有关数据、信息填写案件登记卡,并提供给办公室,统计人员必须认真审核把关,使用计算机录入、管理。

(三)办公室统计人员每月27日前,将本院办理的各类案件信息及统计报表上报市院统计科,上报前要与业务部门进行核对,对上报的统计资料要认真审核把关。

(四)对市分院上报检察统计报表进行审核、汇总,严格八好报表质量关;对出现的错报、漏报、瞒报及逻辑性错误及时纠正;经核实数据准确后,及时汇总于每月10前上报高检院统计处。

(五)对市分院上报案件信息进行逐项检查,对发现的错、漏项和录入不符合要求等问题及时纠正,保证案件信息质量;经核对案件信息全面准确后,于每月15日前上报高检院统计处。

(六)负责统计数据信息资料传输、存储;每月对统计标本数据和个案信息进行备份、管理;对本科计算机进行病毒检测及维护。

(七)负责统计数据、案件信息的安全保密。保证数据传输安全;机器统计机房管理,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入内。

(八)负责全院检察统计汇总报表、统计分析、文件资料的收集、管理、立卷和归档。

三、统计资料咨询与服务

(一)认真执行《检察统计数据信息资料查阅制度》,严格履行登记手续,为院领导和各业务部门提供检察统计报表和个案信息的查询、借阅、打印等服务。

1、每月2日前,为院领导提供全院主要业务情况及自侦案件大要案台帐。每月6日前,提供全院其他检察业务情况表。

2、每月10日后,为各业务部门提供各种检统月报表和累计台帐汇总表的查询。

(二)开展统计调查,撰写统计分析。组织专项统计调查工作;利用统计数据和个案信息,编写进度分析和专题分析报告;每年上报统计分析报告不得少于8篇。

(三)对各部门内勤上报的统计分析进行筛选,质量较好的给予转发或提供上级业务部门;搜集整理优秀的统计分析报告作为参考资料下发;不定期开展统计分析交流学习活动。

四、培训与指导

(一)负责全院检察机关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每年举办1—2期培训班,进行统计专业知识、计算机知识的培训。

(二)负责对全院检察统计工作进行指导。针对普遍存在的问题,下发书面材料帮助及时解决;对各部门提出的软件使用问题给予及时答复。

(三)负责组织全院统计工作执法检查。依据《统计法》检查各部门统计工作情况,对业务部门填写的案件登记卡项目及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查,对出现的弄虚作假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五、奖惩

依据全省《统计工作综合考核办法》,每半年对各地统计数据、案件管理质量情况进行通报,年度对各地的统计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对被评选为前六名的单位和个人通报表扬,对统计工作较差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人民检察院机关保密工作制度

为切实做好我院机关保密工作,根据《保密法》和高检院有关保密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保密范围

(一)具有秘密内容的各种文件、文稿、电报、信件、统计数字、表册、电子文档、音像资料、档案、图片、磁卡、软盘等;

(二)尚未公布的院党组会、检察长办公会、检察委员会会议内容和会议记录;

(三)院领导参加的尚未公布的各种会议及活动内容;

(四)机关各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包括组织人事、案件情况、技侦手段、行动方案、羁押地点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卷宗、询问笔录、举报材料、来信、来访情况等;

(五)传真、电话会议的有关文件、资料及内容;

(六)保密要害部门(部位);

(七)检察机关武器弹药调拨、发运、存放情况;

(八)检察技术方面的器材、资料等;

(九)保密电话、密码机、密钥等;

(十)印章、印信、证件等;

(十一)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项。

二、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秘密绝对不说,不该问的秘密绝对不问,不该看的秘密绝对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绝对不记录;

(二)不在非保密本上记录秘密事项;

(三)不在私人交往中或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事项;

(四)不携带秘密文电和案卷到公共场所或宿舍内传阅;

(五)不用普通电话、无线电话、明码电报、普通邮局传递秘密事项;

(六)不在个人著作和文章中引用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七)存储文件和处理信息的计算机,不得与因特网和公共信息网相连接。

三、保密要求

(一)严格各种文电、信函的查收、登记、编号、分发和签字手续,不得私自扩大机密文电的传阅、使用范围。

(二)党组传阅的机密文电由机要秘书负责管理;各部门的机密文电由内勤负责管理;机密文电每季度组织清交一次。

(三)送交打印、复印的稿件及文件软盘,要按保密要求妥善存放;印出的文件要及时通知送印部门取回;打印、复印的清样、废版及废品要及时销毁。

(四)摘抄、复印、翻印秘密文件和资料,必须经院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复印件要与原件一样登记,用后收回。

(五)凡开通使用信息网络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经院保密委员会同意后,方可使用。

(六)文件销毁由院统一组织并派人监销,各部门不得私自销毁,严禁当废品出售。

(七)秘密文件或案卷材料应通过机要或派专人专车递送。执行递送任务时,不得在无关单位、场所办理其他事宜,不压件,不丢失。

(八)宣传报道应按有关规定执行,非经批准,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九)加强保密教育,每年在节假日前集中进行一次保密教育和检查。

四、保密机构

(一)院成立保密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室。各部门设一名兼职保密委员,在保密委员会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保密委员会及办事机构的基本职责:

1.负责组织研究贯彻上级有关保密工作方针、政策、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具体意见及措施。

2.统一组织、协调、管理本单位(系统)的保密工作。

3.对院各部门的保密工作予以指导和监督。

4.及时听取保密办公室、职能部门的保密工作情况汇报。

5.审定本单位保密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6.组织研究和处理保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请党组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7.组织调查和研究处理泄密事件。

8.主持召开保密工作会议或保密委员会成员会议。

9.协调解决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和通信、自动化建设中的保密技术防范措施。

10.组织向党组及上级保密部门报告工作。

五、保密责任

(一)保密委员会主任对本单位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主持保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保密委员会副主任对主任负责,协助主任履行上述职责,当好参谋。

(三)保密委员会成员对主任、副主任负责,实行委员分工负责制。根据其所在部门的职责范围和业务工作范围,具体抓好所在部门的保密工作。

(四)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是具体办事机构,负责保密委员会日常工作,完成保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工作事项。

(五)工作人员对本单位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工作责任。严格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切实履行保密职责,认真做好具体保密工作和管理工作。

计件工资管理办法范文3

清理概算的主要依据按内容和性质可分为项目设计文件,项目设计批复文件,国家政策性文件,建设单位制定的有关工程投资的管理办法、验工计价及管理办法、项目建设合同及资料4类。项目设计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文件、施工设计文件及工程数量、I类设计变更及工程数量、签证的工程变更、施工图投资检算等。项目设计批复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批复文件、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含修改初步设计批复文件)、I类设计变更批复文件、批准的工程变更等。国家政策性文件包括:铁路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和调整及补充文件,国家、铁路主管部门下发的关于价格、费用调整文件及通知等。建设单位制定的有关工程投资管理办法、验工计价及管理办法、项目建设合同及资料包括:招投标文件、承发包合同、工程投资管理办法、验工计价及管理办法、经第三方中介机构审核后的征地拆迁资料与价差调整资料、地方规划或政策等原因引起的新增工程及费用资料等。

2清理概算包括的内容

清理概算是以批复的初步设计修正概算为基础进行的,清理的项目内容和费用主要包括:批复的概算费用、预备费及降造费、其他费用的调整、施工图投资检算量差分析、征地拆迁的调整、价差的调整、动态投资的调整等7个方面。

2.1批复的概算费用

对批复的概算费用进行梳理和清理,包括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费用,修改初设计批复的概算费用及调整(只有重大、复杂项目才会发生),征地拆迁批复的费用及调整,批复的价差及调整,I类设计变更批复的费用等。但要注意批复概算费用的调整方式,一种调整方式是调整概算总额;另一种调整方式是使用降造费或预备费,不调整概算总额。另外还要防止批复的调整费用在项目中重复计列。

2.2预备费及降造费

预备费及降造费包括:建设单位已使用的预备费,尚需使用的预备费,降造费的使用情况及降造费总额。

2.3其他费用的调整

其他费用的调整内容主要是指概算编制办法中“第十一章”的内容,根据项目建设期间的政策性文件进行调整。

2.4施工图投资检算量差的分析

在开展施工图设计的同时,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投资检算的编制,对照初步设计批复意见检查施工图设计内容,核实工程数量,对施工图与初步设计的量差进行分析。清理概算时,依据承发包合同关于施工图量差调整的条款进行费用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2.5征地拆迁及费用的调整

征地拆迁的调整内容包括征用土地、拆迁建筑物的补偿,“四电”及管线迁改的费用,改路、改河、改沟以及泵站迁改的费用,土地复垦费用及征拆各项规费。

2.6价差的调整价差的调整

内容包括甲供材料设备价差,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价差,火车运价差等。

2.7动态投资费用的调整

动态投资费用的调整指按建设项目建设期贷款利息实际发生额的概算进行调整。

综上所述,清理概算总费用=批复的概算费用+施工图量差的调整+征地拆迁费用调整+价差调整+其他费用的调整-预备费及降造费剩余+动态投资费用的调整等

3清理概算工作过程

清理概算工作由建设单位组织,工作过程大致分为资料收集与整理、组织编制清理概算文件、预审和报审清理概算文件3个阶段,参与编制的单位主要有设计、施工、监理、第三方中介咨询机构。

3.1资料收集与整理

资料收集与整理贯穿于建设项目的全过程,广义讲要收集引起建设项目投资变化的所有资料,狭义讲收集所有合同条款中明确可调整费用的资料,且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第三方中介咨询机构各负其责。建设单位负责收集与整理的资料有承发包合同,验工计价台账,征地拆迁协议及费用,甲供材料及设备清单,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批复,降造费、预备费、概算“第十一章”其他费用的实施情况,建设项目财务费用情况等。设计单位负责收集与整理的资料有政策性费用调整文件、价格信息,配合现场施工的设计签证,施工设计及设计变更文件等。施工单位负责收集与整理的资料有施工图及工程数量,设计变更和工程变更签证,“四电”和管线迁改协议及费用,改路、改河、改沟、泵站迁改协议及费用,承发包合同允许调差的无信息价的非甲供材料及设备采购清单,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地质条件的重大变化,涉及合同费用调整的有关文件、通知及签证等。监理单位在资料收集与整理过程中,要把好原始资料的审核这一关,保证所收集资料的真实性和数据的可信性,让每个清理概算数据都有据可查。第三方中介咨询机构负责收集与整理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征地拆迁费用、价差,地质条件重大变化等引起的费用调整的审价资料。

3.2组织编制清理概算文件

组织编制项目清理概算文件是一项多方参与、相互配合的工作,建设单位要与设计等单位紧密配合,并做好协调工作。(1)建设单位对收集的所有资料按事项进行整理、汇总,并按站前、站后工程分类,依据工程概算编制办法的章、节目录,对每个合同标段存在的问题按个性、共性进行梳理。然后,建设单位组织各参建单位对梳理出的问题进行研究与分析,甄别出需要纳入概算清理的内容与事项,各参建单位分头进行基础材料的编制。(2)设计单位根据基础材料汇编价差调整文件,第三方中介咨询机构对征地拆迁费用、设计单位提供的价差调整文件、预备费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审核,并出具审价报告。(3)设计单位根据批复的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检算,建设单位提供的第三方中介咨询机构对征地拆迁调整、价差调整、预备费使用情况等费用的审价资料,以及建设单位提供的概算“第十一章”费用使用情况等,编制清理概算文件,同时对费用变化的原因进行分析。

3.3清理概算文件的预审及报审

清理概算文件编制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预审。预审通过后,由建设单位报原初步设计批复单位审查,审查过程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准备好各项目费用的原始资料备查。清理概算文件经核备或审查批复后,是控制工程投资的依据之一,是建设单位进行项目决算的依据。

4结束语

计件工资管理办法范文4

按照《通知》要求,我区改革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总的原则是:坚持改革,适当集中,强化职能,规划导向。

(一)坚持改革。《决定》对企业投资项目决策机制的改革是一项根本性的改革,核心内容是把项目的决策权从政府部门还给企业。彻底改革现行的无论谁投资都要审批的制度。对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政府只是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对项目的外部性影响进行审核,不再代替企业决策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的技术方案等内容。实行备案制的项目,政府只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对于合规项目必须予以备案。区属各有关部门务要深刻领会、准确把握《决定》关于改革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的精神实质,通过改革,真正做到权力与责任挂钩,权力与利益脱钩,还权于企业,发挥好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二)适当集中。要把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通知》和认真执行区委、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开放型经济发展的决定》(**和党〔**〕31号)紧密结合起来,按照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确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即:区计委的职能部门进驻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建立受理窗口,按照《**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市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权限受理范围内的核准、备案项目统一受理,并同时抄告相关部门,以并联方式由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对项目审核,实行“一门受理、告知相关、按时审核、一门办结”的管理模式。

(三)强化职能。区属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投资管理工作,处理好办理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和全过程投资管理的关系,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有效运转、依法监督,调控和管理好全社会的投资活动,防止出现管理失控和缺位、不到位的问题。

(四)规划导向。改革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加快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增长方式。要在投资项目核准、备案中发挥好规划的导向作用,注重引导全社会投资,强化市、区整体发展规划、经济布局、产业政策和结构调整的实施。加强投资信息的,建立行业准入制度。核准项目单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对核准过程中,各有关部门争议较大的项目,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咨询评估,确保新上项目的水平。

二、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主要工作

(一)坚决推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和备案制。

要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对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资金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政府只对其中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进行核准,对其它项目实行备案制。实行核准和备案后,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开工计划及年度投资计划等审批环节。区计委等相关部门要立即做好准备并做好与前期审批项目管理的衔接。

(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凡政府资金(即: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和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及附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借贷款、赠款;政府融资以及国债建设资金;政府转让、出售、拍卖国有资产、经营权所得资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其他财政性资金;政府管理的其他建设资金。)及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项目在国家和**市对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改革(办法)颁布实施前仍由区计委统一受理,实行审批制并进行全过程监管。要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实施投资主体招标,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

(三)确定政府各部门的职能分工。

根据《决定》中“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定和《**市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权限》中“分别由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计划)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准”的规定,我区在办理核准、备案程序上,采取“一门受理、并联审核、一道手续、方便企业”的办法。即:首先,由区计委在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受理企业申请;然后,按照现行审批部门分工,以并联方式由有关部门对项目审核;其中,区经贸委、区建委、区招商办等部门对工业项目、城建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增资项目提出审核意见;最后,由区计委归纳各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在许可中心以一道手续完成对项目的核准、备案。

(四)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

要继续综合运用土地政策、产业政策、环保政策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对全社会投资进行以间接调控方式为主的有效调控,促进全社会投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区计委要认真履行对全区投资工作的管理和组织职能,负责对全区固定资产投资实行目标管理并定期完成由市级审批、核准、备案坐落在区域内的各类投资项目情况的反馈、收集工作,确保实现市、区确定的投资总量目标。

建立区计委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季度联席会制度,对区域内建设项目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形成有效的项目调控和监管体系。

区经贸委、区建委、区招商办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行业分工,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准入制度,做好项目审核、协调、服务等工作。要搞好项目服务、加强项目监管、筹划、协调和推动行业内重大项目建设,实现各行业投资目标和重点建设任务。要综合运用规划导向、市场准入、资质管理、信息、项目监管和资金引导等手段,规范和引导各行业的投资活动。

区规划处、区建委、区环保局、区质监局、工商**分局、区安监局、区消防处等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区审计局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

(五)积极培育中介服务市场。

积极培育中介服务市场是我市改革企业投资管理体制的需要,也是优化我区服务业结构,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必然。全区各部门要积极培育和壮大我区的中介服务市场,对咨询评估、招标等中介机构要实行严格的资质管理,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区投资中介服务市场的良好氛围。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中介服务。

(六)建立和完善公开、透明、高效、廉洁的办事机制。

区计委及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我市禁止投资的产业目录,连同国家制定的企业投资核准目录及核准、备案项目的受理权限、条件及效力、程序、期限等一并在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进行公示。

由区计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办理核准、备案流程,建立计算机联网系统,编制专用软件,实施网络并联审批,缩短办理时限,切实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规范服务。

三、改革企业投资项目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核准制。

1.由区计委会同相关部门对重点投资项目进行核准。

各部门要严格依据《**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及《**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权限》规定的核准权限,核准范围、核准条件、核准程序和期限,认真履行核准手续。

凡属于国务院下发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规定的由地方核准且不涉及全市统一规划平衡、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区域内项目及不跨区县实施的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的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均属区级核准项目。项目单位须向区计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并附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对涉及农用地征用的项目,还需提供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预审报告》。区计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以及澄清补充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向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发出征求意见函(包括申请报告及附件、澄清补充材料),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行业审核。相关行业部门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向区计委书面反馈审核意见,逾期视为同意,区计委归纳行业审核意见及土地规划、环保等职能部门意见,对申请项目进行核准。在进行核准过程中,如与相关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存在较大分歧,应在收到行业审核意见起2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

区计委在收到申报材料、附件及澄清补充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不含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作出对项目核准的决定,及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由于特殊原因确实难以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决定的,经区计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及时通知项目单位,说明延期理由。

对同意核准的项目,由区计委向项目申报单位核发《项目核准通知书》和项目核准代码,并抄送相关部门。项目单位凭核发的《项目核准通知书》到规划、土地、建设、消防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对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在收到申报材料、附件及澄清补充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时间,不含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不予核准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具体核准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是否符合城市发展规划和国土规划,生产力布局是否合理;主要产品是否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是否符合经济安全的要求;是否符合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共利益等。对于外商投资项目,还要审查是否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2.由区计委负责对注册在区域内各类投资主体(亦称项目申请人)的境外投资项目初审工作。

按照《**市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规定,项目申请人须向区计委提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质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及规定的附件。区计委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澄清、补充相关情况和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和附件以及澄清、补充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境外投资项目的初审工作,同时将初审意见呈报市境外投资项目审查、核准机构(市发改委)。

(二)项目备案制。

由区计委会同相关部门办理备案项目手续。

各部门要严格依据《**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管理办法》规定的备案权限、备案范围、备案条件、备案程序和期限的规定,认真履行备案手续。

凡属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土规划以及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区域内项目(含房地产开发项目),均属区级备案审理范围。项目单位应向区计委领取、填写《**市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表》,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以下文件: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有关法人证明材料;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涉及农用地征用的项目,还需提供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房地产开发项目须有经区建委对开发资质证书审查合格的证明;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须提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区计委在收到上述申报材料后的同时抄告区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提出行业意见。相关部门在收到申报材料1个工作日内,向区计委提出书面意见,逾期视为同意。区计委在收到所列申报材料、附件及相关部门书面意见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备案。

对确定备案的项目,发放《项目备案通知书》,给与项目备案代码,并及时抄告相关部门。项目单位凭区计委出具的《备案通知书》到规划、土地、建设、环保等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前期工作手续。对不属于备案范围的项目及不予备案的项目,以书面形式通知申报单位,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并抄送相关部门。

四、强化依法行政,加强后续监管

区计委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强化依法行政意识,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通知》及本《实施意见》的规定和要求。在办理核准、备案手续中做到公开、透明,制订简化办理程序、缩短办理时限、公示办理要件等措施,切实为企业提供高效、便捷、规范服务。不得变相增加核准、备案事项,不得以核准、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不得拖延办理时限。对在项目核准、备案过程中、、、索贿受贿的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要加强对核准、备案项目的跟踪、服务。在严格履行《通知》对项目后续监管的规定的同时,强化服务意识,根据项目单位的要求,帮助协调和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于区域内由市级或国家核准、备案的项目,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服务,帮助项目单位做好协调和沟通。努力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五、其他

(一)在本《实施意见》之前区属各部门的有关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实施意见》有抵触的,均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计件工资管理办法范文5

一、市城乡规划局“三旧”改造项目申报审批流程和材料

(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申报材料:

1.申办函

2.已批准的“三旧”改造计划文件

3.土地使用权属证明(包括由产权部门确认产权范围的北京坐标系宗地图)

4.最新测制的1:500或1:1000坐标系电子地形图

审批流程(15工作日):

规划局办文办事窗口收件——建设用地科根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拟出用地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局分管领导审批——建设用地科出具用地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规划局办文办事窗口发件。

(二)办理历史用地完善手续规划审查

申报材料:

1.申办函

2.已批准的“三旧”改造计划文件或“三旧”改造项目确认文件

3.产权部门确认产权范围的北京坐标系宗地图

4.最新测制的1:500或1:1000坐标系电子地形图

审批流程(15工作日):

规划局办文办事窗口收件——建设用地科会城镇科等相关科室根据“三旧”专项规划单元规划或城市近期规划拟出规划审查意见——局业务会审查——局分管领导审批——建设用地科出具历史用地完善手续规划审查意见——规划局办文办事窗口发件。

(三)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申报材料:

1.申办函

2.《市城乡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事项申请表》

3.已批准的“三旧”改造方案

4.土地使用权证(包括由产权部门确认产权范围的北京坐标系宗地图)

5.最新测制的1:500或1:1000坐标系电子地形图

审批流程(10工作日):

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收件——建设用地科对申请事项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另计)——建设用地科核实用地规划条件和用地红线图——局分管领导审批——建设用地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发件。

(四)办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

申报材料:

1.《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事项申请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用地红线图和审批表)

3.已批准的“三旧”改造方案,“三旧”改造方案的批准文件(市、区政府文件)

4.《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土地使用证等产权资料(涉及超容兼容的,须提供国土部门批准文件)

5.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重要地段与高层建筑须提交透视图或建筑模型)一式三份及电子文件一份

6.建筑面积明细表或工程预算书。

审批流程(10工作日):

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收件——建设工程科在受理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有关申请事项公示七日征询意见(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建设工程科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重要的建设工程的建筑设计方案须组织专家评审——局分管领导审批——批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发件

(五)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报材料:

1.《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许可事项申请表》

2.人防、文物、安全等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生产性工业项目不需要此项材料)

3.本年度投资计划

4.具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建施图(规定应设置景观照明的项目须提交景观照明设计图纸)一式三分及电子文件一份

5.房地产项目须提交具备相应资质测绘单位计算的《房地产面积测绘报告书》

审批流程(8工作日):

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收件——建设工程管理科对建设方案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分管局长审批——建设单位交纳有关费用(城市基础设施费,依据国土部门代建金评估结果函收取代建金)——建设工程管理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发件

二、市国土资源局“三旧”改造项目报建程序和申请材料清单

(一)集体建设用地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

申请单位向区(县)国土部门提交的申请材料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书、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等;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证明书,街道或镇政府加具意见;

3.权属证明;

4.该建设用地来源合法的证明材料;

5.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申请用地符合“三旧”改造规划及市、区(县)政府或“三旧”办出具的已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相关材料;

6.市、区(县)政府的批准改造方案文件;

7.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出具的勘测定界报告及勘测定界图;

8.应提交的其它材料。

提交复印件的,原件较对后退还,校对人在复印件上签名。

办理流程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区(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

2.区(县)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内部会审,审查符合条件后拟文请示区(县)人民政府同意,上报市国土资源局;

3.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内部会审,经请示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拟文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4.省国土资源厅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批复市人民政府;

5.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批示,发文通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地块已改变为国有建设用地,并抄送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及所在国土资源部门。

(二)“三旧”改造项目国有建设用地协议出让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1.土地协议出让申请书;

2.土地权属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授权委托书;

4.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5.《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权属来源有效证件及地上物产权证明(市场主体收购改造的需提交收购协议、付款凭证、土地证及地上物交易证明,提交被收购人对改造项目没有异议的声明材料;集体土地改变为国有的需提交相关批文;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需提交同意完善历史用地手续批文);

6.规划部门出具的改造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其中1份原件)和用地红线图(6份原件);

7.“三旧”改造年度计划批复文件;

8.改造方案的批准文件及改造方案;

9.改造方案批准文件中,对工业项目未明确宗地固定资产总投资额的,非工业项目未明确宗地开发投资总额的,用地单位对项目投资额的承诺;

10.属商品房项目的改造方案批准文件中,未明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的,应提交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

11.属商品房项目的改造方案批准文件中,未明确公租房配建要求的,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

12.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交的其它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

向国土部门提出申请——受理——审查——组织地价评估——核定补交地价款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出让方案报政府批准——登录土地监测监管网制作出让合同,与申请人签订出让合同,缴纳补交地价款及契税,发放土地出让合同——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国土资源门户网站公布出让结果。

(三)“三旧”改造项目涉及补交地价款

申请人提交的资料

1.申请书;

2.土地权属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授权委托书;

4.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5.《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权属来源有效证件及地上物产权证明,其中对于收购或合作改造的,要提交被收购人或合作各方对改造项目没有异议的声明材料;

6.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改造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其中1份原件)和用地红线图(原件6份);

7.“三旧”改造年度计划批复文件;

8.改造方案的批准文件和改造方案;

9.属商品房项目的改造方案批准文件中,未明确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要求的,应提供城乡规划部门的相关文件;

10.属商品房项目的改造方案批准文件中,未明确公租房配建要求的,应提供房管部门的相关文件;

11.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办理流程:

用地单位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红线图——用地单位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补交地价款的申请——组织地价评估——拟订补交地价款方案——补交地价款方案报政府批准——拟用地批准文件报批——缴纳补交地价款及契税——发放用地批准文件。

(四)“三旧”改造项目申请完善历史用地手续

用地单位向区(县)“三旧”办提交的申请材料

1.用地单位关于审批“三旧”改造方案的请示及改造方案;

2.原取得用地相关材料,包括补偿协议、补偿兑现凭证等;

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改造地块地籍调查意见;

4.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按用地行为发生时土地管理法律政策落实处理(处罚)凭证;

5.属旧村庄改造的,改造方案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或成员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证明书,街道或镇政府加具意见;

6.属完善征收手续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或成员代表大会2/3以上成员表决同意完善征收手续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街道或镇政府加具意见;

7.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三旧”改造地块图斑统计表(打印改造地块当页即可,并在序号前打√);

8.用地单位对“三旧”改造方案实施完成时间作出的承诺书;

9.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申请用地规划初步意见;

10.区(县)政府出具的关于改造项目列入年度实施计划文件或“三旧”改造项目确认文件;

属完善征收手续还要提交以下材料:

1.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申请用地纳入“三旧”改造专项规划的相关材料;

2.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三旧”改造宗地档案情况表(附上改造地块当页即可,并在序号前打√);

3.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需完善征收手续土地的权属证明;

4.具有资质测绘机构出具的勘测定界报告和勘测定界图;

5.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6.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7.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土地规划光盘;

8.用地行为发生在年5月1日后的,还需提交听证材料;

9.需提交的其它材料。

办理流程

1.列入年度计划或区(县)政府确认“三旧”改造项目;

2.向区(县)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地籍调查、确认用地行为发生时间,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落实处理(处罚);

3.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出具用地的规划初步意见;

4.用地单位备齐相关资料,完成编制改造方案后向区县“三旧”办公室申报;

5.区(县)“三旧”办受理后组织公示(7个工作日内完成);

6.区(县)“三旧”办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后出具审核意见,以区(县)政府名义报市政府(由市“三旧”办牵头审核);

7.市“三旧”办组织市规划、国土、发改、房产、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审查,出具审查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其中,需完善征收手续的,由市“三旧”办上报市政府审查后,报省政府审批;

8.申请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的“三旧”改造方案经批准后,凭改造方案及改造方案批准文件等资料向国土、规划、发改、环保、住建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若编制改造方案使用的是用地规划初步意见,则应先向规划部门申请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红线图,然后再凭改造方案及改造方案批准文件等资料向国土、发改、环保、住建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9.用地单位实施改造;

10.改造完成后给予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

三、市发改局“三旧”改造项目报建程序和申请材料清单

(一)根据国家、省的规定,“三旧”改造项目按其申请投资项目类别办理审批或核准或备案。

1.属核准项目,按《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47号)和《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府〔〕119号)、《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府〔〕121号)等规定办理。项目申报单位应提交项目核准申请函及招标申请表(均加盖公章一式2份)并附送以下文件:

(1)由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2)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3)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4)节能评估文件(由具备相应资质节能评估单位编制)及评审意见(委托评审)或节能登记表(一式3份);

(5)建设项目资本金落实情况和其他资金筹措证明资料;

(6)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或代码证书(复印件);

(7)属区、县项目由区、县发改部门出具项目核准的初审意见;涉及行业管理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8)涉及资质管理的应提供相关资质证书;办公用房项目应提供单位人员编制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2.属备案项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656号)、《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47号)和《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办法》(府〔〕120号)等规定办理。项目申报单位提交项目备案申请函(主要介绍项目单位概况及项目建设的理由和依据;项目建设规模、建设面积、主要产品及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资金筹措方案及资本金情况;项目节能减排措施;项目招标事项及实施期限等)并附送以下文件:

(1)业主单位如实填报《省企业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加盖公章;

(2)节能评估文件(由具备相应资质节能评估单位编制)及评审意见(委托评审)或节能登记表(一式3份);

(3)建设项目资本金落实情况和其他资金筹措证明资料;

(4)项目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或代码证书(复印件);

(5)项目如已通过招拍挂取得建设用地的应提交用地证明及规划意见;

(6)属区、县项目由区、县发改部门加具项目意见;涉及行业管理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

(7)涉及资质管理的应提供相关资质证书;

(8)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属外商投资项目,按《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22号令)、《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年修订)》、国家六部委《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171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6号)、《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47号)等规定办理。项目申报单位提交项目核准申请函及招标申请表(加盖公章一式2份)并附送以下文件:

1.按国家发改委(发改投资〔〕1169号)要求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2.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3.投资意向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4.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5.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6.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7.节能评估文件(由具备相应资质节能评估单位编制)及评审意见(委托评审)或节能登记表(一式3份);

8.建设项目资本金落实情况,以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

9.项目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10.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涉及行业资质管理的,应提供相关资质证书。

(三)属“三旧”改造的房地产项目采用核准制,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通知》(府〔〕119号)和《关于印发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年本)的通知》(府〔〕121号)第九条的规定,总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及以上报省发改委核准,50万平方米以下由市发改局核准,南澳县发改局核准所属10万平方米以下房地产项目。各区房地产项目由各区发改部门初审后上报市发改局核准。

(四)加快“三旧”改造项目的审批服务。

鉴于“三旧”改造项目建设的时限性和特殊性,如在某一或若干项前置审批事项(规划、用地、环评等)滞后的情况下,可先由相关事项的审批部门出具同意项目的“路条”,采用并联审批方式先予立项,相关部门同时相应加快进行事项的审批,审批后即补送市发改局,但各前置审批事项手续最迟必须在申报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前完成。

四、市环保局“三旧”改造项目报建程序和申请材料清单

(一)办理环评文件审批应提交的材料

1.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市“三旧”改造计划及经批准的建设项目“三旧”改造方案;

2.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编制报告书项目需提供环评审批申请报告及报告书纸质文件(盖齐印鉴)3份及电子版;编制报告表或填报登记表项目需提供纸质文件(盖齐印鉴)6份及电子版。报告书、报告表的编制需委托具相应环评资质的单位承担,并通过专家评审;登记表由建设单位填写,也可委托具环评资质单位代为填写;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纸质3份(盖齐印鉴)及电子版。

表格(表格可从市环保局网站下载)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试行)》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登记表》

(二)环评文件审批流程

建设单位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需准备材料清单》要求准备资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西厅市环保局窗口提交环评文件审批申请——市环保局窗口人员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开具受理回执,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理由或需补充材料——市环保局规划环评科组织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内容审查,组织现场勘察,核实情况——市环保局根据环评文件审批原则,对符合要求的批准通过,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通过,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报告书、报告表承诺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登记表审批当场办结,承诺审批时限不包括10个工作日的公示期)——建设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西厅市环保局窗口领取批复文件。

五、市住建局“三旧”改造项目报建程序和申请材料清单

(一)勘察设计招标资料备案

如在发改部门发出的项目招标核准意见中,勘察设计核准为采用招标方式,则项目勘察设计原则上应按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文件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1.申报人填报《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登记表》一式一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1)备案申请报告;

(2)项目立项及招标核准文件(发改部门)、建设用地手续(国土部门)、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部门);

(3)招标工作计划;

(4)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5)资格预审文件(如为资格预审则需提供);

(6)招标文件;

(7)招标委托合同;

(8)进资格单项备案文件(如为外地机构需提供)。

2.办理流程

经审核符合条件要求的,由市住建局勘察设计管理科给予备案,发给《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备案文件收讫回执》。

3.办理性质:备案

4.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5.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八部委2号令)、《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

6.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二)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

1.如属下列范围的大中型“三旧”改造项目,应进行初步设计审查: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的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大中型建设工程。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

(3)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大中型建设工程。

2.办理需提交材料:

(1)申请书(一式一份,需加盖公章)。

(2)市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申请表(一式一份,可在建设网下载,需加盖公章)。

(3)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原件校核后退还)。主要包括:

①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发改部门);

②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有关规划设计要点的批准文件(规划部门);

③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国土部门);

④环保、消防、人防、安全生产、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的批准文件,涉及航空管制、地铁、风景名胜、航道通航等方面的,须提供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4)技术文件。主要包括:

①拟建设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一份);

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一份,按国家相关规定提供);

③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按国家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有关“初步设计”要求提供,包括工程概算书)。

(5)其他资料(提供复印件一式两份,原件校核后退还):

①由外地勘察设计企业承接工程勘察设计的,须提供由市住建局核发的《关于同意工程勘察设计备案登记的通知》;

②项目勘察设计按规定需要招投标的,还需提供中标通知书。

3.办理程序

(1)工程建设项目申报人备齐材料送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市级项目还需到市并联审批专门窗口),由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

(2)市住建局组织专家及有关职能部门召开审查会,形成审查意见。

(3)在设计单位对专家提出的修改意见作出是否采纳的书面意见后,市住建局作出书面批复。

(4)申报人持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窗口领取项目初步设计批复。

4.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批复(不包括专家技术审查的时间)。

5.办理依据

(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

(2)《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

(3)关于印发《省建设厅大中型建设工程初步设计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字〔〕24号)。

6.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三)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备案

1.提交材料:

(1)《市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备案表》(一式三份,须在建设网“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备案表在线打印系统”填写打印);

(2)发改部门的工程项目立项计划审批文件;

(3)发改部门的工程招标核准函;

(4)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属“三旧”改造项目的,提供改造方案批准文件);

(5)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审批表;

(6)消防部门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答复文件或《建设工程基本情况表》;

(7)施工图审查机构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建设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审查合格书;

(8)规划部门的建筑规划红线图;

(9)银行出具的资金到位情况证明;

(10)《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

(11)属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出具其套型面积符合政府有关规定的证明文件,并提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12)工程项目直接发包的,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承接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属外来施工企业的,须提供《市外来建筑业企业单项备案证明》;

②承接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属外来监理企业的,须提供《市外来监理企业承担监理业务单项注册登记表》;

(13)《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仅限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工程项目)。

上述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套,原件经验核后退回。

2.办理程序

申报人备齐资料,到市住建局驻市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市财政大楼1楼)办理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备案手续——由窗口工作人员受理、审核资料。经审查,对资料齐全的项目,签发备案表及建设工程施工准备通知书。

3.办理时限:即到即办。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含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

1.办理内容

(1)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2)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3)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1)、(2)项中,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以及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三级资质。

2.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5)《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13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商务部令第121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41号);

(6)《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82号);

(7)《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50号)

3.申办条件:

(1)已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82号)中相应专业、注册资本、净资产、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的等级标准要求;

(4)符合《关于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城〔〕250号)中有关资质标准的要求。

4.提交资料:

(1)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需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含电子文档)及相应附件资料,并按照下列顺序进行装订:

①综合资料(第一册):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3)企业章程;

4)企业近三年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

5)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

6)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

7)企业经理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

8)如有设备、厂房等要求的,应提供设备购置发票或租赁合同、厂房的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明,以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9)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劳务分包企业、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企业可不提供);

10)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的,须先取得市对外贸易经济行政管理部门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其中,首次申请资质的企业,不需提供上述2、4、5、9的材料,但应提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文件。

②人员资料(第二册):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证书;

2)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

3)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还应提供相应证书及反映专业的证明材料;

4)劳务分包企业应提供标准要求的人员岗位证书、身份证明。

③对企业申请改制、分立、合并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除需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列入第一册综合材料):

1)企业改制、分立、合并方案(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资产、人员、工程业绩的分割情况);

2)企业改制、分立、合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3)企业改制、分立应提供改制、分立前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

4)企业合并应提供合并前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及最新合并报表;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2)企业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①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4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企业章程。

④企业验资报告。

⑤固定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经房管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⑥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文件和任职文件。

⑦工程、经济、会计专业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有效的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

⑧4名以上安装、维修作业人员的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身份证明、有效的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凭证(复印件)。

⑨相关制度、标准和规程,包括:

1)安装维修质量保障体系(企业组织架构、职责);

2)员工的培训制度;

3)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验收制度;

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检修操作规程;

5)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6)安装维修服务承诺文件;

7)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

8)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

9)24小时值班制度。

⑩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

⑾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冲击钻、套丝机、切割机、弯管机、燃气检漏仪、泄漏浓度报警器、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等设备的购买发票(复印件)或其他资产所有证明文件。

5.资料要求:

(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及电子文档,附件资料一套。

(2)资质受理机关负责核对企业提供的资料原件(原市直企业增项资质的,在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负责核对,原各区县属下企业申请资质的,由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对,新成立企业首次申请资质的,由企业注册地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对),原件由企业保存。资质许可机关正式受理后,所有资料一律不得更换、修改、退还。

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有质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资料原件,必要时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调查。

(3)附件资料应按“综合资料、人员资料、工程业绩资料”的顺序排列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的总目录及申请说明,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企业申报的资料必须使用中文,资料原文是其它文字的,须同时附中文译本并翻译准确。

(4)申请资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复印件必须清晰、可辨。

6.办理程序

申报人备齐材料送市行政服务中心住建局办事窗口(市财政大楼1楼),由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由窗口给予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市住建局依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流程》审核——经审查,符合符合建筑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颁发行政许可决定书和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不符合规定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7.办理时限

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和劳务分包序列资质40个工作日,由建筑市场监管科负责审核;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10个工作日,由法制与综合管理科负责审核;公示时间10个工作日。

8.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1.提交材料:

(1)已盖齐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表格可在建设网下载,一式四份);

(2)工程项目已办理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备案手续的《市建设工程施工交易备案表》一份;

(3)规划部门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已签订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副本各一份;

(5)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6)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市建设工程注册建造师执业登记手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和任项目总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证书及《市建设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执业登记手册》;

(7)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凭证;

(8)安监站签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前期安全措施登记表》;

(9)“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用费”、“劳保费”的缴费凭证;已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责任书》;

(10)环保部门出具的噪声许可证件;

(11)属应招标工程的,提交中标通知书;

(12)属外来企业的,还应提交向市住建局办理的进备案文件;

(13)按规定需要办理白蚁防治手续的,还应出示白蚁防治合同;

(14)由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建设单位符合社会保险要求的书面证明材料;

(15)依法应招标的政府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提交《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备案表》;

(16)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有关廉租住房证明文件。

上述资料除第1项外,其他均须同时报送复印件,原件验核后退还。

2.办理程序

申报人备齐材料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并联审批专门窗口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并联审批专门窗口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工作人员移交申报材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窗口给予出具材料接收凭证——经审查,材料齐全的,发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3.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5个工作日;现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及三级以下资质核准

1.办理内容

(1)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准。

(2)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资质核准。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核准。

(4)外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房地产项目公司暂定资质核准。

2.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3)《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年9月22日修订);

(4)《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5)《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1773号);

(6)《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字〔〕161号);

(7)《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的通知》(国发〔〕13号);

(8)《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171号);

(9)《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192号);

(10)《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督的通知》(商资函〔〕50号);

(11)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建房字〔〕61号)。

3.申办条件

(1)申请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准。

申报人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第三十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八条以及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建房字〔〕61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2)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或三级)资质核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符合《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年9月22日修订)第八条、第十条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规定的条件。

(3)申请外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房地产项目公司暂定企业资质核准。

申报人应符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五条、第六条、《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年9月22日修订)第八条、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五条、第八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外资〔〕1773号)第一条、《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字〔〕161号)第二条、第三条、《国务院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的通知》(国发〔〕13号)、《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171号)第一条、《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字〔〕192号)第三条、《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规范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业审批和监督的通知》(商资函〔〕50号)第二条以及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贯彻〈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通知》(建房字〔〕61号)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4.提交材料

(1)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准

①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核准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市直企业一式二份,区属企业一式三份,可在建设网下载);

2)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申请报告(一式二份,一份随材料装订,一份单独放置;申报人为区属企业的,还应出具区住建局的初审意见);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4)公司章程;

5)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100万元以上);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

7)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人员5人以上(其中建筑或结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1人以上;有职称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和1人以上专业统计人员的职称证书(各类职称证书管理人员不得与其他企业重复使用)、聘书、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交纳凭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8)企业的工程、经营、财务、统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9)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证明,属“三旧”改造项目的则报送纳入“三旧”改造计划批准文件;

以上2)至9)项均须同时报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验核(市直企业由市住建局办事窗口加盖原件验核章,并注明原件校核人;区属企业的,则应加盖区住建局的原件验核章,并注明原件校核人,市住建局办事窗口不再校对原件)后退回。并按2)至9)的顺序采用A4纸装订成册,软封面封底,标明页码的目录,逐页编写页码。第1)项和第2)项中的一份申请报告单独放置。

②暂定资质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

1)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报告(区属企业的,还应出具区住建局的初审意见);

2)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经济性质为股份制或有限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报送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变更事项的决定或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属变更企业注册资本的需另提交资金验资报告;属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需另提交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法定代表人任命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报送复印件,原件验核后退回;区属企业,则应加盖区住建局的原件验核章,并注明原件校核人);

3)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2)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或三级)资质核准。

①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或三级)资质核准。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市直企业一式二份,区属企业一式三份,可在建设网下载);

2)申请人申请核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四级(或三级)资质的报告(一式二份,一份随材料装订,一份单独放置;申报人为区属企业的,还应出具区住建局的初审意见);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5)公司章程;

6)上年度财务报表和会计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100万元以上(申请三级资质应800万元以上);

7)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任职文件;

8)工程技术人员:

申请四级资质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人员5人以上(其中建筑或结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达到1人以上;有职称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和1人以上专业统计人员的职称证书(各类职称证书管理人员不得与其他企业重复使用)、聘书、经劳动部门签证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交纳凭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申请三级资质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人员10人以上,(其中建筑或结构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专职会计人员2名以上;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应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和1人以上统计初级职称以上人员的职称证书(各类职称证书管理人员不得与其他企业重复使用)、聘书、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交纳凭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9)企业的工程、经营、财务、统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10)近1年或2年(申请三级资质为近3年)来房地产开发统计年报基层表(加盖统计主管部门公章);

11)房地产开发企业近1年或2年(申请三级资质为近3年)来开发经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有关证明材料:

Ⅰ、已竣工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计划批准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Ⅱ、在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出具投资计划批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文件,并附项目进度说明;

12)《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样本和执行情况报告;

13)待开发商品房用地有关证明材料(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土地转让合同;属“三旧”改造项目的则应报送“三旧”改造方案批准文件)。

以上2)至13)项均须同时报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验核(市直企业由市住建局办事窗口加盖原件验核章,并注明原件校核人;区属企业的,则应加盖区住建局的原件验核章,并注明原件校核人,市住建局办事窗口不再校对原件)后退回。并按2)至13)的顺序采用A4纸装订成册,软封面封底,标明页码的目录,逐页编写页码。第1)项和第2)项中一份申请报告单独放置。

②已定级企业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

1)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报告(区属企业的,还应出具区住建局的初审意见);

2)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的工商营业执照,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外商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应报送经外经贸局批准变更事项的文件);经济性质为股份制或有限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须报送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变更事项的决定或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属变更企业注册资本的需另提交资金验资报告;属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需另提交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法定代表人任命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报送复印件,原件验核后退回;区属企业的,则应加盖区住建局的原件验核章,并注明原件校核人);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3)外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房地产项目公司暂定资质核准。

①外资房地产项目公司暂定资质核准。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市直企业一式二份,区属企业一式三份,可在建设网下载);

2)申办外商房地产项目公司资质的申请报告(一式二份,一份随材料装定,一份单独放置;区属企业的,申报人还应出具区住建局的初审意见);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4)公司章程;

5)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

6)发改部门关于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文件;

7)外经贸部门同意成立公司的批准文件,(或同意新增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以及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的批准文件);

8)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境外企业有关资料;经外经贸部门批准的新公司章程;属中外合资、合作的房地产项目公司还应报送内资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经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合作企业合同和新公司章程;

9)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属从事新的房地产项目开发经营的,还应出具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司前一个开发项目进行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10)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人员5人以上(其中建筑或结构专业技术人员中级职称1人以上;有职称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和1人以上专业统计人员的职称证书(各类职称证书管理人员不得与其他企业重复使用)、聘书、经劳动部门鉴证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交纳凭证、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11)企业的工程、经营、财务、统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1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证明;属“三旧”改造项目的,则报送改造方案批准文件。

以上2)至12)项均须同时报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原件验核(市直企业由市住建局办事窗口加盖原件验核章,并注明原件校核人;区属企业的,则应加盖区住建局的原件验核章,并注明原件校核人,市住建局办事窗口不再校对原件)后退回。并按2)至12)项的顺序采用A4纸装订成册,软封面封底,标明页码的目录,逐页编写页码。第1)项和第2)项中另一份申请报告单独放置。

②外资房地产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

1)企业申请变更资质证书内容的报告(区属企业的,还应出具区住建局的初审意见);

2)经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经外经贸局批准变更事项的文件;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变更事项的决定或章程及章程修正案;属变更企业注册资本的需另提交资金验资报告;属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需另提交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或企业主管部门的法定代表人任命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报送复印件,原件验核后退回;区属企业的,则应加盖区住建局的原件验核章,并注明原件校核人)。

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5.办理程序

申报人备齐材料送市行政服务中心市住建局办事窗口(市财政大楼1楼),由窗口工作人员接收申报材料,由窗口给予出具申请材料接收凭证——经审查,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在承诺的期限内办理核发《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不符合规定条件要求的,告知申报人不予办理的理由。

6.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7.收费标准和依据:无

六、市房管局“三旧”改造项目报建程序和申请材料清单

(一)“三旧”改造项目办理配套廉租住项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1.《XX“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方案》;

2.《关于出具XX“三旧”改造项目规划条件的意见》(市城乡规划局);

3.《关于XX“三旧”改造项目改造方案的批复》(市人民政府);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城乡规划局);

5.“三旧”改造项目改造主体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配套廉租住房的申请函。

(二)“三旧”改造项目办理配套廉租住房审批程序。

1.改造主体将“三旧”改造方案(方案应明确配套廉租住房的方式及比例)按规定上报且市“三旧”办受理后,在会有关部门进行审议时,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对改造方案中配套廉租住房方式及比例进行审议,并及时将审议意见报市“三旧”办。

2.“三旧”改造方案经审批同意后,市“三旧”办以市政府名义发文批复(明确廉租住房配套比例和方式)。

3.改造主体凭市政府批复文件以及市城乡规划局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有关资料,向市房产管理局申请办理配套廉租住项。

4.市房产管理局按照府〔〕75号、府办〔〕

158号精神以及《市“三旧”改造中推进廉租住房建设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流程,及时向改造主体出具配套廉租住房的意见(属在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的由改造主体与市房产管理局签订《廉租住房配套协议书》等事项;属认购廉租住房房源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按规定计核认购款并通知改造主体向我市“三旧”改造项目配套廉租住房房源认购款开户银行缴交)。

5.改造主体与市房产管理局签订《廉租住房配套协议书》或缴纳认购款后,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相关证明。建设主管部门在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需查验市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

计件工资管理办法范文6

为认真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文件精神,建成全县统一完备的招投标工作平台;优选投标主体,全面提升公有资金使用效益;构建科学监管模式,形成更加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运行机制,努力营造优良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现就进一步做好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招标范围和标准

1.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具体包括: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使用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以上项目符合以下规模标准之一的,必须在县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低于以下规模标准的,招标人可按程序申请邀请招标,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统一监管:

①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及装饰装潢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④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以上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各类政府采购项目的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建政办发81号文件规定执行;

3.县属国有、集体产权(股权)及各类国有、集体资产转让行为;

4.政府掌握的可开发或经营的自然资源、城市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项目、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及户外广告、城市道路营运、公共停车场、农贸市场等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行为;

5.县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货物、设备、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6.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其他应当公开交易的项目。

二、招投标程序

1.审查招标条件

建设单位(招标人)申请工程项目招投标,须办理工程招标相关前期手续。在前期手续具备招标条件的前提下,经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管办)核准后,招标人方可开始工程项目招投标。依法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按《七部委第30号令》的规定,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①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②按国家或省规定需履行立项审批、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及建设规划、用地审批等手续已办理完毕;

③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及发包方案已经招管办核准;

④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⑤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图纸审查批准书);

⑥不具备自行招标能力的,已委托具备资质的招标机构;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各种手续不完善、设计图纸和施工条件不具备的工程项目不得进入招标程序。严禁边设计、边施工、边修改的“三边工程”。

2.招标公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必须在国家指定媒体上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公告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招标公告必须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①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②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③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④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

⑤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⑥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

3.审查投标人资格

投标人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投标人和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招标公告中载明的资质要求。投标报名时,报名人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明;资格审查时,投标人需提供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员、质检员的从业资格证书及养老保险证明;所有证照上的单位名称都必须与投标人名称完全一致。政府投资的项目,审查投标人资格由招标人邀请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参加,在县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

4.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须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的主要内容为: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工程量清单、技术条款、设计图纸、评标标准和方法、投标辅助材料等。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招标文件须经招管办审定后方可发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工程施工招标一般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应当确定为中标人,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技术要求高的特殊项目,工程施工采用综合因素评审的,对于投标价格因素的评审(该因素的分值不得低于总分值的70%)应当以经评审的不低于成本的最低投标价得最高分,并以此为基准确定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得分,投标价格高于该基准价格的,每高出1%扣一定分值(该分值最低不得少于0.3分)。综合评标的一律采用网上远程评标。

招标文件应充分体现优选施工队伍的要求,对于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市优、省优、鲁班奖奖项的给予加分。其中,市优最高计0.3分,有效期一年;省优最高计1分,有效期二年;鲁班奖(含国家工程建设质量奖审定委员会评审的“国家优质工程”、中国建筑装饰协会评审的“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最高计1.5分,有效期三年。按承担工程数量进行评分,同一项目只按最高奖项计分。

对投标项目负责人承担的工程获得省辖市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评定的“文明工地”奖项的给予加分。其中,市级最高计0.1分,省级最高计0.3分,部级最高计0.5分,有效期均为一年。按承担工程数量进行评分,同一项目按最高奖项计分。

5.开标、评标、定标

开标由招标人(招标机构)主持,开标地点在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邀请所有合格投标人参加,监察、财政、招管办进行全过程监督。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须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依法进行。评标专家从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委员会须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招标人须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建造师陈述及答辩的要求,要求投标建造师在评标环节陈述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或者现场回答评标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评标委员会要根据询标情况对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能否推荐为中标候选人作出判定。

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一至三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列顺序。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6.中标公示及合同备案

中标候选人须在国家指定媒体上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发放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招标人应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报招管办备案。

三、需重点把握的几个问题

1.禁止围标、串标

(1)设定最高限价。由招标人会同招管办、财政、监察部门共同商定最高限价,控制幅度按财政评审价合理下浮;对投标单位较少,竞争力度明显不足的招标项目,幅度控制在不少于同类项目同期平均中标下浮率,超出最高限价的一律作废标处理。财政部门的评审报告及电子数据应抄送审计部门。

(2)严格控制投标人信息。加快网上招投标进程,投标报名、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原则上通过招标采购网上传,由潜在投标人通过网络下载,推行资格后审,最大限度地使投标信息得到控制,加大围标、串标等行为的难度。

(3)取消集中踏勘和集中答疑。招标人在制作招标文件时要尽量详尽描述施工现场,潜在投标人根据需要自行安排踏勘。潜在投标人如有疑问,招标人可在网上公布答疑文件,由潜在投标人从网上获取。

(4)落实评委责任。评标委员会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标书差错雷同、报价竞争不充分等疑似围标、串标行为进行认真审查,发现围标、串标行为的要及时告知相关部门查处。

2.制止挂靠资质

(1)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和项目负责人必须出席开标现场,投标保证金必须以企业名义,从企业基本账户汇出。严格执行建造师、监理工程师押证制度,主体工程未完工的,不得退还所押证件。履约保证金的额度及收退时间须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并严格执行。招标人的建设资金一律通过中标人的基本账户结算。

(2)政府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招标人须会同相关部门,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实地考察,中标候选人须对无在建项目、投标资料的真实性、无出借资质、无围标、串标行为、项目负责人驻场等方面进行承诺。招标人可要求中标候选人提供投标截止日前10天的基本账户账面余额,以考察其资金实力。考察结果以书面形式报招管办备案。

(3)推行政府投资重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监理人员指纹机考勤制度。凡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或工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项目须实行指纹机考勤,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管理、监理成员,必须到招投标交易中心驻场监察室办理相关人员的身份确认和指纹录入,并在施工现场进行考勤,依据考勤结果进行奖惩。监察局、招管办定期对项目班子进场情况进行督查。

(4)认真落实招标人施工现场管理责任。招标人须建立项目管理班子,明确分管领导,切实加强建设项目标后管理。招标人发现施工单位挂靠资质的须及时制止,并向招管办和相关部门报告。招标人知情不报或监管不力的由监察机关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3.严控工程量变更

政府投资项目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累计增加造价在合同价10%以内的,由建设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的须报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分管领导审批,并报财政局、审计局、招管办备案。对单项变更超过10万元、隐蔽工程等关键节点,建设单位应及时通报审计部门安排跟踪审计。设计变更金额超过50万元且超过合同价10%,可以独立施工的,必须进入招投标交易中心重新组织招投标;不能独立施工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设计变更和工程量,财政局负责投资额增加部分的预算评审工作,由项目主管部门报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审批,并报财政局、审计局、招管办备案。未按规定报批备案的,财政部门不得拨付建设资金,并由监察机关调查,发现违规违法行为的,严肃查处。

4.建立失信企业“黑名单”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人作为失信企业,列入“黑名单”,取消其在招投标市场投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1)参与围标、串标的;

(2)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的;

(3)使用虚假资质证书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中标的;

(4)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的;

(5)经资格审查确定的潜在投标人不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获取招标文件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投标的;

(6)放弃中标项目的;

(7)拒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履约保证金或中标差额保证金的;

(8)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要求的;

(9)恶意报价或恶意投诉的。

四、加强组织领导

1.完善体制机制

成立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由县长任主任,分管县长、发改委主任、监察局局长任副主任,政府办、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住建局、交通局、水利局、农委、卫生局、人社局、国土局为成员单位。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改委,发改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发改委分管主任任副主任,招管办在现有组织构架的基础上,根据职能需要进一步健全监管机制。

2.明确职责分工

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为全县招投标工作领导机构,研究决定县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及各类招投标活动的政策和重大事项。

招管办负责招投标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落实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决定事项。具体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综合性政策,制定招投标实施细则;核准项目招标事项;负责招投标市场的管理并查处违法行为;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标后履行合同情况督查;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对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发改委负责全县招标投标活动领导协调和综合监管;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和工程量变更预算评审;审计局负责工程决算审计。监察、住建、交通、水利、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定职责查处在招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商业贿赂、出租、出借证明等违法行为。招投标管委会成员单位依法行使行业管理职能。具体职责:及时转送上级有关文件,配合招管办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和各项交易规定;对工程量变更进行初审;协助招管办做好招投标市场、标后合同履约情况监管及招投标管理领域内有关违法案件的查处。

招投标交易中心在招管办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职责:为全县招投标工作提供统一完备的服务平台;为招标投标交易各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为招管办和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提供条件;收集、整理并保存招投标档案资料。

3.加强监督检查

(1)加强招投标市场监管。招管办进一步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管,组建稽查机构,严肃查处围标、串标、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不按规定变更工程量等违法行为;公开投诉电话,建立网上投诉平台,及时受理涉及工程招投标的举报、投诉;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2)严格标后工程建设市场监管。建立标后监管联动机制,招管办要将中标的项目管理部、项目监理部人员的名单、岗位、身份证等信息及时通报质量监督、安全监督、建设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将市场监管的情况,尤其是中标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不良行为信息,及时反馈招管办。标后监管过程中发现重大不良行为的企业,一律列入“黑名单”。

(3)加强工程投资额管理。凡项目概算未经评审的,一律不得立项批复,一律不得组织工程招投标,一律不得拨付项目资金。所有政府投资项目预算一律实行“先评审、后开标”制度。财政部门出具的项目预算评审结论,作为有权部门批复项目及工程招标、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依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进行竣工决算审计,项目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必须约定审计,审计结束前,工程款支付不得超过合同价的80%。

4.严格责任追究

(1)招标人应当招标而不进行招标的,以非法方式避开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擅自邀请招标的,招标人泄露应保密的招投标信息的,违规变更工程量的等,由招管办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违法单位限期改正、罚款、暂停项目执行、暂停资金拨付等处罚,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进行查处。

(2)招标机构泄露保密资料、与招标人串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由招管办给予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投标人严格执行市场准入与“黑名单”制度。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严重不良行为被列为“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以及在招标投标交易市场外被行业主管部门列为“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在处罚认定后三个工作日内上传到法定媒体和招标采购网上予以记录、公告,并限制其在招投标市场五年的投标资格。

计件工资管理办法范文7

为进一步加强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工程承发包交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苏政发〔*〕48号),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工程招标投标和信息管理

(一)凡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占主导地位的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投资总额低于100万元(监理、大宗建筑材料和设备采购低于50万元)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外,必须实行公开招标;

(二)单项建设工程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乡镇单项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的,必须实行招标;

(三)上述标准以下、2万元以上的投资建设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

政府采购项目都必须按照宿豫政办发〔*〕9号文、〔*〕17号文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由财政局采购办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招标或采购。工程(包括交通、水务、供电等专业工程)招标必须在区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采办)统一管理下进入招标投标服务中心公开进行。

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在江苏省工程建设网、宿迁招标投标网、宿迁政府采购网、中国宿豫网等媒体公开,时间一般为5天。招标单位也可根据需要,同时通过其他新闻媒介信息。

招标单位应根据工程投资规模合理确定报名条件,不得随意提高资质等级要求,更不得以垫资或变相垫资及其他不合理要求作为报名条件。

二、加强投标单位选定审查程序管理

投标单位的选定必须严格按《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苏建招〔*〕372号)规定的入围办法执行,如果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超过9家时,招标人可以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参加投标,也可以通过随机抽签方式从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中确定不少于9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

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由招标单位(或招标单位)依据省、市规范文本编制并经招采办审定,其中工程标底应报区审计局审核。

三、加强招标评标定标关键环节管理

国有资金项目,强制推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应在开标3天前向各投标单位公布标底及工程最高限价,超出最高限价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在开标前半小时产生,一般为5名以上单数,其中业主评委不超过1/3,其他评委在区纪委和招采办的监督下,从省、市专业评委库中随机抽取。评委应积极负责完成评标工作,对三次无正当理由拒绝参会或不负责任评标的,上报省招标办取消其评委资格。

凡国有投资项目,原则上一律实行计算机辅助评标。工程开标后,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当场定标。中标结果应在宿迁招标投标网、中国宿豫网公示2个工作日。严禁定标后压价、压工期。

四、加强中标单位和招标单位动态管理

加强中标后合同跟踪管理。凡中标工程,严禁非法转包、分包。一经发现,取消中标资格,并按规定给予处罚。建设单位、中标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实施项目建设。经招标确定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设计功能、设计档次等原则上不得变更。特殊原因需要增加工程量或材料、设备变更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程序审批后再实施:

(一)对单项设计或施工变更占工程中标价的5%以下或单项变更2万元以下,材料、设备更换单项增加造价20万元以下,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变更(更换)方案、工程量清单、设计图纸等详细资料,建设单位现场负责人会同监理单位等有关方面审核论证并提出建议意见,报建设单位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批准;

(二)对单项设计或施工变更占工程中标价的5%至10%或单项变更2万元以上,材料、设备更换单项增加造价20万元以上,除履行上述手续外,还要请财政、审计、招采部门参与现场签证后报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三)对累计变更增加造价超出项目中标总价10%以上但未突破投资概算的,由建设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并提出书面报告,经发改、财政、审计、招采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分管领导、主要领导批准;超出投资概算的,由区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建设单位要及时、严格核(确)定变更工程量及相关综合单价。变更工程量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多方现场核定签字确认后,并按规定办理签证手续。

加强招标机构动态管理,实行季度动态考核。建立招标机构诚信档案,对越权、违规的,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档案,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计件工资管理办法范文8

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

第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第五条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第七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八名;

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3.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第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第九条除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资质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近五年内未发生过重大安全、质量事故;

(三)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

第十条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第十一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分为大、中、小三个类型。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大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二千万元以上,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五百人以上;

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1.治理工程总投资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或者单独立项的地质灾害勘查项目,项目经费在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2.治理工程所保护的人员在一百人以上、五百人以下;

3.治理工程所保护的财产在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五千万元以下。

上述两种情况之外的,属于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第三章申请和审批

第十二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机关为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审批机关确定并公告。

第十三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在审批机关公告确定的受理时限内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申请表;

(二)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和设立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在当地工商部门注册或者有关部门登记的证明材料;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五)当年在职人员的统计表、中级职称以上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名单、身份证明、职称证明;

(六)承担过的主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包括任务书、委托书或者合同,工程管理部门验收意见;

(七)单位主要机械设备清单;

(八)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管理的有关材料;

(九)近五年内无安全、质量事故证明。

上述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一份。

资质申请表可以从国土资源部的门户网站上下载。

第十四条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资质单位在申请资质时弄虚作假的,资质证书自始无效。

第十五条申请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国土资源部申请。

申请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向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

第十六条审批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批工作。逾期不能完成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再延长十日。

第十七条审批机关受理资质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时限内。

对经过评审后拟批准的资质单位,审批机关应当在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日。

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对公示有异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其申请材料予以复核。

审批机关应当将审批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的乙级和丙级资质,应当在批准后的六十日内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八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监制。

第十九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对申请延续的资质单位的从业活动进行审核。符合原资质条件的,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从换发之日起计算。经审核,发现达不到原资质条件的,不予办理延续手续。

符合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单位,可以在取得资质证书两年后或者在申请延续的同时,申请升级。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上一级资质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换发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条资质证书遗失的,在媒体上声明后,方可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领。

第二十一条资质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的,应当及时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需要继续从业的,应当重新申请。

资质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资质单位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注销手续后十五日内,到原审批机关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配合,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资质单位的资质条件与其资质等级不符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三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手册,如实记载其工作业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二十四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技术成果和资质图章管理制度。资质证书的类别和等级编号,应当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有关技术文件上注明。

第二十五条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停止从业活动,并由原审批机关对其资质条件进行重新核定。

第二十六条资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或者其他技术人员应当参加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培训。

第二十七条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的资质单位,应当在项目合同签订后十日内,到工程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跨行政区域的,资质单位应当向项目所跨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资质单位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计件工资管理办法范文9

 

    档案管理工作是局管理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本局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工作。局档案是指本局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记录,其构成是以科学技术档案为主体,包括计划统计、财务管理、经营活动、劳动工资、教育培训和党、政、工、团工作等方面的材料。为规范局文件材料的归档工作,完整、系统保存企业档案,认真改造档案行政管理和保管利用两种职能,依法管理档案事业,全面提高档案工作的“三服务”水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企业档案管理办法》、《国有企业文件材料归档办法》的要求和《广电集团梅州供电分公司档案管理办法》,特制定我局档案管理办法。

    一.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

    我局在筹备、成立、经营、管理及产权变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应列入归档范围,主要有:

    一)生产技术管理方面

    1、上级下达的技术性指示、命令、决议和决定;

    2、主要技术问题的请示和批复;

    3、本单位近期电力规划;

    4、有关生产技术和安全方面的规程制度;

    5、有关生产技术的年度计划、工作总结和统计年报;

    6、有关生产技术管理,技术引进和技术改造等管理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7、有关生产调度、通报、自动化、安全监察、用电管理工作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8、质量管理、标准计量、信息工作等管理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二)计划统计方面:有关各种计划统计年报表和计划管理、统计分析活动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三)劳动工资方面:有关定额、定员和劳动调配以及劳动工资、劳动保护、保险、奖罚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及名册、年报表。

    四)财务管理方面:有关财务管理中的各种帐册、报表、凭证和文件等。

    五)教育培训方面:有关干部、职工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文件等。

    六)党、政、工、团工作方面:有关党务工作以及组织,纪检监察、宣传、人事、保卫工作所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行政管理、共青团和工会工作中所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等。

    七)基本建设(工程)方面: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形式的信息记录,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

    八)设备、仪器方面:有关设备供货合同、设备厂试验报告、合格证、说明书等出厂文件材料。

    九)局各部门单位与其他法人或组织之间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购电合同、并网协议等合同、协议。

    十)归档:文件材料主要包括纸张,光盘、磁带、照片、胶片,物等各种载体形式。

    二.归档时间

一)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在第二年第一季度内,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组成保管单位,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查后,交办公室归档。

二)基建项目文件在其项目鉴定,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归档,周期长的可分阶段,单项归档。

    三)会计文件材料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门按归档要求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保管一年后由财务部门编造清册,经部门负责人审定后移交档案部门保管。

    四)重要会议(如电力工作会议、党代会、团代会、职代会、工代会等)文件材料应在会议结束后十五日内交办公室整理归档,重要会议记录应在第二年的一月份交办公室归档。

    五)合同、协议签订后移交一份给办公室归档。

    六)重要设备、仪器开箱时,有关业务部门应在检查验收设备出厂技术文件材料,在开箱验收后即时登记,安装调试后归档。

    七)局员工外出参加公务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在活动结束后及时归档。

    八)光盘、磁带、照片及底片胶片、实物等形成的文件材料在工作结束后及时归档。

    九)下列文件材料应随时归档

    1、县级供电企业体制改革形成的文件资料包括接管代管县由供电企业的有关情况、文件、合同、会议纪要、议案、工作方案、实施细则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各职能部门专(兼)职资料员在文件材料形成后及时移交办公室归档。

    2、变更、修改、补充的文件材料。

    3、内容机构变动和职工调动、离岗时留在部门或个人手中的文件材料。

    4、企业产权变动过程中的文件材料。

    5、其他临时性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三.文件材料的归档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企业在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面目。

    二)生产建设活动中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含宿微胶片、照片、录音、录像、磁盘、光盘等),由项目负责人指定有关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后交办公室归档保管。

    三)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职能部门按其生产范围,指定有关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后交办公室归档。

    四)归档文件应为原件。因故无原件的榀为具有凭证作用的文件材料。文件材料归档后不得更改。

    五)归档文件应齐全完整,已破损的文件应予修整,字迹模糊或易褪变的文件应复制。

    六)办公室在接收归档材料时应全面检查归档文件的质量。交接双方应认真核对移交清册,并履行签字手续,移交清册各留一份以备查考。

    四.文件资料档案的保密管理

    一)对机要档案、重要档案、重要会议记录必须由局分管领导批准,只准在档案室查阅。

二)文书资料档案原则上只能在档案室阅读使用,不得外借,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局办公室领导批准。

    三)非财务部人员查阅会计档案,须经局财务部领导批准。

    四)档案资料未经批准,不准擅自复印,经批准同意借出或复印的档案,不准转借他人和擅自拆卷,私自摘抄,不得带出局外,更不得划道填字、涂改、损坏文件。

    五)外单位查阅档案一律凭单位介绍信,须经局办公室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计件工资管理办法范文10

一、改革的基本原则

(一)牢固树立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基本理念。

(二)坚持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加强公共服务,实现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审批效率的基本要求。

(三)体现加强政府监管,确保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的基本目标。

(四)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衔接,整合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

二、改革的主要方式

(一)可以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责任或者可以在其他管理环节中解决的事项,取消审批。对保留的审批事项,缩短审批时限。

(二)将建设工程审批管理流程,整合归并为“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核定规划条件、设计方案审批、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四个主要环节。

(三)每个环节实施并联审批,一家牵头、一口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每一环节并联审批结束后,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简化办理手续,领取相关审批文件。

(四)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核定规划条件、设计方案审批环节由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牵头组织,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环节由建设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同配合。部分原由各部门直接对建设单位的外部程序改为内部程序操作,但法律主体关系不变,需要出具审批意见的出具审批意见,需要备案的备案。

(五)加强行政审批中部门之间协调和上下道流程的衔接,提高信息技术运用和资源共享水平。

三、本方案的实施范围

本方案与本市投资立项管理改革同步实施,主要在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制建设工程中试行。审批制项目建设工程有条件的,也可参照实施。

四、改革的主要流程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和核定规划条件

这个环节重点明确建设用地和相关项目建设的基本条件,包括规划、土地、资金、环保、地质等各项参数。

1.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属审批制项目的,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步受理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和地名审批;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步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审批。

属核准制项目的,先由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步受理选址意见书、土地预审和地名审批,其间征询投资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在项目核准后,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步受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用地审批。

对同步办理事项,建设单位同时递交不同事项的申请表;相同的申请材料(如资质证明材料等)可只提交一份。办理结果依照法定程序分别发出,审批通过后,一并送达申请人。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出让前,按照“分部门、分步骤、按权限、格式化”的原则,向相关管理部门征询出让条件,以及是否参与下一环节设计方案并联审批的意见。各部门在接到征询意见函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逾期视作同意且不参加设计方案并联审批。其中,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的特殊项目,可在10个工作日内告知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延长反馈时间。

取得出让条件后,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入市审核、出让公示等事务。程序完备后,组织土地招拍挂或者协议出让。

签订出让合同后,受让人向投资管理部门办理项目备案。属核准类项目,在环保部门办理环评审批后,办理核准手续。项目备案后,向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自有土地建设

属审批制和备案制项目的,在取得建设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备案批准文件后,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规划设计要求。办理期间,征询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属核准制项目的,首先由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核定规划设计要求,办理期间,征询投资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4.这个环节完成后,如项目用地上有拆迁的,向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拆迁许可”手续;并开展工程报建、勘察设计招标、组织编制规划方案和项目环评等工作。

外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报建后可直接进行承发包。

(二)设计方案审批

这个环节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1.咨询。为提高设计成果质量,加强批前服务协调,建设单位在编制设计方案时,可以向市或者区县相关管理部门进行咨询,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指导意见。

2.受理。建设单位应按照建设部的《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年版)》中“方案设计”的要求,编制建筑设计方案后,将需相关管理部门审查的材料分袋包装,送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工作,向申请人出具正式受理或者材料补正的通知。

3.审批决定。相关管理部门在正式受理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各自专业审查意见书面反馈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汇总各相关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后,可以组织会审,在15个工作日内进行综合协调,根据协调情况,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审批决定。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统一由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转送建设单位。

4.简易建设项目免于设计方案审批。临时项目,零星项目(建制镇个人建房、简棚屋建房),工业区内通用厂房、普通仓库等项目,500平方米以下小型建(构)筑物项目等,在核定规划设计要求并充分告知应尽事项后,免于审核设计方案。

(三)设计文件审查

这个环节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

1.管理分工。市建设交通委负责以下建设项目的管理:投资立项属于市级管理部门核准、备案权限的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属于市级管理部门审批权限的项目,中央企业在沪投资的项目,市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按照国家规定工程安全质量需要重点监管的项目。上述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由各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和特定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

2.受理。建设单位按照总体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分类,向建设管理部门提交设计文件审查申请。建设管理部门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工作,向申请人出具正式受理或者材料补正的通知。

3.设计文件审查。总体设计文件由建设管理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投资、规划国土资源、环保、卫生、交通、消防、抗震、水务、民防、绿化市容、气象等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会审。会审意见通知审图公司,在施工图审查中落实。

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审图公司负责,根据有关规定和相关部门会审意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向建设单位出具通过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或者不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意见。

审图公司在出具审图意见同时,向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备案。建设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

4.这个环节完成后,建设单位向规划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手续,属于划拨项目的办理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建设部门办理施工监理招投标备案、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使用粘土砖核定和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四)竣工验收

这个环节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1.条件和范围。建设单位具备法定竣工验收条件后,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自行组织竣工验收,也可以委托建设管理部门提供竣工验收并联服务,代为组织相关管理部门参加验收工作(建设单位可以就全部专业的竣工验收进行委托,也可以就部分专业的竣工验收进行委托)。

2.提供指导。建设单位需要征询竣工验收法定条件具体内容的,市或者区县相关管理部门应及时提供指导意见。

3.受理。建设单位向建设管理部门提出竣工验收并联服务申请,并递交根据参加验收管理部门分袋分装的竣工验收资料。

建设管理部门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工作,向申请人出具正式受理或者材料补正的通知。

4.验收。建设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竣工验收受理决定书后,要及时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竣工验收工作。必要时,建设管理部门可以组织会审。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完成竣工验收后,及时将验收意见反馈建设管理部门,未在规定时限出具竣工验收意见的,视作同意竣工验收。

建设管理部门汇总相关管理部门反馈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意见汇总表》。

5.验收结果。建设项目符合相关管理部门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单位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联服务意见汇总表》向相关管理部门领取规划、环保、消防审批意见,领取工程质量验收备案、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等批准文件。部分专业竣工验收符合要求的,建设单位可以先行领取合格部分的批准文件。

验收不符合要求的,相关管理部门在向建设管理部门反馈验收意见时,同时附整改通知书。

建设单位完成整改的,以及试运行、试生产后的验收项目,直接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复验或者验收。

五、本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

市和区县的监察部门应加强对相关部门实施本方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以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计件工资管理办法范文11

 武昌区县统计局

 区统计局“四五”普法开展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县保密局的指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学习贯彻保密法律法规,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确保了保密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并得到有关部门的充分肯定。现将2002年以来区统计局开展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高度重视,把保密工作提上议事日程

 区统计局管理着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统计信息资料,是重点保密部位。为了认真学习贯彻好保密法律法规,区统计局高度重视,积极开展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一是单位主要领导经常过问保密工作,对保密工作需要的投入给予大力支持,确保了局保密工作顺利开展。二是成立了以分管机关的副局长任组长,各股室负责人和涉密人员为成员的县统计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三是把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定期或不定期对此项工作进行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四是对保密工作经常进行检查督办,确保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保密制度,使保密工作有章可循

 为确保保密工作有序进行,按照保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了《国家工作人员保密守则》、《领导干部保密守则》、《保密组织职责》、《保密会议的保密措施》等保密工作制度。制度对领导干部和一般工作人员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的具体保密行为进行了规定,对保密组织的职责和保密会议的保密措施也进行了严格规定,使保密工作的开展有章可循。并在工作中严格按制度办事,确保了保密工作有序进行。

 三、注重学习宣传,增强全局人员的保密意识

 为增强全局人员的保密意识,自觉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区统计局认真开展保密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一是结合“四五”普法,组织全局人员全面深入地学习了保密法律法规。二是认真组织全局人员收看了电教片,学习了保密方面的反面典型,加强警示教育。三是积极派人参加市保密局举办的保密知识培训,增强涉密人员的工作水平。四是在资金十分困难的情况下,坚持订阅保密工作有关宣传期刊资料,以供大家学习。通过学习,使同志们的保密意识得到进一步增强,遵守保密法律法规的自觉性得到进一步提高。

 四、强化资料管理,确保各种文件资料的安全

 加强对各种资料的管理,是确保其安全性的关键。为此区统计局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各种文件资料的管理。一是严把文件资料的进出口关,即,凡是各种文件、资料的进出均由局办公室统一负责,特别是上级发的“三密”文件,实行专人保管,年底交区保密局,多年来,区统计局没有发生一件“三密”文件丢失的现象。二是文件的传阅实行直传,不横传。本局在传阅文件资料时,先由文书管理人员登记,用专用资料夹呈相关领导阅批后,再由文书管理人员送达其他领导或相关股室阅办,这样杜绝了文件资料在横传中容易丢失,且责任难以划分的问题发生。三是严把统计数据资料出口关。对外提供数据服务统一由综合股负责,外单位或个人需要数据资料,必须出具单位介绍信方能提供,提供时,一式两分,并注明用途,并加盖公章方能有效。四是严格档案管理。其一是局档案有专人管理,有专用的档案库房,档案库房安全设施齐全。其二是需查阅档案只能在阅览室进行,一般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室。其三是外单位查阅档案,必须持有单位介绍信和分管领导签批意见才能进行查阅。同时规定档案资料不准外借。其四是不准向废旧收购点或废品收购人员出售有关的文件资料。其五是销毁有关材料时,需有局保密、档案领导小组人员的参与,并监督纸厂将有关材料打成纸浆后方能离开。

 五、加强网络管理,确保网络运行安全

 近年来,区统计局加大了统计自动化建设力度,开通了系统内部网,制作了网页。为切实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管理,县统计局一是规定局网络由网络管理人员统一管理。二是建立网络和计算机使用管理制度,并严格按制度办事。三是加强网络系统防护,安装好防火墙。四是坚持做好文件资料的保密工作,对保密的文件资料用不上网的计算机处理。五是积极与县保密局和网络安全管理搞得好的部门联系,探索网络安全管理行之有效的新方法。

 五年来,区统计局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县

计件工资管理办法范文12

经理工作部

(一)主任岗位职责

⒈负责经理工作部全面工作,不断提高部室管理人员素质,促使部室工作全面完成;

⒉组织实施各项行政管理工作,提高行政管理水平;

⒊牵头组织实施各部室、二级单位经济责任和管理责任考核工作;

⒋落实部室费用计划,严格控制支出;

⒌督促分管副主任抓好文秘、宣传、规范化管理工作;

⒍督促后勤服务中心抓好物业管理及后勤保障工作;

⒎主持拟定内部考核办法及实施工作;

⒏协助公司领导处理日常事务,协调公司内部各单位之间工作的开展;

⒐组织部室考核小组成员总结上月工作,安排当月工作,对部室人员进行量化考核评分;

⒑做好各级来文、来电拟办工作;

⒒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副主任岗位职责

⒈完成公司半年、年度工作总结、会议报告等综合文字材料的起草、核稿工作;

⒉做好公司公文的发文把关工作,提高办文质量;

⒊督促宣传人员搞好对外宣传工作;

⒋督促搞好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⒌起草公司综合性会议的会议纪要;

⒍对分管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和工作评价;

⒎做好会务工作;

⒏建立健全公司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工作流程和考核办法;

⒐依据国电系统和公司的要求,指导各单位做好基础资料管理、安全管理、生产管理、经营管理、企业民主管理、优质服务管理和窗口建设工作;

⒑做好公司各种专项计划的组织实施和督办落实工作;

⒒督促做好机关考勤工作;

⒓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文秘、宣传专责岗位职责

⒈负责草拟公司公文,并进行初步校核;

⒉确定拟发公文的发文字号,做好印发登记并存档,确保无差错;

⒊参与会务组织工作,确保会议材料及时准确印发;

⒋保管公司会议记录;

⒌做好公司职代会、经济工作会等大型会议的宣传报道工作;

⒍做好公司各项专项活动的跟踪报道工作;

⒎负责做好《宣恩电力》的稿件采编和组稿工作;

⒏制定各单位兼职通讯员的考核办法并实施;

⒐做好兼职通讯员的培训工作;

⒑组织通讯员投稿;

⒒制定宣传工作计划并进行总结,下达各单位宣传工作任务;

⒓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档案、收发管理专责岗位职责

⒈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规章制度;

⒉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⒊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⒋负责公司文书档案管理及 保密工作,提供档案资料的借阅、查询服务,对各单位档案管理进行检查指导;

⒌做好来文、来电登记,根据部室主任的拟办意见,及时送达领导阅示和部门阅办;

⒍做好报刊的分发工作;

⒎协助做好会务工作;

⒏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统计、文印专责岗位职责

⒈负责每月按时收集各单位关于发电量、厂用电量、供电量、售电量、线损、平均电价、购电量、上网电量、电力销售等经济指标的基础报表;

⒉负责按照程序,及时准确上报报表;

⒊监督检查各项计划、政策执行情况,每月进行经济指标分析,及时公布生产经营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⒋做好统计资料的保管工作;

⒌负责保守公司商业秘密,拒绝提供不合要求的统计数据;

⒍严格执行公司公文打印规定、程序,打好的稿件经改正无误并由校对者签名后方可印刷;

⒎负责公司公文及各类书面材料的打印、制作,做到所打文件美观、大方、整洁,印刷字迹清晰、格式得体,保证文件质量;

⒏节约纸张及其他文印用品,爱护设备,做到经常清理、维护;

⒐协助做好会务等事务性工作;

⒑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基建专责岗位职责

⒈负责基建工程预算审核工作;

⒉负责项目立项申报等前期工作;

⒊负责办理指定工程的预决算、参与工程验收工作;

⒋负责基建工程管理、施工、督办;

⒌负责审定基建工程单位资格和工程设计资格,并建立档案;

⒍负责基建工程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

⒎配合拟订公司年度基建计划,并监督实施;

⒏配合完成基建资料统计管理;

⒐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政治工作部

(一)主任岗位职责

⒈对公司党委决议、决定及工作安排的督查催办要做到及时、认真,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⒉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员工思想动态、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公司党委各项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做好信息收集工作,当好党委的助手;

⒊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协助党委书记处理日常党务、干部教育管理及后备干部的培养、教育工作;

⒋认真筹备党委会议前期工作并提出相关建议;

⒌加强本部门的自身建设,提高部室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

⒍定期听取本部室各岗位人员工作汇报,检查落实各项工作,安排下一阶段工作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⒎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积极督办有关事项;

⒏完成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副主任岗位职责

⒈协助主任对公司党委决议、决定及工作安排的督查催办要做到及时、认真,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⒉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员工思想动态、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建设、公司党委各项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做好信息收集工作;

⒊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做好日常党务、企业文明创建工作;

⒋按规定认真办理党员干部任免和党员调动手续;

⒌搞好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工作;

⒍按有关管理制度和规定拟定奖惩方案;

⒎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积极督办有关事项;

⒏按规定做好劳动用工的管理工作;

⒐完成领导临时安排的其他工作。

(三)党务、纪检专责岗位职责

⒈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传达上级党委指示,接受党委安排的各项任务,负责日常党务工作;

⒉坚持原则,管好、用好党委印章;

⒊认真撰写党务方面的各项文字材料;

⒋配合上级部门及公司做好干部队伍培训等方面的具体工作和各项统计表册的收集整理工作;

⒌认真做好与来客接待工作;

⒍按规定对纪检监察对象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主管领导汇报;

⒎结合公司实际,认真开展纪检监察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办案水平;

⒏督促有关部门兑现服务承诺,搞好优质服务工作;

⒐认真接待群众来信来访,积极督办有关事项;

⒑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劳资、劳保、福利专责岗位职责

⒈负责下达年度工资计划,加强对工资基金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

⒉拟定公司内部分配及各种津贴、补贴方案;

⒊负责对劳动人事、工资、保险、职称等各类报表的审核工作;

⒋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用工档案;

⒌负责做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失业等保险工作,建立台帐,并对准确性负责;

⒍负责做好各类保险金额的交纳和支付工作;

⒎负责做好职工退休的上报审批、待遇计算工作;

⒏负责做好职工各类保险关系的转移与终止工作;

⒐负责处理好职工有关保险的咨询和解释工作;

⒑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人事、职称、职教、档案 管理专责岗位职责

⒈负责本单位职工档案的整理、管理、转递及审核工作;

⒉负责掌握好职工档案材料的完整性,严格细心的收集应归档的全部材料;

⒊负责定期办理职工档案材料整理归档工作;

⒋负责协助作好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的开发工作;

⒌负责了解本企业发展及职工对技能培训的需求,做好培训的教案制定工作;

⒍负责做好职工技能鉴定的组织工作;

⒎负责做好培训工作的各项统计和上报工作;

⒏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人力资源管理专责岗位职责

⒈负责了解公司人才需求,做好相关的预测工作;

⒉负责按规定做好劳动用工的管理工作;

⒊协助落实年度培训计划;

⒋负责分析研究公司现有人力资源现状,拟定公司紧缺人才招聘计划,并组织实施;

⒌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七)工会副主席岗位职责

⒈负责工会组织建设工作;

⒉负责工会会员管理及女工工作;

⒊负责工会宣传、文秘工作;

⒋负责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

⒌负责公司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⒍负责职工住院费的核实、报销工作;

⒎负责公司离退休职工的日常管理工作;

⒏负责检查指导各单位工会经费管理工作;

⒐负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配合公司调解劳动争议;

⒑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生产技术部

(一)主任岗位职责

⒈负责生产技术部的全面工作,布置安排和协调生产与技术管理工作;有计划、有组织、有创造性地开展公司生产工作;

⒉负责组织拟订公司的年度生产计划,报批后组织实施;

⒊负责基建工程的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工作,参与标书的制作、审定;

⒋负责开展生产质量管理,加强生产技术监督和控制,保证电能质量;

⒌组织拟订电力生产中、长远发展规划;

⒍提出生产部门的考核主要指标、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并配合搞好单位考核兑现;

⒎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主任工程师岗位职责

⒈负责公司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⒉负责编制电力发展规划、计划;

⒊拟订和审核生产单位大、中修计划和技改工作计划;拟定各单位年度设备的维护、改造等生产费用计划;

⒋负责工程建设项目的概预算、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⒌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负责公司的基建工程的管理、施工及维护;

⒍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副主任岗位职责

⒈协助主任搞好生产技术部的全面工作;

⒉负责审核公司各类检修计划,督促大修和检修计划的完成;组织设备验收工作,把好检修质量关,指导解决设备检修技术难题;

⒊协助主任提出考核主要指标、考核标准及考核办法,并配合搞好单位考核兑现;

⒋负责管理公司的设备评级、检修计划的安排部署、运行分析;负责各单位的防汛预案,指导开展防汛工作;

⒌负责公司的生产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工作,配合进行“两措计划”的落实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落实;

⒍负责生产运行分析、水动设备、资料档案,协助网络、基建、继电保护、物资管理;

⒎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电气一、二次专责岗位职责

⒈负责修订和修编运行规程,并组织实施;

⒉负责准确掌握设备的运行状态,建立设备台帐,搞好设备评级工作,提高设备完好率;

⒊参加事故及异常情况的调查分析,督促有关部门实施反事故措施;

⒋负责解决生产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推广、引进新技术、新工艺;

⒌配合职教部门搞好培训工作;

⒍配合拟订公司年度生产计划;

⒎负责审核继电保护整定方案、运行说明、定值通知单和保护动作统计报表;

⒏负责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⒐负责电网的潮流计算、运行方式的审定工作;

⒑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可靠性管理专责岗位职责

⒈贯彻国家、电力行业有关可靠性管理的法规、制度、标准及国家电网公司有关电力可靠性管理各项规定,制定适合本公司实际的可靠性管理实施细则和奖惩办法等;

⒉按照电力可靠性管理有关规程及规章制度,统计可靠性数据,计算、分析本企业各类可靠性指标,并按时向有关单位报送,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⒊参与公司设备检修计划的安排工作,提出可靠性指标目标规划,并将可靠性指标的变化作为评价检修质量及技术改造的重要依据;重要技术改造项目的立项,设备的更改和选型,电网规划和改造等,应提供可靠性理论依据;

⒋运用可靠性(来源:文秘站 )分析、评价理论,定期对公司设备的可靠性水平进行评价,并根据可靠性评价结论,提出提高公司电力可靠性指标的建议;

⒌定期开展可靠性分析,全面分析设备制造、施工安装、运行维护、检修管理等因素对设备可靠性的影响,制定年度可靠性管理的目标和措施,并加以实施;

⒍组织开展可靠性管理与技术培训;准确判断电力设施和所辖电网的可靠性状态,正确填写可靠性记录;熟练运用可靠性信息系统进行统计、分析;

⒎负责及时跟踪分析重大的非计划停运、停电事件,在事件定性后将详细的分析材料逐级报送;

⒏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资料档案管理专责岗位职责

⒈维护档案资料完整与安全,对重要的技术资料要保证不泄密;

⒉负责文件的收发管理以及文字的处理工作;

⒊负责生产方面的统计工作;

⒋负责设备季度的评级整理;

⒌负责检修计划的收集整理,大修和技改资金的登记工作;

⒍负责本部室的考勤记载和管理;

⒎负责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⒏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中低压网络管理专责岗位职责

⒈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政策和法规,严格执行有关安全规程,抓好中低压配网的安全生产;

⒉负责抓好中低压配网的运行维护工作,提高设备完好率;

⒊负责制订中低压配网建设规划,合理解决线路负荷布局;

⒋负责督促营销各单位完成中低压线路和设备的巡视检查,制定整改方案,提高供电可靠性;

⒌负责业扩报装的审批、施工、验收等营销业务管理工作;

⒍负责营销各单位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工作的监督实施;

⒎负责与各营销单位共同建立客户侧需求管理,合理安排计划停电检修;

⒏重大业务及时向主任汇报,共同 研究解决;

⒐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场营销部

(一)主任岗位职责

⒈负责市场营销部的全面工作;

⒉组织制定公司经营策略,资产经营责任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和考核,参与公司制订企业发展规划;

⒊深入基层,走访客户,了解电力市场动态,开展经营分析,注重需求侧管理,为公司可持续发展提供可行性意见和建议;

⒋负责综合线损管理,大宗用户的用电管理;

⒌负责设备的安全管理,做到安全、可靠、经济供电;

⒍督促检查配网维护、农电管理工作,审查计划和落实情况;

⒎负责经营目标任务完成和月、季、年度完成情况的分析、总结工作;

⒏负责组织制定营销系统优质服务实施方案,并对各单位进行考核和考评;

⒐及时上报和处理公司营业责任和重大事故;

⒑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副主任岗位职责

⒈协助主任抓好营销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人员基本素质;

⒉负责公司月、季、年度经营情况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

⒊负责综合线损的统计分析、上报工作,监督线损管理措施的落实和执行;

⒋负责起草《供用电合同》范本,规范营销系统合同管理;

⒌负责及时上报和协调处理营销单位营业差错、违约用电、电量电费的退补业务;

⒍建立健全营销台帐、资料、记录等,完善基础管理;

⒎负责完成年度电价测算工作;

⒏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营销管理专责

⒈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公司电力营销及线损管理工作;

⒉负责组织完成公司电力营销考核指标;

⒊负责公司电力营销经济指标的分解,经审批后下达;

⒋负责公司电力营销的抄、核、收业务;

⒌负责国家电价政策的贯彻执行及有关电费电价政策的咨询解释工作;

⒍定期组织开展营业普查和供电所“三化”管理、“三公开”、“四到户”、“五统一”执行情况的检查工作;

⒎定期召开经营分析会,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⒏定期组织对供电所营销资料的检查工作;

⒐负责公司低压电网理论线损计算工作;

⒑负责对供电所经营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⒒按时统计各种营销报表并上报;

⒓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计量专责岗位职责

⒈负责全公司综合线损管理工作;

⒉负责对全公司关口计量进行抄核、校检;

⒊负责每月对公司所辖母线电量平衡分析,并及时反馈;

⒋负责接收外部工作单和各供电所反映计量装置故障及客户反映计量故障,业扩报装工作单等的处理;

⒌负责每月对各单位进行营销质量考核;

⒍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电费管理及统计专责

⒈负责公司实收电费的统计、核对工作,跟踪考核供电所电费日终业务;

⒉负责欠费数据、实收数据的汇总、核对;

⒊负责直管大户的电费收取工作;

⒋负责对营销经营指标分类统计、分析,并及时汇总上报;

⒌负责对全公司分压、分线、分台区的线损率的统计考核,每月完成各供电所线损完成情况的统计、分析和总结并制定相应措施;

⒍负责每月对变电站及关口表进行统计;

⒎负责业务帐务处理,填制各类业务报表,建立各种业务台帐;

⒏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审计部

(一)主任岗位职责

⒈负责组织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工作,力求实现收入最大化和利润最大化;

⒉负责组织制订公司财务管理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建立科学的核算体系;

⒊负责组织编定财务收支计划、各项预算,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财务核算进行审核;

⒋负责组织目标成本及成本费用的控制、分析和考核;

⒌负责做好财务分析,并提出分析报告;

⒍负责与财政、税收、银行等部门的联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金融等法律法规,灵活运用有关政策,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⒎负责银行的负债的管理工作;

⒏负责部室工作调配、协调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

⒐配合有关部室搞好电价的测算与监督工作;

⒑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副主任岗位职责

⒈具体组织建立公司的会计核算体系及会计核算,及时、全面、准确的提供会计信息;

⒉负责总分类帐管理和会计报表的编制;

⒊负责检查记帐凭证;

⒋负责检查出纳现金的日清月结情况;

⒌负责电价测算,并对二级单位电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⒍负责组织对公司各二级单位财务收支内部审计工作;

⒎负责组织对公司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⒏负责组织做好财物清查工作;

⒐负责组织做好财务人员培训工作;

⒑负责公司基建工程委托外部审计协调工作;

⒒协助主任搞好各项收入管理、成本预算控制等管理工作;

⒓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主管会计岗位职责

⒈努力学习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政策文件;

⒉负责组织制定财务管理制度并督促贯彻执行,及时总结,不断完善;

⒊负责制订成本费用计划、消耗定额,及时报告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⒋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收支,保证报销凭证真实、合理、合法;

⒌负责编制财务情况说明书,按时报送会计报表;

⒍负责定时做好有关数据备份,保证数据安全完整;

⒎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审计专责岗位职责

⒈协助完成对公司各二级单位财务收支内部审计工作;

⒉协助完成对公司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⒊协助做好公司的财物 清查工作;

⒋协助做好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⒌协助完成二级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⒍完成基建工程委托外部审计协调工作;

⒎负责办理会计人员从业证件年检、换发等工作;

⒏负责办理公司税务登记证等证件的年检、换发等工作;

⒐负责公司职工住房公积金登帐、核交、退发等工作;

⒑负责公司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工作;

⒒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出纳专责岗位职责

⒈负责公司货币资金收付及有价证券管理,做到日清月结;

⒉负责编制公司本部工资发放表,协助二级单位搞好工资发放;

⒊负责登记、催收各单位应交的电话费、水电费等;

⒋负责代扣个人所得税;

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六)票据、档案管理专责岗位职责

⒈负责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电费发票及其他各种票据的购买、领用、缴销及检查工作;

⒉负责会计凭证的装订工作;

⒊负责会计档案的立卷、整理和归档工作;

⒋负责保管各种会计证件;

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核算员岗位职责

⒈负责各单位的会计核算,严格控制成本费用,节约开支;

⒉负责各单位成本费用核算和核对工作,及时提供成本费用报表;

⒊负责往来帐目的核算、核对、检查和清算工作;

⒋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安全及法律事务部

(一)主任岗位职责

⒈负责主持本部室全面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

⒉负责安全监察工作,对公司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⒊负责组织每年春季、秋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日常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安全性评价工作,在检查后写出总结材料报有关领导审核后下发,并监督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

⒋负责写出半年、全年工作总结,分析全年事故及不安全情况;

⒌负责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例会,提出会议议题及研究讨论内容,汇报上次会议内容落实情况;

⒍参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外承包工程的资质审查;

⒎及时处理各类安全事故或问题,并形成事故材料;

⒏负责公司范围内的人身和财产保险理赔工作,每年年底对保险理赔情况进行汇总并报公司领导;

⒐负责重大安全活动的具体安排和组织工作;

⒑配合做好职工的安全教育工作;

⒒经常深入生产现场,调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对《安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⒓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副主任岗位职责

⒈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落实;

⒉配合组织每年春季、秋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日常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安全性评价工作,在检查后写出总结材料报有关领导审核后下发,并监督被检查单位限期整改;

⒊参与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和外承包工程的资质审查;

⒋及时处理各类安全事故或问题,并形成事故材料;

⒌负责处理本部门和消费者投诉的调查,权限内的处理和提出处理意见;

⒍经常深入生产现场,调查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对《安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⒎配合做好重大安全活动的具体安排和组织工作;

⒏主任外出时受委托主持本部室全面工作;

⒐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安全监察专责岗位职责

⒈负责宣传国家的电力安全生产方针,监察下级安全监察员和安全员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执行情况;

⒉经常深入现场检查作业现场的安全状况及设备的安全运行情况,制止与处罚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发现不安全隐患,有权发出安全监察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有严重事故危险的作业现场,有权责令停止作业或撤出人员;

⒊放生事故后,要求保护事故现场,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在事故调查中,及时索取、查阅与事故有关的原始资料;

⒋对安全生产中存在的和发生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时,应及时向上级或越级直接反映;

⒌归口管理事故统计报告工作,做到及时、准确、完整,并按规定审查上报;

⒍及时处理各类安全事故或问题,并形成事故材料;

⒎负责本部室资料的及时整理、归档工作,做到整洁、完整;

⒏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法律专责岗位职责

⒈负责起草法律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⒉负责按时填报报表;

⒊负责公司法律事务工作,指导、协调、参与法律事务活动;

⒋负责做好普法工作,加强职工法律知识教育;

⒌负责审查公司公司的经济、技术合同;

⒍负责做好综治、供用电秩序整顿、安全事故处理、电费电价执行、供用电合同签订、劳动争议与仲裁工作;

⒎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电力设施保护专责岗位职责

⒈负责起草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计划与总结;

⒉负责检查电力设施保护情况,落实“乡包片、村包段、户包杆”的三级管理模式,起草检查情况通报和工作汇报;

⒊负责提出电力设施隐患整改方案并督办落实;

⒋负责做好电力设施保护人员的业务培训;

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技改办公室

(一)技改办主任岗位职责

⒈全面负责公司生产技术改造、设备挖潜工作。

⒉负责拟订公司年度大修技改计划,报批后监督实施。

⒊负责技改项目立项申报等前期工作。

⒋负责技改工程的预决算、参与工程验收工作。

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技改办技术专责岗位职责

⒈协助主任搞好年度大修技改计划编制工作。

⒉监督实施技术改造工作。

⒊负责完成技改相关设计工作。

⒋负责生产设备大修、技改计划的落实。

⒌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物资管理中心

(一)主任岗位职责

⒈根据公司下达的生产计划,组织物资采购招标工作,签订采购合同,并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⒉负责审核年度各单位呈报的采购计划,清理库存后按需采购,减少库存积压,保证物资供应;

⒊了解市场行情,检查和监督控制采购价格,做好购价、比价、议价工作,采购的物资必须质优价廉;

⒋掌握公司所需物资的名称、型号、规格、单价、用途及代用品和生产厂地,对公司购进的物资质量负责;

⒌制定本部门工作 计划,并定期检查和总结;

⒍负责检查和监督物资进、销、存,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⒎做好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工作;

⒏负责本部室人员的思想教育、业务培训,开展职业道德观念教育;

⒐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物资保管员岗位职责

⒈负责物资验收、入库保管与发放工作;

⒉严格履行物资验收入库手续,拒绝入库数量、质量、票据与合同不相符的物资;

⒊负责根据“领料单”出库物资;

⒋负责物资分类别、性能摆放,保证仓库整洁;

⒌负责材料设备的质检报告、合格证等证书的复印及发放工作;

⒍做好仓库的防水、防盗、防潮工作,定期检查、维护消防器材,保障仓库和物资财产的安全;

⒎掌握材料、设备的主要性能,妥善保管库存物资;

⒏做到物资合理库存,避免物资积压式供应短缺,确保生产正常运行;

⒐按时清仓盘点,做到日清月结;

⒑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物资采购员岗位职责

⒈负责公司物资的采购工作;

⒉按公司下达的物资计划,核对仓库库存,拟订采购方案,及时采购所需物资;

⒊采购物资时,根据市场行情波动,做好购价、比价、议价工作,采购的物资必须质优价廉;

⒋办理物资入库手续,在保证数量相符的情况下,持产品的合格证、资质证、发票、合同等四证交保管员验收;

⒌掌握公司各部门物资的需求及消耗情况,熟悉各种物资的供应渠道和市场行情,与物资供应方建立良好的关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签订购货合同;

⒍熟悉掌握各类物资的名称、规格、型号、用途和生产产地,及有关材料性能、质量、标准;

⒎加强法制学习,树立法制观念,自觉抵制不良之风;

⒏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材料会计岗位职责

⒈负责物资材料、设备的核算工作;

⒉负责物资出、入库的票据开具及管理工作;

⒊负责核对工作帐目的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

⒋掌握物资合同执行进度,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⒌负责物资定期盘存,做好物资的盘盈、盘亏申报工作;

⒍根据生产计划,核对帐面库存余额,准确开具出库单;

⒎负责按时上报有关报表及帐目;

⒏掌握公司生产物资需求及消耗情况,加强物资成本核算与控制;

⒐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信息中心

(一)主任岗位职责

⒈认真执行上级有关信息化建设工作的方针、政策、电子信息技术的有关标准、规范,搞好信心保密工作;

⒉主持信息中心日常工作,侧重对各网络管理员、系统管理员的工作分配和指导;

⒊负责实行信息业务归口管理,规划组织系统的发展,侧重总体方案拟订,项目的指导实施;

⒋负责计算机整体正常运行,侧重于核心数据库维护、代码维护,各网段的逻辑划分、路由关系、网络安全,系统集成、网络集成的核心设备维护工作;

⒌负责核心数据库服务器、核心交换机、主防火墙的日常维护工作;

⒍负责各单位计算机专责的技术指导工作;

⒎负责信息中心内外的联系工作,协调信息中心与职能部室之间的关系;

⒏负责各单位计算机应用技术培训工作,提高信息应用技术水平;

⒐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网络管理专责岗位职责

⒈负责计算机网络的软硬件配置、运行、开发、使用情况的统计工作和考核工作,主要管理网络交换设备、楼层交换机、结构化布线、防火墙等;

⒉负责计算机网络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侧重网络系统结构化布线、ip地址、网络安全、二级交换设备远程管理、网络设备的外部维护和管理、故障检修、易损件更换、设备功能扩展等;

⒊负责服务器的系统软件维护、运行、开发、使用情况的统计与考核工作,主要管理:web服务器、应用服务器、公共数据库服务器、e-mail服务器和其他待建服务器;

⒋参与各项管理信息系统规划、标准的制订;

⒌负责公司计算机及外设的日常维护及与经销商售后联系工作;

⒍参与计算机设备硬件安装、软件调试工作;

⒎负责服务器数据和日志的定期备份工作及计算机管理子系统的数据整合处理工作;

⒏负责公司内部和外部网页的日常维护;

⒐负责公司计算机管理系统相关的设备台帐管理;

⒑参与机房内日常事务管理,搞好信息保密工作;

⒒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用电系统管理专责岗位职责

⒈负责电力营销系统的日常维护和故障处理,做好软件系统的升级、程序更新;

⒉负责做好系统建设、开发的相关工作;

⒊负责信息系统应用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⒋负责电力营销系统相关数据的转接与定期维护;

⒌负责定期对系统日志进行清理,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⒍负责系统统计查询并按要求形成一些临时性的数据报表;

⒎负责全公司营销业务系统管理,及时完成一般业务处理和协助解决疑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