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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申报管理办法

时间:2023-04-25 08: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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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申报管理办法

第1篇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税收流失; 征收管理; 税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4-0103-05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个人所得税流失现象严重,据有关部门的权威统计,每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额在50%以上。个人所得税的流失,不但严重影响到了政府的收入,而且也影响到了税收对居民收入的调节作用。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状况分析及其表现方面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流失状况分析

2012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达5 820.24亿元,较2011年下降3.9个百分点,比2011年增速下降29.1%。2012年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5.8%,见图1。

但换个角度看,这个数字并不乐观。2001年全国税收总共达15 000亿元,个人所得税仅占全部收入的6.6%,印度在1992年就达到了7.68%,发达国家平均为30%,而中国如果能达到15%的话就是2 250亿元,目前还少一千多个亿。2000年个人所得税还是400多亿元时,国家行政学院博士焦建国曾测算过个人所得税的实际总量,认为流失税款在500亿元左右,而2011年他认为流失税款应该在1 000亿元左右,真正应征税额远远大于实际征收的数额,两者的差额仍在两倍以上。可见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流失的情况十分严重。2002年6月,由中国经济景气监测中心会同中央电视台《中国财经报道》,对北京、上海、广州700余位居民的访问调查,结果显示:调查中除23%的受访居民表明自己不在纳税人范围外,24.7%的受访居民宣称自己按时按量完全缴纳个人所得税,与此同时分别有33.4%、18.2%的受访居民承认只缴纳部分个人所得税或完全未缴纳个人所得税,两者合计51.6%,是完全缴税者的2.1倍。由此可见,我国的逃漏税现象严重,人们纳税意识不强。

根据国家统计局此前公布的数据,世界各个国家,个人所得税占GDP以及税收总收入的情况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我国总税收占国民收入比重以及个税占国民收入比重均低于世界发达国家,加之我国个税流失严重,个税对国民收入GDP的贡献率就更低了。

(二)个人所得税流失表现方面

1.居民个人收入隐性化非常严重

在我国目前居民个人的收入中,灰色收入甚至是黑色收入占较大一部分。2002年在我国8万多亿元的居民储蓄存款余额中,有2万亿元左右属于公款私存和各种形式的灰色收入和黑色收入。由于个人在取得这些收入时根本就不进行纳税申报或申报不实,税务部门无法如实掌握居民个人的收入来源和收入状况,也就谈不上对其征税。

2.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单位没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的职责

浙江省某市税务部门在进行个税的专项调查中发现,该市电力厂高级技术人员的月工资在一万元到五万元之间,管理人员的月收入也在千元以上,而单位却没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职责,使得这些应纳税人员都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导致了税收流失。

3.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人采用化零为整、虚报冒领的手段逃避个税

这主要是利用我国个人所得税对一些应税所得项目的起征点、扣除费用等宽免规定,将收入化整为零,分散成多次收入领取,或者是以多个姓名虚报冒领本属一个人的收入等手段来逃避交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

个人所得税的流失是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既包括主观方面也包括客观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课税模式具有弊端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模式,目前世界上最普遍的分类标准为三类,即混合所得课税模式、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分类所得课税模式。而我国在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模式上方式不唯一,有的按次征收;有的按月汇缴,年终做汇算清缴;有的按月征收。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混乱,无统一的形式,容易造成避税现象。纳税人往往通过转移课税类型,分解应纳税收入,从而造成纳税人能够刻意地虚增费用,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相应级别的税率,达到纳税人避税的目的。课税模式上的分项扣缴也导致了税源的不真实,一些纳税人正是利用了课税模式上的弊端达到少纳税的目的,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二)税收征管环节存在漏洞

我国在税收征管环节存在纳税人信息资料没有达到共享化的程度问题,征管手段较为落后。由于个人所得税具有零星和分散化的特点,这就要求相关的税收管理部门要建立起敏感和灵活机动的现代化信息网络。但是,目前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缺少现代化的能够使各省相互达成信息共享的网络化平台,同时加之我国没有建立起完备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法规和有效的个人财产登记和稽核制度,这样就使得税务征管部门在个人所得税征缴方面存在信息不完整和信息不对称的漏洞,造成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三)公民纳税意识淡薄

公民的纳税意识在征缴个人所得税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公民纳税意识的强弱直接决定了税务机关纳税成本的高低和纳税机制运行效率的高低。在现代社会中,由于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的个人素质参差不齐,特别是一些低素质的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偷税、漏税现象十分严重。纳税人纳税金额申报不实,瞒报、虚报现象极其普遍。公民纳税意识淡薄体现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刻意隐瞒收入渠道和各种逃税、偷税行为。

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的根源在于公民对纳税的作用认识不到位。税收的一大作用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个人所得税将高收入者手中的税收用到科学教育研究、国防军队建设,保障了国家的科学技术和经济的发展以及国家的安全。而很大一部分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只看到了“取之于民”的那部分,而没有意识到“用之于民”的重要性。公民纳税意识淡薄,没有看到个人所得税款作为维持国家机器本身正常运转所需资金的一个组成部分,而且还是国家执行政治职能、提供公共产品、维持社会稳定的资金来源。此外,利己主义思想在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的思想观念中根深蒂固,他们只看到了个人利益的流失,没有看到自己从缴纳税款中得到的利益补偿,造成纳税不主动、纳税不真实的情况,导致个人所得税的严重流失。

(四)居民收入难以有效确定

在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公民取得收入的渠道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许多人的收入途径不仅仅局限于单一的收入形式,而是存在各种收入并存的现象。居民个人收入难以有效确定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个人收入的隐性化,并且个人收入的隐性化成为了我国居民拉开收入差距的最主要的原因。税务征收机关目前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范围中的工资、薪金所得有着相对完整的规范化程序和监督机制,但是对于公民其他形式的个人收入却很难做到监督得力,有效征收,特别是对于一些灰色收入部分和一些不易有效发现的收入形式较难发现和监督,这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的严重流失现象。

对于一些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大户,存在个人收入来源不明晰,税务部分对其的现金管理难以有效控制和监督,个人收入难以确定的现象。特别是单位为职工提供的变相工资形式,例如向员工发放代币购物券、电话福利、住房福利等,税务征收部门都无法对其一一有效地确定和征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收入形式的多样化和单位提供的变相工资多样化都不利于税务征收部门对个人所得税的有效征缴,造成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银行对个人收入的现金管理不到位,制度体系不健全,也加大了税收征管部门对居民收入确定的难度。商业银行对于大客户的现金管理制度很宽松,可变性很强,使得大客户进行现金的套现非常容易,对于客户利用现金进行交易取得的现金收入形式,银行很难进行有效的跟踪和反馈,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税务征缴部门对个人所得税征缴的难度,使得部分人利用现金体制外循环取得的收入逃过了税务征管部门的税收监控范围,导致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五)具体征收管理办法不完善

目前我国税务征收的管理部门主要为国家各地市的税务机关,包括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下级执行单位为税务分局及税务所和税务稽查局,分别负责税务管理、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的工作。目前我国的税务管理办法实行以国地税系统为主体,征管相查互相分离的税务管理办法。这种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容易造成税权划分的统一性不协调、规则不稳定的情况。我国税收征管过程中出现了地方与中央税务部门相互之间的“博弈”。在税收的权控方面,容易出现中央集权严重、地方越权严重的现象。而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恰恰利用了中央与地方这种征管办法中的矛盾,少缴或偷逃税款。地方税务征管机关越权减税免税,甚至实行税收承包,造成个人所得税的大量流失。

由于我国在实行个人所得税过程中出现了对不同的纳税个体采取分别对待的税收政策,即对于不同类型的纳税人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缴纳不同金额的个人所得税,因而导致了许多非法分子钻法律的空子,个人收入凭据或账目造假现象严重,企图逃避税务机关的征缴。个体、私营老板存在大量的账外收入,使税务机关难以对个人所得税征缴额很好地把握和控制。而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很少能对透漏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依法查处,造成很多人能够侥幸蒙混过关,进一步助长了偷漏税的行为,给国家带来损失。

三、应对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对策

(一)完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合理界定和扩展税基

针对我国复杂的个人所得税征缴情况,分类所得税课税模式完全摒弃不太现实,在短时间内容易造成税源混乱、税收失控和税源流失的现象。因此,结合国际上现行的通常做法和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缴国情,我国适宜采用以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为主,以分类课税模式为辅的课税模式,避免单一课税模式带来的弊端和造成的个人所得税的流失现象。

目前国际上普遍的做法是“宽税基,低税率”,而我国目前的情况通常是“窄税基,高税率”的税收征收制度。而这种“窄税基,高税率”的税收征收制度极易导致不同纳税主体之间纳税的不平衡和不公平现象。因此,应该对现行的课税模式加以完善,合理界定和扩展税基,明确个人所得税交税项目之间的区分度与适用的不同办法。只有这样,税收征管部门才能更好地防止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优化个人所得税纳税模型

完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方式,从纳税人自觉性的监督方面,应该建立双向交叉纳税的稽核制度。双向交叉纳税制度是指税务征管部门不仅要要求税务的依法纳税人个人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缴税,而且代扣代缴义务人也应该同时向税务机关递交关于纳税义务人与纳税有关的凭据、资料和文件。只有建立双向的纳税申报制度,才能防止纳税个体单方面纳税存在的刻意隐瞒、欺骗和虚报纳税的违法行为,才能有效地保障国家税收及时有效地征缴。

根据个人所得税七级累进征税级别表,如表2所示,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纳税模型。

设某人某月工资为X元,则当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模型为:

表3为不同级别收入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情况。

(三)加强公民的纳税意识

1.政府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观念的转变

政府部门在规范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方面力求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规范各项财政支出,应对广大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个体将每个开支项目公布于众,让广大的个人所得税主体对于税收的去向和用途了然于心,这样既能使纳税人增强纳税意识,也能使他们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纳税工作。

2.税务部门应建立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信息共享机制

税务部门要加大个人所得税法宣传的力度,采取多渠道、多方位、多形式的个人所得税法宣传活动。加大税法宣传网络建设,充分利用网络宣传平台和有效的新闻媒介向广大公民宣传“纳税光荣”的纳税理念。只有这样,才能避免纳税人税收的流失,保障国家税收的合理性。

3.公民加强纳税意识

广大个人所得税纳税个人要“从我做起”,增强纳税意识,积极纳税,自觉纳税,不刻意隐瞒和欺骗申报个人收入。此外,也要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感染周围的人依法纳税,以自己的纳税实际行动验证“纳税光荣”的口号。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要在纳税方面与政府达成共识,在全社会形成自觉纳税的良好风气。

4.建立健全个人收入统计规范制度

对于个人所得税的虚报情况,要建立税务号码标识系统,以身份证作为唯一纳税号码的标识,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取得的收入和相应缴纳的税款情况都要一一登记在税务号码标识系统中,以便于税收征管部门的税收核实和对纳税人个人收入情况的进一步了解和掌握。

建立个人财产的收入统计财产登记制度,对于个人在从事各项经济活动中取得的报酬收入或是其他收入要登记在有关部门的实名登记录里。同时对于个人的高档奢侈品消费、金融资产、房屋拥有情况也要登记在实名备忘录里。这样有利于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主体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监督和控制,把握个人所得税应征额的多少,有利于避免个人所得税的流失。

5.中央和地方积极合作,制定和颁布明细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建立全面有效的税法公示制度,中央和地方要积极配合,互相推进。国家税务总局要颁布个人所得税的税务行政规章制度和个人所得税的规范性文件。地方税务局要颁布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指南和提供相关的纳税法律手册。只有中央和地方在纳税办法的制度制定方面互相合作,才有利于最大化地避免纳税个人在纳税过程中的偷漏税行为。

此外,发展中央和地方的税务制度也有利于避免中央和地方的“博弈”矛盾,保障个人所得税税源的不流失。积极建立税务的中介企业,为其提供必要的指导性意见,同时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缴纳税款服务。在中央和地方税务机关的有效监督下,既避免了中央和地方的税务边缘地带的争议,也有利于保障国家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源不流失,防止个人所得税的流失现象。

四、结语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随着个人收入的提高,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征税过程中出现的个人所得税流失,不但会严重影响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入,而且也是公民违法行为的表现。只有找出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原因,并相应地采取有效的措施(例如:完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合理界定和扩展税基;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方式;加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建立健全个人收入统计规范制度;加强公民的纳税意识;建立健全个人收入统计规范制度;中央和地方积极合作,制定和颁布明细的税收征收管理办法),才能更好地防止个人所得税的流失,才能为中国的经济发展不断注入资金支持和发展动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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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高培勇.收入分配:经济学界如是说〔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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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耿军会,刘莉,李巧莎.效用最大化模型与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治理[J].经济与管理,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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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李一花,董■,罗强.个人所得税收入能力与税收流失的实证研究――以山东省为例[J].经济评论,2010(2).

第2篇

关键词:扣除范围;指数化;联合申报

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它已成为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税制结构中最为重要的税种。我国从1980年起开征个人所得税,至今已有25年,这二十多年我国经济结构经历了多次重大的变革,居民收入无论是绝对数值还是相对差距都发生了迅猛的变化。我国现行所得税法自1994年起施行以来,收入逐年增长,到2001年已经发展为我国工商税制中第四大税种。据统计,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亿元,其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方面的职能日益突出,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制度也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税制模式的选择、费用扣除问题、税率的设计以及征管手段等,迫切需要进行调整。本文主要探讨如何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

2005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规定,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调整费用扣除水平可以缓解低收入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仅仅调高工资薪金的免征额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个人所得税的在调节收入分配上的缺陷,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费用扣除方式,调整费用扣除范围,从而加强个人所得税在组织收入和调节分配等方面的功能。

一、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现状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分项定额扣除与定率扣除法相结合的方法,对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进行扣除。其中,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允许从每月的收入中扣除费用800元。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扣除费用是每月1600元,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而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或者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而有来源于我国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可以附加扣除费用3200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可以扣除的费用为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扣除费用为每月800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扣除费用实行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扣除方法,每次收入不超过4 000元的,定额扣除800元;每次收入在4 000元(含4 000元)以上的,定率扣除20%;财产转让所得的扣除费用为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不扣除任何费用,以每次取得收入为计税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

1. 费用扣除范围过窄,不能很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在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中,一般都针对纳税人不同的社会负担情况规定相应的扣除标准。以加拿大为例,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包括了养家糊口的“生计费”,如注册退休金、储蓄款、小孩照料费、保姆费、安家费、生活费等。显而易见,国外的生计扣除给予了纳税人基本的生活保证,减少了纳税人因经济活动失败带来的风险。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上,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纳税能力以及纳税人的住房、养老、失业和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教育子女等因素,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综观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像我国这样费用扣除不考虑家庭支出是很少的。

2. 费用扣除缺乏灵活性,造成不同的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定额扣除法”,计算纳税人的生计费用,这种费用的扣除方法比较简单,征纳双方都易于掌握。但是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也存在着十分明显的缺点。

首先,由于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从而难以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在1994年—2003年期间,我国的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上升了12.5个百分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了26.3个百分点,伴随着物价的上涨,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用也在相应增加,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长期未变,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科学的。

其次,这种费用扣除方法对不同纳税人采取单一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考虑不同纳税人之间家庭结构的差别,从而会造成不同的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比如,有两个人口结构、收入水平均相同、但收入来源不同的两个家庭甲、乙,按现行税法计算个人所得税如下:

表4 收入水平均相同的两个家庭的纳税比较

家 庭 收 入 应纳税额

甲 丈夫每月工资收入2500元

妻子每月工资收入1000元 (2500-1600)×10%-25=65(元)

乙 丈夫每月工资收入3500元

妻子失业,无工作无收入 (3500-1600)×10%-25=165(元)

从表中可以看出,有着同样纳税能力的两个家庭却承担着不同的税收负担。这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

第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基本上采用按月计征税款的办法,年终不汇算清缴(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及财政部规定的特殊行业除外)。这种方法,难以适应由于许多行业生产经营季节性带来的纳税人各月份之间收入不均衡的特点,容易造成税收负担的不平衡。

3.费用扣除内外有别,也不利于公平纳税

税法规定,对在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单位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与外聘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专家,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月附加减除3200元费用;对外籍人员从外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房补、洗衣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这种内外有别的规定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中的横向公平的要求。

2.实行费用扣除指数化调整

20世纪70年代,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采取税收指数化措施。费用扣除指数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相应调整纳税扣除额,以便剔除通货膨胀的名义所得增减的影响。也就是说,扣除额的多少应该随工资水平、物价水平的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以避免通货膨胀对个人生计构成明显的影响,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增强个人所得税制的弹性。我们可以借鉴英、美等国的做法,赋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扣除额进行调整的权利,每年按照物价变动情况对扣除额进行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满足国家和纳税人的共同需要。

3.增加联合申报方式,公平税收负担

可以增加已婚纳税人联合申报方式,联合申报的费用扣除额应设计为单独申报的两倍,这样,可以平衡同等纳税能力但不同收入来源的家庭的税收负担。如上例的甲、乙两个家庭,假设收入水平、收入来源、费用扣除水平和税率不变,承上例。但是将费用扣除设计为单独申报扣除1600元,联合申报扣除3200元,则两个家庭的纳税情况如下:

表5 收入水平均相同的两个家庭的纳税比较

家 庭 收 入 应纳税额

单独申报 联合申报

甲 丈夫每月工资收入2500元

妻子每月工资收入1000元 (2500-1600)×10%-25

=65(元) (3500-3200)×5%

=15(元)

乙 丈夫每月工资收入3500元

妻子失业,无工作无收入 (3500-1600)×10%-25

=165(元) (3500-3200)×5%

=15(元)

从表中可以看出,如果有了联合申报方式,两个同等纳税能力的家庭的税收负担基本持平。至于哪一种申报方式更合适,有赖于纳税人根据自己的收入以及税收制度的规定作出选择。

4.统一费用扣除标准

按照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和wto的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在设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时应给予本国公民和外籍个人同等待遇,而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而言,外籍居民规定的单独扣除费用的内容是违背这一原则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决定了微观经济主体的竞争是不可避免的,而这种竞争应该基于一种公平的税收环境,这就要求政府在税制改革过程中应尽快统一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从而实现税收的公平。

四、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配套措施。

1. 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税收是一个操作性很强的工作,一个税种在社会经济中所起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该税种的征收管理能力。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对个人收入实行有效监控的能力,并且信用不发达、征管手段还比较落后,信息化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国家虽然已经对居民的银行储蓄存款实行了实名制,但银行与税务机关的联网工作尚未展开。这种状况说明,我国目前还不适合选择综合所得课税模式,而应选择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在这一前提之下,可以考虑将工薪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具有较强连续性、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中;而对于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红利、股息等其他所得,仍然按照比例税率进行分项征收。

2.抓好申报纳税,强化代扣代缴。

2005年9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自 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办法》中明确提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思路,要求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代扣代缴明细帐制度、协税制度和逐步实现全员全额管理制度。“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全员全额管理”将意味着,每一个纳税人都将被建立一个专门的档案,实现个人收入“一户式”管理,不管你的收入是否达到纳税标准,都应该要进行纳税申报。《办法》中还提出,要社会各部门协税,税务机关应重点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工商、银行、文化体育、财政、劳动、房管、交通、审计、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主要有两种:申报法和代扣代缴。据了解, “代扣代缴明细帐制度”已经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开展了先期的试点工作,也就是税务机关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要求扣缴义务人按规定报送其支付收入的个人所有的基本信息、支付个人收入和扣缴税款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并对每个扣缴义务人建立档案”的一项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和“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同样在具体实践中已经初露端倪。

各地应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结合不同行业的特点,强化代扣代缴,实行源泉控制。各征收机构应选择行业,狠抓落实“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执行情况。同时,应进一步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以加强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约束。目前,全方位、深层次落实代扣代缴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最有效的途径。在此基础上,要尽快规范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制度,在条件成熟情况下,推行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制度。

3.大力推行信息化和源泉课征相结合的办法。

在目前已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尽快实行“银税联网”,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问题,提高税收征管效果。同时改革金融体制,严格控制现金流通,增加信用程度,实现所有个人收入都必须通过银行结算,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偷税行为。

4.强化执法力度。

众所周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查管偏松,处罚不力。参照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严管重罚是行之有效的途径,严管就是政策设计要严密,法律制度要健全,征收管理要严格。重罚就是对违犯税收法律制度的行为,处罚要严厉,使之产生强烈的震慑效应,以严管重罚来约束纳税人的行为,减少税收流失,增加财政收入,从而达到个人所得税设计的目的。近期,应尽快制定和惩处偷漏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法规以及具体规定。明确有关单位对税务部门配合的法律责任。条件成熟时,可设立税务法庭,加强税收执法力度,加大偷逃税的各种成本和风险。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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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个人所得税制国际比较研究》,蔡秀云著,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

第3篇

Abstract: The growth of China's individual income tax revenue is strong, but the loss of tax is very serious. The main reason caused such situation lies in that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system is not perfect and poor management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This paper proposes that reform of the existing tax system need experience longer legal process and it is urgent to improve the level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management, and puts forward to jam tax loopholes, improve efficiency and play better the role of regulation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by strengthening the management of sources, rigorously enforcing tax declaration, intensifying tax inspection and punishment, optimizing tax services.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调控;管理

Key words: personal income tax;regulation;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6-0231-02

0引言

近年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强劲,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由1994年的1.4%上升至2008年的6.4%,目前已成为第四大税种和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仍十分严重,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加剧了个人收入分配不公的状况。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在于个人所得税制本身不完善,以及个人所得税征管的不足。改革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已在各方形成了共识,但需要经历较长的法律程序。因此,当务之急应在提高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水平上下工夫,通过加强税源管理,严格纳税申报,加大税务稽查和处罚力度,以及优化纳税服务等途径,堵塞税收漏洞,提高征管效率,更好地发挥其调节分配和增加收入的作用。

1加强税源管理

税源管理是对各种税基的控管,是税收工作的基础,税源管理的水平决定了税收征管的水平。由于我国经济正处于转型期,收入分配不规范,个人收入主体现金化,并存在收入隐形化。由于纳税人和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不对称严重,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纳税人的实际收入。加之政府部门之间,以及与企业和银行之间未能实现联网,税源监控方式单一、监控范围过窄、监控内容不全等因素,造成税源管理水平偏低,税源监控乏力。加强个人所得税税源管理有许多工作要做,而建立以税源分析和评估为基础,以重点管理为中心的税源管理模式是基本思路。

税源分析就是在对当地经济社会进行税收经济分析的基础上,掌握各种社会信息数据,了解真实税源状况,判断现实征收率,并据以查漏补缺。应健全税源分析档案,及时掌握影响收入变化的相关因素及存在的问题,并采取措施及时解决。税源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它需要部门之间的联系和协作,要注意引进银行、工商、统计等外部信息,实现各外部数据与纳税人申报数据的比对分析,解决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更为准确地判断税源情况,提高税收征收率。开展纳税评估是管好税源的重要措施。要在进行税源分析的情况下,依托现代信息技术,通过完善评估方法,健全纳税评估制度,建立科学、实用的纳税评估模型和细化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评估,对纳税人申报税源的真实准确性做出判断,为进一步采取征管措施提供指导意见,从而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由于个人所得税税源的流动性不断加大,隐蔽性进一步增强,对税源的监控难度也越来越大,要加强税源分类管理和重点管理。以税收贡献大小为基本分类,并根据征管实际,实施专业化管理。按区域管理,着重掌握片区管户的动态变化,减少漏征漏管;按行业管理,探索行业税源管理措施,重点抓好金融、保险、证券、电信等行业。根据不同行业和类别企业的特点,建立分类管理资料,合理确定管理的方法,逐步建立完善分类管理制度。选择一定数量的个人作为重点纳税人,如:收入较高者;知名度较高者;收入来源渠道较多者等,实施重点管理。税务机关应对重点纳税人实行滚动动态管理办法,每年都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增补重点纳税人。同时,依托信息化实现对重点纳税人按人建立专门档案,实行重点管理,随时跟踪其收入和纳税变化情况,发现异常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堵塞管理漏洞。

2严格纳税申报

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分项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两种计征办法。在实践中,代扣代缴制度未能得到严格执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一些单位不愿意履行代扣义务;而自行纳税申报由于制度不完善,以及税源监管存在不足,导致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率偏低,可从以下三个方面严格纳税申报:

2.1 加强代扣代缴制度代扣代缴的源泉控管办法是国际上通行的征纳方式,在我国这种收入来源多样化、非规范化的条件下,是个人所得税征管最有效的途径。必须对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实行严厉惩罚,以规范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行为,使代扣代缴制度得以真正实施。在全国范围内对代扣代缴办法制定一个统一的、规范的法规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并规定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造成税收流失的法律责任。

2.2 完善自行申报制度根据税源管理重点,将纳税人自行申报范围的重点放在收入具有较强隐蔽性和流动性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在调查行业和单位代扣代缴情况的基础上,列出需要自行申报的行业、单位或者人群,并根据情况定期调整。这样使自行申报工作更有针对性,征管也更有效率。应建立激励约束机制,鼓励纳税人如实申报、自觉申报、按期缴纳。在连续若干个纳税期内如实申报、按期纳税的纳税人,对其征税时可采用一定的鼓励政策,如税款减免或税款延迟缴纳;对不申报或申报不实者,一经查实,从重处罚并要求预缴税款,并记入个人信用记录,逐步形成完善的纳税人自核自缴制度。双向申报实际上是一种使个人收入透明化的监管机制,要扩大双向申报范围,通过纳税信息的交叉比对,促使纳税人由“要我申报”向“我要申报”转变。

2.3 实行纳税人等级管理税务机关根据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的情况,纳税人发票管理和财务管理的状况等综合情况,实行等级管理。对等级高的纳税人,在税收管理上给予更便利的条件,如减少税收检查次数,简化审批手续,准予实行邮寄申报、电子申报等。等级低的则严加控管,并在申报方式、申报资料、发票管理和税务稽查等方面实行更加严格的管理。纳税人等级对外公告,一年或两年一评,不搞终身制,促使纳税人主动向高等级迈进。对纳税人进行分类分级管理,使管理工作更有针对性,并能发挥激励约束作用,调动纳税人及时申报、诚实申报、准确申报的积极性。

3加大稽查和处罚力度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的最后防线,强化税务稽查是保证税法执行的重要条件。针对现阶段我国对个人所得偷漏税行为查处不力的现状,税务机关要增强稽查的力度,要进一步充实税务稽查力量,加强对税务检查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要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个人所得税稽查。可根据个人所得税重点税源档案资料,发现薄弱环节,一年选择一至二个行业,专项重点稽查,尤其要重点检查那些纳税不良记录者,增加被查出的概率,增加偷逃税的违法成本,并做到边稽查边规范,以查促管。对于有问题的行业和单位不能简单补税罚款了事,造成一些单位认为税务部门执法只是为了完成税收任务,工作缺乏延续性的错误认识,而心存侥幸心理,助长偷逃税风气,要长期跟踪检查,直至其完全规范化。通过加大税务稽查,严肃税法,保证政府的税收收入,不断提高个人所得税的监控水平和征管质量。

处罚制度是税收征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效的处罚能促进缴纳税款,防止偷逃税款。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税务机关执行的罚款标准一般较低,甚至没有罚款,达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税务机关对偷逃税者不能以补代罚,要采取措施加大罚款力度,提高偷逃税的机会成本。可参照一些国家的做法――不管纳税人偷多少税都要重罚,甚至令其倾家荡产。税务机关也可根据情况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另外,还可将偷税者公之于众,增加其社会形象损失。只有坚决惩处个人所得税的偷逃税行为,既要他们在经济上得不偿失,又要他们在社会上声誉扫地,做到“查处一户、震动一片、威慑一方”,才能发挥税法的威慑力量,唤起社会公众的纳税意识,提升税务机关的威信。

税务机关的刚性执法和公平执法程度直接影响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信任度和纳税行为的遵从度。要促使纳税人依法纳税,就有必要在制定惩罚的实施细则中对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作出限制。可在税务机关内部建立一套可行的执法处罚标准,如除依法追缴税款和滞纳金外,对每个违法的纳税人的处罚程度都不应低于几倍,使惩处制度化、规范化,减少人为因素和随意性。

四优化纳税服务

税务机关的大量工作都是在为纳税人服务基础上进行的,优化纳税服务是现代税收征管的发展趋势和方向,要改变过去的工作方式,强调以为纳税人服务为中心,以满足纳税人办税需求为出发点,为纳税人提供全方位、整体的服务,实现从监管型向服务型的转变。

首先是征纳双方的观念教育。税务机关是纳税服务的主体和主导,要消除“官本位”意识,摆脱将征纳税关系定位为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认知局限。纳税服务工作要以纳税人需求为中心。同时,税务机关还要承担宣传税法和引导纳税人的责任。要有的放矢地开展税法宣传工作,利用媒体广泛宣传个人所得税,公布税法变动和税率的调整情况,免费印发税务法规宣传册,普及纳税教育。通过宣传活动,扩大纳税人的知情权,使广大纳税人知道哪些收入须缴税、怎样计算纳税、到如何申报纳税;也要使扣缴义务人清楚税法赋予的权利、义务和承担的法律责任,懂得如何计算和代扣代缴税款;使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明了违章应受到什么处罚,逐步形成自觉诚信纳税的风尚。其次,细化纳税服务辅导。在目前税务部门还不能全面掌握纳税人收入的情况下,要求扣缴义务人不仅要履行代扣代缴的职责,还应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帮助纳税人准确了解自己一年的所有收入。要根据纳税人的分类和等级,提供个性化辅导。对重点税源企业,专门为其提供“分层”辅导,对企业决策层、管理层和执行层,分别提供税收政策辅导、办税流程辅导和操作技能辅导等服务,而对个体工商户可安排专人提供辅导,帮助其正确处理涉税业务,通过细致的服务,提高纳税人对服务的满意度和对税法的遵从度。此外,税务机关还要建立以纳税人满意度为核心的统一规范的纳税服务考核机制,以及由纳税人广泛参与的纳税服务评价机制,促进税务机关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当然,优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服务不能仅仅依靠地税部门,应该积极扶持税务咨询及税务中介机构的发展,使其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的优质的税务服务。政府部门应大力扶持税务咨询和行业,促进税务咨询和的发展。这样既可以提高税务征管工作的效率,同时也能帮助纳税人解决实际困难,有利于提高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

参考文献:

[1]谢旭人.加强税收经济分析和企业纳税评估,提高税源管理水平.税务研究,2007,(5).

[2]汪昊,许军.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特点.涉外税务,2007,(12).

第4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流失 管理

个人所得税自产生之日起,就因为其有调节国民收入再分配的手段,在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差距方面有一定作用,并随着经济发展不断加强,因而得到了世界各地的广泛关注。然而随着个人所得税流失现象的严重,不利于征管效率的提高,影响了经济社会和税收制度的发展,因此如何防范个人所得税的流失成为当下的重要课题。

1.由分类所得税制改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型税制

改革开放初期,收入形式较为单一,分类税制是比较适合的方式,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分配制度及收入结构的改变,分类税制已不能更好的服务大众。工资收入比重已逐渐降低,其他收入逐渐增加,如果继续适用现行的分类税制,势必出现取得多种收入的个人只缴纳了较低税率的情况,不利于我国共同发展。

因此可以借鉴他国所采用的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来改革我国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实行综合税制虽然符合国际趋势,但是对于专业性以及技术性的要求较高,尤其要求将税收管理与计算机普遍的结合在一起,实现电子化全网统一的管理制度。我国由于人口基数较大,人口较为密集,因此采用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难度较大。因此,结合我国国情,可以采取综合所得税课税模式为主,分类为辅的所得税制度。具体操作可以采用分次缴纳,年末综合申报的方法;对于难以管控的可以采取综合征税,容易管控的采取分项征税;劳动薪金所得综合征税,投资所得分类征税。这既完善了个人所得制度,又符合我国征税管理实情。

2.调整税率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临界点税负落差过大,是引发纳税人逃税避税行为的重要因素。在现实生活中,高收入人群往往能找到方法只缴纳较低的税率档次。而且,在分项征收所得税税制下,不同的税率适用不同的税率和累进阶层,这种制度本身就为逃税、避税的违法行为留下了温床,这不仅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而且进一步消弱了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职能。

因此,对综合征税项目和分类征税项目应采取不同的税率标准和征收方法。应对不同项目设立不同的预缴方法,把纳税人除去月基本工资和宽免额后的余额作为计税标准,这样就使一部分只靠工薪收入生活的低收入者排除在外,减少了征税范围和年终汇算清缴的退税面。

3.调整征管模式

在征管模式方面,对自然人纳税人实行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方式,以源泉扣缴为主。实行源泉扣缴可有效控制税源,使税款及时入库,减轻税务机关的征管压力,特别是对工资、薪金收入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基本可以做到应收尽收,但在其他税目上的执行存在一定程度的税收流失。实行自行申报方式可以补充源泉扣缴的不足,但由于征纳双方信息的不对称,纳税人有足够的能力和强烈的动机逃避缴纳税款,实际效果打折。

未来的方向是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为适应当下的管理需求和未来的税制改革趋势,迫切需要制订针对自然人登记的管理办法。

目前,正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的金税三期系统已建立了个人税收管理系统,明确了自然人纳税人识别号的生成规则,并设计了办理相关业务则触发自然人登记的功能。可以此为契机,对必须办理的、选择办理的自然人范围予以明确。同时,设计注销机制。

4.内外部信息获取方面

在外部信息获取上,需明确其他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其他社会组织等第三方机构向税务机关提供信息的法律义务,并借助系统实现数据的及时传送。《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明确,对自然人纳税人按收入和资产实行分类管理。地税机关要加强同国税机关的合作,根据纳税人所从事的行业、拥有的资产以及纳税记录,识别出重点税源,并根据不同情况分析可能存在的涉税风险,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在内部权限设置上,出于信息安全考虑,可将查询权限设定为仅可查询在过去一定时期内在本辖区申报缴纳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的全部涉税信息,同时对被授权范围加以严格限制。依托金税三期系统,逐步建立全国性的自然人涉税档案,并向各相关外部机构开放端口,规范数据标准,便于第三方数据信息导入系统,减少征纳双方信息的不对称性。

5.建立专门风险管理团队

此外,建议组织专门的风险管理团队,将个人所得税风险与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种的风险进行统筹考虑,针对整个系统进行风险管理。例如对企业所得税申报涉及的工资费用支出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工资薪金所得进行比对,从而查找涉税风险。

科学设计自然人信用等级评定。自然人与企业差异明显,针对企业的评价体系并不适用于自然人,因此,需要合理界定信用管理范围,科学设置管理指标,并充分利用所掌握的内外部数据信息,确保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科学、可信。依法建立健全税务部门税收信息对外提供机制,推动信息资源在各系统、各部门间的交流与共享。拓展信息的使用范围,将纳税信用记录与信用等级评定结果纳入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以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为目标,构建合作型的伙伴关系,让纳税人自觉遵从。特别是对重点税源,要满足其个性化需求。比如,有的高收入个人所得来源复杂,税务机关可以给予个性化的纳税辅导;有的事项具有共性化的涉税风险,税务机关可以以办税指南的形式予以明确。对已办理自然人登记的纳税人,可以直接开放网上申报途径,允许其通过互联网办理申报、缴税、政策咨询等业务。

参考文献:

[1]史晓江.对我国税收流失现象的思考[J].消费导刊,2008 (11)

[2]孙捷.高收入群体个税流失成因及治理研究[J].企业导报 ,2013(1).

[3]张学风.论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制度防范[J].河南商业高等 专科学校学报,2007(3).

第5篇

关键词:扣除范围;指数化;联合申报

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它已成为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税制结构中最为重要的税种。我国从1980年起开征个人所得税,至今已有25年,这二十多年我国经济结构经历了多次重大的变革,居民收入无论是绝对数值还是相对差距都发生了迅猛的变化。我国现行所得税法自1994年起施行以来,收入逐年增长,到2001年已经发展为我国工商税制中第四大税种。据统计,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亿元,其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方面的职能日益突出,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制度也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税制模式的选择、费用扣除问题、税率的设计以及征管手段等,迫切需要进行调整。本文主要探讨如何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

2005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规定,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调整费用扣除水平可以缓解低收入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仅仅调高工资薪金的免征额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个人所得税的在调节收入分配上的缺陷,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费用扣除方式,调整费用扣除范围,从而加强个人所得税在组织收入和调节分配等方面的功能。

一、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现状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分项定额扣除与定率扣除法相结合的方法,对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进行扣除。其中,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允许从每月的收入中扣除费用800元。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扣除费用是每月1600元,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而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或者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而有来源于我国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可以附加扣除费用3200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可以扣除的费用为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扣除费用为每月800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扣除费用实行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扣除方法,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扣除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含4000元)以上的,定率扣除20%;财产转让所得的扣除费用为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不扣除任何费用,以每次取得收入为计税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

1.费用扣除范围过窄,不能很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在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中,一般都针对纳税人不同的社会负担情况规定相应的扣除标准。以加拿大为例,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包括了养家糊口的“生计费”,如注册退休金、储蓄款、小孩照料费、保姆费、安家费、生活费等。显而易见,国外的生计扣除给予了纳税人基本的生活保证,减少了纳税人因经济活动失败带来的风险。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上,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纳税能力以及纳税人的住房、养老、失业和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教育子女等因素,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综观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像我国这样费用扣除不考虑家庭支出是很少的。

2.费用扣除缺乏灵活性,造成不同的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定额扣除法”,计算纳税人的生计费用,这种费用的扣除方法比较简单,征纳双方都易于掌握。但是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也存在着十分明显的缺点。

首先,由于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从而难以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在1994年—2003年期间,我国的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上升了12.5个百分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了26.3个百分点,伴随着物价的上涨,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用也在相应增加,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长期未变,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科学的。

其次,这种费用扣除方法对不同纳税人采取单一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考虑不同纳税人之间家庭结构的差别,从而会造成不同的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比如,有两个人口结构、收入水平均相同、但收入来源不同的两个家庭甲、乙,按现行税法计算个人所得税如下:

表4收入水平均相同的两个家庭的纳税比较

家庭收入应纳税额

甲丈夫每月工资收入2500元

妻子每月工资收入1000元(2500-1600)×10%-25=65(元)

乙丈夫每月工资收入3500元

妻子失业,无工作无收入(3500-1600)×10%-25=165(元)

从表中可以看出,有着同样纳税能力的两个家庭却承担着不同的税收负担。这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

第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基本上采用按月计征税款的办法,年终不汇算清缴(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及财政部规定的特殊行业除外)。这种方法,难以适应由于许多行业生产经营季节性带来的纳税人各月份之间收入不均衡的特点,容易造成税收负担的不平衡。

3.费用扣除内外有别,也不利于公平纳税

税法规定,对在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单位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与外聘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专家,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月附加减除3200元费用;对外籍人员从外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房补、洗衣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这种内外有别的规定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中的横向公平的要求。中国加入WTO的一项基本义务是给予外籍居民以国民待遇,它的本质含义在于内外国民的无差别待遇。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籍居民规定的单独扣除费用的内容而言,这些费用正是国外许多国家普遍允许扣除的纳税人为取得所得所付出的成本费用。但这些规定只适用外籍居民纳税人,并不及于国内的居民纳税人,外籍居民的这种超国民待遇,违背了纳税公平原则。

4.分项扣除费用,造成税款流失,增加征管难度

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扣除,造成不同类别的收入存在不同的扣除标准与税收优惠,不仅形成计征口径不一,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或者不同性质的收入之间转移税负,给偷税提供了可乘之机,增加了征管的难度。如工资收入按月计算,每月按1600元的标准扣除;劳动报酬按次计算,属于连续性的按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1月之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项目收入,就可做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扣除,每项低于800元的收入就可不纳税。假设有甲、乙两名纳税人月收入相同,均为2800元,其中甲的工薪收入1500元,劳务报酬700元,稿酬收入600元,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甲不纳税;而乙的收入全部为工资薪金所得,其应税所得为1200元,需缴税95元。这不但有失公平,而且在客观上鼓励了大批纳税人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的办法避税。在实践中许多兼职的报酬明明是工资,却申报成劳务报酬,就是因为劳务报酬比工资薪金有更多的扣除机会。分项扣除费用,为人为转移税负甚至偷税提供了条件,不仅造成税款的流失,也增加了征管的难度。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建议

1.增加费用扣除范围

在标准扣除的基础上,增加据实扣除的方式。考虑我国医疗、住房、养老等社会制度的现状,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需要增加的具体项目可以包括医疗费用、家庭住房抵押贷款利息、老人赡养费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人寿保险扣除等。其中,可以据实扣除的医疗费用是指纳税人支付的医疗保险以外的医药费用,此项扣除还可以规定年度最高限额;家庭住房抵押贷款利息应为纳税人购置普通住宅而发生的抵押贷款利息支出;老人赡养费扣除可以规定,如果纳税人要赡养无经济来源年龄在65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加扣300元;公益救济性捐赠应该允许据实扣除,以鼓励纳税人的捐赠行为;人寿保险是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的一种辅助方式,应该允许扣除,但可以规定扣除的最高限额。2.实行费用扣除指数化调整

20世纪70年代,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采取税收指数化措施。费用扣除指数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相应调整纳税扣除额,以便剔除通货膨胀的名义所得增减的影响。也就是说,扣除额的多少应该随工资水平、物价水平的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以避免通货膨胀对个人生计构成明显的影响,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增强个人所得税制的弹性。我们可以借鉴英、美等国的做法,赋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扣除额进行调整的权利,每年按照物价变动情况对扣除额进行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满足国家和纳税人的共同需要。

3.增加联合申报方式,公平税收负担

可以增加已婚纳税人联合申报方式,联合申报的费用扣除额应设计为单独申报的两倍,这样,可以平衡同等纳税能力但不同收入来源的家庭的税收负担。如上例的甲、乙两个家庭,假设收入水平、收入来源、费用扣除水平和税率不变,承上例。但是将费用扣除设计为单独申报扣除1600元,联合申报扣除3200元,则两个家庭的纳税情况如下:

表5收入水平均相同的两个家庭的纳税比较

家庭收入应纳税额

单独申报联合申报

甲丈夫每月工资收入2500元

妻子每月工资收入1000元(2500-1600)×10%-25

=65(元)(3500-3200)×5%

=15(元)

乙丈夫每月工资收入3500元

妻子失业,无工作无收入(3500-1600)×10%-25

=165(元)(3500-3200)×5%

=15(元)

从表中可以看出,如果有了联合申报方式,两个同等纳税能力的家庭的税收负担基本持平。至于哪一种申报方式更合适,有赖于纳税人根据自己的收入以及税收制度的规定作出选择。

4.统一费用扣除标准

按照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和WTO的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在设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时应给予本国公民和外籍个人同等待遇,而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而言,外籍居民规定的单独扣除费用的内容是违背这一原则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决定了微观经济主体的竞争是不可避免的,而这种竞争应该基于一种公平的税收环境,这就要求政府在税制改革过程中应尽快统一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从而实现税收的公平。

四、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配套措施。

1.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税收是一个操作性很强的工作,一个税种在社会经济中所起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该税种的征收管理能力。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对个人收入实行有效监控的能力,并且信用不发达、征管手段还比较落后,信息化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国家虽然已经对居民的银行储蓄存款实行了实名制,但银行与税务机关的联网工作尚未展开。这种状况说明,我国目前还不适合选择综合所得课税模式,而应选择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在这一前提之下,可以考虑将工薪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具有较强连续性、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中;而对于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红利、股息等其他所得,仍然按照比例税率进行分项征收。

2.抓好申报纳税,强化代扣代缴。

2005年9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办法》中明确提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思路,要求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代扣代缴明细帐制度、协税制度和逐步实现全员全额管理制度。“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全员全额管理”将意味着,每一个纳税人都将被建立一个专门的档案,实现个人收入“一户式”管理,不管你的收入是否达到纳税标准,都应该要进行纳税申报。《办法》中还提出,要社会各部门协税,税务机关应重点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工商、银行、文化体育、财政、劳动、房管、交通、审计、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主要有两种:申报法和代扣代缴。据了解,“代扣代缴明细帐制度”已经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开展了先期的试点工作,也就是税务机关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要求扣缴义务人按规定报送其支付收入的个人所有的基本信息、支付个人收入和扣缴税款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并对每个扣缴义务人建立档案”的一项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和“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同样在具体实践中已经初露端倪。

各地应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结合不同行业的特点,强化代扣代缴,实行源泉控制。各征收机构应选择行业,狠抓落实“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执行情况。同时,应进一步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以加强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约束。目前,全方位、深层次落实代扣代缴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最有效的途径。在此基础上,要尽快规范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制度,在条件成熟情况下,推行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制度。

3.大力推行信息化和源泉课征相结合的办法。

在目前已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尽快实行“银税联网”,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问题,提高税收征管效果。同时改革金融体制,严格控制现金流通,增加信用程度,实现所有个人收入都必须通过银行结算,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偷税行为。

4.强化执法力度。

众所周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查管偏松,处罚不力。参照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严管重罚是行之有效的途径,严管就是政策设计要严密,法律制度要健全,征收管理要严格。重罚就是对违犯税收法律制度的行为,处罚要严厉,使之产生强烈的震慑效应,以严管重罚来约束纳税人的行为,减少税收流失,增加财政收入,从而达到个人所得税设计的目的。近期,应尽快制定和惩处偷漏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法规以及具体规定。明确有关单位对税务部门配合的法律责任。条件成熟时,可设立税务法庭,加强税收执法力度,加大偷逃税的各种成本和风险。

主要参考文献:

[1]孟红,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几点思考,《税务研究》,2002.11;

[2]《个人所得税制国际比较研究》,蔡秀云著,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

第6篇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激励机制

我国个人所得税始于1980年,当年收入16.2万元,占当年全部税收收入不到1%,至200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完成3186亿元,占税收全部收入的比重为7%。个人所得税已成为我国税收收入增长最快的税种之一。虽然个人所得税尚未成为我国的主体税种,但是通过个人所得税现实税收公平的目的是不变的。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税负不再转稼,纳税人纳税后必然使其收入直接减少,2007年税务机关开展了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作,完善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部分有效地堵塞了税收漏洞,抑制了偷漏税现象。但人们在经济利益的驱除动下,为私利而偷税、逃税的动机和行为还是存在的,个人所得税的改革还将不断地进行下出。在目前尚不具备对居民收入全部、准确监控的条件下,将激励机制引入个人所得税体制不失为是一个好措施。

一、建立激励机制的可行性

从心理学角度看,要求纳税人诚实依法纳税,建立有效的税收征管机制,对偷税、逃税行为实施严厉惩罚固然很重要,但建立一种激励机制更为重要。纳税人不仅是面对严厉的处罚才能诚实纳税,纳税人面对合理的激励机制也会调动纳税积极性。近年以来不少地方的人大委员和有识之士多次提出,目前的个人所得税与个人利益关系太弱,造成大部分人缴税热情不高,建议把个人所得税与养老、福利紧密结合起来;个体工商户缴纳的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与破产扶持基金等结合起来。鼓励人们在年富力强时自觉法纳税,年老时能安享社会福利;鼓励人个工商户丰年时自觉依法纳税,当企业遭遇破产时能享用扶持基金。这说明建立惩罚与激励机制并存的个人所得税体制民众已有很高的呼声,已经存在深厚的社会心理基础。

二、个人所得税收激励机制实例

税收激励机制在国内和国外都存在许多实例,例举如下。

上海市从1998年已开始实行施的“购房退税”的个人所得税政策。1998年亚洲金融危机,国内房地产市场低迷,上海市推出在上海购房并在上海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居民实行“购房退个人所得税”政策。这一政策在激活上海楼市的同时也激发了上海居民自觉纳税的积极性,培养了上海居民良好的依法纳税的习惯,使上海市近年来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增幅均大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07年个人所得税已占上海地方财政收入的12.6%。该政策随着房地产投资的过热于2003年5月31日停止。

2005年2月北京市发改委正式公布《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规定:对金融企业连续聘用2年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市行政辖区内购买商品房、汽车或参加专业培训的,按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80%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美国也将住房消费与个人所得税的政策结合,为了让更多的人拥有自已的住宅,政府实施了许多个人所得税鼓励优惠政策,规定:对利用抵抵贷款购房、建造、大修自已房屋的业主,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减免抵押贷款的利息支出;对拥有自已住房的业主,可在上缴个人所得税时作一定收入金额的税前扣除;对需要购房的低收入者可向州和地方政府申请抵押贷款,房屋的业主可在10年内每年接受个人所得税的直接抵扣等等。

三、增加的收入与激励机制成本进行衡量

建立激励机制必然要付出代价,这需要在增量收入与增量成本之间作出权衡。如果激励过度,会付出较高的代价;如果激励不足,反会遭到税收损失。增量的收入包括两方面:第一,从社会作用角度看,公民纳税意识得到培养和提高,社会价值取向正面。第二,从财政收入角度看,实行税收激励办法是国家放弃一方面的收入,会从另一方面得到的,如“购房退税”、“贷款补贴”会带来的买房时的营业税、教育费附加、契税、印花税等其他税费的增加。增量成本包括两方面:一是由于采用激励机制而直接少收的或返还的税收收入;二是增加税收征管成本。但只要增量收入大于增量成本从财政收入角度来看引入激励机制将是有利的。

四、建立个人所得税激励机制的切入点

可以以下几个方面作为建立激励机制的切入点:对于一些住房价格较高的大城市和沿海城市,可以将个人所得税与购买经济适用房、租用廉租房相结合,既可激发人才的自觉纳税积极性又可留住人才;将个人所得税与养老保险、失业保等社会保险相结合,或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定额度享受缴纳社会保险的优惠;或按缴纳人个所得税的一定额度在达到退休年龄后享受度退养保险,使缴纳个人所得税与每个纳税人的自身利益紧密起来;建立个体经营业户破产补助基金,与经营期间缴纳的生产、经营个人所得税相结合起来。

第7篇

[关键词]税制改革;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

1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选择与比较:个人与家庭

1.1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

随着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不断演变与发展以及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个人、家庭及可供纳税人选择的纳税单位。

1.1.1以个人为纳税单位

以个人为纳税单位,就是把单独的个体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仅就纳税人本身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税法允许扣除项目后的所得进行纳税申报。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只允许以个人为课税单位。此外,国际上采用这种制度的还有日本、丹麦、芬兰、新西兰和加拿大等国家。其中,日本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发展较为成熟,在税制设计和税收征管方面有着较为丰富的经验。日本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综合所得税制并不是一种完全意义上的综合,它同时以分类征收为补充,即对纳税人取得的大部分收入进行综合课征,对特殊项目实行分类课征。在费用扣除方面设计了成本扣除和生计扣除,不仅充分考虑了取得各项收入耗费的直接成本,同时也考虑到了不同家庭的生活负担差异。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课税原则和完善的税前扣除机制不仅提高了税收征管效率、降低了征纳成本,同时也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和量能负担原则。

1.1.2以家庭为纳税单位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就是将家庭所有成员取得的全部收入作为应税收入,减除税法允许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申报纳税。目前,国际上坚持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有法国、菲律宾等国家。以法国为例,法国个人所得税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必须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联合申报纳税。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法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引入了家庭系数制,即给家庭中每个成员设置一个合理的系数值,一般成年人的系数为1,孩子的系数为0.5,然后用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总额除以家庭系数得到应税收入。例如,在法国一对夫妇和1个孩子的三口之家月收入总额为45000元,该家庭中夫妇的家庭系数都为1,孩子的家庭系数为0.5,故该三口之家的家庭系数为2.5。因此,可计算出该家庭本月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额为18000(45000÷2.5=18000)元。由此可以看出,纳税人的婚姻状态和所抚养的子女数直接影响着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高低。家庭人口数越多则家庭系数越大,在家庭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计算出来的应税收入越小,应纳税额也越少,这充分体现了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

1.1.3可供选择的纳税单位

可供纳税人选择的纳税单位,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范围内可以自主选择一种纳税单位进行申报纳税,每种纳税单位都设计了与之相适应的税率。这种制度的优点是,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申报时,纳税人可根据自身的生活婚姻状态选择一种最优的纳税单位。目前,美国的个人所得税采用的就是这种申报制度。在美国,纳税人进行纳税申报时,可从户主申报、已婚联合申报、已婚单独申报、丧偶申报和单身申报这五种类型中选择一种与自身家庭状态相适应的课税单位。例如,同样是已婚夫妻,他们既可以选择分别独自申报纳税,也可以选择合并收入后进行联合申报纳税。这种可供选择纳税单位的申报制度给纳税人提供了充分的筹划空间,从而激发纳税人的自主纳税意识。当然,多种课税单位的税制设计使得美国税制变得愈加复杂,大大提高了税收征管成本和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从本质上来看,美国实行的可供选择的课税单位是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和以家庭为课税单位的综合,而且这种税制设计过于复杂,征管成本较高,我国尚且没有实施这种税收征管模式的环境和条件,因此下文主要研究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和以家庭为课税单位这两种税收制度。

1.2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优缺点

1.2.1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优点

(1)符合婚姻中性原则。

婚姻中性原则是指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选择不会对人们对待婚姻的态度产生影响,即课税单位的确定不能给婚姻状态不同的纳税人带来额外的税负。以个人为课税单位意味着每个人都只对自己取得的收入单独进行申报纳税,即配偶中一方取得收入的高低并不会影响到另一方的应纳税额。这种税收制度充分体现了个人主义原则,具有良好的婚姻中性。

(2)征管简便,便于税源监控。

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只涉及独立个体的经济行为,即在税收征管时,对家庭某一成员课税不用考虑其他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便宜征纳双方。同时,税务机关在进行税源监控时,更容易获取个人的收入信息,从而便于对纳税人取得的各项所得进行源泉扣缴,防止税源流失。

1.2.2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缺点

(1)未考虑家庭成员收入构成差异,造成横向不公平。

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虽然具有简便、透明的特点,但没有考虑到纳税人家庭成员收入构成差异,从而造成个税征收的横向不公平。下文将以工资薪金为例,用实例说明当家庭总收入相同,而家庭成员收入构成不同时,各个家庭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总额有什么不同。从上表可直观看出,在采用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下,当家庭总收入相同时,夫妻双方收入差距越大家庭税负越重;相反,夫妻收入差距越小,家庭税负越轻。这是因为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累进税率,收入悬殊的家庭收入较高那方面临的边际税率较高,税收负担较重。因此,这种征收管理办法可能会导致纳税人为了逃避税款而改变自身的经济行为,违背了税收中性原则。

(2)无差别的宽免扣除制度,未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的差异。

我国现行采用的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未考虑到纳税人家庭负担的差异情况,很难体现纳税人的整体负担水平。一个家庭的纳税能力除了与家庭收入总额直接相关外,还间接受到家庭构成因素的影响。如,家庭成员的劳动能力、家庭成员的身体状态、赡养人口的数量、生活支出情况等因素。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分类扣除,分类适用税率的方式征收税款,并未设定对特殊项目的扣除与豁免,因此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尤其是对过高收入的调节、缩小贫富差距的效果得不到很好发挥,有时甚至起着“逆调节”的作用。例如,甲乙两人均为普通工薪阶层,每月收入都为7000元,甲单身,几乎没有家庭责任;而乙为五口之家的一家之主,上有父母需要奉养,下有子女需要养育。在这种情况下,乙的生活负担明显比甲重得多,因此两人的纳税能力必然也是不同的。但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甲乙两人每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是相同的,均为(7000-3500)×10%-105=245元。以小见大,我国现行以个人为课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制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不公平现象。

(3)夫妻双方通过转移收入逃避税收。

前文所述已经阐明在实行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下,当家庭总收入相同时,夫妻双方收入差距越大家庭税负越重。这样一来,收入悬殊家庭的夫妻双方就会想方设法对应纳税所得进行转移和分散,拉近夫妻双方的收入差距,以寻求较低的边际税率,从而达到少缴纳税款的目的。而我国现行的个人单独纳税制度刚好给这类家庭提供了可乘之机。

1.3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优缺点

1.3.1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优点

(1)富有横向公平。

家庭是一个基础的经济单元,家庭经济负担严重制约着纳税人的负税能力。采用家庭联合纳税的税收征管模式能够充分考虑到各个家庭的经济负担差异,公平地衡量纳税人的负税能力。此外,只要一个家庭的收入总额不变,不管收入在夫妻之间怎样进行分配,整个家庭的税收负担就保持不变。这不仅充分考虑了家庭成员的收入构成和家庭负担差异,还可以避免家庭成员之间通过资产或收入的分割转移进行避税,从而防止税源流失。

(2)符合税收经济效率原则。

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是指政府征税应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机制的有效运行。当个人所得税采用家庭联合纳税的税收征管模式时,为了达到家庭经济效率的最大化,夫妻双方会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对家庭最有利的一种工作组合方式:夫妻双方同时外出工作或一方工作一方留家照料。由此可以看出,家庭联合纳税相对于个人纳税能更好地使一个家庭的福利实现最大化,并且能达到劳动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1.3.2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缺点

(1)不符合婚姻中性原则。

前文已经说明,当夫妻双方收入差距较大时,家庭联合纳税有利于减轻税负;当夫妻收入差距较小时,家庭联合纳税反而会加重税负。这样一来,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选择会给不同婚姻状态的纳税人带来额外税负,从而影响纳税人对待婚姻的态度,不符合婚姻中性原则。

(2)流动人口过多造成按家庭课税成本太高。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及城市交通的不断发展,外出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和选择异地工作的都市白领越来越多,这使得我国劳动力、人口和家庭的流动性越来越大。据统计,目前我国流动人口超过两亿人,这改变了我国传统的家庭结构类型,使得社会上产生了空巢老人、留守儿童、夫妻分离等许多跨越空间地理位置的新型家庭类型。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异地家庭每个成员的经济状况,不能及时获取异地家庭成员的全部收入信息,不便于税务机关对整个家庭的经济状况进行综合统计。倘若采用家庭联合纳税的税收征管模式,会使税务人员的工作负担加重,同时也将大大增加税收征管成本。

(3)难以掌握异地同一家庭成员的收入情况。

怎样对异地同一家庭人员的收入状况信息进行收集整理,一直是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由个人向家庭变革的最大技术问题。我国目前存在大量的“人户分离”、“异地收入”现象,在采用家庭联合纳税的税收征管模式下,怎样获取异地同一家庭成员的收入信息并对其进行合并课税,成为了最难跨越的技术障碍。此外,税务机关目前尚未与银行、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建立起信息互通渠道,难以掌握纳税人真实的家庭财产记录,特别是股息、利息、红利等游离于监控之外的收入,造成监督上的疏漏和税源的大量流失。

(4)现行分类税制难以确定费用扣除总额。

以家庭为单位进行课税就意味着将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汇总在一起,然后扣除整个家庭必要的生计费用总额后对其统一课税。然而,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度是将纳税人的所有应纳税所得,按其各自的性质和特点划分为不同类型,每一类的扣除标准都不尽相同。可以看出,在分类征收模式下,难以综合考虑整个家庭的费用扣除总额。并且,随着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社会的不断变迁,我国的家庭结构也在不断随之变化,逐渐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实行家庭联合纳税就意味着要对不同结构的家庭加以分类,并制定出全新的与之相适应的费用扣除标准,这无疑是一项艰巨的任务。

2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改革的建议

一方面,我国当前实行的以个人为纳税单位的税收征管模式具有诸多弊端,在新一轮的税制改革背景下迫切需要改革;另一方面,最近备受青睐的家庭联合纳税申报制度虽然富有横向公平,且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现行个税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但因其不具有婚姻中性,且会在一定程度上对纳税人的经济行为造成“扭曲”,因此单纯的以家庭为纳税单位也不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最优选择。综上所述,实行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未来改革的主要方向。

2.1采取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

以家庭为课税单位意味着夫妻之间的收入要合并纳税,夫妻收入合并纳税后的总体税负相对于夫妻双方独自纳税的税负水平或升或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待婚姻的态度。为了使家庭联合纳税符合婚姻中性原则,我国台湾地区实行了夫妻薪酬所得单独纳税的合并申报制度,即夫妻的薪酬所得可单独计算征税,其他所得仍需汇总计算征税。台湾所得税法第十五条合并申报第三项规定,“不论夫妻采用何种财产制度,其所得均应依法合并申报。”在合并申报制度实施初期,所得税法要求夫妻的全部所得都应进行联合申报纳税,然而在税收实践中逐渐发现联合申报会产生较高的累进税率,从而使夫妻合并纳税后的税负水平发生变化,进而影响婚姻中性。因此台湾当局对所得税法进行修改,决定采用夫妻薪酬所得单独纳税的合并申报制度。夫妻薪酬所得单独纳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既具有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合并课税的优点,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配偶间薪酬的累进税负,尽量降低对婚姻的干预程度。

2.2建立完善的综合信息平台,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交流

我国目前还缺乏一个能将纳税人家庭相关信息有效地综合起来的信息平台,也缺乏与金融机构、银行等有关部门的合作交流及信息共享。据证实,为了给家庭联合纳税征管模式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全国地方税务系统个人信息联网工作已于2012年在我国政府部门的大力推进下全面启动。此外,自1994年开始,历经金税一期、金税二期和金税三期工程建设,我国金税工程已取得巨大成就。金税三期工程建设的总体目标是“一个平台、两级处理、三个覆盖、四类系统”,最终将建成一个实现信息互享、覆盖范围广泛的现代化税收管理信息化系统。这种现代化的税收管理系统通过建立一个统一的网络平台,将税务部门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信息实现互通,从而促进政府各部门间的信息交流和共同协作。在这种信息共享的管理环境下,税务部门能全面掌握纳税人的基本情况,及时了解纳税人家庭情况的变动,从而有利于税制设计,加强税源监控,简化税收征管工作。

2.3简化家庭的概念,引入家庭系数制

家庭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在税收征管时如何明确界定家庭的范围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例如,家庭联合纳税中的“家庭”究竟是指一对夫妇和子女的两代之家还是多对夫妇和子女的几世同堂大家庭。家庭范围的界定不清晰使得按家庭课征个人所得税变得愈加难以操作和复杂化。根据《中国家庭发展报告2014》,我国目前一共大概有4.3亿户家庭,家庭规模平均为3.02人。对比往年数据可知,我国家庭规模日趋小型化,家庭规模日益小型化为我们选择家庭作为纳税单位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在这种趋势下,税务机关可选择核心家庭作为根本课税单位,即不是以共同生活而是以婚姻关系作为家庭的划分标准。这样,税务部门在制定税率时就以核心家庭为根本出发点,对于一个两对夫妇的三代之家或人口更多的家庭可采取拆分方式。在简化家庭概念的同时,我国还可引入法国的家庭系数制,即对家庭每个成员设置一个合理的系数值,然后用家庭系数去除家庭联合申报纳税的那部分收入得到应税收入。

2.4建立混合计税模式

混合所得税制又称分类综合所得税制,顾名思义,是指对纳税人的一部分收入分类分项课税,其余部分收入加总合计课税。混合所得税制兼具了分类与综合两种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优点,未来会受到更多国家的推崇与采用。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类所得税模式具有便宜征纳双方的优点,但同时也存在很多弊端,主要体现在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方面。分类分项扣除使得应税类别越多的纳税人被允许的费用扣除总额越多,从而难以准确反映纳税人的实际综合负税能力,不符合量能负担原则。而综合所得税制虽然最能反映纳税人的整体负税能力,但其管理成本高、难度大。因此,结合当前国情,我国可借鉴日本个人所得税的先进制度与经验,对纳税人的大部分所得采用综合征收,对特殊项目所得实行单独计税,如资本利得。在费用扣除方面,对取得的各项收入进行必要的成本扣除及根据家庭负担状况进行生计扣除。这种税前扣除机制不仅充分考虑到了纳税人取得各项应税收入耗费的必要成本,同时还考虑到了不同家庭生活负担的差异,符合税收的量能负担原则和公平税负原则。

3结论

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不仅具有家庭联合纳税的优点,同时也具有良好的婚姻中性。从理论上而言符合我国当前实际国情;从情感上而言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从操作上来看,不可否认目前尚存在着难以跨越的技术障碍,但我们不能以此为借口,一再推托。当前国情下,我国尚不具备实行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的必要技术条件,但这不能成为我们止步不前的理由。个税改革的最终目标是使其更好地发挥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的政策效果,即达到“有钱人多纳税,穷人少纳税”的目的,同时又不影响婚姻中性,而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恰好能满足这一设想。因此,我们应主动创造条件,顺应民意,使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夫妻薪酬所得单独计税的合并申报制度早日落实,成为民众福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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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岳树民,卢艺.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选择[J].税收经济研究,2013(3):1-7.

第8篇

一、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现状分析

(一)从个人所得税分项目构成分析

截至2000年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已由主要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个人劳动所得征税,转为主要对个人劳动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资本所得征税的结构。

据1994年以来个人所得税分项目实际征收情况显示,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于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1994~2000年,上述4项所得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平均比例为93.7%.

1.工薪所得项目。

(1)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增长大大高于职工工资总额增长,已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收入来源(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1996~1999年我国职工工资总额的平均增幅为2.9%,而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的平均增幅为34.6%,远远高于职工工资总额的平均增幅,是其12倍。近几年由于个人工资收入的增长,收入来源容易控管,以及税务机关加强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等诸多措施,工薪所得项目已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收入来源项目。

(2)工薪所得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50%左右,是符合当前我国实际情况的。自1994年以来,工薪所得占了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50%左右,主要原因是近几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城镇居民最终消费中的50%左右用于职工工资分配(见表2)。

(3)工薪所得中的1/3来自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人员。1997~2000年,对外籍个人征收的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占全部工薪所得总额的比重分别为40%、37%、34%、29%,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中的1/3来自于外籍个人。可以得出结论:外籍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群体之一,工薪所得项目近几年来对高收入个人还是有一定的征收力度。

(4)工资外收入漏征现象严重。由于目前各单位私设小金库现象较为普遍,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支付职工工资外收入越来越多。工资外收入在账面上体现不出来,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各单位工资外收入发放情况,所以工资外收入普遍征不到税。

(5)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首先是外籍、港澳台人员的境外所得征税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不足额申报,申报额不足起征点或略有超过,只申报海外补贴部分,而对其他来源的收入则不申报;二是境外支付收入部分,难以具体核实;三是出入境频繁,对其居住时间难以确定,一旦情况掌握,追缴税款时人已离境。其次是中国人的境外所得普遍没有征税,主要原因是各地税务机关根本掌握不住中国人出境情况,对这些人的境外收入情况更是无法知道,中国人在境外取得的收入普遍不回国申报纳税,所以,税款流失严重。

2.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

据1999年全国调研情况显示,各地大多对个体户采用定期定额或定率的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年全国个体户数3 160万户,征收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1 201 945万元,户均缴纳个人所得税380元;2000年全国个体户数2 571万户,征收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1 328 488万元,户均缴纳个人所得税517元。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前扣税情况不是很好,主要是上市公司认为对个人派送红股不是现金,难以扣税;股东账户利息所得在国家没有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税前,许多地方自定政策,股东账户利息所得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后再征税;个人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所得以前基本没有征税。1999年国务院恢复开征利息税,使得该项目的征收逐渐步入正轨,并已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收入项目。

除上述项目外的其他项目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项目征收情况也都不太理想。

4.劳务报酬所得项目。

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不力,主要是长期以来税收法律上对扣缴义务人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没有任何处罚措施(2001年5月1日施行的新《税收征管法》已增加处罚条款),扣缴义务人对支付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不代扣或不如实代扣现象普遍。如近几年全国各地专项检查显示,扣缴义务人少报支付收入或不扣税的现象较多;单位支付书法家、作家等名人的现金所得大部分没有扣税;大量现金交易使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个人劳务报酬收入情况,如家教老师取得的现金收入等等。

5.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

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征收不力,主要是纳税人多次分解收入。如稿酬所得虚列、多列作者,税务机关掌握不了这两项收入的支付情况。据某省对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调查,个人大量以内部刊物、资料出书,其取得的稿酬所得大多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6.财产租赁所得项目。

财产租赁所得主要是房屋租赁和转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私房出租隐蔽,难以发现,有的以亲戚、朋友借住为由掩盖出租事实;收入难以核实,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假合同和少报租金;各项税费负担较重,纳税人抵触情绪大。

7.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不好的原因主要是税务机关难以确定财产原值:一是原始凭证没有保存或因时间较长而遗失;二是取得或形成财产时就没有可以确定原值的凭证;三是私下转让财产,或者转让双方有意少报成交额。

8.偶然所得项目。

对偶然所得征税,主要有福利、体育彩票、有奖销售、有奖收视、有奖竞猜等中奖所得。目前,福利、体育彩票已成为偶然所得的主要来源。近几年税务机关在这方面花了很大力量,但是由于现行税收政策中对福利、体育彩票的中奖所得在1万元以上才征税,许多福利、体育彩票发行机构钻税收政策的空子,将奖金定在1万元以下,或者按单注奖金作为一次所得,分解收入,导致大量彩票的中奖所得得以避税。

(二)从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者力度分析

目前,社会上公认的高收入个人主要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作人员,部分私营业主,部分个体工商户,外国驻华机构的中方高级雇员,垄断行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流通公司等行业的职工,少数企业经营承包者,部分股票证券经营者,房地产开发商,一些有特殊技能的从业人员,如律师、会计师、美容师、运动员、歌星、舞星、时装模特、经纪人、设计师、广告人员等,由知识分子组成的家教队伍、经济学家、大学教授,收入畸高、来路不当的人,如从事特种服务业的临时服务人员等。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作人员、部分私营业主、部分个体工商户,通常通过做假账隐瞒个人收入,或者在企业账上有收入却常年不分配,个人通过借款,转移企业收入,从而达到既取得收入又不纳税的目的。目前足球运动员的收入较高,但由于地方政府的干预,普遍实行定额征税,由足球俱乐部代为缴税或者先征税后返还的政策,个人实际纳税较少。其他高收入人员的收入大量来自于现金、工资外的灰色收入、非法收入,隐蔽性强,支付人不扣缴,纳税人不申报,税务机关无从掌握其收入取得情况,所以目前对这部分高收入人员的收入征税不够。

(三)从个人所得税调节低收入者力度分析

近几年,个人所得税在照顾低收入者方面给予了很大政策倾斜,如对个人在800元的费用扣除后,再在税前扣除个人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给予3年的免税照顾;对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免征相当于3年职工平均工资的补偿收入,扣除当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分摊纳税的照顾等。

综上所述,在税务机关可以掌握的个人收入来源范围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基本到位,对个人收入分配也有一定的调节力度,但是,由于目前税务机关可以掌握的个人收入来源范围非常有限,对大部分个人收入监控不住,现行税法也已远远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相关配套征管措施没有及时跟上,导致当前个人所得税漏征较多,使得个人所得税没有充分发挥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功能。

二、个人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收入分配不公且不规范

1.收入分配差距呈逐年拉大态势。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测算,1996~1999年,全国居民基尼系数分别为0.375、0.379、0.386、0.397;城镇居民基尼系数分别为0.28、0.29、0.30、0.295;农村居民基尼系数分别为0.3229、0.3285、0.3369、0.3361;2000年我国综合基尼系数为0.458.据对山西、辽宁、福建、宁夏、重庆、深圳等地的调查显示,1995~2000年,上述地区的基尼系数均呈逐年升高的趋势:深圳1995年的基尼系数为0.28,1999年为0.30;重庆1995年的基尼系数为0.30,2000年为0.38;宁夏1995年的城镇基尼系数为0.21,2000年为0.25;山西1995年的城镇基尼系数为0.25,2000年为0.27;辽宁1995年的城镇基尼系数为0.22,2000年为0.27.上述基尼系数的变化,说明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在拉大。

2.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1996年,全国城镇居民的年人均收入为4848元,农村居民的年人均收入为1926元,前者是后者的2.51倍;2000年全国城镇居民的年人均收入为6280元,农村居民的年人均收入为2253元,前者是后者的2.79倍。5年间,城镇居民收入增长较快,年均增长6.78%,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缓慢,年均增长只有4.0%,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从2.51倍增加到2.79倍,扩大了0.28倍。

3.垄断行业的职工收入普遍高于其他行业人员的收入。2000年山西省职工年均工资中,电力行业9952元,邮电通信业12097元,金融业9559元,保险业9460元,航空运输业9824元;2000年辽宁省职工年均工资中,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1401元、金融保险业13211元、邮电通信业9660元;深圳市1999年职工年均工资中,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33898元、金融保险业40271;福建省2000年职工年均工资中,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8571元、金融保险业8519元、邮电通信业7530元。垄断行业职工的收入普遍高于其他行业人员的收入。(根据山西省、福建省、深圳市统计局有关资料。)

4.行业职工年均收入与企业盈利水平不成正比。山西省金融业1999年亏损9.96亿元,但职工人均收入为7955元,高于社会服务业(盈利)4713元、水利勘察(盈利)4270元,煤气业亏损,利润率为-2.2%,人均收入为6624元;重庆地质勘察和水利管理业、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和供应业1999年利润率分别为5.45%、3.13%,但职工年平均工资却为3802元、5307元,大大低于全市当年7182元的职工平均工资。(根据山西省、重庆市统计局有关资料。)

5.企业内部的经营者、中层管理人员、职工的收入差距较大。如深圳市某证券公司2000年经营者的年人均工资是45万元,中层管理人员是30万元,而职工是1.8万元,经营者的人均工资是职工的25倍;深圳某银行2000年经营者的年人均工资是60万元,中层管理人员是20万元,职工是7万元,经营者的人均工资是职工的8.6倍。

6.没有一个综合系统的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体系。对个人收入分配差距应多环节、多渠道来调节,在取得收入时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财产留给子女时征收遗产税,对个人财产征收财产税,对城市的低收入者给予社会保障照顾,减轻农民的负担。但是,现行实际中却单纯依赖于个人所得税来调节个人收入差距,个人所得税难以单独承担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全部重担。

(二)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力度不够的原因

1.税源难以监控是个人所得税漏征和影响其调节收入分配力度的主要原因。初次分配环节不规范,个人收入分配隐性化、多元化,难以掌握税源。随着我国经济的放开搞活,多种经济形式、经济成分的存在,个人收入分配越来越朝着隐性化、多元化的方向转变,如利用代币购物券发放补贴、奖励股份、小金库发放奖金、给个人买保险、公款组织外出旅游、分解发放劳务费或稿酬、第二职业收入、灰色收入、大量现金交易等等。个人收入隐性化、多元化造成税务机关难以掌握税源,成为困扰征税、影响税收调节分配不公力度的一大难题。

2.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比重偏低。200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为4.9%(见表3),而我国周边国家,如印度、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1993年的比例就达到了8%以上,个人所得税收入比重偏低,严重制约了其调节收入分配力度的发挥。

3.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政策与当前经济形势不相匹配。

(1)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按应税项目分类征税,不能就个人全年各项收入综合征税,难以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同时,对个人收入调节力度不够,影响了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的发挥。

(2)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对不同收入项目采取不同的税率和扣除方法,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存在较多的逃税、避税漏洞。

(3)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实行分项征税,在实际操作中,容易造成收入项目定性不准确或难以定性的问题。各级税务机关在征管中往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认定每项收入为哪个应税项目。而且,税法中仅规定11个征税项目,过于简单,未能涵盖经济生活中的所有个人收入。无法纳入前10项的应税项目便全放到“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此项目一方面须报经国家税务总局认定方可使用,操作复杂,另一方面没有费用扣除额,税负较重。

(4)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一些政策不合理。如: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不征税;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偏低;外籍人员从三资企业取得的股息免税,而中国公民取得的股息要征税;部分免税项目已难以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形成了税收漏洞等。

(5)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只有以下两类纳税人必须自行申报:一是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主要是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人和取得境外所得的居民纳税人;二是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的个人。而不是规定取得所得的个人都有申报纳税的义务,纳税人的申报面太窄,不利于监控。

(6)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达不到源泉控管的目的。目前我国70%的个人所得税来自于支付单位和个人代扣代缴,由于相关检查等配套措施跟不上,使一些单位和个人明目张胆地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却受不到任何处罚。

4.地方自定政策,违反国家统一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执行国家统一政策不到位。如各地自行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额,最高至1600元;足球运动员和空勤人员的收入本来就偏高,各地还自行提高其税前扣除补贴或者实行包税;有些地方为了吸引留学生,自行规定对其费用扣除额比照外籍人员的4000元标准。

5.征收机构、人员、经费无法适应当前征管需要。随着机构改革的深入,原来单设个人所得税征收机构的地区,现在大部分归并了单设的机构,严重影响了个人所得税的正管工作,与我国当前强化个人所得税调节功能的需求也不相适应。据对北京市海淀区和河北省石家庄市的调查显示,海淀区个人所得税从1998年连续3年以平均48%的增幅增长,石家庄市个人所得税1994年以来的增幅为35%(同期全国同口径为25%),这两地的个人所得税增长水平大大高于全国水平,主要原因就是采取了专设机构、专门人员、专门管理个人所得税的措施。

6.对偷逃个人所得税行为惩处不力。由于种种原因,特别是在我国没有一个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造成对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稽查跟不上,惩处更是不力,尤其是对一些“名人”的偷、逃、抗税行为难以处理,处理后反而在中央电视台频频上镜,身价倍增,严重损害了税法的严肃性,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三、发挥税收调节个人收入作用的建议

(一)规范初次分配环节

要真正缩小个人收入差距,主要应从个人收入的源头——初次分配环节入手,从收入分配隐性化、多元化的问题入手,规范初次分配环节:规定支付个人收入超过5000元的,不得支付现金,必须通过银行账户支付;规范工资结构,规定所有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津贴、补贴等工资性收入必须进入个人在银行开设的工资账户;继续加强廉政建设,坚决打击各种腐败现象;继续加大打击假冒伪劣、非法经营行为的力度。

(二)加快费改税进程,规范预算外收入管理

1.将部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基金等项目变更为新的税种,纳入税收统一管理,如将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改为社会保障税。

2.对一些合理必要的收费严格纳入预算内管理,实行规范化财政管理。

3.对一些经营性的事业收费,严格纳入税务管理,责成收费单位办理税务登记证,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并依法纳税。

(三)调节垄断行业企业的高额利润

通过引进外资和民间投资,使经营主体多元化,从根本上解决垄断行业与非垄断行业职工收入的分配差距悬殊问题。

(四)建立全面、综合、系统的个人收入调节体制

开征遗产税,对高收入者运用个人所得税、遗产税双重调节;开征社会保障税,扩大社会保障范围,建立健全城镇低收入者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快农村税费改革步伐,减轻农民负担,提高农民收入。通过上述措施在我国形成一个完整、系统的个人收入综合调节体系。

(五)改革个人所得税制,修订个人所得税法

1.尽快修改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建立起能够覆盖全部个人、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生计、赡养、教育、残疾、社会保险等费用扣除,自行申报纳税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税制。

2.建立一套科学、合理、严密、有效的征管体制。(1)建立法人或者雇主支付给个人的报酬向税务机关报送明细表的制度。目的在于建立起法人或雇主与个人之间的交叉稽核体系。(2)实行纳税人普遍自行申报制度。在税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的申报纳税义务,凡达到一定收入标准或者纳税标准的,都必须自行申报,为税收检查、稽核提供法律依据。(3)加强税务稽查并加大对偷抗个人所得税的惩处力度。只要发现偷抗个人所得税,不仅要罚得偷抗税人倾家荡产,还要坐牢。这种必要的惩罚,有助于建立依法纳税的观念和良好的执法环境。(4)赋予税务机关足够高的执法权力。要使税务机关能够要求有关部门提供纳税人的存款和财产情况,必要时还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配合,协助提供相应偷税证据或者阻止出境,并有权冻结纳税人的账户,封存、拍卖纳税人的财产,强制执行。(5)加强个人所得税宣传力度,使个人所得税深入人心,使广大纳税人认识到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依法多纳税是对国家多做贡献,是一种光荣。(6)实行先进的监控手段、征收手段,建立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处理系统。

(六)尽快建立个人收入监控体系,将个人所得税的漏征漏管降至最低限度

建立个人收入监控体系。个人收入监控体系的建立是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关键。多年来,虽然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个别地区也初步建立了个人收入双向申报制度,但就全国而言:一是没有从法律上明确规定所有扣缴义务人必须申报支付个人的收入情况,个人收入监控体系没有实现法制化;二是税务机关单枪匹马监督个人收入,其他相关部门(尤其是银行)不予配合,个人收入监控体系局限性强;三是对个人收入情况主要靠事后检查和群众举报,事前难以掌握,个人收入监控体系有效性差;四是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建立个人收入监控体系程度参差不齐,有的有,有的没有,收入监控体系完整性差。

针对存在的问题,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建议在我国加快建立全面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步伐:(1)结合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在法中明确规定所有支付个人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向税务机关申报支付的个人收入情况。(2)结合新《税收征管法》的实施,尽快出台扣缴义务人登记管理办法。(3)明确规定全年各类收入总额超过60000元的个人,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必须向税务机关申报。(4)税务机关应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扣缴义务人、纳税人、以及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有关情况的部门或单位必须使用纳税人识别号。(5)尽快明确相关法律:税务局因工作需要,经办理有关手续后,可查询个人储户的资料。

(七) 清理、纠正地方违反国家统一税收法律、法规的自定政策,加大对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地方的自定政策坚决予以纠正、清理,强化国家统一税收政策的刚性,对违反国家统一规定的地方政府和部门坚决处理,强化税务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尽快给予税务机关一定的司法权,建立一支业务强、素质高的税务警察队伍。

(八)规范外部环境,为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创造良好氛围

1.加强现金管理。对法人和个人提取现金数量进行限制,各种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账户转账,减少现金流通量,大额提取现金需向银行做出合理说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建立个人存款及金融资产的实名制度。每一个有收入的纳税人,必须在银行开设存款实名账户。个人的各种收入都要通过银行账户进行,同时,对个人存量财产实行实名制。税务机关只有了解个人各项财产状况,才有可能推算其财产积累期间各年度收入的水平,进一步核对有无偷逃税行为。

第9篇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舞弊;审计

一、引言

个人所得税自18世纪末产生以后发展得非常迅速,已成为许多国家的主体税种,它的地位如何反映了一个税制体系的先进程度,在国家的宏观经济管理,实现政府的社会、经济目标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在税收领域的具体表现,个人所得税涉及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很多领域,因此个人所得税调控是税收调控中极其重要的部分,它应当尊重客观经济规律的基础上依法进行,由此可以看出个人所得税的调控受到经济原则和法律原则的双重制约。随着国家税制的完善和征税的日趋正规化,个人所得税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重要手段,很多时候会因舞弊行为而被扭曲,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收入最大化是每一个经济主体的追求,但令纳税人痛苦的是,他们必须将其中一部分作为赋税上缴给国家。作为纳税人总有将保留给自己的份额最大化(上缴金额最小化)的倾向,舞弊正是纳税人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在税收和法律领域的体现。因此具体深入细致地研究个人所得税,查找出其偷税漏税逃税等具体舞弊形式,并对个人所得税设定审计目标、内部控制测试、实质性测试等审计程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个人所得税的舞弊表现

个人所得税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而依法征收的一种税。在我国由于法制不完备,由于税率、稽查率、罚款率、征税人违规(如接受纳税人的贿赂等)、税收征管不力等原因导致的逃税相当普遍。由此有必要对个人所得税的舞弊形式进行研究探讨。个人所得税的弊端表现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纳税人以减少申报收入的方式直接逃税。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象主要是工薪阶层,而不是高收入阶层。高收入阶层逃税比较严重,个人所得税的实际负担并没有落在高收入阶层,反而由工薪阶层负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初衷被扭曲,个人所得税对收入的调节作用不明显。同样的收入水平,诚实的纳税人缴纳税款更多,而少申报的逃税者则少缴纳税款,不符合公平原则。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目前,对高收入者和高收入行业个人所得税的监管是非常薄弱的,并且税务机关的查处率和处罚程度也相对较低,因此导致偷逃个人所得税成为一种“有利可图”的社会普遍选择。二是纳税人选择低报个人所得的方式逃税。由于稽查率、罚款率、心理成本的影响,逃税者选择更易于隐蔽其收入的职业,比如通过在地下经济中寻找工作来欺骗政府,通过利用税法上的各种漏洞尽量避免纳税义务。三是多缴住房公积金逃税。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相关规定,每月所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是从税前扣除的,也就是说住房公积金是不用纳税的。而公积金管理办法表明,职工是可以缴纳补充公积金的。也就是说,职工可以通过增加自己的住房公积金来降低工资总额,从而达到减少应当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四是保险投资逃税。居民在购买保险时可享受三大税收优惠:第一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缴付的医疗保险金,不计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免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二由于保险赔款是赔偿个人遭受意外不幸的损失,不属于个人收入,免缴个人所得税。第三按照国家或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缴付的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个人账户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也免征个人所得税。五是个人所得税分次申报逃税。个人所得税法对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七项所得,规定按次计算纳税。其费用扣除按每次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分别规定了定额和定率两种标准,如果能把一次取得的收入变为多次取得的收入,就可以享受多次扣除,从而达到少缴税收的目的。税法规定,属于一次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支付间隔超过1个月,按每次收入额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间隔期不超过1个月,则合并为一次扣除法定费用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所以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时,合理安排纳税时间内每月收取劳务报酬的数量,可以多次抵扣法定的定额(定率) 费用,减少每月的应纳税所得额,避免适用较高的税率,使自己的净收益增加。六是利用捐赠抵减逃税。据相关规定,个人将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其它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 其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 %的部分,计征时准予扣除。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 %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就是说,个人在捐赠时,必须在捐赠方式、捐赠款投向、捐赠额度上同时符合法规规定,才能使这部分捐赠款免缴个人所得税。只要纳税人按上述规定捐赠,既可贡献出自己的一份爱心,又能免缴个人所得税。七是教育储蓄逃税。教育储蓄可以享受两大优惠政策:第一,在国家规定对个人所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除个人所得税(利息的20 %) ;第二,教育储蓄作为零存整取的储蓄,享受整存整取的优惠利率。其最大的特点之一是国家规定免征利息税,单此一项,教育储蓄的实得利息收益就比其他同档次储种高20%以上。八是把个人收入转换成企业单位的费用开支逃税。把个人的应税所得变成了个人直接消费来躲避个人所得纳税。采取由企业、公司提供一定服务费用开支等方式,虽然减少了纳税人的收入,但同时也减少了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比如,由公司向纳税人提供伙食、交通以及其他方面的服务来抵顶一部分劳务报酬。对公司来说,开支并没有增多,无损利益;对纳税人来说,这些伙食、交通等开支是纳税人的日常开支,若由纳税人用收入购买往往不能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所得税是对企业和个人,因从事劳动、经营和投资而取得的各种所得所课征的税种的统称,或者说是以所得额为课税对象而课征的税种的统称。我国目前的所得税有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包括内资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两种方式。以下表描述了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情况:

由以上表看出,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收的一个重要方面,从税收收入增长速度看,所得税在逐年增高,其中个人所得税是我国近年来收入增长速度最快的税种之一。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经济利益的诱惑,个人所得税的舞弊普遍存在,我们必须对其审计进行深入研究,才能做好防范措施。

三、个人所得税的审计

(一)制定合理的个人所得税审计目标,为实现个人所得税审计指明方向

个人所得税审计目标具体包括:(1)明确个人所得税内容的真实性。(2)明确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的合规性。(3)明确个人所得税适从税率的合法性。(4)明确个人所得税减、免的合理性。(5)明确个人所得税纳税的时效性。(6)明确个人所得税会计报表列示的恰当性。

(二)确定科学的个人所得税审计程序,使个人所得税审计不偏离审计目标并有条不紊地进行,从而提高审计工作质量

具体程序如下:(1)个人所得税业务控制制度审计。(2)个人所得税业务处理流程审计。(3)个人所得税会计信息审计。

(三)及时对个人所得税业务控制审计,为实现个人所得税审计目标打下坚实的基础

具体包括:(1)对个人所得税核算范围控制进行审计。(2)对个人所得税设置的科目控制进行审计。(3)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控制进行审计。

(四)重视对个人所得税业务处理流程审计,最大限度地降低审计风险

个人所得税业务处理流程是:明细表纳税鉴定/纳税通知汇算清缴文件计算税额。具体包括:(1)获取或编制明细表,查其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是否与总账数、报表数相等。(2)了解是否按纳税鉴定或纳税通知的税种、计税依据、税率来确定应纳税内容,减免税的范围和期限核实。(3)对税务部门的汇总清缴文件进行有效性分析,并与明细表进行核对。(4)检查各种个人所得税计算的正确性。

(五)慎重地选择个人所得税的切入点,确保个人所得税审计目标的实现。

对个人所得税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应根据被审计的个人的收入支出等确定个人所得税的审计程序和方法。应包括以下内容:(1)获取或编制个人所得税的明细表。其目的是为了复核个人所申报的加计数是否正确。(2)对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审计。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直接关系到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多少,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准确与否,是个人所得税审计的重点。(3)对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适用是否正确的审计。审计纳税人是否按税法规定的税率,有无隐瞒所得的性质,低税率交纳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有无任意扩大减征范围的行为;有无任意扩大共同所得的纳税人数,以减少甚至逃避纳税义务的现象。(4)对减免个人所得税是否适用正确的审计。检查是否为照顾纳税人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所规定的减免税。(5)了解纳税人的经营情况,查清纳税人在某一段时间内取得收入的项数,每项数额多少,总数是多少,再和纳税人申报数相比,看两者是否一致,如果前者大于后者,则说明纳税人没报或少报了收入数额。对于纳税人取得的收入,而支付方即代扣代缴人没有代扣代缴税款,则要追究代扣代缴人的责任。

四、结语

个人所得税已经成为我国税收中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涉及到社会生活中的很多领域。个人所得税的审计,是审计工作中的重要环节。由于现实生活中利益多元化、过分追求经济利益、制度不够健全,也由于一些人心理需求脱离社会现实、盲目的拜金主义和强烈的个人利己思想,导致价值观扭曲,善恶是非颠倒,社会责任感丧失,不择手段追求经济利益;加之一些地方管理松懈、监督乏力、打击不力,使得一些违法犯纪的偷漏个人所得税的舞弊行为日新月异,越演越烈,使得个人所得税的审计存在着较大的风险,所以认真、科学、有效地进行个人所得税审计,有着重大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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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书新.会计查账方法与案例分析[M].北京:中国物价出版社,2004.

第10篇

【关键词】 个人所得课说模式; 综合所得课税模式; 不足; 建议

一、引言

自1994年《个人所得税法》颁布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一直采取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实践证明,该种课税模式在本世纪初之前与我国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是相适应的,但随着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其不足之处已暴露无疑。本文拟从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比较入手,对我国个人所得课税模式的归属进行了探讨,以求与各位同仁切磋。

二、个人所得课税模式比较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利弊分析

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是将纳税人取得的所得按不同来源分类,并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规定不同税率的一种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这种模式的理论基础是“所得源泉论”,即认为政府课税所得应局限于每年经常发生具有源泉性质的所得。此模式的优势是按源泉课征,简单明了和征收成本低等。但其不足之处也是很明显的:不能体现纳税人的综合纳税能力,不能体现公平税负的基本原则,税源流失量大。该模式目前国际上很少国家采用,就连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鼻祖英国也于1909年由分类所得课税模式改为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利弊分析

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将每个人不同来源所得综合在一起形成所得总额,然后减除各种费用扣除额、税收扣除额和各项政策减免额,以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进行课征。综合所得课税模式以“净资产增加值”为理论基础,认为政府课税的所得应是一定期间内的资产增加额减去同一时期负债增加额后的余额。该模式具有如下特点:第一,征税面广、税基大,有利于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第二,由于采取累进税率,能较好地体现纳税人的综合税负能力,实现税收公平。第三,由于纳税人所得额是按纳税人所得总额综合计算,征收手续复杂,征收手段及征管成本要求高。第四,要求纳税人有较强的纳税意识和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在国际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德国在1871年创建个人所得税时即实行了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美国也先后经历了由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向综合所得课税模式转化的过程。印度目前也是采取综合所得课税模式。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利弊分析

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又称混合所得课税模式。目前国际上有两种操作方式。第一,先分类计征后综合计征,即对纳税人各类所得按照标准税率分别征税后,再综合纳税人一定期间内的各种来源所得按适用累进税率综合计征,并就某些类别所得已课征的纳税额给予全部或部分扣除。第二,将各项所得分为两大类,即经营所得和非经营所得,将各项经营所得综合起来采取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对非经营所得项目采取分类计征的方式。目前,英国、日本和法国等发达国家采用第一种操作方式,越南是第二种方式的代表。该种课税模式的特点是对同一所得进行两次独立课税,既对纳税人不同来源的收入实行综合计算征收,又坚持了对不同性质的收入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稽征较方便,有利于减少偷漏税。

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不足

我国分类所得课税模式除具有一般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优缺点外,其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公平性较差、征收手段落后,税源流失严重和费用扣除不合理等。

(一)税负不公,违背立法原则

不同的应税项目使用不同的税率与同一应税项目适用不同的税率并存,无法体现横向公平。如,劳务报酬所得和工资薪金所得同属劳动所得,应该同等纳税,但二者的税率是不同的:工资、薪金所得采用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劳务报酬所得采用20%、30%和40%的3级超额累进税率。这种区分没有反映所得的本质属性,无法体现横向平衡。假如,在同一地区工作的甲、乙两人的月收入同时为4 000元,甲的收入属于工资薪金收入,而乙的收入属于一次性劳务报酬收入。根据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甲、乙的纳税额分别为235元和640元。

由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不能全面体现纳税人的综合纳税能力,从而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用交税或交较少的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却要交较多的税,无法体现纵向公平。如:居民甲一年中每月获得800元劳动报酬而无须纳税。居民乙在一个月内取得了9 600元的一次性劳务报酬,其他月份没有任何收入,乙则需缴纳1 536元的税。再如甲公民和乙公民每月收入均为2 000元。甲所得为工薪收入,乙所得包括1 200元工薪收入和800元劳务收入。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甲应交20元个人所得税,而乙则不用交。

(二)征收手段落后,人为操作空间大,税源流失严重

收入来源多元化,监控体系薄弱,导致税源流失。个人收入按其收入形式分有:工薪收入、劳务收入、有价证券收入、补贴收入和财产租赁收入等。现阶段,除了工薪阶层的工薪收入可以监控外,大多数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于账目不清、核算不实和大量的现金交易等问题,致使税务机关难以取得真实的征税依据,导致税源严重流失。

采取列举法列举应税项目不能涵盖各种收入,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出现了一些应该征税收入却没有列举的现象。例如:电子商务交易所取得的收入,单位发放的实物、公费医疗、津贴、免费午餐、误餐补助以及免费提供运输服务的通勤车等。附加福利所得占全国职工工资总额的15%以上,这部分收入不纳税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

“次数或月份”界定不科学,人为操作空间大,导致税源流失。在总收入相同的情况下,分多次或分月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可能不必交税或少交税,而集中一次或一月取得收入的纳税人则要交较多的税。这就为纳税人分解收入、化整为零达到避税逃税之目的提供了可乘之机,使得个人所得税收入大大低于本应征收的数额。

(三)费用扣除内容和额度已不符合当前的经济客观实际

费用扣除内容不符合经济客观实际。目前,工资、薪金所得的固定扣除费用为1600元。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扣除费用包括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成本、费用和损失。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和财产租赁所得的扣除费用为固定费用800元。1600和800元的固定费用没有规定具体任何内容,且全国“一刀切”。事实上,近几年来,纳税人及其家庭的消费支出内容在不断增加。现阶段,我国个人消费支出主要包括纳税人本身及其家庭的生计费用、教育支出和住房支出等。生计费用主要包括食品、衣着、家庭设备、医疗保健、交通通讯、文化娱乐和杂项商品等。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应及时补充一些内容,如,纳税人为取得工资、薪金和生产经营所得而支出的继续教育费用,为购买商品房而支付的每月购房款等。

费用扣除额度不符合经济客观实际。2006年1-9月份,人均总消费支出8838元,比上年增长11.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9.7%。2005年人均文化、教育和娱乐的消费支出为526元,比2000年增长72%,每年增长11.5%。2005年城镇居民用于购房建房的支出迅速增长,人均712元,比2000年增长56.8%。2006年1-9月人均通讯消费支出404元,比上年同期增长9.6%。数据表明,个人消费支出中,文化教育娱乐支出、购房支出和通讯支出的增长幅度较大。这些支出大都属于个人基本支出且地区之间差异较大。较大的增长幅度和地区差异在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中并没有得到体现。

四、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抉择

界定个人所得课税模式科学与否,主要从公平性和效率性等方面来评价。公平原则决定了税收负担在纳税主体间如何分配,税收必须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效率原则要求应税所得的确定制度简明、具体和清晰,便于实施。

(一)从“税负公平”原则看个人所得课税模式

从“税负公平”的原则看,综合所得课税模式优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首先,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由于税率设计的不合理和税制规定方面的一些漏洞,既无法实现各项目之间税负的横向平衡,也无法实现各项目内部的纵向税负平衡。其次,由于各项所得来源不同,采取列举法规定个人所得收入的种类,致使一些新兴的收入游离于规定之外,要确定纳税人个人支配的所得是十分困难的。根据相应的纳税能力分配应纳税额的累进税率就不能合理地运用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中。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将纳税人全部的所得纳入应税所得额中,然后采用统一的累进税率和相应的公式计算,这种计税方法较好地体现了纳税人的税负能力,从纵向和横向对税收负担进行分配。因此,在理论上综合所得课税模式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

(二)从“效率”原则看综合所得课税模式

从“效率”原则看,综合所得课税模式优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凡采用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国家,其征收和稽查方面都存在着共同的特征。一是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即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索取税收申报表,委托会计师、律师和税务师等专业服务人士或自己填报上一年度的个人所得申报表,并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税务机关递送申报。二是绝大多数个人所得税通过税源扣缴和预付税款的形式提前缴纳,到纳税年度终了后进行汇算清缴。三是税务部门的主要工作是负责纳税申报表的处理、稽核和复议裁决。

五、改进建议

综合所得课税模式虽然具有较好的公平性和效率性,但必须有先进的稽查手段为支撑,且征管成本高。因此,要求纳税人具有较强的纳税意识和健全的核算制度。实施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必须做好如下工作:

(一)加强税法宣传,提高全民纳税意识

个人纳税申报制度是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关键环节。提高全民纳税意识是实施个人纳税申报制度的前提。税收宣传应当采取不同的方式与策略。根据纳税人不同的文化水平以及纳税人不同的纳税项目,采取不同的“宣传定位”策略。可选择报刊、报告、广播媒介、现场宣传和竞赛等宣传方式,使纳税人知道为什么要纳税、怎样纳税及偷税漏税的法律责任,树立全民自觉纳税的法律意识。

(二)建立、健全个人收入监控体系

第一,加强现金管理。在工资、劳务报酬和稿酬的发放方面降低现金开支标准。超过现金开支标准的个人收入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第二,采取税号管理办法,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税务号码体系。税务号码体系实质上就是一个由法律支持的个人收入监控体系。每个纳税人仅获唯一税号,连同个人身份证使用。税号主要用于获取收入、金融存款、申报纳税、结算税款、保险和就业等环节。第三,通过法律,建立收入报告制度。要求具有一定经济规模的企业、事业单位、机构、部门的主管人员或行政负责人必须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其支付的工资和薪金等;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必须及时报告支付的利息;所有公司必须及时报告股息和红利的支付情况;所有进行一次性支付的公司、单位、机构和个人必须向税务机关报告等。第四,实行证明制度,加强与境外税务机关的合作与交流,要求纳税人就境外收入提供代扣代缴证明或纳税证明。

(三)建立个人收入信息管理网络

个人收入信息管理系统必须是包括税务机关、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和支付单位在内的以互联网为标志的一个网络系统。首先,尽快开发出适用于个人所得税征管的软件,解决巨大的数据处理和档案资料的存储问题,降低税务机关征管成本,节约纳税人时间。其次,尽快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和各级行政辖区建立相应层次的数据信息中心,实现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全面信息管理和全国信息共享,实现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网络化。

(四)加强税收服务网络的建设

税务机关应提供便捷的服务,以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效率。第一,我国应当将传统的现场申报向电子申报、网络申报扩展,税务机关提供简单明了的税收表格、简单易懂的税款计算方法等。第二,加强咨询队伍建设,为纳税人提供关于税收法律知识、税收征管和税款计算等方面的服务。第三,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加快培育我国税务市场,使税收机构更好地发挥作用。第四,推进我国协税和护税网络的建设。包括金融、保险、交通、工商和产权管理等部门在内的社会各界应当提高协税护税意识,保持与税务机关必要的联系和配合,切实为纳税人提供便利的服务。

【参考文献】

[1] 秦强,古炳伟.中越两国个人所得税比较及启示.涉外税务,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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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新三板市场发展势头迅猛、行情可谓火爆。重要原因之一在于,2013年12月《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出台形成利好。《决定》明确:新三板市场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2014年底,挂牌企业数猛增至1572家,当年新增1216家,挂牌企业总市值4600亿元。2015年上半年,挂牌企业再添千余家,总数已超过了2600家,挂牌企业总股本1200多亿元,总市值已达1.25万亿元之巨。可见,新三板市场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值得关注的是,尽管国家明确了新三板市场是除沪深证交所之外的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而且《决定》也有新三板“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的明晰表述,然而《决定》将新三板挂牌企业定性为非上市公众公司,须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规定,在实践中导致相关税收政策在新三板市场与沪深证交所之间存在某些差异:

其一,对于企业法人投资者而言,在新三板市场出让股权取得的收入无需缴纳营业税,而在沪深证交所出售股票取得的收入需缴纳5%的营业税。

其二,对于个人投资者来说,无论是《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还是《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均明确:对个人转让从上市公司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实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与此不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规定:个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或者受让人已支付全部或部分转让款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这就是说,新三板市场的个人投资者转让股权的所得须按规定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首先,作为与沪深证交所并立的第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新三板市场投资者适用税种、税率等税收政策,似应与沪深证交所保持一致。税收在三个市场的发展中应更多体现中性的原则,减少并直至消除因税收政策的差异而对三个市场的投资者造成不公平的税收负担,以此促进三个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平衡发展。

其次,现行新三板市场的股权交易,可以采用协议转让、做市转让和竞价转让等不同的方式。在做市转让方式下,股权买卖双方是动态变化的不特定个人或机构投资者,被投资企业无法及时获知其股权买卖双方的信息。此种情形下,上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所明确的,个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在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或者受让人已支付全部或部分转让款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等规定,缺乏应有的合理性与有效的可操作性,导致实践中个人投资者税收遵从度的下降和相关地方税务机关政策执行中的困难与不尽一致。其结果,不仅影响税收执行的严肃性和统一性,而且对新三板做市转让方式的运用产生不必要的制约。

应该说,无论从鼓励新三板做市商制度的实施和提高税收遵从度与规范性的角度来看,还是站在促进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的公平竞争以及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高度而言,紧密结合当前财税制度的改革进程,统筹考虑并真正做到新三板“市场建设中涉及税收政策的,原则上比照上市公司投资者的税收政策处理”,使三家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能适用规范统一、合理有效的税收政策,不但十分必要,而且极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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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所得税;非对称信息;对策

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信息非对称问题主要是指征税方与纳税人之间就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各类信息的掌握情况出现非对称现象,主要表现为纳税人不了解个人所得税征收法律及管理规定和政策,征税机关无法掌握纳税人真实的收入情况。信息不对称问题的长期存在,不仅导致个人所得税的避税问题,也影响到税收征收的效率和税负公平的实现。所以,解决信息非对称问题是推进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关键。

一、消除和缓解信息非对称问题的途径

(1)公平的税制。所谓公平的税制也就是要求收入相同的人同等课税,实现税收征收的横向公平,对于不同收入的人不同等课税,实现税收征收的纵向公平。先看横向公平,对于纳税者来说如果对于同等收入者采取不同的税负,势必会在税负较高的纳税人的心理产生税负不公平的念头,这会极大的影响纳税者的积极性,也有失税制上的公平性。而从纵向来看,低收入者应该不纳或少纳税,高收入者应该多纳税,也就是说税率应该随着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递增。但是在实践当中在个人所得税征管中却出现了“只管住工薪阶层却管不住新生贵族”,导致在纵向上出现了税制不公平现象。这些两类不公平的现象,是导致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主要原因,要想解决这一问题必须真正实现税制的公平。(2)加大逃税的处罚力度。个人所得税征管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逃税,而从税收征管的角度而言对于纳税人逃税行为的处罚越重,逃税的预期成本也就越高,纳税人的逃税率也就越低。而相关的研究自那时,当惩罚率从0.1提高到0.5的时候,平均遵从率从0.226提高到0.528,这对于纳税人及时申报个人所得税,保证税收征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解决个人所得税信息非对称问题的对策建议

(1)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实现公平税负。首先,要求确定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因此,笔者建议要将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固定在一个较低水平上,具体来说就是要对中等收入者客以较高的税率,对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客以较低税率,为避免出现信息不对称甚至可以对最高所得的边际税率设置为零。其次,在征收办法上,可以采取年内分项预交和年度终了会算清缴相结合的方法,提高纳税的灵活性。最后,在扣除标准上应该考虑到不同地区的物价水平和生活标准,并考虑到纳税人的家庭构成和收入水平,使扣除水平更加科学合理。(2)要加强逃税行为的检查和惩处力度。在今后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当中要加大逃税者的惩处力度,提高逃税行为的预期风险和机会成本,警示逃税者不要逃税,对纳税人产生强大的震慑。(3)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奖励诚信纳税行为。代扣代缴制度实现征税源头控制的重要方法,也是保证个人所得税征税效率的重要措施,西方国家在这一制度上建立了比较严格的制度措施,对于雇主的代扣代缴责任有着比较严厉的监管措施。而我国尚未对雇主的代扣代缴义务作出强制性的规定,在今后的立法完善当中应该明确这一点。对于诚信纳税的纳税人可以指定相应的奖励制度,明确奖励形式和奖励标准。同时对纳税可以同个人利益联系一起,对于能够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的公民给予不同的社会保障待遇。(4)规范税务中介机构的发展。税务是以税务中介的立场,根据我国税务征收的相关法律规定,客观公正的计算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确保纳税人能够诚实纳税、保证国家利益不受损害的重要结构,是纳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税务中介机构的发展,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专门的、详细的管理规定,也没有明确其在纳税体系中地位和作用,导致税务成为纳税人逃避税收的一个捷径。为此,在今后的发展中我国应该制定详细的税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规范税务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及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使之真正成为独立的专业化的税务征收的社会服务结构,减少信息非对称的现象。

总之,信息非对称问题是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当中一个重要问题,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效率,也关系到收入分配差距的减少,实现税负公平。在征管工作当中,我们要利用公平税负和检查惩处力度,消除和减弱信息非对称的现象,同时要加强税收征管力度,强化措施的针对性和灵活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解决这一问题,保证国家利益不受侵害。

参 考 文 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J].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

[2]戴敏.浅谈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设置的异同[J].新疆电力技术.2008(3)

[3]邹海钢.促进个人所得税由分类向综合征收转变[J].英才高职论坛.200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