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5 08:21:0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合同节能管理,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 合同能源管理 内涵 阻碍 建议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内涵与意义
合同能源管理(EPC―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是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节能机制,其实质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基于这种机制运作、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EMC―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是一种适合当前形势的商业运作模式,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和完整的节能解决方案,包括从能源审计、项目设计到工程实施、节能确认等一全套服务。目前,合同能源管理覆盖的行业很广泛,从基础设施建设到制造业,从石油化工行业到纺织业。
据相关部门预计,今年中国的节能服务产业总产值有望达到800亿元,增速保持在30%~40%,未来行业市场容量有望高达4000亿元。所以,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当前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和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的有力措施,也是倡导低碳经济和建设两型社会的客观需要。
被引入中国后10余年的时间里,合同能源管理已被证明是一项“多赢”的节能模式。首先,节能服务公司服务的客户不需要承担节能实施的资金、技术及以此带来的风险,并且可以更快的降低能源成本,获得实施节能后带来的收益,既减少了能源成本支出,又建立了良好的绿色企业形象,提升企业竞争力;其次,EMC从客户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收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回利润;另外,投资机构也可以从这一商业活动中得到投资回报。从宏观层面来分析,合同能源管理有助于用能企业专注自身主导产业的发展,实现产业升级及低碳转型,也有助于公用事业节能减耗,减少财政支出,同时也带动了诸如融资租赁产业、金融服务业、节能设备制造业、信息咨询等相关产业的发展。总之,合同能源管理的推广,有利于促进投资,搞活内需,在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进程中起着重要作用。
我国现在处于经济快速发展和能源持续紧张的大环境下,基于市场运作、受利益最大化的驱使,节能服务企业会不断寻找客户实施节能项目。所以,合同能源管理这一商业模式在我国存在着广阔的节能市场。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加上不断完善的政策出台来推动这一产业的发展,节能服务产业将成为低碳经济的代表产业之一,我们也将迎来低碳经济、低碳社会的新时代。
二、 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现状与问题
1998年,在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的支持下,我国实施了“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分别在北京、山东、辽宁成立了3个示范性的节能服务公司,将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引入国内。10年来,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发展。到2009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约502家,共实施节能项目4000多个,总投资280亿元,完成总产值580多亿,形成年节能能力1350万吨标准煤。节能服务产业从业人员由2008年底的6.5万人增加到11.3万人,增幅达74%。 但是在这些成就的背后,我们还应看到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过程中还面临着一些阻碍:
1.意识不强
在国外,“合同能源管理”是在上个世纪70年代中期以后逐步发展起来的,尤其在北美和欧洲,现已形成庞大的节能产业。有资料显示,国外在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后的项目平均节能可达到30%。相比之下,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起步晚,发展时间短,很多人都不理解这一新名词,有些企业节能意识薄弱,加上缺乏法律、政策等手段的约束,往往只从自身的短期经济利益来考虑,认为“节能”和“经济利润”不可共存。所以,虽然政府在努力建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优良的发展环境,但公众认识还需要一个过程。
2.融资困难
这是节能服务公司面临的一个非常大的挑战。来自科技部的一份资料显示,我国的节能服务公司有92%面临融资困难。原因主要有:节能服务公司建立的年限短,规模小,如果从银行贷款,并没有固定的有形资产作为抵押,能做抵押的只有未来的收益,且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评估部门尚不熟悉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所以很难获得银行贷款;节能企业的投资收益回报时间也较长,一般要5年甚至更久。当企业的自由现金流不足时,很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的情况。尽管事实证明大多数节能公司业绩优良,但实施项目初期的融资瓶颈很难让他们增强公司的影响力。这样节能服务公司就陷入了一个恶性循环:融不到资,就无法扩大公司规模、增强品牌影响力,当实力无法增强时,在融资上面临的问题就越难解决。
3.发展不规范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被引入中国的时间并不长,还没有形成适合于我国国情的发展模式,所以还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
首先,市场诚信不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风险较大,这方面缺乏法律保障。包括合同的严肃性,合同中的比例分成纠纷等。其次,规模较小,自有资产不足,实力差,难以适应当前推进节能工作的需要,另外,在经济不发达地区节能服务公司少,所以影响力也较小。
4.标准不清晰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被看好的节能模式,在我国发展的过程中,行业技术标准却不明确,如技术专利的设立标准、节能设备的使用标准和节能效益的评估标准等。因为没有整合各方的需求来为这条产业链上的企业提供一种可共同遵守的技术标准,所以并不利于技术专利的共享、项目实施的资源分配,这也是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进程中的一大阻碍。
三、推进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快速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针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面对的问题,应从以节能服务企业为中心,与之相关的各产业来综合考虑,不断加强节能意识,完善节能服务模式。
1.加强节能意识,构建节能服务平台体系
在能源紧张、节能减排日益重要的中国,首先需要加强的就是节能意识,尤其是重点用能企业、大型商务楼宇和公共机构这些高能耗单位,并鼓励他们逐渐认识和理解合同能源管理这一商业模式,选择合适的方案对企业进行节能改造。同时,政府应着力构建节能服务平台体系,充分发挥能源主管单位和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等这些中介组织的作用,利用网络、报纸等公共平台来宣传合同能源管理,让公众对这一机制有更深入的了解。
2.发挥政府示范作用,把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纳入政府采购
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是一种非常适合在政府采购中推广的节能机制。政府机构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可以减少公共财政的支出,减轻国家财政负担,提高能源效率。更重要的,这一模式的推广和实施有利于政府机构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引导行业节能工作的开展。但在实施的过程中,因为它是一种新型的科技服务采购,同时包含了工程、货物、服务等内容,不同于一般的货物采购,所以还需要研究制定相应的规则制度来推动其发展。
同时,采购过程中,还要注意实现采购机制和运营机制相结合(即把后期的运营成本也考虑在内)、解决零余额账户的问题(即财政划拨给预算单位的资金,在结算时如有结余,应全数返回国库,这在一定程度上会打击公共机构节能的积极性)。
3.完善贷款制度,不断推出创新型金融产品
政府应拿出一部分用于支持节能减排的资金来支持金融创新,可以促进金融机构更好的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支持。设立专业化的节能项目担保基金和相应的运作机构,建立、完善以担保基金启动银行贷款的节能融资中介机制。
各金融机构也要及时制定一些切实措施,推出创新型金融产品,对于其中可行的模式,要加以推广。例如,央行拟在银行、节能技术服务公司和节能业主企业三方中推广保理(保付) 融资业务试点。由于保理业务基于服务合同中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节能服务公司就可以将应收账款作为债权抵押给银行,进行债权抵押贷款,节能业主企业则向银行还款。项目完成后,银行再向节能服务公司放款。上海一所银行以合同能源管理企业实施服务合同的未来收益权作为还款来源,发放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贷款。贷款资金实行封闭使用,专款专用,通过对回笼资金的监管及第三方信用担保实施双重保障。该银行将这一信贷产品称为订单融资。
其实,除了信贷产品,与合同能源管理关联的衍生品交易也可以考虑,比如碳排放权现货和期货。还可以以“碳券”的方式广泛募集节能资金,设立专门的“碳券基金”用作节能减排项目的投资和信贷担保基金,促进节能减排投资进入资本市场。
4.促进规范发展,加快建立节能技术标准
针对节能服务企业规模小、实力差的问题,国家也出台了相关政策鼓励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
另外,行业协会和相关机构应加紧制定相关行业技术标准,完善行业规范,为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大力推广提供有效的技术依据和保障;另一方面,设立一批质量比较好的节能实验室或认证机构,对节能服务公司的技术水平、可信度(实力)进行评估,也对节能经济效益进行评估,提高企业信誉度,避免出现在节能服务公司、用能单位和投资机构之间互相不信任的情况,促进节能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此外,节能服务企业还应通过系统持续性的培训、海外学习、技术交流等方式来加强从业人员的专业化水平,同时不断引入新设备和新技术,提高节能技术。
5.推广合理机制,实现节能社会化
除了一些高能耗企业、公共机构是合同能源管理的主要对象外,普通住户家庭的节能也应被重点提出。因为老百姓购买或者更换节能产品的成本较高。所以,对节能服务企业来说,节能的群体效应也是很高的。可以以社区为单位,在不降低生活品质的前提下,在普通住户家庭中宣传节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选择合理的方式进行节能改造,鼓励大家购买节能电器,提高能源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节能的社会化。
6.组建合同能源管理联盟,完善节能服务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个多产业参与其中的复杂商业模式。组建合同能源管理联盟,将为各方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沟通平台,这一联盟应包括节能材料供应商、节能设备制造商、金融保险机构、工程安装公司、检测机构、工程设计公司、招标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合同能源管理价值链的所有主体。同时要注意从宏观环境、产业环境和企业环境各方面不断完善节能服务模式,使之能更快速更健康的发展,为发展低碳经济和建设两型社会贡献应有的力量。
参考文献:
[1] 高达4000亿,合同能源管理“豁开”千亿蛋糕[N].中国经济导报2010-04-12
[2] 合同能源管理:期待重生[N].第一财经日报 2010-04-14
1、公司是业内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较多的公司;
2、报告期内净利润年均复合增长率达115.67%;
3、已经形成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完整的产业链布局。
天壕节能(300332)是国内较早在余热发电领域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连锁投资运营余热发电项目的综合节能服务商之一,是该领域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市场开拓者。秉承“以技术为先导、以资本为后盾、创新的商业模式、发展合作共赢的节能环保事业”的理念,公司已经成为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综合节能服务提供商,是目前国内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投资余热发电项目较多的公司。
业绩保持快速增长
天壕节能主营业务为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从事余热发电项目的连锁投资、研发设计、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同时亦利用公司在余热发电技术、余热发电项目建设、余热电站运营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为客户提供包括余热发电项目工程设计和技术咨询、工程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在内的工程建设与技术服务。
公司合同能源管理业务通过投资、建设、运营余热电站,将合作方提供的余热资源转化为电能供给合作方使用,以帮助合作方降低实际能源消耗,减少烟气排放;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优惠电价和实际供电量与合作方进行结算,分享节能收益,获取投资回报;合作方在零投资的情况下大幅节省了能源成本,从而实现双赢。
作为目前少数具备跨行业余热电站投资、设计、建设、运营能力的综合节能服务公司之一,天壕节能目前已签约的项目主要分布于水泥、玻璃行业,正在开发冶金、钢铁和化工等行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截至2011年12月31日,公司已投入运营及在建、拟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达29个,是国内余热发电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较多的公司,具有突出的市场优势;同时,公司目前所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运营期限均为20年,项目经营的可持续性较强。
公司是少数掌握三个以上用能行业余热发电技术并提供工程技术服务的节能服务公司之一。多行业工程技术服务项目的实施提升了公司在余热发电领域的技术影响力,同时也为公司后续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拓展提供了坚实的技术储备、积累了丰富的工程实践经验。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快速增长,2009年、2010年及2011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4938.05万元、9001.96万元和18307.26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92.55%;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1108.35万元、2971.16万元和5155.26万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115.67%。随着已签约在建、拟建项目逐步投入运营,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预期仍将较快增长。
具备雄厚技术实力
天壕节能基于多年的技术研发实践和跨行业、跨领域技术研发的积累,已掌握了余热发电技术的研发规律,对余热发电技术的跨行业应用形成了科学有效的技术研发方法和程序。公司拥有9项余热发电技术专利,另外2项发明专利申请已经取得《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拥有17项专有技术。雄厚的技术实力为公司后续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拓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为公司快速发展提供强劲的技术动力。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无极灯 性价比 优势
中图分类号:TK01+8
当前,全世界都在关注中国,关注中国“十二五”规划。 “十二五”时期,我国将把大幅度降低能源消耗强度、二氧化碳排放强度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重要的约束性指标,并将强化各项政策措施,加快建立健全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节能减排的长效机制。新疆希望电子有限公司经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批准成为第一批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自2010年至今,已完成合同能源管理项目7项,项目总计节能量26321吨标煤,减排CO2 100.81吨,取得不俗的业绩。节能服务公司被称为 “节能医生”,为客户提供初步诊断、开处方(设计并提出节能改造方案)和治理,最终实现全面的节能诊疗服务。应用无极灯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照明节能改造具有资金投入低、回报率高、风险小等显著优势。
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运作模式
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用户的节能项目进行投资或融资,向用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监测、培训、运行管理等服务。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签订合同后,可选定双方认可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实施前用能情况进行评估并形成报告,随后节能服务公司履行合同,审核机构在项目完工后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认可的第三方节能量审核机构再次对用能单位的用能情况进行评估并判定节能量是否达到要求,用能单位以此为依据与节能服务公司分享收益。
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运作节能项目,在节能改造之后, 用能单位原先单纯用于支付能源费用的资金,可同时支付新的能源费用和节能服务公司的费用。合同到期后,用能单位享有全部的节能效益。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合作机制
节能服务公司将“合同能源管理”用于技术和财务可行的节能项目中.使节能项目对客户和节能服务公司都有经济上的吸引力。这种双赢的机制形成了客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实施节能项目的内在动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中,将绿色照明列为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提出运用“合同能源管理”等机制推广高效节能照明灯产品的意见。为企业实施节能改造提供“诊断、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一条龙服务”。
节能服务公司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独立承担了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大部分风险。客户实施节能项目的风险减少。
节能服务公司是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具有专业技术服务、系统管理、资金筹备等多方面的综合优势,不仅可以有效地减少项目成本,还通过分享节能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促进自身的发展壮
大。
3、高效节能是确保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短期回本的根本保证
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照明节能工程的基本前提就是要能够节省足够的电量。当前无极灯光效为70-90lm/w。由于发出的是白光,接近全光谱,即自然光,是最符合人体生理特征、有益身心健康的光源。无极灯功率因数0.99以上,额定功率就是整灯的实际消耗功率,无需补偿。钠灯、金卤灯功率因数只有0.4-0.6,经补偿后方可达到0.8-0.9,实际消耗功率大于光源额定功率的20%甚至更高。国内100W以上的大功率节能灯普遍功率不足,功率因数0.6-0.9,而且光效普遍较低,只有40-60lm/w。所以,在不影响照明效果的前提下,灯具反光效率相同,无极灯比高压钠灯节能50%以上、比金卤灯节能40%以上、比节能灯节能30%以上符合产业实际水平。
一个中等地级市应用无极灯替换高压钠灯进行道路照明改造,一年节省耗电量438万千瓦时。由于无极灯至少具有60000小时寿命,高压钠灯只有8000-12000小时寿命,所以无极灯替换高压钠灯又省却了一大笔维护费用。耗电量的降低,对照明电缆要求也相应降低。对于新的路灯工程,还可省去一定的电缆费用,不仅节能降耗,经济效益也十分明显。按照当前的无极灯价格水平,对一个地级市的路灯使用无极灯进行节能改造,当年便可收回所有投资,剩余四年便可以坐享节能收益。
4.性价比影响合同能源管理无极灯节能项目成败
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可行是一款产品得到广泛应用的根本前提。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由于节能服务公司需要先期投入资金,选用产品性价比关乎项目能否在较短时期收回资金。随着无极灯技术的不断成熟,性能优越、价格合理的元器件被陆续发现并投入使用,产品的生产工艺和生产效率提高速度较快。大功率一体化无极灯的出现,使得无极灯能够在与节能灯相似的流水线进行生产作业,生产成本大大降低。价格只相当于节能灯的1.2-1.3倍,而寿命是其5-6倍,光效是其1.5-2倍,可以方便快捷地应用于大多数场合。当前采用EMC模式实施LED路灯工程的项目回款周期短的3年,长的10年,主要原因是LED路灯的价格太高,缺乏性价比优势。根据当前LED的产业技术水平,LED的价格在短期内仍然难以回落。而按照无极灯当前的产业水平,产品的性能和质量有了保证,产品的性价比达到正常水平。当前,在合同能源管理照明节能改造工程中选用无极灯是明智之举。
5、无极灯行业发展的主要问题:
1)很多人了解无极灯不够,产品知名度不高。同作为第四代新光源的LED产业在各界政府的大力宣传扶持下,开展了诸如“十城万盏”等大规模的市场推广活动。2010年“十城万盏”工作进入重要实施阶段,21个试点城市之外的地方政府仍在十分积极的申请加入,先试点变成了遍地开花。09年LED路灯被过度炒作、过度投资,已然成为高风险行业。据了解09年大部分的LED路灯企业都是亏损的,主要原因是缺乏上游核心技术、企业盲目跟风引起的。无极灯在国内拥有成熟的核心技术,产品质量的稳定性、通用性能和性价比都超过了LED,而各界的关注度仍然很低。
2)对无极灯市场缺乏科学的认知。生产企业只管做出无极灯,而对于如何进行无极灯市场销售策划,如何与钠灯、金卤灯等展开市场竞争,缺乏整体的规划。
3)国家标准尚未出台,生产厂家标准不一,制约了市场普及。
6、应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广照明节能工程的几点建议
(1)注意节能量的计量方式,这是双方分享节能收益的关键。如无极灯的节能测试,应该在生产工艺相同的情况下.进行连续的运行测试,准确测试出单位小时节电量。
(2)由于是一种新的投资收益模式,在项目合作和合同谈判中。必须注意节能效益分成在财务处理方式。
(3)合同中应该明确设备故障或不能正常运行时。对节能效果有影响时,双方节能分享比例如何确定。
北京的供热事业已历经50余年发展历程。“十一五”期间,全市供热面积从2005年的4.3亿平方米,发展到2010年的6.3亿平方米,供热面积增长了1.47倍,城市热化率已达到95%以上,成为全国最大的集中供热城市。自2002年华通热力在北京地区首家推行供热项目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始,北京市市政市容委、北京节能环保中心等单位共同推进北京市供热领域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十二五”期间,北京市政市容委将采取多种渠道的推广活动,积极宣传合同能源管理的运作模式、重要意义和可观效益,提高全市供热行业对合同能源管理这一商业模式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有利氛围。
一、合同能源管理定义:
合同能源管理[1](――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实现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入及其合理利润的节能服务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
二、合同能源管理运行模式比较及优劣分析
EPC模式根据节能改造投资者的不同和节能设施所有权归属的不同,基本可划分为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四类类型。实践中,也有部分合同能源管理由以上4种基本类型的任意组合形成的合同类型。[2][3]
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主任吴道洪博士表示,“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各有利弊,节能市场对技术的需求多种多样,政府应该因地制宜,扶持多种模式,让节能服务公司选择最适合的服务方式。”
1.节能效益分享型
在项目期内节能服务公司和用户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合同类型。节能改造工程的投资由节能服务公司单独承担或者按照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合同约定的比例共同承担。项目验收合格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并按合同约定比例分享节能效益。节能效益分享型是我国政府大力支持的模式类型。但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受企业的诚信、经济效益、企业产量变化、能源价格变化等约束比较大,风险相对较高。
2.能源费用托管型
用户委托节能服务公司出资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双方约定将该能源系统的能源费用交节能服务公司管理,系统节约的能源费用归节能服务公司的合同类型。发展障碍表现在奖励标准偏低,按照《关于开展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按照360元/吨标准煤的标准,向节能服务公司一次性拨付实际财政奖励资金。而工业领域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奖励达到600元/吨标准煤,非工业则高达800元/吨标准煤,与之相比能源费用托管型的奖励标准偏低。另外,还存在着政策竞争问题,国家和北京市都拥有相关的节能技改奖励政策,用能单位可以申请节能改造,并获得财政奖励,这也挤压了实施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的操作空间。
3.节能量保证型
节能改造工程的投资由用户承担,节能服务公司向用户提供节能服务并承诺保证项目节能效益的合同类型。项目实施完毕后,双方共同确认节能量,若达到此前节能服务公司承诺的节能效益,用户一次性或分次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效益,差额部分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适用于项目周期短,有能力在短期内支付节能效益的项目类型,且合同中约定的节能量价格一般为固定价格。适用于诚信度较高、节能意识一般的企业。但是仅仅靠主观历史经验确定节能量保证型项目中节能服务公司承诺的节能量及额外节能收益分配比例是不合理的。如果想要专业、科学、精确的界定基础能耗、节能量等相关数据,就一定要引入第三方能源审计公司,而这一点在目前的国内恰恰是非常欠缺的。
4.融资租赁型
此类型特点为引入第三方融资公司为项目提供资金,节能服务公司的节能设备由融资公司投资购买,融资公司再出租给用户,依据合同约定,用户定期向融资公司交纳租赁费用。节能服务公司负责改造能源系统,并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测量验证节能量,负责确保达到约定的节能效果。合同到期后,节能设备的所有权转移归用户所有,以后用户继续使用所产生的节能收益也全部归用户所有。
三、影响合同能源管理的主要因素
1、资金方面――融资难是首要障碍
合同能源管理的一大特点是项目合同周期长,这就会影响到节能服务公司短期的获利能力,从而需要大量资金进行周转。然而在国内,大多数节能服务公司最早都是以技术力量为基础筹建起来的,拥有强有力的技术实力的同时却并没有雄厚的资金能力。合同能源管理业务作为新兴产业模式,发展时间较短,行业内节能服务公司基本处于快速增长期或者成立初期,规模普遍都较小。而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是一种资金密集型业务,每个供热项目的一次性投资额都较大,对节能服务公司的资金实力要求较高。供热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融资渠道较为单一狭窄,多采用自筹资金、银行贷款等单一渠道,普遍面临融资压力。融资渠道有限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供热行业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快速发展。然而,应该注意到的是,随着人们环保意识逐渐加深,行业内对于合同能源管理的潜力认识提高,一些金融机构也开始进入到合同能源管理的领域、意识到这一商业模式将会带来的收益,并相继推出了各自人性化的服务。
2、技术方面――缺乏核心竞争力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实质是为有节能需求的企业提供节能新产品和新技术。节能服务公司的业务非常广泛,涉及设备管理、法律法规、金融融资、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等多个领域,需要一支具有强大技术研究能力、过硬解决问题的能力、先进管理理念的专业人才的员工队伍。而目前我国节能服务公司中大多数公司还面临着规模偏小起点偏低、人员综合素质不强,内部管理不规范,产品技术含量不高、自主研发能力不强的局面,这使得很多节能项目并不能获得预期收益、达到预期效果,从而影响了人们对于这一模式的态度,限制了整个行业的发展。
3、政策方面――与现行制度存在矛盾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运行和推广需要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完善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国外,国家节能专项贷款、行业需求管理专项基金等财政支持是合同能源管理资金的主要来源,然而在我国很多诚市尚缺乏系统性的适合本地市场的财务管理、财税减免、金融支持、政策性奖励等法律法规。政策落实缺乏时效性。与节能服务产业相比,很多城市尤其是二三线小城市对EPC国家政策的贯彻执行还不够及时;奖励资金申请流程繁琐、不规范。另一方面,国内财税方面的制度问题影响了合同能源管理在中国的发展。
【关键词】合同能源;节能服务;管理模式
1.引言
我国是世界上仅次于美国的第二能源消费大国,但能源利用效率低,是能源浪费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发展新能源、节能减排、提高能源效率已成为我国能源发展的关键。每一个高耗能用电企业,能源成本占企业总成本相当大的比重,如何降低能耗、开源节流,已成为各企业积极探索的重要课题。节能减排是一项战略政策,也是发展低碳经济、保持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而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新的节能管理模式,正日渐成为供电企业、节能服务公司与用电企业进行节能合作与沟通的纽带。合同能源管理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中期,是能源管理公司的一种经营方式, 是一种基于市场化运作、由节能服务公司承担风险的节能新机制。
2.合同能源管理与节能服务
2.1 合同能源管理的内涵
合同能源管理的实质是一种以节约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基于这种机制运作的专业化公司被称为节能服务公司(ESCO)。合同能源管理过程就是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包括能效审计、融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调试、培训、维护、节能量监测等一系列的综合,并通过与客户分享节能效益来收回投资和获取利润。
江门供电局以合同能源管理推动节电服务的内涵就是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以促进用电客户提高用电效率为核心,把节能服务融入优质服务体系。由2007 年开始,江门局加强宣传,深入厂企,挖掘客户节电潜力,节电服务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政府的指导下,形成与节能服务公司、科研机构的战略联盟;通过加强宣传,发挥专业技术优势,完善营销手段,以合同能源管理引导客户节约用电,丰富和拓展供电服务的内涵,建立电力需求侧管理长效机制,促进企业向电力能源方案综合服务商发展;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推动江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图1 合同能源管理示意图
目前,江门用电客户存在大量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节电项目,如客户使用的专用变压器中还有不少S7型及以下型号的高损变压器。但与巨大的节电潜力相比,实际取得的效果却十分有限。经过细致调查分析,江门局认识到客户节能意识薄弱、资金和技术匮乏是影响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节能降耗最大的瓶颈。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MC),给供电企业进行节电服务指出了一条切实可行的新路,合同能源管理为江门局深入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拓展服务内涵提供了良好的借鉴;对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建设节约型社会具有深远的意义。
2.2 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
(1)选择节能服务公司,利用节能服务公司的资金和技术优势,帮助客户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供电局在客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发挥好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参谋和向导,帮助客户实施节电改造,配合客户进行调研,跟踪分析节电改造效果。供电局要做用电企业的技术指导,帮助选择信用好、具有一定技术水平、资金和发展规模的节能服务公司,建立本地区节能服务平台。
(2)通过整合供电企业内部在节能服务方面的技术、设备和人才资源,以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为重点客户提供节能咨询、培训、诊断、改造、评估、维护等一体化服务。
(3)选择具备节能潜力的企业客户,开展宣传、指导和培训。
(4)确定节能工作内容。以无功补偿、变压器经济运行、更换节能设备、使用节能技术、提高功率因数、负载率、负荷管理技术、谐波治理为主。有条件的供电企业,可扩展业务规模,将服务范围延伸至交流电机变频调速、热泵改造、电动机系统节能、分布式供电技术等领域。一般情况下,江门市功率因数不符合要求的节能改造占大多数,变压器经济运行、负载率的改造也为数不少。但这些改造工期短、投入少、见效快,供电局根据客户的需求很快就可以提供帮助完成改造,一般情况不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图2 供电企业的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2.3 合同能源管理成功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江门某纸箱厂是一家生产瓦楞纸箱、彩色印刷制品的企业。该公司10kV配电房安装一台420kVA SJ3型的高耗能变压器,配电变压器处于轻载状态,并且现场电容补偿盘已损坏,每月功率因数电费达到七千多元、变压器损耗电费一千多元。该公司有较强的节能改造意愿,但因缺少资金一直未进行节电改造。
根据企业的用电特点,江门局提出了减容变压器和安装自动无功补偿装置的节能技改方案。建议将变压器更换为S11型250kVA的并安装100kVar无功补偿装置。为打消客户对节电效果和投资回报的疑虑,江门局有关人员多次上门服务,加强了客户的信心。最终,该公司和江门局共同选择了新会大光明城区供电服务有限公司作为节能服务公司,并根据江门局的节电建议书,签订了能源节能服务合同,完成了节电改造。
该项目工程造价55000元,预计项目改造后,功率因数能够达标,每月减少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约8800元。合同约定:改造工程完工后,企业分期从节能收益中支付工程款项,每月支付5500元,期限为10个月。预计扣除每月支付的工程改造款后企业还能分享约37%的节电效益,10个月后全部效益归企业所有。
2007年12月,项目改造完成后,实际效果好于预期(如表1所示)。客户每月节省电费合计10877元,节能服务公司合同期内实际分享节电效益51%,客户分享49%,10个月后全部效益归企业所有。
表1 客户节能改造前后用电对比表 单位:kWh,元
月均用电量(基准电量) 月均到户电价 月均电费 备注
改造前12个月
17779 1.6198 28798 基准电量采用改造前12个月的平均用电量
改造后8个月 1.0080 17921
对比 0.6118 10877
注:1.客户的节电效益主要体现在节省功率因数电费、变损电费和基本电费,使到户电价降低。
项目采用分期支付固定额度工程款项的方法,不但克服了一般节能改造项目“先投资后回收”支付方式的瓶颈,而且在目前缺少公认的节能效果度量方法和权威验证机构的情况下,避免了合同各方对节能效果度量方面的争议。对于用户来说,改造前后电费明显的下降使其能够了解节能项目产生的效益,有利于减少其与节能服务公司的纠纷。
图3 用电客户节电效益分享图
2.4 供电局在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中的角色
引入节能服务公司,利用社会上的节能服务公司的资金和技术优势,帮助客户节电改造是合同能源管理具体实施的模式。在实施过程中, 供电局起到技术指导、检测、监督的作用,做好参谋和向导,帮助客户实施节电改造,配合客户进行调研,跟踪分析节电改造效果,促成客户与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改造项目顺利实施。
3.合同能源管理推广存在的问题
(1)一些用电企业对合同能源管理认知度低、推广积极性不高是目前普遍存在的问题。
(2)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大多为中小企业,自身力量薄弱,难以发展壮大。
(3)很多地区目前还没有正规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较为麻烦。
(4)在合同能源管理的具体操作中,如节能量的核定、合同的履行、现行税收政策和金融制度的适用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难题。
(5)由于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涉及客户自身利益,急需政府方面引导和宣传, 政府主管部门和能源管理机构应根据本地区节能减排要求,加紧研究制定和修改完善本地区合同能源管理系列配套政策,以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加快市场培育步伐。
4.对电网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建议
4.1 实施主体
电网企业应以分公司或子公司的模式,成立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整合电网企业内部在节能服务方面的技术、资金、设备和人才资源,以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为广大用电客户提供节能咨询、培训、诊断、投资、改造、评估、维护等一体化服务。在组建节能服务公司的方式上,有2种模式可供选择:一是新设立节能服务公司;二是收购社会上已有的节能服务公司。但是不管采用哪种方式,电网企业都应充分吸收社会节能服务组织的力量,不断发展壮大,力争成为节能服务市场的龙头企业。
4.2 服务领域
在服务对象上,电网企业应重点选择节电潜力大且有节电改造意愿,但是缺乏专业技术指导或是缺乏项目资金的用电客户。从业务范围上讲,在业务开展初期,电网企业应以无功自动补偿、变压器经济运行、电力系统经济运行、负荷管理技术为主,不断积累合同能源管理的经验,扩展业务规模。随着业务的深入开展,再逐步把业务范围延伸到交流电动机变频调速、电动机系统节能、分布式供电技术等其他领域,最终形成涵盖各个专业、各种节能技术的综合性节能服务公司。
4.3 运营方式
电网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整个过程可以分为2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能源服务合同的开发,第二阶段是能源服务合同的实施。在这些步骤中,最重要的有3个环节。
(1)节能诊断和分析计算。电网企业对客户的耗能设备及其运行情况进行测评,将测试数据记录下来,通过对预改造设备能耗情况的调研,分析其改造后可能达到的节能效果,从节能潜力上判断项目的可行性。
(2)节能改造项目设计。项目设计一定要针对具体的客户而定,尽可能通盘综合考虑,从可行性分析到拟采用的技术和拟选用的设备等,都要经过谨慎设计,这样才能保证项目顺利实施。
(3)节能量监测及确认。电网企业与客户要事先在合同中约定节能量监测的设备和计算方法,并作为双方结算的依据。监测的执行应由电网企业和客户双方共同主持,也可请第三方执行。
4.4 风险管理
电网企业必须将风险管理贯穿于合同能源管理始终,有效控制各种风险。
(1)投资风险。电网企业在实施节能项目前,要对客户的资信、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发展前景等进行调查评价,并作出是否投资的决策。客户历史上的电费回收记录可以作为决策时的重要辅助信息。
(2)技术风险。电网企业应认真编写和认证可行性研究报告,“保守”预计节能效果,尽量选择自己已经熟练掌握、比较成熟的节能技术,选择可靠的设备供应商和施工队伍,保证项目质量。
(3)财务风险。电网企业应在充分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的基础上,根据项目生命周期内的现金流,准确计算项目的内部报酬率(IRR),确保项目成本得到完全的补偿,并取得合理的收益。
5.结束语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先进的能源管理模式在我国已尝试10年,充分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对节能事业的巨大推动力,节能改造技术将有很大的市场推广空间。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正在研究制定《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程》,对规范节能服务市场、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将起到积极作用。随着国家节能政策的贯彻,新能源、低碳经济的蓬勃发展,将会有越来越多的用电客户与节能服务公司建立合作关系,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
参考文献
【关键词】 节能服务商; 合同能源管理; 会计处理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业务模式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交易结构
合同能源管理起源于美国20世纪70年代,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整套的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在此背景下,一种综合性的、专业的能源服务商(ESCO)应运而生。
在这种商业模式下,节能服务商往往是设备制造商或者主要经销商,通过这种业务模式可以带动核心设备(或部件)的销售,还可以通过搭配技术输出,带来顾问咨询业务的额外收入,通过分享大部分的节能收益来获得除了设备销售与技术型劳务输出外的额外收益,该收益来自用能方节约的能源费用分享。
作为交易对手,用能单位运用合同能源管理能在不增加企业支出的情况下实现节能改造,免费完成国家节能减排任务;同时,用能单位还不承担项目资金、技术风险,安享节能收益,获得无风险回报;在双方约定的分享期结束后,还可以获得节能服务商原先安装的节能设备,免费独享设备余值及其带来的节能收益。
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节能服务商与用能方双赢的商业模式,在“十一五”期间起步并得到快速发展,目前在国家发改委备案的节能服务商已超过2 000家。“十二五”以来,国家重点以市场化方式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明确加快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具体表现为:宏观扶持力度加大,中央和地方财政奖励、税收政策相继;企业节能责任进一步落实,继“十一五”的“千家企业节能行动”之后,国家又推出“万家企业节能低碳行动”。除受益于产业政策支持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商业化内生动力增强,大型企业开始进入节能服务市场,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可望成为节能服务产业主流模式,市场逐渐步入规模化发展阶段,其会计处理规范化需求也日趋明显。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主要运营模式
合同能源管理主要发生在节能服务商与用能单位之间,主要有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与能源费用托管型三种运营模式。
1.节能效益分享型
由节能服务商全部或部分出资并提供服务,双方通过合同约定节能指标及检测和确认节能量(或节能率)的方法,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商与用能方按照合同约定分享节能效益,合同结束后设备和节能效益全部归用能方所有,用能方的现金流始终为净流入。
2.节能量保证型
由节能服务商全部或部分出资并提供服务,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若节能服务商提供的设备与技术未能达到承诺的节能量,将由节能服务商赔付未来应全部达到的节能量方面的经济损失,或者由用能方向节能服务商支付服务费及其所投入的资金。
3.能源费用托管型
节能服务商按合同规定的标准,为客户管理和改造能源系统,承包能源费用。双方在合同中规定能源服务质量标准及其确认方法,不达标时,节能服务商按合同给予补偿,节能服务商的收益来自能源费用的节约,用能方的经济效益来自较以前能源费用(承包额)的减少。
二、会计处理难点与应遵循的原则
(一)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处理上的难点
2007年开始执行的会计准则体系,包括1项基本准则与38项具体准则,但其中没有1项准则对合同能源管理这种业务模式制定相应的处理规范。自从近年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蓬勃发展起来后,节能服务公司的会计处理开始出现混乱,缺乏横向可比性。
一些公司认为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类似于租赁,节能服务商相当于把设备租赁给用能单位,通过类似于收租金的方式获取节能服务收益,因而采用了租赁会计准则,但这种处理方法需通过折现法计算最低付款额并进行摊销,不仅计算复杂,也未考虑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分享金额不确定性特征。另一些公司认为根据节能服务商与用能方签订的节能服务合同,一般要确保节能服务商未来分享的节能服务收益覆盖其投资并略有盈利,在技术可靠的情况下,一旦工程竣工,其应分享的收益就可基本落定,因此他们选择按照建造合同准则来进行会计确认,这种方法显然误将其投资于特定节能服务项目的投资成本理解为收益,既不准确也不合理。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本质及遵行的原则
1.业务的会计本质属性
采用租赁准则或者建造合同准则进行会计处理的节能服务商,其实在更深层次上没有把握住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会计本质属性与原则。
首先,在投资设备的所有权关系上,节能服务商往往是节能设备的唯一投资人,也是技术提供方,可谓是出钱又出力。通常在双方签订的节能服务合同中约定的节能收益分享期内,设备由用能方占有和使用,但所有权归节能服务商,这就要求由节能服务商入账并计提折旧。
其次,在收入的确认方面,会计上要求节能服务商将所投入的设备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用能方;节能服务商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对该设备实施控制;收入的金额应能够可靠地计量;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节能服务商;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对照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模式就可以知道,节能服务商事实上在双方约定的每一分享收益结算期末以前,一直保留有对节能设备的所有权及主要设备的继续控制与管理权;同时,合同能源管理合同中往往并没有对节能收益分享期内节能服务商的分享收益进行确定,需等到约定的结算周期末才能通过特定的计量与计算方法计算得出(影响因素包括设备系统节能效率、实际运行时间、用能量等),也就是说,在分享期末以前,节能收益的金额不能可靠的计量,相关成本也可能不被可靠的计量,可见采用建造合同法来进行会计核算存在明显的瑕疵。
2.应遵循的原则
既然现行准则体系中未对合同能源管理业务的会计核算方式进行规范,就应该给予对该业务模式的会计本质判断,结合主要的会计原则分析拟定一个可行的会计处理方法,这些会计原则应包括权责发生制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配比性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根据合同能源管理的每一约定的收益分享结算期确定当期应当确认的收入或者营运成本,而不管本期是否实际收到应分享的收益金;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我们在判断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时,应根据业务的本质进行判断,而不是仅根据表象认定适用租赁会计准则或者建造合同会计准则;配比性原则即要求将每一分享收益结算期应确认的收入与其成本进行配比;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就是要将节能改造过程中初始投入的设备与构造物形成的固定资产与竣工后营运过程中产生的损益区别开来,尽可能提供高度可靠与相关的信息。
三、会计处理过程应用案例
根据对合同能源管理交易结构、商业运营模式及其会计本质与应遵循的会计原则的综合分析,笔者认为,在收益分享期结束前,节能服务商投资的所有成本应视作其固定资产,后续运营费用视作其损益,每一分享收益结算期末才能确认期营业收入,同时按照分享收益期为限将固定资产折旧计入当期营业成本。收益分享期末,节能服务商将该相关固定资产进入清理,将残值计入营业外收支净额。
例如,A节能服务公司为B用能单位进行工业三废燃烧炉改造(用于生产蒸汽)节能技改服务,技改设备投资3 000万元,人工及专家技术咨询费60万元,全部由A公司投资。根据合同约定,改造完成后实际产能为90吨/小时,每天保底运行10小时,B公司按照每吨蒸汽36元的价格向A公司购买蒸汽,远远低于该公司自行利用燃煤锅炉的蒸汽生产成本,A公司需派专人在B公司进行设备维护与监测,每月工资5 000元。该设备设计使用寿命8年,蒸汽使用费按月计量结算,双方合作时间为5年,期满后该设备免费由B公司所有,并由其自行进行生产维护。
(一)项目建设期的会计处理
由于在分享收益期结束前,A公司享有其投资的设备等所有权,因此应视作A公司自有固定资产管理,分别初始投资的设备款3 000万元与人工及专家咨询费60万元依次纳入在建工程与固定资产账户核算。
四、小结
采用上述会计处理方法的核心思想在于把握会计本质与核心基本原则,对新业务模式在制度建设相对落后的情况下,依然能够为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相关可靠的信息。该会计处理方法的好处在于摒弃了运用租赁会计准则的复杂性,也纠正了运用建造合同准则核算对节能服务公司实际节能收入的扭曲。
作为用能单位,该业务模式对其原有模式影响不大,只是原先购买煤炭等燃料动力的费用从燃料供应商那里转移到了节能服务公司,仅仅是付款对象的变化,且金额还有小幅度节约,有利于降低其运营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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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朱莲美,钟云龙.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问题探讨[J].商业会计,2012(2).
1.1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问题
针对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节能改造的建设项目,其改造过程应如何履行建设管理程序。这主要表现为:一是确定合同能源服务公司是否应履行招投标程序。我国现有的招投标规定要求,对政府办公建筑、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筑,其推动节能改造时必须按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但履行招投标程序后,许多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普遍反映中标价无法保证其基本利益而放弃了改造项目。二是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方案是否履行设计管理程序问题。如果要求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编制的改造技术方案履行设计管理要求,将带来两方面问题:一方面绝大部分合同能源管理公司无相关设计资质,不具备编制和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的资格,只有“强其所难”去与相关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搞合作,实际就是搞“挂靠”,既不符合国家对设计单位的规范管理要求,又增加了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成本;另一方面,由于工作量小,加之缺乏强制性规定,审图机构普遍缺乏承接这类项目施工图审查业务的意愿。三是合同能源服务公司的施工资质问题。大多数合同能源公司主要从开展工业节能服务转型而来,普遍不具备工程施工的相关资质。以重庆为例,目前15家从事建筑节能合同能源管理的服务企业中仅有3家具有机电设备工程安装资质,如果要求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必须具有相关工程施工资质才能开展改造施工,那么绝大部分合同能源管理公司将无法履行能源服务合同。若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改造施工,将增加财务成本和工作风险,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表示将无法接受。四是节能改造工程是否应引入监理机制问题。若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原建设部《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要求需将改造项目纳入监理,合同能源服务公司反映这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倡导和要求的“一条龙”服务有冲突,且谁来支付聘请监理的相关费用,又将成为与用户谈判能源服务合同时的新问题,这实际上增大了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难度。五是改造后工程验收问题。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实施改造项目是否需要进行工程验收?按什么方式验收?目前尚无明确的规定。是进行节能效果的检测评估,以其达到预期节能率即可认为工程合格并验收,还是应按照GB50411《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等标准要求组织进行工程验收。这在具体工作中找不到相关依据,亟待明确。
2.2改造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问题
在能源服务合同期内如果项目改造质量有任何问题,理所当然由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负责承担解决。但如果合同期满交付用户后,项目的工程质量、保修责任(包括设备、产品质量保修问题)该如何界定,这是当前能源服务合同谈判过程中争议很大的问题。目前在建筑节能改造领域,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一般主要对照明、空调和电路系统进行改造,采用的技术主要以产品替代型为主,而且通常倾向于能在3年内就收回投资的技术和产品,且其与业主签订的节能效益分享合同也以不超过5年为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5年合同期满后交付业主的改造项目出现质量问题,合同能源公司该不该负责?该负什么样的责?由于目前国家和地方都没有明确规定,这会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社会信誉和长期发展带来很大的隐患。
1.3融资困难问题
从国外发展经验看,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要实现可持续发展,仅凭自有资金和靠自己积累发展资金是远不够的,必须要具备从金融机构募集资金的能力。但目前建筑领域的合同能源公司处于起步阶段,其信誉和偿债能力远未得到金融机构的充分认可,客观上造成金融机构为合同能源公司提供金融支持的意愿不强烈。同时,由于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社会认可度低,金融机构对合同管理模式缺乏系统认识和研究,对其金融风险无法全面识别判断和掌控,这也影响了金融机构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支持力度。
1.4合同能源服务公司的扶持发展问题
由于建筑节能改造的合同能源管理尚处于起步阶段,全社会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认识还非常肤浅,合同能源服务公司花了很大精力与改造项目业主沟通,却往往很难取得认可和信任,改造项目业主经常认为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陷井”,不可能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合同能源管理远未形成有效的市场需求。同时,目前合同能源管理公司主要由中小企业构成,其社会信誉、技术水平、资金实力、服务水平都处于培养和发展阶段,建筑节能改造的合同能源管理还需要系统的政策支持、市场培育和社会关注。
2合同能源管理在建筑节能改造中应用存在的技术障碍
2.1节能量核定问题
对于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而言,如何客观公正、科学准确地计量或核定改造后的节能量,这既是关系合同双方直接利益,影响能源服务合同能否成功签订并在履约期间得到全面有效执行的最关键因素,也是当前金融机构不愿意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金融支持的最直接原因。为了促进合同能源的发展,我国出台了GB/T24915-2010《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规定可通过测试、计量、计算和分析等方式确定项目能耗基准及项目节能量、节能率或能源费用节约,并可以委托合同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督审核,但该通则引用的是GB/T13234《企业节能量计算法》的算法,其对于建筑项目而言难以适用。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GB/T28750-2012《节能量测量与验证技术通则》明确了节能计算的原则、方法、内容和相关技术要求,但对节能量测定规定得比较原则和笼统,加之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既有建筑基本没有分项计量,建筑能耗相关基础数据非常不完善,按照通则难以对具体的建筑项目进行节能量核定。节能量核定的方法和要求不明确,给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实施带来极大的隐患和风险。
2.2部分节能措施的节能量计算问题
对重庆已实施改造的68个公建项目所采用的改造技术进行分析,有些节能措施很经济适用,但其节能效果如何量化核定尚无依据和具体方法。这主要体现在:对照明系统采用节能控制措施后其节能率如何计算;对室内用电设备采用节能插座减少待机能耗后其节能量如何计算;对房间空调器采用节能插座或节能控制板限制温度以及利用冷凝水对冷凝器进行喷水降温等节能措施的节能量如何核定;中央空调系统节能改造后节能量如何测定;供配电系统改造采用线路改造后节能量如何计算;用户用能行为、天气因素对节能量影响因子如何确定等。这些问题目前在实施中分歧和争议较大,应当引起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3建议
关键词:电网能源;合同能源;节能效益
作者简介:陈滢(1981-),男,广东汕尾人,广东电网公司汕尾供电局,助理工程师。(广东 汕尾 516600)
中图分类号:F27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079(2012)36-0109-02
在提倡节能环保的今天,合同能源管理得到了广泛应用。然而由于在合同能源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因素众多、情况复杂,因此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值得我们进行探讨。基于此,本文就合同能源管理及其实践应用进行了以下探讨与分析。
一、合同能源管理概述
在全球能源日趋紧张的时代背景下,节能理念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而合同能源管理其本质是一种节能投资方式,即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投资为目标。在实践中,其管理模式是由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为客户提供全过程服务(包括节能潜力分析、可行性分析、设备选购等)。因而在合同期内,项目实施后所产生的经济效益主要分配于项目投资以及节能服务公司及其客户所获得的合理收益。而合同一旦结束,高效的节能设备和所产生的节能效益全部归属客户所有。从当前现实发展来看,合同能源管理的实施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模式:[1]
1.能源费用托管型
该管理模式是节能服务公司受客户委托,在承包能源费用的前提下,进行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因而一旦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能源服务质量不能达到合同中的要求,客户将获得按合同要求的赔偿。在这种模式中,能源费用(承包额)的减少构成了客户经济效益的来源,而能源费用的节约是节能服务公司经济效益的主要来源。
2.节能效益保证型
该管理模式是客户提供项目资金,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全过程服务,二者共同配合项目的实施;按合同约定,节能服务公司需保证节能效果,客户需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服务费用。因此,倘若在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所承诺的节能量无法实现,就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向客户赔付相应的经济损失。
3.节能效益分享型
该管理模式最大的特点就是项目实施中客户的现金流始终是正向的,而项目实施资金和技术都是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在节能效益的分配上双方根据合同相关约定实行共同分享直至合同结束。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相对安全可靠的管理模式是节能效益保证型;但从客户的角度来看,如果设备贬值并不迅速的前提下,节能效益分享型会是最受欢迎的选择。在具体的实践应用中如何进行选择,企业要依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定夺。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运行模式
通过前文分析合同能源管理实施的模式可以得知,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的产品是一系列的节能服务,而非具体的产品或技术,这是该行业的特殊性所在。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运作,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项目的整个过程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1.能源审计
在该环节,主要是节能服务公司针对客户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和预测。如测定企业当前用能量、预测采取节能措施将产生的节能量。
2.节能项目设计
根据合同能源审计的结果,节能服务公司需要从“改进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成本”这个主题出发,向客户介绍具体的方案和建议。[2]如果客户对提出的方案和建议表示认同并接受,那么节能服务公司就着手为客户展开具体的项目设计。
3.节能服务合同的签订
合同能源管理离不开双方的谈判与协商,其结果就体现在《节能服务合同》之中。因此,双方需要签署这份合同。如果遇到客户不同意签署合同的情况,则客户须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能源审计和节能项目设计费。
4.节能项目融资
也就是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节能服务公司对项目的投资或提供融资服务。其来源主要是节能服务公司自有资金、银行商业贷款或者其他融资渠道。
5.交钥匙工程
“交钥匙工程”,[3]即节能服务公司需对原材料和设备采购,并做好相应的施工、安装和调试工作,力求做好项目节能服务的所有准备工作。
6.运行和维护
节能服务正式投入运行,节能服务公司就必须为客户培训设备运行人员,并为所安装的设备(系统)提供保养和维护,提供技术上的支持与服务。
7.节能效益保证
依据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节能服务公司需要为客户提供节能量保证,双方共同检测在合同期内的节能效果与获取的效益。
8.与客户分享节能效益
在项目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按合同的相关约定共同分享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
三、实施案例
某半导体有限公司是一家大型的电子设备制造企业,年用电量达到1.7亿千瓦时。由于产品涉及精密仪器制造,对车间的温度、湿度要求较高,为确保车间符合生产条件要求,制冷机房两台850RT和两台950RT制冷机组采用轮流供冷的方式不间断供冷,全年供冷天数约为350天,年耗电量近2000万千瓦时。由于制冷系统的使用时间与电网用电高峰期恰好相重合,这样不仅增加了企业的成本支出,也加大了电网负荷的峰谷差。在面向大客户开展的节能诊断活动中,我们对其生产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并推荐客户采用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对18号车间的制冷系统进行水蓄冷试点改造,利用下半夜低谷电价时段和夜晚气温较低的有利条件进行蓄冷,提高制冷的效率,实现空调负荷移峰填谷、达到减少用电量的目的。
1.项目实施模式
节能服务公司与半导体有限公司协商后,决定对该项目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的方式实施。该项目总投资688.76万元,合同分享期6年,具体分配比例为半导体有限公司占25%、节能服务公司占75%。双方约定,在不改变现有空调主机的情况下,节能服务公司为半导体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并投资建设空调水蓄冷系统,同时负责合作期内的新增蓄冷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优化主机的运行方式。另外,从蓄冷工程投运并产生节能收益时起,半导体有限公司按月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收益,当月节能服务公司收益为当月所节省电费的75%,当月所节省电费的25%归半导体有限公司所有。
在节能效益计算方式上,按未改造前供电局与半导体有限公司商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付电费,应付电费减当月实际电费即为当月节省电费,由此可知:
当月节能服务公司分享节能收益=当月节省电费×75%
2.项目建设与应用效果
项目建设的主要工作是增加蓄冷槽、空调蓄冷管路系统及空调蓄冷控制系统。蓄冷槽总高18米,有效容积为3700立方米,占地面积约350平方米。空调蓄冷管路采用直径0.35米的钢管将2台850RT制冷机和2台950RT制冷机进行串联连接,实际运行采用2台制冷机串联冲冷,4台制冷机互为备用。控制系统主要由电动阀、温度调节阀及温度、流量监控系统等组成。
空调实施蓄冷改造前,车间在夏季需开2台850RT和2台950RT制冷机组轮流供冷,实施蓄冷改造后,在7、8月份最热时低谷电时段,通过控制系统自动调节,可以使用1台950RT制冷机进行蓄冷,而在其余月份低谷电时段,可用1台950RT和1台850RT主机共同来蓄冷。由于在用电负荷高峰期全部采用下半夜低谷蓄存的冷量供冷,实现了负荷的移峰填谷。加之蓄冷后,由于夜间气温较低,冷却水温每下降1度,制冷机效率约提高4%,使得系统满负荷运行时间大幅增加,扣除蓄冷损失等不利因素后,全年可节省制冷电量约300万千瓦时。
蓄冷流程如图1所示。该项目实施以后,取得的经济效益见表1。
四、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对合同能源的管理模式及管理方法进行了阐述与分析,并结合案例分析其实践中的应用效果。可以看出,合同能源管理是推广节能降耗的一种有效方式,能够获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一方面有利于企业减小在节能项目上的投资规模,并从节能项目实施中获得经济利润;而另一方面节能服务公司与企业共同合作,互利互惠,能有效地激发客户开展节能技术改造的积极性,不断扩大市场影响力,促进节能产业的形成。[4]可以说,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全球能源日趋紧张的形势下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是节能产业未来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1]雷鸣.合同能源管理在电网企业开展节能服务中的实践应用[J].电力需求侧管理,2008,(6):30-32.
[2]杨振宇,赵剑峰,王书保.合同能源管理在中国的发展及待解决的问题[J].电力需求侧管理,2004,(6):10-12.
这俨然是一个充满“风险”的行当。
18年前,在中国与世界银行合作实施的《中国节能促进项目》支持下,合同能源管理登陆中国。
18年过去了,在应当成年的时刻,中国的合同能源管理产业依然处在一个蹒跚学步的尴尬年龄。
这与人们原本的预期相去甚远。
发轫于上世纪70年代的美国的合同能源管理,目前是全球最为流行的节能减排模式。其模式具体来讲,就是由节能服务公司投入人才、技术、设备免费为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双方分享节能效益。节能服务公司、客户能够在一个绿色环保的目标下实现双赢,是该模式的最大亮点。
理论上,合同能源管理产业与中国的绿色经济发展规划在对接上不会存在任何“排斥”反应。但现实远非看上去那么美好。
2010年4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称“国家发改委”)联合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随后,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等联合印发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在一系列政策推动下,各地节能服务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冒出来。截至目前,在国家发改委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总数已达到3210家,合同能源管理的春天似乎已经到来。
然而这个几乎被所有人看好的“双赢”生意,却没有获得预期的高速成长,大量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步履蹒跚、处境被动,这种局面或许是世界银行当初始料不及的。
“从其模式本身来看,毫无疑问颇具吸引力,合同能源的商机显然已经被意识到,而问题就出在具体的实施层面。”厦门大学能源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林伯强分析称。
一个好消息是,国家已决定为合同能源管理产业真正迎来春天而注入强心剂。
7月中旬,国务院常务会议特别提到“要发展壮大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环保服务业”。
合同能源管理产业能否抓住此次机遇,真正迎来自己的春天?
诚信危机
在采访的过程中,记者听到最多的一个词便是“风险”。其中诚信风险最为关键。“从整个行业发展来看,诚信风险是困扰节能服务企业的难题,决定着企业甚至行业的生死存亡。”北京首聚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节能项目经理李贺兰分析称。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决定了对于节能服务公司而言,在前期会做大量的投入,只有客户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才能参与分成,收回投资取得利润。节能项目存在技术种类多、范围广、周期长、节能效果认定分歧等多种因素,节能公司和用能单位容易产生纠纷,导致拖延、克扣甚至拒绝回款等现象发生。
李贺兰所在的公司主要依托绿色照明节能、电机变频节能、余热余压利用三种技术进行节能服务。
合同能源管理最关键的是合同。“每一个项目,我们都是从商务洽谈开始,挖掘客户的需求,获得客户认可以后,免费为客户提供整套节能服务方案,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设备采购、人员培训,由节能公司承担技术风险和资金投入风险。但项目运作一段时间,节能效益逐渐显现后,企业发现与节能服务公司合作不如干脆去买设备,于是风险就出现了,这样的行为需要靠合同规范。”李说。
虽然已经有多年的从业经验且所在的公司也还未曾遭遇过诚信问题,但李贺兰每次签订合同前总是忐忑不安,在法律顾问等协助下,仔细分析每一处可能存在的风险点。“有些情况不可控,过去没遇到风险不代表未来没有,甚至客户公司出现的人事调整都会是潜在风险。”李说。
李的警惕不无道理。几年前的一桩典型的案例早已成为业内的风险警示样本。2008年6月,广东华拿东方能源有限公司与云南曲靖远东水泥厂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双方约定前者帮助后者远东水泥进行节能设备改造,改造后节省下来的电费双方五五分成。合同为期十年,当年配套安装了节能设备。随后双方共同认定,使用了节能设备后高温风机耗电量比改造前降低了近25%,节能效果明显。但是此后的三年里广东华拿东方能源有限公司只有被喊去维修设备的情况,而无坐下来评分节能蛋糕的时刻,最终双方对簿公堂。
一个更为悲观的例子来自吉林,某节能公司为整条街道进行节能照明改造。改造完成后,节能服务公司在主张节能效益分享时得到的答复是,要钱没有,拆走你们的灯,但是必须恢复街道的原状。最后这家节能企业因此破产倒闭。
对于这样的案例,林柏强有自己的看法:“风险不仅仅存在于节能服务公司,对客户来说同样也具有风险。即使什么钱都不用掏,更换掉现有设备已经算是一笔不小的成本,而如果不行,恢复原状还是成本。这种风险促使其必须找到可靠的节能服务公司,对于小型节能公司同样存在信任危机。”
面对彼此的不信任和不可控的未知风险,不少节能服务公司,开始将业务重心由节能效益分享转为销售节能设备。“卖设备也不完全是坏事,客户一次性付清设备费用,有利于我们资金周转,进行后续项目的运作。另外也不再考虑客户的盈利能力和回款问题。”李贺兰说。
连锁反应
合同能源管理的难题远不仅仅体现在诚信方面。
合同能源管理的商业模式,决定了节能服务公司需要提前垫付资金。项目运作之初,节能公司需先期提供启动资金、设备及安装调试。绝大多数节能服务公司都是中小型企业,一旦签约项目增多,公司垫付资金量就会增大,而节能服务的投资收益回报时间通常较长,很容易造成企业现金流的中断。
解决资金就必须考虑融资,而身为中小企业的节能服务公司大多尚处于发展初期,存在注册资本较小、财务制度不规范等问题,在银行贷款审核过程中信用评级较低,且缺少土地、厂房等接受程度高的抵押品,因此无法获得大规模的信贷资金。
“贷款也是一个诚信问题。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回款是银行贷款的主要还款来源之一,一旦拖欠或拒付,将给商业银行贷款带来巨大的偿债风险。客观上回款风险已经成为商业银行介入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最大风险之一。这也决定了合同能源服务企业难以获得贷款。”建设银行研究部蒋清海说。
中小型节能服务公司缺钱受到了政府的重视。国家发改委三年前就出台财政奖励、税收减免等一系列支持政策,并明确了政策执行的具体细则,但落实情况并不尽如人意。去年财政部为2339家备案节能服务公司安排财政奖励资金17亿元,但实际进行节能奖励申报的节能公司不足200家,支出财政奖励仅3.12亿,大量资金富余。
一边是嗷嗷待哺的中小节能服务企业,一边是大量富余的奖励基金。业内认为,造成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原因有多方面的,包括财政、税收政策宣传不够,节能服务公司不清楚优惠政策的存在和具体内容;补贴申报涉及知识面广、程序复杂;项目节能效果可测性差,难以达到补贴标准等。其中最为关键的是,2010年与奖励政策一同还出台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这条被业内称为合同能源管理领域的首个国家标准的颁布实施,史无前例地规定了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等三种主要类型的合同能源管理参考合同文本。
国家标准主推“节能效益分享型”,并将其直接与财政补贴政策挂钩。而那些放弃“效益分享型”模式卖设备的节能服务公司已经不再属于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范畴,无法拿到财政部补贴。
难题待解
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至今,该如何继续推进?虽然中国有世界最大的节能投资市场,政府也出台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并一再强调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性,但在原国家发改委、世界银行、GEF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办公室执行主任王树茂看来,认识、诚信、融资问题阻碍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推广。这位曾经将合同管理机制从美国引入中国的专家表示不能盲目乐观。而他最为关注的是认识问题。“基于能源浪费的‘惯性’,一些企业往往有‘浪费无罪’的误区。国内很多企业高管对节能减排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还有待提高。同时,政府应该下达具体的指标,通过相关机构对企业节能减排潜力进行分析,企业要向政府承诺节能减排的目标。否则,很多节能项目很难得到实施。”王树茂分析称。
如何解决诚信问题,专家和从业者有不同的看法。“政府如果想发展合同能源管理,对行业的政策扶持上需要提供担保。如果政府机构出面担保,无论对于节能服务公司还是节能客户,甚至是提供项目贷款的银行,诚信问题马上就会解决,但是政府要承担一定的风险。”林柏强分析称。
而在李贺兰看来,诚信问题并不只是在节能行业存在,在任何行业,小公司的诚信都会受到质疑。中小型节能公司在发展初期不受信任也很正常,随着业务量和经营实力的增加,节能服务公司的诚信不是问题。但他最担心的还是签订合同后,客户的不诚信。
对于节能服务企业普遍存在的融资难问题,王树茂和林柏强意见一致。他同样认为,节能服务企业没有财产抵押,银行不会提供贷款。政府应该鼓励金融机构对节能项目提供融资帮助。同时由政府来提供担保,承担70%以上风险,剩下30%风险银行承担,风险降低银行就会更乐意去为企业提供节能减排项目的贷款。
杨丹卉(1990—),女,汉族,湖南长沙人,会计学硕士,单位: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会计专业,研究方向:会计理论。
摘 要: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新型的节能管理模式,伴随着我国节能减排的急切需求,这种模式会日益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推广,但是在这种新型的能源管理模式如何进行会计核算,至今尚无定论。本文旨在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概述和分类的基础上,总结了业内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处理的几种观点,希望能够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益;会计处理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概念及现状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签订合同的方式确定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了实现这个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他们所需要的服务,用能单位用节能所获得的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和其要求的利润的一种节能服务机制。其实质就是用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承担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采用这种方式可以允许客户利用节能带来的收益来升级工厂和设备,从而降低运行成本。
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从政策上、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由2000年的3家,发展到2013年通过国家发改委备案的有3210家,其中含第一批第二批取消的32家。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这一发展目标。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
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呈现以下五种不同的类型:
1.节能效益分享型
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期内分享节能项目带来的收益的合同能源管理类型。在这种类型中,节能项目所需的投入按照双方的约定,由节能服务公司单独承担,或者双方共同来承担。待节能项目完工后,进行节能监测,确认达到了节能的目标,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由节能服务公司和用户分享节能带来的效益。当然,合同执行结束,设备无偿转让给用户,节能服务公司只负责分享以后的节能收益。在我国,政府大力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类型就是这种节能效益分享型。
2.能源费用托管型
用户将前期节能设备和系统的改造和运营管理全权委托给节能服务公司,然后以节能获得的收益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等到合同期满,经过节能服务公司改造过的节能设备的所有权归用户所有,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也全部属于用户。对于那些缺乏资金,对于改造设备无能无力的小型公司来说,能源费用托管型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3.节能量保证型
有节能需要的用户进行初始投资,包括设备和节能系统的建设、改造支出,而节能服务公司负责提供服务,并保证节能项目的目标达成。待项目实施以后,进行节能监测,确认达到了节能的目标,根据合同的约定,由用户一次或分期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费用,若达不到双方约定的目标,为完成的部分的差额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支付。合同完成后,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用户,从此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就全部归用户所有了。在这种类型中,有节能需求的用户需支付高额的节能项目的资金,所以需要用户资金足够,同时,改造完成后,达不到目标还可以获得节能服务公司的差额补偿,所以在我国目前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中,这种类型所占的比例最高。
4. 融资租赁型
融资租赁型与其他类型的不同点在于,节能设备既不是节能服务公司投资建造或购买,也不是用户自己出资购买,而是由融资公司负责提供,融资公司以租赁的方式向用户提供所需的节能设备和服务,客户根据租赁协议,定期缴纳租赁费用。为了达到用户的节能要求,由节能服务公司对设备进行改造,并确保在合同期内对设备达到节能目标。合同期满,节能设备的所有权归用户所有,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5.混合型
混合型就是由以上4种类型组合而成的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组合方式因公司而异。
三、合同能源管理会计核算的观点
目前国内对于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各持己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观点一、按商品销售进行处理
这种观点认为,合同能源管理实质上是节能服务公司的一项混合销售,即销售节能设备和提供节能后续服务。根据这种观点,节能服务公司在发出商品时根据规定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收入确认方法进行核算,按存货对提供能源管理所需的节能设备进行核算,而用能单位则视节能设备为自有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观点二、按照BOT合同进行处理
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对公用基础设施的一种经营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政府授权某家私营企业一定的特许经营权,允许其投资建设经营某种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允许其向用户收取费用或者以销售商品的方式来归还贷款,收回初试投资以及获取利润。政府赋予的权限期满后,私营企业需将此项公共设施的所有权转移给政府。某些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有着明显的建设—经营—转让的过程,因此,可参照其进行会计处理。
观点三、按照租赁业务进行处理
由于租赁又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因此合同能源管理应归类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也有不同观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以外的为经营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按照前述分析,合同能源管理至少具备了融资租赁的第1、2、5项特点,应视为融资租赁的一种特殊形式。
四、总结
国内外的实践证明,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行为,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通过完善和规范企业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方法,对促进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和节能减排工作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2006年2月15日
关键词:节能减排;融资模式;合同能源管理
中图分类号:F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2)10-0028-03 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2.10.07
为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环境,进一步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我国继续将节能减排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约束型指标,节能减排已被摆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
一、节能减排离不开金融资本的支持
根据2012年7月11日国务院讨论通过的《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要求形成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显著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到2015年实现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10年下降16%[1]。为此,2011年,我国利用中央资金大力支持节能减排重点工程建设[2]。地方各级政府也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推进节能减排工程建设。我国还编制了《国家重点节能技术推广目录(第四批)》和第九批、第十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印发《禁止普通照明白炽灯销售和进口的公告》等。
然而,我们也应当看到,要实现政府设定的节能减排目标,离不开金融资本的支持。据计算,要实现“十二五”节能目标,需节能6.7亿吨标准煤,以此为基础来测算,按节约吨标准煤投资额约1500-2000元计,我国在“十二五”期间的节能投资总额累计可达10000-13000亿元人民币以上,如果以50%的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计算,节能融资市场约有5000亿元以上的信贷需求。但是当前我国节能减排的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的示范工程以及企业的自筹,点多面少且金额小,再加上缺乏对于项目的全面评价和监督,因此资金的利用效率低下。为此,节能减排作为以国家政策需求和社会需要为拉动力的产业,除地方经济有限支持和企业自有资本的推动外,更需要金融资本和民间资本的投入。
分析节能减排融资市场不够繁荣的原因,主要在于商业银行对于节能减排项目融资的热情不高。商业银行更多地考虑项目的经济利益,即使潜在的社会利益巨大也不会作为贷款的依据,因而节能减排项目的融资相当困难。
二、节能减排融资创新:“碳谷基金”
(一)“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具有融资功能
在这种思路下,发挥“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融资功能被更多地提及。“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ing,简称“EMC”)是通过与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包括能源审计、项目设计和融资、设备采购、节能量确认和保证等整套节能服务,并从客户进行节能改造后获得的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和取得利润的一种商业运作模式。例如,用能单位的节能改造无需出资,设备改造、维护等资金都由节能服务企业承担,用能单位只需在约定的合同年限中,将每月节省的电费按双方商定的比例进行分成,合同年限到期之后,节能服务企业投入的节能设备归用能单位所有。
运用“合同能源管理”节能,不仅能够实现节能减排,还能为合同双方带来经济利益。从20世纪70年代出现以来,在欧美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迅速流行,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自1996年开始,我国引进并大力推广EMC节能模式,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但目前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规模相对于其节能空间和节能事业来说还非常小,未来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发展存在两大障碍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在我国本土化的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障碍,导致其未能迅速发展成庞大的节能产业,主要表现为两方面的机制障碍:
1.对节能服务公司的可信度(实力)的认可不够。目前我国的节能服务企业绝大部分是中小企业,甚至是微型企业,一般规模较小,建立年限较短,业绩也很难说优秀,缺乏良好的资信记录。
2.节能管理的融资困难是妨碍做大的最大瓶颈。节能投资收益回报通常时间很长,导致了现在的节能服务公司通常规模小、实力差,企业的实力和信誉环境都一般,现金流有限。该模式的实施前期的垫付资金压力很大,而作为“轻资产、重服务”的节能服务企业因为没有厂房、土地等有效抵押物,注册资金偏低,再加上很多银行对节能公司所从事的高新技术含量高的业务不熟悉,不愿承担这个风险,难以融资。融资难成为了阻碍我国EMC服务发展的主要障碍。
(三)“合同能源管理”的融资案例:“碳谷基金”
面对融资难的困境,节能服务企业能够有所作为。2012年,华中地区首只节能低碳创投基金——“碳谷基金”推出,为节能服务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新引擎,也为节能减排趟出了一条投融资新路径[3]。该基金由湖北省节能公司倡导并联合十余家省内节能公司发起,计划分三期募集2亿元,5年内实现总规模20亿元,按照规划,将在湖北省内建立10个低碳示范区,扶持100家高新节能企业,为节能减排趟出一条投融资的新路径。该基金专注于低碳节能方向,将主要用作股权投资,主要投资于省内非上市和预备上市的节能公司股权、已上市节能公司定向发售的股权,方式则有普通股、可转债、优先股和各种附有选择权的股权工具等多种方式,投资对象主要是节能高新技术企业、低碳技术转化运用型企业、节能关键技术装备型企业、节能管理服务型企业、各类低碳技术示范园区等。
“碳谷基金”的设立,将为培养和扶持一定区域内的节能低碳产业中具有技术创新能力的先进企业提供强劲驱动力,对大力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创独特的投融资模式。同时,银行方面也逐步在探索跟节能服务企业的合作模式。比如,银行以签订的“合同能源能管理”项目合同中已明确的未来全部收益权作抵押“标的物”整体授信,按比例或实际履约额滚动放款、专款专用,这就要对节能服务企业提供的技术和产品以及用能单位的诚信度作全面考察和评估。这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融资最便捷、效益最好的融资方案,也能让在节能领域具有风险把控能力的节能专业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从未来发展趋势看,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潜力巨大,只要在政府政策引导和推动下,完全可实现政府、节能服务企业、用能单位、银行等各方获益的多赢。
三、节能减排融资模式创新的国际经验
节能减排的融资难问题困扰着多数的节能服务企业,在参考了“碳谷基金”的初步实践后,我们应当将视野拓宽,适当借鉴发达国家在解决节能减排融资困境上的成功经验。
(一)美国
作为“合同能源管理”的发源地,美国是该产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为扶持和鼓励“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政府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50个州中的46个州都通过立法要求州内的政府建筑必须利用“合同能源管理”的式进行节能改造,规定了最长合同年限(10~15年);制定节能目标,规定至2010年,联邦机构办公大楼比1985年节能35%,工厂及实验室节能25%;制定了相关标准,如验证和测试标准,各种建筑节能标准;制定合同能源管理相关指导性文件,如编制出“联邦政府能源项目的方法和验收指南”;规范了节能服务市场,严格市场准入;设立节能公益基金,进行财政拨款等。
(二)欧盟
欧洲各国出台了能源服务指令、建筑能耗指令,制定出强制性能耗标准,并通过法律、行政手段对节能服务提供财税支持。如西班牙制定和了一系列鼓励开发热电联产、可再生能源的“硬性”政策,极大地鼓励了私人投资者向热电联产和风力发电项目发展;在融资方面,西班牙主要采用“第三方融资”方式,即针对拟投资的项目成立专门的合资公司,由合资公司具体落实项目的投资、运营、管理和维护,资金来源可以向银行贷款,也可以直接投资项目。法国的节能服务企业在煤气、电力、供水等行业比较发达,主要资金来自政府拨款和环境污染收费。
从上述经验可以看到,“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和产业引导。反观我国,长期以来,“合同能源管理”并未得到政府足够的重视和扶持。
四、政策建议与展望
(一)结论和建议
1.完善法律法规,扩大节能服务市场需求。针对目前我国节能服务企业规模不大,资信记录一般的问题,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审查能源服务公司的资质;明确节能服务公司权力义务或者保障节能服务合同的条款,保障节能服务公司投入的资金能够有效地收回;制定服务标准、节能量检测和认定方法、合同规范等。
2.对节能服务给予税收优惠,缓解财务压力。在税收方面,节能作为政策支持的产业,由于其典型的先投入、后收益的特点,在现行税收制度下纳税负担比较重,没有得到区别对待。节能服务企业为客户出资做项目承担了风险,如果它们需要为尚未得到的收入提前支付所得税,风险更大。尽管在2010年4月,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业发展意见通知》已经明确指出将通过税收政策、相关会计制度等方面政策扶持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但具体实施细则却并未出台。因此,我国还需要借鉴发达国家对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税收、补贴、会计等方面的政策,具体细化实施政策。如借鉴美国税收政策,将节能服务公司列入服务业,按服务业的税种纳税。
3.通过设立节能基金等方式扩宽融资渠道。西方发达国家“合同能源管理”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本,也可能是政府贴息的节能专项贷款、银行商业贷款、设备供应商允许的分期支付、电力公司的能源需求方管理(DSM)基金、国际资本等。我国还能够借鉴发达国家经验,通过政府设立专项节能基金,配合和鼓励金融机构、风险投资机构进入节能服务领域,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的融资渠道。
4.政府项目的倾斜能提升信誉并方便融资。“合同能源管理”的推广,可先从政府和国企做起。中央政府可以要求各级政府利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强制性规定合同年限和节能目标,这能基本解决合同能源管理的信誉和融资问题。各级政府还可以将节能资金的支持范围扩大到包括节能服务企业,这在一定程度上能提升节能服务企业的信誉,从而有利于解决融资难题。
5.国有企业做出融资的表率。美国较成功的节能服务企业一般有三类:第一类是楼宇设备和控制公司;第二类是电力、燃气公司或其他能源公司;第三类是独立的节能服务公司。在市场发展初期,独立的节能服务公司和依附于大型设备公司的节能服务公司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但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以及美国能源政策的变化,第二类依附于电力等能源公司的节能服务公司显现出较强的竞争优势,市场份额逐年提升。我国可参照美国,鼓励大型国有企业率先建立起自己的节能服务企业。
(二)展望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也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只有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进一步加强节能减排,才能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国务院在2012年7月9日的《“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中明确提出,要“大力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新业态”,基本目标是“到2015年,重大节能技术装备得到推广应用,主要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接近国际先进水平,高效节能产品市场占有率大幅提升,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节能服务业销售额年均增长30%以上”[4]。要实现这一目标,需要做的工作有很多,但最关键的就是要解决节能服务企业的融资难问题。“碳谷基金”等国内实践已经开了好头,未来仍需加快融资创新步伐,在法律法规、税收优惠、政府项目、国企示范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加快“合同能源管理”的推广实施。对于金融机构,建议设立银行节能项目贷款窗口,建立节能项目商业贷款担保机制,在节能领域开展银行保理业务,加大对节能服务公司股权融资力度。此外,为节能减排项目提供融资租赁,提供股票、债券等多种金融工具服务。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J].中国金属通报,2012(26):10.
[2]刘瑞芳.中国节能服务产业2011年度峰会举行[J].建设科技,2012(4):12-13.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改造;风险分析
中图分类号:F27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基于风险分析的EMC运作模式比较与选择
收录日期:2012年2月25日
一、概述
合同能源管理(简称EMC)是20世纪七十年代在美国发展起来的、目前欧美国家广泛采用的、基于市场的、以赢利为目的的节能新机制,并于1997年引入中国。节能服务公司(EMCo)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向客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工程施工、人员培训、运行维护、节能量确认等一系列综合,并通过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来赢利,实现滚动式发展。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是合同能源管理运作的三种基本模式。在此基础上,经过多年的发展,又出现了改造工程施工模式、能源管理服务模式,以及节能效益分享型与节能量保证型相结合、节能效益分享型与能源费用托管型相结合、租赁业务与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型相结合等复合型模式。
二、EMC项目的风险
作为发展历史短暂的新生事物,EMC项目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众多风险,尤其在体制尚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中,这种风险会表现得更加明显。一般情况下,一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无论节能服务公司采用何种EMC运作模式,可能具有的风险根据来源不同可分为客户风险和项目自身风险两大类,前者主要包括客户信用风险和客户经营风险,后者主要包括技术风险、财务风险、运行管理风险、节能效果风险。
(一)客户的信用风险。我国目前的信用机制尚不完善,发生信用风险的可能性较大。常见的信用风险有:客户是否会按合同如期付款;客户从一开始就存在恶意隐瞒行为,目的是诱使EMCo对其投资;合同执行过程中,客户通过各种手段来转移项目的节能收益;投资市场竞争加剧,其他节能公司给予更优惠的条件,客户违约而与其他节能公司合作;客户单位改制或更换领导班子,新一届领导不愿履行合同等。
(二)客户的经营风险。一旦客户由于经营不善导致盈利能力下降,若无其他更好的措施,势必会压缩生产规模,这样节能改造后的设备就达不到预定负荷,能耗就会减少,预计的节能量及效益就会下降,从而导致EMCo的利润下降。另外,客户还有可能由于卷入法律纠纷而发生风险。如客户由于从事非法经营、或其他重大问题而导致停业或关闭,致使EMCo遭受损失。
(三)设计及技术风险。节能技术是整个EMC项目的核心价值,可以直接影响到后期的经营成本和节能效果,主要包括:技术选择、技术购买、技术的更新换代和成熟度。
(四)公司财务风险。由于EMC项目投资回收期较长,投资数额较大,加之近年来全球经济的不稳定性加剧,财务风险将是EMCo无法避免的重要风险,主要包括项目融资风险;合同期内的利率、汇率、通货膨胀率等金融风险;设备原材料的采购价格风险。
(五)运营管理风险。这里主要是指EMC项目在施工过程中的控制风险和改造完工后的业务正常经营管理风险。
(六)节能效果风险。在整个EMC项目的执行过程中,从技术方案的设计、采购、施工到后期的经营管理,任何一个环节的控制好坏都将影响到最后节能效果的实现。这里的节能效果风险主要是专指能源价格风险和节能量评估产生纠纷的风险。
三、EMC各种运作模式风险分析
目前,EMC各种运作模式是根据客户与EMC公司的资金投入方式或收益分享方式来划分的,而资金的投入方式或收益分享方式是可以影响风险分配的。下面,站在EMCo立场的角度,并假设其他条件都是稳定不变的,仅考虑模式选择这一单一因素的影响,对目前国内比较流行的三种EMC运作模式进行具体的风险分析。
(一)节能量保证模式。在项目合同期内,客户分期提供节能项目资金,并配合项目实施。EMCo提供全过程服务并在合同中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量,且节能量效益能够弥补所有项目还款额和一切为EMCo提供的检测、检验、运行与维修服务费用。如果项目没有达到承诺的节能量,按照合同约定,由EMCo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损失。如果实现的节能量效益超过项目还款额,客户和EMCo可以共享超额收益。项目合同结束后,先进高效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客户企业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客户企业享受。
在该模式中:首先,客户会分期提供节能改造项目的资金,节能服务公司无需承担项目的资金筹措工作,所以能大大降低EMCo的财务风险,减轻节能服务公司的现金流压力,有助于节能服务公司投资于更多的其他项目;其次,由于客户提供了大部分资金,在一定程度上对客户自身形成了压力和约束,会使客户更加专注于自身公司的经营,更加看重节能效果的实现,这时,对于EMCo来说,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能得到大幅度地降低。但该模式也存在缺点,首先是由于客户控制资金的投入,容易造成客户对项目实施过程的过多干预,比如其通过资金的投入时间来控制项目进展,甚至对项目的配合出现不积极的状况;其次,由于EMCo需要承诺一定节能量,因此对其节能技术、项目施工成本控制和生产运行管理水平要求较高,承担的技术风险、运营管理风险也较大。另外,由于该模式中存在一个界限的节能量水平,当双方监测实际节能量出现这样的一种情况,即EMCo公司监测的效果略大于承诺节能量,而客户自身监测的节能效果稍小于承诺节能量,因为涉及到EMCo赔偿责任,发生纠纷的可能性很大,此时的节能效果风险就会大大加大。但在实际项目中,出现这种情况的概率不会太大。该模式适用于诚信度较高、节能意识一般的企业。
(二)节能效益分享模式。在这种模式中,由节能公司提供资金和全过程服务,在客户配合下实施节能项目,在合同期间与客户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收益;合同期满后,项目节能效益和节能项目所有权归客户所有。
在这种模式中,因为客户无需投入资金,只需要配合项目实施并按节能效果来给EMCo支付收益,几乎是承担了节能改造项目的“零风险、零投资”,是各大耗能企业比较热衷的模式,比较适用于诚信度很高、节能欲望较强但资金压力较大的企业。
在风险表方面:首先,因为对客户几乎没有任何压力,客户发生信用违约风险较大,其自身的经营风险也不会得到任何进一步的削弱;其次,在该模式中,由于全部的投资和服务均由节能公司提供,EMCo要提供初期的启动资金,因为资金一般数额巨大,回收期较长,存在着较大的融资风险。后期随着项目的节能效益开始显现,客户定期付给EMCo一定收益,资金压力有所缓解;再次,节能技术的选择和后期的运营管理会直接影响项目的节能效果,而节能效果的大小又决定着节能服务公司能够收回的收益,如果节能效果不明显,则会导致项目的亏损,并且这种亏损是由节能服务公司自己负担的;最后,由于双方是按节能效果来共享节能效益的,因此在节能效果量的大小上,双方的利益是一致的,产生纠纷的可能性较小,因此此时的节能效果风险较低。
此外,由于客户只是参与最后的节能效益的分享,对实现的节能量大小对其产生的边际效用是很低的,因此对于EMCo如何进行节能项目的实施并不是很关心,如此一来,客户的干预程度可以大大减小,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开展。
(三)能源费用托管模式。客户委托EMCo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能源托管费用;EMCo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费用(扣除新增的管理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拥有全部或者部分节省的能源费。项目合同结束后,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企业享有。
在该模式中,与节能量保证型类似,由客户提供合同约定数额的能源托管费用(一般会小于预计的能源费用)。如果在项目中的节能效果不明显,实际发生的能源费用和项目费用之和大于客户托管的费用,则EMCo就出现了亏损,反之则能获得收益。
在风险表现上,因为客户提供了资金,在一定程度上使客户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在信用违约和经营风险上均会得到降低,但降低程度没有节能量保证模式大。与节能量保证模式和节能效益分享模式一样,节能技术和经营管理都会直接影响项目的节能效果,进而直接决定着EMCo能否收回项目投资和实现盈利,所以这两种风险不会得到削弱。在财务风险上,因为客户会支付一笔能源托管费用,减轻EMCo的资金压力,减少了融资风险。最后,采用能源费用托管的方式是比模式的最大亮点,这种模式的特点就是客户无需承担能源费用上涨的风险,而是转到了EMCo公司身上。当能源费用上涨时,必定会抵消一部分的实际节能效果(节能效率没有变,但是节能费用会减少),影响EMCo的盈利。这种模式中,在合同期间客户不参与节能效益的分享,并不会关心节能量的大小,所以几乎不存在节能量评估上的纠纷风险。
此外,与节能量保证模式一样,由于客户投入了费用,会比较关心项目的进展,干预程度可能会比较大,但对比节能量保证模式,其干预的欲望会稍小一些。
(四)小结。目前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仍是主流,节能量保证型项目迅猛增长,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纷纷涌现。而在分布上,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主要分布在建筑领域;节能量保证型项目主要集中在工业领域;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主要出现在具有一定规模的医院、宾馆饭店和商业卖场。在时间上,节能效益分享型项目的分享期限有延长的趋势,平均超过4.5年,最长超过10年;能源费用托管型项目的托管期普遍较长,平均超过10年,最长为15年。(表1)
四、结语
从上面的分析结果来看,不同的EMC模式中,存在的风险大小也不同。首先,对于客户风险,仅考虑模式选择对风险影响的角度出发,可以发现客户风险的大小与客户是否投入节能改造资金有很大关系,所以对于市场信用较差的企业应选择节能量保证型模式为最佳。其次,无论选择何种模式,技术风险和运营管理风险始终都是较大的,因为节能技术和EMCo都是最直接关系到节能效果的,决定着EMCo能否盈利的,节能服务公司应一直将其作为核心竞争力来加以提高。再次,EMC项目具有投资数额大、投资回收期长的特点,对于规模不大的EMCo而言,融资问题无疑是其最大的压力。节能量保证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两种模式都是有客户资金的投入,很大程度上减少了EMCo的财务风险,适用于融资能力较弱、节能服务水平过硬的EMCo。至于节能效果风险,除节能量保证型较大外,其余两种模式风险均较小,适用于处在节能量评估工作发展欠成熟的市场中的节能服务公司。
在实际EMC项目的运作过程中,EMCo应根据项目和自身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运作模式,采取适当的风险分担和风险回避手段,实现项目的成功盈利。
主要参考文献:
[1]彭涛.合同能源管理的风险与对策[J].中国科技投资,2010.8.
[2]王腾宁,周靖.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和EMC[J].山东机械,2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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