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0 11:03:4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私募基金公司证券投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诸多新鲜事物都属舶来品,资本市场的若干专业术语也都起源于英美等金融业发达国家,而对于完整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词,国外官方和大辞典中并没有出现过。我们从美国关于私募型投资公司的最终文件和一些建议性文件中可以找到“Private Fund”或“Privately Offered Fund”等字眼,除此之外没有找到更贴近的说法。然而“Private”只是为了强调募集方式,跟“Public Offering of Fund”即公募基金有所区别。虽然没有相互匹配的术语,但是国外证券市场中有很多类型的基金具有国人所说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影子。例如,对冲基金(Hedge Fund)、股票基金、期货基金和期权基金等。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当属对冲基金,在东南亚金融危机中兴风作浪的“量子基金”就是其典型代表之一。
现阶段国内外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缺乏统一口径,并且对私募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名词及英文表述混淆不清。对此,笔者将其归纳整理如下图。
设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首先,法律对投资者资格有明确的限定,只针对少数特定投资者,圈子小,门槛高,所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人一般都是拥有资产较多的机构或富裕的个人。其次,募集方式非公开,譬如,在美国禁止通过任何传播媒介(报纸、杂志、电视、网络、广播等)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但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与特定少数投资者直接协商设立,也可委托第三方进行销售。非公开的募集方式可以有效地控制投资者人数,而投资者人数越少越能防止搭便车等不良行为的发生。
国外的法律法规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注册、登记要求一般较低,且各国证监会对其监管较松,基金信息披露要求较少。因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更具隐蔽性,运作也更灵活,深受一些投资者的欢迎,是证券投资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的一种重要投资参与方式。总而言之,成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需要遵循的原则是:将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普通社会公众排除在外,而给留在圈子里的理性人更多的自由空间。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起步较晚,至今只有短短20年的历程,加上相关法律法规和市场的不健全,与英美等发达国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比差距较大。虽然目前我国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没有一个法律上明确的定义,但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地下私募基金已经具有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性质,无论从规模还是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力来看,都越发值得关注,其发展轨迹大体可分为四个阶段:
萌芽阶段(1993年~1995年):这一阶段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规模普遍较小,平均规模约为5000万元。[1]此时,证券公司的主营方向由传统的经纪业务转向了承销业务,各大证券公司纷纷开始拉拢大客户组建属于自己的特定客户群体,为了满足业务需求,多数证券公司与部分大客户之间形成了不正规的信托关系。由于国内证券市场刚刚起步,存在许多漏洞,如同一只股票从一级市场进入二级市场价格会大幅提升,这使得资金投资于一级市场不仅收益高而且风险小,故证券公司将大部分资金投入了一级市场,这些隐蔽的“一级市场基金”便是萌芽期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形成阶段(1996年~1998年):此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平均规模大约为1亿元,最大规模不超过10亿元。[1]这一时期的初级市场十分活跃,公司一经上市往往能得到一大笔的初始资本,多数上市公司存在资本富裕,于是全国各地涌现出各种各样的理财工作室、咨询公司和投资顾问公司等,他们以委托理财的方式设立、运作由上市公司从股市募集来的富裕款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此阶段逐步形成。
盲目发展阶段(1999年~2000年):中等规模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5亿元,基金总规模约3000~4000亿元。[1]这期间证券市场出现两方面关键因素的改变,使得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出现了急速膨胀与繁荣。一方面,证券市场出现了历时较久的牛市行情,高收益率诱使企业和富裕个人把更多的钱(包括违规资金)投到股市中去,促成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初始投资规模的扩大;另一方面,法律规定综合类的大券商可以经营资产管理的业务,但公募基金在具体的运作上受到很多限制,基金管理人的薪酬也比较低,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恰恰克服了上述缺陷,导致券商中很多业界精英纷纷转投私募。由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所需要的资金渠道和专业人才都得到了拓宽和补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出现了爆棚式的混乱发展。
深度调整阶段(2001年~2013年):根据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司司长夏斌所做的调查研究,我国已经存在7000亿元左右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2004年中央财大私募基金课题小组做的调查问卷显示,私募基金在证券市场全部投资者交易资金中占的比例约为30%~35%,资金总规模在6000亿~7000亿元之间,超过了公募基金;据2005年中国人民银行的一项调查,投资中国证券市场的私募基金总额在7000亿~9000亿元人民币之间;私募排排网(中国私募基金第一门户网站)做出的2009年度报告中显示,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的规模在1.1万亿元左右。以上数据反映出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规模在逐年扩大,并且目前的规模已经到了我们不可忽略的程度。从2001年6月到2005年底,中国股市的持续萧条,让大多数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承诺的收益难以兑现,同时很多上市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提前结束,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堪重负纷纷关门大吉,能够坚持运作下去的已是寥寥无几,市场的优胜劣汰使得现存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更加规范。随着我国股市各项规制措施的出台,各种违法资金运作和违规操作都得到了相当程度的遏制,国家开始加大力度查处违规挪用资金、老鼠仓、恶意坐庄等违法行为,使得股市盈利更加趋于理性,通过找漏洞钻空子获取巨额投资回报的时代已经过去了,同时,国家逐步允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有限度地开展私募基金业务。地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经历了一番深度调整后开始逐渐浮出水面,阳光私募便是比较典型的代表,这为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未来的规范发展奠定了基础。
新发展阶段(2013年6月至今):今年1月17日,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行业才结束了长达半年的监管真空期,逐步得到市场的认可,获得自身的市场地位。2014年2月,基金业协会开始开展私募机构的登记和私募产品的备案工作,目前主要包括私募股权、创投、私募证券,以及证券公司和基金子公司的私募资管产品。证监会7月11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私募基金正式有法可依。截至7月31日,已完成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3970家,管理私募基金5696只,管理规模为(下转第页)(上接第页)21477.2亿元。此外,截至6月底,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专户业务管理资产规模3.54万亿元,证券公司资管业务资产规模达到6.82万亿元,上述私募产品合计规模约12.5万亿元。
(作者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后勤服务中心总经理。周宁(1974―),女,福建福州人,经济学学士。)
关键词: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海外对冲基金;私募基金
前言:随着国内私募基金的不断发展,逐渐走向国际金融市场。目前,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之间,既具有区别,又具有联系。受制度因素的影响,使我国私募资金在金融市场中面临着一定的问题,对我国经济发展有不良影响。
一、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的发展现状
私募基金是指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的群体募集资金;与之相对应的是,公募基金(Public Fund),指向社会大众公开募集的资金。我们所说的基金主要是共同基金,即证券投资基金。
私人股权投资(私募股权投资、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是指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私募基金目前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杠杆收购、成长资本、风险投资、夹层融资和天使投资以及其他形式。在中国的金融市场中,经常被提及的“私募基金”,一般情况下是指相对于受中国政府主管部门监管的,向不特定投资人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是一种非公开宣传的,私下向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我国的私募基金运作方式基本分两种,一种,基于签订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另一种,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对冲工具逐渐推出,促进了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目前,国内私募证券基金投资策略虽然越趋多样化,但仍然以股票投资策略为主。国内对冲工具类型不断增加,对私募基金管理有着更高的要求,为满足更多需求者的需要,优秀私募基金管理者不断涌现,促进了国内对冲基金管理的不断加强。在全球化背景下,国内外证券市场联系越来越密切,促进我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使我国对冲基金迎来良好的发展机遇[1]。
对冲基金起源于么美国50年代初。当时使用对冲基金的目的在于利用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产品,和对相关联的证券进行买卖、风险对冲的操作技巧,在某种程度上实现规避和化解投资风险。在金融学中,对冲(hedge)指的是减低另一项投资的风险的投资。对冲是指在降低商业风险的同时,仍旧可能在投资中获利的一种方法。通常对冲是同一时间进行两笔数量相当、行情相关、盈亏相抵且方向相反的交易。这里的行情相关指的是影响两种商品价格行情的市场供求关系存在正相关性,如若发生变化,会同步影响两种商品的价格,且价格变化的方向基本相同。方向相反是指两笔交易一笔买入、一笔卖出,因此无论价格如何变化,交易的结果总是一盈一亏。如果要做到盈亏相抵,两笔交易的数量必须大体做到数量持平。采用对冲交易手段的基金即为对冲基金(hedge fund)也称避险基金,套期保值基金。对冲基金,运用各类金融衍生工具与金融工具,以营利为目的的金融基金,亦是证券投资基金的另一种形式,可以理解为已经风险对冲过的基金。
自20世纪90年代起,海外对冲基金发展速度加快,其有利条件相对较多。首先,对冲基金有着绝对收益目标,更具吸引力,对金融市场环境产生影响。其次,投资者不断增多,为对冲基金投资奠定有利条件和提供基础。再次,市场环境相对较为宽松和活跃,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对冲基金的增长。第四,金融市场中不断涌入优秀人才,为人力资源管理创造了良好条件。最后,金融不断创新,为海外对冲基金的快速增长提供动力源泉。所以,海外对冲基金的发展有着良好的基础条件。
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的发展相比,处于初期发展阶段,不仅投资范围受局限,而且缺少足够的金融衍生工具。其次,在股票交易和过户费方面,我国支出的经济费用较海外国家高,且在做空方面有诸多限制。另一方面,国内期货和期指的费用相对较低,与海外金融市场发展比较接近。
二、我国私募资金与海外资金的区别与联系
前面提到私募基金,是指有关人员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具有投资经验的社会公众或人士等募集资金,以实现基金运作。就私募基金的投资方向而言,可将其分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两类。投资于上市企业的资金被称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对于海外而言,没有私募基金的名词,但海外对冲基金与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对应,海外风险投资基金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相对应。因而我国基金项目与海外基金项目之间存在区别和联系[3]。
首先,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海外风险投资基金的运作方式存在相同点,都是项目相关人员以非公开形式进行资金募集,之后将资金投入到非上市企业中,在一定程度上对该公司进行监管,待公司上市或被收购时,收回投入资金。此种投资方式的周期相对较长。
其次,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之间存在着较大差距,既表现在投资策略差异方面,又表现在投资收益方面。目前,我国证券市场发展速度虽然加快,但金融卖空机制仍然不够健全,导致金融衍生工具较为缺乏,对我国金融市场发展不利。海外对冲基金在发展中,具备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为对冲基金提供了良好的金融环境。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市场的深入,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拉近了国内与海外对冲基金的距离,但仍然存在着资金运作问题,影响和限制着国内金融市场的发展。
三、制度缺失的不良影响
现阶段,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前景虽然较好,但制度缺失对其产生阻碍作用。
首先,金融期货机制和金融卖空机制的缺失,是国内股票的系统风险难以实现对冲。海外对冲基金是通过对冲交易而规避市场风险,所以对冲手段下的对冲基金,对海外金融市场的发展发挥积极作用。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虽然也存在对冲,但与海外对冲基金存在较大差异。国内缺乏金融期货机制和卖空机制,致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单方面获得利益,具有诸多系统风险。所以,加强国内私募证券投资资金的对冲具有必要性。其次,国内资本项目未能完全开放,使只有符合标准的境内机构投资者才能深入海外投资市场,而未取得合法地位的投资者难以涉足海外投资市场,对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形成阻碍。美国等海外国家的金融市场发展较为完善,其资本项目较为开放,促使投资者可以自由游走于国内外资本市场。由此可见,制度缺失对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不利[3]。
结论:总而言之,加强对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比较的研究,对完善金融机制和促进资本项目的开放具有积极意义,并且在一定程度上维护我国金融市场的有序性和促进我国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杨世伟.私募证券基金、海外对冲基金与财富管理发展研究[J].新金融,2015,06:47-49.
[2]白文奇,郭树华,袁天昂.中国私募基金业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机理分析――基于宏观经济转型与货币政策调控视角[J].时代金融,2014,02:33-35+37.
[3]崔涵冰,仇淼.金融创新与投资者保护:中国式对冲基金的蓝图――兼论我国对冲基金的发展与监管[J].理论界,2014,08:65-68.
随着来自南方的开放式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接连现身市场,一个新型私募基金群落正在形成。
私募基金,在这里更准确的定义是――定向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始终是中国证券市场里较神秘的一股力量。对于它的规模,学界有过各种估计,称其盛时应不少于7000亿元,但从未有人真正了解其庐山全貌。与从2003年开始规模不断膨胀的公募基金不同,它们曾经有过繁荣时翻云覆雨的快意时刻,也有过熊市中人走楼空的萧条情景。
“做信托公司开放式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可能是私募基金至今所获得的最合法的一种模式。”赵丹阳说。
赵丹阳于2004年2月与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下称深国投)、国泰君安(亚洲)合作,首推“深国投赤子之心(中国)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股市一片哀鸿之际,当年逆市而上,在大盘深跌26%的背景下,取得14%的收益率。虽然其最初规模仅千万元,但良好的业绩使得这一计划又连续发了好几期。
迄今为止,赵丹阳与深国投、平安信托合作管理的基金规模约为三四亿元。
存在的理由
“赤子之心”的运作模式,被证明是一个在现行法规条件下的可取方案,并有可能借助信托公司的金融牌照和托管行的服务提升规范运作的形象,只要业绩好即可有效扩大规模,因而受到私募基金界的关注和效仿。
目前,按此架构推出信托产品的,仅深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平安信托投资公司(下称平安信托)。“我们的角色就像是工厂,给客户提供不同的产品组合。”平安信托总经理童恺说,“我们会挑选一些最好的基金管理者来合作。”
所谓合作,名义上是延请类似赵丹阳这样的管理者担任开放式证券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实际上,信托计划书载明,只有“投资顾问”――如“赤子之心”计划中的赵丹阳――签字确认的交易指令书,信托投资公司才会据此操作,这样的投资顾问实质就是基金经理。
目前,深国投旗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信托计划包括赤子之心、天马、明达投资、亿龙中国和景林稳健;平安信托则有Pureheart中国成长、平安价值投资、LIGHTHORSE、晓扬中国机会等,其中部分信托计划都还在发行中(参见“新私募基金一览”)。
这些信托计划数量不多,规模尚小,但投资顾问们的背景形形。其中有投资界的知名人物,比如晓扬投资的杨骏、天马资产管理公司的康晓阳,分别是君安证券的前总裁和副总经理;有历经市场起伏存活至今的“某某系”代表,如亿龙中国的投资顾问来自上海涌金投资咨询公司旗下的涌金资产管理公司;有从长于“专户理财、保底收益”的传统私募基金转型而来的新私募基金,如明达投资的刘明达;也有白手起家自成一派的新生代基金经理,如赵丹阳;甚至开始有海外背景的基金公司加盟其中,如平安价值投资的投资顾问是香港惠理基金管理公司,惠理在香港管理的基金超过20亿美元。景林的投资顾问为上海景林资产管理公司,此前主要投资香港市场,管理基金规模也高达几亿美元。
他们有一个共同特点:都曾在内地证券市场低迷期转战香港市场――这也是他们能够在市场上存活至今的主因之一――现在则大举重返内地。除却这些领衔者,这些投资管理公司团队中,还多有来自公募基金的明星经理人和研究员。
到目前为止,开放式证券投资信托产品这一架构,在很多方面与公募基金相似,如不设保底收益、有托管行、定期(一般是半个月一次)公布净值、封闭期(一般为一年)结束后每月有一到两次的开放日供赎回和买入等。
不同的是,这类产品服务于高端人群,认购额起码在50万元以上;且运作方式和激励机制更加灵活,投资顾问所收取的费用除了管理费(一般在资产额0.25%-0.5%左右),还包括以特定受益人的身份和信托公司一起享受利润分成(一般是20%)。
“必须把业绩做到比最好的公募基金还要好得多,这个商业模式才有存在的理由。”杨骏说。
何为风险
在规模上受到信托产品每期200份的严格限制,目前这些基金尚处于起步阶段,还需要以稳定和长期的业绩来赢得信赖,且不能向投资者做任何公开的推介活动,因此,规模上不大且很难爆炸性增长。这与公募基金动辄一个星期发上100多亿元的速度不可同日而语。
在深国托与平安信托已经推出多只开放式信托产品时,其他信托公司效仿者无几。原因之一,是对于不作收益保底承诺的基金市场竞争力存疑;其二,过去五年中国证券市场熊市中,消灭了太多集合理财机构,各方心有余悸;其三,有同业认为,这一结构安排虽然合法且透明,但是对信托公司来说存在相当风险,因此仍持观望态度。
所谓风险,首先是如何确定合格投资人的边界。中国仍未有关于“何为合格投资人”的法律定义。据《财经》记者了解,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希望以法规形式定义合格的投资者,比如年收入至少50万元、资产总额200万元以上、基金认购额为50万元以上等。据悉,这一规定最早有望于今年底推出。
与界定合格投资人问题相关的,是对投资者“买者自负”的风险教育。信托投资公司在操作上,仍缺乏对合格投资人的可靠鉴定程序。开放式证券投资信托产品虽然至少都是50万元起步,但参与认购的自然人是否真的有能力承受风险?一旦美丽的愿景成为泡影,投资者是否会重回熟悉的“上访之路”?
一家位于上海的信托公司高管告诉记者,在目前的情况下,如果要开展这一业务,应当首先详细了解投资人的资产状况甚至风险偏好,充分揭示风险,投资人、信托公司、投资顾问、律师都应在场,“并有录音为证”;悖论是,他亦承认,如果真的按此操作,则很可能无法募集到足够资金。
更大的风险,则来自难以防范私募基金经理利益输送。一位证监会官员向《财经》记者表示了担忧。他介绍,证券监管部门对市场的监控通过交易所进行,但证监会无从对私募基金们本身实施监管。开放式证券投资信托产品由信托投资公司发行,银监会承担一定监管之责,却对市场交易缺少监管手段。
不过,也有意见认为,利益输送与基金出身私募公募并无必然关系,这一现象在受到严格监管的公募基金中也并不罕见。相反,私募基金激励机制较为合理,更有动力抑制这一行为。淘汰犯规者,主要需要市场形成竞争,并保持开放的结构。
法律真空
据了解,在深圳的这一新私募基金群落受到了深圳市政府金融办和国资办的高度关注,鼓励两家信托投资公司规范其在阳光下发展。一个现阶段难以克服的障碍是,在这一架构中,信托公司承担了较大的风险和责任。
从法律关系看,私募基金管理人只是“投资顾问”,他们虽然作出投资决定,却并不在法律上对投资决定负责。信托公司才是法定的管理人,负责操盘、信息披露等很多职责,也承担所有的法律风险。这要求信托公司有较强的管理能力、投资决策的判断能力和自律精神。
也因为此,在“投资顾问”所分得的20%投资收益中,信托投资公司也要求分成,有的高达其中的30%。
这些风险彰显了新私募基金们的生存空间仍然逼仄。他们的法律地位尚处未定状态,运作成本高昂,目前以开放式证券信托计划“投资顾问”形式存在,不过是“曲径通幽”;这一行业的发展,还有待相关配套服务机构的专业素质更加成熟,以及第三方市场专业评估机构的成长。
对于私募基金的合法性和监管问题,始终存在法律上的真空。1998年出台的《投资基金法》原有专章涉及私募,但最终不得不整章删去,事实上成为公募基金法。此后,无论在监管层还是法律界,对建立私募基金法律框架的呼声仍不绝于耳。最近的一次,是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在一次公开演讲中,将私募基金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和私募证券投资两种,并建议对私募证券投资可以采取监管备案的形式。
在海外资本市场上,以私募的方式募集并从事证券投资的基金种类,以对冲基金为主。随着对冲基金成为越来越重要的市场力量,美国证券监管部门也从以前放任自流的态度转变到适度关注。
美国证监会(SEC)2004年末宣布,大多数对冲基金管理公司应在SEC作登记,报告主要负责人及背景的详细情况、基金的投资策略,并向SEC检查人员定期(通常是每隔几年)报告账目。但是,今年年初,美国一家联邦法院已判决了美国证监会的这一决定,后者表示不准备上诉。
据记者采访获知,关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合法化和监管方式,曾在2005年全国“两会”期间由代表提出,后由一位国务院副总理批转中国证监会研究。证监会基金部后曾提出报告,建议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实施备案制监管,并设置合格投资人的门槛。这一建议还主张,若私募基金能达到监管要求、披露信息的要求、业绩优良,可转作公募基金。
与官方的统计不同,一些私幕基金行业内的人士相信,目前我国私募集金的规模应该远远不止8000亿,因为私募集金的“地下金融”状态确实存在着难以统计的情况,一些人甚至认为目前市场私募基金的规模应该在一万亿左右。
数以千亿的用于股权或证券投资的资金在市场中左冲右突,却得不到有效监管,是让人非常头痛的问题。如此庞大的资金怎样引导它,怎样让它在资本市场发挥作用,是当前金融监管层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
灰色生存
“很多私幕基金经理并不承认自己的私募集金地位。”上海一家私幕基金一位姓刘的管理者曾经这样告诉记者。他本人就不承认自己管理的是私募集金,但据了解他的人告诉记者,这位姓刘的经理手头掌控着数千万的资金,投资于股市,而这些资金并不都是属于他个人的。
之所以不愿意承认自己是私幕基金,基本上就两点原因,一是私募集金过去的口碑并不好。在很多投资者的印象中,中国证券市场上的私募基金基本上是“庄家”的代名词。曾几何时,中科创业、海虹控股、银广夏等市场强庄股的表现可以用“惊心动魄”来形容。经过短暂的“辉煌”之后,漫漫熊市,由于资金链出现问题以及管理、体制、市场等方面的原因,很多老的知名私募集金,也就是“庄家”,陆续陷入困境,继而走向消亡。
2001年开始的熊市,一些私募基金虽然仍然顽强地活着,但是一些证券“工作室”,“投资顾问”以赚取交易佣金和收取顾问费为盈利模式的团队和个人也号称私募基金,在恶劣的市场环境下市场投资者对所谓私募基金开始出现严重的厌恶感。这个阶段,“投资顾问”等同于“黑嘴”。这对立志做好私募基金的人士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第二个原因则是因为,目前大量的私募集金还处在地下,既缺乏法律的监管,也缺乏法律的保障。目前我国和私募集金最直接相关的法律――《证券投资基金法》――在立法的过程中最终删除了关于私募基金的有关内容,因此目前私募集金连资质的审批,甚至备案等等都谈不上,大量的中小型私募集金还完全属于地下金融的范畴。
一位私募集金行业内的人士告诉记者,大部分私募集金都比较低调,只是向定向募集资金的人进行一些必要的宣传和信息披露。目前仅有一些规模比较大的私募集金以投资公司的名义注册,很多私募集金根本没有正规的名分,只是靠个别管理者自己的名声和信用来进行运作。
存在便有其合理性,王连洲告诉记者,尽管缺乏合适的法律监管,但很多私幕基金还是有信用的,只有有信用,并且投资手法灵活,私募集金才能够得到投资者的认可,并发展壮大。
金色成长
通过记者调查采访显示,目前私募基金的资金来源渠道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方式基金发起人向定向募集者承诺一个保底的收益。例如,一些证券投资基金向投资人承诺投资固定回报30%,来吸引投资人将资金交给自己投资。严格来讲,这种资金募集方式有非法集资的嫌疑,目前这种方式只能是完全处于地下状态。
另外两种方式分别是发行信托计划和专户理财的方式,通过这两种方式,一些私募基金的运作已经走向了半公开化。
上海睿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振宁属于最早在中国做私幕基金的一批人,1996年就管理着10亿元人民币的资金。他告诉记者:“《证券投资基金法》中没有给私幕基金地位,目前很多较大的投资公司采取和信托公司合作的方式,发行信托计划,来进行信托投资理财。睿信投资公司就和一家信托公司联合发行了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
李振宁介绍,采取这种方式是受到监管的,首先是信托公司要来查你的资质和以往的交易记录,通过资质审查之后,信托公司才会和睿信合作,并且睿信也要出一些资金,投入这个信托计划。募集的资金要汇入一个固定的银行账号,由银行进行资金托管,由睿信公司来进行具体的投资运作。扣除固定分成和信托公司管理费之后,剩下的才是睿信公司的收益。
还有一种方式就是专户理财,如某企业让睿信进行投资理财,企业提供的资金仍然在该企业的账户上,由睿信公司进行投资运作。收益由双方按事前谈好的比例分成。
不管采取何种方式募集资金,不管是采取地下或半公开的生存方式,2005年以来,伴随着空前的牛市,活跃在中国股市的各路私募基金赚了大钱。
从2005年6月6日股市见底的998.23点,到今年2月A股市场在2900点徘徊,上证指数已经上涨了193%。而去年上证指数全年涨幅130%,在众多熊市套牢者解套的欢呼雀跃声之中,很多私募基金的涨幅竟然超过了400%。
据上海某私募基金内部人士透露,2006年以来国内私幕基金整体获得了丰收,上半年收益翻番的不在少数。下半年甚至有部分私募集金的资金收益率高达200%。这家私募基金目前的资金规模有2个亿,即使按照收益20%的比例分成,私募集金的收益也颇为惊人,而且其运营成本非常低,公司仅有的几个员工短短时间内身家飙升。
另一家私募集金经理告诉记者,他所在的投资公司在2006年2月份通过一家信托公司发行了一份“证券投资资金信托计划”,募集资金总额达到了1.2亿元。他所在的投资公司出资接近总额的四分之一。目前这份信托计划的收益率已经达到150%。扣除支付给优先受益人4%的收益,再扣除给信托公司的托管费等相关费用,大约为总额的2%,剩下的收益就是私募的所得,让这家投资公司赚了个盆满钵溢。
“但是假如遇到熊市,通过发行信托计划募集资金运作,由于杠杆放大效应,我们投资公司的风险也同样会成倍增加。”这位基金经理表示。
资料链接:我国私募基金的四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天使阶段。2001年之前,私募基金主要的运作方式是做长庄、做大庄,获取暴利,这时候大家对私幕基金的态度可以用众望所归形容,这个阶段是天使阶段。
第二个阶段叫做魔鬼阶段,是从2001年到2003年,这时候私募基金基本代名词是崩盘、非法融资,暴跌,公众对私募基金的评价可以用众矢之的来描述。
2008年,在公募基金平均亏损逾50%的情况下,在同一个市场作战的很多私募基金却取得了较好业绩。有据可查的150多只阳光私募证券信托产品中,多只取得了正收益,最高的一年回报近20%。一些民间私募高手,甚至取得了逾50%的年收益。由此有人说,2008年很可能是中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转折年,主导这一转向的,不是政策,不是行政,而是在大地冰层之下的投资者的终极选择。
究其原因,公募基金在享受种种制度优势的同时,也必然受制于契约仓位、政策指导、市场维稳等诸多因素的限制,再加上做空机制的缺失,在一个单边下跌的市场中,惨败几乎是必然的。所以,公募基金2008年能比的是谁亏得少。而私募不同,赵丹阳可以清盘,江晖可以空仓股票只做债券,大家要比的是谁给投资人创造的回报多。
但是,这只是简单的表象,深层次看,还是机制使然。
以《证券投资基金法》为法律依托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是中国资本市场的巨大历史成就,对普及大众理财意识、构建小康和谐社会,具有不可估量的积极作用。但是,在满足越来越广泛的大众投资理财需求方面,却有着天然的制度缺陷,其中最重要的一点便是投资者与管理人利益不对称的制度设计所导致的信托责任嬗变。既然牛市时的超额收益与我无关,那么熊市时巨亏也就心安理得。虽然我们把持有人利益第一写在纸上、挂在嘴边,但扪心自问,我们公募基金有几家公司能真正做到持有人利益第一?于是,便有“老鼠仓”;于是,便有“1元基金更便宜”的误导营销。
私募基金则不然。他们在设定年度目标时,客户资产增值多少一定是首要指标,因为他们知道,公司的利润、管理者的利益,都来自客户的利益,不能给客户创造价值,便一切都是零。所以,私募基金天然是客户导向的,天然是绝对收益目标导向的,天然是长期的利益共生机制导向的。所以,我们看到了亏钱的私募主动掏钱弥补客户损失,我们看到了2008年阳光私募的亮丽表现,我们看到2009年的早春行情中私募大放异彩。
遗憾的是,迄今为止,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仍然处于尴尬境地,没有法律地位,没有信用支持,没有制度监管,只能假道信托战战兢兢而行。但“阳光信托”已经开启,很多优秀公募基金经理正在不断加入这个行业,投资者的钱流正在悄然转向。今天,私募基金的整体规模还很小很小。但种子决定未来,在下一轮的牛市周期中,也许就会出现规模过百亿、千亿的私募基金。
我们可以期待。
让我们一起鼓与呼。
私募基金法律法规包括《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
按照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成立私募基金公司要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证监会于2014年8月21日公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确立了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合伙制基金设立和运行适用的主要法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来源:文章屋网 )
业绩出现分化
国金证券的评价报告显示,31只披露2008年4月底净值、具有4月份完整统计数据的信托类证券集合理财产品收益率平均为4.14%,10只具有4月份完整统计数据的券商集合理财产品收益率平均为2.68%,表现略好于同期偏股票型开放式基金,偏股票型开放式基金净值同期平均增长2.23%。
与公募基金和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相比,信托类证券集合理财产品收益率分化相对严重。4月份业绩表现最好、最差的信托类证券集合理财产品月收益率差距达到23%,而这一数字在公募基金和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中分别为12.97%和9.65%。
根据平安信托和深圳国际信托的披露,部分“阳光私募”4月份大幅跑赢大盘。4月份大盘上涨6.35%,而位居同类产品榜首的平安证大增长二期和三期净值增长率都在14.3%以上;平安晓扬三期和平安晓杨二期净值增长率分别为9.48%和11.5%;平安启明星净值增长率为6.02%。
4月份大盘曾最低一度跌破3000点重要心理关口,部分私募基金判断可能会有相关救市政策出台,于是果断加仓,取得不错业绩。
但是也有部分“阳光私募”业绩在不断缩水。平安财富瑞智一期净值缩水为8.3%,东方港湾马拉松该月净值缩水的幅度为4.8%。
原工银瑞信基金投资总监江晖担任投资总监的深圳星石投资公司的“阳光私募”业绩不错。江晖原来在公募基金中业绩也颇为亮丽,而在转投到私募基金后,业绩较为出色。
原上投摩根投资总监吕俊挂帅的平安财富从容优势“阳光私募”4月8日成立以来,加速建仓,也已经取得正回报。
当然,评价基金业绩需要观察其长期表现,“阳光私募”出现的时间还不长,对“阳光私募”业绩作出较为全面评价还有待时日。
私募基金规模发展较快
私募基金是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而成立的投资基金。募集方式上的“非公开”性和募集对象上的只针对“特定对象”是私募基金区别于公募基金的本质特征。所以其比较适合与实际管理人投资理念或者产品设计定位相匹配的投资者。
私募基金只是对以私募方式募集资金的方式进行的一种笼统概括。目前从国外看,风险资本、创业基金、产业基金、风险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直接投资基金等,一般都以私募方式设立,都是私募基金的一种具体形态,可以统称为私募基金。
由于以证券投资为主的私募基金的入门门槛较高,单一客户最低认购金额一般为200万元以上,因此,它对资金实力较强的个人投资者和一些有投资需求的机构有一定吸引力。
我国的以证券投资为主的私募基金已经拥有相当大的市场规模。私募基金从1993年开始萌芽,形成了证券公司和大客户之间的不规范的信托关系。中央财经大学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目前私募基金占投资者交易资金的比重达到30%~35%,资金总规模在6000亿-7000亿元之间,整体规模超过公募基金的1倍。
能否出现中国的巴菲特
“私募基金在最近这几十年里发展如此之快,与社会发展有密切关系。私募基金大发展年代是从1979年开始的,社会对私募基金的需求突飞猛进。”在中欧国际工商学院举办的中欧首届私募基金投资峰会上,东方港湾董事总经理但斌表示。
但斌说,可能是这个时生的变化越来越快,人们的需求也越来越多。比如,长期看,通货膨胀会伴随着我们每一个人,那么,你怎么样才能让你的财富保值增值?这可能就是私募基金或是对冲基金大发展的时代背景。
但斌认为,私募基金发展到最后,实际上看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如何。一个人的成功最终取决于国家的成功,你自己的未来是什么,某种意义上不是取决于自己的专业技术,甚至不是取决于自己的操作体验,最终是取决于国家的力量。
巴菲特的成功取决于美国的国力,那么中国现在也有这样的机会。但斌相信,中国经济将有很好的发展前景,那么,中国应该出现一批很好的公募基金、一批很好的私募基金,中国也应该出现类似于像巴菲特、索罗斯等这样的杰出投资家。说到底,私募基金最后的未来还是取决于国家和整个社会的发展情况。
但斌说,1956年巴菲特开始做投资的时候,他想明白了很多事情,然后用一生的岁月来坚守。巴菲特的伟大就在于此。当然,很多人可能不一定有这样的智慧和运气。
私募基金期待合法身份
私募基金要有大发展,离不开法律的支持。由于目前我国私募基金的法律关系不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客户的契约关系不受法律的保护,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由于种种原因,《投资基金法》最终未包含对私募基金的规范,只在附则中作了简单规定,即“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机构,向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对象财产委托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根据本法的原则另行规定”。
“我们能够拿30亿美元买美国的私募基金股权,但是我们到今天还没有一部法律对中国的私募基金给予肯定,甚至也没有出任何一个条例。”上海睿信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振宁说。
李振宁说,目前我们的私募基金基本还是以投资顾问的形式出现,也就是说私募基金没有一个法律上的生存基础。所以他呼吁管理层要尽快修改《投资基金法》,基金法不能只有公募基金一家,应该把产业基金写进去,也应该把证券市场的私募股权写进去,甚至是对冲基金写进去,这样的话,私募基金才有合法的身份,并且可以提高效率。
李振宁认为,要允许资产管理公司开设多账户,并且使它能享受与信托和公募基金一样的待遇。
具体做法可以是尽快修改基金法或者证监会出台相关条例,允许私募基金开立账户,也可以效仿我国香港的做法,发牌、注册、备案等等,早日实现私募基金的法制化。
据有关专家介绍,境外的私募基金可分为两种,一种是需要备案的特殊私募基金(Regulated private Funds),专为那些欲从法律上得到保护者而设计,它可以依照有关信托基金法律法规进行运作,并相应得到相应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障。
目前,关于基金的概念纷繁杂乱。从本期开始,本刊将陆续刊登关于基金的专题文章,从基金的概念,基金在国内外的发展历程和运作机制,基金组织、投资、资金来源以及目前面临的问题、理论界的评价、发展战略前景等方面进行阐述,以便让读者较为清晰地认识基金并进行探讨。
基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说,基金是机构投资者的统称,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单位信托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在现有的证券市场上的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具有收益和增值潜能的特点。从会计角度透析,基金是一个狭义的概念,意指具有特定目的和用途的资金,因为政府和事业单位的出资者不要求投资回报和投资收回,但要求按法律规定或出资者的意愿把资金用在指定的用途上,而形成了基金。
简单地说,基金是一种集合理财的投资工具,严格意义上并不是法人实体,也不是任何的机构和组织,但是在日常的使用中人们还是习惯把基金当作一种机构来看待。一般而言,基金就是通过公募或私募以及政府注资等多种形式,将投资者所投资的资产集合成为一个资产池,通常初始的资产池主要是由现金资产构成,然后被委托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将这些资产投资于其他货币、股票、债券、期货期权、大宗商品以及诸如房地产、金属等基金章程所规定的具体领域,通过对这些资产的操作实现投资者的目的。
基金的分类
一、从募集方式角度,投资基金可分为公募投资基金和私募投资基金
在国外,证券投资基金既有公募方式设立,也有越来越多以私募方式设立;直接投资基金目前主要以私募方式设立,但也有一些以公募方式设立。
二、根据基金单位是否可增加或赎回,投资基金可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设立后,投资者可以随时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基金规模不固定的投资基金;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规模在发行前已确定,在发行完毕后的规定期限内,基金规模固定不变的投资基金。
三、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投资基金可分为公司型投资基金和契约型投资基金
公司型投资基金是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组成以盈利为目的的股份制投资公司,并将资产投资于特定对象的投资基金;
契约型投资基金也称信托型投资基金,是指基金发起人依据其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订立的基金契约,发行基金单位而组建的投资基金。
四、根据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不同,投资基金可分为成长型投资基金、收入型投资基金和平衡型投资基金
成长型投资基金是指把追求资本的长期成长作为其投资目的的投资基金;收入型基金是指以能为投资者带来高水平的当期收入为目的的投资基金;平衡型投资基金是指以支付当期收入和追求资本的长期成长为目的的投资基金。
五、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投资基金可分为股权(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货基金、期权基金,指数基金和认股权证基金等
股权(股票)股票基金是指以股权(股票)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债券基金是指以债券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是指以国库券、大额银行可转让存单、商业票据、公司债券等货币市场短期有价证券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期货基金是指以各类期货品种为主要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期权基金是指以能分配股利的股票期权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指数基金是指以某种证券市场的价格指数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认股权证基金是指以认股权证为投资对象的投资基金。
六、根据投资货币种类,投资基金可分为美元基金、日元基金和欧元基金等
美元基金是指投资于美元市场的投资基金;日元基金是指投资于日元市场的投资基金;欧元基金是指投资于欧元市场的投资基金。
此外,根据资本来源和运用地域的不同,投资基金可分为国际基金、海外基金、国内基金,国家基金和区域基金等。
国际基金是指资本来源于国内,并投资于国外市场的投资基金;海外基金也称离岸基金。是指资本来源于国外,并投资于国外市场的投资基金;国内基金是指资本来源于国内,并投资于国内市场的投资基金;国家基金是指资本来源于国外,并投资于某一特定国家的投资基金;区域基金是指投资于某个特定地区的投资基金。
共同基金、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
共同基金、对冲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是基金中三种最主要的形式,其成立的目的都是在于帮助投资者实现资产的增值;虽然也有各种捐赠基金、慈善基金等主要是为实现人道主义的目的,但即使如此,这些基金的管理者也将其资产的保值增值看得非常重要,因此以至于很多大学的捐赠基金反倒成了在二级市场上的佼佼者。
共同基金(Mutual Fund),即我们国内所说的各类证券投资基金,主要是投资于二级市场的股票、债券及货币等资产,通过公开发行基金份额来募集资金。共同基金资产规模庞大,是主要的机构投资者。
对冲基金(Hedge Fund)通过在股票市场、债券市场、货币市场和商品市场投资,相互对冲其风险,通过保持相当高的杠杆和对冲操作来为投资者获得巨额收益。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 Fund)是基金的一种,但是不同于我们经常听到的证券类投资基金,也和曾经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兴风作浪鼎鼎大名的“老虎基金”、“量子基金”不同,更不同于各种慈善等公益类基金会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主要通过私募而不是向公众公开募集的形式获得资金,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即将每一单位的投资额最终兑换为被投资对象的股权,然后通过各类方法使得被投资企业快速发展,实现股权的快速多倍增值,同时在交易实施过程中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所持股份获利。但也有少部分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已上市公司的股权,这种投资方式被称为PIPE方式,英文全称为Private Investments in Public Equity。
证券投资基金及其特点
在中国,基金通常指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投资于证券的集合投资理财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一般是信誉卓著的银行),由基金管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基金投资人享受证券投资的收益,也承担因投资亏损而产生的风险。
根据不同标准,可以将证券投资基金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一、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LOF)。汉语称为“上市型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规模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可以随时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发行新份额或被投资人赎回的投资基金。在国外又称共同基金,是一种发行额可变,基金份额(单位)总数可随时增减,投资者可按基金的报价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赎回的基金。
封闭式基金。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规模在发行前已确定,在发行完毕后和规定的期限内,基金规模固定不变的投资基金。封闭式基金的发起人在设立基金时,限定了基金单位的发行总额,筹足总额后,基金即宣告成立,并进行封闭,在一定时期内不再接受新的投资。
与封闭式基金相比,开放式基金具有发行数量没有限制、买卖价格以资产净值为准、在柜台上买卖和风险相对较小等特点,特别适合于中小投资者进行投资。
二、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
基金通过发行基金股份成立投资基金公司的形式设立,通常称为公司型基金;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人三方通过基金契约设立,通常称为契约型基金。目前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均为契约型基金。
三、成长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
收入型基金。这种基金的目的是最大程度地增加当期收入,而对证券升值并不十分重视。收入型基金一般把所得的利息、红利都分配给投资者。这类基金虽然成长性较弱,但风险相应也较低,适合保守的投资者和退休人员。
成长型股票基金。成长型股票基金是基金市场的主流品种。成长型基金以资本长期增值为投资目标,其投资对象主要是市场中有较大升值潜力的小公司股票和一些新兴行业的股票。这类基金往往有很强的投机性,因此波动也比较大。
观点二:《基金法》四大亮点;
观点三:《基金法》开启“大资管市场”;
观点四:《基金法》为统一监管留下接口。
观点一 发改委监管VC/PE是资源浪费
发改委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694号)》,说到发改委来报备的VC和PE,不能够参与二级市场交易,不能够申请公募牌照,我认为这样做会割裂资本市场。
第一,一个机构管私募的基金管得好了,如果愿意管公募基金应该是可以的,法律允许的。不应该出台一个部门规章来禁止它。
第二,任何一个私募管理基金想在资本市场上活动,截然分开是未上市还是已经上市的,对于资产管理来说,并不是有利的。如果要是监管分家的话,我们应该允许在法律范围之内,既符合证监会管的范围,也符合发改委管的范围的这些企业,自己作出选择,不要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说你不可以干这个,不可以干那个。
对于私募基金来说,重要的不是投向,重要的是委托人和受托人要合理地界定好权利、义务,这是非常重要的。VC和PE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如果因为监管当局的原因,不允许去参加这些活动,对于资本市场的发展不利。
VC/PE是资金的集合,是一个金融工具。这个资金的集合投资的是非上市公司的股权,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的公司股权。发改委的通知和证监会的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的争论,就冲突在灰色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这块。就我个人的观点,他们都是证券,起码它是一种金融投资行为,所以说如果把VC/PE的监管权同时都给证监会的话,市场上就不会有任何的矛盾,监管统一。
为了尽可能减少修法遗憾给市场带来的伤害,我认为应该建立金融事务统一由金融监管机构来监管的职能分工原则,这对市场来说是最好的。对于行政管理当局来说也是最好的,能够节省监管资源。
如果在国务院职能分工当中,明确由发改委来管理VC和PE,发改委从上到下要建一套系统,这是对监管资源的浪费。发改委的改革方向应该是更多地来搞好宏观,而减少对小事情的干预,这是最理想的状态。但是如果不能够实现在金融事务上的统一监管,我希望今后的监管当局,应该更多地尊重市场主体的选择权,为市场的发展多添剂,少加阻力,让市场选择的过程最后来形成一个更好的格局。
观点二 《基金法》四大亮点
《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有四大亮点:
第一是把私募基金纳入了调整的范围。
第二是为非公开募集的管理人从事公募管理业务和公募管理人从事非公开募集业务打开了通道。第九十七条说,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这是一个非常大的突破。
第三是加强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保护。拓展了基金的组织形式,公募基金根据合同约定,持有人大会可以设立日常机构,其实就是可以设立理事会,可以通过持有人大会推举出理事会来,有独立理事、专职理事,通过他们来代表公众践行监督。非公募基金,我们用描述实质的方法来明确了基金可以以公司的形式存在,以合伙制企业的形式存在,而规避了合伙制基金和公司制基金带来的认识上不统一,普通合伙人可以有一个董事会。
第四是可以避免基金层面的重复纳税问题。第八条中规定了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税的规定代扣代价,在基金上不产生税收。
观点三 《基金法》开启“大资管市场”
《基金法》修法通过之后,证监会出台了一系列规定,这些规定实施之后,实质上就铺开了中国大资产管理的市场。
第一、许多机构能够进行公募基金业务,促进机构投资人的发展。证监会今年2月28号第十号公报公布了《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根据这个规定,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公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信托投资公司等,都是属于能够敞公募业务的范围之内。
第二、基金管理制度设计以市场自律管理为主,会促进行业协会的发展和公民社会的建设。证监会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协会登记自律管理。办法界定了合格投资者的条件,也界定了向证监会备案的条件,提到了单支基金规模超过1亿元以上,和基金份额超过50人的,应该通过行业协会到证监会备案。这个备案是真正的备案,是事后备案。
第三、用基金方式促进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丰富资本市场产品。证监会的《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让证券公司可以用私募的方式来设立一个专项投资计划,以有现金流的资产作为基础产品的证券发行。这个就避开了现在在资产证券化过程当中,多个监管当局之间协调成本过高的问题,从证券公司发起私募的资产证券化,能够比较快一些。
第四、是大资产管理市场促进众多服务机构的发展。《基金法》修法之后,专门有一章来规定各类服务机构。首先是托管机构,打破了只有银行能够做托管者的界限,可以有其他的监管当局认可的机构来做基金的托管者。在基金的销售业务方面,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按照办法,也不完全都要通过银行的网络了,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也可以作为基金的销售方。基金的服务机构,公募的要注册,如果完全是私募的,基本上就是备案。
观点四 《基金法》为统一监管留下接口
本次修法为统一监管留下了接口和空间。《基金法》最大的遗憾是没有把VC/PE包括进来,各国的VC/PE都是在统一的证券监管的豁免条款下生存的,没有单独立法,就是豁免。豁免可以不管你,但是到了一定的程度就可以不豁免你。这一次金融危机之后,各国都加强了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包括股权基金。
怎么来留下接口呢?
《基金法》第95条第2款,非公开募集基金财产的证券投资,包括买卖公开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债券、基金份额,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这就包括了公开发行但未上市的股权。
《基金法》授权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拓展证券的范围。《证券法》当中把这个权利给了国务院,实际上国务院管的事情太多。这次国务院机构改革时就说,国家要尽量少管,职能相同的事情应该归到同一类机构去管。证券市场金融产品其实是很复杂的。在这种具体的产品上把权利给证监会,有利于未来资本市场的发展。如果怕证监会权利太大做事不好,不能从限制它的权利这方面着手,而是应该建立严格的问责制。我们现在最大的问题是争权的时候人人都争,争到了权利之后没有问责,出了问题不作为和乱作为没有人去管他,我们应该从这方面去下工夫。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目前已是金融投资领域的一个热点问题,它的组织形式涉及基金投资人和基金管理人切身利益的一系列法律关系。从各国(地区)实践来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公司型、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型3种。这3种组织形式有着各自的特征。
1 私募股权基金的3种组织形式
传统理论上私募股权基金主要采取的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有公司型、有限合作型和契约型3种。在美国等私募股权基金发展较长时间的国家中,目前新建立的私募股权基金多按照有限合伙制进行组织模式的建立。
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以上几种组织模式的界限并不分明,由于各国的法律规定并不一致,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和组织管理模式界定也不完全一样,在众多已建立的基金中往往同时存在。
1.1 公司型
公司制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组织而言主要是有限责任制。投资人作为股东直接参与投资,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基金管理人可以是股东,也可以是外部人,实践中通常是股东大会选出董事、监事,再由董事、监事投票委托专门的投资管理公司作为基金管理人。管理人收取资金管理费与效益激励费。这种基金股份的出售一般都委托专门的销售公司来进行。由于法律的限制,一般股东数目不多,但出资额都比较大。
1.2 有限合伙型
基金的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参与投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PE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通常是基金管理者,有时也雇佣外部人管理基金。在实务中,通常管理人与普通合伙人两者合一。有限合伙通常有固定的存续期间(一般为10年),到期后,除全体投资人一致同意延长期限外,合伙企业必须清算,并将获利分配给投资人。有限合伙人在将资金交给普通合伙人后,除了在合同上所订立的条件外,完全无法干涉普通合伙人的行为,普通合伙人享有充分的管理权。
目前,国内实行有限合伙制的比较多。有限合伙制比较适合“以人为本”的企业,它们做事比较低调,管理人对企业的负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因而会注重防范风险,不愿意激进。公司制虽然很普遍,但却存在缺陷。比如我国公司的注册制度,工商局要求注册资本必须达到一定数量才能用“中国”字头,注册资本必须达到一定数量才能用“投资”字头。但是,对注册资本的过高要求,可能产生虚假注资和抽逃注资等问题。这在大企业已经成为一个问题:这么大的注册资本,股东难免会挪用。所以,公司制在注册上是两难的,而合伙制是承诺出资制,相对有优势。
1.3 契约型
契约型基金目前在国内并无官方定义,有一种说法认为,契约型基金又称为单位信托基金,指专门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委托人通过与受托人(投资人)签订“信托契约”的形式发行受益凭证―― “ 基金单位持有证”来募集社会上的闲散资金,用以从事投资活动的金融产品。但实际上,根据维基百科对单位信托基金的定义,单位信托基金只涵盖了开放型契约型这一种模式,故直接将契约型基金定为英国法传统下的单位信托基金并不合适。
有鉴于契约型基金并非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从外观上可以将契约型基金定义为:由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之间所签署的基金合同聚集投资人的资金;投资人因信赖基金管理人的专业能力而将资金交由其管理,并将资金托管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运用组合投资的方式投资于特定标的,以获取资本利得或利息;投资收益按投资人出资份额共享,投资风险由投资人共担的金融工具。
通常认为, 契约型基金的主要法律关系是信托关系,即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信托法》第二条)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所称的“证券投资基金”即全部为契约型基金,受《基金法》的约束和监管,同时受《证券法》和《信托法》的约束。新修订的《基金法》将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正式纳入监管范围,为私募管理人募集契约型基金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私募监管办法》明确规定私募投资基金可以以契约型设立,为未来设立契约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供了法律基础,但契约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目前仍存在工商登记困难和税收政策不明确的法律风险。
2 3种组织形式比较
2.1 出资及资产独立性
主要在出资人数、出资方式、出资期限及比例要求、出资程序、财产独立性几方面有区别,详见图1。
2.2 资本变动
3种组织形式的增、减资程序和出资人出质或转让要求也不完全相同,详见图2。
2.3 内部治理结构
3种组织形式的内部治理结构异同点详见附图。
2.4 税收
2.4.1 公司型
公司型私募股权基金需缴纳税费详见附表1。
2.4.2 有限合伙型
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需缴纳税费详见附表2。
2.4.3 契约型
契约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暂无非常明确的直接性规定。新《基金法》明确证券投资基金本身无须征税,基金财产投资的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基金法》第八条: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但实务中,大部分金融机构发行的契约型私募股权基金,比照资管计划和信托计划,并未实行代扣代缴,由投资人自行申报。
(一)商业银行的投资管理增加值估算
从2004年光大银行发行第一款外币与人民币理财产品至今,银行理财产品已经发展得很丰富,涉及了债券货币类,股票与结构类等等5。关于理财计划的运营模式,制度分析等,已经有很多研究,但是,关于理财计划的投资管理的增加值核算却是很少,而且数据也是比较缺乏。本文从仅有的公开资料中获取如下数据。因为没有银行业的投资收益与管理费的规模,只有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与信托公司理财产品的规模余额。另外,有下文表3中的证券公司2007与2008年度的资产管理净收入的数据来源。所以,可以采取类比估算的方法得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管理费:就是用证券公司的管理费与其管理的基金规模之比,计算出两者的比例,然后乘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规模,得到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管理费总和。然后,估算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管理的增加值(等于管理费×75%)。最后,需要指出的是,银行一般没有放开直接投资活动,所以不需要计算银行直接投资的投资管理。对于2006年,没有数据,直接给出大致合理的估算。
(二)证券公司的投资管理增加值估算
2005年规范后的券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已成为继QFII和保险资金入市后证券理财市场的一支新兴力量;并且,不同于商业银行,证券公司还有直接投资活动,这里面有不少投资管理的增加值。目前,金融业增加值核算把所有的投资收益直接计入GDP,会高估金融业的GDP。证券公司的理财计划投资管理活动明显小于银行的投资管理活动。观察表1,可以发现,证券公司理财计划规模一般只有银行业的十分之一左右。而且,数据来源非常有限,只有2007年与2008年的数据。
(三)保险机构的投资管理增加值估算
与银行券商相比,保险机构的投资管理的历史比较悠久,数据比较全面。保险公司投资管理的保险资产可以是自有资金,也可以是来自保险准备金。可以获取的数据是各类保险机构的投资收益总和。这里的数据是属于投资收益,所以需要先估算出直接投资的管理费(等于投资收益×20%),然后估算出直接投资(自己管理)的投资管理的增加值(等于管理费×75%)。需要指出,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负责管理保险机构的资产,这部分投资收益已经在表格中包含进去。
(四)信托公司的投资管理增加值估算
信托业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很特殊,自1979年恢复业务以来先后经过五次较大的整顿。2001年后,以《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等的颁布实施为标志,我国信托业基本结束混乱不堪的局面,步入规范运行的轨道。信托公司的收入主要分为信托手续费、股权投资收入、利息收入、证券投资收入。其中,手续费就是信托公司按委托的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就是投资管理的收入。受托管理的资产包含了基础产业资产、房地产资产、证券业资产、实业资产等,这些资产有些不是金融资产,是直接作为实业被信托实体持有的,本来应该是分别计入其他产业9。比如信托实体持有房地产并且出租的,就是属于房地产业;持有基础设施收费的,就是属于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或者建筑业。虽然,本文的投资管理中的投资是金融投资或者珍贵物品投资,但是,本文的估算投资管理增加值,把信托公司受托管理非金融投资也纳入估算范围。因为,一方面,目前的金融业核算也是把这些本来属于其他产业的部分纳入金融业核算的,另一方面,信托公司操作上完全可以增加投资的层次,让信托实体投资房地产企业或者基础设施企业,不直接持有这些资产,符合金融投资特征。这样操作,信托的收益多少变化不大,更重要的是,规范运作的模式符合国家统计与经济调控的规范。综上考虑,本文把这些非金融投资的收益也纳入投资管理估算,就是意味着信托公司受托管理的资产全部认为是投资管理的对象。自营投资收益由股权投资收入、利息收入、证券投资收入组成。根据资料中数据加总计算而成。先估算出自己直接投资的管理费(等于自营投资收益×20%),然后估算出直接投资的投资管理的增加值(等于管理费×75%)。由于管理信托资产,可以估算出他人投资管理的增加值(等于手续费×75%)。最后,加总信托公司自己投资管理的增加值与他人投资管理增加值,得到信托公司的投资管理的增加值总和。
(五)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管理增加值估算
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公募基金与私募基金,目前《证券法》规范的都是公募信托型证券基金,这是发展最快最受瞩目的投资基金。公募基金的数据比较容易获得,根据《2010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年鉴》,可以获取关于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费。
(六)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增加值估算
与证券基金相反,股权投资基金目前只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当前发展最快的一种投资基金,目前只有最新几年的数据。股权投资基金组织形式有信托型、有限合伙型与公司型。信托型股权投资的比例最少,而且在信托业中,股权投资是和其他投资形式混合起来一起核算。另外,有限合伙型只是2007年新《合伙企业法》后才出现的企业形式,所以数据更少。管理咨询收入属于经营收入,所以,可以直接估算他人投资管理的增加值(等于管理咨询费×75%)。以自有资产从事创业投资所得收入中的股权转让收入与股息红利收入是直接投资收益,所以需要先估算出直接投资的管理费(等于投资所得收入×20%),然后估算出直接投资的投资管理的增加值(等于管理费×75%)结果。最后加总数据可得总的增加值。可见,股权投资管理增加值的规模远远小于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值。
金融业中投资管理增加值的解释
(一)增加值估算的加总与分析
加总前面所有的投资管理的增加值估算(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机构,信托机构,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得到的应该是金融行业投资管理增加净值,还应该是加上折旧,才是总的投资管理增加值。根据2007年金融业折旧与工资的比例(19:349),确定总的投资管理增加值。可以归纳为一个表格如下。基本上,以上六个子行业已经包括了所有的投资管理活动。而且,估算更多是从投资管理机构的角度入手的,而不是从投资基金入手。这样,有些子行业管理的基金已经超出了本行业基金的范畴,比如前面提到的阳光私募基金,特别是企业年金与社保基金。自2006年中期按新管理办法运作的首只企业年金正式入市以来,企业年金规模越来越大。但是,这些年金都是由合格的管理机构管理的,有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者其他专业投资机构。这些投资管理大多数已经在投资管理机构中估算过了,没有遗漏。当然,小标题已经强调了都是属于金融业范畴的估算。金融业之外的一般企业,也会有不少企业直接投资,这里面也会有投资管理。只能从资金流量表中得到有限的上市股票与债券的利息净流量;但是,没有毛流量与未上市金融资产的数据,所以,对于完整的投资收益数据,无法获取。在先前核算方法的论文中,已经指出需要特别关注那些有专门直接投资部门的企业,里面的投资管理的增加值不小,但是,按照目前的核算方法,里面的投资管理已经基本上统计在企业所在产业的增加值里。最后只是给出了2006年到2009年的数据对比,由于数据序列不多,很难展开计量分析。本来可以展开投资管理增加值与基金资产规模,银行储蓄规模,保险资产规模,GDP规模,股市流通市值与股市交易量等进行比较研究。本文估算的是各个类型的投资管理增加值的加总,但是,各个类型的投资对象却很难加总,所以,进行投资管理增加值与投资对象的一些定量分析很难展开。
然而,在刚刚过去的2012年,私募的日子却并不好过:募集艰难、信心低迷、私募明星陨落、投资者信心丧失、清盘潮来势汹汹……一波波“寒潮”让行业措手不及,深陷迷思。2013年6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基金法能否扭转逆袭、力挽狂澜?带给公募、信托、券商及保险资管的机遇能否大过挑战?又是否会加速财富管理行业的整合?
私募告别“野蛮式”生长
修改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共15章,155条,除了对公开募集业务作出管理人持股激励、允许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股票等放松管制的变化外,最大的亮点是,首次将阳光私募基金纳入监管,填补了监管法律空白。新基金法规定,担任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基金行业协会履行登记手续,报送基本情况;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专门从事非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其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期限、管理的基金资产规模等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
周兵解释:“公开发行、公开受到监管,这就意味着承认私募的市场地位。但是目前私募基金和公募基金的运行机制并不十分相同。公募基金是可以面向老百姓公开进行宣传,通过银行、券商或者是基金本身的渠道向非特定对象公开募集的一个集合理财产品,而私募基金则是向特定对象私下募集的。另外,公募基金认购门槛很低,而私募规定的最低认购金额不能少于100万元。新基金法正式实施后,私募基金公开发行产品的方式究竟是怎样的,是否与目前的公募基金一样,还有待进一步的细则出台。”
事实上,新基金法公布两天后,证监会出台了《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称《暂行规定》),拟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三类机构直接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作为新基金法中对于从事非公募业务机构的第一个配套法规,《暂行规定》要求,私募基金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除具有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最近3年连续盈利、最近3年在监管部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要求外,还应当符合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最近3年资产管理规模均不低于30亿元两个硬性条件。
对此,周兵称:“私募机构将可以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但目前这对于大部分私募而言仍是‘水中月’、‘镜中花’,因为从事公开募集基金管理业务仍有较高的门槛,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连续3年盈利、近3年的资产管理规模均不低于30个亿,从目前私募基金的运作情况来看,能满足这3个条件的私募机构凤毛麟角。目前只能说,新基金法为私募基金公开发行产品打开了口子,承认了私募的法律地位。短期内,私募基金进军公募市场的可能性还很小,暂时不会引起私募PK公募的局面,但从长远角度出发,此举有利于我国基金市场的多元化。”
“去信托化”机遇与挑战
新基金法规定,阳光私募或将不再需要信托渠道,符合条件的私募基金自身即可从事公募业务,这也意味着,私募正式迎来了“去信托化”时代。
此前,为了增强公信力和透明度,私募借道信托牌照发行产品,信托发挥监管作用,私募仅作为投资顾问。但是高额的信托账户使用费和管理费用降低了私募利润。周兵说:“私募发行产品需要借助某个信托公司,托管在某家银行,并在证券公司实现交易,总共涉及3个合作方,私募基金仅作为投资管理人。前3个合作方收取一定比例的‘通道费’,其中包括每年150万元信托账户使用费、0.1%~0.2%的银行托管费,以及券商的佣金,私募的利润主要集中在投资收益提成上。”周兵表示,尽管目前新基金法尚未正式实施,但信托账户使用费已从每年150万元将至每年50万元,可谓“坐地跌价”,待新法实施后,亦可全部免去,私募基金固定管理费用每年约可节约1%左右。
不过,2013年只是私募“去信托化”的开始。业内人士认为,信托型产品短期内不会马上大幅减少。星石总裁杨玲认为,在目前信托模式下,阳光私募仅需要做好投资管理,而信托则承担了产品开发、风险控制、后台运营、法律合规等多方面的工作。如果绕开信托,私募公司要独立承担这些经营内容并非易事。
上海平易基金董事长张为民对记者说:“新的市场环境下,基金和信托行业都会呈现新的格局。然而,信托作为一种稳定的业态,不会在短期内被基金取代。与此同时,基金行业的优化与整合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所谓‘大洗牌’的最终局面的形成并不是新基金法出台的结果,它的实现还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演化。”
对此,周兵表示,目前影响到的只是证券信托业务,新基金法对于房地产信托、矿业信托等信托业的主营业务不会产生影响。脱离信托管理后,对于私募基金的运营、合规及风险管理的细则亟待出台,“目前,私募发行公募产品的门槛较高或许也是出于这方面的考虑。”周兵坦言。
迎来混业经营时代
事实上,随着我国金融体系各个参与主体的快速发展,财富管理行业已逐渐呈现多头角逐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