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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收益证券论文

时间:2023-03-27 16:53:10

固定收益证券论文

固定收益证券论文范文1

1.1文献回顾

国内的文献从财务特征、公司治理和资本结构等角度分析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行为的影响因素,也有从股市收益波动、政府监管的角度分析。吴文莉(2011)发现股市收益波动与公司现金持有水平变化呈负相关关系,而且这种负相关关系在牛市中更为显著,在国有企业以及监管行业企业中也更为显著。陈玖竹(2012)以我国制造类上市公司为例分析了经理人短视对证券投资的影响,研究发现换手率和证券投资额呈显著正相关,大盘走势和证券投资额呈负相关。与吴小莉的研究结果不同的是,陈玖竹认为熊市这种负相关关系更为显著。吴文莉(2012)通过分析近年来上市公司可交易性金融资产变动与其现金流和货币资金变动的关系,发现非国有企业炒股的资金更多来源于经营现金流,而国有企业证券投资的资金与借款现金流呈显著正相关关系。吴战箎、李素银(2012)重点分析了上市公司管理者基于自身利益的短视行为,研究发现大量上市公司管理者存在投资短视行为,其中管理者的年龄、经营能力对这种行为影响较大,与管理者薪酬和持有比例不存在显著关系。我国是制造业大国,制造业是我国国民经济增长的主要源泉,目前尚没有对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证券投资与主营业务发展之间关系的全面研究。为了更好地形成对比,本文假设制造业上市公司如同前人对所有上市公司研究得出的结论,即会过度参与证券投资,探索制造业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规模对主营业务产生的影响。

1.2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证券投资的分析

制造业是指对制造资源(物料、能源、设备、工具、资金、技术、信息和人力等),按照市场要求,通过制造过程,转化为可供人们使用和利用的工业品与生活消费品的行业,包括扣除采掘业、公用业后的所有30个行业。制造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是我国经济增长的主导部分和经济转型的基础。当前我国制造业正从高耗能、高污染、低技术含量、产品附加值较低向现代化、环保化、管理的科学化方向转型。目前我国股票市场尚不成熟,其突出表现就是股票价格的异常波动,投资者的非理性程度也远远高于发达国家,带来了大量的投机机会。近几年来,通常作为投资客体的上市公司也热衷于二级市场买卖股票。A股市场上不仅参与证券投资的上市公司越来越多,投入资金也越来越大。2011年有402家制造业上市公司参与证券投资,初始投资额由2010年的437.05亿元增加到727.53亿元,增幅为166.46%。以之相比较的是,这些上市公司2011年的主营业务收入降幅为12.64%。上市公司的投资动机从原来的闲置资金保值增值转变为倾向于主动投资,更有甚者一些上市公司甚至利用募集资金进行短期证券投资。上市公司参与证券投资可以获取短期收益,但会减少企业投入正常经营的资金,不利于企业长期发展。而一旦投资亏损,会“吞噬”企业正常经营获得的收益。如兰州黄河,2011年公司亏损1459万元,而在2010年公司盈利为1.02亿元,造成业绩下滑的重要原因之一即是股票投资亏损。

雅戈尔2011年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率为-20.49%,公司净利润为17.63亿元,仅投资收益14.43亿元,占比81.85%,2011年四季度共持有24家其他上市公司股权。制造业上市公司主要投资于实体经济,如果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热衷于短期证券投资行为,将可能对上市公司自身的主业经营发展战略及证券市场甚至国家经济的稳定产生不利影响。对此证监会对上市公司证券投资也做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7年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在以下三个方面限制上市公司炒股:不得炒作自己的股票;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炒股;不得使用银行贷款炒股。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9年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超募资金使用及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中亦有如下规定:上市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是公司最近12个月未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二是公司应承诺偿还银行贷款或补充流动资金后12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等高风险投资并对外披露。可见监管部门认为上市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属于高风险行为。本文正是以制造业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通过今年来该类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详细数据分析其投资现状,具有实际意义。

1.3主营业务发展与公司证券投资规模

理论指出,股东与经理人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具体表现在两者对待项目投资风险的态度及处理的方式不同,由此就会导致企业存在无效率投资的行为。上市公司参与证券投资正是一种因投资短视而产生的无效率投资行为。管理者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会不遵循最佳投资政策,而选择那些能迅速回报但并不能使公司价值最大化的项目进行投资。管理者的投资短视行为使得企业追求短期收益,延迟甚至放弃企业价值最大化的投资项目。自由现金流量理论认为,当公司主营业务成长性不佳时,通常也是公司处于生命周期的成熟阶段或衰退阶段,此时公司会拥有大量的自由现金。在我国制造业转型期间,公司往往缺乏长期价值投资项目,在没有完成产品结构调整战略时,在新的利润增长点尚未出现之前,上市公司有可能将过多的现金流投放到短期证券投资上以博取高风险的差价收益。基于以上理论分析,本文提出假设认为制造业上市公司会因为前期主营业务成长性不佳而参与证券投资。

假设1:前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与当期证券投资规模之间负相关。另一方面,如果制造业上市公司过度利用富余资源投资于证券市场,可能会影响主营业务经营发展,诸如造成主营业务研发支出的不足,损害公司的长期发展。因此有必要进一步探索制造业上市公司证券投资与主营业务发展的影响。主营业务利润率是指企业一定时期主营业务利润同主营业务收入净额的比率。它表明企业每单位主营业务收入能带来多少主营业务利润,反映了企业主营业务的获利能力,是评价企业经营效益的主要指标。主营业务利润率越高,说明企业主营业务市场竞争力强,发展潜力大,获利水平高。该指标反映公司的主营业务获利水平,主营业务突出,主营业务利润率高的上市公司应当专注于主营业务的稳定发展,回避证券投资这类高风险的投资。固定资产投资扩张率反映了固定资产投资的扩张程度。该指标越大,说明企业正在进行较大规模的资产扩张投资项目,表明企业长足的盈利能力能够有所增强,如果公司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必然会减少无效率的投资。因此本文选用主营业务利润率代表主营业务的获利水平,固定资产投资扩张率反映公司在主营业务上的投入,并提出以下假设:假设2:证券投资规模与当期主营业务利润率之间负相关。假设3:证券投资规模与当期固定资产投资扩张率之间负相关。假设4:证券投资规模与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之间负相关。

2研究设计与样本

2.1样本选择

本文选择时段为2008年到2011年,采用半年度数据,以制造业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为了保证数据的有效性,样本中剔除了ST公司、B股公司、数据不全及异常数据的公司,最后得到1420个观测值。财务与市场数据来自聚源数据库与和讯网。本文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之和作为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支出总额。

2.2模型选择与变量定义

借鉴吴文莉(2011)及吴战篪、李素银(2012)的模型,提出本文的回归分析模型。模型(1)中I为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支出总额与当期总资产的比值,反映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规模。模型(2)中的L为反映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状况的三个指标,即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当期主营业务利润率和当期固定资产投资扩张率。

2.3描述性统计

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占总资产的比率为2.1%,标准差为4.1%,可见不同上市公司参与证券投资的规模差异很大。2008-2011年样本中,制造业上市公司的当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为20.7%,但方差为55.2%,表明制造业上市公司之间主营业务成长性差异很大,对比上一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均值可以发现,整体来看,参与证券投资的制造业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普遍比去年同期要低。

3实证研究结果

本文利用SPSS16.0对样本数据进行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均在1%的水平显著。此外,通过对VIF值的检验,多重共线性对本文的影响不大。在控制了其他影响因素后,前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对当期证券投资支出之间没有影响,假设1没有得到支持,说明整体来看,对于参与证券投资的制造业上市公司来说,并没有证据表明上市公司是因为主营业务成长性不佳而参与证券投资。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与证券投资支出之间没有显著相关性,说明制造业上市公司参与证券投资对主营业务影响并不显著;主营业务利润率与证券投资支出之间在0.01水平下显著正相关,即主营业务获利能力越强的公司,在证券上投入越多,这一现象说明制造业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固定投资扩张率与证券投资支出之间在0.01水平上显著负相关,说明制造业上市公司在增加固定资产投入时会减少证券投资规模。实证结果表明,固定资产投入越大的制造业上市公司会减少在证券市场上的投入,但主营业务盈利能力高的上市公司却增加证券投资,有不务正业的现象。

4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以我国制造业转型和上市公司普遍参与证券投资作为研究背景,分析了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行为与主营业务发展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对于参与证券投资的制造业上市公司来说,并不是因为前期主营业务发展不佳而增加当期证券投资规模;固定资产投入扩张越大的制造业上市公司,相应会减少证券投资的规模;而另一方面却发现不好的现象,即主营业务盈利能力越强的上市公司,参与证券投资的规模反而越大。此外,本文还发现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支出与股市收益率没有显著相关性,也就是说我国制造业上市公司不会在外部股市收益率高时盲目“追涨”,也不会在股市下跌时“杀跌”。

固定收益证券论文范文2

关键词:资本结构 金融合约

合约可以被描述为几个人(至少两个人)或几个方面(至少两方)之间达成交易的某种协议。金融合约即是融资者和提供资金人之间的某种交易。要讨论金融合约理论,我们不得不提及“资本结构”,金融合约理论的发展与现代资本结构理论的发展是密切相关的,现代资本结构理论是金融合约理论的基础,金融合约理论的发展也为资本结构理论的发展提供了新的方向。

资本结构和金融合约的分析各有重点。资本结构理论研究的是在证券(股票或债券)形式给定的情况下,企业发行各种证券的相应资本量。金融合约理论研究的则是投资者向企业提供资金时,什么因素决定了证券合约的具体形式。虽然资本结构理论和金融合约理论研究的具体内容不同,两者的研究意义却相似。对资本结构的研究是为了减少在企业各项决策过程中由于成本、非对称信息等因素带来的无效率,实现企业收入最大化的目标。金融合约的设计也正是通过合约条款的设计,提高企业运作的效率,使合约(如股票、债券)发行人的收益最大化。因此,对金融合约理论的研究可以借助于资本结构的分析框架来进行。

资本结构理论基础上的金融合约理论

资本结构理论始于MM定理(Modigliani and Miller,1958)。根据MM定理,企业的债券、权益比率应该是随机的,但是实际情况并非如此。由于MM定理的假设条件过于严格,不能很好的解释现实,很多学者从放松MM定理的假设条件着手,探索影响企业资本结构的因素。假设存在税收,公司将会偏向于债务融资,因为根据现行的税收规定,税基是扣除企业支付给债权人利息后的利润,因此增加公司的债务可以减少公司需交纳的税金。这一简单的分析同样不能很好的解释现实情况,公司并非一味地偏向债务融资。除税收外,肯定还有其他因素影响资本结构。以信息不对称理论为中心的新资本结构理论一反旧资本结构理论只注重税收、破产等外部因素对企业最优资本结构的影响,试图通过信息不对称理论中的“信号”、“动机”、“激励”等概念,从企业“内部因素”来展开对资本结构问题的分析,从而给资本结构理论问题开辟了新的研究方向,提供了新的诠释。形成的理论分支主要包括新优序融资理论、激励理论、信号传递理论、企业控制权理论等。

Harris和Raviv(1992)在《金融合约理论》一文中,以影响资本结构的因素为基础,对金融合约理论的相关文献进行了分类,大致分为四种类型:从成本的角度进行研究;运用非对称信息的方法进行研究;运用产业组织理论特征的资本结构研究模型;从公司控制权的角度研究。

成本的研究是由Jensen and Meckling(1976)开创的。Jensen和Meckling研究了两类利益冲突的情况,一类是经理和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另一类是股东和债权持有者之间的冲突。在分析成本的资本结构理论中,企业的最优资本结构应确定在使负债的边际避税效应与负债对股权融资边际成本降低效应之和等于负债的边际成本。基于成本的金融合约理论主要着眼于如何设计融资证券来解决经理和外部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冲突,研究如何在经理和外部投资者之间合理的分配现金流(较少涉及控制权分配)。根据不同的分析角度,成本的证券设计分析模型可分为三类:一是由Townsend(1979)提出的模型。Townsend认为企业家或经理设计证券的现金流分配时考虑投资的实际收入和由核实行为带来的核实成本。核实行为是指对投资项目进行评审以确认投资的真实收入的活动。通过模型分析,得出如下结论:对经理来说,最优的证券合约是既能从外部投资者手中筹集资金,又能使核实成本最小化的证券合约,即面值为固定支付值的债券合约;与Townsend模型相似的一个方法是1984年Diamond提出的惩罚函数模型。Diamond(1984)保留了Townsend(1979)的基本分析框架,但他假设经理可以消费所有未被支付的收入,并且认为根据对投资者的支付情况可以给经理施加一种金钱惩罚,得出了与Townsend(1979)相同的结论,即最优的证券设计结构为面值是固定值的债务合约。另一类成本分析模型考虑了内部持股情况。在Bolton Schorfstein模型中最优证券设计具有如下特征:如果第一阶段对外支付过低,投资者在第二阶段就不提供资金。第三类模型考虑了外部持股的情况。Chang研究发现,盈利能力越强的企业,债务水平越低。以成本为基础的金融合约理论基本上都是只考虑了经理和外部投资者之间的问题,忽略了对股东和债权持有者之间冲突的研究。这一与资本结构理论的差异也为未来研究提供了方向。

非对称信息是问题研究的另一个分支。这一研究思路是Myers和Majluf(1984)提出的。在非对称信息的相关文献中,企业经理或企业的内部人员都被假设掌握企业的现金流及投资机会等内部信息。Myers和Majluf(1984)指出,在存在非对称信息的情况下,如果企业发行股票筹资,股价可能被低估,这意味着现有股东净损失,于是即使新项目净现值为正,也会被现有股东拒绝,导致投资不足。由于逆向选择问题的存在,经理人只会在股价高估时才发行股票,而此时投资者又不愿意购买,因此发行股票总是存在问题。Myers指出企业融资应尽可能选择对企业内部信息敏感性较小的资金来源,融资顺序先是内部资金、然后是无风险债券、可转换债券,最后是发行新股。金融合约的设计是为了减少在企业投资决策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带来的低效率。

运用产业组织理论特征的资本结构研究模型,可以分析企业资本结构与产品或投入品特征之间的关系。如Harris和Raviv(1992)所指出的,将企业资本结构选择与产品性质和投系起来是富有前景的一种研究方法,产品策略和产品特性理论目前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但已经触及资本结构与产品市场战略或产品特性之间的关系,并着重分析了资本结构对消费者可利用的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以及企业职工在与雇主谈判中的博弈效应,这些研究有助于解释资本结构在行业内的差异表现。

金融合约理论为资本结构研究提供了新方向

之前金融合约理论对于问题的研究只分析了合约的现金流量配置,债务合约通常会承诺保证一种固定的收益支付而不是根据企业的绩效来随机变化,如果企业不能给予这种固定收益支付,那么债权人的回报就在相应的破产法的裁决下协商谈判解决。股票合约则详细表明了其股东在支付了债权人的收益后分享剩余所得。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随着兼并收购活动的增多,学者开始重视对公司控制权的研究。

因为金融合约配置的回报取决于企业的决策,例如项目的选择、人员的安排、日常运行的决策等,设计金融合约的问题应该同时包括剩余控制权的安排和现金流量的配置问题。就股票和债券合约而言,股东拥有选择公司管理层的权利,而债权人的权利是由破产法决定的,除非企业破产,债务合约并不配置任何剩余索取权。金融合约理论的发展提出了对公司控制权的研究。金融合约理论研究如何事先设计证券以平息竞争冲突,Grossmann和Hart(1988) 认为,由于投票权结构直接影响企业法人控制权,所以证券投票权结构非常重要。股权类型不同主要表现在投票权和收益要求权。企业创业者可以通过发行不同类型股权证券来设计企业控制权结构。证券可分为两类:一是任何类型证券的所有证券同时对待,要获得控制权须收购与控制权有关证券,这种情况一股一票的投票权结构最优;另一类是任何一种类型证券中的所有证券并非需要同等对待,竞争者只需收购获得控制权必要比例证券,多数投票原则是合理的。Harris和Raviv(1989)发展了一个以现金流量为特征与公司证券选举权转让的模型。在其模型中,经理和竞争对手对企业控制权的争夺是通过赢得股票拥有者足够的选举权获得的。因此控制能力较差的候选人的成本是他要承担证券资本的损失,证券设计要使该成本最大化,同时要使争夺冲突最小化以及企业价值最大化。其主要见解是:证券可以看作是一种承诺工具。因为最优的证券设计使得能力较差的竞争接管者控制企业的成本最大化,从而使企业的控制权保留在能力较强的在职经理手中;“没有廉价选票”。

Harris和Raviv(1992)将那些对企业控制权变动引起价值变动相对不敏感的投票权称为“廉价选票”。由于“廉价选票”的存在会使低能力的接管竞争者通过收购“廉价选票”来获得企业控制权,而只需相对较小的成本。也就是说“廉价选票”的存在使得在职经理无法保证较差能力竞争者获得企业控制权的成本达到最大值或没有承担企业价值减少的后果。没有“廉价选票”的看法意味着有单一选票权的证券是最优的;取走对手控制的利益。由于企业控制权的竞争者都可以从控制企业中获利,因而使较差能力的经营者也会产生接管竞争的动机,显然这种动机是不符合企业利益最大化原则的。因此证券设计必须能够有效地取走这种额外收益,从而使接管竞争者产生正确的行动选择。

从公司控制权角度分析的金融合约文献认为,尽管合约的双方由于合约的不完全性而不能够将决策具体化为预测变量的函数,合约的双方却能够通过某种方法预先进行决策,例如选择合适的资本结构。因此,资本结构理论也在公司控制权的层面上有所发展。资本结构对于公司控制权的研究以Harris和Raviv(1988a)、Stulz(1988)和Israel(1991)的成果为代表,在他们的研究模型中,企业的管理者通过控制企业可以获得一个额外的收益B,管理者只持有一部分股权,企业的其余股权被外部投资者持有,这些投资者没有接管企业的动机,市场上存在一个竞争者,该竞争者可以通过购买外部投资者的股票成为企业最大的股东,替代原来的管理者控制企业,获得管理者的额外的收益B,由于管理者和竞争者经营能力的差异性,企业的收益也会因兼并收购行为和兼并收购双方能力水平的高低不同而出现不同的结果。因此,资本结构理论要研究的是在企业的管理者和竞争者能力给定的情况下,哪种资本结构对企业实现收入最大化的目标而言是最优的。

在公司控制的方法上,Harris和Raviv(1992)把证券设计模型与资本结构模型进行比较,提出了一些研究的思路。资本结构的文献通常认为经理能够改变企业金融证券的性质,以在某种程度上对接管企业作出反应。那么在证券设计的体系中,允许这样做对取决于证券可能改变程度的最优证券有重要的意义。此外,资本结构文献提出证券设计可以在投资这与经理之间没有任何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使企业价值最大化。在这种情况下,证券并不是一种承诺的工具而是潜在的接管中选择收益最大化的方式。

资本结构的“信号传递”研究也被借鉴到金融合约理论中来。Paul(1989)认为证券设计的过程中需要考虑证券价格,因为证券价格可以传递信息。Paul观察到,投资者所拥有的模糊信息很难用在一份激励合约中,而证券价格却很容易具体化。因此,在证券设计的过程中考虑证券价格是有意义的。

参考文献:

固定收益证券论文范文3

【摘要】我国于2005年12月由国家开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首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以来,资产支持证券在我国的发展如雨后春笋,目前规模可观,是我国证券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本文主要论述固定收益证券之一的资产支持证券在我国发展的现状,最后系统性地论述我国资产支持证券的优势。

 

【关键词】资产支持证券;资产证券化;固定收益证券

1.固定收益证券基本概述

1.1 固定收益证券

2.2 资产支持证券的定义

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y,abs)是指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由受托机构发行的、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其收益的受益证券。其属于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其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来自于基础资产池(pool of underlying assets)产生的现金流或剩余权益。项下的资产通常是金融资产,如贷款或信用卡应收款,根据它们的条款规定,支付是有规律的,即具有固定收益证券的特征。同时,资产证券化支付本金的时间常依赖于涉及资产本金回收的时间,这种本金回收的时间和相应的资产支持证券相关本金支付时间的不可预见性,是资产支持证券区别于其它债券的一个主要特征。与股票和一般债券不同,资产支持证券不是对某一经营实体的利益要求权,而是对基础资产池所产生的现金流和剩余权益的要求权,是一种以资产信用为支持的证券。

 

2.3 历史发展过程

上世纪70年代,资产支持证券在西方国家融资证券化、直接化的金融大环境下应运而生的,最早出现在美国金融市场,随后被众多成熟市场经济体接受和采用。近年来资产支持证券又在许多新兴市场国家得以推行,对提高新兴市场国家的资产流动性、分散信用风险、推动金融市场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目前,美国和欧洲的资产支持证券市场规模较大,其他地区相对较小。我国则刚刚起步,2005年12月8日,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了首批资产支持证券,总量为71.94亿元。

 

资产支持证券最初采用的基础资产为住房抵押贷款,随着证券化技术的不断提高和金融市场的日益成熟,用于支持发行的基础资产类型也不断丰富,目前还包括汽车消费贷款、信用卡应收款、学生贷款、住房权益贷款(home equity loan)、设备租赁费、厂房抵押贷款(manufacturing housing)、商用、农用、医用房产抵押贷款、贸易应收款、基础设施收费、门票收入、俱乐部会费收入、保费收入、中小企业贷款支撑、知识产权等。

 

2.4 相关法律体系

在美国,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和交易与公司债券等其他证券基本相同,受1933年《证券法》(securities act)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securities exchange act)约束,同时也涉及《投资公司法》、《破产法》、《投资信托法》有关内容及专门的会计、税收政策等。

 

在欧洲,法国于1988年颁布了《资产证券化法》,英国于1989年出台了《贷款转让与证券化准则》,意大利、荷兰、西班牙等国家也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资产支持证券市场。

 

在亚洲,为推动资产支持证券市场发展,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很多国家纷纷推出专门法律,比如日本2000年修订的《资产流动化法》、菲律宾1991颁布的《资产支持证券注册和销售规则》、泰国1998年实施的《证券化法》、韩国1998年出台的《资产证券化法案》、中国台湾2002年颁布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等。我国于2005年3月出台《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正式开展资产支持证券业务试点。

 

2.5 发行过程

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过程通常如下:首先由基础资产的发起人(originator),包括商业银行、信用卡服务商、汽车金融公司、抵押贷款公司、储蓄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将贷款或应收款等资产出售给其附属的或第三方特殊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spv),实现有关资产信用与发起人信用的破产隔离(bankruptcy remoteness),然后由spv将资产打包、评估分层(tranches)、信用增级(credit enhancement)、信用评级等步骤后向投资者公募或私募发行.产品类型包括简单的过手证券(pass-through security)和复杂的结构证券(structured security),如mbs(mortgage-backed security)、cmo(collateralized mortgage obligation)等。

 

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者主要是各大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货币市场基金、长期共同基金、对冲基金和养老基金等。由于大多数资产支持证券的存续期限、偿付结构、信用增级手段等都各不相同,其交易大都在otc市场进行,主要通过电话双边报价、协议成交,因此除标准化程度较高的mbs外,其他类型的资产支持证券一般流动性不足、价格透明度不高。

 

2.6 我国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特殊规定

资产支持证券可以向投资者定向发行。定向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可免于信用评级。定向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只能在认购人之间转让。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必须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货币市场基金可投资于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其他类别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根据基金合同制订相应的证券信用级别限制。若基金合同未订明相应的证券信用级别限制,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第7到第10条规定:“资产支持证券应以现券买卖的方式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资产支持证券交易采用询价交易和点击成交的报价交易方式。资产支持证券按每百元面额对应的本金进行报价。资产支持证券的交易数额最小为面额10万元,交易单位为面额1万元。”

 

3.我国资产支持证券发展过程和现状

根据证券业和金融市场协会(securities industry and financial markets association,sifma)统计,截至2008年1季度末,美国资产支持证券(含mbs,下同)余额为9.88万亿美元,占美国债券市场余额的32.34%,是第一大债券品种;欧洲资产支持证券余额为1.21万亿欧元,主要集中在英国、西班牙

、荷兰、意大利等国家。2007年,美国共发行资产支持证券2.95万亿美元,占当年美国债券发行总额的47.58%;欧洲共发行资产支持证券4537亿欧元。2007年,资产支持证券中标准化程度最高的美国机构mbs(agency mbs)的日均交易额约为3201亿美元,远低于国债的日均交易额5671亿美元,换手率相对较低。

 

我国于2005年12月由国家开发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功发行首单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根据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统计,截至2008年7月底,我国共发行各类资产支持证券531.18亿元,7月末余额为434.4亿元,基础资产类型包括住房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优质信贷资产以及不良贷款等。交易方式包括现券买卖和质押式回购,截至2008年7月底累计成交158.65亿元。

 

截止2012年3月末,资产支持证券托管量为86.17亿元(银行间托管量为81.04亿元,其他托管量为5.13亿元),其中待偿期限为一年的有14.39亿元,10年以上的为71.77亿元。可流通的资产支持证券银行托管的有4只,非流通的资产支持证券有7只。我国资产支持证券交易笔数很小,截止2012年3月末,本年共交易2笔,2011年全年交易7笔。

 

4.我国资产支持证券优势

4.1 资产支持证券是公司债的升级

资产支持证券是一种债券性质的金融工具,是公司债的替代选择,它将公司的特定资产或某项现金流作为融资抵押资产,而非以公司整体名义来融资,由于选择特定资产或某项现金流的风险通常要低于公司整体,因此公司可以获得较低的利率,减少融资成本,也可限制偿债风险。

 

4.2 资产支持证券品种丰富

abs的流程是这样的,首先要从公司资产负债表上剥离出准备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如应收账款、商业银行的贷款资产,将这些资产或现金流放到一个特殊目的载体(spv)中,再以spv的名义向投资者发行abs证券。目前国内abs尝试还主要集中在商业银行剥离资产领域。abs给投资者带来的好处是,可以提供更加丰富的投资品种,满足不同风险/回报需求。

 

4.3 资产支持证券能帮助化解商业银行不良资产

资产支撑证券化的思想和技术,对我国进行商业银行不良债权的化解、国企存量资产的盘活、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筹集有着广泛的借鉴意义。

4.4 其具有较高的信用评级

从信用角度看,资产支持型证券是最安全的投资工具之一。与其他债务工具类似,它们也是在其按期偿还本利息与本金能力的基础之上进行价值评估与评级的。但与大多数公司债券不同的是,资产支持型证券得到担保物品的保护,并由其内在结构特征通过外部保护措施使其得到信用增级,从而进一步保证了债务责任得到实现。大多数资产支持型证券从主要的信用评级机构得到了最高信用评级——3a级。

 

4.5 投资多元化与多样化

资产支持型证券市场是一个在结构、收益、到期日以及担保方式上都高度多样化的市场。用以支持证券的资产涵盖了不同的业务领域,从信用卡应收账款到汽车、船只和休闲设施贷款,以及从设备租赁到房地产和银行贷款。另外,资产支持型证券向投资者提供了条件,使他们能够将传统上集中于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债券或公司债券的固定收益证券进行多样化组合。

 

4.6 资产证券化有助化解地方债风险

按照国家审计署的数据,截止到2010年底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余额为10.7万亿,2012年到期债务占比17.17%。资产证券化能够较好地解决地方融资平台公司资产现金流和债务不相匹配的问题。资产证券化能够分散银行体系的风险,帮助银行分担流动性管理和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压力。

 

5.结语

综述所述,资产支持证券的优势的充分发挥,还有赖于我国相关资产证券化法律法规制度的完善,以此为资产支持证券提供合理有序的投资环境,这是我国立法机关和各监督管理部门未来的努力方向。相信未来的我国的资产支持证券在资本市场中的份额将会越来越大,同时,其在固定收益证券中所扮演的角色也将会越来越重要。

 

参考文献

[1]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资产支持证券交易操作规则[m].2005,7.

[2]苏罡.上交所与银行间国债市场的新券效应及比较[j].金融论坛,2007(6):9-12.

[3]蒋立峰.浅析短期融资券现状及对企业债发展的启示[m].世界经济情况,2007(08):55-58.

固定收益证券论文范文4

一、各国证券交易佣金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取向

1975年以前,世界各国的证券市场交易基本上都采用固定佣金制度。当时美国实施的证券交易固定佣金制度的规定是:(1)所有的经纪公司按照全国统一的标准费率收费。(2)佣金费率不因交易量的大小而变化,证券买卖的大户和散户所需支付的佣金相同。(3)这种制度还规定所有经纪公司不得给客户任何形式的回扣或补贴。纽约交易所也规定:交易所会员之间不准许开展价格竞争,非会员之间不准许开展批发业务,而且会员和非会员之间也不准许进行交易佣金的分割。当时实行这种制度的初衷是希望通过限制经纪人在价格上的竞争来维护市场的稳定。20世纪60年代后期相继进入证券市场的工商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基金、互助基金(投资基金)、养老基金尽管改变了证券交易环境和投资者结构,固定佣金制度限制竞争的作法在一定程度上也就限制了证券市场的发展创新。在表面上看,证券经纪公司对大额证券交易和小额证券交易上没有收费率差别,但实际上,固定佣金率的做法应属于一种不符合市场规则的和不合法的价格锁定。因为有关业内人士估计机构投资者在大宗交易中负担的佣金有2/3本来是应当可以节省下来的。

1975年5月1日,美国国会通过了“有价证券修正法案”,并率先在全球范围内废除了证券交易的固定佣金制度和实行佣金协商制,迈出了放松金融管制的重要一步。在此之后,1984年澳大利亚实施了证券商可以自主决定佣金费率(有最低佣金)的浮动佣金制,法国在1985年先是实行了大额交易协商佣金制,随之在1989年7月1日又取消了交易固定佣金和采取了由会员公司与客户协商决定佣金费率的制度;1986年10月27日英国证券业实施重大变革(BIGBANG)后取消了固定佣金制,随之证券经纪商可根据市场供求情况、交易额度和客户实际情况来协商决定佣金收取标准或是否收取佣金。在亚洲地区,日本于1999年10月实行了佣金自由化;泰国于2000年10月实行佣金自由化;我国的台湾地区规定在核定的上下限范围内自由定价;香港联交所董事局在2000年通过了自2002年4月1日起正式取消证券及期货交易最低佣金制和引入佣金协商制的改革方案。(张弘,2001)。

我们从世界主要国家(地区)股票市场交易佣金制度改革的情况来看,废除固定佣金制度和实施协商佣金制度是主要的特点,但是具体到某个国家的情况,这项改革的市场化程度则有所不同。世界主要的27个证券交易所中,有的交易所实行佣金自由协商制度;有的交易所实行规定最低费率、最高费率或在一定区间内协商议价方式;还有的则是实行佣金“有限”协商制度。但总的原则是佣金改革必须符合行业自律的公平竞争原则,不能通过非理性化的“倾销式”的竞争损害了证券市场的运作效率。

二、废除固定佣金制度对证券交易行为的影响

美国国会通过《1975年有价证券修正法案》后推行了以废除固定的交易佣金制度和实行协商佣金制度为重要内容的改革。SEC在纽约股票交易所的压力和要求下,于1975年5月1日取消了固定的经纪人佣金规定,经纪人可以自由的按照自己的意愿设定手续费比率。在短短的几年内,机构经纪业务佣金跌落了30%一70%,而纽约股票交易所的成交量,则由1975年的3700万跳到了1980年的5100万。竞争机制的引入使证券市场的交易成本大幅降低、交易量显著提高,服务种类更加多样化,因此有效提高了美国证券市场的运作效率和竞争。

在协商佣金制下,佣金按交易量的大小而不同,而不同经纪公司向客户收取的佣金也不同。一般来说,一次买卖所涉及的交易量越大,佣金在其中所占的比例越校而提供单项经纪服务的经纪公司所收取的佣金费率比提供全套服务经纪公司收取的佣金要低得多,一般低30%�80%。从已实行协商佣金制度的国家的实践来看,废除固定佣金制度会对市场产生以下影响:

(1)大宗交易的佣金率大幅下跌,因此大机构投资者是协商佣金制的主要受益者,小投资者虽然没有在直接的交易佣金下降方面显著收益,但他们也在经纪公司提供的广泛服务中间接降低了交易成本而获益。1975年美国佣金制度改革以后,美国投资者的交易成本大幅下降,每股交易佣金从1975年的平均26美分下降到1980年的11.9美分,到1997年已降到平均每股5美分(有网上交易造成佣金大幅下降的因素)。英国1986年改革佣金制度之后,平均佣金费率由0.7%下调到0.28%,其中个人投资者的平均佣金费率由1.07%降为0.28%,机构投资者的平均佣金费率由0.42%下调到0.21%。(张弘,2001)。

(2)服务种类多样化,由于SEC废除了固定佣金制度,因此,证券经纪公司可以将许多的服务项目从固定费率价目表中分拆出来,并对履行订单分别收取费用和规划更多新的服务项目组合以提高对投资者的整体服务水平。

(3)贴现经纪商(discontbroker)应运而生,一些经纪公司转变为贴现经纪人,减少了多数辅助服务,同时相应削减了手续费,这样他们对小投资者更具吸引力,一些全国性的零售贴现经纪公司通过对小额交易提供相当折扣,以便争取更多的小投资者业务。因此,小投资者也从中获益。到1980年,美国70家以上的贴现经纪公司掌握了9%的市

场份额。

(4)竞争使经纪公司数目减少,一些经纪公司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而被迫合并或清算。经营不善的经纪公司纷纷倒闭,或者若干小的经纪公司重新组合,改组内部结构,以增强竞争力,结果是经纪公司数目减少,存活下来的经纪公司规模增大,力量增强,证券经纪业的集中程度提高。

(5)证券商的收入结构发生变化,佣金收入占经纪公司总收入的比例逐年减少,而在佣金收入中,机构佣金收入比例也呈下降趋势。美国在1978年,佣金收入占经纪公司总收入的43%,1980年降至35%,1982年下跌到26%,1991年只占到16%。在80年代末,在大的证券商中机构经纪佣金收入比例从1980年的29%下降到只占14%。

三、对废除固定佣金制度和优化证券经纪业结构的争议

佣金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是最低固定佣金费率和交易所会员资格准入限制(即进入壁垒)的取消。那么,固定佣金费率和进入壁垒是否是维持证券市场有效稳定和证券经纪业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呢?还是价格竞争和市场竞争(即取消固定佣金费率和进入壁垒)更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运作效率和证券经纪业的竞争力呢?围绕佣金制度改革始终存在着两种不同意见的争论,争论的焦点不在于是否要改(改革固定佣金制度已是当今世界的一个普遍趋势),而在于实行协商佣金制度的市场绩效究竟如何。因此,协商佣金制度改革实践就成为了运用证券市场微观结构理论研究市场交易成本变动,交易价格差与市场流动性和波动性的变动,不同市场参与主体行为(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变动以及市场效率问题的重要方面。

反对推行协商佣金制度的意见主要是认为它会损害市场的效率:

(1)进入壁垒的取消必然会导致商业银行进入证券行业,从而引发利益冲突问题,这会损害证券业的独立性。

(2)自由协商的佣金费率对小投资者不利,会增加他们的交易成本从而给市场造成损害,对小投资者的佩金收费率预期会上升,交易鼠本上升会损害证券市场的效率,对于那些以个人投资者为主的证券市场损害更大。

(3)交易成本上升造成更多的个人投资者退出市场,这会导致市场分割;交易量下降导致市场流动性下降,从而损害证券市场的效率。

(4)经纪服务和研究服务的分解会造成更为冒险的投资行为,从而损害市场的稳定;而且,由于贴现经纪商的出现和搭便车问题会进一步导致研究服务的缩减。

(5)对范围经济和竞争力的追求造成证券业内的重组,证券机构数目减少,可能造成市场垄断从而损害市场运作效率。

然而人们通过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发达证券市场实施协商佣金制度的实践可以看到:

(1)小投资者每股交易成本的上升反映出证券商提供该类经纪服务的实际成本,实际上,放松管制更可能导致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交易成本出现不同程度的同方向下降;

(2)激烈的竞争必然导致一些经纪商退出市场,但这不会造成市场分割问题,因为进入壁垒的取消必然会促使更具竞争力的证券经纪商随时进入市场,自由的市场竞争会提高市场运作效率;

(3)交易成本的降低有效促进了市场交易量的上升,竞争机制使投资者能够以更合理的价格迅速交易,因此市场交易成本的降低和有效竞争程度的提高使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量提高,并且有效降低了证券交易的波动性;

(4)经纪服务与研究服务的分解给投资者带来了更多的自由选择权,他们可以自由决定是否购买或购买多少相关研究服务,而不再是被迫购买纵向的一揽子服务,而且由于客户是单独付费购买研究服务(不再是免费提供),经纪商会向市场提供更多的质量更高的专家研究咨询服务;

(5)竞争会促使很多经纪公司倒闭而退出市场,这有利于证券业进行合理的结构调整,从而有利于减少证券交易成本,提高行业整体服务质量;这并不会导致市场垄断问题,因为当潜在的垄断者提高收费价格时,自由进入的竞争者会促使市场重新达到均衡,只要价格高于均衡价格水平,竞争者就会不断进入市场,直到价格重新达到均衡,因此,市场准入壁垒的取消促进市场的充分竞争和改善了证券市场微观结构的运行效率。

四、证券交易佣金制度的改革与中国证券业的结构调整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金融自由化浪潮的发展进程中,各国证券监管当局大多实施了旨在提高本国(地区)证券市场的国际竞争力为目的的交易佣金制度改革。在我国,目前的证券交易佣金费率采用的还是经物价管理部门批准的、由交易所制定的固定比率。

2000年10月,国内部分证券商公开宣称佣金5折,这使原私下对部分大中客户的“返佣”被“公开化与扩大化”。有的证券营业部对大中客户的返佣达到50%,有的已私下采取了“佣金费率协商制。”。这也说明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在我国证券交易中实行协商佣金制度和在证券商之间是引入竞争机制的改革时机已基本成熟。

首先,市场交易规模的扩大与网上交易方式的兴起降低了证券经纪商的经营成本,使证券交易佣金的下调有了相当的空间。

截至2000年底,沪深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数额已超过1100家,证券交易市值超过3万亿元,网上委托的业务增长潜力巨大。而且,网上交易服务商具有降低佣金的内在动力,因为网上服务能否盈利关键在于客户规模的大小,佣金费率越低,就越有竞争力。网上交易会在降低佣金、拓展客户,更大的交易量、更低的交易佣金之间形成良性循环。

其次,证券市场投资者结构的变化为确定市场化的经纪服务定价机制创造了条件。

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的改革战略将会不断提高机构投资者所占的比重,特别是随着开放式基金、保险基金、养老基金以及中外合作基金等更多机构投资

者进入证券市场,不仅证券交易价格波动的稳定性会得到改善,证券交易佣金制度的改革也有利于确立一个公平有效的经纪服务的市场化定价机制。

再次,改革固定佣金制度将提高中国证券业的整体竞争能力和有利于推动中国证券市场的国际化。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开放,我国的证券市场最终必将融入世界证券市场,与国外的基本市场制度接轨也是推进证券市场国际化的必然选择。当前尤为紧迫的是,我国加入世贸后,证券业将面对国际化竞争,因此亟待提高我国证券业的整体竞争力,而靠固定佣金制度来限制竞争和进行行业保护的做法只会使我国的证券业更加缺乏竞争力,人为延长我国证券业的幼稚期。我国进行佣金制度改革,必然要走市场化的道路,这才是维护证券市场可持续稳步发展和证券商整体素质提高的根本保证。

依照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如下三条结论:

(1)佣金制度的市场化改革已具备条件,协议交易佣金制度的引入可以降低证券交易费用,提高市场流动性,缩小证券买卖的价格差和交易价格的波动,并确立使投资者、证券商、证券市场和国家税收征收等多方面受益的多赢格局。

固定收益证券论文范文5

[关键词]固定资产投资证券投资决策方法

投资是企业重要的财务活动之一,它通常是指企业将一定的财力和物力投入到一定的对象上,以期在未来获取收益的经济行为。投资活动可以按多种标准进行分类,其中按投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又称为实物投资,是指直接用现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投资,直接形成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直接投资往往数额大,回收期长、与生产经营联系紧密。

间接投资一般也称为证券投资,是指用现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购买或取得其他单位的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等)。

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大小和技术的先进程度、证券投资的规模大小和投资对象的合理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经营和发展的潜力,因此,对固定资产投资和证券投资决策方法的研究和使用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固定资产投资决策

1、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方法。如前所述,固定资产投资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由于它投资数额大、投资回收期长、一经决策和实施就难以改变,因此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成败与否后果深远。实务中,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时,一般都要提出几种投资方案,进行反复比较后从中选取最佳或最合理的方案,这就需要运用净现值法、内含报酬率法、现值指数法、投资回收期法、平均报酬率法等投资决策方法,但现行财务管理理论和实践对固定资产投资主要采用净现值(简称NPV)法。所谓净现值是指投资方案的未来现金流人量的现值和现金流出量的现值的差额。用公式可表达为:

NPV=∑CIt/(1+i)t—∑COt/(1+i)t

其中:CIt表示第t年的现金流入量;COt表示第t年的现金流出量;i表示预定的折现率。

净现值法的决策规则是:在只有一个备选方案的采纳与否决策中,净现值为正者则采纳,净现值为负者不采纳;在有多个备选方案的互斥选择决策中,应选用净现值是正值中的最大者。

2、对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方法的说明。不难发现,净现值法与其他方法相比具有以下优点:

(1)净现值法考虑了资金的时间价值,能够反映各种投资方案的净收益,即以各种投资方案收益的大小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因此是一种较好的方法。

(2)净现值法与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相一致。投资方案的净现值就是该方案能够给企业增加的价值,因此要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这一目标,就必须在多种备选方案中选择净现值最大且不小于零的投资方案。

因此,现行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主要采用净现值法进行固定资产的投资决策。

二、证券投资决策

1.证券投资决策方法。证券投资决策的目标就是将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风险联系起来,对二者进行权衡后选择最为合理的证券进行投资。因此,证券投资决策主要是讨论如何在规避风险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获取证券投资收益,这就是著名的投资组合理论。投资组合理论最初由马考维茨(HMarkowitz)于20世纪50

年代创立,后经威廉•夏普(WSharpe)等人发展,主要运用证券投资回报率的期望值E和系统风险系数β两个指标表示一个证券(或证券组合)的投资价值,以此为基础的分析被称为“E—β”分析。

证券投资组合的风险可以分为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风险,即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系统风险又称为不可分散风险或市场风险,是由于一些会影响到所有公司的因素如战争、通货膨胀、经济衰退、金融危机、国际市场的变化引起的风险。这些因素对任何企业来说,都是不可避免的;非系统风险又称为可分散风险或公是指发生于个别公司的因素如新产品开发失败、失去一项重要合同、重大项目投标的失败、竞争对手的出现、生产工艺技术的老化等所造成的风险,此类风险可以通过多元化的投资来分散或消除。

2.对证券投资决策方法的说明。资本市场理论和实践研究表明,证券的回报率和系统风险之间存在着很高的相关性,即风险与收益对等,高风险可以用高回报来补偿,而低风险则伴随着低回报。在完全有效的资本市场中,证券的价格反映其价值,证券的价格在任何时刻都应与其价值相符,因此购买或出售证券只能获得与该证券的系统风险相一致的回报率。也就是说,证券投资的净现值等于零。因此证券投资决策不能用净现值作为评价指标,而应采用“E—β”分析法。

综上所述,对固定资产投资与证券投资决策方法的差异归纳为以下几点:(1)现行企业财务管理理论和实践对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主要采用净现值(NPV)法,而对证券投资决策则采用回报率与风险(E—β)分析法。

(2)只有当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净现值不小于零时,才有可能接受该方案,而证券投资方案的净现值一般为零。

(3)由于证券市场的竞争性远远高于产品市场,使得证券市场能够迅速达到竞争性均衡状态,因此,证券投资的平均租金高于零;而产品市场或者因为存在垄断和寡头,或者因为某个或某些企业的创新而使得该行业调整到竞争性均衡状态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固定资产投资可以赚取经济租金。

三、原因分析

1.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角度来看。上面的分析似乎表明固定资产决策和证券投资决策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决策类型,其实并非如此,两者实际上都使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来量化风险。

威廉•夏普1964年开创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italAssetPricingModel,简称CAPM)被认为是财务管理学形成和发展中最重要的里程碑,它的出现第一次使人们能够对风险进行定量分析。这一模型为:

Kj=Rf+βj(Km—Rf)。

式中:Kj表示第j种股票或第j种证券组合的必要报酬率;Rf代表无风险报酬率;βj表示第j种股票或第j种证券组合的β系数;Km表示所有股票或所有证券的平均报酬率。

可见,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简单、直观地揭示了证券的期望报酬率与风险之间的关系。

例:当前的无风险报酬率为6%,市场平均报酬率为12%,A项目的预期股权现金流量风险大,其值β为1.5;B项目的预期股权现金流量风险小,其β值为0.75,则:

A项目的必要报酬率=6%+1.5×(12%—4%)=18%

B项目的必要报酬率=6%+0.75×(12%—4%)=12%

因此,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是证券投资分析的直接工具,应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可以直接预测证券投资组合的期望报酬率;而在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中,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同样发挥作用,即可以用于估计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机会成本,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风险越大,资金的机会成本也就越大。如果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净现值大于零,就说明该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期望报酬率大于资金的机会成本。

因此,无论是固定资产投资决策还是证券投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都是一个有效的工具,所不同的是,在证券投资决策中,资金的机会成本就是该证券投资的期望报酬率;在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中,用估计的资金机会成本作为折现率对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预期现金流量进行折现,计算其净现值,并根据计算结果的大小对投资方案作出取舍。

2.从经济租金和有效资本市场假说的角度来看。

固定收益证券论文范文6

【关键词】债券;凸性;波动率;凸性价值

一、引言

债券价值的变化主要源于市场利率的波动。由于利率与债券价格关系的非线性特点,一定幅度的利率波动并不导致债券价格相同幅度的增减。具体而言,对于不嵌入期权的标准固定利率债券来说,以某一利率水平为基点,利率上升导致的债券价格下降幅度会小于利率上升幅度,而利率下降导致的债券价格上升幅度会大于利率的下降幅度,这就是债券的“凸性”价值(Convexity)。由于债券凸性价值是一种潜在价值,因此国内外债券市场中,对这种价值的分析已经成为固定收益证券投资的重要一环。在市场利率波动无法忽视的情况下,对于债券凸性可能导致的额外收益必须进行合理定价,否则债券市场中存在着套利机会。

国外和台湾学者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已经较为成熟,其中Ilmanen(1995)[1],Kahn & Lochoff(1990)[2],Lacey & Nawalkha(1993)[3]与吕麒麟(1993)[4]的研究成果具有代表性。但国内这方面的研究成果还不多。本文在界定债券凸性价值的基础上,首先应用Tuckman(2002)的方法推导出债券凸性价值计算公式,然后把这一公式应用于我国的国债市场,以2010年1月5日中国上交所与深交所的可交易债券为样本,对其凸性价值进行测算和讨论。

二、对债券凸性价值的相关理论推导

(一)债券定价公式与持续期和凸性计算

令c为债券的年息票率,y为债券的到期收益率,t为时刻,则某一债券在时刻t的价值可表示为p(y,t;c)。对于年付息一次的债券来说,若剩余年数T为整数,为以年为单位的付息时刻,则基本的定价公式为:

如果剩余年数为非整数,则债券价格需要包含一定应计利息,此时的债券定价公式为:

显然,两种情况下p都是是y的凸函数,这就是债券凸性价值的根源。债券价值与到期收益率间的关系可由图1加以直观表示。假定初始期待到期收益率与债券价值分别为p0与y0。如果到期收益率的波动性为0,则期望的债券未来价格Ep与p0相等。若假设未来到期收益率以概率取y+,以概率取y-,则期望的债券未来价格Ep’是p+与p-的一个线性组合。如果与相等,由于p是y的凸函数,因此Ep’一定在p0之上。这就说明,在利率随机波动且无法确定波动方向的情况下,债券的价值被债券凸性放大了。

形式地,对于按年付息的固定利率国债来说,其(修正)持续期D被定义为债券价格关于到期收益率的一阶导数与债券面值之比,凸性C被定义为债券价格关于到期收益率的二阶导数之比。即:

(二)债券凸性价值的理论推导

以下对债券凸性价值的理论推导基于Tuckman(2002)[6]。在利率随机的条件下,对p(y,t;c)应用Ito引理进行展开:

所导致的收益,即债券的凸性价值。

这样,在时间区间一定的情况下,债券凸性价值取决于:①债券的凸性C;②到期收益率的波动率的平方,即;这两个变量都与债券凸性价值正相关。一般而言,债券的到期期限越长,则凸性越大,到期收益率波动越小。因此,不能简单肯定高凸性的债券(即长期债券)凸性价值就大,还要具体考察利率的波动率结构(Interest Volatility Term Structure)。

三、债券凸性价值的估价方法

根据本文第二部分的推导,债券凸性价值为。其中凸性C可由(4)式直接解出,而到期收益率的估计比较困难。首先,由于期限的临近,当前债券与未来的同一债券到期收益率是不同的,因为它们有不同的剩余期限。其次,实际中不一定是常数,它可能随时间的变化而变化,从而加大估计难度。

对于第一个问题,可以利用国债收益率曲线上相应特定期限的到期收益率波动率,近似替代某一具有相同到期期限国债的到期收益率波动率。由于理论上可以在每一时点对国债到期收益率曲线进行完整绘制,因此就能考察它随时间流逝而显现的动态变化,从而在一定观察期间内求出位于到期收益率曲线上具有相应期限的国债收益率的波动率,以此替代不落在收益率曲线上的待考察的具有相同期限的国债收益率的波动率。

对于第二个问题,解决方法是使用条件异方差模型(Conditional Heteroskedasticity

Model)来依托以往信息对当期波动率进行估计,但这主要适用于高频数据。为降低数据的条件异方差性,可以将债券日波动率进行年化(Annualize),这样只要债券到期收益率的波动率在年度间是稳定的,则日波动率的条件异方差效应就可以忽略。为此,可以首先使用相应债券到期收益率的历史标准差对其波动率进行估计。具体而言,对日波动率的估计是:

由于数据易得性原因,对每一特定期限的债券收益率波动进行估计仍存在困难。为此可以先分别对每个关键期限点国债收益率的波动率进行估计,然后再使用多项式插值方法把待考察债券的日收益率波动率间接估计出来。

四、实证研究结果

本文样本数据来源于中国债券信息网与和讯债券网,以2009年1月5日―2010年1月5日的相关信息为依据,涉及64种在上交所与深交所进行交易的固定利率国债。

首先,本文根据中国债券信息网构建的固定利率国债收益率曲线日变化情况,通过式(9)与(10),估计出债券到期收益率的关键期限年化波动率,如表1所示。

下面使用多项式样条的方法,对整个固定利率国债的波动率结构曲线进行拟合。相较拟合利率期限结构,拟合利率的波动率结构不要求拟合曲线的导数连续性,以此降低拟合难度。由于关键期限在短期限区域高于长期区域,因此将整个期限分为两个子区间:[0,5],(5,30],并分别对这两个区间进行多项式样条拟合。之后,将64种债券的剩余期限代入到拟合函数中,得到债券到期收益率波动率的估计值。

图1与图2分别显示了2009年关键期限国债年化波动率期限结构,以及64种债券年化波动率结构的插值估计。其中横轴为债券剩余年,纵轴为对应的年化波动率。

在估计出债券年化波动率后,根据债券凸性价值公式,得到64种债券基于历史波动率的凸性价值。图3总结了64种债券随期限变化的凸性价值变化。

图4显示,债券凸性价值随剩余期限上升而单调递增。这说明,尽管波动率结构不呈现单调性,但由于债券凸性随期限增加而增加的速度更快,因此债券凸性价值也随期限增加而增加。其中剩余期限为17.62年与27.38年的国债,具有更高的凸性价值,分别为0.1%与0.098%。也就是说,如果持有17.62年期国债与27.38年期国债,投资者能从利率波动中分别获得0.1%与0.098%的“超额”收益。但剩余期限大于10年的长期债券,其凸性价值随剩余期限延长而增加的速度,明显地小于短期债券。分析原因,可能由于长期国债到期收益率波动率的显著下降所致。

表2是相关数据的总结。

图4与表2显示,基于历史波动率,我国市场债券的凸性价值不显著,最大仅为0.1%。这与发达国家债券市场的情况形成鲜明对比。比如Ilmanen(1995)[1]通过对1983―1995年美国债券市场的研究,发现持续期30年的债券凸性价值可以达到4%。

也就是说,我国债券市场凸性债券体现的凸性价值有限。分析其原因,可以归于两点:(1)我国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的波动率偏小;利率的市场化程度不高,可能是收益率曲线过于稳定的原因之一;(2)我国债券市场的品种过少,投资者选择余地少,因而债券价格缺乏根据市场环境进行迅速调整的灵活性。

五、总结

本文探讨债券凸性价值的由来与本质;在建立相应计算公式的基础上,以我国国债市场64种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估计了这些国债基于历史波动率的年化凸性价值。实证研究结果显示,64种国债的凸性价值不显著。由此得到的结论是:我国国债市场债券到期收益率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参考文献

[1]Ilmanen A.Convexity Bias and Yield Curve[R].New York:Saloman Brothers,1995.

[2]Kahn R N,Lochoff R.Convexity and Exceptional Return[J].The Journal of Portfolio Management.1990,16(2):43-47.

[3]Lacey N J,Nawalkha S.Convexity,Risk,and Returns[J].Journal of Fixed Income.1993,3(3):72-79.

[4]吕麒麟.债券投资组合――凸性与票息之研究[D].国立中央大学(台湾),1999.

固定收益证券论文范文7

关键词:价格泡沫证券市场实验经济学

一、引言

证券价格泡沫是指证券价格偏离基础价值的现象。价格泡沫的产生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通过理论模型将这些因素分别进行分析和论证是研究者一直试图解决的问题。到目前为止,有关泡沫问题的理论已经非常丰富,关键问题在于如何对各种理论的解释能力进行检验。在复杂的证券市场中,利用实地数据(fielddata)对泡沫理论进行检验存在的主要困难是研究者并不知道证券未来红利的分布,因此无法精确计算基础价值,也无法精确计算泡沫的大小。

实验方法提供了一种对理论假说进行检验的有效途径。在泡沫问题研究中应用实验方法,可以使基础价值成为实验设计的一部分,较为精确计算价格中的泡沫幅度,并可以根据研究目的来控制实验条件,检验理论的有效性。对证券价格泡沫问题进行实验研究已经成为实验经济学非常有用的一个主题。

本文的目的是通过实验来检验哪些因素会导致价格泡沫的出现、哪些因素有助于抑制价格泡沫。在充分借鉴西方实验经济学成果的基础上,我们利用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开发的实验经济学计算机模拟系统,选取真实的参与人,在可控制性的实验条件下进行虚拟证券交易,用实验数据检验了事前和事后信息不对称、证券的性质、市场资金量变化、涨跌幅限制制度、交易税这些因素与证券价格泡沫之间的关系。

本文的结构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二部分是相关文献的回顾,第三部分介绍实验设计,第四部分是实验结果,最后是结论及研究的展望。

二、文献回顾

通过参与人在可控制性的实验环境下进行虚拟证券交易而获取实验数据的研究方法是Forsythe等(1982)首创的,继而被Plott,Sunder(1982),Friedman等(1984)进一步发展的。

Smith等(1988)设计了一个信息完全对称的实验室证券市场,即有关红利分布的信息对每个交易者来说都是共同知识。在实验之前,参与人被告知每只股票在每个交易周期可能获得的分红是:0、8、28或者60美分,每种分红结果都有25%的概率,交易将持续15个周期。根据标准金融理论,证券在每个周期的期望红利是24美分(0×25%+8×25%+28×25%+60×25%),因而第一个交易周期的基础价值是360美分(24×15),第二个周期是336美分(24×14)……第十五个周期是24美分。经过多次实验,他们发现在超过一半的实验中都出现了泡沫现象,即市场价格高于基础价值,而且其中一次实验的参与人全部是专业的商业人士。Smith等认为这说明共同的信息不足以形成共同的预期。他们让同样的交易者重复参与该实验,结果显示随着交易者经验的积累,价格泡沫倾向于减少。也就是说预期和价格调整都是有适应性的,但是这种适应是在实验持续过程中随着交易者经验的增长,才趋向于风险调整的、理性预期的均衡。后来的研究者对这种信息对称的实验进行了多次重复,也得出了类似的结果,例如Ball等(1998),Lei等(2001),Noussair等(2001)以及Dufwenberg等(2002)。

Porter和Smith(2000)检验了信息不对称对价格泡沫的影响。他们设计的实验市场中有9或者12名参与人,其中3名参与人作为“内幕人”能够得到一些额外信息——实验室市场中过去的泡沫程度以及每个交易周期中出价(offer)和要价(bid)的数目。然而,实验结果发现,内幕人并没有利用他们的信息优势来消除市场的价格泡沫。

King等(1993)在Smith等(1988)的基础上,在实验中分别引入了卖空、交易费用、涨跌幅限制等因素,Schwartz和Aug(1989)采取了参与人自己付出初始现金来进行证券买卖的方法(每人付出20美元),Lei等(2002)引入了交易中的资本所得税等。实验结果显示上述这些因素无法显著地抑制泡沫的出现,即泡沫具有稳健性(Robustness)的特征。

Caginalp,Porter和Smith(1998)通过实验数据检验了市场资金水平与证券价格泡沫之间的关系。他们设计了7次实验,7次实验的环境差异在于赋予了交易者不同数量的初始现金。实验结果表明现金充裕的市场证券价格显著地高于现金匮乏的市场。

Ackert等(2002)设计了一组实验来检验交易者的风险偏好是否会影响市场的价格泡沫。他们的实验中有两种证券,一种称为标准证券,一种称为式的证券,两种证券具有相同的基础价值,但红利分布存在差异:式的证券在96%的情况下没有分红,但有4%的概率获得18美元的高额分红;标准式证券获得0.5,0.9和1.2美元分红的概率分别是48%,48%和4%。实验结果表明,即使这两种证券具有相同的基础价值,投资者愿意为式证券支付更高的价格,式证券的泡沫量和泡沫持续时间都超过标准证券。

在国内,实验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已经得到了广泛地介绍,例如汪丁丁(1994),蔡志明(1997),高鸿桢(2003),金煜、梁捷(2003)等。高鸿桢,林嘉永(2005)利用实验方法检验了在信息不对称的资本市场中,信息是否可以通过市场迅速传递。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信息不对称的资本市场是非有效的,信息不对称可能引起市场操纵行为,从而导致价格泡沫的形成。

本文是借鉴国外已有研究成果,利用我国的实验数据对证券价格泡沫问题进行研究的一个尝试。在实验软件设计、实验环境设置、实验结果分析等研究方法上主要参考了Smith等(1988),King等(1993)以及Caginalp等(1998),Porter,Smith(2000)的研究。在研究内容上,我们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引入和区分了事前与事后信息不对称,静态与动态涨跌幅限制以及比例与固定税制对价格泡沫产生的影响。

三、实验设计

本文的研究目的是通过创建实验室市场检验证券价格泡沫是如何产生的以及什么样的制度安排可以抑制价格泡沫。

根据标准金融理论,在信息完全对称和交易者完全理性的假设前提下,交易者能够形成一致的预期,证券市场的均衡价格即证券的基本价值是其未来收益的贴现值。若和分别表示t时的实际利率和证券的收入现金流(一般是指证券的红利),那么t时证券基础价值的计算公式是:

(1)

由于证券持有人在未来可以获得的分红往往是不确定的,因此这里的是指证券的期望收益。交易者的风险态度也将影响其对证券期望收益的判断,标准金融理论通常假设交易者是风险中性或者风险厌恶的。

在真实的证券市场中价格往往偏离基础价值出现泡沫现象。“价格泡沫从何而来?如何消除价格泡沫?”一直是金融理论关注的焦点。从标准金融理论的上述结论出发,在考察证券市场泡沫现象和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我们将通过实验市场来检验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信息不对称是否会导致泡沫的出现,事前信息(pre-tradeinformation)不对称和事后信息(post-tradeinformation)不对称对价格泡沫的影响是否有差异?

第二,交易者的风险态度是否满足风险中性或者风险厌恶的假设,对“以小概率获得大收益”的性质(lotterycharacter)的证券是否存在风险偏好,是否会因此导致泡沫的出现?

第三,市场资金增多是否导致价格泡沫的出现?

第四,涨跌幅限制制度对抑制价格泡沫是否有效,动态涨跌幅限制与静态涨跌幅限制对价格泡沫的影响是否有差异?

第五,征收交易税对抑制价格泡沫是否有效,按交易金额比例征税和按交易次数固定征税对价格泡沫的影响是否有差异?

由于篇幅的限制,本文大量省略了以上问题涉及的理论假设,因而实验设计的目的可以简单地视为检验“假设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某个因素对价格泡沫有何影响”。根据这些问题,我们共设计了11组实验,每组实验的环境如表1所示。从研究目的出发,我们将第1组实验作为“基准实验”,其他组实验都是在基准实验的基础上,引入我们需要研究的某个因素,通过与基准实验的结果进行比较,得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该因素对市场结果有何影响的结论。每组实验我们都在同样的实验环境下选取不同的参与人重复进行了3次,以获取更为可靠的实验数据。

每次实验都是一个独立的市场,市场由5-8人组成,市场参与人全部来自浙江大学经济学院的研究生和本科生。实验过程应用了浙江大学经济学院开发的实验经济学计算机模拟系统,实验参与人通过联网的计算机发出买卖证券的报价指令,实验系统按照“双向拍卖”的原则自动撮合成交。实验开始时赋予每个参与人一定数量的初始现金和证券,这些现金和证券都是虚拟的。每次实验持续10个交易周期,每个周期持续3分钟。每个周期结束时,证券可以获得分红。分红的情况由实验组织者根据实验目的事先设定,例如在基准实验中,我们事先告诉参与人每个单位的证券在每个交易周期结束时有50%的概率获得40元的分红,50%的概率获得20元分红,具体分红的数额由计算机按照该概率分布随机决定,并在交易周期结束时通过计算机告知每位参与人,同时将分红计入参与人的总资产中。在第10个交易周期结束,证券获得分红之后,证券的赎回价值为零。根据公式(1),按照实验设计的分红情况,参与人可以计算出在不考虑贴现率且风险中性情况下每个交易周期证券的基础价值,例如,第1个周期持有证券可以获得10次分红,证券基础价值是:

(40×50%+20×50%)×10=300;

第2周期为:

(40×50%+20×50%)×9=270;

第10周期为:

(40×50%+20×50%)×1=30。

因而,基础价值是一条随着交易周期逐步递减的曲线。如果实验市场的成交结果高于按红利分布计算的基础价值,我们就认为市场中存在泡沫,而且这种泡沫不是理性泡沫,因为我们设计的是一个有期限、参与人数目有限的证券市场。

交易过程中,参与人可以通过计算机交易界面看到买卖的报价、实时的成交结果以及成交结果趋势图。参与人的收益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买卖证券获得的价格差收益,二是持有证券获得的分红。在实验结束以后,系统自动统计每个参与人获得的总收益和收益排名情况。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本文的实验没有使用货币形式的报酬。我们采用了竞赛的方式,在每次实验结束以后对参与人的收益情况进行排名,由于参与人大部分来自同一个班级或者专业,收益排名对他们能产生一定的精神激励作用。在精神激励之外,实验的物质激励是对每次实验中收益第一名的参与人提供一份奖品。在这样的激励方式下,我们的实验中绝大部分参与人都表现出认真和积极的态度。

根据表1,我们对11组实验再作进一步说明:

第一,第1组基准实验的结果是其他实验进行比照的基准,本组实验中事前和事后信息对所有参与人都是一种共同知识;证券红利分布方差较小,符合正常的情况;与实验市场的证券数目和证券基础价值相比,参与人的初始现金禀赋适中;没有任何价格限制制度和交易税费;

第二,第2和第3组的事前信息不对称和事后信息不对称分别指交易前有关分红概率的信息不对称以及交易后有关成交价格的信息不对称;内幕人是从参与人中随机挑选的,占全部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除了这两组实验之外,其他实验都是信息完全对称的结构;

第三,第4组实验中,证券有10%的概率获得300元分红,90%的概率没有任何分红,据此可以计算出证券的基础价值与基准实验一样(第1交易周期300元,第2周期270元……),但证券红利的方差为8100元,远远大于基准实验的红利方差100元;该组证券的分红情况属于“以小概率获得大收益”的式证券,用该组实验结果与基准实验相比,可以检验参与人对式的证券是否具有风险偏好,而导致更多的价格泡沫;

第四,第5-7组实验设置了不同的初始资金水平,检验放松资金约束是否会导致价格泡沫的膨胀;

表1实验设计

实验组实验名称实验目的初始资金(元/每人)分红概率说明

第1组

基准实验作为基准实验,其他实验的结果将与其进行比较

5000

50%分红40元,50%分红20元

事前和事后信息完全对称,红利分布的方差较小,交易者的初始现金禀赋适中,没有任何价格限制制度和交易税费,

第2组事前信息不对称

检验事前信息不对称是否会导致价格泡沫的出现内幕人知道证券的红利的分布概率,其他参与人只知道可能分红40或者20元,不知道分布概率

第3组事后信息对称检验事后信息不对称是否会导致价格泡沫的出现内幕人可以看到市场中所有的成交结果和成交趋势图,其他参与人仅知道自己的成交结果

第4组式证券检验具有性质的证券是否更容易出现价格泡沫10%分红300元,90%分红0元

证券红利的期望值与基准实验相同,但证券红利方差大于基准实验,具有以小概率获取大收益的性质

第5组初始资金检验不同的初始资金水平与价格泡沫之间的关系1500

50%分红40元,50%分红20元除了初始资金水平之外,其他实验条件与基准实验一致

第6组3000

第7组6000

第8组静态涨跌幅检验静态涨跌幅能否抑制价格泡沫

5000

成交价格不能超过(低于)本周期基础价值的50%

第9组动态涨跌幅检验动态涨跌幅能否抑制价格泡沫成交价格不能超过(低于)上一个成交价格的10%

第10组比例税制检验比例税制能否抑制价格泡沫买卖双方按成交金额的5%交纳交易税

第11组固定税制检验固定税制能否抑制价格泡沫买卖双方每次成交交纳5元交易税

第五,第8-9组实验设置了类似于真实证券市场的动态和静态涨跌幅限制,在实验过程中,如果参与人的报价超过了价格限制的范围,系统会自动提示该报价超过了限制范围,不被接受;实验结果将检验涨跌幅限制能否抑制价格泡沫,并且在抑制价格泡沫的同时不影响交易的连续性;

第六,第10和11组实验分别设置了比例和固定交易税,假设一个参与人在每个交易周期中都以均衡价格成交一次,按照比例交易税,他所需要支付的交易税总额是82.5元(10个周期的均衡价格之和乘以5%);按照固定交易税,他需要支付50元(总交易周期数乘以5),从这个角度而言,比例交易税制的征税力度略高于固定交易税制,我们将检验不同税制对价格泡沫的影响。

再次强调的是,所有的实验都是在基准实验的基础上,引入我们需要研究的某个因素。除了这个因素以外,其他实验的条件与基准实验是基本相同的,因而可以将实验结果的差异归结为这个因素的引入。

四、实验结果

11组实验每组重复进行了3次,我们共获得了33次实验数据。在考察结果之前,我们先引入衡量实验室证券价格泡沫程度的指标——总价格泡沫。总价格泡沫衡量了市场平均价格偏离基础价值的总体规模,如果实验持续10个交易周期,那么总泡沫的计算方法为:

(2)

指第t周期市场平均成交价格,指第t周期的基础价值。

(一)具体实验结果

根据实验数据,我们计算了各组实验的总价格泡沫(如表2所示)。

表2各组总价格泡沫

实验总价格泡沫实验总价格泡沫

第1组(基准实验)222.70第7组(初始资金6000)514.99

第2组(事前信息不对称)361.45第8组(静态涨跌幅)2.75

第3组(事后信息不对称)-34.18第9组(动态涨跌幅)-4.63

第4组(式证券)1082.10第10组(比例税制)413.33

第5组(初始资金1500)-53.27第11组(固定税制)-1.24

第6组(初始资金3000)196.30

注:表中数据是各组中三次实验总价格泡沫的平均值

表2的结果显示在不同的实验环境下,市场的价格泡沫存在较大的差异。针对各组实验,我们得出以下结论:

结论1:基准实验出现了价格泡沫现象,在交易过程的最后几个周期市场价格逐步收敛于基础价值附近。

这个结论与Smith等(1988)的研究比较一致,表明信息完全对称不足以使参与人形成统一的、理性的预期,证券市场并非能瞬时实现均衡,通过学习而积累经验是交易者形成一致理性预期、进而进行理性决策的重要条件。图1显示了第1组中一次实验的市场平均价格与基础价值的情况。

图1信息完全对称实验市场的成交结果

结论2:事前信息不对称和事后信息不对称对价格泡沫产生的影响截然不同。与信息完全对称的基准实验相比较,有关证券分红的事前信息不对称提高了市场的价格泡沫;而有关成交价格的事后信息不对称反而使市场泡沫程度降低了。

产生这一结果的原因可能在于事后信息不透明迫使交易者更多的关注于事前信息,即证券本身的价值,其决策将建立在对证券基础价值进行计算和分析的基础之上;而事前信息不透明导致交易者无法有效判断证券的基础价值,他们将根据价格的走势进行决策,容易引发“追涨杀跌”的非理,带来市场更多的价格泡沫。第2和第3组中的一次实验结果分别如图2和图3所示。

这一实验结论表明信息透明度的提高不一定有利于市场效率的提高,不同性质的信息对市场产生了完全不同的影响,监管当局有必要强调有效信息的披露。

图2事前信息不对称实验市场的成交结果

图3事后信息不对称实验市场的成交结果

结论3:在其他实验条件一致的前提下,以小概率获得大收益的“式”证券比基准实验设置的一般证券产生了更多的价格泡沫,表明参与人对式证券是风险偏好的。

图4交易式证券实验市场的成交结果

如图4所示,在证券每周期可能分红300元的激励作用下,证券的成交价格一直持续在200元以上,即使分红300元的概率只有10%。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参与人对“式”证券是风险偏好的。交易者的这种风险偏好特征可以用来解释高科技股票的泡沫。与传统产业的股票相比,很多高科技股票虽然在会计上是亏损的,但是仍然拥有在未来获取高盈利的可能性,虽然这种可能性很小,交易者对其却是风险偏好的,愿意为其支付更高的价格。

结论4:市场初始资金量与证券价格泡沫有显著的正向相关性,充裕的现金为价格上涨提供了动力。

从第5组到第7组实验中,参与人被赋予的初始现金从1500元上升到6000元,实验市场的价格泡沫程度也逐步扩大。这表明现金的充裕程度与价格泡沫的膨胀有着密切的关系。如图5和图6是初始资金分别为1500元和6000元的条件下,市场的成交价格,图6的价格泡沫程度显著的高于图5。在真实的证券市场中,市场资金约束放松可以通过中央银行提高货币供应量以及扩大信贷规模等方式来实现,中央银行在推行这些政策时必须充分考虑对证券价格带来的影响。

图5初始资金为1500元的实验市场成交结果

图6初始资金为6000元的实验市场成交结果

结论5:动态与静态涨跌幅限制能抑制价格泡沫的出现,但是静态涨跌幅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交易的实现,而动态涨跌幅并未降低市场的流动性。

图7和图8中,实验市场分别实施了静态涨跌幅限制和动态涨跌幅限制。这两种价格限制制度都有效地抑制了市场价格泡沫的出现。在实施静态涨跌幅的市场中,3次实验中都有一些交易周期没有出现任何成交,3次实验的总成交量是262次;动态涨跌幅的实施并没有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3次实验的总成交量是547次。这表明动态涨跌幅限制不仅抑制了价格泡沫的出现,而且保证了交易的持续性和市场的流动性。

图7实施静态涨跌幅限制实验市场的成交结果

注:第2和第8个交易周期没有出现成交

图8实施动态涨跌幅限制实验市场的成交结果

结论6:对交易行为征收比例税没有减少市场的价格泡沫,而征收固定税能降低市场的价格泡沫,此外,固定交易税导致了市场流动性的降低。

两种不同的收取交易税的方式也对市场价格泡沫产生了不同的影响。如图9所示,按比例征收交易税没有降低市场价格泡沫的程度。图10则显示按交易次数固定征收交易税降低了市场的价格泡沫。从市场交易量来看,与基准实验相比,比例交易税市场的成交量没有受到太大的影响,固定交易税的实验市场中,多个交易周期出现了零交易的现象。这些实验结果表明,从交易者心理的角度来看,在交易者决策的过程中,固定交易税负可能会比比例交易税产生更为直接和明显的作用,因为无论金额大小只要交易都会产生交易费用。在这种心理下,价格泡沫被消除了,而市场交易的活跃程度和市场的流动性也显著地被降低了。

图9征收比例交易税实验市场的成交结果

图10征收固定交易税实验市场的成交结果

注:第7,8,10个交易周期没有出现成交

(二)对实验结果的进一步计量分析

为了进一步比较各种因素对价格泡沫的影响程度和方式,现在我们将构造一个多元回归方程,以每次实验的总价格泡沫作为因变量,以事前信息不对称、事后信息不对称、证券的性质、初始资金量、静态涨跌幅限制、动态涨跌幅限制、比例税制、固定税制为自变量。在自变量中,除了初始资金量选取市场交易者人均初始现金值以外,其余变量均为虚拟变量,例如某次实验中,如果实验环境为事前信息不对称,自变量“事前信息不对称”取值为“1”,否则为“0”,其他虚拟变量也依此类推。利用共33次实验的数据,我们得出方程的回归结果,方差分析表和系数表分别见表3和表4。

表3回归方程的方差分析表

平方和自由度均方和F值显著性概率

回归项3413333.7588426666.72016.429

0.000

残差项623295.2272425970.634

总和4036628.98632

表4回归方程的系数表

非标准化系数标准化系数t值显著性水平

待定系数B标准误差Beta值

常数(Constant)-193.042113.269-1.7040.101

事前信息不对称21.138108.2590.0170.1950.847

事后信息不对称-364.345108.259-0.299-3.3650.003

性质741.955108.2590.6106.8530.000

初始资金量0.1070.0270.3614.0010.001

静态涨跌幅限制-337.395108.259-0.277-3.1170.005

动态涨跌幅限制-344.777108.259-0.283-3.1850.004

比例税制73.315108.2590.0600.6770.505

固定税制-341.392108.259-0.281-3.1530.004

=0.846

因变量:总价格泡沫

从方差分析表来看,由于显著性概率小于5%,表明回归方程是有意义的。系数表的统计结果也进一步证实了我们在前面章节中所进行的分析,在这些因素中,事前信息不对称、证券的性质(影响参与人的风险偏好)、初始资金量、比例税制与价格泡沫都呈正向相关关系,而事后信息不对称、静态涨跌幅限制、动态涨跌幅限制以及固定交易税制与价格泡沫负向相关。回归结果还表明,除了事前信息不对称和比例税制以外,其他自变量与价格泡沫的关系在95%的置信水平下具有显著性。其中,证券性质引发的参与人特定的风险偏好对价格泡沫的影响程度最为显著,而事前信息不对称的影响程度则最不显著。此外,整个回归方程的等于0.846,这表明我们所引入的自变量可以解释因变量价格泡沫84.6%的变异性。

五、结论及进一步研究的展望

我们利用实验方法对引发或者抑制泡沫的各种因素进行了实验检验,采用的基本方法是在信息完全对称、无任何其他限制制度的基准实验之上,引入其他因素,考察该因素对证券价格泡沫的影响方式和程度。实验结论表明在所考察的因素中,事前信息不对称、证券的性质(影响参与人的风险偏好)、初始资金量、比例税制与价格泡沫都会导致价格泡沫的出现和膨胀,而事后信息不对称、静态涨跌幅限制、动态涨跌幅限制以及固定交易税制有消除价格泡沫的效应。与其他因素相比,动态涨跌幅限制不仅抑制了价格泡沫的出现,而且保证了交易的持续性和市场的流动性。

本文是将实验研究方法引入证券泡沫问题的一个初步的尝试,无论是从实验方法上,还是从研究内容上,有很多的问题需要进一步的拓展。

首先,从实验方法的应用上,本文借鉴了西方实验经济学业已形成的研究框架,但尚未涉及对实验设计框架进行根本性改进。特别是在实验设计中,参与人可以通过交易获取收益,但一般不允许其出现负的现金流,也就是参与人不会真正承担决策带来的损失,这就可能导致参与人放弃谨慎性而积极交易,将股票价格不断推高,这是实验方法在证券价格泡沫研究中面临的一个主要障碍。如何解决实验技术的局限性,充分揭示参与人的偏好,是进一步研究的方向。

其次,从研究内容上,我们的研究是粗线条的,每一个部分都可以展开更为深入和详细的研究。例如,在资金约束方面,我们研究的是所有参与人持有资金增加对市场的影响,可以进一步研究部分交易者资金增加会产生怎样的效应;再如,在抑制证券泡沫的制度安排方面,我们可以进一步将断路器、最大升降档位限制、保证金制度以及更多的金融衍生工具引入实验室市场,检验它们对市场效率产生的影响。

最后,我们构造的实验室市场是对真实世界的简化,通过增加实验条件的复杂性来检验复杂条件下价格泡沫的形成机理是进一步研究的需要。例如,中国的证券市场有着非常特殊的背景,泡沫产生也有深刻的体制性原因,如果将这些因素引入实验室市场,也许能够得出对认识真实证券市场的泡沫问题更有意义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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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收益证券论文范文8

金融危机使得资产证券化市场岌岌可危,而在这关口上,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试点还在进行。2005年,中国建设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初步探索实施了总额为200亿元左右的资产证券化业务;2007年底,浦东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也相继开展了资产证券化业务;2008年,中信银行和招商银行分别发售完成了首单资产证券化项目,浙江招商银行也推出了首单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资产证券化面临一系列问题的背景下,本文紧密结合当前的经济形势,对我国实施资产证券化进行了思考,在分析我国资产证券化现状的基础上,就资产证券化的理论依据、我国进一步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和面临的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对我国深入实施资产证券化有所裨益。

一、资产证券化理论简述

1.资产证券化的含义。资产证券化是指通过在资本市场发行证券筹资的一种直接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的概念有几种不同的表述方式,其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界定资产证券化是“将企业(卖方)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上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在该过程中存量资产被卖给一个特设交易载体(SPV)或中介机构,而SPV或中介机构通过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以获取资金”。这就是说,资产证券化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现金流收入的金融资产汇集起来,使之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换成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资。资产证券化的核心在于对金融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从而使参与各方均受益。资产证券化有多种形式,主要有金融资产证券化(商业房地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化、汽车贷款债权证券化、租赁债权证券化以及应收账款债权证券化)和不动产证券化(不动产有限合伙、不动产投资信托)。

2.资产证券化产生的理论基础。资产证券化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美国商业银行为转嫁信用风险而进行的金融创新,最早它是商业银行由于受到投资银行和共同基金的冲击,为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和改善经营状况而创造的一种金融衍生产品。它是近30年来世界金融领域最重大和发展最迅速的金融创新工具。支持资产证券化的理论有如下四类:

(1)预期收入理论。预期收入理论的产生远早于资产证券化的产生,二者在时间上虽然相距甚远,但预期收入理论已蕴含着资产证券化的思想成分。预期收入理论认为,无论是贷款或者是证券的变现能力,都是以未来收入为基础的,即便是长期贷款,只要有借款人的收入作保证,就不至于影响银行的流动性,它所强调的不是放款的用途,也不是担保品,而是借款人的预期投入。资产证券化强调证券化资产未来稳定的现金流,正是借鉴这一思想并以此为基础的。因此可以说,预期收入理论的思想是资产证券化的理论来源。

(2)金融创新制约理论。该理论指出,金融产品创新是一个组织对它所受制约的反应,制约的内容主要包括法规、竞争以及风险等。银行资产证券化是在金融业革新浪潮中产生的一种资产管理创新,它同样是在金融行为与金融环境的冲突中诞生的。可见,金融创新制约理论解释了银行资产证券化的产生,即银行资产证券化是对金融法规(如《巴塞尔协议》及各国金融管制法等)的具体实施,而强化金融业的竞争和分散风险的动机则是银行资产证券化的两大动力。

(3)资金缺口理论。资金缺口是指那些在一定时限内到期或需要根据最新市场利率重新确定利率的资产与负债(即利率敏感性资产与利率敏感性负债)之间的差额。用公式表示为:资金缺口(GAP)=利率敏感性资产(RSA)-利率敏感性负债(RSL)。当市场利率变动时,资金缺口的数值会直接影响到银行的利息收入。一般而言,银行资金缺口的绝对值愈大,则银行承担的利率风险也就愈大。而银行通过实施资产证券化,则有助于转移自身的风险。

(4)持续期缺口理论。持续期是由美国经济学家弗雷德里克麦考勒于1938年提出的,最初它是作为衡量固定收益债券的实际偿还期的一个概念。20世纪70年代后,随着西方各国商业银行面临利率风险的增大,持续期概念被逐渐推广应用于所有固定收入金融工具市场价格的计算上,也应用于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之中。持续期是固定收入金融工具所有预期现金流入量的加权平均时间,或是固定收入金融工具未来现金流量相对于其价格变动基础上计算的平均时间。

3.资产证券化的流程。资产证券化的实施步骤如下:

(1)确定融资目标并组建基础资产池。交易发起人(即原始权益人)根据自身融资需求确定融资目标,选择适合证券化且符合融资目标的基础资产组成资产池。

(2)设立SPV。SPV是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关键性载体,其主要职能涵盖了整个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流程。

(3)资产出售或委托。设立SPV之后,交易发起人将基础资产出售给SPV。在资产出售以后,即使发起人遭到破产清算,已出售资产也不会被列入清算财产范围,即实行基础资产与发起人资产的“破产隔离”。

(4)信用增级。对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增级,目的是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并降低融资成本,使证券的信用水平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要,提高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等级。

(5)信用评级和证券发售。证券化资产信用增级后,SPV将再次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将要发行的证券进行发行评级。证券评级后,评级机构还要进行跟踪监督,并随时根据资产信用质量的变化,对已评定的证券级别进行调整。之后,将由证券承销商负责向投资者发售证券。

(6)支付资产购买价格。SPV从证券承销商那里获得证券发行收入后,先向聘请的各专业机构支付相关费用,再按资产买卖合同规定的购买价格,把发行收入支付给发行人。

(7)资产管理与资产收益回收。服务商对基础资产组合进行管理,收取、记录资产组合中产生的现金流收入,并将全部收入存入事先指定的受托银行,受托银行按约定建立专门账户,并按时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利息。

(8)还本付息。在规定的证券偿还日,SPV将委托受托银行按时足额地向投资者支付本息。

二、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

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金融界就开始了资产证券化的探索:1992年,海南三亚开发建设总公司发行2亿元的地产投资债券;2004年4月,中国工商银行宁波市分行第一次采用资产证券化方式处置26.02亿元债权资产;2005年3月,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分别获准进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随后,国家开发银行的41.77亿元“开元2005-1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和建行的30.19亿元“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信托”成功发行。从整体上看,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市场规模较小,交易尚不活跃。据有关统计,从2005年我国发行第一只证券化产品到2008年10月,资产证券化产品总金额为620亿元人民币。而在近几年中,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迅速,到2008年9月发行债券已经达到145000亿元的规模,而资产证券化产品占比仅为0.4%。值得欣喜的是,尽管目前国际金融市场正面临波动,然而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并没有停止发展的步伐。2008年,中信银行与招商银行各自在10月10日和10月31日发售完成了其首单以对公贷款为基础资产支持的证券化项目。浙商银行于2008年11月中旬发行额度为6.96亿元的中小企业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浙商银行由此成为国内首家开展中小企业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的金融机构。

在中信银行的信银2008-1CLO项目中,基础资产池金额总计40.77亿元人民币,并以资产池本息现金流为基础发行了三档优先级证券、一档次优先级证券以及一档次级证券。其中:A1-1档与A1-2档固定利率优先级证券分别定价年利率4.45%与4.65%;A2档浮息优先级证券定价一年期存款利率再加0.99%;B档次优先级证券定价一年期存款利率再加2.28%。在招商银行的招元2008-1CLO项目中,基础资产池金额总计40.92亿元人民币,并以资产池本息现金流为基础发行了两档优先级证券、一档次优先级证券以及一档次级证券。其中:A1档固定利率优先级证券定价年利率4.26%;A2档浮息优先级证券定价一年期存款利率再加1.40%;B档次优先级证券定价一年期存款利率再加2.35%。

三、我国进一步实施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

1.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化解不良资产。我国银行业作为间接融资的主体承担了经济发展的大部分风险,而资产证券化的引进则为我国的银行业提供了一条减少和降低资产风险的有效途径。通过资产证券化运作,银行可以对其资产负债结构进行必要的调整,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高银行抗风险能力;通过资产证券化运作,银行还可以将部分信贷资产转化为现金资产,提高资本充足率,改善银行的经营状况。而对企业来说,资产证券化可以给企业提供一条摆脱三角债困扰、化解应收账款长期挂账难题的新途径。

2.提供了更为广泛的融资、投资渠道。实施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扩大企业的融资手段,企业融资除了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向银行贷款,还可以使用资产证券化对企业资产进行结构性调整,将沉淀的资金盘活,将呆滞的资产变现,既可解决企业资金短缺的难题,又能变不良资产为有用资产,化解企业财务风险,还可提高企业资本运作的效率。同时,资产证券化为社保基金、保险商、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工具,提供了更为广泛的投资渠道。另外,资产证券化的分级结构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不同风险偏好,还能吸纳社会上的部分游资,有助于缓解流动性过剩问题。

3.有助于促进耐用消费品行业的发展。住宅、汽车等耐用消费品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需要长期、稳定的贷款支持。由于我国利率市场化程度不高,因而银行不愿意发放固定利率贷款。而实施资产证券化可解决房贷、车贷难的问题。一般来说,房贷和车贷都需要比较长的还款周期,银行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加快现金周转、提高效益,这样,银行发放固定利率贷款的意愿增强,耐用消费品行业融资渠道单一问题便得以解决。从这个角度来看,资产证券化有助于促进房地产、汽车等耐用消费品行业的繁荣。由上述分析可见,资产证券化拓宽了银行的融资、投资渠道,有利于银行提高效率和效益。当前的金融危机有着其自身的深刻原因,而资产证券化作为一种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手段和创新工具,不应因此次金融危机而被否定。适当的金融创新对于我国的金融市场和资本市场都是十分必要的,应当继续鼓励和支持实施资产证券化。

四、实施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问题

1.资本市场不够发达。资产证券化的发展,需要一个成熟的、有一定广度和深度的资本市场。就目前而言,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够成熟,市场仍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

2.证券评级业不规范。对证券化的资产进行信用评估定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目前我国的证券评级业运作尚不规范,信用评估不细,信用评级透明度不高,没有一个统一的评估标准,而且很多评级机构都与政府、企业、银行、证券公司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很难做到独立、公正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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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联系票据的概念及其演变

票据,在国际金融市场中,是指期限在1—10年间的中期债券或固定收益融资工具;而股票联系票据是“利息或本金与一定的股票价格或股票指数相联系的一类固定收益证券”。它是利用组合投资技术所构造出的一种能够增进收益的结构化产品(StructuredProducts)。它允许投资者在不必交易基础证券的情况下,拥有选择获得固定收益或者享有单一股票、一个股票组合或股票指数的涨跌收益的权利。与任何结构化金融产品一样,股票联系票据可以分解为两种基本证券:固定收益证券(债券)和股票(或股票指数)衍生物(买入或卖出期权)。

一、股票联系票据的概念

1880年出现了世界上第一份复合结构的投资工具,结构化金融产品进入了人们的视野,股票联系票据是其中重要的一类。

股票联系票据可以看作是一个债券及一个期权的组合,期权的标的物是特定的股票或股价指数。虽然通过两种因素的不同组合,可以构造出具有不同风险收益的结构化产品,但总体上股票联系票据的风险收益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

本质上,可将股票、普通公司债视为股票联系票据处于两个极端的特例。在不考虑股利的前提下,股票可视为票面利率为零、参与比率100%、无到期日、无上限收益又不保本的股票联系票据;另一方面,则可将普通公司债视为参与比率为零(票据不包含期权因素)的本金保护股票联系票据。根据市场的需要股票联系票据可以有很多不同的设计。

股票联系票据通常包含以下一些基本要素:发行价与结算价(结算指数)、行使价或初始指数、参与比率等。由于是固定收益证券,它还约定票面利率、票面收益率与票据期限等基本条款,以及为了控制票据所连接的证券波幅过大所引发的风险,票据发行人有时在票据条款中增加的赎回条款。

股票联系票据虽然含有期权成份,但与在交易所交易的期货、期权比较还有很多差异。首先,交易所交易的期货或期权在场内发行,而股票联系票据通常在场外发行。其次,期货或期权合约必须在买卖双方对价格合意时才产生。股票联系票据则遵循预先约定的发行程序,并符合一般对有价证券发行的规定,事先决定发行数量、价格等。再次,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开设期权或期货仓位,理论上,期货或期权的未平仓合约数量可以是无限的;但股票联系票据每次发行数量是一个定数,流通在外筹码更有限。最后,期货及期权可以买空卖空;股票联系票据则被禁止做空交易。

二、股票联系票据的几个创新阶段

广义地讲,我们熟知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传统的与股票相联系的固定收益证券。目前,国外金融市场存在大约三类与股票相联系的固定收益证券:第一类是传统的可转换债券和带认股权证的债券,第二类是在传统的可转换债券和带认股权证的债券基础上经创新衍生出的结构化票据产品,以上两类都是与单一股票挂钩的票据产品;第三类是股票指数联系票据。

第一类是可转换债券及附认股权证债券。它们是最为传统的与股票相联系的固定收益证券。这些传统形式的与股票相联系的固定收益证券之所以能够发展成为一类投资工具,是因为它们不仅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标的物为单个公司股票收益的投资机会,而以债务的形式出现更可以减少股票波动对投资收益的影响。它们与现代股票联系票据的共同点是均隐含着期权成份;不同的地方在于:(1)可转换公司债及附认股权证公司债所隐含的期权系单一的看涨期权(longcall),而现代股票联系票据所隐含的期权既包括了看涨期权(股票联系票据的报酬与股价的正向连动)又包括看跌期权(股票联系票据的报酬与股价的反向连动)。(2)可转换公司债及附认股权证公司债隐含期权的标的资产多系发行公司的普通股股票,现代股票联系票据则倾向于将标的物设定为股票指数,或者说投资组合;在现代种类繁多的股票联系票据产品中,股票指数联系票据最受投资者的欢迎,它是各大票据发行人发行的主力品种,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股票联系票据中,它也占大部分份额。(3)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来看,可转换公司债及附认股权证公司债的持有者在要求转换或行使认购标的股票时,会增加发行公司的股本总量,从而可能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的变化。但现代股票联系票据到期时,期权‘的行使不会引致所挂钩股票的上市公司股本的变动。

第二类是在传统的可转换债券及附认股权证债券基础上经创新衍生出的结构化票据。这类产品是近年来比较流行的债券发行方式,也很受投资市场的欢迎。创新领域涵盖与股票挂钩的固定收益证券的所有基本结构因素,包括:将基本证券由债券转变为优先股;将票息收益转化为股票溢价收益,即降低票面利率,甚至票面利率为零,但转股比例较高和转股价格较低;转股的折价率设置为可变的,使之与股票价格的表现挂钩;强制性要求投资者在票据到期日将票据转换为股票;所挂钩股票由单一的发行票据的公司股票转向其他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甚至股票组合;可换股债券的基础证券可以是第三者上市公司股票,这类债券也称为“可交换债券(ExchangeableDebt);投资银行作为中介人在债券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设立一个新的投资工具,利用这个中间工具来协调债券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利益需求,这类票据称为”综合性股票联系票据“。等等。

第三类股票联系票据的创新品种是股票指数联系票据。股票指数联系票据与单一股票挂钩票据的主要区别在于:(1)股票指数联系票据的期权部分与某种市场指数相联系;(2)股票指数联系票据面向票据投资者,应投资者的需求而进行结构设计,传统单一股票挂钩票据则面向票据发行者,应票据发行人的需求而进行结构设计;(3)股票指数联系票据对发行者而言是纯粹发债融资,而传统单一股票挂钩票据涉及发行公司的股本结构,目的是提高股本金。股票指数联系票据由两种基本因素构成:固定收益证券和股票指数衍生产品;前者通常是零利息债券,后者则包括与股票指数挂钩的期权。股票指数联系票据的结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收益增强型(yield-enhancementstructures),一类是本金保护型(principal-protectedstructures)。

股票联系票据在国外的发展

国际金融市场上现代股票联系票据的发展大约经历了两个时期。

一、初始发展时期(1985—1990)

进入20世纪下半期,随着市场投资主体的变化,机构投资者大量出现,对风险产品的需求也大大增加,形成了较具规模的股票联系票据场外市场。在美国,推动股票联系票据市场发展的主要是大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

例如,美林公司最早于1985年发行了不定收益期权票据“LYON”(LiquidYieldOptionNotes),这是一种包含多种与股票挂钩的选择权的无利息票据,是对传统可换股债券的创新。1986年所罗门兄弟公司发行了S&P500指数化票据和日经指数化票据。可见,第二类与第三类与股票联系票据的创新产品基本同时发展起来。1987年3月,美国大通银行推出了市场指数投资票据(ChaseManhattanMarketIndexInvestment),揭开了商业银行进入这一领域的序幕。这一产品在推出时备受争议,市场人士对此一产品是否违反有关分业经营的Glass-Steagall法案争议不休。但最后,银行主管机关还是准许推出此一产品;联邦存款公司(FederalDepositoryInsuranceCompany,FDIC)亦同意将其纳入存款保险。这些定期存款的条款设计非常有吸引力,为大通银行争取到很多的存款。

1987年10月19日美国股票市场发生崩盘,以期权规避股票联系票据风险的公司多数蒙受了极大的损失,投资者对新发行的股票联系产品的需求也急速下降,股票联系票据的发展陷入停顿。

二、迅速发展时期(1991~迄今)。

1991年1月,由高盛证券公司设计、奥地利共和国政府发行的1亿美元“股价指数成长票据(SIGN)”取得成功。它标志着股票联系票据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SIGN是一保本型票据,在为期5年半的存续期内不支付任何利息;到期时的或有利益(contingentInterest是S&P500指数在债券存续期内变动的100%.票据发行后在纽约证交所挂牌交易。

1992年以来,各大银行重新推出各种股票联系定期存款。如花旗银行推出了股票指数保险账户(SrockIndexInsuredAccount),它是一种利息与S&P500指数挂钩、但不保证最低利息的5年期的定期存款。在此之后,其他银行也相继推出了类似的产品。

证券商的新产品亦不断推陈出新,如美林证券推出的使用不同挂钩指数的系列产品,所挂钩的基础证券包括为客户特别定制的国际市场一揽子股票。这些产品一般所使用的指数都有很高的知名度,且被广泛使用、传播。在股票市场好的时候,证券商为了满足投资者的需要,也采用窄基指数(narrow-basedindex),或公司自行编制的指数。

根据不同的到期日、参与比率以及所挂钩的相关指数,这些票据产品有很大的结构差异;股票联系票据市场也随产品的不断创新而有了爆炸性的成长。

三、股票联系票据在证券交易所挂牌情况

1991年第一个股票联系票据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目前,美国证券交易所的挂牌票据市值已经超过100亿美元。芝加哥期权交易所的股票联系票据业务则刚刚起步,现有交易品种15个,市值约6亿美元。

香港的股票联系票据有两类:一类称作“高息票据(Equity-LinkedNotes,ELN),是一种大额股票联系票据,只能被机构投资者或有相当资金实力的个人投资者购买,该类票据一直在场外市场交易;一类是”上市股票挂钩票据(Equity—Linkedinstruments,ELI),香港证券及期货联合交易所于2002年8月在交易所场内推出该种股票联系票据产品,可由小额投资者购买。到现在为止,联交所有3个主要的票据发行人,现有挂牌品种11个,发行金额4.78亿港元。至今,香港联交所的股票联系票据仍然保持着较好的流动性,说明票据业务还是有一定的市场需求。

股票联系票据的功能

投资工具的创新无非是构建不同市场环境下适合不同风险、取得不同回报的资产组合。股票联系票据在国外的飞速发展,主要也是因为它能够适应新环境下投资者对不同风险一收益组合的金融产品的需求。股票联系票据本质上是通过金融工程的方法对股票、固定收益证券(债券、存款、优先股等)和期权进行组合设计,因应投资者的不同需求,将投资者的收益和风险固定在期权和债券之间的恰当水平上。股票联系票据特点明显,结构设计灵活,可提供针对单个客户的特殊产品设计;具有避险的功能;在公司财务处理上可避免涉及股权的复杂问题,财务处理简便。

从整个证券市场来看,股票联系票据产品的发展可以增加证券市场投资品种,分散市场的投资风险,增加市场的流动性,为发展衍生产品市场打下基础。此外,股票指数联系票据的大量出现与投资市场流行被动式资产管理模式有很大关系,它便于机构投资者进行投资收益的比较。

具体来说,股票联系票据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功能:

首先,股票联系票据结构设计灵活,可进行多种样式的创新,满足投资多样化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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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和跨国公司的不断涌现,以及外国资本的不断介入,中国上市公司所面临的竞争日益激烈,因而通过扩张来追求可持续发展势在必行。根据最新的研究成果,企业的扩张方式主要包括两种:第一,不断投资进行扩大再生产,实现企业规模的扩大,即内部扩张;第二,通过并购等获取现有生产能力,实现生存规模的迅速扩张,即外部扩张。不管企业采取何种扩张方式,都必须拥有其源动力——资金,离开资金来谈扩张、发展纯属空谈。事实上,一些公司为了实施自己的扩张战略,在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不惜一切代价通过各种渠道筹集所需资金,最后由于筹资成本过大等原因直接导致公司陷于严重的财务危机中,甚至面临破产。因此,对具有扩张行为企业资金来源的分析尤为重要。目前,我国学者对上市公司现金流量的研究不多,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何利用它来判断上市公司的盈余质量,国内很少有文章涉及对具有扩张行为的上市公司资金来源的实证分析。

因此,笔者设想对我国具有扩张行为上市公司所需资金的来源做些探索性研究。试图通过研究我国具有扩张行为上市公司在获取扩张资金的过程中存在的一些现象,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改进意见。

二、中国上市公司扩张性融资顺序的实证研究

(一)本文的数据来源和样本选择

1.本文的数据来源。本文的数据均取自csmarsystem中所有中国上市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现金流量表为基础,结合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取数。本文实证研究涉及到如下基础数据: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购买和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所支付的现金、权益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吸收权益性投资所收到的现金、发行债券所收到的现金、净利润、借款所收到的现金、吸收投资所收到的现金、股东权益、固定资产折旧、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等。

2.本文的样本选择。(1)样本空间。为了使研究结果更具有代表性,本文将剔除st、pt类公司和金融、保险公司后所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具有扩张行为的数据齐全的中国公司作为研究样本;(2)样本时间。鉴于我国上市公司从1998年才开始编制现金流量表,因此,本文实证研究所需数据来源于1998?2004年连续7年的年报数据。

(二)本文研究线路

1.扩张样本的选择。剔除所有没有扩张行为的上市公司,保留所有具有扩张行为的上市公司。

2.计算方法:将上市公司所有的扩张活动分为内部扩张和外部扩张。本文以现金流量表为基础,将内部扩张和外部扩张分别分为涉及现金流量的扩张活动与不涉及现金流量的扩张活动的数据。其计算公式分别为:

内部扩张=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所支付的现金+融资租赁固定资产-折旧 外部扩张=购买和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所支付的现金+权益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债权性投资所支付的现金+以固定资产进行长期投资-收回投资所收到的现金

3.实证研究中的假定。(1)假定所有上市公司的短期投资均属于长期投资。由于通过现金流量表无法分别出短期投资、长期投资各自的数额,为了研究的方便,因此本文将短期投资也规划到公司的扩张中;(2)由于上市公司发行新股要比配股艰难得多,因此在权益筹资时,一般地,配股筹集是上市公司再融资的首选之一。因此,为了研究的简化,本文将配股条件作为判断上市公司是否满足权益融资的条件。

(三)实证数据综述

限于篇幅,本文不详述实证中涉及的大量统计数据,只展示实证研究的数据结果。根据myers和majluf优序融资理论的基本内容:公司的资金首先依赖于内源融资,在内源资金不足、需要引入外部资金时,债务融资将成为次优的选择;而外部股权融资由于成本太高,只是作为一种融资渠道的补充来源形式存

在。但本文通过对具有扩张行为的中国上市公司融资方式情况进行实证研究,发现此类上市公司的融资情况与上述研究的结果不一致,具体情况如下:

1 .从整体上来看, 我国具有扩张行为上市公司融资顺序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1998-2000年,我国具有扩张行为上市公司融资顺序为:债务融资>权益融资>内部融资;第二阶段,2001-2004年,我国具有扩张行为上市公司融资顺序为:债务融资>内部融资>权益融资。在债务融资中,主要依靠银行借款,债券融资所占的比重很微小。综合两个阶段,两个显著的特点就是:(1)内部融资所占的比例一直高于权益融资;(2)债券筹资所占比例远高于余下的两种筹资方式。这即不与融资顺序理论一致,也不同于国内学者的研究。但这两个特点显示了此类上市公司融资顺序不断合理化。1998-2004年,上市公司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很高,七年平均水平达8 . 1 1%。这不仅意味着上市公司内源融资能力较强,为上市公司内部融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而且为上市公司债务筹资提供了利润保证。因此,这进一步证明了具有扩张行为的上市公司的融资顺序既是合理的,也是可能的。具有扩张行为的上市公司可以充分利用财务杠杆作用为股东带来额外收益。

2.从拥有权益融资上市公司的融资情况来看,可以将其融资情况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98-2000年,在这三年中,此类上市公司融资顺序为:债务融资>权益融资>内部融资。其中,内部融资比例平均水平最低,为12.94%,这表明上市公司在这期间主要依赖外部融资;第二阶段,2000-2001年,在这期间,上市公司融

资情况发生了巨变。2001年上市公司内部融资比例上升,其值为15.32%。并大于股权筹资比例9.9%。其融资顺序变为:债务融资>内部融资>权益融资;第三阶段,2001-004年,在此期间,上市公司三种主要的融资方式波动较大,上市公司内部融资比例在15%左右起伏。其债权融资比例相对来说保持着比较高的水平,并在2 0 0 4年达到七年来的最高水平,其值为86.67%。此类上市公司此时的融资顺序为:债务融资>内部融资>权益融资。同样,1998-2004年,上市公司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很高,七年平均水平达8.97%。这表明,上市公司内源融资能力很强,同时也为上市公司债务筹资提供了利润保证。从融资顺序看,此类上市公司也充分利用其盈利能力强的特点,大量进行举债以满足其公司因扩张而对巨额资金的需要,也能创造杠杆效用。

3.不管是从无权益融资上市公司的融资情况整体来看,还是将其分为两类(满足权益融资条件但无权益融资上市公司和不满足权益融资条件上市公司)来研究,从1998-2004年,它们的融资顺序均为:债务融资>内部融资。另外,就上市公司债务融资结构而言,银行借款占绝大部分,债券融资比例很小。同样,在此七年间,此类上市公司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很高。根据财务杠杆理论,公司业绩越好,通过债务融资可以为股东创造更多的额外收益。因此,此类上市公司在盈利水平高的情况下,通过债务融资有利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

根据财务杠杆理论,在公司资产的获利水平一定的情况下(即具有一定的利润保障),经营者可以通过提高负债比重的方法来提高公司的经营业绩。从本文实证可知,我国具有扩张行为的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很好,在筹资所需资金时,宜首先考虑债务融资,即经营者有意识地运用负债经营。

三、从实证研究对上市公司筹资局限性的评价及建议

(一)对实证结论提出的上市公司筹资局限性的评价

我国具有扩张行为上市公司在筹集资金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内部融资比例低,有待提高。我国具有扩张行为上市公司的资金来源主要靠外部融资,内部融资所占比重很小。虽然从整体上看,此类上市公司的内部融资有上升的趋势,但1998-2004年的内部融资比例平均水平才15.69%。其原因主要是:我国的上市公司改制前大部分为国有企业。企业改制上市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相关的公司治理结构改革滞后,一系列相关因素造成了上市公司业绩普遍不高。根据有关的统计显示:1998年至2000年间,美国、欧洲大陆、英国上市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7.9%、13.9%、17.7%,而中国的上市公司仅为8.31%左右,远低于西方发达国家收益水平。而公司的内源融资主要来源于公司的盈余积累,所以相对较低的业绩水平限制了我国的上市融资的内部融资比例;(2)债务融资结构出现“一边倒”的倾向,其中银行借款占绝大部分,债券融资所占比重微小。结合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来看,造成上市公司债务融资时重借款轻债券的原因在于:首先,我国债券市场起步较晚,政府对发行债券控制得过死。公司能否发行债券,发行多少以及债券的期限、利率等由政府决定,而且发债公司的地域、行业乃至所有制等均需经过严格的审批,准入限制较多,审批环节繁琐,使一些公司被挡在发债的大门之外。其次,公司发行债券时,缺乏严格的信用评级。一些业绩不良公司通过作假账获得发行债券资格,导致公司拖欠债务的现象比较普遍。再加上我国债券市场规模小,债券的流动性很差,很大程度上打击了我国投资者投资公司债券的积极性。另外,我国债券定价不合理,多数公司债券利率比国债利率高不出一个百分点,若考虑风险和获利来说,投资者宁愿投资无风险的国债。最后,我国上市公司大多是国有企业,历来国有企业与银行就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上市公司通过银行融通资金相对很容易。基于上面几个原因,我国上市公司债务融资时往往重借款、轻债券。

(二)针对实证分析中存在的问题的建议

综合上面的分析可知,我国具有扩张行为的上市公司在内部筹资比例和债务融资结构方面存在局限性,下面就这两方面分别提出几点改善建议。

1.我国上市公司要努力提高内部融资能力。根据myers和majluf的融资优序理论,内部融资既可以避免困扰外部融资的有关投资项目的信息与激励问题,也不需要与其他任何实体进行交易,交易成本为零,因此是公司应该首选的融资方式。但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普遍盈利能力低,使得其内部融资能力不强,融资成本过高。主要的解决办法有:(1)我国上市公司应该力争改善其本身的经营效率。只有公司的经营效率提高了,才能在一个较长的时间里使其盈利能力得到提高,创造更多的盈余。而盈余的积累是提高公司内部融资能力的最好方法;(2)上市公司可以通过提高折旧摊销比率来提高其内部融资比例。公司通过加速折旧其固定资产,可以增强以后年度的内部融资能力;(3)公司在现金流比较充足的前提下,可以通过股票的回购来提高内部融资能力。因为股票的融资成本高,通过对融资成本高的融资方式减持,可以提高内部融资的积累;(4)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资产的重组、剥离等提高其资产的利用效率,从而增加其留存收益。

2 .政府要从政策层面扶持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完善,为我国上市公司债券融资创造一个良好的、宽松的平台。

大力发展、完善债券市场,政府部门宏观政策的支持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当前情况下,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发展我国的债券市场:(1)改变发行量和利率水平由政府决定的状况,准许公司可以根据自己的状况适当的调整债券的价格,提高价格的市场化程度;(2)改善目前公司债券的信用评级制度。我国目前的债券信用评级体系比较混乱,各评估机构各行其是,自立章程,债券评级缺乏强制性,导致大量公司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因此,一方面,应引进境外权威的债券评级机构,为投资者选择投资工具提供基本的评价标准,以此来减少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提高投资者投资债券的兴趣。另一方面,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经验,尽快制定统一、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和评估方法供国内评估机构使用。 规范国内评估机构在债券评级中的行为,并强制各上市公司进行评级,对信用等级进行披露;(3)大力加强债券的流动性。在完善现有柜台交易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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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巨灾债券的运作结构

巨灾债券是一种混合性金融产品,不能直接适用传统金融商品税法规范。只有在充分揭示巨灾债券的全部运作结构,而不是强调证券化的某一环节才能对巨灾债券准确定性。因此,在研究巨灾债券课税规则之前,分析巨灾债券的运作结构是非常必要的。

巨灾债券的发行一般是通过保险人或再保险人发起设立的特殊目的再保险人(special purpose reinsurance vehicle,SPRV)进行的,巨灾债券证券化的流程借鉴了传统证券化的技术。巨灾债券的运作流程可做如下概述:第一,创立特殊目的机构(SPRV),并使其破产隔离;第二,SPRV向投资者发行债券,募集所需资金;第三,SPRV与创始机构(原保险人或再保险人)订立再保险合同,并收取保费;第四,将债券募集资金和保费用于投资;第五,确保SPRV及其投资运作安全;第六,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及利息,如有巨灾事故发生时履行再保险合同下的赔付义务。

二、我国巨灾债券的税收理念

(一)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分担巨灾债券交易主体从事金融创新的风险

巨灾债券问世至今不到二十年,其间发展并非一帆风顺。迄今为止,只有美国、日本、台湾等少数国家或地区发行过巨灾债券。巨灾保险风险证券化是借用了传统证券化技术将巨灾保险风险转移至资本市场的一项金融创新,制约该金融创新产品发展的因素很多,包括产品定价、投资者的接受度、监管制度、税收制度等方面。对巨灾债券参与主体来说,从产品的设计、证券化载体的设立、债券发行、资金管理等环节,均面临不同的风险。一方面,在具体巨灾债券设计过程中存在各种不确定因素,该金融创新可能无法取得预期的成果;另一方面,即使取得产品创新设计成果,由于实施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如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巨灾债券证券化的实施也有可能受到阻碍或使实施的经济效果严重偏离预期。金融创新的风险越高,市场主体从事创新的意愿越低。 因此,政府应通过税收优惠政策分担金融创新风险,增强巨灾债券交易主体风险承担的能力。

(二)运用税收工具增加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的巨灾债券的供给

我国主要运用财政资金对巨灾损失进行救助,至今仍未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我国是巨灾多发的发展中国家,政府财政能力有限,不能有效补偿巨灾给灾区人民造成的巨大损失,而政府主导型的巨灾保险财税政策模式一般适合经济发达、政府财力雄厚的国家采用。因此,我国加快建立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多层次巨灾风险管理体系对于灾害预防和灾后重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提供巨灾风险管理服务是政府提供公共产品与公共服务的应有之义。巨灾再保险是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近年来巨灾再保险供给不足,以巨灾债券为代表的新型风险转移机制起到了很好的再保险补充功能。可见,巨灾债券的公共产品属性是非常强的。税收政策存在的正当合理性就在于通过税收优惠或税收惩罚,对纳税人的经济行为或其他行为进行干预和诱导,从而实现公共利益。由于保险与生俱来的公益性与社会保障性,各国对保险业一般都采取扶持的政策,对保费收入征收比较低的货物和劳务税。巨灾债券作为替代性风险转移机制,通过设计复杂的交易结构与保险技术,运用资本市场广大投资者的资金为巨灾保险的被保险人提供保障,减轻了政府动用财政资金的负担,减少了全体纳税人的支出。因此,给予巨灾债券税收优惠有助于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不仅减少了巨灾债券参与人税收负担,也有利于灾区人民生产生活和国家经济社会稳定。基于我国巨灾保险事业急需发展的客观现实,我国应尽快出台巨灾债券的监管及税收政策,区分不同产品类型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鼓励金融主体勇于创新,为社会提供更多的巨灾风险保障产品。

三、巨灾债券投资者的税收制度

利息与股息的区分除关系到公司层面的可抵扣性外,也影响到接受者的税率。对于投资者收到权益型证券的偿付视为获取股利,机构投资者要缴纳所得税;而对于收到债权型证券的偿付则视为利息收入,金融机构的投资者除缴纳所得税外可能还要缴纳营业税。SPRV定位于特殊目的再保险人,其组织形式一般是公司,巨灾债券的投资者则包括银行、保险及其他机构投资者。巨灾债券面世时间不长,尚无权威机构就巨灾债券的性质和税收待遇做出明确规定。巨灾债券的债务特征不仅对最大限度降低SPRV的纳税义务是至关重要的,巨灾债券的债务特征或权益特征的认定也是确定投资者税负的基础。

(一)债务与权益的区别

基于税收目的对巨灾债券进行分类时,须仔细考虑不同情况下区别债务和权益的不同标准。巨灾债券是债务性的还是权益性的定性问题主要依赖于投资者的经济风险和潜在收益的权衡结果。美国关于债务或权益认定的规则主要体现在《国内税收法典》(Internal Revenue Code,IRC)、美国国内税务局(Internal Revenue Service,IRS)的规定及司法判例中。

美国《国内税收法典》第385(b)节规定了如下五个方面需要考虑的因素:第一,是否存在无条件付款承诺,该承诺存在充分对价,依照要求或在指定日期按固定金额及固定收益率付款;第二,是否优先或从属于公司其他债务;第三,公司的债务融资与股权融资比例;第四,是否有可转换债券;第五,持股与获取利息的关系。美国国内税务局(IRS)就如何为债券恰当定性也作了相关规定。在的Notice 94-47, 1994-1 C.B. 357中,IRS指出,某具体证券是债务还是权益取决于证券发行的外部事实,以下因素是应该考虑的:第一,证券发行人是否有无条件付款承诺,承诺按要求或在将来可以合理预见的到期日付款;第二,证券持有人是否具有要求强制执行本金及利息的权利;第三,证券持有人的权利是否从属于一般债权人的权利;第四,证券是否赋予持有人参与发行人管理的权利;第五,发行人是否弱化资 本;第六,在证券持有人与发行人的股东之间有否有识别标志;第七,在非税收目的情况下,包括为监管、评级、财务会计的目的,证券是否被视为债务或权益。

在金融工具的定性上,美国判例法发展出一些被广泛援引的、非常重要的因素,其中部分已在Notice 94-47中得到体现,这些因素分别有:

第一,有权强制执行。债务与权益的一个关键区别是违约时是否有权强制执行。发行人未支付到期款项时,债权人有权起诉发行人,而股东一般没有起诉要求分配收益的权利。第二,收益的固定化。有权收取固定收益而不考虑盈亏是债务的显著标志。如果利息支付是不确定的,则该金融工具更像是股票。第三,确定的到期日。第四,权利的从属性。如果债券的权利并不从属于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则法庭倾向于认定为债务工具。第五,当事人的意图。可通过证券的名称及证券在纳税人账簿中的处理来考察。第六,对公司收益的参与程度。

尽管债务与权益的区分有多种维度,但很难列举出一个全面的判断标准,也很难说哪一个判断因素是最重要的,能起到决定性的作用。以“无条件付款承诺”判断标准为例,一般认为,本金保证型巨灾债券符合“支付一个确定数额的无条件的承诺”标准,而本金没收型巨灾债券不符合该标准,不属于债务融资,但有许多机构认为或有债权工具在缴税目的上可看作债务,最终支付的不确定性不能成为否定债务特征的决定性因素。 对于或有债权工具是否应像固定收益债券那样来对待的问题,美国财政部虽承认债务数量是不确定的,但认为债务就是债务,并为持续增长的或有利息的扣除制定了规则。债务与权益难以划分的障碍主要有两点:一是同时具有债权和股权特征的混合型金融工具的普遍发展;二是看似固定利率的债权工具在金融业实践中具有高度变动性。

(二)我国巨灾债券投资者的税制设计

税收工具可以调节资金流向,改变金融市场规模和产品结构。失当的税收政策会激化金融创新风险,对巨灾债券的税收政策干预应保持合理限度。首先,明确巨灾债券的定性标准。权益型证券和债权型证券的税务处理规则是不同的。我国立法应在考察巨灾债券不同交易结构的基础上,借鉴美国判断债务或权益的标准做出相应规定。其次,区分巨灾债券类型,实行差别税率。我国损失赔偿型巨灾债券基差风险小,有利于保险人经营稳定,而参数型与指数型巨灾债券基差风险较大,故前者的税收激励力度要大于后者。可规定投资者投资于损失赔偿型巨灾债券享受与投资国债相同的税收待遇, 即免征交易所得税和印花税;对投资于参数型与指数型巨灾债券的投资者给予免征印花税和减征所得税的税收优惠。

四、巨灾债券中SPRV税收制度

目前,巨灾债券证券化的载体大部分设立百慕大(Bermuda)、开曼(Cayman Islands)等低税区或免税区。2001年,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Commissioners,NAIC)为吸引保险风险证券化的载体在美国国内设立、运作,制定了《特殊目的再保险人示范法》(Special Purpose Reinsurance Vehicle Model Act),在目前看来,收效甚微,根本原因是缺乏相应的税收政策配套。由于离岸保险证券化(offshore insurance securitization)存在效率损失和监管损失问题,我国应在吸取他国经验与教训的基础上,积极立法,便利巨灾债券证券化在我国的开展。

(一)SPRV的税收地位

美国关于在岸保险证券化(onshore insurance securitization)中SPRV的税收地位存在争论,对争议相关问题进行分析有助于我国进行SPRV的税制设计。美国有关SPRV税收问题的主要争议之一是SPRV在联邦税收方面是否可以享受过手(pass-through)税收优惠待遇。在岸SPRV的倡导者希望将SPRV支付的利息作为税收抵扣项目,从而使SPRV免于征税。在巨灾事件未触发时,SPRV不需要向原保险人支付款项,其应将本金及利息支付给投资者。为鼓励在美国国内设立SPRV,NAIC也赞成给予在岸SPRV免税实体的待遇。反对SPRV享有税收优惠的观点认为,给予在岸SPRV特殊税收优惠将损害美国本土再保险公司在再保险市场上的竞争力,因而是不公平的。从某种意义上说,向SPRV投资者的利息支付非常近似于向再保险人的股东的股利支付,因此,为什么要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是个需要进一步澄清的问题。

在传统再保险中,再保险保费对再保险人来说属于应税收入,原保险人则可以税前抵扣。如果再保险人依据再保险合同向原保险人支付理赔款,则该款项列入再保险人的经营成本,同时属于原保险人的应税收入。再保险人的应税净收入为收入与支出的差额。再保险人的税后利润可以分配给其股东,其股东也应纳税。就再保险人的股东而言,其承受两次纳税。

如果给予SPRV过手税收待遇,由于机构投资者是SPRV的融资工具的所有者,是SPRV资本的主要提供者, SPRV在一个特定年度内取得的收入可以作为利润向机构投资者分配,并构成该投资者的应税收入。该机构投资者应就其净收入缴纳公司所得税,而该机构向其股东分配的股利,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假如向SPRV提供资本的投资者是个应税公司(taxable corporation),传统再保险与在岸SPRV之间基本不存在税收差异。如果不给于SPRV过手税收待遇,则会出现不公平,因为SPRV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不能抵扣,SPRV将纳税。因此,巨灾债券交易将需承担三层税负:SPRV所得税,巨灾债券投资者及其股东的所得税。相对再保险人的股东承担两层税负而言,在岸SPRV交易在税收上处于不利地位。

好的税法应是简单、公平、中性。给予SPRV过手税收优惠待遇并不违反这些原则。为便利资产证券化交易,在美国税法典中,已经存在类似的安排。例如,信用卡应收账款证券化中的FACITs(Financial Asset Conduit Investment Trusts)、不动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中的REMICs(Real Estate Management Investment Conduits )以及共同基金中的RICs(Regulated Investment Conduits )均就其收入享受过手税收待遇。在此基础上,赋予SPRV过手税收待遇并不会实质上增加税法的复杂性。IRS看待一个公司,注重其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对于股权融资比例很低而债权融资比例很大的公 司,IRS可能会认为债权人实质上是股东,进而会把本可以税收抵扣的债务利息支出调整为公司的应税收入。再保险人资本雄厚,即使发行很大额度的债务证券,也不会存在此种问题。SPRV注册资本较低,如果享受过手税收待遇,则不用追加股权资本也可以避免此种问题。赋予在岸SPRV过手税收待遇是中性的,不会导致不同风险转移机制的过度替代。只要税法规则设计得当,监管有效,在岸SPRV税收政策的调整不会损害传统再保险人的利益。理由如下:第一,巨灾债券证券化的首要驱动力是资本效率而不是税收;第二,监管者能够确保SPRV交易合法、目的正当;第三,财税主管部门有动力确保巨灾债券交易不会被滥用,规避税制。 因此,只要科学立法,严格执行,在岸SPRV税制的改变不会损害传统再保险人。

(二)对我国巨灾债券中SPRV税制的构想

有学者提出减轻资产证券化SPRV的所得税负涉及以下因素: 一是SPRV 的组织形式;二是SPRV 的注册地是否为避税天堂;三是发行证券的形式。巨灾债券与一般资产证券化存在诸多差异,资产证券化的减税途径难以为巨灾债券所用。资产证券化的组织形式多样,可以是合伙、信托、公司等。巨灾债券证券化所移转的巨灾保险风险,SPRV定位于再保险人,其组织形式一般是公司,故难以通过选择SPRV的组织形式来减轻税负。虽然在避税天堂(如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等地)设立公司可以免交所得税, 但鉴于离岸保险证券化难以监管、国际层面也在限制离岸管辖区的税收优惠行为及我国存在严格的外汇管制等因素,通过离岸巨灾风险证券化融资并不符合我国巨灾风险管理的长期目标。SPRV 通过选择发行证券的形式固然可以降低税收成本,但巨灾债券的交易结构及发行证券的形式应由经济效率所决定,而不应被税收制度所束缚。

SPRV是巨灾债券证券化的核心,SPRV税负高低直接影响了巨灾债券的交易成本,税负过高将会影响SPRV的发起人从事巨灾债券证券化的积极性,甚至会放弃设立SPRV。我国巨灾风险管理机制落后,再保险业欠发达,再保险供给缺口很大,因此,我国应该给予巨灾债券交易较大的税收激励,对巨灾债券中SPRV免税或规定很低的税率,以鼓励巨灾风险管理机制的创新。■

(责任编辑:张恩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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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 and European Approaches to Insure Natural Catastrophe and Terrorism Risks .Feb. 2005,available at http://gao.gov/products/GAO-05-199(Last visited 5/5/2013).

汤洁茵.金融创新的税法规制.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43.

袁辉.论我国保险业税收制度的创新.税务研究,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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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证券行业自2007年7月1日开始全面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新准则的实施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决策有用性和透明度,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良性运行意义重大,对证券行业的发展更是影响深远。新准则对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资产配置和风险管理产生了重大影响,但在执行准则的过程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

一、关于证券承销收入的确认

新会计准则实施以前,大部分证券公司都在实际收到承销佣金时确认证券承销收入。新准则规定,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劳务收入。因此,有观点认为应将证券承销合约视为劳务合约,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但在实际操作中采用完工百分比法存在一定问题。首先,在发行项目过会以前,承销服务的结果(是否成功以及可获得佣金收入的多少)均难以可靠地估计;其次,完工进度难以可靠地估计,工作量难以统计且和项目的进展程度缺乏必然联系、发生的成本在收入中所占比重很小且和收入基本不相关;再次,承销佣金收入在很大程度上是对券商以自身的市场声誉为证券的发行作担保和承担一定的风险(包销)所支付的报酬,而不仅仅是为券商所承担的发行准备工作所支付的报酬。我们倾向的观点是,证券公司应以证券发行成功、公司将证券发行收入划入发行方账号时作为证券承销收入的确认时点;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证券承销收入不仅在操作上比较麻烦,而且可能影响收入确认的可靠性和可比性。

二、关于资产管理业绩分成收入的确认

目前在券商的集合理财合约和定向理财合约中,相当一部分存在业绩分成条款,即管理费收入被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按照受托管理的资产规模的固定比例收取,另一部分是向投资者分红时根据产品的收益情况按一定的比例提取的业绩报酬。在会计核算上,通常的做法是对于固定比例部分按月计提并确认为受托资产管理业务收入,而对于业绩报酬部分则根据谨慎性原则只有在向投资者宣告了分红才予以确认。但这一做法的恰当性并不确定。一方面,既然金融资产可以按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损益,那么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依据计算的收入也应该可以计入当期损益;另一方面,如果收入的确认以分红为前提,那么资产管理人有可能出于盈余管理的目的而改变分红的时间和数量,从而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产生其它不良的经济后果。我们认为可以考虑在资产负债表日按产品净值和相应的业绩分成条款予以确认资产管理业绩分成收入。

三、关于营业收入的界定和营业税的计提

新会计准则将收入定义为企业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同时,新准则第14号――《收入》明确指出,该准则所涉及的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无论从哪一方面来看,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都不应算作营业收入,但根据准则指南,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在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利润表中作为营业收入的子项目列示,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所代表的“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可以视同企业的营业收入。

如果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所代表的“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或者可以视同营业收入,那么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所对应的营业税就应当确认为负债或预计负债,因为在“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同时伴随着相应的纳税义务。但是根据税法,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不用缴纳营业税,只有在卖出金融资产形成实际的差价收入后才缴纳营业税,因此,在会计核算实务当中,据了解证券公司均没有对公允价值变动损益预计相应的应交营业税负债。由于准则条文缺乏明确的规定,较难确定这一做法是否恰当。我们更倾向于在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时预计应交营业税负债。因为卖出金融资产只是将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加以实现,总体上并未增加公司的营业收入,如果在卖出金融资产时计提营业税,可能出现营业收入很大时不用承担税负(有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但未实际卖出)、而在没有营业收入却要承担很大税负的情况(卖出后,公允价值和投资收益此增彼减,但合计营业收入为0或很少),从而导致收入和支出不配比,使利润指标失真。

四、关于公允价值的计量

新准则在金融资产的计量上广泛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但在公允价值的确定上不同的公司在具体做法上存在一定差异。其中,影响较大的有限售股票的公允价值的确定及权证公允价值的确定。

1、限售股票的公允价值

目前对于大部分证券公司来说,参与网下新股申购是一项重要的投资业务,参与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在证券公司中也比较常见。无论是网下新股申购还是参与定向增发,其认购的股票都有一定的限售期,从三个月到一年不等。对于这部分限售的股票,在公允价值的确定上,有的观点认为其公允价值等于其流通市价;有的观点认为应在流通市价上作一定折扣;有的观点认为:对于限售期较短的股票,限制流通对其价值的影响微乎其微,这类股票直接以市值计价应该是较好的选择;对于限售期较长的股票(比如说一年以上),则不应忽视限制流通对股票价值的影响。相关的研究表明,长时间限售的股票其折价可高达50%以上。比较而言,我们趋向根据股票的风险程度和限售期的长短确定一定的折扣比例。

2、权证的公允价值

有观点认为应以权证的市价作为权证的公允价值,理由是目前我国的权证交易非常活跃,权证的市价能够合理地反映投资者出售权证所能获得的现金或回购注销创设权证所需支付的现金,而且具有客观性和可靠性的优点;另一种观点认为应采取B-S估价或根据其它估值模型确定的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理由是权证不同于一般的证券,其价格具有收敛性,无论其当前市价是多少,最终价格将向理论价格收敛。我们认为,对于证券公司创设的权证,因该权证最终价格将收敛到理论价格,作为证券公司,可以选择B-S等方法进行估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