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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社会责任论文

时间:2023-03-27 16:39:40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国家社会责任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国家社会责任论文

第1篇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会计 信息披露模式

一、目前我国企业在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中存在的问题

1.披露内容不全面,避重就轻

目前,国内大部分企业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都只集中在正面影响的问题上,例如职工权益、政府税收等方面,而对于其给社会带来的重大负面影响则很少提及。

2.披露方式以文字说明为主,货币计量较少

目前,国内大部分企业在进行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过程中,大多采取的是文字叙述的方式,几乎很少有企业利用以货币计量为主的财务数据进行披露,尤其是在生态资源保护方面表现得更为突出。

3.披露科目和报告依附传统财务报告,未单独列示

目前,国内大部分企业将与社会责任有关的问题和传统财务会计问题融合一起,都放在传统的会计科目下进行归集,几乎没有企业设置独立的社会责任会计科目。当然,也仅有极少数的国有大型企业就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编制了独立报告并进行披露。

二、国际上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模式的介绍

1.文字叙述披露模式

这种模式以文字叙述方式披露企业经营活动对社会的影响,多为报表附注的形式。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披露方法相对简单,提供的信息比较直观,易于理解;缺点是不能提供相互可比的定量信息,不利于外部信息使用者对不同企业进行比较。所以,这种模式一般多在信息披露的初期被使用,随着信息披露模式的逐渐完善,多被用来作为信息披露的辅助形式使用。

2.依附传统报告的披露模式

这种模式是在传统会计报表的基础上,添加部分反映社会责任的新会计科目,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披露。这种模式的优点是容易理解、便于操作;缺点是披露内容有限,大量利益相关者需要的信息难以体现在有限的社会责任会计科目之中,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容易受到影响。所以,这种模式随着信息披露模式的逐渐完善,也慢慢变成过渡模式或者最终被淘汰。

3.编制独立报表的披露模式

这种模式是要建立独立的社会责任报表来反映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是目前西方国家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设置了专门的社会责任会计科目对企业的社会经济事项进行确认与计量,并且编制了独立的社会责任报表,能够提供详细的会计数据,以满足不同利益相关者的需求。这种模式的缺点是不适用于刚刚建立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模式的国家使用,因为编制这种独立报表需要法律法规等各方面的政策的支持,因此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三、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模式的阶段性设计

我国企业在构建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模式时,不能完全照搬西方国家的经验模式,应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以及我国企业的特点分阶段分步骤地进行,即可以采取由粗到细,由简单模式到高级模式,由文字叙述到独立报表列示的逐步过渡过程。因此,我们可以将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模式的构建划分两个阶段,即现阶段(10年左右时间)和长期发展阶段。

1.现阶段我国社会责任会计的信息披露模式

我国企业大部分规模小、实力弱、经营观念陈旧,面临的首要问题仍是生存和发展,因此,在这一背景下,不但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内容有限,对已承担的有限的社会责任,将其信息对外公布也具有一定的困难。因此,现阶段,对于我国企业应采用在现有报告中增设反映社会责任信息的内容,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逐渐地增加定量信息。具体操作时注意以下两点:

(1)现阶段,企业不需要设置单独的社会责任会计科目进行核算和披露,只需要在传统的会计科目下,列示涉及到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信息即可。从成本费用的角度来说,这种做法也不会给企业带来太大的负担,所以容易实现。对关注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外部利益相关者而言,又可以便捷而快速地取得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方便其决策。

(2)对于披露模式,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并尽可能采用定量方式进行披露。对于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如果可以确认和进行数据计量,则应优先采用定量指标进行反映,对于确实无法进行定量反映的,也可以用文字叙述的方法进行披露。这样做主要是基于如下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不论是企业的会计工作者还是会计信息的使用者都善于从会计数据中获取有用的会计信息,因此,定量的会计信息具有更加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社会责任会计自身的特点决定了有些社会责任项目是无法进行会计计量的,但是这些信息又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我们仍应考虑文字叙述型的披露方法。

2.长期阶段我国社会责任会计的信息披露模式

社会责任中的许多内容是不能用传统的会计方法加以反映的,或者以传统方法反映并不能达到应有目标。究其原因是,传统会计报表中的项目是用货币计量的,而社会责任会计报表有的用货币计量,有的用非货币计量。如果将社会责任信息并入传统会计报表,虽然能节省成本,少花精力,但因某些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采用非货币计量,从而会影响传统会计恒等式的平衡关系。因此,从长期发展家督看,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应建立独立的社会责任会计报告。

(1)独立的社会责任会计报告可以不拘于某种形式,它既包括财务信息、又包括非财务信息,可以采取多种表述形式,如文字叙述、表格、图形等等。该报告应以传统的三大会计报表为核心,即社会资产负债表、社会利润表和社会现金流量表,并在必要时附加辅助报表和以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形式披露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标分析体系。

(2)企业在独立的社会责任会计报告中应包括企业对生态环境及资源方面、社会福利方面、企业人力资源方面以及消费者责任方面的全部责任会计信息。当然,除了报表以外,还可以采用各种图形信息进行表示和说明。

参考文献:

[1]阳秋林.中国社会责任会计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

[2]杨亚娥,刘建红.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分析[J].财会通讯(学术版),2007,(2).

第2篇

【关键词】 并购; 社会责任投资; 绩效

【中图分类号】 F275.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14-0036-06

一、引言

企业并购(Corporate Merger and Acquisition)始于19世纪下半叶。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全球企业并购正经历第六次并购浪潮,本次并购浪潮比以往的五次显现出更多的复杂性,对参与并购的各方而言,将面临更多的挑战和风险,如产业整合的多元化、跨国并购的纵深发展、并购后整合对企业绩效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社会责任投资(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ment)又称为“三重底线”投资,它在企业作出投资决策时,综合考虑社会、环境和财务因素,这一概念始于20世纪下半叶,是随着企业投资决策约束的不断加深加宽而发展起来的。社会责任投资涉及企业投资的各方面,其中自然也包括作为企业投资行为之一的企业并购行为。

社会责任投资最重要的理论支撑是利益相关者理论,学者普遍认为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员工、供应商、消费者、社区、政府等。随着企业间并购的发生,企业的外延和内涵边界都发生了变化,因此,并购对并购双方的利益相关者均产生重大影响。在企业社会责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的今天,企业并购中的社会责任投资已经为参与并购的各方所重视,不仅是直接参与并购的利益相关体,间接的利益相关体受到社会责任投资的影响可能更加深远。

目前,社会责任投资的重要性在全球发达经济体中已经逐渐明晰,美国、日本等国家和一些地区已经建立了企业社会责任基金,且相较于非社会责任基金项目盈利良好。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分别于2006年和2008年《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A股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报告》开始以规范的形式出现。2008年共有165份社会责任报告,到2013年的1 231份①,六年增长六倍。2008年,国内首只社会责任投资(SRI)产品――兴业社会责任基金发起募集②,标志着我国社会责任投资基金的兴起,到2013年底,国内共有3只社会责任投资基金,社会责任投资基金筛选上市公司股票并进行投资的重要决策依据就是上市公司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与此同时,并购浪潮波及的国家、地区、产业范围之广和影响之深也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因此,并购企业社会责任投资对其并购后整合、发展的作用和地位日渐重要。本文的研究旨在探索并购企业在并购后实施社会责任投资是否对企业长期绩效产生影响。

二、文献回顾

社会责任投资较早发展于经济发达国家,社会责任投资者愿意用次优绩效换取社会价值(Luc Renneboog et al.,2008)[ 1 ]。Filip Van den Bossche et al.(2010)[ 2 ]基于对比利时大型银行样本筛选社会责任投资对象的研究,提出了社会责任投资对象筛选模型。企业并购为社会责任投资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社会责任投资可视为企业用以应对社会和环境风险的无形资产,并购收益与企业风险管理水平正相关,资本市场对进行社会和环境投资的并购企业予以回报(Nihat Aktas et al.,2011)[ 3 ]。发展中国家的资本市场迫切需要社会责任投资,虽存在市场环境、观念、制度等层面的障碍,但社会责任投资的正面效应仍不容忽视。Antonio Vives(2012)[ 4 ]分析了以拉丁美洲国家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社会责任投资的可能性和实施环境因素,指出拉丁美洲的发展中国家对社会责任投资的需求和供给都十分有限,但如果政策制定者和投资者共同努力的话,发展中国家对社会责任投资的需求量是相当可观的。Rory Sullivan和Helena Vines Fiestas(2012)[ 5 ]的研究表明,开发新兴市场的投资者在遭到其生产对环境等日益严重破坏的批评后,已经开始重视能够对企业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行为,但投资者的短视行为导致投资者对社会责任投资缺乏足够的动力,新兴市场的社会责任投资依然任重道远,规范的社会责任投资理论框架和标准对社会责任投资的发展至关重要,而投资者对此责无旁贷。段军山(2010)[ 6 ]研究发现社会责任投资与价值投资并不矛盾,社会责任投资积极的公司,其股票价格更高。推广社会责任投资有助于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朱忠明等,2010)[ 7 ]。韦飞等(2013)[ 8 ]运用索洛模型对比研究了采掘业、建筑业、信息技术业的上市公司面板数据,得出社会责任投入强度增长率与企业价值强度增长率显著正相关。郭庆玲(2012)[ 9 ]利用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分析法、GMM动态面板数据模型等方法研究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对跨国公司国际竞争力的影响,结果表明: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有助于提升跨国公司的国际竞争力,企业社会责任对跨国公司国际竞争力在长期内存在正面影响;企业社会责任创新能力对跨国公司国际竞争力在长期内存在显著的正面影响。并购是企业投资行为的一部分,研究社会责任投资对并购绩效的影响逐渐兴起。袁立等(2012)[ 10 ]利用事件研究法、财务指标研究法等研究并购业绩绩效评价体系,结合利益相关者理论、三重底线理论,建立了基于业绩绩效和社会责任绩效两方面的中国上市公司并购绩效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王仁荣(2012)[ 11 ]对企业社会责任和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关系进行的研究指出,社会责任投资与并购可以良性循环,相互促进。曹亚勇等(2013)[ 12 ]利用事件研究法,研究了公司社会责任并购与非社会责任并购前后市场的反应,以及市场反应的时效性问题,研究结果表明,社会责任并购与非社会责任并购前后市场的反应具有显著差异,且社会责任并购的市场反应时效性更长。

已有文献分别从社会责任投资对象筛选、社会责任投资对企业价值影响、社会责任投资对企业并购市场反应等方面展开研究,但考察社会责任投资对并购企业绩效影响的实证研究文献较少。对企业而言,社会责任投资初期支出大于收益,投资收益回收期较长,因此,有必要从长期绩效的角度考察社会责任投资对并购企业的影响。企业并购绩效研究结果多样,从并购企业社会责任投资的角度进行解释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具有一定的意义。社会责任投资可以视作企业的一种长期投资行为,既然是投资行为,就会有投资收益,收益可以为正,也可以为负。因此,研究企业社会责任投资对并购企业后续经营的重要性已经毋庸讳言,企业对社会责任投资带来的长期绩效也应该给予更多的重视。本文的研究对象即为社会责任投资对企业并购后长期绩效的影响。

三、研究设计

从社会责任投资的视角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是对自身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投资。社会责任的履行并不是单纯的“付出”,当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因企业的社会责任投资而受益时,基于信号传递理论,企业会“受益”于来自利益相关者的肯定,如获得供应商的信任而减少谈判的成本,获得消费者的口碑而减少广告费用的支出,对自然灾害后重建的捐助引起的社会正面反响等。尤其是当企业作为主并方发生并购行为时,其企业规模扩大,相应的利益相关者体系扩张,社会责任投资会对其并购后的整合、发展提供更多的正面支持。因此,本文提出假设H1:并购企业的社会责任投资对企业长期绩效的影响显著为正。

企业绩效对社会责任投资具有正向影响,即只有企业的绩效良好,才有能力履行社会责任,而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也会在长期提升企业的绩效,因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设H2:并购中主并方企业的绩效对其社会责任投资有显著的正向影响。

国有控股企业除了企业性质外,还具有一定程度的社会性质,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也体现在其增加就业、增加社会投入等社会责任的履行上,因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设H3: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在并购中的社会责任投资显著为正。

利益相关者理论指出,企业生存于各利益相关者提供的环境当中,企业的规模越大,其利益相关者数量越多,范围越广,企业的社会责任投资就越重要,投资规模应越大,因此,本文提出研究假设H4:主并方的企业规模对其社会责任投资的影响显著为正。

为了验证社会责任投资对并购企业长期绩效的影响,本文选取2001―2003年我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以主并方身份发生的并购事件为研究样本,以上市公司2011年、2012年、2013年年报披露的财务数据作为并购后上市公司长期绩效的替代变量(样本中最晚的并购事件发生在10年前,有利于考察并购企业的长期绩效)。

本文选取并购企业的长期绩效Pfcit作为被解释变量,选取代表样本公司盈利能力、运营能力、股东获利能力、偿债能力、发展能力、风险水平、现金流量能力等8个方面的16项财务指标,运用因子分析法,提取主成分因子,计算绩效综合得分。i=2011,2012,2013,分别代表2011年、2012年、2013年;t∈N+,代表样本公司数量。

本文选取虚拟企业社会责任投资Sriit作为解释变量,代表每个样本公司2011―2013年的社会责任投资情况。Sriit=1代表该公司当年进行了社会责任投资,并披露了社会责任报告;Sriit=0代表该公司当年未披露社会责任报告,视为当年未进行任何社会责任投资。

控制变量方面:本文选取并购前三年ROEtj(j=1,2,3)作为企业并购前财务绩效指标,以考察并购前企业绩效对社会责任投资的影响;选取虚拟变量Chae为企业性质替代变量,Chae=1为国有控股上市公司,Chae=0为民营上市公司;选取Sizeit=Inassetit,即上市公司资产总额的对数作为上市公司规模的替代变量。

综上,本文建立以下回归模型:

变量定义及计算方法见表1。

四、实证研究

本文选取2001―2003年我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以主并方身份发生并购事件的面板数据为研究样本,以上市公司2011年、2012年、2013年年报披露的财务数据作为并购后上市公司长期绩效的替代变量,并以样本上市公司在2011年、2012年、2013年披露的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作为社会责任投资的替代变量。

2001―2003年,主并方为实体企业、从并购发生到2013年12月31日前主营业务范围未发生重大变化、未退市、2013年未出现ST情况的,共有94家上市公司为主并方的并购事件,其中9家上市公司3年中连续发生并购事件,为考察并购的长期绩效,本文选取这9家公司连续并购事件中的第1年数据。94家上市公司中两家公司的年报数据缺失,予以剔除,因此,本文的研究样本公司最终为92个。样本年度财务数据来自国泰安数据库(CSMAR);样本社会责任报告数据来自巨潮资讯网、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并手工整理。

(一)因子分析

本文选取92家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财务报告数据,借鉴姚海鑫(2012)[ 13 ]对并购企业绩效的度量方法,选取销售净利率、息税前利润与资产总额比、资产报酬率、总资产净利润率、净资产收益率、每股收益、每股营业收入、市场价值、营运指数、每股现金净流量、总资产周转率、总资产增长率、综合杠杆、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权益乘数16个财务分析指标,以考察样本公司的盈利能力、股东获利能力、现金流量能力、营运能力、发展能力、风险水平、短期和长期偿债能力。因子分析综合绩效指标见表2。

本文利用92个样本公司2011年、2012年、2013年年报披露的财务指标数据,运用SPSS18.0软件进行因子分析,因子分析的KMO和Bartlett检验结果见表3。

样本因子分析的KMO值为0.703,表明样本数据适合作因子分析。

如表4所示,因子分析结果显示,前8个因子变量对指标总体的解释程度达到了88.963%,即前8个因子已经可以很好地解释总体,因此,选取前8个因子作为样本公司3个会计年度综合绩效的替代变量。

根据表5所示的因子分析成分得分系数矩阵,对8个因子命名(如表6)。

利用Excel对上述8个因子系数进行计算,得出92个面板数据2011年、2012年、2013年的综合绩效值共计276个。

(二)综合绩效值描述统计

如表7所示,从样本公司年度综合绩效的描述统计值看,92个样本3个年度的276个综合绩效值存在正值和负值两种情况,表明不同的样本企业具有显著不同的绩效表现,同一公司不同年度的绩效表现也不相同。综合绩效值排名前10位的样本公司中,有8家存在社会责任投资,且有两家样本公司两个年度的综合绩效排在前10,这两家公司2011―2013年均披露了社会责任报告,社会责任投资情况较好。

(三)回归分析

本文选取92家样本公司3年的综合绩效值面板数据作为被解释变量,将样本公司的社会责任投资情况虚拟变量作为解释变量,公司规模、并购发生前三年ROE值、企业产权性质作为控制变量,运用EViews6.0软件进行面板数据的无个体影响不变系数模型检验,检验结果如表8所示。

检验结果中,企业产权性质变量在1%的水平上显著,常数项、社会责任投资变量、并购前三年ROE值在5%的水平上显著,企业规模变量在10%的水平上显著,模型通过检验。

回归分析模型为:

由模型(2)可知:社会责任投资对并购企业的长期综合绩效影响显著为正,假设H1成立;并购企业的规模对企业长期综合绩效的影响显著为正,假设H4成立;并购企业并购前三年的ROE值对企业长期综合绩效的影响显著为正,假设H2成立;并购企业的产权性质对企业的长期综合绩效影响显著为负,假设H3没有得到验证。可能的解释是:(1)样本中国有控股公司有28家,占总样本数的30.4%,不到1/3,占比较小。(2)部分国有控股公司虽然在客观上发挥了社会公众公司的作用,如提供就业岗位、依法纳税等,但国有控股公司一般为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且重工业企业较多,因此其社会责任投资履行困难较多,从而影响了其社会责任投资的积极性。(3)国有企业由国家投资、国家控股、各级国资委直接管理,其管理人员的管理绩效和政治绩效同时存在,且国有企业面临的市场环境较民营企业更为优越,资金来源较为稳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国有控股企业提高企业绩效、提升社会责任投资以赢得市场青睐的动力。

五、结论

本文选取2001―2003年我国沪深A股上市公司作为主并方并购事件的面板数据为样本,以社会责任投资的视角,运用因子分析法考察了样本公司并购后的长期综合绩效,运用回归分析考察了社会责任投资对并购企业长期综合绩效的影响。结果表明,并购企业的社会责任投资行为对其并购后的长期绩效具有显著的正向影响,社会责任投资通过提高企业的社会影响力、企业对利益相关者的“付出”得到了正向的回报,体现为绩效的显著增强。

本文的研究首次以社会责任投资的视角研究并购企业的长期绩效,研究结论对企业特别是作为主并方发生并购行为的企业,在社会责任投资选择决策时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对并购企业而言,并购后的整合问题对并购后企业的绩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社会责任投资作为企业的一项投资活动,对并购企业的整合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从而提高了并购后企业整合成功的可能性,因此对于并购企业而言,社会责任投资是值得的。研究结论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亦有积极作用,对投资者而言,企业并购重组行为对投资是利好还是利空,可以从并购后企业的社会责任投资行为中窥见一斑。有志于进行社会责任投资的并购企业,更有可能在未来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业绩,为投资者带来更为稳定和丰厚的回报。

【参考文献】

[1] LUC RENNEBOOG, JENKE TER HORST, ZHANG CHENDI. 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ments: institutional aspects,performance,and investor behavior[J]. Journal of Banking & Finance,2008(9):1728-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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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AKTAS N, BODT E D, COUSIN J G. Do financial markets care about SRI?Evidence from mergers and acquisitions[J].Journal of Banking & Finance,2011(7):1753-1761.

[4] VIVES A.Is socially responsible investments possible in Latin America?[J].Journal of Corporate Citizenship,2012(48):59-74.

[5] SULLIVAN R, FIESTAS H V.Responsible investment, poverty reduction and development[J]. Journal of Corporate Citizenship,2012(48):39-58.

[6] 段军山.社会责任投资与价值投资相悖吗:基于国际经验的比较[J].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10(5):63-70.

[7] 朱忠明,祝健,等.社会责任投资:一种基于社会责任理念的新型投资模式[M].中国发展出版社,2010.

[8] 韦飞,汤雨晴.企业社会责任投资的价值度量:基于索洛模型的对比研究[J].会计之友,2013(1):95-98.

[9] 郭庆玲.企业社会责任对中国跨国公司国际竞争力的影响分析[D].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

[10] 袁立,徐焕迪.我国上市公司并购成败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研究[C].2012管理创新、智能科技与经济发展研讨会论文集,2012.

[11] 王仁荣.企业社会责任和中国企业海外并购[J].上海经济,2012(1):38-44.

第3篇

关键词:大学生;诚信缺失;原因;高素质人才

诚信乃是泱泱中华的传统美德,是立人之本,是齐家、交友之道,经商之魂,治国之基。时至今时今日,在经济大潮的冲击下,诚信的重要性更是有增无减。而大学生作为国家建设的后备人才,理所应当成为具有较高思想道德素质的优秀群体。但是,有的高校学生由于环境等问题的影响,使他们在诚信方面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也成为高校思想教育亟待解决的问题。大学生的诚信教育,已经成为了当今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基本要求和需要。

一、关于大学生诚信的现状的问题

(1)学习上的诚信问题。在各个大学里,总有那么一部分学生由于主观或客观的原因学习不力,没有奋斗的意志和足够的兴趣,但是却想在考试中顺利通过,在考试时不惜作弊。无论是平时的结业考试还是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无论是考察记忆力的闭卷考试还是考察理解力的开卷考试,作弊总是屡禁不止。至于手法更是五花八门,考试中的字条、手机、探头,考试后找路子、托关系、打招呼,真是让老师既无奈又痛心。更有甚者,在写论文时出现抄袭、剽窃等现象,甚至照搬或者稍加改动一下别人的作品就变成自己的文章蒙混过关。同时存在这样一部分人,为了钱或者为了帮助自己所谓的朋友,于是冒名替别人考试等等。

(2)生活中的诚信问题。在校园生活中,有些学生违背诚信,编造事实,以虚假的材料欺骗了老师和同学,只为当上三好学生、入党优先等等。在大学阶段,希望通过自己的能力来赚些钱补贴生活原本是好现象,但有些学生也因此丧失了诚信,出售质量差的商品,做虚假,在学生中造成很坏的影响。同时,为了在就业竞争方面取得一点优势,有的大学生在个人简历上做手脚,骗取各种荣誉和奖励,给自己凭空编造一些未担任过的职务和未参加过的社会实践活动,全部成为一流人才,已引起用人单位的注意。

(3)经济上的诚信危机。很多经济贫困的大学生,在国家助学贷款的帮助下完成了自己的学业。但是,最近几年里,有一些大学生不按照合同还款,或者有的大学生在还款时出现了违约的现象,这让大学生整个群体的信誉受到了影响,也给学校带来了一定的压力,每年一些高校都要花费精力来追缴学费。然而,从众多的拖欠学费的学生来看,并不都是因贫困而缴不起学费。同样,在申请各种困难补助时,有的本来家庭经济情况并不困难的同学,为了得到本应属于其他困难同学的补贴,编造家庭情况,通过欺骗获取经济利益。

二、大学生诚信缺失的根源

(1)社会中不良风气因素的负面影响。我国经济转型时期,有些人过度强调个体利益的实现,而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则较少关注。由于大学生受到市场经济和西方文化的冲击,加之社会上还存在着靠失信行为获利的现象,导致有的大学生社会思维混浊化、价值目标物欲化,影响不可低估。文化宣传工作中的虚假报道,教育工作中的乱收费,学术工作中的粗制滥造、抄袭剽窃等现象,也必然会对大学生产生消极影响。

(2)家庭诚信教育的不足。父母的言行举止对孩子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不负责任,不诚信,就给子女造成潜移默化的坏影响。家长对孩子的引导、监督,在制止子女诚信滑坡上有着极大的作用。对子女的监护,不只是让身体健康,也要心理健康。

(3)学校诚信教育的滞后。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是现今高等教育的主题之一。但目前我们的诚信教育存在很大的问题,存在滞后性、实效性差、制度不完善等问题。许多高校重智轻德,诚信教育的内容过于理论化和原则化,仅仅停留在传统的说教模式上,缺乏多样性和有效性。师者,传道授业解惑,首先应提高教师自身的诚信素质,使诚信的理念深入人心,发挥示范作用。然后,在高校建立诚信管理规范和约束制度,将道德教化与制度约束相结合,尊重学生,引导学生。

(4)自身意识淡薄。导致大学生诚信缺失的因素很多,而其中最直接的原因是失信成本偏低和自身责任意识淡薄。失信成本,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因为失信于别人而产生的代价。我们看到,诚实守信的基本道德规范被物质化、功利化后,失信于别人得到了一些利益却没有得到什么惩罚。这种种消极现象,极大地腐蚀着一些大学生的灵魂。现今的大学生,虽然竞争意识、市场意识和自主意识等很强烈,但是不得不说,有的责任意识却十分匮乏。有的不清楚自己是未来现代化建设的栋梁之材,不能正确认识当前复杂的国际国内形势,缺乏社会责任意识,总是把个人利益放在最前面,做事随性而为,对行为的后果缺乏考虑,出现问题不敢面对和承担,而是去推脱责任,逃避责任。

三、改变现有的状态

大学生的诚信教育具有重要的意义,关系到人才培养的质量,关乎国家社会的未来。然而,教育的改善并非一朝一夕之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从国家角度而言,建议加强对大学生的诚信法制教育,加大宣传力度,提高不讲诚信的成本,营造讲诚信的社会环境。在高校之中建立并完善机制,有利于形成大学生诚信理念。在校园内外广泛开展丰富多彩的大学生诚信教育实践活动,为学生树立诚信榜样;并建立诚信档案,有效地记录、评价、奖惩、监督大学生诚信行为,与社会共享个人诚信信息,建立使用制度。在学校与家长之间,建立良好的沟通。而最根本的是要使学生从自身上有所认识,提高内在修养,自觉做诚实守信的公民,自觉成长为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

参考文献:

[1]左振,倪守建,强景.大学生诚信考试的研究[J].中国校外教育,

2009(2).

[2]卢,贾婷.从制度的角度看大学生诚信缺失问题[J].大众商务,

第4篇

1 课程指导思想正确,定位准确,为课程建设指明方向

《管理学原理》课程是培养高素质工程管理人才的核心基础课程、基础课程,是考研课程。我们在教学内容的组织和安排上,始终把系统学习管理理论作为重点,同时注重对当代最新管理理论以及工程、企业管理实践中的热点问题的学习与研究,体现管理理论的最新发展。本课程目前主要为青岛理工大学管理学院7个本科专业(工程管理、国际工程项目管理、工业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物流管理、工程造价管理、土地资源管理)每年约500名学生开设,是指定考研课程;兼顾本学院硕士研究生和专科生培养;也可以为其它学院工科类专业学生培养服务。课程受众面广,知识体系既分层次,又保证完整适用。

本课程应理论联系实际,融知识传授、能力培养、素质教育于一体;课内课外相结合。管理学院学生大体有三个层次:一是管理科学与工程硕士研究生,二是本科生,三是工程造价、房地产经营管理等专业专科生。我们根据新时期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对各层次工程管理人才培养的要求,在明确不同的培养对象、不同培养目标的基础上,分别制定适应上述各专业、各层次学生的《管理学原理》教学大纲,教学中实行灵活多样的教学内容组织方式。我们力争在以下两个方面获得突破:

①形成“1+1、2+2”的立体教学体系。“1+1”是指多媒体教学和网络辅导、交流相结合,“2+2”是指启发式、互动式和案例法、实验法相结合的教学方法。

②充分利用我校精品课程网络的强大功能,设置《管理学原理》课程知识讲解、网上论坛、教材参考、案例分析与讨论等多项功能,向学生提供本课程教学大纲、讲义、课件、教学案例资料、复习思考题、参考资料等。

2 课程教学队伍建设是关键

课程教学质量取决于教学队伍的教学水平,因此,教学队伍建设是关键。我们在课程队伍建设中,注重知识、年龄、职称、学缘、科研能力等结构科学合理。

2.1 教学队伍结构科学合理,整体素质较高。

课程组成员结构合理。其中,职称结构:教授2人,占20%,副教授3人,占30%,讲师3人,占30%,助教1人,占10%,实验员1人,占10%;年龄结构:40岁以上的有4人,占40%,30~40岁的有3人,占30%,20~30岁的有3人,占30%;学历结构,博士2人(其中在读博士1人),硕士7人,学士1人;另外,课程组成员中有青年骨干教师2人;在学生历次评教中,课程主讲教师均为优秀。

2.2 课程组成员教学与科研能力强。

课程组成员主编和参编教材5部,发表学术论文80余篇,发表教研教改论文13篇,主持和参与省部级科研课题10项,校级教研教改课题4项;6人次获得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励;课程组中有2名主讲教师获得青年骨干教师称号;3名教师指导学生在大学生“挑战杯”论文比赛中获省级奖励;1名教师指导的学生毕业论文获省级优秀毕业论文奖励。

3 科学设置教学内容是重点

3.1 课程内容的设计应全面、合理,适合理工类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

《管理学原理》是在社会经济发展和工程实践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每次经济形态的飞跃都为管理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管理学原理》内容越来越丰富,除了包括各流派管理理论的起源、理论要点,详细阐述管理的计划、组织、控制、协调、指挥等职能外,在管理思想上、管理方法上不断创新,结合企业管理、工程管理的具体实践经验,不断总结与提高,这门课程是管理科学与工程一级、二级学科的核心基础课。通过该课程的教学,能使学生较全面地了解和掌握管理学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熟练运用的企业管理与工程管理实践当中,得到管理能力的系统训练。结合当代管理学的发展和创新,注意与后续管理课程——如(工程)项目管理、国际工程承包、公共管理学、人力资源管理等课程——的衔接,为其他管理平台课程及方向课程打下良好的基础,以形成完整的课程体系。

课程内容包括三大部分,一是管理的基本理论,对管理学原理要点及历史演化做总体描述,围绕管理各理论和管理的基本职能进行讲解,介绍管理的基本方法;二是结合企业管理和工程管理的具体情况,讲述管理方法的具体应用;三是讲述当代管理学的发展和创新,工程项目管理特点相结合,重点介绍其实践运用。管理学原理课程内容体系的安排,突出该门课程具有科学性与艺术性的特点,教学内容不断更新,信息量大,及时把教改教研成果或学科最新发展成果引入教学。注意课程内容的基础性与先进性相结合,这些均为学生深入学习其他专业课程奠定了雄厚的基础。

3.2 完善教学条件,突出实践性教学环节。

①继续进行教材建设。近几年,我们精心进行教材组织,教材组织上注意参考过内外著名的管理学教材,如国内复旦大学周三多等编著的《管理学——原理与方法》、山东大学徐向艺主编的《管理学》(2005.6),世界著名的、管理大师斯蒂芬?罗宾斯的《管理学》英文原版教材(国工专业使用)和中译版,从而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架构,有利于学生全面了解和把握管理运作过程及理论方法,为更好地学习其他专业管理课程奠定了扎实的理论基础;注重管理理论和实际操作过程的系统性,对管理活动的一般操作过程及相应的管理思想、理论和方法作了详细的讲解,从而让学习者在树立系统管理观念的基础上对管理操作过程及理论方法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和把握。

另外,课程组积极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教学方法,为进行案例教学,我们组织编写了《企业管理实务》(化工出版社,2004.9 ),作为本课程教学的辅助材料,帮助学生加深理解。我们和计划进行《管理学原理案例精选》教学辅助资料的编写,主要突出面向工程应用的特点。

②注重模拟学习。学院计算中心配有正版SUNTOM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用于学生实践能力的训练,在模拟学习中提高学生实际管理能力

③加强理论教学与案例分析、社会实践、企业工地实习等实践教学相融合的方法培养学员的实践能力。管理学院已与青岛海尔工业园、中建八局、青岛海信工业园、北船重工、中储物流、宝井物流、青岛建设集团、南通三建、莱西建筑总公司、澳柯玛工业园等企业联合建成固定实际基地,既能满足学生专业实习需要,也为学生观察学习企业管理、物流管理、工程管理、信息管理提供良好条件。

④充分发挥课程设计的作用(主要是对本科生层次)。本课程安排有一周的管理学论文的时间,主讲教师精心设计论文题目,引导学生就社会经济发展、企业改革、管理创新、工程管理等实践中的热点、焦点问题进行分析,加强了学生社会责任感,体现了培养目标的要求,重视学生素质能力的培养,应达到两个目的:一是加强学生收集资料进行学术论文写作的训练;二是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训练。

4 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是保证

4.1 教学方法。

教学以建立“1+1、2+2”的立体教学体系为教学指导原则,“1+1”是指多媒体教学和网络辅导交流相结合,“2+2”是指启发式、互动式和案例法、实验法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教学逐步改变了过去从书本到书本、从理论到理论的做法,采用理论教学、案例教学、管理软件模拟教学和实习教学等方法,注意启发式、互动式。

①课堂讲授。采用启发式教学、情景式教学,经常提问,让同学在管理背景下思考问题,寻找解决问题的多种思路。

②案例教学与分组讨论,注重对学生知识运用能力的培养。引导学生探索问题和解决问题,有效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的积极思考,激发学生的潜能。

③开展读书交流活动。管理学案例、著作、代表人物浩若繁星,通过“我为人人读书,人人读书为我”的读书交流活动,有效的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扩充知识面。

4.2 教学手段。

目前,本课程采用多媒体方式进行教学,学生可以在课程精品网站自由下载课件,便于课外学习。相关课程文件包括教学目的、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学内容、案例资料、管理学论文题目等内容已全部上网。试题库已初步建成。

5 改革考试考核方式,注重能力考核

传统考试考核方式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也存在着重知识考核、轻能力考查的缺陷,并且不易克服。针对上述情况,我们认为课程考核的改革应从以下环节入手:

①提倡过程考核,变理论考核为理论和能力相结合的考核方式,加强师生、生生之间交流,提倡互动式、启发式教学方法,注意记录积累学生平时成绩,按照一定比例计入总评成绩之中;

②在考核内容上注意知识的涵盖面,考试内容既有教师在课堂上讲授的内容,也有要求学生自学的内容,调动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

③精心设计题型,加大客观题的比重,精心设计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是非判断题、名词解释、简答题、问答题、综合案例分析题等题型,这些题型有利于学生全面掌握所学知识内容,有利于锻炼和提高学生管理知识的运用能力;

④建设试题库,提倡教考分离;

第5篇

关键词:竞争法 目标 特征 竞争政策 市场秩序 执法效益

竞争法是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它对完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和促进经济发展等有着重要的作用。理论和实践证明,运用竞争法目标的理论,可以发挥竞争法政策性工具的作用,据高竞争执法的效益,解决市场监管中深层次矛盾。

一、竞争法的目标

(一)竞争和竞争法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是指“市场主体为追求有利的市场条件,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而不断进行相互较量的过程”。⑴在竞争机制的作用下,市场经济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了社会生产率,扩大了供给领域。但是,市场竞争并非总是有序的,垄断、过度竞争等不可避免,它损害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破坏公平的竞争环境和均衡的市场格周,影响竞争机制的作用。因此,各市场经济国家无不通过竞争法对市场上的反竞争行为进行规制。

普遍认为,“竞争法就是规范竞争主体的市场行为,制止各类违法竞争行为,确保自由竞争和竞争机制能够发挥正常功能的法律部门”。⑵它是现代经济法的核心。竞争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竞争法即实质意义上的竞争法,包括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保护法、合同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中调整竞争关系的法律规范;狭义竞争法仅指反垄断法。本文采用广义竞争法的概念。

(二)竞争法目标及其作用

法理学认为,法律是实现一定目标的手段,任何法律在其制定时都有特定的目标。目标是法律的灵魂,贯穿于法律的制定、执行和完善的始终。所谓竞争法的目标,是指竞争法的制定者或者执行者在制定或者执行竞争法过程中,通过规范市场主体偏离竞争机制的行为所要实现的经济、社会、政治等方面的目的。它本质上反映竞争法所保护的利益,形式上是立法者和执法者的主观愿望和要求。由于竞争法目标在作用、内容和特征等方面的特殊性,使得目标的探讨在竞争法理论研究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甚至不亚于其他任何部门法对目标的研究。

竞争法目标对竞争法的实施和完善有着重要的作用。首先,竞争法目标能引导执法者按照立法者的意图执行法律,使法律效用与目标趋向一致。我们知道,竞争法(尤其是反垄断法)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这种特征来源于规则内容的有限性和市场经济关系的无限性。用有限的规则来规范复杂的市场行为,实现法律的目标,就必须依赖于立法者、执法者等根据社会需要和法律目标,采取或宽或紧的竞争政策,并据此对具体规则进行解释和修改,从而适用于特定的经济关系中。

其次,竞争法的目标能引导立法者按照本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制定和完善法律,使之更符合社会的要求。二战后,英国国内垄断行为十分猖獗,物价上涨,而英国1973年公平交易法、1976年和1977年限制性贸易行为法、1976年转售价格法以及1980年竞争法等早期竞争法存在较多缺陷,竞争执法困难重重,为此民众强烈要求修改竞争法。1998年,英国根据群众呼吁,修改通过新的竞争法,强化丁执法力度,使竞争执法的面貌焕然一新。

再次,竞争法目标还能够引导立法者、执法者根据社会、经济需要对法律目标进行设定和修正,同时,又将法律目标作为评价竞争法实施效果的标准,以此修改竞争法制度,完善法律实施,从而实现社会经济、竞争法目标和法律效用三者的互动,提高竞争法的实施效益。以美国为例,其竞争法目标的不断演变反映了三者互动的趋势。美国在经济发展中充分发挥竞争法的作用,不断根据国情的变化确定合适的竞争法目标,并因此修正法律的执行,从而不断促进美国的经济发展。1890年美国制定谢尔曼法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和促进竞争,反对私人限制竞争,但是执行效果并不明显,这促使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和克莱顿法的颁布,设立专门的执法机构,扩大竞争法的规制范围,结果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繁荣,形成了崇尚竞争的法律文化,“大多数美国人早就承认,市场进入的机会和市场竞争的促进,使我们信仰竞争作为经济组织形式的一个基本原则。”⑶

(三)竞争法目标的内容

竞争法具有哪些目标,这曾经引起实践部门和理论界的广泛讨论。德国有学者认为,竞争法目的在于“保证企业之间能够进行公平的竞争”,“保护消费者和竞争的各方”,并且“将竞争作为一种制度加以保护和支持”。⑷日本金泽良雄认为竞争法的目的 “是为了防止并排除随着资本主义高度化发展所带来的弊端,为促进自由竞争”。⑸美国博克(R.A.Bork)认为,竞争法是维护市场机制,通过维护市场机制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国民经济的资源,从而可以最大限度地满足消费者的利益。”⑹

我国学者对竞争法目标的探讨起步较晚。徐士英教授从竞争法目标的不同层次来理解,她认为竞争法在终极层面体现为解决人民物质需求的无限性和资源的稀缺性之间的矛盾,经济制度层面体现为了构建与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经济体制,市场层面体现在形成和维护市场中的竞争秩序。⑺学者宋彪认为竞争法的目标在于站在社会公共利益、整体利益的基础上,塑造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发展规模经济,保护民族工业,保护本国经营者和消费者,扶持中小企业。”⑻还有些学者主张,竞争法目的在于确保竞争活动的起点公平、机会均等和过程公正,确保市场经济实现效率和繁荣,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和保护本国利益等。”⑼这些观点从不同角度考查了竞争法的目标。

笔者认为,从各国竞争法实践来看,竞争法主要包括以下目标:1、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保证市场竞争机制在资源配置上的作用;2、保护市场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防止市场主体免于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3、保护市场经济的民主,防止经济力量过分集中,保障中小企业发展的自由;4、鼓励技术创新,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发展;5、保护本国经济实体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提高本国经济竞争力;6、限制政府和社会团体对经济的不正当干预;7、保护公共事业、自然垄断行业和律师、会计、医

疗等自由职业行业的发展;8、培养和维护统一的市场,并保证市场对外开放,促进国际贸易。

(四)竞争法目标的特征

竞争法目标与其他部门法的目标相比,具有政策性、阶段性、多元性和冲突性四个特点。

1、竞争法目标的政策性

竞争法目标的政策性是指竞争法目标受到国家经济政策的影响,反映竞争政策的要求。市场经济普遍存在着市场失灵的状况,政府为弥补市场缺陷,通过经济政策干预市场经济。在这些政策中,竞争政策是“规范一个社会基础的市场经济运行的竞争而确定的政策,是国家最基本的经济政策”。”⑽它在内容上包括竞争立法和竞争执法所体现的竞争政策以及其他影响市场竞争的政策,是政府制定并实施的促进或者限制竞争的策略选择;在作用上,通过确定市场经济中竞争领域的范围、国家所要禁止的反竞争行为、竞争政策所要保护的对象、保障竞争的措施等内容来实现对市场竞争的引导,是“有关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机制运行的行动指南”。[11]竞争法是竞争政策的重要内容,它反映竞争政策的目标和要求,是实现国家竞争政策的根本手段,我们称竞争法的这种特性为竞争法的政策性,也有学者将竞争法的目标称为“竞争法的政策性目标”。

2、竞争法目标的阶段性

竞争法目标的阶段性是指竞争法目标受经济政策(主要是竞争政策)的影响,在不同的时期呈现出不同的内容。由于竞争法目标直接或间接地反映竞争政策,而竞争政策会常常随着国家社会状况、经济总体形势、国家经济政策、意识形态等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竞争法的目标也会随竞争政策的变化而呈现出阶段性的改变。这种不断变化的目标指导和影响竞争法的实践,使竞争法在不同时期在执法措施、执法宽严程度、违法认定标准等方面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3、竞争法目标的多元性

竞争法目标的多元性,是指竞争法的制定者及执行者在制定、实施竞争法过程中所追求的经济、社会、政治等方面的目标是多个的,而不是单一的。这种多元性主要表现为:第一,一国的竞争法在某一时期内所追求的主要目标是多元的;第二,从长期的法律实践来看,一国的竞争法在不同时期所追求的目标是不同的;第三,由于各国国情的不同,不同国家的竞争法所追求的目标是不同的。目标的多元性根源在于竞争法所保护的市场主体的利益的多元性。

4、竞争法目标的冲突性

竞争法目标的;中突性是指竞争法实施过程中,对某个竞争法目标的追求会对其他目标的实现产生消极影响,即导致其他目标的无法实现或对其他目标的实现产生消极作用。如保护小企业、促进经济民主的目标则可能损害提高经济效率、实现规模经济的目标,也无法提高消费者福利。在United States v.Von's GroceryCo.案中,美国最高法院判决两个连锁杂货店公司的合并为非法,而这两个公司的营业额只占洛杉矶地区杂货店市场份额的7.5%。法院作出该判决是出于保护小零售店的考虑,却忽视提高经济效率和消费者福利。[13]目标的冲突性根源于不同目标所代表的不同社会阶层、利益集团的利益之间存在着冲突。目标的冲突性要求立法者、执法者在特定一段时期内,根据本国社会、经济的现状对竞争法的主要目标作出选择,确定竞争法所要保护的哪种利益是特定时期内社会的基本利益或重大利益。

二、对我国竞争执法的启示

从各国实践来看,发挥竞争法目标在该法实施中的重要作用,对促进法律的实施、提高执法效益、完善市场竞争秩序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国市场监管中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已经暴露出来,如相关部门尚未制定明确的竞争政策,无法指导竞争法实施;竞争执法在目标和手段上存在局限,使执法不能很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学术界缺少对竞争政策等宏观性问题的研究,不能对实践进行有效指导;崇尚竞争、公平、保护弱者的法律文化尚未形成,企业社会责任被忽视。以上这些问题其实都与竞争法目标密切相关,其他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也曾遇到过。因此,借鉴和参考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从竞争法目标人手探讨解决问题的思路是完善我国竞争法制的捷径。

1、确定我国竞争法的主要目标。我国应从国家性质和国情出发,把维护竞争机制、提高经济效率和保护消费者作为我国竞争法的主要目标,并以此作为所有竞争法律制度的起点。

2、按照竞争法的主要目标完善我国的竞争法制度,发挥消费者在维护竞争秩序上的作用。确立竞争法的主要目标,就是要通过制度设计,在案件中当竞争法主要目标和其他目标发生冲突时,首先保障主要目标的实现,维护社会基本利益和重大利益。从维护竞争机制、保护消费者的目标出发,提高消费者在竞争执法中的地位,赋予消费者(消费者团体)对反竞争行为的诉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完善消费者申投诉制度,通过鼓励消费者投诉、举报来强化对反竞争行为的发现和监管机制。

3、制定我国灵活的竞争政策,指导竞争法的实施。我国政策制定部门应从国内和国际市场竞争的形势出发,制定灵活的竞争政策,并通过立法和执法部门对法律的制定、修改、解释和执行,将竞争政策融入竞争法的实施,使我国的竞争法真正成为执行竞争政策的工具。

4、将竞争法目标作为执法者适用法律的指导。法律的适用过程实际上是法官或者执法者对法律进行理解和解释的过程,而深刻领会竞争法目标,有助于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在个案中根据案件背景和竞争法目标对法律适用做出正确的选择。因此,法官或者执法者必须掌握竞争法目标,并将此作为案件审判中的原则性依据。

5、确立权威的竞争执法机构,提高竞争执法者的专业素质和执法能力。将竞争法目标引入竞争执法,这要求执法机构具有较高的权威,及时制定法律实施细则,并根据执法情况及时建议立法机构和政策部门修改法律和政策;同时,还要求执法者具有领会竞争法目标并在个案中进行价值判断的能力。因此,必须改变我国竞争执法机构权威不高的现状,并通过培训和引进人才来提高执法者的业务水平。

6、围绕竞争法目标和竞争政策,加强学术理论研究,培养崇尚公平竞争的法律文化,增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对竞争法实践有着指导作用,鼓励我国学者应更多地从事竞争法基础性理论的研究,从国情出发,探讨竞争法目标和竞争政策;同时,国家应倡导良好的市场竞争文化,构筑市场价值体系,培养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培育新的市场道德。注释:

⑴徐士英,竞争法论[M],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0,1

[2]邵建东,竞争法教程[M],知识产权出版社,2003,1

⑶孔祥俊,反垄断法原理[M],中国法制出版杜,2001,P182

⑷德)罗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汉斯・G・莱塞,德国民商法导论[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P312―313

[5][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M],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P170

[6]王晓晔,企业合并中的反垄断问题[M],法律出版社,1996,P26

[7]徐士英,市场秩序规制和竞争法理论初探[D],第七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交流论文集,1999

[8]宋彪,US.V5 Microsoft案的十点启示[D],中国宏观经济法制研讨会暨北京市法学会经济法研讨会提交论文,2000

[9]肖江平,中国经济法史研究[M1,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P323

[10]吴宏伟,论竞争法的政策功能[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2

[11]孔样俊,反垄断法原理[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Pll一12

[12]王全兴,竞争法通论[M],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P42―43

第6篇

论文内容摘要:WTO制度的调整对象能否扩展到“贸易与劳工”问题至今尚有争议。发达国家为了维护对市场份额的占有,积极倡导企业的社会责任,在劳工组织对劳工标准的推行配合下,在WTO体制内提出贸易和劳工议题。从多边贸易体制本身来说,WTO已经为贸易和劳工问题的解决留下了制度空间。从发展态势上看,WTO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蓬勃发展都将对WTO贸易和劳工议题的谈判产生重大影响。

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其实体规范对国际经济关系表现出愈来愈广泛的规制,它触及到传统贸易之外的一些领域,而国际福利标准即劳工问题,也是将影响现行WTO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之一。WTO内对贸易与劳工问题争论的核心是劳工标准问题。劳工标准本是一国国内劳动法规范的范畴,是一国国内为保护劳工的权益而制定的最低保护标准。1919年成立的国际劳工组织是迄今为止在制定国际劳工标准方面最具权威的组织。

WTO贸易与国际劳工标准的争论

(一)国际劳工标准的内涵

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将国际劳工标准与贸易挂钩,是因为一国劳工标准过低会降低一国生产者产品的生产成本,如果该产品出口,就会在价格上占有绝对的优势,从而影响到国外同类产品的销售。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国际劳工标准的内涵狭义上应该指与贸易利益相关的劳动条件标准,它包括工人的工资水平、工作时间、工作条件、劳动环境、福利待遇等,广义上还包括废除强迫劳动、结社自由、组织和集体谈判权、消除剥削童工和消除就业歧视等。国际劳工标准属于国际法范畴,常以协议、宣言、、公约等形式为载体。从现在的情况来看,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和建议书是国际劳工标准的主要来源。当然,联合国和其他组织通过的国际公约、国际劳工组织章程、宣言和决定中的有关规定也是国际劳工标准的内容。

有学者提出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关税已经大幅度下降,一些传统非关税壁垒也在逐步地被消除。与此同时,一些发达国家正利用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水平、教育文化和道德标准的差异,构筑一种新型的、更为隐蔽的国际贸易壁垒——称之为“蓝色贸易壁垒”,也称“劳动壁垒”或“社会壁垒”,这种新型的壁垒就是以劳动者待遇、劳工权利、劳动标准为内容。因此,在多边贸易体制的谈判中,国际劳工标准也就成为与贸易相关的一个问题,并一直是成员间争论的热点问题。

(二)WTO贸易与国际劳工标准争论的历史与现状

贸易和劳工关系问题的发展历史是同经济全球化进程联系在一起的。从国际层面上来说,美国是最早将劳工问题与贸易挂钩,并一直致力于在多边贸易谈判中确立劳工标准的地位。1947年在美国的推动下,《哈瓦那》第7条引入劳工标准条款,但由于美国没有批准《哈瓦那》,引入的劳工标准条款也因此而徒劳。此外,美国在“肯尼迪回合”、“东京回合”中提出国际劳工标准问题,都因发展中国家的抵制而未能实现。

1993年“乌拉圭回合”的马拉喀什会议,美国等发达国家提出在多边贸易规则中增添“社会条款”,要求将劳工标准问题写进马拉喀什部长会议宣言,试图将这些社会问题与国际贸易挂钩,但也无果而终。不过,马拉喀什部长会议虽然在宣言中没有涉及劳工标准问题,但同意将这一问题交给未来的WTO讨论。

1996年在WTO成立后的首届部长级会议——新加坡会议上,美国再次将以劳工状况和劳工权益为核心内容的劳工标准作为大会的议题,最终在新加坡部长会议宣言中,将“劳工标准”列为其中一项内容,这表明发展中国家认可“劳工标准”是国际贸易中的一个问题,并承诺予以解决。此外,“劳工标准”列入宣言也意味着WTO认可劳工标准,这就为后来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就劳工问题的争论埋下伏笔。

1999年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第三次部长级会议,由于受会议场外的劳工组织游行示威的压力,美国政府在会议上态度强硬,坚持将劳工问题纳入WTO的管辖,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立场的严重分歧,导致谈判失败。

2000年在联合国贸发会议第10届大会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劳工问题上的矛盾更加尖锐,发展中国家在劳工标准问题上达成共识,一致拒绝将劳工标准纳入多边贸易体制,并强调团结合作,而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也强调他们之间立场上的统一,并进一步向发展中国家施加压力。

2001年开始新一轮的多哈回合谈判,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坚决抵制,为避免破坏多边谈判,在多哈部长宣言中没有再提劳工标准问题。就此,劳工标准在WTO的争论告一段落。

WTO贸易与劳工标准之争的原因分析

(一)世界市场份额之争

国际劳工标准的提起与WTO的谈判所形成的关税壁垒减少有着密切的关系。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WTO通过谈判所取得的最大成就就是成员间关税的不断降低,它所带来的世界贸易格局的最大变化就是:虽然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总额中依然占有比较高的比例,但是,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新兴工业化国家在国际贸易总额中的比例也大幅度提高。这种变化体现了发展中国家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不断增强,在国际市场占有的份额逐步提高。但同时发展中国家也存在以较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为主的客观现实。这种以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换取资本和技术密集型产品的进口,实际上并没有使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获得绝对优势,却反而使发达国家感到不安和焦虑。他们将国内经济的萧条、工厂的破产、失业率的提高归咎于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的进口,认为劳动密集型产品冲击了他们的市场。

因此,在WTO的谈判中,发达国家千方百计试图通过多边贸易体制对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的出口施加障碍,非关税壁垒得以频繁运用。其中,劳工标准被发达国家作为非关税壁垒的工具之一试图加以运用,其目的是为了对本国市场给予贸易保护,希望通过这种保护手段来解决国内经济和失业问题,并保证自己强势的市场独占地位。

(二)国际劳工组织对贸易规则制定的影响

国际劳工组织于1919年根据凡尔赛和约与国际联盟同时建立。它曾经是国际联盟的一个自主组成部分。二战之后,国际劳工组织于1946年5月同联合国达成协议,接受联合国的领导。国际劳工组织在同年9月举行的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上修改了章程,正式成为联合国所属负责劳工事务的一个专门机构。截至2001年,国际劳工组织已有175个会员国,共制定了184项公约和192项建议书。国际劳工组织宣称在其章程中规定的目标和宗旨,是在社会正义的基础上实现持久和平,从而使“全人类不分种族、信仰或性别都有权在自由和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为此,它主张应采取各种措施,以便达到充分就业和提高劳动与生活标准,使工人享有正当权益。

为实现其目标和宗旨,国际劳工组织的主要活动是从事国际劳工立法,其中劳工公约分为三种:核心劳工标准,共8项公约,包括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1951年《对男女工人同等价值的工作付予同等报酬公约》等;劳动专业类公约,包括促进就业、社会政策、劳动行政、产业关系、社会保障等;针对特定对象的公约,包括关于妇女、童工、未成年工、老年工人、残疾人、移民工人、海员、渔民、码头工人、家庭工等特定人群的公约。

虽然国际劳工组织的立法对国际劳工保护方面有积极的作用,但是国际劳工公约的制定特别是国际劳工标准的制定是以发达国家的发展水平和需要为基础,所以劳工标准偏高,与发展中国家社会经济的实际需要不相符合,在发展中国家实施很困难,因而公约在发展中国家的实施成为国际劳工组织监督、审查的重点。即使如此,发达国家仍然认为国际劳工组织的劳工标准,对发展中国家的威力不够强大。因为有关劳工标准主要通过建议方式执行劳工公约和建议书,而且只能通过合作而不是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监督方式来检查规则的执行情况,如定期发表报告以对各成员国劳工状况进行评估,调查侵犯劳工行为并报告。但是国际劳工组织对成员国的违反规则的行为却无法制裁,所以,发达国家主张将劳工问题纳入WTO,就是为了能够运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来改变国际劳工组织下劳工公约的“软法”特征。

第7篇

论文关键词:密尔;自由主义;积极的自由;中国新闻实践

一、密尔自由主义基本观点及时代语境

19世纪英国思想家约翰·密尔的自由观是西方理性传统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部分。他在代表作《论自由》中强调了思想自由和个体情趣的自由,其第二章题为《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是其言论自由思想的集中体现,被誉为“英语世界里最经典的关于新闻自由的辩护词”。…对于思想讨论的自由,他围绕真理和真理的利益进行了辩护。首先,他认为这种自由是人们获得真理的保证;其次,这种自由是我们确信真理并使真理保持活力的手段;再者,自由讨论是使不完全的、片面的真理得以变得完全、全面的条件。此外,密尔在书中还强调了个性的自由发展。他在把人的行为划分为涉己和涉他两部分的基础上,提出伤害原则作为处理个人与社会的权力界限的准则。他主张“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在仅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则是绝对的。对于本人自己,对于他自己的身和心,个人乃是最高主权者”。

每个思想家都是他们时代的孩子。密尔所处的时代,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根本的转变:英国从封建社会向资本主义社会转变,古代社会以纵向的政治统治权力和等级次序为特征的社会结构,正被现代社会水平方向的政治经济生活所代替。政治上,随着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建立,对于政治统治者暴虐的防御需要已不复存在。但它的问题也逐渐暴露了,密尔认为,当时世界上广泛地存在着一种日益增长的倾向,即社会凌驾于个人的权力不适当地延伸。经济上,生产的社会化和有序性使得个人的影响力迅速下降;另一方面,私人生活和个人独立性开始在相互平等的自由贸易中变得重要起来。能否尊重彼此私域的权利,直接决定了以经济生活为中心的新社会运转的有效程度。因此,密尔深切地感到资产阶级民主制社会的建立并不能“自动地”保护个人和少数人的自由,他迫切地感到需要明确地提出一个界定个人与社会的权利界限的准则。

由此,密尔在开篇即明确指出“这里所要讨论的乃是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他从更广阔的社会生活领域探讨个人自由,把以往仅限于个人与国家间关系的政治自由扩展到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之中。他格外强调人的个性的自由发展,对“多数的暴虐”和“习俗的势力”有着高度的警惕和谴责。

相比之下,现代自由主义新闻思潮自传人中国的那天起,就由中国特定的历史文化处境与文化背景进行着本土化改造。“立人”与“立国”,“启蒙”和“救亡”的双重命题在五四以后的现代中国始终构成一对张力,自由主义和民族主义的冲突也随着形势的变迁,跌宕起伏地拉锯在现代报人的内心。如果说西方自由主义的主题是“面对国家的个人”和“面对教会的个人”,那么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因其现代化和民族独立的课题交织在一起,故除了“面对国家的个人”外,还有“面对强权的主权”,而显然后者的任务更为紧迫和严峻。自由主义新闻思潮虽历经风风雨雨,但始终未能成为时代主潮。

再加上日本学者中村正直在翻译密尔的《论自由》时,由于种种原因,将“社会”译成了“政府”,将“个人”译成了“人民”,严重背离了密尔《论自由》的主题。而他的误译则直接影响到梁启超,在梁启超的文章中,密尔的“社会”与“个人”的对立问题,也变成了“政府”与“人民”对立的问题;而密尔的“限制社会暴虐”主题,则变成了“政府与人民之权限”的问题,㈣致使英国式的自由思想在近代中国一直缺乏正确理解的传统。

随后,由于长期的革命战争和冷战时期意识形态上的对立,自由思想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被人们简单地当作资产阶级意识形态加以抛弃了。这也影响了我们在道德上、法律上的实践。

二、密尔的自由观对当代有启迪意义的两个方面

当前一个统一的现代民族国家早已建立,我国的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也正在深人进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十六届四中全会又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把关于人的自由发展的科学论述逐步变成现实。它完全符合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要求,是我们党在新时期推进伟大事业的又一个重大理论创新。当前我国市民社会日渐成熟,个人权利、民主、自由成为公共领域的热门话题,密尔的自由思想有了切合当下的语境,认真解读这份宝贵的精神资源对于当代新闻实践有重要的启迪性意义。其中,密尔的积极自由思想和他对于自由讨论的态度这两个方面是容易为人所忽略的。

1.关于密尔的积极自由。

在新闻自由的理念认识层面,大多数人只看到密尔要求社会对个人实行最小干预这一消极方面,而忽略了密尔对于积极自由的论述。在下面两个问题上,中国传统思想容易形成认识误区,应该厘清。

(1)自由是和社会联系的,不是纯粹个人的,因此赞成必要的政府限制,反对“霸道的自由媒体”。

密尔的自由主义是建立在功利主义的基础上的,但他又对边沁的功利主义做了修正和补充。按照边沁对快乐的理解,最终通约成的简单的快乐都是排他性的感官快乐,如何将这样的快乐与共同体的福利联系起来成了一个很大的难题。而密尔通过修正边沁对快乐的理解,有效地避免了这一困境。密尔认为,快乐不仅有量的区别,而且还有质的不同。他认为仅仅从量上考察快乐的做法是荒谬的。人是具有高级官能的,不同快乐之间是不能通约的。精神的快乐远远高于肉体的快乐,所以,“做一个不满足的人总比做一个满足的猪要好些,做一个不满足的苏格拉底,总比做一个满足的傻子要好些”。人本身的价值并不在于人与动物共有的感性肉体的,人有人的快乐。密尔承认人有天生共有的基本感情,即:纯真的私人间相互关爱的感情和对公众利益真诚关心的感情。”而人类战胜一切困难的力量就源于此,人类获得一切高贵快乐的动力也源于此。

由此,自由的价值彰显出来。因为个人最终的价值要体现在对社会利益的贡献上,而社会利益的增长又源于全体精神的进步,精神进步的前提是个人生活在自由之中。只有拥有了自由,才会有人格的健全、生活的幸福,才会充分发挥自身的先天的感情,在关爱他人、关爱社会中达到自己最高、最大的快乐,并推动社会真正的进步。所以,社会幸福以个人幸福为基,个人幸福又以个人自由为基。密尔把个人自由和整个社会的进步和福祉联系起来,从而赋予了自由以积极的意义。

正是在此基础上,密尔从涉己和涉他的角度出发,明确了个人自由的限度。他进一步指出,当统治者与人民合一起来,统治者的利害和意志就是国族的利害和意志时,国族无需对自己的意志有所防御。日㈣在一个自由的国家里,政治权力不再是一种必要的恶,而是一种具有某种积极价值的工具,可以积极地发挥作用,扩大个人的自由机会,增强个人实现自由的能力。如果言论有碍于社会,则应对其加以限制。密尔的新闻思想其实已经包含社会责任理论的萌芽,对今天的新闻实践有着重大意义。

我国长期以来的情况是人们在某种程度上往往错误地夸大了政府和个人自由的对立,也忽视了政治权力对于推进自由的积极作用。有种偏激的说法就认为,新闻媒体和政府是天生的敌对关系,只有跟政府对着干才是争取言论自由的表现。由于我国在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不可避免的阵痛效应。就业、医疗、房价等多座大山压得民众喘不过气来,不断拉大的贫富差距衍生了尖锐的社会矛盾,一些人将矛头直指政府,导致政府的信誉度下降,甚至形成一种对公权力的“原罪”印象。一部分新闻工作者也容易在情感上站在公权力的对立面,不加分析地“大声疾呼”。然而应该看到,当理性思维受到情感的过度影响时,理性也就不复存在了。言论自由不是新闻媒体的一己私利,不是随意任性的自由,不能把一切不负责任的言论特别是一味的揭丑曝光简单地视为言论自由。媒介不应拒绝政府合法、适度的干涉,在商业化的今天,新闻工作者尤其必须加强自律,谨守职业道德。媒体权力如果恶性膨胀,势必侵犯公民的其他权利。媒介人员应该认识到新闻自由是和整个社会进步和共同体福祉相联系的,只有在推动社会真正进步的过程中,言论自由才能实现自己的真正价值。

(2)自由也是“做……的自由”,个人积极行动不仅是权利,也是一种责任和义务。因此,鼓励张扬个性,反对“自由而沉默的大众”。

密尔不仅强调自由与权利,同样也强调责任与义务。“凡显系一个人义务上当做的事而他不做时,就可要他对社会负责,这是正当的。须知一个人不仅会以其行动贻患于他人,也会因其不行动产生同样的结果,在这两种情况下要他为此损害而对他们负责交代,都是正当的。”

他不仅提醒人们警惕舆论对个性自由的压抑,也从另一方面指出个人积极行动的必要性和义务。在密尔的理想中,新闻自由不仅包含一个公共的交流平台,还包括那些积极发表意见、参与论战的人,这些人不仅是为自己而战,同时也是为社会利益而战。密尔认为“至于说真理永远战胜迫害,其实是一个乐观的伪误”,只是因为在悠悠岁月中不断有人把它重新发现,真理才得偶一次幸得逃过迫害。而提出这些当时所谓的“异议”,“这乃是一个人力所能及的对其同胞的重大服务”,对于公认意见有所争议的人,“我们要感谢他们,要敞开心胸倾听他们,还要为此而感到营晚,因为有人替我们做了否则我们自己也应当做(只要我们对自己信念的确定性或生命力还有所关心的话)而且做来还要费力得多的事。”

由于我国长期封建专制统治的流弊和个人权利意识的缺乏,我们往往只注意到自由对于反抗政治强权的作用,却忽略了个性自由对于自我发展的必要性和对于社会整体进步的义务所在。我们应该看到,个人行为自主原则不仅具有工具的价值,其本身就是有价值的。密尔认为,首先它是个人幸福的根本成分,是个体的特殊性所要求的。其次精神和道德的力量只有在个人不断的选择中才能得到锻炼,所以个人行为自主也是个体和人类的精神成熟和健康发展的条件。再者,个人行为自主也是社会进步和发展的相当主要的成分和永恒的源泉。

在我国目前的政治体制中,最大的困难不在于达到自由的手段,而在于人们一般对于这个目的本身漠不关心。这是最大的悲哀。如果人们普遍地没有个性,没有表达自我的迫切愿望,那么言论自由就必定只能成为少数人的奢侈品,决不可能被全社会公认为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如果政府鼓励人们畅所欲言,人们说出的竟是同一个声音,这样的社会是多么可悲啊。社会的进步与发展需要有个体性和自由精神的张扬。

所以,防止社会多数运用权力强迫个人的行动,只是保卫自由的消极一面。从积极方面讲,还要鼓励私域中的个人按充分张扬个性而又健康的方式去生活,并提高整个社会对不同生活方式的宽容程度,从而使个人生活冲破狭隘的政治维度,在更为广阔的生活空间内多元地展开,开拓出人类更为丰富的生活维度。只有这样,才能一方面防止权力对自由的破坏,另一方面又保卫了个人的活力和创造性,培养出真正全面发展的人,而全面发展的人反过来又成为捍卫自由的战士。在《论自由》的篇尾,密尔就针对政府是否有必要为了人们的好处而替他们办事或叫他们办事提出了反对理由。他的《代议制政府》就是这一主题的进一步阐发:亲身参与政府实践,是个人教育的主要阶段。

在维护积极的自由、鼓励个性方面,新闻媒介应该是身先士卒的楷模。作为公民教育的平台,这所“没有围墙的学校”应该积极刊登一些开拓眼界、砥砺思想的材料。同时,它也应当成为公共论坛,承担讨论冲突的功能,鼓励不同意见的交锋。

2.激情、理性与宽容——密尔关于自由讨论的态度。

在新闻自由的实践操作层面,密尔在自由讨论问题上提出了讨论的态度和道德问题。这是容易为人所忽略的,也正是值得新闻界注意的。

密尔对于公众讨论应持有的态度,简而言之,可用激情公正、宽容三个词来概括。他说,要是反对者在题目上表现了任何强烈情感,攻击有力而动听,从而把对方逼得很紧,那不算是一种触犯。日㈣相反,要是坚持一种意见,就必须把我们的情感投入其中。当我们真正执著于某种观点时,我们肯定会憎恨那些持相反观点的人。他宁愿要这种情绪,也不要冷漠的性情与意见。因为没有某种情感就不可能有真正的信念。其次,讨论应该遵循理性和公正的原则。下列一些错误做法是算得上触犯的:“似是而非的进行论证、对事实或论据予以压制、把案情的各项因素举陈错误、或者把反对方面的意见表述错误”。还有一般所谓无节制的讨论,“那是指谩骂、讽刺、人身攻击以及诸如此类之事”。他并且特别强调应同等地建议双方都停止使用它们,甚至应更多地反对得势意见使用这些手法。最后是宽容。他在论证真理被压抑时说到“为知识方面的这种平静所付出的代价却是牺牲掉人类心灵中的全部道德勇敢性。”这一点源于他对思想讨论自由原则的辩护。他并不要求我们必须接受别人的意见,他只要求我们试图理解与容忍他们。

这样的讨论态度正是目前我们新闻媒体所缺乏的。如果没有宽容,理性批评和合理责难的条件就会被摧毁。我们可能不赞同、反感甚至嘲笑或轻视别人的意见,也可能带着激情争辩、攻击、拒绝与责难,但我们不能压制或者倾轧异己意见:因为压制和倾轧将毁灭善恶,这等于是集体性的道德与理性自杀。新闻报道与评论中不乏饱含强烈爱憎、吸引眼球的语句,但大部分却是狂欢式的喧嚣以及对于“对立人物”(社会公认的)群情激愤的口诛笔伐。而难以见到的是对于严肃的公共议题的平等理性的讨论,难以见到的是对于思想信念的发自内心的辩护和思想碰撞的鲜活激情的火花。真正富有激情的记者,其激情应该来自于对于信仰理想的忠实追随,来自对于国家社会的“匹夫有责”,来自对于底层社会的“铁肩道义”。这样的激情才能不致使他盲目,不致使他偏激。密尔说对于无节制的讨论,“人们只是在对待得势意见时要限制他们的使用,至于使用他们去对待不得势的意见,则不仅不见一般的不赞成,而且还会让使用者博得所谓真挚的热情和正义的愤怒等类的称誉。”纠㈣须知,在这样一种集体无意识中,歧视就获得了可怕的正当性,比如对马家爵“杀人魔头”形象的塑造。这也是媒体所必须警惕的假借公众舆论实行的“媒介审判”。美国近年来闭庭诉讼案数量的上升也无不出于这一顾虑。

第8篇

其中,广西民族大学秦红增教授就是长期关注中国民族地区和谐乡村建设与发展的践行者。十余年来,在实地调查的基础上,秦教授就中国乡村社会变迁及民族地区乡村建设问题,先后发表《科技下乡的人类学视野》、《文化农民研究》等系列论文,出版《桂村科技:科技下乡中的乡村社会研究》、《瑶族村寨的生计转型与文化变迁》及《手工艺里的智慧:中国西南少数民族文化多样性研究》等著作,受到了学术界的广泛关注和好评。尤其是《科技下乡研究》和《文化农民研究》,开拓了中国“科技人类学乡村社会研究的新视野”,推动了中国乡村人类学学科体系的发展与不断完善。

近期,秦红增教授又推出《乡土变迁与重塑——文化农民与民族地区和谐乡村建设研究》(以下简称《乡土变迁与重塑》)。该书于2012年6月由商务印书馆出版发行。全书共分八章,共约30万字,为200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文化农民’与民族地区和谐乡村建设研究”最终结项成果,是“社会图像丛书”之一。全书围绕“文化农民”与中国民族地区和谐乡村建设这一主题,从民族地区和谐乡村生态建设、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三个维度展开研究和论述,既有高度的理论探讨和概括,又有详细的个案描述和分析,不仅回应了当下关于中国乡村人类学乡土社会建设与发展的基本理论问题,而且提出了推动中国民族地区和谐社会建设的主要措施和对策。

一、和谐乡村:《乡土变迁与重塑》的新视角与新突破

近代以来,中国传统知识分子、政府官员和社会各界都一直试图推动中国传统乡土社会建设,进而改造中国农村社会,并进行了有益尝试和探索。但是,由于特殊社会环境和历史条件的限制,都没有能找到破解限制中国乡土社会发展与进步的有效办法和持久之道。在此背景下,《乡土变迁与重塑》则对新时期中国乡村社会建设提供了新视角和新思路。秦教授提出,和谐发展是民族地区乡村建设的核心和目标。只有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文化之问的和谐,才能真正推动民族地区的乡土社会建设与进步。在推进民族地区乡土社会和谐的发展过程中,搞好和谐乡村生态建设、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三个方面,实现生态、社会与文化的“三位一体”,达到“人的和谐”这一根本目标和最终价值追求。因此,可以说,《乡土变迁与重塑》一书将“人的和谐”作为中国乡村建设的最终目的和最高价值追求,回归了中国传统文化“以人为本”的基本理念,避免了以前研究中对乡土社会主体——农民的忽视或者过于强调制度和政治的作用的弊病,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新的研究视角,实现了乡村人类学乡村建设理论与实践探索的新突破。

二、文化农民:《乡土变迁与重塑》的新概念与新理论

在传统中国社会,农民往往会被贴上“落后”、“愚昧”、“邋遢”等标签,是“落后”、“保守”的代名词,是“没有知识”的象征。但是,事实上,在传统推动乡村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如果没有乡土社会的主要组成群体、人数最多的居住者和建设者——农民的积极参与和支持,一切就无从谈起。因此,可以说,对农民的这一定位和推动乡村社会建设与发展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这是知识分子、政府官员和外来群体干预乡土社会发展的“主观想象”,其结果不言而喻。

《乡土变迁与重塑》一书关注到这一尖锐问题并进行了理论思索和回应。在大量实地调查与研究的基础上,秦红增教授明确提出了“培育文化农民”的观点。在他看来,乡村建设在于再造农民和农民再造,实质上包含着对农民角色的定位问题。他指出,当把农民定位为落后、保守的话,那么农民只能处在被改造的地位。反之,当把农民定位为拥有特定乡土知识和现代技能,有着自我发展能力的话,农民自然就成为乡村的再造者。他认为,中国的文化农民有经济头脑、勤劳、善于学习、有判断力、接受新生事物能力强。他们拥有自我发展的素养和乡土知识,拥有对现代农业科技和市场经营知识的高度敏感性及习得能力,能够发展干预和自我发展有机结合。在个案基础上,秦红增教授进而归纳出文化农民的群体特征:一是素养,如勤劳、有经济头脑、会变通、接受新生事物能力强等;二是知识,无论是现代的技术知识还是乡土的经验积累;三是技能,即能够拥有现代农业技能或实用技术。可以说,对于文化农民而言,“素养和知识是基础,技能是核心”,文化农民的生成关键在于“现代农业技能的习得”。

可见,秦红增教授“文化农民”这一新概念的提出,颠覆了人们对中国乡村社会传统农民形象的固有看法,将长期以来当作被改造对象的农民看成改造社会的主体力量,将古板、老套、陈旧和保守的传统农民“改造”成“有知识”、“有文化”、“懂技术”、“有本事”的新时代宠儿。周大鸣教授在为本书作的序——《人类学、乡村社会及人类未来》中说道:中国“农村、农民和农业已不再是昨日黄花,而是生机勃勃,情趣盎然”的了。可以认为,“文化农民”概念的提出,不仅为中国民族地区乡村社会建设提供了新的理论工具和新的思考路径,而且也丰富和充实了中国乡村人类学的理论架构和学科体系,同时也引导人们重新审视中国的农村、农民和农业问题。对于这些问题的研究,本书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三、文化多样:《乡土变迁与重塑》的新建构和新思路

面对来势汹涌的全球化、城镇化和市场化的巨大冲击,中国传统乡村社会似乎也无法避免“被全球化”、“被城镇化”和“被市场化”的命运,因此,秦红增教授明确提出要大量培育乡村文化农民,通过生态建设、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来推动和谐乡土社会建设,维护传统文化的多样性。他指出,文化多样是民族地区和谐乡村建设的统领,民族地区的乡村和谐必须也必然体现出文化的多样性。民族地区和谐乡村社会建设要集生态建设、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为一体,共同维护和保持民族乡村社会的文化多样性,实现乡村社会个体即农民个体的和谐,以达到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文化之间和谐的最高境界。

此外,从全书内容安排、个案选择和行文等角度来说,《乡土变迁与重塑》也独具特色。从内容角度看,《乡土变迁与重塑》一书将专题研究与系统研究、个案研究与一般研究有机结合,互为补充,相得益彰。从个案选择来看,秦红增教授的田野个案不仅有中国广西、云南等西部边疆民族地区,而且还有祖国腹地鄂西和湘西的调查,更有中国宝岛台湾地区、邻国孟加拉国等地的调查个案。这些个案还具有调查时间长、田野点多、资料丰富等特点。同时,这些个案调查,不仅涉及到苗族、壮族和瑶族等民族文化,尤其还关注到这些少数民族的公共卫生、养老模式、留守儿童、公共空间、文化展演、生计模式、传统工艺等现实问题。在具体论述过程中,既注意宏观论述,又关注细节描写;既关注民族和地域性特征,又关注个案特征的发挥与张扬,展示出了极强的立体感和宏大的历史观。

《乡土变迁与重塑》一书是秦红增教授从事中国乡村社会研究的最新成果,也是探讨中国民族地区乡村和谐社会建设的最新成果,更是构建“文化农民”理论、搭建和谐社会研究体系的有益尝试,是当下中国乡村人类学研究的重要代表性成果,原创性和开创性特征突出。《乡土变迁与重塑》一书的出版与发行,不仅对中国乡村人类学学科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具有重要理论价值,而且对推动中国民族地区和谐社会建设具有极强的现实指导意义,值得一读。

参考文献:

[1]黄金.科技人类学与文化共生——《手工艺里的智慧:中国西南少数民族文化多样性研究》读书札记[J].黑龙江民族丛刊,2012(4).

第9篇

论文摘要: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日趋完善,这就需要根据我国社会经济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有效可行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使社会保险基金能够健康稳定的运行,促进社会稳定,带来更大的收益。

社会保险作为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其社会作用越来越大。社会保险属于社会公共产品,具有强制性、保障性、福利性和社会性,是社会的“安全网”,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险制度。因此,社保基金的监管就成为了重要的环节,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对我国社会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997年,为了改变基金管理的混乱状况,国务院决定将社会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1998年,国务院在组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时,建立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司,计划经过各级政府机构改革,自上而下建立起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管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劳动保障部门行政监管为主,专门监督、内部控制、法律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有机配合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各部门配合共同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据国家审计署的对29个省区市、5个计划单列市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基金的审计结果。审计的3项保险基金2006年收入3128.46亿元、支出2203.14亿元,分别占全国当年基金收支总额的50.7%、46.5%。截至2006年底,3项保险基金累计结余2918亿元。审计结果表明,3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良好,但部分资金的安全存在一定的风险;一些地方未能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规定,管理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审计共发现违规资金71亿元,包括扩大3项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用于弥补“补充医保基金”及借给企业等;用于委托金融机构贷款、对外投资;用于购建办公房及弥补行政经费等。近些年来,国家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力度,逐步完善管理制度。但是,牵动大量人力、付出高昂行政成本组织了这些检查和审计,可一些严重违规和犯罪问题仍然屡禁不止。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国际比较研究

(一)典型国家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简介

1、美国。美国实施的是审慎性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在美国,社会保险的覆盖面比较广泛,参保是强制的。最主要的社会保险项目是老年、遗属和伤残保险,同时有雇员补偿、失业保险、暂时伤残保险、铁路雇员退休计划等。美国社会保障的基本目标是向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适当的经济保障。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美国政府强调“事前监管”以杜绝资金被挪用的危险。美国联邦社保基金的各个账户开设在财政部内并由财政部专项管理,征缴的款项相应存入各个基金。

2、德国。德国堪称高度发达的福利型国家,它的社会保障系统基本以保险形式体现,几乎涵盖了所有德国公民。德国社会保险共有5大分支:养老保险、疾病保险、工伤事故保险、失业保险、护理保险,其中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被称为社会保障体系的3大支柱。德国包括医疗、意外伤害和养老在内的各类社会保险机构实行法律上的独立自我管理,并且由保险金的缴纳者,即投保人和雇主共同参与决策。养老保险是德国最大的社会保障系统。德国养老金不用于投资,而是由专门德国养老金保险机构来管理,全民参与监督。

3、智利。智利模式是以个人资本为基础,实行完全的个人账户制,将个人工资的10%存入个人账户并进行积累,交由私营机构进行投资管理,最终个人账户中积累的储蓄及增值收益作为个人养老金的资金来源,保险费完全由个人承担,雇主不承担缴费义务。养老保险制度的基本结构主要是以个人资本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即完全由个人缴费,实行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由私人机构进行管理,参保职工根据自己的原则可以选择任何一家基金管理公司建立法定的资本积累账户。智利模式中政府实行间接式的监管,通过法律法规对公司进入和退出市场、投资项目和所占比例等方面进行监控,以确保其具有足够的偿付能力。

4、新加坡。新加坡是一个几乎没有社会福利的国家,他没有任何社会福利意义上的收入再分配制度,其养老保险制度以个人账户为基础,强制储蓄,集中管理,养老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新加坡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是中央公积金制度。中央公积金由政府的中央公积金局直接进行全面的管理和管制。雇员和雇主每月按雇员工资一定的比例缴费。国家通过中央公积金局依法对基金实施管理,中央公积金局既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日常支付,又负责实施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

(二)四国社会保险管理模式的分析比较

1、从法制体系上看,各国社会保险模式都有严密的法律体系。例如德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社会保险立法的国家,现今已在社会保险的5个方面分别制定了完整的法律和条例。美国于1935年通过了社会保障法案,有关社会保障的基本法律由联邦政府制定,州政府在不违背联邦法律的情况下,可以制定本州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和条例。

2、从资金筹集方面看,都是多渠道筹资,筹资形式主要有税收和缴费两种。目前世界上实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社保基金的来源都是多渠道,有劳动者个人、企业雇主、基金营运增值、社会捐赠、政府预算补贴等等。其中约有60%的国家采取社会保障税的筹资形式。开征社会保障税使资金筹集从形式上更具法律强制性,同时社会保障收支成为政府预算的直接组成部分。

3、在社会保险基金的运作方面,有由政府行政机关运作、事业单位运作和面向市场运作3种不同的方式。美国的社会保障税和失业保险税全部记入财政信托基金账户。除失业保险由联邦劳工局管理外,德国的社会保险都是划分不同的职业和行业以及险种分别独立管理的。智利的经济改革创造了单一资金来源的、私人管理的退休金制度。政府对私人养老金市场的各项活动,通过各种法律、法令和退休养老基金管理局,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新加坡的公积金运作,全部由中央公积金局负责。内部设有会员服务部、雇主服务部、人事部、内部审计部等。公积金局由劳工部管辖,内设董事会,为最高管理机构,负责重要的政策制定。比较重大的计划制定,要经劳工部。

三、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

(一)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中政府的作用

政府参与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主要是基金筹集的监管,基金营运的监管和基金给付的监管。由于社会保险金市场上存在着市场失灵,政府就必须要发挥重要作用,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缴、安全营运、基金保值增值等每一个环节都能够正常稳定的运行。因此,政府积极作用的发挥,就对于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有着重要的意义。

首先,政府应当承担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和监管模式,避免决策上的失误。我国的现实情况是人口众多,社会保险的覆盖面还很窄,经济发达程度还不够高,国民的参保意识不强,这就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使得政府能够充分发挥其积极的作用而又不会限制市场机制的作用。

其次,政府应当要制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具体计划和措施,计划和措施应当体现政府的社会责任,运用各种经济、法律、行政手段,为社会成员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为基金社会的正常发展提供稳定机制。

再次,政府应当制定各种社会保险的法律法规,完善基本社会保险制度架构,严格规范社会保险的建立、运行和监管。

最后,政府应当尽可能的为社会保险的长期稳定运行提供和制造良好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以便于社会保险能够健康有序的发展。

(二)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构架

社会保险基金整个监督体系可分为基金日常管理监督子系统、基金营运监督子系统和基金监督法制体系3个部分。基金管理监督系统社会保险基金日常管理是经常的、大量的,是社会保险制度整体运作的基本链条,是社保基金监督体系中最基本、最宽广的组成部分。基金营运监督系统基金营运的目的是要保障基金的效益性,通过实现效益性而达到保值、增值之目的。对基金营运进行监督就是为确保这一目的实现而采取的手段。基金监督的法制体系基金监督的法制体系是基金管理监督与营运监督得以顺利实行的法律保证,是基金监督体系的法律基础。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监督系统、基金营运监督系统、基金监督法制体系构成了完整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这3个系统侧重点不同,基金管理监督系统侧重于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其目的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依法及时足额缴纳和按时足额支付。基金营运监督系统侧重于对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营运的各环节进行监督,依照低风险原则、适度高回报原则、流动性原则、最优投资组合原则,审慎投资营运,防范和化解投资风险,通过实现效益回报而达到基金保值增值的目的。基金监督法制体系为前2者得以落实的依据,是其操作的法律准绳。

(三)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模式的选择

借鉴国外的经验,我国社会保险的目标模式应该逐步走向全民保障,其服务形式应走社会化服务的道路,在管理上追求体制的高效、合理、长期稳定和经济发展的正面作用。因此就要做到不能政出多门;保障类别和水准合理,费用支出在国家、单位、个人的承受能力以内;尽可能降低行政机构、经济波动和少数人的个人行为对社会保险体系正常运行的影响;社会保险体制不仅不能拉经济发展的后腿,不能影响国家政治的正常运转,而且还要通过积累和资金的有效管理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目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体制存在的一个明显的问题是行政管理与基金运营一直分不开,不仅使有限的基金积累无法获得很好的收益和投资回报,而且由于缺乏制约和监督,管理不善的问题经常发生。因此,应该将监督和经营分开,在此基础上,通过更有效的手段,全面提高投资效益。

但是,仅仅将行政管理与基金经营机构分开还是远远不够的,为了确保社会保险基金能够真正地被有效使用,必须建立更有效的基金运营和监督制度。

首先,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体系依据。管理机构不但要依法行政,其自身也要依法接受监督。还要建立高效的管理机构,将分散的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能统一到一个专门的机构作为政府机构依法行使各种管理只能、监督及指导职能,并对不同形式和内容的保障及保险进行协调。

其次,管理机构不参与各种形式基金的经营活动,为了使得监管体系本身具有更强的制约机制,还应该考虑建立和发展其他的监督机构。

最后,对社会保险基金运营的监管重点应该集中于金融和财务方面。为了防止营私舞弊的行为,应该将财务公开化,并且进行绩效评估和严格的处罚制度。

总之,要坚强社保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就要加强基础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挥霍浪费。使社会保险基金能够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广大人民收益,更好地保证和推动我国社会经济各方面更好更快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郑功成.社会保障学[M].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0.

2、李连友.社会保险基金运行论[M].西南财经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第10篇

论文摘要:社会工作的开展,除了进行一般的照顾、治疗工作外,更应该具有社会建构的目标属性。一般情况下,社会工作者会在具体的工作中遇到许许多多关于案主的法律问题。在这其中,个案记录或具体的见闻在司法过程中将会对案件的走向产生极其重要的影响;同时,社会工作介入司法领域将会对案主及其自身权益产生积极影响。社会工作者作为专家证人在英美法系国家一直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我们国家,随着社会工作的不断发展和司法体系的不断完善,此种制度也可以成为一种有益的尝试。

莫勒斯(Morales)与西佛(sheafor)认为,对人提供照顾(Caring)、治疗(curing)与改变社会(Changing The Society)是社会工作者存在的三个主要使命或宗旨(3C's)。而实际上,我们发现:我们国家社会工作的开展,更多的是强调照顾和治疗的“使命”,很多情况下缺乏改变社会的实际机制。在总结最近几年各个领域社会工作开展情况时,我们发现:随着社会问题的不断凸显,社会工作在进行社区发展、社区服务以及进行弱势群体关怀的过程中不断地遇到各种各样的与法律有关的问题。这些问题,有的凸现出立法的漏洞,有的凸现出法律运行的具体缺陷……这些问题,于一个单纯的社会工作者来说,可能是难以解答和进行更深层次讨论的;于一个单纯的法律人来说,又是在书本中很难发现的。当两者有效结合在一起,共同进行活动的时候,为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一、社会工作的建构性检视

(一)定义中的建构性取向

国际社会工作者联会和国际社会工作教育协会在2001年对社会工作所下的定义指出:社会工作提倡社会转变,解决人际关系问题以及个人的权利和自由,藉以改善人类的福祉。社会工作运用人类行为和社会系统等理论,在人与环境互动中作出介入。而人权及社会公义等原则乃社会工作的基础。在这个定义之下,其更多的是强调社会工作所应该具有的社会作用,而这种作用更多的体现为“转变社会”和“改善人类福祉”的作用。按照A·T·莫雷尔和B·w·谢福的观点,“社会工作实践由社会工作价值、原则和技术的专业应用所组成,以便实现下述一个或多个目的:帮助人获得有形的服务,对个人、家庭和群体进行辅导和心理治疗,帮助社区或群体提供或改善社会和健康服务,并参与立法过程。”

在这里,莫雷尔和谢福特别提到了社会工作在“参与立法过程”中的目的性取向。此种目的,实际上也即一种建构性的目的,旨在具体的服务和照顾中获得更多的社会建构启示和具体实践。在我们国家,学者对社会工作所做的定义也同样没有忽视社会问题及社会工作的建构性问题。

(二)行动研究理论的视角

行动研究的先驱人物,社会心理学家Kurt Lewin指出,社会科学的研究不只是要获得理论知识,同时还应该透过行动研究形成社会情境中有效的管理或行动策略,以达成预先设定的变革目标。从理论上来说,研究不应该仅仅局限于追求逻辑上的真,而更应该关怀道德实践的善与生活取向的美,理性必须返回生活世界才能获得源头活水,研究是为了指导人们立身处世的生活实践。就社会工作来说,(在上文我们已经提到)目标不仅仅是照顾和治疗,更多的应该体现在社会变革上。照顾和治疗只是一种短期的、应急的目标,而社会变革则是长远的、可持续的目标。在行动研究理论之下,实践性的行动研究(Practical Action Research)和解放性的行动研究(Emancipatory Action Research)对社会工作是十分受用的,特别是其在社会建构目标指引下的具体实践。

实践性的行动研究旨在发展案主的实践推理能力,经由厘清有意义沟通与对话的条件,生成诠释性理解的知识,这个知识能形成或指导实践的判断。

解放性的行动研究旨在创造一个有批判性的分析环境,让案主能在完全授权的情况下,超越主观的认知,使获得客观的解放型知识来进行沟通或社会行为,实践进行批判与反思,进一步创造一种可能的改变与进步。而Hart和Bond则将之成为“赋加权力型研究”,指出这种研究与社区发展紧密相关,以反压迫的姿态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摇旗呐喊。研究的目的是结合理论与实践来解决社区的具体问题,研究者协助参与者确认研究的问题,提高彼此相互合作的共识。

在面对具体的案例和案主的时候,社会工作者基于行动研究,已经不仅仅是一名单纯的“服务者”、“倾听者”、或救助者。他(她)的“判断”、“反思”将会成为社会建构过程中一种极为重要的资源,而且将会对案主产生直接的影响。

二、法律问题与社工介入的可能

目前,国外以及香港、台湾地区的社会工作实务和教学都将社会工作中的法律问题作为一个重点来开展。实际上,社会工作与法律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首先,社会工作过程中的弱势群体需求评估对立法和政策的推进有着重要的影响;其次,社会工作者的个案记录往往成为司法过程中的重要证据;再次,法律的介入可使社会工作的领域更为广阔。

相比于其他问题,社会工作者的个案记录和证据表达问题又是此领域最引人关注的问题。台湾学者陈慧女指出:法律与社会工作之实务可以在以下领域展开:社会工作的临床评估;儿童虐待、疏忽、目睹家庭暴力之评估;儿童、少年、成人害被害人之评估;婚姻暴力被害人之评估;害、婚姻暴力、儿童虐待加害人之危险评估;儿童及少年监护权、探视权、收出养之评估;少年犯罪行为之评估;老人虐待与疏忽之评估等。台湾大学《实习过程中与法律相关之注意事项》一文中指出:“社会工作者必须对于法院的运作体系有所熟悉,同时也必须知道在法庭上作证时应有何种适当之举动。社会工作实务者与学生必须假定其所撰写之专业服务纪录、个案纪录、个案报告或联络信函等,皆有可能成为法院传票要求检视之特定文件;也有可能是检察官或律师搜集和检视之文件;且可能在法院里当庭阅读之文件。当我们在撰写上述这些文件时,必须相当留意撰写纪录之内容,以及我们如何责成文字上的表达。”其实,这也就是对社会工作者提出了一个更高的要求:除了帮助人们解决实际困难,还必须要在政策,特别是司法领域承当更高的社会责任。而这一点,可以说,会对那些受到侵害的人产生更为积极的影响。

香港社会福利署的《多专业个案会议及照顾儿童法律程序》一文指出,在调查过程中或进行个案会议期间,如受虐儿童被评估为需要法律保护,应由社会福利署的负责个案社工或警方引用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所列相关条文处理。相关机构会提供跟进服务。对于不被评估为虐待儿童,但须引用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的个案,而该个案并非其它服务机构的已知个案,家庭服务中心会负责进行照顾儿童法律程序。实际上,在社会工作过程中,特别是在此类儿童保护的案例中,对社工在法律方面的要求显然要更高,而且也更为细化。在美国,1989年的“约西亚儿童虐待案”中的相关事实则可以使我们对社会工作在司法过程中的作用有一个更为清楚的了解。

1982年1月,DSS在知道约西亚遭到父亲的虐待后,工作人员与孩子的父亲进行了面谈。一年之后,DSS又一次接到医生的电话指“怀疑孩子受到了虐待”。而这一次,他们从威斯康星青少年法庭得到指令把孩子暂时交给医院监护。三天之后,DSS特意召集“儿童保护组”开会讨论约西亚的问题,该组由儿科医生、心理学家、侦探、律师、专案工作人员以及一些医院员工组成。小组讨论并提出了解决方案。

本案虽然最后是由于在DSS是否应该做出救助的问题上产生争议。但在案件诉诸法庭之前和之后的有关争议情况可以使我们对社会工作在司法领域的介入有了更为深刻的理解。而且,此种“介入”的意义正如对本案提出异议的布雷兰等三位大法官所言:如果DSS的人不能尽责的话,类似约西亚这样的受虐待的孩子的境况会变得更加糟糕。由此可见,社工的及时介入,以及在司法领域中的作用发挥将会极大地弥补司法程序中的某些空白。

三、专家证人制度概述

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制度产生于14世纪的英国,一直以来都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有的一种法律制度。专家证人是指:对该问题或与该问题相关联的事宜所具知识或经验,能令其对该问题或该等事宜的意见可被接纳为证据的人。②专家证人与一般证人,与鉴定人,与专家辅助人都是不同的,而将几者加以区分将会使我们对专家证人制度有更为深刻的理解。

(一)专家证人不同于一般证人

一般证人主要是陈述事实,而专家证人可以发表意见。一般情况下,对事实的把握是为后边的推论或进一步证明作准备的,而由专家证人所作的意见可以直接作为证据被法官所采纳,对案件产生的影响比一般证人要大。

(二)专家证人不同于鉴定人

首先,主体来源的范围。鉴定主体必须是取得官方资格,或拥有官方承认的某种资格的人。而要取得这种资格,则不仅必须拥有一般人(包括法官)所不具备的专门知识,而且还往往必须通过某种考试或考查才能够实现。而专家证人的选任范围要广泛得多,只要满足“具有相关知识和经验”、“意见有助案件解决”等要件即可。

其次,主体选任的权限。一般情况下,选不选专家证人,选择具有何种资历的专家证人,均由当事人自己决定,法庭不加干涉(除少数情形下由法庭选定外)。而鉴定在很多情况下,由于案件的需要则需要法庭介入选定。

再次,主体的倾向性。专家证人由当事人聘请或选定,因此专家证人会作出相对倾向于本方的意见。实质上也就是一种浓厚的对抗性意见。而鉴定人往往是中立的,采取的是科学的结论和评判。

(三)专家证人不同于专家辅助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体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各方当事人自行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员进行询问。”此条规定类似于专家证人的规定,但又不是实质意义上的专家证人之规定。之所以类似,是因为此类人员是由当事人申请,有一定的自由选任性。但两者又是有着很大不同的。很多学者将此条规定中的主体称为专家辅助人。

首先,专家证人提供的是意见,并且是结论性的。但专家辅助人进行的是说明,并且还要有“对质”、“询问”等过程。

其次,专家辅助人必须是在“经人民法院准许”的情况下进入到案件审理过程,而专家证人的选任就要更为自由。

因此,专家证人制度是一种极富特点,并且在效率方面极具优势的制度设计方式。对于完善司法程序、维护司法权威和公正是颇具意义的。就目前我国的情况来看,这一制度已经在理论和学术上引起了一定的关注,但如何具体的对其加以操作又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我们认为,社会工作在我国的不断发展为这一问题提供了更为广阔的视野。

四、社会工作者何以成为专家证人

(一)社会工作者能称为专家吗?

以艾滋病检测为例,当某案主来到机构,机构会指派其中一名咨询员全程陪同。整个过程是这样的:第一步:提供免费的检测前心理咨询。第二步:提供免费快速检测。第三步:结果呈阳性的话,7个工作日内陪同到疾控中心进行确认检查。第四步:陪同到疾控中心做免费CD4细胞检查。第五步:CIM细胞低于400的人,陪同到相关医院进行免费体检。第六步:转介并帮助其获得免费抗病毒药物。第七步:提供服药依从性支持。

从整个过程来看,从心理咨询开始到最后的药物依从性支持,整个过程都是在相关的社会工作者辅助和指引下进行的。在这一过程中,此名社会工作者是最了解案主情况的。而且,不管是到哪一个机构进行检测、体检等,社会工作者都陪同在身边。因此,社会工作者不仅仅是一个具备此方面知识的人,同时也是清楚记录整过程的人。而在其他领域,比如儿童保护、家庭暴力等工作中,社会工作者更能清晰地记录下发生的许多事情,这些事情是一般人所不能发现和记录下的。况且,社会工作者在介入之前已经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考察,这使他们在面对具体问题的时候能够更为清楚、合理地分析具体问题的基本情况。这些记录以及社工的具体分析对于具体司法程序的开展是极具意义的。

(二)社会工作者职业伦理的要求

职业伦理是一个专业在实务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对于社会工作这样一个时时刻刻在与人打交道的工作来说,各个国家都十分重视专业职业伦理的建设和倡导,而社会工作在社会建构方面的工作倡导又是近年来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焦点。

《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NASW)伦理守则》指出:社会工作者在社会变迁方面首要的努力应着重于:贫穷、失业、歧视及其他形态的社会不公正。当社会工作者必须无决定能力的案主时,社会工作者应采取合理的步骤以保障此案主的利益和权利。社会工作者应采取行动以防止和消除那些源自于民族、种族、国籍、肤色、性别、性倾向、年龄、婚姻状况、政治信仰、宗教或身心障碍所造成的支配、剥削和歧视。《加拿大社会工作人员协会伦理守则》指出:法庭许可有裁判权的法官可以命令社工员提供其评估给法庭。当法庭需要该资料时,社工员可以向其解释案主拒绝提供的理由。社工员应该促进社会工作的正义。《台湾社会工作伦理守则》指出:(社工员)应以负责态度,维护社会正义,改善社会环境,增进整体社会福利。阐明社会工作者对社会的责任:社会工作应增进社会的一般福利,致力于歧视的防止与消除,确保人人可公平的获得所需资源、服务和机会,倡导社会状况的改进。

应该说,以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工作伦理要求都将社会工作者在法律领域的社会责任上升到了一个极高的高度。这是符合现时社会工作发展要求的。而且,我们发现,像加拿大的社会工作伦理守则,对社工作为专家证人作出了直接性的要求。此种趋势将会对各个国家产生极大的影响。

(三)社会工作者作为专家证人与危机处理

危机处理的理论产生于20世纪四十年代,早期的临床研究为此理论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如Lindemann在1944年Coconut Grove大火后,从事的关于火灾后悲伤反应的研究以及Reubin Hill于1949年进行的因战争所造成的家人离散与重聚以及家庭压力的研究。危机处理理论关注人在压力事件之下的危机状态,并试图通过适当的危机处遇方式来预防、重建、改善和维持人的生存和发展。

从社会工作的角度来看,对于很大一部分的社会工作,如农村社区发展、青少年教育、流动人口知识普及等都是采取一种较为缓和的发式展开。这些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并非具有强烈的紧迫性和危机性。而对于像虐待儿童、家庭暴力、就医歧视等情形,社会工作就不仅仅只需提供照顾或心理辅导,它需要的是紧急的处理方式,包括向法官呈递个案记录和进行出庭作证,目的即在于最大限度地保障案主的合法权益。那么,这种活动对于受到侵害的案主来说究竟蕴含了多大的力量?

根据危机处理理论:对个人而言,面对突然压力情境及危机事件,人会经历情感失衡、认知失调及表现出相应的生理症状;对于团体来说,当团体共同遭遇危机时,危机会受环境影响而扩散和蔓延。但这些都不能算作病态。通过良好和有效的危机处理,可以增强对事件掌控及因应的能力,减低心理沮丧的强度,在悲伤过后重新建构好心情,有助于对未来事件处理能力之增强。反之,在严重压力失序和创伤后压力失序的状况下会产生对创伤事件之再经验(如梦魇、幻觉)、逃避和麻痹(避免创伤之勾起、远离人群)、过于敏感警觉(过度失眠、易怒)甚至是忧郁、人格失序、人际问题、犯罪行为及自杀。在失衡状态的期间,人会主动寻求生活的平衡与和谐,评估事件之意义,及检视个人生活中可资运用以因应危机之个人与社会资源。当个人受伤的状况升高时,特别会寻求心理上的协助。

对于社会工作者来说,在面对虐待儿童、家庭暴力、各种歧视的情形时,关键问题就在于如何更好的处遇此类的危机。因为,类似于艾滋病感染者这样的群体,他们在受到歧视以后,恐惧和无助将会在群体内蔓延。那么,这个群体将会变得更加脆弱,甚至会产生意想不到的社会危机。因此,社会工作者的主要任务就在于,降低个人对压力及无助的感觉,活化社会资源和建构有效因应策略。而在司法过程中,社工作为专家证人的介入已经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司法活动,它在本质上意味对人之危机的关注和巨大的支持。而从另一种角度来看,这种支持将会对法律在大众中的普及以及树立法律的权威产生极为重要的影响。

五、社会工作者作为专家证人的理论意义

在这里,我们通过相关的理论建构,试图阐明社会工作者可以作为一名专家证人,加入到诉讼活动或其他更为广泛的司法活动中。而实质上,这样的一种尝试正是建基于司法本身变迁的需要。回顾历史,我们可以发现:在20世纪以前的美国,每一个案例都有一个唯一正确的结果,这个结果可以从一系列自然的、不言自明的规则通过逻辑推理得到。而其后果正如审理Green v.Hudson River Railroad Co.,28Barb.9,22(N.Y.1858)案的法庭所说的,“我没有别的选择,因为我只能按照我所发现的法律裁判——我没有特权去偏离源远流长的先例的要求。”这样一种对逻辑机械的运用,势必是片面的;甚至在某种程度上会扼杀真理和正义的存在。而正基于此,这种传统在19世纪末遭到了强有力的挑战。霍姆斯(Holmes)在其1881年出版的《普通法》(The Common Law)中指出:法律的核心不是逻辑,而是经验。布兰代斯(Brandeis)则将社会科学的材料运用在他的辩论摘要(bfief)中,并且得到了法官对这种做法的认可,继而基于该种材料获得胜诉。实际上,不管是霍姆斯理论的阐述还是布兰代斯实践上的尝试,他们都不约而同的将关注点集中在了社会科学知识对司法的作用上。而在我们国家,充分运用社会科学知识进行法律的解释和推理也在理论界得到了重视。①那么,此处我们所提社会工作者究竟能在这场变革中发挥多大的作用呢?

(一)助益性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702.“专家证人”中指出:如果科学、技术或者其他专门知识有助于事实裁判者理解证据或者判断争议事实,而某证人由于其知识、技术、经验、训练或者教育是一个合格的专家,则其可以发表符合以下条件的意见或其他证言:(1)证言基于充分的事实和数据;(2)证言是可靠的原则和方法的产物;(3)该证人可靠地将这些原则和方法适用在了本案事实上。莫纳什(John Monahan)和沃克(Laurens Walker)则将此条规定定义为专家证人的助益性(helpfulness)要求。此种要求对于社会工作者来说,正是其参与到司法活动中的前提性要求。因为在这里,我们已经将社会工作者的工作界定为一种“建构性”的活动。他们的主要任务在于:利用自己与案主的接触,通过自己的观察和反思,一方面,寻得案件的公正解决之途径;另一方面,则是树立一种司法公正之权威。这种活动可以有效地避免纯粹运用法条所带来的诸种弊端,因为法律永远也无法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第11篇

关键词:会计准则;准则执行;自利性;嵌入性;有限理性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0892(2011)04-0102-08

一、引言

在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的不懈努力下,会计准则全球趋同的目标正逐步实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和实施。准则趋同之后,人们普遍关心和担忧的问题是准则的执行,即在各国不同的经济制度和文化背景下,准则能否得到一致和严格的执行。特别是在这次金融危机中会计准则所遭受的信任危机,除了对准则的制定与修订产生深远影响外,也对实务操作中的准则执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缺乏正确的执行,即使最好的会计准则也会变得不合理,精心制定和修订的准则将因得不到落实而沦为纸上谈兵,会计准则执行研究的重要性由此凸显。

然而,目前对会计准则执行的研究尚不完善,对于会计准则执行的影响因素及相应结果缺乏系统的理论阐释。以往对会计行为解释所运用的理论往往局限于狭窄的学科领域,很少进行跨学科、多角度的综合研究,致使读者“只见树木、不见森林”。鉴于此,本文对于会计准则执行试图作出更为全面的理论解释,整合运用了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及其交叉学科的相关理论,并最终形成了一个会计准则执行的理论解释框架。之所以选择上述学科的理论,是因为会计准则执行从狭义的角度看是一种会计行为,主要包括会计政策选择和会计信息披露;从广义的层面看,准则执行也具有经济和社会属性。一方面,会计准则的执行主体是企业这样的经济组织,其各种行为都可能基于经济因素考虑而被解读为是一种经济行为;另一方面,企业及其成员作为社会的一部分,其各种行为不能不受到社会环境的影响。此外,人的行为表现受其内在心理的支配,从心理学的角度挖掘行为的思想根源,是目前行为研究的主流方法之一。因此,我们运用上述学科的相关理论来解释会计准则执行是可行的。事实上,跨学科研究已成为理论创新和发展的重要途径,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的交叉学科――经济社会学和社会心理学拓展了会计准则执行的理解视角。

二、会计准则执行的相关理论解释

(一)会计准则执行的契约理论解释

契约理论是会计研究中运用最为广泛的一项经济学理论。现代契约理论的主要观点可归纳为:(1)人的有限理性和交易成本的广泛存在,使得契约往往是不完全的;(2)如果将契约签订双方看作委托关系,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容易产生人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因此一定的激励监督机制是必要的;(3)执行契约是有成本的,契约的执行方式有基于声誉的自我实施,也有迫于压力的强制实施;(4)契约具有刚性,面对契约的变更或新契约形式的出现,有限理性意味着契约当事人不能完全预测到契约变更的结果,倾向于规避风险的态度决定了契约的变更会受到一定的抵制,对新契约的接受会有一个缓慢的调整和适应过程。

会计准则的执行机制有自愿执行和强制执行两种,强制执行是企业受制于道德、法律等外部监管压力,这正好对应了契约的执行方式,即迫于压力的强制实施。事实上,国家权力机构以法规形式强制要求企业执行会计准则一直是会计准则的主要执行方式,因为“会计准则是国家社会规范乃至强制性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干预经济活动、规范经济秩序和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等的重要手段”。会计准则如果是政府强制推行的,企业就有很大压力遵循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然而,企业在会计准则执行的两个主要环节――会计政策选择和会计信息披露上都很少做到完全忠实于准则的要求,契约理论中的委托关系和信息不对称是常被用来解释这一现象的理论工具。

(二)会计准则执行的演化理论解释

有别于契约观的企业理论,演化经济学的企业理论是基于能力的。二者的差别在于契约理论关注雇主、雇员和其他缔约者之间显性和隐性的合同,而演化理论关注企业的发展资源和技能;契约理论的核心概念是交易成本,而演化理论的核心概念是演化。演化理论对于会计准则执行提供了两种有用的解释,可以分别简称为学习论和惯性论。

1.学习论

诺思认为“个人和组织的学习是制度演化的主要动力”,企业的学习能力也决定了其对环境的适应性。特别是就属于环境变化一部分的规则变迁而言,企业对新规则往往要经历一个学习和适应的过程。一项新的会计准则的解释和应用对于企业而言也是一个过程,要保证新旧会计准则能平稳转换,新准则得以顺利执行,花费一定时间进行深入学习是必需的。企业学习能力的强弱和投入学习资源的充分性会影响到对新准则理解和执行的效果。

2.惯性论

规则的学习和执行,首要的前提是正确的理解。但是由于知识的形成与转换具有滞后性,“当过去积累的经验和信念没有为未来决策提供正确的指导时”,就会出错。也就是说,企业表现出一种“惯性”,对变化没有做出及时反应。这样新规则的学习会受到已有规则的影响,已有规则成为新规则学习的现实背景和约束路径,即已有规则早就内化为企业的“惯例”,对它们的路径依赖使得新规则的学习和新知识的习得是渐进而非突变的,边干边学是基本的方式。因此,组织和个人在原有经济、文化制度背景下潜移默化形成的行为理解和思考方式,可能损害其发展新方法解决新问题的创造力,新准则执行初期的实务会保留旧准则的影响。

(三)会计准则执行的寻租理论解释

研究者基于不同的研究目的对寻租做出各自的理解和定义,却没有达成共识。一般而言,“租”指“经济租金”,是要素价格中超过机会成本的余额。寻租简言之是经济主体谋求经济租金的行为,具体而言,寻租行为从手段看,通常利用制度缺陷,通过非生产性活动取得;从结果看,寻租主体过分追求私利满足会造成社会浪费,产生负的社会效用。在市场经济中,垄断和政府干预容易造成“租”的存在,诱发寻租行为。会计寻租主要通过改变会计信息来进行财富的非公平性转移和资源的不恰当配置,从而对其他社会主体利益造成损害。会计寻租活动中与会计准则执行有关的是利用会计政策选择的空间,而会计政策选择空间的存在,是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委托关系的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

(四)会计准则执行的博弈理论解释

博弈论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其基本概念包括:参与人、行动、信息、战略、支付函数、结果和均衡。㈣博弈按照参与人行动的先后顺序,可分为静态博弈和动态博弈;按照参与人对有关其他参与人的特征、战略空间及支付函数的知识,可划分为完全信息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博弈;按照是否可以达成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可分为合作博弈和非合作博

弈;按照博弈结果双方的得失比较可分为正和博弈、零和博弈和负和博弈。

当会计准则由政府强制推行实施时,重视自身利益的企业与包括政府机构在内的利益相关者之间可能的利益冲突,会诱发企业针对会计准则执行监管的博弈行为。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是有经济后果的,企业要在利益相互影响的局势中做出决策使自己的收益最大化,这种博弈首先是非合作博弈;其次,外部的会计准则执行监管者并不能事先了解企业的策略选择,它也是不完全信息博弈;最后,会计准则的执行是一个长期过程,企业与监管者之问的利益摩擦导致双方展开的是监管与反监管、要求遵循与规避遵循的多期动态博弈。

(五)会计准则执行的嵌入性理论解释

嵌入性理论是经济社会学的主流观点,强调了经济主体的行为并不完全是由经济利益驱动的,所处社会环境中的关系网络也会影响行为主体的动机,其代表人物格兰诺维特认为大多数经济行为都紧密地嵌入在社会关系网络中,嵌入形式包括结构嵌入、认知嵌入、文化嵌入和政治嵌入等。㈣社会嵌入性对企业执行会计准则的影响,有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一是诚信、道德规范等社会价值观念会约束企业的行为,促使企业“严格遵守会计准则,提供高质量财务报告,认真履行社会责任”;㈣二是企业可能相机利用关系资源进行盈余管理,缓解对会计准则遵从的压力。

(六)会计准则执行的认知理论解释

经济学与心理学的交叉学科――行为经济学,所借用的心理学理论主要属于认知心理学范畴(如框定效应、锚定效应、过度自信等都是描述人的认知偏差)。认知心理学是解释人们如何获得、储存、转换、运用以及沟通信息的学科。认知理论的主要观点有:(1)知觉是认知研究的基础,人们的知觉会随练习而变化,称作知觉学习。(2)人对外界信息的注意受限于认知资源和心理容量,所以人们通常进行的是选择性注意。注意会受到练习、执行任务的种类以及个人意图等因素影响,从而使注意的效果变化。(3)思维是对信息的操作,心理定势、功能固化,缺乏关于问题的知识或专长等障碍影响了人们解决问题时的思维效率。(4)决策制定的标准模型依据期望效用理论即期望效用最大化,复杂的决策模型可以依据多重归因效用理论来对不同维度和目标进行整合。(5)认知存在个体差异和性别差异,不同文化中的人们也有不同的认知方法。

尽管目前的会计准则执行研究很少直接从认知的角度加以理论解释,但是许多研究结果都是认知理论观点的反映。我们认为认知理论在以下方面有助于我们理解会计准则执行:(1)人的认知能力有限,符合了经济学中对人“有限理性”的假定。在新准则执行过程中,认知上的“有限理性”是产生理解和应用错误的原因之一。(2)练习能改变人的认知能力,拥有专长的人认知能力更强。因此新准则执行初期,学习过程是必要的,企业也可以依赖专家意见(如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来减少准则执行的阻碍。(3)人们的行动决策依据期望效用最大化,企业执行会计准则同样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权衡会计准则的执行成本及预期收益。(4)人的认知能力存在个体差异,并且认知也受到文化和环境的影响。如果更广义地将个体理解成企业或者国家,那么企业间和国家间准则执行的不一致性是必然的。

(七)会计准则执行的社会规范遵从理论解释

对社会规范遵从的研究是社会心理学的一个重要方向。社会心理学家发现人们有一种从众心理,绝大多数人会遵守某一社会规范,即使不是真心接受,也很少公然违抗。美国著名社会心理学家西奥迪尼在《影响力》一书中,认为人们的顺从态度除了“利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这一不言而喻的心理外,还取决于六个原则:互惠、承诺一致、社会认同、喜好、权威和短缺。㈣杨宜音和光也归纳了社会成员执行社会规范的五种影响因素:强制执行、自我认可、群体认同、条件激发和变通的思维方式。

将会计准则视作一种社会规范,那么,对社会规范的遵从理论就适用于解释对会计准则的执行。首先,从众是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权威性、强制性,以及惩罚奖励的条件机制可以强化人们的遵从行为。因此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权威性、准则执行的强制方式以及执行监管的力度都会造成一种准则执行的压力,不过这种外在压力可能与企业的真实意愿相左。譬如欧洲上市公司普遍认为向IFRS转换的过程复杂、成本巨大和负担沉重。如果不是欧盟监管要求,大部分公司并不想采用IFRS。其次,如果是出于喜好和自我认可,人们更容易顺从他人或遵从规则,否则如果仅仅因为是强制,而非源自本意的接受,人们的遵从行为就可能是不稳定和变通的。当会计准则是强制执行,且执行准则又会有损企业利益时,企业对准则的执行就可能流于表面化,或者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变通行为。Daske等人发现的确存在“标签型”的会计准则执行企业,只有当公司有意愿执行时才会是“认真型”的并取得较好的效果。

三、会计准则执行的理论解释整合

本文选取的七项理论从不同角度对企业的会计准则执行做出了解释。从前文的介绍可以发现,看似庞杂的理论实则有一定的内在联系,理论之间并不是彼此孤立的。譬如寻租理论中寻租动因的解释就用到了契约理论中的契约不完全性和委托关系的信息不对称观点,寻租过程也通常被视作是一种负和博弈,导致资源的浪费。我们认为上述理论有三个“结点”可以串联其主要观点,它们是解释会计准则执行的核心理论观点,分别为:

(一)有限理性

人的认知资源和心理容量是有限的,因此信息处理、思考问题和判断决策的能力是有限的,认知心理学的这一观点在经济学上称之为有限理性。基于有限理性,对会计准则执行的解释有两条路径:

1.有限理性-契约(会计准则)不完全性-博弈、寻租-变通执行

有限理性意味着人为制定的契约包括会计准则是不完全的,这种不完全性体现为会计准则的原则导向,需要留给执行者一定的职业判断和会计政策选择空间,从而为执行者的博弈和寻租提供了可能的机会,诱发他们出于自利目的不是完全严格执行准则,从而产生变通行为(部分遵循、表面遵循、盈余管理等)。

2.有限理性-契约(旧准则)刚性、影响惯性-契约(新准则)不完全性-执行出错

企业成员对会计准则的变迁需要通过学习进行正确的理解和执行。而知识的形成与转换具有滞后性,在新准则实施初期,旧准则仍对会计实务有影响,成为新准则学习的依赖路径。这在演化理论中称之为惯性,契约理论中称之为刚性。旧准则的潜在影响,新准则的不完全性(有错误或者遗漏),以及企业投入资源和学习能力的有限性,都会影响企业对新准则的理解和适应程度。知识的习得是渐进而非突变的,执行新准则在初期也一般要经历“试错”的过程而走向应用成熟。

(二)经济自利性

经济主体的自利特性决定其行动的主要动机是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和维护。既然如此,当会计准则是强制执行时,当存在委托关系、信息不对称时,当执行会计准则并不符合企业的利益诉求时,企业对会计准则的执行就可能表现得阳奉阴违,不会积极、认真地遵循会计准则,而是试图通过寻租、博弈等手段谋求私利。可以说,委托关系和信息不对称是企业经济自利性显现的诱因,会计

准则的强制执行是催化剂,在此情形下对会计准则执行予以监督激励就变得非常必要,它是对企业经济自利性的一种约束。

(三)社会嵌入性

企业行为的动机影响因素不能全部归为经济主体的自利特性,企业的行动决策模型应该是基于多重目标的总体效用最大化,不限于基于经济目标的经济效用,譬如还包括企业对自身形象和社会评价的一种期望定位。那么企业在执行会计准则时努力“自利”,但也不会忽略“利他”。企业所处的社会网络(制度环境、关系结构)会影响它对会计准则的执行,企业也可能利用社会资本来“促进”对会计准则的执行,如企业会利用社会关系资源寻租、博弈,以缓解遵循会计准则的压力,也会努力使会计信息使用者和监管机构相信其对会计准则的认真执行,以树立政治正确、与社会主流价值观保持一致、遵循制度规范、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形象,以获得社会认同,建立和保持竞争优势。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可用于解释会计准则执行的各项理论,基本衍生于三个核心理论观点:有限理性、经济自利性和社会嵌入性。其中,有限理性是制约企业会计准则执行效果的客观条件,经济自利性反映企业执行会计准则的主观动机,而社会嵌入性是一种客观与主观的双向互动,企业所处的社会关系网络会影响企业执行会计准则的动机,企业也希望通过会计准则的执行满足一定的社会期望。经济自利性与社会嵌入性共同反映出:企业执行会计准则的根本决策原则是期望效用最大化。

四、会计准则执行的理论解释框架

基于前文对相关理论的整合,本文构建了一个会计准则执行的理论解释框架,如图1所示。该框架侧重于对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一些构成要素及其之间的关系进行理论解释。

(一)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的要素构成

本文对会计准则执行过程的分析,是基于对四种要素及其关系的理解:实体、行动、属性和影响。其中,实体和属性为静态要素,行动和影响为动态要素。

1.实体指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的参与者和涉及对象,包括需要执行的新会计准则,准则的推行者――政府机构(强制执行是目前主要的准则执行机制),准则的执行者――企业及其成员,准则执行的监管者――政府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企业所处的社会网络(利益相关者),以及仍可能对会计实务保留影响的旧会计准则。

2.行动指实体间主观施加的动作,例如政府机构推行会计准则,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政府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人员和社会网络中的利益相关者对会计准则的执行予以各种形式的监管,企业针对监管进行的博弈和寻租活动,以及政府机构可能根据形势发展对会计准则进行的修订或废止。

3.属性指实体和行动所具有和表现出的性质和特征,图1框架中所列示的实体和行动的属性主要源自前文的理论分析。影响指实体和行动及其属性对会计准则执行的作用。行动和影响的区别是:行动一定是主观故意的,影响可能出自主观故意,也可能出自客观无意;行动是实体的动作过程,影响可以没有外显的动作。

(二)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的要素关系

在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实体、行动、属性和影响这些要素之间的关系为:实体和行动的属性影响了会计准则执行结果的属性。分解如下:

1.推行会计准则的政府机构权威性越高、强制推行力度越大,对会计准则执行进行审计监督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专业性和职业道德)越强,政府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人员和企业所处社会网络中的利益相关者对会计准则执行的监管越为严格,企业所承受的准则执行压力也越大,对准则的遵循情况可能就越好。

2.政府机构强制推行的会计准则如果与企业的利益有冲突,追求期望效用最大化的企业会有动机针对各方的监管,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进行博弈和寻租。会计准则的不完全性、政府机构的权威性、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人员的胜任能力、企业所拥有的各种社会关系的密切性,决定了企业博弈和寻租的空间大小。企业可以通过改变博弈和寻租的频率和强度来达到自身目的,最后的均衡结果可能是企业在执行会计准则过程中会有一些变通行为,政府机构对会计准则予以修订或废止,也可能是企业被迫遵循会计准则。

3.会计准则的推行越激进(内容变化大和准备时间紧)、新会计准则越不完全、企业所处社会环境越不确定、企业投入学习新准则的资源和能力越有限、旧准则作为惯例对企业会计实务的影响越具有刚性,企业执行新准则就越容易发生理解和应用出错,而且会由于这些限制条件产生表面化遵循的变通行为。

4.每个企业基于不同的利益诉求对会计准则执行的态度有差异,企业所具有的资源和能力有差异,企业所面临的监管有差异,企业所处的社会制度环境也有差异,这些差异都会影响到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企业的行为差异和最终的结果差异。因此,会计准则的执行可能会呈现总体遵循、个体差异的局面。

上述要素间关系的解释,在前文回顾的七项理论中都可找到对应的依据,而且在一些调查研究和实证研究中都已得到证实,这里不再赘述。

五、结语

本文归纳了七项理论来解释会计准则执行问题,并通过整合,提炼出具有高度概括性和丰富衍生性的三个核心观点,从而便于在理论的丛林中找到解读会计准则执行问题的关键因素。本文构建的会计准则执行理论解释框架,有助于全面理解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的要素及其关系,对于会计准则执行效果也具有较强的解释和预测能力。我们的探讨有益于完善当前会计准则执行理论的研究,对后续的深入研究可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在会计准则持续趋同、我国新准则实施的大背景下,本研究对于会计准则的制定、修订、执行和监管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未来可以在此基础上继续完善会计准则执行的理论研究,也可以此为指引创新实证研究设计,寻求更多的证据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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