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初步调查报告

初步调查报告

时间:2022-03-28 21:53:04

初步调查报告

初步调查报告范文1

一、初核报告的概念

初核报告,是调查人员根据批示对违法违纪线索进行初步了解核实后,向有关组织和领导写出的书面报告。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规定,受理违纪违法行为的线索和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经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后,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后,写出初步审查报告,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分别作出处理。

二、初核报告格式要求

1.标题

初核报告的标题要反映出是对何人何问题的初核报告,不能笼统写成?初核报告?。如《关于反映 (单位、职务) (姓名) 问题的初核报告》。

如果反映的违纪线索中的问题比较多,应选择主要问题列入标题,在主要问题后加?等?字。如《关于反映 市副市长 收受贿赂等问题的初核报告》。

2.导语

导语要写明初核依据和初核工作概括。初核依据应交代违纪线索的来源,批准初核的机关和领导。初核工作的概括包括初核人员的组成、初核的方式及起止时间等。

3.被初核对象的简况

简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历任主要职务和现任职务等。曾经受过处分的,因说明何时何地因何事受过何种处分。

4.初步核实的事实

这一部分应根据纪检监察工作条例要求,实事求是的对所核实的问题进行客观叙述。要注意抓住主要问题,对主要问题的具体情节经过和各种证据应全面反映,对是否存在的问题做出肯定或否定的答复。及时不能肯定回答的问题要如实客观反映,对次要问题可以简要叙述。

5.处理建议

这一部分要根据初步核实结果,实事求是的提出建议。对需要立案检查的,应写明认定违纪和性质的依据;对政策界限不清,性质一时难以认定的,可采用写实的办法;对不需立案检查,但须批评教育、写出检查等处理的,要明确提出意见;对是否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的问题也要提出建议。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的规定,经初步核实后,发现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对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做出恰当处理;对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根据《监察机关调查处理政纪案件办法》的规定,对于初步审查后,认为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虽有违法违纪事实,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给予行政处分,但依次应有其他行政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理的,移送有关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给予刑事处分的,移送司法机关;认为有违法违纪事实,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予以立案。

6.署名

应写明承办人的姓名、单位、职务和制作初核报告的时间。

关于A县国税局稽查科长xx收受贿赂问题的初核报告

20xx年x月,县委书记接到群众署名对xx收受贿赂问题的举报,批转县纪委?迅速调查处理?。x月x日,县纪委按照县领导的批示,责成案件检查一室对xx的问题进行初步核查。案件检查一室两位工作人员于x月x日分别对xx和xx药厂负责人进行了初步调查核实。

xx,男,汉族,大专文化,xx年x月出生,xx年x月参加工作,xx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xx年8月任A县国税局稽查科长。

经查,20xx年x月x日,xx带队对xx药厂进行税务稽查。查实自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该厂采取隐瞒销售收入的方式,涉嫌偷漏税,数额较大。20xx年x月x日,xx药厂负责人到xx家中,送给xx2000元购物卡。

xx和xx药厂负责人均承认上述事实。在核查过程中,xx认错态度较好,积极配合调查,将收取的2000元购物卡交给了调查组。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可以认定xx有收受贿赂的错误。但鉴于其收受贿赂的数额较少,且并未违规给xx药厂谋取利益,同时认错态度较好,并上交了所收的2000元购物卡。建议对xx的错误不予纪律处分,可责令其写出检查,以观后效。

A县纪委案件检查一室副主任 xxx

初步调查报告范文2

【关键词】 呼吸道传染病;疾病传播;预防控制

【中图分类号】R183.3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5-0019(2013)12-0469-01

经呼吸道传播疾病的流行特征为:季节性,一般冬、春季升高;由于呼吸道传染病容易传播,故传播广泛、发病率高;未进行预防接种的人群,发病可呈周期性升高;人口密度、居住环境条件与易感者的比例是疾病传播的主要影响因素。

一 呼吸道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原则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要统一指挥,有步骤、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其预防控制的主要原则是:

1. 迅速确定传染源,控制传染病进一步蔓延。迅速确定病因和传染源,消除或隔离并治疗患者、病原体携带者,消除传染源的传播状态。估计潜伏期,提出人群隔离的标准,对人群进行隔离、留验、医学观察或监测。

2. 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发现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各有关部门要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按照规定的职责开展工作。

3. 保护易感人群。使用生物制品和预防性用药,保护易感人群,加强健康教育,改善环境及个人卫生,提高人群抗病能力。

4. 展开流行病学调查,确定传染病的流行特征。迅速展开流行病学调查,根据疫情具体情况,划分出不同的区域,如疫点、疫区;对疫源地进行彻底消毒处理,切断传播途径。

二 预防与控制基本程序

当疫情发生后,通过疫情报告程序把疫情报告到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迅速组织人力、物力及有关技术资源赴现场进行调查处理。

三 呼吸道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基本方法和措施

1.接报疫情与处理

接到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报告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值班人员或责任部门人员为责任汇报人,要详细记录报告内容,并主动询问记录有关事项及接报后初步处理。

主要应记录内容如下;

(1)报告者单位、姓名、性别、职务或职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报告日期和时间。

(2)事件基本概况:包括发生疫情的类型、性质、时间、地点,疫情发生发展经过,发病人数、死亡人数,发病和死亡者的年龄、性别和职业分布,患者主要临床症状,检查检验结果,初步诊断意见,当地已采取的措施及效果,可能的原因等。

(3)询问是否已将疫情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如没有,应要求报告者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4)提出将患者送入就近大医院诊治的建议及采取的紧急控制措施的意见,询问所需的技术支持。

(5)初步处理情况:将接报疫情报告有关责任部门及向有关领导汇报,并报告同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

(6)记录人姓名、接报时间。

2.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前准备

包括现场调查组织措施、调查物品准备和现场调查人员卫生防护物品准备等。

(1)现场调查组织措施、疫情分级调查处理及组织协调。

(2)调查物品准备:现场调查物品充分准备是顺利进行现场调查的保证,包括个案调查、暴发调查、采样登记等各种调查表格,采样器材,消杀药品和器械,车辆等。

(3)现场调查人员卫生防护物品准备与使用卫生防护措施:主要包括事先接种相关的传染病疫苗,执行职务时穿着防护服装,建立实施操作时的隔离制度及安全操作制度,污染物的消毒制度及定期体格检查等。呼吸道传染病主要通过飞沫、飞沫核和尘埃传播,在现场调查过程中,调查人员与患者接触密切,因此现场调查人员做好个人防护非常重要,尤其是要注意呼吸道、口腔、鼻腔黏膜的卫生和保护,预防感染。

3.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包括初步调查、个案流行病学调查、暴发流行病学调查、病例一对照调查和密切接触者追踪调查等。

(1) 暴发流行病学调查:在已判断暴发的前提下,进一步进行暴发的流行病学调查。了解暴发疫情开始发生的日期,暴发按日发病的人数,哪些地区或单位部门有病例及发病人数,查清并登记暴发过程中的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已采取什么措施和效果等。

(2)个案流行病学调查:初步判断疫情暴发后,结合职业、环境、生活、接触人群、动植物情况对患者、疑似患者和接触者进行个案流行病学调查。

(3) 初步调查:核实临床诊断,判断暴发:核实诊断是向接诊医生详细询问疾病的诊疗经过,并认真查阅病历,了解患者的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结果、影像学检查结果和临床诊断等。

4.采取措施控制疫情进一步发展

其措施包括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和保护易感人群等。

(1)控制传染源:对暴发的呼吸道传染病传染源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1) 保护易感人群:对密切接触者进行留验或家庭医学追踪观察,发现病例及时隔离治疗。对普通人群和患者一般接触者进行监测,根据暴发传染病的特性和相应疫苗的性质,决定是否进行应急预防接种工作,并有针对性地进行有关传染病防病知识和措施的宣传工作,提高易感人群对疾病流行的认识,预防疾病继续发生和传播。

2)在呼吸道传染病暴发疫情期,隐性感染者和潜伏期病原携带者存在于密切接触者中可能性比较大,因为无症状,其传播疾病的危险性也高。

3)对于染病的动物,除采取样本进行实验研究外,应立即杀灭,并用焚烧等方法杀灭疫源地可能传播疾病的虫媒或动物,控制病原微生物的扩散。

(2)切断传播途径:疫源地分为疫点和疫区,一般单个或范同较小的疫源地称为疫点,若干个疫源地连成片或较大范围的疫源地称为疫区。

(3) 对患者和疑似患者要立刻隔离,要求患者戴口罩,并根据不同的呼吸道传染病进行相应的治疗,密切观察其临床过程和治疗效果。

5.总结评价,撰写报告,提出建议

描述疫情暴发的基本情况,分析暴发原因、传染病暴发流行的三环节和流行病学特征。确定临床诊断与实验室分析结果是否符合、初步假设与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是否吻合,评估采取的应急预防控制措施的效果。总结暴发疫情预防控制全过程应急处理的经验教训,提出进一步的防治、监测措施,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和反馈,最后对有关资料分类归档。

参考文献

[1]徐更强,卢文波,钟峰.关于加强呼吸道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体会中华临床医学卫生杂志, 2007(5): 79-80.

[2]李立明.流行病学 2001.

初步调查报告范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干部职工问责工作,正确、及时地处理问责事项,根据《县人事局关于实行干部职工问责制的决定》和《人事局行政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问责工作在局领导班子的同一领导下,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问责事项是指《办法》中第二章规定的问责内容。问责工作依照《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条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处理恰当、程序正当、手续完备;在适用问责规定上人人同等;局办公室调查处理问责事项,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章受理

第六条局办公室负责受理涉及《办法》第二章(问责内容)的问责事项。问责事项的信息来源于《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以及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应当说明被问责单位、职员姓名(编号)、过错事项、问责理由等内容,尽量提供便于查处问责事项的证据材料。

提倡、鼓励署实名举报,对署实名举报的,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优先答复。

第八条受理的线索或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根据反映题目的性质和管辖权限,按照分级负责、回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提出拟办意见,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对转办的问责事项处理不当的,局领导班子有权责成受理人重新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条对转办的问责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致使举报人重复举报,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严厉追究责任。

第三章调查

第十一条局办公室获得问责线索,需要进行初步核实的,首先填写《人事局干部职工问责线索初步核实审批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并形成初步核实报告。

第十二条经初步核实反映题目存在,需要启动问责程序的,填写《人事局干部职工问责审批表》,经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领导班子会议”是指:局党支部支委会、局长办公会,下同。

第十三条启动问责程序后,由局办公室协调相关股室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过错行为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问责建议等。

第十四条决定进行调查的,应当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干部职工问责工作,正确、及时地处理问责事项,根据《**县人事局关于实行干部职工问责制的决定》和《人事局行政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问责工作在局领导班子的同一领导下,由局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问责事项是指《办法》中第二章规定的问责内容。问责工作依照《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条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处理恰当、程序正当、手续完备;在适用问责规定上人人同等;局办公室调查处理问责事项,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章受理

第六条局办公室负责受理涉及《办法》第二章(问责内容)的问责事项。问责事项的信息来源于《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以及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应当说明被问责单位、职员姓名(编号)、过错事项、问责理由等内容,尽量提供便于查处问责事项的证据材料。

提倡、鼓励署实名举报,对署实名举报的,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优先答复。

第八条受理的线索或材料,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根据反映题目的性质和管辖权限,按照分级负责、回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提出拟办意见,报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对转办的问责事项处理不当的,局领导班子有权责成受理人重新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条对转办的问责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致使举报人重复举报,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严厉追究责任。

第三章调查

第十一条局办公室获得问责线索,需要进行初步核实的,首先填写《人事局干部职工问责线索初步核实审批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并形成初步核实报告。

第十二条经初步核实反映题目存在,需要启动问责程序的,填写《人事局干部职工问责审批表》,经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领导班子会议”是指:局党支部支委会、局长办公会,下同。

第十三条启动问责程序后,由局办公室协调相关股室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过错行为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问责建议等。

第十四条决定进行调查的,应当通研究,指定专人与被问责人谈话,由被问责人以书面形式局班子会议提出辞职申请,由局班子会议决定。作出同意辞职决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因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拟采取责令辞职方式进行问责的,应在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后,由局办公室会议研究,提出责令辞职的建议,报局班子会议决定。作出同意责令辞职决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因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拟采取免职方式进行问责的,应在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后,由局办公室会议研究,提出免职的建议,报局班子会议决定。作出免职决定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问责决定书应当列明过错事实、处理依据,具体责任追究方式,并告知被问朱紫有申请复查、复核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问责决定以书面形式投递被问责人签收。被问责人拒尽签收的,由投递人和见证人注明情况并签名,将问责决定书留在被问责人所在股室,即视为投递。

第三十条问责决定抄送组织部分备案,按照有关规定纳进个人年度考核。

第五章申诉

第三十一条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诉。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工作单位、职务等;

(二)作出问责决定的部分名称;

(三)申诉的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三十二条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后,单位要指定原调查职员以外的两名以上工作职员组成复核小组进行复查、复核,并根据复查、复核情况,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维持、变更或撤销原问责决定的决定。

初步调查报告范文4

当前人民银行绩效审计立项可采用附带式审计的方法,与相关审计融合实施审计。如“征信管理绩效调查”项目可以结合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这一常规责任审计进行,属附带式的绩效审计项目,这个审计项目在程序上有所简化,所有程序全部做到与常规责任审计紧密结合,审计报告的许多数据可以直接取自于常规责任审计获得的证据材料,审计建议部分反映的问题也可以在常规责任审计发现问题的诸多材料基础上综合而成。

附带式审计的做法符合当前基层人民银行内部审计工作实际,融合相关审计项目开展绩效审计,是解决审计力量不足与审计任务较重的矛盾、提高审计效能的有效途径。

二、制定审计方案的方法探索

通过审前调查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审计方案。审计人员要通过对审计任务和审前调查取得的资料进行分析评估,就绩效审计的选材问题作出初步判断,包括材料选择的范围、重点、方法步骤和目的等。审计方案要解决为什么要审计、采用何种方式、审计的切入点是什么、审计哪些方面的内容等问题。要运用评估判断方法初步解决审计取证的导向问题。评估判断是指审计人员通过对审计任务和审前调查取得的资料进行分析评估,就绩效审计的选材问题作出初步判断,包括材料选择的范围、重点、方法、步骤和目的等。绩效审计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特别是政府交办或上级部门统一部署的审计任务,要反复体会任务的宗旨,吃透相关审计标准,把握好审计尺度。

同时,调查问卷、表格的设计要具有很强的总结性,这样便于审计报告阶段的汇总整理和判断分析。

以审计内容的可比性和客观性为导向,将审计范围设置在一个合理的时间段内。这里提出的审计范围是指审计对象的时间范围,财务收支审计一般以一个会计年度为准;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审计、离任审计等常规责任审计以任职期限作为审计的时间范围,无需考虑时间的切入点问题。但对于绩效审计这个问题很重要,因为一项资金投入或是一个决策行为产生的效益和显露出的问题具有“滞后性”特征,大都不会在短时间内体现,往往需要一定的周期才能产生,绩效审计的时间范围需要选择若干个年度才能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于绩效审计,经常强调要突出审计重点和讲究审计方法,唯独比较容易忽视审计的时间范围问题。

三、实施审计过程的方法探索

人民银行绩效审计主要是对自身单位或部门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确认和评价的活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以人民银行职能为切入点,从决策、管理的效果入手,将履行职能的最终结果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作为关键内容。简化程序,提高审计效能,结合被审计对象的工作计划总结、调研报告,已开展的问卷调查等项目,从中抽取重要的事项同步开展绩效审计,也是开展绩效审计行之有效的组织形式。

人民银行绩效审计调查,没有必要将过多的精力放在对行使职能等过程的监督上,而是应以结果为导向注重社会效益的分析评价,促进取得审计成效,对绩效审计反映的问题从制度层面、管理层面作出处理。

四、写作审计报告的方法探索

在审计实践中要充分利用报告前置的方法,在审前调查阶段就要运用问题假设方法初步解决审计报告的基本架构问题。即审计报告要回答反映什么情况、是反映正面成绩还是反映负面问题、会有哪些普遍问题与典型问题并如何反映等方面的内容。

审计假设理论认为,在审计目的性和可证实性假设的基础上,就可以对错误与弊端(或成效)的存在、性质、原因以及形成过程等进行假设,这样便于确定审计取证的范围和重点,实施必要的程序技术,以利于查明问题与提高工作效率。因此,在对材料选择的取向作出初步决断以后,审计人员应进一步分析审前调查掌握的信息材料,根据审计假设理论充分发挥审计专业判断的作用,就审计报告的内容结构提出问题假设。

引入审计定级的方法。人民银行内部审计部门在每次审计结束时,都应对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履行职能的情况进行一个总体评价,另外,内审部门还对审计中发现问题按照重要程序进行分级(分为非常重要、重要、次要、无关紧要4个等级),重要问题需要在审计报告中体现并需要管理层采取一定措施。

初步调查报告范文5

[关键词]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工作方式;分阶段

自水土保持法实施以来,全国共有54万多个生产建设项目实施了水土保持方案,落实了水土保持措施,减少因开发建设可能产生的人为水土流失面积22万km2[1-2],水土保持方案对防治生产建设项目产生的水土流失发挥了重要作用。水土保持监测验收是验证生产建设项目是否按规定实施水土保持措施的重要途径[3-4],在监测验收过程中我们发现,部分项目主体已有水土保持措施落实较好,而方案新增水土保持措施则与工程实际存在差异,这有悖于通过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治理水土流失的初衷[5]。主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与水土保持方案在编制衔接上的脱节,是水土保持方案新增措施不能顺利实施的主要原因,建议调整目前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方式,分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两个阶段开展相应工作,以保证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内容在建设工程中能够顺利实施,发挥应有的作用。

1现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流程

根据现行技术标准明确的编制思路,水土保持方案与主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步开展工作,根据主体工程建设区域、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及投资估算等内容,开展水土保持限制性因素、主体工程设计等各项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及主体工程投资估算情况完成主体工程设计中水土保持措施界定、水土保持分区、措施设计、水土保持监测及水土保持投资估算等章节。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完成后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工程开工前,取得水土保持方案相关批复,工程完工后,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水土保持工程专项验收。根据《关于印发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投资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的通知》(发改投资〔2019〕268号),除水利基建项目初设文件审批需提供水土保持方案及批复文件外,其他类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审批阶段,均不再需要提供水土保持方案相关材料。生产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水土保持方案工作流程见图1。

2存在的不足与问题

2.1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内容未能纳入主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近年来,随着国家“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生产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流程进一步简化,水土保持方案由原先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调整为项目开工建设的必要条件。以审批制项目为例,水土保持方案审批阶段后移,可能会使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措施和投资,不能计入投资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主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导致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措施无法实施。同时,主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与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批复的顺序也成了业主经常提及的问题[6-7]。根据主体工程项目审查与水土保持方案批复的时间节点不同,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况。2.1.1水土保持方案获得批复时间早于主体工程项目审查。当水土保持方案在主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上报审批前完成批复时,主体工程水土保持章节可将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内容纳入主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这样,经过行业专家审查的水土保持方案设计措施可以被主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采用,投资主管部门审查后,水土保持措施可以得到批复的资金支持,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具有相应保障。然而,当主体工程审查过程中对项目调整、核减时,就会使水土保持方案中的主体工程内容,与审查报批的主体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设计内容不一致,导致方案中的部分水土保持措施失去针对性。如果主体工程调整较大,则可能发生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另外,如果投资主管部门核减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水土保持投资,将影响水土保持措施的实施。2.1.2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时间晚于主体工程项目审查。当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时间晚于主体工程项目审查时,水土保持方案中的描述与可研批复后的主体工程一致,水土保持方案各项措施依据主体工程情况进行设计,措施针对性较强。然而,进行主体工程技术审查时,水土保持措施是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水土保持章节内容,投资主管部门批复的水土保持工程内容是水土保持章节中的措施及相应投资。若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与主体工程设计单位沟通不及时,或者同时进行报告编制时,水土保持方案中的设计内容可能会与主体工程报告中水土保持相关设计不一致。以水利水电工程类项目为例,初步设计编制规程在总则中要求初步设计报告应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为依据,而水土保持设计部分要求简述水土保持方案主要内容和结论性意见,复核水土保持方案的相关内容并说明调整原因,即初步设计报告中的水土保持章节内容,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水土保持批复内容以及水土保持方案批复内容有关。如果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水土保持内容与水土保持方案关联性不强,则项目初步设计阶段的水土保持章节将很难编写。2.2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流程存在不足。水土保持方案是在对主体工程分析评价的基础上开展的,编制过程中,当编制人员对主体工程设计有否定意见时,如何开展下一步工作,后续章节如何编写,现行规范中没有明确规定。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为了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编制任务,只能与主体工程设计人员进行沟通,主体工程设计人员调整完成后,才能继续进行下一步工作。当方案编制单位否定主体工程设计,且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如何进行下一步工作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规范》(GB50433—2008)中规定:“对主体工程有否定性意见的,应由主体设计单位重新论证”。新的技术标准《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实施后,删除了这一内容。实际工作中,当遇到上述情况时,由于技术标准中缺少处置方法,方案编制单位为了按时完成报告编制任务,可能会规避一些存在的问题,从而为工程建设埋下水土流失防治不利的隐患。2.3审批时间差影响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章节中,项目水土保持评价是后续章节编写的基础,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的要求,主体工程设计方案初步确定并完成投资估算后,本章节才具备完成条件,进而完成后续的水土保持设计及投资估算章节,而主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此时已基本具备了上报条件。以国家发改委限额以上政府投资地方水利项目审批为例,项目自受理至取得审批文件,规定时限为20个工作日。水土保持方案通过对主体工程进行水土保持分析评价,补充设计水土保持措施,完成送审稿编制并上报,普通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写周期为2~3个月。水利部审批流程表明,水土保持方案自编制完成到取得行政许可,需14~24个工作日。因此,项目取得审批文件的时间有可能早于水土保持方案取得行政许可,致使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措施无法补充到可研报告中,最终导致水土保持方案内容与主体工程水土保持设计内容关联性不强。实际项目的投资变化见表1。2.4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后移影响水土保持监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标准》(GB/T51240—2018)规定:建设类项目监测时段分为施工准备期、施工期和试运行期。建设生产类项目监测时段可分为建设期和生产运行期两个阶段。要求掌握施工准备期前一年期间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内的水土流失及其防治状况。在施工准备期之前应进行现场查勘和调查,并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因此,水土保持监测单位必须在施工准备期前开始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后移,当建设单位依据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进行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招标,选定监测单位并签订合同时,项目可能已经开工,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已滞后于相关规范的要求。施工准备期间的水土流失情况、规范中要求的地表组成物质监测记录表、植被(扰动前)监测记录表等数据只能通过调查获得,监测结果的准确性会受到影响。

3调整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方式的建议

3.1分阶段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3.1.1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从专业角度对项目选址选线、平面布置、主体工程设计及土石方平衡等进行水土保持可行性分析,重点研究项目建设是否满足水土保持法及其他法律规范的要求,是否存在水土保持制约性因素,并给出明确结论。建议包括以下六部分内容:①项目及项目区概况;②工程建设是否存在水土保持限制性因素;③分析主体工程设计方案是否满足水土流失防治要求,是否存在重大的水土流失安全隐患;④划定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预测工程建设可能产生水土流失的区域及水土流失危害;⑤水土保持监测;⑥依据同类项目水土保持措施投资比例及相关数据资料,初步确定工程建设需要完成的水土保持措施类型并估算投资。本阶段工作内容以分析评价、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划定以及水土流失预测为主。由于可研阶段主体工程设计内容变化及调整的可能性较大,本阶段水土保持方案不宜作详细深入设计。报告可根据以往同类项目实施情况,初步确定水土保持工程规模及措施的类型,根据项目难易程度以及不同项目水土保持措施投资比例,匡算水土保持投资。水土保持可行性评价报告审查通过后应取得行政许可文件。调整后的优势体现在:主体工程占地范围及设计方案初步确定后,可研阶段的水土保持方案工作内容具备了完成条件,报告开展工作的时间可早于现行报告。同时,由于简化了现行方案的措施设计及投资估算部分的内容,可研阶段水土保持方案工作周期可大幅缩短,报告具备了早于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条件。3.1.2项目初步设计阶段。本阶段可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内容,完成水土保持设计方案。由于主体工程各项设计已具备相应深度,初步设计阶段进行水土保持设计,可减少因可研阶段主体工程设计方案调整而引起的水土保持设计调整甚至是水土保持方案变更的工作量,使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措施与主体工程结合更加紧密。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复杂程度,确定本阶段水土保持工作方式。①普通型项目,水土保持新增措施内容一般以表土剥离、表土回覆、施工临时占地区的植被恢复以及临时措施为主,本类项目可依据初步设计报告中的水土保持章节完成水土保持措施设计,生产建设单位无须再编制专门的水土保持设计方案。项目验收时,也是依据初步设计中的内容开展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工作。②复杂型项目,如规模较大的河道、管线、煤矿、输变电等项目,可根据可研阶段批复的措施类型及投资编制水土保持设计方案,报告内容及章节设置参照现行水土保持后续设计中的水土保持初步设计专篇,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复后,将设计结果纳入初步设计报告中。工程竣工后,将水土保持设计方案中的水土保持措施作为最终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的依据。分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工作流程见图2。3.2水土保持可行性评价报告增加编制中止机制。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当方案编制单位对主体工程设计方案持否定意见,而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无法说服主体工程设计人员做出相应调整时,水土保持专项评价报告只需完成项目概况、水土保持限制性因素分析以及主体工程设计的水土保持分析三部分内容,给出结论后上报,不再需要完成水土流失预测、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措施和投资估算等相关内容。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分析评价报告的结论进行审查,做出相应批复,要求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做出设计调整或者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单位修改评价结论,再继续开展下一步工作。当项目建设无水土保持限制性因素,主体工程设计充分考虑了项目建设的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设计合理,措施体系完整,防治效果达到相关规范要求时,水土保持专项评价报告可不作水土保持措施设计及投资估算。水土保持可行性评价报告增加中止机制后详细工作流程见图3。报告编制的中止机制,可以使工程水土保持分析更客观,从而更好地预防工程建设可能存在的水土流失安全隐患。3.3建立多部门协同工作机制。水土保持可行性评价报告审查结束后,主体工程设计单位将相关措施的具体设计按可行性研究深度补充到相关水土保持章节中再进行上报审批,投资主管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时需附水土保持分析评价报告审查意见,根据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结果,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水土保持设计内容以及投资进行审查。与现行的工作方式相比优势体现在:投资审批部门面对的项目可研报告中的水土保持章节,是经过水行政主管部门技术评审后的成熟方案,而不是单纯水土保持章节编写人员的设计成果。可研报告上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时附水土保持专家评审意见,可以帮助投资主管部门进行决策,确保项目必需的水土保持投资能够投资到位,投资审核的结果会更符合工程实际。

4结语

实施分阶段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一是明确了项目建设各个阶段水土保持专业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解决了“是可行性研究报告先批复还是水土保持方案先批复的问题”,使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的内容能更好地落实到项目建设中。二是可行性研究阶段,水行政主管部门及专家参与项目决策。在工程前期,以管理者角度对工程建设提出合理建议,充分利用管理和技术优势,使水行政主管部门及行业专家的合理建议能及时补充到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实现水土保持专业人员尽早介入项目建设,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家对项目的指导作用,满足《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土保持监管的意见》中“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服务,指导解决水土流失防治的重点难点问题”的有关要求。三是初步设计阶段,根据可研批复的水土保持投资及主体工程设计内容相应开展水土保持工作,可以使水土保持措施设计更加合理,做到投资有来源,验收有依据,使水土保持专业的工作能更好地为项目建设服务。四是有利于水土保持监测单位按规范要求开展工作。生产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可行性研究阶段水土保持可行性评价报告中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工程建设内容及规模,尽早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单位的招标工作,使水土保持监测工作能够按照规范要求顺利实施。五是完善评价结论,增加编制中止机制,方便水土保持从业人员开展工作,提高行业话语权,防止为设计而设计以及掩盖水土流失安全隐患的情况发生。

[参考文献]

[1]水利部水土保持司.水土保持70年[J].中国水土保持,2019(10):3-7.

[2]张军政.对新时期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思考[J].农业工程,2019,9(10):88-92.

[3]蔡志洲,袁普金,王森.空天地一体化水土保持监测初探[J].人民黄河,2018,40(4):92-95.

[4]李智广.遵守国家标准规范和加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与评价工作[J].中国水土保持,2019(11):1-4.

[5]姜德文.八年磨一剑,新水土保持法为国家发展保驾护航[J].中国水土保持,2019(10):32-36,42.

[6]马永.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中国水土保持,2014(3):50-53.

初步调查报告范文6

第二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市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本级政府决算;撤销市人民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三条*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经委员会)负责市本级预算、决算、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报告。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本级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的编制;监督市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市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第五条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市人代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六条一切组织和个人,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市人大常委会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检举、揭发和控告,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第二章预算的初步审查第七条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代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向财经委员会提交市本级总预算草案及下列材料:

(一)科目列到类、主要的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表;

(二)各部门预算收支汇总表;

(三)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若干重大的项目表;

(四)农业、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支出表;

(五)预算编制的依据和有关说明。

第八条财经委员会对市本级预算草案初步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二)是否与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计划和实际需要相适应;

(三)是否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方针以及有关的财政经济政策;

(四)是否收支平衡、结构合理;

(五)为实现预算平衡拟采取的各项措施是否可行;

(六)对解决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预算安排是否恰当。

第九条财经委员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前,可依法组织有关预算的视察、调查,听取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初审结束后,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审查结果,为人代会提供审查依据。

第十条财经委员会在初步审查市本级预算草案时,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到会,说明预算草案和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主要内容,并回答询问。

第三章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一条经市人代会批准的预算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执行。预算草案批准前,市人民政府可以先按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

第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将下一级人民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在预算批准后,应及时向各部门、各单位批复预算。

第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管理,不得截留或者动用应当上缴的预算收入。

重大支出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编报预算,严格按批准预算执行。

第十四条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在市本级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时向财经委员会通报情况;动用超收收入较多时,市人民政府应事先向市人大常委会作预算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落实市人代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和实现预算采取的各项措施;

(二)对部门、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

(三)预算收支执行及全年财力平衡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项目及重点资金收支等执行情况;

(五)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对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应当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十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有关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预算外资金应纳入预算管理,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要编制收支计划。

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预算外资金收支情况和综合财力平衡的情况。

第四章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提高预算编制的准确性,加强对预算执行的分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依法进行预算调整:

(一)市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原批准的平衡预算预计出现赤字的;

(二)市本级预算在执行中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总额超过原批准预算总额的3%(含3%)的。预算调整方案应于当年9月至11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查。

第十九条市人民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市本级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五日前,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查。

提请审查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应附有关资料:

(一)关于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

(二)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

(三)其他有关资料和说明。

第二十条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财经委员会通报市本级预算调整情况,同时将初步调整方案提交财经委员会,由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一条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作关于市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经过审议作出是否批准预算调整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政府返还或者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时予以说明。

第二十三条严格控制不同支出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市本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等资金的调减,必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以后根据需要还可以逐步增加新的项目。

第五章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在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草案的十五日前,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

(二)决算草案;

(三)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五条市本级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市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或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应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市本级决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是:

(一)决算的收支总额以及平衡情况;

(二)决算数字是否准确、编报内容是否完整、反映情况是否真实、收入支出是否合法;

(三)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中提出的问题的处理意见;

(四)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市本级决算草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的一个月前,提交财经委员会,由财经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八条市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对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实行审计监督。审计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市人民政府及其审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审计结果提出的问题要限时依法纠正、处理。

第二十九条市人大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审查时,市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决算草案中有关重大问题的专门材料及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初步调查报告范文7

第一条检查中国共产党内违纪案件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为使案件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程有关规定,结合案件检查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纪检机关依照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党员和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本条例进行检查。

第六条案件检查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加强纪检系统内部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七条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第八条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第九条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受理和初步核实

第十条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第十一条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应及时派人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纪检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初步核实可以采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中(一)、(二)、(三)、(四)、(五)、(八)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十四条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三)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第十五条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第三章立案

第十六条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七条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

(一)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中央纪委报请中央批准立案。

(二)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三)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

(四)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

第十八条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

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协商也可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

第十九条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

第二十条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决定立案。

第二十一条上级纪检机关发现应由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可责成下级纪检机关予以立案。

第二十二条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机关应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第四章调查

第二十三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立案机关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

第二十四条调查组要熟悉案情,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政策、规定,研究制订调查方案,并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第二十五条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和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调查中,应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意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

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第二十九条调查取证要做到:

(一)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二)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收集被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适用本项规定。

(三)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

第三十条调查中,如需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等提供与违纪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关机关应予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应认真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

第三十二条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第三十三条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第三十四条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如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歧,经过讨论仍不能一致时,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作适当反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

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

第三十五条调查中,发现检举人确属诬告或证人出具伪证等妨碍案件检查的行为,应予追究。

第三十六条要保护办案人、检举人、证人。对上述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应予追究。

第三十七条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调查结束后,调查组要总结工作,并应协助发案单位党组织总结经验教训。

第三十九条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第五章移送审理

第四十条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可提前介入审理。

第四十一条移送审理时,应移送下列材料,并办交接手续:

(一)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据;

(三)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的意见;

(四)全部证据材料;

(五)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六)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七)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第四十二条案件经审理并报本级纪委常委会讨论后,应将调查报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以及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前应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的,应予补证;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应补充调查。

第四十四条对公安、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机关直接审理。如需进一步调查的,应由纪检机关办理立案手续。

第六章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办案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或国家法律的手段;

(二)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三)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四)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第四十六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机关有关负责人决定。

对办案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条例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规则,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都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八条中国人民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案件检查工作,军委纪委可参照本条例的精神作出规定,报中央军委批准施行,并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初步调查报告范文8

第一条检查中国共产党内违纪案件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为使案件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程有关规定,结合案件检查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纪检机关依照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五条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党员和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本条例进行检查。

第六条案件检查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加强纪检系统内部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七条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第八条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第九条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受理和初步核实

第十条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第十一条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应及时派人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纪检机关办理。

第十二条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初步核实可以采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中(一)、(二)、(三)、(四)、(五)、(八)的方法收集证据。

第十四条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三)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第十五条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第三章立案

第十六条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第十七条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

(一)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中央纪委报请中央批准立案。

(二)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三)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

(四)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

第十八条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

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协商也可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

第十九条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

第二十条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决定立案。

第二十一条上级纪检机关发现应由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可责成下级纪检机关予以立案。

第二十二条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机关应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第四章调查

第二十三条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立案机关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

第二十四条调查组要熟悉案情,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政策、规定,研究制订调查方案,并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第二十五条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和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调查中,应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意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十六条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

第二十七条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

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二十八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第二十九条调查取证要做到:

(一)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二)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收集被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适用本项规定。

(三)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

第三十条调查中,如需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等提供与违纪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关机关应予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应认真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

第三十二条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第三十三条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第三十四条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如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歧,经过讨论仍不能一致时,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作适当反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

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

第三十五条调查中,发现检举人确属诬告或证人出具伪证等妨碍案件检查的行为,应予追究。

第三十六条要保护办案人、检举人、证人。对上述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应予追究。

第三十七条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调查结束后,调查组要总结工作,并应协助发案单位党组织总结经验教训。

第三十九条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第五章移送审理

第四十条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可提前介入审理。

第四十一条移送审理时,应移送下列材料,并办交接手续:

(一)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据;

(三)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的意见;

(四)全部证据材料;

(五)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六)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七)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第四十二条案件经审理并报本级纪委常委会讨论后,应将调查报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以及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前应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第四十三条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的,应予补证;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应补充调查。

第四十四条对公安、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机关直接审理。如需进一步调查的,应由纪检机关办理立案手续。

第六章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办案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或国家法律的手段;

(二)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三)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四)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第四十六条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初步调查报告范文9

一、总体要求

分析检查阶段是承上启下、从思想层面进入实践层面的重要阶段,重点是分析问题、查找原因、开展评议。认真做好分析检查工作,对于巩固和扩大学习调研阶段的成果,促进整改落实阶段工作的深入开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一阶段要以“民主评议、共谋科学发展”为抓手,继续坚持在四个方面下功夫,即:在学习理论,提高素质上下功夫;在联系实际,重在实践上下功夫;在加快发展,科学发展上下功夫;在提高能力,转变作风上下功夫。通过分析检查,进一步找准影响制约农机工作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农民机手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领导班子、党员干部自身建设方面的问题,为进一步理清科学发展思路,明确工作目标措施奠定基础。各科室、单位要充分认识搞好分析检查的重要性,把握要求,严格程序,紧密结合实际,扎实做好分析检查阶段的各项工作。

二、具体安排

整个分析检查阶段工作于2009年3月上旬前基本完成。

1月22日左右召开好分析检查阶段工作会议,对学习调研阶段工作进行总结,对分析检查阶段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和安排。

(一)继续深化学习、调研和解放思想大讨论

在前阶段学习调研的基础上,各科室、单位要把深入学习与分析检查有机结合,将学习贯穿分析检查阶段始终。

1、继续深入理论学习。要组织党员干部深入研读规定读本、开展案例分析、进行讨论交流,深刻把握科学发展观这个理论体系和理论内涵,联系实际反思本科室、本单位过去发展过程中的得失,在反思农机化过去发展的过程中,加深对科学发展观的理解,从而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主动性。

2、继续深化、细化调查研究工作。要把开展调查研究与深入查找突出问题结合起来,与创新工作机制结合起来,与今年各项农机化目标任务结合起来,进一步修改完善调研报告,抓紧转化调研成果。

3、继续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要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联系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进行创造性思维,进一步形成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共识,认真查找本科室、单位在思想、工作、作风方面存在的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突出问题,努力形成解放思想、大胆探索、破解难题、创新工作的氛围。

(二)广开言路,征求各方意见建议

1、开展民主恳谈活动。(1)局机关要重点围绕更新发展理念、拓展发展思路、完善工作机制开展民主恳谈。(2)其他各支部要围绕各自实践载体,确定民主恳谈的具体议题,组织一次以上民主恳谈活动,面对面虚心听取恳谈对象对本单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2、多种途径广泛征求群众意见。要通过发放《征求意见表》、召开座谈会、走访调研和设立意见箱、电子邮箱等多种途径,认真听取本系统及农民机手、行风监督员代表的意见,切实找准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党员干部个人也要通过座谈、上门走访、谈心等方式,主动听取和征求群众的意见。

3、对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梳理。对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要认真汇总梳理,作为撰写分析检查报告和民主生活会发言材料的重要依据。对在民主恳谈中收集到的以及各单位收集到的涉及其他单位的意见建议,由局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汇总梳理,分解落实相应单位办理。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要深入分析研究,突出重点,即知即改,边查边改。

(三)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1、认真做好会前准备。局党组在召开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前,结合前期征求到的群众意见建议,进行“四对照、四查找”,即对照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认真查找本人在理解科学发展观的理论体系和科学内涵,第一要义、核心内容、根本要求、基本方法上还有哪些差距;对照践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目标要求,查找思想观念和实际工作上与科学发展观不相适应、不相符合、不相协调的问题;对照科学发展上水平的要求,联系当前农机化工作发展实际,查找在发展的理念、发展的方式、发展的途径路径、发展的环境、发展的机制上存在的问题;对照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新要求,查找在领导科学发展的能力和工作作风方面还有哪些需要改进和提高;对照农民机手的新期待,查找事关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突出问题是否得到了及时有效解决。在认真对照检查的基础上,相互谈心,交换看法,形成民主生活会发言材料。

2、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民主生活会上,局党组成员要积极发言,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开诚布公地谈问题、找原因、提建议,形成一个民主团结、务实创新的良好氛围。并请联系的市领导和指导检查组到会指导。

3、会后通报情况。民主生活会情况要通过一定途径向本系统党员群众通报。与此同时,各支部要召开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为主题的组织生活会,组织党员对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紧密联系自己的思想和工作实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请分管局长参加组织生活会。

(四)紧密联系实际,形成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

1、领导班子讨论分析检查报告提纲。充分运用学习调研、征求意见和专题民主生活会的成果,进一步讨论分析存在问题的主客观原因特别是主观原因,明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要思路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形成分析检查报告提纲。

2、起草分析检查报告初稿。分析检查报告一要写清楚在学习调研的基础上,紧密联系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对本部门提出了哪些具体要求,形成了哪些共识;二要写清楚党的十六大以来本部门(单位)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情况,包括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存在问题的主客观原因特别是主观原因,深入分析产生突出问题的主要根源;三要写清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主要思路,列出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可以立即解决的突出问题,列出经过努力在一段时间内要解决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新举措;四要写清楚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分析检查报告要突出检查和分析两个部分内容,做到有问题、有分析、有思路、有举措,避免写成工作总结或工作报告。

3、讨论、完善分析检查报告。在分析检查报告初稿初步形成后,要采取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等多种形式,邀请本部门机关及下属单位党员干部和农民机手、企业负责人代表等对分析检查报告初稿进行民主讨论,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在此基础上,召开局党组扩大会议,进一步讨论完善分析检查报告。分析检查报告修改稿形成后,送市委学习实践活动指导检查组初审。并报市联系领导审阅。

(五)召开民主评议会,组织群众对分析检查报告进行评议

1、明确评议内容。评议内容要与分析检查报告主要内容相统一,着重从以下方面进行评议:一是对科学发展观认识深不深,调查研究和听取意见的范围广不广;二是查找的问题准不准,原因分析的透不透;三是对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思路清不清,制定的工作措施可行不可行;四是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的具体措施有没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确定参评对象。采取座谈会、评议大会和书面评议等多种形式,组织本部门的党员干部和农民机手、行风监督员代表、本部门的政协委员,对分析报告进行评议。

3、精心组织评议。提前做好准备,开好民主评议会,引导参评人员深入讨论、畅所欲言,积极提出评议意见。领导班子要根据评议提出的意见,对分析检查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分析检查报告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请群众作进一步的评议。分析检查报告和评议结果报市委学习实践活动办公室备案。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1、领导带头,强化指导。各支部要切实加强对分析检查阶段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充分发挥表率作用,带头联系思想和工作实际,分析检查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带头听取群众意见建议,接受群众评议。

2、严格要求,讲究质量。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切实把握分析检查阶段的工作重点,诚心听取意见,真心自我剖析,潜心分析检查,精心组织评议。要从分析检查阶段一开始,就着手研究准备分析检查报告的起草工作,切实做到“三上两下”,即带着建议上来认真写,形成初稿下去广泛听;带着意见上来反复改,形成修改稿下去充分议;带着评议结果上来深入改,真正形成高质量的分析检查报告。

初步调查报告范文10

【关键词】 饮食习惯;身体锻炼;横断面研究;问卷调查

【中图分类号】 R 179 R 155.1 G 80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0-9817(2008)01-0044-02

中学生正处于青春期,是体格发育和智力发育的重要时期,学习负担较重。不良饮食行为与日常锻炼的缺乏会影响中学生的生长发育和学习,导致肥胖或营养不良。为了解张家港市中学生健康相关行为现状,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笔者于2006年9-10月对该市部分中学生的饮食行为、对肥胖的态度和日常锻炼现状进行了调查。报道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采用分层抽样法,选取张家港市4所普通初中(普初)、3所重点初中(重初)、3所普通高中(普高)、3所重点高中(重高)、3所职业高中(职高)共16所学校的初一~高三年级学生5 012名进行调查,当场收回有效问卷4 897份,有效率为97.7%。其中男生2 535名,女生2 362名;初中生2 191名,高中生2 706名。初中生年龄11~18岁,平均14岁;高中生年龄12~20岁,平均16岁。

1.2 方法 调查前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教育部门共同组织,对有经验且负责任的学校卫生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统一调查方法和指导语。调查人员利用课间时间,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回避,组织学生以班级为单位进行无记名自填式问卷调查,并强调填写资料保密,教师不参与阅卷。调查工具采用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提供的“青少年健康相关行为调查问卷”,调查内容包括学生基本情况、饮食与日常运动、故意和非故意伤害行为、物质成瘾行为、网络成瘾行为等健康相关行为。

1.3 统计分析 将回收的有效问卷用Epi Data 3.1软件录入调查数据,采用双录入方式核对数据。用SPSS 10.0进行统计分析,计算各项相关危险行为发生的频数和百分数,各组频率之间的比较采用χ2检验。

2 结果

2.1 饮食行为 由表1可见,过去30 d中有22.3%的学生喝饮料超过1次/d,其中职高生比例最高(29.1%);过去7 d中26.7%的学生吃甜点超过1次/d;30.0%的学生过去7 d曾吃过西式快餐,其中重初报告率最高(41.0%)。仅有42.7%的学生做到每天至少喝1杯牛奶/酸奶或豆奶(豆浆),其中重初、重高和普高明显高于普初和职高。过去7 d中吃早餐少于1次/d的占11.8%~31.4%,有20.4%的学生不吃早餐;存在偏食现象的中学生达68.1%,男、女生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2.2 对肥胖的态度 由表2可见,认为自己体重偏重的学生占28.3%,女生的比例明显高于男生;过去1个月里,15.3%的学生为减肥或控制体重而锻炼,12.5%的学生为控制体重而控制某类食物摄入量,上述行为女生报告率均高于男生;3.5%的学生存在不合理减肥行为(如故意吐出食物、节食24 h及以上、擅吃减肥药等)。

2.3 运动锻炼情况 由表3可见,过去7 d中平均每天运动时间少于1 h的中学生达86.9%,其中女生高于男生,高中生明显高于初中生;31.6%的学生通常每天看电视或录像超过1 h,其中重点高中学生报告率最低(16.3%),职业高中学生最高(57.1%);53.9%的学生平均每天花在课外功课的时间在2 h及以上,其中重点高中学生报告率最高(60.3%),职业高中学生最低(37.9%);每天参加课外补习时间在3 h及以上的学生达14.4%,初中生报告率明显高于高中生。

3 讨论

处在青春期的中学生经历着身心各方面的急剧变化,青春期身心健康是成年和老年健康的基础,在人的一生中占有极重要的地位。本次调查结果显示,张家港市中学生一些危险行为的发生普遍存在,且部分危险行为报告率在国内类似报道中处于较高水平。为此,笔者认为,应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3.1 开展营养教育 中学生“喝饮料”、“吃甜点”、“吃西式快餐”、“不喝牛奶/酸奶或豆奶(豆浆)”、“偏食”、“不吃早餐”等健康危害行为报告率均较高,其中不喝牛奶/酸奶或豆奶(豆浆)、偏食在所有饮食相关问题中的报告率最高,高于上海市中学生平均水平[1];过去7 d内吃早餐少于1次/d的报告率也高于江苏省青少年平均水平[2]。中学生正处于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偏食会直接影响营养素摄取,不良的饮食习惯会导致一系列的健康问题,如不喝或很少喝牛奶、挑食、偏食是肥胖的相关影响因素[3]。忽视早餐在中学生中的报告率也较高。有研究表明,早餐吃得好的学生明显比不吃早餐和早餐质量不好的学生精力充沛[4]。应引起学校、家长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重视,采取有效措施让学生掌握一定的营养知识,使他们能合理安排好自己的饮食与营养,达到平衡膳食、均衡营养的目的。

3.2 正确认识肥胖 对肥胖的态度中,“认为自己偏重”、“为减肥或控制体重而锻炼”、“控制食物摄入”和“故意吐出食物”的女生报告率较高,显示女生比男生更关注自己的体重和身材,这与现今社会媒体的宣传、社会主流审美观的导向有很大关系,很大一部分中学生以瘦为美,甚至出现以非正常手段控制体重的现象。针对这一现状,学校应通过对学生开展健康教育或通过其他方式帮助学生调整心态,明白盲目的减肥不仅影响身体的生长发育,还会危害身体健康,应当通过正确的方法加以判断,同时采用正确的方法,如不吃能量过高的西式快餐、不偏食挑食、适量的体育锻炼等手段加以控制或遵从医嘱。

3.3 加强体育锻炼 本次调查学生的“平均每天运动时间<1 h”、“平均每天用于做课外功课的时间≥2 h”报告率均高于上海市中学生平均水平[1],高中生尤为明显。这与中学生自我锻炼意识薄弱,应试教育下学生的学习负担普遍较重、课余时间少、学习上相互竞争激烈等有直接关系。学校应从切实减轻学生的学习负担考虑,进一步加强中学生素质教育,要保证给予学生必要的体育锻炼时间和锻炼机会,逐步提高他们的身体素质。

针对中学生存在的不良饮食行为、不合理减肥、运动锻炼不足等健康危害行为,提示学校开展健康教育和行为干预的重要性,应对全体学生开展普遍的教育与干预,以建立有效干预机制和社会支持系统,培养青少年的健康心理和完美人格,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4 参考文献

[1] 彭宁宁,罗春燕,朱蔚,等.上海市青少年健康危险行为现状浅析.上海预防医学杂志,2003,15(4):163-167.

[2] 沈蕙,塍臣刚,李海,等.江苏省青少年饮食行为调查.中国学校卫生,2006,27(7):602-603.

[3] 赵勇,赵梅,罗建,等.重庆市某中学初中生营养不良及肥胖影响因素分析.中国学校卫生,2005,26(12):990-991.

初步调查报告范文11

一、预算审查监督的法律规定

有关预算审查监督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以下将上述法律中关于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预算审查监督的规定,择要加以介绍。

宪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

预算法第九条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预算法第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本级政府决算(以下简称本级决算);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预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县、自治区、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预算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预算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审定后,由本级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预算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和下级政府预算、决算进行监督。

预算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有关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材料。

预算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受询问或者受质询的有关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预算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二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预算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使用的监督。

审计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二、财政预算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部门预算的编制起步于2000年,由于时间短,缺乏实践经验,财政预算监督存在编制粗、下达迟、约束软、审查质量差、监督不到位等问题,具体主要表现在以下十个方面:

(一)预算比较粗放、不够细化。许多的科目或分类,还是综合性的成份多,未能细化到由此透视政府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公共管理活动的程度,甚至“外行看不懂,内行说不清”,难以起到全面控制政府收支以至所有政府活动的作用。

(二)预算外的收支难以监督。提交给人大审查批准的是未能覆盖政府全部收支的不完整的预算。除了列入预算的收支之外,政府部门还有预算外的收支,甚至制度外的收支。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查的预算既是不完整的,又未能覆盖全部政府收支,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的意义岂不要因此打折扣?预算内外两张皮的问题没有很好地解决。各部门的预算外收入,目前从形式上编入了各部门预算中,但没有达到预算内外统筹安排、预算外资金收支脱钩的要求。

(三)预算草案出台滞后,影响人大按时审查批准。预算年度从1月份开始,但预算草案一般到了当年的三四月份才由人大批准。从年初到预算草案批准前这一段时间,财政支出没有审批,没有法律依据。往往难以保证在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初步审查,影响了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的审查批准。在这种情况下,有些地方采取基数法,按一定的递增比例,拿一个临时预算方案,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再提出调整方案,交人大常委会批准,造成人民代表大会审批预算不见预算,审查批准的预算仍是“草案”的尴尬局面,影响了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权威。

(四)初审作用没有得到应有发挥。由于初审机构人员缺乏法定性,初审内容缺乏规范性,初审的效力缺乏权威性,影响了预算草案的初审质量。《预算法》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委员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如果初审机构是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而初审人员大多不是人大代表,影响了初审的法律效力。加之初审仅从宏观的角度进行审查,不深人、不细致,缺乏对预算收入指标科学性的论证;初审结果也没有规范的文书,对政府如何修改预算编制要求不明确,人大常委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只对人大常委会负责,而不直接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初审情况只提交人大常委会,而不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代表审批预算时的参考,失去了初审的意义。《预算法》的这个规定值得商榷。笔者认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预算草案,应规定由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大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此外,初审人员没有提前介入预算编制,对国家关于预算编制的新要求和本年度预算编制的依据缺乏了解,也是导致初审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

(五)审批程序和要求不明确。由于预算法没有规定人大审批预算的程序、内容和审查发现问题如何处理等。实际操作中,重预算支出项目的审查,而轻预算收入指标合理性的审查,使财政作为调节经济、优化经济结构的作用得不到有效发挥,尤其是税种税额指标分配得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能否调动纳税人的积极性,关系到国家产业政策执行等,因缺乏这些环节的审查,影响了财政经济杠杆作用的发挥。

(六)代表审查时间短,难以保证审查质量。如广东省人大审查的100多个部门的年度财政预算,篇幅有上千页,内容丰富,专业性强,但给人大代表审议的时间不到一个工作日,其审查效果可想而知,各地人大也普遍存在这个问题。

(七)预算的法制约束力弱,难以严格加以执行。目前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一个问题是,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过于随意,预算资金挤占挪用等问题比较突出。预算调整随意性较大。人大常委会只能被动批准预算调整方案,造成人大批准的预算失去约束力,影响了预算执行的严肃性。现有法律对预算执行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慑作用及力度也不够大。

(八)预算执行监督不到位。对预算执行的监督仅停留在会议听报告上,即人大常委会年中听取一次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第二年听取一次决算报告和一次预算执行的审计报告;人民代表大会一年听取一次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有些地方把这种监督视为例行公事,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听报告前不深入调查研究,审议意见作出后落实情况缺乏跟踪检查,导致预算审查监督水平长期提高不大。

(九)预备费的列支游离于监督之外。预备费具体应列多少,有些地方没有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确定一个合适的比例,而是根据预算支出的宽松程度列指标,支出宽的年份就多列一些,紧的年份就少列一些。人大因缺乏论证,结果是政府列多少就批多少。在预备费的支出方面,不注重对其使用合法性进行监督。一些地方随意动用预备费,没有严格按照预备费的用途进行使用,每年预算列多少就支多少,很少有结转下年的情况。

(十)人大代表审查财政预算的能力不强。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而真正有审查财政预算能力的代表并不多,因此,在审查财政预算时,多数代表往往要么是不发言,要么是人云亦云,难以提出实质性的意见。

虽然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审批预算和监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多少不一、程度不同,但以上多数问题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三、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的对策

针对上述问题,人大的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要采取各种切实有效的措施,增加人大代表的知情权,提高人大代表审查预算的能力,走上依法审查监督、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责任明确、公开透明的发展轨道。

(一)编制完整的政府部门预算,增加人大代表的知情权。“部门预算”就是一个部门一本预算。编制部门预算是将部门所有收支都编在一本预算中,一改财政内部相关部门和有预算分配权的部门归口管理的做法。这样一来,部门预算能综合反映一个部门一年内所有的收支活动,一目了然,不仅公开、透明,并便于审查监督。预算完整、细化、透明度提高,便于预算执行监督,也同时强化了外部监督。预算成为人民观察和了解政府活动的主要窗口。近两年全国各级人大会议上,人大代表对财政的钱是怎样使用的、财政支出是否合理合法等问题,都给予了高度关注。

为从根本上提高预算管理水平,增强预算的法治性,从2000年起,广州市本级着手实施预算编制改革,推行部门预算。在参照中央和省做法的基础上,制定了《广州市市本级部门预算编制改革总体方案》,并在2001年选择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技术监督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水利局为首批向广州市人大上报部门预算的试点单位。2002年,广州市本级进一步扩大了编制部门预算范围,试点单位增加市政协、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市侨联、市妇联和市财贸管理干部学院,总数达10个,并在157个一级预算部门、850个预算单位全面试编了部门预算。为适应部门预算改革要求,市财政局在机构改革中调整了部门设置;结合当年可支配财力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制定出公用经费定额“两类五档”标准,明确了车辆经费定额标准等事项。编制部门预算使预算逐步公开化、法治化,初步实现了政府预算从编制、审批、执行、调整到决算,都置于法律的监督之下;由功能预算转为一个部门一本预算,政府预算在编制形式上有新突破;在编制方法上由代编预算和汇总预算转到自编预算和逐级汇总;在编制内容上实行综合预算,在编制程序上实行标准周期预算,促进了广州市预算管理制度创新。2003年广州市直单位继续全面试编部门预算,上报市人大审议的部门预算试点单位扩大到15个;印发《部门预算编制规范文本》,合理确定公用经费和车辆经费定额标准,预算编制进一步细化。2004年编制报广州市人大审议的30个一级预算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部门预算,为全面向市人大报送部门预算做好准备;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试点部门由2003年的15个一级预算单位增至70个一级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增加到86项;完善收支两条线制度,将人事、交通、卫生等部门的一些收费项目纳入预算管理,“收支脱钩”政策扩大到所有执收执罚收费部门和单位。近年来,广东省提交本级人大审议的年度财政预算(草案)是以部门预算进行编制的,100多个部门的年度财政预算均提交人大审查批准。2004年8月底,广东省财政厅与省人大联网,省人大可以很方便地审查省财政的收支情况,由人大监督政府“花钱”,让政府的财政成为“玻璃钱柜”。

推行部门预算管理,有利于人大履行对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有利于审计和社会各界对政府财政的监督,有利于提高预算透明度,加强廉政建设,防止腐败现象;有利于将政府有限的财力得到优化配置,统筹安排避免分配不公,提高预算管理水平,有利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的方略,促进财政法制建设,依法理财。

外国议会非常重视对预算的审查监督。美国国会具有“掌握钱袋的权利”。总统提出国家预算报告,唯有经国会审议和批准方得生效,行政当局方可获得拨款。而控制预算不但能造成钱财转移,更能影响权力分配。通过掌握“钱袋子”,国会可以衡量政府施政目标的轻重,以鼓励或惩罚的方式,落实国会意志。正是由于1985年国会削减赤字的格拉姆法案的规定,才造成克林顿政府后来与国会的冲突,国会在1995年两度冻结了政府预算,使克林顿政府两度面临“关门”的窘境。英国、法国等国法律规定,政府的财政法案须提交议会两院审议批准。

新西兰政府在预算编制之前,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包括其下属部门、各种利益集团、议员的意见,还要直接向公众征询意,对预算报告的编写有严格的标准,以使众议院和公众能够比较政府财改计划及其执行结果的情况。每年7月,人们都非常关注财政部长提交给众议院的预算案及其报告。当预算报告宣读时,电视、广播予以实况转播,公众可以在众议院走廊收听收看;第二天,报纸就对预算案进行刊载并评论。众议院要求预算案必须反映国家公共财政及经济的整体情况,特别是下一年度主要的收支。由于预算涉及政府对纳税人的钱如何花销,议员们对预算的审查都非常仔细,以保证纳税人的钱花得节俭、合法。众议院批准预算后,改府及其部门必须受其约束,保证在预算规定的范围内提供商品和服务。政府要作出新的、不同的决定方式花钱,必须征得众议院的批准才能去做。

法国议会两院在批准政府的财政预算后,还经常地、紧密地跟踪和监督政府各部门的财政开支,严格审查财政决算,保证财政预算法的贯彻落实。

(二)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监督,是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十分关注的问题。人大应制定《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使预算外资金审查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笔者认为,要加强和规范对预算外资金的审查监督,还应着重加强对编制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使用管理情况和执行过程中的审查监督。通过对预算外资金进行全过程的审查监督,进一步提高对预算外资金的审查监督力度。

(三)制定预算审查监督条例或办法,保证预算法的贯彻落实。要解决预算约束力不强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预算法》,制定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进一步明确预算审查批准和监督的原则、范围、内容、方式、程序等,增加预算审查监督的可操作性,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预算审查监督工作进一步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实践证明,监督权力能不能得到有效行使并达到目的,还有赖于程序的科学、合理和完善。现代程序正义理论表明:程序是实现和保证实体正义的手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体正义主要体现在反映人民意志、实现人民当家作主上。程序对于人大监督的意义在于,程序具有定向展开、过程不可逆、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的特性。程序正当要求程序科学、合理、周密、完备。预算按程序提交政府审定和人大审查批准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和刚性特征。人大财经委或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在实际操作中要严格按照预算审查程序进行审查,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都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自觉接受人大和审计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法定程序,都不得随意追加或追减预算。现有法律对预算执行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慑作用及力度不够大,应在今后修订《预算法》时对此加以完善。

(四)提高人大代表审查预算的能力。人大常委会可通过各种方式对人大代表进行培训,人大常委会应定期邀请财政部门和有关财经专家给人大代表讲授财经知识。还应增加具有财经知识的人大代表。

初步调查报告范文12

一、主要做法:

总体来看,我局学习调研阶段工作开局良好、进展顺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主要做法和特点是: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四个到位”。即一是思想认识到位;二是组织领导到位,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的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三是查找问题到位,我局积极组织调研活动,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加以改进;四是带头示范到位,我局党员干部做到“五个带头”,带头加强学习、带头撰写心得体会、带头作学习报告、带头开展调查研究、带头参加思想解放讨论。目前,我局党员干部学习了必读书目3本,选读书目2本,人均集中学习达50学时;深入基层调查20多次,共撰写心得体会7篇,初步形成调研报告3篇。

(二)精心组织学习培训,积极开展“四学”。全局立足“大学习、大培训”,积极开展“四学”,在促进党员干部真学上狠下功夫。一是开展自主学。通过“问答式”、“提纲式”等自学方式,采取“以考试促学习”、“以批阅促笔记”等方法,将学习内容划分为几大板块,将学习时间相应细化为几个阶段,每个板块、每个阶段学习结束时,由单位组织开卷测试,由指导检查组对读书笔记进行批阅,促使每名党员通读必读篇目,精读重点篇目,自学时间达到80学时以上。二是开展集中学。召开中心组学习会2次,上党课4次,观看电影1部,集中培训2场,强化了学习效果。三是开展交流学。四是开展专题学。采取“领导讲”、“专家讲”、“典型讲”等方式,深化和拓展了学习,效果显著。

(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突出“三个注重”。我局紧紧围绕活动主题,做到三个“注重”。一是调研课题注重“精”。采取自己选、上级点、同级谋、集体审,共确定调研课题3个,二是调研方法注重“活”。开展大走访大调研活动,通过进村入户、实地考察努力寻求科学发展新思路。三是调研报告注重“实”。采取“下去调研虚心听取意见、回来汇报提交调研成果、组织专家评审予以通过”的办法,确保调研人员、时间、质量“三到位”,全局调查研究蔚然成风。目前,已完成调研报告3篇。

(四)坚持做到“四对照”,认真组织“回头看”。认真组织了学习调研阶段“回头看”,确保学习实践活动真正取得实效。一是对照市委和县委有关学习调研阶段的要求,看自己的学习“作业”究竟完成得怎样;二是对照学习前后的思想状况,看自己的思想觉悟究竟有了哪些提高;三是对照群众的要求,看自己的工作作风究竟有了哪些转变;四是对照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目标和任务,看自己的工作究竟有了哪些提高。

(五)注重解决问题,边分析边实践边整改。针对查找的问题,我局本着“时机成熟的立即着手解决、尚需时日的积极创造条件解决”的原则,做到边分析边整改。一是做好联系点岔纳村委会的新农村建设和教育工作;二是做好干部职工的思想教育和培训工作;三是进一步推进制度建设;四是对涉及长远的问题,着手制定解决问题的规划。

二、工作重点

(一)精心准备,开好专题民主生活会

我局紧扣主题,密切联系实际,开好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专题民主生活会。会上,马庆林同志首先代表党组回顾总结了党的十七大以来局党组带领全局干部职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情况。对班子分析检查报告的整体框架、主要内容作了介绍,并就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了分析检查。三位班子成员结合各自工作实际,一一进行了个人剖析检查,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县委学习实践活动第四指导检查组干部李开林莅临指导。我局所有党员和干部职工参加了会议,发改委、安监局、县人大、家佳超市等代表列席会议并提出了宝贵意见和建议。

(二)撰写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

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深入调查研究基础上,我局主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分析检查报告,专门召开多次会议研究起草并审议初审稿形成。局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评议稿)形成后,又召开各股室负责人、群众代表等不同层面的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局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经对局班子分析检查报告讨论和评议,广大群众对支部的分析报告反映比较好,群众满意度较高,满意率达100%。大家认为,分析总结报告准备充分,查找问题紧密联系实际,剖析原因全面深刻,工作思路目标清晰,工作措施可行,反映了群众意愿,得到了群众认可。

(三)进行群众评议

按照县委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要求和提供的群众评议表(参考样式),我局在单位组织了对《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征求意见稿)进行群众评议,发出评议表10份,收回10份。其中:1、对科学发展观的认识深刻不深刻,选择深刻的9份,选择较深刻的1份;2、查找问题准确不准确,选择准确的9份,较准确的1份;3、原因分析透彻不透彻,选择透彻的9份,较透彻的1份;4、发展思路清晰不清晰,选择清晰的9份,较清晰的1份;5、工作措施可行不可行,选择可行的9份,较可行的1份;对评议表所列的5项内容,均没有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综合满意率选择满意的10份,达100%。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从整体上看,我局学习实践活动开局良好、进展顺利,取得了一些初步效果,但也还存在思想解放不够、联系实际求实效不够、少数党员有松劲厌倦情绪等问题。对此,我们将严格按照县委的部署和要求,深入研究学习实践活动的规律和特点,紧紧依靠县委学习实践活动第四指导检查组的大力指导,不断把学习实践活动推向深入。

一是继续深化学习调研工作。继续抓好通读必读篇目,精读重点篇目,进一步充实学习内容,创新学习方式。完善调研报告,用好调研成果,抓好思想认识的巩固和提高,切实把学习调研引向深入,贯穿于活动的全过程。

二是扎实抓好分析检查阶段各项工作。立足第二阶段四个环节内容,通过“四查四看”,首先要县委的要求,找准突出问题,做到真查;其次要讲真话、倾真情、动真格,召开专题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做到真言。第三要把分析检查与落实本阶段主题活动衔接起来,形成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做到真找。第四要组织开展群众评议,做到真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