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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管理论文

时间:2022-02-03 00:23:1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务管理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税务管理论文

第1篇

(一)税务管理的原则

1.合法性原则:企业在开展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时候都必须要对法律法规要求予以遵循,而在开展受管理活动的时候必须要做到这一点。企业在从事事务管理活动的时候应该要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来进行,针对税务管理活动进行合理的谋划,通过对合法手段的应用帮助企业节税,使企业的税赋水平得以有效降低。不能够通过少列收入、不列收入、多列支出、将账簿以及记账凭证等擅自撕毁、隐匿、变造以及伪造等行为进行偷税等违法活动[3]。

2.诚实守信原则: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道德,诚信原则对于企业的健康发展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博弈是企业进行纳税活动的本质,企业通过诚信纳税可以使自己与政府之间的博弈成本得到最大限度的降低,从而使企业经营的收益得以增加,而且商业合作伙伴、企业工作人员、管理层以及企业股东等企业利益的相关者之间的信任度将会受到诚信原则的直接影响,诚信原则能够对过度的机会主义倾向起到有效的抑制作用。企业的负责人必须要主动地选择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且以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根据针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诚实纳税意味着企业能够对自己应尽的经济责任以及社会责任进行主动的承担,对相关税收法律的义务约定予以遵从,只有这样才能够与税务机关将良好的合作关系建立起来,并且能够促进企业自身的健康持续发展。

3.成本效益原则:企业管理与控制税收成本的主要目标就是节约成本,企业经营者需要考虑的重点问题就是成本效益原则。相对于同行业而言,企业的税收成本必须要压到中等偏低水平以下,才能够使企业的价格竞争力及盈利能力得以提升。因此企业税务管理人员必须要对有关税收的案例、规章以及法规等进行钻研,最终将帮助企业节约税收成本的方案制定出来,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优化[4]。4.事先筹划的原则:所谓的事先筹划的原则是指在发生纳税行为之前,企业通过事先的设计安排以及规划,能够实现递延缴纳的目标以及少交税的目标。相对于纳税行为而言,纳税义务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中通常具有较大的滞后性,这样在纳税之前企业就有可能针对税款行为进行合理的筹划,从而实现降低或者避免企业的税务负担的目标。如果企业已经发生了经济行为,而且企业的税率、计税依据以及纳税项目已经成定局,这时候企业如果想实施少缴税款的措施,那么不管这些行为是否合法,都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围之内。总之,税收筹划活动的实质就是通过对税法的运用,针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合理的安排,从而能够使企业对纳税义务的发生进行有效的控制。

(二)企业税务管理的主要目标

1.准确纳税:企业需要以税法的相关规定为根据针对准确纳税的含义进行解释,准确纳税也就是指的是企业在对相关税收法规、法律进行严格遵守的前提下,做到及时、足额地上缴税款,同时要保证企业能够享受到相关的优惠政策。

2.对税务风险进行规避:对税务风险进行规避包括两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也就是对遵从税法成本风险进行规避以及对处罚风险进行规避。遵从税法成本风险主要包括具有较大不确定性的资源差异以及外部环境等出现的遵从成本;而处罚风险则指的是由于没有足额以及按时的上交税款,导致企业被税务机关处以罚款得情况。

3.税务筹划:在发生纳税行为之前,企业在不违反法规以及法律的条件下,事先安排纳税主体的投资行为以及各种经营活动等与税务事项有关的、而且能够实现递延缴纳目标以及少交税等目标的活动。

二、企业开展税务管理的有效对策

要想使中国企业处管理当中存在的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应该以这些问题为根据,有针对性的采取各种措施。

1.作为税收征管者,国家必须要对相关的税法体系进行完善。国家的税法体系应该主要包括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以及税收基本法。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中国的税收法制建设相对而言要滞后很多,曾经有很多次提议针对税收基本法进行立法,然而直到现在为止,税收基本法也没有成文,而且一些重大税收问题、税收原则以及法律依据具有明显的缺失。由于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下来,因此就使税法的权威性受到了极大的削弱。所以必须要针对中国的税收情况进行充分的调查和研究,最终将科学合理的税收基本法制定出来[5]。

第2篇

中小企业的税务管理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等基本法律。中央立法的法规多为国务院制定的暂行条例,或是部门制定的单个税种的法规条例。各地区和部门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时,需要根据综合情况及发展环境,制定相应的衔接制度。关于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及其他相关税收。例如以从事劳动力提供为主的中小企业,其营业税的税率为3%~5%;中小企业所得税税率一般为20%。总体来看,中小企业需要承担较高的税收成本。

二、中小企业税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当前中小企业税务管理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企业纳税意识淡薄

中小企业本身规模有限,受经营理念、知识水平、专业经验等方面的限制,企业领导往往缺乏主动纳税的意识,不能正视企业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甚至想办法逃税。领导进行决策时更多地考虑成本因素,而不是将税收作为考虑的重点。由于财务人员负责日常的税务管理工作,企业领导常认为税收是财务人员的职责,其经营目标集中在业务的发展,因而忽视经营过程中投资、融资、生产、销售、分配方面与税收之间的关联。

(二)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

中小企业一般是个人投资或多人合伙投资成立,投资人在所处行业具备一定的生产经营经验以及销售渠道,其经营目标是赚取利润,财务管理工作则容易被忽视。有的中小企业会计账簿设立不全,涉及资金收支的会计原始凭证、成本资料等不够齐全,记账不规范。有的企业虽然设立账簿,但未能及时对发生的资金往来活动进行记录。由于会计核算制度不健全,企业无法依据原始信息开展税务管理工作。

(三)企业内部控制不严

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对税务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很多中小企业并未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制度,有的虽然具有内控制度,但没有深入到生产经营的各个领域。中小企业为节省人力成本,会计和出纳常为一人兼任,无法实现相互制约和监督。所以企业虚列成本和费用,刻意少报利润,都会给国家的税收收入带来影响,同时也会加剧企业的税务管理风险。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中小企业所处的税务环境本身就比较复杂,尽管我国已经具备企业税务管理的基本法律,但各地区和部门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因而导致条例和法规的衔接不一致。有的地区为招商引资,将税收优惠政策向大中型企业倾斜,中小企业则未能享受优惠政策。而且中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将利益最大化作为追求的目标,管理者的素质参差不齐,有的高层管理者是所有者的亲属,有的管理者缺乏学历背景和管理经验,对税务政策和法律不了解,只是一味地想要降低税务成本。加之财务会计人员素质不高,税法知识薄弱,责任心不强,缺乏与领导的沟通,从而使税务管理工作出现问题。

三、中小企业税务管理问题的解决对策

针对中小企业税务管理存在的问题,税务部门在营造纳税环境的同时,应重视对中小企业的指导和帮助。作为中小企业,也应积极树立纳税意识,改革内部管理,提高员工队伍素质。

(一)税务部门为推进中小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改进,税务部门首先应积极营造纳税环境,依据纳税基本法律,完善条例和法规建设,促进其与基本法的衔接,扫除税收管理的盲区。特别是地方税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避免税收优惠单纯倾向大型企业。例如,税务部门可以通过杠杆调节的方式,鼓励中小企业向科技创新、节能环保等方向进军。其次,税务部门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税务指导和帮助。中小企业注册成立时,税务部门应集中对企业领导进行宣传教育,使其认识到依法纳税的重要性。而且税务部门要注意开辟税企沟通的平台,如通过电话专线、短信平台、网络平台等方式,主动为中小企业解答税务问题,定期对中小企业实施税务培训,举办税企座谈会等,引导中小企业转变观念,重视税务管理工作。

(二)中小企业

第3篇

【关键词】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内容

集团公司是企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形成的组织结构模式,一般由母子公司构成,研究其税务管理工作,有效降低税负并规避涉税风险有着重要意义。笔者认为,集团公司税务管理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税务管理组织分工;税务登记、税务核算及纳税申报;税务报告及档案管理;财产损失申报和所得税汇算;税务审计及税务稽查;税务筹划;税务管理的奖惩办法。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税务政策及法规研究,提供咨询服务;及时收集、税收法规;建立健全税务管理规章制度;研究会计、税务制度的差异,处理好二者关系;做好税务筹划,降低运营成本。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及职工之间的利益关系;遵守国家税务政策,打造公司诚信纳税形象;维护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协调好公司与税务部门的关系。下面从七个方面论述集团公司税务管理的主要内容。

一、税务管理组织分工

大中型集团公司根据需要,可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机构,隶属于集团财务部,集团本部及各子公司应设立专职人员负责税务管理工作。集团公司税务管理职责:制定和完善集团公司税务管理规章制度;制定审核各类经济业务的税务处理流程;服务、指导、协调、监督各单位的税务管理工作;对子公司的税务筹划工作进行论证并促进实施;建立与税务部门良好的沟通渠道,形成和谐的税企关系;负责集团本部的纳税申报及日常税务管理工作。子公司税务管理职责:执行集团公司税务管理制度及流程,对本单位的各类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审核;负责本单位的税务登记、税务核算及申报;负责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及筹划;负责本单位税务管理的基础工作;对本单位各项经济业务涉税问题进行把关,在重大经济业务活动发生前与集团税务部门协商沟通和汇报,防止出现重大涉税问题。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其他业务部门应配合财务部门制定业务流程中的税务处理流程,并执行税务处理流程的规定。

二、税务登记、税务核算、纳税申报及发票管理

(一)税务登记方面

集团新设子公司办理税务登记前,应及时报告集团税务管理部门,由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根据税收征管范围及税收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指导子公司选择合适的地区进行国、地税登记;子公司因经营场所变动需变更征管范围时,由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办理;子公司宣布歇业或清算时,原则上应先对清算过程中存在的税务问题解决完毕,再办理税务及工商注销手续。

(二)税务核算及管理方面

子公司应做好税务管理基础工作,依法设置账薄,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避免出现如兼营行为没有分开建账导致从高征税,核算不清导致核定征税,缺乏有效凭证导致企业所得税汇算调增损失。子公司应充分考虑税务成本,事前对发生的各类经济业务进行税务审核并积极进行税务筹划,事后对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并找出税收异常变动的原因,从而达到合理运用税收法规节约税收支出之目的。税收核算要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和会计法规开展,当公司税收筹划涉及到调整税收核算的,应按照税收筹划要求进行核算;对经济事项的处理涉及到税法和会计法中不明确之处,或税法与会计法之间存在冲突时,应作出一个合理选择。

(三)纳税申报方面

严格执行纳税申报流程。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税务会计每月依据应交税金明细账与相关涉税科目等资料填制纳税申报表,经主管领导审核无误后按规定上报,同时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子公司需延期申报时,应按有关规定向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在集团备案。

(四)发票管理方面

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领取、开具、接收和保管本单位的各类发票。在经济业务运行中,应按发票使用规定,根据经济业务的性质开具和取得合规的发票,严格杜绝跨期发票或过期发票列支成本费用;避免业务人员人为压票影响增值税抵扣和不能按期抄报税的情况。三、税务报告及档案管理方面

子公司应建立税务分析报告制度,加强税务档案管理,定期对本单位税收实现情况进行分析,建立本单位税负率标杆。当税负出现异常变动时,应及时分析并向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提交税务分析报告。子公司应及时整理、装订本单位的税务报表,对每年所得税汇算中调整的明细事项,应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对每次国、地税稽查中出现的问题,要专项整理归档。税务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办理税务资料、档案的移交手续,按照会计法规要求,实施监交。

四、财产损失申报和所得税汇算

集团本部各单位应及时向集团税务部门提供有关纳税申报的资料,承担税款;集团本部单位的各类资产损失(坏帐损失,投资损失,存货跌价损失,固定资产处理损失),在年终由集团税务部门负责收集清单,报董事会申请核销,经批准后向税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集团本部各单位在对各类资产进行盘点的基础上,查明损失原因、分清损失的责任、完备损失的原始手续、资料,准确计算资产损失的计价金额,需做进项税转出的按要求转出。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参与合并纳税的集团公司全资子公司,在年终时按照集团公司财务部统一部署进行所得税汇算工作,股权发生变动不再符合合并纳税条件的,应及时将股权变动情况报告集团公司财务部。子公司进行财产损失申报、所得税汇算需聘请税务中介机构时应服从集团统一安排;各单位聘请中介机构作税务顾问,要将中介机构的基本情况、双方合作的业务范围、费用等有关事项报告集团备案。

五、税务审计及检查方面

(一)税务审计方面

原则上由集团税务部门统一聘请中介机构对各单位进行税务专项审计。集团公司对审计过程实施监控,子公司审计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与集团沟通;子公司税务审计报告必须经集团审核确认,正式审计报告要交集团备案。

(二)税务检查方面

对子公司税务稽查事项的规定:对各级税务部门的纳税检查,子公司应积极配合;子公司财务主管为税务检查时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接受询问和解释,向税务部门提供的各类资料,应经本单位财务主管审核批准;在得知纳税消息或接到纳税检查通知书时,应及时报告集团税务部门,对本单位存在的税务问题应及早发现并提出解决方案。检查中,要积极与检查人员沟通,时刻关注整个检查进展情况,对涉及到集团层面的涉税处理事项,在了解事情全貌后给出答复;检查后应及时将稽查结果整理归档并交集团备案;税务检查结束后,子公司应积极取得税务检查结论草稿,并组织相关人员讨论,复核税务检查结论,并制定改进方案。

六、税务筹划

子公司财务主管和税务会计应积极关注和学习各类税收法规,要认真研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条件,在经济业务发展过程中积极取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种申报材料。各单位开展的各类税务筹划,实施前应征求集团税务管理部门意见,筹划方案应提交集团备案;集团定期组织子公司讨论税收筹划论证会及举办讲座,提高税务人员税收筹划意识。

第4篇

1.1税务会计的概念

“税务会计是以税法为准绳,以货币计量为基本形式,并借助于会计学的理论和方法,对税务活动引起的资金运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一种特种专业会计”。这一定义告诉我们,税务会计的依据是税法;税务会计的职能是反映和监督,税务会计的对象是税务活动引起的资金运动,税务会计的目的是提供企业税务活动的信息。

1.2企业税务会计的服务范围

设立企业务会计,做好税务会计工作,对每一个企业来说都是很重要的。是解决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差别的必然要求,是完善税制及税收征管的必然选择,是企业追求自身利益的需要,是企业正确处理企业与国家之间分配关系的最佳途径,是防止税款大量流失的重要措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同属于会计学科范畴,但是两者有着服务范围的不同。我国税务会计的范围从理论上讲应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能以货币表现的税务活动,即包括了对税款的形成、计算、申报、缴纳全过程进行反映和监督。在实际工作中,税务会计的内容可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a、根据税法确定税务会计的纳税基础即税务登记、纳税鉴定和纳税申报;b、流转税、所得税两大税金的会计处理及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各环节应纳税金的会计处理;c、企业纳税申报表的编制分析等。

2.企业税务会计的特点

2.1核算对象的特定性

不论什么性质的企业只要被认定为纳税人,在处理税务事宜时都应当依法纳税,运用会计核算的方法对其经营进行核算和监督,这就使税务会计成为单位涉税活动的核算和监督的一个手段。企业税务会计核算对象则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可用货币计量的涉税事项,即伴随企业生产经营资金运动在不同环节形成不同形式的税务资金,如购销环节形成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财产行为环节形成的房产税、印花税,利润分配环节形成的所得税等等。

2.2核算依据的法律制约性

税收直接涉及企业的利益分配,作为企业财会人员,必须熟悉税法。企业生产经营的直接目的是为了取得最大的经济利益,而企业创造的经济利益,主要有三个流向,一是用于企业的扩大投资,二是用于企业投资者和职工个人的消费,三是以税收或其他方式其中主要是税收形式上缴国家。企业向国家缴税,就直接分配过程来说,也就是经济利益向国家的单方面转移。因此,作为企业财会人员,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要熟悉有关税收法令。企业作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在利润机大化目标下,必然追求税后利润极大化,这也要求财会人员对税收法律制度十分精通,熟悉基本税法、税法细则、补充规定等有关税法政策制度,正确处理好国家征税与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关系。企业应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选拔符合税务机关和企业要求人员担任税务会计,并为其提供培训、调研机会,保证税务会计质量的不断提高。

2.3核算目标明确性

税务会计的目的是有别于财务会计的,财务会计的目标是为了企业的内外关系人包括投资者、债权人及经营管理当局,提供正确反映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的信息,以利于他们正确了解企业的情况下作出投资与否的决策。而税务会计提供的主要是企业税务活动的信息,它提供的对象只能是国家及企业经营管理当局,国家需要利用该信息来了解企业是否正确、及时地纳税,是否公正等情况,从而利于监督企业依法纳税。

3.设立企业税务会计的重要作用

3.1设立企业税务会计有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

税务会计根据税法中税基和税率的差别以及各项税收优惠和鼓励政策,进行投资、筹资、融资,企业制度改造,产品结构调整等决策,在国家税收经济杠杆的作用下,逐步走向产业结构优化和生产力合理布局的道路,体现了国家的产业政策,有利于促进资本的流动和资源的合理配置。我国目前外商投资和外国企业越来越多,其投资额也越来越大,而我国在国外的投资业务也逐年增多,为了符合税收的国际惯例,改善投资环境,防止国际避税,维护我国的经济往来,实施税务会计是非常必要的,而该体系既是适应此趋势而产生的。

3.2有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与会计管理水平

资金、成本、利润是企业财务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大要素,税务筹划就是为了实现资金、成本、利润的最优组合,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离不开会计,会计人员既要熟知会计准则、会计制度,更要熟知现行税法,要按照税法要求设帐,记帐,编报财务会计报告,计税和填报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也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

3.3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税务筹划有利于贯彻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减轻了税负,企业有了持续发展的活力,竞争力提高了,收入和利润增加了,税源丰富,国家的收入自然也会随之增加。因此,从长远和整体看,税务筹划不仅不会减少国家的税收总量,甚至可能增加国家的税收总量。

3.4有利于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管理科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之一,科学的管理制度包括企业的经济组织形式和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化两个方面的内容。从经济组织形式看,现代企业朝着集团化方向发展,使企业内部的经济利益关系变得更加复杂,经济利益关系的多主体化,迫使利益主体更加关心企业的税收负担问题,原来将财务会计与纳税会计合一的形式不能一目了然的看出企业的纳税情况。加强企业税务会计核算是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之一,也是建立现代企业管理科学制度的客观要求。因此,片面强调会计制度服从于财政税收政策,过多地强调税收与会计的协调一致,造成会计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出现会计理论与会计实务的不衔接。

3.5能够规范企业纳税行为

企业税务人员通过对企业税务资金系统的运动情况进行研究,有助于国家税务人员提高业务水平,也能使税务部门更容易发现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及税制的不完善之处,从而加速税收征管向法制化、公正化、规范化的进程,进一步加速税制完善的进程。

第5篇

【关键词】税务文化;文化建设;理念

在新的历史形势下,建设新型税务文化,对于激发广大税务干部的事业心和积极性,提高税务机关的运转效率和服务意识,增强税务机关的创新能力和服务能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新型税务文化的基本内涵

组织文化是指一个组织及其成员在长期的实践中所形成的道德规范、行为方式和价值准则,其核心是共享价值观,具有凝聚、激励、约束、导向等功能。

作为组织文化在税务机关的具体体现,税务文化对广大税务干部价值观念的形成、服务理念的树立及行为方式的选取等都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建设新型税务文化,就是要在新的历史形势下,建设一种以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团结互助、勤奋学习、勇于创新为核心的文化,以适应新的环境,应对新的挑战。创建服务型机关,打造和谐税务。

二、新型税务文化建设的要求

当前,我们开展税务机关新型文化建设时,应遵循以下几点要求:

(一)领导高度重视,宣传组织到位

组织活动的成效如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组织领导的重视程度。同样,在税务机关建设新型税务文化的过程中,由于领导者担负着倡导、设计、培育、带动新型税务文化的重任,因此领导者对于新型税务文化建设的认识程度对于最终建设效果有着决定性的影响。这就要求领导层既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又要率先垂范、积极倡导,并亲力亲为文化建设的各项工作,为其他成员树立榜样,认真做好各项活动的组织工作,做到有条不紊、有备无患。

(二)明确建设目标

确立一个明晰的建设目标是新型税务文化建设的关键。任何一种文化都有自己特定的内涵和外延,在制定税务机关新型税务文化建设规划时,必须紧紧围绕税收这一中心工作,服务经济发展这个大局。激发广大税务人员的荣誉感、成就感和归属感,努力实现集体发展与个人发展的有机结合。(1)坚持将文化建设渗透于整个税收管理活动之中,形成具有税务特色的先进管理文化,实现税收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2)将文化建设贯穿于新型机关创建活动中,充分尊重个人特性和要求,充分关注个人创造性、能动性和集体创新力、竞争力的整合,打造富有创造力、充满人性化的新型税务文化。

(三)狠抓落实,注重成效

新型税务文化建设不能流于形式,而要注重效果。(1)以全员参与为基础,广泛发动群众,积极提高全体税务人员的认识度和参与感。税务人员是新型税务文化建设的主体,没有广大税务人员的积极参与,就不可能形成优秀的税务文化。(2)要积极利用各级税务机关网站,开设网上税校、税务文化论坛等。开拓新时期思想政治工作新渠道,以点带面,进一步推动新型税务文化建设的深入发展,形成加强新型税务文化建设的良好氛围。

三、建设新型税务文化时应树立的几种理念

根据新型税务文化的内涵,在建设新型税务文化时,关键是要树立以下几种理念:

(一)法治理念

法律除了具有惩戒、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外,还有评价、指引人们行为,保护、奖励合法行为,以及思想教育等基本功能。新型税务文化建设必须有效地推进依法治税。(1)通过各种途径,大力加强税法宣传工作,不断创新税法宣传的方式,活化宣传内容,提高宣传效果,切实提高全社会的依法纳税意识,形成“以依法纳税为荣,以偷税漏税为耻”的社会氛围,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2)依法行政,抓好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制约,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全面提高税收执法水平和行政管理水平,树立文明、守法的良好机关形象。

(二)服务理念

税务部门要树立新的税收服务观,应该做到“全心全意”和“群众满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则是社会主义税收的本质特征,税务部门应正确处理两方面关系:(1)管理与服务的关系。通过简化办税程序,优化办税手段;(2)保障国家税收同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关系。努力实现服务动机与服务效果的统一,既要强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又要注重服务质量和实际效果。

(三)团结互助理念

团结互助在本质上是一种团队精神的体现,团队精神是提高一个团队凝聚力和战斗力的重要思想武器。当前,各种组织和团队都日益重视团队精神的培养和提升,以增强自身的竞争力。税务部门在建设新型税务文化时,如何在广大税务人员中树立团结互助的理念和团队精神?(1)加强思想教育工作。让广大税务人员进一步更新观念,充分认识到团结互助的重要性,提高他们对组织目标的认同度,增强组织的凝聚力。(2)在平时工作中,有意识地利用一些团体项目的机会,增进税务人员彼此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树立他们相互配合、互相支持的团队精神和整体意识。

(四)学习理念

21世纪是一个以知识为主导的时代,知识的拥有程度以及新知识的获取能力将成为决定一个组织乃至一个国家前途命运的重要因素。当前,税务部门在税收工作中遇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广大税务人员不断学习新知识才能加以应对和解决。树立学习理念就做到:(1)从领导到普通员工,都要清醒地认识到面临的挑战,树立“干一行、爱一行、学一行”和“终身学习”的意识,将学习活动与“学习型”机关的创建有机结合,自觉投入到各种学习活动中去,坚持不懈地充实和提高自己。(2)应建立健全各项学习制度。包括学习领导责任制、中心组学习制度、干部脱产培训制度、学习考核制度等。丰富学习的方式和手段,优化学习内容,努力提高学习效果。通过有效的制度建设,把外在约束与内在动力结合起来,做到工作学习化,形成一种良好的工作、学习氛围。

(五)创新理念

同志曾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在构建创新型社会的伟大进程中,税务部门也要大力推行观念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和科技创新。跳出思维定势,打破传统观念,以创新的思维、超前的意识和发展的眼光对不符合时代要求的思想、做法和体制进行改革,大胆探索适合实际情况的新路子。要适应改革发展的要求,巩固已有成果,加强薄弱环节,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新型税务文化建设的特点和规律,分析新情况,总结新经验,探索新途径,解决新问题,在内容、形式、方法、手段、机制等方面努力加以改进和创新,不断增强新型税务文化建设的生机与活力,全面提升新型税务文化建设的水平。

参考文献

张云初,王清,张羽.企业文化资源[M].深圳:海天出版社,2005.

张旭雯.企业文化与团队建设[J].经济论坛,2003(18).

第6篇

论文关键词:递延纳税,筹划,策略

企业作为纳税主体,为实现税后利润的最大化,总是希望尽可能减轻税负。目前,企业更多的做法是尽量减少税款的绝对额,却往往忽视由于递延纳税而产生的税款的货币时间价值。如果能推迟纳税,那么“节省”下来的税款如再用于投资则可以获得更多的收益,相对提高了企业的资金利用率。因此,递延纳税应该是企业追求的仅次于节税的又一重要筹划目标。

1递延纳税筹划的概述

1.1递延纳税筹划的概念

递延纳税筹划是指根据税法中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期限,结合企业实际销售业务发生的特点,通过一系列的方法,实现延期缴纳税款的筹划。

1.2递延纳税筹划的意义

(1)有利于企业减少筹资成本

当企业需要运营资金的时候,虽然可以通过融资解决,但是任何融资形式都是有成本的,都需要支付一定的融资利息。由于递延纳税是在合法的前提下实现的,因此无须受到任何惩罚,递延纳税等于是向国家获得一笔无息贷款,减少了融资成本。

(2)有利于企业抓住投资机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之间竞争非常激烈,好的投资机会可能稍纵即逝,只有适时地把握住投资机会的企业,才能够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然而财务管理论文,当机会来临的时候,如果缺乏投资资金,就只能眼看着机会溜走。尽管可以通过融资来解决,而任何的融资方式又都需要一定的周期,机会却不等人。这种情况下,递延纳税有利于解决企业资金紧张的问题。

(3)有利于解决企业资金周转的需要

任何企业保持通畅的现金流是非常重要的,可以确保企业周转资金充裕。如果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企业就难以为继,加大经营风险。若是能够实现递延纳税,就可以解决或缓解企业资金周转方面的燃眉之急。

2.递延纳税筹划策略

2.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规定

不同的结算方式与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具有直接的关系。企业的结算方式主要有直接收款、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赊销、分期收款、预收货款等方式。上述方式中,税法对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不同。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的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当天;采取预收货款方式,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2.2 巧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不同的销售方式企业的计税时间也不同。因此,合理和巧妙的运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达到为企业节税的目的。那么,如何选择有利结算方式来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呢?其实筹划应从订立合同的环节开始。

在实际中,企业签订的销售合同大多是统一格式、统一摘要在账面上提取税金。借记:应收账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但在实际中,企业往往不是在发出货物的同时就收取全部货款,那么,如果企业与对方企业签订的是“赊销合同或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售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标注具体还款日期,那么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了。也就是说,什么时候缴税的主动权是掌握在企业自己手里的,合同怎样约定,税就什么时间计提。发出商品时,会计根据合同收款约定日期记账时,借记: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或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并将销售额及销项税记入备查簿。同时,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企业在实际工作中,收款时间可能未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去履行。假如提前收到货款,按照税法规定,应提前确立销售计税。假如拖后收取货款,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时间确立销售计税。

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也可以与对方企业签订“代销合同”。 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企业根据其实际收到的代销清单分期计算销项税额,从而延缓纳税。设立销售公司的企业也适用此方法。当发出商品时,借记:发出商品,贷记:库存商品;收到商的代销清单时,企业以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记账,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财务管理论文,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支付代销手续费时,借记:销售费用,贷记:银行存款。

2.3纳税筹划案例

我们来看下面的例子。大庆某豆制品深加工公司专业生产豆奶粉,公司为了开拓上海市场,于2009年在上海成立一销售公司,专门销售大庆总公司的产品。大庆总公司将产品先发往上海后,再由上海销售公司对外销售。可是因为公司自己内部机构之间做业务是没有合同的,每次总公司向上海发货时,大庆总公司都要确立销售计税。

这种做法造成企业总是提前缴税,这也是目前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认为公司内部机构之间没必要签什么合同。结果这就给税务机关提供了认定空间——发货时缴税。但是当大庆总公司向上海销售公司发货时,还不知道上海销售公司能不能将货卖出去,就提前将税交了,就有些不妥。而这就是不签合同造成的后果。

如果大庆总公司与上海销售公司签订代销合同,这样就可以待上海销售公司销售商品后且给大庆总公司提供销售清单时,大庆总公司才做销售计税。

3 结论

递延纳税虽不能减少应纳税实际数额,但有利于企业的资金周转,还可使纳税人享受通货膨胀带来的好处。税收递延的途径很多,纳税人可充分利用税法的相关规定,积极创造自身条件,在遵守法律规范的前提下巧妙地规划投资,用好、用足国家各项税收政策,享受应得的税收实惠。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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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关键词:实质课税原则;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公平;正义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3)02-0130-006

一、 实质课税原则的税法地位

税法原则包括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税法基本原则是指在有关税收的立法、执法、司法等各个环节都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税法的具体原则是指在税法的解释、税收的征纳等具体适用税法过程中应遵循的准则。[1]实质课税原则究竟属于基本原则还是属于具体原则,学界一直未有定论,从基本原则与具体原则的定义以及各国的税收立法实践看(1),笔者认同实质课税原则属于税法具体原则。有关实质课税原则“实质”的认定又存在“法的实质主义”与“经济实质主义”之争。法的实质主义指的是当纳税人采用一个虚假的法律事实来隐藏一个真实的法律事实时,适用税法时采取被隐藏的那个法律事实作为解释税法的根据,也就是用实质法律事实否定形式法律事实。经济的实质主义是指满足税法上的课税构成要件(法的形式)与现实所产生经济成果(经济的实质)不一致时,应根据后者进行税法的解释适用。至于实质课税原则否定说则是彻底否定实质课税原则的税法地位,认为实质课税原则的适用有违税收法定原则。对于实质课税原则的概念,学界亦未有统一定义。在德国,实质课税原则又被称为经济观察法,当形式外观与实质不一致时,税收机关应当透过形式外观而按照实质加以征税[2];在日本,肯定实质课税原则的学者观点分为两大阵营:以金子宏为代表的“法律实质主义”认为判断是否符合课税要件在于是否有真实存在的法律关系,而不是脱离法律关系来直接判断是否符合经济实质;以田中二郎为代表的“经济实质主义”强调的是 “税法把握的是法律关系背后的经济实质,而不是简单的法律形式。经济实质存在,不管法律形式是什么,都必须等同课税”。[3]155我国学者张守文教授则认为,实质课税原则应根据经济目的的实质来判断某种法律关系是否符合课税要件,而能根据其外观来确定是否应课税。[4]尽管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实质课税原则的法律地位以及适用的一些问题没有达到共识,但其在各国税法实践中却早已被广泛运用,实质课税原则产生于德国,风靡于日本,后被我国台湾地区所接受,大陆也在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文件中体现了这一原则。

从以上的表述可以看出,实质课税原则虽然备受争议却一直在争议声中存在和发展。因此,我们讨论实质课税原则时不能一味地否定其积极意义,而是应该去明确实质课税原则在税法体系中的法律地位,应该去探明在税法理论研究和本国税收实践到底需要怎样的“税收实质”,进而践行实质课税原则的理念。笔者认同实质课税原则不属于税法基本原则范畴,但在税法的解释、税收征纳等具体适用税法时应遵循实质税收原则。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实行中

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颁布以来经历过多次修改,每一次修改都是为了更好地实现个人所得税法的价值目标。2007年,我国正式实行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在我国提出这项制度具有重要意义。首先,是对纳税人知情权的尊重。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是西方国家人民在追求民主过程中取得的成果之一,在我国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一改纳税人在代扣代缴模式下的被动地位,纳税人对自己的课税标准和应纳税额一目了然。其次,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具有公正价值。中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制调节贫富差距的手段十分有限,这导致实践中偷逃漏税现象十分严重,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就要求每一个纳税人都亲自参与到纳税过程,了解相关权利和义务,有利于实现税收公平。再次,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具有改革的长远意义。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是与综合所得税制相联系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目前仍然实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分类所得税制不能综合体现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容易造成所得分布情况不同的纳税人税负不公,而且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所得的来源渠道广泛,它们都不能依法归“类”,这就使得个人所得税制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更加弱化,因此实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有利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朝综合分类所得税制迈进,从而实现个人所得税法的价值和功能。

然而,一项良好的制度得以实施需要很多外在条件的配合。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和征管模式仍然处于分类所得税制下,这就势必导致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在实行中遇到很多现实问题。据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数据:2007 年,“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共受理自行纳税申报人数 1628706 人,申报年所得总额 5150.41 亿元,已缴税额 790.84 亿元,补缴税额 19.05 亿元,人均申报年所得额 316227 元,人均缴税额 49733 元。”[5]这个数据一公布就引起了学术的广泛讨论,都认为首次自行纳税申报中实际申报的人数占应申报人数的比例太小。2008 年,“全国各地税务机关共受理自行纳税申报人数 2126786 人,比去年增加498080 人,增长 30.58%;申报年所得总额 7735 亿元,人均申报年所得额 36.4 万元;已缴税额 1057 亿元,应补税额 21 亿元,人均缴税额 5.1 万元,申报已缴税额占 2007年全国个人所得税收入 3185 亿元的 33.19%。”[5]2009 年“年所得 12 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的人数为 240 万人,占全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数的约 3%,而缴纳的税额为 1294 亿元,占全国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 35%”[5]2010 年“全国共有 2689150 人到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与去年同期相比增加 28757 人。2009 年度申报已缴税额 1384 亿元,同比增长 9%。申报缴税额占2009 年度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额的 35.5%。纳税人人均申报年所得额 34.78 万元,人均申报应纳税额 5.24 万元”[5]。从近几年的数据来看,除了2007年申报情况不理想以外,2008至2010年申报人数、申报数额和缴纳税额都呈稳步增长趋势,这说明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在我国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毕竟,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实行时间不长,从这几年的数据来看也暴露出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政策宣传不到位、纳税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申报比例较低、申报质量不高,征管执法不严、税收使用过程不透明,究其原因又是这些问题本身,问题即成因。既然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不是一蹴而就,既然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的实施不是一帆风顺,那么作为一项落实个人所得税法手段的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如何实现个人所得税法的价值,如何体现个人所得税法的功能呢?笔者认为,在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中应该引入实质课税原则。

三、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中适用

实质课税原则的理论基础

实质课税原则起源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经济萧条的德国,经济观察法的适用是对严格法律形式主义的反抗,在当时代表着法律理论发展的进步,这也表明税法这一独特的法律部门有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特殊内在动力,体现了税法在摆脱法律的僵化的独特价值。如前所述,实质课税原则是税法解释和适用等领域内的具体原则。对于实质课税原则在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中的理论依据,笔者倾向于从与税收法定原则的比较及税收公平原则中去抽象。

税收法定原则这项具有宪法位阶的法律原则,从诞生起就蕴含着民主、法治、人权等精神,它是民主与法治等现代宪法原则在税法上的体现。[6]关于税收法定原则的认定,日本学者金子宏认为包括“课税要件法定主义、课税要件明确主义、合法性原则、程序保障原则”[7],我国台湾学者陈清秀认为包括“课税要件法定主义、课税要件明确性原则、程序法的合法性原则”[8],张守文教授认为包括“课税要素法定原则、课税要素明确原则和依法稽征原则”[9],刘剑文教授认为包括“税收要件法定原则和税务合法性原则”[3]105。以上几位学者有关税收法定原则的表述都没有提及实质课税字眼,但可以得出税收的征收除了要合法,还应符合课税要件的结论。笔者认为,合法性的要求是指如何征税和征多少税须有法律依据;符合课税要件可以理解为只要税收事实符合课税要素,哪怕形式上突破了法律也要征税,这是税收的本质和特性决定,也是租税国家赖以生存的必然要求。从这个角度来说,实质课税与税收法定主义不是自相矛盾的,相反,实质课税是从微观上来界定税收,税收法定主义是从宏观上要求税收取得有法可依。实行实质课税原则并不违反税收法定原则,相反,是在税收法定原则指导下的实质课税,是要求纳税人如实申报,是要求税收行政机关依法稽查,只要课税要素明确,就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缴纳,否则就纳税人和税收行政机关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税收公平原则体现的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思想,是世界各国制定税收制度的基本准则。但是,税收公平原则的内涵是什么,与其他税收原则是什么关系,这些基础性问题并没有很好地回答。于是,税收公平原则虽然被信奉为一条重要税法原则,但却停留在抽象层次,并没有有效地指导实践。有学者认为:“实质课税原则透过经济现象的表面来探求经济目的和经济实质,再塑了税收的公平价值。”可以说,税收公平原则是实质课税原则的理论渊源,实质课税原则即成为税收公平原则的下位原则。

税收与经济生活息息相关,税法却不能穷尽所有的经济现象,税收法律条文的僵化往往难以适应经济形式的多样性。正是因为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不适应当前的经济条件和法制环境,正是因为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不能有效实现税收公平,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才被提上议事日程,而且“实质”与“形式”不一致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实践中是一种常态,税收法定原则强调的是税收取得须有立法依据,税收公平原则保护的又是纳税人权利和财产利益,实质课税原则是在税收法律可能有偏漏的前提下对特殊情况的修正,因此,在我国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中实施实质课税原则,不仅不违反税收法定原则,而是更好地实现了“整体-个体”与“形式-实质”的差别对待,二者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达到税法的终极价值追求——公平正义。

四、实质课税原则在个人所得税全员

申报制度中的法律实践

当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处于很尴尬的境地,个人所得税依然是分类所得税制,但是却在源泉扣缴基础上附加一个“全员申报”,先是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自行申报,后来是扣缴义务人全员申报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相结合,这样的尴尬在纳税人和征管机关之间各行其道:一方面,税收的计算、缴纳依然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分类所得模式计算,依然是通过收入支付方或者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高收入另行自行申报,但这项程序又不影响他的现有纳税除非有偷漏情况发生;另一方面,征税机关依然按照现有分类所得模式收缴税款,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各项信息又不作为重新核定税款并实行汇算清缴的依据,该缴多少税还缴多少税。而且,这种尴尬还互不干扰彼此脱节,你报你的我收我的。导致这种局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前文已经多次提及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缺陷是主要原因,我国在现行税制下“双轨”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是用心良苦的,目的就是为以后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做好一切准备,但如何把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这座“引桥”的桥基夯实对以后新的个人所得税制的创立十分关键。笔者认为,可以借鉴西方国家个人所得税纳税自行申报制度的优秀经验,并且加强过度阶段的各种配套制度建设,妥善解决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中出现的各种矛盾。针对以上问题,首当先是要在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过程中实行实质课税原则。

1.立法确认。对实质课税原则立法,世界上主要有两种立法选择:以德国为代表的概括式立法和以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列举式立法。德国《租税通则》规定:“税法不因滥用法律的形成可能性而得以规避适用。有滥用之情事时,应根据其与经济事件相符合的法律形式,享有租税请求权。”我国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实质课税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也没有相关规定,个人所得税税收实践中适用实质课税原则须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相关条文。(2)我国尚未出台《税收通则》,故实质课原则在制定法中缺位是符合我国税收立法国情的。但我国税收法律的立法实践又告诉我们,可以由国务院颁布行政规章,或者以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等形式将实质课税原则确立下来,等到以后条件成熟时再将实质课税原则立法。我国与个人所得税有关的法律虽明确规定了纳税人的申报义务,但这些条文对义务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实际征管中又有很大的现实难度。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 8 条规定的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 36 条规定了纳税义务人有五种情形需要办理纳税申报;2006 年 11 月,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凡年所得超过 12 万元,无论是否已足额缴纳税,均应主动向税务机关办理税收申报。这就是说,我国仅仅对满足规定的五种情形的纳税人进行监管,而不符合条件的纳税人不在监管范围之列。笔者建议,在这次《税收征管法》修改过程中,应增设实质课税原则条款,明确实质课税原则的内涵,明确实质课税原则的适用限制,规定税务诉讼举证责任,限定税务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以保障国家征税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2.政策宣传。长期以来我国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在过去整体环境下,高收入群体和隐性收入群体“逍遥法外”,这使得部分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全员信息失真,这部分纳税人不可能心甘情愿地遵从个人所得税法。尽管这几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一提再提,但仍没有改变个人所得税成为国民怨声载道的一个税种,这是因为仅仅提高起征点并没有全面考虑到经济环境的变化、收入形式的变化和纳税人负担差异,换句话说,起征点对每一个纳税人是一视同仁的。所以,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政策宣传,将实质课税原则贯彻和落实下去,让全体纳税人的所有收入全部纳入计征范围,才能让不平的纳税人自觉自愿申报纳税。

3.适用限制。实质课税的前提是要准确确认纳税人的实际纳税能力,这考验的其实是一个国家的税收征管能力。适用实质课税原则对于强化税收征管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但其适用不当则可能起到相反效果。因此,实质课税原则应有适用限制,这种限制体现在税务稽查能力的提高和自由裁量权的谨慎使用。税务稽查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有关涉税事实进行调查,明确纳税人是否存在纳税义务,是否足额计算和缴纳税款,是否存在其他税收违反行为。此外,查明以上事实是否与“实质”相符,都依赖税收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有必要谨慎使用判断“实质”与否的自由裁量权,否则容易导致公权力的扩张与滥用,破坏税法的公正与公平。所以,有学者建议“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其解释有利于纳税人的以外,不得以实质课税原则进行类推适用以致创设或加重纳税人的税负,但在税收规避的情况下则可根据法律的目的、相关规定及可能的文义适用实质课税原则进行课税。”[10]

4.非法课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规范的对象是合法所得,然而目前社会经济发展导致收入形式多样化,所得包括合法所得和非法所得,如果只强调对合法所得征税,非法所得却“合法”地逍遥法外,这对取得合法收入按章缴税的纳税人来说是不公平的,笔者主张要对非法所得征税。实质课税原则注重纳税人纳税能力的经济事实,而不是表现出来的法律行为形式。如果经济实质符合课税要件,则应根据实质条件确认纳税义务。而该经济行为是否合法,则由其他相关法律进行确认,因为面对纷繁复杂的经济交易,仅仅凭税务机关很难对课税客体合法与否进行正确判断。为此,只要符合课税实质要求即可征税,尤其是近年来我国很多阶层隐形收入、灰色收入等都有可能属于非法收入之列,对这部分收入进行实质课税不仅有利于提高合法收入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更有利于整体税收公平。

5.加强执法。近年来我国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各方面素质和征管条件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计算机网络使用和专业技术水平上与世界发达国家还有距离,税务工作人员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离现实要求还很远。在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过程中适用实质课税原则特别依赖税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法治观念,我们要不断提高税务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进一步改善计算机网络条件,以维护税法的公平性和提高行政效率。

6.完善配套。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诞生以来,经济形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收入取得的手段和方式也是各种各样。个人收入多样且隐形化是造成个人所得税调节作用低效最根本的原因。如前所述,在个人收入难以界定的情况下要查清纳税人的涉税事实如同“混水摸鱼”,有效监控收入成为税收征管工作的重心,如果将这项高难度工作完全交由税收行政部门去完成则是勉为其难,为此,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中实施实质课税原则需要各方“神圣”一起努力把“实质”打捞出水面。目前,在我国亟须建立的这些制度包括财产实名登记制度、财税信息公开、信用制度建立、税务制度,强化对全员申报税源的专业化管理,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7.法律责任。一项好的制度要取得好的效果,确定的法律责任不可缺少。我国个人所得税领域偷逃税现象严重,可以说与法律责任不够震慑有关系,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一直遇冷,也可以在此找到原因。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对违反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没有直接规定法律责任,而是采取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条款援引的方式确立违反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法律责任;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对违反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而并没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最严格也只不过是一万元以下罚款,这对纳税人起不到任何威慑作用,作为保障这项制度贯彻执行的最重要屏障过于随意。再看看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实施经验比较丰富的美国,对违反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法律责任以及追究法律责任程序方面都有相当严格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当纳税人没有如实申报或者少申报收入,税务部门发现后,会先向纳税人发 4 ~5 次书面通知;如果此时纳税人仍然不缴纳税收,税务机关会将此案件转移给税款追缴部门,该部门专门稽查欠税者;追征部门先向欠税者发 3 次书面通知,这个时候纳税人大都会采取配合行为。如果纳税人在追缴之后仍然不依法纳税,他们的银行账户、信用卡账户以及其他资产等都会被冻结,个人的信用会遭受严重损失,这直接影响到以后贷款和政府福利申请。如果税务部门查明是纳税人为恶意欠税,则直接后果是锒铛入狱”[11]。因此,我国应该借鉴美国的经验,在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中确立与实质课税原则相适应的法律责任。

8.司法监督。司法机关是法律实施的最后屏障,在税务行政机关适用实质课税原则时,司法机关应做好监督工作。实质课税原则中的“实质”认定专业技能要求非常高,同时又给税务工作人员提供了自由裁量权的空间,因此,司法机关对于税务行政机关的任何违法、越权行为应及时通知其上级机关处理,同时,对税收征管案件要严格“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五、代结论

西方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经历了一段曲折的路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也不会一帆风顺。我国的经济水平、税收法治环境为个人所得税改革创造了经济与法制基础,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实行以来,部分纳税人尚能积极执行,税收征管机关也对近几年的纳税人税收信息进行了数据分析和技术整理,这些都成为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进程中不可或缺的有利因素。但是,我们还应看到不利形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调节贫富差距收入方面几乎没有发挥作用,个人所得税收入大部分来自工薪阶层,对高收入群体影响不大,我国个人所得税没有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和家庭整体情况,我国财政收入支出没有实现预算法治等,看似简单的一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从启动到完成到落实是一个很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良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孙永尧在《论税收伦理》一文中说到:“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税制的主要缺陷在于忽视了人与人之间的重大差异,不仅忽视了经济条件差异,而且还忽视了社会条件差异,集中表现为没有给弱势群体公正待遇。”[12]个人所得税全员申报制度作为一项个人所得税制改革中的必经制度,长期遇冷都与以上不利形势相联系,要想实现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调节器的功能,应该在这个过程中贯彻实施实质课税原则,这是消除广大纳税人心理不平衡最有效最实际的方式。

注释:

(1)德国1919年通过的《帝国税收通则》第四条规定:“解释税法时,需斟酌其立法目的、经济意义及其事情之发展。”日本早期税法中并无实质课税相关规定,只是在所得税法和法人税法中适用了“实质课税原则”。韩国《国税基本法》第14条规定:课税的具体对象如果仅在名义上归属于某主体而在事实上实质归属于其他主体时,则应以实质的归属人为纳税人并适用税法;同时,在计税标准上也不应拘于税法上关于所得、财产、收益等各类课税对象名称或形式的规定,而应按其实质内容适用税法。我国台湾地区第420号大法官释字“涉及租税事项之法律,其解释应本于租税法律主义之精神,依各该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经济上意义及实质课税之公平原则为之”。

(2)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35条第6款、第36条、第37条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税务机关在对纳税申报有疑问且纳税人无正当理由时,有重新核定申报纳税额的权力,这是实质课税原则的有力体现,但在实践中用于追查企业所得税税款时比较多,对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管中使用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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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张守文.财税法疏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60.

第8篇

【关键词】企业;连锁经营;资金运行管理

一、连锁经营企业的分类

连锁经营方式是一种商业组织形式和经营制度,把独立的经营活动组合成整体的规模经营,从而实现规模效益。

连锁经营企业共有三种类型,本文按日本式分类可以分成以下三种:

一是直营连锁,指狭义的连锁店也就是由总公司直接经营的连锁店,如肯德基。

二是自愿加盟,自愿加入连锁体系的商店。这种商店由于是原已存在而非在加盟店的开店伊始就有连锁总公司指导创立,其在经营方面有很大的自,只是以加盟联合的形式在进货等方面降低运营成本。

三是特许加盟,加盟连锁是连锁中公司与加盟店之间的一种合同行为,总公司将自己的商标、商品名等足以代表自己公司营业形象的标识供给加盟店使用同时提供经营上的指导,统一的整体设计和商品供应,而对方即加盟店在取得上述权利的同时需要支付一笔加盟费用。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加盟连锁更多的是一种合同关系而非统一经营关系。因此,在以上连锁经营企业的分类中自愿加盟与特许加盟形式其加盟店与总公司之间并没有统一的经营和资金调配关系,因而论文中的连锁经营企业特指直营连锁形式。

二、资金运行管理的特点以及在连锁企业中的现状

连锁经营企业在中国已有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在借鉴国外企业的经验的同时,开创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连锁企业模式。但是,由于我国连锁企业起步相对较晚,各方面发展不成熟,经营者们都是感性的选择,盲目的扩张。这种情况下,很多企业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的利润效果,反而因此负债累累,这主要归结于连锁企业的资金运行管理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一)资金运行管理的特点

一是统一核算,分级管理。由连锁总部进行统一核算是连锁经营众多统一中的核心内容。区域性的连锁企业,由总部实行统一核算;跨区域且规模较大的连锁企业,可建立区域性的分总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店铺进行核算,再由总部对分总部进行核算。下属连锁经营企业一般不设专职财务人员,店铺与总部在同一区域内的,由总部统一办理纳税登记,就地缴纳各种税款;店铺与总部分跨不同区域的,则由该区域的分总部或店铺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登记,就地缴纳各种税款。区域分总部应定期向总部汇报该区域各店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各项制度执行情况。原则上连锁企业在建立时就应实行统一核算,有特殊情况的企业在实行连锁初期,可以分阶段、分步骤地逐步进行核算上的统一。

二是票流、物流分开。由于连锁企业实行总部统一核算,由配送中心统一进货,统一对门店配送。从流程上看,票流和物流是分开的,这同单店式经营中资金与商品同步运行有着很大的不同。因此,在连锁企业中财务部门与进货部门保持紧密的联系是非常重要的。财务部门在支付货款以前,要对进货部门转来的税票和签字凭证进行认真核对,同时,在企业财务制度中要规定与付款金额数量相对应的签字生效权限。

三是资产统一运作,资金统一使用,发挥规模效益。连锁经营的关键是发挥企业的规模效益,主要体现为:第一、连锁企业表面上看是多店铺的结合,但由于实行了统一的经营管理,企业的组织化程度大大提高,特别是统一进货、统一配送,使资产的规模优势充分发挥出来。第二、由总部统一核算,实行资金的统一管理,提高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降低成本、减少费用、增加利润。第三、实行资产和资金的统筹调配,统一调剂和融通。总部有权在企业内部对各店铺的商品、资金和固定资产等进行调动,以达到盘活资产、加快商品和资金周转、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的目的。第四、地位平等,利益均衡 连锁企业利润的取得是各个部门通力协作共同创造的,不存在谁地位比谁低、谁为谁服务的问题,各方都遵循利益均沾、风险共担、地位平等、协商共事的原则,不能靠牺牲对方利益获取自身利益。

四是流动资产占总资产比重大,流动资金需要量大。连锁经营企业多被运用于零售和服务行业,对于这类行业来讲应收账款比重偏低,对外投资也比较少,因此流动资产和流动资金的管理尤为重要。

(二)资金运行管理的现状

目前,连锁经营企业的资金运行管理仍然停留在对现金和银行存款的单一控制层面,其管理重点仍为总店对分店的资金划拨以及分店的资金上缴,没有对企业整体的资金运行进行全过程的管理和控制。同时,由于各分店在月末才对自身实现的销售、购进的商品成本进行核算并结算内部利润上交总部,总部对各分店的资金运行管理存在滞后性。

三、连锁经营企业资金运行管理存在的问题

国内连锁企业资金运行管理存在着很多问题,管理水平,内控制度,以及相应的风险预警体系的建立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资金管理水平低,使用效益差。连锁经营企业对资金集中管理的需要和内部资金分散的现实矛盾是现阶段资金运行管理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分支机构银行账户过多,资金分散;资金的占用管理不到位。分店多头开户的现象比较普遍,使得资金运行管理失控。资金沉淀严重,库存占用比例过高,流动资金占用增加、周转缓慢。

二是重视利润指标考核,忽视现金流控制。现金流净额是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净流量三者总和,一般而言,经营性现金流能更好地反映公司创造价值的能力。如果经营现金净流量为负,说明企业经营资金周转不灵,可能存在存货积压、赊账过多等不利因素。但总的净流量仍为正,说明企业是通过投资收益、出售资产、大量举债、吸收股东投资(可能有欺骗因素)等因素来维持周转的。公司要生存下去,充足的现金流量是极为重要的因素。

三是资金流转的内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 连锁经营企业内部机构中资金流转的内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在资金的流向与控制层面,没有建立有效的决策约束的机制。总部对分部、总部管理层对各资金运动环节普遍存在监控不力,甚至存在内部人为控制的现象,资金流转的内部控制制度流于形式。

四是缺乏相应的风险预警系统。由于连锁企业总部与分店之间资金运行联系十分紧密,企业的整体资金运行甚至小部分的资金运行出现问题都有可能给整个企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因此,风险预警体系的建立对连锁企业及时发现危机,降低损失意义重大。

四、连锁经营企业资金运行管理水平提升对策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来看,加强连锁企业资金运行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管理的作用,对有效摆脱困境有着重要意义。

(一)健全全面预算管理机制和结算中心制度,实施资金的集中管理

1.健全全面预算管理,真正做到预算指导经营。连锁企业全面预算是在每年的年末对当年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作全面地分析,并对下一年的企业目标进行研究,然后根据上报的业务预算和专门决策预算进行修正补充。财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要突出预算的刚性,管理的重点在于落实过程控制。财务部门要及时掌握经济运行动态,对由于预算原因造成的偏差,及时修正预算指标,并且针对大额偏差查找原因,及时整改。

2.加强结算资金管理,是资金运行管理的中心环节。连锁经营企业具有货币资金流量大、闲置时间短、流量沉淀多的特点。财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调度和运用资金,为企业创造效益。

3.实行资金集中管理,可使分散的资金快速回拢,一方面保证了资金安全,另一方面加大了沉淀规模,从而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具体操作上,总部资金管理中心承担资金筹措、使用、调度和管理的职能,门店实施收支两条线,专款专户,专款专用,收款账户只能收款,不能取款,防止门店“坐支”销货款。总部管理人员通过审核往来账单进行监管,并通过远程查询、网上银行随时督察。

4.建立财务资金电子审核系统,能够有效解决分店地域的分散性给总部资金集中管理造成的不便,审批人无论在何时何地均可以登上系统进行审批,增强了用款的时效性,便于财务的资金安排和资金的预算管理。

(二)推行内部审计制度,强化财务监督

1.在连锁企业内部积极推行内部审计制度。一是建立内部预算审计机构,任用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二是加强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和管理,确保财务信息的安全可靠。对于企业内部重大的经营决策项目要重点审计,对其财务报表,账目,凭证等要审计其合法性。

2.实行联网管理,强化财务监督。要在加强资金内部审计制度的同时,全面加强企业的预算监督管理体系的建设。对于各项先进的收付,应收未收,预算收入等要建立严格的立项审批制度和监督机制,强化财务监督。

(三)应用电子结算系统平台,方便信息互通

建立双向信息交流平台即财务MIS系统,既便于总部的远程监控,又便于信息互通。资金集中管理电子结算系统风险管理机构由信息中心、财务部门组成:财务部是电子结算系统运行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健全电子结算系统风险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严格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确保电子结算系统的日常收支结算业务的安全运行;信息中心是电子结算系统维护和监控的主管部门,负责电子结算系统硬件设备、网络及通信设备的维护和监控,提供日常运行服务和运行技术支持,确保电子结算系统外部环境的安全及稳定运行。

(四)建立基于现金流的资金运行预警系统

基于现金流资金运行预警系统,能较早地发现问题并告知企业经营者,能有效地防范与解决资金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回避财务危机的发生。在对分店日常资金运行进行管理的同时,连锁经营企业还应从自身特点出发,对其分部及总部的现金流进行分析,建立基于现金流的资金运行预警体系,形成信息收集、评价、触及报警系统、启动应急系统等一系列完善的体系,从而保障连锁经营企业资金运行安全。即建立一种机制,在企业资金运行在发生异常时,预先发现潜在的财务风险,在财务危机发生前发出预警信号,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寻找导致资金运行异常的根源,阻止财务状况进一步恶化。连锁经营企业基于现金流的资金运行预警值是测算企业财务风险的主要依据。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相应的临界值,以判断企业的资金运行是否正常,是否存在潜在的财务危机。临界值的设定应当会同有关专家,或根据经验和理论值来确定。在企业日常的资金运行危机管理中,连锁经营企业应用计算机分析系统对预警指标进行实时监控。

总之,连锁经营企业只有不断强化资金运营管理,才能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也才能更有利于连锁经营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营运资金管理在中国的实践与创新――基于海尔集团营运资金管理的案例研究》,作者:彭家钧;出自中国会计学会2010年学术年会营运资金管理论坛论文集;2010:13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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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篇

当会计造假成为全球性问题的时候,加强会计监管,避免和减少会计造假动机、造假行为必然成为会计界乃至全社会共同探讨和研究解决的重大课题。会计造假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会计信息失真引发会计主体对投资人、利益相关方和全社会做出不真实承诺。随之产生会计主体信用度下降,由于信用匮乏从而削弱了会计主体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并导致经济效益大幅下降,严重时致使企业破产。如何增强会计主体的竞争力,保持市场经济体系健康、稳定运行,加强会计监管是一个具体而有效的措施。建立会计监管体系是会计界的一件大事。如何建立会计监管体系?建成什么样的会计监管体系?会计监管平台是什么样的?监管所产生的结果如何处理?作者将在本文就这些方面谈一些新的认识。

一、会计主体、中介机构及全社会要树立适时的会计监管理念。

1、会计主体要转变监管理念,由被动地接受监管转变为主动的参与监管。会计主体作为经济发展的一份子不是独立存在的,它要与其它会计主体进行公平交易而实现自己的经营目的、经营理念,从而使会计主体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通过自身发展又带动全社会经济进步。自身发展的动力来自于两个方面,一个是内在动力,即通过自身真实的会计信息,进行财务分析,寻找问题,解决问题;另一个是外部环境,即网络信用度高、会计信息值得信赖的经济合作伙伴,在彼此互利的情况下共同发展。外部环境与内在动力相辅相成,互为作用。内在动力决定外部环境,外部环境又反作用于企业内部,外部环境的形成是每一个会计主体共同努力的结果。这就要求所有的会计主体主动接受社会、投资人、经济合作伙伴等的监管,在提高自身会计信息质量的同时创造一种以信用为主基调的市场环境。

2、会计信息使用者、中介机构及全社会要树立未雨绸缪的会计监管理念,主动参与对会计主体的监管活动。“事不关已,高高挂起”是一种极其自私的表现,这些“不关已”的事终究会由于无人制止而泛滥成灾,到那时“灾祸”就会降落到每个人头上。只有会计信息使用者、中介机构及全社会从思想上重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从行动上加强对会计信息的监管,我们的经济生活才会建立良好秩序。

二、政府要高度重视会计监管工作,健全会计监管法律、法规,制定会计主体必须披露真实、准确会计信息的游戏规则。

每一个会计主体就好像是政府的一个孩子,对一个孩子来说父母的严加管教会使他茁壮成长;而怠于管教,甚至父母本身就是不学无术之徒,那这个孩子可惨了,也许他会成为社会的犯罪分子。所以,政府重视会计监管工作,制定严肃、完备、覆盖面广、实用性强、惩罚手段和力度准确、奖励适合的会计监管法律、法规是会计监管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会告诉会计主体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什么是正确的,什么是错误的。

三、建立会计监管平台,确定会计监管主体、客体及监管方式。

1、形成国家、社会和企业内部三位一体的多元化的监管主体。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会计监管主体在遵循成本效益原则的前提下,由单一的政府监管主体转变为国家、社会和企业内部三位一体的会计监管主体。国家、社会和企业内部从不同角度和不同层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会计监管。国家要通过建立会计监管制度、实施会计监管行为,达到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目的,但要杜绝工商、税务、银行、上级主管部门等多头监管而导致无人监管的现象产生;社会要通过渗透全民信用意识、诚信理念而实现百姓关注企业会计诚信、参与企业信用管理的自觉性,同时要积极发挥会计行业协会的自律机制,强化行业指导功能;企业要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实现会计监管。

2、一切产生会计行为的经济实体均为会计监管客体。会计在现代经济生活中无处不在、无所不在,会计是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者,就好比一个人不管是开汽车、骑自行车、步行都要遵守交通规则。作为会计人员无论是在什么样的单位,只要该单位从事经济活动,产生会计行为均为会计监管客体。

3、通过会计委派制、会计集中核算、国库集中支付、会计审计、政府的监事会监督等不同形式实现会计监管程序化、制度化。进行会计监管的具体形式在我国会计监管体制研究的进程中我们的会计学者、经济学家在不断的研究、探索、试行,并且不断进行改进,先后实施过企业单位的会计委派制度;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集中核算制度;以公共财政为目的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中介机构为主体的会计审计制度;政府向国有企业及上市公司委派监事会监督企业会计行为的监事会制度等等都是在实施会计监管过程中表现出的具体形式。今后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还会呈现出更多、更广、更实用的会计监管形式,通过会计监管形式的不断优化,逐步强化监管力度,提高监管质量。

四、建立会计监管的信息反馈系统,通过反馈信息实现会计监管效益最大化。

会计监管结果是监管过程的结晶,是会计监管体系的精华,有效地利用会计监管结果是实现监管效益最优化的重要一环。就好比一个人,无论从事什么工作都要有工作简历,通过工作简历你会对他做出一个一般性的认识,这个认识是他经历的结晶,通过这种认识可以判断他的工作能力、工作水平、道德修养以及委以重任的程度。会计监管的结果也要有这样的效应。1、建立会计监管客体信息资料库,形成监管客体会计信息“历史档案馆”。一个人如果今天做了坏事,明天仍是好人,并从这件坏事中使这个人得到了经济利益,那他明天会继续做坏事,别人看到后也会模仿他做坏事。监管主体对监管客体实施监管行为产生监管结果,对监管结果如何处理也是同样的道理,如果监管结果是该监管客体披露了虚假会计信息,而监管主体只采用说服教育、纠正虚假信息、适当惩处等轻描淡写的手段只能解决眼前问题。要想建立规范的市场经济秩序必须为监管客体的会计行为产生的会计结果建立监管结果信息资料库,在监管主体存续期间将监管客体的会计行为记录在案并公布与众,让他为自己的行为承担社会责任。也就是说,一个人,如果大家都认为他是一个骗子,便不再会有人同他交往。建立监管客体监管结果或会计行为信息资料库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约束会计主体,真正实现会计监管目的。

2、建立会计人员工作信用资料库,在监管会计主体的同时监管会计人员。监管客体的会计信息出自监管客体的会计人员。作为一个会计人员如果为一家企业出具虚假会计信息受到处罚,因此辞职(或被开除),但他换一身衣服到另一家企业又继续从事会计工作,因为他出具虚假会计信息的“历史行为”新企业并不知晓。为会计人员建立工作信息资料库并公布于众,有助于使有能力、有工作水平、有道德水准的会计人员提高知名度,体现自身价值,而对有过会计违规经历的会计人员要让他为自己的行为在市场中受到应有的惩罚,从而通过有效监管会计人员,达到提高会计信息质量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