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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申请书

时间:2022-06-21 06:02:57

财产保全申请书

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文1

(一)首部

1、标题 申请书字样写上正文的正上方。

2、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与状基本相同。依次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和电话。

3、案由。申请人因什么案件和提出申请的请求事项,要明确具体。如"申请人因 现提出申请。"

(二)正文

1、事实与理由 。各种申请书因请求根据的内容不同,写法也有所不同。必须写清楚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2、法律依据。根据请求的内容提出相应的法律条款。

(三)尾部

1、在尾部写明致送的机关。分两行写"此致,xxxx人民法院"。

2、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具体的年月日。

3、附项,写明证据或相关的材料。

三、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___,性别:__,民族:__,生于___年__月__日

住所:____市___区___街__号 邮编: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性别:__,民族:__,生于___年__月__日

住所:____市___区___街__号 邮编: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请求事项:如冻结被申请人 在银行存款 万元。

事实与理由:

为避免财产损失,维护申请人合法财产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3条之规定,特向人民人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 万元人民币。申请人愿意以自己的 财产做为担保。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被申请人帐号、财产状况

1、

2、

四、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本)

诉讼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___,性别:__,民族:__,生于___年__月__日

住所:____市___区___街__号 邮编: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性别:__,民族:__,生于___年__月__日

住所:____市___区___街__号 邮编: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申请事项:

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_____万元,或查封其等值财物、车辆、房产等。

事实和理由:

(写明被申请人逃避、推诿履行债务或合同义务)

为保证本案顺利执行,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______的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望贵院依法裁定。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附:被申请人帐号、财产状况

1、

2、

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文2

在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有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恶意行为或其他原因造成该方当事人财产的减损或争议标的物的灭失,进而导致生效裁判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为了制止或预防这种情况的发生,《民事诉讼法》中设定了诉讼财产保全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提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当事人提交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1)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案件应属于给付之诉,其判决具有执行性。(2)诉讼财产保全申请应由当事人提出,即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原告与被告。(3)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具有法定的事实根据和理由,即当事人正在或者可能实施擅自转移、隐匿、毁损、挥霍、出卖其财产或争议标的物的恶意行为,或者由于客观事由,导致争议标的物的毁损、灭失,而使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4)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应在案件受理后执行条件尚未成就前提出。

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提交诉讼保全申请书,使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保全措施,可以维护权利人合法民事、经济权益,并能够保证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执行,最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文书制作要点

制作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的要点是:

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

(2)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公民的,写明其身份基本事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地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正文:

写明申请人请求诉讼财产保全的具体事项及所依据的事实根据和理由。

(1)请求事项:明确写出申请人请求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或标的物的名称、数量、价额。

(2)事实与理由:首先写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过程,双方争议发生的具体事实,以及诉于法院进行审理的事实。然后阐明被申请人正在或可能会实施恶意处分其财产或争议标的物的行为,或者可能使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客观原因。基于所述事实,阐明对被申请人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性。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具体请求。

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

(3)申请日期。

(4)附项:应附上证明被申请人恶意行为或客观原因可能发生的证据材料。

制作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时,应注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范围,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限于请求范围,指被申请保全的财物的价额应与财产保全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的价额大致相等。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是指被申请保全的财物是本案争议的标的物或者虽不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财物,但与本案的标的物有牵连的其他财物。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申请对其进行诉讼保全;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申请对其采取诉讼保全。此外,如果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提供了担保,应写明提供担保的情况。

格式

【格式一】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双方当事人都是公民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单位、住所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单位、住所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有关证据及材料。

【格式二】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双方当事人都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财产保全申请书格式)

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

被申请人:名称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名或盖章)

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文3

申请人:小谢,女,汉族,1964年12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铭功路18x号2号楼x单元xx号。

申请人:谢山,女,汉族,1969年8月2日出生,住郑州市郑州矿区西街xx号院xx排xx号。

被申请人:郑州xx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109号佳美商务西座xx楼。法定代表人:xx军,董事长。

请求事项:

立即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豫A9xxx1号轿车一辆(价值90万元),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事实与理由:

2013年4月8日,xx兵驾驶车主为被申请人的豫A9xxx1号轿车沿京珠高速公路行驶至794KM+800M时,追尾撞上豫APxxx0号轿车,造成申请人受伤。经漯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xx兵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申请人不承担事故责任。xx兵作为司机驾驶车辆履行被申请人的职务行为,在其过程中造成申请人受伤,且被申请人作为该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应当对申请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xx兵驾驶车辆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应对申请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现可能出现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的紧急情况,不立即保全其财产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现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申请人愿意提供相应的财产作为担保。

此 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文4

被申请人:×××(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的下列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1.……

2.(写明财产的位置、数量、金额等情况)

本申请人提供如下担保:

1.……

2.……

特此申请。

此致

×××人民法院

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文5

本会受理的申诉人 与被诉人 造成申请人损失 .申诉人向我会申请对被诉人所属 实行扣押(冻结或查封等),并提供 担保,保证:如因申请错误致使被诉人遭受损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附件:

提请 仲裁委员会

年 月 日

(盖 章)

「填写说明

一、首部即标,写明文书名称,即“海事仲裁财产保全提请求书”。

二、正文1.抬头写受文单位名称,即“ 海事法院”。

2.写明案件来源。依次写清申诉人(财产保全申请人)的国籍和名称,被诉人(财产保全被申请人)的国籍和名称,案由。可表述为:“本会受理的申诉人(财产保全申请人)……”(写明国籍和名称)与被诉人(财产保全被申请人)……(写明国籍和名称)……(写明案由)纠纷一案。“

3.写明申请要求财产保全的理由和损失情况,依次写清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财产损失的实况或估算的货币名称和金额。表述为:“申请人称:被诉人因……(写明请求财产保全的理由)造成申请人损失……(写明财产损失的实况或估算的货币名称和金额)。”

4.写明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和提供担保情况。依次写清扣押财产名称、数量及所在地,实施财产保全的具体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担保的财物名称和数额。可表述为:“申诉人向我会申请对被诉人所属……(写明财产名称、数量及所在地点)实行扣押(冻结或查封等),并提供……(写明担保的财物名称和数额)担保,保证:如因申请错误致使被诉人遭受损失,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5.写明仲裁机构的意见,可表述为:“本会认为,申请人的要求合理,确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必要,特提请你院准予财产保全。”

应当注意的是:

1.本样式系按提请人是“仲裁委员会”设计的,如果提请人是“仲裁小组”的话,文中的“本会”都应改为“本组”。

2.申请保全的被诉人(财产保全被申请人)所属“财产”,如果是船舶的话,应写明其停泊港口、船籍和船名。

3.按本样式制作提请书时,注意参考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样式的说明。

三、尾部1.附件。写明申请人的申请书及所附送的文件名称和份数。

2.注明提请仲裁委员会(或小组)的名称。

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文6

担保人:

地址:

邮编:

被担保人:

被担保人与 (下称被申请人)之间纠纷一案,被担保人现向贵院申请诉前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万元整( )的财产(财产线索见本担保书附注)。

如果贵院受理被担保人的该诉前保全申请,依法保全本担保书附注的财产,担保人愿赔偿因该财产保全之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致

北京市人民法院

(本文件手写无效)

担保人:

年 月 日

申请人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需提交以下证据和材料:

1、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

2、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明材料。

3、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及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原件。

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文7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判决能够得到顺利执行或者避免财产受到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二、财产保全在实践中存在的弊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它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相关法律虽然对财产保全作出了规定,但由于规定相对较为粗放,各级法院在具体的适用当中,也还存在以下一些弊端。

    1、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很少。据笔者了解,由于当事人没有主动申请财产保全,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很少有主动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究其原因,主要原因是普遍存在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另外,一些主办法官业务水平偏低下,对于什么时候人民法院能够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拿捏不准,害怕承担责任导致不敢为。

    2、一些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主动申请财产保全的条件把关不严,对于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审查较为宽松,一旦申请人败诉,而申请人提供的财产不能够变现,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措施财产受损失而要求赔偿的,作出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很可能被动为申请人买单。

    3、在立案前或者诉讼中,一些法官往往一揽子对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涉及的财产全部给予了查封、扣押或者冻结,对一些财产权属不明的财产在没有充分调查的情况下也进行了查封、扣押、冻结,有可能损害案外人利益。

    4、一些法官对于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没有及时主持有关当事人进行听证,然后及时给予答复,导致财产保全的相关财产在执行中无法执行。

    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注意的几点问题

    毋庸置疑,财产保全措施在诉讼程序中具有重要作用,当今社会,社会经济高速发展,各种社会矛盾凸显,一些人不讲诚信,不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一些生效法律文书被当事人故意规避执行的现象时有发生,造成执行难,给人民法院工作造成了很大压力,如何较好的从源头上解决执行难,财产保全无疑是一项重要法宝,但因种种原因,实践中财产保全措施应用不是主动、很完善,为此,笔者建议在今后审判实践中,财产保全应当注意抓好以下几点措施。

    1、对于申请人自己申请的财产保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通知其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用不动产作担保的,应当责令其提供相关的产权证书原件到法院抵押,待案件结案胜诉时再退回;用存款作抵押的,则除了责令其提供存款单或者存折附案卷外,法院还应当依照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对其提供的担保财产即存款予以冻结,以防止申请人败诉后提前支取作为担保抵押的存款。

    2、加强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它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所谓“必要时”,按照笔者的理解,也就是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争议财产等行为,只要当事人存在以上情况的,人民法院就应当依照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利于今后生效裁判文书的顺利执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当然,人民法院依照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应当注意方法,尽量避免对保全的对象造成损失,这样更利于纠纷的顺利解决。

    3、在采取财产保全时,应当严格审查好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所涉及的财产,杜绝乱保全案外人财产的现象发生。实践当中笔者发现,一些申请人想当然的认为被告使用的一些财产属于被告,比如车辆、房产等,由于我国实行了特种物品登记占有制度,因此,在采取查封、冻结措施之前,应当注意调查取证,固定好证据,对于确实属于被告或者被申请人的财产,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对于经过调查属于案外人的财产,应当及时对申请人行驶释明权,告知其自动撤回申请,拒不撤回的,裁定驳回申请。

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文8

我单位与________因_____经济合同纠纷一案,你院正在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为保证判决的执行,特请你院采取_____保全措施。

担保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注:保全措施包括:中止合同履行、查封、扣押货物、变卖不易保存物并保存价款,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法律允许的其它方法。

诉讼保全申请流程

提出申请

证据保全提出的主体。通常情况下,是由当事人申请,有些情况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这是他的权利;在他申请诉讼保全的同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这是他的义务。只要当事人的申请符合诉讼保全的条件,并且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都应当作出财产的裁定。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时,没有必要作调查,但必须对当事人的申请认真进行审查。

诉讼保全一般是由当事人在起诉以后判决执行以前或者在起诉的同时,向人民法院采用书面方式提交书面申请。以口头方式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记录附卷,并由申请人签字、盖章。申请书和笔录应当载明请求诉讼保全的原因,保全的标的物或者有关财产的种类,数量、价额及所在地。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行为,必须采取诉讼措施的,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制作财产保全的裁定,应及时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此外,在判决生效后至该判决执行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毁财产的行为,必须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申请人提供担保

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担保主要采用财物担保的形式,提供担保的财物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金额,担保能在审理过程中双方的权利都能得到平衡。)

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文9

一、财产保全措施的种类

(一)查封。查封是指在保全的财产上贴上人民法院的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移动和处分。查封的对象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采取查封措施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所保全的财产。

(二)扣押。扣押一般是把保全的财物运到其他可以便于保存的场所,加以扣留,从而使被申请人不能占有、使用和处分。但也有原地进行的,如扣押船舶、航空器等。人民法院对扣押的财产可以自行保管,也可以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保管,对扣押的财产,保管人不得使用。扣押的对象只能是动产。采取扣押财产措施可能会造成被申请人一定的经济损失,为了保证财产保全措施的适用,同时又不至于使被申请人遭受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0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不动产和特定的动产(如车辆、船舶等)进行财产保全,可以采用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如果在采取上述方法还不能达到保全目的情况下,必要时也可以直接查封或扣押该项财产。对于人民法院已经采取了查封措施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和任何机关均不得对同一标的物重复查封。但为了防止被申请人在保全措施解除后转移财产以致造成其他法院无法对该标的物的查封,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作出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该规定创设了一个轮候保全的办法,即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先前的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其他人民法院对已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通知有关登记机关协助进行轮候登记,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其他人民法院查阅有关文书和记录。其他人民法院对没有登记的财产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制作笔录,并经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及被执行人签字,或者书面通知实施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

(三)冻结。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不准被申请人支取或使用有关存款。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保全措施。《意见》第99条、第104条、第105条规定:人民法院还可以采取以下财产保全措施:1.对季节性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变卖后保存价款。2.对债务人到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限制其支取的办法,并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3.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第三人不得对本债务人清偿,如果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二、司法实践中的误区

(一)查封等于活封。

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在采取查封措施时,为了最大限度减少被申请人的经济损失和因采取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不便,而采取灵活变通的办法。比如在查封房屋时将房屋交被申请人保管且可以使用,还有在查封某工厂时将厂房、机器设备等交由被申请人保管且允许继续生产经营。这种做法还常称之为“活封”,其社会效果曾得到普遍认可并推广应用。渐渐地,有人就将查封等同于活封,当申请人申请查封时习惯做法是裁定“查封登记在某某名下的房屋或车辆”,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既不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又不在房屋及车辆上贴封条。其实,这种做法既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查封”,又不属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的“扣押有关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的财产保全措施”。因此,这种做法下的“查封”的财产一旦出现毁损,法院则难以撇清干系。笔者认为,当事人申请查封房屋或者车辆的,应向当事人释明并询问其真实意思是申请查封还是申请禁止财产转移,并让其在申请书上明确请求;然后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裁定,如申请禁止财产转移的裁定书应表述为“登记在某某名下的房屋(或车辆)不得转移产权”。

(二)查封与扣押的法律效果截然不同。

按照条文意思,查封与扣押肯定是不同的。实践中,不论是采取查封还是采取扣押等保全措施,法院都会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该项财产的转移手续。但法院采取查封或扣押措施时也会有效果重叠之处:查封是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移动和处分所封财物;扣押也有原地扣押的,不准任何人占有、使用和处分所扣押财物;这里两者的法律效果是一样的。比如公安交警部门将事故车辆先行扣押在某保管场所,在交警部门放行车辆前法院又接着采取查封或扣押措施的,法院不论是采取查封或扣押措施,其法律效果是一样,即被申请人

不能占有、使用和处分所保全的车辆,因此,不能说只有扣押的车辆不能放行而查封的车辆可放行。

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文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程序规则》第十八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二) 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人或者其他人须提交有权的证明; ( 三) 申请公证的文书; ( 四) 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 五) 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由于保管箱的财务产清点为合法继承不可缺少的步骤,笔者在办理该类证据公证时,要求当事人提交以下材料: 1、保管箱承租人的死亡证明; 2、保管箱承租人的身份证明( 如户口已经注销则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 ; 3、保管箱租赁协议( 或保管箱的相关信息) ;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5、申请人与保管箱承租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的证明材料。以上材料经办证人员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要求后才受理该证据保全公证申请。

二、谈话笔录的制作

根据笔者经验,保管箱财产的清点谈话笔录中应当记录以下几个要点: 1、证据保全的原因; 2、证据保全的事项内容( 种类、名称、数量、现状) ; 证据保全的目的、用途; 4、证据保全的方式、方法; 5、证据保全所需要证明的事实; 6、申请人与保管箱承租人之间的关系; 7、申请人的父父母、配偶、子女情况; 8、是否所有继承人均到开具保管箱的现场? 对于谈话笔录中的告之事项,笔者有以下总结: 1、因证据保全现场的客观因素上的局限性,使证据保全公证无法反映全部真实情况,由此可能会影响证据的证明效力; 2、保全证据公证不能确认权利的效力,如果被保全的证据产生侵犯他人权利的后果,应当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3、当事人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事实应当真实、无误,合法,否则将导致公证书的证明效力出现瑕疵或无效; 4、被申请保全证据的行为不得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公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清点财产的归类

保管箱内财产的清点涉及继承遗产的认定,其清点范围要求更为精确,这也涉及到保管箱内财产的归类,需要进行记载的物品可分一下几类: ( 一) 财产性物品: 金银首饰、古玩字画、金银砖、金银条、珠宝、玉器、外币及非流通性纪念币、邮票、及其他有价物品等;( 二) 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如各类合同( 协议) 、欠条、借条、遗嘱; ( 三) 物权凭证: 房产证、机动车驾驶证、股权证; ( 四) 其他可能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物品: 如钥匙、印章、印鉴。

四、保管箱财产的清点方式

采取何种方式清点财产,事先应征询当事人的意见。通常情况下是采用拍照、录像的方式进行。清点保管箱财产的拍照、录像由当事人自己对所清点的财产逐一进行,公证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在拍照、录像清点的物品时,首先应将财产进行分类拍摄,接着还需要对不同财产单个进行拍摄,以同归照片形式对被清点财产本身的性质做更进一步固定。这样做的目的是:箱内物品的具体品名及数量是与继承申请人一同认定继承遗产标的价值的重要依据。物品清单若制作简易就需要通过照片及摄像内容进行补充。当事人拍照、录像使用的相机和摄像机等器材应由公证机构提供并在使用前由公证员对相机做情节性检查,校对时间和日期。照片冲洗后,一并附在公证书后。

五、现场记录的制作

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文11

一、指导思想

以“居者有房住”为目标,按照国家、省、市廉租住房相关政策规定,充分发挥政府在住房保障领域的社会职能,把廉租住房管理作为全面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逐步解决全区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努力构建和谐*。

二、职责分工

区房地产管理处(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承担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的具体实施。区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民政局、局、统计局、审计局、监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分局、*国土资源分局、*规划分局、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能,协同做好本辖区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区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具体实施;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执行、培训和业务指导;协调区各相关部门廉租住房管理的日常工作事务;廉租住房的房产核查、核准及资金发放;区廉租住房资金的测算和拨款申请;区廉租住房配租用房的筹集、使用、收回及管理等工作。

(二)发改局负责全区廉租住房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协助做好项目的报批工作,并对项目建设实行跟踪检查。

(三)财政局负责按照市、区住房保障相关文件要求,向市财政局申请划拨市级承担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筹集应由区级承担的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的管理、拨付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建设局负责组织全区廉租住房配租用房的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和移交等工作。

(五)民政局负责廉租住房申请家庭收入、财产状况认定的具体审核管理工作,出具婚姻状况证明。

(六)局负责接待、事项协调督办等工作。

(七)统计局负责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家庭收入的统计、分析工作。

(八)审计局负责对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和配租住房的筹集、拨付、使用和管理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九)监察局负责对全区廉租住房保障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十)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协助核查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的收入情况。

(十一)*分局协助核查廉租住房申请对象的相关户籍情况,维护廉租住房申请的正常秩序,及时掌握维稳工作动态,落实治安防范措施,确保廉租住房管理工作的有序推进。

(十二)*国土资源分局协助做好廉租住房配租用房建设用地的优先落实工作。

(十三)*规划分局协助做好廉租住房配租用房建设用地选址工作。

(十四)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廉租住房的申请受理,调查和核实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财产状况、住房条件等;协助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在全区范围内进行廉租住房保障政策宣传,做好辖区内住房保障政策实施的维稳工作。

三、申请对象及保障形式

具有*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含单位集体户口)且同时符合《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现承租国家直管公有住房的,可以申请租金减免。

具有*区非农业常住户口(含单位集体户口)且同时符合《办法》第六条和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家庭,如房源条件允许,可选择申请实物配租住房或申请租金补贴;如房源不足,则按《办法》第九条规定发给租金补贴。

四、申请与审核程序

(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和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2、申请人家庭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最低收入家庭的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的家庭成员需提供收入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街道或镇一级人民政府出具;

4、家庭财产状况的证明材料;

5、家庭住房情况的证明材料,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资料:

(1)承租公房(包括单位自管房)的,应提供公房租赁合同或出具相关证明;如已参加房改购房还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应提供房改售房审批表;

(2)自住私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私房已出售的需提供房屋买卖合同或相关证明;

(3)拆迁户应提供住房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协议附件;

(4)租住宗教产住房、军产房、集体宿舍的,应提权单位证明;

(5)*年12月17日前承租私房的,应提权证和租房协议或合同;

(6)租住落实政策私有住房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依据,报房管部门核实并出具相关证明;

(7)*年6月1日前因房屋拆迁、*年1月1日前住房调换、私房落政、住房解困旧房腾退、公房改户等原因,申请人无法提供户口迁出地住房证明的,可由申请人出具具结书;

(8)申请家庭无房在外租房居住的,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协议或《房屋租赁登记证》;

6、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的提供结婚证,单身的提供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的提供离婚协议书、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

7、其他家庭还应提供相关凭证或证明;

8、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租金减免和实物配租,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登记。

申请家庭应当由户主(或持证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并提供有关材料。

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符合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可以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法定监护人要出具相关单位的有效证明(监护人为父母的除外)。

2、初审核查。

(1)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公示期限为10日),公示期间无人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和电子档案报送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下属工作站(以下称房管所)。

经过初审或公示,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街道办事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并将相关材料退还。

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受理家庭的电子档案和清册提供给辖区房管所。房管所应对申请人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核查,就其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对不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中心登记汇总后连同申请人材料以书面形式返还至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送达至申请人,对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申请人,登记汇总后将申请人材料报送民政局。

(2)民政局应当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财产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申请材料连同审核后的电子档案送住房保障管理中心。

3、核准登记。

经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后,对家庭收入、财产、住房状况均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核准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公开登记结果并报市建委备案。

对不符合住房困难条件的申请人,由区住房保障中心登记汇总后连同申请人材料以书面形式返还至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送达至申请人。

五、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发放、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

(一)租金补贴

经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核准的符合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凭中心的书面通知书到辖区房管所,签订《*市*区廉租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各房管所自住房保障中心核准后的次月起按协议约定发放租金补贴。

(二)实物配租

经核准后符合实物配租条件的家庭,区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根据房源情况和申请顺序,向享受实物配租住房的申请人开出《*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单》。申请人凭身份证、《*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单》到辖区房管所办理租赁手续,签订《*市*区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租赁合同》。

(三)租金减免

现承租公房的最低收入家庭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城区社会扶助证》或《特困职工证》可向房屋所在地房管所申请租金减免,经审核批准后享受租金减免;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家庭经核准后符合享受廉租住房条件又在*区内承租公房的,经本人申请从核准的次月起享受租金减免。

六、资金拨付

住房保障管理中心每半年根据测算资金向区财政局申请预拨款(包括市财政专项资金),区财政局应于每年1、7月的10日前划拨到位,半年结算一次。区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实际发生数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负责提供,经区财政局审核确认后,报送市建委审定。

租金减免所需资金由各房管所每季度报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审核后拨付给房管处。

七、考核管理

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列入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目标,由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对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相关部门进行年度目标考核。各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落实目标考核责任制,密切配合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统筹做好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实施,确保这项工作公开、公平、有序地运行。

八、其他相关规定

(一)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认定以部队出具的《残疾军人证》中记载的残疾等级为准,主要劳动力是否重度残疾的认定按残联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试用)》执行。

(二)《指导意见》中关于离婚户的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夫妻共有的自有住房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将产权归夫妻之外第三人的,按离婚前人均建筑面积计算。

(三)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的家庭,须每年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住房、财产等情况,填写《廉租住房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状况表》,于次年3月10日前交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中心应会同民政局、街道办事处对廉租住房家庭填报的家庭人口、住房、收入、财产等状况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汇总,于次年的3月30日前报市建委、市民政局和市总工会备案。

(四)户的认定、家庭人口计算、建筑面积计算、保障面积标准、租金标准、受理时限、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认定等均依据《办法》、《收入认定办法》、《指导意见》等廉租住房相关文件规定。上述文件未作规定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五)本实施意见中未明确的情形,由住房保障管理中心会同民政局、局、属地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共同讨论会审,形成书面会审意见,报市建委备案后实施。

财产保全申请书范文12

关键词:破产受理 实质要件 形式要件

破产案件受理的实质要件

新《破产法》对破产界限采用了双要件说,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必须达到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时,才能开始破产的相关程序。本文逐一进行分析。

(一)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理论上简称为“不能清偿”或者“不能支付”。简单地说,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财产状况。根据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的解释,“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是指:债务的履行期限已届满;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债务人停止清偿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见,对“不能清偿”的理论解释和司法解释是一致的。

概括地说,认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债务的清偿期限届满,且债权人已经要求清偿。第二,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债务人有无清偿能力依其财产状况、信用程度、知识产权等多种因素判断。如果企业信用良好,虽然资产小于负债,也不能认定为达到破产界限。第三,债务人不能清偿呈连续状态,债务人偶然的或暂时的不能清偿不能认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新《破产法》第2条中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表述,如果不根据以上理论解释和司法解释,仅从法条字面意思分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仅指债权人对到期债务的清偿请求时,债务人不能清偿。至于什么原因导致不能清偿,却在所不问。所以单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不能认定达到破产界限,还必须同时符合资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方可。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又称资不抵债或债务超过,是指债务人的所有资产小于负债。认定资不抵债,可以通过债务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其中,资产负债表是判断资产和债务比例关系的重要依据。根据2001年1月实施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9条规定,资产负债表是反应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报表。资产包括企业筹措的资产、已经设定担保的财产和无形资产;负债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如果资产小于负债,则可认定为资不抵债。由于资产负债表是债务人自己编制的,同时又过于简单,所以,资产负债表应视为债务人是否“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初步证据。相对准确、证明效力更大的财务根据,应是中介机构对债务人做出的专项审计或会计报告。

资不抵债与不能清偿相比,主要区别是:资不抵债只考虑债务人的财产因素,通过财产与负债的对比衡量债务人是否达到破产界限;债务人的信用、劳务技能等不作为资产的考虑因素。而不能清偿则要考虑债务人今后的经营状况,债务人的应收账款等。因此,资不抵债和不能清偿是两个独立的破产原因,两者之间不是前因后果关系,而是并列关系。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符合资不抵债条件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程序、破产和解程序或破产清算程序。而债权人只要发现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另外,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一个企业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同时具备“明显缺乏偿债能力”的条件,法院就可以直接受理破产申请。“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早在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中被作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构成要件,而在新《破产法》中,却作为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处于同一地位、独立的、并列的条件,所以“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事实就需要独立认定。债务人是否具备清偿能力,应从其财产状况、信用程度、知识产权拥有情况等多种相关因素进行判断,不能仅凭其拥有的财产数额认定,应当对债务人进行综合评价后认定。

如果企业的信用状况良好,虽然资产小于负债,但也可以凭借其良好的信用,使资金快速周转,应付各种债务的清偿。“缺乏清偿能力”是指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的客观状况,应从已经连续停止清偿到期债务、信用程度降低、没有知识产权,难以再吸引投资等多方综合分析。“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是指缺乏清偿能力的程度,具体到何种程度才认定为“明显”缺乏偿债能力,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标准,也很难规定具体的量化标准,还应当综合体现清偿能力的具体因素来确定。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程序、破产和解程序或破产清算程序。而债权人只要发现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就可提出破产重整程序或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案件受理的形式要件

新《破产法》第10条规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上述裁定受理期限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如果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至宣告破产前,经审查发现债务人不符合《破产法》第2条规定情形的,可以裁定驳回申请。因此开始破产程序对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受理的实质要件的审查是一种形式审查。既然是形式审查,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显得很重要。当然,申请人不同,提交的申请文件也不同。除了新《破产法》规定之外,2002年《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6、7条也详细地列举了申请破产程序应当提交的资料。具体包括:

(一)破产申请书

破产申请书是指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的表示开始破产程序的法律文书。破产申请书是企业申请破产的一份综合性材料,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同时提交破产申请书中所列事实的证明材料。破产申请书的内容包括:

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债务人提出申请,应当清晰写明申请人身份的相关信息,所提交的证据材料有:企业主体证明、企业法定代表和主要负责人名单及其身份证号、营业执照副本等。债权人提出申请,除了明确申请人的相关身份信息之外,还应当列明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转贴于

申请目的。申请目的是指申请人提出申请所适用的程序。申请目的可以是破产和解、破产重整或者破产清算。债务人提出申请时,可以选择上述三个程序之一;而债权人提出申请时,不能提出破产和解的申请。

申请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事实和理由包括客观事实和法律根据,以表明债务人已达到破产界限。债务人提出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以证明其是否达到新《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受理的实质性条件。债权人提出申请时,申请的事实和理由应当是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及其理由,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应当是不能清偿债权人自己的债务,因此,需要提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发生债权的事实和证据,债权性质、数额、有无担保、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证据等。

另外还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载明的其他事项。

(二)财产状况说明

这是债务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的文件。财产状况说明是指债务人对其他所拥有的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的现状进行的分析以及其他情况所做的说明。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利润实现和分配情况、资金增减和周转情况、税金缴纳情况、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对债务人财产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三)债务清册

债务清册是指债务人于破产申请日前所负的尚未清偿的债务的列表。该列表应当分类进行,可以根据金钱债务和非金钱债务、到期债务和未到期债务、有担保债务和无担保债务、合同债务和法定债务、金融机构债务和非金融机构债务、个人债务和非个人债务、附条件债务和附期限债务等分别列举。

(四)债权清册

债权清册是指债务人于破产申请日前所享有的债权列表。与债务清册一样,其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相应债权类型。

(五)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出的反应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六)职工安置预案

为了更好地保护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新《破产法》要求在债务人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企业职工的安置方案。安置方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企业职工的基本情况、社会保险、职工安置办法和再就业措施等。

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的,职工安置预案应当与破产申请书和其他文件一并提交,没有职工安置预案的,法院不予受理。债权人提出申请时,无须提交职工安置预案。即便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法院受理的,法院在通知债务人自受理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各种相关材料中,也无须提交职工安置预案。

(七)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说明

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说明是为了保护职工利益,债务人主动向法院提交的文件。债务人申请破产时,该文件与其他文件一并提交;债权人申请破产法院受理后,债务人也应当向法院主动提交。新《破产法》规定,职工工资债权及其他与职工相关的费用要比国家税收、普通债权优先受偿,所以,有多少职工、职工工资是多少,有多少尚未清偿等,这些事项都直接影响着破产债权人的破产分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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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韩传华.企业破产法解析[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

3.末松义章.赵儒煌译.破产[M].科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