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16 21:38:5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财产保险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一)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
2.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
3.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或违章所载货物;
4.由于驾驶员的故意行为,紧急刹车.
(二)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第三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上货物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免赔率:负全部责任的免赔20%,负主要责任的免赔15%,负同等责任的免赔10%,负次要责任的免赔5%.单方肇事事故的免赔率为20%.
无过错损失补偿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与第三者(仅限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裁决,应由第三者自己承担,而由被保险人垫付的合理的抢救医疗费,丧葬费,由于第三者确实无偿还能力,裁决后一个月内第三者仍未能偿还的,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的最高赔偿金额以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限.
第三条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四条赔偿处理
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偿结案,但被保险人有义务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所载货物从车上掉落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及他们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
(二)驾驶员故意行为或车上所载气体,液体泄漏所造成的损失;
(三)装卸货物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风挡玻璃或国产风挡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灯具,车镜玻璃破碎;
(二)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玻璃的破碎.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致使保险车辆需进厂修理,造成保险车辆停驶的损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保险人对下列停驶损失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罚没,扣押,查封期间的损失;
(二)因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损失.
第三条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90天.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期限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累计赔偿的天数以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为限;
(二)部分损失的,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并办理交车手续之日起至修复并办理完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三)全部损失的,按保险单约定的最高赔偿天数计算赔偿;(四)本保险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一天的赔偿金额.
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事故时,为减少保险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等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损失;
(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三)运载货物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车辆的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失险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上新增加设备的直接损毁,保险人在保险单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新增加设备的新设备购置价确定.
第三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免赔率,免赔率按照车辆损失险执行.
第四条其它事项
本保险所指的新增加设备,是指除保险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的,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及设施.办理本保险时,应列明车上新增加设备明细表及价格.
代步车费用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第一条所列的保险事故,造成车身损毁需进厂修理,在双方约定的修复保险车辆期间内,被保险人需要租用代步车发生的费用,保险人按条款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及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被执法机关扣押,查封期间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因保险车辆修理质量不合要求造成返修期间的代步车费用;
(三)本保险不承担其它附加险项下发生保险事故时需租车的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
赔偿限额以投保人与保险人投保时约定的赔偿天数乘以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为准,但本保险的最高约定赔偿天数为30天.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一日的赔偿金额;
(二)发生部分损失,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修复时间内按保险单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办理交车手续起至修复办理提车手续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
(三)发生全车损毁,按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计算赔偿;
(四)在保险期限内,赔偿天数累计计算,最高以保险单约定的赔偿天数为限.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因发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三者或本车上人员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判决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在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无过错责任;
(二)保险车辆未发生碰撞事故,仅由惊恐引起,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行为不当所引起的伤残,死亡或怀孕妇女意外流产;
(三)法院调解书中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赔偿限额
本保险每次事故的最高赔偿限额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按人民法院对交通事故责任人应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判决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二)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他人恶意行为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因他人恶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车身人为划痕,倒车镜及灯具单独损坏,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他人因与被保险人或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发生民事,经济纠纷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三)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和费用.
第三条赔偿处理
本保险每次赔偿均实行20%的免赔率.
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存放于保险车辆之中的高尔夫球具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与保险车辆同时遭受盗窃,抢劫,抢夺以及车辆失窃寻回后的球具丢失,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责任免除
置放于保险车辆中的高尔夫球具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高尔夫球具单独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二)高尔夫球具发生部分损失;
(三)其它不属于全车盗抢险责任范围原因所造成的球具丢失.
第三条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保险金额分为5000元,10000元,15000元和20000元四个档次,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赔偿处理
(一)本保险实行20%的免赔率;
(二)本保险在保险期限内以赔偿一次为限,且与全车盗抢险同时赔付.
第五条其它事项
本保险以本公司已承保全车盗抢险的非营业类十四座及十四座以下客车为承保对象.
第四部分释义
1.保险车辆:指保险合同中载明的机动车辆,包括原汽车制造厂商固定装置在车上且含在售价中的零配件,但不包括出厂后另外加装或改装的设备与设施.
2.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事先不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只订明保险金额作为最高赔偿限额的保险合同.
3.碰撞:保险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撞击.
4.倾覆: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本保险车辆翻倒,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
5.外界物体倒塌:保险车辆自身以外的物体倒下或陷下.
6.行驶中平行坠落:保险车辆在行驶中发生意外事故,整车腾空(包括翻滚360度以上)后仍四轮着地.
7.自燃: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
8.减值损失:指由于局部损坏导致财物修复后整体价值的减少.
9.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指保险车辆进入修理厂(站,店)并办理完交车手续开始,到保养,修理结束并办理完提车手续时止的时间.
10.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定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附加税)的价格.
11.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折旧率按国家《汽车报废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12.全部损失:指保险车辆整体损毁,或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保险人推定全损.
13.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者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14.本车上的一切人员:意外事故发生的瞬间,在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包括此时在车下的驾驶员以及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
15.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期间:指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行为发生之时起至公安部门将该车收缴之日止.
16.赔偿结案:赔款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或关系人签章确认后即视为赔偿结案.
17.直接损毁: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机动车辆保险指定驾驶员特约条款
第一条投保人可指定驾驶员或不指定驾驶员,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第二条指定驾驶员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员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员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
第三条指定驾驶员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员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保险人在核定总赔款的基础上,每次事故扣除10%的赔款,计算公式如下:
赔款=各险别赔款之和×(1-10%)
平安保险珠海市主要经营网点
经保监办核准,广州市共有省级分公司1个,4个市级支公司,18个营业机构,48个承保柜台和远程出单网点,兼业机构1018个.配备风险查勘,理赔定损人员38人.珠海市有承保柜台和远程出单点四个.
市府公务用车保险服务小组通讯录
成员名单
单位
联系电话
传真
领
导
小
组
连建勇
珠海中心支公司总经理
3360098
3344609
刘兴
珠海中心支公司两核总监
3360071
3360080
陈子峰
珠海中心支公司市场部经理
3360092
3344609
胡开荣
珠海中心支公司财务部经理
3360060
3344609
李红卫
珠海中心支公司业务二部经理
3360037
3360037
穆立峰
珠海中心支公司业务一部经理
3360073
3360073
理
赔
部
刘兴
珠海中心支公司两核总监
3360071
3360080
王文
珠海中心支公司查勘定损员
3360029
3360080
陆国良
珠海中心支公司查勘定损员
3360029
3360080
蔡丽薇
珠海中心支公司核赔执行人
3360803
3360080
曾蔷兰
珠海中心支公司核赔执行人
3360803
3360080
服
务
部
丁志华
珠海中心支公司业务经理
3360073
李桂平
珠海中心支公司出单中心
3344603
王波
珠海中心支公司出单中心
3344603
报案电话
95512
急救拖车电话版权所有
95512;0756-3360803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基本服务要求响应表
条款号
条款题目
承诺方案
服务要求
1
提供电脑定损服务
事故受损车辆的定损核价将采用电脑报价系统,对不同车辆的零件及修复费用进行核定,保证准确,规范,统一,合理.
2
提供预付款服务
对于重大交通事故,出现人员伤亡的,在明确事故责任的前提下,可根据总赔款的50%进行预付.
3
提供异地出险,就地理赔服务
公务车辆在外地出险,可直接拨打报案电话(0756-3373991)我司将第一时间委托当地保险公司查勘定损,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应的指导和服务.
4
提供委托索赔服务
我司与市内多家较有规模的修理厂签定合作协议,对公务车的事故车辆提供委托索赔业务,只要资料齐全,客户无需支付修理费用.
5
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案件较大且发生纠纷的,我司将提供必要的协助,帮助处理与交警,法院相关的事宜.
6
提供全天报案服务
我司将提供24小时全天候接报案服务(报案电话:0756-3373991),无论任何时间,都有专人为客户接报案,指导处理,现场查勘,施救等服务.
7
提供紧急救援服务
如有需要,客户可随时拨打报案电话,我司将提供各种紧急救援服务.
8
其他服务条款
在我司的协议修理厂可获得各种优惠与服务,如承保期内全年免费洗车,四季定期免费检测,正常保养维修费用优惠等.
理赔时间表
赔偿金额
结案天数
5000元以下
1天
5000元至30,000元
1天
30000元至100,000元
7天
100,000元至200,000元
7天
200,000元至300,000元
7天
300,000元以上
10天
说明:在被保险单位按要求将所需的理赔单证提供齐全后,投标人的赔案时效按上述"结案天数".
车辆理赔代查勘网络一览表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支公司与下列汽车修理厂签订了合作协议.经我司授权,下列汽车维修企业可以为乙方查勘和客户索赔.
网点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等级
专修车型
汇利河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香洲翠微东路28号
王力
黄华营
2288616
2288626
一类
各类车型
三联汽车维修中心
吉大九洲大道1199号
梁永享
3332101
一类
各类车型
广州本田特约维修站
新香洲梅华西路
陈亮荣
8630088
8630077
一类
广州本田系列
南方汽车服务公司
广珠西路界冲
周辉
8638440
二类
别克,帕萨特系列
益成汽车维修厂
吉大建业二路
周小姐
3358339
二类
风神,富康系列
珠光汽车工业公司
珠海大道广生路段
马海林
8682032
一类
一汽大众系列
大昌汽车维修厂
新香洲红山
刘贵明
2612533
一类
各种车型
卓鑫汽车维修厂
新香洲警民路1号
李向稠
8501966
二类
奇瑞系列
柏宁汽车维修厂
新香洲梅华西路
杨辉
8655029
8655031
一类
各种车型
安凯汽车维修中心
拱北桂花南路
沈志荣
8877299
二类
各种车型
兴联汽车维修厂
吉大园林路
刘贵平
3333398
二类
各种车型
恒昌汽车修理厂版权所有
夏湾港昌路
陈树标
8883198
二类
各种车型
宏大汽车维修厂
西区三灶
王利
7611311
二类
各种车型
斗门外贸车队
珠海斗门
张云
5592091
二类
各种车型
康雅汽车修理厂
夏湾
王光成
8899991
二类
各种车型
惠嘉汽车修理厂
香洲梅华东路302号
田代
2515009
二类
各种车型
保险条款及费率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务车保险条款
声明
1,本条款分为基本险,总括条款和附加险三章,适用于公务车保险.在基本险中,根据责任范围的不同,划分为A式和B式两种,投保人可根据需要自由选择.在每种基本险条款中,主要内容都包括第三者责任险,驾驶员座位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三部分.
2,如投保人将非公务车投保本险种,本公司仍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进行赔偿处理时,在原条款规定的基础上另外扣除损失的20%的绝对免赔率.
3,无论任何原因,投保人如发现保单内容有误,请在收到保单之日起七日内向本公司提出,并办理相应的保单批改手续.
4,投保人在交付(或分期交付)保险费前提下,本公司将依照《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5,请仔细阅读本条款中各项除外责任,切实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定义
1,"本公司"是指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2,"公务车"是指:
⑴由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政府机关车辆,企事业单位自用等用于非营业性质的车辆;
(一)县域财产保险还无法满足我国县域经济的发展要求
目前我国的县域经济正呈现良好的发展势头,不论是从GDP的增速来看,还是GDP的增长质量来说,县域经济无疑都成为了推动我国经济增长的重要引擎,而且在我国各省市的人口分布中,县域人口占到了全国人口的六成以上,这些劳动力将继续推动我国县域经济的不断发展,然而从现有的数据来看,不论是从我国的县域人口承保人数,还是从县域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增长来看,县域财产保险的发展现状都难以匹配县域经济的良好发展势头,我国县域财产保险在发展规模上还有待继续扩大,在发展品质上还需要继续加强,在经营管理上还应该提高效率,在产品市场开发上还需要加大创新力度,因此说我国县域财产保险目前还难以满足我国县域经济的发展要求,还需要进一步扩大发展,改进产品质量,满足县域人民财产保险日益扩大的需求。
(二)人们对县域财产保险知识的了解比较缺乏
虽然进入21世纪以来,普通民众对保险知识的了解越来越丰富,保险知识在人民群众当中越来越普及,但是,就我国县域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真实的保险需求来说,现如今的保险知识普及率还远远不够,尤其是在县域人民群众当中,保险知识的普及率更是匮乏,相关的县域财产保险的了解更是少之又少,可能一般民众很少有人听过这样的保险名词。但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自有财产的不断充实和丰富,对于县域财产知识的需求也必将旺盛,这就需要我国的保险机构积极普及保险知识,这既是对人民群众现代金融知识的普及,也是对于潜在客户的一种开发手段,既增加了人们财富配置的有效手段,又扩大了保险业的发展规模,因此应该加大力度普及县域财产知识。
(三)县域人们的保险消费具有很大的示范效应
现代行为经济学的研究表明,人们的很多经济行为并非总是表现出理性特征。反而很多时候人们都会表现出非理性的行为特征。最典型的就是人们日常行为的“羊群效应”,反映到人们的保险消费上就是很强的示范作用和从众心理。尤其是目前出现很多的保险理赔难,对于县域财产保险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使得保险长时间在人们心中失去了信任。加上我国很多县域地方的人群文化水平比较落后,封建思想还较为严重,导致很多时候人们宁愿通过祈求神明保佑来护财消灾,也不愿意通过保险的方式来为自己的财产提供有效的保障。这样就使得基于大数定律存在的保险产品难以生存发展下去,也为我国县域财产保险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阻碍。
(四)县域人民的可投保财产有限
从我国的经济统计数据来看,目前我国城乡居民收入分配差距巨大,农民收入远远落后于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但由于县域的人口基数要远多于城镇居民,因此县域人民的财产总量可能并不会比城镇居民少太多,因此在保险业发展县域财产保险的时候必须考虑县域财产分布格局的这一特点。尤其是广大低收入阶层有限的经济能力,很可能限制到他们在县域财产保险方面的消费水平,从而使得县域财产保险的发展面临一定的瓶颈。
二、我国县域财产保险的发展趋势分析
(一)财产保险机构凸显保障功能迎来市场认同
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县域经济发展会越来越迅速,然而在县域经济飞速发展的时刻,其风险与机遇并存,如何在控制县域经济发展风险的情况下抓紧历史发展机遇,县域财产保险可以在这个过程中发挥巨大的功能和效用,保证县域经济发展的速度和质量,通过引入商业财产保险,县域经济的发展将更加稳健。县域财产保险将保证经济发展目标的推进,提高整个县域经济发展的稳健水平。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随着市场契约精神的确立,人们在理赔过程中的用户体验越来越好,人们将更加认识到财产保险机构的保障价值,同时政府部门也必将出台相关政策推荐县域财产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未来随着县域财产保险在市场中保障功能的进一步发挥,其必将迎来投保人和政府部门的双重认同,同时也必将迎来一个快速的发展期。未来县域的财产保险产品将更加突出创新的特点,将以县域人民的经济行为特点进行设计,做到因地制宜,从产品设计到市场营销,都充分考虑当地县域特征,从而使得县域财产保险更加符合市场的需求,满足各地县域人民对各种各样的财产保险产品的需求。
(二)县域财产保险业发展环境更加优化
县域财产保险在未来将成为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同时其本身也将会成为我国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版图,县域财产保障县域经济不断飞速发展,而县域经济的飞速发展又反过来促进县域财产保险的成长壮大,这一良性循环不断持续下去,就会为我国建设国富民强的小康社会提供不竭的动力,同时政府部门也必将为这一趋势创造各种有利条件,比如:优化县域财产保险发展的法律环境,为县域财产保险发展提供各种政策扶持,扩大县域财产保险的市场规模,扶持社会信誉度高的商业财产保险公司发展壮大,通过市场机制促进我国县域财产保险业的优胜劣汰。届时,县域财产保险不仅仅拥有良好的外部市场环境、优秀的企业内部管理、同时也将获得丰富的政策支持,从而在不断帮助县域经济健康全面协调发展的同时壮大自身的业务能力。
(三)县域财产保险的发展将会融入更多的政策支持
县域财产保险在未来的县域经济的发展中无疑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在这一过程中必将出现市场失灵导致的一系列弊端存在。因此,在未来政府主导的县域财产保险市场将成为主流,尤其是在农业保险领域,总理曾经提出要积极扩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做好政策性保险试点工作。因此,中央政府首先积极推动了县域财产保险的发展,开创了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先河,因此在未来的县域财产保险发展过程中,政府必将扮演更加重要的角色,地方政府在县域财产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将充分主导县域保险业的发展,同时利用政府特有的资源,充分对本地区的地域特点和事故发生概率出台相应的财政补贴办法,制定相应的商业保险制度,充分保证保险业对风险灾害的防御能力,布置各保险公司的业务开展,引导提高社会对商业保险的重视程度。同时加大政府对风险高发领域的重点防御能力,保证保险业的合理发展。
(四)县域财产保险的投保热情将持续上涨
虽然经过几十年的飞速发展,我国的保险行业得到了快速的成长壮大,但是从我国保险业的覆盖范围来说,其发展仍然处于非常初级的阶段,而且当下的社会舆论对于保险的评价仍然不高,在县域人口中,人们主动购买保险的意识仍然较弱,不仅如此,很多县域政府部门的领导认为自身区域灾害事故少,因此对县域财产保险的重视程度也不够。但是在未来随着保险价值的日益显现,人们对保险的重视程度会越来越高,投保热情也将日益高涨。同时县域财产保险的发展现状也将更加凸显明显的地域特征,各县域的财产保险机构也将建成更加符合当地营销特色的营销团队,根据市场潜力和利润规模,不断优化保险机构的人员构成,不断吸收优秀的业务人员充实团队,在改善保险机构人员队伍结构的同时,通过优秀的队伍结构不断激发员工发展的积极性。
三、结语
保险毕业论文
财产保险是一种社会的经济补偿制度。它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客观基础,一是由于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物质产品的丰富,社会财富的积累,有大量的剩余产品可保。如果社会产品只能维持人类最低限度的生活,人们两手空空,一无所有,也就谈不到财产保险。二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客观存在,即有险可保。如房屋被大火焚毁,船舶遇风浪沉没,汽车行驶中发生碰撞、倾复,地震、洪水等破坏性灾害使亿万财富在顷刻之间损毁殆尽等。尽管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防灾消害的能力不断提高,但灾害事故是无法绝对避免的。这不仅直接影响人们经济生活的稳定,而且对整个社会的经济活动将产生严重的影响。此外,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又会不断增加新的危险因素。因此,为了保障社会生产过程不间断地持续进行,保障社会物质财富的安全以及一旦受损及时得到恢复弥补,也就产生了对财产保险的需要。财产保险通过社会经济互助方式,用分散缴纳保险费的办法来建立保险基金,专门用来补偿国民经济各个部门以及社会生活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的经济损失,从经济上解决人们对财产在遭受意外损失后的补偿问题,从而起到保障生产和安定生活的作用。版权所有
财产保险的职能和作用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一般而言,职能是事物本质的体现,而作用是职能履行过程中的具体效果。财产保险具有积聚资金组织补偿、防灾防损等多种职能。但其基本职能就是用分散危险、分摊损失的方法,建立集中的保险基金,补偿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简言之,即筹集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筹集保险基金和组织经济补偿是财产保险内在机制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如单言筹集资金的职能,则储蓄也有此职能,单言经济补偿职能,则财政、民政也有此职能。财产保险的特色是用建立保险基金的办法来组织经济补偿的,筹集保险基金是经济补偿的手段和条件。没有保险基金的筹集,就无法进行经济补偿,而经济补偿是财产保险的目的和效果,两者相依相存,是一个完整的整体。这正体现了财产保险的本质。版权所有
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既然是筹集保险基金,组织经济补偿。那么,在补偿损失这点上,社会主义财产保险和酱主义财产保险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区别。但是从经济补偿这一基点所引伸出来的财产保险的作用,则因社会制度、生产关系、经济结构等不同而有所差别。1982年2月11日国务院国发(1982)27号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内保险业务恢复情况和今后发展意见的报告》的通知中指出“积极开展保险业务,逐步建立我国的经济补偿制度,对于保障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安定人民生活,减少社会财富损失,都是有利的……是国民经济活动中不可缺少的一环,”这就充分说明了社会主义社会财产保险的作用。社会主义生产是有计划指导、按比例协调发展的,各部门、各经济单位之间有着有机的联系。一个部门、一个单位遭灾,不仅会造成局部的生产停顿,而且会造成连锁反应,直接或间接影响其他部门的生产,从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计划的顺利完成。通过财产保险对损失的及时补偿,能保证社会生产、分配、流通、消费领域的正常运转,保障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的安定。我国实行以国营经济为主导、多种经济形式并存的经济制度,无论国营、集体还是个体经济,生产和经营都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由于灾害事故的客观存在,一旦遭受损失,不但生产经营不能及时恢复,而且对作为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的税金的上缴,银行信贷资金的偿还,职工工资奖金的发放,经济合同的履生等都会带来影响。通过财产保险,以支出较少的保险费而求得较大的经济保障,能使企业的经济核算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从而保证企业财务和国家财政收入的稳定性,通过财产保险,保险公司可以经常研究危险发生的可能性,总结和研究损失发生的原因,协助投保单位搞好防灾防损,消除发生事故的隐患,从而减少损失,预防和尽可能减少灾害事故的发生。通过财产保险,不断积累雄厚的保险基金,在未作偿付款之前可将其提供给国家用于信贷、用于投资,以促进国家经济建设的发展。通过办理涉外财产保险,还能为国家创造外汇资金来源,与国际保险市场建立联系,分散危险、促进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
1.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不配套
大部分财产保险公司过分强调物质激励(包括奖金、奖品等),在精神激励方面重视程度不够,没有认识到单纯物质激励的局限性。有研究表明,人在基本需求得到满足后,对精神需求会更加关注,而且,层级越高,对精神激励的需求就越强。实践中,应充分重视精神激励的重要性,提高精神激励的比重。虽然从短期看,物质激励和奖金激励的激励形式能快速提高员工工作积极性,但从长远来看,不符合公司发展根本利益。
2.薪酬的激励力度与绩效的匹配程度不强
薪酬的激励力度取决于薪酬与绩效的匹配程度及员工个人利益与保险公司利益的结合度。如果公司缺乏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薪酬激励功能发挥不充分,使员工对公司漠不关心,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3.职业发展通道相对单一
目前职业发展通道相对单一,主要在管理序列内晋升,难以满足员工个人发展需求,使广大员工产生“官本位”思想,形成“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局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优秀人才的成长。
4.缺乏员工职业生涯规划管理
目前,员工职业生涯规划尚处于探索阶段,大部分公司仅停留在认识到有员工职业生涯这个概念层面,对建立员工职业生涯规划重视程度不够、投入力度较小,员工本人也对职业生涯规划认识程度不够,使得职业生涯规划在实践中没有存在的基础。现在,很多公司仅依靠传统模式对人才进行培养,显然,不能满足现代保险企业对人才培养的需求。
二、构建保险公司激励管理机制有效策略
1.建立综合性激励机制
建立综合全面的人力资源激励管理机制,将物质激励、精神激励、文化氛围激励及公共目标激励等有机结合,同时进行内在激励与外在激励,发挥激励的综合效力。同时,突出参与性奖励,让员工了解公司远期发展战略和近期工作目标,使其参与到与其本身工作目标有影响的决策和管理中来,加深员工对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状况的了解。通过参与管理,进一步满足员工自我实现的需要。
2.构建与薪酬制度相匹配绩效管理体系
薪酬数量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要在公司财务能力承受范围内,保持合理水平并进行科学分配,做到有竞争力的同时确保内部公平。合理的薪酬管理应以员工绩效管理为基础,不是只抓一部分人绩效考核,而应构建全面的绩效管理体系,针对不同层级人员构建不同的考核体系,持续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鼓励员工多做贡献,多出成绩。打破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大锅饭局面,真正做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合理分配薪酬,使薪酬的激励功能得充分发挥。
3.构建多层次职业发展通道
针对管理、技术、销售、运营支持不同专业类别员工所从事工作性质的不同,设计差异化的职业发展路径,构建多通道职业发展平台。同时,结合职级价值评估形成的职级价值等级矩阵,为不同专业类别员工设计专属发展通道。
4.构建长期激励机制
有效运用福利政策作为长期激励,能留住公司管理人员以及关键岗位员工。如保险公司可为员工提供一部分延期福利,为员工办理企业年金、购买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通过与员工签订延期支付协议的办法来激励与留住人才,如在约定日期之前员工没有提前与公司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可得到约定的收益;如辞离职,则不予支付。通过递延支付形成长效激励,使员工激励成为一个持续的过程,促使员工长期为保险公司服务,建立稳定的员工队伍。
5.构建员工职业生涯管理体系
根据管理、技术、销售、运营支持不同序列发展特点,在充分考虑承保、理赔、客户服务、销售等类业务情况,构建职业生涯管理体系,设计差异化的职级评定与晋升标准,将绩效考核、能力素质和培训情况等纳入职级评价要素,建立覆盖各专业领域,具有科学性和操作性的评价标准体系,使员工发展有目标,晋升有通道。
三、构建激励机制应注意的问题
1.坚持以人为本的激励原则
公司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激励原则与价值理念,同时强调合作与竞争的重要性。将满足员工需要与实现组织目标有效结合起来,营造充满信任与亲密感的文化氛围,在友好合作、互相关怀中愉快地进行工作,使员工心甘情愿地为公司的发展奉献自己的才能。
2.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
激励过程中,公司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标准科学公平、程序公开透明、结果公正有效。无论是内部还是外部取得的成绩,都要一视同仁,及时给予认可。在实践中,还应不断检视激励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调整和完善,确保激励措施公平合理,能够充分调动大部分员工的积极性,真正发挥出激励的作用。
3.建立灵活转换机制
实施人性化的激励管理方式,在激励管理工作中重视激励方法的灵活运用,根据不同管理条件、不同层级员工采取不同的激励措施,提高激励的针对性,促进员工认可管理方式,遵守各项管理规章制度。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还应当注重对激励机制管理质量的考评,定期对管理效果进行评估,为激励机制的进一步优化提供参考。
四、结语
(一)保险业应用数据的传统
对于传统型数据的应用,保险业有着悠久的历史。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实践中总结发现,在随机现象的大量重复中往往会出现几乎必然的规律,这种规律即大数法则或大数定律。概率论中的大数法则就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率的基础,只有在承保大量风险单位的情况下,大数法则才能显示其作用。根据大数定律的另一个特点,风险单位的数量越多,风险的预期损失就越接近实际损失。保险人正是凭借这种方法比较精确地预测风险,合理厘定保险费率。长期的数据分析传统不仅为保险业积累了许多数理分析人才,同时也养成了保险业数据分析的传统和习惯。这些都为保险业应用大数据垫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保险业应用大数据的硬件条件
数据具有大量、高速、多样、价值的特点,这说明大数据中的数据具有即时性而不是一成不变的,数据量庞大而复杂,对处理分析能力有很高的要求。保险业虽然有很丰富的对传统数据的数理分析经验,可是对超大型数据的分析必须依赖专业的存储技术和计算技术。保险公司需要先租赁互联网企业专业的数据存储设备,运用互联网企业的云计算分析能力对数据进行计算,寻求想要的信息。
(三)保险业应用大数据的软件条件
近年来,许多有过传统数据分析基础的人,开始关注大数据的分析,一种新的职业也随之诞生,即“数据科学家”。与传统科学家不同,数据科学家还需要有互联网思维、懂软件程序和统计学。大数据技术仅仅为我们提供参考数据,它是一种信息资源,是一种帮助人们理解世界的工具,但是它不解释信息,对数据的分析解读仍然需要专业人才来进行。由于保险公司的经营方式、经营基础、经营环境和经营对象等方面与其他企业存在明显差异,保险公司应该成立自己的数据分析部门,培养了解自己行业的专业数据分析人才。
二、大数据在保险业中的应用——以众安财险为例
(一)众安财产保险公司背景
众安财产保险公司(下文简称“众安”),是我国首家互联网保险公司,是保险业与互联网业合作的一种大胆尝试。众安保险是由平安、阿里巴巴、腾讯等国内知名企业发起,保监会批准成立的网络保险公司,公司的注册资本金10亿元人民币。众安作为一家互联网在线财产保险公司,完全颠覆了我国现有的保险营销理赔模式,不设任何的地域性分支机构,而是完全通过互联网实现销售和理赔。这一转变是对保险业运营模式的大胆尝试。
(二)大数据在众安财产保险公司的应用
1.大数据在业务费率制定中的应用。
传统的费率厘定是通过分析这一类人的风险发生概率,再根据风险发生的概率厘定这一类人的保险费。获得的数据量越大,在数据中获得的有效信息也就越多。众安在拥有庞大的有效数据和云计算能力的前提下,有能力将费率的厘定更加具体化,由一类人细化到几十个人甚至一个人。随着风险的复杂化,平均费率已经不能准确反映每个成员的风险发生概率,一些细微的个人生活习惯往往就会增加发生风险的概率,支付宝、淘宝、微信等APP已经成为每个人生活的一部分,对这些功能性APP的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可以细化人群,分析使用者的生活习惯,通过对客户生活习惯的分析,一方面可以细化同类人群,另一方面可以更准确地评估人群将会面对的风险。
2.大数据在客户服务中的应用。
客户关系的维护,除了即时快速解决客户的问题之外,还需要根据客户的不同投其所好,提高客户消费的满意度,从而提高客户的忠诚度。众安财险的庞大数据量中,记录了许多客户的日常生活数据,大到浏览、交易记录,小到登录社交网络的时间,就像现在许多APP或者门户网站所推出的根据浏览的记录对你进行你可能喜欢商品的推荐。众安通过对客户在淘宝、支付宝、微信等多家公司的各种信息数据的收集分析,有能力分析出一个客户的个人喜好、经济水平、生活习惯和生活规律。在客户需要服务的时候及时为客户解决问题,甚至在可能发生问题前对客户进行提醒,避免损失的发生。对庞大的客户群体施行这一行为是传统保险业客户服务部门无力为之的。众安良好的数据分析能力,合作伙伴的强大数据收集能力,都能有效提高众安的预测能力,并为众安带来质的变化。
3.大数据在业务开拓中的应用。
众安通过大数据分析,获取客户需求、心理等方面的信息,获取潜在的目标客户,进行有针对性的行销策略,力求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良好的市场细分可以合理分配公司的营销资源,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在寻求经济收益增长的前提下控制成本。优质的数据加上强大的数据分析能力,使得众安在对客户的了解和对市场的预测方面有着其他传统公司无法比拟的能力。
(三)实例分析总结
[关键词]上市财产保险公司,投资风险,风险基础资本
一、美国上市财产保险公司的投资概况
目前,世界各国的保险公司大都采用多种保险投资方式。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把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分为五类:即房地产、抵押贷款、股份、固定收益债券、抵押贷款以外的贷款和其他投资方式等。灵活多样的投资方式,使得不同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的特点和需要选择投资方式,按照收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要求和原则对保险基金进行投资组合。
在投资多样化的前提下,各国政府为了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性,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对各种投资方式设定了严格的投资比例,美国在这方面的限制更加严格(详见表1)。
以美国纽约州为例,纽约州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股票及债券投资不得超过总投资的20%,房地产投资不得超过10%,海外投资也不得超过10%。由于寿险和非寿险资金来源不同,它们对于流动性、收益性和风险承受能力的要求不同,投资结构也不相同。寿险资金由于其长期的特点,以资本市场作为主要的投资领域,股票类资产比重较大;非寿险资金投资则主要以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为主。例如,1995年英国寿险资金46%投资于本国股票,13%投资于外国股票,2%投资于国外债券;非寿险资金投资本国股票为26%,投资外国股票7%,投资国外债券10%,投资本国公共部门债券21%。
图1描述了1992年-2003年美国所有财产保险公司的投资结构情况。债券投资是美国财产保险公司的第一大投资方式,虽然每年投资比例起起伏伏,但一直保持在50%以上,2003年高达66.34%;股票投资为美国财产保险公司的第二大投资方式,投资比例一直高于10%,2000年高达30%;抵押贷款也是重要的投资方式,1992年投资比例达15.6%,但近年来其投资占比一直下滑,2003年降为0.28%;短期投资近年来重要性日益突出,2003年美国财产保险业的现金及短期投资占比达9.3%;美国财产保险业的房地产投资占比一直不高,1992年的高峰期不过2.5%,后来占比不断下降,2003年仅为0.81%。
总的来看,美国财产保险公司投资非常谨慎,2/3的投资资产是债券,其中大部分是市政债券、高评级公司债券和美国国库券。图2是1999年~2004年美国财产保险业债券投资的构成情况。在美国财产保险公司所投资的债券中,短期(5年及以下)、中期(5至10年)和长期(10年以上)三分天下,其中短期债券占比最多,并且呈现不断增加趋势,2004年估计占比达45.5%左右。
就美国上市财产保险公司而言,其投资策略更加稳健。表2是1996年—2004年美国20家上市财产保险公司股票投资与房地产投资占比情况。一方面,20家上市财产保险公司的股票投资比例大大低于行业整体水平。1996年—2004年,20家上市公司的平均股票投资占比从未超过15%,2004年仅为8.93%。另一方面,20家上市财产保险公司的房地产投资比例大大低于行业整体水平。1994年以来,在上述20家上市财产保险公司中,有10家公司基本上未从事过房地产投资。
二、美国上市财产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
(一)1995年—2004年美国上市财产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及其波动情况
1995年—2004年,美国20家上市财产保险公司总投资额不断增加,平均增长率达9.62%,2001年达到最高值19.66%(详见图3)。总投资的不断增加,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收入的持续增加奠定了坚实基础。
总的看来,由于种种因素,美国财产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率波动比较明显。图4是1995年~2004年美国20家上市财产保险公司平均投资收益率情况。在此,投资收益率二利息和投资收人/投资资产。10年间美国财产保险公司整体收益率波动起伏,最高时曾达到7.51%(1998年),最低时仅为5.53%(2004年)。这说明,美国财产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还比较大。
表3是1995年—2004年美国20家上市财产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率及其波动情况。美国20家上市财产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普遍低于财产保险业整体水平,各家收益率均值及其波动差别也很大。从投资收益率情况看,1995年—2004年,美国财产保险业投资收益率平均值达6.72%,而同期20家公司中仅有4家公司投资收益率均值高于这一行业水平,而其它16家公司都低于这一水平;美国上市财产保险公司收益率偏低的状况,是与其投资谨慎策略息息相关的。从20家公司的具体情况看,投资收益率均值差别很大,10年均值最高的第一美国(FAF)达14.76%,而最低的保罗·旅行者(STA)仅为5.39%。从投资收益波动情况看,20家上市公司的投资收益率波动也普遍较大,且情况各异。1995年-2004年,20家公司投资收益率波动标准差均值为1.62,大大高于财产保险业的整体水平(0.66),其中有14家投资收益率波动标准差高于1,有5家公司标准差超过2,第一美国(FAF)高达5.63。
(二)美国上市财产保险公司投资风险的成因
1.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市场利率波动而造成投资收益变动的风险。利率的上下波动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利率上升,证券价格下降;利率下降,证券价格上升。利率风险是固定收益证券(特别是国债)面临的主要风险。美国市场利率一直变动不定,使利率风险成为上市财产保险公司的主要风险之一。图5是1980年—2004年美国市场的利率变化情况。从1980年-2004年,美国的短期利率(3月期票据)、中期利率(1年期票据)和长期利率(10年期票据)均呈现下降趋势,但各年起伏不定,给上市公司的资金运用带来很大风险。
2.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到期时无力还本付息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风险。信用风险主要受证券发行人的经营能力、盈利水平、规模大小等因素的影响。信用风险是债券面临的主要风险,而不同债券因为其信用等级不同使其信用风险各异。一般而言,政府债券的信用风险最小,其它依次为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而投资回报率正好相反。美国上市财产保险公司普遍投资谨慎,一般投资于信用级别较高的证券,故信用风险较低。例如,在丘博集团的资产组合中,70%以上的应税债券是由美国财政部或美国其它政府机构发行的、或者是由穆迪公司和标准普尔公司评级的AA级以上债券;90%以上的免税债券为AA级以上债券,大约70%的债券为AAA级;只有不足2%的债券低于投资级别,因此丘博集团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很小。
3.汇率风险
在国际投资中,由于汇率变化引起投资收益的变化。当投资以外币所表示的资产时,要承担汇率变动带来的风险。以丘博集团为例,2004年底,其财产保险子公司共拥有非美元投资资产约45亿美元,这些资产的品质和到期日与国内资产相似,主要以英镑、加元和欧元计价。当英镑汇率、加元汇率或者欧元汇率下降时,丘博公司将承担较大的经济损失。
4.资产和负债不匹配风险
资产和负债不匹配风险指保险公司在某一时点上资产现金流和负债现金流的不匹配,从而导致保险公司收益损失。保险业务是一种典型的现金流运作业务,保险公司是资产和负债的集合体,保险公司的资产和负债不匹配风险,就是某个时点资产的净现金流小于或大于负债的净现金流,从而导致保险公司的资产损失。保险公司资产和负债暂时的不匹配,只会影响保险公司日常赔付、投资的减少和财务的稳定性;而长期的不匹配则会导致保险给付危机,最终导致保险公司破产。
与资产和负债不匹配风险相联系的是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投资者由于某种原因急于抛售手中的某项资产,采取价格折扣等方式造成投资收益的损失。流动性强的资产一般具有完善的二级市场,可以在不降低价格的情况下随时出售;流动性差的资产由于没有完善的二级市场,不太容易交易转让,要降低价格进行交易,从而造成资产损失。如果出现资产和负债不匹配的情况,财产保险公司为了套取现金而急于抛售手中的资产时,流动性风险就产生了。
5.股票投资风险
美国上市财产保险公司投资股票的比例相对较高,加之股票市场变化原因复杂且动荡不定。图6是1990年—2004年美国标准普尔500家大公司股票的整体收益率走势情况。总体上看,美国股票收益率变化幅度很大,股票投资的系统性风险很高。美国标准普尔500家大公司股票的整体收益率最高曾达到40%(1996年),而最低时为—20%以下(2002年)。因此,股票投资占比较高的上市财产保险公司往往投资风险较大,投资收益率波动偏大。
三、投资风险对美国上市财产保险公司的影响
(一)投资风险对财产保险公司风险基础资本的影响很大
风险基础资本(Risk-BasedCapital),是指保险公司要求等于或超过与其可能出现偿付无力风险的具体风险特性相适应的最低资本要求的一种制度。在风险基础资本制度下,将保险公司可能面临的经营风险量化为所需的净值。这种方法从保险公司的风险构成出发,根据保险公司的规模和风险状况,有弹性地衡量该公司用于支持业务经营所需的最低资本,以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如果保险公司的盈余低于其要求的风险基础资本(或风险基础资本的百分比)就会受到监管行动的约束,如加强监控、限制新业务的增长、要求保险公司增加资本以免被接管等。
从整体情况来看,美国风险资本与净保费的比率在1994年—1998年猛增,其主要原因在于保险公司投资风险的增加(见表4)。1994年—1998年,在美国的保险投资组合中,股票占投资资产总额的比率由17%上升到23%;股票的投资风险占净保费的百分比由40%上升到62%,大约2/3的风险资本的增加是由于保险公司投资风险的增加引起的。
[关键词]技术效率;纯技术效率;规模效率
一、理论模型
在经济理论上效率一般指的是投入与产出之间的关系。Farrell开创了现代公司效率评价方法,他认为厂商的效率包含两个部分:技术效率(technicalefficiency,TE),反映厂商在投入给定的情况下产出最大化的能力;配置效率(allocativeefficiency,AE),反映厂商在给定投入要素的价格的情况下,选择最优投入要素比例的能力。其中技术效率还可以进一步分解为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两部分。
数据包络分析方法是目前被广泛应用的一种效率分析方法,它是由著名的运筹学家Charnes和W.W.Cooper等人于1978年首先提出的。数据包络分析是以相对效率概念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一种崭新的相对有效性的评价方法,它是从样本数据中分析出样本集合中处于相对最优的样本个体。
DEA是使用数学规划模型比较决策单元(DecisionMak-ingUnit,简记DMU)之间的相对效率,对决策单元做出评价。各DMU需要具有相同类型的输入和输出。通过数学规划从总体上对各输入输出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得出每个DMU的综合效率,这个效率是相对效率,相对效率最高的DMU被确定为有效的DMU,其他DMU与这些有效的DMU之间的差距决定了它们的相对效率。
DEA方法的两个基本模型是C2R和C2GS2,下面我们先来介绍C2R模型。假设我们研究n家保险公司的相对有效性问题,评价指标体系为m种投入指标,s种产出指标。设aij代表第j个决策单元第i种投入指标总量,bkj代表第j个决策单元第k种产出指标总量。
C2R模型的对偶规划为:
其中,aij0和bkj0分别代表被评价决策单元的投入和产出变量;xj为第j个决策单元的决策变量;y为投入比例变量。
上述模型的意义在于保持产出不变的前提下,将投入的各个分量按同一比例y(y≤1)减少。如果y<1,则表明可以用比被评价决策单元更少的投入而生产相同的产出,这就说明被评价决策单元不是有效率的;如果y=1,则表明被评价决策单元是有效的生产活动或经济系统。
C2R模型得到的是规模报酬不变的生产前沿面和规模报酬不变时的效率值,反映的是技术效率。C2GS2模型在C2R模型的基础上增加一个限定条件即∑Xj(j=1,……n)=1,在这个条件的限定下所得到的生产前沿面是规模报酬可变的生产前沿面,DEA效率值是规模报酬可变时的效率值,也就是纯技术效率。C2R模型得到的效率值与C2GS2模型得到的效率值的比值考察的是目标公司的规模效率。显然,规模效率衡量的是规模报酬不变的生产前沿与规模报酬变化的生产前沿之间的距离。
二、数据及应用
运用DEA方法可以分析企业的配置效率和技术效率,但因为分析配置效率时的价格因素在我国不可得,所以本文的讨论仅限于技术效率,其中包括纯技术效率、规模效率和规模收益状况。
(一)参考集的确定
为了全面地反映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效率问题,原则上,我们将所考察年份的所有在我国保险市场上营业的财产保险公司都囊括在样本集中。另外,为了能够反映近年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的效率变化情况,使分析结果既有横向比较也有纵向比较,我们选取样本的时间跨度为1999年—2004年。由于各年中都有部分公司无法获得全部指标的数据,只能将这些公司剔除出样本集。所有公司的所有数据都来自于保险年鉴或是将保险年鉴公布的数据加以整理而得。
(二)评价指标的确定
实践经验证明,成功地运用数据包络分析的关键在于正确地选取评价指标体系。因为保险产品的无形性,使得保险产出及投入的界定和衡量比一般企业要困难,在理论界对于如何选取评价指标一直存在争议,因此有必要在此对于评价指标的设定做出较详细的讨论。
1.产出指标的设定:反映保险公司的负债特性
保险产品的无形性对于产出指标的选取造成很大障碍,而如果从保险公司对社会所起到的作用这个角度来界定保险的产出就可以绕过这一障碍。一般意义上,保险主要承担两方面的社会职能,一个是风险保障职能,一个是资金中介职能,其中资金中介职能是派生的、附属的职能。
(1)资金中介职能的产出:忽略。对于保险的资金中介职能,最客观的代表指标应该是当年投资资产的增加值,而由于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大部分资产都以现金和存款的形式存在,投资资产的额度非常之小,也就是说我国的财产保险公司所提供的资金中介的社会职能非常有限,与保险保障职能不具有同等可比的地位,为了不至于造成评价结果的扭曲,我们将资金中介这一项产出忽略不计。
(2)风险保障职能的产出:年末准备金与赔款支出之和。对于风险保障这一职能的产出指标的设定存在较大争议,有些学者采用的是保费收人这一指标,有些文章建议采用直观的指标,比如保单件数或总保额,还有观点支持以赔款支出作为产出指标。以下对这三种观点进行分析,分别指出其不当之处,并在此基础上构建一个本文认为较为合理的产出指标。
首先,保费收入是一个收入概念,实际上是产出乘以价格的概念,而且这里的价格不仅包括风险保障的成分,还包括了公司的投资因素、费用因素及利润因素在其中,因而用保费收入作为产出指标虽然简单,但是不够科学,经不住仔细推敲。其次,件数是一个最直观也最具体的指标,但因为单纯以件为计量单位就忽略了不同保单在风险保障额度和保障程度上的差异,因此件数不是一个合适的产出指标;保额的加总也是一个比较直观的指标,但是这一指标因为两方面的原因而不能成立:一是这是一个不易获得的指标;二是某些险种可以在保险期限内出现多次赔偿,而且总赔偿额可以大大超过总保额。再次,当年赔款支出这一指标较以上两种指标选取要更接近于风险保障职能的本质,但其存在一个严重的缺陷,那就是用它来度量风险保障职能的产出大小时是不足量的,因为当年赔款只是当年构建的风险池和承担的风险损失中的一部分,是风险及损失已经发生的那一部分,而已经进入风险池但还没有实际发生的那一部分风险,或风险已经发生,但保险公司还未因此而遭受损失的那一部分风险是不能在当年赔款中体现出来的。
上述当年赔款支出作为产出指标不足量的问题是可以解决的,因为以上所说的那两部分风险,即:已经进入风险池但还没有实际发生的那一部分风险,和风险已经发生,但保险公司还未因此而遭受损失的那一部分风险在保险财务上恰好有其对应的项目,那就是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因此,将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与当年赔款加总,就得到了当年风险保障职能产出的较准确的衡量。
综上,针对风险保障这一职能,我们设定的产出指标是年末准备金与当年赔款支出之和。
2.投入指标的设定:符合我国财务报表的实际情况
国际上的常用方法是将保险公司的投人分为三大类别,即劳动力投入、资本投入和其他材料投入。但由于我国的财务报表无法区分劳动力投入和其他材料投入,因此我们不能直接套用国际上常用的三大类投入指标。国内的文章在选取投入指标时多采用以下分类:资本金、劳动力和费用。这样的指标选取有值得商榷之处,首先劳动力投入的货币体现是工资支出,而工资支出是费用的一部分,而且是很大的一部分,因此如果将劳动力与费用分别设定为两个独立的投入指标,重复计算的问题较严重;其次,利用DEA方法分析技术效率时,要求各种投入指标都是不包含价格因素的,而费用等于各种投入的量和各自价格的乘积之和,因而费用不适合作为投入变量。
我们根据可获得数据的实际情况并综合其他考虑,将以上国际常用方法具体应用如下:
(1)用职工人数代表劳动力投入。
(2)用所有者权益代表资本投入。此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资本投入应该包括债权资本和所有者权益,但因为债权资本中的绝大部分是由准备金构成的,而准备金又是我们定义的产出指标中的一部分,用同一个变量既表示投入又表示产出显然是不合适的,所以我们的资本投入只考虑所有者权益而不考虑债权资本的部分。另外,准备金作为债权资本的绝大部分,虽然它实际上对公司的经营发挥了支持作用,但它并不是公司为了达到当年的经营目标而自主选择的投入要素,或者更直接地说,因为它是由公司的产出而直接决定的,因此保险公司不可以为了提高效率而减小这一部分投入,也就是说考察这项资源的利用效率对公司的经营决策没有任何实际指导意义,这是我们不将债权资本作为资本投入的另外一个理由。
(3)用固定资产价值代表固定资产这项投入。
(4)用手续费代表其他营销渠道这项投入。
三、结果分析及建议
由于各年中都有部分公司无法获得全部指标的数据,只能将这些公司剔除出参考集,最后选定的参考集为,1999年的13家,2000年的14家,2001年的17家,2002年的20家,2003年的23家,2004年的24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2001年以前的太平洋保险集团没有将产险方面和寿险方面的数据独立公布,因此在参考集中不能包括2001年以前的太平洋财险,基于同样原因,我们的样本中也无法包含1999-2003这五年中的平安产险。这对本次测评是一个遗憾。我们利用lindo6.1,得到1999年—2004年所考察的每家财产保险公司的总效率、纯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对实证结果进行分析,我们发现不同公司之间的效率差异是比较显著的,并且从中可以发现以下规律:大公司与小公司相比,大公司的效率值较高,尤其是规模效率,这体现了在我国现阶段规模优势对效率的影响,而中小公司多处于规模收益递增阶段也从另一方面印证了这一观点;而老公司与新公司相比,老公司的效率值较高,并且多数开业不满三年的新公司的效率明显偏低,这可能是由于新公司在最初几年受到业务规模的限制难以充分利用资源所造成的。
我们分别计算各年中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的效率平均值,可以得到如表1所示结果,对其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做出以下判断:
(1)外资公司规模效率的平均值均低于中资公司。这种现象的出现部分缘于对于外资公司在诸如进入形式、营业范围和地域限制等几方面的政策限制。在我国保险市场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各种限制对于规模效率的抑制作用逐渐显现出来。但随着我国加入WTO进程的深化,各种限制都将逐步放宽,有些甚至已经取消,外资公司将有机会利用新的政策充分提高规模效率。外资公司应该抓住限制放开的大好时机,扩大规模,获得规模收益。在诸多经营限制放开以后,制约外资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效率的外界监管因素已基本消除。财产保险公司需谨慎决策是否寻求更合理的公司形式(如独资公司形式)、怎样更好地本土化等问题,积极而合理地扩大生产规模,以获得规模效率,同时充分发挥技术优势,提高纯技术效率。
(2)在纯技术效率上,1999年—2002年外资公司的平均值高于中资公司,但外资公司的平均值逐年下降,并在2003和2004年被中资公司赶上并超过。这说明在纯技术效率上,外资公司具有一定的先天优势。但这一优势的体现不如规模效率的劣势那么显著,这一方面可能是由于各种政策的限制抑制了外资公司技术优势的发挥,另一方面,中资公司也在逐步借鉴和学习外资公司的技术优势,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随着对外开放的逐步深入,对外资的各种政策性限制将逐步放开,并且外资公司的本土化进程也将逐步完善,外资公司的技术优势将得以完全展露,中资公司能否加快自身完善的过程,赶上外资公司技术进步的进程,将直接影响中外资公司在纯技术效率上的较量结果。
(3)外资公司技术效率的平均值均低于中资公司。前面的分析已经说明,中资公司在规模效率上占有优势,而外资公司在纯技术效率上占有的优势在逐渐弱化,所以在总的技术效率上,外资公司处于劣势。但随着各种政策性限制的逐步放开和外资公司本土化进程的逐步深入,外资公司在技术上的优势将得到更充分的发挥,而其在规模上的劣势将得到弥补,其结果必将是效率的提高,而中资公司的天然优势将逐渐淡化,要保持强劲的竞争力就必须加强在技术上的学习和创新,加强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
一、保险市场不正当价格竞争的形式,原因及危害
通过深入基层调研发现,目前国内财产保险市场的价格竞争相当激烈,已成为各保险公司开展业务的最主要的竞争手段,其主要表现形式为:一是在现有的保险监管体制下,采用违规支付无赔款优待和超标准违规支付手续费,变相降低费率,有些公司对客户支付的无赔款优待和手续费合计达到了保单保费的40%~50%,这一形式主要存在于机动车辆保险和银行、行政部门集中业务中;二是违规违法支付现金手续费和现金无赔款优待;三是不顾承保风险直接降低保险费率或扩大保险责任,变相降低费率争抢市场,这一形式主要存在于非车险业务中;四是以其他各种名目向大客户返款来变相降低费率,这一形式主要存在于大型工程和企业保险业务中。
在市场经济中,价格竞争自始至终都是竞争的最主要手段,因为价格本身就是调节市场供求平衡的“看不见的手”,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在保险市场中也是如此,无非价格是以保险费率的形式来表现。而在我国,为何保险市场中的价格竞争会以各种不正当的形式出现呢?究其原因有:第一,我国保险市场开放的时间较短,保险监管对具体的经营手段管理过多、过严,而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和偿付能力的管理则过于放松,造成保险公司只能通过一些不正当的手段使自己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提高市场占有率;第二。保险产品的同一性和陈旧性已不能适应现阶段保险市场的需求。尽管从2003年1月1日起车险费率改革全面启动,由各保险公司自行制定车险条款和费率,但是由于各家保险公司的产品大同小异,因而改革的结果主要是各公司的保险费率的大幅度下降。从一年来的改革情况看,消费者选择车险产品的时候,注意力仍然主要集中在低价格上。
在市场经济中,价格竞争能促进企业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就我国目前保险市场中的价格竞争的表现形式来说,企业的价格竞争存在一定的弊端:(1)变相的操作手段是暗箱行为,不能在企业经营核算中正常体现,使保险企业的经营成果严重失真。造成决策者不能获得真实的决策信息,导致经营决策的失误增加;(2)以这些形式存在的变相操作,目的是适应保险市场竞争的需要,但却违背了市场经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诚信原则,损害了保险行业的形象;(3)这些变相的操作在其过程中往往与埋单,变通现金、做假赔案行为相伴,容易引发相关人员的经济犯罪;(4)价格竞争过度,以致于不顾风险无限制地降费,导致保险业的风险累积加剧,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二、价格竞争面临的挑战
21世纪的世界保险市场发展潜力巨大,这将使我国国内保险公司的主导地位受到严峻挑战。
1.全球保险市场自由化是必然趋势。不管是美国、日本。还是西欧各国,都已纳入了全球保险市场自由化的范围。日本汽车保险一直采用算定会费率制度,1997年,受日美保险框架协议的影响,部分汽车保险商品的保险费率进入部分自由化。1998年7月,日本政府废除了各保险公司的算定会费率使用义务,保险费率完全进入自由化时代。韩国也是如此。2003年1月,中国保险市场车险改革正式实施,各家保险公司均根据自身的经营数据和目前车险市场的实际,制定了车险条款和费率。价格竞争作为市场经济竞争的主题。将在保险市场全球化、自由化过程中,对我国民族保险业带来最严峻的考验。
2.价格竞争是市场经济各阶段。各竞争主体之间最基本、最有效的竞争手段。服务。品牌、人才、技术的竞争都是建立在价格竞争基础上的。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是服务,若在同一档次的细分市场上没有价格优势,则不可能在竞争中站稳脚跟。而我国的财产保险市场尚处在初级阶段,保险产品的需求方尚未形成成熟的保险消费观念,在这样的市场中,投保人选择保险公司的第一标准就是价格,往往根据同类保险产品市场上的价格选择价格低的公司投保,价格竞争是各家保险公司占领以及扩大市场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由于国外保险企业往往在其他优势的配合下,采用直接的降价来占领和扩大市场,因此,价格竞争策略是国内财产保险公司在加入WTO以后急需面对的挑战。
3.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经营利润主要来自于承保利润。据分析,这种利润结构形成的主要原因是由我国的保险产业政策所造成的。一方面是条款费率的制定缺乏科学性和高度同一性。保险市场充分竞争以前。费率由政府确定,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费率,使国内财产保险公司均有较大的盈利空间,因此有比较大的降价空间。2003年以前,由于非寿险精算制度不完善,保险市场损失率数据测算不准确,由此制定的费率不能反映保险市场真实的风险状况。在2003年车险改革后,其费率水平过低又导致了车险市场车辆险赔付率急剧上升,造成车险业务的大面积亏损。另一方面是2003年以前,对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制过严,使财产保险公司资金难以进入资本市场,以获取资本市场的平均利润率,限制了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盈利空间。由此,过度价格竞争将导致保险市场的平均价格大幅度下降,影响保险公司的经营(承保)利润,严重削弱其竞争力,甚至威胁到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
三、入世过程中财产保险价格竞争的策略
1、加大保险资本运作,改变现有的经营利润结构。保险市场自由化所造成的结果就是企业的承保利润下降,甚至承保经营亏损,英国在这方面是个典型的例子,从1999年起英国的车辆险市场已连续三年亏损。就国内财产保险公司来说,自从车险保险市场全面自由化以后,也出现了相类似的情况。2004年2月1日,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支持保险资金以多种方式直接投入资本市场”,“使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为主的机构投资者成为资本市场的主导力量”,从而放宽保险资金经营范围,使保险资金进入资本市场的各种障碍彻底取消。由此,各公司应将保险资金的资本运作作为公司调整经营结构的重点,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研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将总公司改制为金融控股公司,将保险业务由专业子公司来经营,利用保险资金向其他行业渗透,实现专业化经营与多元化经营相结合。中国人保已经于2003年成功改制,并成立了控股公司、人保财险公司和人保资产管理公司,为中国保险业提供了成功改制的典范。利润构成多元化,可以大大提高保险资金营运的盈利能力,为迎接全面价格竞争奠定基础。
2、加强对保险经营成本的核算,努力降低成本,从而降低保险费率。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主要包括保险赔款、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税收和利润附加值,这里将主要分析保险赔款和销售费用。
保险赔款是保险经营的主要成本,它取决于保险公司所经营业务的费率、风险程度、风险管理及防范水平。查勘理赔等,带有很强的技术性。这就要求国内财产保险公司要加大对科学技术投入(包括人、财、物的投入),设立相关机构,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来识别风险,控制风险,并优化所经营的风险。同时加强对理赔定损人员的考核和培训,提高人员的综合素质,压缩赔款水分,尤其要加大对保险诈骗案件的防范与查处,从而减少保险赔款,降低经营成本。
关键词: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管理
近年来,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总量不断增加,其表面上表现为保险责任与交费的时间差,背面则在于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中的一系列问题。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对防范风险、提高公司竞争力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的现状
应收保费是指保险合同已经生效、符合保费收入确认条件但尚未收到资金的保费,待以后收到保户交纳的保费时,冲减应收保费。投保人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应收保费要对应相应保险单承保的风险责任。一般企业在取得收入的成本是已经发生、可准确计量的,确认收入的同时可确定盈利;而由于保险成本的事后确定性,取得保费收入的成本是对未来的一种估计,不能准确预计和计量。这与会计上的应收账款所对应的已完成事项有本质的差异。在保险期限没有结束前,应收保费不能按照简单的应收款项处理。
从性质上看,应收保费是保险企业对投保人的一种债权,表现为保险责任与交费的时间差。但是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利用应收保费账户进行相关财务处理,以达到逃避和谋利的目的。另外,由于人身保险合同生效需要合同成立与缴纳保险费两个条件,而财产保险合同的生效不需缴纳保险费。只要保险合同成立,约定了保险责任起讫时间即生效。因此,应收保费比较严重的主要是财产保险公司。目前,关于应收保费在保费收入中的理想比重一般认为在3%-5%。人保系统把应收保费比率定为5%,而保监会下达给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的底线定为8%。
实事上,我国财产保险公司应收保费比率过高且各财产保险公司之间不平衡。中国人保、平安保险、太平洋保险等公司低于认可标准8%。但中国人保是从原来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立而来的,而一般公司分立时,会对其历史上的财务包袱进行处理。平安保险和太平洋保险的数据是以集团公司为基准的,因寿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比率低于财产保险公司,比率可能会被稀释。比率远高于8%的有中华联合、香港民安、东京海上火灾保险等。华泰、天安等公司的指标与8%较为接近。总体上看,几家大的财产保险公司的指标要远低于中小财产保险公司的同项指标,这反映出较为规范的内控管理。
从纵向看,多数财产保险公司各个年份的比率有较大的波动性。以平安保险为例,从1990年到1995年,应收保费比率较高,接近或高于9%,1994年甚至达到15.4%;而从1996年到2000年应收保费比率迅速下降到3%以下,2002年甚至只有0.90%;而在2003年该比率又有反弹趋势,达到6.21%。比率的不稳定性可能与经济环境及控制管理水平等因素有关。
应收保费的险种分布较集中,主要在机车险、企财产保险、货运险等传统险种上。由于国家规定交强险须先交保费再出单,一般不会出现应收保费,而车险中的商业险应收保费的比例就较高。另外,应收保费还呈现出季节性分布特点,往往年中比率高于年末,这与应收保费产生的时段及年终的大力清缴有关。
二、应收保费的产生
我国财产保险业近年均保持两位数以上的增长率,2007年财产保险业保费收入更是达到了1997.73亿元人民币,逼近2000亿元大关。保险收入的增加带动了应收保费的增加。就应收保费的会计意义,可按产生的原因将其分为正常的应收保费和不正常的应收保费。
1、正常的应收保费
(1)信用政策形成的应收保费。由于展业和市场竞争的需要,财产保险公司针对一些大客户签发的机车险、企业财产保险、货运险的大额保单或招投标业务,会在保险费率和保险交纳期限上给予优惠,从而形成部分应收保费。
(2)正常的流转过程中形成的应收保费。保费在正常的流转过程中,由于出单与结算之间的时间差以及保单在流转过程中的正常失误如网点保费结算滞后,也会形成应收保费。有些保险业务如个人住房按揭险、货运险、航运险等业务是通过银行、邮政及交通运输部门等中介网点代办代收的,而财险公司与中介的结算惯例通常是月结或季结。保险中介的介入增加了保费从投保人到保险人的环节,减缓了资金流通速度,导致保费结算期限较长从而产生应收保费。另外,一些不能在业务处理系统直接出单的保险业务,如某些业务、定额保险,要进行手工补录,由于补录时间紧、工作量大等原因补录数据不到位,未能及时进行收付保费的结转确认,也会产生应收保费。
(3)系统处理方式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应收保费。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系统与财务系统已经实现了无缝对接,业务系统中每录入一张保单,财务系统就会自动确认保费收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录单操作失误(录入的信息不能随便删除)及复核把关不严,导致同一张保单重复录入,财务系统相应进行多次确认,从而虚增一部分应收保费。
2、非正常的应收保费
财产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中相当部分是不正常的,根据其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恶意拖欠行为产生的应收保费。部分投保人以各种借口比如经营状况不佳、资金周转困难恶意拖欠保费。有些人出于提高佣金、甚至侵吞保费的目的,进行隐瞒欺骗,不按时向保险公司划转保费。因拖欠而形成的应收保费,坏账率往往较高。而在清收过程中财产保险公司又畏惧诉讼成本,一般不通过法律途径加以解决,进一步纵容了投保人和人的拖欠行为。
(2)保险公司的违规造假行为形成应收保费。由于各保险公司的产品费率和支付给人手续费的最高限额均由保监会审批,部分财产保险公司为了扩大销售额,承诺给予保费回扣或变相降低费率,即“暗返”。利用虚挂应收保费的方式支付给人法律规定以外的高额手续费,这部分多支付的手续费以应收保费的形式存在,实际上却不能收回,彻底成为了坏账。另一方面,保险机构索要高额手续费,为躲避监管机构的检查,在会计上以挂应收保费的形式对支付的费用进行处理,但实际上已无法收回;还有一些保险公司通过出具批单反向冲减保费收入,达到“暗返”的目的。基层保险机构为完成上级规定的指标任务,达到多提费用的目的,通过“应收保费”账户进行造假。以上情况产生的应收保费通常被称为“虚应收”。这也是监管部门对应收保费监管的重点部分。
(3)营销人员变动导致的应收保费。保险营销人员的流动非常频繁,部分财产保险公司对业务员缺乏有效的管理。一旦营销人
员变动,就有可能留下一部分保单因客户资料遗失而无法收款。
三、不良应收保费的影响
应收保费的数量太多,甚至发生很多不正常的应收保费时,会对财产保险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1、降低会计信息真实性
一方面,应收保费长期挂账,虚增了保费收入;另一方面,由于业务系统的设置,部分财产保险公司由于应付未付的批减保费会存在一部分负数的应收保费。这实际上是财产保险公司的一项债务,而正数的应收保费是一项债权,两者对应的债权人和债务人通常不是同一人,不能直接抵减。如财产保险公司直接冲减正数的应收保费,会降低应收保费数据的真实性。
2、加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
第一,它直接造成了现金流的减少。应收保费占用了保险公司正常的现金流,公司可能因现金周转困难而出现支付危机。另外应收保费缺乏流动性和收益性,直接影响了保险公司的资产质量。第二,加大了企业偿付风险,不利于正常的赔付。对于已生效但尚未收到保费的财产保险保单,一旦出险,保险人就需承担响应的赔付责任,而应收保费造成的大量未收回的资金则给正常赔付增加了压力。第三,保监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有着严格的规定,大量的应收保费直接影响公司的偿付能力。再次,应收保费作为收入虽未收到款项,但保险公司须据此预缴营业税和所得税,增加了经费负担。第四,无论是否收到款项均要进行分保(再保险),又增加了保险公司的分保成本。第五,应收保费易诱发经济犯罪。应收保费的长期大量存在,有可能给不法分子贪污挪用、弄虚作假提供了可乘之机,如已经收到资金而不入账,或未缴费出险时,用赔款冲抵应收保费。
四、针对不良应收保费所采取的对策
由于过多的应收保费给财产保险公司造成不良影响,为了防范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加强应收保费的管理。
1、加大保险宣传力度和提高诚信的投入
部分客户片面认为投了保就有保障,缴费的时间不是决定因素。对此保险公司要加大宣传,鼓励主动缴费,消除产生应收保费的客户因素。另外,树立全员防范经营风险的意识,实现稳健经营、风险可控的发展。
2、根据投保业务的质量进行有选择的承保
在扩大市场份额和业务规模的同时还要考虑成本效益原则。首先,保险公司要在收入和费用、规模与效益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其次培养业务员对企业的责任感。按照保户信誉程度、偿债能力、当前财务状况和实际支付保费的能力制定信用政策,降低应收保费产生的可能性,从而确保保费的实收率。
3、充分利用特别约定
利用特别约定可以有效提高应收保费的实收率。比如,在特别约定中增加保单生效或失效的条件,以减少在不能按规定时间收取保费时的保险责任;在特别约定中增加缴费时间,以及未缴费合同失效条款,以减少保险责任,促进保费的及时回收。
4、建立科学的回收管理机制
应收保费发生后,保险公司应采取各种措施,尽量争取按期收回保费。有效的措施包括对回收情况的监督、提取坏账准备和制定适当的收账政策。在制定收账政策时,要以应收保费总成本最小化为原则,在收账费用和所减少坏账损失之间做出权衡。
5、完善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开展应收保费的审计调查工作,摸清应收保费的底线,了解其管理现状。保险公司各部门之间要积极配合,以公司利益为重,加强风险管控,有力推动应收保费的管理工作。
通过上述措施的结合使用,可以有效降低不良保费的比重,将其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这对我国财产保险企业的健康发展以及进一步提高其自身的竞争力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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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邬润龙:应收保费认可标准初探[J].上海保险,2005(4).
论文关键词:财产保险,承保效益,影响因子
近年来,随着保险费率的市场化,保险经营主体的增加,我国财产保险行业呈现快速发展势头的同时,也出现了竞争加剧、行业费率下降、承保利润减少等问题。众所周知,保险公司利润来源于承保利润和投资收益两个方面。承保利润是保险公司经营保险风险业务产生的,源于风险业务本身的利润,它是财险业的经营基础,其利润率的高低直接决定着财险业的经营绩效,影响企业的偿付能力和可持续发展。
国内有关保险绩效的文献很多,其中多以保费收入和利润作为衡量产险企业绩效的标准,采用效率分析该方法,而单独针对承保利润研究的文献较少,特别是对承保利润影响的因素分析更为鲜见。在少数的几篇承保影响因素分析中,多以定性的分析,尚无从实证角度研究。鉴于此,本文从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从实证角度,探讨影响我国当产险承保效益的因素,这些因素与承保利润呈何种关系。
一、我国财产保险企业承保效益现状
2004-2008年,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由28家增至47家,业务发展呈平稳快速增长态势。5年来,共累计实现保费收入8518.10亿元,年均增速达23%,但承保效益不甚理想,呈现如下特点:
1.产险业的承保亏损面较广。
近年来,产险业总体上承保效益呈持续下滑趋势(如图1),亏损面逐年扩大,5年累计亏损283.21亿元,其中2004-2005年实现盈利,2006-2008年持续出现经营亏损;同时,亏损面呈现出逐年扩大的态势,由2004年的44%逐步扩大到2008年的91%,经营形势异常严峻。
图12004-2008年产险公司承保利润和保费收入走势(单位:亿元)
在最近五年,我国10家主要的产险企业,大部分年份都处于承保业务亏损状态(表1),如大众与太平的保险业务在2004至2008年五年里都没有盈利,华泰、华安、天安在最近四年都未盈利。在2007和2008年这两年里,10家产险企业承保业务几乎全面亏损。
表12004—2008年10家产险公司的承保利润率
人保
中华联合
平安
华泰
华安
天安
大众
永安
太保
太平
2004年
0.76%
17.80%
5.07%
10.21%
2.87%
17.72%
-2.00%
17.86%
11.42%
-15.64%
2005年
2.47%
0.29%
3.22%
-2.09%
-1.56%
-0.23%
-11.61%
0.45%
4.44%
-22.36%
2006年
-1.72%
-6.65%
0.10%
-16.72%
-30.38%
-1.65%
-18.31%
-50.61%
0.08%
-8.14%
2007年
-1.71%
-63.27%
-0.81%
-23.32%
-45.66%
-75.58%
-41.55%
-12.43%
0.55%
-16.28%
2008年
-1.38%
-14.68%
-4.82%
-8.07%
-114.16%
-33.34%
-23.93%
-19.50%
摘要: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通常认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人身保险不适用于损失补偿原则,因而不存在代位求偿。但在具体的立法和业务实践中,各国的具体做法存在很大的差异。关于人身保险是否存在代位求偿,国内外学者的观点也存在很大的分歧,本文将对代位求偿权的适用进行具体分析。
关键词:人身保险;代位求偿权
一.代位求偿权概述
代位原则是由保险法中损失补偿原则所派生的,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而规定的,在各国的保险法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代位在保险中是指保险人取保人的地位获得追偿权或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其中后者是指物上代位,即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保险人在全额给付保险赔偿金后,代位取得对受损标的的权利和义务。而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标的在遭受责任事故造成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支付赔偿金之后,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取得该对第三方的请求赔偿权利。
我国新《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由此可知,采取代位求偿的目的是通过置保险人于被保险人的地位来阻止被保险人的到多余其全部损失的补偿;同时还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代位求偿的使用在实践中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如保险人代位求偿的金额不得超过保险赔偿金额;保险人不得向特定对象行使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不得使用代位求偿权等。新《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人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1]
二.关于代位求偿权的争议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通常认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人身保险不适用于损失补偿原则,因而不存在代位求偿。但在具体的立法和业务实践中,各国的具体做法存在很大的差异。关于人身保险的问题是否有存在着代位求偿,国内外学者对此观点也有着非常大的分歧,大致的可以分为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代位求偿不适用于人身保险,由于代位求偿权是由损失赔偿原则派生而来的,所以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损失补偿性保险合同。该观点认为,只有财产保险合同才是损失补偿性合同,人身保险不是损失补偿性合同,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一种补偿责任,而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给付义务。因为人的寿命的身体的价值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属于履行合同义务,并不是补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损失,并且人身保险具有投资和储蓄的性质,保险金通常是事先预定的,保险金的给付并不能反映被保险人的损失情况。我国新《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人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由此可见,在我国,代位求偿是不适用于人身保险的,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被完全排斥在人身保险之外。
第二种观点认为:代位求偿权它适用于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但是不适用于人寿保险,。
由于人身保险可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该观点认为,人寿保险不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但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尤其是医疗费用补偿保险更是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故适用代位求偿制度。英国学者Jeffery W Stepmpel同意这种说法,他觉得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性质与特点介于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的中间,保险金的给付带有损失补偿的性质,因为保险代位求偿制度旨在填补损失,那么该制度也同样适用于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特别以因第三者的过错行为伤害被保险人同时伴有医疗费用指出的情况出现,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更具有现实意义。这样以医疗费用等费用的数额就可推断出被保险人的损失程度,继而可以确定第三者的赔偿金额。可是美国学者Kenmeth H York并不同意此观点。他认为,即使疾病和伤害领域的保险带有一定的补偿性,可是这种补偿性与纯粹财产性质的补偿性是不一样的的。医疗费用有固定标准,可是它不能涵盖事故所引发的全部后果,也不足以判断受害者得到的补偿是否足够或过多[2]。由此,他不赞同在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领域适合代位求偿权。
第三种观点认为:代位求偿权仅仅只适用于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的医疗费用。由于这一部分费用以意外伤害医疗费用和疾病医疗费用等形式依据实际发生额来衡量,被保险人实际所支付的医疗费用即在其保险利益方面所遭受的损失,其性质上属于财产保险,故使用代位求偿权。
关于人身保险是否使用代位求偿权的争议并不只限于理论上,在各国的立法上也反映着对人身保险是否适用代位求偿权的不同观点。在美国,各州对代位求偿权适用险种的立法各有不同,但是通行的原则是:人寿保险不适用代位求偿权,而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原则上也无代位求偿权的适用,但当事人在这两种保险合同中约定有代位求偿权的可以使用约定代位求偿权。我国澳门《商法典》第10条规定:“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人作出给付后不得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生之对第三人之权利。上款之规定不适用于在第三人所造成之意外事故中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及住院开支。”意大利《民法典》的损失保险第1916条第四款关于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的规定:“本条规定适用于工伤事故和偶发灾害的保险。”这里第三人所造成的意外事故和工伤事故、偶发灾害的保险是法定可以使用代位求偿权的。韩国《商法》人身保险的通则第729条规定:“保险人不得代位行使因保险事故所致的保险合同人或者保险受益人对第三者的权利,但是,在签订伤害保险合同的情况下,若当事人之间约定保险人可以在不损害被保险人的权利的范围内代位行使该项权利。”在德国的理论和实务中,一般认为保险代位权对于依照损害补偿原则为给付的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具有适用价值。从各国的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适用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对于人寿保险一般不适用代位求偿权,对于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有两种立法模式,即法定代位权(如澳门、意大利等)和约定代位权(如美国、韩国等)[3]。
三.代位求偿权与人寿保险
虽然在理论和立法上,对人身保险是否适用代位求偿权存在很多争议,但是一个统一的认识就是代位求偿权不适用于人寿保险。首先,人寿保险的受益人按照即有权从保险人那里获得给付,又有权让第三者赔偿,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给付的保险金和被保险热的生命并不是等价物,不能认为给付的保险金完全补偿了受益人的损失[4]。因此,受益人在获得保险金给付后,仍然有权向第三者要求赔偿。事实上,不管赔偿额是多少,受益人的损失都不可能得到完全的 补偿,所以受益人有权接受所有的赔偿额,故在人寿保险中,保险人无权在给付保险金后,代位受益人向第三者进行追偿,即代位求偿权不适用于人寿保险。其次,寿险合同具有储蓄和投资的性质,保险人到期支付本息,保险金是实现确定的,而且保险金的给付也不是根据具体的损失额来确定的,不属于损失补偿性保险合同,也就没有产生代位求偿权的基础[5]。目前针对人寿保险,这就是一种典型的定额给付性保险,并没有具有损失性补偿,所以它不适用代位求偿权。
四.代位求偿权与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
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是否使用代位求偿权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分析。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死亡保险和残疾保险金是固定金额,不具有损失补偿性质,因此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在有第三者过错行为伤害了被保险人的并伴有医疗费用支出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因为医疗费用保险金的佩服包括意外伤害医疗费和疾病医疗费等,健康保险的保险责任是被保险恩因为意外伤害或疾病所致的医疗费用或者收入损失,而这种损失是可以用货币计量的,而且目的是补偿被保险人因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6]。故医疗费用保险据哟损失补偿的性质,可以适用代为求偿权。
五.改进我国代位求偿制度的建议
我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人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可见,我国的《保险法》完全否定了在人身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的适用,然而由上文的分析可知,保险人在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是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因此我认为,应当对我国的《保险法》加以修订,肯定保险人在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的代位求偿权。
1.对我国的《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进行补充,应根据第三者对被保险人造成伤残或疾病还是死亡进行分别对待。对于被保险人由于第三者的行为造成伤残或疾病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给付医疗费用保险金之日起,可以在给付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对于被保险人由于第三者的行为造成死亡的,保险人不得行使代位求偿权,受益人在获得保险金给付后,仍有权向第三者要求赔偿[7]。
2.对《保险法》中的保险合同进行重新分类。我国现行的保险合同分类是按照保险标的的不同分为:人身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一般财产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然而代位求偿权适用的判断标准为保险合同是否具有损失补偿的性质。因此,我认为应将保险合同按照是否具有损失补偿的性质,分为:给付型保险合同(人寿保险合同)和补偿性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一般财产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分类的细化,条款将更加的严谨,真样才能确保代位求偿权合理有效地行使,保证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参考文献:
[1]袁杰.《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及实用指南.[M],中国民主法治出版社
[2]小罗伯特·H.杰瑞,道格拉斯·R.里士满.美国保险法精解.[M],北京大学出版社
[3]强力,韩良.保险法前沿问题案例研究.[M],中国经济出版社
[4]张俊岩.保险法焦点难点指引.[M],中国法制出版社
[5]王怀伦.保险代位求偿权.[D].硕士学位论文.西南政法大学
论文关键词 代位求偿权 财产保险 人身保险
保险被誉为“灵巧的社会调节器”,在国民经济发展中举足轻重。我国保险业蓬勃发展的历史表明了保险代位求偿制度在保险业的发展过程中起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与此同时,我国的保险代位求偿制度还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笔者在查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对该制度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归纳总结,并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含义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原本归被保险人所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二、保险代位求偿的内容
(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
世界各国立法和实践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取得方式不尽相同,归纳起来为以下两种:
1.当然代位主义
即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自动取得代位求偿权,该权利的取得仅以理赔为唯一条件。我国在保险立法上即采用当让代位主义。
2.请求代位主义
即在被保险人明示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让渡于保险人时,保险人得享有该代位求偿权。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放弃
1.保险人放弃保险代位求偿权
(1)保险人放弃保险保代位求偿权的条件:保险人对该权利的放弃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保险人必须是自愿放弃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需无保留地放弃代位求偿权。
(2)避免保险人对代位求偿权的不合理放弃。不合理的放弃保险代位求偿权,使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的第三人逃避其民事责任的同时,阻却了保险公司自身效益的提高。笔者基于此考虑,认为保险公司应当提高其享有的代位求偿意识,积极行使其权利。
2.被保险人放弃保险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中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是基于被保险的权利让渡,固其权利并不优于被保险人。若被保险人将此权利放弃或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将影响保险人权利的实现,因此法律对被保险人放弃保险代位求偿权应进行限制。
(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保护
1.当然代位主义下代位求偿权的保护
在实行当然代位主义的国家中,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进行赔付之后,被保险人又擅自放弃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其弃权行为无效,保险人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若第三人对被保险人进行了赔偿且为善意,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返还第三人的赔偿金;若第三人“明知”或“因重大过失而不知”,对被保险人进行赔付的,其清偿不发生法律效力,保险人仍可行使其代为求偿权。
2.请求代位主义下代位求偿权的保护
在实行请求代位主义的国家,保险人在取得被保险人明示之后才享有代位求偿权。此时若因被保险人的原因致使保险人无法行使其权利,或其权利在行使过程中受到损害,依其国家法律规定,保险人可以侵权为由,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三、保险代位求偿制度的适用
(一)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范围
我国《保险法》第46条规定明确规定人身保险中保险人不享有代位求偿权。但学说上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是否适用于人身保险,仍存在争议。
支持保险代位求偿权不适用于人身保险的学者,其理由大致如下:
(1)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人的健康、寿命,而健康与寿命是不能用金钱衡量的,用金钱对其评价,会引起道德及伦理的反感。
(2)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保险给付请求权,具有身份上的专属性,不可以也不应当转移由保险人来行使。
(3)人身保险具有储蓄、投资性质,不以损害填补为目的,被保险人的死亡,不具有财产损失,故无补偿代替性可言。
但笔者认为,上述学者的观点很难禁得住进一步推敲,下面逐一对其进行分析。
第一,人的健康、寿命确实不可用金钱加以衡量,但并不意味着不能用金钱对其遭受损害的受害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补偿,也并非用金钱对寿命、健康遭受损害的受害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补偿就是不道德或违反伦理的。
第二,身份权虽具有不可让与性,但因其受侵害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为让与。
第三,人身保险确实具有储蓄与投资性质,但部分人身保险具有明显的损失补偿性质,对于后者,可以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保险代位权在具有损害补偿性质的人身保险中应有适用的余地。
(二)保险代位求偿权在人身保险中的适用
1.人身保险性质分析
以刘凯湘、汪华亮为代表的学者,主张将人身保险以保险目的为标准进行划分,分为损害补偿性保险和定额给付性保险。在损害补偿性保险中,被保险人对加害第三人及保险人均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其可能会受到双倍补偿而获得额外利益。因此所有损害补充性保险均可适用代位求偿权,而不必区分人身保险抑或财产保险。对于定额给付性保险,由于不具有损害补偿性质,不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笔者对其主张相当赞同,固对人身保险进行性质分析时,亦依此展开探讨。
(1)人寿保险。人寿保险,简称寿险,是指以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死亡或生死两全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人身保险。由于人寿保险的保险金数额确定,不具有损害补偿的性质,不适用保险代位求偿权,人寿保险系典型的定额给付性保险。
(2)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指由保险人承担在保险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伤致残或死亡时得保险金给付责任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利益,被保险人的身体利益受到伤害致伤、残或死,无法用金钱予以衡量,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保险金额并非保险人的人身价值,不适用贯彻填补损失的保险代位规则。
(3)健康保险。健康保险,又称疾病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因患病、分娩生育所造成的医疗费用支出和工作能力丧失、收入减少为保险事故的人身保险。健康保险合同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不是对被保险人的健康或身体伤害的补偿,而是对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进行医疗过程中的费用支出以及由此而生的其他费用损失的补偿。因此有代位权的适用。
四、我国代位权制度的立法不足及完善
(一)我国代位权制度的立法不足
1.缩小了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范围
我国保险理论界认为,保险代位权是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来的权利,是对损失补偿原则的补偿和完善,所以代位追偿原则只适用于各种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在这种理论的支撑下,我国保险法把代位求偿权放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并且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不适用代位求偿权,于是代位求偿权成立财产保险合同所特有的制度,完全排除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适用。
2.代位权行使主体不明确
从代位求偿权的行使上来看,笔者认为,从债权转让角度出发,保险人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然而我国保险法并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因此,保险人应该以何人的名义行使代位求偿权,仍然是不确定的。
3.保险代位权的取得方式不合理
我国保险法采用当然代位主义,能使保险人理赔后立即且必然取得代位求偿权,但这种方式使得第三人履行赔偿义务没有依据,不知道向谁履行义务。在同时存在既应向保险人支付损害赔偿额又应向投保人或被投保人负有赔偿义务的情况下,第三人应向保险人履行多少赔偿义务亦不清楚。
(二)我国保险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1.在具有损害性质的人身保险中确立保险代位求偿权
我国《保险法》第46条笼统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不适用于人身保险。通过上文分析可知,健康保险中亦有保险代位权适用之余地,因此应扩大保险代位权的适用范围,使其不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同样适用于具有损害补偿性质的人身保险中。
2.明确被保险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优先受偿
我国保险法就如何解决保险人代位权与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之间冲突问题未设相应规则予以调整,这有害于保险法规范功能的发挥。因此,建议在《保险法》第60条追加第4款,即:当第三人财产不足以弥补被保险人的全部损失时,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优先于保险人的代位权受偿。
3.家庭成员范围的限定
对于当保险人为自然人时,如何确定家庭成员的范围应在保险法上进一步加以澄清。建议应在现行《保险法》第62条增加“家庭成员包括被保险人的近亲属和与其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并增加第2款,其内容为“没有亲属关系但在同一家庭长期共同生活的人视为《保险法》第62条规定的家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