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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实施方案

时间:2022-06-11 12:53:48

居家养老实施方案

居家养老实施方案范文1

一、指导思想

按照政府引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以老年人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以失能、残疾、失独、空巢、留守、高龄老年人为重点,通过政策扶持、社会化运营、市场化运作,深化养老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培育养老服务市场,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实现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社会化可持续发展,不断提升广大老年人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二、主要目标

通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发挥政府在统筹规划、政策扶持、资金投入、市场培育、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引导作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社会活力,健全完善政策体系,建立健全标准体系和质量监管机制,逐步建立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社会救助制度相衔接,医养结合试点、智慧社区创建相促进,具有特色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到2021年,为符合条件的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对象服务率达到100%、农村达到60%以上,城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80%以上、农村60%以上由社会力量运营。全县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签约率达到90%以上,逐步构建社区养老“15分钟服务圈”。

三、重点任务

(一)夯实养老服务基础。

1.完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措施。完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行政企事业单位及社区闲置办公用房优先用于养老设施,采取回购、租赁、置换等方式,加快老旧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养老设施配套。落实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养老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的要求,新建住宅小区养老设施配套率达到100%,规范社区、住宅小区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管理。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合作建设医养服务机构,推动医疗机构为居家养老对象提供上门服务,建立65周岁以上老年人健康档案,促进医疗服务向社区和老年人家庭延伸。2020年力争建成2个社区养老服务综合体,不少于30%的社区建有老年学习点,将已建成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整合、改造和提升。

2.推进老年人住宅环境适老化改造。在无障碍改造方案充分征得受助家庭和相关居民同意的前提下,对纳入特困供养、建档立卡范围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按照《无障碍设计规范》实施适老化改造;统筹推进社区配备助行设备和老旧小区增设电梯;加快居住小区道路、园林绿地、建筑物等已建公共区域无障碍改造,新建公共设施和涉老设施无障碍率达到100%。对现有老年人集中居住的城市老年服务设施、农村敬老院等进行改造升级,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

(二)提升养老服务质量。

3.全面摸清老年人需求和服务供给底数。对县内60周岁以上老年人进行信息采集,掌握老年人数量、分布及其养老服务需求等基本情况,对60周岁以上散居特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低收入家庭中失能、失智、残疾、独居老人和80周岁居家养老老年人进行重点筛查,建立动态管理数据库和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制度。对县内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为新增、改造养老服务设施提供依据。

4.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供给。鼓励各类养老机构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采购护理床和轮椅等物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上门服务。推动设立“家庭照护床位”,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探索建立家庭喘息服务机制。设立老年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维护(租赁)服务站点,探索将符合条件的基本治疗性康复辅具逐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完善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服务联动机制,建立居家社区探访制度。依托社区养老服务阵地,用好老年大学等资源,推进老年教育进社区。支持社区开展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健全养老服务人才队伍教育培训和激励机制,实行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统一登记管理。

5.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社会化。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多元化参与机制,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力量进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领域。培育和发展一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社会组织,由政府为居家和社区老年人购买生活照料、膳食供应、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精准化、个性化、专业化服务。

6.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加快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质量标准体系、质量监管机制体系建设,提升养老服务质量和水平。健全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准入、竞争和监管机制,保障试点工作有序开展。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财政资金资助项目适时开展综合评估,确保资金执行进度、绩效符合试点工作要求。建立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及从业人员“失信”黑名单制度,加强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企业、机构或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

(三)搭建“智慧养老”平台。

7.探索“互联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建立养老服务信息平台,逐步将各类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供商和机构接入平台,为老年人提供养老信息查询、定制个性化养老等服务。推广智能养老产品,做好高龄老人及体弱多病等特殊老年人智能设备的普及应用。

(四)补齐农村养老服务短板。

8.探索农村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长效机制,巩固家庭基础养老功能,发挥基层阵地作用,整合行政村、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和幸福院、日间照料中心等资源,依据“就地就近、小型多样、文体结合”的原则开展养老服务活动;加大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力度,发挥地方老年协会作用,积极拓展老年志愿服务,探索推广“时间银行”、邻里互助等有效方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建立农村失能、残疾、失独、空巢、留守、高龄老年人定期巡访制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照料护理标准,切实解决困难老人生产生活问题。同时,农村敬老院要在发展定位、运营管理、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形式上实现转变。

(五)拓展养老消费市场。

9.支持本土企业开发适老用品用具,满足老年群体多样化、特色化、个性化需求;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投保自愿的原则,全面实施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提高老年人及家庭抗风险能力,建立安全、便利、诚信的老年人风险保障机制。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失能的老年人的生活基本照料以及和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资金或服务保障,从根本上解决此类老年人的基本护理保障需求。

四、实施步骤

(一)启动实施阶段(2020年10月—2021年1月)。制定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工作清单,召开动员会,统一思想、明确任务。

(二)自评总结阶段(2021年2月)。对照验收评分表对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任务建设标准、资金管理、资料台账和开展情况进行自评,查漏补缺。

(三)验收评估阶段(2021年3月)。民政部、财政部将适时组织开展试点成果评估验收。

(四)巩固推广阶段(2021年4月—2021年9月)。归纳总结试点成功做法和经验,加强宣传推广,巩固工作成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试点工作,加强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研究和协调解决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居家养老实施方案范文2

关键词:社区居家养老;法律问题;对策

在当前老龄化社会背景下,社区居家养老模式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其发展已取得了一定成效的同时,也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掣肘,尤其是法律层面的诸多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其发展的主要瓶颈,亟待解决。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内涵与优势

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在1999年已跨入了人口老龄化国家行列。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人口基数大、增加速度快、高龄化趋势明显、困难老人数量多、与家庭小型化相伴随、先于工业化等基本特征,严重影响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对养老服务体系也造成了极大冲击,社区居家养老作为一种新兴的养老模式异军突起,其服务模式一方面能够减轻传统家庭养老的人力负担,又能解决养老机构数量不足,门槛较高,老人身处其中感觉亲情日渐淡漠的问题,获得了很多老年人及其家人的青睐。本文认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包括两个层次的内涵,第一层次是老年人不需要离开家庭,而是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延续原有的社会网络,享受养老服务;第二层次是政府积极主导,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整合互联网+在内的各种资源,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养老服务队伍提供专业化和公益性服务,满足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其服务内容应包括日间护理、家务服务、医疗保健、应急救援、文体休闲等综合性服务。目前,我国各地正努力探索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在北京、上海、青岛、宁波、武汉等全国大部分大中城市已初步形成了服务形式方便多样化,服务内容丰富多元化的社区养老服务格局。据民政部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记载,截至2015年,我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2.6万个,比上年增长36.8%,互助型的养老设施6.2万个,比上年增长55%,社区服务志愿者组织15.8万个,社区服务志愿人员900多万名,民办社会福利机构1600余家。①2016年10月,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情况,根据数据显示,老龄产业市场不断升温。一是老年人照护服务需求持续上升。2015年,我国城乡老年人自报需要照护服务的比例为15.3%,比2000年的6.6%上升近9个百分点。二是社区为老服务中上门看病需求居于首位。2015年,城乡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项目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上门看病、上门做家务和康复护理②。这些调查和统计充分说明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出现,既能应对当前人口老龄化发展的客观需求,又能缓解传统家庭养老的压力,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维系社会稳定,发展前景非常可观。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

社区居家养老其根本的目标在于通过良性的政策引导和法律保障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在法理层面其归属于社会分配法律关系,其追求的价值目标在于建立与运行实质公平价值,有效分配养老资源,促进社会养老资源成果的公平分享,其最主要的理论基础包括福利经济理论、社会保障理论与需求层次理论。首先,福利经济理论追求的重要的社会目标就是为了实现最高的社会经济效率、公平的收入分配,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价值,这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在法理层面构建其制度体系的本位思想。每个社会成员都期待幸福和安定的晚景生活,老年人的利益实现程度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有重大影响,不局限于个体单一受益,实现利益的普遍化才是根本,整体利益不是个体利益的机械叠加,而是个体利益相互博弈的结果,只有尽量逼近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最大化的“帕累托最优”并在不能实现最优的情况下尽量促进最小受惠者利益,才是实现了个体利益向社会整体利益的初步进化。在我国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的现阶段,政府和社区作为居家养老服务中的必然主体和主导,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才能理性提供政策支持,资金投入,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设完善的社区居家养老制度,实现最优的经济效益与资源分配效应。其次,社会保障理论体现了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是社区居家养老制度体系设计的关键。在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践中,政府应维持与促进市场自治与国家干预间的平衡,促进社区居家养老产业的供需平衡,建立民间资本与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市场运行与政府干预间的良好互动机制,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后,需求层次理论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基石。依照需求层次理论,作为一种开放型、多元结构的服务模式,社区居家养老可以满足老年人对于家庭和社区的双重依赖,满足老年人在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等五个不同层面的需求。

二、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现状及问题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制度现状

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发展社区服务,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社区配套建设规划,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该法包括了“社会保障”、“积极养老”、“法律援助”等主要内容,是我国社会在当前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相关体系建设的基本法律依据。近2年来,我国众多省市都先后了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性法规,继北京市于2015年1月正式颁布《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来,江苏、河北、乌鲁木齐、合肥、苏州等省市相继于2016年制定了地方性的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上述《条例》基本都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体现乡镇街道、社区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突出社区的基础性和支撑性特点,规范了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的内容。还有在部分省市,如上海市、湖南的郴州市,天津市,已经由民政部门等相关机构先后制定了地区性的居家养老服务规范。此外,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面,民政部和财政部两部委于2016年7月19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的要求,全国部分地级市(含直辖市的区)将逐步推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

(二)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如前所述,我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起步较晚,处于初级阶段,法律制度还不完善,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有:1.从立法角度,当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体现在立法较为滞后,数量不足,尚未形成由中央到地方相互衔接的法律体系,且现有的法律法规内容不健全,缺乏统筹兼顾,各项配套制度也不完善,很多没有落到实处。从规范的层级而言,目前,在国家法律③一级,我国尚未存在针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专门立法。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社会服务、社会优待、法律责任中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有新增一定的内容,但不够具体,较为笼统,法律责任也不清晰,如其中第82条规定,“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没有明确规定给予何种处分,可操作性较差。在地方层面,各地区针对社区居家养老的地方性规范或条例起步较晚,为数较少。有的刚刚颁布,尚未实施,有的条文过于原则性,细化程度不高,缺乏制裁规定,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各方的权利、责任、利益界定不清晰,法律风险较高,能否落到实处还有待检验。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有些地方的社区对开展日托服务顾虑重重。在有关部门层面,曾经制定的一系列社区养老服务的政策方案等如今有些已经搁浅乃至出现荒废,如2001年6月,民政部在制定了名为“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的工作方案后,在全国启动了这一计划,而如今这项历时3年耗资134个亿的资金建成的老年活动室,如今大部分已经难觅踪影,很多甚至已经“面目全非”④。此外,与社区居家养老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服务支撑体系还不完善。比如非营利性组织在提供公益性和专业性服务中占有较大比重,但是由其法律地位至今没有得到明确认可,扶持其发展的相关政策不够完善。此外,国家现在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兴办养老设施,发展社区居家养老,但其政策环境还有待进一步优化。最后,当前依托“互联网+”,以智能化手段为支撑,创新养老服务手段,搭建起养老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已经是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的新趋势,而相关规范标准尚不明确,无法有效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2.从执法角度,政府引导支持力度不够,很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徒法难以自行,有了好的立法,如何突破现实中的执法难关,将法律政策落到实处,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领域内的一大难题。当前主要存在如下一些问题:第一,政府的引导和支持力度还不够,运营经费难以得到保障。将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已经是现行立法中居家养老经费保障的一般模式,传统的经费补助模式侧重于补助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而忽略了补助运营服务,造成部分社区居家养老设施建成后面临后续资金运营匮乏难以为继的尴尬局面,严重挫伤基层积极性,也使养老服务无法真正落到实处。第二,针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评估和监督机制不完善。2013年7月30日,民政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目的在于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目前有些地区正在展开试点,制度化的评估和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处在逐步的完善中。不少地区对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养老服务的内容、工作体系建设、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服务设施的质量、满意度都还缺乏有效的评估与监督机制,管理的混乱和监督评估体制的缺失已经对居家养老服务的进一步规模化发展造成很大影响,亟待完善。第三,多元化和多渠道投入机制还不完善,对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的支持力度不够。不少居家养老的地方性立法中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加入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立养老服务专业团队,开展“智能化养老”,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智能化的养老服务。但是目前,我国社区居家养老的服务设施建立,机构组建还基本处在政府推动主导的阶段,多渠道投入机制还不完善,针对社会力量、民间资本、非营利性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扶持力度还不够。3.从司法角度,当前居家养老纠纷中老年人的权益难以得到妥善保障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首先服务机构和老年人之间是一种特定的消费者和服务者的关系,服务组织应当与服务购买人、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但是由于当前养老服务合同尚缺乏统一规范,居家养老护工的职业标准和规范管理问题依然处于探索之中,再加之老年人自身属于弱势群体,普遍缺乏法律知识,经济能力也有限,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者遭遇暴力护工事件,面临着举证难、诉讼维权难等一系列难题,如何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三、解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法律问题的建议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社区养老服务要取得长远发展,必须重视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坚持福利性、社会保障性的指导原则,紧密结合我国老龄化的实际需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建立政府主导、民间资本参与、社会力量补充的多层次、广互动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一)完善立法及相关配套制度

从国家层面,应做好顶层设计,避免制度碎片化,在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就社区居家养老的地位,政府、家庭、社会的责任,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标准,资金来源、设施建设、专业人员培训等做出规定;从地方层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存在一定的区域性、地方化色彩,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性立法和规章。在地方性立法中应注意建立社区养老机构的准入标准,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细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各方的权利、责任、利益,明确监管制度。在有关部门层面,应整合政策,协调联动,改变目前有些部门在社区层面各成体系,缺乏整合,造成政策碎片化、资源和资金使用分散的情况,避免“星光计划”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在配套制度建设方面,应做好如下工作:第一,制定扶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相关法律制度,如改登记制为备案制,取消挂靠制,保持独立性,加强监督和引导非营利组织的结构转型,完善非营利性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的激励机制。第二,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社会力量、民间资本投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的政策环境,保障用地需求,落实税收、财政、信贷、土地、规划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第三,各地民政部门应就“智能居家养老服务”出台标准,明确提供服务的企业和机构的准入门槛、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采取多地区联合的方式,破解跨区域老年福利和养老服务方面的身份和户籍壁垒等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探索“医养结合”新模式,健全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制度,积极推进社区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开展居家养老护工正规化制度建设,加强如养老服务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建设。总之,应循序渐进,逐步建立从中央到地方,各项制度与配套措施衔接得当、统筹兼顾的社区居家养老法律体系。

(二)在执法层面,明确政府定位,加强政策

引导和政策落实在执法层面,政府应处于主导地位,从规划统筹、资金保障、设施配置、产业培育、政策支持、标准制定、市场监管、搭建交流平台、信息网络建设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具体开展居家养老执法的方式上,可采取综合运用议案督办、执法检查、听取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等多种形式,依法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落实,以条例落实推动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具体而言,主要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扩大政府财政投入,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运营经费保障机制。为避免养老相关设施建成后运转困难,挫伤基层积极性,一方面,政府应保证财政配套资金及时兑现,另一方面,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运营经费保障机制,同时加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一方面,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调动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运营积极性,另一方面,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山区农村加大补助力度。第二,建立系统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与监督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在评估内容上,首先是对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高龄、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补贴。其次针对各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成效,具体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体系中的政府主导、基础设施、服务队伍、管理制度、服务成效、群众满意度等内容开展评估。在评估方式上可以采取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内部评估主要包括各地根据具体评估指标准备相关材料并开展自我评估和民政部门对各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建议各地区民政部门可以建立类似社区低保评定的服务监察和绩效评估机制,设立养老服务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走访被服务对象,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效果、效率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外部评估主要是委托第三方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评估,结合老年人的满意度调查,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星级评定,并与运营奖励补助经费挂钩,促进服务质量改进,提高老年群体的获得感。第三,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以“走向社会化、推行信息化、提高专业化、扩大规模化和鼓励竞争化”的思路,通过政府购买、协调指导等方式,重点培育一批服务机构,支持其采用PPP、股份制等多样化的经营模式,在稳健经营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扩大规模,形成品牌效应。第四,完善社区居家养老基础设施建设,依托“互联网+”建设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政府应当做好配套制度建设,搭建智能化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合作交流的平台,将这一政策落到实处,共同培育一批示范性智能化居家养老社区、共同完善智能化养老服务内容,广泛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媒介,为老年人提供内容更丰富、更满足个性化需求,更方便的产品。

(三)加强司法保障与普法宣传

在司法层面,人民法院系统应当继续坚持对涉老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三优先制度,落实对特困老年人投诉案件实行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制度,对较复杂、易反复的追索赡养费、养老金的案件实行“回访制度”。应加强针对老年人养老纠纷中的法律援助,开辟养老权诉讼的法援绿色通道,可以借鉴成立少年法庭的经验,设立老年法庭,专门审理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使占比较重的涉及老年群体养老纠纷的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同时在审理涉老案件时吸收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为人民陪审员,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各地政府及民政部门应鼓励、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和公益性的社工组织,创造条件举行以尊老敬老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以期达到增加老年人及其家人的法律知识,增强养老组织自身的法律意识,维护个人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居家养老实施方案范文3

论文摘要: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起步较早,发展缓慢,而农村地区对社会养老保险又有较强的需求。国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为黑龙江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供了重要契机。黑龙江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要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做好战略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与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结合起来;落实实施措施。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是黑龙江省落实和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的一个契机。黑龙江省是农业大省,产粮大省,而且要在2012年实现千亿斤粮食发展战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作为一项惠农制度应该在全省提前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这样更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减少外出人员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劳动力转移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同时,也有利于解决农村贫困问题,让广大农村居民真正享受到改革开放的成果,享受自己多年支持国家经济发展的回报。

一、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现状

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1992年民政部制定颁发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1994年,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根据《基本方案》的内容颁布了《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规定》,大力推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但由于《基本方案》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加上中央政府机构调整等原因,1998年后,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进展缓慢甚至陷人停顿状态。1999年由于国务院决定对已有的业务进行清理整顿,停止接受新业务,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处于半停滞状态,新参保人数锐减。截至2007年底,全省有111个县(市、区),70%的乡镇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截至2007年底农村人口已达1 762. 9万人,仅有184万农民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截至2008年6月末全省共拨付农保基金306. 45万元,涉及到26 892人次,领取保费的有67 568人。目前全省领取养老金的农民中,领取标准每月只有几角钱的占25 %,每月领取五六元的占50%。以阿城市为例,每年续缴率仅为1%,从2000年至2005年阿城市新增参保人数每年为6人。阿城市共有355人领取农村养老金,社保部门每月共计发放2 320. 30元,月人均领取6. 5元,其中月领取养老金超过60元的只有7人。可见,虽然黑龙江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起步较早,但发展缓慢。

然而,黑龙江省农村地区对社会养老保险有较强的需求。2008年一项对黑龙江省依安县、双城市、五常县、肇东市四个市县的调查显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已经成为增加农民收人之后,农民最想解决的现实问题。农民养老观念开始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转变。农村参加养老保险率低,仍受到家庭经济条件的限制。农民的养老保险参与意愿深刻影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开展。随着人口老龄化日益加重,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土地保障功能降低,传统的农村养老保障模式已不足以保障农村老人的晚年生活,在农村地区迫切需要建立新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国家政策提供重要契机

2009年9月1日,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从2009年起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任务目标是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国家为每个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年龄满60周岁时开始领取。

2009年黑龙江省的宝清、宁安、依兰等13个县市区参加全国首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使170万农民受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是黑龙江省落实和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一个契机,全省要结合省情制定好切实可行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进而建立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解决全省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达到农民生活安康,农业经济快速发展。

三、黑龙江省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议

1.做好战略规划。国家规定2009年试点覆盖面为全国10%的县(市、区、旗),以后逐步扩大试点,在全国普遍实施,2020年之前基本实现对农村适龄居民的全覆盖。黑龙江省要力争在2015年实现全覆盖,农村参保居民月领取养老金达到90元,2012年覆盖率达到60%,农村参保居民月领取养老金达到75元,2009年试点地区农村参保居民月领取养老金60元,每年涨5元,做好规划更利于制度实行。

2.制定切实可行的试点实施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必须遵循国家制定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并结合黑龙江省实际,要区别不同地区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分条明晰试点可能涉及的各个方面的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等。同时要特别考虑农村不同群体的特殊需求。农村特殊群体包括三类人:一是农村的“五保”户、贫困户,他们是农村社会救济的对象。二是失地农民,尤其是进人老年的失地农民,他们丧失了劳动能力,又没有了土地的生活保障,成为养老保险制度必须首要针对的对象。三是那些因缺少劳力而陷于生活窘迫的家庭,尤其是无子女在身边照顾的单身老人和老年夫妇应该特殊考虑。四是计划生育户即独生子女户和两女户。按现行“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制度”,当其夫妇一方或双方年满60周岁时,可领取每人每年600元的养老扶助资金,该奖励只是杯水车薪。

居家养老实施方案范文4

《四川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正在网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拟给予独生子女每年累计不低于3天的照料假,照料期间工资待遇福利待遇不变。

独生子女假/

父母年满60岁患病住院可请

《条例(修订草案)》分九章,其中分章节对老年人家庭赡养与抚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参与社会发展作具体规定。需要明确的是,《条例(修订草案)》中的“老年人”是指60岁以上的人。

有关独生子女假的规定是全文最大的亮点,规定明确“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低于3天的照料假,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父母年满60岁和患病住院治疗成为独生子女假生效的并存前提条件。

此外,探亲假的规定也在《条例(修订草案)》中出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记者从《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第3条规定中看到,未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20天,也可根据实际情况,2年给假一次,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一次,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特别规定/

每年10月为四川“敬老月”

《条例(修订草案)》强化老年人民生保障和服务供给,甚至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各级社会福利公益金中的本级留成,应当按照不少于50%的比例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条例(修订草案)》特别规定,每年10月为四川“敬老月”。

《条例(修订草案)》对老年人的社会优待有细致要求,比如城市公共交通工具要设立不低于坐席数10%的“老幼病残孕”专座;火车站、汽车站、地铁站、港口客运站、飞机场的候车(船、机)室应当设置老年人专用座椅;全省各级各类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和国有或国家投资为主体的公园,向老年人免费开放。

养老机构/

擅自暂停或终止服务最高罚3万

如何用法律保护老年人权益,是《条例(修订草案)》中不容忽视的重点。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赡养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财产和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权利。

《条例(修订草案)》对养老机构也有要求,如果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或者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或者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或者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以上任一行为情节严重,则面临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的处罚。

以下是修订草案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发展老龄事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老年人权益保障及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老年人是指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老年人有享受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权利,有参与社会发展和共享发展成果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是本省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民行动的老龄工作方针,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

第五条 建立多层次的老年人民生保障和服务供给体系,逐步提高老年人的优待水平。

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多层次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老龄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将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列入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老龄事业经费应当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建立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各级社会福利公益金中的本级留成,应当按照不少于50%的比例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老年人口状况和老龄事业发展情况的年度监测统计与信息制度。

第六条 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老龄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民政部门,承担日常工作,配备必要工作人员和经费。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负责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和条件。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老年人权益和敬老、养老、助老成绩显著的组织、家庭或个人,对参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每年10月为本省“敬老月”。

鼓励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老年人社会组织以及其他组织,表彰敬老、养老、助老的好子女、好家庭等先进典型,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第八条 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社会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发展老年人和为老年人服务的社会组织,对其工作给予指导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供必要经费。

第九条 增强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涉老法律、法规宣传,定期刊播敬老、养老、助老公益广告。各类学校应当将敬老、养老、助老和维护老年人权益作为思想品德教育内容。

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

第十条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老年人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均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

老年人的子女死亡或者其子女无能力赡养,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赡养老年人的义务。

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情况应纳入公民诚信体系建设内容。

第十一条 老年人与其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第十二条 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或赡养人无能力赡养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扶养义务。

第十三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一次性给付赡养费、老年人离婚或再婚等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因长时间外出等原因不能亲自履行赡养义务的,应当委托亲属等其他有能力的人代为照顾并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

赡养人不得违背老年人意愿将其与配偶分开赡养。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经济供养义务,保障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等基本生活需求。对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困难并与赡养人分开居住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按期给付赡养费、提供必需的生活物品。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生活照料义务。对患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和护理的责任,并提供医疗费用。赡养人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并按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精神慰藉义务。应尊重、保障老年人健康有益的休闲方式,满足老年人精神文化方面的合理需求。营造和睦的家庭氛围,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当经常看望老年人或者通过电话、网络、书信等方式关心、问候老年人,妥善安排老年人生活。

赡养人应定期探望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对较长时间未探望老年人的赡养人,应老年人要求,养老机构应当协助联系赡养人,或者向赡养人所在用人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反映,由其督促探望。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与村(居)民委员会、养老服务机构等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以房养老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养老协议。

第十九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赡养人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不得因老年人离婚、再婚而索取、隐匿、扣押老年人财产和证件,不得限制老年人的居住权利。

提倡再婚老年人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进行公证或者书面约定。

第二十条 老年人对个人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赡养人不得侵犯老年人财产权益。

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

老年人依法以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或者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等行为,赡养人不得干涉。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二十一条 赡养人有保证老年人居住和改善居住条件的义务。赡养人不得强迫老年人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购买、建造的房屋,以及拆迁、改建住房含老年人份额的,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所有权。调换、拆迁、改建共有房屋时,应当优先满足老年人选择住房的合理要求。

居住老年人房屋的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亲属,老年人不同意其继续和自己居住的,应当迁出。

第二十二条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医疗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发现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老年人遭受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

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老年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其无法申请时,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村(居)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十三条 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经老年人住所地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的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与近亲属或者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或者组织以书面形式签订监护协议,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无监护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老年人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担任。

第二十四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老年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在被监护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承担维护其合法权益、照顾其生活等监护责任。监护人应当保障并协助其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被监护老年人能够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老年人权益行为的,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村(居)民委员会、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和为老年人服务社会组织、民政部门等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章 社会保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老年人的基本医疗需要。

特困供养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或者定额代缴。

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独生子女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老年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逐步扩大老年人常用药品和医疗康复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减轻老年人的医疗康复负担;完善社区用药政策,建立慢性病患者长处方等机制,满足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的基本用药需求。

逐步实现医疗保险全省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以及本省内跨地区安置退休人员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建立老年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健全完善老年人长期照护的资金保障体系、长期照护服务提供体系、政府长期照护服务监管体系。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针对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险、人身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业务。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等情况,适时提高养老金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金省级统筹制度,实现养老保险关系全省转移接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职业年金、企业年金,以及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

第二十九条 全省建立80周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逐步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和经济困难且生活长期不能自理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津补贴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领取津补贴的老年人进行核实。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将独生子女家庭或者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老年人全部纳入扶助范围。

独生子女的父母年满60周岁,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不低于3天的照料假,照料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依法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独生子女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老年人发放特别扶助金,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予以调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困难老年人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制度。

特困供养老年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供养,供养标准由市级人民政府确定并适时公布。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老年人和因灾因病、流浪乞讨或者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生活无着老年人,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照规定给予生活救助。

特困供养老年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老年人或者符合救助条件的低收入困难老年人,由民政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医疗救助。

第三十三条 健全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鼓励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为老年人随配偶或者赡养人迁徙,与家庭成员共同生活或者就近居住、照料提供条件。

第三十四条 建立老年人省内异地领取养老金、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制度。

第三十五条 逐步建立健全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老年人家庭户,提供保障性住房制度。

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农村危旧房屋改造时,应当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家庭户进行改造。

老年人的产权房被征收、征用,需要安置的,有关部门应当照顾其优先选择楼层。

第三十六条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资助养老事业,为养老服务业发展提供人力、物力、资金和技术支持。

第四章 社会服务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制订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根据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养老需求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

第三十八条 新建居住区的养老设施,应当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已建成居住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未达到配建指标的,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达到养老设施配建标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和完善城乡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构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支撑;

(二)建立与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完善与居家社区养老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

(四)统筹规划、按标准配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

(五)引导、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

(六)制定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规范和标准,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和信息网络建设;

(七)鼓励志愿者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推行老年人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探索建立为老年人志愿服务激励机制。

第四十条 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政府投资兴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下列服务:

(一)建立健康档案,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定期免费体检和流感疫苗接种服务,提供疾病预防、伤害预防、自救及自我保健等健康指导;

(二)开展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康复服务指导、家庭病床等延伸性医疗服务,推广中医药健康养老知识以及养生保健、疾病康复服务;

(三)提供优先就诊和与其他医疗机构之间的双向转诊等服务;

(四)根据需要与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开展合作,为老年人提供签约式医疗卫生服务。

第四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社会资源,制定鼓励政策,扶持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和城乡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建设。引导农村地区依托行政村、较大自然村,优先建设互助型养老服务设施;闲置的公共场所和设施,优先用于养老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互助养老幸福院和城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给予运营补贴,并建立增长机制。

第四十二条 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简化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设立养老机构的审批手续。

第四十三条 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设立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后,再向辖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设立许可。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

第四十四条 促进医养结合,推动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社区老年照料机构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

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其纳入定点范围。

第四十五条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以租赁或者出让等有偿方式优先保障供应。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终止或迁移并完善相关手续后,利用其场所设施开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可以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和转租,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擅自改变用途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居家养老实施方案范文5

是什么秘密让一个覆盖面广、起步较晚的民生工程,走上经办管理服务先进单位的行列,并保持多年的良好成效?记者专访了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郑庆华主任,探究其秘密。

秘密一:从无到有,夯实基础显成效

为了规范福建省城乡居民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福建省从试点一开始就着力从统一政策、规范经办、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规范基层的经办行为。

细化优化经办规程

在人社部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福建省先后出台业务经办规程、经办管理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等数十个文件,从简化办事程序,规范集体补助操作,严格执行保费银行代扣、养老金,强调业务、财务的配合与控制,提高待遇核定准确性等方面,对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进行了细化和优化。同时,根据政策的变化,及时出台了错误数据后台处理、丧葬补助费抵扣冒领养老金、出生年月变更后的待遇核定处理、老农保与城乡居民保衔接过渡、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等经办规定。

实施全程信息化经办

福建省统一开发建设信息系统,数据省级集中管理,在部、省、市、县、乡五级联网的基础上,统一配置参数、统一权限设置、统一后台处理,确保了全程信息化经办的顺利实施。近年来,福建省城乡居民保业务信息系统本地化功能不断完善,先后新增统计分析、稽核处理、错误数据处理前台化等模块,建设了档案管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信息安全管理等子系统,全面实现与合作金融机构系统实时联网交互,全省经办管理服务信息化程度不断提升。

规范县乡村经办职责

福建省城乡居民保制定县乡村三级岗位职责,要求按层级、岗位落实经办责任。对村级特别强调资料报送的及时性,要求每月至少上报一次材料;对乡镇一级特别强调业务复核及系统录入职责,以减轻县级的工作量;对县级强调经办、复核分离,业务、财务分离,内控管理到位。同时,在全省推广建立业务材料交接单制度,避免因材料丢失、上报延迟等造成的经办失误。

推进标准化及示范点建设

福建省根据标准化有关要求制定经办窗口建设标准,县级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根据省定标准实施建设,统一经办窗口装修风格,统一视觉识别,各项制度、流程、服务承诺、岗位职责均按照省里统一要求上墙公示。根据人社部部署,积极开展社保窗口改进作风专项行动,内强素质、外树形象,优化流程、规范管理,不断提升经办窗口服务水平。同时,积极推进经办管理服务示范点建设,福建省级制定示范点建设方案、建设内容及验收标准,确定4个省级示范县重点抓,并指导每个设区市抓好市级示范点建设。2013年,福建省城乡居民保组织开展省、市两级示范点考评验收,目前福建全省已有4个省级示范县、33个市级示范县、77个示范乡镇(街道)、282个示范村(居)通过验收。通过开展经办窗口标准化及示范点建设,福建省各级城乡居民保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得到了进一步规范,服务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示范效应已经显现,部分示范县的先进经验在所辖设区市甚至全省范围内得到推广,真正起到了示范引领作用。

全面完成档案达标验收

福建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保业务档案规范化管理工作,把业务档案管理当做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来抓,努力推动业务档案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专业化和信息化。首先,将业务档案管理与试点推进同规划、同部署、同建设,实施当年就列入考评内容,与业务工作同考核。其次,福建省级部门制定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精心编写教材,及时组织培训,开展检查指导,督促市县做到制度措施、场地设施、专业人员和经费保障“四落实”。抓好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九防”要求建设库房,配置密集架(或档案柜)、电脑、空调、高速扫描仪等必要的设施设备。三是推进业务档案管理信息化,省里开发业务档案信息系统,实现纸质档案的影像扫描、分类、检索等信息化功能。截至2014年10月底,福建全省业务档案系统已录入业务档案案卷6.66万卷,卷内目录600.93万条。2013年以来,省级社保经办机构、省档案局组成的联合验收小组,先后分9批次对各县(市、区)城乡居民保业务档案管理开展了达标验收,至2014年9月底,全省88个县(市、区、开发区)全部一次性通过验收,成绩均为优秀等次。

秘密二:惠民利民,创新政策显成效

福建省级部门在制定城乡居民保制度时,各级政府加大财政投入,努力提高政策的优惠性。首先是提高缴费补贴标准。福建省级部门规定缴费档次为100~2000元20档,对选择缴费档次100元的,政府补贴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政府补贴增加10元,选择800元及以上档次,政府补贴均为100元。48个县(市、区)再行提高了补贴标准,最高缴费补贴达225元。其次是扩大缴费困难群体。市、县财政为重度残疾人全额代缴最低标准保费;为非重度残疾人、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计生对象中的特困人员(即独生子女死亡、伤残,手术并发症人员)代缴不低于50%的最低标准保费。对参保的城乡45~59周岁计生对象,在选择不同缴费档次予以相应政府补贴的基础上,省财政再增加每年20元的缴费补贴。再次是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福建省级部门出台政策要求有条件的市、县先行建立丧葬补助制度,在待遇领取人员身故后,按当地当年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目前,已有66个县(市、区)建立丧葬补助制度。然后是建立长缴多得机制。67个县(市、区)建立长缴多得激励机制,对缴费年限较长的每月增发一定的基础养老金。如福州市规定,缴费超过15年的,每增加一年每月加发基础养老金5元。最后是提高基础养老金。2014年1月起,将全省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至每人每月70元;有46个县(市、区)再行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范围从75~230元不等。2014年7月份起,省定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调整至每月85元。

秘密三:突破限制,城乡居民可省内异地参保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八条措施》,促进农业转移人员合理有序流动和新型城镇化建设,2014年3月,福建省人社厅、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我省城乡居民在省内异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省16~59周岁的城乡居民,在户籍地外的省内其他地区居住,持有居住证(或暂住证)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在居住地参加城乡居民保;若在户籍地已参加城乡居民保,也可自愿将保险关系转移至居住地。参保人员在居住地正常缴费满10年的,可享受居住地养老保险待遇;若参保人员不符合居住地待遇领取条件,也可将保险关系转回户籍地,由户籍地核定并发放待遇。省内异地参保的城乡居民,凭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暂住证)办理参保登记、关系转移手续,其正常缴费、补缴保费、信息变更、待遇核定、生存认证、转移注销等日常业务实行属地化管理。省内异地参加城乡居民保政策的出台,打破了原有按照户籍地参保的政策限制,促进农业人口合理流动、新型城镇化建设。

秘密四:创新机制,实施年内二次缴费政策

为解决部分村集体(社区)按固定标准统一代缴、参保人员无法再增加缴费,以及部分参保人员根据收入情况本年度内想增加缴费等问题,鼓励参保人员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高自己的养老保障水平,福建省制定出台了年内二次缴费政策:一是参保人员在同一年度内可以进行第二次缴费,但必须办理变更手续调高缴费档次,调高后的缴费档次必须在当地规定的最高缴费档次范围内;二是第二次缴费仍采取银行代扣形式,代扣金额为调高后的缴费档次扣除第一次缴费的余额;三是当年调高缴费档次后,其标准视同次年缴费档次;四是如果调高缴费档次后没有及时补存保费造成扣款不成功的,当年的缴费档次仍认定为原有的档次,变更后的档次在次年生效。五是二次缴费合计确定其缴费补贴。该政策的出台,受到参保群众的欢迎。

秘密五:拓展渠道,便民服务显成效

全面实施金融服务“不出村”

福建省级部门积极协调省级合作金融机构统一部署,各县(市、区)合作金融机构组织实施,在村部或村民活动集中的小卖部、电信代办点布设村级金融服务便民点,让参保人员“不出村”就能缴纳保费和领取待遇,提升了城乡居民保金融服务的效率和水平。在选点上,主要布设在村中的小商店、村部、电信点等人员集中、出入方便的地方,显眼位置设立统一的服务标识(灯箱),设置公告栏,标明服务内容、服务提醒,公布热线电话和监督电话,方便群众咨询和监督;在建设上,联合省级合作金融机构发文,提出“六个一”的规范要求,即“一个服务点标识、一部专用机具、一份服务承诺、一张操作流程、一套宣传材料、一本交易台账”;在服务上,以转账电话为平台,以银行卡为载体,严禁向参保人员收取手续费等费用,并给代办点适当补助(或奖励),以调动其工作积极性。截至2014年底,全省已设置村级金融服务便民点13316个,金融服务“不出村”达98.4%,受到参保群众的广泛赞誉,也得到各级领导的充分肯定。

积极拓展为参保群众服务的渠道

在提供常规经办服务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服务渠道,尽可能为参保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首先是拓展合作银行窗口服务功能。通过全面实现与合作金融机构的联网和数据实时交互,省里联合省级合作金融机构开发了个人权益记录查询、缴费档次变更、二次缴费申请、保费直缴等功能接口,参保人员通过银行窗口就可能直接办理上述业务。银行窗口服务的拓展,改变了业务办理逐级上报、审核的繁琐程序,突破了传统经办流程,大大方便了参保群众。其次是依托信息化手段提供服务。城乡居民可通过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专线咨询政策,疑难问题可转接全省各级城乡居民保经办机构;还可通过厅长信箱、12333网站咨询政策或反映问题,做到5个工作日内限时答复。依托福建省人社厅网站,搭建了城乡居民保子网,参保群众登录网站或12333服务平台可直接查询业务政策及个人权益记录信息。最后是市县创新窗口服务。如晋江市在每个村(社区)设立城乡居民保服务窗口,由专人负责,配备电脑及单机版软件,可直接为参保群众业务、打印相关材料;福清市在县级经办窗口设置查询机,参保群众可直接查询个人权益记录信息;屏南县、霞浦县合作金融机构在县、乡两级窗口安装小额支付设备,方便参保群众当场办理缴费业务。

探索开展村级经办平台建设试点

目前福建省金保工程专网还没有连接到村级,为提升村级经办的时效性和规范性,福建省积极探索依托12333公共服务平台,开发建设基于互联网的村级业务经办平台,为广大城乡居民提高便捷、优质、高效的服务。该项目已通过论证,正着手部署实施。据了解基本做法如下:

村级业务经办平台通过网闸等措施与城乡居民保业务系统、档案管理系统交换数据,实时无缝对接。功能上,实现村小组管理,满足参保登记、信息修改、保费催缴、补缴申报、待遇领取申请、生存认证与死亡申报、信息综合查询、个人权益记录单打印、相关凭证材料打印及扫描等。经办程序上,村级协理员通过村级业务系统经办具体业务,通过拍照扫描提交纸质凭证,乡镇和县级经办人员在专网内的业务系统调阅相关凭证进行复核或审批,以电子档案凭证为基础,实现村级经办、乡镇复核、县级审核、省市监管的联网经办管理模式,保证业务经办的及时性和可靠性。2015年将开始试点。村级经办平台的实施,将打通信息“最后一公里”,实现窗口前移进村、服务延伸入户的目标。

秘密六:多措并举,宣传工作显成效

酒香也怕巷子深。为了扩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事业的影响力、提高社会知晓度,同时也让各级政府及时了解情况、实施科学决策、推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工作的落实,福建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多措并举,积极做好宣传工作。

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长期与《中国劳动保障报》《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人社部《社会保险工作信息》、福建新闻网等媒体加强合作,及时宣传工作亮点、经验做法。2014年,福建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的宣传工作得到人社部社保中心通报表扬,其中有5篇有关福建省城乡居民保经验做法等信息被《中国劳动保障报》《中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杂志及《社会保险工作信息》登载;《福建省扎实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工作》《福建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体化实施取得良好成效》两则信息被国务院办公厅刊物刊用,得到了国务院领导批示肯定。不仅如此,福建省城乡居民保中心还依托福建省政府门户网站、福建省人社厅网站以及福建省城乡居民保子网站、专网及时公布新政策、开展在线访谈、工作信息,交流经验做法,全年更新信息达47则。2014年4月,人社部社保中心在福建省罗源县召开全国部分省市业务档案实务操作观摩会,福建省城乡居民保介绍了业务档案达标验收工作经验,组织观摩了罗源县、乡、村三级平台建设及金融服务“不出村”情况,充分展示福建省城乡居民保工作特色,得到与会代表的充分肯定。2014年10月,在安徽合肥召开的全国城乡居民保工作座谈会上,应部社保中心领导邀请,福建省城乡居民保代表福建省作了《坚持规范统一 着力便民高效》的经验介绍,全面展示了福建省优化创新政策、统一经办管理、推进示范点建设、开展档案达标验收、提供便民服务等情况。与此同时,福建省城乡居民保还积极与福建省养老保险协会合作编印城乡居民保专刊,充分展示福建省城乡居民保光辉历程、工作成效、行业风采等,得到福建省人社厅厅领导的充分肯定。

居家养老实施方案范文6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按照“低标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总体要求,提升我县居家养老尤其是困难老人的居家养老服务水平,逐步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切实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加快建设“四个____”创造积极条件。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充分考虑我县县情和困难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建立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困难老人补贴制度。

2.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条件界定对象、确定标准,完善审批程序,建立公示制度,增强工作透明度。

3.坚持尽力而为与量力而行的原则。既要实事求是地将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纳入保障范围,又不搞盲目攀比、加重财政负担。

4、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在优先做好困难老年群体服务的同时,不断扩大服务范围,推动养老服务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

二、困难老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

发放范围:具有本县户籍,城乡低保、五保对象中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发放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

发放标准:符合条件的困难老年人按每月50元标准发放。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待遇水平根据本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适时调整。

三、发放程序

(一)申请。符合发放范围的困难老年人,应在年满70周岁当年3月15日前,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无身份证明的,需到公安机关办理有关证明)和近期两寸免冠照片二张向其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老人行动不便的可委托近亲属,凭相关证明代为申请,并填写《____县政府为困难老年人发放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申请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受理并公示。村(居)委会收到申请人的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核定申请人的相关资料,确认无误后,将本村(居)所有申请对象公示3-5天,无异议后,村(居)委会提出初审意见,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于每年3月30日前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社会事务局。

(三)审查。乡镇、开发区社会事务局负责对村(居)委会上报的申请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信息录入,建立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信息数据库。审查结束后,将申请审批表连同本地区发放困难老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人员花名册和汇总表,一并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同时上报电子版。上报截止时间于每年4月15日前。

(四)审批。县民政局负责申请材料的审批工作。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有关材料退回乡镇、开发区社会事务局,由乡镇、开发区社会事务局或村(居)委员会通知本人,并说明理由。

(五)发放。符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发放条件的人员经县民政局核准,自年满70周岁的当年计发补贴,每年分上下半年两次打卡发放。由于申请人自身原因,延误申请时间的,从提交申请年份的当年(8月份以后提交的,次年计发)计发补贴。

享受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人员死亡后,其近亲属和其户籍所在的村(居)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当地乡镇、开发区社会事务局通报情况,终止享受补贴。享受困难老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待遇人员退出低保、五保的,同时停止享受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待遇。

享受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待遇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享受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待遇的人员,各乡镇于每年两次打卡前完成复审工作,复审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纠正。

四、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的资金筹集和管理

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各乡镇民政办对经过审批符合补助条件的每位困难老年人,建立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个人档案。县民政局商县财政局根据审批确认的汇总名单,每年分两次将全年居家养老服务补贴通过低保、五保帐户打卡发放。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应专款专用,并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监督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保障金的使用情况。

从事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审批、发放工作的人员和申请人(包括受委托人)违反法律规定,对符合享受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待遇条件的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拒不签署同意享受待遇意见的,或者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署同意意见的,以及、,或者贪污、挪用、扣压、拖欠困难老年人居家养

老服务补贴的,将依法处理。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待遇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肃处理,依法追回困难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资金。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乡镇、开发区社会事务局,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谋划,周密部署,认真抓好落实。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发挥好综合协调职能,积极争取各相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居家养老实施方案范文7

根据《平昌县人大常委会20XX年工作要点》安排,经主任会议决定组成调查组, 全面调查掌握全县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法》)的情况,调查组在人大副主任张松民的带领下,先后听取了县老龄办关于老龄工作的汇报,分别召开了县老龄委10个成员单位负责人、基层干部和老年人代表参加的多个座谈会,广泛听取了意见,到南风乡了解基层农村老年权益维护情况,实地查看了部分乡镇敬老院,现将调查的情况报告如下:

平昌县人口老龄化概况

人口老龄化,是指老龄人口(60或65岁以上)比重不断攀升,并达到一定水平时的人口结构状态。平昌县人口老龄化形势严峻。一是平昌已提早步入人口老龄化社会。 20XX年底,我县60岁以上老人近16万人,约占全县常住总人口862620的18.54%, 按国际通用标准,60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10%以上,或65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的7%,便称为老龄化社会。按此标准,我县超出国际标准8.5个百分点,我县已提前进入老龄化社会。二是老年人口逐渐高龄化。我县71 80岁老人约有24853 人;81 90岁老人约有15996人;999岁以上老人有1247人;100岁以上老人123人。三是老年人家庭 空巢 化严重,老人独居率上升。由于青壮年劳动力从农村和城镇流出, 是空巢家庭和空巢老人产生的主要因素。并显现出一些新的特征: 空巢 老人逐增; 空巢 期相应延长;农村呈现出比城市更快更为严重的老龄化趋势;低龄、高龄两代老人同守 空巢 ; 老人村 现象突出且普遍,如南风乡阳家村 空巢 老人约占村老年人口的81%,鹿鸣乡石龙村 空巢 老人约占村老年人口的73%。四是 四二一 的家庭成员结构已经显现。从实行独生子女政策以来,第一代独生子女已经进入婚育年龄。一对夫妇在供养四位老人的同时,还要抚养一个孩子,造成家庭养老负担过重。

贯彻实施《老年法》的主要工作及成效

近几年来,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老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坚持 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 的老龄工作方针,围绕《老年法》 五个老有 (即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的目标,切实履行职责,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明显成效。

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老龄工作氛围

落实惠老法律、政策,推进老人事业发展

老有所养 逐步推进。一是健全城乡养老保障制度。县人社局在城镇着力规范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和发放渠道,在农村建立完善以村社干部和失地无业农民为重点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20XX年底我县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19389人,企业参保职工38382人,其中退休老人17982人;农村居民参加养老保险20743人,领取养老保险金待遇164人。全县累计发放退休金和基本生活费2.8279亿元。二是县民政局认真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对符合条件的 5996名孤老和孤儿全部纳入农村五保供养。在集中供养上,已建成江口镇、坦溪镇等农村敬老院9所,在建驷马镇、龙岗乡2所,集中供养标准达到每人每月 441元。在分散供养上,除按国家规定标准每人每月发放供养金150元外,县民政局还探索建立了 爱心责任代养 机制,有效促进了农村五保供养社会化进程,新华社、中国社会报等专题进行了采访报道,并依托农村敬老院、光荣院等福利设施,目前代养社会老人150人。三是建立完善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全县3312名特困老人纳入低保救助;建立完善了老优抚对象抚恤优待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建立高龄老人长寿补贴和生活补贴制度。从2015年1月起,先后对全县123名百岁老人落实兑现了每人每月100元的长寿补贴金;从2015年1月起,对1247名999岁高龄老人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兑现落实了高龄老人生活补贴金。四是县人口计生局20XX年按每人每月60元标准发放全县独生子女老人补贴5748人413.9万余元。五是积极探索居家养老模式。从2015年起,先后投入5万余元,在江口镇政法街社区推行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先后有1246名老人得到惠及。

老有所医 逐步确保。一是全县努力提高社区(村居)医疗覆盖面。每个居委会建立了医疗服务站,村村设立了卫生室,基本保障了老年人就近就医。县卫生系统尽力为80岁以上老人进行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20XX年笔山镇卫生院对全镇老人进行了免费健康体检。二是健全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全县80.5万农村居民参加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参保率达92%。民政部门为五保、优抚对象缴纳新农合和居民医保资金,参合、参保率均达100%。据调查,20XX年全县支出基本医疗保险费0.6亿,其中老年人住院支出1800万元,新农合支出9222万元,其中老年人支出占30%,达2700万元。三是完善医疗补助制度。近三年来,全县对150余名身患重大疾病的特困老人实施医疗救助,累计救助金额达到45万余元。

老有所乐,老有所学 逐步形成。近年来,全县积极支持老年活动开展。县财政局、民政局、县住建局、县广电局、县关工委、县人社局和县科文局等部门积极为 老有所乐 老有所学 创造条件,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和老龄办分别对每个新成立的12个老年协会给予8万多元补助,全县各类健身娱乐老年协会活动开展得有声有色,县老年大学邀请县领导、专家到校为老年人讲课。

老有所为 逐步展开。许多退休的老同志老当益壮,积极为平昌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了许多大事好事,既达到老有所乐、老有所学,更实现了老有所为。县老领导周尚聪主动担任县关工委常务副主任,规范了全县关心下一代工作机构,带领全县1800名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共同关爱青少年成长。

完善保障措施,维护老年合法权益。

一是加大涉老法律援助。全县设立老年法律援助中心1个、乡镇老年维权工作联络站43个、村居纠纷调解小组497个,据调查,2015年至20XX年5月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涉老纠纷案件3019件,2015年至20XX年5月,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免费办理涉及老年人法律援助诉讼案件80件。

二是加大司法维权力度。县人民法院设立了老年法庭,按照 及时立案、公正审理、限时结案、优先执行 的原则,2015年至20XX年5月县人民法院共受理涉老诉讼案件97件,其中采取电话立案或上门立案的方式为老年人办理立案手续达14件(次)。畅通司法救助 绿色通道 , 2015年至20XX年5月,法院为109名老龄当事人办理了诉讼费减免缓缴手续,有效维护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设立敬老维权服务岗位。县委老干部局、县老龄办、县老年人法律援助中心、县法院老年法庭、县公安局江阳派出所等单位先后被市老龄委授予 巴中市维权示范岗 称号。

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我县在贯彻《老年法》,维护和保证老年人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存在一些不足和困难。

敬老氛围不够浓厚。宣传教育还不够深入,特别是各类学校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尚未形成常态,没有广泛地向敬老养老的主体 中青年人进行宣传,现在社会上对下一代关爱多,对上一代关爱少,全社会敬老氛围不够浓厚,对老龄化的危机和挑战认识不足。

侵犯老年人权益的现象时有存在。一是一些赡养人缺乏赡养意识,有些赡养人对老年人生活上不照料,精神上不慰籍,甚至不予经济上供养。2015年,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办理了一件江口镇82岁原告王某诉六子女的赡养纠纷案,当县人民法院即将维权的民事调解书送达到老人手中时,遗憾的是该老人抱怨离世。二是老年人的再婚权利受到干涉。现实生活中,一些子女们不尊重法律,不尊重父母的选择,存在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的现象。三是老年人受虐待、遗弃现象时有发生。2015年涵水镇老人李某诉其长子赡养纠纷一案,其长子不仅不承担老人的生活费、医疗费,更为恶劣是在老人过生日的时候,还打伤了老父亲。四是老年人自主处分财产权受到子女干涉。一些子女自己不劳作,与父母住在一起,当 啃老族 ,使得一些老年人尚健在时,已落得两手空空。五是《老年法》、《四川优待老年人规定》中规定的老年优待政策落实不够到位,如一些车站没设立方便老人买票的窗口,实际生活中,曾出现老年人乘车为减免费用而产生纠纷。

老年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滞后。随着人口平均寿命延长,城乡老人所占比例增大,高龄老人增多的状况已较为普遍,老人们对就近或集中享受老年护理、生活服务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一是养老设施规划滞后。县政府虽然将养老服务事业纳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十二五 规划,但在城市总体规划、社区配套设施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中,未能充分考虑托老所、老年活动场所、老年学校等配套设施。二是机构养老设施供需矛盾突出,远远滞后我县老龄化程度。据了解,全县43个乡镇,仅有农村敬老院9个,已建的养老机构数量少,规模小,服务范围窄,不能适应需求。三是居家养老配套设施严重缺乏。按照现有的养老体系,居家养老是基础,社区则是居家养老的依托,目前街道、乡镇大都没有建立老年服务机构。在农村基层,老年人活动场所更加匮乏。

老年人社会保障水平较低。我县养老保险形式单水平低、覆盖面小,特别是农村养老保险水平更低,据统计,我县农业人口约为86万人,而参加农村养老保险的 20743人,约占农业人口的0.02%。虽然我县普遍建立了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但老年人 治病难 看病贵 问题仍存在,对农村老人常见病多发病如高血压、急性心梗 ,乡村医生往往无能为力。

城镇三无老人、留守老人或空巢老人成为社会最困难的群体。城镇 三无 老人,是指城市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老人。他们有的捡拾垃圾、露宿街头,他们处于社会的最底层,最需要政府救助。尽管一些城镇 三无 老人享受城市低保,但数量少,随物价的上涨,生活非常困难。留守老人或空巢老人,是指那些因子女长期(通常半年以上)离开户籍地进入城镇务工或经商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在家留守的父母。调查得知,这些老人活得累、活得苦、活得孤单。一是活得累,由于成年子女的外流,年老体衰的留守老人往往既要承担繁重的农活、家务劳动, 隔代教育 的重担也压在他们的肩上。一些参加劳动的老人在遭遇水、旱等自然灾害导致收入剧减,除去购买农作物种子化肥后更是所剩无几,同时很多留守老人由于子女自己的收入也很低、子女要供孩子上学读书等多种原因而获得子女给与的生活费很少,导致他们仍然生活贫困。为了生存,多数农村 空巢家庭 老人只有生命不息,劳作不止。二是活得痛苦,留守老人的健康及生活照料情况堪忧。随着年龄增长,老年人的身体逐渐衰弱, 近几年农村常见病和多发病病种如高血压、慢心衰、急性心梗发病率逐渐上升,农村个别老人在家患病去世后,邻居及其子女还不知道何时在家去世。三是活得孤单。随着年龄的增高,留守老年人的行动越来越不方便,他们与外界的接触也就相应地越来越少,而外出务工的子女相当一部分是年初而出,年终而归,他们与留守老人相处的时间一般只有1个月左右。子女外出后,导致老人孤独感增强,这些 空巢老人 大多数过的是 出门一把锁,进门一盏灯 的寂寞生活。此外,由于农村精神文化生活比较单调,老人在家庭之外也很难找到精神寄托,更会产生孤苦、自悲、自怜等消极情感,许多农村老人患了心理疾病,有的甚至成为精神病老人。

几点建 议

提高对老龄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前瞻性的认识。当前我县正处在老龄问题全面凸显前的重要时期,要充分认识到我县老龄化趋势的严峻性、长期性、复杂性,以及老龄化给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挑战,提高对发展老龄事业重要性、紧迫性、前瞻性的认识,及早关注、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剧的趋势。

加强老年事业基础设施的规划与建设。全县要高起点制定详细的养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养老福利机构布局规划。多办、办好公办福利养老机构,认真解决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和老年活动中心的建设问题,提高社区居家养老依托功能;加大招商引资的力度,积极推进多元化养老机构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经营运作方式兴办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机构,以满足不同层次家庭的养老需求,及时制定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养老福利机构优惠政策,在土地、税收和规费、水、电、网络等方面给予优惠。

认真落实好涉老法律及惠老政策,切实提高全县养老保障和养老服务水平。家庭的养老功能正在日益弱化的趋势不可逆转,要积极应对老龄化带来的问题,全县要认真宣传好、落实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指导意见》、《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完善城乡基本养老、医疗保健、社会救助等保障制度,建设涵盖面广、服务多元化的综合养老保障体系。对我县农村、城镇老人的常见病、多发病的状况,要研究推广安全、有效、经济、适用的卫生适宜技术。政府及其相关涉老职能部门应主动结合部门职责和行业特点,执行好《老年法》、《四川优待老年人规定》,制定具体的落实优待老人的各种措施。

法德兼用,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一方面,要倡导道德保障,老年人权益保障的基础是运用道德手段来进行。要大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在全社会广泛开展敬老、养老、助老的道德教育。另一方面,老年人权益保障的核心是采取法律措施来进行,要强化《老年法》等涉老法律的宣传教育和法律的惩戒作用,依法维护老年人应得到的合法权益,应最大限度地调动司法行政系统各个方面的力量,整合法律服务资源,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防止侵犯老年人的应有权益,倾心倾力做好老年人维权工作。

居家养老实施方案范文8

作者:李阿鹏

【内容摘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做为养老保险核心政策之一,是国家根据国情,经过调研,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出台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统筹城乡发展、保障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的惠民工程。根据对湖北省城乡居保工作近年来的运行情况,调研实际存在的问题,研究目前我国广大居民“老有所养”问题对于改革和完善城乡保障体系,以适应城乡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社会保障 经济发展 机制 服务 体系

老河口市位于湖北省西北部,居汉水中游东岸。全市共辖1个乡7个镇2个办事处,全市面积1032平方公里,其中市区面积27平方公里,总人口52.9万人。1985年,被湖北省政府列为计划单列市。老河口市历史悠久,人杰地灵。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统筹城乡发展、保障群众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的惠民工程。我市是较早进入老龄化社会的县市之一,据推算,今年年底,全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超过8万人,占总人口的15%,推动“全民参保”势在必行。

一、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事业发展现状

我市属湖北省第四批纳入制度县市,根据《老河口市深入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实施方案》(河政办发[2012]3号文件)精神,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于2012年7月1日正式实施。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各乡镇办、各相关单位的密切配合及共同努力下,于2012年年底基本实现了我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全覆盖”。截止2015年11月底,我市应参保人数168878人,已参保168041人,综合参保率达99.32%。其中60周岁以上享受待遇人员45131人,2015年全年发放养老金3803.8万元,发放率达100%,实际参(续)保缴费人数126187人,征收养老金3060万元,续保缴费率达99.5%;参保率、发放率均位列全省第四批启动县市第一位。经过努力我市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已从“养儿防老”时代进入到制度养老时代。

一、主要做法(一)精心组织,形成合力。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把它作为为民办实事项目来抓,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2012年3月6日,市政府召开全市大会,成立了由常务副市长郭方芳为组长,市直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深入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实际制定了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形成了政府主导,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工作态势。此后,每年都以市政府名义召开征收续保大会,并与各乡镇签定目标考核责任状,纳入政府年底考核。

(二)主动作为,增强保障。

自制度实施以来,我们迅速实现了机构、人员、经费、设施四个到位。普遍增加市、乡城居保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目前,全市十个乡镇办均设有人社服务中心,市城乡居保局工作人员增至在编13人,实际配置23人,新增乡镇“城居保”经办人员50余人,村级协办员254人。同时,确保“城居保”经办工作经费和必要条件,为“城居保”工作的正常开展提供了人、财、物保障。

(三)加强培训,优化服务。

为了提高新增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市城乡居保局及时组织业务统计和信息系统软件应用、档案管理培训。各经办机构一方面选派业务骨干参加省、襄阳市举办的业务培训,另一方面对县、乡、村三级经办人员进行政策和业务培训,培训了一批懂政策会办事的工作人员,真正做到“送政策上门,送服务到家”。并在今年8月召开业务培训会的同时,举办了“履职尽责”演讲比演,不仅提高经办队伍的业务能力,更加注重了服务为民的根本理念。

(四)注重宣传,营造氛围。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宣传城乡居民保险政策。利用户外大型广告牌、宣传栏、横幅标语进行宣传;印制宣传材料、宣传年画、发送短信息;在节假日期间开展咨询活动,摆摊设点、编排文艺节目;通过电视滚动播放相关政策;发挥村干部、党员示范作用,带头参保;举办城乡居民保险养老金首发仪式,让居民感受到实惠;召开了新闻会、组织了在线访谈、答记者问、制作聚焦专题等。

(五)建立机制,扎实推进。

1.完善政策体系框架,建立激励机制。在执行中央、省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制定了激励机制。对重度残疾人员,实现政府全额补贴最低缴费标准。借鉴周边县市经验,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已经向上级部门建议进一步完善城乡居保相关制度,包括丧葬抚恤金制度、增加基础养老金、增加长缴多得、多缴多补等制度,以及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方案、“全民参保登记”方案,就在前不久,上述制度和实施办法已由市政府下发,分别是《关于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河政发[2015]27号)、《老河口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河政规[2015]7号、《老河口市“全民参保登记计划”实施方案》(河政办发[2015]27号,在市政府的大力支持和推动下,2016年将会是我市养老保险制度飞跃发展的一年。

2.协调合作金融机构,建立服务机制。根据省政府及省人社厅有关政策规定,我们协调市农业银行,为我市215个村(社区)选择有正规牌照、有经营场地、有客户流量、有现金流量、有金融需求的商户,全面布设金融服务网点,统一悬挂“湖北省社会保障卡远程服务点”专用标识牌,并加强培训,增强网点服务意识、服务态度、行为规范。另外,今年来,农业银行已在全市各乡镇设立营业网点8个,市区营业网点5个,并在薛集镇、张集镇、洪山嘴镇建设三个智慧银行,真正实现了网点覆盖率100%,参保人员“足不出村就可领取待遇”。

(六)强化责任,注重督查。

市委、市政府把城乡居民保险工作列入年度对乡镇、街道(办事处)绩效管理考核的内容,与各乡(镇)签订责任状,在集中征收养老金时制定了奖惩措施,同时对对这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建立了定期通报制度,实行十天一通报,以政府文件形式对各乡镇办工作进度进行通报,并在市广播电视台滚动播出,让各乡镇办、各部门及时掌握情况,有效沟通协调,达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全面促进征收工作顺利推进。同时各乡镇办也采取相应措施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对工作完成好、进度快的村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将考核结果与年终奖惩挂钩,做到目标明确,奖惩明确,提高了协管员的工作积极性。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也是启动晚且从上至下极力推动的一项工程,国家自2009年开始进行试点工作,2012年就基本实现了“全覆盖”,涉及人数多、人员分布广,工作极具长期性、复杂性。我市在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基础养老金待遇偏低。

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是以满足公民的基本生活需求为标准,除了福利国家其社会保障水平相对比较高外,大多数国家是以社会平均生活水平为依据决定的。2015年,参保对象年人均领取养老金936元(每月78元),仅占我市2012年农民人均纯收入9632元的9.7%。

(二)服务工作相对滞后。

随着养老保险的服务对象从城镇向基层和农村延伸,数量众多、分布广泛、流动频繁,且民众对社会公共服务的需求日趋多层次、人性化,要求相关制度衔接顺畅、相关服务方便快捷等,而我市的管理平台建设与形势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跨区域、流动人口的养老保障亟待衔接,基层服务网点还需加快建设,工作人员还需进一步充实。

(三)集体补助难度较大。国发[2009]32号、河政办发[2012]3号明确规定,基金筹集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要求“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从我市情况看,农村集体经济十分薄弱,村财政多靠财政转移支付在支撑,无其它收入,村级对参保群众的集体补助无法落实。

(四)工作经费不足。我市城乡居保覆盖全市17万多城乡居民,覆盖面广,任务繁重。参与工作的有254名村级协办员、十个乡镇服务中心54名工作人员和23名市城乡局工作人员,这还不包括集中征收等工作的临时工作人员,城乡居民保险局和各乡镇办人社服务中心办公、人员经费严重不足。市政府把城乡居保工作纳入村级协办员日常工作,今年来未对此项工作下拨专项经费,造成协办员对城乡居民保险工作热情不高,对工作进度有很大影响。

三、进一步做好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建议(一)加强基层机构建设。

今年来,我们下大功夫制定的三项新政策能否落实好,关键在于基层对政策的落实情况,为此,必须加强基层落实能力建设。一是统筹市、乡、村保障工作力量,整合各类资源,明确责任目标,按工作量尽量增加市、乡(镇)、村(社区)的经办人员,提高工作效率;二是对基层工作人员多进行培训,提高基层经办人员的工作能力;三是增加基层机构经费投入,建议对基本保障经费作制度性安排落实,确保工作正常运行所需。四是解决社区、行政村协办员工资过低(每人每月仅  元补贴)等问题,以保证业务有人经办、有钱经办、有条件经办。

(二)加强宣传引导。

一是要提高宣传的针对性,特别要针对城乡居民情况复杂,入户宣传调查难的特点,在宣传方式、宣传内容、宣传时机、宣传对象上应有所侧重,宣传材料要简明扼要、便于理解,宣传方式要喜闻乐见、通俗易懂,重点要宣传参加城乡居民保的优惠政策,把政府补贴、补助的账算清楚,让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实惠;二是要加大宣传经费投入,保证宣传工作正常开展,对经济较困难的乡镇,给予专项宣传经费保障。

(三)加强联动机制。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涉及部门多,联系面广,建立一个长效的联动机制非常重要。建议由人社部门牵头,相关的各部门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做好职能范围的工作,加强各部门间的沟通、衔接、联系,定期召开各部门负责人交换意见会,及时研究处理有关的问题和具体工作,使养老保险工作能高效率、高质量推进。

(四)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有效衔接。

一是加快推进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移民搬迁后期扶持、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在制度衔接方面,应确保衔接的方便、快捷和注意衔接的公平性,衔接中应避免出现转换保障不公平现象,尽可能地遵重参保人的意愿、满足参保人的要求。二是加快推进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信息系统的有效整合,即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纳入社会保障整体信息管理系统建设,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通过网络系统化管理,使经办更方便快捷、准确率更高,从而有效避免重复参保、重复开户、重复领取待遇等问题和养老保险基金的流失,确保相关统计数据准确无误。

(五)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政策措施。

一是建立和巩固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使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享受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我市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仍处于二元状态,不利于制度的覆盖、保险关系转移、基金管理、信息系统管理,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速度不相适应。建议上级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加快解决好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体化,不仅统一缴费标准、统一缴费档次、补助标准、统一发放标准,努力提高城乡一体化水平。二是坚持把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保民生、促发展的基础性工程来抓。按照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对参保人员尤其是特殊群体的补贴标准,适时提高基础养老金水平,每年按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幅度或财政收入增长幅度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补贴,让保障对象更好地享受改革发展成果。三是为满足部分具有较高缴费能力群众的需求,建议在原有缴费档次的基础上增加更高缴费档次,以适应不同人群的需要,在整体上提高保障水平,目前2000元封顶的缴费标准算出来的待遇并不吸引群众。四是加快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丧葬抚恤金政策,应该尽快落实专项资金,发放2015年以来死亡人员抚恤金,调动群众的参保缴费热情,并以此杜绝重复参保、虚报冒领等现象(仅11月查出120余人超领养老金)。五是是加大经费支持,提高市城乡局及各乡镇人社中心预算工作经费,明确各村协办员待遇标准及发放途径,确保我市城乡居民保险工作的良性发展。

(六)切实加强基金管理,确保基金的安全完整。

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保基金的监督职责,加强制度建设,制定完善城乡居民社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布城乡居民社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完整。

参考文献

1.高和荣,《健全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思考》,南方经济出版社,2016

2.高君,《推进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发展的几点思考》,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17

居家养老实施方案范文9

【关键词】个案管理;社区居家养老;应用

在中国,随着经济和科技的发展,老龄化明显加剧,从而养老成为一个社会议题,且亟待得到解决。因为一方面社会养老压力空前之大,另一方面现有的养老模式有很多缺陷,你适合现在的社会现实。社区居家养老这种新模式就产生了,这种模式需要成为一种系统的、科学的体制,这需要一般的有效的社会工作方法和经验的介入。个案管理方法是众多运用在社区养老中的有效方法之一,可以解决老年人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又在工作中具有相应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同时又可以优化社会工作方法的介入。对个案管理在社区居家养老实务中的优势、过程加以分析,以此阐明个案管理运用于社区居家养老模式中的实践作用,完善社区养老这一模式。

一、社区居家养老的概念

随着我国老年人数迅速增加,中国的老龄化速度也加快,养老成为一个为众人所担心的社会议题。我国现行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已不适用于新出现的社会年龄人口分布现状,也无法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并且旧模式下的家庭支柱压力特别大,模式急需得到更新、完善。在社会的大势所趋之下,社区居家养老的模式产生,并快速得到完善。

在国家的“十一五”期间推行的社区居家养老模式是由国家老龄委员会和民政部等有关部门主导推行的,居家养老模式是家庭为基础,以社区为服务中心,利用相关的社区养老资源为老年人服务的模式。服务主要包括:精神抚慰、上门服务、学习娱乐等等,都是专业基础下实施的老年人服务。社区居家养老模式把社区、家庭和社会三方资源统筹到了一起,包含了正式和非正式服务,把居家和养老结合起来的产物。其目的在于利用有效资源满足老年人的生活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品质。很多老年人不愿离家、进入养老机构养老,因而责任落在了社区的身上,许多老年人还需要上门的服务和护理。

二、社区居家养老专业工作方法:个案管理

个案管理为陷于困境的老人提供服务和协助。个案管理强调两个重点在于,第一要着手建立一个相关的信息和物资的资源网络,形成一个对老年人有利的网络。第二个案管理丰富案主资源的知识、训练服务技巧及优化服务态度,同时加强案主资源的取得和使用网络专业能力。现代社会人们对福利的需求量不再单一,但是提供的服务资源很短缺,个案管理就是要解决传统福利机制下的相关问题。

(一)建立关系及评估工作

专业的养老服务关系网络的建立是进行有效工作的前提,对工作者和老年人都进行条件筛选,调查需要个案管理服务的老年人,进行数据统计和建立关系。建立关系是为了更好的提供服务和开展工作,对往后的工作效果有较大影响。在建立关系的过程中,要注意的几个环节关键点。比如保护老年人信息,不加以服务期待,拟定合适的服务协定。

评估工作的进行,在其初期,以对老年人群的需求和养老资源的评估为主体。服务人员对老年人进行调查,提出养老需要的资源和特殊需求,表达陷入的困境和需要的帮助,还有预期在服务人员这里获得什么样的服务和协助。相同的,在工作人员对老年人表述的信息做出相应专业回应。

(二)整合服务

在服务过程当中,工作人员把个案管理对象的老年人的情况仔细整理下来并加以备份记录,之后社会工作人员利用整理的资料对老年人做出具体符合其情况的计划书,使计划更实践性和预料性、可行性。另一个方面就是整合社会有效地养老资源,以及运用有效的社会工作方法,整合服务手段和内容对个案管理的老年人进行服务。整合服务是一个过程,社会工作者扮演的角色不是单一单调的,常常要做好协调和监督等等的工作。整合服务的过程是比较多变的,影响因素过多,所以工作者要从很多细节方面完成服务内容。整合是由很多方面的内容组成:保密、订立契约、监督和支持案主、社会工作者寻求支撑、总结经验。

(三)个案工作结束

在前期的准备和预备工作之后,个案管理对应的老年人会自动寻求帮助和协助、亟待社会工作人员提供处理缺陷的方法以及养老资源。老年人自动寻求资源之后以解决问题动,可以算是个案管理方法作用下问题的解决,那么这一次的个案管理关系就可以进入到结束的阶段。但是结束这段关系也不是一发而就的,也需要一个过度的过程,承前启后的估计到服务的整和过程和服务后的老人自立后果。首先要对这段服务关系和工作情况作出评价,作出终结。评价个案管理的方法是否在此案例中有效,在服务中的老人是否有得到有效的帮助。对努力程度和结果作出中肯的评价。再次要结束关系,作为一次完整的个案服务事项的完成,当然,结束一段关系也要有一定的标准才可以正式结束。比如:老人家自我协调的能力上升,自主能力上升,还要和个案管理的户主协商结束个案服务关系的事宜。

三、结语

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兴起,亟待成熟的社会工作方法介入,其中个案管理方法就成为了其中的主流,担任主要任务和特殊角色。社区居家养老模式服务工作中,老年人群的需求和问题日益增加,这使得养老的资源相对紧缺。个案管理方法在传统的养老和服务理念基础上,新加入了资源的整合利用和服务成本参考。所以,个案管理在现有的情况和状态下是非常吻合现在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面临多样化困境、缺陷的老年人群。

参考文献

[1] 陈俊傲.改进高校老年人社区照顾:个案管理的引入[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7月.

[2] 高灵芝等.个案管理应用于社会救助的优势与思路[J].东岳论丛,2010年第9期.

居家养老实施方案范文10

论文关键词:社会化居家养老;老年人;社区建设;社区服务

养老制度是一个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老有所养”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标志。随着老龄社会的到来,养老问题已经成为我国重要的民生问题。我国现在提倡的养老政策是“以居家养老为基础,以社区服务为依托,以机构养老为补充”。随着政府将社会保障网逐渐向社区延伸,许多为老年人服务的工作交由社区管理,这就让广大老年人在不离开他们长期生活的社区的条件下,得到他们所需要的服务,这样,既能给老年人生活带来归宿感,也能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而且还可以提供就业岗位。根据当前家庭小型化、空巢家庭和独居老人增加的趋势和家庭赡养功能弱化的特点,如何依托社区,社区是否具备这样的能力,或者说,社区应该如何尽快加强能力建设来满足老年群体居家养老的需求,是一项与社区建设密切相关并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意义

全面推进社会化居家养老,适合我国国情,一方面,能帮助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又能为老年人提供方便服务,是解决实际困难的有效方法,是破解我国日趋尖锐的养老服务难题,切实提高广大老年人生命、生活质量的重要出路;另一方面,社会化居家养老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尊重老年人情感和心理需求的人性化选择;是促进家庭和谐、社区和谐和代际和谐,推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快发展服务业,扩大就业渠道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途径。因此,建立依托社区的居家养老方式是健全社会化养老体系的发展方向,并已成为目前我国城市养老的必然选择。

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以街道社区服务中心为依托,以志愿服务和便民利民网点为服务资源,由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和精神慰藉等为主要内容,以上门服务和社区日托为主要形式,并引入养老机构专业化服务方式的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即除了需要家庭照料外,还需要来自社会的帮助,尤其是强调社区照顾在社会化居家养老中的作用。这种模式具有养老成本低、覆盖面广、服务方式灵活的优势,集中了传统家庭养老与机构养老两方面的优点,让老年人在自己生活的社区就可以享受到方便的社区福利服务,既减轻了老年人及家庭的经济负担,弥补家庭养老的不足,又节省了养老福利资金的投入,是适应我国当前老龄化特点的社会养老模式。它是对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补充与更新,是我国发展社区服务,建立养老服务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当前社会化居家养老存在的问题

1、对社会化居家养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2006年初,民政部推出“社区居家养老”计划,并相继在北京、上海、大连、江苏、广东、湖南等省市展开试点,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经验,但就总体而言,全国大部分地区还处于起步阶段,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化养老保障发展机制尚待尽快建立和完善。由于受各种原因的制约,对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方式的探索和实践,到目前为止,尚未在社会上特别是西部经济欠发达地区形成广泛认同的舆论氛围。另一方面,有些领导对社会化居家养老的重要性、迫切性认识不足,主动应对老龄化问题的前瞻意识不够,导致社会化居家养老仍然仅处于白发的、无序的初始阶段。社区居民群众对社会化居家养老知晓率不高,参与社区养老的积极性不够。

2、社区服务建设不能满足居家养老的服务需求

随着人们对社区建设重要性的逐步认同,城市社区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受各种因素的限制,社区的硬件和服务设施建设参差不齐,“贫富差距”悬殊,不少社区老年服务设施规模较小,档次偏低,功能单一,尤其是老城居民区和老的转制单位的居民区,下岗失业人员集聚,人口密集,缺少老人活动场所,甚至连一间起码的报刊阅览室都没有。在医疗方面,城镇社区尽管普遍都已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但在医务人员的配备、医疗硬件、服务设施、服务时间等方面都还存在许多不足的地方,大部分社区没有建立老年人健康档案。有的西部贫困地区的社区老年人普遍还存在看病难、出行难的问题。这些都与老年人群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卫生保健需求不相适应。同时,一些生活困难的居家养老服务对象,虽有“低保补助”和临时救济等帮扶措施,但仅能保障基本生活,社区居委会想提供一些无偿服务也因受经济条件的限制,难于满足困难老人较多的服务要求。不少社区尽管也想尝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试点工作,但经费实在有限,因此,社会化居家养老只好停留在美好愿望上。

3、投资主体单一,资金投入不足,导致居家养老社会化程度不够.社会化居家养老工作运行机制不够健全和完善

目前,有些地方虽然建立了条抓块管的管理体系,成立了各部门参与的老龄工作领导机构,但各部门往往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很难形成合力。开辟国家、集体、社会组织和个人等渠道,以多种所有制形式发展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社区养老服务业还很不够。

4、社区养老服务工作缺乏专业人士的参与和服务

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在沿海发达城市的试点虽然取得了许多成效与经验,但也要看到我国目前社会化居家养老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匮乏,且整体素质不高。我国的高等教育和职业技术学校培养这方面人才的相关专业不多。据了解,全国仅有少数几所院校设有类似专业,离人数众多的社区养老需求存在很大的缺口。专业人才的不足直接影响了服务项目和内容的扩展以及服务质量的提高.

三、加强社区建设,加快推进社会化居家养老的策略

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转型使得社区事业成为最受社会成员欢迎的一项社会事业,经济体制改革引起的社会结构变迁,使得中国的社区服务功能不断放大,体现在“单位功能的外移”、“城市结构的变化”、“生活方式的变化”、“民主参与意识的增强”等诸多方面上,这也是社区服务与社区建设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的原因所在。因此,当前应重点抓好以下的工作:

1、加大政府引导和支持的力度,发挥政府在依托社区推行养老社会化过程中的主导作用

第一,政府做好对居家养老服务的统筹规划。加大公共设施投入。为此,政府应通过制定扶持政策,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类老年服务主体,增加老年服务设施,丰富老年服务产品。加大投入,合理配置公共服务资源,统筹规划社区服务设施的规模、数量、布局、形式和服务半径,最大限度地让社区居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第二,要大力培育和鼓励社区中介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社区中介组织是社区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区建设发展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因此,政府要尽快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予以扶持与帮助,同时,社区中介组织也要完善自身管理,提高社会认可度,引导人们自觉参与到社区中介组织中,鼓励社区中介组织积极投资养老设施和参与为老服务,并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建立社区养老服务超市、老年综合服务中心、互动式异地养老服务中心等,为养老市场的发展搭建社会平台。第三,要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要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用于对高龄老人和特殊困难老人居家养老的补贴、社区干部待遇的提高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工作经费的补助。第四.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设计要与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设计不但要考虑社会经济条件,同时也必须考虑老年人自身的养老意愿和需求,鼓励和支持居家养老,并以此作为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设计的重要参数。继续增加财政对社会保障的投入,多渠道筹措老年社会保障基金,合理确定保障标准和方式,逐步建立广泛覆盖、持续发展,与经济社会相适应,与其他保障制度相衔接的老年社会保障体系。要将城市贫困老年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切实保障其基本生活。第五,积极支持社区养老服务队伍的培育和建设。社区养老服务队伍应包括管理人员、服务人员、专职人员和志愿者。专职人员包括社区养老服务站的工作人员以及养老机构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等,作为有特殊需要的老年人群,更需要一支富有爱心、耐心并具备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等各种专业知识的队伍为之服务。所以,今后要加强专业化服务与志愿者服务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这就要投入一定经费作为社区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培训经费,逐步提高他们的管理水平和专业知识,要鼓励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考试合格发给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同时,要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逐步提高服务队伍的整体素质。另外,社区养老服务站配备的公益岗位人员,包括所有社区公益岗位人员,不是管理人员,而是直接为社区群众服务的服务人员,不愿从事社区为老服务的公益岗位人员要及时辞退,另行聘用,以保证社区养老服务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第六,加强宣传,营造社会化居家养老的良好氛围。无论从历史还是今后的发展趋势来看,社会化居家养老在相当长的时期内依然是养老的主要方式。

因此,要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要全方位多层次加大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爱老年人的氛围,大力弘扬尊老敬老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让每个公民都知道尊老敬老养老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提高人们对社区志愿服务的人们对社区志愿服务的认知和参与程度,进一步完善有关养老法规及制度建设,使老年人的各种权利得到法律的切实保障,从而使广大老年人真正能够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舒适生活,愉快地安享晚年。

2、加大社区建设的投入。建立和完善社区养老服务网络体系

第一,加大社区基础建设的投入,开通社区服务智能化信息网络系统。要实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便捷,离不开智能化信息网络系统的支持。因此,要加大社区基础建设的投入,依托城市社区信息平台,在社区建立为老服务热线、紧急救援系统、数字网络系统等多种求助和服务形式,建设便捷有效的为老服务信息系统,打造整体联动的服务平台。第二,建立多功能的社区居家服务网络系统。要鼓励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发展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的服务模式,为老年人提供就近方便的多种服务。多功能的社区居家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丰富老年人的闲暇生活、日常生活照顾服务等,好的社区居家服务系统要形成就近、便捷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不出小区就可以享受到生活所需的服务。要从老人实际需求出发,服务内容应包括求助、医疗、文化娱乐等服务,服务形式可采取上门服务(居家服务)、社区设施服务(如日间护理中心、社区活动中心)、社区援助网络服务(如社区结对关心)等,方便老年人根据自己的需求和习惯利用不同的服务项目和服务形式。第三。建立和完善社区老年人医疗保健服务体系。建立社区老年人健康档案信息网络系统。社区要定期组织人员对社区内的60岁以上老年人进行普查,建立老年人的信息档案,依靠这些档案信息,社区服务组织对社区内的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能够做到心中有数,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片区医生定期巡诊或上门服务,方便老年人就医,确保困难老人、高龄老人的疾病得到及时治疗。另外,作为社区医疗机构,还要加强健康教育和预防保健工作,提供疾病预防、医疗保健、康复护理和心理咨询等服务。

3、要强化社会参与,充分利用丰富的社区资源

居家养老实施方案范文11

养老体制改革在一片争议声中步步逼近。日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表示:正在抓紧研究养老保险顶层设计方案,并将在适当的时候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

有媒体报道,来自社科院、人大、清华、武大等院校的多个专家团队参与制定了多套改革备选方案,并要求在7月底提交有关部门讨论。

8月12日,清华大学提出的养老体制改革方案率先在人民网上公开。方案提出,从2015年开始实施有步骤的延迟退休计划,2030年之前完成男、女职工和居民65岁领取养老金的目标。

清华大学提出的方案中认为,根据精算原理,在平均寿命75岁的条件下,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应为60岁,约在2030年中国人均寿命可能达到80岁,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将为65岁。目前我国男性职工60岁退休,女性职工50岁退休,艰苦岗位45岁退休,提高领取养老金的年龄势在必行。

具体计划和实施步骤如下:第一,从2015年开始,1965年出生的女性职工和居民推迟1年领取养老金,1966年出生的推迟2年,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女性65岁领取养老金。第二,从2020年开始,1960年出生的男性职工和居民推迟6个月领取养老金,以此类推,到2030年实现男性职工和居民65岁领取养老金。艰苦岗位的男女职工可以提前10年领取养老金。总之,从2015年开始,到2030年之前完成这项工作。

中国社科院早就提交了养老体制改革的方案,其中也有专门针对延迟退休问题的建议。

看来人社部不再单兵作战,而是把涉及全民养老的难题交给一帮养尊处优的御用专家学者,这个方案是否真正考虑过人数众多的工薪阶层?如今奔走在城市或在工矿企业辛劳的打工者,过了50岁,谋生已相当艰难!即使再苦再累超时打工也不足以养家糊口,他们多希望早一点退休,可以不用自已再交社保医保。试问:60岁还能去哪里打工?还有多少企业要60岁的人?65岁退休对工薪阶层而言,是最大的伤害!这个辛苦劳作的群体,究竟有多少人能顺利活到65岁?

所谓人均预期寿命80岁,恐怕只有极少数靠财政无限包养的群体才能达到,这些人拿着高工资,享受着各种特权和福利,手机及话费、差旅费、公车及修车燃油费、招待费、游玩考察费……全由财政包底,职务越高消费名目越多,花钱数额越大,拥有多套豪宅多个二奶三奶,一餐吃个几万元不在话下,一病花掉百万也不心惊!而且一人当官,全家享受,全族沾光,他们自然希望延迟退休,越晚退休对他们越有利!越能占有更多财富获取更多好处。

延迟退休年龄,首先应解决养老双轨制的问题,养老双轨制是社会最明显的不公,也是一个伤害社会基本正义的不合理制度。企业职工每年每月缴费很多,最终拿的钱很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不用缴费,最终拿的钱却很多。同一城市、同样资历、同样职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金是企业职工的几倍乃至更多,这种国家财政只保证极少部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制度不改变,延迟退休只会进一步加大社会不公和贫富差距,影响社会的稳定。

无奈的现实是,一群不交养老金的人根本不屑于靠养老金来养老,而交纳养老金的一群人靠养老金也只能维持温饱。让脑力劳动者65岁退休当然没有阻力,让体力劳动者熬到65岁谈何容易?西方发达国家65岁退休是因为劳动力缺乏,而在失业率居高不下的中国,延迟退休是权贵们恋权恋福利的可耻行为!

居家养老实施方案范文12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和市党代会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现状,按照“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市场推动”的原则,加快推进养老服务设施和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清理整顿未经审批养老服务机构,培育发展一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制定出台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政策,积极构建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服务方式多样化、投资主体多元化、服务队伍专业化的适度均等化、普惠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

二、工作内容

1、加快市夕阳红怡乐园二期工程建设。市夕阳红怡乐园二期工程,总占地面积15675平方米,建筑面积约14500平方米,建设床位300张,总投资4800万元,目前前期各项准备工作都已完成,计划从2013年3月准备动工,到2014年3月完成结顶,当年9月完成建设任务。在此基础上,督促锦屏、岳林两个街道加快建设敬老院。

2、加快松岙镇敬老院建设。2013年市政府将建设3000张机构养老床位列入年度实事工程项目,其中我市松岙镇敬老院建设的100张床位纳入其中,松岙镇敬老院总投资500万元,前期准备工作全部完成,计划在今年底前开工,为确保工程顺利推进,一方面要督促该镇抓好工程质量和进度,另一方面协助制订养老机构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顺利运行。

3、培育发展一批民办养老机构。一是要协助已批准同意筹办的民办养老机构加快建设步伐。2012年我市通过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事业建设,经审查,共批准同意筹办民办养老机构6家,计划建设床位455张,今年要协助做好各项建设任务,确保这些民办养老机构顺利建成。二是对全市未经批准擅自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开展清理整顿。经调查,我市目前共有21家未经审批的养老机构,其中个人举办18家,入住老年人251名,宗教场所开展养老服务3家,入住老年人182名。这些未经审批的养老机构大多房屋质量未经建设部门鉴定、消防安全隐患突出、卫生防疫设施落后、从业人员未经专业培训,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我局在2月5日对这些机构发出了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在今年4月底前完成整改任务,整改合格后,向我局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达不到整改要求的,在整改期内自行停业关闭,做好人员安置。

4、推进36个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机构养老与居家养老相结合是现阶段既适合我市发展形势,又能有效缓解养老服务问题的具体措施,2013年我市计划完成36个居家养老服务站建设任务,争取到“十二五”末,全市要建成304个居家养老服务站,覆盖我市100%社区和80%行政村,为籍60周岁以上独居、空巢、高龄、生活困难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在此基础上,要抓好已建成居家养老服务站的规范化建设,注重发挥这些场所在为老年人提供简单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功能。

5、制订出台《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结合市政府印发的《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意见》精神,抓紧时间制订《实施意见》,计划在今年4月底前报市政府批准实施,今后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指导思想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全面覆盖、普惠共享”,同时大力推进“9055工程”,即:满足90%的老年人通过社会化服务实行家庭自助养老,5%的老年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实行社区帮扶养老,5%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实行照护养老目标,全面建立起与我市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普惠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三、工作要求

1、强化组织领导。为顺利推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深化“三思三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局里成立工作小组,由局长同志任组长同志任副组长为成员。在具体工作中要突出“为民、务实、清廉”主题,注重统筹谋划,创新工作举措,切实做到力度不减、劲头不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