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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

时间:2022-10-06 14:03:15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

第1篇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 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 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 以北、现 以西与 毗邻的荒山(林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东至:现 西边;

南至:与 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

北至:从南侧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二oo 年 月 日起至二o五 年 月 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 元整,付款方式为:

四、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 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 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第2篇

乙方:

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乙方通过 方式取得甲方荒滩荒山(林地)的承包经营权,经双方共同商定,达成如下协议,特立此合同:

一、甲方将位于 村民委员会(组)所有的, 以北、现 以西与 毗邻的荒山(林地)发包给乙方使用,其四至为:

东至:现 西边;

南至:与 村荒山相隔的通往上山的道路;

西至:这两座山顶东西分水岭一线;

北至:从南侧数第二个山头与第三个山头之间的山谷中分线。

二、乙方承包后,承包使用期五十年不变,即从二oo 年 月 日起至二o五 年 月 日终止。

三、乙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林地)使用权及其地上附着物总承包款为人民币

元整,付款方式为:

四、乙方承包荒滩荒山后应积极治理,在荒山上植树、种草或搞多种经营;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利用承包范围内的林木、粘土、沙石等矿产资源或建造固定设施。

五、乙方对所承包的荒滩荒山有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但不得转包。

六、甲方要尊重乙方所承包荒滩荒山的生产经营自,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荒山的开发治理成果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乙方在所承包的荒滩荒山在合同履行期内除乙方交纳承包款外,乙方不负责其他任何名目的费用。

八、乙方将荒滩荒山承包后,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滩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九、甲方保证该荒滩荒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人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十、甲乙双方必须信守合同。如甲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须付给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万元、退还乙方承包荒滩荒山所付的全部价款,同时对乙方的治理投入和治理成果合理作价,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如乙方违约导致解除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乙方的承包款。

十一、如在承包期限内遇国家建设或进行其它开发建设需征用土地时,应首先从征地款中保障向乙方支付实际经济损失和未履行年限的预期利益损失。

十二、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愿意继续承包经营,双方续签合同;如乙方不再承包经营,甲方对乙方的治理成果、经济投入合理作价归甲方,作价款一次性付给乙方,不得拖欠。否则,此合同期限顺延至甲方将全部价款付清乙方后合同自行终止。

十三、甲乙双方如因作价款发生分歧,协商不成,须委托甲乙双方共同认可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作价,其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十四、此合同发生纠纷由 裁决。

十五、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公证处一份、 乡人民政府备案一份,经 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第3篇

一、总体目标

搞好农村土地承包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农村土地承包情况;认真查找土地承包工作中存在问题,彻底纠正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行为;搞好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换发补发工作,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完善土地承包经营制度,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康流转;强化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机构;严格征地审批和用途管制,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全面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切实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工作重点和要求

(一)认真做好土地承包调查摸底,全面查找存在问题。各乡镇、街道要组织力量,对本辖区内土地承包情况逐村逐户进行全面细致的调查摸底,核实二轮土地延包承包合同、承包地块的面积和数量、四至界线等情况,登记造册;对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征占中存在的违规违纪、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突出问题进行摸底排查。

(二)彻底整改问题,全面落实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尚未开展第二轮土地延包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搞好第二轮土地延包;在二轮土地延包时,承包期不到30年的,一律延长至30年;承包地块没有落实到户的,必须全部落实到户;没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的,要补签合同并发放到户;没有发放土地经营权证书的,要全部发放到户;对超5%限额预留的机动地,已到期的要按照均田制的原则发包到户;没有到期但无力赎回的,要向村民承诺到期后无条件确权到户;尚未留机动地的村,不能再抽回预留机动地;严禁将适宜家庭承包的土地以“四荒”地的形式发包。对承包期内随意调整收回农户承包地、违背农民意愿流转农户承包地、超规定多留机动地、继续实行“两田制”以及以地谋私等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切实采取有力措施,限期彻底整改纠正。

(三)扎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换发补发工作。在调查摸底和全面整改的基础上,将农村土地承包情况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后,将农村土地承包基本数据录入微机,作为换发补发农村土地经营权证书的依据。各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基本数据录入完成后,上报市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验收后,打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发放到户,并由领取人在发放登记表中签字盖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后,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各乡镇、街道负责收回,统一交市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废封存。

(四)依法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管理制度和登记备案制度,提高流转合同签订率,推进土地流转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探索健全合法有序的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五)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处体系建设。市级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建立仲裁大厅,乡镇、街道也要成立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设立专门的办公室,迅速开展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工作,不断完善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处理好土地承包工作中遇到的纠纷和问题,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把握政策,规范操作,妥善解决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

在专项治理工作中,要坚持依法行政、民主协商、稳步推进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认真执行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有关政策,实行阳光操作,遇到问题及时与农民群众进行沟通协商,重大、复杂、涉及面大的问题,要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妥善解决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确保不出现问题。

(一)关于确权确地的基本依据问题。确权确地应以村或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二轮土地承包时签订的承包合同和发放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证明农户承包权属的原始凭据。二轮延包工作比较规范的,以二轮承包土地面积作为依据;无承包合同和土地经营权证书的,要坚持在摸清二轮承包真实情况的基础上,尊重事实,补签承包合同;对个别二轮承包事实难以分清的,可结合农村税费改革和粮食直补核定的面积,在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农户发证的土地面积在全村或生产小组的人均面积必须相同,多于全村或生产小组人均面积的土地做为机动地对待,不发放经营权证。

(二)关于结婚、离婚等农村妇女承包土地的问题。

1、承包期内,结婚妇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除本人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外,不得收回其原有承包地,仍应为其换发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在给原承包户换发补发经营权证书的“共有人”栏中如实填写其姓名,确认其承包经营权。

2、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除本人自愿放弃承包经营权外,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对土地需要进行分割承包的,应在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明确划分承包土地的基础上,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并按重新签订的承包合同为其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确认其承包经营权。

3、离婚或丧偶后再婚,其户口已经迁出本集体组织,如果在对方集体组织没有分得承包土地,除农户自愿放弃承包土地外,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并为其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三)关于整户迁出和消亡户承包土地的问题。

1、如承包农户全体家庭成员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村集体要依法收回其承包的土地重新发包。如农户部分成员迁入设区的市或者全家迁入非设区城镇,除农户自愿放弃已承包的土地,不得收回其承包土地。自愿放弃土地经营权的,村集体要与其签订书面协议,及时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

2、原承包农户全体家庭成员消亡的,村集体要及时收回承包地另行发包。

(四)关于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乡、村要对申请人讲清政策,确认其了解政策后仍要自愿放弃的,由发包方法定代表人在申请书上签字认可,由乡、村两级鉴证并加盖公章后,可依法收回土地。凡自愿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照法律规定在本轮土地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五)关于外出务工人员承包土地的问题。常年外出务工的农户,其土地承包权依然受到法律保护,应当依法向原承包农户换发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如果外出农户没有参加二轮土地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除有书面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协议的,村集体应当设法给予解决。

(六)关于承包农户自愿分户承包土地的问题。承包农户自愿分户,承包户家庭内部经协商一致,明确划分了原承包土地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分别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七)关于确有需要重新调整土地的问题。凡因土地严重不均,确需重新调整土地的,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2/3以上的成员通过,经市、乡两级审批后才能实施。对于无地户和少地户,有机动地的从机动地中无条件分配土地,无机动地的从今后依法收回的土地中优先解决。

(八)关于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起止时间问题。二轮土地承包期限符合法律规定的,新经营权证书的起止时间应与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保持一致;二轮土地承包期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新经营权证的起始时间应与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保持一致,截止时间顺延至30年。我市二轮土地承包是从19*年开始,截止年份为20*年。

(九)关于换发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收费问题。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除每本10元工本费外,严禁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费用,更不能搭车加码收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上交省财政,按省财政预算开支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领导,保证专项治理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市政府决定成立由市委副书记、市长孙起生同志任组长,市农业局、国土资源局、监察局、民政局、农办、局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全市农村土地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街道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要明确责任分工,各乡镇、街道主要负责同志对专项治理工作负总责,分管负责同志要靠上具体抓,实行包片抓点、责任到人、任务到人。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调行动,形成合力,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搞好专项治理。

(二)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农村土地承包问题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研究新情况,注意解决新问题,积极探索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要严肃查处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对涉及农村土地的案件,要责任到人,及时处结。

第4篇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探索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颁证制度,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实现“四相符”和“四到户”。即: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经营权登记簿、经营权证书相符合;承包地分配到户、承包地四至边界测绘登记到户、承包合同签订到户、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户。

二、工作原则

(一)保持稳定。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

(二)依法规范。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

(三)民主协商。充分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试点,试点中的重大事项均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做到民主协商和民主决策,不得强行推动。

(四)因地制宜。根据试点村的土地承包实际,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现行政策的前提下,尊重历史,实事求是,完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遗留问题。

(五)分工负责。试点工作由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统筹安排,各相关站所分工明确,密切配合,共同具体组织实施,确保试点任务顺利完成。

三、工作内容

(一)清理核实土地承包档案。以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对农村土地承包底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实,全面摸底查清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相关情况。

(二)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依法按政策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实测结果经村公示、街道审核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已建立登记簿的,要依据上述规定进一步健全,充实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未建立登记簿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本次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四)加强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日常管理。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变更或者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五)对其他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报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县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

(六)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实现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总结、同步验收。坚持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建立健全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集中保管。

(七)实施土地承包经营信息化管理。街道要全面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将登记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信息化管理。登记信息录入工作完成后要逐步建立健全土地清查、经营权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仲裁以及档案管理等各项工作制度。

(八)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成果,抓紧完成“县农廉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数据录入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台数据录入工作。认真借鉴先进地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的经验做法,不断提升平台功能。

四、操作流程

(一)家庭承包方式登记

1、准备前期资料。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台帐、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

处理国土“二调”或航空航天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

2、入户权属调查。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

3、测量地块成图。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规定的“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要求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和绘图,并标注地块编码和面积,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

4、公示审核。由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组审核地籍草图后,在村公示。

对公示中农户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

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土地地籍图,由村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汇总并核对后上报县政府。

5、建立登记簿。街道上报登记资料,由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应当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破坏,应当进行异地备份。如果条件允许,应采取多种方式多地备份。

6、完善承包经营权证书。根据省农业厅《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暂缓印发新的经营权证书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办实际,依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内容,按照上级的统一部署,做好对承包经营权证书完善的准备工作,待确定证书格式后再行印发。

7、资料归档。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街道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整理登记相关资料进行归档。

(二)其他承包方式登记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对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暂不予登记。开展其他承包方式登记程序参照家庭承包方式登记的相关程序。

(三)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的,进行变更、注销登记:一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征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根据当事人申请,由街道办报请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开展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参照家庭承包方式登记的相关程序。

在完成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数据录入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台数据录入工作的基础上,不断建立健全流转交易规则和管理制度,提高规范化建设水平。

五、工作步骤

(一)组织发动阶段(2013年5月31日前)。重点做好四项工作:一是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和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等日常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实施。试点村成立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等人员组成的工作实施小组,具体负责本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二是制定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具体实施方案。三是宣传发动。要召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动员会,对试点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试点村要召开村干部会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宣传动员,向每户发放宣传材料,让每一位农民都了解此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目的、意义和内容。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动员,做到家喻户晓,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和参与。四是开展培训。对试点工作人员开展全面的业务培训,使之掌握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明确试点任务,掌握操作规程。

(二)调查摸底阶段(2013年6月30日前)。重点做好三项工作:一是查清承包土地现状。对试点村二轮土地延包方案、台帐、承包合同、经营权证等土地承包相关原始档案资料进行全面清查整理。对照第二次土地调查及2012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成果,查清每块承包地的名称、坐落、面积、四至、权属性质、土地种类和经营方式等。结合调查结果填写《农户承包地基本信息登记表》。二是查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对承包人,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土地变动等各方面情况和信息进行收集、归纳、整理、核对。三是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在调查摸底过程中要对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妥善研究、及时解决,进一步完善土地承包方案、合同等内容。

(三)测绘公示阶段(2013年9月30日前)。重点做好两项工作:一是勘测定界。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测绘公司进行测绘;采用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相一致的坐标系统,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附件1的规定要求测绘编制农户承包土地地籍草图,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无误。二是公示确认。由村实施小组对测绘编制的农户承包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后,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期间,农户有异议的,要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土地地籍图,由村上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核对汇总后上报县政府。

(四)登记颁证阶段(2013年11月30日前)。重点做好四项工作:一是建立健全登记簿。街道将登记资料上报到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并按照统一的格式,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二是颁发证书。按照“申请、审核、登记、发证”的登记程序,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为依据,将由县政府核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放到位。三是建立管理信息系统。根据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资料,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信息化。四是归档保存。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有关资料归档集中保存。

(五)总结验收阶段(2013年12月31日前)。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总结试点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形成试点工作情况报告,于12月6日前报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和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县领导小组对街道试点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在具体工作中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该项工作作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促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明确进度,确保工作成效。

(二)密切协调配合。农经站、财政所、国土所、办、司法所、计生办、派出所等有关站所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农经站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编制实施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明确进度,定期检查,抓好落实;财政所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的经费保障工作;国土所要免费提供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用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办负责试点中涉及有关的处理;农经站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帮助搞好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司法所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提供法制服务;计生办负责解决试点中涉及的有关计划生育问题;派出所负责试点中涉及的户籍及治安维护等。其他相关站所要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分工,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共同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和政策规定,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的基础上,开展试点工作,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作为确权变更依据。实测面积不与按延包面积确定的农业补贴基数挂钩,不与农民承担费用、劳务标准挂钩,严禁借机增加农民负担。对延包不完善、权利不落实和管理工作不规范的,予以依法纠正。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解决,再予以登记确权。

(四)妥善处理试点中出现的问题。对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试点村要组织实施小组对土地承包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妥善解决突出问题。凡是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凡是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的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妥善处理。要认真开展稳定风险评估,制订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置预案,实行全面参与、全程监控,对等不稳定的问题按照属地化解原则,确保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要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反映和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渠道化解矛盾。

第5篇

第二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第三条 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承包草原、水面、滩涂从事养殖业生产活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有关规定确权发证。

第四条 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经营的承包方,经依法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

第五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载明的权利有效期限,应与依法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一致。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名称和编号;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第七条 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第八条 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三)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第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事项应一致。

第十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承包合同登记及其他登记材料,由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农村土地承包方有权查阅、复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和其他登记材料。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限制和阻挠。

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有权申请更正。

第十二条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地登记有关事项;

(四)需要实地查看的,应进行查验。在实地查验过程中,申请人有义务给予协助。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领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发给承包方。发包方不得为承包方保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十四条 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第十五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二)已变更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它证明材料;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原件。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上记载。

第十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

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

第十八条 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十九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第二十条 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一)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二)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三)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四)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 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章。

第二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其相关文件档案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信息化管理系统。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发放管理,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落实到户。

第二十五条 对不按规定及时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责任人,予以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除工本费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费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以前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并已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继续有效。个别条款如承包期限、承包方承担义务等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该条款无效,是否换发新证,由承包方决定。

未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颁发。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期限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借机调整土地。

第二十八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由农业部监制,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印制,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附件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样本)

附件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书(家庭承包方式样本)

第6篇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是当前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一个难点问题,本文结合实际,对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中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几个法律问题做了详细分析。

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法律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法》第127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承包方颁发证书是确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政确认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承包方对其承包的土地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凭证,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其实质要义是真正使广大农民放心,是公权力自我限制的体现,是信赖保护原则在农村土地承包领域的延伸,而其民法意义在于它的对抗性,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充分而非必要条件。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使用范围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因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使用范围主要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取得荒山、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法定程序予以发证确认其拥有合法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程序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程序未作具体规定,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程序。首先,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其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最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八条对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以招标、拍卖等方式承包“四荒”地后如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作了具体规定。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配套制度

农业部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虽然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内容、颁发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但按照《物权法》第129条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农业部应结合《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现状,充分调研论证,及时修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并就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注销、收回及救济渠道等做出具体规定。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项具有物权性质的财产权利,是农民的基本民事权利,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即将施行的《物权法》在不改变我国农村集体土地的性质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广大农民对土地的财产权,这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完善制度建设的基础。《物权法》中虽然没有具体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法律属性、颁发程序、救济渠道等,但在处理具体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时,我们必须慎重处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变更登记、注销或收回等。

第7篇

【关键词】 农村 土地承包经营 和谐与稳定

1.基本情况

四平市下辖6个县(市、区),一个垦区和二个开发区,共有84个乡(镇、街),1168个行政村,农业人口208万人,耕地面积 67.6万公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吉林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一法一例”)实施以来,在各级政府重视下,四平市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认真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1.1“一法一例”宣传培训到位,全面提高和增强了广大干部群众素质及法制观念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电视以及采取发放宣传单、张贴标语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市、县两级共在当地报刊发表宣传文章23篇,在电台播出专题讲座20讲,张贴标语5000张,发放宣传挂图2000套,发放书籍及辅导材料20万册,使广大基层干部群众对“一法一例”有了全面了解,知法、懂法、守法意识有所提高;重点对市县执法人员、乡村干部开展业务培训。5年来,共培训村级以上干部2万人次,提高了广大干部的理论水平、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法制观念,使广大基层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避免了工作中的主观性和随意性。通过培训,全市有110名执法人员和乡村干部获得了省政府颁发的《农村土地纠纷仲裁员资格证书》,为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奠定了坚实基础。

1.2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及时,农村土地经营权得到了有效的法律保护从2003年开始,市政府统一印制和下发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为依据,深入农户,具实登记,张榜公布,确保发证的公平、公正性。同时,开展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管理档案,做到合同、证书、登记簿一致,全面实现了微机化管理。到2008年底全市58.7万户,已发放证书56.6万份。有效地保护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

1.3依法及时处理农民上访案件,促进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一法一例”实施以来,因土地承包引发的农民上访案件数量剧增,且多为集访和越级访。据市、县两级业务部门统计,仅2004年就多达113件。为尽快解决上访问题,除采用正常处理程序外,积极探索新途径。全市从2004年开始,全面建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庭》,使农民群众逐步由“到信法”。几年来,共接待群众咨询2100人次,受理立案621件,结案589件。做到了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深受群众欢迎。目前,农民上访案件明显减少,维护了农村社会的稳定。

1.4 开展土地流转工作,为土地向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探索新途径针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快速发展、种田大户相对集中和科技示范户带动趋势增强等新情况新问题,在不改变土地性质、流转期限不超过本轮承包期限,不违背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广泛探索开展农村土地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经营权流转工作,积极鼓励农民外出务工,为土地流转工作探索出了一条新的途径。截止到2008年底,全市土地流转面积3.5万公顷,占耕地面积的3.5%,流转农户4万户,占农户总数的7%。

2.存在的问题

2.1二轮土地发包工作不够彻底,非家庭承包方式发包不规范全市尚有20个社(村民小组)没有完成二轮土地发包。原因是人地矛盾相对突出,个别人一轮没有分到土地,二轮时又没有可分配的土地;新老农户争地现象突出,新到户要土地,村社又没有闲置的土地;非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的土地,个别村不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村委会作主,暗箱操作,人情承包的现象严重。

2.2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内容不完整四平市的土地经营权证书是2003年按照省里要求自行设计印制发放的,随着国家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重视和对基本农田保护程度的提高,原有的土地经营权证书内容不完整。如缺少共有人登记、基本农田标注等,使土地承包人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2.3规范有序的土地流转市场还没有形成流转的合同不规范,多数流转还停留在口头协议上,极易引发纠纷;流转主要是在亲戚、朋友和邻里之间,能够实现适度规模化、集约化经营的很少;支持土地有序流转的市场和平台还没有形成,土地流转供需双方难以衔接。

2.4土地仲裁庭缺少办公场所、经费和必要的设备多数仲裁开庭时,只能在机关狭小的办公室里,仲裁日常设备如摄像机、照相机等若干办案工具均未配置,致使调查取证工作不到位,仲裁工作难以规范化。

3.意见和建议

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保持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长久不变的精神,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除进一步认真做好“一法一例”的宣传培训、加大执法队伍自身建设、加大案件查处力度等一些常规工作外,重点应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和提高。

3.1要规范家庭承包合同管理,严格发包的法定程序要对二轮土地承包后的家庭承包合同签订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未签订承包合同的,必须签订,并登记建档;对合同不健全的,要认真完善;对合同丢失的,要依法补签。对非家庭承包以外的其它承包合同要规范管理。对没有签订合同的,必须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已签订有效合同并进行登记申请的,要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对不按法定程序发包签订的合同,应认定合同无效,并依法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对“一法一例”实施后到期的机动地又超限发包的,应认定合同无效,并按依法规定的时限重新签订承包合同。

3.2 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内容,进一步落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管理土地经营权证书是确保农民拥有长期稳定经营权的法律文书,缺少任何内容都将影响到农民合法权益,必须认真加以补充和完善。对已经发放的经营权证书中没有标明共有人和基本农田的,要依法进行重新标注;对没有发放经营权证书的,在补充发放证书时要求内容填报齐全。也可按照农村经营权证书管理条例要求,依照国家统一标准重新印制颁发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8篇

关键词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问题;对策;安徽五河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7)08-0293-01

为了加快现代农业发展步伐,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指示精神和安徽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五河县全面启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进行土地确权工作过程中,依法依规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严格按照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制定的17个步骤有序推进,程序合法、操作规范,扎实稳妥地完成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任务,基本实现了颁证到户、档案进馆和数据入库的要求,并通过省专家组检查验收。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情况复杂,现结合笔者2年的工作体会,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中所存在的问题、原因及遇到的困难,提出建议和对策[1-2]。

1 五河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现状

五河县地处皖东北淮河中下游,耕地总面积8.77万hm2,人口66.7万人,本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涉及14个乡镇、196个行政村、2 308个村民小组。应确权农户数12.636 1万户,完成确权颁证农户数12.566 2万户,占任务量99.45%;应确权面积8.38万hm2,完成确权测绘面积7.92万hm2,占任务目标的94.44%;完成确权农户档案入馆12.566 2万份,占任务目标的100%。

2 土地经营权确权登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主要包括农户家庭成员减少较多、剩下较少的问题;土地存在矛盾纠纷的问题;农户私自开荒土地的问题;农民迁入小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问题;承包地被农民建房的问题;进行调查摸底时,部分农户的家庭成员户籍信息资料不齐、承包地佐证材料缺失的问题;现场指界有误,导致个别r户经营权证书有多地块或少地块现象的问题;个别村组把集体土地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交给村组干部保管的问题;部分农户对颁发下去的经营权证书上土地面积不认可的问题;农户承包地被国家征收的问题[3-4]。

3 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

3.1 客观原因

一是1993年土地二轮承包到目前跨度时间较长,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干部和农户家庭成员都发生了很大变化,致使不少二轮土地承包期间产生的档案资料保管不善,丢失、毁坏严重。二是受当时客观条件所限,丈量也不精准,导致农户手中合同书和经营权证书与实际承包地面积不符。三是目前农村全家常年外出务工农户较多,在前期进行土地承包调查摸底时,农户信息资料和地块调查提供不全不准。

3.2 主观原因

一是由于少数基层干部认识不到位、文化水平不高,对土地确权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学习理解不够,在工作中遇到问题时,不能妥善处理,大多是凭借其主观意志进行解决;甚至有的村组干部代替农户签字确认土地确权相关信息资料,导致农户土地承包合同书、经营权证书颁发下去之后,农户不予认可。二是农户自身原因,部分农民维权意识不强,不注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私自流转土地,擅自改变承包地的农业用途,不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因而产生了各式各样的问题和矛盾纠纷。

4 解决对策

为了解决上述原因引起的二轮土地承包确权问题,笔者认为要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4.1 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成立相关部门组成的政策法规组、技术测绘组,为土地确权工作提供支持和服务;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分片包干到村驻点开展工作;村成立由村组干部、老党员和村民代表组成的确权工作组;成立由村民组长、当年参加过土地二轮承包的人员组成的现场指界组。

4.2 加强宣传,做好培训

加大对乡镇村组干部进行土地确权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培训的力度,提升基层干部的依法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通过各种宣传途径讲解土地确权工作的重要性,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积极主动配合开展土地确权工作。

4.3 保持稳定,依法规范

在确权工作中,必须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书为基础,按实际测量面积确权登记颁证。如果存在的差异较大,需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形成会议决议通过。

5 发展建议

农户家庭成员减少较多的问题,可根据土地二轮承包承包合同30年不变约定,承包期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按原合同面积予以确权。如果地块承包中存在争议与纠纷,比如地块、面积、边界及承包经营权等问题,则需要确权登记小组进行实地测量,并依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规划。如果无法协调,需经由仲裁、诉讼等法定程序依法解决,直到(下转第296页)

(上接第293页)

纠纷解决才能进行确权登记;如果是权属争议的,需出示国土部门出具的佐证材料,再给予确权。农户私自开荒的土地,属村集体所有,农民暂时可以使用,但不能确权给农户。农户迁入小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依法给予确权登记颁证。承包地被农民用于建房的,已改变了承包地农业用途,不能作为承包地确权,经审批可作为宅基地确权。调查摸底时,部分农户的家庭成员户籍信息资料不齐、承包地佐证材料缺失的,要尽量完善资料,确保承包地确权档案资料完整。现场指界有误,导致个别农户有多地块或少地块的,指界小组应在农户的配合下重新复核,纠正错误。个别村组把集体土地颁发的承包经营权证交给村组干部保管的,经营权证应申请作废处置,集体土地确权由国土部门负责。个别农户对颁发的经营权证土地面积不认可的,如果因为承包地面积不正确,可向村民委员会申请复核、公示,在农户满意确认后再重新颁证。农户承包地被国家征收的,已享受过国家经济补偿,不再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6 结语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对于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土地规模化经营和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笔者结合多年的农村经济管理工作经验和参与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工作的一些亲身体会,提出发展建议,希望能够为其他地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提供借鉴和帮助。

7 参考文献

[1] 张晓山.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几个问题[J].上海国土资源,2015(4):1-4.

[2] 陈明,武小龙,刘祖云.权属意识、地方性知识与土地确权实践:贵州省丘陵山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实证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2014(2):65-74.

第9篇

今天召开全县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工作会议的目的,主要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明电号和市委、市政府月日召开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及涉农纠纷处理工作会议精神,部署我县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工作,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以及涉农案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持农村社会稳定。现在,我讲三点意见:

一、正视问题,提高认识,切实把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等涉农纠纷处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

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和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近年来,我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流转工作的有效开展,在为促进农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进程、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今年以来,由于中央和省“一免三补”等富民政策的出台,加之粮价在价格体系中逐步趋于合理,农民的种粮积极性空前高涨,原来在部分乡村存在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落实不到位、土地承包与流转不规范、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及隐患增多等问题逐步显现出来,给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及农村社会稳定带来不利影响。有少数乡村存在的突出问题或突出矛盾,已经引起了中央新闻媒体的关注。这些问题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部分乡村农村政策法规宣传不够到位。一部分村组干部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等有关法规宣传不到位,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意义和主体解释不透彻,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手续要求不规范,造成部分群众认识模糊,甚至产生了一些误解。少数村忽视了农户是土地流转的主体,于是越俎代庖与流入方直接签订合同,既没有和农户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也没有和农户签订土地流转授权委托书,给土地承包与流转工作埋下隐患。二是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执行不到位。全县有少数村组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仍然将承包地、自留地和宅基地合理起来随意重新调整,这样做,既没有履行土地调整的审批程序,更违反了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侵犯了法律赋予农民的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地制造了土地承包纠纷。三是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不到位。农村土地二轮承包以来,我县因高速路征地、城镇建设及县乡工业园区征地等原因,农民承包的集体土地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在被征用土地的村组中,农户之间人均土地面积严重不均,甚至有的农户已无地可种。相关乡镇在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土地调整的审批程序,以被征用土地的村组为单位,进行了小范围的适当调整。调整后,原土地二轮承包时发放的承包土地经营权证书的面积、田块、四至等与实际土地情况已不相符,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已刻不容缓。四是土地流转手续不够规范。根据走访了解,有部分土地流转是在兄弟、父子、亲戚之间进行的,他们大多只是口头协议,不愿意办理土地流转手续,有的即使是签订了流转合同,但合同也不够规范。调查中我们还发现,有少数乡村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只填写流转双方姓名、面积,没有填写流转田块座落位置、流转土地的用途、流转价格的支付方式及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有的土地流转双方担心签订正规合同后会收费收税,因而以流转协议代替流转合同,没有按照市县要求签订统一规范的流转合同;有少数乡镇土地流转双方存在私下流转土地问题,根本不通过乡镇农经服务中心鉴证,使乡镇农经服务中心难以指导和管理等等。随着党的一系列利民政策的落实,种地收益的提高,土地流出、流入双方因流转手续不规范而引发的矛盾日益尖锐。五是历史遗留的土地流转问题较为突出。前几年因兴办小农场、种田效益低下而将土地撂荒以及因化解村组债务低价位冲抵给债权人的集体机动田等矛盾日益突出。如过去兴办的小农场。三庄乡三李农场,在前几年粮价低迷时,县农林局以每年每亩元的承包金承包土地亩,由于前几年种田效益十分低下,农民从租出的土地中得到实惠,即使在承包方的承包金不能按时到位的情况下,群众仍能接受。至今年月份,由于粮价上涨、国家实行粮食直补和免征农业税等诸多有利因素的影响,该村群众多次到乡到县上访,以承包方违约为由,要求中止农场土地承包合同。对此,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责成县委农工办、县农林局和三庄乡党委政府,成立专门班子,深入农户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拿出处理意见。最后决定土地是否流转由农户自主决定,同意流转的农户即由农户作为流转主体直接与农场签订流转合同,不同意流转的农户,原流转的土地退还给农户,目前,问题已得到了妥善的解决。再如私下互换土地经村拍卖后而引发纠纷。年前,穿城镇河北村村民史居密把弟兄人亩承包地,私下与其他村民以:的比例互换,获得崇河北自己开垦的属村集体的“四荒”地亩。年下半年,村里为了化解村级债务,公开拍卖了崇河北亩“四荒”地,并与乙方签订了为期年的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影响了史居密的生产、生活和承包收入,于是史居密多次到市、到县甚至去京上访。对此,穿城镇党委、政府非常重视,与县委农工办一道,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做史居密的思想教育工作,并按照良田的纯收入××年前,每亩每年纯收入约为元补其三季损失,镇里又解决元钱为其草改瓦,组里又调整了相应的亩良田让其种植,使其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但目前史居密不同意县、镇处理意见,表示仍继续上访。还有过去撂荒的土地经村转包后引发纠纷也比较多。年底,卢集镇陈洼村把该村部分群众因外出务工退出的余亩地经村民同意集中起来统一对外发包,其中谢庄村土地亩,分别承包给原村委会主任王克喜和村民李前根两人,合同租期为年。去年底,该组群众以未公开发包,未经本组全体群众同意、承包金低等为由要求终止合同,群众与承包方产生分歧。镇村两级分别就此事派出专门人员协调处理,但未能达成协议。之后,谢庄组以合同无效为由向泗阳县人民法院陈洼村村委会和承包人王克喜,由新袁法庭承办,但目前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上述问题有的经过努力虽已得到了妥善解决,但所在乡镇党委、政府和县有关职能部门都付出了艰辛的劳动,牵扯了大量的精力;有的虽然做了大量艰苦细致工作,但问题仍没有得到彻底解决,仍需我们继续做好调处工作。六是少数乡村干部思想上对涉农件重视不够。有少数乡村干部对涉农件调解、处理不及时、不果断、不重视,造成集访或越集上访,严重影响了村民的生产和生活,给农村社会造成不稳定因素。

在涉农案件中,除上述因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外,另外在农民负担监管、农村财务管理、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整顿后续管理以及村级债务化解等方面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问题和矛盾。农民负担方面,存在少数村农民负担监督卡发放不到位,“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仅凭口头通知,农户对具体的收费项目、标准及用途一概不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政策执行不到位,按照政策规定,实行以资代劳应遵循农户意愿,同意以资代劳的农户要在自愿以资代劳签字表上签字,但个别乡村违背农户意愿,搞强行以资代劳;“三乱”治理力度不到位,有的以兴办农村“五件实事”为名,要求农民搞道路捐资、集资,有的在卡外收取治安联防服务费;涉农负担问题整改不到位,有的乡镇违反政策规定向农民收取不合理的费用,没有按规定退还给农民;有的乡村在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等费用收缴中,少数乡镇村组干部工作方法简单,不深入细致做群众的思想工作,甚至有极个别村组仍然组织小分队上门扒粮抬物,出现了村组干部上门收费打人现象,在群众中造成极坏影响。农村财务管理方面,特别是重点村的财务清理,久拖不决,群众对此意见较大。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整顿后续管理方面,总的说,我县从年月进行合作基金会清理整顿以来,大部分乡镇措施实、效果好,众兴、高渡、城厢、临河、庄圩、爱园、穿城、张家圩等乡镇基本完成了清理整顿任务。王集镇党委、政府以对事业和股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在克服投放贷款质量差、回收难、镇财政运转难的情况下,镇政府向股民承诺,分期兑付。清理整顿以来,已累计筹集兑付资金余万元,余下股金有望在今年年底基本兑付清。但从近期情况看,有少数乡镇领导思想不重视,措施不扎实,出现“新官不理旧事”的现象,相互推诿,不解决实际问题。按照中央清理整顿工作精神,今年年底是清理整顿合作基金会的最后期限,有关乡镇党委、政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采取得力措施,做好股金兑付工作,否则,有可能引发新一轮股民上访。村级债务化解方面,通过近两年的化解,我县村级债务总体呈下降趋势,但这项工作乡村之间发展不平衡,仍有少数村存在村杂工、路边工程、借款垫交税费等现象,致使个别村什么钱都敢挪用,甚至连灾减款都不放过,从而引发群众上访。

上述情况表明:我县涉农案件,特别是土地承包与流转方面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较多,且存在问题的原因比较复杂,处理难度也比较大,这些问题一旦处理不好,将直接影响党群、干群关系的改善,影响农村社会稳定,也将影响我县工业突破进程。为此,我们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做好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做好涉农案件的化解处理,提高到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农村稳定,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强化措施,落实责任,扎扎实实做好这项工作。

二、严守政策,扎实工作,切实把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等涉农纠纷处理工作落到实处。

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以及涉农工作面广量大,涉及到千家万户,因此,我们必须严格执行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办事,积极创新土地承包管理机制,完善土地流转办法,及时调处涉农纠纷,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版权所有

⒈落实土地承包政策,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党的农村土地政策,在十五届三中全会的决定中表述得非常明确:就是在年的承包期内,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也就是说,在年承包期内,无论农民是否从事农业,是否以农为业,除非他主动放弃土地的承包权,否则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通过任何手段使农民失去承包的土地。《农村土地承包法》第条明确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土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法律和党的政策都对赋予农民长期土地使用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所以,今后各乡镇不管是遇到什么情况,都不得擅自进行土地调整,确实需要调整的,也要严格履行报批程序。首先要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拿出方案,经该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再报县委农工办批准,然后才能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调整,否则,将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处理,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将追究有关人的法律责任。

⒉坚持依法自愿有偿,规范土地流转手续。要切实保障农民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承包地是否流转由农户自主决定,采取何种形式由农户自主选择,不得强迫农民进行土地流转。流转过程中,要充分体现土地流转的有偿性,流转收益全部归农户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管哪种形式的土地流转,都必须以农户作为流转主体,严禁村组代农户与流入方签订流转合同。签订合同时,要使用全省统一规范的合同样本,明确流转形式、数量、年限、条件和双方的权利责任。对涉及到承包田块变动,要及时办理承包权变更手续,全面建立健全流转合同档案。版权所有

对已流转的土地要进一步规范完善。原来在兄弟之间、父子之间、亲友之间进行代耕的,凡是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超过一年的,都必须签订书面合同。对已签订的流转合同不够规范的,要区别情况,加以完善。对合同条款不明确的,要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的基础予以修订;对合同承包期超过土地二轮承包期的要予以修正,确保流转合同规范、合法。各乡镇场要组织专人实施土地流转手续的完善工作,月底要确保完成土地流转合同的规范工作,月中旬,县里将对这项工作进行检查。

⒊解决二轮承包遗留问题,尽快换发、补发土地证书。各乡镇要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补签和完善工作,对在土地二轮承包中尚未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到农户的,要抓紧补发到位;对土地二轮承包以后,证书与土地严重不符的,在征得承包人同意的基础上换发土地经营权证书。换发证书工作中要讲究方法,要向群众讲清楚,换发证书的目的是保证证书与实际土地的相符,而不是进行土地调整,换发后的二轮承包年限仍从年算起,保证年不变,不能人为制造新的不稳定因素。换发、补发证书,相关职能部门只能收取农户的证书工本费,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各乡镇场对本地区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换发、补发工作要认真组织,指定专人深入村组农户调查,摸清底数,如实把应发数填报上来,摸底统计情况要在月底前上报县委农工办。县委农工办要积极主动与省市取得联系,尽快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运回来,全县土地经营权证书的补发、换发工作力争在月底前完成。版权所有

⒋准确把握政策法规,妥善解决土地纠纷。《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江苏省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办法》和中央、省、市关于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一系列政策,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根本依据。对法律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必须坚持按规定执行;对没有具体法规为处理依据的土地承包纠纷,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核心,按照民主协商,分类指导的原则,妥善化解矛盾。一是正确处理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尊重和保障外出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承包期内,除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不得收回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正确处理农户抛荒土地问题。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予以纠正。对《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以前收回的农户抛荒承包地,如农户要求继续承包耕作,原则上应允许继续承包耕种。如原承包土地已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应修订合同,将土地重新承包给原承包农户;如已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在机动地中予以解决,没有机动的,要帮助农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耕地。三是正确处理农户欠缴税费与承包地的矛盾。《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以欠缴税费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对农户所欠税费,应列明债权债务,按照化解乡村债务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

⒌建立土地流转有形市场,规范土地流转机制。土地流转有形市场是适应深化农村土地经营机制改革,规范流转程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以及维护农民权益和农村稳定的新的流转机制,各乡镇要以农经服务中心土地流转信托服务站为依托,确保在底前建成并正常运转,月县里将组织检查验收。为迎接市里月检查验收作好准备。全县个乡镇都要在规定时间内建立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并达到“六有”标准。各乡镇党委、政府要保证对土地流转有形市场的投入,保证必要的硬件设施;要加强土地流转有形市场的阵地建设,根据全市在宿豫区召开的现场会议要求,土地流转有形市场一般设置在各乡镇的缴税大厅,这样既充分整合了现有资源,又方便了群众;各乡镇党委要进一步做好乡镇“两个中心”人员思想工作,特别是农经服务中心人员要迅速投入到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及相关工作中去,要树立“有为才有位”的思想,要相信组织。目前,省、市、县对乡镇“两个中心”公益性岗位竞争上岗工作特别关注,有望在近期得到解决。

⒍稳妥做好涉农工作,消除集访、越级上访苗头。我们在积极做好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纠纷处理工作的同时,更要从机制、源头上遏制和杜绝案件的发生。要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一是继续抓好农民负担管理工作。第一要树立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发展与减负的关系。乡镇场党委书记、乡镇场长作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提高减轻农民负担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要以善待百姓为已任,把富民作为优先目标。在落实“农村五件实事”过程中,要把群众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群众满意作为第一标准,一定要坚持量力而行,正确处理减负与发展的关系,努力把改革的力度,发展的速度和人民群众的承受程度统一起来,绝不能超出政策范围搞搭车收费、乱收费、乱集资,增加农民负担,把好事办坏。第二要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要建立和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民负担监测网络体系和相应的工作制度,准确及时掌握和反映减负动态,为控减农民负担提供一个畅通的信息反馈渠道。做到信息反馈迅捷,处理矛盾果断、及时。纪检、财政、审计部门要组织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村级转移支付资金等审计监督。要组织农民负担监管部门、纪检、财政等相关部门开展农业生产性费用专项治理,清理和取消农业用水、用电等生产性费用中的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开展农民建房收费专项治理,重点清理宅基地乱收费、建设规划乱收费,清理整顿农村中小学收费,加大对农民进城务工乱收费等治理力度。对群众反映和检查出的问题,要逐一查清事实,按有关规定及时有效处理。第三要落实好“四项制度”。即进一步落实涉农收费“公示制”,在收费过程中要向农民宣传涉农收费的项目,标准及依据,把政策真正交给群众,使农民群众缴纳明白税、明白费,有效维护农民利益,坚决制止农村乱收费的发生;推行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一费制”,在严格核定学杂费、课本费包括教科费、作业本费的基础上,一次性统一向学生收取费用,所有收费要一次性公布,一次性收取。对违反“一费制”加重学生负担的行为要严肃查处;落实好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农村集体的报刊征定费用每村要控制在元以下;严格实施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对发生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和严重,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将严肃追究党政一把手责任。第四要加大对涉农案件的查处力度。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配合监察部门,加大对农村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和各种摊派的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特别要对农民负担问题比较多、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乡村,要重点检查和跟踪督查。对存在农民负担问题的乡镇,要下发农民负担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对违反政策规定向农民收取的不合理费用,要限期退还给农民。对无视存在问题和上级整改要求,不采取措施落实整改的,要按照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度,对作为农民负担第一责任人的乡镇党政一把手,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对其实行诫勉谈话,限期落实整改。对组织小分队上门收款,到农户家中扒粮抬物,甚至打人、伤人的农民负担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要认真做好农民的来信来访的接待工作,乡镇场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做到不压不拖。要时刻关注农民负担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努力将问题和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对农民反映强烈的问题,要组织力量及时有效处理,做到有一件查一件,件件有结果。省和市转办的件,必须在转办之日起日内及时查结,并逐级上报。

二是继续做好农村合作基金会清理整顿后续管理工作。今年是清理整顿合作基金会最后一年,各乡镇一定要从大局出发,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圆满结束。要按照属地处理原则,不推卸责任,不相互推诿,不上交矛盾,要坚决克服“新官不理旧事”现象,要千方百计保护股民利益。对合作基金会股金尚未兑付结束的乡镇,要多方筹措资金,确保兑付,取信于民。一方面要继续加大对原合作基金会投放款的回收力度,要继续采取组织、纪律、司法等手段,坚持“谁经手、谁同意、谁担保、谁收回”的原则,最大限度减少投放款的损失。另一方面有关乡镇要多渠道筹集兑付资金,目前,省专项再贷款指标已投放结束,有关乡镇合作基金会的兑付缺口只有靠你们自己解决,不能有丝毫的侥幸心理,要象王集镇那样,在镇财政十分困难的情况下,通过政府借款、镇干部借款等多种办法兑付股金。王集镇五年时间共筹集资金多万元用于兑付股金,目前股民股金仅剩几十万元,预计在年底基本兑清,王集镇党委、政府一班人的做法确实为求一方稳定,保一方平安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三是继续做好村级债务化解工作。各乡镇要采取开源节流等手段逐步化解债务,不能让其反弹。在开源上,采取清收债权、盘活闲置资产、转账抵账、挂本降息等措施,增强偿债能力;在节流上,要坚持量力而行,量入为出,不得超越实际承受能力,举债兴办社会公益事业。严禁任何部门强迫指令为集体以借款形式上项目、“达标升级”和完成各种费用任务,要健全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集体决策由主要领导负责”的原则处理。对村组事务中的各项支出,要通过“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解决,控制和压缩一切非生产性开支,坚决取消村级招待费,不管是采取什么形式出现的招待费,一经查出,一律由决策人退赔,努力把新增支出降到最低限度。同时,村级组织作为债务人,要多与债权人沟通,可以通过订立还款计划,分期分批还款的办法,缓解与债权人的矛盾,减少或消除因村级债务而引发上访现象的发生。

三、强化领导,明确职责,切实把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等涉农纠纷处理工作推上新水平。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以及农民负担监管等涉农纠纷的处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情况也十分复杂,因此,我们一定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摸清情况,研究对策,采取有效措施,扎实开展工作。

一是要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各乡镇场党委、政府要加强对解决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等涉农纠纷处理工作的领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等涉农纠纷的具体工作措施。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组要切实承担起调解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等涉农纠纷的责任。县委农工办、乡镇农经服务中心要主动介入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土地流转、农民负担监管等工作中去,贯彻执行党的土地承包与流转政策,加强业务指导,规范土地承包与流转行为,加大对土地承包与流转等涉农纠纷的调处力度。部门要全力做好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消除对立情绪,坚决防止发生。土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土地征用、占用的管理,防止以土地流转的名义,擅自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司法部门对涉及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等涉农案件,要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受理、审理、办理,努力巩固农业和农村发展的好形势。

二是要健全组织,形成网络。根据全市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工作会议要求,县乡将分别成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土地承包与流转纠纷的调解仲裁工作。县将成立由分管农业和农村工作的县委、县政府领导任组长,司法局、农林局、法院、国土局、农工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作为副组长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工办;各乡镇要建立由分管农业和农村工作的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农村经济服务中心;村级要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调解小组,从而形成县、乡、村三级服务网络。乡村两级土地纠纷调解机构,要与大调解中心合署办公,要保证机构健全,设备齐全,人员配全,决不能流于形式走过场。

三是要全面排查,强化督查。各乡镇场要按照今天会议的要求,迅速研究工作方案。对今年以来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及农民负担监管、农村合作基金会等涉及农村稳定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排查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逐村逐户全面过堂,不留死角,同时,要筛选出一批突出矛盾、突出问题和突出隐患进行挂牌督办。对今天下发的全县农村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管理以及农民负担监管等农村稳定排查和处置措施登记汇总表的填报,各乡镇要安排专人排查汇总,保质保量的于月日前报送县委农工办。如因排查问题和隐患不细不实、措施不力,问题处理不及时造成集访的,所在乡镇要写出书面检查,并对包案人、责任人进行处理。此次农村土地承包与流转及涉及农村纠纷处理的督查、指导工作,将列入全县农民负担监管管理网络,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切实负起督查责任,实行明确分工,包干负责,确保抓出成效。

第10篇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第六条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

第八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

第九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第十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承包方与受让方达成流转意向后,以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承包方应当及时向发包方备案;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

第十二条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禁止改变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

第十三条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第十四条受让方在流转期间因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土地流转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承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土地时,受让方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可以在土地流转合同中约定或双方通过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十六条承包方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者全部流转的,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不变。

第十七条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

第十九条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应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第二十条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第二十一条承包方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与受让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发包方和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各备案一份。

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二条承包方委托发包方或者中介服务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流转合同应当由承包方或其书面委托的人签订。

第二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

(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流转方式;

(五)流转土地的用途;

(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

(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

(九)违约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格式由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第二十五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七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

第二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

第二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九条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的中介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三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工作的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指导和管理工作,正确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三十四条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其流转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

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

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

第11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纠纷;类型;成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8—0032—1

近几年,随着中央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农业税的免除和粮食补贴等政策的实施,种田效益明显提高,这也就出现了新一轮“种田热”,从而使在农村中关于土地的纠纷也大大增加,现对土地纠纷问题的类型、成因及对策做浅析如下:

1 农村土地纠纷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1.1 外出务工农民回乡重新要地与村里的纠纷

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有些农户因拖欠各种税费,村里没有跟这部农户签订二轮承包合同。这些农户外出打工,外出时并没有向村里提交放弃土地承包权的申请,只是口头承诺不要地,当时村里为了完成各种税费任务,就把这部分土地承包给能够负担税费的其他农户。现在外出打工户回乡要求重新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

1.2 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导致的纠纷

由土地流转程序不规范引起的纠纷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转包转让型纠纷:有一些农户在转包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只是口头承诺,现这部分农民要求收回土地,并出现抢田现象。另一种是代耕代种型纠纷:以前不少农户外出经商,把土地让其他农民代耕,代耕农户履行了税费义务,且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土地经营权登记在代耕者证书上,现原承包户要求要回承包地,双方发生纠纷。

1.3 市场因素变化大导致的纠纷

市场因素的变化导致以下两种类型纠纷,一种是粮食价格的变动,粮食价格大幅度上涨,农民种粮积极性提高,出现了“种田热”要求收回承包地引发矛盾。另一种是土地承包金的变动,在原承包合同签订时,土地承包金偏低,目前合同虽仍在履行期间,农户认为土地价格大幅度上涨,土地承包金也应随之提高,否则要转包给价高的其他农户或收回承包地,由此产生纠纷。

2 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几点对策

(1)对重新要田要地型纠纷,一是对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农民放弃承包土地的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二是外出务工人员现回乡要田种地的,只要这部分农民在外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村里预留机动地的,应该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同意后,将村里预留的机动地发包给这部分农民,并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2)对转包、转让型纠纷,一是强化农村土地承包方面法律的宣传,让农民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能够真正理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原则和程序,原承包户也要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侵害其土地承包权的事件再次发生。二是以稳定合规合法的流转合同为主,土地流转合同否合规合法的,围绕原土地流转合同条款做好工作,进行调节;三是对土地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实事求是地解决矛盾纠纷,及时做通矛盾双方的工作,并全面把握税改前与税改后的不同情况重新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四是必须确保土地流转的真实性、合法性、使流转双方明确土地流转的操作程序及方法,引导流转双方按照规范的程序,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土地流转合同。这样,就能够保证土地流转从程序、主体、内容、文本等方面加以规范,防止因操作程序不规范而侵害农民权益的现象发生。

(3)对于农户之间的代耕代种型纠纷,要以稳定二轮承包合同为主,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签订承包合同的,要保护原承包户的土地承包权利。要让农户明白代耕代种不是转让,当委托人索要委托的土地时,应予以返还。只要在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获得了土地承包权,无论是欠缴税费还是土地抛荒,原承包户都没有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保持不变。同时也要教育广大农民,委托其他农户代耕代种时,要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委托的期限,返还程序等。

(4)对因市场价格变动因素导致的纠纷,应做好矛盾双方的工作,通过调节让矛盾双方能够理解这不是他们双方的过错,是市场因素导致的,目前虽然合同仍在履行当中,但对流转方可能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对受让方也存在偏得的嫌疑。引导其签订补充协议,完善合同条款,化解双方的矛盾。

总之,不管什么方法和手段,就是让土地纠纷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调节解决矛盾,防止矛盾升级,同时注意保持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为新农村建设各项工作的顺利推进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农村土地承包管理者.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规案例汇编.432—436.

第12篇

提出如下意见,农业部、国家档案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以下简称《意见》现转发给你并结合我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以下简称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管理工作实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规范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整理工作.统一标准。

主要集中在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政村(社区)各地要按照不同档案门类进行准确区分,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形成的大量文件材料。对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业务工作中形成的档案材料,应当纳入专门档案管理;对各种会议材料、计划总结、统计汇总等档案材料,应当纳入文书档案管理;对电子声像类档案材料,应当纳入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管理。

一)文书档案类文件材料

包括机构成立、意见、方案、指导性通知、计划、总结、简报、会议记录、规划、报告、检查记录、统计汇总等文件材料。1.归档范围。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分为永久和定期,2.保管期限。按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要求。定期一般分为30年和10年。

以“件”为单位,3.整理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整理这部分文件材料时应纳入机关文书档案统一整理归档。按照《市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渝档发〔〕34号)进行整理。

按《市村级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各行政村(社区)整理这部分文件材料时。统一纳入村级文书档案的经济发展类”按照《市文书立卷与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或《市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要求,以“卷”或“件”为单位进行整理。

二)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专门档案类文件材料

1.归档范围。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材料包括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入户核实(汇总)表、国土“二调”面积核实表、田(土)面积丈量记录表、现场勘界确认材料、承包土地空间位置图、农户委托书、承包土地确认面积公示表、农户签字确认的承包地块及面积分摊表、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登记表、新证领取表、原证注销登记表、公告材料;土地承包情况汇总清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台账;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人员花名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形成的承包面积确认落实方案、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会议记录;补充完善的土地承包(流转)合同、依法调整承包土地方案、注销(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材料;其他方式承包申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申请、登记等材料;其他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专门档案材料。

2.保管期限。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永久保管。

此次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结束后,3.整理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形成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作为自身全宗内一种专门档案保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一式二份。必须移交区县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一份,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用作日常登记管理留存一份。

应以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独立全宗单位,乡镇(街道)级的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集中统一整理,参照《市机关归档文件整理实施细则》渝档发〔〕34号)要求,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一般以每户形成的且能按户分开的所有文件材料作一件,用线或不锈钢钉装订,同一全宗内以行政村(社区)顺序依次排列,同一行政村(社区)中按村民小组顺序依次排列并从1开始编制顺序号,加盖归档章、编制归档文件目录,装入文书档案盒保管。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形成及整理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时,可根据需要一式数套。

村(社区)级农村土地确权颁证专门档案参照上述方法整理。

三)电子档案、声像档案类文件材料

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中形成的电子、声像档案的归档整理按照国家和市相关要求执行。其中电子档案按照《市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细则》执行;照片档案按照《市照片档案收集整理实施细则》渝档发〔〕36号)执行;声像档案按照《市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声像档案管理的通知》渝档发〔2010〕43号)执行。

请按《意见》要求,原缺失二轮承包方案、合同、申请书、台账等补充完善材料。分类归档。

二、做好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档案移交和利用工作,强化服务。

要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意见》要求,各区县(自治县)农业、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充分抓住本次开展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的有利时机,认真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全面规范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