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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研修总结

时间:2022-12-13 20:30:11

名师研修总结

第1篇

4月22日,我们一行51人来到了XX师范大学,参加了为期五天的XX县首期名优师高级研修班,学习了哲学、心理学、教育科研方面的有关知识。

五天的学习安排得满满当当。每天六个小时的学习,晚上还要小组讨论,办简报,写体会,但是我们的学习劲头十足,十分珍惜这难得的学习机会。专家的博学让我羡慕不已,他们个个满腹经纶,讲起课来滔滔不绝,旁征博引,丰富的案例信手拈来,举手投足之间皆是大家风范。我不仅领略了专家们的风采,学到了许多知识,开阔了视野,更重要的是对自己的专业成长进行了深刻的反思。

这几年,我一直为自己的专业发展而困惑。教师专业发展中有两个重要阶段,一是由新手教师向熟练教师转变阶段,这个阶段需要模式引领,二是由熟练教师向优秀教师转变阶段,这个阶段需要个体引领。我正处于第二个阶段,仅仅凭个人的力量,很难再有建树。而就此停步不前,又不是我所愿。此时有机会参加这次学习,无疑是及时雨!

魏XX教授在讲课中讲到,一名教师,要有自我,要认清自己的专业发展方向,不要做鹦鹉学舌般的教书匠,要向高层次的教育者发展。那么,要想脱离匠气,成为一名优秀的教育者,我该做些什么?

文化对教师有塑造作用,教师的文化,刻在骨头上,印在血液里。要想提升自己,最有效的方法莫过于多读书。多读书,读好书,持之以恒地读书,一定会终生受益。每一位名师都善于读书,我要向名师学习,让读书和写作成为生命的一部分。

新手教师之间的区别在于教学技能,优秀教师之间的区别在于教育哲学实践。在实践中反思,是成长为一名优秀教师的唯一法宝。我要建立自己的反思日志,把灵感留住,把想法留住,多与同事交流,在交流中提升自我,激发智慧。

参与课题研究,是教师专业成长的重要路径。我要充分发挥自己的特长,结合实际情况,从小课题入手,逐步进行教学研究,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近期我的专业规划:精心打磨一节课;精读一本教育理论著作;撰写教育心得;研究一个教育问题;及时积累资料;充分利用本次学习的资源,勤与名师交流;克服自身羞怯的弱点,主动与专家联系,有问题及时向专家请教,争取再上一个台阶。

一个优秀的教师,永远在路上。我,现在就在学习的路上,向着远方的名师,一步步前行。

能有机会参加这样的学习,是我之幸。五天的学习结束了,但这只是开始!感谢领导为我们专业提升搭建了平台,感谢专家们为我们指明了学习的方向,我要以此为契机,充分利用所学知识,与教学实践相结合,内化于心,外践于行,真正让所学落到实处。

第2篇

二、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实证分析 这一部分的调研工作,调研组主要通过对未来改革的利益各方,即法官群体、检察官群体、律师群体、鉴定人群体和侦查人员群体进行问卷调查的形式展开,以期掌握这些司法群体对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整体需求及具体的改革意见和建议,为后续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立法和理论研究提供翔实、准确、客观的实证资料。 (一)司法鉴定制度的宏观改革 1.改革的整体需求 关于现行鉴定制度是否需要进行改革的问题,总体而言,86. 59%的调查主体认为有必要对现行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进行改革,13.4%的调查主体认为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基本能够适应当前刑事诉讼发展的要求,在近几年的时间内不需要进行修改。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分析,在填写问卷的74名法官中,认为需要修改现行鉴定制度的有61人,占法官总数的82.43%;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13人,占法官总数的17.57%。在填写问卷的85名检察官中,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的有65人,占检察官总数的76.47%;认为鉴定制度无需修改的有20人,占检察官总数的23.53%。在填写问卷的61名律师中,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的有54人,占律师总数的88. 52%;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7人,占11.48%。在填写问卷的20名鉴定人员中,17人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占鉴定人总数的85%;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3人,占总数的15%。在填写问卷的49名侦查人员中,42人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占总数的85.71%;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7人,比例为14.29%。 以各调研地区为轴线进行对比分析,北京市有118名司法人员认为应当对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进行修改,占北京地区调研总人数的84.89%;青岛市有52名司法人员表示修改现行鉴定制度很有必要,占青岛地区调研总人数的77.61%;在呼和浩特市,有69名司法人员表示赞同修改现行鉴定制度,占内蒙古地区调研总人数的83.13% 上述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从总体而言,还是各地区抑或各司法部门的角度,赞同改革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的比例都在75%以上。可见,在实践中对于修改司法鉴定制度的需求比较高。 第二,与上文司法鉴定制度落实情况的统计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约36.39%的司法主体认为虽然现行鉴定制度在实践中能够得到基本落实,但仍然需要对其进行改革。这说明现行鉴定制度在实践中所反映出的各种问题,不仅仅是由于各司法部门有法不依造成的,现行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问题同样不容忽视。 2.改革的主要方面 课题组设计了“目前司法鉴定制度中亟须改革的事项”这一问题,选择内容共涉及“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鉴定人的选任程序”、“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和“鉴定结论的效力”五个方面。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统计,在104名填写问卷的法官中,有41人选择了首先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11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9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15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18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在145名检察官中,有57人选择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17人选择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18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22人选择修改“鉴定程序的启动权”,31人选择修改“鉴定结论的效力”。在105名填写问卷的律师中,有36名律师首先选择了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15名律师选择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8名律师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25名律师选择修改“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21名律师选择修改“鉴定结论的效力”。在23名填写问卷的鉴定人中,有7名鉴定人选择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2名鉴定人选择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5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8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在162名侦查人员中,有30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2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2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4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14人选择修改“鉴定结论的效力”。 比较上述数据,可以发现 :法官和检察官群体对改革事项选择的比例是大致相同的,都认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最需要改革的事项,其余各方面的比例都维持在10%至20%之间。在律师群体中,仍然以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为首选改革事项,但其迫切程度显然要低于法官和检察官群体。此外,律师群体中仅次于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需求是鉴定人的启动权问题,其比例接近25%。在侦查人员群体中,首选事项为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其次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鉴定人的选任程序”和“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二者的比例相对较低,都低于10%,这可能是因为这两个改革事项与侦查人员自身的侦查工作关系不大的结果。对于鉴定人来说,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比例最高,远远超过其他群体对于这一改革事项的比例,其次为鉴定结论的效力和鉴定事项的范围,可见,这三类改革事项都与鉴定人的日常鉴定工作有重要的联系。 以修改的主要事项为主轴进行统计,五类改革事项从高到低排序依次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占总数的38.95%;“鉴定结论的效力”,占总数的20.96%;“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占总数的16. 17%;“鉴定事项的范围”,占总数的13.21%和“鉴定人选任程序”,占总数的10.71%。 以各调研地区为主轴进行统计,在北京市的五类司法主体中,有86人选择了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22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34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31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45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在青岛市,有37人选择了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14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0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19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25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在呼和浩特市的五类司法主体中,有52人选择了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11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0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20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22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具体对比见下图: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第一,总体而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各司法主体普遍认为应当进行修改的事项,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同样也占有较大的比例。这就说明,虽然《决定》对司法鉴定体制进行了改革,但改革之后,实践中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 第二,各司法主体对待该问题的主观意见可谓各有侧重。例如,侦查人员对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最为关注。鉴定人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最为迫切,其比例近乎半数。律师对于鉴定程序启动的改革较为关心,其比例是各主体同一改革事项中最高的。各主体对于改革事项的侧重点具有鲜明的职业特征。对于侦查人员来说,鉴定结论无效将直接影响其侦查的效果,鉴定管理体制对于鉴定人个人来说至关重要,律师对于鉴定制度能否向控辩平衡改革即辩护一方能否取得与控诉方相同的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为主要关注点。由是观之,在推动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中,要注意各诉讼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第三,从调研城市的角度进行分析,三个城市的大致比例是相同的,都是以“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为最需要修改的事项,其次为鉴定结论的效力,鉴定管理体制的比例都在35%至45%之间。其中,青岛市的这一比例略低,呼和浩特市略高,北京市居中。即在司法鉴定改革的宏观方面,地域之间的差距并不明显,经济因素不是导致其改革的主要因素。 (二)司法鉴定程序改革 1.控辩双方的鉴定程序参与权 鉴定程序参与权是一项非常广泛的权利集合,其一般包括鉴定程序的启动权、鉴定结论的质证权、鉴定过程的审查和监督权、鉴定的知情权等一系列具体的诉讼权利。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没有赋予控辩双方平等的鉴定程序参与权,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官享有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等各项与法官相同的鉴定程序的权力,辩护一方的当事人享有的鉴定程序参与权极少,其只享有申请鉴定人回避和鉴定程序启动的申请权。如何维持控辩双方诉讼力量的基本平衡,遵循对抗制下平等武装的基本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权行使,是改革鉴定程序参与权分配时首先要考虑的因素。课题组针对该问题设计了控辩双方都享有鉴定程序的参与权和控辩双方都不享有鉴定程序的参与权两种改革的模式。总体而言,在所有受调查的276名司法主体中,有215人认为控辩双方都有程序参与权的改革建议较为合理,占77.90%;有61人认为双方都无权的改革模式更合理,占22.1%。 &nbs p;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统计,在填写问卷的76名法官中,有61人倾向于控辩双方都享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方式,占法官总数的80.26%;有15名法官认为控辩双方都无权的方式更合理,占法官总数的19.74%。在检察官群体中,共有83名检察官参与了调查,其中有58名检察官支持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检察官总数的69.88%;有25名检察官支持控辩双方都没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总数的30.12%。在61名律师中,有58名律师赞同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的参与权,占律师总数的95.08%,其中有部分律师强调这种参与权必须是平等有效的,有1名律师特别说明如果无法保障控辩双方享有相同的参与权,则其宁愿选择控辩双方都没有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有3名律师选择支持控辩双方都没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律师总数的4.92%。在20名参加调查的鉴定人中,有17名鉴定人表示支持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建议,占鉴定人总数的85%;另有3名鉴定人持反对意见,占总数的15%。在侦查人员群体中,36名侦查员中有21人赞成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参与权,其比例为58.33%;认为控辩双方都没有程序参与权的改革建议更符合我国国情的有15人,占侦查员总数的41.67%。 以各调研地区为主轴进行统计,北京市的135名参与调研的人员中,共有102人表示赞同控辩双方都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总数的75.56%;选择“控辩双方都无鉴定程序参与权模式”的有33人,占总数的24.44%。青岛市的59名接受调研的人员中,有47人表示赞同控辩双方都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总数的79.66%;选择“控辩双方都无鉴定程序参与权模式”的有12人,占总数的20.34%。呼和浩特市的82名被调研人员中,有66人表示赞同控辩双方都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总数的80.49%;选择“控辩双方都无鉴定程序参与权模式”的有16人,占总数的19.51%。 这组统计数据着重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大部分受调查群体都支持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模式,其比例与各地区之间的比例大致相同。各司法主体之间赞成赋予控辩双方程序参与权的比例要高于反对该改革措施的比例。在各调研地区之间,这一比例也不存在本质性差异。 第二,从各司法主体对待该问题的态度上还是能够解读出部分对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有价值的信息。显而易见,律师是赋予控辩双方程序参与权这一改革建议的最大支持者,其比例高达90%以上。而相对来说,其他诉讼主体对待该问题则要平和得多,尤其是鉴定人群体,两种模式的支持率几近平分秋色。律师支持赋权给双方当事人是因为在现行制度下,辩护人一方根本无法参与到鉴定程序中去,无形中加大了辩护工作的难度。而对于鉴定人来说,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的参与权意味着其鉴定工作将在一定程度上面向当事人公开,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审查和监督,其对待该问题的支持率与其他主体相比处于最低也就是可以预料的了。 2.鉴定程序的启动权 从本文对司法实践中鉴定程序启动的实证调研统计来看,目前实践中绝大部分的刑事司法鉴定都是由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自行启动的,由控辩双方当事人依其诉权和法官依职权启动的鉴定程序极少。而从对鉴定制度改革的总体评价的统计中,可以看出鉴定程序的启动问题在所有鉴定制度改革事项中排第三位,仅次于鉴定体制改革和鉴定结论的效力两个事项。由此可见,鉴定程序的启动问题是实践中存在问题较大的鉴定事项之一,也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重点问题。 课题组认为,目前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中鉴定程序启动问题的症结在于立法赋予了检察官作为控诉一方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权力,而实践中,公诉机关与侦查机关在追诉犯罪问题上的立场是高度一致的,由侦查机关启动并完成的鉴定程序,一般而言符合公诉机关的利益。因此公诉机关一般不会再自行启动鉴定程序。而作为诉讼控辩中的辩护人一方,立法没有赋予其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其享有的只是针对鉴定问题要求法院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权。而实证研究的数据表明,实践中,辩方当事人向法官提出的该种申请,有相当一部分被法官驳回。由此可见,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力而怠于行使,一方当事人想要行使而苦于没有权利。正是因为缺乏应有的对抗,使得对立的双方之间在该问题上没有形成交集,享有权力的一方不行使其权力而无损其利益。 自1996年对抗制的积极因素 引入到我国刑事诉讼改革中之后,控辩平等对抗的思想日渐深入人心。在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问题上,控辩权利的不对等直接导致了控辩力量的失衡。因此,在鉴定程序启动的改革问题上,首先要解决的即建立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鉴定启动机制。根据这一原则,未来的改革可以分为两种思路,第一种思路是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控辩双方都只是享有鉴定程序启动的申请权,即削减检察官现有的程序启动权,通过控辩双方都无权的方式达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第二种思路是赋予辩护人一方的司法鉴定启动权,使其享有与检察官相同的鉴定程序的参与权,即在检察官基本权利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增加辩护人一方的权利,以此达到控辩平等的目标。 对于该问题,调研组主要调查了利益相关的检察官和律师群体的意见。对于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问题,呼和浩特市的16名检察官中,有3人认为可以接受这一改革措施,有13人认为不能接受,其中,有10名检察官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应当享有同法院相同的权力;有3人认为实行这一改革措施会导致检察官的工作受制于法官,降低检察工作的效率。在青岛市共有7名检察官选择接受该改革措施,另有20名检察官认为该改革措施不可以接受,其中15人的理由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应当享有同法院相同的权力,3人的理由是会导致检察官的工作受制于法官,降低了工作效率,2人的理由是会造成程序的失控。北京市接受调查的51名检察官中,有13名检察官选择“可以接受”,有16名检察官选择“不可以接受,因为检察机关是国家机关,应该享有与法院相同的鉴定启动权”,有18名检察官选择“不可以接受,因为可能会降低工作效率,受制于法院工作”,有4名检察官选择“不可以接受,会造成程序的失控”。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三地接受调查的检察官中,支持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的占24.47;反对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的,占75.53% 从检察官反对取消其鉴定启动权的理由来看,最主要的理由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应当享有同法院相同的权力”(占57.74%),其次是“会导致检察官的工作受制于法官,降低检察工作的效率”(占33.80%),最后是“会造成程序的失控”(占8.45%) 。 律师群体对待该问题的态度与检察官相比可谓天壤之别。 在律师群体中,呼和浩特市有23名律师认为这一改革措施非常合理,有4名律师表示反对实施该改革措施。在青岛市,11名律师全部赞同该改革措施。北京市有14名律师认为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非常合理,有9名律师认为此举不合理。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接受调查的律师中支持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的占78.69%,反对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的,占21. 31% 。 这组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律师群体与检察官群体在该问题上形成了鲜明的对立,超过70%的检察官明确表示反对取消其鉴定启动权,超过70%的律师表示支持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说明这一问题的改革与两个司法群体各自的执业利益皆有较大的关系。 第二,与检察官群体各地趋于一致的支持比例相比,律师群体对待该问题在不同地区形成的意见有所不同。北京市有接近半数的律师表示反对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而青岛市受调查律师则100%支持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可见,在律师群体内部,对于该问题似乎没有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 第三,从检察官反对取消鉴定启动权的理由进行分析,超过半数的检察官反对取消该权利的理由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应当享有同法院相同的权力”。可见,虽然我国的对抗制改革引入刑事诉讼以逾10年的时间,但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思想仍旧停留在改革的表面而没有深入到改革执行者的思想之中。这些认为检察机关法律地位优于辩护人一方,不承认控辩审三角诉讼结构的检察官必然会坚决地反对推进控辩平等武装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由是观之,在推进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进程中,最大的障碍并非具体的技术性设计,而是如何使改革的各方接受和顺应改革的理念,只有改革的各执行方真正地接受了改革的理念和原则,刑事司法鉴定改革才能切实地深入进行,达到改革的目标。 上文可见,对于取消检察官鉴定程序启动权这种改革思路,律师群体与检察官群体的意见出现了本质上的分歧。对于保留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并且同时相应地赋予辩护人一方相同的鉴定启动权,而不仅仅是现行制度下的鉴定申请权,作为控辩双方的律师群体和检察官群体的态度依然存在差 别。 如果赋予控辩双方完全相同的鉴定启动权,呼和浩特市有8名检察官认为不合理,其中有5人的理由是会加大检察官公诉的难度,有2人认为不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有1人认为会增加诉讼成本,使庭审复杂化。有5名检察官认为较为合理,可以接受。青岛市有16名检察官认为不合理,其中有4人的理由是会加大检察官公诉的难度,有5人认为不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有7人认为会增加诉讼成本,使庭审复杂化,也无法保证技术顾问的中立性。有9名检察官认为较为合理,可以接受。北京市有16名检察官选择“不合理,因为可能会实际加大检察官的公诉难度”,有10名检察官选择“不合理,因为我们国家从来没有这一传统,不符合国情”,有9名检察官认为会增加诉讼成本,使庭审复杂化,有17名检察官选择“合理,可以接受”。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从总体而言,共有31名检察官表示可以接受这一改革建议,认为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占检察官总数的34.44%。有59名检察官反对该改革建议,比例为65.56%。 从检察官反对赋予辩方鉴定启动权的理由来看,多数认为“会加大检察官公诉的难度”,占42.37%;另有认为“我国从来没有这一传统,不符合国情”,占28.81%;还有认为“会增加诉讼成本,使庭审复杂化,也无法保证技术顾问的中立性”,占28.82%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大部分的检察官反对赋予辩护人一方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但与单方面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相比,这一改革方案的反对比例降低了近10%。也就是说,两种改革鉴定启动程序的改革措施中,后一种改革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受到的改革阻力可能要小得多。 第二,与上一组统计数据得出的结论相同,对于司法鉴定的启动问题,基本不存在地域之间的差别,三个调研城市对待该问题的态度基本一致。 第三,对检察官反对的理由进行分析,加大公诉的难度是最主要的理由。增加诉讼成本和不符合中国国情二者并重,都占28. 81%。调研组认为,采行这一模式的改革措施确实会加大检察官的公诉难度,但这一措施可以使控辩双方当事人在同一高度的诉讼平台上进行司法较量,符合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理念,顺应国际司法发展的潮流。 3.非法鉴定结论的排除程序 我国1996年的刑事诉讼改革有限地引入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非法获得的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但是对于非法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如何处理,则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在未来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中,对于鉴定过程不合法、检材不合法或者鉴定人不适格等各种非法的鉴定结论是否应当被排除于法庭之外,课题组针对五类司法主体进行了调查。 总体而言,在所有的受调查主体中,有87.8%的人认为非法的鉴定结论应予排除;9.49%的人认为不一定排除,应当因案而异;2.71%的人反对将其排除。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统计分析,在填写问卷的76名法官中,有68名法官选择排除非法鉴定结论,占法官总数的89.47%;有6名法官选择因案而异,占法官总数的7. 89%;有2名法官直言反对排除该类鉴定结论,占法官总数的2.63%。在填写问卷的87名检察官中,有79名检察官选择排除非法鉴定结论,占检察官总数的90. 8%;有7名检察官选择因案而异,占检察官总数的8.05%;有1名检察官选择反对排除该类鉴定结论,占检察官总数的1. 15%。在律师群体中,共有61名律师参与该项调查。其中,有56名律师选择排除非法鉴定结论,占律师总数的91.8%;有3人选择因案而异,占总数的4.92%;有2名律师反对排除该类鉴定结论,占总数的3.28%。在填写问卷的21名鉴定人中,17人选择排除非法鉴定结论,占总数的80.95%;有4人选择因案而异,占总数的19.05%;没有鉴定人表示反对排除。在50名侦查人员中,有39人选择支持排除非法鉴定结论,占总数的78%;8人表示因案而异,不可一概而论,占总数的16%;另有3人对非法鉴定结论的排除持否定态度,占总数的6% 以各调研地区为主轴,在北京市,共有127人选择支持排除非法鉴定结论,占总数的89.44%;选择因案而异的有12人,比例为8.45%;选择不排除的有3人,比例为2. 11%。在青岛市,有59人选择支持排除非法鉴定结论,占总数的85.51%;选择因案而异的有10人 ,比例为14.49%。在呼和浩特市,共有73人选择支持排除非法鉴定结论,占总数的86.9%;选择因案而异的有6人,比例为7. 14%;选择不排除的有5人,比例为5.95% 。 上述统计数据充分说明,目前司法实践中,各司法主体对待非法鉴定结论是否排除的问题基本达成了一致的意见,即绝大部分的司法主体倾向于排除非法获取的鉴定结论。这一观点无论是在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三个调研城市,还是在职业利益各异的五类司法主体之间都没有本质性的分歧。因此,在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中,调研组认为应当设立非法鉴定结论的排除规则,以填补目前鉴定立法的空白,满足司法实践发展的需求。 4.辩护人鉴定程序知情权的保障措施 通过上文中对司法实践中辩护人一方在庭审之前对鉴定结论和鉴定程序的知悉情况的调研,可以看出目前辩护人对鉴定结论的知悉权并不能得到有效保障,有接近半数的辩护人在庭审之前无法查阅到与案件相关的鉴定结论。在刑事司法鉴定的改革中,要着力改善这一现状。 关于获取控方鉴定结论的最有效方式,呼和浩特市接受调查的28名律师中,有13名律师认为直接到检察院阅卷最为有效,6名律师认为通过检察院移送到法院的案卷材料中查阅最为有效,还有9名律师认为建立鉴定结论庭前开示程序最为有效;青岛市接受调查的12名律师中,有10名律师选择了庭前开示程序,2名律师选择到法院查阅相关案卷;北京市26名接受调查的律师中,有5名律师选择“直接到检察院阅卷”,有4名律师选择“通过检察院移送到法院的案卷材料中查阅”,有15名律师选择“建立鉴定结论庭前开示程序”,有2名律师选择“其他方式”。 这一调查结果显示,三个调研城市的律师对于该问题的改革方式存在较大的分歧。青岛市的律师群体绝对多数赞同建立庭前鉴定结论开示程序,其比例高达90%。北京市也有近70%的律师赞同这一主张,其后依次为直接到检察院阅卷、到法院阅卷和其他方式。呼和浩特市,律师的主张在几个选择之间趋于平衡,没有某项方式得到超过半数的支持。相对而言,直接到检察院阅卷,是呼和浩特市律师认为的最佳选择。 综合三个地区的调研数据,“直接到检察院阅卷”的比例为30.3%,“通过检察院移送到法院的案卷材料中查阅”的比例为15.15%,“建立鉴定结论的庭前开示程序”的比例为51.52%,“其他”的比例为3.03%。 上述比例数据说明的问题是:对于律师群体而言,其选择的首要方式是通过建立鉴定结论的庭前开示程序来获取相关的鉴定信息,这一比例超过了通过检察院移送案卷查阅和直接到检察院查阅的总和。可见,律师群体是希望通过建立控辩平等的诉讼程序来保障其司法鉴定程序和结论的知悉权,而不是把改革的希望寄托在与之利益相对或相关的国家司法机关自身的改革方面。该组数据所反映出的这一信息也可以体现出律师群体对鉴定制度改革措施具体设计思路的选择,即摒弃现行制度下对司法机关的依赖,通过正当诉讼程序来行使和保障自己的诉权。 (三)鉴定结论及其效力改革 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涉及多个方面的问题,但课题组认为,当前最突出的是如何解决长期以来存在的重复鉴定的问题。为此,课题组针对在未来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中应否有明确的鉴定次数的限制性规定问题,面向五类司法主体开展了相关的调研工作。 总体而言,在290名受调查群体中,有165人选择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制在2次以内,比例为56.9%;有46人选择不可以就同一问题进行重复鉴定,即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1次,比例为15.86%;有40人认为无需限定重复鉴定的次数,只要案情需要,就可以无限制地进行重复鉴定,比例为13.79%;有39人认为重复鉴定的次数需要进行限制,但不宜限制得过于严格,只要限制在3次之内即可,其比例为13.45%。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统计,在76名填写调查问卷的法官中,有15人认为不应当允许重复鉴定,比例为20.27%;有37名法官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2次之内,比例为48.68%;有14名法官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比例为18.42%;有10名法官认为无需限定次数,比例为13.16%。在83名填写调查问卷的检察官中,有10人认为不应当允许重复鉴定,比例为12.05%;有52名检察官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2次之内,比例为62.65%;有13 名检察官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比例为15.66%;有8名检察官认为无需限定次数,比例为9.64%。在61名填写调查问卷的律师中,有7人认为不应当允许重复鉴定,比例为11.48%;有41名律师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2次之内,比例为67.21%;有4名律师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比例为6.56%;有9名律师认为无需限定次数,比例为14.75%。在21名填写调查问卷的鉴定人中,有5人认为不应当允许重复鉴定,比例为23.81%;有9名鉴定人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2次之内,比例为42.86%;有2名鉴定人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比例为9.52%;有5名鉴定人认为无需限定次数,比例为23.81%。在49名填写调查问卷的侦查员中,有9人认为不应当允许重复鉴定,比例为18.37%;有26名侦查人员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2次之内,比例为53.06%;有6名侦查人员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比例为12.24%;有8名侦查人员认为无需限定次数,比例为16.33% 以各调研城市为主轴进行统计,在北京市参与调研的142人中,选择不允许针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鉴定的有22人,占总数的15.49%;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制在2次之内的有76人,比例为53.52%;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的有23人,比例为16.2%;认为无需限定次数的有21人,比例为14.79%。在青岛市参与调研的66人中,选择不允许针对同一事项进行重新鉴定的有5人,占总数的7.58%;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制在2次之内的有46人,比例为69.7%;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的有8人,比例为12. 12%;认为无需限定次数的有7人,比例为10.6%。在呼和浩特市参与调研的81人中,选择不允许针对同一事项进行重新鉴定的有19人,占总数的23.46%,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制在2次之内的有43人,比例为53.09%;认为应当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的有8人,比例为9. 88%;认为无需限定次数的有11人,比例为13.58%。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总体而言,大部分的受调查人员认为以2次为限进行重复鉴定是较为合理的。其次分别为不得重复鉴定、将重复鉴定的次数限定在3次之内和无需限定次数。这一顺序在各调研城市之间也大致相同。可见,从比例变化的趋势而言,司法实务人员倾向于对目前实践中针对同一事项的重复鉴定问题进行明确的次数限制。 第二,从各司法主体而言,对待该问题的总体评价是相似的,不存在实质性的差别。其中,值得一提的是鉴定人群体的意见。相对于其他群体而言,鉴定人群体对待该问题的态度很有特点。一方面,在五类群体中,仅有鉴定人群体选择“无需限定次数”的比例超过了总数的20%,为各群体之中的最高比例。另一方面,其选择不允许针对同一事项进行重复鉴定的比例也是五类群体中最高的,其比例与无需限定次数的比例是基本持平的。说明在鉴定人群体中,存在两种司法理念,这两种理念源于其对司法鉴定制度性质理解的差异。一种理念认为,对于需要鉴定的事项,应当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不断地追求其本真的面目,因此,只要案情需要,就不需要限定重复鉴定的次数,而是以获得最终结论为目标。与之相对的理念认为,司法鉴定程序是嵌套在刑事诉讼之中的子程序,因此,司法鉴定的诸多原理和理念都要顺应刑事诉讼的原理和理念。“定纷止争”的程序设计根本不允许将司法鉴定无限制地重复下去,因此其选择不允许进行重复鉴定。 (四)鉴定管理体制改革 自《决定》颁布至今已逾三年的时间,从上文对鉴定体制实施现状的调研数据可以看出,目前实践中自侦自鉴的情况仍然普遍存在,控辩之间难以实现鉴定程序的平衡和对抗。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是司法鉴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鉴定体制的改革方向直接关系到整个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成败。关于司法鉴定体制的改革,课题组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调研。 1.鉴定人的选任方式改革 关于鉴定人的选任方式,呼和浩特市参与调研的19名法官中有9名法官认为由控辩双方协商选任最为合适,有7名法官认为由合议庭指定最为合适,有2名法官认为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较为合适。青岛市接受调查的10名法官中有7名法官认为由控辩双方协商选任最为合适,有2名法官认为由合 议庭指定最为合适,有1名法官认为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较为合适。北京市被调查的47名法官中有13名法官认为由合议庭指定最为合适,10名法官认为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较为合适,1名法官认为由检察机关指定较为合适,23名法官认为由控辩双方协商确定较为合适。综合三地调研的数据,在全部接受调查的法官中,主张由控辩双方确定的,占56.31%,主张合议庭指定的,占28. 85%,主张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占14. 13%,主张由检察机关指定的,占0.71%。 在鉴定人群体中,呼和浩特市有1名鉴定人认为由控辩双方协商选任最为合适,有1名鉴定人认为由合议庭指定最为合适,有6名鉴定人认为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最为合适;青岛市有1名鉴定人认为司法机关指定最合适,4人认为控辩双方进行协商最合适;北京市有39名鉴定人选择“合议庭指定”;有8人选择“控辩双方协商确定”,没有人选择“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和“检察机关指定”。综合三地调研数据,在鉴定人群体中,主张由控辩双方确定鉴定人的占55. 18%,主张由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占31.67%,主张由合议庭指定的,占31. 67%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总体而言,法官群体和鉴定人群体都支持通过控辩双方协商的方式确定案件的鉴定人,两个群体对该改革措施的支持比例大致持平。有所差别的是,在控辩双方协商确定之外,法官群体倾向于通过合议庭指定的方式确立鉴定人,而鉴定人群体则希望通过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方式来确定某一案件的鉴定人。 第二,从地域差别进行分析,在法官群体中,三个调研城市法官的主张没有本质性的差异。都是首先支持控辩双方的协商确定,其后依次为合议庭指定、司法行政机关指定和检察机关指定。在鉴定人群体中,三个调研城市鉴定人的主张差别较大。由此可知,绝大部分的北京市和青岛市的鉴定人都倾向于由控辩双方协商确定案件的鉴定人,而呼和浩特市的鉴定人群体则更倾向于通过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定来确立鉴定人。 第三,尤为值得一提的是,通过检察机关指定的方式确立案件鉴定人的改革主张,在法官群体中,只得到了占总数0.71%的法官的支持;在鉴定人群体中,没有人支持这一主张。这说明,无论是鉴定人群体还是法官群体,都是倾向于在鉴定人选任的程序中保持控辩双方之间的大致平衡,并且通过这种控辩力量的平等对抗来保障鉴定的中立性。 2.当事人获得专业帮助的程序化改革 现行鉴定体制下,当事人缺少必要的鉴定辅助是导致当事人极少对案件的鉴定问题提出异议的主要原因之一。面对专业性极强的鉴定事项,如何辅助双方当事人对案件涉及的鉴定问题进行监督和审查,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必须要解决的问题。虽然目前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的检察官和律师在代理案件的过程中会向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由于没有形成一定的制度和程序,其辅助的效果并不明显。根据课题组对检察官群体和律师群体的调查,在检察官群体中,明确希望在诉讼中获得专业鉴定人员帮助的有74人,占填写问卷的检察官总数的86. 59%。认为是否得到鉴定人辅助无关紧要或明确不希望得到帮助的有11人,比例为13.41%。在律师群体中,有59名律师表示希望在诉讼过程中得到专家的协助,比例为96.72%。持相反意见的律师仅有2人,占填写问卷的律师总数的3.28%。 对于希望获得专家协助的原因,呼和浩特市被调查的律师中有2名律师认为专家的协助能够帮助法官做出判断,使案件得到迅速地处理,有23名律师认为专家的协助可以使辩护在鉴定问题上加强对合议庭的说服力,有9名律师认为可以据此有效反驳控方的指控。青岛市有7名律师认为其有助于增加辩护对合议庭的说服力,有5名律师认为其能够有效反驳控方指控,4名律师认为可以迅速帮助法官判断选择。北京市有13名律师认为获得专家的辅助可以帮助法官迅速做出判断,有21名律师认为其可以增加对合议庭的说服力,有17名律师认为其可以有效地反驳控方的指控。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认为获得专家协助可以加强对合议庭的说服力的,占50.86,认为可以有效反驳对方指控的占30.35%,认为有助于迅速审结案件的,占18.79%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无论是作为控方的检察官还是作为辩方的律师,绝大部分都希望在诉讼过程中获得专家的协助。相对而言,律师群体对专家辅助的需求要比检察官群体的需 求更高。这也可以间接地说明,目前由于专家辅助制度的缺失,已经给控辩当事人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或障碍。 第二,从律师希望获得专家协助的原因分析,超过半数的律师表示获得专家的协助能够加强对合议庭的说服力,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律师表示能够有效反驳对方的指控,这两个主要原因都说明律师将获得鉴定专家的协助视为是加强辩护力量,与公诉方进行对抗的有力手段。 如果允许控辩双方都聘请鉴定人出庭,呼和浩特市被调查的21名法官中有9名法官认为这一做法有助于案件的审理;有2名法官认为这样做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有10名法官认为这样做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青岛市被调查的11名法官中有5名法官认为这一做法有助于案件的审理;有4名法官认为这样做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有2名法官认为这样做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北京市被调查的47名法官中有31名法官认为这一做法有利于案件审理;6名法官认为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10名法官认为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 与法官群体不同,在律师群体中,呼和浩特市有23名律师认为允许控辩双方都聘请鉴定人出庭有助于案件的审理,有4名律师认为这一做法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青岛市有8名律师认为这一做法有助于案件审理,有1名律师认为无助于案件审理,2人认为这样做有利有弊;北京市有21名律师选择“有助于案件审理”,有6名律师选择“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 在鉴定人群体中,呼和浩特市有1名鉴定人认为允许控辩双方聘请鉴定人出庭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有1名鉴定人认为其有可能拖延诉讼,有6人认为这一做法会有利于案件的审理;青岛市有1名鉴定人认为允许控辩双方都聘请鉴定人协助庭审有助于案件审理,有1人认为有可能拖延诉讼,有3人认为有利有弊;北京市有4人选择“有助于案件审理”,有1人选择“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有3人选择“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在接受调查的鉴定人群体中,认为允许控辩双方聘请鉴定人出庭有助于案件审理的,占65.45%,认为有利有弊的,占18.79,认为不利于案件审理的,占15.67%。 上述数据可以说明: 第一,总体而言,无论是法官、律师还是鉴定人都支持当事人平等地聘请鉴定人协助参与诉讼活动。其支持的总比例达到65%。其中,对其表示反对和担忧的司法主体的主要原因是担心这样做会降低庭审效率,拖延诉讼过程。 第二,从各司法主体而言,律师群体对待该做法的支持率最高,可以说明绝大部分的律师希望通过这一改革措施改变目前辩护方力量过弱,控辩失衡的现状,以此加强辩护能力,协调控辩对抗机制,维护被告人的利益。在三类受调研群体中,相对较为保守的是鉴定人群体。课题组在设计该调研题目之初认为鉴定人群体会是该改革主张的最大拥护者,因为目前实践中,大量的社会性鉴定机构鉴定案源不足,鉴定资源出现了空置和浪费的情况,允许控辩双方都聘请鉴定人参与诉讼活动,会使鉴定业务的需求量成倍增长,为鉴定人,特别是社会性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提供用武之地。事实却恰恰相反。结合调研报告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实施现状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问题的症结在于鉴定人不愿意以出庭的方式参与诉讼活动。可见,鉴定人的出庭问题是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中的核心技术问题,鉴定人出庭问题得不到妥善的解决,与司法鉴定制度相关的其他一系列改革措施都难以切实地得到执行。 对于如果法律允许,是否会聘请技术顾问提供与司法鉴定有关的法律咨询和服务的问题,呼和浩特市有9名律师表示肯定会聘请,有13名律师表示有可能聘请,有5名律师表示将视当事人的经济情况而定;青岛市有1名律师表示肯定会聘请,有6名律师表示有可能会聘请,有4名律师表示一般情况下不会聘请;北京市有9名律师选择“肯定会聘请”,有8名律师选择“有可能会聘请”,有11名律师选择“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 如果未来的司法鉴定改革允许辩护人一方聘请鉴定人,呼和浩特市有19名律师表示将选择聘请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为己方服务;有4名律师选择较为熟悉,以前委托过的鉴定人;有3名律师选择在鉴定人名册中随机挑选。青岛市有8名律师优先选择较为熟悉,以前合作过的鉴定人;5名律师选择权威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 。北京市有14名律师选择“在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中从业的鉴定人”;有9名律师选择“较为熟悉,以前委托过的鉴定人”;有4名律师选择“在鉴定人名册中随机挑选”。 这一组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从辩护律师聘请鉴定人的需求而言,在填写问卷的66名律师中,有19名律师表示如果法律允许,肯定会聘请,比例达到了28.79%,表示可能会聘请的达到了40.91%,明确表示不会聘请的只有4人,还有24.24%的律师会根据当事人经济情况来确定。这就说明,一方面,如果该改革主张得到确立,在实践中会有相当一部分律师实际实施该措施。另一方面,还有近四分之一的律师要根据当事人的经济情况确定。可见在改革措施的论证和研究过程中,要考虑到国家对经济困难被告人的鉴定援助制度的配套。 第二,从辩护律师选择鉴定人的标准分析,其优先选择的是较为权威的、所在鉴定机构级别较高的鉴定人。这与课题组对法官的调查的答案是基本一致的。可见,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在选择鉴定人时,都是将鉴定机构的级别作为考虑的首要因素。这也可以解释实践中鉴定资源利用不合理,大量社会性鉴定机构资源空置浪费的现象。在司法体制改革中,鉴定机构社会化,各鉴定机构之间应当是平等的,不存在级别上的差异,只有如此才能彻底解决鉴定资源分配不合理的难题,实现鉴定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第三,从三个调研城市的数据来看,呼和浩特市和北京市的比例配比大致相同,青岛市的律师则更倾向于从较为熟悉的鉴定人中挑选。此外,三个城市对于通过名册随机挑选鉴定人的方式都不支持。 关于聘请的鉴定人的身份问题,调研组设计了“证人”、“诉讼代理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和“其他身份或无法说清”四个选项供三个调研城市的受调研主体选择。总体而言,在290名填写问卷的司法主体中,有77人认为这些技术顾问是证人身份,占26.55%;有142人认为其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48.97%;有33人认为是诉讼代理人,占11. 38%;另有38人表示无法界定这些人的身份,占13. 10%。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分析,在接受调查的76名法官群体中,有15名法官认为这些技术顾问是证人身份,占19. 74%;有17名法官认为其是诉讼代理人,占22. 37%;有32名法官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42. 10%;有12名法官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占15.79%。在接受调查的80名检察官群体中,有21名检察官认为这些技术顾问是证人,占26.25%;有1名检察官认为是诉讼代理人,占1.25%;有52名检察官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65%;有6人表示无法说清,占7.5%。在接受调查的61名律师群体中,有26名律师认为这些技术顾问是证人,占42.62%;有4人认为他们是诉讼代理人,占6.56%;有22人认为其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36.07%;有9人认为该问题说不清,无法界定,占14.75%。在接受调查的21名鉴定人群体中,有2名鉴定人认为是证人身份,占9.52%;有5人认为是诉讼代理人,占23.81%;有9人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42. 86%;有5人认为该问题说不清,占23. 81%。在接受调查的52名侦查人员中,有13名侦查员认为是证人身份,占25%;有6人认为是诉讼代理人,占11.54;有27人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51.92%;有6人认为无法界定其身份,11.54%。 以各调研城市为主轴进行统计,在呼和浩特市,认为这些技术顾问的身份是证人的比例为26.55%,认为是诉讼代理人的比例为11.38%,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比例为48.97%,还有13%的人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在青岛市,认为技术顾问的身份是证人的比例与认为是诉讼代理人的比例相同,都是20%,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比例为53.64%,还有6.36%的人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在北京市,认为这些技术顾问的身份是证人的比例为40.5%,认为是诉讼代理人的比例为15.5%,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比例为37.5%,还有6.5%的人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 第一,总体而言,有接近半数的受调查人员认为控辩双方聘请的协助参与刑事诉讼的鉴定专家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其后依次为证人和诉讼代理人。另外尚有13%的人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可见在这一问题上,理论的研究尚待深入,在实务界尚未形成一致性的意见。 第

第3篇

【关 键 词】提升工程;促进;教师;专业发展

重庆市綦江区以建设“重庆市能力提升工程创新实验区”为契机,以促进信息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应用为目标,以提高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为突破口,借力“能力提升工程”的实施,坚持把提升工程纳入全员培训,有效促进了教师的专业发展。

一、提升工程实施的基本情况

綦江区中小学教师共计7550人,其中学前教育183人,小学教师3327人,初中教师有2534人,高中教师有1506人。农村小学教师有2563人,占小学教师总数的77%;农村初中学校的教师有2027人,占初中教师的80%;农村高中教师的人数为386人,占高中教师总数的25.6%。全区农村学校教师的总人数为4976人,占全区教师总数的65.9%。30岁以下教师1302人,占全区教师总数的17.2%;36~50岁的教师4899人,占教师总数的64.9%。2014年,在国培计划(2014)――重庆市农村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混合培训中,綦江区按照市教委、国培办要求,统一部署、强化管理,以“技术为我所用,教学因我而变”为主题,把国培计划和区级培训规划结合、提升工程与校本研修相结合、活动实施与队伍建设相结合、研修成果与专业成长相结合,共组织46所学校、2605名教师参加提升工程培训。全区远程培训上线率、学习率、合格率全部100%;线下集中研修共有1350名教师参训,培训机构全部认定为合格。区教委为提高培训实效,对参训学员集中组织统一考试,结合线上、线下培训和考试成绩,评出线上远程研修优秀学员339人,线下集中研修优秀学员159人。

二、提升工程实施的具体作法

1. 建立工程推进机制。綦江区按照市教委的要求和工作部署,区教委成立了以教委主任为组长、分管教师培训的教委副主任为副组长,区基教科、区教师进修校、区教科所、区技装中心的有关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学校校长是本校提升工程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区教委把提升工程成列为教委一把手工程,用行政手段强力推动提升工程的实施。

2. 切实搞好培训需求调研。2014年4月12日至20日、7月2日至4日,在面上调研的基础上,分类选择了有代表性的7所学校、2个学区、1个教研单位和1个培训单位进行了调研。通过调研发现,教师应用信息技术进行课程教学的情况:大多数教师只简单地运用课件进行教学,学校普遍缺乏对教师应用信息技术进行教学考核机制。收集到的主要意见归纳起来有:希望用交互式白板进行教学;渴望建立网络学习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和交流学习;让学生在课堂上能自主利用网络查找资料;培训动漫制作,教会教师运用各种常用软件;采用“菜单式”为主的培训模式,教师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选择培训内容;相关管理部门应定期深入基层推广信息技术的使用,解决一线教师疑难等。

3. 分批整校推进实施。綦江区中小学和幼儿园共106所,区教委经过研究后决定分三批完成全区7550名教师提升工程的学习。2014年11月18日,第一批选择46所初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所有学科全部教师参加提升工程80学时的线上远程研修学习,在参加线上研修的2605人中遴选1350人参加线下5天的集中研修学习。

4. 集中培训分段进行。由于线下集中研修时间紧、任务重、工学矛盾特别突出,綦江区采取2天区集中培训、2天校本研修实践、1天作品评比交流表彰的模式,打造优秀作品,即“2+2+1”模式。区集中的2天采取先大班后小班的模式进行培训,大班采取的是由信息技术专家作“技术为我所用 教学因我而变”、“信息技术在学科课堂教学中的应用”的报告,小班的时候每个班级由班主任、坊主和教研员组成3人团队,进行分班破冰活动、部署线下研修任务、分组讨论、展示作业及教学设计,打磨作品、小组展示、选定作品方向。校本研修的2天,要求课堂教学实践中应用信息技术,通过课堂教学实践修改、打磨、完善并提交作品。最后1天研讨交流、分享展示、完善成果、评比表彰。

5. 建立分类激励机制。具体做法是与綦江区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大赛相结合,通过线下研修、作品打磨,每校推荐线上参训人数10%的优秀作品提交到区里,区里组织专家评审,遴选一、二、三等奖,其中一等奖占30%,每个积30分,二等奖占30%,每个积20分,三等奖占40%,每个积10分。根据学校参训人数获奖的平均积分和工作坊内学员获奖积分的人平分进行排名,评选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实施一等奖8所、二等奖12所、三等奖8所和对坊主、教研员考核定等。

6. 实行定期通报制度。綦江区教委每周一通报上周各个工作坊和学校教师参加线上研修的情况,促进学校和工作坊的坊主督促学员参加学习。通报的量标主要有参训率、学习率、每个学校教师参训成绩的人平分排名、工作坊内学员参训成绩的人平分的排名、全区2600名教师到每期通报统计截止时间成绩排名等。区教委共进行了六次通报,极大地提高了学校校长、坊主和教研员督促教师参加线上学习的主动性。

7. 高度重视成果物化。培训过程中注重过程材料的收集、整理,积极围绕打磨优秀作品,汇总提炼物化成果的思路开展工作。对各种提升工程的文件、通知、方案,线上研修的成绩表、线下集中培训研修手册、考勤册、线下研修小组交流研讨记录表、成果打磨登记表等、考核结果、学校总结、优秀作品等,分类组卷,建立提升工程的专卷,有利于对提升工程实施的总结和提炼。

三、提升工程实施的成效与经验

1. 获得学校领导理解,有效克服了工学矛盾。本批培训虽然时间紧任务重,又面临期末复习考试,工学矛盾突出,但由于区教委把此项工作列为教委一把手工程,校长是学校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培训前进行了充分的宣传动员,营造了良好的氛围。因此,提升工程实施后,得到了广大教师和学校校长的充分理解,使得很多学校的校长主动地为教师想办法、想措施,鼓励教师圆满完成提升工程的培训。

2. 采用混合培训模式,取得丰硕培训成果。由于本次培训采用的是混合培训模式,课程资源丰富,教师感觉很实用,加之又采用了任务驱动培训,完全颠覆了教师过去对远程培训的认识。培训过程中,涌现出了一大批生动的典型案例。通过培训,增强了教师们在课堂教学中自觉运用信息技术的意识,课堂教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改变了教师的教学方式和学生的学习方式。征集出来的优秀作品有270件,其中一等奖30名,二等奖97人,三等奖148人。

3. 赢得各校大力支持,产生了广泛影响。提升工程的实施,在学校得到了校长的大力支持,形成了每周看学情通报,对本校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争先恐后、你追我赶的局面。

4. 打造了一批指导专家队伍,为提升工程继续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綦江区以项目制的形式,按照一定比例结构,整合区内外教师培训、教研、高校和培训机构以及一线名师组成的60名区信息技术提升工程专家团队。这个团队具有较强的提升工程实施教学研修和培训能力,承担对綦江区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的组织、策划、指导、管理、交流和监测,将极大地推动綦江区下阶段提升工程的开展。

5. 任务驱动,有效促进教师学习。注重在创设问题情境、确定问题后,让参训者自主学习和协作学习,进行讨论交流,通过不同观点的交锋、补充、修正,加深每个参训者对问题的理解,完成学习任务。培训最后,参训教师还参加了区教委和中国教师研修网组织的提升工程培训考试。

6. 顶层设计、行政推动是关键。由于提升工程的实施时间紧,工学矛盾特别突出。因此,顶层设计上,坚持分批整校全学科推进,有利于学校配合开展培训;行政推动上,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坚持行政主导、分校组织、项目推进;方案设计上,坚持学校、教师需求为导向,以问题为中心,以案例为载体,有效促进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的提升为根本。以行政推动为主的提升工程的培训,体现了较强的“刚性”色彩,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7. 网络平台设计和选择是基础。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的实施,选择一家网络平台设计以学习者为中心、以优质资源为基础、以任务驱动手段实现教师自主学习、有效激发教师的学习积极性是最重要的基础。中国教师研修网课程和功能的设计已经完全能够满足参训教师和学校的要求,学校以及参训教师强烈要求延长网上学习的资源延迟关闭的时间,以便他们进一步学习。

第4篇

一、提高认识,充分认识研修的重要性

为做好暑期语数外教师全员培训工作,学校采取多项措施,加强研修管理。

1、抓研修前准备工作。为确保所有研修学员顺利进入研修状态,我校组织开好管理人员会、指导教师会、参训教师动员会,明确要求,同时要求网管人员在假期内熟悉操作规程、做好网络调试等,做实做细研修前准备工作。

2、注重过程管理。要求教师在研修过程中要做到两个“结合”:远程研修和校本培训相结合,研修培训和平时教学相结合。针对培训中可能出现的部分老师只重视关注度,忽视作业质量的现象,学校召开了指导教师会议,要求各学科明确研修目的,在推出精品作业上下工夫,确保教师有所学必有所得。

3、强化制度管理。建立完善三个制度:一是责任制度,校长亲自挂帅,副校长负责培训的全面工作,教研组长、备课组长是直接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二是考勤制度,要求考勤人员认真做好考勤记录,研修教师在培训过程中要按正常上班对待,不得迟到、早退、旷班;三是考评制度,学校制定了量化考核措施,对教师的培训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专家交流,给教师思想的洗礼

教师认真研修,热情高涨。每天早早来到计算机室,坐在电脑前看视频、做作业、发评论,该休息了还迟迟不肯离去。室内空气燥热,可是老师们不叫苦,不喊累,为期10天的研修无一人旷班、迟到早退,老师们都想抓住这次很好的提高充电机会,好好学习,与新课程一起成长。

视频里专家们用自己严谨的治学态度,丰富的教学经验、高尚的师德修养、先进的理论水平为我校教师提供了一堂堂精彩的报告,对教师的职业道德、理论水平、教学实践给予了很大的改进和提高,老师们普遍认为每一次的专家报告对每一位培训的教师都是思想的洗礼、灵魂的撞击、理论的引领、水平的提高,他们的教学艺术、实践经验对我们教师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一线教师的现场讲课也给老师们很多的启迪,他们对事业的执着,对学生的热爱,对教育的满腔热忱,他们广博的知识,丰富的教育艺术,对教育教学细致地研究,给学员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树立了榜样。

三、收获希望,让培训教师受益匪浅

这次全员培训活动安排有序,内容丰富,方式便捷实用,实效性强,为教师专业成长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平台。全体学员珍惜这次学习机会,认真参与培训,主动学习,勤于总结反思,全面提高自身素质,促进了自己的专业化发展,达到了预期目的。学员们纷纷表示这次培训收获很大,每每听完专家的讨论点评,总有一种豁然开朗的感觉;每次面对面讨论,都是一次真诚的交流;每次作业,都是新的感悟与思考,全体参训学员都对模块教学有了进一步的认识,为新学期的选课走班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XX年暑期,根据山东省教育厅统一部署,利用山东省教师教育网组织开展了初中语文、数学、英语部分教师参加的为期10天的新课程专题培训。为组织好此次培训,多次进行调研,了解学校硬件设施和网络条件,确定富国中学等11处作为语文、数学、英语教师集中研修点。 7月20日各研修点专门召开了筹备会议,对集中研修的内容、模式、时间、开课条件作了详细说明并提出了具体要求。为顺利启动培训,组织语数英98名教师于7月26日下午2:00在各自培训点报到,特组建了班委会,组织教师们对网络平台进行登录测试,确保每一位研修学员按时顺利登录网络进行在线学习。研修期间编排了巡查日程,由教研室、师训科全体同志组成的巡查组每天进行巡查指导,并提出指导意见。分科驻点跟踪辅导,各集中研修学习点都设置了各科班主任全程进行班级服务与管理,实施一天四点名制度,并对出勤情况及时进行通报。

7月27日—8月7日集中研修期间,绝大多数参训教师能够认真观看视频、浏览资源、提交作业,积极参加在线研讨,每天集中学习6个多小时。经培训点负责人、班主任和全体学员共同评选,评出了26名同志为优秀学员,由教委颁发证书予以表彰。对于非全勤学员全市进行了通报,要求各学校将学员考勤情况纳入下一学年的年度考核之中,凡迟到(早退)达二次以上、事假达一天以上、病假达二天以上或旷课半天以上的学员其全部午餐补助费学校不予报销。

通过XX年语数外三科培训,各科教师知识面加宽,与专家交流及时的解决教学中的疑惑,极大地促进了我办中学的教育教学。

四、几点建议

1、完善教师培训机制,加大教师培训力度,使培训学习成为教师工作生活的常态。

2、拓展研修平台效能。研修平台不能仅仅用于暑期培训,放大其功效,用于日常教学教研,可以通过累计积分、增加教师学分等措施来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

第5篇

这一部分的调研工作,调研组主要通过对未来改革的利益各方,即法官群体、检察官群体、律师群体、鉴定人群体和侦查人员群体进行问卷调查的形式展开,以期掌握这些司法群体对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整体需求及具体的改革意见和建议,为后续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立法和理论研究提供翔实、准确、客观的实证资料。

(一)司法鉴定制度的宏观改革

1.改革的整体需求

关于现行鉴定制度是否需要进行改革的问题,总体而言,86. 59%的调查主体认为有必要对现行的刑事司法鉴定制度进行改革,13.4%的调查主体认为现行司法鉴定制度基本能够适应当前刑事诉讼发展的要求,在近几年的时间内不需要进行修改。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分析,在填写问卷的74名法官中,认为需要修改现行鉴定制度的有61人,占法官总数的82.43%;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13人,占法官总数的17.57%。在填写问卷的85名检察官中,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的有65人,占检察官总数的76.47%;认为鉴定制度无需修改的有20人,占检察官总数的23.53%。在填写问卷的61名律师中,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的有54人,占律师总数的88. 52%;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7人,占11.48%。在填写问卷的20名鉴定人员中,17人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占鉴定人总数的85%;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3人,占总数的15%。在填写问卷的49名侦查人员中,42人认为现行鉴定制度需要修改,占总数的85.71%;认为不需要修改的有7人,比例为14.29%。

以各调研地区为轴线进行对比分析,北京市有118名司法人员认为应当对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进行修改,占北京地区调研总人数的84.89%;青岛市有52名司法人员表示修改现行鉴定制度很有必要,占青岛地区调研总人数的77.61%;在呼和浩特市,有69名司法人员表示赞同修改现行鉴定制度,占内蒙古地区调研总人数的83.13%

上述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从总体而言,还是各地区抑或各司法部门的角度,赞同改革现行司法鉴定制度的比例都在75%以上。可见,在实践中对于修改司法鉴定制度的需求比较高。

第二,与上文司法鉴定制度落实情况的统计数据进行对比分析可以发现,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约36.39%的司法主体认为虽然现行鉴定制度在实践中能够得到基本落实,但仍然需要对其进行改革。这说明现行鉴定制度在实践中所反映出的各种问题,不仅仅是由于各司法部门有法不依造成的,现行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问题同样不容忽视。

2.改革的主要方面

课题组设计了“目前司法鉴定制度中亟须改革的事项”这一问题,选择内容共涉及“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鉴定人的选任程序”、“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和“鉴定结论的效力”五个方面。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统计,在104名填写问卷的法官中,有41人选择了首先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11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9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15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18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在145名检察官中,有57人选择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17人选择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18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22人选择修改“鉴定程序的启动权”,31人选择修改“鉴定结论的效力”。在105名填写问卷的律师中,有36名律师首先选择了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15名律师选择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8名律师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25名律师选择修改“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21名律师选择修改“鉴定结论的效力”。在23名填写问卷的鉴定人中,有7名鉴定人选择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2名鉴定人选择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5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8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在162名侦查人员中,有30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2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2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4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14人选择修改“鉴定结论的效力”。

比较上述数据,可以发现:法官和检察官群体对改革事项选择的比例是大致相同的,都认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最需要改革的事项,其余各方面的比例都维持在10%至20%之间。在律师群体中,仍然以司法鉴定的管理体制为首选改革事项,但其迫切程度显然要低于法官和检察官群体。此外,律师群体中仅次于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需求是鉴定人的启动权问题,其比例接近25%。在侦查人员群体中,首选事项为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其次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鉴定人的选任程序”和“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二者的比例相对较低,都低于10%,这可能是因为这两个改革事项与侦查人员自身的侦查工作关系不大的结果。对于鉴定人来说,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比例最高,远远超过其他群体对于这一改革事项的比例,其次为鉴定结论的效力和鉴定事项的范围,可见,这三类改革事项都与鉴定人的日常鉴定工作有重要的联系。

以修改的主要事项为主轴进行统计,五类改革事项从高到低排序依次为“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占总数的38.95%;“鉴定结论的效力”,占总数的20.96%;“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占总数的16. 17%;“鉴定事项的范围”,占总数的13.21%和“鉴定人选任程序”,占总数的10.71%。

以各调研地区为主轴进行统计,在北京市的五类司法主体中,有86人选择了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22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34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31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45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在青岛市,有37人选择了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14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0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19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25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在呼和浩特市的五类司法主体中,有52人选择了修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有11人选择了修改“鉴定人选任程序”,有10人选择首先修改“司法鉴定事项的范围”,有20人选择了“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有22人选择“鉴定结论的效力”。具体对比见下图: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第一,总体而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是目前司法实践中,各司法主体普遍认为应当进行修改的事项,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同样也占有较大的比例。这就说明,虽然《决定》对司法鉴定体制进行了改革,但改革之后,实践中仍然存在较多的问题。

第二,各司法主体对待该问题的主观意见可谓各有侧重。例如,侦查人员对鉴定结论的效力问题最为关注。鉴定人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改革最为迫切,其比例近乎半数。律师对于鉴定程序启动的改革较为关心,其比例是各主体同一改革事项中最高的。各主体对于改革事项的侧重点具有鲜明的职业特征。对于侦查人员来说,鉴定结论无效将直接影响其侦查的效果,鉴定管理体制对于鉴定人个人来说至关重要,律师对于鉴定制度能否向控辩平衡改革即辩护一方能否取得与控诉方相同的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为主要关注点。由是观之,在推动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中,要注意各诉讼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

第三,从调研城市的角度进行分析,三个城市的大致比例是相同的,都是以“司法鉴定管理体制”为最需要修改的事项,其次为鉴定结论的效力,鉴定管理体制的比例都在35%至45%之间。其中,青岛市的这一比例略低,呼和浩特市略高,北京市居中。即在司法鉴定改革的宏观方面,地域之间的差距并不明显,经济因素不是导致其改革的主要因素。

(二)司法鉴定程序改革

1.控辩双方的鉴定程序参与权

鉴定程序参与权是一项非常广泛的权利集合,其一般包括鉴定程序的启动权、鉴定结论的质证权、鉴定过程的审查和监督权、鉴定的知情权等一系列具体的诉讼权利。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没有赋予控辩双方平等的鉴定程序参与权,承担控诉职能的检察官享有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等各项与法官相同的鉴定程序的权力,辩护一方的当事人享有的鉴定程序参与权极少,其只享有申请鉴定人回避和鉴定程序启动的申请权。如何维持控辩双方诉讼力量的基本平衡,遵循对抗制下平等武装的基本原则,尊重当事人的诉权行使,是改革鉴定程序参与权分配时首先要考虑的因素。课题组针对该问题设计了控辩双方都享有鉴定程序的参与权和控辩双方都不享有鉴定程序的参与权两种改革的模式。总体而言,在所有受调查的276名司法主体中,有215人认为控辩双方都有程序参与权的改革建议较为合理,占77.90%;有61人认为双方都无权的改革模式更合理,占22.1%。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统计,在填写问卷的76名法官中,有61人倾向于控辩双方都享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方式,占法官总数的80.26%;有15名法官认为控辩双方都无权的方式更合理,占法官总数的19.74%。在检察官群体中,共有83名检察官参与了调查,其中有58名检察官支持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检察官总数的69.88%;有25名检察官支持控辩双方都没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总数的30.12%。在61名律师中,有58名律师赞同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的参与权,占律师总数的95.08%,其中有部分律师强调这种参与权必须是平等有效的,有1名律师特别说明如果无法保障控辩双方享有相同的参与权,则其宁愿选择控辩双方都没有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有3名律师选择支持控辩双方都没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律师总数的4.92%。在20名参加调查的鉴定人中,有17名鉴定人表示支持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建议,占鉴定人总数的85%;另有3名鉴定人持反对意见,占总数的15%。在侦查人员群体中,36名侦查员中有21人赞成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参与权,其比例为58.33%;认为控辩双方都没有程序参与权的改革建议更符合我国国情的有15人,占侦查员总数的41.67%。

以各调研地区为主轴进行统计,北京市的135名参与调研的人员中,共有102人表示赞同控辩双方都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总数的75.56%;选择“控辩双方都无鉴定程序参与权模式”的有33人,占总数的24.44%。青岛市的59名接受调研的人员中,有47人表示赞同控辩双方都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总数的79.66%;选择“控辩双方都无鉴定程序参与权模式”的有12人,占总数的20.34%。呼和浩特市的82名被调研人员中,有66人表示赞同控辩双方都有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改革模式,占总数的80.49%;选择“控辩双方都无鉴定程序参与权模式”的有16人,占总数的19.51%。

这组统计数据着重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大部分受调查群体都支持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参与权的模式,其比例与各地区之间的比例大致相同。各司法主体之间赞成赋予控辩双方程序参与权的比例要高于反对该改革措施的比例。在各调研地区之间,这一比例也不存在本质性差异。

第二,从各司法主体对待该问题的态度上还是能够解读出部分对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有价值的信息。显而易见,律师是赋予控辩双方程序参与权这一改革建议的最大支持者,其比例高达90%以上。而相对来说,其他诉讼主体对待该问题则要平和得多,尤其是鉴定人群体,两种模式的支持率几分秋色。律师支持赋权给双方当事人是因为在现行制度下,辩护人一方根本无法参与到鉴定程序中去,无形中加大了辩护工作的难度。而对于鉴定人来说,赋予控辩双方鉴定程序的参与权意味着其鉴定工作将在一定程度上面向当事人公开,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审查和监督,其对待该问题的支持率与其他主体相比处于最低也就是可以预料的了。

2.鉴定程序的启动权

从本文对司法实践中鉴定程序启动的实证调研统计来看,目前实践中绝大部分的刑事司法鉴定都是由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自行启动的,由控辩双方当事人依其诉权和法官依职权启动的鉴定程序极少。而从对鉴定制度改革的总体评价的统计中,可以看出鉴定程序的启动问题在所有鉴定制度改革事项中排第三位,仅次于鉴定体制改革和鉴定结论的效力两个事项。由此可见,鉴定程序的启动问题是实践中存在问题较大的鉴定事项之一,也是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重点问题。

课题组认为,目前我国现行司法鉴定制度中鉴定程序启动问题的症结在于立法赋予了检察官作为控诉一方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权力,而实践中,公诉机关与侦查机关在追诉犯罪问题上的立场是高度一致的,由侦查机关启动并完成的鉴定程序,一般而言符合公诉机关的利益。因此公诉机关一般不会再自行启动鉴定程序。而作为诉讼控辩中的辩护人一方,立法没有赋予其启动鉴定程序的权利,其享有的只是针对鉴定问题要求法院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权。而实证研究的数据表明,实践中,辩方当事人向法官提出的该种申请,有相当一部分被法官驳回。由此可见,一方当事人享有权力而怠于行使,一方当事人想要行使而苦于没有权利。正是因为缺乏应有的对抗,使得对立的双方之间在该问题上没有形成交集,享有权力的一方不行使其权力而无损其利益。

自1996年对抗制的积极因素引入到我国刑事诉讼改革中之后,控辩平等对抗的思想日渐深入人心。在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问题上,控辩权利的不对等直接导致了控辩力量的失衡。因此,在鉴定程序启动的改革问题上,首先要解决的即建立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鉴定启动机制。根据这一原则,未来的改革可以分为两种思路,第一种思路是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控辩双方都只是享有鉴定程序启动的申请权,即削减检察官现有的程序启动权,通过控辩双方都无权的方式达到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第二种思路是赋予辩护人一方的司法鉴定启动权,使其享有与检察官相同的鉴定程序的参与权,即在检察官基本权利保持不变的前提下增加辩护人一方的权利,以此达到控辩平等的目标。

对于该问题,调研组主要调查了利益相关的检察官和律师群体的意见。对于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问题,呼和浩特市的16名检察官中,有3人认为可以接受这一改革措施,有13人认为不能接受,其中,有10名检察官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应当享有同法院相同的权力;有3人认为实行这一改革措施会导致检察官的工作受制于法官,降低检察工作的效率。在青岛市共有7名检察官选择接受该改革措施,另有20名检察官认为该改革措施不可以接受,其中15人的理由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应当享有同法院相同的权力,3人的理由是会导致检察官的工作受制于法官,降低了工作效率,2人的理由是会造成程序的失控。北京市接受调查的51名检察官中,有13名检察官选择“可以接受”,有16名检察官选择“不可以接受,因为检察机关是国家机关,应该享有与法院相同的鉴定启动权”,有18名检察官选择“不可以接受,因为可能会降低工作效率,受制于法院工作”,有4名检察官选择“不可以接受,会造成程序的失控”。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三地接受调查的检察官中,支持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的占24.47;反对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的,占75.53%

从检察官反对取消其鉴定启动权的理由来看,最主要的理由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应当享有同法院相同的权力”(占57.74%),其次是“会导致检察官的工作受制于法官,降低检察工作的效率”(占33.80%),最后是“会造成程序的失控”(占8.45%) 。

律师群体对待该问题的态度与检察官相比可谓天壤之别。

在律师群体中,呼和浩特市有23名律师认为这一改革措施非常合理,有4名律师表示反对实施该改革措施。在青岛市,11名律师全部赞同该改革措施。北京市有14名律师认为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非常合理,有9名律师认为此举不合理。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接受调查的律师中支持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的占78.69%,反对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的,占21. 31% 。

这组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律师群体与检察官群体在该问题上形成了鲜明的对立,超过70%的检察官明确表示反对取消其鉴定启动权,超过70%的律师表示支持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说明这一问题的改革与两个司法群体各自的执业利益皆有较大的关系。

第二,与检察官群体各地趋于一致的支持比例相比,律师群体对待该问题在不同地区形成的意见有所不同。北京市有接近半数的律师表示反对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而青岛市受调查律师则100%支持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可见,在律师群体内部,对于该问题似乎没有形成完全一致的意见。

第三,从检察官反对取消鉴定启动权的理由进行分析,超过半数的检察官反对取消该权利的理由是“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应当享有同法院相同的权力”。可见,虽然我国的对抗制改革引入刑事诉讼以逾10年的时间,但控辩双方平等对抗的思想仍旧停留在改革的表面而没有深入到改革执行者的思想之中。这些认为检察机关法律地位优于辩护人一方,不承认控辩审三角诉讼结构的检察官必然会坚决地反对推进控辩平等武装的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由是观之,在推进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进程中,最大的障碍并非具体的技术性设计,而是如何使改革的各方接受和顺应改革的理念,只有改革的各执行方真正地接受了改革的理念和原则,刑事司法鉴定改革才能切实地深入进行,达到改革的目标。

上文可见,对于取消检察官鉴定程序启动权这种改革思路,律师群体与检察官群体的意见出现了本质上的分歧。对于保留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并且同时相应地赋予辩护人一方相同的鉴定启动权,而不仅仅是现行制度下的鉴定申请权,作为控辩双方的律师群体和检察官群体的态度依然存在差别。

如果赋予控辩双方完全相同的鉴定启动权,呼和浩特市有8名检察官认为不合理,其中有5人的理由是会加大检察官公诉的难度,有2人认为不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有1人认为会增加诉讼成本,使庭审复杂化。有5名检察官认为较为合理,可以接受。青岛市有16名检察官认为不合理,其中有4人的理由是会加大检察官公诉的难度,有5人认为不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有7人认为会增加诉讼成本,使庭审复杂化,也无法保证技术顾问的中立性。有9名检察官认为较为合理,可以接受。北京市有16名检察官选择“不合理,因为可能会实际加大检察官的公诉难度”,有10名检察官选择“不合理,因为我们国家从来没有这一传统,不符合国情”,有9名检察官认为会增加诉讼成本,使庭审复杂化,有17名检察官选择“合理,可以接受”。

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从总体而言,共有31名检察官表示可以接受这一改革建议,认为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占检察官总数的34.44%。有59名检察官反对该改革建议,比例为65.56%。

从检察官反对赋予辩方鉴定启动权的理由来看,多数认为“会加大检察官公诉的难度”,占42.37%;另有认为“我国从来没有这一传统,不符合国情”,占28.81%;还有认为“会增加诉讼成本,使庭审复杂化,也无法保证技术顾问的中立性”,占28.82%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大部分的检察官反对赋予辩护人一方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但与单方面取消检察官的鉴定启动权相比,这一改革方案的反对比例降低了近10%。也就是说,两种改革鉴定启动程序的改革措施中,后一种改革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受到的改革阻力可能要小得多。

第二,与上一组统计数据得出的结论相同,对于司法鉴定的启动问题,基本不存在地域之间的差别,三个调研城市对待该问题的态度基本一致。

第三,对检察官反对的理由进行分析,加大公诉的难度是最主要的理由。增加诉讼成本和不符合

对于希望获得专家协助的原因,呼和浩特市被调查的律师中有2名律师认为专家的协助能够帮助法官做出判断,使案件得到迅速地处理,有23名律师认为专家的协助可以使辩护在鉴定问题上加强对合议庭的说服力,有9名律师认为可以据此有效反驳控方的指控。青岛市有7名律师认为其有助于增加辩护对合议庭的说服力,有5名律师认为其能够有效反驳控方指控,4名律师认为可以迅速帮助法官判断选择。北京市有13名律师认为获得专家的辅助可以帮助法官迅速做出判断,有21名律师认为其可以增加对合议庭的说服力,有17名律师认为其可以有效地反驳控方的指控。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认为获得专家协助可以加强对合议庭的说服力的,占50.86,认为可以有效反驳对方指控的占30.35%,认为有助于迅速审结案件的,占18.79%。

这一组统计数据可以说明两个问题:

第一,无论是作为控方的检察官还是作为辩方的律师,绝大部分都希望在诉讼过程中获得专家的协助。相对而言,律师群体对专家辅助的需求要比检察官群体的需求更高。这也可以间接地说明,目前由于专家辅助制度的缺失,已经给控辩当事人诉讼活动的顺利开展造成了一定的困难或障碍。

第二,从律师希望获得专家协助的原因分析,超过半数的律师表示获得专家的协助能够加强对合议庭的说服力,有超过三分之一的律师表示能够有效反驳对方的指控,这两个主要原因都说明律师将获得鉴定专家的协助视为是加强辩护力量,与公诉方进行对抗的有力手段。

如果允许控辩双方都聘请鉴定人出庭,呼和浩特市被调查的21名法官中有9名法官认为这一做法有助于案件的审理;有2名法官认为这样做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有10名法官认为这样做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青岛市被调查的11名法官中有5名法官认为这一做法有助于案件的审理;有4名法官认为这样做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有2名法官认为这样做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北京市被调查的47名法官中有31名法官认为这一做法有利于案件审理;6名法官认为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10名法官认为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

与法官群体不同,在律师群体中,呼和浩特市有23名律师认为允许控辩双方都聘请鉴定人出庭有助于案件的审理,有4名律师认为这一做法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青岛市有8名律师认为这一做法有助于案件审理,有1名律师认为无助于案件审理,2人认为这样做有利有弊;北京市有21名律师选择“有助于案件审理”,有6名律师选择“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

在鉴定人群体中,呼和浩特市有1名鉴定人认为允许控辩双方聘请鉴定人出庭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有1名鉴定人认为其有可能拖延诉讼,有6人认为这一做法会有利于案件的审理;青岛市有1名鉴定人认为允许控辩双方都聘请鉴定人协助庭审有助于案件审理,有1人认为有可能拖延诉讼,有3人认为有利有弊;北京市有4人选择“有助于案件审理”,有1人选择“有可能拖延诉讼,不利于案件审理”,有3人选择“有利有弊,关键在于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综合三地的调研数据,在接受调查的鉴定人群体中,认为允许控辩双方聘请鉴定人出庭有助于案件审理的,占65.45%,认为有利有弊的,占18.79,认为不利于案件审理的,占15.67%。

上述数据可以说明:

第一,总体而言,无论是法官、律师还是鉴定人都支持当事人平等地聘请鉴定人协助参与诉讼活动。其支持的总比例达到65%。其中,对其表示反对和担忧的司法主体的主要原因是担心这样做会降低庭审效率,拖延诉讼过程。

第二,从各司法主体而言,律师群体对待该做法的支持率最高,可以说明绝大部分的律师希望通过这一改革措施改变目前辩护方力量过弱,控辩失衡的现状,以此加强辩护能力,协调控辩对抗机制,维护被告人的利益。在三类受调研群体中,相对较为保守的是鉴定人群体。课题组在设计该调研题目之初认为鉴定人群体会是该改革主张的最大拥护者,因为目前实践中,大量的社会性鉴定机构鉴定案源不足,鉴定资源出现了空置和浪费的情况,允许控辩双方都聘请鉴定人参与诉讼活动,会使鉴定业务的需求量成倍增长,为鉴定人,特别是社会性鉴定机构的鉴定人提供用武之地。事实却恰恰相反。结合调研报告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实施现状的数据分析可以看出,问题的症结在于鉴定人不愿意以出庭的方式参与诉讼活动。可见,鉴定人的出庭问题是刑事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中的核心技术问题,鉴定人出庭问题得不到妥善的解决,与司法鉴定制度相关的其他一系列改革措施都难以切实地得到执行。

对于如果法律允许,是否会聘请技术顾问提供与司法鉴定有关的法律咨询和服务的问题,呼和浩特市有9名律师表示肯定会聘请,有13名律师表示有可能聘请,有5名律师表示将视当事人的经济情况而定;青岛市有1名律师表示肯定会聘请,有6名律师表示有可能会聘请,有4名律师表示一般情况下不会聘请;北京市有9名律师选择“肯定会聘请”,有8名律师选择“有可能会聘请”,有11名律师选择“根据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

如果未来的司法鉴定改革允许辩护人一方聘请鉴定人,呼和浩特市有19名律师表示将选择聘请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为己方服务;有4名律师选择较为熟悉,以前委托过的鉴定人;有3名律师选择在鉴定人名册中随机挑选。青岛市有8名律师优先选择较为熟悉,以前合作过的鉴定人;5名律师选择权威鉴定机构中的鉴定人。北京市有14名律师选择“在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中从业的鉴定人”;有9名律师选择“较为熟悉,以前委托过的鉴定人”;有4名律师选择“在鉴定人名册中随机挑选”。

这一组数据可以说明三个问题:

第一,从辩护律师聘请鉴定人的需求而言,在填写问卷的66名律师中,有19名律师表示如果法律允许,肯定会聘请,比例达到了28.79%,表示可能会聘请的达到了40.91%,明确表示不会聘请的只有4人,还有24.24%的律师会根据当事人经济情况来确定。这就说明,一方面,如果该改革主张得到确立,在实践中会有相当一部分律师实际实施该措施。另一方面,还有近四分之一的律师要根据当事人的经济情况确定。可见在改革措施的论证和研究过程中,要考虑到国家对经济困难被告人的鉴定援助制度的配套。

第二,从辩护律师选择鉴定人的标准分析,其优先选择的是较为权威的、所在鉴定机构级别较高的鉴定人。这与课题组对法官的调查的答案是基本一致的。可见,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在选择鉴定人时,都是将鉴定机构的级别作为考虑的首要因素。这也可以解释实践中鉴定资源利用不合理,大量社会性鉴定机构资源空置浪费的现象。在司法体制改革中,鉴定机构社会化,各鉴定机构之间应当是平等的,不存在级别上的差异,只有如此才能彻底解决鉴定资源分配不合理的难题,实现鉴定资源利用的最大化。

第三,从三个调研城市的数据来看,呼和浩特市和北京市的比例配比大致相同,青岛市的律师则更倾向于从较为熟悉的鉴定人中挑选。此外,三个城市对于通过名册随机挑选鉴定人的方式都不支持。

关于聘请的鉴定人的身份问题,调研组设计了“证人”、“诉讼人”、“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和“其他身份或无法说清”四个选项供三个调研城市的受调研主体选择。总体而言,在290名填写问卷的司法主体中,有77人认为这些技术顾问是证人身份,占26.55%;有142人认为其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48.97%;有33人认为是诉讼人,占11. 38%;另有38人表示无法界定这些人的身份,占13. 10%。

以各司法主体为主轴进行分析,在接受调查的76名法官群体中,有15名法官认为这些技术顾问是证人身份,占19. 74%;有17名法官认为其是诉讼人,占22. 37%;有32名法官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42. 10%;有12名法官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占15.79%。在接受调查的80名检察官群体中,有21名检察官认为这些技术顾问是证人,占26.25%;有1名检察官认为是诉讼人,占1.25%;有52名检察官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65%;有6人表示无法说清,占7.5%。在接受调查的61名律师群体中,有26名律师认为这些技术顾问是证人,占42.62%;有4人认为他们是诉讼人,占6.56%;有22人认为其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36.07%;有9人认为该问题说不清,无法界定,占14.75%。在接受调查的21名鉴定人群体中,有2名鉴定人认为是证人身份,占9.52%;有5人认为是诉讼人,占23.81%;有9人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42. 86%;有5人认为该问题说不清,占23. 81%。在接受调查的52名侦查人员中,有13名侦查员认为是证人身份,占25%;有6人认为是诉讼人,占11.54;有27人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占51.92%;有6人认为无法界定其身份,11.54%。

以各调研城市为主轴进行统计,在呼和浩特市,认为这些技术顾问的身份是证人的比例为26.55%,认为是诉讼人的比例为11.38%,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比例为48.97%,还有13%的人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在青岛市,认为技术顾问的身份是证人的比例与认为是诉讼人的比例相同,都是20%,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比例为53.64%,还有6.36%的人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在北京市,认为这些技术顾问的身份是证人的比例为40.5%,认为是诉讼人的比例为15.5%,认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的比例为37.5%,还有6.5%的人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

第一,总体而言,有接近半数的受调查人员认为控辩双方聘请的协助参与刑事诉讼的鉴定专家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其后依次为证人和诉讼人。另外尚有13%的人表示无法界定其身份,可见在这一问题上,理论的研究尚待深入,在实务界尚未形成一致性的意见。

第二,从各司法主体的主观意见分析,除律师群体外,其余各司法主体都首选“独立的诉讼参与人”这一诉讼角色,律师群体首选“证人”身份。与之相对,鉴定人群体中,认为这些技术顾问的身份是证人的比例是最低的。课题组认为,这一组对比虽然只是身份上的争论,但能够反映出实践中的一些问题和各司法主体对待该问题的主观态度。对鉴定人而言,由于其在实践中强烈排斥出庭,其必然反对以证人的身份协助当事人参与诉讼。对律师而言,其之所以支持该改革措施,直接的目的即加强辩护力量,以便与公诉方进行对抗,证人的身份最有利于其掌控技术顾问在诉讼中发挥的实际作用。对检察官而言,由于其代表国家提起公诉,其自身即扮演了国家的诉讼人角色,其必然否定鉴定人的诉讼人身份。由此可见,对技术顾问的身份定位看似是纯粹的技术性问题,其实质上反映出了司法鉴定体制的宏观结构,在未来的司法体制改革中,如予采纳,需要明确其身份定位。

3.法官获得专业帮助的程序化改革

当面对专业程度极高的鉴定结论时,呼和浩特市参与调研的19名法官中有1名法官认为由法官聘请专家顾问的方式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10名法官认为在法院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7名法官认为建立技术陪审员制度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6名法官选择了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的选项。在青岛市填写问卷的12名法官中有7名法官认为由法官聘请专家顾问的方式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2名法官认为在法院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能够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2名法官认为建立技术陪审员的方式更有效;有1名法官选择了其他方式的选项,并在其后注明其认为最有效的方式是让鉴定人出庭与专家证人进行对质;没有法官选择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的选项。北京地区参与调研的47名法官中有23名法官认为由法官聘请专家顾问的方式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22名法官认为在法院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有8名法官认为建立技术陪审员制度能够更有效地帮助自己审理案件;3名法官选择了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的选项。

总体而言,选择“在法院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这一方式的法官比例最高,达到了36.96%;其后依次是“允许法官聘请专家顾问”的方式,比例为33.7%;“建立技术陪审员制度”的方式,比例为18.48%;“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的方式,比例为9.79%;其他方式,比例为1.1%。

以各调研城市为主轴进行分析,呼和浩特市的法官群体中,最倾向的改革方式是“在法院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比例为41.67%;“建立技术陪审员”和“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两种方式所占比例基本持平,约占调研法官总数的26%;赞同法官自行聘请专家顾问方式的法官仅有1名,比例为4. 17%。在青岛市,法官自行聘请专家顾问的方式最受欢迎,有58.33%的法官支持这一主张。支持“在法院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和“建立技术陪审员制度”的比例是相同的,都占总数的16.67%。在北京市,允许法官自行聘请技术顾问的方式支持率最高,达到41.07%。其次是在法院建立专门的鉴定咨询委员会,比例达到39.29%。建立技术陪审员的方式和依靠控辩双方聘请技术顾问的方式分占14. 29%和5. 36%。

上述统计数据可以说明:

第一,在法官群体中,针对该问题并没有形成统一性的意见。建立鉴定咨询委员会和允许法官自行聘请顾问的方式相对而言支持率较高。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技术顾问的方式比例最低,可见,在我国法官群体中,法官更倾向于依据职权主动解决专家协助的问题,而并不赞同英美法系中法官消极居中裁判,完全依靠双方当事人辨明是非的诉讼方式。

第二,各地区法官在该问题上存在较大的差异。北京市和青岛市的法官都倾向于法官自行聘请专家顾问,而呼和浩特地区的法官针对该方式的支持率极低,相对而言,呼市的法官对依靠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顾问的方式较为感兴趣,这一地区间的差异,课题组认为其可能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各地法院经费的分配有关。

三、几点初步结论

通过对我国现行鉴定制度实施现状和各调研主体对未来改革措施的实证调研,可以看出,《决定》的颁布和实施确实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部分问题,例如自检自鉴、自审自鉴的问题都已基本得到解决。但不可否认的是,在本次调研的过程中还是暴露出大量亟待解决的鉴定问题,这些暴露出来的问题嵌套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之中,成为刑事司法改革的绊脚石。

课题组认为,根据上文分析的统计数据,现行鉴定制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可以概括为“权力配置不平衡”、“资源分配不合理”和“配套措施不到位”三个方面:

(一)权力配置不平衡

在现行司法鉴定体制下,权力配置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鉴定制度能否在实践中顺利的运行。权力的配置并非鉴定体制内部的独立问题,其与刑事诉讼中诉权与审判权的博弈以及诉权之间的对抗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司法鉴定制度中的权力配置不平衡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对于审判机关而言,其享有权力而难以行使权力。法官作为刑事诉讼中的裁判者,是通过对证据进行审查和判断来做出最终的判决。鉴定结论作为法定的证据形式,自然也要经过法庭的质证程序,由法官对其证据能力进行审查,对其证明力作出综合判断。即对鉴定结论的审查是法官行使裁判权的一部分。此外,现行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还赋予了法官依据职权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权力。但是根据调研的统计数据可知,在实践中,法官极少运用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对鉴定结论的审查也几乎是名存实亡。当然,根据上文法官对合议庭权力的主观评价可以看出,法官并非怠于或不屑于行使这些权力,而是难以行使这些权力。鉴定结论多产生于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其封闭性、行政化的特点决定了法官无法触及鉴定的过程;鉴定人不出庭又使得法官无法当庭审查鉴定程序的合法性,而鉴定人出具的鉴定结论在实践中也往往没有对鉴定过程、鉴材提取、实验室条件和鉴定标准的记录,使得书面审查鉴定过程无法完成。由此,法官只能望权力而兴叹。

第二,对于公诉机关而言,其享有权力而怠于行使权力。我国现行鉴定体制下,检察官享有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但根据课题组本次实证调研的数据来看,实践中检察官极少行使这一权力。课题组认为,检察官不行使该权力,并非与法官一样难以行使,而是其根本无需行使这一权力。这是因为,在我国流水作业式的诉讼构造中,公诉机关与侦查机关的职业利益是趋于一致的。实践中绝大部分的鉴定结论都是在侦查阶段由侦查机关启动鉴定程序做出的,检察官一般说来使用侦查机关提供的鉴定结论提起公诉即可,其不需要再自行启动鉴定程序重新进行鉴定。

第三,对于被告人而言,其渴望权利而无法享有权利。与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相比,作为辩护一方的被告人在鉴定制度中享有的权利可谓少之又少。其不享有鉴定程序的启动权,无法自行启动鉴定程序。作为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其只能就鉴定程序的启动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调研数据可知,对于这仅有的权利,还存在相当的比例是法官当庭驳回了被告人的申请。在司法鉴定制度中,辩护人一方是否需要鉴定程序的启动权以及一系列相关的权利?答案是肯定的。根据调研数据的统计,超过70%的辩护人表示能否在庭前获知鉴定结论对其辩护效果至关重要。超过60%的辩护人认为现行鉴定体制下鉴定人的中立性没有得到保障。从控辩对抗、平等武装的诉讼理念而言,我国现行鉴定制度中控辩双方的诉讼权利已经严重失衡。辩护人一方在鉴定程序上根本无法与控诉方展开对抗。不仅辩护方没有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其对鉴定结论的知悉权也无法正常行使。这是因为,是否允许辩护人在庭审之间接触到案件涉及的鉴定结论,是由作为对抗一方的检察官自行决定的。由是观之,辩护一方在鉴定程序中所行使的所有权利—重新鉴定的申请、鉴定人回避的申请以及鉴定结论的知悉权—都需要依赖其他主体的认可或批准。这也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实践中即使是仅有的几项权利,辩护人一方也往往难以实现。

(二)资源分配不合理

与其他司法资源相同,一个社会的鉴定资源的总量在一定时期内是相对确定的。随着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各种高科技犯罪在实践中逐渐增多,诉讼对司法鉴定的需求也就不断扩大。这就与相对有限的鉴定资源之间产生了矛盾。

从调研的统计数据来看,我国实践中有限的司法鉴定资源并没有得到合理的分配和运用。这一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随着《决定》的实施,原属于法院和检察院内部的鉴定机构和人员被剥离出来,大量进入到社会性的鉴定机构中,增强了社会性鉴定机构的鉴定力量。而实践中绝大部分的刑事司法鉴定都是由侦查机关内部的鉴定机构做出的,由社会性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只占所有刑事鉴定结论的五分之一左右。这就导致了大量的社会性鉴定资源闲置,无法得到充分的利用,而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由于资源相对较少而又承担了大量的鉴定工作,往往无法保障鉴定工作的质量。另一方面,根据课题组对法官判断鉴定结论效力的一般标准,超过70%的法官是以鉴定机构的级别和鉴定人的权威性为标准判断鉴定结论的效力。这就导致实践中当事人更倾向于委托鉴定级别较高或具有官方背景的鉴定机构,无疑在社会性鉴定机构内部进行了资源的重新再分配。少数级别较高的鉴定机构吸引了相对较多的鉴定案件,大量普通的鉴定机构却只能承接到极少的鉴定案件。

(三)配套措施不到位

配套措施不到位也是本次调研实践中暴露出的大问题。课题组认为,几乎目前实践中司法鉴定制度产生的所有问题都与配套措施的缺失有不可分割的关联。在现行鉴定制度中,配套措施不到位的例证可谓比比皆是。例如,在鉴定人出庭问题上,通过对鉴定人群体的调研数据统计可以发现,鉴定人主观上排斥出庭作证与“无经济补助”、“无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等配套措施的缺失有重要的关系。再如,在鉴定人回避问题上,仅仅在立法上明确了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法定情形,赋予被告人申请鉴定人回避的权利,但却没有建立相应的配套措施,使被告人在开庭之前根本无法获知鉴定结论的内容,更不必说查明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形了。

目前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权力配置的不平衡”、“资源分配的不合理”和“配套措施的不到位”三者并非完全隔离,互不影响,而是存在着互为因果的紧密联系。权力配置的不平衡导致了实践中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局面。而在权力配置中处于弱势的当事人由于无法决定资源的利用与分配,使得资源的分配实际上由侦查机关自行决定。而配套措施的不到位又在相当程度上强化了权力配比上的失衡状态。三者之间形成了恶性循环,成为困扰司法鉴定实践的最大难题。

结合对未来改革措施的实证调研统计,课题组认为,要切实地解决司法鉴定实践中所暴露出的诸多问题,仅仅移植外国的相关制度难免有扬汤止沸之嫌,难以真正打破目前实践中所形成的恶性循环。要标本兼治,就必须要结合我国的法律传统,以结构层面的改革为主体,以技术层面的改革为补充。从国情出发,选择适合我国的司法鉴定发展模式,同时吸收两大法系司法鉴定制度的有益因素。一言以蔽之,即将大陆法系的司法鉴定模式和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模式进行融合。考虑到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结构和近百年的司法传统与法律文化,结合十年来刑事诉讼对抗制改革的成败经验,课题组认为,我国鉴定制度结构层面的改革应以大陆法系司法鉴定模式为主,在技术层面,可以大胆地引进英美法系专家证人模式的有益因素,强化鉴定程序中当事人的对抗性。

第6篇

一、完善中小学干训体系,推进干部队伍建设

加强干训资源的整合与管理。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室、教科所等部门加强资源整合,在教育局干训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下,所有培训项目纳入区教师进修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实行统一领导,分部门实施,统一管理机制。同时增加专项资金投入,保障干训工作顺利实施。

大力推进名校长建设工程。创条件搭舞台,造就一批专家

型骨干校长。13年上半年做好推荐评选第三批市“名校长”工作;规范名校长的管理工作,不断提升中小学校长学历层次,促进名校长的专业发展;继续组织实施“十一五”小学校长提高培训,培训重点从校长教育理念培训转向综合素质和管理能力的培训,尝试校长易校蹲点,开设“区中小学校长论坛”;加强局管后备干部培训,有针对性地进行企业管理与现代教育、比较教育等专题学习,学习、考察先进中小学的管理经验;开设基层党务工作者培训班,不断提升党务工作者的思想道德水平和业务素质,更好地服务于基层组织建设。

积极探索干训的新模式、新内容。开展中层干部专题培训,加强校长培训课题研究,发挥现代远程教育手段在干训中的作用,不断充实培训内容,创新培训形式,提高培训效益。

二、规范名优教师管理工作,发挥名优教师导向作用

进一步规范名优教师的管理工作。强化管理体系,完善考核机制,促进名优教师自身的继续发展。13年度完成第一、二批区骨干教师、区学科带头人、首批区名教师的任期考核。继续实施名优教师特殊津贴制度。

进一步发挥名优教师的示范、辐射作用。发挥“名师联谊会”作用,抓好名师带徒活动,开展名师系列讲座,让名师在自身发展的前提下,带领更多的中青年教师成长,促进全区教师教学能力和科研水平的不断提高。

三、落实青年教师快速成长行动方案,加大青年教师培养力度

组织实施青年教师快速成长行动。以校本行动为主,开展各类培训活动,创设促使青年教师快速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区教育局制订的“适应”、“过关”、“成型”、“实绩”各阶段的具体标准,4月各校完成对新教师“半年适应”阶段的考核,7月前以区进修学校为主组织对新教师进行“一年过关”阶段的考核。教育局将组织专业人员,抽样性地对有关学校进行青年教师快速成长行动实施工作进行专题调研。

加大对教坛新秀队伍的培训和管理力度。制订专门的教坛新秀培训计划,根据培训、使用、考核相结合的原则,不断提高教坛新秀的理论基础、教学水平、科研能力,以及专业领导力和影响力,促进他们的可持续发展。

开办新一期(第六期)小学语文、数学青年教师研讨班。通过开展观摩与研讨课活动,举办专题讲座与教学经验交流活动等方式,提高青年教师的专业理论水平、教学与科研能力,打造一支青年骨干力量。

四、高质量完成农村教师素质提升工程,提高教师整体素质

重点抓好中小学《新课程教学设计与案例分析》和《新课程学科教学评价》两门课程的全员培训工作。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探索行之有效的培训方法。2013年5月组织相关教师参加《新课程教学设计与案例分析》全市统考。2013年9月底组织相关教师参加《新课程学科教学评价》全市统考。10月对本次农村中小学教师素质提升工程进行总结考核评比,认真做好迎接省级评估工作。

组织专家、名师开设系列讲座。引领教师们开阔眼界,拓展教育视野,掌握教育教学的前沿信息,促进广大中小学教师不断更新教育思想与教育理念,促进教师的教学策略、教学设计、教学方式、教学评价等的转变,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和新课程教学的水平。

创新模式,开展网上教师培训。加大人力、财力投入,开发和引进网上教师培训资源,应用“市教师教育网络教学平台”,启动网上培训试点,努力使全区的中小学教师都能通过网络共享各学科的优秀教学资源,提高培训效益。

优化以赛促训模式,促进教师成长。今年将组织中小学教师参加教师英语大奖赛,大赛分为专业组和非专业组,在此基础上选拔优秀教师参加市比赛;组织高中英语“高中新课程教学设计”评比,并推荐优秀案例参加市比赛;组织其他各类基本功比赛和教学设计比赛。

五、积极开展校本研修工作,推进校本研修健康有序开展

加强领导,全面推进中小学校本研修工作。教师进修学校负责中小学校本研修工作的具体管理、指导、评估和考核,及时总结、推广校本研修实践中先进经验、优秀成果;充分发挥教研员在校本研修中的作用,引导教研员牢固树立服务理念,立足基层、面向全体教师,开展菜单式培训,为中小学提供一定的培训者资源;各中小学校本研修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校本研修工作的组织指导、检查和评估;为提高校本研修的工作质量,13年还将组织全区教研组长进行集中培训;13年高中校本研修的指定培训内容为“新五项基本功”的第五项培训——“教师言语表达”。

不断创新,探索中小学校本研修的运作与管理模式。按照“创新模式、加强管理、学校自主”的要求,全面深入推进我区中小学校本研修。要通过组织开展自主学习、自修反思、课题研究、教学技能训练、专题讲座、集中辅导、观摩教学、研讨交流、师徒结对、案例分析、网络学习、校本课程开发等活动,把校本研修落到实处。

以研促教,加强教师中小学校本研修的教科研工作。要加强校本研修的理论与实践研究,构建有效的校本研修模式、培训方法和管理办法,逐步形成各校的校本研修特色,实现校本研修中教、学、研一体化,努力把校本研修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典型引路,积极创建校本研修示范性学校。各校根据《区中小学教师校本研修示范学校评估标准》(试行)要求,积极创建校本研修示范性学校。通过各种激励机制,创新方法和途径,形成校本研修长效机制,使教师通过校本研修真正实现学有所用、学以致用。教师进修学校要及时总结校本研修的工作经验,树立典型、示范引路。

六、加强中小学教师学历培训,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

鼓励教师参加学历提高培训,改善知识结构和专业结构,保证教学质量和水平。幼儿园、小学和初中高一级学历获得者比例分别达到50%、85%、85%。

职教中心专业课教师须加强专业技能培训,“双师型”比例达到60%并逐年提高。

鼓励高中骨干教师报考硕士研究生课程,支持课程班结业学员申报学位考试,使高中教师研究生学历(学位)逐年提高。

七、继续开展各类专项培训,抓好常规性师资培训工作

暑期全员按需培训。暑期全员培训要在广泛调研和仔细听取教师意见的基础上开列菜单,真正做到符合一线教师的内心需求,把握教育发展和教师发展的节拍,开出的课程应有一定的针对性和前瞻性,把对菜单式培训的关注从形式转向内容,从表层走向深入,真正发挥其提升教师整体素质的作用。

新课程培训。继续做好中小学教师新教材培训工作,积极配合宁大成教学院、市教研室做好高中新课程师资培训,努力通过培训使广大教育管理者和教师深刻领会高中新课程实验的背景、指导思想、目标和新课程的基本特点,理解高中新课程的理念,掌握实施新课程的知识,从而进一步提高其实施新课程的能力,稳步推进我区高中新课程改革和实验工作。

班主任培训。按照市继续教育“十一五”规划,实施班主任培训工作,13年开始将对全区班主任进行轮训,切实加强德育工作的实效性,进一步提高班主任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修学校承担班主任培训计划的制订及组织培训工作,班主任培训的课程设计要科学实用,强调针对性和实用性,学生管理和学生心理健康等列为培训必修课程。

心理健康教育辅导。注重教师心理健康教育,继续开展省心育教师的资格证书考试。根据上级教育部门的要求,结合全区各校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实际情况,切实关心教师的心理健康。

继续加强常规培训。扎实开展幼儿教师资格证书考前培训、新教材培训、教科研培训;进行中小学教师及公务员普通话培训及测试;抓好民办流动人口子女学校教师培训;加强对新教师的管理、培训;进行暑期教师师德培训等。

八、加强师训机构自身建设,保证培训质量不断提升

完善制度建设。高度重视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制度建设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通过建立完善的教师继续教育制度体系,从根本上规范教师培训工作,从而确保教师继续教育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第7篇

一、不一样的课程设置

以前的大多数教师培训,课程都是专题性的,重在理论认知与知晓操作,具体到实际操作的内容不多,而本次却不一样,主要突出实际操作,这主要缘于调研的结果。

第一轮调研,培训对象数量调研,分两次进行。一次是由教委人事科进行摸底,要求各学校报送在村校工作的教师情况,由此统计出村校教师的基础数据。然后由进修校挂出培训对象,让各校再次进行核实与更动。根据培训人数,大约1800名的规模,进修校初步确定分两轮培训,每轮培训5天;培训内容初步定为专题培训,分师德专题、教育理论专题、教学设计专题、心理健康教育专题、班主任工作专题、学科教学论专题、教师专业成长专题、有效教学专题8个,每个专题半天时间。

第二轮调研,村校教师的教学生存现状与培训需求调研。由进修校的学科教研员负责,通过问卷调查、召开村校教师座谈会、听课观课等形式,对全县的村校进行分类别、分区域的抽样调研。通过调研,完全推翻了预设的8个专题的培训内容,几经座谈征求意见,几经研讨,形成了以“提高村校教师教学基本功”为主题的以备课模块、上课模块、听评课模块、班队活动设计模块的培训内容,并形成了培训课程表(附表)。

二、不一样的培训方式

1.分类实施小班化培训。根据村校大多数是包班这一现状,把近1500名培训对象分成语文、数学两类进行培训,语文、数学学科的申报由教师自己在第二轮摸底调研时填报。每类设20个班,每班配备一名班主任与两名学科辅导教师。每班学员最多38名,每名辅导教师最多辅导19名学员。 2.认真遴选辅导教师。为了保证培训的效果,在培训内容具有针对性的前提下,辅导教师就至关重要了。我们首先召开汉丰一至六校的校长会,一是听取他们对村校培训方案的建议,二是让他们按教学尖子、师德楷模、管理行家、沟通能手四个条件同时具备推荐辅导老师。

3.扎实开展辅导教师培训。在村校教师培训展开前,提前一个月举行辅导教师培训,先集中讲培训的重要意义与相关要求,然后分语文、数学两组分别开展培训,既听取他们对培训内容的建议,更让他们明确重点、明确职责、明确做法,让他们初步掌握备课、上课、班队活动设计与听评课这四个模块的实际操作要点,确保他们提前精心准备,做到早启动、早筹划、早安排,统一认识、统一要求、统一行动。

4.统一要求与分班实做相结合。为确保20个班对备课、上课、班队活动设计与听评课这四个模块的培训要点与培训要求能够统一,采取了总辅导员在总控制室讲解,辅导员在班上组织学员收听讲座的方式,每个模块的讲座时间不超过90分钟。总辅导员讲授完毕,由辅导员组织本班学员进行讨论消化与实际操作。将总辅导员讲的操作要点一一落实到每个学员的实际操作之中。

5.统一辅导教师的辅导流程。20个班40名辅导教师,为保证每班的每名辅导教师的辅导内容与辅导行为基本一致,我们明确了辅导教师的操作要点。

三、不一样的培训保障

1.教学保障。培训分语、数两轮,每轮历时5天,4个培训内容模块用时4天,备课与上课模块各用了一天半时间,而专题讲座的时间又只占一天半时间的八分之一,其余时间均是在辅导教师的个别辅导之下的现场实际训练与操作,力求听得懂、记得住、用得来、效果好。在时间安排上,五天的培训时间里,学员每天都应于早上6:00起床,晚上10:00归寝,每天上、下午各排两节课,中途休息20分钟,每晚排90分钟的晚自习时间(最后一个晚上除外),晚自习由班主任到场两个晚上,辅导教师到场两个晚上,每个晚自习均有规定的学习内容与学习任务,每天白天的每节课与晚自习,均要不定时地点名一次。

2.考核保障。本轮培训考核采取过程考核与结业考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过程考核由单项考核与出勤考核两个方面组成,单项考核由4个写作即备课稿的写作、教学设计的写作、听评课稿的写作、班队活动设计的写作与2个论坛(见课表)的发言情况组成,结业考试采用书面纸质方式进行,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计成绩。单项考核不合格者应在培训期间补修合格,合格与良好等级可在培训期间自己申请补修高等级。至培训结束,每项考核还有不合格者,该次培训的总成绩视为不合格。

第8篇

自20__年开展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以来,我们基本完成了对《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的解读和《幼儿园课程》的培训,大部分教师都能较好地理解与认同新的教育观,教学观,儿童观,实现教师角色的转变,树立了"以幼儿发展为本"的教育理念,并能较好地应用于教学活动之中.但部分教师特别是刚走上工作岗位不久的年轻教师理论虽然掌握得较好,但是如何把理论很好地运用于课堂实践却比较困难.譬如,如何体现儿童为主体,如何师幼互动等问题一到具体的活动中往往会不知所措.因此,20__学年我们将积极开展以教育科研为主题的幼儿园教师的继续教育,旨在通过教育科研进一步提升教师的教学行为,提高幼儿教育质量.为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计划实行分层培训.一层是五年教龄以内的新教师培训.针对这部分新教师理论功底较好,实践经验不足的特点,培训主要以如何开展教学反思为重点,积极引导他们更好地贯彻新《纲要》,更好地把握课堂环节促进师幼互动,帮助他们提高从日常的教育教学现象中发现和解决问题的素养和能力,不断地积淀教学经验,成长为一名"反思型"的教师.另一层是五年教龄以上(包括五年教龄)的资深教师培训.考虑到他们在课堂环节的把握上,对幼儿的认识调控等方面已基本成熟.因此,资深教师的培训基点定在如何让他们由经验型教师向"全能——研究型"教师转化,帮助他们了解和掌握教科研的一般过程和常用研究方法,如观察法,行动研究法,调查法,实验法等,并能尝试应用于课题研究活动中,逐步形成以科研的思路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意识,增强参与教育科研活动的自觉性.

二,培训形式

1,集中培训与园本培训相结合.集中培训主要以课堂教学,研究讨论,教学观摩,案例分析等方式进行,主要解决观念建构问题,帮助教师系统掌握教育科研的一般步骤与方法,逐步增强教师的问题意识和科研能力.园本培训主要以自学和实践的方式进行,引领教师反思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解决实践建构问题.

2,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相结合的方式.教师素质的提升不是单靠几个规定的课时培训就可以完全解决的,它还需要一个由理论到操作的实践过程,需要一个从简单到复杂,从模仿逐渐走向自主的建构过程.因此,我们一方面要结合学习资料帮助教师理清学习重点与难点,加强学习指导,督促教师做好读书笔记,进一步转变观念,同时,更要加强实践的操练,通过教学观摩,教学研讨,集体备课评课,撰写反思日志,开展幼儿园课题研究等方式,积极引领教师在实践中反思,把日常教育教学中的问题当作课题来研究,逐步提高教师的科研操作能力.

3,全员培训与个别指导相结合.每一个教师都有着自己独特的成长经历与经验,有着自己特有的学习愿望和学习需求,有着自己独立的人格与个性,所以,实施继续教育要重视教师个人成长经历对教师专业发展的重要意义,发挥中小学教师在培训过程中的主体性和能动作用,需要采取全员培训与个别指导相结合的分层培训方式,使广大中小学教师获得积极主动的发展.

三,培训考核及学分认定

本次培训对教师参训考核分过程评价和终端评价两部分.

1,过程评价主要考察参训教师平时的到课情况,学习表现,学习态度,作业情况等.

2,终端评价包括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两部分.基础知识考试主要由教师进修学校组织;实践能力考核主要由教师所在幼儿园组织.

3,过程评价和终端评价两部分结合,作为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培训的最终成绩,分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取得及格以上成绩的教师,记相应学分,考核成绩不合格不能取得学分.

4,培训结束,教师进修学校以镇乡(学校)为单位,按照省制订的培训教学标准,对其幼儿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管理,校本培训,参训率,合格率,培训效果等情况,提出恰当的评价意见,汇总后,报教育局人事科,通报全市.根据诸教[20__]11号文件精神,此项工作纳入20__学年度学校领导班子集体考核内容.

四,培训安排

准备阶段(20__年10月——20__年3月).主要工作:

1)调研摸底,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培训内容,培训形式,拟定培训计划.

2)召开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工作会议,明确分工,落实任务.

3)幼儿教师继续教育报名造册,编排班级,聘请教师,准备教材资料等.

4)各园制订园本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的,要求,内容和培训人员,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并报教师进修学校审核确认.(要求在3月31日前完成)

2,实施阶段(20__年4月——20__年7月).主要工作:

1)分层集中培训.由教师进修学校组织.新教师培训大致安排在4月中旬,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修养,教育反思的理论与实践等.培训形式主要有专题讲座,专题讨论(讨论主题:今天我们怎样当教师),教学观摩和研讨,教学反思等.其中专题讨论要求人人参与,并且人人都要有成文的发言稿,讨论完毕后,归入教师专业发展档案袋.教学反思作业,要立足自己的课堂教学活动,根据培训要求独立完成,完成后,由教办(幼儿园)为单位统一上交培训教师,作为培训考核的一部分内容.

资深教师培训大致安排在4月下旬,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修养,幼儿教育科研基础知识等.培训主要采用专题讲座,专题讨论,课题研究等方式进行.其中专题讨论也要求人人参与,人人都有书面材料,讨论完毕后,纳入教师专业发展档案袋.集中培训结束后,每位教师都要结合培训要求和所在幼儿园教育教学实际,积极撰写课题方案,该课题方案作为培训考核的 一部分内容.

2)实施园本培训.由教师所在教办(幼儿园)组织,各园要围绕本学年学习的重点组织教师进行理论学习,实践操作,教学观摩,研讨交流,反思创新,完成集中培训时布置的反思作业,积极开展以园为本的课题研究,促进幼儿教育质量的提高.

3)加强对园本培训的管理.通过实施学校领导,培训教师挂联制度,定期对校本培训的实施情况进行调研与指导,进一步规范与提升园本培训工作,提高园本培训质量.

4)培训考核.考核分过程考核,理论测试与实践考核三部分.过程考核,理论测试主要由教师进修学校负责,实践考核主要由教师所在幼儿园负责.

3,总结阶段(20__年8——9月).主要工作:

1)学分审核,认定与学分登记.

2)分类整理培训档案资料.市级培训资料由市教师进修学校整理归档.校本培训档案资料由教师任教学校建立和保管,共分为两类,一类是校本培训档案,其内容包括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领导小组名单及幼儿园相关的培训制度,培训管理办法;各类培训计划;校本培训行事历和每次校本培训记录;主讲教师或组班教师授课方案或相关材料;大组或分组讨论记录等反映培训过程和培训效果的相关材料;教师培训名册和出勤记录(或者教师参训签到簿);校本培训的考核内容,形式和结果;校本培训的总结与反馈,如教师对培训的满意度,培训效果的评价等.一类是教师专业发展档案.以一人一只档案袋形式存放,其内容包括教师参加培训的记录;研讨活动时的发言稿;培训体会;参加各种培训交流活动的论文;课堂教学研究的书面材料或公开课教案;专题培训的课堂笔记,自学笔记,作业(反思日志或课题研究方案或课题研究报告等);各类考核材料等.

总结评价,表彰先进,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具体措施.

五,培训报名的有关事项

1,报名时间:20__年3月14日——3月15日

2,报名地点:诸暨市教师进修学校1号楼310培训处二

3,报名办法:请各单位填写好《诸暨市20__学年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名册》和《诸暨市20__学年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学分审核表》,用A4纸打印好(一式二份),并随带报名表磁盘一张,报教师进修学校俞长岩老师.

4,报名费用:每人交培训费,教材资料费130元,按教办(幼儿园)为单位一次缴清.

附件一:《诸暨市教办(幼儿园)20__学年园本培训计划书》

附件二:《诸暨市20__学年园本培训月安排表》

附件三:《诸暨市20__学年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名册》

附件四:《诸暨市20__学年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学分审核表》

诸暨市教师进修学校

20__,2,15

附件一:

诸暨市教办(幼儿园)20__学年园本培训计划书

一,园本培训项目名称项目主持人:

二,本单位年度开展园本培训的目标,条件和重点

三,本单位年度园本培训实施意见和考核办法

四,本单位对园本培训进行管理的机构,制度和责任人

教办意见

(公章)法人代表签字:年月日

培训部门审查意见

根据本计划书,经审核开展本项目校本培训.

同意学分数:

(公章)年月日

师训干训领导小组意见

(公章)年月日

说明:1,本计划书及附件均一式二份,幼儿园,市教师进修学校各存一份.

2,可按此表制式另行打印,有关栏目可放宽

附件二:

诸暨市教办(幼儿园)20__学年园本培训月安排表

月份

内容

3月

4月

5月

6月

7月

8月

9月

附件三:

诸暨市20__学年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名册

(20__年3月)

教办(幼儿园)填表人联系电话

序号

姓名

性别

教龄

培训类别

序号

姓名

性别

教龄

培训类别

1

26

2

27

3

28

4

29

5

30

6

31

7

32

8

33

9

34

10

35

11

36

12

37

13

38

14

39

15

40

16

41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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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43

19

44

20

45

21

46

22

47

23

48

24

49

25

50

注:1,培训对象:全市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在职幼儿教师.

2,培训类别:五年及五年以上资深教师培训;五年以下参加新教师培训.

3,本表要求用电脑打印,一式二份,一份报教师进修学校俞长岩老师,一份由教办(幼儿园)自己留存.

附件四:

诸暨市20__学年幼儿园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学分审核表

(20__年8月)

单位审核人

序号

姓名

教龄

过程考核

理论考核

实践考核

总评

学分

1

2

3

4

1

2

3

4

5

6

7

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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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12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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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20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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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第9篇

构建“大学区”,打造优质、均衡教育

2014年10月开始,合阳县教育局全力推行“大学区管理制度”。以城乡联盟、对口帮扶、协作研修为抓手,立足合阳教育发展实际,按照“优质带动、合作共享、提升内涵、共强共进、捆绑考核、集约发展”的实施要求,从管理机制创新着手,加快教育发展方式转变,发挥优质学校的资源优势和品牌效应,缩小校际差距,提高学校整体办学效能和内涵发展水平,实现全县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进一步满足广大群众“上好学”的需求。

合阳县教育局结合区域教育发展水平和学校分布状况,按照同类型、同层次学校和名校引领、相对就近、城乡捆绑,优势互补、区域联动的原则,组建成立11个大学区,其中普通高中1个、初中3个、小学4个、学前3个。全县所有初中、中心小学、幼儿园全部纳入大学区管理,实现大学区管理全覆盖。学区长由学区内优质学校校(园)长担任,大学区在学区长学校(园)带领下,积极探索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教师培训、轮岗交流等新思路、新方法,整合优质资源,带动成员学校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快速提高。计划用2~3年的时间,以优质学校为龙头,通过示范引领、输出理念、共享资源、集团化发展等办法,引领带动成员学校实现捆绑式集约运行,通过互通互补、合作共赢,促进全县教育办学水平整体提高,逐步实现全县基础教育内涵发展的高水平、高层次均衡,较好地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的满意度和美誉度。

“八个统一”是管理理念的核心

“大学区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主要体现在学区内学校相对集约的“八个统一”:即“统一学校管理、学管理、统一设施共享、统一课程资源、师培训、统一学生活动、统一质量监测、统一校园文化”。(1)统一学校管理:学区内成员学校共同研定学校的发展定位、办学思想与办学理念、办学目标与模式以及人才培养方式等方向性管理策略,建立系统性制度及运行机制。(2)学管理:学区内建立共同的教学管理机制并确定相同的教学目标、任务和具体内容。对备课、上课、作业及教研活动等提出具体的要求并进行落实和评价。(3)统一设施共享:各成员学校的图书馆、阅览室、科技室、功能活动室等硬件设施互通有无,合作共享,有效利用,资源增值。(4)统一课程资源:各学区学校在全面贯彻国家课程计划的同时,在校本特色课程开发、教学设计、试题库和各类电子平台等方面相互借鉴和利用,实现优质教学资源交流共享。(5)师培训:以国家、省、市、县、学区五级培训计划为依托,倡导以学区为单元的课程理念和专业技能培训,提升学区内教师的综合素质,打造适应未来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师资团队。(6)统一学生活动:学生活动由学区长学校统一安排实施,旨在提高学生的养成教育和实践操作能力,促进学生全面发展。(7)统一质量检测: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和课程实施要求,对教学质量形成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跟踪监测和分析诊断,并按照质量发展目标和指标要求,全面考量成员学校教学质量的增幅变化情况。(8)统一校园文化:学区内成员学校共同挖掘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积极向上的传统文化、地方文化、人文精神、国学经典等,形成富有特色的学区文化、校园文化。

“时间表”是合阳立下的军令状

1. 探索试行阶段(2014年9月―2015年8月)。

借鉴西安市大学区的做法和经验,并结合合阳县工作实际,制定全县“大学区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在“学管理、师培训、统一学生活动、统一质量监测”等方面进行实践探索,典型引路、实践推动。各学区根据县局实施意见制定好本学区“大学区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积极尝试、初步形成各具特色的运作模式。

2. 有序推进阶段(2015年9月―2016年8月)。

在总结探索试行经验的基础上,2015年秋季,全县各学区按照方案实施步骤,结合实际,重点在“统一学校管理、统一共享设施、统一课程资源、统一校园文化”等方面进行深层次探索尝试,树立典型,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打造特色。

3. 完善提升阶段(2016年9月―2017年8月)。

按照“八个统一”的总体要求,完善“大学区”管理运行机制,总结推进“大学区管理制”工作经验,实现大学区管理工作常态化、制度化,促进全县教育均衡发展。

考核是为了更好的管理

1.实施学区长负责制。

每个学区设视导员(兼职)一名,视导员由县局确定;学区长一名,由学区长学校校(园)长担任;副学区长若干名,由成员学校校(园)长担任。学区长领导学区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学区发展规划,每月召开一次“大学区管理制度”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学区内成员学校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学区管理中的困难和问题,推进学区内先进管理经验共享、优质教师资源共享、教育教学研究共享和现代化设施设备共享。各学区每月召开一次成员学校分学科或分学段教师工作例会,确定研究课题,研究讨论本学科本年级教学工作。学区长学校每学期总结汇报大学区工作进展情况,每年召开一次大学区工作总结会。

2.实施“一体化管理、集团化发展”。

在探索试行的基础上,学区长学校通过输出优质教育资源,教师资源,实施一体化管理,集团化发展,扩大办学效益,发展壮大优质教育资源,缩小校际之间的差距,提升内涵发展水平,促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努力实现教育公平。

3.建立校长、教师交流长效机制。

一是加强学区内教师、校长交流和轮岗力度,实现教师队伍的双向有序流动。学区长学校每年向成员学校选派管理干部,带动成员学校发展。二是建立学区内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缺科教师校际间送教、兼课制度、名师带徒制度、名师课题研究制度等,发挥优秀教师的专业引领作用。三是建立城乡教师合理流动机制。学区长学校满6年的专任教师原则上应进行交流,每年流动人数不低于学校教师总数的10%,其级教师、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和高级教师、一级教师应占到交流总数的30%以上。

4. 实施“大学区”捆绑式考核。

大学区工作实行学区长学校和成员学校捆绑考核机制,由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具体实施,按照“八个统一”的总体要求和年度工作规划,提出具体考评方案,对学区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捆绑式”综合考评。对学区长、副学区长的考核结果,将作为绩效考核、评优树模、校长任用的主要依据。

开展学区研修,共建共享教研成果

借助大学区管理平台,遵循“面向全员、整体推进,聚焦课堂、注重实效,区域协作、资源共享”的原则,该县成立了11个学区教研组,结合学区和学校的日常教学工作,推出了学区研修模式。该县教育局成立了业务指导、学校包联和督导检查三个工作小组,明确各自职责、夯实主体责任。业务指导组包括教研室、电教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教师进修学校、劳动实践基地,分别负责学校教学管理和教育科研、教育信息化管理应用、教师培训、体艺活动、劳动实践培训等工作;学校包联组由局领导学段包抓,以股室为单位分学区包联,股长为包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督导检查组由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主要任务是督导检查大学区管理中的各项工作落实情况。大学区实施过程中,三个工作组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相互配合、相互支持、强力推进。

该县教研室指导学区长学校成立了学区教研组,组织开展了学区间送教送培,校本研修、学科研修活动;活动中心组织开展了以学区为中心的科技节、艺术节和各类比赛;教师进修学校组织开展的体艺教师培训、班主任技能大赛等活动。举办学区校长课改论坛,每月一个主题,扎实推进课改取得新成效。各校长根据本月研修主题,认真梳理交流学校课改点滴做法,分享经验,查找问题,研究对策,达成共识后,对下一月学区研修工作进行安排,引导成员校有计划、有目的地展开研修工作。成立学区大教研组,开展学区研修。中小学大教研组以高效课堂为主题,分学区开展讲座解读、“听――评――议”课例研讨、跟进培训等系列研修活动。学前教研组主要围绕《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教师基本技能训练开展研修活动,先后开展了现场诊断、五大领域“课例研修”和大学区管理制下的精品课观摩研修等活动,有效地整合了教育资源,实现了资源共享。

城关小学区提出“引领、协作、共进”的学区发展理念,组织学区优秀教师“7校滚动授课”,提升了课堂教学水平;财力倾斜、承担学区学生活动全部费用,调动了成员学校参与的积极性。城关二小学区提出学区管理的“8大目标”,建立了学区管理QQ群,实现了学区管理信息化。第三小学学区开展的“需求式”送教下乡和“相约星期五”师训工程,赢得了成员学校的一致好评。城关中心学区提出的大学区管理“例会、教研、活动、宣传”四项制度,提出质量检测“6统一”要求,推动学区学校实现了4个转变。城关中学学区利用教师资源优势,组织成员学校骨干教师来校跟岗实践锻炼;发挥远航文学社辐射带动作用,在学区学校开展了“彩云之南”作文竞赛,在《意林》等全国学生刊物发表习作600余篇。实验中学学区,以1268德育工程为抓手,在学区学校教师成长和传统文化教育上下功夫,组织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德育活动,承担了全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现场会;第三中学学区发挥学校省级学科带头人工作室的作用,在教育科研、质量监测上加强统一协作,以考促改,以考促教,增强教师质量意识、和竞争意识,达到有的放矢、共同提高之目的。

校园艺术月让学区更富有特色

今年5月以来,合阳县教育系统在全县范围开展以“激情五月 礼赞文明”为主题的校园文化艺术展示活动。全县中小学校幼儿园均举办了校园艺术节活动,活动以班级、学校、学区、县级四个层面自下而上逐级开展,多所农村学校校园艺术节活动为首次举办。各校园立足校情,举办了各具特色、内涵丰富的校园艺术节活动,如城关二小的“乐德教育”艺术成果展、甘井镇中学的“我梦最美”梁山校园文化展、县幼儿园学区的“七彩童心中国梦”、县中心幼儿园的“乡土文化润泽童心”等。

第10篇

编者按:网络研训是大面积提升教师专业水平,缩小地区、学校、学科、教师之间差距,推进教育均衡发展的有效途径之一,但也存在教师培训针对性不强、内容泛化、方式单一、质量监控不足等问题。新兴的网络研修模式与传统研修有机整合方法提出,能有效地抓住了当前中小学教师培训的主要矛盾,充分发挥网络信息技术在中小学教师研修中的优势,主动地适应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现实需求,对全面提升教师培训质量有着重要意义。

2010年7月29日,教育部正式颁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纲要指出,加快教育信息化进程,把教育信息化纳入国家信息化发展整体战略,超前部署教育信息网络。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信息化体系,促进教育内容、教学手段和方法现代化。加强优质教育资源开发与应用;加强网络教学资源体系建设;开发网络学习课程;创新网络教学模式。

通过网络培训,参与网络教研是大面积提升教师专业水平, 缩小地区之间、学校之间、学科之间、教师之间差距,实现教育均衡化发展的有效途径。

一、基于工作坊网络研修将成为教师培训的主流培训模式

我国网络教育早期称为远程教育,最早为电视教育,源于上世纪80年代。电视大学的诞生,开放大学圆了众多莘莘学子的大学梦,连农民都可上大学。1999年以后,中国网络教育行业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时期,教育部先后批准67所高校试点开展网络教育,注册学员数百万人。《2003-2007年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工程启动,基于互联网网络研修的中小学教师培训模式日益为人瞩目。2012年教育部启动国培计划中小学教师示范性远程培训项目,包括三个项目:网络研修与校本研修整合培训、幼儿园骨干教师远程培训、县级培训机构培训者远程培训。2013年启动国培计划教师工作坊高端研修项目,采取集中培训与教师工作坊研修相结合的方式,培养300名“种子”教师作为名师候选人,依托“种子”教师组建100个教师网络研修工作坊,培训30000名市县骨干教师,以探索骨干教师常态化培训模式。今年,除继续支持2014年的30个教师工作坊外,新增100个工作坊,共设134个教师工作坊,培训402名教师工作坊主持人、40200名区县骨干教师教研员。目前,134个教师工作坊培训学科主要是小学、初中、高中语数英三个主科,仅有四个其它学科工作坊,初中历史、小学综合实践活动、心理健康教育、学前教育;有9600位骨干教师参与网络培训,占培训总人数的23.88%[1 ]。

近年来,名师工作室作为一种优秀教师群体培养模式越来越受到各省教育部门重视,各省市纷纷命名了一批名师工作室,选择优秀教师代表为领衔人,希望以此发挥名师的示范、带头和引领作用,组建优秀教师群体,发挥团队协作优势,提高高层次教师的整体水平。多年实践表明,名师工作室是一种很好的教师共同体培养模式。互联网+教育是当今最具活力的教育发展模式,名师工作室+互联网――教师工作坊应运而生。国培计划教师工作坊高端研修项目启动将极大地发挥网技术应用,大幅提升中小学骨干教师学科教学能力和专业自主发展能力,推动网络研修与校本研修、现场教学实践相结合的教师培训模式创新。根据教育部国培计划项目布局,集中培训与大规模网络培训相结合的培训形式是今后的主流培训模式。

二、影响网络研修效果的主要因素

笔者2000年承办北京师范大学首批高校试点网络教育福建教育学院班多个本科专业的管理培养工作,开始参与网络远程教育实践探索;2004年开始将网络研修运用于福建省中学化学学科带头人、小学综合实践活动学科带头人培训班(两年)、南安市场小学骨干校长和教研室主任等多个培训班,取得很好的网络培训效果,开发了基于任务驱动、适合网络研修学习的课程,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网络研修平台建设、管理与有效指导经验。由于丰富的网络培训实践经验获得2015国培计划――示范性教师工作坊高端研修项目小学综合实践活动2400名骨干教师(教研员)培训任务奠定了基础,开始了为期一年的高层次、大规模网络培训管理与指导工作。多年的网络培训实践探索,笔者深深感到,要达成网络研修有效目标并非易事,有四方面因素制约着网络培训效果。

1.学习动力是影响网络研修有效性的前提

学习动机是学习者学习积极性的直接动力,是推动学员产生学习行为的内部直接动力,学习动力是影响网络研修有效性的前提条件。根据笔者所接触到的大量中小学教师培训对象,因学历、年龄、家庭经济、教学任务、工作环境等不同,对参加网络培训态度不一样,可以分为三种类型[2 ]。第一类是“主动型”教师,这类教师对各种各类培训、包括网络培训有着强烈的学习欲望和学习需求,迫切要求提高教育教学理论水平,拓展学科知识技能,提升自已教育教学实践经验,促进自己专业成长,是培训动力实足型教师。这类教师主要为中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部分青年教师。第二类是“被动培训型”教师,他们认为培训对自己没有用处,对进修培训不感兴趣,对网络培训更是不屑一顾。或认为自己的教学业绩不错,自己的教学不输别人,或兼职其它职业,或不思进取,或以网络培训没有效果等等。偶尔参加外出培训,总认为“被培训”,是几乎没有培训动力的教师。如果没有强制措施,这类教师是不会主动参加培训的。第三类介于主动与被动型之间的教师,即“可激活型”教师。缺乏动力的原因,可能源于应试压力、家庭经济压力、或职称已经到顶升迁无望、或进入教学倦怠。这类教师在一定的外在动力驱动下,优质网络培训课程的吸引,他们愿意参加网络培训学习。第一二类教师数量较少,第三类占多。如能调动可激活型教师的网络培训参与积极性,网络培训则成功了一半。而中小学教师应该成为主动型和可激活型教师,从网络培训中获取源源不断的先进教育教学理念、学科知识技能、教育教学智慧。

目前,网络培训动力主要还是来自于职称评聘的继续教育课时要求、信息技术全员培训要求,学科带头人、名师等评选条件或培训要求等。

第11篇

高二年级干事

一、担任工作

1、分管工作:高二(Ⅱ)部教学。

2、兼任工作:(1)高二年级政治学科教研组长;(2)高二(34)班班主任;(3)6个班政治课教学。

二、工作实绩

(一)协助年级,科学制定教学策略

1、开学初,按高考要求,组织学生重新进行选科,确立班型,过细做好做好分班工作,使新班级尽快调整到位。

2、及时编排好教师任课表、课表、早辅导表、教师晚值班表、教研活动安排表、监考表、考试期间辅导表等,协调安排好听力播放秩序等,规范教学秩序,使年级各阶段教学有序进行。

3、加强年级教学工作的计划性、科学性。制定年级总教学工作计划1份、月工作计划5份、周工作计划22份。坚持每月对年级工作进行总结,共撰写年级教学工作简报5份。坚持每周利用年级周例会对上周工作进行总结,对下周工作进行布置,利用年级黑板公示年级周工作安排,增强工作实效性。

4、针对阶段性教学工作的特点,适时制定和调整年级教学工作安排。本学期,针对小高考的特点和要求,先后对课时和课表进行3次编排调整;针对信息技术考试的要求,适时调整课时进行考前训练和模拟,保证了教学的针对性。

5、科学处理学科关系及学生学习时间。对各学科的周课时数、学生作业量、学习时间等进行阶段性的科学合理规划,引导学生科学处理好学科关系,使其既能突出语数外主干学科的学习,又能兼顾好其它学科的学习;对学习时间进行科学规划,保证了学生学习时间,提高了时间的利用率。

6、高二年级学生教材较多,共组织发放生均用书及作业本50余册,总计1万余册。及时发放各样教学用品,满足教学需要。

(二)常抓不懈,规范做实教学常规

1、坚持每天对年级教学情况进行多次巡查,采取定时与不定时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教师的上课、早辅导、晚值班及学生自习秩序的管理,做好考评记录,及时发现并解决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坚持做好年级组的值班工作,带好班主任值班组,并发挥好榜样示范作用。

2、坚持每周检查1项教学常规,对教研组、教师进行量化考核,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做好教学常规检查的台帐记录,及时送交教务处检查。每周利用周例会对本周的教学情况进行通报总结,将考评结果与教师的当月考评挂钩;组织落实校内视导工作。召开全体教师会议,布置落实视导工作安排。编排好视导安排表,积极配合好校内视导工作。及时做好结果的反馈工作,重点做好对视导中课堂教学未被评为优秀的教师跟踪听课工作。

3、做好主干学科的单元质量检测。坚持每周组织进行主干学科的单元质量检测。组织教研组长高质量做好命题工作;编排教师值班表,加强检测秩序管理;要求教研组组织阅卷,及时进行成绩统计,做好检测题的分析评讲;督促班主任对本班的检测进行成绩统计分析,发挥好单元检测的作用。

4、规范做好各次考试的组织安排。

(1)本学期组织的考试有:省级信息技术学业水平测试;期中、期末考试;两次学情调研考试,共5次考试。

(2)扎实做好每次考务工作,确保万无一失,规范有序,力求抓好考试环节,充分发挥考试的作用。

①每次考试前,充分进行迎接考试的动员,真正发挥考试的促教、促学作用。召开全体年教师会议,学进度,明确考试的评价要求,要求全体教师充分做好各次考试的教学准备;各班召开主题班会,强化班级的目标意识,各班在黑板上设立迎接考试倒计时牌,交流学习经验和方法,动员学生做好考试的准备。

②每次考试前,召开全体教师考务会议、班主任专项会议,明确考试要求,从监考、阅卷、成绩统计、试卷分析与评讲提出了具体要求,较好地组织安排了期中考试。

③考试后,注重考试分析、评价。科学编制考试评价模板,及时按要求处理各次成绩,发挥考试的评价功能;按照教务处要求,各教研组及时对期中和期末试卷及考试进行总结,共撰写试卷分析报告32份;

④召开年级教师历次考试分析总结会议,回顾成绩,查找不足;召开班主任及教研组长专项会议,回顾总结过去工作,部署安排后后期工作;召开年级教学工作专项研讨会议,回顾总结工作,尤其是明确以后的工作目标及要求,进 一步理清年级工作思路,为扎实、高效做好以后工作指明方向;要求并组织各班级召开教导会,科任教师参加班级分析总结会;组织各班级于期中考试后召开了家长会,向家长及时通报学生的学习、发展等方面情况,发挥家校教育的合力作用。

(3)规范做好学业水平测试的报名、照片采集工作等,受到招办的好评。

5、落实好教务处的教学调研及过程管理工作。细致及时地做好教务处的教学常规专项调研活动。按照教务处要求,共收交了不同阶段的9个学科导学案、作业等送查;落实教务处的各项专项工作,送交常规管理台帐记录簿被查;落实教务处的安排的各阶段学科实践活动、选修课开设、研究性学习活动的开设等。本学期,共有两次在学校月教学工作评比中获得流动红旗。

6、组织学生评教。设计了问卷调查表,坚持每月发放问卷调查表,对学生问卷情况及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问题,查找不足,并将问卷调查表反馈至班级,及时解决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发挥学生评教的评价导向功能。

7、及时做好对年级教师的当月考评。依据工作过程和工作结果,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教师的工作进行量化评估,做好教师的当月津贴结算,共做5份月教师津贴表,充分发挥评价功能。

(三)突出科研,高效落实教学研究

1、强力推进1+1课堂教学模式。

(1)强化学习。多次编印学习材料,组织教师利用周例会、教研活动等时间加强学习研讨;召开年级学生会议2次,开展1次1+1课堂教学模式下的学生学法指导的广播讲话,对1+1课堂教学模式下学生的学习方式进行指导。

(2)加强对导学案编写和使用的管理。组织各教研组成立导学案核心编写组,教研组长对本学科的导学案质量进行把关,最后由对各科导学案进行审核印刷。督促各教研组分别于过程中及学期末,注重收集各科导学案,并加强质量评估,并上交教科室备案评比;为了突出主干学科的教学,强调语、数、外学科的导学案优先下发至学生,协调好学科关系;坚持每周对教师导学案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3)突出课堂研究。年级组在周前会上布置落实本周各学科的公开课,加强课堂的研讨;各教研组开好每周一课,组织教师深入课堂,加强互听互学;坚持实行推门听课制度,强化对课堂的督促指导。

(4)先后安排宿豫、徐州等学校教师百余名到高二年级进行听课学习交流,借助外力,推进课堂结构模式的改革。

2、做好选修课的开设工作。

(1)下发选修课申请表,组织教师分阶段填写上报选修课课题及计划,年级组共上报了100多个选修课课题。

(2)年级组编制选修课目录表,下发至班级学生,供学生选择;编制学生选修课申请表,年级根据学生课题选择情况编排选修课班级,下发至教师和学生;选修课教师做好教学设计,写好教案等,注重课堂活动形式和作业布置等,并对学生做好考勤管理。

(3)坚持每周三下午对选修课开设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开设情况进行考评,纳入教师课时津贴。

(4)学期末注重收缴选修课教案及校本教材材料,并送交教务处进行检查评比。

3、开展学生综合实践活动。

(1)9月份。配合教务处、团委完成国庆征文及书画比赛活动,制定详细的组织实施方案及时上报教务处。通过初赛、复赛产生60余名选手准时参加全校征文决赛。全年级共上缴书画作品近110余幅,送学校参评。组织学生参加 “金钥匙”竞赛活动1次。

(2)10月份。①继续配合教务处、团委完成国庆书法比赛活动,组织学生100余名在高二阶梯教室参加书法比赛活动;②组织落实数学学科竞赛活动,及时进行了成绩统计。一名学生在省级决赛中同时获数学、物理省级一等奖;③组织落实英语演讲及评比活动,多名学生在比赛中获得一、二等奖的好成绩;④组织安排校秋季田径运动会。多个班级、数名同学在运动会中获奖;协调安排好美术、音乐特长生的专业学习。协调安排好奥赛辅导工作。

(3)11月份。①组织落实教务处布置的选修课教材汇编整理以及研究性学习成果的汇报展示;②组织学生赴人武部参加新兵欢送活动,加强对学生的爱国主义教育;③进一步落实美术、音乐特长生的专业学习,加强专业学习的管理;④初步选拔体育特长生,成立体育专业训练队,加强体育特长生专业学习的管理。

(4)12月份。①组织安排学生进行了研究性学习成果的汇报展示活动;②收缴年级校本选修材料;③组织安排音乐特长生素质展示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5)1月份。①组织安排了美术专业期末考试,上报成绩,并完成对美术教师的考评;②布置安排了寒假研究性学习活动的开展。

(6)分别于期中、期末两次开展学生学分认定与综合素质评定工作。制定了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组织班主任、科任教师、学生运用多种评价方式,尽可能做到评价的公正、客观;及时将评价结果在年级和班级进行公示,充分发挥评价功能和导向作用。

4、加强教研组的建设与管理。

(1)加强建制,完善机制。根据教务处和教科室精神,成立各科核心备课组。主干学科 成立课时练、单元质量检测等专题编写组。根据分层教学的要求,成立文科、理科备课组。

(2)坚持定期和不定期召开教研组长会议,加强工作的布置、督促与指导。

(3)指导并要求各学科制定教研组工作计划,编制教研组行事历,加强工作的计划性与科学性。注重收缴计划,上报教务处备案,强化督查;同时,与学期末,组织3个教研组送教务处参加评比。

(4)抓好、抓实教研活动。强化对教师教研活动的到位检查,尤其是抓好周六上午的集中教研活动时间,纳入考勤管理。明确教研活动的程序和内容,突出抓好教研活动的实效性。

(5)召开教学研讨会3次,加强奥赛班及特长生的教学与管理,研讨安排部分学业水平测试科目的复习工作,做好教师资料的购买工作,切实为教学服务。

5、落实好教科室的教科研工作。

(1)开学初,完成师徒结对工作,并上报教科室。督促师徒对子互相做好听课活动,开展好帮扶工作,促进青年教师的成长。

(2)多次组织相关教师积极参加青年教师发展学校的培训,组织教师参加课题培训会议,强化教师教科研学习。

(3)下发课题申报学习材料和课题申报表,组织教师上报科研课题,并督促开展课题研究以及结题工作。

(4)组织教师参加导学案评比、1+1高效课堂展示活动,推选部分青年教师体会文章参加评比活动;开展了1+1模式下的论文撰写以及评比活动。

组织教师撰写教育教学论文,上报相关部门参评。

(5)本学期,共有两次在学校月教科研工作评比中获得流动红旗。

三、存在问题

第12篇

一、校本研修的三重内涵

一是校本研修是“基于学校和教师的发展”。校本研修是学校、教师在教育教学的实际工作中发现、思考和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教师在教育教学中遇到的最有意义的问题。当多媒体技术全面挑战传统课堂的时候,学校积极应对新形势的发展,开展“信息技术与学科整合”的校本研修;学校以《教育法》《教师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为主要内容,结合实际工作,要求教师对照自己的言行,开展“提高自身修养和责任意识”的校本研修;随着“终身学习”的观念深入人心,学校开展了“创建阅读型校园”的校本研修,旨在以此带动学生终身学习习惯的养成。同时,在新课程改革的大背景下,学校以教研组为单位,积极开展学科知识研修,以顺应课程改革的趋势。

二是校本研修是通过学校自行策划与实施的,即“通过学校和教师的发展”而有效推进的。学校大力支持校本研修活动,通过自行设计与策划安排,做到成系列、分阶段、有层次。例如,在“信息技术与学科整合”的研修活动中,信息技术教师利用课余时间对其他教师进行统一培训,已卓见成效;在“提高自身修养和责任意识”的研修活动中,以党总支和团委为核心,通过集中学习、观看视频材料、小组研讨等方式具体实施,并且积极通过心理课堂等渠道教育学生;学校政教处正与语文组、历史组联合开展国学教育活动,通过示范课、观摩课等方式唤起师生心中对圣贤哲思的温情与敬意。有诸如双语教学等学科问题,也在各教研组开展得如火如荼;加大硬件建设力度,为阅读型校园等活动提供保障。

三是校本研修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学校和教师的发展”。经过“信息技术与学科整合”的校本研修,教师们已经掌握了基本的软件操作技术,并与学科教学有效整合,充分发挥多媒体的优势,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大大提高了课堂效率。“提高自身修养和责任意识”及各学科的研修活动,提高了教师的政治理论水平,增强了其事业心和责任感,使学校形成了一种忠于、勤于、乐于教育事业的优良师风。近两年来,学校涌现出了一大批优秀教师代表,如国家、省、市、区骨干教师55人,各级优秀班主任21人等。学科知识研修是一线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提升的“加油站”,让教师们自觉地走向了学科教学的最前沿,使学校开设的校本课程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二、校本研修的实践探索

1.“航天励志”特色,课题引领发展

神舟飞船总设计师戚发轫院士在学校60周年校庆上的讲话燃起了师生心中的激情,开启了校本研修新的思路。学校物理组开展了“探索宇宙空间,继承航天梦想”的研修活动,并以校本课为载体让航天知识走进了课堂。在此活动的影响、推动下,学校先后有百余名学生考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以及其他名校的航空航天专业。2016年5月,戚发轫院士在学校建校70周年校庆之际第四次重返母校,为全校师生及老校友做了长达三个小时的题为“航天技术与中国航天”的主题报告,以“热爱祖国、无私奉献、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大力协同、勇于登攀”的“两弹一星”精神和“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攻关、特别能奉献”的“载人航天”精神再次勉励师生。

学校分别聘请资深航天科普作家、中国宇航学会《太空探索》杂志社原社长兼主编田如森教授,国家青少年航天科普教育专家、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终身成就奖获得者金声老师,莅临学校参观指导,为全校师生作专场报告,展示人类航天成果与航天人的科技素养,开阔了学生的视野,点燃了学生们投身科技事业的热情。田教授还向学校馈赠了珍贵的航天种子,让航天育种项目走进了“金高生态园”,为学校的航天特色发展助力引航。学校抓住这样的机遇,申报了省级课题“航天励志在高中教育教学中的实践研究”,以课题促研修,以研修谋发展。

2.以课堂改革促校本研修

课堂教学改革是一切改革的基础,也是一切改革成败的关键。在全国大力开展教育教学改革的浪潮中,“请进来”“走出去”等各种培训方式被各个学校广泛应用,但此时的校本研修便具有其他形式无可比拟的优势。

现在,翻转课堂教学模式受到学校和教育工作者的高度关注。所谓“翻转课堂”,是指学生提前完成课堂知识的学习,而课堂变成了教师与学生之间和学生与学生之间互动的场所,包括答疑解惑、知识的运用等,从而达到更好的教育效果。学校教师们通过不断地践行翻转课堂,取得了良好的教学效果。

学校派教师到厦门等地学习关于翻转课堂、微课、慕课等相关教学模式,并投资修建了标准化录播教室等。有的教师在欣赏了很多微课后,虽然自我感觉良好,但实际操作起来完全可以用“抓狂”来形容。所以,在接下来的“翻转”路上可能会遇到很多困难,故应做好保障工作,加大对教师相关方面的培训力度,进一步调动学校校本研修及发展的动力。

三、校本研修的主要依托

校本研修的顺利开展必须以大批的骨干教师为依托,带动全校教师共同研修。

在以研带训的大形势下,学校选择了“校本科研骨干的培养和作用发挥”这一课题进行研究,旨在进一步提高学校教师的专业水平和科研水平。该课题的22名参研人员中,有区名师7人,首席教师4人,区级骨干教师8人,市级骨干教师5人,省级骨干教师3人,他们是学校校本科研工作的中流砥柱。另外,有6名年轻教师参与,他们是教育教学新秀力量,均在优质课、教育教学论文、课题等方面表现出不凡的实力,是校本科研工作的后备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