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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安全管理论文

时间:2022-04-18 02:25:39

公共安全管理论文

第1篇

摘要:公共安全与公共管理密切相关。本文从公共管理和公共安全管理的内涵出发,分析了公共安全事故的原因,从八个方面提出了增加公共安全管理投入、建立和完善我国公共安全管理体制的观点。

关键词:公共管理公共安全公共安全管理投入

一、前言

公共安全是政府和百姓都特别关注的十分重要的社会问题。公共安全是人类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必要条件。任何一个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都需要公共安全,没有良好的公共安全保障体系与措施,这个社会的存在与发展,人们的生存与生活就不可想象。因而维护公共安全,是关系国计民生、社会安定和发展的大事;是国家实施法律、治国安邦的重要职能;是加强公共管理、建设强大国家的一项系统工程。

二、目前国内外公共安全管理理念

21世纪,全球各地区公共安全事件更是接踵而至,韩国大邱地铁纵火事件、美国9·11恐怖袭击、2004年8月欧美一些国家先后发生大规模停电事故、西班牙人质事件、印度洋海啸大灾难以及卡特里娜飓风横扫美国等各种公共安全事件频频发生,给人类带来沉痛的灾难,全世界也因此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我国也不例外,2003年我国“非典”的爆发和流行,全国各地区煤矿安全事件的屡屡发生,安徽阜阳奶粉事件、“苏丹红”搅乱食品市场安全等一系列有关社会安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引起许多研究公共安全的学者的关注。

为此,世界上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日、美、俄、法等发达国家都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日本的公共安全侧重于对自然灾害的防治和预防,美国侧重于维护其世界大国的地位,俄罗斯倾向于事故救援和技术性灾害的研究,法国则侧重于对城市功能的调整和公共政策的制订。健全法律制度、应急机构,加强地方政府的管理能力,注重事前预防和事后总结,这些经验是对我国公共管理安全的启示。

我国正处于人均GDP在1000美元到3000美元之间,这是社会必将经历的转型时期也是一个事故灾难频发的时期,因此关于公共安全事件管理的研究显得十分重要和迫切。国务院总理签署《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6年1月8日,我国又颁布了《全国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这些都标志着我国已将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工作纳入法制轨道[1]。

三、公共管理与公共安全管理的关系

1.公共管理的内涵

公共管理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管理的、法律的等多种方法,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依法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提升公共部门活动绩效,提供公共产品,从而达到增进公共利益目的的一种管理活动[2]。

2.公共安全管理的内涵

(1)公共安全是指社会和公民个人从事和进行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娱乐和交往所需要的稳定的外部环境和秩序。

(2)公共安全管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各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而作出的各种行政活动的总和[3]。

(3)影响公共安全的因素

影响公共安全的因素主要有:自然因素、卫生因素、社会因素、生态因素、环境因素、经济因素、信息因素、技术因素、文化因素、政治因素、国防因素[4]。

3.公共管理与公共安全管理的关系

公共安全与公共管理密切相关,公共安全管理应该是公共管理的重要内容,公共安全也是公共管理的重要环境因素。强化公共安全管理,需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科学的公共安全观,需要公共安全管理系统自身的完善和公共管理体系的完善[5]。

四、公共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及特征

1.公共安全事故的原因分析

公共安全事故的原因主要为:1)经济发展不和谐是造成众多公共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2)政府的不作为是安全事故屡屡出现的社会原因[6]。

2.公共安全事故的特征

影响和危害公共安全的因素和事件纷繁复杂,危害程度各有差异,但这些事件是有一些共同的特征。综合专家的研究成果,可作如下概括:1)发生的突然性;2)危害的灾难性;3)范围的广泛性;4)影响的关联性;5)原因的复杂性;6)演变的隐蔽性[7]。

五、完善政府公共安全管理体制建设

中国的GDP连续多年平均保持了8%的高位增长,却鲜有人知道每年因公共安全问题造成的GDP损失高达6%,计6500亿元,这些问题每年夺去20万人的宝贵生命。其构成一是安全生产事故引发的损失共计2500亿元;二是社会治安事件造成的损失1500亿元;三是自然灾害造成的2000亿元损失;四是生物侵害导致的损失为500亿元。实际上,这还仅仅是直观的、表面的现象,公共安全所造成的负面效应,靠这两个量化指标是无法完全表达的。2003年发生的非典疫情,死亡人数仅300多人,但对于人们心理的影响、社会动荡程度、旅游及经济活动的限制是有目共睹的。痛定思痛,建立科学、高效的公共安全管理体制是我们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笔者认为加强公共安全管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健全公共安全保障体系

要从战略高度对公共安全保障体系进行制度设计。有的专家做出了具体策划,包括①建立预警机制。②建立分级制度。③建立和完善应急制度。④建立和完善非程序化决策机制。⑤建立公共安全基金制度及民间援助制度。⑥建立健全符合农村和农民特点的各种组织和制度。

2.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的行政管理体系

公共安全在公共管理中的强化,需落实到以政府为主体的行政管理体系中。要强化政府的公共安全意识、责任和体制。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应把公共安全当作大事,统筹全局,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起责任。应该把公共安全管理当作重要工作,既有日常安排,又有应急措施。很多措施的落实并不需要建立新的机构,而是需要落实到政府的相关部门。

3.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的法规体系

发达国家拥有一整套的法律法规和制度安排,形成了严密的公共安全保障体系,目前我国仍未出台“紧急状态法”和相应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整个社会仅仅熟悉常态运行下的规则,遇有重大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社会和职能部门不可避免地陷入忙乱甚至恐慌状态中。制定公共安全应急法,依法规范政府行为,明确社会各类机构、组织和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健全保障公共安全的应急体制和机制,规范各种制度,为公共安全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4.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科学与技术的研究机构

国内外经验教训告诉我们,建立健全有关科研机构,可以为公共安全提供有力支撑。长期以来,公共安全是一个备受忽视的冷门领域,但随着近年来一系列问题的暴露,相关领域的研究才逐渐开展起来,清华大学于2003年底成立了公共安全研究中心。在这方面,需要国家组织力量进行重大科研项目攻关。科学技术的研究在诸多方面为公共安全提供支撑,比如风险的评估,灾害、事故的发生机理研究,针对可能导致事故的关键环节的控制技术,生命安全的保障,灾害中人群的心理、行为特征的分析及研究等。

5.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的人才保障体系

公共安全也是一门科学,而且是一个重要的科学体系,需要多方面、多层次的人才;不同层次的管理和决策人才;不同学科的科研人员;不同岗位的基层和一线人员。有关部门应该重视那些有实践经验,敬业精神强的人才,发挥他们的作用。

6.建立健全公共安全的物质和财政保障体系

预防为主和应对不同类型的突发性公共安全事件,需要不同的物资储备。需要把公共安全保障所需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全国财政预算中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准备金约有50亿元,一遇重大突发性事故常常显得捉襟见肘,需要增加各省市、自治区对突发事件的准备金,列入财政预算,同时鼓励企业和个人投资捐赠为公共安全提供强劲的物质保障。

7.建立健全社区治安和公共安全体系

面对社会转型和社区兴起,社区治安日益成为社会公共安全体系工作的微观基础和主要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把社区治安作为社会公共安全体系的基础,并且与社区的公共安全体系工作中突出了社区居民和当地社会组织参与和合作。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创造出一条公共服务体系与公共安全体系统一的社区治安体系和公共安全工作方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参与社区公共安全服务,维护社区治安,维护公共安全。

8.建立健全安全的教育、宣传、培训体系

教育部门应在大中小学开设公共安全知识课程;社会媒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如电视、广播、互联网等手段对不同类型的公共安全预警预防制度和应急措施进行广泛宣传和普及。各类公共安全指挥系统定期进行不同范围、不同级别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演。在高度重视专家和专业队伍建设的同时,建设公共安全志愿者队伍,充分发挥产业工人、在校大学生、民兵预备役人员等的重要作用,进行注册管理和定期培训,与专业化队伍相互补充,提高全民的公共安全意识、知识水平和公共安全保障能力[5]。

六、结束语

近几年公共安全事故的频发,造成的社会危害巨大。笔者旨在从政府公共管理的角度出发,提出政府部门需要建立和完善公共安全管理体制,并从八个方面提出增加公共安全管理投入,确保城市公共安全。

参考文献

[1]朱正威,张莹.发达国家公共安全理念述论.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23(1).

[2]黄德林,田家华.公共管理学概论.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2004.9.

[3]张晓峰.浅析我国的公共安全管理与秩序行政.《公安学刊》-浙江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5).

[4]雷仲敏.我国城市公共安全管理模式构想[J].上海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11.

[5]刘铁.公共安全与公共管理.学习与探索.2004,(5).

第2篇

[关键词] 公共安全管理 管理体制 突发公共事件 模式

一、公共安全管理概念

公共安全是人们正常的生活和生产秩序状态,公共安全管理是对这种秩序状态的维护与保持,对打乱该秩序状态的各类事件的应对,以及对事件后果的消除、对秩序状态的恢复的全过程。在新西兰被称为“民防”(Civil Defense)或“民防紧急事态管理”(Civil Defense Management),在美国和澳大利亚,公共安全管理被称为“紧急事态管理”(Emergency Management)。美国将紧急事态管理的活动、政策和项目分为4个功能区:减除、准备、应对和恢复,这就是紧急事态管理的生命周期理论或四个阶段理论。澳大利亚也用四个阶段将紧急事态管理分为预防/减除、准备、应对和恢复,简称为“PPRR”。从具体内容上讲,与美国的概念没有什么区别。因此西方国家又把四个阶段简称为“PPRR”或“MPRR”。虽然称谓与我国的“公共安全管理”不同,但内涵相同,只是管理机构的组织和名称有所区别。

二、中国公共安全现状分析

20世纪下半叶以来,世界上天灾人祸频发,大众传媒、电子信息使之仿佛就发生在每个人身边。中国是世界上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如2003年的波及全球的风险事件SARS,各地区煤矿安全事件的屡屡发生,2008年以来自然灾害,食品问题频频出现,使得人们不得不重视并且正视公共安全管理问题。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1)自然灾害;(2)事故灾难;(3)公共卫生;(4)社会安全。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4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Ш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三、中国公共安全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虽然中国在公共安全管理领域已经建立了一套比较有特色的管理体制,但这种体制是以分领域、分部门的分散管理为特点的,政府尚未建立统一的专业职能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实行专业化管理,而是沿用 “条块”方式将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交由相应的职能部门承担。

1.公共安全管理主体缺失。目前,中国还没有建立“权威、统一”的应急中心,不同部门管理不同的灾害,涉及灾害管理的部门多达十几个,这些“应急中心”无论在管理主体上、执行主体上还是服务内容上,彼此独立,互不隶属,自成一体。部分职能部门之间于是相互推脱、互不配合,在需多个职能部门协作的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中,往往因为配合不默契或相互推脱而失效。

2.管理体系不够健全。由于中国政府综合风险管理工作起步较晚,还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条块分割严重,管理技术也相对落后。在危机应对方面,横向上是分散管理,按照突发事件的类型由相关部门进行专门管理;纵向上是集中管理,由中央集中统一指挥应急工作,地方予以配合。遇重大危机事件,一般是由中央政府或部门行政领导做决策,组成临时机构(即灾害应对工作组),缺乏专门机构和完善的应对体系。

3.法律体系不完善而且进程缓慢。近些年来,虽然中国相继颁布了多个与减灾相关的单项法规,但面对紧急状态,中国仍没有建立一整套减灾法规体系,防灾救灾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完善,造成中国公共安全管理中责任不明确,特别是涉及到灾害救助、灾后重建财政补助、灾害保险、灾民减免税等方面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 ;而且已有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单一灾种法规,无法实现综合的防灾减灾,综合协调部门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4.职能部门和监管之间缺乏良好的协调机制。政府信息系统缺乏,信息收集渠道过窄,信息不力,虽然各部门都建立了独立的灾害信息管理系统,但这些系统往往自成体系,难以实现灾害信息和减灾资源的充分共享和优化配置。媒体部门作用弱化,政府部门间信息沟通严重不足的缺陷在公共危机时期暴露不已。

5.综合危机防范技术薄弱,应急救援能力有限。目前中国对生产安全事故和灾害发生机理、识别理论和技术、评价指标体系、危险源的监测监控理论及技术等公共安全技术缺乏系统研究和开发,公共安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仍未完善,数据库建设较为落后,未能形成全面覆盖的信息管理技术平台和紧急救护网,缺乏系统和长期规划,缺乏物资储备和资金保障机制。专业技能培训不够、应急救援人力少、力量分散造成抢险救灾专业队伍实力不强,防灾技术、设备、物资和力量处于相互分隔的状态,救援能力严重不足。

6.宣传教育不够,公众危机意识不强,缺乏自救能力。要减少公共安全问题,除了政府与社会的重视,公众危机意识也急需提高。目前宣传教育工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广大群众的宣传教育;另一方面是对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应急管理工作与其它工作不同,直接关系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各级应急管理人员的能力、水平对加强政府应急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但现在这方面的教育基本处于空白状态。

四、中国区域综合公共安全管理体制模式改进对策

在公共安全管理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己经摸索出一系列有效的应对模式,比如“强总统、大协调”的美国模式,“大总统、大安全”的俄罗斯模式,“强内阁、大安全”的日本模式等。这些国家在应对公共安全时做法虽然不尽相同,但总的看来都有一些共同的成功经验,借鉴国外经验,同时针对中国公共安全管理体制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新的区域综合公共安全管理模式,以及改进中国公共安全管理体制的对策。

1.借鉴国外经验,健全政府公共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完备的组织机构是政府对公共安全突发事件进行管理的依托和组织保证,同时也是政府对公共安全突发事件进行预警、决策和沟通的前提。不少发达国家纷纷设置了专门领导、协调公共危机管理的机构,对危机处置的各项事情进行统一安排。本文提出政府公共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首先,在中央政府一级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综合性常设机构。其次,在地方设立“人员代替部门”的组织模式,即指在不扩大政府现有编制的前提下,在政府综合性部门中指定专门人员行使突发公共事件管理部门的职能,可以解决因专门机构设置而带来的机构膨胀和费用增加等问题,同时也解决了地方政府缺少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专门管理的职能部门的现实。

2.建立中国区域综合公共安全管理新模式。在构建政府公共危机管理机制中,必须定位政府职能的界限,划清政府、社会和公众个人所承担的危机风险边界,建立政府与社会合作互助,共担风险,共度难关的新机制。这里的社会主要是指国家或政府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本文根据国内外专家在公共安全管理方面经过不断的理论创新和几十年经验积累,以及中国公共安全管理的复杂性,提出中国区域综合公共安全管理模式(见图1),这一模式以“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为方针,在科学减灾的指导下,使灾区政府、社会和公众在灾前备灾、灾中应急、灾后恢复与重建的减灾全过程中,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3.明确公共安全紧急事务管理流程。正如美国管理学家戴维・奥斯本和特德・盖布勒所言:政府管理的目的是“使用少量钱预防,而不是花大量钱治疗,最有效的危机管理是避免危机与灾害的发生。因此,现代政府危机管理的工作重心更倾向于灾前防范。本文提出公共安全紧急事务管理流程(见图2):注重事前的预防;事后的处理和总结;构建发达的信息管理系统。

4.建立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法制评价制度。在中国现有突发公共事件管理措施中,对于工作人员的职能履行效果评价往往是以突发公共事件责任追究办法为载体来进行。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法制评价制度,从以救助为主的管理方式逐渐转化到以预防为主的公共安全管理模式,与此同时,对现有应急法律规范进行系统的清理。包括修改法律、进行法律解释、废止法律或某些条文等。建立健全公共危机管理信息公开制度、行政征用制度、行政隔离制度、行政指导制度,以及将“公平补偿”作为目标的行政补偿制度,包括行政主导型的或积极采用市场机制(例如保险方式)的各种救济制度等。

5.建设综合危机防范关键技术示范基地,提供人才保障。应针对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现状、城乡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区域差异,配合行业生产与运行安全建设,开发满足主要行业的综合灾害危机防范所需关键技术,建成若干综合灾害危机防范关键技术示范基地,并形成促进这些典型关键技术推广应用的配套政策体系。为此应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应从总体上注重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人员素质的全面提升;应出版一些相关的培训教材,建立各种分类的培训机构,对政府的应急部门和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加强“专家库”和“资源库”的建设。

6.提高学习能力,增强公众公共危机意识。首先要建立危机管理教育机制,要树立公众的公共危机意识、提高公共危机的处理能力,就必须进行教育机制的改善,对公众进行专门的危机管理教育。因此,有必要将危机管理教育纳入先进的教育体制之内,通过危机意识教育和案例教学,掌握一定自我保护的方法,通过学习,增强危机意识和危机应对的能力。其次是加强公众的危机意识学习。通过积极开展公共危机管理的科学研究和培训工作,建立高素质的公共危机管理人员队伍,为公众树立学习榜样。

五、 结论

作为当前中国社会一个紧迫的研究课题,公共安全管理问题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任何政府都不可能免于各种各样的突发事件。区域综合公共安全管理模式以“预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为方针,在科学减灾的指导下,使灾区政府、社会和公众在灾前备灾、灾中应急、灾后恢复与重建的减灾全过程中,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为此,仍需做大量的科学研究和广泛的实践,推动公共安全问题进入政府议程、促使重新评估其行为,改进政府管理缺失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夏保成:西方国家公共安全管理的理论与原则刍议[J]河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01):35~38

[2]National Civil Defence Plan, Introduction, Amendment14,May 2002, 1: Ministry of Civil Defence and Emergency Management Glossary, P4

第3篇

公共安全标准在制定出来之后就会转入颁布实施环节。颁布与实施几乎是同时进行的,除非标准内部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因此,本文提到的颁布与实施在理论上理解为同时进行。一项标准的出台,在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将由标准的制定部门联合上级主管部门同时进行颁布。在我国,通常是以文件的形式出现,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加以实施,还辅以网络等媒体手段来扩展该标准的社会知晓度。但是,由于国人的标准“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因此很多标准仍然停留在“空中”,根本没有发挥“达摩克利斯之剑”的作用,没有接地,就没有地气。也就是说,颁布实施环节与制修订等其他环节脱节,成为独立于标准化过程之外的政府行为和红头文件,尤其是公共安全标准。公共安全标准具有很强的公益性和社会性,其受益对象更多的是基层群众,因此就不能完全套用行政管理体制的工作方法来行事,否则也只能是“一颁了之”。公共安全标准的宣贯力度不够,经费投入不足,尤其是地方政府和个别中小企业和从业人员标准化意识很差。与政府的工作业绩和企业的经济效益相比,他们并不重视对标准化工作的投入,因此其采标、贯标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在具体工作中,大多数只是注重眼前利益,根本无视标准和标准化工作,认识不到标准对自身的积极作用,忽视长远利益,注重自身经济效益和狭隘的地方保护利益,忽视国家利益和全社会效益;从众心理、随大流心理大有市场,不去主动出击,而是等待观望,避开标准不谈,得过且过,墨守陈规,缺乏创新激情和以标制胜的信心勇气。这一系列行为和心理的产生与我国的基本国情和国民素质有关,但是客观上也阻碍了公共安全标准在全社会的积极颁布和发挥作用。在公共安全标准化领域,国外起步较早,经验比较充足,已经形成了较为系统和完善的理论体系和运行模式。加大对国际交流的投入,对于快速改善我国的公共安全标准化现状,实现公共安全的良性发展有着立竿见影的功效[5]。而这一切都需要政府、企业、科研院所以及民营资本的共同关注和积极投入。1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科学技术的创新与进步、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我国顺利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等新情况、新变化和新要求的出现,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部分内容已难以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6]。标准化工作发展的法制必须要尽快解决,因此,新的标准法的立法宗旨要服务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致力于调整和规范社会服务、公共安全等急需关注的新行业、新领域,要着力于改善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唯此,公共安全领域才能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才能真正制定出符合社会发展实际的标准。我国现行的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标准化行政管理体制,具有按行政区域和行业条块划分的特点。这种模式的管理层次过多,机构重叠、工作交叉且责任不清,必然造成标准化工作的透明度不高、程序的严格性不够和决策的科学性较差等结果,业已成为公共安全标准化工作发展的体制。在国家标准化管理机构方面,名义上是国家质检总局领导下的国家标准委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实际上各技术委员会不同程度地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而且,各个产业的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与科研机构分散在各个政府部门和行业中,导致了在实际的运作过程中不同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和沟通。在公共安全标准化管理方面,除了国家统一的标准化管理机构外,还有交通、铁路、民航、消防、应急救援等行业的政府管理部门。这些部门(行业)在开展公共安全标准化活动时,或自行制定,或选择不同的标准,形式多样、版本不一,致使标准化活动的效率低下,效果不佳。在垂直管理体制之下,同级地方政府和公共安全所涉行业的管理部门因所属地域不同,互相之间缺乏协调统一的行动机制,遇到事情互相扯皮,彼此之间缺乏协调机制,尤其是在技术环节与管理环节割裂,甚至根本对立。这就导致标准的制定部门就是闭门造标,标准的管理部门就是坐等标准制定,标准的宣贯监督部门就是走走过场,各个环节之间脱节,各个环节与市场之间脱节,各弹各的琴、各定各的调,从而忽视了对标准化过程的统一管理。在标准问题上,各部门从部门、地方利益出发而不是从市场(消费者和企业)利益出发,客观上助长了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出现。对公共安全领域的强制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实施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不断强化标准实施的监督力度[7]。但是作为负责对公共安全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各级政府部门也仅停留在执行标准的登记与否、相关标准的备案与否,对实施效果不加以评价。宣贯有关上级标准、完成采标计划等工作,也往往以体制、经费、人力等方面的因素,放松了对标准的贯彻实施的监督。公共安全标准化监管人员认为加强宏观管理,就是要管好强制性条款,其他指标一概不予负责,必然导致劣质标准“合法化”。反馈环节的存在并发挥作用,是标准化闭环系统良性运行的重要链条。没有反馈就不可能有改进和提高,就可能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末,就只是一个静止不动的线性系统,就难以进入更高级的发展环节。在我国,公共安全标准化运行系统与PDCA循环模式很相似,后面将会论述。相比较来看,计划环节好比标准的制修订,执行环节好比标准的贯彻实施,检查环节好比标准的监督检查,改进环节好比标准的反馈提高。对反馈回来的意见建议加以整理吸纳,修订成更加符合市场经济和社会需要的标准,才能使得标准重新回到市场和社会中,发挥更积极的作用。但是,从实际来看,我国标准的反馈环节只是停留在口头上,公共安全标准化主管部门不去主动吸收社会反馈意见,就算有也是将其束之高阁,于标准本身无益,于社会无益。因此,公共安全标准化工作要注重吸收来自基层和社会的意见和建议。在公共安全标准化运行过程中,我们要强化公共安全标准实施的信息收集、加工和反馈,以促进标准制修订水平的不断提高,要加强对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研究,大幅度地提高国际采标率,要提高社会的标准化意识,特别是领导者、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标准化意识,推动公共安全标准化工作迈上新的台阶[7]。

公共安全标准化既是我国标准化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同时也是一项伟大的系统工程,因此必须要运用系统工程理论和过程体系分析法来分析公共安全标准化过程,厘清其逻辑关系,从而改善我国的公共安全标准化现状。系统工程理论和PDCA循环理论已经为人熟知,如果将两种理论结合起来,相互渗透,就会产生非同寻常的理论效果。笔者把系统(体系)理论和PDCA循环理论的分析方法结合在一起,谓之过程分析法。过程分析法的理论基础是系统(体系)理论和PDCA循环模式理论。系统理论实质上是一个生物学理论的主张,认为所有的机体都是系统,各个系统由不同的子系统组成并且相应地隶属于更大的系统。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尽管层次较高的系统是由其子系统组成的,但是这种系统一旦完成整合,就会具有其子系统并不具有的功能或特质[8]。20世纪60年代,系统理论才作为一种独特的实践视角应用于社会工作中。系统理论基本原理示意图如图1所示。PDCA可以看成是按照“计划-执行-检查(符合性)-行动(绩效)”的模式运行。它由提高每一过程质量到提高总体质量,循环往复,这是企业力求“打破现状实现管理突破”螺旋上升的过程。安全标准化运行系统的PDCA循环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只有被有效地加以整合,才能发挥其真正的作用[9]。PDCA循环实际上是有效进行任何工作的合乎逻辑的理论方法。之所以将其称之为PDCA循环,是因为这四个过程不是运行一次就完结,而是要周而复始地进行。一个循环结束,解决了本次循环的问题,可能还有其他问题未被发现认识或者尚未解决,或者又出现新的问题,再进行下一次循环。PDCA管理模式的应用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PDCA循环理论基本原理示意图如图2所示。将以系统理论和PDCA循环理论为理论基础的过程分析法应用于公共安全标准化工作中,笔者认为,公共安全标准化是一个复杂系统,包括公共安全标准的制修订、公共安全标准的审核颁布、公共安全标准的贯彻实施和公共安全标准的监督反馈等环节,每个环节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子系统。在公共安全标准化过程中,不仅大的复杂系统,而且每个子系统都遵循PDCA循环理论的要求。公共安全标准化运行原理如图3所示。借助过程分析方法来研究分析我国公共安全标准化的现状和过程,就能较为清晰地诠释公共安全标准化系统各影响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就能清楚地阐述系统内外子系统对公共安全标准化大系统的作用,就能为更好地促进公共安全标准化工作提供理论支撑。基于对公共安全标准化系统运行现状的分析与思考,从过程分析的方法和视角,通过对构成公共安全标准化过程核心要素的选择与分析,设计出由一个外部因素、四个重要力量、四个关键环节和一个根本目标组成的公共安全标准化过程要素逻辑关系图。四个关键环节包括公共安全标准的制修订、公共安全标准的审核颁布、公共安全标准的贯彻实施和公共安全标准的监督反馈等;一个外部因素是公共安全标准化工作的保障机制;四个重要力量是对公共安全标准化工作运行有重要影响的管理者、企业、中介组织和全员参与;一个根本目标是实现公共安全标准化运行的持续改进和循环提高。图4所示为公共安全标准化系统运行逻辑关系图。

公共安全标准化具有显著的系统性、综合性、闭环性和持续改进的特点。作为一种有效的分析工具,过程分析法的应用,使得我们可以厘清公共安全标准化系统的各个子系统、影响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以及运动状态,可以认清系统内的薄弱环节和努力方向,可以使得各要素、资源得到最有效、最大化的利用,可以推动我国公共安全标准化系统从无序到有序目标的实现,可以获得系统最佳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本文作者:张红涛罗云王晓桥葛升群工作单位:中国地质大学

第4篇

1 相关文献检索情况

本文主要基于国家多库目录检索系统、中国知网的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系统、万方数据资源系统的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检索系统等,对我国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研究进展进行描述、分析和总结。检索的时间区域主要是2000 ~2013 这个时间段, 检索的过程和结果如下: 在《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中以《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为题名进行检索, 其中模糊检索到相关学位论文记录为1698条;在《中国知识资源总库》中检索到的论文记录为2553条;同样在万方数据库中进行检索,相关的学位论文记录为170篇;在维普期刊资源网中检索到相关的期刊论文为199篇。这些检索数据说明我国理论界对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研究十分关注, 从管理、技术、法治等不同角度对电子政务环境下我国政府信息资源管理进行研究探讨。

2 国内研究状况综述

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工作在我国的电子政务建设中越来越被重视, 诸多学者对政府信息资源进行了研究总结, 以便找出适合我国的信息资源管理模式。

2. 1 对政府信息资源、公共信息资源概念的界定

公共信息资源与政府信息资源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有人认为公共信息资源就是政府信息资源,如美国《公共信息资源改革法案2001》》把政府信息资源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是政府内部信息资源, 另一部分是公共信息资源, 并指出公共信息资源是为国民所拥有被政府所掌握的战略性的国家财富, 除了被法律禁止的, 公共信息资源应该为公众永久有效并应为所有美国人、国家、当地或部落政府、私人企业、学术组织以及其它的公共和私人组织和机构的利益而最大限度地开发, 同时, “公共信息资源意味着政府信息资源”[ 1] 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

公共信息资源包括政府信息资源, 把以政府为主体的负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 包括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委托的组织, 来源于纳税人税款的政府财政拨款的社会团体、组织等公务事业法人和社会组织) 在行政过程中产生、收集、整理、传输、、使用、储存和清理的所有信息, 称为公共信息。[ 2]

笔者认为政府信息资源不同于公共信息资源,公共信息资源是基于公共权利、公共义务、公共认知、公共需求多元动态交互式建构之上的关于社会文本信息资源的公共积累与公共利用(认知)的“自我组织系统”[ 3] ;而政府信息资源是在政府环境中, 为政府领导决策和指挥工作服务, 对政府治理行为活动的反映,即反映政府内在运转情况的信息和反映政府与外界联系的信息。

2. 2 我国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研究现状

信息资源是一种国家战略资源, 在信息大时代的背景下, 要想实现和谐社会的美好蓝图, 需要做出很多努力和采取一系列的有效措施。我国学者对电子政务环境下的政府信息资源及其管理进行了比较具体的研究, 涉及信息整合共享、法律监管、信息服务等多领域,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层面:

2.2.1关于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整合的研究

众所周知, 政府部门拥有全社会近80% 的信息资源, 但长期以来, 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 政府部门拥有的信息资源不能完全发挥其应有的效率, 反而制约政府部门正确政策的制定, 信息资源的封闭形成了各部门的“信息孤岛”。我国学者对信息资源共享与整合的关注, 先于政府信息化的产生,但重视并真正的研究是随着电子政务的深入发展。我国学者对我国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整合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管理体制、信息标准化、数据库更新等方面。一些学者认为我国在行政体制和管理模式上的滞后性, 影响了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 一些学者对我国政府信息资源的标准性和规范性的建设进行了关注研究, 还有学者在对资源共享研究同时针对安全保障也进行了分析。

2.2.2关于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安全保障研究

自进入信息时代以来, 安全保障就是永恒不变的主题,无论是企业还是政府部门, 信息的安全性显示其将来发展的实力。分析发现政府的信息资源安全保障贯穿于整个信息资源管理过程, 从信息前期的收集、加工、开发和利用到中期的信息分享、整合、传播再到后期的信息反馈等。对中国期刊网检索发现, 我国学者对安全性从多角度进行研究, 一些学者专注技术保障的研究, 对保障我国政府信息安全的技术手段进行了分析, 其中林铭沥在《电子政务的信息安全实践与思考》中详细地指出了信息安全的技术保障体系有: 防火墙、入侵检测、安全漏洞扫描、访问控制、防病毒软件、物理隔离技术、信息认证技术、加密技术等; 一些学者对信息安全评估标准来研究分析, 还有学者对构建应急响应进行分析, 安全风险评估的研究也越来越得到重视。

2.2.3 关于政府信息服务的研究

政府信息服务时信息资源管理工作的重点之一, 1993年, 我国就开始实行了《三金工程》, 这标志着政府信息化服务的开端。随着服务型社会的建设, 政府信息服务成为评价政府形象的一个重点。有的学者侧重基于“顾客为导向”的

信息服务研究, 有学者则是系统地在博士毕业论文《当代中国政府公共信息服务研究》中, 阐释了信息服务的理念、功能等。

2.2.4 关于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法制化进程的研究

要保障信息化政府的安全、稳定、和谐, 法律起到一定程度的警示约束作用, 使我们在信息时代, 有法可依。目前我国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立法存在较多的空白点, 没有一部完全针对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部门法, 也没有信息公开或隐私保

护的专门法律。笔者对中国知网进行检索发现, 关于我国信息资源管理立法方面的理论论文主要是从2005 年以后逐步多起来, 尤其是2007 年我国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 从信息公开角度的分析立法的论文研究最为集中, 也有学者对比分析了我国和西方立法较早的国家间的立法方面的差别, 指出了我国政府信息立法的缺陷及改进对策, 从我国电子政务环境下,分析了我国的立法环境; 还有从公民知情权的角度分析了政府信息资源获取的立法保证。

3 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研究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近年来我国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发文的统计分析, 可以发现我国学者在这方面的研究已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产生了一系列研究成果,研究内容涉及多个方面, 研究方法既有定性研究也有定量研究。但我国的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存在不少问题和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研究力度还不够

从整体上看, 关于政府信息资源研究的内容还不够广泛, 研究成果也很少。从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主要集中于公共信

息资源管理,公共信息资源自身,公共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研究。对公共信息资源的市场化标准, 公共信息资源使用安全保障、公共信息资源传输中的信道等研究成果还很少。

3.2 以宏观和定性研究为主

目前, 国内对政府信息资源的研究多数局限于理论研究,以宏观研究为主,结合具体政府信息资源的微观研究成果很少。在研究方法上,大多采用的是定性研究方法,如综合、归纳等,运用定量方法进行研究的成果并不多见。结合案例进行实证分析的研究成果就更少。这不利于政府信息资源研究向更高层次的发展。

4 提高我国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研究水平的对策建议

4.1 注重对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研究

扩大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拓展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研究的内容,表现在:对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市场化标准、公共信息资源使用安全保障、公共信息资源传输中的信道、公共信息资源开发及其平台、公共信息资源的经济效益及其度量等方面进行研究; 拓展对不同行业公共信息资源的研究等。在加强研究广度的同时,要注重运用相关分析方法,结合具体的案例,深入研究公共信息资源。

4.2 定性和定量研究相结合,加强定量研究和实证

分析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研究要继续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 继续从定性上加大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基础理论的研究,从定量上强化研究方法、评价指标体系、测度方法等方面的研究,以定量研究为主。运用经济学信息分析方法里的状态分析、趋势分析、分类分析和相关分析等方法,从定量上多角度分析研究公共信息资源。另外,对于政府信息资源管理的研究,要结合相关政府信息资源的具体实践,运用实证分析。这样研究出的成果, 会更具有理论上和实践上的指导意义,对政府信息资源管理建设具有更大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第5篇

当前,我国公共安全形势总体是好的。同时,我们要安而不忘危、治而不忘乱,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始终保持高度警觉,任何时候都不能麻痹大意。习近平总书记的这段话主要是要强调公共安全意识的重要性。

伴随着我国进入风险社会的新常态,近几年发生的突发事件,不管是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故灾难或者社会安全事件都呈现出了极强的破坏性、突发性、复杂性、不确定性和跨界性,对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再也不能延续传统的全力依托政府的单一运行机制,而是要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 拓展人民群众参与公共安全治理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民众作为对致灾因子进行动态排查的监视器、对突发事件进行第一时间处置的先锋队、以及作为灾后重建的中坚力量等方面的作用。

而在这一过程中,公共安全意识的提升是首要的任务,它对于健全全民参与的公共安全防范体系、增强公共危机提前发现和实时应对的有效性、提高地方政府公共安全管理效果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我国在2003 年非典之后加大了对公共安全管理的研究投入和实践探索,经过了10 多年的积累,已经有了较为完善的应急管理体系顶层设计,并且在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提高公共安全意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如2007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提到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增强全民的公共安全和防范风险的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救助能力。

一、理论基础与数据

目前国内外关于公共安全意识方面的研究成果并不多,在理论研究方面主要集中于对公共安全意识的概念、结构层次、内容、功能、形成机理、动力机制等进行阐述, 如寇丽平提出从文化、法制和经济等途径提升民众公共安全意识;徐向东从哲学的角度对安全意识的概念进行了剖析,并提出了以人为本、以素质教育为本、以科技为本的安全理念;戚序等从文化的视角对公共安全意识的变迁进行了探讨;洪宇翔从载体的角度提出了公共安全意识提升的信息服务模式。此外,与公共安全意识相关的还包括公众安全感的研究,目前已经在心理学、社会心理学、社会学、犯罪学等学科产生了较多的研究成果。

但是,需要区分的是公共安全感是指居民对社会安全状况及其自身安全感知的综合评价,輥輯訛即使有学者在公共安全感指标体系设计中考虑了居民的应对能力,輥輰訛但是大多也是对政府应对能力的评价和基础设施的安全感受等,主要还是回答是否感到安全的问题。公共安全意识则是在公共安全感的基础上,增加了主体对于公共安全知识及其获取途径的需求,以及主动参与公共安全活动的行动倾向和决策等,既要回答是否感到安全,也要回答是否了解安全、是否愿意或正在为安全行动等问题,更加体现了主体的主动性、参与性和合作性。本文主要是在对现有理论研究成果进行梳理的基础上,结合杭州市实际,对公共安全意识的现状和影响要素进行实证研究。

二、调研结果

在行动层面, 市民认为参加各类公共安全相关活动的必要性都较高,但是实际上参加各类公共安全相关活动的积极性并没有达到其必要性感知的水平,尤其是对于公共安全志愿者服务、应急演练、应急物资储备等方面的活动积极性和必要性之间的差距较大,因此认为市民在参与相关活动时存在一定的行动障碍。目前市民主要是通过大众媒体获取公共安全知识,通过对比市民目前对于公共安全知识获取途径的需求,市民对于应急演习的需求增长的最多,此外,安全手册、专题讲座、学校教育也都是需求增长较多的途径;而通过家人朋友、同事同学、邻居等途径获取公共安全知识的需求明显降低此外,在不同类型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市民表现出较准确的判断力和较高的行动力。如在台风来临时,81%的市民会储备食物和水,95%的市民会清理自家阳台上的花盆和悬吊物; 看到有人向受到污染的水体里倒垃圾,55%的市民表示会上前制止;如果地铁内发生突发事件,67%的市民表示会冷静观望、听从指挥;如果地铁站厅内或列车上发现无人认领的可疑物品,77%的市民表示会通知地铁工作人员

三、结论和对策

建议从调研结果发现, 当前杭州市民在公共安全意识方面已经比较成熟,但是在认知、态度和行动等不同层面也依然还能反映出一些不足和变化趋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维护公共安全体系,要从最基础的地方做起。要把基层一线作为公共安全的主战场,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社区作为社会管理的基本单位,是各类突发事件的承载体, 也是面向公共安全意识提升的载体进行传播、解码和发挥作用的重要场所。因此,本文基于对市民公共安全意识调研结论的分析, 从社区的视角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第6篇

社会协同作为社会管理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其主要内涵是要求无论政府还是其他社会组织不仅要承担起社会管理的责任,更应该注重建立相互之间――政府部门之间、政府组织与社会组织之间、政府部门与民众之间的良性协调与互动合作关系。涉及治安管理领域,对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我们应有更深刻全面的理解与阐释。对治安管理社会协同理论的提出与总结梳理有益于在实际工作中落实社会协同的理念。

一、社会协同理念的提出

对社会协同内涵的认识,首先要正确认识和处理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当代治理理论认为政府、社会组织、市场组织是治理的主体。对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存在着三种不同的模式:第一种是“强政府、弱社会”模式。在大一统的时代对于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并没有清晰正确的认识,造成了强政府弱社会的不合理局面,在这种模式下,社会完全是政府的附属品,统治的意味更为浓厚,造成的后果是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微弱,政府权力过大、管得过多过死,但在社会治理某些领域中政府并不能发挥完全的作用,而社会组织在更适合其应该发挥作用的领域中却完全无所作为,这样不仅造成政府资源的浪费也不能起到很好的治理效果。二是政府与社会的合作模式。强调政府与社会要形成互动、加强合作,该模式的优点是将社会至于与国家同等重要的作用,但在目前我国大政府、小社会的现实局面下,合作模式的构建恐怕还有待更长的时间才能实现。三是“社会协同”模式。“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目标是在十六届四中全会时首次提出的。十八大报告在论述社会管理体制时又再次强调了其重要意义,并提出了予以法制保障保证其落实。现在看来社会协同模式是更适合我国现实的一种模式,为什么如此说呢?在这一社会管理体制中,公众参与是基础,社会协同是依托,法治保障是根本。在我国的现实是政府治理能力较高,公民社会发育不足。我们还处在培育公民社会的阶段,自然不能与西方国家一样在短期内实现两者的合作关系,更适合我国当前现实的是以政府为主导,鼓励和帮扶社会组织的成长,使其逐渐在社会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通过法律与制度保障是协同治理机制形成。

二、国外关于社会协同的相关理论

目前,世界各国在社会治理中形成的许多理论如公共选择理论、治理理论、公共物品理论、多中心理论、国家―社会互动理论、社会资本理论等,与我国的社会协同的治理模式存在着共通的地方,应充分借鉴先进理论、尊重我国现实,形成适合我国治安管理工作的社会协同治理理论。

(一)公共选择理论

公共选择理论(Theory of Public Choice)于20世纪60年代形成于西方发达国家。其主要观点是针对市场经济中的“政府失灵”现象,主张引入市场机制,以市场灵活的特点来弥补政府在公共服务领域的不足[1]。根据这个理论,警察公共服务同样需要引入市场机制,目前在西方国家非常发达的私人警务如保安、私人保镖等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中已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二)公共物品理论

公共物品理论是研究公共事务的一种现代经济理论。其基本内容是:不同种类的物品和服务可以通过两个特征――排他性和消费性来进行整理和分类,分类的结果确定了政府和社会(非政府组织)在物品和服务提供中所扮演的角色[2]。一般而言,纯公共物品(服务)由政府提供,纯私人物品(服务)则由社会和市场提供,而准公共物品(俱乐部物品和公共池塘资源物品)既不能完全由政府提供,也不能完全依靠社会和市场提供,而应该通过政府和市场、社会的竞争、合作来提供。

(三)治理理论

治理理论,也称善治(Good Governance)理论、治道,是20世纪90年代流行于西方国家的关于公共事务解决之道的理论。是指政府对公共事务进行治理,它“掌舵”但不“划桨”,不直接介入公共事务,只介于负责统治的政治和负责具体的事务管理之间[3]。关于治理的特征,虽然学者概括并不完全相同,但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尤其是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是其最显著的特征之一。正如治理理论创始人之一的罗西瑙所说:“治理则是由共同的目标所支持的,这个目标未必出自合法的以及正式规定的职责,而且它也不一定需要依靠强制力量克服挑战而使别人服从。”“它既包括政府机制,同时也包含非正式、非政府的机制。”[4]

(四)多中心理论

当代美国学者E.奥斯特罗姆根据多中心社会秩序、公共选择、公共物品等理论,在长期实证研究公共事务(尤其是警察服务)的基础上,主张公共事物自主治理,提出“权力分散、管理交叠和政府市场社会多元共治”为特征的“多中心理论”,以改变传统的以政府为中心的“单中心供给”思路[5]。

(五)国家――社会互动理论

国家―社会互动理论的渊源可以追溯至19世纪西方国家的“市民社会”,但其流行却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社会互动理论主张:关于国家、国家制度及社会、社会制度等的研究,不能单从国家一元的单向的角度来认识,而应该从国家―社会二元的、多向的角度,从国家、社会的互动来认识。即:要批判那种“自上而下的”一元性“国家”分析范式,建构“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双轨型“国家与社会”互动范式。简言之,国家制度、社会制度的建立,是国家和社会互动的结果。按照这个理论,警察制度、治安制度也应是国家与社会组织互动的结果。

(六)社会资本理论

该研究视角运用社会资本理论对社会力量在治安管理中发挥的作用、作用的缺失及对策作以探析。社会资本是指普通公民的民间参与网络,以及体现在这种约定中的互惠和信任的规范。在社会治安管理过程中,社会资本的有效使用往往能够倍增治理的绩效,这也是治安管理自增强机制的动力所在。

上述理论,因为主张政府之外的市场、社会也要提供公共服务,与以往由政府完全提供公共服务的旧理论有很大差异,所以也被合称为“新公共管理理论”。这些理论应用于公共服务领域中的警务研究,其结论自然就是重视市场、社会在警务中的作用。譬如,自20世纪70年代始,西方国家提出了“private policing”(或privatizing policing、private police)的概念,对社会组织参与治安工作及如何增进社会组织与警察机构的合作,进行了大量的理论研究。英国艾莉斯?韦克菲尔德的《Selling Security:The private policing of public space》,提出了“安全被”(security quilt)理论,认为:不同的城市空间场所需要由不同的管理力量参与的各种安全管理模式;不同的管理力量和安全管理模式组织起来,就组合成为覆盖城市任何角落的“安全被”;在构成“安全被”的力量中,既有代表国家与政府的警察,也有单位与社区的专有安全保卫人员,既有市场化的保安公司,也有各种志愿者和警察辅助力量。

三、我国治安管理“社会协同”的相关理论

(一)治安综合治理理论

20世纪70年代末以后,我国逐步提出了治安综合治理的思想,强调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充分发挥政法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骨干作用的同时,组织和依靠各部门、各单位和民众的力量,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维护治安秩序的稳定。

治安综合治理理论强调治安问题的根源在社会,治理治安问题的力量在社会,维护治安秩序的主体也在包括政府、单位、社会组织和公众在内的多种主体。

(二)治安主客体关系理论

治安主客体关系理论,是指维护治安秩序的主体与客体(对象)之间,存在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转化的多重关系,一般而言,公安机关是维护治安秩序的主体或主要力量,但是,在一定条件下,其他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公众也会成为维护治安秩序的主体。

(三)治安、警务(国家警事)社会化理论

20世纪80年代,我国学者当时的治安形势和社会环境的变化,提出了“治安工作社会化”的观点,也有的称公安工作社会化、治安管理社会化。即公安机关不应承担维护治安秩序的全部责任,而应当将一部分工作职能交由社会组织承担。近年来,国内学者将西方的公共选择理论、治理理论等引入,又提出了“警务社会化”或“国家警事社会化”。强调公安机关要按照市场运行的客观要求,有效整合社会管理资源,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安行政管理体制,在充分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同时,实现“社会的事社会办”;强调警察与社会组织的互动、警察与社区居民的合作,以增进公共安全、提升警务效益。

第7篇

"公共安全"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含义:①公共安全的目的和性质主要是为公众提供服务。②强调执行公共安全管理活动的主体主要是政府公共部门或公共服务机构、而不是私人机构。③强调公共部门所负的社会责任和义务。④强调公众的参与性。公共安全的整个活动过程和广大公众的利益有密切联系,这种参与主要表现在公众对政府安全决策的影响。⑤强调了安全活动的公开性。公开性一方面说明政府部门官员的安全工作要高透明度,让公众知晓,另一方面说明要让新闻媒介和公众了解主要的安全管理工作,并随时接受检查、调查和监督。⑥运用管理的、政治的、法律的、军事的理论和手段对整个社会及其各个部分进行安全管理和提供安全服务。

在现代社会,公共安全已经不仅是传统意义上的安全和公共安全秩序,公共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条件,是政府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人民安居乐业和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保证。"公共安全"内涵涉及政治安全,如政治制度、国家统一、民族分裂、宗教问题等。

2 社区公共安全的内涵

社区作为城市社会生活的基本单元,其公共安全、公共秩序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在当前全球化背景下,社区面临更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因此,应大力加强社区公共安全建设,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社区生活、工作环境和质量的提高,努力建设安全社区。本质上,安全社区即社区的公共安全。"这应该是一个更高层面、更大范畴的概念,它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治安,即社区刑事案件的预防、社区劳教劳改释放人员的矫正、社区不良青少年和吸毒人员的教育、社区外来人口管理、社区消防安全事务,还应当包括新形势下的一些安全问题,主要是市容环卫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安全、公共安全、信息网络安全、发生紧急事件和危机时的社会各方面的安全,包括重大突发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性工业事故、重大突发性社会骚乱、重大突发性政治危机乃至战争威胁及战争状态。这就要求我们更加有效地配置现有资源,以便更好地应对不断增多的公共安全事务。

3 社区公共安全管理的重要性

社区公共安全管理是中国20世纪90年代初期提出的。提出这个概念的目的,旨在以社区发展为切入点,全方位加强社区建设,增强城镇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社区公共安全管理"是对社区工作的总体概括,是指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依靠社区力量,利用社区资源,强化社区功能,解决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和健康发展,将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生活便利、卫生整洁、环境优美、治安良好、人际关系和谐的现代化的新型社区。它也是社区资源和仕区力量的整合过程。

社区公共安全管理的一个有效途径,就是依靠杜区力量促进社区公共安全管理,依靠社区力量促进城市管理。"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搞好城市管理,除去要有健全的法律、法规,要有管理水平较高的专业管理队伍,要有必要的完善的硬件设施外,还必须依靠社区力量,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参与城市的建设和管理。

4 社区公共安全体系的建立和健全

4.1建立完善的社区公共安全制度体系

4.1.1制定社区安全防范公约。社区安全防范公约是杜区内各种力量围绕社区安全问题进行共同讨论、共同拟订、共同遵守的关于参与社区公共安全管理各项工作的章程。公约明确社区内各种力量在社区安全工作中的义务,包括出入、出资参与社区安全工作,定期及时缴纳治安费,加强自家安全防范工作,勇敢地与危害社区安全的行为作斗争等。

4.1.2 实行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岗位责任制是规定社区不同岗位上的人员对本岗位上的安全工作应承担的责任和应享受的权利的一种制度。它要求每一个人员,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防范切实负起责任,并且把它与个人的政治荣誉、经济利益挂起钩来,在安全防卫方面也做到责任权利的统一。安全岗位责任制是一个社区安全与否的关键,是社区安全防范工作制度的核心。各社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出各个岗位的制度,并认真执行,使之真正成为促进社区安全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4.2建立健全社区公共安全的管理机制

4.2.1组织领导机制。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安全社区标准,各社区应成立相应的组织,分别承担相应的职责。例如,火灾防救组、疾病防救组、刑事案件防范组、现场搜救组、现场救护组、事故防范组、后勤保障组、减灾救灾组等。

4.2.2危机处理机制。建立危机处理预案,根据情况及时灵活处理。

4.2.3 信息支持机制。建立信息动态管理系统,随时掌握社区信息,及时把各类安全隐患消灭处理。

4.2.4绩效管理机制。对社区安全管理人员,要调动他们的工作主动性与积极性,并根据他们的德、能、勤、绩综合表现评定他们的工作水平与能力,对优秀的要予以奖励,对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使其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与法律责任。

4.2.5监督监管机制。对涉及社区公共安全的危险源加强责任监管,从制度上约束和减少危险发生,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社区安全防范机制和防控网络。

4.3建设社区公共安全的文化体系

4.3.1社区公共安全文化的形态方面。安全文化包括安全观念文化、安全行为文化、安全管理文化和安全物态文化。安全观念文化是安全文化的精神层,安全行为文化和安全管理文化是安全文化的制度层,安全物态文化是安全文化的物质层。

4.3.2 社区公共安全文化的对象方面,即具体的个人,是对某一特定的对象加以衡量。对于不同的对象,所要求的安全文化内涵、层次、水平是不同的,其具体的知识体系需要通过安全教育的培训建立。

4.3.3 社区公共安全文化的领域方面,即地区、行业、

第8篇

关键词:包容性;公共安全;管理创新

不同学者从制度、意识形态以及政府治理等角度论述过包容性的多方面内涵。包容性作为一个发展性概念,以人本、沟通、协调、参与、共享为核心,体现了经济均衡发展、社会安全稳定、不同阶层和谐共处、制度公平等要义。它不仅与十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幸福中国”、“和谐社会”等理论一脉相承,还与新时期我国走入高风险社会、危机社会之际构建全新的公共安全体系密切相连。我们发现如果以包容性为一个新的价值基础和行动指南,有可能降低风险社会的分化与异化,消解传统社会所出现的社会排斥与社会不公,回应公共危机治理中急需解决的社会协调合作等问题,为中国社会建设与公共管理的设计和完善提供一条新的路径。

一、相关概念阐述

(一)公共安全管理的涵义

公共安全问题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而来,同样,公共安全管理活动也是伴随公共安全问题的产生而产生。现在公共安全已经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标志。公共安全管理指维护公共安全的主体(通常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或公共服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制定和执行公共安全政策,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通过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和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实施预防、处置、恢复等行为,为社会公众提供保障生活、生产等安全的公共服务的活动。公共安全管理的过程就是以政府主要角色的公共安全主体为实现社会安全的意图和目标而实施的持续不断的组织、协调、指挥、控制等程序的一系列活动。[1]公共安全管理的根本目的是消除威胁、预防灾难,挽救生命、保护财产,减少损失,迅速恢复、持续维护社会稳定和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在现代社会的高危险期,传统的与非传统的公共安全事件日益增多,比较突出的领域包含了自然灾害、安全生产、金融风险、信息安全、社会安全、公共卫生及民族宗教等。特别是民生矛盾突出,反映在城乡就业、征地拆迁、社会保障、收入分配、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等多方面,使公共安全呈现出频发性、高危性、群发性、连锁性等特点,也使得传统的公共安全管理模式面临严峻的挑战,呼唤公共安全管理主体有更包容的心态与机制来应对新问题的出现。

(二)包容性的涵义

包容一般意义上指赞同和促进平等的权利、机会和资源分配,减少社会贫困,改变社会排斥的概念、行动、政策与现实。当包容与“社会”搭配时,就成了社会学的一个常用的概念,一般被表达为“社会包容”或“社会融合”。 在社会学和社会政策学的概念体系中,“社会包容”的反义词是“社会排斥(Social Ex

clusion)”。美国社会学家戴维解释说:主导群体已经握有社会权力,不愿意别人分享之,譬如他们担心移民具有潜在的破坏性,因而感到有必要对这些人加以社会排斥。[2]现在, “社会包容”或者说“社会融合”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消除不同方式的“社会排斥”,打破在不同阶层、不同群体、不同性别、不同职业、不同年龄等各种人之间的隔阂和区隔,使所有人被包容到整个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中,共谋社会发展的路径,共享社会发展的成果。因此,包容性概念的提出表明了一种更新,更加先进、更加科学的发展模式。这种模式不仅仅适用于经济学领域,他也同样适用于社会各领域共同研究的模式和价值导向。

二、公共安全管理中的包容性维度分析

(一)公共安全管理中对公平与权利的包容

根据林毅夫的观点,包容性增长强调“参与”和“共享”两个层面,即应致力于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地“参与”和“共享”经济增长的成果收益。[3]这个观点正是从公平与权利的角度理解经济增长的包容性,笔者认为在公共安全管理领域这种观点同样适用。公平与权利既是包容性的本质,又是公共安全管理的前提条件,因此,对安全管理条件的包容这一维度,可以以公平与权力为切入点,更为细致地分析安全管理对公平与权利的诉求。公共安全管理的核心价值,就体现为促进社会公平,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例如在统筹城乡安全协调发展中,城市发展用地、工业发展用地与农民失地成为城乡矛盾的焦点,从社会公平的角度来看,需要从维护被征地农民的根本利益出发,处理好发展用地与农民失地的矛盾,开展征地拆迁补偿工作,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强社会公共安全管理,就是要打破形形的社会不公,通过各项制度改革、完善,让社会不同群体平等地共享各种社会资源,协调好利益各方的关系,切实推进社会公平。

(二)公共安全管理中对多元主体的包容

政府在公共安全事务管理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政府不是万能的,它无法依靠自身所拥有的资源和信息独自解决所有城市公共安全问题,而且随着社会领域其他社会组织力量的发展,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与政府间的传统界限逐渐被打破,政府已经不再是行使公共权利的唯一中心和行动主体。[4]因此公共安全管理凸现出对多元主体的包容,它代表着在面对公共安全问题时,必须拓宽社会参与渠道,建立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发挥非政府组织、企业与市场的作用,形成在协调公共安全事件中政府与各类其他组织相互依赖、资源共享,共同构建多中心的治理结构。[5]这种多中心的治理结构就是多元主体共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共同提供优质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共同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三)公共安全管理中对民生民富的包容

党的十报告第七部分以“在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中加强社会建设”为标题,清楚地标明了社会建设的两个重点内容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管理,而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根本。民生是国之根本,民富才能国强。只有民生得以发展,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只有老百姓感觉幸福了,整个社会才能和谐发展。因此,公共安全管理的核心就是建立以人为本的安全发展观,就是在社会发展过程中把社会公民的生存权、发展权、救济权等权利始终摆在第一位,建设和谐社会中首先以人的生命为本,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的原则,这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也是安全发展的核心。[6]中国的GDP 连续多年平均保持了8% 的高位增长, 却鲜有人知道每年因公共安全问题造成的GDP 损失高达6%,非典、禽流感、地震、海啸、暴力抢劫等等这些问题每年夺去了20 万人的宝贵生命。因此,从经济学的角度,我们也要认识到安全也是稳定、安全也是生产力、安全也是最大的效益,公共安全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社会的和谐发展,提高人民的幸福度和满意度。

三、公共安全管理中包容性缺失导致的现实问题

(一)公平与公正度缺失,导致法律法规不健全

公共安全涵盖了政治安全、人身财产安全、社会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涉及的具体事件包括自然灾害、生产事故、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公共设施、地下空间、社会治安、社会保险、金融安全、国家安全等有关社会政策与制度。我国从1954年首次规定制度至今,公共安全管理的法律体系己经初具规模,已制定了针对社会紧急危险形势的《法》、针对地震这一特殊自然灾害的《防震减灾法》、针对洪水特别是特大洪涝灾害的《防洪法》、针对火灾的《消防法》、针对安全生产事故的《安全生产法》、针对环境保护和环境灾害防治的《环境保护法》以及针对公共卫生事件的《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没有统一的《公共安全管理法》,这使得各级政府在实施灾害防御、应急救灾以及灾后重建等措施时,由于缺少法律依据,难以把握自己的职责定位,出现相互推诿的情况而最终伤害了救助群体的利益。

另一方面已有的法律法规涉及单一灾种多,涉及综合管理的法规少。通常事故或灾害的发生,往往波及到社会各个层面,涉及许多部门和领域,单一灾种的法律显得力不从心,无法实现综合的防灾减灾,特别是在如何实施灾害管理、如何界定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政府与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管理责任等方面没有相关的法律予以明确,这使得政府在面对规模较大的危机和社会风险问题时无法兼顾到所涉群体的共同利益,难以对不同的利益分配进行协调。

(二)融合度缺失,导致职能分散,效率低下

目前我国安全部门自成体系,由于融合度的缺失,管理分散,指挥职能存在交叉,急需建立协作统一的安全管理平台。安全管理涉及的具体时间包括自然灾害、生产事故、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公共社会司、地下空间、社会治安、金融安全、国家安全等30多种有关政治、社会、经济和自然方面的安全防范内容,涉及几十个部门。[7]我国的安全事故应急管理一般根据事故本身的性质,有不同的部门负责指挥应急管理,目前政府没有建立作为统一的关于公共安全管理协调机构,涉及公共安全管理的工作实际上仍然分散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政管委、公安局、卫生局、工商局、药品监督局、技术监督局、人防办等多个职能部门中。

相关职能部门分属不同系统和不同的领导,日常管理中往往习惯分兵把守,各自为战,缺乏管理资源和信息共享,没有统一的预警机制和协调管理平台。在这种分散管理的体制下,政府对区域内的公共安全管理信息不能全面了解,对各种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消除,对各种危机的发生不能事先有效阻止,结果造成危机发生,同时加大了政府的管理成本。

(三)参与度缺失,导致社会动员力差

以往我国“全能政府”模式下,我国政府已经习惯于运用一体化的“限制型管理”和“配给制服务”方式来应对公共安全危机,形成了分部门、分灾种的单一灾情救援体制和应急管理模式,其优势在于能够最大限度地整合社会有限资源,集中统一地解决危机突出问题,防止发生动乱,较快地渡过难关,特别是在应对单一公共安全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比较强。

但是这种以政府动员为主的形式,在面对如今错综复杂的公共安全危机频发的局面显得效率比较低。社会动员能力的不足导致公民自发地组织和行动起来防范危机、应对危机以及灾后的恢复和重建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的缺乏。目前,除了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这样的传统组织外,我国的公民和社会组织很少在公共安全管理中配合政府开展工作。这些都严重制约了政府公共安全管理中社会公众作用的发挥,同时也超过了政府的承受能力。

(四)共享度缺失,导致信息披露缓慢

鉴于历史的原因、官僚作风以及信息公开制度的缺失,政府的信息不公开成为了一个最为学界以及公众垢病的问题。在公共安全危机事件爆发后,各级政府或媒体往往为了维护社会稳定,有意无意地采用“捂盖子”等愚民手段,其结果,在全社会范围内造成谣言四起、众人心理恐慌的局面,从而给危机扩大化提供了一个温床,使得人民的损失人为地扩大化,政府的公共安全事件处理也陷入更为困难的不利局面。

事实证明,不确定的危机比已经确定的危机更容易引起群众的恐慌,在人们不能得到准确信息的同时,各种猜测、流言开始全国散播,不仅引起人们心理上的恐慌,而且导致了事实上的混乱。在信息多元化的今天,政府不可能完全封锁公共安全信息。如果主流信息不畅,则社会谣言四起,政府信息失去权威导,百姓心理恐慌程度和过激行动大大加剧,从而政府解决危机的难度加大。此外,政府相关人员还存在着意识缺位,缺乏自如应对媒体、有效引导舆论的能力。[8]因此,政府需要构建权威的公共安全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对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进行正确引导。

四、包容性视角下公共安全管理创新的战略对策

(一)加快完善公共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为包容性管理提供公平依据

2007年我国公布施行的公共安全事件应对法,为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了共同性规范。但是应对突发事件是一项纷繁复杂的工作,仅靠一部基本法律不能完全涵盖。当前,应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有关规定,抓紧制定公共安全管理各个环节配套的规定,完善公共安全事件等级、预防、应急准备、监测预警、信息等具体制度;抓紧清理现行有关公用安全管理的单行法律法规,及时修改与公共安全管理事件应对法不一致的规定。

在提高社会公众自救互救意识能力方面,有些国家和法律中强调了政府应急管理责任的有限性原则,明确了社会公民的自救互救义务,如日本《东京震灾对策条例》强调了两个理念,一是“自己的生命自己保护”,二是“我们的城市我们保护”。[9]这一条例充分体现了公共安全管理中公众参与,第一时间自我管理的理念。在加强基层公共安全管理能力建设方面,一些国家非常重视完善社会应急组织和队伍。

新加坡构建了社区民防系统,倡导全体市民的参与防止危险事件;英国、日本、德国、俄罗斯等国家大力发展民间应急力量,支持建立各种专业性强、技能高的应急志愿者队伍,并把这些力量纳入政府公共安全管理体系中,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政府应急资源的不足。西方国家的种种经验告诉我们,在公共安全管理中全民参与,联合社会各界的力量才能最大限度的预警公共安全事件,才能在危机来临的时候全民出动,最大限度的挽救生命财产,才能最有效的解决突发性事件。

(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构建高度融合的包容性管理系统

公共安全管理需要依靠相应的组织机构来实施,从危机察觉与预警、危机决策、事件控制与处理,到提供需要支持和救助、善后等一系列工作,需要相应的机构负责,由这些机构组成一个完整的危机管理组织系统。目前有必要通过进一步的行政体制改革,根据我国国情设立相应的公共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管理的组织系统,基本思路是:

(1)通过立法,成立由国家主席领导的国家公共安全管理委员会,作为处理事关国家安全的重大危机的指挥决策机构。

(2)在中央政府建立一个负责公共安全管理工作的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能包括危机信息的汇总与报告,危机管理的综合协调和策划组织,应对行动的实施监督,对外沟通,组织危机管理的培训和演练等。

(3)通过重组现有的情报信息机构或设立新的部门,完善危机预警系统。具体包括:可考虑建设一个直接隶属于中央政府、分布与全国、实行垂直管理的信息情报系统,已搜集、处理和分析传统“国家安全”范畴之外的经济社会文化动态方面的信息;改革规范机构、新闻媒体和政策研究机构的运作,使之更好地发挥其职能;制定相应的制度和法律,使信息机构的信息搜集、处理和分析工作规范化,使政府信息的报告和公开规范化、制度化。

(三)建立健全社会动员机制,促进包容性管理的参与功能发挥。主要包括:

(1)设立负责社会动员工作的专门机构。该机构可设在负责公共安全管理的综合协调机构之内,其职责包括策划宣传策略和计划、制定有关鼓励社会各界参与的政策、新闻和政策宣传、协调传播媒体等。

(2)制定激励、规范社会各界参与应对危机的法律制度和相关政策。例如:为非政府组织和公众参与应对安全管理提供相应的渠道和法律保证,制定社会组织参与应对危机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10]

(3)加强与有关国际组织、有关国家以及国际性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争取国际社会的协助和支持。在2003年抗击“非典”的斗争中,我国政府与世界卫生组织的合作便是一个很好的范例。

(四)建立整合透明的信息管理制度,提高包容性管理的信息可获得性

(1)健全公共安全管理信息公开制度。政府要建立完善新闻制度,及时准确地公布事实真相。首先,公共安全管理委员会下常设管理公共安全信息的综合职能机构,由一个或几个部门负责人员和专业人事组成。同时建立公共安全新闻发言人制度,选定新闻发言人,以保证公共安全信息的科学管理与公众的信息沟通。其次,政府信息公开要做到及时准确。政府要争取在第一时间把公共安全信息公布于众避免公众从非正式渠道获取虚假信息,给政府工作造成被动局面。信息务求准确、客观,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最后,要理顺政府各公共安全管理部门内部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关系,促进信息的顺畅流通,做到上情下达和下情上达。

(2)加强政府与新闻媒体的合作。新闻媒体作为公共管理的一个主体,扮演着政府“信息代言人”的角色,政府与新闻媒体之间应该建立良好的相互信任关系,保持畅通的信息联系,形成一种互动的信息交流机制,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共安全的保障工作。比如,日本政府早在1961年制定的《灾害对策基本法》中就明确规定日本广播协会(NHK)属于国家指定的防灾公共机构,从法律上确立了公共电视台在国家防灾体制中的地位。韩国参照日本的做法,于1996年根据《灾难管理法》将韩国公共电视台(KBS)列为报道灾难的指定台。[11]所以,公共安全管理过程中,政府必须构建政府与新闻媒体之间的良好互动关系,有效引导新闻媒体,使新闻媒体成为传播政府决策的途径,公众获取正确信息的渠道和官民共同解决问题的桥梁。

参考文献:

[1] 张维平.社会学视野中的公共安全与应急机制[J].中国公共安全学术.2007.2.

[2] 黄刚.中国与世界双重视域中的“包容性增长”理念[J].理论与改革.2011.1

[3] 袁年兴.包容性社会政策的建构与公共服务创新――以杭州市上城区为例证[J].理论月刊.2013.1

[4] 王艳.社会包容视角下政府治理探析[J].社科纵横2011.9

[5] 李伟杰.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政府治理研究[J]. 科学社会主义. 2011.1

[6] 兰贵兴.城市公共安全管理的战略思考[J].中国公共安全・学术版,2008.3

[7] 孙斌.城市公共安全管理体系研究[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8.1

[8] 李荣,邬旭东.包容性发展理念下的当代中国民生建设[J]. 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2.1

[9] 王义志.城市公共安全社会支持系统研究[D].山东大学.中国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2007年

第9篇

关键词:需求导向;公共管理专业;复合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7)01-0182-03

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公共领域问题越来越复杂,公共管理涉及面越来越广。环境污染与环境安全、药品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国土开发与安全、网络信息安全、城市公共交通等公共问题日益凸现,公共管理领域亟须既懂技术,又懂公共管理的高级专业管理人才。而我国高校公共管理类专业重“理论”轻“实践”,重“管理”轻“技术”的局面并没有根本改变。构建公共管理类本科专业跨学科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是公共管理类本科专业建设亟须解决的重大难题。

国外对公共管理类本科专业跨学科复合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相关问题的研究相对比较成熟。美国的许多大学十多年前已先后在公共管理类本科专业中,开设了医疗健康卫生、环境保护与环境安全、国土开发与安全、食品安全、城市交通、网络信息技术等领域工科课程群,制定了比较完整的培养体系,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美国公共管理类本科专业跨学科复合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掀起了全球公共管理类本科教育从重“理论”轻“实践”转向“管理”+“技术”并重的复合应用型人才培养的改革浪潮。

从已检索到的文献看,国内一些高校已经展开了试点,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我国学者卢晓东、宋鑫(2002年)等人以北京大学管、工跨学科复合型人才培养为例,李雪强(2010年)等人以南昌航空大学的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实现“管”“ 工”学科交叉、联合培养为例,秦建成(2013年)以重庆理工大学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为例,对公共管理类本科专业跨学科复合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展开了初步探讨。公管类与工科类两大学科之间跨度较大,依托这些成熟的传统学科群,实现公共管理类本科专业跨学科复合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诸多理论与实践问题,还处于探索阶段。因此,还需进一步从理论与实践两方面展开深入、系统探究。

一、公共管理本科专业人才培养面临的困境

1.人才培养偏离社会需求

公共管理专业本身一直强调复合型人才培养,其覆盖了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与法学等广泛的学科知识,但往往给人留下“大杂烩” “广而不精”的印象,甚至被称为“万金油”专业。随着公共领域日趋复杂,过分偏重人文社科专业知识而轻“技术”的公共管理人才培养模式,越来越难以满足社会的需要。目前我国各类公共部门每年对管理类人员的需求,并不仅限于公共管理类专业,工科与文科其他专业对公共管理专业有较强的替代性,这加剧了工科、文科其他专业与公共管理专业的竞争。随着公共管理问题越来越复杂,公共部门对专业人才需求也呈现多样化的特征。因此,公共部门并非只有公共管理专业才能进入,非公共管理专业特别是技术性强的专业,在公共部门招聘中占有较高的比例。以湖北省为例,从最近几年湖北省各级公共部门招聘专业来看,公共部门对“技术”+“管理”型人才的需求呈逐年上升趋势。据公开信息来看,湖北省内高校已开设的公共管理类专业,除了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与个别院校的城市管理专业外,绝大多数公共管理类专业课程设置还是单纯强调以“管理”为导向。通过走访、调查武汉市一些用人单位,发现对外公开招聘的很多工作岗位都带有较强的技术性。对于单纯的只需具备公共管理专业知识的岗位而言,由于 “进入壁垒”比较低,用人单位内部即可以解决,不需要对外公开招聘。可以看出,我国现有的公共管理学科的单纯只重“管理”的人才培养模式,已经越来越难以满足社会对公共管理人才的需求,这是造成近年来公共管理类本科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的主要原因。因此,公共管理类本科专业跨学科复合应用型人才培养,已经成为公共管理专业教育改革的必然趋势。

2.专业定位模糊、特色不明显

公共部门涉及领域比较广,这就要求在“通才”的基础上培养“专才”。事实上,很多高校公共管理专业在课程设置上往往是全而不专,专业定位模糊、特色不明显,过分强调 “通才”,而忽略了“通才”基础上技术型“专才”的培养。公共管理下设的二级学科专业除了劳动与社会保障、土地资源管理外,公共事业管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三个专业一直被认为专业定位不准,专业没有特色。因就业率不高,在很多地区甚至被警示为限招的“黄牌”专业。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专业定位模糊,特色不明显。通过对比发现,绝大多数院校行政管理与公共事业管理两专业在课程设置、专业特色、师资结构等方面几乎没有明显的区别,专业界线模糊,也没有明确专业方向与自己的专业特色,甚至有的学校将“公务员”作为这两个专业的专业方向。学校自身的学科平台、学科优势与师资结构决定了一个专业的特色。从成本角度看,公共管理类专业办学成本明显低于理工、医学类专业办学成本,加上教师的专业进入门槛低,20世纪末我国大批综合性大学、理工院校与农、林、医、师范等专业院校都纷纷开设了公共管理类专业。很多院校一直享受着招生政策的“福利”,并没有下大力气结合学校的优势加大投入、狠抓专业建设,导致公共管理类专业特色不明显,专业定位比较模糊。具体表现在公共管理专业过分注重专业理论知识,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学科知识模块较齐全,但整个专业既没有明确的专业方向,也没有特色:学生什么都学,实际上什么都不会。即使有些学校确立了专业方向,但专业方向很少结合社会需求的变化而动态调整。很多高校公共管理专业的师资结构多年没有变化,十几年来还是那些专业教师。从专业结构看,很多学校公共管理专业的师资队伍多数以公共管理专业、政治学专业、社会学专业为主。这种过于偏文科且长期固化的专业师资结构,既加剧了公共管理专业缺少特色、专业方向不明确的惯性,又导致了公共管理专业长期以来重“理论”轻“技术”的局面。因此,构建符合社会需要的既“懂管理”又“懂技术”的高级公共管理人才培养模式,创建方向明确、特色鲜明的公共管理品牌专业,需要结合学校自身的优势学科、整合校内资源,调整公共管理专业的师资结构。

3.重理论、轻实践

重理论、轻实践,一直是公共管理专业发展中存在的弊端,多年来难以改变。因为公共管理活动复杂、涉及领域较广,带有较强的政治性与政策性,并且很多时候涉及敏感的事项,导致公共管理专业学生缺乏足够的公共管理实践,这无疑影响到公共管理专业学生实践技能的提高。长期以来,公共管理部门对人才的需求与高校对公共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两者之间一直是相互脱节的。作为公共管理专业的人才培养机构,高校并不清楚公共部门到底需要什么样的专业管理人才,需要具备哪些专业技能。通过走访调查武汉市开设公共管理专业的部分院校,发现很多公共管理专业并没有与本专业相一致的实践、实训基地。很多公共部门依靠财政拨款或行政垄断,都有充足的经费来源,并且福利待遇好,即使是暂时缺人,都是通过内部消化,不愿意接收公共专业学生实习、实训。因没有充足的专业实习基地,很多学校在公共管理专业建设实践中,过分注重专业理论的课堂教学,而忽视了专业实践。公共管理专业实训基地的缺乏和实践教学环节的不足,导致了公共管理专业学生并不能接受比较系统的公共管理专业技能炼,专业技能难以提高,专业分析能力与动手能力明显较弱。

4.学科发展被边缘化

现在很多高校都是根据不同专业的报考率与就业率来分配各类教学资源。最近几年公共部门改革,人员招聘实行“凡进必考”, 这些因素导致了公共事业管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三个专业毕业生进入公共部门就业的难度越来越大,除了少数考研与自主创业外,大量公共管理专业学生毕业后,并未能进入公共部门就业,无疑影响了公共管理专业的报考率。即使部分学生进入企业就业,相比其他专业而言,报酬并不算高。而公管专业毕业生大学四年所学的专业知识在企业很难发挥用武之地,而对于工作过程中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又知之甚少,对工商管理方面的专业知识与技能还得从头学习。这种情形无论是对学生、还是对政府与高校而言,都是浪费资源。公共管理专业就业难,加剧了招生难,这两者又促使公共管理专业在师资配置与教学经费分配等方面得不到应有的支持,这又限制了公共管理专业的进一步发展。结合对武汉地区高校公共管理专业的调查,公共管理专业普遍存在招生难、就业难的现象。在很多院校,公共管理专业几乎成了弱势专业。

二、需求导向的公共管理类专业跨学科复合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

培养需求导向的公共管理专业跨学科应用型人才,需要教育主管部门、高校及用人单位三方协同配合。作为人才培养、输出的高校,应发挥主导作用。对教育主管部门而言,应实行严格的专业准入制度。制订并细化专业评估指标,根据专业特色、社会声誉、师资力量与专业结构、学生的就业率等因素,组织第三方专业的教育评估机构对现有已开办的公共管理专业进行严格专业评估,不达标的实行停招,淘汰没有专业特色、就业率低的公共管理专业,动态调整公共管理专业的录取比例,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限制增设公共管理专业。对用人单位而言,应全面公布对公共管理专业人才的素质、技能要求,高校根据用人单位的需求实行“订单式”培养。对于培养单位而言,应从突出专业特色、课程体系的重构、实践教学环节的整合、师资专业结构优化和经费保障等方面培养符合社会需要的高级公共管理专业人才。以武汉工程大学为例,构建公共管理类本科专业跨学科复合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的具体对策有以下几点。

1.结合学校优势,突出专业特色,明确专业方向

武汉工程大学以工科见长,其中环境工程、应用化学、化学工程与工艺等专业是学校优势学科,在国内地方高校中有较高的知名度与影响力。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创办于2002年,专业方向先后经历了几次大的调整,但就业率与报考率并不理想。在结合本校的学科优势,经过对湖北省各层级环保、水资源管理部门人才需求广泛调研的基础上,并借鉴国内公共管理专业社会声誉度好、就业率较高院校的经验,2014年5月对本专业的专业方向、课程设置与师资结构等方面进行了优化,将专业方向调整为生态环境保护与水资源管理。调整后的专业建设主要是依托本校工科背景、化工行业特色优势及湖北省人文社科重点基地――“企业与环境协调发展研究中心”作为学科平台,与省、市、乡镇资源、环境管理部门合作,主要为环境保护与水资源管理部门培养高级管理人才。经过调整,实现文理交叉,“管” “工”结合,培养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的复合型应用人才。专业方向与课程模块重新调整后,经过广泛的宣传,本专业的报考率连续两年在全校各专业中居于前列,还有一部分其他专业的新生进校后,申请要求调剂到该专业。

2.跨学科课程体系重构

专业特色与专业方向要求有课程体系支撑。构建公共管理本科专业跨学科课程体系,实现“管”“工”无缝对接,“文”“ 理”交融,需要重组课程模块,优化培养方案。因此,在专业培养方案设计上,设计了两个高度相关的专业方向,供学生进入大二下学期后,根据自己的专业背景与兴趣进行选择,并按照专业方向的选择情况,进行小班教学。在课程优化方面,围绕“管理”+“技术”相融合,精简、压缩公共管理类重复性课程。例如,将原培养计划中的管理学原理、公共管理学、行政管理学、公共事业管理等课程,精简为只开设管理学原理、公共管理学;将公共财政学、公共经济学两门重复性的课程,调整为只开一门;将组织行为学、管理心理学两门重复性的课程,调整为只开一门;将管理定量分析、统计学、计量经济学,调整为只开设统计学与计量经济学;将社会保障学改为社会保险与精算;将课程设置偏向于公共部门实际应用,如将原来的人力资源管理改为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删除“专业进入门槛低”且过于宏观的课程如社会学、政治学、行政学等,将这些课程列为学生课后自学课程。在课程优化方面,专业基础课中增开环境经济学、水资源经济学、生态学、环境检测、环境化学、物理化学等课程。在专业方向课设置上,开设环境保护与水资源管理相关的课程。总的课程体系如下:公共管理类通识课程+1/2公共管理类专业基础课+1/2环境工程类的专业基础课+专业方向课。所有的课程都安排在第1-6学期。其中,第1-3学期安排通识课程教学,第4-6学期安排专业基础课程教学,第7-8学期为实践教学环节。另外,为保障后期教学的顺利开展,招生时该专业全部招收理科学生,并适当降低录取分数线。

3.整合实践教学环节

构建“管”“工”结合的跨学科课程体系,培养公共管理本科跨学科复合应用型人才,需要整合实践教学环节,推动专业建设改革创新,并全方位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与应用能力,才能更好适应经济全球化、适应社会对高级管理人才的需要。所以,突出办学特色、优化培养方案还需要整合实践教学环节。在武汉工程大学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培养方案的调整过程中,在重构、优化课程体系模块的同时,还整合并实施了多元化的实践教学环节。整个第7学期不再开设专业课,全部安排专业践教学环节,如社会调查(2周)、学年论文(3周)、专业技能实训上机模拟(3周)、专业实习(8周)与认知实习(1周),整个第8学期是毕业生的毕业设计环节。第7学期的社会调查、学年论文与第8学期的毕业论文,三者构建有机联系的整体。社会调查主要是围绕资源与环境保护,通过实地调查,获取相关数据资料撰写研究报告,为毕业论文的研究提供实证支持。学年论文的任务主要是查找以资源与环境保护为主题的相关文献,撰写文献综述与小论文,为毕业论文的开题与撰写做准备。

为保障实习生有专业对口的实习单位进行专业实习,学校实现了“校府”合作,与省、地、市县等环保部门及水资源管理部门签订了合作协议,共建了一系列的专业实习基地。学校也增加投入先后采购了一批教学软件,兴建了公共管理专业电子政务实验室、公共管理专业技能模拟实验室、环境管理与资源保护模拟实验室,并同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共同组建了化学实验室。为了改变过去“重理论”“ 轻实践”的弊端,新的培养方案中,除了整合原有的实践教学环节外,还增设了与课堂教学内容相一致的实验课程,如社会保险管理模拟、公共经济管理模拟、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模拟、计量经济学EVIEWS软件应用等上机操作的实训内容。

4.构建新的评价体系

应构建注重过程评价和多元化评价的指标体系,充分重视学生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培养的评价体系,重视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和个性发展的评价,改变过去只注重结果评价和单一评价标准的传统做法。新的评价体系需要结合公共管理本科专业跨学科应用人才模式的调整与优化,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王欢芳,徐金燕.破解我国公共事业管理专业就业困境――高校、政府、社会三维视角分析[J].未来与发展,2011(5).

[2]郭红玲.中外公共管理教育比较分析[J].公共管理评论,2012(2).

[3]龚会莲.中美公共管理类本科课程设置比较及对我国的启示[J].西北人文科学评论,2012(10).

[4]秦建成.地方工科院校公共事业管理专业教学体系跨学科改革――以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为例[J].重庆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1).

第10篇

[关键词] 公共管理;善治;积极警务

[中图分类号] D6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6-0863(2013)01-0126-03

公安微博、警务广场、网络警务室、警民恳谈会、警营开放日、大接访活动、创意警务、警民协作机制、网上警务办事大厅、社区民警住区制等近一段时间公安机关频繁推出的警务创新新举措,彰显出我国公安机关积极创新警务观念、模式的实际行动,正所谓“在良性互动中寻求‘善治’”的大胆探索和创新实践。从其收到的成效看,公安机关探索警务改革与发展的诸多举措中,“善治”的理念已逐渐被警方高层决策者和广大公安民警所接受并进入实质实施阶段。

一、 积极警务的理论依据和要义

我们将现实公安机关推进的一系列警务创新之举用“积极警务(Active policing)”这个概念表述,基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的依据并有其特定的内涵:

(一)积极警务的理论依据

一是善治理论。“善治”是21世纪后政治学和公共管理最重要的范畴之一,善治的本质特征就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它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关系,是两者的最佳状态。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在一定的意义上说,善治就是进一步法治化的进程。善治强调的是公开、透明、民主、参与等,当世界银行组织最先提出善治的口号时,旨在谋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因此,追求善治的核心,就在于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互动管理、友善合作、良性互动。我国公安机关的性质和职能较为典型地反映着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在当今时代,用善治理论指导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具有现实意义。因为“善治是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管理过程”,正如俞可平教授在《治理与善治引论》中所表述的观点,善治的实现是政治制度的终极目的,善治是在概念上比民主更为一般化的治理目标,并且“善治既是对中国传统的善政善治概念的借用[1],更是对当代西方good governance的借用。当我们用善治理论指导警务工作创新时,就会超越传统观念,就会不满足于仅仅履行政府职能,而是更加注意对整个社会好的治理,力争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政府利益或某个集团利益的最大化。按照善治理念的指引,警务创新的实践探索应沿着民意引导警务、构建民生警务、警民共建和谐社会的方向努力。在这个背景下,积极警务正是追求“善治”的一种选择,倡导用积极警务理念引导公安工作创新,关键是要结合具体行政区域社会治安形势,采用灵活多样、行之有效的警务模式,在预防犯罪和控制社会治安局势上做足“功课”并构建防患未然的社会管理体系,使社会不安全度最小化,社会和谐度最大化。

二是“积极警务”成功的实践探索。无论在中国还是国外,现实成功的实证性案例支持了这一理论学说。上个世纪90年代英国的警务改革模式,其中有代表性的范例当属“利奥波德警务行动计划”和“伦敦默西塞德地区警务战略”。上述两则积极警务的实践例证凸显出警察职能的社会服务性,警务工作重心与社会公众安全需求的密切关联性,为控制犯罪警务行为的前置性,管理主体强调引导社会公众和群众组织主动参与,警务战略规划突出信息情报主导。另外,英国积极警务实践还注意了警力资源的有效整合、警察组织机构适时的变革、警察文化建设的与时俱进等。基于新公共管理与“元治理”(meta-governance)背景下的英国警务变革收到良好的社会反响并有效提升了公众安全感。

如今,积极警务在国际社会日渐兴起、尤其在发展中国家倍加推崇。进入21世纪以后,我国各级公安机关在加快警务改革进程中,用积极警务的理念作指导,大胆实践、勇于创新,先后推出了“农村社区化管理”、“城市外来人口居住证制度”、“打防管控一体化机制”、“社区民警驻区制”、“互联网社区警务”、“全员包村、时段控制的社区网格化警务”、“高峰勤务警务”、“精神病人管控”、“网络涉稳舆情引导机制”、“警察微博”、“网上警务室”、“警民恳谈日”、“警营开放日”、“警务广场”、“公安机关大接访”等积极警务模式。纵观我国近年来积极警务实践,有别于传统的“以事件为中心”的消极警务(或者称之为“反应型警务”),积极警务行为的主动性、前置性、防控性、服务性、民生性、人文性特征明显。如对社会治安的整体防控特别注重信息的采集和分析,注重不安定因素的及早发现、及时回应,尤其关注社会矛盾积极化解、理性平和解决实际问题,注重以预防犯罪为主,改变追求打击处理犯罪单一目的。

(二)积极警务的要义

善治理论框架下的积极警务,实际上是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尤其是强调公安机关与民众的良性互动,积极警务的过程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

笔者认为积极警务的要义在于:公安机关要根据新世纪新阶段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变化的规律、特点,基于最大限度实现创造社会安全环境之目的,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基于警民良性互动机制建设,以预防为主、先发制敌、主动出击的行政策略,遏制各种犯罪活动于未发之前,完成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行政执法、社会管理、为民服务的任务,在全面保护和服务人民群众过程中,建设和谐安宁的社会治安秩序和公众满意的社会安全环境。简言之,积极警务是指公安机关根据新世纪新阶段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变化的规律特点,围绕警务工作对象,警务工作所要实现的目的,社会公众对警务工作的需求等,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以积极预防为主,先发制敌、主动出击、严密防范、务实措施、便民利民等策略,通过警民携手共同遏制犯罪于未发之前,保护公共利益未受破坏之前,时时处处服务于人民群众所需之事的主动型警务工作理念和模式。

二、积极警务的特征和要求

积极警务强调的是:民意回应、管理有效、行政高效、警民共识、警务透明、执法规范、社会参与、忠诚诚信、公平正义。其主要特征是:

(一)警务的合法性(police work legitimacy)。即警务活动权责、程序和权威被自觉认可和服从的性质和状态。

(二)警务的透明性(police work transparency)。即警务管理与执法活动、警务政策制定和实施、警务预算和开支以及其他有关的警务信息公开。

(三)警务的责任性(police work accountability)。即警务管理人员及管理机构由于其承担的职务而必须履行一定的职能和义务。警务人员和管理机构的责任性越大,表明需要善治的程度越高。

(四)警务的法治性(police work ruleoflaw)。即警务管理活动必须纳入法律框架运行,警务主体的行为更加规范有序。

(五)警务的回应性(police work responsiveness)。即警务人员和警务管理机构必须对公民的要求做出及时的和负责任的反应,不得无故拖延或没有理由的不作为。在必要时还应当定期地、主动地向公民征询意见、解释政策和回答问题。

(六)警务的有效性(police work effectiveness)。即警务活动要追求效率和质量,一是要求警务管理机制结构合理,管理程序科学,管理活动灵活;二是要求警务活动最大限度的降低管理成本。

积极警务的要求可以从学理和实践两个层面理解:

从学理上分析,积极警务模式对传统警务的直接挑战,就是从战略思想上一改以往警务活动忽视公众参与,轻视民生,尤其是在警务行动方面所采取的事件发生后才作出警务反应的做法,人们习惯称之为“被动反应式警务”。反应型并非主动型,根本的特点是警务重点针对的是后果而不是针对起因,如打击入室盗窃,往往是出现频繁的盗窃案件后才实施严打策略。这种传统的警务工作模式,是执行警务的主体在依法进行社会治安管理过程中被相关事件、案件驱动的警务工作模式。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积极警务强调未果先行,预防在先,即不发生案件或为了减少案件发生,对社会治安发展趋势做出前瞻性预测,提升对社会面的控制能力。如对网络社会的控制和管理,利用传统的警务模式难以对网络社会虚拟空间做出有效的控制和管理。

从实践上分析,积极警务主体成分更加复杂,现代社会人们更加注意到公众参与是提高公众社会安全感的最佳手段。组织结构和警察文化的调整也是重要的基础保障。信息情报主导警务、民生需求主导警务不仅可行,而且已经在实践中生根开花,也是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真正落到了实处。如公安机关的社会管理创新,其基本任务是: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

大力倡导积极警务,强调要做到如下五点:一是在理念导向上,牢固树立积极、主动、预防的观念;二是在警务动机上,强调以人为本、尊重民意、服务于民的宗旨;三是在战略选择上,防线前移、筑牢屏障,忠实履行第一责任;四是在警务模式上,灵活多样、讲究实效、不断创新。五是在警务手段上,善用新的方法、技术,广泛建立合作关系,充分发挥制度政策优势。

三、积极警务的价值取向

积极警务是推进我国警务改革与创新的重要动力,是新公共服务理念历史背景下的必然产物,更是善治理论框架下有益的实践与探索。美国亚利桑纳州立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教授珍妮.V.登哈特在她出版的《新公共服务》一书中指出:“公共管理者在其管理公共组织和执行公共政策时应该集中于承担为公民服务和向公民放权的职责,他们的工作重点既不应该是为政府航船掌舵,也不应该是为其划浆,而应该是建立一些明显具有完善整合力和回应力的公共机构。”[2]基于新公共服务理论环境下的积极警务其本质在于:积极警务是主动型、防范型管理,是亲民、爱民、利民、为民型行政活动,是执法、管理、服务有机融合的社会活动,是主体多元化、方法技术现代化、行为方式规范化、程序制度公开透明的综合管理系统。因此,积极警务的价值取向有如下四个方面的向度:

一是积极警务是针对当前我国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而创制的新型警务范式。如我国在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突出表现在,社会结构发生变化,阶层群体冲突增加;社会状态更加活跃,开放性、流动性问题增多;社会诉求不断提升,维权意识更加强烈;转型社会价值真空,社会失范引发风险。这些问题,有的是改革开放后遇到的新问题、新挑战,有的则是旧体制遗留的结构性矛盾的表现,需要以发展的眼光、改革的态度、创新的精神来看待与解决。因此,积极警务的提出就是不回避矛盾,不掩饰问题,通过积极筹划,主动应对,整体化解。以显现的社会问题为警务工作的方向,引导警务,促进决策;通过加强警民合作,注重民众参与,建立社会管理网络体系,力图使未充分显现的问题解决于未冲突之前或未萌之前、萌芽状态,从而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3]

二是积极警务更加强调民众需求与警察权力合理运行的新型权责关系。警察职能配置与民众利益要求的切合,警察权力运行与公众合理要求相统一,在我国当前社会矛盾复杂、交织、高发的现实环境中,积极警务的理念和措施对于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等方面将发挥积极的作用,充分吸收社会组织、公民参与并注意发挥他们的作用,既可以体现公众参与的功能,又可以使各方利益得到充分保障,积极警务是“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行政理念的综合体现,是效率、公正、责任等权力原则的具体实践。

三是积极警务突出防范重点和健全社会面管控机制相互兼顾的创新型管理模式。[4]如加大治安重点区域、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力度,提高动态开放环境下驾驭能力,一方面要不断完善信息情报网络体系,完善指挥调度机制,建立110接处警讲评、考评机制,加强城市监控信息化系统建设,深化农村社会安全稳定管理体制机制建设,加强农村技防建设,构筑力保一方平安的应急警务机制建设;另一方面,实现社会管理目标必须突出机制革新,如进一步完善区域警务合作机制、警情预警机制、扁平化指挥机制、值班备勤机制、科学巡防机制、应急保障及装备调运机制,搭建科学的数字化治安防控体系,只有这样才能为人民群众撑起一把强有力的“保护伞”。

四是积极警务追求的是民生警务具象化并落地生根的务实有效公共行政。民生警务就是从社会层面上着眼,对事关民众基本生存和生活状态,以及民众的基本发展机会、基本发展能力和基本权益保护的状况等方面,坚持以人为本为,用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公安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在警务活动的各个环节中,做到爱民、安民、便民、利民,以全面、系统、长效地打造安全、安定、安宁的社会治安秩序的思想和方法体系,全力推进各项警务工作创新措施,扎实做好保平安保稳定、促发展促和谐的公安工作目标,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如“大走访”、领导干部集中上门走访、迎接评议机关和开门评警、推进“警民恳谈日”活动等爱民工程;如积极推行“破小案”机制、对老小区、城中村安防设施进行改造等安民工程;依托智能交通系统建设城市交通“畅通工程”、完善窗口便民服务系统、推进网上便民服务业务等便民工程;不断完善服务措施、服务规范等利民工程。

[参考文献]

[References]

[1]俞可平.治理与善治引论[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1999(5).

Yu Keping. Governance and Good Governance: An Introduction. The Marx Doctrine and the Reality,1999(5).

[2][美]珍妮.V.登哈特.新公共服务[M].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Jeanne.V.Denhardt. New Public Service. Beijing: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Press ,2005.

[3]王光,魏永忠.积极警务下的社会管理创新[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11.

Wang Guang, Wei Yongzhong. Active Policing Under Social Management Innovation. Beijing:Chinese Peoples Security Uuniversity Press,2011.

[4]包雅钧当前中国社会治理评估的思考[J]科学决策,2011(7)

第11篇

关键词?演食品安全;公司治理;公共董事;公共利益

[中图分类号]F272;TS20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5)07-0055-08

一、引 言

“三聚氰胺奶粉”、“瘦肉精”、“塑化剂”、 “福喜过期肉”等多起社会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公共事件,表明我国已经进入食品安全事件的高发期。而在现有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下,我国食品安全存在一定的监管困境,无法有效地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频发,亟待在体制机制上进行创新,其关键之一是要将《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规则与创新性的配套制度安排和组织安排有机地结合起来。我国于2013年组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于2014年开始《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这些动作均表明了中央政府加强食品监督和积极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决心,也为今后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了顶层的设计,同时也预示在新的组织架构和法规下创新食品监管制度和监管机制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每一起食品安全公共事件均构成对政府食品安全监管能力的考验,并凸显出当前的监管困境,要走出监管困境,当务之急是依托现有的法律框架和组织框架,优化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寻求可能的制度上的创新和突破。值得注意的是,2013年初爆发的欧洲“马肉丑闻”和美国“假冒海鲜”等食品事件表明,即使在食品监管法规比较完善的欧美国家,仍然存在食品安全事件大规模爆发的制度条件。因此,食品安全公共事件在我国频频发生,与我国市场制度的不完善有关,更为重要的是,食品安全问题还与现代公司治理制度的缺陷存在关联。这是对西方发达国家市场仍然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关键注解,但是这一观点还未得到应有的重视。2014年《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重点内容包括: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创新监管机制方式,以及完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可见,本文从公司治理层面上思考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创新,与这一《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修订方向契合。

二、现有的食品安全问题治理机制

(一)外部公共治理机制:媒体监督与政府监管

在现代经济体制中,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主要是依赖企业之外的治理力量来实现的,食品安全的受害者也是依靠外部的公共治理机制来维护其自身利益的,这些外部公共治理机制主要是公共媒体的监督和以政府为主体的监管。政府和媒体均与公司在社会利益上有关系(Freeman,1984)[1],而这种社会利益很好地体现在食品安全上。

在每一起食品安全公共事件中,公共媒体总是扮演积极的作用,或者率先通过独立调查如最近的福喜事件,将问题食品和问题企业揭露出来;或者在企业被查处后,提供海量的相关报道。媒体在食品安全的监管中具有一定的潜力,可以及时地曝光食品安全问题,并发挥积极的作用(吴光秋和郏贡献,2004;黄旦和郭丽华2008;王宇,2010)[2-4]。新闻媒体对食品安全事件的关注,不仅可以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也可以通过警示、倡导,推动食品安全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顾理平,2008)[5]。因此,从媒体的治理角色来看,媒体以其特有的职业敏感性对食品安全问题具有高度的关注,有动机积极主动地披露食品安全事件,很好地满足了社会公众了解食品安全事件的信息需求。媒体对食品安全问题的揭露,以及事态发展信息的传播,具有披露的及时性以及影响的广泛性。因此,媒体的确能发挥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公共舆论监督作用。不过媒体披露存在的致命局限是,有时信息的可靠性存在问题,且通常不具有专家的权威性,以及其对食品安全事件的选择性传播可能会导致公众做出过度的解读甚至于误读,从而产生消极和负面的社会影响(涂建明,2013)[6]。

虽然公共媒体在食品安全监督中起到积极的作用,但是我国仍然是政府主导型的食品安全监管模式。政府一直被认为是食品安全治理的主导力量,承担着食品安全保障的职责(Henson和Caswell,1999;Loader和Hobbs,1999;索珊珊,2004;左伟,2009;胡颖廉,2008)[7-11]。从政府的治理角色来看,人们寄希望于政府完善食品安全的法律规范,以及能彻底地调查食品安全问题并尽快处罚和消除食品的安全隐患,如政府的食品监管部门所做的工作,以及司法服务在补偿受害人方面所给予的法律援助。但是政府治理在现实条件下总是显得缺乏效率和滞后,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监管力量不足、地方保护主义以及权力部门的寻租问题等等诸多因素都可能影响到政府的治理效率,因此,政府监督的效率亟待提高(王耀忠,2006;李怀、赵万里,2009;刘鹏,2010)[12-14]。

此外,企业和政府共同保障食品安全这一公共目标,也得到一定的支持。企业具有保障食品安全的基本责任,而政府的角色是监督企业履行其食品安全职责(Tompkin,2001;Garcia,2007) [15-16]。在我国,可以借鉴欧美等国家在食品安全管理中的做法,寻求企业与政府的协作,以及在食品安全监管决策过程中增加公民和利益相关者的参与(薛庆根,2006;傅家荣和杨娜,2008;高秦伟,2010)[17-19]。而更多的文献支持政府和企业之外的力量介入食品安全问题的治理,主要是将食品消费者纳入多元治理机制,构建一个多主体参与并协同互动的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架构,发挥多元监管方式在应对食品安全危机中的作用,如形成综合政府、社会自治组织和消费者等三种治理力量的复合治理机制,改变以“改善政府监管”为路径依赖的主流范式(戎素云,2006;耿莉萍,2009;颜海娜和聂勇浩,2009;王虎和李长健,2008;焦志伦和陈志卷,2010;崔卓兰和宋慧宇,2010;吕方,2010)[20-26]。这实际上是《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所强调的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综观现有的食品安全治理思路,研究者认识到我国目前政府主导型食品安全监管机制存在不足,媒体治理也存在一定的缺陷。在探讨更为有效的食品安全监管机制,较多的观点倾向于多方力量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管模式。国外的食品安全监管理论与实践经验表明,实现有效的食品监管需要增加食品安全监管的透明度、责任感和公众参与度,要发挥食品安全利益相关者的积极作用。

(二)具有潜力的内部治理机制

从治理的形式来看,媒体监督和政府监管这两种公共治理机制均是外在于企业的。而从治理的动机来看,媒体和政府关注食品安全的动机均不同于其他利益相关者,政府监管的动机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媒体是出于社会良知和自身的传媒职业利益才介入食品安全事件的。从治理的局限性来看,外部治理机制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它们均是事后机制,主要是事后的查处和曝光,同时也是一种间接机制,通常不能直接地作用到食品的研发和生产经营的过程中,而这些治理局限性会影响到外部治理的效率。

根据我国的《食品安全法》,食品企业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主体。在食品安全事件中,只有研发、生产和销售食品的企业和食品消费者才是最直接的局中人,因此,食品安全问题的根本解决还得围绕着“生产者―消费者”这一层利益关系来展开。除了依靠政府监管和媒体监督以外,还需要一种更为直接地针对食品企业的治理机制,其能比较直接地渗透到食品的销售、生产和研发等多环节的安全隐患,这只有食品企业的内部公司治理机制才可以胜任。从食品消费者的角度来看,一旦食品企业的内部治理失效了,才需要媒体及时的披露以及政府快速、有力的查处。如果企业内部治理机制能够自我约束安全隐患,外部治理机制的需求就会下降,外部治理机构的压力会降低。可见,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治理食品安全的治理体系。尤其对于规模化食品企业,一个内部治理机制弱化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是有缺陷的,其无法落实食品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方的治理理念。对于小规模食品企业,由于存在天然的内部治理机制缺陷,只能依靠外部的监管机制发挥作用。

目前的研究虽然提到在食品安全监管中企业和消费者积极参与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提出多主体参与并协同互动的食品安全市场监管架构,但是这一“共同治理观”尚且缺乏有效的微观实现机制,尤其关键的是,其缺乏匹配的公司治理层面的制度安排,使得食品安全的“共同治理观”仅停留在理念上和一些简单的制度安排上,如社会公众举报等措施。现有的研究较少关注到食品安全问题背后的公司治理问题,而公共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多由食品企业不负责的机会主义经营管理行为所致,如不按规范生产以及为降低成本使用劣质辅料等,公司董事会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应该承担直接的责任。一方面,企业自身缺乏良好的或有效的治理制度,使企业的经营管理中的机会主义行为未得到有效约束,并通过监管制度的缺陷,放大为食品安全公共事件;另一方面,有许多公司治理比较完备的规模化食品企业,同样成为食品安全问题的发源地,其掌握公司内部信息的公司治理层和管理层对于食品安全事件应承担直接的责任,其中董事会的治理失效显示当前内部治理机制监督弱化这一治理制度缺陷值得关注。

食品安全公共事件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在食品安全这一公共利益上的显性冲突。现有的公司治理机制是调节股东和管理层之间以及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而要通过内部公司治理机制来调节食品企业和食品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实现对食品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和对企业经营管理中机会主义行为的制约,现有的公司治理机制很难胜任。但是,公司治理是约束企业经营管理活动和行为的基础性的、关键性的制度安排,由于社会公众往往是食品安全事件的现实和潜在受害者,具有对食品安全的公共需求,对保障食品安全公共利益的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督机制均有较强的关注动机。现有的研究主要关注外部治理机制的作用,对于内部治理机制的关注不多,而公司治理理论和利益相关者的治理作用在解释和应对食品企业的机会主义经营管理行为上具有很大的潜力。从公司治理层面来讨论诱发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制度局限以及可能的改进,考虑从公司治理层面以董事会制度的创新来实现食品安全监管机制的创新,为公众参与治理食品安全提供相对切实可行和更为高效的治理制度安排,与现有的研究相比,这是一条新的研究路径。

三、公司治理视角的食品安全问题分析

(一)食品受众:食品企业利益相关者

从利益相关者理论来看,企业契约网络所涉及的利益相关者,体现为股东、管理者、雇员、消费者、供应商等多类主体。食品的现实消费者和潜在消费者会涉及到十分广泛的社会公众(本文均称为“食品受众”)。企业生产的食品需要被食品受众所购买和消费,这种“经济依赖性”构成了食品企业和食品受众之间的利益纽带,而且,由于他们可能因企业不规范的生产和销售行为而身心健康受损,这加强了食品受众作为利益相关者与食品企业的利益关联。因此,从利益相关者的概念内涵来判断,现代社会广泛的食品受众是食品行业及食品企业的“关键利益相关者”。

食品安全事件一旦发生,食品受众是直接的受害者,问题产品的曝光会驱使食品受众选择“以脚投票”,企业将面临巨额诉讼赔偿和客户资源枯竭,企业与食品受众之间的物质和利益纽带断裂。从企业行为的角度来看,食品安全问题源于食品企业经营管理中的机会主义行为,即企业过于关注企业经营中的短期利益而忽视应坚守的食品安全这一食品受众的公共利益底线,其在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以损害食品受众的身心健康为代价。食品安全问题一经曝光和查处,企业和食品受众之间的关系迅速恶化,企业失去了食品受众的信任和需求,企业危机和市场危机随之而来。从食品受众的角度来看,作为食品企业的关键利益相关者,除了收回对问题企业和问题食品的信任和购买需求,其只能在受害后实施以脚投票或寻求诉讼等惩罚方式,而在食品生产的事中和事前(即研发阶段)对保障自己的食品安全权益是无能为力的,这种不对称的行为选择一定程度地纵容了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

(二)食品企业机会主义行为与内部治理失效

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客观上存在着外部监管效率的原因,但是其更深层的原因是食品企业和食品受众之间利益关系格局的失衡,即在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具有机会主义取向,会损及食品受众的食品安全需求。目标取向短期化的机会主义行为体现为企业生产和销售问题食品,既损害到食品受众的利益,最终也会损害到股东利益和管理层自身利益。之所以产生这一结果,还是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中股东力量过于强势以及对机会主义行为约束的失效。这些机会主义行为正是在主流的公司治理制度约束框架下发生的,恰恰反映主流公司治理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如“三聚氰胺事件”等食品安全案例表明,企业的董事会和管理层在完全知情和有控制能力的情况下,却纵容不安全食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的治理层和管理层对于食品安全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对规模化的食品企业,其均采用公司制组织形式,因此其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的内部治理失效表明,当前的公司治理存在一定的缺陷,而且这些公司治理缺陷会诱导食品安全问题。现有的公司治理制度是以“股东利益至上”为治理逻辑的(杨瑞龙、周业安,2000)[27],内部治理从根本上代表的是股东的利益,并以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既然现有的主流公司治理制度以维护股东的利益为第一目标,满足食品受众的利益则是服从于这一目标的低一层次的目标。从董事会的基本构成来看,主要是大股东的利益代表和中小股东的利益代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没有直接体现在董事会,而必须要通过股东对自身利益影响的考量来间接地反映。当股东利益和食品受众的利益不发生冲突时,股东利益和食品受众利益是相互调和的,因而不存在明显的诱发食品安全问题的制度因素。但是,根据股东中心理论,“股东利益至上”会驱使企业管理层处在很强的短期目标取向之中,常常不能顾及公司的长远发展(付俊文、赵红,2006)[28],使得企业追求短期利益的机会主义经营管理行为在一定的条件下会侵害食品受众的利益,激烈的冲突使得股东利益和食品受众利益难以调和,从而爆发食品安全问题。因此,从公司治理视角来看,食品安全问题有公司治理缺陷方面的诱因。

与此不同的是,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企业管理层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应注重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Blair,1995)[29],应该战略性地管理企业与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Freeman,1984)[1]。因此,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来看,它更强调企业利益和食品受众等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的一致性。但是,在“股东利益至上”观念的主导下,企业追求的股东利益会偏离食品受众的利益(如食品安全)。这与管理行为缺乏有效的约束有关,企业治理层和管理层有意地规避约束而机会主义地追求自身的短期利益,其中股东无法通过自我约束来限制其机会主义的自利行为,形成内部公司治理机制的失灵,这是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重要根源之一。公司治理机制失灵的表现之一,是食品企业的管理层在一定的市场条件下机会主义地选择牺牲食品受众的利益,以实现短期的股东利益目标和自身利益目标,并产生与食品受众利益无法调和的局面,激烈的冲突外化为食品安全公共事件。如当市场竞争激烈并影响食品企业的生存时,侵犯食品消费者的事件就很容易发生。诸多的食品安全事件中,企业为了追求投资者短期利润的最大化,而机会主义地生产和销售那些危害社会公众健康的食品,一旦被曝光查处即导致企业危机。虽然外部的监管滞后使这些投机行为得逞,但是企业的内部治理机制并没有基础性地约束这些机会主义行为,才是问题的关键。在公司董事会中,内部董事从根本上代表大股东利益,独立董事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谁能直接代表食品受众的利益呢?从公司法的法理基础来判断,董事并不直接代表食品受众的利益,当股东利益、管理层利益和食品受众利益相冲突时,现有的公司治理机制会纵容股东和管理层选择忽略公共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此外,从现有的市场经济运行和企业行为模式来看,公司治理层和管理层会出于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和商业伦理约束(李维安和王世权,2007)[30]主动确保食品的安全性,但这是一种软性约束。

(三)关键利益相关者:改进内部治理的力量

从利益相关者理论与实践的进展(李维安和王世权,2007)[30]来看,食品受众可以理解为企业食品的关键利益相关者。由于食品受众提供的信任和购买需求是食品企业存续的基础,食品企业最大的经营风险之一即食品安全风险最终会反映到食品受众的身心健康受损上,因此食品受众对于制约食品企业侵害公共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有较强烈的诉求。当外部监管和社会公共监督并不令人满意,且面对的是生活必需品时,食品受众应该有强烈的动机直接制约食品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但是,食品受众并不是股东,目前尚无食品受众直接参与公司治理的制度安排。

基于食品安全问题的严重后果、当前应对的迫切性以及当下的监管困境,发挥食品受众作为关键利益相关者应具有的积极治理作用是值得期待的。以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为例,股东积极行动主义通过股东积极地干预企业的经营管理确保其投资价值,可以避免股东对企业消极地“以脚投票”的行为选择。那么对于食品受众,是否也存在这样的机制?除了依靠政府食品安全监管机构的监督机制,食品受众是否可以作为“积极的利益相关者”,积极地将对关系到食品安全的质量标准、安全生产过程和管理保证等诉求,借助于利益代言人的治理角色如具有某一特定身份且独立于股东的董事,通过公司治理层面和管理运作层面直接地投射到食品企业的产品设计、生产、加工和流通等各个经营环节?这实际上是寻求将食品受众的外部监督实现内部化的制度安排(涂建明,2013)[6]。有了这一制度安排,食品受众就可以发挥更为积极、主动的治理角色,而不是停留在作为食品公共事件中受害者的被动角色即只能在爆发食品安全问题时消极地实施“以脚投票”和寻求司法救助,以至于在每一次食品公共事件中,食品受众受害者都为其消极、被动的治理行为付出代价。食品受众进行积极行动的另一个重要的理由是,食品需求是人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如乳制品和肉制品,如果这些食品安全均存在严重的问题,人们选择回避并不符合其自身根本的、长远的利益,应该说人们没有退路,其更为理性的行为是选择积极地应对,这既是对个人利益负责,也是对群体(如民族)的生存和健康负责。这一层利益关系远远超越食品在一般商品交易层面体现的利益关系,这为发展国家层面的司法保护与监管制度、公共媒体的监督和企业层面的治理制度等保障食品受众公共安全的制度安排提供了充分的理由。

基于食品企业和食品受众之间存在非常关键的利益关系,需要确立食品受众作为关键利益相关者所应具有的治理角色,将其引入到更为积极地和更为直接地制约公司股东和管理者的机会主义行为的机制中,形成一个有助于其参与制约公司治理层和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并将食品受众的外部监督内部化的系统性制度安排。市场的监管层有责任推动这一机制的建设,并使其成为公司治理改革的一个重要的方向。这是落实食品企业作为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方,从根本上抑制食品安全问题降低企业危机和市场危机发生可能性的战略性选择,它与影响日盛的利益相关者治理理念一脉相承,且有所发展。在当前的公司治理制度中如何引入食品受众参与食品安全的防范和控制,尤其是参与食品企业的公共安全制约机制,则需要进行管理制度设计上的创新,这一思路也吻合食品安全治理文献中所关注的发挥消费者积极参与治理的共识。

四、董事会公共利益内置与公共董事制度

(一)公司治理亟待创新

从美国次贷危机的发生和发展,可以窥见公司管理层和股东倾向于短期化逐利的机会主义行为,而此前的美国萨班斯法案针对公司治理制度所做的完善并没有有效地约束公司高管和股东的贪婪逐利行为。当前,主流公司治理的核心逻辑是如何确保股东利益最大化,尽管会出于商业伦理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考虑公共利益,但是在一定的市场条件下,管理层为了追求股东利益和自身利益而侵害公共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时有发生,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和环境污染等社会公共事件,均是典型的股东利益和公共利益存在激烈冲突的表现,而对于公共利益的保护只能靠事后和间接的治理机制来实现,无法在公司治理层面得到有效的保障。这表明当前主流的公司治理机制在应对食品安全问题上存在明显的局限性。

因此,如果不在公司治理机制上有所创新,食品企业侵害食品受众公共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仍然无法避免。美国在“安然事件”和“世通事件”等财务丑闻后,通过完善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制度来强化董事会的监督,以应对企业的经营管理风险,但这无法从根本上遏制股东和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现有的以美国为典型的公司治理改革模式,总是试图强化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的监督作用(金华,2012)[31],但是,它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股东和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所映射的公司治理核心逻辑“股东利益至上”形成的制度缺陷。企业治理层和管理层的自利行为,面对股东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冲突,更倾向于抛弃公共利益。因此,一味地修补董事会制度,而不是依据利益相关者理论摒弃“股东利益至上”治理逻辑来重塑公司治理制度,未来的食品企业仍将面临食品安全公共危机。

从“三聚氰胺”等食品安全公共事件可以透视出,并不是公司董事会缺乏有力的领导和控制能力,而是由于企业的经营管理者要服从于股东利益最大化,会受制于自身以及股东对利益的贪婪,在一定的市场条件下,对于企业的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尤其是食品受众)利益进行过度地掘取,以及短期逐利的机会主义取向会诱导管理行为偏离公共利益,从而产生食品安全问题,并衍生出企业危机和市场危机。从这一视角来看,企业危机和市场危机的生成、发展实质上是源于企业对“公共利益”的过度掘取和抛弃,而食品安全公共事件是食品企业对食品安全这一公共利益底线的践踏。因此,企业危机和市场危机的消除应该取决于“股东利益”对“公共利益”的协调与和解,通过克服公司治理的缺陷,走出股东和非股东利益相关者之间相互冲突的僵局。从食品安全治理的视角来看,正视食品受众作为企业关键利益相关者的治理权力,通过其对股东利益的制衡,实现股东与食品受众之间的利益协调,以利益协调化解利益冲突,将食品安全这一“公共利益”植入规模化食品企业的公司治理逻辑,这是一个重塑公司治理的新思路。接下来的问题是,如何通过企业的微观机制来实现这一个治理思路?

(二)董事会的公共利益内置与公共董事的治理角色

以上分析表明,应该在公司治理机制上进行一定的创新。创新的关键之一是将公共利益内置于董事会,即要实现在董事会的重大经营决策中直接地、充分地考虑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包括食品受众)的公共利益诉求;创新的关键之二是将外部的社会公众的监督导入企业的内部(涂建明,2013)[6],实现外部监督内部化,以确保社会公众的公共利益;创新的关键之三是确定特定的治理角色,即围绕以上两点,确定一个专门的公司治理角色,在董事会代言社会公众利益,表达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与股东的代表沟通,平衡股东利益与公共利益。

在现有的机制中,董事会的董事通常是大股东的利益代表,独立董事代表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基于当前公司规制的这种利益代表格局,无法直接体现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包括食品受众)的利益诉求。若要使得董事会能直接考虑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必须在董事会中有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包括食品受众)的利益代言人,可以将在董事会中代言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董事称为“公共董事”。如此以来,通过重新塑造董事会的结构,增设代表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公共董事,通过公共董事在公司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中表达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公共利益诉求。通过公共董事对股东侵害公共利益的行为独立地判断和发表意见,形成制衡股东机会主义行为的新格局。这可落实笔者所提出的公司治理创新的三个关键点。更理想的情形是,在董事会下设公共利益专门委员会,由公共董事任召集人,其他董事为成员,负责调查、判断和报告股东对公共利益的侵害,负责协调股东的利益和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因此,公共利益内置、外部监督内部化以及公共董事的选聘所实施的公司治理机制创新,预期可保障非股东利益相关者(包括食品受众)的利益,以此治理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改变单边意义的“股东利益至上”公司治理逻辑。这一改革思路与关键利益相关者治理理论[30]是一致的,并为关键利益相关者治理理论的落地提供了现实可行的微观实现机制,即建立公共董事制度以及基于公共董事制度的公共利益委员会是将关键利益相关者治理理论付诸企业实践的制度安排。

(三)在规模化食品企业建立公共董事制度

如前所述,食品企业产生的食品安全问题可以从公司治理缺陷和公司治理失效中得到解释。因此,将食品受众所关注的食品安全这一公共利益内置于规模化食品企业的董事会,加强其对股东行为和管理层行为的内在制约,是通过重塑公司治理机制以应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创新性对策。

在规模化食品企业推行公共董事制度,强制性地要求重要的食品企业(如公开上市的食品企业)在其董事会下设立公共利益委员会,选聘一定数量的公共董事,使公共董事能在董事会公共利益委员会积极履职,践行其关键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的职能。对于其他有条件下的食品企业,也鼓励进行这样的制度安排。推而广之,凡是其产品和服务直接涉及公共健康安全的企业,如药品企业也需要选聘公共董事(涂建明,2013)[6],通过发挥公共董事的监督职能,以公司治理机制来防范和制约企业对公共利益的侵害行为。

从运行机制来看,食品企业的公共利益委员会应由公共董事任召集人,监督公司的食品安全问题,对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重大议案进行审核、沟通和披露。这个以公共董事为召集人的专门委员会,可以充分地利用外部食品安全专家的意见和自己的专业判断(如公共董事本身就是食品安全专家),对公司涉及公共利益的食品安全经营管理事项提供一个兼具独立性和专业性的监督保障。虽然现有的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会专门委员(如安全生产委员会)也可以履行类似的内部食品安全监督职能,但是,即便是独立董事,仍然是以股东的利益思维和商业伦理的软约束来应对食品安全问题,无法摆脱“股东利益至上”的行为逻辑,以及无法有效地制约股东、管理层侵害食品安全公共利益的机会主义行为。公共董事代表广大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食品企业主要是食品受众的公共利益,通过公共董事任职于董事会来保护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这一公共利益,在公司内部治理的层面有效地监督公司的食品安全问题,形成比较刚性的保障机制。如此以来,通过创新董事会制度,实现社会公众对公共利益即食品安全监督的内部化,通过公共董事这一利益代言人,实现在公司治理层面上应对股东和管理层的机会主义行为,使食品安全问题得到有效的治理。这一治理思路和《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社会共治”思路是契合的,它考虑了食品受众参与社会共同治理的作用,并依托公司治理创新,找到了落实食品受众参与内部治理食品安全问题的微观机制。此外,由于公共董事需要股东大会来确定人选,其代表的又是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当然很难期望股东会自愿聘请公共董事,因此,由监管层强制性地推行公司选聘公共董事显得非常有必要。从公司的角度来看,当公司发生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的情境下,股东大会就有动力通过选聘公共董事来恢复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以化解食品安全公共危机,实现与社会公众的和解。这些必要和可能的安排,使得公共董事制度具有现实的可行性。

(四)公共董事制度的治理潜能

在规模化食品企业中,通过建立和完善公共董事的选聘、考评和监督机制,将公共董事制度建立起来。在选聘和运作上,公共董事制度非常类似于独立董事制度的运作,如由其股东大会决定选聘经过监管机构认证的公共董事人选,需要有专门的委员会如公共利益委员会来开展监督工作,以及需要其发表独立意见和报告,通过其有效的履职对董事会负责并与监管方进行充分的信息沟通。不同之处在于,公共董事的人选来自符合一定条件的社会专业人士如具有食品安全专长的行业专家,并代表食品受众而非股东的利益。由于公共董事并非从食品受众中直接选出,那么就需要通过相关的法律规范明确其履行代言公共利益的法定义务和公司责任,并通过一定的机制确保公共董事和食品受众之间的互信和互动。

公共董事制度的运作要受到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如依托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或中国证监会实施相应的监管,督促有条件的食品企业设立和运行规范的公共董事制度,并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监管工作、外部媒体的公共监督和食品企业公共利益委员会的公共董事履职整合起来,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如由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推出食品企业公共董事的治理规范,对于公共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认证,对于公共董事的履职指南,对于未能合规地履行食品安全监督职责的公共董事进行谴责等相应的处罚。对于涉及到上市公司的规范建设,需要中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与中国证监会的协同监管。与独立董事一样,要使公共董事制度有效地运行起来,需要在制度建设、认证、评价和处罚等机制上进行完善,尤其是需要在食品企业宣传和推广这一公司治理新模式,并使之得到社会上广大食品受众的支持和参与,将其发展成为维护自身食品公共安全的关键机制。

公共董事在董事会发挥制衡股东行为的作用,实际上可以与外部监督共同形成多维度制约食品企业机会主义行为的格局。在公司董事会进行重大决策的过程中,公共董事需要参与决策过程,审视公司的议案是否存在侵害公共利益的地方,并就公共利益的保护发表独立的意见,并公开披露该意见。公共董事在董事会的履职,对股东利益主导的企业经营管理行为起到制衡作用。公共董事需要通过企业内部控制机构监督和检查企业运作层面的安全问题,就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安全问题,与代表股东利益的内部董事和独立董事进行充分的沟通和交流,其中与独立董事的沟通可以获得中小股东利益代表的支持,对大股东的机会主义行为形成有力的制衡。在这一制度安排中,公司董事会的利益博弈格局会形成复杂的三方利益博弈(涂建明,2013)[6],即内部董事、独立董事和公共董事各代言利益之间的相互制衡,更易于抑制大股东及其利益代表的机会主义行为,使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充分地考虑到食品受众等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从而能更为有效地监督和制约偏离社会公众利益的企业机会主义管理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发展和深化了董事会制度。

从社会角度来看,由于公共董事的背后是食品消费者等社会公众,因此社会公众可以避免消极的“以脚投票”行为,可寄托于更为完善的治理体系来有力地治理食品安全问题,即企业外部的政府和媒体形成的治理以及企业内部的公共董事形成的治理,这一“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创新机制,预期可以更为有效地保护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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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篇

关键词:公共危机 公共安全管理 问题

一、公共安全、公共危机与公共安全管理

所谓公共安全,是指社会和公民个人从事和进行正常的生活、工作、学习、娱乐和交往所需要的稳定的外部环境和秩序。所谓公共安全管理,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各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做出的各种行政活动的总和。

根据联合国的界定,影响公共安全的突发公共事件主要是:(1)自然灾害,又可分为地质方面,水文气象方面,生物学方面;(2)技术灾难,来自技术或工业事故;(3)环境恶化,人类行为导致的环境和生物圈的破坏;(4)社会安全,包括战争和社会动乱等。其级别分为4级:I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Ш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公共危机指的是对一个社会系统的基本价值和行为准则架构产生严重威胁,并且在时间压力和不确定性极高的情况下,必须对其做出关键决策的事件。公共安全管理的任务与目的就在于解决公共危机问题,它是伴随着人类社会的产生就客观存在着的。

公共安全与公共管理密切相关,公共管理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综合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管理的、法律的等多种方法,合理配置公共资源,依法对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提升公共部门活动绩效,提供公共产品,从而达到增进公共利益目的的一种管理活动。强化公共安全管理,需要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科学的公共安全观,需要公共安全管理系统自身的完

善和公共管理体系的完善。

二、公共危机的特征

1.发生的范围广,国际化程度增强,高频次、多领域地发生。不少公共安全事件涉及范围广,这些事件会突然发生,在何时何地或何种情况下发生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

2.危害的灾难性和非传统性。在当前社会,公共安全危机事件的破坏性越来越大,造成的损失也越来越难以弥补,而且这种损害是刚性的、不可逆转的。

3.影响的关联性。公共安全事件发生后,往往会影响和波及社会各领域,并造成连锁反应。如洪灾不仅影响农业,而且影响教育、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商业流通等;洪水退后还可能造成大面积的流行病疫情爆发,房屋和基础设施损毁等。

4.原因的复杂性。公共安全问题的原因非常复杂,有政治的、民族的、宗教的原因;也有经济的、生产的、经营的原因;既有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又有当前出现的新问题;同时还有大自然对人类掠夺性破坏的报复。这些原因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相互转化。

5.演变的隐蔽性。公共安全潜在的危机常常不易被察觉,常常在人们毫无思想准备的情况下突然爆发。当人类取得了现代科学技术和物质文明的辉煌成就的时候,这些成就可能正在威胁着人类的安全,人类却不能察觉或预测。

三、当前我国公共安全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1.公共安全管理主体缺失。目前,我国还没有建立“权威、统一”的应急中心,不同部门管理不同的灾害,涉及灾害管理的部门多达十几个,这些“应急中心”无论在管理主体上、执行主体上还是服务内容上,彼此独立,互不隶属,自成一体。部分职能部门之间相互推脱、互不配合,在需多个职能部门协作的突发公共事件管理中,往往因为配合不默契或相互推脱而失效。

2.管理体系有待健全。由于我国政府综合风险管理工作起步较晚,还没有形成一套成熟的公共安全管理体系,条块分割严重,管理技术也相对落后。在危机应对方面,横向上是分散管理,按照突发事件的类型由相关部门进行专门管理;纵向上是集中管理,由中央集中统一指挥应急工作,地方予以配合。遇重大危机事件,一般是由中央政府或部门行政领导做决策,组成临时机构(即灾害应对工作组),缺乏专门机构和完善的应对体系。

3.法律体系不完善而且进程缓慢。近些年来,虽然中国相继颁布了多个与减灾相关的单项法规,但面对紧急状态,我国仍没有建立一整套减灾法规体系,防灾救灾相关法律体系的不完善,造成我国公共安全管理中责任不明确,特别是涉及到灾害救助、灾后重建财政补助、灾害保险、灾民减免税等方面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而且已有的法律法规基本上是单一灾种法规,无法实现综合的防灾减灾,综合协调部门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

4.职能部门和监管之间缺乏良好的协调机制。政府信息系统缺乏,信息收集渠道过窄,信息不力,虽然各部门都建立了独立的灾害信息管理系统,但这些系统往往自成体系,难以实现灾害信息和减灾资源的充分共享和优化配置。媒体部门作用弱化,政府部门间信息沟通严重不足的缺陷在公共危机时期暴露不已。

5.综合危机防范技术薄弱,应急救援能力有限。目前我国对生产安全事故和灾害发生机理、识别理论和技术、评价指标体系、危险源的监测监控理论及技术等公共安全技术缺乏系统研究和开发,公共安全综合管理信息系统仍未完善,数据库建设较为落后,未能形成全面覆盖的信息管理技术平台和紧急救护网,缺乏系统和长期 规划,缺乏物资储备和资金保障机制。专业技能培训不够、应急救援人力少、力量分散造成抢险救灾专业队伍实力不强,防灾技术、设备、物资和力量处于相互分隔的状态,救援能力严重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