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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申请书

时间:2022-10-14 17:01:14

购买申请书

购买申请书范文1

市房管局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

我是 市的一名普通群众,于 年 月出生,身份证号 , 年 月参加工作, 年由于工作单位解体后一直靠打零工赚一点钱养家,收入比较低,一直以来买不起一间属于自己的房子。看着房价一个劲的上涨,我攒钱的速度不如房子涨价的速度,我对自己购房已经失去了信心。

我的具体情况如下:我的家庭人口为4人,我与妻子老两口、儿子离异带一个8岁的孙子。我打零工,老伴无业在家,儿子打工收入低,我与老伴年龄日高且身体很差,要经常看病吃药,还要供孙子上学,经济条件较差。 我们没有自己的住房,目前在 街 巷居住,住房是临时出租屋,户口也在这里。。

恳请领导们能批准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我将不胜感激。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xx年x月x日

经济适用房购买申请书范文二

xxx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公室:

我是xx省xxx市xxxxx公司的一名普通员工,于xxxx年xx月出生,xxxx年xx月参加工作,由于收入比较低,一直以来买不起一间属于自己的房子。看着房价一个劲的上涨,我攒钱的速度不如房子涨价的速度,我对自己购房已经失去了信心。

xxx市的经济适用住房政策太好了,让我又重新燃起了自己购房的希望之火。这是党中央的政策好,是xxx市的政策好。让我们买不起房的老百姓也有机会住进政府的福利房、关心房。

看到最近的xxx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资格标准后,我非常的高兴,正好我完全符合购房的资格条件,为此我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我的具体情况如下:我的家庭人口为3人,我、妻子、一个8岁的孩子。我的工资收入每月为1000元,我妻子的每月工资收入800元 。我们没有自己的住房,目前在xx市xx路xx街xx号居住,住房是临时出租屋,户口也在这里,居委会已经给我们开出的证明,根据我的情况,是完全符合条件的。

恳请领导们能批准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我将不胜感激。

此致

敬礼!

购买申请书范文2

一、申购条件

进入和年度自治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网的并经初审、复核、核准程序取得《廉租住房准入通知书》的申请家庭。

二、房源地点及套数

房源地点在察素齐镇博彦路东原轴承厂后院内,总数为276套,分1#、2#、3#楼。1#楼96套,6层8个单元一梯两户,户型建筑面积48.44平方米;2#楼90套,6层5个单元一梯三户,户型建筑面积为中户45.9平方米30套,东西户49.95平方米各30套;3#楼90套,6层5个单元一梯三户,户型建筑面积为中户45.9平方米30套,东西户49.95平方米各30套。

三、抽签

(一)抽签的时间和地点由旗第一批廉租住房申购领导小组在抽签前5天在新闻媒体、各居委会公告。

(二)申请人在抽签前3天带身份证、户口簿、委托书、《廉租住房准入通知书》到各居委会填写“抽签登记簿”,登记簿要载明申请人姓名、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事项,工作人员按申请人到场先后顺序编制“廉租房申购申请人到场顺序号”,并将加盖所属居委会、民政局、住房保障中心公章的“廉租房申购申请人到场顺序号”发放给申请人,准备参加领取“廉租房实物申购抽签顺序号”抽签。(各居委会顺序号段由居委会主任进行抽取)

(三)申请家庭到场抽签需带申请人身份证原件、户口簿原件和《廉租住房准入通知书》、“廉租房申购申请人到场顺序号”,申请人不能到场的可由家庭成员中年满18周岁以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员到场抽签,家庭成员也不能到场的,可委托人参加抽签(需填写委托书),一户家庭只能有一人进入抽签现场,入场后封闭现场大门,无关人员不准进入现场。

(四)抽签申请人按到场顺序号排队抽取“廉租房实物申购抽签顺序号”(每个家庭叫号三次,如有家庭没有按时到场,在其余家庭全部抽取完毕之后,再叫号三次,如仍没有到场,视为自动放弃,取消本次抽签资格)。

(五)拿到“廉租房实物申购抽签顺序号”后按顺序抽取廉租住房实物房号(每个家庭叫号三次,如有家庭没有按时到场,在其余家庭全部抽取完毕之后,再叫号三次,如仍没有到场,视为自动放弃,取消本次申购资格),中号申请人在现场填写“旗廉租住房购买通知书”,确认其抽签申购资格。

抽取廉租住房实物房号当天将待抽房源幢号、单元号、楼层、房号标明填写清楚,加盖察素齐镇政府、民政局、住房保障中心公章,并在公证人员、旗人大、政协、监察部门及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代表(每个居委会推荐一名)的监督下装封于信封内装入抽签箱(抽签箱要用透明材料制作,装封要规范、整洁、外表不能有易于辨认的痕迹),信封个数与已领取抽签顺序号户数相同,没有房号内容的信封内填写“谢谢合作,请您轮候等待”字样。

四、其它事项

(一)如已取得廉租房实物申购抽签顺序号的家庭因故未参加抽取廉租住房实物房号而导致有房号未被抽出,所剩房号重新在未中签者中进行抽取。

(二)拿到“旗廉租住房购买通知书”的申请人,10个工作日内到旗住房保障中心签订《旗廉租住房出售合同》并一次性缴清房款,由于个人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合同或已签订合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缴清购房款的视为自动放弃购买资格,由旗廉租住房申购领导小组收回此房,再次在没中签的申请人中抽签申购。

(三)抽签结束后,获得廉租住房的家庭,如有调房意愿并达成一致意见的,双方可签订换房协议书到旗住房保障中心办理换房手续。

(四)经抽签获得廉租住房的家庭,原居住公有住房的需退出公有住房,并经房管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廉租住房入住手续,如原公房单位已转制或破产不存在的由旗住房保障中心无偿收回另行处理。

(五)中签申请人凭《廉租住房购买通知书》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由房管部门收回《廉租住房购买通知书》存档。

购买申请书范文3

    相当一部分单位职工将单位原分配住房的产权购买下来,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这些职工想改变一下住房拥挤、住房环境不理想、工作不方便等状况、将自己的已购公房再上市卖出去。不知将已购公房卖出去需要哪些手续?

    根据有关规定,已购公房上市实行市场准入原则,职工以低于按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的公有住房、职工已购公有住房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户籍冻结地区和改变使用性质的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以及尚未取得合法权属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等,均不宜上市交易。

    上市的已购公有住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1、出售人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出售,并提交下列材料:①《职工按房改政策所购住房申请上市出售审批表》;②住房产权证书;③当事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的证明文件;④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⑤按房改政策出售住房时的收入专用票据;⑥身份证及户籍证明;⑦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2、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对方房改住房上市出售的申请进行审核,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3、准予上市出售的,由买卖当事人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提交房屋买卖合同,并如实申报成交价格。

    4、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所买卖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5、买卖当事人按规定缴纳税费,办理交易过户手续。

    6、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过户手续30日内,到当地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购买申请书范文4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开放住房二级市场,盘活存量房地产,促进住房消费,推动房地产业发展,更好地贯彻《*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市城区房地产交易管理,具体承办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房地产交易主管部门设立*房地产交易中心,统一受理本市城区范围内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置换等交易业务,并提供房地产交易咨询、中介、信息服务。一切房地产交易行为均须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内进行,严禁场外或私下交易。

第四条本着高效、快捷、服务的原则,房改、房屋产权、房地产交易和房地产评估及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同时在房地产交易中心合署办公,设立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窗口,为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提供便利。

第五条在按国家规定对城镇职工家庭住房状况进行清查,并在对住房制度改革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的基础上,依本办法开放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交易市场。

第六条以市场价出售已购公有住房的职工不得再向所在单位申请分配住房,不得购买成本价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房、安居房、解危解困房及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

第二章交易条件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依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首次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

(一)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二)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部分产权并已按成本价补缴差额部分过渡为全部产权的住房;

(三)职工以房改无折扣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四)职工以单位集资、合作联建等形式,个人投资价款已超过房改成本价的住房。

第八条下列住房暂不允许上市交易:

(一)已购公有住房面积超过本市住房控制标准部分,未按有关政策处理或补足房价款的;

(二)已公告列为拆迁范围内的;

(三)购房后未按有关规定办理过户手续领取房屋产权证书的;

(四)原购房人已故,继承人未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或已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但未办理他项权利注销或变更登记的;

(六)房屋上市出售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七)机关办公区内和学校教学区内的;

(八)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不宜出售的。

对于与机关办公和学校教学区内(外)确认有疑义的,应由其主管部门给予确认并做出准予或不准予上市的证明。

第三章交易程序

第九条已购公有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向房地产交易中心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一)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身份证及户籍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四)房屋共有人同意上市的证明;

(五)委托他人办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手续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书面委托材料。

第十条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已购公有住房所有权人向房地产交易中心领取房屋上市申请表;

(二)房改部门对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应在收到申请七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决定;

(三)由买卖当事人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签订交易合同,如实申报成交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四)买卖当事人按评估的价格缴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金;

(五)买卖当事人申领房屋所有权证书,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房屋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1999年5月1日前购买的公有住房需在2000年底以前上市出售且尚未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书的,房屋产权人可以凭房屋产权证先行办理房产交易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手续30日内由受让人持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对职工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上市资格审查时,对尚未向全部产权过渡的部分产权已购公有住房在补办过渡手续后可允许上市。对原售房单位撤销、破产及原售房单位无正当理由不配合部分产权向全部产权过渡的,房改部门可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办理过渡手续。

第十二条对部分产权向全部产权过渡缴纳的差价款由房改部门代收,统一划转原产权单位;属原售房单位撤销、破产的上缴市财政纳入地方住房基金。

第十三条已缴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金的上市房屋,按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住宅房屋办理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应自受理已购公房上市交易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上市资格审查、交易过户、产权转移等工作。

第四章交易税费征收

第十五条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应缴纳有关税费:

(一)出售方按售价(评估价)市场价的1%缴纳土地收益金,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代收,统一上缴市财政。

(二)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应缴税款按国家和省的税收政策执行,在规定范围内从低掌握,确保优惠政策的落实。有关税收政策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内公示。

(三)按市场价的05%缴纳服务费,由买卖双方均摊。

以上交易税费征收,实行标准公开、收费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交易收入分配

第十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职工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其收入在缴纳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金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六章税费优惠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者,在交易中可给予税费优惠:

(一)职工以改善居住条件为目的而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自出售房屋一年内又购公有住房或商品房的,其不超过原售房收入部分视同房屋产权交换并给予免税。以超过原售房收入部分为基数,缴纳有关税费。

(二)未享受房改购房优惠政策的职工,经房改部门审查确认后首次以市场价购买已购公有住房或商品住宅的,在本市规定的住房标准内部分房屋享受免税优惠,超过住房标准部分的房屋应缴纳有关税费。

本条(一)规定的在出售房屋一年内又购住房的,凭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缴纳税费证明办理免税和已缴土地收益金返还手续。

第七章交易后的维修管理

第十八条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后,原提取的维修基金本息按规定随同房屋过户交割,待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后,将住房维修基金转移到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名下。新的房屋所有权人应服从房屋所在地物业管理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八章罚则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以虚报、瞒报等非法手段将不准上市出售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购买申请书范文5

    本阶段,最主要的是广泛搜集房源信息,通过阅读楼书、参观样板间、听销售人员介绍项目情况等方式,对商品房的位置、环境、户型、价格等进行综合比较,初步确定所要选定的项目。 

    第二步:审查五证

    初步选定项目后,即应该开始对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购房者应要求销售单位出示该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商品房内/外销预/销售许可证》。以上五证,尤其是《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内/外销预/销售许可证》尤为重要。

    在审查时,应注意以上五证的用地单位、建设单位及销售单位是否与实际的售楼单位一致,用地范围、销售范围是否包括您所购买的房屋。目前有部分开发商领取的是临时土地使用证,此证意味着开发商尚未交齐全部土地出让金,在其领取的《商品房内/外销预/销售许可证》的销售范围中,仅包括规划项目的部分楼号,甚至仅包括一栋楼的部分楼层。因

    此,应着重审查您所购买的房屋是否在预/销售范围之内。

    第三步:签订认购书

    如果您所选定的项目及其销售单位通过了合法性的初步审查,下一步便可与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或取得合法资格的销售单位签订认购书,并交纳定金。认购书一般包括所购房屋名称(具体楼号)、认购单价、建筑面积、总价款、付款方式、定金数额、正式签约时

    间、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

    目前认购书当中纠纷较多的主要是定金处理。目前有些开发商在预/销售许可证取得前即与购房人签订认购书,此类认购书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若买方在签订正式预/销售契约前要求退还定金,开发商应予退还。对于认购书中将定金写成订金的,若买方放弃购买要求退还定金,亦应退还。

    第四步:签署正式购房契约

    认购书签订后,您即应着手准备签署正式契约。目前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监制的购房合同(下称主契约)主要有以下四种:《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北京市外销商品房预售契约》、《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北京市外销商品房买卖契约》。前两种合同主要适用于以预售方式销售的商品房;后两种合同适用于现房销售。

    关于现房,目前存在很多误解。事实上,法律意义的现房是指开发商已经取得大产权的房屋。正是基于此,《北京市内销商品房买卖契约》和《北京市外销商品房买卖契约》中均要求开发商填写已经取得的产权证号码。未取得大产权证的,不得以现房销售。买方在签约前应清楚以上分类,并要求卖方提供正确的带有统一编号的合同文本。在正式签约前,卖方一般会提供以上契约的复印件,买方应要求将契约中相关内容填写清楚;卖方要求签订补充契约的,也应将合同文本事先出示给买方。买方应将以上文本与卖方提供的楼书等有关资料进行对照。对于楼书中承诺的但合同中未约定的内容应作为重点与卖方进行磋商,并及时(尤其应在认购书约定的正式签约时间前)将修改、补充意见反馈给卖方。   在签约过程

    中,买方尤其应注意在合同中不要留有空白之处,对合同中的修改部分应要求双方签章确

    认。对于主契约的附件部分,买方尤其应加以注意。附件一的房屋平面图应要求卖方标明功能、面积,最好应有尺寸。装修、设备标准应尽可能全面、具体,不仅应包括所购房屋的内部标准,而且应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电梯、保安等设施与服务标准。附件二的共用共有部位主要是指公共面积的分摊部位,应依据有关规定核实其分摊部位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除签署主契约外,买卖双方可就主契约未尽事宜签订补充契约,就房屋的使用率、公共配套设施、房屋交付办法、产权证申领等有关问题进行约定。签约完成后,买方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购房款。

    第五步:办理预售登记手续

    由于目前大多数购房人采取银行按揭方式支付房价款,按照银行按揭的有关规定,借款人应将应由其保存的经过预售登记的预售契约正式抵押给银行,于是出现了购房人签约后手中没有购房契约原件的情况,这种情况对购房人极为不利,甚至有个别开发商未经购房人同意擅自对合同文本进行修改,严重损害了购房人的利益。因此,律师建议购房人签约时应争取留存一份合同副本。办理预售预购登记手续的同时,买卖双方还应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分别缴纳房价款总额万分之五的印花税。

    第六步:申请银行按揭

    目前购房人获得银行按揭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公积金贷款;二是个人住房商业贷

    款;三是组合贷款。购房人可根据所选定项目及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贷款方式。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手续应按照您交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可以向您单位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同志了解您住房公积金的交存处)的要求办理,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进行评估、购买保险等。

    第七步:办理入住手续

    本阶段是购房合同履行的重要阶段,也是买卖双方最容易发生纠纷的阶段。购房人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应首先要求开发商提交《北京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测绘部门实测面积数据》。房屋为居住用途的,还应要求开发商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在对房屋进行验收后,购房人应缴清剩余房价款,与开发商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准的物业管理合同,按物业管理合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领取房屋钥匙,整个房屋接收工作即告完成。

    第八步:申领产权证

    目前的产权证申领一般要经过立契过户、权属登记、缴纳契税和交易手续费等与房屋交易有关的税费等过程,最终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由于购房人取得小产权证的前提是开发商取得大产权证和其他手续完备,因此,购房人有必要在补充协议中要求开发商提供办理产权证所需全部材料的期限,或者与开发商约定开发商为购房人办理产权证的期限,并应约定违约责任。在申领产权证阶段购房人应当交纳的税费主要有契

    税、交易手续费、其他杂费及公共维修基金。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问答

    1、如何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答:以招标、拍卖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以协议出让方式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必须在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之前,向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规划主管部门或派出机构按照相应的城市规划,审定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划设计指标,提出城市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90日内,未能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又未申请延期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2、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是否可以变更地块规划内容?

    答:建设单位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两年内不得申请变更规划内容;两年后申请变更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对申请进行初审后,按法定程序审批。获得批准

    的,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向申请单位重新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收回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办理相应的用地手续;不批准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或其派出机构书面答复申请单位。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哪些内容?

    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下列内容:(1)许可证编号;(2)发证机关名称和发证日期;(3)用地单位;(4)用地项目名称、位置、宗地号以及子项目名称、建筑性

    质、栋数、层数、结构类型;(5)计容积率面积及各分类面积;(6)附件包括总平面图、各层建筑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和剖面图。

    4、在哪些情况下,需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答:当工程因以下情况确需修改的,应重新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涉及建筑物位置、立面、层数、平面、使用功能、建筑结构的;(二)市政工程中涉及规模、等级、走向、工艺设计、立面、平面、结构、功能及设备的容量、造型有较大变化的。

    5、对已建成的建筑需改变使用性质时,是否需要申请核发《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

    答:已建成的建筑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须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补充协议、付清地价款后,持设计文件等,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装饰、装修许可文件。涉及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审批的,还应取得有关部门的审核意见。

    6、购买预售商品房后,发展商是否可以变更项目设计?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88号令)规定,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

    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7、某物业加建两层,开发商说“一边报建,一边加建”,这样做可以吗?产权有保证吗?

    答:不可以。建筑物的扩建、改建必须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对原《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变更或备注并领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如未履行以上手续,将会被认定为违法建筑。因此,其产权没有保证。

    8、什么是套内使用面积系数?

    答:当房屋按套(单元)计算面积时,使用面积系数为套内使用面积与套内建筑面积加按规定应分摊的公用面积的比率(%)。

购买申请书范文6

在一家公司做秘书的郑小姐结婚不久,小夫妻正在酝酿购买属于自己的房子。作为普通打工仔,他们每月收入也就两万多港元,怎么买得起越来越贵的房子?原来他们准备买的是政府近期正在发售的居屋,价钱比市值要便宜三成。

居屋,是香港政府提供的廉价房,类似于内地正在大力推行的经济适用房。

香港600多万人口中,有10%的人住在居屋,35%住公屋,住在私人住宅的则有55%(其中不到10%是100平方米以上的豪宅)。住在居屋里的是那些收入不足以购买商品房、又不够格或不愿意入住公屋的市民。

上世纪70年代,当时的港英政府推出了“居者有其屋计划”,在此计划内兴建的房屋即称为居屋。香港房屋委员会负责该计划的选址、设计、开发和出售,居屋通常以成本价(大约是市场价的60%~70%)出售给中低收入者。除了政府出资兴建居屋,也鼓励私营开发商参与建设居屋(称作“私人参建计划屋苑”)。

为了稳定楼市,香港特区政府2002年11月出台了9项稳定楼市措施,其中之一就是,从2003年起无限期停售、停建居屋。自1978年首批居屋推出至2002年,共售出了31.25万个居屋单位。在2006年1月,房委会决定从2007年起每年分两期出售剩余居屋。当2009年所有居屋卖掉之后,“居者有其屋计划”可能就将完成历史使命了。

严限购者资格

日前,香港房委会推出第三期剩余居屋单位3052个,实用面积从19.6~61.9平方米,售价由44万~275万港元不等。与2007年1月和8月推出的第一期和第二期一样,售价都只有市价的7成。售价这么便宜,不是谁都可以买的。按照规定,居屋只卖给公屋住户,以及不是公屋住户但符合收入与资产限额条件的人士,前者以绿表申请,后者以白表申请。白表申请人的申请条件每年会根据情况进行调整,最新限额为两人家庭月收入不超过23000港元,资产总额不超过66万港元。

在发售的居屋里,既有全新的,也有被房屋署收回后重售的。在过去几年楼市不景气的时候,有些前期买入居屋的业主在房屋署回购期内将房子以原价售回。

出售的居屋非常分散,为了方便申请人了解房屋情况,房屋署特别开设“网上看房”,将每套重售房拍了多张不同角度的照片,直观反映房子的装修和景观,放在网上供申请人浏览。符合资格的申请人在确定选购某重售房时,可被安排实地参观。想买新房的市民则可以去参观装修好的样板房。

选定房子后,就可以在规定日期前递交购房申请表,然后等候抽签结果,被抽中的市民就可以办理购房手续了。

在房屋分配中,主要向绿表申请人倾斜,尤其是有老人的绿表申请人。

抵押贷款有优惠

居屋的购买者都是中低收入者,为了鼓励银行及财务机构为这些购房者提供抵押贷款及较优惠的贷款条件,如较高的按揭贷款额及较低按揭利率等,房委会为买房者向参与居屋抵押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供抵押贷款保证,最长可达25年,一旦购房者无力还贷,房委会将承担还款责任。

考虑到一般商品房抵押贷款的做法及一般居屋申请人的负担能力,并为了把房委会需承担的风险控制在适当水平,现在房委会规定,参与机构为获抵押贷款保证的居屋提供的抵押贷款还款期最长为25年。抵押贷款保证期从房子第一次交易日期开始计算。

在房委会的协助下,绿表申请人最少只需付5%的首付款,白表申请人则最少只需付一成,也就是说,抵押贷款额可分别高达房价的95%和90%。与商品房贷款首付必须三成相比,负担轻了不少。

每当有新一期居屋发售,很多银行会推出抵押贷款优惠吸引购房者,虽然贷款利率、现金回赠比商品房贷款略高,但可以免收申请手续费、估价费、提早还款罚息等。居屋抵押贷款的还款方式也比较灵活,有固定还款期数、固定还款金额、固定还款本金、每月还款、两星期还款等。

房屋转让要补差价

买入居屋后,房主转让、出租等行为都受到限制。这是因为房主是以低于市值的价格买入房子。居屋售价之所以比市价低三至四成,是因为地价被免除了。为了确保公共资源得到妥善运用,所以政府制定了严格的转让限制――房主必须向房委会缴付补价,以解除转让限制,才可把房子在公开市场出租、出售。

补价的计算公式是“现在评估市值×当年折让率”。假设当年售价为70万港元,当年市值为100万港元,那么当年折让率为(100万-70万)/100万×100%=30%。如果现在评估市值为120万港元,那么补价为36万港元(120万×30%)。

2003年以前出售的居屋,在最初两年内,房主可以把房子按原价售回房委会,在后三年里,可以按房委会评定的回购价(评定市值减去购买时获得的折扣)售回房委会。从2007年起售的居屋,房委会不再回购。2007年起售出的居屋,在头两年里,房主缴付补价后可在公开市场出售或出租。

在第三至第五年里,房主可在缴付补价后到公开市场出售或出租,也可以选择把房子在居屋第二市场转售给符合资格的人士,而毋须缴付补价。

购房满五年后,既可以在居屋第二市场转售给合资格的人士,也可以付补价后在公开市场出售、出租。

购买申请书范文7

一、未取得物权的房屋离婚后如何办理分割转移登记

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之间除有债权合同外,尚需履行登记(不动产)或者交付(动产)的法定方式。《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房产属于典型的不动产,房产所有权的设立即原、被告(李某和孙某)对房产享有所有权应以房产登记为条件;未登记时,双方对此房产不享有法律认可的所有权。因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往往不进行房产归属的约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多数都驳回离婚双方对未登记房屋产权进行分割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李某和孙某离婚时,李某与开发商签订了购买案涉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分期付清了所有房款,但未办理物权登记。《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要把合同和物权区别对待,合同是合同,物权是物权,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物权转移。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涉及的债权变动及物权变动是建立在完全不同的法律基础之上,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事实,其生效要件完全不同。债权法上的权利只是一种相对权、对人权,不具有排他效力。债权属于请求权、对人权、相对权,因此债权的变动不必予以公示即可产生法律上的效果。而物权的本质是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物权的变动必须在公示之后,才能发生对世的效果。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但李某仅取得案涉房屋的债权,未取得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本案原、被告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属有效合同,合同双方都应遵守合同的约定,这些属于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是债权债务关系,仅产生债权法上的约束力。物权的变动必须依赖物权变动中的公示行为,即标的物的登记。据此,法院不判决该类房屋的产权归属情况,仅对使用权利的处理做出决断。也就是说,在房屋所有权还没有明确归属时,房屋登记机构是无法办理房屋登记的。离婚时债权取得物权未取得的房产,双方如何分割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笔者认为,离婚时对于未取得物权的不动产应就债权取得情况进行约定,双方对物权的约定应不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中双方虽未对案涉房屋产权归属进行约定,但登记机构也不应以“双方无共同财产”的条款判定房屋物权归属。

二、单方签字购买的房屋应为夫妻共有还是单方所有

《物权法》出台之前,夫妻房产多数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均认为此类房产为夫妻共有。此种情形,实际上是夫妻的行为。法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各方均有权单独订立旨在维持家庭日常生活与教育子女的合同,夫妻一方依此缔结的债务对另一方具有连带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也规定,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妻一方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共有资金购买不动产的行为是夫妻行为,尽管不动产的标物价值较大,但在订立合同时夫妻一方到场签字,合同另一方有理由相信夫妻之间互为。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应该就购买房产相互沟通,并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对于第三人来讲,会充分信任这种。

但是,2008年《物权法》出台之后,夫妻共有房产必须登记在双方名下,也就是说,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需由另一方出具书面说明,表示放弃产权,登记机构即可登记在一方个人名下。本案中,李某申请房屋登记时已与前妻离婚,并再婚,登记机构对于其各方对房屋是否存在约定不得而知。《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李某和孙某购买房产所用的钱,就是二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工资和生产经营收入,属于财产的范畴。并且此房产是二人合法收入的转化形式,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依法分割。由于案涉房屋商品房合同仅由李某一人签订,使得夫妻产权共有与一方签订合同产权独有产生了矛盾。夫妻一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产权是个人的,还是夫妻共有的?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意见认为,夫妻双方只有一方签名的购房合同,签名一方有可能会损害其配偶的利益,故不应认定为签名一方单独所有。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也就是说,夫妻双方应平等互信,夫妻一方用共同财产购买房产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另一方应该是知情的,未到场签字即表示放弃该房屋的所有权,即产权归签订一方所有。

笔者认为,虽然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应该互信互助,但夫妻间欺瞒欺诈的现象却时有发生,而夫妻的相互权也使得第三方对夫妻间的隐瞒行为疏于防范。若夫妻一方签字订立的购房合同属于单方个人所有,势必在无形之中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因此,夫妻一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认定为一方为另一方的行为。

三、离婚分割房屋产权登记应单方申请还是双方申请

《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可以单方申请的情形不包括离婚分割,但第十二条指出,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的,可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登记。本案李某执生效的离婚“民事调解书”申请房屋登记,且调解书中明确离婚双方无其他财产纠纷,是否就表示可由李某单方申请房屋登记呢?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单方申请房屋登记需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生效的法律文书,二是因该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本案中的调解书是否满足单方申请的条件呢?《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出具生效证明的“民事调解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但是,本案中李某提交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否可以单方申请,还需要满足第二个条件,即因该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从本案的情况看,李某提交的离婚分割民事调解书中并未提及该处房屋的产权归属情况,也就是说,李某所申请的房屋并非因该文书而取得。因此,李某执该民事调解书不满足单方申请的条件。

那么,对于民事调解书中所述的“双方无共同财产纠葛”,登记机构应该怎样理解呢?法院判决书中明确案涉房屋是李某与孙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同时,法院也注意到离婚“民事调解书”中明确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债务,无其他财产纠葛的内容。但是,这一内容并不意味着孙某放弃对案涉房屋权利的主张。法院认为,夫妻之间应负有互相忠实的义务,这一义务也包括对夫妻共同财产互相告知的内容。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没有理由不予涉及,除非出现了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形。从法院的判决来看,尽管有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离婚双方无共同财产纠葛”,但产权未明晰,还应由双方共同申请才能保证登记准确。

四、法院判决转移登记违法,已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屋应怎样处理

基于对房屋登记的公信力,李某申请房屋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也对产权归属表示信任。因此,李某顺利的办理了两笔抵押登记。但是,案涉房屋商品房转移登记经法院判决违法,基于转移登记取得的所有权上所承载的抵押权还能保证其合法的权益吗?孙某虽然赢得行政诉讼,但仍无法取得案涉房屋的所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被诉房屋登记行为违法,但判决撤销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房屋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不撤销登记行为。法院判决登记行为违法而不予撤销,对于孙某来说意味着无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对于债权人来说意味着没有合法的抵押物来保护其将来实现债权,除非李某按照借款合同及还款协议继续按期履行还款。对于登记机构而言,法院的判决登记机构无法操作。笔者认为,依据法院的判决,登记机构仅能通过在案涉房屋登记簿中加注法院判决情况,限制案涉房屋的其他处置行为,待孙某与李某的民事纠纷解决,产权归属确认后,再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五、结论

购买申请书范文8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竣工验收备案前出售其开发的商品房,由购房人按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支付的预购房款(含商品房按揭贷款)。

本办法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凡在本县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其商品房预售款的收入、支出和使用依照本办法。

第四条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实施及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售款专用帐户设立

第五条预售人须在本县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帐户(以下简称“监管帐户”),有多个预售房项目的,应分别设立监管帐户。拟办理银行按揭业务的,可在办理按揭业务的银行开设监管帐户。确定预售款监管帐户后,预售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房管局备案。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与设立监管帐户的银行(下称“监管银行”)、房管局共同签订统一格式的“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监管协议书”,协议书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

第七条监管银行必须按监管协议条款,凭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拨款证明拨付预售款,并在每月10日前将监管帐户上资金的收支情况形成报表送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帐,同时报房管局备案。

第八条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预售人应向预购人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样本,经预购人同意,预售人可以向预购人收取预售商品房价款20%以内的商品房预购定金;收取商品房预购定金时,预售人与预购人应订立书面协议,约定所收定金的具体数额与定购时限(最高时限为1个月)。

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向预购人收取的商品房预购定金应当转作预购人支付的商品房预售款,并纳入预售款专户管理。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的,房管局不予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

1、未能提供监管银行出具的预购人付款已入监管帐户凭证(复印件)和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收款收据;

2、预购人未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付清首期预售款的。

第三章预售款使用

第十条预售人申请使用商品房预售款时,应当向房管局领取、填写《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由相关单位出具意见后,将《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送房管局。

第十一条房管局在接到《商品房预售款使用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自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监管银行给予办理划款手续,同时通知预售人;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预售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预售款在按本办法规定撤销监管帐户之前必须用于预售项目的建设投资,其中包括购买建筑材料设备和支付项目建设的工程款及法定税费,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监管单位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造价和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进度证明,核定预售款的用款额度。在用款额度内的,由监管单位根据施工单位用款申请予以核准用款;对超出用款额度的部分,不予核准。

预售款用于支付购买建筑材料、设备的,监管单位应根据其购销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予以核准用款;预售款用于支付设计、监理以及其他行政事业收费的,预售人应提供合同或缴费通知;用于支付税款的,应提供征税通知。

第十四条预售人可以向房管局申请从预售款划拨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备用金,用于支付经常性、小款开支。备用金只能用于预售项目的建设投资,且其额度不得超过已收预售款的10%。需要补充备用金时,预售人向房管局申请并提供已发生的备用金用途证明。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管局应责令其改正,在未改正之前禁止预售人使用预售款:

(一)超出用款额度的;

(二)收款单位与申请用途不符的;

(三)前一笔用款未达到预期目的的;

(四)预售人未将预售款存入监管银行的。

第十六条预售人再次申请预售款的使用之前,房管局应审查前一笔款使用情况。在正常情况下,监管人员每月巡视工程进度一次,并将进度记录在案。若发现工程停工,即列入监管重点,改为每半个月巡视一次,若巡视三次发现工程一直停工,房管局必须迅速调查停工原因,积极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预售款专用帐户撤销

购买申请书范文9

【贷款委托书一】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及地址:

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及地址:

受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身份证及地址:

我欲以按揭方式购买位于XX市XXXX的一套房屋。我因故,不能亲自与提供按揭的贷款方办理购买上述房屋的相关事宜,特委托(受托人姓名)为我的人,全权代为办理如下事宜:

一代为与提供按揭购买上述房屋的贷款方签定《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合同》及签署相关文本。

二代为办理相关合同文本的公证事项。

三代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办上述房屋抵押登记的相关事宜及签署相关文本。

四代为查询人民银行信贷征信系统及签署授权书。

五代为办理相关银行开户手续。

受托人在权限范围内所签署的一切合法文件和交纳的费用,我均予以承认。

委托期限至上述委托事项办结时止。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人:

年 月 日

【贷款委托书二】委托人:XX,性别XX,身份证号码XX

委托人:XX,性别XX,身份证号码XX

受托人:XX,性别XX,身份证号码XX

上述委托人因购买彭州市 朋城远界 X栋X单元X楼X号住房并向银行申请贷款,现就以下事项授权受托人代为办理:

以委托人的名义与上述房屋的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购房合同附件、交付房款等、交付住房等手续,与指定的按揭银行签订贷款申请、扣款协议、提前还款及相关事宜;授权按揭贷款银行查询委托人的相关资信;同意将上述房屋抵押给该房屋的按揭贷款银行;

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与成都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签订相关担保与抵押登记等文件或合同;与相关公证部门办理上述房屋贷款所需的一切公证事宜;

根据 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备案信息变更申请表 的内容到房管局修改、变更上述房屋的备案登记信息;

根据 商品房买卖(预售)合同注销备案申请表 的内容到房管局注销上述房屋的备案登记信息;

到房屋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上述房屋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手续等有关事宜,并领取相关证明文件;

办理上述房屋的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及其相关的一切事宜;

办理并领取上述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共有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房屋他项权证书》,并办理相关的抵押登记的一切事宜;

办理抵押登记的变更、注销、设立新的抵押登记及与其相关的一切事宜;

办理抵押权人的设立、变更及与其相关的一切事宜,并领取已登记了抵押事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共有权证书》及《房屋他项权证书》;

将《房屋他项权证》或抵押登记证明文件交付抵押权人收执;

以及与办理上述房屋产权及抵押登记相关的全部事宜;

上述房屋相关的还贷催收通知书、交房通知书等相关文件送达至受托人,视为委托人收到;

签署、签收因办理上述各类事项所需的全部文件;受托人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所签署的文件及发生的全部费用,委托人均予以承认并同意承担;

委托期限:至上述事项办理完毕之日为止。

【贷款委托书三】委托人:_____ 性别:_____出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身份证号:_____身份证住址:___

受托人:______ 性别:_____出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身份证号:____ 身份证住址:_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兄妹关系。

委托事项: 委托人____欲在_____购买住房一套。因工作原因,委托人无法亲自前往办理,因此全权委托受托人 办理各项手续:

向银行申请按揭贷款,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借据等法律文书,并办理相关事宜;

代为办理及领取房产证他项权证及其他产权证明;

办理上述房屋购房、按揭贷款相关的一切手续;

代为办理银行还款卡或存折的挂失、补办、消磁补办的相关事宜,代为前往银行调取、打印对账单;

代为缴纳上述房产的契税,房屋买卖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代为办理及领取房产证、土地使用证等一切相关事宜;

代为办理及填写购房人家庭成员及名下住房情况申请表。

委托权限:全权

委托人的责任:受托人在全权过程中办理的委托事项,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委托人承担认可 。

购买申请书范文10

「案情

原告:苏巧清,女,23岁,个体工商户,现在深圳市南油东滨小商品市场87号铺位经营服装,住该处。

被告:田友平,男,26岁,深圳南联食品有限公司合同工,住深圳市南油A区9栋105室。

1991年11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深圳市公安局、深圳市行政监察局联合了“关于申请认购深圳市1991年上市公司新股的公告”。该公告中认购办法载明:本次11家上市公司发行新股,预先统一发放新股认购申请表,集中抽签,待上市公司正式获准发行新股后,中签者再办理交款认购手续;领表时须携带正式居民身份证,每一身份证限领一张新股认购表;为减少排队人数,每一排队领表人最多可以持有5个身份证,邻取5张申请表;领表人领到表以后要尽快填写身份证号码、姓名等栏目,填好后将申请表交回原发表处,发表处查验身份证并加盖印章,把下联退给申请人,作为中签对号和中签后交款人认购新股的凭据。

为购买股票,田友平借苏巧清的居民身份证,用其购买和填写了一份《深圳市1991年11家上市公司新股认购申请表》。经抽签,该申请表中签,获得两千股中厨(公告中所指11家上市公司之一的中厨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认购权。1992年1月4日,田友平再次借苏巧清的居民身份证,并借苏巧清有50元存款的银行存折一本,到银行缴款认购了两千股中厨股票。事后,田友平未将居民身份证及银行存折还给苏巧清。苏巧清催要时,田友平谎称已丢失。苏巧清因无居民身份证,耽误了办理营业执照、提货,并因回原籍申请领取临时身份证,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为此,苏巧清于1992年1月13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田友平返还身份证和赔偿损失;并要求购买其中1千股中厨股票。田友平答辩表示,可以让苏巧清购买500股的中厨股票,并返还苏巧清的居民身份证。

「审判

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据向有关部门了解,在该11家新上市股票认购中,中签获得认购权的有10万多人,其中持非本人居民身份证认购的达90%。

南山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苏巧清出借居民身份证和田友平借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的规定,属违法行为。对此,本院将依法另行制作裁定书予以处罚。鉴于两千股中厨股票已实际由田友平交款认购,在诉讼中,苏巧清又表示自愿放弃该股票的认购权;同时,从新上市股票认购的实际情况出发,该股票归田友平所有较稳妥。田友平借用苏巧清的居民身份证购买股票后,未及时返还居民身份证,造成苏巧清一定的经济损失,田友平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六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田友平以苏巧清身份证认购的两千股中厨股票归田友平所有。二、田友平同意于1992年1月28日给付苏巧清1000元以赔偿损失。三、田友平将苏巧清的居民身份证及存折(存款50元)一本还给苏巧清(已退还)。据此,南山区人民法院于1992年1月29日制发了调解书。

1992年2月13日,南山区人民法院以苏巧清出借居民身份证及田友平借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的规定为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对苏巧清、田友平作出民事制裁决定书:对苏巧清、田友平各科处罚款人民币30元。

购买申请书范文11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限价商品住房管理,逐步满足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控制土地出让价格,限定销售价格和套型面积,向中等收入家庭供应的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行政区域内的限价商品住房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工作。

市、区住房保障机构负责辖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的具体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受理、初审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民政、财政、建设、规划、价格、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统计、金融、税务、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限价商品住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五条建设限价商品住房,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市场运作、分步实施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建设、国土资源和房屋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政府限价商品住房发展规划制定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计划。

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限价商品住房建设计划,编制限价商品住房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并在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

第七条限价商品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附加条件出让,其附加条件由市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同地段商品房屋销售价格、规划条件等制定。

第八条限价商品住房规划设计应当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套型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85平方米以内。

第九条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土地出让的有关附加条件使用土地和建设、销售限价商品住房。

第三章价格管理

第十条限价商品住房的价格在土地出让前,由市国土资源和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的20%以上比例下浮确定。

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已确定的价格,按照住房楼层、朝向、质量和位置等因素,在上下不超过10%的幅度内确定销售价格,但总平均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土地出让时确定的价格。

第十一条以限价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购买的面积,按照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与购房者原有住房建筑面积的差额核定,超出部分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价格购买。

超出限价商品住房价格销售部分面积的价款,由开发建设单位向市住房保障机构缴纳后,按本市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有关规定上缴市财政,专项用于住房保障。

第四章申请审查程序

第十二条凡夫妇双方组成的家庭及离异或丧偶带子女的家庭和年满35周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婚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以下统称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一)申请人具有市内四区常住户口;

(二)申请人财产、人均收入和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市政府批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的标准。

申请人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不得申购限价商品住房。

在申购限价商品住房之日前5年内,因离婚、继承、出售、赠与以及履行债务等原因,将家庭或个人住房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应当计算原住房面积。

第十三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同时又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优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

(一)烈属或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二)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引进的人才。

第十四条申请人家庭或个人的财产、人均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由市房屋、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市社会经济发展状况、住房价格水平、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和人均住房面积等制定,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十五条申购限价商品住房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

(二)户籍和身份证明;

(三)住房情况证明;

(四)收入证明;

(五)财产状况证明;

(六)婚姻状况证明;

(七)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限价商品住房的申请购买应当按照销售项目进行。

申请人在销售项目申请购买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资料。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组织进行申请资料审查,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评议、公示后提出初审意见,报区住房保障机构。

区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会同民政部门对申请人的住房、收入等状况进行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对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查证不成立的,报市住房保障机构。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自收到资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机构予以登记,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发给申请人准予登记通知书。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街道办事处、住房保障机构及民政部门在审查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及财产状况时,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及信函索证等方式。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限价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限价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后方可销售。

第十九条销售限价商品住房应当遵循住房困难优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住房保障机构销售公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申请人持准予登记通知书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三)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照住房困难程度对已办理购房登记手续的申请人予以排序,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入围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日;

(四)市住房保障机构在监察、公证等部门以及入围代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购住房顺序,并予以公布;

(五)入围者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建设单位按公布的顺序选购住房;入围者放弃选购住房权的,应当按顺序递补。

第五章房地产登记与交易

第二十条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办理限价商品住房房地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应当在《房地产权证》上注明“限价商品住房”以及购买标准内面积、购买单价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限价商品住房自房地产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5年后需要上市交易的,应当将购房时以限价商品住房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按照成交价格与购买时限价商品住房价格差价的50%,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得从事限价商品住房的开发建设:

(一)隐瞒房源,不如实上报的;

(二)向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销售限价商品住房的;

(三)未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公开销售的。

第二十三条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住房和资产状况及伪造相关证明资料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申请资格。

对采取欺骗方式申请的,同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已骗购限价商品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予以收购;拒不接受收购的,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退出已购住房,按原价格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购买申请书范文12

为规范我局图书资料的管理工作,保证各类图书资料的完整齐备,为广大干部职工提供有序、便捷的图书借阅服务,特制订本制度。

一、图书资料的收集与新书采购

(一)图书资料收集

1. 我局图书资料的收集按“定期汇交、统一保管”的原则进行。

2.收集的范围包括:各部门存放的由单位购制的各类业务书籍、印制成册的内部培训学习材料、会议材料、部门订阅的期刊杂志、新购置的各类图书资料。

3.各部门应对照图书资料收集范围,认真清理本部门存放的各类图书资料,及时汇交至局图书资料室;其中,印制成册的培训材料与会议材料,应于该培训或会议结束后一周内,将相关图书资料移交至图书资料室统一保管,以便日后查阅。

(二)新书采购

1.提出申请。除局领导指定需要采购的图书外,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以部门的名义提出相关书籍采购的书面申请,并填写《重庆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图书采购申请表》(见附表2)注明采购的理由或用途、建议采购的册数、购买的途径(邮购、书店购买等)以及书名、作者、出版社、售价等相关图书信息。

2.审批意见。办公室应对采购申请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报分管局长审定,书费超过1千元的需经局长审定。

3.购买入库。局领导批准同意后,由申请本人或所在部门按规定进行购买,到货后在第一时间将图书移交至局图书资料室进行登记入库手续。

4.费用报销。总价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购书费用,由经办人申请,办公室审核是否入库登记和办理借用手续,分管业务局长审签、分管财务局长批准,2000元以上由局长批准报销。

其中,交由办公室的应包含如下票据:经局长签字的《图书采购申请表》、购书发票、其他有关费用票据。

二、图书登记入库

1.登记流程。按“汇总登记、统一编号、分类上架、专柜保管”的流程进行登记入库,并形成图书分类登记册与《重庆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图书信息卡》(见附表1)。

2.图书的分类。结合我局工作实际与图书内容,按水文监测类、水情预报类、仪器设施类、水生态环境类、水资源类、水利工程类、水事行政类、业务技术规范类、综合类等进行分类。

3.局办公室负责全局图书资料的登记入库工作。

二、图书的借阅

局图书室实行入室查阅和日常外借两种借阅制度。

(一)入室查阅

全局职工在图书室管理员处登记签字后,即可入室进行查阅,但只限室内阅览,不能将图书带离图书室。

(二)日常外借

如需将图书带离图书室,需按如下规定办理外借手续。

1.借阅人员当面与图书管理人员对该书的页面完整,有无勾划圈点、破损残缺等情况进行查对。

2.在图书室管理员处填写《重庆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图书外借登记表》(见附表3)。按一式2份进行填写,图书管理人员与借阅者本人各执一份。

3.按规定交纳相应押金。

(三)图书的归还。借阅人员应按《图书外借登记表》上规定的期限如期归还所借图书;如因实际情况,需要延长外借时间,应提前通知图书室管理人员。图书外借期限最长不超过30天。

(四)其他规定

1.每人每次外借1-3本图书。如因实际情况,确需一次借阅超过3本,需在《图书外借登记表》备注栏中说明。

2.外借图书押金的收取办法。书价在人民币50元及以下的,按每本50元收取押金;书价在50元以上的图书,按每本100元收取押金。押金在图书归还时,如数返还给借阅者本人。

3.任何借阅人员要爱护图书,不得擅自对所借图书进行填涂、勾划,同时应保证图书不能沾有任何液体污浸,不能有残缺破损。归还图书时,图书管理人员将对照图书借出时的情况进行检查,如出现图书受损状况,按规定进行赔偿。

(五)图书损坏与丢失的处理

我局图书资料属公共财产,凡丢失图书的任何人员,均以购回同版本书刊赔偿为原则,如确实无法购回,则按下列办法赔偿:

1.国内版一般图书、期刊(合订本),按原价2倍赔偿。

2.内部资料、工具书、外文书刊按原价3倍赔偿。

3.珍本书、孤本书,必须追究丢失责任,并按原价5-10倍赔偿。

4.多卷成套图书,丢失其中一本或一本以上者,按各单本价格的3倍赔偿,无单本价格的,则按整套书的价格加倍赔偿。

5.没有标价的图书按每页2角计成本价,再按该价3倍赔偿。

6.丢失期刊一期(现刊)或一本(过刊),按该刊全年价格5倍赔偿。

污损书刊者,由管理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视图书的受损情况,扣除相应押金或直至按原价赔偿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