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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保障法细则

时间:2022-05-27 12:06:41

退役军人保障法细则

第1篇

【摘 要 题】中共党史研究

【关 键 词】建国前/抚恤优待及安置政策

【正 文】

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政策既是国家军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一项特殊的社会保障。自1927年人民军队建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就不断探索完善军人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政策的内容、形式和方法,努力保障革命军人及其家庭在服役及退役后的生活安排,创造出了颇具特色的军人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模式,为建国后我国军人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制度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一、工农红军时期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政策的初创

1927年人民军队的诞生,开创了我国兵役制度及政府(党)、人民与军队关系的新纪元。毛泽东、朱德等老一辈革命家在创立红军之初,就非常重视红军战士的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工作。1928年,“兵士应当得到土地或工作,改良兵士的生活和待遇”等目标被正式写入中共六大通过的《政治议决案》(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4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第326页。)。1929年鄂西苏区政府颁布的《优待红军家属及抚恤伤亡实施条例》、1930年闽西苏区政府颁布的《优待红军士兵条例》以及1931年9月鄂豫皖特区政府颁布的《红军战士伤亡抚恤条例》,成为党的历史上最早出现的三个关于红军战士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政策的规定。这三个条例虽然简短,但已把对红军战士及其家属优待抚恤的理念和措施表达得相当明确。

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政策体现了人民政府对军队的关心、支持和帮助,而在政策的具体建构过程中,则需要政权力量的支撑。为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先后颁布了《中国工农红军优待条例》、《红军抚恤条例》、《优待城市红军家属办法》、《优待红军家属耕田队条例》、《优待红军家属礼拜六条例》等规定(注:有关文件可参阅《苏维埃中国》,中国现代史资料编辑委员会根据苏联外国工人出版社有关资料翻印,1957年。)。从这些规定看,苏区政府对红军战士的抚恤、优待和退役安置政策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一)对红军战士及其家属的优待。(1)土地分配。家在苏区的红军战士,本人与其家属均须与当地贫苦农民一样平分土地、房屋、山林、水池等;家在白区的红军战士或新由白区过来的,则可在苏区内分得公田;对于退伍的红军战士,“准由红军公田内分配土地、给他耕种,如有在苏区安家的,其家属仍分得土地”(注:《苏维埃中国》,中国现代史资料编辑委员会根据苏联外国工人出版社有关资料翻印,1957年,第109页。)。(2)劳动力优待。红军战士在服役期间,如家里无人耕种,可由苏维埃政府派人帮助,并安排灌溉、收获等。(3)税赋及费用优待。家中有红军战士的,可免交一切捐税;住国家房屋的免交租金;本人及其家属享受国家商店5%的价格优惠;红军子弟入学读书免交一切费用等。(4)优待城市红军家属。对城市居民和商人加征5%的营业税和房租,或由在业工人交纳四个星期六的工资以优待城市红军家属。(5)确定优待红军家属日。规定每个星期六或星期日为优待红军家属日,在这一天,从后方的中央党政机关到基层的乡支部、乡政府,每个党团员和工作人员,都要参加帮耕帮种、砍柴挑水等优待红军家属活动。

(二)对伤亡将士进行抚恤和褒扬。(1)死亡抚恤。发放死亡人员抚恤金,其数量“根据地方政府拥护红军委员会之报告,抚恤委员会之调查决定”(注:转引自周士禹、李本公主编《优抚保障》(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年),第7页。)。(2)伤残抚恤。对因伤病无法继续服役而回家休养的红军战士,“则给予终身抚恤金,其数目以当地之生活程度而定”(注:转引自周士禹、李本公主编《优抚保障》,第7页。)。此外,苏维埃政府还制定了褒扬红军战士革命事迹的规定。对于战争中牺牲的,“如无家属的,由军委会制定金质奖章,陈列在革命博物馆,以旌其革命历史”(注:转引自周士禹、李本公主编《优抚保障》,第8页。)。同时要求各级红军机关和政府相应部门要将战士死亡的时间、地点、战役名称、功绩等汇集公布,并设纪念碑,广泛宣传其英勇事迹,收集其遗物并陈列于革命博物馆。

(三)对退役红军战士的安置。(1)因病因伤退役。这类红军战士可以到苏维埃政府设立的残废院休养治疗。“凡因战争在红军服务中而残废者,入院休养,一切生活费用,由国家供给”(注:《苏维埃中国》,中国现代史资料编辑委员会根据苏联外国工人出版社有关资料翻印,第110页。)。如不愿到残废院去生活,则由各县苏维埃政府根据有关规定按年发给终身抚恤费。(2)因服役年限退役。对于服役满5年且年龄在45岁以上的,可退职休养,由国家补助其终身生活,如本人不愿退伍而继续服役的,则给予特别优待。

(四)开展广泛的拥军支前。一方面通过政治宣传和政策优待,动员苏区广大人民参加红军;另一方面,动员群众踊跃捐献粮、钱、物及各种慰问品。1933年12月,为了粉碎敌人的“围剿”,湘赣省优待红军委员会开展了“三个铜板运动”,“以给红军战士以充分的物质安慰”为目的,在全省范围内发动每个群众至少拿出三个铜板,以筹资购买慰问品。同时还组织运输队、担架队、洗衣队等,做好红军的后勤保障工作。

为确保上述各项政策的落实,苏维埃政府还加强了有关机构建设。政府方面,临时中央政府在中央人民委员会中设立内务人民委员部,1932年改称内务人民委员会,1934年改称内务部,“红军优待条例之执行,发动群众并分配劳动力帮助红军耕种土地,解决红军家属的其它困难问题”(注:转引自段凤东、杨根来主编《民政简史》(中国社会出版社,1996年),第104页。)。军队方面,从1931年11月起,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设立军委抚恤优待委员会,后改称军委抚恤委员会总会;同时,在中央军区及军一级军事委员会中设立抚恤委员会,负责烈士褒扬及其家属的优待抚恤工作。

苏维埃政府在十分艰苦的条件下,坚决贯彻执行有关红军战士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的规定,对于工农红军建设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受战争环境及经济条件的限制,整体效果有限,尚未形成系统的政策规范。

二、抗日战争时期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政策的发展

抗日战争爆发后,中国共产党相继建立了一批抗日民主根据地。这一时期,党对人民军队的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政策进入一个全面发展的新时期,不仅丰富完善了工农红军时期的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政策,而且使它们得到了较为全面的贯彻实施。总的看来,这一时期的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政策呈现出如下几个主要特点:

(一)法规体系更加系统、完善。(1)制定了有关纲领性文件。中共中央于1937年8月发表的《抗日救国十大纲领》,提出了“改良抗日军人的待遇”的政治主张(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1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329页。)。各根据地政府依据《纲领》制定的具体实施意见均涉及到了优待、抚恤和退役安置的内容。如《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规定要“优待抗日军人家属”;《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强调要“继续动员华北的人力、物力,更有计划地,有效地支援前线”等。(2)制定了相关法规政策。陕甘宁边区政府先后出台了《关于残废牺牲老病等抚恤的规定》、《抗日军人优待条例》、《陕甘宁边区抚恤暂行办法》、《陕甘宁边区抗日军人退伍及安置暂行办法》、《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陕甘宁边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规政策。晋察冀边区出台了《晋察冀边区荣誉军人抚恤办法》、《晋察冀边区优待抗日将士遗属抚恤办法》、《晋察冀边区北岳区民兵伤亡抚恤条例》等法规。(3)制定了具体的实施办法。为保证上述法规政策落到实处,各根据地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配套实施办法。如陕甘宁边区制定的《优待抗属代耕工作细则》、《优待抗属购物办法》、《物资局发动全边区公营商店优待抗属购物折扣办法》,晋察冀边区制定的《修正抗战伤亡军人暂行抚恤办法》、《办理伤亡军人抚恤注意事项》等。

(二)政策内容更加丰富、全面。与工农红军时期相比,这一时期的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政策从形式上看出现了不同的分类,先后出台了有关优待、抚恤和复员安置的单独的政策规定;从内容上看,不仅规定得更为具体、详细,可操作性增强,而且注意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不断更新内容和标准。一些地方出台的优待政策不仅界定了抗日军人及其家属的名称含义,规定了优待原则、内容及程序,而且提出了分类优待的理念,区别了“有资产自力经营且可以维持普通生活标准以上的抗属”、“有土地而劳动力不足维持普通生活者”、“土地较少全无劳动,无法谋生者”以及“无资产、无土地、无劳动力,或尽其力尚不足以维持生活者”等不同情况。(注:《陕甘宁边区政府为颁布优待抗日军人家属条例的命令》,延安地区民政局编《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资料选编》,陕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第244~247页。) 陕甘宁边区以中央内务部名义规定的四种残废等级、相应的抚恤标准以及军人抚恤的基本程序和方法,成为抗战时期陕甘宁边区抚恤军人的法规性文件,对其他抗日根据地产生了广泛的影响(注:《陕甘宁边区抚恤暂行办法》,延安地区民政局编《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资料选编》,第210~212页。)。

(三)出台了专门的军人退役安置办法。关于军人退出现役,工农红军时期由于涉及人数较少,没有专门的规定。陕甘宁边区政府于1942年颁布的《抗日军人退伍及安置暂行办法》,成为中国共产党历史上较早出现的一份关于军人退役的政策性文件。这个办法的主要内容是:(1)退役条件。军人在三种情况下可以退役:一是身体残废,二是患慢性病,三是年满45岁,精力衰弱的。(2)批准机关。属于部队系统的,由团级以上审批,属于地方系统的,由县级以上审批。(3)办理机关。边区抚恤委员会为退伍主办机关,经审查合格的,发给退伍证,准予退伍。(4)安置办法。一是农业安置,采取划定区域、分配土地的安置办法。在土地分配上,限定每人3垧至5垧(垧为土地面积单位,各地不同,东北地区1垧等于1公顷或15亩,西北地区1垧等于3亩或5亩。——笔者注)。二是非农安置,不愿务农愿意经商的,发给资本金500元至1000元;有技能的,可由政府介绍到工厂或者商店;愿意参加集体劳动的,可安排到集体农场或手工业工厂工作。三是集体安置,地方政府选定适当区域设立退伍军人新村,集体安置生产。(注:《陕甘宁边区抗日军人退伍及安置暂行办法》,延安地区民政局编《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资料选编》,第445~448页。)抗战结束后,其他根据地也相继对军人退役行为进行了规范,其内容与陕甘宁边区的规定大同小异。

(四)加大了政策的落实力度。以陕甘宁边区为代表的抗日根据地讲究方法,注重实效,努力确保优待、抚恤及退役安置政策的落实。比如边区政府研究出台了详细的代耕工作实施规则,并以乡为单位组织代耕队,确保代耕政策落到实处。政府主席林伯渠和民政厅曾多次就代耕工作发出具体指示,如1941年3月,民政厅在给各县的指示信中要求各地克服优待工作中的不公平以及平均主义等错误倾向,督促代耕队按时种收、定期检查(注:《陕甘宁边区政府民政厅为优待抗属组织代耕工作给各县的指示信》,延安地区民政局编《陕甘宁边区民政工作资料选编》,第213~215页。)。此外,边区政府还定期总结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工作经验,查找不足,明确方向,以图改进。边区政府授权民政厅成立抚恤委员会,专司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之责。据1941年11月的统计,边区政府共安排了约5000多人享受有关抚恤优待(注:周士禹、李本公主编《优抚保障》,第10页。)。边区政府在财政极度困难的情况下,仍多次提高抚恤优待标准,确保军人退役后的生活得到妥善安置,努力落实毛泽东关于“要求优待抗日军人家属,使前线官兵安心作战;要求优待殉国战士的遗族,优待残废军人,帮助退伍军人解决生活和就业问题”(注:《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1064页。)的指示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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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解放战争时期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政策的完善

抗战结束后,中国共产党曾一度计划安排大批军人退役,并对复员安置工作做了一定的部署,后因革命形势的发展而中止。而以陕甘宁边区为主的优待抚恤及退役安置政策的施行,随着解放区面积的扩大迅速向全国扩展,为人民军队的发展壮大和新中国的诞生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早在1945年4月,中国共产党在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就把“加强优待抗属,抚恤伤亡,安置残废军人及退伍军人的工作”(注:《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5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1年,第113页。)列入党的军事问题决议中,并给予了高度重视。在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相继修订或新制定了一些优待、抚恤方面的条例。如1946年嫩江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嫩江省优待军人家属办法》,1947年5月东北行政委员会、东北民主联军总政治部联合发布的《东北解放区爱国自卫战争阵亡烈士抚恤暂行条例》,1948年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的《陕甘宁边区优待革命军人、烈士家属条例》(草案)、1949年5月颁布的《陕甘宁边区抚恤条例》、《陕甘宁边区抚恤工作细则》等。

这一时期的优待、抚恤政策是抗日战争时期优待、抚恤政策的延续和发展,从内容上看,有所拓展和创新。如华北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涉及到土地分配、子女入学、疾病治疗等多个方面,并特别提出要通过贺工贺喜、送光荣匾、重要节日慰问、开会设军属席等形式努力提高军属的社会地位(注:赵翠生、潘红:《军人社会保障制度探微》,《武警学院学报》2001年第6期。)。陕甘宁边区政府为解决军人子女入学问题,特别设立“延安保小一处,收容陕北区级烈、军、干属之学龄子女”,并要求分散在当地普通小学的军人子女,政府应区别不同情况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注:《陕北行政区烈军干属子女入学办法草案》,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科院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14辑,档案出版社,1991年,第132页。)。中共中央在制定土地政策时,也充分考虑到了军人优待问题,规定“革命军人家属在乡村以农业为生者,无论本人存亡,在分配土地时,应将本人计入家庭人口,分得和农民同样的土地财产”;“革命军人退伍时,如果不能回到其已留给土地财产的家庭,应当另行分给土地、财产,或助其获得其他生活方法”(注:《中共中央关于土地改革中各社会阶级的划分及其待遇的规定(草案)》,中央档案馆编《解放战争时期土地改革文件选辑》(1945—1949),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第216页。)。除了由政府、社会及群众为军人家属及伤残军人提供的种种优待和抚恤外,各地还规定了修建烈士墓和其他纪念建筑,褒扬烈士光荣事迹,通过兴办荣军教养院和荣誉军人学校等形式,为伤残军人提供一个休养和接受优待的场所。据当时合江省17个县、市的统计,解放战争期间,共有3.7万多户军属,分得了186万多亩好地,3万多匹牲口,5300多间房子。另据黑龙江、松江、辽东、辽西、吉林等地90个县、市的统计,从1947年到1948年,每年给军属代耕的土地达34万亩。(注:崔乃夫主编《当代中国的民政》,当代中国出版社,1994年,第297页。)从优待抚恤政策的落实上看,虽然政策规定的基本原则、操作方法、适用范围等没有大的变化,但更为细致和规范。陕甘宁边区政府曾多次修订物质优待范围、合理划定优待标准、统筹调剂优待能力,使各项优待抚恤政策得到了较好的落实。

解放战争爆发前夕,军人的退役安置工作在陕甘宁边区、晋绥边区等地有所开展。1946年4月23日,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复员方案》。方案本着“抗日战争已经结束,政治协商会议已获初步成功,在全国和平民主不被破坏的条件下,我们边区将进入一个建设的新时期”这样一个宗旨,拟定了部队系统“复员六千六百人,占原额的百分之三十三”的复员计划(注:《陕甘宁边区复员方案》,陕西省档案馆、陕西省社科院编《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10辑,档案出版社,1991年,第45页。)。具体的安置办法是:各部队和各地政府设立复员委员会,拟订复员计划;家住边区或复员在边区务农无土地者,由政府酌量拨给公地;政府发放贷款时,可以优先借贷;务农者三年内免缴农业税;经商者三年内免缴商业税等。经过半年多的工作,到1946年10月份,已安排5600余人(含政府工作人员)复员,占计划复员人数的48%,除老弱病残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大多数已安排就业(注:林伯渠《边区政府工作报告》,甘肃省社科院历史研究室编《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3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70页。)。晋绥边区也依据1945年12月9日颁布的《晋绥边区安置复员军人暂行办法》和1946年3月8日颁布的《晋绥边区抗日军人及抗日工作人员还乡安置办法》开展了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国民党撕毁和平协定、向解放区展开全面进攻后,各解放区的军人退役安置工作相继中止。整个解放战争期间,由于战争形势需要,人民军队始终处于扩张状态,除老弱病残外,退役安置工作基本没有开展。

四、建国前军人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政策实施的基本经验

自1927年人民军队诞生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中国共产党的军人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政策是在战争环境中形成的。在我军创建初期及发展壮大过程中,党的政权或者偏居一隅,处于国家政权结构的非主流形态;或者强敌环伺、流动作战,在不稳定的社会环境中寻求生存和发展;再加上受经济条件、财政状况、控制区域伸缩等因素的限制,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政策的构建和实施均遭遇了很多困难,呈现出保障功能有限、实施规则零散、制度化和规范化程度相对较弱的特点。比如,以代耕为主要内容的优待政策只能维持优待对象的基本生活水平;块状形态的根据地布局,难以形成统一的制度安排等。

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政策是保障军人及其家属基本生活权利和物质生活待遇的重要社会政策。建国前党的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政策密切了军队与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人民军队的发展壮大和新中国的建立提供了政策上的支持。军队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促使人民群众在战争环境异常艰苦、物质条件十分匮乏的条件下,努力维持着对革命军人的抚恤和优待。1933年,毛泽东在江西调查时就曾指出,扩红工作之所以搞得好,“主要原因是优待红军家属、慰问红军工作历来不错”(注:《毛泽东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329~330页。)。抚恤、优待政策的贯彻实施,既解除了战士们的后顾之忧,又鼓舞了士气,使他们一心杀敌,提高了部队战斗力。正如抗战期间一位家住边区的战士给家里的信中所说的:“得知家庭生活如常,甚为高兴,我们在外活跃非常,打了很多胜仗,消灭了不少日寇”(注:《认真执行优抗条例》,《解放日报》1943年2月9日。)。

建国前党的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政策在探索中发展,在调整中完善,尽管受战争环境的影响,未能形成全国统一的制度安排,但在具体实践中确立的基本原则、工作内容和实施程序,为建国后我国军人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制度的形成与规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认真分析总结这些历史经验,对于加深我们对建国后军人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制度的认识有着积极的意义。这些经验大体可概括为四个方面:

(一)抚恤、优待和退役安置是军人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不同时期的历史任务确定不同的工作重点。抚恤是为了保障因伤病残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军人的生活以及阵亡军人家属的基本生活,优待是指政府或社会对军人家庭日常生活的帮助和照顾,安置则是指对因各种原因退役的军人的生活及工作的安排。这三类政策的重点不同,对象却时有交叉,其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军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待遇,无疑都是军人社会保障的一部分。在战争年代,军队对兵员的需求量大,尚无法建立起规范的轮替型服役退役制度,因此,抚恤、优待就成为军人社会保障的重点。一旦战事平息,军队对兵员的需求减弱,就需要安置一定的军人退出现役。这就是我党早期的军人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政策以抚恤、优待为主,以安置为辅的根本原因。

(二)设立专门的机构进行归口管理是军人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政策贯彻实施的组织基础。机构和必备的人力资源是公共事业开展的基础。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政策作为公共事业的一种,必须由公共部门组织实施。因此,在公共部门内设立专门的机构进行统一管理是必要的。早在工农红军时期,中央军委就设立了抚恤优待委员会,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抗战时期,为了整合各类资源,进行统一管理,陕甘宁边区政府把对军人的抚恤、优待及退役安置工作集中归口到民政厅,负责“关于烈、军、工属、荣退军人之优待抚恤及拥军事项”(注:甘肃省社科院历史研究室编《陕甘宁革命根据地史料选辑》第3辑,甘肃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353页。)。这种安排,不仅保证了政策制定的连续性和可行性,而且有利于各项政策的贯彻实施。

第2篇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gewhjt002”为你整理了这篇退役军人事务局2020年工作总结及2021年工作要点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退役军人事务局2020年工作总结及2021年工作要点 今年来,我局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全局干职工的共同努力下,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和省、市退役军人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开展“基层基础基本建设年”、“尊崇工作法推广落实年”、“思想政治工作年”活动,现将我局2020年工作开展情况及2021年工作打算汇报如下:

一、“十三五”工作回顾

自2019年1月我局成立以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的精心指导下,我局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为根本,以“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为目标,以“尊崇工作法”为抓手,全力做好退役军人及优抚对象服务工作。一是建立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立1个区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29个乡镇级退役军人服务站、409个村(社区)级退役军人服务站,并配套完善各项经费保障。2020年7月招聘村(社区)级退役军人服务专干409名,9月组织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专干业务培训,11月为乡镇(街办)退役军人服务站统一配套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文件柜等公共设施。二是全面落实安置、优抚、军休褒扬政策。根据服役表现采取量化评分,阳光操作,按照积分选岗的原则开展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政府安置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以落实各项优抚政策为基础,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社会救助制度为平台,发挥社会帮扶的多渠道、多元化保障作用,有重点、分层次解决重点优抚对象“三难”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建立健全重点优抚对象优待优惠的解困帮扶制度和长效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退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职工生活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确保各项军休政策及时落到实处。三是成功创建全省双拥模范区。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围绕国防军队改革建设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加强了双拥工作领导机构的建设,成立了以区委书记为组长的区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各成员单位均成立了相应的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各村(社区)也配备了双拥工作人员;建立健全了党委议军、军地联席、领导小组大会述职等会议制度,把双拥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党政军领导政绩考核范围,摆上政府工作及部队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形成了重要工作有领导决策、重大问题有领导过问、重大活动有领导参加的双拥工作格局,为双拥创建提供了组织保障。始终把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作为双拥基础工作来抓,将国防和双拥宣传教育列入了全民教育体系及驻区部队教育规划,成立了区国防教育领导小组。2019年12月胜利通过全省双拥模范区考评工作,2020年荣获全省“全省双拥模范区”荣誉称号。四是组建“拥军优属企业”和志愿者服务队伍。为了让我区广大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属享尊崇、得实惠,在全区范围内招募拥军优属企业30余家,既为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属提供看得见的实惠,又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在全区退役军人里广泛招聘志愿者,组建退役军人志愿者服务队,发挥退役军人“余热”,在疫情防控、创国卫、扶贫解困、抗洪抢险等工作中贡献一份力量,充分发扬退役军人“退伍不退志、退役不褪色”的精神。

二、2020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一)结合“好人主义之害”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进一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

为进一步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进一步激发恪守原则、依法办事、勇于担当的斗争精神和知难而进、争先创优、进位赶超的进取精神,根据区委、区政府有关要求,扎实开展围绕“好人主义之害”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通过召开动员会、成立领导小组、制定下发活动方案等方式认真部署安排,按照集中组织学习、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检视问题、狠抓整改落实四个阶段稳步推进活动开展,并结合“好人主义之害”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开展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和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好人主义之害”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共组织开展集中学习6次,专题党课4次,讨论交流3次,检视问题90条。集中学习《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7次,组织理论宣讲1次,讨论交流1次。

(二)对标考核指标体系,全面推广860开展“尊崇工作法”

1.将“尊崇工作法”作为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开展退役军人服务工作的根本,通过组织学习、培训,将“尊崇工作法“内容纳入全区退役军人服务专干业务培训的重点内容,确实达到学会、弄懂、善用的目标。6月4日,区委退役军人事务领导小组召开全区推广“尊崇工作法”暨重点工作推进会,深入开展“尊崇工作法”及抚州市“八项措施”落实推广活动。9月14日至9月19日,开展为期六天的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退役军人服务专干业务培训,培训分3期举行,每期2天时间,乡镇一级退役军人服务专干29人、村(社区)级退役军人服务专干409人参加培训,主要对优抚、安置、军休褒扬、双拥和“尊崇工作法”内容进行培训。

2.为打通企业与退役军人之间的沟通渠道,解决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难的问题,我局先后组织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2次,组织开展了“当好枢纽、架好桥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活动。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共15家企业参加招聘,提供岗位数2606个,参加退役军人数98人,签订意向协议人数32人,实际签定就业协议18人,发放宣传材料600份;“当好枢纽、架好桥梁”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服务活动主要通过为退役军人建立《退役士兵个人就业创业登记卡》,目前已为26名退役军人建立了《退役士兵个人就业创业登记卡》,与4家企业完成沟通洽谈,提供岗位363个,组织已完成就业创业建档立卡的26名退役军人参加企业的面试,12名退役军人成功签约入职。

3.2020年发放优抚对象抚恤补助平均每季度 4452 人,共发放优抚抚恤补助资金3549.1万元,发放2019年度义务兵家庭优待金1577.16万余元。为2018年-2020年4月份1962人次重点优抚对象“三免四减半”支付中医院和临川区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救助资金1.85万元。2020年11月9日已完成2020年度退役军人调残、评残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申报与认定工作,其中带病回乡申报28人,待省厅批准;调残评残共申报7人,待省厅批准。已办理残疾军人落户5人。2020年完成农村籍退役士兵60周岁申报补助工作,共新增享受农村籍60周岁退役士兵补助157人,为3户重点优抚对象办理修建房补助3.8万元。全面开展优抚对象数据核查工作,全年应核查总数为2051 人,实际已完成核查人数2051人,完成进度100%。

4.9月30日,在抚州市烈士陵园纪念碑前广场举行公祭活动,活动邀请区委四套班子领导和各区直单位主要领导参加。2020年共发放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补助及退休工资30.06万元,发放19名军队无军籍职工生活补助及退休工资100.57万元;发放病故一次性抚恤金103.05万元;发放“5.26”案件殉职善后经费24.41万元。

5.对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政府安置的退役士兵,根据服役表现采取量化评分,阳光操作,按照积分选岗的原则开展安置工作。2020年接收符合政府安置条件的15名转业士官,按照1:1.2的比例共给出18个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岗位供转业士官选择,安置率100%,安置工作基本实现了退役军人、接收单位和部队“三满意”。按时足额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2020年共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295.875万余元。

6.按照省、市要求,积极推动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工作,截止目前我区已受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1838人,已办结1640人,其中自谋职业已办结286人,岗位安置已办结1354人。

7.2020年,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信访接待登记161人,主要集中在优抚政策咨询、安置推荐就业、解决家庭生活困难等。针对优抚政策咨询类均做到了当场进行答复,要求解决家庭生活困难的,先进行核实,根据核实情况,按照正常程序录入全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系统。信访系统共受理信访件22件,含集访件2件,其中国家信访局、退役军人事务部登记信访件10件,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登记信访件1件,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挂账督办集访件2件,抚州市信访局登记信访件1件,区信访局转送5件,我局自录入信访件3件,目前22件均已办结。

8.2019年12月底,顺利通过争创全省双拥模范县(区)考评,荣获“全省双拥模范区”称号。6月12日,在区政府双拥文化广场举办首批“拥军优属企业”授牌仪式双拥共建活动,此次活动共为15家企业授予“拥军优属企业”牌,为广大军人军属、退役军人提供有待优惠。8月1日,举办“双拥杯”篮球邀请赛,共邀请7支退役军人篮球队参赛,加强军民共建,营造浓厚氛围。9月26日,举办临川区2020年度部分重点优抚对象免费健康体检暨第二批拥军优属企业授牌启动仪式,正式启动为492名重点优抚对象免费健康体检工作,进一步推动了拥军优属工作,营造“送关怀、保健康、受尊崇、得实惠”的浓厚氛围。10月25日,举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 永葆本色书写尊崇”九九重阳节活动,活动邀请抗美援朝老战士代表、无军籍退休职工代表、临川区“最美退役军人”“最美军嫂”“最美军人家庭”获奖者、首届“双拥杯”篮球邀请赛参赛队代表、部分重点优抚对象等参加,进一步发挥传统节日在弘扬中国人民解放军优良传统中的载体作用,讲好老一辈革命军人的红色故事,大力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推动拥军优属工作,营造“尊崇”的浓厚氛围。

9.2020年11月开始,联合区教体局,大力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开展一次为期二个月的“英烈故事”进校园活动,做好宣传展板,安排好讲解员,在中心城区中小学轮流进行巡展活动,为中小学生讲述革命经历,弘扬革命精神,传承红色基因。

(二)统筹推进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

1.根据区委、区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工作部署,新组建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作为区政府组成部门。2019年1月28日挂牌成立,各项工作按部就班,紧锣密鼓地开展。2019年5月14日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正式成立挂牌,同时正式启动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工作,6月底,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基本完成退役军人服务站的挂牌、制度上墙、开办运行等工作,共建立1个区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29个乡镇级退役军人服务站、409个村(社区)级退役军人服务站。全面落实全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经费,区服务中心保障经费330万,服务专干工资经费883.44万元,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经费145万元,村(社区)级退役军人服务站工作经费409万元,合计1767.44万元。

2.为进一步落实习总书记对退役军人工作的“五有”要求,2020年6月下发《临川区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专干招聘方案》,在全区各乡镇(场)、街道办事处招聘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专干,共计招聘服务专干409名。2020年7月拟制下发《临川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管理办法》,从职能职责、场所建设、服务专干、业务培训、经费管理、考核考评等方面详细规范了乡镇(街道)、村(社区)两级退役军人服务站建设与管理。2020年10月下发《临川区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专干考核评分细则》,进一步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专干管理,细化工作内容,为准确掌握服务专干工作开展情况及综合素质提供方式方法,着力打造一支忠诚型、创新型、担当型、服务型、过硬型退役军人服务专干队伍。

3.2020年7月底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新址装修改造完成,服务中心以“光照临川之笔”为理念进行文化氛围打造,既表达了临川才子之乡的美誉,也体现了对军人的尊崇之意,营造尊崇军人的浓浓氛围。2020年11月,统一打造标准化、统一化、信息化乡镇级退役军人服务站,为乡镇(街办)退役军人服务站统一配备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文件柜等办公用品。

(三)积极推进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六稳”“六保”工作

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奋力实现全年目标任务,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实施意见》(临退役军人字〔2020〕39号),提出明确目标任务和工作方法,着力在抓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工作、做好常态化联系退役军人工作及帮扶联系工作方面下功夫,确实为广大退役军人办实事、办好事,做好服务大文章。

(四)扎实开展“尊崇百万退役军人‘大走访、办实事’”活动

1.春节、八一,积极开展了丰富多样的慰问走访活动,区四套班子主要领导都对驻区部队、优抚对象、军烈属、困难退役军人、重点涉军人员进行了走访慰问,春节前走访共走访12个驻区部队,慰问金23万元;走访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军休老干部、无军籍职工、企业军转干部、困难退役军人等5670人,慰问金119.52万元;先后为31名在部队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的临川籍现役军人家属送喜报、送慰问,慰问金6.5万元;走访36名正团职以上实职现役军官家属,慰问金3.7万元;发放春节年画、慰问信26120余份。“八一”前走访慰问驻区部队11个,慰问金14.4万元;走访享受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军休老干部、无军籍职工、企业军转干部、困难退役军人等4718人,慰问金142.9万元;特困现役军人家庭、困难退役军人家庭、受表彰的退役军人代表100余人,慰问金6.2万元。

2.先后开展“八一”建军93周年座谈会、部分复学退役士兵“退伍返校、逐梦青春”座谈会、老兵座谈会等活动,为广大退役军人介绍我区退役军人工作开展情况和相关政策宣讲,积极听取退役军人的意见建设,并在工作中逐步改善,打造为退役军人办实事、办好事的退役军人之家。

3.9月1日开始,在各火车站、汽车站组织迎接2020年度秋季老兵还乡活动,为退役还乡的老兵戴红花、挂绶带,共计迎接返乡老兵210余名。9月10日,组织开展老兵座谈会、欢迎2020年度新兵入伍暨欢迎2020年度秋季老兵还乡仪式、组织退役返乡老兵“游家乡、观巨变、享尊崇、助发展”游览家乡景区。

4.9月1日至9月2日,组织分期分批走访慰问全区抗战老兵5名。9月3日,开展纪念中国人民抗日战争暨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75周年活动,先后举行升国旗仪式、座谈会等活动。

5.9月27日-9月30日,开展了“迎国庆 贺中秋”双节走访慰问活动,活动主要由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联合我区“拥军优属企业”队伍,结合“满怀忠诚讲尊崇、百业千行共拥军”、“尊崇百万退役军人大走访、办实事”活动,为驻区部队官兵和建档立卡困难退役军人、贫困户送去党和政府的关心关怀,送去拥军优属企业的优惠优待。

6.10月23日,区主要领导带队走访46名抗美援朝老战士,颁发纪念抗美援朝出国作战70周年纪念勋章46枚,慰问金4.6万元。

三、“十四五”工作总体考虑

做好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保障工作,全面推广“尊崇工作法”,落实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各项政策,统筹推进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全面落实“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有保障”要求。重点抓好区、乡镇(街办)、村(社区)三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着力推进光荣院建设,全面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四、2021年工作安排和打算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服务”为中心,坚持把做好退役军人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全区营造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关心爱护退役军人的浓厚氛围,推动我区新时代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取得新发展。

(二)2021年度退役军人工作重点、亮点、具体项目及推进措施

一是全面加强党的领导。

1.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确保关于退役军人工作各项决策部署落到实处。

2.深化围绕“好人主义之害”开展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成果,建立健全宗旨教育、理想信念教育、理论学习教育等常态化机制,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进工作。

3.统筹推进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按照“五有” (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有保障)标准要求,进一步完善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乡镇(街道)、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内部结构及工作制度,重点做好村(社区)退役军人服务专干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努力将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建设成服务管理规范的退役军人之家。

4.健全退役军人工作体系和保障制度,加强体制机制和政策制度创新,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防风险,全面推进退役军人事务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将红色基因传承贯穿于每项工作的全过程,做好相关政策宣传工作,让政策宣传工作开展到最底层,做到让退役军人群体了解掌握政策,让退役军人群体学会合法维护权益。

5.加大退役军人事务核查督办力度。将退役军人工作纳入各级党委、政府高质量发展、工作绩效和领导班子等考核,定期组织对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核查督办。

二是推动“尊崇工作法”走深走实。

6.在全区退役军人事务系统持续推广“尊崇工作法”,确保“尊崇工作法”在基层落地生根。

7.按照“七个一”和“八项措施”的要求,将“尊崇工作法”的主要内容在基层落地,通过组织学习、培训,将“尊崇工作法”内容纳入全区退役军人服务专干业务培训的重点内容,确实达到学会、弄懂、善用的目标。

8.开展工作调研,加强工作督导,建立工作调度和信息报送机制。每半年召开一次“尊崇工作法”现场推进会,加大“尊崇工作法”的推广力度。

9.将“尊崇”的理念贯穿到政策法规宣传、思想政治引导、移交安置、拥军优抚、就业创业、权益维护、军休服务、褒扬纪念、双拥工作等业务工作中,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推广“尊崇工作法”的临川特色。

10.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尊崇工作法”的内容、推广程序和操作办法,大力宣传各地在推广“尊崇工作法”过程中的先进经验做法,进一步营造尊崇军人的浓厚社会氛围。

11.研究制定“一周一活动”工作计划,提前谋划、超前部署,将思想政治教育、安置就业创业、烈士褒扬、拥军优属、国防教育、双拥教育、走访慰问等内容系统化纳入全年工作活动中,以多样化活动的形式推动退役军人服务工作落实。

12.指导乡镇(街办)、村(社区)按照“尊崇工作法”开展各项服务工作,建立完善“七个一”工作台账。

三是做好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

13.打造“枫桥式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推广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各级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服务保障能力。

14.创新“党建+”模式,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设立专门窗口提供组织关系转接,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各项组织制度,开展特色主题党日活动,加强流动党员的沟通联系。

15.不断加强理想信念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党规党纪教育和政策法规宣传解读。

16.挖掘和选树优秀退役军人典型,持续开展“最美退役军人”“最美军嫂”“最美军人家庭”评选和学习宣传。

四是高质量完成移交安置任务。

17.坚持把党政群机关作为军转干部接收安置的主渠道,优先接收军转干部,确保安置质量不低于往年,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安置任务。

18.贯彻执行现行的安置政策,做到安置工作全过程“公平、公正、公开”;积极探索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新模式,通过召开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退役军人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等方式扩宽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平台,并提供教育培训专项补助资金等方面的政策服务。

19.持续开展“迎接退役军人返乡”活动。

20.继续做好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后续工作,按照上级规定时间节点,全面做好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接续收官工作。

21.进一步规范退役军人档案管理,对退役军人档案进行整理归档,建立退役军人电子档案信息库。

五是加大就业创业扶持力度。

22.重点抓好退役军人群体就业工作,实施退役军人群体就业帮扶,确保有就业意愿的新增退役军人都有合适岗位推荐。

23.加强退役军人教育培训承训机构考核审查,开展全员适应性培训,开展“订单式”“定向式”“定岗式”培训。

24.开展专场招聘活动,落实每年至少组织2次退役军人专场招聘。

25.建立退役军人“人才库”,对返乡退役军人的就业意向进行详细登记,结合退役军人在部队期间的表现、退役后参加的培训科目,形成第三方公正客观的人才库,为推荐就业储备信息资料。

六是落实优待抚恤工作要求。

26.抓好《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贯彻落实。

27.继续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和悬挂光荣牌工作。

28.做好残疾军人等人员残疾等级评定和伤残人员辅助器具配置核发工作。

29.按照国家政策,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30.做好新版伤残人员证件换发工作。

31.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有序推进“两参”人员认定核查工作。

32.全面完成军休人员接收安置任务,落实好“两个待遇”,组织军休干部参加各类活动,开展社工专业服务军休干部工作。

33.对接卫健委、住建局、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着力解决重点优抚对象“三难”等实际困难;按照发放标准及时发放义务兵优待金,切实有效落实好义务兵家庭优待政策;按时完成优抚对象的申报、审核、审批工作。

七是做好褒扬纪念工作。

34.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新修订的《烈士褒扬条例》以及《烈士纪念设施规划建设修缮管理维护总体工作方案》《江西省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宣传教育和政策解读。

35.做好烈士评定、“2.17”烈士祭扫、清明烈士祭扫、烈士公祭日等纪念活动的组织。

36.根据上级部署要求,做好军人公墓相关工作。

八是提升双拥工作水平。

37.启动新一轮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城(县)创建工作。

38.加强基层拥军支前骨干队伍建设,协助部队遂行训练演习、备战执勤、抢险救灾等多样化军事任务,协调驻区部队参与地方经济社会建设。

39.持续推动双拥工作,完善双拥工作和军民共建机制,广泛开展军民喜闻乐见的双拥活动,继续壮大“拥军优属企业”队伍,为更多现役军人、军属、退役军人提供范围更广、力度更大的优惠。

40.落实“为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家庭送喜报”制度。

41.深入开展助力随军家属就业工程,积极协调子女教育优待,进一步营造尊崇军人、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浓厚社会氛围。

九是抓好矛盾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42.在全系统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认真做好信访工作,落实信访事项首办责任制,加大交办转办督办力度。开展矛盾问题攻坚化解“回头看”,持续推动矛盾化解。

43.全面建立关爱退役军人协会和退役军人志愿者服务队,做好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

44.建立部门联动舆情信息共享机制,坚持封堵负面舆情与强化正面引导相结合,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

45.压实属地责任,定期开展重大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确保不发生因政策不落实引发大规模进京非访,不发生个人极端恶性事件,不发生因处置不当引发负面炒作。

46.继续加大信访维稳工作力度,做好各级重大活动、领导到基层视察、重要会议和清明、“七一”、“八一”、“十一”、“春节”等重要节日和敏感时期重点时期矛盾化解工作,持续提升退役军人信访队伍的业务能力建设,持续推进各单位协同力度,协调解决退役军人群体信访问题。

十是全面加强自身建设。

47.坚决听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指挥,做到党中央提倡的坚决响应、党中央决定的坚决照办、党中央禁止的坚决不做,以实际行动践行对党、对习近平总书记的绝对忠诚。

48.发扬斗争精神,敢于面对困难、敢于攻坚克难,提升工作标准,坚决摒弃“差不多、一般化、过得去”的思想,精益求精把各项退役军人工作做细做好。

49.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等重要论述,认真抓好本单位党的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营造全市退役军人事务系统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50.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查“四风”问题。

51. 开展“五察五治”专项行动,深入纠治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维护群众利益不担当不作为,“怕慢假庸散”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切实落实为基层减负。

五、对区政府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我局行政编制10人,目前到位5人,还空缺5人;服务中心编制20人,目前在编9人,但区武装部无军籍职工占编11人,且目前服务中心主任也是空编情况。因工作力量不足,大部分现有工作人员一人身兼数项工作任务,对机关运行、服务中心工作管理与开展方面存在一定影响,对工作开展效率和质量的提高存在一定局限,恳请区委、区政府在我区局及服务中心干部队伍配备及建设上予以帮助支持。

第3篇

按照《榆林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县级局2020年度工作考评的通知》(榆退役军人发〔2020〕50号)要求,我局围绕工作考评内容,就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等情况汇报如下:

一年来,神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一系列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四个导向”,围绕“三个目标”(团结管理好、服务保障好、作用发挥好),着力构建“533工作体系”(“五级书记”主抓退役军人工作统筹联动的工作运行体系、“三驾马车”共同驱动的组织管理体系、“两站一中心”协同运转的三级服务保障体系),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搞好“两项活动”、抓住“一个关键”、做实“五项工作”为重点,探索形成具有神木特色的“八一”工作法,圆满完成年度各项目标任务。神木市荣获全省、全国“双拥模范城”荣誉称号。

一、围绕“一个统领”加快推进体系建设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始终把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放在突出地位,坚持政治统领,所有工作都从政治上考量、在大局下行动。

一是“五级书记”主抓退役军人工作运行体系统筹联动。2019年3月7日,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率先成立,市委书记担任第一组长,市长担任组长。12月,全市20个镇(街)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相继成立,并由党委政府一把手担任组长。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召开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党委议军会议、市委常委会议、军政座谈会议、军地联席会议、双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10余次,整合各方力量研究部署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形成军地协同、部门协同、上下协同,统筹联动的工作格局。

二是“三驾马车”共同驱动的组织管理体系同向发力。2019年1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组建成立后,迅速推进“两站一中心”建设。5月底,全市1个服务中心、20个镇(街)、364个村(社区)服务站全部组建成立。年底实现机构健全、人员编制配备齐整、经费足额保障的“五有”标准。今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统筹融合社会力量参与退役军人工作。聘请退役军人“老班长”担任思想政治工作辅导员,组织社会力量建设“四支队伍”(舆情员、网评员、接访员、红宣员),组建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补齐了“三驾马车”的最后一环,健全了退役军人工作的组织管理体系。

三是“两站一中心”三级服务保障体系协同运转。按照“五有”和“全覆盖”要求,“两站一中心”已于去年5月底全部组建成立。今年,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按照《退役军人工作机构政治文化建设规范》和《陕西省高质量创建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统一制度职责流程,统一上墙内容,统一设计装修,高标准、规范化一体推进中心(站)建设工作。将1000多平方米的服务中心办公场所进行装修改造,设有服务大厅、“一站式”办理窗口、军人之家、老兵驿站、老班长谈心室、思想政治工作室(党员活动室)、志愿服务队工作室、法律援助工作站、政治文化展示区、荣誉物品军旅物品展陈区等区域。目前已按“标杆型”服务中心定位,将其打造成集“五个阵地”(教育管理阵地、基层服务阵地、帮扶援助阵地、宣传文化阵地、权益保障阵地)、九大功能(政治文化宣传、信息动态管理、就业创业扶持、生活困难帮扶、合法权益维护、心理调适慰藉、医疗康养咨询、司法援助服务、志愿组织活动)于一体的“退役军人之家”。对20个镇(街)、364个村(社区)服务站分别按照标杆型、示范型、规范型要求分类打造。按照“标杆型”服务站建设标准先期打造的3个镇、2个社区服务站已完成装修改造。剩余17个镇(街)、362个村(社区)服务站分别按照示范型和规范型要求加紧装修改造。

二、主抓“八个方面”全面提升服务保障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坚持一手抓思想政治工作,一手抓服务保障工作,从搞好“两项活动”、抓住“一个关键”、做实“五项工作”八个方面不断提升服务保障水平,用心用情用力服务退役军人。

(一)搞好“两项活动”,构建“五三五矩阵”。一是打造“五个阵地”。设置“一站式”窗口、两厅(2个服务大厅)、三区(1个政治文化展示区、1个荣誉物品军旅物品展陈区、1个退役军人服务区),形成负责退役军人信息采集、集中报到登记、党组织关系转接以及教育培训的教育管理阵地;为退役军人提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援助阵地;主动正面发声、宣传退役军人工作成效的文化宣传阵地;守护退役军人利益的权益维护阵地;集“九大功能”于一体的基层服务阵地。二是搭建“三网平台”。以服务中心,高家堡镇、花石崖镇、尔林兔镇三个镇级服务站,人民路社区、陵园路社区两个社区服务站为首批标杆,建设一张服务阵地示范网。以“网格化”为载体,“常态化联系服务”为抓手,打造全覆盖网格体系(5个大网格、20个中网格、364个小网格和N个微网格),建立由“大中小微四个网格长”协同“网格员”组成的常态化联系服务“四长多员”工作队伍。市局领导班子成员任大网格长,每人重点联系3名退役军人,工作人员每人重点联系2名退役军人,每半年联系服务至少1次。镇(街)、村(社区)服务站实行联系服务全覆盖,每季度联系服务至少1次,精准对接服务退役军人,建设一张每一名退役军人都有人服务的结对连心网。依托8个系统(OA系统/综合办公系统、信息采集系统、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系统、退役士兵信息管理系统、信访系统、烈士褒扬管理信息系统、军休安置服务管理信息系统)、1个App(退役军人),建成集退役军人“大数据、服务、管理”于一体的云端平台,建设一张信息共享智慧网。三是组建“五支队伍”。组建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围绕开展党建宣教、抢险救灾、医疗健康、扶贫帮困、疫情防控、秩序维护等不同类型的志愿服务活动,构建退役军人服务工作与社会公共事务工作良性互动、同频共振的工作格局。建设“舆情员、网评员、接访员、红宣员”队伍,主动、正面发声,宣传退役军人工作成效。队伍成立后,核实统计三等功以上英模人物信息443人,搜集整理三等功以上英模事迹40篇;通过市局微信公众号发布宣传报道50篇,神木市以上媒体发布报道22篇,其中省级以上媒体发布12篇;向上级推选“陕西最美退役军人”1人,“兵支书”2人,退役军人讲党课“微课堂”1人;推荐的退役军人企业家李维军荣获“优秀退役军人企业家”荣誉称号。

(二)抓住“一个关键”,推进“五用心工程”。一“用心”分析调研我市退役军人就业现状。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军人3030人,其中未就业人数793人,下岗失业人员占比18.56%,非下岗失业人员占比81.44%。未就业人数按照年龄结构和文化水平划分,45周岁以上318人,占比40.1%,45周岁以下人数为475人,占比为59.9%;小学文化水平占比10.1%,初中文化水平占比50.5%,高中或中专文化水平占比39.4%。二“用心”根据不同年龄制定不同就业方式。针对45周岁以上未就业退役军人采取方式一:1.人力资源公司直接推荐就业。2.通过微信群及公众号获取岗位信息,选择适合的工作。3.参加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针对45周岁以下未就业退役军人采取方式二:1.人力资源公司直接推荐就业。2.通过微信群及公众号获取岗位信息,选择适合的工作。3.参加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4.通过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升就业能力。5.为符合条件的神木籍大学生退役士兵提供岗位,解决就业问题。三“用心”开展线上线下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会。一是开展“退役军人就业服务季”线上招聘会。通过在神木论坛微信公众号头条发布、神木论坛APP首页置顶宣传,信息总浏览量达18万+,个人求职数757人,达成就业意向461人,签订就业协议213人。二是开展“金秋招聘月退役军人专场线下招聘会”。前期在神木新闻网、神木电视台、爱上神木微信公众号、神木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广泛宣传。11月9日-11月14日招聘日个人求职数达700人,达成就业意向325人,签订就业协议223人。四“用心”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创新服务就业模式。鼓励自主就业退役军人通过“神木市退役军人就业系统”填写个人信息与就业需求,系统将自动分析数据,推送岗位,第一时间实现企业岗位与就业需求的精准匹配。五“用心”抓好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及学历提升工作,完成大学生退役士兵委派工作。一是组织130名大学生退役士兵参加岗前培训会。二是开展订单式、定岗式、定向式培训,推荐27名退役士兵参加技能培训,推荐16名退役军人到锦界富油能源集团等企业就业。三是推送140名退役士兵进入高校参加学历提升教育。

(三)做实“五项工作”,优化“枫桥式服务”。

“双拥”创建工作成效显著。一是组织实施春节、八一拥军优属活动,走访慰问5个驻军部队、重点优抚对象等,发放慰问信、年画、春联。二是每年为驻神部队提供长效保障经费332万元,为驻神部队搞好现代化建设。三是解决了2名随军家属就业问题。四是将驻神部队官兵就医、子女入学入托纳入本市全民免费医疗和15年免费教育范围。五是疫情防控期间,专武干部和退役军人纷纷走上疫情防控一线,向湖北武汉捐款捐物50余万元,人武部利用库存战备物资搭建疑似病人预检中心。六是开展“退役士兵返乡接站”活动,为退役士兵举行“回家”欢迎仪式。七是组织退役军人党员赴红色教育基地参观学习,与驻神武警中队在碧麟湾景区开展义务植树、户外拓展训练过“军事日”活动,承办“八一”双拥联欢晚会,追忆军旅情等一系列活动。八是邀请驻神部队官兵走进校园普及国防知识,联合神木市司法局走进神木市武警中队为即将退役官兵现场讲解政策法规,赠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手册》、《七五普法读本》等书籍100余册。九是圆满完成迎检任务,神木荣获全国、全省“双拥模范城”荣誉称号。

优抚优待工作同步推进。一是用好关爱基金。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总规模2200万,今年“99公益日”共募集资金72.78万元。发放榆林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一批次4户1.9万元。发放神木市退役军人关爱基金三批次204户102.2万元。二是常态化走访慰问退役军人。利用春节、端午、中秋等节日,对功臣模范、烈军属和困难退役军人进行走访慰问12次,帮扶资金118万元。三是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均已发放。四是全年按时足额发放优抚金。第一季度为1833名优抚对象发放优抚金434.1万元;第二季度为1900名优抚对象发放优抚金463.8万元;第三季度为1882名优抚对象发放优抚金394.8万元;第四季度为1850名优抚对象发放优抚金459万元。五是为46名退役士兵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209.6万元。六是对88名2020年度退役优秀士兵(士官)进行集中慰问,发放慰问金4.4万元。七是协调市住房保障中心为抗美援朝老战士乔蛇义申请廉租住房。由单位出资,将老八路焦狗儿安排到敬老院生活。八是依据《神木县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实施细则》,进一步提高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报销比例。九是实行“阳光安置”,以服役期间量化评分为依据,按照双向选择安置方式,完成5名转业士官安置工作。按程序做好2名转业军官安置工作。委派131名退役大学生士兵到事业单位工作。十是为符合条件的1286名退役军人全部办理了社保接续。

权益维护工作落实有力。一是加强学习宣传《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联合司法部门开设“法制大讲堂”,开展法制进军营等活动。二是注重发挥“老班长、老党员、老干部”作用,积极与驻军部队等武装部门沟通协作,聘请退役军人老领导和现役部队政委担任思想政治工作辅导员,利用他们与退役军人的天然联系优势,推动矛盾及时就地化解。三是充分利用“全覆盖网格体系”作用,全面推行信访事项首办责任,今年各镇(街)退役军人服务站共化解矛盾44起,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项、发挥作用不缺位”。四是坚持全面排查与重点排查、定期排查和滚动排查相结合,对退役军人矛盾问题进行全方位排查,不留死角。对疑难复杂、时间跨度大、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信访事项,实行领导干部包案,强力推动化解。截至目前,我局共接待来访退役军人81人次,群访4批18人次,个访63人次,现场答复化解54宗,调查回复15宗。其中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网上转办3宗,“互联网+督查”平台1宗,神木市委办督办单1宗,神木市信访局网上转办1宗,我局自办9宗,到期办件率100%。回复百信问政单9件,满意度100%。同时,我们重点在“两会”“国庆”期间做好矛盾排查、动态研判、应急值守、信息报送和问题化解工作,全国“两会”“国庆”等重要时间节点,神木市退役军人进京赴省“零非访”。

褒扬纪念工作示范引领。一是建立工作机制。积极探索常态化祭奠祭扫工作机制,拟定《神木市常态化祭奠祭扫英烈工作实施方案》,充分发挥神府革命纪念馆作为国防教育基地、党史教育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廉政教育基地作用,与镇(街)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团联合互动。截至目前,共接待祭奠祭扫120批次。其中,研学10批次、烈士家属7批次、个人12批次、企事业单位76批次,共计2.9万人。二是加强队伍建设。新招入4名协管员加入讲解员队伍,组织为期15天的红色讲解员培训班,对全市12名讲解员进行培训,全面提升讲解员队伍素质。三是突出主题内容。清明节期间开展“致敬•2020清明祭英烈”主题祭扫活动,共计9377人参加祭扫活动。9•30公祭日,共计700余人参加活动。接待亲属祭扫3批次27人,其他社会组织祭扫3批次60余人。四是宣传挖掘故事。通过烈属、革命老兵、知情者挖掘烈士遗物、革命文物,广泛向全市征集革命烈士遗物。五是打造特色亮点。疫情防控期间,利用“互联网+、VR”等新技术、新手段,搭建神木英烈网、建设神府革命纪念馆3D-VR全景系统网祭平台。截至目前,共计2.2万人进行了网络祭奠祭扫活动。

队伍建设工作继续加强。一是持续巩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二是严格“三会一课”,落实民主集中制、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过好民主生活会。三是制定《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认真落实“一岗双责”,采取集中学习、专题讲座、警示教育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四是开展胡志强、辛耀峰案以案促改,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公开经费预算,办理好百姓问政,紧盯官僚主义、形式主义新表现,认真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驰而不息整治“四风”。五是开展“大学习、大培训、大练兵、大比武”活动,采取“业务负责人领学与邀请专家讲座”相结合、“理论学习与现场观摩”相结合的方式,立足岗位、贴近实战,制定具体科目,邀请专家、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辅导员,安排系统业务负责人就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和工作方法技巧等方面进行专题培训,每周一、周三常态化开展业务知识交流学习;组织为期五天的全系统干部职工培训班。赴延安革命纪念馆、延安新城学习书院、延安梁家河、佳县神泉堡、米脂杨家沟、温家川红色教育基地现场观摩学习党的红色革命史,提升干部职工学习能力、履职能力、攻坚能力和服务能力。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事务工作使命光荣、责任重大。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坚决贯彻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省厅和榆林市局的各项安排部署,把做好退役军人服务保障工作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现实检验和实际行动,始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勇于担当、砥砺奋进,奋力谱写神木退役军人事务工作新篇章。

一是深入推进“两项活动”。进一步提升全市服务保障体系建设水平,结合《陕西省高质量创建基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充分发挥“五三五矩阵”效应,面向全系统,全面推进标杆型、示范型、规范型服务站创建工作,力争2年内形成一批特色鲜明、退役军人满意的服务站。

第4篇

一、2021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对标75条建设标准,服务保障体系“从有到优”

严格按照示范型退役军人服务站考核75条标准进行县、乡、村三级建设,已有 7个乡镇服务站通过示范站全国检查验收,余下4个已通过省级验收,古宋镇南门桥社区、东大街社区、宝山号社区等3个村级示范型退役军人服务站已通过市级验收。持续推进村级服务站标准建设,确保至年底全县170个村(社区)服务站实现“五有”标准。不断提升服务站工作人员业务能力,组织开展业务工作培训4次。加快推动拥军联盟服务超市建设,促进成员单位和服务事项形成规模效应,发展新成员单位:石海家园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宜宾阳光陶瓷有限责任公司、**县古宋粮油有限责任公司等三家公司,与**县石海农商行结对为“拥军贷”合作单位。我县拥军联盟企业已经在执行购物优先、充值享受返券优惠、购物打折或购物享受批发价等8项优惠服务,银行执行退役军人贷款3.85%年息的优惠政策。

(二)双拥工作扎实开展,军地联动“硕果累累”

春节走访慰问驻军及优抚对象400余人次,发放慰问金44.63万元,慰问品350件,发放慰问信、春联年画1.2万余份。 “八一”期间,组织各单位、村社区全覆盖召开退役军人座谈会,在全县退役军人座谈会上,表彰了20余名优秀退役军人及军属,并专题研究第十二届省级双拥模范县创建工作;慰问重点优抚对象2714户、慰问在乡在职复退军人4000余人,累计发放慰问金50.2万余元,米、面、油等慰问品2300余份。集中开展送喜报活动,共计87人次,发放立功奖励金3.26万元。走访慰问边海防执勤官兵家属15人,发放慰问金1.5万元。为3名现役军人家属协调工作调动,为3名现(退)役军人子女协调子女入学,有效解决了军人后顾之忧。为今年退役的24名驻军官兵赠送了纪念品。

驻军部队积极开展看望慰问群众活动,上门为五保户、空巢老人、残疾人等特困家庭送温暖献爱心,共走访慰问脱贫户16户,困难党员老党员13户,五保户6户,退役军人15户,农民工6户,支出慰问经费3.7万元。积极参加地方联防联治,配合搞好社会治安综合冶理,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各项准备,为

群众欢度佳节提供有力支持。

(三)优抚褒扬全面展开,纪念设施修缮一新

一是投资120余万元用于光荣院升级改造,目前光荣院总资产300万元、流动资产3.2万元、净资产280万元。占地面积1.3亩,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床位50张,设有值班室、活动室、医疗室、娱乐室、康复健身室、餐厅,各项配套设施一应俱全。二是全面掌握我县烈士人数,建立档案,详细了解烈士后代家庭成员情况,烈士后代家庭生活情况,对辖区内烈属进行全覆盖慰问。三是不等不靠,快速行动,积极对上争取资金,投资1100余万元对白塔山烈士陵园进行升级改造。新建烈士英名墙一座,雕塑纪念碑一座,扩建和新建了上山道路,将包括牺牲在异国他乡的所有烈士名字镌刻在英名墙上,为民众和烈士亲属提供瞻仰、祭拜烈士的场所,现已投入使用,并正报批市级烈士陵园。投资200余万元,迁建了九丝红军烈士纪念碑,新建了纪念广场,同时投入资金10余万元对僰王山镇虎山亭、大河苗族乡零散烈士墓等纪念设施进行维修改造,整治烈士纪念设施周围环境、硬化烈士纪念设施道路、设立烈士纪念设施标识牌。

(四)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就业创业又好又快

一是政策落实兑现到位。发放2020年138名入伍大学生一次性奖励金***万元。兑现2020年秋冬季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万元。兑现2019-2020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万元。二是接收报到高效率。做到报到流程“一表明”、办理指引“一口清”,圆满完成***名秋季退役士兵报到工作。三是岗前有见习,岗后有回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全市前列。提前与县委编办、县国资金融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调沟通,结合转业士官个人特长,积极向县委县政府争取,初定安置岗位。9月初,10名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在15个岗位中,8名选择事业单位,2名选择国企,做到了退役即上岗的无缝衔接。四是做好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帮扶。推荐3名创业代表参加省市退役军人创业大赛,举办了3场退役士兵专场招聘会,利用微信群、“**双拥”公众号发布招聘信息,200余人应聘40人实现就业;指导办理创业贷款7人,贷款金额***70万元,解决了部分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困难问题。

(五)及时落实各项优抚政策,各项资金精准发放

及时落实各项优抚政策,按时足额发放优抚对象抚恤补助金。深入开展各类优抚对象核查工作,做到底子清、情况准,我县现有各类优抚对象***人,2021年1-9月共发放抚恤和生活补助***5万元;向**名企业军转干部发放困难补助金***万元;共计补助医疗补助金***万元;积极对上争取资金,及时补足关爱基金,用好用活,对大病困难、住房困难、就业创业困难退役军人实施精准关爱帮扶。帮扶困难退役军人***人次,共计发放关爱金***万元。

(六)线上线下宣传并举,法规宣传扎实有效

印制《退役军人保障法》宣传海报200份在辖区内广泛张贴。

利用宣传月活动走进社区、走进农村、走进基层,发放明白纸1000余份。为形成常态化学习模式,充分利用各种微信群、工作群,发挥“互联网+”模式的优势,发布关于《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宣传资料,加大对《退役军人保障法》的宣传和普及力度,让《退役军人保障法》学习常态化,将理论学习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不断深入开展,充分提高了退役军人工作者和广大退役军人的思想觉悟和认识水平。

(七)抓好涉军信访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一是专题研究王小林等重点人员信访事项,制定信访维稳工作应急预案,确保信访事件发生时能快速反应、及时处置;二是切实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及时解决退役军人的合理诉求;三是1-9月累计完成13件网上信访案件的回复工作,现场接待来询来访800余人次,解决合理诉求5件,群众满意率达98%以上。四是做好退役军人帮扶解困工作,对退役军人生活确有困难的,想方设法为他们排忧解难,让困难老兵真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把事情解决在基层,把人员稳控在当地。

(八)夯实筑牢基层基础,基层治理“能效显著”

抓住村(支)两委换届契机,引导培育选拔更多“兵支书”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目前全县***个村社区中“兵支书”有48人,“村支两委”中有退伍军人***人;探索打造乡村振兴带头人、公益志愿服务队、正能量网评员“三支队伍”,壮大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伍力量,目前退役军人志愿服务队已达56人,参与各类公益服务活动19次200余人次,已经成为**县志愿服务队伍中一支重要的基干

力量。

二、2022年工作打算

(一)夯实管理保障基础,加快推进退役军人信息化建设

一是坚持以“四尊崇、五关爱、六必访”的系统运用为抓手,加强协同系统推广使用,提升乡村两级基层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培养业务骨干力量,加强精准管理服务,营造尊军崇军氛围,着力推进信息技术与退役军人工作深度融合,努力构建智慧化管理保障新格局,为即将到来的全行业信息化建设作好积极准备,抢占加快发展的先机高点,为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军队建设提供有力支撑。二是提供一体化的退役军人网上服务,持续丰富互联网服务资源,实现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加快服务保障机构智慧化升级,推出渠道全面覆盖、需求有效感知、服务精准精细的智慧化服务。建立完备的安全管理机制,构建可靠的网络运行环境,应用先进的网络安全技术,确保网络、数据和退役军人个人信息安全。

完成时限:2022年6月底前

(二)注重党建引领,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与基层治理

一是强化退役军人党员管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作用,严格执行流动党员管理制度,确保每一名退役军人党员都纳入党组织有效管理。二是加强退役军人宣传教育。充分运用全媒体平台,创新宣传方式,增强宣传教育针对性和感染力,巩固提升退役军人听党话、跟党走、加油干的思想自觉。不断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展示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新成效,消除个别退役人员过高的不理性心理预期。培树正面典型,广泛开展“最美退役军人”遴选活动,大力宣传我县陈国辅、王鹏等“模范退役军人”先进事迹。三是强化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广大退役军人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与基层治理、乡村振兴、抢险应急等急难险重工作,鼓励退役军人争当标杆模范。倡导退役军人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充分展示退役军人服务社会、乐于助人的良好形象。

完成时限:2022年8月底前

(三)做好安置就业工作,增强退役军人获得感

一是不断提高安置质量。增强安置政策刚性,压实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接收安置退役军人主体责任,优化接收结构比例。创新安置方式,简化安置流程。积极鼓励和引导退役军人到乡镇等基层工作。建立退役军人持续跟踪服务机制,促进就业供需信息有效对接,利用线上线下人力资源市场平台,定期组织退役军人专场招聘。二是大力支持自主创业。落实退役军人自主创业相关扶持政策,鼓励各类创业平台为退役军人创业提供服务,广泛征集适合退役军人的创业项目和方案,引导鼓励退役军人参加各级举办的创业赛事活动。三是积极开展教育培训。做好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培训,不断提高针对性、实用性。

完成时限:2022年8月底前

(四)开展好双拥共建活动,创成省级双拥模范县

一是把创建省级双拥模范县作为军地双方共同创造的一项崇高的政治荣誉,坚定信心、咬定目标、全力争创,克服开展双拥工作怕花钱和怕花精力的思想,切实加强领导,抓好落实,压实成员单位,切实增强做好双拥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争创第十二届省级双拥模范县。二是利用阅读栏、宣传橱窗、电子屏幕公共设施宣传平台,编印双拥工作简报等刊物,在公共场所设现役军人优先服务标志,切实加强舆论宣传和环境建设,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浓厚的创建双拥模范城氛围。三是认真贯彻落实《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做好移交接收、退役安置、教育培训、就业创业、抚恤优待、褒扬激励、服务管理等工作,解决好部队官兵“三后”问题,不断加大对双拥工作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四是强化督查。把创建工作与评先创优结合起来,常态化加强针对性督促检查,对创建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完成创建任务的,采取措施追究责任。

完成时限:2022年12月底前

(五)做好涉军信访维稳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是深入开展退役军人矛盾问题攻坚化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常态化开展退役军人矛盾问题排查化解活动,引导退役军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切实把风险隐患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健全退役军人矛盾问题攻坚化解工作制度,对久拖不决或涉及面广、退役军人反应强烈的重大疑难信访矛盾问题,限期推动解决,推动退役军人群体稳定态势持续好转。二是做好应急处置准备。进一步拓宽情报信息搜集的深度和广度,确保对赴市、省和进京到非接待场所上访人员能够及时发现得了、有效稳控得住、安全劝返得当。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做好思想、人员、物资准备,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能够快速反应、及时稳妥处置,加强部门沟通协调,严格落实依法处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原则,不断健全应急指挥、联动处置、舆情掌控、舆论引导一体化的应急处置机制,整体提高退役军人领域安全稳定风险防范应急处置能力。

完成时限:2022年4月底前

(六)优抚对象核准清退,英烈褒扬全面升级

一是准确做好数据核审工作。全面完成优抚对象的确认工作,精确掌握重点优抚对象数据,做好优抚金的发放工作;做好“参战参试”人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身份核查认定及“参战参试”人员清退工作。二是全面完成烈士纪念设施的提档升级改造。协调好相关部门,积极对上争取资金,加快工期,完成五星烈士纪念碑和僰王山烈士陵园的升级改造及白塔山烈士陵园纪念馆的布展工作。

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

第5篇

【关键词】:改革、退役士兵、安置、就业 

【引言】:建国以来,我国退役士兵安置一直沿用指令性办法,由政府直接派遣岗位,形成了中国特色的安置模式。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出台以后,如何适应社会形势,破解困境实现妥善安置的目标,就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改革。笔者认为,扎实做好改革后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就要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必要性出发,不断完善适应形势需要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

【正文】:

我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伴随着时代的变迁,经历了不同的历史时期。新中国成立以来,大致经历了五个阶段,即:1950年至1958年的复员军人安置阶段;1958年至1980年以退伍义务兵为主的安置阶段;1980年至1998年复员退伍军人安置的顺利阶段;1998年至2011年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探索阶段;2011年以后进入全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阶段。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对《兵役法》的修订,旧条例中,我国在征兵方面分农村兵和城市兵,这两者最大的不同是城市兵在退役后可以由地方政府给安置工作,而农村兵则需要自己择业。就笔者所在的县级市来说,体现为城镇居民踊跃当兵,而农村适龄青年大都选择外出打工的局面,这是导致我国农村兵源紧张的一个重要原因。同时,城市兵退役后由政府安排工作已不能适应目前用人制度的实际情况。此外,由于每年需要由政府安置的退役士兵数量大,地方就业形势本身已很严峻,政府大量安排退伍义务兵的工作实际上难以落实。

党的十九大决定组建国家退役军人事务部。这是习近平新时代强军思想的体现,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军队建设和全体退役军人从政治上、思想上、生活上最大的关怀;这是退役军人工作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过重要贡献,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做好退役军人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解除军人后顾之忧,发挥退役军人传承红色基因、发扬光荣传统、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增添正能量,促进军队和社会大局稳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我作为一名县级新组建成立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一名普通干部,由衷地拥护这一决定。同时,对如何做好退役军人工作及其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伟大事业中充分发挥退役军人生力军的作用等问题进行了认真地思考。

一、当前退伍军人就业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法规上的缺陷

    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套完整独立的有关军人社会保障法规制度,更没有制定《军人社会保障法》,缺乏系统性和总体宏观性的规范。对军人社会保障项目设置也没有随着社会的发展进行必要的补充,部分法律法规陈旧.更新缓慢,一些制定得较早的法律法规如《军人抚恤待遇条例》部分条款己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

(二)、就业市场形势严峻

    退伍军人文化基础差异较大,总体水平不高,知识和技能的欠缺与不对口,又使得退伍士兵畏惧参与竞争,依赖国家安置,并且对政府安排工作有很高的期望值。但是,就目前来看,政府可以动用的行政性安置资源已越来越少,无论是政府机构还是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人员安置上的“机动能力”都越来越小。

(三)、企业用人观念的狭隘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根据市场状况随时调整劳动力的数量和结构,需要什么样的劳动力和人才,由市场需要决定。随着中国经济结构的多元化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人推进,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一支生力军,而他们对于用工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要求显得较高。有企业主认为“退伍军人不具备社会所需技能。像狙击、拆弹这样的技能,用人单位根本不需要。”这就造成退伍军人到企业就职的困难。

(四)、退伍军人自身素质的限制

    首先,退伍军人大多是初中或高中毕业,教育程度比较低。同时,他们缺乏必要职业技能。当今世界科学技术和各行各业发展迅猛,部队里一些专业软件或电子技师都有可能难以胜任退伍后的新工作,更不要说那些不具备职业技能的普通士兵了。其次,退伍军人长期的部队生活,使部队官兵的专业技能与社会需求相脱节,导致退伍官兵的就业心理受挫折,更让退伍士兵缺乏在职场上竞争的优势,即使他们纪律严明,训练有素,但却没有任何的工作经验。就退伍人员自身来说,大多退伍军人青睐政府事业单位,而这类单位就业岗位有限,而长期的部队生活使得官兵有一定的优越感,军人社会地位也较高,而退伍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可以提供的工作岗位与退伍军人的心理预期差距较大。最后,退伍军人在军队里面强调绝对服从,性格逐渐磨砺的刚毅直率。其正派的行事作风也许并未能获得所有人的认可,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让人觉得“不近人情”。缺乏行业规则的了解,使得退伍军人的优秀品格难免在某些情况下失去“魅力”,就业也由此带来了一些问题。

二、推进退伍军人就业的建议

(一)、完善规章制度,依法保障军人权利

    目前我国的一些法律法规“由于过于笼统和缺乏具体规定,在一些地方流于形式”,具体完善的保障退伍军人权益的法律法规能给军人退役后的生活提供法律保障,可以用来“定”军心和“吸”民心。近年来,党、政府和军队相继台了一些军人退役安置的政策法规。但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和地方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一些政策法规已经严重滞后于国家和军队改革发展的步伐,必须进一步研究论证,逐步制定、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人退役安置政策法规。

(二)、加大宣传,转变就业观念

    大力宣传政策改革的重要意义,加强对新修订《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宣传力度、深度和广度,使广大公民对安置改革的主要精神家喻户晓,使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成为执行好《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模范单位。加强对退伍军人的思想教育工作,将由政府安排工作的观念转变为自主择业的观念,发扬部队的光荣传统,积极投身经济社会建设中。有效利用各新闻媒体和相关部门加强宣传退役士兵献身国防建设的精神和事迹,以及退役士兵的就业竞争优势,为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退役士兵的生活、就业问题营造浓厚的氛围,为他们的就业创造条件。

(三)、加强资金投入,建立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专门机构

    为使退伍军人更快、更好地实现从部队到地方的转变,参与日益激烈的就业市场竞争,立足于社会,人社部门应依据国家政策,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建立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培训中心和人才交流市场,不断扩大培训范围和就业范围。认真抓好教育培训。积极宣传动员退役士兵参加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可以采取给予考上大学的退伍士兵提供学费资助,组织即将退伍的军人到地方院校进修,或邀请驻地高校专家学者来军营办班讲授通用的专业技术,考试合格后颁发国家统一的职业技术资格证书等做法,优先安排其再就业。

(四)、退伍军人要发挥自身优势,努力提高和加强自身素质

    退伍军人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个体,也需要根据市场和社会的价值需求,主动地迎接这一变化和挑战,自主地选择体现自身人才价值的工作和岗位。退伍军人要注重心理素质和应变能力的锻炼,能随时经受住新环境的考验。到地方后要保持和发扬从部队锻炼出的坚忍不拔、意志坚定、纪律性、有勇气、集体主义、团队精神等优良传统和作风,要有敢为天下先的创新精神,艰苦奋斗,开拓进取,打出自己的新天地。退伍军人要充分看清自己的强项和弱项,不等不靠,主动出击,一定能再创一番业绩。

三、新时期安置工作的对策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赋予新时期安置工作更艰巨更繁重的任务。以往单纯安置的做法远不能适应新时期的要求,观念需要更新,内容需要拓展,目标需要定在一个新高度。

(一)、做好退役军人工作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习近平总书记对做好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保障工作高度重视,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习近平总书记指出,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是关系军队稳定和社会大局稳定的大问题。军转安置工作是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重要工作。坚如磐石的军政军民团结,永远是我们战胜一切艰难险阻、不断从胜利走向胜利的重要法宝。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不但阐明了做好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的重大意义,而且对退役军人工作进行了政治定位,为开创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新局面提供了根本遵循和重要指引,必须坚决认真地贯彻落实。

(二)、全面了解所有退役军人的信息和诉求,综合分类,进行分析评估,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这项工作各地虽然均在进行中。但因为这是做好退役军人工作的基础性工程,所以,必须要求工作人员热情、严肃、认真、细致地做好,绝不能大而化之,敷衍塞责,马虎从事。

(三)、要把退役军人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力军和重要力量进行管理和建设,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发他们的责任心、事业心和勇于担当的精神。绝不能把他们看成包袱、负担和不稳定因素。这种对退役军人的定位,对于做好退役军人工作十分重要。

(四)、要把退役军人生力军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放在首位,加强退役军人的思想教育,教育退役军人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教育退役军人树立退役军人的荣誉感、自豪感、责任感,使退役军人自觉做到离军不离党,退役不褪色,处处以共产党员和革命军人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做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事业的参与者、践行者、推动者。

(五)、要合情合理地解决退役军人的合理诉求。

如,企业军转干部的身份明确、政治待遇、工资待遇和“解困型待遇制度”问题;参战参试人员的待遇问题等。国家对这些问题要有一个统一的、合理的、与有关法律文件相互衔接的法律、制度。不要使这些同志有一种政治上被歧视、经济上被照顾的感觉。在处理退役军人的问题时,从思想和工作上,必须把绝大多数退役军人与极个别违纪违规的人区别开来;把退役军人合情合理的诉求与极个别无理取闹的人区别开来;要坚信绝大多数退役军人是忠诚于党、忠诚于国家和人民的,是能够做到“离军不离党”、“退役不褪色”的,是通情达理的,政治上是可以信赖的。

(六)、要充分发挥退役军人的积极作用,均衡负担安置工作,科学合理制定安置计划,使之真正成为党和国家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生力军和重要力量。

1、按系统按单位建立退役军人党的基层组织,加强党对退役军人的领导。退役军人事务局可以成立退役军人党的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退役军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对退役军人工作的战斗堡垒作用。

2、在退役军人中大力开展“传播红色基因、发扬光荣传统、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增添正能量和争当优秀退役军人”的活动。要经常收集退役军人在各行各业、各单位的先进事迹,适时举办退役军人新成就的“成果展”、“报告会”、“表彰会”、“书法展”、“摄影展”,组织“退役军人合唱团”和各种健身、体育活动,以退役军人新成就的力量引导退役军人发挥正能量,把退役军人的积极性、创造性调动起来。

3、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开设一个网站或微信公众号,开辟 《退役军人之窗》或《退役军人之家》栏目,刊载退役军人的先进事迹以及开展“传播红色基因、发扬光荣传统、增添正能量和争当优秀退役军人活动”的情况,发表退役军人的文稿,交流做好退役军人工作的经验等,使之成为教育、引导、推进退役军人工作的阵地。

4、树立退役军人先进典型,大力宣传并表彰他们的先进事迹,用典型的力量正面引导退役军人发扬光荣传统、增添正能量,真正成为党和人民进行伟大斗争、开辟伟大事业、建设伟大工程、实现伟大梦想的生力军和可靠的重要政治力量。

综上所述,退伍军人安置问题是很敏感的政策问题。由于安置工作关系到军队建设,进而关系到国家的稳定,因比国家采取了极其慎重的态度。相对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巨大変化而言,安置工作的改革步伐是很小的。目前安置工作出现的困难,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这一快一慢所引起的。这种格局很难长期维持下去, 解决二者的矛盾,从长远看,不能让经济体制来适应安置体制,而是相反,应让安置体制适应社会条件的变化,因此有必要在适当的时机加快安置体制的改革。也是探索退役军人就业安置工作道路上的重点。

四、总结

第6篇

2005年3月,全国政协十届三次会议上,体育组全体委员提出了关于吁请国务院制定《全民健身条例》的提案。经过两年多相关部门的调研、论证及起草工作,《全民健身条例》草案已经形成。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等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全民健身都有所涉及,但是由于并非全面针对全民健身的专门立法,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对于全民健身活动开展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比如,如何保障群众健身权益以及对攀岩、滑雪等特殊项目和活动的管理等,都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来规范。

《全民健身条例》在奥运会前出台,有利于进一步推动全民参与体育运动,还将为2008年之后,全民健身事业发展提供法律保障。可以说,利在当代,功在千秋。为此,新一届全国政协体育组的全体委员已联名,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尽快颁布《全民健身条例》的提案。

在立法加强全民健身水平,提高身体素质的同时,如何运用法律杠杆,全力以赴消弭运动员后顾之忧,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曾夺得女子技巧世锦赛冠军的刘菲,2000年退役后几年都没有正式工作,她表示过后悔走上体育这条路,“我怎么也没想到,我退役的那天就是我艰难生活的开始。没有房子住,没有工作干,没有基本的生活费,甚至连户口都不知道该放到哪里。”

辽宁省前亚运会男子举重冠军才力,因睡眠呼吸暂停综合征,2003年6月去世。当时的才力,退役后一身伤病,正式工作是辽宁省体育运动技术学院保卫处的门卫。

而近期的媒体更传出,女子柔道奥运冠军高凤莲要拍卖自己的奥运会金牌,以此获得相应的生活费用。纵观各地,都积压了一批无处可去、等待安置的退役运动员。黑龙江省目前有200多人无法分配,山东有近百人。

邹春兰当搓澡工,艾冬梅因生活无着打官司,柔道奥运冠军高凤莲要拍卖奥运金牌换取生活费。当一些为国争光的运动员从五环神圣光环走下时,现实的窘境,残酷地将他们的梦想一一击碎了。

邓亚萍进入北大,刘翔、丁俊晖进入上海交大,隋菲菲进入山东大学等,“赛而优则学”毕竟是少数。近年来,各级政府部门陆续出台系列政策,为退役运动员升学创造条件。但是,细细看来却不简单。比如,对运动员成绩要求较高,只能解决少数处于“塔尖”的运动员求学问题。而那些运动成绩不够突出,再就业竞争力相对较弱的退役运动员进高校渠道不够畅通。

谁也无法保证能稳拿世界冠军,缺乏吸引力,竞技体育就很有可能出现人才危机。

早在2003年,由邓亚萍委员牵头,14位体育界政协委员联名,向全国政协会议提交了一份《关于采取切实措施,做好退役运动员安置工作的建议》的提案。要求把退役运动员作为特殊群体,纳入社会保障,并尽最大努力解决他们退役后就业难的问题。

今年7月,广州市人大代表李晓峰建议,建立退役运动员创业基金,放宽限制,畅通运动员进高校的渠道,力求从立法层面上解决运动员再就业难问题。广州市体育局日前答复表示,有关部门已经起草《退役运动员就业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力争纳入本届人大地方性法规立项计划。

第7篇

为扎实做好退伍安置工作,区区委、区政府高度重视,始终坚持从讲政治、讲稳定的大局出发,把这项工作作为稳定军心、安定民心、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紧抓不放,大胆改革,勇于创新,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从大的政策层面而言,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全国每年约有近30万城镇退役士兵需要安置。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对城镇入伍的退役士兵实行指令性就业安置,是对退役士兵的特殊社会保障,对安定军心、巩固国防起到了重要作用。随着市场经济形势的发展,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机制的不断完善,退役士兵安置难问题日益突出地摆在我们面前,安置就业渠道狭窄,指令性安置空间越来越小,传统的计划安置制度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用工制度产生了强烈的冲突,安置工作日趋困难。有的单位拒收退役士兵,有的"前门接收,后门下岗","安排工作无岗位,扶持就业无经费"的矛盾日益突出,退役士兵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不能及时落实,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给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退伍安置工作举步维艰。这些都是毋庸置疑的事实。在社会转型的新时期,要顺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做好新形势下的退伍安置工作,就必须转变观念,打破常规,勇于探索,闯出一条退伍安置工作新路子。

在这种情况下,全面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推行货币安置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区在省、市安置部门的大力支持鼓励下,于XX年开始对部分退役士兵进行了自谋职业安置的大胆尝试。经过周密部署,精心运作,工作进展顺利。按照义务兵每人1万元,转业士官每人1.4万元(次年提高到2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经过三年的尝试和摸索,到XX年,区开始全面实行新型安置工作模式,全面推行自谋职业与安置工作相结合的道路,由退役士兵自己进行双项选择的安置新模式,这种做法使区的安置率由XX年的65%逐步提高到了100%,自谋职业率水平由XX年的58%逐步提高到XX年的99.14%,并创下了全省自谋职业率较高水平的记录。目前,区全面推行"以自谋职业为主导,以技能培训为中心,以扶持就业为突破"的安置工作连续几年达到了安置率和自谋职业两个100%不动摇。

通过区近些年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自谋职业的改革实践,为我们提供了许多经验和启示。

一、转变陈旧的思想观念是做好安置工作的前提。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对传统安置办法的重大改革,改革能否顺利进行,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用新思想取代旧观念。针对退役士兵中普遍存在的"当兵回来安排个好工作"、端个"铁饭碗"、当个"固定工"的陈旧观念和惰性思想,区安置部门利用多种形式向退役士兵及其家长积极宣传国家的经济体制改革形势和就业体制,自谋职业的意义及政府的优惠政策和一些自谋职业先进典型实例。

在开展好这些工作的同时,不断的调整创新安置工作思路和模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宣传国家现行的安置政策和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每年的8、9月份,区安置部门都要着手印制《致在役士官的一封信》,由各镇、乡、街道办事处民政办公室将信发到在役士官的家中,并让他们将信寄给即将退役复转返乡的士官。通过这封信,详细说明目前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现行的安置政策,讲清政策内容,并将"复员"与"转业"两种退役方式做详细的比对,让这些即将退役的士官找准自己的退役方式。通过这封信,大部分的在役中级士官(即三期、四期士官)了解清楚了地方的安置政策,选准自己的退役方式。每年的11月底,区安置部门还充分利用退伍军人从部队退出现役办理报到手续的机会,特别印制了《退伍军人安置工作资格审查(卷宗)》,及时地发放给他们,在《卷宗》中将退伍安置政策、具体报到内容、报到所需材料以及军地两用人才信息和扶持就业的政策都归纳进去,使退伍军人能够及时的了解地方现行的安置政策和接收安置程序。针对一些对安置政策存在问题和抵触情绪的退伍兵,区安置部门汲取近些年的工作经验,采取召集部分退伍兵召开座谈会的方式,面对面的交流谈心。

通过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使退役士兵认清了形势,了解了政策,打破了单纯依靠政府安置的旧观念,树立了市场经济条件下择业的新思想,为安置改革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几年来的实践证明,转变好退役士兵陈旧的思想观念是做好安置工作的前提,是搞好退伍安置工作改革、解决安置难问题的重要保障。

二、做好组织保障,落实好资金是做好安置工作的关键。

要做好工作,必须要有一个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区的安置工作之所以能够按时按质保量的完成好,就是具备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为较好的做好退伍安置工作,区区委、区政府以认真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实际,本着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路,于每年4月中旬就召集退伍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研究制定退伍安置工作方案,明确了安置思路,确立了安置原则,指明了安置措施,为安置工作的开展夯实了基础。

在做好组织工作的同时,千方百计的筹措资金,确定合理的补助标准,保障一次性经济补助落实到位,也是区区委区政府十分重视的一项工作。经过反复论证,认真研究,结合本地经济状况、财政实力、居民收入、生活水平等多种因素,来确定自谋职业的经济补助标准。尽管区经济发展并不富裕,财政压力十分困难,但区财政仍千方百计筹措资金,做到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全部纳入区财政预算,确保退伍军人及时地领取到自谋职业补助费,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提供了可靠的物质保证。

三、落实好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是做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重要保障。

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不仅需要政府在资金上做好扶持,更需要政府在政策上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优惠政策有时比补助资金更为重要。区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转发了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皖政办[XX]19号),并责成相关的民政、公安、工商、税务、财政、卫生、教育、文化、金融等部门各司其职,相互协调,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严格执行文件精神,认真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矛盾问题,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主要内容包括: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创办经济实体、有关部门优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等,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视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龄,并和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福利待遇,其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在成人教育、普通高等教育、税务征收、小额贷款和户籍管理等方面享有规定的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凡退役士兵符合低保条件的,有关方面要优先申报、审批,能简化手续的要尽量简化等等。为使退役士兵对这些政策能够及时地掌握,安置部门制发了《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实施意见手册》,做到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人手一册,确保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优惠政策的制订和落实,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创造了有利条件,增强了他们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

四、做好扶持退役士兵培训和推荐就业工作是安置改革中的重要举措。

俗话说,赠人千金,不如授人一技。搞好扶持就业培训,让退役士兵掌握一些专业技能,帮助退役士兵取得市场就业的"入门券",使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有业可从,是退役士兵走上自谋职业之路的重要措施。为做好扶持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工作,区专门成立了"退役士兵就业指导中心";成立了扶持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台了《区城镇退役士兵(官)自谋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实施方案》,积极协调广播电视大学分校,充分利用该校先进的微机计算机技术和雄厚的师资力量,由政府出资,对退伍军人进行免费的职业技术培训,开设市场营销学、广告策划、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读、电脑微机实用操作、现代办公系统和现代公文写作等科目的学习,并认真组织考核,颁发《技能培训结业证书》,以此来增强退伍军人的综合素质,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能力。

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求职过程中,有的自己创办了经济实体或从事个体经营,但也有的受就业环境和本人社会关系的局限,以及对市场用工形势了解甚少等原因一时找不到合适工作,这就需要政府帮助他们解决就业的困难,从多方面开展牵线、搭桥。区把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职业介绍工作始终作为安置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紧抓不放,尽最大努力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安置部门根据退役士兵的各自特点,建立退伍军人信息资料库,汇总军地两用人才信息,并将用人单位的招工信息和单位简介张贴到宣传栏内,使退伍军人在开展报到工作的同时就能得到最新的就业信息并掌握好自己的就业方向。安置部门还着眼全省,放眼全国。紧紧盯住发达地区用工市场,并与区内外知名度高、信誉好的人才市场与劳务输出机构建立了密切的联系。认真做好退伍军人外出务工输送工作,做好第三产业的开发,充分发挥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潜力。从XX年开始共计向各用人单位输送退伍军人256人,仅XX年一年,区为退役士兵介绍到杭州电信局工作的就达80人之多。尤其是XX年,区退役士兵"芜湖美的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专场招聘会"如期在区民政局举行,有近400多名退役士兵参加应聘,招聘会现场十分火爆。XX年3月26日,区退役士兵"芜湖奇瑞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专场招聘会"在职业技术学院成功举办。通过这两场招聘会,有近200名退役士兵被两家大型企业成功聘用,在扶持退役士兵就业工作上写出了辉煌的篇章。

五、做好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后的跟踪服务是安置工作在今后的改革中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8篇

关键词:军人保险;体系优化;保险基金

中图分类号:C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1003902

随着我军现代化进程的加快和后勤社会保障化的推进,军队人员构成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军地衔接也越来越密切,传统的军人保险体系已不能满足当前的多样化需求。如何优化军人保险体系,立足国情,符合军情,完善新形势下的军人保险体系对于维护军人的社会权益,维持军队的士气和提高战斗力具有着深远意义。

1成立国家军人保险管理机构完善管理体制

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确保军人保险体系纳入社会化轨道。外国的军人保险不仅有完善的法律和制度,而且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从我国现实情况看,我国的军人保险应该实行行政管理与基金管理适当分离、基金管理与审计监督相分离的管理体制。要建立军人保险基金监督机制,由政府社会保障机构代表、军方代表和受保人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依法监督军人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确保军人保险的经办业务机构按国家法律和军队有关法规条例独立行使管理职能。总后勤部要严格按照军委的有关管理规定,完善与军人保险基金投资、收支有关的财务、会计及预算管理制度,建立统一的会计科目、会计核算办法及决算报表。同时加强军人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基金划拨渠道,基金收缴给付,基金运营情况的审计监督,严格财经纪律,定期审计,保证基金的合理使用及投资渠道的合法性,确保军人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在账户设置方面,为每一军人设立一个终身不变的保险账户,记录服役期间储存的保险,并逐步实现与社会保险系统的联网。在账户转移上,一是军人在军队内部调动时,不变换个人保险账户,但个人保险帐户卡可以随本人转移至新单位,并且当到法定退休年龄,便可享受退休养老保险待遇;二是当军人由于复员、转业退出现役走向社会进行再就业时,个人保险账户可以直接由社会保险机构接纳;三是如果军人在退役前因意外死亡或在退休后其个人保险账户的储存额没有用完,可以把军人个人缴纳部分余额发给军人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2加强对军人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目前,国家政策与法律允许的基金投资渠道包括银行存款、购买国债和企业债券市场等多种方式。而我国军人保险基金为了确保军人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主要是用于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虽然这两种投资安全性较高,但如果基金不能实现不断增值,其保险支付能力不足所带来的风险将给军队保险事业的发展带来不利;但也必须看到投资股票和非政府债券虽有较高的投资收益,但投资风险也是不容轻视的,特别是在我国债券市场不太规范的情况下,这种投资风险表现更为突出。因此,我国军人保险基金必须走多元组合、优化投资的道路。目前,国外保险基金的投资方式包括购买政府公债、银行存款、购买有价证券、投资于不动产、对被保险人提供信贷服务等。可见,充分利用各种金融手段和投资方式对保险基金进行优化投资,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获取收益,在动态的经济运作中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采取多元组合优化投资的方式:在法规中确定投资的多元化,对投资单一企业限定最高股份额;对于资信好、收益率高的债券,给予保险基金优先购买权,税务部门对基金的收益给予减免税优惠,并全部返还基金加以增值;基金一旦发生支付困难,国家财政应予以兜底,保证基金的支付;运用权威资信评估机构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资信评估和资产评估,对资信程度低和经济效益差的企业要进行严格的投资限定,对投资贷款要进行抵押和担保,确保投资的收益率;对于风险大预期收益大或风险小预期收益小的投资渠道都要在法规上有严格的投资比例限定;在投资决策上,要严格执行政企分开的原则,防止行政干预;要培养军队自己的金融和投资专家队伍,对投资项目进行周密科学的可行性分析;决策者对投资收益伴有经济利益的奖惩和负有法律责任。同时由军队军人保险系统承担军人保险的行政管理和保险基金管理。从当前来看,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是一项项目多,任务重,内容广泛,有一定风险,并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特别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军人保险基金进入资本市场是我军军人保险发展的趋势,潜在的风险也将越来越大,完善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成为一种必然。一是要在军以下单位设置专门的军人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和工作人员,要在军一级设置隶属于军后勤部财务处的军人保险办公室,负责本级及所属部队的军人保险工作;要在师一级财务科设一名专职保险基金管理的助理员,负责保险基金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和向上一级保险机构反映基层官兵的意见和建议。通过这种有效地组织形式,可以使管理体制更加完善,同时减轻了军区一级保险机构的业务压力,有利于提高保险工作效率,及时解决问题。二是要充分考虑到军人保险要与地方保险体系衔接的问题,要在总部和军区一级设置军地保险协调联络办事处,负责与地方社会保险体系的联系与衔接工作,协调好与地方财政、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作,办理退役军人加入地方保险体系的有关事宜,以保证军地保险体系的有机结合。三是要在各省或直辖市相应的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设立专门的军人保险办事机构,负责军人保险个人账户的接收与转出,军人由于复员、转业退出现役时地方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等具体工作,落实军人家属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的办理,及时发现、解决军人保险与地方保险相衔接中的问题,并向国家军人保险管理机构反映情况,确保国家优待军人的有关政策得以真正落实。

3运用多种保险形式,提高军人的保险和保障水平

一般来说,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保证军人保险的实施的,这也意味着军人保险在资金来源和保障水平上有可靠的保证,体现了国家责任和政府行为。然而,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各国处于不同的国情,其经济实力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尽相同,导致各国的政府组织机构和运行方式会有所差别,从而对军人保险的机构设置和组织实施也会不一样,同样,我国军人保险也存在与之类似的问题,因此,仅靠政府行为对军人和退役军人及其家庭进行保障也难以完全满足军人和退役军人及其家庭的实际需要。基于此,为了更好地发展我国军人保险事业,应该结合我国及我军的具体实际情况,并根据公平和效益的原则,充分考虑军人职业的特殊需要,积极探索有中国特色的军人保险管理体制,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政府以及社会各界的作用,实现军人保险机构和组织形式是多样化的,可以一部分通过国家政府的组织机构实施,一部分如军人伤亡保险、军人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等可以通过各种保险公司操办,使军人保险、社会保险、各类商业保险和军人合作互助补充保险等有机结合起来,较好地满足军人保险的需要,更全面地覆盖和保障军人在服役期间和退役后及其家庭可能遇到的职业风险,探索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军人保险之路。

4优化军人保险基金运营方式

军人保险基金的保值与增值可以说是涉及到每位投保军人的切身利益。为了解决好这一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把握:一是要应选择好运营机构。运营机构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军人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因此,在军人保险基金运营过程中要选择好运营机构。可以根据保险基金性质和来源的不同,由政府出面选择一些机构,依托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的运营渠道对军人职业保险基金和军人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管理投资,并给予特殊的政策支持,依托政府组织的评估、招标选定的商业保险公司对军人商业保险基金进行独立的资本化运营,但其受制于国家军人保险保障委员会的监督和管理。二是要选择好投资方向。军人保险基金投资方向的选择应做到一方面既要投资风险小又要有稳定可靠的投资回报率。从我国现实情况出发,在实物投资方面,既可以投资于交通、能源建设,也可以通过国家的政策特许,投资于电讯等一些垄断性行业,获取高额垄断利润;在金融投资方面,为了降低风险和资产的能动性,军人职业保险基金仍然应该把购买债券作为主要投资方向,军人社会保险基金则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以适当的比例进行适度的投资于股票及购买有价证券、投资不动产等,军人商业保险基金则应该进行独立的市场化运营,尽量降低基金的减值风险,并自负盈亏。三是要优化投资结构。由于各类投资项目的安全性、盈利性和流动性各异,进行合理的投资组合将有利于规避风险,提高投资收益。因此,军人保险基金的投资一方面要根据资金的可用程度和可用期限,合理安排基金投资的短期、中期和长期项目,另一方面要进行组合投资,合理安排国债、贷款、现金、投资基金及不动产等项目的比例。

5建立完善的军人保险法律体系

一般来说,一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基本都是由国家法律明确规定,并由国家强制力加以保障。同样,一国的军人保险制度也离不开国家法律的强制规范和有效保障。因此,要形成完善的军人保险体系,就必须以国家法律建立和规范军人的保险制度,将所有军人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的颁布与实施为契机,逐步出台更为详细的《军人医疗保险条例》、《军人伤亡保险条例》及《军人退役养老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形成一个系统的法律法规体系,使得军人保险所涉及的各个层次都有相应的依据。同时,军人社会保障体系是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部分,军人在退役后,其享受的军人保险存在与地方保险相衔接的问题,要解决这一问题,就必须要对军队和地方有关部门,在军地保险衔接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作出相应规范,保证军人退役后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因此,要以国家的一些基本法规为基础,并充分考虑到与军队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衔接,避免因相互矛盾和抵触给工作的开展造成困难。

参考文献

[1]于文生等.军人保险基金营运方式的选择[J].辽宁财税,2002,(4).

[2]许祥文.21世纪— 社会转型中的军人利益内涵与保障[C].中国社会学会学术年会获奖论文典NO.1,南京,2000.

第9篇

河南省《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

省级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退伍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人员以及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旅)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人员:

(一)因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按评残规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二)经驻军团级以上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且有详细病历的;

(三)根据国务院、xx决定或当年民政部、总参谋部规定,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四)父母等家庭主要成员伤亡病残,非本人退伍不能维持家庭生活,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五)根据国务院、xx决定,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彻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进行。

县以上政府、地区行政公署设置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下设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负责办理退伍义务兵接收、安置的日常工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办公费用由同级财政解决。

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财政、物资、公安、粮食、卫生、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应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的接收安置工作。

第五条 接收退伍义务兵的时间,按照国务院、xx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政府应认真组织有关部门接待,在主要车站设置临时接待站、中转站;义务兵退伍期间,交通运输部门应保证退伍义务兵优先购票,优先乘坐车船,优先托运行李,优先中转换乘。

第七条 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当地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报到,凭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安排工作的退伍义务兵,到工作单位报到前,须到原登记的兵役机关备案。

第八条 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不含集体功,下同)以上的以及由大军区、xx批准获誉称号并分别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一级英雄模范奖章的,应当安排工作,转为城镇户口;

(二)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省、市(地)、县(市、区)的计划、财政、物资部门每年应按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其经费和建筑材料指标,由当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掌握分配,不得挪作它用;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关部门推荐;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招聘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应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 原是农业户口的退伍义务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当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安排到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转为城镇户口:

(一)自幼失去父母,由国家或乡、村基层组织照顾抚养长大的孤儿,并在服役期间经部队批准结婚,其爱人系城镇职工和城镇户口的;

(二)服役期间,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全家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三)服役期间,经部队批准全家随军的;

(四)在保卫国家安全中牺牲的烈士,其兄、弟或姐、妹接替入伍的。

第十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各接收单位(含中央驻豫和省属单位)必须接收、妥善安排。因接收单位推拖造成退伍义务兵不能按时上岗工作的,由接收单位补发自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

出安置介绍信之日起的工资。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每年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由省、市(地)、县(市)按管辖范围分别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由当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计划指标进行分配。各部门、各单位凭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介绍信,接收安置退伍军人,待国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三)在部队被培养成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第十一条 原系城镇户口的下列人员,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负责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一)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的;

(二)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

(三)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工作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四)入伍前有严重问题,不符合《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到部队后被退回的;

(五)非农业户口占农业户口征兵指标入伍的;

(六)在部队被处劳动教养期满后中途退伍的。

第十二条 退伍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后原则上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等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妥善安置。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

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三条 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可根据全省情况,调部分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跨市(地)安置。各接收退伍义务兵单位所在的市(地)、县(市)公安、粮食部门凭原户口所在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安置介绍信和接收单位的证明办理户口、粮食关系。

第十四条 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经教育逾期半年拒不报到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五条 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国家供养终身。本人到原征集地城镇或配偶居住地城镇安置的,允许将其配偶及未婚子女的农业户口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回原籍农村安置的应予鼓励,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照顾,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可转为非农业户口。需要安排其配偶工作的,劳

动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安排。需要建房的,当地政府应当按规定给予解决。

第十六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镇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工作的,由民政部门按规定增发伤残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七条 对在服役期间患有精神病的退伍义务兵,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年退伍病情较重,需要住院治疗的,由部队与原籍卫生部门联系及时安排住院治疗。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由病员原籍市(地)卫生部门报销;生活费和出院返乡的路费(包括医院派人护送的路费)由病员原籍县(市)民政部门报销;

(二)病情较轻的,由部队直接与病员原籍县(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联系,护送回原籍,妥善安置;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规定酌情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退伍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家庭由外省迁入我省,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户口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批,由有关市(地)、县(市)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接收安置。

家庭住址在省内变迁的,由有关市(地)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协商接收安置。

第十九条 退伍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按照《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录取。

第二十一条 退伍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退伍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

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二十二条 模范执行《条例》和本细则,在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当地政府或复员退伍军人安置领导小组给予表彰。

第10篇

今年,省民政厅在《20__年全省退役士兵及军供工作要点》中明确指出:要按照“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参加”的原则,以充分就业为根本工作取向,全力推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培训工作;教育培训从试点推进向全面推进转型。着眼这一要求和任务,认真回顾我市近三年来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开展情况,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存在着诸多需要上下共同努力、各部门积极参与配合、政府部门加强组织领导与搞好统筹协调等急需要解决的一些问题和矛盾。

自《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文件下发后,省、市也相继出台了相关政策,我市高度重视,组建工作专班,在20__年__月提请市政府出台了《__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实施办法》(__办发〔20__〕__9号),共八章二十八条,就如何推进和抓好全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落实进行了细化和规范,依法维护和保障退役士兵免费参加教育培训的权益。

(一)公开招标,选定教育培训承训机构。20__年2月,由民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经实地考察,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在市内选定“__市职业教育中心、__市就业培训中心、__市农机平安驾校”三家为我市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定点机构,并在我市20__年度冬季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培训开学典礼大会上授牌给予认定。

(二)加强宣传,做好接收报到与入学。每年__月初,我们就组建退役士兵接收报到工作专班,指定专人负责抓好一年一度的冬季退役士兵接收报到工作。一是多方筹划,积极宣传。印发了《致退役士兵的一封信》、《退役士兵报到须知》、《__市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招生简章》、还有多家企业的就业招聘广告,组织工作人员向前来报到的退役士兵人手一份,并逐一进行全面、详细的讲解,让他们真正了解退役以后可享受哪些就业、创业方面的优惠政策,有哪些学历教育和免费培训的技能课目,以及各大企业需要哪些工种岗位和岗位数量,确保退役士兵对政策的知晓率达到100%。二是严密组织,签订个人培训意向。在退役士兵个人充分了解和思考的基础上,工作人员指导每一名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认真填写参训技能专业和学历教育类别,并签订个人培训协议。三是制定教育培训方案,组织入学报到。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所选专业类别、人员数量,积极加强与定点培训机构的联系与沟通,认真制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实施方案,并及时将教育培训名单下达到培训机构,退役士兵持《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核准通知书》和《入学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定点教育培训机构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三)认真组织,全程跟踪抓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方面,为扎实推进这项工作,确保退役士兵通过教育培训确实学到一技之长,充分提高他们就业、创业的竞争能力,帮助他们实现退役后能稳定就业、过上幸福生活的梦想,我们结合实际,结合退役士兵自身需求,做了一些工作,并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一是确保有意愿参加培训的退役士兵全部实施免费培训。自20__年3月,我们在市职业教育中心组织首届20__度冬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开班后,我市共接收20__年、20__年、2013年这三个年度的退役士兵目前总计426人,其中自主就业385人。三年来,自愿选择并参加教育培训人数为282人,其中汽车驾驶培训240人、大专以上学历教育13人、其它技能专业培训29人。二是认真组织,参训合格率达到95%以上。20__年、20__年度冬季退役士兵报名参训人数为162人。其中汽车驾驶135人,已结业并领证__8人,其余17人今年6月即可结业领证;技能专业培训18人,已全部结业并获得职业技能资格证书;学历教育9人,4人已结业并获得学历证书,另5人今年结业。2013年冬季退役报名参训的__0人正在学习和培训中。三是拓展服务渠道,积极主动为退役士兵就业创造条件。多方联系市劳动就业局、市内知名企业、市外用人单位,通过召开现场招聘会,组织退役士兵与用人单位、企业沟通联系,积极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和向用人单位推荐就业,当好退役士兵牵线搭桥人,实现推荐就业率达到80%。

一是宣传引导不够,退役士兵选择学历教育、技能专业培训兴趣不高。从我市实践情况来看,大多数退役士兵选择的是汽车驾驶培训,比例占了有意愿参训总人数的85%,而学历教育、技能培训仅占15%。分析原因,一方面是退役士兵对就业前景不看好,无长远打算,实用主义思想较突出;另一方面主要还是我们宣传引导的力度不够,没有集中组织他们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学习教育,帮助他们认真分析就业市场与就业前景,导致他们对参加学历教育、技能培训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草率选择,应付了事。还有一部分根本就不想参加教育培训,三年共接收退役士兵426人,符合教育培训条件的有385人,而自愿参加教育培训的为282人,另有103人没有参加,比例为27%。

二是培训质量不高,离上级要求有较大差距。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上至国务院、中央军委,下到省、市,均高度重视,旨在通过政府组织的免费教育技能培训,使广大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成为建设祖国的现代化人才。但是当前遇到的是一方面退役士兵参训兴趣不高,参训人数达不到当年自主就业人数的80%,我市为73%;另一方面是县(市)职教学校档次较低,规范化、高技能的培训能力不强,而且师资力量也不强。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退役士兵的培训质量,也给退役士兵选择培训学校带来一定的困难,处于两难境地,基层县市难以实现退役士兵“以充分就业为根本工作取向”这个目标。

三是组织领导力量不到位,没有形成合力。各级强调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建立由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军队有关部门参加的工作机制,统筹协调、组织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但从实际操作情况来看,大量的工作还是由民政部门一家来处理,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少,缺乏一个行之有效的统一领导和教育培训工作机制。1、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既是广大退役士兵融入社会实现就业、创业和自身发展的现实需要,更是新形势下促进军政军民团结、服务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军利民的大事。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必须把这项工作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大组织领导力度,形成合力,扎实推进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创新发展。

2、加大宣传,搞好教育引导。要破解退役士兵参训兴趣不高、参训率较低这个问题,就要通过强有力的宣传,联手相关职能部门、邀请相关专家,通过上市场就业形势课、分析就业前景和市场劳动技能需求等教育,引导退役士兵转变择业观念,充分认识到“没有一技之长就不能很好就业、一技在身终身受益”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到劳动光荣、工人伟大的道理,自觉踊跃报名参训参学。

3、整合资源,集中力量抓培训。要实现“教育培训从试点推进向全面推进转型”这个目标,就必须破解基层县(市)培训学校、机构师资力量不强、教学培训设施不全、档次不高和教育培训方式各自为政这两个难题。建议由地级以上的市统一组织,分批培训,充分利用大城市优势资源,提高退役士兵的培训质量,以确保退役士兵结业后即可上岗就业,从而实现退役士兵“以充分就业为根本工作取向”这个目标。

第11篇

【关键词】高校毕业生 兵役制度 平等 募兵化 职业化

当前,地方高校毕业生进入部队服现役的人数日益增多,但相关制度设计却存在着立法等级过低、条文分布零散和系统性不强等问题。上述问题的解决,既要顺应世界兵役制度的发展趋势,更要着眼本国政治经济现状,在理论与实务间求得平衡。

一、兵役制度与平等价值理念

(一)平等是人类社会的永恒追求

平等历来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崇高目标,其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的哲学思想,后在近代启蒙运动中得以普世传播,并被世界各国以国际公约的形式普遍确认。《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便开宗明义: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

(二)平等权是体系的构筑基石

平等是人类的自发理念,平等权则是社会的自觉追求。现代理论认为“平等权是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与原则”。平等权的实现不仅要求国家抛弃基于不合理差别而放任歧视的消极不作为.更要求国家积极作为,努力架构严谨稳定的秩序,为公民平等权的实现提供制度保障和现实支撑。我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即是对平等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三)平等理念是兵役制度的必然价值选择

平等作为一项原则,其现实意义之于军人,不仅是履行军事职责和军事义务的平等.也是享受军事法确定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平等。兵役制度作为国家军事法的基本构成部分,必然也是以国家原则为指引。我国现行《兵役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二、地方高校毕业生服现役的现行制度设计

我国兵役法规的制定和兵役制度的构建都是以宪法的平等原则为导向的,但是,在现行地方高校毕业生服现役的制度设计中,却存在着诸多不平等的现象。

(一)地方高校毕业生服现役的主要方式

依照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服兵役是每一个公民都应当履行的光荣义务。地方高校毕业生只要符合公民入伍的相应条件,自然都可以报名参军入伍。然而大学生入伍后的待遇,在不同的时期,因入伍方式的不同,有不同的规定。

1按军官待遇入伍

为适应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会适当从地方普通高校中直接招收应届毕业生,作为军官培养。随着军队院校体制的调整改革,一些通用学科的人才将逐步由地方院校直接培养。

(1)法律依据。《现役军官法》第九条规定,军官来源包括接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兵役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现役军官可由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的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担任。按照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和四总部1999年联合下发的《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开展选拔培养军队干部试点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军队可以与地方高校签订人才培养协议。

(2)政策待遇。2006年2月,四总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接收和培养地方大学生干部工作的意见》,对地方大学生作为军官服现役的福利待遇作出了统一规定。该《意见》规定,地方大学生干部在首次评授军衔、评任专业技术职务、确定专业技术等级以及住房分配等方面,与同期入军队院校学习的毕业学员同等对待;其在普通高校的学习时间,按有关规定计入住房补贴年限:其首次确定的职务或专业技术等级、军衔文职级,从入伍之日起算。

2作为士官应征入伍

(1)法律依据。《兵役法》规定,根据军队需要,士官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招收的对象主要为普通高等学校应届男性毕业生f获得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地方中等以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也可以招收),所学专业须符合部队需要,年龄不超过24周岁。2009年,我军首次大规模从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中直招士官。

(2)政策待遇。招收士官的待遇主要是:①经批准招收为士官的公民,由县(市、区)征兵办公室发给《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并通知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其家属享受军属待遇;②在入伍集训期间,统一执行新人伍士兵的月津贴标准。下达士官任职命令的当月起,执行相应的士官工资标准;③服现役期间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抚恤费、生活补助、伙食灶差补助、防暑降温费、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等待遇,以及探亲、保险、住房、医疗等其他待遇等,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和总部的有关规定执行;④服役满第三期退出现役的,作转业安置;由入学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县(市、区)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安置。符合士官退休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本人要求复员并经组织批准,也可作复员安置。

3作为义务兵应征入伍

(1)法律依据。2001年修改《征兵工作条例》,规定在校大学生由缓征变为可征集对象。2005年10月底,国务院、中央军委冬季征兵命令宣布:全面开展征集在校大学生工作。2008年征兵命令中,第一次明确兵员征集的主体,由农村和城镇待业青年调整为各级各类院校应届毕业生。2009年国务院、中央军委冬季征兵命令规定:今冬征兵优先征集高学历者,同等学历优先征集应届毕业生,在县(市、区)范围内合格的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青年未被批准入伍前,各地兵役部门不得批准高中文化程度青年入伍。

(2)政策待遇。2008年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冬季征兵命令宣布:优先征集学历高的入伍以后,这些学生兵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在技术岗位等方面予以优先。2009年3月,教育部下发《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公告》,鼓励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服役学生可享受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退役后考研初试加分等5项优惠政策。

4考取军事院校研究生并取得军籍

地方高校本科毕业生考入军队系统研究生.在入学后的3个月内,经复审、复查和复试合格后,取得学籍,由招生单位按照总政治部的规定和程序办理参军入伍手续。家庭享受军属待遇,本人享受军队干部待遇,其职级工资比照同期军队院校毕业学员确定。此种情形,军籍的取得与进入军校学习同步,不在本文探讨之列。

(二)现行制度设计存在的主要缺陷及影响

1法律层次较低.分布过于分散

现行的地方高校毕业生服现役制度,除《兵役法》和《现役军官法》有较为笼统的规定外,多是以四总部联合下发文件的形式制定,或者直接以年度征兵命令的方式予以。过低的法律层级无法保障政策的稳定性,过于分散的法律渊源又难以被普通公众所知悉,这就导致了制度的权威性不强、稳定性较差。

2设计较为粗疏.缺乏总体规划

现行的地方高校毕业生服现役制度.多是根据近年乃至当年的社会客观条件制定,具有法律工具主义和立法便宜主义的倾向。并且.因为“多头立法和临时立法”.该制度设计多包含“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性,故而制度的体系性不强,前瞻l生不够。

3违背平等原则.待遇差距过大

现行地方高校毕业生服现役制度的最大问题.在于服役人员待遇的不均衡性,违背了宪法平等原则的要求。在现行制度设计下,同一院校同一专业的毕业生.因为加入现役的方式不同.可能就会导致服役时身份上的巨大差异.并因此导致薪资待遇和政治待遇的巨大差别。

三、地方高校毕业生服现役制度的重构

(一)地方高校毕业生服现役制度的重构

法律位阶。重构后的地方高校毕业生服现役制度应当以军事立法的形式在《兵役法》中统一规定,并以《征兵条例》的形式进行细化,实现该制度立法的统一性。

征募计划制度。各军事单位根据自身编制和岗位需求情况上报年度兵员征募计划,对所需兵员的数量、性别、专业、特殊要求等各项条件详细上报,由上级机关审查核实后予以汇总并逐级上报。经国家兵役机关审查后,由国务院、中央军委共同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批准,后者以权力机关正式法案的形式付诸实施。征募的标准与条件。首先,放宽征集年龄标准,提高最高年龄标准至24岁,硕士、博士毕业生分别放宽至28岁、32岁;其次,对非特定岗位兵员的征集放宽性别限制;再次,严格政治审查和体质审查,严格执行智力条件和心理状况标准。兵役登记制度。对所有在校适龄大学生进行兵役登记,以便为平时征集和战争动员做好准备。免征(缓征、不征)制度。对适龄大学生不予缓征。体格检查制度。体格检查制度与高校年度体检相结合。政治审查制度。由征兵机构组织,公安机关会同高校保卫部门具体负责。定兵与签约制度。建立违约赔偿制度。新兵交接制度。继续接兵制度,新兵征集时间提前到夏季高校学生毕业前。

服役期限的规定。延长服役期限,推进职业化改革。军衔等级和职务任免制度。首先,统一入伍定级授衔标准,所有新进兵员一体执行。根据学历和学位等级,专科、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分别授予下士、中士、上士及四级军士长军衔,军龄自进入高校学习时间起算。其次,在考军校、安排在技术岗位等方面予以优待,工作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队基层干部。福利待遇制度。首先,应大幅提高现役军人的工资和津贴标准,以较高的工资、福利待遇保证引得进;其次,以完善的保险、退休机制确保留得住;再次,相对更多的转任军官的机会使其安下心。

退役安置。退出现役制度。执行原有退役制度。优抚制度。继续执行原有制度,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断增加提升优抚待遇。安置制度。不再实施计划分配安置方式,退出现役人员自谋职业,国家根据退役时级别和服役年限一次性发放安置金。国家对参加政府机关和公营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工人职考试的退伍军人予以加分。概而言之.重构后的地方高校毕业生服现役制度是:根据年度征募计划需求,地方高校毕业生通过签约的方式,以士官身份志愿进入部队服现役;国家在其服役期限内提供高额工资福利保险待遇和转任职业军官的机会,但不负责其退出现役后的就业安置。

(二)地方高校毕业生服现役制度重构的现实作用

(1)有利于缓解社会就业压力。近年来,国家高等教育规模快速增长.每年大专以上应届毕业生均在700万人左右,社会就业压力居高不下。完善高校毕业生服现役制度,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

(2)有利于提高部队官兵待遇。高校毕业生大规模进入部队服役,有助于裁汰数量庞杂的军事院校冗员,减少军费供养人口。同时,因其学历成本的高附加值,有助于促成国家对军人待遇的不断提高。

(3)有利于破解退役安置难题。干部的文化素质客观上相对薄弱,社会生存技能较为单一,客观上增大了其就业安置难度。而一旦地方高校毕业生成为服役征集主要对象,那么因其本身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技能,在其退役时的就业安置压力就相对减小。

(4)有利于部队战斗力的持续。目前,老兵退伍和新兵下连是几乎在同一时间的,这容易造成该时间段部队战备水平的迅速下降。新的服役制度将新兵征集时间改为6月,老兵退伍时间维持在年底,这在照顾地方高校毕业生毕业时间的同时.实现了新老兵之间的顺次交接,有利于部队战斗力的持续。

(三)地方高校毕业生服现役制度重构的历史意义

(1)实现军事现代化。随着高信息技术的发展,战争形态正由机械化向信息化转变。如果没有一大批高素质新型军事人才,就无法熟悉和掌握高新技术武器装备,无法创造和运用新的战略战术,也就难以取得未来战争的胜利。地方高校毕业生服现役制度的重构,有利于我军高素质人才的征集。

第12篇

论文关键词 战时兵员动员 法规现状 完善建议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战争的开始依赖战争动员,而战争动员的好坏则直接影响到战争的进程和结局,关系到国家的安危。近几年发生的高技术战争表明,谁的动员准备的更为充分、更为合理,谁就能够争取到更多的优势和主动权,握有更多的胜算。在信息化战争的条件下,高科技武器运用和战争动员的质量密切相关。战时快速高效的兵员动员则是战争动员的核心内容。完善的兵员动员法规建设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也是推进我国动员法律制度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战争动员法学理论的研究深入,建立完整的战争动员法制体系势在必行。

一、概述

(一)战时兵员动员的特点

动员,也称国防动员或战争动员,它是一种重要的战时法律措施,其应用范围很广。战争动员从对象上分为人力动员和物力动员。战时兵员动员,作为兵役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方面,主要指国家为进行战争而实施的集结兵员所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战时军事行为,主要包括战时兵员动员计划和临战兵员动员征召。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信息化战争已经完全突破了传统的战争形式,大规模的战争已很少发生,取而代之的是局部战争或是小规模冲突,并且具有作战空间广阔、作战手段高科技化、目标打击精确化、作战指挥数字化等特征。信息化战争对兵员动员提出了组织指挥快、动员实施快、兵员输送快和动员精兵的要求。信息化条件下的战争兵员动员具有速度快、质量高、动员领域面广、动员组织协调程度高的显著特点。如何在信息化条件下的战争中掌握主动权,制胜点在于战时兵员动员的程度。只有把兵员动员活动纳入法制轨道,走法治程序,才能在错综复杂的战争爆发前组织协调好各种动员的法律关系,才能在战争中取得主动权。

(二)战时兵员动员法规的作用

战时兵员动员法规,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用以调整在战争时期实施兵员动员而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法规的重要作用就是使纷繁复杂的工作条理化、制度化。因此,要使复杂的战时兵员动员工作顺利进行,就必须借助于动员法规的规范作用;一旦建立合理恰当的兵员动员法规并依据法律规定的方式程序办事,在发生突发性局部战争时,就能建立高效快速的战争兵员动员应急方案,减少和避免动员工作上的忙乱和失策,排除兵员动员的障碍性因素,提高兵员动员的效率,为战争的胜利奠定坚实的人员基础。

二、战时兵员动员法规的现状分析

(一)世界各国的做法

国家战争动员的法治化程度,是战争动员体制完善程度的重要标志。现如今,世界各主要国家依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建立了相对较为完善的战争动员法制体系,为国家的国防安全建立了有力的法制基础,同时也顺应了国际斗争中运用法律战作为武器的趋势。法国于1938年颁布了《战争总动员法》,随后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陆续增加了国防法、人力动员机构法、特别征召法、国防通信法、军事交通法等一系列专门的法规,逐步建立了完善的战争动员法制体系。美国作为世界上的军事强国,不仅军事技术遥遥领先,其国家高度完善的法制体系也是其他法治国家学习的楷模。美国为了使战争动员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建立了一套系统而完备的法规。既有《国家安全法》、《战争权限法》、《国家紧急状态法》等具有母法性质的基本军事法,也有《武装部预备役法》、《国防设施法》等较高层次的法律;还有像《商船法》《民航后备役条例》等一系列法规,形成了一个纵横交错、互相联系、结构严谨、体系完善的动员法规系统。既有力的保证了平常各项动员工作的有序进行,又保证了在战时能够实现快速高效的动员。

(二)我国战时兵员动员法规的不足

1.现有法律关于战时兵员动员单向立法分散,内容规定过于笼统概括,立法层次不统一,法律体系不健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公民在国防动员中的权利与义务作了原则性的概括。《宪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依照宪法和法律,进行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宪法》和《国防法》关于战争动员仅是做了原则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第五章规定了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为兵员动员法制体系的完善提供了有利的保障,同时在第九章国防勤务中说明了兵员动员的对象和排除适用的情况。第四十八条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防动员实施的需要,可以动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公民和组织担负国防勤务。本法所称国防勤务,是指支援保障军队作战、承担预防与救助战争灾害以及协助维护社会秩序的任务。”可以这么说,《国防动员法》是一部关于国防动员的根本法律,从原则性的角度说明了动员主要内容,其动员范围涵盖了众多方面,如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战略物资储备与调用;军品科研、生产与维修保障;战争灾害的预防与救助;国防勤务;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等,而有关兵员动员即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只是其中的一小部分,且对于战时兵员动员的决策机构、人员的扩充与编制、组织机构、实施方式与程序等关键性问题则没有提及。“居安思危”不能因我们正处在和平环境中而麻痹大意,时刻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危机感才能以不变应万变,关键时刻出奇制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九章规定了战时兵员动员法律制度。其中第四十九条至五十二条仅规定了战时兵员动员的执行机构和对象,具体的实施程序和办法则没有提及。此外,还有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颁发的《预备军官战时征召规定》、《征兵工作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动员工作条例》、《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性文件都不同程度的对战时兵员动员加以规定,立法散见于多项法律规范中。

2.法律对战时兵员动员的保障措施有欠缺,保障的力度不够

随着国防法制建设的日臻完善,我国有关国防活动的立法也越来越多。兵员动是国防动员的核心。现有的有关保障国防动员活动的法律保障也日渐完善,但是在战时兵员动员活动的后续保障问题上还有待改进。“兵少不足以卫,兵多不胜其养。”平时少养兵,战时多用兵是大多数国家的一致做法。如何在战时迅速有效的进行兵员动员,其最重要的工作是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优抚和安置。战争不同于平时状态,只有切实解决好作战将士的后顾之忧,才能使他们在战时安心服役、英勇作战、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兵员动员的保障措施包括战前的迅速征召和战后的稳定复员。战前兵员动员的动员保障包括建立兵员的人才档案、重点储备高素质人才、详细登记专业类别等,建立一套快速高效、平时服务和战时应急并行的反应机制,提高平战的转换能力。而现有立法缺乏对这一系列活动的有效规范和保障。关于战时兵员的扩充编制和方式、兵员动员的法律责任也缺乏规定。201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对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却缺乏有力的保障,战时兵员动员不同于平时,法律应该对在战时积极响应号召参军作战的人员作出更有力的保障,以补偿他们因服役而丧失教育和工作的机会。当前战时兵员的优待金标准偏低,复员安置缺乏有效的约束,即军队和地方安置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安置的追究责任难以落实。

此外,《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烈士褒扬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和新修订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对军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了保护,但都是偏重于平时状态,战时兵员的优抚及战后的复员缺乏专门性规定。

三、战时兵员动员法规的完善建议

(一)加快兵员动员法规的专门立法,完善立法体制

我军在革命战争时期之所以能取得胜利,就是得益于各个历史时期制定的动员法规。在二次革命战争初期,关于兵员动员的《陕甘宁边区战时动员壮丁条例实施细则》、《陕甘宁战时动员壮丁与牲口条例》;解放战争时期的《兵员动员条例》、《陕甘宁边区战时勤务动员暂行办法》等对兵员动员都做了明确的规定。新时期,在依法治国的法制道路上,我们应该借鉴历史,加强兵员动员的立法工作,为高技术战争的到来,奠定坚实的法治基础,以备战争时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因此,建议出台建立以《宪法》根本法为龙头,以细化《国防法》、《国防动员法》《兵役法》等基本法为主要内容的《战时兵员动员条例》的单行法规。

一方面,在立法体制上,逐步构建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立法、军事机关立法、中央和地方立法相互配合、相互配套的战时兵员动员机制。应按照平战结合、军民结合、集中与分散结合的要求,建立完善国家动员机器中各部门、各层次的决策机构、执行机制、监督机制等机构,逐步确立体制完备、职责明确、机构精干、上下关系顺畅、左右关系协调、运行高效的战争兵员动员系统。另一方面,以《国防动员法》为基础,加快兵员动员法制体系的建设,逐步形成调整战争动员中人员社会关系的武装力量建设法、预备役军官法、民兵条例等纵向上下配套,横向左右协调的战争兵员动员法律体系。

“法不仅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情况,不仅必须是它的表现,而且还必须是不因内在矛盾而推翻自己的内部和谐一致的表现。”未来高技术局部战争,必然牵涉复杂多维的动员领域,立法机关在立法时不仅要注重武装力量动员,还要协调好与人民防空动员、国民经济动员、交通通信动员、征收征用动员等专门动员法规之间的关系。

(二)强化现有法律的规定,加强兵员动员的执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