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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时间:2022-08-26 14:23:05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1篇

答: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

2.退役士兵包含哪些对象?

答:包含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和士官:

(一)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未被选取为士官的;

(二)士官服现役满本级规定最高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级士官的,在本级服现役期限内因岗位编制限制不能继续服现役的;

(三)服现役满30年需要退出现役的或者年满55周岁的;

(四)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后,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五)患病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的;

(六)因军队编制调整需要退出现役的;

(七)因国家建设需要退出现役的;

(八)士兵家庭成员遇有重大疾病、遭受重大灾难等变故,确需本人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经士兵家庭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证明,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九)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服现役,经师(旅)级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批准退出现役的。

3.国家采取哪些方式安置退役士兵?

答: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4.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能否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答:能。

5.退役士兵安置由哪个部门负责?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目前,负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是各级民政部门。

6.退役士兵安置地是如何规定的?

答:一般情况下,退役士兵安置地为退役士兵入伍时的户口所在地,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以易地安置。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退役士兵,如果退出现役后不复学,其安置地为入学前的户口所在地。

7.退役士兵符合哪些条件可以易地安置?

答: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安置;

(二)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

8.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退役士兵可以随配偶易地安置吗?

答:按规定符合在部队驻地找对象结婚的中级士官、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以及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安置。

9.易地安置的退役士兵在安置上有什么变化?

答:没有变化。与安置地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安置待遇。

10.退役士兵易地安置还有哪些特殊规定?

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2条规定,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11.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是否可以不回安置地报到?

答:不可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13条规定,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12.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怎样到地方报到?

答: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时间,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13.退役士兵的档案如何移交管理?

答: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14.退役士兵发生与服役有关的问题由谁负责?

答:由退役士兵原部队负责处理。

15.退役士兵发生与安置有关的问题由谁负责?

答: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第2篇

   【关键词】自谋职业  退役士兵  问题  思考

   在社会转型的新时期,传统的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已经越来越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全面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推行货币安置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但由于这一政策推行历史短,发展还不够完善,一些问题仍然存在。本文就这些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措施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现阶段退役士兵安置的概况

   (一)退役士兵安置的基本情况

   退役士兵安置,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全国每年约有近30万城镇退役士兵需要安置。在计划经济条件下,我国对城镇入伍的退役士兵实行指令性就业安置,是对国家退役士兵的特殊社会保障,对安定军心、巩固国防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在安置工作中各地主要采取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努力保证城镇退役士兵的一次性就业。各地普遍加强了行政法规建设,陆续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增强政策的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二) 退役士兵安置新形势

   随着我国各项改革事业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现行安置办法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就业制度的矛盾日益尖锐,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日趋困难。有的单位拒收退役士兵,有的“前门接收,后门下岗”,“安排工作无岗位,扶持就业无经费”的矛盾日益突出,退役士兵分配期间生活补助费不能及时落实,加之有些地方擅自扩大非农征集比例进一步加剧了安置矛盾,部分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给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带来了负面影响。

   (三)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困难的原因

   一是随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精简和国有企业减员增效政策的实施,接收退役士兵的空间越来越小,而许多城镇青年由于就业难,便采取以参军的方式来实现“曲线就业”,导致城镇退役士兵比例过高;二是先行的指令性安置方式,与《企业法》有关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规定相矛盾,与现行的国家劳动用工制度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资源配置规律相违背;三是退役士兵各方面素质与社会用工的要求存在差距,在同用人单位的双向选择中没有优势。

    (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趋势

   面对日益严峻的安置形势,国务院、中央军委多次强调要多渠道,多形式的安置退役士兵。从1993年开始,国家提出了一系列新的安置形式,如:退役士兵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接收退役士兵的义务;供需见面,双向选择,保底安置;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等。其中,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政策不断完善,经过1999年到2000年的探索,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企业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大为增加,这种做法也正逐步为更多的退役士兵所接受。据统计,2001年全国自谋职业和到非国有企业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近5.6万人,约占同年城镇已安置人数的17.7%,其中,浙江省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占安置人数的70%;福建、北京、广东、天津等省市这一比例在20%—30%之间。到2003年,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已占安置总人数的20%,而且这一比例正在快速增长,以长沙市芙蓉区为例,2004年至今,共安置退役士兵254人,其中自谋职业的132人,占已安置退役士兵总数的51%。由此可见,用自谋职业的方法解决安置难的趋势已经到来。

   通过这么多年的实践考验,自谋职业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问题无疑是较好的选择,一是充分发挥了退役士兵的主观能动性,使他们根据自身的优势,自主创业;二是大大减轻了政府的安置压力;三是顺应市场经济条件的公平、自主的就业规律。但是,这一改革能否将负面影响减到最低程度?能否真正解决退役士兵就业难的问题?问题的关键并不在于制定一次性补助金标准的高低以及优惠措施的多寡,而是要看相关的法律,就业,教育,住房,社会保障能否配套改革,退役士兵的就业竞争力能否提高,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本意。如果不修改现行法规政策和制订新的法规政策;如果各部门仍然各自为政,安置部门仅从减轻工作压力的角度出发,希望通过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偿金的发放解决安置难的问题,那么结果“受伤的”的总是退役士兵,甚至有可能影响社会青年入伍的积极性。反而言之,如果相关部门能从退役士兵的角度出发,顺应形势,及时修改和制订相关法律和配套措施,提高他们的就业竞争力,推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才具有现实的积极的意义。

   二.自谋职业安置方式的制约因素

   在全国范围内较高的自谋职业率正说明,有很大一部分城镇退役士兵已经摈弃了就业“等、靠、要”的观念,自主择业的思想已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但是,笔者认为,以下几大因素仍将制约长沙市自谋职业工作的推行。

   (一)法规限制条件多,安置对象范围狭窄

   《长沙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中,对补偿安置对象做了这样的规定:一是父母双方(配偶)无工作单位或父母双方(配偶)单位撤销、破产的城镇退役士兵;二是退役士兵被分配后,接收单位确实难以完成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且愿意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这一规定无疑限制了想自谋职业、自主择业的退役士兵的范围。而且强行的系统包干安置又与市场经济的原则相违背,造成企业不愿接,退役士兵不愿进,形成了安置后又“隐形失业”的现象。与此同时,也有大量想办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被挡在了“法规限制”的门外。

   (二)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难除退役士兵的后顾之忧

   目前,长沙市的劳务市场处于幼稚阶段,社会保障体系处于萌芽阶段,社会就业与滞后的社会保障体系矛盾日益突出。在城镇退役士兵的医疗、养老、住房等方面尚未得到较好的保障的情况下,通过领取一次性补助金将退役士兵推向社会,很难说能体现出对“最可爱的人”这一特殊群体的特殊优待。必然引起退役士兵的后顾之忧。通过了解长沙市芙蓉区符合条件、但不愿通过自谋职业安置的退役士兵,都认为:身无长物,如果领取了一次性补偿金后吃光用光,还不知路在何方?还不如在家待着等政府分配哪!

   (三)退役士兵文化素质普遍较低,就业竞争力小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竞争。无论是招工还是劳动市场,都是根据劳动者的技能、素质来确定的,并要求劳动力流向合理,配置优化,以取得最佳效益。根据一项调查显示,长沙65%以上的企业需要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技能以上的劳动力。但是退役士兵文化程度普遍偏低,以长沙市芙蓉区为例,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城镇退役士兵占总城镇退役士兵的50%。由于服役期短,95%以上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文化层次和知识结构仍停留在高中程度,以他们的实力很难与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相比,其文化层次与下岗职工相差无几。导致退役士兵面向市场就业竞争起点低。可以说,用工单位对用工技术的高标准与退役士兵自身实力低水平的反差,是造成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难的主要原因。

   (四)退役士兵就业培训层次低,难以拓宽就业新领域

   目前,长沙市对退役士兵的职业培训主要有两种途径:第一种是部队举办的“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工作。这种方法在提高退役士兵就业技能方面其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军地两用人才”培训的范围有限,而且科目单一,仍停留在汽车驾驶、家电维修等方面;第二种是依托劳动、教育部门的职业培训基地举办的短期培训班。这些培训班对根本性的改变或全面提升退役士兵的综合素质、提高就业竞争力,仍然有很大的局限性。

     三.解决自谋职业问题的建议

   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事关加强部队建设,巩固国防,也是促进经济建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工作。虽然退役士兵参与自谋职业的人数不断增多,但我们仍要认清当前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面临的问题,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完善、修改法律法规,拓宽自谋职业对象的范围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城镇退役士兵应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自主选择安置方式。应通过法律法规的修改,放宽对自谋职业对象的限制,使愿意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与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偿金及优惠条件合理配置,使他们能利用“有限资源”创造出更多的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

   (二)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解决退役士兵的后顾之忧

   在2003年,民政部、教育部等九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的文件,其中明确指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中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此,安置部门要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保险部门协调,尽快建立退役士兵的养老、失业、医疗、住房等保障制度,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这里主要解决三个问题:一是退役士兵在退役期间,地方政府配合部队每年从优待金中支出一定数额用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保额记在战士个人名下;二是退役士兵在培训待安置期间,地方政府从培训经费中拿出一部分作为退役士兵的生活补贴,并帮助退役士兵缴纳一年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符合低保条件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范围,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同时,设立一笔专项资金,用于退役士兵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的扶助;三是退役士兵上岗后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支付养老、失业、医疗、住房等保险费用。

   (三)改变传统的教育培训模式,全面提升退役士兵就业竞争力

   笔者认为,教育是实现社会公平最有效的工具。因此,提高退役士兵素质和职业技能,增强其就业竞争力,才能适应市场变化和岗位的转换,这是解决退役士兵就业难问题的根本途径。解决这一问题,应从培训形式和经费来源两方面着手:

   1、培训形式是借“园”育才。这里“园”是指全民性普通大中专学校。这里着重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规定所有城镇退役士兵(除大专以上学历外)均要参加高考补习班。学时一年,这种补习班不以盈利为目的,形式、人数、条件因地制宜;办学地点既可由退役士兵培训中心举办,也可与当地中学、社会办学的学校联合办班。经费来源由个人出一点,地方财政补助一点的办法解决;二是安置部门要与教育、劳动、计委等部门联合,制订大中专院校特招录取退役士兵的优惠政策。如报考冷门专业或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及二等功以上和荣获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二级英雄模范奖章以上荣誉称号的,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的二、三等以上的,服役期间父母双亡而孤身一人的,因战牺牲烈士子女、弟妹经人民武装部批准入伍的,可降低录取分数线并提供较为优厚的奖学金等。不能考取大专院校的退役士兵,必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班学习。

   2.经费来源是将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改为考取高等院校或就业培训费、生活补助费。这样做,有利于为退役士兵实现自谋职业前进行就业培训提供稳定的、可靠的资金保证。具体做法可借鉴外国的一些经验。根据有关资料显示,外国依法完成兵役义务的退役士兵,均有资格享受国家提供教育和培训的待遇。如美国义务兵在服役的最初12个月内,每月要从薪水中扣去100美元(不予退还),作为退役后享受国家教育待遇的条件之一。服役达三年或三年以上的,退役后可享受国家提供的 36个月的每月526美元的基础教育福利金,如服役不满三年每月获436美元的基础教育福利金。退役军人享受此项待遇的期限为义务兵从推出现役之日起10年内,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如升职,从升职之日起10年内有效。他们接收教育和培训时,可连续进行,也可分阶段学习。经考试合格的,发给文凭,然后由国家指导他们自谋职业。

   (四)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指导中心,使退役士兵就业有“门”

   退役士兵就业指导中心主要职能使推荐退役士兵就业或举办招聘会,拓宽退役士兵就业领域,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可开设专业性的网上“退役士兵就业指导网站”,“退役士兵就业在线”电子信箱;在电视上开办“退役士兵就业访谈信箱”或在电话上开通“语音电话信息热线”等节目,也要采取“一对一”,开谈心会或座谈会等形式,对退役士兵的主页生涯进行策略指导,使他们享受全方位的服务。

   (五)加强舆论宣传,引起社会关注

   退役士兵曾为国家的国防建设和国家的经济建设奉献青春,回到地方应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应有效利用各新闻媒体和相关部门加强宣传退役士兵保家卫国的精神和事迹,以及退役士兵的就业竞争优势,为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退役士兵的生活、就业问题营造浓厚的氛围,为他们的就业创造条件。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国防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保证之一。作为为部队和国防建设服务的安置工作必须努力与之相适应。作为安置部门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同时,还要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才能符合市场经济的需求,开创新形势下安置工作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1、《民政部2003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  2004年10月16日

2、《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中国网  2003年7月21日

3、《民政工作原理》 李少虹、金双秋著  湖南人民出版社  2004年6月第一版

4、《民政工作基本法规》  民政教育教材编写组  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0年6月第一版

5、《民政政策法规析论(上下册)》  金双秋著  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0年6月第一版

6、《军人抚恤优待条例释义》 民政部抚恤安置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政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制司著  中国社会出版社  2005年3月第一版

7、《双拥工作实用手册》 王凤亭著  人民日报出版社  2003年5月第一版

8、《全国优抚安置对象和优抚安置事业单位普查手册》  民政部优抚安置局、财政部社会保障司著  2000年11月

9、《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面临的十大矛盾和解决途径》 刘国栋 吴玉琴著  《中国民政》2003年第二期

第3篇

一、接收情况和时间安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和部队兵员状况,今年我市共接收退役士兵278人、转业士官3人,伤病残退役士兵1人,进藏退役士兵15人,共计297人,其中农村退役士兵90人,城镇退役士兵207人(包括哈尔滨铁路局41人,苇河林业局27人,亚布力林业局27人),需政府一次性安置城镇退役士兵112人。按照省政府要求,全市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要在2011年7月底前完成。确保当年安置当年上岗。

二、严格落实政策法规

全市今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省城镇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继续执行自谋职业和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坚持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文件精神,切实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根据“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凡在我市境内的所有机关、行业、系统和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必须从国防建设、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主动承担国防义务,认真完成接收安置任务。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机关、事业单位要在编制限额内积极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要按照当地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无条件接收,任何行业、系统和单位都无权自行确定本部门接收退役士兵的数量,也不准只接收本系统职工子女。严禁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市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每转移1个安置指标需向政府交纳有偿转移金4万元。企业交纳的有偿转移金,可在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的有偿转移金自筹解决。

所有接收单位必须确保城镇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接收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正常的,非退役士兵本人原因3年内不得安置下岗。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再就业。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其复工、复职,军龄连同工龄合并计算。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社会公益岗位应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生活困难且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退役士兵,要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生产服务、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要予以帮助。要继续贯彻实施《培养和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发展规划》,推动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向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要适应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需要,有组织、有计划地逐步把军地两用人才推向劳动力市场,实行市场就业。要提供优惠政策和相应条件,积极扶持退役士兵创办、领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要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的事务力量,有针对性地培训,并有计划地推荐他们担任基层干部。

三、拓宽安置办法,积极推进自谋职业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坚持为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方针,在强化指令性分配、保证妥善安置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对要求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市政府不再负责安置。在我市入伍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应届毕业生(入学前为尚志市户籍),享受我市城镇退役士兵优待安置政策。

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可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纳费年限合并计算;如被用人单位录用,要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其军龄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档案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党、团委或社区接收管理。

四、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

按照退役士兵城乡一体化培训原则,将退役士兵培训工作纳入本市、本部门的教育培训规划,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部门的资源优势,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才需求,认真做好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思想教育和技能培训,进一步加强退役士兵培训工作。要积极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树立自强、自立精神和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认真组织城乡退役士兵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职业技能素质,增强其就业能力,促进其充分就业,并及时为自谋职业退役士兵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人才交流等服务。要做到退役士兵短期培训与长期培训相结合,既要抓好上岗前的短期培训,又要抓好长期的职业技能培训。市政府采取职业技能培训、定向培训、学历教育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办法,与我市职业技能技术培训学校联合,对退役士兵进行城乡一体化专业培训。

第4篇

总体工作思路是:“坚持一个原则,抓住两个重点,实施三步走”。坚持一个原则,就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坚持安置就业、扶持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坚持多渠道、多形式安置退役士兵的原则;抓住两个重点,就是要大力推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和继续推进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实施三步走就是全省安置改革要分三步进行,今年首先在**个县(市)进行自谋职业的试点,全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比例力争达到**,**年要在**以上的县(市)实行以自谋职业为主,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人数达到**以上,**年全省市州以下各县(市)全部以自谋职业为主,形成自谋职业为主、重点对象安置为辅的安置格局。

按照总体要求和思路,今年各地要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大政府调控力度,继续坚持指令性计划为主的安置办法。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政府行为,当前,要继续坚持指令性计划为主的安置原则,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保证国家安置法规、政策和安置任务的落实。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都必须按照当地政府下达的比例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新建、扩建的企事业单位要适当增加接收安置数量。中直、省直单位要坚持属地化的原则,自觉支持退役安置工作。下属单位安置退役士兵需要增加编制、职数和工资总额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给予支持。要加大落实工作的力度,对于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适应市场经济的新形势,拓宽退役士兵安置渠道。

要依据均衡负担国防义务的原则,调整退役士兵的安置去向,改变单纯向国有企事业单位安置的模式,面向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单位安置退役士兵。各地要深入调查研究,逐个摸清当地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企事业单位的状况,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单位职工人数、经济效益、用工需求和行业特点等因素,科学合理地制定和调整安置计划,下达安置任务,积极拓宽安置渠道。

要适应市场经济新形势,改革退役士兵安置的形式和办法。对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如自愿以经济补偿形式完成安置任务,经报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由安置部门收取安置有偿转移金。中直、省直单位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标准和办法已经确定;市属、县属企业交纳安置有偿转移金的标准和办法,由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有偿转移金主要用于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要制定具体办法,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其用途。

为了解决安置工作的难点,确保安置任务的落实,今年对部分中直、省直系统的安置计划,仍由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以一定比例统一下达。这些系统接收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经报请省安置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

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要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所有接收退役士兵就业的用人单位,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按照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确保退役士兵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得到接续。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用。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国家规定的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三)切实抓好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试点工作。

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不仅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也有利于保证退役士兵的广泛就业,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各地都要把这件事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

抓。今年,按照国家的要求,省政府决定各市州都要确定一个县(市)进行自谋职业的试点,这些试点县(市)是:九台、桦甸、集安、延吉、前郭、洮南、东丰、双辽、靖宇。试点县(市)自谋职业的人数要求达到应安置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基本形成以自谋职业为主、重点对象安置为辅的格局。这是一项很艰巨的任务,各地要作为一件大事,纳入日程,切实抓好。

推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政府要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解决钱的问题是个难点。根据外地和我省的经验,实行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是个好办法,在试点县(市)要把这件事切实抓好。各级税务部门对这项改革要给予支持。同时,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安置保障金制度,拿出一些钱来支持安置改革。省安置部门通过有偿转移集中的资金,主要用于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对试点县(市)要给予重点倾斜。通过地方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兵役义务费社会统筹等办法多渠道筹集安置保障资金,保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发放。

第5篇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责任感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关系退役士兵个人和家庭生活,关系国防和军队建设,关系国家改革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是影响当前、辐射长远的一项十分重要的政治任务。无论是在战争年代,还是和平年代,良好的军政军民关系,始终是克敌致胜的法宝。当前,在大力推进和谐建设的新形势下,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密切军政、军民关系,深入开展全省双拥模范城和全省文明城创建活动,加快推进全市经济社会事业更好更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特殊的意义。各部门、企事业各单位,要站在讲政治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重要意义,增强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自觉性,确保圆满完成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二、严格执行政策,进一步加大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

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要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中国人民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确保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完成。

(一)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年退役士兵符合安置条件的为:服现役满2年的城镇居民户口入伍的复员义务兵;服现役满5年和8年的非农业或城镇居民户口入伍的一、二级复员士官;三级以上转业士官;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5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安置工作仍要继续体现重点安置和择优安置的原则,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被评为5至8级残疾的退役士兵,要本着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积极稳妥的原则,实行重点安置,优先安排。

(二)切实做好安置工作。年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采取考试考核进事业单位、指令性安置到企业、鼓励自谋职业三条措施进行安置。一是考试考核安置到事业单位。人社部门在调查分析全市就业形势、退役士兵资源分布和用人单位情况的基础上,根据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合理确定分配原则,在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制定退役士兵安置计划。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占总安置人数的10%以上,实行考试和考核相结合的措施,择优录取。二是指令性安置到企业。对通过考试考核未被事业单位录取、但仍需政府安置的,由安置部门根据劳动用工计划,指令性安置到企业。三是支持自谋职业。鼓励和支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由人社部门免费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街区)党(工)委接收管理。

(三)保障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一是明确安置责任。《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中国人民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中均明确规定: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据此,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都要明确责任,切实接收安置好退役士兵。

二是落实安置政策。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都不得拒绝接收或变相拒收退役士兵。根据《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资金暂行办法》规定,对完成指令性任务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向市退伍军人安置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有偿转移金标准为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的6倍。接收单位对分配的退役士兵拒收或拖延安置的,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之日起,由接收单位按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各单位对分配的退役士兵,要在一个月内安排上岗,并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之日起计发工资。退役士兵无论分到何单位、从事何工种,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需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其培训期的工资由所在单位发放。各用人单位都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及时为接收的退役士兵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确保其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得到接续。退役士兵安置就业后,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同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其工资、福利待遇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同工种职工的平均水平。退役士兵在待安置期间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资金由民政部门发放。

三是逐步建立自谋职业金完善增长机制。要按照《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办法》的要求,适度提高补助金标准,并逐步建立自谋职业金自然增长机制,不断提高自谋职业吸引力。退役士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安置部门不再负责安排工作。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四是落实扶持政策。对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各有关部门,要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办理落户手续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扶持;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镇(街区)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家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落实保障措施,确保圆满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强化措施,确保圆满完成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部门、企事业各单位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密切配合,相互沟通,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合力推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尽快完成安置任务。

第6篇

xxxx年会泽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在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大力支持下,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退役士兵安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积极探索新时期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全面推行新政策中建立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同时,积极稳妥做好老政策中“双考”安置和自谋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妥善安置退役士兵。截止7月中旬,圆满完成了xxxx年退役士兵安置任务。现将安置工作总结如下:

一、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基本情况

今年,我县共接收退役士兵172人,自主就业的123人(含城镇退役士兵2人),发放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144.72万元。因患精神病五级伤残1人(按自谋职业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县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由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xxxx人(其中:转业士官15人、二等功4人)。参加“双考”安置的29人。实际安置工作岗位26个(其中:安置在中央驻曲单位2人、省驻曲单位1人、市属单位2人、我县事业单位21人),占应安置总数的54.17%。申请办理自谋职业的22人,占应安置总数的45.83%,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178.2万元。对33名退役士兵发放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2.9万元。

二、加强组织领导

今年是实施新老政策衔接的关键年,为确保安置改革稳妥推进。一是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退役士兵的安置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由县委常委、副县长任组长;县委常委、县人武部政委、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县民政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委编办专职副主任、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县教育局局长、县公安局副政委、县监察局局长、县财政局局长、县工商局局长、县国税局局长、县地税局局长、县民政局副局长为成员的会泽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民政局,负责办理退役士兵接收和安置的日常工作。二是出台政策,为拓宽安置渠道提供保障。结合我县实际,县政府下达了《会泽县人民政府关于下达xxxx年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的通知》(会政发〔xxxx〕31号),确定了我县的安置岗位,为全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提供政策依据和组织保障。

三、安置办法

(一)自主就业安置。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以及省、市相关规定:已选择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政府不安排工作,且不能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双考”安置,县安置办将严格按照自主就业的相关文件规定给予经济补助,按照部队发放的士兵服现役每满1年发给4500元的退役金基本标准的80%比例计发。

(二)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符合新老政策规定由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人员,包括新政策中安置对象为: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是烈士子女的。老政策中安置对象为:平时因公、因病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符合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人员,统一参加全省组织的文化考试,按照文化考试分数从高到低排序对公布的安置岗位依次选择符合个人条件的岗位。

(三)考试考核安置。“双考”安置对象为: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xxxx年从高校应届毕业生中征集入伍以及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且不复学的士兵;农村入伍在服役期间因公致残被评定为7级、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农村入伍的女兵。符合“双考”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的,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双考”安置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参加全省统一组织的文化考试,并根据退役士兵服役期限、伤残等级、技术等级、立功受奖情况等进行实绩考核,按“双考”总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对公布的安置岗位依次选择符合个人条件的岗位。在“双考”安置中未被录取安置的退役士兵,可在xxxx年7月20日前实行“双向选择”,由本人与企业单位联系工作,在接收单位同意的基础上,经接收单位主要领导签署意见盖上单位公章,并按相关程序报批同意后,可按本人联系的单位安置。对“双考”安置中未被录取安置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联系到接收单位的退役士兵,按照规定一律按自谋职业办理,不再保留安置资格。

(四)自谋职业安置。根据有关规定,对符合城镇安置条件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今年,我县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金按两年义务兵55000元为基数,服役期每增加1年补助1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xxxx〕10号)精神,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具体做法

一是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接收报到工作。退役士兵接收报到工作既是一项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也是一项重要的服务性工作,这项工作做得如何,对于稳定退役士兵思想情绪和妥善安置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从去年11月初开始悬挂横幅、张帖标语、制作了“会泽县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流程”、制定了接收、报到、培训、档案登记管理等相关表格,建立了台账。营造浓厚的接待气氛,热情主动与他们亲切交谈,了解他们在部队的特长、爱好、身体状况,每天做好退役士兵的报到,档案接收,预备役登记,户籍关系等手续办理,同时,我们主动向退役士兵宣讲国家的安置政策,发放“会泽县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流程”。为优质高效完成xxxx年我县退役士兵安置、教育培训、推荐就业等工作打下扎实的基础。

二是做好各项数据的上报工作。每月月初按时、准确、有效向市局上报退役士兵安置的各项数据。

三是认真抓好教育培训。积极宣传动员退役士兵参加学历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宣传动员,今年春季,我县共有16人报名参加1年以上学历教育培训,培训期间,县民政局每人每年补助生活费xxxx0元;4月15日至25日,委托县委党校举办会泽县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班,县民政局副局长、县安置办副主任谢开林同志作了《在全县退役士兵培训班上的讲话》,对44名退役士兵免费进行了专业技能培训。通过培训,使这些退役士兵学到了一计之长,增强了就业能力和参与市场竞争的信心。

四是积极宣传安置政策。5月8日,召开了相关安置政策培训会,会上县民政局局长、县安置办主任黎发祥同志介绍了当前退役士兵的安置形势和今年的安置政策,主要是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安排工作政策、技能培训政策、学历教育政策。安置办工作人员指导符合参加考试安置的48名退役士兵统一进行了网络报名。

五是设置安置岗位。为依法保障退役士兵能够妥善安置,县安置办牢固树立了“以兵为本、为兵服务”的理念,主动向县委、县政府领导请示汇报,积极加强与县直各单位和部门的协调沟通,拓宽安置路子,创新安置办法。向县人民政府写了《关于xxxx年度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计划的请示》,得到了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确定了我县的安置岗位,对符合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设置岗位xxxx个,符合“双考”安置工作的,设置岗位7个。我县共设置安置岗位26个(其中,市政府下达我县安置岗位5个,我县设置岗位21个)。

六是认真组织实绩考核。在实绩考核前,县安置办工作人员以认真负责的态度,通过查阅档案和证书、证章、喜报、立功受奖通知书、服役年限、伤残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等有关证件进行审核,印制了《会泽县xxxx年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实绩考核成绩登记表》。5月27日下午,由会泽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的考核组,严格按照《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考试考核办法(试行)》的规定,逐一对参加“双考”安置的退役士兵进行了考核,并由参加实绩考核的领导小组成员在《实绩考核成绩登记表》上签字,并将考核成绩向社会进行了为期7天的公示。

七是做好退役士兵考试服务工作。6月1日组织退役士兵到曲靖参加全省统一的文化考试,提前一天到达考点,确认考场,并统一乘车、统一食宿,切实为参加考试的退役士兵提供良好的生活保证。6月15日,县安置办对由县人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文化考试成绩和“双考”安置的退役士兵文化考试成绩、实绩考核成绩进行核实统计,并将成绩及排名情况向社会进行了为期7天的公示。

八是召开退役士兵岗位选择会。6月23日,在会泽县民政局会议室召开了会泽县xxxx年退役士兵安置岗位选择会,参加会议的有会泽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领导、选岗的退役士兵及家属。选岗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办理,先由县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选择岗位,再由“双考”安置的退役士兵选择岗位,并在《会泽县xxxx年退役士兵安置岗位选择表》上现场签字确认所选的岗位,再由参加岗位选择会领导小组成员在《岗位选择表》上签字。

xxxx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在纪检监察部门的全程监督之下,在安置领导小组的共同努力和全体退役士兵积极配合下,使安置工作进展顺利。整个安置过程全面、合理,充分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7篇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

(一)符合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签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由市民政局统一印制,安置地民政部门负责核发或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核发。

二、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

(二)凡经市劳动保障局确定的再就业定点培训机构,要根据劳动力市场变化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一次免费就业培训。对经过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城镇退役士兵,各区县(自治县、市)安置部门对个人所付培训费给予一定的补助,所需培训经费和补助费由同级财政承担,市级财政对安置任务重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三)本市各类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积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指导服务。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可享受首次就业前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免费服务。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在3年内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减免档案管理及劳动保障事务的服务费用。

(四)市内各用人单位面向社会招聘员工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考录公务员和工作人员时,应允许符合报考条件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参加考试,服役期应视为具有社会实践的年限,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在两年内被行政机关或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录用的,要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交回原安置部门,并退回安置部门发给的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不再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五)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后,要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军龄视同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并和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

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区县(自治县、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为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接收手续,及时建立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在服役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并入新建立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

三、成人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

(六)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市内中等专业学校,可免试入学;报考市内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投档总分可增加5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6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市内普通高职高专和应用技术本科专业,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3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普通本科专业,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

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具有本科学历报考研究生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予以复试或录取。

四、个体经营

(七)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3年内免交下列费用:

1、工商部门收取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登记证费。

3、卫生部门收取的民办医疗机构管理费。

4、劳动保障部门收取的劳动合同鉴证费。

5、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6、其他有关登记类、管理类的收费项目。

五、税收

(八)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类似项目如美容、美发、水吧、酒吧、洗脚等除外),年平均雇工8人以下(不含8人)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年平均雇工8人以上(含8人)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按当年招用城镇退役士兵占总人数的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当年减征比例=(当年年均招用城镇退役士兵÷年均总人数)×100%。

(九)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类似项目如美容、美发、酒吧、洗脚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含1年)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3年内免征营业税、附加税费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含1年)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3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十)为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含1年)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交通重点建设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足职工总数的30%,但与其签定1年以上期限(含1年)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3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企业职工总数×100%)×2。

(十一)本意见所称新办企业是指**年1月20日后新组建的企业。原有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改组、扩建、搬迁、转产以及吸收新成员、改变领导或隶属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不能视为新办企业。

本意见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的经营活动的企业。

(十二)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的,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对从事种植、养殖业的,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国家有关种植、养殖业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对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征营业税。

六、贷款

(十三)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经济实体的,经营资金不足时,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按《**市再就业小额贷款实施办法》规定的办理程序申请贷款。贷款政策按照**市关于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贷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户籍

第8篇

一、__县退役士兵安置的基本状况

为了使安置工作与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相一致,与时代节拍相吻合,__县自1998年以来,依据《兵役法》和湖北省自谋职业试行办法,开始实施货币补偿安置。首先在县供电公司搞试点,由于当时县供电公司改革,将县政府于1999年分配的9名城镇退役士兵、20__年分配的6名城镇退役士兵、20__年分配的5名城镇退役士兵,共计20名城镇退役士兵不能安置上岗。经过多次与县供电公司和安置对象协商,县供电公司一次支付60万元买断安置。这一安置方式在不能保证安置对象有岗安置的情况下,得到了安置对象的认可,也为货币补偿提供了借鉴,打下了基础,于是从20__年起推行货币安置,资金来源由县政府下达社会统筹安置补偿金任务,安办到各单位收取安置金,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给予0.8万元的补偿,士官、立功、伤残退役士兵适当增加补偿额。20__年构建退役士兵货币补偿安置直通快车,将货币安置所需的补偿费纳入财政预算,并落实解决8个月待安期的生活费。随着收入和消费水平的提高,到20__年按期服役的退役士兵补偿标准达到了1.96万元,其它安置对象的补偿标准也得到同步提高。同时初步实施了技能培训,为他们掌握一技之长自主择业起到了重要作用。从20__年起实行的货币补偿安置,在__形成了新的固定的安置模式,得到了上级肯定和绝大多数安置对象的好评。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补偿的标准偏低。20__年推行货币补偿安置时,按期服役退役士兵的安置补偿标准为0.8万元,到20__年同等对象的补偿标准为1.96万元,增长了一倍多,但同期的城镇低保对象的补差标准由 20元增加到 123元,增长了5.15倍。优抚定补对象的补偿标准,复员军人由20__年人月平70元到20__年人月平增加到305元,增加了4 倍;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由20__年人月平15元到20__年人均月平增加到135元,增加了9倍。与上述对象比货币补偿安置的增幅比显然是偏低的。如果按照上级指定意见,补偿标准应为上年社会职工工资的3倍进行补偿,义务兵应为39546元,落实的补偿金只占应补偿数半数多一点。导致补偿标准偏低的主要原因是县财政困难,作为吃补贴的贫困县,在预算安置补偿金问题上已经尽了最大努力,仍然难以达到理想的效果。

(二)全员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在实际操作中也存在着问题。退伍安置中的中等以下伤残人员,级别较高士官不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推行起来难度较大。因为中等以下伤残军人在自谋职业中属弱者中的弱者,就业难、收入低,仅靠伤残抚恤金难以维持生计,如果能给予力所能及的岗位安置,有固定的收入来源,他们的生活境况就好得多。级别较高的转业士官把青春和年华贡献给了部队,退伍回地方后,年纪大了,体能差了,接受新生事物的能力弱了,在自谋职业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因此他们也要求政府给予岗位安置。

(三)地区间货币补偿的标准差异过大。推行货币补偿安置是以县为单位进行核算,由于县与县之间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不同,补偿标准各不相同。同一部队的同等退役人员,在部队所作的工作与贡献大致相同,但回到各自不同的入伍地,领取的补偿金却不相同,有的悬殊1倍甚至几倍,领取补偿金少的退役士兵心理难免不平衡。

(四)培训就业效果不理想。从20__年开始__就对退役士兵进行了技能培训,经统计,累计培训了6期,受培训人员120人。从总体情况看,对退役士兵进行技能培训是进一步做好安置工作的有效途径和办法,是大势所趋。但要进一步完善,使受教育培训的退役士兵人数更多,效果更明显。主要应从加大教育培训资金投入,培训基地建设、培训教材教具、师资力量和推介就业方面入手,使货币安置对象全员参加培训,学到一门或多门过硬技术,为就业创业打下坚定基础。

(五)法规建设滞后形势发展。现行的《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也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中国特色军事变革的加速推进,应该加快出台抓紧实施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法规。如推行货币补偿安置上级有指导性意见,上级领导讲话也有要求,但没有操作性很强的法规。如果有补偿的标准就好确定了,哪些应该补偿安置,哪些仍然需要岗位安置也好区分了,确需岗位安置的应该安置到哪些部门也好确定了,这样既能减少工作阻力也可加快工作进度。

三、几点建议

(一)国家应建立以中央财政拨款为主,地方财政适当补助的安置经费保障体系。经费保障问题是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成功与否的关键。修改现行《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有关地方政府承担退役士兵安置补偿经费条款,明确规定由中央财政承担退役士兵退出现役所需的补偿经费。这样才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全国一盘棋。配套统一的补偿安置办法,可以规范货币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标准,避免县与县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补偿标准差距过大的问题,以促进国防建设,也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二)科学地确定补偿金标准。科学地确定安置补偿金是改革的基础,我们应本着退役士兵能够接受,财政能负担、补偿安置金标准与社会经济发展相一致的思路综合考虑。基本标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80%的2倍为宜。基本理由:一是体现权利和义务相统一,退役士兵为保卫祖国尽了义务,党和政府应给予一定的补偿;二是公平的原则,《宪法》要求每个公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但由于我国的国情决定了不可能每个公民都去服兵役,而未服兵役的人员有劳动的收益;三是兵役期限,《兵役法》确定公民服兵役的义务期为二年。从以上三点,确定退役士兵的安置金应基本等同于职工全年工资收入,主要是考虑到职工工资还将用于基本生活保障,而士兵在部队服役期间享受了津贴,在地方也享受了政府优待,因而建议以80%的比例确定。

(三)实行城乡一体货币安置。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如今中国公民只有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之分,没有商品粮户口与非商品粮户口之分,农村居民进入城镇就是城镇居民,城镇居民进入农村就是农村居民。同时城镇居民与农村民居民入伍参军,都履行保家卫国的任务,作用与任务是一样的,贡献也大致相同,如果仅就吃苦耐劳而言,农村居民还好于城镇居民,为国防建设作的贡献可能还要大些。因此他们享受的公民待遇应该一样,城镇退役

士兵给予安置补偿,农村退役士兵也应给补偿,补偿标准一致后,优待标准也应该一致。这样有利国防建设,有利社会稳定。

(四)完善相关的配套服务。应构建多渠道、多层次的培训教育体系,使县级退役士兵服务管理机构在协调本地劳动、教育等部门,统筹培训资源,做好退役士兵职业工作上,充分利用各级各地教育资源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技能培训。同时做好退役大学生士兵的复学和部分退役士兵求学的协调工作。

(五)构建联动的社会保障体系。退役士兵返乡后,在基本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互助、社会福利、社会医疗等方面相关部门应履行职责,搞好服务,确保国家关于退役士兵保障的各项优惠政策在各级各地落到实处。

第9篇

一、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基本情况

为应对“入世”挑战,引导农民向非农业和城镇有序转移,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关系,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促进人口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合理有序流动,根据江苏省的统一部署,泰兴市从××年月日起,全面实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取消农业户口、非农户口、地方城镇户口、自理口粮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以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居民户口”,实行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户籍制度的改革,对推动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加速城市化建设步伐,具有积极意义。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给优抚安置工作带来的影响

我国改革前的户籍制度是社会主义建设和计划经济时期逐步建立起来的,退役士兵安置方针政策是在农业、非农业这一户籍制度大框架下制定形成的。户籍制度改革,没有“农业户口”与“非农户口”之分,这给做好安置工作带来了不少新情况、新矛盾、新问题。

⒈给安置工作的思维模式带来冲击

我国过去户籍制度已实行多年,无论是广大人民群众,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都长期习惯于城镇户口、农业户口这种制度思考问题,制定政策,开展工作,即使在逐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仍然如此。退役士兵安置实行“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城镇户口由政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进行安置,农业户口的政府不负责安置,只能“从哪里来,回哪里去”。这些政策,退役士兵了解,政府机关熟悉。退役士兵对照政策“对号入座”,政府机关依照政策“定式操作”。户籍制度改革了,没有了“农业户口”与“非农户口”之分,退役士兵的欲望思维在调整,政府机关的工作思维不适应。

⒉给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提出了新要求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没有了城镇户口、农业户口之分,市民统称居民,不少的退役士兵就提出,同为居民,待遇应该均等,农村入伍退役士兵提出,同样按照法律服兵役,尽义务,但是,城镇户口的服役期满回来,政府安排工作,不安排工作的,享受政府自谋职业补助。因此,他们提出:城镇户口、农村户口退役士兵权益和义务应均等,要统一,不能歧视,一视同仁,不能一个政府两个政策等。

⒊给国家安置方针政策带来挑战

我国现行的优抚安置方针政策是过去长期的历史时期形成的,它为国家建设、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的调控指导作用,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但是,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过去以“户口”性质为依据制定的退役士兵安置方针政策面临新的挑战。

⒋给国家、地方财政增大了负担

户籍制度改革后,如果按照城市居民权益均等的原则,政府势必要加大财政投入。退役士兵安置补助金,就是重要的一个面。我们泰兴全市每年退役士兵约人左右,城镇户口的约人左右(含转业士官人左右)。从××年开始,我市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实行改革,对城镇退役士兵全面推行自谋职业为主,安置就业为辅的就业办法,动员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积极自谋职业,政府发给自谋职业补助金。对农村退役士兵发给元的生产生活补助。××年共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和生产生活补助费万元。如果退役士兵全部按居民户口即作为城镇户口安置,安置数量将会增长。政府每年需增发一次性补偿金万元。这无疑给地方财政带来更大的负担。

三、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新形势下的安置工作的对策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历来是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的工作,它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法制性、政策性、社会性。做好安置工作,对巩固国防,促进部队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退役士兵安置难矛盾日趋突出和尖锐。一是安置人数越来越多,二是企业改制,用工制度改革,计划经济时期的安置模式已不复存在,三是安置渠道狭窄,政府安置工作的调控手段越来越少。四是即是实行货币安置,经济发达地区由地方财政负担,另操作,矛盾少,经济欠发达地区大多实行统筹,这既无法律依据,且统筹难度大;五是货币安置的标准不尽统一,产生攀比等新矛盾。户籍管理制度的改革,原有的矛盾没有得到有缓解,新的矛盾接踵而至,从根本上解决安置难的问题已刻不容缓,改革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已迫在眉睫。作为政府安置工作职能部门退役士兵的“娘家”,我们要敢于进言,有新作为,以改革的精神认真做好安置工作,从根本上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我们的粗浅设想是否可从四个方面改革现行的退役士兵安置政策。

⒈取消征兵工作中的农业、非农指标。农业与非农征兵指标的下达是户籍制度改革前征兵工作的需要,也是减轻政府安置压力的有效措施。在户籍制度改革的新形势下,应取消征兵工作中的农业与非农指标,同时,取消《优待安置证》农业、非农不同的发放对象。

⒉统一“城乡”征兵文化条件。现行征兵工作中对应征青年确定了城镇户口的青年高中文化,农业户口的初中文化,户籍制度改革,难以区分城镇与农村,不应采取不同的征兵文化条件。

⒊全面推行自谋职业,实行货币安置。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城乡户口性质,其安置工作量必然成倍增加,鉴于目前安置渠道越来越狭窄,调控手续越来越少。因此,全面推行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发给自谋职业补助金,实行货币安置,这是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必由之路。而且,这种办法已逐步被广大退役士兵所接受,现在问题的关键之所在,是由省级政府依据居住农村和居住城区以有无责任田为依据,统一制定自谋职业补助金标准,对居住农村有一份责任田的退役士兵其自谋职业补助金适当低一点,居住城区无责任田的退役士兵略高一点全省统一标准。由县(市区)级政府统筹发放自谋职业补助金。

第10篇

按照《关于20*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精神和《*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现就做好20*年冬季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接收安置的任务和对象

由本市接收安置的20*年冬季退役士兵数量,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下达的安置任务执行。安置任务分配到各区县,由各区县根据实际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数量落实安置指标,市政府不再另行下达安置任务。2009年7月底前,基本完成20*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凡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以下退役士兵,由区县安置部门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负责接收安置。

(一)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的;

(二)由于伤病残等原因,滞留部队服现役超过2年的士兵退出现役的;

(三)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退出现役的;

(四)按有关规定,因政治、身体等原因被安排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接收安置的政策措施

各区县要在全面总结近年来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按《暂行办法》和有关文件的规定,采取鼓励自谋职业与安排就业相结合的办法,创造性地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等基层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在政府扶持下积极促进退役士兵通过市场实现就业的退役士兵安置保障机制。

(一)合理制订和落实安置指标分配计划。各区县要将20*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安排就业指标及时分解落实到辖区内的接受单位。为了适当缓解区县安置负担不平衡,市政府向部分区下达50个统筹指标任务,分别为:黄浦区20个、浦东新区20个、卢湾区10个。有统筹指标任务的区要讲大局、讲纪律,保质保量地完成统筹任务,并于2009年3月底前,将落实统筹指标报送市安置部门。统筹指标由市安置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下拨给有关区县。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进一步推广和完善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办法。当年接受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批准,可采取有偿转移的方式承担安置义务。

(二)强化教育培训。对入伍前具有高中阶段毕业学历,并要求进入本市高等院校就读的当年度退役士兵,区县要组织高中课程复习班,所需费用由教育经费予以补助。其中,符合条件的,按沪教委学〔20*〕10号文件的规定,经申请进入本市实行依法自主招生改革试点的全日制大专(高职)院校就读。具体招生院校、招生计划及报名时间等,由市教委、市民政局另行安排。对报考本市其他高等院校的退役士兵,按有关文件的规定实行加分优待。凡进入本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当年度城镇退役士兵,予以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并按规定的标准给予经济补助。

各区县要按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原市劳动保障局)有关文件精神,密切配合,精心组织,及时为退役士兵建立培训个人帐户并发放培训帐户卡,鼓励未就业的退役士兵积极参加政府补贴的职业培训。在退役士兵与接受单位签订《双向选择协议书》后,可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有关文件,积极组织退役士兵参加定向培训。此外,未就业的退役士兵经推荐,可进入本市青年见习基地接受职业见习。

(三)安排好农村退役士兵的生产和生活。有关区县要积极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根据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和本市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趋势,进一步缩小农村与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待遇的差距。区县和镇(乡)政府要安排一定的经费,帮助农村退役士兵克服生产、生活中的特殊困难。对入伍前是本市城镇企业合同制职工的,退役后由区县安置部门介绍其回原单位就业;原单位撤销、注销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镇(乡)妥善安置。在服役的当年度农村退役士兵,由区县按规定安排就业或办理自谋职业。入伍前是本市城镇企业合同制职工的和在服役的当年度农村退役士兵要求户口“农转非”的,在向安置部门报到后6个月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镇(乡)政府审核后,由有关部门按“土地换保障”三联动原则,予以落实社会保障;在经安置部门批准后,由公安部门凭安置部门出具的“农转非”通知单,为其办理户口就地“农转非”手续。

(四)妥善处理退役士兵中的特殊情况。对转业士官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因战因公被评为5级至8级残废等级的退役士兵,要本着“鼓励先进、区别对待、积极稳妥”的原则,重点安置、优先安排。对有特殊困难的退役士兵,要做好帮扶工作。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在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部分,经区县安置部门审核后,按85%的比例予以补助,所需经费由区县财政列支。从本市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入伍的在校大学生,退役后要求复学的,由原征集地的区县负责接收,并比照自谋职业的补助标准,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不要求复学的,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或其退役时家庭户口所在地的区县按城镇退役士兵的有关政策,予以接收安置。少数《入伍通知书》和《分配工作单位通知书》一起发的城镇复员士官,仍回原单位安置;原单位已撤销,或者濒临停业、破产的,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负责重新安置;原单位无上级主管部门、单位的,由区县酌情安置。

(五)保障退役士兵各项合法权益。各级安置部门要进一步规范操作流程,严密各项手续,特别是在落实指标、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等环节上,严格按《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各接受单位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并确保退役士兵享受不低于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同等待遇。退役士兵军龄连同待安置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基本社会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转业、复员士官在其任士官期间,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按沪劳保业一发〔1998〕47号文件的规定,由社会保险统筹基金予以计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各接受单位按《暂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政策规定,落实退役士兵就业后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对退役士兵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各种劳动争议纠纷,相关争议仲裁部门要依法受理,依法解决,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三、接收安置的工作要求

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关系到国防和军队建设大局,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各区县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严密组织,加强领导,确保20*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

各接受单位要自觉增强国防观念,积极履行安置义务。要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违法行为。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不得歧视退役士兵,不得以不符合本单位用人标准为由,拒绝安置退役士兵。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单位,以及退役士兵到地方后自谋职业、建功立业的先进典型,要予以表彰。凡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区县和单位,不得被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双拥先进单位。对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暂行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理。

*市人民政府

第11篇

一、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上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就业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

(一)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观念亟待转变。我市属经济欠发达地区,城镇退役士兵及家长就业观念比较陈旧,许多城镇退役士兵及其家长采取参军的方式来实现“曲线就业”,把当兵作为就业的一种渠道,对社会的就业形势和当前的用工制度了解不够、认识不清。近年来,虽然我们在自谋职业宣传上不断加大力度,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是许多退役士兵仍然寄希望于政府安置,有的在选择自谋职业时患得患失,拿不定主意,虽然自谋职业率逐年提高,但与发达地区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

(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矛盾日益突出。随着我国各项改革事业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现行安置办法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劳动就业制度的矛盾日益尖锐,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日趋困难。天威集团是我市效益较好的大型国有企业,每年接收城镇退役士兵都在50名左右,相当于每年给天威分配一个车间的人员,企业妥善安置这些城镇退役士兵的难度可想而知。所以,有的单位拒收退役士兵,有的“前门接收,后门下岗”,“安排工作无岗位,扶持就业无经费”的矛盾日益突出,加之有些地方擅自扩大非农征集比例进一步加剧了安置矛盾。

(三)复员退伍军人稳控工作难度增大。我市每年接收退役士兵5000余人。由于我市优抚安置对象多,又毗邻北京,涉军稳控工作压力大、任务重。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机关事业单位精简,企业改制、重组等因素的影响,城镇退役士兵下岗问题逐渐凸显。从**年以来,全市共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名,其中下岗(包括未落实工作岗位、未报到人员)**名,占安置总人数的16%。有部分企业下岗的城镇退役士兵要求政府对他们重新进行安置,由于他们的要求不符合国家和省的安置政策而无法满足他们的要求,他们便开始上访,给维护社会稳定增加了压力和难度。

二、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难的主要原因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职能的转变,以及劳动用工制度的调整改革,安置政策落实的难度不断加大,退役士兵安置难的问题近几年一年比一年严重。据调查分析,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原因是安置政策和安置渠道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

(一)安置法规政策改革进度与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速度不相适应。国家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经历了一系列渐进式的改革和调整,但与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相比,安置政策仍具有相对滞后性。主要体现在,一是随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精简和国有企业减员增效政策的实施,接收退役士兵的空间逐年减小;二是现行政策对自谋职业对城镇退役士兵的吸引力不够。目前,我国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健全,社会就业与滞后的社会保障体系矛盾日益突出。在城镇退役士兵的医疗、养老、住房等方面尚未得到较好的保障的情况下,通过领取一次性补助金将退役士兵推向社会,必然引起退役士兵的后顾之忧。三是对分配到非国有经济单位就业的退役士兵的保护政策和措施及各种优惠政策规定不具体。

(二)企业用工自主与政府指令性分配退役士兵做法的不相适应。伴随着国家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企业的用工制度也在不断改革和发展,由国家的统分统配,过渡到“自主经营、自主用人、自负盈亏”等四个自,最终形成了由市场起基础性配置作用的劳动力市场。另一方面,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政府指令性的安置政策,越来越难以控制企业的用人自,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拿我市著名的民营企业长城汽车集团来说,无论是大中专毕业生还是城镇退役士兵,都要考试进入。正是两者之间的严重脱节、不合拍,才形成了安置工作越来越难的被动局面。

(三)退役士兵文化技能水平与企业对劳动力素质的要求不相适应。城镇青年入伍后,经过部队大熔炉的锤炼,政治素质高了,组织观念强了,身体素质棒了,可是不容置疑的是很多人的文化素质并没有得到多大提高,退伍回来后,尽管有国家的安置政策作保证,但是,企业对劳动者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劳动者的就业门槛也越来越高,他们成为就业的弱者,缺乏竞争力。拿驻我市的乐凯集团来说,因一名工人的操作失误(退役士兵),给该企业造成了5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造成部分企业对退役士兵缺乏热情,甚至抵触,这主要是退役士兵本身文化素质的弱势造成安置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退役士兵的就业观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择业观不相适应。当兵为国防奉献青春,退伍回来依靠政府安排正式工作,或者说“当兵就是为了有个工作”,这是广大城镇退役士兵和他们家长的具有代表性的一种就业观。尽管退役士兵和家长对安置难的现状都有所了解,也知道当地政府从资金和政策上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但他们还是要求政府分配一个单位,即使效益差一点,工资低一点也行。总有一部分退役士兵说:“不安排工作,将来我们养老问题谁管”,一些家长也说:“孩子当了兵,回来不安排个单位,连个说媒的都找不到”。应该说城镇退役士兵要求安置工作是国家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也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职责,但劳动力市场的游戏规则是竞争,企业用人标准是文化程度、技术水平和专业才能。

三、解决安置难的几点建议

在国家现行退役士兵安置法规和政策没有做出根本性改革前,针对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实行多元化安置对策,合理解决安置工作存在的问题,保持复员退伍军人的稳定,努力开创安置工作的新局面。

(一)严格落实政策,认真完成年度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任务。严格落实国家、省、市各项安置政策,从维护稳定大局、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和主导作用,采取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方法,多渠道、多途径、创造性地做好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继续加大政府调控力度,对拒绝接收安置任务和完成不了安置任务的单位,必须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等一切可以利用的手段,促使退役士兵就业,依法维护退役士兵的权益。

(二)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引导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是保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解决当前安置难问题的根本出路。同时,市场经济的发展,国家工业化、城镇化的加速推进,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新的工作岗位。目前,在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方面有两个主要问题需要解决,一是优惠政策,二是资金保障。要切实将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享有减免税、工商管理费和教育、招工优先等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在财政投入上,建议进一步提高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偿金标准,同时提高国家和省对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资金补助标准。只要解决了资金这个瓶颈问题,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一定会步入广阔天地。

(三)加强服务保障,着力为退役士兵搭建就业平台。积极协助劳动就业和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为退役士兵创造就业条件,推荐就业岗位。各级安置部门协助劳动就业部门建立本市(县、区)退役士兵就业信息网络体系,在劳动就业服务大厅设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窗口,建立退役士兵个人求职信息档案,及时掌握退役士兵的就业意向和市场用工需求,通过多种方式为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搭建信息沟通的桥梁。:

第12篇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和其他有关条款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职业、家庭出身、和教育程度,都有义务依照本法的规定服兵役。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严重残疾不适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组成。

第五条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在中国人民服现役的称现役军人;经过登记,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编人民兵组织服预备役的或者以其他形式服预备役的,称预备役人员。

第六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公民的义务,同时享有公民的权利;由于服兵役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现役军人必须遵守军队的条令和条例,忠于职守,随时为保卫祖国而战斗。

预备役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随时准备参军参战,保卫祖国。

第八条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建立功勋的,得授予勋章、奖章或者荣誉称号。

第九条中国人民实行军衔制度。

第十条全国的兵役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国防部负责。

各军区按照国防部赋予的任务,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和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武装部,兼各该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在上级军事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区域的兵役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的规定完成兵役工作任务。兵役工作业务,在设有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由人民武装部办理;不设人民武装部的单位,确定一个部门办理。

第二章 平时征集

第十一条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人数、要求和时间,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兵役机关和有关部门组成征集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征集工作。

第十二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

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在当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安排,进行兵役登记。经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合格的,称应征公民。

第十四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应当按照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的通知,按时到指定的体格检查站进行体格检查。

应征公民符合服现役条件,并经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批准的,被征集服现役。

第十五条在征集期间,应征公民被征集服现役,同时被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的,应当优先履行服兵役义务;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服从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需要,支持兵员征集工作。

第十六条应征公民是维持家庭生活唯一劳动力的,可以缓征。

第十七条应征公民正在被依法侦查、、审判的或者被判处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征集。第三章士兵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十八条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士官。

第十九条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为二年。

第二十条义务兵服现役期满,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经团级以上单位批准,可以改为士官。根据军队需要,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士官。

士官实行分级服现役制度。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士官分级服现役的办法和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一条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宣布退出现役命令之日。

第二十二条士兵退出现役时,符合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经过考核,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服军官预备役。

退出现役的士兵,由部队确定服预备役的,自退出现役之日起四十日内,到安置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三条依照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过兵役登记的应征公民,未被征集服现役的,办理士兵预备役登记。

第二十四条士兵预备役的年龄,为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根据需要可以适当延长。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五条士兵预备役分为第一类和第二类。

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士兵;

(三)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人员。

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下列人员:

(一)经过预备役登记编入普通民兵组织的人员;

(二)其他经过预备役登记确定服士兵预备役的人员。

预备役士兵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第四章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第二十六条现役军官由下列人员补充:

(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高中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的学员;

(二)选拔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的国防生和其他应届优秀毕业生;

(三)直接提升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表现优秀的士兵;

(四)改任现役军官的文职干部;

(五)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第二十七条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生;

(四)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五)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八条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

役的最高年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规定。

第二十九条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现役;未满最高年龄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军官退出现役时,符合服预备役条件的,转入军官预备役。

第三十条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退出现役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士兵,在到达安置地以后的三十日内,到当地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选拔担任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非军事部门的人员,由工作单位或者户口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兵役机关报请上级军事机关批准并进行登记,服军官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第五章 军队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的学员

第三十一条根据军队建设的需要,军队院校可以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招收学员的年龄,不受征集服现役年龄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学员完成学业考试合格的,由院校发给毕业证书,按照规定任命为现役军官、文职干部或者士官。

第三十三条学员学完规定的科目,考试不合格的,由院校发给结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三十四条学员因患慢性病或者其他原因不宜在军队院校继续学习,经批准退学的,由院校发给肄业证书,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安置。

第三十五条学员被开除学籍的,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就读期间其父母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可以回父母现户口所在地,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军队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可以依托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选拔培养国防生。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享受国防奖学金待遇,应当参加军事训练、政治教育,履行国防生培养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毕业后应当履行培养协议到军队服现役,按照规定办理入伍手续,任命为现役军官或者文职干部。

国防生在校学习期间,按照有关规定不宜继续作为国防生培养,但符合所在学校普通生培养要求的,经军队有关部门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生;被开除学籍或者作退学处理的,由所在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也适用于从现役士兵中招收的学员。

第六章 民兵

第三十八条民兵是不脱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中国人民的助手和后备力量。

民兵的任务是:

(一)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执行战备勤务,参加防卫作战,抵抗侵略,保卫祖国;

(三)为现役部队补充兵员;

(四)协助维护社会秩序,参加抢险救灾。

第三十九条乡、民族乡、镇、街道和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民兵组织。凡十八周岁至三十五周岁符合服兵役条件的男性公民,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确定编人民兵组织的,应当参加民兵组织。

根据需要,可以吸收十八周岁以上的女性公民、三十五周岁以上的男性公民参加民兵组织。

国家动员令后,动员范围内的民兵,不得脱离民兵组织;未经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民兵组织所在地。

第四十条民兵组织分为基干民兵组织和普通民兵组织。基干民兵组织是民兵组织的骨干力量,主要由退出现役的士兵以及经过军事训练和选定参加军事训练或者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未服过现役的人员组成。基干民兵组织可以在一定区域内从若干单位抽选人员编组。普通民兵组织,由符合服兵役条件未参加基干民兵组织的公民按照地域或者单位编组。

第七章 预备役人员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一条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在现役部队、预备役部队、民兵组织中进行,或者采取其他组织形式进行。

未服过现役预编到现役部队、编入预备役部队和编入基干民兵组织的预备役士兵,在十八周岁至二十四周岁期间,应当参加三十日至四十日的军事训练;其中专业技术兵的训练时间,按照实际需要确定。服过现役和受过军事训练的预备役士兵的复习训练,以及其他预备役士兵的军事训练,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进行。

第四十二条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参加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军事训练;预编到现役部队和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参加军事训练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预备役人员参加应急训练。

第四十四条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伙食、交通等补助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预备役人员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所在单位应当保持其原有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其他预备役人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的误工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五条普通高等学校的学生在就学期间,必须接受基本军事训练。

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对适合担任军官职务的学生,再进行短期集中训练,考核合格的,经军事机关批准,服军官预备役。

第四十六条普通高等学校设军事训练机构,配备军事教员,组织实施学生的军事训练。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培养预备役军官的短期集中训练,由军事部门派出现役军官与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训练机构共同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配备军事教员,对学生实施军事训练。

第四十八条普通高等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的军事训练,由教育部、国防部负责。教育部门和军事部门设学生军事训练的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专人,承办学生军事训练工作。

第九章 战时兵员动员

第四十九条为了对付敌人的突然袭击,抵抗侵略,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在平时必须做好战时兵员动员的准备工作。

第五十条在国家动员令以后,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军事机关,必须迅速实施动员:

(一)现役军人停止退出现役,休假、探亲的军人必须立即归队;

(二)预备役人员、国防生随时准备服现役,在接到通知后,必须准时到指定的地点报到;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必须组织本单位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到;

(四)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优先运送的预备役人员、国防生和返回部队的现役军人。

第五十一条战时根据需要,国

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决定征召三十六周岁至四十五周岁的男性公民服现役,可以决定延长公民服现役的期限。

第五十二条战争结束后,需要复员的现役军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复员命令,分期分批地退出现役,由各级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待遇

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五十三条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

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士官实行军衔级别工资制,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国家建立军人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

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休假、疗养、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现役军人的福利待遇。

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规定的军人保险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

第五十四条国家建立健全以扶持就业为主,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以及继续完成学业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士兵退出现役安置制度。

第五十五条现役军人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或者是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服役期间保留入学资格或者学籍,退出现役后两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士官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服役期间保留人事关系或者劳动关系;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

义务兵和士官服现役期间,入伍前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保留。

第五十六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退出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军官、士官的家属随军、就业、工作调动以及子女教育,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

第五十七条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发给残疾军人证,享受国家规定的待遇和残疾抚恤金。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国家规定的评定残疾等级采取安排工作、供养、退休等方式妥善安置。有劳动能力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残疾军人、患慢性病的军人退出现役后,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负责接收安置;其中,患过慢性病旧病复发需要治疗的,由当地医疗机构负责给予治疗,所需医疗和生活费用,本人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参观游览公园、博物馆、展览馆、名胜古迹享受优待;优先购票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汽车以及民航班机;其中,残疾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减收正常票价的优待,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免费邮递。

第五十八条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九条现役军人牺牲、病故,由国家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其遗属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由国家另行发给定期抚恤金。

第六十条义务兵退出现役,按照国家规定发给退役金,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接收,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发给经济补助。

义务兵退出现役,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其免费参加职业教育、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出现役义务兵就业享受国家扶持优惠政策。

义务兵退出现役,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普通高等学校以及接受成人教育的,享受加分以及其他优惠政策;在国家规定的年限内考入普通高等学校或者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的,享受国家发给的助学金。

义务兵退出现役,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或者聘用。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以及属于烈士子女和因战致残被评定为五级至八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退出现役,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办理。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退役金的标准。退出现役士兵安置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

第六十一条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不满十二年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办法安置。

士官退出现役,服现役满十二年的,由安置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待安排工作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生活补助费;本人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至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士官服现役满三十年或者年满五十五周岁的,作退休安置。

士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第六十二条士兵退出现役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六十三条军官退出现役,国家采取转业、复员、退休等办法予以妥善安置。作转业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作复员安置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享受有关就业优惠政策;符合退休条件的,退出现役后按照有关规定作退休安置。

军官在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第六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出现役军人;对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规定安排工作的退出现役军人,应当按照国家安置任务和要求做好落实工作。

军人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退出现役后与所在单位工作年限累计计算。

国家鼓励和支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接收安置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等政策。

第六十五条民兵、预备役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牺牲、致残的,学生因参加军事训练牺牲、致残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依照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拒绝完成本法规定的兵役工作任务的,阻挠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拒绝接收、安置退出现役军人的,或者有其他妨害兵役工作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对单位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使用暴力、威胁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兵役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处分:

(一)收受贿赂的;

(二)或者的;

(三),接送不合格兵员的。

第七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兵役机关会同行政监察、公安、民政、卫生、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具体办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第七十三条中国人民根据需要配备文职干部。本法有关军官的规定适用于文职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