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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生家庭论文

时间:2022-11-14 17:10:52

原生家庭论文

原生家庭论文范文1

“民法哲学就是民法学的整体观和方法论”[1],是与刑法哲学、行政法哲学等并列的一项部门法哲学。新人文主义者认为,现行的民法研究表现为两种思潮:新人文主义思潮基于人与物之二元划分主张人对于物的优越地位,并张扬两者间的目的与手段关系;而物文主义思潮以物为世界之中心,忽略民法的社会组织功能,强调民法是财产法并推崇商品经济的民法观。在对民法哲学的概念界定上,新人文主义承认民法哲学是一个弹性概念,是对民法的一种宏观观察和由观察者建构的独特的价值体系,因而具有极大的学者依附性、主观性和私人性[2]。在论域之选定上,诚信论和平等论是新人文主义民法哲学最富特色并最具代表性之主题。

﹙一﹚诚信论

新人文主义民法哲学所持之人物二分观念强调对人的关怀和保护,这在诚信论上表现为“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统一说”。其基本观点为:第一,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之二分是罗马法以降的民法传统。主观诚信是一种当事人不知或确信自己未侵害他人权利的心理状态,客观诚信则是当事人忠实地履行自己义务的行为,两者虽然看似差别很大,却均以bonafides表示。罗马法重主观诚信而轻客观诚信,前者广泛地存在于取得时效法、拟制取得时效法、添附法、继承法和家庭法领域[3]。主观诚信规则承认人的认识能力的缺陷,比如,它为妇女和儿童提供个别化的诚信标准,以便为他们提供个别化的保护[3]。第二,主观诚信与客观诚信都有保护弱者的功能,其理论基础是斯多亚主义。主观诚信考虑一个人在具体情境中的行为能力,容忍其由于自然身份决定或由于一时的疏忽发生的不知或错误,客观诚信则意味着不利用对手的不知或疏忽牟利,两者都体现了对弱者的关怀和保护[3]。有学者认为,自罗马法伊始,诚信从来就是以分立的形式———作为行为准则的诚信和主观认知的善意———进入民法,这种分立从来没有在哪个时间点走向统一[4]。但事实上,斯多亚哲学从一开始,就为统一诚信理论的建构提供了形而上学的可能。诚实就是依自然生活,也就是按美德生活[3]。在乌尔比安看来,这一套伦理规则就是罗马法之三大原则:诚实生活、毋害他人、分给各人属于他的。它们是诚信原则的基础,不论是主观诚信还是客观诚信,都体现了“毋害他人”的戒条,此等戒条可以作为两种诚信的上位概念[3],而两种诚信的践行效果,又都是“分给各人属于他的”。客观诚信是对狂放的抑制,它符合节制之德;而在众多场合,主观诚信又都体现为对弱者的扶助,对它的践行,也是对诚信持有者的狂放和相对人的抑制。所以,两种诚信都十足体现了斯多亚哲学的伦理观念。第三,德国法分裂两种诚信,造成了现行中国民法诚信原则的跛脚化。从德国学者起,人们开始用不同的术语表达两种诚信,即TreuundGlauben﹙客观诚信﹚和guterGlaube﹙主观诚信﹚,两种诚信在术语上形成了泾渭分明的格局。中国从清末开始继受德国民法,从1911年的《大清民律草案》到1929—1931年的《中华民国民法典》,都把TreuundGlaube翻译为诚信,把guterGlauben翻译为善意[5],但学说上,却只以客观诚信为诚信原则的内容,造成了名为基本原则的诚信原则变得仅涵盖债法甚至仅合同法的局面[3]。故而,新人文主义主张在人身法中贯彻主观诚信原则,以达致诚信原则对弱者之保护功能。

﹙二﹚平等论

新人文主义民法哲学之平等论主要表现为“平等原则非民法基本原则说”和“民法公私法混合说”,现逐一考察之。“平等原则非民法基本原则说”认为,平等主要是宪法问题,而非纯粹的民法问题,因为民法所承认的私有财产、经济自由和财产权原则恰恰就会带来实质上的不平等[2],所以平等原则不应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该说的理论依据表现为:其一,《民法通则》第2条对其调整的社会关系加上了“平等主体”的限制语,但该限制语并非对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及属性的描述,而是对民法的调整方法的描述,即以平等的方法调整本来就不平等的人之间的关系,平等主体间的关系是民法调整的结果而非前提,所以,“平等主体”限制语存在着倒果为因的问题[6]。其二,《民法通则》第10条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但是,一些特别法却有不少否定该条的规定。比如《公司法》第147条规定的失权制度,它证明,权利能力制度中包含的平等观念只涉及到人的初始状态,并不涉及他们人生的开展状态,否则,者何以规训作奸犯科的社会成员?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权利能力人人平等条款在西方民法中一律阙如,理由即是社会治理的需要和难以消弭的贫富差别[2]。总之,“制造合理的不平等是立法者可以运用的治国手段,放任不能克服的自然不平等是立法权有限的表现,一个过度平等的社会是有害的”[2]。“平等原则非民法基本原则说”对“民法私法说”提出了挑战,同时也成为“民法公私法混合说”的理论基础。一个简单的逻辑是,平等始终是支撑民法私法说的基石之一,认识到了平等的有限性和不平等的合理性或现实性,就可以打破民法私法说,接受民法是公私混合法的观点。从制度上看,民法总则中关于人格和身份的规定,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中的许多规定,是不能以当事人的合意加以变更的,而是属于保障社会秩序的规定,故而应当是公法性的制度。从理论上看,经济人假说和政治自由主义之崩溃也使得民法私法说丧失了其赖以存在的理论基础,因为行为经济学的出现已经证明,人并非总是理性人,有限理性使得弱而愚的人需要民法慈父般的保护;而国家职能从消极到积极的转变也使得国家日益需要增加其干预经济与保障国民福利的职能[7]。总之,民法纯粹是私法的观念只能存在于法学者的想象,而并不符合现实。

﹙三﹚小结

新人文主义民法哲学之诚信论和平等论皆强调对“人”之关怀和保护,这也正是新人文主义之核心和价值取向所在。就诚信论而言,对主观诚信之发掘因强调考虑弱而愚者的主观心理状态,从而更有利于实现矫正正义;就平等论而言,主张平等原则非民法的基本原则实质上是为了揭示平等的有限性,从而要求国家涉入民事关系,以更好地实现弱者保护。新人文主义民法哲学从来就反对民法冰冷的理性,因为只要承认人的认识能力有限,人就应该处于谦卑的世界中心。

新人文主义家庭法哲学述评

家庭法哲学属于亚部门法哲学,即有关民法分支之一家庭法的哲学。新人文主义家庭法哲学的理论基础是新人文主义民法哲学,尤其是后者之平等论部分。新人文主义民法哲学平等论之基本观点指导了新人文主义家庭法哲学的主体建构,但同时,新人文主义家庭法哲学又是证明新人文主义民法哲学平等论之有力证据。在新人文主义者看来,家庭法哲学的核心问题是“家庭关系屈从论”,包括了“夫妻关系的相对屈从论”和“亲子关系的绝对屈从论”。

﹙一﹚夫妻关系的相对屈从论

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是家庭关系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其中,前者是有可能实现平等的领域,后者则是绝对不可能平等的领域,故有相对屈从和绝对屈从之分。先看前者。屈从是民事主体所处的必须接受他方单方面的权利行使行为的地位[8]。在罗马法的有夫权婚姻中,丈夫对妻子享有霸权,妻子的地位等同于家女;近现代西方法继承此传统,采用了父权制的家庭结构,基于男女之间的自然差别而并不承认夫妻平等[9]。夫妻关系屈从地位的理论依据包括:第一,“如果夫妻平等,身体权力在一边,法律权力在另一边,不和谐就永远没完没了。如果在男女之间建立一种平等,这种名义上的平等永远都保持不下去,因为在这两种对立的意志中必须有一方拥有支配权”[9];第二,“履行义务必要条件说”。丈夫—父亲享有的对其妻小的霸权是他履行自己作为强者的保护义务的前提条件[9];第三,“爱说”。根据黑格尔的观点,“婚姻的客观出发点是当事人双方自愿同意组成为一个人,同意为那个统一体而抛弃自己自然的和单个的人格”[10]。故而,“爱”消解了人们要求夫妻平等的冲动,因为平等的前提是两个主体彼此独立,因为当两个人通过结婚成为一个人后,原先的两个人变成了这个“新人”的构成部分,服务于共同的目的,所以如果妻子跟丈夫要平等,无异于左手向右手要平等一样荒唐[9]。当然,夫妻关系的屈从是相对的,因为随着避孕技术的广泛运用及由此带来的生物学革命,妻子通过赢得自己的身体自由从而可以获得经济上的独立,其从属者的形象也开始改变。社会性别平等理论也为夫妻平等带来了理论上的可能,根据该理论,虽然在自然性别上男女有异,但女性作为人类的一半仍然具有与男性同等的生存价值和独立的人格尊严,因此在两性关系和家庭生活中拥有平等的地位[9]。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夫妻关系中可能的屈从与不平等,这并非否认女性的社会价值,而是通过注意性别的自然差异,给予女性特别关怀。

﹙二﹚亲子关系的绝对屈从论

亲子关系完全不同于夫妻关系,正如边沁采用归谬法所谈到的那样,“所有人———也就是所有人类存在———都具有同等的权利,就是说根本没有从属这回事。这样,儿子就会拥有和父亲一样的权利,他拥有他父亲约束和惩罚他的同样的权利,可以同样约束和惩罚他父亲。他在他父亲的家里拥有和父亲本人同样多的权利”[11]。与妻子不同,子女在理性上不及父母,在经济上因为不劳动所以基本无收入,故亲子关系是绝对屈从关系。亲子关系绝对屈从论的理论基础是“菲尔麦命题”,根据该命题,人生来不能免除对其父亲的屈从,故而未成年子女与其父亲的关系是不平等关系,父母由于子女的年龄和谨慎不足需要照顾他们[12]。亲子关系的绝对屈从性也有法制史上的证据,在古代法上,把子女看作父权的客体似乎是共同的做法,比如在罗马法上,家父对子女就享有各种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利用权;而到了近代法,亲子关系的屈从性也未曾改变,犹如康德所说,“亲”对“子”享有的是物权性的对人权,虽然随着儿童地位之改善,父母已经被剥夺了对子女的经济利用权和惩戒权,但这只意味着子女从被虐待的客体变成必须悉心呵护的客体,子女仍然处于客体地位[12]。可以说,与强调夫妻关系具有相对屈从性相同,现代新人文主义对亲子关系绝对屈从性的发掘主要是为了对处于弱势地位的子女予以更好地保护。

﹙三﹚小结

新人文主义家庭法哲学裸地戳穿了在家庭关系外部笼罩出的虚幻平等的面纱,从而使人们认识到理性的有限和家庭关系的屈从性质,由此强调对夫妻关系与亲子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妻子与子女予以特别保护。对家庭关系屈从性的揭示意味着家庭关系不能适用理性经济人假设,而是一种纵向的、保护性的关系,国家在该种关系失衡的时候应该主动介入家庭,给予该类关系中弱势一方更好的保护。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家庭关系屈从论再一次显示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并非都是平等关系,同时也再一次证明了民法的公私法混合性。

余论:私法研究的范式转变

对新人文主义民法哲学和家庭法哲学主要观点的考察更重要的一个意义在于,它鲜明地揭示出现今私法研究在范式上的巨大转换。现从民法研究视角与家庭法研究视角分而述之。

﹙一﹚民法研究的范式转变:从私法自治到人的保护

范式,即该学科共同体普遍认可的理论成就,它提供了该学科典型的问题及相应的解答[13]。近代民法理论以私法自治为范式,如学者曾世雄所言:“私法关系既然偏重财产关系,而财产关系复又接纳私法自治之原则,足征私法自治原则在民法中居立龙头之地位”[14]。学者们公认,近代民法理论无不以财产法为中心,以意思自治为灵魂,进而演化为民法三大原则:所有权不可侵犯、契约自由、过失责任[15]。这种范式严格要求划定公私法的界限,要求在市民社会的范围内贯彻私人自治理念,以抵御公权力的侵蚀,民法也由此成为“没有国家的民法”[16]。正是在这样的范式指引下,民法之首要功能被认为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忽略了其社会组织功能,从而形成了一场世界范围内的民法的财产化法运动[2]。可以说,私法自治意味着人是抽象的人,具有理性的大脑,可以自主决定其行为,这导致一个个充满个性的、丰满的、有血有肉的、不同的“人”的形象被掩埋了。从近代民法到现代民法的范式转移就是一场重新回到“人”———具体的、非理性的、弱而愚的“人”———的运动。根据星野英一的考察,这种转变是“从对所有的人的完全平等及法律人格的承认到承认人格权”的转变,关于“法律人格”发生了“从自由的立法者向法律的保护对象”、“从法律人格的平等向不平等的人”、“从抽象的法律人格向具体的人”的转变,其背后则是“从理性的、意思表示强而智的人向弱而愚的人”的转变[17]。的确,伴随着生产力发展、科学技术在生产中的广泛运用和经济规模的提升,人的差异性也日益明显,只有“人”才能成为社会生活中最具能动性、开放性的精灵,这种张力使得合同自由和私法自治原则被突破,因为法律更需要保护面对强大企业时无法与之对抗从而难以实现自身意愿的单个个人。由此,“在高度组织化、技术化、生产和消费大规模化、社会身份分化的现代社会中,经由公共政策、公序良俗、国家强制等因素的积极介入,以意思自治为核心的近代民法原理日趋式微,不断被修正”[15]。可以认为,现代民法并非一个一成不变的静态系统,而是在动态中实现人的保护。还需注意的是,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化是公、私法划分的前提,但是,正如新人文主义者所指出的那样,“市民社会的原则是权利,而政治国家的原则是权力,因此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关系就是市民的权利与政治国家的权力之间的关系……权力的行使有两种样态,不正常行使的国家权力对与市民的权利是一种危险源,必须靠权力的彼此制约和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加以防范。因此,民法调整对象不仅涉及到市民间权利的关系,而且涉及到市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18]。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实质上就是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公序良俗原则和其他强行性、禁止性规范。学者的考察已经展示出,现代化所带动的公领域和私领域的扩张和交错使得公私法由二元走向多元,在英美法系的表现是,从疑难案件中公/私中间类型的发现到一般案件中公/私核心含义的争议,再到对公/私内在一致性的理解,最终公法和私法变成不可分割、相互缠绕的整体;在大陆法系的表现则是,无论就德国的“第三者效力”理论还是日本的“统治行为”理论而言,公法对私人领域的介入乃至公法和私法的相互工具化都已是常态[19]。国家对私法的介入是与对人的保护分不开的,新人文主义敏锐地看到了这一点,因为“如果把市场原则泛化为市民生活的唯一原则,它就可能潜在地与人的保护相冲突”[20]。新人文主义无论对民法平等原则之否定还是对民法私法说之突破,都是以对人的保护作为归依的。

﹙二﹚家庭法研究的范式转变:从平等主体到弱者保护

基于一种抽象的平等观,我国的家庭法研究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主张家庭法是平等主体法。《婚姻法》第2条第1款规定:“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维护平等……的婚姻家庭关系。”第13条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17条第2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些规定从一般原则、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方面申明了家庭关系的平等性,故而,我国家庭法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平等”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六十年来的根本价值取向和目的[21]。然而,如前所述,家庭法并非仅调整夫妻关系,还调整亲子关系,即使夫妻关系的平等是可能的,亲子关系也绝对不可能平等。所以,“家庭关系平等”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事实上,家庭法的平等主体说主要是基于民法私法说,该说将家庭关系蜕变成私法自治原则统治下的契约关系,由于过分主张以权利理论全面构建家庭制度,在“一切制度都以权利为轴心建立起来”的宣言下,“男人生育权”、“亲吻权”、“权”等权利主张泛滥,本该温馨的家庭变成权利的战场,亲人变成权利的斗士甚至敌人[22]。只要突破了民法私法说,在民法公私法混合说的理论框架下,家庭法的纵向理论建构也就得以成为可能。有学者一方面认为,“婚姻家庭法的伦理性、道德性,所调整关系的独特性,以及其在当代中国社会中所承担的重要功能,决定了在婚姻家庭领域不可能实行‘私法自治’”;另一方面又认为,“我们倾向于认为婚姻家庭法适宜独立于传统的公法、私法与社会法之外”[23]。这实际上就是没有考虑到民法与家庭法完全可以在纵向的框架下获得统一,因为作为公私混合法的民法与主张保护主义模式的家庭法完全并行不悖。正是在这样的理论突破下,我国家庭法的理论范式开始向弱者保护法转变。家庭关系的主体是家庭成员,家庭成员实际上是不平等的,具有身份差异性。这种差异既有性别上的———男人和女人,也有年龄上的———未成年人、成年人、老年人,还有经济上的和健康上的等等。在家庭中基于年龄、性别或身心疾病以及经济地位处于相对弱势境况的家庭成员就是家庭中的弱者[24],应当予以特别保护。可以说,工业化、都市化带来的社会变迁也极大地影响了家庭,形成了家庭生活的多元化趋势,家庭关系的建立、延续、甚至消解,对其中弱势者的保护都应成为其终极目的,尤其应重视未成年子女的福祉和利益。故而,家庭法哲学的范式转变,应当以其作为弱者保护法的地位为归依。

﹙三﹚结语

原生家庭论文范文2

    论文关键词 社会转型 家庭养老 养老结构

    一、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

    家庭养老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主要是指养老的一种方式,包括经济上的赡养、生活上的照顾和情感上的交流3个方面。在养老的3项内容中,收入保障是最主要、最根本的内容,是其他两个方面的经济基础。中国传统家庭类型是以核心家庭为主,主干家庭为辅,这样有利于老年人的赡养,因此,家庭养老是中国历史长期遗留下的产物。费孝通曾经用“反馈模式”来概括中国的养老模式,即父母对子女有抚育的义务,而子女长大成人后也必须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孝敬父母是中国社会传统的孝道。由此,在日常生活中被人们所熟知和实践的“多子多福”、“养儿防老”应运而生。而在这一养老模式的背后,则有一套完整的社会制度、组织运行机制和社会文化的强大支持。家庭养老是宗族制度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由于传统社会中宗法家庭与宗法政治所具有的同一性,家庭养老及其所蕴涵的文化意义和运行逻辑也因与国家体制相联通而成为整个社会所公认的规范,可以说,传统社会的宗法制度、孝道文化、家庭模式等为家庭养老提供了很好的文化基础和社会支持 。家庭养老适应了中国传统的经济基础和伦理道德要求,成为人们伦理道德观念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中国社会从传统向现代的变迁,社会家庭结构模式也发生了深刻的改变,而与之紧密相连的家庭养老方式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冲击。

    首先,传统家庭结构在近几十年中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家庭规模小型化,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数据显示,平均家庭户规模从1982的4.57人/户下降到2003年的3.60人/户 ;另一方面,虽然20世纪90年代之后三代直系家庭有一定幅度增长,但家庭结构的简化趋势并没有根本改变。家庭结构简化的一个重要后果是,不同代际间的生活照料关系削弱,家庭养老资源趋于萎缩,这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削弱。同时,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以及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家庭的经济基础也在悄然的发生改变,由此导致了一系列的后果:父权制逐渐衰落,家庭的个体化趋势日见加强,家庭和宗族的联系大大减弱,家庭伦理重心转移,老年人传统权威丧失,年轻人赡养意识淡化。作为传统家庭下自然选择的家庭养老方式,在传统家庭式微,现代家庭结构侵入、接替的情况下面临着巨大的冲击和影响。家庭养老给老年人提供经济支持、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变得越来越困难,养老问题日渐突出,由此,家庭的养老功能也逐渐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这种变化的总趋势似乎是家庭在养老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消解,家庭养老支持力弱化、养老资源减少。

    在父权制衰落之后,越来越多的研究开始关注家庭代际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家庭养老问题。例如,有研究尖锐指出,目前城乡家庭存在“尊老不足,爱幼有余”的社会问题。有学者通过对华北部分的实地研究后指出,代际间的权力关系发生向下一代和部分向女性的转移,但对行为进行道德评价的社会舆论明显减弱,老人已经日益退到家庭生活的边缘甚至外面。另有研究在分析过资源在家庭成员之间分配比例以后发现,随着社会的发展,更多的人将注意力转向下一代子女,而非自己的父母。同时,老年人又面临照料资源不足,子女不在身边的问题。这就给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危机。他们无法享受儿孙绕膝的欢愉,甚至面临无人赡养的危机。而老年人无论在生活支持还是精神支持方面都缺乏足够的资源。

    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经济,文化,思想都受到了极大的冲击。改革开放后资源配置加速了社会流动,人们交往的范围也逐渐扩大,现代性价值体系受到冲击,都使传统的赡养规范和孝亲观念发生着变化,致使老人的赡养呈现为问题化的趋势。那么,究竟该如何理解中国家庭养老发生的这些变化呢?

    二、现代性的必然后果:来自现代化理论的视角

    对于中国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最早也最多的解释来自现代化理论的视角。现代化理论家认为,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将会不可避免向现代化方向迈进。艾森斯塔特说:“从历史上看,现代化是一个朝着欧美型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系统演变的过程”。这种趋同现象不仅出现于社会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也面临同样的问题,这正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后果。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一系列改革的推进以及经济的迅速发展,许家庭的发展和变迁与生产方式的发展和变化紧密相联。工业化的生产方式及其生产力将对传统的家庭制度、家庭模式及其结构、功能以至观念等等发生全面的影响。

    费孝通对中国和西方家庭经过比较研究后指出,与西方家庭夫妻成为家庭主轴不同,中国的家庭主轴是在父子之间,夫妻关系是配轴 。但时至今日,中国城乡家庭代际间的权力关系已发生了根本改变,家庭关系从强调亲子、血缘关系转向夫妻和姻缘关系,传统的父系社会在中国已经衰落。持现代化理论的观点大多认为父权制的衰落与工业化、城市化同步的家庭结构小型化、核心化有关,这进一步导致了家庭成员享有更多的个人独立,彼此更为平等。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突飞猛进的发展,原有的家庭伦理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并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因此我们不得不说,在世界走向全球化的今天,中西方家庭的区别会逐渐消解,逐渐走向一致。

    在现代化理论的分析框架下,家庭养老的弱化表面上看是老年人无人赡养的问题,但更深层的原因是社会和家庭结构的改变,而这种改变则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必然后果。具体而言,现代性对于家庭养老的消解意义在于:

    1.现代化的过程必然伴随着从家族主义到家庭民主,从宗法制度保障到主要依靠舆论约束,从无条件、非功利行为到条件性、功利性行为的转变 ,也就是说,父权制弱化导致了家庭养老制度的变化,使其对父辈赡养的制度强制力和约束力都大为减弱。

    2.市场经济改革过程中引进的一系列价值观冲击了原有的“孝”文化,“礼治”秩序趋于消解,家庭养老制度正在失去强有力的文化支持,同时,社会道德评价标准的变化也使公众舆论在赡养问题上日渐沉默和有意忽略。

    3.由于年轻一代物质欲望以及独立意识不断增强,代沟问题日渐凸显,代际交流受到影响和伦理关系发生变化。

    现代化的理论视角对于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有着很强的解释力,但是中国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的丰富性和特殊性也使中国家庭内部的问题要比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西方现代化理论所描述的复杂得多 ,一些非现代化因素对家庭的变迁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而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与建国以来中国独特的历史发展和政治实践过程也有着丝丝缕缕的联系。

    三、国家政治和权力对家庭养老的影响

    在现代化理论看来,现代化的过程就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但中国的社会转型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变迁过程。虽然现代化是转型中重要的环节,但并非全部。无论在转型伊始,还是现实的结构性制约,以及由此形成的发展逻辑,中国的社会转型是非常独特的。中国的社会转型过程并非是从传统社会开始,至少在下列方面不同于现代化理论所描述和内涵的发展轨迹 。

    1.再分配的经济体制与对资源的高度垄断。1949年新中国成立,经过一系列的社会主义改造,国家对资源进行重新配置。而在转型现代化过程中,它的经济主题是从再分配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这是推动整个社会转型的基础,经济和社会发展也产生了复杂和潜移默化的变化。

    2.资源高度垄断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在高度集中的体制下,国家掌控资源配置,同时也形成国家控制一切的社会体制,此时的社会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建构起来的。除了资源垄断制度之外,城市在组织结构方面主要是单位制和人民公社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在国家控制之外的独立社会力量都不复存在。

    3.社会运作的动员方式。国家垄断了社会资源,缺少其他形式的资源配置方式,缺少自组织的社会。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运动式的社会动员就成为运作经济社会生活的一种基本方式。

原生家庭论文范文3

关键词:收养 身份认同 家庭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2)O9-0052-02

一、问题的提出

美国收养协会的统计数据显示,72%的被收养人到了青春期的时候,渴望知道他们当初为什么会被收养;65%的人想要见到他们的亲生父母,94%的人想知道亲生父母到底长什么样。我们所感兴趣的问题是这一事实对他们的自身的人格的发展,自我的身份的认同上会产生怎样的影响,而又有哪些因素将影响这些被收养子女对收养家庭和原生家庭的认同归属。这是一个很有意义的探讨,因此本文希望通过质性研究方法对研究对象进行深度访谈,深层次挖掘关于收养子女对收养家庭和原生家庭的认同归属问题。

二、研究对象

本文选取了两个研究对象,下面简单介绍一下两位案主的基本情况。

A,出生在江南农村,女,25岁,大学二年级,刚出生便被送到了母亲的亲姐姐,也是就A的姨妈家中。养母和生母家就是相隔不远的两个村子里。收养家庭中有两个哥哥,分别比她大10岁和8岁。原生家庭中有一个大2岁的姐姐,和小1岁的弟弟。A在很小的时候就知道她是被收养的。原生家庭迫于传宗接代的压力,要生个儿子,但是家庭经济条件有限,而A的姨妈家里已经有了两个儿子,想要个女儿,于是生母的母亲,也就是A的外婆便做主将A送至姨妈家抚养。

B,同样出生江南农村,女,21岁。出生时因为算命先生说这个女儿将会给家里带来厄运,于是,父母通过外地亲戚的关系将女儿送给了外地一户人家收养。B在16岁时,偶然得知自己的身世,于是一个人千里迢迢找到亲生父母家中。收养家庭只有作为养女的B这一个孩子。原生家庭中有一个哥哥,一个妹妹。

三、研究分析

(一)收养儿童的身份认同困境表现

同普通青少年相比,被收养者会面临更为艰巨的自我认同发展任务——收养角色认同1。案例中的两位被收养者,得知自己的收养事实以后,内心一直处于矛盾的变化中。一方面,对收养家庭充满感情,但同样又对于自己是被收养的这个事实难以接受;另一方面,对亲生父母的那种夹杂怨恨,却又在见到他们后感到无比欣喜的情感,让她们极为矛盾。

事实上,两位被收养者的依恋关系已经被重建,但显然收养这个事实对她们来说是极为重要的,所以她们开始探索收养的意义。在这过程中,她们因为“我是谁”这个问题感到不安,无法认定自己属于哪个家庭。A不喜欢弟弟,只是这个弟弟的存在让她被迫离开了原生家庭,这也充分说明了A对于收养这件事的在意度。而B则是对自己的亲生父母的身份充满了好奇。在收养家庭中,她觉得孤单,而同自己的哥哥妹妹生活在同一个家庭中,让她找到了她内心想要的家的温暖和真实。

(二)影响收养子女身份认同的因素

根据生态系统理论,人们的心理和行为受到其所生活的环境的直接影响。正常的生态系统应当是和谐的,平衡的;如果所处的生态系统不和谐,不平衡,那就意味着系统失调,而系统失调又意味着个人和环境的配合失败,即个人能力与环境的要求和期待不一致。2影响人们心理和行为的环境是由若干相互联系的子系统组成的。

1、个体

个人的身份认同,首先在于个体的自我定位。为何被收养者会卷入身份呈现和身份归属的困惑中呢?首先是因为收养事件本身所造成的身份确认和情感依附方面的混乱;另一方面是因为个体自身的角色领会和角色构造。心理学方法强调在身份认同中个体的作用,社会认同理论也认为个体对积极的社会身份或自我认知有所需求3。因此,血缘和身世是自我身份认同的一个重要方面。

对于A而言,亲生父母对其并无养育之恩,但她在叫养母为妈妈的的时候,却觉得这是对生母的一种背叛,这是来自于个体“内里”的反应。在A的心中,无论如何,生母都是自己的母亲。纵使有怨恨,却并不妨碍她在内心依然把他们当成父母。

而B去寻找亲生父母则是瞒着养父母的纯个人行为。一路上,她都觉得自己其实十分介意父母把自己送人,可是当她终于找到父母,并同他们在一起生活了几天,那种家庭的温情,尤其是来自兄妹的手足之情让她感受到了另一种家庭的爱。而这种家庭之爱却又让她觉得对不起养父母。

2、外在与环境

来自个体外部环境的因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就是个体所处的家庭或者家族,另一方面是来自邻居学校等。无论是A或者B,他们对两个家庭的认同度都同家庭成员对其的态度有关,对A来说,养母的态度对其影响很大;而对B来说,同时来自两个家庭的温暖让她有点迷失了。关于邻居和学校,A的邻居和学校对于被收养这件事情很早就知道,所以邻居们也自然会询问;而B可能是由于养父母对其保护的比较好,没有太出现这方面的问题。但是不可否认,外在的因素还是对两位研究对象对自己身份的认同归属上产生了影响。

(三)对于未来身份认同的思考

对两位研究对象来说,他们目前依然是在迷惘中,在收养家庭和原生家庭中徘徊。她们自身承受了很大的压力,有来自收养家庭的,也有来自周围的社会环境的,如邻居等或者舆论的压力。寻根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可是寻得之后到底要如何处理却让研究对象深为苦恼。最主要的,这种身份认同虽然是研究对象个人的问题,但是要解决这个模糊尴尬的局面,却需要两个家庭间的协调。在访谈中我们发现,两个家庭之间存在着微妙的关系。这也是使得被收养人对于当前的身份认同深感困惑和迷惘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讨论与探索

身份认知的变动会带来很大的创伤——不仅需要调用大量的情感,而且还会促使人们去重新定义他们自身和情景。被收养人因为收养关系导致其出现身份认同的困惑。如果他们没有很好的处理这种困惑,则很容易在两个家庭中陷入挣扎,如上文所说,两个家庭之间也会为孩子而出现冲突和争夺,这会让被收养人陷入两难的抉择之中。所以要解决这个问题,从家庭社会工作的角度来看,我们还是应该深入到两个家庭内部,去深入探索及了解两个家庭对于孩子成长的发展性因素。

注释:

[1]马艺丹,薛威峰,郑涌.儿童收养研究中的心理学问题[J].心理科学进展,2010,(3).

原生家庭论文范文4

家庭养老是一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主要是指养老的一种方式,包括经济上的赡养、生活上的照顾和情感上的交流3个方面。在养老的3项内容中,收入保障是最主要、最根本的内容,是其他两个方面的经济基础。中国传统家庭类型是以核心家庭为主,主干家庭为辅,这样有利于老年人的赡养,因此,家庭养老是中国历史长期遗留下的产物。费孝通曾经用“反馈模式”来概括中国的养老模式,即父母对子女有抚育的义务,而子女长大成人后也必须回报父母的养育之恩,孝敬父母是中国社会传统的孝道。由此,在日常生活中被人们所熟知和实践的“多子多福”、“养儿防老”应运而生。而在这一养老模式的背后,则有一套完整的社会制度、组织运行机制和社会文化的强大支持。家庭养老是宗族制度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由于传统社会中宗法家庭与宗法政治所具有的同一性,家庭养老及其所蕴涵的文化意义和运行逻辑也因与国家体制相联通而成为整个社会所公认的规范,可以说,传统社会的宗法制度、孝道文化、家庭模式等为家庭养老提供了很好的文化基础和社会支持 。家庭养老适应了中国传统的经济基础和伦理道德要求,成为人们伦理道德观念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随着中国社会从传统向现代的变迁,社会家庭结构模式也发生了深刻的改变,而与之紧密相连的家庭养老方式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和冲击。

首先,传统家庭结构在近几十年中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方面,家庭规模小型化,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数据显示,平均家庭户规模从1982的4.57人/户下降到2003年的3.60人/户 ;另一方面,虽然20世纪90年代之后三代直系家庭有一定幅度增长,但家庭结构的简化趋势并没有根本改变。家庭结构简化的一个重要后果是,不同代际间的生活照料关系削弱,家庭养老资源趋于萎缩,这使得传统的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削弱。同时,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以及大量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家庭的经济基础也在悄然的发生改变,由此导致了一系列的后果:父权制逐渐衰落,家庭的个体化趋势日见加强,家庭和宗族的联系大大减弱,家庭伦理重心转移,老年人传统权威丧失,年轻人赡养意识淡化。作为传统家庭下自然选择的家庭养老方式,在传统家庭式微,现代家庭结构侵入、接替的情况下面临着巨大的冲击和影响。家庭养老给老年人提供经济支持、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变得越来越困难,养老问题日渐突出,由此,家庭的养老功能也逐渐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这种变化的总趋势似乎是家庭在养老方面的地位和作用日益消解,家庭养老支持力弱化、养老资源减少。

在父权制衰落之后,越来越多的研究开始关注家庭代际关系以及由此产生的家庭养老问题。例如,有研究尖锐指出,目前城乡家庭存在“尊老不足,爱幼有余”的社会问题。有学者通过对华北部分的实地研究后指出,代际间的权力关系发生向下一代和部分向女性的转移,但对行为进行道德评价的社会舆论明显减弱,老人已经日益退到家庭生活的边缘甚至外面。另有研究在分析过资源在家庭成员之间分配比例以后发现,随着社会的发展,更多的人将注意力转向下一代子女,而非自己的父母。同时,老年人又面临照料资源不足,子女不在身边的问题。这就给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危机。他们无法享受儿孙绕膝的欢愉,甚至面临无人赡养的危机。而老年人无论在生活支持还是精神支持方面都缺乏足够的资源。

随着时代的变迁,社会经济,文化,思想都受到了极大的冲击。改革开放后资源配置加速了社会流动,人们交往的范围也逐渐扩大,现代性价值体系受到冲击,都使传统的赡养规范和孝亲观念发生着变化,致使老人的赡养呈现为问题化的趋势。那么,究竟该如何理解中国家庭养老发生的这些变化呢?

二、现代性的必然后果:来自现代化理论的视角

对于中国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最早也最多的解释来自现代化理论的视角。现代化理论家认为,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将会不可避免向现代化方向迈进。艾森斯塔特说:“从历史上看,现代化是一个朝着欧美型的社会、经济和政治系统演变的过程”。这种趋同现象不仅出现于社会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国家也面临同样的问题,这正是科学技术发展的必然后果。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一系列改革的推进以及经济的迅速发展,许家庭的发展和变迁与生产方式的发展和变化紧密相联。工业化的生产方式及其生产力将对传统的家庭制度、家庭模式及其结构、功能以至观念等等发生全面的影响。

费孝通对中国和西方家庭经过比较研究后指出,与西方家庭夫妻成为家庭主轴不同,中国的家庭主轴是在父子之间,夫妻关系是配轴 。但时至今日,中国城乡家庭代际间的权力关系已发生了根本改变,家庭关系从强调亲子、血缘关系转向夫妻和姻缘关系,传统的父系社会在中国已经衰落。持现代化理论的观点大多认为父权制的衰落与工业化、城市化同步的家庭结构小型化、核心化有关,这进一步导致了家庭成员享有更多的个人独立,彼此更为平等。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突飞猛进的发展,原有的家庭伦理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并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因此我们不得不说,在世界走向全球化的今天,中西方家庭的区别会逐渐消解,逐渐走向一致。

在现代化理论的分析框架下,家庭养老的弱化表面上看是老年人无人赡养的问题,但更深层的原因是社会和家庭结构的改变,而这种改变则是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必然后果。具体而言,现代性对于家庭养老的消解意义在于:

1.现代化的过程必然伴随着从家族主义到家庭民主,从宗法制度保障到主要依靠舆论约束,从无条件、非功利行为到条件性、功利的转变 ,也就是说,父权制弱化导致了家庭养老制度的变化,使其对父辈赡养的制度强制力和约束力都大为减弱。

2.市场经济改革过程中引进的一系列价值观冲击了原有的“孝”文化,“礼治”秩序趋于消解,家庭养老制度正在失去强有力的文化支持,同时,社会道德评价标准的变化也使公众舆论在赡养问题上日渐沉默和有意忽略。

3.由于年轻一代物质欲望以及独立意识不断增强,代沟问题日渐凸显,代际交流受到影响和伦理关系发生变化。

现代化的理论视角对于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有着很强的解释力,但是中国历史文化和社会制度的丰富性和特殊性也使中国家庭内部的问题要比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西方现代化理论所描述的复杂得多 ,一些非现代化因素对家庭的变迁也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而家庭养老功能的弱化与建国以来中国独特的历史发展和政治实践过程也有着丝丝缕缕的联系。

三、国家政治和权力对家庭养老的影响

在现代化理论看来,现代化的过程就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过程,但中国的社会转型过程是一个复杂的社会变迁过程。虽然现代化是转型中重要的环节,但并非全部。无论在转型伊始,还是现实的结构性制约,以及由此形成的发展逻辑,中国的社会转型是非常独特的。中国的社会转型过程并非是从传统社会开始,至少在下列方面不同于现代化理论所描述和内涵的发展轨迹 。

1.再分配的经济体制与对资源的高度垄断。1949年新中国成立,经过一系列的社会主义改造,国家对资源进行重新配置。而在转型现代化过程中,它的经济主题是从再分配向市场经济的转型。这是推动整个社会转型的基础,经济和社会发展也产生了复杂和潜移默化的变化。

2.资源高度垄断下的

国家与社会关系。在高度集中的体制下,国家掌控资源配置,同时也形成国家控制一切的社会体制,此时的社会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建构起来的。除了资源垄断制度之外,城市在组织结构方面主要是单位制和制度。在这种情况下,任何在国家控制之外的独立社会力量都不复存在。 3.社会运作的动员方式。国家垄断了社会资源,缺少其他形式的资源配置方式,缺少自组织的社会。因此,在社会主义国家,运动式的社会动员就成为运作经济社会生活的一种基本方式。

可以说,正是上述不同于现代化理论中假设的传统社会,使中国的社会转型过程呈现出独特的发展道路。作为一套独特逻辑的社会主义制度,并没有在转型过程中完全终结。无论是作为一种历史遗产还是作为一种现实的制约条件,社会主义的制度因素都在转型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原生家庭论文范文5

一、运用系统论的科学研究方法,拓展婚姻家庭法学理论的宏观视野,拔高婚姻家庭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点

早在数年之前,系统论方法已被引入法学研究中,并取得良好的理论成效和法律控制的实践效益,但婚姻家庭法学未能适时把握,表现出迟到的缺憾。所以当今日该方法在其他法学部门已不足为新之时,婚姻家庭法学不得不进行补课;而且就婚姻家庭法学的本身特点来看,这一方法更具独到的价值和意义。

每个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及亲属关系都是一个复杂、动态的系统,这种分散化的系统在社会中全面辐射、铺开,形成一个庞大的社会网络结构。同时,它又是整个社会系统的分系统,以社会整体系统为背景和存在条件,并和社会系统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分系统交互作用和影响。因此,婚姻家庭绝不是独立于社会的封闭体,从没有超历史、超社会的婚姻家庭。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婚姻和家庭。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是其社会性,决定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服从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受控于政治、法律、宗教、道德、风俗习惯、文化观念等上层建筑。婚姻家庭的性质、形式、内容、功能、发展、变迁,在根本上归决于社会各系统的力量和作用。人类社会每一次变革,每向前迈进一步,都不可避免地给婚姻家庭提出新的要求,灌注新的内容,赋予新的形式,强化新的功能,更换新的观念。同时,婚姻家庭作为社会的分系统,也是能动的、积极的,时刻对社会各系统给予强大的反作用。

据此,婚姻家庭法学不能将婚姻家庭作为孤立的现象,而应以系统论的科学方法,将视野投入复杂、变动而宏大的社会系统中,透过错综复杂的历史条件和社会背景,把握婚姻家庭与社会各能动要素之间的辩证关系和作用规律,为婚姻家庭在社会系统中定质、定位、定量,从而为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和法律控制提供宏观的、高层次的理论指导。

将婚姻家庭置于社会大系统研究,剖析这一社会因子与各个社会分系统之间交互联系和作用的整体效应及功能耦合与冲突,揭示婚姻家庭发展、变异、演化所依托的社会机制及其相对独立的运行规律,并非是仅仅停留在历史哲学的层面上,更重要、更有意义的是将婚姻家庭置于现实社会系统中,对各种作用于婚姻家庭的现实社会力量进行全面透视,确定婚姻家庭在社会走向21世纪的现代化进程中的方位,把握处于变革、流动中的各种社会机制在婚姻家庭领域所引起的正负效应及婚姻家庭的能动反应。这是一个博大精深、游离不定的研究视角,也是婚姻家庭法学突破狭隘思路,跨上新台阶,走向现代科学之林的基本而关键的理论命题。这一研究的价值目标有两个:一是不能简单徘徊于确认和记录具体社会现象的水平上,而应从现象中揭示婚姻家庭与各社会系统间深层联系和作用规律,透过外在的偶然性找出内在的必然性,达到从记载社会现象进而极科学地分析社会现象。二是不仅要科学解释、分析社会现实,而且要运用掌握的规律,探索实施社会控制的最佳对策,以期通过对策施控,保证婚姻家庭与各社会因素相互联系、交互作用的功能耦合和正常运行,从而促进和达到社会整体系统的均衡协调。这是婚姻家庭法学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也是其价值意义的实质所在。

从社会系统角度对婚姻家庭进行研究,其中心议题是婚姻家庭与社会现代化。但现代化是对社会的一种综合抽象的界定,通过经济、政治、文化、生活方式、国民素质等社会实体来表现。因此,婚姻家庭法学应将宏观的理论视角投向以下几个方面:(1)婚姻家庭与自然环境;(2)婚姻家庭与生产力水平;(3)婚姻家庭与商品经济;(4)婚姻家庭与社会文化;(5)婚姻家庭与社会结构; (6 )婚姻家庭与社会民主化;(7)婚姻家庭与生活方式;(8)婚姻家庭与人的素质;

(9)婚姻家庭与科学技术;(10)婚姻家庭与社会规范;(11)婚姻家庭与社会伦理;(12)婚姻家庭与“一国两制”;(13)婚姻家庭与对外开放。研究这些问题,应注意到它们是构成现代化社会有机整体的能动要素,共存于现实社会中,互相制约,互相渗透,没有绝对的分界;婚姻家庭交织在它们共同作用的网络中,形成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运行规律。婚姻家庭法学只有首先对这些宏观论题予以研究和解决,才能将本学科根植于中国社会改革开放、提高生产力水平、发展市场经济、实现高度文明和民主的现代化坐标系上,为婚姻家庭法学在新的时代走出困境,全面引导和控制婚姻家庭变革作出定向选择。

二、深入微观领域,运用新的理论方法,研究婚姻家庭的内在机制,构建婚姻家庭法学的微观理论模式,为法律控制确立本位选择方向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类的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这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其特殊性就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人的个体需要与人类社会需要的矛盾兼容一体。可以说,婚姻家庭是人类的原始动物性与社会性、个体需要与社会要求的一种不可调和而又必须调和的产物。调和的结果,是社会为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确立一种范式,引导或强制人们在这个范式中满足其自然需要和社会需要,超越范式,则应遭受惩罚。这个范式最集中、最明确、最严格的表现形式就是婚姻家庭法。由此,婚姻家庭法的价值重心选择有三种可能,一是以人的自然需要和个体利益为确认和保护重心的个体本位;二是以社会需要和社会利益为中心的社会本位,三是将个体需要与社会需要合为一体,协调兼顾。

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决定了婚姻家庭法价值选择的双重性:一方面,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条件,极大地满足社会成员个体需要的追求与满足,保障个体利益;另一方面,又要求个体服从社会,建立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整体利益,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这两方面决定了婚姻家庭法确认和保护的本位主体有两个,一是社会,二是个人。从而,婚姻家庭法学在微观层次上的研究应把握两大支点,一是研究在婚姻家庭中自然的人和社会的人,弄清个体需要或利益的构成要素及运行要素及运行变化规律,为法律诱导、保护和限制个体利益提供优化模式;二是研究婚姻家庭中的社会利益机制,为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婚姻家庭所承受的社会利益提供优化模式。

新的支点,不能凭空捏造,而应有新的理论内容和方法来充实构建。为此,我们应在马克思主义基本方法论的指导下,容纳新思潮,开放方法论,运用行为科学和价值论的原理、方法、将婚姻家庭法学引入行为法学和价值法学的新视野。

婚姻家庭法学的行为法学取向重在研究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行为机制,揭示行为的运行规律,为婚姻家庭法调控婚姻家庭关系,建立一般的、规范化的行为模式提供实证经验和构想。

法律对社会的控制,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实际上主要是对各种社会行为的规范和调控。通过法律手段,设定人们追求一定利益,满足一定需要的行为模式,建立和维护理想的社会秩序。反过来,社会秩序的建立,法律规范的社会化,又必须通过人的行为来实现。因此,对行为的研究,应作为婚姻家庭法学的重要课题。

人的行为是一个复杂、动态的系统,涵盖丰富的内容。人无论是在社会关系中,还是在法律关系中,既是被主体化的客体,又是被客体化的主体。其一切行为,一方面具有自然的、社会的、环境的、历史的、文化的等多种客体化的内容,表现一种身不由己的必然性选择;另一方面,在其客体化过程中,又有自身生理的、心理的、价值观的等多重主体化内容。这两方面导致了社会中人的行为的共同倾向性和个体差异性,从而决定了法律控制和调整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因此,婚姻家庭法学对人们在婚姻家庭中的行为进行研究,首先要把握两个基本点:第一,透过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表现形式,把握决定和制约人的婚姻家庭行为的客观机制,揭示自然环境、历史文化、社会生活条件等客观力量作用于人的行为的规律,理解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每个人并不是单一的主体,而是被客体化了的主体,认识人们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各种行为选择的受动性;从而明确婚姻家庭法要有效施控,权利、义务要真正落实到人们的行为,必须首先从影响人的行为的客观力量着手,培植良好的法律环境。第二,透过婚姻家庭关系的一般模式,把握人的婚姻家庭行为的主观能动机制,揭示其主体性特质。这种主体性特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主体的生理、心理、文化素质、品德修养、价值观、社会角色等特定化因素。它们既决定着人们对客观外在条件的认识,又决定着人们的行为选择、行为过程及对行为的把握和控制。二是主体行为赖以发生和追求的需要、目的、动机等动力机制,这是人们的婚姻家庭行为的必备要素。其中起核心作用的是人的需要。需要是行为的内驱力,是每个人求得生理和心理诸方面平衡要求的反映。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需要,同一个人在不同阶段、不同环境、不同地位、不同角色下有不同的需要,由此决定了行为的差异性和变动性。需要的产生与满足,是行为主体与外界的互动过程,这一过程可表现为刺激—需要—动机—行为—目标—满足状况。可见,人的行为总是因需要而开始,因需要的满足而告终;旧的需要实现了,又会产生新的需要,开始新的行为。所以说,需要在人的行为动力机制中,是一个中心环节,贯穿行为始终。我们研究婚姻家庭关系,分析人们的婚姻家庭行为,决不可忽视人的需要这一内在规定性。

婚姻家庭法学要正确把握这两个基本要点,必须运用行为科学的原理和方法,以人们在婚姻家庭中的人的内在需要及其与社会相协调的行为选择为重点,系统研究和解决以下七个方面的问题:(1)人们在婚姻家庭中的行为受到哪些客观因素的影响,以及这些因素如何对行为施以作用;(2)决定和制约人的婚姻家庭行为的生理机制和内隐心理状态;(3)人的价值观、文化素质、品德修养、社会职业角色等个性化因素对行为的影响;(4)人们依存或反映于婚姻家庭的客观需要,剖析需要的共同性、差异性、层次性、变动性及需要产生与满足的运行规律,弄清影响需要产生和实现的外在力量与内在因素,揭示与需要伴生的行为动机和目的;(5)人们反映在婚姻家庭中的各种需要的对象资源状况、获取资源的机会、追求和满足需要的行为耗费;(6)婚姻家庭中各种行为表现方式的运行模式和规律;(7)研究现实生活中人们的实际行为与婚姻家庭法所需求的行为之间存在的差异性,揭示其根源,提出缝合差异的有效对策或模式。

婚姻家庭法学通过对上述诸方面的科学研究,方可为婚姻家庭法预测、激励和积极控制个体行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提供多方面的导向:一是为婚姻家庭法施控于影响人们行为的社会环境因素提供导向;二是为法律设定统一的规范化行为模式提供导向;三是为法律诱导、确认和保护人们的正常、健康、合理的需要提供导向;四是为法律强化统一的价值观,培养正确、积极的法制心理提供导向;五是为法律激励、诱导人们的积极的行为动机、目的提供导向;六是为法律分配满足需要的对象资源,明确行为耗费提供导向。由此,即可保证婚姻家庭法有明确的着力点和控制方向,从而有效地激励人们的积极行为,约束人们的消极行为,创立积极的法律秩序,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所体现的社会利益和社会目标。

婚姻家庭法学的价值法学取向要求运用价值论的原理和方法,深刻剖析婚姻家庭和婚姻家庭法学在现实社会中的价值意义和价值取舍,揭示其功能作用,为其在社会中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显现的、潜隐的正向价值,消除负向功能提供理论指导。

首先,婚姻家庭法学应对婚姻家庭法确认和调整的对象——婚姻、家庭、亲属的价值功能给予科学的揭示。

在人类发展史上,当多种历史道路摆在人们的面前时,人们往往择其与人类当时最大利益相一致、相协调的方向前进。人类的两性关系、血缘关系从原始的动物界分离出来,经过群婚制、对偶婚制,最终确立了一夫一妻制婚姻和个体家庭形式。这一历史发展的必然过程也是人类从自发到自觉的价值认识和选择过程。

现代意义的婚姻家庭自从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伴随着社会的更替、演进,其形式、结构、内容不断发生变异,价值和功能亦不断淘汰、更新、充实。不同社会、不同时代的统治者,总是运用各种社会力量,赋予婚姻家庭不同的形式和内容,强化婚姻家庭对其社会统治有利的价值功能,使婚姻家庭与之赖以存在的社会和时代保持最大限度的适应性。

婚姻家庭法对婚姻家庭的价值研究,主要把握两个方面:

其一,婚姻家庭从产生开始,至今一直沿袭固有的、自然的、基本的价值。这是婚姻家庭基于其内在性能和自然规律而普遍共存于人类社会的功能,反映了人类社会得以存在、发展的基本要求。但是,在历史上,婚姻家庭的这种基本价值并未得到科学的揭示和理性的把握,而是被宗教歧解和统治阶级的伪道德歪曲,在人们愚昧无知的条件下以不可遏制的力量自发地发生作用。今天,尽管科学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打破了宗教神话和剥削阶级的伪善,但许多人对婚姻家庭基本价值的认识还处于愚昧、偏执的状态。婚姻家庭法学应承认这种历史和现实,高举科学和理性的旗帜,引导立法、引导社会走向正确的认识,从而使婚姻家庭的基本价值在人们的自觉意识和理性把握下发挥出来。

其二,婚姻家庭在现实社会中的价值。在我国现实社会中,婚姻作为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家庭作为一定范围亲属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一方面继续保留其自然价值和职能,以满足人类个体和社会共同的基本需要;另一方面又迎纳了新时代、新社会所要求的职能内容,以适应或促进社会的发展、变化,显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进步性、独特性。由此,婚姻家庭作为现实社会的客观实体,具有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价值地位,这正是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制度确认、保护、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必要所在,也是婚姻家庭法确立调控模式,施展控制力量应予把握、遵循的基本方向。

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现实社会对婚姻家庭的应然性价值要求与婚姻家庭实际展现的社会功能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这种差距,一是因为社会的婚姻家庭质量不高,不能发挥正常的、应有的价值,有的反而对社会起到了消极作用;二是由于婚姻家庭自身的历史延续性,往往将陈旧过时的功能潜隐到新的社会时空,附生于新的结构和形式,影响新的价值体系的建立;三是由于婚姻家庭的相对稳定性,使其价值、结构、功能不能及时转换、更新,适应不了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四是由于社会的原因,未能创造必要的环境,提供有效的途径以保证婚姻家庭价值的实现和功能的发挥。为此,婚姻家庭法学应深入研究婚姻家庭的价值规定性,揭示现实社会中其应然价值与实际功能发挥的差距及其根源,为婚姻家庭法有效诱导和确认婚姻家庭的正向价值,调整婚姻家庭的结构、形式,创造社会环境,保证婚姻家庭适应并促进社会发展、进步,提供科学指导。

其次,婚姻家庭法学应对婚姻家庭法进行价值剖析,揭示婚姻家庭法应该持有的价值选择方位和多重功能,从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指导思想、立法技术、体系、条文内容及法律运行、操作机制、效果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深刻的价值评判和检讨,验证其:(1)是否切实反映了现代婚姻家庭的内在要求和规律,符合婚姻家庭价值和功能的实际运行和发挥;(2)是否充分体现了社会大多数成员反映在婚姻家庭里的需要和利益;(3)是否符合社会走向法制化的总体目标和基本要求及技术性要求;(4)是否准确预测、适应和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据此,即可为完善婚姻家庭立法,健全婚姻家庭法的运行、操作机制,真正加强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制建设,提出科学化、合理化的建议。

三、运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婚姻家庭法在社会化过程中的运行、流动、转换规律,把握婚姻家庭法与社会各方面的双向互动关系,开辟婚姻家庭法社会学的新天地

婚姻家庭法不是独立于社会的一个法规体系,它深嵌于社会母体,是社会和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其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内容、形式、功能、效果等诸方面并非完全呈现于法典条文,而是深隐在社会母体;在其社会化过程中,因不同社会背景、社会力量的作用,不断发生变异、演化。此即社会因法律的影响而变化,法律也同样会因为社会的影响而变形。同时,婚姻家庭法亦不是静止的规则体系,在形式上它表现为具有明确性、稳定性的规范条文,实质上则是由活生生的制度中活生生的人所进行的多方面活动。法律走向社会,实现社会化,必须依靠一定主体的操作和全体社会成员的遵行,这是法律的运行、流动、变异、转化。其结果,便使运行中的法律制度的现实结构和其原始规范结构发生巨大差异。

因此,婚姻家庭法学对婚姻家庭法的研究,不能局限于历史哲学、价值哲学和逻辑推理的静态方面,更不能囿于单纯的规范注释性分析,而应突破传统的法学研究定势,将目光投向社会中的法和“行动中的法”,在法律社会化和社会法律化的双向互动中确定研究方位,抓住研究课题,变换研究视角,把握婚姻家庭法的社会机制和运行机制。为此,婚姻家庭法学应顺应中国法学逐渐向法社会学迈进的走势,利用婚姻家庭问题为法学和社会学所共同重视的得天独厚条件,汲取社会学的营养,运用社会学的理论、观点、方法,充实其研究范围,填补其理论空白,消除其理论盲区,创建婚姻家庭法社会学。

婚姻家庭法社会学对婚姻家庭法的研究,应反映出三个基本要求:

原生家庭论文范文6

人们从自然与社会实践活动中获得知识、技能,在产生私有意识后,会像财产一样言传身授,教给子侄辈,这应该是最早的家庭教育。有家庭就产生了家庭教育的形式,而私塾又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常见的教育形式。所以说中国古老的私塾教育又巩固了中国特有家教形式。

家庭是青少年成长的摇篮,家庭教育与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相比,有其天然性、全程性、个别性、示范性和陶治性的特点。

有家庭教育就有家教文化。文化是一个民族发展的灵魂,家庭教育其实也是一种文化形式,文化这东西是断不得的,国家有文化,乡村有乡村文化,城市有市民文化,家庭也有文化。国家文化传之于史书,乡村文化、市民文化传之于口碑,家庭文化属于乡村文化与市民文化的范畴。邓州,包括邓州周边的一些地方,流传着这么一句顺口溜,“三辈不读书,活赛一圈猪。”这便是典型的朴实的乡村文化、市民文化、家庭文化,正因为有着这一文化的激励,只要不是穷得揭不开锅的人家,总要设法让自己的孩子去认字,去读书。故而邓州,自古以来,教育发达,文风昌盛。

邓州市的家教文化反映在家教民谚语录、民间故事、曲艺形式中,更反映在文人著述中。笔者就个人见闻,辑录如下,以其抛砖引玉,关注家庭教育文化的未来,有继承有创新地发展邓州家教文化;为青少年创造健康进取的家教文化氛围。

一、家教民谚语录

(一)生活

好儿不吃分家饭,好女不穿嫁时衣。

人怕没脸,树怕没皮。

跟着好哩学好哩,跟着巫婆会下神。

娇养孩子不孝顺。

能当大骡子大马,不做大儿大女。

(二)处世

不受苦中苦,难熬人上人。

穷的正经,富的正当。

(三)律已

在家不欺人,出门做好人(在家不打人,出门没人打)

骡子马大了值钱,人大了不值钱。

能大能小是条龙,光大不小是条虫。

小心没大差。

(四)规戒

满瓶不响,半瓶咣当。

不怕不懂,就怕装懂,不怕不足,就怕满足。

家有千担粮,就怕出个浪荡郎。

(五)其它

气力没有方法大,

曲不离口,拳不离手。

笨鸟先飞,笨马先行。

吹喇叭掉井里——响着响着不响啦

甘蔗上楼梯——节节甜,步步高

哑巴嗑头——心里有数

二、民间故事、曲艺中的教子故事

民间故事以集体创作的形式,经过人们的口头流传和加工,是老百姓智慧的结晶,内容不断丰富,情节日趋完整。它不但表达了人们的良好愿望,而且也给人们一定的教育和娱乐。

新时期邓州市文人收集整理创作出版了《庞振坤的故事》、《邓州文化》、《邓州故事选萃》、《东顶神的传说》、《高集传说》、《都司古今谈》等民间故事集或包含丰富民间故事的文集。其中不乏《跪师图》、《范仲淹教子节俭的故事》、《噬乳记》、《大兰和小勤》、《李万如上学》、《唐二爷教子》、《跨街换母》、《状元母亲》、《一百个称心》、《儿媳哭妈》、《女儿的孝心》等传统与创新的教子故事,以及以民间故事为原本创作的多曲艺形式,如《三娘教子》、《噬乳记》、《状元与乞丐》等戏剧,起着社会教育启迪作用。

三、历代主要著述

邓州市历代文人学者很多。因兵荒匪祸,沧桑多变,不少文人姓名及著作散佚,无据可查。自汉代至民国末年有据可查的著述约百余人,各类著作350余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在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文艺方针指引下,老一耕不息,新一代脱颖而出,著述甚丰。今录其家教文化方面的著作,以飨读者。

南北朝:师搅授《孝子传》八卷

明:李大醇《圣贤悌》

蓝瑞:《求实录》、《名言录》、《目省稿》

郭以约:《郭氏族谱》

清:祁灏《月潭规劝条约》一卷、《金山训土文彀》十卷

彭九思《东顺堂家训》

唐芝龄《唐氏家谱》七卷

胡邵《学行备要录》

王鹏翔:《表礼辨误》

张民庆:《表礼四说》

中华民国:

郑国翰:《俚俗格言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

杨天堂:《谣会集论》

王琦:《爸爸妈妈和孩子》、《宝宝、贝贝、乖乖》、《峥峥和他的影子》

高思庭:《中国新教育发展风闻录》

韩振华:《苏俄作家论儿童文学》

四、新时期,邓州本土家庭教育主要成果。

1、1986年邓县妇联、邓县家庭教育领导小组印发《家庭教育教材》40000册。

2、1987年5月,邓县家庭教育领导小组编印成册《家庭教育一得集》,邓县妇联主编,吴晓峥设计封面,83页,约51792字。

集录教育有方家长育子心得50篇,立足于教子的一点一滴、一事一例、正反结合,通俗易懂,具有浓厚的乡土气息,适合城乡广大家长朋友阅读。

3、20世纪90年代初,由河南省教委策划,邓州市教育局退休干部,王嵩峰主持编写600万字的《河南小学教育十年改革》系列成书,主编有《漫谈家长教育》分册。

4、1991年4月,邓州市关工委在原邓州市一小校报基础上创办《家长报》(月报),由报社离退休干部原教育局长丁心德任社长、原一小校长丁心林负责报社日常后勤工作、原市志办主编王嵩峰任主编,至2003年底停办。1996年该报纳入省关工委主办的《关心下一代报》管理范围,作为《关心下一代报》“家庭专版”出版发行。期间成立了邓州市家庭教育研究会,策划出版有家教论著、作品集《家教指南》、《教子有方》、《朝阳升腾》、《家教精品荟萃》。

5、1995年5月,由家长报编辑的《家教指南》一书由文心出版社出版,全书22万字,分家教系列探索、名人家教启示、家长忧思、家教疑难解析等四部分,对家教工作中疑难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正确处理方法。该书于1996年获南阳市社科成果二等奖。

6、1999年10月,邓州市关工委、教委主编了邓州市优秀家庭经验集锦《教子有方》一书;辑录了35位成功教子方法的家教经验,作为家长学校的辅导材料。

7、2003年6月,由孙天训、刘玉娥、杜传令主编,王永柱、詹海菊、房炳安著的《名人家教启示录》;由王爱国、王学杰、宣金莱主编,王永柱、刘玉娥著的《失败家教忧思录》同时由河南文艺出版社出版。

《名人家教启示录》,全书10万字,汇集64位古今中外名人教育子女做人、治学、为文、立志、律已的成功经验,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引领性、启迪性和可操作性。

《失败家教忧思录》全书12万字,分42个专题,从不同侧面探索古今中外家庭教育失败的忧思,并与《名人家教启示录》珠联壁合地形成对比印证,互相补充、相互映衬,是广大家长朋友教子育女之时避免重犯“错误”的参照。

8、2004年5月,邓州市关工委、妇联印发《家长报》社策划,王林森著述,约15万字的家长学校辅助教材《朝阳升腾》。

2004年12月《朝阳升腾》一书由世界文明出版社出版发行。《朝阳升腾》系统地阐述家教理论与实践,理论叙述深入浅出,实践经验相应配合,被国内数位教育专家、美学专家誉为“不可多得的家庭教育辅助教材”。其电子版在《中国家庭教育》等网站广受欢迎。

9、2004年6月科学文艺出版社出版刘玉娥主编,王若夫、王永柱执行主编的“婴幼儿家庭教育集锦”《托起明天的太阳》。

《托起明天的太阳》是在刘玉娥、王若夫主持邓州市幼儿教育研究工作期间,王若夫主持辑录的《婴幼儿家庭教育集锦》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家庭教育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充分研讨,吸收家教专业报刊杂志上对婴幼儿家教的新探索进行再创作,编辑汇总92个专题15万字。被称为“家庭科学,教子指南”的好书。

10、2005年1月中国文化出版社出版曾任邓州市教委主任陈德寅编著的《说给孩子们的话》(上、下部)100万余字。作者围绕做人与生存讲述教子良方,文风朴实、观点新凝,论述透彻,富有哲理性,具有很强的可读性实用性、资料性和教育性,给家长以启迪和教育。被中国心理学会理事、原南阳市师院教育学院院长、教授刘景键称为“一本值得一读的好书”。

11、2005年3月,中国文化出版社推出家长版社、《家长报》主编、社长丁心德任主编、王嵩峰任副主编,以王永柱、王杜森、张宗成、丁心广、黄仁和组成编委编辑《家教精品荟萃》一书,全书精选《家长报》自1991年创办至2003年停刊期间61位作者167篇精品,21万余字。重点收录了《家长报》家教理论版主笔王林森同志关于家庭关系与家庭教育、家庭伦理教育、家教新思维、家庭素质教育、家庭成功教育、家庭心理素质培养、关于家庭德育的讨论、家庭美育探索、家庭问题与理论探索、家教英语初步、童谣赏析等十一个家教专题研究文章68篇,近8。1万字。

12、张文学同志在世纪之交,依美国哈佛大学著名教育家、心理学家霍华德·加德纳博士的多元智能教育为理论支撑点,编写的《望子成龙有秘诀》等二十多篇婴幼儿培育发展专栏文章,在《关心下一代报》家教专版连续刊登后,引起邓州市社会各界家长朋友和广大幼教教师的热切关注。

这一组连载有十万余字的专栏文章,以开发婴幼儿的智商为出发点,紧密围绕婴幼儿生理、心理发展变化规律,联姻古诗文、数理、游戏、音乐、美术、舞蹈、书法、棋类、电脑、外语等兴趣教育,通过习惯养成、感受挫折、情景顿悟、享受成功等方面的理论和例证阐释,旨在促其身心的良好发育,把幼教事业作为强国之基,构筑智力大厦,使我国沉重的人口负担变成伟大的人才智力资源,涌现出更多的人才群星和360行状元能人。

13、2008年11月,离退休干部耿安中将1987年退休至2007年20年间针对独生子女教育问题,以《谈谈家庭教育》为题分期发表在《南阳日报》等报刊上的文章47篇计136千字,编制成册。

14、2010年3月,邓州市教育局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将2005年根据省教育厅的指导精神为办好家长学校,成立家庭教育讲师团后,所属幼儿园、文学组、初中组、高中组集体编写的讲稿编制成《现代家庭教育讲稿》(第一集),近20万字,分为幼儿、小学、初中、高中四册。

原生家庭论文范文7

关键词:《颜氏家训》;教育原则;启示

一、《颜氏家训》中的家庭教育原则

(一)严慈相济的原则

在家庭教育的实施中,父母对待子女,一味的溺爱或者始终的批评都会有所偏失。颜之推在《颜氏家训》中提倡严慈相济,他谈到:“父母威严而有慈,则子女畏惧而生孝矣。”[1]就是父母只要做到威严又慈爱,子女自然敬畏而有孝行了。

善于教育子女的父母,应做到寓爱于教,把爱子和教子结合起来。若父母只爱不教或者只教不爱,最终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颜氏家训》批评到:“吾见世间,无教而有爱,每不能然,饮食云为,恣其所欲,宜诫反奖,应诃反笑”[2]这些父母τ诤⒆又挥新满的爱,即使孩子做错了事,也不加以训诫。这样的做法直接导致孩子无法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念,可能导致道德不良,甚至危害社会。反之,对待孩子若只有指责、批评,那么将会使孩子逐渐失去信心,对父母的教育产生抵触情绪,更会影响孩子和父母之间的和谐关系。所以,颜之推所提出的“严慈相济”为我们的家庭教育提供了正确的参考原则。

(二)重视环境的原则

颜之推认为在家庭教育中良好的环境有利于孩子健康的发展。他说:“人在年少,神情未定,所与款狎,熏渍陶然,言笑举动,无心于学,潜移暗化,自然似之。”[3]一个人在幼年时期,性格、习惯都没有形成,那么环境的影响就变得很重要了。

因此,为了使子女从幼年时期逐渐培养良好的习惯,养成良好的道德修养,颜之推对周围环境的影响极为注重。同时,他要求子女慎重地选择师友,注重以德交友,充分发挥周围人的积极影响,在潜移默化中逐渐形成自己良好的个性,提高自身的道德修养,完善自己的人格。

(三)均爱无偏的原则

由于中国传统思想认为“子孙满堂”是一个家族兴旺的象征,所以家族中往往子女众多。我国历来有嫡庶之别,男女之别的观念,这导致每个孩子在家庭中所受到的待遇以及地位有很大的差别。颜之推出生于士族家庭,他看惯了这种差异对待的结果只会导致子女不和,家族不稳,所以他提出了对待子女要一视同仁,均爱无偏。

每个孩子都有自己的个性和优缺点,作为父母,要做到不论子女聪慧与否,都应以同样的爱护和平等的教育来对待。他说:“贤俊者自可赏爱,顽鲁亦当矜怜。”[4]聪慧的子女往往会受到父母的偏宠,从而失去严格的教育,最终会招来祸害。这样的行为长期下去,只会导致孩子盲目自大,目中无人,对孩子的发展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二、《颜氏家训》中教育原则的现代启示

(一)坚持家庭教育教爱结合,威严有慈

《颜氏家训》中认为家庭教育中极为重要的一个问题是处理好教子与爱子的关系。善于教育子女的父母能把教育和爱护巧妙地结合起来,往往会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不善于教育子女的父母往往只爱无教,或只教无爱,最终造成“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的不良后果。爱教结合这一原则对我国当代的家庭教育有着极为深刻的意义。

很多父母在教育子女的原则上存在着两个误区。一是父母对子女过度爱护,宠溺。主要表现为父母把子女视为掌上明珠,对孩子百依百顺,言听计从;父母缺乏对孩子的管教。二是父母对子女过于苛刻,现在经常谈到“狼爸虎妈”的教育模式就是典型的表现。他们对孩子设有严格的标准和要求,以牺牲孩子的自由为代价。这两种家庭教育奉行的原则都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以上这两种家庭教育奉行的原则都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父母在家庭教育过程中要吸取颜之推的“严而有慈”的教育原则。家长对孩子的爱应该是理智和情感的结合,爱护和严格的结合,父母对孩子的爱和严要建立在有利于孩子未来和终身发展的立场上,这才有利于孩子健康的成长。

(二)环境熏陶,潜移默化

《颜氏家训》别注重家庭环境对孩子的影响,其中认为孩子的成长虽然主要取决于自身,但是也离不开家庭环境的作用。人创造环境,相对应环境也影响人。俄国文学家列夫托尔斯泰曾说过:“幸福的家庭是相似的,不幸的家庭各有各的不幸,幸福的家庭重要标准之一,就是优良的家庭环境。”一定程度上,家庭环境是否良好也决定了孩子的成长是否健康。

家庭环境的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关系和家庭风气。家庭关系的美满和谐是孩子成长的重要保证,是家庭教育顺利开展的前提和基础;家庭关系不和谐会造成家里气氛紧张,容易造成孩子性格敏感脆弱。这就要求父母之间尽量减少争吵,摩擦,营造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气氛。关于家庭风气,良好的家风有助于孩子养成勤奋好学,勤俭节约等良好风气,也有益于孩子乐观心态的培养。

为了孩子的健康发展,家长在教育过程中要积极营造一个和谐、幸福的家庭环境,使孩子在潜移默化中养成积极向上乐观的心态。

(三)平等对待每个孩子,不偏不倚

对于孩子的教育培养问题,颜之推强调,对待孩子要一视同仁,均爱无偏,要给予孩子同等的关心和爱护。

现代家庭教育中,对于独生子女的家庭很少存在这个问题。然而,在农村一些家庭中对孩子不同对待的这个问题仍然很突出。一方面表现在重男轻女。另一方面父母会根据子女的聪慧程度、性格表现对孩子表现出不同等的对待。

其实,每个人都期望可以被平等的对待,在家庭这个最纯粹的环境中,孩子尚不能得到同样的爱护,那么父母的偏爱对孩子的心理健康以及人格健全必然会产生负面影响。被父母忽视的孩子可能会产生自卑的心理,甚至是仇视的心态。在这样的环境中成长,孩子的成长发展肯定是不健全的。因此,为了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父母要坚持颜之推所提出的“均爱无偏”的原则。在家庭教育中,给予孩子同等的爱和充分的尊重,使孩子可以健康的成长。

注释:

[1]姜子夫.颜氏家训・教子[M].大众文艺出版社,2009:第7页.

[2]方明 . 陶行知教育名篇[M].教育科学出版社,2005:第15页.

[3]姜子夫.颜氏家训・慕贤[M].大众文艺出版社,2009:第50页.

[4]姜子夫.颜氏家训・教子[M].大众文艺出版社,2009:第10页.

参考文献:

[1]余金华注释.颜氏家训(全文注释本)[M].北京华夏出版社,2005.

[2]韩敬梓.颜氏家训家庭教育思想研究[M].兰州大学(2006).

[3]王会晓.论颜之推的家庭教育思想及其现实意义[D].西南大学,2006.

[4]姜子夫.颜氏家训[M].大众文艺出版社,2009.

原生家庭论文范文8

系统式家庭治疗模式关注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动关系,倾向于从家庭关系入手进行治疗,力图通过引入新的观点和做法,来改变与病态行为相互关联的反馈环。系统式家庭治疗的要义在于以整个家庭系统为对象,通过其特有的治疗技术,引导家庭成员对问题重新认识,改善家庭中的人际关系。本文将对系统式家庭治疗的内容及治疗技术进行简单全面的介绍,并通过一个案例来分析系统式家庭治疗模式在实践中的应用,从理论和应用两方面对系统式家庭治疗模式进行分析评述。

【关键词】

系统式家庭治疗;理论;应用

家庭影响对精神症状的形成、塑造及保持有着相当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对社会上的问题人群,家庭是影响其行为的重要因素。从生态系统理论出发,导致问题出现的原因可以归结为微观、中观、宏观系统,而家庭是中观系统中重要的一部分,家庭人际间的互动对个人的行为会产生一定影响,所以系统式家庭治疗模式应运而生。系统式家庭治疗认为家庭是一个系统,每个家庭成员既相对独立又与他人相互关联,彼此间形成反馈式的循环关系。治疗师通过一系列特殊的提问技术和留作业方式,使家庭内部的互动模式发生改变,达到治疗目的。下面笔者将对系统式家庭治疗模式的内容和技术进行详细的介绍。

1 系统式家庭治疗的理论

1.1 系统式家庭治疗的内容概述

系统式家庭治疗又称德国系统式家庭治疗,以系统论、控制论为理论基础,将人际互动视为与精神病理相关的重要因素,该理论认为,每个家庭成员都有自己认识事物的方式,家庭成员出现问题行为,可能反映出家庭互动模式以及与外界环境互动方面存在问题。

系统式家庭治疗主要在于以整个家庭系统为对象,通过引入新的观点和做法,以谈话和家庭作业的方式传达信息,以改变与病态行为相互关联的反馈环,改善人际关系。在系统式家庭治疗中,案主只是一个引子,家庭才是治疗的对象,其治疗重点在于围绕症状找出家庭规则中的问题系统,加以扰动,从而促成症状的消失。可以看出系统式家庭治疗是将家庭看作一个动态的、相互作用的复杂系统,每个成员都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并且彼此相互影响。这对问题人来说是有利的,很好的保护其自尊心,让他不再认为自己是家庭矛盾的导火线,同时,也让其他家庭成员意识到自己的问题,积极改正自我,给予有问题的家庭成员包容和关注,避免了一味对某个家庭成员的谴责,有利于问题的改善,以维护家庭和谐。

1.2 系统式家庭治疗的技术

系统式家庭治疗的治疗环节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治疗性会谈,在会谈中,工作者就需要用到扰动的技巧,对现存的家庭关系格局进行扰动;第二部分是布置家庭作业,家庭作业是系统式家庭治疗的另一种治疗技术,帮助家庭重塑目前的互动模式。系统式家庭治疗的治疗技术有很多种,笔者选择了两个重要的治疗技术进行阐述。

1)扰动提问技术。系统式家庭治疗最具特色的地方就是运用提问技术,扰动问题家庭,使家庭成员认识到自身问题。扰动提问技术包括:第一,循环性提问。就是当着全家人的面分别对每个家庭成员进行询问,让每个人把自己的看法及观点表述出来,使每个家庭成员接收到其他家人的观点,通过工作者反复的提问,让家庭成员在不知不觉中重新审视自己的行为和家庭规则,这对于家庭问题的解决是有利的;第二,差异性提问。就是工作者设定两种对比性的差异场景,让每个家庭成员回答,通过差异性提问,可以清楚明确的看出病患在什么条件下会出现问题,可以让病患认识到对症状应负的责任,同时也能提升家人的监督责任;第三,假设性提问。就是对过去或者未来提出一种假设场景,通过假设让病患及家庭看到问题出现的实质原因,同时笔者认为通过对未来美好场景的假设,能让病患看到希望,如果没有这个问题,生活将非常美好,这也是给案主面对问题的信息,也让家人看到家庭中其乐融融、和谐共处的局面。

2)家庭作业技术。家庭作业是系统式家庭治疗的重要环节,备受重视。在每次会谈结束时,治疗师会为家庭布置一些家庭作业用于课下完成,从而将会谈的效果延续下去。系统式家庭治疗有一系列家庭作业技巧,例如悖论干预,是指让案主通过加重问题行为来进行治疗,通过故意夸大重复错误行为,让案主及其家人意识到错误行为,从而对错误行为进行改正;还有单双日作业,就是让案主在每周一三五和每周二四六做出截然相反的行为,周日可以自由选择,家人对其作业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通过两种行为进行对比,使案主认识到这两种行为的好处分别是什么,逐渐改变案主行为;还有记秘密红账、角色互换练习、水枪射击或弹橡皮筋、定期写信或者打电话。这些都是系统式家庭治疗的家庭作业治疗技术,布置这些具有扰动性的作业需要以良好的治疗关系为前提,否则很容易引起家人的阻抗,致使治疗关系中断。正确的使用家庭作业技巧有利于改变案主的行为,以及治疗效果的延续。

2 系统式家庭治疗的应用

前面笔者主要对系统式家庭治疗模式的内容、治疗技术和特色进行了介绍,作为一种实务性很强的模式,应用到实践中才能体现这种治疗模式的价值,所以笔者将结合一个案例对系统式家庭治疗模式的应用进行简单的阐述,希望能通过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更清楚准确的展现系统式家庭治疗模式。

2.1 案例介绍

小军是一个有暴力倾向的孩子,在家中经常跟姐姐抢东西,只要稍不顺他的意思,他就会打砸家里的东西,有时是书本、茶具,更甚是电视、电脑。父母也管不住他,妈妈经常出门玩麻将,对小军一味的顺从,而爸爸只会严肃的批评小军,父母与小军的交流很少。

2.2 治疗分析

工作者通过对家庭的了解,决定采用系统式家庭治疗模式对小军家的问题进行介入。首先看到小军有暴力倾向,同时也注意到了家庭存在的问题,家庭成员与小军交流很少,要么是一味的顺从,要么是一味的批评,都导致了小军问题行为的加重。

在第一次治疗中,工作者与小军家庭先进行了简单的寒暄,并建立了互相信任的关系,并通过循环性提问和差异性提问了解了小军家庭的情况,同时也让家庭成员互相了解对方观点。工作者提出“小军一般在什么情况下容易发脾气,有暴力倾向?”,对小军的父母、姐姐及小军本人提问,让他们循环回答,了解小军的基本问题。随后工作者又提出“你认为小军出现暴力倾向的原因是什么?”,又依次让四位家庭成员都进行回答,部分家庭成员看到了自己的问题,认为小军出现问题行为的原因与家庭成员有关,针对这一结果,工作者随后又抛出差异性提问,“孩子在谁面前容易暴躁,在谁面前很少暴怒过?”,工作者通过问题的引导,逐渐让小军及家人认识到问题。在第一次会谈中,工作者采用了大量的循环性提问和差异性提问,主要是为了解小军问题行为出现的原因,同时引导家人阐述自己的观点,使家庭成员认识到自己行为对小军产生的影响,清楚的知道小军问题的出现不仅仅是其个人的原因,更是家庭共同作用的结果,需要家庭的共同努力。工作者在第一次会谈中尽力引导家庭成员观念的改变,以利于以后治疗的开展。在会谈结束时,工作者布置了本次的家庭作业,“在单日做小孩,继续原来行为;在双日做大人,帮助父母干些家务;周末自由选择,喜欢哪个做哪个。”把家庭作业布置给案主,并要求其它家庭成员监督其作业完成情况。

通过几次的访谈,工作者感觉案主行为有了明显改变,家庭气氛也有好转,在最后一次会谈时,工作者首先对案主上周的家庭作业完成情况进行了询问,案主把感受分享给工作者及家庭成员,工作者也询问了家庭成员案主家庭作业完成的情况,随后展开了会谈,工作者对案主的改变给予了鼓励,并要求案主把这种改变继续下去,随后采用假设性提问,“假设一下,如果你的这种行为完全改善了,你们家会是什么样子呢?”,小军对那种场景进行了想象,他认为那种场景很美好,所以他对工作者说他会努力改变这种行为,努力让家庭其乐融融的。工作者与案主及家庭成员对治疗效果进行了巩固,并对全家人布置了最后一项家庭作业,要求家庭定期写信或打电话与工作者联系,当然工作者也需要作出回复,直至完全治疗成功。

3 总结

在本案例中,工作者对案主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案主行为产生的很大部分原因是家庭互动关系出现了问题。在治疗中,工作者对案主的感受表示了充分的理解和尊重,表达出了共情的取向,合理运用了系统式家庭治疗模式的扰动提问技巧和家庭作业技术,通过几次会谈,逐渐使案主及其家庭成员认识到原有问题,改善家庭中人际关系,引导家庭成员行为的改变,从而促进症状的消失。

【参考文献】

[1]张文霞,朱东亮.家庭社会工作[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1

[2]周露霖. 评述系统式家庭治疗在引导“问题少年”方面的应用[J].科协论坛.2010(2).

[3]余咪,董红.国内家庭治疗研究综述[J].新西部.2013.

[4]钱玲,胡伟.家庭治疗的理念及应用研究[J].时代教育,2012-10.

原生家庭论文范文9

关键词:家庭伦理;道德理性;社会责任

家庭关系能否和谐,关键在于是否有一个处理家庭关系的合理原则,这个原则就是家庭伦理。从传统上说,我国是一个重伦理的社会,并以血缘关系为基础,以家庭伦理为原则,形成了“家国同构”的社会政治结构。我国传统社会家庭伦理的源头可以追溯到先秦时期以孔、孟、荀为代表的儒家文化,孔子则是儒家文化的创始人。

为了实现恢复周礼的政治目的以及重构社会秩序的历史使命,本着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逻辑,孔子构建了以孝为核心的家庭伦理原则。孟子、荀子紧随其后,对家庭伦理的有关内容做了必要的补充和具体化,《孝经》则全面、系统地阐发了家庭伦理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要求,对不同阶层和不同场合的孝做出了明确规定,使人们行孝有了可操作的依据,这就使儒家家庭伦理的思想体系基本成型”。

然而,由孔子创建雏形、孟子和荀子进一步发挥、《孝经》最终系统化的儒家家庭伦理,只不过是一种礼制的要求,是以行为者的自觉和发自内心的需求为条件,并没有相应的外在社会力量的约束和限制作为保证。所以,两汉时期开始将家庭伦理由礼入法,家庭伦理由此有了法的保障。此后的历朝历代,都坚持礼、法并重,注重依照儒家家庭伦理整治家庭秩序。

虽然在漫长的传统社会家庭伦理和相应的国家政策也在不断变化之中,但其大的原则和框架基本上没有脱离孔、孟、荀所确立的家庭伦理体系。家庭伦理之所以“万变不离其宗”,究其原因就在于,我国传统社会的性质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一直属于伦理型社会,正如梁漱溟在《中国文化要义》中所说:“中国是伦理本位的社会”。

因此,儒家家庭伦理无论对个人和家庭还是社会生活,一直都具有极其深刻的影响,尤其在规范家庭关系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现代化带来的社会变迁,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儒家家庭伦理和与此相适应的社会制度规范开始面临严峻挑战。儒家家庭伦理是以道德理性为基础而建立起来,它要求人们在做出任何一项行为选择时,首先应当考虑该种行为是否和道德要求,随着现代化带来的社会变迁,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儒家家庭伦理和与此相适应的社会制度规范开始面临严峻挑战争。家庭伦理的重心由以往“以孝为本”转变为“以子女为中心”,由此导致了家庭代际关系的重大变化:原来以“父”为中心向老年人倾斜的家庭代际关系发生逆转,“父慈”有余、“子孝”不足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不仅成为家庭和谐的重要影响因素,而且还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这些家庭问题的出现尽管有很多原因,但多数都与家庭伦理失调和家庭观念淡薄有直接关系。由于家庭伦理是社会伦理的基础,因此,家庭伦理的失调也使社会伦理受到一定冲击,对社会生活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以至于不得不付出高昂的社会代价去填补家庭伦理失调所导致的家庭问题。

尽管先秦儒家构建的家庭伦理的社会基础已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但是,以家庭血缘亲情关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先秦儒家家庭伦理的人性特点却不会随社会的变化而变化,至少可以说其中的一些原则和内容仍然可以运用于现代家庭伦理构建与和谐社会建设之中。“用今天的眼光看,先秦儒家的家庭伦理思想具有鲜明的矛盾性和两重性。既有尊重个体人权、倡导平等的一面,也有忽视甚至蔑视个人权利、坚守封建等级尊卑观念的一面。可以说是精华与糟粕并存、良莠混杂。在我国现实条件下,要构建既能反映我国传统文化特点,又能适应新形势需要的庭伦理体系,就必须坚持历史唯物主义批判地继承的原则,对我国传统儒家家庭伦理进行认真的梳理,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古为今用,改造创新,赋予传统家庭伦理以新的内涵,发挥其在调整家庭关系方面应有的作用”。

社会责任是个人在这个社会上生存所需要明确和遵守的,个人在提高自身修养和处理好家庭关系的同时,重要的就是履行社会责任,或者说做一名合格的社会公民,促进社会和谐。而“礼”的思想在帮扶我们处理好和谐的人际关系,社会关系的时候,也就是我们在承担着一份社会责任。孔子认为道德的根本作用是实现“和”,“和”是一切道德的精髓,“礼之用,和为贵。先王之道,斯为美”(《学而》就反映出孔子“贵和”的思想。孟子把“人和”视为人类生存与发展所必需的天时、地利、人和这三大要素中最为重要的因素,说出了“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公孙丑下》)的至理名言。荀子把人类“力不若牛,走不若马,而牛马为用”的原因归结为“人能群”(《王制》)。《中庸》把“中”与“和”当做为人处事应当坚持的最根本的原则,认为人们的行为只有符合“中”与“和”的原则,才能处理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万物才能繁茂昌盛,社会才能和谐稳定。

先秦儒家“和”的观念作为一种重要的思想文化资源,不仅有利于维护家庭团结,而且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乐群贵和”就要求人们把家庭伦理中的亲情仁爱推及社会,实现“四海之内,皆兄弟也”(《颜渊》)的目标。为此,就必须坚持“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雍也》)、“己所不欲,勿施于人”(《颜渊》和《卫灵公》)以及“躬自厚而薄责于人”(《卫灵公》)的思维方式和为人、做人的基本态度,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一个人有了这样的思想和行动,岂有与人不和谐之理;每个人都能这样想问题、做事情,岂有人际关系不和谐、社会不和谐之理。

参考文献

1 中华孔子协会.礼记[M].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4

2 论语[M].中华书局 2006

3 [法]安德烈・比尔基埃,克里斯蒂亚娜・克拉比什-朱伯尔,《家庭史》(第一卷上册)[M]袁树仁,姚静,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

4 儒家家庭伦理及当代价值[D].河北大学哲学博士学位论文

原生家庭论文范文10

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由婚姻、血缘、收养、或法律关系而联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之间以压制对方或以发泄敌对情绪为目的的直接或间接的暴力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仅指夫妻间的暴力,它是夫妻矛盾冲突激化的表现形式之一,主要是指丈夫对妻子实施暴力的行为。从内容上看,家庭暴力不仅包括家庭成员之间身体接触的暴力行为,还包括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经常性的侵害他人人格尊严的行为即精神暴力。从近年来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以及各项研究来看,它具有以下特点:

1、普遍性和严重性。早在1999年,广东省妇联在广州等11个市进行了一次入户抽样调查后,就得出结论说,有近三成(部分媒体报道为29.2%)家庭存在家庭暴力现象,其中丈夫对妻子施暴的占了79.4%。2000年,江西省妇联也在全省做了一次问卷调查,得出的数据说,自1995年以来经历过家庭暴力的家庭占34.58%。另外,据全国妇联最近调查显示,我国30%的家庭存在暴力,家庭暴力已成为突出的社会问题,而且,随着暴力手段的不断升级,导致家庭破裂,家庭成员伤残、自杀或他杀的恶性案件时有发生;同时,由于得不到有效的遏制,近年来家庭暴力有不断蔓延的趋势。

2、主体的特殊性。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多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等弱势群体,其中妇女是最主要的受害主体,在目前的家庭暴力事件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占绝大多数,由于一些男性的夫权思想、经济地位、生育观念等原因,致使他们在家庭生活中无端对妻子施以拳脚和蹂躏,在他们的暴力之下,许多妇女被剥夺了平等地位和人格尊严,承受着屈辱,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摧残,有的甚至命归黄泉。另一方面,从总体上看,文化程度较低的群体是家庭暴力的施暴主体,占家庭暴力73%,由于这部分人文化水平低,行为粗野,当家庭发生矛盾时,总是以武力解决。

3、隐蔽性和长期性。家庭暴力往往发生在特定的地点——家里,除了当事人外,常常不为人所知,而当事人又大多碍于情面,不愿“家丑外扬”,致使家庭暴力能公之于众的很少,仅占实际数量的10%。受害人常因缺乏多次累积的伤情原始记录和法医鉴定依据,致使调解和诉讼困难,受害人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保护。同时,施暴者对家庭成员往往连续加害,受害者多长期遭受侵害,有的则长达十几年,甚至几十年。

4、多样性和复杂性。目前的家庭暴力形式多样,既有对家庭成员肉体的暴力,包括殴打、脚踢、烧烫等伤害身体的攻击行为;又有精神暴力,包括用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他人自尊和人格的语言或足以引起他人强烈不满的言语等等;还包括待,主要指刻意攻击他人的性器官,以胁迫或暴力方式强迫发生性接触、等行为。同时,家庭暴力在产生原因和危害等方面表现出空前的复杂性,其产生既有观念因素,又有经济、家庭结构等多方面的原因。

5、循环性和延伸性。家庭暴力的发生一般呈循环性,其过程大致为:紧张状态阶段,即双方出现言语攻击和敌对状态;暴力阶段,即紧张压抑爆发为对受害者的攻击;亲密阶段,即施暴者表示悔恨,使受害人满怀希望,但绝大多数情况是这一循环再次简单重复。另外,家庭暴力呈延伸性,一方往往将对方的亲属作为泄愤对象,有的将插足家庭的第三者作为报复目标,把家庭纠纷的矛头指向他人。

6、解决手段的非理性。从掌握的情况看,发生家庭暴力后,绝大多数家庭成员选择非理性手段解决,他们要么忍气吞声、“家丑不外扬”,要么试图以暴力相报复。而有关部门则往往以“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为由,对家庭暴力不理不睬致使一些家庭暴力案件长期得不到解决,有的甚至发展为恶性刑事案件。

从以上家庭暴力的特点可以推断出其危害性是相当大的,首先,它容易引起家庭成员尤其是受暴者心灵的扭曲、人格的变态。心理学研究表明,长期受家庭暴力影响的家庭成员大多都性格内向、孤僻、软弱、心理压抑、缺少合作精神等,这对他们的健康发展是极为不利的。其次,会导致家庭成员的逃避、恐惧感,使家庭对社会的调节作用和家庭的社会化功能遭到了削弱。因为家庭是个体最早接受教育的场所,它是社会化的最先执行者。家庭中的道德观念、语言习惯、兴趣爱好等都直接影响着每一位成员。已经有研究表明,在长期家庭暴力氛围中成长的孩子的暴力倾向普遍大于其他的孩子,而且,他们的情绪不稳、冷淡、缺乏同情心还有的倾向。最后,对社会暴力起着加剧、恶化的影响。家庭暴力是社会暴力的一种,与其他社会暴力相互依存,相互影响,会连带出“以暴治暴”以及其他社会暴力的产生。例如,在一些调查中显示出女性所犯的杀人重伤案件中,她们的丈夫是主要对象,这就说明犯有杀人或重伤罪的女性,其犯罪原因与所受的家庭暴力有很大的直接关系。

二、家庭暴力的成因

西方社会对家庭暴力的研究早于我国,因此在许多方面是值得我们借鉴的。在家庭暴力的成因方面,有以个人为取向的理论,如个人病理模式论,认为施暴者有精神疾病或性格缺陷,如缺少自尊、不成熟、精神分裂症等,这导致他背离非暴力的行为规范①;以家庭为取向的理论,如暴力循环理论(亦称为“代际间的暴力传递”),认为生长在暴力家庭中的人,通过习得的行为,可将暴力直接传递给下一代,由此形成一个暴力不断再生的循环②。此外,一些社会学者在采纳以家庭为取向的理论时,还指出暴力循环理论的一个变量,即一方面暴力行为是儿童时期在发生暴力的家庭里习得的,另一方面,社会上还存在一种“亚文化模式”,在这种环境下,诉诸暴力是作为更广泛的生活方式而习得的,如从邻里之间、从犯罪亚文化或团伙中或从诸如警察和军队这样的特定职业中习得的③;文化与社会结构论,如文化认可暴力论,即在许多层面,暴力是为文化所认可和鼓励的,甚至是一种深感荣耀的文化表述形式。这种文化就是大男子主义文化。持此理论者阐述说,男性针对女性的暴力是社会以及家庭的传统父权模式的表现。“对妇女的暴力——是文化的各个方面所认可和允准的”④。由此可以看出,西方对家庭暴力的成因大致有个人——家庭——社会文化三个层面的解释范畴。同样,在我国,导致家庭暴力的原因也是多层次、多方面的,有微观方面的个人、家庭因素,也有宏观方面的社会因素,而且两者不是孤立地起作用的,而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这就使得家庭暴力更加复杂化。

1.微观分析

尽管每一起具体的家庭暴力都有其各不相同的具体原因,但细细分析,还是可以归纳出一些共同特点,找出一些共同的原因。

微观方面:家庭暴力的发生可以是有直接缘由的(应该说,多数家庭暴力都是有直接缘由的),也可以是无直接缘由的(如有的施暴者由于自身存在性格缺陷或患有某种精神病,完全或部分地不能控制自己的情绪和行为)。无直接缘由的情况多与精神、心理疾病有关,因此不予赘述。

在有直接缘由的家庭暴力中,这个缘由从发生的主体上说,可以是施暴者的原因,也可以是受害者的原因,还可以是双方的原因。从受害者方面的缘由说,受害者可能有过错(比如对配偶不忠诚,对上辈不孝敬,或者在家中没有履行自己的角色、尽到自己应尽的责任,不尊重乃至羞辱对方,甚至先动手打了对方,等等),也可能是无过错但有缺点,比如心眼小、脾气不好、爱唠叨等,从而刺激了对方,触发暴力发生;也可能根本就是无过错,莫名其妙、无来由地便遭受对方的暴力侵害;从“双方共有”方面的缘由说,是指冲突双方都有责任。也就是说,双方都有过错、缺点,又不能相互原谅、包容和妥协,于是,摩擦变矛盾,矛盾不断激化,以致冲突升级,酿成暴力;再从施暴者方面的缘由说,其施暴可以是有原因或有借口的,也可以是毫无缘由的,比如纯粹就是恃强凌弱,或是上面说的施暴者有精神或心理疾病。

在有缘由的家庭暴力中,按缘由指向的对象可划分为三类:一是为谋求物质利益或以谋求物质利益为主(比如争房子、争财产等);二是为追求精神利益或以追求精神利益为主(比如喜新厌旧、见异思迁等);三是物质和精神两方面的利益兼而顾之(比如既要财产也要离婚)。具体性的缘由主要是在家庭事物、孩子教养及情感交流等方面的矛盾⑤。

2.宏观分析

(1)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地位的不平等。

法国女权主义运动家、著名的文学家西蒙娜·波伏娃曾说过:“女人是造成的,而不是生成的”。“妇女们总是依附于男人,虽然不是他的奴隶。两种性别从未平等地分享这个世界。甚至今天,妇女的处境已经发生了改变,她们仍被严重地束缚着。在法律上女人的地位和男人相差很远,常常对她们非常不利,即使她的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了抽象的承认之后,长期持续的习俗也阻碍这些权利得到更多的实现”⑥。在这个意义上,她提出第二性的说法,认为男人是世界的主人,而女人则是从属于男人的,她们在社会地位上是排在男性的后边的。攻击性、支配和力量被看成是男性的特征,男性有权支配女性;在中男性总是扮演着侵犯者的角色,而温良、贤淑、妩媚则成为女性的象征。传统女性角色就是贤妻良母,其行为特征就是顺从,女孩从小就得养成顺从的习惯。现在,虽然强调男女地位的平等和女性自身的独立,但是在深层文化上人们仍然鼓励女性对传统角色的追求。因此,女性无论是在社会中还是在家庭中,都处于从属地位,相对男性而言,她们属于社会和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因而容易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而男性则容易扮演施暴者的角色。这是传统的夫权思想及男女社会地位不平等在现实中的具体表现之一。

(2)公力救济的软弱性,使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受害者无法诉诸于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助长了施暴者的行为。

公安机关和其他司法机关对于一般的家庭暴力案件,大都是以“家务事”为由进行调解而不是处理。有的受害妇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提起离婚诉讼。但按照目前的法律程序,第一次提起离婚的案件,若对方不同意离婚,法官要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则判决不准离婚,并且在半年之内无新的理由不准再行。这一方面使受害人对其失去信心,另一方面使施暴者因受不到应有的惩罚而有恃无恐,客观上助长了其暴力行为。

(3)社会冷漠、宽容与否的态度是滋生家庭暴力的适宜土壤。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简单地看成是“家务事”,“两口子床头打架床尾和”、“孩子不打不成才”、“棍棒之下出孝子”、“不打不成方圆”等观念和心态,也影响着社会对于家庭暴力危害性的认识,导致了施暴者的为所欲为与胆大妄为。不少单位、居委会、邻里以及亲友们对家庭暴力也往往睁一眼闭一眼,很少认真过问。同时,虽然我国颁布了《婚姻法》以及有关的保护妇女、儿童、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但有了法律的规定并不等于实际的贯彻执行。如果没有强有力的保障机制,法律仍会存有漏洞。

三、培育社会关怀意识,解决家庭暴力

正因为家庭暴力的产生是多层次、多方面的,我们解决家庭暴力也应该多管齐下,有体系、有步骤地加以解决。目前,多数学者提出的解决措施主要有3个方面:通过法律手段加强对妇女人身权及相关权利的保护并严厉惩罚施暴者;建立家庭暴力的应急机制和救助机制;加强宣传,提高家庭成员的维权意识。笔者认为以上三个方面都是可行的,而且如果三个方面密切配合、相互作用,会十分有助于家庭暴力的解决。不过,最根本的,是要在全社会培育出社会关怀的意识,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一整套社会关怀的体系。正如西方新自由主义代表人物格林认为:“未来理想的社会是人人平等、相互尊重的社会,每个人都有思想和行动的自由,但又受到道德义务的指导和约束。”家庭暴力的解决需要制度、法律的保证,但更有赖于社会的平等、自由、尊重、包容等各种精神的支持,这便是一种关怀。是社会包容的心态与思维方式,换句话说,就是对不同于自身的他人的存在,他人的生活方式,他人的选择给予承认和尊重。它是自由社会的精神土壤。有了这样一种意识,每个社会公民、家庭成员的处世方式和思维习惯都会发生根本的改变,从利己到利他、从强权到理性、从暴力到尊重,社会因之能够良性运行,家庭也能够和谐美满。

首先,关怀表现为对生命存在的仁厚慈爱态度,它是生存自由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社会是由不同生命组成的,它既有老少、男女之分,也有健康、病弱之别;既有有权有势者,也有无财无权者。在有无数差别的社会里,每一个人的生命权与尊严都是一样的,理应受到保护与尊重,因此不应侍强凌弱。以平等的包容的心态去对待每一个人,是社会良好的品质。

其次,关怀的社会表现为对他人价值选择的尊重,不以自己的价值观强加于他人,从而使每个人拥有选择的自由。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有其选择为何种角色的权力,不可强求一致。只许高尚不许平凡,只许完满不许缺憾是非现实的思维方式与心态,只能扼杀生命的真实与自由。

再次,关怀的社会还表现在对不同思想观点的容忍与尊重。这便是思想自由。社会不因他人思想与其自身相佐而剥夺他人思想的权力,也不应以自己的思想强加于他人。人们彼此尊重、相互理解。

最后,关怀的社会还表现在对犯错误者采取的宽容态度。一个宽容的社会,应允许别人犯错误,允许别人改正错误。每个人不应生活在害怕犯错误的恐惧中和无法改正错误的绝望中。人犯错误的权力,也与其他权力一样,不可剥夺,因此不应把犯错误视为大逆不道,更不应阻塞犯错误者改正错误的道路。

要培育社会的关怀意识,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

1.构建统一的社会价值体系和道德规范。社会的一定文化价值背景对其成员和行为的认同是十分重>要的。一个强调个人的使用价值和市场价值的社会显然会比一个注重身份或出身价值的社会宽容度更大。因此应承认人的尊严和价值,人的人格、尊严是神圣不可侵犯的,人生来就是平等且具有价值的。另外,将传统道德中尊老爱幼、相敬如宾等美德与现代意识诸如民主、平等有机结合起来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广泛宣传。

2.建立补偿性的社会规范,代替约束性的社会规范。因为约束性社会规范的性质偏重于对个人行为偏差的惩罚上,把任何威胁或违反集体良心的行为都视为违法、犯罪,这不利于人们的心理发展和关怀意识的培养。在现代社会中,由于个人意识代替了集体意识,社会规范的性质就应转变为偏重于对偏差行为所引起的后果的赔偿上,帮助人们认识并改正错误,增强社会理解。

3.加强人们尤其是对下一代人的情感教育。历红曾将情感教育归纳为:爱憎情感的教育;幸福感、愉教育;理智感、道德感、美感教育;义务感、责任感、成就感教育;自尊心、自信心教育五个方面⑦。通过这些情感教育,能使人们富有爱心、责任心,心理更加健康,能积极、有效地面对各种问题,从而增强社会关怀感。

注释:

①R·Dobash.Withfriendslikethese,whoneedsenemies?[Z].PaperpresentedattheWorldCongressofSociology.Stockholm(Aug.1978)

②J·Renvoize.WebofViolence-AStudyofViolenceintheFamily[M].RoutLedgeandKeganPaul,London,1978

③GillHagueandEllenMailos.DomesticViolence[M].SagePublications,1996

④S·Schect.TheWomenandMaleViolence.TheVisionsandStruggleoftheBatteredWomen’sMovement[Z].Pluto,1982

⑤胡佩诚.200对夫妇家庭暴力调查[J].中国心理卫生杂志.1996.4

⑥曹秀谦.关于家庭暴力的法治思考[J].政法学刊.2000.4.

⑦历红.情感教育探悉[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3

参考文献:

[1].黄列.家庭暴力的理论研讨[J].妇女研究论丛.2002.3

[2].肖士英.道德冷漠感与制度性道德关怀[J].陕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1

原生家庭论文范文11

家庭暴力是一个有着很长历史的社会现象,古今中外概莫能外,它的表现就是恃强凌弱,与平等、尊重、以及关爱、包容背道而驰。根据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在我国3.2亿个家庭中,约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每年约40万个解体的家庭中,25%是源于家庭暴力。可见,家庭暴力是一个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同时也受到了广泛的关注,相关的研究硕果累累,多集中在法律、社会等方面。本文拟从历史的角度对家庭暴力产生的根源、封建时代的相关法律对男权的维护,以及进行反家庭暴力立法的进步意义,进行一定的梳理和探索。

人类进入父权制社会以来,女性就一直处于从属的地位,不被作为平等的人来看待,家庭矛盾中充斥着男性对于女性的暴力行为。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是“夫为妻纲”的具体体现,而这种行为在封建法律中往往受到宽大的对待。这样的法律,也是对男尊女卑价值观念的强化。时至今日,家庭暴力行为并没有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最近的调查显示,大部分的家庭暴力仍是丈夫对妻子的暴力,因此在新的历史时期,用现念进行立法,用以约束和惩治家庭暴力十分必要,这不仅仅是对受害者的保护,也是实现男女平等,建设现代、文明的和谐社会所必需的。

在封建社会,君臣、父子、夫妻是相并列的,“夫为妻纲”是不平等社会关系的重要方面,体现在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当中。在没有平等和尊重的男女关系下,家庭的矛盾和冲突常常以暴力的形式加以处理,其结果往往不是问题的解决,而是造成家庭成员之间的巨大伤害。而将伤害诉诸法律,得到的却又是对男尊女卑的强化。纵观历史上有关家庭伦理的法律,虽然没有一部专门的家庭暴力法,但与之相关的几个重要方面,如夫妻相殴、由于暴力引起的离婚、暴力或过失致夫\妻死亡等等,在不同朝代的法律中,都有详尽的规定及范例,处处体现着夫权的强大和妻子地位的卑微。

夫妻之间的暴力古已有之,并且大多数情况下是丈夫对妻子的暴力,相关的法律按照男尊女卑的传统来进行加重和减轻的处理。在古代,丈夫殴打妻子的现象相当普遍,在“夫为妻纲”的伦理环境中,一般人认为殴打妻子和责罚晚辈一样,不过是治家的手段,合情合理。无论是伦理观念还是社会舆论对此都采取宽容的态度。唐、宋时期的法律明确规定殴伤妻子,照殴伤普通人减刑二等;明、清法律则更宽容,规定折伤以下勿论,折伤以上比普通伤人案件减刑二等,而且前提是妻子进行投诉。也就是说,丈夫打妻子,只要没有折伤,殴打罪名便不成立;如果妻子不告官的话,即使殴伤也不受法律制裁。我们看到,如果殴打妻子的事实存在,诉诸法律,法律对于丈夫实行的是减刑原则。反之,妻子殴打丈夫则是犯上作乱,相当于子孙殴打长辈,不仅受到舆论的谴责,更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与丈夫殴打妻子不同的是,妻子只要殴夫便可立罪,而且较寻常案例加重处罚。宋朝的法律规定打伤人者,判刑四年,而妻子打伤丈夫,则要判刑五年。明、清时期的法律规定,只要丈夫告妻子殴打,无论有伤无伤,妻子都要被打一百棍,折伤以上,则较普通的斗殴致伤罪加三等;导致丈夫得重病的,则要对妻子施以绞刑。显而易见,对妻子殴打丈夫实行的是加重处罚的原则。封建时代的法律维护的就是男女之间的不平等。

关于由暴力引起的离婚,封建法律也有偏袒丈夫一方的规定。明、清法律都规定,妻子打伤丈夫,不论有伤没伤,伤轻到什么程度,只要有殴打的行为,就可以作为丈夫决定离婚的条件;折伤以上便已经义绝了。而丈夫殴打妻子,则折伤以上才可以离婚,并且不是妻子单方面提出离婚就可以办理,而是要征求双方的同意——也就是打人的丈夫和被打的妻子都同意,才可以离婚。关于这一点,《清律例》“妻妾殴夫”条律的注是这样解释的:“盖夫为妻纲,妻当从夫。妻殴夫则妻应坐罪,离合听夫可也。夫殴妻至折伤,夫虽犯义绝而妻无自绝于夫之理,故必先审问夫妇俱愿乃听离异,如夫愿而妻不愿,妻愿而夫不愿,皆不许离异也”,毫不掩饰地表达了其维护男女不平等地位的立法目的。

丈夫殴打妻子致死,由于人命关天,是要偿命的,唐、宋、明、清的法律都有相关的规定;妻子打死丈夫,也要被处死,但在量刑上,还是有所区别。例如明、清法律都规定,夫殴妻致死者绞,比妻殴夫死的处斩要轻一等。而故意杀夫罪,明、清两朝都要处以凌迟的极刑。另外,妻子即使是过失杀夫,也是死罪,只在个别情况下,才能略为从宽处理。然而丈夫过失杀妻,法律是不过问的。清代《刑案汇览》中有许多相关案例,可以很清晰地说明这个问题。

例一,石潮科骂妻石李氏不应责打小孩,用烟袋殴伤李氏手指。李氏分辩,石潮科又取木扁担向殴,李氏用手接夺,随即走避。石潮科赶夺扁担,李氏恐被夺殴,将扁担向上扬起,石潮科两手捏住扁担中节,互相拔夺,李氏力乏松手,石潮科扳力过猛,扁担碰伤囟门,倒地殒命。

例二,蒋李氏因不识字,误将田契当作废纸垫晒药末。其夫蒋常青看见,加以打斥。李氏分辩,蒋常青气忿,揪住李氏发辫,拾取柴块在李氏脑后发际乱打。李氏负伤情急,用头嚇撞,蒋常青受伤倒地,越十三日身死。

例三,杨严氏在屋煮饭,幼子失跌啼哭,杨起斥妻不行照管。严氏分辨,杨起拾柴殴伤其胳膊等处。严氏进房哭泣,杨起赶进房内,将严氏推按床上,揢住咽喉。严氏被揢气闭情急,又因护胎,用脚吓蹬,踢伤杨起脐肚,杨起跌地搕伤腮颊,逾时毙命。严氏问拟斩决,奉旨该氏并无违犯不顺,情尚可悯,从宽改监候”。

象这样因被丈夫无理殴打,本能地进行抵拒,而误伤丈夫性命的案件还有很多。此类案件,在许多情况下,明知事出无心、情有可原,是过失或误伤,只因为死去的是丈夫,名分攸关,判案者仍然要“依法办事”。法律要求妻子的就是无论是否有理由,无论情况怎样危急,都不能行使自卫的权利,哪怕因过失伤及丈夫性命,也要被判死罪。在妻子对丈夫这一问题上,与子孙殴杀父母、祖父母的惩罚采用的是同样的原则,封建法律对于夫权和父权的维护是一致的。

更有甚者,丈夫逼妻卖奸,妻子不从,屡遭丈夫殴打、辱骂,因反抗,导致丈夫死亡。虽然明知是丈夫的行为,妻子并非故意行凶,还是因为死的是丈夫,“名分攸关”,仍然按照妻子打死丈夫的法律将妻子判处“斩立决”。更为荒唐的是,有一个丈夫,因为追打妻子自行失足跌毙,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于是比照父母追打子孙自行失足跌毙的案件办理,判妻子“绞监候”。

“河东狮吼”的悍妇古已有之,若因口角、相殴,使丈夫自尽,则妻子要被施以绞刑。乾隆年间,江苏省山阳县民倪玉,因为续弦妻子倪顾氏对其前妻留下的四个孩子不好,与倪顾氏屡有争执,终因气忿不过,自缢身亡。依照“妻妾逼夫致死”的法律,其妻被判绞立决。对此,乾隆皇帝还特别发了上谕:“妇之于夫,犹臣之于君,子之如父,同列三纲,所关綦重。律载人子违犯教令致父母自尽者,皆处以立绞,岂妇人之于夫竟可从轻?今乃逼迫其夫致令自尽,此等泼悍之妇,尚可令其偷生人世乎?”反之,丈夫对妻子就没有威逼致死的罪名,明、清律都明文规定,殴打、辱骂妻妾导致自尽死亡的,法律不予过问;若把妻子殴打成重伤,妻子自尽死亡的,不过是“其夫杖八十”。

在明、清的法律中,女性地位之低还表现在妻子犯罪,丈夫有权在家中进行监管和处罚。根据清朝的法律,丈夫甚至能自己处罚不孝之妻。如同父母殴杀有罪的子孙,可以不负法律责任一样,丈夫对妻子也有同样的权利。若妻妾不孝,丈夫不告官,擅自将其杀死,处罪是很轻的;若事前其父母曾经告儿媳不孝,丈夫擅自杀死妻子,则处罚更轻,不过“杖一百”而已,可见丈夫对妻子居高临下的监管和处罚权是由法律来维护的。

法律除了对丈夫犯罪从轻发落之外,丈夫殴杀妻子被判罪后还有免刑的机会。在“留养承祀”的名义下,如果杀妻者是家中惟一可以奉养长亲、接续宗祀的人,也就是说父母年老,无人奉养,或父母已故并且没有兄弟,可以改判枷号示众两个月,打四十大板,然后释放!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封建时代关于夫妻之间家庭暴力的立法就是为了维护男女之间的

不平等而存在的。无论是夫妻相殴,还是离婚,抑或是致伤人命,法律都更保护丈夫的权利,在所有的方面,因为施暴的对象是妻子,受到的惩罚都可以较寻常案例减轻甚至免于惩罚。而妻子对丈夫的暴力,甚至不构成暴力,都要受到严惩。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一种社会规范,封建时代关于家庭暴力的立法,充分体现了男尊女卑、夫为妻纲的思想,也是维护男女不平等关系重要工具,为千百年来男性对女性的压迫提供了法律依据,其影响极其深远。二

封建时代受到法律维护的家庭暴力在现代社会仍然很有市场。2014年“三八”妇女节前夕,李阳宣称自己是“家庭暴力代言人”的视频在网上曝光,拿打老婆的事作为直销活动演讲的噱头,竟引来台下阵阵笑声。视频一出,在互联网上引起轩然大波,有正义感的网友纷纷进行谴责。但是李阳的做法值得深思,为什么可以在公共场合发表这样的言论,对这样一个明显的、触犯法律的行为,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这一具有典型意义的事件,表现出“男尊女卑”观念在一些人头脑中的顽固存在,以及几千年男权文化的深刻影响。

在男权文化的环境中,“男尊女卑”、“夫为妻纲”,女性并不是独立的个体,而是被视为从属于男性的附属物,受到夫权的压迫,因此针对女性的家庭暴力从来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 “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 “小树要砍、媳妇要管”、“媳妇三天不打就上房揭瓦”,等等。封建时期家庭暴力的相关法律又对这种观念起到了推波助澜和强化的作用。现在,这些俗语何时产生已无从考据,但却在民间广为传播,并流毒至今。

家庭暴力是男权文化的产物。男女不平等关系下所缔结的婚姻关系不是平等与合作,而是权力关系,拥有政治、社会资源更多的一方可以压迫、支配相对弱势的一方,并且制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来维护这种权利。男权社会中,当夫妻之间发生冲突时,为了维护既有的权力,暴力便成为男性迫使女性服从自己的工具。

进入父系氏族社会末期,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业、畜牧业成为主要的生产部门,直接创造物质财富,男子成了这些生产部门中的主要劳动者,女性则渐渐在生产中居于辅助地位,而在繁重琐碎但不直接创造财富的家务劳动中承担主要责任。男子占据了原来女性在经济领域的重要位置,女性在社会生产中的地位一落千丈。在男权社会,男性占有绝对的统治与支配地位,政治选举权、被选举权和政治权力继承权都属于男性。男性是男权社会的主体,支配社会的一切道德、风俗、习惯、法律、政治、经济都以男性为中心,并以维护男性利益为目的。在漫长的封建社会中,“男主外、女主内”、“男尊女卑”、“三从四德”、“夫为妇纲”等夫权思想逐渐强化,传统观念和法律制度支持男性在家庭中将女子视为私有财产,并对其拥有控制权和支配权;而社会生产、政治制度又将女性排斥在公共生活之外,使女性失去经济独立的机会。在这样的社会里,男女在家庭及社会中的地位都是不平等的。无论是经济基础还是政治权力,都属于男性,因此无论是在家庭里还是社会上居主导地位的也是男性,而女性则陷入无权和从属的境地。所以“男尊女卑”是男权文化的集中体现,也是家庭中男性对女性暴力的根源。

社会对家庭暴力的宽容,同样是男权文化的体现。公众对待家庭暴力的态度,属于道德和社会舆论的范畴,是社会对家庭暴力如何进行价值评判的问题。一般情况下,人们普遍认为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事情,外人无法做出判断,也无法直接干涉别人的私生活,这种观念所形成的舆论氛围,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因此,家庭暴力长期以来被视为家庭私事,不告不问,单位不管,执法机关为难,因为“清官难断家务事”。人们还认为“夫妻没有隔夜仇”、“两口子打架,床头打完床尾和”,事实上许多“夫妻打架”是不可能这样轻松解决的,而这些看法却直接影响了对家庭暴力问题的处理,即使被打得鼻青脸肿,如不构成犯罪,对施暴者也无法处罚,所以“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即使构成了人身伤害,对施暴者的惩罚也常常不到位。惩治过轻使法律起不到对施暴者的震慑作用,在现实中,执法部门对家庭暴力处理偏轻、打击不力、甚至以情代法、以情抵罪的现象在许多情况下普遍存在。这既有法律不健全的因素,但更重要的是人们思想上对家庭暴力的认可和宽容。人们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别人家庭的内部事务,通常采取不过问、不干涉的态度。发生家庭暴力报警的,只要没构成严重伤害,警察也尽量采取调解的方式来解决。有些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提起离婚诉讼,却由于提供不出相关证据等原因,无法离婚,不能摆脱痛苦的婚姻。家庭暴力不能通过公权力加以控制,会使得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媒体称李阳在实施家暴行为前曾想到这在美国就犯法了,却仍然敢于动手,说明法律还缺乏足够的威慑力。

男权文化的思想还体现在一些受害女性的观念中。自古以来,丈夫在家中保持着强权的姿态,有些人任意欺负、辱骂、殴打妻子,以此显示其在家庭中的地位,确立自己“男子汉大丈夫”的尊严。家庭暴力大多数发生在家庭内部,具有隐蔽性。有些女性碍于“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遭受家庭暴力时,因为怕招人耻笑,被人瞧不起,不敢也不愿意对外张扬。因此有时警察接到邻居报警前来干预家庭暴力时,却遭遇夫妻二人“一致对外”的尴尬。有的受害者在受到暴力伤害后,不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而是顾及施暴者的形象和面子,采取忍耐、宽容的态度,寄希望于对方的良心发现;有的进行了举报,又不忍心施暴者受得制裁,最终放弃追究其法律责任。我国还有“多年的媳妇熬成婆”这样的说法,有的女性自己遭受过丈夫的家庭暴力,当她们成为婆婆,与媳妇有了矛盾,或儿子和媳妇产生摩擦时,会纵容儿子去殴打妻子,以显示自己地位的提升,平衡曾经屈辱的心理。所有这些都会使对妻子的家庭暴力行为更加肆无忌惮。

沿着历史与传统形成的“男尊女卑”价值观,再加上大多数家庭男强女弱的社会现实,使得家庭暴力这样一个社会现象不可能在短时间之内自行消失。因此,为反对家庭暴力而实行立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法律,是由国家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制定,具有一定文字形式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

在古代,中国历史发展的每一阶段都有相应的法律为统治者服务。从封建时期与家庭暴力有关的法律来看,维护夫权是其最鲜明的特征,把男女不平等的原则贯彻到每一个家庭、每一对夫妻。我国进入阶级社会起,宗法制度便起了支配作用,宗法的精神和原则——尊尊、亲亲、男女有别是封建家庭得以建立的重要基础。因此,维护不平等关系的法律,也体现在婚姻的各个方面。中国古代传统法制以维护家族、宗族、国家等团体利益与集体和谐为宗旨,强调社会成员的服从义务,表现在家庭中,就是“夫为妻纲”。这种夫权统治是以男性为中心的封建宗法制度在夫妻关系上的反映,是与封建社会男女两性社会地位的不平等紧密相联的。女性在封建社会中一直处于卑贱、屈从、依附、遭奴役的地位,关于家庭暴力的法律,强制性地将女性置于不能有任何反抗的困境之中,是维护男尊女卑的封建伦理的有效武器。

新中国成立后,从国家立法的角度确定了男女平等的原则。宪法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

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公民不论男女都享有的基本权利。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肯定男女平等,是社会的一大进步。在宪法的原则之下,我国的《民法》、《婚姻法》以及《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等都为保障女性权益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扫除了一切压迫、歧视和束缚女性的旧法律。当人类历史发展到21世纪的今天,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的首要任务,现代化建设也离不开男女两性的共同参与,因此需要法律来进一步推动和维护男女两性平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这些基本特征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同时需要借助于法律制度进行推动并给予保障。社会成员的和睦相处,社会关系的和谐顺畅,都有赖于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合理。因此,法治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和保障。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的幸福安康是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频繁发生的家庭暴力,是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一个刺耳的不和谐音。在一个“夫权”思想为主导、充斥着暴力的家庭中,和谐不会自发地生成,也不会自然地实现。和谐家庭的构建,同样需要借助于法律制度的推动与保障。保护妇女权益的现有法律代表了国家的原则立场,维护男女平等,是保护女性合法权利不可或缺的。然而,具体到家庭暴力方面,实际的情况复杂多样,还需要专门的、可操作性强的法律规定,这样才能切实有效地保证受害者的身心安全。

对家庭暴力进行专门立法,可以使人们在面对家庭暴力的许多复杂、特殊的情况时有法可依;而公正、高效的司法是惩治家庭暴力、构建和谐家庭的有力保障;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促使家庭成员遵纪守法,不以家庭暴力来触犯法律;法律监督可以通过对立法、司法、和守法三个方面的作用来间接保证和促进和谐家庭的建设。作为法治社会最主要的规则,法律是所有社会规范中最具有明确性、确定性和国家强制性的规范,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将会对在社会基本细胞——家庭当中实现男女平等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

综上所述,面对家庭暴力的社会现实,需要教化,更需要法律。几千年形成的思想观念不可能一下子彻底改变,而法律可以及时地制止暴力行为的发生和发展,进而促进人们观念的改变。也就是说,反家庭暴力法的功能就是要保护受害者、惩戒施暴者,通过伸张正义的法律,实现男女双方的真正平等。因此,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对社会和历史的影响也将是深刻而久远的。

参考文献:

1、张晋藩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8月。

2、谭琳主编:《1995年——2005年: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3月。

3、吴宁,岳昌智:《女性权利的法律保护》,同济大学出版社,2010年8月。

4、谭荣光:《浅谈家庭暴力的现状与对策》,法律图书馆网,论文资料库,2008年10月22日。

5、《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

6、《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促进社会和谐》相关文章,《妇女研究论丛》2012年第3期。

7、阴法鲁、许树安主编:《中国古代文化史》,北京大学出版社,1991年5月。

原生家庭论文范文12

摘 要:作为一门边缘与年轻学科的家政学,在其发展过程中,研究对象一直是学者们倍受关注的焦点。即便如此,人们对家政学研究对象的认识并没有形成统一。研究对象主 要有典型性问题与理论视角两层含义,把学科研究的典型问题作为切入点,能更好地分析当 前家政学的研究对象并进行学理反思。

关键词:家政学; 典型性问题; 学科基质; 质料 

鲍曼在《通过社会学去思考》一书中指出:历史学、法学、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都 是讨论人类行为及其后果,它们共有这些特点,因而被摆放在一起。可见这些学科具有共同 的研究对象,即人类生活。但如何区分这些学科,鲍曼提出了两个方面的差异:一是,每个 研究分支都具有典型性的问题,这些问题决定了不同学科的学者从什么观点观察、描述人类 行为;二是,一些原则,用来处理研究过程中产生的信息并将这些信息组合到人类生活中某 个特定的部分或方面的模式之中。笔者在此深受启发,通过学科研究的典型性问题来分析家 政学研究对象。

在我国,家政学是一门相当年轻的学科。从1911年的女子学堂开始,到现在也不到百年 历史,并在建国后,家政学的发展还经历了一个间断期。即便如此,根据现在家政学发展现 状来看,家政学仍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从一门不为社会所看重的家庭生活技能培训课程,逐 步演变成一个较为完备的新型学科。但在家政学的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 因素,尤其突出的是家政学研究对象没有形成统一,存在较大的分歧。因而,本文就目前家 政学关于研究对象的主要观点进行学理反思,剖析其差异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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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研究对象解读

1、研究对象

对于研究对象,在大脑中的第一反映就是研究领域或研究指涉的对象,不过这样理解具 有一定的片面性。实际上,研究对象具有两层含义:一是学科研究中的典型性问题,一门学 科都有自已研究的典型性问题,而这个典型性问题,就是这学科研究的核心,也是研究所指 涉的对象;二是学科研究的理论视角,是从哪一个视角来看待这门学科的典型性问题,也就 是说从什么角度来研究分析这个学科的典型性问题。每一门学科都有自已研究的典型性问题 以及独特的理论视角,如政治学把改变其他行为者实际或预期行为的人类行为和被其他行为 者实际或预期行为改变的人类行为作为这门学科研究的典型性问题,从权力和权势的不对称 作为它的研究理论视角;经济学把人类行为的成本和收益的关系作为这门学科的典型性问题 ,主要从管理稀有资源的视角进行研究等。因而谈到研究对象,则必须从典型性问题和理论 视角出发来探讨。

2、典型性问题是研究对象的核心

研究对象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即研究的典型性问题和理论视角,缺一不可。但并不等 于说这两个层面在研究对象中占有同样重要的地位。对于一门学科研究的典型性问题,可以 从本学科研究的独特视角,也可以借用其他学科的理论视角进行分析,如在研究社会学领域 中的某个问题时,也时常会借用政治学的制度主义进行研究。每个学者都可以从不同的视角 研究,可谓见仁见智,其研究的结果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对于这些研究结果,我们不可能 以自已的视角来评判其他视角研究的正误。因此,一门学科与另一学科研究对象的严格区分 不可能以研究视角的不同作为评价标准,而最终应以研究的典型性问题来进行区分,典型性 问题是研究对象的核心。

总之,一门学科的研究对象对这门学科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而研究对象的核心又 是这门学科研究的典型性问题。因而,可以这样说,典型性问题是我们探讨学科研究对象 的重心。

3、现代家政学研究的典型问题分析

应当说,目前的学者在家政学研究上存在很大的分歧,其中有视角的不同,但更突出的 是研究的典型性问题不明确。因而,归纳和整合当前的研究对象是当务之急。概括地说, 有两个表现:

一是家庭生活。这种认识是当前家政学界占主流的声音。无论是从管理学视角出发 的李小江教授、从经济学视角出发的王乃家学者,还是从教育学出发的“家政学第一人”冯 觉 新女士,他们研究的最终落脚点都在家庭生活,他们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从不同的视角看待和 研究家庭生活。这种观点主要受到家政学从国外引进及国内发展过程中传统思维方式的影响 ,家政学一直都被作为一种应用性实践性的学科,主要是将家庭生活作为关注的重点领域。 

二是家庭成员的思维方式。持此种观点的学者以樊金娥教授为代表。樊教授提出此种独 特的观点是家政学学科发展的产物。樊教授指出,家政学是提升家庭生活质量的科学思 维方式的一门综合性学科,其研究对象是家政哲学。家政哲学是坚持思考问题视角转 换的原则,从反方向研究的路径,实现从现代世界的思维与从前的思维相隔离的转换而提出 来的。简言之,家政哲学的提出是思维转换的结果。无论是从樊教授对家政学的定义还是在 家政学的教学过程中,都始终强调家政学是研究家庭成员的思维方式。

每一门学科都有自已研究的典型性问题,并且这个典型问题是唯一的。但目前家政学却 存在着两种典型性问题,如何看待这两个典型问题是解决家政学发展障碍的首要任务 。



二、 家政学应当把家庭成员思维方式作为典型性问题

家政哲学将家庭成员思维方式作为典型性问题,即将家政哲学作为研究对象,有其科学 性,主要表现在:

1、家庭成员思维方式是家政学的学科基质

学科基质是由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的后记中提出来的,主要是由于他在提出范式 一词后受到诸多学者的批评,最后将范式进一步深化为学科基质。实际上,他所指的学科基 质也就是在日译版中的“专业母体”。因而,我们可以将学科基质通俗地理解为学科或专业 的核心,也就是一门学科中最深层的核心。一门学科所研究的典型性问题属于学科基质的一 部分,是这门学科中最深层、最重要的部分。如果说一门学科连最起码的研究中心都没有, 就谈不上发展,人们也不会普遍去接受这门学科。没有典型性问题的学科不能成其为学科。 

学科基质是家政学学科的核心部分,而家庭成员的思维方式正是家政学研究的核心所在 。目前占主流的家政学研究对象是家庭生活,而家庭生活并不是家政学的最深层最重要的 部 分。我们可以追溯家庭生活的根本所在,家庭生活最终是家庭内成员的生活,而在当前社会 变 迁加剧的背景下,家庭成员的思维方式的转变将直接影响到家庭生活质量的提高。因而,从 一门学科的 学科基质来看,家政学研究的典型性问题应为家庭成员的思维方式。

2、家庭成员的思维方式是家政学与其他学科区分的质料

学科间区分的两个原则为典型性问题的质料原则和理论视角的形式原则,而质料区分是 学科间最根本的区分。质料一词最初是由亚里士多德提出来的,在外文翻译中与物质同义。 但实际上他们有着本质的区别,物质是与意识相对的客观存在的实体;而质料则是与形式相 对的,有本质、实质的意思。一门学科的质料就是这门学科的研究的典型性问题,因而要区 分不同的学科就是其研究的典型性问题,如政治学研究改变实际或预期行为的人类活动和被 其他行为者实际或预期行为改变的人类行为,而经济学研究人类行为的成本和收益关系,正 是他们所研究的典型性问题不同,将这两个学科得以区分。但是,如果一门学科不能有一个 独立于其它学科的典型性问题,将不能与其它学科区分,更不能独立发展,最终处于依赖其 它学科的地位。

将家庭生活作为典型性问题使得家政学与家庭教育学、家庭社会学等学缘学科的关系难 以理清。如家庭社会学主要是研究家庭的起源、家庭生活的制度等,其核心也是研究家庭生 活。所以,家庭生活并不能将家政学与其他学科相区分。而家庭成员的思维方式既是家政学 的学科基质,也能很好地将家政学与其他学科相区分。因而,从学科间区分的质料来看,家 政学研究的典型问题也应是家庭成员的思维方式。

3、家庭成员的思维方式是家政学回应社会的立足点

作为一门学科,它的最根本的目的是回应社会,满足社会需求。社会科学不如自然科学 那样有较强的社会需求,但社会科学以解决人类社会发展的问题在学科中同样占有举足轻重 的作用。社会科学回应社会的方式就是发现、分析最终解决社会问题。而社会科学中的每一 个分支学科都有自身研究的典型性问题,对回应社会有自已独特的领域。因而,可以说学科 研究的典型问题是这门学科回应社会的立足点。

家政学回应社会的唯一评价标准就是提高家庭生活的质量,但在当前社会变迁不断加剧 的社会背景下,原有的家庭功能都发生了外移,如原有的家庭教育被更专业的托儿所、学校 等所取代;原有的改善膳食提高人们营养水平的功能,逐渐因为餐饮业的发展、营养师的出 现而被家庭成员所忽视等等,家政学不再是研究家庭生活的实务层面,而应将家政学放在学 科的高度向理论研究方向发展。将家政学的研究对象定位在家庭成员的思维方式,回应当前 社会的立足点。通过提高家庭成员的思维方式来提高家庭生活的质量。因而,从回应社会的 角度来看,家政学研究的典型性问题更应是家庭成员的思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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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齐尔格特·鲍曼著.高华,吕东等译.通过社会学去思考[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会,2 002.

[2]樊金娥,李欧.对传统家政学研究“惯习视域”的学理反思[j].吉林工学院学报(社 会科学版),20__,(1).

[3]樊金娥,李欧.当代家政学科的理论根基及出发点——家政哲学研究[j].吉林广播电 视大学学报,20__,(1).

[4]樊金娥. 建设社会主义家政教育的宏观审视及实践[j].社会科学战线 1996,(4).

[5]樊金娥. 当代中国家政学科定位的理性选择[j].社会工作,20__,(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