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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

时间:2022-07-28 04:11:24

健身会籍个人工作计划

第1篇

2009年,大滩乡计生协会在县计生委、县计生协的指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县计划生育工作会议精神,积极探索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思路、新途径。较好地完成了上级下达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目标任务,现将我乡2009年度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为了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到实处。我们始终坚持以党政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为核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使我乡的计划生育工作得到了顺利进展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二、为增强男性自身的认识,提高男性保护配偶和自我生殖健康的意识。在2009年6月20日世界人口日、举办了《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知识答卷活动。

三、 加大以《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宣传力度,始终把宣传教育放在计划生育工作的首位,开展了以“婚育新风进万家”为主题的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为辖区102名产后哺乳期育龄妇女进行家访,做到了“三上门”,即:送《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门、送生殖健康知识上门、送避孕药具上门,营造全社会人人都关心、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2009年5月20~21日,邀请县计划生育指导站的医生为我乡的222名育龄期妇女作了乳腺检查和38名退出育龄期妇女免费取出宫内节育器,并举行了女性生殖健康讲座,目的在于增强育龄群众对自身的健康了解,掌握运用正确的预防方法,对自身的健康进行调适,拥有一个健康的身体。

五、2009年4月27日下午,利用生育文化活动中心组织已婚育龄妇女253人收看了人口与计划生育专题片,通过观看使大家更加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用现行生育政策规范自己的婚育行为,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减少人口从多给社会带来的压力,为世界人口的稳定和发展做出自己积极的贡献。

六、为了使我乡育龄妇女正确选择使用避孕药具,2009年4月10日,组织辖区育龄妇女参加了药具知识培训,目的在于提高育龄妇女自身保护意识,正确掌握和运用知情选择,拥有一个健康的身体。

七、为了加强和规范流动人口管理,实行流动人口动态管理,摸清育龄妇女底数,建立了流动人口信息台帐,每季度还对辖区的流动人口开展一次清理清查工作。并在《原籍婚育证明》上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对无《原籍婚育证明》的限期补办,对本镇的流入、流出人员随时登记做到心中有数,并将流动人口育龄妇女中属于三种重点管理人员的信息录入微机向户籍地反馈,为流动人口提供更好的服务,保证了全乡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通过全年工作的努力,乡计生协会将吸取好的经验,发挥自己的特色,把全乡的计生工作推上一个新的台阶。

第2篇

    

       一、为了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到实处。我们始终坚持以党政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为核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使银河社区的计划生育工作得到了顺利进展并在XX年年终考核中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二、为增强男性自身的认识,提高男性保护配偶和自我生殖健康的意识。在XX日男性生殖健康日、艾滋病日组织辖区男性群众25名举办了男性生殖健康、预防艾滋病知识答卷活动。

       三、 加大以《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宣传力度,始终把宣传教育放在计划生育工作的首位,开展了以“婚育新风进万家”为主题的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为辖区2名产后哺乳期育龄妇女进行家访,做到了“三上门”,即:送《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门、送生殖健康知识上门、送避孕药具上门,营造全社会人人都关心、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

       四、日,银河社区邀请西安医科大的丁教授为辖区的32名育龄妇女讲解了女性生殖健康讲座,目的在于增强育龄群众对自身的健康了解,掌握运用正确的预防方法,对自身的健康进行调适,拥有一个健康的身体。

       五、日下午,银河社区利用社区视频学校组织辖区育龄妇女28人收看了CCTV-新闻会客厅人口日专题片,通过观看使大家更加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用现行生育政策规范自己的婚育行为,以自己的模范行为,减少人口从多给社会带来的压力,为世界人口的稳定和发展做出自己积极的贡献。

       六、银河社区为辖区45名流动人口办理了临时婚育证明、为2户居民办理了独生子女费、为4户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办理了生育联系卡、为3户居民办理了转独生子女费证明、为1户纯居民办理了二胎指标、上报第二批符合政策享受独生子女费的家庭名单。

       七、为了提高计生宣传员的业务素质,更好地为育龄群众服务,XX日计生宣传员参加了区计生委举办的岗位大练兵、大比武活动,并获得了2等奖。

       八、为了使少数民族育龄妇女正确选择使用避孕药具,XX日,银河社组织辖区少数民族育龄妇女参加了有银河街道计生办举办的少数民族药具知识培训,目的在于提高少数民族育龄妇女自身保护意识,拥有一个健康的身体。

第3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具有深圳市(以下简称本市)户籍的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人民的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将人口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区人民的政府应当根据人口发展中、长期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区人民的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成效应当作为考核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负责本辖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

第六条 发展和改革、财政、公安、卫生、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文化、规划和国土、住房和建设、出租屋租赁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 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依照本条例及相关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社区工作站协助街道办在本社区内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区主管部门可以委托街道办征收社会抚养费以及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居民委员会可以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自治公约,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内容之一。

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应当积极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

第九条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依法享有国家、广东省和本市规定的计划生育服务待遇,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检查,配合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条各级人民的政府应当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在本单位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管理和服务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及主管部门、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并督促、落实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

第十二条市人民的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出生缺陷预防和监测制度。

医疗机构、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供出生缺陷预防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及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婚前、孕前检查等免费优生健康服务制度。

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本市户籍人口和在本市居住的流动人口按照规定享受免费婚前、孕前检查、咨询指导和随访跟踪等优生健康服务。

第十四条市人民的政府应当建立新生儿出生、死亡报告制度和终止妊娠统计制度。

医疗机构、保健机构应当定期向所在地主管部门报告新生儿出生、死亡个案信息和终止妊娠的统计信息。

主管部门、医疗机构、保健机构应当对上述个案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五条第一胎子女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为病残儿,按照规定符合再生育条件且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再生育的,应当接受产前医学检查。

第十六条不得利用B超、染色体监测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鼓励对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查证属实的,应当予以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应当经依法批准并取得相应资质,按照有关规定对符合生育政策的夫妻提供服务。

不得采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施三胎或者三胎以上的妊娠分娩。

第十八条育龄夫妻应当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不符合生育政策规定怀孕的妇女,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十九条 本市实行计划生育服务证管理制度。

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应当向户籍所在地(以下简称户籍地)街道办申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

前往广东省外工作、生活的,应当向户籍地街道办申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办理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所列事项的,应当提交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的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女方为本市户籍的,执行广东省的生育政策。

本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第一胎的,应当在生育前到女方现居住地街道办进行生育登记。

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双方应当在怀孕前共同向女方户籍地街道办申请。

第二十一条女方为流动人口的,执行其户籍地的生育政策。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在本市生育第一胎的,应当在生育前向现居住地街道办办理生育登记。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在本市居住的,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现居住地街道办交验其户籍地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

第二十三条已怀孕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户籍迁入本市时,应当向户籍迁入地街道办交验准予生育计划生育证明;符合原户籍地计划生育政策的,由户籍迁入地街道办换发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明。

第二十四条违反生育政策规定生育的,主管部门应当核查其户籍地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和票据。违反计划生育规定拒绝接受处理的,不予办理有关计划生育证明。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主管部门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的;

(二)本条例规定按超生处理的;

(三)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且自生育之日起六十日内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所称的超生是指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生育政策规定,超出准予生育胎次而生育子女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超生处理: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二胎以上的;

(二)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收养子女,经责令一百二十日内补办收养手续而逾期未补办的;

(三)有配偶一方与他人生育子女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生育子女的;

(四)再生育时,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但未经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的;

(五)夫妻双方为本市户籍,或者一方为本市户籍另一方为非本市户籍的中国内地公民,违反女方户籍地生育政策在境外生育子女且其子女在本市办理入户或者两年内在境内累计居留满十八个月的;

(六)有证据证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本人拒绝接受、配合主管部门调查且不能提供其与子女的非亲子关系鉴定结论或者非亲子关系证据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综合治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责任制。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与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落实计划生育的各项职责及奖惩规定,并接受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市主管部门和公安、统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本市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开展常规统计、抽样调查、专项调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统计分析数据。

第二十九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系统。

发展和改革、公安、卫生、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出租屋租赁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主管部门相互提供人口管理相关数据,实现人口信息共享,促进人口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利用。

第三十条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人口出生变动趋势,向社会公布人口出生预报信息。

夫妻可以根据人口出生预报信息,结合家庭实际,选择生育时间和生育间隔。

第三十一条有关部门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核查申请人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公安部门办理出生入户登记;

公安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入户手续;

公安部门办理随迁入户手续;

(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已生育、已怀孕人员的调动、录(聘)用手续;

(五)民政部门办理深圳户籍人员收养子女手续;

(六)住房和建设部门销售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

申请人未能提供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前款规定事项。

第三十二条有关单位办理下列事项时应当核查申请人的相关计划生育证明:

(一)公安部门办理居住证,应当核查已婚育龄妇女的广东省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报告单;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应当核查用人单位与其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签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或者查验用人单位聘用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证明;

(三)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办理住宅租赁合同登记,应当核查出租人与所在地街道办签订的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同时核查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承租人经出租屋所在地街道办查验的计划生育证明;

(四)幼儿园、学校办理流动人口新生入园、入学、转学、少儿医保等手续,应当核查其父母的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五)医疗、保健机构为孕妇进行产前检查、接生,应当核查其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明的,有关单位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所在地街道办,街道办应当依照规定跟踪处理。

第三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所在地街道办做好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每月向所在地街道社区工作站书面告知其所服务的物业小区内住户人口信息变动情况。

住房和建设部门应当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款规定。

第三十四条业主或者出租屋管理人应当与所在地街道办签订出租屋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责任书,提供承租人员的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

第四章奖励与保障

第三十五条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第三十六条独生子女父母可以在子女出生后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人口,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由市、区人民的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标准、具体发放方式由市人民的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具有本市户籍且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按照市人民的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计划生育奖励。

第三十八条市、区人民的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在住房、医疗、养老等方面予以优先照顾,并将有关扶助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区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个案信息档案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区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各项扶助政策措施的衔接工作。

第三十九条本市户籍育龄夫妻或者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且纳入实际管理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凭手术证明,由所在单位给予休假,并由现居住地的区人民的政府给予补助:

(一)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三天,手术后七天内不得安排从事重体力劳动,并给予不低于二百元的补助;

(二)输精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七天并给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补助;

(三)输卵管结扎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二十一天并给予不低于六百元的补助;

(四)妊娠十四周以内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十五天并给予不低于三百元的补助;

(五)妊娠满十四周(含十四周)以上落实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自手术之日起准予休假四十二天并给予不低于五百元的补助。

同时施行两种避孕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和补助。

第四十条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接受节育手术的,其配偶可以享受五天看护假。

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的本人及其配偶,在规定的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的机构,由区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实施人工终止妊娠的机构,由区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前款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除按照前款给予处罚外,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五万元的罚款,对有关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未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终止妊娠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落实补救措施;逾期不落实的,处以一万元罚款;导致生育的,按照超生处理。

第四十四条虚报、瞒报本人生育状况骗取计划生育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罚款;虚报、瞒报本人生育状况导致超生的,按超生处理,并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罚款。

第四十五条隐瞒超生事实迁入本市的,按照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并由区主管部门处以二万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街道办责令限期补办生育登记手续。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符合再生育政策规定,未经批准怀孕第二胎的,由街道办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生育时仍未补办审批手续的,由区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的计征基数征收百分之二的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办理生育登记的,由街道办责令限期补办生育登记手续;逾期未补办的,由现居住地区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的,由现居住地街道办责令限期交验;逾期未交验的,由现居住地区主管部门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交验准予生育计划生育证明的,由现居住地区主管部门处以二千元罚款。

第五十条区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以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的,对其超出部分应当按照超出部分的两倍加征社会抚养费。

第五十一条对超生的男女双方,有关单位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一)属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集体企业工作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二)隐瞒超生事实调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集体企业的,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三)自依法处理完毕之日起未满五年的,超生人员及其子女户口不得迁入本市;

(四)自依法接受处理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不得申请廉租房及公共租赁住房;

(五)自依法接受处理之日起未满十五年的,不得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

(六)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还所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第五十二条拒绝、阻碍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予以制止并给予批评教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权、玩忽职守、徇私的;

(三)索取、收贿赂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财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六)不按照规定办理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未完成管理目标以及不履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分工的,对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责任人,按照责任制进行追究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五十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履行有关协助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所在地的区人民的政府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不执行相关优待奖励规定的,由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处以一万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缴纳义务的,作出征收决定的区主管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所称独生子女是指父母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与其父(母)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所称的区,含光明、坪山、龙华、大鹏新区等管理区。

第4篇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1990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19年9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9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9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9年3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户籍或者居住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以及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区贯彻国家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根据自治区人口发展状况,实行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综合措施,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依靠宣传教育、科学技术进步、综合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应当与增加妇女受教育和就业机会、增进妇女健康、提高妇女地位相结合。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区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制定的经济社会政策应当和现行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相衔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单位对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人口发展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人口发展规划制定自治区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各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第九条 嘎查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基层管理和服务体系,依法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条 卫生和计划生育、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大众传媒负有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义务。制作、发布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其内容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

学校应当以符合受教育者特征的适当方式,有计划地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教育、生理卫生教育、青春期教育以及性健康教育。

第十一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一)负责本单位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

(二)落实实行计划生育人员的奖励规定;

(三)开展有利于实行计划生育的活动;

(四)传播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

(五)宣传人口科学理论、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并把责任制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内容。

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的计划生育工作由主要领导人负总责。

企业实行法定代表人负总责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第十三条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有一名副主任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组织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计划生育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获得一定补贴。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副主任的补贴标准,应当参照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主任的标准执行。

在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连续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满十年离职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生活补助,具体办法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制定。

对旗县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落实工资和社会保障待遇。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落实社会保障待遇,定期发放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投入水平。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人员社会保障待遇和劳动保护用品,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报酬,由旗县级财政予以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贫困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给予重点扶持。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其他组织和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十六条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第十七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尊重达斡尔族、鄂温克族、鄂伦春族公民的生育意愿。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生育过两个及以上子女,再婚后未生育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不含复婚),再婚前合计只生育过一个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蒙古族公民,夫妻双方均为非城镇户籍且从事农牧业生产,已有两个子女均为女孩的;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情形。

第十九条 涉境外人员的生育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夫妻双方是两个民族的,可以自主选择适用一方民族的生育规定。

第二十一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生育后六十日内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登记。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服务证》。核发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立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制度,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学知识,保障公民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公民生殖健康水平和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避孕药具供应、发放的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避孕药具市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第二十四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进行优生指导。

第二十五条 夫妻一方患有医学上认定为能够造成下一代严重缺陷的遗传性疾病的,应当采取长效避孕措施。

第二十六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经有权进行产前诊断的机构查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人工终止妊娠: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二十七条 严禁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严禁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经批准可以再生育,无正当理由自行人工终止妊娠者,不得再生育。

第二十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以避孕为主。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对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长效避孕措施。

实施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列入财政预算或者由社会保险予以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

第三十条施行绝育手术后,因情况变化,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的,可以凭《计划生育服务证》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恢复生育能力的手术。

第三十一条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执业许可。

禁止任何未取得执业许可的机构和人员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五章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对象,是指离开户籍所在的旗、县、市、区,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异地居住的育龄人员。

第三十三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纳入当地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实行在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综合管理的体制。

第三十四条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居民身份证件,到当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免费办理婚育状况登记。

第三十五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核查育龄妇女的婚育状况,并告知其接受当地的计划生育服务与管理。婚育状况登记不完备的,应当由当地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向户籍地查询。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并组织有关单位向育龄夫妻提供技术服务。

第三十六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前两个子女的,经现居住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婚育状况;核查无误的,可以生育。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现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除核查婚育状况外,还须查验其户籍所在地以及其他居住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核查无误的,可以生育。

第六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给予奖励和优待。奖励标准应当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障制度;在农村牧区可以根据政府引导、农牧民自愿的原则,实行多种形式的养老保障办法,促进计划生育。

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牧区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予资金、技术、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优惠;对农村牧区的独生子女户、双女户家庭,在土地及草牧场承包、宅基地划分、就业培训、合作医疗、改水改厕、沼气应用、新技术推广、扶贫开发、移民搬迁、危旧房改造和社会救济等生产、生活各方面应当给予优待和照顾。

第三十九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增加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再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

第四十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可以继续享受下列奖励:

(一)每月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农牧民独女户夫妻每月二十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至子女年满十四周岁止;

(二)适当补助托幼费;

(三)退休时,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奖励。

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奖励标准。

第一款所列奖励经费按照下列办法发放:

(一)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职工的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发给;

(二)农牧民、城镇无业居民等其他人员的奖励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分级负担;

(三)流动人口的奖励费由户籍所在地负责。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后,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第四十一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一倍至三倍的扶助金。

第四十二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的,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已经享受的奖励不再退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未领取《计划生育服务证》生育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五分之一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婚姻登记条件,在生育后三个月内补办婚姻登记手续的,免征社会抚养费;

(三)超出本条例规定的生育数量多生育一个子女,夫妻双方年总收入低于或者相当于当地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二至五倍征收社会抚养费;高于计征基数标准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六至十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按照计征基数的十至十四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符合本条例规定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的子女属双胞胎、多胞胎的,按照一个子女计征社会抚养费。

收养子女超出本条例规定生育数量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除外。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应当以子女出生上一年度旗县级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牧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是城镇户籍的,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基数;夫妻双方是非城镇户籍的,以农牧民人均纯收入为计征基数。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调查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当事人的有关状况时,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给予协助。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所调查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人员,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其他人员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组织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三)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的。

第四十六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取消其计划生育证明;出具证明的单位有过错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索取、收受贿赂的;

(四)截留、克扣、挪用、贪污人口和计划生育经费或者社会抚养费的;

(五)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或者拒报人口与计划生育统计数据的。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协助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义务的,由各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违章操作或者延误抢救、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拒绝、阻碍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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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篇

一、致词:

各位领导、同志们下午好!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在我市开展几年来,深化了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两个转变”,对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都起到了积极的推进作用。

为深入开展此项活动,在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指导下, 市工商局和 市私营个体劳动者协会联合举办了此次婚育新风进万家知识竞赛。在此,我代表 市私营个体劳动者协会对大力支持和参与此项活动的私营企业和个人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 介绍评委:

在此次知识竞赛中与会的评委有:

1、 市 局副局长、市私营个体劳动者协会理事

2、 市 局办公室副主任

三、 介绍参赛队:

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预祝他们今天取得好成绩。

四、 赛场规则

在正式比赛前,我先向大家宣布今天的赛场规则:

1、 参赛人员及现场观众一律将手机关闭,并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2、 上场不得携带任何有关资料,一经发现取消参赛资格。

3、 选手回答问题时,观众不得提示,否则答对也不计分。

4、 选手回答问题有争议时,由评委作出最后裁定,选手及观众不得与主持人和评委就有关问题进行争论。

5、若比赛的最终结果有并列情况,我们将以抢答方式加赛试题,产生名次。同时由评委评出此次知识竞赛的优秀选手(四名)。

希望各参赛队员和在座的观众朋友们在竞赛中不仅能赛出知识,更能赛出我们企业的风采。

五、 私营个体劳动者协会婚育新风进万家知识竞赛正式开始

1、现在,我们进入比赛的第一个环节:个人必答题

个 人 必 答 题

1、离开户籍所在地人员在什么情况下需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答:①离开户籍所在地;②拟在异地居住30日以上;③年龄在18周岁—49周岁之间;④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2、已婚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应由谁处理?(2台1号)答:现居住地和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都有权对其进行处理。

3、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女职工结婚、怀孕等做了哪些规定?(3台1号)答: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4、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4台1号)答: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年满35周岁。

5、避孕成功的条件是什么?(5台1号)答:①正确选择适用的避孕方法、夫妻双方共同配合;②避孕方法使用正确;③使用避孕药具要持之以恒;④避孕药具使用得当。

6、避孕要有哪些种类?(6台1号)答:①短效口服避孕药;②长效口服避孕药③长效避孕针④探亲避孕药(速效避孕药)⑤皮下埋植剂。

8、我国面临的四大人口高峰是什么?(2台2号)答:人口总量高峰、劳动就业人口高峰、老龄人口高峰和流动人口高峰。

9、《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内容包括哪些?(3台2号)答: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落实情况等。

10、将房屋出租或借给流动人口居住的“房主”的含义是什么?(4台2号)答:所谓“房主”,包括两类:一类是单位,比如饭店、旅馆及各种机构、房产部门、物业管理部门;另一类是个人。

12、公民的生育权包含的内容有哪些?(6台2号)答:生殖健康(保健)权利;②男女平等权利;③知情选择权利;④健康及安全保障权利。

第三轮个人必答题:13、生殖健康包括哪些内容?(1台3号)答:安全、满意、负责任的性生活,生育调节、母婴保健、优生优育、防治性传播疾病等。

14、对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用工单位和个人应如何处理?(2台3号)答: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15、什么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3台3号)答:指通过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和其他手段,有目的的调节人的生育行为,并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相关的生殖保健服务。

16、对于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当如何处理?(4台3号)答:①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什么是艾滋病?(5台3号)答:滋病是一种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疾病。当病素侵入人体后,经一段潜伏期,破坏了人体抵抗疾病的能力后发病。由于身体抵抗力完全丧失,很多艾滋病人死于感染和肿瘤。

18、在什么情况下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6台3号)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①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②申请人计划外生育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③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等。

第一轮竞赛结束了,目前场上各队的得分情况:

2、我们现在进入竞赛的第二个环节:小组必答题

小 组 共 答 题

1、什么是知情选择?

目前避孕节育方法较多,但每一种避孕方法都有其优势和不足,不能满足不同人的要求。因此,夫妻双方应在了解各种避孕药具不同特点的基础上,做出自己正确的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2、日常生活接触传播艾滋病吗?

艾滋病毒存在于病人的精液、血液、脊髓液、唾液、眼泪、尿液、乳汁和阴道渗出物、分泌物中。艾滋病毒在人体有伤口时,易于侵入。但不会由空气、饮食、昆虫叮咬传播。也没有发现经由握手、公共物品、公共厕所、公共游泳池传播。

3、妇女在怀孕期间依法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未满1周岁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应当在哪里办理生育证明?

应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凭该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5、招用流动人口务工或者经商的单位和个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负什么责任?

应当负责被招用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6、如何才能实现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主要通过两个方面实现:①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必须履行法定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职责;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法。

第二轮竞赛结束了,目前场上各队的得分情况:

3、我们现在要进入此次知识竞赛最紧张的一个环节:抢答题环节

3、回答错误或超时,扣去相应分值,开始答题后,答题选手不得再问主持人题目,违规者视为事先抢答,扣去相应分值。

抢 答 题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原则是什么?答:①流出地与流入地共同管理的原则;②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2、在处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流动人口时,应遵循什么原则?答:①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②谁先发现谁处理的原则;③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3、婚姻法对于结婚年龄是怎样规定的?答: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4、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哪些疾病?答:①严重遗传性疾病②指定传染病③有关精神病。

5、什么是人口控制?答:是指全部社会力量为改变和影响人口发展速度和方向而约束人口行为的机制。

6、我国的人口政策是什么?答: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7、现居住地为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都包括哪些方面?答:定期进行环情、孕情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疾病应予以指导治疗。

8、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如何收费?答:可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每证最高不得超过5元。不得高收费、乱收费、搭车收费。

9、《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使用有效期为几年?答:3年.

10、促进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哪些?答: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

第三轮竞赛结束了,目前场上各队的得分情况:

4、我们现在进入知识竞赛的最后一轮环节:风险题

风险题 30分

1、现居住地在流动人口到达后的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是什么?答:应当做好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户籍所在地,要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完备的流动人口返回其户籍所在地进行补办,的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纳入常驻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对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流动人口出具证明,与其户籍所在地建立信息联系制度等工作。

2、如何理解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答:①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双方都有要求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②夫妻有同等的参与权、决定权,尤其要强调的是妻子不仅仅是处于受支配的地位;③夫妻要共同支持,平等协商,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④生育控制的责任不仅在女性,男性不仅应积极支持女性采取避孕措施,自身也应积极地承担起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责任。

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如何规定生育政策的?答:①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④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4、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目的是什么?答:①围绕生育、节育和不育为育龄群众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药具和临床技术服务;②提供咨询指导,术前宣传教育和术后随访等服务,通过面向群众,深入基层生殖健康宣传服务,帮助每一个公民安全、健康地度过育龄期,不断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5、人口质量与社会发展有何关系?答:人口质量与社会经济发展关系密切。一方面,一定的人口质量是由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经济状况决定的;另一方面,人口质量对社会生产力发展起着促进或延缓作用。当人口质量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时候可以加速生产力的发展;反之,就会延缓生产力的发展。

6、成年流动人口为什么要办理婚育证明?答:①为了户籍所在地掌握所辖行政区域内管理对象的外出信息,并与之建立联系;②婚育证明,是现居住地了解流动人口有关计划生育信息的客观依据。根据婚育证明,现居住地易于及时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便于有针对性地及时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风 险 题 10分

1、什么是大人口观念?答:即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解决人口问题时,把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诸多问题联系起来考虑,注重其协调发展,综合治理的思维方式。

2、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是否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户籍所在地如何掌握这些人的避孕节育情况?答:可以。通过两个途径掌握:①现居住地可以向户籍所在地通报情况;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自行将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户籍所在地。

3、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进行统计的主要目的是什么?答:为了掌握总人口及人口变动情况,了解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总人数及其婚姻状况、生育和避孕节育等情况。

4、对伪造、出卖或者骗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①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当前我国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有哪些奖励政策?答:①公民晚婚晚育的奖励;②公民生育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的待遇和奖励③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④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以优先优惠待遇。

6、妇女在生育期间依法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答: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风 险 题 20分

1、验证机关查验婚育证明的职责是什么?答:①对成年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进行查验,实际查验的重点人群是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②对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③已婚育龄人员到现居住地后,对其进行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义务的宣传;④对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2、对于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应如何处理?答:①对于成年流动人口无婚育证明的,应要求其限期回户籍所在地补办;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补办或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其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可给予警告,还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③继续督促其补办婚育证明。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哪些内容?答: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满足人民群众在避孕节育及其他生殖保健方面的需求,向群众提供的宣传教育以及与生育、不育、节育相关的咨询、医学检查、诊断、治疗、手术、随访和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等活动。

4、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如何确定?答:①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②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③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5、艾滋病是如何传播的?答:①性传播:不加防护的性交;②血液传播:如接触未经彻底消毒的注射器、手术器械,血液及血液制品;③母婴传播:感染艾滋病毒的母亲在怀孕、生产、哺乳时可将病素传给胎儿。

6、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包括哪些内容?答:依法生育的义务;②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③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

第6篇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以工作、居住、生育等为目的从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本市以及本市外出已婚育龄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日常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建设等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各级计划生育、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建设等部门应当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制度,实现信息共享。

本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与流动人口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工作。

第七条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法律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引导、支持流动人口开展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八条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及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二)查验、登记进入本市的成年流动人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三)定期组织对进入本市的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四)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等服务,指导其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

(五)为本市外出成年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六)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单位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

(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服务;

(八)开展与户籍地的日常联系、协调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信息的沟通和反馈;

(九)法律、法规以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本市单位和个人招用流动人口,向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或者提供经营场所的,应当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按照计划生育责任书的规定,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证件查验、药具发放、技术服务、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十条进入本市的成年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15日内,应当向现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交验《婚育证明》。

第十一条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已婚育龄妇女,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由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一)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二)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者居住登记1年以上,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三)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第十二条未持有《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应当在进入本市三个月内到户籍地补办《婚育证明》。在补办期间,应当到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第十三条具有本市户籍,拟离开本市三个月以上的成年流动人口,应当到户籍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婚育证明》,并提交下列证明:

(一)本人的户籍或者身份证明;

(二)本人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

第十四条本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进入本市的成年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健康咨询服务。

已婚育龄妇女应当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在本市居住半年以上、实行计划生育的已婚育龄人员,持《婚育证明》,享受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进入本市的已婚育龄人员持《婚育证明》可以在用工单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免费领取避孕药具。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对进入本市的已婚育龄妇女提供孕产期医疗保健服务时,应当核查其相关生育证明。对无生育证明的,应当通知其现居住地或者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

对无生育证明的,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应当通报其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共同做好说服教育工作。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处罚:

(一)未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婚育证明》的,予以警告,并处50元罚款。

(二)未按规定交验《婚育证明》的,责令改正,并处50元罚款。

(三)伪造、变造、买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篇

【关键词】高职院校;学分制教学制度;建设

学分制教学改革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涉及因素众多,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是其中的重要保证之一。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学分制下,由于选课制的引入,无论是教学管理,还是学生管理、甚至后勤管理都较学年制下发生了重大改变。面对这一复杂的工程,没有制度建设作为工作的依据、指导和保障,是很难想像一个学校可以正常有序运转的。高职院校由于起步晚,对学分制这种教学模式的探求也正处于起步阶段,经验缺乏、观念有待进一步转化、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比较突出。但是,进行学分制教学改革,又是高职教育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进行学分制改革,要进行全面的制度建设,从教学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到后勤管理制度等,涉及学生生活、学习的方方面面。学分制下的制度建设应该从哪些方面入手呢?由于涉及面众多,体系不一,限于篇幅,本文只在这里谈谈几个重要的教学制度的建设。

1.教学计划管理制度的建设

教学计划分为远期计划(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近期教学计划(学期教学计划)。远期教学计划(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反映的是学生通过高职阶段的学习所要达到的人才规格要求;近期教学计划(学期教学计划)反映的是学生在一个学期的学习后所要达到的具体要求,是对远期教学计划的分解和落实。学分制的特点就是弹性学习,因此,教学计划管理制度中就一定要体现:无论是远期还是近期教学计划都要强调课程安排的灵活性,课程设置要使学生在保证基本质量和专业特色的前提下有较多的自由发展空间,即能提供较多的课程选修余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从总体上研究每一个专业毕业生的毕业规格,并以最低学分标准体现出来;同时,要为每一个专业适应个性化发展留够空间,因此,这个最低学分标准当中就不仅包括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的学分,而且还应包含为适应学生个性化发展而需要学生选修的最低学分标准。学期教学计划则要求把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按学期进行分解,确定每一个学期学生应达到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标准。

由于教学管理是一个从教学计划制定、运行到考试组织、成绩管理的连贯的系统工程,如果在计划管理阶段不规范,就会带来后面的运行、考试组织、成绩管理、毕业审核等一系列工作出问题。在实际教务管理工作中,我们经常会发现一些学生的某些课程的成绩记录与实际不符、找不到该课程或找不到该学生等情况等,除了可能有学籍管理上的异动外,很大一部分的问题均来自于对计划管理的不严谨、不规范。比如课程名称不规范、课程代码混乱、同一专业同一公共课程出现不同学分标准、教学计划中的学分标准制定不适宜、实际学生所修学分状况与人才培养方案中毕业学分标准差异大,以致于培养方案根本未对实施教学计划起到指导作用等。可见,在整个教学管理系统中,计划的管理就是对整个教学目标的管理,处于整个教学工作出发点和归宿点的位置,是相当重要的,它对于整个教学环节的组织和运行起着引领、指导、统摄的作用。对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学期教学计划的制定、审核、修改等工作都应该建立健全一整套相应的管理制度,只有计划理顺了、规范了,才有后面教学其它环节的正常运行。

2.学籍管理制度的建设

学籍是一个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户籍,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由于学分制的引入,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学习能力或者家庭经济状况等选择转学、转专业、中途中断学习、分阶段学习、进行重修等,这就使学分制下的学籍管理较学年制下更复杂和灵活,学生学籍异动更频繁,处理有关学籍问题,如入学资格审查、修业年限变动、退学、转学、毕业时间、休学、复学等此类事情将会增加很多很多。没有相应的学分制学籍管理制度对这些进行规范和管理,学籍工作可能就会陷入一种茫然不知所措的境地。高职院校要以普通高等教育方针政策为指导,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前提,把学籍管理制度与学分制特点相结合,对其中的升级、留级、退学、转学、转专业、休学与复学、重修、补修、免修、辅修、延期毕业等做深入细致的研究,并结合高职院校自身特点,制定出关于这一系列学籍变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操作程序,才能使纷繁复杂的学籍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凭,从而顺利地展开。并且,随着学校规模的不断扩大,要逐步探索建立健全学校与学院(系)相结合的二级学籍管理体系和相应的管理制度。

3.选课制度的建设

选课制是学分制的灵魂和核心内容。选课,意味着学生在保证适当的基础课、专业课和实践环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选择修读的内容、从而实现选择修读时间、修读进度和任课老师的权利。从教与学两个方面来说,选课不仅涉及学生,也要涉及老师。因此,选课制度的建设也应该是涉及师生两个方面。从教师方面来说,要建立相应的制度,鼓励教师开设选修课。为了充分照顾学生的志趣和爱好,增强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职业转移能力及创新能力,满足社会对各种规格人才的多层次需求,要鼓励教师积极研究高等职业教育的特点,研究高职学生的身心特点,从制度上鼓励和保障有条件的教师要多开选修课,开好课,开新课,以扩大选修课的可选范围。从学生方面来说,要鼓励学生在保证基本规格合格的前提下进行个性化发展,鼓励他们选课,帮助和引导他们选课,并作一定的制度规范要求,保证学生有课选,但又不浪费宝贵的教学资源。同时,由于选课,带来了每个人课表的不同,打破了班级、专业甚至年级的限制,给选修课的考勤和管理带来了难度,为了保证选修课的纪律和质量,还要加强对学生选课的指导和管理,制定相应的导师制、选修课教学管理制度等。

4.考试制度的建设

学分制下,打破了固定班级、固定专业的传统教学组织方式,而更多的是由选课而产生的各个教学班。就学生日常的管理来说,难度大大增加,对考试的组织和管理来说,也是如此。加上,学分制实际上强调的是一种目标管理,教学各个环节的管理相对宽松,因此,用来检验学生学习质量的手段就非常重要。改革传统的考试组织办法,进行考试方式方法的创新就必不可少。在关于考试制度的建设上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创新:首先,由于教学班这种课堂组织方式的出现,考试也必然发生转变,必然以教学班为单位进行考试编排、成绩录入等;其次,在学分制下,可将考试分为学校、院(系)两级组织和管理,一些专业选修课、特殊的专业课程应该以学院(系)为单位组织,而对于一些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可由学校组织统一考试,并且无论是学院(系)还是学校统一组织的考试,都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题库建设,以满足学分制下那些提前修完课程、要求提前毕业学生的考试需要,变一次性考试为多次考试;再次,改革考试的方式,将传统试卷笔试与完成作业、设计、论文、口试、实践能力测试等多种途径相结合;最后,实行以认证代替考试。目前,由于强调“能力本位”,相当多的高等职业院实行双证制,即毕业证与各种职业资格证相结合,因此,高职院校流行很多证书,“如各种职业技能证书、外语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及其它各种证书。这些社会化考试信度比较强,可以考虑凡是获得证书的,其相关课程给予免试。

5.成绩管理制度的建设

选课制,带来了学生个人课程表,也带来了学生个人成绩表。因此,在学分制下,成绩的管理也较学年制下要复杂得多、具体得多。学生的成绩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除了必修课可能还能以一定班级或专业出现,选修课成绩是没有班级、专业、甚至年级之分的;学生不仅有正考成绩,还有补考成绩、重修甚至多次重修成绩;除此之外,由于职业教育的特点,有许多课程的考试与学生职业资格证书的考试实行了对接,导致考试成绩出来的时间、发放的形式可能都与本校的成绩管理有很大的出入等。就是这一系列复杂的状况,导致了成绩管理中经常发现一些问题,如由于一些老师的不负责任或其它因素,出现学生申述成绩有误、有漏,要求查询、更改成绩等情况。面对这么复杂的情况,如何实现对学生成绩的高效管理,以适应学分制教学改革的需要呢?因此,关于成绩管理的制度建设也迫在眉睫。在这一制度建设中,既要对成绩管理岗位人员的要求做出明确规定,也要对教师处理成绩、学生查询和更改成绩做出明确的要求;要建立健全学院(系)与教务处共同管理成绩的两级管理体系;要明确采用现代化的科技手段进行管理、并不断更新技术的要求等。

当然,教学制度建设绝不仅仅只是以上几项,只是笔者认为,在学分制下,以上几项教学制度的建设是最紧迫、最重要的。教学管理体制的改革是高职院校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中心,其中的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建设也必然成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要务。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的建设、实施、推广和改进,不仅会直接引起高等职业校的专业设置、课程建设、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更新、实验室管理方式以及校外实习基地建设的适时变化,还将引起高等职业院校人事制度、学生管理等制度的结构性调整。学分制改革是一项浩大的工程,它需要教育、教学、后勤等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配套改革和配套支持。同时,学分制改革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需要一个时期较长、循序渐进的过程,因此,其制度建设也不是一劳永逸的事情,而要随着教育教学实践的发展不断的进行下去。

参考文献

[1] 李建辉,詹曙萌:高师院校实施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的探索,高等教育

[2] 唐慧君,娄新徽:学分制成绩管理中的问题及其解决办法,北京工业大学学报,2001年6月

[3] 重庆市教委,关于进一步推广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的意见,2007

第8篇

关键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对策研究

 

一、我国流动人口现状

流动人口是我国现行户籍制度下相对一地户籍人口而产生的概念。论文检测,对策研究。。流动人口大量出现是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而必然产生的社会现象,也是我国社会发展与进步的重要体现。进入新世纪,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统筹城乡发展,对农民外出务工采取了积极引导政策,流动人口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目前我国流动人口总量已从改革开放初期不足200万人增加到1.5亿人,占全国人口的11%,而且每年以600至800万人的速度在增长,流动人口大量涌入东部地区和大中城市,他们作为城市建设的一支生力军,在城市的建设、发展、繁荣等方面显示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给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因此如何抓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是摆在各级政府和计划生育工作者面前的一项重大任务。论文检测,对策研究。。近几年来,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对此加大了工作力度,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政策法规,采取了一些比较有效的管理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和经验。但在实际工作中,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状况仍不尽人意。本文试对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对策和建议。

二、现阶段我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及其弊端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生育由计生部门垂直管理,人口流动及生育受到严格控制。论文检测,对策研究。。然而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流动人口数量快速增长,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也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1998年9月22日,国家计生委适时颁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并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双向”管理模式由此出现。实践证明“,双向”管理模式自1999年1月1日实施以来,在流动人口少、双方互通信息和需要解决的问题不多的情况下,有关计划生育政策执行、审批、行政处罚的矛盾尚不突出,但在进入新世纪后“,双向”管理模式的弊端随着流动人口的成倍增长日益显现。2003年12月1日,国家计生委又颁发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双向”管理的职责范围以及信息交换和反馈等具体制度。

但是,由于流动人口自身的特点,其管理内容、管理程序、管理方式等均不同于世居人口,而目前所健全的管理责任制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要求不相匹配,再加上管理意识、投入机制等原因,庞大的流动人口对目前实行的“双向”管理模式形成了严峻的挑战。其一,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不畅,统计不准确;其二,流动人口超生现象突出,负面影响很大。在现居住地和户籍地共同管理的“双向”管理模式下,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的“双向”管理往往都难以到位,这给那些有超生意图的流动人口以可趁之机;其三,流动人口高危产妇多。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普遍缺乏保健知识,又不愿参加优质服务,妇科发病率较高,且缺乏治病意识。

三、关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几点建议与措施

温家宝同志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中强调“:继续做好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工作,稳定计划生育政策和低生育水平”。目前,我国人口总量早已超过最优规模,正逐年向安全警界线逼近。论文检测,对策研究。。如不采取果断措施,预计到2010年,我国人口将会突破15亿。到那时,庞大的人口总数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压力,使我国资源相对紧缺的格局愈演愈烈。论文检测,对策研究。。因此,各级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及计生工作者,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同时,更要做好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论文检测,对策研究。。为此,现就当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提出几点建议:

1.做好流动人员对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工作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各级政府、计生管理部门及计生工作者,要切实做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工作。在流动人口较多的居住地,开办人口与计划生育学校,随时让他们利用业余时间,免费让他们来学校接受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使他们真正认识到,庞大的人口会对我国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少生优生对提高人口素质、民族振兴、家庭富裕的道理。

2.建立全新的“一地”管理模式

所谓“一地”管理模式,即完全由现居住地有关部门对流入本地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进行全面管理的规范体系。它是相对于既有的户籍地、现居住地双头管理而言的。其要点有:现居住地以流动人口流入时查验的《婚育证明》作为流动人口流入现居住地的必要证件和入口关;以统一查验的《婚育证明》人数为基础,建立管理台帐,输入互通信息网,构建横向、纵向互通的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从流入之日起,对流动人口实施居住地生育政策,生育政策的审批权在居住地各县区计生局,审批手续与世居人口完全一致;在现居住地违反计划生育者由现居住地负责取证处理。

3.尽快推行户籍制度改革

流动人口是我国社会经济建设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流动人口的大幅度增加是必然的,而且这是打破二元社会壁垒和地区封闭,实现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重要途径。因此,一方面,我国政府应尽快采取措施,全面推行户籍制度改革,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统一实行区域化管理,建立全国统一的户籍管理制度;另一方面,按照国际惯例,应建立统一的流动户籍制度,即任何人只要在一地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应有资格办理暂住或常住证,并依法享受当地居民应享受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4.做好流动人口暂住的稳定工作

各级政府应建立由党政领导牵头,公安和计划生育部门为主,劳动、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的管理机制,共同抓好流动人口暂住的稳定工作,做到层层有人抓、级级有人管。在做好流动人口暂住稳定工作上,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其一,建立以服务为核心内容的管理体制,强化政府对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职责;其二,正确处理好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的关系,流动人口管理与服务部门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把工作中心定位于“服务至上”,实行“以服务促管理”的工作方针;其三,政府必须全面规范劳动力市场中雇主与雇员的行为,采取有力措施保障农民工的平等劳动就业权利,从制度化劳动就业安排入手,为流动人口构建稳定、平等、牢靠的社会组织系统。

参考文献:

[1]伍海霞,李树茁,悦中山.城镇外来农村流动人口的生育观念与行为分析———来自深圳调查的发现[J].人口研究,2006,(1)

[2]宋元梁.西部地区人口流动与族际交往[J].深圳大学学报,2005,(2)

第9篇

为深入开展此项活动,在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的指导下, 市工商局和 市私营个体劳动者协会联合举办了此次婚育新风进万家知识竞赛。在此,我代表 市私营个体劳动者协会对大力支持和参与此项活动的私营企业和个人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 介绍评委:

在此次知识竞赛中与会的评委有:

1、 市 局副局长、市私营个体劳动者协会理事

2、 市 局办公室副主任

三、 介绍参赛队:

让我们再次以热烈的掌声预祝他们今天取得好成绩。

四、 赛场规则

在正式比赛前,我先向大家宣布今天的赛场规则:

1、 参赛人员及现场观众一律将手机关闭,并服从工作人员安排。

2、 上场不得携带任何有关资料,一经发现取消参赛资格。

3、 选手回答问题时,观众不得提示,否则答对也不计分。

4、 选手回答问题有争议时,由评委作出最后裁定,选手及观众不得与主持人和评委就有关问题进行争论。

5、若比赛的最终结果有并列情况,我们将以抢答方式加赛试题,产生名次。同时由评委评出此次知识竞赛的优秀选手(四名)。

希望各参赛队员和在座的观众朋友们在竞赛中不仅能赛出知识,更能赛出我们企业的风采。

五、 私营个体劳动者协会婚育新风进万家知识竞赛正式开始

1、现在,我们进入比赛的第一个环节:个人必答题

个 人 必 答 题

1、离开户籍所在地人员在什么情况下需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答:①离开户籍所在地;②拟在异地居住30日以上;③年龄在18周岁—49周岁之间;④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探亲、访友、就医、上学、出差等除外)。

2、已婚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应由谁处理?(2台1号)答:现居住地和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都有权对其进行处理。

3、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女职工结婚、怀孕等做了哪些规定?(3台1号)答: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4、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4台1号)答: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无子女②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④年满35周岁。

5、避孕成功的条件是什么?(5台1号)答:①正确选择适用的避孕方法、夫妻双方共同配合;②避孕方法使用正确;③使用避孕药具要持之以恒;④避孕药具使用得当。

6、避孕要有哪些种类?(6台1号)答:①短效口服避孕药;②长效口服避孕药③长效避孕针④探亲避孕药(速效避孕药)⑤皮下埋植剂。

8、我国面临的四大人口高峰是什么?(2台2号)答:人口总量高峰、劳动就业人口高峰、老龄人口高峰和流动人口高峰。

9、《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内容包括哪些?(3台2号)答:姓名、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码、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落实情况等。

第三轮个人必答题:13、生殖健康包括哪些内容?(1台3号)答:安全、满意、负责任的性生活,生育调节、母婴保健、优生优育、防治性传播疾病等。

15、什么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3台3号)答:指通过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和其他手段,有目的的调节人的生育行为,并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开展相关的生殖保健服务。

16、对于拒绝、阻碍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应当如何处理?(4台3号)答:①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予以制止;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什么是艾滋病?(5台3号)答:滋病是一种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疾病。当病素侵入人体后,经一段潜伏期,破坏了人体抵抗疾病的能力后发病。由于身体抵抗力完全丧失,很多艾滋病人死于感染和肿瘤。

18、在什么情况下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6台3号)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暂缓办理或者不予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说明理由:①申请人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②申请人计划外生育拒绝执行对其处理决定的;③申请人弄虚作假、隐瞒婚育真实情况等。

第一轮竞赛结束了,目前场上各队的得分情况:

2、我们现在进入竞赛的第二个环节:小组必答题

小 组 共 答 题

1、什么是知情选择?

目前避孕节育方法较多,但每一种避孕方法都有其优势和不足,不能满足不同人的要求。因此,夫妻双方应在了解各种避孕药具不同特点的基础上,做出自己正确的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国家创造条件,保障公民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

2、日常生活接触传播艾滋病吗?

艾滋病毒存在于病人的精液、血液、脊髓液、唾液、眼泪、尿液、乳汁和阴道渗出物、分泌物中。艾滋病毒在人体有伤口时,易于侵入。但不会由空气、饮食、昆虫叮咬传播。也没有发现经由握手、公共物品、公共厕所、公共游泳池传播。

3、妇女在怀孕期间依法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

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期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止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和哺乳未满1周岁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应当在哪里办理生育证明?

应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证明材料,凭该证明材料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5、招用流动人口务工或者经商的单位和个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负什么责任?

应当负责被招用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6、如何才能实现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

主要通过两个方面实现:①国家行政机关及工作人员必须履行法定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职责;②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法。

第二轮竞赛结束了,目前场上各队的得分情况:

3、我们现在要进入此次知识竞赛最紧张的一个环节:抢答题环节

3、回答错误或超时,扣去相应分值,开始答题后,答题选手不得再问主持人题目,违规者视为事先抢答,扣去相应分值。

抢 答 题

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原则是什么?答:①流出地与流入地共同管理的原则;②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2、在处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流动人口时,应遵循什么原则?答:①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②谁先发现谁处理的原则;③一事不再罚的原则。

3、婚姻法对于结婚年龄是怎样规定的?答: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4、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哪些疾病?答:①严重遗传性疾病②指定传染病③有关精神病。

5、什么是人口控制?答:是指全部社会力量为改变和影响人口发展速度和方向而约束人口行为的机制。

6、我国的人口政策是什么?答: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7、现居住地为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措施服务都包括哪些方面?答:定期进行环情、孕情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疾病应予以指导治疗。

8、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如何收费?答:可收取工本费。收费标准每证最高不得超过5元。不得高收费、乱收费、搭车收费。

9、《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使用有效期为几年?答:3年.

10、促进计划生育的社会保障制度有哪些?答: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社会福利。

第三轮竞赛结束了,目前场上各队的得分情况:

4、我们现在进入知识竞赛的最后一轮环节:风险题

风险题 30分

1、现居住地在流动人口到达后的计划生育工作职责是什么?答:应当做好查验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予以登记并告知其户籍所在地,要求《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不完备的流动人口返回其户籍所在地进行补办,的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纳入常驻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对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流动人口出具证明,与其户籍所在地建立信息联系制度等工作。

2、如何理解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答:①夫妻双方地位平等,双方都有要求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也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②夫妻有同等的参与权、决定权,尤其要强调的是妻子不仅仅是处于受支配的地位;③夫妻要共同支持,平等协商,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④生育控制的责任不仅在女性,男性不仅应积极支持女性采取避孕措施,自身也应积极地承担起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责任。

3、《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是如何规定生育政策的?答:①国家鼓励公民晚婚晚育;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④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4、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目的是什么?答:①围绕生育、节育和不育为育龄群众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药具和临床技术服务;②提供咨询指导,术前宣传教育和术后随访等服务,通过面向群众,深入基层生殖健康宣传服务,帮助每一个公民安全、健康地度过育龄期,不断提高公民的生殖健康水平。

5、人口质量与社会发展有何关系?答:人口质量与社会经济发展关系密切。一方面,一定的人口质量是由一定的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经济状况决定的;另一方面,人口质量对社会生产力发展起着促进或延缓作用。当人口质量与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时候可以加速生产力的发展;反之,就会延缓生产力的发展。

6、成年流动人口为什么要办理婚育证明?答:①为了户籍所在地掌握所辖行政区域内管理对象的外出信息,并与之建立联系;②婚育证明,是现居住地了解流动人口有关计划生育信息的客观依据。根据婚育证明,现居住地易于及时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便于有针对性地及时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

风 险 题 10分

1、什么是大人口观念?答:即在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解决人口问题时,把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诸多问题联系起来考虑,注重其协调发展,综合治理的思维方式。

2、已婚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是否可以在现居住地进行?户籍所在地如何掌握这些人的避孕节育情况?答:可以。通过两个途径掌握:①现居住地可以向户籍所在地通报情况;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自行将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户籍所在地。

3、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进行统计的主要目的是什么?答:为了掌握总人口及人口变动情况,了解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总人数及其婚姻状况、生育和避孕节育等情况。

4、对伪造、出卖或者骗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答:①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②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当前我国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有哪些奖励政策?答:①公民晚婚晚育的奖励;②公民生育和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的待遇和奖励③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④对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给以优先优惠待遇。

6、妇女在生育期间依法享受哪些特殊劳动保护?答:女职工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风 险 题 20分

1、验证机关查验婚育证明的职责是什么?答:①对成年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进行查验,实际查验的重点人群是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②对已婚育龄人员进行登记;③已婚育龄人员到现居住地后,对其进行有关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义务的宣传;④对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当要求补办。

2、对于不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流动人口应如何处理?答:①对于成年流动人口无婚育证明的,应要求其限期回户籍所在地补办;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补办或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其现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可给予警告,还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③继续督促其补办婚育证明。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哪些内容?答: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满足人民群众在避孕节育及其他生殖保健方面的需求,向群众提供的宣传教育以及与生育、不育、节育相关的咨询、医学检查、诊断、治疗、手术、随访和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等活动。

4、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标准如何确定?答:①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②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③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5、艾滋病是如何传播的?答:①性传播:不加防护的性交;②血液传播:如接触未经彻底消毒的注射器、手术器械,血液及血液制品;③母婴传播:感染艾滋病毒的母亲在怀孕、生产、哺乳时可将病素传给胎儿。

第10篇

近年来,我县公安机关严格按照户籍管理的要求,完成了全县实有人口库的采集录入工作,实现了户籍管理信息资源共享,大大缩短了审批时限,提高了办事效率。同时,结合“争创人民满意户政窗口”活动,不断提高窗口服务质量,以服务好、质量高、投诉少、群众满意为工作目标,着力改进工作作风,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各项爱民、便民、助民、利民活动,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但由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户口迁移、变更逐年成倍增多,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工作面临着较大的压力。二代证办理的人像采集是由省政府招标的燕京公司经营,根本无法满足现实办证进度的需要,群众经常排队长时间等候,省制证中心又不能满足全省公安机关正常办证的需求,从而导致办证周期长。加之个别窗口服务质量欠佳,个别民警服务意识不强,群众对此意见较大。对户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__县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组织人员进行了专题调研,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并采取措施,下大气力积极加以整改。

一、当前户籍管理与证件办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一)群众办证的需求与国家的法律规定及相关政策发生冲突。

1、《保险法》已经确定把居民身份证号做为社会保障号,《居民身份证法》又规定身份证号是终身不变的号码,因此,公民的年龄也就不允许随便更正,而现实公民需更正年龄的情况仍然不少。

2、少数60岁以上老人没有户口,补登补录没有依据。现行的户籍管理规定:14岁以上且无《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申报户口登记属补登、补录户口,需要提交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医院或个体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证明、村(居)委会证明。而60岁以上的老人根本就没有《婴儿出生医学证明》,也很难找到当时的医院或个体接生人员,这就使此类需要办理户口的按规定无法办理。

3、燕京公司是通过省政府招标的二代证办理过程中的人像采集经营企业,该公司设在__的照相点太少,根本无法满足现实办证的需要。加之公司服务质量欠佳,工作效率不高,导致群众经常排队长时等候,很不满意。

4、安徽省公安厅在全省只设一个制证中心,根本无法满足基层公安机关正常办证的需求,造成证件制作周期长,易使办证群众误认为基层公安机关办事拖拉,效率低下。

(二)户籍管理部门和个别办证人员主观上存在一定问题。

1、公安机关宣传工作不到位,群众对办理户口更改、婴儿入户、办证程序不了解,造成群众办事、办证经常来回跑。

2、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群众多,而工作人员少,办事、办证群众经常排队长时间等候,工作人员又没有时间跟每个群众解释,造成群众不满意。

3、个别户籍窗口存在“四难”现象,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

4、个别基层派出所在受理户口、身份证业务时,责任不明确,有推拖现象。甚至存在个别办证人员给了好处就办事,不给好处不办事的问题。

5、公安窗口单位硬件设备落后,满足不了网上办公的要求。以前是用纸质信息办理户口、身份证,群众到派出所就能立即办理,现在是用电子信息通过网络办理,需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办理,加之网速慢,群众等候时间长。

(三)户籍管理存在法律缺失,实际操作难以界定。

1、户口人员的分户问题。这是户口办理过程中最大的难点问题。《土地法》明确规定住宅安排一户一宅。随着地价的飞涨,为了达到有更多宅基地的目的,部分地区先后出现了18周岁以上的人员人人申请分户的现象。人人分户显然不现实,但有关的户籍政策没有就这一问题作细致明确的规定,实际操作难以界定。按照现有的户籍管理规定,原则上一个家庭居住、生活在一处立为一户。但是日常办理户口的过程中,常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在农村一般住房占地面积较大,且住房多并有多个进出口。子女们婚后一般与父母经济上分开,但生活在一处。分成多户就能在农村征地拆迁中争取到多套住房;在城区,因住房不多一般家庭共同居住一宅,为了办理城市最低保障金而分户,尤其是办理低保的,本身家庭就相对困难,如果我们不给分户,群众就申领不到低保。

2、群众变更姓名问题。《户口登记条例》和公安部1958年《关于执行户口登记条例的初步意见》当中对更改姓名虽有一些规定,但对于哪些情况可以更改,哪些情况不能更改,需要哪些相关材料等都没有明确。《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暂行)》和金城公司网络办理软件的规定,公民只允许变更一次姓名。而在具体操作中,标准只能由审批人主观判断来决定。对明知公民是出于某种利益而无其他正当理由要求更改姓名的,在实际操作中一般不予更改,假如只要群众申请就都允许更改,不利于户口管理,也不符合现行户口政策。

3、变更年龄问题。当前年龄错误主要是规避计划生育导致。农村主要是有村委会或法定监护人把年龄小的报大,躲避计划生育处罚。也有一些高考的学生,多年复习补考,总想把年龄报小;一些年龄小要求参军的青年,不到法定年龄,要求把年龄更正大;一些职工想提前退休,要求把年龄更正大;干部为了提拔,要求把年龄变小;有些不到百岁的老人,为了获得百岁以上老人的补助,要求把年龄更正大。而现有的法律和政策不允许随意更正。

4、户口漏报问题。部分群众为了躲避计划生育政策,携带家属子女长期在外

地打工,超生多胎,又不在合法医院接生,没有出生医学证明。部分群众超生后,把子女送给亲属领养,亲属不具备法定领养条件。部分农村老人过去怕多缴国家提留,不申报户口,现在办理农村医保、低保需要户口、身份证,这部分人又无证明法定年龄的依据,要求补录户口。

5、因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造成的户口差错、查询户籍档案资料中遇到的问题。农村在未建立派出所前一般是以乡镇一级的人民政府为管理的主体,由于当时乡镇人民政府的户籍管理工作人员均由乡镇人民政府自行指定,且未参与户籍政策专门培训、学习,岗位变动较多,工作调动频繁,有的户籍管理人员的素质不高和不稳定性,在户口迁移、身份证的办理过程中出现的历史性登记错误和管理上的随意性,使当前的户口信息资料不仅差错较多,而且户籍资料档案缺漏。现在公民都想利用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之际进行项目的变更。公民到派出所查询以往的户籍档案,一是经常需要在派出所与派出所之间来回奔波;二是查找不到,造成群众对公安机关不满。

二、户口管理与证件办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成因

1、户籍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过于陈旧、滞后,导致户籍管理工作陷于被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管理条例》颁布于1958年,已不能适应现阶段户籍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而现阶段实行的户籍管理,偏重于大中城市户籍管理的模式,针对农村的户籍管理方法还需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目前工作管理制度上的缺陷,使一些人乘机钻政策、法律的“空子”,造成户籍管理的不严肃性;一些人因子女上学、参军、农村土地征迁、城市拆迁、享受低保、房产交易等将户口随意迁移,造成长期人户分离。由于缺乏强有力的管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给户籍管理工作带来难度。

2、户口与社会利益挂钩紧密。由于目前计划生育、劳动保障、社会福利、服役退伍、税费缴纳、事故理赔、教育等政策仍紧密依附在户口上,特别是农村户口与集体资产收益、福利保障、土地征用、拆迁赔偿、宅基地分配等方面的利益关系更为紧密,使得不少人通过各种途径,想尽办法办理户口的迁入和分户,给基层公安机关在办理此类户口时带来许多难题。

3、户口登记缺乏严肃性,姓名使用较为随意。在着力打造服务型公安机关的过程中,片面强调了户口管理的服务功能,对严密户口登记缺乏正确的引导和宣传,公民户口意识逐渐淡化,社会各界包括公安机关内部对户口登记的严肃性缺乏认识,总认为迁户口、改姓名、改年龄、补录户口是小事。有的乡镇医院出具出生医学证明随意性大,无事实依据乱出医学证明。村委会证明,群众想要怎么开就怎么开。对于乱出证明的单位,又无依据进行处罚。公民在参与保险、存款、就学和工作等活动时随意使用自己的姓名,一旦发生错误,其他部门都会要求公安机关来证明是同一人或更改户口登记的姓名。甚至一些违法犯罪分子也在户口变更上做文章,这都给公安机关户籍管理工作带来诸多麻烦。

4、因基层派出所原始户籍档案缺失,导致变更更正难。由于年代久远,原人民政府管理的户籍资料未能形成档案及时移交派出所,目前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还发现,部分基层派出所长期以来未重视公安户籍档案的管理和建设,造成许多户籍原始资料的缺失,一些历史性户籍差错问题因无法查实或真伪难辨,使变更工作难以解决。

5、证件办理相对集中,公安户政部门面临空前压力。目前,全县160多万人口,需要在两年半的时间内办理身份证,工作任务特别繁重。服务对象的突然增多,造成群众到大厅等候排队,所以群众感到办证难。现全省只有一家制证中心,制证需要到省城去制,省城制证中心压力大,周转周期长,部分证件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制好。燕京公司是省政府招标,省公安厅下文安排的,在阜阳__负责二代证照相,__公安局没有行政管辖权,对其照相管理要求较为困难。

6、老百姓户口意识淡泊,对户口政策不了解。很多老百姓拿到户口本、身份证,不到用的时候不看,等时过境迁,发现差错,要求更改就比原来难。有些大中专毕业生,认为反正没工作,户口就放在口袋中,等用的时候又发生迁移证、遗失等情况造成落户难。有些父母在小孩上小学时才来申报户口,时间一长户口管理就难。

7、公安机关部分民警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个别民警不注重业务知识学习,为群众服务的意识淡薄,在工作中遇事推诿,甚至该作为的不作为,不该作为的乱作为,明明基层可以做、应该做的一些必要的政策方面解释工作却不愿做,只是简单地将矛盾上交,或等到群众上访了,上级机关干预了才去做。据群众反映还有个别单位和办证人员有卡要现象,借此捞取好处。

三、解决户口管理与证件办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1、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一是建议实行以现居住地登记为主的实有人口户籍管理制度,彻底消除越来越严重的人户分离问题,通过建立健全实有人口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户籍管理制度,杜绝在户籍管理方面钻空子及违法违纪现象,让人民群众真正满意。二是建议政府出台规定,彻底剥离依附在户籍管理上的各项管理职能。目前国土资源、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教育、计划生育、建设、民政等部门的许多政策都依附于公安职能进行行政管理工作,造成一些不必要的矛盾集中于公安机关。彻底剥离依附于户籍管理上的各项行政管理职能,能够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当前群众对公安工作不满意,同时又能促进户籍制度的改革进程。

2、加快立法,制定规章,规范户口办理手续。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不断提高,1958年颁布的《户口登记条例》及现有的户籍管理政策已不能适应新形式下户口迁移的需要,国家应尽快出台《户籍法》,把户籍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使户籍管理工作有法可依。在《户籍法》未出台情况下,也要制定一个全国统一的、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规范性文件,对各类户口迁移、登记,项目变更更正的办理进行规范,明确办理的具体条件和手续,以保证户口管理的统一性、严密性,便于基层公安机关的操作。

3、加大宣传力度,引起有关部门和群众对户籍工作的重视,加强责任感。通过各种途径、运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大对户籍管理工作的宣传,并及时公开各种户口政策与办事、办证流程,增加办事透明度,明确户口登记的法律意义,增强群众对户口登记严肃性的认识,减少公民随意更正姓名和年龄现象的发生。同时要让有关部门 和群众知道户口管理的重要性,身份证与户口簿是证明公民身份的唯一有效法律证件,有关部门应充分运用起这一有效证件,规范各类证件办理,减少群众和公安机关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全国集中换发二代身份证工作已进入尾声,大多数公民已换发了居民身份证,政府应出台规定要求,在产生疑问需认定同时,要以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内容为依据,只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号码与证件的号码是同一的,就应认定是同一,姓名作为参考。

4、加强户籍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公安查询服务机制。户籍档案是公安机关掌握人口信息数据的重要手段,是一种不可替代的资源,其一旦损毁、丢失,就很难补救。目前换发二代证过程中形成有身份证档案,是通过办证群众本人签字认可的珍贵的户籍档案,各单位应重视此类档案的建立健全和管理,特别是负有具体工作责任的派出所领导,更要把户籍档案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抓。要高度重视公安档案建设工作,一是要加强档案工作的软硬件建设,及时补救已缺失的历史户籍档案,做好现有的户籍档案资料的建立及管理工作,做到规范管理,责任到人,确保户籍档案的系统性、完整性。二是在完善档案建设的基础上,规范、健全公安查询机制,减轻基层民警工作压力。由于人口信息资料有一定保密性,因而建议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可采取有偿收费的形式予以提供,所收费用用于进一步完善档案的建设。同时,为适应城市化进程发展要不断完善户籍管理制度工作法制化,加快公安机关人口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大警务公开的力度,简化手续,严格责任,逐步建立严密、科学的户籍管理制度,更好地发挥户籍管理工作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

5、严格队伍管理,切实提高“窗口”单位服务质量。加强队伍建设是公安机关永恒的主题,也是做好各项公安工作的保障。户政管理队伍是直接面向群众的队伍,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公安机关和党委政府的形象。户籍民警要牢固树立窗口意识、形象意识、自律意识和争创一流的意识,不得借户口管理和办证之机捞取任何好处,对于违者要严格查处,绝不姑息。在内强素质的同时,也要外树形象,认真做好户政宣传工作,切实解决“只会做,不会说”的问题。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到咨询解释耐心,服务热情周到,办理认真负责,使群众高兴而来,满意而归。要广泛宣传户政部门在服务经济、服务群众工作中取得的成绩,让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关注、了解、理解、支持我们的工作。

第11篇

关键词:政治控制;社会控制;社会管理;社会治理;户籍制度;改革

户籍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源起夏商,春秋战国初现萌芽,秦汉正式建立,后历经朝代更迭,发展完善,沿袭了两千多年。其发展、演变过程几乎与中国封建国家的发育、成熟同步,在完善封建国家功能方面,所起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户籍制度发展至今,经历了制度现代化的转轨,但由于中国的历史包袱沉重,其过程可谓一波三折。中国户籍制度的嬗变过程,实际上遵循的是从政治控制、社会控制转变为社会管理,继而向社会治理转变的逻辑。

一、解放初期以城市为中心、以政权安全稳定为目标的政治控制逻辑

政治控制,指运用政权的力量对社会进行支配、调节、节制、协调,以最大限度地建立、维持社会秩序的过程。其目的在于保证政治活动的效果与目标的一致性,抵御政治过程中内外各种因素对政治活动的干扰,解决敌我矛盾问题。对任何一个社会而言,政治控制都是必不可少的。政治控制更多的是把控制的对象看成是敌对的,并运用政权的力量加以控制。户籍制度是国家对人口进行统计和管理的一项重要的政治和行政管理制度。中国在历史上编制户口的目的,不外乎寓兵于民、维持治安、调查户口、征收赋税、劝导风俗等。历代采用了很多方式来管理人口,其管理的方式基本相同,都是由官员负责维护人口的档案,以作决策参考。纵观历史,从“登人”到“编户齐民”再到“保甲制”,历代王朝政府建立、沿袭着不同形式的户籍制度,十分重视户籍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并以此为重要途径以实现政治控制。

二、计划经济和运动经济双重影响下以农村社会为中心的社会控制逻辑

随着新中国全面移植苏联体制,实行计划经济,城乡冲突的性质又有了新的变化。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法律形式规范了全国的户籍登记制度,对常住户口登记、暂住户口登记、出生登记、死亡登记、迁移登记、变更登记以及法律责任等作了详细规定。并且,正式确立了户口迁移审批制度和凭证落户制度,首次以法规形式限制农村人口前往城镇,目的是“既不能让城市劳动力盲目增加,也不能让农村劳动力盲目外流”。第一次明确将城乡居民区分为“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两种不同户籍,从而彻底改变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人口自由迁移的政策法规,标志着当代中国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的正式形成,城乡二元户籍制度也成为计划经济时期的一项核心制度。

三、以和谐社会构建为目标的社会治理逻辑

纵观户籍制度嬗变的过程,无论是政治控制还是社会控制,其主体都是单一的政府,而社会管理也仍属于一元化社会管理模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创新社会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要改进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健全公共安全体系。” 党中央首次将人们熟知的“社会管理”表述变成了“社会治理”,“管理”转向“治理”,尽管只是一字变化,却蕴含着深刻的内涵:治理是多元化、多角度的管理,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说明政府与社会的关系不断良性化,昭示着中国的治理模式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中国的国情显然是政府主导下的官民共治,社会治理模式转型的合理目标应是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则遵循社会治理逻辑,改革中国现行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需要解决社会管理主体多元化、人的迁徙自由与社会的和谐发展问题。

构建和谐社会既需要维稳,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也需要维权,维护公民的自由权利和其他权利。由于社会治理模式正处于探索阶段,为使户籍制度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的发展,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国的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可以遵循以下路径:

第一,还原户籍管理的本质功能。户籍制度发展至今,已然不是一个单纯的人口管理制度,在它之上附着各种利益――从社会保障到教育、医疗、公共服务,“户籍利益”几乎涵盖了所有公民权益。户籍制度的改革,归根到底是对公民权利的再认识、对权利和利益格局以及权力与权利关系的调整,实则需要改变粘附于户籍之上不平等的利益分配,剥离户籍身份上的特权和不平等的分配原则,还原户籍管理的两项本质功能:一是证明公民身份;二是为国家行政管理提供人口数据。

第二,以人为本,维护公民的自由平等权利。城乡户口的划分,是对人民的身份等级进行界定,会造成不平等政策和措施的实施,损害人民的利益,有悖“人人平等”原则。因此户籍制度的改革中,户籍登记应注重遵循社会治理的人本精神,逐步取消城乡户口的划分,消除城乡之间、城镇之间的差别,实现城乡公共服务的均质化,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值得注意的是,中国户籍制度的改革在城市化进程中,应适当保持户籍制度的身份功能,让户籍制度为城市化进程的稳定,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户籍制度的身份功能一定要慢慢淡化甚至取消,从根本上改变中国城乡的二元格局。

第三,用市场与法律手段调节人口流动。国家调节人口流动不再利用户籍作为行政干预手段,而是通过市场、法律等手段调节人口流动。可通过加大对中小城市、乡镇的基础建设投入,增加就业机会,提高居民的边际福利水平等方式,引导农村人口合理流动,而不是以强制的手段限制人口流动,达到控制城市人口目的。户籍制度改革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流动人口的利益、意愿和选择。其中,可借鉴国外的户籍制度建设经验,使固定的职业和固定的居住地成为取得户籍的必要条件,绝大部分国家将户籍与福利分开,这样有利于人员的自由流动,也有利于市场对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

参考文献:

第12篇

近两年,青岛的小学入学划片信息公开十分到位。家长用手机扫描教育部门在多家媒体、网站公布的二维码,输入孩子户口所在街道,就可查询所在学区,了解可以报名哪所小学。家长也可以输入小学名称,查询具体的划片招生政策以及片内的学校详细信息。

市北区是青岛市区学校数量最多的一个区,中小学招生备受关注。今年市北区小学计划招生9000人左右,设10处外来务工子女报名点。初中计划招生约8000人左右,小学毕业升学将全区划分为8个学区片,7个学区片实行电脑派位,1个学区片实行整体划拨。

根据市教育局的统一安排,小学实行划片就近入学,入学年龄为6周岁(2008年8月31日前出生),残疾儿童入学年龄为7周岁到9周岁。各普通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学生学籍的管理同样十分严格。报名的家长需同时携带两种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和幼儿健康手册报名入学。两种证件包括:公安部门核发的儿童随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包括法定监护人)同户、同住的户籍本,以及与户籍情况一致的住房产权人的产权证等其他相关凭证。在报名开始之前,各校派出教师到名单上的学生家中做家访,检查其是否住在这里,如果没有住在这里,则在开学后拒绝接收。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报名时,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父母至少一方有在青岛工作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各区均会要求在孩子入学学校所在区的劳动合同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父母在子女入学区域务工一年以上;父母至少一方持有相应区公安部门核发的“青岛市居住证”;父母在子女入学区域有稳定的住所,这一条同样也会有地域要求;市北区特别指出,需要提供子女的健康证明或体检证明,以及预防接种证。

家长反馈

在青岛市市南区实验小学,今年秋季入学报名当天出现了多起拒绝入学的事件。理由五花八门:有因为孩子户口在爷爷奶奶或姥姥姥爷家,与父母户口不在一起的;有的因为父母是军人,无户口的……学校老师说了,这类情况必须“亲子鉴定”。

青岛家长胡东森认为,孩子居住在哪里,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教育部门规定就近入学,同样是孩子的人身权利。现在要入学了,不管孩子以前住在哪里,入学后,肯定是要住在户籍和房产所在地。这种情况也被拒,不仅是侵犯了隐私权,而且侵犯了人身权。

胡东森质问说:“难道我以前带孩子住在江苏路,江苏路小学就收我吗?那样的话不是更加违反政策?你们的目的是什么,难道是为了收取赞助费吗?”

本市户口的学生入学遇到困难的同时,外地户籍孩子入学也遇到了困难。在青岛务工的外来人员刘亮的儿子贝贝一直在青岛跟着父母居住,今年要报名上小学了,父亲刘亮才发现证件不够,本以为不是什么大事,可咨询时被告知,缺了任何一个证都不能入学。“我缺了两个证,一个是户口簿的索引页,另外就是劳动合同。”刘亮告诉记者,因为在青岛一直打工或做小买卖,既没有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正式的店面,今年终于凑钱开了一个小店,但营业执照的年限还不足一年,也不符合条件。尽管在7月初报名的时候,将户口簿索引页办理好了,但缺证的情况下,贝贝在大崂路附近的一所小学并没报上名。

本刊述评

根据教育部的规定,到2015年,全国19城市将实现100%的小学划片就近入学。青岛市从2014年起就着手落实这项工作。从两个方面入手:一个是学校方面的信息公开,一个是学生信息的确认和公开。前者是法定义务,后者则涉嫌侵犯隐私和剥夺公民人身权利。

青岛市要求入学儿童提交幼儿健康手册,目的是有效定位孩子的实际居住地。正如一些青岛本地学生家长所说:“我虽然现在不住在户籍所在地,但我有权利随时住在这里。教育部门应该做的是保障我住在这里接受教育的权利,而不是剥夺这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