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2-15 00:38:5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商品质检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RFID技术;红木家具;质量管理
引言
对于RFID技术而言在红木家具的产品质量管理当中,最早使用的是在上海市,今年,这一项技术在红木家具行业中逐步得到更多人的认可。众所周知,对于红木家具的材质而言,它的辨析是非常专业的工作,而作为消费者而言,要成为“行家里手”从而选购出材质较好的红木家具,显然很不现实。很多黑心的商家正是利用了这一点,生产出一些假冒伪劣产品,以假乱真,来欺骗消费者。正是因为这样的现象屡次发生在我们的身边,本着为消费者负责的态度,RFID技术的推广就显得尤为的重要。
一、RFID技术的原理及功能
(一)原理
1、阅读器、电子标签、应用软件系统这三个部分是一套完整的RFID系统所具备的基础功能,其工作的过程主要是通过“Reader”来发射特定频率的无线电波能量传输到驱动“Transponder”之中,再通过Transponder驱动电路对内部数据的送出,从而达到接受解读数据的效果,最终应用程序根据所解读的数据来做出相应的处理。2、 RFID技术对标签的认证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一是接收其自身的解读器所发出的射频信号,凭借电流的感应所获得的能量来得出相应的产品信息(产品信息都被储存在了设备的芯片之中);二是通过对某一频率信号的主动发送后,设备解读器经过信息的读取、解码之后,通过中央系统对于有关数据的处理之后最终来得出相应的结论。
(二)功能
1、射频识别读写。对于RFID系统中的射频识别读写设备,它又被称为“阅读器”,是整个RFID系统在信息处理过程中的重点、中心。它主要通过无线电信号来将数据输率和标签进行信息的交换,其作用范围从几厘米至十几米不等,设备主要分为固定式和手持式。2、射频识别标签。对于RFID系统中的射频识别标签设备,它又被称为“电子标签”和“射频卡”。它主要是通过收发天线和具有识别代码的集成电路芯片组成。此种功能可广泛运用到红木家具的防伪工作,其主要的操作过程是:质检工作人员通过RFID手持读写器将质检报告中的质检报告号、品牌名称、生产厂家、产品名称等信息写入标签并且永久加密。3、中央信息系统。中间件、数据管理系统、信息处理系统是组成中央信息系统的三大部分。其主要的功能是对数据信息的储存和管理。一般来说,其主要运用在特定行业的专业化数据库中,而对于比较特殊的应用领域,需要对数据库软件进行自身的开发[1]。
二、RFID技术在红木家具产品管理中的现状
(一)重视程度不够
对于红木家具质量管理信息化发展而言,社会各界都倡导其具备信息化、数字化的现代信息管理模式。但现实情况却恰好相反,很多企业只是将信息化、数字化营销模式的推广作为一种“嘘头”,仅仅是将推广停留在表面上,并没有真正的去实施工作,在意识形态上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整个家具行业在信息化建设问题上,多年以来都形同虚设[2]。
(二)信息化程度较低
RFID作为一种信息技术手段,其基本功能是实现数据的精准快速采集,这些数据采集后,必须结合企业既有的其他信息系统进一步分析处理,才能发挥作用。而就目前我国的形势而言,不管是红木家具企业,还是整个家具行业来说,虽然这么多年来,几经发展,已经形成了一定的产业规模,但是大多数都还处于传统的“作坊式”生产时代,信息化水平相对较为落后,阻碍了RFID的应用及充分发挥其作用。
(三)产业链构建不够完善
并没有与类似“RFID”技术的制造商、研发商形成有效的合作关系,存在着诉求不一、利益冲突等多方面的问题,导致了整个的推广应用工作始终停滞不前。
(四)RFID实施成本还比较高,使部分红木家具企业积极性不高
尽管近两年来,RFID电子标签价格下降很快,但是从RFID芯片以及包含读写器、电子标签、系统维护等整体成本而言,RFID系统成本依然偏高,由于目前实际使用量少,直接增加了开发成本,影响了一些红木企业的积极性,不过通过该技术的大量使用,开发生产成本就可以大幅度降低。
三、RFID技术在红木家具产品质量管理应用中的优势
(一)权威性的优势
1、短信、电码防伪技术:企业单方面的制作,容易出现被复制、短信平台和服务平台被伪造的现象。2、二维码防伪技术:由企业印制,能够被轻易的复制,防伪效果较差。3、RFID防伪技术:由质检中心提供的权威检验报告以及唯一的验证平台。
(二)防伪性能的优势
1、短信、电码防伪技术:通过刮掉涂层的方式来获取隐蔽在内的序列号,然后短信、电话验证。2、二维码防伪技术:通过对关联企业验证网站的二维码进行扫描,来做出有效的验证。但作为二维码,仍然有可能被伪造。3、RFID防伪技术:RFID技术下的标签具备了“全球唯一性”以及“不可复制性”的独特优势。
(三)验证时间的优势
1、短信、电码防伪技术:在消费者对其产品购买以后,才能对产品进行有效的验证。2、二维码防伪技术:在产品的流通之中,与消费者的购买之后,都能够对产品进行有效的验证。3、RFID防伪技术:在产品的生产之前、流通之中、消费者购买之后均能够对产品进行有效的验证。
(四)操作方法的优势
1、短信、电码防伪技术:一是通过刮掉涂层的方式来获取隐蔽在内的序列号,以此序列号来对产品进行验证。二是通过短信或者电话的方式来对产品进行验证。2、二维码防伪技术:通过手机对二维码的扫描来登录相应的网站中进行对产品的验证。3、RFID防伪技术:一是通过手机的“NFC”(进场通信)功能来扫描RFID标签,就可以随时随地的查询到本产品的源信息、质量认证等诸多的信息。二是由质检中心提供权威的验证平台以及专业的检验报告,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平台以及企业自身造假的情况。
(五)实用性的优势
1、短信、电码防伪技术:从某种角度来说,这种容易被复制、伪造的验证方式并不适用于家具企业当中。2、二维码防伪技术:这种不稳定性的验证方式,适用于中低端的家具产品,特别是办公家具产品,对于高端的家具产品的验证而言,并不适合。3、RFID防伪技术:国家权威的认证,以及RFID特制标签的表面覆盖了“PET”塑料以及特有的防水防潮特点,在各种档次的家具产品验证中能够长久、放心的使用。
(六)附加价值的优势
1、短信、电码防伪技术:并没有其它附加价值。2二维码防伪技术:通过对二维码扫描的防伪验证,可以有效的提升企业网站的关注度,从而带动企业产品的营销。3、RFID防伪技术:质检中心的权威性,能够有效的提升企业品牌的形象,有效的建立起企业与消费者之间优良的服务通道,从而从根本上提高新客户的信赖度以及老客户的忠诚度。
四、RFID技术在红木家具产品质量管理中的应用方法
(一)工厂送检---质检中心检验
1、产品材质送检工厂将产品所用木材样品送到质检中心检验。2、质检中心检验(1)检验产品各项指标;(2)填写检验报告;(3)将检验报告登入检验报告系统;(4)将报告系统数据同步到质检中心品牌保护平台。
(二)RFID标签粘贴,选择产品适当位置进行粘贴,尽量贴在红木家具使用过程中人们不易触碰的部位(不影响产品外观,避免粘贴于产品的正面,表面)。
(三)RFID标签信息写入
质检工作人员通过RFID手持读写器将质检报告中的产品质检信息写入标签并且永久加密。
(四)RFID标签信息上传至防伪服务平台
质检工作人员将RFID号上传至防伪追溯平台对应的质检报告中。
(五)工厂建立内部质检报告信息库,存储RFID、质检报告号以及产品信息。
(六)经销商或消费者收货验证
1、经销商收货时扫描货品RFID标签,在质检中心品牌保护平台进行货品验证,比对商品信息。2、消费者收货时可用NFC手机扫描RFID标签,通过网页链接打开质检中心品牌保护平台,查询货品的检验报告、生产记录、历史买家的收藏记录。
五、RFID技术在红木家具产品质量管理应用中的价值
(一)产品防伪,品牌保护的价值
1、“RFID”电子标签具有ID号全球唯一性,为每一款红木家具产品建立单品单号的防伪ID,让每一款家具都拥有自己的身份可辨识号码,永不重复。2、已经加密的专业检验报告写入终端以及信息锁定的功能,杜绝标签信息篡改的情况发生。3、品牌和品质的防伪,保护企业自身的品牌形象。4、电子标签与质量监督中心的检验报告进行绑定,有效地保障了商品的质量。5、对于消费者而言,可以放心消费,放心交易。
(二)产品溯源,品质保证的价值
1、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只需要通过手机的“NFC”功能来扫描被植入家具的RFID标签,就可以随时随地的查询到本产品的源信息、质量认证等诸多的信息。2、生产企业通过查询产品植入标签的记录,可以追溯本产品的详细生产流程以及相关的工作人员、生产日期、拆料批次等。为出现的问题提供出相应的分析依据,从而起到了改善产品质量的关键作用。3、RFID标签和质量监督中心检验报告的绑定,可以有力的保障商品的质量。
(三)质检权威提供保护平台的价值
1、由质检中心提供权威的验证平台以及推广的方案,企业如虎添翼。2、标签的质检信息由质检中心工作人员亲自写入并对信息进行锁定。3、由质检中心提供权威的验证平台以及专业的检验报告,不存在任何第三方平台以及企业自身造假的情况。
(四)消费者亲自参与防伪的价值
1、验证方法简便,易操作。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只需要通过手机的“NFC”功能对被植入的家具RFID标签进行扫描,就可以随时随地的查询到当前产品的材质真伪以及质监部门所出具的权威检验报告。2、提升企业形象,获得消费者的认同。企业联合质监部门进行防伪工作,极大的提高了企业社会责任形象,增强了企业的科技含量竞争力。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也极易获得消费者的认同,最终有利的提高了消费者对企业的信赖度、忠诚度。
六、结语
综上所述,在应用RFID技术进行红木家具产品质量管理的过程中,红木家具产品质量将会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将有效的实现红木家具产品高性价比的总体目标,为红木家具企业带来更多、更高的附加价值,同时消费者的权益也得到了更好的保障。
参考文献: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网购给社会公众带来了便利,但同时也出现假货充斥于网购平台的不良现象。由于线上交易的特殊性,消费者往往会遭遇维权困境。我们在共享网络带来的便利和繁荣的同时,应正视“网络售假”现象,适时进行相应的立法完善,健全线上执法机制,形成全方位社会共治的格局。
一、现实的困境:网购消费者维权艰难
(一)网络交易迅猛发展,网络售假猖撅
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统计,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中国业已成为世界第一的电商市场国家,2017年上半年,电子交易额达到13.35万亿元,同比增长了27.1%,其中网上零售交易额3.1万亿元。电子商务正在成为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新的市场、新的就业方式的有效手段,中国电子商务服务企业直接从业人员和间接从业人员也呈现出连年增长的态势,
近年来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不断扩大,到2017年6月,我国网络购物用户规模已超过5亿人。不断增加的网购人数推动中国电子商务交易额的不断增长。易观国际( Analyst's)预测数据显示,中国网上零售市场规模仍然保持稳步增长态势,2018年将达到70 960.5亿元,同比增长17.5 % ; 2019年将达到81 178.8亿元,同比增长14.4%。社会公众在享受网购便利的同时,网络交易投诉也大量增加,其中网络售假成为历年来投诉的热点问题之一。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2016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统计,网络售假(疑似)占总投诉量的5.85%。可见,网络售假成为电子商务发展的衍生物,也成为电子商务被人垢病的原因之一。
(二)网购消费者维权举步维艰
与传统的线下交易不同,网购消费者遇到假货进行维权时,往往因维权成本过高而放弃维权。以淘宝为例,淘宝为网购消费者维权提供四种路径:一是出具卖家承认自己售假的聊天记录;二是由品牌方(厂家)出具鉴定真假的官方凭证;三是质检部门出具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四是工商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述四种路径,只要选择一种方式成功的话,消费者可以获得赔偿机会,但看似简单,实则很难。
第一路径:尽管消费者与卖家有购货的聊天记录,但是一旦涉及商品质量的时候,商家非常谨慎,一般拒不承认商品有质量问题或者售卖假货,因此,前期交易聊天记录只能证明交易的存在,却无法证明卖家在卖假货,因此,这一路径在实践中很难走得通,除非卖家良心发现。
第二路径: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往往会拿着疑似假货去品牌方(厂家)在当地的客服中心要求出具书面的官方凭证。以飞利浦客服为例,飞利浦当地客服中心不会出具正式的文字说明,因为当地客服不会对假货进行处理,充其量也只是在消费者提供的发票上注明“假冒伪劣飞利浦”,并盖上当地飞利浦客服的公章,但是,这并不符合淘宝所要求的书面官方凭证格式。另外,只有飞利浦总部(上海)才有权出具鉴定报告,而飞利浦总部通常也不会给消费者出具官方的鉴定报告,主要是因为难以对后续事项进行监管,害怕一旦消费者对鉴定商品进行掉包会带来更多不必要的麻烦,唯有执法部门对该证物进行封存,飞利浦总部才会对执法部门出具证明,执法部门用此证物来开展相应的执法活动。即便用户将此证物交由相关的鉴定机构封存,因为该鉴定机构并非执法部门,因此,其封存行为并无法律上的效力。因此,消费者通过品牌方(厂家)获得书面的官方凭证绝非易事。
第三路径:按照职能分工,质检部门负责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问题,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问题由工商部门进行管理,即网购所涉及产品质量问题属于工商部门管辖范围之内。作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我国在省市级设立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可以出具官方的鉴定报告。实践中,消费者个体拿着假货去检验并要求质检院出具检验报告需要满足两个条件:其一,没有拆封包装,即质检院基本接受新品检验,要求外包装不拆封,因为检验旧物对于卖家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其二,有相关证据证明卖家有售假行为。
这些要求对消费者来说是很难做到的,因为不拆封包装、不使用便很难发现所购产品是假货,证明卖家卖假货难度也比较大。此外,烦琐的取证流程以及相对高昂的鉴定费用让一部分消费者望而却步,打消了维权的念头。
第一条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根据《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开展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对出口商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国家监督抽查是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法组织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生产、销售的产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并对抽查结果依法公告和处理的活动。国家监督抽查是国家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之一。
第四条国家监督抽查分为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和不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专项抽查两种。
定期实施的国家监督抽查每季度开展一次,国家监督专项抽查根据产品质量状况不定期组织开展。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和实施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并国家监督抽查通报;有关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条件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接受国家质检总局委托,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抽样工作;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样品的检验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监督抽查相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地方组织的产品质量抽查活动,不得以国家监督抽查的名义进行,质量抽查通报不得冠以“国家监督抽查”字样。
第七条国家监督抽查的质量判定依据是被检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
当企业明示采用的企业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中的安全、卫生等指标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时,以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作为质量判定依据。除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要求之外的指标,可以将企业明示采用的标准或者质量承诺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没有相应强制性标准、企业明示的企业标准和质量承诺的,以相应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作为质量判定依据。
第八条国家监督抽查的样品,由被抽查单位无偿提供,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
第九条被抽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国家监督抽查工作。对不便携带的样品必须由被抽查企业负责寄、送至检验机构。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国家监督抽查和拒绝寄、送被封样品。
第十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国家监督抽查所需费用由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经费解决。财政部门专项拨付的国家监督抽查经费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凡已经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自抽样之日起六个月内,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部门对该企业的该种产品不得重复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确定抽查计划和抽查方案
第十二条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主要是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定《国家监督抽点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并根据产品发展和质量变化情况,进行修订和调整。
第十三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目录》,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国家监督抽查计划,并向有关单位下达国家监督抽查任务。
第十四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制订抽查方案。
抽查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抽样。说明抽样依据的标准,抽样数量和样本基数,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数量。
(二)检验依据。检验依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原则。
(三)检验项目。检验项目应当突出重点,主要选择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项目及主要的性能、理化指标等。
(四)判定规则。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中有判定规则的,原则上按标准的规定进行判定。标准中没有综合判定的,可以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提出方案,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同意并征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报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施行;
(五)提出被抽查企业名单。确定抽查企业时,应当突出重点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大、中、小型企业应当各占一定的比例,同时要有一定的跟踪抽查企业的数量。必要时,可以专门指定被抽查企业的范围;
(六)抽查经费预算。抽查经费预算应当按照不盈利的原则制定,主要包括检验费、差旅费、样品运输费、公告费等。
国家监督抽查方案中的抽样、检验依据、检验项目、判定规则等内容应当坚持科学、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第十五条抽查方案经国家质检总局审查批准后,向承检机构开具《国家监督抽查任务书》、《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反馈单》。
第十六条检验机构接受国家监督抽查任务后,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监督抽查有关规定,并对抽样及检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提出合理的解决办法。
各有关单位对国家监督抽查中确定的产品和被抽查企业的名单必须严格保密,禁止以任何名义和形式事先泄露和通知被抽查企业。
第三章抽样
第十七条国家监督抽查抽样人员应当由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派的人员、承检单位的人员组成。到企业进行抽样时,至少应当有2名以上(含2名)抽样人员参加。严禁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被抽查企业,严禁被抽查企业或者与其有直接、间接关系的企业参与接待工作。
抽样人员抽样前,应当出示国家质检总局开具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向企业介绍国家监督抽查的性质和抽样方法、检验依据、判定规则等,再进行抽样。
第十八条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并保证样品具有代表性。抽取的样品应当是经过企业检验合格近期生产的产品。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抽样:
(一)被抽查企业无《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所列产品的;
(二)产品未经企业检验合格的;
(三)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为企业自产自用且非用于销售的;
(四)产品为按有效合同约定而加工、生产的;
(五)抽样时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产品用于出口,并且出口合同对产品质量另有规定的;
(六)产品标有“试制”或者“处理”字样的;
(七)产品抽样基数不符合抽查方案要求的。
第十九条被抽查企业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拒绝接受抽查:
(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
(二)抽样人员姓名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
(三)抽样人员应当携带的《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和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和工作证)等材料不齐全的;
(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
(五)抽样人员事先通知该企业的。
第二十条抽样人员封样时,应当有防拆封措施,以保证样品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抽样工作结束后,抽样人员应当填写抽样单。抽样单中有关企业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抽样日期、抽样基数、抽样数量、执行标准、检验依据、是否为合格待销产品、是否为出口产品、该批产品是否有合同、生产许可证和认证的情况等内容必须逐项填写清楚。企业需要特别陈述的情况,在备注栏中加以说明。
第二十二条抽样单必须有抽样人员和被抽查企业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被抽查企业公章。对特殊情况,可由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确认。
抽样单一式四份,分别留存检验机构和企业,寄送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三条对因转产、停产等原因导致无样品可抽的,企业必须出具书面证明材料;抽样人员应当查阅有关台账予以确认,并在证明材料上签字。
第二十四条被抽查企业拒绝依法进行抽样的,抽样人员应当耐心做工作,并阐明拒检后果和处理措施;必要时可以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协调。如企业仍不接受抽查,抽样人员应当及时向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情况,并对该企业按照拒绝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以下简称拒检)论处。
第二十五条抽样工作完成后,抽样人员负责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知书》第二联、抽样单及抽查方案报送被抽查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需要企业协助寄、送样品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样品寄、送指定的检验机构。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按拒检论处。
第二十六条抽样之后,在市场上抽取的样品,检验机构还应当以特快专递书面通知产品包装或者铭牌上标称的生产企业,并由该生产企业确认样品的真伪。企业接到书面通知15日内无任何书面回复的,视为确认该产品为该企业所生产。
第二十七条抽样的样品应当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后继续保留三个月。到期后,样品退还被抽查企业。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样品可以不退还,但应当向被抽查企业说明情况。企业要求样品不退还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
检验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备用样品。
第四章检验
第二十八条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符合法定要求,并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授权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国家监督抽查的检验工作一般委托依法设置和依法授权的国家级或者省级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承担;经国家实验室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优先选用。
国家监督抽查工作禁止分包。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过程中,对抽查涉及的所有检验项目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分包。
第二十九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制定有关样品的接收、入库、领用、检验、保存及处理的程序规定,并严格按程序执行。
第三十条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必要时,在不影响样品检验结果的情况下,可以将样品进行分装或者重新包装编号,以保证不会发生因其他原因导致不公正的情况。
第三十一条样品的领用要严格执行相应的领用程序,有专人负责,检验过程中,样品的传递应当有详细的记录。
第三十二条检验仪器设备应当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在检定周期内保证正常运行。
第三十三条检验机构在检验前应当组织所有参加检验的人员学习检验方法、检验条件等,并确保按规定的检验方法和检验条件进行检验工作。
第三十四条现场检验要制定现场检验规程,并确保对同一产品的所有现场检验遵守相同的操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检验原始记录必须如实填写,保证真实、准确、清楚,不得随意涂改,并妥善保留备查。
第三十六条检验过程中遇有样品失效或者其他情况致使检验无法进行时,必须如实记录即时情况,并有充分的证实材料。
第三十七条检验结束后,在生产企业抽样的,应当及时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该生产企业,抄送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除按前款规定寄送《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应当将《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抄送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三十八条检验报告内容必须齐全,检验依据和检验项目必须清楚并与抽查方案相一致,检验数据必须准确,结论明确。
第三十九条在生产企业抽样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三份。一份由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的检验机构留存,其余分别寄送该生产企业和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应当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别寄送该生产企业和该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在市场上抽样的,对已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四份。除按前款规定寄送检验报告外,还应当及时寄送被抽查的经销企业;无法确认生产企业的,检验报告打印一式三份,分别寄送经销和经销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检验报告必须于上报国家监督抽查结果之前以特快专递寄出。
第五章异议的处理与汇总
第四十条被抽查企业或者经过确认了样品的生产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之日起15日内,向组织实施国家监督抽查的国家质检总局提出书面报告,并抄送检验机构。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
第四十一条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机构处理企业提出的异议。
检验机构收到企业书面报告,需要复验时,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应当按抽查方案采用备用样品检验,并应当在10日之内作出书面答复。复验结果抄报国家质检总局,抄送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第四十二条复验一般由原检验机构进行。所需检验费纳入国家监督抽查经费。
特殊情况下,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检验机构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与抽查结果不一致的,复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第四十三条检验机构在抽查工作完成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将国家监督抽查结果的报告及有关附件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第六章监督抽查结果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汇总抽查结果,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向社会国家监督抽查公告;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环保的不合格产品,影响国计民生并且质量问题严重的不合格产品,以及拒检企业,予以公开曝光。
第四十五条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转发国家监督抽查通报,并根据情况,可以通报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组织举办不合格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
对于某一地区被抽查的企业产品质量问题突出的,必要时可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向地方政府及地方党政主要领导通报质量问题。
第四十六条对于抽查中反映出有倾向性的质量问题,或者产品质量问题严重、抽样合格率较低的产品,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组织行业协会、检验机构召开产品质量分析会。
第四十七条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生产、销售企业,除因停产、转产等原因不再继续生产的以外,必须进行整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企业整改工作。
第四十八条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质量问题严重的,必须立即停止该种不合格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向全体职工通报国家监督抽查情况,制订整改方案,落实整改工作责任制;
(三)查明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查清质量责任,对有关责任者进行处理;
(四)对在制产品、库存产品进行全面清理,不合格产品不准继续出厂,对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格产品,要按照《产品质量法》等有关规定监督销毁或者作必要的技术处理;
(五)根据不合格产品产生的原因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关部门整改要求,在管理、技术、工艺设备等方面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
(六)积极参加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不合格企业厂长(经理)学习(培训)班和产品质量分析会;
(七)按期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
(八)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整改复查和产品质量的复查检验。
第四十九条不合格产品销售企业必须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整改:
(一)立即对在销产品的库存产品进行清理,对直接危及人身健康安全或者存在致命缺陷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产品,必须立即撤下柜台,严禁继续销售,对仍有使用价值的产品,退回生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或者标明处理品后方可继续销售;
(二)针对质量问题,查清质量责任;
(三)加强对供货方的审查把关和验货人员的业务培训,建立质量责任制。
第五十条企业整改工作完成后,应当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按原方案进行抽样复查。复查申请自国家质检总局国家监督抽查通报之日起,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十一条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的复查检验费用,由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支付。
第五十二条拒检企业的产品,无正当理由不寄、送样品的企业,产品按不合格论处。拒检企业的复查工作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承担国家监督抽查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进行。
第五十三条应当进行复查而到期仍不申请复查的企业,由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进行强制复查。
第五十四条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安全卫生等强制性标准规定的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停止生产、销售,并按照《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对直接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和存在致命缺陷的产品,由国家质检总局通知被抽查的生产企业限期收回已经出厂、销售的该产品,并责令经销企业将该产品全部撤下柜台。
第五十五条对国家监督抽查中涉及一般项目不合格的产品,责令企业限期改正。
第五十六条取得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的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责令立即限期整改;整改到期复查仍不合格的,由发证机构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证书。
第五十七条企业的主导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的,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建议,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八条对于国家监督抽查不合格、复查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生产企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责令企业停产整顿。
第七章工作纪律
第五十九条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法、秉公执法、不徇私情,对被抽查的产品和企业名单必须严守秘密。
第六十条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监督抽查工作有关规定承担抽样及检验工作,应当保证检验工作科学、公正、准确。
第六十一条检验机构应当如实上报验检结果和检验结论,不得瞒报,并对检验工作负责。
检验机构在承担国家监督抽查任务期间不得接受被抽查企业同类产品的委托检验。
第六十二条检验机构不得利用国家监督抽查结果参与有偿活动。
第六十三条检验机构未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不得擅自将抽查结果及有关材料对外泄露;不得擅自向企业颁发国家监督抽查合格证书。
第六十四条检验机构和参与国家监督抽查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责令改正,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撤销有关证书和证件,取消从事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的资格;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一、质检总局叫停蒙牛OMP牛奶
国家质检总局2月2日向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出公函,对蒙牛特仑苏牛奶的有关情况提出监管意见:“鉴于目前我国未对OMP的安全性做出明确规定,IGF-1物质不是传统食品原料,也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如人为添加上述物质,不符合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要求内蒙古质监局:“责令蒙牛公司禁止添加上述物质,并通知蒙牛公司,如该企业认为OMP和IGF-1是安全的,请该企业按照法定程序直接向卫生部提供相关材料,申请卫生部门做出是否允许使用OMP及IGF-1的决定。”
二、专家认定:特仑苏没有健康危害
卫生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组织卫生、营养、毒理、食品、农业等方面的专家对蒙牛公司使用的OMP食用安全性进行了研讨。
根据对OMP的来源、生产工艺、添加量、检验报告以及国际同类产品政府许可和国外使用情况,专家认为,消费者饮用目前市场上该产品没有健康危害。但OMP不是中国现行国家卫生标准允许使用的食品原料,蒙牛公司进口并使用OMP没有事先申请批准,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据介绍,蒙牛公司已按有关执法部门的意见停止在产品中添加OMP,2月2日以后产的特仑苏已不含有OMP物质。
三、蒙牛关于OMP牛奶的回应
1、OMP与IGF-1是两种完全不一样的物质。
OMP是以牛乳为原料,经脱脂、膜过滤等工艺制成的牛奶碱性蛋白混合物,主要成分为乳铁蛋白、乳过氧化物酶等,是蒙牛与新西兰乳品研发机构TATUA公司共用引进和研究的,在日本和美国被称之为MBP(Milk Basic Protein)。
经检测,特仑苏OMP牛奶中IGF-1的含量,与普通牛奶一样。IGF-1自然存在于所有牛奶中。
2、OMP就是国际上研究和使用多年的牛奶碱性蛋白MBP,其安全性受到了FDA(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国际权威机构的认可。FDA规定,MBP可以使用在食品中,且对用量不做任何限制。
蒙牛的OMP原料均由上海统园食品技术有限公司从新西兰TATUA公司进口,所有原料均经过了海关和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严格检查。内蒙古质监局报告明确指出,“能够证明OMP牛奶产品质量安全性和未添加IGF-1”。
LAW法律分析
一、未经批准进口使用,程序违法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公函,特仑苏中添加的IGF-1物质不是传统食品原料也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依据《食品卫生法》的规定,进口没有国家卫生标准的产品应当经过卫生部的批准。蒙牛公司进口并使用OMP没有事先申请批准,并擅自夸大宣传产品功能,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
蒙牛OMP产品也未获新资源食品的卫生部批准。按照目前的《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生产经营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或者将未经卫生部批准的新资源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的,按照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立即公告收回已售出的食品,并销毁该食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
二、蒙牛是否涉嫌欺诈
民法上的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目前中国未对OMP的安全性做出明确规定,IGF-1物质不是传统食品原料,也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有人士甚至指出特仑苏添加OMP增加致癌风险。蒙牛将不安全物质添加进牛奶并宣称其为“金牌牛奶”;消费者受蒙牛广告宣传误导,购买并饮用这一比普通牛奶价格高出一倍的“金牌牛奶”。其行为已经符合了民法上欺诈行为的全部构成要件。
三、蒙牛涉嫌违反哪些法律规定
如情况属实,蒙牛则涉嫌至少违反以下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四、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因此,消费者可以主张双倍赔偿。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等,均规定了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或死亡的,还应当赔偿医疗费,支付赔偿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其他费用。
五、消费者如何救济
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可以向工商局、消费者委员会投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
几年来,内蒙古突泉县工商局深刻认识到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解决“三农”问题是重中之重,加强农资市场监管是保证农业增产和农民增收的重要环节。他们心系新农村,主动有作为,勇挑服务“三农”重担,始终把农资监管作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来抓,总结建立了一套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使农资市场监管走上了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有效地维护了农资市场秩序。
一、坚持以防为主。推进关口前移
经验和教训表明,损农坑农事件的事后补救,是“被动”的应对措施。加强农资市场监管一定要关口前移,把从事后案件查处转变为事前监督和防范作为重点。农资市场是一个季节性较强的市场,经营活动主要集中在每年的3―5月份进行。根据农资市场的经营特点,突泉县工商局于每年2月初就开始了各项前期准备工作。一是开展拉网式的排查工作,准确掌握各种农资经营者的信息,对新办农资经营户提供上门服务,指导办理相关证照。二是开展多渠道的宣传工作,引导农民朋友安全消费。他们在全县所有的农资经营者店堂明显处张贴了识别真假农资的宣传单,在全县农村村委会张贴宣传单,并积极开展到田间地头向农民朋友开展现场宣传的活动。并对农资经营户“以会代训”。进行培训。三是适时开展消费警示。通过县广播电台、电视台农资消费、经营警示,提醒农民朋友到证照齐全的经营者那里购买农资商品,不要到证照不全及游动商贩那里购买,做好留样备查等工作,对无照经营者进行警示。四是开展价格调查工作。通过电视台公示农资价格政策,对农资经营户发放提醒告诫书。五是制作监管所需台账等文书。
二、坚持标本兼治,推进科学监管
明确农资经营者、管理者和监管者的责任,是农资商品质量保证的关键。只有三者责任明确,各负其责,各司其职,才能保障市场监管有成效。
突泉县工商局采取了“11223”农资市场准入监管模式,从治本人手,拒绝假劣农资入市。即要求农资经营户要设置“农资商品进(销)货台帐”:销售时给每个客户一个“信誉卡”:进货和供货要有“两证”――“供货凭证”和“进货凭证”,其中,供货凭证的内容主要包括供货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等;农资经营户要签订“两书”――“农业生产资料经营责任书”和“农业生产资料经营户承诺书”;经营者和监管部门建立“三项制度”――“购进商品验收制度”、“经营户留样、监管部门索样备查制度”、“农资商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制度”等。
三、紧扣农时,加强质量监管
突泉县工商局以春耕、夏浇、秋收为重点时段,以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以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农膜为重点商品,紧扣突泉农业生产的特点,深入开展“打假护农保春耕”等专项执法行动,开展市场巡查,强化质量监测,查处大案要案。在监测过程中,坚持定期抽查与专项抽查相结合、日常检查与送样检测相结合、查处案件与教育规范相结合的原则,将检测结果及时向广大农民群众公布,消费警示,确保上市农资商品质量,防止不合格农资商品流入农村。同时,把查处案件的情况以及检测结果及时向农业等部门通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开展农资商品质量监管工作。2009年以来,全局共查办农资案件24起,案值26.71万元。其中种子案件10起、化肥案件13起、农药案件1起。抽检化肥4户,样品5个,有两种化肥经质检部门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并在质检部门提取了不合格各类化肥十余种,在本局的网页上公示,与兄弟旗市局实现资源共享。
几年来。突泉县工商局强化消费维权,营造放心消费环境,全力保护农民的切身利益,让老百姓得到实惠,为民撑起了一片天。同时为促进“三农”健康发展、推动“三化”进程注入了一份活力。
关键词:条形码 质检机构 样品管理
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全社会对产品质量越来越关注、要求也越来越高。而作为政府质监部门技术支撑的质检机构,在提高产品质量、保障食品安全、服务民生、规范市场行为等方面将会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必将迎来质检机构业务量的迅猛增长,样品的数量和种类将越来越多。而作为质检机构这样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所有工作都是围绕着对样品检测这一过程而展开的,这一实现过程是通过样品受理、检测、出具检测报告等环节来实现,而其中样品管理在这个过程中占据十分重要的位置。
样品受理后,首先应对样品进行唯一性标识。面对成千上万个样品,采用原始的手工编号方式进行样品的唯一性标识容易出错、不易辨认,在随后的样品的流转过程中就容易出错,导致样品丢失或实验人员看错标识出具了错误的检测报告,严重的会造成不利的社会影响;而且手工编号、录入的工作量大,工作效率低下,这必将影响整个检测环节的工作效率。而条形码技术是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方法。
条形码技术是随着计算机与信息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而诞生的。它是集编码、印刷、识别、数据采集和处理于一身的新型技术,是迄今为止最经济、实用的一种自动识别技术。它解决了计算机应用中数据采集的“瓶颈”,实现了信息的快速、准确获取与传输,是管理自动化的基础。有Code39码(标准39码)、EAN-13码(EAN-13国际商品条码)、ISBN码、ISSN码、Code128码(Code128码,包括EAN128码)等多种码制。
因为我院样品管理编号包括除数字和字母外的其他字符,所以在应用条形码技术的过程中选用了Code 128条形码码制。Code 128条形码是1981年引入的一种高密度条码,Code 128条形码可表示从 ASCII 0 到ASCII 127 共128个字符,故称128码。其中包含了数字、字母和符号字符。由于Code 128条形码可表示较全面的字符(数字、字母和符号),在同样长度的条码中可容纳的字符长度较长(高密度),条码长度与字符串长度无明显的敏感性,所以Code 128条形码是企业内部管理系统最为广泛使用的条码码制。
硬件选用了东芝TECB-452TS22条码打印机,这款打印机具有USB、局域网、并口三种接口,可以方便地单机安装或设置成网络打印机。条码打印软件采用美国seagull scientific公司开发的Bartender条码打印软件,这是目前在行业中使用最多的条码打印软件。条码打印纸可按照单位实际需要订做,可使用铜版或PET这两种不干胶材质。如果样品保存环境比较特殊,可考虑采用PET材质。PET材质具有较好硬脆性,可以耐一定的高温,抵御恶劣的环境,防酸碱等化学品的腐蚀。PET材质成本上会贵些。我院使用的是铜版不干胶标签纸,宽70毫米,高30毫米,下图为我院标签纸效果图。
结合我院样品管理的实际,设计开发了样品管理程序,开发平台为Delphi,后台数据库使用微软的SQL Server,该程序具有自动选号、条码批量打印、样品领用登记等功能。通过该程序的自动选号功能保证了样品编号的不重复,条码批量打印功能提高了样品编号的工作效率,样品领用登记功能保证了检验工作的可追溯。业务受理人员接收到样品后,通过该程序的自动选号功能选择当前可使用的样品编号,确认后程序把选择的编号存入数据库,然后刷新当前界面,显示最新可用的样品编号,同时启动Bartender条码打印软件界面。Bartender条码打印软件启动后,自动加载打印格式和数据源,点击工具栏上的打印按钮就能按照需要进行打印。如果需要打印已使用过的条码,可以通过条码批量打印功能来实现。实验人员来领取样品的时候,样品管理人员进入样品管理程序中的样品领用登记界面,选择领用人后,即可通过条码枪读取待领用样品的编号,保存后就完成了样品领用过程。
条码打印格式通过Bartender条码打印软件进行设置,通过新建标签格式向导设置条码打印机,标签卷的大小、侧边、打印方向等参数,点完成后就进入指定大小的空白编辑界面,从工具箱拖入条形码控件,设置相应条形码控件属性,如果需要可以拖入其他控件,调整好个时候保存为btw格式的文件。
样品管理程序和Bartender条码打印软件数据交换是通过使用文本文件作为中间交换格式。在Bartender条码打印软件中设置条形码控件数据源为文本文件即可。样品管理程序把需要打印的数据写入文本文件,然后通过使用ShellExecute函数自动打开Bartender条码打印软件界面实现打印功能。ShellExecute函数调用示例如下:ShellExecute ( Handle, 'open', 'bartend.exe', 'C:\tiaoma.btw',nil,SW_SHOWNORMAL)。此函数第三个参数指明了需要运行Bartender条码打印软件,第四个参数指明了运行Bartender条码打印软件时调用的条码打印格式文件。
福建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将条形码技术应用于样品管理中已接近两年,开始先在我院样品最多的食品所试点,后逐步推广到我院的其他检验所。这极大地改善了原来样品管理手工编号的低效率和错误率,提高了工作效率,为我院后期样品检测的无纸化流转、检测过程的流程化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 韦元华、舟子 《条形码技术与应用》 中国纺织出版社,2003年
关键词 数据库管理技术;陶瓷检验;应用
中图分类号TP3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3)92-0000-00
陶瓷是我国一项关系国计民生的传统大宗出口商品,在我国出口商品中占有很大的比重,陶瓷的釉面一般含铅、镉,其溶出量会影响到人体健康,故而陶瓷的检验是检疫机构检验监管的重点。检验工作是进出口贸易工作中的重要环节,也是保证进出口贸易有序进行的必须经过的工作,是一项程序繁复需小心仔细执行的工作。企业通过对生产过程中的各个环节的产品状态进行对各工序的质量检验,确保不合格的产品不流入下个工序,不流入实际市场,质量检测报告和信息的反馈是企业进行生产管理的一个重要依据,质量检测报告能够准确反映目前企业生产水平以及所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能够使企业管理着能做出良好的预防措施来解决质量问题,有效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市场经济和对外贸易中, 检验监督更具有它的独立性和强化的必要性,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产质量以及信誉。
随着信息技术的成熟发展,网络技术深入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推动人类生产活动快速发展,每个单位和个人都有很多数据需要进行管理。数据库技术就是数据管理中最常用的技术,它广泛应用于各个行业,使人们对信息的管理效率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同时也使相关信息更加准确高效。
1 数据库管理技术分析
顾名思义,计算机数据库就是装载数据,根据数据结构进行存储、管理和组织数据。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变革和趋于成熟,数据管理渐渐趋向转变成用户所需要的适合自己的数据管理方式。数据库技术主要具有的特点是:1)数据的组织性,在同一数据库中的不同数据之间是有着一定联系的.它们按照某种关系形成一定的组织结构;2)数据的共享性,数据的共享性是数据库技术的重要特点之一,也是建立数据库的重要目的之一,它能够实现管理范围内的数据共享工功能;3)数据的独立性,数据库具有逻辑独立性和物理独立性,即数据库总体逻辑结构发生改变,但是内部数据之间关联不会一次而改变,数据存储结构发生改变也不会多数据库产生影响;4)可控冗余度,是指数据之间出现重复的现象能尽可能的消除或最小化;5)数据的灵活性,数据库管理系统并不仅仅是储存数据的仓库,它还拥有很多的管理功能,如数据的输入输出、查询和编辑修改等,具有很大的灵活性。
数据库管理技术主要体现为:
第一,数据库管理技术使用了加密技术,在计算机的运行过程中,对比较重要的信息和数据资料进行加密处理,保护数据库系统的管理和运营,同时也保障了企业的重要信息处于机密状态。并且加密技术不会因为计算机运行状态的改变而改变,加密过程的选择是独立的。
第二,数据库管理技术使用了存储管理技术。存储管理技术包含有用户认证和访问控制两个技术核心。用户认证是指在计算机运行过程中,用户只有通过系统的认可,才能够使用计算机数据库系统的数据,对其进行查阅,调用等操作过程,一般包含身份验证和身份识别两种不同的形态。访问控制技术包含浏览控制和修改控制,浏览控制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在浏览过程中发生数据泄露,是为了保护数据库的机密性而设置的计算机命令,修改控制是防止有人恶意篡改,导致数据失真严重而设置的,是为了保证企业数据的唯一性和准确性。尤其是在信息平台发达的今天,如果不严格的对数据库采取控制技术,那么很容易丢失企业的重要信息。通过利用访问控制技术,可以对数据库系统内存储的文件以及数据设置访问限制,这样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了文件在传输以及调阅过程中,不会遭受损坏。
第三,数据库管理技术使用了数据备份恢复技术,在操作数据库系统时,应该多重要数据进行备份。因为在计算机运行过程中,它的状态是不确定的,一旦出现操作失误造成计算机运行系统的故障,如果不进行计算机数据备份,那么相关的数据则会丢失,数据丢失会给企业相关生产带来一定的麻烦,浪费企业的人力物力。因此,对已有的数据库数据进行备份,进行相应的保存工作,及时计算机出现故障,也不会影响到数据的保存。
2 数据库管理技术在陶瓷质量检测中的应用
陶瓷质量检测主要是针对陶瓷制品的外观质量和理化性性能的检验。外观质量检验一般包括视觉检验和度量衡检验,主要针对陶瓷制品的产品外形特征,如形状、结构、颜色等,度量衡则是对产品规格来判断。理化性能检验主要包括白度、光泽度、釉面硬度、抗冲击强度、铅、镉溶出量。产品质量标准是产品质量检验的依据, 是衡量产品的尺度和法规。对陶瓷出口标准不仅有企业内部标准还有国家制定的GB3532《日用瓷器国家标准》。
数据库的建立,对于质检工作的有序进行带来了良好的信息数据共享平台,能够很大程度的改善质检工作的效率。当检验出不合格的陶瓷制品以后,能及时的将反馈信息输入陶瓷数据库中,对实际生产陶瓷的相关数据与数据库中的标准数据进行对比,得到一份详尽的质量检测报告,有利于相关企业找到问题出现的最基础的环节,有利于企业改正自己的问题。同时一份有威信力的质量检测报告也使得质量检测部门的可信度和公信力增加。总的来说,数据库的管理技术在出口陶瓷检测中起到了良好的实践作用。
参考文献
关键词:质量安全;质量检验;工作分析
在市场经济形势下,产品质量是企业想要具有竞争力的重要保证之一,质量检验已成为企业生产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虽然产品的好坏不能全看质量检验的结果,但没有质量检验的商品质量就无法保证,在消费者心中,质量检验就像一个保证,让人放心。
一、检验单位
检验单位大都是国家性质的非常具有权威性的质量检验机构,负责关系国家和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产品检验。如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进出口商品、动植物和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仲裁检验等公证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此外,还有一类检验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性质的,它们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依法独立承担产品质量检验任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任务是,对产品是否合格或者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的监督检验。法定检验机构提供的检验数据具有法律效力,是判明产品是否合格以及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依据。
二.检验检测工作内容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的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明确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的作用和任务,做到依法客观、公正的履行职责,对于生产者、销售者,对于国家检验、认证制度,对于广大的消费者本着负责任的态度办实事。因此,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专门增加词条,要求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的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
产品质量的检验检测时关系企业命运的重中之重,这里简单介绍下质量监管部门检验检疫工作的内容有哪些。
1.熟悉和掌握标准
检验人员要熟悉所检验产品的相关标准,严格按照标准进行检验,在检验产品的过程中不能遗漏检验项目,如有遗漏可能会对产品的生产、出厂和销售造成严重影响。
2.正确掌握抽样方法
抽样是产品想要通过质量检验的第一关,也是质量检验中的重要工序,若没有掌握正确的抽样方法,抽取的样品无法代表全部产品,那么检验后所得的数据往往误差较大,或出现错误的结论。这就要求抽样人员必须熟知抽样标准、抽样方法、抽样部位、抽样数量等抽样规定。熟练使用抽样工具。最好有2-3个检验人员同时对统一产品进行检验。
3.制作产品质量的研究分析和改善报告
根据产品的检验结果制作专门的研究分析报告,提出改善和预防的意见,并举出预防措施。
4.研究客户反馈意见
质量检验部门要根据客户反馈的意见及时填补检验空缺,完善检验的各个环节。
三、产品质量安全与未来发展
产品质量问题小到影响生活起居,大到影响国际民生,是国家非常重视的问题,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质量强则国强,质量强国战略随着社会的发展以纳入我国的长远规划中,近年来世界各国也纷纷采取手段提高产品的质量水平,对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因素进行严密监控,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加强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多依靠社会各界的外部力量。每年的3月15日,央视都会对损坏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产品进行集中曝光,如何使对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视不只停留在3.15,就要政府和检验机构联合出击,强化权益保护,构建完善社会监督体系,建立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社会救助体系,加强安全风险分析,构建技术支撑体系等建立、完善、落实一系列综合有效的措施,确保早日实现我国的质量强国梦。
四、产品质量在未来如何更加安全
(一)质检单位方面
1. 加强质量监管队伍建设
第三方质检机构是产品质量方面重要的技术保障机构,为产品质量提供合格提供公正数据和证明,是保证市场经济下产品品质的重要部门。质量检验机构作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的坚强后盾,必须保证其专业和公正性。这就需要更多的人才来保证这种专业性。
(1)职位竞争上岗制是种新的上岗制度,是职位与人才的双向选择,允许高职低聘、低职高聘。员工自行递交竞聘书到公司,由公司来设定竞聘考核流程,对通过考核的员工,可任用在其竞聘的职位。本单位中的人员若达不到岗位要求,可进行对外招聘。
(2)可以对员工进行绩效考核,以员工在其工作岗位上的表现为评价标准,通过绩效考核考察人员的专业性,再决定是任用还是调配。
2.引进更专业化、更先进的设备
检验和测量设备作为进行质量试验的必备工具,产品是否符合质量要求都要通过检验设备来显示。要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就要选择适合的检测设备。如对某个产品进行温度性能检测,标准是保证该产品在每一温度值上的误差不超过正负四摄氏度,那么在检测时,检测设备的准确值就应在正负二摄氏度左右。如果检测的设备不够先进准确,就会造成检测的准确值过高或过低,高了企业生产该商品是就会造成浪费,低了检测值又不能完全包含生产的商品,造成质量缺陷。
(二)国家监管方面
1.国家加强质量监管体制改革
国家首先要加快完善质检法律法规,并注重与商务、海关、工商、食药等相关法规衔接,确保法律规则制的统一完备。加大跨行业、跨地域联合执法力度,探索建立适合当前市场发展需要的监督手段,完善企业信用机制,对于质量失信的企业加大惩戒力度,引导企业重质量,讲诚信,营造全社会关注质量氛围。不断提高技术执法能力,用数据说话,为质量评定和安全分析提供有力的支撑。加强监管的标准化和统一化使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更好的进行,建立标准化的质量认证评审监管机构,充分发挥监督的有效性。对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等公共利益的产品加强监管力度,把保障消费者权利放在首位,时刻记住对产品质量监管的意义,不仅是要对产品进行严格的检查,更要在如何做到早识别、早评估、早预警建立快速处置的技术支撑体系上下功夫,同时加大监管力度根据情况出实招。
2.国家加强监督管理
许多国家为保证经济稳定运行,针对产品的质量安全进行严格的监管,部分国家出台了针对性的法律条文,当前我国关于质量监管的法律法规偏重于监督,产品质量责任问题有待进一步明确,更具体的有加大可操作性的法规有待进一步完善。还要着力改革质量监管机制,当前质量问题频发的原因多是因为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要努力转变成一种标准统一的、信息公开的、权责一致的、权利透明的监督机构。要加强监管,除了自身的改革还要重点发挥社会上各行各业的作用,例如新闻媒体和一些行业性自律组织,协调各方力量共同监管。
总结:
质量技术监督作为一项十分系统性、长期性的管理工作,在监督过程中必须不断从技术上出发,加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在当前形势下更要从深化质量技术监督体制改革、强化质检环节、加强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和开发完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数据系统等方面入手,切实提高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的时效性。一步一个脚印推动构建健康有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社会不断进步提供有力保障。
参考文献:
[1]蓝斌. 浅谈产品质量检验方法及结果的准确度[J]. 科学之友,2010,14:42-43.
原告:贵州省桐梓县农资公司法定代表人:同为平,经理。
被告:贵州省桐梓县标准计量局。
法定代表人:何正明,局长。
1989年6月至10月,桐梓县农资公司依合同先后从湖北省黄梅县沙岭化工厂购进“梅鹤牌”三元复混肥(以下简称复混肥)180吨。厂方随货出具了一张产品质量检验单。农资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因有人反映黄梅县生产的这批化肥质量有问题,曾自行取样送贵阳红岩化工厂检测,样品检测结果总养分为12.66%(按国家制定的复混肥业专业标准,总养分应≥25%)。10月14日,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得知情况后,查封了农资公司库存的50吨复混肥,并通知黄梅县沙岭化工厂来桐梓接受处理。10月20日县工商局与农资公司和生产厂家一起共同对查封的复混肥抽样,并送遵义地区质量检测所检测。样品检测结果总养分为25.5%。10月25日,县工商局出具书面通知,确定该批复混肥质量符合部颁标准,通知农资公司继续销售。11月18日,县标准计量局派质检员到县农资公司仓库,对仅存的28.35吨复混肥抽样,并送遵义地区质检所检验。12月10日,遵义地区质检所对样品检测结果总养分为7.3%。因此,县标准计量局口头通知县农资公司停止销售该批复混肥。县农资公司为此询问县工商局,县工商局坚持原通知有效,同意农资公司继续销售。于是,县农资公司将未销售完的28.35吨复混肥全部调给花秋区,花秋区供销社将28.35吨复混肥调给六个分销店销售。
由于县标准计量局与工商局对查处农资公司销售180吨“梅鹤牌”复混肥的检测结果不一致,县查伪领导小组于1990年1月20日召集县标准计量局、县工商局等单位开会进行研究,会上决定对剩余的复混肥重新抽样检测,并确定以这次检测结果为处理根据。1月22日县查伪办、工商局、标准计量局、农资公司、花秋区供销社等部门联合对调至花秋供销社生产资料门市部仅有6.72吨的复混肥进行抽样,样品于2月11日经省质检所检测,总养分为7.13%,结论为劣质复混肥。县标准计量局据此确定县农资公司这批购进的180吨复混肥为劣质化肥,并根据国发(89)61号文件第二条、《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黔府办(90)5号《贵州省产品商品质量奖惩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于同年4月28日对县农资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对已调拨销售的151.5吨劣质复混肥的非法收入49651.97元全部予以没收,并按非法收入的20%罚款9930.39元,合并执行罚没款59582.36元;2、对调往花秋区供销社的28.35吨劣质复混肥必须重新依质论价,挂牌销售;3、送省、地检测费450元由农资公司承担。县农资公司不服县标准计量局的处理决定,于1990年5月10日向桐梓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
桐梓县法院审理认为,县标准计量局认定查封抽样的28.35吨复混肥为劣质商品是正确的,但被告以此推论原告已经出售的151.5吨复混肥都是劣质商品,不具有准确性,处理适用的国发办(90)32号文件第二条、《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贵州省产品商品质量奖励处罚暂行办法》第十五条不当。据此,判决如下:1、被告所作没收原告经销的151.5吨复混肥非法所得、罚款共59582.26元,处罚不当,予以撤销;2、被告所作依质论价,挂牌销售28.35吨劣质复混肥的处理正确,予以维持;3、被告于花秋区抽样送检的检测费由原告负担。
一审宣判后,县标准计量局不服,向遵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上诉理由主要是:1、认定180吨复混肥为同一批次的根据是,该批化肥是同一张购销合同,同一张发货单,同一张验收单,同一张工厂附的产品检验单。2、复混肥是含三种化学元素的均匀性产品,任何时候从该批产品中按照法定程序抽样检测,检测结果都具有等可性。3、县工商局查处的抽样检测没有质检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其检测结果无效。同时县标准计量局就能否以剩余商品的质量推定整批商品质量问题请示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技术监督局质量监督司所属的质量监督检查处于11月10日函复桐梓县计量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ZBG?21002?87中检验规则规定,如果能确认农资公司购进的180吨复混肥为同一批次的产品,则可以通过对库存的30吨产品的检验,来确定整批180吨复混肥的质量水平。如果无法确定这180吨复混肥为同一批次的产品,则应仅对现存的复混肥按标准规定作质量评价”。
遵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由县查伪办组成的检验组,对花秋区供销社未售完的复混肥抽样,送省质检所检测,其程序合法,这次检测结论应予确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ZBG21002?87“复混肥料”只要确认同一批次中的部分为劣质商品,就可认定已售部分也为劣质商品“的规定,应确认县农资公司已售的151.5吨复混肥属劣质商品。于1990年12月13日作出判决:维持桐梓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中第二项、第三项;撤销第一项,变更桐梓县标准计量局处理决定中第一项为:没收县农资公司调拨销售的151.5吨劣质复混肥的非法收入49651.97元,并处以该非法收入的15%的罚款7447.80元,合计罚没款为570099.77元。
二审判决后,县农资公司不服,并以遵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为由,于1991年1月20日向遵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桐梓县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中院再审。申诉请求是:1、撤销遵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2、依法撤销桐梓县标准计量局的处理决定;3、对被计量局查封的28.35吨化肥中未检验的22吨化肥重新抽样验质,依法处理等。遵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申诉未受理。县检察院接到申诉状后,经过审查,认为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于1991年1月25日向遵义地区检察分院提出“桐梓县农资公司不服中院行政判决移送抗诉的报告”。遵义地区检察分院经审查同意县检察院抗诉的意见,遂按案件管辖,正式提请贵州省检察院抗诉。贵州省检察院经过审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于1991年7月5日以(91)黔检行抗字第1号抗诉书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其抗诉理由:1、桐梓县农资公司已销售的151.5吨复混肥与剩余的28.35吨劣质复混肥不能认定为是180吨的同一批次;2、判决书中叙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ZBG21002?87“复混肥料”的内容,经查阅该专业标准中并无此规定;3、二审判决没有对桐梓县工商局的行政行为作出结论;4、桐梓县工商局对库存的50吨复混肥抽样检测结果符合国家专业标准,后由桐梓县标准计量局对库存的6.72吨复混肥抽样检测结果属劣质化肥,以后者否定前者没有科学依据。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本案进行了提审。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1990年1月经桐梓县查伪办、县标准计量局、县工商局、县供销社等单位对县农资公司调往花秋区该批未销售的复混肥联合进行抽样,结论为不合格,属劣质复混肥。这次抽查检测程序合法,当事人双方及参与各方均无异议,应当予以确认;县农资公司已销售的151.5吨复混肥与库存28.35吨复混肥中被依法抽查结论为劣质的复混肥,是该公司进货180吨的同一批复混肥,生产单位发货时对这批复混肥出具了一张检验单,作为该批复混肥的同一质量表示。桐梓县标准计量局查处时,依法对已销售的151.5吨复混肥确认与被抽查检测为劣质的复混肥是同一批产品,根据是充分的。桐梓县农资公司作为产品经销单位,没有按照国务院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四章第十四条的规定,在进货时对产品质量进行验收,以致销售了劣质复混肥,自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到处罚。桐梓县标准计量局依照上述条例第七章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其进行查处是合法的。遵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时给予了支持是正确的。但其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标准ZBG1002?87中有关“复混肥料”的内容没有根据,应予纠正。
关于桐梓县工商局与桐梓县标准计量局对县农资公司的同一购销复混肥的问题进行的调查和处理是否重复查处的问题,法庭调查的事实充分证明,县工商局和县标准计量局作为不同的行政管理职能部门,他们履行职务是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关于贯彻《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原则分工的意见行使各自的职责,没有重复查处。桐梓县工商局在行使职务中没有查出桐梓县农资公司经销的该批复混肥是劣质商品,允许其继续销售,不是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因而二审判决毋需对此作出结论。
此外,在对桐梓县农资公司的处罚上,鉴于有关部门对复混肥的检测先后不一,县农资公司在被查过程中态度好,尚不属于弄虚作假、态度不好、坑农害农情节恶劣的从重处罚对象,因此,可不予罚款。
综上所述,根据国务院《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该院于1992年6月16日作出如下判决:
一、遵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中支持桐梓县标准计量局没收桐梓县农资公司经销劣质复混肥的非法收入49651.97元,对已调往花秋区供销社的28.35吨劣质复混肥依质论价、挂牌销售的决定是正确的,予以维持;
二、遵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确认的桐梓县农资公司应负担的抽样送检费是正确的,亦予以维持;
三、桐梓县农资公司在被查处过程中,态度是好的,不应罚款,遵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中对其罚款的部分予以撤销。
「评析
本案在处理过程中,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一)桐梓县农资公司已售出的151.5吨复混肥与库存的被抽检结论为劣质的28.35吨复混肥是否属于同一批产品?能否确认同属劣质复混肥?这是本案争议的关键所在。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桐梓县农资公司从沙岭化工厂购进180吨复混肥时,生产厂家对该批产品随货附有一份质量检验单。这是对该批180吨复混肥质量负责的意思表示,而且不仅仅是对已售出的151.5吨复混肥的质量合格证明。当这180吨复混肥中的部分被依照法定程序抽样送检,结论为劣质复混肥时,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共同对这批180吨复混肥承担质量责任。如果只对库存的28.35吨劣质复混肥承担责任,而对已销售的151.5吨复混肥不予负责,实际上就是否认了生产厂家随货质量检验单对这批180吨复混肥质量责任的承诺。这既不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害于商品市场的正常流通秩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一种意见认为,180吨的数字超过了沙岭化工厂日产50吨的日产量,因而不能认定为同一批产品,即不能推定已销售的151.5吨复混肥也为劣质产品。这是将生产能力与产品质量等同起来。实际上,产量大小与产品质量之间并无必然联系。劣质产品在投料标准、生产规程、质量管理等方面将根本无章可循,今天生产的是劣质产品,明天生产的可能还是劣质产品。对本案的产品质量责任,必须也只能根据厂方出具的对180吨复混肥质量负责的产品质量检验单和对该产品质量依法检验的结论来确定。
为了迎接省级示范幼儿园的考察评估,金钥匙幼儿园与红太阳装修公司签订了改造装修园舍的协议,时间为2011年7月2日~2011年8月25日。9月开学后不久,金钥匙幼儿园患有咽炎、哮喘等呼吸道疾病的幼儿逐渐增多。家长认为金钥匙幼儿园装修后的环境存在污染问题,要求幼儿园对环境进行检测并改善环境。但金钥匙幼儿园置之不理,于是家长向卫生监督部门进行举报。
【问题一】经查,金钥匙幼儿园没有请相关质检部门进行室内环境检测、验收就投入了使用;金钥匙幼儿园教室内空气中甲醛含量超标,致使幼儿感染了疾病。请问,金钥匙幼儿园违背了哪些规定?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金钥匙幼儿园违背了《幼儿园管理条例》第八条“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的卫生标准和安全标准”的规定,也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的《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中关于“民用建筑工程及其室内装修工程的室内环境质量验收,应在工程完工至少7d以后、工程交付使用前进行”“室内环境质量验收不合格的民用建筑工程,严禁投入使用”等的规定。
由于金钥匙幼儿园违背了上述规定,致使室内环境因污染而给幼儿带来了伤害,因此金钥匙幼儿园应因其过错行为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民事赔偿责任,承担受伤害幼儿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另外,教育行政部门应视其情节轻重而给予罚款、限期整改、停止办园等相应的行政处罚。
【问题二】红太阳装修公司所使用的装修材料不符合国家质量和安全标准,从而导致了金钥匙幼儿园教室内空气中甲醛含量超标。请问,金钥匙幼儿园能否要求红太阳装修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根据上述规定,金钥匙幼儿园既可向红太阳装修公司追偿,也可向装修材料的生产者追偿。如果二者都不愿承担责任,金钥匙幼儿园可以将二者之一或二者均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依法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
【问题三】金钥匙幼儿园后来对教室进行了重新装修,并在质检合格后投入了使用。2012年4月11日下午13时46分,金钥匙幼儿园所在城市突发地震,金钥匙幼儿园立即组织幼儿避震。但有9名幼儿没来得及躲藏,被坍塌物砸伤。请问,金钥匙幼儿园是否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它们引起的伤害事故,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知,只要学校(幼儿园)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就无需承担责任。
金钥匙幼儿园在地震发生后立即组织幼儿避震,在幼儿受伤后又马上将幼儿送往医院救治,其已履行了保护、照顾幼儿等的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应当免除法律责任。
【律师建议】1.幼儿园在装修前应向卫生行政部门递交申请报告和装修方案,征得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和技术上的支持。2.幼儿园对装修公司提供的材料要认真审查,确保装修材料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3.幼儿园在竣工后应请质检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质量验收和检测工作,并给出书面报告。⒋幼儿园要加强室内通风换气,有条件的幼儿园最好配备室内空气净化器或其他能去污染的物品。
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自8月1日至11月30日,质检部门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此次专项整治的重点是广大农村地区和城乡结合部,尤其是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百千万工程”确定的食品安全问题或隐患比较突出的城乡结合部和村镇地区。
陈年旧病
食品质量问题成为农村挥之不去的痛。有调查问卷显示,52.1%的农村消费者首先选择“产品质量问题”是当前最严重的消费问题。其次是“假冒伪劣问题”和“价格问题”。除种子、农药外,食品是让农村消费者最不放心的产品。
农村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的产品大多数是散装的白酒、糕点、酱油、饮料、肉类腌制品、豆制品等。这些食品小作坊的存在,丰富了农村市场,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农村、城郊群众的生活需求。但这些食品作坊基本都存在生产环境卫生条件较差、产品质量不稳定、工艺落后、生产经营者责任心不强等问题。
按照我国传统的生产方式,可以在一个狭小的空间中生产的食品其实很多,尤其是豆制食品、酱油、醋、面粉等涉及到老百姓每天饮食的产品更是如此。小作坊的存在,客观上在方便城乡居民生活、促进就业、发展地方经济等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如浙江的金华乳制品、苍南卤制品、余杭蜜饯等,这些食品加工行业已经形成区域特色,并在外界颇有名气,是当地居民创收的重要来源之一。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社会发展,特别是老百姓对食品安全要求的迅速提高,完全按照传统模式生产已经不能确保食品安全了。
“由于食品行业的特殊性,加上这些小作坊都存在着小、散、脏、差等问题,自身缺乏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和条件,又不利于政府有关部门监管。”浙江省食品监管处副处长蔡志良说。云南省科技厅厅长龙江也表示,农村市场经销的食品中,很多是自产自销,其中散装糕点、散装熟食、散装干果、散装酒比例很高,很多商品没有标注保质期,没有保鲜措施。
一剂猛药
2007年7月11日,国务院新闻办就加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举行新闻会,质检总局食品生产监管司司长邬建平表示,近日质检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提出了“监管、规范、引导、便民”的工作原则,强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重点突出了三项基本监管制度:一是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改造,达不到基本条件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改造,否则不得生产;二是限制销售范围,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销售范围不得超出县级行政区域,严格限制在商场、超市销售;三是公开承诺,小作坊必须向社会公开承诺不使用非食品原料,不滥用添加剂,不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产品不进入商场、超市销售,不超出承诺区域销售,确保食品最基本的安全卫生。
邬建平说,通过我们的工作,力争到“十一五”末期,使全国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数量下降50%,使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据介绍,截至目前,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区除外)共调查企业448153家,其中10人以下企业352815家,占调查企业总数的78.7%;证照不全的223297家,占调查企业总数的49.8%;无证无照的164149家,占调查企业总数的36.6%。主要产品是豆制品、大米、小麦粉、白酒、食用植物油等。以浙江省为例,全省近4.8万多家食品生产加工单位中,固定工人在7人以下的约占87%,其中多数属于小作坊。
近年经过整治,已有19424家小作坊停产或转产,8814家小作坊被强制停产,19317家小作坊联合、兼并,206739家小作坊签订了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通过帮扶指导,5385家整改后达到准入要求,已经获得或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对5631家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小作坊予以取缔;对地处偏远的农村地区,达不到市场准入要求且生产的食品与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的,经过各级质检部门与地方政府共同研究,按照强化监管、限制销售区域等措施,初步确定了允许有条件存在的小企业小作坊36699家;查处的无证生产和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小作坊6726家。
政策导航
如何在保证食品安全的前提下,同时引导传统行业走向健康化、规模化发展,是当前摆在各级政府职能部门面前的一大课题。福建省厦门市的做法已走在国家质检总局新规之前,原先一些小作坊已升格为正规食品生产商。有关人士介绍说,小作坊食品和正规厂家生产的食品的主要区别在于,后者会清晰地标明厂名、厂址、售后服务电话、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而前者大多只有简易包装,甚至是“裸卖”,一旦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很难向厂商索赔。
据厦门市各大卖场采购经理介绍,食品生产企业必须提供质量检测报告、食品卫生证明等多项证书,方能进入大卖场销售。上柜的食品还必须提取样品,保留一段时间以备检测。
采购商表示,一旦有关于该食品的投诉,商家可以先行撤柜,再要求厂家展开进一步调查处理。如果确认该食品确实存在质量方面的问题,不仅该批次产品全部退货,提供该食品的厂家的其他批次、其他型号的食品也将被暂停销售,直至问题原因被彻底查清并且得到完全解决。
商家们指出,绝大多数小作坊无法提供完备的质检证书,因此根本无法进入大卖场销售。某卖场副总经理林先生指出,小作坊提供的食品,质量水平较低,商家决不愿意为了少许利益,拿自身的品牌、声誉去冒风险。
在政策的引导下,近年来当地已经有很多小作坊改善了卫生条件,建起标准厂房,获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升级为较正规的食品生产厂家。在加大对故意制假等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的同时,在对作坊主的质量安全意识教育和知识培训,发挥职能优势帮助作坊主改进生产条件,完善管理体系,向正规企业方向发展方面,河南省温县已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
“俺家祖祖辈辈都是做豆腐的,过去俺的豆腐作坊由于场地狭小,设备简陋,工艺落后,一直形不成规模。去年,俺在县质监局的帮助下,投资10万元购置了磨浆机、甩浆机等先进设备,改善了生产环境,把小作坊变成了标准化的豆腐加工厂,不仅产品质量有了保障,生产能力也由过去的日产500公斤提高到1000公斤,生意越做越红火。”说起温县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管工作,赵堡镇赵堡村的赵保军深有感触。
自去年7月份河南温县承担全省食品生产小作坊监管试点县任务以来,该县结合产业结构特点,将20家“四大怀药”食品和豆腐、面粉加工企业作为试点,多措并举,在服务上下功夫,积极引导小作坊上档升级,健康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
该县针对“四大怀药”和豆腐产品小作坊的生产实际,从生产场所要求、质量管理职责、产品原料来源、采购质量控制、过程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检查等方面,制定了切实可行的考核验收细则,为做好食品小作坊安全监管提供了科学依据。为确保监管到位,该县质监局建立起了县乡村企四级监管网络,县局分区域设有食品监管员,乡镇设有食品协管员,村设食品信息员,企业设食品安全员,监管网络信息互通,实现了对食品制假活动“早发现、早查处、早报告、早控制”的总体目标。
去年以来,该县除县政府投资110万元建立食品实验室和怀药产品检测站之外,20家试点企业都统一制定了规范的生产管理制度,仅焦作市伟康实业有限公司就投资3000万元建起了新的怀药加工厂,全县食品质量得到了普遍提高。
名词解释:
食品“百千万工程”
2005年起质检系统实施食品安全“百千万工程”。“百千万工程”即从食品生产的“百市、千镇、万村”整治入手,以关停取缔、整顿规范、促进提高三种基本途径和方式,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环节的监管工作。
执法行动
济宁捣毁酱菜加工黑作坊
污水遍地流,苍蝇到处飞,恶臭令人窒息,这是在一家无证酱菜加工作坊执法人员看到的环境。7月10日,山东济宁市中质监分局执法人员在济安桥南路郭庄村捣毁一无证酱菜加工黑作坊,查封酱菜1500余斤,货值约3万余元。
全国质检系统法制工作视频会提出强化法治理念
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大力培养法治思维,熟练运用法治方式,探索构建法制体系。2月18日在京召开的2013年全国质检系统法制工作视频会提出了上述新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蒲长城出席会议并讲话,总检验师项玉章主持会议。
蒲长城在讲话中强调,2013年,全国质检系统将深入推进法治质检建设,主要抓好5个方面工作:狠抓科学立法,完善质检法规体系;狠抓遵法守法,大力开展普法活动;狠抓法制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狠抓行政救济,妥善化解行政纠纷;狠抓队伍保障,加强自身建设。会议要求,一要强化法治理念;二要加强组织领导;三要形成工作合力。(来源:中国质量报)
工信部加码淘汰落后产能重点涉及制革、印染、化纤
工信部将继续加大淘汰落后产能的力度,2013年全年目标将不会低于2012年全年水平,涉及水泥、造纸、印染、焦炭、炼钢、制革等19个重点工业行业。业内预测,根据2010年到2012年三年期间工信部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 2013年可能将有更多上市公司进入到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黑名单”中。据了解,在涉及的19个重点工业行业中,包括了制革、印染、化纤。 (来源:经济参考报)
支树平会见执法打假办案能手代表
1月31日,国家质检总局召开全国质检系统执法打假工作会议。国家质检总局局长、党组书记支树平在大会前会见了来自全国各地的35名执法打假办案能手代表。(来源:中国质量报)
我国推动成立品牌价值评价国际标准化专委会
2月1日,“品牌价值评价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提案座谈会在国家质检总局召开。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刘平均表示,2010年,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了ISO10668《品牌评价:品牌货币评价要求》,但是这项国际标准主要是基于资产评估的视角,无法全面反映品牌的综合价值,不能在品牌建设和品牌管理方面给予组织有效的指导。基于此,我国建议ISO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品牌评价的国际标准体系,并提出成立品牌价值评价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由中国担任秘书处。与会专家对品牌价值评价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成立提案给予一致肯定。(来源:中国纺织报)
质量·曝光
北京35批次服装检测不合格
近日,北京市工商局网站上公布了近期对北京市场上销售服装的质量监测情况,35批次服装检测不合格。其中,“圣大保罗”牌的一批次男装、“巴布豆”品牌的一批次童装均因染色牢度不过关,而“榜上有名”。
本次检测发现的35种不合格服装中,18个纤维含量不准确,居不合格数量之首。其余产品多为标识、pH值、掉色等问题。标称为盖璞(上海)商业有限公司制造的“GAP”品牌一批次牛仔裤pH值、耐水色牢度、耐汗渍色牢度均不达标;标称永远二十一商业(上海)有限公司生产的“forever21”一批次女式长裤也存在掉色问题。35批次不合格服装涉及裙子、裤子、T恤、夹克、针织衫等,其中有6个商品为童装。(来源:北京日报)
稻草人等8品牌羊绒衫质量不合格
近日,上海市质监局对羊绒针织产品进行了质量监督抽查,结果显示抽检合格率约为86%,稻草人、红都、圣雪绒等8个品牌的产品被检出质量不合格,主要问题涉及二氯甲烷可溶性物质和纤维含量等。据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介绍,本次共抽查了36家企业的57批次羊绒针织产品,合格49批次,不合格8批次,抽检合格率约为86%。
本次抽查结果显示,二氯甲烷可溶性物质不合格的产品共有5批次,包括中英合资内蒙古羊绒制品有限公司一款PANGU牌羊绒衫,上海若原商贸有限公司一款Moderage牌羊绒衫,上海好旺服饰有限公司一款稻草人女衫,柴达木羊绒有限公司一款柴达木大圆领女套衫,北京一商红都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一款红都羊绒衫。据称,该项目是考核产品影响羊绒含油和含杂的重要指标。(来源:上海市质监局)
国外大牌服装被检出质量不过关
北京市消协2月3日宣布,抽查北京市场41家企业生产或经销的休闲服装发现,不达标样品占比近四成。其中,HUGO BOSS、Ochirly、VERO MODA等品牌出现质量不合格问题。
北京市消协负责人表示,本次进行比较试验的样品由市消协工作人员以普通消费者身份,从北京大型购物场所及网购渠道随机购买,其中产地标注国外的有8个样品。纤维含量是反映产品质地优劣的重要指标,翠贝卡品牌的一款长袖上衣纤维含量不合格;HUGO BOSS、Mexx 圣大保罗、Jeep等9个样品色牢度指标不合格。其中,衣物色牢度问题所占比重最大,达到本次检测总数的22%。(来源:北京商报)
浙江省纺织测试研究院开展羽绒服质量比较试验 结果不乐观
近期,浙江省纺织测试研究院与浙江省消保委合作组织进行了一次“羽绒服质量比较试验”活动。2月4日浙江省消保委召开新闻会对比较试验结果进行了通报。省纺织院副院长楼才英在现场对媒体提问作了解答,并就消费者关注的如何鉴别羽绒服装质量等问题做了现场演示。
本次比较试验样品主要在杭州本地大型终端消费市场中随机购买,涉及GAP、Kappa、歌莉娅、杰茜莱、E-land、Zara等14个知名品牌。试验结果共6批次产品不合格,合格率仅为57.1%,羽绒服产品质量不容乐观。其中,GAP、歌莉娅、杰茜莱充绒量不合格,kappa绒子含量不合格,E-land纰裂不合格,海豚精灵的标识标志不符合标准要求。(来源:浙江省纺织测试研究院)
鄂尔多斯、梦特娇休闲裤不合格
春节前,广州市工商局公布了对广州市在售的商场、超市销售的休闲服装质量监测结果,结果显示,不合格率为34%,有17款休闲服装不合格,其中包括鄂尔多斯、梦特娇(MONTAGUT)等知名品牌。据悉,此次抽检针对48家服装企业的50款商品检测甲醛含量、pH值、可分解致癌芳香胺染料、纤维成分含量、耐湿摩擦度等13个项目,经检测,有17款商品被判定为不合格,不合格率为34%。其中,知名品牌鄂尔多斯、梦特娇(MONTAGUT)的3款休闲裤也在不合格产品之列,因耐摩擦色牢度不达标上“黑榜”。 (来源:信息时报)
深圳抽查:8批次童装不合格
2012年第四季度,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对深圳市销售的儿童服装产品开展了监督抽查。本次抽查依据GB 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等国家标准,对样品的甲醛含量、pH值、可分解芳香胺染料等强制性项目进行了检验。本次共抽查了39家企业生产销售的78批次产品,检验合格70批次。其中,生产领域共抽查了18家企业生产的36批次样品,检验合格33批次,流通领域抽查了18家企业销售的42批次样品,检验合格37批次。本次监督抽查中,不合格的8批次样品均是pH值项不合格。(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监督·服务
乌鲁木齐地区纺织品服装经营企业质量推进工作座谈会召开
1月29日,自治区纤维检验局组织乌鲁木齐地区纺织品服装经营企业质量负责人召开了2013年质量推进工作座谈会,座谈会由业务管理科副科长滕小英主持,自治区纤维检验局局长李岩、副局长宁继荣和纤维检验局办公室主任景建平、纺织品检测中心主任贾全新、网络信息中心副主任潘维强、业务管理科副科长阿地力等有关同志及乌鲁木齐地区24家纺织品服装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负责人参加会议。
在座谈会上宁继荣副局长首先对2012年度各经营企业的质量推进工作和纤检局质量监督管理、为企业提供咨询服务工作情况进行了回顾总结,指出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对2013年纺织品服装经营企业质量推进和纤检局质量监督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纤维检验局)
重庆市纤维检验局开展2013年春季絮棉制品安全检查
从今年1月开始,重庆市纤维检验局开展了为期两个月的赈灾救济物资棉衣、棉被产品的质量安全检查。一是对区县民政局、红十字会等20家单位采购的棉衣、棉被8.9031万件产品进行了质量把关抽样检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率为100%,确保了赈灾救济物资产品的质量安全,切实让困难群众用上放心的棉衣、棉被。二是加大对絮用纤维制品生产、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切实把重点区域、重点企业的监管工作落到了实处,有效预防和确保了我市未出现区域性“黑心棉”事件。三是对医院、宾馆开展了絮棉制品安全检查,查处了涪陵三峡医院等4家单位的不合格棉被440床,目前正依程序进行处理。(来源:重庆市纤维检验局)
安徽马鞍山市领导十分重视幼儿园床上用品、校服质量安全
马鞍山市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传来消息,政协委员作出《加强幼儿园床上用品、校服质量安全的建议》的大会发言。马鞍山市长作出批示,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加强幼儿园床上用品、校服质量安全很重要,相关部门应该重视并严管。在国家纤维检验局的部署下,马鞍山市纤维检验所连续多年开展幼儿园床上用品、校服质量安全检查,并主持制定了《幼儿园床上用品安全技术规范》安徽省地方标准,有效制止了“黑心棉”流入幼儿园的现象,在确保幼儿园床上用品质量安全方面探索了长效管理机制。(来源:马鞍山市纤维检验所)
阿拉尔纤检所开展学生校服专项执法检查
2月25日,阿拉尔纤维检验所联合局机关稽查队,在阿拉尔市教育局相关负责人的陪同下,先对十二团、阿拉尔市及周边中小学的学生校服按标准进行了抽样,并查阅复制了购销合同。检查过程中,工作人员认真与主管采购人员交流,讲明对校服监督抽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并初步达成今后由阿拉尔纤检所帮助完善其进货验收机制。此次学生校服专项执法检查,阿拉尔质监局领导高度重视,在人员保障和车辆保障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并要求纤检所认真负责,强化对辖区学生服装质量的执法检查力度,切实保障广大学生的身心健康。(来源:阿拉尔纤检所)
行业·市场
产业用纺织品成行业新亮点
据报道,2012年,我国规模以上非织造布企业的产量、销售收入和利润分别增长了23.31%、19.74%和18.28%,利润率达到5.51%。非织造布全年出口48.5万吨,出口额16.2亿美元,分别增长了7.36%和9.76%。行业内某骨干企业通过强化内部管理,调整产品结构,积极开拓国内市场,在出口下降的情况下销售收入仍然保持了33%的增长。医疗与卫生用纺织品的出口比重较高,在国外主要经济体需求疲软的情况下,全年出口28.2亿美元,增长4.14%。 (来源:中国纺织报)
5项纺织成果获年度国家科技奖
在1月18日隆重举行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大会上,与纺织领域相关的有5个科技项目获奖。、、、、刘云山出会并为获奖代表颁奖。
江南大学的“棉织物染整前处理关键酶制剂的发酵生产和应用技术”;天津工业大学、天津膜天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高性能聚偏氟乙烯中空纤维膜制备及在污水资源化应用中的关键技术”获得“国家技术发明二等奖”。上海大学的“碳/碳复合材料工艺技术装备及应用”,东华大学、河北吉藁化纤有限责任公司、苏州大学、吴江市恒生纱业有限公司、常州市新浩印染有限公司、浙江圣瑞斯针织股份有限公司的“竹浆纤维及其制品加工关键技术和产业化应用”,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的“大容量聚酰胺6聚合及细旦锦纶6纤维生产关键技术及装备”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来源:中国纺织报)
禁令解除6项纺织品可进台湾
据台湾《旺报》报道,尽管两岸ECFA后续货品贸易谈判还在进行中,但台湾经济部门1月13日再开放6项大陆纺织、人造纤维制长绒织物等货品进口。据了解,纺织服饰一直被视为艰困传统产业,为避免大陆制货品影响台湾业者,过去一直未开放,但随着台商两地布局,台湾“经济部”去年10月召开“开放大陆物品输入审查委员会”,同意解除禁止进口禁令,准许进口。 (来源:海门日报)
10纺企成为国家级“两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了国家级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2012年)名单。波司登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第一棉纺织厂、江苏悦达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华茂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南山纺织服饰有限公司、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际华三五四二纺织有限公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雅莹服装有限公司、红豆集团有限公司等10家纺织企业入围。工信部要求,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和中央企业集团要进一步总结示范企业的典型经验,加大推广力度,加强对示范企业“两化”深度融合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来源:中国纺织报)
国家服装辅料产品质检中心落户嘉兴
国家质检总局近日批复同意在嘉兴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基础上,筹建国家服装辅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预计该中心2014年投入使用。
嘉兴是我国服装辅料的主要产区,特别是嘉善西塘,拥有全国最大的纽扣服装辅料生产基地,产品规格上万种,企业数量已有1000余家,年产值达300亿元。服装业的年总产量约为2.5亿件,约占全国服装产量的2%、占浙江省的10%以上。国家服装辅料产品质检中心投入使用后,可以为服装辅料生产企业提供权威性的检测数据和报告,同时能够帮助企业解决技术难题,促进技术创新、产品研发,提升行业整体质量水平和层次。(来源:嘉兴日报)
展会·论坛
第中国国际纺织面料及辅料(春夏)博览会3月盛大开幕
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主办,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纺织行业分会、中国纺织信息中心和法兰克福展览(香港)有限公司共同承办的第中国国际纺织面料及辅料(春夏)博览会,将于2013年3月27日—29日在北京中国国际展览中心盛大开幕。今年,参展商将在50000平方米的场地展示更丰富多彩的面料和辅料产品。届时将有来自16个国家和地区的1300多家参展商携带最新产品参展。
Intertextile面料展为面辅料企业的商贸对接、品牌提升、渠道拓展发挥着积极作用,在体现其不可替代的商贸平台价值的同时,也在不断发挥巨大的示范效应和推广效应,体现出其难能可贵的行业引导价值。已经走过18年的北京展,本届精心挑选出更具科技含量、环保理念的企业参展,立足于面辅料产业的制高点。(来源:本刊)
预警·认证
美国重罚“误标”纺织品 为谁敲响警钟?
日前,美国4家零售商亚马逊、Leon Max、梅西百货、西尔斯及其子公司卡马特,分别向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支付了总额为126万美元的罚金,原因是这些零售商销售的纺织品将人造丝成分错标为竹纤维,而误标商品信息和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背了美国纺织品成分标签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纺织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