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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交易论文

时间:2022-04-10 15:29:15

电子交易论文

电子交易论文范文1

1.因特网促进交易成本降低使用Internet来进行电子商务,最大的好处就是能降低交易成本。

Internet上有充足的信息,而你只要坐在计算机前,便可以到世界各地的网站搜索信息,因此Internet可以大幅降低交易成本中的搜索成本;由于Internet可以让生产者直接面对消费者,省掉常规多层次的经销体系,因此交易过程中的协商成本和契约成本可以大幅降低。由于消费者在互联网上获得信息的成本很低,它可以很容易比较各家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因此Internet可以降低交易过程中,需求方和供应方信息不对称的程度,甚至它可以扭转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在传统的常规商业环境中,相对消费者,提品或服务的商家拥有较多的信息,因此它可以利用消费者的无知,对他们索取较高的费用,获取超额的报酬,这就是所谓的生产者剩余(supplier’ssurplus)。

而在互联网上,消费者获取信息非常容易,经与其他供给者比较,他可以知道有关产品和服务的详细信息,这时候商家就不再具有信息上的优势,也就无法任意提高价格,交易过程中的价格决定力量由生产者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消费者享有的是对他有利的价格,这种情况就是所谓的消费者剩余(supplier’ssurplus)。

要注意的是上面所讨论的信息不对称都是针对一致化的产品或服务,如果网站是针对不同消费者的需要提供个人化的产品或服务,则上面的讨论就需要修正了。如果公司利用Internet一对一个性化服务的能力,提供消费者完全顾客化的服务或信息组合,这时公司需要知道个别消费者的偏好,而消费者也无法将你所提供的服务或信息和别家网站作比较,因此消费者对网站或网站对消费者,同时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由此可见,因特网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换个角度看,凡是可以降低交易成本的行为就具有附加价值,也就能在互联网的商业环境中占有一席之地。如网上信息过于泛滥,而搜索引擎的存在正好可以降低搜索成本;网络上的商店太多了,素质参差不齐,这时网络商店就可以担任中介者的角色,提高质量的保证,降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而为了降低契约成本、监督成本和违约成本,电子认证中心(CA)就有存在的必要。以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去思考,就会发现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律。

同大多数技术革命一样,互联网的最大受益者是消费者,而不是生产者。因为随着利润率的减少,经济的快速增长并不必然意味着生产者利润的大幅度增加。

互联网使世界经济更加透明、更加开放。买方和卖方更易于进行价格比较;企业和消费者之间不必再有中间环节;交易成本和市场准入的门槛大大降低。总之,随着成本不断降低,竞争日益激烈和价格机制渐趋完善,市场越来越接近于新古典经济学的完全竞争模式,即充足的信息、零交易成本、市场准入自由。这一在新古典经济学中才有的理想经济模型在互联网时代并非那么遥不可及。借助于互联网,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信息交流的以更好的实现,市场效率得以提高,从而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实际上,"新"经济最重要的作用也许是使"旧"经济更加富有效率。

同时,我们还应看到,现实距离这种完全竞争的市场模式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在某些行业中,较低的边际成本(例如,在网上销售软件的附加成本接近于零)和网络效应(例如,操作系统使用的越广泛,愿意用它的人越多)会带来巨大的收益,从而导致垄断的出现。尽管如此,由于互联网降低了市场准入的门槛,鼓励市场竞争,它也就可以从总体上提高经济效率和竞争水平。

虽然我们很难在实践中对上述观点进行检验,但也的确有一些研究成果得出了相似的结论。一些商品,如书籍和光盘,从网上购买要比在传统商店里购买的价格(包括税和运送成本)平均低10%左右,虽然很多网上电子零售商根本无法取得利润这一事实无疑也使其欠缺说服力;来自网络公司的竞争也会促使传统零售商降低产品的价格;对银行等服务业来说,互联网带来的收益更加明显。据雷曼兄弟(LehmanBrothers)投资银行的计算,银行人工转账的成本是1.27美元,机器转账的成本是27美分,而如果通过互联网转账,其成本则只有1美分。

2.B2B促进交易成本降低

尽管网上零售商或其它企业对消费者(B2C)的公司,例如Amazon或eBay,总是成为媒体追逐的焦点,但互联网对经济的最大影响来自于以企业对企业(B2B)形式出现的电子商务活动。根据GartnerGroup的预测,到2003年,美国B2B电子商务的全球营业额将会达到4万亿美元,而网上B2C的零售额还不到4千亿美元。

B2B电子商务在三个方面降低了公司的成本:首先,减少了采购成本,企业通过互联网能够比较容易的找到价格最低的原材料供应商,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其次,有利于较好地实现供应链管理;第三,有利于实现精确的存货控制,企业从而可以减少库存或消灭库存。这样,通过提高效率或挤占供应商的利润,B2B电子商务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在供求经济模型中,总供给曲线向右移动。

所有这些会对通货膨胀和增长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如果价格不变的话,低成本会刺激企业的产量增加(也就是说,总供给曲线从图中的S1移至S2的位置),产出的长期平衡水平会提高,价格总水平会下降。但这并不意味着通货膨胀水平也一定会下降。除非价格水平在一段时间内持续下跌,而且达到了一个较低的供求平衡点之后,才可能会出现通胀下降的情况。

互联网也不可能永久性的降低通胀,因为后者只是一种货币现象。如果中央银行仍然坚持以前的通胀目标,那么通胀水平会在短期内保持不变。一旦互联网带动的价格下降且通胀降至目标以下,央行就会降低利率,允许经济以更快的速度增长,从而保持通胀水平不变。虽然有些商品的价格会因为网络化而下跌,但其他与网络无关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则会以更快的速度上升。

随着生产率的提高,互联网能够实现更快的经济增长速度而不引起通胀水平的上升。根据目前最全面的高盛公司研究报告估计,对发达国家来说,B2B电子商务会导致这些国家的经济产出水平平均永久性提高5%,其中2.5%以上将在今后十年中实现。这意味着GDP以每年0.25%的速度增长。如果把这份报告中没有考虑到的产业也包含进去,互联网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会更大。

2.B2B促进交易成本降低

尽管网上零售商或其它企业对消费者(B2C)的公司,例如Amazon或eBay,总是成为媒体追逐的焦点,但互联网对经济的最大影响来自于以企业对企业(B2B)形式出现的电子商务活动。根据GartnerGroup的预测,到2003年,美国B2B电子商务的全球营业额将会达到4万亿美元,而网上B2C的零售额还不到4千亿美元。

B2B电子商务在三个方面降低了公司的成本:首先,减少了采购成本,企业通过互联网能够比较容易的找到价格最低的原材料供应商,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其次,有利于较好地实现供应链管理;第三,有利于实现精确的存货控制,企业从而可以减少库存或消灭库存。这样,通过提高效率或挤占供应商的利润,B2B电子商务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在供求经济模型中,总供给曲线向右移动。

所有这些会对通货膨胀和增长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如果价格不变的话,低成本会刺激企业的产量增加(也就是说,总供给曲线从图中的S1移至S2的位置),产出的长期平衡水平会提高,价格总水平会下降。但这并不意味着通货膨胀水平也一定会下降。除非价格水平在一段时间内持续下跌,而且达到了一个较低的供求平衡点之后,才可能会出现通胀下降的情况。

互联网也不可能永久性的降低通胀,因为后者只是一种货币现象。如果中央银行仍然坚持以前的通胀目标,那么通胀水平会在短期内保持不变。一旦互联网带动的价格下降且通胀降至目标以下,央行就会降低利率,允许经济以更快的速度增长,从而保持通胀水平不变。虽然有些商品的价格会因为网络化而下跌,但其他与网络无关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则会以更快的速度上升。

随着生产率的提高,互联网能够实现更快的经济增长速度而不引起通胀水平的上升。根据目前最全面的高盛公司研究报告估计,对发达国家来说,B2B电子商务会导致这些国家的经济产出水平平均永久性提高5%,其中2.5%以上将在今后十年中实现。这意味着GDP以每年0.25%的速度增长。如果把这份报告中没有考虑到的产业也包含进去,互联网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会更大。

3.信息技术促进生产率提高

从历史上看,年均增长速度达到0.25~0.5%已经是很不错的成就了。据估计,在19世纪末的几十年中,铁路运输的投入使用使美国的产出增加了10%。即使互联网本身无法实现这样的经济效率,那么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共同创造的生产率增长已毫不费力地接近了这一水平。如今,计算机、软件和电信业已占美国资本存量的12%,这与美国19世纪末铁路时代的高峰期时铁路业所占的份额相距不远。

同历史上的几次技术革命相比,信息技术占有一定的优势。

电子交易论文范文2

关键词:电子商务交易流程淘宝网拍前联系第三方支付平台

随着电子商务及其相关技术的快速发展,网上购物已经成为人们购物的主要方式之一。以“淘宝网”为代表的C2C(ConsumerToConsumer)电子商务形式也发展迅猛。据相关数据显示,“淘宝网”已占据我国C2C市场72.9%的份额。如此大的份额其主要源于三个方面的竞争策略:网站建设初期的占领市场策略、交易方式策略和安全策略。

本文认为,在“淘宝网”的发展过程中,交易策略即“淘宝网”网上交易流程最为重要,因为如果没有一个公平、可靠、便捷、符合客户交易特点的交易流程,即使电子商务中的安全问题及其他技术问题得到了解决,买卖双方也无法在“淘宝网”上完成交易,淘宝也无法持久地蓬勃发展。

“淘宝网”网上交易流程采用“拍前联系”方式,即通过即时聊天工具“淘宝旺旺”,买卖双方先对交易物品的特性、价格等进行沟通,再付货款;采用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中介的支付方式,相比于传统的货到付款和款到发货交易方式,平衡了买卖双方的利益。但是这种交易流程仍旧存在着一些缺陷和问题,比如,若买方收到货后不进行确认,将造成卖方资金积压;对于买方要求退货的情况,此交易流程未作考虑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级别较低等。

现有的网上交易流程

目前,各个电子商务网站广泛采用的交易流程有三种或这三种流程的综合。这三种交易流程是:货到付款交易流程、款到发货交易流程和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中介的交易流程。

货到付款交易流程。该交易流程中买方占有优势,买方首先在卖方的网站上浏览选择商品,待卖方确认订单后发货,当买方收到商品后支付货款。该流程保障了买方的利益,但无法保证卖方的利益,卖方没有绝对的把握收到买方支付的货款。

款到发货交易流程。款到发货交易流程是买方在卖方的网站上选择商品后,直接将货款支付到卖方,待卖方确认收到货款后才向买方发货。该流程显然无法保证买方的利益,买方很有可能支付了货款但无法收到卖方的商品。

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中介的交易流程。该交易流程是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交易中介,为买卖双方暂时保管货款,买方先将货款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待买方收货后,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确认,第三方支付平台才将货款划给卖方。图1显示了以“支付宝”为例的交易流程,其交易过程如下:第一步:买方在卖方的网站上选择商品,并选择网上支付货款;第二步:卖方确认订单后将买方网上支付的请求发送给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第三步:买方在线支付货款至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第四步: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向卖方发送支付结果,并通知其发货;第五步:卖方根据反馈的支付结果,发送商品;第六步:买方收到货物后,通知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付款给卖方;第七步:卖方与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结算货款,卖方收款。

“淘宝网”网上交易流程也基本采用该种流程,但在交易细节上还有一些不同:买方在卖方的网站上浏览选择商品时可以通过“淘宝旺旺”与卖方沟通;若买方不确定收货,一段时间后,支付宝将自动将货款汇至卖方账户;交易成功后,买卖双方进行信用互评,具体流程如图2所示。

淘宝网交易流程的优缺点分析

(一)淘宝网交易流程中的优点

以“淘宝旺旺”为载体,实现“拍前联系”。“拍前联系”是指买方与卖方沟通联系后再付款的方式,采用这种方式的网站必须同时提供便于买卖双方进行沟通的工具。“淘宝网”以“淘宝旺旺”为即时沟通工具,实现买卖双方付款前的交流。

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还不长,网上交易双方的诚信监管、交易的安全性等诸多问题还未得到解决,因此仅通过网站上的商品文字介绍或图片就确定购买,买方必然会有所担忧,这种对网上交易流程的质疑进而必然影响了C2C电子商务的发展。“淘宝网”借助“淘宝旺旺”,使其网上交易的买卖双方可以对商品的特性、价格等先进行沟通探讨再付款,优化了交易流程,提高了C2C的服务质量。

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中介,平衡买卖双方利益。“淘宝网”采用以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为中介的交易流程,“支付宝”为买卖双方暂时保管货款,相对于货到付款、款到发货两种交易流程,这种交易流程平衡了买卖双方的利益。

货到付款交易流程是买方具有优势的交易流程,买方若不满意卖方提供的商品可以拒付货款。此外,卖方有可能无法收到买方支付的货款;款到发货交易流程则相反,它是卖方具有优势的交易流程,卖方收到买方支付的商品货款后有可能不发货,造成买方的损失。“淘宝网”以“支付宝”为中介的交易流程平衡了买卖双方的利益,买方确定订单后将货款汇至“支付宝”而不是卖方,因此卖方、买方均不可使用这部分资金。卖方发货后,待买方收货确定后才通知“支付宝”与卖方结算划账,因此卖方必须在实物交易成功后才能获得货款,有力地保障了买方的利益。而这种模式下,由于“支付宝”第三方的监管,只要交易成功,卖方一定可以获得货款,有力地保障了卖方的利益。

增加“信用评价”环节,提高交易安全。“淘宝网”网上交易流程不同于其他C2C网站,在其交易流程的最后一个环节是交易双方互相评定信用级别。评价分三种,好评+1分,中评不加分,差评-1分。若是买方或卖方对交易满意可给对方好评,反之则中评或差评。这种交易流程,使得“淘宝网”网上交易的双方的信用情况可视,若交易者存在欺诈行为,其信用级别必然较低,可以警示其他交易者与其交易时应慎重。

在交易流程的最后加上“信用评价”环节,提高了网上交易的安全性,是“淘宝网”在安全策略方面的突破,也是其较之其他C2C网站的一个优势。

(二)淘宝网交易流程中的缺点

卖方资金积压问题。买方收到商品通知“支付宝”后,“支付宝”才能与卖方结算,向卖方支付货款。因此,对于卖方而言,存在着支付周期过长、资金积压的问题。尤其是对于规模较小的卖方,资金的积压问题很有可能造成其无法持续经营,因此退出C2C市场。

缺少退货情况的处理。“淘宝网”网上交易流程中未涉及对于退货情况的特殊处理,而退货情况是极为常见的。现在“淘宝网”交易流程中若买方对于商品不满意或有其他原因,买方需在“支付宝”要求的期限内申请“退款”,退款处理周期也较长。此外,若买方未在此期限内申请,那么“支付宝”将直接将货款汇至卖方账户,买方将无法追回此次交易的货款。

缺少对卖方的约束。在交易流程中缺少对卖方的约束,卖方在网上的商品信息很有可能是其没有或缺货的商品,因此买方下了订单后,卖方才提示买方说自己缺货,造成此次交易失败。这种对卖方约束的缺少,必然在一定程度下降低了“淘宝网”向买方提供服务的质量。

第三方平台无法处理交易纠纷。“支付宝”在交易中只起到中介的作用,对于买卖双方的交易纠纷,“支付宝”或“淘宝网”都无法处理。

第三方支付平台信用等级低且存在一定的金融风险。“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用等级仅为一般的商业信用,较之于银行而言,其信用等级是较低的,其抵御各类风险的能力也相对较弱。因此,一旦“支付宝”在运作过程中出现问题,“淘宝网”网上交易流程即不可用。此外,买卖双方把资金暂存于“支付宝”上,“支付宝”有挪用资金的可能性,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淘宝网”交易流程的安全性。

(三)淘宝网交易流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通过以上对“淘宝网”网上交易流程的缺点分析,本文总结淘宝交易流程中需要改进的问题有:卖方资金积压问题、流程中无对退货情况的处理、缺少对卖方的约束力和中介方的信用级别较低。因此,需要提出一种新型的既能保持淘宝网现有交易流程的优点,又能解决上述问题的交易流程。

以银行为中介、买卖保证金为保障的新型网上交易流程。本文针对上述分析,对“淘宝网”交易流程提出改进建议,设想了一种以银行为中介、买卖保证金为保障的新型网上交易流程,其交易流程如图3所示。

该交易流程的具体过程是:第一步:买卖双方获得数字证书;第二步:买卖双方通过“淘宝旺旺”商讨交易,买方选择商品;第三步:买方确认交易商品,下订单,并通知银行;第四步:买方银行冻结买方货款和交易保证金;卖方银行同时冻结与买方保证金相等数额的卖方保证金;第五步:卖方银行通知卖方发货;第六步:若卖方缺货,则通知买方,继续第七步;否则,跳至第九步;第七步:买方与卖方一同请求银行解冻资金;第八步:双方银行均收到双方的解冻请求后,解冻资金,交易结束,跳至第十二步;第九步:卖方发货至买方;第十步:若买方满意,则通知银行划款,继续下一步;否则,则通知卖方要求退货,跳至第七步;第十一步:银行解冻双方资金,并且买方银行将货款转至卖方账户,交易成功;第十二步:买卖双方信用评级。

该交易流程以银行为中介,解决了第三方交易平台(“支付宝”)信用级别不高的问题。买方、卖方都需要交付交易保证金,这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买方、卖方的交易行为。在该交易流程中,买卖任何一方无法单方面终止交易,只有双方达成共识一同通知银行时,双方在银行被冻结的资金才可以解冻,因此二者的利益得到了较好的均衡。

但是这种交易流程同以第三方支付平台为中介的交易流程一样,仍只能起到中介的作用,若交易的买卖双方出现纠纷,银行或“淘宝网”仍没有办法对其约束或解决。

结论

网上交易流程的优劣影响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本文通过对比现有的三种网上交易流程,以“淘宝网”作为研究对象分析了“淘宝网”网上交易流程的优点:通过“淘宝旺旺”实现“拍前联系”;以“支付宝”为中介,平衡了买卖双方的利益;买卖双方可互相评定信用。此外还分析了其存在的缺陷和问题:卖方资金积压、流程中无对退货情况的处理、缺少对卖方的约束力和中介方的信用级别较低等,找到C2C电子商务交易流程中现存的问题并针对此问题提出了改进建议,即建立一种以银行为中介、买卖保证金为保障的新型网上交易流程。

参考文献:

1.高嵩,马敏书.国内C2C电子商务网站竞争策略初探[J].今日科苑,2007(20)

电子交易论文范文3

1.因特网促进交易成本降低使用Internet来进行电子商务,最大的好处就是能降低交易成本。

Internet上有充足的信息,而你只要坐在计算机前,便可以到世界各地的网站搜索信息,因此Internet可以大幅降低交易成本中的搜索成本;由于Internet可以让生产者直接面对消费者,省掉常规多层次的经销体系,因此交易过程中的协商成本和契约成本可以大幅降低。由于消费者在互联网上获得信息的成本很低,它可以很容易比较各家公司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因此Internet可以降低交易过程中,需求方和供应方信息不对称的程度,甚至它可以扭转信息不对称的情况。在传统的常规商业环境中,相对消费者,提品或服务的商家拥有较多的信息,因此它可以利用消费者的无知,对他们索取较高的费用,获取超额的报酬,这就是所谓的生产者剩余(supplier’ssurplus)。

而在互联网上,消费者获取信息非常容易,经与其他供给者比较,他可以知道有关产品和服务的详细信息,这时候商家就不再具有信息上的优势,也就无法任意提高价格,交易过程中的价格决定力量由生产者转移到消费者身上,消费者享有的是对他有利的价格,这种情况就是所谓的消费者剩余(supplier’ssurplus)。

要注意的是上面所讨论的信息不对称都是针对一致化的产品或服务,如果网站是针对不同消费者的需要提供个人化的产品或服务,则上面的讨论就需要修正了。如果公司利用Internet一对一个性化服务的能力,提供消费者完全顾客化的服务或信息组合,这时公司需要知道个别消费者的偏好,而消费者也无法将你所提供的服务或信息和别家网站作比较,因此消费者对网站或网站对消费者,同时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

由此可见,因特网可以降低交易成本,换个角度看,凡是可以降低交易成本的行为就具有附加价值,也就能在互联网的商业环境中占有一席之地。如网上信息过于泛滥,而搜索引擎的存在正好可以降低搜索成本;网络上的商店太多了,素质参差不齐,这时网络商店就可以担任中介者的角色,提高质量的保证,降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而为了降低契约成本、监督成本和违约成本,电子认证中心(CA)就有存在的必要。以降低交易成本的角度去思考,就会发现电子商务的发展规律。

同大多数技术革命一样,互联网的最大受益者是消费者,而不是生产者。因为随着利润率的减少,经济的快速增长并不必然意味着生产者利润的大幅度增加。

互联网使世界经济更加透明、更加开放。买方和卖方更易于进行价格比较;企业和消费者之间不必再有中间环节;交易成本和市场准入的门槛大大降低。总之,随着成本不断降低,竞争日益激烈和价格机制渐趋完善,市场越来越接近于新古典经济学的完全竞争模式,即充足的信息、零交易成本、市场准入自由。这一在新古典经济学中才有的理想经济模型在互联网时代并非那么遥不可及。借助于互联网,买方和卖方之间的信息交流的以更好的实现,市场效率得以提高,从而达到资源的最佳配置。实际上,"新"经济最重要的作用也许是使"旧"经济更加富有效率。

同时,我们还应看到,现实距离这种完全竞争的市场模式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在某些行业中,较低的边际成本(例如,在网上销售软件的附加成本接近于零)和网络效应(例如,操作系统使用的越广泛,愿意用它的人越多)会带来巨大的收益,从而导致垄断的出现。尽管如此,由于互联网降低了市场准入的门槛,鼓励市场竞争,它也就可以从总体上提高经济效率和竞争水平。

虽然我们很难在实践中对上述观点进行检验,但也的确有一些研究成果得出了相似的结论。一些商品,如书籍和光盘,从网上购买要比在传统商店里购买的价格(包括税和运送成本)平均低10%左右,虽然很多网上电子零售商根本无法取得利润这一事实无疑也使其欠缺说服力;来自网络公司的竞争也会促使传统零售商降低产品的价格;对银行等服务业来说,互联网带来的收益更加明显。据雷曼兄弟(LehmanBrothers)投资银行的计算,银行人工转账的成本是1.27美元,机器转账的成本是27美分,而如果通过互联网转账,其成本则只有1美分。

2.B2B促进交易成本降低

尽管网上零售商或其它企业对消费者(B2C)的公司,例如Amazon或eBay,总是成为媒体追逐的焦点,但互联网对经济的最大影响来自于以企业对企业(B2B)形式出现的电子商务活动。根据GartnerGroup的预测,到2003年,美国B2B电子商务的全球营业额将会达到4万亿美元,而网上B2C的零售额还不到4千亿美元。

B2B电子商务在三个方面降低了公司的成本:首先,减少了采购成本,企业通过互联网能够比较容易的找到价格最低的原材料供应商,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其次,有利于较好地实现供应链管理;第三,有利于实现精确的存货控制,企业从而可以减少库存或消灭库存。这样,通过提高效率或挤占供应商的利润,B2B电子商务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在供求经济模型中,总供给曲线向右移动。

所有这些会对通货膨胀和增长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如果价格不变的话,低成本会刺激企业的产量增加(也就是说,总供给曲线从图中的S1移至S2的位置),产出的长期平衡水平会提高,价格总水平会下降。但这并不意味着通货膨胀水平也一定会下降。除非价格水平在一段时间内持续下跌,而且达到了一个较低的供求平衡点之后,才可能会出现通胀下降的情况。

互联网也不可能永久性的降低通胀,因为后者只是一种货币现象。如果中央银行仍然坚持以前的通胀目标,那么通胀水平会在短期内保持不变。一旦互联网带动的价格下降且通胀降至目标以下,央行就会降低利率,允许经济以更快的速度增长,从而保持通胀水平不变。虽然有些商品的价格会因为网络化而下跌,但其他与网络无关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则会以更快的速度上升。

随着生产率的提高,互联网能够实现更快的经济增长速度而不引起通胀水平的上升。根据目前最全面的高盛公司研究报告估计,对发达国家来说,B2B电子商务会导致这些国家的经济产出水平平均永久性提高5%,其中2.5%以上将在今后十年中实现。这意味着GDP以每年0.25%的速度增长。如果把这份报告中没有考虑到的产业也包含进去,互联网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会更大。

2.B2B促进交易成本降低

尽管网上零售商或其它企业对消费者(B2C)的公司,例如Amazon或eBay,总是成为媒体追逐的焦点,但互联网对经济的最大影响来自于以企业对企业(B2B)形式出现的电子商务活动。根据GartnerGroup的预测,到2003年,美国B2B电子商务的全球营业额将会达到4万亿美元,而网上B2C的零售额还不到4千亿美元。

B2B电子商务在三个方面降低了公司的成本:首先,减少了采购成本,企业通过互联网能够比较容易的找到价格最低的原材料供应商,从而降低交易成本;其次,有利于较好地实现供应链管理;第三,有利于实现精确的存货控制,企业从而可以减少库存或消灭库存。这样,通过提高效率或挤占供应商的利润,B2B电子商务可以降低企业的生产成本。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在供求经济模型中,总供给曲线向右移动。

所有这些会对通货膨胀和增长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呢?如果价格不变的话,低成本会刺激企业的产量增加(也就是说,总供给曲线从图中的S1移至S2的位置),产出的长期平衡水平会提高,价格总水平会下降。但这并不意味着通货膨胀水平也一定会下降。除非价格水平在一段时间内持续下跌,而且达到了一个较低的供求平衡点之后,才可能会出现通胀下降的情况。

互联网也不可能永久性的降低通胀,因为后者只是一种货币现象。如果中央银行仍然坚持以前的通胀目标,那么通胀水平会在短期内保持不变。一旦互联网带动的价格下降且通胀降至目标以下,央行就会降低利率,允许经济以更快的速度增长,从而保持通胀水平不变。虽然有些商品的价格会因为网络化而下跌,但其他与网络无关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则会以更快的速度上升。

随着生产率的提高,互联网能够实现更快的经济增长速度而不引起通胀水平的上升。根据目前最全面的高盛公司研究报告估计,对发达国家来说,B2B电子商务会导致这些国家的经济产出水平平均永久性提高5%,其中2.5%以上将在今后十年中实现。这意味着GDP以每年0.25%的速度增长。如果把这份报告中没有考虑到的产业也包含进去,互联网所带来的经济效益会更大。

3.信息技术促进生产率提高

从历史上看,年均增长速度达到0.25~0.5%已经是很不错的成就了。据估计,在19世纪末的几十年中,铁路运输的投入使用使美国的产出增加了10%。即使互联网本身无法实现这样的经济效率,那么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共同创造的生产率增长已毫不费力地接近了这一水平。如今,计算机、软件和电信业已占美国资本存量的12%,这与美国19世纪末铁路时代的高峰期时铁路业所占的份额相距不远。

同历史上的几次技术革命相比,信息技术占有一定的优势。

电子交易论文范文4

[关键词]电子商务;信任;交易

[中图分类号]TP39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6432(2011)45-0087-02

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正式的《2010年度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数据监测报告》,2010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已达4.5万亿,同比增长22%。2011年中国电子商务行业发展迅猛势头不减,根据艾瑞咨询的电子商务核心数据,第二季度规模为1.6万亿元,同比上升47.0%,环比上升9.3%。在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同时,我们发现由于缺乏一个完善的信用环境,信用的缺失导致网上交易中欺诈、受骗的现象屡屡发生。因此,为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研究如何建立或增进电子商务交易双方的信任问题尤为必要。

1 文献综述

1.1 电子商务信任概念

近几年,有很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研究了电子商务信任的定义,其中被引用最频繁的是Mayer等人提出的信任的定义:基于期望对方即将完成己方重要的特定行动,己方愿意接受对方行动可能导致的伤害,而不考虑监督另一方的能力。同时,Mayer等人的研究表明,能力、善意和诚实是一个被信任者值得信任的主要特征。

1.2 信任相关问题

(1)信任影响因素

电子商务环境中的信任影响因素来自多个方面,多数研究从四个方面进行研究即企业自身、企业网站、消费者个人因素和环境因素(邵兵家等,2005)。也有的研究将影响B2C电子商务信任的因素归纳为技术因素、商业因素、消费者个人因素和环境因素(王宏伟,2006)。影响C2C信任的因素可以从买方所处的外部交易环境和内部交易环境来分析(赵娜,2011)。由于电子商务的广泛性,研究者多选择其中一个或几个角度对电子商务信任进行了研究,如网站角度,消费者个人角度(肖阿妮,2011),厂商特征和消费者特征(谢凤华,2005),技术因素和环境因素(朱跃东,2010)等。由于学科的不同,研究的角度与出发角度也不同,如感知角度(罗雯,2006)。

(2)信用评价

影响企业整体信用度计算的因素涉及许多方面,其中影响效果最显著的是企业近期信用度,此外还涉及交易商品的价值的大小、测评人的信用优劣、评分的时间系数等(杨丽等,2011)。信任评价要综合考虑历史交易记录、交易金额、买卖双方信誉度、交易次数、差评次数、未评价交易等因素(贾艳涛等,2010)。电子商务信用评价主要面临卖家和买家评价权效的不对等性、评价的主观性难以掌控、没有考虑评价用户的信用度、信用积分只与交易次数有关、评价单位涉及因素单一、评价系统给新旧卖家造成不公平性、评价的真实性无从考察、信用炒作等主要问题。

1.3 信任模型

很多研究采用经济学方法尤其是博弈理论分析电子商务信任的形成、信任缺失产生的原因等问题。这类研究的基本思想是:根据电子商务交易模式,设定交易者之间的博弈规则及收益矩阵,然后利用纳什均衡计算交易结果,进而说明交易者相互信任对于实现交易效率的重要性。但是,由于纳什均衡是一个静态结果,不能反映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建立信任的动态过程。基于动态博弈理论的ESS均衡信任模型,根据电子商务交易模式,采用博弈理论,设定交易者之间的博弈规则及收益矩阵,然后利用ESS均衡计算交易结果,进而说明交易者相互信任对于实现交易效率的重要性(李征,2008)。

P2P网络技术以其自由、平等、灵活的特性,大量应用于电子商务的C2C交易模式(如淘宝、eBay)。但由于P2P网络开放性、匿名性和动态性的本质,P2P网络节点间的交易风险较大。如何在P2P电子商务中建立有效的信任机制来保障节点提供真实的、可靠的服务,对促进P2P电子商务的发展十分必要。针对该问题,已有一些学者提出了一些典型的信任模型,例如Beth等人提出的BBK信任模型、Yao Wang等人提出的基于贝叶斯理论的信任模型、Jinsang等人提出的基于主观逻辑的信任模型以及Yu等人提出的基于D-S证据理论的信任模型。但所有的这些模型都存在共同的问题:首先,模型的表述过于形式化,工程应用性不足;其次,模型并未考虑电子商务具体应用环境;再次,模型均采用精确的数学工具来表述和度量信任,由于信任本身的主观性和模糊性,这势必导致评价结果存在较大的误差。为了解决第一和第二个问题,王茜、姜守旭等提出了针对P2P电子商务的信任模型。针对第三个问题,(张景安等,2011)提出了基于模糊理论的信任管理模型,其通过模糊综合评判方法,较为全面的考察影响信任的多种因素,使得评估结果更加客观、真实。

基于云模型的信任模型以云的形式,将实体之间信任关系的信任描述和不确定性描述统一起来,并给出了信任云的传播和合并算法。但是没有充分考虑普适环境下上下文的动态变化性,很粗糙,同时多条多级的信任链计算全局信任度,需要较多的时空开销,模型具有较慢的计算收敛性,影响了模型的可扩展性(He R,2005)。

基于身份的信任模型主要是依据请求方的身份进行授权,需要设定统一的安全管理域。然而,在开放的互联网中,由于参与主体数量的规模大、运行环境的异构性、活动目标的动态性以及自主性等特点,各资源主体往往隶属于不同的权威管理机构,使得基于身份的访问控制技术在跨多安全域进行授权及访问控制时显得力不从心,暴露出许多弱点。

基于角色的信任模型是依赖主体属性在陌生的交易双方之间建立信任关系。在这类系统中,节点依据其兴趣加入不同的社区,社区是拥有共同兴趣的节点集合,同一个节点可以加入不同的社区,依据节点对于不同社区的隶属程度,决定其在不同方面的可信度。

种群共存模型发现由于信用体系存在技术上或规则上的潜在漏洞,以及交易者是自利理性的,电子商务信用骗取行为的出现不可避免,基于一个简化的演化博弈模型,分析信用评级与交易者之间不同关系的稳定演化结果,建立一种与交易者“独立共存”的新型信用体系以有效防范信用骗取(李征,2010)。

自动信任协商(Automated Trust Negotiation,ATN)是由Rough等人提出的信任管理方案,主要解决在多个虚拟组织间的资源共享和协作计算时,快速有效地在个体与组织之间建立信任关系。迄今为止,ATN的研究已得到迅速发展,提出了多种研究方法和技术,但ATN整体性研究工作尚处于初级阶段,就其研究和应用前景来看,是一个值得予以关注的方向。

基于名誉的信任模型是模仿人类社会的信任机制,并假设拥有较高名誉的人通常具有较高的可信度,其基本方法是通过对方的名誉来推测他的可信度。现有的信任模型大多是基于名誉的信任机制。信任管理是一种能在各节点间建立信任关系的机制,而名誉是一种根据以前直接或间接地交互得到的,用于评估一个节点对另一个节点的信任程度。

2 存在的问题

从相关的文献方面可以看出,在我国电子商务领域,对信任方面的研究还是很多、很深入的,但由于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因此相应研究结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具体如下:①信任概念界定不统一。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信任主要是借鉴传统环境下的定义,定义本身和传统环境下一样,存在着不一致,不利于对信任影响因素、信任评价等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同时也导致了在实证研究中信任概念操作的多样性。②影响因素体系不够完善,且同一因素的影响结论不一致。总结各位研究者所考察的影响消费者信任建立的因素,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消费者相关因素,如网络熟悉度、购物经验、信任倾向等。二是商家相关因素,如声誉、规模等。三是第三方因素,如网站质量、第三方认证等。四是电子商务环境因素,如网络安全、法律法规等。研究主要集中在对商家相关因素的探讨,但是却忽略了物流服务和商家类型的影响,很少有文献研究企业物流和商家类型、产品因素对消费者信任的影响。同时对于文化因素对信任的影响,也鲜有文献提及。③从研究结果来看,成果中直接借鉴国外信任研究的方法较多,而结合我国实际探索本土化的电子商务信任理论与方法的较少。④目前国内对电子商务信任问题的研究,无论是在理论方面还是在实证方面,都与我国企业和政府开拓电子商务的实践不相符,有滞后的迹象,且亟须解决。

3 结 论

本文通过对电子商务领域关于信任的文献进行梳理发现:无论在理论方面还是实证方面,对信任的概念和理论框架都没有达到一致的认识和理解,信任的影响因素的探究不够全面。因此我们首先应该根据电子商务的行业特点对信任的概念进行界定,其次应考虑物流和文化及产品等因素对消费者信任的影响,进一步完善影响因素机制。

此外,在不断引进和消化国外先进理论的基础上,紧紧把握国内外电子商务实践活动的发展动态,理论联系实际,实现理论创新;加大宏观层面的研究力度,重点研究有关政府的电子商务信任管理理论和管理方法;加强国内外同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互相借鉴和深化研究成果,相互协作,尽快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系统化的电子商务信任理论体系。

参考文献:

[1]邵兵家,孟宪强.中国B2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信任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J].科技进步与决策,2005(7).

[2]肖阿妮,韩玉伟.C2C电子商务中消费者网络信任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广西财经学院学报,2011(6).

[3]朱跃东.B2C的信任影响因素研究[J].电脑知识与技术,2010(3).

[4]罗雯.B2C电子商务消费者信任的影响因素——基于网上书店的实证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06.

[5]杨丽,张勰.C2C电子商务管理系统中的信用度计算模型分析[J].时代金融,2011(5).

[6]贾艳涛,虞慧群.基于C2C的可信信用评价模型[J].计算机工程,2010(18).

[7]李征.基于ESS均衡的电子商务信任模型[J].计算机应用,2008(08).

电子交易论文范文5

网络的普及产生了无纸化的电子交易这一新型的交易方式,新型的交易方式产生了无纸化的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新型的合同形式产生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这一新型的问题。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对电子交易的正常发展将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因为它是电子交易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本文首先指出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讯息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法律效力的问题,由此入手,采用"功能等同"的方法,对"书面"、"签名"、"原件"等问题分别予以解决,从而最终对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予以明确的认可与确定。

关键词:电子合同 电子数据讯息 法律效力

一、导言

今天,我们所身处的这个时代,是一个"数字化生存的网络时代"。网络已经应用到了人类社会的日常生活中,覆盖了整个世界的绝大部分。在这样的环境下,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数字化通讯网络和计算机装置替代传统交易过程中纸介质信息载体的存储、传递、等环节的新型商业交易方式,因其能够极大地满足商业活动提高效率、减少开支和增加利润的迫切需要,发展迅猛。这一新型的贸易方式,是世界范围内商业方式和经济生活的一次革命性变革,正日益成为世界经济新的增长点,为各国所重视,成为各国巩固和提高经济竞争力的战略发展重点。这一新型的贸易方式,就是电子交易(也即人们所称的电子商务,亦有称为电子商业的)[1]。

在电子交易的过程中,参加交易的双方是以交换电子数据讯息的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签订或交换书面文件的方式来达成或进行商业交易的,也即是,在这过程中,以电子数据讯息代替了传统的书面文件,实现了无纸化。这就产生了一种新型的合同形式:电子合同。

电子合同,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 缩写为EDI)、电子邮件(E-mail)等能够完全准确地反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通过计算机互联网订立的商品、服务交易合同。[2]在电子合同中,合同的文本是以可读形式存储在计算机磁性介质上的一组电子数据讯息,该讯息首先通过一方计算机键入内存,然后自动转发,经过通讯网络或计算机互联网,到达对方计算机内存中。作为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讯息,无法像传统的纸本合同文件那样直接由人眼阅读,除非将其打印在纸面上或是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由此可知,电子合同这一新型的合同形式,其新型的地方主要在于其载体,即电子数据讯息的采用。

因为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的书面文件大不相同,这使现行法律规范的某些规定对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产生了影响。如果不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也就无法确定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这势必对电子交易的正常发展构成极大的阻碍。只有保障了电子数据讯息的有效使用,各种电子交易活动才能广泛展开。所以,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可以说是电子交易相关法律问题中起码的、最基本性的问题。

二、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概念

电子数据讯息原本是一个计算机通讯方面的专业术语,简单地说就是电子数码形式的信息流的总称。但作为法律上的一个概念,不同的组织、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学者的表述各有不同。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电子商业示范法》中使用了Data Massege ,即数据电文。规定:

"数据电文"系指经由以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和传真;[3]

"电子数据交换(EDI)"系指电子计算机之间使用某种商定标准来规定信息结构的信息电子运输。[4]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使用了Electronic Record(电子记录),指信息系统所产生的数码形式的记录,而该记录--(a)能在信息系统内传送或由一个信息系统传送至另一个信息系统;并且(b)能储存在信息系统或其他媒介内。[5]

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采用电子讯息,指以使用包括计算机在内的电子数据处理设备的电子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储存的信息。[6]

我国《合同法》采用"数据电文",译自Data Massege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电子数据交换(EDI)是一种由电子计算机及其通讯网络处理业务文件的形式,作为一种新的电子化贸易工具,又称为电子合同。[8]

《电子商务法初论》:Data Massege ,数据电讯,是独立于口头、书面等传统意思表达方式之外的一种电子通讯信息及其记录。[9]

此外,对于我国《合同法》将Data Massege 译为数据电文,有学者认为该译文含义过于狭窄、呆滞,特别是"电文"二字的使用,明显带有电报文书的痕迹,没有完全摆脱书面形式要求的影响,因而主张应译为"数据电讯",认为这才能体现出电子商务讯息的动态性与多样化的特点[10];也有学者译为"数据讯息"[11]。

从上面的各种表述,我们可以看出其中有一个层次问题,即: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传真这些与电子数据讯息并不是同一层次上的,它们是包含在电子数据讯息之中的。这从《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的规定以及我国《合同法》第11条关于"数据电文"的解释中可清楚感知。

而从严格意义上来讲,电报、电传、传真与电子交易中的电子数据讯息是不同的。

因为我们说,电子交易的最大特点,就是以电子数据讯息取代了一系列的纸面交易文件,实现了交易的"无纸化"。而电报、电传及传真虽然也都是使用电子方式传送信息的,但它们通常总是产生一份书面的东西,即它们的最终传递结果,都是被设计成纸张的书面材料。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们只是纸面文件的传递方式不同。也正因此,电报、电传、传真这些早就应用于商业交易中的通讯技术,并未对传统的法律规则构成大的冲击。

本文所论述的电子数据讯息,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进行电子交易而产生的电子数码信息流,这应是排除了电报、电传、传真的。据此,对本文论述的电子数据讯息这一概念,从法律意义上可表述为:在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进行的电子交易中,所产生的不能直接地为人们所感知的一种传达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的无纸化的电子信息。

三、电子数据讯息作为合同载体的特征

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问题,主要是由于其与传统书面文件形式的不同而产生的。这一问题实际上是电子数据讯息能否构成传统法上的书面形式,能否取得与书面文件同等效力的问题,也即是电子合同的形式要件问题。

合同形式是合同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内容的载体。在传统法中,记载、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的形式,与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享有与履行,有极其密切的关系。书面形式作为合同常采用的一种形式,是指以文字为表现形式的合同形式。在一些法律法规中,甚至将书面形式的有无,当作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条件。之所以将书面记载,作为重要的法律行为的形式要求,主要原因在于书面形式具有长久保存的优点,而且,如果加上手书签名的认证,以及原件等要求的配合,便符合了理想的法庭证据要求,可以证明各方当事人确有订立合同的意向以及此种意向的性质,及帮助各方意识到订立合同的后果等,从而可据以确定纷争之民商事事实。

而在电子交易中,文字表达的具体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在计算机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既不是文字,其载体也非人们所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与传统的书面文件相比,电子数据讯息具有如下特征:

(1)它实质上是一组电子信息,其依赖于的存在介质是电脑硬盘或软盘的磁性介质,而不是传统的纸张;

(2)它的表现形式不是有形的纸张文字,而必须通过调取储存在磁盘中的文件信息,利用电子枪显示在电脑显示屏上的文字来表现。

四、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认可

1、《电子商业示范法》与"功能等同"方法

对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形式问题如何解决呢?《电子商业示范法》提出了一个方案。

《电子商业示范法》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1996年颁布的。该法是针对"以非书面电文形式来传递具有法律意义的信息可能会因使用这种电文所遇到的法律障碍或这种电文的法律效力及有效性的不确定性而受到影响"[12]的情况,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以说明怎样去消除此类法律障碍。因此该法实际上是一部关于电子数据讯息效力的法律制度。

《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了一种"功能等同(functional-equivalent)"的方法,这种方法立足于分析传统的书面要求的目的和作用,以确定如何通过电子商业技术来达到这些目的或作用。其具体做法是挑出书面形式要求中的基本作用,以其作为标准,一旦数据电文达到这些标准,即可同起着相同作用的相应书面文件一样,享受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据此,《电子商业示范法》在第6条中规定:"如法律要求信息须采用书面形式,则假若一项数据电文所含信息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即满足了该项要求。"该条对电子交易环境中"书面"的基本标准,以"可以调取以备日后查用"为界,这一法律上对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效力的要求,是一种等价功能上的要求。

2、"书面"、"签名"、"原件"问题的解决

我认为《电子商业示范法》采用"功能等同"方法以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形式问题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是最佳的方法。

就电子数据讯息本身来看,不能将其视为等同于书面文件,因为两者具有不同的性质,这在前面已论述过。但作为商业交易中所产生的合同的载体,电子数据讯息与传统书面文件却有着相同的功能,即两者都是传达了民商事主体的内在意思表示。对于传统的书面文件在作为合同形式时所起的作用,如:提供文件供大家可以阅读;可复制以便每一当事方均掌握一份同数据副本;文件在长时间内可以保持不变;可通过签字核证数据等,电子数据讯息在作为电子合同载体时,在必要的技术保障下,同样能够起到这些作用,并且其可靠程度和速度比传统的书面文件还可能更高。因此,电子数据讯息在电子交易中,作为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在我国《合同法》中第11条这样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对于《合同法》的这一规定,我国有些人认为"该条已明确将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网络通信方式纳入书面形式的范畴,赋予其法律效力。这一点在世界各国现行立法中处于领先地位。"[13]也有些人认为"这实际上已赋予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14]

事实是否如此呢?不是。

从前面的论述我们可知电子数据讯息本身与书面文件是不能等同的,两者只是在作为合同载体时具有相同的功能。所以我们在赋予电子数据讯息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时所采用的是"功能等同"法。而我国的《合同法》却在实际上采用了"形式等同"法,把本属无形非纸质的电子合同归入到有形的纸质的书面合同形式中。形式等同后,"签名"、"原件"等这些"书面"的问题就无法解决,这恰是《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中提到的情况:"尽管有的国家就电子商业的某些方面颁布了具体规定,但仍然没有全面涉及电子商业的立法。这种情况可能使人们无法准确地把握并非以传统的书面文件形式提供的信息的法律性质和有效性。"[15]

在法律意义上,对于书面文件的要求是有多种层次的,"书面形式"只是其中的最低层次,另外还有与书面紧密联系的手书签名,以及原件的保存与提交等内容。单纯的书面形式,并不能起到证明法律事实的作用。只有将当事人的签名,以及书面原件等规范合并在一起,才能较完整地达到法律规范的要求。一般的书面形式,即不附加签名或原件要求的,充其量只能起到对文件内容长期保存的作用。所以我们通过"功能等同"法赋予电子数据讯息的与传统书面形式同等的法律效力,不应混同于更为严格的一些要求,如"经签署的文书"、"经签署的原件"等。

在合同交易中,人们对合同载体的书面形式要求,常常是与其他条件相结合的,比如同时要求签名和原件形式。因而我们解决电子数据讯息的"书面"问题时还必须解决与之紧密联系的"签名"与"原件"问题。只有如此才能明确地确定电子数据讯息作为电子合同载体的完整法律效力。

在传统的书面合同中,合同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可以证明其身份,并确认其本人在缔约时与合同的内容相关联。所以,签章是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它对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具有证据力。而签章的概念是与纸张的使用密切相连的,在以电子数据讯息作为合同载体的情况下,由当事人在合同上亲笔签名或加盖印章是不可能的。为此,技术专家们设计了一种称为"电子签名(Electronic Signature)"的技术以实现电子合同当事人签字的功能。

电子签名的使用者持有以电子数据密码表示的密钥,他可以在电子交易中,利用密钥对发送的电子数据讯息进行加密,形成数码形式的字母、数目字或其他符号的值,附着在被加密的电子文件中。它代表了该电子文件的特征。如果有第三人对电子文件进行篡改,但他并不知道发送方的私人密钥,那么在文件发生改变时,电子签名的值也将随之而发生改变,不同的文件得到的是不同的电子签名数码值。

因此,电子签名能够客观地辨别签署者的身份,并证明该签署者与其所签署的信息内容相关联,而且还能够辨别经签署的信息内容是否曾被篡改。电子签名的这些作用与传统的亲笔签名的主要作用相等同,所以电子签名也可享受与亲笔签名同等程度的法律认可。经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等同于经签署的文书。

解决了电子数据讯息"书面"、"签名"的问题,采用同样的"功能等同"法,"原件"的问题也就不难解决。

"原件"的作用主要在凭证方面,它能够证明文件所记录的内容充分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而电子数据讯息作为人们不能直接感知意义的物质,它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如在电脑显示屏显示或经打印机打印出来,才能为人们所感知,但此时人们所看到的,应是"原件"的"副本",而不是"原件"。但采用电子签名的技术后,电子数据讯息同样能够确保其所记录的原始数据充分完整且从未被改动,这与"原件"在法律上所起的主要作用相一致,因此,从此种意义上说,经签署的电子数据讯息,符合"原件"的功能要求,其在法律上的效力,可等同于"原件"。

3、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确认

综上,我们可以对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作一个综合的、明确的确认。

1、电子数据讯息作为电子交易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与书面文件同等的法律效力,不能仅因其不是采用传统书面文件的形式而加以歧视。

2、经过电子签名的电子数据讯息,在具备必要的技术保障下,符合传统法律中书面签名与书面原件的要求,起到与"经签署的文书"和"经签署的原件"同等的法律效力。

3、在任何法律诉讼中,电子数据讯息具有与其他传统证据形式相同的可接受性,不因为其是电子数据讯息的形式而不被接受或影响其证据力。

4、以电子数据讯息为载体的电子合同,不因其采用该载体形式而影响其法律效力、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只要其符合法律的其他一些规定,如不欺诈等,就享有与传统书面合同一样的法律效力。

五、结语

随着网络的进一步普及,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的手段在商业交易中的使用正在迅速增多。对电子交易中电子数据讯息法律效力的确认,对于规范电子交易,保持其高效性,维护其安全性具有不可忽视的法律意义。

技术的变化发展永远不会结束,在当今时代更是日新月异。也许以后一些新技术的出现能化解现在所存在的法律障碍,但在当前的技术条件下,只能、也必须采用本文的方法对电子交易中的电子数据讯息的法律效力作出确定,相信这对相关电子技术的发展也能起到激励和促进的作用。

[1] 本文之所以采用"电子交易"的说法,是因为关于"电子商务"的概念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表述,而有不少人将电报、电传、传真等贸易方式也归入到电子商务中,但这些并非本文所要论述的对象,因此采用"电子交易",籍以排除这些。

[2] 周仪 等《电子商务法律及案例》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第22页

[3]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a)

[4]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第2条(b)

[5]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第1部2释义

[6] 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第1条 定义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

[8] 江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第11页

[9] 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第112页

[10] 张楚《电子商务法初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第112页

[11] 郑成思 主编《知识产权文丛》第1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255页

[12]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A 目标2

[13] 梅绍祖 等《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第24页

[14] 蒋建平 杨毅《电子合同效力问题初探》载《人民法院报》2000年3月25日

[15]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A 目标3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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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业示范法颁布指南》

韩国《电子商业基本法》

香港《电子交易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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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立新《电子商务透视》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年6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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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绍祖 范小华 黎希宁《电子商务法律规范》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1版

周仪 等《电子商务法律及案例》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1年1月第1版

陈小君 主编《合同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5月第1版

江平 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精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3月第1版

王利明 崔建远《合同法新论·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3月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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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木珠《正确认识电子合同的效力》载《法学杂志》2000年第1期

张世君《网络经济:经济法学研究的新领域》载《法学杂志》2001年第1期

电子交易论文范文6

信息时代全面到来,计算机网络技术逐渐被应用到商业领域,带来了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推动了国际贸易方式的不断创新,使世界范围内的商业模式发生了很大改变。本文将给出电子商务的定义,介绍其发展历程及在国际贸易当中的应用,并对电子商务环境之下国际贸易方式创新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

电子商务;国际贸易;创新

电子商务是信息时代的产物,也是经济贸易发展的大势所趋。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使国际贸易方式产生了新的变化,很多国家都看到电子商务带来的商业机遇,积极进行贸易方式的创新。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时间相对较短,在运用电子商务开展国际贸易方面还有很大的进步空间,需要通过进一步的创新研究来扩大电子商务的发展空间,为国际贸易的进步创造更广阔的天地。

1电子商务的定义

电子商务在国际上的定义为用电子形式开展商务活动,交易的参与者需要借助电子工具,共享商务信息,完成管理活动、商务活动及消费活动中的各项交易。

2 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及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应用

2.1 电子商务的发展历程

电子商务的基础是网络计算,伴随着网络计算的发展进步,电子商务也经历了不同的阶段,逐渐成为大众熟知的交易模式。电子商务发展的第一个阶段可概括为电子数据交换阶段,早在1994年网络出现之前,电子商务就借助EDI开始运作,EDI作为一种商业交易信息可以完成计算机间的商业信息传输,在一定程度上节约了交易时间并降低了交易错误率。但EDI需要的成本较高,增值网络和分布式软件对于交易者来说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另外,EDI难以实现实时定价和采购,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EDI的普及受到很大影响。第二阶段为基础电子商务阶段,这在一时期,交易双方开始脱离中介进行自主交易,此类交易多发生于技术公司与懂技术的客户之间,渠道性的冲突很少。第三阶段称为商务社区阶段,开始有第三方网站出现,第三方网站将买卖双方集结于一个商务社区当中,保证了市场的透明度,交易双方借助第三方平台开始频繁互动,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了积极条件。第四阶段为协同式商务阶段,即电子商务的各个参与方可以通过网络协商来共同解决交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每个流程进行改善,使得交易成本得到有效控制,创造的商业价值不断提升。可以说协同式商务阶段能够将供需之间的复杂流程完整地反映出来。

2.2 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领域的应用

2.2.1寻找贸易伙伴

传统国际贸易在寻找贸易伙伴方面存在较大阻碍,成本高,成效低。而运用电子商务则可以使寻找过程得以简化,且能够突破时空的限制,节约成本。企业不仅可以通过自主建立网站来展示产品信息,还可以利用网络来获取自己需要的信息,找到合适的贸易伙伴。

2.2.2简化洽谈程序

交易的达成必须要经过商业洽谈,传统洽谈需要双方确定好时间、地点,通过会面来完成洽谈,电话与传真虽然可以节约成本,但信息的完整性又难以保证。电子商务的出现可以将国际贸易的洽谈程序简化,借助电子邮件、网络实时谈论、图片传送等方式来进行沟通,大大节约了国际贸易的成本和时间。

2.2.3实现网络交易

产品订购和资金支付都可以通过网络来完成,这是电子商务应用于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方面。卖方可以接收到来自买方的具体订购信息,按照要求来发送商品,尤其对于咨询、影音等无具体形态的产品交易来说更为便利。在网络安全技术的支持之下,网络交易将在国际贸易中得到更好地运用。

3 利用电子商务发展国际贸易的方法

3.1 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

信息基础设施是电子商务发展的首要条件,只有在完备的信息设施和高超的电子技术的支持下,才能使国际贸易的发展步伐不断加快。因而,我国想要获得国际贸易份额,必须加大资金投入,加快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另外,还需对网络资源进行整合,提升资源的使用效率。我国当前的行业分割较为混乱,资源紧缺的问题和重复建设的问题同时存在,致使我国信息利用率维持在20%-30%之间,同时,电子商务资费过高的问题也对电子商务的普及形成制约,需要政府及企业共同协调,在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提升资源的使用率,打造出更加易于接受的电子商务平台。

3.2 明确企业的外贸经营权

传统国际贸易当中,国家间的贸易媒介是进出口商,此类进出口公司的地位相当重要,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其作为一种新型媒介将商检、报关、运输、仓储等贸易环节连成一体,提供各式网络服务。这样一来,参与国际贸易的企业不仅可以及时获取商机,还能快速完成交易,将企业的外贸经营权确定下来。在进行商品进出易时会有固定的流程,将流程输入到计算机当中,就能为世界各国的交易者提供多层次、全方位的服务,使得凭信息不对称来赚取差价的中介组织被淘汰出局。

3.3 加强电子商务技术研究

拥有电子商务技术是发展国际贸易的一个基础条件,当前我国的技术力量远不及发达国家,因而想要在国际贸易当中占有足够的市场份额就必须加强电子商务技术研究。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实现与税务、银行、外汇、海关等部门的协调,共同组成电子商务技术研究小组,出具合理的技术方案,解决国际贸易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类问题。各个行业应加强合作,通过国内网络互联形成国际贸易专用网,与国际贸易网络联合,实现信息共享,使我国企业能够平等参与到国际贸易当中。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相关部门在加强攻坚技术方面投入更多精力。

3.4 加强国际间的商务合作

电子商务使得商贸的发展突破了时空限制,全球一体化的进程也在不断加快,同时,各类交易问题如国际收支、进出口税收、知识产权等也层出不穷。面对这种机遇和挑战,各个国家必须进行对话和讨论,共同出具解决方案。我国应改变对国际讨论的消极态度,通过积极参与来获得合理的利益分配,使电子商务的国际兼容性得以提升。在参与国际间商务合作的过程中,不仅能够体现我国在国际社会中的话语权,还能为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占得更大的国际市场份额。

4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国际贸易方式创新

4.1 国际贸易理论创新

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传统国际贸易理论形成很大冲击,企业需要顺应时代,在国际贸易理论方面进行新的变革。企业经营由原本的实物流动转变为开放立体的网际实物或非实物流动,这样的改变使得企业对经营理论有了更深入的思考,带来国际贸易理论的创新。在电子商务环境之下,企业的经营不再固守原本的理论模式,而是向着弹性化和柔性化的方向发展,将各个生产环节都纳入到网络当中,实现全面的网络交易。

4.2 国际贸易管理创新

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如何更好地提升国际贸易的管理效率是国家监管部门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进行国际贸易管理创新对于监管者来说既是挑战,也是创新管理方式的新机遇。当前,我国在进行贸易管理创新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例如,运用电子招标的方式进行出口商品配额;在电子商务的辅助下对进出口的商品进行检验;通过网络来发放许可证;运用电子商务来进行电子报关等等。这些都是国际贸易管理的创新成就,能够使监管趋于公开透明,推动国际贸易的发展。

4.3 国际贸易营销创新

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带来了国际贸易营销方式的改变,电子营销应运而生。电子营销主要通过电子信息网络来开展市场营销,企业在互联网的辅助之下,可以传递商品信息,推出商业广告,完成交易支付。贸易双方除了可以开展一对一的沟通,还能进行多对多的交流,营销范畴更加广阔。营销创新突破了实体市场的限制,给更多企业以广阔的平台,同时消费者也在这种营销模式中受惠,参与的主动性得以增强。企业通过与消费者的互动交流,能够更加了解消费者的真实需求,在产品产量和适用度方面都可进行适当调整,使企业生产更有方向。这种以消费者为主导的国际贸易营销模式突破了传统营销方式的束缚,实现了营销创新。

4.4 国际贸易交易方式创新

在电子商务的辅助下,国际贸易的交易环节得以简化,大大提升了交易效率。传统的国际贸易主要倚赖的是纸面单据,在经过几十个繁琐的环节之后才能完成交易,而电子商务的运用改变了这一状态,使得交易在经过几个环节的处理之后就可以顺利实现。电子商务使得国际贸易的流程得以精简,信息化、自动化及电子化成为国际贸易的新特征。

4.5 国际贸易运行机制创新

借由电子商务而形成的虚拟市场带来了国际贸易运行机制的创新,世界市场的一体化进程正在逐步加快,国际间的贸易往来也愈加频繁。国际贸易运行机制的创新带来了诸多优势,首先减少了国际贸易的不确定性,降低了决策失误或决策滞后的可能性;第二,贸易超越了时空限制,使得竞争劣势及区位劣势得以克服;第三,产品实物转变为数字信号的形态来展现,模糊了有形贸易与无形贸易的界限;第四,在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国际贸易能够打破市场垄断,改变信息不对称的世界市场格局,为资源的合理配置提供服务,完成世界范围内的资源优化,使市场运行机制创新的效用最大限度地发挥出来。

4.6 际贸易运输方式创新

国际贸易的一个重要环节是进行商品运输,在电子商务的影响下,商品运输将逐渐实现运输环节、交通环节及仓储环节的结合,综合物流模式也将得以实现。在信息网络的辅助之下,国际贸易的运输效率及服务水平都将得以提高,而成本库存则可以降低。电子商务的一大特点就是高效率,运输方式的创新恰恰符合这一要求,使商品的运输速率大大提高,也更加符合消费者的要求。这就是电子商务环境下,国际贸易运输即将发生的创新变革。

5 结束语

电子商务的发展进步是大势所趋,在电子商务的影响之下,国际贸易也获得了很大的发展空间,通过不断地创新使国际贸易焕发出新的生机。我国企业应顺应时代要求,积极参与到国际贸易当中,在国际市场上求得更大的利润,实现自身的成长,为我国经济增长做出应有贡献。

【参考文献】

[1]张翠玲,黄丽红.电子商务中的诚信思考[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2).

[2]胡晓颖.我国外贸企业电子商务应用分析[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1(15).

电子交易论文范文7

3、电子商务合同具有技术性

电子商务合同是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有别于传统的合同订立方式,电子商务合同的整个交易过程都需要一系列的国际国内技术标准予以规范,如: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等。这些具体的标准是电子商务合同存在的基础,如果没有相关的技术与标准,电子商务合同是无法实现和存在的。

4、电子商务合同信息传递的快速性

电子商务合同由于是采用数据信息的传输形式签订,速度极快,有利于当事人在市场行情千变万化的情况下,抓住机遇,最大限度地减少时间浪费。但信息的快速传递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如要约承诺的撤销撤回问题。[②]

电子商务合同除了以上自身的一般特征之外,其与传统合同相比较,在合同的不同阶段均具有特殊性,正因为如此,传统合同法在规范电子商务合同时显得捉襟见肘。

二、电子商务合同订立阶段的特殊性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界定的特殊性我国《合同法》第14 条、第15 条第一次明确区分了“要约”与“要约邀请”论文开题报告范例。“要约”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程序,作为一种订约的要素,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意思表示;[③]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在通过网络所进行的交易中,商家登载于互联网上的广告到底应视为要约,还是应视为要约邀请?这是一个十分重要但一直都存有争议的问题。有人主张应都视为要约邀请,因为这些信息都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也有人主张应都按要约处理,因为这些广告所包含的信息比较完整,涵盖了合同的主要内容。另外,还有人倾向于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解决。笔者认为第三种看法更可取。按照交易的性质电子商务论文,可将网上交易分为三类进行探讨:

1、通过访问页面进行交易

该类交易中,消费者进入商家页面,浏览商品,将选中的商品放入购物车,然后进入结账页面进行付款。在现实社会,当我们进入商店,标明价格正在出售的商品构成要约,但在页面上,只能视为要约邀请,这是因为他们在虚拟社会的表现形式是图片,当同时有多数人点击同一商品时,该图片所表示的商品可能会立刻出售完。[④]如果认定为要约,就意味着商家必须保证该商品有无限多或者即刻删去该图片,这对于商家是过于苛刻的。所以,我们认为页面上的商品如果属于有体物,则该信息均应是要约邀请。

2、通过网络交易中心交易

网络交易中心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交易平台,买卖双方可以在这个平台上进行协商直至订立和履行合同,每项内容协商完毕后,双方点击“确定”做最后的确认。这与传统交易中的要约与承诺别无二致。[⑤]

3、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交易

双方当事人以电子邮件方式或其他方式为意思表示时,如果相对人收到一封电子邮件,而该意思表示针对该个人,且内容具体足以解释为要约之内涵,此时则应认定为要约。

电子商务合同的这种特殊性使得其需要立法的进一步规范,明确电子合同中要约与要约邀请的认定。

(二)要约与承诺撤回、撤销的特殊性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后,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取消其要约的行为,我国《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是指在要约生效后使要约失效的行为,我国规定要约是以可以撤销的。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我国《合同法》对承诺的生效采取“到达主义原则”,其第27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但因为电子商务的快速传递性电子商务论文,使得其要约承诺的撤销撤回具有特殊性。

在电子商务环境中, 电子商务合同信息传递的快速性,使得意思表示的撤回与撤销成为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从国外已有的立法来看,似乎都对这一问题采取了回避态度。关于要约与承诺的撤回,有人认为:数据电文的传输速度极快,从而使得对其的撤回在事实上变得不可能。基于电子合同传递的高速性,为保护交易安全,应以要约不能撤回为妥。[⑥]

本文认为,电子商务合同是贸易合同的一种,应该允许要约与承诺得以撤回为原则,以不允许撤回为例外。因为不论意思表示的到达怎么短,撤回的可能性仍存在。若排除意思表示的撤回权则会破坏合同法构建的权利体系,违背合同法的精神。要约承诺的撤回撤销作为要约人承诺人的一项权利,不应该随意加以剥夺,从而破坏合同法精心构筑的权利体系,权利的暂时不能行使或者难以行使并不影响权利的存在。[⑦]

(三)当事人签名的特殊性

我国的《合同法》没有对“签名”的概念做出专门规定。《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成立。”该“合同书”形式很明显指的是传统的书面合同,并不涉及到电子合同论文开题报告范例。与电子合同有关的是《合同法》第33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签订确认书时的签字,很明显是传统意义上的“亲笔签名或盖章”。[⑧]

此处,《合同法》没有对电子签名的问题加以规定,2005年我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对电文数据、电子签名与认证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电子签名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合同法》对电子签名问题的不足。

根据《电子签名法》,电子签名是指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摘要计算机系统加以鉴别。[⑨]

新加坡《交易法令》对“电子签名”与“数字签名”作了规定。 “数字签名”的定义为:“通过使用非对称加密系统和哈希函数来变换电子记录的一种电子签名,使得同时持有最初未变换电子记录和签名人公开密匙的任何人可以准确地判断:(1)该项变换是否是使用与签名人公开密匙相配的私人密匙作成的;(2)进行变换后,初始电子记录是否被改动过”。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数字签名是电子签名的一种。[⑩]我国《电子签名法》没有对数字签名问题做出明确规定,这一空白需要对《电子签名法》的完善来弥补。

三、电子商务合同生效要件的特殊性

合同成立后,合同还需满足它的一般生效要件方能生效,包括行为人需行为能力适格,须意思表示真实、一致,须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现从这三要素分析电子合同生效的特殊性。

(一)对合同主体的缔约能力认定予以行政干预我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电子商务论文,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传统合同一样,电子商务合同的主体在缔约时不仅要具有一般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且还要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对于法人,缔约时要具有法律规定的法人资格。此外,国家为了规范特殊行业的交易,对公司法人相应的缔约能力实行行政干预,通过法定机关的批准或登记手续,使该种合同交易具有公信的性质。电子合同主体无疑也要服从特定行政管理的制约。

但与传统书面合同不同的是:书面合同可以通过查阅身份证、鉴别营业执照、核对授权委托书以及谈话来判断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或者通过长期的交易伙伴关系,或是通过对他方资信状况等可见指标来建立一种最起码的信任关系。然而在电子交易中,当事人中一方如何能得知他方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由于电子商务在网络这一虚拟空间中进行,所以对其中的交易主体而言,其身份问题应该如何来确定是我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

本文认为立法应该确定由权威的认证机构来进行身份认证, 使合同主体“现身”,确保交易安全。合同主体若缺少网络空间所需的商务身份,实际缔约便会存在极大风险,合同的效力就更无从谈起了。

认证机构在网络安全方面扮演着相当重要的角色。从国外的经验来看,设立专门、独立和非营利性的认证机构是比较合适的作法。因为它是完全独立的,容易获得交易双方的信任;其非营利性使之不与客户的利益发生冲突;其职业能力使之能有效地为客户保守秘密,保证网络交易的安全。新加坡1998年《电子交易法》所设立的就是这样的认证机构,我国今后在制定《电子商务法》时可以考虑借鉴这一作法。

(二)“意思表示”普遍使用“电子人”

缔约时,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可使合同成立,但这只是约定内容生效的基础,合同生效的核心问题在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是否为各自真实的意思表示。缔约过程中没有欺诈、胁迫和误解等瑕疵始终贯穿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但因为电子商务合同中涉及到“电子人”,从而使得其意思表示亦具有特殊性。

“电子人”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美国的《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中,按照该法第102条给出的定义:“电子人”指的是不需要个人加以干预就能独立的用来启动某个行为,对电子记录或者履行作出回应的计算机程序、电子手段或其他自动化手段论文开题报告范例。[11]电子人的应用使订约决策过程完全自动化,交易双方的计算机完全可以按预先编制的程序自动发出要约和承诺、订立合同,而无需当事人的参与。那么,这样的要约和承认是否为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本文认为,“电子人”是一种能够执行人的意思的、智能化的交易工具,并不是具有法律人格的主体,不具备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能力。电子人的意思表示只是电子被人意思表示的预设电子商务论文,电子人的出现只不过是忠实地执行电子被人预设的意思,所以尽管当事人并不对具体每一笔自动交易人为地干预,但对于整批交易的全部成交条件,当事人是完全了解的,因此所谓“自动交易”实质上仍然体现了人的意志。我国由于缺乏有关电子人的法律规定,因此对于电子人的法律定位仍然是很模糊的,在实践中碰到该问题时,往往是从法律原则、法律理论来分析。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缓慢,已经无法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

(三)合同标的的多样化

与我国传统合同相一致,电子合同的内容亦不能违反强制性规范,合同标的非法, 意味着合同履行的“法律不能”,即涉及的交易对象属于强制性法律法规的禁止之列,这将致使合同无效。无疑, 诸如毒品、色情物品、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等类标的是绝对非法的, 这与交易是否为电子形式无关。

但在互联网上,再也没有什么比“域名”这种交易标的特殊的了,它使互联网上所有人物、公司和机构都变成一个个字符串,被视为电子时代的环球“商标”,以至于本身都成了一种可以出售的财产。[12]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个人和公司如将中国互联网域名作为电子交易合同标的,很可能致使标的履行不能,从而使合同归于无效。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合同的标的也相应的发生了变化,对其进行特殊规定成为必要。

四、电子商务合同违约责任与救济的特殊性

(一) 电子商务合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合同违约的归责原则有两类。一种是过错责任原则,另一种是严格责任原则。我国合同法以严格责任为合同的归责原则。

电子商务合同是以数据电文形式表现的合同, 具有传统合同违约的一般特征,同样也应当遵守传统合同法的一般要求,应实行严格责任原则。但由于电子商务合同非传统化的特征,使得电子商务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上也具有特殊性。电子商务合同违约的免责事由与传统合同有区别。

电子商务合同违约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法律的特殊规定、债权人的过错和约定的免责条款等。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在网络中,下列情形可认为是不可抗力:1、电子文件感染病毒。2、非因自己原因的网络中断。如果当事人对此无法预见和控制,则应属不可抗力。3、非因自己原因引起的电子错误。

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在免责条款中约定的免责事由导致合同义务人违约,可以免除当事人责任,但并非当然或者全部免除义务人责任。当不可抗力并没有导致合同义务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仅导致义务人不能履行部分合同义务时,义务人就不能被免除责任或者只能免除部分责任。只有当不可抗力导致义务人不能履行全部合同义务时,才能被免除承担全部违约责任。另外若当事人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若当事人订立的不可抗力条款违反了《合同法》第52条的禁止性规定的电子商务论文,依法不能免责。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违约救济

违约救济,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义务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以保障合同的法律约束力,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目的而采取的各种措施的总称。违约救济的目的是保护受害方的权益,为了使其尽量避免或者减少违约造成的损失论文开题报告范例。与传统合同法相比而言,电子合同的违约救济主要包括实际履行、停止使用、继续使用、中止访问、支付违约金和损害赔偿等措施。

请求实际履行是债权人享有的一项权利,在许可方违约时,要求许可方实际交付,使被许可方能够实际使用,通过保证合同得到切实执行以实现缔约目的,有利于减少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停止使用是因被许可方的违约行为,许可方在撤销许可或解除合同时,请求对方停止使用并交回相关信息。停止使用对电子信息产品而言有着特殊的意义,因为电子合同终止后,交回的如果只是信息产品的载体,并没有多少实际意义,只有停止使用才能保护许可方的利益。但是如果被许可的信息在许可过程中已经发生改变与其它信息混合,使之无法分离,则无需也无法交回。

继续使用是指合同终止或许可方违约时,被许可人可以继续使用许可方的信息。继续使用不同于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正常履行义务时,由法律强制其继续履行该义务;但是,在被许可方实际使用或者获得许可后,许可方违约,被许可方可以继续使用。

中止访问是指当被许可方有严重违约时,许可方可以中止其获取信息。中止访问时许可方对被许可方的一种抗辩行为,是履行中的抗辩。

我国如今对电子商务的立法主要局限在网络安全和管理上,有关电子合同的立法仅有《合同法》第11条,第33条,第16条,第26条和第34条以及《电子签名法》对电子合同有关书面形式、要约的生效时间、承诺的生效的时间及合同的成立电子签名与认证等问题做了简单的规定。这些规定从基本法律层面肯定了电子商务合同在法律上的地位,特别是《电子签名法》的出台,迈出了电子商务合同立法的第一步电子商务论文,给电子合同的合法运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虽然我国《合同法》中不足200字的法律条文填补了电子合同法律规范的空白,但至今我国有关电子商务合同的立法还是显得原则,粗糙,而且还有许多法律制度尚属空白,如电子证据规则,电子预先审视机会,电子自助,电子错误,系统使用合同等,这有待全体法学同仁的共同努力。

[1]李双元、王海浪.电子商务法若干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17

[2]李双元、王海浪.电子商务法若干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19

[3]王利明、崔健远.合同法新论.总则.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139

[4]李双元、王海浪.电子商务法若干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32

[5]李双元、王海浪.电子商务法若干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133

[6]彭庆伟.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9

[7]齐爱民、万恒、张素华.电子合同的民法原理.湖北: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109

[8]李双元、王海浪.电子商务法若干问题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75

[9]王利明.电子商务法研究.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36

[10]杜颍.电子合同法.湖南: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175

电子交易论文范文8

[关键词]电子商务企业绩效价值链交易成本RBV

电子商务是对组织间、组织与个人间以及个人之间借助EDI,extranet和Internet等网络所开展的商务活动的总称。它既包括直接的网上交易,也包括网络广告、在线服务、网上促销、网上订购和通过企业间EDI实现信息分享等其他商务活动。电子商务由于打破了原有时间和空间的概念,极大的拓宽了企业的市场,电子商务对企业流程数字化和电子化的改造也改变了企业的运作模式,提高了企业的运作效率;同时企业为了电子商务的开展也进行了一定的人、财、物等资源的投入以及相应的计划管理,有些企业这方面的投入甚至是不菲的。因此,电子商务对企业绩效是否有影响、有什么影响、影响的作用机理如何等问题都是企业管理决策和政府政策制定过程中应该解决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之一。

电子商务与企业绩效影响的研究在理论上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分析框架,不同的学者根据不同的理论基础,从不同的角度来分析两者间的作用关系,总体来看有三个分析框架的使用比较广泛,它们分别是:价值链理论、交易成本理论和基于企业资源的观点。

一、价值链

价值链分析是Porter(1985年)在他经典的竞争三部曲的第二部——《竞争优势》中提出的。价值链分析探索了公司对价值创造有直接影响的主要活动和对公司主要活动起支持作用进而影响公司价值创造的活动。Porter认为每一个企业都是用来进行设计、生产、营销、交货以及对产品起辅助作用的各种活动的集合。所有的这些活动都可以用价值链表示出来。

企业的每一种价值活动都可以划分为基本活动和辅助活动两部分,我们在分析企业的任何一项活动是否和怎样为企业创造价值时都可以从企业价值链的各项活动来分析。价值时买方原意为企业提供给他们的产品所支付的价格。价值是用总收入来衡量,总收入则是企业产品得到的价格与所销售的数量的反映。一个公司获得的价值如果大于它生产该产品而付出的成本的话,那么它就是有利润的。价值链的每个部分的差异化可以通过一定的活动来产生价值,这些活动会导致产品和服务去降低购买者的成本和购买者的收益。产品差异化的驱动因素,作为价值产生的源泉主要包括公司的战略选择、联合、时间选择,定位、在业务单元内分享、集成、规模和制度因素等。波特和米勒认为信息技术通过支持差异化战略而产生了价值。

价值链分析在研究电子商务对企业绩效影响时是很有用的,举个例子,一个IT企业在该企业的网站上提供免费的软件升级补丁,顾客既可以享受产品升级又不用花费时间和路费到企业指定的服务点,对顾客来说该企业产品的价值增值了,也就是说,企业通过这样一项活动和行为将价值增加到了产品中去,顾客愿意比原来更高的价格来购买该产品,企业的价值创造实现了增加。

Porter也将他的价值链分析运用到了信息技术和互联网应用的领域类,他总结了在企业的价值链中存在那些运用互联网的价值活动。Stabell和Fjildstad发现价值链模型对于生产制造行业的公司比服务型的公司更加适合,因为服务行业的公司的价值链没有能够完全捕捉价值产生机制的本质。举一个保险公司的例子,他们会问:“公司接收了什么,生产了什么,配送了什么”。同样的问题对于一些电子商务公司也是会出现的。根据这一观点,Rayport和Sviokla提出了虚拟价值链的观点,虚拟价值链模型包括收集、组织、选择、分析和传播信息等活动。尽管对价值链的这一修改获得了虚拟市场特别是提供重要的信息产品的公司的响应,但是仍然有更完全地捕捉电子商务活动能力的空间。虚拟企业价值产生机会可能在于其对信息的新的联合,对于交易的创新安排和对资源、能力、作用、与供应商、伙伴和消费者的关系等的配置和集成。运用价值链理论来分析电子商务对企业绩效的影响的优势在于,我们可以通过价值链清晰的发现电子商务是在企业的那个环节上创造价值、清晰的辨明价值创造的来源和价值创造的方式,但是价值链分析也有自身的不足,其一,价值链分析强调的是对价值的关注,即总收入的关注,但企业绩效不仅仅只是收入,成本的高低也是十分重要的一个方面,特别是学者们认为电子商务对企业绩效的影响的特别重要的影响就是对成本的影响;其二,由于价值链分析的出发点之一就是将企业进行细致的划分,从更微观的角度来分析企业的价值活动,运用价值链分析在考察电子商务对整个企业的综合绩效时也不是十分方便。

二、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经济学源于Coase(1937年)的《企业的性质》一文,它主要的理论框架是由Williamson发展的。Williamson将交易成本分为两部分:一是事先的交易成本,即为签订契约、规定交易双方的权利、责任等所花费的费用;二是签订契约后,为解决契约本身所存在的问题,从改变条款到退出契约所花费的费用。他认为当产品或服务在技术上分离的层面间发生转移的时候交易就发生了。交易成本经济学的核心是给定特定经济条件下的交易去解释最有效治理形式的选择问题。影响这些选择的关键维度包括,不确定性,交易频率和保证交易的资产的特异性。

交易成本经济学将交易的效率看作是价值的主要源泉,因为效率的提高有助于降低成本。它认为价值的产生可以来源于减少不确定性,复杂性,信息不对称和小规模购买者的讨价还价。此外,品牌,信任和交易经验也可以降低公司间特殊交易的成本。最近,研究者们关注于研究对信息技术的投资降低协调成本和交易风险的问题。简而言之,我们期望致力于降低交易成本的组织能够从交易中获取更多的价值。

通过Internet或者在高度网络化的环境中进行交易的主要影响是对交易造成的成本的降低。因此,对交易成本的分析从另一方面加深了我们对电子商务中价值产生的理解。交易成本包括管理者寻找供应商和客户所花费的时间,于其他同行公司的联系等,车旅费,接待费,还包括产品和存货管理成本。除了降低这些交易的直接成本之外,电子商务公司也可以降低间接成本,例如逆向选择成本,道德风险等。这些成本可能是由于交易频率的增加(因为开放标准,任何人可以与其他人联系),交易不确定性的降低(通过提供交易特定信息),资产特异性(举个例子,通过网站特异性)而产生的。小规模购买者的议价情况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有可能缓解,因为大部分以前没有联系过的双方的相互作用的可能性。

虽然把交易成本作为研究电子商务对企业绩效影响的一个理论基础是显得十分自然而然的,但是在交易成本的来研究时存在几处显著的缺陷:其一,交易成本关注的是单个企业成本的最小化,往往忽略了交易双方的相互依赖和联合价值最大化的机会,而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企业间的战略关系和利益的相互联系也更加紧密,也就是说,把任何特定的交易看作是孤立于其他交易的交易的话使得评估这一交易产生的价值变得更困难,这对交易成本的适用性提出了挑战;其二,尤为重要的一点是,由于交易成本自身定义和构成的原因,交易成本的测量一直是一个对研究者们非常困难的问题,现在十分缺乏实证的数据来估计交易成本,也就更谈不上完全基于交易成本的电子商务与企业绩效的实证研究。

三、RBV

基于资源的观点(RBV)是对熊彼特关于价值创造观点的继承和发展,它将企业看作一组资源和能力的结合体。RBV认为将一组补充的和特定的资源和能力(在产业内这些资源和能力是稀缺的、有价的、难以模仿、难以代替和难以转移的)进行独特地合并和组合可能会导致价值产生。因此,资源基础观点假设公司特有的资源和能力会产生价值。

只有当一个公司的资源和能力能够为公司降低成本或提高收入的情况下,这些资源和能力才是有价值的。尽管RBV文献常常关注价值的占有和竞争优势的维持等问题,但是最近对RBV的扩展——动态能力方式探索了这些能够产生价值的资源是如何产生或获取的。动态能力扎根于公司管理和组织过程,比如协调,集成,配置,改革或者学习活动中。这些能力使得公司能够产生和获取熊彼特租金。这样的价值产生过程的例子是产品研发,战略制定结盟,知识创造和能力转换。

电子商务的出现很明显开创了价值产生的新源泉,因为公司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下可能会产生一些新的资源和能力或者一些新的资源互补的方式。例如,在电子商务企业中,企业提供网上交易和网上服务以及通过前台和后台系统的集成,可以使原来仅仅服务于企业内部信息化的IT能力与服务于客户的销售和服务的能力结合起来,为企业创造了新的价值来源。然而,电子商务对RBV理论形成了挑战。由于基于信息的资源和能力相对其他类型的资源和能力具有较高的流动性,因此这就会导致价值发生转移情况的增加和新创造能力的可维持性降低。同时,时间压缩的不经济成为了模仿公司特定的资源和能力的一个障碍,因此使得价值得以保存。对于价值保存和维持得期望是价值产生得重要动机。然而在网络经济中,公司需要选择直接拥有或者控制这些资源和能力。通过结成伙伴和资源共享协议的达成对这些资源和能力进行的评估对于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来说是非常可行的,由于竞争者同样也可能非常容易地获得替代资源,因此这对于这些企业来说是具有挑战性的。

有研究指出在研究信息技术相关的能力资源对企业绩效影响时,运用RVB显得比运用交易成本更有效,从近期的研究现状来看,运用RBV来研究电子商务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成为一个越来越明显的趋势,但是正如前面所提及到的,RBV也有自身的不足,其一,在电子商务的环境中,资源的转移、模仿更加容易,虽然有的研究考虑到了时间的因素减弱了这些影响,但总体来说现有的理论还无法圆满的回答这一问题;其二,在RBV的研究中,如何去选择和界定和测量各种资源、能力、影响因素和绩效变量是一个难点,不少研究仅仅是将RBV作为研究的理论基础而在实证研究中并没有实际的对RBV进行测量,有理由相信对上述变量的不同选择组合对研究的结论存在比较大的影响;其三,RBV关注的是企业资源和能力的相互补充结合为企业创造价值并没有研究这些资源和能力是怎样来互补结合的,而这正是企业管理者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

四、结论

这三种分析框架既是相互独立又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为电子商务对企业绩效的影响提供了理论的支撑,在研究具体问题时可以选择特定的分析框架,或者联合起来考虑。例如,研究电子商务对企业收入的影响时,更多是从价值链的角度来研究;而研究电子商务对企业成本的影响时,更多是从交易成本的角度来研究;而研究电子商务对企业流程效率的影响时,更多是从RBV的角度来研究。

参考文献:

[1]PorterME.[M].CompetitiveAdvantage:CreatingandSustainingSuperiorPerformance.NewYork:FreePress,1985

电子交易论文范文9

论文摘要:本文提炼归纳了学术界关于电子商务的内涵解析,并在此基础之上综合定义了电子商务的概念内涵,进而对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进行了对比分析,以期更好地利用各自的优点实现传统商务与电子商务的协同发展。

电子商务的广泛快速发展极大程度地改变了传统的商务模式,也使得我们个人的消费方式有所改变,它节约了商家的商业成本,也方便了我们的生活。什么是电子商务,它对传统商务有着怎样的改进与发展,它与传统商务能否协同促进,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探讨的问题。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

(一)世界电子商务会议关于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是指实现整个贸易活动的电子化。

从涵盖范围方面可以定义为:交易各方以电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

从技术方面可以定义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包括交换数据(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获得数据(如共享数据库、电子公告牌)以及自动捕获数据(如条形码)等。

(二)oecd关于电子商务概念的理解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0ecd)的研究报告《电子商务的定义与统计》指出:狭义的电子商务定义主要包括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的商品交易;广义的电子商务将定义的范围扩大到服务领域。

作为一个通用的定义,“电子商务”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交易活动或形式,二是能够使交易活动进行的通讯设施。交易活动或形式所涵盖的范围可以是广义的,也可以是狭义的:前者包括大部分不同层次的商务活动,如工程设计、商务、交通、市场、广告、信息服务、结算、政府采购、保健、教育等;后者仅仅包括通过电子化实现的零售或配送等。

(三)自我看法

1.定义:利用当代电子技术和信息技术开展的各类商务活动。

2.如果将“电子信息技术”看作为一个子集,

“商务”看作为另一子集,电子商务所覆盖的范围应当是这两个子集所形成的交集。

3.广义:广义的电子商务(eleetronie business,eb)是指各行各业(包括政府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等)各种业务的电子化、网络化,可称为电子业务,包括狭义的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电子军务、电子医务、电子教务、电子公务等。

4.狭义:狭义的电子商务(eleetronie commeme,ec)是指人们利用电子化手段进行的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各种商务活动,如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消费者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商务活动,也可称为电子交易,包括网络营销、网络广告、网上商贸洽谈、电子购物、电子支付、电子结算等不同层次、不同程度的电子商务活动。在高校的课程教学中通常是从狭义上进行讲解,电子只是手段,商务才是根本内容和目的。

二、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对比

(一)传统商务的局限性

传统的商务活动往往采取面对面直接交易或纸面单证往来传书的方式来进行。在传统的商务运作活动中,无论是柜台售货、开架自选,还是召开订货会进行商贸谈判,或借助纸面单证往来传书的方式询价与报价等,都是以直接或间接的物理接触来完成业务交易。人们在商场查看一件商品决定是否购买,试穿一件衣服,付现金购买;按照样品订购货物,签订合同,按合同规定交货、付款结算;填写一张保险单,购买国库券等等。无论是面对面直接交易,还是通过信函等纸面方式交易,都是一种物理接触方式,这是传统商务的运作特点。

由于传统商务活动大部分依靠面对面及书面单证往来传递为主,使传统商务具有信息不完善、耗费时间长、花费高、库存占用大、生产周期长、客户服务不及时等局限性。

(二)电子商务的优点

电子商务有着传统商务不可比拟的优点。快速扩大市场,受众对象范围广,有利快速树立企业品牌形象;依托网络进行,交易虚拟化;节省人力、物力、财力,交易成本低;操作软件的应用使得过程标准化,程式化;商业报文标准化,自动化,交易效率高。

(三)二者实例对比

以厂商的广告宣传为例,传统广告需要广告宣传品的设计、制作、分发等过程,这样从决定宣传到广告完成需要人力、财力、物力的耗费,而且周期长,甚至宣传广告单被丢弃的现象也时有发生,资源浪费很严重。而现在的各种各样的网络广告即点即看,不需要组织专人去分发,节省时间、人力,由于受众群体是自由选择观看的,这样就又不会引起消费者的反感,更不存在资源浪费的问题。

再以厂家的仓库管理为例,传统模式同样也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比如统计盘货这一环节,需要专人查看,仔细统计,而且还容易出错。而依托现代电子商务平台应运而生的第三方物流管理软件等能够很轻松通过操作电脑获取货物的进出仓信息、查看盘存,既省时省力,数据还准确无误。

三、传统商务与电子商务的关系

1.电子商务是在传统商务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并不是截然分开的,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电子商务不可能完全替代传统商务活动。例如,比如物流环节实体的配送、运输等仍需人员具体操作执行才能完成。很多电子商务网站都提供了传统的“货到付款”的支付方式;尤其是在宣传和推广网站时,电子商务也离不开传统的广告和促销模式。

2.电子商务具有巨大的融合性。电子商务把过去似乎不相干的很多概念、技术和工作融合到一起,也把传统商务模式和电子商务模式融合在一起。电子商务使一些传统的工作方式和岗位消失或改变,并不断创造新的工作方式和工作内容、新的沟通方式和新的创业模式。

参考文献:

[1]菅得荣,电子商务概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6

[2]李琪,电子商务概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电子交易论文范文10

「关键词电子合同,电子商务,法律问题

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信息时代的来临,Internet正以崭新的面貌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全新的方式。它的到来不仅为人们提供了大量有用的信息,而且为人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等方面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与此同时,人们的传统观念在信息时代里也受到了冲击和挑战,人们不得不以全新的思维去接受信息时代里的新事物。

美国经济研究中心创始人、现任总裁Prestowitz告诫生产商和贸易商:“不学会在网上游泳,你将会被竞争大潮所淹没。”[1]反映在商业交易上,最显著的变化就是商业交易的电子化,它已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趋势,在现代社会中日益得到广泛应用,并由此形成了一种新的商务模式——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EC)。这种以互联网为平台,以信息交换为手段的交易方式的兴起与繁荣,既给传统交易方式带来了冲击,也使传统法律制度面临着挑战。网络交易有一套不同于传统交易的规则,调整交易的法律制度理应适应网络交易的要求,否则交易将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合同作为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记载,在商业交易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同样,作为信息时代产物和电子商务活动重要工具的电子合同,其应用与发展也给传统合同法带来了许多问题。

基于新情况和新问题的出现,国内外的专家学者都在积极地探讨传统合同法应如何进行修改和调整以使其在电子商务领域中得到应用,世界各国和国际组织也在积极地寻求法律传统与信息时代接轨的途径。短短几年间,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电子商务领域的立法活动席卷全球。在这些电子商务法律规范之中,不乏关于电子合同方面的规定。我国在电子商务领域起步较晚,有关电子合同方面的规定也很少,同时国外电子商务立法的时间也并不长,电子合同立法还不健全。因此,电子商务领域内的立法空白很多。探讨和研究电子合同这一新兴的合同形式,对于依法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电子合同的涵义

在合同法理论上,合同又称契约,其本意为“共相交易”[2].然而,究竟应该如何给合同下定义,在大陆法和英美法中一直存在着不同的看法。大陆法认为合同是一种合意或协议,如《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契约是一种协议,依此协议,一人或数人对另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作为或不作为之债务。”英美法则注重合同是一种许诺,这种许诺如果具备一定条件,通常是另一方承诺具有象征性对价时,法律将给予保护。[3]如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规定:“契约为一个或一组允诺。违反此一允诺时,法律给予救济;或其对允诺的履行,法律在某些情况下视之为一项义务。”

我国《合同法》重新审视了传统合同的定义,将合同视为反映交易的法律形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可见,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多数交易活动都是通过缔结和履行合同来进行的,而交易活动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内容,无数的交易构成了完整的市场,因此,合同关系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基本的法律关系[4].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正在被越来越多的商家所采用,电子合同得以出现。电子合同(Electronic Contract),亦称电子商务合同,目前我国对电子合同尚未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世界各国在其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中也没有一个权威性的统一解释。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规定:“‘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我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样,我国《合同法》实际上把电子合同纳入了“书面形式”之内。

从法学研究的角度来看,电子合同的定义是研究电子合同其他方面问题的一个逻辑起点,也是电子合同立法的一个重要前提。因此,从理论上对电子合同进行定义是非常必要的。根据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以及世界各国所颁布的电子商务(交易)法,同时结合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电子合同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主要以电子邮件和电子数据交换等形式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通过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电子合同是以电子方式所订立的合同,主要是指在网络条件下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通过数据电文、电子邮件等形式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5].

二、电子合同的特征

电子合同作为一种崭新的合同形式,它与传统合同所包含的信息大体相同,即同样是对签订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确定的文件,其成立同样要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要件。在订立电子合同的过程中,合同的意义和作用并没有发生改变,但其签订过程和载体已不同于传统的书面合同,其形式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通过将电子合同与传统合同进行比较,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它的特征。具体分述如下:

1.电子合同是通过计算机互联网,以数据电文的方式订立的。在传统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当事人一般通过面对面的谈判或通过信件、电报、电话、电传和传真等方式进行协商,并最终缔结合同。这是电子合同有别于传统书面合同的关键。

2.电子合同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和广泛性的特点,订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通过在网络上的运作,可以互不谋面。电子合同的交易主体可以是世界上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同当事人的身份依靠密码辨认或者认证机构的认证。这就必然需要提供一系列的配套措施,如建立信用制度,让交易的相对人在交易前知道对方的资信状况等[6].

3.电子合同中的意思表示具有电子化的特点。在电子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来表达自己的意愿。电子合同的要约与承诺不需要传统意义上的协商过程和手段,其文件的往来亦可通过互联网进行。

4.电子合同生效的方式、时间和地点与传统合同有所不同。传统合同一般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方式表示合同生效,而在电子合同中,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的签字盖章方式被电子签名所代替。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对于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合同应适用的法律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各国合同法对承诺生效的时间并不一致。一般认为,电子合同采取到达生效的原则更为合理,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亦采取此种做法。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等形式所订立的合同,一般以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5.电子合同的载体与传统合同不同。传统合同一般以纸张等有形材料作为载体,同时对于大宗交易一般要求采用书面形式,而电子合同的信息记录在计算机或磁盘等载体中,其修改、流转、储存等过程均通过计算机内进行。因此,电子合同也被称为“无纸合同”。电子合同所依赖的电子数据是无形物,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动性。所以,如果不对合同的信息采用一定的加密、保全措施,其作为证据时就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同时,由于信息的传递具有网络化、中介性、实时性等特征,故电子合同比传统合同具有更大的风险性。

三、电子合同的类型

合同的分类就是将种类各异的合同按照特定的标准所进行的抽象性区分。一般来说,依据合同所反映的交易关系的性质,可以分为买卖、赠与、租赁、承揽等不同的类型。我国《合同法》就以此为标准,建立了有名合同的法律制度。当然,除了这一标准之外,还有以双方权利义务的分担方式,分为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以当事人是否可以从合同中获取某种利益,分为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须交付标的物,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以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一定的形式为要件,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等。

对电子合同进行科学的分类,一方面有利于法学研究,使研究更加深入;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电子合同法律制度的建设更具针对性和全面性。电子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也可以按照传统合同的分类方式进行划分,但基于其特殊性,还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从电子合同订立的具体方式的角度,可分为利用电子数据交换订立的合同和利用电子邮件订立的合同。

(2)从电子合同标的物的属性的角度,可分为网络服务合同、软件授权合同、需要物流配送的合同等。

(3)从电子合同当事人的性质的角度,可分为电子人订立的合同和合同当事人亲自订立的合同。

(4)从电子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的角度,可分为B-C合同,即企业与个人在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合同;B-B合同,即企业之间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所形成的合同;B-G合同,即企业与政府进行电子商务活动所形成的合同。

由于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是电子合同订立的两种最主要的形式,以下仅就此两种电子合同的类型予以详细论述。

(一)以电子数据交换(EDI)方式订立的合同电子数据交换,亦称EDI(Electronic Data Interchange)。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定义,EDI是“将商务或行政事务按照一个公认的标准,形成结构化的事务处理或文档数据格式,从计算机到计算机的电子传输方法”。

一个生产企业的EDI系统,通过网络收到一份订单,该系统可以自动处理该订单,检查订单是否符合要求,向订货方发确认报文,通知企业管理系统安排生产,向零配件供应商订购零配件,向交通部门预订货运集装箱,到海关、商检等部门办理出口手续,通知银行结算并开具EDI发票,从而将整个订货、生产、销售过程贯穿起来。[7]相对于传统的交易方式,EDI的突出价值就在于它取消了传统的书面贸易文件,代之以电子资料交换,大大节约了交易的时间和费用,使贸易流转更为迅速,从而实现了低费用、高效益的基本商业目的。

但是,由于EDI主要是通过购买专用增值网(Value Added Network,VAN)服务才能实现,故安全性强,费用较高。同时由于需要专业的EDI操作人员,并且需要贸易伙伴也使用EDI,这就阻碍了中小企业的使用。随着因特网的迅速发展,基于Internet、使用可扩展标识语言(Extensible Mark Language,XML)的EDI,即Web-EDI或称Open-EDI正逐步取代传统的EDI.

(二)以电子邮件(E-mail)方式订立的合同电子邮件(E-mail)是以网络协议为基础,从终端机输入信件、便条、文件、图片或声音等,最后通过邮件服务器将其传送到另一端的终端机上的信息。它也是因特网上最频繁的应用之一。电子邮件具有快捷、方便、低成本的优势,在许多方面都超过了传统的邮件投递业务。

较之EDI合同,以电子邮件方式所订立的合同更能清楚地反映订约双方的意思表示。但电子邮件在传输过程中易被截取、修改,故安全性较差。为此,在电子交易中,应当鼓励订约双方使用电子签名,以确保电子邮件的真实性。当然,对于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双方在交易过程中均认可的未使用电子签名的邮件,仍应依当事人的约定确认其效力。

四、国内外关于电子合同的立法和研究现状

从世界范围来看,电子商务在体系上、组织上、法律上、管理上、技术上都还未完全成熟。这就给电子商务立法带来了许多问题。同时,国际化的电子商务还面临着各国社会制度、政治体制、经济发展、现行法律法规、文化传统等千差万别的难题。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EDI规则研究与发展的基础上,于1996年6月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Electronic Commerce)。示范法采用了开放性的立法模式,为国际电子商务法提供了一个框架。在示范法制定之后,一些国际组织与国家纷纷加强合作,制订各种法律规范,形成了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高速发展期。近年来,国际商会也在抓紧制订有关电子商务的交易规则,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会已于1997年11月通过了《国际数字保证商务通则》(General Usage for International Digitally Ensured Commerce,GUIDEC),该通则试图平衡不同法律体系的原则,为电子商务提供指导性政策,并统一有关贸易术语。

美国电子商务的应用领域和规模都远远领先于其他国家,在全球所有的电子交易额中,目前大约有50%以上都发生在美国。[8]美国的电子商务立法始于州立法,犹他州于1995年颁布的《数字签名法》(Utah Digital Signature Act)是美国乃至全球范围的第一部全面确立电子商务运行的法律文件。但是,为了建立一个规范电子交易、具有一致性和可预见性的国家法律体系,美国的联邦级电子商务立法也很活跃,其中重要的两部是1999年7月通过的《统一电子交易法》(Uniform Electronic Transaction Act,UETA)和2000年10月生效的《国际与跨州商务电子签章法》(The Electronic Signatures in Global and National Commerce Act,E-SIGN)。

1997年4月,欧盟委员会提出了“欧盟电子商务动议”,就发展电子商务的问题阐明了欧盟的观点。该文件强调了在欧盟范围内建立一个适于电子商务的法律与管制框架,管制应该深入到商业活动的每一环节之中,任何影响电子商务活动的问题都应该予以重视。同时欧盟应该积极与国际组织及其他国家的政府加强对话,确保形成一个全球一致的法律环境,共同打击网络国际犯罪。亚洲电子商务的发展主要集中于东亚诸国,目前已有韩国、日本、印度、马来西亚、新加坡和菲律宾等国制定了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

我国对电子商务法律的研究起步较晚。2000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在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提交了“关于加紧中国电子商务法制定”的议案,将电子商务立法问题推上了前台。在1999年3月我国颁布的新《合同法》法中虽然首次明确了电子合同的合法地位,但有关电子合同的规定还只是粗线条的,实际操作起来比较困难。所以在电子合同领域,目前仍然存在许多问题。笔者也阅读过国内一些在电子合同方面的著作,这些著作大多泛泛而论,虽然展开论述比较多,但往往都不够深入。尽管如此,这些论著在我国电子合同领域的理论和立法都是一片空白的情况下,能够捷足先登,为我们介绍国外有关电子合同领域的理论和立法,并针对电子交易所碰到的问题在现有规则的基础上,提出卓有成效的见地,无疑为我国今后的研究起到了抛砖引玉的作用。

五、电子合同对传统合同法的冲击和挑战

随着因特网的迅速发展,电子商务在西方国家已经十分普遍,它也使传统的交易形式发生了巨大改变。电子合同作为电子商务运转的重要基础和手段也被人们所广泛运用,这极大地推动了数字经济的发展。个人、企业以及政府处理日常事务和其他商业活动已经离不开电子合同了。毫无疑问,电子商务的成长首当其冲给作为商法基础的合同法带来了严峻的考验,这涉及到了电子合同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子签名和认证等一系列问题。

传统的法律规范已经不能适应新的挑战,为了适应新的环境,各国纷纷立法或调整现有的法律规范。在亚洲,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菲律宾等国已经制定了有关法规。欧盟《关于内部市场中与电子商务有关的若干法律问题的指令(草案)》指出:各成员国须调整其国内立法以使电子合同合法化。各成员国应特别保证其关于合同缔结的法律制度,不得妨碍电子合同在实际中的应用,也不得因合同是通过电子方式缔结的这一事实而剥夺其生效权利和法律效力。1996年6月14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29届年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为实现国际贸易的“无纸操作”提供了法律保障。

同志早在1998年11月18日的亚太经合组织第六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就指出,“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发展的方式,其应用和推广将给各成员带来更多的贸易机会。”1999年10月,我国开始实施的新《合同法》也在合同中引入了数据电文形式,从而在法律上确认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但我国《合同法》关于电子合同的规定还只是粗线条的,并且缺乏具体而详细的内容,实际操作起来还比较困难,所以我国《合同法》关于这方面的规定与国际立法趋势有相当大的差距。2004年8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电子签名法》,这标志着我国首部“真正意义上的信息化法律”正式诞生。有专家认为,它将对我国电子商务、电子政务的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促进作用。但仅此一部《电子签名法》是远远不够的,缺少其它有关电子签名的法律规定必将构成阻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重大法律障碍。

然而,要真正给电子商务立法,实际操作起来决非易事。首先,世界各国的法律千差万别,协调由此产生的冲突是最大的难题。其次,技术的发展尚未达到能有效控制网上交易的程度。第三,立法有可能会降低电子商务的效率。第四,目前的消费者法、合同法以及其他法律皆是建立在传统的有形贸易之上,并不完全适用于无形的网络经济。

综上所述,电子合同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必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我们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特别是如何从法律上加以规范是保障电子合同能否健康发展的前提。为此,我国应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以全面系统地规范电子交易,这样既有利于电子商务在我国的推广与应用,也可以使我国法律在此方面能与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接轨。我们期待着我国更为完善的《合同法》能早日诞生,以对我国的电子合同领域作出必要的规范。

参考资料:

[1] 王学成:“提高我国网络营销效益之我见”,《国际贸易问题》1999年第8期。

[2] 王家福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第286页。

[3] 肖永平、何其生:“《海牙管辖权公约》草案所涉电子商务问题之建议”,《武汉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年第2期。

[4] 梁慧星主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7页。

[5] 齐爱民、万暄、张素华著:《电子合同的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页。

电子交易论文范文11

[论文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计算机在商业领域的应用已经颇具规模。随着我国学者在电子商务领域研究的深入,其法律理论框架也开始向着纵深发展。电子商务较传统的商业行为来看,法律关系更加复杂。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对电子商务动态和静态的各个环节进行解构成为构建良好法律体制的重要任务。本文就电子商务中不同的参与主体在法律上的界定试作解析。

电子商务的发展一方面基于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提升,另一方面也在于不断改善的电子商务环境为其提供保障。所谓电子商务,从本质上来讲,是一种特殊的商事活动,即在电子化的平台上以数据化手段来完成商业易的现代商业行为。电子商务的种类依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划分方法,其中根据不同的电子商务主体来进行划分是最具有现实意义的,因此,研究电子商务中不同的主体对于解构和重塑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是一个重要方面。

依据主体的不同电子商务可以分为B2B(企业对企业),B2C(企业对消费者),C2C(个人对个人)等不同类型的交易模式。对不同主体之间的商事活动进行管制的法律规则也并不相同,因此,应当分析主体性差异的交易模式所处的现状和境遇。

一、电子商务主体的内涵

电子商务就其本质来说,是一种特殊的商事行为。从法律的角度看,电子商务的主体是指作为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享有一定的民商事权利,承担民商事义务的一方。当然,在对电子商务主体进行法律界定之时,不仅需要从行为外观上判断,更重要的是要根据商事关系发生的事实进行认定。

电子商务的主体在网络环境下具有以下特征:

(1)虚拟性。与传统的商事活动中主体相比,电子商务的主体因网络的应用而具有了一定的虚拟性,虽然双方最终交易仍然具有现实性,但其与传统的商事活动在行为方式上已经存在差别,建立在比特概念上的这种存在,法律对于初步判断其真实商能力以及对各交易环节的控制都更为困难。

(2)多方性。不同于传统的商事行为,电子商务的主体还包括其他的参与主体,像网络平台服务机构,建设团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对电子商务环境有着积极影响的一方。这种错综复杂的关系也成为电子商务法制构建上的一个需要克服的困难,尤其是在对各方责任承担上的认定。

(3)发展性。电子商务是一个开放的系统,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技术不断推进,对电子商务的运作方式也将会产生重要的影响,为了促成有效且安全的交易环境,交易模式可能会更加复杂,因此也将可能会有更多的主体参与到电子商务法律关系中来,使得电子商务的主体不断扩展。

二、电子商务主体的分类

传统的商事主体是指在商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的归属者。电子商务的主体并非仅指直接交易的双方,而是在商事法律关系中,对特定电子商务行为的完成具有重要影响的参与者。由此来看,对电子商务主体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类:

(1)交易主体

交易主体通俗来讲就是指交易的卖方和买方,也即电子商务中的主要行为者。而交易主体无论从外观还是实质来看,与传统交易主体相类似。电子商务作为一种特殊的商事活动,交易双方从根本上看仍旧需要符合传统商法的要求。除了个人作为交易的一端外,其他的商事主体需要依据现有商法进行登记,取得营业资格,同时还要求具有商事能力,确保其具有履约能力。交易主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商事组织:根据法律的规定,成立并依据商法的相关规定从事营业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合伙组织。商事组织因具有较为强大的资金和技术支持,更易发展电子商务,成为电子商务中最为活跃的一方。

2、个人:电子商务中存在C2C以及B2C等交易模式,在交易的两端均为个人。在电子商务中,个人多数以用户的身份出现,接受商品或者服务。在有些情况下,个人也作为卖方,利用网络平台向他人提供商品或服务。

三、服务主体

所谓服务主体,是指为电子商务的运行提供技术支持,以便有效的进行网络接入、信息控制从而快速达成双方交易。正是这一主体的存在,使得电子商务的法律规制与传统商法有了较大的差异,这一全新的主体,在电子商务的运行过程中有着不容小觑的影响,对部分纠纷更是具有决定性意义。

1、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ISP),是指为电子商务构建互联网络环境,提供信息连线,数据接入等基础设施服务的提供者,包括网络基础设施经营者、电子布告板系统经营者、接入服务提供者、主机服务提供者等各种服务。良好的基础环境对电子商务的有效运行是一个关键环节,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规制是不可缺少的。

2、网络内容提供者:网络内容提供者(ICP),则是指为电子商务提供各种实质信息内容的人,电子商务中形形的信息内容和不同的信息形式,都是由此类主体提供。从外观上看,网络内容提供者更是越过交易卖方直接将信息传递给买方的人,因此在区分网络内容提供者和交易主体之间的责任过错是最困难的地方,如何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是非常重要的。

四、监管主体

所谓监管主体,是指对电子商务的各个环节负有监管责任,保证电子商务环境良好运行义务的主体。电子商务成为经济发展的一大方式,利用互联网络进行商贸交易因其便捷高效的优势也备受重视。伴随而来的还有各种纠纷,因电子商务中存在的技术漏洞和网络虚拟等特性,侵害交易双方的商业机密,威胁交易安全,侵犯个人信息,财产信息等合法权益的现象也越来越多。因此,建立和维护电子商务的秩序,形成良好的监管制度对于促进电子商务的良好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政府在电子商务的监管中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电子商务涉及的不仅是商事交易和商事信息,还包含着个人信息等其他的社会性因素。政府作为最为有效的监管主体能够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形成有力的保障。其中,对公众信息,国家机密的保护,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保障以及对网络犯罪的预防都是重要的方面,因此,加强政府对电子商务的执法,促进政府对网络环境的改善都是刻不容缓的。

与此同时,作为消费者的个人也应当积极地运用相关的法律,维护消费者自身的合法权益,对各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和信息予以监督和举报,形成一种良好的互动体制,共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参考文献

电子交易论文范文12

[关键词] b2b电子商务 物流交易 运作模式

一、引言

近年来,由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其新型商业模式不断涌现,呈现多元化趋势。作为电子商务三种基本模式中的主要模式之一的企业间的电子商务(b2b)经过数年的发展,交易的类型也逐渐多样化。提供中介平台的企业间电子商务越来越多。这种模式由一家中介机构在网上建立网站,然后把销售商的产品信息汇集起来,采购上一方可以从中介网站上查询到销售方的信息。本文拟对近年来越来越多的b2b电子商务的新类型—物流交易做一些粗浅的探讨。

b2b电子商务是指企业与企业之间,通过internet或专用网方式进行的商务活动,称之为企业间电子商务,也有人称之为企业级电子商务(刘冬梅、霍佳震,2002)。b2b电子商务的形式又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即特定企业间的电子商务和非特定企业间的电子商务。特定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是指在过去一直有交易关系的或者在进行一定交易后要继续进行交易的企业,为了相同的经济利益,而利用信息网络来进行设计、开发市场及库存管理。传统企业在供销链上,通过现代计算机网络手段来进行的商务活动即属此类。非特定企业间的电子商务是指在开放的网络中对每笔交易寻找最佳伙伴,并与伙伴进行全部的交易行为。其最大的特点是:交易双方不以永久、持续交易为前提。按照这种分类模式,b2b电子商务中的物流交易应归属于非特定企业间的电子商务。那么,我们先看看这种交易模式的发展历程如何。

二、文献回顾

尽管电子商务方面的文章、论著可谓汗牛充栋,但是关于b2b电子商务中的物流交易模式则鲜被人提起。原因之一是其发展的过程比起其他的电子商务类型的运作者,譬如戴尔、亚马逊等电子商务的先行者来讲要短暂得多。另外,在我国物流本身也是在近几年里才有了较为明显的发展。

据笔者观察,电子商务物流交易比较早的提法是小保罗·墨菲和唐纳德·伍德在2004年出版的当代物流学第八版中提出的网上物流交易(online logistics exchange)的概念。当然,在电子商务物流实践中,建立在b2b电子商务类型上的物流交易运作模式早在数年以前在西方的物流领域里开始运作。美国的国家运输交易所(national transportation exchange, nte)被认为第一个在线物流交易商,它始于20世纪90年代中期,是一个发货人寻找承运人的拍卖网站。继而出现了像celarix,logistics.com和nistevo等网上物流交易商。

随着物流概念的演化,现在的美国的国家运输交易所(nte)提供以网络使能和软件为基础,旨在改进供应链执行和运输管理方案,专注于运输管理的在线物流交易公司。无庸置疑,在英国,freight traders作为mars的子公司,它可以将发货方和运货方更为紧密地联系到一起,更为智能、更为有效地运行自己的业务。它采纳mars经营理念,致力于为交易双方提供最快、最经济的解决方案。因此,作为网上物流交易商的freight traders在欧洲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三、基于b2b交易模式的物流交易

1.b2b电子商务交易模式

对于任何一个行业而言,将传统产业与电子商务结合起来,利用先进的网络工具和数字技术手段对产业进行整合,给予合理的资源配置,这样才能够提高效率和使产品、服务增值。b2b交易模式实际是一个交易平台,为供应商和卖主执行提供信息,进行匹配的功能。其交易模式见图1。

        

对于图1模式的运作,从理论上说,不管买卖双方是否相识,买方的需求通过internet可找到卖方,而卖方提供的产品或服务也能通过internet找到买主。然而,如果买卖双方过去不相识,或过去不曾有过交易关系,那么,在茫茫商海里,双方供求信息的有效沟通仍是不畅的。行业型网站一定要与实体紧密结合,根据行业市场的特点来开展电子商务,才容易聚集人气与资源,“放大”传统市场的优势。这一模式特点是:

(1)为买卖双方提供快速匹配业务。

(2)形成快捷交易的电子商务社区。

(3)参与的商家(买卖双方)必须达到行业规定的统一标准。

(4)商家之间的沟通会更加迅捷,缩短成交时间并降低成本。

(5)中介、销售及采购上均能省时、省力,实现利润最大化,是“多赢”的最佳策略。

(6)中介方通过标准化的专业服务为买卖双方提供最佳的解决方案。

(7)是一种创新、增值服务。

(8)中介的收益来自:交易费用、网上拍卖佣金、广告费、内容订金、软件的认证费用。

2.基于b2b电子商务的物流交易模式

b2b型物流交易的模式基本具备以上电子商务的各个功能。它所提供的服务涵盖四个类型。

(1)通过发展和共享信息促成采购服务。

(2)把托运方和承运方快速匹配。

(3)执行相关的交易。

(4)促成公司和他们的交易伙伴成交。

以下的网络物流交易示意图是根据美国的国家运输交易所(nte)的交易模式绘制的,从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个交易平台强大的功能:四大模块执行十几种功能见图2。

在suite模块里,主要执行供应链及运输管理方面的功能,细分为:网络服务模式;最小启动费用;注册和以交易为基础的定价等管理。trade模块执行自动线路规划、执行、特殊事件管理及状态的功能。细分为柔性分层及广泛地招投标管理;货主/第三方物流/承运人规划及线路指南;拍卖层服务;运输的各种模式及交易提示及透明度等。view模块主要执行透明度和供应链事件管理。细分为供应链事件、供应商及承运人管理。完全整合、卖主的多层次透明度管理。被称为自动化引擎的manage模块,主要执行运输拼装和优化的功能。

这个经典的网络物流交易平台也许对我国的网络物流交易设计有些启示。

四、“freight traders”—b2b网络物流交易类型的典范

在欧美,均有b2b物流交易很成功的公司,我们仅拿freight traders公司举例,从中可以透视其如何采用电子商务的方式去成功地运作其物流交易。

1.freight traders和mars

mars是世界最大的跨国物流公司之一,其业务遍及五大洲的100多个国家,并且已经通过了英国最大的运输贸易协会fta(货运协会)的认可。mars在其主要业务领域中都具有世界领先的地位,它的物流和采购专业经验和极高的运行效率一直广为业界所称道。

1999年的一项调查表明,欧洲有27%的卡车是空载行驶的,而且这个数字并不包括非满载的车辆。freight traders决定创建一个基于互联网的配货模式,充分利用多余的运输能力,为了实现这个目标,它决定部署四个不同的进程——open auctions、 closed auctions、tenders和benchmarks。 freight traders作为mars的子公司,在货运管理和运行理论方面拥有的广泛经验给使用freight traders网站的用户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这在系统中有很明显的体现。使用这个系统的货主在价格、服务和可用性方面都拥有更大的优势,同时运输服务提供商也可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获得更为顺畅的运行之路。

freight traders的解决方案利用了mars在物流方面的专业技术优势,给发货方提供了更大的运货方范围供其选择,同时也使交易过程更加透明,同时运货方也可以轻松地进入到全球性的供应商市场,提高运输设备的使用效率。目前,许多赫赫有名的供应商和运输商目前都已经成为它的客户。

2.freight traders的运作模式及成就

freight traders的交易是在“逆向拍卖”程序(出价越来越低)或者结构性投标的基础上进行。用户只需在达成交易以后才需要为freight traders提供的服务付费,freight traders根据货运费用的多少按照一定的比例收取少量的费用。公司还可以通过自己在咨询方面的专业经验和支持能力提供更为广泛的服务。向所有的注册用户提供包括基准制定和投标在内的多种服务。

freight traders使用基于互联网的技术提供自己的服务,帮助发货方和运输公司获得了提高营业收入和效率的机会。通过互联网,位于任何地方的公司都可以随时进行联络和沟通,随时掌握各种相关数据和服务的变动情况。通过freight traders,有货物运输需要的公司可以向全球的运输公司公布自己的需求,然后在投标的运输公司中做出自主选择。

招标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有限制的,公开招标面向所有的相关企业,而受限招标则只面向一些具有优先选择权的企业。在受限招标中,发货方可以根据自己的要求在所有投标的公司中做出选择。网站开通以后,freight traders就开始在欧洲、中东和北非地区提供服务,并于2001年为在大西洋和太平洋地区从事集装箱货运业务的公司提供远洋服务。freight traders正在朝着成长为面向货主和运输公司的全球性服务网络的方向而努力。

freight traders网站是在运输服务的用户和提供商的帮助下开发完成的,他们在开发过程中扮演了咨询的角色。另外,freight traders同货运协会(fta)结成了合作伙伴,并连接到了fta的供应链网络,通过这个供应链网络,freight traders可以从同物流行业紧密相连的讨论论坛中获得最新的、最重要的信息。

如果路上的卡车都能满载运行,则出行的卡车总数就会降低,因为交通已经成为环境污染的一个主要因素,freight traders通过自己的业务运行为降低环境污染做出了贡献。

freight traders的董事长garry mansell说:“freight traders的基于互联网的配货方案为改善欧洲道路上及其周围的环境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减少空载卡车的数量除了对环境有好处外,还可以为发货方和运货方带来显著的经济利益。”

五、我国的网上物流交易状况

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的经济也搭乘上了电子商务的快车,一路前行。据iresearch 统计发现,到2004年底全球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已经达到了2.7万亿美元,而由于亚太地区的经济高速增长,以及政府对电子商务市场的重视,全球的经济环境的好转,未来几年全球电子商务市场将迎来高速发展的局面,b2b电子商务在未来贸易商务活动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政府、第三方b2b电子商务平台、金融机构、企业等各方参与主体的共同努力下,未来几年b2b电子商务将保持良好的增长态势,交易额年增长率将维持在50%以上,2006年中国b2b电子商务的交易额达到了12800亿元,较2005年增长了97%,占中国整个电子商务市场比例在95%左右,iresearch 预计到2010年中国b2b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将会达到7.5万亿元(中国b2b 电子商务研究报告,2007年)。这些统计结果及预测都说明,中国的电子商务,包括b2b在内的网上交易将会是光明一片。

我国的网上物流交易只是近两年的事情。阿里巴巴、慧聪国际、中华物流网、锦程物流、慧商网(huisun.com)、、.cn现在都开辟了网上物流交易市场。在这些物流交易些物流交易平台上,承运人可以自己的运力信息;包括短期的优势运力、优势航线等具有竞争性的信息,可以寻找到更多的货源,对货源进行动态的查询。而货主不但可以在上面自己的货物发运信息,而且可以选择最快捷、最经济的承运人,对运价进行动态的查询。另外物流商、物流企业的业务员都可以通过网络平台自己的信息、发展自己的业务,使全社会的物流资源得到充分的利用。尽管很多物流企业通过这些物流交易市场来寻找他们的潜在客户,也有不少需要三方物流服务的企业也在通过这个物流交易平台寻求企业的物流供应链解决方案,但就其交易规范、交易规模、交易频度远没达到像“freight traders”等欧美网络物流交易商那样的市场成熟度。

六、结语

无论从电子商务的角度还是从现代物流发展的角度,基于b2b电子商务的物流交易运作模式都是一个很好的发展方向。国际上,欧美国家的一些电子商务公司无论是ate,还是freight traders都是网上物流交易运营较为成功的范例。但是,在我国,由于传统的行业中渠道关系较为复杂,加之信用问题,支付问题以及专业人才短缺问题,这些都制约了该行业的发展。但是,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来看,在政府、第三方b2b电子商务平台、金融机构、企业等各方参与主体的共同努力下,它的未来是光明的,b2b电子商务的物流交易运作也会随之在中国有一个长足的发展。

参考文献:

[1]paul r. murphy and jr., donald f. wood, contemporary logistics (8th ed.), pearson education,[m].2004

[2]刘冬梅霍佳震:浅析企业级电子商务,山东纺织科技[j]. 2002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