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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剂申报材料

时间:2023-02-05 07:35:59

制剂申报材料

制剂申报材料范文1

一、研究专题和期限

专题一:科学仪器研制

研究目标

聚焦食品安全、环境保护、生命科学等领域的科研需要,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学仪器。

研究内容

1、联用分析仪器

研制用于食品中农药残留的检测联用仪器,该系统至少包括气相色谱/质谱台式联用仪、凝胶色谱净化仪、样品高压溶剂萃取仪等;研制适用于食品中禁/限用抗生素、激素及兴奋剂等多残留兽药检测系统,该系统包括电动色谱快速分离和激光诱导荧光检测联用仪,样品处理装置等;研制离子色谱-电化学安培检测器,该检测器应配有控制分析软件。

2、专用检测仪器

研究智能化差示量热分析仪,包括快速加热降温,温度控制,自动气氛控制,加热炉自动升降技术及智能化软件,具备与质谱联用的接口;研究元素价态专用分析仪,包括:现场采集、样品提取和富集、元素价态代谢物标记、色谱微柱分离及其与原子光谱元素价态分析的联用及光学系统自动校正技术等。

申请条件

本专题项目的申请单位必须为企业法人,且联合申请单位中至少有1家非关联企业及至少1所高校或科研院所。多家单位联合申请的,应在申请材料中明确各自承担的职责,并附上合作协议。在申请项目的预算中,企业投入经费必须超过总预算的50%。申请时需附上与本仪器相关的查新报告。

完成期限

*年9月30日前完成。

专题二:科学仪器方法研究与协作联盟建设

研究目标

针对本土研制的科学仪器开展相应的实验方法研究,建设专业化的仪器应用协作体系和服务联盟,支持相关领域和行业的创新活动,提高大型科学仪器的使用深度和利用水平。

研究内容

1、基于本土研制的科学仪器,开展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新材料检测等领域仪器使用方法研究,形成一批仪器使用标准操作程序及相关检测方法,并向全社会开放共享。

2、围绕特定的大型科学仪器,支持多单位联合建立专业化的仪器使用协作联盟,实现信息互通、方法共享和服务协同,提高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的深度和专业化水平。

申请条件

申请使用方法项目中采用的本土科学仪器,是指所获专利授权中50%以上的初次申请地为中国的科学仪器。申请协作联盟建设的,申请单位中至少要有2家企业和2所高校或科研机构参与。多家单位联合申请的,应在申请材料中明确各自承担的职责,并附上合作协议。

完成期限

*年9月30日前完成。

专题三:化学试剂与标准物质研制

研究目标

面向食品安全等相关需求,研制相应检测试剂和标准物质。

研究内容

针对欧盟REACH法规,研制一批有毒有害物质分析用配套试剂,品种包括含硫杂环类、含氮杂环类、联苯胺类、取代芳胺类、噻唑类、嘧啶类试剂;针对生活饮用水卫生新版标准检测要求,研制一批专用检测试剂,形成不同浓度系列产品,其定值不确定度、均匀性等符合检测要求;研制用于检测化妆品中有害技术指标的多种实物型标准物质,符合国家二级标准物质的要求。

申请条件

鼓励产学研结合,多家单位联合申请的,应在申请材料中明确各自承担职责,并附上合作协议。申请时需附上相关的查新报告。

完成期限

*年9月30日前完成。

二、申请方式

1、本指南公开。凡符合课题制要求、有意承担研究任务的在*注册的法人、自然人均可以从“*科技”网站进入“网上办事——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按照要求在线填写并提交《*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

2、本指南申请起始日期为*年6月12日,截止日期为*年7月3日。课题申报时需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一式6份,并通过“*科技”网站提交可行性方案和所有表格。所有书面申请材料需采用A4纸双面印刷,普通纸质材料作为封面,不采用胶圈、文件夹等带有突出棱边的装订方式。书面材料集中受理时间为*年6月26日至7月3日,每个工作日的9:30—17:00。

3、网上填报备注:

1)登陆“*科技”网,进入网上办事专栏;

2)点击《科研计划项目课题可行性方案》受理并进入申报页面:

-【初次填写】转入申报指南页面,点击"专题名称"中相应的指南专题后开始申报项目(需要设置“项目名称”、“依托单位”、“登录密码”);

-【继续填写】输入已申报的项目名称、依托单位、密码后继续该项目的填报。

3)有关操作可参阅在线帮助

制剂申报材料范文2

关键词:银系抗菌剂;载体;抗菌制品;专利分析

随着人们对健康和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对日常生活中接触频繁的家用电器塑料部件提出了“抑菌、杀菌”的需求,这就要求我们生活中使用的各种家电产品具有抗菌防霉的功效,因而研究和制备具有抗菌性的塑料制品逐渐成为热点。其中,银系抗菌剂具有抗菌广谱、持久、安全和耐热性好等优点,含有银系抗菌剂的塑料制品在市场上颇受消费者青睐。

1 银系无机抗菌剂概述

以Ag+、Cu+、Zn+等金属离子与无机载体结合制成的抗菌剂,抗菌性效果很好,其中Ag+具有抗菌广谱性、杀菌效率高及安全性高的特点,是这类抗菌剂的代表性物质,因而将此类无机抗菌剂统称为银系抗菌剂。

银系抗菌剂的主要种类有:载银抗菌剂、载铜抗菌剂、载锌抗菌剂和复配型抗菌剂[1]。其中Ag+离子的抗菌性最强,复配型抗菌剂(如JP11823690A、JP18104793A)可大大提高材料的抗菌性。虽然银、铜、锌等抗菌活性离子具有一定的抗菌能力,但只有将其负载到合适的载体中,制备成抗菌剂才能更好地满足各种使用要求[2]。银系抗菌剂的载体种类较多[3-4],主要有:沸石(如JP14554982A、CN01137391、US19960692752),硅胶(如KR20070020335A),膨润土(如JP7912193A),可溶性玻璃(如JP2003016274A),磷酸盐(CN99114417、WO2004CN01218)等。

银系抗菌剂在抗菌制品中的应用,一是直接在塑料基体中添加一种或多种抗菌剂,另一种是在基体表面上固定抗菌剂。沈阳金德公司于2000年便采用FUMAT-T200银系抗菌剂制成抗菌铝塑复合管,并申请了该产品的专利。石硝子株式会社(JP6806694A)开发的塑料菜板,添加了含锌离子的抗菌材料。彭城职业大学(CN01137391)制备了一种抗菌保鲜塑料薄膜,以沸石为载体,Zn+作为有效抗菌成分,对食品具有抗菌保鲜作用。

2 银系无机抗菌剂在PP/PE抗菌制品中的应用专利申请统计分析

2.1 专利申请量分析

上世界80年代以前,有关银系无机抗菌剂在聚丙烯和聚乙烯中的应用的专利申请量还比较少,人们还很少将抗菌剂应用在日常的制品。而从80年代开始,银系无机抗菌剂的专利申请量逐年增长,这主要是20世纪80年代初,日本科学家开始将银化合物直接添加到树脂中,首次用无机抗菌剂制成了抗菌塑料。这之后,随着载银沸石无机抗菌剂的研制成功,日本和欧美各工业发达国家开始纷纷开展无机抗菌剂的研制。2000年以后,将银系无机抗菌剂应用在聚丙烯和聚乙烯领域中的专利申请量增长迅速,说明人们的健康和环保意识不断增强,对日常生活和工作环境的卫生要求越来越高,随之出现了各种抗菌性塑料产品。

2.2 专利申请国分析

目前在全球范围内,中国在应用于PP/PE抗菌制品的银系无机抗菌剂方面的专利申请量最多,美国位居第二,日本第三,其他有欧洲、韩国等。对申请量排名在前三位的中国、美国和日本进行分析,统计其专利申请量分布情况,见图1。

从图1可以看出,美国和日本比较早就展开了银系无机抗菌剂方面的研究,上世纪80年代,在日本、欧美等发达国家,无机抗菌材料已广泛应用于家电、日用品及玩具等产品中。以日本为代表,其在2000年以前的专利申请量一直占据先锋,主要生产企业有东丽、石家硝子、品川燃料、东亚合成、钟纺、兴亚硝子、松下电器等制造商。在美国,同样有很多大型的抗菌公司,如MCIROBAN、Snage Group等,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与美国和日本相比,中国在银系无机抗菌剂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从九十年代末才开始。这是因为2000年前中国的无机抗菌剂使用量较低,导致银系无机抗菌剂的研制及其应用领域的研究起步较晚,许多银系无机抗菌剂正处于开发阶段,产品不成熟,质量与性能多不稳定,有待进一步地发展和提高。但从2000年之后,中国在银系抗菌剂方面的申请量逐年增长,近期申请量已经超过了美国和日本,可见中国市场上对抗菌制品的需求越来越大,开发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抗菌材料制备技术已经得到了重视。

2.3 国内申请人分析

我国在含银系抗菌剂塑料制品方面的主要申请人有苏州市贝克生物科技、上海盈致橡塑制品、金发科技、海尔集团、深圳市科聚新材料、福建师范大学、合肥杰事杰、无锡市黄盛包装制品等。可见主要以企业为主,高校申请较少,这也侧面说明了近年中国在抗菌产品研发方面趋向市场化,即大众对抗菌产品的需求较高,急需有实用价值的抗菌性产品,继而引发了各大企业对抗菌性产品的开发热潮。分析主要申请人的专利技术,可知各公司在抗菌产品方面的研发侧重点各有不同,如K州市贝克生物科技集中在医用抗菌材料的研制,如医用旋塞、抗菌膜等,上海盈致橡塑制品则主要集中在抗菌塑料合金的制备,而无锡市黄盛包装制品的产品则大多为果蔬、粮食的抗菌包装袋。

3 结束语

伴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和人们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人们对自身生存环境有了更为迫切的要求,因此研究抗菌材料,如抗菌家用电器、抗菌食品包装袋等,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银系抗菌剂具有抗菌广谱性、杀菌效率高等特点,相信未来在抗菌制品的研发和生产方面,依然会保持高水平的发展,并给人们带来更加健康的生活体验。

参考文献

[1]刘晓洪,夏军,金晓红.海泡石载银抗菌剂的制备研究[J].武汉科技学院学报,2003,16(4):63-66.

[2]季君晖,史维明.抗菌材料[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3.

制剂申报材料范文3

DOI:10.3969/j.issn.1005-5304.2013.07.004

中图分类号:R28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04(2013)07-0008-02

医院制剂是名医、名院、名科建设的基础,是医院专科特色和学术特色的体现。继200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布《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及《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之后,2010年8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管理的意见》,对简化申报程序中使用历史溯及、证明资料项目、临床病例数量等各环节内容及标准进行了明确界定,对中药制剂管理相关管理办法与规定予以了进一步补充和完善,为医院中药制剂研发注入了新的活力。面对政策提供的发展空间,医疗机构应把握机遇,制定与之相适应的对策与措施,更好地发挥医院临床科研优势、带动医院特色建设、推进中药制剂研发工作不断深化发展。笔者现就医院中药制剂研发思路阐述如下。

1 明确发展定位,制定研发战略

通过对相关法规和国家对中药制剂研发政策认真研究梳理,我们对制约中药制剂发展因素进行深入分析,在充分考虑内部环境与外部环境、开发前景与社会效益、短期目标与长远发展等各项因素的基础上,明确提出了“以政策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先易后难、成熟一个、开发一个”的研发工作指导思想。通过合理利用法规政策中的有利规则,对申报制剂项目实施分类管理。其中,简化程序申报制剂主要为本院长期使用、疗效确切的经验方;常规途径申报制剂主要为已有一定临床前研究基础的处方。根据不同申报程序的特点,同时结合优势病种筛选机制,优选出基础资料扎实、研发成本低、研发周期短、研发效率与成功率高、有市场开发前景的制剂项目列入医院制剂研发专项。

针对医院临床资源优势明显,但药学研究力量相对薄弱特点,我们采取与专门中药研究机构及大型制药企业合作的方式,搭建起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制药企业之间的桥梁,形成优势互补、“医产学研用”一体的巩固联盟,建立具有医院特色的医产学研用一体的中药新制剂研发机制,进一步优化制剂研发环境,搭建创新药物研发平台,推进医院中药制剂向新药的转化。

基金项目:北京市中医药科技计划(JJT2010-56);北京中医药大学科研课题(2010-X-049)

通讯作者:刘文娜,Tel:010-67689923

2 强化组织保障,完善组织管理模式

制剂研发工作涉及制剂室、药学部、中药药理研究室、临床科室、科研处、医务处、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处等多部门。目前,大多数医院缺乏相应的专门机构,其成效往往与管理者的重视程度和具体的管理经验有关[1],存在组织架构不完善、组织职能不健全、各部门协调工作难度大等问题。有鉴于此,本院设立了“新制剂研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及工作组,对中药制剂研发所涉及的研究、开发、申报、知识产权保护、成果推广转化等各项工作进行全方位、专业化管理,通过有效行使沟通协调职能,确保新制剂研究开发各环节工作有条不紊、无缝衔接。该委员会成员构成涵盖了临床重点专科管理、临床药学、制剂、临床研究管理等部门。职能包括组织新制剂研究开发项目的实施、质量控制、维护相关知识产权、成果推广及转化等方面,重点是做好法规政策研究运用、组织运行管理制度制定、相关人员培训指导、知识产权保护、临床研究质量控制等工作。

3 规范管理制度,健全运行管理模式

3.1 健全项目立项审核制度

在中药制剂研发过程中,建立了合理的项目筛选及立项审核制度。①建立以科室自查为主的申报处方首筛制度。组织全院临床科室学习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注册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在各临床科室及相关人员深入了解中药制剂申报标准要求的基础上,在全院范围内广泛征集院内制剂项目。②建立申报处方分类审核制度。根据简化申报程序与常规途径申报的不同要求制定相应的立项审核制度。

申请常规途径申报制剂项目审核时应符合以下条件:①处方针对疾病为医院优势病种,且处方制剂安全有效,有较好的前期研究基础;②处方固定,理法方药合理,适应症明确具体;③有较好的市场预期;④知识产权清晰。

申请简化申报程序制剂项目审核时应侧重以下方面:①处方审核。中药制剂处方组成中不能含有毒性药材、配伍禁忌、濒危动植物、化学药成分,药味用量也不能超过法定药品标准。②剂型与工艺审核。制剂剂型和工艺要尽量选择与原组方临床应用方式一致的提取工艺路线,在配制过程中不能有有机溶媒的参与,或采用新技术对其精制。③临床资料审核。临床资料收集时处方要相对固定,药味、药量变化不能影响处方组方原则,要求可溯源。

3.2 完善项目评估制度

项目评估是确定立项的重要参考指标,是对项目可行性、时效性、效益性等关键问题的综合评定。为保证中药制剂研发项目顺利进行,立项前应进行项目评估。内容主要包括:①明确的评估内容。简化申报程序制剂项目评估内容包括处方可行性、成药性、临床应用性、疗效以及处方临床应用证明材料、临床疗效总结资料的可溯源性审查;常规途径申报制剂项目评估内容包括处方药味组成、药量、适应症、成药性、方药配伍、处方临床前研究基础及临床研究方案。②明确的评估标准与办法。对需要评估的各项内容要有细化评定标准,具有较强的操作性。③确定评估人员。参加评估工作的人员应包括制剂研究专家、药理研究专家、临床专家、经济学专家等多方面人才。

3.3 完善中药制剂临床试验管理制度

中药制剂研发“质量”是根本,本院充分借鉴中药新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模式,结合中药制剂自身特点,以提高中药制剂研发质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PDCA(P:策划;D:实施;C:检查;A:改进)循环法应用于中药制剂临床试验的项目管理。通过制定质量目标、设计质量控制体系要素、明确环节质量监控点的质量标准、编制临床试验重要环节的标准操作规程(SOP)、健全环节质量检查记录以及反馈评价修改补充完善SOP,构建起符合中药制剂研发特点、操作性强的临床试验质量管理模式,并根据申报处方类别划分,从待选项目中选取符合条件、具有代表性的中药制剂研发项目纳入既定质量管理体系中,通过对具体项目实践示范性研究,验证和评价其研究质量。

4 小结

我们认为,从制定中药制剂研发发展战略、理顺组织架构、规范组织运行与质量管理等方面入手,可以强化管理软科学在中药制剂研发工作中职能作用的发挥。通过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并将其作为推动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研究与发展的一项重要手段与举措,将保证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的长期、健康和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制剂申报材料范文4

一、实施范围及组织

(一)实施范围。全省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二)采购主体。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签订协议授权或委托省药品采购中心代表医疗卫生机构作为基本药物采购主体。以县为单位,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代表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与省药品采购中心签订授权协议,其他医疗机构直接与省药品采购中心签订授权协议。

(三)组织实施。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省药品采购中心具体实施采购。省药品集中采购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药品集中采购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四)采购周期:不少于一年。

(五)适用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参加省非基本药物网上集中招标采购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

二、采购计划及采购方式

(一)采购目录。药品采购目录包括通用名、剂型、规格等信息。根据医疗机构使用需求,由专家对医疗机构上报的药品品规进行筛选后,确定采购目录,在集中招标采购时。

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品、第一类和第二类、医疗放射药品、医疗毒性药品、原料药、中药材及中药饮片不在本次集中招标采购范围,仍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采购数量。医疗卫生机构上报本单位年度需求量,省药品采购中心汇总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我省集中招标采购计划。

(三)采购方式。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通过经济技术标、商务标的“双信封”方法公开招标采购。

为充分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成本,药物实行量价挂钩采购,暂无法确定采购数量的品规,通过单一货源承诺方式招标采购。

根据我省的地域特点和人口数量,全省设1个采购供货区域。

(四)药品质量类型划分

采购药品目录所列药品按照五类质量类型进行评标。每一质量类型单独设定竞价分组,同时满足两类以上质量类型的药品,按高一级质量类型划分。

第一质量类型:专利药品(仅指化合物专利),原研制药品。

第二质量类型:年以来获得部级奖励的药品,单独定价药品,国家保密处方中成药,监测(保护)期内国家一类新药。

第三质量类型:优质优价中成药,中药保护品种,西药组合物专利、天然提取物专利、微生物及其代谢物专利、中药提取物专利,新版GMP药品。

第四质量类型:欧美认证药品或进口药品,工艺专利药品,工信部年医药统计年报医药工业独立核算企业主营业务排序前50名企业生产的药品。

第五质量类型:普通GMP药品。

三、投标企业及材料申报、审核、公示

药品生产企业可以直接投标,也可授权经营企业投标。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商业公司、境外产品国内总可视同生产企业。集体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产品参加投标的,可以集团公司名义进行,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生产企业授权委托经营企业进行投标时,同一生产企业的同一品种只能委托一家经营企业投标,一家生产企业只能接受同一品规的一家生产企业的委托。经济技术标评审时,只评审授权的生产企业,但中标企业名称为被委托的经营企业。中标结果产生后中标企业名称在二者间不予变更。

药品投标企业必须委托本企业的工作人员,持法人委托书在内的企业证明文件等材料办理相关采购手续。对于委托其他企业人员(或个人)办理采购相关手续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投标企业承担。

(一)投标人报名条件

1、依法取得有效的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和营业执照。

2、具有履行合同和药品供应保障能力。

3、近两年内无生产假劣药品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4、经营企业投标的还需取得生产企业的投标授权书。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报名及信息维护

1、新参加省药品集中采购的投标人,应持法人授权书、药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到省药品采购中心申请领取网上操作用户名和密码。年已参加过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投标人用户名、密码不变。

2、投标人通过用户名、密码登陆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维护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

(三)材料申报要求

1、投标人需递交的材料

(1)生产企业报名材料:

①药品生产许可证、GMP证书、营业执照副本的清晰复印件并加盖单位鲜章;

②《法人授权书》原件(需法人代表章和签名,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核对后交回);

③企业基本情况表;

④其他材料(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产品的商业公司、境外产品国内总需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GSP证书和营业执照副本的清晰复印件并加盖单位鲜章。境外产品国内总的,还需提供协议或境外企业出具的总证明。

(2)经营企业投标报名材料:

①生产企业直接投标所需的各项材料;

②生产企业授权投标的授权书原件;

③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GSP证书、营业执照副本的清晰复印件并加盖单位鲜章。

(3)配送企业报名材料:

①《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GSP证书》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原件清晰复印并加盖单位清晰鲜章。

②《法人授权书》(需法人代表章和签名,需提供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和身份证清晰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即由被授权人带回)。

③《企业基本信息情况表》。

对报名企业的资质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进行审核,对审查通过的企业予以公示。已经参加了我省年度基本药物招标并通过资质审核的生产经营企业不再进行资质审查。

(4)经济技术标投标时需提交的生产企业资料:

①年度单一企业增值税纳税报表清晰复印件(原件核对后即由被授权人带回)。

②《投标品种汇总表》(并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赋予的药品编码)、《供货承诺函》。

③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5)经济技术标投标时需提交的产品资料:

①内地药品:

Ⅰ.《药品注册批件》;

Ⅱ.产品说明书(原件);

Ⅲ.药品质量类型(专利药品、国家一类新药、国家科学技术奖药品、优质优价中成药、单独定价药品、原研制药品、中国驰名商标药品相关证明材料;

Ⅳ.政府定价药品需提供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公布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有效证明文件。自主定价药品需提供生产企业所在地物价部门备案的价格证明;

Ⅴ.药品最新批次省检、市检或厂检全检报告书;

Ⅵ.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②港澳台及国外药品

Ⅰ.《医药产品注册证》或《进口药品注册证》;

Ⅱ.产品说明书(原件及中文翻译件);

Ⅲ.药品质量类型(专利药品、原研制药品、单独定价药品)相关证明材料;

Ⅳ.国内的药品最高零售价有效证明文件;

Ⅴ.提供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口岸药品检验所出具的进口药品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Ⅵ.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材料。

2、申报材料格式要求

(1)申报资料统一使用A4纸张。

(2)申报材料如为复印件应清晰并逐页加盖单位公章。

(3)提交的所有文件材料及往来函电均使用中文。外文原件资料需提供相应的中文翻译文本并经公证部门公证。

(四)申报材料修改和撤回

投标人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可以修改或撤回经济技术标申报材料,商务标报价只能撤回不能修改。逾期投标人不得对其申报材料做任何修改,不得撤销报名。

(五)申报材料审核与澄清

省药品采购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审核投标材料。对申报材料中不明确的内容,省药品采购中心有权要求投标人做必要的澄清,投标人必须对有关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应的书面材料。逾期未提供的,视为放弃投标。

(六)公示

对企业和产品材料的审核结果,在采购平台进行公示,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督委员会备案。有关企业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药品采购中心递交书面申诉或投诉,由采购中心组织人员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反馈申(投)诉人。逾期不再接受申诉和投诉。

(七)信息确认

投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登陆采购平台对企业及产品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并确认。信息确认后不再修改,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承担。逾期未确认的,视为放弃投标。

投标人对其提供的各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在评标过程及采购周期内,若发现投标人所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合法,取消其所有产品的投标、中标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投标人责任。

四、投标和报价

(一)投标

投标人需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经济技术标和商务标。

(二)限价

1.限价制定依据及原则。参考年度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中标价和周边省份(陕西、四川、山西、甘肃、新疆)最新一轮中标价。

化学药品取以上参考价格的中间价,中成药取以上参考价格的平均价,原则上不超过我省年中标价。

对年全省药品集中采购结束后,国家及省发改委指导价格发生调整的品种,原则上按政府指导价格调整幅度同比例调整限价。

对年我省未招标,本轮首次在我省投标的新增通用名药品(含剂型、规格,下同)无参考中标价的,其限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制定。

2、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9号)和《关于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605号)要求,同一通用名、同一质量层次下,每一种剂型选一个代表品;国家发改委确定了代表品的,以国家发改委确定的代表品为准;未确定代表品的以最小规格作为代表品。

3、限价在报价前向投标人公布,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省药品采购中心受理企业提出的质疑。领导小组办公室、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药品采购中心以及省相关职能部门对质疑依职责进行回复。

(三)报价

1、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报价系统对投标药品进行报价,并递交纸质商务标。

2、投标人报价为最终中标价格的,不允许弃标。否则,取消该企业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

3、报价使用货币及单位:人民币(元),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即0.01),如超出小数点后2位,则四舍五入。

4、小容量口服液体制剂、口服固体制剂按最小包装规格报价(如:某厂家生产的双黄连口服液,10ml×10支/盒,按“盒”进行报价;某厂家生产的罗红霉素片剂,0.15g×24片/盒,按“盒”进行报价);

中成药及外用制剂中贴膏、贴膜、贴片等以基本包装报价;

注射剂以支(瓶、袋)报价;

外用制剂中的乳胶剂、凝胶剂、滴眼液、滴鼻剂、滴耳剂、软膏剂、眼膏剂、喷雾剂、气雾剂等以转换系数报价。

5、同厂家通用名同质量类型下不同剂型、规格、包装的药品的投标报价,应符合合理的差比价关系,不得倒挂。如有倒挂,除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以及儿科等专科用药外,按就低原则作调平处理。

6、药品的报价是可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供货价,也是医疗机构的采购价,含配送费用。

7、报价时间:以公告时间为准。

8、企业报价不能高于限价,否则该产品不能进入商务标评审。

五、评审和中标

(一)评审组织

1.根据非基本药物评标分类,兼顾不同级别医疗卫生机构的专家参与,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省药品采购中心在评审专家库中分类随机抽取13人以上单数,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分为若干个评审专家组。从抽取专家到开始工作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并严格保密,实行全封闭评标。

2.评审委员会专家应客观公正地提出评审意见,承担相应责任,并不得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企业药品评审。

3.相关部门行政人员和药品采购中心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及评审。

(二)经济技术标评审

1.对投标药品质量及质量可靠性(质量类型、生产规模、销售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不良记录情况等)相关指标,实行百分制评标(评标体系详见附件三)。其中的客观指标计86分,由计算机评标系统自动赋分;主观指标计14分。由医、药学专家评价打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平均分值为该品种的主观指标最终分值。两项得分合计为经济技术标得分。

2.经济技术标合格后,按照不同质量类型中同一品规药品经济技术标评审得分高低,确定进入商务标评审药品。经济技术标小于等于4个的,全部进入商务标评审;5-6个的,取前4个进入商务标评审;7-8个的,取前5个进入商务标评审;9-10个的,取前6个进入商务标评审;11-13个的,取前7个进入商务标评审;14-16个的,取前8个进入商务标评审;17-19个的,取前9个进入商务标评审;大于等于20个的,取前10个进入商务标评审。经济技术标评审得分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内,受理企业申诉并及时研究处理。

(三)商务标评审

1.投标药品生产企业在经济技术标评审前,投商务标。经济技术标评审入围的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投标药品纸质商务标(报价表),并通过采购平台,对商务标进行网上报价和解密。网上报价与纸质报价不一致的,以网上报价为准。电子报价解密失败的,可申请解密纸质备用投标报价表。逾期未解密报价、未提交报价或报价为“0”的药品,视为放弃。

2.商务标评审计分办法

(1)满分100分

(2)计算公式:该药品价格分=100xNmin/该药品报价(Nmin为同组中某药品的最低报价)。

(四)中标规则

1、按照不同的质量类型设立竞价组,同一竞价组,中标产品数不超过3个。

2、竞价品种拟中标规则。进入商务标评审的竞价品种,综合得分最高者首先中标,即同竞价组,入围品种中综合得分最高者中标(综合得分=经济技术分x65%+价格分x35%)。其余中标品种的确定:即同竞价组,进入商务标评审的品规,按照报价由低到高,依次确定为中标产品。如果2家以上企业的报价相同,则经济技术标得分高的为拟中标品种;若报价和经济技术标得分均相同,可并列为拟中标品种,不受中标产品数量限制。

3、议价品种拟中标规则。同竞价组品规投标企业等于或少于3家的需进行专家面对面价格谈判。

(1)谈判专家在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根据专业分类随机从基本药物专家库中抽取,每组谈判专家5人以上单数,其中设组长1名。实行邀请招标和直接采购的,专家委员会为7人以上单数。

(2)投标人须提供谈判药品的实物和纸质报价单,并在谈判现场对最终报价进行签名确认,一旦确认将不得更改。

(3)谈判专家根据专业知识、同类品种价格以及投标人对产品的原料成本、工艺成本、销售成本、管理成本、科研成本和利润等信息的阐述和报价,进行综合评价,提出价格并与投标人进行谈判,达成一致的中标,达不成一致的废标。

(五)价格整理

对于拟中标药品,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9号)和《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605号)和中位数等规则进行价格整理。

投标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整理后的价格予以确认,逾期未确认的视为弃标。

(六)拟中标结果公示

拟中标结果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期间接受各方申诉。

(七)中标结果公布

投标人申投诉处理结束,省发展改革委审核拟中标药品中标价格和零售价格后,公布中标结果。

六、采购和配送

(一)药品采购

医院根据有关规定,在中标药品目录范围内组织遴选本院使用的药品目录。采购人必须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进行网上采购。

(二)配送

1、中标人必须满足所有采购人临床用药需求,不论采购人采购规模及配送距离大小,均须保证供货,并对所供应的药品质量负责。

2、中标人可以直接配送,也可以委托经过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具备配送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在各州(地、市)委托不超过6家药品经营企业,在一个县域内,同一品规只能委托1家配送企业。

3、产生中标结果后,中标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确定配送企业,并将配送企业相关信息报省药品采购中心备案。在采购周期内改变配送企业的,须及时配送企业变更情况及新配送企业的相关信息报省药品采购中心。

(三)药款结算

由采购药品的医疗机构与供货企业直接结算,在药品配送到位后60个工作日内结清配送药品款项。

七、监督管理

(一)采购人的责任

1、按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验收、储存、使用中标药品。

2、按照省卫生厅《关于规范药品购销合同签订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按时通过采购平台下达药品采购订单,并认真履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

3、按照省卫生厅《省集中采购药品和一般医用耗材配送及货款结算暂行规定》,及时与供货企业结算药品款。

(二)中标人的责任

1、应按照公布的中标药品目录上注明的产品信息和质量及时供货,所提供的药品必须是合格的药品。

2、急救药品4小时内送到,一般药品48小时内送到,节假日照常配送。

3、及时完成网上采购单确认、发货处理操作。

4、GMP证书、GSP证书、药品注册批件、营业执照(副本)、价格证明文件、药品检验报告书等到期前,应将变更后的最新有效证明文件报送到省药品采购中心。超过有效期未报送的,停止中标药品的网上采购资格。

5、企业名称、药品价格等信息变更后,需在10个工作日内到省药品采购中心办理备案手续。逾期未办理备案的,停止中标药品的网上采购资格。

6、在领取中标通知书时,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时缴纳费用。

7、对于已确认的中标品种,中标人在采购周期内一律不得废标。

(三)各方当事人违规行为处理

医疗机构、药品生产或经营企业、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发生违规行为的,依照《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64号)和《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国纠办发〔〕6号)和我省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制剂申报材料范文5

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药生产行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保证农药产品质量,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药生产,包括农药原药(母药)生产、制剂加工或者分装。

第三条 农药生产许可的申请、审查、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监督指导全国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工作,制定生产条件要求和审查细则。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审查并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药生产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生产企业只核发一个农药生产许可证。

第六条 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得生产国家淘汰的产品,不得采用国家淘汰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不得新增国家限制生产的产品或者国家限制的工艺、装置、原材料从事农药生产。

第七条 各级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农药生产许可信息化建设。农业部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逐步实现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核、核发和打印在农药管理信息平台统一进行。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及时上传、更新农药生产许可、监督管理等信息。

第二章 申请与审查

第八条从事农药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有符合生产工艺要求的管理、技术、操作、检验等人员;

(三)有固定的生产厂址;

(四)有布局合理的厂房,新设立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或者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化学农药生产范围的,应当在省级以上化工园区内建厂;新设立非化学农药生产企业、家用卫生杀虫剂企业或者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新增原药(母药)生产范围的,应当进入地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五)有与生产农药相适应的自动化生产设备、设施,有利用产品可追溯电子信息码从事生产、销售的设施;

(六)有专门的质量检验机构,齐全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备,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技术标准;

(七)有完备的管理制度,包括原材料采购、工艺设备、质量控制、产品销售、产品召回、产品储存与运输、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人员培训、文件与记录等管理制度;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对企业生产条件有其他规定的,农药生产企业还应当遵守其规定,并主动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管。

第九条 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药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基本情况;

(四)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检验人员简介及资质证件复印件,以及从事农药生产相关人员基本情况;

(五)生产厂址所在区域的说明及生产布局平面图、土地使用权证或者租赁证明;

(六)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生产装置工艺流程图、生产装置平面布置图、生产工艺流程图和工艺说明,以及相对应的主要厂房、设备、设施和保障正常运转的辅助设施等名称、数量、照片;

(七)所申请生产农药原药(母药)或者制剂剂型的产品质量标准及主要检验仪器设备清单;

(八)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

(九)按照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和管理制度要求,所申请农药的三批次试生产运行原始记录;

(十)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十一)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应当同时提交纸质文件和电子文档。

第十条 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不需要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即时告知申请者不予受理;

(二)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申请者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予以受理。

第十一条 省级农业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书面审查和技术评审,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核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生产许可证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农药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技术评审可以组织农药管理、生产、质量控制等方面的专业人员进行,所需时间不计算许可期限内,不得超过九十日。

第十二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式样及相关表格格式由农业部统一制定。

农药生产许可证应当载明许可证编号、生产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生产范围、生产地址、有效期等事项。

农药生产许可证编号规则为:农药生许+省份简称+顺序号(四位数)。

农药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范围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标注:

(一)原药(母药)品种;

(二)制剂剂型,同时区分化学农药或者非化学农药。

第三章 变更与延续

第十三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化或者缩小生产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级农业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表和相关证明等材料。

省级农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予以变更;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农药生产企业扩大生产范围或者改变生产地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化学农药生产企业改变生产地址的,还应当进入市级以上化工园区或者工业园区。

新增生产地址的,按新设立农药生产企业要求办理。

第十五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生产农药的,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九十日前向省级农业部门申请延续。

第十六条 申请农药生产许可证延续的,应当提交申请书、生产情况报告等材料。省级农业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或者不符合农药生产企业条件要求的,不予延续。

第十七条 农药生产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申请补发。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和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组织生产,确保农药产品与登记农药一致,对农药产品质量负责。

农药生产企业在其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内,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接受新农药研制者和其他农药生产企业的委托,加工或者分装农药;也可以接受向中国出口农药的企业委托,分装农药。

第十九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上季度生产销售数据上传至农业部规定的农药管理信息平台。委托加工、分装农药的,由委托方报送。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定期调查统计农药生产情况,建立农药生产诚信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生产假农药的;

(二)生产劣质农药情节严重的;

(三)不再符合农药生产许可条件继续生产农药且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四)违反《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五)转让、出租、出借农药生产许可证的;

(六)招用《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人员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

(七)依法应当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撤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发证机关工作人员、作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发证机关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发证机关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农药生产许可的;

(四)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药生产许可的;

(五)依法应当撤销农药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农业部门依法注销农药生产许可证:

(一)企业申请注销的;

(二)企业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农药生产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

(四)农药生产许可依法被撤回、撤销、吊销的;

(五)依法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

(一)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证有效期继续生产农药的;

(二)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生产农药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生产地址生产农药的;

(四)委托已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超过农药生产许可范围加工或分装农药的;

(五)应当按照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农业部加强对省级农业部门实施农药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农药生产许可审批中的违规行为。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调查处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农药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生产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生产许可;

(三)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

(四)有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有权向农业部门举报,农业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严格为举报人保密。经查证属实,并对生产安全起到积极作用或者挽回损失较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十八条 农药生产企业违法从事农药生产活动的,按照《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化学农药是指利用化学物质人工合成的农药。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日起实施。

制剂申报材料范文6

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关于国产药品注册申请的受理、审查等工作

(一)药品注册受理是药品注册审批工作的重要环节,我局依法委托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国产药品实施受理。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再行委托其它任何组织实施。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我局药品注册司《关于全面开展省局药品注册受理试运行工作的通知》(食药监注函〔20xx〕30号,以下简称《省局受理通知》)的具体要求,使用《药品注册省局受理审查管理系统》软件及其表单,做好受理工作。

(二)自本通知之日起,国内药品注册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正式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我局不再对其办理受理事宜。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受理药品注册申请后,应当提出审查意见,并按照《省局受理通知》附件对药品注册申请的寄送要求及时寄送指定部门。请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将其所开具的《药品注册审批缴费通知书》(交我局一联)寄送我局办公室预算管理处,对上述已经受理和审查的申请,不应再交申请人自行转送资料。

在开展受理试运行工作以前,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试行办法》收到的申请,已经开展审查工作的,暂按《试行办法》的要求完成审查工作,寄送我局药品注册司受理。自20xx年7月1日起,应当全部改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我局药品注册司不再办理这一类申请的受理事宜。

(三)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办法》第四十八条快速审批条件的,应当对该申请是否符合快速审批条件提出意见,在正常报送资料的同时,将该审查意见及其依据单独寄送我局药品注册司。我局药品注册司确定对该申请实行快速审批后,通知我局药品审评中心。

(四)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现场核查、原始资料审查或者药品补充申请的注册检验等工作,认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发给《审批意见通知件》,退回其申请,同时抄报我局药品注册司。

(五)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申请人提出撤回药品注册申请的书面申请时,尚未完成相应审查和资料报送工作的,可直接向申请人出具《撤回药品注册申请意见书》,同意退回该申请,并将该意见书抄我局药品注册司和有关药品检验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向我局寄送申报资料的,应向我局提出《撤回药品注册申请意见书》,由我局药品注册司负责办理。

(六)对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办法》受理的申请,药品检验所在完成了所要求的注册检验后,应当将药品注册检验报告按照《省局受理通知》附件对药品注册申请的寄送要求,分别寄送指定的部门。

(七)鉴于放射性药品研制过程的特殊性,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这类注册申请后,对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原始资料审查和抽取药品注册检验样品工作的,应当专文报告我局药品注册司,由我局药品安全监管司派员共同参加有关工作,其药品注册检验工作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承担,其他程序和要求按照《办法》执行。

(八)进口药品分包装获得批准以后,涉及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变更的补充申请,由我局进行受理并审批;其它补充申请事项的受理、审查或者审批工作,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办法》对国产药品补充申请的规定办理。分包装期满后继续进行分包装的补充申请,由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审查后,报我局药品注册司审批。

二、关于临床试验的开展及其资料的报送

(一)《办法》规定临床试验申请被批准后应当在3年内实施,《办法》实施前我局已经批准的药物临床试验亦按此执行。

(二)按照批件的要求完成了临床试验的新药申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申请,在报送临床试验资料时,申请人应当重新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按《办法》规定报送相关的资料。此前我局已受理的这类资料,无需重新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

(三)按照批件的要求完成了临床试验的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申请或者补充申请,在报送临床试验资料时,申请人无需再次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直接将临床试验资料报送我局药品审评中心。

三、关于按照新药申请管理的注册申请

(一)增加新适应症的申请

1、按照《办法》的规定,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增加新适应症属于按照新药申请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受理的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增加新适应症的补充申请,我局将按照《办法》审批,申请人无需提出变更申请。但按照原批件要求完成临床试验后,应当按照《办法》的要求提出新药申请。

2、生物制品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分类和申报资料的要求按照该药品相应的新药注册分类要求执行。

(二)自本通知之日起,除靶向制剂、缓释、控释制剂等特殊剂型外的其他简单改变剂型的申请以及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应当由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提出,批准后,我局将不再发给新药证书。

(三)化学药品及生物制品增加国内已有批准的适应症的,以及中药增加新的功能主治或者同品种已经批准的功能主治的,不属按照新药申请管理,仍然按照补充申请管理。

四、关于中药的注册分类

(一)《办法》附件一对中药、天然药物的注册分类进行了较多调整,申请人应当按照《办法》的注册分类和要求提出申请。对已经受理的这类申请,按原注册分类审批。

(二)《办法》将《试行办法》原中药注册分类7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由中药、天然药物制成的注射剂分别归入其他有关注册分类中,不再列为独立的注册分类。对已经受理的这类申请,仍然按照原注册分类审批。完成临床试验以后,申请人应按照《办法》的注册分类填写《药品注册申请表》,并按照《办法》要求报送相应资料。

五、关于新药监测期

根据《办法》的注册分类,对我局《关于新药监测期期限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xx]141号)所附《新药监测期期限表(试行)》进行了相应修订,并规定如下:

(一)对新药原料药不再设立监测期,已经设立的监测期继续执行。

(二)对增加新适应症的药品,不设立监测期。

(三)修订后的《新药监测期期限表》(见附件)和上述规定,自本通知之日起正式实施。

六、关于新药保护期和过渡期问题

(一)有关新药保护期和过渡期问题,继续执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实施前已批准生产和临床研究的新药的保护期的通知》(国药监注〔20xx〕59号)。本通知后,新药过渡期自发给新药证书之日起计算。

(二)使用进口化学原料药生产的制剂获得新药保护期或者过渡期后,若该原料药尚无境内企业获准生产,同品种其他申请人申请在境内生产该化学原料药及其获保护制剂的,该制剂应当按照原新药类别和要求提出申请,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我局按照《办法》的程序受理和审批。

七、关于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注册问题

(一)仅批准过一次性进口的药品以及仅在1998年1月1日前取得过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不作为提出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申请的依据。

(二)申请已有国家标准药品的注册,经我局批准后,药品标准按照已有的国家标准执行。对国家药品标准进行了提高,或因生产工艺不同对国家药品标准进行了修改,申请人应当在申报注册时,提交其拟订的药品标准草案,在批准其注册的同时,经审定的该药品正式注册标准。该注册标准不得低于已有的国家药品标准,其生产、检验按照该注册标准执行。

八、关于药品补充申请

(一)《办法》将补充申请注册事项改变国内生产药品的有效期调整为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后报我局备案。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收到或受理的该项申请,直接按照《办法》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二)对于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批的补充申请,申请人在取得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给的《药品补充申请批件》后即可执行,无需再等待我局审查意见。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及时将其《药品补充申请批件》报我局药品注册司备案,以确保我局药品注册数据库的及时更新。

九、关于药品注册审批中补充资料的问题

(一)药品注册申请在审评或审批过程中,申请人变更其机构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注册地址(不改变生产地址)、增加或改变商品名称的,可以填写《药品补充申请表》,向原药品注册申请受理部门提交补充申请。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审查后,将资料报送我局药品注册司,与原药品注册申请一并办理。

(二)申请人完成新药临床试验申报生产时,可以补报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药品生产企业作为生产申请人,所增加的药品生产企业应当是提供临床试验用样品、药物稳定性试验用药物以及申报生产时提供药品注册检验用三批样品的生产企业。

(三)在我局完成技术审评之前,申请人可以向我局药品审评中心补充有关药品稳定性新的试验资料,以进一步确定药品有效期。

十、有关工作时限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和目前药品注册申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xx年5月1日起,我局药品注册申请的行政审批时限和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补充申请的审批时限均按照30日执行。我局药品审评中心对于20xx年5月1日以后收到的申报资料,其技术审评工作时限按照《办法》执行。

十一、关于药品加工出口

《办法》取消了有关药品加工出口的规定。需要进行药品加工出口的,按照我局《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4号)的规定办理。

十二、其他事项

(一)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向我局药品注册司报送文件或者资料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统一寄送药品注册司受理办公室。

(二)《试行办法》已于20xx年5月1日废止,涉及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实施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药监注〔20xx〕437号)所规定情形的,仍按该通知的要求办理。

各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办法》和本通知,依法行政,严格把关。对于受理、审查和审批工作所需的人员及其它必要条件,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给予保障。同时要注意收集《办法》执行中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情况反馈我局药品注册司。

注册形式审查补充要求

一、关于新药注册申请

(一)新药及按照新药程序申请的国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应按程序首先提交临床试验申请,获得批准后再次提交申报生产/进口注册申请。

肌肉注射的普通或特异性人免疫球蛋白、人血白蛋白、复方电解质注射液、血容量扩充剂等产品可直接提交申报生产/进口注册申请。

(二)申报《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2化学药品第1.6、3.4类增加适应症的注册申请,其品种应与已上市药品活性成份、剂型及给药途径相同。

申报化学药品第1.6、3.4类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应由已持有该品种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医药产品注册证的申请人提出;不持有上述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申请人申报此类增加新适应症的注册申请,应在提出该品种的仿制药注册申请的同时或之后提出。

(三)新药进入监测期之日起不再受理其他申请人的相同品种/改剂型但不改变给药途径品种的临床试验申请;已批准临床的,可受理申报生产/进口注册申请。

(四)国产化学新药及按照新药程序申请的进口化学药品在提交生产/进口注册申请时,应提供药品通用名称的命名证明文件。

二、关于仿制药注册申请

(五)按照化学药品6类申报的注册申请,首次申报按照申报生产注册程序申请,经审评可以减免临床的,可直接批准上市;不能减免临床的,批准临床试验。

(六)申报的药品与已上市药品活性成份、剂型、适应症相同但规格、用法用量不同的,按照仿制药程序受理。

三、关于进口药注册申请

(七)提出进口中药或天然药物再注册申请时,若尚未确定或形成详细的规模化生产工艺文件作为批准证明文件附件的,由总局药品审评中心进行技术审评,原则上不按核档程序申请。

四、关于补充申请

(八)《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中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第20项涉及药品实际生产地址变更的,申请人应按照《药品技术转让注册管理规定》(国食药监注〔20xx〕518号)附件第二部分 生产技术转让中5.药学研究资料的技术要求补充提供相应研究资料。

(九)核减药品功能主治、适应症的,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中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第3项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十)申请人根据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要求完成上市后相关技术研究的,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第18项办理。

(十一)眼用制剂申请变更最小制剂单位装量的补充申请,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第5项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十二)申请撤销商品名称的补充申请,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附件4药品补充申请注册事项第36项办理,并应符合《关于办理撤销商品名补充申请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办注〔20xx〕130号)相关要求。

(十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已失效的,相关品种的补充申请不予受理。

(十四)同一品种不同制剂规格的补充申请,应按照不同制剂规格逐一受理。

五、关于原料药与制剂关联申报

(十五)按照国产化学药品1-5类提出的新药制剂临床试验申请(1.6、3.4类除外)及仿制药制剂注册申请,受理时应审核其所用原料药来源,所用原料药未获准上市的,应提供原料药注册申请的受理通知书复印件,并关联相关原料药的受理号,相关原料药与制剂合并审评。原料药申报时,应提供已关联的制剂厂家相关信息。

仅提出国产新药原料药临床试验申请(包括按照新药程序申请的进口原料药),后续未提出相应制剂临床/申报生产注册申请的,不予批准。单独提出已获准进口制剂所用原料药的注册申请除外。

(十六)原料药和制剂分别按化学药品3类和5类申报的,原料药及制剂首次申报均应按新药临床注册程序申请。

(十七)原料药和制剂分别按化学药品3类和6类申报的,3类原料药按新药临床注册程序申请。经审评制剂可以减免临床试验直接批准上市的,由药品技术审评部门通知申请人补充原料药上市注册申请程序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经审评制剂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原料与制剂同时批准临床试验。完成临床试验后,原料药按照申报生产注册申请程序申报。

六、其他

制剂申报材料范文7

我国自2006年开始多次调整钢材产品的出口监管措施,充分显示了国家调控顺差、限制“高耗能、高污染、资源性”产品出口的决心。对钢材产品正确归类是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和保障。为便于广大钢材出口企业了解海关归类政策,理性核算出口关税,现将常见出口钢材产品的归类政策简要介绍如下:

铁合金的归类

根据《税则》第72章注释一(三)的规定,所谓“铁合金”是指:锭、块、团或类似初级形状、连续铸造而形成的各种形状及颗粒、粉末状的合金,不论是否烧结,通常用于其他合金生产过程中的添加剂或在黑色金属冶炼中作除氧剂、脱硫剂及类似用途,一般无实用可锻性,按重量计铁元素含量在4%及以上并含有下列一种或几种元素:

铬超过10%;

锰超过30%;

磷超过3%;

硅超过8%;

除碳以外的其他元素,合计超过10%,但最高含铜量不得超过10%。

对于只有一种元素超出上述规定的最低百分比的铁合金,应作为二元合金归入相应的子目。以此类推,如果有两种或三种合金元素超出了上述规定的最低百分比,则应分别作为三元或四元合金归入相应子目。需要注意,如果合金元素中含有上述未列出的除碳以外的“其他元素”,在考虑归类时上述未列出的“其他元素”按重量计单项含量必须超过10%方可作为其中的一元对待。

例如,按重量计:含硅63%、铁35%和包括碳在内的其他杂质2%的铁合金,即属于二元铁合金“硅铁”,应归入税则号列7202.2100(2008年最新出口关税率25%)。

又如,按重量计:含硅17%、锰65%、铁16%和包括碳在内的其他杂质2%的合金。由于该合金中的含硅量和含锰量均超过铁合金规定中的最低百分比指标,因此应作为三元铁合金“硅锰铁”归类,归入税则号列7202.3000(2008年最新出口关税率20%)。

又如,按重量计主要成分为硅52%、钙2.3%、钡26.5%、铁16%的合金。由于该合金中的含硅量超过铁合金规定中的最低百分比指标,同时钡作为未列出的“其他元素”含量超过10%,因此该铁合金应作为三元铁合金“硅钡铁”归类,归入税则号列7202.9900(尚不征收出口关税)。

注意:品目72.02的铁合金为本次税率调整的重点类商品之一。目前除税号7202.9210的“按重量计含钒量在75%及以上的钒铁”和税号7202.9900的“其他未列名铁合金”不征收出口关税外,其余铁合金均征收20%或25%的出口关税。企业在申报时应先根据铁合金的成分确定相应的税号,再依据相应税号查询出口关税。上表为2008年最新铁合金出口关税率对照表。

合金包芯线的归类

随着特钢产量的不断增长,中国包芯线产能也开始迅速扩大。包芯线喂线技术是近年兴起的一种炉外精炼手段,被广泛应用在现代炼钢的喂线技术中。它是先将欲加入钢水或铁水中的各种添加剂(脱氧剂、脱硫剂、变质剂、合金等)破碎成一定的粒度,然后用冷轧低碳钢带将其包裹成为一条具有任意长度的复合材料(即通常所说的包芯线),然后借助于喂线机,使规定数量的包芯线以一定的速度穿过渣层,并到达装有钢水或铁水的钢包或铁水包的底部附近。随着包芯线包皮在该处的不断熔化,被其包裹着的添加剂也将不断地被释放入钢水或铁水中。通过添加剂与其周围钢水或铁水的相互作用,从而达到在炉外对被处理熔液进行脱氧、脱硫、微合金化、成分微调以及变质处理,改善被处理材料的使用性能,提高其洁净度等目的。

常见包芯线一般分为Ф9mm, Ф13mm, Ф16mm三种规格,根据其芯体内所含添加剂成分的不同又分为硅钙线、硅锰钙线、硅钙钡铝线、钙铁线、纯钙线、钛铁线(Ti 30-70)、硼铁线(B20)、稀土硅铁线、稀土镁硅线等数十种类。

海关总署于2002年已对包芯线的归类做出明确规定,由于包芯线主要用于炼钢过程中添加剂,与铁合金的成分及用途相似,故比照铁合金归入品目72.02项下。

例如,直径为13mm的包芯线,由外部钢铁皮内包合金粉构成,每米重量350-400g之间,合金粉重量占线重量的60%以上。合金粉中主要化学成分如下:Mg 28.38%,Si 43.32%,Ca 8.47%,Fe Balance,主要用于喂丝技术生产球铁。该商品中起主要作用的为镁硅钙铁合金粉(Mg 28.38%,Si 43.32%,Ca 8.47%,Fe Balance),根据税则注释关于铁合金的规定及品目72.02所列铁合金的归类规则,该商品应按三元铁合金归入税则号列7202.9900。

注意:包芯线作为一种特定的商品,尽管由于其所含成分不同在炼钢过程中产生不同的作用,但是对于该商品的归类海关总署2002-039号归类决定已做出明确规定,即包芯线应依据不同的成分归入品目72.02项下的相应税号。受铁合金出口征税政策的影响,包芯线也在本次出口关税上调政策所涉商品范畴,近期海关在监管中发现部分企业出口包芯线申报归入7326.9090、3824.9090、3815.9000等税号,上述税号均非包芯线正确归类税号。

平板轧材的归类

根据《税则》第72章注释一(十)的规定,所谓“平板轧材”是指:截面为矩形(正方形除外)并且不符合半制成品(《税则》第72章注释一(九))所述定义的下列形状实心轧制产品:

1.层叠的卷材;或

2.平直形状,其厚度如果在4.75毫米以下,则宽度至少是厚度的十倍;其厚度如果在4.75毫米及以上,其宽度应超过150毫米,并且至少应为厚度的两倍。

平板轧材包括直接轧制而成并有凸起式样(例如,凹槽、肋条形、格槽、珠粒、菱形)的产品以及穿孔、抛光或制成瓦楞形的产品,但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

各种规格的平板轧材(矩形或正方形除外),但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都应作为宽度为600毫米及以上的产品归类。例如,直径为300毫米的圆形平板轧材,应作为宽度在600毫米及以上的产品归类。

注意:平板轧材由于其产品材质、工艺及尺寸的不同,在《税则》中分列多个品目。铁及非合金钢平板轧材涉及品目72.08、72.09、72.10、72.11、72.12;不锈钢平板轧材涉及品目72.19、72.20;合金钢平板轧材涉及品目72.25、72.26。由于钢材出口政策调整后,不同种类的平板轧材的出口关税、出口退税及许可证监管政策均不同,因此为确保准确归类,企业在出口平板轧材时应主动向海关申报下列归类要素:材质(铁或非合金钢、不锈钢、合金钢)、板材宽度、厚度、出口状态(是否卷材)、轧制工艺(热轧、冷轧)、轧制后加工工艺(例如是否经包覆、镀层、涂层等加工)。

钢铁绑扎丝的归类

所谓“钢铁绑扎丝”即为常见用于捆绑货物用的钢铁丝,出口时呈连续的盘卷状,直径1―4毫米不等。该类货物符合税则第七十二章注释一(十四)关于贱金属“丝”的定义,即“不符合平板轧材定义但全长截面均为同样形状的盘卷冷成形实心产品”。根据上述定义普通盘卷状捆绑货物用的钢铁丝应归入品目72.17项下,即“铁丝或非合金钢丝”。品目72.17的注释对该类货品的解释如下:钢铁丝大部分是将品目72.13的热轧条、杆通过拉丝模拉制而成的,但也可通过任何其他冷成形加工(例如,冷轧)制得。钢铁丝报验时呈盘卷状(同芯螺旋状或非同芯螺旋状,不论有无卷绕芯子)。已经加工(例如,已卷曲)的钢铁丝仍应归入本品目,只要它不因此而具有制成品或其他品目所列产品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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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用纺织品、塑料之类的物料包覆的钢铁丝,如果其中的钢铁丝起主要作用,而其他物料仅仅起包覆作用的,也应归入品目72.17项下。品目72.17项下的“铁丝或非合金钢丝”属于出口应税商品,出口关税率5%。

角材、型材及异型材的归类

根据《税则》第72章注释一(十三)的规定,所谓“角材、型材及异型材”是指不符合半制成品、平板轧材、条杆或“丝”定义,但其全长截面均为同样形状的实心产品。归入《税则》第72章的“角材、型材及异型材”可经钻孔、冲孔、扭绞等加工或涂层、镀层、包覆等表面处理,只要它们不具有其他品目所列制品或产品的特征。常见“角材、型材及异型材”包括角钢、槽钢、工字钢、H型钢、各类冷弯型钢等。

角钢:俗称角铁,是两边互相垂直成角形的长条钢材。有等边角钢和不等边角钢之分。等边角钢的两个边宽相等。其规格以边宽×边宽×边厚的毫米数表示。如“∠30×30×3”,即表示边宽为30毫米、边厚为3毫米的等边角钢。也可用型号表示,型号是边宽的厘米数,如∠3#。型号不表示同一型号中不同边厚的尺寸,因而常见在合同等单据上将角钢的边宽、边厚尺寸填写齐全,避免单独用型号表示。

槽钢:槽钢是截面为凹槽形的长条钢材。其规格表示方法,如“槽120*53*5”,表示腰高为120毫米,腿宽为53毫米,腰厚为5毫米的槽钢,或称12#槽钢。腰高相同的槽钢,如有几种不同的腿宽和腰厚也需在型号右边加a b c 予以区别,如25a# 25b# 25c#等。

工字钢:工字钢也称钢梁,是截面为工字形的长条钢材。其规格以腰高*腿宽*腰厚的毫米数表示,如“工160*88*6”,即表示腰高为160毫米,腿宽为88毫米,腰厚为6毫米的工字钢。工字钢的规格也可用型号表示,型号表示腰高的厘米数,如工16#。腰高相同的工字钢,如有几种不同的腿宽和腰厚,需在型号右边加a b c 予以区别,如32a# 32b# 32c#等。

H型钢:H型钢是一种截面面积分配更加优化、强重比更加合理的经济断面高效型材,因其断面与英文字母“H”相同而得名。其规格表示方法,如“100*50*7*5”,表示高度H为100毫米,宽度B为50毫米,腹板厚度t1为7毫米,翼板厚度t2为5毫米。H型钢与工字钢的主要区别在于H型钢的翼缘都是等厚度的,有轧制截面,也有由3块板焊接组成的组合截面。工字钢都是轧制截面,由于生产工艺差,翼缘内边有1:10坡度。

冷弯型钢:冷弯型钢是制作轻型钢结构的主要材料,采用钢板或钢带冷弯成型制成。它的壁厚不仅可以制得很薄,而且大大简化了生产工艺,提高生产效率。可以生产用一般热轧方法难以生产的壁厚均匀但截面形状复杂的各种型材和不同材质的冷弯型钢。C型钢就是最典型的冷弯型钢。

注意:为准确确定槽钢、工字钢、H型钢的税则号列,在归类中必须按下列规定测定其截面高度:

槽钢、工字钢或H型钢:以平行两面的外部表面之间的距离为准。

角钢:以最大的外边高度为准。

丁字钢:以横截面的总高度为准。

角材、型材及异型材在我国钢铁类出口产品中占有较大份额,自2007年钢材产品出口征税政策实施后,品目72.16的铁或非合金钢的角材、型材及异型材征收10%或15%的出口关税、且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不再享受出口退税政策。

例一:出口申报品名“其他钢铁结构体”,申报税号7308.9000,实际货物为在长12米的热轧H型钢两端打孔,并在其中一端焊接10mm左右的角铁。

例二:申报出口品名“钢铁制品”,申报税号7308.9000,实际货物为将两条角钢简单对焊而成,每条仅有两个焊点(运输过程中大量的角钢已经松散)。

制剂申报材料范文8

第一条为做好农药登记管理工作,保证农药登记药效试验的准确性和科学性,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五条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实行认证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部负责组织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认证管理工作,并对认证合格的单位发放资格证书。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承担具体工作。第三条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认证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认证的范围和数量,根据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工作任务确定。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是指田间试验和卫生杀虫剂药效试验。第五条申请认证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省级农业、林业、科研、教学等从事农药药效试验工作的单位。药效试验有特殊需要的除外。(二)建有相对固定的试验基地,试验田应满足药效试验设计所要求的栽培、管理条件。(三)具备设施齐全的实验室、生物试材培养设施和办公条件。(四)具有符合技术标准的施药器械、样品称量器具和样品保存设备。(五)具有当地病、虫、草、鼠害发生的历史资料。(六)申请认证的卫生杀虫剂药效试验单位须具有室内试验、模拟现场试验和外环境试验的设施。(七)拥有一定数量的技术人员。技术人员应具有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能承担具体试验工作,不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熟悉《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的内容和要求,了解并掌握当地主要作物的栽培特点和主要病、虫、草、鼠害的发生规律。(八)申请认证的卫生杀虫剂药效试验单位的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国标GB13917和GB/T17322规定的试验方法。(九)建立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试验管理、试验资料归档、农药样品管理、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等。第六条申请认证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在申请资格认证时应填写申请表(见附件)并提交下列相关资料。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申请单项或多项认证。(一)试验地或外环境试验设施(卫生杀虫剂)情况。(二)实验室、生物试材培养设施和办公条件情况。(三)相关仪器设备清单及使用情况。(四)完成相关工作的历史资料总结。(五)技术人员情况。(六)管理制度及其他参考资料。(七)具有多个试验点(站)的申请单位,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交所有试验点(站)的资料,以及试验点(站)的运行和管理制度。第七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认证申请资料的受理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提请专家组会议评审。第八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组织成立专家组。专家组每届任期3年。专家组负责对申请认证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和对申请单位的现场评审。对申请单位的现场评审采用抽查的方式。技术评审的具体考核内容和指标见附件2。第九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对通过评审的申请单位报农业部批准后,发放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布。第十条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期满需继续承担药效试验的,应在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6个月,向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提出续展申请。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对审查通过的续展申请,报农业部批准后,换发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资格证书。第十一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应对通过认证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的试验人员,组织必要的业务培训。第十二条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对通过认证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第十三条通过认证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要求和《农药田间药效试验准则》及有关规定完成药效试验。第十四条通过认证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要及时完成试验报告。试验报告应客观、真实。田间药效试验报告应当注明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按照《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批准的农药田间试验批准证书(编)号。试验报告应有试验人员签字并加盖试验单位公章。在试验点(站)完成的试验报告,还应有试验点(站)试验人员签字。第十五条通过认证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应与试验委托人(生产者)签订试验协议。第十六条通过认证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应将所要承担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情况,告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第十七条通过认证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单位年终应以书面形式对全年的药效试验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第十八条对有下列行为的农药登记药效试验认证单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认证资格。违反其它法律法规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一)泄露企业要求保密的技术资料、试验内容和试验结果;(二)编造或修改数据,提供假报告;(三)代签其他单位和人员试验报告;(四)无特殊原因不履行试验协议,愈期不向企业提交试验报告,延误企业办理登记;(五)违反其他试验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按原有规定认可的农药田间试验单位,需继续承担试验的,应当在2002年6月1日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输手续,取得试验资格。

制剂申报材料范文9

食品接触材料管控现状:欧美在前

欧盟及其成员国

欧盟并不是针对食品接触材料最早立法管控的地区,但是其法规体系与其他地区相比框架更为清晰。欧盟的食品接触材料法规体系可划分为3个层次。

第一层框架法规 主要包括(EC) No 1935/2004《食品接触材料的通用规定》和(EC)No 2023/2006《食品接触材料良好生产规范》,这两个法规适用于所有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其中,(EC)No 1935/2004规定了食品接触材料的主要原则,其生产必须符合(EC)No 2023/2006中的良好生产规范。除此之外,(EC)No 1935/2004 还限定了该法规的适用范围,规定了标签、可追溯性、符合性声明、保障措施、审查和控制措施以及数据获取/保密性等条款。该层次的法规是欧盟对食品接触材料的基本要求,符合框架法规是符合其他针对某种材料或物质特定措施的前提条件。

第二层特定材料法规 框架法规(EC)No 1935/2004附录I中列出了特定措施所涵盖的17种材料及制品,目前已设立强制性法规或指令进行管控的包括塑料、活性和智能材料、再生纤维素、陶瓷这4类材料及制品。现行的塑料法规(EU)No 10/2011替代了旧指令2002/72/EC,对其6次实质性的修订案及其他相关指令进行整合,去除了重复和废除的部分,并以法规的形式颁布,方便成员国无须转换为本国法律即可直接采用。(EU) No 10/2011对其法规适用范围、迁移试验结果的表达、食品模拟物及迁移试验条件等内容均做出了修订,并新增许可物质清单,列出可用于塑料食品接触材料生产的肯定物质、使用途径以及限量要求。

第三层特殊物质法规 欧盟除了对材料有特定的管控措施,对这些材料中的高风险有害物质也进行相关立法。现行的针对食品接触材料中有害物质的特殊指令或法规包括:指令93/11/EEC《关于弹性体或橡胶奶嘴和安抚奶嘴中释放的N-亚硝胺和可转化为N-亚硝胺的物质》;法规(EC)No 1895/2005《关于在预期接触食品的材料和制品中使用某些环氧衍生物的限制》;(EU)No 10/2011的修订法规(EU)No 321/2011《关于限制双酚A用于塑料婴儿奶瓶》。

美国

法规背景 美国对食品接触材料的管控有着悠久的历史。在联邦层面,食品接触材料由食品药品监督局(FDA)直接监管,由FDA 食品安全和营养中心(CFSAN)所属的食品添加剂安全办公室(OFAS)负责法规建立和新材料许可的具体工作。FDA将食品接触材料归为食品添加剂中的间接添加剂。在立法早期,所有食品添加剂上市前都必须经过食品添加剂申请(FAP)程序。直到1997年,食品和药品管理现代化条例建立了食品接触物通报系统(FCN),对食品接触材料的管理由FAP 转变为FCN。

现行要求 目前美国对食品接触材料的法律规章主要分为3个板块进行管控。第一,由《美国联邦法案第21章》21 CFR 中第175~180部分管控的树脂聚合物、涂层及纸制品等材料及制品,其法规内容基本上由3部分组成:添加剂的特性、化学和物理参数,以及使用条件限制;第二,由《美国执法政策指南》CPG 7117 05~07部分管控的镀银金属及陶瓷制品,其主要针对材料及制品中的重金属溶出限量做出规定;第三,由行业协会提出的安全要求,如美国餐厨具协会(CMA)对不锈钢类制品中重金属铬的要求。这类已公布的法规在美国境内是通用的。

新物质申报 对于新使用的作为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接触材料,需要进行食品接触通告系统(FCN),生产商需通过食品接触通告程序向FDA提交申请。通过FCN 审核的物质会获得1个编号,并以肯定列表的形式列在FDA 官网“有效的食品接触物质上市前通报列表”中。该列表主要列出了物质名称、通报者、生产商、预期用途及在预期使用条件下的限制条件、质量规格、有效期,以及该物质的环境影响声明。该程序下批准的物质具有专属性,FCN只对生产商、通告中确定的物质及其预期使用有效。

中国

法规背景 中国开始对食品基础材料进行立法管控的时间较晚,2009年正式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做出了相关规定。该法规替代了1995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现行要求 我国现行有效的食品接触材料相关标准涵盖了塑料、食品级涂料、金属制品、陶瓷、搪瓷、玻璃和纸等材质制品。不同于其他地区的是,我国对塑料制品的成型品和树脂颗粒分别立法进行管控,但大部分仍源于20世纪90年代原卫生部出台的卫生标准。近年来,我国一直努力构建食品接触材料标准体系,建立多项食品接触材料标准。然而,大部分相关技术指标与欧美等发达国家的要求相比,仍有一定的差距。

法规动态 考虑到以上因素,国家卫生计生委于2014~2015年期间开始进行食品接触材料安全国家标准的整合计划。2015年年底,国家卫生计生委已陆续整合修订后的新法规,目前已《GB 4806.2-2015奶嘴》、《GB 31604.1-2015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迁移试验通则》及《GB 31603-2015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这3个最新标准,其他材料的最新标准有望在2016年年内陆续登台。

食品接触材料法规趋势:更为严格

欧盟及其成员国

在2016年3月,欧盟向WTO提交了关于加强食品接触塑料制品中双酚 A 的提案,提案建议降低现有的双酚A的限值,针对(EU)No 10/2011中双酚A迁移量的限值由0.6 mg/kg降低至0.05 mg/kg,并将该限值的范围扩大到与食品接触的涂漆或涂层中,该提案建议于 2017 年 3 月生效。另外,欧盟现行的陶瓷指令EC/84/500,欧盟针对是否降低其现有的金属限量,是否扩大其管控的金属种类及制品范围也在进行研究讨论。除此之外,欧洲食品安全局(EFSA)针对食品接触性材料的暴露评估有了新的研究,关于食品接触材料迁移水平的计算有了新的提案。

美国

美国FDA关于食品接触材料的研究项目包括:纳米技术、婴儿安全评估、化学指南及邻苯二甲酸盐等。其中对于婴儿安全的评估,重点关注0~6个月的婴儿,针对这类特殊人群拟定“与婴儿配方奶和/或母乳接触的食品接触物质的食品接触通告筹备”的建议草案。另外,FDA食品添加剂安全办公室成立了一个邻苯二甲酸盐任务小组,负责评估任何可能与食品包装材料中邻苯二甲酸盐使用相关的风险。如果评估的暴露水平并不安全,FDA将采取适当的措施对邻苯二甲酸盐进行管控来保护公共健康。

制剂申报材料范文10

关键词:陶瓷装饰;喷墨打印;陶瓷墨水;分散法;专利

1前言

专利集技术、经济、法律信息于一体。近年来,专利的数量急剧增长,倍增周期不断缩短。专利现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竞争情报信息源。通过专利分析可预测科技发展趋势、分析潜在市场、为产品攻关提供参考[1]。

陶瓷装饰用喷墨打印技术是将着色剂制成多色墨水,通过喷墨打印的方式将其直接打印到陶瓷表面上,烧成后呈色的装饰方法。陶瓷喷墨打印技术与现有的装饰手段相比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显示出良好的应用前景[2~5]。陶瓷喷墨打印技术的核心是喷头和墨水,目前国外企业掌握着墨水的关键技术和绝大部分的市场份额,如美国的Ferro公司、西班牙的Esmalglass-itaca、Torrecid、Colorobbia、Fritia、Salquisa、Bonet 公司和意大利的Smalticeram、Metco、Sicer 公司等 [6]。国内墨水企业已经推出了商品化的陶瓷墨水,但目前尚未得到大规模的应用。据报道,博今科技去年就推出了商品化的陶瓷墨水,道氏制釉表示已经研发出陶瓷墨水,明朝科技称其研发的墨水已经在新明珠、蒙娜丽莎等陶瓷企业获得应用。墨水的稳定性、发色效果、图案设计、喷头认证是国产陶瓷墨水推广和应用的关键。

2 国外陶瓷墨水专利的发展状况

国外陶瓷装饰用喷墨打印墨水专利的发展状况如表1所示[7~17]。1975年7月7日,美国的A.B.Dick公司申请了“用于玻璃的喷墨打印墨水混合物(Jet printing ink composition for glass, patent number US 004024096)的专利,这是有关陶瓷装饰用喷墨打印墨水最早的报道。该专利介绍了一种用于玻璃或涂釉陶瓷表面的喷墨打印墨水,其组成包含:20wt%的酚醛清漆树脂、3wt%~7wt%防挥发剂(乙二醇乙醚或乙二醇酯)、乙醇、水(水是乙醇的50 wt%)、能电离的可溶性盐(使得墨水电阻率超过2000 Ω/cm)[7]。

1992年2月26日,英国的British Ceramic Research Limited公司申请了“用于陶瓷或玻璃表面打印的喷墨打印机墨水(Ink jet printer ink for printing on ceramics or glass,patent number US 005407474)的专利。该专利介绍了适合陶瓷或玻璃表面喷墨打印的墨水,该墨水要求其最大颗粒尺寸不会堵塞喷头,打印机的过滤系统和墨水较窄的粒度分布要求墨水具有较低的粘度,便于打印机运行[8]。

1992年5月23日,法国的IMAJE S.A公司申请了“用于标记或物品装饰,尤其是陶瓷物装饰的墨水”(Inks for the marking or decoration of objects, such as ceramic objects, patent number US 005273575)的专利。该专利阐述了一种喷射在物体上的墨水,其中组成包含:0 wt%~40 wt%的一种或多种金属盐类(溶解在溶剂中)、0 wt%~40 wt%的一种或更多种溶剂、0 wt%~5 wt%的一种或多种有机染料、0 wt%~10 wt%的一种或多种聚合物、一种或多种易挥发性溶剂[9]。

2000年1月7日,美国的Ferro公司申请了“用于陶瓷釉面砖(瓦)和表面彩色喷墨印刷的独特油墨和油墨组合(Individual Ink and an Ink set for use in the color ink jet printing of glazed ceramic tiles and surfaces, patent number US 006402823 B1)”的专利,该专利介绍了一种独特的油墨和油墨组合,通过喷墨印刷机将其涂覆在釉面表面,例如被加热到300 ℃以上的釉面陶瓷建筑砖(瓦),涂覆独立油墨的组合物,以产生中间色。油墨组合包括至少三种独立的油墨,在加热时,它们分解生成彩色氧化物,或当它们涂覆时,与釉面表面材料生成彩色组合[10]。

2000年12月4日,美国的Ferro公司申请了“陶瓷制品的装饰方法(Method of decorating a ceramic article, patent number US006696100 B2)”的专利。该专利介绍了一种装饰陶瓷制品的方法,墨水包含金属脂肪酸盐,在25℃左右为黏性油或蜡状固体,通过加热把墨水的表面张力降至低于4×10-2Pa・S,使得被加热的墨水的微小墨滴能够附着在陶瓷制品上,然后在氧化气氛中烧成[11]。

2004年8月24日,以色列的DIP Tech Ltd.公司申请了“用于陶瓷表面的墨水(Ink for ceramic surfaces,patent number US 007803221 B2)”的专利,该专利介绍了一种在陶瓷和玻璃表面喷墨打印的墨水,包含纳米二氧化硅和色料[12]。

2004年10月12日,意大利的Colorobbia Italia S.p.A.公司申请了名为“纳米悬浮液形式的陶瓷着色剂(Ceramic colorants in the form of nanometric suspensions,patent number US 007316741 B2)”的专利。该专利介绍了由纳米级颗粒所组成的悬浮液状陶瓷着色剂,以及它们的产品和用途[13]。

2006年1月17日,西班牙的Torrecid S.A.公司申请了“工业装饰用墨水(Industrial decoration ink, patent number EP 1840178 A1)”的专利。该专利介绍了打印后可经过热处理的工业装饰墨水,该墨水是由无机固相和纳米级液相组成的均匀混合物,可承受500~1300℃之间的热处理温度范围。固相可提供相应的着色效果,液相可使墨水在喷射过程中能够表现出较好的稳定性[14]。

2006年5月21日,以色列的SIMON KAHN-PYI Tech,Ltd.公司申请了“适用于陶瓷产品的着色墨水及其制备方法(Pigmented inks suitable for use with ceramics and method of producing same, patent number US 2008/0194733)”的专利。该专利介绍了一种生产陶瓷装饰用喷墨打印墨水的方法,通过将40wt%~60wt%能在陶瓷热处理温度下稳定的着色剂、分散剂(着色剂质量的0.4wt%)、沸点在200℃以上的乙二醇乙醚或乙二醇乙酯、长链脂肪族溶剂、表面张力调节剂混合,使得混合物的粘度超过50 mPa・S。球磨混合后,使粘度维持在50~800 mPa・S之间,直到平均粒径为1mm;再添加溶剂到球磨的混合物中,直到表面张力达到15mPa・S;并将制得的墨水依次通过3?滋m和1?滋m孔径的聚丙烯装置过滤[16]。

2008年12月18日,意大利的METCO S.R.L.公司申请了“在陶瓷材料上进行数字印刷所使用的油墨,使用所述油墨在陶瓷材料上进行数字印刷的方法,以及通过所述的印刷方法制备的陶瓷制品(Inks for digital printing on ceramic materials , a process for digital printing on ceramic materials using said inks , and material obtained by means of said printing process ,patent number EP2008/067836)”的专利,该专利涉及在陶瓷材料上进行数字印刷所使用的含有着色金属的油墨组合,其中所述的陶瓷材料经二氧化硅和二氧化钛添加剂处理过,使用所述油墨组合通过数字印刷装饰陶瓷材料的方法以及由所述方法制备的装饰陶瓷制品[17]。

3 国内陶瓷墨水专利的发展状况

国内陶瓷装饰用喷墨打印墨水专利的发展状况如表2所示[18~34]。2004年1月8日,中科院化学所申请了《一种无机颜料水溶胶及制备方法和应用》(专利号:200410001432.0)的专利[29]。2006 年7月20日,中国制釉股份有限公司(台湾)申请了名为《高色浓度微细化无机颜料其制法及无机颜料墨水组合》(专利号:200610106160.X)的专利[28]。2009年12月19日,广东道氏制釉申请了《一种陶瓷喷墨打印用黑色颜料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200910311821.6)[19]和《一种陶瓷喷墨打印用棕色颜料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200910311865)[20]的专利。2009年12月22日,广东道氏制釉申请了《一种陶瓷喷墨打印用锆铁红颜料及其制备方法》(专利号:200910311976. X)的专利[21]。2010年2月1日,广东科信达申请了《一种Mn-Al红陶瓷色料的制备方法》(专利号:200910311976. X)的专利。2011年7月5日,佛山欧神诺和博今科技联合申请了《一种使用于喷墨打印的陶瓷渗透釉及其用于陶瓷砖生产的方法》(专利号:201110187245.6)的专利[34]。

4 国内外陶瓷墨水专利的实例分析

4.1陶瓷墨水的制备方法

目前陶瓷墨水的商业化的制备方法主要是分散法,包括金属配合物型分散和无机陶瓷色料型分散。意大利的Colorobbia公司生产名为ParNaSos的四色陶瓷墨水(青色、黄色、品红色、黑色),宣称此种墨水是通过直接制备悬浮液而得到,不需要经过传统的粉体分散过程,不存在凝聚现象。这种陶瓷墨水的粒度分布在50~80nm的范围之内,表面没有大的棱角,具有优良的稳定性和流变性,不会磨损和堵塞喷头。陶瓷墨水所采用的溶剂为二甘醇(沸点为245°C),不存在溶剂挥发的问题,对人类和环境较为安全。

意大利的METCO S.R.L.公司在其欧洲专利“在陶瓷材料上进行数字印刷所使用的油墨,使用所述油墨在陶瓷材料上进行数字印刷的方法,以及通过所述的印刷方法制备的陶瓷制品(Inks for digital printing on ceramic materials , a process for digital printing on ceramic materials using said inks , and material obtained by means of said printing process ,patent number EP2008/067836)”中介绍了一种涉及在陶瓷材料上进行数字印刷所使用的含有着色金属的油墨组合的实例。将混有二氧化硅和二氧化钛的添加剂加入到陶瓷坯料中,通过压挤成形得到试验坯体,然后通过HP 440喷墨打印机头使用该发明的水溶液油墨组装饰试验坯体,在1215℃温度下,煅烧50min,得到试验样品。测定陶瓷制品上的L*a*b*值。染色组合物A,其中含有柠檬酸钴(Co为1.7wt%)和柠檬酸锌(Zn为3.0 wt %)以及作为溶剂的水,煅烧后为蓝色(L*=70.4, a*= -1.5, b*=2.9);染色组合物B,其中含有乙二胺四乙酸铁(铁为7. 3 wt%)以及溶剂水,煅烧后为红褐色(L*=66.8, a*=9.4,b*=16.7);染色组合物C,其中含有乙酸铬(III)(Cr为1.64 wt%)、酒石酸锑(Sb为1. 64 wt%)、二氨二羟基二[乳酸(2)-01,02]钛(2-)(Ti为4.2 wt%)以及作为溶剂的水,煅烧后为黄色(L*=78.5, a*=1.2, b*=26.0);染色组合物D,其中含有柠檬酸铁铵(Fe为7.0 wt%)、乙二胺四乙酸钴(Co为3.8 wt%),以及溶剂水,煅烧后为灰色(L*=54.1, a*= -1.2, b*=0.3)。

西班牙的Torrecid S.A.公司(陶丽西)在2002~2003年间曾试图制备可用于间歇式和连续式打印系统的可溶性陶瓷墨水,但是失败了。2004年Torrecid S.A.公司用分散无机陶瓷色料法,才研发出INCID系列陶瓷墨水,可以得到天然的系列产品,如石头、大理石、木头等。目前陶丽西供应青色、钴蓝色、品红色、红棕色、粉红色、黄色、柠檬黄色、黑色、白色墨水,并且在公司网站上宣称自己是唯一的白色陶瓷墨水供应商。Torrecid S.A.公司在其欧洲专利“工业装饰用墨水(Industrial decoration ink ,patent number EP1840178A1)”中,提出了一个四色墨水的实例。不同墨水的固相组成如表3所示,其中所有的陶瓷色料由Al-Farben公司提供,其他的材料很容易在市场上得到。四种墨水中液相成分一样,液相成分约占总重量的60wt%,其中:链状的脂肪族烃相当于非极性组分、脂肪酸混合物相当于极性组分、聚碳酸酯相当于稳定剂、聚酯酸相当于分散剂。

4.2陶瓷墨水的发色机理

相关研究表明,在四色印刷(青色、品红、黄色、黑色)的陶瓷墨水中,每一种纳米着色剂都有其独特的发色机理。品红色主要是金纳米着色剂烧成后产物的表面振动。当热处理温度不超过1100℃时,金纳米着色剂在基体中较为稳定,表现为强烈的品红色;热处理温度在1100℃以上时,金纳米色剂的尺寸会快速增长,导致明度L*值下降,甚至出现颜色参数向黄色的细微转变。可以利用银纳米着色剂和金纳米色剂的相互包裹、其他着色剂替代金纳米着色剂等方法制备新型的品红色陶瓷墨水,降低成本。青色墨水的发色可以通过Co2+的染色。数据表明,Co2+主要以六配位的形式分散在玻璃相中,Co2+在硅酸盐和硼硅酸盐玻璃中能显著地提高其可见光在14000~17000cm-1光谱范围的吸收。青色陶瓷墨水在热处理后通过XRD分析,既不能探测出CoAl2O4尖晶石,也不能探测出Co的晶相。墨水发色效果与六配位的Co2+离子一致,主要集中于19000 cm-1的光谱宽带,这是乙二醇和金属有机物共同作用的结果。一旦墨水被用于各种陶瓷质基体,所有发色光谱都表现出彼此类似的光谱范围,不依赖于钴有机物的稳定性和基体物质的种类,这与传统微米级CoAl2O4发色效果完全不同。由于四配位Co2+的转变,传统微米级CoAl2O4的光谱范围为15000 cm-1~18000 cm-1。黄色墨水的发色,则是将Cr、Cd掺杂进入纳米氧化钛中,随着氧化钛从锐钛矿晶型转变为金红石晶型,其晶体尺寸变大,Cr3+将引起能带状结构的改变,从而提高了对蓝光的吸收。随着热处理的升高,黄色逐渐消失,这是由于氧化钛晶相的分解,以及Cr3+分散到玻璃基质中所致的。黑色墨水的着色,可以通过Co-O和Fe-O的电荷转移而形成CoFe2O4。伴随着八面体和四面体状态下Co2+的共存,结合Co2+和Fe3+多重协调作用下的d-d电子迁移,确保了其对可见光谱的充分吸收。随着温度升高,CoFe2O4尖晶石的结构仍然非常稳定,但是晶体尺寸会增大。

4.3陶瓷坯体添加剂

美国专利US 6402823 B1要求在喷墨打印未烧成的陶瓷素坯上涂覆透明釉,需要将4.0wt%氧化钛(按标准釉料组合物的重量计)添加到标准的釉料组合物中。欧洲专利EP 2008/067836涉及在陶瓷材料上进行数字印刷所使用的含有发色金属的油墨组,其中所述的陶瓷材料经二氧化硅和二氧化钛添加剂处理过。笔者认为陶瓷坯体添加剂的作用可能是:使得着色金属离子能进入氧化钛(或氧化锆等物质)的晶格,有助于发色;或者是由于墨水发色较浅,有必要在喷墨打印前添加白色的氧化钛,利用氧化钛(或氧化锆等物质)的乳浊作用,遮盖坯体的底色。

4.4金属配合物的分散机理

美国专利US 006402823 B1所涉及每一种单独的油墨都包括一种或多种过渡金属配合物。该过渡金属配合物在金属离子和配位体之间形成,通常该金属离子作为阳离子或电子对的受体,而该配位体通常作为电子对的给体并与该金属离子链接。配位体通常通过其他原子(例如N、 O、P、S等)与金属结合。碳原子也可以直接与金属连接,特别是与低氧化态的金属(如在金属碳基配合物中的金属)链接。陶瓷墨水的发色,主要通过加热过渡金属配合物所引起的配位体分解,所以配位体的选择对墨水来讲实质上并不重要,可以使用范围宽的配位体。配位体的选择取决于许多因素,例如油墨所需要的过渡金属离子、将涂覆油墨的物品的组成和特性、配位体的毒性、处理和贮藏、成本过渡金属配合物在溶剂中的溶解度等。

4.5对着色起作用的金属

美国标准US 6696100 B2中,“对着色起作用的金属”定义为:该金属用在陶瓷基体上时,本身不会产生或生成色彩,但如果其能够影响另一种金属所产生或生成的色彩,仍然可以被认为是“对着色起作用的金属”。被认为是“对着色起作用的金属”包括(但不局限于此)过渡金属(如Sc、Ti、V、Cr、Mn、Fe、Co、Ni、Cu、Y、 Zr、Nb、Mo、 Ru、 Rh、Pd、Ag、La、Hf、Ta、W、Re、Os、Ir、Pt和Au),碱土金属(如Ca、Mg、Ba和Sr),碱金属(如Li、Na、K、Rb和Cs),镧系金属(如Ce、Pr、Nd、Sm、Eu、Gd、Tb、Dy、Ho、Er、Tm、Yb和Lu),以及“后过渡金属”(电子填充d层的ds区元素)(如Zn、Cd、Al、Si、In、Sn、Pb、Sb和Bi)。

4.6陶瓷墨水制备工艺的流程图

美国专利US 2008/0194733 A1提及了陶瓷墨水制备工艺的流程图,如图1所示。

4.7陶瓷墨水的过滤

为了降低陶瓷墨水中颗粒的细度,美国专利US008/0194733 A1提出将制得的墨水依次通过3?滋m和1?滋m的聚丙烯装置过滤。

5 结 论

陶瓷喷墨打印技术与现有的装饰手段相比具有不可比拟的优势,显示出良好的应用前景。陶瓷喷墨打印技术的核心技术是喷头、墨水,目前喷头的研制难度较大而且成功率低,而陶瓷墨水的国产化则是可行的。国内墨水企业已经推出了陶瓷喷墨打印墨水,目前尚未大规模推广和应用,其中陶瓷墨水的稳定性、发色效果、图案设计、喷头认证是推广和应用的关键。目前陶瓷墨水的商品化制备方法主要是分散法,包括金属配合物型分散和陶瓷色料型分散。相关企业可通过分析国外的陶瓷墨水专利,为解决陶瓷墨水研制过程中所遇到的关键技术问题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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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药品审评 申请积压 数据自查

中图分类号:R954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6-1533(2015)17-0064-03

The reformation of drug evaluation from the bottom can ensure the quality and effectiveness of drugs

GAN Rongfu

(Sinopharm Group Co. Ltd., Shanghai 200051, China)

ABSTRACT The State Council singled out the rectification and reformation of drug evaluation. As a result, CFDA has recently introduced a number of relative policies. These policies have reflected two main objectives of the reformation of drug evaluation: the first is to encourage innovation by attaching importance to drug quality, and the second is to improve the productive levels of generics to avoid low-level duplication. The move of the State Council would be regarded as a watershed in the reformation of drug evaluation system. Some personal suggestions on how to face the new policies will be proposed besides expounding the relative policy so as to provide a reference for pharmaceutical companies.

KEY WORDS drug evaluation; backlog of application; data self-examination

2015年7月22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CFDA)正式对外《关于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核查工作的公告(2015年第117号)》,要求针对部分已申报生产或进口的待审药品注册申请开展药物临床试验数据核查。申请人自查发现临床试验数据存在不真实、不完整等问题的,可以在2015年8月25日前向CFDA提出撤回注册申请。2015年7月31日,CFDA了《关于征求加快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问题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公告(2015年第140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两个文件的颁布,给制药行业带来了不小的震动,本文就此两个文件谈一些想法。

1 对文件的理解

2015年7月31日,CFDA了《关于征求加快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问题的若干政策意见的公告(2015年第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作为解决国务院“第二次大督查发现问题”所提出的“药品审评审批”问题的整改方案的征求意见稿,140号文对行业和购药者来说是正向的。只有质量过关,临床数据可靠的产品才能批准上市,公众购药的安全得到保障。但对企业而言,政策好坏的判断首先是企业能否在新政下生存并取得良好的发展,因此企业必须有一个优秀的决策层与精明的管理团队,否则结果会差强人意。

2015年8月18日,国务院正式印发《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z2015{44号)文件。说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决心下大力气推进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此文件出台是为CFDA对药品审批制度的改革明确表态并予以支持,同时也指出此次改革的核心就是要提高药品质量。明确改革需要达到的主要目标是:建立科学、高效的审评审批体系;2016年底前消化完注册申请积压存量,2018年实现按规定时限审批;力争2018年年底前完成国家基本药物口服制剂与参比制剂质量一致性评价;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提高审评审批透明度。通过改革,推动医药行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现上市产品有效性、安全性、质量可控性达到或接近国际水平,更好地满足公众用药需求。药品审批改革的文件由国务院,充分体现了此文件的高规格。同时,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总后勤部卫生部等部门还将建立联席会议,预计文件的落实将是部委的共同工作。此系列“组合拳”的出台可认为2015年是我国对于药品审评制度改革的一个分水岭。

1.1 时间紧

此次共有1 622个受理号需要进行自查,在2015年8月25日前要上交自查电子版报告、临床试验合同扫描件等材料,或者撤回注册申请。2015年8月25日以后CFDA将组织专家对申请人的自查材料等进行数据分析并视情况开展飞行检查。

1.2 处罚严

对核查中发现临床试验数据真实性存在问题的相关申请人,3年内不受理其申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存在弄虚作假的,吊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资格;对临床试验中存在违规行为的人员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将弄虚作假的申请人、临床试验机构、合同研究组织以及相关责任人员等列入黑名单。

1.3 CFDA为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提出10条征求建议

1)提高仿制药审批标准。仿制药按与原研药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原则受理和审评审批。

2)严惩注册申报造假行为。在药品审评过程中,发现药品研制资料不完整、不真实的不予批准。

3)积压的同品种实行集中审评。对已经受理的相同品种,按照统一的审评标准和尺度组织力量进行集中审评。

4)加快临床急需药品的审批。申请人提出的儿童用药注册申请和申请人在欧盟、美国药品审批机构同步申请注册的药品,实行单独排队,加快审评审批。

5)退回不符合条件的注册申请。对已经受理的注册申请,申请人需于2015年8月25日前完成自查,并向CFDA食品药品审核查验中心报告自查结果。

6)严格控制改变剂型、改变酸根、碱基,以及改变给药途径注册申请的审评审批。申请人需证明其技术创新性且安全性和有效性,及与原剂型比较具有明显优势。

7)优化临床试验申请的审评审批。对临床试验和生物等效性试验申请,重点审查受试者的安全保障。

8)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2008年集中审评中遗留的未批准的注册申请,目前企业仍未解决安全性、有效性和质量可控性问题的,以及难以确认研制资料真实性的,一律予以清退,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

9)引导申请人理性申报。及时药品注册申报数量情况。CFDA会同有关部门适时《限制审批仿制药品种目录》。列入范围为:①市场供大于求的品种;②活性成分不明确、结构不清楚或疗效不确切的品种;③安全性存在风险的品种;④剂型或规格不合理的品种。

10)规范药品注册复审工作。审评中心作出技术审评结论后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持有异议的,可提出复审申请,由CFDA药品审评中心组织召开专家、申请人、审评人员等共同参加的会议,进行技术论证,并向社会公开技术审评结论和论证结果。

2 以前虽有3大通道帮助加快审批速度,但效果甚微

2.1 享受特殊审批特殊待遇的药品有4种情形

未在国内上市销售的从植物、动物、矿物等物质中提取的有效成份及其制剂,新发现的药材及其制剂;未在国内外获准上市的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生物制品;治疗艾滋病、恶性肿瘤、罕见病等疾病且具有明显临床治疗优势的新药;治疗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新药。

2.2 重大新药创制科技重大专项

把严重危害我国人民健康的恶性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神经退行性疾病、精神性疾病、糖尿病、自身免疫性疾病、耐药性病原菌感染、肺结核、重大病毒感染性疾病以及其他常见病和多发病(呼吸系统和消化系统疾病等)等10类(种)重大疾病列为科技专项。

2.3 加快品种

从国家药审中心(CDE)标记有“加快品种”的产品看,疫苗占较大比例。如脊髓灰质炎相关疫苗、H7N9流感病毒相关疫苗、十三价肺炎球菌疫苗、麻疹疫苗、风疹疫苗等。

3 目前药品申报受理情况

申请仿制药的企业数量共计1 249家,每年约有400~600家企业申请仿制药;前45家企业(占3.5%)申请了约25%的仿制药品种,平均每家企业申报31个品种;前158家企业(占12%)申请了约50%的仿制药品种,平均每家申报17个品种;866家企业申请仿制药品种数量≤3个;530家企业仅申请了1个仿制药品种。815家自查企业中含103家上市企业的309个受理号。

2011-2013年, CDE共受理了21 402个注册申请,化药受理量增加较为明显,几年来基本保持在各年度受理总量的80%~85%。共批准药品注册申请1 749件,批准的仿制药品的数量减少,新药数量增加。

2014年,CDE接收新的注册申请8 868个,接收任务量较2013年增加了16.5%,CDE共完成5 261个注册申请的技术审评,比2013年的审评完成量增加了12.9%。截至2014年底,CDE待审评任务总量达到18 597个,同比2013年底,待审评任务总量增加了4 362个。

2015年上半年CDE共受理新的药品注册4 565个(以受理号计)。与过去4年同期相比,药品受理号数量虽然持续增加,但与2014年上半年基本持平。2015年上半年,新申报的仿制药申请以受理号计有1 042个,仅比上年同期多了不到10个,申报数量的增速开始放缓。其中,化药申报数量与2014年相比有所下降,中药申报数量降幅为16.7%,生物制品申请以受理号计共有208个,申报数量与同期相比增幅达35.3%。

2015年上半年新申报的进口化药申请以受理号计有239个,比上年同期下降了20.6%,不仅如此,进口再注册申报数量也下降了22.7%,这也许是因为我国较慢的药品审评速度使得外资企业对中国药品审评信心减弱,故而进口药和进口再注册申报受理数量的减少也就不足为奇了。但随着140号文中提高仿制药审评标准等政策实施,局面可能将利好原研药。

4 从医药行业与企业发展角度思考新药审评立项

4.1 建立新药立项规划与预警制度

建议同一产品申报家数已达20家或30家时CFDA即预警,不再接收类似申请。国家对各品类产品和剂型进行统计和规划,同时充分结合临床需求和空白点,为企业提供专业化的指导建议。

4.2 新药审批过程中给予企业更多指导和帮扶

新药审批是一件严肃的事,是为了确保有更高的规范性和安全性。在此前提下,需要政府与行业和企业加强有效沟通和互动、不断改进和提高办事效率、共同促进行业发展、实现良性提升。

4.3 完善平台化管理与审批回复机制

政府和企业相互支持、配合,将国内新药审评平台和机制建立完善,有序规划,规范运行,加强指导,提升效率和结果,形成与行业和企业资源以及后期市场运作的一体化衔接。

5 思考与建议

1)目前医药市场增速的态势是持续下滑,全国医药工业从前几年20%左右的增长,到2013年的增长17%,2014年增长13%,而2015年第一季度只有9%左右的增速。“十三五规划”对行业发展所采取的将是“换挡、减速”,企业要有心理准备。

2)企业发展的驱动力,研发之路的目的是满足临床上的需求。在医保用药与医院用药两个总量控制、医院药占比的限制、临床合理用药等政策调控下,必需明白国家对未来用药的要求是:更安全、更有效、更经济、更趋理性,企业要未雨绸缪。

3)国内优秀研发企业的品种选择,建议仿创结合,具有自身特色,保证可靠的产品质量,设计较为丰富的产品组合,结合CFDA近期出台有关药品申报新政策,企业在制定新药开发目标时必需讲究策略。

4)国内药品定价或招标目前还没有明显的利好创新药物的条款,企业在筛选药物时必需审时度势。

制剂申报材料范文12

 市环保局:

根据《xx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2017年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评估考核指标支撑材料的函》精神要求,现将我局有关土污染防治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函报如下。

按土壤污染防治有关任务安排,我局主要工作是加快科研投入,提升防治基础。围绕该工作要求,我局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宣传,提升土污染防治意识。我们充分利用“xxxx之春”、“xxxx文化三下乡”等时机,积极宣传和讲解有关土污染防治知识,大力宣传和推广绿色高效农业管理等技术,引导广大群众采用高效低毒农药和生物肥料等,降低土壤污染;

二是项目引导,支持开展土污染防治技术研究。在省xxxx项目申报中,我们择优支持土污染防治和绿色无公害技术。指导xxxxxxx赛恩农业xxxx有限公司成功申报省重点农业项目“一种微生物土壤修复菌剂开发”,争取35x资金;指导潼关县洪吉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成功申报省重点社发项目“尾矿治理与综合利用关键技术研究”,争取资金20x;指导xxxxxxx赛众生物xxxx有限公司成功申报“果园土壤保健及根部病害防控技术集成与示范”,争取资金50x;指导xxxxxxx德耳作物营养xxxx有限公司成功申报省重点农业项目“蚯蚓抗菌肽生物营养液系列产品开发与设施果蔬药肥减施增效技术集成”,争取资金50x;指导大荔文岭xxxx育苗有限公司成功申报“设施蔬菜新优品种引进、鉴选及集约化育苗技术集成示范”,开展设施蔬菜绿色种植,争取资金50x。在市级xxxx项目申报中,我们也将土壤污染防治和绿色无公害等技术列入申报指南,在评审立项中予以优先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开展相关研究。成功支持xxxxxxx赛恩农业xxxx有限公司和xxxxxxx汤普森生物xxxx有限公司、xxxxxxx美邦农药有限公司、xxxxxxx韦尔奇作物保护有限公司、xxxxxxx标正作物科学有限公司等单位开展生物土壤修复菌剂、高效低毒农药农药研究,并给予65x市级科研项目资金支持(项目名称:土壤修复技术研究、吡唑醚菌酯·戊唑醇悬浮剂的开发、吡唑·代森联干悬浮剂产品的研究与应用、高氯氟·噻虫嗪悬浮剂的开发、新型药肥制剂的开发);

三加强奖励,表彰土污染防治创新成果。在2017年xxxx奖评审过程中,其中有3项与土壤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成果被评为市xx奖。分别是xxxxxxx标正作物科学有限公司的“甲氧基丙烯酸酯类环境友好型水分散粒剂的研发与应用”、xxxxxxx蓝深特种树脂有限公司的“阿斯巴甜生产母液回收处理方法与系统” 被评为市xx二等奖,xx师范学院的“废弃塑料制备碳化硅纳米材料的研究”成果被评为市xx三等奖;

四是加强交流,邀请有关专家来渭开展土污染防治调研。今年年初,我们积极配合省xxxx厅邀请xxxx部社会发展xxxx司副司长邓小明、中国工程院院士张远航、环保部xxxx标准司xxxx发展处副处长陈胜、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柴发合、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王自发研究员等一行10余人,于1月9日到我市xxxxxxx渭河煤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就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行实地考察调研,调研组就企业实施固体废弃物治理作了技术指导。我们还积极利用xxxx部日本花甲专家项目平台,结合xxxxxxx天酵集团有限公司需求,6月份成功邀请日本花甲专家佐藤敦来我市经开区开展了为期一周的园林种植管理、苗木土壤盐碱化研究指导工作。另外我们还组织xxxxxxx方圆机械有限公司等单位积极参加各类xxxx成果展,进行“建筑垃圾分选设备技术研究”等成果推荐展示,助推相关建筑垃圾分选、土污染防治技术成果推广实施。通过以上系列活动开展,较好的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了xxxx支撑。

 

附件:1.2017年xxxxxxx省有关土壤污染防治xxxx项目立项情况

      2.2017年xx市xxxx项目申报指南

      3.2017xx市有关土壤污染防治xxxx项目立项情况

      4.2017年度xx市xxxx奖励决定

      5.有关xxxx合作交流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