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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申报材料公示

时间:2022-11-23 10:32:35

个人申报材料公示

个人申报材料公示范文1

1、提出申请:属于本地居民的必须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报,其他人员在就业所在地社区居委会申报。机关、事业和企业单位新就业人员或务工人员向所在单位申请。

2、申领表格。

3、申请人提交相应材料。

4、受理申请: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好登记。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和材料。

5、初审: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完成初审,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在本辖区、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后,签署初审意见后上报。

6、复审:区管委会、主管单位应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要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作出复审意见后上报。

7、终审:市住建局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终审。终审符合条件的,在报纸、网站等新闻媒体上张榜公示,公示期10天,公示期间无异议并终审合格的,签署终审意见并盖章,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轮候配租。

(来源:文章屋网 )

个人申报材料公示范文2

 

根据上级和集团公司职称工作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集团公司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推动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含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下同)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推行公开、公示制度,落实责任,特制定有关规定如下:

一、建立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公开制度

根据上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的部署,集团公司人事部下发文件,并在集团公司网站上公告。基层各单位(含机关各部室、公司、中介机构,下同)应以适当的形式及时向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予以公开告知。

公开告知的主要内容为: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标准;申报程序;申报材料及时间要求。

二、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程序及公示制度

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实行个人申请、民主评议、公示、所在单位考核推荐、集团公司审核推荐、评委会评审、集团公司审批下文的工作程序。

1、个人申请。一般由个人向所在单位口头申请。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2、民主评议。所在单位召集由相关专业人员参加的专门会议,对申报人进行民主评议。对申报初级资格人员评议的人数一般不少于10 人,对申报中、高级资格人员评议的人数不少于15 人。民主评议应由召集人公布申报资格规定的条件、标准,申报人作个人业务工作报告,与会人员对照申报资格规定的条件、标准以及申报人专业技术工作等方面的实际情况予以评议。

个人业务工作报告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个人简历;专业工作经历;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业务工作;主要业绩及获奖情况;继续教育与本专业学识水平;论文、论著、译著等;个人今后努力方向;申报的专业及职级;申报的理由及符合文件规定的条款。业务工作报告的重点为任现职以来的业务工作能力与业绩成果。民主评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民主评议结果应当众公开。申报人应回避民主评议。

群众意见分歧较大者(民主评议赞成票不足三分之二)应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作出较为详细的书面说明。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人员不进行民主评议,但必须进行公示。

3、公示。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含机关各部室、公司、中介机构)应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业绩成果、论文、获奖等申报材料,及所申报的专业资格、目前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岗位、任现职以来的年度考核、民主评议结果等,在企务公开栏中予以公示,单位有局域网的,同时应在局域网上公示。时间一周。

公示的所有材料要经本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注明申报人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条款。未经审核或不属实的材料不得公示。

公示应注明本单位及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门接受举报的电话。对公示所反映的问题,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及时核实,未核实的不予推荐。

报送申报材料同时附公示报告。公示报告内容包括:被公示人姓名、公示时间、公示地点、公示内容、公示反映的问题及核实情况。公示报告应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签字,盖单位公章。

4、所在单位考核、推荐。考核一般以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并结合民主评议意见与公示结果,对考核等次为“良”(称职、合格)及以上的予以推荐正常晋升,对任现职以来至少有一次考核为“优”的可推荐申报破格晋升。 1

任现职以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规定的年限上延迟申报:(1)年度考核为“中”(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 年以上;

(2)受记过以上处分者,延迟2 年以上;

(3)伪造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考试三年:

(1)伪造学历或出具各种假证明的;

(2)请人代考或代人考试的;

(3)评卷时发现答卷内字迹不一致或有雷同、抄袭等现象,并经评卷小组认定的;

(4)夹带、传递资料、纸条等或偷换试卷的;

(5)偷看他人答卷或有意给他人抄袭;

(6)利用移动电话、传呼机等通讯工具作弊的。

上一年度没有按要求完成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的,不得推荐申报材料。

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岗位、论文、获奖、年度考核结果等进行认真审核,并由审核人签名负责。所有复印件均应与原件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业绩成果等有关证明材料应由有关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负责,并盖部门公章。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应真实、齐全、规范。组织推荐意见应包括申报人任现职以来思想品德、职业道德、履行职责、业务水平等几个方面。

推荐申报政工专业资格的应盖单位党委(总支)公章,负责人签章。推荐申报其它专业技术资格的盖单位行政公章,负责人签章。

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应按要求上报申报材料,不得委托申报人个人送交申报材料。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人员,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签署意见、盖章,负责人签字。

5、集团公司审核、推荐。集团公司人事部对上报人员进行审核,对所有复印件要审验原件,年度考核以单位年度上报的考核结果为依据审核。经审核符合申报条件、标准,申报材料真实、齐全、规范的予以推荐,不符合要求的不予以推荐。凡接受个人报名参加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考试的,基层单位报考人员不再经集团公司人事部审核,个人可直接报名。基层单位组织报考后,应及时将公示报告、报考人员

名单报集团公司人事部;机关各部室、公司、中介机构的报考人员由所在单位审查、公示后,报集团公司人事部审核同意,个人报名。

6、审批下发专业技术资格文件。集团公司评委会评审通过人员资格,经集团公司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并在集团公司网站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集团公司人事部下发文件通知。

经组织同意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合格人员,及推荐上报评审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在集团公司网站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集团公司人事部转发文件通知。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报考专业技术资格(执业资格、职业资格),不予下文。

7、退回评审材料。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退回评审通过及考试合格人员的申报材料、成绩通知单等材料,有关单位应及时归入本人档案。评审未获通过或者职称工作职能部门不予批复人员的评审材料,凡属个人提交的证书、证明、业绩、成果、论文、等退回申报者;凡涉及有关组织核查、评价和评审组织的结论,包括申报表,只退至单位组织人事部门,保存一年后销毁,不退回申报者。

8、对违反有关政策规定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行为而评审通过并获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一经查实,即予撤消其资格。

三、工作责任制度

1、专业技术资格申报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

2、没有按要求规定审核、推荐,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责任追究:

(1)没有按要求公开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文件规定,影响个人申报的,给予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 元;

(2)没有按要求组织民主评议的,给予所在单位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 元;

(3)没有按要求公示的,给予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 元;

(4)没有核实公示中举报申报人有关问题的,给予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 元;

(5)推荐材料由于审查不严,出现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人当年申报资格,并延迟三年申报,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500 元。帮助弄虚作假的,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并经济处罚500 元,给予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 元;

(6)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没有按规定要求审核,出现弄虚作假的给予有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500 元;

(7)推荐上报的申报材料没按要求整理,不齐全、不规范,影响申报人评审的,对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及集团公司组织人事部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经济处罚200 元;

(8)评审结束后出现举报,经查属实,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并经济处罚500 元;

(9)凡出现上述情况之一的,对所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其主要领导经济处罚500 元。

个人申报材料公示范文3

【关键词】职称评审 功能设计 管理系统

职称是反映高校各级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水平和科研能力的主要标志,职称的评聘直接关系到每位教师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其教学积极性和学术研究主动性的发挥,但在实际职称评审过程中,繁琐的申报材料,复杂的业务流程,导致大致重复无效的工作,加大了申报者和学校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负担,偏离了职称评审工作的重点,降低了工作效率。随着信息技术在办公领域的广泛应用,亟待设计一套适合高校、能够实现职称网上申报、无纸化审核的信息系统,以减轻申报者、专家评委和各级行政职能部门相关人员在职称评审中的工作负担,提升职称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1 用户需求分析

日前,高校教师职称评聘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日渐成熟,主要划分为申报阶段、审核阶段、评审阶段和审批阶段。申报阶段: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填写各种职称材料向学校人事职能部门提出申请;审核阶段:人事职能部门组织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申报者进行资格审核和材料审核,同时进行职称材料汇总与公示。评审阶段:组织评审专家对申报者的材料进行评审;审批阶段:将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整个职称评审工作主要采用传统工作模式,关联的人员、部门众多,而且申报材料繁多、处理流程复杂,再加上评审时间紧张,申报者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耗费在穿梭于人事、教学、科研等各个职能部门之间开具各种证明材料、签字、盖章、打印;人事职能部门加班加点审核资格和各种材料,产生大量重复性劳动;评审专家往往迫于时间紧、材料多等原因,只能直接依据学校的评审标准,草率、简单地进行评判。这种传统运作模式因其工作量大、效率低、信息共享程度不高使得大量时间集中于繁杂的申报表格填写和材料的审核,过于强调职称评聘的申报环节和审核环节,而忽视了高校职称评审的核心应该是评审环节,而前两个环节中申报材料的汇总与审核都是为评审环节服务的,最终一方面加大了申报者和学校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负担,另一方面,失去职称评审的公正、公平。基于对高校职称评审工作情况的调查分析,发现对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需求主要集中于:

(1)行政职能部门、评审专家、职称申报人员之间能够进行实时沟通,实现信息共享;

(2)职称申报人员实现在线申报,职称评审反馈信息查看;

(3)行政职能部门分别处理职称申报人员的相关事务,实现在线资格审核和材料审核,实现部门之间的协同办公;

(4)评审专家实现在线申报材料查看、考核标准查看、打分、表决等。

2 系统功能设计

根据用户的需求分析,不难发现在职称申报人员、行政职能部门、评审专家之间建立一个沟通的平台,解决职称评审中效率和公平是系统功能设计应该考虑的重点。因此,按照用户权限不同划分高校职称评审管理系统主要分为行政职能部门(人事管理部门、教学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评审专家、职称申报人员以及后台管理四个子系统组成,其具体功能结构图如图1。

各子系统具体功能描述如下:

2.1 行政职能部门

(人事管理部门、教学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是组织职称评审的关键部门,具体如下:

2.1.1 人事管理部门

主要负责职称评审中各环节的管理工作。具体包括:职称评审信息;查看申报者业绩材料;进行资格审核、材料审核;职称材料汇总与公示;组织专家评审;量化统计分值;评审结果公示与上报等功能。

2.1.2 教学管理部门

与职称评审有关的教学奖励情况,教学工作量完成情况等教学信息,供人事管理部门共享,供申报者核对等功能。

2.1.3 科研管理部门

与职称评审有关的科研完成情况,科研级别认定情况等科研信息,供人事管理部门共享,供申报者核对等功能。

2.2 评审专家

具体实现在线评审。具体包括:评审标准信息查看;评审材料查看;在线打分等功能。

2.3 申报人员

具体实现在线申报,具体包括:提出申请、业绩材料提交、人事、教学、科研信息等实时核对、公示和结果等信息查看等功能。

2.4 后台管理功能

主要面向系统管理员,实现整个系统基础数据(包括申报者基本信息、职称信息、评审专家信息、人事信息、教学信息、科研信息等)的管理及维护;实现各种用户身份、密码、访问权限的分配和修改。

作者简介

蔡金伟(1985-),女,河南省南阳市人。硕士研究生学位。现为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讲师。研究方向为信息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个人申报材料公示范文4

一、时间安排

2011年度小学高级、中学一级、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审工作从6月开始,10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6月到7月上旬):各县区开展岗位核定,组织实施拟晋升人员上示范课,填报评审表及相关材料,研究审定推荐上报晋升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

第二阶段(8月上旬):各县区报送材料,市上对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初审。

第三阶段(8月至10月初):分别召开中学高级、中学一级和小学高级教师职称评审会,评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评议,量化打分,投票表决。

第四阶段(10月底前):向省、市职改部门报送通过评委会表决的材料。

各县区及局属单位的小学高级、中学一级、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审相关材料,均须在8月10日前一次性报送市教育局人秘科,逾期不再受理。

二、上报材料

(一)个人申报材料的种类。

每一位申报小学高级、中学一级和中学高级教师职务的人员,都应报送下列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每人填写一式三份。填写中应注意将任现职以来的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包括个人专著、教研教改成果、主要教学内容及成绩等)逐年逐项载明。

2、《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综合考核登记表》(一式二份)。县区职改部门须在“任现职以来考核情况”和“综合考核结论鉴定”栏签注考核结论和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

3、《教学人员任课情况登记表》一份。本表由学校统一填写,教导主任、校长签字(如申报晋升职务者系校长的,还须教育主管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学校盖章后方可视为完整、有效。

4、示范课(公开课、观摩课)教学情况记录表。

5、推荐晋升人员校内公示证明(一人一份,注明公示时间、范围、反映,校长签名并加盖学校公章)。

6、申报人如系初中、完小正副校长,须同时附送中小学校长《岗位培训合格证》。

7、申报人已发表或交流的最高层次论文1—4篇(必须是原件,复印件不予认可。具体篇数和论文教研要求按省上有关文件规定,教研单位人员至少报送4篇)。可增加报送能代表个人教育教学与研究成果,包括个人主持、独立或参与完成的课改、教育教学研究、多媒体课件等。

8、教育教学综合业绩考核表一份(附表样)。重点记录教师、家长和校委会评议的结果,学校对其任现职以来的思想政治表现和工作业绩进行认真、全面考核,对师德师风、班主任工作、教育教学效果作出鉴定。

9、个人工作业绩报告或思想工作总结一份。

10、有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包括:

(1)教师资格证;

(2)学历证(国家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学历证书);

(3)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

(4)现任职务聘任书;

(5)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如本人已接受继续教育且成绩合格,但尚未领取证书的,由市、县区职改部门出具书面证明材料)

(6)奖励(荣誉)证书;

(7)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证;

(8)计算机考试合格证(免考人员必须附身份证复印件)等。

各县(区)教育局、局属各单位要对原始证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确定专人对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在合格复印件上签名、签注意见和审核日期、加盖公章,方视为合格、有效。无审核人签名和县区教育部门盖章的一律不予认可。

上述材料必须真实、有效,有涂改、伪造、变造及弄虚作假者,视为无效材料,一经发现,取消其参评资格,情节严重者,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有关教师职务申报的证书原件,市教育局接收材料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退回各县区教育局统一保存至此次评审工作结束(其中,考核登记证、继续教育证、计算机合格证原件、论文原文随材料上报,其它材料报送复印件)。省、市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管理部门和评审会议,将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阅。

(二)县区统一报送的材料。

各县区在报送教师个人申报材料的同时,须报送以下材料:

1、分别报送中学高级、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样表统一在汉中教育网下载,不得修改表式及各栏大小。下载地址:)。同时用U盘报送该表电子文档或发送电子邮件。邮件地址:

2、报送本县区教师职称评审材料分专业统计表一份。

3、报送对所有推荐人员的农村任教、支教情况认定的专文一份。须载明姓名、现在学校、在农村任教或支教学校及时段。必须是教育局领导签发(局属学校由校长签发)的正式上报文件。

4、本县区推荐申报人员公示结果说明一份。写明公示时间、范围、结论,县区教育部门盖章。

(三)材料送交程序。

各县区报送材料之前,应与市教育局人秘科电话联系确定时间,以便安排初审;个人申报材料和县区统一报送材料,必须齐全,否则,为不合格材料,不予接收。

三、有关事项

1、关于考核结论问题。按照市职改办《关于贯彻执行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当前职称改革工作的十条意见的通知>相关问题的通知》(汉职办法[]44号)要求,申报中级职称,仍继续执行综合考核结论必须为优秀的规定,其前提是任现职以来近两个聘期(一个聘期按3年计算)内必须有两个年度考核为优秀,其中不得有年度考核不合格。如近两个聘期内年度只有一个优秀,其他年度考核均为合格,获得县、区级政府和市级部门以上奖励(综合奖、单项技术成果奖),在申报中级职称时可以按年度考核优秀对待。一年中多次获奖者,只按当年考核优秀对待。

2、关于示范课问题。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局属各单位要按照《汉中市晋升中学一级和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人员观摩课(公开课、示范课)的实施意见》(汉教发[号),制定实施方案,统一安排、组织本辖区或本单位所有申报小学高级、中学一级和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人员上好示范课,并组织专家进行认真评议,评议结果作为晋升职务的重要依据。市教育局、职改办将对上示范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关于教育教学评价。对申报晋升小学高级、中学一级和中学高级教师职务人员的教学效果评价,按照《汉中市晋升中级以上教师职务人员教学评价的实施意见》(汉教发54号)进行。尤其要对是否担任班主任、是否开展学生思想道德教育及效果做出认定和评价。

4.关于工作量问题。申报人员工作量指学年实际完成工作任务量,统一折算为年度总课时量填报。教研人员须按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要求,将下基层指导工作、上示范课及教研教改工作开展、完成情况在评审表中逐年详细填写。

5、关于小学高级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问题。必须严格按申报条件、岗位设置要求推荐小学高级教师参评中学高级教师人员,汉台、南郑、城固、洋县、西乡、勉县每县区可申报2名,其他县可申报1名。

6、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问题:根据《陕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和原汉中市人事局《关于开展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要求,从2011年起,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完成继续教育情况将作为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的必备条件之一。凡未完成规定学时学分者,不得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7、关于破格晋升问题。中小学优秀中、青年教师晋升中、高级教师职务,执行陕西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和省、市人事部门有关文件,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并上报专门的推荐报告。对超过破格晋升年龄或符合正常晋升条件的人员,不得按破格报送。

8、关于公示的问题。职称评审工作是教师队伍建设工作中的热点敏感问题,增强职称评审工作的透明度是搞好这项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在评审工作开始之前,要组织广大教师认真学习职称评审工作有关政策规定,公开本次评审工作的岗位职数,在学校评委会召开之前公示(一周)每位申报人所提供的评审材料,接受群众监督。评审工作结束后将评审通过人员名单再向群众公示。对于在评审工作中群众反映意见比较大的人和事,学校应该认真研究,对反映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对其中确有弄虚作假的,按职评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9、关于计算机合格证问题。未取得计算机合格证的人员一律不得推荐上报。符合免试条件的依据身份证载明出生年月计算是否符合免试条件(报送身份证复印件)。

10、从事学校安全教育、健康教育的教师,可按照相应层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申报教师职称。

四、工作要求

1、加强政策宣传。各县区和各个学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干部和教师了解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的政策规定,认真解答教师在申报教师职务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始终坚持政策宣传在先、思想教育在先、化解矛盾在先、理顺情绪在先的“四在先”原则,引导教师不断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奉献意识、诚信意识,以正确的心态对待教师职务评审工作。

个人申报材料公示范文5

一、项目前期审查

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合理利用我镇的自然资源,在规划许可及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大力发展种植业,凡符合《意见》要求从事种植业新发展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在项目实施前,须向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项目建设申请表、项目实施方案),由镇人民政府对项目的规划、土地使用等符合性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后由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市农业局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项目申报验收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业主要如实撰写申请验收报告,并附有关申报材料(验收书面申请、项目建设申请表、企业或专合社营业执照复印件、土地流转合同及花名册、相关证明文件等),向镇人民民政府申报。镇人民政府及时对项目建设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核实。项目经镇人民政府审查合格后并形成审核意见报市农业局。市农业局接到审核意见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到项目建设单位验收。初步验收通过后,市农业局将验收结果在项目所在镇村、《今日》和农业局外网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由市农业局提出项目奖补资金意见的报告,并将该报告与项目申报材料、初步验收材料报市推进办。

畜牧业类实施细则

一、项目前期审查

鼓励单位、组织和个人合理利用我镇的自然资源,在规划许可及政策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大力发展畜牧业,凡符合《意见》要求从事畜牧业新发展的单位、组织或个人,在项目实施前,须向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项目建设申请表),由镇人民政府对项目的规划、土地使用等符合性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后由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市畜牧局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项目申报验收

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业主要如实撰写申请验收报告,并附有关申报材料,向镇人民政府申报。镇人民政府及时对项目建设情况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查核实。项目经镇人民政府审查合格后并形成审核意见报市畜牧局。市畜牧局接到审核意见后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到项目建设单位验收。初步验收通过后,市畜牧局将验收结果在项目所在镇村、《今日》和畜牧局外网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由市畜牧局提出项目奖补资金意见的报告,并将该报告与项目申报材料、初步验收材料报市推进办。

个人申报材料公示范文6

第二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统计等部门,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居民居住状况、收入水平等,依据国家、省及我市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确定每一年度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标准、户数和申请补贴的低收入标准线,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每年2月份向社会公布。

补贴标准和低收入标准线一经确定,三年为一周期,每年按困难程度由高向低补贴一千户。

第三条市财政部门负责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经费的保障。对补贴资金设专户管理,并根据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相关手续,定期将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金拨付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专设的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帐户。经济适用住房补贴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市区常住城镇户口;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上年度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65倍(含0.65倍)以下;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使用面积按其建筑面积的70%计算);

(四)申请前五年内没有转让过住房的。转让住房前符合本条(三)项规定的除外;

申请前住房被拆迁的,其住房面积按安置面积或补偿资金除以当年商品住房平均价格计算。家庭成员可包括随子女居住五年以上且需要继续跟随子女居住的非市区户口的父母。

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年满30岁的单身市民,可以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第五条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程序:

(一)申请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的家庭首先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进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

2.结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家庭成员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4.家庭现住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承租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家庭收入情况证明(包括工薪收入、离退休金收入、低保金、房屋租金、股息、红利、经营净收入等其他收入);

6.住房转让情况证明;

7.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申请表》格式文本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制作,申请人可在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领取,也可在**市房地产信息网站下载。

(二)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对有关情况进行入户调查。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将申报材料全部退回,并书面写明原因。属于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告知,并帮助其准备材料;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应分别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院内及申请家庭居住小区内明显位置进行公示15天。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根据申请情况,每月公示两批,要设立举报电话。

经公示无异议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主管领导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在3个工作日内将每个家庭的全部申报材料(复印件)上报到所在区政府或高开区管委会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原件退回申请家庭。对被举报的家庭,要在3个工作日内派专人核实,经查实,符合条件的,予以上报,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本人。

(三)复核

三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在收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上报的低收入家庭申报材料后,要在7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审核确认后,在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由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将申报材料全部退回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并书面写明原因,办事处负责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四)公示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收到三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认真进行核实,要对不低于20%的申报家庭进行抽查,上门核实。经确认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列为公示对象;对不符合条件的,通知申请家庭,书面告知原因,申报材料退回本人。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根据申请补贴家庭的困难程度,按照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公示对象,将公示对象的基本情况在**市主要媒体、**房地产信息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每年公示两批,第一批在每年的6月份公示,第二批在每年的11月份公示。公示对象困难程度的确定顺序按: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住房面积、家庭总人口、家庭总建筑面积。已被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核列为公示对象,由于每批公示数量有限而不能在本批公示的,按顺序直接进入下一批公示,依此类推。

(五)审批

公示结束后,对公示无异议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予以审批,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在5个工作日内将两份《申请表》和《补贴证》,逐级分发到区主管部门和办事处或乡镇政府。

(六)发证

补贴对象在公示期满后40日内,申请人持身份证到所属办事处或乡镇政府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证》(以下简称《补贴证》)。街道办事处和乡镇政府在收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分发的《补贴证》后,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公示对象。受补贴家庭在接到《通知》后,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领取《补贴证》的资格。需要时,应重新申请。

(七)购房

申请人在《补贴证》有效期内,可以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购买下列住房:

1.符合办理**市房屋产权证条件的现房(平房除外);

2.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住房期房。

《补贴证》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未购买住房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补贴资格。需要时,应重新申请。

参加本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或已购买或购买在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能享受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八)领取补贴资金

1.购买现房的申请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三十日内,持身份证、《补贴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领取购房货币补贴资金手续。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统一在金融机构为其办理活期存折,由个人到金融机构自行支取。

2.购买商品住房期房的申请人,在《补贴证》有效期内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当持身份证、《补贴证》及经市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补贴延期手续,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二年。

3.以所购房屋作抵押贷款购买住房的,由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协调《房屋所有权证》事宜,申请人持身份证、《补贴证》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办理领取购房货币补贴资金手续,自行到金融机构支取补贴资金。

第六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在享受货币补贴所购房屋《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和补贴金额。该住户不得再次申请补贴或购买其他政策性住房,也不再享受其他住房补贴。五年内上市交易的,应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如数退还原经济适用住房补贴,凭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出具的退款证明办理交易手续。五年后可自由上市交易。

第七条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单位的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办事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各单位和各有关人员要各负其责,各司其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对提供虚假证明,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八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对违反《**市经济适用住房实行货币补贴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对举报属实者予以奖励。举报内容查实后,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将给予举报人最高1000元的奖励。多人举报同一对象,只奖励第一举报人。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在接到举报人的举报后,在3个工作日内派专人将举报情况进行核实,将核实情况报主要领导审批,并将核实结果及时通知举报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对举报人的情况予以保密。

被举报人违规情况查实后,取消其领取补贴的资格,该家庭五年内不准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对已领取《补贴证》的,要收回《补贴证》;对已领取经济适用住房补贴的,要全部追回补贴款,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九条实施责任主体和办事机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三区政府为责任主体。三区各办事处(乡镇政府)要明确专门机构和办事人员具体承办。市委、市政府将此项工作纳入目标考核体系。

第十条举报人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举报:

1.当面举报。举报人可以直接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当面举报。

个人申报材料公示范文7

关键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审核

中图分类号:F2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6-0206-02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代表着一个人的学识水平和工作实绩,同时也是对自身专业素质的一个被社会广泛接受、认可的评价,是专业技术人员兑现待遇、职务晋升等重要依据。职称评审工作是机关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中一项重要工作,随着职称评审工作日趋科学、公开和规范,职称评审的政策导向更加明确,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也得到进一步提高。职称审核申报工作是做好职称评审工作中重要一环,因此,怎样做好职称审核申报工作就成为人事职称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笔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简要分析怎样做好职称审核申报工作。

一、申报人应给予职称申报工作足够重视,严格按照职称申报规范要求,防范弄虚作假行为

职称申报工作主体应当是职称申报个人,因此申报人应当重视职称申报工作,明确责任分工,严格按照职称申报规范要求准备材料,积极通过所在单位人事职称部门或者相关系列专业评审部门公开渠道获得职称申报所需资料,做到尽早准备。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负责审核申报人员所提交的评审材料形式上是否符合评审材料规范要求,学历、资历、工作业绩等是否符合各系列专业评审条件。不能认为职称申报工作只是单位人事职称部门的工作,自己只要将所需材料交给单位就万事大吉。这样不但对申报人不负责,对申报单位及主管单位也不尊重。

申报人对本人所填写的材料及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申报人在填写职称申请材料时应真实反映自己的基本情况和专业技术水平,不能实行“拿来主义”,工作成绩、学术论文、专业文章、获奖情况等,张冠李戴、偷梁换柱,想方设法取得虚假证明材料。甚至存在少数专业技术人员制作假毕业证、假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假外汉语考试成绩单等假证件试图蒙混过关。这种违规甚至违法的手段严重干扰了职称评审工作公平、有序开展,必须坚决制止。

总之,申报人在战略上藐视,战术上重视。既不能过度悲观,认为有不通过率的硬性规定,评审不好通过;又不能过度乐观,认为评审有人为因素,是一条捷径,不管实际条件符不符合,盲目申报。

二、所在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提高职称工作专业化水平

负责人事职称岗位人员应加强业务水平学习,熟悉有关系列专业职称申报政策,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专业、详尽、准确的申报指导,耐心做好政策解释工作。人事职称岗位人员应当做到细致地对申报人员所提问题给予完整准确的解答。对于政策理解不准或者无法解答的,应当及时与主管单位或者负责政策制定的部门咨询,真正做到解释政策符合本意,切忌主观臆造,妄加猜测,致使评审人员错失评审机会或者不符合评审条件而参加评审。

负责人事职称岗位人员应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以及主动积极的工作态度。工作中要向主管领导及时报告审核中的具体问题,又要完整解释职称政策的执行标准。凡申报者弄虚作假,首次审核责任人因工作失职或失察的,可与年度考核结果或者单位评先评优挂钩,对于存在纵容包庇、串通作弊等行为应严肃处理。对需要单位人事职称部门出具的证明性材料,要确实把好每一关口,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树立正确的职称取得导向,营造良好的人才成长环境。

评审专业所在单位业务技术部门应发挥应有作用。业务技术部门负责评价所属单位申报人员实践能力(经历)、业绩成果的真实性,评价申报人员在本单位所从事相关专业的基础工作情况,并有针对性地如实规范填写评价意见,对所参与的专业技术工作及填写成果真实性负责;单位人事职称部门负责审核申报人所填写的材料及提供的资料真实性、完整性,主要负责形式审查。合理的部门分工才会做到专业技术人员业绩评价真实性和申报材料形式上更加符合评审条件要求。

应将职称评审工作与其他人事工作综合考虑,做好衔接工作。职称评审工作与岗位设置工作相互衔接,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职称申报,职称取得后,按照岗位设置要求对专业技术空岗位实行岗位竞聘,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升业务技能,同时也符合专业技术人员成长规律。

三、强化主管部门审核责任,增加职称工作透明度

加强专职审核人员基础工作培训及审核业务技能培训。专职审核人员应学习了解文秘基础知识,熟悉各类资料中报告、总结等应用公文的编写方法,熟悉各类资料档案的基本内容、收集、编制、整理的方法。掌握计算机在文书档案管理中的作用及基本知识。专职审核人员注重提升知识素养,完善职称审核规范,注意总结积累归纳。针对本系列专业职称评审工作经验,及时总结专业技术人员及人事职称部门提出的问题,形成本系列专业职称审核范本,真正做到各项工作有章可循、有律可依、规范运行,从而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督促做好职称申报各环节的公示及申报人公开述职工作,增加职称工作透明度。职称评审公开公示制度是为了严肃评审纪律,坚持评审标准,保证评审质量,严格工作规程,防范杜绝职称评审弄虚作假行为而推行的制度。职称评审公开公示的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人员基本情况公开、业绩成果公开、考核结果公开等,评审前单位对申报者的申报材料进行公示,评审后结果审批部门对通过人员进行公示。公开公示的内容接受社会广泛监督。评审前单位对申报者的申报材料公示内容应包含申报人填写的专业工作经历及业绩成果详细情况,公示范围应当包含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单位网站及本单位内部显著位置等。评审后结果审批部门对通过人员进行公示也应当将参评人员相关详细情况通过上述渠道进行公示。

有条件单位实行申报人公开述职制度。申报人当年申报职称前需在本单位内进行公开述职,述职内容包括:实际工作量、实际工作成果、获奖情况、年度考核和论文情况等。公开述职材料作为单位公示或者单位职称申报存档。公开述职,避免形式主义,才能将高效率的民主沟通方式作用发挥到最大。

个人申报材料公示范文8

根据《2021年中国农业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等文件的规定, 结合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生培养实际,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定本实施方案。

2021年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继续采用硕博连读生与申请考核制两种方式,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硕博连读生招生办法

拟录取的2021年硕博连读生需在中国农业大学博士生招生信息网上填报个人信息。时间为2020年10月29日上午9:00至2020年12月21日下午4:00。操作方式:进入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yz.cau.edu.cn),登录右侧考生登录部分的“博士生招生网上报名系统”,也可直接点击链接:yz.cau.edu.cn/accessSignup.do            

硕博连读生免缴报名费,不用上传电子版材料。学校博士生网报系统关闭后,通过系统自行打印报名登记表,签字并加盖研究生学籍管理部门公章(本校生加盖学院公章),另附2封纸质版专家推荐信、1份思想政治情况表(模板见中国农业大学研招网“下载专区”),提交到行政楼220室(地点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以便存入个人档案。

二、申请考核制博士生招生办法

(一) 报名时间及办法

2020年10月29日上午9:00至2020年12月21日下午4:00。在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报名,逾期不予受理。

操作方式: 进入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yz.cau.edu.cn),登录右侧考生登录部分的“博士生招生网上报名系统”,也可直接点击链接:yz.cau.edu.cn/accessSignup.do                      

(二) 报名条件

1.应届硕士毕业生(须在入学报到前取得硕士学位)或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其中:

(1)国(境)外获得硕士学位的考生需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2)在读的“在职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只有硕士学位的)单证人员,不得以应届生身份报名,须获得硕士学位后方可报名。

(3)报考非定向就业生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报考定向就业生年龄不限。已获博士学位者只能报考定向就业生。

2.符合经管学院对申请人英语水平的基本要求

提供至少一项以下英语考试的成绩证明,且成绩达到以下标准:

考试类型

最低成绩

有效期

英语四级

460

2014年12月以后

注:本科至硕士连续在读的应届毕业生,在读期间的四、六级英语成绩不受时间限制

英语六级

425

GMAT

480,作文3分

TOEFL

72

雅思A

5.5

专业英语四级、八级

60

WSK(PETS5)

60,口语3分

注意:上表所列考试类型以外的成绩证明及其他可以证明英语能力的材料(如发表的英文学术论文等)仅作为参考材料,不能作为满足报名条件的成绩证明。

3.国家专项计划

(1)申请“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申请人除满足上述报名条件外,应于2021年2月底前将盖自治区教育厅公章的《报考2021年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生考生登记表》寄送至申请单位。该表由定向培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民族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登记表作为进入专家评审“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博士生计划”候选人的依据之一。

(2)申请“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校定向培养研究生计划”、“援疆博士师资计划”、“对口支援部省合建高校专项计划”的申请人,除满足上述报名条件外,还需经过受援单位推荐。

凡符合以上国家专项招生计划的申请人应在报名时填写相关信息。学校按照报名信息库内容作为录取类别依据,不接受后补报名。

4.中荷专项

“中荷专项”为中国农业大学与荷兰瓦赫宁根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专项简称。申请“中荷专项”的申请人除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外,还须满足中荷专项的特殊要求。详见中荷项目办公室的《2021年中荷专项招生章程》。

(三) 报名费缴纳

根据北京教育考试院有关规定,申请人应缴纳200元博士报名费。报名前申请人须仔细阅读2021年中国农业大学博士生招生章程及“2021年经管学院申请考核制实施方案”中的申请条件,自审合格后再进行网上报名和缴费,否则造成不予复核、不予录取等后果由申请人自己承担且不退还报名费。

(四) 提交申请材料的要求

1.博士生网上提交电子版材料时间与博士生网上报名时间一致。提交电子版申请材料注意事项:

一项材料需要提交多个电子版材料时,如“获奖证书、公开发表的论文、专利”等可将同一项电子版材料打包压缩后上传。专家推荐信(含亲笔签名)、思想政治情况表(含签章)、身份证、学生证、学位证书、毕业证书、成绩单等可以以图片格式上传,硕士论文可以以PDF等格式上传。各项上传的内容须清晰可见。 

2.通过学院初审进入复核的申请人需给学院提交纸质版材料

成功提交博士报名电子版材料并通过学院初选、准予参加复核的申请人,需按学校招生章程和学院实施方案要求,将所有盖章、签字的纸质材料和证书原件交到经管学院220室(地点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审核,学院审核后留纸质材料和证书复印件留存备查。提交的纸质申请材料主要包括:

(1) 报名系统关闭后,通过网上报名系统打印的《中国农业大

学2021年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

(2) 应届硕士毕业生提交学生证、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往届

硕士毕业生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硕士学位、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同时,所有参加复核的学生须提交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如专科毕业,提交专科毕业证书复印件)。

(3)盖有研究生成绩管理部门或档案管理部门公章的硕士成绩

单。

(4)中国农业大学研招网的“下载专区”下载并填写《研究生

思想政治情况表》,定向在职人员加盖所在单位党委系统公章,未就业人员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公章,应届生加盖所在学院分党委公章。

(5)中国农业大学研招网“下载专区”下载专家推荐信格式模

板,由两位与所申请学科相关的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专家填写推荐信。推荐信内容建议A4纸打印,但签名必须是手签。

(6)往届硕士生需提交硕士学位论文;应届毕业硕士生提交论

文摘要和目录等。

(7)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本人研修计划(不少于5000字),应包

括研究的目的与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技术路线与方案、预期学术成果等;

(8)获奖证书、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所获专利及其他原创性

研究成果的证明材料。

(9)学院要求的英语成绩证明(见报名条件基本要求2)。其

他英语成绩不能作为申请的报名条件,只能作为英语能力的补充材料。

(10)其他可以证明自己科研能力的补充材料。 

申请人须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材料中所须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如发现有不符合学术道德规范行为的,学校可随时取消其申请资格或录取资格或学籍。

(五) 相关说明 

1.现役军人申请人,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办理。

2.现为定向就业培养的应届硕士毕业生或正在履行用人单位服务合同的在职人员拟申请定向就业博士生培养,报名时须征得定向培养单位或服务单位同意,并提交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报名登记表。申请者与定向培养或服务单位因报考问题引起的纠纷造成不能录取的,责任由考生承担。

3.凡在报考过程中隐瞒重要信息或在以往学术活动中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或通过弄虚作假取得复核及录取资格的考生,一经查实,一律不予录取;已经录取的,录取资格无效。

4.2021年招生导师信息查询: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招生学科与导师→招生专业→招生导师。

(六) 程序与时间进度

1.初选:2021年1-3月

经济管理学院组成报名资格审核组(不少于5人),根据申请人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对其科研潜质和基本素质进行初选,提出通过资格审核人员名单,并由学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将其相关申请材料送至各学科研究生招生工作组进行再次审核,通过者名单在学院主页公布。

学院招生办公室将通知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在相关学科专业范围内选择填报导师,由导师和学科组根据2021年招生名额,按照不超过1:3的比例,向学院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交申请人名单以及所有相关申请材料。若申请人所填报的三个志愿均未满足,在导师仍有初选推荐名额的情况下,学院将与申请人联系进行调剂;不愿调剂的,若所填报志愿均未满足,其申请程序将终止。根据导师与招生学科组提交名单产生进入复核的申请人名单,并在学院网页上公布。

2.复核:2021年3-5月     

通过学院初选、准予参加复核的申请人,需在复核时按要求提交所有纸质申请材料,进行复核资格审查。

复核由经济管理学院按学科或研究方向组成专家组担任考核工作,对进入复核阶段的申请人进行专业能力及思想品德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专业知识考查与综合能力面试两个环节,主要内容包括申请者的思想品德、学科背景、科研经历、专业素质、操作技能、外语水平、思维能力、创新能力等。

考核的具体时间、地点、内容届时详见申请学院主页公告。学院对申请者的考核记录及考核成绩进行严格审查,确定拟录取名单。拟录取名单将在学院网上公示十天,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

(1)专业知识笔试:凡进入复核阶段的申请人,须参加学院组织的专业知识笔试,笔试占总成绩的30%。专业知识笔试包括两部分:专业英语考核和专业知识考核,其中专业知识考核的考试科目如下表所示。所有考核科目均为百分制,各门笔试成绩不得低于60分。

专业目录

考试科目

农业经济管理

经济学、专业综合(含农业经济学、发展经济学)

食物经济与管理

经济学、专业综合(含农业经济学、发展经济学)

金融学

经济学、专业综合(含货币银行学、证券投资学)

产业经济学

经济学、专业综合(含产业组织理论、发展经济学)

国际贸易学

经济学、专业综合(含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发展经济学)

经济学、专业综合(含货币银行学、证券投资学、产业组织理论)不提供参考书目。

专业综合(含农业经济学、发展经济学、国际贸易理论与政策)参考书目如下:

①《改造传统农业》,(美) 西奥多·W.舒尔茨 著,梁小民 译,商务印书馆。

②《发展经济学:从贫困到富裕(第3版)》,[日] 速水佑次郎,[日] 神门善久 著,李周 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③《国际贸易(第十版》,保罗·R·克鲁格曼,茅瑞斯·奥伯斯法尔德 著,丁凯,黄剑 等 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时间:2016-03-01)。

(2)综合能力面试:学院成立复核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能力面试,每位申请人面试时间不少于30分钟,其中申请人个人陈述10-15分钟(含个人简历、科研成果与研修计划等,采用PPT形式);综合面试15-20分钟,内容包括思想品德、学科背景、科研经历、专业素质、英语水平、思维能力、创新能力、综合潜力等。评委对申请人进行无记名打分,平均分为最终面试成绩,占总成绩的70%。

3.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公示

(1)录取原则

l 采取“双向选择”原则,加大导师对申请人的选拔力度;

l 申请人的考核成绩由专业知识笔试与综合能力面试两项成绩汇总而成,笔试各科目成绩及复核总成绩均不低于60分,方可具备被录取资格;

l 依据申请人的考核成绩和导师招生指标,确定拟录取的申请人;

l 若某导师无生源或其申请人考核成绩不合格,可以从相同或相近研究方向的其他导师的剩余生源中进行调剂;若无调剂生源,其招生指标由学院重新安排。

(2)确定拟录取名单与公示

在确认导师招生资格及名额的基础上,由学院对申请人的考核记录及成绩进行审查无误后确定拟录取名单。拟录取名单将在学院网站公示十天,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院。

4.研究生院审批:2021年6月

研究生院确认学院录取名单后在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上公示,公示期为十天,有异议者可以通过公布的监督电话进行举报。

(七) 体检

博士生在复核阶段参加由学校统一安排的体格检查,体检医院为中国农业大学校医院。体检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八) 其他

1.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生和定向就业生两类。

(1)非在职生(“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博士生人才计划”中的非在职生除外)均录取为非定向就业生,毕业后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就业。

(2)在职生录取为定向就业生。正式录取前申请人本人、定向培养单位须与我校签订《定向就业协议书》,毕业后按协议回原工作单位工作。

(3)纳入“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博士生人才计划”、“ 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校专项计划” 和“援疆师资项目”的博士生均录取为定向就业生。

2.各类别录取及学费、奖助政策按照研究生院相关规定执行。

所有在职人员均录取为定向就业生,录取比例不超过10%。其中对口支援西部高校计划、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博士生计划、援疆师资项目等不受此比例限制。高校专任教师及科研院所一线研究人员在提交了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其承担教学或科研岗位证明,并同意为申请人“在读期间可全日制在中国农业大学学习提供保障”后可不受此比例限制。

3.若在任何阶段发现有不符合申请条件、隐瞒重要信息或通过弄虚作假取得复核及录取资格的申请人,一律不予录取;已经录取的,取消其录取资格。

4.经济管理学院不举办任何课程补习班,工作时间接待咨询。咨询电话:010-62738510。

5.本实施方案由经济管理学院负责解释。

 

招生过程中,如果教育部出台新政策,学校将做相应调整并及时公布,学院将根据最新政策予以调整。请申请人密切关注中国农业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网址如下:yz.cau.edu.cn。

 

个人申报材料公示范文9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提升住房公积金支持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力度,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住房贷款贴息,是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的贷款利息补贴,以减轻借款人家庭还贷压力的惠民措施。

第三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贴息:

(一)享受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属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或未曾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尚未结清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三)所购房屋为借款人家庭唯一住房;

(四)申请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职工应为借款人,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职工除以下两种情况外,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重新就业的;

2.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

(五)应当正常偿还贷款本息,在贴息申请日之前一年内未发生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以上逾期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且贴息申请日无逾期贷款本息。

第四条 提出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

(三)青岛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六)核查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贴息的,还需提供银行出具的申请人还款明细和银行借款合同原件。

第五条 贴息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借款人持有关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提出贴息申请。

(二)管理处初审。管理处查询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月缴存基数是单位申报的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若家庭人均月缴存基数超过低保家庭认定标准的,初审不予通过,管理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管理处根据需要到城市低保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贷款银行、借款人所在街道社区及相关部门核实申请人信息,提出初审意见连同贴息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处(以下简称贷款处)。

(三)贷款处复审。贷款处负责对管理处报送的贴息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出具复审意见并将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材料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贴息审核委员会;复审未通过的,通过管理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

(四)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由分管副主任为负责人,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贴息审核委员会,对贷款处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

(五)主任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对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批。

(六)社会公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拟贴息人员名单通过门户网站、管理处营业厅、缴存单位、街道社区等途径公示一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公示无异议”的意见;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情况并予相应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申请人取消贷款贴息资格。

(七)发放贷款贴息资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公示通过的贴息对象名单,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将贴息资金发放至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

第六条 贴息申请每年度受理两次,每半年为一个贴息期。上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下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在贴息申请期内未提出申请的借款人,视同放弃该贴息期的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资格。

第七条 个人住房贷款贴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额度按申请人贴息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的80%计算。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额度按以下标准计算:银行贷款执行利率低于贷款基准利率的,按贷款执行利率与相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贷款执行利率高于或等于基准利率的,按基准利率与相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

贷款贴息期内,因申请人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逾期而出现的贷款罚息,不予贴息。

(二)年度贷款贴息最高额度为3600元。贷款贴息计算额度超过3600元的,按3600元贴息,月贴息额最高为300元/月。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自2012年1月起开始计算贴息。在贴息期内申请贷款或贷款结清的,按已还款月份据实计算贴息;在贴息期取得低保或退出低保的,按享受低保月份据实计算贴息。

(三)所购住房面积未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贴息额度;所购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的贴息金额×90平方米占所购住房总面积的比例计算贴息额度。

第八条 个人住房贷款贴息资金在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中列支。

第九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非正常手段骗取贷款贴息的,收回贴息资金,取消其以后年度贷款贴息资格,同时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第三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办理个人住房贷款贴息:

(一)享受**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二)属于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或未曾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尚未结清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三)所购房屋为借款人家庭唯一住房;

(四)申请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职工应为借款人,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的职工除以下两种情况外,在贴息申请日前应当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1.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重新就业的;

2.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正常退休手续的。

(五)应当正常偿还贷款本息,在贴息申请日之前一年内未发生连续三期或累计六期以上逾期偿还贷款本息及其他违反借款合同约定的行为,且贴息申请日无逾期贷款本息。

第四条 提出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婚姻关系证明;

(三)**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情况证明;

(五)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六)核查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申请贴息的,还需提供银行出具的申请人还款明细和银行借款合同原件。

第五条 贴息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提出申请。借款人持有关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处(以下简称管理处)提出贴息申请。

(二)管理处初审。管理处查询申请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月缴存基数是单位申报的上年度月均工资收入),若家庭人均月缴存基数超过低保家庭认定标准的,初审不予通过,管理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管理处根据需要到城市低保管理部门、房地产登记管理部门、贷款银行、借款人所在街道社区及相关部门核实申请人信息,提出初审意见连同贴息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处(以下简称贷款处)。

(三)贷款处复审。贷款处负责对管理处报送的贴息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出具复审意见并将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材料提交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贴息审核委员会;复审未通过的,通过管理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退还申请材料。

(四)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由分管副主任为负责人,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贴息审核委员会,对贷款处复审通过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核。

(五)主任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对贴息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的贴息申请进行审批。

(六)社会公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拟贴息人员名单通过门户网站、管理处营业厅、缴存单位、街道社区等途径公示一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公示无异议”的意见;对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情况并予相应处理,对违反规定的申请人取消贷款贴息资格。

(七)发放贷款贴息资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公示通过的贴息对象名单,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将贴息资金发放至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

第六条 贴息申请每年度受理两次,每半年为一个贴息期。上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当年7月1日至7月31日;下半年贴息的申请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月31日。在贴息申请期内未提出申请的借款人,视同放弃该贴息期的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申请资格。

第七条 个人住房贷款贴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额度按申请人贴息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利息支出的80%计算。

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贴息额度按以下标准计算:银行贷款执行利率低于贷款基准利率的,按贷款执行利率与相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贷款执行利率高于或等于基准利率的,按基准利率与相同期限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差额贴息。

贷款贴息期内,因申请人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逾期而出现的贷款罚息,不予贴息。

(二)年度贷款贴息最高额度为3600元。贷款贴息计算额度超过3600元的,按3600元贴息,月贴息额最高为300元/月。

申请个人住房贷款贴息的,自2012年1月起开始计算贴息。在贴息期内申请贷款或贷款结清的,按已还款月份据实计算贴息;在贴息期取得低保或退出低保的,按享受低保月份据实计算贴息。

(三)所购住房面积未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贴息额度;所购住房面积超过90平方米的,按上述规定计算的贴息金额×90平方米占所购住房总面积的比例计算贴息额度。

个人申报材料公示范文10

一、工作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情况核查力度,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会审机制,落实并强化各级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信息档案管理,细化分类施保方案,强化层层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推动住房保障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和信息化管理,实现在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切实保障城镇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居住。

二、具体实施意见

(一)保障对象、条件、方式及标准

1、保障对象:2014年住房保障对象是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以下家庭。

2、保障条件:

(1)具有县城规划区域内常住非农户口。

县城规划区域范围包括涉城。

(2)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012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1783.2元(含)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保障家庭现有住房是指在县城规划区域内具有自己私有住房的。

(4)家庭成员拥有汽车的不得申报。

申请保障家庭成员是指一个家庭的户主、配偶、未婚子女。

(5)按房改政策购买过住房或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申报。

(6)县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3、保障方式。保障对象确定后,先按租赁补贴方式保障,再根据不同保障群体需求情况,实行保障房分类轮候分配制。

4、保障标准。最低收入家庭(低保家庭)每平方米每月补贴标准为3元,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每月补贴标准为2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15平方米计算,每户最低保障面积标准30平方米,最高保障面积标准50平方米。

(二)住房保障申报步骤

县城规划区域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审批工作,由城镇居民申请、基层单位或居委会入户调查、初审和公示,行业主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县相关部门联合会审、公示,最后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批。具体步骤如下:

1、申报阶段(2014年7月31日至8月9日)

2014年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在符合确定的住房保障条件下,由申请家庭户主向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基层单位、居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住房保障申请表、家庭承诺书。

(2)申请人和家庭所有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查看原件,留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免冠小二寸照片三张。

(3)申请人提供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判决书、财产分割协议(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4)申请人家庭每位成员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住房证明所涉及的房产证或土地证、租住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在填写申请人家庭每位成员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时,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签署意见和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家庭成员中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单位或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和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低保、残疾对象应提供低保证、残疾证等其它证明(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6)受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请要求所提供的复印件,必须由受理单位签署“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字样,由核查人签字,并加盖受理单位印章。

2、审核阶段(2014年8月10日至9月15日)

(1)初审:各基层单位、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日内完成,其中含单位入户调查核实、公示、初审时间,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将所有申报家庭进行公示。初审单位对所有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和符合规定条件家庭的申请材料于8月21日下午5时前一并报送到主管部门。

(2)复审: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住房保障家庭进行复审,在3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及家庭收入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由各单位的主管部门于8月24日下午5时前将符合条件家庭的申请材料报送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3)会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时,应当会同民政、财政、公安(交警大队)、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住房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车辆等有关情况进行会同审核。

(4)公示:对拟符合条件的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在当地公众场合或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10日(9月1日至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申请人申报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

(5)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救助。

三、措施及要求

做好城镇住房保障监管工作,是维护城镇居民最基本生活居住的具体体现,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实行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县住房保障部门主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做到周密部署,科学安排,责任到人,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本年度申报审核工作任务。

(一)成立住房保障工作组,严把申报准入关。各行业主管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成立调查工作组。要求各单位一把手任组长,要求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细致调查、认真审核,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住房保障家庭申报工作的同时做好调查工作。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申报坚持有工作单位的按工作单位申报,没工作单位的按属地户籍管理的居委会申报原则。

个人申报材料公示范文11

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事登记活动,推进商事登记便利化,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商事登记及其管理。

本条例所称商事登记,是指商事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将商事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的事项予以登记并公示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商事主体,包括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非公司企业经营单位、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企业分支机构。

第三条 实施商事登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工商行政管理的部门是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第五条 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申请人方取得商事主体资格。

未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商事主体名义从事商事活动。

第六条 申请商事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统一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实现对商事主体的许可、监管等信息的互联共享和执法联动。

第二章登记事项

第八条 公司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

第九条 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经营范围、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包括合伙期限。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投资人姓名及居所、经营范围。

第十一条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负责人。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及住所、组成形式、经营场所、经营范围。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十三条 商事主体只能使用一个名称,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十四条商事主体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可以将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

名称中的行业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类别表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由从属企业名称、所在地行政区划或者地名、行业三部分组成,并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根据需要,可以省略行业。

分支机构名称可以在行业部分前使用不同于从属企业的字号。

第十六条 公司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是其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第十七条 商事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房产的,应当出示房屋产权证;使用非自有房产的,使用证明为业主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协议或者无偿使用证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其派出机构、各类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居(村)民委员会等部门、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可作为使用证明。

使用宾馆、饭店的,使用证明为房屋租赁协议和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住所、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作出具体规定,但是对证明材料的要求不得增加申请人的义务。

第十八条 商事主体可以在其住所、经营场所以外增设经营场所,增设经营场所应当在其登记机关管辖范围内,并办理登记手续。

多个商事主体可以共用同一地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增设经营场所、多个主体共用同一地址以及将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条件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九条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的,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第二十条 经营范围是商事主体所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

公司、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由章程、合伙协议载明并以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第二十一条 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应当按照相关批准文件表述;批准文件没有表述或者表述不规范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

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表述;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参考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表述。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实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以下情形的,应当办理股东变更登记:

(一)股东之间相互转让股权导致股东变动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导致股东变动的;

(三)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股东资格的;

(四)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收购股东股权导致股东变动的;

(五)因人民法院裁判导致股东变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判文书涉及股东变更的,公司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公司申请股东变更登记时,利害关系人已经就公司股东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已经受理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未提起民事诉讼或者仲裁直接向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其通过民事诉讼、仲裁解决。利害关系人在三十日内不提起民事诉讼、仲裁的,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备案事项

第二十五条 商事主体依法需要备案的,应当如实填写备案信息,按照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备案材料。

本条例所称备案,是指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报,依法将与商事主体的登记事项或者经营活动有关的章程、人员信息等资料予以存档备查并公示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下列事项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

(一)公司的备案事项:章程、董事、监事、经理,分公司,清算组,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二)合伙企业的备案事项:清算人、分支机构、合伙协议、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备案事项: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方式、分支机构;

(四)个体工商户的备案事项: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的家庭成员姓名。

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公司章程应当记载公司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出资时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指定人员或者机构负责法律文件接收、内部文件保管、商事登记、年度报告及其他信息公示等工作。

指定人员或者机构的名单应当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八条 商事主体备案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报备案。

第二十九条备案申报人或者备案事项涉及的董事、监事、经理、分公司和清算组等备案关系人认为登记机关公开的备案信息与申报备案事项内容不一致,可以要求登记机关更正,登记机关应当更正。登记机关不予更正的,备案申报人或者备案事项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案申报人以外的人对登记机关的备案事项与备案申报人之间存在争议,要求登记机关变更的,登记机关不予变更,并告知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四章登记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三十条 登记机关应当将商事登记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规范、文书规范和示范文本在登记场所、登记机关的网站公示。

第三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照合一登记制度。

第三十二条申请商事登记,涉及前置许可事项的,申请人应当先取得相关许可部门的批准文件,再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商事登记前置许可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三条申请商事登记,申请人应当按规定向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材料。

第三十四条 设立商事主体涉及前置许可事项或者企业名称核准与企业设立登记不在同一机关的,应当申请办理名称预先核准。

申请人可以申请办理前款规定以外的名称预先核准。

第三十五条 推行名称自主申报。登记机关应当开放商事主体名称数据库,建立名称申请系统,公开名称规则。

申请人可以自行登录名称申请系统,自主选择商事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并对申报的名称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登记机关对认定为不适宜的商事主体名称,应当责令商事主体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直接在名称数据库中删除该商事主体名称,暂以商事主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并将该商事主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第三十七条 预先核准的名称保留期为三个月。

申请人在三个月内未完成商事主体登记手续的,可以在期满前五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报告。登记机关应当出具收到延期申请报告的回执,并将保留期延长三个月。

在保留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该预先核准的名称申请登记。

第三十八条 申请人取得预先核准的名称后,在名称保留期内依法办理有关许可、登记手续。在名称保留期内,不得转让。保留期满未办理商事主体登记的,预先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第三十九条设立商事主体,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商事主体的成立日期。

第四十条商事主体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对变更登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涉及分支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自企业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登记机关公开的备案信息与申报备案事项内容不一致,或者登记材料需要补正的,登记机关应当及时更正。

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二条企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注销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该分支机构的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经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商事主体的资格终止。

第二节受理与决定

第四十三条申请商事登记,申请人可以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网络平台、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

第四十四条登记机关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第四十五条 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齐全,应当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可以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不能当场决定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七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七个工作日。

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后,应当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情况复杂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材料,出具收到材料的凭据,并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不属于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登记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四十六条 商事主体申请商事登记涉及后置许可事项的,登记机关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应当告知商事主体依法取得有关行政许可部门的许可后方可经营;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应当通过将商事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共享至信息共享平台的方式告知同级有关行政许可部门。

有关行政许可部门应当在信息共享平台获取商事主体登记注册信息,依法办理相关商事登记后置许可,并依法履行后续监管职责。

商事登记后置许可事项实行目录化管理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七条 登记机关准予设立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核发营业执照;准予变更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换发营业执照;准予注销登记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自登记机关通知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领取营业执照的,视为撤回登记申请。

第四十八条 登记机关应当将商事主体登记、备案信息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公司应当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自行公示股东(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缴纳情况等内容。

第三节电子化登记

第四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逐步推行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

全程电子化登记是指申请人通过登记机关的全程电子化登记网站,以电子文档的形式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机关在网上受理、审查、发照和存档的登记方式。

电子营业执照与纸质营业执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条 全程电子化登记中,加具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电子档案与纸质形式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申请人可以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发放的数字证书进行电子签名。

全程电子化登记涉及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经电子签名,提交的申请材料和身份证明文件即为有效。

电子签名人对依法签名的电子文档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五章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

第五十二条 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公示商事主体信息,对商事主体公示信息的情况开展随机抽查。

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管理,建立服务保障机制,为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第五十三条 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应当统一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实现本行政区域内商事主体信息的互联共享。

许可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在信息生成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相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 登记机关对其登记的商事主体进行检查,可以采取专项检查、公示信息抽查、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提高监管实效。

根据检查需要,也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法定专业机构开展咨询、审计、验资、评估等工作。

第五十五条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和其他相关监管部门发现所查处违法行为属于其他部门的管理权限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发现所查处的违法行为属于本部门管理权限,并同时存在属于其他有关部门管理权限的,应当先行处理,再及时移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并依法予以配合;发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 登记机关应当健全商事主体信用约束机制,按照国家规定对商事主体实行经营异常名录、经营异常状态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等信用监管制度。

第五十七条 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或者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商事主体,在相关违法情形未改正前申请变更登记或备案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五十八条 商事主体认为登记机关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或者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由登记机关限期改正,并可以对违法企业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个体工商户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商事主体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违法企业处以二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百元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商事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商事主体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二条 登记机关、许可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许可申请予以办理,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许可申请不予办理或者超过期限不予办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三条 登记机关、许可部门的上级部门强令其下级行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许可申请予以办理,或者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登记、许可申请不予办理的,或者对行政部门的违法登记、许可行为进行包庇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履行职责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食品摊贩经营、农民销售自产或者未经加工的农副产品等无需办理商事登记的,从其规定。

个人申报材料公示范文12

根据《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2〕89号)精神,为做好2012年度广州市轻工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式

今年广州市轻工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工程师资格评审工作全面采用“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通过该系统实行“在线评审”。请申报人及各有关单位登录广州考试信息网或中国广州人事网,点击“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审核和生成有关用表,并上传“证书、证明材料”。

二、受理材料时间、地点

受理材料时间为:2012年8月16日至2012年9月15日(办公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2:00-5:00)。

请各单位务必在上述时间内按照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1)将材料报送至广州市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中心(地址:广州市小北路266号北秀大厦8楼815室)。

三、申报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

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执行《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文件。

职称外语条件,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两个资格,市外来穗人员申报评审,公示要求等有关政策,依照《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2〕89号)文件执行。

根据资格条件的要求,论文和著作须公开发表或出版在具有CN刊号(国内统一刊号)及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ISSN刊号(国际统一刊号)的专业刊物,或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可的ISBN书号(国际统一书号)的出版物上,方可视为有效的论文或著作。

各有关政策文件可登陆广州考试信息网“职称评定”栏目的“政策法规”和“评审信息”中查阅。

四、面试答辩

根据《广东省轻工工程专业高、中、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粤人发〔2008〕185号)文件规定,取得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学历(学位),或获得非本专业或非相近专业技术资格者,申报轻工高、中级资格须参加由评委会组织的答辩。面试答辩的有关要求参照《关于在我市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开展面试答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人社发〔2012〕87号)执行。

我中心在受理申报材料时,将书面告知申报人面试答辩预计时间。并在正式面试答辩前的10个工作日,通过广州市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等平台和途径,将面试答辩的具体时间、地点和有关要求通知申报人。申报人不按要求参加面试答辩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评审,其申报材料不再提交评委会评审。

五、论文鉴定

今年在轻工工程技术高级工程师评审委员会中开展论文鉴定工作,申报人须挑选两篇论文(著作)为代表作,并填写《论文鉴定申请表》(见附件3,可登录广州考试信息网“职称评定”专栏“下载专区”下载)。

六、申报及审核要求

(一)申报人应根据自己的专业技术岗位情况,对照省的职称政策和相应专业资格条件要求,认真、客观、如实申报,并按规定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过后不补),送单位审核和公示。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应从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等方面认真审查申报材料,同时登录“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核对申报人所提交的纸质材料是否与网上录入及上传的资料是否一致,并在系统及纸质材料的相应栏目中加具意见。

(三)申报人所属主管部门应从材料的数量、程序、条件等方面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同时登录“职称业务申报与管理系统”进行审核,并在系统及纸质材料的相应栏目中加具意见。纸质申报材料统一由主管部门密封后加盖骑缝章。

七、评审收费

评审费用按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标准的复函〉的通知》(粤人发〔2007〕35号)规定收取。

(一)高级评审费,每人780元(含论文鉴定费200元);

(二)中级评审费,每人450元;

(三)高级答辩费,每人140元(对需要答辩的对象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