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发表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时间:2022-06-09 18:16:49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范文1

一、成立xxx废旧物资处理领导小组

组 长:xxx

副组长:xxx

xxx

xx xxx

xx xxx xxx xx

成 员:供应科、机电科、生产科、综检车间、财务科、武保科、行政办企管等相关人员。

二、各部门职责

1、供应科负责全矿废旧物资处理工作,各种废旧物资要单独建帐、立卡、单独存放,收支手续要完备、齐全,帐目要清楚,其它科室、车间均不得以任何借口和形式对外出售。

2、机电科、生产科、综检车间负责废旧物资的技术鉴定工作。

3、行政办企管、纪委负责监督、检查整个废旧物资的处理进程是否规范,是否符合上级部门的规定要求。

4、财务科负责办理出售废旧物资的货款收缴手续。

5、武保科负责核对出矿废旧物资与出门证是否相符。

三、处理范围

1、按照规定程序报废的材料、配件及设备。

2、回收后不能复用的材料、配件。

3、其它原因形式的帐外报废物资。

四、审批程序

处理价值不超过三千元,由供应科召集废旧物资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对废旧物资进行鉴定,确认无使用价值的物资,填写《废旧物资联合鉴定单》,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上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备案后处理;处理价值在三千元以上,填写《废旧物资联合鉴定单》,上报集团公司主管部门,经审批后方可处理。

六、其它规定

1、本矿职工由于特殊原因购买板皮,由职工本人提出购买申请,所在单位行政正职核实签字,经矿长或总会计师审批后,到供应科坑木场办理购买手续。

2、本矿职工家庭烧煤户购买劈材,由职工本人提出购买申请,所在单位行政正职核实签字,经供应科科长审批后,到供应科坑木场办理购买手续。

3、购买锯末子的人员,到供应科坑木场直接办理购买手续,坑木场负责人根据本矿实际需用情况,在保证矿使用有余量的情况下进行出售。

4、坑木场以外地点装板皮、劈材,一律不予办理出售手续。

5、以件数为计量单位的废旧物资处理要全部点数,以重量为单位的废旧物资处理一律检斤。

6、废旧物资的技术鉴定在每周三进行,由供应科牵头通知,相关部门接到通知后,要及时安排技术人员到现场去进行鉴定,并在《废旧物资联合鉴定单》上签字。

7、板皮、劈材仅每周三出售,武保科要派一人到现场进行监督。

8、废旧物资的出售价格参照集团公司物资经销中心下发的《关于废旧物资出售价格的通知》执行;板皮出售价格为每公斤0.2元,劈材出售价格为每公斤0.10元,锯末子出售价格为每袋0.6元(袋子的规格为950*550).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范文2

论文关键词:废旧物资;管理;分析

一、废旧物资管理的范围及要求

1.废旧物资管理的范围

对电力建设、生产过程中,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淘汰、更换,或因本身原因长期闲置不用,以及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原因已遭毁损的固定资产、工程物资、低值易耗品、原材料、备品备件等废旧物资的管理。

2.废旧物资管理的要求

公司为规范废旧物资管理,防范资产流失和违纪违规事项,对于企业的增效有重大的经济效益。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废旧物资处置管理办法》及《国家电网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开展废旧物资管理,帮助企业管理者及时分析、评价物资回收处置管理的状况,找出管理中薄弱环节,提出合理化管理建议,进一步规范废旧物资管理,加强内部控制,堵塞管理漏洞。

二、废旧物资管理的目标

实施废旧物资管理,有利于维护工作纪律的严肃性,节约创效益,以监督促廉洁,以效能强管理,进一步严格、规范废旧物资处理程序,健全和完善了废旧物资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以杜绝人为浪费和闲置,减少资产损失,堵塞管理漏洞,强化企业内部监督,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廉政建设。

三、废旧物资管理的主要内容

1.内部控制管理

从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入手,对废旧物资管理流程、职责分工、关键控制环节进行完善。从被审计单位固定资产报废和技术改造(大修)项目实施入手,注重废旧物资来源、数量等基础资料。从废旧物资的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入手,加强废旧物资回收、利用、保管、变卖处置等环节的内部管理和控制。

2.回收情况管理

(1)建立健全废旧物资台账。便于核对物资处置计划与废旧物资台帐,核查废旧物资的回收率,分析废旧物资实际回收情况。

(2)执行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对于报废的固定资产由相关部门填写报废清单,包括报废的固定资产原值、净值、残值等情况。

(3)技术改造和大修项目的废旧物资采用报废清单。通过技术改造工程拆除的设备、器材等,具有可用价值和可继续使用的,妥善保管并登记入帐,并尽可能在本单位内部调剂使用。

3.保管情况管理

(1)废旧物资放在单独的仓库中保管。废旧物资集中保管,与新物资分库保管,无法入库保管的大型设备等废旧物资现场保管,确保安全存放。

(2)废旧物资堆放实行分类管理。对还能二次使用的物资设备采取防水、防锈措施。

(3)及时登记台账,出、入库手续齐全。

(4)实行定期盘点制度,而且盘点记录应当有盘点人、保管人的签字。

4.处理情况管理

(1)废旧物资集中处置。采用集中竞卖等公开拍卖方式,按公司处置程序进行。

(2)处置资料归档管理。废旧物资工作处置完毕后,相关资料按规定归档管理。 转贴于

(3)二次使用填写申请单和领用单。

5.收入情况管理

(1)废旧物资处置资金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原则。确保不出现挤占、挪用现象。

(2)废旧物资变卖收入及时收取,纳入单位财务管理,按规定进行核算。

(3)废旧物资回收处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合规、合理列支。

四、废旧物资管理的关键

1.加强内部控制管理

制订了《废旧物资管理办法》、《废旧物资审计管理办法》,建立有效的废旧物资内控机制,严格废旧物资管理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做到不相容职务、岗位分离,通过废旧物资归口管理,加强了对废旧物资回收、保管及处置等的服务监督,实现了废旧物资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管理。

2.严格出入库手续,审核废旧物资管理台账和入库单

每月召开经济分析会汇报废旧物资情况,每季度审计部门调阅被审计单位的入库单或废旧物资回收单,审核废旧物资的回收情况。核对的内容主要是名称、数量、型号等信息。废旧物资管理台账按照废旧物资的种类用收发存三栏账登记。登记的内容应包括入库时间、数量、型号、完整性以及其他情况的备注(如回收的废旧物资是否可二次利用)等信息,达到鉴证废旧物资出入库手续齐全的目标。

3.废旧物资处置变卖采用竞价、拍卖等公开方式进行

物流服务中心根据废旧物资实际情况,拟订废旧物资处置方案报公司领导批准,公司生产技术部、发展策划部、财务部、监察审计部等部门共同参与,监督废旧物资的处置。达到变卖材料与交接记录、出库单一致,处理的废旧物资与竞卖资料中的废旧物资一致,专人负责对成交价格与废旧物资处理的收入凭证相核对,确保成交价格得到有效执行。

4.重视二次使用物资程序

按照公司要求,使用单位填报申请单批准后,到物流服务中心办理领用单,达到出库记录和台账相一致。对二次领用的物资进行跟踪检查,确保物资真正使用,不被移作他用或变卖,对领用旧物资的工程通过查阅工程的决算,了解工程中有列支该物资的现象,以确定领用该物资的真实性。

五、废旧物资管理的效果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范文3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规范废旧金属收购活动,防范违法犯罪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性废旧金属、非生产性废旧金属和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经营活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含义)

本规定所称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废钢铁、废有色金属、报废旧机电设备和报废船舶及其部件、配件等。

本规定所称的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各种废旧金属。

本规定所称的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是指因自然损坏或者人为损坏而产生的,含有金属物质的市政公用设施、设备、仪器、雕塑及其他物资。

第四条(管理部门的职责)

*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本市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布局规划、综合协调和行业管理。

*市公安局及其区、县分局(以下统称公安部门)负责废旧金属收购的治安管理,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违反有关规定收购、处置、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等活动。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区、县分局(以下统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依法查处固定场所无照或者超越经营范围收购废旧金属的经营活动。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各区、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以下统称城管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流动无照收购废旧金属的经营活动。

本市建设、交通、规划、房地资源、质量技监、环保、市容环卫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废旧金属收购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的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废旧金属收购纳入社区综合管理的范围,并组织、协调相关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辖区内废旧金属收购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布局规划和技术标准)

*市经济委员会应当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和相关行业协会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布局规划和收购企业的设置技术标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经济委员会编制的布局规划,确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定点设置。

第七条(登记注册)

设立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其经营范围应当注明“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或者“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字样。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在取得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范围前,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地应当与其实际经营场所相一致。企业在其注册地以外另行设立经营场所的,应当办理分支机构工商登记手续,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还应当事先经公安部门许可。

第八条(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的布局规划和收购企业的设置技术标准;

(二)符合治安、消防、房地资源、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卫等管理规定;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为本市居民或者持有本市居住证者,并有固定住所;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5年内未有不良记录;

(五)经营场所与铁路沿线、机场、港口、金属冶炼加工企业、军事的周边距离大于500米。

第九条(许可和发放)

公安部门应当自收到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予以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经审查予以许可的,颁发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由*市公安局规定统一的式样。

第十条(建立台帐和收购登记)

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应当建立收购台帐,台帐的保存期限应当不少于2年。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出具的证明和清单,并如实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

第十一条(处置)

企业应当将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旧金属送交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进行处置,出于循环利用的目的交付其他企业再行投入生产的除外。

第十二条(指定处置)

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应当由指定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以下简称“指定处置企业”)上门收购、统一处置。

指定处置企业由*市经济委员会会同*市公安局、相关行业协会在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中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指定处置企业应当与市政公用企业及其所属的市政建设、维护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合同。

第十三条(目录)

*市建设交通委员会会同*市经济委员会、*市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制定《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目录》,确定本市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种类,并书面通告本市各废旧物资收购企业。

第十四条(运输管理)

指定处置企业运输或者委托运输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应当签署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当列明运输物品品种、数量、运输目的地等事项。公安部门应当依法对运载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车辆、船舶进行查验。

本市陆路、水路、铁路交通运输等管理部门发现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运输者无法提供有关证明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十五条(禁止行为)

个体工商户或者未取得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活动。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不得收购来源不明的生产性废旧金属。

除指定处置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处置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

第十六条(报告和举报)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发现有赃物嫌疑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或者来源不明的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收购、处置生产性废旧金属、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应当及时向公安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七条(违法经营活动的法律责任)

未取得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活动的,由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收购来源不明的生产性废旧金属的,由公安部门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经营范围。

违法收购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由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治安管理处罚的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其中,属于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的,吊销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经营范围;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企业未建立收购台帐或者未如实登记的,由公安部门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证,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经营范围。

市政公用企业及其所属的市政建设、维护单位违法处置市政公用废旧金属物资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无照经营的法律责任)

无照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经营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办理手续和换发执照)

本规定实施前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的企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公安部门办理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具体实施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规定。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范文4

废旧物资管理目前仍是供电企业资产管理的薄弱环节,加强废旧物资的管理,有助于提高资金利用率,有助于降低财务风险,有助于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有助于国有资产的保全。完善废旧物资管理制度、强化废旧物资管理流程、落实废旧物资管理部门的责任、完善废旧物资管理手段、加强废旧物资管理的效能检查,是做好废旧物资管理的基础。 【关键词】 废旧物资;探讨 废旧物资是指在电力建设、大修技改工程中以及日常生产工作中,经淘汰或更换下来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废旧物资包括报废物资和利旧物资。报废物资指由于逾龄使用、技术落后或严重损坏等原因,经技术鉴定后须报废的物资。利旧物资指由于各种原因需拆除,但经整理、修复、保养后可再次使用的物资。当前,经济安全是电力企业现代管理的重要课题 ,也是电力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重要保障,开展废旧物资管理工作是企业确保资产安全、经济安全、人员安全的重要措施。为此管理人员应将废旧物资回收纳入工作的重点,这样有利于提高资金利用率;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杜绝腐败现象,对于企业的增效有重大的经济效益。

一、供电企业废旧物资管理存在的问题从目前供电企业的情况来看,废旧物资的管理手段和方式落后,管理水平不高,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企业对废旧物资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 废旧物资管理处在资产管理的末端环节,无论是在理论研究上还是在现实操作中,都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没有形成闭环管理,是企业管理上的弱项。

(二)废旧物资管理手段落后,管理职责不清,管理机制尚不健全 未建立有效运作的废旧物资管理信息系统,信息不畅、责任不明、考核未能落到实处。对废旧物资的流失没有考核制度,没有量化到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三)废旧物资管理部门间沟通协调不够 作为价值管理的财务部门和实施实物管理的生产部门、使用部门、物资管理部门之间协调、沟通不够,账实脱节,对原始资产记录不详细账实不符。 (四)废旧物资的统计分析存在一定缺失,台账记录不全未按规定进行年末资产使用寿命和价值的分析与统计,不了解即将形成废旧物资的存在情况。有关部门未完全建立起废旧物资管理台账,财务部没有建立废旧物资备查账,没有进行必要的会计核算。 (五)废旧物资管理监督、检查力度不够 因电力企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基建、技改、大修等工作量大,设备、材料更换频繁,废旧物资的上报、收集、鉴定、入库和处置由生产使用部门和物资管理部门分段管理,审计部门和财务部门的监督只是对流程表面的监督,起不到对废旧物资形成、鉴定、回收、处置全过程监督的效果。这种弱势监督在很大程度上有悖于管理和内部控制的要求。

(六)废旧物资退库时信息记录不全

一些工程项目废旧物资退库时未办理审批手续,由施工队下临时聘用的员工办理,由于临时聘用员工对所施工的工程项目名称不清楚,以致于工程项目描述不清,退库物资规格、型号填写不完整。二、加强废旧物资管理的必要性 (一)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是电网企业面临形势的要求 近年来,供电企业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建立坚强电网、智能电网需要,电网建设投入巨大,资产规模大幅度增加,由于资产折旧、财务费用、电价政策等多种因素影响,使电网企业面临前所未有的经营压力。在这一形势下,如何控制投资成本、加强资产管理是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废旧物资的管理与企业的提高经济效益、控制投资成本息息相关,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是目前十分迫切的重要工作。 (二)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是企业精益化管理的需要 精益化管理的主要体现就是科学决策,设备更换决策的正确与否,对资金的使用效益有着较大的影响,供电企业每年的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生产大修任务重,投入的资金量大,如果准备更换的资产没有详细基础数据资料(如原购买的时间、制造厂商、规格型号、单价、金额等)就会影响管理层的决策水平,难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浪费;对废旧物资不能进行科学的鉴定,势必影响废旧物资再利用的效果,形成新购物资的增加,造成浪费;对回收的物资管理不善,心中无数,就会造成物资的盲目采购,带来库存物资的积压和资金的无效占用。这对财务杠杆系数较高的供电公司而言,是十分危险的。 (三)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是保证公司资金安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需要 废旧物资回收完整与否,直接影响企业的财务安全,如果疏于管理,就会造成废旧物资的流失。从目前调查的情况来看,废旧物资的流失还是较为严重的,价值较高、体积较小的设备材料流失更为严重。比如更换的开关如果不及时回收就可能造成机构和变压器油的丢失,大大降低回收意义,所以必须做到废旧物资及时完整的回收,才能减少损失。 (四)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是加速资金回笼,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需要 收回的废旧物资要及时采用“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组织处置,通过拍卖等形式出售废旧物资,加速资金回笼,把资金投入到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减少融资力度,降低财务费用,同时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 (五)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是企业节能降耗,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 对废旧物资进行科学合理的鉴定,提高废旧物资的再利用水平,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采购,促进企业节能降耗,提高经济效益。三、加强废旧物资管理的对策根据本人多年从事物资工作的体会,废旧物资的管理是供电企业管理的一个难点。首先,废旧物资的管理牵涉到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和工程物资等实物资产的管理。其次,废旧物资的管理牵涉到不少相关部门的利益,部门阻力成为废旧物资管理的一个巨大障碍。站在明确责任和规范流程的角度上,针对上述现实中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进行探索: (一)转变观念,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废旧物资管理工作供电企业要以提高对废旧物资管理的认识为突破口,积极宣传废旧物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努力扭转员工,特别是基层职工的观念,使员工认识到加强废旧物资管理的重要性。要制定废旧物资回收考核管理办法等制度,以制度约束行为,理顺管理流程。

(二)加强基础数据管理,2008年起福建电网的ERP系统,在期初设备模块的基础数据收集时,应将所有资产清单做实、做细为今后资产查询提供真实的依据。同时对所有新建、扩建、技改、抢修所增加的设备、材料应实时在原资产设备上增加,退下来的设备、材料也应实时在原资产设备上进行相应的报废。只有将前端系统数据做实做细(如设备购入时间、厂家、单价、数量),才能为今后物资报废、利旧提供依据。

(三)引入废旧物资管理系统进行闭环把控

废旧物资管理应有一系列的闭环管理,如单位有条件应设置废旧物资管理软件。总体来看固定资产报废程序比较规范,但是对于工程项目退下来的废旧物资监督力度不够,没有在源头上对废旧物资进行把控。建议在工程设计时就应对原资产进行现场勘查配合ERP系统中的数据资料,核定此工程退下的设备、材料。资产所属部门应审核废旧物资清单,在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时应将拆卸、搬运废旧物资费用列入施工费用中。

(四)成立组织、加强协作,进一步明确管理部门的职责 供电企业应成立以主管领导为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废旧物资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企业废旧物资全面管理,协调管理工作中的关系,理顺管理流程,明确各职能部门职责,加强各环节界点的管理。各职能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以下职责,切实做好部门间的协调。 1.生产部是废旧物资的技术鉴定和废旧物资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废旧物资的技术鉴定工作;负责办理归口管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审批;对有利用价值的废旧物资提出处置建议,负责组织制定废旧物资处置方案;及时通知物资管理部门进行回收;负责对废旧物资实物的回收、保管、处置全过程的完整性进行监督管理。 2.营销部是配网资产废旧物资实物管理部门。负责向生产部提网资产废旧物资的报废申请,并及时通知物资管理部门进行回收。 3.物资管理部门是公司废旧物资回收、保管部门。负责废旧物资回收工作;对回收后的废旧物资的完整性负责,建立废旧物资出入库台账及废旧物资的实物保管工作,要保证收回的废旧物资的完整,在公司统一处置之前不得私自拆卸设备,不得私自处置。

4.财务部是废旧物资回收的价值管理部门。要建立废旧物资核算台账;负责办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审批,督促生技部、营销部、资产实物管理单位对所归口管理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审批,根据省公司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向省公司上报审批手续;负责废旧材料报废手续审批;负责废旧物资的价款回收、会计核算和账务处理。 5.单位各实物资产使用单位是废旧物资直接管理单位,在所保管使用的资产、材料及工程物资符合报废处置条件时,要及时向生产部提出报废申请。同时各实物资产使用单位,对物资管理部门回收前的实物资产的完整性负责,要保证废旧物资的完整,在物资管理部门回收之前不得私自拆卸设备,不得私自处置。废旧物资需要拆件作为备件使用的,必须经生产部鉴定批准,并到生产部办理拆除设备备件的相关手续。对不易移动和暂时存放变电站内的设备,负责代为保管。 6.监察部、审计部负责对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处理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负责组织废旧物资效能检查。 (四)规范流程、突出责任,切实做好废旧物资的回收、保管和处置工作 1.强化废旧物资的审批、回收和保管工作。根据基本建设、更新改造、生产大修等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废旧物资拆除计划,施工前必须将废旧物资拆除计划通知有关部门、单位;物资管理部门严格按照计划及时进行回收;生产部、财务部、物资管理部门、实物管理部门必须建立相应的台账。真正做到废旧物资退出有计划,入库有手续,记录有台账。 2.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处置原则,做好废旧物资的出售工作。废旧物资出售原则上要采用公开拍卖、竞价的形式,出售给有资质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处置原则。 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对废旧物资进行处置,有些更换下来的废旧物资地点较为偏远,且不易移动,如果搬回入库,所需成本比处置价值还要大;有些更换下来的废旧物资较小,归集起来有一定难度,且容易丢失。供电企业要根据实际情况,采用灵活的方式进行处置,如在现场进行拍卖、竞价,对于少量的废旧物资,及时卖出,将价值及时回收。总之,要针对特殊的情况,采用适当的办法,保证废旧物资更多地进行回收。 3.切实加强废旧物资的财务管理。财务部门是废旧物资的价值管理部门,也是众多流程的衔接部门。因此财务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1)实物资产直接管理单位将废旧物资的报废审批表、鉴定结果等资料送交财务部,并将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和废旧物资实物移交物资管理部门;物资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对入库废旧物资品名、规格、型号及数量,出具入库单,登记废旧物资台账。

(2)废旧物资出售时,物资管理部门根据废旧物资台账和相关批准文件办理出库,出具出库单,调整废旧物资台账,并及时将出库单送交财务部门,财务部门作废旧物资的账务处理。 (3)财务部门根据收到款项、有关发票或收据存根、废旧物资出库单,及时进行会计核算。 (4)财务部、生产部应定期与物资管理部门核对盘点废旧物资情况,做到账实相符,物资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集中、快速原则,及时处置废旧物资,降低库存,减少损失,提高经济效益。 (5)废旧物资回收费用包含在施工费用,不能以料用抵工。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范文5

2003年初,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柳州长虹机器制造公司审计处在进行公司2002年报审计中发现这样一个反常现象:公司2001年、2002年的民品销售收入分别为4563万元、5323万元,呈上升趋势;财务反映的废旧物资销售的数量分别是863吨、510吨,废旧物资销售的收入分别是78万元、45万元,呈下降趋势。正常情况下,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边角料等废旧物资应该与生产规模同比例增长或下降,为什么财务数据反映的却是不合理的趋势呢?带着疑问,审计处对公司物资处的废旧物资的回收、销售、收款等情况进行了重点审计。查出异常情况的背后是一起舞弊案件。

经审计,发现物资处处长、综合室主任、仓库主任、废旧回收站站长、计划员等4人为了小团体的利益,擅自决定出售、截留废旧物资数量81.5吨,款额91200元,截至审计时,已经将私自出售和截留的销售收入私分50605.80元(涉及63人,每人500元至2000元不等),同时擅自决定降价销售废旧物资,造成损失1.4万元。其舞弊的手法如下:

1、擅自出售废旧物资并全部截留货款。主要是与租赁公司厂房的湖南个体经营者串通,擅自将废旧物资销售给没有此项业务来往、也没有签订合同的湖南个体经营者,并要求其将销售货款不交财务而直接交物资处;私自销售的废旧物资出门时,借湖南个体经营者的名义,由湖南个体经营者以自己在锻工房加工的少许产品掩盖,或以其加工的产品或废料需要出门为由,堂而皇之地将盗卖的废旧物资办理出门手续。

2、私自截留出售废旧物资款。主要是通过与签有合同业务的柳州个体经营者截留收入,物资处处长要求柳州个体经营者在销售废旧物资过程中,一部分销售的废旧物资款交财务,另一部分销售的废旧物资款截留下来,交到物资处作小金库(即通俗说的开阴阳收据)。私自截留出售废旧物资出门时,以部分销售的废旧物资办理出门手续,即以少量的废旧物资申报并取得出门单,然后以超过出门单标明的废旧物资实际数量的舞弊手法出门。

3、收买门卫。为了能将违规销售的废旧物资顺利办理出门,物资处处长指使综合室主任,给以门卫送钱物等好处,致使门卫在违规废旧物资办理出门时放弃职守,大开方便之门。

4、擅自决定降价。物资处处长明知道废旧物资销售及其销价变动要经过有关部门审核并履行合同手续,但其却擅自决定将废旧物资销售价格降价,造成损失1.4万元。

由于舞弊性质恶劣,这起案件的主要责任人物资处处长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和行政免去物资处处长职务的处理,其他人员也受到相应的处理。

二、舞弊案件暴露内部管理存在的问题

这起舞弊案件涉及的金额并不算很大,但它暴露出来的内部管理问题却是严重的。经审计,物资处废旧物资的回收、分类、登记、过磅、合同、出售、收款、门卫检查等业务流程环节均出现了失控或有章不循的情况:

1、超越内部组织分工责任原则处置业务。根据公司内部职责权限,废旧物资的出售业务需要计划处(如签合同)、财务处(如价格变动审批)等部门和主管领导的审批,但是2002年下半年大部分废旧物资的出售违反了组织分工控制原则,不通过计划处、财务处等业务部门,擅自决定和处理。在物资处内部也出现了这样的越位行为,本来公司为了规范废旧物资的出售,在物资处内专门设立了废旧物资回收站,负责废旧物资回收和销售,但很多废旧物资业务没有经过废旧物资回收站,由物资处处长指定没有此项业务权限的综合室主任直接处理。

2、违反职务分离原则授予或办理业务。按照职务分离原则,某项经济业务的授权批准职务,应与执行该业务的职务分离,但在废旧物资出售业务处理中,出现了批准人(物资处处长)亲自与客户处理降价、交款等业务。又如物资计量有过磅员专司其职,却出现综合室主任参与废旧物资过磅等现象。

3、不遵守业务流程控制。每一项经济业务的完成都需要经过一定的业务流程环节。废旧物资销售业务的环节包括:业务批准物资过磅填单(包括磅码单和结算单)交款办出门单门卫验单放行(包括复验或抽检)。但是案件中废旧物资销售却违反了业务流程,门卫复检先通知物资处人员后复检,致使参与废旧物资销售舞弊的人知道复检则按过磅如实填报,不复检则以少量的废旧物资申报并取得出门单,然后以超过出门单标明废旧物资实际数量出门的现象。又如废旧物资应先交款,才能办理出门单,门卫并据此验单决定是否放行,但实际操作中出现了没有交款,也没有办出门单也放行的现象。湖南个体经营者就是采用先做生意后交款的方式,将废旧物资拉出门卖了之后隔几天才将款交到物资处。

4、不遵守业务单据控制管理原则。一是《磅码单》和《产品、材料转移结算单》随意置放,无专人管理;二是《产品、材料转移结算单》有两种,其中一种没有编号,无法知道使用了多少,什么时间使用,谁领用。由于单据管理不当,审计核查废旧物资销售业务时,竟出现了有废旧物资销售业务却没有《磅码单》和《产品、材料转移结算单》相对应的现象,无法核对销售业务的真实情况。

5、废旧物资业务管理混乱。废旧物资的回收、登记、过磅、销售,没有做到点点相连,环环扣紧,有的无记录,无单据,没有形成连续性、完整性、有效性。回收和出售的数字统计与实际出入较大。由于物资处废旧物资销售业务记录不完整,财务数据与物资处废旧物资销售业务记录无法核对,物资处的废旧物资回收记录,与各生产单位也无法核对,因为各生产单位没有记录。

6、规章制度没有起到作用。公司专门制定了《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同时涉及的相关制度还有《出入生产区管理制度》、《现金有价证券管理办法》、《资产管理总则》等,但在这起舞弊案件中,相应的制度没有起到作用。这么多的违规废旧物资(有据可查的有81.5吨),从过磅、填单、合同、收款、门卫检查等要经过多个业务环节和多个部门,但这些违规的物资却都能顺利出门。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范文6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范文7

【关键词】废旧物资;偷税;措施

可再生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是我国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大经济政策,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是科学发展观的充分体现。国家在税收方面相继出台了包括免征增值税,自行填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以及开具废旧物资发票销售可以作进项抵扣等一系列优惠政策,鼓励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但同时也让部分不法分子钻税收优惠政策的空子,偷骗税的违法犯罪事件屡有发生。

一、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相关税收政策

废旧物资在上世纪90年代是征收增值税的,然后国家给予先征后返70%的优惠,同时允许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使用收购凭证进行进项税计算抵扣;2001年,国家给予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废旧物资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可以作为生产企业计算抵扣进项税的依据。2007年为了配合国家推广税控系统,规定,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要用税控系统开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生产企业凭专业发票抵扣进项税。2008年国家进行了增值税全面改革,废旧物资政策被纳入改革体系,统一开具专用发票,原来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宣告作废,免征增值税改为先征后返。

在本文所述案例中涉及到的相关税收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自2001年5月1日起,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利用废旧物资加工生产的产品不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将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的经营分别核算,不能准确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要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回收单位的日常管理和税源监控,管理部门应当每季度对回收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核查,要对其发票开具、废旧物资收购销售情况以及资金流动情况进行重点核查。要加强对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要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管理部门对使用废旧物资数量较大的生产企业,要参照同行业的生产消耗水平,对其产、销、存及税负率等情况进行评估,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查处的,要按规定及时移交稽查部门。

二、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违规案例

(一)案情介绍

某单位主要从事废旧冶炼原材料的收购、销售,有合法的经营手续,是小规模纳税人。该单位2007年1月至2008年4月收购废旧物资金额1655311.78元,销售金额1734450.81元,所属期内未申报、缴纳增值税。检查人员在查阅该单位账簿时,发现该单位将所收购的废旧物资分废九五铅、废电极等核算,所购商品全部销售给某有色金属合金厂(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废旧物资按上述分类逐份开具收购凭证并附过磅单,销售废旧物资开具普通发票并附商品出库单,资金流和物流基本相符,没有发现异常情况。在到该单位的收购货物存放场地检查时,细心的稽查人员发现:列为“九五铅”的货物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品种繁杂的废铅,另一部分为形状统一的铅条。对铅条问题,该单位的负责人解释:“这部分为对外收购的高锑铅条,属于废旧物资。”高锑铅条是否为废旧物资?带着疑问,稽查人员首先重点检查了该单位账簿、凭证中涉及九五铅——高锑铅的记录,检查后发现所属期间向该单位出售高锑铅的主要为某蓄电池材料加工厂和江苏省张某。其中,某蓄电池材料加工厂出售给该单位高锑铅金额263953元,张某出售给该单位高锑铅金额905809元。该单位将所收购的高锑铅和其他废旧物资全部销售给有色金属合金厂并向对方开具普通发票,其中销售高锑铅金额1535058.80元。

查人员到某有色金属合金厂检查后发现,该单位从某废金属收购站收购的高锑铅条是成品铅,收购后作原材料用于制造合金铅锭,但取得的普通发票填列的货物名称为废九五铅。根据普通发票填列的金额1535058.80元,该单位依10%扣除率申报抵扣增值税153505.88元。通过外调取证,稽查人员得知:某蓄电池材料加工厂主要从事高锑铅等蓄电池材料生产、加工,经济性质私营,是小规模纳税人;张某是从事高锑铅生产的个体工业户,是小规模纳税人。

原来,有色金属合金厂需成品高锑铅作原料生产合金铅锭,但某废金属收购站联系的供应商某蓄电池材料加工厂和张某都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为了开展业务,废金属收购站采取“移花接木”的方式,将收购的成品高锑铅锭人为操作成废旧物资,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达到为有色金属合金厂抵扣税款的目的。

(二)案情分析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的规定:废旧物资,是指在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税务局检查后认定:某废金属收购站检查所属期收购的成品高锑铅锭不属于废旧物资,其销售给某有色金属合金厂取得收入1535058.80元应为应税收入。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条、第11条,《税收征管法》第63条规定,稽查局认定某废金属收购站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决定追缴增值税59040.72元,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以所偷税款1倍罚款。某有色金属合金厂购进的成品高锑铅锭,不是废旧物资,不得抵扣税款的问题,另案予以处理。

从该案件来看,涉案企业主要是利用国家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免征增值税的政策,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千方百计偷逃税款且手法比较隐蔽。由于用废企业的过磅单、入库单,运输凭证齐全,资金流和物流基本相符,没有发现异常情况,且开票方,受票方的往来账目,相关凭证对应清楚,所以很难发现破绽。

三、产生问题的原因

(一)废旧物资购销业务的真实性难以鉴定

由于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是由废旧物资收购企业自行填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可以抵扣和废旧物资收购企业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政策。目前,尽管实现了“税控开票”,但对废旧物资购销业务本身并没有实质性的监控作用,其业务真伪仍难掌握。

(二)资金流及货物流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一是由于废旧物资收购行业的现金存储量大,现金交易非常普遍,大多不当场出具票据,其资金来源的真实性难以掌控,其购销业务的真实性也很难判断。二是由于该行业的货物流动性大,税源管理人员不可能随时到企业核实其每一笔购销业务的真实性,特别是废旧物资库存难以核实。三是对外购销行为更是无法控管。

(三)税务日常管理不到位,稽查取证难

对废旧物资收购行业前期管理尚存在诸多“无奈”,稽查人员事后单纯从帐面上进行检查就显得更是“无助”。从我们日常检查的结果看,废旧物资收购单位和用废企业多数存在的问题都无法单纯从帐面上能查出,要想查实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虚开行为,必须要做大量的外调工作,事实上外调涉及的人员多,地域大,甚至需跨地区、跨省行动,所以在人力、物力、财力、时间上都很难办到,取证工作非常困难,而且加大了稽查成本。

四、解决问题的措施

在2001年5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长达七年多的时间内,税务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一直是按照财税[2001]

78号文件规定进行管理的。为有效防范利用废旧物资普通发票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强化增值税监管,堵塞税收漏洞,2008年12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从2009年1月1日起对已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有关增值税政策进行调整:取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和“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单位和个人销售再生资源,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废旧物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再生资源,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的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原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新的税收政策克服了原有政策在免税和抵扣方面的弊端,能够有效打击利用关联企业作掩护进行偷漏税的行为。贯彻了增值税“征税抵扣,免税不抵扣”的原理,有利于治理因再生资源回收环节免税造成整条产业链条税款流失的弊端,对制止偷骗税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新政策实施后,如何既保证国家的税收政策落实到位,又切实提高税收征管效能,让税收征管做到有的放矢,全面降低行业税收执法风险,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加强税收法制宣传

积极探索依法治税予以的行政相结合的实践途径,用税收法制规范制约人,使纳税人认识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建立废旧物资回收行业会计制度,严格规范其购销业务活动,以利于税务机关随时掌握企业的货物流和资金流的真实情况

对新办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一定要对其经营业务的真实性、是否存在虚开发票现象进行严格审查,要将其列为每期纳税评估的首选,每月巡查的对象,加以严格控管,在日常管理中遏制这种利用关联企业间的不正常交易,借避税来行偷税之实的现象。同时要对其购销管理,实行货物仓储和销售报验监控制度。根据废旧物资行业的特点,可以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统一明确收购量、销售量和金额在一定标准以上的,必须每次提前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查验,税务机关必须明确专人随时跟踪实地查验其购销废旧物资的数量、金额以及堆放场所,并检查其购销台帐、原始凭证是否健全真实。可制定统一的废旧物资行业购销查验管理办法,作为征纳双方履行的依据。

(三)加强部门间工作协调,构建行业信息共享平台

对“产废、回收、利废”整个废旧物资循环产业链条的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要保证整条链条不出问题,必须营造从产废到回收再到利废加工的一条龙管理模式。在实际办案工作中,应加强同公安、工商、地税、金融等相关部门间的协作与配合,注重运用网络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建立与之共享的信息通道和联合办案机制,充分发挥好各部门的职能优势,共同做好打击涉税犯罪工作。

(四)强化税务稽查,加大涉税违法惩治力度

要加大对废旧物资行业税务稽查的力度,对收废企业涉税违法严处,提高涉税违法成本,让纳税人知晓经营废旧物资行业是国税机关管理的重点,让其想违而不敢为。其次是加强内部管理,对渎职、失职、包庇,乃至与不法分子共谋偷税等涉税违法行为,严格按执法责任过错追究其责任,对触犯法律的坚决打击,彻底整治和规范税收秩序,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参 考 文 献

[1]陆明.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税收政策调整的思考[j].集体经济研究.2006(34)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范文8

【关键词】电力企业;废旧物资;管理;对策

1 废旧物资概述

供电企业废旧物资的来源包括其库存的工程物资、材料(即企业存货)和原有固定资产报废所形成的废旧物资(包括废变压器、互感器、避雷器、断路器、电容器、开关柜)等。供电企业在建设电源点以及输、变、配电网络过程中都需要大量采购工程物资和材料;此外为保证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也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备品配件以对发生故障或有安全隐患的电力设备等进行更换、维修或事故抢修。另外,在运行过程中电力设备因大风、雷电等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毁损以及自然老化、技术进步等原因需要对原有的固定资产报废拆除,进而也产生了大量废旧物资。

2 电力企业废旧物资管理中易出现的问题

从现在供电企业的情况来看,废旧物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重视不够、回收不全、职责不清、报废手续滞后、处置成本高、账面信息与实际物资不相符等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2.1 企业对废旧物资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

废旧物资管理处在资产管理的末端环节,无论是在理论研究上还是在现实操作中,均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普遍存在着重视设备更换轻废旧物资再利用,重施工项目管理轻废旧物资报废管理,认为只要工程做好了,不出安全事故,整个工程项目就结束了,至于废旧物资移交多少,什么时候移交,回收多少,什么时候回收,鲜有人过问。 由于重视程度不够导致拆除的物资长时间堆放在变电所,丢失情况非常严重。

2.2 废旧物资管理制度执行不到位

自2004年国网公司系统清产核资后,无论在省公司层面还是在市公司层面均制定了废旧物资管理办法,办法里明确了公司各部门在废旧物资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制定了废旧物资处理的操作流程,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各部门之间存在着推诿、扯皮等执行不到位的现象,尤其线路物资普遍存在移交不全,回收不够的现象。

2.3 废旧物资的统计分析存在一定缺失,缺少必要的鉴定,且有关的台账记录不全

未按规定进行废旧物资年末资产使用寿命和价值的分析与统计,不了解即将形成废旧物资的存在情况,未对废旧物资进行鉴定,以致有些可再利用的物资被当做无利用价值物资进行贱价处置,没有实现废旧物资效益最大化。与此同时相关部门未完全建立废旧物资管理台账,财务部没有建立废旧物资备查账,没有进行必要的会计核算。

2.4 废旧物资应收、实收数量缺少监督

因供电企业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基建、技改、大修等工作量大,设备、材料更换频繁,应收废旧物资数量没有事前申报、核准,且不同工程拆除废旧物资堆放在一起,无法核准实际收回数是不是应收回数,缺少审核、监督,回收的废旧物资和报废清单上的物资不一致。

2.5 废旧物资回收不及时,处置方式较为单一

有些废旧物资移交不是由设备运行管理部门进行,而是委托有关的施工单位进行废旧物资的移交,该移交多少,什么时候移交,哪些还可再利用,完全不清楚,严重影响物资供应公司回收工作的正常进展;有些废旧物资直接在现场存放且存放不规范,丢失较为严重;有些废旧物资由于民事等问题,无法全部收回而造成丢失、毁损。废旧物资在处置方面方式较为单一,均是要求将所有的废旧物资集中回收到废旧物资仓库,然后按照废旧物资批次处理计划的时间节点采用网上统一竞价集中拍卖的方式,这种单一的处置方式导致部分废旧物资回收的成本大于拍卖的收益。

3 如何加强电力企业废旧物资管理

3.1 加强废旧物资库存管理,有效提高废旧物资回收率及利用率

(1)回收管理是废旧物资管理的源头,不断强化废旧物资管理,提高废旧物资的回收;包括废旧物资的回收、建帐、保管、修复再利用等;农网、主网技改、大修项目拆回的废旧物资,依据项目内容中拆除部件的型号和数量,按物资属性分类,交回物资管理部门登记、造册统一保管(导线、塔材类过秤),项目部门负责废旧物资管理工作的检查和监督并进行考核,财务部负责对回收的物资清单进行核对,做好废旧资产的帐务处理。

(2)废旧物资在入库后,各单位物资管理部门要按照台帐定期进行盘点,要实行专人、专帐、专库管理,做到目清月结、帐目清楚。严禁“有帐无物、有物无帐、或无物无帐”的情况发生。同时对入库的报废物资,要分区独立保管,按区域、分品种和规格分类存放。需移至指定地点保管,应办理相应的移库交接手续:报废物资保管时应做好物资的防火、防洪、防盗、防损、防破坏等安全工作。

(3)严格执行废旧物资回收、鉴定流程,开展多部门合作的废旧物资的回收、鉴定工作:由资产损失鉴定小组成员对拆回并经财务核准的物资进行实物鉴定,对还能利用的废旧物资,物资管理部门重新建帐并妥善保管,作为备用;使用单位需要可利用废旧物资时,必须经相关部室主任及主管局领导批准方可领用;经鉴定为不可利用的废旧物资,由物资管理部门编制废旧物资的处置意见,报废旧物资处置领导小组审批后,由财务部负责报电力公司审批,公司审批后方可变卖处理。

3.2 建立废旧物资管理考核机制,加强对废旧物资的监督管理

(1)为规范和提高电力企业废旧物资物资管理水平,按照管理职责,针对目前废旧物资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完善废旧物资全过程管理考核制度,明确各层级、各环节的经济责任,做到工程计划同步实施、同步考核,加强废旧物资全过程管理,使管理责任落实,工作流程规范,强化加大监督和管理力度,切实做好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工作。

(2)各单位工程项目管理、财务、监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严格废旧物资的全过程管理和关键环节的管控,加大执行、检查和监督的力度,建立废旧物资管理责任制,各负其责:有效防止废旧物流失、损失或擅自变卖,杜绝废旧物资流失给企业资产造成损失。

3.3 规范电力企业报废物资的拍卖流程,有效提高废旧物资的回收价值

(1)电力公司物资部负责对报废物资进行集中拍卖,报废物资的拍卖应采取公开方式进行,如公开招标、竟价等方式。

(2)为确保废旧物资网上竞价业务及时、顺利开展,做到竞价活动公开、透明、规范、高效,推广电子商务平台废旧物资网上竞价业务。

(3)报废物资拍卖以出价最高者成交各单位物资管理部门根据拍卖结果通知书与回收商办理相关手续。

(4)在法律部门、监察审计部、财务部、项目管理部的监督下组织实物移交。

(5)为防止报废物资回流电网建设,重大报废设备在拉运前必须进行拆解处理。

(6)及时将拍卖后回收的资金足额上交财务部。

(7)物资部门将完整的废旧物资拍卖资料归档保管。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范文9

1)有利于供电企业资产保值增值。

废旧物资作为供电企业总资产的组成部分,需要及时的处理,如此才能够避免废旧物资价值贬值,减少企业净利润。所以,供电企业需要及时的、有效的、合理的处理废旧物资。而废旧物资管理的有效实施,则可以根据当前实际情况来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废旧物资的处理,将废旧物资运用到适合的领域或项目中,最大化的发挥废旧物资的剩余价值,促使供电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所以,利用废旧物资管理来合理的、有效的处理供电企业废旧物资是非常必要的,有利于供电企业资产保值、增值。

2)有利于供电企业加速资金流周转。

废旧物资作为流动资产转为的固定资产,其形成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供电企业资产流动性。但即便废旧物资作为固定资产,其随着科技发展、市场变动等客观条件的改变,自身价值也在不断降低。此种情况下利用废旧物资管理来有效处理废旧物资,则可以加快废旧物资的转化成新产品并有效利用的进程,避免废旧物资贬值,并且还可以转化为资金,使其成为供电企业资金流,为更好的落实生产经营活动创造条件。

3)有利于供电企业电力资产建设成本降低。

目前,供电企业大部分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是银行贷款。如果废旧物资长期得不到利用,将会影响供电企业资金回笼,造成银行贷款长期被占用。这不仅影响供电企业信誉,还不利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良好落实。而有效的落实废旧物资管理就可以改变此种局面,最大限度的提高废旧物资的利用率,使其转化为资金,供供电企业使用,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供电企业向银行贷款的这一情况,那么企业需要归还的贷款利息减少。这可以理解为供电企业建设成本减低,为促进供电企业良好发展创造条件。

二、供电企业废旧物资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废旧物资管理意识不强。

思想意识问题的存在,将难以改变废旧物资管理现状。也就是供电企业领导及员工废旧物资管理思想意识不强,那么领导及员工很难在行动上做出成绩或贡献,促使废旧物资管理发挥作用,及时、有效处理废旧物资,尽可能的提升废旧物资的价值。因受“重生产轻管理”思想的影响以及近些年供电企业电网建设任务的繁重性,使企业领导及员工将工作的重心都放在电网建设上,无暇顾及废旧物资管理一事,致使供电企业废旧物资管理意识不强,相应的废旧物资管理各项工作将得不到合理规划及落实,最终导致供电企业废旧物资管理效果不佳。

2)废旧物资管理部门见沟通不畅。

2004年国网公司系统清产核资以后,大部分供电企业都制定了废旧物资管理办法,明确部门责任,制定了处理废旧物资的操作流程。但由于供电企业各执行部门长期养成了随意性、独立性,在具体落实各项废旧物资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各部门之间不会有效的沟通,那么必然会导致废旧物资管理重复或都不负责的情况发生,这将严重影响废旧物资管理工作效果,拖延废旧物资处理时间、降低废旧物资使用价值。

3)废旧物资统计分析存在不足。

由于供电企业在进行电网建设的过程中产生了大量废旧物资。在具体落实废旧物资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对废旧物进行详细的统计分析,了解废旧物资实际情况,为后续有效的处理废旧物资做铺垫。但目前我国一些供电企业废旧物资管理工作落实的过程中不注重规范、合理的进行废旧物资统计分析,致使废旧物资统计不准确,物资管理人员不能够真实、准确的了解供电企业废旧物资情况,这将影响后续废旧物质处置,不利于废旧物质产值的提升。

三、优化供电企业废旧物资管理的有效措施

对于供电企业废旧物资管理存在诸多问题的情况,应当探究行之有效的措施来优化物资管理,促使其充分发挥作用。笔者认为具体的做法是:

1)制定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约束废旧物资管理工作。

企业如果缺乏健全的、完善的、可行的管理制度,那么在落实废旧物资管理工作的过程中,则会受到某些因素的影响,致使废旧物资管理出现偏差。因此,为保证废旧物资管理充分发挥作用,供电企业需要明确管理制度的地位,制定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从而明确人员职责、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管理部门的权责等方面,促使废旧物资管理工作有依有据的实施,有效的处置废旧物资。所以,供电企业在优化废旧物资管理的过程中注意制定操作性强的管理制度。

2)明确废旧物资管理职责。

诸多电力企业物资管理工作是由全部门成员共同完成的,这就使得废旧物资管理部门中存在部分员工不工作或马虎工作的情况,不利于有效落实废旧物资管理工作。对此,在优化废旧物资管理之际,供电企业应当明确废旧物资管理职责,将职责落实到每个员工头上,并制定合理的奖惩制度来约束员工,促使员工未完成自身的责任,积极努力完成物资管理工作,这将在很多程度上提高废旧物组管理效果。

四、结束语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范文10

一、进一步明确建设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重要意义和总体目标

建设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规模化、连锁化、产业化,对于解决我市长期以来废旧物资收购污染环境、噪声扰民、社会治安等问题,加快循环经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为民办实事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切实负起责任,努力协同配合,认真搞好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建立起以社区绿色回收亭站为基础,以加工整理交易中心(市场)和圈区管理的再生资源回收工业生态园区为中心枢纽的再生资源回收产业链,使全市90%以上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90%以上社区设立规范的社区绿色回收亭站、由流动收购转为定态管理,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指定的加工整理交易中心(市场)进行规范交易和集中处理;在做好民用再生资源回收的基础上,逐步拓展到大专院校、机关、企事业单位,使工业、民用废旧物资的流向、贮存、处置得到有效控制和管理,实现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全覆盖。

二、抓好社区绿色回收亭站建设,夯实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基础

社区绿色回收亭站是再生资源回收产业链的始端,直接面对群众和服务大众,是体系建设的重点。社区绿色回收亭站建设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交售、绿色环保的原则,纳入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报市城乡规划部门备案。市区按照每2000户居民1个、郊区按照每2500户居民1个设置,采用统一标准、统一标识(商务部制定的统一标识)和景观式,每个亭站面积一般不得少于15平方米。市区内规划建设社区绿色回收亭站1200个,原有符合要求、有营业执照的社区回收站按统一标准改造后纳入统一管理。已建封闭、半封闭小区和居民街区要积极配合选择空闲用地建设社区绿色回收亭站,新建居民小区要预留社区绿色回收亭站用地,有条件的大专院校、医院要主动配合建设绿色回收亭站。社区绿色回收亭站用地由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承办部门共同协调解决,建设资金由承办单位负责筹措,市财力给予扶持。无空闲用地的居民街区以定态化管理的规范流动收购车作为流动回收站点,负责固定区域收购。

按照国家确定“示范带动,循环渐进”的原则,经研究,确定在南岗区花园办事处、文化办事处,道外区东原办事处、南马路办事处,道里区爱建社区,香坊区通天办事处进行社区绿色回收亭站建设试点,市财力予以扶持。各试点单位要积极协助承办单位协调选址,落实建设计划,配合做好工作,确保在半年内完成试点工作。

三、抓好加工整理交易中心(市场)和工业园区建设,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产业链

建设与社区绿色回收亭站相配套的加工整理交易中心(市场)和圈区管理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业生态园区,是再生资源回收产业链的两大重要环节。由市发改委牵头,依据商务部批复的《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实施方案》,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供销社和有关区政府进行调研,在规范现有废旧市场的基础上,在城市周边地区和偏离市区的废弃地区域协调选址,建设6个加工整理交易中心(市场)和1个圈区管理的加工利用工业生态园区。加工整理交易中心(市场)要求具备储存、集散和加工功能,废旧物资经营摊位分类设区,经营企业办公室与废品回收分检分离,经营企业之间有区隔,并设有必要的分拣加工设备和消防设施;在运营中优先为市区内迁出的收购站提供场地,积极培育和发展新的废旧物资经营业户进入市场,实现和社区绿色回收亭站的有效对接。圈区管理的加工利用工业生态园区实行污水、污物统一处理,消毒制度化、消防设施完善化、环境绿化,鼓励和引导市区内污染环境的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迁入园区,确保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无害化生产。

四、抓好信息交流、会展中心建设,提高再生资源回收产业现代化经营水平

建设信息资源和实物展销相结合的再生资源信息交流中心和再生资源废旧回收产品会展中心,重点解决“在线收废”和再生资源网上交易平台建设两大问题。再生资源信息交流中心主要完成重点回收企业指标管理体系、项目建设管理体系、物资回收协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管理体系以及政府部门行业管理体系建设。通过与各县(市)行业协会、各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服务站及试点建设项目的链接,初步形成电子网络管理与服务信息系统。利用网络信息中心和呼叫功能一体化的电子信息平台,实现回收亭站和在线回收网络的结合,通过电子网络和呼叫电话,确保在最短时间将客户交投网络信息传递到最近的回收亭站,实现一次上门、多项收购、分类处理。

五、加强废旧回收物资市场整顿,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秩序

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等6部委制定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和《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要坚持建设管理与依法整顿并重的原则,细化工作分工,落实管理责任,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切实解决回收行业无照经营、污染环境、噪声扰民、偷盗销赃、逃避监管及无序竞争问题,依法取缔和整顿违法、违规经营的废品回收站、废旧物资流动收购车和中介收购卡车,净化和规范再生资源废旧回收市场;推动不合格和无照经营的废品收购站迁入加工整理交易中心(市场)依法经营,动员污染环境的再生资源加工厂进入圈区管理的生态工业园区。加强市物资回收行业协会建设,吸收再生资源废旧收购企业(个人)和加工企业(个人)自愿入会,积极发挥协会的作用,通过加强行业自律和从业队伍建设,促进再生资源废旧收购和加工生产依法规范运营。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范文11

1.日常管理不到位。

管理方法简单,尤其部分设备的可利用部件被随意拆除,造成设备部件不完整,使得部分设备只剩躯干壳体。且废旧物资大都随意露天存放,杂乱不齐,锈蚀严重。

2.废旧物资处置程序复杂。

废旧物资处置程序非常复杂,如果按报废资产处置的话,申报时间很长、程序较复杂,若审批后未及时处理,也会造成废旧物资处置间歇式中断,积压存放,有些已超过集团公司使用年限规定,就应该划分为强制报废的“过期”资产。

3.废旧物资回收不及时,存放凌乱,风险较大。

有些废旧物资直接在施工现场或基层单位料点存放,且存放方式不规范,造成废旧物资质量下降,甚至被盗,存在丢失的风险。

4.监督、奖罚措施不到位。

监督、奖罚等责任追究制度不健全,对废旧物资的流失,责任追究未量化到具体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没有落实领导责任,也没有实施奖罚措施。

二、加强废旧物资管理的必要性

1.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是目前形势的迫切要求。

近年来,随着气田投资规模大幅度增加,各新建站点也在逐年增加。在这一形势下,每年换下的旧设备、阀门、工艺管线等也随之增加,如何搞好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是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

2.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是减少场地占用,提高利用率的需要。

有些废旧物资分别存放在基层单位等不同的场地,十分占用场地,因此,统一管理可以减少场地占用,也提供给某些单位应急使用,通过再利用提高废旧物资利用率。

3.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是防止资产浪费的需要。

有些产建场站,设备安装使用时间并不长,但由于工艺变更或升级等原因,需要改新换代,原有设备存放在废料堆里变成了废旧物资,这造成了资产的极大浪费。所以,应多方沟通,将这些设备安装在扩建站或其它新建站里,使其得到更加充分的再利用。

4.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是防范腐败滋生的需要。

近年来,由于气田废旧物资管理不规范,个别单位发生的私自处置废旧物资事件较多,累计涉及款项金额较大,此类现象已引起高度关注。因此,加强废旧物资管理,也是防范腐败现象发生的重要措施。

5.加强废旧物资管理是节能降耗,提高经济效益的需要。

对废旧物资进行科学合理的鉴定,提高废旧物资的再利用水平,可以减少不必要的重复采购,促进企业节能降耗,提高经济效益。

三、气田加强废旧物资管理的对策

在废旧物资管理方面,要根据气田各单位废旧物资实际情况,针对职责不明、管理不当、交接不清、监督不力等管理弱项,将从以下方面进行探索解决废旧物资管理过程中应重点解决的问题。

1.重视废旧物资管理工作,明确管理人员责任。

通过讲解案例、风险分析等方式,积极宣传气田各单位废旧物资管理制度、政策,扭转观念,让全体员工认识到加强废旧物资管理的重要性。同时,理顺管理流程,明确、细化相关职能部门及管理人员的职责,加强各环节点的控制。

2.引入“逆向物流”理念,保障废旧物资循环利用。

“逆向物流”是对废旧物资进行管理、协调的方法。逆向物流的程序是:废旧物资的回收→入库→存放→管理→出库→处置→修旧利废→再生利用,通过逆向物流保障废旧物资循环利用。

3.严格把关报废资产的形成源头。

对按正常程序报废的物资,必须依据规定及时办理报废认定、移交或就地处置的手续;对于非正常报废的,必须安排专人查明报废原因,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报废后再开发利用的应予以奖励。

4.严格按照程序交接。

对已经形成报废物资的,应及时对回收方式进行评价。应尽可能采取就地回收,减少拉运或存放,实现废旧物资的最高效益。严格按照规定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详细记录交接情况,责任到人。若出现交接资产不完整等问题,应立即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5.定期核对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建立完整的废旧物资台账,财务部门、物资管理部门与使用单位应定期和不定期的盘点核对废旧物资,做到账实相符。财务资产部门应根据实物管理部门上报的废旧物资报表与废旧物资变动报表,定期对废旧物资的进行盘查、核对,做到数据详实准确。对于没有按规定建立台账、上报废旧物资实物的单位与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每次清点完毕,对于新增加或减少的废旧物资,均应补充评价和建议。

6.成立废旧物资管理组织机构,责任到人。

成立废旧物资管理领导小组,作为日常废旧物资的管理机构,负责废旧物资全面管理工作。每次处置均应在废旧物资领导小组的带领下开展工作,落实具体责任人,且物资管理部门对回收后的废旧物资的完整性负责。

7.将废旧物资管理纳入内部管理控制体系。

气田废旧物资的存储量与气田生产规模成正比。废旧物资管理中引入逆向物流的理念后,就会进行物流管理、系统化管理,而这种管理思路就是内部控制管理体系。

8.规范申报程序,完善处置方案。

物资管理部门在申报前,组织各职能部门到现场了解资产状况,核对、清点资产,技术部门通过实验和一定的技术手段鉴定资产是否可以修复继续使用,财务资产部门根据资产投产时间、原值、净值、使用寿命、可收回金额等对资产进行价值审查,各部门沟通评价资产无继续使用价值后,经专题会议申请报废处置,处置遵循调剂优先原则。

9.加强处置过程的全程监督。

纪检、审计部门应全程参与废旧物资管理,针对每个环节制定可行性监督措施,确保每一步处置步骤皆无漏洞。

四、结语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范文12

第一条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农药包装物、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国家鼓励全社会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

第五条国家鼓励以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鼓励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二章经营规则

第六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必须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当通过与再生资源回收企业签订收购合同的方式交售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合同中应当约定所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名称、数量、规格,回收期次,结算方式等。

第十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有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时,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发现的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应当依法予以扣押,并开列扣押清单。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经查明不是赃物的,应当依法及时退还;经查明确属赃物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再生资源的收集、储存、运输、处理等全过程应当遵守相关国家污染防治标准、技术政策和技术规范。

第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从事旧货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旧货流通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再生资源回收可以采取上门回收、流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以通过电话、互联网等形式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实现便民、快捷的回收服务。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商务主管部门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

公安机关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的治安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的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环境污染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违反污染环境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建设、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城市规划,依法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和清理整顿。

第十六条商务部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国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的产业政策、回收标准和回收行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具体的行业发展规划和其他具体措施。

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置负责管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机构,并配备相应人员。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城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贸)、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制定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规划。

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包括社区回收、中转、集散、加工处理等回收过程中再生资源停留的各类场所。

第十八条跨行政区域转移再生资源进行储存、处置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是行业自律性组织,履行如下职责:

(一)反映企业的建议和要求,维护行业利益;

(二)制定并监督执行行业自律性规范;

(三)经法律法规授权或主管部门委托,进行行业统计、行业调查,行业信息;

(四)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回收标准。

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条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予以处罚。

凡超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二款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严重失职、、、收受贿赂,侵害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