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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个人安全总结

时间:2022-04-26 17:30:46

煤矿个人安全总结

煤矿个人安全总结范文1

为期一周的安全培训活动已圆满结束,回顾整个培训,感触是很深的,收获是丰硕的。培训期间,我利用此次难得的机会,努力学习,严格要求自己,虚心向老师和同事们请教,认真学习煤矿安全规程,事故典型案例,掌握了一些基本的安全基础知识,进一步巩固自己安全理念和防护能力,为以后真正走上工作岗位安全生产打下基础。培训期间,坚决做到专业知识与安全管理相结合,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另外在培训期间,我自觉能够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早退。总之,通过本次培训,我学到了全面的安全知识,对煤矿安全有了更深的认识。

“纸上得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针对培训内容,利用短暂的培训期,我认真听讲师讲课和做笔记,通过整个培训,深刻理解、领悟煤矿安全对正常稳产高产的重要意义。自身对煤矿安全思想认识得到进一步提高。对安全培训的意义,自己也有全方位领悟。党中央、国务院对搞好安全生产工作高度重视,在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温**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专门进行分析并提出了针对性的七项工作措施。我深刻理解到认真做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重要性、迫切性。搞好煤矿安全培训是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是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内在要求,是“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重要治本之策。因此,必须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对广大煤矿职工的安全健康高度负责态度,增强做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脚踏实地的履行好各自的职责,扎实做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安全培训内容丰富,系统介绍了国家安全生产法,先进的安全管理理念,并列举了大量国内外安全案例,作为煤炭企业一分子受到很大教育,感受很深。对自己的职责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感悟。通过 教授的安全知识培训,对于安全生产有了更深的理解:在日常工作中,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工作中,安全生产管理,应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正常生产组织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灵活应用安全管理的五种手段;督促,检查,落实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在工作,应突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严格执行四级安全教育,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本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要求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作为一名管理人员,应当根据企业生产特点,对安全生产现场进行经常性检查,每天的工作应在现场,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通过安全培训教育,运用心理学,使员工提高安全技能,安全意识,消除侥幸心理,杜绝违章行为。新的安全管理理念:培训中,教师介绍了一些新的安全管理理念,从历史学角度阐述了安全哲学的概念、系统化安全、本质化安全、安全系统理论、控制论原理、信息论原理、行为科学原理、激励理论、事故系统要素、影响人的安全行为的因素、人的安全素质分析、事故心理学、事故损失分析、现代安全管理技术、安全管理的科学手段、安全评价等方面的内容。这些新的安全管理理念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我明知作为现代化企业一名技术骨干,要迅速提高自身的安全技能,把这些新的管理技术和方法,在实际工作中进行灵活运用。坚持以人为本,强化管理,尽可能地提高本质化安全,提高全员安全意识,规范人的不安全行为,杜绝各种习惯性违章行为,消除安全隐患,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为员工提供一个良好文明,安全的生产环境。做好单位安全生产的安全保障工作。

这次培训虽然时间只有一周,但我觉得这样的经验却是很宝贵的。我系统的学习到了安全理论、安全管理知识,从授课和讨论中我学到了很多有关安全工作的精髓,充分了解到做一名合格管理人员的责任,每一吨产量都包含着工人辛苦的汗水,他们的生活规律完全被打乱,有时为了生产连饭也顾不上吃,正是这些敬业的工作者的努力,才有了企业的强大发展。而安全工作如不能保障,所有的一切将一笔购销。经过这次的培训,让我对安全管理这个领域有了充分认识,今后将与他们一道努力工作,以安全为重,以安全为魂,以安全为旨,共同托起企业安全蓝天梦。

总之,煤矿安全培训工作事关煤矿职工的生命安全,事关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的大局。读万卷书,行万里路。没有经过实践烤炼的理论永远都是纸上谈兵。实践,自古以来就被认为是成长的必修之路。今后,我将在工作实践中,与同事同心协力,恪尽职守,逐步提升安全专业素质,实现企业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保持,为企业又好又快和谐发展贡献力量

煤矿个人安全总结范文2

为大力推进煤矿安全治本攻坚,筑牢煤矿安全基础,提升煤矿安全生产水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发生,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为详细了解《意见》出台的背景、意义、主要内容,以及如何抓好贯彻落实等相关问题,本刊记者采访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付建华。

记 者(以下简称“记”):付局长您好!首先请您介绍一下《意见》制定、出台的背景。

付建华(以下简称“付”):煤炭是我国的主体能源,煤矿安全生产事关500多万矿工生命安全与健康,事关煤炭工业持续发展。

党中央、国务院始终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生产工作。2013年以来,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指示。指示,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把安全生产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要把安全作为结构调整、化解产能过剩的一种手段。总理强调,要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在预防和治本上下更大功夫,开展煤矿安全治本攻坚,建立健全煤矿安全长效机制。

近年来,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但煤矿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很大差距。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新要求,针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2013年以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制定出台了《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以下简称《七条规定》)、进一步明确煤矿矿长的责任的基础上,组织对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深层次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提出了包括煤矿关闭退出、安全准入、瓦斯治理、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劳动用工管理、“四化”建设、应急救援等方面的7项治本攻坚举措,提交国务院安委会征求意见。国务院应急办与相关部委,以及重点产煤地区反复研究、多次沟通,对上述《七条规定》和“七项治本攻坚举措”作了进一步深化,请示国务院同意后,于2013年10月2日以国务院办公厅第99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施行。

记:当前煤矿安全工作存在哪些深层次问题?

付:经过深入调研分析,当前煤矿安全工作主要存在以下4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煤炭产业结构不合理,小煤矿数量多、产能小、事故多发。2012年全国煤炭产量达到36.5亿吨,且仍有14亿吨产能已开工建设或规划建设,煤炭产能过剩的矛盾已经显现。目前,全国仍有年产9万吨及以下的煤矿7501处、产能仅4.42亿吨,数量占煤矿总数的57%、产能仅占12%,但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均占煤矿事故总量的2/3左右,百万吨死亡率是全国煤矿平均水平的2倍以上。

第二,煤炭工业发展方式仍然比较落后,主要表现为:开采方式落后,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质量标准化水平低;技术管理落后,尤其是绝大多数小煤矿专业技术人员严重不足;瓦斯治理不到位,进行瓦斯抽采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不足60%。

第三,煤矿主体责任落实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为:一些煤矿隐蔽致灾因素不清,治理不到位;一些煤矿矿长安全责任不落实,重生产、轻安全以及违规违章现象比较普遍;煤矿非法违法开采现象仍然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导致的较大以上事故起数与死亡人数占50%以上;煤矿应急救援能力较差,救援队伍及装备、物资配备不足。

第四,煤矿工人素质较低,合法权益没有根本保障。据统计,全国共有初中及以下文化程度的煤矿从业人员254.73万人,占从业人员总数的59.8%。部分小煤矿没有依法与矿工签订劳动合同,基本没有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记:针对上述问题,《意见》出台了哪些新的规定?

付:《意见》提出了煤矿安全治本攻坚7项举措,重申了《七条规定》,这是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守“红线”的重大举措,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煤矿安全生产攻坚克难的指导纲领。

《意见》提出了20余条新的规定:

在加快小煤矿关闭退出方面:重点关闭9万t/a及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加快关闭9万t/a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等灾害严重矿井;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t/a及以下的煤矿;关闭逾期仍不能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到2015年底全国关闭2000处以上小煤矿。此外,还重申了关闭超层越界拒不退回、资源枯竭、违抗执法指令拒不停产整顿、逾期达不到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标准的煤矿等原有规定,并提出了安排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鼓励兼并重组、发展替代产业、保障缺煤地区煤炭运输等支持政策。

在严格安全准入方面: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30万t/a的煤矿;停止核准新建生产能力低于90万t/a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现有的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矿井不再扩大产能,并重新核定产能;明确了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项目核准和资源配置程序;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灾害严重的煤炭资源,不得通过安全核准;煤矿必须配备“五职矿长”(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和主体专业技术人员,且“五职矿长”不得在其他煤矿兼职。

在普查隐蔽致灾因素方面:未查明隐蔽致灾因素的煤矿,不得划定矿区范围,不得建设和生产;小煤矿集中矿区由地方政府组织区域性水文地质条件普查;国家对水害普查从中央有关专项资金中予以支持。

在煤矿“四化”建设方面:国家鼓励和扶持30万t/a以下的小煤矿机械化改造;新建和改扩建煤矿未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不得核准;县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与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综合调度信息平台实现联网;地方政府培育发展或建立区域性技术服务机构。

在强化煤矿矿长责任和劳动用工管理方面:达不到《七条规定》要求的煤矿一律停产整顿;规范煤矿劳动用工管理;确定矿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按期发放矿工工资;所有煤矿从业人员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将煤矿农民工培训纳入各地促进就业规划和职业培训扶持政策范围。

在提升煤矿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科学化水平方面:明确了停产整顿煤矿验收签字的具体规定;明确了中央企业煤矿的安全监管责任在省、市(地)两级,不得层层下放;明确了国家和区域救援基地运行保障;要求配备井下应急广播系统,加快研制和配备适用的救援装备。

记:《意见》提出,到2015年底全国关闭2000处以上小煤矿,是基于什么考虑?

付:2015年底全国关闭2000处以上小煤矿的目标,是在明确关闭对象的基础上提出来的,是切合实际、必须实现的。

《意见》第一条就明确了关闭对象。这些关闭对象是经过深入研究全国煤炭产业结构及安全状况后提出的。比如说,要求加快关闭年产9万吨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是因为这类矿井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多发,无论从技术上还是从经济上看,都不易达到治理煤与瓦斯突出灾害所应具备的能力,且大多数井田面积小、储量少,受资源条件限制,整合技改和兼并重组价值也不大。

全国目前共有年产9万吨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513处,年产能3000万吨左右,仅占全国煤炭产量的0.82%。2011年,此类矿井共发生较大以上事故15起、死亡148人,占小煤矿较大以上事故死亡人数的38.5%。2012年在停产评估的情况下,仍然发生较大以上煤与瓦斯突出事故8起、死亡55人。再如,要求关闭超层越界开采和停产整顿中违法生产煤矿,是因为超层越界开采、煤矿拒不停产等典型的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屡禁难止,已经成为近年来煤矿事故尤其是重特大事故的重要原因。还有就是国家对安全质量标准化已有明确规定,今年来已取得了较好效果,但部分地区和煤矿执行有差距。强调逾期仍不能达到最低标准也就是三级标准的煤矿予以关闭,有利于强化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夯实煤矿安全基础。

目前,全国有年产9万吨及以下的小煤矿7501处,加上关闭对象中明确的应予关闭的矿井,到2015年底关闭2000处以上小煤矿的目标,是切合实际且能够实现的。

记:《意见》对严格安全准入主要提出了哪些要求?

付:一是提高新建矿井的设计生产规模标准。要停止核准新建年产30万t以下的煤矿,防止边关边建、前关后建,进一步优化煤炭产业结构。同时,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先进的技术装备、专业的技术人才、高素质的施工队伍和高水平的管理能力,规模小的煤矿难以保障足够的资金和技术力量。

二是煤矿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灾害防治能力。不具备相应灾害防治能力的企业申请开采高瓦斯、冲击地压、煤层易自燃、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等煤炭资源的,不得通过安全核准。煤矿开采专业性强,尤其是上述煤矿,必须具有相应的灾害防治能力。原来的非煤矿企业,或者那些缺乏煤矿相关技术力量的企业要开办煤矿,必须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具有煤矿管理经验的管理人员,具备足够的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

三是制定和提高煤矿安全技术管理人员准入标准。为解决煤矿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足、技术管理落后的问题,《意见》规定,“煤矿必须配备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明确了具体的任职资格。同时,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作为煤矿专职管理人员,总工程师作为全矿技术总负责人,没有精力负责多个煤矿的管理或技术工作,同时也是为了防止“挂名矿长”或矿长资格证“一证多用”,明确规定了这“五职矿长”不得在其他煤矿兼职。

记:对贯彻落实《意见》将采取哪些具体的措施?

付:一是加强学习宣传。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计划召开推进实施《意见》的宣传贯彻视频会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领导还将带队分赴各重点地区实地宣讲,此外,还要通过各种媒体和宣传形式,广泛宣传《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解读文件具体条文,迅速将《意见》传达贯彻到各产煤地区、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所有煤矿企业。

二是出台配套措施。国务院安委会将制定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意见》任务分工,各部委按照职责分工,研究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和规章制度,成熟一个一个。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也将制定有关司局贯彻落实《意见》任务分工,立足本职,深入推进。

三是督促各地制定实施办法。督促各省区市落实党政同责的要求,党委、政府共同研究,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明确主要任务、具体工作、部门分工、时间安排、保障措施,对照《意见》中明确的关闭对象,全面摸清底数,逐类排队,明确具体的关闭目标和规划,认真组织实施。

煤矿个人安全总结范文3

第一,进一步提高对贯彻《指导意见》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对待小煤矿要正视两个基本事实。一个是从我国资源条件出发,从我国生产力水平出发,从满足地方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的能源供给出发,无论过去、现在和可以预期的将来,小煤矿都是煤炭工业的组成部分,并占据煤矿数量的绝对比例,不可能全部消失。另一个是小煤矿是安全事故的重灾区,占到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2/3以上,而生产工艺落后、职工素质差、管理薄弱是事故多发的直接原因。因此,既然客观需要一部分小煤矿的存在和发展,那么对这些小煤矿就必须纳入依法办矿、正规开采、规范管理、有序发展的轨道上来。

第二,进一步明确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责任。《指导意见》既有对小煤矿本身安全基础管理7个方面的33条规定,也有对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的7项要求。各地必须依据《指导意见》,对每项规定应由哪个部门、哪个单位、哪个人负责落实、在什么时间内落实、落实到什么程度等,逐一加以明确、责任到人,定期督促检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牵头做好责任落实和督促检查工作,确保做到每项规定都有人抓、有人管、责任落实。

第三,制定实施细则,在抓好落实上下功夫。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实施意见,将《指导意见》的一些原则规定进一步细化、具体化,逐项逐条落到实处。制定实施意见,既要有总体部署和要求,也要有逐条的可操作性规定。对若干重要问题,如完善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建立技术管理体系、确保生产系统完善可靠、落实“一通三防”、水害防治措施、加强现场管理和质量标准化建设等,可以专门研究出台一些具体的规定。也可以总结推荐一些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搞得好的做法和经验,将其上升为普遍的要求和规定。

第四,组织开展一次贯彻情况的全面检查。各地要作出安排,在今年内对各产煤市县、各小煤矿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情况,组织开展一次大检查,逐矿找出在安全基础管理上存在的差距和问题。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取限期整改、停产整顿、复查验收直至关闭的措施。尤其是对存在无风或微风作业、以掘代采、多头作业、劳动组织混乱、以包代管、超能力生产、瓦斯监控系统运转不正常等问题的小煤矿,要责成立即进行停产整顿;对在规定期限内整顿不到位的,要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坚决予以关闭。

第五,与相关工作紧密结合,总体推进。各地要把贯彻落实《指导意见》与深入贯彻落实《煤炭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起来,与提高装备水平、加强职工培训结合起来,与扎实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防治结合起来,把各项要求统一到全面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上来,协同推进、相互促进。

为有效应对煤炭经济运行的突出问题,促进煤炭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当前煤炭经济运行的突出问题,对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再强调以下几点:

第一,大力推进结构调整,积极应对煤炭产能过剩。当前煤炭产能过剩的趋势愈益显现、结构不合理的矛盾仍很突出。能力在3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矿仍占煤矿总数的42.9%,在建煤矿中30万吨/年以下的仍占到82.9%。要继续贯彻我委会同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安监总局等7部门去年印发的《加快煤炭行业结构调整,应对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坚持总量调控、关小上大、有进有退、产能置换的基本原则,积极推进结构调整。一方面要继续培育发展大型煤炭企业和企业集团,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发挥自身优势,兼并改造中小煤矿;另一方面要继续贯彻国务院统一部署,扎实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工作,全面完成煤矿整顿关闭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确定的今年工作任务。

对《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各省区市到2010年小煤矿控制目标,要按照鼓励发展先进生产力、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原则,充分利用煤矿生产能力复核所掌握的各煤矿开采条件、生产系统、技术装备、生产能力和资源储量等基本情况,把开采条件复杂、生产系统不完善、技术装备水平低、资源储量小的煤矿作为进一步实施整顿关闭、资源整合的重点,把2010年小煤矿数量控制目标分解到各产煤市(县、区)。各产煤市(县、区)要进一步分解到各乡、镇。对目前存在的30万吨/年及其以下的所有小煤矿,都要有明确具体的分类处理意见和实施进度安排,确保实现到2010年全国保留1万处小煤矿的目标。

第二,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管理,依法清理在建项目。各地要认真贯彻我委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十一五”期间一律停止审批(核准)新建30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新投产煤矿原则上3年内不得实施改扩建和提高生产能力的技术改造;对3万吨/年及以下的在建项目要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具备资源整合条件的可纳入整合范围或进行扩能改造,否则必须提请关闭。各地要像抓安全生产一样,对违规建设项目保持一种高压态势,坚决予以查处。针对煤矿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管理混乱的问题,各地要将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权限,一律上收到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并抓紧制定完善管理办法,把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纳入依法从严管理的轨道。

煤矿个人安全总结范文4

关键词:煤矿安全管理 事故致因理论 安全系统

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2)12(b)-0152-01

煤矿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不仅关系着煤矿企业的经济效益,更关系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因而作为现代煤矿企业,必须结合事故致因理论加强现代煤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建立不断健全煤矿生产过程系统,探析煤矿安全管理能力结构,才能更好的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有效的运行。基于此,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践,谈谈基于事故致因理论的煤矿安全管理能力结构。

1 概述事故致因理论

所谓事故致因理论,简单地分析,主要就是用于阐明事故成因和始末缘由以及事故后果,从而便于分析发生的事故现象及其未来的发展趋势的理论。这是由于事故的发生也具备自身发展的规律,只有充分掌握事故的发生和发展以及形成过程的辨识与危险源的评价和控制,为有效预防和控制例如煤矿等重大事故的发生,只有切实掌握这些事故的发生规律,才能始终确保生产系统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2 探析基于事故致因理论的煤矿安全管理能力结构的重要性

煤矿生产的核心就在于安全,因而煤矿安全的核心就是确保煤矿生产过程系统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煤矿生产过程系统集采煤、支护、运输、通风、排水、供电、信息以及管理等子系统为一体,而每一个子系统主要由人员、机器以及物体和环境等要素构成。由此可见,煤矿生产实际就是各子系统之间互相作用和配合协调,利用系统的涌现规律达到生产煤炭的目的。人类所处的所有生产生活系统,在实现人类设计职能并提供希望产品的生产系统的同时也可能给人类生命财产与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灾难性的灾难系统,二者都建立在相同的客观系统和事故致因理论之上的。因而我们可以得出,煤矿安全管理系统主要是煤矿的生产系统和安全管理系统组成,那么这一系统能力的高低就决定了煤矿的安全管理能力的高低,由此可见,煤矿能否安全生产与煤矿生产过程系统能力结构有着重要的关系,探析基于事故致因理论的煤矿安全管理能力结构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3 基于事故致因理论的煤矿安全管理能力结构探析

3.1 事故致危因素分析

笔者在综合文献和学术资料的基础上,总结出事故致危因素主要有三类:一是发生伤亡事故的能力主体;二是出现危险源的前提并且对造成事故后果严重与否有着决定性的关系;三是组织的失误,其中第二类致危因素是导致第一类致危因素引发事故的基本前提,对是否发生事故的可能性有着决定性的作业,这两类致危因素之间互相关联和依存,而第三类致危因素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最根本的原因。由此可见,煤矿安全管理系统安全与否与其和谐型有着决定性的联系,要想实现系统的安全,就需要借助微观层面上交互的和谐化。

3.2 煤矿生产过程系统的构成分析

煤矿生产过程系统作为一个包括人、机以及环境等组合而成的动态系统,其中人在煤矿生产过程中表现的安全与不安全行为、机械在生产过程的安全与不安全状态,将煤矿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致危因素、各子系统之间相互作用以及变化和信息等因素与系统汇聚在一起组成了煤矿的生产过程系统,这是由于信息是确保管理决策正确与否的基础。从而由于人出现的不安全行为和机械处于的不安全状态的相互作用导致能量意外释放而出现事故。因而基于事故致因理论下的现代煤矿企业,煤矿安全管理能力应确保人行为、机械状态以及系统运行的安全。作为动态而又开放的煤矿生产系统,其所面临的外部环境因素对煤矿生产系统具有制约和推动作用,因而必须具备确保人行为安全的管理能力是确保煤矿安全管理能力的关键因素,通过加强管理激励和约束人的行为,体现煤矿的安全行为与行政管理能力,而确保机械所处状态的安全就是体现煤矿的安全技术管理水平的关键因素。煤矿的安全信息的管理能力对煤矿的安全管理工作决策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加上煤矿生产具备动态性和变化性,又需要煤矿具备不断创新的安全管理能力。为确保煤矿生产系统的安全而又和谐的运行就需要综合各种能力。

3.3 煤矿安全管理能力结构探析

煤矿安全管理能力结构主要分为以下几点:一是煤矿在安全行为方面的管理能力;二是煤矿在安全行政方面的管理能力;三是煤矿在安全技术方面的管理能力;四是煤矿在信息管理方面的管理能力;五是煤矿在安全创新方面的管理能力。结合企业能力理论,这些能力核心源于知识。也就是,所谓的煤矿安全创新管理能力,就是能力的适应与发展;所谓的煤矿安全行为管理能力,就是从业人员个体心理行为规律、群体及煤矿,安全行为的激励及保障能力;所谓的煤矿安全行政管理能力,就是安全行为约束能力,结构体系、制度体系及法律体系保障及执行能力;所谓的煤矿安全技术管理能力,就是技术、设备及环境系统的保障管理能力;所谓的煤矿安全信息管理能力,就是信息系统的构建、信息收集、使用能力;所谓的煤矿安全管理能力,就是高效率、高效果的利用资源实现安全目标的保证能力。

4 结语

总之,探析基于事故致因理论的煤矿安全管理能力结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作为现代煤矿企业,应在事故致因理论的基础上分析事故致危因素,结合煤矿生产过程系统的构成探析煤矿安全管理能力结构,确保煤矿生产过程中人与机械始终处于安全状态,提高煤矿生产的安全能力,确保煤矿安全生产进行,助推我国煤矿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王朝飞,蔡立勇,夏妮,等.基于事故致因理论分析煤矿安全事故[J].工业安全与环保,2009(6).

[2] 肖丹,邸志强,张庆华.事故致因理论在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应用[J].煤炭技术,2009(11).

煤矿个人安全总结范文5

为进一步促进煤矿整顿关闭,规范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推进小煤矿管理强矿,提出以下*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目标和保障措施。

一、*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目标

1.力争提前完成关闭矿井数量目标

各地在*年6月底以前将第二阶段2652处矿井关闭到位。同时在当地主要媒体公告第三阶段2209处关闭矿井名单。*年底前确保完成关井4000处,力争提前完成第三阶段关闭任务。通过不断加大关闭矿井工作力度,在*年煤矿死亡人数下降20.1%的基础上,确保*年煤矿事故死亡人数下降2%。

2.基本完成煤炭资源整合工作

按照〔*〕82号、〔*〕108号文件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48号)的要求,加强对煤炭资源整合、技术改造矿井的监管,通过整合技改减少矿点数量,统一部署,规范运作,积极推进,在*年底前,基本完成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做到各地的资源整合方案都按程序批准、下达、启动,所有被整合的矿井进入技术改造的设计、施工程序。

3.积极推进管理强矿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7部门《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116号),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推动实现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制定《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以政策治本、强化矿井安全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工作重点,严格安全准入,提高准入门槛,继续深化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巩固和扩大已取得的成果,全面提升小煤矿整体水平。

二、主要工作任务和保障措施

1.公告关闭矿井名单,通报关井进度

一是在各地公告关闭矿井名单的基础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分期分批在人民日报、中国安全生产报、中国煤炭报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政府网站公告第二、三阶段关闭矿井名单。

二是在全国安全生产视频会议上,定期通报各地关井进度。

2.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经济政策

总结、推广内蒙古、河南等地在整顿关闭、整合技改方面好的经验和做法,5月份左右在内蒙古或河南召开煤矿整顿关闭、资源整合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

转发部分地区已经出台的整顿关闭和资源整合经济政策,鼓励各地结合资源有偿使用的试点,研究制定淘汰落后生产力的经济政策,建立小煤矿有序退出机制。

3.组织开展四次督查

一是1-2月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组织开展一次以检查各地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落实情况和技改矿井安全工作落实情况为主要内容的督查(2月15日已结束)。

二是6-7月国家煤矿安监局组织开展一次以检查各地第二阶段工作进展情况、督促启动第三阶段关井工作为主要内容的督查,同时调研新情况、新问题,为召开部际联席会议第四次会议做好准备。

三是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一次对各省(区、市)煤矿建设项目核准(审批)情况的督查。

四是10-11月部际联席会议组织开展一次以检查各地第三阶段关井工作完成情况为主要内容的督查。

4.召开两次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

一是3月份召开第三次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已召开)。二是视情况暂定于8月份左右召开第四次会议。针对整顿关闭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提出针对性措施。

5.督促各地规范资源整合

根据〔*〕82号和〔*〕108号文件精神,督促各地在煤炭资源整合工作中贯彻落实以下要求:

一是充分发挥国有重点煤矿的骨干作用,鼓励其依法整合兼并小煤矿。

二是煤炭资源整合必须是合法矿井对有开采价值的资源进行整合,已关闭矿井原则上不得纳入资源整合;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确有开采价值的资源,经重新规划后可纳入整合。

三是煤矿资源整合必须坚持以大并小、以优并劣。整合后形成的新矿井,一证一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

四是被整合的矿井要先关闭(吊销证照、拆除井下设备、停止供电),并加强监管,确保停止生产。

五是对实施资源整合的矿井,要按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矿井必须依法取得(变更)采矿权,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核批准程序。

6.明确职责,加大联合执法力度

各有关部门应按照〔*〕82号文件规定的职责,督促所属各级工作机构,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认真按要求提出关闭矿井名单,切实将16种关闭矿井关实关死。

(1)国土资源部门对以下各类关闭矿井进行认定,提请关闭:

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第一种);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的(第三种);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第四种);在大型煤炭矿区范围内开采的(第十种);资源接近枯竭的(第十二种);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的(第十三种)。

不同采矿权人,其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名单,并会同安全监管、煤矿安全监察部门认定是否影响安全生产,对影响安全生产的,提请关闭(第九种)。

(2)发展改革部门对以下各类关闭矿井进行认定,提请关闭:

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第二种);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未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审批程序、违规越权核准的(第十三种)。

(3)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以下各类关闭矿井进行认定,提请关闭:

未依法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第三种);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第五种);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擅自组织生产的或整顿验收不合格的(第六种);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第八种);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第十一种);擅自进行“三下”(建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开采和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内开采的(第十四种)。

(4)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以下各类关闭矿井进行认定,提请关闭:

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第三种);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第五种);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第七种);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第八种);不同采矿权人,其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影响安全生产的(第九种);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未履行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程序,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的(第十三种)。

(5)工商管理部门对以下类型关闭矿井进行认定,提请关闭:

未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生产的(第三种)。

(6)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注销关闭煤矿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监督关闭煤矿妥善处置剩余爆炸物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7)电力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供电企业切断关闭矿井的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会同有关部门查处向非法煤矿供电行为。

7.严格市场准入,防止前关后建,落实《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

一是根据〔*〕82号文件关于“十一五”期间一律停止审批(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的规定,督促各地发展改革部门严把项目审批关,从源头上限制小煤矿数量。

二是加强日常监管,对违法、违规或者越权审批的煤矿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施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继续分期分批公告违法建设项目名单(已公告第一批共35个建设项目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督促各地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在落实〔*〕108号文件,编制、审查矿业权设置方案、资源整合方案时,要认真落实《煤炭工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保留小型煤矿(30万吨/年及以下)数量控制目标。

四是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研究制定完善小煤矿完全成本的相关政策,通过提高小煤矿的资源成本、环境成本、科技成本、税收成本、土地成本、人工成本等,合理提高小煤矿的生产经营成本,提高准入门槛。

8.严格煤矿生产能力核定,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一是严格审查煤矿生产能力。认真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审查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遏制超能力生产的紧急通知》(发改运行〔*〕265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继续联合审查各产煤省(区、市)煤矿生产能力复核结果,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退回,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地区组织现场抽查。

二是推广煤炭产量远程监控系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编制《煤矿产量监控系统技术规范》和《煤矿产量监控系统管理办法》,*年下半年在全国推广煤矿产量监控系统。

三是严格劳动定员管理。继续督促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16号),并督促各地制定实施办法;会同劳动保障部研究制定煤矿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

四是推广井下人员管理系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编制《煤矿井下人员位置管理系统技术规范》和《煤矿井下人员管理系统管理办法》,继续推广井下人员位置管理系统。

五是加强煤矿劳动用工管理。结合煤矿企业特点,制定公布规范、简明、实用的劳动合同范本,指导煤矿企业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提升劳动合同签订和履行的质量,加强劳动合同的动态管理。煤矿企业招用劳动者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稳步提高煤矿职工工资待遇,从源头上规范小煤矿的劳动用工行为。

9.进一步规范煤矿企业证照审批管理

一是请国土资源部门研究出台规范性文件,解决目前部分地区存在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过短的问题。

二是明确煤矿“六证”的颁证顺序。初步协商,对新设立的煤矿企业,颁证顺序为:工商预核准、划定矿区范围的批复文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对已有企业的新建矿井,颁证顺序为: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矿长安全资格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等部门将开展调研,并在征求地方和企业意见后联合发文予以明确。

三是要求各地证照审批管理部门加强日常监管,及时吊(注)销已不符合办证条件的煤矿企业的相关证照,并互相通报。

四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会同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编办等有关部门组织调研,研究制订规范煤矿“六证”管理的意见。

10.出台《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若干意见》,强化小煤矿安全管理

拟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名义联合制定并《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落实小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提高准入门槛,提高小煤矿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和安全管理水平,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安全意识,减少小煤矿事故,特别是减少重特大事故。

11.认真抓好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工作,强化煤矿供用电安全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装备联网和维护使用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1号),力争*年底完成井工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装备工作;建立健全区域性煤矿安全测控仪器技术服务机构,加强小煤矿监控系统的维护和管理,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继续加快安全监控系统的联网工作进度,规范网络运行管理。同时,加快煤矿供电电网建设,强化煤矿的供电保障和企业内部用电管理工作。

12.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的打击力度

各地要加强对已经关闭矿井和列入煤炭资源整合矿井的监管力度,指派专人盯守,防止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和被列入煤炭资源整合矿井违法组织生产。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和整顿关闭工作行政问责制,对该关闭未能及时关闭,甚至因违法、非法生产而引发事故的,要严肃查处,依法严惩,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13.加强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政策的宣传力度

煤矿整顿关闭政策是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集中提炼出来的,要加大对煤矿整顿关闭政策的宣传力度,把整顿关闭的目的和意义延伸到落实煤炭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延伸到实现煤炭工业的健康发展上来,使基层干部充分认识到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是发展地方经济、维护生命安全的需要,是维护地方可持续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取得全社会的广泛支持。

14.对各地反映的一些特殊情况个案处理

对个别省份提出的新建矿井规模达不到30万吨/年,3万吨/年在建矿井停止建设后如何处置,受资源条件约束资源整合后矿井规模难以达到国家规定的最小规模(晋陕蒙30万吨/年,中南、西南9万吨/年,其他地区15万吨/年),少数民族地区、三峡库区、天然林保护区和开采极薄煤层地区等特殊地区3万吨/年煤矿难以立即关闭等问题,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按照“政策底线不突破、特殊情况个案处理”的原则,对各省上报的个案处理方案进行审批。各地必须按批复的方案组织实施。在个案处理方案上报、审批与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1)“十一五”期间各地不再批准建设规模小于30万吨/年的矿井。

(2)立即关闭3万吨/年及以下煤与瓦斯突出、水害严重矿井。

(3)已停止建设的3万吨/年矿井,按照扩能、整合、关闭三种方式处置。

(4)对资源条件确实难以保证整合后矿井生产规模的地区,适当降低资源整合后矿井最小规模,但必须经省级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等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联合审查,限制矿井数量、确定矿井名单,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煤矿个人安全总结范文6

福建煤监局成立于2005年11月,目前只有18名监察员,没有分局。然而,这几年,福建煤监局通过以实现管理强矿为目标,立足国家监察职能,通过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共同努力,力促全省煤矿安全生产水平逐年提升。2005年以前,福建省每年的煤矿死亡人数均在百人以上,2008年煤矿发生各类死亡人数22人,与2005年绝对数相比,死亡人数下降77.9%,百万吨死亡率下降84.2%,为0.98,首次实现了1以下。

0.98,让记者探析一下这历史性突破的背后……

严格规范执法促整改

福建煤监局安全监察处处长朱石福用一句话总结了该处工作:“人手少、任务重,工作有成效,去年罚没款缴交率100%,没有一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保证了行政执法的及时性和威慑力。”安全监察处编制为6人,现有干部6名。全省合法煤矿达335个,可谓点多、面广、线长。“监察员一年有半年以上时间在基层跑。我们经常一下矿井,就顾不上吃饭,更谈不上休息。”朱石福说,前几天,他们去永定县一煤矿监察,监察员早上7点多从福州市出发,下午3点多才到煤矿,从井下取证出来已是晚上7点多,再制作现场执法文书、整理现场反馈意见,到晚上10点才完成工作。这种情况对于福建煤监局的监察员来说已是“家常便饭”。

“发现有不同的看法,包括对事故性质的认定、证据材料分析等,对含糊不清的地方,我们都要拿出原先收集到的证据进行验证,并及时与事故调查组沟通、协调,直到达成共识。”事故调查处处长丁实江介绍,对于每一起事故,监察员都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取证,拍照存档,建立动态数据库。待事故调查报告出来后,监察员再对其进行严格审核。

为确保委托调查的每起事故调查处理客观公正,并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实效,该局建立了事故调查跟踪指导责任人制度,对每一起事故都确定一名跟踪指导责任人,全程跟踪事故调查进展情况,对事故调查进度、质量进行跟踪指导,对不同看法之处及时加强沟通协助分析,确保事故按期结案,做到责任追究依法依规,处罚裁量平衡适度,避免了不同地方处罚裁量轻重悬殊现象。

不仅在事故查处方面,福建煤监局还制定了严密的制度,规范行政行为,丁实江告诉记者,他们还建立事故矿井监察和现场处理责任落实制度,对事故煤矿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解剖式的安全监察,及时采取措施,要求基层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职责,督促整改,避免在事故调查期间矿井仍“带病运转”或简单停产一段时间就恢复生产。

2008年,福建煤监局还健全规范和完善接待、登记、审批、核查、处理、反馈等制度,对群众来信来访实行专人负责,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严格保密和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举报案件件件有落实、件件有反馈。

数字看似枯燥,却着实意义重大。今年1~4月份,福建煤监局累计对33个煤矿进行监察执法,共发现各类事故隐患239条,下发各类执法文书108份,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煤矿予以行政处罚11件。2008年,福建煤监局累计监察执法煤矿115矿次,发现各类安全隐患987条;下达(制作)各类执法文书304份;及时对19家煤矿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实施行政处罚19起,分别作出警告、停产整顿、罚款和暂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其中暂扣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7本,累计实施经济处罚193.458万元。

严标准重服务上水平

“被县里确定为示范矿井后,我们就对照标准化建设标准,共投入资金3700万元,改造井下各系统设施和地面生产、生活设施。现在安全生产得到加强,工人生活条件得到改善,看到他们心情舒畅地工作,自己也觉得很踏实,值得!”永定县鑫源五矿矿长陈志强对记者说。

陈志强告诉记者,该矿在县里列入示范井时,他不太情愿,一是觉得标准有点“苛刻”,二是认为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投资太多。“在这三年多的时间里,福建煤监局、县、镇领导和专业技术人员常到矿上指导工作,他们推着我们向前走,现在准备从三级提升到二级标准。”

其实这种变化不仅发生在永定县鑫源五矿。从2006年开始,福建煤监局就开始全面推进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并陆续到永安、永定和龙岩新罗区召开标准化现场会,使福建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好转,有效提升了煤炭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2008年4月份,福建煤监局组织全省各产煤市(县、区)和福煤集团原煤生产单位的1 60多名代表,深入福煤集团所属4个示范矿井,现场参观煤矿综合安全监控系统、职工人井智能考勤系统、井下瓦斯监测、采煤面单体液压支柱、以钢代木支护以及煤矿“三条线”建设、“三推行”工作等开展情况。,

据悉,在去年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基础上,今年福建省又有111个矿井列入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计划,占全省煤矿总数的33.17%。目前,各产煤设区市正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工作进行验收,到年底全省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以上的达标矿井可达171个,占全省煤矿总数的51.04%。

在煤矿延期换证工作中,福建煤监局监管人员主动靠前做好服务。他们将办证换证的法律法规、审批标准、审批流程、注意事项及具体要求全部制版上墙,在本局网站公布,编印1000份《延期换证工作材料汇编》,免费发放基层和企业参照执行:同时,派出由业务骨干、专家组成员组成的宣讲团,深入龙岩、三明、泉州三个重点产煤市,举办8场专题讲座,专门就延期换证工作的方案、标准及法律法规进行讲解、指导和宣传,有1000多名基层煤行办工作人员和煤矿业主、管理人员参加了讲座。

针对延期换证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福建煤监局先后4次召开由省经贸委能源处、福煤集团、市(县、区)煤行办、中介机构及煤矿企业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建议,认真做好解说工作,及时制定针对性强的措施,积极化解工作困难和问题;专门设立办证服务大厅,克服人手紧任务重的困难,主动加压,增加工作量,热心为企业提供业务咨询和指导,确保企业少走弯路,节约工作成本。

福建煤监局综合处处长戴文鹏告诉记者,他们在深入调查研究,广开民意、广纳民言的基础上,立足省情矿情,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将煤监局法定审查时间由3个月缩短为1个月,腾出2个月的时间让企业做更充分的准备工作,加快审批进度,确保在本

局的工作环节不拖延,为煤矿企业节省时间和办证成本,减少对全省煤矿正常生产的影响。

在强化监察执法的同时,福建煤监局还专门聘请煤矿安全专家,组织技术骨干和专家深入矿区进行现场复查,免费为企业“会诊”,协助企业制定整改措施,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

福建煤监局还定期将全省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暂扣等管理事项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纪检监察室主任张江辉告诉记者,他们纪检监察部门主动介入,并深入基层主动向基层管理人员和煤矿企业负责人宣传、介绍福建煤监局的纪律要求和廉洁承诺,还加强与特邀廉政监督员、政风行风民主评议代表的联系,通过多种渠道全面跟踪掌握本局人员在办证过程中的廉洁行为。同时,主动参与办证审查和现场核查工作,建立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机制。

科技人才助力发展

“今后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全省网络集成联网之后,借助网络系统还可实现视频会议功能、远程监察功能、办理日常事务功能以及信息上传下达功能等。”戴文鹏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建立这样一个系统,就等于为瓦斯防治和煤矿安全工作配备了“千里眼”,设置了“电子警察”。

据悉,至今年底,福建省所有矿井都将安装好安全监控系统并实现省、市、县、煤矿四级联网运行。福建省政府在“十一五”安全专项规划中专门安排了1000万元用于各级分控中心平台建设,并结合福建煤矿实际,提出在全省煤矿安装监控系统并实现联网的要求。各级政府也加大对煤矿安装监控系统资金扶持力度,如新罗区政府制定了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工作激励和奖罚制度,给予9万吨/年及以上矿井奖励5万元,4-9万吨/年矿井奖励4万元等;永定县政府投入620万元扶持全县54家煤矿62个独立生产系统安装煤矿安全监控系统。

截至4月15日,福建省已有137个矿井安装了监控系统,85个矿井实现了与省级监控中心模拟环境的联网,其中有72个矿井进行了网络链路测试,实现正常运行的矿井有42个。

戴文鹏认为,这些矿井的监控系统不仅发挥着安全保障作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已经开始显现。如福建煤电公司翠屏山煤矿摸索出利用监控数据避开用电高峰抽水来节约电费的做法,使企业节约了经营成本;龙岩市北山煤矿摸索出利用监控数据指挥现场作业人员在放炮期间安全进出作业面,为一线矿工提供安全保障。

福建煤监局要求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监控系统建设的日常监管,督促各分控中心、各煤矿企业加强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人员管理和维护管理,健全完善各项运行管理制度、应急处置预案,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和值班值守人员,保证24小时不间断监控,确保监控数据和图像实时传输,确保监控系统有效运行。

目前,福建省正组织有关人员制订《福建省煤矿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管理办法》,对监控系统的装备技术、运行管理、制度建设等提出具体要求。

目前,福建煤监局还加快推进矿山实验室建设工作,及时成立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和《矿山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实施细则》,为矿山安全生产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去年,煤老板到处挖专业技术人员,有挖国有煤矿的、有挖乡镇煤矿的,还有的跑到贵州、四川等地去挖人,年薪基本在12万元以上,可还是不理想,目前还是有一些煤矿没有按要求配齐专业技术人员。”

煤矿个人安全总结范文7

20__年,煤炭股在局党委和领导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全县煤炭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强化煤矿安全监管,在深化煤矿安全整治和煤炭工业经济发展等方面做了大量扎实有效的工作,确保了煤炭经济效益持续回升和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一年来,主要完成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日常工作

1、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类活动和培训学习,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工作中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领导的安排,实事求是,真抓实干。

2、加强了统计工作职能,及时准确的完成各类定期或不定期的报表的填报,为领导作出决策,提供真实的依据。

3、优化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对来访本股办理业务的,端正服务态度,能办理的及时办理。

二、煤炭安全生产及监管工作情况

按照省、市煤炭工业发展工作会议精神,突出煤矿安全生产和资源整合两个重点,本着一抓安全管理目标,二抓行业发展工作。年初,我局与6个煤矿鉴定了20__年度煤矿安全责任状,制定了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制度,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完善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监管目标,把煤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隐患排查治理与安全监管紧密结合起来,相互促进,共同推进。截至11月止,__县境内共有6户煤矿企业(其中勐滨矿区4户,上允矿区2户)国有煤矿1户,井工矿3对,露天矿3坑。(1-11月)全县各类煤矿共产销煤20.4万吨,较去年同期 15.01万吨增加5.39万吨,实现工业总产值4161万元,上缴税收680.6万元,预计今年12月底原煤产量可达22万吨,工业总产值达4488万元,实现各项税收726万元左右。截至11月底,全县煤矿企业未发生一起死亡事故。

(一)今年以来的主要工作措施。

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澜政办发〔20__〕10号)精神,为认真贯彻落实好《__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活动实施方案》,切实开展完成20__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的工作任务,结合我县煤矿安全生产情况,__县经济局由局长任组长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煤矿企业也相应成立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

(二)制定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明电〔20__〕15号)和国家安全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企业20__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安监总煤行〔20__〕36号)以及市经委《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普经煤〔20__〕152号)文件要求,县经济局结合我县煤矿企业实际,制定了《__县20__年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澜经字〔20__〕16号),同时,要求各煤矿也相应制定出了工作方案。

(三)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条件专项监察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有效实施,切实防范煤炭生产伤亡事故的发生,促进我县煤炭安全生产持续发展,根据(云煤安发〔20__〕94号)文件精神,我县对6户煤矿井(坑)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条件进行了专项检查。3户煤矿井(坑)办理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手续,2户煤矿井(坑)有效期内1户在建矿井,竣工验收后申报办理。

(四)加强监管、落实责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20__年9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召开全县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我局于20__年9月28日下午召集环保、工会、电力、国土、安监、林业、煤矿企业负责人参加的紧急会议,传达贯彻市政府煤矿安全生产会议精神,安排部署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有关事项,积极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五)检查、治理情况

认真开展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及有关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结合保障煤矿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切实抓好“

综合治理,保障平安”的安全工作。按照省、市煤矿安全隐患排查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按方案认真开展了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百日督查专项行动,在1-10月中,共查出隐患79条,发现场处理决定书9份,责令立即整改10条,责令限期整改事故隐患49条,责令立即停止作业6处,下发复查意见书4份,行政处罚告知书1份,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11月11日至13日,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对我县的6处矿井(坑)进行了以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条件为重点的专项监察,共查出各类事故隐患65条。其中,井工矿3处,查出事故隐患50条;露天矿3处,查出事故隐患15条。目前正在整改实施阶段。(六)落实“两个主体”安全生产责任

进一步明确政府安全监管责任主体,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各级各部门紧紧围绕全县煤矿事故控制指标,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责任制,加强安全基础管理、技术管理、现场管理工作,落实企业法人和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严格井下从业人员准入标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规章规程,夯实基础管理工作。建立了工作通报、信息交流、联合执法等工作制度,并转发了煤矿雨季“三防”的通知,对全县煤矿雨季“三防”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从建章立制和日常监督检查入手,层层落实煤矿安全监管责任,结合“六月安全月”活动,加大煤矿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法人和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促进煤矿企业落实监控防范措施。

(七)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

为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我局成立了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目前,正在按整合程序依法进行。

三、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我县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仍很薄弱,安全隐患还很多。

2、煤炭经营监管力度不大,还需进一步加强。

3、煤矿安全监管经费严重不足。

煤矿个人安全总结范文8

我国煤炭资源蕴藏丰富,决定了我国“以煤为主”的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近年来,煤炭在我国一次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率一直保持在70%左右,为我国提供了约76%的发电能源、75%的工业燃料和动力、80%的民用商品能源以及60%的化工原料。然而,我国煤炭工业长期以来却是一个高危行业,“矿难”“百万吨死亡率”“停产整顿”,这些词汇与煤炭行业总是紧密相联。尽管安全生产观念已经深入人心,但矿难依然时有发生。安全事故不仅危害生命,也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统计表明,我国煤炭产量占全世界的40%左右,而煤矿生产死亡人数却占世界煤矿生产死亡人数的79%,我国煤炭生产的“百万吨死亡率”是美国的140倍,是印度的90倍。由此可见,我国频发的煤矿安全事故严重制约了社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李爽博士的著作《我国煤矿安全文化系统研究》(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2012年12月版)深入对煤矿安全事故进行了整体分析,从系统的观点研究了安全风险的控制问题,发现诱发煤矿安全风险的多个因素是相互关联的,应从根源去探索长效机制的建立。李爽博士通过十余年的潜心研究,方著就这部富有理论创新、学术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的著作。阅毕全书,掩卷深思,该著作给我们带来了太多太多的启示。

首先,作者用系统理论和系统方法研究我国煤矿安全文化,对煤矿安全文化系统的内涵做了明确界定,剖析影响煤矿这一特定行业安全文化的关键因素,从动态演化的视角探索煤矿安全文化的形成机理和演化方法,用系统动力学建模仿真预测煤矿安全文化的发展趋势。

该著作在对安全文化与安全氛围,安全文化与企业文化,安全文化与安全管理等相关概念逻辑关系进行辨析的基础上,对煤矿企业安全文化系统的内涵做了界定,指出煤矿企业安全文化是企业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生产事故、保障企业安全生产为目的,在长期生产经营活动中逐渐形成的或有目的的人为塑造的,为企业全体员工所认同、接受和遵循的安全生产价值观、安全理念、安全生产相关制度、安全生产行为准则及具有特色的安全生产行为方式与安全生产物质表现的总称。煤矿企业安全文化是煤矿企业生产运营的主导,它着眼于观念文化,以其为核心辐射行为文化、制度文化和物态文化等载体的一个系统,从而实现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系统全方位、立体式的协调管理。要做到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煤矿员工文化素质和技术素养,加强其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就必须对安全文化进行系统研究。作者通过研究,在著作中对安全文化的影响因素、形成机理、体系构建、运行保障以及综合评价等方面得出了相关结论,这些理论创新具有很高的学术价值。

其次,作者从我国实际出发,构建真正有利于提高安全管理水平的煤矿安全文化体系及其运行保障机制,研究科学可行的煤矿安全文化评价方法,并通过案例的比较分析,提出安全文化提升的路径,验证理论成果的实践可操作性,对实践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该著作针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实际需求,对煤矿安全文化系统构建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煤矿企业从业人员的文化素质相对较低,造成煤矿员工安全意识相对薄弱,制约着煤矿生产的安全。书中在实证研究方面,以神华集团和徐矿集团有关数据为样本,采用多元回归及因子分析方法对其安全文化系统的影响因素做了探索性分析,得出了有效结论,不仅可以减少煤矿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而且还能够更大程度地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安全,有效缓解煤炭企业安全与生产之间的矛盾,提高现场煤矿生产人员的队伍素质,有效地促进我国煤矿安全长效机制的形成,为煤矿安全生产和效益提高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和保障。同时,煤矿企业安全文化体系的持续运行需要内外部环境和条件的支持和保障。从外部来看,要加大政府监管力度、加强专家咨询体系的作用;从内部来看,需要建设面向安全文化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建立安全文化体系运行的PDCA(指全面质量管理活动的全部过程)体系。要建立煤矿安全文化建设责任制和诚信机制,从而有效保障煤矿企业安全文化体系持续、良好地运行,并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总而言之,该著作视角独特、理论精到、思路清晰、逻辑严谨、观点明确、实用性强,是作者多年从事科学研究的成果之精华,是一部可读性很强的煤矿安全管理工作和安全文化建设的学习培训教材,将展示给读者一个煤矿安全文化的全新的视野! (作者单位系中国矿业大学)

煤矿个人安全总结范文9

我局党委组织认真分析了当前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就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0.15”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后两个月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出六项要求。

一是认真学习贯彻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做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使命感和紧迫感。全省煤矿安全监察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干部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坚持用全会精神指导实践,推动工作。要按照全国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10.15”视频会议部署和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松劲、不懈怠、防事故、防反弹,深入一线、扎实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目标的顺利完成。

二是继续深入开展“三项行动”,全面打好“三项行动”第三战役。要结合当前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实际和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现状,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重点对非法违法技改、基建、生产的矿井,开展集中执法,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继续深化治理行动,重点抓好对兼并整合矿井和节后恢复生产、建设矿井的隐患排查,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各项制度,对重大隐患实行专人督办、明确责任;不失时机地开展安全生产宣教行动,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煤矿资源整合相关政策措施,在全社会营造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同时,要总结前一段时期开展“三项行动”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进一步巩固扩大成果,为下一步工作奠定基础。

三是大力推进全省煤矿资源整合兼并重组工作。当前全省煤矿兼并重组工作进入关键时期,各整合主体正陆续进驻被兼并企业,安全生产面临新问题、新挑战。各单位、各监察分局、站要按照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按照局党组“8.23”、“9.17”会议的具体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全省资源整合工作顺利推进,圆满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各项任务。要加强对过度期间生产矿井的日常监督监察,确保矿井依法依规组织生产;要严格基本建设矿井“三同时”审查和验收,进一步夯实煤矿安全基础;要坚持“优化程序、提高效率、依法许可”的原则,严格煤矿安全许可工作,严把煤矿安全准入门槛。

四是加强煤矿安全生产“三项建设”。继续深化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紧紧抓住采掘布局、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监测监控、现场管理五个环节,建立健全瓦斯治理“十六字工作体系”,大力推进瓦斯治理“双百”示范矿井建设,进一步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加强各级领导班子和监察队伍建设,注重在实践中选拔和培养干部,加大对领导班子、监察人员考核考评力度,形成风清气正、能上能下的选人用人机制;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健全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机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六个办法”,推进监察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

五是突出工作重心,不断创新监察执法方式方法。各级各部门领导要深入基层,深入现场,潜心研究当前制约煤矿安全发展的突出问题和矛盾,寻求破解之策,为推进全省“三个发展”、实现“保增长、保稳定、保民生”作出积极贡献。要不断创新监察执法手段,提高监察执法效能,采用切实有效的方式方法,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明显好转。

六是加强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工作,提早谋划明年工作思路。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科学分析全省煤矿安全生产现状,提早谋划明年工作思路。要坚持以四中全会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指示精神,按照总局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工作力度,继续推进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工作,努力杜绝煤矿重特大事故、实现煤矿安全生产状况的明显好转的目标,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和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煤矿个人安全总结范文10

20__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总体稳定,趋向好转,但事故总量较大,一些地方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一些煤矿重大安全隐患仍较突出,形势依然严峻。为落实20__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的工作任务,深入进行煤矿隐患排查治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明电〔20__〕15号)要求,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制定了《煤矿企业20__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在去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继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是坚持安全发展,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也是为“两会”和“奥运会”创造安全、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的需要。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站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集中精力做好煤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以“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为主题,组织开展好“安全生产月”和“安全生产万里行”等活动,推动全社会更加关注、支持、参与、监督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二、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或省政府指定部门)组织实施。其他相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全力配合。中央煤炭企业负责组织所属煤矿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同时接受当地政府及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

三、各省(区、市)及有关中央企业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并于2月底前下发实施,同时将具体实施方案(包括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隐患的内容)于2月底前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四、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建立省内公告制度,对所辖区域内各类煤矿存在的重大隐患在媒体上进行公告;监管部门、监察机构和煤矿企业都要建立煤矿重大隐患分级挂牌督办制度,限期整改销号;对存在重大隐患未按期整改的煤矿,暂缓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建立隐患排查责任追究制度,对隐患排查工作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煤矿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各级负责人必须认真组织开展工作。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在地方政府的组织领导下,切实加强对煤矿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监察和指导。要认真分析和把握今年安全生产的规律和特点,在组织和督促企业抓好日常排查治理、搞好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针对三个重点时段特点进行集中督查、专项监察、重点监察,发现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督促整改,扎实有效地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

六、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总结发生的各类事故尤其是较大、重特大事故教训,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注重用事故教训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掌握事故发生的部位、环节、原因、特点及规律,举一反三,制定并落实措施,预防和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工作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的有关通知要求执行。

请各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将本实施意见转发至所属各类煤矿。

二八年二月十九日

煤矿企业20__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意见

一、隐患排查治理范围

所有煤矿都要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此基础上,各产煤省(区、市)要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

(一)重点地区

事故多发地区,瓦斯灾害严重地区,管理薄弱地区,非法开采严重的地区,今年受雨雪冰冻自然灾害影响严重的地区;各产煤省(区、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的重点地区。

(二)重点企业

煤与瓦斯突出的煤矿,资源整合的小煤矿,破产重组的煤矿,有超层越界嫌疑的煤矿,近年来发生过较大以上事故的煤矿,受雨雪冰冻灾害影响严重的煤矿;各产煤省(区、市)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明确的煤矿。

二、隐患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

煤矿企业要对各类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在此基础上要突出以下重点内容:

1.矿井通风情况。矿井通风系统必须合理;通风设施必须完善可靠;采区要实现分区通风;按照规定设置专用回风巷;矿井总风量和各作业点实际风量要达到规定要求,重点查无风、微风作业现象;杜绝不合理串联通风;掘进工作面按照规定实现“三专两闭锁”。矿井要建立综合防尘系统且运行正常。

2.瓦斯治理情况。应抽采瓦斯矿井要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瓦斯抽采达到抽采指标要求;要制定瓦斯抽采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与生产作业计划相匹配,实现不抽不采,抽、掘、采平衡。瓦斯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落实区

域性防突措施。要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探头安设位置、质量和标校要符合规定;按规定配备瓦斯检查员,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重点产煤县(市)实现安全监控系统区域联网,建立监控系统区域服务机构。

3.煤矿整顿关闭情况。已关闭矿井必须关死、关实,达到关闭标准。落实关闭和废弃矿井的监管责任,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有防范已关闭矿井死灰复燃的措施;严禁借探矿之名从事非法生产;严厉打击非法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

4.资源整合及建设项目情况。各地区要尽快审批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确定资源整合的主体,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停止生产,被整合矿井必须关闭;整合矿井工作必须按方案进行;新建煤矿、改扩建、整合技改项目杜绝边施工边生产现象,切实落实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

5.采掘布置情况。矿井生产系统完善可靠,生产布局科学合理;采掘接替正常;杜绝“剃头下山开采”;放顶煤开采工作面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68条规定。小煤矿是否存在非正规采煤方法、以掘代采、多头作业等问题;要有规范真实、填制及时的采掘工程平面图等图纸。

6.机电管理情况。要按规定实现双回路供电;井下机电设备保持完好,杜绝电气设备失爆。立井、斜井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

7.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必须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严禁空顶作业;采煤工作面必须及时放顶,悬顶距离不得超过规定。小煤矿要加快进行支护改革,按有关要求淘汰木支护和金属摩擦支柱。

8.水害防治情况。落实矿井水文地质,特别是采空区、相邻矿井及废弃矿井老空(窑)积水防治措施;承压水开采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及地表水监控防范措施。小煤矿是否存在与相邻矿井连通情况;防、排水系统是否完善。

9.火工品管理情况。小煤矿严禁购买非法火工品,井下火工品发放点存放量要符合有关规定;建立并严格执行火工品储存、运输、发放、领用制度;爆破作业要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禁止明火放炮。

10.防止“三超”情况。企业要按核定生产能力组织生产,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重点煤矿严格执行每个采区内每班作业人员不超过100人的规定;小煤矿井下作业人数不超过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

11.自然灾害防治情况。矿井周围存在山体滑坡、垮塌、泥石流,以及洪灾导致溃坝、溃堤、淤积危险河道等自然灾害威胁,要落实防范治理措施;落实暴风、暴雨、雷电、暴雪、冰冻、地震等可能造成煤矿停电、停风、淹井事故的防范措施;废弃井口填堵封实;雨季“三防”(防洪、防排水、防雷电)工作要制定周密措施。

12.应急救援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救援机构、队伍健全;按规定配置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制定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组织演练;煤矿负责人和调度值班人员熟悉应急救援措施;井下作业人员熟悉避灾路线。

13.制度落实情况。要健全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执行煤矿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交纳、瓦斯抽采利用等经济政策;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小煤矿严禁以包代管,层层转包。编制规程、措施要与井下实际相符,审批符合规定。井下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要经培训合格上岗,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全部佩戴有效自救器;严格执行入井人员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14.灾后复产验收情况。因自然灾害影响造成停电、停产的煤矿,要制定针对性措施,严格有序地恢复供电、恢复供风,做好排水、瓦斯排放、巷道支护等工作。严格复产验收,谁组织、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严防事故发生。

15.露天矿排查治理重点。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防滑坡措施;对设有运输道路、采掘机械、重要设施的边坡,必须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制定防排水计划和措施,雨季前必须对防排水设施做全面检查。

16.各产煤省(区、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明确需要排查治理的重点内容。

三、突出重点时段的督查

“两会”期间、举办“奥运会”期间以及第四季度为三个重点时段。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将在三个时段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查。地方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也要在相应时段重点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监察。

第一时段(2月-4月)春节后煤矿复产时段,防止盲目复产引发事故,为“两会”召开营造安全生产环境。

1.对春节正常停产、检修和放假的煤矿,严把复产验收关,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煤矿不得恢复生产。

2.停电停产的受灾煤矿,制订落实停电应急预案,必须按规定专业排放瓦斯、排水、检修。在系统供电基本稳定后经验收合格方可分步复产。

3.正常生产的煤矿坚持负责人和经营管理人员带班下井,严防“三超”。

4.加强资源整合、改扩建、新建煤矿的监管监察,防止边施工边生产。

5.配合国土资源部门,严厉打击非法开采,防止已关闭煤矿死灰复燃。

6.督促企业对20__年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仍未整改的重大隐患逐一治理销号。

第二时段(5月-9月)举办“奥运会”时段,重点防范自然灾害引发的事故灾难和重特大瓦斯事故。

1.督促煤矿企业重点针对暴雨、洪灾、雷电等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点深查细排、除险加固、彻底整改,落实应急预案,防范引发事故。

2.重点督查煤矿企业做好水文地质预警预报工作,落实防治重特大透水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

3.督促企业落实瓦斯治理和“四位一体”防突等各项措施,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三时段(10月-12月)第四季度年终岁尾阶段,重点防止“三超”和防治瓦斯事故,遏制第四季度事故多发势头。

1.督查国有重点煤矿和其他各类煤矿“三超”现象,对改扩建、新建矿井严禁抢工期、抢进度、抢投产。

2.督促企业制订和落实应对雨雪冰冻等自然灾害的预防措施,做好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工作。

煤矿个人安全总结范文11

    常见诸中小型乡镇煤矿的矿难,现在却开始向国有大矿蔓延,给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巨大损失,在国内外产生恶劣影响。本文就我国近年来国有大矿事故频发的根源作分析以及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超能力生产与设备老化

    年我国煤炭产量为19.56 亿吨,但其中有安全保障能力的只有12 亿吨,其余将近8 亿吨的煤炭是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条件下生产出来的。 年我国原煤产量可能按近22亿吨,没有安全保障的煤炭产量将会更高。什么是有安全保障的煤矿生产能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研究中心的《全国国有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调研报告》将此定义为:一是生产具有合法性,证照齐全;二是安全管理体系完整有效;三是矿井生产系统协调、合理;四是矿井灾害防治系统健全,安全技术措施完备;五是应急救援体系完整有效。按照此标准,许多国有煤矿在某些方面都难以达标。

    当前,煤炭价格大幅上扬,受行情看好与高额利润刺激,煤炭行业超设计能力生产与频繁“扩能改造”现象成风,许多煤矿纷纷挑战生产能力的“极限”,这不仅造成大量资源浪费和加速煤炭资源枯竭,更成为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祸首”。

    据统计,在全国27 个产煤省区中,有20 个省区超产,其中19 个省区超产10%以上,有些甚至达到了50%。据国务院安委会煤矿安全检查组对某省四大煤业集团进行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显示,这些煤炭企业 年超产情祝十分严重,最多的超产达800 万吨,最少的超产也达400 万吨以上,而在这些企业的 年生产计划中仍表现出了相当严重的超产倾向,这都将为煤矿的安全生产带来极大的隐患。超能力生产另一个突出表现是严重的超通风能力生产。据某煤业集团提供的资料,该集团目前所属的四个矿井都存在超通风能力生产情祝,超产范围在20%~32%。在当前煤炭如此紧俏的形势下,全国其他煤炭集团所属矿井平均超通风能力也基本在20%左右。然而,由于我国煤炭赋存和开采条件差,95%以上都是井下开采,高瓦斯和瓦斯突出矿井按近一半,因此煤矿通风能力是安全生产的前提,对此国家早就提出“先抽后采,以风定产,监测监控”方针。如果煤炭生产企业将通风能力置于不顾,势必给安全生产埋下极大隐患。

    谈到煤矿的安全生产能力,让我们追溯历史,不难发现其中诸多历史的深层次原因。自上世纪80 年代初起,由于国家实行“有水快流”政策,小煤矿滥采乱挖现象十分严重,煤炭生产逐渐出现供大于求局面而到了1993 年国家实施宏观调控政策,煤炭市场则呈现萧条景象。加之1997 年亚洲金融危机,到1998 年煤炭市场陷入历史最低潮。20 多年来,煤炭工业满足了国民经济发展对煤炭的需求,但十几万煤矿工人为此付出了生命代价。目前,1/4 的矿井通风压力偏大或通风困难,只有60%的国有煤矿建有集中监测监控系统,国有煤矿高瓦斯矿井只有60%建立了瓦斯抽放系统,而且主要是原国有重点煤矿。1/3 的煤矿存在防尘设施不足、老化的问题,部分国有煤矿机电设备超期服役。根据对某省四大矿业集团的调查,其主要设备超期服役率高达40%,其中上世纪50 年代的设备占30%,机电固定设备新度系数仅为0.5。各地煤矿的防灾减灾能力很难令人满意。近年来,国家在煤炭的安全生产上不论从财力物力人力上,都下了大功大,使了大力气。 年到 年国有煤矿安全资金投入总计124.14 亿元,虽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远远没有满足产量猛增的需要。

    (二)安全管理与监督不到位

    长期以来,原国家劳动部一直是国家职业安全监察的执法主体。1998 年政府管理体制改革之后,新成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不再履行这一管理职能,煤矿安全监察及安全生产综合管理职能,交由国家经贸委新设立的安全生产局承担。由于煤矿事故频发,1999 年12 月30 日,国务院批准了《煤矿安全监察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设立一个专门机构—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履行全国煤矿行业安全监察职能。初,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国家经贸委安全生产局基础上成立,与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行使国家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归国家经贸委管理,但涉及煤矿安全监察方面的工作,仍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的名义实施,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体制不变,煤矿安全监察实行垂直管理,分级监察的管理体制。

    在安监局成立后的4 年时间里,煤矿安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 基本格局确定,但在实践当中出现了一些不完善的问题,主要表现是,如何把国家监察与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如何提高安全监察执法的权威性,如何发挥地方政府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等诸多问题。一位从事煤矿安全工作的资深人士评论说,“管生产的管安全,把己经与国际按轨的由劳动部门作为第二方进行监督的安全生产体制,改得反而缺乏

    第二方监督了,大批安全工作者无奈离去或者改行”。而直接主管安全监察工作的地方政府也设有类似机构,主要监管地方国有煤矿、或者私有的小煤矿。然而,有关专家指出,当前地方机构存在一个普遍性的问题是,对这些属于当地政府税收来源的煤矿企业,地方政府的“保护情结”依然严重,很难真正起到第二方监督的作用,直接关系中国煤矿职业安全的第二方监管还面临相当大的挑战。

    (三)煤炭高素质人才严重缺乏

    煤炭人才紧缺是矿难频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由于煤炭行业技术人才多年流失,缺乏补充,各地煤矿人力资源青黄不接,处于“断档”状态。这不仅制约了煤炭产能提高,还严重影响到煤矿安全生产,使煤矿陷入“扩产一事故一减产”的怪圈,成为我国能源安全问题的一个“瓶颈”。某省一位安全监察局局长说,几乎每一起矿难的背后都可以找到煤矿人才缺乏的身影。大部分煤矿事故都与井下没有专职技术员、矿工不懂安全规程违规操作有关。国家总局副局长王显政在通报辽宁阜新“2·14”特大瓦斯事故调查处理结果时指出,这起事故的直按原因就是由于工人违章带电检修,产生电火花引起瓦斯爆炸。煤矿人才紧缺直接导致安全生产无人落实。煤矿采区技术员在处理突发事件、确保井下安全生产中不可或缺,以前每个采区一般有2~3 名技术员,但现在很多煤矿采区没有了技术员,仅有的几个懂安全、通风和机电的,都集中到生产科去了。

    没有专业的技术员,生产方案拿不出来,安全措施制定不了,制定了也落实不上去,有重大危险源无法识别,有效的安全装置不会使用,很多不该发生的事故就发生了。比如,近年来,各地都加大了安全生产投入,很多煤矿都装上了“瓦斯报警断电仪”,这本来可以有效减少瓦斯爆炸事故,可是由于没有技术人员及时调试,这些昂贵的仪器就像聋子的耳朵一样形同虚设。不仅如此,煤矿人才紧缺还使得产能难以提高。由于基层矿井没有技术员,很多原来由技术员把关的采掘方案都交给了总工程师,不少工程由于人手紧缺,造成采掘接替脱节,不得不中途停工。关于煤矿人才紧缺的原因,恐怕是众所周知的。上个世纪90 年代煤炭专业毕业生就业难,煤炭行业艰苦、高危,煤校招生困难,不得不压缩甚至取消煤炭类专业。

    目前,全国煤炭行业原有的10 余所煤炭专业院校在大学生就业政策由包分配改为双向选择后,为适应市场需求纷纷改名换姓,脱去了“煤炭”、“矿业”的外衣,其煤炭类专业的学生比例由原来的70%下降到不足10%,造成全国煤炭企业采矿、机电、通风等专业人才只出难进,普遍出现了技术人才紧缺问题,有的煤矿甚至十几年没进过一个大学生而陷入“人才断档危机”。煤炭是我国的基础能源、主要能源,国家应站在维护能源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到煤矿人才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在加大对煤炭产业扶持力度,增强煤炭产业竞争力、吸引力的同时,加强舆论引导,出台优惠政策,创新培养模式,使更多的学生就读煤炭专业、就业煤炭行业。只有这样,才能切实解决煤炭生产与安全的瓶颈问题,才能有效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当然,我国煤矿事故频发的原因远远不止这些,造成矿难的原因是复杂的和多方面的,有历史的深层次原因,也有当前煤炭供求关系的影响。因此,治理煤矿事故要多管齐下,既要治标,又要治本。只有标本兼治,才能真正从源头上杜绝矿难的发生。

    二:煤矿监察健全制度安全管理

    1 问题的提出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五条规定:“煤矿安全监察应当以预防为主,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有效纠正影响煤矿安全的违法行为,实行煤矿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这是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进监察工作中必须遵循的方针,所以,探讨如何实现煤矿安全监察与促进安全管理相结合,是搞好安全监察,从根本上提高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水平的根本出路。

    我们进行安全监察的目的,在于依照有关煤矿的法律法规,运用法律手段,及时发现和消除现场的事故隐患,保证煤矿实现安全生产。但是,我们煤矿安全监察员不可能时时刻刻都盯在现场,实现煤矿的安全生产最主要的还是依靠企业自身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因此,必须着力于构建企业安全生产的自我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和挖掘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的内部潜力。这是因为,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搞好安全生产决定性因素在于企业内部的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如果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得不到提高,缺乏安全生产的自律意识,那么,任何外部的监督检查,都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如何通过安全监察,促进安全管理是我们作好监察工作的新课题。

煤矿个人安全总结范文12

9月3日,总理签署第446号国务院令,颁布了《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以下简称《特别规定》)。此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明电〔2005〕21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安全生产法执法情况的检查报告,提出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使煤矿重特大瓦斯爆炸事故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

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的两个重要文件,打好煤矿瓦斯治理和整顿关闭两个攻坚战,推进煤矿安全两个阶段性目标的实现,是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是今年后四个月和今后一个时期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系统的中心任务。为保证党和国家关于煤矿安全工作的决策举措得到切实认真的贯彻实施,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事故伤亡,促进煤矿和全国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现通知如下:

一、认清重要意义,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文件和人大常委会的要求上来

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以及中纪委、监察部、国资委、安监总局《关于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5〕12号)等文件,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煤矿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体现了国务院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扭转煤矿安全状况、坚决维护广大煤矿职工生命安全的坚强决心,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施政理念,反映了人民群众的迫切愿望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实需要。

《特别规定》和《紧急通知》在总结吸取一个时期来煤矿安全工作实践经验和事故教训的基础上,构建了预防煤矿事故的责任体系,明确了事故预防工作的程序和步骤,提出了预防煤矿事故的一系列制度保障,对整顿关闭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两个文件贯穿着“预防为主”的方针,体现了“依法治安”的方略和执法从严的要求,体现了责权一致的原则,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整改治理煤矿事故隐患,监督实施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防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提供了充分的政策依据和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国务院的两个重要文件,是治理“工作不实、执法不严”痼疾的两剂良药,是强化煤矿安全监管和监察执法的两把利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系统所有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同志,一定要正确认识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一系列重大举措特别是国务院两个文件的的重要意义,认清肩负的神圣职责和历史使命,并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把思想统一到国务院文件和总局党组的部署上来,坚定信心、坚定不移地抓好贯彻落实。要从保证国务院安全生产政令畅通的政治和大局高度,增强贯彻两个文件、打好两个攻坚战、实现两个阶段性目标的紧迫感、危机感和责任感,变压力为动力,令行禁止,雷厉风行,加大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力度,切实解决“执法不严、工作不实”问题,不失时机地把煤矿安全和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抓上去。

二、加大学习宣传力度,为实施两个攻坚战奠定思想基础,营造舆论氛围

(一)认真抓好安全监管监察系统内部的传达学习。各单位要立即召开领导班子会、全体干部会,传达学习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和相关文件,学理、黄菊副总理的重要讲话,贯彻总局9月5日视频会议精神,切实掌握两个重要文件的立法精神、核心内容、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明了国务院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战略意图、工作部署和各项具体要求。总局将把有关文件编印成册,下发全系统,以便于学习贯彻。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和班子成员要率先学习好、理解好、掌握好文件精神,为本单位干部和员工的学习,做好宣讲辅导。把两个重要文件纳入安全监管监察执法培训的主要教材,系统内部的其他各类学习培训,也都要有这方面的内容。

(二)把文件精神迅速传达贯彻到县、乡和煤矿。各单位必须在本《通知》下达后的一周之内,通过政府发文系统、召开会议、送文上门、到矿区宣讲张贴、制作发放矿工安全手册等多种途径和方法,把国务院两个重要文件、中纪委等四部门联合《通知》精神,传达到所有产煤县、乡和所有煤矿,使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和县乡干部、煤矿负责人和从业人员都知道。政府工作人员和煤矿负责人要掌握《特别规定》的主要法律规定,煤矿职工要了解国家整顿关闭的基本政策,了解煤矿安全生产15种重大隐患和行为。

(三)面向全社会进行广泛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报纸、刊物等各种媒体,以及召开座谈会和研讨会、举办专题专栏节目、现场采访、跟踪报道、社论网评等各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掀起宣传热潮,把党和政府整治煤矿安全的决心传达到全社会,动员社会各界都来关心、支持、参与、监督煤矿的整顿关闭和安全生产。各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要立即与地方党委、政府宣传部门和新闻机构进行联系协商,力争在本《通知》下达后一周内做出安排。

三、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在抓落实上狠下功夫

(一)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可行的贯彻实施办法。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把国务院文件和总局党组的部署,与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结合起来,就如何打好两个攻坚战、做好今年后四个月的工作,做出安排部署,并报同级政府和上级监管监察部门。根据《特别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推动本省(区、市)《特别规定》实施办法的制定和出台。

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将围绕《特别规定》和《紧急通知》已作出原则性规定、尚待进一步具体化和细化的问题,包括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的认定、煤矿停产整顿和关闭取缔有关问题等,抓紧制定出台一批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地方各级政府及其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也可以就贯彻两个重要文件、开展两个攻坚战所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制定更具体、更切实可行的办法措施,逐项抓好落实。

(二)落实煤矿事故预防各项规定,抓好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工作。各地区、各单位要对照《特别规定》列举的15条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行为,对管辖范围内各类煤矿的安全隐患,立即布置进行全面清理排查。存在隐患和问题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要下达停产整顿指令,并按规定向当地政府报告。对拒绝停产整顿的,或明停暗开、日停夜开的要启动矿井关闭程序,提请地方政府作出决定。

各省区要对逾期没有提出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申请,以及经审查不具备颁证条件、退回申请要求停产整顿的7000多处小煤矿,提出今年后四个月停产整顿、分批实施方案报总局和煤监局,并在地方主要报纸上公告,逐月督促检查,保证进度。所有煤矿都只能给予一次停产整顿的机会,最迟不得超过今年年底,经停产整顿仍然达不到标准的必须关闭。首批停产整顿的1324个、第二批4809个矿井名单,已在《人民日报》、总局政府网站和《中国煤炭报》上公布,地方政府要派员对停产整顿煤矿实施全过程、全天候监督,保证停实、整顿到位。首批停产整顿煤矿到期后,要及时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要依法关闭。

(三)继续落实煤矿瓦斯治理各项措施,防范重特大瓦斯事故。已经安排的各项工作,包括地方政府对重点煤矿进行安全督导、推广煤矿瓦斯数字化远程监控系统、对矿井通风和安全生产能力进行核定、专家技术“会诊”后续整改工作和煤矿技术改造、煤矿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聘请和发挥群众安全监督员的作用等,都要继续抓好落实。特别是在国有重点煤矿安全技术改造上,要切实掌握了解隐患治理实际进展情况。根据瓦斯治理工作的进展情况和出现的新问题研究提出新办法、新措施,把瓦斯治理攻坚战推向深入。

(四)探索建立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政府部门联合执法的工作机制,提高执法效率。地方党委、政府搞好煤矿安全工作的决心和统一领导,是贯彻两个重要文件、打好两个攻坚战的关键。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煤炭行业管理、工商管理等以及公检法、纪检监察等部门共同参与,与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配合,实行联合执法,是贯彻两个重要文件、打好两个攻坚战的必要条件。九月份,总局和煤监局机关要组织力量,分别深入重点省区,督促指导地方政府组织开展煤矿安全联合执法。10—11月,要以国务院安委会名义组织开展一次全国范围的专项检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以向党和人民负责的精神,在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勇于牵头,善于协调,把联合执法活动迅速开展起来,尽快见到成效。通过联合执法,发挥政府行政资源综合优势,严厉打击违法违规和抗拒执法行为,严肃查处煤矿安全生产和事故背后的腐败现象,震慑违法犯罪。

四、搞好调查研究,加强自身建设

(一)坚持过细做工作,抓好典型。贯彻两个重要文件,开展两个攻坚战,任务艰巨,政策性很强。随着攻坚的深入,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也会逐步显现出来。对可能遇到的困难和阻力要有足够的思想准备。既要树立攻坚意志,不怕困难;又要重视攻坚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或调整对策措施,把工作做细做实。

要重视抓正反两个方面的典型。通过依法严厉打击无视法律、无视监管、无视生命和抗拒执法的坏典型,起到教育警诫作用;通过表扬鼓励依法生产、遵章守纪的好典型,起到示范引路作用。通过解剖典型,发现带有普遍性和规律性的东西,完善政策措施。

(二)坚持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和能力。煤矿安全工作所有的监管监察执法行为,都必须以国家政策和现行法律为依据,严格把握政策界限,自觉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办事。做好政策宣示和疏导工作,取得全社会的支持。引导矿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表达诉求,不激化矛盾。学习借鉴广东省的做法,注意研究制定解决新问题的政策措施,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从严治内”,强化执法责任。对安全监管监察队伍中存在着的失职渎职、现象,以及可能存在的投资入股参与办矿问题和其他腐败问题,一经发现,必须一查到底,严肃处理。要把后四个月的工作与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的整改提高、“回头看”活动结合起来,进一步强化执法为民的宗旨意识,自觉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和廉洁执法,巩固发展先进性教育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