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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环境保护论文

时间:2022-06-23 07:54:30

农业环境保护论文

农业环境保护论文范文1

1.1生态文明的基本内涵

生态文明是指人类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律,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及以环境为中介的人与人和谐相处,而取得的物质成果、精神成果和其他有益成果的总和[1]。生态文明以尊重和维护自然生态环境为前提,以协调和谐为宗旨,以人类可持续发展为着眼点,它追求人与自然生态环境的相互依存而共进共荣,强调人类的自觉和自律。党的十报告中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社会,把生态文明建设同等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一个重要部分。生态文明建设的最终目标是实现人与自然、社会的和谐共处,实现人类的永续发展。

1.2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协调好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关系

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协调是生态文明建设无法回避的核心问题。在生态文明的理念下,要求我们发展经济的同时要注重环境保护,协调好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农业生产如何实现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以及农业经济发展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是生态文明的要求,同时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农业的生产发展依赖大气、水、土地等自然资源环境以及国家政策、农业技术等社会资源环境。农业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自然生态环境的制约,自然生态环境对农业生产影响最大。农业生态环境实质是指农业生产及其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水资源、大气资源、土地资源、气候资源以及生物资源等要素的总和[2]。同时农业生产过程中也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污染破坏,并且农业生态环境受到污染破坏不能及时的发现,一旦遭受破坏并且很难恢复。因此,在发展农业的同时必须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如何协调好二者的关系是农业良性发展的需要也是生态文明的内在要求。

1.3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关乎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实现

农业是与自然联系最密切的产业,如何发展好农业是生态文明建设一项重要内容。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所依赖的基本条件,农业生态环境是生态环境的一部分,农业生态环境的状况直接影响到整个生态环境系统的变化发展。农业生态环境与农业生产发展之间关系十分密切,农业生态环境破坏则导致农业发展受阻,农业生态环境优良,农业就可以得到可持续发展。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不可动摇,农业的发展状况关系到国计民生。然而农业生态环境的改善与否关系到我国粮食安全、农村经济社会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进而影响到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目标的实现。

2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都得到了空前的发展,生态环境破坏也愈演愈烈,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关系失衡。一方面,我国的农业发展成就巨大,粮食首次实现了“十连增”,满足了十几亿中华儿女的物质需求;另一方面,发展带来的代价也颇为巨大,对于农业资源的过度开发,我国农业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农业生态环境状况令人堪忧。

2.1我国农村环境污染日益严重和农业生态环境破坏不断加剧

我国农业生态破坏不断加剧主要表现在: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严重,人均耕地逐年减少,草场退化等方面。我国是土地荒漠化较为严重的国家,人均耕地水平不到世界水平的一半。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李干杰表示,全国环境质量状况总体来看有所改善,但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土地环境形势依然严峻。耕地土壤环境堪忧,区域性退化问题较为严重。全国年内减少耕地面积8.02万hm2。全国现有土壤侵蚀总面积2.95亿hm2,占国土面积的30.7%[3]。我国农业供需矛盾突出,对农业资源的需求不断增加,但农业人均资源有限,加之在市场经济下,农业要增强竞争力,于是就不断利用各种手段的开发农业资源,导致农业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加剧。根据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截止2013年,我国有333.3万hm2左右的耕地受到中、重度污染,全国因草原退化、建设占用等因素导致草地减少1067万hm2,具有生态涵养功能的滩涂、沼泽减少10.7%[4]。

2.2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破坏的主要原因

造成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污染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1)农业生产过程中化学物质的使用导致土壤污染,我国的化肥使用量大约是5800万t,是目前世界上化肥施用量最大的国家。还有我国农药使用量是180万t,农膜240万t,加之农村畜禽养殖滥用药物,这些化学物质的使用导致土壤污染加剧和地力的下降[5]。(2)工业“三废”污染,我国每年排放的工业废水、废气和固体物排量逐年增加,使得农业的水源、农田、农村大气受到严重污染,给农业生态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近年来,农村乡镇企业的迅速发展,其中某些企业技术含量低,环境保护意识差,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发展,对于农业生态环境的破坏更是雪上加霜。(3)农村的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的随意排放导致水体和土壤的污染,农村畜禽养殖业逐渐走上了规模化道路,其产生的畜禽粪便等污染物随意排放,没有得到科学的处理,对大气、水体、农田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和破坏,严重破坏了农业生态环境。此外,我国农业生产结构不合理、资源开发方式粗放、农民环境保护意识淡薄且法律在农村地区适用弱是导致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恶化的又一方面的因素,而且我国现价段的技术水平也限制了农村与农业环境污染治理力度。

2.3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破坏的实质———利益冲突

我国已经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法律保护体系,在保护生态环境预防和制止环境污染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是法律在协调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方面不够完善,不能适应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不能有效的防治生态环境污染。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农业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涉及到多方利益关系,利益冲突是导致农业生态环境破坏的关键所在。利益冲突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管理机构自身利益与环境利益冲突,政府部门对经济利益的追求不能有效得到遏制,进而还是出现了一边治理、一边破坏的恶性循环,最终还是使环境利益受到损害。第二,环境保护者与受益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我国的生态补偿制度并不完善,缺乏有效促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优惠政策。第三,排污企业与受害者的利益冲突,企业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进行治理排放的污染物,守法的成本大大高于违法的成本,大都企业都宁愿排污受罚而不进行污染治理,甚至一些地方政府为了税收而对于排污企业的放任行为导致农业生态环境污染加剧。这些冲突的存在是因为缺乏有效的法律调整规制手段。

3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现状

我国农业生态环境日趋恶劣,这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背道而驰。面对日益严重的农业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归根结底还需要法律的保障,法律手段是解决农业生态环境问题的核心手段。我国法律在平衡农业发展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1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立法缺失

一方面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化,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某些领域存在立法空白。在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农业法、土地管理法、水土保持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森林法、草原法、水法等法律法规,涉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也有许多。但是农业生态环境是整体的内在系统化的,需要一部综合性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目前这些有关立法是分散的且规定都过于原则化,不适应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需求。例如,《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防治沙化等生态失衡现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防治农业污染等,这两条原则性的规定,实际操作很难,并且把农业生态资源保护与农业环境割裂开了。《农业法》第八章农业资源与农业就保护,其内容基本上是对环境保护法中两个条文的再次表述,缺乏措施性的规定,在发生农业生态环境污染事件时很难适用到具体问题中去。我国一些地方也制定的一系列农业环境保护的法规,但是这些地方性环境立法过于原则,缺乏应有的规范性,可操作作性不强,没有体现地方农业生态环境的特殊性,以致有些空泛的规定和政策式的规定无法执行,难以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在一些重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立法领域还存在立法空白的现象,在生态农业、水污染、土壤污染、面源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还很欠缺。缺乏专门针对于农业生态环境特别的法律规范。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体系中没有建立公众参与、行政指导、行政强制以及有利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机制等方面,不利于调动公众参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由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存在的这些问题,导致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在许多方面不能有效的开展起来,不利于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3.2现有法律制度体系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缺乏适应性

我国已经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限期治理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农业生态补偿制度等一系列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制度,但制度与制度间的协调性和配套性较差。这些制度主要针对大城市的污染,对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规定较少。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基本制度主要包括耕地制度,划区轮牧、休牧和禁牧制度,捕捞限额和禁渔、休渔制度,与农业生产有关的物种资源保护制度以及农业安全生产安全使用制度,这些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具体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与缺陷。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立法,禁止性规范较多,鼓励性规定较少,缺乏激励机制。在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同时,重视政府的作用,赋予政府的权力较多,没有发挥农民的主动性去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责任制度不完善,有关破坏生态环境的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全,许多法律都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禁止性规定,但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从而使禁止性规定与法律责任的承担没有相互呼应,属于法律责任的缺位。另一方面,法律责任的规定在对生态功能保护的违法行为处罚较轻,还有一些社会危害性大、破坏性强的环境违法行为,仅仅设置了行政责任追究机制,没有相应的刑事责任条款的规定。由于法律责任制度的不完善,使得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无法发挥其应有的威慑和制裁作用,不利于促进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3.3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体系存在缺陷

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存在“体制不够严密”和“相应程序缺乏”两大方面的体系性缺陷。就执法体制而言,首先执法主体林立,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管理体制是统管与分管相结合的多部门分层次执法体制,实践中,这种体制导致农业环境执法主体林立,各个执法主体之间相互扯皮或推诿的现象产生;其次,行政执法权分散,行政执法权分散于植物保护、种子、土肥、环境保护等各个机构中,这种分散的行政执法权力很容易导致执法不一、相互冲突等现象,农业执法秩序处于混乱的局面。就执法程序而言,实践中,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缺乏程序的控制和保障,过于强化环境管理机构的权利,缺乏对环境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应有的程序性保障机制。在现行有关农业环境立法的相关法律法规中,管理者与被管理者,行政部门与公民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上具有不平衡性,过多的确立和保护的是政府的权利和利益。一方面,它赋予环境管理机构很多的权利,但缺乏对其环境管理行为有效的监督机制。另一方面,它赋予环境管理相对人很多的义务,却很少规定保障环境管理相对人权益实现的程序机制,导致环境管理相对人的合法环境权益得不到保障[6]。

4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完善建议

4.1强化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立法

首先,根据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的客观规律,尽快制定出一部综合性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以解决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立法过于分散的问题,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更直接有效的法律依据。地方性立法应该更加注重地方农业生态环境的特殊性,因地制宜的制定可行性与可操作性强的相关法律保护措施。其次,建立健全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尽快制定《沙漠化法治法》等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对现行的《农业法》、《农业技术推广法》等农业生态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适当的修改。再次,填补农业生态环境立法空白,目前我国国务院已经于制定并实施《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对于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有着重要的意义,鉴于此,还应加强生态农业、土壤污染、水污染、面源污染等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填补在这些领域的空白。同时农业环境标准体系也可适时的做些调整,以符合现代农业发展的需要。最后,建立公众参与以及有利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激励机制,同时政府部门应加强行政强制、行政指导等手段,调动和鼓励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相关主体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建立经济激励机制,对于保护农业生态环境有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或者其它方面的经济优惠,调动各阶层的积极性,参与到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上来。

4.2健全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制度,优化制度配套环境

完善我国现行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在相关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中增设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条款。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是党在十报告中的要求。为了使生态恢复补偿制度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建议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强政府财政投入和支持力度、实施绿色国内生产总值制度等[7]。健全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制度,一是,明确法律责任,对于破坏和污染农业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的处罚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为追究农业生态环境违法的法律责任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二是,严格法律责任,对于破坏农业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仅要规定罚款这样行政处罚,还应当规定限期治理与修复、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措施,并调高罚款数额标准。对于构成犯罪的农业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应明确规定其刑事责任追究,使得法律发挥威慑和制裁作用,为做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4.3健全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体系

一方面,变革我国农业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统分结合的执法体制,建立专门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综合执法主体,规范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主体,明确执法主体职能。这样便可以集中行政执法职能,把执法人员的指挥管理、安排执法经费的安排、调配执法力量的调配统一起来,解决了行政职能过于分散的问题,同时也避免了行政主体之间相互推诿等弊端的出现。另一方面,强化行政程序的控制和保障作用,规范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程序。加强农业生态环境综合执法的外部行政程序建设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程序权益。建立诸如告知公示制度、听证制度等制度,确保公众能够参与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工作中来,确保农业生态环境执法主体依法执政,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出现。同时强化司法手段,通过司法审判惩罚和制止重大污染环境犯罪、环境失职犯罪,以增强法律的威慑力。

4.4确立公民环境权,增强农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农业环境保护论文范文2

论文关键词 农民环境权 弱势群体 法律保护 

一、环境权与农民环境权概述

环境权理论是人类面对严重的环境问题所提出的新型权利理论,是公民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基础,环境权是任何人生而应具有的权利。环境权最早是在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中作为一种基本人权提出的,在《人类环境宣言》中声明“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的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环境权作为环境法的理论基础,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学者们作了较多研究,但是目前对农民环境权的研究并不是很多。

农民环境权,是农民享有的在健康、安全和舒适的环境中生产和生活的权利。农民环境权是农民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农民依靠自然环境获得其生产资料,维持生活。农民环境权问题本质上是环境正义问题,社会公平和公正问题。社会公平理论在环境问题上的体现即环境正义。依照环境正义理论要求,环境权主体享有同等环境权利、承担同等环境义务,且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相应。因而,农民作为权利主体,同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环境权利和义务,具有环境参与权、环境知情权和环境请求权。然而现实中,我国城市环境逐渐改善的同时,农村环境却日益恶化,城市工业污染、生活垃圾转移到农村等现象屡见不鲜,越来越多的农民由于环境因素而导致贫困,生活和健康也受到影响。周训芳在《环境权论》一书中特别强调了弱势群体的环境权问题。他认为,从理论上来说,每一个人都应该享有基于生存目的需要的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权,但在社会现实生活中,实际上环境法所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公民中的弱势群体所享有的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权。进而将环境弱势群体定位于生活在传统的农耕和游牧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中的土著民、部落民和在闭塞农村中土生土长的农民。黄锡生、关慧也指出“环境弱势群体是相对于经济、文化、政治弱势群体而言的,是指在自然资源利用、环境权利与生态利益分配与享有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所以,农民作为在环境资源权益的分配中的弱势群体,我国法律有必要按照正义、公平原则,及时校正对弱势群体的不正义的现象,在倡导和谐社会建设与可持续发展的今天,保护农民环境权的实现和实施。

二、加强农民环境权保护的意义

1.保障农民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需要。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人们的生命健康,一个个“癌症村”触目惊心,农民的生命权已经被蚀到了底线。如果放任这种现象,容忍农村环境进一步恶化,势必会严重打击农民积极性,不仅危及农民生命安全,长此以往将不利于社会稳定。同时,土地是广大农民的唯一的依靠和经济来源。环境污染会造成大气污染、水污染和土壤污染等问题,会影响农作物特别是经济作物的种植,给农民带来环境和经济的双重损失。

2.保障农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农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改善农民生活质量,维持农业持续发展是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基础。然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蚀了农业耕作的基本物质条件,使农业生产减产,农产品质量下降,严重影响了农业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

3.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和谐社会的需要。环境问题严重会引发社会问题,加剧社会矛盾。一些个人或企业为追求经济利益,置社会利益不顾,引进污染企业或是将污染企业迁至农村,在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过多的排放污染物,导致了外部不经济性的产生。农民作为弱势群体,成为经济发展下的牺牲品,是对农民公平发展权的侵犯。环境污染引发的社会矛盾必然危害农村的社会稳定,从而会严重妨碍和制约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我国集中力量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一目标的实现与否与农村环境质量的好坏有着密切的关系。

三、农民环境权益受侵害的现状

上文分析了维护农民环境权益,加强农民环境权保护的重要意义,但是现实情况中,农民环境侵权现象十分严重:

1.城市工业污染转移到农村。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三废”对生态环境的污染破坏日益严重,对城市生态环境污染破坏已引起各级政府的重视并加紧治理。可是,政府对农村“三废"的治理力度相对较弱。更为严重的是,为了缓和城市环境污染压力,将重污染企业迁至农村,许多地方的环境污染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当地农民的生命安全,中国农村出现了一个个惊人的“癌症村”,如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杨集镇东进村和山东省肥城市肖家店村,这是对农民环境权和生存权的极大侵害。

2.城市垃圾大量涌入农村。如今,城市垃圾向农村转移形成垃圾围城,已不再是个别现象。位于北京昌平区沙河镇西二村东的千亩良田就变成了违规垃圾场。这是对农民生活环境的破坏,侵害了农民环境权。究其原因,是由于一些中小城市城市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没有垃圾无害化处理厂,导致城市垃圾无处倾倒。但是从城市到农村的转移不但没有实际解决问题,而且加重农村环境承受能力,农村环境不断恶化。农民和城市居民同样享有在舒适、整洁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对于农民来讲,农村和土地是他们生产和生活的全部,垃圾围城势必会影响耕地、林地等土壤的质量,长久不利于农业生产。

3.农村环境污染缺乏重视和资金投入。政府或企业将污染严重的工厂迁至农村,按照《环境保护法》“谁污染谁付费”和“谁破坏谁恢复”的法律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使用环境或破坏环境的费用和损失转嫁给社会和他人,而是应由收益者来承担保护和治理的费用。但是实际上,对于广大农村的污染补偿和环境治理投入却较少,这是对农民的环境权保护的又一次不平等。

4.农民环境侵权的救济机制不完善。农民环境权存在主体、客体和内容上的特殊性,因而我国现存的民事救济制度在保障农民享有平等的环境权上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直接影响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功能的正常发挥。一方面,政府在农村环境侵权救济中缺位,政府环境行政立法体系和农村环境管理体系不健全;另一方面,农民法律意识薄弱,在受到侵害时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环境侵权的责任认定十分困难,这些问题使农民环境权受到损害时不易获得及时、有效的救济。

四、农民环境权保护的建议

1.完善政府职能,加大对农村的资金支持,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在对农村环境治理和农民环境权益的保护中,政府扮演者重要的角色。首先,加强政府对农村环境和农村工业企业的监管,严格执行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防治农村地区工业污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城市污染向农村地区转移,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标准。其次,健全环境知情权和环境参与权的保障机制,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保护农民的环境资源权。信息不对称是农民参与政治经济社会事务的最大障碍,也是农民参与意识淡薄的重要原因之一。在农村地区,加强村务公开,强化村民委员信息的提供义务和法律责任。在此基础上,赋予农民参与环境决策的权利,对于关于农民切身权益的事项,采取听证会等民主形式,听取农民的心声,让农民参与到农村环境治理的事项中去。最后,增加农村环保资金投入,加强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增加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投入。建立专项资金建设环保设施,如地下排污管道和污水处理厂等。改变农村环境恶化现状,提高农村地区的污染防治能力,根本上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保障农民环境权的实现。

2.完善司法救济制度,增加环境公益诉讼。我国的诉讼法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只有与侵权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提起诉讼,这导致了许多不利的后果。我国不少农民由于自身的法制观念薄弱和畏诉心理,以及环境侵权案件的技术性和复杂性,农民在环境诉讼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造成环境侵权的司法救

济缺位。所以,针对这一问题可以增加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环境公益诉讼,简言之就是为了保护环境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诉讼。它有三个显著特征:第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并非利益直接受侵害者:第二,环境公益诉讼具有预防性,只要有合理情况判断有侵害环境公共利益的可能,即可提起诉讼;第三,环境公益诉讼并非独立的诉讼领域,而只是一种与原告资格认定相关的诉讼方式和手段。因而,社会环境公益团体,检察机关或是个人都可以在农民的环境权益受到侵害却由于自身原因不能起诉的情况下代表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也可以,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专业对口的法律援助机构,无偿地向农民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

3.统筹城乡二元经济一体化进程。农村环境得不到保护,农民环境权受到侵犯,从根本上来讲是我国城乡二元结构造成的,长期的二元经济体制使我国重视城市环境建设而忽略农村环境治理。因而,要实现环境立法一体化,推进公共产品供给一体化。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但是偏重城市环境的保护;虽然《农业法》、《业技术推广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中涉及农村环境和农业环境,但是内容简单,没有明确的关于农村环境资源保护的法规或者条例。所以,应该在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之下,统筹城市和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建立健全农村环境法律体系,完善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将农民环境权落实在法律中,明确农民享有环境参与权、环境知情权和环境请求权。当这种权利遭受侵害时,农民可以据此主张、进行救济。

农业环境保护论文范文3

论文关键词 农村环境 法律问题 环境立法 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农村环境主要是指以广大农民的聚居地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的自然及社会条件的总和,包括,大气、土壤、水体以及地面植被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经济社会的各个方面的发展都在日益提高,但由于我国农村地区幅员辽阔、人口稀少,工业化程度相对较低,相比于发展迅速的城市来说,环境污染的空间还相对富余,因此,农村环境逐渐成为城市环境污染之后的另一个区域。近些年来,随着国家加大了工业化、城镇化建设步伐,一些大中型企业的发展也逐渐伸向了农村,使我国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严重,农村的可持续发展也受到严重挑战。

我国农村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农村水体土壤污染严重由于国家对新农村发展的推动,农药、化肥以及地膜的使用逐渐加剧,使农村的水体和土壤受到严重污染。化肥、农药的使用可以对减少虫害、提高作物产量有一定的帮助,但是,化肥、农药用量的不断增加也造成了严重的问题。首先,大量使用化肥造成土壤板结、有机质含量减少、土地质量下降,不得不依赖更大量的化肥。其次,农药、化肥中所含的有害物质污染土壤和作物,使产品品质低劣,市场竞争能力差。农药、化肥同时还大量杀死无辜的动物、鸟类、昆虫,破坏生态平衡。大量废弃的农膜遗留在土壤中,破坏土壤结构、影响土壤中有益微生物的繁殖,也妨碍作物的生长。而且这些“白色污染”很难被消除,因为农膜在50年之内都无法被分解。

(二)农村的废弃物处理不当造成的污染随着农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生活中造成的废弃物也越来越多,加之不恰当处理就会对农村的环境造成危害。我国的人畜粪便、日常生活垃圾和使用污水被认为是目前农村三类主要废弃物污染源。据有关调查,农村人畜的粪便无害化处理率平均还不到5%,农村生活剩余的垃圾和污水都没能进行统一有效管理,农民自己的生活垃圾和污水随处倾倒,流向路边地头、沟渠池塘以及被蒸发到空气中,严重污染着土地、大气、水源和庄稼,严重破坏了农村生态平衡。

(三)滥砍滥伐造成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在农村,有很多农民只看到眼前利益,把大量的树木森林砍伐使之变成耕地,他们没有认识到森林是农业的生态屏障。目前我国森林覆盖率越来越低,已经不足15%,除去大片林区,广大农村地区的森林覆盖率则更低,。水利是农业生产的命脉,由于地面植被被大量砍伐使我国的水土流失,水资源严重浪费。水土流失使土壤的肥力和水分渐趋荒漠化,有的只能弃耕,使一些地区的环境不在适合农民的生活居住。我国经济发展规模扩大、人口逐渐增多,饮用水的需求也大大增加,而实际可用的水量却逐年减少。可见滥砍滥伐造成的问题已经越来越严重了,如果不加以制止后果不堪设想。

(四)一些新型企业造成的污染十指出,对新型农村的建设要围绕全面推进经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其他文明建设一起发展。但是,目前国家为了加大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一味的强调以工业致富农村,致使乡镇企业在农村大力发展起来,但随之而来的负面影响也凸现出来,由于乡镇企业主要是化工、建材等重工业,大部分都是重污染行业,而且这些行业技术含量较低,经营分布比较广,使得农村环境污染面覆盖较大且不容易治理。另一方面,我国农村为了加快致富的步伐都开始搞一些副业,比如禽畜养殖等,并且规模越来越大,这样造成的污染也大大加深,在农村,人口分布密度较大,禽畜粪便的污染对人体的影响和土壤地表造成很大杀伤,严重影响了农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

二、造成农村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

(一)公众参与率比较低目前我国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地位处于弱化的状态,特别是处在文化水平相对较低的农村,农村环境保护还仅仅依赖于政府的推动。中国虽然已经完成了第三个“五年”普法教育,但是农村人们的接受能力毕竟有限,更何况是环境法,知之者就少之又少,公众只是的跟随政府的脚步,当政府进行农村环境进行决策时,公众就会被组织起来集体参与;在政府没有环保政策时,便很少有公众参与。由于这种参与是在政府倡导下进行的,公众并不能完全表达自己的立场。农户们不能有效地监督政府权力。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也更加注重生活质量,公众的环保意识也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对于不断发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现象,我国公众的环保意识依然不强。公众在面对环境问题时,往往缺乏社会责任感,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不高,这也导致我国环保项目开展的成效也打了一定的折扣。

(二)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不健全从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看,我国还缺少专门性的法律来规范农村环境的保护,这方面的理论研究还远远达不到要求,有些甚至还仅仅只是停留在概念上,根本没有可执行性。农村环境形势已经十分严峻,点源污染与面污染共存,生活污染与工业污染叠加,各种新旧污染相互交织;工业及城市向农村转移,危及农村饮用水安全和农产品安全;但是农村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标准体系仍然达不到要求,这已经成为危害农民身体和财产的重要因素,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另外,农村环境保护还有很多方面没有涉及到,一些城市法规条例根本不适用农村,而适用农村环境的法律又不够完整且滞后,目前,我国农村的各项环境保护的政策都跟不上发展的步伐,以农药的检测体系为例,不仅检测的能力落后,就连检测的标准和覆盖面也很低,而且对农药残留超标监管力度远不能适应国际上对农药残留监测工作的要求,还有近几年来发展较快的农村城镇化以及乡镇企业对农村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问题等等,当前的法律都没有相应的规定。

(三)农村环境保护执法系统混乱由于农村大部分远离城市,环境保护的执法情况不能得到保证,而且农村环境保护职能和职权及各部门的分工不明确。另外我国涉农环境保护事项范围广泛,而国家关于涉农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又太有限,因此,对于 涉农环境保护事项,农业部和国家环保总局“都管”或者“都不管”也是有根据的,这种职权分工上的不明确导致两部门争相管理对自己有利的行政事务,而对于自己不利的行政事务则相互推诿。还有就是地方官员为了政绩都把主要环境执法力度都放到城市里面,从而忽略了农村环境的执法,例如对于乡镇企业的污染防治事项,生态保护执法等,往往是城市严农村松,甚至农村根本就得不到执法,这都导致了农村环境执法过程中出现难以操作的事实。

三、对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立法建议

通过上对我国目前农村环境污染情况的了解我们可以发现,农村经济发展带来的负面效应已经越来越严重。为了实现国家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全面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生态环境立法建设已经势在必行。

(一)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农村生态环境污染环境立法是关键,环境立法是环境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但目前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还相对比较薄弱,这就给农村环境保护的进行带来了很大阻碍。所以,当前最重要的是认真贯彻政府的要求,努力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定村镇污水、垃圾处理及设施建设的规划,逐步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机制的投入和运行机制,对重要饮水水源地、重要河流、水库等环境敏感地带,制定并颁布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技术标准,制定农村环境质量、人体健康危害和突发污染事故相关预案,另外还应当尽快制定针对乡镇企业等新型行业的环境保护的法律,最重要的是无论制定法律,还是法规都应当充分面向公众,让每一个公众参与进来,这样所谓的法律体系才能发挥作用。考虑到农村成员的文化水平及法律意识比较低,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应该浅显易懂,以便每一个公众都能了解学习,这样也有利于执法部门的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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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农业可持续发展理论

农业可持续发展是实现资源的永续利用,通过采用现代化的科技,在农业发生产过程中以不耗尽资源或是破坏生态的农业生产方式,从而确保农业资源的永续利用,同时还要加快对生态环境的改善,使后代人对农产品的需求都能得到有效的满足。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确保农业生产率的稳步增长,努力提高粮食的产量,确保粮食的安全,在当前农村和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农业可持续发展概念得以进一步延伸,所以作为农业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提出,与国民经济基础产业的自身发展特殊规律和内在要求息息相关。

1.2农业生态环境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

农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以农业生态环境作为前提和基础,只有具有良好的农业生态环境,才能确保农业经济的发展,所以农业生态环境可以说是农业发展和人类生态的基本条件,其为农业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物质保证。一旦农业生态环境恶化,则会加重农产品的污染,这不仅对我国农业的发展带来较大的制约作用,对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都具有极大的影响,而且影响我国农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所以需要加强对我国农业生态环境的建设和保护力度是十分必要的,特别是对于一些重点污染区域,更要加强治理,同时还要加快相关法律和政策的完善,从而加强对农业生态环境的保护,确保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我国的农业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农业可持续发展是农业生态环境的保障。可持续发展是指既要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同时也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也就是指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它们是一个密不可分的系统,既要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又要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淡水、海洋、土地和森林等自然资源和环境,使子孙后代能够永续发展和安居乐业。农业可持续发展不仅要保持农业生产率稳定增长,而且还要提高粮食生产的产量,这就强调了农业生产与资源利用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只有农业生态环境得以保护,才可以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实现了农业可持续发展,便会更进一步促使农业生态环境不断提高,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2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实现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2.1加强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

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改善农业生态环境不仅具有生态意义,还具有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保障食品质量、安全、营养的生活意义。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保护农业生态环境重大意义的认识,把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农业与农村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变成一种自觉行为,增强保护农业生态环境的自觉性、主动性和监督性,营造共促、共建、共谋的和谐氛围。

2.2发展生态农业

党的十七大报告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目标。十七大报告提出要“建设生态文明,基本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农业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和保障,如何发展生态农业,建设农业生态文明,直接关系着我国未来农业发展和生态文明全面建设的进程。生态农业的建立是农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手段和有力的保障。生态农业不仅为农业生态治理和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同时为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效的途径。

2.3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多部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但是,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城乡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编制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在城市生态环境建设方面的法律目前还是空白。所以,形成较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依然是当建设方面的立法步伐,促进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经济可持续增长前的重要任务。

3结语

农业环境保护论文范文5

关键词:生态文明建设;海南农村;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6)10-0103-02

由于独特自然条件和国家政策鼓励的影响,海南农村经济在海南经济中占据了非常重要的位置。然而,在海南农村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制约因素,这就导致了海南农村生态环境被严重破坏,对于海南农村的生态发展有着非常恶劣的影响。为了坚持海南农村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推动海南经济的不断发展,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迫在眉睫。

一、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存在的问题

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还是存在着较大的问题,比如农村经济结构上的问题等,具体如下所述:

第一,自然资源过度开发,导致了能够直接开采的资源正在急速减少,并且生态环境也在不断的恶化。从地理条件和历史条件上来说,海南处于“南荒地带”,和大陆的长时间脱离,导致了其余大陆其他地区相比,生态环境系统更加的脆弱,经济发展也长期处于发展不快的情况。而且由于海南地理位置特殊,导致其文化传播和大陆其他省份有着较大的差距,导致了海南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方式不当,目前部分地区还存在着乱开乱采的现象,也就致使海南部分农村的自然资源损耗严重,生态环境恶化速度较快。

第二,由于海南农村经济结构存在一定的问题,农村的基础建设跟不上经济建设的步伐,也就导致了农村经济结构的转型缓慢,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海南农村发展的脚步,同时也造成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缓慢。由于农村的基础建设跟不上,所以道路、水利等设施都不达标,在台风和暴雨天气的侵袭之后,土路被冲毁,田地受到侵害。

第三,主人翁意识的缺失。在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过程当中,海南农村群众没有认识到自己主人翁的角色。在我国,农村人口占着总人口约四分之三的比例,农村的群众是否接受了良好的教育,直接的关系到了农村现代化建设的进程。对于海南来说,农村人口占到了总人口的一半以上,其素质水平直接的关系到了海南省生态文明建设、经济发展的进程。由于海南的独特地理环境,再加上城乡之间的差距,海南人口的教育水平较为低下,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较差,对于生态文明建设的相关知识的知晓率就更加低了。

二、当前海南农村环境保护的法治分析

(一)缺乏农村环境立法理念

当前,我国的环境立法还是以城市为主,也就是说环境立法首先应该将目光聚焦在工业污染的治理上,而后再去考虑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问题,所以城市和农村的立法存在着二元结构问题,因为存在着一些问题,所以导致环境立法在农村中比较缺失。由于我国政府在环境保护问题上,主要将目光集中在工业污染和城市污染方面,所以没有体现城市和农村的平等重视,经常是在牺牲农村的生态环境基础上来改善城市的环境问题,也导致了农村无法得到生态效益的有效补偿,最终使得农村环境更加恶化。在生态环境的相关立法当中,缺乏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不仅对我国的农村环境改善不利,而且也影响了我国新农村建设的步伐。

(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不完善

虽然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了基于《环境保护法》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是对农村环境保护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条令。在2007年我国出台了《关于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之前,我国没有过任何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任何政策。在现行的农村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当中,也有一些法律法规是缺乏原则和系统性的,也对农村的实践情况有所脱离,导致了法律法规没有可行性。例如在《环境保护法》的第三十三条中提到了保护农村环境,要推动农村环境的综合治理;第五十五条当中虽然对各级政府安排资金对农村饮用水和污染防治等治理工作进行了规定,但是没有出台配套的规章制度进行相应规定;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九条中,农村生活污染垃圾的防止具体方法有地方性法规进行规定,但是海南省还没有出台相应的地方法规。在农业法的第八章当中对农村环境保护仅仅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没有进行具体的配套措施规定。可以说当前我国环境法大多都是针对城市制定的,缺乏专门针对农村的环保法律。

(三)农村环境执法存在一定的问题

当前海南省的农村环境问题严峻,究其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点:第一,海南省的环保部门设置存在一定的缺陷。当前海南的环保部门设置只达到了县区级,而没有覆盖乡镇级,而县区级的环保部门重点是城市环境问题和工业污染,农村环境问题变成了环保工作的盲区。第二,当前我国实行的环境管理体制是统一管理和分部门合作的方式,除了环保部门,水利、农业等部门掌握了农村环境的执法权,由于执法主体多,导致了权责不明,权利分散的问题,这样就会使得环保法律的执行力度不够;第三,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缺失,当前政府为了经济的发展,对一些环保评价不过关的项目进行批准,法律的执行不到位,尤其是一些环境污染严重、但是经济效益高的企业,政府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策略,这样做的后果严重的损害了环境保护。

(四)环境保护的投入不足

2009年设立农村环保专项基金前,我国的环保投资几乎只用于城市环境和工业污染的治理过程,而且一般只作为环保专项资金的排污费。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了在环境污染治理的过程当中,忽视了农村的治理,治理城市的过程是以牺牲农村为代价的。由于农村环保投入严重不足,导致了农村环保设施落后,在海南,很多农村没有建立起排污系统,产生的污水何垃圾等没有经过处理就被排放到了环境中,严重的破坏了农村环境。

另外,由于农村的检测站设备落后,设施不完善,导致了农村环境的情况无法被真实的反应,正是这些问题,导致了我国农村环境治理十分困难。

(五)农村群众的环保法律意识比较薄弱

由于当前收到了经济和生活习惯的限制,海南的农村群众环保意识比较薄弱。当前海南的农业技术并不发达,为了经济的快速发展,无论是政府还是群众都只注重眼前的利益而忽视了落后生产行为会产生的严重环境污染。此外,由于农村的法律教育比较落后,导致了农民的法律观念不强,维权意识也比较差,在环境污染行为的面前,鲜少有人会进行法律维权。在环保的过程当中,必须要认识到,农民才是环境保护的主人翁。对于农村环境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所以必须要提升农民的环保法律意识。

三、生态文明建设下海南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树立起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推动相关立法

要意识到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法律的支持,完善立法是建设生态文明新农村的必要条件。但是当前的实际情况往往是只重视城市环境的保护,忽视了农村。就我国目前农村环境十分恶劣的现状,必须要加强农村环保立法,改变立法过程当中边缘化农村立法的现状。以《立法法》为基础,《环境保护法》应当是当前农村环境保护法律立法的基础。《环境法》提出了以环境保护优先的原则,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因此在农村环保立法的过程当汇总,要以环境法确立的原则和理念为基础,摒弃立法服务于经济发展的老旧观念,将农村环境保护立法提升到城市环保立法的同等地位,推动城乡一体化的发展。

(二)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当前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中的很多条款和制度都是基于城市、工业环保的要求的,并不能够适用于农村环境保护的实践当中。由于农村的环境保护油这独特的生活背景,因此,应当从立法的层面上给予农村特别的关注。立法机关应当加强农村环保立法的建设,完善法律体系。尽快制定农村保护的相关法律条例,吧农业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村居民的生活污染等问题作为重点的防范对象。并且将《农村环境保护法》提上日程,将其作为农村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可以说,土地是农民的生活基础,当前我国农村的土壤污染十分严重,但是当前海南对于土壤污染的相关防治条例却稀缺。当前应当转进对土壤和畜禽养殖污染进行保护立法,才能够弥补空白。

(三)加强执法力度

加强农村环保执法,首先要建立起农村环保执法的机构。根据当前海南盛环境行政管理部门的设置,笔者认为应当在乡镇设置环保局的派出机构,派遣专门的环保人员,依法对农村的环保行为进行管理。此外,在农村,居民的自治组织在日常食物的管理上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所以可以考虑给予这些组织一定的管理权限,协同管理。其次,要明确环保部门的职责,明确在工作过程当中的分工。在环保的过程当汇总,应当以环保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协同管理的方式。同时,也要明确环保法执法的程序和责任,加大执法的力度。最后,要完善政府在环保过程当中的责任。由于环保法当中对于地方政府的责任规定的十分笼统,没有具体的规定乡镇政府的环保职责。现阶段,海南的农村环保工作一定程度上,仍然以来政府的行政力量,因此,要对环保考核体系加以重视,早日建立起完善的环保考核体系,明确管理职责,引导全体农民对于环保的重视。对于由于政府不作为导致的环保问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四、总结

海南是我国的“四季生态花园岛”,并且可以向世界亮出中国的生态名片。海南具有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赋予了海南十分重要的使命。所以当前海南农村环保建设迫在眉睫,我们要不断的进行海南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建设,推动海南新农村的建设,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不断的改善海南的生态环境,推动海南经济持续的增长。

参考文献:

〔1〕臧成.论生态文明建设下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律制度[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3):109-114.

〔2〕刘昕蕾,刘悦.分析海南农村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问题与对策[J].旅游纵览月刊,2015,(4).

〔3〕夏青.绿色中国梦――生态文明建设视域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生态化路径研究[J].科学导报,2014,(6).

〔4〕赵凤琴,蒋欣阳,邢巧,等.生态文明建设的环境保护机制创新研究――以海南省为例[J].生态经济:学术版,2014,(1):383-386.

〔5〕李知淘.城镇化进程中农村生态文明建设问题研究[D].沈阳师范大学,2015.

农业环境保护论文范文6

【关键词】环境保护,生态建设,分析探讨

中图分类号:P6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我国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四个原则”之一就是,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原则。它体现了积极主动的保护思想.就是力求以最低的代价.达到最佳的保护效果,避免走先破坏、后治理的老路 。“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绝非听任生态环境保持原始的自然状态,而是要求我们必须自始自终要尽力把握好生态环境保护与开发的度与量,必须逐步树立牢固的生态环保的观念.营造保护生态环境的社会氛围,因地制宜地采取保护措施,对已经遭到一定程度破坏的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采取抢救性保护措施,对受到威胁的重点资源开发区予以强制性保护.对生态良好地区实行积极性保护。

二、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现状和问题

1.现状分析

近几年.我国极少数地区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出现了怪现象,一方面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退耕还林还草、退田还湖,或筹建自然保护区、申报自然遗产;另一方面,毁林毁草、开荒占地,或围垦湿地.进行无序的旅游开发等违规、违法行径屡禁不止。如此种种看似自相矛盾的做法,颇令人费解。其实不然!问题的症结在于,一些农民罔顾国家法令和有关规定,只求谋取眼前利益,而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以致造成少数杀鸡取卵者迅速致富却不要负相应责任。

值得警惕的一种坏倾向.就是为了眼前利益而不顾其他利益。如,一些地方政府或少量无良商人,为了政绩或“短平快”致富,不惜大肆破坏生物多样性.千方百计营造万顷茶园、十万顷桉树林,等等。这样做,表面上似乎是造福一方之举,实质上是以更阴险的手段破坏生物的多样性乃至不同地域的生态环境。殊不知,生物多样性对于人类乃至整个地球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生物多样性的意义主要体现在生物多样性的价值。对于人类来说,生物多样性具有直接使用价值、间接使用价值和潜在使用价值。

2.其中存在的问题探讨

(一)生产方式不合理造成了农村环境污染严重

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大量无机物质投入耕地造成了土地污染。据统计我国每年使用的化肥大约有4000万 t,甚至有些地方化肥的使用量超过400 kg/hm2,大量的农药残留于农田环境中,对农作物、土壤、水资源和空气造成了污染。在农业生产中大量塑料薄膜的使用但是没有有效回收,造成了大量的“白色污染”。农业生产中大量农药、化肥的使用造成了地表水和浅层地下水污染严重,水体污染严重。

(二)城市工业和乡镇企业加剧了农村生态环境恶化

近些年来我国乡镇企业发展十分迅速,推动了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但是目前我国乡镇企业的现状是数量众多、布局分散、技术落后、设备简陋、能源消耗高且大部分的乡镇企业都没有废弃物处理设污染防治设施,严重危害了农村地区的生态环境。城市对一些重污染企业采取了限制措施,虽然当前重化企业要求入园进区,但是还是有一些重污染企业向农村地区转移,导致农村生态破坏严重。

(三)居民的生态意识淡薄

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受粗放型生产经营方式的影响加上农村人口的受教育程度比较低,使得农民的生态环境意识比较淡薄。滥砍乱伐、过渡开采等现象严重,破坏了生态平衡,并且农业生产受到现代工业发展的影响,农药、化肥、地膜等在农业生产中广泛的应用,造成了土地污染、水污染等。农民由于生态意识的淡薄,对保护生态环境漠不关心,生活垃圾乱堆乱放,秸秆焚烧等现象屡禁不止,造成了污染程度进一步加剧。而新农村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护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工程,如果没有广大农民的积极参与是不可能取得成功的,这就需要提高农民的生态意识。

三、关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探讨

1.处理好群众利益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

只有在尊重群众物质利益的前提下,有关教育才能起作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才能真正履行以引导群众理性对待“四类利益”,确保坚持生态保护与生态建设并举的原则顺利得到贯彻。很多情况表明.生态村的建设是我国保护生态环境的切实可行的途径之一..研究者认为,“环境优美、文明富裕的生态村建设,是实现乡村可持续发展的具体行动。生态村建设就是以生态学原理为指导,以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为主要对象,从而有效改善区域内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社会、经济、环境协调发展” 。只有通过物质利益制约,配合法律手段和思想教育,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才有可能真正实施。否则.巨额的利益诱惑将法律的尊严和思想教育的说辞化为乌有。

2.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使用谁付费,谁受益谁补偿,这是我国在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则之一 。可惜,新中国建立以来那种“资源低价,环境无价”的错误观念长期作怪,很多不同级别的决策者无视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对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宏观政策和经济计划的潜在的巨大影响,采取急功近利、渴泽而渔的行为,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去谋求一时一地经济的飞速发展。事实上,只有党和政府严格执行有关法规,将对环境的保护、可持续利用和公平分享成果统一起来,生态环境才能长期得到应有的保护而造福于我们。因此,党和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引导不同区域的生态环境相关利益者明确生态保护的责、权、利,综合采取各种措施,既有法律的、经济的和行政的措施,也有技术的措施,从而利用利益杠杠诱导人们尽心尽力地去保护生态环境。

3.要保护生态环境,必须注意兼顾“四类利益”,否则,事倍功半。例如,沼气池的推广在生态环境比较差的农村具有必要条件.如农民需求、原料等。沼气池建造得再好,不投料运行也白搭。沼气池的推广存在哪些问题:首先,中国多数农民只顾眼前利益,不算经济帐。户用沼气池建造技术已经很完善,沼气池维护、维修农民不愿付钱,宁愿荒废也不愿付出一定维修费用,从来不算长远的经济账—— 究竟是谁获利更多。依赖政府。等靠要思想严重。大型沼气池,技术不成问题。更需要资金维护。谁愿意出钱维护?政府能天天出钱吗?追问并不是所有农民都是这种思想,政府可以重点解决,可以先推广一个村一个镇.可以先让有意愿的农户建设这样带动。让农民感受到实实在在的经济效益,才能逐步推广。否则,欲速而不达。实际上,大型沼气池可以采用商用模式,如,以承包给个人等具体形式出租使用权;这样做,可以大大减少甚至不需要政府因派人维护等具体工作所造成的各种费用。

4. 目前人类对生物多样性的潜在使用价值了解得很少,尤其是对大量野生生物的潜在使用价值还不清楚。但是可以肯定,许多野生生物具有巨大的尚未不可预见的潜在使用价值。可见,人们只有理性对待从生态环境中可能得到的各类利益尤其是明显的物质利益.才能获得绵长的福泽。因此,要达到保护乡村生态环境的目的,必须做到注重物质利益,并通过立法等手段引导各级干部、农民群众兼顾“四类利益”。

四、结束语

时至今日,无论是正面的经验还是反面的教训都昭示我们:对于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我们必须坚持的根本原则就是既要尊重经济规律又要尊重自然规律。只有如此,才是真正践行科学发展观,在利用生态环境的过程中逐步脱贫致富。只有在兼顾“四类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从而去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和更加幸福的未来。

参考文献:

[1]-达瓦次仁,次仁 昌都地区生态建设与可持续发展探讨[期刊论文] 《中国藏学》 PKU CSSCI -2011年4期

[2]安和平,陈爱平 贵州省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科技发展战略研究[会议论文] 2007 - 2007中国可持续发展论坛

[3]刘建军,闫晓宇,强化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会议论文] 2007 - 2007年中国林业论坛

农业环境保护论文范文7

关键词:农业多功能性;政策工具;研究方向

中图分类号:F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2)06005107

农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近年来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持续下降,逐渐呈现出“小部门化”的趋势。并且,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经济发展和城市扩张的加速使得农业面临着生态恶化、耕地退化、农耕文明失落等诸多问题。针对农业在现代经济发展中被弱化、边缘化的现象,农业多功能性理论悄然诞生。与此同时,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各国对农业的国内支持政策各不相同,而由于该类支持常常不计入生产者成本,造成了国际农产品贸易价格的扭曲。WTO对农业国内支持政策的规范与划分,使得发达国家不断改善其农业保护措施,农产品世界贸易保护争端日渐凸显,从而使得农业多功能性问题逐渐受到国内外学者的广泛关注。

农业多功能性(Multifunctional Agriculture),是指农业生产活动除了具备粮食和原材料供给功能外,还包括与农业相关的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多样性、保持农村文化遗产等多重功能。从农业性质和功能来看,农业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农业生产的市场价值上,还直接表现在农业生产具有较强的公共产品属性和外部经济性,且农业生产的外部效应远远超过了它的经济效应。由于农业多功能性所产生的农业生产的外部性或非商品产出价值,在不适度的国内政策干预情况下,农业多功能性的存在导致了贸易双方福利的变化,从而引起了各国尤其是农产品大国对其的重点关注。

进入新世纪后,随着世界农业的发展,农业多功能性的研究已经突破了传统农业经济理论和贸易保护理论的范畴,内涵更为丰富,并被赋予了积极的经济和社会意义。本文首先概述分析了农业多功能性的发展演进,其次基于贸易政策视角梳理了各国在农业多功能性背景下的法律法规、价格支持、补贴等农产品贸易政策工具,最后对新时期农业多功能发展方向作一展望,以期为中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借鉴和参考。

一、农业多功能性的历史演进

自农业多功能性概念被提出以来,各国及国际组织对此的理解和研究各有侧重。Renting和Rossing等(2008)在探索欧洲各国(芬兰、荷兰、英国、德国等)对农业多功能性这一概念的理解后发现:欧盟各国认为农业具有和土地相关的一切功能,如野生动植物保护、生物多样性、动物福利、农业景观保留、文化遗传、乡村发展、粮食安全等[1]。Boody和Vondracek等(2005)在以明尼苏达州为例的研究中认为,美国对农业多功能性的认知强调农业与环境特性相关的功能,比如改善水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环境收益[2]。农业多功能性理论研究也是国内农业理论学者关注的一个重要方向,在国内的相关研究中,肖爱清(2008)认为,欧盟与联合国粮农组织(以下简称“FAO”)对农业的多功能性的定义侧重于挖掘人们忽视或没有重视的农业功能;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以下简称“OECD”)则侧重于从福利经济学角度分析农业多功能性,包括研究农业生产中产品的联合生产、农产品的外部性或公共物品等特征[3]。周基、邬东峰(2010)归纳了国内关于农业多功能性研究的最新文献后认为,我国学者主要是围绕农业多功能性的内涵与意义、价值表现、对发达国家的经验借鉴等方面进行论述[4]。综上所述,农业的多功能性涵盖了农业生产所具备的经济、生态、社会和文化等多重功能,其特色突出体现在各功能之间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关系上。

然而,农业多功能性的发展阶段在国内外的研究中并没有达成统一的结论,本文通过对国内外众多学者的研究梳理,按照其理论演进将农业多功能性的发展划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起源阶段:发达国家的经验总结

孙新章(2010)、陶陶、罗其友(2004)等学者认为,农业多功能性最早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末日本政府提出的“稻米文化”中,其提出的目的在于突出保护日本国内稻米市场。日本国内许多节日和庆典都是根据水稻播种、移植、收获活动确定的,水稻的种植不仅是粮食生产,还具有水土保持、环境净化、文化传承等功能,保持日本的水稻生产就保持了日本的稻米文化[5][6]。而欧盟在1985年的共同农业政策改革后,明确提出不仅要确保农业的战略性、经济性、社会性等功能,还要促进农业对农村环境的保护功能。

发达国家的经验总结让这一概念由抽象走向具体,内涵也在发展中不断丰富。农业多功能性理论的基础是农业生产所具备的经济功能(粮食、原材料供给等);而环境保护、生态平衡、文化传承等非经济功能即是这一概念内涵丰富的体现,也是其鲜明特色。Rossing、Zander等(2006),Rossing、Groot(2009)在探析了欧美等发达国家对农业多功能性概念的理解后认为,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农业生产相对过剩并达到顶峰后,欧盟各国开始重视对农业多功能性的理解,更注重农业生产过程中对生态环境、文化、乡村发展等非经济功能的开发,而美国、澳大利亚等国更侧重于与农业生产经济功能相关的农业功能的开发[7]。陈秋珍,Sumelius(2007)在总结国内外关于农业多功能性的文献中认为,欧洲农业多功能性包含有环境保护、景观保留、生物多样性、农村生存与发展、粮食安全、食品质量卫生、农村农业历史文化遗传以及动物福利等[8]。目前,其内涵的不断丰富主要是基于发达国家对农业生产的经验总结,对发展中国家农业发展规划、农业功能的定位与开发具有借鉴意义。

(二)发展阶段:农业多功能性概念的积极拓展

在日本、欧盟提出农业多功能性之后,这一概念迅速在世界各国和各国际组织中引起共鸣。此后,韩国、法国、意大利、挪威等国也根据国内农业生产情况,赋予农业生产类似的特点。姬亚岚(2009)认为,在国际组织间,农业多功能性这一概念最早出现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的《21世纪议程》中。此后,1996年世界粮食首脑会议通过的《世界粮食安全罗马宣言》和《地方界粮食首脑会议行动计划》等国际文件对农业多功能性给予承认和利用[10]。OECD、WTO、FAO等国际组织也在不同场所使用了这一概念,以农业多功能性为主题的国际学术交流也逐渐频繁,农业多功能性也因此迅速传播。不同国家和国际组织对农业多功能性的积极探索,促进了不同研究领域的学者对其功能特点进行广泛而深入的探讨。这也标志着农业多功能性的发展开拓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在这一阶段,国际组织和各国对这一概念外延的研究也在不断的深化。非贸易关注、可持续农业、公共品和外部性等已经成为其外延研究的热点方向,而非贸易关注(Non-trade Concern)更是目前国内外学者和国际组织关注的焦点。狭义的非贸易关注是指纯粹的农产品自由贸易无法体现和实现农业的全部价值,从而导致贸易某一方利益受损。广义的非贸易关注还包括食品安全和环境保护等内容。Prestegard(2003)认为,非贸易关注与农业的非商品生产关系密切,并且外部性和公共物品两个概念常被用来分析非贸易关注[11]。姬亚岚(2007)认为,非贸易关注注重的是农业政策对市场或国际贸易的影响,如果政策不影响贸易或不产生市场扭曲作用,那么它在非贸易关注上的意义就是可以接受的[12]。罗芳(2007)基于农业多功能性理论存在的联合生产特征、公共产品特征和外部性三个基本特征进行理论分析认为,通常观察到的自由贸易中进口国利益受损的原因是农业的外部性没有内在化,而不是通常认为的是自由贸易所致[13]。Blandford和Boisvert(2002)认为,当涉及到正的非商品性产出时,必须考虑土地和自然资源对此的积极贡献,对负的外部性也必须给予政策性的惩罚[14]。OECD(2003)在《多功能农业:政策含义》中也依据联合生产、市场失灵及非经济品的公共产品特性和空间分布,提出了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最优政策设计方针[15]。

(三)应用阶段:各国积极推进本国农业的多功能性发展

农业多功能性这一理论尚在探索阶段,而各发达国家已着手推进农业多功能性的发展。张小慧(2004)认为,1999年日本颁布的《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对日本农业发展十分重要,该法案中有专门的阐述农业多功能性问题的条款,并根据农业多功能性理论提出了食品稳定供应、农业多功能、农业可持续发展、农村振兴的理念和农产品自给率目标[16]。杜鹰(2000)认为,以1999年制定的《食物・农业・农村基本法》为标志,日本的农业政策正处在战后60年代以来最重要的调整期,日本农业和农村的地位与作用被重新评估。据此,日本政府提出了若干新的理念,明确了农业政策改革的基本方向,并积极推进实施一系列新的农业政策[17]。同年,法国通过立法制定了国家的农业战略,主导思想就是发挥农业的多功能性。欧盟委员会也在1999年通过了《欧盟2000年议程》,该议程在继续强调保证欧盟农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采取市场和收入政策的同时,突出强调了农业的多功能性和可持续性,以确保欧盟农村的未来发展。1999年9月,联合国粮农组织和荷兰政府召开了国际农业和土地多功能特性会议,会议指出:所有人类活动均具有多功能性,农业也是如此。除了其基本职能是为社会提供粮食和原料,农业还具有经济、环境、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多重功能和目标。尹成杰(2007)总结了欧盟各国及日韩等国在发挥农业多功能性实践中的做法,主要是:在乡村甚至全社会范围内激发对土地保护的热情,以保证农产品的供给;给予农业政策支持,并提供公平的国际贸易政策;保证农业经费的供给;将环境成本和健康纳入农业收益的总体评估;将农业科学技术和本土知识应用于农业发展中;支持小农场机械化的发展以及制定适应拓展农业功能的国家政策。我国2007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也明确指出,“农业不仅具有食品保障功能,而且具有原料供给、就业增收、生态保护、观光休闲、文化传承等功能。”这表明,中国已经在政策层面上开始重视农业的多功能性理论。2008年、2009年召开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第16届、17届政府间会议中,农业多功能性也是“77国集团+中国”、欧盟、美国等利益集团共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各国纷纷重视农业多功能性的发展,先后以政策形式出台关于本国农业多功能性的文件,这标志着农业多功能性的发展到了积极应用阶段。

二、世界各国对农业多功能在贸易

政策层面上的应用 农业多功能性的提出虽然只是农业产业功能变换的产物,但就其理论政策而言,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使本国的农产品贸易保护趋于合理化。Swinbank(2001)、Potter(2002)等基于贸易视角的研究认为,农业多功能理论是寻求农业保护合理化的理论支撑,在所有的研究中,联合生产是理解农业多功能性的核心。如果农产品的商品性产出和非商品性产出因技术上的联系而成为联合产品,那么,农产品自由贸易及其扩大则会影响农产品供给数量的变化,进而影响农产品进出口国家的福利水平[18]。一般情况下,对农产品进口国而言,由于自由贸易和比较优势,大量农产品进口会促使进口国农业产业萎缩,不仅影响本国农业发展,还对农业产业产生的社会效应、生态效应、文化保护效应等一系列非商品产出功能产生影响,最终减少了农产品进口国的国内净福利;对农产品出口国而言,农产品出口的扩大会促进国内农业生产规模的扩张,以及由此带来的生态效应、社会文化效应等非商品供给的增加,农产品出口国的整体福利趋于改进。

基于上述福利经济学原理,在对农业多功能性这个概念的理解应用方面形成了三大集团:一是以美国和凯恩斯集团为代表的反对方;二是以欧盟、日本和韩国为代表的赞同方;三是以巴西、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在农产品国际贸易问题上,由于市场准入、出口竞争直接扭曲农产品国际贸易,所以市场准入和出口竞争成为乌拉圭回合农业谈判的重点。随着贸易自由化进程的推进,农产品的贸易保护更偏向于通过国内支持进行,从而使得削减国内支持成为多哈回合农业谈判的焦点之一。在农产品世界贸易谈判中,国内支持、市场准入、出口竞争等一直是谈判关注的焦点。本部分通过介绍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出口竞争三个层面上的政策,来分析三大集团中的代表国在农业多功能性理论基础上对以上三种贸易政策的应用。

(一)美国和部分凯恩斯集团成员

美国和凯恩斯集团组成了世界上最大的农产品出口实体。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农产品生产国和出口国,凯恩斯集团(Cairns Group)于1986年成立于澳大利亚凯恩斯,包括澳大利亚和加拿大等19个农产品出口国,是农产品出口国为提升其谈判地位而组成的一个利益集团。作为世界第一的农产品生产体,美国的农业政策不仅对自身有重大影响,也对国际市场的农产品价格走势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农业多功能性理论出现后,其贸易政策也做出了相应的调整。在市场准入方面,由于美国是自由贸易的倡导国,在农产品贸易中,在强调关税保护的同时,通过突出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功能来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提高农产品进入的门槛。在国内支持上,在农业多功能性理论出现后,1996年美国对国内支持政策进行了重大改革,提出了以“生产灵活合同补贴”取代之前的价格支持补贴。王三兴(2007)指出,2002年的《农场安全与农村投资法》中提出的直接支付、反周期支付、销售协助信贷和差额支付花生、糖、牛奶等计划目标就是用严密的安全网来保障产品价格和农场主收入,直接支付事实上替代了1996生效的生产灵活合同。尽管反周期计划遭到WTO和他国的批判,但反周期支付目标价和有效目标价、销售协助信贷价格事实上构成了国内支持的层层保护网[19]。在出口竞争上,美国政府非常重视农产品的出口补贴,小麦、玉米、大豆、棉花等主要出口农产品都存在不同程度的补贴。此外,政府的农业科技投入和环境保护项目支付,商业性农业保险机制的完善也间接增加了美国农产品贸易的出口竞争力。

尽管凯恩斯集团由于国家众多,在农产品贸易中没有统一协调的农业政策,但该集团均提倡农产品出口的自由贸易,因而该组织中的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等发达国家在推动农产品自由贸易上与美国立场相近,呼吁通过取消一切形式的出口补贴,来改变农产品贸易、根本性的改善市场准入、减少国内对农业的补贴,以期最终促成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取消农业补贴政策,改变由此造成的国际农产品贸易的扭曲。

综上所述,美国和凯恩斯集团国家在对待农业多功能性这一问题上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人类活动都具有多重功能,“农业多功能性”这一新概念没有任何理论指导和实践意义,只能被用来作为反对贸易自由化的工具,因此坚决反对粮农组织进一步开展这方面的工作。

(二)日韩欧盟等发达国家

以日、韩及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站在美国与凯恩斯集团的对立面,他们强调农业多功能性在经济、文化、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要性,并提出要重视农业多功能性的发展。此外,这些国家还认为,“农业多功能性”这一新概念的提出,有助于我们重新审视和认识农业这一古老产业,从而在新的理论基础上制定下一世纪农业发展战略,确保农业的可持续发展。

农业环境保护论文范文8

党的十报告将生态文明置于突出地位,并纳入了“五位一体”发展的总体布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环境;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将生态文明纳入“十三五”规划,足见党中央对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视。在此背景下,各地方政府也纷纷推行环境绩效考核机制,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来处理,使得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目前,我国社会经济的各个领域,农村仍然处于弱势地位,综观当前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现状,整体改善不大,甚至呈现出资源约束趋紧、局部环境恶化、食品安全事故频发的局面,致使农村生态环境问题陷入了治理困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人民的根本利益,最大限度的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提高社会治理水平。农村生态环境包容性治理既是对当前我国农村生态治理问题的深入反思,也是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国家治理理论的运用和创新。目前,学术界对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和改善的相关研究已经比较成熟,而针对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研究还相对薄弱,研究主要以农村生态环境问题、原因、治理改善和对策建议等内容为主。关于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如卢智增从提升政府治理水平、加强生态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制度、践行可持续发展战略和借鉴国外经验五个层面提出了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路径[1]。李咏梅指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要加大公众参与力度[2]。王春凤认为要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协同作用,在市场和政府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实现治理成本和产权划分间的平衡,是解决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不足的途径之一[3]。黄英等利用DEA分析法,分析了农村经济发展与农村环境治理效率之间的关系[4]。本文在此研究基础上,通过对农村生态环境现状及治理困境的再分析,把包容性治理的理念引入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中,认为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应该坚持以人为本位,以保护弱势群体农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通过协同发挥政府、企业和农民的治理,实现农村生态环境的优化。

2包容性治理的内涵界定

包容性治理是治理理论在内涵和外延上的拓展,是在西方治理理论和善治理论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一个新的概念。全球治理委员会认为“治理是个任何公共或私人机构管理其公共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合,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人民和机构统一的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各种非正式的制度安排”,“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5]。英国学者格里•斯特罗克(GerryStroker)梳理了治理理论的五个基本主要命题:1)治理包括政府与非政府部门的行动者;2)在处理社会及经济议题时,责任与界线的界定并不是非常清楚;3)在集体行动中,行动者彼此间存有权力互赖的关系;4)治理系一个行动者拥有自主性且自我管理的网络;5)治理强调政府运用新的政策工具或技术来指导或驾驭来成就目标,而非一味依赖权威或命令[6]。可见,治理不再意味着唯政府主义,政府不再是单一的治理主体,但是市场和社会的不足与政府的职能决定了政府必须承担起重要的作用。对中国而言,“治理”是一个舶来概念,作为西方社会发展的产物,这一理论是否适合中国国情,能否采用拿来主义,尚值得商榷或证伪。但毋庸置疑的是,西方治理理论所强调的治理主体的多元、多种模式的运用与协作的理念,对于发展中国家实现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己成为社会管理尤其是公共部门治理的一个重要理念和目标追求。包容性治理的内涵与善治理论内涵具有内在的一致性。善治理论主要是引用西方“goodgovernance”理论,即善治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保持公共利益持续增长的管理过程。中国古籍《汉书》载有:“当更化而不更化,虽有贤不能善治也。故汉得天下以来,常欲善治而至今不可善治者,失之于当更化而不更化也”。俞可平教授将西方的善治、“goodgovernance”理念与中国传统的善政善治的内容有机融合,形成了具有中国韵味的善治概念,即认为善治是一种力图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是政府力求实现的一种国家、政府、公民互动合作、互促互进的一种新型关系,是采取一系列经济、政治、管理等手段综合治理力求实现的一种国家、政府、公民互动合作、互促互进的一种最佳状态。基于此,从本质上讲政府善治是一种治理模式的选择,是一种治理路径的选择,是政府作为治理的主体,以实现社会的公共利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增长为目标和归宿,将国家权力回归社会,还政于民,真正做到以“民”为本。包容性治理是在治理理论和善治理论的基础上,结合包容性的“发展”与“共享”理念发展出来的一个概念。包容性是社会治理的核心价值,也是中国治国之“大智慧”。中华民族是一个极具包容性的民族。中国古籍中有大量有关“包容性”的论述。“知常容,容乃公,公乃王。”“王”是指“领导、统治”,“公”是指办事公平、公正、公道,“常”是指常规、规律,包括社会发展规律、经济规律、自然规律等。因此,“包容性治理”这一新命题是一种具有普世价值的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体现了真理和价值的有机统一,其实质是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以“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包容性胸怀寻求公平正义。提倡包容性治理理念,就是在社会治理中要尽可能吸纳各方社会力量,带动社会参与,扩展服务内容,满足多方位、异质性的社会需求[7]。从本质上看,包容性是民主治理的一项核心价值[8],它的关心的是弱势群体基于法治的平等参与、平等对待和平等权利。

3农村生态环境污染及治理困境

3.1农村生态环境污染形势严峻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农村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形势十分严峻。根据《2014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农村环境问题日益显现,主要表现在:一是农村生活污染加剧,据统计,全国农村每年产生生活垃圾2.8亿吨,生活污水90亿吨,人粪尿年产量2.6亿吨;农业源污染物排放总量加重,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农村的污染排放已经占到了全国的“半壁江山”,其中化学需氧量占了43%,总氮占了57%,总磷占了67%[9]1;二是农村地区围湖造地、毁林开荒、超载放牧等行为依然存在;饮水安全存在隐患,到目前为止,我国农村仍然有近3亿人喝不上健康的饮用水,其中超过60%是由于非自然因素所致[9]89,由环境污染所造成的癌症村数量在逐年上升。由此可见,农村的生态环境已经严重威胁到近8亿农民的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3.2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现状及困境

提升农村生态环境治理能力,是改变当前农村生态环境的重要保障。党的十报告将生态文明纳入了“五位一体”发展的战略布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环境;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将生态文明纳入“十三五”规划,足见党中央对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视。各级地方政府也开始加大对生态环境的治理力度,出台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加大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水污染治理、农业生态源污染治理的投入;通过《食品安全法》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控;2015年8月,水利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护工作的指导意见》,高度重视农村饮水安全。随着我国对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力度的加大,农村生态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但总体形势仍然十分严峻,呈现出污染从城市向农村转移的的态势,农村地区正在受到乡镇企业污染和城市污染转移的双重威胁,农村生态治理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甚至陷入了越重视越严峻的悖论中,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一是地方政府监管虚置。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是涉及一个从源头控制到中间监管再到生态修复的动态持续的过程。地方政府在治理生态环境的过程中,一旦疏于源头保护,往往会处于被动的局面,治理环境污染的成本将会急剧增加,使得政府疲于应付,影响政府科学决策,甚至酿成严重的污染事件。因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并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在实践中,我国地方政府官员基于政绩前途考虑,根据中央的要求采取源头保护、责任追究、生态修复等方式严格治理农村生态问题,甚至对农村的乡镇企业实施环境问题否决制,但是地方政府对农村生态环境的监管缺乏长期性、制度性的机制,仅仅是应付上级检查和追求立竿见影的短期生态绩效。此外,由于地方政府承担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使其常常为了追求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而致使生态治理意识不够强,生态环境监管乏力,往往抱着“不危害,不治理”的原则,只有当生态环境恶化,并给社会带来严重危害时,政府部门才选择干预并治理,这种监管的虚置,无疑增加了治理成本,也使治理成效大打折扣。二是乡镇企业治污动力不足。乡镇企业是农村生态环境污染的主要制造者,也是农村生态治理的重要环节。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理性经济人,乡镇企业往往唯利益至上而罔顾环保投入。为了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乡镇企业千方百计地降低生产成本,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一方面由于乡镇企业往往地域性强、规模小,资金薄弱、技术含量底,无力将其有限的资金投入到经济效益期较长、收益慢的生态治理中去。加之乡镇企业往往处于农村隐蔽地带,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乡镇企业对污染行为往往带有侥幸心理,而让其通过道德自律,自觉投资治污缺乏现实性。另一方面,乡镇企业与地方政府存在着利益耦合。乡镇企业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承担着推动农村经济和带动农民就业的重要作用,其所缴纳的税收是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基于此,地方政府对乡镇企业的污染行为只要不带太大的危害,往往视而不见,即使对其治理,也限于临时整顿,以罚代管。因此,乡镇企业由于违法成本较低,加之保护伞的遮蔽,也使其对生态换进治理缺少动力。三是社会公众参与治理程度和深度有限。社会公众是农村生态环境的直接体验者,其对农村生态环境的监管和治理能够触及到政府难以触及的地方。但由于我国长期的“强政府,弱社会”的治理模式,对农村生态环境的治理较多地采用了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的方式,加之社会组织发育迟缓,社会公众参与生态治理的途径极其有限,致使社会自发参与治理的程度和深度非常有限。尤其是作为农村生态治理的主要参与者农民,由于我国农村地区发展比较落后,农民往往追求获得短期生存利益而忽视对农村生态环境重视。此外,由于农民的综合素质较低,缺乏生态文明意识,对于农业生产生活中所造成的污染及其周边企业的环境污染缺乏敏感和危机意识,只要不威胁到其生存状态,往往对环境污染行为听之任之,加之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也大大限制了农民参与生态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四是治理主体合力不足。生态环境是具有较强外部效应的公共产品,因此,对其治理需要政府发挥主导作用,但是仅靠政府的“单枪匹马”的主导力量是不够的。目前,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主要依靠环保、国土、水利等多个部门的管理,由于条块分割,这些部门之间面临职责权限不清晰,导致治理主体作用发挥的不够好。此外,由于农村生态环境具有外部效应的特征,作为理性的经济主体乡镇企业和作为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农民,更多关注的是其自身的投资成本和效益;加之法律法规的缺失,企业和农民参与生态治理的意识薄弱,致使生态环境的治理主要依靠政府的行政力量,缺乏整体合力作用。由此可见,对农村生态环境治理,除了需要加大必要的环境保护资金投入、增加基础设施建设外,还需要破解当前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困境,运用包容性治理理论,尊重和发挥多元主体在农村生态治理中作用,实现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成果和收益的最大化。

4农村生态环境包容性治理机制

4.1完善生态环境治理结构

“包容性治理”的理论精髓为我国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提供了方向,因此,在实践中,要结合我国实际,形成地方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管理的包容性治理结构。一是要发挥政府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主导作用。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是一项复杂的公共事务,所涉利害关系人众多。由于政府掌握并占有丰富的经济、社会、行政资源,决定了其在生态环境治理中的主导作用。作为生态环境治理的顶层设计者,政府承担着“掌舵人”的角色,各级政府对环境治理的整体规划、监管控制将直接决定治理成效的大小。因此,政府首先应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内化为绩效追求的首要目标;其次政府要将农村生态治理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并统筹协调好环保、水利、国土等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职责任务,建立政府与乡镇企业、农民等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使农村生态治理真正成为全员参与、协同治理的新格局。二是要强化乡镇企业对农村生态治理的重要作用。乡镇企业是农村生态环境的最大污染源,其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的态度和行为直接影响农村生态环境发展的态势。因此,必须成分发挥乡镇企业在农村生态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对于乡镇企业而言,首先要把注重社会效益和自身效益的有机统一。乡镇企业发展的目的是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一个良好的企业,只有注重社会效益和自身效益的统一才能实现企业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其次要加快自身的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通过技术革新发展绿色经济、循环经济。三是壮大发展社会力量在生态治理中的参与、监督作用。农民生产生活的有限理性也是造成农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主要原因,但由于农村地处偏僻,其污染行为具有天然的隐蔽性、分散性,政府有形的手很难触及这些区域,使得末端治理鞭长莫及。所以,农民自觉遵守道德操守和法律法规成为农村生态治理的重要凭借。发挥农民在生态治理中的作用,一方面可以通过电视、广播、手机等新媒体对农民进行生态文明教育,倡导农民发展生态农业,进行绿色消费,增强农民生态保护和治理的自觉意识;另一方面要积极发挥农民及相应社会组织在生态治理方面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使社会力量成为生态环境治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4.2加强不同治理主体之间的良性互动

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是一项涉及到地方政府、乡镇企业、农民、社会等各方利益的复杂系统工程。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成效的大小,取决于各级政府及其对乡镇企业和农民等社会力量的利益整合和动员程度,以及多方利益主体之间彼此密切配合的程度。因此,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的难点就在于各治理主体追求自身“私利”与生态环境保护“公利”之间的矛盾。乡镇企业作为市场主体,其发展的目的是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单纯让乡镇企业投入资金进行节能减排,或者直接参与生态治理显然比较被动;而农民作为“理性的经济人”希望通过农药化肥等的投入来增加其农业产出。对此,政府应给予包容,通盘考虑和全面兼顾乡镇企业和农民的经济利益、消费者需求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的职能和扶持作用,政府可以通过加大对乡镇企业和农民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引导其淘汰落后产能,发展绿色产业和生态农业,并对于绿色产业(产品)给予政策优惠和税收减免;而对于污染企业,要给予严厉处罚。另一方面,政府可以通过产品进行绿色产品规制,并发挥社会公众对企业的监管,社会公众通过购买绿色产品,抵制超标准、高污染的产品,让乡镇企业和农民认识到产品和生态环境之间是唇寒齿亡的关系,进而使其自觉发展绿色产业和生态农业,以为广大民众提供健康、环保的生活、生态环境,实现农村生态治理成果的共享。

4.3尊重和保护农民的权益

农民是农村生态治理中最核心的利益相关者。当前,农村生态环境治理是我国生态环境治理中最为薄弱的环节。对于广大农民而言,他们承受着来自农业生产、农村工业污染的双重危害。但受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农民文化水平较低、力量薄弱,始终处于最弱势的地位,加之利益表达机制的不完善,农民的利益诉求往往得不到充分的表达,因而其利益也得不到有效保障。因此,政府要尊重作为弱势群体农民的环境权和生命健康权,完善现有的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增加生态环境信息的公布,增强农民对生态环境的危害的认知度,同时对于涉及农民健康环境权益的规划项目和建设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让农民有充分的知情权、话语表达权,并自觉接受农民、社会的监督,使农民成为生态环境治理的参与者和受益者,这是包容性治理的主旨。

4.4加强农村生态环境立法

实践证明,强有力的法律规范是实现农村生态环境包容性治理的有效保障,严格的行政执法能够对生态环境的破坏起到必要的威慑作用。一是我国应该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环境法律,并在此基础上构建包括一般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相结合的立法体系,使得农村生态环境治理真正有法可依,并且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立法既要强调以预防、修复生态环境为目标,又要完善公众的环境权,对弱势群体农民进行生态权利保障,以保证农民对生态环境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顺利实施;此外,要提高环境违法成本,量化农村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完善生态刑法中有关生态环境犯罪以及损害赔偿的规定,以使法律真正成为高压线,从而为建设美丽新农村保驾护航。二是加强生态环境执法程序建设。一方面农村生态环境执法部门要明确执法责任,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对农村生态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审查并要依法严厉惩戒。另一方面要加强执法力度,建立和完善覆盖省、县、乡(镇)、村的全方位的环境执法监管体系,建设一支高素质、高效率的基层执法队伍;此外,要将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纳入基层党政机关考核体系,建立严格的环保问责制、政府绩效考核和农村环保责任制。农村生态环境的包容性治理是一种生态治理模式和治理路径的选择,其核心理念就是强调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应该是政府、企业和农民等多元主体协同参与治理,治理过程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农民这一弱势群体的利益,治理成果(良好的生态环境、健康的食品)为社会成员所共享,通过综合运用价值引导、行政管控、法律规制等多种手段,实现生态、经济、社会三维效益的整体优化,从而实现美丽乡村建设。

作者:李小静 单位:南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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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环境保护论文范文9

关键词:农村;环境治理;政府责任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5-0022-04

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环境问题日趋严重,农村环境治理和保护工作逐渐进入政府视野,上升到国家政策层面。尽管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农村环境治理和保护的政策,但是农村环境恶化的趋势依然没有减弱,日渐恶化的农村环境不断吞噬着农村居民的主观幸福感,制约着农村经济和农业的可持续发展。如何加强农村环境治理,消解农村环境治理中政府失灵问题,提高农村环境治理绩效,成为确保农民环境权益,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议题。

一、农村环境问题

农村环境是相对于城市环境而言的,以农民聚居地为中心的,一定范围内自然及社会条件的总和[1]。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农村环境的主要问题是粗放式农业生产方式带来的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等生态问题。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城镇化的发展,我国的农村环境问题呈现出更大的复杂性:点源污染与面源污染交织并存,各种不同的新旧污染相互叠加累积,严重制约了农民生活质量的提升和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一)生活污染造成农村人居环境恶化

农村城镇化进程中,由于缺乏正确建设规划和环境教育理念的引导,农村城镇建设布局散、建设乱,再加上资金缺乏和落后的技术手段的制约,农村垃圾中转处理和地下污水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造成农村污水横流、生活垃圾随处堆积,加之近年来农村禽畜养殖业的发展,禽畜粪便也成为农村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这些问题使得农村整体环境趋于恶化,严重影响农村人居环境的舒适度。

(二)农业生产导致面源污染扩大

改革开放以来,在现代化农业的推动下,化肥、农药、除草剂、地膜等化学制剂被无节制使用,而其有效使用率不足50%,地膜残存率超过40%,由此造成大量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在土壤中。同时,由于环境管理不严格,农村养殖场有机废弃物处理利用率低,大量禽畜粪便被随意堆积或直接排入地表水,成为有别于传统污染的新的污染源。这些农药、化肥、废料等分散污染源对土壤、水层、大气等生态系统造成严重污染,也使农田中鸟类、青蛙等益鸟、益虫数量大量减少,农村生物多样性遭到严重破坏。

(三)城镇环境污染转移造成点源污染增加

随着城镇化进程,城市垃圾产量剧增,在城市环境容量有限的情况下,一些近郊农村逐渐成为城市的垃圾场。与此同时,出于节约经营成本和规避城市环境污染治理的考虑,以造纸、纺织、矿产资源开发、化工及食品加工等为主的中小企业从城市转移到乡镇,形成新的固体废弃物、粉尘、污水灌溉等污染,农村不仅要消化自己产生的污染,更要承受城市转嫁来的巨大环境压力,使得农村环境污染早已超出了农村环境的负荷,成为制约农村持续发展的顽疾[2]。

二、基层政府农村环境治理责任的理论基础及困境

客观地说,近年来,我国各级政府在农村环境治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环境治理绩效依然不明显,这一方面涉及到农村环境污染分散、经济体制不合理、技术手段落后、农民环保意识薄弱等技术性问题;另一方面,从政府责任的角度而言,则涉及到政府责任的缺位与错位、基层政府责任履行乏力及依法治理能力不足等因素。

(一)政府责任的缺位与错位

1.环境责任缺位――发展经济与环境保护的两难选择。 从经济学的角度,环境在本质上是一种公共产品,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和“不可分割性”的典型特征,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免费享受环境所带来的利益。同时,它也使每个人都可能从私利出发进行最大最优的消费,在缺乏恰当制度安排的前提下,任何消费主体都有可能基于“搭便车”的心理对自然资源过度使用而拒绝投资去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而且,由于“市场失灵”,往往还易引发一系列严重的环境问题,而这些后果却要由全体成员共同承担,这显然对公民环境利益构成了巨大的损害。因此,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在“市场失灵”时,需要政府承担起对这些利益进行保护的责任。也只有政府合理介入,才能避免其可能导致的“公地悲剧”――这是地方政府承担环境保护与环境治理职能的理论依据。

但是对于地方政府来说,承担政府职能进行公共治理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农村环境治理投资大、见效慢,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投入回报往往难以在短期内得以显现,相反有时还会给政府带来暂时性的利益损失[3]。而在我国,很多地方党政领导干部调动频繁,为了能在短时间内获得工作业绩,“在地方官员任期不长的情况下,忽视环境保护而发展经济成为地方政府的一种理性选择。”[4]尤其是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地方官员政绩考核体系,更进一步强化了地方政府的经济动机。作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在基于经济增长率区域内排序的晋升资格赛下,为获得更多晋升机会,政府官员往往愿意选择易于被领导看到的“经济成就”这一显性政绩,通过盲目招商引资和粗放式经营发展经济,以提高在经济发展考核排名中的位次。严重污染环境和浪费资源的“十五小”企业在广大农村屡禁不止,除了监督执法不严外,无不与基层政府的政治与经济利益驱动有关。

2.环境责任错位――纵向无权和横向的争权。《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管理。”由此可见,当前我国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权在各级政府的环保部门,在治理体制上,则形成了以环保部为首,省市县设立专门环保机构,上级环保部门对下级环保部门实行自上而下的业务指导,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环保部门的人事任免和财政管理的环保管理体制。这种“条块”结合的行政隶属体制,导致地方环保机构独立性缺失,使其在行使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职能时,理直却难以气壮,甚至不得不接受地方政府的指令充当非法企业的“保护伞”,以至于一些基层环保局长要通报当地的环境污染,只能通过写匿名信举报:“对一些实在看不过眼的违法排污行为,我给市长信箱写过举报信,可来找我了解情况的却是县里主管领导和被举报企业,甚至主管领导让我帮企业查查是谁写的信。”[5]

另一方面,自然资源的多样性和属性差异,导致了其管理部门职责界定不明确,部门间职责存在交叉、重叠现象,同时由于立法和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环境责任的部门冲突十分明显。以原阳县为例,环保工作分散在发改、农林牧、城管、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财政等多个部门,仅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一项工作,就涉及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环保、建设、农林牧、国土、卫生等多个与农村工作有关的政府部门,是一项涉及面很广的系统工程,本需要各部门紧密配合、整体联动,才能取得实效,但现实却是,上述各部门之间完全脱离,职责同构现象非常严重。各部门的权责不清导致了部门工作的重叠,使得各部门有可能基于维护部门既得利益的需要而进行横向的权力争夺和滥用;当出现环境污染时,各部门又相互推诿而导致不能进行有效管理。

(二)基层政府环境责任履行乏力

上文已述,我国实行“条块结合”的环保管理体制,并且越到基层环保机构规模越小,工作人员越少。作为承担环保属地责任的县级环保部门编制普遍偏紧,环保监管难以全面辐射到乡镇街道和村社[6]。至于直接执行上级农村环境治理政策的乡镇政府,普遍还未设立独立的环保机构,而多由一名党政副职干部分管,且囿于乡镇工作人员的缺乏,手下并无人员可用,致使农村环境保护工作难以“落地”;再次,由于乡镇政府受上级多部门指导,基本处于执行上级政府命令和任务、配合各部门阶段性检查为主的被动状态,上级政府在对乡镇政府的考评过程中也没有对其环保绩效给予足够重视,致其缺乏履行环保职责的积极性,导致乡镇政府将环境保护工作放在边缘位置,被动执行,搪塞敷衍。

此外,农村环境治理是一项长期的政府工程,具有治理的长期性和效益的滞后性,基于“正的时间偏好”――他们更偏好现在而不是未来,基层政府往往不愿意主动投资到农村环境治理,而是寄希望于上级政府,或是机械照搬上级环境政策,或是被动等待上级更强势指示。而面对上级政府和政策的监督,基层政府开始费尽心思地采用各种应对策略来敷衍检查:追求短期经济效应、塑造政绩工程的运动式治理活动此起彼伏,如突击“环境整治”、环境治理示范村打造、风暴式大气治理等,这些运动除了做秀式的短期环境改善外,对环境治理的整体性提升效果有限,相反还会使农村环境陷入“突击治理―问题反弹―再治理―再反弹”的恶性循环之中。这也可以从侧面解释,为什么这么多年如此多的运动却改变不了中国农村环境污染状况日趋严重的局面。

(三)环境法治建设滞后,依法治理能力不足

在环境保护方面,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涉及有农村环境治理,但是在过去“为城市立法、为工业立法”的思维定式影响下,国家在环境保护的制度设计上,把农村环境保护排在了国家整体环境保护序列的末端,致使农村环境法治建设滞后,依法治理能力不足。

1.农村环境保护立法供给不足。由于我国农村环境立法起步较晚,虽然新修环保法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条文从1条增加到4条,但是相较于城市环境保护,仍然显得薄弱,缺乏综合性的专门法律以规定农村环境保护的具体规定,即使环保法也仅是对农村污染问题做了概括规定,缺乏针对性。而且在农村环境保护的具体事项上,还存在不同程度的立法缺失,比如:关于农村生活环境保护还仅处于政策文件中,尚没有专门法律规定予以保护;而对于诸如农村污水处理、控制污染转移、农村环境污染补偿等特定领域,立法也没有涉及,致使这些缺乏法律保护的领域在出现环境问题时无所依托,成为某些利益团体侵害农村环境的“帮助犯”。

2.政府法律责任不明确。依法明确政府的环境治理文献的责任,规制其治理权力的边界,是保证政府规范行使环境治理权的需要,也是法治社会构建的内在要求。然而,我国现行环境立法并没有明确各级政府在农村环境治理方面的责任。此外,在环境执法方面,我国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农村环境执法体系,农村环境执法部门、执法内容及执法程序等各方面还处于萌芽期,农村环保几乎为“零执法”。这种政府环境治理法定责任的缺位,极易导致政府权力的滥用和农村环境治理的低效。

3.环境治理公众参与机制缺乏。环境保护是一项必须人人参与才能取得成功的事业,公民和企业不仅是环境保护的利益享受者,还应是环境保护的责任承担者。虽然我国宪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都对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做了原则性规定,但客观来说,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对环境参与的主体及其法律地位、参与途径及法律保障等进行明确规定,政府似乎更热衷于自上而下地推动环境保护,这使得本来环保法律意识薄弱的农村居民更加被边缘化,最终导致环境法律失灵。

三、基层政府农村环境治理出路分析

(一)创新农村环境治理体制,构建政府主导型治理格局

政府应当对农村环境这种“公共物品”的使用担负起监督管理职责――这是政府农村环境治理责任的理论基础。前文也论述过,农村环境治理相对于其他公共物品来说,具有治理的长期性和效益的滞后性等特殊的特点,单个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也没有能力去进行环境治理,因此,需要政府发挥政府职能提供环境治理和保护。我国《宪法》和《环境保护法》也对政府的环境保护职能进行了专门规定。但是,农村环境治理并不是简单的行政规划和政府命令控制,它是在扬弃“环境管理”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环境管理虽然强调政府责任,但它更关注政府的“管”,而这种管具有较多的应景色彩,即先发展、后治理,先建设、后堵漏。环境治理则突破传统环境管理思维模式,更多强调“治”,它注重以多中心治理为主,追求政府、市场和公民之间协同、合作治理环境的状态。

建立政府主导型的农村环境治理体制,一是要深化农村环保机构改革,消解政府机构功能的失灵:纵向层面,强化地方环保部门的独立性,省级以下地方环保部门实施垂直管理,从而克服现有体制下地方保护主义弊端。同时,在乡镇设立环保派出机构,配备专职环境监察员,考虑赋予乡镇政府一定的环境监管权和行政处罚权,使农村环境保护更具可行性;横向层面,科学定义和划分各部门间的环境管理权限和职责,并将其权责划分的内容和程序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同时加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环境治理中的“统管”地位,以保证环保部门环境执法的权威性。二是政府积极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农村环境治理,发挥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作用,充分利用乡村熟人社区的特殊性,提高农村居民自主治理农村环境的积极性,形成政府公权力和乡村社会权力相得益彰相互监督的农村环境治理局面。三是加大农村环境治理的资金投入,将环保投入列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内容,加大对农村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资金投入,建立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多渠道投资市场机制,鼓励乡镇企业等社会主体参与投资,并允许其从中获取收益。

(二)完善基层政府政绩考核评价机制

组织行为学理论认为,人作为一种有目的的生物,激励对于解释人和组织的行为具有重要价值。政府治理中,如何激励政府官员完成政府职责是政府实现其职能的关键要素。按照我国政府的治理架构,晋升是对地方干部的最重要的政治激励方式。而按照“党管干部”原则,由组织部门主导的定期对各级党政干部进行政绩考核的干部考核评价体制则是决定官员升迁的重要制度。对各级官员的研究显示,完成可量化的指标是官员仕途升迁的基础之一,多数官员会为了完成明确可量化的硬指标而忽视约束力不强的软指标。前文已经论及,以经济为单一考核指标的地方政府绩效考核机制多导致政府官员重经济发展而轻环境治理,也直接或者间接庇护了农村中小企业的环境污染行为,由此造成严重的环境管理失灵。

因此,要提升农村环境治理绩效,就必须改变单纯以GDP为核心的政绩考核机制,增大环境治理指标权重,综合考虑地方经济发展和生态良好等各方面的因素,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工作考核奖惩机制,将农村环境保护目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政府及环境监管部门的考核内容,促使各级党政干部树立起“保护好生态环境就是最大的政绩”的环境责任观,同时要改革现行的政绩考核评估过程,建立多元主体参与的评估机制。基于我国特殊的国情,要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的生态环境损害问责机制,明确党委在农村环境治理体系中的作用,强化基层官员在农村环境治理上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以及道德责任。

(三)完善农村环境治理法律法规,保障政府责任实施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基层政府农村环境治理责任的实现,有赖于农村环境治理法律法规体系的健全。

1.建立农村环境法律体系。要转变以往城市中心主义的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理念,立足于农村环境的特殊性,在国家立法层面,坚持以《环境保护法》为环境治理基本法,并对农村环境治理的基本原则、协调机制、监管体制等进行原则性规定,对诸如土壤、化肥农药污染防治、禽畜污染、乡镇企业污染扩散及污染转移等全国农村环境治理中的共性问题,以单行法规规章的形式予以规范,以填补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空白;在地方立法层面,要加强农村环境治理地方立法,我国地域的广阔性及农村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农村环境治理决不能搞“一刀切”式的环境立法,各地在进行农村环境治理时,要考虑地方特色,在不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适合本地实际需要的地方性环境法规。

2.健全农村环护执法体系。法律的生命力和权威性在于实施,一部法律如果不能得到落实,那等于没有法律。做好农村环境治理工作,就必须加强农村环境执法。应立法明确基层政府在农村环境治理中的责任,明确各执法主体的职责,使责任划分清晰化、法制化。政府应转变以往事后处罚为主的消极公共服务思想,加强农村环境执法力度,对污染环境的违法现象切实履行起监督管理职能,保持对破坏环境问题的高压处罚势态。同时,加强对环境执法的监督和管理,在杜绝环保执法不作为的同时,对因失职、渎职等行为而导致农村环境污染和农村生态破坏的,也要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乃至刑事处罚。

3.赋予农民环境保护的相关权利。解决农村环境问题,政府应树立环境民主理念,承认作为农村居民有要求更好的生活环境的权利和保护环境的义务,应在立法中赋予农村居民应有的环境知情权、环境监督权、环境诉讼权等,并结合农民的文化素质和农村社会的特点,对其参与环境治理的途径、形式和程序等进行更加可行和易操作化的处理,以提高农民参与农村环境治理的积极性。相信,通过基层政府环境治理责任的转变和政府主导下的多方参与,农村环境治理必将走向良性的发展道路,最终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苏扬,魏际刚.新农村建设中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的对策[J].经济研究参考,2007,(4):43.

[2] 肖萍.论我国农村环境污染的治理及立法完善[J].江西社会科学,2011,(6):215.

[3] 余敏江,黄建洪.生态区域治理中中央与地方府际间协调研究[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1:120.

[4] 孙晓伟.财政分权、地方政府行为与环境规制失灵[J].广西社会科学,2012,(8):126.

农业环境保护论文范文10

【关键词】农村环境;《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立法维度

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主干,以《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污染防治法为分支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但是,我国目前尚未制定有全国性的全面规范农村环境保护的基干法律或专门性法律,而其他现行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还无法对农村环境保护活动进行科学、系统、全面、准确的调整与规制。[1]对此,《银川市农村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银川条例》)作为一部地方性法规,以农村环境保护为着眼点,在农村环境保护立法方面做出了有益的探索。

一、地方性农村环境立法的首创意义

《银川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农村环境保护方面的专项立法。我国已有的涉农环境立法主要集中在农业环境保护立法,如《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江苏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的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法,其着眼点主要在农业生态环境,这种以某一产业环境效益为保护对象的立法在发挥其预期效能时相对于以往单纯的要素性环境污染防治法当然会有更明显的作用,但是在环境保护的整体性上仍然有明显的缺憾,主要表现为:其一,农业环境立法人为地将农村的农业生态环境与农村其他生态环境割裂,从而使农村人居环境、农村乡镇企业等区域得不到应有的重视,而已有的要素环境污染防止法从整体上更多的是考虑城市环境或一般性的环境问题,对于农村环境特有的问题缺乏针对性的对策;其二,农业生态环境立法以农产品质量安全为重点,这样的立法导向体现了以城市利益为重的视角,而在全国性环境立法中仍然是以城市为主导,以解决工业三废(废水、废渣、废气)为重点,呈现出强烈的城市中心主义色彩[2],缺乏对农村和农民环境利益的整体考虑。

从农业生态环境立法的两个缺憾来看,《银川条例》首创了以农村环境为保护对象,这样的立法视角较好的解决了上述问题,首先,农村环境立法将保护范围覆盖到农村整体,克服了单一产业生态环境立法调整范围较窄的局限性,使法律贯穿在农村环境的各个要素中,使不同区域、不同要素的污染防治相互联系、相互作用,有助于从整体上推动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

其次,农村环境立法以改善农村环境、保护农村居民环境权益为出发点,这使其在具体问题的立法设计上更具有针对性,更能解决农村环境的具体问题,也更容易关注农村居民具体的环境诉求,从而使农村环境立法的效用更强。《银川条例》生效次日,环境执法人员即依据该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对焚烧秸秆的行为予以了处罚,改变了以往危害农村环境最普遍的秸秆焚烧现象无法可依的局面,使当地农村环境保护走上了法治化的轨道。

最后,农村环境立法仍然会覆盖农业生态环境立法涉及到的相关问题,并以之为立法重点。农业目前仍然是农村的主要产业,而农业污染则是农村环境的主要污染之一,这一现实在短期内难以改变,因此农村环境立法不可能脱离这一现实,仍然需要在立法设计时予以重点考虑,以此来保护农民的环境权益。

二、农村环境――《银川条例》的基本维度

一部具有首创性的地方性立法有其积极意义,同时也必然具有一定的风险,风险不仅来自于法律层面,如是否违宪或违反其他上位法的风险,这往往只需要从立法技术上把握,尽管立法技术的运用也是一项具有高难度挑战的工作;更多的风险还是来自于法律本身的适用性上,也就是具有首创性的立法能否发挥其预期的立法效益。而要化解这样的风险,取决于立法本身的科学化程度,就地方农村环境立法而言,主要要看这样的立法能否有效解决当地农村环境问题,其落脚点主要体现在农村环境上。

《银川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确定了该条例的立法宗旨为:“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这说明条例以农村环境为保护对象,以提高居民首先是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和维护其环境权益为出发点。保护对象确定为农村环境,这就使农村环境保护立法具有了鲜明的指向性和针对性,需要注意的是,保护对象不同于调整对象,农村环境法是以农村环境为保护对象的,但并不等同于以农村环境为调整对象,按照我国法理学的一般观点,调整对象界定为某一社会关系,因此农村环境法的调整对象亦可界定为在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明确保护对象和调整对象的区别,既能藉此更加明确农村环境法的立法宗旨,也能厘清农村环境法的适用范围,亦即农村环境法不以农村环境为调整边界,凡是涉及到影响农村环境并受农村环境法调整的行为,无论该行为发生在农村或城市,也无论是由农村居民或城市居民做出的,均应当受农村环境法的调整,正如前述焚烧秸秆行为,该行为是由一家公司在其位于城市边缘的自家场地引起的,不是农村居民做出的,也不是在农村发生的,但因为会危害到农村环境,符合《银川条例》规定的各项要件,属于农村环境法的调整范围,因此《银川条例》的调整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农村环境”在《银川条例》第二条中定义为:“影响农村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因素的总体,包括土壤、大气、水、生物和农民居住场所等。”这种表述紧扣农村环境的特点,如定义的内涵限定在农村,外延涵盖了土壤、大气、水、生物、居住场所等,所列举的农村环境若干要素皆是农村的典型要素。

农村环境和农村居民有着完全不同于城市环境的自身特点:1.农民居住和人的活动较为分散,污染的分布较为分散,污水、垃圾等污染物处理也较为分散;2.农民经济承受能力普遍较低;3.农业污染比较突出,如化肥、农药污染较为普遍。基于这样的与城市环境完全不同的特点,农村环境法也应具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体现出自身独有的特征,首先,应当针对农村的环境问题量身定制,而不是照搬传统环境法以城市环境为重点的立法传统,农村环境法解决的是农村环境问题,因此就应当围绕着农村环境问题的诸多特点提出针对性的法律对策体系;其次,农村环境法也应当考虑农村的适应性问题,尽管环境污染具有传导性,农村环境问题的恶化可能传导到城市,但是农村毕竟不同于城市,特别是农村地域广大、农村居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普遍弱于城市,因此农村环境法在管理体制、保护防治的重点、法律责任的设计等方面也应当体现出不同于一般环境的特点。

《银川条例》围绕着保护和改善农村环境这一主题,在农村环境治理上契合农村环境法的自身规律,体现了颇具首创意义的探索,第一,在管理体制上,打破了农村环境保护无人负责的空白,规定在乡(镇)设立环境保护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可以聘任农村环境监督员。有人可能担心在乡(镇)机构精简的形势下,设立环境保护机构是否可行?实际上环境保护机构并不需要新设,可以在原有的乡(镇)有关机构下加挂一块“环境保护站”的牌子,这样既不需要新增加编制,又从法律层面实现了农村环境保护落实到具体的机构和人的目的。

第二,有的放矢,突出重点。农村环境污染点多、面广,但都和农村的地域特点有着密切的联系,《银川条例》抓住突出的六大类型,包括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水质改善、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农村地区工业污染、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和农村自然生态保护,规定了针对性的防治措施,这些规定既符合农村实际,也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如第二十一条要求各级政府“划定畜禽、水产养殖业禁养、限养区域,对在划定的禁养区内已有的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场及集中的散养区,要予以关闭”,以此来防止畜禽、水产养殖对农村居民的污染;第二十五条为防治农村工业污染规定“新建工业生产项目应当进入园区,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在园区外新建工业生产项目”。类似的规定为防治主要的农村环境污染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第三,法律责任,重在实效。法律的生命在于实践,而法律责任的设计是保障法律实施的最重要手段,没有法律责任的法律是苍白无力的,往往沦为纸面上的法律,成为一纸空文。《银川条例》针对所有设置了义务性条款的规定都同样设置了法律责任条款,这样就使义务性的规定具有威慑力,能够发挥实效,同时法律责任条款的设计也注意了可行性,一方面在国家有相关规定情况下,注意和国家规定的衔接,另一方面又结合实际情况,特别是要考虑农村居民经济承受能力较弱的实际情况,使法律责任不致于难以落地实施,如第三十九条规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或者个人随意抛弃盛装农药的容器、包装物、过期报废农药和不可降解的农用薄膜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回收,逾期未回收的,处以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一条规定:“将农村土地、房屋等租赁给他人从事产生污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租赁人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这些规定很好的注意了当地实际,考虑了农村居民的承受能力,又保证了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可操作性。

三、《银川条例》对农村环境立法的启示

农村环境保护关系到我国数亿农民的环境权益,因而很早就有学者极力呼吁应当在《环境保护法》修改时体现对农村环境保护的重视[3],即将生效的《环境保护法》也确如所望,强化了对农村环境的保护。但是作为一部环境保护的基本法来说,农村环境仅仅是其关注的一个方面,要真正做到农村环境保护的有法可依,制定专门的农村环境保护法律是其应有之义,这也是《银川条例》给我们带来的最重要的启示,这一条例开创了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的先河,体现了立法机关对农村环境保护的关注,使地方农村环境保护走上了法治化的轨道。

不仅如此,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立法还应当重视自身的立法质量,特别是要强化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使制定出来的法律能靠得住,用得上,而不是沦为纸面上的法律。这方面,《银川条例》也堪称以后类似法律的示范,该条例既考虑了农村环境保护的特殊性,也注意到了农村居民的适应性,从而使法律发挥实效具备了必要的现实土壤。这对今后农村环境保护立法的推动和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蔡守秋,吴贤静.农村环境保护法治建设的成就、问题和改进[J].当代法学,2009(1):72-73.

农业环境保护论文范文11

【关键词】 农村 环境保护 问题 对策

1 农村环境保护中出现的问题分析

农村环境保护意识和观念淡薄。由于受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部分地方政府领导没有真正理解中央的科学发展观和政绩观,以牺牲环境为代价追求经济效率。部分企业经营者法制观念不强,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顾环境污染。农民的环保意识比较淡薄,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对环境造成破坏。

农村环境保护投入力度不足。一是城乡经济社会二元结构制约着农村环保的投入力度。近年来,虽然统筹城乡发展差距有了一定程度改变,但城乡财政在环境保护的问题上,主要针对城市生活垃圾以及工业污染治理,农村环保投入极其有限。二是地方财政收支矛盾较为突出,制约着农村环保的投入力度。虽然中央财政加大了环保方面的支出,但是巨额的环保费用,面对中央的财政补贴只是杯水车薪,地方财政资金短缺,无力支付,尤其是县级财政大多是吃“财政饭”,财政支出主要用于保人员工资、保基本运转、保社会稳定,很难拿出较多资金用于农村环保,环境治理的资金来源断裂。

农村经济发展方式比较粗放。虽然农村经济发展方式逐步改变,但是大部分农村地区的农业生产仍属于依靠大量消耗资源、粗放经营为特征的传统模式,资源的有效利用率不高。

滥采、滥牧、滥垦、滥伐、滥用水资源,农药、化肥、地膜的过量使用使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和破坏。部分地区,乡镇企业非常的发达,但是技术含量比较低,设备陈旧,能源消耗高,甚至部分企业是从城市迁移过来的污染较重的行业,而且污染的治理能力比较差,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农村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建设相对滞后。对于基层政府来说,环境的保护主要集中在环保部门,但是农业、卫生、畜牧、林业、建设等位协助部门,有一定的权利,在实施管理上没有统一协调的管理格局,环境保护责任不明确,管理机制不健全。农村村社在环境保护上,没有机构和管理人员,管理严重弱化,乡镇一级作为代管机构,责任没有落实,农村环境保护管理细则不明确,管理规章不健全,对破坏环境的行为缺乏必要的监管和适当的处罚措施,基本没有形成环境监控和管理惩治体系。

2 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基本对策

强化教育、监督和考核,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意识。必须采取监督、教育、考核等多种途径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强化农村环境保护的意识。一是提高领导干部对农村环境保护的认识。通过确立严格的农村环保目标责任制,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科学发展观,

将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摒弃以破坏生态为代价换取经济发展的思想,将环境保护工作作为党和政府的日常工作来抓,加大环境污染治理的力度。二是要提高乡镇企业经营者的环保意识。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教育、监督,使之在生产经营活动防止对环境的污染,建立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共同发展的模式。三是提高农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的认识。环境保护由环保部门主导,畜牧、广电、农业、建设和卫生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大联动,利用各种方式开展环保宣传,在宣传中明确环境保护的内容和方式,引导广大农民革除陋习,倡导科学、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走环境、经济和谐的发展道路。

构建环境评价标准体系和工作体制机制。一方面,立足本地实际,尽快组织专门力量加强调查研究,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7年修订的“生态县、生态市、生态省建设指标”为基础,制定全面系统、科学合理的农村环境评价标准体系,促进农村环保工作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另一方面,应着力建立健全农村环境保护体制机制,尽快改变环保体制机制建设滞后的现状。从体制而言,既要在县级及以上各级政府进一步理顺农村环保管理体制,突出和强化环保部门的监管职能,形成以环保部门为主、农业、林业、建设、卫生、畜牧等部门协调配合的管理格局,解决农村环保多头管理、职责不清的问题;又要重视加强基层农村环保机构及其能力建设,尽快建立健全乡镇环保专门机构,加强基层环保人员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建立政府主导、多元投资的环保投入机制。中央财政投入的重点是加强环保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强化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农村污水和垃圾处理、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等,为农村防污减排打下坚实基础。地方政府应将农村环境保护和建设投入纳入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坚持公共投入重点向农村环保倾斜,加大其投入力度。建立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农村环保多元投入机制,制定和完善农村生态环境补偿政策,通过政策引导,调动和吸纳社会资金投入农村环保。还可探索利用环保项目进行包装、储备和招商引资,开展环保国际合作与交流,争取发达国家和地区、国际组织以及金融机构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参与农村环保和生态环境建设。

大力推广先进实用技术,发展“两型”产业。一是要大力发展绿色生态农业。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高效农业、有机农业、节水农业、观光业等生态农业,引导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广无公害产品、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的标准化生产技术,逐步实现农业生产全过程污染控制。二是要积极发展循环经济。大力推行清洁生产,从源头上减少生产过程中的废物排放,建立“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新经济模式,把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降到尽可能低的程度。三是要有效防治乡镇企业污染。引导和支持乡镇企业加强技术改造,从源头上最大限度地减少污染,在生产环节的末端最高效地处理污染。

参考文献:

[1]史文东,王可岩.农村环境保护问题及相关对策[J].资源节约与环保,2013(10):67-68.

[2]张宝垒.新农村建设中农村环境保护问题研究[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3):45-46.

农业环境保护论文范文12

关键词:农业环境;成因;治理策略

中图分类号: X592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6.07.005

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农业环境不断遭到破坏,现阶段农业环境保护已经到了必须高度重视的地步,因为这种农业污染不仅阻碍我国经济的发展,对我国生态环境造成破坏,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对农业环境污染的研究,有利于推动农业产业的发展,还能改善生态环境。

1农业环境污染的现状和原因

1.1 农业环境污染的现状

农业环境污染主要指的是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农药、化肥等农业物资的不合理使用以及生活污水、畜禽粪便、固体垃圾等的随意排放而造成的水体、土壤的污染。尤其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农民生活水平也相应提高,农业和工业中“三废”排放量也逐渐增多,这些“三废”未经处理就直接排放到河流农田中,其中的有害物质就残留在土壤中,阻碍了农作物的生长。农村的养殖场很少配备污水处理设备,很多家禽的粪便直接排放到农业生产环境中导致水体富营养化、土壤盐渍化等问题。对农业环境影响最深远的是化肥和农药的污染,过度使用的农药化肥不仅浪费资源还会导致土壤富营养化、重金属渗入等,使农田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

1.2 农业环境污染的原因

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有以下几个:一是农业污染治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已颁布的有关条例中虽然有相关规定,但是具体的有关农业污染治理的立法还不健全或是针对性不强,使得环境保护和治理人员在进行相关工作时无从下手;二是农业生产造成的污染。作为农业生产大国,我国的农药、化肥、地膜等的使用量惊人,其中很多含有有害污染物质的农药渗入地下造成土壤环境的恶化,地膜推广使用的同时却缺少回收利用,造成了农田的白色污染;三是农村居民的生活废水以及工业废水等都成为农业环境的污染源,这些物质会降低土壤的活性,妨碍农作物的生长发育;四是农民环境保护意识薄弱。要想从根本上治理农业环境污染问题就要提高农民的环境保护意识,让农民意识到排放污水和过量使用农药化肥的危害,并且能够尽自己的力量来保护农业环境。

2 农业环境污染治理策略

农业环境治理的相关人员应该针对产生农业环境污染的原因积极采取相应的措施,聚集起各方面的力量,实现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

2.1 建立健全农业环境保护法规

国家应该完善相关农业保护方面的立法,修正农业生产法律中不合理的部分,以建立起系统的农业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协调农业、水利、财政、环保等多部门的关系,让相关部门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农业环境保护效率,使农业环境保护不再是环保一个部门的事。政府的农业环境污染政策应该因地制宜,以使农业环境保护措施可以有效实行。

2.2 加强对农业生产的管理

随着城市化发展的加快,农业耕地减少,为了实现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处理好环境保护和农业生产的关系。可以采取对农田的农药承受能力、土地资源进行规划,减少和控制农药的使用,选择可降解的地膜等措施来实现对农业环境的保护。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科学管理农业生产,不浪费资源,促进农业经济的良性发展。

2.3 推广新技术

随着科技的发展,先进技术也可以应用到农业环境管理中,比如,对农田环境进行实时监测,随时掌握农业环境污染状况以此为依据制定相关的措施,利用先进技术调查农村的土壤污染情况,使农村环境管理人员能够及时掌握相关数据;引进生产率高、环保效益好的农业生产技术,不断提高农业技术部门的综合素质,并且对农药的使用进行科学指导,减轻农药对土壤的污染,保护农业环境。

2.4 提高农民环保意识

在环境污染的治理过程中,农民环保意识具有重要的作用,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加强农民的环保教育。通过环境保护教育,农民可以了解相关农业生产的危害,从而树立农业环境的保护意识,配合相关部门的一些环保措施。相关教育人员可以通过如大众媒体、基础教育、技术人员入户讲解、发放宣传手册、组织科技扶贫等方式来进行农业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从而让农民自觉参与到保护环境的队伍中来,为农村环境保护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3 结语

农业环境直接制约着农业的发展,而农业又是我国的经济基础,因此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对农业环境污染进行有效的治理是关系国家兴旺发达的重要工作。现今我国的农业环境现状需要我们分析农业环境污染的原因,从源头上进行治理,加强对农业环境污染的防治,改善农村的农业生产环境,才能更好地发展我国的农业经济。

参考文献

[1] 李清莲.我国农业环境污染的现状和成因及治理对策[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4(17):523-524.

[2] 王联英.农业环境污染的现状和成因及治理对策之我见[J].大科技,2014(28):284-2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