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16 14:12:15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外资银行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风险性监管外资银行
风险性监管(Risk-basedSupervision)是西方发达国家自70年代以来普遍运用的用以管理银行金融风险的科学而系统的管理方法。美国著名学者威廉姆斯(C.ArthurWilliamsJr)和汉斯(RichartclM.Heins)在《风险监管与保险》一书中对风险性监管作了如下定义:风险监管是通过对风险的识别、衡量与控制,以最少的成本将风险导致的各种不利后果减少到最低限度的科学管理方法。其主要通过风险识别(riskidentification)、风险衡量(riskevaluation)、风险控制(riskcontrol)和风险决策(riskdecision)四个阶段来达到“以尽量小的机会成本保证处于足够安全的状态”的目标。
一、巴塞尔协议体系对银行风险监管的基本规定
专门针对跨国银行监管问题而成立的巴塞尔委员会,于1988年7月颁布的《关于统一国际银行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协议》(即通常所说的“巴塞尔协议”)和于1997年9月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共同构成对外资银行风险性监管的基本规定。
《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①指出银行业的风险包括信用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针对银行业的这些风险,监管者应当制定和利用审慎性法规的要求来控制风险,其中包括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金、资产集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等。
(一)资本充足率
资本充足率是指资本对加权风险资产的比例,是评价银行自担风险和自我发展能力的一个重要标志。《核心原则》第6条指出,“监管者要规定能反映所有银行风险程度的适当的审慎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此类要求应反映出银行所承担的风险,并必须根据它们承受损失的能力确定资本的构成。至少对于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而言,上述标准不应低于巴塞尔资本协议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根据1988年的“资本协议”,银行的资本应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核心资本应不低于总资本的50%,附属资本不能超过核心资本。此外,通过设定风险权数来测定银行资本和表外业务的信用风险以评估银行资本所应具有的适当规模,即将资本与资产负债表上的不同种类的资产以及表外项目所产生的风险挂钩,依其风险大小划分为0%,10%,20%,50%和100%五个风险权数,对于活跃的国际性银行规定了4%的一级资本和8%的总资本的最低资本比率要求。
(二)信贷风险管理
对于银行的信贷业务风险,《核心原则》做出了五个方面的规定:第一,信用审批标准和信用监测程序。“独立评估银行贷款发放、投资以及贷款和投资组合持续管理的政策和程序是监管制度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②第二,对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准备金充足性的评估。“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建立评估银行资产质量和贷款损失储备及贷款损失准备充足性的政策、做法和程序。”③第三,风险集中和大额暴露。“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的管理信息系统能使管理者有能力识别其资产的风险集中程度;银行监管者必须制定审慎限额以限制银行对单一借款人或相关借款人群体的风险暴露。”④第四,关联贷款。“为防止关联贷款带来的问题,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仅在商业基础上向相关企业和个人提供贷款,并且发放的这部分信贷必须得到有效的监测,必须采取合适的步骤控制或化解这种风险。”⑤第五,国家风险或转移风险。“银行监管者应确保银行制定出各项完善的政策与程序,以便在国际信贷和投资活动中识别、监测和控制国家风险及转移风险并保持适当的风险准备。”⑥
(三)市场风险管理
《核心原则》第12条规定,“银行监管者必须要求银行建立准确计量并充分控制市场风险的体系;监管者有权在必要时针对市场风险暴露制定出具体的限额和具体的资本金要求。”市场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有:要求对产生于交易业务活动的价格风险提供明确的资本金准备、对与市场风险有关的风险管理程序设置系统的定量和定性标准、保证银行管理层实施了充分的内部控制等。(四)其他风险管理
其他风险管理包括利率风险管理、流动性管理以及操作风险管理等。根据《核心原则》第13项的要求,银行监管者必须要求银行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级管理层的适当监督)以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重大的风险并在适当时为此设立资本金。
(五)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包括:组织结构(职责的界定、贷款审批的权限分离和决策程序)、会计规则(对帐、控制单、定期试算等)、“双人原则”(不同职责的分离、交叉核对、资产双重控制和双人签字等)、对资产和投资的实际控制。内部控制的目的是确保银行业务能根据银行董事会制定的政策以谨慎的方式经营。而“银行监管者必须确定银行是否具备与其业务性质及规模相适应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英美国家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相关经验
(一)英国的“比率风险监管体系(theRATEframework)”⑦
1997年,英国银行在1987年的《银行法案》授权下制定出“比率和比例风险监管体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所谓的RATE风险监管体系是风险测评(RiskAssessment)、监管措施(ToolsofSupervision)、价值评估(Evaluation)的缩写,它是由英国金融服务权力机构(FinancialServicesAuthority简称FSA)对银行业务、风险纪录、宏观经济环境做出综合性评估,以制定有效的监管计划和使用恰当的监管措施。
第一,风险测评。风险测评的目的在于系统地识别银行业务的固有风险,评估其风险控制的充足性和有效性,明确其组织结构与管理体制,初步建立对这些银行的监管体系。风险测评分为八个步骤:1.确认风险评估的重点方向,2.取得事前信息(包括与跨国银行的母国监管者联络),3.做出初步的风险测评,4.现场检查,5.做出最终的风险测评,6.建立初步监管体系,7.保持监管的一致性(包括建立RATE专题小组和质量保证会),8.向银行反馈信息。其初步风险测评主要参照九个方面的因素:CAMELB指标(主要用于分析商业风险)和COM指标(主要用于分析控制风险)。CAMELB指标包括资本(Capital)、资产(Assets)、市场风险(Marketrisks)、盈利(Earnings)、债务(Liabilities)、业务(Business)六个方面;COM指标包括控制(Control)、组织(Organization)、管理(Management)三个方面。通过对银行商业风险和控制风险的评估,将银行分为四个等级(QuadrantABCD),对A、B等级的银行只需要对其风险控制做出适当的监测,对C、D等级的银行则需要采取监管措施。
第二,监管措施。FSA可以对C、D等级的银行采取如下监管措施:1.要求银行提供全面的会计师报告(ReportingAccountantsReport),2.FSA的专家小组对银行财政领域进行检查(TradedMarketsTeamVisit),3.FSA的专家小组对银行信用领域进行检查(CreditReviewVisit),4.向跨国银行的母国监管者收集相关信息(Liaisonwithoverseasregulators),5.与银行高级管理层进行审慎性会晤(Prudentialmeetings),6.特别性会议讨论银行未来发展计划(Adhocmeetings)。
第三,价值评估。在下一次风险测评之前,FSA每年会对风险测评、监管体系、监管措施的使用做一次价值评估,以保证银行已完成必要的整改工作、FSA已完成监管体系中所预定的工作和监管措施被正确的执行。此外,FSA还对其监管阶段工作的有效性做出评估和复查所有银行是否仍然符合立法的最低标准。
(二)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
作为拥有悠久管理外资银行历史和丰富经验的大国,美国在外资银行风险管理体制上有其独特之处,其中包括“ROCA”等级评估制和VAR风险测定方法。
第一,双重评估体系。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对外资银行的评估体系上多半采用单一制,即外资银行与国内银行适用同一种评估体系,例如英国国内银行和外资银行都适用CAMELB&COM指标。而美国对其国内银行适用的是国际通行的“骆驼评级体系(CAMEL)”,即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capital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ability)、盈利状况(earningperformance)和流动性(liquidity)五个方面进行评估。对外资银行,则考虑到外资银行的分行和行不是独立的法人,许多因素(如资本调控或资产流通等)都受制于总行,采取的是“ROCA”等级评估制,即对外资银行的风险管理(riskmanagement)、作业调控(operationalcontrols)、遵守法规(compliance)、资产质量(assetquality)四个方面进行评估,将重点放在风险评估、风险跟踪、风险控制上。第二,VAR风险测定方法。80年代末90年代初,美国银行业遭受到重大的商业风险,坏帐逐年增加,许多银行认为,单纯运用巴塞尔协议的公式会扭曲贷款和投资决策,因而1995年12月美国金融机构正式将JP摩根公司发明的VAR风险测定方法作为银行风险测定和管理的工具使用。VAR(ValueatRisk,风险值)是指在某一特定的时期内,在一定的置信度下,给定的资产组合可能遭受的最大损失值。与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相比,VAR方法主要用以测定市场风险,其步骤为:首先,选定一组影响交易组合价值的市场因素变量,比如利率、汇率,以及商品价格等;其次,假定这些变量所遵循的取值分布或随机过程,比如正态过程;然后,将交易组合的市场价值表示成上述市场因素变量及其相关系数的函数;最后,选择某种方法来预测市场因素的变化,从而得到交易组合市场价值的改变量,这就是风险值(VAR)。
三、对我国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思考
2002年以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还停留在是否合规性的事后检查阶段,缺乏以预防为主的风险性监管。2002年2月1日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初步确立了我国外资银行风险监管的指标体系,如要求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外国出资者须达到资本充足率8%的标准;外资金融机构人民币业务适用资本充足率的要求,即外资金融机构资本或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明确“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的流动性比例要求等⑧。然而,与风险监管发达的美、英、日、法等国相比,我国的风险监管体制还显得极不健全,有待进一步完善。
第一,制定风险监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建立风险监管的专门机构。由于我国在外资银行监管方面的立法层次比较低,在风险监管方面并没有出台相关的专门性规范,只在修改后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略有涉及。而美国除了在1978年的《国际银行法》中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监管做出总体性规定,还有1978联邦储备局制定的《统一鉴别法》中的“风险评估法”以及1991年的《外资银行监督改善法》等法规加以补充。法国则在法兰西银行之外,另设有银行法规委员会(TheCommitteeonBankRegulation),专门负责制定监管法规和风险性量化指标。而英国不仅设有专门的监管机构——FSA(金融服务权力机构),还在风险性监管方面出台专门性法规——“比率和比例风险监管体系(RATEandSCALEframeworks)”。由于我国外资银行的数量随着我国加入WTO而将迅猛增长,我国应制定出风险监管的总体政策和量化指标,设立专门的类似于英国FSA一样的监管机构来执行这些法规。
1.1外资银行长期以来积累了先进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
外资银行的经营理念是以客户为中心,以利润最大化为最终目标。外资银行的管理方式灵活而有效,很少采用直接的、行政的管理手段,主要采用市场化的、以利润为导向的管理方式,建立了健全的财务指标体系和风险管理体系。这与中资银行长期以来受行政干预较多、机制较为僵化相比,显然更加适应国际竞争的需要。作为从事跨国经营的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拥有成熟高效的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机制,并能确保在高风险和信息化的经营环境中,防范各种金融风险,实现其安全性和盈利性的经营目标。
1.2外资银行在体制及经营机制方面的优势
相对于中资银行,外资银行不仅具有高度现代化的公司治理结构,其全能型银行的体制也占尽了优势。外资银行具有经营多元化优势,历经多年的发展以及市场经济的长期运作,金融工具和服务手段远远走在了中资银行前列,金融品种齐全、科技含量大,自助化程度高,可为储户及企业提供广泛的产品,满足客户多元化的要求,大大优于分业经营的中资银行。外资银行经营策略明确,管理机制灵活,所从事的业务活动商业动机强。同时跨国银行的全球化经营方式,也为其优势资源的最佳配置提供了广阔的发展空间。
1.3外资银行提供多样化的产品,重视产品创新和品牌建设
外资银行较之中资银行具有明显的产品优势,在信用卡、网上银行、金融产品创新及中间业务等方面,外资银行具有强大的实力。这种优势可以获得高盈利业务的相当份额,对中资银行造成很大威胁。外资银行在科学分析客户和市场细分基础上,推出具有吸引力的多样化产品,抢占市场先机。以汇丰集团的汇丰银行和恒生银行为例,两家银行提供的有特色的服务品种就达上百种,包括外币存储户头、信用卡、置业计划、社区发展计划、贷款、证券投资与交易、债券业务、外汇交易与外汇资金安排、旅行支票、保险等服务产品。
外资银行优势之一是其金融产品的创新与灵活性优势。外资银行根据市场调整产品的速度和敏感度高,可以根据利率和汇率等市场信息灵活调整经营策略。而中资银行特别是国有银行受经营体制制约,客观上缺乏自,受政府政策影响较大,经营决策时间长,造成经营管理僵化,对客户需求反映迟钝。
在品牌建设方面,一些外资银行已经积累了数百年的信誉,这自然对客户有相当的吸引力。外资银行所拥有的良好品牌优势,是其尚未开展业务就获得中国民众很高期望值的重要原因。早在19世纪末,外资银行就已在中国开展了一系列的金融服务。不少知名外资银行注重产品的标准化和一致性,实施品牌战略,增强品牌产品在社会公众中的吸引力。
1.4外资银行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和较高的盈利水平
进入中国的外资银行多来自发达国家,一般具备雄厚的资金实力。尤其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一些国际大银行强强联合,掀起银行并购浪潮,出现了一批“航空母舰”式的银行集团。通常外资银行的不良资产比例远远低于中资银行,资本收益率却远高于中资银行。
近年来,全球排名前20名商业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达12%,资产总额平均增长超过9%,利润平均增长超过20%,其股票的每股收益增长15%。而工农中建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上述指标明显不如外资银行。混业经营是当代各国商业银行的发展潮流,它不仅能有效地增强商业银行对客户的服务能力,同时可大大提高银行的资本回报率。在中国开业经营的外资银行中,大部分具有混业经营的经验和专门技术。而中资银行因为种种原因混业经营受到制约,加之创新能力及服务水平技不如人,盈利水平与外资银行有较大差距。
1.5外资银行在服务手段及服务方式方面具有明显的优势
外资银行不仅拥有先进的管理信息系统,能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建立共享的客户档案库,对客户进行个性化服务,而且拥有遍及世界的机构网络体系,能实现国内外联合资金的自由划拨,可凭借快捷的资讯渠道为客户提供全球24小时金融市场服务。这种技术优势及服务手段的优势对中资银行构成强有力的挑战。
外资银行普遍应用先进的电子和网络技术,大量采用电脑设备和自助终端,如ATM机、存款机、电话银行、网上银行及无人银行等,自助式服务占了银行服务很大的比例,使客户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都得到银行服务。自助银行服务为银行节省了大量的人力费用,延伸了银行的服务职能。
外资银行长期以来确立“以客户为中心”的服务理念,以服务质量吸引客户。第一,提供统一标准的服务,使客户无论何时何地都能享受到银行同样的优质服务。例如汇丰银行和花旗银行的许多分行都是敞开式办公,客户到汇丰银行和花旗银行办理业务,都能享受到“一站式”的银行服务。第二,外资银行通过客户信息管理系统鉴别客户价值,确定重点服务的客户群体,提供差异化和个性化服务。如花旗银行对中高收入阶层提供支票帐户、周转卡、优先服务花旗金卡等;汇丰银行开立“卓越理财”账户的客户,均可在贵宾室享受银行的特殊服务。
2中资银行的竞争优势
2.1中资银行拥有本土经营的独特优势
长期以来,中资银行尤其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建立了遍布城乡的密集网点体系。开展零售业务要求机构网点的支持,而外资银行在这方面无法和本地银行相比,因此,在大部分地区,零售业务仍将掌握在本地银行手中。中资银行客户资源广泛,大都建立了相对稳定的庞大客户群体和银企合作关系,外资银行不太可能在短期内赶上。人民币的同城清算、跨系统清算网络也已基本完善,汇路畅通,拥有遍布全国的经营网点和完善的业务体系,外资银行难以企及。
2.2中资银行拥有国家信誉优势
中资银行特别是国有商业银行竞争优势是有国家信誉作后盾,在我国目前的国情下,在老百姓心中信誉度高,抗风险能力较强。此外,中资银行相对熟悉中国国情,了解中国各个层次不同消费群体的消费特征和心理,这也是外资银行的欠缺之处,外资银行对本土经济、人文环境等缺乏足够了解,在业务发展的初期,必将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短板”。
2.3中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同享国民待遇,可以改变中资银行在某些方面的劣势竞争地位
目前,外资银行在中国可以享受免征或减征营业税、所得税等税收优惠,相对削弱了中资银行的竞争力。2006年底中外资银行税负水平统一,中外资银行税负歧视问题不复存在。此外,外资银行在一些业务收费、业务范围、监管标准等方面享有超国民待遇,中资银行管制相对较严。在不久的将来,中外资银行的市场环境将趋于公平,中资银行的竞争力也将进一步提升。
3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的具体竞争分析
3.1在高端客户方面的激烈竞争
长期来看,外资银行在机构网点上不可能与中国银行相比,但外资银行可能针对高收入人士,通过个人理财服务、信用卡业务、网上银行业务、电话银行业务、家居银行业务等,扩大其对私业务的辐射面,以高新技术手段不断取代传统的银行柜台业务,吸引外币和人民币储蓄存款。
在个人银行业务方面,随着中国经济增长方式从投资推动型向个人消费驱动型的转变,消费融资者和消费者信贷将成为中国市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为富有的个人提供服务将成为外资银行的重要目标市场。零售市场中的某些领域,诸如信用卡、汽车信贷或抵押贷款也已成为外资银行与其中资伙伴合作的目标。
在批发业务方面,外资银行的目标企业客户主要是资金量较大,市场前景看好的企业,跨国企业、三资企业、中国的外向型企业、大型集团公司以及高新科技企业将成为外资银行争夺的重点。目前,160多家外资银行在华机构中的绝大多数,其客户对象仍然主要是三资企业,而且主要是外资银行所在国或地区的对华投资和跨国公司,大致比例为50%~60%。中国加入WTO之后,它们的竞争对象将逐步向国内优质客户扩展。作为以营利为目的的机构,外资银行不是谋求为所有客户提供普遍服务,而是进行市场细分,锁定自己的目标客户,将资产投向有效益、有还贷能力的企业,将有限的资源集中于优质的高端客户。通过掌握20%的高端客户来获取80%的行业利润。
从服务理念来看,中外资银行并无差别,都强调以客户为中心,为客户创造价值,但在服务质量的管理、标准的制定,特别是在将服务质量的管理与绩效考核结合上,外资银行具有明显的优势。正是由于外资银行拥有一套严格而有效的服务质量管理制度,使得外资银行能为客户提供具有高附加值的服务,从而有利于吸引更多的高端客户并提高客户的忠诚度。
3.2在中间业务、创新业务等高端业务方面的竞争
目前,中国正处于从分业经营向混业经营转变的过程中,虽然已经出现了一些控股公司,但对中资银行混业经营的限制尚未解除。当前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业务比较单一。外资银行作为其利润增长的重要来源的中间业务品种丰富,相比之下,国内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发展滞后,品种少,档次低,收益差。
目前外资银行在已开展的一些中间业务如国际结算等方面显露出强劲的竞争力,国际结算业务的市场份额已达到40%左右。外资银行经营信用卡业务尤其是国际卡业务方面将会对中资银行形成强有力挑战。在信息咨询、投资理财等中间业务方面,外资银行除继续稳定原有客户之外,将特别重视为中国国内客户提供服务。实际上,目前外资银行已经在大力开拓其具有优势的投资财务咨询与管理、证券发行与交易等业务,而中资银行则显得行动迟缓。外资银行特别注重优先发展高增值和高收益的中间业务,以及其他不占用资产但收益甚高的投资银行业务,如投资管理、财务咨询与管理、资产管理业务、证券发行与交易等。
大多数在华外资银行都属于混业经营的模式,各外资银行在开展企业流动性资金管理、财务服务及咨询等方面拥有集团优势。外资银行集团可以通过旗下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等提供一揽子产品服务来吸引客户。正是由于外资银行所具有的集团综合经营优势,使其相对于中资银行不但在已有产品的质量和数量上具有优势,还在金融创新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凭借这些行业经验,外资银行如果能够开发出适应市场需求的金融产品,不但能吸引客户,还将大幅度降低成本,这对拓展其发展空间具有积极意义。
参考文献
随着外债统计口径的调整及加入WT0后银行业全面贯彻“国民待遇原则”,现行我国外债管理方式的改进势在必行。本文拟通过对“二线”和“一线”两个外债管理方案及其实现条件、管理效果的分析,就近中期外债管理改革提出政策建议。
一、“二线”管理方案
(一)总体原则
根据现行的“二线”管理原则,即外资银行向境内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作为外债管理,而其跨境资金调度不受外汇管理规定的任何限制。但应在监管内容和方式上有所突破,简化外债登记和偿还操作程序,管理重点由现行以直接管理企业为主逐步过渡到间接管理银行为主。统一中、外资银行的管理标准和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消除在外汇贷款管理上的差别待遇,但由于两者组织机构、经营模式等“先天”差异,管理政策不可能机械一致,操作上应有所区别。
(二)政策要点
1.管理内容。取消中资机构向外资银行借人外汇资金的行政审批和指标限制,由外汇局将贷款指标直接下达给外资银行,作为外资银行向中资企业外汇贷款的上限,由银行自行调整,滚动使用,以提高指标的使用效率。同时量化外资银行外汇贷款的期限结构的管理规定,将短期贷款存量比例限制在合理范围内,即短期贷款余额适宜控制在外汇贷款总余额的30%以内。
2.日常监测。一是针对贸易融资、外汇贷款等不同类型的债务实施区别监管。贸易融资属国际结算的一个环节,因其活动频繁、使用迅速,风险相对较小,可对其采取宽松的管理政策,不必加以限制。采用“债权人备案登记制度”,即由银行按月报送每一笔贸易融资的变动和余额情况。外汇贷款管理重点在于审核贷款资金交易、汇兑的真实性、合规性。可尝试将登记及部分审核权限下放给银行,并将由债务人登记制转变为债权人登记制,逐笔登记转变为定期登记。具体环节简化为:A、签约登记:境内机构向外资银行借用外汇贷款,外资银行须于正式签订借款合同的当月月末5日内到外汇局统一办理债务登记手续,外汇局以借款单位名称为分类标准核发外债登记证。明确债务登记的审核原则作为银行发放贷款的审批要素,如外资企业的缴资情况和中资企业的资产负债情况等。B、开立贷款专户:外资银行可自行为债务人开立贷款专户,将有关信息通过MIS系统向外汇局反馈。C、提款登记:采用外资银行事后报备的方式进行监督,即银行逐月向外汇局出示外债入账凭证。D、结汇:考虑到外资银行尚未全面开办人民币业务,其外汇贷款暂可结汇,但须事先经外汇局核准。E、还本付息:若企业支付利息及以自有外汇还款,可授权银行自行核准办理售付汇手续。若企业须购汇还款,银行仍须凭外汇局核准件方可办理相关的售付汇手续。二是将异地外资银行外汇贷款的登记管理权与统计监测权划一,均归属于外资银行所在地的外汇局。即改变原债务人属地管理原则,债务登记管理在债权人所在地办理,事后报债务人所在地外汇局备案。贷款偿还将涉及境内外汇划转管理和操作上便利的问题,偿还核准手续仍在债务人外汇局办理。三是加强外债监管手段。建议利用人行信贷资产监测网络的现有资源,并适当增加外债业务的需求功能(如债务编号、专户账号),以实现外汇局在外债统计、管理信息从采集到传输、加工、分析处理各个环节的系统化、高效化和实时化。同时,在“资本项目统计监测系列报表”中单独列出“外资银行外汇贷款”栏目,及时反馈该部分债务变动信息。外汇局通过比例指标、登记备案、信息反馈等—系列外债统计监测管理手段,实施有效的监管。
二、“一线”管理方案
(一)总体原则
与“二线”方案相比,“一线”方案将外资银行外债监管的立足点由资金使用环节转向资金流出入环节,在管理口径上采用与现行统计政策趋同的标准,在管理对象上将外资银行视同居民,在管理思路上遵循国民待遇原则,对中、外资银行施行统一的外债管理政策。
(二)政策要点
1.外债流入环节。一是控制外债规模在目前仍有必要施用行政手段进行外债规模控制(尤其是对中资银行举债有指标限制)的情况下,对外资银行借用外债进行限制也是一种必要。这种限制不仅体现在总体规模上,也体现在期限结构、产业结构等方面。在手段上,也不应仅停留在强制的行政指标,还可以使用利率、汇率、“托宾税”等指导性措施,以提高管理的灵活性。二是关于借入主体。随着外资银行业务拓展的加深,其驻华分支机构也会不断增加。为集中管理资源,尤其是方便指标的核定及发放,有必要参照国内银行监管的“主报告行”制度,指定各家外资银行设立境内资金中心作为对外借款的主体,而其它分行使用外债资金则计作国内联行的资金拆放进行管理。事实上,许多外资银行已经在国内采取了这种模式,施行起来并无太大难度。
2.资金使用环节“一线”方案将监管重点放在资金跨境流动,而淡化使用环节的限制。具体内容包括,一是将外资银行在境内放贷视同国内外汇贷款管理,将放贷、提款、还本付息等手续下放银行自行办理,事后备案。二是取消对外资银行对境内机构短期外债的指标限制,这既是“一线”方案的根本要求,也是在服务对象上放弃对外资银行歧视政策,贯彻国民待遇的体现。三是在结汇政策上统一中、外资银行的待遇。在外资银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前提下,建议无论是中资银行还是外资银行外汇贷款应落实“借外汇、用外汇、还外汇”的原则,除出口押汇外的外汇贷款不允许结汇,从而杜绝套利等投机行为及其对货币政策执行的负面影响。但随着国内市场本外币一体化程度的加深、利率市场化的实现,严格限制外债资金结汇的政策也可能逐渐放宽,而其中所要把握的仍是实行中外资银行的平等待遇。
3.本息偿还环节。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即外资银行应于外债资金归还当月的最后五个千作日内向外汇局办理事后备案手续。外汇局通过外资银行逐月报送的有关外债资金偿还情况进行借还数据核对,并以偿还总额作为确定外债规模的参考依据。
三、方案选择及其实施条件
“二线”方案基本维持了现有的管理政策,但在具体程序上进行了简化和完善,而“一线”则在此基础上转变管理重点,在思路上作出较大调整。从保持政策的延续性和稳定性的角度看,“二线”政策应作为近期方案,而“一线”政策则是中期方案。在近期方案向中期方案的过渡中,政策取向应是“淡化二线、强化一线”。而完成这一过渡至少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放宽外资银行展业限制。外债政策的目标是维护宏观经济的稳定和安全,但也不能不考虑外资银行经营的利益与需要。因此,“一线”方案对外资银行借用外债及其运用的限制必须与金融业市场准入开放程序相适应。比如,外资银行传统上较多地依赖境外的资金来源,若存在着服务对象的限制,在无法以合理的成本获得境内资金来源的情况下,对外债规模的限制将极大地制约其日常经营和资产规模又如,若外资银行尚未获得经营本币业务的资格,禁止外债结汇的政策无疑将使其外汇贷款业务难以为继。考虑到我国对金融业开放的承诺期,“一线”方案至少在3年后才有实施的可能。
1974年赫斯塔特银行倒闭事件,使得国际社会对跨国银行的监管合作从理论探讨转而进入实践层面。1975年,在国际清算银行的主持下,以十国集团为核心的中央银行行长成立了“银行业监管实施委员会”,又称巴塞尔委员会。该委员会于同年发表了《对国外银行机构监督的原则》,简称《巴塞尔协议》,首先明确了对外资银行,东道国与母国共同负有监管责任。巴塞尔委员会于1983年对1975年的《巴塞尔协议》进行了修订,改变了1975年协议中东道国监管原则与母国监管原则并行、不分主次的做法,采纳了1978年巴塞尔委员会提出的“综合管理法”,重新划分了东道国与母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责任,体现了“母国监管为主,东道国监管为辅”的总体思路。此后,巴塞尔委员会推出的一系列协议或报告中,都进一步强调了母国监管的重要性,如1997年影响广泛的《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重申全球并表监管的重要性,强调母国监管为主,要求东道国从信息交流等方面配合母国实现有效监管。虽然“巴塞尔协议”的法律性质至今尚无定论,目前的主要观点是“国际惯例说”。⑴也有的学者认为“巴塞尔协议”属于软国际法,但是不论是“软法说”还是“惯例说”都承认了“巴塞尔协议”对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深刻影响及现时的指导意义,因此可以说“巴塞尔协议”所提出的“母国监管为主,东道国监管为辅”反映了各国对外资银行监管总体趋势。
本文将从国际法角度探讨,东道国与母国对外资银行监管合作的理论依据,即东道国与母国分别依据哪项国际法原则对外资银行享有管辖权,当双方管辖权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以求通过这样的探讨能更进一步地论证“母国监管为主,东道国监管为辅”原则的合理性。
国家管辖权主要是涉及每一个国家对行为和事件后果加以调整的权利的范围。⑵那么如何确定一国对哪些行为与事件后果可以加以调整呢?“行使管辖权的权利决定于有关问题与行使管辖权的国家之间有相当密切的联系,从而使该国有理由对该问题加以规定,而且也许也有理由超越其他国家的竞争性的权利。”⑶也就是说,一国只能对与其有紧密联系的事项主张管辖权,当多个国家对同一事项都具有某种联系时,以其中一国的管辖权为优先。那么现在的首要问题在于,东道国与母国分别与外资银行存在何种联系,从而对外资银行享有管辖权。
一、东道国
外资银行实际上相对于东道国而言,即位于东道国境内但资本的全部或部分来自海外的银行。各国对外资银行在内国所允许开设的种类有不同的规定。我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中对外资银行的规定包括三类:外国金融机构在国内设立的分行、全资子银行、合资银行。但不论外资银行是何种类型,不论其是否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何国国籍,该外资银行总是在东道国领域内从事日常营业活动,因此首要的,外资银行与东道国之间的联系在于外资银行在东道国领域内的存在,即属地性。其次,对于子行与合资银行,它们是在东道国境内成立的法人,如果东道国是依据成立地说确定法人国籍,那么子行、合资银行与东道国之间的联系还具有属人性。但是,由于属地性是管辖权的首要根据,即属地管辖权优于属人管辖权,因此,一般地,东道国会依据属地原则对外资银行主张管辖权。
二、母国
东道国对外资银行主张管辖权的依据是简单易见的,而母国对本国银行海外机构主张管辖权的依据较之前者则要复杂得多。国际法上,确定管辖权的依据有四项原则,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后两项原则一般适用于刑法领域,下文主要探讨母国是否能够依属地原则或是属人原则对东道国境内的外资银行主张管辖权。
(一)属人原则
1.对于分行
分行是指外国银行在东道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外国银行在东道国境内的延伸和组成部分。由于分行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实际上只是母行的一部分,从而通过母行与母国具有属人性的联系。即,母国可以主张对分行的属人管辖权。
2.对于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
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都是在东道国境内,依据东道国法律,注册成立的独立于母行的法人实体。那么问题就产生了,如何确定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的法人国籍?
国际法上确定法人国籍的原则主要可以分为两大类:本座说和成立地说。这两大主张在国际上影响最大,适用最广⑷。成立地说,即以法人注册登记地做为法人国籍国。本座说,对本座有两种理解:一种理解认为本座是法人实际控制管理中心地;另一种理解是认为本座指营业中心地或开发中心地,由于营业中心可能分处几个国家,因此采用后一种理解的国家很少。而在国际法的理论和实践中,法人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与其他标准相比,在某种意义上占有优先适用的地位,至少在国际税法上有这种实例。⑸如果以成立地为标准,那么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都具有东道国国籍;由于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由东道国占有绝大部分股分的合资银行除外)是完全或至少大部分受控于母行,因此若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标准确定法人国籍,那么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就具有母国国籍。二战后,国际上有一种明显的倾向,即主张和实行以成立地和本座地相结合作为确认法人的法律人格的标准。⑹因此,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就很有可能同时具有东道国国籍与母国国籍。
我国以成立地说作为确定内国法人国籍的标准,即在我国境内依据我国法律登记成立的法人具有中国国籍,同时对于外国法人在外国依据该国法律取得该国国籍予以承认,不论该国以何种标准确定法人国籍.也就是说,我国并不排斥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同时享有东道国与母国国籍。可见对于全资子行与合资银行,母国也可以主张属人管辖权。
(二)属地原则
更进一步,我们探讨一下母国是否可以依据属地原则对本国银行海外机构主张管辖权。属地原则是指国家对其领土内的一切人和物都有管辖权,其延伸包括主观属地原则和客观属地原则。即对管辖权的属地原则往往-特别是关于刑法的适用-采取一种推定解释,允许基本的属地原则有所谓主观和客观的适用。这项原则的主观适用允许对在国家内开始而不在那里完成的罪行有管辖权;客观属地管辖权允许对在国家内完成而即使不在那里开始的罪行有管辖权。⑺以客观属地原则为基础,美国首先在经济法的域外适用中提出了“效果原则”,也可称为“影响原则”。在1945年“合众国诉美国铝公司案”中,法官怀特(Hand)认为:“任何国家均可就发生在其境外但又在其境内产生了受国家所谴责的后果的行为,甚至不对该国负有忠诚义务的人施加责任。”由此确立了效果原则,并从此成为西方国家在反垄断法中主张域外管辖权的一种新理论。效果原则,是指在国际经济活动中,一国有权对发生在其领域之外但在其领域之内产生直接的,可预见的或实质上具有影响效果的行为实行管辖权的一种理论。⑻不论是分行、子行还是合资银行,它们经营的安全性都与母行息息相关。分行的对外负债,本身就是母行对外负债的一部分,而子行与合资银行倘若经营失败,也会使作为股东的母行血本无归,并且可能引发对母行的信心危机,而信心危机对于银行业来说将是致命的打击。更为重要的,母行可能利用海外机构,安排违规的资金调动,比如同时安排多个分支机构分别对同一贷款人贷款,从而绕过监管当局对银行贷款集中度的限制,或者利用海外分支机构违规从事其它高风险业务,从而将自己陷于危险的境地。比如1983年德国SMH银行危机⑼,以及前几年着名的巴林银行倒闭案⑽等。拥有多家海外分支机构的母行,往往被视为实力雄厚,享有良好的声誉,尤其在母国经常都占有显赫的位置,可想而之,这样的银行如果面临倒闭,那么不仅对于该行的存款人是致命的打击,甚至会危及该国银行业整体的稳定性。譬如在SMH银行危机中,原西德监管当局的任务就不仅是支持一个SMH,而是支持原西德的整个银行业;不是挽救一个SMH,而是挽救原西德的整个银行业⑾,因此它们不遗余力地组织了一次高度复杂的营救行动。可见,银行海外机构的违规行为必然波及母行经营安全与稳健,甚至进一步对母国金融市场造成严重影响。那么是否母国可依此要求适用效果原则主张对海外机构的属地管辖权呢?
我认为母国并不能就此要求适用效果原则主张对海外机构的属地管辖权。首先,效果原则还远未成为国际法上一项公认的原则,效果原则的合理性还受到广泛的置疑。第一,作为效果原则基础的客观属地原则是由国际常设法院在“荷花号案”中确立的,而国际常设法院当时所要解决的是国际刑事管辖权问题,而不是其它。那么问题就在于,在刑事领域具有合理性的原则是否在经济领域也具有合理性呢?我们知道,刑事管辖权是国际法中一个比较特殊的问题,如保护性管辖原则与普遍管辖原则都只适用于刑事领域而不适用于其它领域。第二,效果原则对客观属地原则的扩张解释是否具有合理性?客观属地原则要求,罪行在国内完成;但是,对于效果原则,“所依据的效果不是有关罪行的组成部分,而仅仅是所作行为的后果或反响,管辖权的属地原则的正当界限就被超越了”⑿。第三,效果原则的实际适用也存在难题,由于各国经济利益的不同,对于“不良效果”如何判定可能存在巨大差异。其次,单纯以效果原则为依据主张管辖权,实际上在西方国家的司法实践中也并不多见。欧洲共同体委员会和欧洲法院主张域外管辖权时,主要的原则是“履行地原则”,“效果原则”和“经济实体原则”。“履行地原则”要求反竞争行为的履行地在欧盟境内,实际上对“效果原则”进行了修订。而“经济实体原则”将子公司与母公司视为一个整体,则彻底避免了“效果原则”的适用。即使是美国在行使域外管辖权的场合,单纯依效果原则是极少也是最靠不住的,总是有当事人的国籍作为行使管辖的联结点。⒀再次,效果原则是对“产生直接的,可预见的或实质上具有影响效果的行为”实行管辖权,也就是说,依据效果原则所主张的管辖是一种事后管辖,而在银行监管中,很特殊的,它的管辖更强调的是一种事前管辖,保护性监管,而不是等待已经造成消极影响后才主动加以调整。因此,在银行监管方面主张管辖权以效果原则为依据也并不妥当。
综上所述,母国对本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只能依据属人原则主张属人管辖权。
三、东道国与母国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
如上文所论述,东道国对外资银行行使属地管辖权,而母国对本国银行海外分支机构则行使属人管辖权。根据国际法原理,属地管辖权优先于属人管辖权。那么问题就在于,属地管辖权的优先性是否就必然否定,在外资银行监管中所采取的“母国监管为主,东道国监管为辅”的原则呢?
首先,当属人管辖权与属地管辖权相冲突时,母国受到的限制来自于东道国,但是东道国并非有义务进行限制,而是有权利加以限制。问题就在于为了实现对外资银行的有效监管,东道国是否有需要对母国的属人管辖权加以限制。
从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新兴市场国家的金融结构最显著的变化之一就是外资金融机构大量进入其银行体系。外资银行在新兴市场国家市场份额的上升,是成熟市场国家和新兴市场国家进行的银行体系融合的一个表现。在拉丁美洲以及转型经济的中东欧国家,外资银行占到了当地银行资产总量的大部分,而在亚洲,尽管外资银行所占比例比上述地区少得多,但是也成为了当地银行部门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在中东欧转型经济国家,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外资进入大幅增加,至1999年外资控制率达到了50%以上。90年代上半期中东欧国家发生了金融危机之后,国有银行的私有化进程大大地加速了外资银行的进入的步伐。最初出售的银行大多数是中小银行,但1999年以后,大型的国有储蓄和对外贸易银行也在出售之列。匈牙利在私有化的进程中走在最前列,到了1999年末,银行系统的外资控制率接近了60%。波兰的私有化进程是渐进的,但1999年到2000年有所加快,在1999年中期Pekao银行出售之后,外资控制率也达到了53%。捷克在1998年开始对国有银行实行私有化改造,到了2000年初,四家大型国有银行中有三家被出售,外资控制率将上升至60%。在2001年仅剩的一家国有银行私有化之后,外资控制率达到90%。
在拉美,尽管外资银行进入历史很长,但直至上世纪90年代后半期,其数目才迅速增加,主要是由于西班牙金融机构掀起的并购浪潮。在1994年底,外资银行在阿根廷和智利已占据相当的市场份额,在1996-1997年一系列并购活动之后,外资银行控制的银行资产已经达到了50%。而市场规模较大的巴西和墨西哥,外资渗透率一直较低,但是到了1999年底,外资银行控制的资产已经达到了18%,而且2000年5月第三大银行的出售及2000年6月第二大银行的出售,使得墨西哥外资控制率迅速攀升到了40%以上。巴西是拉美唯一的外资银行在其银行体系中不占主要位置的国家。原因在于大量的银行资产在政府的控制之下,并且有三家大型的、资本充足、管理良好的私人银行。1997年、1998年两家大型欧洲银行的进入,不可避免地改变了该国银行业的格局,并且加剧了竞争,随着一些国有银行的私有化,进一步的外资收购是有可能发生的。
在大多数亚洲国家,外资银行的作用比中欧和拉美国家要小得多,这一现象部分反映了政府对外资进入的限制,尤其是限制其进入零售市场。1997年金融危机后,除马来西亚外,一些国家对外资银行进入放松了限制。韩国第一银行(KoreaFirstBank)出售给新桥资本(NewbridgeCapital)使得外资银行控制率在韩国有所上升。危机后泰国有四家银行出售给外资金融机构,使外资控制率从1994年的0.5%上升到1999年底的4.3%。
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外资金融机构大量进入新兴市场国家。对于这一现象的出现及其背后的推动因素,引起了国际上一些学者的关注和兴趣,他们对此进行了一些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
外资银行在新兴市场经济国家市场份额急剧上升,从一个侧面体现了近期全球银行业合并整合的大趋势。金融服务行业的国际化使得银行面临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和其他金融服务方面的激烈竞争,尤其是来自证券市场的竞争,使得银行业的净利差和利润大幅减少,降低了银行牌照(Franchise)的价值(Folkerts-Landau和Chadha,1999;VansettiGuarco,和Bauer,2000)。同时,银行业在本质上是信息和计算机密集化的行业,其国内业务和国际业务的成本在近几十年大幅下降。这一方面产生了规模经济,特别是在银行后台业务运作方面;另一方面扩大了银行业务的范围,特别是银行OTC衍生产品出现和快速发展。为了获得这一规模经济和产品范围扩大的好处,银行之间为争取更多的市场份额展开了激烈的竞争,进一步降低了银行传统业务的利润率,促使大型跨国银行为了获得新的利润增长点而涉足其他金融领域,并向海外大规模扩张(Canals,1997)。
中欧转型经济国家只有短暂市场经济历史,在这种条件下,依靠自身的力量迅速建立高效、稳健的银行体系具有相当的难度;另外,向银行系统重新注入资本需要较高的成本,这使得该地区国家的政府认为将国有银行出售给外国战略投资者,是解决银行系统问题切实可行的方案。近期,为了加入欧盟并达到OECD的成员国条件,各转型经济国家政府进一步放松了对外资银行进入的限制。
与此相似,90年代中期墨西哥、委内瑞拉、巴西的银行部门出现了较为严重的问题,促使政府允许更多的外资银行进入,输入重建资本,带来先进的银行技术。在已有大量外资银行的国家,如阿根廷和智利,90年代下半期的金融混乱导致了一系列的银行并购,大大提高了外资银行在当地银行市场的参与程度。
前已述及,到目前为止,外资银行在亚洲增长的幅度远远小于中欧和拉美,但市场参与者预期这一情况会在未来一段时期有所转变。先前的研究提出了以下几个原因来解释亚洲外资参与程度较低的现象。
其一,政府担心在发生危机时,外资银行会迅速、大幅减少对当地的贷款,并从东道国撤出资金,因此认为外资银行不能为当地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其二,当地银行的家族所有制和管理结构是外资银行进入的一大障碍,因为家族往往不愿意将所有权转让给外国战略投资者(FitchIBCA,1999);其三,如前所述,在亚洲参与跨国并购的外资银行大多数来自美国、日本和欧洲的一些国家,然而大多数来自欧洲和美国的银行不得不在俄罗斯危机和长期资本管理公司破产之后,处理自身资产负债方面的问题,日本银行也陷于处理国内问题丛生的金融体系,无暇向外扩张(IrvingandKumar1999);其四,亚洲国家的银行中介化程度远远高于中东欧和拉美,所以进一步增长的预期小于上述两地,如果外资银行进入亚洲国家,必然要做大量的重组工作;最后是银行牌照的价值在逐渐降低,许多大型企业借款人转向资本市场融资,加之网络银行的发展降低了建立大型银行网络的价值。
二、新兴市场国家的外资银行发展:进入动因的假说提出
一国银行体系外资银行参与率(控制率)较高,基本上反映了外资银行有意愿进入这一他们认为是有潜在盈利机会的市场,以及当地政府有意愿向外国竞争者开放其金融体系,以提高其效率和稳定性并解决其银行危机的问题。故此,我们认为外资参与率和控制率必然受到市场上已进入的外资银行和当地银行的成本收益的影响,受到政府在危机后重组银行系统的成本的影响,并受当地宏观经济条件以及金融部门市场结构的影响。为此,我们就外资银行进入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动因提出以下假说。
影响外资银行决定是否向海外扩张的因素大致可分为外资银行本身以及即将进入的东道国两个层面来考察,就外资银行本身而言,有两个方面:
(一)扩展业务的成本和收入方面的动力
Focarelli和Pozzolo(2000)曾将衡量外资银行进入程度的变量和银行效率等因素建立模型。研究结果表明,银行的资产收益率和向海外扩张的程度正向相关,而且非利息收入占比较高的银行更可能在海外拥有分支机构。合理的解释是,创新能力强的银行更有能力寻求新的利润机会,会有较大比例的收入来自非传统业务,也会有较大的向海外扩张的倾向。对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而言,这种类型的外资银行的进入会增加该国的福利,当然这还要看他们进入后所提供的银行服务的类型。因此,我们提出:
假说1:外资控制率(或参与率)与外资银行自身的比较优势正向关联。
本文选择三个变量来外资银行在效率方面的比较优势:一是外资银行与本地银行资产收益率或资本收益率之差,以考量两类银行盈利能力的差异;二是外资银行与本地银行的营业费用之差,以考量两类银行经营成本的差异;三是外资银行与本地银行非利息收入占比之差,以考量其高端业务能力(金融创新)的差异。
(二)客户跟随战略
就银行自身而言,在其客户——跨国公司将业务扩展到海外、设立分支机构时,它们有时也会为了追随客户而到海外设立分行或附属银行,在境外为其客户提供银行服务。所以我们可以这样假设,外资银行进入新兴市场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其奉行的客户跟随战略。
对于发达国家外资银行的客户跟随战略的研究始见于Goldberg和Saunders(1980),他们研究了20世纪70年代美国银行向海外扩张的情况,当时美国银行主要投资于英国,两位研究者发现美国对英国的出口额与美国银行在英国的直接投资额(FDI)之间呈现正相关关系。同时他们发现外资银行进入美国也存在相同的情况,并且非银行部门的FDI也是决定银行部门FDI的重要因素。
一般而言,在东道国和母国经济交往密切、经济融合程度较高的情况下,外资银行会本着追随客户的原则来到东道国开展业务,为客户提供不间断、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一般用非银行部门的FDI来描述两国经济的融合程度。有许多研究检验了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融合程度和银行部门FDI之间的关系,结果表明,经济融合程度越高的国家之间的银行部门的FDI也越多,而在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中,两者之间的关系却不甚明显。
对发达国家银行部门FDI的研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分析了外资银行在美国或英国的投资及经营活动,即多国对一国银行部门的直接投资情况;另一种是分析了来自美国、日本、英国和德国的银行在世界各国的投资及经营活动。这两类研究结果都表明,发达国家之间的经济融合程度和外资银行进入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支持外资银行追随境外客户向海外扩张的结论。
Seth,Nolle和Mohanty(1998)通过检验外资银行贷款行为的方法,检验了追随客户假说,发现在外资银行的大多数贷款并没有贷放给来自本国的借款人。他们调查了在美国经营的、来自日本、加拿大、法国、德国、荷兰和英国的银行和来自这些国家的非金融企业在美国的分支机构的借贷模式,发现在1981-1992年的部分和大部分时期中,上述六个国家中有四个国家的银行(日本、加拿大、荷兰和英国),将大部分贷款贷放给了非母国的借款人,所以追随客户假说只能获得有限的支持。
国际上对于在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中,外资银行是否奉行追随客户的经营战略的研究并不多见。Miller和Parkhe(1998)研究了1987-1995年美资银行在32个国家的经营,发现对东道国的FDI伴随着外资银行进入的增加,但在发展中国家,两个变量之间的关系并不显著。Miller等(1998)研究是从对外投资国(美国)的角度进行的,我们试图从东道国的视角重新检视追随客户假说是否可以解释90年代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中银行部门FDI剧增的情况。为此,提出:
假说2:外资银行参与率和控制率与FDI上升正向关联。
而就东道国层面而言,其所以能吸引外资银行进入,主要可以考虑下述三个方面:
(一)东道国政府放松管制,进入门槛的降低
东道国法律法规方面的限制对于外资银行进入的影响是直接的,这些限制阻止了外资银行的进入,限制了本国银行部门的竞争,保护了缺乏效率的国内银行。Focarelli和Pozzolo(2000)发现,外资银行更加愿意投资于对银行经营限制较少的国家。Barth,Caprio和Levine(2001)的研究表明,对银行业较严格的限制(无论是对本国的银行还是外资的银行),往往与较高的利差和管理成本相关联。
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取消了对区域银行跨洲经营的限制,之后各个州自己制定的各项规定对于外资银行进入的性质和程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Goldberg和Grosse(1994)对此进行了研究,表明外资银行在对其经营限制较少的州参与率较大。Buch和Delong(2001)对银行收购兼并活动中的法律障碍方面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研究,测试了2300个以上商业银行的兼并交易,发现强有力的证据表明,法律环境是影响国际兼并的重要决定因素。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外资银行进入大多数新兴市场经济国家时,在获得经营执照、分支机构数量限制、经营业务范围、持股比例等方面都受到比较严格的限制。许多亚洲国家90年代后期亚洲金融危机之后,才允许外资银行持有更多的股权。而中东欧转轨国家直到90年代中期,外资银行才被允许进入,当局开始引进外国战略投资者参与国有银行的私有化改革。同样,拉美国家转变对外资进入的态度也发生在90年代中期Tequila危机之后。所以总体而言,外资银行进入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必要非充分条件是在90年代中期以后才具备的。因此,我们提出:
假说3:金融危机后,外资参与率和控制率上升。
假说4:金融管制严格的国家,外资参与和控制率较低。
一般很难找到合适的指标来考量一国金融管制的程度。我们选择本地银行部门的净利差作为金融管制的变量,一般认为,严格的金融管制保护了本地银行业的高利差的垄断收益。另外,对外资银行和本地银行不同的税负政策,也反映出东道国政府对外资银行进入的管制程度。故此取两类银行的税负差作为变量。
(二)外资银行在东道国获得盈利的机会
东道国宏观环境好转,直接导致投资环境的改善,FDI的上升,及银行部门潜在盈利机会的增加。理论上讲,外资银行会选择盈利前景较好的地区进行投资。Brealey和Kaplanis(1996),Yamori(1998)以及Buch(2000)的研究都证实了东道国人均GDP和外资银行对该国的FDI之间存在正向关联。
在Claessens,Demirguc-Kunt和Huizinga(2000)那篇关于外资银行进入的经典文献中,运用了1988-1995年之间80个国家2300家银行的会计方面的数据进行研究,发现在这段期间,外资银行向那些获利丰厚、税负较低、人均收入较高的地区大举扩张。
Wezel(2004)的研究并没有发现人均GDP对于外资银行进入而言是一个重要的决定因素,但是却发现了金融危机发生可能性较小的地区,外资银行进入的可能性会比较大,这一发现表明外资银行更愿意进入经济发展前景稳定的国家和地区。
Focarelli和Pozzolo(2000)在研究中控制了两国经济之间的融合程度之后,发现外资银行在选择向海外扩张的地点时,最重要考虑因素是东道国的预期经济增长率。一般来讲,初始产出水平较低、通货膨胀率较低、入学率较高、金融市场比较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将更有可能获得较快的增长,于是这些国家和地区也就获得了外资银行的特别青睐。此外他们还检验了东道国银行部门盈利情况对于外资银行进入的影响,在文中,他们运用了资产回报率和成本收入比率来度量东道国银行部门的盈利情况。结果表明利润率是银行选择进行FDI的基础。故此,本文提出:
假说5:东道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通胀率相对较低,外资银行参与率和控制率高;东道国银行部门利润率高,可能吸引更多的外资银行进入。
(三)地区特异性因素
诚如前述,我们发现一些地区特异性因素也造成了各地区外资银行进入的显著差异,例如,1999年中东欧转型经济国家希望及早融入欧盟的愿望,极大地促进了该地区各国放松对外资银行进入的各项限制。此外,一些亚洲国家普遍担心,一旦发生危机外资银行有可能大量撤资,外资银行为本地经济提供的资金来源并不稳定,因此对外资银行进入的限制相对严格。
三、中国实践:外资银行进入动因
本文设计了规范的经验分析框架,验证了关于外资银行进入新兴市场国家的动因的五个假说。兹将结论总结如下。
外资银行相对于新兴市场国家的本地银行拥有明显比较优势,能有效地弥补其对本地信息的劣势,这是上世纪90年代出现的外资银行大举向新兴市场国家扩张的动因之一。经验结果表明,进入新兴市场国家的外资银行程度同外资银行与本地银行的资本收益率差呈正相关,与外资银行与本地银行的营运成本差呈负相关,即外资控制率与外资银行自身的效率正向关联。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了为什么某些新兴市场国家在很短的时间内外资银行控制率就远远超过许多成熟市场国家。
90年代后大量新兴市场国家的区位优势开始彰显,成为外资银行大量进入新兴市场国家的重要因素。经验结果表明:其一,金融管制程度越高的国家,外资银行进入的比例越低;其二,金融危机后外资控制率上升;其三,GDP增长以及东道国银行部门的利润率与外资进入的数量占比或资产占比正向关联,通胀率与外资进入变量负相关联。90年代后半期新兴市场国家普遍对外资银行进入的管制逐渐放松,而发生金融危机的国家为了减少银行重组和向银行体系注资的成本,往往鼓励境外战略投资者的进入,加之一些新兴市场国家在这一时期经济快速增长,通胀率相对较低,东道国银行部门利润率提升,故此在新兴市场国家的外资银行的监管环境和经营环境得到很大的改善,从而导致了这一时期外资银行的大量进入。
外资银行奉行的追随客户战略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外资银行进入,尽管不像发达国家那样显著。由于当地银行服务市场存在不完全性,外资银行可以通过在新兴市场国家当地设立机构、开展业务而内部化其客户的信息流,从而获得内部化的优势。
基于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研究表明,东道国经济稳定增长将会极大地促进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经济增长率年均在8%以上,经济发展前景良好,金融深化程度不断加深,为外资银行提供了一个广阔的发展空间。从这一角度讲,外资银行有强烈的意愿进入中国,以期获得新的利润增长点,分享中国经济成长的收益。但是由于中国对于外资银行在市场准入及经营方面存在严格限制,截止2004年底,在华外资银行的资产总额占金融机构的资产总额的比率仅为1.5%,远远低于工业化国家和其他新兴市场经济国家的一般水平。钟永红、李政(2004)利用生存分析法(survivalanalysis)以2002年12月以前设立的15家外资银行为研究对象,通过研究其1992年到2003年经营情况,得出中国对外开放程度指标有助于增加外资银行的盈利机会的结论。随着外资银行进入中国金融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和经营业务范围的放宽,在华外资银行的盈利前景将会更好。简言之,可以预期,分享中国经济成长的收益,获得较高的盈利,将逐渐成为外资银行进入的主要动因。
苗启虎、王海鹏(2004)发现,外资银行在中国的机构数与其母国与中国的贸易额及其母国在中国的直接投资额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它们是影响银行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最重要的两个因素,“客户跟随”理论在中国得到了验证。为了满足原有客户发展市场的需要,外资银行跟随本国客户到中国设立分行,或先客户一步到中国设立分支机构,熟悉中国法律环境,掌握行业动态,调查买方信用等,为客户提供咨询服务,帮助客户完成进入中国市场前的准备工作。由于直到1997年中国才放开部分城市外资银行的人民币业务,在此之前,外资银行业务范围仅限于外汇存放款、票据贴现、汇款、担保、进出口结算以及经批准的外汇投资等业务,服务对象仅限于外国人、三资企业和国有企业的外汇贷款部分,因此外资银行的盈利状况与中国和外资银行母国经贸往来的密切程度相关。即外资银行母国对中国的直接投资规模大,外资银行母国与中国的进出口总额大,外资银行在中国的盈利能力越强。这意味着,由于中国对外资银行业务范围实行严格限制,导致“追随客户”成为现阶段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最主要的动因。
此外,外资银行进入中国受到中国和母国之间文化相似性和地理距离的影响。来自亚洲的外资银行占在华外资银行资产份额总量的比例最大,资产总额为310.46亿美元,占在华外资银行资产总额的62.61%,主要原因在于:中国与其他亚洲国家在地缘上接近,文化上相似,便利了亚洲地区的银行进入。
注:
1我们认为外资投资人持有一家银行50%以上的股权,方才可以认为外资对该银行拥有有效的控制,故此,外资控制率定义为外资持股比例超过50%的银行资产之和除以该国银行部门总资产。资料来源于FitchIBCA的BANKSCOPE数据库。
参考文献:
到2006年6月底,美洲银行成为中国建设银行的首家战略投资者;7月初,淡马锡成为建行的第二个国际战略投资者。与此同时,花旗银行、汇丰银行、高盛、苏格兰皇家银行等外资金融机构也纷纷加入到追逐中资银行的行列……外资金融机构参股中资银行,其强项业务的移植将为中资银行添加鲜活的血液。在此基础上中资银行冲击上市之举还被欺予了更多的期望。
据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2005年12月5日新闻会上公布的数据。截至2005年10月末,已有2家境外投资者入股17家中资银行。外资投资金额已超过165亿美元。占国内银行总资本的15%左右。其中,在国有银行领域,美国银行和淡马锡公司投资中国建设银行54.66亿美元。苏格兰皇家银行、瑞士银行集团和亚洲开发银行投资中国银行36.75亿美元;在股份制银行领域。亚行、花旗和汇丰银行等投资了交通、光大、民生、兴业、浦发、深发展以及筹建中的渤海银行等。总投资额为29亿美元;在城市商业银行领域,加拿大丰业银行、澳大利亚联邦银行、荷兰国际集团、德国投资与开发公司、国际金融公司等投资了北京银行、上海银行以及西安市、济南市、杭州市和南充市商业银行,总投资额为5.6亿美元。
总的看来,外资银行在华发展呈现出以下特点:(1)地域和运营门槛的限制进一步放宽,外资银行已经相当广泛地参与中国金融市场竞争;(2)人民币业务开放迈出重大步伐;(3)外资银行参股中资银行速度加快,比重不断加大;(4)外资银行业务逐渐拓展,在许多领域体现出相当的竞争力。
二、金融市场全面开放带给中国银行业的机遇
(一)有利于促进银行体制改革,提高银行业的运行效率
金融业全面开放有助于国内银行服务效率的提高,进而有助于金融体系的完善,对金融安全起到正面作用。第一,外资银行的进入将打破垄断,增强竞争,促使中资银行服务成本的降低和服务水平的提升,第二,外资银行的进入,通过与中资银行的竞争与合作,还可以引人新的技术和理念,如信用风险管理技术,提高中资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这不仅有利于促进国内商业银行深化体制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银行制度,提升总体竞争力,而且有利于促进金融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改善银行业的营运质量,提高运作效率。根据相关研究证明,随着外资银行进人程度的加深,虽然国内银行的利差有所上升,但利润率、非贷款收益率、费用率均有所下降,同时呆账准备率提高,从而促进我国本土银行服务效率的提高。
(二)有利于中资银行拓展海外业务和建立分支机构
根据的对等互惠原则,在允许大量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同时,中资银行开展海外业务将会受到较少市场准入的限制。这为国内一些经营状况良好、资产质量较高的商业银行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争取更广泛的生存发展空间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有利于他们走出国门,积极拓展海外银行业务,扩大地域范围和业务领域,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促进业务经营的多元化和国际化,从而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增加市场占有率。同时,中国的银行业也必须遵循国际“游戏规则”,即要按国际银行业经营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惯例来运作。这必然促使中国的银行业加快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和提高监管力度及有效性。
(三)增强国内银行的资本基础,提高抗风险能力
中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关键点是要彻底摆脱传统体制下留下的种种包袱,尤其是不良资产。其中不良贷款成为制约中国商业银行提高竞争力最大的“绊脚石”。外资的进入不仅能够丰富不良资产处置的资金来源,而且能够为我国不良资产处置带来新的理念,毕竟外资投行在不良资产处置的技术、方式方法、手段等方面比我国有着更为成熟的经验。外资银行的进入或参股国内银行,既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国有资产,为国内银行增强资本基础,又能大幅度降低处置成本和信贷风险,提高国内银行抵抗风险的能力。
(四)有利于提高中国银行业监管水平
中国银行业必须严格遵循国际银行业经营管理的“游戏规则”,特别是要根据以巴塞尔协议为准则的国际银行业有效监管原则及标准和方法进行运作和管理。这方面外资银行对中资银行来说具有巨大的示范效应。同时,也促使中央银行加强全方位和规范化的金融监管,增强监管能力,提高监管的有效性。
三、金融市场全面开放给中国银行业带来的挑战
(一)对中资银行的管理体制和运作机制形成冲击
外资银行健全的管理和内控制度、科学的决策机制和灵活的经营机制,以及先进的信息系统和发达的信息通讯设备有助于增强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能力,提高业务拓展和规模扩张的能力。同时,许多通行的国际惯例和先进方法也是依据发达国家金融机构的成功经验总结出来的。而中资银行在这些方面存在较大的缺陷和不足。
(二)对中资银行的业务形成冲击
外资银行的核心优势就是良好的服务、丰富的产品,用服务争夺客户,用产品吸引客户。对于金融产品的消费者而言,无论是公司客户还是个人客户,谁的金融产品好,谁的金融服务周到、体贴,消费者就向谁聚集。在产品方面,目前外资银行公司业务的重心主要放在融资、国际结算、存贷款、担保、汇款等方面。近几年外资银行已经向中国市场投放了100多个品种的产品和服务,相当于国内商业银行投放品种的3倍以上,显示出外资银行在产品研发和创新方面的优势。而在个人银行业务方面,外资银行善于提供信用卡、私人贷款、按揭、存款及财富管理等服务,零售业务创造的利润比重往往超过50%。今后外资银行将会进一步充分利用其技术、经验、品牌和人才,创新和推广更多的产品,与中资银行展开竞争。
(三)央行货币政策的有效性下降,金融宏观调控难度加大
货币政策是一国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而货币政策的实施需要通过银行部门的传导才能对实体经济产生作用。目前,在华外资银行的组织形式中,外资银行的分行占绝大部分比例。由于分行并不是独立的法人,外国银行必须对其中国分行承担无限清偿责任,对中国储户和投资者的利益保护相对于子行与合资行来说较为充分。但同时也意味着外资银行分行的经营管理受东道国的约束较少,我国的货币政策对外资银行的控制力要弱一些,某些货币政策工具的作用会被部分地抵消。
(四)银行业资本流动性危机
随着金融业的全面开放,管制的放松和大量外资的流入,银行流动性激增,授信能力膨胀。面对这种局面,从资产方来看,银行管理者扩大资产规模、追求高额风险利润,将贷款投向高风险产业或部门,如房地产、证券等,使这些部门的资产价格迅速上升。而这些部门价格的上升反过来又会刺激贷款向这些部门集中,形成泡沫,造成银行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一旦泡沫破裂,留给银行的则是大量的坏、呆帐。从负债方来看,国际资本迅速流出时,造成对银行提现的压力,使银行陷入流动性困境,又在国内存款人中间产生“羊群效应”,引发大规模的挤提,使银行的流动性状况雪上加霜,导致银行破产。
参与金融衍生工具交易是加重银行危机的另一个原因。金融衍生工具是国际短期资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本来是套期保值、发现价格的工具,但随着虚拟经济与实体经济严重脱节,衍生工具被过度虚拟化,加上其杠杆作用,往往被国际投机者利用,加大了金融市场的风险,助长了泡沫经济的膨胀。英国老牌投资银行巴林银行由于投机金融衍生品交易亏损10多亿美元而倒闭、日本住友商社高达28亿美元的亏损等风险事故,不能说不是国际资本流动风险加大的结果。
论文摘要;2006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正式公布并开始实施,外资银行开始了和中资银行在人民币业务上的激烈竞争。由于外资银行这一新竞争者的进入,其对我国的银行业乃至对整个金融市场都产生了巨大影响。这种影响不仅表现在市场竞争的加剧上,更多地则体现在由新竞争者的进入而带来的新经营理念、新技术等方面。本文就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限制被取消一年后,外资银行在人民币业务上的发展对中资银行的影响进行了分析。
一、开放人民币业务对国内金融市场及中资银行的影响
在2006年12月11日,作为对加入wto时所做承诺的兑现,我国政府于当日正式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公布之日开始实施。与此同时,废止了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随着旧法规的废止和新法规的出台,以“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为实施对象的该条例对我国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
1.对国内金融市场的影响
(1)推动了新法规的出台,完善了政府部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机制
在新的《条例》中,通过对法人银行制度自然存在的优缺点的分析,我国政府对从事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以“法人银行导向政策”为根据,实施对从事人民币业务的不同法人身份的外资银行采取不同的监管方式、不同的市场准入规则,并对其所从事的人民币业务的范围有不同的限制。其目的是鼓励并引导在华机构网点多、存款业务大,并有意进入人民币零售业务的外国银行将其分行转制为在中国境内注册的法人银行。
(2)推动了国内金融市场的世界化、国际化
根据《条例》中所规定的实行“法人银行导向”政策,外资银行要进入中国可以采取不同的商业存在形式,从而吸引了更多的实力雄厚但由于我国管制而持观望态度的外资银行的进入。这样,可使我们根据国际金融新业务技术的发展,促使我国金融业及时调整政策,无论是从产品上,还是企业理念上都能够和国际市场接轨,推动我国金融市场的国际化进程。
(3)降低了国内金融市场世界化进程中所面临的风险
注册的法人银行由于受母行经营影响小,使其能够较好地规避金融危机的国际传染链,降低了我国金融市场在世界化的进程中所受到的由于其他各国发生金融危机而产生的国内金融市场动荡局面的发生。
2.对中资银行的影响
(1)对中资银行内部环境的影响
第一,中资银行实体形态的改变。《条例》规定,外资银行可以以不同的法人身份进入国内市场。由于考虑到对于新进市场的适应性、风险性等因素,部分的外资银行初次进入国内市场所选择的方式都为入股国内银行。以2005年为例,其中一年内进入国内银行市场的外资额几乎为此前十年间的总和。这就使得在今后在谈国内银行是“中”还是“资”已没有了明显的区分标志。
第二,银行业间人才的流动。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其所需要的经营人员在数量和本土化程度上日趋明显倾向于中国本土员工。因此,导致了他们对我国优秀金融人才的争夺。并且由于文化的因素、福利待遇、内部机制等诸多原因,中资银行现正面临着大量的优秀人才流失到外资银行的威胁。
第三,经营理念的改变。根据我国加入wto时的承诺,2006年11月12日起,我国对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范围的限制已经取消了。因此,外资银行和中资银行的竞争已不仅仅存在于传统的人民币业务上,还在中间业务方面展开了竞争。并且从市场发展来看,竞争力的衡量也从原有的单一因素“低价位”发展到现在的以效率、服务等综合因素来进行比较。
(2)对中资银行外部环境的影响
第一,原有顾客群体的流失。外资银行的进入不仅带来了新的经营理念和和管理体制,更为国内的消费者带来了完善的服务体系和完美的享受。同时,我国消费者从多年市场经济的活动中得到的感受,使得国内的许多消费者在选择商家的时候,尤其是在选择服务行业进行消费时,对商家的评判依据已从多年前的看资费到现今“更希望享受服务”。
第二,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加剧。现今我国金融市场上银行的数量由原来的几家发展到现有的一百多家。并且随着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限制被取消,我国境内各银行在人民币业务上的竞争已由原来的“三足鼎立”进入了一个新的、含有大量竞争者且相互之间激烈角逐的“战国”的时代。其激烈程度并不仅仅是体现在竞争者的数量上,更具代表性地是表现在——已渐成熟的市场理念和稳定的经营体制中如何不断发展,寻求新的发展契机,进一步提高自身的综合竞争实力。
二、中资银行面对新竞争者的对策
1.优化中资银行机构的布局。
中资银行发展至今一直走的都是“求大、求全”的发展模式,以此理念来布局网点和设立分支机构。而外资银行则是依据最大程度获取利润设立网点和分支机构。因此,国内银行开拓业务时,应从自身的特点和市场需求出发,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关注程度和开拓新业务的力度。
2.加快金融技术创新及推广应用
由于我国金融科技相关的研究开发起步较晚,同外资银行相比,我国在现代化的金融技术手段上运用上与他们相比尚有较大的差距。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加大金融技术开发力度,研发适合我国国情的技术产品,加快推广运用,从而获得后发的优势。
3.完善风险管理机制,强化风险控制
为规避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给我国带来的风险,我们必须完善现有的风险管理机制,靠健全的机制提前预警、防范、控制和化解金融风险,以确保我国的金融安全。
参考文献:
[1]吉晓辉.经营人民币业务对我行的影响[j].中国城市金融,2001.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已经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成员,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着新的经营环境与挑战。本文对我国商业银行在入世后与外资银行竞争的几个重要领域进行了分析,并进而对我国商业银行应对挑战提出了相应的几点意见和建议。
一、外资银行介入是我国银行业面临巨大竞争对手
外资银行有着200多年的发展历史,其管理制度、业务项目均已相当完备。而我国银行业的发展不过二十几年,而且由于国家的干预,长期运营在计划体制下,其自身的发展速度受到一定影响。外资银行的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业务经营方面具有综合化服务优势
外资银行的业务创新能力和贷款项目评估能力较强,也拥有比中资银行丰富得多的金融产品,很可能在短期内抢走大量优质客户群。据统计,银行80%的利润来自仅占客户群20%的优质客户,这样势必分流中资银行的资金来源,挤占中资银行的市场份额。
2、制度完善,操作规范,人员业务水平高
外资银行具有体制上的优势。外资银行的运作基本上不受政府干预,更加适应灵活多变的市场经济;而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还或多或少地承担一些政策性信贷业务。外资进入后,必将直接以其规范的运作,优惠的贷款,较高的信誉等优势吸引国内大的客户。
3、资产负债结构和融资结构上优势明显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资产80-90%为信贷资产,结构单一,风险较高;而外国银行信贷资产仅占全部资产的30-40%,大量的资产表现为股票、债券、同业拆借等风险系数较小的资产。融资结构上,外资银行,可以直接在国际金融市场上低成本融资,然后投入国内运营。而我国商业银行的融资主要限于存款领域,融资渠道比较单一。
二、国内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竞争的几个焦点
随着金融市场的开放,我国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基于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在各个重点领域展开竞争。而竞争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优质客户的竞争。外企银行具有提供综合化服务的业务优势,同时,由于实力雄厚并拥有良好的市场形象,他们进入中国市场肯定会争夺中资银行现有的优质客户群。其次,对行业内优秀人才的抢夺。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人事工资制度仍存在诸多缺陷,而外资银行在国际声誉、薪酬待遇、激励制度,培训计划等方面比中资银行有较大的优势,国内银行业人才外流不可避免。再次,对高附加值和高收益的表外业务的竞争。外资银行特别注重优先发展高附加值和高收益的中间业务以及其他不占用资金但收益甚高的投资银行业务。从已经进入中国的外资银行的实践来看,他们的主要精力一直放在中间业务上。最后,传统存贷款业务的竞争。入世前,在华外资银行的外币存款市场份额仅有5%左右,人民币存款的市场份额不到1%。但现在,外资银行已开始激烈争夺企业存款,同时利用其在外汇方面的先天优势,贷款业务也迅速增长。
三、我国商业银行应采取的对策
1、深化改革,从自身的完善入手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受传统的体制和思路的影响还很深,政策性办行的痕迹依然明显,自身发展中不完善的地方依然存在。要迎接外资银行的挑战,就要迅速改变这种现状。
首先,实行干部人事制度的改革,改革选人用人机制。努力建立以培训、引进为主的多渠道、多方式的人才开发途径,同时推进竞争上岗、择优聘任等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制定出有利于激发员工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奖惩分配制度。其次,完善激励机制和分配机制。实行经营业绩与工资奖金挂钩的制度,对整个银行起到激励作用。
2、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参与竞争
首先,要发挥我国商业银行具有多年的垄断国内市场的优势,利用本土化的天时优势与外资银行展开竞争。其次,我们拥有强大的客户群基础。我国商业银行要牢牢把握住这部分优质客户,同时调整信贷对象结构,积极扶持中小客户。最后,我国商业银行要充分利用地缘化的优势,凭此树立民族银行形象,造就本土商业银行的“品牌效应”。
3、拓展创新型业务领域,摒弃传统式工作思路和常规化工作方法
银行业作为经济中重要的服务部门,其创新业务更是纷纷出现。我国商业银行必须更新经营理念,实行金融创新。首先,要创新经营理念,业务品种的设立实施要采取高起点,高标准,高效率的原则,以全新的姿态积极参与全球金融竞争和金融创新;其次,积极创新金融工作。拓展诸如利率期权,个人理财,信息咨询等中间业务,通过中间业务,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最后,积极进行制度创新,通过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制度体系,实现经营方式由粗放到精细、管理由单一向综合、营销有计划到市场的转变。
4、调整信贷规模,优化收入结构,完备资产结构
尽可能收回经营不善企业的贷款,放宽对经济状况良好,管理优质的中小企业的贷款。注重提高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和系统的整体服务能力,切实防范新的不良资产增加。以先进的科技服务为手段,利用金融创新工具,大力培育优质客户,推进和实施金融业务品牌战略,形成支柱业务优势和特色。
在改善资产负债结构的同时,我国商业银行还要注重提高非利息收入占商业银行收入的比重,抢占中间业务市场份额。同外资银行比,中资银行差距最大的就是中间业务。加紧提高结算业务、管理性业务、咨询性业务及表外业务等的服务水平,增加中间业务的收入比例。
【参考文献】
1、Kyle Bagwell Richard W.Staiger,TheSimpleEconomicsofLaborStandardsandtheGATT,NBER Working Paper No.w6604,issuedinJune1998;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 ,金融市场也将进一步开放。本文作者分析了外资银行经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之一 :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在此基础上 ,作者指出了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立法应当遵循的原则 ,分析了新修改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在外资银行监管方面的改进 ,并提出对外银行监管立法的一些建议。
随着我国于2001年12月11日正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进一步开放金融市场已成为必然。中国人民银行2001年12月9日的《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有关问题的公告》也承诺在入世后逐步开放银行业。为此,我国于2001年12月12日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条例》于2002年2月1日起施行,按照该《条例》,金融领域几乎所有业务都已经或将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
一、当前外资银行经营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的金融市场对外资银行进一步开放,大量的外资银行涌入中国,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是,目前外资银行的经营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多存少贷。在国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的业务,但同时又借贷,将在境内吸收的外汇资金转移到境外套汇和套利。
(二)转移在境内营业获取的利润。一些外资银行往往以高利率向其总行借款,同时又将在中国以低利率吸收的存款汇往总行,从而向国外转移利润,并逃避我国的税收管理。
(三)违规经营,少交存款准备金。按照《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外资银行应按照一定的标准向中央银行缴纳存款准备金,但一些外资银行总是想办法少缴、漏缴存款准备金。
(四)片面追求高额利润,主要从事一些成本低、风险小、收益高的中间业务。
(五)营运资金不到位。少数外资银行将营运资金存放于境外,或多次调拨,使运营资金不真实到位。更有一些外资银行的流动资产达不到规定的比例。按《条例》规定,外资银行的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的比例不得低于25%,但实际上有的外资银行还达不到10%。
(六)利用非价格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采用诸如回扣、降低手续费标准、邀请客户出国甚至接受假凭证等手段与国有银行争揽业务和客户。事实上,这种不平等竞争的背后也隐藏着许多法律纠纷,主要是外资银行与客户之间由于不规范经营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无疑将造成国内金融秩序的混乱。根据东南亚金融危机的教训,金融秩序的混乱将严重阻碍我国国民经济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因此,要使国内金融服务市场更加开放,引进大量的外资银行,促进我国的经济发展,必须有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提供保障。
二、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存在的缺陷
以上种种问题和情况,源于外资银行对利润最大化目标的追求。但出现这些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央银行对外资银行的监管不力。其表现在中央银行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政策、措施、手段等方面,但总体来看,最关键的问题在于没有一套有效的监管法律体系引导和约束外资银行的行为。
经过20年的探索和实践,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已初步建立了以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为主,内容包括从开业审批到经营监管的体系。尽管监管机构是明确的,但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外资银行的进入,我国原有的法律、法规已经不能适应有效监管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关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规定不够全面、完善,针对性和实际操作性都不强。在外资银行进入我国的几种形式中,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看,我国引进外国资本最安全的形式是代表处,最危险的形式是外国银行分行。其原因在于分行可以经营为东道国所允许的包括存贷款业务、信托业务在内的各种银行业务,而且分行是外国法人,其业务被列在其总行的资产负债表中,东道国金融管理机构不能对之进行有效监督。但是,《条例》对分行以及其他形式金融机构的设立条件却没有严格区分。除对申请者提出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分行规定要达到200亿美元,其他金融机构是100亿美元这一点有所区别以外,其他条件和要求基本相同。由于监管立法缺乏针对性,导致分行这种最危险的形式在我国金融机构的总数中占相当大的比重,增加了我国的金融风险。另外,对外资银行的经营业务的规定也过于笼统,没能作出具体的界定和规范。对于有的业务虽然有约束性规定,但是,对违反此规定有何惩罚措施,就没有下文了。
(二)在对外资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问题上,有关立法规定不明确,没有实行国际公认的“综合监管原则”。譬如,在加入世贸组织前,原《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对“综合监管”问题只规定申请在我国设立外资银行的申请者所在国家和地区必须有完善的金融监管制度,并要求申请者提交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除此之外,再也没有关于加强监管的国际合作的有关规定。如果外资银行的经营受到母国的有效监管,并能够将其和我国的监管有效结合起来,那么外资银行的很多不规范行为将能得到有效遏制。
(三)对外资银行监管的手段和方法陈旧、落后,还停留在传统的“经验式”的管理阶段,基本上以行政管理为主,不能适应外资银行在华快速发展的需要。譬如,监管方式主要以日常报表分析为主,而且偏重于定性分析,缺乏一个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管参照系。目前国际上已采用先进的定性分析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监管方法,我国还没有在实践中引进和运用,导致监管水平低,无力制约外资银行的违规操作现象。实际上,只有具有合适的监管方法、手段,再加上素质水平较高的监管队伍,外资银行的很多不规范操作现象都是可以避免的。
总的来说,中央银行有效监管外资银行的立法相对滞后;原有法律、法规的效力不高;对外资银行有效监管的法规内容或者欠缺,或者过于笼统和简略,缺乏相应的配套规定和细则;法规制度设计上不合理。所有这些缺陷都导致中央银行在对外资银行监管时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正因为如此,才为外资银行的不规范经营提供了空间。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融入全球金融市场的一体化将是必然的。外资银行所带来的问题以及相伴而生的金融风险也将增多。加入世留组织之后,如何有效地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有关外资银行监管的法律、法规将成为中央银行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
三、加入世贸后外资银行监管立法所应遵循的原则
1995年1月1日,世界贸易组织取代了关贸总协定。在原关贸总协定中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及在世贸组织主持下达成的《全球金融服务协议》,使全球金融服务市场一体化的进程进一步加快。它同时也意味着,任何世贸组织的成员国都必须在这些协议的指导下开放本国的金融市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这些国际规则同样将成为我国金融服务立法的标准。《服务贸易总协定》对金融服务所做的原则规范涉及市场准入、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透明度、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待遇五个方面的问题。由于金融部门是敏感部门,所以《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附件中还规定:(1)金融服务的范围和定义包括除“行使政府权限时提供的服务”之外几乎所有的领域;(2)为保证金融系统的稳定,“不应阻止一成员基于谨慎原因而采取相应措施”,可以通过达成协议或自动认可等方式获得其他成员的确认,但有关谨慎监管的规定不能成为成员逃避其义务的借口;(3)对最惠国待遇和国内法规的义务,成员国可要求进一步豁免。这表明成员国可对金融实行比其他服务业更多的限制措施。这也为我国推行渐进式的金融开放政策提供了依据。
开放金融市场,必须伴随着金融风险,金融安全成为各国政府共同关心的议题。针对这一问题,巴塞尔委员会颁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统称《巴塞尔协议》),积极推行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通过东道国和母国的共同努力对外资银行实行双重监管。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又颁布了《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将风险管理领域几乎扩展到银行业的各个方面,并制定了全面的指导性原则,以建立有效的监管方式和风险控制机制。《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强调监管的有效性。该原则强调建立银行业监管的有效系统,把建立银行业监管的有效系统作为有效监管的重要前提,合理的银行业监管法律体系是有效监管系统的关键,监管机构和被监管者都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受法律制约。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中央银行加入了巴塞尔委员会,这就为我国以《巴塞尔协议》和《原则》为框架,构建我国中央银行对外资银行有效监管的法律体系创造了条件。
总的来看,在世贸组织框架下,东道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要求采取对等互惠、平等一致,但也可以实行有条件的保护原则。针对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现实情况和引进外资银行已出现或即将出现的问题,我国对外资银行的开放采取了一种分阶段渐进的过程。与此相适应,我国还不具备“平等一致、对等互惠”的政策原则条件,因此不适于采取这种单一的原则,而应该根据形势做灵活的变更。因此,在今后较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宜采取“有限的保护主义”混合政策原则。只有这样,才能既保护我国银行业的发展,又能够更好地引进外资银行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服务。当国内银行业力量发展壮大,能够与外资银行尤其是发达国家的外资银行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后,我国可以采用“平等一致”的原则。随着我国银行业融入全球金融服务一体化进程,我国银行业的海外发展具有一定的规模,实行“对等互惠”的原则条件就具备了。因此,我国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应遵循先“有限保护”、再“平等一致”、最终“对等互惠”的原则制定相应的监管法律体系和政策。
四、新《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对外资银行监管制度的改进
我国原有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是1994年颁布的,有很多条款已经不能适应金融市场进一步开放的需要。在这样的背景下,国务院于2001年12月12日(入世后的第二天)通过了新的《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在外资银行监管方面进行了如下的修订:
(一)资本充足率标准改为国际公认的8%,以与国际公认的准则和规范保持一致。
(二)由原《条例》的“实收资本不低于注册资本的50%”改为“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三)对申请设立外资银行的申请人的条件,增加了一条:“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并要求申请人提供其所在国家或地区主管当局对其申请的意见。这使得东道国监管与母国监管能够真正有效结合起来,切实体现了国际“综合监管原则”。
(四)对“法律责任”一章进行了补充完善,对于外资银行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更加具体,更加可行。
五、完善外资银行有效监管立法的建议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应该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全球金融服务贸易协定》和《巴塞尔协议》等国际通行的协议框架,针对我国金融开放和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在以上确定的原则和指导下,进一步完善中央银行对外资银行有效监管的法律规范。具体来说,建立外资银行有效监管的法律制度,尤其需要注重以下几个问题:
(一)注重资产质量和风险。引入《巴塞尔协议》对资本衡量和资本标准的规定,注重资产质量和资产风险,按照《巴塞尔协议》确定对外资银行实行规范化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文件或条文。在制定相应法律文件或条文时,应该借鉴国际规范,对外资银行的资产负债比例和资本充足率进行全面分析,规定规范化的覆盖资产质量、流动性、资本充足率等指标在内的报表体系,并将定期报送的有关财务和业务报表等内容在法律条文中明确下来。只有这样,才能确保外资银行具有较高的安全度。
(二)严格对外资银行进入的审批。针对外资银行不同的进入方式,完善外资银行监管的法规,有区别地设定不同的审批条件或程序,使外资银行的引进更有章可循,保障我国的金融安全。具体来说,第一、要尽可能地简化对代表处的审批;第二、允许设立外国银行参股不大的附属行,但需要在法律上明确外资参股的最高限额和比例;第三、对外国银行所设的全资附属行实行许可证审批制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全权负责审批和管理;第四、对外国银行在国内设立分行的审批执行更严格的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将外资银行国内经营可能带来的风险尽可能地控制在初始阶段。
(三)控制市场风险应成为我国外资银行监管立法的重点。市场风险的监控一直是各国金融监管机构关注的重心。近二十年来,国际金融业务内容发生重大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从短期的贸易信贷逐渐转向中长期信贷,从零星、分散的业务转向专业化金融服务;第二、随着金融创新工具的不断涌现,传统的国际金融业务份额逐渐缩小,新的市场业务发展较快,如金融期货、期权,再加上交易手段日益现代化,市场风险对银行经营构成的威胁必须引起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的关注。《巴塞尔协议》充分考虑了金融市场客观存在的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清算风险、业务操作风险等要素,比较有效地统一了对银行表内业务与日益扩大的表外业务的综合监管,对当前的跨国银行监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因此,应该借鉴其它国家的经验,将其管理要求、管理方式、操作规程,以及外资银行对金融创新工具的应用规范和要求引入外资银行监管的法规中来。
(四)明确监管部门的职责,直辖市监管部门内部的分工,在法规中健全和完善现场检查制度。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实行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两种方式。虽然这一做法有利于监管部门对外检查的统筹安排,但是由于既涉及稽核监督部门,又涉及职能监督部门,因此这一做法的一个重要前提就是明确监管部门内部的分工,加强彼此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在检查内容上,应该加大对外资银行的风险性检查力度,规范对外资银行的测评和监控。在检查方法上,根据国际惯例,应该建立定性分析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现场检查制度。比如引入国际通用的CAMEL和ROCA标准,对所有注册外资银行采取CAMEL评级制度,对外资银行分行则根据ROCA标准评审。在每次检查后根据评级结果给予外资银行一个综合评价,然后分别不同情况确定相应的监管制度和措施。
【论文摘要】在全球金融日趋开放的大背景下,跨国银行不断扩张自己的阵地。跨国银行进入东道国主要是其具有的内部化优势、区位优势和所有权优势三个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此外,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动因,还包括客户服务的需要、全球布局抢占市场的需要和分散经营风险的需要。
跨国银行理论中分析了很多跨国银行进入东道国的动因,但是对于中国的具体情况还需要加以具体分析。本文在对跨国银行进入东道国动因的一般分析基础上,将针对性的分析外资银行进入我国的动因。
一、跨国银行进入东道国动因的一般分析
对跨国银行进入一般动因的研究很早就在理论界展开。最主要的成果就是邓宁的“折衷理论”(ILO理论)。这一理论最早产生并应用于国际直接投资领域,后来有关学者将这一理论延伸到跨国公司领域和跨国银行领域。根据这种理论可以认为,跨国银行的进入是内部化优势、区位优势和所有权优势三者共同作用的结果。
内部化优势(Internalizationadvantages)。在企业利润最大化和外部市场不完全两个假设前提下,内部化优势是指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优势的企业,通过扩大自己的组织和经营活动,将这些优势的使用实行内部化的能力。因为内部化使用,可以比非股权式的转让带给无形资产所有者以更多的潜在利益。对于跨国银行来讲,内化优势可以细分为五个方面:资金在跨国银行之间转移的可能性与成本、客户合同的有效性、转移定价的控制、信息收集网络和盈利波动的潜在减少。由于信息不对称、中间产品难于定价、商业机密难于保护,存在着不完全的外部市场。为了克服外部市场缺陷,跨国银行必须通过其信息和客户资源优势的跨国界延伸,组织内部市场来保存其特有优势。商业银行跨国经营与整个国家经济的对外战略有着紧密的关系,银行业作为一种虚拟程度较高的经济形式,无论如何对实体经济都存在着依附关系,实体经济对外投资的增长必然会带动商业银行跨国经营的发展。
所有权优势(Ownershipadvantages)。这主要表现为企业所拥有的某些无形资产,特别是专利、专有技术和其他知识产权,由于国际专利制度或技术本身的复杂性,使得该企业在某个时期在这些资产的拥有上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跨国银行的所有权优势体现在:熟练员工与管理才能的获得性、有利的金融资源、广泛而高效的银行网络、跨国经营知识与经验、服务特殊客户群的技能、信用状况、银行产品的差别化、影响力等等。所有权优势是跨国银行海外经营的优势中最重要的一项,因为拥有这一优势意味着跨国银行能够克服东道国银行的在位优势,从而拥有与这些国内银行进行平等竞争的能力。
区位优势(Locationadvantages)。这是指特定国家或地区存在的阻碍出口而不得不选择直接投资,或者使直接投资比出口更有利的各种因素。前者如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后者如劳动成本相对便宜、优惠的吸引外资政策等。区位优势是造成对外直接投资的充分条件。跨国银行的区位优势可以细分为:管制框架、有效的利率差异、不同的经济状况、银行的国别性、社会经济差异。在银行的跨国经营中,区位优势只是作为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发挥作用。其无法单独解释跨国银行为什么能与国内在位银行展开有效竞争。
在以上这三种优势的基础上,学者们又不断提出了各种理论来解释跨国银行海外投资的动力,如“追随客户(Clientfollowing)”理论等等。这些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跨国银行进入的基本动因。
二、外资银行进入我国的动因
用以解释跨国银行海外投资动因的理论有很多,但是并不完全适合中国的现实情况。鉴于我国对外经济开放的国情和现阶段经济发展的状况,笔者试图对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驱动力进行简单的定性分析。客户服务的需要。中国市场的发展潜力吸引更多的外资进入,外资银行必然更快地进入中国市场。正如前面的内部化优势里讲到的,银行业作为一种虚拟程度较高的经济形式,无论如何对实体经济都存在着依附关系,实体经济对外投资的增长必然会带动商业银行跨国经营的发展。银行业是一个信息敏感性行业,在银行业市场开放初期,外资银行往往出于为其所在国客户服务的需要,跟随客户进入中国市场,为其客户提供比中资银行更加完善的服务,以维护其长期所形成的客户关系。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速度,取决于其在中国潜在市场的大小,潜在的市场份额主要来自于其所在国企业在中国投资的企业数量和规模。中国实体经济的发展及全球产业经济的调整,使得中国对外资的吸引力日益增强。我国对外市场开放的步伐逐步加快,对外国资本进入的地域、数量和股权的限制逐步取消,以跨国公司为代表的国际资本大规模进入中国,成为国际银行抢滩中国最为直接的动因。如美国摩根大通银行与美国摩托罗拉公司、德国德累斯登银行与德国西门子公司、日本东京三菱银行与日本丰田公司等。
全球布局,抢占市场。如果东道国金融市场开放程度较高,而且社会平均资本收益、预期经济增长率和股票市场资本化程度较高,但银行业税率、东道国国内银行的平均效率较低,跨国银行就可以充分发挥其自身的比较竞争优势,利用高效率的经营在东道国取得高额利润。因此,外资银行正是在看好中国市场良好的发展潜力和投资环境的情况下,利用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发育不完善,银行业经营效率低且不良资产率高,难以与外资银行形成有力竞争的机会,抢占发展中国家的金融市场,作为其全球资产配置中具有增长潜力的业务单元,以延续其盈利的增长期。
广泛的经济联系和文化联系。母国和东道国之间地理位置、人文环境、双边贸易量等均对国际银行决定是否进入存在影响。在中国外资银行市场上一直非常抢眼的汇丰银行,与其总行起源自香港不无关系;同样,作为东亚经济圈内重要的经济主体,亚洲的跨国银行尤其是韩国和日本的跨国银行构成了我国外资银行体系中重要的一部分。
分散经营风险。按照马科维茨的资产组合理论,随着跨国银行在全球不同国家和地区投资范围的扩大,原先在一国经营时的某些系统风险在国际范围内可以通过国际投资组合变为风险系数有效降低的非系统风险。考虑到银行本质上经营风险的特征,降低风险水平显然有利可图。中国持续了二十余年的稳定发展造就的经济和政治的稳定态势,尤其是中国经济在亚洲的金融风暴中的优异表现,无疑提升了中国在国际投资者心目中的地位,这种信息的提升对于跨国银行选择中国作为全球风险战略的重要环节无疑非常具有影响力。
外资银行在技术、管理、服务网络、资产质量、资金能力方面的优势以及足够的动力和能力使得其在华市场上的份额必将逐步扩大。外资银行可能不会耗费最大的成本来建立庞大的机构网点,而是更多的通过外资并购的形式入股中资银行,这样一方面可以绕过政府的政策限制,规避对外资银行网点和业务领域的限制,更快的抢滩中国市场;另一方面可以利用中资银行积累的客户资源,通过入股、从地域、业务范围和客户群三个方面更广泛地深入中国市场,既快速扩张自己的网络,又消灭了竞争对手。
参考文献
史建平,男,浙江省富阳市人,毕业于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加拿大麦吉尔大学高级访问学者。现任中央财经大学校长助理、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央财经大学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学位委员会委员、MBA指导委员会委员、MPAcc指导委员会委员、公共管理硕士指导委员会委员,兼任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金融学会金融工程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中国农村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学术委员会委员、中国国际金融学会理事、中国金融人才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银行业从业资格认证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危机管理协会副会长、专家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北京市国际金融学会常务理事,多家金融机构和政府部门顾问或特聘专家。主要研究方向包括金融体制改革、商业银行管理、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现代金融实务。曾主持或参与10余项国家、省部级课题研究,在国内外公开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曾获得北京市优秀教师、财政部系统跨世纪青年学科带头人等称号,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等奖励。
新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将正式付诸实施,这标志着我国加入WTO的过渡期正式结束,中国银行业的大门从此对外全面开放,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将进入一个崭新的阶段。
五年前,作为中国对WTO开放服务贸易市场承诺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政府承诺用五年的时间逐步开放银行业市场。在五年的过渡期中,中国银行业积极做好全面开放银行市场的准备,加快了各项改革的步伐。在此期间,我国商业银行体制改革与业务创新并举,银行业以从来未有过的速度实现着变革和发展。各商业银行不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日益丰富、资产质量得到明显改善,从2003年开始的国有银行改革更是引人瞩目,注资、股改、引资、上市等一系列重大举措成为近几年中国金融改革甚至是整个经济改革的亮点。与五年前相比,如今的中国银行业无论是规模上还是品质上都不可同日而语。银行业的资产规模已超过四十万亿元,不良贷款比例首次降到10%以下,并呈现继续下降的趋势;作为我国商业银行主力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已有三家成功进行股份制改造,并在境内外上市,中国工商银行更是创造了全球IPO的记录;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也正在各地全面展开;各家银行内部管理不断完善、创新能力得到有效提升,各种金融服务产品层出不穷,大大地改善了整个社会福利。
如今,五年的过渡期已经结束,入世初期对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那种恐惧感显然已经消失。作为竞争对手,五年来,外资银行并没有象人们开始所预期的那样大规模进入,也没有真正形成对国内银行业的全面冲击。人们因而认为外资银行不过如此,即使全面开放我们的银行业市场,也不会对国内银行业产生多大的影响。这种盲目乐观的情绪,不仅存在于银行中下层员工,也存在于相当一部分银行高管甚至政府部门的官员。
那么,在迎接银行业全面开放的新时代到来之时,我们应该如何看待外资银行对国内银行业的影响,应该采取哪些措施应对这些影响呢?
首先,我们必须对过渡期结束之后外资银行的竞争有一个充分的认识。正如前面所说的,在过去的五年过渡期中,外资银行并没有象我们所预料的那样大规模进入,但这并不代表外资银行对中国市场没有兴趣。仔细地观察这几年来外资银行的表现,我们仍然可以看出一些端倪。种种迹象表明,外资银行从来就没有放弃过对中国市场的兴趣,只是进入中国的方式出乎我们的意料。从过去五年的情况来看,外资银行主要采取购买中资银行股权的方式进入中国,而不象人们原先所预料的那样在中国大规模设立分支机构。这种进入方式也许有着更加难以让人察觉的深意,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另外,在业务竞争方面,外资银行也并没有与中资银行进行全面的竞争,外资银行的业务重心依然还是在其具有明显比较优势的领域,这也是中资银行在大部分业务领域并没有感受到外资银行冲击压力的原因所在。
然而,在未来的日子里,在外资银行享有国民待遇之后,这种相对平静的态势是否还会继续下去呢?我们很难想象外资银行能够抵挡得住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和13亿人口市场的巨大诱惑。我们可以预料,在06年底过渡期结束之后,外资银行将不仅继续以股权收购方式通过收购国内一批具有良好成长潜力的中小商业银行来进入中国的银行业市场,而且也将通过设立分支机构的方式,更加直接地进入中国市场。中国银行业全面竞争的时代将真正到来。
不可否认,银行业的开放,外资银行的进入,将会给中国的银行业注入巨大的活力,银行业的竞争将更加充分,外资银行带来的新的理念、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技术、多样化的金融服务,不仅会大大地改善我国银行业服务的品质,使国人享受到更多、更好的金融服务,也会有效地促进中资银行改善管理,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从而促进整个中国银行产业的发展。但同时,对于还相对弱小的中资银行来说,面对强大的竞争对手,一系列严峻的挑战将无可避免:
首先是人才不足和人才流失问题。与外资银行相比,中资银行的高端人才明显不足,尤其是懂得现代商业银行管理技术的创新型人才尤显短缺。不仅如此,在外资银行大规模进入之后,中资银行现有的人才也将面临大量流失的危险,外资银行吸收本地员工往往会把重点放在营销人才上,这些手中掌握大量客户资源,又有良好人脉关系的营销人才的流失,中资银行损失的不仅仅是人才,同时还有这些人才手中的客户。因此,人才的竞争是带有根本性的,人才的大量流失,将对中资商业银行具有致命的影响。
其次是服务品质问题。尽管我国商业银行在近几年来努力改善服务品质,不断创新产品和服务,银行业整体的服务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与外资银行相比,我们的服务品质仍然是属于低层次的,我们还基本上处在简单模仿的阶段,而且,各家银行的产品和服务缺乏特色,银行同质化现象严重。外资银行进入之后,其丰富的产品、优质的服务、先进的营销手段,都将对中资银行的服务产生巨大压力。
第三是高端客户流失问题。人才的流失和服务品质的差距,带来的后果必然是客户的流失。当然,外资银行大多不会与中资银行在所有业务领域展开全方位的竞争,因为外资银行在机构网点上先天地处于劣势。因此,他们的重点必然放在高端客户和处于银行产品价值链高端的高附加值产品和服务。这一点已经在过去的中外资银行竞争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中资银行失去了人才和高品质服务的支撑,想要在高端市场与外资银行抗争,显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而高端市场的丢失,将会大大影响中资银行的盈利能力,加大中资银行经营风险,最终使中资银行的核心竞争力进一步受到消弱。
第四是银行业的稳定和金融安全问题。随着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银行的海外上市,我们的银行将被真正推向市场。但对于市场化仅仅十几年的我国商业银行来说,在资本运作和市场经验上与外资银行相比,显然存在着不小的差距,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金融市场,我们的银行还很难应付自如。更应该值得重视的是,在银行境外上市之后,便存在被敌意收购的风险。如果我们主要的商业银行控制权丢失,对我国金融将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威胁我国的金融安全。
当然,挑战并不止这些。
因此,我们在迎接银行业全面开放的时代到来之时,在为中国的银行业进一步繁荣喝彩的时候,必须冷静地思考各种可能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迎接更加惨烈的竞争的准备。
解决问题仍然需要从自身入手。
首先,我国商业银行必须顺应国际商业银行发展的潮流,着手研究并尽快实施战略转型。从国际商业银行发展趋势来看,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商业银行的“非中介化”将会进一步加快,银行传统的业务领域将越来越萎缩。而同时,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和综合化。在这种趋势下,以财富管理为核心的现代金融服务将成为未来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领域和盈利来源。财富管理是一种以客户价值提升为宗旨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在未来的商业银行,许多传统的金融产品包括投资、融资、保险产品,将成为财富管理的配套产品或附加产品,财富管理将在银行产品链中处于核心环节,处于银行产品价值链的最高端。当前国际上先进银行正在酝酿甚至已经实施这种战略转型。我国银行业市场全面开放,外资银行进入之后,必然会抢先在财富管理市场占据有利地位,以便在未来中国的银行业市场上处于不败之地。从我国商业银行的情况来看,显然对此认识和准备不足。为了银行不至于在未来的市场不战而输,我国商业银行必须着手研究并尽快设施战略转型,真正把我国的商业银行办成服务的银行。
第二,切实改善人才环境,吸收和培养符合现代商业银行经营需要的高素质人才。人才是银行核心竞争力的根本,要应对未来残酷的市场竞争,没有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是无法想象的。我国商业银行的人才问题,关键是人才环境的问题,也就是说,银行必须营造一种适合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实现价值最大化的环境。这里不仅仅是一个激励机制问题,也包括人才的使用、培训和人文关怀。有了好的人才环境,我们不仅可以留住优秀人才,避免人才流失,还可以去吸引优秀人才,不仅可以吸收国内的优秀人才,也可以到国际市场上去招聘人才。事实上,我国的商业银行要学习国外银行的先进管理经验,并不只有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一条路,到国际市场上去招募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引进人才来引进管理和技术,也许是一条更为有效的途径。
除了引进一部分高素质人才之外,对于我国商业银行来说,对现有员工的培训、提高也同样重要。客观地讲,由于人才环境的限制,我国商业银行普遍不十分重视员工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商业银行用于员工培训的费用水平,大大低于国际先进商业银行的水平。因此,我国商业银行的员工队伍,虽然有的学历层次并不低,但他们对新知的掌握程度、创新的意识和能力都普遍不高。为了适应竞争的需要,我国商业银行必须转变传统的人才观,切实重视员工的培训和培养,加大培训投入,把员工培训、培养制度化、科学化,不断提升银行员工队伍的专业素质和职业素养,并最终将人才素质转变成银行的核心竞争力。
第三,必须强化服务创新,深化服务层次,提升服务品质,形成服务特色。按理说,在中国的土地上与外资银行竞争,我们有天然的优势,因为我们熟悉本土文化。银行的服务和产品大多具有一定的文化内涵,客户对银行的金融服务需求也有着明显的文化特征。中国的商业银行要想在与外资银行竞争中占据主动,最好的办法就是研究银行服务的文化内涵,创造出适合国人的金融服务产品。中国的银行只有形成了具有浓厚文化色彩的特色金融产品,才能真正满足中国人自己的金融服务需求,也才能在与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而一味地模仿国外银行的产品和服务,我国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的关系永远都是徒弟与师父的关系。
最后,在我国商业银行纷纷走向境外上市之后,必须认真研究国际资本市场的运行规律,妥善处理与监管者、投资者、中介机构的关系,尤其是关系到国家金融安全的国有商业银行,应该注意研究反敌意收购的策略和方法,避免出现失去控制权的后果。
[论文摘要]国有商业银行在与外资银行的争夺战中,税务筹划是不可忽视的关键点。本文通过对现行税法相关的规定进行梳理,分析国有商业银行在税务筹划中可利用的税收政策及筹划技巧,从而为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策略提出相应税种的建议。
税务筹划,是以税收政策为依据,在对企业发展战略和经营情况全面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对投资、财务和其他经营活动的安排,达到合法降低税收成本的经济行为。而商业银行的税务筹划,也是商业银行整个财务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税务筹划的必要性
国有商业银行的上市,一来可以壮大其资本实力,增强其国际竞争力;二来,国有商业银行上市后将面临着如何采用先进的技术改变传统经营管理模式以降低服务成本等考验,而构成银行成本中很大的比例就是税收成本。因此,国有商业银行要提高与外资银行竞争的实力,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了。
二、国有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的税负比较
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使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但二者实际税负还是存在很大差异。
(一)营业税
我国对一般性贷款按利息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对外汇转贷按利差征收营业税。内资银行的业务主要以人民币贷款为主,转贷款比例很低;而外资银行则通常以外汇转贷业务来规避营业税,这实际上是采用内部定价规避税收的手段,使外资银行税负远低于内资银行。
(二)企业所得税
虽然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内外企业的所得税统一为25%,但国有商业银行呆坏账核销、固定资产折旧等税前扣除标准过严,审核程序繁琐,使得国有商业银行的实际税负远高于名义税率。而外资银行按照国际税收惯例,与经营有关的支出和费用都允许在税前如实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国有商业银行的职工多为中国公民,外资银行的高管人员则有相当部分来自外国,且人员数量相对较少。我国个税规定在华外籍人员的工资薪金所得可附加减除费用,对非居民纳税人仅就其境内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这使外资银行的职工实际税负比我国商业银行职工轻了很多。而员工个人所得税相当于企业工资支出的组成部分,个人所得税的最终负担者还是企业。由此可见,在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制度下,国有商业银行比外资银行要承担更多的个人所得税负。
(四)其他税种
外资银行不需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各地为吸引外资在城市房地产税等征收过程中,也对外资银行实行了很多减免优惠,这更造成国有商业银行与外资银行的税负不均。
总之,国有商业银行承担的实际税负远重于外资银行。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只有做好税务筹划,降低税收成本,才能获得更好的发展。我国现行税收政策也为国有银行实施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行性。如贷款和转贷款产生的利息收入所应缴纳的营业税不同,贴现利息收入和金融往来利息收入免交营业税,不同的资产负债结构即可导致不同的的税负水平。
三、可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免税项目
1.金融机构往来业务不征营业税;2.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3.国有商业银行按财政部核定的数额划转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4.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准予抵扣项目
1.银行(除中国银行)从事外汇转贷业务,下级行收取的利息收入可减去借款利息支出额计算营业额;2.银行买卖金融商品,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汇总计算并缴纳营业税;3.金融企业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超过核算期限(90天)尚未收回,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4.金融企业坏账、呆账准备金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以上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国有商业银行在制定投资决策、发展战略时应有针对性地进行统筹谋划,进一步调整资产负债结构,从而实现节税目的。
四、国有商业银行税务筹划建议
(一)营业税的筹划
1.增加金融企业往来业务比例
商业银行可拓展票据转贴现业务和同业拆借业务,在这些同业往来上多投放资金以获得免营业税的利息收入,同时减轻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2.经办国家助学贷款业务
国有商业银行可在保证学生还贷信用的前提下,增加助学贷款的业务,起到减轻税负的效果。
3.增加外汇转贷业务
由于转贷业务的优惠政策,一笔外贷项目委托贷款所纳营业税,就比同额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或按揭贷款少。
(二)所得税的筹划
1.对利息收入的筹划
由于国债利息收入既免征企业所得税,又免缴营业税等税金,国有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此优惠政策,加大国债投资力度。
另外,各地政府为吸引辖区外纳税大户,会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纳税额达到规定数额可享受奖金或其他形式的奖励。因此,国有商业银行若把几个分支机构的贷款集中于某一分支机构,就所有贷款利息收入集中向该机构所在地区税务机关纳税,则可享受当地政府颁发的数目可观的奖金,相当于降低了税负。
2.及时确认利息费用
商业银行对定期存款的利息支出费用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若按季结息,季末计提利息按各存期档次定期存款的平均余额,乘以结息日各相应存期档次的定期存款利率,计入利息支出。如果结息日的挂牌利率低于存入日的利率,则少计了实际利息费用,使账面利润虚增,平添了税收负担。因此,国有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各户存款的存入日约定利率计算利息支出,及时正确地确认成本费用,于税前列支。
3.固定资产折旧
尽量投资税法允许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对未明确规定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尽量选择较短的年限。前者可推迟税款,而后者则加速了固定资金的周转期。
(三)其他税种的筹划
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国有商业银行还需缴纳城建税等其他税,如能对这些税种进行筹划,也可能减少税收支出。例如,在使用账簿上能减少贴花件数,就可少用印花税票。
(四)其他建议
除了针对税种的筹划,国有商业银行在具体交易时也可在保证业务安全的前提下,选择税负最轻的途径进行税务筹划。
另外,加强与中介机构的合作,由专业人员进行策划,也有助于税收筹划的合法性,避免税务风险,从而带动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税收筹划水平的提高,继而实现降低企业成本,提高综合竞争力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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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张云莺:浅析商业银行的税务筹划,黑龙江金融, 2006年 04期
[3]邓亚璇:浅析新会计准则给中资银行带来的新挑战,金融经济,2007年2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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