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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

时间:2022-11-15 15:47:19

外资企业

外资企业范文1

近几年特别是医改以来,医疗行业的“潜规则”被层层曝光。先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原局长的落马,而后是多地药监部门传出的腐败被曝光的信息。步入2010年,最为人们所熟知的当属5月份被的药监局前副局长张敬礼牵出的“强生贿赂门”。8月6日,默克公司2010年二季报中披露:“公司收到了美国司法部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来信,要求提供公司在其他国家的运营资料,以调查是否触犯反海外贿赂法(FCPA)。”据悉,新一轮医改启动后,默克已有5个品种进入中国国家医保。此次调查中的中国成为美司法部调查的重点市场之一。一时间,外企在中国的种种行为开始被人们重新审视。

中国新医改出台的各项政策,让立足全球的外资企业看到了商机。特别是经济危机之后,发达国家的市场一度陷入停滞,加上原研药遭遇专利过期的困境,业绩增长乏力,迫使外企把目光转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中国这样的巨大市场。

政客逐名,企业逐利。外资企业进入中国自然是因为难以抵挡的利益诱惑,但扎根生存却是第一要义。然而,木秀于林而风摧之,泥出于岸而水湍之。特立独行意味着与周围环境格格不入,格格不入的结果是不入流,不入流导致的就是难以植根中国市场。经过长时间的挣扎以后,外企的“本土化、本地化”口号开始不绝于耳。看看诸多外企的操作模式,就知道外企被同化的步伐有多快了。

其实,对于一些产品销售中的灰色地带,很多外企都比较注意。比如今年四五月间,就有某大型外企在系统内掀起了规模宏大的反腐风暴,涉及人数众多。以医疗市场中备受争议的药品销售为例,有业内人士介绍――很多新药在四期临床过程中,实际已经大范围销售,而药企仍然会以科研费、服务费等名义给开药医生提成。外资制药企业在这些不易被人察觉的环节中手段很多。此外,大量超出实际需要的出国“学术交流”、奢侈招待等也是药企特别是外资药企常用的方法。

人在江湖飘,怎能不挨刀?中国市场是个大熔炉,无论哪路神仙,到了中国的市场上,被彻底地本土化以后,一样逃不开贿赂与被贿赂的利益链条。早在几年前,西门子的行贿丑闻就已经出现。在2003年至2007年间,西门子曾向5家中国公立医院行贿2340万美元。但事情的结果最终是不了了之,相关新闻被危机公关、海量的信息所淹没,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线。人们不禁感慨:一向被视为诚信代表的外资企业也一样要陷入行贿与受贿的迷局?!

常言道:有需求才有市场。在中国,行贿与受贿一样源于对彼此的需求,而各自的需求得到满足却是因为违规成本不高。所以,纵使是高官落马,纵使是企业一轮又一轮的自查,违规事件一样屡禁不止,层出不穷。在这场引进外资与被本土化的利益较量过程中,不是东风压倒西风,就是西风压倒东风。所谓“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外资企业的贿赂之风可以很容易地在国内找到相呼应的基础,是因为某些相关人和企业的权力滥用。因此,遏制外资企业的商业行贿,还必须清除国内公职人员等利益阶层权力寻租的恶习。

作为国家发展的引擎之一,招商引资的确重要,但以文明的商业环境和健全的法制理念保持外资企业的廉洁形象与先进性是不是更重要?在风云变幻的中国市场中,如何克服贪婪与恐惧,是不是每一个进入中国市场的外资企业的必修课之一?

外资企业范文2

一、外商投资企业违法比例居高不下,处罚力度欠佳

从已公布的数据来看,笔者所在省2008年被吊销外资企业1175户,占外商投资企业总数的6.3%,受处罚企业占实际违法企业总数约7成。其违法原因,基本上是企业出资未到位、未年检、虚假注册、虚报注册资本等因素。外商投资企业违法率高而受处罚率低的成因有:

(一)几部外资法的可操作性较差,某种程度上纵容了企业违法欠资

一是《外资企业法》第9条规定:“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二是《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30条规定:“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以上两法条一是只规定了登记机关可行使吊销职权,而不是应当行使吊销职权,登记机关既可作出吊销处罚决定,亦可不作出吊销处罚决定:二是未规定登记机关做出处罚决定的期限,登记机关可在企业违法行为出现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罚决定,亦可在一年内甚至更长时间作出处罚决定。假若登记机关未能及时对企业处罚,很难认定登记机关是否行政不作为。迫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压力或息事宁人的态度,工商登记机关可能行政不作为,客观上纵容了企业违法欠资。

(二)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登记成本过低,易出现虚假注册企业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目前各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项目以注册资本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生产型企业为主,按照《条例》规定,注册一家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至少需交纳登记费800元人民币。2004年起全国大部分地区为促进招商引资工作,降低企业注册门槛,实施“按实收资本收取登记费”的地方政策。外资企业在设立之时,实收资本基本为零,因此只需暂交50元的登记费。低廉登记费为少数招商部门应付招商任务和虚假注册公司打开了方便之门。笔者所在市从2004年1月至2007年12月,年均新设立外商投资企业81.75户,是2003年的2.27倍。其间因欠资、虚假注册而被吊销执照106户,占新设立总数的32.7%。

(三)利用“分期缴付”政策欠资或虚报注册资本

同是有限责任公司。内资企业依照《公司法》设立,而外资企业则依照《公司法》和外资“三大法”设立。《公司法》与《外资法》对于注册资本的缴纳有不同的规定,内资企业设立之时依据《公司法》必须至少缴纳注册资本20%,余款必须在两年内缴付,且登记费一次交清;外资企业则依据《外资法》具有更加宽松的“分期付款”方式,即首期15%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缴付,余款可在2年内缴付,确有困难的经审批机关批准还可延期1年缴付,甚至一延再延。因为有法律法规的便利,企业通过“分期付款”,可以毫无顾虑的虚报注册资本而不用付出任何代价。一些引资部门为提高招商引资工作业绩,默许甚至怂恿企业虚报高额注册资本。形成外资经济的“虚火”。所以在外资企业种种“出格”行为中,欠资或虚报注册资本行为最为普遍。随着外资总量的快速增长。虚报注册资本的畸形现象日趋突出,严重影响了地方经济的健康发展。

(四)利用政策落差和人民币升值造就大量空壳外商投资企业

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在许多方面具有“超国民待遇”,加之注册费用低廉。因此。国内一些不法分子假借外国公司身份或以国外的亲友作为“人头户”,注册一家空壳外商投资企业,再利用内外资企业的政策落差。与内资企业勾结骗取税款、囤积土地、走私设备等,形成典型的“假外资”。2007年3月国家实行“两税并轨”的税收政策,海关也加强了缉私力度,不法分子发现预期目标不能实现,便逃之夭夭,留下一堆“查无地址”的空壳企业。同时,一些国外投机者趁着人民币升值的机会,披着外商的“外衣”注册空壳公司从事“热钱”活动。至2008年底涌入我国“热钱”数量达到最高峰,其进出的渠道之一就是注册空壳外资企业,这类企业的违法行为隐蔽性大、取证难、查处难,极大地损害了国家利益,危及国家经济安全。

(五)外资企业因其特殊地位,易成为工商监管的“盲医”

相当部分外商投资企业是当地政府的引资项目。或者是重点企业,政府实行挂牌保护,给予特殊照顾。除了专项检查以外,日常巡查都必须先报经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否则可能被扣上“破坏投资环境”的帽子,以致造成“门难进、脸难看”的尴尬境地。因此基层工商所亦对外资企业另眼相看。普遍存在一种“管不了”或“不属于我们管”的态度,对外资企业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市场退出等动态行为无法做到有效跟踪监管,外资企业也就逐渐成为一些基层工商所的监管“盲区”。

二、进一步完善立法,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守法经营的几点建议

大量外资企业违法违规,不仅造成我国外资经济的虚假繁荣,给国家下达宏观调控政策造成偏差,也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形成挑战。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已出现局部资本过剩、外汇储备过大的状况。为进一步引导规范外资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必须进一步完善外资监管制度。

(一)合并内外资企业登记制度,统一优惠政策

我国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公司登记制度,这种做法在改革开放初期,为我国经济发展吸引到了大量宝贵外资,进而促进了整个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经济全球化以及WTO规则要求每个经济主体处在同一起跑线上,如果继续对外资实行“超国民待遇”,实际是对内资企业的“逆向歧视”,其负面效应越来越明显,合并内外资企业登记制度是顺应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因此,建议整合《公司法》和外资“三大法”的关系,可由外资“三大法”依据WTO规则先行规范外资市场准入,其余则依照《公司法》,实行内外资统一登记标准,废除“超国民待遇”政策,还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一个公平的竞争舞台。同时。对部分操作性不强的法条进行修改,消除漏洞。此外。地方政府招商引

资时不应一味地引进外资,相比之下,当前一些境内资本的实力和可控性都比境外资本强,因此,招商引资的范围也可向境内资本延伸。地方政府在制定优惠政策时亦应当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并保持优惠内外一致。

(二)加强对外资企业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企业不按期出资、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不仅制约了企业的自身发展,也妨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违背了我国吸引外资的初衷。外资企业作为我国企业形式中的一种,它既是外资企业。同时也是有限责任公司:既受外资企业法律法规的调整,也受具有普适性的公司法的调整。公司制外资企业的虚报注册资本及虚假出资行为侵犯了公司登记管理制度,不仅应当承担行政责任,还应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3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明确规定了虚报注册资本和虚假出资的刑事责任。登记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企业年度年检的契机,严格审查企业是否存在上述违法问题。在查处上述案件过程中如果发现其行为达到刑事追溯标准的,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

(三)调整当前的登记管理制度,限制出资不足企业的部分民事行为能力

按照现行外资企业认缴注册资本制度,首期注册资本的出资期限为3个月。如果这期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于企业的合约相关对象就具有较大交易风险。对此,我们可以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做一些变通。比如,仅给予3个月的经营期限,经营范围栏加注“筹备”字样,使其在首期注册资本未到资之前,只能从事相关的筹备工作。只有在注册资本验资并办理变更登记后,方能取得生产经营资格。这样既可减少交易风险,也可督促企业及时出资。

(四)完善出资责任制度,引入股东失权机制

虽然《公司法》规定出资不实的股东应当对已出资的股东和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实践中已出资股东的权利难以得到保护。比如某股东拥有公司最高比例股权,但该大股东出资未到位,却依据公司章程,行使公司控制权,使得诚实信用投资方的权益得不到保护。因此,在出资责任体系中应当赋予公司更多的救济手段。比如将“以实际出资到位为先决条件获得公司决策权,出资未到位即失去权利”作为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

(五)完善登记法律法规,明确工商职能

增强几部《外资法》的可操作性,将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机关不作为的几率降到最低。一是将《外资企业法》第9条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修改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营业执照”;二是在《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30条补充工商机关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处罚决定的期限,消除工商机关行政不作为现象,及时净化市场,并产生法律威慑力。

外资企业范文3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国家鼓励外资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的外资企业。

第四条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第五条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有损中国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

(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第六条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管理,不受干涉。

第二章设立程序

第七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属于下列情形的,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发给批准证书:

(一)投资总额在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审批权限以内的;

(二)不需要国家调拨原材料,不影响能源、交通运输、外贸出口配额等全国综合平衡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授权范围内批准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在批准后15天内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备案(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审批机关)。

第八条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其产品涉及出口许可证、出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或者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应当依照有关管理权限事先征得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的同意。

第九条外国投资者在提出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前,应当就下列事项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设立外资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规模;生产产品;使用的技术设备;用地面积及要求;需要用水、电、煤、煤气或者其他能源的条件及数量;对公共设施的要求等。

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外国投资者提交的报告之日起30天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外国投资者。

第十条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企业,应当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外资企业章程;

(四)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五)外国投资者的法律证明文件和资信证明文件;

(六)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七)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八)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

前款(一)、(三)项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二)、(四)、(五)项文件可以用外文书写,但应当附中文译文。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将其签订的合同副本报送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设立外资企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9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审批机关如果发现上述文件不齐备或者有不当之处,可以要求限期补报或者修改。

第十二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满30天未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成立之日起30天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三条外国投资者可以委托中国的外商投资企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代为办理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条规定事宜,但须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四条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外国投资者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注册地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国籍、职务;

(二)拟设立外资企业的名称、住所;

(三)经营范围、产品品种和生产规模;

(四)拟设立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注册资本、资金来源、出资方式和期限;

(五)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和机构、法定代表人;

(六)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及其新旧程度、生产技术、工艺水平及其来源;

(七)产品的销售方向、地区和销售渠道、方式;

(八)外汇资金的收支安排;

(九)有关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职工的招用、培训、工资、福利、保险、劳动保护等事项的安排;

(十)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程度和解决措施;

(十一)场地选择和用地面积;

(十二)基本建设和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能源、原材料及其解决办法;

(十三)项目实施的进度计划;

(十四)拟设立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第十五条外资企业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名称及住所;

(二)宗旨、经营范围;

(三)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期限;

(四)组织形式;

(五)内部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以及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等人员的职责、权限;

(六)财务、会计及审计的原则和制度;

(七)劳动管理;

(八)经营期限、终止及清算;

(九)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十六条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第十七条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导致资本发生重大变动,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和出具验资报告;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第十八条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外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外资企业为其他责任形式的,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适用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是指开办外资企业所需资金总额,即按其生产规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的总和。

第二十条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外资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资本总额,即外国投资者认缴的全部出资额。

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要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是,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二条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四条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其章程规定,代表外资企业行使职权的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其职权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人,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出资方式与期限

第二十五条外国投资者可以用可自由兑换的外币出资,也可以用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作价出资。

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也可以用其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第二十六条外国投资者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的,该机器设备应当是外资企业生产所必需的设备。

该机器设备的作价不得高于同类机器设备当时的国际市场正常价格。

对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应当列出详细的作价出资清单,包括名称、种类、数量、作价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第二十七条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

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对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备有详细资料,包括所有权证书的复制件,有效状况及其技术性能、实用价值,作价的计算根据和标准等,作为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的附件一并报送审批机关。

第二十八条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运抵中国口岸时,外资企业应当报请中国的商检机构进行检验,由该商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作价出资的机器设备的品种、质量和数量与外国投资者报送审批机关的作价出资清单列出的机器设备的品种、质量和数量不符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期改正。

第二十九条作价出资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实施后,审批机关有权进行检查。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与外国投资者原提供的资料不符的,审批机关有权要求外国投资者限期改正。

第三十条外国投资者缴付出资的期限应当在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和外资企业章程中载明。外国投资者可以分期缴付出资,但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年内缴清。其中第一期出资不得少于外国投资者认缴出资额的15%,并应当在外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90天内缴清。

外国投资者未能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缴付第一期出资的,外资企业批准证书即自动失效。外资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一条第一期出资后的其他各期的出资,外国投资者应当如期缴付。无正当理由逾期30天不出资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外国投资者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出资的,应当经审批机关同意,并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外国投资者缴付每期出资后,外资企业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章用地及其费用

第三十三条外资企业的用地,由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情况审核后,予以安排。

第三十四条外资企业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0天内,持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到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领取土地证书。

第三十五条土地证书为外资企业使用土地的法律凭证。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未经批准,其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

第三十六条外资企业在领取土地证书时,应当向其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使用费。

第三十七条外资企业使用经过开发的土地,应当缴付土地开发费。

前款所指土地开发费包括征地拆迁安置费用和为外资企业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土地开发费可由土地开发单位一次性计收或者分年计收。

第三十八条外资企业使用未经开发的土地,可以自行开发或者委托中国有关单位开发。基础设施的建设,应当由外资企业所在地县级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安排。

第三十九条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费和土地开发费的计收标准,依照中国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外资企业的土地使用年限,与经批准的该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相同。

第四十一条外资企业除依照本章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外,还可以依照中国其他法规的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六章购买与销售

第四十二条外资企业有权自行决定购买本企业自用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零部件、配套件、元器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以下统称“物资”)。

外资企业在中国购买物资,在同等条件下,享受与中国企业同等的待遇。

第四十三条外资企业可以在中国市场销售其产品。国家鼓励外资企业出口其生产的产品。

第四十四条外资企业有权自行出口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可以委托中国的外贸公司代销或者委托中国境外的公司代销。

外资企业可以自行在中国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也可以委托商业机构代销其产品。

第四十五条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外资企业凭批准的该企业进口设备和物资清单直接或者委托机构向发证机关申领进口许可证。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进口本企业自用并为生产所需的物资,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应当编制年度进口计划,每半年向发证机关申领一次。

外资企业出口产品,依照中国规定需要领取出口许可证的,应当编制年度出口计划,每半年向发证机关申领一次。

第四十六条外资企业进口的物资以及技术劳务的价格不得高于当时的国际市场同类物资以及技术劳务的正常价格。外资企业的出口产品价格,由外资企业参照当时的国际市场价格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合理的出口价格。用高价进口、低价出口等方式逃避税收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法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国利用外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

第七章税务

第四十八条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

第四十九条外资企业的职工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五十条外资企业进口下列物资,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

(一)外国投资者作为出资的机器设备、零部件、建设用建筑材料以及安装、加固机器所需材料;

(二)外资企业以投资总额内的资金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自用机器设备、零部件、生产用交通运输工具以及生产管理设备;

(三)外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和包装物料。

前款所述的进口物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转卖或者转用于生产在中国境内销售的产品,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纳税或者补税。

第五十一条外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中国限制出口的以外,依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减税、免税或者退税。

第八章外汇管理

第五十二条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应当依照中国有关外汇管理的法规办理。

第五十三条外资企业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在中国境内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开立账户,由开户银行监督收付。

外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应当存入其开户银行的外汇账户;外汇支出,应当从其外汇账户中支付。

第五十四条外资企业因生产和经营需要在中国境外的银行开立外汇账户,须经中国外汇管理机关批准,并依照中国外汇管理机关的规定定期报告外汇收付情况和提供银行对账单。

第五十五条外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和港澳台职工的工资和其他正当的外汇收益,依照中国税法纳税后,可以自由汇出。

第九章财务会计

第五十六条外资企业应当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和财政机关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其所在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第五十七条外资企业的会计年度自公历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十八条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外资企业自行确定。

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可供分配的利润一并分配。

第五十九条外资企业的自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应当用中文书写;用外文书写的,应当加注中文。

第六十条外资企业应当独立核算。

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依照中国财政、税务机关的规定编制。以外币编报会计报表的,应当同时编报外币折合为人民币的会计报表。

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当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

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外资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连同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财政、税务机关,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十一条外国投资者可以聘请中国或者外国的会计人员查阅外资企业账簿,费用由外国投资者承担。

第六十二条外资企业应当向财政、税务机关报送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并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六十三条外资企业应当在企业所在地设置会计账簿,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违反前款规定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章职工

第六十四条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订明雇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

外资企业不得雇用童工。

第六十五条外资企业应当负责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考核制度,使职工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企业的生产与发展需要。

第十一章工会

第六十六条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六十七条外资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劳动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八条外资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企业合理安排和使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外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外资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六十九条外资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外资企业每月按照企业职工实发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二章期限、终止与清算

第七十条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由外国投资者在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书中拟订,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一条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从其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外资企业经营期满需要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在距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延长经营期限的申请书。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外资企业经批准延长经营期限的,应当自收到批准延长期限文件之日起30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十二条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一)经营期限届满;

(二)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外国投资者决定解散;

(三)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四)破产;

(五)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销;

(六)外资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外资企业如存在前款第(二)、(三)、(四)项所列情形,应当自行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作出核准的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第七十三条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一)、(二)、(三)、(六)项的规定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之日起15天内对外公告并通知债权人,并在终止公告发出之日起15天内,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第七十四条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清算费用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五条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债权人会议;

(二)接管并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三)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

(四)制定清算方案;

(五)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六)追回股东应缴而未缴的款项;

(七)分配剩余财产;

(八)代表外资企业和应诉。

第七十六条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外国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企业的财产。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

第七十七条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七十八条外资企业清算处理财产时,在同等条件下,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有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九条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终止的,参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算。

外资企业依照本实施细则第七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终止的,依照中国有关规定进行清算。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八十条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十一条外资企业与其他公司、企业或者经济组织以及个人签订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大陆设立全部资本为其所有的企业,参照本实施细则办理。

外资企业范文4

一、国别或地区策略

选择国别或地区时应遵循的总原则是:第一,选择我们进去后有比较优势的国家或地区,而不是全球遍地开花;第二,选择我们进去后产品有市场的国家或地区;第三,依据不同行业的项目性质选择确定是进入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第四,在其他条件相同时,采取由近及远的策略,优先考虑周边国家。

从总体上来看,中国的企业实力、科技水平和产品竞争力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差距。我们拥有比较优势的国家主要是发展中国家,原苏联体系中的国家以及与我国西部相邻的国家等。在发展中国家中,应尽量选择那些市场规模较大、对企业产品需求较多、欢迎外来投资、且与中国保持良好经济关系的国家。从中近期来看,发展中国家(包括经济转轨国家)中的印度、巴基斯坦、印尼、越南、巴西、阿根廷、墨西哥、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尼日利亚等国家,拥有众多的人口和庞大的消费群体,经济增长较快,并且我国许多产业相对于其国内产业具有很强的竞争优势,是许多国内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理想的目标国。另外,周边国家与我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比较接近,有的属于同一个文化圈,相对来说,本国企业对周边国家的投资机会和市场条件更熟悉,所以在这些国家或地区开展境外投资往往更容易成功,因此,周边国家也可以作为我国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的目标国。当然,就具体的项目和具体的企业而言,只要我们有自己的比较优势,只要产品有市场,我们也可以进入发达国家市场。

无论是到哪一类国家进行投资,都要注意对该国的投资环境进行充分的、具体的分析与评估。

二、行业或项目策略

科学地选择对外直接投资的行业或项目,要注意考虑到以下几个因素:(1)不同产业所处的发展阶段。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产业在国际上的竞争程度不同,对外投资企业决策者所应奉行的竞争战略也应当有所不同。(2)中国企业自身的优势。充分运用自身的优势要素,才能获得最大效益或比较利益。企业独特的和通用的优势要素共同构成了企业特有的竞争力,这是企业制定和选择产业或项目策略的重要依据之一。(3)企业是遵循一元化发展还是多元化发展道路。原则上,一个企业在国内搞什么,到国外以后也应当搞什么,即坚持一元化发展和横向发展。当然,中国企业走向境外时也可以开展多元化经营,但与一元化经营相比,要更为谨慎,因为多元化经营比一元化经营对企业优势要素和竞争力的要求更高。

考虑到目前中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的可能性和世界直接投资发展的新特点,现阶段中国企业境外投资产业选择的重点应包括成熟产业的外移、升级产业的追踪、资源利用型产业的开发等,具体有:(1)境外加工贸易行业(即加工装配型的制造业)。这一行业主要涉及机电行业和轻工服装业,具体涉及到农用汽车、摩托车、小型农机具的组装生产,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空调器等家用电器的加工装配,纺织、服装等轻纺工业的境外加工贸易等。(2)资源开发行业。发展境外资源类投资项目,开发国内紧缺的石油、天然气、森林、木材加工、造纸、采矿、海洋渔业等自然资源开发的行业,可以满足国内经济发展的需求。过去的十几年,资源开发型项目成为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一个重点,今后仍应是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重点。(3)科技开发行业。这方面的企业分为三类:一类是通过对中国目前技术上仍属空白或落后的东道国技术密集型企业的投资和参加管理,从中学习和吸取对方的先进技术,将技术带回国内应用;另一类是在国外发达国家组建高科技新产品开发公司,将开发的新产品交给国内企业生产,然后再将产品销往国外;还有一类是指鼓励国内的高科技企业走向国际市场,进行境外投资,扩大高科技产品的出口,实现科技产品的国际化。(4)工程承包与劳务合作行业。中国具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在这一行业具有几乎是绝对的优势。(5)服务贸易行业。这类企业包括服务业中除承包劳务与合作行业以外的金融、保险、进出口贸易、商业批发零售、信息咨询、运输、旅游、教育等行业。中国在上述行业中的劳动密集型和劳动与资本密集结合型以及某些特色服务方面具有一定国际竞争力。

三、出资方式策略

现在已经办起来的几千家境外投资企业有不少是拿外汇资金{货币资本)作为出资物的。其实,到境外办企业不一定都拿资金去,就像外商到中国来办企业一样,拿机械设备、技术(专利、商标或专有技术)、管理折股投资都是可以的。中国企业在机械设备、技术和管理方面已经具有一定的相对优势,今后应鼓励更多的企业利用这些优势从事境外投资。即使在对外直接投资中必须投入一定量的货币资本,也不一定都从国内输出,而是要尽可能从当地或国际金融市场上筹集。

四、所有权策略

所有权策略是指国内投资企业(母公司或总公司)对境外企业的控制策略。所有权的形式有独资、绝对控股、相对控股、参股和非股权投资等。中国企业在进入陌生的国外市场时,一般应选择合资企业的方式,实际情况也是这样,将近70%的中国企业采用合资企业的方式。其主要的原因在于:大部分中国海外企业使用的是标准技术,生产成熟产品,因此借助设立独资企业防止技术扩散的动机不明显;设立合资企业是掌握国外先进技术和营销手段的一个重要途径;另外,中国企业开展对外投资的历史较短,因而缺乏经验,需要采取与外资相融合的方式,即与外资合作,向外资学习,积累经验,降低投资风险。采用合资企业的方式,还要注意选好投资伙伴,理想的投资伙伴是境外投资成功的关键因素。

另外,中国企业进行境外投资,除股权投资外,还有非股权投资(非股权安排)。非股权投资的主要形式是通过与东道国企业签订技术、管理、销售或工程承包等方面的合同,取得对该东道国企业的某种控制权。最常见的非股权投资是技术授权、管理合同和委托生产合同。企业采用作为直接投资替代物的非股权投资方式,不仅可以不用出资和少承担投资风险,而且还可以使它们的技术、管理和销售机制获得令人满意的回报。

五、技术策略

技术策略总的思路是:第一,重视对外直接投资中的技术输出与技术入股问题。第二,从中国的技术水平实际出发,输出标准技术和适用技术。这些技术的特征除劳动密集型技术外,还有小批量和灵活性,这类技术的市场主要在发展中国家。第三,对于需要控制扩散的先进技术和特色技术,要通过建立独资企业方式加以保护。第四,对外投资企业的技术创新策略。对外投资企业也要大力开发新技术和新产品,因为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要求企业不断开发新产品,市场竞争的加剧迫使企业要不断开发新产品,消费需求的变化需要企业不断开发新产品。

中国企业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过程中,在输出和转让技术时应讲究策略:首先,把握转让时机。对于处在产品生命周期不同阶段的技术应采取不同的转让策略:当技术处于创新阶段和发展阶段时一般应不予转让,因为如果转让我们掌握的具有垄断优势的技术,容易使我们丧失得来不易的技术优势。当然,并不是说中国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都不能转让,但企业对这类转让应建立一套评估机制,以便在促进技术转让的同时,又能保持中国的技术优势。当技术处于成熟阶段时,可以予以转让。当技术处于衰退阶段时,要主动寻找买主予以转让。其次,选择转让方式。可以向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学习,根据不同的情况分别采取技术入股、技术互换和以技术换市场等方式。再次,注意股权的差别。向境外子公司可以转让处于任何生命周期的技术以及高新技术,而向境外合资企业应只转让一般性技术。如海尔向马来西亚输出洗衣机技术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最后,中国企业在进行对外直接投资时,应特别注意专利和商标等手段的使用以及企业的技术秘密和商业诀窍的保护,保护企业自有的知识产权,维持技术优势。

六、经营当地化策略

经营当地化又称经营属地化或经营本地化,是指对外直接投资企业以东道国独立的企业法人身份,按照当地的法律规定和人文因素,以及国际上通行的企业管理惯例进行企业的经营和管理。

外资企业范文5

关键词:对外;投资;经济

中图分类号:F83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1

国际投资(International Investment),又称对外投资(Foreign Investment)或海外投资(Overseas Investment),是指跨国公司等国际投资主体,将其拥有的货币资本或产业资本,通过跨国界流动和营运,以实现价值增值的经济行为。对外投资是当前国际经济发展的新趋势,研究当前我国企业的对外投资现状是符合时展的。

一、对外投资的意义

我国成功加入WTO后,在国际投资过程中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国可以享受WTO成员国的一切优越制度,不在受绿色贸易保护的影响,这就为我国企业走出国门扫清了障碍。当前国际经济的发展形势是经济的全球化,世界各国经济联系密切,对外投资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又一新特点。由于对外投资可以享受到很多经济上的优惠,同时享受到贸易的保护,在税务、进出口上都有很大的优惠,因此,企业非常愿意到其他发展中国家进行投资。由于发展中国家劳动力相对较低,市场也不成熟,很多企业都看到这个时机,纷纷进行对外投资。30多年改革开放过程中,有很多国外企业到我国进行投资,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我国企业也发现对外投资的优点,纷纷借鉴海外企业投资的成功经验进行对外投资,可以说对外投资是我国企业发展状大的必要途径,是符合时展规律的。

二、对外投资的特点

1.投资资本形式多样化

参与国际投资活动的资本形式是多样化的。它既有以实物资本形式表现的资本,如机器设备、商品等,也有以无形资产形式表现的资本,如商标、专利、管理技术、情报信息、生产诀窍等;还有以金融资产形式表现的资本,如债券、股票、衍生证券等。

2.投资主体多元化

参与国际投资活动的主体是多元化的。投资主体是指独立行使对外投资活动决策权力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法人或自然人,包括官方和非官方机构、跨国公司、跨国金融机构及居民个人投资者。而跨国公司和跨国银行是其中的主体。

3.投资活动国际化

国际投资活动是对资本的跨国经营运活动。这一点既与国际贸易相区别,也与单纯的国际信贷活动相区别。国际贸易主要是商品的国际流通与交换,实现商品的价值;国际信贷主要是货币的贷方与回收,虽然其目的也是为了实现资本的价值增值,但在资本的具体营运过程中,资本的所有人对其并无控制权;而国际投资活动,则是各种资本运营的结合,是在经营中实现资本的增值。

三、当前我国对外投资不足

1.投资规模较小,缺乏国际经营意识

我国当前对外投资规模相对较小,一般都是一些中小企业到国外进行投资。投资金额相对较小,抗风险能力较差。由于我国企业对外投资规模较小,在这种情况下,多数企业只能维持生存,跨国经营意识不足,没有长期的战略计划,不具备真正的跨国经营能力。这些中小企业只为了眼前利益,而不是按照国际战略进行发展,往往在刚开始发展较好,缺乏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发展到一定时期,很难再有所突破。这种发展模式导致了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当中缺乏长期的后劲。

2.国际经营人才缺乏

国家对外投资的主体是企业,企业竞争的关键在于人才的竞争,缺乏高素质跨国经营管理人才是我国企业提高对外直接投资水平的主要制约因素。与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企业派出的境外经营人员很多难担重任。中国一些比较优秀的管理人才都到外国企业进行工作,一些海归人才也都选择国外跨国企业工作,国内的企业很难吸引真正的人才为自己工作,这就影响了我国企业的对外发展。如何吸引海内外优秀管理人才为我国企业进行工作,是企业对外投资必须要解决的一个问题。

四、发展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策略

1.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

既要鼓励有实力、管理好,拥有自主品牌的国有控股大企业拓展境外投资业务,给予必要的优惠政策,以培养更多的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同时,还要鼓励更多的民营企业开展对外直接投资,取消歧视,使其在优惠贷款、信息交流和境外投资保险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有同等待遇。

2.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和发展核心技术

企业要把创新能力和发展核心技术作为对外投资的重要战略目标,通过独资、合资、并购和建立战略联盟等方式,在发达国家设立研发中心、产品设计中心或高新技术产品开发公司,了解发达国家发展水平和最新科技发展动向,并雇佣当地工程师、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熟练工人,利用当地的先进设备,研发和生产高新技术及产品,使企业通过海外研发和生产,提高企业创新能力,进一步缩短与发达国家的科技差距,发展自己的核心技术,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3.培养优秀的管理人才

企业应把人才的培养放在重要的位置,进行企业人事制度的完善,吸引更多的海内外优秀人才到我国企业进行工作。加强对企业现有人员的素质提升工作,定期对人员进行了培养,进行业务考核,选送优秀员工到外国企业进行培训。实现跨国人才培养战略,多层次、多方位的培养管理人才,为国我企业的跨国经营提供保证。

当前,国际经济发展越来越广泛,企业对外投资的发展是企业今后扩大发展的一个重要策略,尽管我国企业在对外投资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是在很多方面与国外企业还存在差距,国际竞争力不足的问题仍然困扰着我国企业的发展。因此,深入分析研究我国企业的对外投资发展,对加快我国经济发展都有很大的帮助。

参考文献:

[1]卢进勇.中国对外投资发展趋势与展望[J].财经界,2010(12).

[2]孙玉琴.我国对外投资的比较优势、问题及策略选择[J].中国科技投资,2011(01).

[3]刘志雄.中国对外投资的现状分析及路径选择[J].中国物价,2011(02).

外资企业范文6

对外投资和合作领域向国际分工框架中高附加值环节扩展

从国际投资实践来看,投资流向遵循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转移、从低附加值产业向高附加值产业转移这一规律。早期的投资大多是为了利用当地廉价的生产要素,因而诸如采掘业、种植业和技术含量低的制造业等资源、劳动密集型行业往往成为投资的对象。其后随着技术进步和企业经营能力的提高等因素的影响,投资逐步转向诸如化工、电气机械和汽车等技术含量较高的制造业。而服务业能在国民经济的各个环节产生良性效应、发挥积极作用,同时由于其投资普及面广、影响范围大,与制造业相比更能获得较高的投资收益,这都将进一步促使投资更多的流向第三产业。投资在三次产业间的梯度转移这一规律实际上也反映了一国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方向。

从当代国际分工的发展来看,分工已深入到产品内分工这一层次。价值链、外包、代工、竞合关系等词汇反映的正是这一状况。在产品内分工中,同一产品的生产过程被划分为不同的工序和环节,分散到多个国家和地区进行生产,进而形成在同一产品内基于不同工序和环节为对象的分工体系,这在很大程度上拓展了国际分工的广度和深度,使得相关部门和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从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大力发展的加工贸易即是以比较优势原理参与到产品内分工,对国内经济发展起到了显著作用。但当前国内加工贸易的发展亟待转型,以摆脱加工贸易层次低、处于产业价值链底端的尴尬局面。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正处于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之际,经济总量的迅速增长对经济增长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有产业结构已越来越不能适用经济增长的新要求,即在产业结构上实现由资源、劳动密集型向资本、技术密集型的转变。这就要求我国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也要遵循这一要求,在原有资源开发和劳动密集型产业直接投资的基础上,尽快跨越对外投资的各个阶段,最终实现在附加值较高的产业领域参与国际经济合作。

有针对性地选择对外投资和合作方式

基于目前国内经济发展状况,我国应在继续发扬传统对外工程承包方式的基础上,把握当代以跨国并购为主的对外投资发展方向,积极推动国内企业以更多样化的投资方式参与到国际经济合作之中。

跨国并购之所以成为当代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方式,与这一方式自身的优点密切相关,这从理论到实践皆已被证明。产业组织理论认为通过跨国横向并购,可以有效地降低或消除行业壁垒。近年来随着企业自身实力的增强以及对并购方式的深入认识,并购方式逐渐被国内企业所采用。而此次金融危机为我国企业的跨国投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企业应抓住这一危机所带来的潜在机遇,通过并购方式以较低的成本进入发达国家市场,更为深入的进入全球价值链,特别是向产业价值链上端拓展。通过这种学习型投资,不断加强企业技术积累的速度和效果,增强其所有权优势,进而有利于其后期的竞争策略投资(冼国明与杨锐,1998)。

新建的方式在我国企业对外投资活动中一直被较多的采用,特别是针对发展中国家市场。当前我国产业结构在国际分工中处于低端环节,存在着严重的结构性过剩,工业生产能力的利用率只有60%左右。国内产业结构的不合理体现在一般技术含量的产业重复建设现象严重,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明显不足。在发展中国家,我国企业应进一步开展以新建方式为主的投资活动,转移国内的过剩产业,将国内有限资源投资于具备竞争优势的产业,进而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和升级。

组建大中小企业联合的企业集团进行对外投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但相对于境内利用外资而言,对外投资的发展不尽人意。这在很大程度上与国内投资主体不成熟、企业缺乏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密切相关。此外,从产权制度角度分析,现行的企业制度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着企业的跨国投资活动,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以使我国企业在运行机制上能够与市场经济迅速接轨,对于促进企业的对外投资至关重要。针对国内企业目前对外投资现状,应重新构建对外投资的主体,加快大中小企业的联合重组,建立对外投资的“联合舰队”,形成多个具有较强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特大型企业集团。

为此,可以学习和采用日本综合商社模式。从日本企业的跨国化进程来看,综合商社这一模式的运用对于日本经济国际化的发展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从我国经济发展现状看,国内大多数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较差,缺乏在国际上产生扩散效应的优势产业,综合商社这种模式比较符合我国现阶段对外投资的实际需要。通过综合商社模式的运用,改变以往对外投资活动中的小规模、分散化的局面,形成集团化、多功能、综合型的投资,以此作为我国跨国投资的主体,在与其他国家跨国公司抗衡的过程中进一步发展壮大。

此外,组建银行和企业相结合的银企财团进军国际市场是非常必要的。总结国际经验,跨国投资走向成熟并向高级阶段发展的重要标志是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的联合和渗透。跨国银行及其银企财团的建立不仅可以为跨国企业提供信贷支持,而且也为其提供资金支持、信息咨询、风险管理等多方面的服务。因此应组建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核心,以大中小企业的联合体为主体,以贸易为纽带,集多种功能为一体的巨型、综合企业集团。通过银行业的国际化发展推动企业的跨国投资,通过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股权渗透,使金融业和企业相辅相成、协同发展,实现产业与金融资本的融合。

积极参与国际投资协调以推进对外投资环境的建设和改善

近年来随着国际投资活动的日益扩大,各国之间基于投资的利益冲突时有发生,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国际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客观上要求进行有效的国际投资协调,以保护投资活动各方的权利和利益并协调彼此之间的关系。但从目前的状况来看,与以WTO为核心的国际贸易体制和以IMF为核心的国际金融体制相比,现今以国际投资为中心的国际性协调机制的建设明显滞后。现存的与国际投资有关的各种制度安排由于缺乏一致性、连贯性、综合性和权威性,而未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难以对当前不断扩大的国际投资活动进行有效协调和规范。因此,制定一套全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投资协定以创建一个稳定的、可预见的和透明的国际投资环境已日显其迫切性和必要性。

我国作为全球主要的外商直接投资目的地和主要的新兴对外直接投资国,理应加强与各国之间的投资协调活动、积极主动地参与制定国际投资规则和标准。因为从本质上讲,国际投资协调不过是参与各方为分享世界经济利益而进行的活动,其最终结果通常是各方在利益方面的相互妥协,而未参与国的利益在规则中难以得到充分体现。所以我国政府应积极推动和参与有关投资议题的多双边层次的国际协定的缔结,不断推进和实现我国企业跨国投资外部环境的改善。

总之,开展和参与国际投资协调对国内企业的跨国投资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它有利于保障我国投资者、投资企业以及我国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可以促进我国企业跨国投资活动的稳步、快速和健康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解决我国投资企业和东道国之间可能发生的矛盾和利益冲突。虽然世界上多数国家对外资的进入都持欢迎的态度,但在涉及到各方利益的时候总是会产生矛盾和冲突,这需要由双边的投资协定加以规范和解决。此外,由于各国之间在国内政策上存在差异,这反映在国际投资政策上必然有所不同,而通过持续不断的国际投资协调和谈判则有利于这一差距的缩小,进而促进统一的国际投资规则的形成,最终形成一套在国际上被广泛认可和接受的国际投资规则。

建立境外工业园区以构建对外投资平台

工业园区是发展区域工业的重要载体。在境外建立工业园区就是以国内园区的成功经验和国外园区的先进理念为基础,集聚国内大中小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在实施“走出去”战略时将整个或大部分产业链转移到国外,形成较为完整的产业链。在境外建立工业园区,能够聚集各种相关或相似的产业集群,产生规模效益和外部经济,形成所谓的产业中心。处于产业中心的企业可以通过缩短供给链等获得额外的经济收益,降低生产成本和交易成本,从而吸引更多的企业向产业中心聚集。随着中心规模的扩大,其集聚能力也将越强,进而进入良性循环,进一步带动和扩大国内企业的对外投资活动。

在境外工业园区内投资有利于维护投资企业自身的利益,避免境内企业在境外的恶意竞争。在园区内,企业在外部经济、集体效率和优胜劣汰的自然选择机制作用下,形成强大的竞争力。同时基于人文历史或者专业化市场等因素而形成的区域品牌,将是园区内企业可以共享的无形资源。总之,在工业园区内聚集了相同的、相近的或相关的社会文化背景、共同的价值观念的企业家集群,有利于园区内企业之间的密切合作,构筑低成本的经济运行环境。不但能够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而且也带动更多的企业走出去。“走出去”的企业通过进驻工业园区,不但可以享受到政策上的优惠,而且还可以实现资源、生产要素的共享,更加有利于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带动更多的企业走出国门。

外资企业范文7

中国吸引外资的成效有目共睹,这一点无可否认,但多少年来外资企业亏损面相当大,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一面持续亏损,一面增加投资,甚至许多亏损的外资企业还是国际同行业的佼佼者。

外资企业不排除一小部分经营性亏损,但相当多的则属于虚亏避税。

避税已成为公开的秘密

根据国家统计局5月23日公布的统计结果,今年1―4月份,全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部国有企业和年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企业)实现利润3893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5.6%。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现利润2001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4.1%;集体企业137亿元,增长26.9%;股份制企业2015亿元,增长24.2%;私营企业401亿元,增长28.8%;相比之下,唯有实现利润1075亿元的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利润不但没有增长,反而出现了下降,下降幅度为3.5%。

另外,根据统计,今年一季度,在国有、集体等其他企业实现利润增幅最高超过30%、最低也有18%的时候,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利润却出现了4.1%的下降。

国有企业利润增长,集体企业利润增长,股份制企业利润增长,私营企业利润也增长,唯有资本雄厚、技术先进、管理科学、经营有方的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的企业的利润不但没有增长,反而出现下降。

实际上,长久以来,在中国大陆投资的外资企业,一直存在许多企业“长亏不倒”和“越亏损越投资”的现象,与正常的商业逻辑不相符合。

有数据显示,外商投资企业亏损面在1988年―1993年约占35%至40%,1994年―1995年增至50%-60%,1996年―2000年平均达60%至65%。目前,在中国大陆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平均亏损面超过一半。

税务专家指出:不少外资企业亏损是假,避税是真。

一位某外资企业会计师直言不讳:“避税对外资企业来说,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这在业界已是一个公开的秘密。”

国家税务总局反避税处处长苏晓鲁指出:有相当部分的外资企业为了避税而制造人为亏损,外资公司每年避税给中国造成的税收损失在300亿元以上。

另有专家指出,由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等方面的税收没有计算在内,所以外资企业逃税要远远超过300亿。依据中国一些地方税务官员的测算,这个数字可能达到1270亿元之巨。

外资企业本来在中国享受了高于中国企业的税收优惠,在采用了种种避税手段之后,其可能支付的税收成本就更小得多,这就是一些外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亏损每年都在增加,但投资不断追加,圈占的市场份额每年都在扩大的真相。

避税的手段防不胜防

转让定价是外资企业避税的主要手法之一。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的调查表明,有97%的跨国公司的子公司认为转让定价是近几年最重要的国际税收问题。

据专业人士介绍,常见的转让定价避税手段如下:

一,高进低出。这种手法对“两头在外”的企业特别有效。原材料以高价格进口,产成品以低价格出口,于是使国内的加工企业利润趋于零,甚至亏损,而实际上企业利润已经被转移到境外去了。

二,利用关联企业间固定资产购销和租赁避税。比如将设备或者固定资产抬高价格,虚增企业生产成本;将技术转让价款隐藏在进口设备价款中逃避技术费预提所得税;将境内财产高价租赁给境外关联企业,于是企业利润通过租赁费用转移出境等。

2002年,广州宝洁从广东某银行获得20亿元的巨额贷款,然后,从中拨出巨资以无息贷款的方式借给关联企业使用。广州宝洁此举,一方面可将其所承担的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少缴纳所得税,另一方面,提供巨额无息贷款给关联企业,也回避了正常借贷产生利息所得税的税赋。2003年上半年,广州市国税局依法调增了广州宝洁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共5.96亿元,补缴企业所得税8149万元,从而避免了其一次高额避税。

深圳某会计师事务所一会计师表示,一些合资汽车企业在其财务报表中,往往会掩盖部分应该公布的关联交易不予说明。这些关联交易大多数来自采购环节,而采购对象大多是国外汽车厂家参股或控股的零部件生产企业。据合资企业中方采购人员私下透露,其中很多产品的采购价格与市场采购价格相比高出许多,有的甚至超出想象。如此观察,不排除汽车合资企业有避税之嫌。

北京现代的公关部称,目前北京现代的零部件大多是国产,国产化率差不多已达到80%。但也承认,在北京现代66家零配件企业中,韩资成分的企业占得多,其中大多数是韩资的合资企业。这些韩资企业都是当年随着现代汽车进入中国,寻找国内一些零部件企业合资成立的,而这些韩资企业或多或少都与现代汽车有着利益联系,有的甚至就是现代的子公司、孙公司。

业内人士说,很多外资企业就是通过与其关联企业的交易,达到了避税的目的。

另外,一些外资企业还通过在国际避税港注册公司及利用中国税法漏洞等多种方式达到避税和偷漏税的目的。

实施反避税措施是当务之急

从国际上看,跨国公司的问题不仅仅出现在中国,它已成为世界各国所面临的共同问题。

上海财经大学副校长储敏伟教授表示:为追求利润最大化,企业避税是无可指责的;而政府采取反避税政策,保护税基,此为政府行为。

全世界范围内,越是经济开放程度高的国家,越是重视反避税工作。

美国是最早实行反避税的国家。美国规定,企业避税(所得税)净额达500万美元以上的,除如数追缴外,还处以20―40%的罚款。联邦税务人员中,有专人从事反避税工作,把避税当做偷税一样严厉打击。

韩国也加强管理国外资本避税行为,推进税法改革。为了防止国外资本在国内获得巨额利润的同时,利用租税协议?穴避免双重征税协议?雪避税,韩国政府积极推进租税协议的修改工作。

从世界范围来看,“预约定价”被认为是解决转让定价反避税的最有效方式。

2004年10月4日,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历时一年多制订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实施规则》(简称APA)正式出台。APA规则的实施允许企业通过预约定价的方式缴纳关联企业间交易的所得税,即允许企业和主管税务机关就相关应纳所得税或是销售利润率区间进行商谈论证,并按此纳税。

作为国际通行的纳税方式,预约定价使得政府部门的漏征税风险与审查成本可能降低,跨国公司也可以减低被稽查后双重课税的成本。

APA目前已成为国外发达国家普遍使用的反避税方法。据统计,目前包括美国、韩国、新西兰、墨西哥、香港等20个国家和地区均采用APA。

由于种种因素制约,中国税务部门正在推行的预约定价工作进展并不快。一个有趣的现象是,目前签署协议的外资企业,大部分是被税务局稽查后,才与税务局协商,希望有一个APA的安排。

积极推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预约定价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大反避税力度,是中国政府的当务之急。

外资企业范文8

摘要:外商投资企业通过转移定价、资本弱化及滥用优惠政策等手段避税,给我国带来巨大的税收损失,也破坏了公平的税收环境。本文分析我国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原因和主要形式,提出防范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对策。关键词:外商投资企业;避税;对策针对外商投资中避税问题制定出相应的反避税对策,对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外商投资企业的主要避税手段(一)通过转移定价逃避税收。一些外商利用我国沿海的优惠政策将部分生产活动转移到沿海地区,设立“两头在外”的制造加工型企业。这些企业没有独立的购销网络,其购销活动须依赖于境外关联企业,而其与境外关联企业的交易多采用内部定价策略,此办法主要表现为人为提高设备、原材料、零部件、劳务费用、无形资产的价格等,从而压低产(商)品的出口价等。1.外商投资企业通过抬高定价转移收入。实现避税。有些实行高税率增值税的企业。在向其低税负的关联企业购进产品时,有意抬高进货价格,将利润转移给关联企业,降低出口价格,造成虚假亏损以逃避税收。这样,既可增加本企业增值税扣税额,减轻增值税负,又可减轻所得税负。然后,从低税负的关联企业多留的企业留利中多获一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各类避税手法都有表现,其中尤以利用中方不了解国际市场行情,采取“高进低出”的形式最为突出。表现为:通过境外关联企业高价进口原辅材料;压低企业销往境外关联企业产品的价格。2.提高设备价格,虚增投资成本。我国税法规定,作为投资的进口设备可不纳税。外商常利用我们不了解设备和技术真实价格的情况,从中抬高设备价格,压低技术价格,把技术转让款隐藏在设备价款里。也有些外商利用其掌握国际市场信息的有利条件,将投资设备的报价提高。超出国际市场价格的几倍,甚至把淘汰的设备当作新设备报价。通过提高设备价格,不但使外商增加了在合资企业中占的股份,以较少的投资获得较多的股息和红利,而且通过扩大设备折旧数额,增加生产成本,减少企业利润,从而逃避我国税收。3.企业通过与境外关联公司间相互服务时多付劳务费及支付巨额的技术指导费和服务费等办法转移利润。外商投资企业的关联企业间劳务采取不计报酬或不合常规计算报酬的方式,转移收入避税。如,外商投资企业在向其境外关联企业提供销售、管理或其他劳务时,不按常规计收报酬,采取要么不收、要么多收、要么少收的策略,相互转移收入进行避税。(二)通过缩小股份融资,扩大贷款融资来避税。跨国企业内部贷款有较大的灵活性,在一定条件下可获得避税好处。为达到在东道国少缴税的目的,跨国公司可按较高的利率向子公司收取利息,子公司偿还给母公司的贷款利息不仅可作为子公司的费用而在税金中扣除,而且可免缴汇兑税。而如果跨国公司注入的是股本金,则向境外关联企业分配的股息、红利就无法使应纳税所得额得到冲减。从东道国角度看,资本弱化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资本结构不合理。高比例的借贷资本导致投资公司出资不到位,以贷款方式注入资本金,在今后的还贷付息时,减少在我国的应缴税款,轻而易举地将利润转移出境;二是利益与责任不相称。投资公司在获取高比例债权收益和股权收益的同时,却以低比例的股本承担着所有的经济及社会责任;三是税收权益流失。高比例的境外利息扣除,减少了子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损害了东道国应有的税收权益。从投资国角度看,由于各国对境外投资所得的征税及抵免规定有所不同,监管力度有限,且投资公司通过设在避税港的关联公司进行投资或融资的情况越来越普遍,资本弱化不仅易导致投资国的资金外流,而且会对其税收权益产生较大冲击。(三)利用我国税制的差别进行避税。税法不完善是纳税人可避税的先决条件,国家有关部门特别是税务部门对外商管理不力,客观上对外商的避税行为起到一定作用。同时,我国涉外税务人员力量薄弱,征管手段落后,缺乏信息交流,而且涉外税收征、管、查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的运行机制尚未形成,征管工作存在漏洞,也是容易被外商避税的原因之一。1.滥用税收减免优惠。一是利用“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政策避税。我国税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从开始获利年度起”实行“两免三减”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连续五年向后结转亏损的税收优惠。一些外商便人为的调整利润来逃避税收。如,在开业当年获利的企业尽可能的推迟获利年度,将利润的实现安排在“两免”的年度里;从获利第三年开始后的“两免三减”的五年内,尽可能将利润提前在“两免”的年度内实现;从开业之日起两年未获利,后五年享受“两免三减”,从第八年开始停止,又开始新的合资企业生涯,实际上又可以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政策。为追求更多的利益,有的外商在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政策后,或是更换厂名,或是搬迁厂址,或是将其主要车间划出,把一个旧厂变成几个新厂,而产品品种及销售渠道等均未改变,却要求再次获得“两免三减”的税收优惠。二是利用再投资优惠政策避税。将从企业获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来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大于五年,经投资者申请和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即便在投资退税后,经税务机关发现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缴回40%的退税,对投资者来说仍是一种利益,因为它利用了货币资金的时间价值。三是利用保税区优惠政策避税。我国在不同的地区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商将企业的经营地点设在保税区,将生产场地设在原材料、人力相对集中的高税区,依法可享受低税区的税收优惠。2.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的一些条款进行避税。一是利用常设机构避税。由于我国对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设机构,从我国取得的与上述机构没有联系的收入,不计入常设机构应纳税所得额。这样,一些在我国设立常设机构的外资企业,或绕过常设机构直接采购原材料、销售商品;或虽通过代表处代购原材料,但期间发生的费用不进行分摊,全部由代表处负担,以冲减其营业利润,从而逃避税收。二是机构设在避税地。总机构是否在境内,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有两种判定准则,看注册地或是看决策地。在中国境内主要是看注册地,因此,很多外商投资企业避免在中国境内注册总机构,进而享有避税的好处。三是中断其他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之间的联系。其他所得指发生在中国境内外与外商投资企业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等。如果以上各项其他所得与外商投资企业不发生实际联系,那么至少境外部分的其他所得就不必申报纳税。另外,作为预提所得税的税率也比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低13个百分点。二、外商投资企业避税的危害性(一)税收流失。关联企业通过转移定价,降低整体税负,将严重侵蚀中国政府应得的税收收入,并直接影响税收调节作用的有效发挥。在现实中,“操纵性”转移定价与关联交易密不可分。利用中方不了解国际市场行情。使得转移定价避税非常容易实现。此外,避税活动所采取的转移定价、资本弱化等手段,对正常的经济秩序也造成影响,而避税中转移出去的利润对我国保持外汇收支平衡也很不利。(二)滥用税收优惠。我国通过“两免三减”等优惠税率和其它减免税措施,给予外商投资企业超国民待遇,这本身就减少了国家的税收收入。外商投资企业为追求个体利益的最大化,通过避税手段,将利润转移出中国,又使我国税收收入进一步遭受损失,使同地区、同行业的企业税负不均现象更加严重,不利于公平竞争。(三)不利于区域经济平衡发展。在我国,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存在许多税收优惠。如,改革开放初期东部地区享有诸多优惠政策,东部企业到中西部投资,利润通过转移定价方式转移到东部纳低税。中西部耗费了资源,破坏了环境,却没得到应有的纳税补偿,而东部地区没有付出成本却坐享其成,严重破坏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失衡。实行西部大开发战略后,国家对西部地区也给予了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中部地区竞争环境更加恶化,形势更为不利。(四)不利于鼓励外商积极来华投资。由于避税行为造成外资企业亏损面大,甚至有的地区高达70%以上,从而错误地产生中国投资环境差的负效应,这会影响不明真相的外商来华投资的积极性,客观上给其他潜在的外国投资者造成投资环境不良的印象,打击了这些投资者进入中国投资的决心。三、我国反避税的对策(一)完善转移定价法规。目前,我国转移定价法规过于简单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1998年制定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是迄今为止我国最完整、最全面的转移定价税制,但它仅是一个试行规定,其严肃性和权威性都不高,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又过于简单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此外,由于转移定价调整是一件实践性强的工作,在许多国家的转移定价税制立法中往往还会列举许多转移定价调整的法定范例,而我国转移定价税制立法中缺乏一些转移定价调整的法定范例,也使法规的可操作性大打折扣。针对我国在转移定价税制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该法规的完善应主要突出以下方面:1.完善转移定价的调整方法。一是增加国际上新出现的利润分割法、交易净利润率法等作为现有方法的补充。二是借鉴OECD等国家的做法,细化可比性的规定与说明,引入“正常交易值域”的概念,以适应错综复杂的国际经济环境。三是对各种调整方法作进一步细化,详细说明各种方法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及优缺点等,并列举如何使用的实例。2.推行预约定价税制。从1998年开始,厦门市、深圳市开始尝试与外企签订预约定价协议。引入预约定价协议,以征纳双方事先签订的预约定价协议作为以后征纳税的会计核算依据。这种方式与原来的事后调整方法相比,可给纳税人安排自己的事务以更大的确定性,只要纳税人按协议约定的方式定价就可避免税务部门对其进行调整,也省去复杂的事后审计。3.综合运用关联关系判定标准,拓宽关联关系适用范围。目前,我国对关联关系的判定标准体现在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规程》第四条,从中可看出,我国对关联关系的判定标准采用的是股权测定法和实际控制法。建议考虑国际发展趋势,将与避税地进行交易的企业纳入具有关联关系的关联方范围中,以进行规制。4.细化劳务费用的规定。进一步明确劳务费用的纳税扣除条件和非纳税扣除条件,并规定劳务费用的正常收费标准,对集团内部转让劳务成本应包括的因素和正常收费何时可以包括利润因素等一系列操作性问题做出规定。对于劳务费用的非纳税扣除项目,即企业不得列支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借鉴OECD准则,应作出规定。5.完善无形资产转让规定特别条款。无形资产的转让具有与商品交易不同的特点,特别是无形资产具有独占性和专有性的特点,往往很难找到对应的参照标准来确定正常交易价格,调整起来较为困难。因此,对无形资产的转移定价单独进行税法规制是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在转移定价的确定方面,首先要将无形资产与有形资产区分开来。其次,由于无形资产的转移定价包含的开发成本费用及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两方面因素,而后者的确定在很大程度上只是一种估计,无形资产转让时估计的价格与实际价格很可能存在差距。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建立事后调整制度,可以使对无形资产转移定价的调整尽量准确。(二)制定资本弱化税法。针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弱化”的避税行为,税法应明确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债务与资本金的比率。债务股本比率越低,说明资本弱化法规越严格。严格的资本弱化法规虽有利于抑制税前的利息扣除从而增加税收收入,但同时也可能带来一些副作用。资本弱化虽然是企业融资自的体现,但过分的资本弱化损害了国家税收利益,所以必须加以限制。美国、英国等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对资本弱化进行法律约束,其中一般规定负债资本与权益资本的比率,美国为1.5:1,英国为3:1。因此,结合我国国情,我国在制定资本弱化法规时应采取从宽政策,债务股本比率应较发达国家略高,定为3:1到4:1之间较为合适,允许跨国公司在一定比率内对债务利息进行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抵扣。(三)修改有关税收优惠的规定。修改减免起始时间,建议修改减免起始时间为“生产之日”或“开业之日”。同时,缩短外商投资企业亏损结转年限。修订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程序,法律应该规定对那些申请新办企业与原企业的股东,经营方式、经营地点没有较大改变的均只能办理变更登记,而不视为新办企业。(四)推进信息化建设。跨国公司的业务活动遍及世界各地,只有依靠国内各地的税务机构间和国际上国与国之间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互通情况,才能更好地收到反避税效果。为做好这项工作,应尽早建立部级的税务信息库,专门负责收集有关的国际商品价格信息、外商个人收入水平及外商、外籍工作人员跨地区经营活动资料和住宅迁移情况,便于有关地区税务部门核实征收。

外资企业范文9

一、表外融资的特点

(一)确认的不确定性

表外融资在确认方面的不确定性表现在是否需要偿还以及偿还对象和时间等方面的不确定,影响不确定性的因素也不能够为企业所控制。表外融资的不确定性同时受外生不确定性和内生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如售后资产的回租、附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出售、未决诉讼和质量担保负债等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既有企业自身经济业务的不确定性,又有会计准则本身规范的不确定性所引发的。由于表外融资确认本身的困难,最终导致其内容的不确定性增大。

(二)计量的不确认性

表外融资由于受到许多条件的限制,导致它在计量方面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也就是其金额更多的需要进行估计。除此之外,这种不确定性一方面表现为计量手段的不确定性,即它除了用货币进行计量外,还可以用非货币的手段进行计量。另一方面,表外融资的许多指标除了财务指标外,还有一些非财务指标。所以说表外融资在计量方面处处充满了不确定性。

(三)披露方面

表外负债可以把非货币化或非数量化会计信息纳入披露范围。表外负债披露由于没有固定的媒介、固定的格式、固定的项目和固定的填列方法,因而可以反映企业发生的特殊经济业务。表外负债反映的会计信息着重在揭示未来将会发生的信息。

二、企业经营者运用表外融资的动机

(一)优化企业财务状况

企业通过表外融资,使资产负债表的质量得到明显改观。资产负债表中所反映的资产额、负债比率往往小于企业实际的资产数额和负债比率,从表面上改善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增加了企业的偿债能力,使借款人处于有利的地位。这样做还可以防止那些不利于借款人的财务比率出现,从而避免形成其他更为不利的发展趋向,例如信用等级下降、借款成本提高等。从而达到优化企业的财务状况,筹集所需资金的目的。

(二)扩大企业经营成果

表外融资筹措的资金以及形成的资产并不在资产负债表内直接反映,而其所形成的费用及所取得的经营成果却在损益表中反映出来,扩大了企业的经营成果。当企业未来投资利润率高于举债成本率时,表外融资加大了财务杠杆作用,提高了自有资金利润率;另外一些反映盈利能力的比率,如总资产利润率、固定费用利润率等看起来也更乐观。

(三)规避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限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银行等金融机构出于对风险的考虑和自我保护等需要,一般不愿意贷款给亏损或信誉不好的企业,往往对借款人规定不得突破资产负债比率的某一限制。于是,有的企业为了提高自己的资信程度和显示企业尚有一定余力的借款能力,以获得信贷资金,企业便通过将某些债务置于资产负债表之外,以缩小表内负债比率来规避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限制。当企业需要追加借款,而表内负债比率对其形成制约时,企业则可能采取表外融资方法较轻松的借到负债资金,以满足需要。

(四)应付通货膨胀压力

在通货膨胀情况下,历史成本计量模式很可能造成资产负债表上的许多项目被严重低估。当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及相应的资产被严重低估时,企业的举债能力就会大大降低。因此,作为对这类资产被低估价值的抵销,可通过表外融资,将部分债务置于财务报表之外,以应付通货膨胀对企业财务状况和举债能力造成的压力。

(五)作为减少或者分散风险以及减少或递延支付税款手段

在科技迅速发展的今天,固定资产更新周期日趋缩短,为减少设备成旧过时的风险,经营者往往不采取直接购买的方式,而是采取租赁融资的方式,将一部分风险转嫁给出租人承担,租金可以在税前抵扣,能减少所得税上交。

三、合理运用表外融资,正确监管表外融资

(一)合理运用表外融资。表外融资所筹集到的资金无需编列在资产负债表中,从而使得企业在获得借入资金的同时,又保持着法规所要求的资产负债率,规避了会计准则及公认会计惯例的限制,向人们展示了较为宽广的融资渠道。

(二)完善立法监管指导。通过立法,建立对表外融资的有效监管制度,将危害较大的表外融资纳入表内管理。监管部门通过引导企业正确采用表外融资,将表外融资限制于降低融资成本、调整资产结构等方面,并与企业的自身承受能力相适应,以真正起到改善企业财务状况、提高企业效益的作用。

(三)加强会计准则规范。表外融资自产生以来,不断翻新。然而,会计准则的制定并没有跟上这一步伐,迄今为止还较少有会计准则涉及对表外融资的会计处理,因此,应该加强会计的工作,加速会计准则的制定工作,并且在对会计要素界定和确认时,尽可能地具体、明确,减少可供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和弹性解释范围。会计准则应发挥指导作用,具有超前性。

外资企业范文10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在我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及其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侵害,提请投诉受理机构进行协调解决,或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请求,由投诉受理机构依法进行协调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投诉人投诉应遵循诚实、自愿、合法的原则,应如实反映投诉事实,提供相应证据,并对投诉受理机构进行调查工作提供积极协助。

第四条投诉受理机构应遵循公平、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处理投诉。

第五条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和地方各级政府具有受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统称地方投诉受理机构)依据实际情况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

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诉至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的事项,受理跨省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和影响重大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负责与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相关的培训、调研及管理、协调工作。

地方投诉受理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事项,受理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转交或督办的投诉事项。

投诉被受理后,原则上由投诉事项发生地的当地机构处理解决。投诉受理机构在受理投诉后,应该调查情况,反馈信息,予以协调。

第六条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负责处理由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提交的涉及部门和行业过多、需要召开部际协调会议加以解决的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制订解决争议的政策原则,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投诉人提出投诉时,应向投诉受理机构提交书面投诉材料,其中应列明投诉事项基本情况、相关证据材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投诉材料应当用中文书写。

第八条投诉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对象和投诉请求;

(二)符合投诉主体资格;

(三)有具体的投诉事实、理由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四)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投诉事项范围。

第九条以下投诉事项不予受理:

(一)已经进入或者完成司法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和仲裁程序的;

(二)已由纪检、监察、等部门受理的;

(三)已经或正在由投诉受理机构受理的;

(四)匿名投诉;

(五)其他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

第十条投诉处理程序:

(一)审查投诉材料。投诉受理机构接到投诉人的投诉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人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经投诉受理机构审查,认为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应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发出投诉受理通知书;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的,投诉受理机构应于5日内向投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注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退回投诉材料;对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投诉材料的,投诉受理机构应于5日内通知投诉人予以补充完善。

(二)投诉受理登记。投诉受理机构对受理的投诉应及时办理受理登记,建立卷宗,并标明受理日期。

(三)通知被投诉人。

(四)处理投诉。投诉受理机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受理的投诉事项,因争议或纠纷事实复杂、当事人不配合投诉受理机构工作或其他原因,导致投诉事项处理工作无法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的,应及时通知投诉人。

(五)投诉处理完结后,将投诉处理结果通知投诉人。

(六)进行结案登记。

第十一条投诉处理应采取以下方式:

(一)出具意见书。投诉受理机构依据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向投诉人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促使投诉事项得以解决。

(二)同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协调。

(三)移交当地投诉受理机构或转交相关部门处理。

(四)其他适当的处理方式。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投诉处理终结:

(一)按照第十一条规定处理完毕的;

(二)经协调、调解,投诉事项由当地投诉受理机构或相关部门予以解决的;

(三)当事人就投诉事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向法院提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的;

(四)经核实,投诉事项与事实不符的;

(五)投诉人申请撤回投诉的;

(六)投诉人不予配合,并拒绝提供真实情况的;

第十三条投诉受理机构应保守投诉人的商业秘密,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四条投诉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及时妥善协调处理投诉事项。

第十五条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办公室设在商务部外国投资管理司,全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设在商务部投资促进事务局。

外资企业范文11

目 录

1)总则

2)注册资本

3)批准及注册

4)资本转让

5)董事会

6)总经理、副总经理

7)场地使用费

8)技术合作

9)采购及销售

10)利润

11)财务会计

12)外汇收支

13)税务

14)职工录用和辞退

15)工资标准和奖励

16)合营期限

17)其他事项

18)仲裁

19)合同文本

20)法定地址、文件通知

××××、××××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平等互利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建立合营企业。从事生产反射器、注塑模具及其它塑料制品,供出口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经多次商谈,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1.本合同的各方为:

××××、××××为一方(以下简称甲方),由××××代表甲方对本合同负责。

××××、××××、××××为一方(以下简称乙方),由××××代表乙方对本合同负责。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授权的代表签订。

2.双方同意成立的合营企业定名为:××××(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中文:××××

英文:××××

地址:××××

3.双方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为了有利发展中国国民经济,而从事反射器、注塑模具、以及其它塑料制品的设计、生产和内外销售。

合营企业将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购原材料及包装材料,如遇无货供应或质量、价格不符合要求时,也可由合营企业进口解决。

4.双方本着长期真诚合作的愿望,在产品质量、规格品种、包装装璜及经济效益等方面力求达到国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

合营企业的初期生产规模为:年产××套符合×国××标准的×××反射器,接受订单生产年产值为×××元的注塑模具。乙方负责×××反射器的返销,保证投产后的前×年使合营企业的外汇收支达到自身平衡。且×年后返销比例不低于××%,乙方负责为合营企业每年从中国境外承接不少于××元产值的注塑模具订单。合营企业产品的内销由甲方负责。

5.合营企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的法律、法令条例和规则,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注册资本

6.合营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各方的经济责任以注册资本为限,并按资本比例分配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7.合营企业总投资为××美元。注册资本总额为××美元,其中甲方占资本额的××%,乙方占资本额的××%。

8.甲、乙方出资如下:

甲方:××美元,其中:

1.机器设备,价值约××美元;

2.厂房,价值约××美元;

3.现金,相当于××美元的人民币现金。

乙方:××美元外汇现金。

第三章 批准及注册

9.本合同应由××市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并送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

10.合营企业接到上述批准证书后,应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合营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甲、乙双方将根据工程进度需要,分期缴付资金,每期各方须缴付数额由董事会决定。

各方缴资后,由合营企业发给投资证明书。

第四章 资本转让

11.注册资本转让时合营者拥有先买权,未经合营者同意,不得转让或抵押给地方。但当一方提出转让时,合营者应在×个月内给予答复,否则作为放弃先买权论。

12.转让注册资本的价格,应根据合营企业中该方投资的帐面价值,由合营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

13.注册资本转让时,应在×个月内向原审批机构申请批准。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备案,批准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五章 董事会

14.合营企业领到营业执照之日,即为合营企业董事会成立之日,董事会人数为×人,其中甲方×人,乙方×人,董事人选由双方各自委派和调换、董事长由甲方委任,副董事长二人,由甲方委派一人,乙方委派一人担任。

15.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在合营企业章程内规定,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营企业。

16.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应由×分之×以上董事出席才能举行。董事不能出席时,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董事会的决议应由出席董事或其代表一致同意才能通过。董事会会议一般在合营企业的法定地址举行,也可以在董事会同意的其他地点举行,合营企业不负担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旅费。董事会会议期间的膳宿由合营企业安排并支付费用。

17.董事不从合营企业支付薪金,他们的酬劳将在合营企业的全年净利中提取一定比率(比率由董事会议定)作为董事会的分红。并按下列比例分配:

董事长 ×%

副董事长各 ×%

董事各 ×%

第六章 总经理 副总经理

18.合营企业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三人,均由甲方提名,董事会聘任,负责执行董事会会议的各项决议,组织领导合资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下属人员,并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9.合营企业的重要文件由总经理签署后生效。

20.若总经理或副总经理未能适当履行其职务时,董事会有权解聘或降职。

第七章 场地使用费

21.合营企业使用的土地是中国政府的资产,合营企业须向政府交付适当的土地使用费,合营企业与所在地土地主管部门签订的租用土地使用权协议,应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2.最初×年内的土地使用费,定为每年每平方米人民币××元,其后,土地使用费可按市政建设发展的情况而调整。

第八章 技术合作

23.合营企业与××××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有效期与本合同相同。

24.合营企业根据技术转让协议。向××××支付技术转让费××美元。技术转让内容及技术转费的支付办法,在技术转让协议中另行规定。

第九章 采购及销售

25.合营企业与乙签订的采购与销售协议,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有效期与本合同相同。

26.合营企业所需的原材料应尽先在国内购买。对无法供应的品种或质量、价格不符合合营企业要求时,可由合营企业向国外进口。

27.根据双方签订的采购与销售协议,合营企业在中国国内销售的产品,由甲方负责通过其销售部门销售。合营企业的出口产品,由乙方负责在中国国外销售,具体办法在采购与销售协议中另行规定。

第十章 利润

28.合营企业所获得的全部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按下列百分比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缴税与提取上述三项基金后的净利润,每年根据合营双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9.对于乙方分得的利润,应根据合营企业的外汇结余情况,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的原则下,此利润可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分一次或几次支付,以前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

30.合营企业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中外合营企业的财务会计规定,必须建立完整、严格的财会制度。

31.合营企业的一切单据、帐簿、报表均使用中文记载,同时应用英文定期编制财务报表。合营企业董事会聘请的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有权查阅合营企业的一切单据、帐簿、报表、并直接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32.合营企业以人民为记帐单位,人民币与其它货币间的换算,按同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分局汇率牌价结算。

33.合营企业的固定资产,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折旧年限。

34.合营企业应在中国银行××分行分别开立外汇帐户和人民币帐户,并接受开户银行对外汇支出的监督。

35.合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流动资金不足时,总经理可根据董事会规定的权限,向中国银行或国外银行借款,但不得移作它用或弥补亏损。

36.合营企业的财政会计年度,从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二章 外汇收支

37.合营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必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38.合营企业的外汇收支必须做到:

(1)保证合营企业的每年外汇收入大于支出。

(2)外汇结算人民币时,应按照当时规定的牌价办理。

(3)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内支付费用、货款、劳动报酬等,除根据有关规定支付外汇者外,一律以人民币结算。

39.根据《合资法》的规定,下列外汇可以汇出:

(1)乙方分得的利润及技术转让费。

(2)乙方资本转让后所得的资金。

(3)合同期满或合同期满前应清偿给乙方的资金。

(4)用于进口原料、设备、备件所需的外汇,以及派往国外人员的旅差费。

(5)其它按有关规定可以汇出的开支。

第十三章 税务

40.合营企业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缴纳的各项税金。

41.合营企业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十四章 职工录用和辞退

42.合营企业所需职工,由甲方或中国劳动管理部门采用公开招聘方式,经考试择优录取后,签订劳动合同。

43.如因生产技术等变化,职工确有多余,或经培训后仍不能适应要求,也无法改调其他工种时,合营企业可按劳动合同解雇并给予补偿。

44.合营企业应制订规章制度和职工守则,对违反者分别予以警告、记过、扣薪直至开除处分。

第十五章 工资标准和奖励

45.合营企业职工工资目前按平均月薪××元人民币计算,其中包括合营企业向中国政府指定的部门缴纳国家对职工的各种保险费、补贴费和福利措施费等。随着合营企业生产发展,职工工资应逐步增加。今后中国政府对工资、福利、补贴等有新的规定时,合营企业应据此作相应调整。

46.×方高级职员工资、社会保险、旅差费标准参照×方国家或地方标准,由董事会核定。×方高级职员原则上与×方高级职员同工同酬。

47.按照合营企业的经营结果,年终从奖励和福利基金中提出一定数目的基金,奖给工作好的职工,对于在技术上,生产上或管理上有特殊贡献者,由董事会决定给予特殊奖励。

第十六章 合营期限

48.合营双方同意,合营企业的期限为××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算, 期满前一年经一方提出,其他方同意可以延长,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决定,并在期满前六个月向审批机构办理延长报批手续。

49.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1)在一个适当的开始期后,合营企业因严重亏损引而不能继续营业;

(2)由于一方不履行合同或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营企业无法继续营业;

(3)由于不可抗力的事件,如严重自然灾害或战争等,致使合营企业无法继续营业;

(4)不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并看不到发展的前景。

提前终止合同必须经董事会召开特别会议作出决议,报请原审批机构批准。

50.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董事会应组成清算小组负责清理。董事会在清算完毕后才能解散。清算办法按照《合资法》的《实施条例》第103-105条所规定的清算程序和手续办理,同时董事会应向原审批机构及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销手续,缴回营业执照。清算后应还给各方的财产,必须按照各方在合营企业的投资比例计算。

第十七章 其他事项

51.合营双方履行下列事项:

×方:

(1)负责向政府申请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注册登记。

(2)负责将厂房及租用的场地等,交给合营企业使用。

(3)负责招聘职员职工。

(4)负责合资企业的产品及原材料国内运输。

(5)负责办理保证提供水、电、煤气、燃料、电话、电报挂号及电传的工作。

(6)负责办理乙方人员的签证及其办公、交通、生活等安排。

(7)负责向所在地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请许可证。

×方:

(1)负责按期提供所需的全部机器设备。仪器、原材料、技术资料和文件及原材料、产品的国外运输。

(2)负责提供建厂规划,并负责设备安装、试车、试生产的全面技术指导。

(3)负责按照生产的需,对职工进行技术培训。

(4)负责提供有关合营企业产品的国外市场上销售趋势的报告和技术资料。

(5)按照双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协议》,提供技术和设计,如有任何关于侵犯第三者权益的争议时,由签订该协议的转让方负责,×方将不分担任何法律责任。

(6)负责×方人员到×方国内学习、培训的安排。

第十八章 仲裁

52.合营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本合同及其附件发生争议时,应首先在董事会内本着互相信赖、平等互利的精神进行协商,求得解决。若不能解决时,可以邀请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调解。

53.调解不成时,则申请仲裁解决。仲裁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按该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办理。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仲裁机构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54.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继续履行合营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十九章 合同文本

55.本合同和附属协议的修改。须经董事会协商同意,经各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56.本合同用中文和英文写成,均为正式文本。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所有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二十章 法定地址、文件通知

57.合营各方的法定地址:

甲方:××××

乙方:××××

58.合营各方发送通知的办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各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信件通知。

外资企业范文12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不是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进行简单的嫁接,其中涉及到一系列的政策调整,既要遵循国际惯例,又要符合本国国情。就我国现行的两个企业所得税法而言,应该说《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较为成熟,该法参照国际惯例,借鉴了国外企业法人所得税的一些行之有效的做法,较好地适应了我国改革开放和外资企业发展的需要,并已经在全国人大立法,并在实践中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所以“两税合一”的立法应将适用内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靠拢,同时保留《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的符合我国国情、易于操作、行之有效的内容,结合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出现的企业改制、并购重组的新情况,使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朝着科学化、法制化和国际化的方向迈进。具体说来,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统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宜采用以法人作为纳税人的基本原则。一方面可以与自然人相对应,使之与个人所得税涵盖全社会不同性质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相对应;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为“法人”的界定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税务机关征税时确定纳税人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

二、建立独立的所得税会计制度,统一规范所得税税基

在规范税基之前应建立独立的所得税会计制度,在方法和标准上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统一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规范工资、捐款、利息、支出以及呆帐准备金的提取等项规定。凡是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在提供完整的凭证后都应当准予列支;统一计税工资标准;对公益性捐赠支出,统一按照一定标准从收入中扣除;在资产的税务处理方面,应明确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由所得税会计制度决定,允许符合条件的所有企业采取加速折旧法,以鼓励投资和企业技术进步,同时,把固定资产残值率统一规定为不得高于原值的一个标准如10%。

三、确定一个中等偏低的税率

我国现行的所得税税率为33%,世界上其他国家的所得税税率大多在25%-45%之间,由于我国流转税负高,企业利润水平低,所以法定税率在25%-27%之间最合适,一是与我国现行内资企业所得税税负大体相当;二是略低于周边国家和地区,有利于吸引外资;三是国家财政可以承受。同时还可以考虑仿照现行企业所得税,设置1-2个低税率,如年应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16%,3-10万元的20%。

四、统一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问题是合并企业所得税遇到的最大难点问题。这一政策的选择和实施,不仅影响到国家财政收入和企业实际税负,更关系到经济稳定和资源合理配置,也是内、外资企业税负差异的主要原因。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全面提高我国的对外开放水平,有利于公平税负、公平竞争,增强国内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包括:

1、优惠的导向应该单一直观,最大限度的给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给外商以国民待遇,这样,在优惠区域相应扩大的条件下,不会对外商投资环境产生较大影响,也有利于保护内资企业,增强其竞争力。同时,取消对校办企业和民政福利企业等实施的照顾性、扶持性的税收优惠政策,改由国家财政支出解决。

2、统一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该转移到以产业发展导向为主,区域发展导向为辅的方针上来,并兼顾西部大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需要,加大对基础产业、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环保产业、产品出口企业以及其他急需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的投资。除保留海南、深圳等四个经济特区、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特殊产业的特殊政策,其他地区一律实行统一的优惠政策,地方政府不得自行越权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