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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荐申请书

时间:2023-02-07 01:57:35

自荐申请书

自荐申请书范文1

客户经理选调自荐申请书

客户经理选调自荐申请书

*农行:

我叫××*,女,××年*月出生,查字典版权所有,!现年*岁,中共党员,毕业于××*学院金融专业,××学历。

我于××年××月参加工作,先后在××农行城关营业所、支行营业部从事出纳、会计、交换、联行及农发行专项业务、外币业务等工作,××年××月调入支行客户经理部从事客户经理工作。在组织的精心培育和教导下,通过自己的不断努力,无论是思想、学习还是工作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年度取得了金融经济类初级职称,××年度取得了金融经济类中级职称,××年度取得了windows98、worod、exel××个计算机模块认证。××年在参加县支行组织的业务技术比赛中,取得百张传票第一名、珠算第一名、单指点钞第二名的成绩;××年在参加市分行组织的业务技术比赛中,荣获百张传票第三名的成绩。××年度参加了市分行组织的业务技术比赛个人全能四个项目,并代表分行参加了省行的第七届业务技术比赛;××年度参加了市分行组织的“庆七一*党旗下的辉煌”演讲活动,获得三等奖;20xx年度参加了××县团委组织的“建设新××”演讲活动,获得三等奖;20xx年度在××金融系统组织的“纪念抗战胜利56周年”活动中,代表××农行主持了文艺演出。荣获××年度县支行先进工作者,××、××年度被市分行评为保险业务明星。

按照××行《关于向分行机关和市区有关支行交流选调工作人员的通知》的具体要求,通过单位推荐,自己报名参加本次××区有关支行客户经理的选调。

参加工作以来,无论在任何岗位,自己均能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求上进,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自觉做到爱岗敬业,恪尽职守,遵纪守规,并始终把“爱岗敬业、开拓进取”作为自己的座右铭,无论干什么工作,都把事业放在心上,责任担在肩上,尽职尽责,埋头苦干,全身心地投入。

在多年的业务学习和工作实践中,自己一是坚持走到哪里学到哪里,向同志们学习,在实践中学习,从不放弃学习理论和业务知识,为自己“充电”,较为系统地学习、掌握了银行管理、经济管理、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二是在工作中始终严格自律,兢兢业业,熟练办理各类业务。不管在什么岗位,自己都严格要求自己,刻苦钻研业务,争当行家里手。查字典版权所有,!熟练掌握了储蓄、会计、信用卡、信贷,市场营销,计算机操作等业务。三是对客户做到用“心”服务,以诚心、热心、细心、耐心对待每位客户,针对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客户,我都给予不同的帮助和服务。在客户经理岗位上工作以来,自己积极协助行领导进行业务拓展,做好营销服务工作,更使自己增长了见识和才干,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能针对工作中的实际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自己的独到见解。对支行或客户提出的业务要求,自己更是做到及时解决,落实到位,保证了主要业务指标顺利完成。四是做到并熟悉掌握客户信息,把顾客看作是自已的亲人朋友,力求把自已的工作变成传递温馨的窗口,树立支行的良好形象,较好的完成了工作任务。

在多年的工作实践中,自己深深体会到,一个人只有把聪明才智应用到工作中,勤奋务实、追求奉献、爱岗敬业、用心服务企业、服务社会,服务客户,方可使自身的价值得以真正的体现和发挥。市行这次向分行机关和市区有关支行交流选调工作人员的举措,无疑为广大员工也为自己更进一步服务企业、成就自我提供了一个更加广阔的发展平台,因此,承蒙县支行领导的信任和鼓励,自己申请参加本次市区有关支行客户经理的选调。如果有幸选调,自己将更加珍惜这一来之不易的机遇,以更大的热情投入到新的工作,努力做出更加优异的业绩,以期回报组织、回报企业。如果未被选调,自己亦无怨无悔,以此作为自己人生的一种历练,在本职工作岗位上继续踏实认真地工作。

请××行领导考察自己。

自荐申请书范文2

为完善民主竞争机制,提高村委会换届选举质量,加快选举工作进程,根据上级要求,本届村委会换届选举,提倡、鼓励选民通过自我推荐的形式参选村委会候选人,为保证这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1、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向村民选举村委会提出申请,经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作为第十届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自荐人选,供选民提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时选择。

2、没参加自荐的选民与自荐人选享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村委会成员候选一定要保证选民另选他人的权利。

3、自荐受理时间、地点应与选民名单一起对外公布,自荐受理时间均选民证发放之日起3天内,办理自荐申请时,选民应持参选证,到指定地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自荐申请,领取新一届村委会任期目标和申请书并签字。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报,报并合格,并且自荐人按要求及时递交书面竞职打算后,在村张榜公示2天,没有按要求递交书面工作打算的视为自动放弃,名单不予公布,选民对公示名单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2日内予以解答或纠正,自荐人选名单口口口口改,以须重新张榜公示。

4、口口确定为自荐人选的选民,不得接受其他选民的委状,口口口口在预选前违背自荐承诺或出现其他违法行为时,村民选举委员会有权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取消其自荐人选资格。

5、本办法经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生效,村民选举委员会负责本办法的宣传解释工作。

参加自荐的选民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到村委换届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特此公告

换届选举委员会

公告(第4号)

根据《村委会成员候选人自荐办法》,通过村民本人自荐申请,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现将符合条件的我村第十届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自荐人选予以公告。(按姓名笔画为序)

__x

选民如对公告有异议,可在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自荐申请书范文3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一年修订本)》已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1〕52号批准,自2001年6月8日开始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2000年5月1日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二年修订本)》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1年修订本)

    第一章  总则

    1.1  为规范股票上市行为和上市公司及其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和股票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1.3  公司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的股票在本所上市,由本所审查同意后安排上市。

    1.4  本所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则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人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第二章  股票上市协议、董事、监事承诺和董事、监事备案、上市推荐人

    第一节  股票上市协议2.1.1  公司在股票首次上市之前应当向本所申请并签署股票上市协议。

    2.1.2  股票上市协议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上市费用以及交纳方式;

    (三)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

    (四)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报告程序及上市公司回复本所质询的规定;

    (五)股票及衍生品种的停、复牌事项;

    (六)违约责任;

    (七)仲裁条款;

    (八)本所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董事、监事承诺和董事、监事备案2.2.1  上市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应当在股票上市后两个月内,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两个月内,签署《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并送达本所备案。董事、监事签署该文件时必须由一名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向董事、监事解释《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的内容,董事、监事在充分理解后签字。

    2.2.2  董事应当履行以下职责并在《董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承诺: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诚信勤勉义务;

    (二)遵守公司章程;

    (三)遵守本规则,接受本所监管;

    (四)本所认为应当承诺的其他事项。

    监事除同样应当履行上述职责并在《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承诺外还应当承诺促使上市公司董事遵守其承诺。

    董事、监事应当在《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

    (一)本人持有所在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有无违反法律法规受查处情况;

    (三)参加证券业务培训的情况;

    (四)其他任职情况;

    (五)拥有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国籍、长期居留权的情况;

    (六)本所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情况。

    2.2.3  《董事(监事)声明及承诺书》中声明的事项发生变化时,董事、监事应当在该情况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本所提交有关最新资料备案,并保证该资料的准确与完整。

    第三节  上市推荐人2.3.1  本所实行股票上市推荐人制度。公司在本所申请股票上市,必须由一至二个本所认可的机构推荐。

    2.3.2  上市推荐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所会员资格;

    (二)从事股票承销工作或具有本所认可的其他资格一年以上且信誉良好;

    (三)最近一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四)负责推荐工作的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本所有关上市的业务规则。

    2.3.3  符合2.3.2条的会员应当每年向本所提出资格申请,经本所审查确认后,取得上市推荐人资格。会员受到中国证监会暂停或取消其发行上市业务资格的处分的,本所相应暂停或取消其上市推荐人资格。

    2.3.4  会员申请上市推荐人资格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会员证书;

    (三)承销资格证书或本所认可的其他资格证书;

    (四)主要业务人员简历;

    (五)最近一年上市推荐业务的情况;

    (六)上市推荐协议书,须附有向中国证监会提交的发行人情况调查表;

    (七)本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2.3.5  上市推荐人应当与发行人签订股票上市推荐协议,对双方在发行人申请上市期间及上市后一年内的权利义务进行规定,股票上市推荐协议应当符合本规则和股票上市协议的有关规定。

    2.3.6  上市推荐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确认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

    (二)确保发行人的董事了解法律、法规、本规则及股票上市协议规定的责任;

    (三)协助发行人申请股票上市;

    (四)提交股票上市推荐书;

    (五)对股票上市文件所载的资料进行核实,保证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符合规定要求;

    (六)协助发行人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七)协助发行人制定严格的信息披露和保密制度;

    (八)本所规定上市推荐人的其他义务。

    2.3.7  上市推荐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行人的概况;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三)发行人与上市推荐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存在何种关联关系;

    (四)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发行人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五)上市推荐人认为发行人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和存在的问题;

    (六)上市推荐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2.3.8  上市推荐人应当保证发行人的上市申请文件、上市公告书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保证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2.3.9  上市推荐人不得利用其在股票发行上市过程中获得的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  股票上市的申请、审查与信息披露

    第一节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3.1.1  发行人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向本所申请其股票上市。

    3.1.2  发行人申请其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七号《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编制上市公告书。

    3.1.3  发行人提出上市申请时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核准其股票发行的文件及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发行、上市申报文件;

    (三)上市推荐人出具的上市推荐书;

    (四)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发行人全部资本的验资报告(包括实物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上市公司的证明文件);

    (五)股票发行后按照规定新增的财务资料;

    (六)历次股东大会决议;

    (七)股票发行后公司设立或变更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八)上市公告书;

    (九)发行人拟聘任或已聘任的公司董事会秘书人选的资料;

    (十)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的报告;

    (十一)确定公司股票挂牌简称的函;

    (十二)公司全部股票已托管的证明文件;

    (十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1.4  发行人应当保证向本所提交的文件没有虚假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3.1.5  发行人向本所提出上市申请时,其第一大股东应当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其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上市公司回购其持有的股份。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中予以公告。本条所指股份不包括在此期间新增的股份。

    3.1.6  发行人应当自本所批准其股票上市交易申请后、距其股票正式挂牌交易日的五日之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报纸(以下简称“指定报纸”)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上刊登上市公告书,并在指定网站上刊登《公司章程》。上市公告书应当备置于指定场所,供公众查阅。

    发行人在提出上市申请期间,未经本所同意,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节  配股或增发新股上市3.2.1  上市公司配股或增发新股完成后,可以申请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可流通股份上市。

    3.2.2  上市公司申请其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可流通股份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的核准文件;

    (三)经中国证监会审核的全部配股或增发新股的申请文件;

    (四)配股或增发新股完成后经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有实物资产配股或增发新股的,提供资产所有权已转移至上市公司的证明文件;

    (五)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变动的报告;

    (六)股份变动公告或上市公告书;

    (七)股份登记机构对新增股份登记托管的书面证明;

    (八)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2.3  本所对上市公司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可流通股份的上市申请审查后,安排符合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公司应当在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可流通股份上市前三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纸刊登股份变动公告或上市公告书,并公布配股或增发新股的可流通股份上市日。

    3.2.4  其他股份经核准上市流通,比照3.2.2条和3.2.3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派发股份股利与公积金转增股本3.3.1  上市公司在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前,应当向本所提供以下文件:

    (一)股东大会关于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决议;

    (二)公司实施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告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3.2  经本所审查后,上市公司应当于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工作日在指定报纸刊登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告书。

    3.3.3  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告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且包括以下内容:

    (一)通过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的届次和日期;

    (二)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比例(以每10股表述)、股本基数(按实施前实际股本计算)、是否含税以及扣税情况等;

    (三)股权登记日、除权日、新增可流通股份上市日;

    (四)实施办法;

    (五)股本变动结构表(按变动前总股本、本次送红股数、本次转增股本数、变动后总股本、占总股本比例等项目列示);

    (六)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后,按新股本摊薄计算的上年度每股净收益或本年度中期每股净收益;

    (七)有关咨询办法。

    第四节  公司职工股或内部职工股上市3.4.1  上市公司申请其公司职工股或内部职工股上市,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其公司职工股或内部职工股上市时间的批文;

    (三)有关公司职工股或内部职工股的持股情况说明及托管证明;

    (四)有关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说明;

    (五)公司职工股或内部职工股上市提示公告;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3.4.2  经本所审查同意后,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职工股或内部职工股上市前三个工作日内在指定报纸刊登上市提示公告。

    3.4.3  上市提示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市日期、上市股份数量、冻结数量;

    (二)发行价格;

    (三)历次送配情况;

    (四)持股人数。

    第五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上市3.5.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应当按照规定向本所申报持股变动情况,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包括因公司派发股份股利、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购入(受让)新增的股份。

    3.5.2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半年后,可以申请其所持股份上市流通。

    3.5.3  上市公司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申请所持股份上市流通,应当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上市申请书;

自荐申请书范文4

1、语言成绩:学生在没有雅思成绩的情况之下,可以先申请英国院校。通常英国院校不以有没有语言成绩作为录取标准,学校会根据学术条件等先给申请人发一个语言要求的有条件录取。但是学生想要换取无条件录取,最好还是要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达到要求的雅思成绩。如果学生最终没有达到要求,也可以申请院校的语言课程(大部分院校会提供)。

2、GPA成绩:英国申请相对于美国申请,没有什么标化成绩考试。但是英国院校在录取学生的时候,一般都会要求正式入学前提供大学四年完整成绩单,且GPA成绩达到一定的分数,才考虑是否录取该学生。而目前大多数申请者状态为大四在读学生,提交申请时的成绩单多是大学过往三年的成绩,英国院校依据我们过往的成绩判定申请人条件是否基本满足学术成绩即GPA要求。

3、推荐信:英国硕士申请必须含有推荐信,各院校对推荐信的要求有所不同,院校在发录取时,附上了推荐信的要求。申请人一定要根据录取要求,不要忽视这一点,以免错过最佳的提交时机,耽误签证和入学的时间。

4、文书:文书是申请材料中的重要部分,比起GPA成绩,比起雅思成绩,文书能让院校招生官更加的了解你,这也是如今招生官更加看重的部分。在众多学霸中,很难从成绩上拉开差距,想要脱颖而出,文书是一个展现自己亮点与个性的端口。

(来源:文章屋网 )

自荐申请书范文5

推荐信是一个人为推荐另一个人去接受某个职位或参与某项工作而写的信件,是一种应用写作文体。以下是小编整理的emba推荐信模板,以供大家参考。

emba推荐信模板一:推荐人须知:

___大学经济管理学院的EMBA 课程旨在培养富于竞争意识和创新精神的国际化商业领袖。我们要求申请人至少有八年工作经验,其中包括四年或四年以上管理岗位经验。推荐人的意见以及推荐人本人的权威性是我们选择学员的重要参考,同时推荐人要对其申请人的相关情况做客观真实的表述,我们收到推荐信后,将与您联系,进一步核实推荐信内容。您提供的情况我们会严格保密,不对申请人透露。

请您填完后,将此推荐信放入所附专用信封,在封口处签名并交换给申请人,由申请人将推荐信和报名表一起寄回____大学经济管理学院EMBA项目办公室。我们将对此推荐信的内容严格保密,并对您的合作表示感谢。

申请人姓名____

您认识申请人的时间

1995年5月至2012年6月

您是如何认识申请人的?

1995年5月___大学与产品合作开发时认识。

您认为申请人有哪些突出的优点及特点?

1、性格开朗,思维敏捷,做事果断,敢于承担责任。

2、团队合作意识强,有良好的交际技能。

3、具备领导素质,从最基础做起,技术能力强,有管理基础和经验,善于活动的策划和组织。

您认为申请人在哪些方面需要进一步提高?

进一步加强领导能力的学习、实践和提高。

您对申请人在其工作领域的胜任程度及其领导潜能如何评价?

申请人在其工作领域表现优秀,在行业中有较佳的口碑,具备良好的领导力。

申请人的领导潜能,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尤其在带动影响更多人对公司作出更多业绩贡献的领导管理素质提高上,值得期待。

为全面正确评价申请人,您还有何意见可供我们参考?

请给出您对申请人的总体评价

√极力推荐 推荐 有保留地推荐

在您工作时间,我们可否就申请人情况与您联系?

√可以,电话:____

不可以

姓名:____

职位:教授

单位:_____

地址:_____

邮编:_____

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我们的联系方式是:

地 址:_______

邮 编:______

电 话:______

传 真:_____

网 址:______

联系人:______

emba推荐信模板二:尊敬的先生或女士:

您好,我是___,___公司的总经理。得知我公司优秀员工___想要出国深造,我感到非常高兴和无比欣慰。这样一个上进的年轻人应该接受良好的教育拥有更辉煌的未来。因此,我很荣幸向贵校强烈推荐这位优秀青年。

___曾在大四的时候来我公司报告实习。他利于闲暇时间大量阅读参考有关业务的书籍,虚心向其他员工请教。渐渐地,他开始精通各项业务,并取得一定成绩。对此他并没有满足更没有骄傲自大。相反,遇到难题,他仍然虚心与同事交流讨论直到找出解决方案为止。鉴于他在实习期的出色表现,我公司招收他为正式员工(通常我公司不予考虑应届毕业生)。

现在,做为我公司的一名业务精英,___工作更加认真,负责,努力。为所有同事树立了榜样。付出就有获得,他因此被评为本公司优秀员工,并享有高额奖金。

虽然从某种程度上来说,如此优秀的员工即将踏上留学之途是我公司的损失,但是考虑到他的前途,我依然毫不犹豫的支持他远赴贵校深造。真诚期望贵校能同样支持他,给他一个提升自己实现梦想的机会。谢谢。

总经理:___ 2009年4月01日

emba推荐信模板三:1、您是如何认识申请人的?您认为申请人有哪些优点及特点?

本人于2011年12月赴新单位上任,结识___先生。___先生在工作上认真负责,积极进取,在___公司期间分管人事、财务、后勤、法务等重要工作,具备优秀的领导、协调、策划能力,成绩突出,于2012年7月升任___公司首席执行官。

2、在您看来申请人的管理素质如何?申请人在哪方面需要进一步提高?

___先生是一名优秀的管理者,对管理学等相关理论有独到的理解,并形成了其独特的管理风格,善于在团队中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打造出高效务实、战斗力强的团队。___先生时刻以高标准要求自己,有时过于追求完美。

3、您如何评价申请人目前管理岗位的胜任程度及领导潜能?

___先生完全胜任其当前岗位。从其已开展与计划中的各项工作中可预见,在他的领导下,___公司的工作水平与所获成就将得到显著提升。

4、为全面评价申请人,您还有何意见供我们参考?

经了解,贵校EMBA课程旨在培养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有发展潜力的管理人员,帮助企业领导人更新现代管理知识,提升管理能力。___十分符合该课程对学员的要求,谨以个人名义推荐其就读贵校EMBA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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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荐申请书范文6

自该“奖学金”设立以来,已有25位在新加坡留学的自费博士生获得该奖项。他们有的已学成回国,有的正准备回国服务,受到国内外普遍关注和广泛赞誉。

2008年“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评选工作即将开始,欢迎符合条件者踊跃申请。

一、奖励对象:

在新加坡各高等院校及研究所攻读博士学位一年以上(不含一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年龄在40岁以下(1968年1月1日后出生)的自费在读博士生,专业不限,奖励金额为5000美元/人。

二、新加坡地区2008年分配名额为10名。奖学金评选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个人申请、资格审查、专家评议、网上公示、择优推荐、国内终审”的程序进行。教育处负责对奖学金推荐人选进行初审,综合申请人的思想素质及学业成绩进行择优筛选,将推荐人选公布于本站后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留学基金委员会组织国内专家对推荐材料进行差额终审,获奖结果在基金委网站进行二次公示后报教育部批准,并通过教育处(组)公布评审结果和颁发“奖学金和证书”。

三、受理机构:中国驻新加坡使馆教育处

地址:150 Tanglin Road, Singapore 247969

电话:64180114传真:64180454

联系人:张国森 (二等秘书)

四、申请将从2008年9月1日开始,截止到10月30日,请符合条件者尽快与我处联系。我处将于11月20日左右在使馆网站公布推荐名单,最终获奖名单将于2008年初择期公布。

五、请申请者从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网页http: //csc.省略 、中国驻新加坡使馆网页省略.sg、新加坡中国留学生总会省略、等网站下载《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2008年新版)、《申请指南》、《实施细则》和《专业名称及类码》。请申请者仔细阅读有关材料,按《申请指南》的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实事求是地填写。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参评资格。

附件1:“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实施细则

附件2:“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申请表(2008年版)

附件3:“国家优秀自费留学生奖学金”申请指南

附件4:“专业名称及类码”

自荐申请书范文7

这个问题谁都明白,就是得到你追求的那个职位,这是最终的目标。

要达这个最终目标,第一步是尽可能地使招聘单位对你产生注意,发生兴趣,这样你才可能顺利的进入面试。

要引起招聘单位的注意,自荐书中要有闪光点,比如:你的书法不错,你就充分展示你的书法水平;你的文章写得好,你就在介绍自己时充分表现你的文章;你的学历高,你就突出写明你所学的知识;你的专业正好与招聘职业相符,你就应该充分显示一下自己本专业上较深的造诣;假如你有丰富的社会阅历,你可以通过简要罗列,引起单位的兴趣;假如你是俊男或靓女,也可选取自己最可心的照片贴上去,甚至身高和体重,学生期间是否当过干部,是否党团员等等都可以成为亮点,都是你的资本。恰到好处的利用这些资本,就是求职的决窍,会利用这些资本宣传自己,推销自己的人才称得上是一个有经验的求职者。

求职应该明白,你想去的单位,应聘者决不可能只你一人,在众多的应聘者中,你能否不被筛选掉,获得面试机会,主要看专业对不对路,水平高低,但在同等条件下,自荐书写得如何就成为能否进入面试阶段的关键。所以,谁要拿写自荐书当儿戏,那最后被戏弄的肯定是他自己。

二、自荐书的内容及注意事项

在西方,自荐书和简历是一样重要的。而在我国,虽然有的雇主不要求写自荐书,有的猎头顾问或是企业招聘人员也没时间仔细阅读自荐书,但自荐书的作用还是不容小看。从最近网上的一份网上调查:“人事经理,您对自荐书的关注程度如何?”34%参与调查的人事经理表示非常重视自荐书、54%的人事经理表示将自荐书作为重要参考、只有11%的人事经理是根本不看自荐书。

那么该如何撰写出一份能让你脱颖而出的自荐书呢?

1、标准的自荐书内容:

一份标准的自荐书内容包括:

写自荐书的理由:从何处得悉招聘信息、你的申请目的、加入企业的原因,你要申请什么职位;

做自我介绍,说明你为什么适合申请的职位,提出你能为未来雇主做些什么,而不是他们为你做什么;

简明突出你的相关实力,即为什么你比别人更适合这个位置;

强调你所受过的培训、你的经历、技能和成就;

结尾段落中提出你的进一步行动请求,这里你可以建议如何进一步联络,留下可以随时联系到你的电话或地址。当然如果能对阅读者表示感谢,效果会更好,以我们的经验,现在许多公司招聘任务是十分繁重的,招聘人员每天要阅读大量的简历,一句关切的问候会给人留下很深的印象。

2、写自荐书的注意事项:

自荐申请书范文8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证券公司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发行人应当就下列事项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二)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应当指定依照本办法规定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具体负责保荐工作。

未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保荐业务。

第四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

第五条 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珍视和维护保荐代表人职业声誉,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保荐代表人应当维护发行人的合法利益,对从事保荐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发行人信息保密。保荐代表人应当恪守独立履行职责的原则,不因迎合发行人或者满足发行人的不当要求而丧失客观、公正的立场,不得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实施非法的或者具有欺诈性的行为。

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不得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第六条 同次发行的证券,其发行保荐和上市保荐应当由同一保荐机构承担。保荐机构依法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出具保荐意见。保荐机构应当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

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证券公司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

第七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证券发行上市制作、出具有关文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配合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不能减轻或者免除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进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的资格管理

第九条 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净资本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

(三)保荐业务部门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销售能力等后台支持;

(四)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最近3年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

(五)符合保荐代表人资格条件的从业人员不少于4人;

(六)最近3年内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关于申请保荐机构资格的决议;

(三)公司设立批准文件;

(四)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公司治理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说明;

(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股东情况的说明;

(七)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及执行情况的说明;

(八)保荐业务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内部核查制度、持续督导制度、持续培训制度和保荐工作底稿制度的建立情况;

(九)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度净资本计算表、风险资本准备计算表和风险控制指标监管报表;

(十)保荐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分工及人员配置情况的说明;

(十一)研究、销售等后台支持部门的情况说明;

(十二)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内核小组成员名单及其简历;

(十三)证券公司指定联络人的说明;

(十四)证券公司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全体董事签字;

(十五)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3年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

(二)最近3年内在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中担任过项目协办人;

(三)参加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有效;

(四)诚实守信,品行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最近3年未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未负有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保荐代表人资格,应当通过所任职的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个人简历、身份证明文件和学历学位证书;

(三)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合格的证明;

(四)证券业执业证书;

(五)从事保荐相关业务的详细情况说明,以及最近3年内担任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境内证券发行项目协办人的工作情况说明;

(六)保荐机构出具的推荐函,其中应当说明申请人遵纪守法、业务水平、组织能力等情况;

(七)保荐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和个人应当保证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期间,申请文件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资料。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受理、审查申请文件。对保荐机构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对保荐代表人资格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取得保荐机构资格后,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条件。保荐机构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不再具备第九条规定其他条件的,中国证监会可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第十六条 个人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后,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条件。保荐代表人被吊销、注销证券业执业证书,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不再符合其他条件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

个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或者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后,应当定期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组织的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保荐代表人未按要求参加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通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而未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个人,未按要求参加保荐代表人年度业务培训的,其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成绩不再有效。

第十七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进行注册登记管理。

第十八条 保荐机构的注册登记事项包括:

(一)保荐机构名称、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法定代表人;

(二)保荐机构的主要股东情况;

(三)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况;

(四)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情况;

(五)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情况;

(六)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部门机构设置、分工及人员配置情况;

(七)保荐机构的执业情况;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保荐代表人的注册登记事项包括:

(一)保荐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

(二)保荐代表人的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三)保荐代表人的任职机构、职务;

(四)保荐代表人的学习和工作经历;

(五)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情况;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注册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保荐机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书面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予以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 保荐代表人从原保荐机构离职,调入其他保荐机构的,应通过新任职机构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二)证券业执业证书;

(三)保荐代表人出具的其在原保荐机构保荐业务交接情况的说明;

(四)新任职机构出具的接收函;

(五)新任职机构对申请文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字;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二条 保荐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份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年度执业报告。年度执业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年度执业情况的说明;

(二)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工作日志检查情况的说明;

(三)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的年度考核、评定情况;

(四)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其他重大事项的说明;

(五)保荐机构对年度执业报告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的承诺函,并应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保荐职责

第二十三条 保荐机构应当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

发行人证券上市后,保荐机构应当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四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原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尽职调查工作的要求,对发行人进行全面调查,充分了解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及其面临的风险和问题。

第二十五条 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应当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系统的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培训,使其全面掌握发行上市、规范运作等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则,知悉信息披露和履行承诺等方面的责任和义务,树立进入证券市场的诚信意识、自律意识和法制意识。

第二十六条 保荐机构辅导工作完成后,应由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辅导验收。

第二十七条 保荐机构应当与发行人签订保荐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照行业规范协商确定履行保荐职责的相关费用。

保荐协议签订后,保荐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报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二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方可推荐其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机构决定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可以根据发行人的委托,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

第二十九条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有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专业意见的内容,保荐机构应当结合尽职调查过程中获得的信息对其进行审慎核查,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

保荐机构所作的判断与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复核,并可聘请其他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服务。

第三十条 对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无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专业意见支持的内容,保荐机构应当获得充分的尽职调查证据,在对各种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对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内容进行独立判断,并有充分理由确信所作的判断与发行人申请文件、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第三十一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发行证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发行保荐书、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发行保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逐项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和程序;

(二)逐项说明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载明得出每项结论的查证过程及事实依据;

(三)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四)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简介及内核意见;

(六)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七)相关承诺事项;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保荐机构推荐发行人证券上市,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保荐书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与保荐业务有关的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逐项说明本次证券上市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工作的具体安排;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四)相关承诺事项;

(五)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在发行保荐书和上市保荐书中,保荐机构应当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一)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规定;

(二)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四)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五)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本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六)保证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八)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本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保荐机构提交发行保荐书后,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并承担下列工作:

(一)组织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

(二)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者核查;

(三)指定保荐代表人与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进行专业沟通,保荐代表人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会议上接受委员质询;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五条 保荐机构应当针对发行人的具体情况,确定证券发行上市后持续督导的内容,督导发行人履行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守承诺和信息披露等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并承担下列工作:

(一)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三)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四)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五)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及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六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1个完整会计年度。

持续督导的期间自证券上市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七条 持续督导期届满,如有尚未完结的保荐工作,保荐机构应当继续完成。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持续督导期届满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四章 保荐业务规程

第三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荐工作的内部控制体系,切实保证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勤勉尽责,严格控制风险,提高保荐业务整体质量。

第三十九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证券发行上市的尽职调查制度、辅导制度、对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内部核查制度、对发行人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制度。

第四十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对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的持续培训制度。

第四十一条 保荐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底稿制度,为每一项目建立独立的保荐工作底稿。

保荐代表人必须为其具体负责的每一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作为保荐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档备查;保荐机构应当定期对尽职调查工作日志进行检查。

保荐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整个保荐工作的全过程,保存期不少于20xx年。

第四十二条 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负责监督、执行保荐业务各项制度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保荐机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持有发行人的股份合计超过7%,或者发行人持有、控制保荐机构的股份超过7%的,保荐机构在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时,应联合1家无关联保荐机构共同履行保荐职责,且该无关联保荐机构为第一保荐机构。

第四十四条 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前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原因。

第四十五条 刊登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以后直至持续督导工作结束,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不得终止保荐协议,但存在合理理由的情形除外。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保荐机构被中国证监会撤销保荐机构资格的,应当终止保荐协议。

终止保荐协议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应当自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

第四十六条 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机构资格的,发行人应当在1个月内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另行聘请的,中国证监会可以为其指定保荐机构。

第四十七条 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因原保荐机构被撤销保荐机构资格而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的时间不得少于1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自保荐协议签订之日起开展保荐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原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保荐机构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四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指定2名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1家发行人的保荐工作,出具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专项授权书,并确保保荐机构有关部门和人员有效分工协作。保荐机构可以指定1名项目协办人。

第四十九条 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不得更换保荐代表人,但因保荐代表人离职或者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应当更换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通知发行人,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原保荐代表人在具体负责保荐工作期间未勤勉尽责的,其责任不因保荐代表人的更换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五十条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应当在发行保荐书上签字,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应同时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上签字。

第五十一条 保荐机构应将履行保荐职责时发表的意见及时告知发行人,同时在保荐工作底稿中保存,并可依照本办法规定公开发表声明、向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二条 持续督导工作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在发行人公告年度报告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送保荐总结报告书。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在保荐总结报告书上签字。保荐总结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二)保荐工作概述;

(三)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四)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五)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六)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三条 保荐代表人及其他保荐业务相关人员属于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不得利用内幕信息直接或者间接为保荐机构、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保荐业务协调

第五十四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履行保荐职责可对发行人行使下列权利:

(一)要求发行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保荐协议约定的方式,及时通报信息;

(二)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保荐工作需要的发行人材料;

(三)列席发行人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四)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五)对有关部门关注的发行人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

(六)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的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 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通知或者咨询保荐机构,并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机构:

(一)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

(二)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

(四)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

(五)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证券发行前,发行人不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保荐机构应当发表保留意见,并在发行保荐书中予以说明;情节严重的,应当不予保荐,已保荐的应当撤销保荐。

第五十七条 证券发行后,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应当督促发行人做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十八条 保荐机构应当组织协调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

发行人为证券发行上市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认为其专业能力存在明显缺陷的,可以向发行人建议更换。

第五十九条 保荐机构对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应当主动与证券服务机构进行协商,并可要求其做出解释或者出具依据。

第六十条 保荐机构有充分理由确信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者其他不当情形的,应当及时发表意见;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十一条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应当保持专业独立性,对保荐机构提出的疑义或者意见进行审慎的复核判断,并向保荐机构、发行人及时发表意见。

第六章 监管措施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从事保荐业务的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现场检查,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积极配合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逃避检查,不得谎报、隐匿、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第六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建立保荐信用监管系统,对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进行持续动态的注册登记管理,记录其执业情况、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不良行为以及对其采取的监管措施等,必要时可以将记录予以公布。

第六十四条 自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保荐文件之日起,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保荐机构资格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已核准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已核准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对提交该申请文件的保荐机构,中国证监会自撤销之日起6个月内不再受理该保荐机构推荐的保荐代表人资格申请。

第六十六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和内核负责人违反本办法,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履行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其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责令进行业务学习、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依法应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保荐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情节严重的,暂停其保荐机构资格6个月,并可以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一)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与保荐工作相关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制度未有效执行;

(三)尽职调查制度、内部核查制度、持续督导制度、保荐工作底稿制度未有效执行;

(四)保荐工作底稿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

(六)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

(七)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

(一)尽职调查工作日志缺失或者遗漏、隐瞒重要问题;

(二)未完成或者未参加辅导工作;

(三)未参加持续督导工作,或者持续督导工作未勤勉尽责;

(四)因保荐业务或其具体负责保荐工作的发行人在保荐期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开谴责;

(五)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审核工作;

(六)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 保荐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情节严重的,对其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在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字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但未参加尽职调查工作,或者尽职调查工作不彻底、不充分,明显不符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

(二)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本人及其配偶持有发行人的股份;

(四)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发行人及证券服务机构提供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文件;

(五)参与组织编制的与保荐工作相关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十条 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因保荐业务涉嫌违法违规处于立案调查期间的,中国证监会暂不受理该保荐机构的推荐;暂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第七十一条 发行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一)证券发行募集文件等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即亏损;

(三)持续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十二条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可根据情节轻重,自确认之日起3个月到12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情节特别严重的,撤销相关人员的保荐代表人资格:

(一)证券上市当年累计50%以上募集资金的用途与承诺不符;

(二)公开发行证券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

(五)上市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之日起12个月内累计50%以上资产或者主营业务发生重组,且未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披露;

(六)实际盈利低于盈利预测达20%以上;

(七)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者程序违规,涉及金额较大;

(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涉及金额较大;

(九)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涉及金额较大;

(十)违规购买或出售资产、借款、委托资产管理等,涉及金额较大;

(十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侵占发行人利益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违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三条 保荐代表人被暂不受理具体负责的推荐或者被撤销保荐代表人资格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对已受理的该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推荐的项目,保荐机构应当撤回推荐;情节严重的,责令保荐机构就各项保荐业务制度限期整改,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逾期仍然不符合要求的,撤销其保荐机构资格。

第七十四条 保荐机构、保荐业务负责人或者内核负责人在1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本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监管措施累计5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暂停保荐机构的保荐机构资格3个月,责令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

保荐代表人在2个自然年度内被采取本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监管措施累计2次以上,中国证监会可6个月内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

第七十五条 对中国证监会采取的监管措施,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提出申辩的,如有充分证据证明下列事实且理由成立,中国证监会予以采纳:

(一)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故意隐瞒重大事实,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二)发行人已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中做出特别提示,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三)发行人因不可抗力致使业绩、募集资金运用等出现异常或者未能履行承诺;

(四)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持续督导期间故意违法违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主动予以揭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五)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六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变更保荐机构后未另行聘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违法违规且拒不纠正,发生重大事项未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不配合保荐工作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责令改正,予以公布并可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要求发行人每月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接受保荐机构督导的情况;

(二)要求发行人披露月度财务报告、相关资料;

(三)指定证券服务机构进行核查;

(四)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发行人证券的交易实行特别提示;

(五)36个月内不受理其发行证券申请;

(六)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第七十七条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对相关机构和责任人员采取监管谈话、重点关注、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监管措施。

第七十八条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或者因不配合保荐工作而导致严重后果的,中国证监会自确认之日起6个月到36个月内不受理其文件,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七十九条 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条 本办法所称保荐机构,是指《证券法》第十一条所指保荐人。

第八十一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或者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可以组织保荐代表人胜任能力考试。

自荐申请书范文9

1.取得国内重点院校学术型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国内重点院校含C9高校、985高校或申请者现所学习专业为国家重点学科的高校),占用申请者母校推免指标。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祖国建设服务,身心健康,诚实守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未受过任何处分。

二、招生专业

2013年我校限“理工农医”学科招收本科生直接攻读博士研究生。

三、申请材料

1.上海交通大学2013年接收外校推荐免试博士研究生申请表(通过网上推免生申请系统报名后打印);

2.本科成绩单1份(加盖所在学校教务处公章,装入自备信封密封后须在封口处骑缝加盖教务处公章);

3.获奖证书复印件各1份;

4. 国家英语六级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或提供网上打印的成绩单(新考试体制下CET6的成绩必须≥440分);

5. 申请人如有公开发表的学术性论文可提交复印件;

6. 所在院校推免生资格证明(加盖所在学校教务处公章)

申请人务必承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若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研究生资格,并通报申请人所在学校。

四、申请办法

1.申请人首先在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网参阅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列示的招生专业目录(限“理工农医”学科),登录 推免生申请系统(yzb.sjtu.edu.cn/admission/registeronline/examwaiver/registerstep1.ahtml)进行网上报名、打印申请表,备齐全部申请材料后,直接寄送至所申请学院(系)的研究生教务办公室(具体截止时间以各院系网上公告为准)。

2.各学院(系)组织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资格初审;通知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前来我校参加差额复试。复试时间一般在9月底10月初,具体以各学院通知为准。

3. 研究生院向复试合格的推荐免试直博生发出预接受函。

4. 被预录取的推免直博生还须于2012年9月28-11月15日在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网本科直博网上报名系统进行在线报名(路径: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网(yzb.sjtu.edu.cn)—网上报名—本科直博—在线登记及修改),并用A4纸下载打印“报考登记表”。同时,持我校的预接受函,到所在学校教务处领取当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签发(加盖公章)的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推荐免试直博生专用)。上述两表一并寄送至所报学院(系)。未在我校研究生招生网上完成在线报名的申请人,不予录取。

五、申请材料邮寄地址

所申请学院的研究生教务办公室(参见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联系方式)

邮编:200240

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21)34206123

传真:021-34206841;电子邮件信箱:skzhong@sjtu.edu.cn

自荐申请书范文10

XX大学学位委员会:

我是XX专业自考生XX。我于XX年X月取得XX专业自考本科毕业证书。我在本科阶段平均成绩为xx分。论文答辩成绩为良,并于XX年X月通过天津市学位英语考试,符合XX大学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特向贵校提出学士学位申请。望贵校给予审批。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申请日期:

学位申请书范文(二)

尊敬的领导:

我是法律专业自考生xxx。我于xxxx年x月取得法律专业自考本科毕业证书。我在本科阶段平均成绩为xx分。论文答辩成绩为良,并于xxxx年x月通过天津市学位英语考试,符合南开大学申请学士学位的条件,特向贵校提出学士学位申请。望贵校给予审批。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申请日期:

硕士学位申请报告的时限通常应该怎样计算?

1、自考本科生(取得一科以上合格成绩者),均可报名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外语水平统考,考生可连续报考四次,四次均不及格,则不能再报考,本科毕业后也不能申请学位;

2、自考本科毕业生在毕业之后一年内应申请学位(此时外语水平统考必须及格),超过一年也不能申请学位;

3、自考本科取得的外语水平统考合格成绩四年内有效;

4、自考本科生应在每年四月二十五日前向主考学校自考办报名参加外语水平统考。统考时间为六月的第二个星期日上午。

授予学位的基本程序:

1、自愿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取得毕业资格并参加学位办组织的外语统考合格后。向主考学校自考办函索学士学位申请表,然后直接向主考学校自考办函寄本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含:本人如实填写的学位申请表(其中毕业生鉴定一栏由单位填写)、毕业证书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近期二寸标准照片两张。同时,还必须准确填写本人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2、主考学校自考办对申请者按规定逐一进行实审,进向学校学位办推荐,初审时所需材料,由省考办提供。

自荐申请书范文11

一、招生学科与导师

2016年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学科与导师详见招生目录。博士生招生是按照导师进行招生,目录中所列招生人数将根据导师招生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仅供参考。考生报考前需与导师联系,确认是否有名额招生。考生可登陆哈尔滨工业大学网站、报考院(系)网站、哈工大教师个人主页以及哈工大研招网(yzb.hit.edu.cn,下同)查询报考导师的个人简介、研究方向和联系方式。

二、报考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有至少两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书面推荐意见。

3.已获得硕士学位人员或应届硕士毕业生(最迟须在入学前取得硕士学位)。在国外留学人员必须取得硕士学位证书,并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学历认证。

4.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与只能取得硕士学位证书的考生(包括以同等学力身份申请硕士学位人员、非全日制工程硕士、MBA、EMBA和MPA等),必须获得硕士学位后方可报考。

三、招生方式

1.直接攻博

直接攻博是面向取得推荐免试生资格(简称推免生)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直接选拔博士生的招生方式。我校鼓励理、工学科推免生进行直接攻博,直接攻博研究生(简称直博生)入学后即取得博士学籍,在相关政策上学校给予特别考虑。直接攻博招生工作安排在每年的推免生接收阶段,我校2016年直接攻博选拔的有关规定和工作安排,详见《哈尔滨工业大学接收2016年推免生(含直博生)工作办法》(研院发[ 2015]51号)。

2.硕博连读

硕博连读是面向我校优秀在读硕士一年级学生选拔博士生的招生方式。取得硕博连读资格的学生在第一学年为硕士学籍,第二学年转为博士学籍。硕博连读招生工作安排在每年的秋季学期,我校2016年硕博连读选拔的有关规定和工作安排,详见《哈尔滨工业大学2016年博士生招生硕博连读和推荐攻博工作办法》(研院发[2015]59号)。

3.推荐攻博

推荐攻博是面向我校优秀应届硕士毕业生选拔博士生的招生方式。取得推荐攻博资格的学生需继续按硕士生培养计划完成硕士学位论文工作,在按时获得硕士学位和硕士毕业证书后,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推荐攻博工作安排在每年的秋季学期,我校2016年推荐攻博选拔的有关规定和工作安排,详见《哈尔滨工业大学2016年博士生招生硕博连读和推荐攻博工作办法》(研院发[2015]59号)。

4.申请-考核

“申请-考核”是面向符合报考条件的所有优秀考生选拔博士生的招生方式。自2016年博士生招生起,我校将不再安排普通招考的入学方式,全面实行“申请-考核”制。“申请-考核”每年度进行两次,第一次在秋季学期进行,为面上招生。第二次在春季学期进行,为补充招生。2016年第一次“申请-考核”的有关规定和工作安排,详见《哈尔滨工业大学2016年博士生招生第一次“申请-考核”工作办法》(研院发[2015]60号)。第二次“申请-考核”工作办法预计于12月初对外。

四、关于工程博士招生

为适应创新型国家建设需要,完善我国工程技术人才培养体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我校设置工程博士专业学位。我校工程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招生领域为先进制造和能源与环保,与两个领域结合紧密的相关院(系)均可招生。工程博士的招生对象是具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理论基础和较强的工程实践能力,在其所在单位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及相关重大科研项目中担任主要技术骨干和管理骨干的人员。工程博士采取“申请-考核”的招生方式,具体办法预计于12月初对外。

五、关于联合培养博士招生

根据教育部的统一安排,我校招收与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二研究院、中国航天科工集团第三研究院、中国空间技术研究院、中国航空研究院和首都钢铁研究院等科研机构联合培养的博士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采取我校和科研机构的导师共同指导的方式,具体情况可以向以上科研机构进行咨询,并按照我校博士生招生方式进行申请。

六、关于新疆高校博士学历师资计划招生

根据教育部的统一安排,我校为新疆医科大学、昌吉学院、塔里木大学3所高校定向培养博士学历师资,具体情况可以向以上高校进行咨询,并按照我校博士生招生方式进行申请。

七、关于少数民族骨干人才计划招生

根据教育部的统一安排,我校招收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博士研究生。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招生工作按照“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的原则进行,具体情况考生可向当地省级教育部门主管少数民族事务的办公室进行咨询,并按照我校博士生招生方式进行申请。

八、关于定向博士生招生

我校招收少量在职人员攻读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简称定向博士生)。除工程博士、联合培养博士、定向新疆高校师资计划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外,导师指导的所有在读博士生中定向博士生的数量不超过1人。除新疆高校师资计划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外,导师招收的定向培养博士生的名额包含在年度招生名额内。定向博士生在本年度第二次“申请-考核”招生中进行申请。定向博士生在录取前与学校和所在单位签订相关协议,在上学期间,不转人事和工资关系,不参与评选和领取学校的各类奖学金和生活补助,并按学校有关规定交纳学费,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

九、关于深圳研究生院招生

哈工大深圳研究生院是哈尔滨工业大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在毕业后颁发与哈工大校本部相同的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有关深圳研究生院的详细介绍可在网上查阅(网址:hitsz.edu.cn)。深圳研究生院博士生招生采取与校本部完全相同的招生方式。

十、其他说明

1.资格审查

考生报名前应仔细核对本人是否符合报考条件。资格审查在考核阶段进行,除审查有效身份证件、本科和硕士的毕业与学位证书(应届生的学生证)外,还需审查本科和硕士的学历(学籍)认证报告。考生可登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chsi.com.cn),按要求提前进行学历或学籍认证。凡不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将不予录取,提供虚假材料的考生一经发现将随时被取消录取资格。

自荐申请书范文12

一、申请者须具备的条件

1.取得国内重点院校学术型推荐免试资格的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国内重点院校含C9高校、985高校或申请者现所学习专业为国家重点学科的高校),占用申请者母校推免指标。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祖国建设服务,身心健康,诚实守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未受过任何处分。

二、招生专业

2014年我校限“理工农医”学科招收本科生直接攻读博士研究生。

三、申请材料

1.上海交通大学2014年接收外校推荐免试博士研究生申请表(通过网上推免生申请系统报名后打印);

2.本科成绩单1份(加盖所在学校教务处公章,装入自备信封密封后须在封口处骑缝加盖教务处公章);

3.获奖证书复印件各1份;

4. 国家英语六级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或提供网上打印的成绩单(新考试体制下CET6的成绩必须≥440分);

5. 申请人如有公开发表的学术性论文可提交复印件;

6. 所在院校推免生资格证明(加盖所在学校教务处公章)

申请人务必承诺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准确,若弄虚作假,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研究生资格,并通报申请人所在学校。

四、申请办法

1.申请人首先在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网参阅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列示的招生专业目录(限“理工农医”学科),登录2014年上海交通大学考博英语新编考试参考书:wangwangw.com/product-92.html

推免生申请系统

(yzb.sjtu.edu.cn/admission/registeronline/examwaiver/registerstep1.ahtml)进行网上报名、打印申请表,备齐全部申请材料后,直接寄送至所申请学院(系)的研究生教务办公室(具体截止时间以各院系网上公告为准)。

2.各学院(系)组织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资格初审;通知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前来我校参加差额复试。复试时间一般在9月底10月初,具体以各学院通知为准。

3. 研究生院向复试合格的推荐免试直博生发出预接受函。

4. 被预录取的推免直博生还须于2013年9月25-11月15日在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网本科直博网上报名系统进行在线报名(路径: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网(yzb.sjtu.edu.cn)—网上报名—本科直博—在线登记及修改),并用A4纸下载打印“报考登记表”。同时,持我校的预接受函,到所在学校教务处领取当地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签发(加盖公章)的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推荐免试直博生专用)。上述两表一并寄送至所报学院(系)。未在我校研究生招生网上完成在线报名的申请人,不予录取。

5.医学院本科直博申请办法见yzw.shsmu.edu.cn/zsys.asp,联系电话:021-53068810 马老师

五、申请材料邮寄地址

所申请学院的研究生教务办公室(参见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联系方式)

邮编:200240

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咨询电话:(021)34206123

传真:021-34206841;电子邮件信箱:yzb-bs@sjt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