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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环境保护论文

时间:2022-08-30 14:39:09

空气环境保护论文

第1篇

关键词:九年级化学;环境保护;教学策略;系统设计

文章编号:1005-6629(2012)11-0017-03 中图分类号:G633.8 文献标识码:B

环境保护相关内容是课程标准中明确规定的课程内容(一级主题:化学与社会发展,二级主题:保护好我们的环境),但其涉及知识较为广泛、综合,在教材中分散在诸多单元,这对于刚刚接触化学学科的初中学生而言,无疑具有一定的难度。这就需要教师首先明确有关内容的教学要求,依据课标与教材进行整体安排与系统设计;在教学中注意通过查阅资料、调查访问、实验探究、问题解决等多样化的活动,引导学生逐步达到了解有关知识、理解环保原理、形成环保意识与建立环保观念的目标。

1、对课程标准与教材中有关环境保护知识内容的归纳总结

九年级化学涉及的环境问题已由课程标准规定,不同版本差异不大,现以人民教育出版社2012年版教科书为例,把主要的环境问题内容列表总结于表1中,以便进行下一步的整体安排与系统设计工作。

2、分析教材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及编写顺序,进行整体安排与系统设计

教师在教学中要依据课标的要求和教材的内容分布,在学生已有的知识(经验)基础上,对各种环境问题的教学内容及要求进行整体安排与系统设计,使教学有序地拓展和深化。按照由浅到深、重视学生的经验基础和尊重教材的原则,本文对6种环境问题在各阶段的教学内容及学习要求进行系统设计,见表2。

下面以“空气污染”为例加以具体说明。

“空气污染”内容首先出现在第二单元课题1“空气”中,教材通过一幅漫画及一段文字简单介绍了空气污染相关知识。此时学生对空气污染只有较为初步的了解与认识,为了增加学生的感性认识,在课堂上应呈现空气污染(最好是本地)的图片、视频及相关数据,通过对上述内容的归纳小结得出相关结论。这一阶段只需学生了解造成空气污染的物质、危害及一些防治措施,不必深究其原因,侧重学生对“空气污染”这一环境问题的感知,让他们头脑中留下诸多疑问,为以后理解其中的原理埋下伏笔。

“空气污染”内容第二次出现是在第七单元课题2“燃料的合理利用与开发”中,教材具体地分析了化石燃料燃烧造成空气污染的原因,此时学生已经学习了质量守恒定律、燃烧及化石燃料的组成等相关知识,应该让学生充分讨论、思考、交流,自主探究出化石燃料的燃烧造成空气污染的原因,主要过程见图1。

通过以上探究,学生真正理解了空气污染的主要原因,从而产生如何更好地利用化石燃料的想法及主动寻求清洁能源的欲望,初步树立了珍惜资源、爱护环境、合理使用化学物质的可持续发展观念,增强对自然和社会的责任感。

“空气污染”内容第三次出现在第十一单元课题2“化学肥料”和第十二单元课题3“有机合成材料”中,教材分别介绍了“使用化肥和‘白色污染’会对空气造成污染”这一知识。对施用化肥可能排放出N2O、NH3、H2S及焚烧含氯塑料会产生HCl等有害气体,它们会对空气造成污染这一内容本身学生很容易理解,但这一内容的价值还在于让学生体会到空气污染成因的多样性与复杂性,让学生进一步认识化学与环境、化学与资源、化学与人类健康的关系,逐步树立科学发展观。

总之,应根据学生的经验及教材编排的顺序,一步步深化拓展,达成相关环境问题的教学目标,在此基础上全面达成课程目标。

3、通过多样化的方式促进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与观念的建立,统筹兼顾真实性与简单性

为了搞好环保内容的教学,除了要系统设计、整体安排外,还要注意采用适宜的方法统筹兼顾真实性与简单性,增强教学有效性。为此,除了采用查阅资料、参观展览、教师讲解等常用手段外,还可以在实际教学中采用辩论、撰写小论文、角色扮演、实验探究等多样化的活动方式,联系生活、生产实际中的环境问题,促使学生关注、探究、思考和讨论环境保护问题,有效地促进新、旧知识经验的融合,使学生及时地、合理地生成新意义,从而深化学生对知识的理解与观念的建立。

例如,在学完酸雨的相关知识后,可设计如下真实性问题:某小组发现南京有些六朝石刻的表面有不同程度的腐蚀。导致石刻腐蚀的主要原因可能是_____。为了减缓石刻腐蚀,请你提一条建议:________。

提出问题后,让学生去查阅资料(石刻的成分、南京酸雨的发生率、强度等)、实地调查(石刻腐蚀的程度等)、请教专家(腐蚀的原理、防护的措施等)、做实验验证(大理石喷防护材料前后模拟酸雨腐蚀实验等)等,通过各种途径寻求问题的解决。把知识学习与问题解决有机结合起来,可有效地促进诸如酸雨的成分、形成原因、危害及防治措施;CaCO3与酸的反应;影响化学反应速率的因素等知识的理解。

类似的问题还有:“为了今后南京的天更蓝,水更绿,你有哪些好的想法和措施?”等。

再如学习了化肥以后,可让学生分别扮演环保宣传员与滥施肥料者进行辩论,解决“使用化肥对人类是利多还是弊多?”的问题。下面是一位教师在上这节课时学生在辩论中的一段陈词:

正方:1824年德国化学家维勒首次人工合成了尿素,1909年哈勃又发明了合成氨技术,到19世纪40年代,享有“德国化学之父”之称的化学家李比希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化肥工业,对当时西欧的农业生产起了划时代的作用。化肥的大规模使用使粮食产量成倍地增长,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极大地提高,使得世界上出现人口大规模增长,我国也创造了以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1%的人口的这一奇迹。如果没有化肥,我们将饥寒交迫,社会动荡,民不聊生。因此,我方观点是化肥的使用利大于弊。

第2篇

1 病房环境卫生管理的重要性

1.1医院环境卫生概述 医院环境是患者用于治疗疾病,恢复健康的重要场所,它保证了每天都要进行的医疗性活动的正常进行,如各项常规和专科检查,手术,病情观察,相应症状的治疗和护理,疾病相关知识的健康教育,管道、气道护理,伤口的护理,静脉治疗的护理等等。

医院环境卫生包括卫生空气环境,各场所地面及物体表面卫生,以及医务人员及保洁人员的手及个人装置卫生等,良好的医院环境卫生对于患者而言既是利于康复的重要环境依托,也是预防医院感染的重要保障。

1.2良好的医院环境卫生是患者康复的重要保障 住院患者疾病的痊愈与健康的恢复必须在健康卫生的环境下才能获得。舒莉[1]在《噪声与人的身心健康》研究中认为噪声不仅对听力、血压、睡眠等有不良影响,还会诱发人的烦恼、习得性无助,容易造成儿童的认知障碍等。孙发碧[2]研究表明安静的病房环境给人舒适的感受,有利于疾病的康复,而噪音会给患者带来不良影响。韩静[3]研究表明污浊的空气会干扰人的生理和心理状态,使人出现烦躁、头晕、倦怠、食欲减退等表现,不利于患者的康复。国外文献显示[4],环境污染与某些心肺疾病的入院率有关联。

1.3良好的医院环境卫生是预防医院感染的重要保障 医院感染的传播途径主要有接触传播、空气传播和媒介物传播,这三者都与医院内环境因素密不可分。Eickhoff[4]报道医院感染约有10%是通过空气传播引起的。

2 医院环境卫生管理的国内外发展现状

病房环境是否舒适主要受国家政策制定、医院政策制定、护士管理、后勤部门对清洁人员的培训与督导以及由患者公共卫生意识外化等多方面因素共同制约来实现。

2.1国家公共卫生政策的宏观调控 卫生部在总结1996年颁布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施行7年的情况和对全国28个省市206所综合医院的现状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经修订,于2004年推出的《综合医院建筑标准》里对病房每床建筑面积及每床净使用面积有着明确的标准,同时对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的要求也有着利于患者病情恢复的标准。

2011年卫生部应医改要求重新制定的《2011版等级医院评审标准》对医院环境建设和医院感染管理均有明确要求。对医院病房物理环境建设和维护均起到了监督管理的作用。

全国医院感染监控网对全国医院进行的感染监控,对于病房环境管理提出了硬性的要求。

2.2医院对国家卫生政策的响应落实

2.2.1医院病房设计对温控系统、通风系统、水暖系统等的考虑。良好的温控系统可使患者保持稳定的基础代谢率,保持良好的住院感受。适度的通风可改善病房空气质量。良好的水暖系统可保证病房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基本清洁工作的展开。汪强[5]在浅议医院空调系统与病房室内环境控制中针对医院病房室内空气质量不佳的问题研究中指出空调系统的使用形成了对室内空气的二次污染,要改善室内空气质量,可从污染源控制、通风和空调净化3个方面着手,从而提出了利用独立新风空调系统提高室内空气质量的设计要点。

项志f[6]在SARS病房空调通风系统设计探讨中认为洁净室空调系统及SARS病房空调系统均应考虑温湿度控制,气流控制,气压控制,节能措施等方面问题。

2.2.2探视制度和家属陪护制度的制定有利于病房物环境卫生的维护。王云波等[7]探视者对医院病房空气污染影响的初步研究认为探视者是探视时间内病房空气污染的主要因素,可通过调整探视时间和控制探视人数降低病房空气污染。

2.2.3医院对新护士的规范化培训内容对基础护理措施内容的凸显对于维护病房物理环境的意义。随着医院改革的不断深入,患者生活自理能力下降的考虑,护士的生活护理内容不断得到细节的填充,护士对于晨晚间护理的工作内容得到了进一步的拓展和落实。

2.2.4医院对保洁人员的管理对于维护病房物理环境的意义。

医院保洁员是为医院创造安全、整洁环境的主要成员之一,是一个特殊的群体,他们缺乏基本医学知识和自我防护意识,却与医护人员一样接触血液、分泌物、排泄物等感染物质,张红艳[8]加强医院保洁管理预防医院感染认为对医院保洁人员进行系统有效的培训、监督、检查、管理不仅给医院带来了整洁舒适的医疗环境,还为预防控制医院交叉感染作出了相应的贡献。然而刘喜萍[9]医院保洁人员手卫生情况调查研究表明医务人员手卫生已引起院方足够重视,而保洁人员手卫生仍为薄弱环节。

2.2.5医院院感部门对病房环境消毒效果的监测 陈祖云[10]研究结果表明对从医疗用品的消毒灭菌、医务人员手卫生的依从性、医院感染病例的监测上报、微生物标本的送检以及重要部位的感染控制等质控关键环节进行强化管理在医院感染管理中收到一定的成效。

医院环境卫生学监测主要是针对产房、母婴室、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手术室、重症监护室等重点部门进行监测。医院环境卫生学监测的环境分为四类:I类为层流洁净手术室、层流洁净病房;II类主要为产房、婴儿室、供应室、无菌区、普通手术室、重症监护病房等;Ⅲ类包括妇产科检查室、注射室、换药室、治疗室、供应室洁净区、急诊室、化验室、儿科病房及各类普通病房;IV类包括传染病科及病房。

2.3护士对病房环境卫生的管理 吴晓敏[11]在“5s”理论在病房环境管理中应用的效果评价中认为应用5s理论,即通过整理(seiri)、存放(seiton)、清洁(seiso)、标准(seikeetsu)、修养(shitsuke)的模式对病房环境进行持续管理,可有效改善护理质量,减少因物品混放造成的医疗差错;增加了工作环境的舒适感和美感,激发了护士的工作热情和创造力。

同时,护士的三级质量控制对于病区管理的环境质量标准均有明确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情况均纳入PDCA循环持续改进。

2.4患者对病房环境的评价对病房环境卫生的维护有着促进作用。韩静[3]在对一次三级甲等医院的患者展开的舒适度抽样调查发现30.5%的住院患者认为病房物理环境不舒适,其中7.6%的患者认为病房的空气质量较差,因而建议医院管理者对病房空气质量差等问题展开整改促进活动。

2.5患者公共卫生意识的外化对于维持病房物理环境卫生的意义重大。

2.5.1公共卫生意识的内涵 公民公共卫生意识状态与其自身的健康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社会资源有限,而人口密度则空前巨大,环境污染日趋严重,这一切都要求我们每一个公民都具备公共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公共卫生习惯。

2.5.2公民公共卫生意识的可塑性 文清秀在[12]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对居民健康和卫生意识影响的分析的调查研究显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开展可使居民健康和卫生意识得到显著提高。而张雪等[13]在公共卫生与全民的健康意识探究中提出SARS、禽流感、炭疽生物恐怖事件等大型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也促进了全民公共卫生意识的提高。

2.5.3公民的公共卫生意识在医院环境的体现 医院环境内患者公共卫生意识的成熟则表现为: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配合护士对病区环境管理进行检查督导,保持“三短九洁”的良好卫生习惯;遵守医院的探视和陪护制度,不喧哗,保持病室环境的安静,减少噪音对其他病友造成的影响;有成熟的健康责任观,对于保洁人员和护士未对患者进行环境管理的时间段,自觉维护病室安静、整洁,即患者公共卫生意识的外化可帮助维持病房环境的安静、整洁。

2.5.4患者在医院的公共卫生意识的培养 患者的公共卫生意识既沿袭于自身的卫生修养和在院外获得的零散的公共卫生知识的塑造,同时也受到医院内公共卫生知识健康宣教的熏陶。医院健康教育较社会而言更为集中,专业性也更强。个人对于健康教育的接受程度不一而足,这与患者的理解认知能力、接受公共卫生教育的经历、自身重视程度等因素均有关系,而影响患者在医院公共卫生意识的因素和机制尚不明确,需收集基本资料进行进一步研究调查。

3 保持病房环境卫生的方法

3.1空气消毒 空气消毒目前比较常用的方法主要有三种:臭氧、紫外线和化学药剂。

3.2物品表面消毒 常规采用含氯消毒剂(健之素牌消毒泡腾片)含有效氯500 mg/L的抹布擦拭。

3.3医院工作人员手消毒 消毒时机:接触患者前,清洁无菌操作前,处理药物或配餐前,接触患者后,接触患者周围环境及物品后,血液、体液污染后,摘手套后。消毒方法:使用流动水或速干手消毒剂进行七步洗手法洗手。

4 病房环境卫生监测手段

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对病房的空气、物体表面消毒后或使用中,病房工作人员手进行采样生物监测。空气采样用平板暴露法,采样过程:清洁后第1、7、l4、21、28 d,启动净化空调,由半循环运行到全循环后15、30、45、60 min。按《医院消毒技术规范》的规定,用直径9 cm的普通营养琼脂培养皿,对各级LAOR采用“5点法”取样,上述过程重复10次。病房工作人员手和物体表面采样用棉拭子法。

5 病房环境卫生的评价

目前医院及国家感染监测网在病房卫生评价研究中对医院感染的研究较多,有着较全面的医院感染横断面调查资料。医院环境卫生的不合格必然导致院感率的上升。然而病房环境卫生的合格并不意味着院感率的下降,二者之间没有因果联系。

6 结论

综上所述,病房的环境管理需要多方人员的参与,包括医院职能部门的长期监管,也包括护士及保洁人员的长期维护,同时还离不开患者自身公共卫生意识的外化、。医院职能部门对病房环境中容易导致医院感染的监管力度较大,其中对医务人员的相关院感知识的培训和督导比较到位,而对于医疗边缘人群如保洁人员监管和培训力度较弱。患者成熟的公共卫生意识可帮助维护病房环境的安静、整洁,但其培养不是一蹴而就的,成熟公共卫生意识的影响因素和具体机制仍尚待研究。患者对病房卫生环境的评价研究较为表浅,且缺乏对其评价的影响因素的研究。

参考文献:

[1]舒莉,吴建平.噪声与人的身心健康[J].中国健康心理学杂志,2007,15(7):664-666.

[2]孙发碧.浅谈声音在病房中的应用[J].药物与人,2014,27(320):77-78

[3]韩静,李新辉,杨琴.住院患者对病房物理环境舒适感的评价[J].护理杂志,2012,29(21):13-15,19.

[4]A P,Rw S,L T,et al.Associations between outdoor air pollution and hospital admissions in Brisbane,Australia[J].Archives of environmental health,2001,56(1):37-52.

[5]汪强.浅议医院空调系统与病房室内环境控制[J].中国医院建筑与装备,2010,(3):50-52.

[6]项志f.SARS病房空调通风系统设计探讨[J].医药工程设计,2004,25(4):35-38.

[7]王云波,潘京海,李宗麟,et al.探视者对医院病房空气污染影响的初步研究[J].中国消毒学杂志,2013,30(10):915-917.

[8]张红艳,赵惠云.加强医院保洁管理预防医院感染[J].内蒙古中医药,2014,33(16):96.

[9]刘喜萍,于晓芬.医院保洁人员手卫生情况调查[J].中国卫生标准管理,2014,5(8):38-40.

[10]陈祖云.质控关键环节管理在医院感染管理中的应用[J].黑龙江医学,2014,38(2):212-213.

[11]吴晓敏.“5s”理论在病房环境管理中应用的效果评价[J].社区卫生管理,2011,10(5):316-317.

第3篇

[关键词]环境控制技术;影像档案资料;保护;实践

档案是对历史事件的完整记录,其中大量的资料、数据、信息有着丰富的使用价值。特别是对于影像类的档案资料而言,其对于历史资料的还原度高,利用价值可想而知。做好对影像档案资料的保护工作是档案管理人员需要引起高度关注与重视的工作内容之一。相关研究中显示,影像档案资料的使用寿命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环境因素的影响,对环境的控制质量水平将直接决定影像档案资料保护的有效性。本文即展开相关分析与研究:

一、环境因素对影像档案资料保护的影响分析

有关研究中显示,若在影像档案资料的保管环境当中产生污染物,则可能致使影像档案资料表现出包括衰退、变化在内的各种问题。正确认识环境因素对影像档案资料保护的影响是合理实施环境控制技术的关键所在。从影像档案资料保护的角度上来说,主要的环境影响因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化学性污染的角度上来说,空气当中所存在的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容易与影像档案资料中的水分发生反应,生成一定量的亚硫酸,进而与氧气发生反应,形成硫酸。或在水分与二氧化氮结合的条件下生成硝酸,产生诸多有害气体。其次,从物理性污染的角度上来说,对于空气当中所存在的灰尘而言,在摩擦作用影响下,可能导致影像档案资料出现表面磨损、水解降解方面的问题;对于空气灰尘中的粘土成分而言,在受水分影响的条件下,可能致使影像档案资料出现粘连问题,影响局部档案资料的记录完整性。

二、环境控制技术实践要点分析

1.温度、湿度监测与控制技术分析:为了确保影响档案资料的使用寿命理想且稳定,需要特别关注对温度指标以及湿度指标的控制工作。相关行业标准当中对该参数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对于胶片库房一类专门作用于影像档案资料存放的库房而言,拷贝片的温度控制标准为14.0~24.0℃,湿度控制标准为40.0~60.0%;母片的温度控制标准为13.0~15.0℃,湿度控制标准为35.0~45.0%。为了确保实际工作中的温度、湿度符合该标准,就需要合理应用相应的环境控制技术。具体实施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

影像档案资料保护工作中可以引入温湿度的巡检工作系统,库房内安装温湿度测量仪表,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对温度湿度记录数据进行定期检查与登记工作。在客观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安装智能化的巡检系统以及联动控制系统,提高温湿度控制的综合水平。与此同时,也可以在库房管理中引入控温柜、控湿柜等相关装置,在智能化技术支持下,对环境温湿度进行主动干预。该装置能够根据材料载体的不同以及在保管要求上的差异,对温度湿度控制标准进行灵活调整,配合防尘、防潮的优势,具有进一步推广实践的价值。

在主动干预保管库内温湿度的基础之上,还需要做好对影像档案资料管理环境的密封工作。通过提高库房密闭性能的方式,避免库房外部环境中恶劣的温度湿度环境对库房内部造成不良影响,从而达到提高温湿度稳定性的目的。除此以外,还应当结合空气流动方面的一般规律,把握时机,对影像档案资料保管库内、库外空气进行交流,配合对空调系统温湿度调节功能、空气过滤功能、以及空气流通功能的应用,提高保管环境的洁净度水平。

2.防尘、防毒方面的控制技术分析:在对影像档案资料管理环境内尘变与霉变问题进行控制的过程当中,应当采取的环境控制技术为空气净化。常见的空气净化技术方案包括以下两种类型:其一为过滤除菌技术,其二为高压静电吸附除菌技术。从过滤除菌技术的角度上来说,本方案的主要原理在于:在重力沉降作用力的影响下,通过惯性碰撞的方式达到除菌的目的。在过滤除菌方案实施过程当中,网状纤维的粗细程度以及过滤材料的基本性能都会对过滤除菌的效果产生决定性的影响。为了保障除菌效果理想,需要安排专人定期对过滤器上所吸附的微生物进行清除。

3.防有害气体方面的控制技术分析:在对有害气体进行控制的过程当中,一方面可以从宏观环境角度入手,对影像资料保管库房进行空气净化处理;另一方面可以从微观环境入手,对影像资料保管的包装、片盒等材料进行优化。实践工作中比较常见的做法为:在影像资料档案保管室内引入独立运行的制冷系统、干燥器以及除酸器。以上相关系统设备配合运行,在保管室内抽出湿性空气的过程当中,同步向保管室内输入经过加热预处理的空气,在制冷系统当中发生融合反应,从而在实现气体干燥的同时,促进分子筛吸附能力的提升。

三、结束语

影像档案资料作为记录历史发展的主要资料,其中所涉及到的数据信息有着重要的实用价值。影像档案资料保管工作的重要意义也是可想而知的,需要引起各方人员的高度关注与重视。本文从影像档案资料保护的角度入手,首先对影像档案资料受环境的影响情况进行了简要分析,进而重点探讨了在影像档案资料保护过程当中,相关环境控制技术的应用要点,涉及到了温度、湿度监测与控制技术;防尘、防毒方面的控制技术;防有害气体方面的控制技术这三个方面的内容,以上问题希望能够引起各方人员的高度关注与重视。

参考文献:

[1]孟利群,何雨,周亚军等.影像档案胶片库中有害物质的危害与预防[J].影像技术,2010,22(4):18-22.

[2]黄四平.影像档案载体中粘合剂的劣变及防治对策[C].//影像档案资料保护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2009:87-93.

第4篇

关于环境的调查报告

大家是否觉察到我们周围的环境正在日益被严重破坏?乱砍树木,污染水源与空气,破坏生态环境等等。无数的事实已经告诉我们,环境保护刻不容缓,保护环境不仅是国家和政府部门的责任,也是我们拱中公民的责任。

这几天,我围绕我们周围的空气受污染的程度以及空气污染对人类身体健康的危害等方面问题进行了调查。我根据珠海周围的环境特点和所发现的问题,上网进行了调查。从调查情况来分析,我们周围的空气是受到了污染。污染源主要是工厂烟囱排放的黑烟,机动车辆排出的尾汽。这些污染源排放出来的什么污染物呢?对人们的健康有什么危害呢?我查阅了有关资料,懂得了许多有关空气污染的知识。

大气中的主要污染物有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颗粒物。它们在空气中的含量若是超过一定的标准,就会危害人们的健康。空气污染指数小于50,说明空气良好,污染物浓度小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一级标准限值,为一级优,符合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一些需要特殊保护地区的空气质量要求空气污染指数大于50,小于100,表明空气质量一般污染物浓度小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二级标准限值,为二级良好,符合城镇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的空气质量要求。

防治大气污染,控制污染排放是改善空气质量的根本措施,其主要途径有:工业合理布局,搞好环境规划改变能源结构、推广清洁燃料、使用清洁生产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强化节能,提高能源利用率、区域集中供暖供热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和老污染源的治理,实施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严格控制机动车尾气排放等。

珠海是我们的家,应该把她建设得更美好。但空气污染问题十分严重,应该怎么办呢?我建议:

(1)搞立体绿化,扩大绿化面积,可以搞无土栽培。植物有过滤各种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净化空气的功能,树林尤为显着,所以绿化造林是防治大气污染的比较经济有效的措施。

(2)解决燃料问题,尽量使用太阳能等无污染或污染小的能源。

(3)多组织宣传活动,咨询活动,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

(4)组织同学利用双休日到街道、市场、广场捡垃圾,保持环境整洁。

今天的我们是明天社会的主人,保护和改善周围的环境,是我们这代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我们要从我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做环保的有心人,注意节约资源,回收废品,多参加环保活动,多植树,多种花,做一个名符其实的环保小卫士吧!

关于环境的调查报告

一、只有环境美,才有旅游价值

大自然是美的源泉,无论是山川的自然风光,还是田园的秀丽景色,或是滨海的波涛浪花,都是美好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优美的环境,既可使人们留连忘返,沉浸在美的意境里,也可使人们得到陶冶情操,激发热情,充满活力。江山如此多娇,引无数英雄竞折腰,就是形象地说明了大自然的美对人们的精神感应作用。因此,人们通过游览风景区,欣赏自然风光,瞻仰名胜古迹,赞叹能工巧匠的高超艺术,享受大自然的美,而获得精神生活上的满足。

当然,由于旅游者的种类、年龄、性别、职业、阅历、性格及思想意识、文化素养、宗教信仰、审美水平、具体环境等的不同,对美的要求也有很大的差异,正如孔夫子所说智者乐山,仁者乐水那样。如有一些旅游者在游览名胜古迹时,常常会对一些古代建筑、文物古迹,以及与文化传说有联系的风物,感到特别的兴趣。对这些人文景致的欣赏,实际上包括了对古代人们改造自然,创造美好生活的赞美。旅游者在优美的自然环境中进行游览,既增长知识,又获得美的享受。这种知识的获得和美的欣赏,往往是联系一起的,从而进一步增添了游览的兴味。

但是,大自然的美,都与绿色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为绿色是生命之色,绿色的环境能引起人们愉快的精神状态,并使人们得到良好的休息,而保持旺盛的精力;绿色还有净化空气,改变自然环境的作用。所以通过绿色植物的生命活动,可以达到维护生态平衡,为人类创造合理的生存环境,为人们提供较多的接近自然美,享受自然美的机会。因此,保护好绿色森林资源,就是维护优美环境的关键。因为森林一旦破坏,绿色生命之美也随之销声匿迹,呈现在人们眼前的,将是一幅荒山秃岭、穷山恶水、垃圾遍地、嗓声刺耳的凄凉衰败的景象,是人们所不愿一顾的厌烦之地。

因而,只有环境美,才具有旅游价值。所以,我们这一代人不仅负有保护和利用好现有的环境,为开发、建设更多、更好的旅游区,发展旅游业的任务;而且更负有为我们的子孙后代留下更多、更好的生存、生活环境,以创造更多的旅游财富的责任。

二、开发与保护并重,才能确保环境美

要加快发展旅游业,必须一方面在修葺原有旅游景点的同时,开辟新的旅游景点;另方面在合理地开发新的旅游资源时,应注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切忌对旅游环境进行建设性的破坏和破坏性的建设。

首先,要依照法律来保护环境。建设旅游风景区、开发旅游资源时,要充分利用现行的许多法规条例,以确保

风景旅游区的环境免受污染的破坏。如利用森林法,既可制止对森林的乱砍滥伐,防止水土流失,又可直接保护自然环境,保护风景旅游区的旅游资源;又如利用水污防治法,对保护江、河、湖、海水体免受污染的危害,对维护旅游用水环境等,都有重大意义。因此,我们要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对风景旅游区的环境加强管理;以保护旅游资源,为发展旅游业创造条件。

其次,要树立防重于治的新观念。保护旅游风景区环境的目的,是为了促使风景区的自然生态系统向良性循环转化,为人类的休养生息,创造越来越好的条件。因此,必须贯彻树立防重于治的思想,做到防患于未然。要避免重走资本主义世界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无论是山林、水体、风景名胜,只要是已辟为旅游区,或计划要开发为新的旅游区,都应事先就其环境保护方面,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按其重要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分级保护。不能等到问题成了堆,再来补救、治理,而处于被动局面。

再次,要加强治理已受破坏的环境。由于各种原因和条件的限制,我国有不少的旅游风景区的环境已遭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有许多风景名胜古迹受到程度不同的污染危害。如奇秀甲东南的武夷山,是典型的丹霞地貌,再配上独特的九曲溪及两岸苍翠、挺拔的植被,而成为著名的风景旅游区。但在前几年,人们却对武夷山上的森林,进行掠夺式的砍伐,使其精华的九曲溪的水位急剧下降,而严重威胁武夷山的旅游景观价值。所以,对已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和破坏的环境,必须及早进行必要的治理和抢救,使之尽快地恢复其本来面貌,以适应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迎接更多的旅游者前来观赏。

三、搞好环境保护,促进旅游业发展

为了让更多的游客都能饱览我国奇妙绝伦而绰约丰姿的旅游资源,我们必须在从事旅游业工作中,注意旅游风景区环境的保护和管理,特别在当前仍有很多人尚未充分认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时,把保护风景区环境作为发展旅游事业的一项主要工作来抓,就显得更为重要。

1、要应用美学观点,搞好旅游风景区的环境规划

一个良好的旅游风景区,必须是风光秀丽,环境未受破坏和污染,能满足旅游者观赏和行动的心理活动环境。因此,必须应用美学的观点搞好环境规划。这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园林、建筑、地质、地理、生态、气象、环保、文物、历史、

经济、管理、旅游和美学等多种学科协同配合,对风景区环境进行综合考察、评价、预测合理的旅游规模等,从而提出旅游风景区的环境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最佳方案。这个最佳方案,一定要从美学的观点出发,按规划的要求,提出严格禁止在风景区范围内大兴土木,建工厂企业;严格控制在风景区兴建各种楼、堂、馆、所和旅游饭店,使风景区环境免受不必要的污染。并提出在必要地段,实行封山育林,确保风景区生态平衡,以努力把风景区建设成为一个有益于人类健康,构成为一个适合于康乐消费的舒适、优美的旅游环境,以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5篇

【关键词】化学教学 环境教育 节约能源 减少污染 环保意识

The environment education in chemistry teaching

Shang Yuming

【Abstract】The writer has expatiated on the different ways for carrying through the environment education including protecting environment, economizing resource and reducing pollution from many aspects.

【Keywords】Chemistry teachingEnvironment educationEconomizing resourceReducing pollutionConsciousness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环境问题已是人类面临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问题,保护环境、节约能源、减少污染是人类迫切需要解决的课题。因此,新课程化学教科书中提供了丰富的环境教育内容。那么化学教学中如何对中学生进行节约能源、减少污染的环境教育,增强青少年的环保意识,培养保护改善环境的能力呢?

1.利用教科书的内容进行环境教育。初中化学教科书包含了很多环境教育的内容,教师在讲化学知识的同时,可采用不同的教学形式对学生进行环境教育。例如在学习“燃料及其利用”单元时,通过活动与探究、调查研究、讨论和实验等形式,充分利用实物、图片、多媒体等教学手段,精心设计教学方法,使学生认识化石燃料是人类重要的自然资源,不可再生,需合理开采、节约使用。通过阅读教材、查找资料来认识化石燃料燃烧对空气有污染,通过思考讨论总结出使燃料充分燃烧的措施及不充分燃烧的危害,通过模拟实验、观看图片来认识酸雨对环境的破坏,最后讨论得出酸雨的防止和保护措施。

新教材中有三百多幅精美的插图,蕴涵着丰富的环境教育内容,其寓意深刻,是对学生进行环境教育的好素材。如教材图2-8是大气污染的漫画。上部是大气污染引发的三大环境问题(温室效用、酸雨、臭氧空洞),中部是造成大气污染的一些原因和做法,下部是大气污染对动植物的危害。教学时要让学生领会这些插图的寓意,了解环境污染的来龙去脉,从而强化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2.在实验教学中进行环境教育。教师的言传身教在环境教育中应发挥重要作用。无论是演示实验还是指导学生实验探究,教师都要做到实验操作规范,严格控制药品用量,尽量改进实验装置,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尽量使实验绿色化。如硫在氧气中燃烧,除了控制硫的用量外,实验中应尽量减少二氧化硫对空气的污染。可改进实验装置在密闭容器中进行实验,用氢氧化钠溶液处理生成的二氧化硫。还可指导学生搜集代用品,做微型实验,不仅节约药品,而且还减少污染,锻炼学生的动手能力。

每次实验时,应注意引导学生处理尾气和废液。对可燃性气体,可用点燃法处理;对易溶解于某液体的气体,可用液体吸收的方法处理;对废液可用回收溶质、酸碱中和、氧化还原等方法处理。通过这些环保行动,使学生养成环境保护从我做起,从身边事做起的良好习惯。

第6篇

【关键词】固原;环境;空气质量

1.基本情况

1.1 社会环境

固原市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南部的六盘山地区。总面积10540平方公里,固原市区面积45平方公里。处于西安、兰州、银川三省府城市所构成的三角地带中心,是中国西部前景极佳的待开发地区。 2012年固原市区人口22.56万人,人口自然增长率11.36‰。全市完成工业总产值56.14亿元,实现工业增加值19.72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38.6%、40.5%。全市工业总产值32.12亿元,实现工业增加值10.57亿元,分别比上年增长21.8%、27.8%。全年开工建设重点工业项目和技改项目36个,累计完成投资15亿元。

1.2 点位布设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各布设2个大气监测点位(固原新区、市环境监测站);灰尘自然沉降量布设2个点位(新区、市环境监测站);沙尘暴1个监测点位设在市环境监测站;降水监测布设2个监测点位(市区设在市环境监测站,郊区设在贺家湾水库)。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情况:

采样监测项目 布设点位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

可吸入颗粒物 新区、

市环境监测站

降尘 新区、市环境监测站

沙尘暴 市环境监测站

降水 市区、贺家湾

1.3 监测项目及频次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项目为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灰尘自然沉降量、沙尘暴、降水。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三个项目由空气自动监测站全年进行采样监测;灰尘自然沉降量每月更换一次;沙尘暴天气期间对总悬浮颗粒物实行跟踪采样监测,按实际情况更换滤膜,测取数据;降水坚持逢雨必测的原则。

1.4 监测结果

2012年固原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结果见下表。

固原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结果统计表

项目 二氧化硫 二氧化氮 可吸入颗粒物

国家二级标准 0.06 0.08 0.10

第一季度 0.028 0.027 0.101

第二季度 0.006 0.022 0.125

第三季度 0.006 0.022 0.064

第四季度 0.010 0.021 0.090

年均值 0.013 0.023 0.095

单项指数 0.21 0.28 0.95

负荷系数(%) 14 20 66

1.5 环境空气质量综述

2012年固原市区环境空气质量达到良好以上天数337天,较2011年增加了1天,优良天数占全年的92.3%。全年综合污染指数为1.44,比上年下降了0.09;二氧化硫、可吸入颗粒物年均值分别比上年下降了0.002mg/m3、0.005mg/m3,二氧化氮年均值同去年持平。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单项指数均小于1,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三项污染物负荷系数依次为可吸入颗粒物(66%)二氧化氮(20%)>二氧化硫(14%),其中可吸入颗粒物为固原市首要污染物。

2.存在问题

2.1 环境意识薄弱

政府和居民对环境可持续发展战略认识不足。重发展,轻保护。只考虑近期的、局部的经济发展需要,在制订一些综合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以及城市建设发展规划中缺乏对保护大气环境的考虑,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经济的快速发展。

2.2 机动车尾气排放

经济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拥有量骤增。每年以 辆增加。汽车尾气污染明显增加,对城市环境空气的影响逐渐上升。

2.3 城市和农村居民生活污染

部分城市居民和城市周围居民仍以煤为燃料进行冬季取暖和生活,呈现煤烟型大气污染,对大气环境质量造成影响。

2.4 建筑工地扬尘污染严重

扬尘是施工场地的主要污染物,主要集中在土建施工阶段,起尘的原因主要为风力起尘,即露天堆放的建材(白灰、水泥等)和的施工区表层浮尘受风力作用,产生风力扬尘。尤其是施工现场干燥及风速较大时影响较为明显,使该区域及周围近距离范围大气中总悬浮颗粒(TSP)浓度增加。

3. 对策措施

3.1 调整工业布局和产业结构

依靠科技进步,推行清洁生产,淘汰技术含量低、能耗高、污染重的产业和产品,提升和优化产业产品层次,大力发展低耗能的第三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结合旧城区改造,逐步调整工业布局,以生态功能恢复和生态建设为主要社会发展目标。

3.2 使用清洁能源

在充分利用六盘山热电的优势,强力扩大城市集中供热面积的基础上。推广石油液化气、天然气、太阳能热水器等清洁能源。

3.3 改变城市出行方式

3.1.1 强制淘汰老旧汽车

禁止销售尾气未达标的汽车,淘汰尾气超标的老旧机动车。加强对机动车定期年检和抽检,对排气检测不合格的,进行强制维修,以减少机动车污染物的排放。

3.1.2 加快机动车燃料的改造

对公交车和出租车强制改造天然气作为燃料。鼓励私家车改用天然气为燃料,推广使用电瓶车等清洁能源车型。

3.4 加强城市绿化建设。

3.4.1 提高固原城市周边的五山的绿化建设力度

加强城市绿化,建立城市立体绿化体系。植树造林,种草栽花,扩大绿化覆盖面积,进一步发挥植物吸尘、滞尘作用,以净化城市空气。一是抓好屋顶、阳台垂直绿化工作。积极鼓励倡导居民利用阳台栽植、摆放盆花,美化阳台。抓好绿色通道的建设。二是以公园、广场为重点,更新草坪,充实花卉和花草灌木,适当栽植大树,完善配套设施。三是加快道路绿化改造建设步伐,对主次干道绿化要有计划地进行改造。

3.4.2 增加市区绿化面积

利用旧城区改造和新区建设的机会,规划出城市绿化区域,扩大市区的绿化面积,改善城市小区域生态环境,减少自然扬尘对市区大气环境质量的影响。

3.5 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

居民环保意识差,如对环境问题的紧迫性和艰难性认识不足,对政府的环境保护政策不理解,导致他们行为上的不够积极,不够配合。因此,要严格环境执法,增加环境投资,加强环境教育,提高环境意识。第一,广泛利用宣传、教育等手段提高公民的素质和环保意识。各部门都要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和宣传环境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切实增强市民的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其保护环境的自觉性。第二,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第三,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应当及时报道和表彰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公开揭发和批评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对严重污染破坏生态环境的单位的个人予以曝光,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第四,各级政府可以在居民小区设置宣传栏,宣传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充分调动群众的自觉性。

参考文献:

[1]徐惠 翟钧 刘振全 杨成林 兰州市大气环境污染现状及治理对策研究,《环境保护科学》。

[2]孙则宁(苏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我市大气环境污染形势和防治对策的调查与思考。

[3]周怀东 李贵宝 我国水环境与生态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中国水利学会学术年会论文集》。

[4]2012年固原市环境质量报告。

第7篇

关键词:初中化学;中学教育;环保教育

中图分类号:G63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2-7661(2014)10-228-01

环境保护问题是当今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全社会都在关心、关注这个话题。在平时的教学中如何做到有的放矢教学,让学生在接受知识的同时,又让他们关注人类赖以生存环境的情感态度。本人认为在教学中应采取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充分利用现在教材中有关环保的知识内容进行教育,激发学生学习化学的兴趣,增强学生环保意识。

一、 对教材中涉及的环保内容的处理

1、对“大气污染”及“酸雨”的教学处理

随着工业的发展,排放到空气中的废气,特别是有毒的气体对空气造成严重污染,威胁着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教材中首先提到一氧化碳的污染,在初中化学教学中,教师要向学生介绍一氧化碳是大气污染物之一。生活中经常发生的煤气中毒指的也是一氧化碳中毒,它的中毒原理是与人体内的血红蛋白结合,严重导致死亡。可结合生活的实际介绍一氧化碳中毒的案例等。要消除一氧化碳造成的污染。必须保证燃料的完全燃烧及工业废气须经过处理再排放。其次氮氧化物和二氧化硫污染。汽车的尾气、矿物质燃烧、含硫煤碳燃烧、硫酸厂、硝酸厂等化工厂产生废气等都是重要污染源。其中二氧化硫和二氧化氮是造成酸雨的重要原因。“酸雨”可使土壤酸化,造成农作物大幅度减产甚至颗粒无收;可使建筑材料或古文物被腐蚀;工业机械腐蚀,寿命大大缩短等。要消除这些影响,应该从源头上杜绝,采用(1)低硫、脱硫煤(2)汽车废气的无害处理(3)工业废气综合处理,提高回收利用率,化害为益(4)开辟新能源等举措等。

2、对“水体污染”的教学处理

水体污染是学生所熟悉的内容。在教学中要适时引导学生去发现目前造成水污染的来源有: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的任意排放、农药、化肥的不合理使用、重金属(如废旧干电池随意丢弃)对水体污染。通过水的载体造成人体的中毒效应等。教学中可结合水体污染的成因,教师要因地制宜地联系实际,可结合当地水体污染的案例进行剖析及污水处理厂一系列程序及过程;也可结合相关的视频材料进行教学。拓展学生的视野,培养学生环境意识,提高学生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3、对“温室效应”的教学处理

首先,让学生意识到导致产生“温室效应”的气体主要是二氧化碳。空气中二氧化碳主要来源有化石燃料(如煤、石油、天然气等)燃烧、工业废气的任意排放等。另外,人类的活动也加剧温室效应的产生。如森林、植被的大面积毁坏;绿色植物的减少。破坏自然界固有的循环体系,导致二氧化碳不断增加,从而引起全球气候变暖。由于地表温度升高,极地及高山冰川开始融化,可能导致海平面水位上升。使一些沿海地区等地淹没,家园被毁。要消除这些危害,最有效的措施是从源头上加以控制,减少化石燃料的燃烧,寻找新的无污染的替代能源燃料,开发新能源如太阳能、氢能等。

二、对教材中实验涉及环保的处理

教材有意识体现环保在实验教学内容。如装置的气密性(不管是有毒还是无毒的)。另外,教材也体现课改精神。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去思考实验装置是否需要改进,尽量避免气体外逸或液体泄漏造成环境破坏。对有害尾气要增加吸收或转化装置,不能任意排放到大气中。如第五章第二节铁的冶炼中用一氧化碳和氧化铁来进行铁的冶炼实验。该实验所体现环保较典型,其中涉及一氧化碳的毒性(必须要保证装置的气密性)及一氧化碳尾气的处理。可设计实验改进对一氧化碳尾气的处理,如燃烧掉、用气球收集或加长导管把尾气引到一氧化碳和氧化铁高温加热的地方加热等。在学到碱的性质后,也要适当进行二氧化硫、硫化氢这些有毒气体的处理。告诉学生这些有毒的气体可以与碱发生化学反应,避免造成空气污染。在具体的实验操作中,要教育学生一定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特别是涉及有毒性气体时,要把污染减少到最低程度甚至零污染。教材中实验操作中还要求学生每次实验完毕后的废液、废渣要按指定容器倾倒和回收,统一处理,严禁随意乱倒。在实验过程中,注重环保问题的渗透,不仅可以大大减少环境污染,而且能使学生经常地受直观环境保护教育。

三、对教材中课后涉及环保小论文的处理

教材课后也相应涉及一些调研环保小论文。如:

1、在学完由多种物质组成的空气后,教材课后设置调查栏目,了解你所在地区空气污染状况及其危害,讨论可采取哪些措施来防冶空气污染;

2、针对淡水资源非常缺乏,提出节约用水和净化生活污水的设想;

3、调查当地居民使用燃料种类,综合环境保护,经济效应,节约资源等方面因素,提出合理使用燃料建议;

第8篇

关键词:环卫工人;污染认知;防护水平

中图分类号:R122.7 文献标识码:B DOI:10.3969/j.issn.1671-3141.2016.12.133

引言

漫步于卫生城徐州市,优美的环境与环卫工人的辛勤劳动息息相关。但是由于环境卫生的工作性质与预防措施缺乏等因素,使得环卫工人的健康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本研究于2015年7月至8月份对徐州市区环卫工人空气污染的认知与防护进行现状调查,剖析了目前存在的问题,为相关部门改善环卫工人的职业现况提供了数据的支持和理论依据。

1对象与方法

1.1研究对象。采用多阶段随机抽样的方法,根据徐州市区的区域划分现况选取5个区(鼓楼区、云龙区、贾汪区、泉山区、铜山区),从每个区中分别抽取100位环卫工人,共500名环卫工人为调查对象。

1.2研究方法。采用现况调查的方法,用自主设计问卷(其主要内容包括一般情况、对于空气污染的认知、预防防护水平等),在环卫工人知情同意的前提下,进行现场面对面的询问方式调查,实施简单的体格检查与现病史、体征相结合,判断身体健康与否。

2数据处理和分析

对所有问卷进行核查编码后,使用epidata3.0建立数据库,SPSS16.0进行数据处理与分析。

3研究结果

3.1一般情况。调查500名工人,收回500份调查问卷,准确率100%。接受调查的环卫工人中,男性261人(占52.2%),女性239人(占47.8%)。总体年龄最小为35岁,最大为72岁,平均年龄(58.9±6.9)岁。身体健康人数为144人(占28.8%)。文化程度以小学及以下为主,有447人(占89.4%);其次是初中有54人(占10.5%)。平均工资为1387元。环卫工人对于国家政策了解程度完全不知道的占41.4%,单位开展卫生健康讲座情况中仅有8.8%的环卫工人接受了定期的健康教育。

3.2环卫工人对空气污染的认知。受调查的环卫工人对于空气污染构成的知晓率为31.2%。对不同文化程度和不同健康状况的环卫工人进行空气污染物构成知晓率比较,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文化程度=45.3,χ2健康程度=20.2,P<0.01)。关于环保方式和雾霾空气质量的问题调查,知晓率分别为70.2%和46.6%,环卫工人对于空气污染来源知晓率较高,达84.0%。对污染物造成的健康危害以及危害程度认识仍不足,总知晓率为58.0%。对污染物引发的疾病知晓率为58.0%,知晓率的高低与文化程度和自身身体健康程度有关,差异有统计学意义(χ2文化程度=13.1,χ2健康程度=10.9,P<0.01)。详见表2。

3.3环卫工人预防防护水平。调查显示,在徐州市区环卫工人中,52.6%人知道戴口罩隔除粉尘和微生物,27.2%人知道合理饮食可提高机体抵抗力,降低空气污染对健康的危害,19.4%的工人知道口服预防药物可以减轻空气污染对健康的危害,详见表3。

3.4环卫工人预防防护措施使用情况。在受调查的环卫工人中,由于穿荧光工作服是所属单位的强制要求,所以使用率最高(99.8%),戴口罩率是26.0%,工作时戴手套的有38.4%,口服预防药物的仅有0.4%。

4讨论

4.1改善环卫工人基本情况。环卫工人由于工作性质与社会地位的缺陷,导致从业人员多为文化水平低的中老年人。一方面,由于工作的特殊性,暴露于各种致病危险因素之中,且保护措施不健全,严重威胁他们的健康。环卫工人也是现代社会殊的弱势群体[1]。其次,环卫工人工作待遇差、劳动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等现象普遍多发,继而造成此类现况。相关职能部门应适当提高环卫工人的待遇水平,加强福利制度建设,以此保障环卫工人的合法权益。

4.2提高环卫工人的认知水平。基于环卫工人文化水平较低、自我保护意识薄弱的现状,相应部门应重视对于环卫工人的健康知识与岗前培训,对环卫工人的职业防护意识进行培养。并且讲座与培训不但成本低廉,具有及时性、可及性、广泛性和无副作用的优点[2],对于宣传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而对于环卫工人来说,对污染的认知水平与自身的健康也息息相关。广泛利用多种媒体进行宣传,让环卫工人充分了解享有的权利,熟悉工作中存在的健康隐患,真正做到事先防患于未然。

4.3提高环卫工人预防防护水平。由于环卫工人工作环境因素多变,长期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为尽可能减少影响,需要在知识普及的前提下,针对环卫工人的工作特性,配备荧光工作服、口罩、手套等基本防护设备,做到拥有且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但是在调查过程中发现防护设备皆由工人自行购买,与相应的法规规定违背。有关单位需依法加大资金投入,为环卫工人配备防护设备,并且提高道路机械化作业率[3]。当代社会由于知识谬论的横行以及环卫工人生活质量原因,导致其对于饮食与药物等有效防护措施的认知产生误区,需进行合理的宣传,以此达到环卫工人的健康防护作用。

4.4加强环保意识与调查研究。环卫工人所处的社会环境需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在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与舆论压力的同时,应不断提升总体市民综合素质,树立环保观念。环卫工人是现代社会殊的一个群体,应该提高社会对环卫人员的认识,关心和爱护他们,尊重他们的辛苦劳动[4]。将他们融入社会的大群体中,共同构建一流的和谐人居环境。

参考文献

[1]余金聪,张晓畅,殷香雪,等.武汉市城区环卫工人职业防护状况调查[J].中国社会医学杂志,2010,27(3):182-183.

[2]杨吉星,汤显,杨芸,等.上海市虹口区外来环卫工人卫生服务现状调查[J].中国初级卫生保健,2014,(2):17-18.

[3]杨卫军.郑州市环卫工人生存和保障状况调查与分析[J].河南农业,2014(8):59-60.

第9篇

分析了城镇化建设中所出现的城市生存环境恶化、生态环境恶化、心灵环境污染和污染向农村转移等绿色化中存在的问题,从加强制度建设约束城市生存环境恶化、多方合力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加大治理力度改善和控制生态环境恶化、以人为本治理心灵环境污染等方面提出了相应对策。

关键词:

城镇化;绿色化;问题;对策

1引言

我国近年颁布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表明新型城镇化建设在我国已具有战略性的地位。新型城镇化建设进程不仅要使区域经济社会系统发生变动,而且也会全面地调整社会系统同环境之间的关系,进而产生一系列环境问题。环境问题关乎所有人的生命健康和生存质量,总结国内外城镇化建设的经验与教训可知,认真处理和对待城镇化建设中的绿色化问题,坚定不移地走城镇化建设绿色化道路是城镇化建设的必然趋势。

2城镇化建设绿色化的内涵及其学理基础

2.1城镇化建设绿色化的内涵

城镇化建设绿色化是城镇化与绿色化的紧密结合,是城镇的社会、经济发展与其自身资源的供应能力、生态环境的容量和谐协调发展,是以生态环境可持续性、人的发展文明性、城镇发展健康性为特征的城镇发展模式及路径,集中体现了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理念[1]。

2.1.1资源节约,低碳减排资源节约不仅指自然资源的集约开发与节约利用,还包括人类心灵资源的开发与人类自身生命能量的节约。这需要保护性开发资源,节约利用,需要生态型紧凑城市发展导向,更需要防止人类心灵环境的荒芜。低碳减排就是说二氧化碳与污染物排放各项可测量指标必须建立在资源节约和低消耗的基础之上,既要推进低碳城镇化,逐步缓和城镇化进程中能源消耗与二氧化碳排放之间的矛盾,积极促进城镇化低碳转型,又要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

2.1.2环境友好,集约高效环境友好其一是指天人合一;其二是指人与环境和谐相处;其三是指在城镇化进程中重点加强环境保护与生态文明建设。其本质在于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具体表现为既保护自然景观、城市区域、水与大气、生态空间等环境,又保护人类自身和心灵生态等环境。集约高效指必须转变粗放型城镇化模式下重速度轻效益、重数量轻质量的状况,着力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2]。

2.2城镇化建设绿色化的学理基础

2.2.1马克思生态经济理论马克思在自然生产力理论中提出,一方面物质资料的生产活动离不开自然资源,另一方面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受制于生产的自然资源条件状况。同时马克思在物质变换理论中提出劳动是联结人与自然之间的纽带,是人类生存的最基本条件,是一切社会经济活动的基础。人们在劳动过程中不仅改变了自然物本身的形式,同时也通过对自然物的改造满足了自身的需要,达到了自己的目的[3]。

2.2.2马克思主义生态需要理论马克思没有明确提出生态需要的概念,其生态需要理论大部分包含在论述人与自然关系问题中。人既是大自然存在的物体,又是自然界的一部分,自然界是人类的无机躯体。这些充分说明了人对自然的自然依赖,人类是具有生态需要的。

2.2.3可持续发展理论可持续发展是指可持续经济、生态和社会三个方面的和谐统一,其基本内容可概括为:“可持续发展并不否定经济增长;可持续发展以自然资源为基础,同环境承载能力相协调;可持续发展以提高生活质量为目标,同社会进步相适应;可持续发展承认自然环境的价值;可持续发展是培育新经济增长点的有利因素”[3]。

3城镇化建设中的绿色化问题

3.1城市生存环境恶化

3.1.1城市自然要素受到破坏,非绿色化日益明显传统城镇化发展片面追求经济高速增长、不断扩张规模,忽视或放弃了自身的特色自然资源的保护,从而导致特色自然要素的破坏。如南方大部分城市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原有的优美生态及特有风貌都日渐消退。据环保部课题研究,城镇化率每提高1%,平均消耗能源需增加4940万t标煤,钢材需增加645万t,水泥需增加2190万t”[1]。又据中国环境报报道,2010年我国GDP占世界总量的9.5%,而水泥消耗量却占世界总消耗量的56.2%,钢铁消耗量占44.9%,一次能源消耗量占20.3%,其中煤炭消耗量占48.2%[1]。城镇市区遍地是钢筋水泥结构的建筑,城镇化快速发展挤占了原有的自然空间,绿色自然要素稀缺,城市自然要素受到破坏,非绿色化日益明显。

3.1.2城镇化建设加速了水污染、空气污染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农村人口迅速集聚到城镇,直接导致了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剧增,间接加速了城镇地表和地下水的污染。1991~2011年间全国城市污水排放量增长了37.4%,而县城则在2001~2011年间增长了84.1%[1]。环境保护部公布数据显示,我国已有90%的城市城镇地下水不同程度地受到有机和无机,有毒和有害污染物的污染。2010年,国土资源部和水利部联合对全国182个城市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结果显示在4110个水质监测点中,较差和极差级的监测点占57.2%。目前全国城市近20%、县城30%以及建制镇绝大部分污水没有经过有效处理,直接排入江河湖海,[1]导致水资源污染严重,城市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可见,我国城镇正面临严重的水污染危机。依照我国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衡量,我国有2/3以上的城市存在不同程度的空气污染。随着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城镇人口出现了迅速膨胀,同时非农产业也得到了迅速发展,因此带来的工业污染包括二氧化硫、烟尘、粉尘等生活废气的排放量迅速增加,从而导致空气污染速度加快强度加重。可见空气污染的主要原因工业废气的排放。我国工业废气排放量占废气排放总量的85%以上,而城镇化带来的非农产业集聚与快速增长又是工业废气排放量增加的主要原因。根据1999~2009年的数据分析得出,在诸多影响因素中,城镇化对工业废气排放的影响最大,城镇化率每上升1%,将导致工业废气排放量增加超过1%”。[1]3.1.3城镇化建设加重了固体废弃物污染城镇化建设导致生活和工业生产产生的固体废弃物数量急剧增加,“2010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累积堆存量达70多亿t,占地80多万亩,并且还以年平均4.8%的速度持续增长。全国60%以上的大中城市陷入垃圾包围之中,25%的城市已没有合适场所堆放垃圾;2000~2010年我国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年均增长率为11.54%,且近几年呈加速上升趋势。2010年,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为24.1亿t,环比增长高达18.1%,是2000年的近3倍。固体废弃物带来的污染只增不减。

3.2生态环境不断恶化

3.2.1基础设施建设引起水环境破坏明显加速基础设施建设和使用过程中,一方面本身会产生大量废水和污水,因此增加了污水排放量,大量污水排入江河湖泊,破坏水质和生态环境;另一方面基础设施建设过多,因其主要使用的是水泥和钢筋,水不能及时渗入地面,再加上城镇排水系统规划不周,从而容易引发城镇内涝。多个大城市2011年夏季在强降雨中出现严重内涝问题,路面过度硬化是近年来城市内涝频繁发生的重要原因,而且造成地下水补充不足,从而引起地面沉降[3]。

3.2.2基础设施建设引起植被环境破坏明显加大大多数基础设施建设活动都会直接减少当地植被覆盖率,或者直接破坏当地原有的植被,使植被的生长环境逐渐恶化。目前我国有些城市开发过度,基础设施建设空间比重过高,城市人均绿地面积偏少,人类生活和生态空间偏低。目前全国城市绿地占城市建设用地比重仅10%左右[3]。城镇钢筋水泥丛林面积不断扩大,自然植被覆盖较低。有些城市湿地面积迅速减少,生物多样性呈持续递减趋势,更有甚者由于人工干预过多的原因,使湿地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有些城市因开采地下水过度,直接导致了地面沉降加速。目前全国发生地面沉降灾害的城市已超过50个。尤其是华北平原区,地面沉降量超过200mm的范围达6.4万km2,占整个华北地区的46%左右[3]。大量开采地下水,直接导致了我国华北、西北、华东不少城镇地下水位持续下降,有些地区甚至还出现区域性地面沉降、裂缝和海水入侵等一系列生态环境问题。

3.3心灵环境污染日益严重

城镇化建设引起了诸如城乡矛盾、区域悬殊矛盾等一系列不平衡矛盾,这些加剧了我国社会矛盾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当今社会物质是繁荣了,但是人类心灵的生态,未必随之改变。生命能量是用来发挥的,不能用来作无谓的消耗,人的一生,有太多有意义、有价值的事情要做,没有理由也没有时间去怨艾和徘徊。事实上,太多的人让生命能量作了无谓的消耗而不自知,外在的能量消耗谁都看得见,内在的“心神”(无谓的思考)导致的生命能量的损耗却是隐形的。城镇化建设使心灵环境污染日益严重。

3.4环境污染向农村转移明显增多

目前以城市为中心的环境污染在迅速向农村转移,据统计,目前全国已有超过400万亩农田面积因高污染企业排放废水、废物而毁损,农村饮用水只有66%符合农村饮用水卫生准则,农村3亿多人口面临饮水不安全问题,青山绿水的农家自然景象已不多见。

3.4.1污染产业和企业纷纷转移到农村我国经过30多年的城镇化建设,使得城市土地不仅价格得到了大幅度提升,而且可供数量日益稀缺,同时政府制定的企业“生态门槛”日益提高。致使大量污染企业选择向郊区和农村迁移以降低生产成本。“一些城市为保障市容市貌将污染严重的企业转迁到城市郊区或更偏远的农村地区;一些城市以招商引资为诱饵,把高能耗、高烟尘、高噪声、高污染的企业设置在农村”[4]。

3.4.2污染物不断向农村转移与扩散我国经过多年的城镇化建设,城镇的生态系统已经是不堪重负,为解决生态问题,很多城镇选择把污染物不断向农村转移与扩散。有的将淘汰的电子产品、过时商品销售到农村地区;有的将各种废旧家电、电子产品、报废车辆等污染产品转移到农村。据估算“2000~2010年未经处理的污水累计排放量超过2000亿吨,90%以上的城市垃圾在郊外或农村堆放或填埋,截至2011年累计堆放或填埋量超过60亿t”[5]。

4解决城镇化建设中绿色化问题的主要对策

解决城镇化建设中的绿色化问题不能孤立地、局部地运用和依靠某种单一的手段或方法,必须全面地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实行多层次的综合约束和控制。

4.1加强制度建设,约束城市生存环境恶化

4.1.1城镇化发展节点合力关注对生存环境的影响规划是决定生存环境中城市发展的结构、布局及质量趋势的重要因素,在城镇发展的规划节点,建立制度用以约束城镇体系、土地利用、生态环境等规划,同时依法开展规划对环境影响的评价,从而保障规划节点的科学、权威和稳定。“城镇化发展不能停留在规划节点上的纸上谈兵,还需在建设和运行节点具体实施和执行”[5],因此,在城镇建设节点,建立制度控制管理好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及规划,做好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降低基础设施建设对当地原有城市生存环境的破坏,花大成本保护城市自然要素,同时减少基础设施建设活动中引起的噪声、大气、水及固废污染,改善城市空气质量,提高城市生存环境的绿色化水平。在城镇用制度规定生产生活各领域能源资源消耗,减少污染排放发展循环经济,减少城镇水污染,控制城镇固体废物污染。

4.1.2城镇社会系统建立相应制度生成多种生存环境保护力量在经济领域,建立相应制度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利用好市场机制,做到资源能源使用付费制,同时提倡节约、鼓励创新,生成生存环境经济性保护力量。在社会领域,建立相应制度做到注重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促进全社会正义公平,缩小社会贫富差距,完善公民环境权益保障机制,着力促进公民参与环境保护、自觉节约资源,生成生存环境社会性保护力量。在政治领域,建立相应制度做到保障城镇化建设绿色化进入决策议程,各种生存环境保护力量得到充分重视;同时须严格环境监管工作,实行环境信息公开,推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问责,更好地确保政府作用的发挥,生成生存环境政治性保护力量。在文化领域,建立相应制度做到既能加强好宣传教育,又能树立起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并能将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全面融入城镇化建设,倡导和激励绿色生产、绿色生活和绿色消费,生成生存环境文化性保护力量。从城镇经济、社会、政治和文化领域建立相应制度生成多种生存环境的保护力量。

4.1.3约束城市生存环境恶化,强化制度的有效性和执行度建立制度不能任凭领导和专家意志。建立制度时必须充分遵循客观规律,特别要尊重和关注生态环境演化、社会系统演化以及生态环境与社会系统相互作用等规律,如果制度违背了这些规律就是不科学的制度,更是难以落实执行的制度。有制度不执行等于零,执行制度与建立制度需要并重,执行制度在保障制度实施方面会起着更为直接和更为重要的作用。

4.2多方努力,防止环境污染向农村转移

4.2.1增强农民环保意识农民环保意识薄弱,他们只看到污染企业带来的经济上的眼前改善,而对污染造成的危害性、长期性等认识则不深。提高农民环保意识,是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之一。一是通过宣传教育活动的多层次、多样化,影响和指导农民树立生态文明观念,不断提高环保水平和意识;二是开展保护环境知识技能培训,提升农民维护环境权益方面的水平与能力;三是使农民掌握先进农业生产技术,让环保意识变为变成农民自身的自觉行动,使农民能寻找到经济利益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点。

4.2.2强化城乡统筹发展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污染产业污染企业和污染物向农村转移是我国工业化过程、城镇化建设及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一个突出问题,当前这个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城乡社会统筹、全面协调和谐和可持续发展。从而必须建立起城乡统筹协调环境保护机制防止污染向农村转移。做到环保工作与投入机制城乡一体化;做到城市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做到统一筹措与调配环保资金;做到生成政府、社会、个人多元化投资机制。另外“强化环境立法,打破城乡环境立法二元化局面,针对我国农村的特殊情况,制定更适合于农村环境现状及发展的法律规范,提升农村在环境基本法中地位,提高农村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法律的现实操作性”[6]。

4.2.3完善农村环境监督管理体系强调环境社区治理完善农村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主要在于开展综合性环境监督管理体制健全工作,强调环境社区治理。一是要完善乡镇环境保护管理组织机构,实现农村环境监测乡覆盖。二是要突出环境监督组织管理的独立性,建立起专职垂直管理环保监督体系。三是要建立农民自治性的社区环保团体,在污染物排放的重点乡镇,能直接让农民环保团体对排污情况进行监控。

4.3加大污染治理力度着力管控生态环境恶化

4.3.1加大污染治理力度着力管控生态环境全面推进攻克城镇化建设绿色化,必须持续加大投入污染治理力度,重点突出对生态环境的绿色化保护。一要着力解决突出危害居民健康的饮用水污染、空气污染和土壤污染等环境绿色化保护问题,切实加强好综合治理绿色化,提高城镇环境绿色化质量;二要实行落实执行好减排绿色化目标责任制,做好城镇化建设中因人口集聚引起的污水和生活垃圾的绿色化治理;三要加大城市饮用水污染的绿色化防治,严格控制城市大气和噪声污染;四要加大重金属、危险废物污染的绿色化治理;五要强化执法监督绿色化机制,完善重大环境事件和污染事故的责任追究。

4.3.2转变和增强政府职能提高生态绿色环境管理水平政府在推进城镇化建设的绿色化问题上必须起主导作用,下大决心花大力气,转变和增强政府职能,着力提高管理生态绿色环境的水平,政府应该做到:一是依靠自身手中的行政手段,实行最严格的土地问责制和生态绿色环保目标责任制,把耕地和生态绿色环境保护工作全部纳入相应政府的议事日程,依照社会经济和生态绿色经济规律办事;二是运用税收、补贴、排污权交易等绿色经济手段进行调节,建立良性绿色经济运行机制,推行有利于城市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绿色经济政策;三是“建立起适应小城镇特点和环保工作实际需要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在对保护城市环境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的同时,必须尽快加大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进行惩戒”[7]。

4.4以人为本治理心灵环境污染创造低碳生活,近年来加强环境保护意识在人们心中逐渐被树立。其实人类生活的环境除了外在的自然环境外还包括人类自身内在的心灵环境,从意义上讲,心灵环境的保护远大于自然环境的保护。

4.4.1勇于接受现实生活的挑战,充分发挥人的生命能量在人类本性需要的基本方面,人的创造价值的需要,与人的接受性需要和人的成就需要同等重要,这对于我们解决城镇化与人的冲突问题,以人为本治理心灵环境污染具有理论性价值。人不应当只想在享乐中获得欲望的满足,丰富的个人生命能量,不能消耗在无意义的享乐之中。现实生活中享乐主义往往导致虚无的情绪体验,享乐主义思想约束人的创造力,浪费人的生命能量,而创造则带来成就感和意义世界的获取。凡是有劳动能力的人就应当明白,在创造性劳动中、在奋斗中和奉献中获得满足,才是真正的快乐,才是真正的幸福。因此通过创造性劳动,纯洁和提升人类精神生活,使人从劳动中获得接受各种困难的勇气和克服各种困难的巨大力量,从而有效抵御享乐主义思想侵蚀。

4.4.2自觉防范和抵御日常性的挑战当今时代生活在城市的人们,精神生活枯萎、价值和理想丧失现象明显高于农村,这主要是因城市人对日常性的过度专注引起的。日常性的最大缺陷就是引发生命正常能量的衰竭。在日常生活世界,适度享受私人生活乐趣不是不重要,但正常人决不能沉湎于此而无法自拨。“不论是压力还是困惑,采取冷漠观望和消极逃避的办法,都无法解决根本问题,同时也是对个人和社会缺乏责任感的表现。当代青年必须走出日常性的阴影,从“消费———享乐”思维模式的束缚中超,充分发挥自己的创造性潜能,勇于创新、不断进取,这是回归生命正道的惟一的选择”[8]。

4.4.3鼓励精神消费,增强消费方式的娱乐性随着我国劳动生产力、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以及当代第三产业的大力发展,人们个人可自由支配的空闲时间呈递增趋势。无所事事的空闲会给人们带来空虚和无聊,甚至会使人们走上消极、堕落和犯罪。很多人用酗酒、赌博、看黄色录相等活动打发空闲时间。因此需要我们在处理城镇化建设中绿色化问题时,鼓励提倡人们在空闲时间多进行精神消费,增强消费方式的绿色娱乐性,避免人们心灵绿色环境受到污染。

参考文献:

[1]洪大用.绿色城镇化进程中的资源环境问题研究[J].环境保护,2014(4):19~23.

[2]沈清基.绿色城镇化发展若干重要问题思考[J].建设科技,2013(03):50~53.

[3]魏后凯.全面推进中国城镇化绿色转型的思路与举措[J].经济纵横,2011(9):15~19.

[4]李佐军.建立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推进绿色城镇化进程[J].经济纵横,2014(1):39~43.

[5]吴振山.大力推进绿色城镇化[J].宏观经济管理,2014(4):32~33.

[6]杨继学.论城镇化推进中的生态文明建设[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2011(11):152~156.

[7]董战峰.中国新型绿色城镇化战略框架研究[J].生态经济,2014(02):79~82.

第10篇

关键词:环境空气 自动监测 质量控制 有效性

中图分类号:X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3)01(a)-0-01

当前,我国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发展迅速。很多市县都建立起了环境空气的自动化监测站,有些一线城市还建立了移动的环境空气监测系统。而这些自动化监测系统在使用过程中,还需要建立起一个质量控制管理系统与之相配套,保证其所获信息的可靠性。只有建立起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才能够保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控的每项工作都在质量体系下运行,从而实现自动监控的科学性、准确性、有效性、客观性。

1 建立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控制系统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中的质量控制的内容包括:制定监测计划、明确监测数据的质量要求与控制目标、确定采集样本和预处理样本及分析样本的方法、统一数据处理及评价反馈的标准和方法。应依据国家认可的实验室标准来编写质量控制体系文件,设置相关的质量控制部门。质量控制体系文件应包含质量控制手册、工作指导手册、工作程序手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的所有监测工作流程严格按照质量控制体系文件来操作。质量控制监督员及质量控制部门应监督质量控制体系文件的执行情况,同时相关部门应对质量控制体系进行一年一次的评审与修改。

2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中质量控制人员要求及机构设置

2.1 质量控制人员的要求

质量控制人员要具备国家环境保护法规政策的知识,具有环境保护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要参加并通过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与考试,取得上岗工作的许可证。对于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中的仪器具有基本的故障判别能力与维修能力。一般来讲,每个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配备三名质量监督人员,全面负责监督监测质量,每个月按时填写相应的监督记录表。如果发现不合要求的情况,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或相关负责人进行整改,并对整改后的结果进行复查。

2.2 质量控制机构的设置

根据工作岗位的不同,一般将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中的工作人员分成三组,分别是中心控制组、质量控制组、运行保障组。

中心控制组的任务是对各个监测项目所使用的仪器的运行状况进行远程监控与故障诊断。对仪器记录下的监测数据进行及时的收集、判断、查验、整理与存储。如果发现数据异常或仪器状态异常,及时告知相关人员排除故障,并做好记录与处理有误的数据。

质量控制组的任务是对自动监测仪器与设备进行校准、对比、溯源标准。

运行保障组的任务是排除仪器出现的故障,同时要对自动监测站进行常规的巡查检视。要注意自动监测站周边是否有污染源干扰工作,也要查看仪器运行的情况,更换失效的药剂与耗材,填写情况记录表。有需要的情况下,更换与购置仪器。

3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质量要求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的机房与仪器必须统一配置标准,所使用的分析方法必须是国家公布的标准方法或是推荐使用的方法,相关仪器性能数据必须符合国家所颁布的规范或标准。除此之外还要具备长时间运行的能力与稳定运行的能力。

为实现对自动监测的质量控制,还要尽可能地配备先进的监测仪器。在采购之前,必须经过科学的调查与论证,先制订出详尽的用户需求书,严把仪器的性能关,在仪器到货后,还要进行专业的调试、校准,在确认所有的性能指标全都达到要求之后再提交相关部门验收,在得到计量部门检验认定合格后正式投入使用。此外,还要定期进行检查,以保证仪器以最良好的状态运行。

4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仪器的校准与管理

在使用中,也需要定期对监测仪器进行校准,以保证自动监测达到一定的质量要求。这种使用中的校准一般分两种形式:第一,强制检测校准仪器。对于计量检测部门有明确要求必须送交检查校准的仪器,一定要送至计量检测部门进行强制性的检测,通常的检测周期为一年。例如,SO2、NO2、CO分析仪都是规定必须送计量检测部门进行校准的仪器。第二,自主校准仪器。对于计量检测部门不要求送检的,可以自行检验校准。如146 气体动态校准仪、β 射线自动测尘仪等,一年自行进行最少一次校准。但自行校准仪器,也要有一个明确的程序与方法。这个程序和方法可以由部门自行制定,再送交质量控制部门审核批准,最后形成成形的指导手册。很多空气质量监测仪器在使用过程中,会发生零点检测偏移,因此,除了每年例行的校准之外,还需进行不定期的校准。如果发现仪器测定的数据与实际情况的误差超出允许范围,就要立刻对该仪器进行检测校准,同时对之前的监测数据进行检查,看是否科学有效,如果因为误差而失效,要对之前的结果进行追溯,进行修改。

对于自动监测仪器,要专门设立管理人员进行专项管理,建立起动态管理档案,保证每台仪器所处的位置与状态都可以随时进行查询,制定出所有自动监测仪器的年检制度与计划。对于每台仪器的说明书、验收报告、调试报告、检测报告、自检报告、维修报告,都要分类妥善保管,以便查询和调阅。

5 监测数据的处理与保存

对于自动监测仪器所取得的数据,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依照国家的规范进行取舍。原始数据采用二级审核制度,上报数据采用三级审核制度。要执行严格的保密制度,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保证数据安全。负责数据采集与处理的计算机或其他设备,要采用授权操作的机制,及时做好数据备份工作。最后形成的监测报告,要做到记录规范,相关人员签名完备,及时交送档案时存档备查。数据处理所使用的软件,要经过检查测试,供货商提供的使用证明,也要在档案室备案。

6 结语

在日常的工作中只要出现细微的疏忽,都会造成监测结果出现较大的误差,导致监测报告的失真,因此,必须通过有效的质量控制体系来保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的客观、准确、科学、有效。我们还应不断在工作实践中积累经验,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完善质量控制管理体系,使我们的环境空气监测工作再上一个台阶。

参考文献

第11篇

环境刑法中法益的确定对污染概念的影响

环境刑法中的法益,是指环境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环境刑法中的污染,是损害这种法益的一种表现形式。在环境刑法中,法益的规定性对于污染概念的成立有着直接的意义。

在反对环境犯罪的斗争中,人们首先认识的是环境破坏之后对人类生命健康的危害。以人类为中心来确定“环境”的范围而形成的“人类环境”(注:“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大会人类环境会议时提出来的,指的是以人类为中心和主体的外部世界,包括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转引自金瑞林主编:《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的概念,大致反映了20世纪70年代初之前人类对环境的认识和在反对环境犯罪中需要保护的社会利益的性质。在这个时期之前,主要地是由于工业化的程度比较低,人类关心的主要是如何“合理地”向大自然索取。人们对于自己的社会经济活动对环境造成改变从而最终给人类自己带来的不利影响,并没有太深刻的认识。德国在1971年由各方面专家提出的刑法修改建议稿中,“环境保护”的概念也不过是局限在“保护人类生命健康免受环境的危害”这样的认识上。(注:关于德国环境刑法发展的概况,参见拙作:《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第九章,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70年代以来,由于人为原因对环境的破坏,包括由于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资源而引起的环境问题,例如水土流失、土地荒漠化和盐碱化、资源枯竭、气候变异、物种灭绝、生态平衡失调等,尤其是通过向自然环境排放污染物的形式对环境的破坏给人类带来的危害,日益受到重视。酸雨、“温室效应”和臭氧层破坏这些污染环境的后果对人类基本生存环境的威胁,更是震撼了全世界。在这种对环境意义的新认识中,德国刑法学界开始考虑将保护生态学意义上的环境作为自己保护的社会利益。

生态学意义上的环境,是指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和主体而构成的为生物生存所必要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的总和。生态环境的概念与人类环境的概念对环境刑法的意义有很大的不同。根据人类环境的概念,人类是可以改变自然环境的,并且,只要这种对自然环境的改变没有直接侵害人类自身的生命和健康,就不会有刑事责任问题。根据生态学意义上的环境概念,则很容易得出这样的结论:环境犯罪将以环境是否受到对其不利的侵害为标准,并且,刑事责任的产生不需要以对人类的损害为必要条件。(注:有关的分析,参见杨春洗、向泽选、刘生荣:《危害环境罪的理论与实务》,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8-9页。)

在根据“人类环境”的识识而确立的环境犯罪概念里,自然环境在实质上并没有成为刑法所要保护的一个自在的和独立的对象。在这种条件下,自然环境受到刑法的保护,其实是以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到损害为条件和限度的。在司法实践中,如果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没有受到直接的侵害,或者该种侵害是在人类社会可以忍受的程度之内,对自然环境的破坏行为是不会受到刑法处罚的。因此,在以“人类环境”作为法益的环境刑法中,污染必须达到给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的地步,才能在刑法上被承认,也就是说,才能作为犯罪处理。

在随后的几十年实践中,德国学者认识到,这种“以人类为中心的自私和短浅的目光”,(注:德国弗莱堡马普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艾瑟尔教授:“德国经济刑法的最新发展”(Prof.Dr.AlbinEser,ZurneuestenEntwicklungdesdeutschenWirtschaftsstrafrechts),参见拙作:《德国经济犯罪与经济刑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400页。)并不能保护人类社会免除环境犯罪的侵害。一方面,由于人们在没有直接侵害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的范围内,仍然可以不受刑事处罚地损害环境,因此,刑法在保护社会功能中所必须发挥的“禁止性”作用,在人类环境的概念下所制定的环境刑法中,是相当不明确的。人们经常不容易知道自己的行为是法律所允许的还是法律所禁止的。另一方面,现代生态科学的发展也揭示了,由于生态系统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的作用,特别是食物链中的“生物放大”现象,(注:关于生态系统的功能问题,是指在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尤其是那些难以自然分解的元素在生物体内的浓度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参见金瑞林:前引书,第12-14页。)使得人类对环境的损害行为实际上可以表现为一个过程。这就是,对环境的损害行为,虽然单个地看可能难以确定对人损害的性质,但是,这些行为不仅可以通过不断地持续地发生而使危害社会的结果得以积累,从而显示其危害社会的性质,更可能通过自然界中低营养级的生物向高营养级的生物提供物质和能量的过程,而使损害环境的结果得以浓集并最终在人类身上显示出来。由于这个过程可能是在不知不觉中发生的,更由于自然环境被破坏之后恢复的困难性,因此,环境刑法在“生态环境”法益的支配下,对污染的要求可能就会空前地严格:任何改变环境并且可能最终危及人类的行为都有可能被认为是污染。

不过,生态环境的概念及其所要求的严格污染概念,在实践中很难行得通。人作为环境的产物,不仅要认识环境,而且要改造环境。如果完全地不考虑环境的改变对人的影响,绝对地将环境作为一个自在的独立的实体加以保护,使之免受人类的侵害,那么,人类社会的发展恐怕不是“零增长”(注:“零增长”的理论是国际学术组织《罗马俱乐部》在1968年的研究报告“增长的极限”中提出的。该理论认为,由于人类与环境系统存在着发展的无限性和地球的有限性这样的基本矛盾,为了防止地球和人类社会的瓦解危机,“必须把经济增长限制到零”。转引自金瑞林:前引书,第35,95页。)的问题,而是负增长的问题了。因为即使人类社会不发展,不对环境造成新的损害,但是,为了解决现有的生产和生活条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问题,人类社会即使是向后倒退,也无法解决目前那些已知的环境问题。在德国经济界就经常有人担心,实行更严格的环境保护会不会危及“德国的经济地位”问题。很明显,不在利用和开发环境的基础上讨论环境问题是没有意义的,现代刑法不可能无条件地支持这样的保护环境的观念。

在这种既要生存又要发展的两难选择中,德国环境刑法目前采取了结合“人类环境”和“生态环境”两方面利益作为自己保护的法益的立场。德国政府在提请德国联邦议会讨论反环境犯罪法的草案说明中明确指出:“人类的生存空间和自然生存基础是需要刑法保护与重视的,长期以来,它们一直处在为保护传统的尤其是个人权利的法益的刑法的核心部分,这是不言而喻的。环境的刑事保护不能单纯地局限于对人类生命健康的保护,必须同时保护象水、空气和土地这样的基本生活基础,应当将它们作为人类生活空间的组成部分加以保护,并且将这种生态学的保护利益也作为法益来加以认识。”(注:参看“德国联邦议会公报”(Bundestagsdrucksache)8/2382,第9页。)

德国环境刑法将“人类环境”和“生态环境”作为保护的法益,一方面承认地球资源的再生能力和环境的自净能力,或者说是承认人类有向自然环境索取资源和排放废弃物的权利;另一方面又认识到地球的资源和自净能力都是有限的,或者说是认识到如果人类不把自己损害自然环境的行为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总有一天,地球——这个人类共同的家园将难以适合人类居住。这种妥协式的立法安排,仍然受到许多德国刑法学者的批评。例如,德国弗莱堡马普外国刑法与国际刑法研究所所长艾瑟尔教授(Prof.Dr.AlbinEser)就指出,德国的环境保护目前注意仍然主要是环境资源的适度使用和保护资源的再生上,对于维护遣传物质的储备必须保持必要的多样性方面,仍然缺乏足够的认识。“如果人们认识到,在每一种植物或者动物中都有一种潜在的‘生存智慧’存在于遗传物质之中,这样,人们就会用新的眼光来认识维持物种多样性的重要意义。如果有人现在还没有认识到维持物种多样性对保持不同动植物种类之间在功能平衡上具有重大意义,而仍然要求环境对人类的奉献,那么,他就将在对人类的生存质量的保障中看到这种奉献的消失。”(注:参见艾瑟尔:前引文。)然而,尽管有这些激进意见的批评,德国刑法界现在一般同意,环境刑法应当维护人类对自己未来生存的自然基础的责任感。在这里,对环境本身的保护,保护的最终还是人类当前和未来的生存条件,也可以说,如果不能保护作为人类生存条件的环境,人类自己最终也是无法得到真正的保护的。

根据这种对环境刑法保护法益的认识,在德国环境刑法的具体条文的表述中,有的是以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作为直接的保护对象,直接体现对“人类环境”这种法益的保护;有的是以水、土地和特定地区作为直接的保护对象,直接体现对“生态环境”法益的保护。这些条文虽然是以保护人类为最终目的的,但是在如何保护人类方面,却存在着不同的侧重点,总的来说,德国环境刑法不仅是在保护人的生活,而且是在保护人如何生活。这样的立法认识和立法规定,对于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污染的表现形式,有着根本的指导性意义。

污染在各种环境犯罪中的表现形式

污染在德国环境刑法中的表现形式,主要是通过两种立法技术来规定的:第一种是使用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和危害状态(注:严格地说,德国刑法对危害状态的规定是以引起某种状态作为犯罪既遂的条件,因此,在德国环境刑法中,危害状态是一种特殊的行为或者结果。参见拙作:前引书,第346页。)这三种构成犯罪的要素来加以描述;第二种是根据“人类环境”和“生态环境”作为刑法法益的要求,从对人、水、空气、土地以及特定保护区域的影响这五个方面分别来界定污染的各种形式。在具体法律条文中,这两种方法是交叉使用的。对于可能在多方面给环境和社会造成严重损害的放射性污染,德国环境刑法另外专门规定了未经许可使用(核)设备罪(第327条)和未经许可处理放射性材料和其他危险物品罪(第328条)。对于违法使用核材料足以损害他人健康、生命或者财产的,德国刑法是作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处理的,而不再作为一般的环境污染问题来处理。

(一)对人污染的表现形式

环境污染对人的影响,表现在对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直接损害。在德国环境刑法中,直接对人造成损害的污染,不是作为具体环境犯罪所侵害的直接法益来保护的,而是作为对环境犯罪从重处罚的情节加以规定的。根据德国刑法的规定,(注:这方面的规定主要是《德国刑法典》第330条“环境犯罪的特别严重情节”和第330a条“通过毒物排放造成的严重危害”中加以规定的。参见《德国刑法典》(Strafgesetzbuch,31.Auflage,1998,Beck-Texteimdtv)。)故意(注:过失犯罪时,只有在排放有毒物质产生致人死亡危险或者产生致多数人重伤危险的情况下,才能承担刑事责任。参见《德国刑法典》第330a条。)实施《施国刑法典》第324条至第329条规定的污染水、土地、空气和特定保护区,造成他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健康危险、使大量人员处于损害健康危险状况、或者造成他人死亡的,应当判处更重的刑罚。(注:根据《德国刑法典》的规定,污染犯罪的一般情节的法定最高刑是2-3年有期徒刑,具有从重情节的法定最高刑是5年有期徒刑,对于造成他人死亡的,最高法定刑是10年有期徒刑。参见《德国刑法典》有关条文。)对水、土地和特定区域造成严重的污染,达到无法清除或者必须投入特别大量的资金和花费较长的时间才能清除的程度,也应当判处更重的刑罚。在德国的司法实践中,这种污染经常是由于以下行为产生的:违反为保护环境免受空气污染、噪音、震动、辐射或者其他对环境有害、对公众或者邻近地区具有其他危险的法律规定、可执行的禁令、命令或者规定,使用企业的场所和机器等设施(汽车、轨道车、飞行器或者轮船除外)造成的污染;未经必要的批准、资格认定、建筑许可、或者违反为保护环境免受有害影响而的可执行的禁令、命令或者规定,或者严重违反遵守公认的技术规范的义务,使用管道设施运送对水有害的物质,或者使用企业设备存放、分装或者重新包装对水有害的物质造成的污染;作为汽车司机或者作为其他对安全或运输负有责任的人,未经必要的批准或者许可,或者违反为保护环境免受有害影响而的可执行的禁令、命令或者规定,或者严重违反保护有关货物句受危害的义务,对核燃料、其他放射性物质、有爆炸危险性的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的货物进行运输、发送、包装或拆装、装载或卸载、接受或转让他人,或者不作标记,结果造成污染的。另外,排放和泄露有毒物质也是对人的生命和健康有重大危害的一种污染形式。(注:参见《德国刑法典》第330a条释放有毒物质造成严重危害罪。)

(二)水污染的表现形式

水污染主要是由危害水资源的环境犯罪(注:在德国经济刑法中,保护水资源的刑事责任主要是在《德国水保持法》和《德国刑法典》中加以规定的。参见拙作:前引书。)造成的,其中主要是由《德国刑法典》第324条规定的水污染罪造成的。如果仅仅是违背了小心谨慎的义务,尚没有导致水污染事故发生的,或者说,尚不能充分地证明水污染的发生的,经常要根据《德国水保持法》承担违反秩序的责任。

水污染罪侵害的对象是水。德国刑法界一般认为,水污染罪保护的法益是“水对人类和环境的功能”。也有个别意见认为,该罪保护的法益是“有关行政机关为了社会公众的福利对水进行管理的功能”。根据《德国刑法典》规定的定义,(注:参见《德国刑法典》第330d条第1款第1项。)“水”是指在《德国刑法典》适用范围内的地表水、地下水以及海洋里的水(注:对于海洋里的水,《德国刑法典》与《德国水保持法》的规定略有不同,并不仅限于德国领海里的水,也不限于《德国刑法典》适用范围里的水,而是指没有地域限制的海洋里的水,包括公海里的水。对此,德国刑法界不认为在这里引入了刑法适用的世界法原则(Weltrechtsprinzip),因为根据《德国刑法典》总则关于德国刑法适用范围的规定,只有德国人以及在悬挂德国国旗的船上或者在德国大陆架上实施行为的外国人,还有那些在德国国内犯罪并且不应当引渡的外国人,才能根据本条规定受到德国的刑事制裁。)。《德国刑法典》规定的水污染的行为是“未经准许对水造成污染或者其他对水的性质造成不利的改变”。

在水污染罪的行为构成中,污染是指水的表现形态在行为人的行为之后表现出不如从前那么“纯”(注:“纯”在德语中是rein,含义包括纯、纯正、完美无缺、清洁干净。)的状况,尤其是指那种水变浑浊、有泡沫、有油渍的情况。与过去《德国水保持法》的规定不同,为了防止对污染的概念提出过高的要求,现在德国刑法的规定不再要求造成污染的物质造成危害或者具有危害的危险,相反,只要造成水的不干净就可以了。然而,也不是每一种轻微的污染都符合本罪规定的行为构成,因为在这里,污染必须达到可以认定是对水的性质造成“不利的改变”时,才能构成犯罪。因此,那种通过泥沙使水造成轻微浑浊的情况,就不属于这里所说的污染。在决定是否存在着水污染的时候,关键在于判断行为对水的质量的影响。因此,是否存在水污染,只能根据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例如水的数量和深度,水的用途,水的流速,投入水中的物质的数量和危险性来加以决定。在德国司法实践中,对很小一部分水造成严重污染的情况,一般来说,并不认为是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但是,在实践中,也存在着认定污染了一部分水就足以构成犯罪的情况。(注: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载“新刑法杂志”第91卷,第282页(BGHNS[,t]Z91,282)。)不过,从概念上说,并不要求被污染的水在污染前是干净的,换句话说,脏水也是可以被污染的,或者说,脏水也可以是本罪侵犯的对象。这里的关键之点在于:水的原来的状态被改变了。另外,德国刑法界还有一种有影响的意见主张,将有棱角的物体沉在河底,从而影响航行或者浴场的安全的,虽然没有影响水的质量,但是也属于污染的范畴。尽管这样的认识有点太宽泛了,但是还是被认为可以接受。

对本罪所要求的对水的性质造成“其他不利的改变”的要件,应当看成是各种不能为污染所包含的对水的性质加以不利改变的情况的总和。其中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对水的性质造成的无法用肉眼看出的改变,尤其是造成水的物理、化学或者生物学特性的不利变化,例如,水流变暖或者变冷,加快或者受阻,等等。在这里不需要发生具体的不利情况,例如,鱼的死亡。在水质由于被加入了某种物质而变差了的时候,这种不利的改变就可以认为已经存在。而在对水的客观使用的可能性造成危害时,不管这种危害是一种担心或者是一种可能,就足以认为水质已经变差。德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构成本罪所要求的对水的“不利改变”,不应当包括对人、动物或者植物造成危害的可能性,因为根据法律对行为构成的要求,不利的可能性并不局限于人、动物和植物这个范围。因此,只要存在着必须对水的使用进行花费巨大的预加工,即存在着财产损失的危险性,那么,就足以认为存在着“不利的改变”。水的再利用能力的降低,也是一种“不利的改变”,这就是说,受污染的或者其他在性质上受到不利影响的水,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侵害对象。德国地方法院曾有判例认为,水面下降,危害了动植物的生活关系的,也是一种“其他对水的性质的不利改变”的情况。(注:下萨克森州奥尔登堡司法公报第90卷,第156页(OldenburgNdsRpfl.90,156)。)

引起水污染或者水的性质的不利改变的各种行为,都属于水污染罪的行为构成的范畴。这种行为包括各种通过污染物质直接污染水的行为,也包括有害物质间接地造成污染的行为,例如,通过乡镇排水工程排放有害物质、通过渗井排放废油、放任汽油从汽车里漏出、允许青贮饲料汁渗入土壤,等等。水污染罪要求的污染不仅可以是由作为行为构成的,而且也可以是由不作为行为构成的。例如,由于不采取防护措施使油罐外溢造成的污染。但是,在污染发生的情况下,水污染罪所要求的不作为行为仅仅具有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的义务,就是说,如果行为人没有采取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的就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是,行为人不具有将已发生的污染加以清除的义务,即行为人不会因为没有清除污染而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德国的水污染罪只有在“未经准行”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在有权机关许可的情况之下和范围之内,对水造成污染的行为就没有刑事责任问题可言。

(三)空气污染的表现形式

空气污染可以从两个阶段上来考察:90年代初期以前,德国在空气污染方面基本采取的是广义概念,包括狭义的空气污染和其他通过空气非正常震动的方式造成污染的情况;在目前的《德国刑法典》中,空气污染是特指通过改变空气的自然构成来造成污染的情况。原来这个方面的污染已经分解为空气污染和噪音污染了。(注:为了保持对问题叙述的完整性,笔者在这里仍然将噪音污染作为一个子问题,将其包括在空气污染项下进行讨论。)

《德国刑法典》第325条规定的空气污染罪所侵害的直接法益,一般认为是空气的纯净性。为了完整地保护本罪所危害的法益,刑法保护被设定在危害发生之前的预备阶段,即只要行为人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定的义务,在使用设备,尤其是在使用工作场所或者机器时,改变空气的自然构成,足以造成设备所属的区域之外的人的健康和动物、植物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损害的,就可以构成犯罪。根据这个法律要求,空气污染必须具有造成空气破坏的结果,因此,本罪也表现为一种结果危害构成。

在污染空气的结果中,空气自然构成的改变可以通过气态、液态或者固态的物质来加以改变,例如,通过排放尘埃、气体、蒸汽或者有气味的物质,以及各种烟雾等行为来实施。并且,法律所要求的空气的自然成分,并不意味着作为污染对象的空气在被污染之前必须处于标准的洁净状态,事实上,已经被污染的空气仍然可以成为污染的对象。这里,有意义的是空气状态的具体改变,尽管改变的数值必须考虑空气的自然成分。不过,德国刑法界一般认为,抽取空气成分的行为,例如,减少氧气含量的行为不属于空气污染行为。

空气污染的行为必须是通过使用设备造成的。这里所说的设备,除了刑法明确提到的工作场所和机器之外,还包括各种固定的和可移动的设备和机器。在土地上偶而进行的行为,例如,焚烧自家花园里的废物或者荒草,农田的施肥,等等,或者在时间间隔很长之后又做这样的事,都不能认为是使用设备。对于设备的使用来说,一般认为,只要该设备是处在为了实现建立的目的而加以使用的过程中,该设备就是被使用了。但是,这种使用也可以是间接的,例如,对设备的测试或者修理。设备归谁所有并不影响设备是否被使用了,就是说,设备可以是由非设备所有人使用。

根据法律的要求,造成空气污染的行为还必须是严重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定的义务的行为,包括严重违反可实施的保护环境免受有害影响的命令或者规定,或者在缺乏保护环境免受有害影响所必须的许可或者违反为此目的而的可实施的禁令的条件下使用设备的行为。一般认为,无视命令和规定,就可以构成符合要求的行为,这些命令和规定不必是专门保护环境的。对于“严重违反义务”的标准,可以从违反义务的程度、所违反的义务的意义来加以确定。如果有关的义务在特别严重的程度上,或者所违反的是特别重要的义务,就构成“严重的违反义务”。

根据法律的要求,这种行为构成不必要求损害的出现,也不必要求对人的健康产生具体的危害,只要具有根据可靠的自然科学知识,该空气污染足以引起损害就可以了。一般认为,空气污染只需要达到对人的健康或者对动物具有一般的危险性就可以了,然而,这种可能的危险性可以仅仅限制在特定的人群范围内,例如,老人、病人、身体虚弱的人、婴儿,不必要求对所有的人同时都具有一样的危险性。污染的排放是本身就具有危险性还是与其他因素一起发挥作用的并不重要。但是,空气污染是间接地发挥危害作用的也属于足以造成危害,例如,有害物质污染了植物,动物吃了植物又受了污染,或者人吃了植物或者动物又受了污染。同样,动物的迁徙使得自然的种群受到不利的改变从而危害了动物或者植物的,也是属于足以造成危害。总之,一般的“足以”必须是确定的,不能是估计的或者仅仅是可能的。

通常,是否“足以”应当在专家的帮助下,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来判断。但是,在这里依据的排放标准是由德国行政管理部门通过行政法规公布的,这种技术性规定仅仅对行政管理部门有约束力,却不能对法院产生约束力,虽然它提供了自然科学方面的专业意见。尽管这种与行政法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同的标准不会永远成为空气污染罪中的“足以”标准,但是,德国刑法界的确有强烈的主张,要求制定独立的刑法方面的标准。

在噪音污染方面,噪音是指人的耳朵能够听到的、属于扰乱正常人可以忍受的听力的相当大的声音。是否噪音并不考虑个别人可以超负荷忍受特大声音音量的能力。根据德国刑法的规定,噪音污染必须是由于使用设备并且违反行政法规定的义务造成的。这里所说的设备包括安装有产生噪音的机器或者使用发动机的装置,例如,履带式推土机、割草机、使用压缩空气的气锤和气钻,另外,还包括摩托车运动场和射击场。根据有关防止有害排放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声音播放器和乐器也属于设备。不过,噪音的产生只要达到足以危害设备所属区域以外的人的健康的程度,就符合本罪行为构成的要求了。德国刑法界虽然对于造成人的健康危害要求多高的噪音,例如,危害人的睡眠的噪音要求多高的等级,仍然没有明确的统一意见,但是,一般认为,噪音造成神经系统状态的病理性疾病或者其他疾病的,就属于产生了危害结果。然而,仅仅损害了精神健康的,还不能算造成危害结果。

(四)土地污染的表现形式

土地并不从一开始就是德国刑法保护的对象。在《德国刑法典》规定污染土地罪以后,对于生态有重要意义的土地的功能才成为德国环境刑法保护的直接客体。在此之前,土地只能通过对其使用有保护意义的其他规定(注:这些规定主要是《德国刑法典》规定的危害环境处理垃圾罪(第326条),危害特殊保护区罪(第329条)和释放有毒物质造成严重危害罪(第330a条)。另外,在化学品法和滴滴涕法等法律法规中也有一些规定。)而间接地受到环境刑法的保护。因此,根据现在的德国刑法规定,土地污染就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直接的在土地上表现出来的污染,一种是间接的通过其他法律禁止的行为而对土地造成的污染。

直接在土地上表现出来的污染,是污染土地罪所禁止的以土地为污染对象所造成的污染。作为污染对象的土地,可以是地球表面上层各种形态部分,包括固态、液态和气态的部分,只要其能够起到生态功能的承担者的作用。但是,对于土地上的水本身以及水下的土地部分,德国刑法学界认为,只要污染主要作用于水,那么,这些部分就不属于污染土地罪的保护对象,而属于水污染罪的保护对象。(注:参见舍恩科/施勒得:《刑法典注释》第25版,贝克出版社,慕尼黑,1997年,第2198页(Schoenke/Schroeder,StrafgesetzbuchKommentar25.Auflage,VerlagC.H.BeckMuenchen,1997,S.2198)。)把土地作为环境刑法保护的对象,强调了对生态环境有重要意义的非生命物质的保护。在这里,土地上是否已经开发利用是不重要的。

污染土地罪所指的污染行为,是指违反行政管理法规规定的义务,给土地带来、造成或者释放某种物质,并且通过足以危害他人健康,危害动物、植物,损害贵重物品或者水源的方式,或者在相当的范围内造成污染或者造成其他有害的变化的行为。在土地污染的概念中,关键在于给土地的属性造成有害的变化。这种有害的变化包括各种对土地的生态功能有意义的物理、化学或者生物属性的不利改变。在实践中,这种不利改变需要以行为前后土地质量的比较为条件。土地污染所说的有害的变化,还要求造成土地成份构成明显可觉察的对生态的不利改变。不过,这种对生态有害的变化并不要求持久存在,因此,那种能够迅速不为人所见的不利改变,例如,可以很快渗入地下水的毒物,只要其在种类和影响范围上有相当的不利作用,就可以被包括进土地污染的范围。

间接的通过其他法律禁止的行为而对土地造成的污染,主要是指垃圾污染。根据德国垃圾刑法,目前受到管制的垃圾一共有三类:

第一类是能够含有或者产生对人或者动物有毒的物质,或者含有或者能够产生对人或者动物的群体有害或者具有传染性的病原体的垃圾。这里的有毒物质是指那些根据其自身特点会产生化学或者物理化学反应,足以损害人的健康的物质。

第二类是具有爆炸危险性、自燃或者非少量放射性的垃圾。这里的爆炸危险性应当根据德国爆炸物品法中的规定来判断。自然性是指可以在自然条件下,未经点燃就可以自己着火的性质。放射性垃圾是指含有核放射性物质的或者可以放射出辐射线的垃圾,但是,仅仅含有少量(注:关于少量的界限,要根据不同物质确定。例如,《德国辐射保护条例》第45和46条中就有相关的规定。)放射性的垃圾不属于这一类垃圾的内容。

第三类是根据其种类、性质或者数量,足以持久地给水、空气或者土地造成不利的污染或者其他不利的变化的垃圾。这一类首先是包括《德国垃圾法》第2条第2款的“特别垃圾”和德国《水管理法》中的危害水资源的物质。这类垃圾的种类很广,可以是生活垃圾、人粪、畜粪(例如在一天内在一个地方堆积一万立升的牛粪),只要其具有法律要求的条件,即足以给水、空气或者土地造成不利的污染或者其他不利的变化。

德国刑法中的垃圾概念,虽然是在垃圾法规定的垃圾概念的基础上建立的,但是,垃圾在刑法上的概念与垃圾法上的概念并不完全等同。《垃圾法》规定的垃圾,是指全部可移动的垃圾,包括固体垃圾、液体垃圾和气体垃圾。这些垃圾可以是垃圾的所有人愿意扔掉的,或者是为了社会的利益应当有管理地不再保存的。前者也称为任意性垃圾或者主观性垃圾,后者也称为强制性垃圾或者客观性垃圾。(注:在德国法律界,对主观性垃圾与客观性垃圾的区分与种类存在着许多争论,例如,有的主张从是否出于保护社会的利益来区分,还有的主张从是否还有经济价值来区分。但是,无论如何,这个概念下的垃圾都属于垃圾刑法的管制范围。参看:舍恩科/施勒得:前引书,第326条。)与《垃圾法》规定的垃圾概念相比,德国刑法中的垃圾概念表现出或宽或窄的特点。比垃圾法规定的概念较宽的地方在于,德国刑法对液态垃圾没有限制性规定,没有象垃圾法那样把导入污水处理设施的废水和其他物质排除在垃圾的概念之外,因为对导入污水处理设施中废水和其他物质的使用,也必须持有德国水法发放的许可才能进行,否则也构成犯罪。另外,刑法意义上的垃圾,还可能与德国《原子能法》和其他法规中规定的交出特定的垃圾的义务联系在一起的。原子能法规定的“放射性剩余物质”和“拆卸或者拆除下来的具有放射性的设备部件”,只要是从原子能法的角度看来已经失去使用价值的东西,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垃圾。不过,那种受到放射性污染的物品和食物,如果不能属于“具有爆炸危险性、自然或者非少量放射性的”垃圾的范围,就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垃圾。比垃圾法规定的概念较窄的地方在于,刑法的垃圾概念不包括垃圾法规定的垃圾推定,即推定为垃圾的情况。(注:例如,未经合法机关许可,在公共场所等地非法存放的汽车等物件,在特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垃圾法被推定为是垃圾。)

在德国加强环境保护的呼声中,主张对垃圾刑法进行改革是最强烈的和最迫切的意见之一。德国刑法界中影响比较大的改革主张有:应当扩大垃圾刑法中应当加以管制的垃圾种类,特别应当在垃圾刑法中加以规定的垃圾种类有:对人有致癌作用的垃圾,会产生危害植物果实的垃圾,会改变遗传特征的垃圾,以及那些在种类、特征或者数量上足以危害动物或者植物的存在(即在特定地区范围内动物或者植物种群的数量)的垃圾。另外,还有人主张扩大法定的交出有放射性的垃圾的范围。

德国垃圾刑法对造成垃圾污染的行为也作了以下具体的规定:处理,即对垃圾进行预加工、捣碎、堆积、烧毁、消毒,以及其他从数量上或者质量上对垃圾加以改造的行为;(注:例如,未经准许将被油污染过的土壤与未受污染的材料相混合,将报废的汽车压扁的行为,等等。)存放,即临时存放垃圾的行为;(注:例如,长期地不间断地将工厂的场地当作“临时”场地堆放特别垃圾。)贮存,即以长期堆放为目的存放垃圾的行为;排放,即让液体性物质流走,不再以原样收回的行为;清除,即其他使自己摆脱垃圾的行为,尤其包括将垃圾以其他形式排入水中和空中的行为,另外,将垃圾交给轻信的第三人作最后处理的行为,在行为人对此完全没有发挥作用的可能性的情况下,也属于清除行为。除了这些垃圾污染行为之外,违反法定义务不交出放射性垃圾的,也是一种犯罪行为。

(五)对特定保护区域的污染形式

特殊保护区是指在那种生态意义上特别敏感的地区。受德国环境刑法直接保护的特殊保护区有三个,即特定的容易遭受空气污染和噪音侵害的地区,水源与矿泉保护地区,以及自然保护区。这些地区具有的独特的生态利益,对人类的生存有着特殊的意义。

危害特殊保护区的污染形式主要有三种:

第一,违反法律法规,在需要特别防止空气污染或者噪音对环境造成有害影响的地区,或者在缺乏变化的气候状况下应当担心空气污染急剧增加对环境有害的影响的地区,使用产生空气污染或者噪音的设备的;

第二,违反法律法规,在对水源或者矿泉水源特别加以保护的地区,使用职业设备贮存、装载、转运对水源有危害的物质,使用管道运送对水源有危害的物质,或者在职业活动规模上进行的开采砾石、沙土或者其他固体物质的;

第三,违反法律法规,在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或者作为自然保护区临时加以保护的地区,开采矿产或者其他土地的组成部分或者从中牟利的,进行挖掘或者堆积活动的,取水、排水或者对水作任何改变的,对沼泽、泥潭、池塘或者其他潮湿地区进行排水活动的,或者砍树挖根的。

虽然这些污染行为的造成都是以违反法律和行政规定为前提的,但是,德国刑法学界认为,这种污染侵犯的法益不是单纯的超个人的行政管理利益,而是通过独立的生态方面的法益表现出来的对人的保护。

污染概念中的正当化与免责问题

污染概念中的正当化与免责问题是由于对污染概念加以限制的必要性而提出的。限制污染概念的必要性主要是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

第一,理论根据方面的考虑。在污染还没有直接表现为对人的健康、生命和财产的损害的时候,就宣布其为犯罪的做法,在理论上似乎与“抽象的危害行为”的概念很难划清界限。根据抽象危害行为的概念,犯罪的成立不取决于损害结果或者具体危害的出现,尤其不取决于对危害结果加以证明的危害行为。如果在刑法中引入抽象危害行为,就意味着刑事责任的扩大,并且,如果在环境犯罪中不需要要求证明某种污染对人的危害,是否容易导致随意出入人罪的危险?显然,抽象危害行为理论与传统的以造成实际损害行为为中心的理论有很不一致的地方。

第二,立法技术方面的考虑。德国环境刑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采用“空白刑法”的立法技术。空白刑法是指完全或者部分地将对行为构成的描述“空白地”留下来,而通过引述其他法律规定,其中主要是非立法机构制定的行政法规,加以补充和完善的刑法规定。这种立法技术看起来就像立法者开出了一张空白支票,而有关管理部门则有权加以填写。同时,由于德国允许在合乎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排放废气、废水和废物,因此,在这种立法模式下,如何保证正确地追究污染环境的刑事责任,即在造成环境污染时不放纵犯罪和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排放情况下不追究排放人的刑事责任,就成为十分重要的立法与司法问题。

为了防止滥用污染概念,德国刑法学界在理论和实践方面都进行了研究和努力。

在理论方面,德国刑法界并不一般地承认污染犯罪都是抽象危害构成。从“人类环境”的眼光来看,抽象危害构成仅仅表现为与个人的人身财产利益有关。然而,从“生态环境”的眼光看来,与个人人身财产利益没有直接关系的环境利益,就对犯罪的成立起了关键性的作用。例如,在水污染犯罪中,如果只把人的生命与健康利益作为受保护的利益,那么,水污染就表现为对这些利益的一种抽象的危害。从生态意义上观察,由于水的纯净是需要保护的法益,因为那是人在生态学意义上的生活基础,因此,水污染行为对水的纯度的损害就是一种真正的损害,而不应当被看成是单纯的抽象危害了。从理论上严格地说,德国污染犯罪中有一些是使用抽象危害构成加以规定的,有一些则不是。

在立法技术方面,德国刑法界一方面通过肯定了环境刑法依靠行政管理法规的立法模式符合德国宪法规定的明确性原则(注:《德国基本法》第103条第2款和第104条规定的原则。)以及分权原则,(注:《德国基本法》第20条第2款规定的原则。)另一方面,在具体的法律规定中,针对不同犯罪中法益保护的具体要求,对于各个领域中污染的不同表现形式,还采取了以下一些使污染正当化或者免责,即防止污染概念扩大化的做法:

第一,规定轻微污染不处罚。这个做法典型地规定在《德国刑法典》第326条危害环境处理垃圾罪中。该条第6款规定:“由于垃圾数量很少,明显地排除了对环境,尤其是对人、水、空气、土地、可食动物或者植物的有害影响时,行为不予刑法处罚。”(注:参见舍恩科/施勒得:前引书,第2209页。)由于在危害环境处理垃圾罪中,是以管制垃圾为对象,采取抽象的危害构成尽可能地将所有违法处理垃圾的境况都加以包括了,因此,如果在垃圾数量和危害后果上不作明文限制,在实践中就可能造成处罚轻微的处理管制垃圾的后果。尽管这个著名的“轻微规定”在德国刑法中并不具有更大的一般性意义,(注:在德国刑法学界,对这一条“轻微规定”是存在着许多争论的。有关讨论情况参见拙作:前引书,第174-175页。)但是,在防止扩大垃圾刑法的适用范围方面,还是发挥了作用的。

第二,符合行政许可不处罚。这个做法一般地适用于各种污染物排放的情况。根据“人类环境”的概念,废气、废水和废物在一定程度之内是可以排放的。在实践中,这个许可程度只能通过行政许可加以确认。通过取得行政许可进行排放,可以使污染控制在环境和社会可以容忍的范围之内。因此,在有权机关许可的情况之下和范围之内,对污染行为就没有刑事责任可言。当然,合法的行政许可是不包括使用威胁、贿赂或者共谋手段取得的许可和批准,也不包括通过不正确或者不完全的说明而取得的许可和批准。(注:《德国刑法典》第330d条第5款。)

第三,实质无危害不处罚。根据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德国环境刑法在有关犯罪中对污染的形式做了详细的描述,尤其是对那些以抽象危害构成的方式写成的犯罪,因为这种立法技术不要求犯罪行为产生具体的危害或者导致一种损害。但是,这样也产生了一种危险,即某些行为在形式上符合法律的规定,但是在实质上是有利于社会的行为,可能会被追究为犯罪。例如,《德国刑法典》第327条未经许可使用设备罪规定的行为包括,违法使用、占用、全部或者部分拆毁、或者从本质上改变核设施或者其用途的各种行为。其中,对于使用、占用和拆毁核设施的行为,必须具有本质上可能产生危害社会的危险,否则,就不构成犯罪。根据这种“实质无危害”的理论和规定,那种以加强现有的安全防护措施为目的,对核设施进行的建筑方面的改动,就不属于这种行为的范畴。

德国环境刑法中的污染概念对中国刑法的借鉴意义

在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的今天,世界各国都将保护环境、治理污染作为国家的责任。中国宪法第26条第1款也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从宪法的角度来看,“人类环境”和“生态环境”显然都是中国法律保护的对象。然而,由于各个方面条件的限制,目前中国刑法在惩治污染犯罪方面,还没有将“生态环境”意义上的法律利益作为自己的保护内容。虽然这几年来中国一些地区的污染状况有了明显的变化,例如北京的空气污染和太湖地区的水污染问题都有了明显的改善,但是,要保持祖国天清水澈空气好的良好环境,尤其是要做到持续经济有效地防治污染,刑法是可以也应当在符合国际标准的水平上发挥自身作用的。很明显,德国比较成功地使用刑法治理污染的经验,对中国是有借鉴意义的,其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有以下几点:

第一,刑法保护的法益状况,对于明确环境犯罪中污染的概念有着根本的指导意义。以“人类环境”的观念来考虑环境犯罪问题,只能根据人的生命健康或者财产来确定刑法意义上的“污染”,如果污染没有直接侵害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就不能受到刑法的追究。以“生态环境”的观念来考虑环境犯罪问题,就可能在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还没有直接受到侵害的时候,对危害自然环境的污染采取刑法措施。很明显,把“生态环境”作为刑法保护的法益,一方面提高了生态环境的法律价值,另一方面可以避免环境污染发展到给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损失的程度上才加以惩治的无奈,从而提高环境保护的水平。这样,刑法法益概念的改变促使了污染概念的改变,刑法法益标准的提高将导致污染构成标准的降低和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

第12篇

关键词:古树,生态功能,保护

 

所谓古树,即指“生长百年以上的老树,或具有社会影响、闻名于世的树,树龄也往往超过百年。生长百年以上的古树已进入缓慢生长阶段,干径增粗极慢,形态上给人以饱经风霜、苍劲古拙之感,大多是松柏类、栎树类、杉树类、榕树类树木,以及槐树、银杏树等”[①]。由于古树特殊的形成过程、结构特征、地理分布等,使其对于其周围的环境具有极强的生态功能,但同时由于其树龄较大,且生存环境特殊,使得对其的保护也产生了不小的困难与挑战,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古树在环境中的生态功能及针对其特点所进行的保护进行详尽的探讨,从而更好地为保护古树,改善生态环境做出些许贡献。

1.古树在环境中的生态功能

古树总体上是对环境条件的生态适应,生态因素对古树的生存起着重要的作用,古树和生活在统一生物圈的动物、植物、微生物关系密切,它们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共同构成一个完整的生态系统。在适应的同时,古树也积极对其生存的生态圈产生影响,其主要的生态功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净化空气

古树对城市空气中大量存在的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氢化物、臭氧、氯气等都有吸收作用,几乎所有植物对这些有害气体都具有不同程度的吸收作用,可以大大降低城市或古树周边的有毒气体浓度,从而达到净化空气的目的。此外,现代城市空气中含有大量的烟尘、粉尘等颗粒,这些颗粒虽然很小,但在大气中总重量却很惊人。许多工业城市每年每平方公里降尘量平均为500吨左右,有的城市甚至高达1000吨,对城市气体十分不利,更会直接影响人们的身体健康。而古树对烟尘和粉尘则有明显的阻挡、过滤和吸附作用。古树一般都具有茂密的树冠,可以降低风速,使得区域内的大部分大颗粒粉尘沉降下来,此外,古树较为宽广茂密的枝叶,也可以吸附空气中的颗粒,从而发挥其绿化和滞尘作用[②]。

1.2改善局部气候

古树因其叶片蒸发面积大,一般从根部吸收水分的99.8%通过叶面蒸腾掉,特别是夏季。免费论文。从实验得知,数目在生长过程中,每生成一公斤干物质,大约需要蒸腾300~400公斤水[③]。由于古树具有如此强大的蒸腾水分的能力,不断的向空气中输送水蒸气,故可以提高空气湿度。冬季由于古树群落内风小,土壤水分不易扩散,群落内相对湿度比群落外高。由此可见,凉爽的气候环境与古树对区域性湿度的调节作用是分不开的。此外,古树不仅能防止小区域内的风沙,有效地降低风速,而且在夏季,由于古树周围气温较低,冷空气向空旷地流动而产生微风,还可以调节气流作用。

1.3降低噪音、检测环境

古树的粗糙树干和茂密的枝叶都是天然的吸声器,因为古树枝密叶稠,它的柔枝嫩叶具有轻柔的特点,声波能够透射到树叶上,造成古树树叶的微振,故能使声波消耗或减弱。再者古树枝叶纵横交错,方向不一,声波进入后,会产生多次无规则反射,每一次反射叶面上都会有声波被吸收,从而再一次消耗了声波。反射的次数越多,对声波的消耗就越大。此外,古树内风吹树叶沙沙作响和树上悦耳的鸟鸣,可以对噪声起到掩盖作用,从而减少区域内噪声的危害。此外,古树对某些有害气体较为敏感,可以用来检测环境中有害气体的浓度,指示污染的程度,从而起到监视和指示有害气体的作用。

2.城市建设对古树生存的影响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推进,我国的城市化步伐日益加快,而城市化必然伴随着古树生存空间的日益压缩与拥挤。一栋栋高楼大厦拔地而起,一条条马路纵横南北,这些因素使得城市的人口越来越多,但古树的空间却越来越小。加之古树保护的宣传及管理责任制尚不健全,使得我国在城市化过程中对于古树的生存产生了较为严重的影响,归纳来看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2.1光照紊乱

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古树周边的高楼大厦越来越多,由于受高层建筑物的阻挡,古树直射光照时数减少,光合量降低。而一些地方由于人工光源的照射,特别是植物体快进入休眠期期间,人工光源会使古树发生错误的判断而不进入休眠期;当入冬后,古树就易受到伤害、冻害而导致部分器官死亡,更有甚者会导致植物体的死亡。

2.2水循环受阻

生长在城市中心地段及周围庙宇、古宅中的古树,由于生长的地方多被混凝土所覆盖,周围多被人们踩踏,地面上的降水无法灌入低下,使地下水得不到补充。同时河水多被生活污水及垃圾所污染,对古树根系造成一定的危害。另外,由于地下水的缺乏,植物的蒸腾大,使水得不到很好的补充,导致植物叶面受损,使植物受到伤害,这也是城市中古树生长差的直接原因。

2.3拆迁性砍伐

城市化步伐的推进,是的越来越多的城郊与古宅变成了城市中心。由于古树的位置生长在建筑地,由于古树保护意识的缺乏以及保护责任制度的尚未落实,使得在征地过程中很容易产生一砍了之,或者简单、粗暴的迁移,从而极大地损害了古树的生存、生长空间。经过数十年甚至上百年岁月的历练,它们见证了历史,是祖先留给我们的一份遗产,具有极强的历史文化及生态功能价值,而一些施工单位及部门的简单施工,则造成了无法弥补的遗憾。

3.城市化建设中的古树保护

在前面的论述中我们谈到了古树对于周边生态的作用,同时我们也回顾了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对于古树的影响与破坏也日益加重。对于祖先留给我们的这份宝贵遗产,我们该如何进行保护?笔者认为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3.1加强宣传,增强全民保护意识

古树保护工作是一项全社会性的工作,应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多层次、全方位广泛宣传保护古树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意义和作用,让古树保护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成为全社会的一种自觉行为。同时.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古树保护工作。古树保护必须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应把古树管护纳入当地政府的一项重要议事日程,市、镇、村应逐级建立古树专门管护机构,按照古树权属,由政府统一挂牌,确定管护单位和具体管护人,逐级签订管护责任书,落实管护义务、责任和措施。

3.2健全法制,依法实施古树保护管理

国家应尽早制定出台有关古树名木保护的法律法规及相配套的规章制度,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制体系,让古树保护有法可依,有法能依。同时,地方政府要相应制定具体的古树保护管理制度,以此规范人们的行为,切实把古树保护纳入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严厉打击破坏古树的违法行为。免费论文。森林公安、林政管理人员、木材检查人员和专兼职护林员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严厉打击一切人为破坏古树的不法行为。同时还应建立定期普查制度,建立古树管护动态监测网络体系。建立健市、镇、村三级古树管护网络体系,下设多个监测点,每年定期对古树生长因子予以动态监测,跟踪管理,为古树管护提供有效依据。

3.3广开渠道,加大对古树管护资金的投入

古树保护是公益性事业,保护所产生的生态、社会、经济效益将造福于全社会,古树保护资金的投入,必须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林业、环保、旅游、管理单位、社会大众等均需共同出资,落实古树防虫治病、养护等管理经费。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古树管护,开展古树认养活动,推动古树管护工作有效开展。免费论文。同时,依靠科技,搞好古树管护的技术指导。先进的科学技术是保护好古树的重要手段,技术部门应多开展培训,经常下乡实地指导古树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在创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只有切实认识到古树在环境中的生态功能,并针对城市化进程中对古树生存所造成的影响进行相应的保护,才能更好地保护古树,发挥其生态功能,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推动城市建设与自然环境的和谐共生、共同发展的良性局面。

[①] 百度百科,baike.baidu.com/view/171674.htm?fr=ala0_1

[②] 吴学芬、张辽川,“古树名木现状与保护对策”,《中国林业》,2009年第2期

[③] 刘红岩,《古树保护生态学研究》,兰州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