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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文自查报告

时间:2022-09-16 19:36:08

政府公文自查报告

政府公文自查报告范文1

根据《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通知》(黄政办秘〔20xx〕32号)要求,我县高度重视,立即组织各有关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全面自查,现将自查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自查情况

(一)领导高度重视。我县一直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及时研究部署。为切实加强对该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兼政务中心主任)为组长,县政府办主任、监察局局长、政务中心常务副主任为副组长,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政务公开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政务中心),负责各项工作的联系协调。根据人员职务变动和工作需要,及时对领导组成员进行调整,确保领导组织发挥实实在在的作用,基本形成了主要领导统筹安排、分管领导牵头负责、有关部门专人实施的工作格局,确保了信息不公开,公开信息不。

(二)机制日益健全 。一是强化制度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参照《黄山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于2010年出台了《歙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歙县人民政府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歙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经县有关会议讨论通过,以文件形式发到各政务公开成员单位,并在黄山市信息公开网上,接受群众的监督。二是狠抓工作落实。在印发《歙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保密审查过程中相关单位的各自职责、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确保不发生泄密事件,做到以制度管人、按程序办事。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查和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由各政务公开成员单位制作、更新,并在黄山市信息公开网上;对属于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要求相关单位说明具体理由,由信息经办人审核,报审查领导审批;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统一受理、分别办理的原则,根据依申请公开内容,经单位负责人审核,视具体情况。三是加强宣传教育。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布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维护稳定、政法、、民族宗教、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等信息进行严格控制。组织经办人员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各种学习培训,增强各单位领导,特别是经办人员的保密意识。充分利用市广播电视台、政务网站等媒体以及参与保密法法制宣传展览等形式,多渠道加强对领导干部、重点人员和保密干部的保密法制宣传教育,通过学习教育,进一步增强了广大机关干部的保密意识,提高了业务能力。

(三)督促检查到位。积极开展对全县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的例行监督检查,要求各单位定期开展信息安全工作自查,并及时将自查情况上报县政务公开领导组办公室。经常对各单位信息安全保密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要求及时整改,并报整改结果。要求各单位在每台办公电脑上张贴不上网,上网不,移动存储介质不混插混用的提示语,提高每位工作人员的保密意识。对于从后台系统登录上传,并在县政务网站的文件资料,原则上由各上报单位自行审查,县信息中心进行再次把关,确保门户网站所信息不。截止目前,我县在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上未发现信息。

二、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在本次检查中,虽未发现的公开信息,但也存在个别单位信息人对信息的认识不够清晰、保密意识仍不够强;少数单位对信息公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下一步,我们将着力从以下三个方面努力:

一是继续加大保密工作的宣教力度。以宣传教育为主导,强化各单位、各有关责任人的保密意识。每年组织一至两次专题培训,着重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程序,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界定等方面知识的教育。进一步深化相关经办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基本内容以及相关配套措施的理解和把握,进而增强他们做好保密审查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全面提高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二是继续完善保密工作的制度保障。针对信息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要求各单位进一步对上网信息进行严格审查、严格控制、严格把关,从制度上杜绝泄密隐患。健全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与公文运转程序、信息程序有机结合,促进保密审查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机结合。坚持先审查、后公开和一事一审原则,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严格的保密审查,严格禁止未经审查和批准的政府信息对外公开。要求各有关单位健全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对是否不明确的事项,报请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涉及业务工作,征求业务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拟公开事项,应多方征求意见、统筹协调;对密码电报、标有秘级的文件等属于国家秘密且尚未解密的政府信息,一律不得公开。健全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保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三是继续加强保密工作的督促检查。为了确保保密审查管理工作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及时发现保密审查工作中存在的泄密隐患,堵塞管理漏洞,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常规检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对信息公开平台各单位信息情况、计算机及其网络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网络的建设和使用情况以及计算机、网络采取管理和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要求县保密局加强对其进行强化指导,并督促其及时整改到位。

政府公文自查报告范文2

按照美国管理预算局的《联邦信息资源管理》规章(OMB,CircularA-130,ManagementofFederalInformationResourcesof1996)第6条的解释,信息(information)是指“对事实、数据或观点等的知识的传递或描述,这些知识可以存在任何媒体或形式之中,包括文本、数字、图表、图形、叙述或视听形式。”按照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2条的定义,“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从外观物质形式上看,“政府信息”表现为行政机关所持有或保管的文书、图片、记录、照片、摄影、录音、微缩片、计算机处理数据等可供听、读或理解的文书或物品。从实质内容上看,以文书或物品形式表现的“政府信息”包括客观事实和意见两方面内容。

政府对信息的收集、处理能力随着政府职能变迁和社会发展呈现出扩张趋势,尤其是进入福利社会和管制国家之后,政府对信息的控制力更是发展到极致,政府的信息形成权之合法基础探讨也随之成为一个极其重要的法理问题。概括地说,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合法性基础体现在五个方面:

(一)正确决策的需要

认为“没有调查,没有发言权。”“一切结论产生于调查情况的末尾,而不是在它的先头。”{1}(P109-110)信息形成权是政府作出正确决策的基础,因为取得信息是进行行政活动的第一步,“行政机关如果不掌握必要的信息就不能进行任何有效果的活动,特别是在高度工业化和信息化的现代社会中,行政效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迅速和准确的调查。”{2}(P327)“情报是燃料,没有它行政机器就无法发动。知识就是力量的格言对行政法很适合。行政机关要机智地行使其制定规章权和裁决权(实体法上的权力),就必须知晓委托它管理的那些领域里的实际情况。”{3}(P82)行政机关依靠信息运转,“没有信息,行政机关便不能从事管理工业、保护环境、欺诈行为、征收税款或授予拨款等活动。适当的决定要求精确的资料数据……。”{4}(P77)勿需赘言,准确、及时和充足的信息可以提高行政决策的质量,而信息匮乏或不准确则将扭曲或者抵消行政决策制定的智识能力。{5}(P434)行政机关通过统计普查、行政检查、行政调查等手段获得信息或要求当事人保留和披露信息,目的之一就是为了做出正确行政决策。

(二)信用社会的建立

阿克洛夫教授认为,非对称信息(asymmetricalinformation)导致了交易市场中大量“不诚实成本”(thecostsofdishonesty)出现,“在不发达国家,商业中的不诚实是一个严重问题”。{6}(P495)显而易见,不诚实的、没有信用的社会注定是一个没有公正和效率的社会,社会越复杂越需要信用来维系,越需要通过法律制度来保证信息资源的真实性、准确性,通过立法来建立个人和企业的信用史。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任迫在眉睫,《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规划目标中就要求“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目前,我国最大的信用问题是政府收集和公开的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问题,因为“信息不完全比没有信息更糟糕”{7}(P7)

(三)政府管制权的衍生品

政府享有“警察权”(policepower),是指与自然权利相对的、政府对城市或乡村的管制或者治理,是政府基于保护目的而对个人施加的“管制权”(regulatoryPower)。[8](P272)政府的信息形成权是一种派生权,是政府享有的警察权力的衍生品,其基础是政府对社会生活和私人自由和权利的管制权。也就是说,信息形成权是政府管制权的衍生品,凡一个政府具有对社会的合法统治权,也就自然地拥有对社会的信息形成权和控制权,“行政机关要求私人按照一定方式和内容制作文件、记录和提供报告,属于行政机关正常的管理权。”{2}(P331)政府运用信息形成权,一是满足了国家安全对信息的需要,二是满足了社会良性发展对信息的需要。例如,《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监测和信息分析、处理是卫生行政机关工作的一部分。

(四)直接保护私人权利和利益

在现代社会,“信息是支配性资源”。{9}(P790)但是,信息匮乏和不对称问题直接威胁着普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为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政府采取措施限制信息优势一方的权利,采取强制信息披露方式来保护公众的个人权利和利益。例如,有关食品药品的法律要求披露食品药品所含的危险物质、营养成分并进行风险警告;《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强制建立和保存患者病历,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被封存的病历、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信息载体具有特殊的证据效力;商务部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中规定网上交易参与各方应保存各类交易记录,旨在保障网上交易安全。

(五)为公共利益而有效执法

在信息时代,政府越来越依赖于信息来完成自己最基本的功能,信息是政府为公众提供必要且有效服务的关键。在今天复杂的、迅猛发展的全球化世界里,政府依赖于准确而及时的信息,政府处理和应用信息的能力比以前更加具有危急性,对信息的成功管理是政府实现自己使命的基础。以我国台湾省为例,为了保障“行政执行法”上公法金钱债务的强制执行,“法务部行政执行署”建制了各项网络联机数据查询系统,包括金融账户开户查询系统、税务电子闸门应用系统、全民健康保险投保记录查询系统、劳保投保记录查询系统、户役政查询系统、车籍数据查询系统等。我国《反洗钱法》要求在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特定的非金融机构依法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二、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权力形态

政府“信息形成权”的权力形态表现为何种方式,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概括。伯纳德·施瓦茨教授认为,在信息形成中,行政机关拥有三种权力:(1)命令制作记录和档案之权;(2)检查帐簿和档案之权;(3)用传票传唤证人、索取文件之权。{3}(P82)王名扬先生进一步解释说,行政机关强制取得信息的方式有三种:(1)要求被调查者按照规定的格式或内容制作文件或档案,或者提交报告;(2)检查被调查者使用的建筑物、文件和档案;(3)发出传票,要求被调查者出席作证,或提供帐簿、文件和档案。{2}(P330)汤德宗教授认为,政府获得信息的途径有职权调查、行政检查、强制申报和听证。{10}(P1045)

“政府信息”通常包括两大部分:(1)政府自身对信息的生成、收集、处理和配置;(2)由政府以外当事人披露给政府的信息。也就是说,政府信息既包括政府自身在履行职能时所生成、收集、处理、传播或配置的信息,也包括政府在履行职能时需要政府系统之外的其他个人、组织、社团、社区等生成、收集、处理、传播或配置的信息。{11}(P58)政府的“信息形成权”是政府对信息进行自主支配和自主形成的一种权力形态,它是一组权力,包括政府对信息的自主形成权、信息申报请求权、信息强制保留请求权、信息强制披露请求权、信息调查权、档案形成权和保持权、信息技术使用权、获得预算支持权和制裁权等九个类型。

(一)自主形成信息权

首先,行政过程中可能自动生成、记录和储存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在多数情况下,“政府管理即信息”。{12}(P605)例如,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申请人为了获得权利和利益可能主动或被动地向行政机关提供各种信息,政府因此自然而然地形成了有关私人和政府自身的信息资料。其次,政府可以文件和会议形式来形成信息,开会既是从上到下传播和配置政府信息的行政手段,也是政府有目的性地生成信息的一种行政手段。再次,政府通过撰写分析报告来收集和处理信息。一方面,行政机关有义务撰写年度的或者阶段性的或者专门性质的信息报告或者工作报告,如《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要求财政检查组在检查结束的10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书面财政检查报告。另一方面,政府对收集到的信息要进行分类、鉴别、总结、分析和评估,撰写总结分析材料和评估报告并将电子数据送交有关部门,如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撰写的《全国国有煤矿安全保障能力调研报告》、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撰写的《2006年电力安全监管报告》,都具有代表性。

(二)信息申报请求权

政府进行信息收集可以采取自愿和强制两种方式。政府的信息申报请求权,是指政府强制要求私人提供信息,即政府强制有关当事人主动申报特定信息或者被动提供特定信息。典型的信息申报请求包括纳税申报、社会保障补助申请、财政贷款申请、就业申请表填报等,这些信息请求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交给行政机关,目的是实现行政使命,也因此把收集信息的义务强加给当事人。{13}(P119)

政府的信息请求目的是多样性的,我国很多法律法规和规章都规定了政府信息申报请求权。例如,《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应当填写和报送《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证件和材料;《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报送社会保险费申报表、代扣代缴明细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三)信息强制保留请求权

信息强制保留请求权,是指政府强迫私人按照特定行政目的和特定形式的要求保存信息记录或者记载信息的文件,以便行政决策和执法使用。从我国信息强制保留的实际状况出发,私人的信息保留形式包括:制作和保存符合要求的文件、保留特定形式的信息记录。

第一类是强制制作特定文书,主要体现在会计、审计、税收、娱乐业、医患关系和金融业等领域。具体形式包括:(1)帐(账)簿,如《会计法》规定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2)名簿,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建立从业人员名簿,包括从业人员的真实姓名、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等内容。(3)日志,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记载营业期间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并不得删改,留存60日备查。我国对航海日志、轮机日志和车钟记录簿实行国家强制标准,强制按照法定形式和格式制作、记载和保存日志。(4)病历和处方,如《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规定医疗机构应建立病历管理制度,并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来保存与管理。《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医疗用毒性药品和第二类处方、品和第一类处方,它们的保存法定期限各不相同。(5)票据,如《发票管理办法》和《票据法》中的发票、汇票、本票和支票。

第二类是强制保留特定记录,无论在传统的秩序行政还是在给付行政和环境行政中,都可能存在要求当事人保存必要信息记录的请求。例如,《民用航空法》规定从事飞行的民用航空器应携带民用航空器航行记录簿;《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应建立“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要求金融机构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确保能足以重现每项交易,以提供识别客户身份、监测分析交易情况、调查可疑交易活动和查处洗钱案件所需的信息;《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和保存缴费记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规定油类作业船舶应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地记人《油类记录簿》、装运有毒害或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应将洗舱水排放情况记人《航海日志》。

(四)信息强制披露请求权

信息强制披露(mandatorydisclosure)已经成为信息管制的最重要工具。[14](P619)政府要求当事人披露私人拥有的信息,包括食品营养标签、药品标签、服装标签、环境信息、雇主向雇工披露危险物、允许附近居民知道危险、市场交易信用信息、安全事故信息等。概括地说,政府的信息强制披露请求权表现为强制安全信息公示、强制交易信用信息披露和强制安全信息报告三种主要形式。

1.强制安全信息公示,主要是指对涉及消费者、劳动者和普通公众利益的必要信息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公开披露,如《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标出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强制药品说明书和药品的标签标明和公示有关信息;《职业病防治法》要求依法设置和公告职业病危害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2.强制交易信息披露。现代商事活动不同于传统民事活动,它更具有流动性、易变性、技术性和垄断性,强制交易信息披露主要是指在商事交易中,消费者、小企业、小股东处于信息不对称的不利地位,强制要求处于信息垄断地位的商事主体公开自己的活动。例如,《保险法》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提供业务状况、财务状况、资金运营状况等有关的书面报告和资料;《证券法》规定了证券交易持续信息公开规则,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都必须定期或者按照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要求予以公开。

3.强制安全信息报告,主要是指对涉及事故、公共健康和秩序、环境和财经安全等公共事件的信息,以一定的形式向有关行政机关及时准确地报告、补报、续报和通报,例如,《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食品卫生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都要求进行事故报告;《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法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法定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规定药品生产和经营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应按规定报告所发现的药品不良反应;《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从事动物隔离、疫情监测、疫病研究与诊疗、检验检疫以及动物饲养、屠宰加工、运输、经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者死亡的,应立即向所在地的县(市)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审计法》和《会计法》分别规定了审计结果报告制度和财务会计报告制度;《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规定应向港务监督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应建立电子银行入侵侦测与入侵保护系统,建立对非法入侵的甄别、处理和报告机制;《电信条例》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发现电信网络中传输的信息明显属于违法的,应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五)信息调查权

“行政机关做出某种决定时,需要一定的情报,而该情报又需要通过一定的方法来收集。也就是说,调查是必要的。”{15}(P183)信息调查权是政府的一项固有权力,根据政府信息收集的目的可以将其区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是以预先形成信息为目的的调查和检查,主要是指统计调查和执法检查;第二种是以事后形成信息文件为目的的调查,主要是指行政行为决定做成前的行政调查。

1.统计调查。以统计为目的的信息调查也是一种政府信息请求。按《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条例》,统计指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享有统计调查权,有权进行调查、搜集有关资料,召开有关调查会议,检查与统计资料有关的原始记录和凭证。在我国,由政府进行的统计调查活动非常频繁,如已经或正在进行的大规模的国家性普查活动有人口普查、经济普查、农业普查、工业普查、资源普查、土地普查(调查)、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文物普查、污染源普查等等。

2.行政检查。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为了达成特定行政目的,对特定行政客体所进行的察查、搜集资料的活动,或者指行政主体以搜集、验证相关事实与资料为目的就个别具体事件、针对特定公民行使公权力之事实行为。{10}(P907)“行政检查”与行政调查存在着混同现象,在一般意义上,可以把“行政检查”等同于“行政执法检查”,是行政机关通过直接观察、调查、检验甚至采用搜查手段取得信息和证据的常规技术,以防止和矫正违法情形发生。我国很多法律将行政检查作为一种特殊的收集信息方式,如《税收征收管理法》、《审计法》、《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规定》、《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财政检查工作办法》、《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等,分别规定了专门领域的行政检查及信息收集权力。

3.行政调查。“在现代行政中,行政调查作为行政机关获取信息、取得作出行政决定证据的基本手段,构成了几乎所有行政决定的必经程序和处置前提。”{16}(P129)行政调查通常是指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立案调查、对有关事实或者行为的核查以及事故的调查,是行政机关主动运用的职权调查,包括传讯、鉴定与勘验等方式。{10}(P1046)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调查税务违法案件时,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反洗钱法》规定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省一级派出机构发现可疑交易活动,需要调查核实的,可以向金融机构进行调查。

(六)档案形成权和保持权

“政府信息的最终命运是档案。”{17}(P53)档案的实质内容是行政机关进行调查所收集的和保留的各种信息。{2}(P343)档案保存是一种信息记录的保存,从主体上看有单位档案和国家档案。从形式上看有纸质档案和电子文件档案,《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和《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国家强制标准(GB/T18894-2002)规定了在公务活动中产生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归档、保管、利用、统计的一般方法。从内容和功能上,档案主要有以下几类:(1)个人身份档案,如《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婚姻登记档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的公务员任免和处分档案、教育部规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档案和“农村留守儿童档案”等;(2)福利档案,是给付行政赖于进行的最重要的信息依据,包括劳动就业档案、社会保险档案、社会救助档案、低保档案;(3)行政执法档案,国务院2004年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行政执法案卷制度。

(七)信息技术的使用权

信息的一般特征是:扩张性、非耗竭性、替代性、传递性、散布性和共享性。{18}(P186)信息的这些特征决定了政府在信息形成过程中必须依赖信息技术作为载体,“信息技术”包括计算机、辅助设备、软件、硬件、服务(包括支撑服务)以及相关资源等。在现代社会,政府任何一项信息活动都涉及到信息技术和形式的选择和运用,如纳税申报可以采取电子申报方式、行政调查中可以使用先进的电子监测技术。信息技术使用的目的是:(1)提高政府记录保持的效率;(2)提高对欺骗、浪费、滥用信息的发现和预防;(3)提高法律实施调查。对于政府之外的当事人而言,政府经常使用的计算机技术有计算机匹配、计算机辅助事先核准、计算机归档。{19}(P630)

各国法律都对信息技术使用作了规定,一方面为了保障信息工具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如国家强制标准《电测量指示和记录仪表及其附件的安全要求》(GB6738-86)对各种仪表的技术标准作了强制规定。另一方面,信息技术手段的使用会侵犯当事人权益,因此信息技术工具的使用需要得到行政许可,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应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将闭路电视监控录像资料留存30日备查,不得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在我国,使用最广泛的信息技术工具是税控收款机和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电子系统。对于前者的使用几乎没有争议,而对于后者的争议却非常之大。例如,交通执法中未经法定强制检测的“电子眼”所记录的车速结论缺乏准确性,不应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20}我国对信息技术工具的使用采取法律授权原则,并且规定了相应的国家强制标准和生产企业资质条件。例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国家有计划地推广使用税控装置,依据《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的申请、受理、认定和监督管理都受到法律控制。税控收款机(fiscalcashregister)的国家强制标准包括机器规范、税控IC卡规范、税控器规范、银行卡受理设备规范、税控打印机规范、设备编码规范等六个部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也受到法律限制,如《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6年)、《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6年)、《成都市公共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7年)、《广州市公共安全视频系统管理规定》(2007年)、《辽宁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007年)等地方政府规章,授权县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监督管理,且不得侵犯和泄露公民个人隐私、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八)获得预算支持权

政府在信息形成过程中需要耗费大量的财力、物力和人力,主要是设备和软件的购买、服务和辅助服务、职员、跨政府信息收集的付费等,如我国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开始推进“金税工程”,三期立项投资达50亿元。美国管理预算局负责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预算审批,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具有预算拨款权,每个欲进行信息收集的行政机关的首席财务官必须与管理预算局合作,规划出一个完整的、准确的信息技术花费、相关费用支出和结果的核算说明。美国信息技术预算不断增长,1986年是143亿美元,1993年是249.7亿美元,1998年是289.7亿美元,每年大约以2.47%的速度递增,大约有77%的信息预算消耗在国防部、交通部、国防部航空局、商业部、能源部、农业部、教育部等七大部门。{21}2007年管理预算局对13个重要统计机构[1]的统计调查预算作出了评估:2006年为21.89亿美元,2007年为21.9亿美元,2008年为27.52亿美元。美国统计机关有80多个,按照《2007年度美国政府统计规划报告》的评估,其全部统计工作的预算是54.02亿美元。{22}(P1)

目前,我国政府对信息收集和处理的预算来源和支配还缺乏系统的、细致的法律界定,只有国务院组织进行的全国性统计调查的经费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如《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农业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足额到位。国务院在《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的通知》和《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中,分别就土地调查经费和文物普查经费作出了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分担的决定。

(九)制裁权

政府对于未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信息收集和处理行为有权进行制裁,制裁手段具有多样性。在美国文书工作中,制裁手段包括:(1)行政机关的强制或者法院罚金或其他处罚;(2)金钱赔偿或者公平救济判决;(3)对许可证、特权、权利、补贴或利益的撤销、中止、削减、否决等。

在我国,违反信息管制的制裁手段包括行政制裁、经济制裁和刑事制裁。行政制裁手段主要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处分措施,如《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未依法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或者中断使用的,或者未依法留存监控录像资料或者删改监控录像资料的,县级公安部门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经济制裁是指行政机关对于违反信息收集和处理规定的当事人的一种经济利益的不利处分,该种违反信息义务的惩罚措施直接剥夺了当事人的经济利益或者受益机遇,如《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可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涉及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或三年之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规定“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当事人的信息义务和负担

信息是政府作出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决定的基础,通常情况下,“必不可少的信息只能从那些不愿意把信息透露给政府的、受调控的工业或其他方式那里获得”。{4}(P76)并且,当事人对提供的信息经常存在隐匿、捏造、歪曲的现象,因此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协助政府收集和处理信息就被设定为当事人的一项法律义务,违法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协助义务

按照法治行政原则,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执行公务的行为,有予以协助的义务;{23}(P166)当行政机关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自身无法克服的障碍时可以向与其无隶属关系的其他国家机关提出协助请求,被请求机关应当依法提供职务上的帮助。{24}(P45)政府在行使信息形成权的过程中产生两种协助义务,一是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协助义务,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一种是作为国家机关的协助义务,如《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目前,我国立法分别从积极和消极两个角度界定当事人的信息协助义务,前者是指当事人需要积极行动来配合政府收集和处理信息,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调查社会保险费征缴违法案件时,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协助;后者是指当事人除非法律规定外不享有拒绝权、抵抗权,如《统计法实施细则》将拒绝提供统计情况、使用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挠、抗拒统计检查的行为,界定为“情节较重的违法行为”。

(二)提供真实信息义务

向行政机关提供真实信息是行政相对人的一种义务。{23}(P167)当事人无论是在自己受益的行政行为还是在不利行政行为中,或者在纯粹的信息普查、检查、调查的事实行政行为中,都有义务真实地披露相关信息。例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管理审批机关为审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需要,可以通过人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时,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全国农业普查条例》规定农业普查对象应当如实回答普查人员的询问,按时填报农业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

(三)忍耐经济负担的义务

“信息在政府善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同时它也强加成本于公众。给政府提供信息需要花费时间。”{25}(P1)政府要求当事人报告信息,增加了他们的信息收集预算。{21}大量的表格阅读、理解、填写、送达、修正补充,耗费了当事人相当多的时间、人力和物质消耗。美国管理预算局在评估文书工作成本时,通常将文书工作的“负担”以时间单位来换算,例如,管理预算局1997年《信息收集预算》评估报告认为,受到独立管制机构影响的文书工作的公众负担时间大约是3亿9千万小时,用每小时26.5美元来评估,大约是100亿美元成本。{26}(P368)作为计算单位的“时数”(hours),是指为了公众评论而进行的信息收集、管理预算局的信息审查、行政机关对信息的评估所消耗的时间,包括阅读和理解信息收集本身和其他指令的时间花费,也包括编辑、记录、复审和发送这些信息的时间花费。除了以“时数”(hours)作为计算信息成本负担的计量单位之外,美国还使用“信息收集成本”(InformationCollectionCosts)这一术语,是指除了“时数”(hours)之外,行政机关要求公众提供信息所负担的其他成本,这些成本包括邮寄表格的成本、收集或者发送所要求信息的必要的计算机系统的成本,以及与表格相应的必需的其他费用(thefees)。{25}(P79)根据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OIRA)1999-2007年间连续的年度《政府信息收集预算》(InformationCollectionBudgetoftheUnitedStatesGovernment,缩写为ICB)报告,整理出的美国27个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公众负担时数”情况是:1997约为6,998,690,000小时,1998年约为6,951,140,000小时,1999年约为7,183,820,000小时,2000年约为7,361,720,000小时,2001年约为7,631,740,000小时,2002年约为8,223,170,000小时,2003年约为8,098,790,000小时,2004年约为7,971,176,000,2005年约为8,240,510,000小时,2006年约为8,923,500,000小时,2007年约为9,165,180,000小时。美国27个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公众总成本评估”情况是:1998年约为51,924,100,000美元,1999年约为78,839,400,000美元,2000年约为88,545,000,000美元,2001年约为62,766,300,000美元,2002年约为59,063,300,000美元,2003年约为54,416,300,000美元,2004年约为70,158,239,190美元,2005年约为94,990,710,000美元,2006年约为62,375,800,000美元,2007年约为63,411,170,000美元。从上述数字中可以看出,政府信息形成权的运用已经给公众带来了沉重的经济负担,但这些负担又需要公众来忍耐。

四、政府的信息形成权与当事人义务的平衡

(一)平衡的考量因素

经济管制、社会管制和文书工作管制是政府管制的三大类型。{27}(P110)“在20世纪60-70年代,信息强制披露是权利革命的重要内容,在80-90年代,信息披露更具有突出地位,目前信息披露在很大程度上已经成为命令一控制管制的替代品。”{14}(P169)从世界范围看,各国都有很多法律和规章进行信息管制,政府在运用信息形成权保护私人权益和公共利益的同时,也给当事人附加了义务和负担,因此有必要协调政府的信息形成权与当事人义务之间的平衡关系。

1.信息必要性的判断

在美国,管理预算局具有信息管理职能:(1)参与政府信息和统计政策的实施和发展;(2)中央统计机关预算的安排;(3)批准信息收集过程;(4)控制信息收集预算。{5}(P434)在批准信息拟议收集方案之前,管理预算局局长应该判断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对于正当履行行政职能是否是必要的,包括该信息是否有实际效用。在做出判断之前,管理预算局局长可以给行政机关和其他利害人一个听证的机会,或者发表书面声明的机会。如果管理预算局局长断定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没有任何必要的理由,行政机关就不能进行信息收集。只有为完成行政使命所必需的信息,才可能被允许收集。行政调查权是获取信息的主要手段,抑制行政调查权的滥用也成为行政法治的一项基本任务,例如《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55条(c)项规定:“没有法律授权不得发出传票,要求提供报告,进行检查,或强制执行其他调查行为和要求。”{2}(P328)

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也规定行政机关进行信息收集应进行必要性判断,如《统计法实施细则》规定:严格审查和批准统计机构送审的统计调查计划和统计调查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不得重复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或者行政记录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制发全面统计调查表;一次性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调查;按年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调查;按季统计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调查;月以下的进度统计调查必须从严控制;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必须事先试点或者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基层单位的意见,进行可行性论证,保证切实可行,注重调查效益。

2.人权重要性的考量

政府在信息公开中会涉及人权问题,政府在进行信息收集和处理时也会限制或者侵犯人权,尤其是政府信息记录系统计算机化之后,个人信息中的隐私和政府信息收集、信息使用之间越发存在紧张关系,需要不断地平衡政府对个人信息的使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19}(P630)政府强制当事人信息披露可能与宪法上规定的言论自由和沉默权相抵触,一切触犯人权的信息收集都不能被允许。以隐私权为例,在电子时代对隐私保护越来越困难,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最可能侵犯公民个人隐私。{28}在行政调查中,相互之间存在特殊信任关系的夫妻、牧师与忏悔者、医生与患者、律师与委托人,应该具有不予作证和提供信息的法定豁免权。{29}(P99)

(二)平衡的技术手段

1.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衡量

在美国,“获取情报是有效执行任何管理法的不可缺少的条件。为公共利益而获取情报的重要性超过了为了私人利益而拒绝公开情报的重要性。”对公民住宅的不可侵犯权必须从属于本地区的公共卫生和安全的需要;为了公共利益,对企业宅地的检查和家庭福利调查也是行政管理权的组成部分。{3}(P87-91)很显然,信息形成权作为政府管制权的一部分,为了公共利益而有效执法是其当然使命,在不剥夺私人法定权利的前提下,政府可以限制私人权利和利益。

2.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法律保留

政府的信息形成权必须有法律根据,不是所有的行政机关都有信息形成权,有权力的行政机关也不是在任何时间、场合和事项上都有信息形成权,必须通过法治手段来抑制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滥用。目前,我国只有国务院组织实施的全国性统计普查有明确的、严格的、高位阶的法律规定,而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统计调查基本上是由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同级统计机构来规范或批准的。并且,我国现行的《统计法》和国家统计机构只负责部分信息收集和处理工作,信息社会所出现和需要的大量信息收集和处理问题并不在我国统计法律制度的全部调整范围之内,这导致大量的政府信息形成权的行使缺乏法律根据,或者所依据的授权法律规范的位阶很低。例如,《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财政检查工作办法》、《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等,都是部门规章或者地方政府规章。由行政规章来界定或者限制基本权利和利益,这本身就已经违反或弱化了法治原则。

3.政府信息形成权运用的法律程序

政府具有信息形成权,但其运用时仍然需要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政府的信息形成权的运用一定要符合正当法律程序。在美国,管理预算局负责各个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审批工作,未经批准的信息收集都是违法的,管理预算局每年都要在年度《信息收集预算》报告中通报这样的违法收集活动。{25}(P110-128)美国政府的信息收集包括内部和外部两道审批程序。第一道程序是拟议收集信息的行政机关的自审程序,要求行政机关设立一名首席信息官(ChiefInformationOfficer),由其直接向行政机关首长汇报信息收集情况。行政机关需要编制信息收集计划、说明信息资源管理的目的和规划程序。信息收集计划在呈送管理预算局局长审查之前,首席信息官办公室必须审查和评估信息收集的必要性、描述所收集信息的功能、收集计划、公众负担评估等,还要详细列出信息收集目录、可控数量和最后日期,并且必须告知接受信息收集的当事人之所以被收集信息集的理由、信息被使用方式、信息负担评估和信息反馈方式等。第二道程序是管理预算局局长对行政机关信息收集计划的审查和批准程序,主要审查拟议信息收集的必要性、实际效用、对公众的负担,并且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计划须在《联邦登记》上公告,请求公众评论。行政机关的信息收集计划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独立提出的,一种是包含在拟议制订规章中的,对于独立的拟议信息收集,公告和公众评论期不少于30天;对于包含在拟议制订规章中的拟议信息收集,公告和公众评论期与行政规章的评论期限一致。在《联邦登记》公告拟议信息收集60天后,管理预算局局长须做出是否准许收集信息的通知。

在我国,统计系统的信息收集已经形成了一套法律程序。按照《统计法》和《统计法实施细则》,统计调查需要编制调查计划和调查方案,并经主管机关逐级审批,统计调查计划应当列明:项目名称、调查机关、调查目的、调查范围、调查对象、调查方式、调查时间、调查的主要内容;统计调查方案应当包括:供统计调查对象填报用的统计调查表和说明书;供整理上报用的统计综合表和说明书;统计调查需要的人员和经费及其来源。

我国的行政检查程序多由国务院各部门自行制定行政规章,虽然法律位阶很低,但是也逐渐建立起了一套比较有益的行政程序。例如,《电力监管机构现场检查规定》和《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规定了相似的行政检查信息收集程序:进行现场检查应事先拟定现场检查方案并经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制作现场检查通知书;现场检查方案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检查事项等内容;现场检查通知书应包括检查依据、检查时间安排、检查事项、检查人员名单、被检查单位配合和协助的事项等内容;应事先将现场检查通知书的内容告知被检查单位;必要时,可以持现场检查通知书直接进行现场检查;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

4.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的运用

在政府信息收集和处理领域中运用成本一收益分析方法,主要考虑三方面问题:一是信息收集和处理给政府自身带来的负担和收益,二是给公众带来的收益和直接经济负担,三是强制信息披露给厂商造成的利益损失。美国国会于1995年修订了《文书工作减负法》(PaperworkReducationAct),其目的是限制联邦政府以任意形式向公众收集信息,该法为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设置了特别职责:(1)保证在政府之间进行有效信息资源管理活动;(2)保证政府施加给公众的文书工作负担最小化;(3)保证从公众获取的信息的收集、使用和配置的公共利益最大化。{21}

(1)政府自身的信息成本和收益

在信息管制中,信息可能非常昂贵,有时所花费的超过了所得到的;信息管制有时是没有效率的,甚至达不到预期目标。{14}(P626)2000年,美国联邦政府支出的文书工作成本是2360亿美元。{30}(P354)以信息披露立法而言,食品药品管理局(FDA)年度信息成本约为20亿美元,职业安全和健康管理局(OSHA)的危险信息政策每年可能挽救200条生命,但是每年耗费的成本大约是3600万美元,平均每挽救一条生命花费约180万美元。{14}(P626)所以,政府对信息收集和处理活动也有必要进行成本一收益核算。

(2)公众的负担、损害和收益

1995年美国《文书工作减负法》确立了减轻信息收集公众负担的年度政府目标,1996和1997每个财政年度预计降低10%,1998、1999、2000和2001每个财政年度预计降低5%.但是,根据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1999-2007年连续公布的《美国政府信息收集预算财政年度报告》,可知这个目标并没有实现。2007年财政年度,公众的负担预计达到92亿小时,比2006年度增长了2.7%,但在局部上确实降低了公众负担。{22}(P4)

信息管制的直接目的之一是为了公众的利益,但是,政府信息披露管制可能使人们知情更少,因为多余的信息会造成消费者理解混乱。{31}(P380)我国的政府信息收集和处理很混乱,有些措施根本不能给公众带来利益而只是负担,如《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确立的旅店暂住人口登记和报告制度,实际执行成本很高,也无必要;居民身份证的频繁升级换代给公民带来了很重的经济负担;使用电子技术阅读和反馈信息已经给公众和消费者带来一个新的问题—电子产品污染问题。

(3)厂商信息披露的损害

“信息披露的规定可能给企业造成两方面的结果,有些信息扩大了市场的需求,有些信息抑制了市场需求。信息披露可能给企业带来很高的收益,也可能带来很高的成本,甚至导致企业的停业和破产。”{27}(P100)法经济学家探讨了信息披露的“警告责任经济学”问题,认为产品生产者的警告义务是消费者获得产品危险性信息来源之一,这种警告义务将影响消费者购买力,产品危险事故警告与消费者购买力成反比例关系,产品事故安全警告强度越弱,产品事故成本越高,强烈的警告虽然会避免较大的事故成本,却降低了消费者的购买欲望。{32}(P601-602)要求厂商披露完全精确的信息可能导致他们不愿意提供信息。

5.当事人抵抗权的保留

“从行政法层面看,抵抗权主要被表述为个体对基于公权力而作出的行政决定所设置之义务进行抵制和不服的行为。”{33}(P16)例如,《行政处罚法》第49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行政许可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这些法律规定,意味着行政相对人有针对行政机关的抵抗权或者对抗权。在政府信息收集和处理过程中,以公民权利抵制行政权力也是公民自我救济的一部分,如《统计法》第12条规定对违反本法和国家规定编制的统计调查表,有关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9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

五、结语

本文通过美国和中国两方面的资料和立法情况,分析了政府的信息形成权及其衍生问题。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信息管制(文书工作)在美国也是一个特殊问题,在研究政府管制成本收益时一般只计算经济管制和社会管制的成本和收益,信息与管制事务办公室1997年给国会的第一份《联邦管制成本一收益报告》(ReporttoCongressontheCostsandBenefitsofFederalRegulations)中将“税典的文书工作成本”从“管制总成本”评估中剔出,{26}(P374)2007年给国会的第10份报告《联邦管成本一收益报告草案》(Draft2007ReportToCongressontheCostsandBenefitsofFederalRegula-tions)中仍然没有讨论和评估信息管制(文书工作)成本和收益问题。美国通过独立的文书工作评估报告来研究信息管制问题,但是,这种做法还是遭到了学者们的批评。{7}(P13)而中国几乎很少有人注意到文书工作和信息管制的权力合法性和成本一收益问题。我们必须知道,现代社会是一个信息社会,也是一个管制社会,信息管制成为当代行政国家和福利国家的一种重要工具。政府在运用信息形成权时既给公众和消费者带来了利益,也带了负担和损害。当我们呼吁重视政府信息公开时,一定不要忘记政府正在进行的信息收集和处理行为,对于国家、社会、公众而言仍然是利弊并存的。

【注释】

[1]它们是:商务部的经济分析局(BEA)、司法部的司法统计局(BJS)、劳动部的劳动统计局(BLS)、运输部的运输统计局(BTS)、商务部的人口普查局(Census)、能源部的能源信息管理局(EIA)、农业部的经济调查服务局(ERS)、农业部的国家农业统计服务局(NASS)、教育部的教育统计国家中心(NCES)、健康和人力部的健康统计国家中心(NCHS)、社会安全管理局的研究评估统计办公室(ORES)、财政部的收入统计和国内税收服务局(SOI)、国家科学基金委员会的科学资源统计事务部(S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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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文自查报告范文3

一、为推进市人民政府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强化服务职能,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乌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制定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处理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政府办公厅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政府的各项部署,按照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协调、服务、督查的作用,认真履行办文、办会、办事等职能,切实为领导、部门、基层和群众提供服务。

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要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积极参与科学民主决策,不断强化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健全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由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领导并主持。

第二章主要职责

五、负责市人民政府会议的组织准备和会务工作,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会议决定事项的实施。

六、负责起草或审核以市人民政府、政府办公厅名义的公文;组织起草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讲话及工作报告。

七、研究承办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请示市人民政府的有关事项,提出办理或审核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八、根据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对市人民政府部门间有争议的重要问题进行协调,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决定。

九、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对市人民政府文件、会议决定事项及领导同志有关批示的执行落实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组织、指导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十、建立和完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紧急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处理市内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及有关事项。

十一、负责政务信息的采编和报送及政府系统办公自动化建设工作。

十二、负责市人民政府各类文件、会议材料的蒙文翻译工作。

十三、负责市人民政府值班工作,及时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报告全市范围内发生的重要和紧急情况,协助处理各部门和各区向市人民政府反映的重要问题。

十四、负责市人民政府机关后勤保障和党政大楼安全保卫工作。

十五、负责管理市委政府局、市政府调查研究室、市旅游局、乌海机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政务服务中心、接待办、采购中心、网络信息中心、仲裁委秘书处。

十六、办理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会议制度

十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实行党组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厅主任办公会议制度。

十八、办公厅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召开,党组成员参加,主要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政府的重要文件、指示,研究贯

彻措施;研究机关党的工作及人事、干部工作,讨论决定机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党组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党组会议,会前要向党组书记请假。

十九、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纪检组长、市政府调研室主任组成。秘书长办公会议由秘书长或主持工作的副秘书长主持召开,视会议内容召集相关人员参加,研究部署一个时期的工作任务,解决落实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协调安排政府领导布置的有关工作。秘书长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

二十、厅主任办公会议。由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纪检组长组成。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由办公厅主任或办公厅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有关科室、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主要研究布置办公厅内部日常工作。厅主任办公会议不定期召开。

第四章文件审批及工作配合制度

二十一、报市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审批的文件,要严格按照《市人民政府

办公厅受理请示报告意见工作规程》的要求办理;以市人民政府和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公文要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公文形式、适用范围和审批程序》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发公文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

二十二、凡报送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的公文,一个入口,统一由秘书一科专人签收、登记、分发,并按程序运转,不直接报送领导个人。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受理的公文,原则上按来文单位归口送请分管副秘书长签批。

如来文事项涉及多个副秘书长分管的工作,则请归口分管来文单位的副秘书长阅示,其他副秘书长阅知。如分管副秘书长认为来文事项应由其他副秘书长办理或需其他副秘书长提出意见,可由分管副秘书长签给相关副秘书长。若意见难以统一时,须向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汇报后再作决定。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外出时,所分管的工作应指定或委托一位同志代管并告知有关科室。办公厅各科室负责同志要做好工作上的配合和衔接,以保证各项工作能及时处理。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受理各区、各部门给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可以由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解决的,一般转职能部门或由一个职能部门牵头商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直接答复来文单位;确需由市人民政府研究解决的重要事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相关职能部门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由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批复或答复来文单位。各区、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或政府办公厅发文的文稿,如需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各区报送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会签,部门报送的自行协调会签。如有关部门反馈市人民政府的意见不一致时,主办部门应分别列出各方理据,报请市人民政府相关领导协调解决。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便函类文件用印,须经秘书长或分管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审批。

二十六、对政策性、专业较强的公文,经秘书一科受理登记并报分管领导同意后,先转请对口政务科室或市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把关,再由秘书一科按程序逐级送审。规范性文件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核。市人民政府各类会议纪要和需要印发的领导讲话,一律由对应的政务科室审核把关,送有关领导签发,经政务科室负责人注发后,送秘书一科印发。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接收公文后,秘书一科签收、登记、分发、拟办、送审环节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有关市长、秘书长批办审签环节须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相关政务科室承办的公文须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急件随到随办。市人民政府及政府办公厅领导同志接收公文后,应当签署明确意见。即使要缓办的公文,也要明确签署意见。

二十八、转市有关部门、区政府办理的公文(包括需要会办、协调的公文),要明确规定办理时限,急件一般应在当日办理完毕,特殊情况在2个工作日完成,平件须在1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因情况特殊,按规定时限办理不完的,有关部门和区政府应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作出书面说明。公文承办人员对转出办理的公文要及时催办,在规定时限前2个工作日、规定时限到期日,必须分别催办一次,催办记录要明确记载于公文运转单上。催办未果,要提出处置意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批示。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请有关部门、有关区直接答复或研处的请示件,一经转出,即视为办结。

第五章政务督查制度

二十九、强化督查落实。政务督查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层层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政务督查事项要做到事事有人管,件件有着落。重大事项,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相关领导要亲自督促检查,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三十、政务督查工作的重点是:市委、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会议、文件决定事项,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市委、政府领导同志及秘书长批示交办的事项的落实情况;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有关工作的决定、决议、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议案和建议、批评及意见的办理情况;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内部刊物反映本地区工作的重大问题、重要批件和建议的查办落实。

三十一、政务督查事项和领导批示要急事急办,做到运转协调、反馈及时,注重实效。同时,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六章政务信息制度

三十二、政务信息工作要以政府机关工作和领导科学决策需求为重点,及时反映政府工作及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及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为领导把握全局、分析形势、发现问题、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信息服务。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适时向各区和各部门、驻外办事处、各信息联系点通报信息报送要点,进行信息约稿并及时通报信息报送稿件的采用情况,做好信息工作任务的部署、考核及奖惩工作。根据需要适时组织信息工作交流。在依法保守秘密的前提下,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科室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收集、整理和报告有关紧急重大事项信息,做到工作职责范围内的紧急重大事项信息不漏收、漏报,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第七章值班制度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值班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领导轮流带班,主要负责处理八小时以外、公休日和节假日的突发事件和紧急事项。为便于工作,带班领导要随时将自己工作时间以外、公休日和节假日的去向告知值班室。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以保证市人民政府与自治区党委、自治区政府、厅、局,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各区之间联系畅通,保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机关工作正常运转。在具体工作中,要认真执行《市人民政府值班室工作制度》。

第八章工作纪律要求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全体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市委、政府的重要决定,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深入研究经济社会生活中的新问题、新情况、新矛盾,充分发挥参谋助手、督促检查和协调服务作用,确保市委、政府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

三十八、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全体工作人员要顾大局,识大体,在工作中既分工负责,又通力合作,相互补台,相互配合,营造和谐有序的工作氛围。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党政机关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

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增强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筑牢思想道德防线。进一步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努力维护廉洁勤政的良好形象。

四十、秘书长、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及各科科长陪同市人民政府领导出席内事活动,由政府领导确定。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各类庆祝会、纪念会、典礼和剪彩仪式等礼仪性活动,一般应谢绝出席。

政府公文自查报告范文4

一机构设置

印度审计产生于十九世纪中叶,1860年,英国殖民政府按照英国模式在印度设立了审计长一职,负责政府审计和会计工作。1919年为制约腐败,避免纳税人的钱浪费,第一次以立法的形式,规定了总审计署的职能,确立了印度审计长独立于政府的法律地位。1935年,印度政府法颁布实施,该法规定设立审计长,成立印度审计会计部(IndianAuditandAccountsDepartment),即主计审计长公署。1950年,印度共和国成立,印度审计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印度审计会计部实行垂直领导、分级负责和归口管理的政府审计管理体制,主要由主计审计长公署、联邦审计、地方审计(会计长审计办公室)、地方会计(26个会计长账户与拨款审批办公室)和培训机构组成。最高审计机关是主计审计长公署(theComptrollerandAuditCeneralofIndia,简称CAG),由主计审计长负责,设在德里,共有6万多员工,在全国各地设有各类专业机构104个,其中大约有3.5万员工和68个单位从事审计上作,每年审计工作经费大约55亿卢比(折合人民币约9亿元)。每年要审计84000多家单位,向管理部门提交77000多份调查报告并向国会和邦议会提交80份审计报告及300份专题报告。

①主计审计长公署(CAG)包括会计和审计两部分职能,不涉及具体的审计业务,主要负责制定政策,指导、监督和控制各级审计机关的工作,开展国际交流,考核和培训审计人员。CAG设主计审计长一名,对国会下属的公共账目委员会和公共企业委员会负责。

IA&AD组织结构示意图:

②联邦审计机构指CAG下设的多个“主任审计局长办公室”和一个“企业审计局”。主任审计局长办公室负责对中央政府部门与机构、海外机构、国防、印度铁路、印度邮政电信局等联邦政府部门的审计。企业审计局由副审计长领导,专门负责审计中央政府部门下属公司和企业。

③印度地方审计局指“会计长审计办公室”,负责审计邦级政府的财政财务收支账目,审查地方国有企业和一些自治机构的账目,根据主计审计长公署的审计计划,承担对联邦政府设在行政区范围内的机构和组织的审计项目。

④印度地方会计局指26个“会计长账户与拨款审批办公室”,主要负责邦(省)一级政府的会计和拨款审批事项,如为大多数邦级政府编报账目,发放工资、津贴和退休金,制定政府会计制度和会计原则等。从1996年3月起,联邦政府和一些邦级政府已经开始自行负责会计账目的编制。

⑤培训机构包括CAG培训局、一个国际培训中心、国家审计会计学院和九个地区培训机构。印度审计人员必须经过为期两年的培训,通过考核后方能分配具体工作岗位。在各个不同的工作岗位上还要进行专业化岗位培训,并随着工作的进展不断进行知识更新培训。

二审计职责和范围

1.审计职责

审计的职能是审计本身所固有的内在功能,包括经济监督、经济鉴证和经济评价。根据规定,印度国家审计的职责与权力可概括如下:

(1)政府支出审计。

对中央和各邦国库账的所有支出进行审计并报告,确认各账户中支出的货币是否获法律批准,且用于法律批准之用途,确定各类支出是否与批准的要求一致。

(2)政府资金流动审计。

对中央和各邦的所有资金交易进行审计并报告,包括债务、各种存款、沉淀资金、预支、吊销账、汇款账、工商业的损益账等。

(3)负责记载中央政府的各种账目,但与铁路、国防及各邦有关的账目除外。

(4)准备反映中央和各邦年度收支的各种账目,并将其交与政府有关部门。

(5)准备财务总表,并交给总统。

该表反映每年度的各种账目,如总统要求,还反映各类余额、过期未付债务及其它有关资料。除宪法中规定的这些职权外,还履行其他一些职权,包括由议会通过的法律所规定的某些与政府公司账户有关的职权。如对政府审计员的任命及重新任命,必须征求审计总监的意见。有权对公司账户进行补充性或试验性审计。可根据与有关政府部门达成的协议,对某些政府部门或机构的账户进行审计。要在财政管理领域内捍卫宪法和法律,不允许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支出,客观地估价财政领域的执行情况。

2.审计范围

“审计范围可以扩大到这样一些方面,诸如财务方面(会计错误、舞弊、财务控制、财务报表的公正性等等),合规合法性方面(忠实地执行管理及法律方面的要求、政策和规定等等)、以及工作绩效方面(经营控制、管理信息系统、项目等方面的经济性、效率和效果)(引自《审计方法与实践——税收审计》,印度审计署,摘自《最高审计机关国际会议文选》)。具体包括:

(1)中央和26个邦政府部门和机构。

(2)政府性的商业机构,如印度铁路、印度邮政通信公司。

(3)由中央和邦政府控制的大约1200个公营企业。

(4)由中央和邦政府拥有或控制的约400个非盈利性自治机构。

(5)4400家靠联邦和各邦拨款的机构和团体。

但印度人寿保险公司、印度国家银行、印度工业发展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其他国有商业银行等不属于主计审计长公署的审计范围。

三印度国家审计体系的特点

1.地位崇高,独立性强

印度国家审计体制采用的是立法型审计模式,最高审计机关CAG隶属于立法机构,直接对立法机构负责,薪金及其他行政费用由印度统一基金交付,勿需议会表决批准,对政府机构具有很强的独立性。印度《宪法》(1949年11月26日制宪会议通过,1979年9月25日第四十四次修宪法令最后修改)专门以一章篇幅规定了印度审计长的职责权限,明确规定:总审计署在国家经济生活中扮演“双重角色”,一方面代表议会立法机关,监督和确保行政部门收支严格按照法律行事,另一方面代表联邦政府,确保地方政府开支“有法必依”。作为印度审计署最高负责人,总审计长地位十分特殊,他由总统直接任命,监督公共财政,并对总统负责,级别和待遇与印度最高法院院长等同。如果出现行为不当或失职等情况,只有议会两院以2/3票数才能罢免总审计长,程序等同于最高法院大法官和总检察长的罢免。各邦审计长是主计审计长的代表,执行主计审计长的命令。1971年印度还制定了《主计审计长法》,赋予审计工作广泛而独立的权力。正是总审计署地位独立特殊,因此在近年来印度腐败之风屡禁不止的情况下,总审计署加大了对各级政府的审计力度,查起来毫不手软,取得了显著成效。

2.科学合理的审计准则体系

只有保证审计质量,审计才具有可信性,审计意见和建议才会受到认真的考虑和执行。确保审计质量的前提是具有衡量和改进绩效的标准。主计审计长公署编制了《主计审计长公署工作守则》

(ComptrollerandAuditorGeneral′sManualStandingOrders),确保了审计实务有章可循。其内容除审计准则和审计指南外还包括审计规定和指示、审计原理和逻辑以及审计程序。印度的审计准则体系包括审计标准和审计指南两个层次,审计标准又分为一般标准、作业标准和报告标准:(1)一般标准,主要规定审计人员任职要求和审计机关质量保证机制。(2)作业标准,是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和对审计工作进行管理时必须遵循的基本框架。(3)报告标准,对审计报告阶段的框架性规定。《审计指南》是指导审计人员规范有序地开展审计工作,确保审计准则得到遵守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包括:费用支出审计,收入审计,公共部门的附属商业机构审计,控制制度审计,人力资源审计,电算化审计,绩效审计,中央和邦政府的预算和拨款账户的审签以及铁路等重要审计领域的单项指南(包括铁路审计指南、邮政电信部门审计指南、联邦政府收入审计指南、公营商业组织的审计指南等)。

3.独具特色的补充审计制度

补充审计,即指政府审计人员运用测试审计的方法对注册会计师审计过的国有企业进行的补充审计或追加审计。印度实行混合经济发展模式,国有企业生产总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0%以上,根据1971年主计审计长法,主计审计长有权对国家控股51%以上的国有企业进行审计。印度的公营公司分为司局级企业、政府公司和法定公司(引自《公营企业的审计方法和技术》,印度审计署,摘自《最高审计机关国际会议文选》)。其中,会计师事务所或执业会计师公司的注册会计师根据主计审计长的指派,可对政府公司进行审计。为了对注会审计结果的正确性负责,CAG建立了独特的审计委员会审计制度。审计委员会由政府审计师和专家组成,有重点地对注会已审的国企再进行一次补充审计。审计内容包括:注册会计师已审计的企业财务报表,公司会计制度,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报告及其资格等。补充审计完成后,国家审计人员把补充审计结果通知注册会计师和被审企业,并给予两周时间征求对补审结果的意见。CAG最后要把所有企业补充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报送议会。

4.卓有成效的绩效审计制度

印度审计的主要类型有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财务审计是对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发表审计鉴证意见,主要审查有关单位的各项财务收支活动,看其是否合规、合法,并对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报表是否公允地反映其财务收支活动、财政状况以及是否遵守了有关的会计制度等发表意见。绩效审计是以项目为基础,考察有关项目是否有效地使用资金并取得了预期的经济效益。印度自称,印度已由过去的财务审计,发展到测试评价政府活动和公共企业事业单位的总体效益,即测试其经济性(Economy)、效率性(Efficiency)和效果性(Effectiveness)阶段。审计委员会对国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综合检查和评价,除年度财务审计外,每隔五年进行一次绩效全面评估。其内容包括:投资决策、工程项目实施与管理、生产情况、设备能力利用率、劳动生产率、物资管理、内控制度和成本控制制度、价格及财务状况等。由于印度绩效审计往往能披露出政府或公共部门管理中的问题,所以受到了执政党、在野党的重视,社会公众也很关注政府和公共部门的服务质量,给予了绩效审计较高的评价;被审计的单位可以通过绩效审计提高和丰富自己,使自己的工作做得更好,所以这项工作也容易得到被审计单位的认同。例如,印度节油研究协会(具有印度官方背景)为推动能源节约,确保石油产品高效合理使用,推动经济持续发展,该协会把对企业的“能源审计”作为协会每年工作计划中的“重点战”。2005年底,由印度节油研究协会向政府提交的2004年石油节约项目成绩单中,已确认石油节约总额达到了22.7万吨,总价值29.7亿卢比(摘自2005年8月31日《人民日报》国际版《印度能源审计显成效》)。

5.初具规模的计算机审计制度

当前世界审计办公自动化工作,主要集中于审计计划自动化,审计管理工作自动化,审计统计自动化,数据传递自动化,计算机编制审计表格和审计报告等方面。印度是世界第一大软件生产国,越来越多的政府部门和公共企业广泛使用电子信息处理系统,印度审计部门已开始对被审计单位计算机系统进行审计。一是电算系统开发审计,包括对开发计算机应用系统的规范和标准的审查、对计算机应用系统开发管理的审查、对计算机应用系统开发成果的审查等;二是电算系统内部控制制度审计,即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效,审计人员就必须对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制度进行审查;三是对电算系统程序的审查,评价控制功能是否恰当、逻辑流程是否合理、程序设计是否符合用户的需要;四是对系统数据文件的审查,包括纸性数据文件和磁性数据文件的审查。例如,印度特许会计师协会(InstituteofCharteredAccountantsofIndia,简称ICAI)理事会最近在新德里召开的会议上通过了2005版《银行审计指南注释草案》(DraftoftheGuidanceNoteonAuditofBanks),就包括电算化审计方面的内容。

6.比较完善的审计报告制度

印度主计审计长公署建立了一套比较完善的审计报告制度。每年,总审计长会就联邦政府账目向总统提交财政审计报告,并由总统转交议会两院审议,此外还就各邦账目向邦长提交财政审计报告,并由邦长转交邦议会审议。审计报告的内容和形式由主计审计长确定,除了提交联邦政府的预算与决算的鉴证报告、法定公司的审计报告外,还按部门行业提交分类审计报告。分类审计报告也称专项审计报告或专题审计报告,是对某个待定的项目和内容进行的专题审计所编写的审计报告,如公共分配系统绩效评估审计报告、农村综合发展规划评估审计报告、扫盲绩效审计报告、能源审计报告、武器装备审计报告等。审计报告由立法机关下设的公共账目委员会和公共企业委员会审查研究,公共账目委员会负责审查政府直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账目,公共企业委员会负责独立经营企业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要指出各种浪费及资金的不恰当适用,并按财政原则进行明确评论。如已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损失的事项,新的服务支出及与各种程序及先例相背离的事项等。审计人员还将编写的重要问题备忘录(问答表形式的)随时提供给公共账目委员会和公共企业委员会,以便政府对审计报告中做出的调查结果给予具体的回答,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采取补救措施和改正方法。

7.近乎苛刻的人事管理制度

CAG拥有一大批资深的审计工作人员,他们具备执行审计职能的广泛技能和丰富经验,能够胜任这一工作。为了保证审计人员的素质与能力,审计人员都是通过全国范围的激烈的竞争考试并从不同的专业和学科中挑选出来的,如金融管理、会计学、成本计算、法律和工程学等。其附属机构人员的更新也要通过竞争考试来完成。一方面,实行严格的人员招聘制度。印度国家审计人员(辅助人员除外)都是通过招聘录用后才安排到审计员、审计监督员、审计总署官员等岗位。其中,审计员由大学文理工商等科毕业生通过“政府人才选拔委员会的考试”录用;审计科长(审计会计监督员)由审计员通过“基层审计考试”或社会招聘两种方式产生;审计长和会计长从审计科长(审计会计监督员)中选拔;印度审计会计服务局官员由“联邦公共服务委员会的竞争考试”产生。另一方面,实行成熟的人员培训制度。在印度要想正式成为一名国家审计人员,还必须经过为期两年的岗前培训,包括四个阶段:(1)四个月的行政管理培训,在国家行政管理学院学习基础理论课(在印度,所有高级官员都要学习这些基础理论课程)。(2)十四个月的专业培训,在印度审计会计学院进行为期一年的学习。(3)地方专业审计局、财政局、计划委员会等单位的实习;(4)年度结业考试。实践证明,严格的录用、培训和晋升制度是非常有效的。它使印度政府审计人员保持着较高的素质,确保了审计工作的高效运行。

「参考文献

[1]印度驻华大使馆网站

[2]OfficeoftheAccountantGeneral,Haryana网站aghry.nic.in/

[3]印度驻上海总领事馆.on/ch/index.htm

政府公文自查报告范文5

一、概述

(一)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为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强化部门协作,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明确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和主管科室,由局长同志任总负责人,并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由局办公室具体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区教育与文化体育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前,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行正常。

(二)《指南》和《目录》的更新、完善情况

根据《条例》和市、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有关要求,按照方便查阅、方便监督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了区教文体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和区文教信息网上给予公开。同时,根据信息公开过程中的具体情况,不断完善指南和目录。

(三)落实和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情况

在区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我局不断完善信息公开工作的软硬件设施,设立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受理台”,指定专人受理群众申请,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四)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度规范情况

为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局不断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度,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领导小组,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审查责任,规范审查程序,加强审查管理,确保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安全保密工作万无一失。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一)年区教文体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0条。年10月至年底,我局累计主动公开政府信息87条。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本局政府信息主要通过市区政府门户网站、区文教信息网和区教文体局公开栏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政府公文自查报告范文6

关键词: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F810.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2-0159-03

一、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理论

(一)政府会计信息的含义

政府会计信息是政府会计依照相P法律规范、会计制度等,全面、系统、准确地反映政府资产负债状况、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及政府经济活动状况等方面的信息。政府会计信息有着重要的作用,通过这些科学有效的信息,将有利于立法机关监督政府,有利于强化政府的会计责任,有利于政府自身的科学民主决策,更有利于推进宏观经济管理。①

(二)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

政府预算报告和政府财务报告是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方式,两者是政府会计信息的主要载体,也是政府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主要参考依据。

1.政府预算报告

它是按一定的标准将政府预算年度的财政收支分门别类地列入各种计划表格,通过这些表格可以反映一定时期政府财政收入的具体来源和支出方向的书面文件。政府预算报告的作用可以反映政府年度财政收支计划情况和政策重心,可以预测各项政策的实施对资本市场等的影响,可以监督政府资金的使用收益和效率。政府预算报告在编制程序上、内容上具有较强的法制性。

2.政府财务报告

它是指为信息需求者编制的以财务信息为主要内容、以财务报表为主要形式,全面系统地反映政府财务受托责任的综合报告。我国政府整体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文字说明两大部分构成。其中,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政府营运表、现金流量表和预算执行情况表。此外,根据我国财政管理的特殊性,还附加了一些特殊报表,比如,资本性支出表,反映报告主体的投资情况;承诺与或有事项表,反映报告主体的承诺以及或有事项情况。通过这些报表,可以完整反映政府的财务活动、财务状况和绩效。②文字说明主要包括宏观经济统计指标体系、政府财政经济状况分析报告和政府财政管理报告。政府部门财务报告主要是财务报表,文字说明只起补充说明的作用。

二、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主要问题

(一)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报告内容和格式不完整

我国政府会计信息的主要载体是政府财务预算报告和政府财务报告,两者是所有信息使用者的主要依据。但实际上二者在涵盖的内容和格式上都有缺陷。

1.我国政府预算报告披露不够详细

我国政府预算报告披露的重点是政府收支总额、前后年度比较产生的增长率以及与预算方案的相比差异。所以,只是概括性披露了政府财务信息,没有详细披露实际的支出项目和金额,使得我国政府会计所披露的财务信息仅是数字,没有这些数字的计算依据。

2.我国政府财务报告核算不够全面

我国当前财务报告仅反映出政府预算收支执行方面的情况,政府预算会计与企业会计相比,在核算上不够详细,不能全面、细致地反映政府的整体财务状况;而它又作为政府会计总体核算的一部分,并没有把债权和债务、部分资产产权或股权包括在核算范围内。另外,政府在固定资产等方面的核算和反映的内容也不够全面、具体。

(二)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方式不规范

1.缺少必要的审计报告

政府会计信息要想真实、可靠,必须要经过审计。目前,我国政府在披露会计信息之前缺少独立审计环节,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受到影响,导致对政府财务报告的监督失去作用,最终使政府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存在问题,这就使政府会计信息使用者对报表真实性有所质疑。

2.获取政府会计信息的渠道不通畅

当前,社会公众了解政府会计信息的主要渠道是政府提交的财务预算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与上市公司对开的财务报表相比,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渠道少而且不通畅,收入较低的信息使用者在查阅报告时还增加了获知难度与成本。

(三)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监督体制不完善

按照当前我国的监督体制,国家审计机关负责对政府披露的会计信息进行审计,社会审计机构不参与其审计,这就使审计的独立性受到很大影响,造成政府对外公布的预算、决算报表的真实性没有得到有效保证。我国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预、决算报表负有的监督审查责任,它也是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真实可靠的重要保证。我国人大常委会对政府预算报表的审查时限一般为1个月,而西方发达国家立法机关对政府预算报表的审查时限通常多于2个月。①我国政府预算报表审查时间短,很难在审查过程做到全面、细致,最终很难保证审查质量。所以,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督体制,制定详细的监督制度,以保证监督机构各司其职,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我国政府会计整体概念框架不完整

我国政府会计概念框架应包括政府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政府财务报表的组成要素和政府财务报告目标。②目前,我国政府会计缺少完整的概念框架,不能以此为依据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政府会计准则。这成为影响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原因之一。

1.我国政府财务报告的目标不明确

我国政府财务报告没有明确的目标,直接导致了政府会计信息的需求者和使用者模糊、信息披露对象不明确。

2.我国政府财务报告的会计对象不明确

我国政府会计披露的范围和会计对象息息相关,如果会计对象不明确,那么会计信息披露的范围一定会出现不完整、不确定的情况。

3.我国政府会计基础的选择欠缺指导

确立会计基础,行政体制和管理理念环环相扣。一旦缺少正确的政府会计概念框架,就会使得会计基础的确立失去方向,从而使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在操作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最终影响到政府会计信息的披露质量。

(二)我国政府会计监督体系不完善

完整的监督体系应该包括组织机构、政策法规等各方面的内容,目前,我国政府会计组织机构职责不明确,相应的法律法规严重缺乏,造成监督功能受到严重影响。除此之外,政府审计体系没有完全建立,使得政府审计机构执行审计任务的能力非常欠缺。政府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也不对外公开,使得政府审计报告与政府财务报告之间的相关性非常低,披露的信息之间没有明确的关联性。

四、解决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有效对策

(一)完善我国政府会计信息的报告体系

1.放大政府预算范围

完善预算信息的有效途径是放大政府预算范围。政府预算范围应该包括政府资金的来源和去处、政府财政所用资金、公共活动的收支等。③应明确实际的支出项目和金额并详细披露,使政府披露的财务信息不只是一些数字,而是为政府会计信息所提供的一个准确的计算依据。

2.完善政府预算报告

为了反映受托责任的履行要求,政府预算报告应当包括年度预算报告、年中预算执行报告和年度决算报告。其中,年度预算报告由政府财政预算报告、政府财政政策目标、部门财政预算报告、政府财政持续性分析报告、政府财政中期预算报告、政府财政风险说明书、政府财政产出结果目标与政府财政绩效评价体系等组成;年中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由预算期间相关执行情况报告、执行结果和分析报告组成;年度决算报告是对政府所有活动的综合反映,它是通过预算年度内政府预算执行的结果和分析报告来体现的。④

3.增加政府财务报告的内容

我国政府财务报告的内容应根据政府的财务活动、受托责任的实际情况及政府财务报告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加以考量完善。应该编制符合我国情和经济发展需要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这将会为政府提供更全面、更科学、更有用的信息。

(二)规范我国政府会计信息补充披露制度

1.制定科学的法律法规,对披露制度进行有效规范

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不完整,需进一步补充。由于法律制定后修改起来程序较为烦琐,修改难度大,所以应该先制定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来完善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体系。政府预算是政府计划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必须受政府法律法规和行为规范的约束。政府预算与财务报告披露的内容需要遵循以下原则:力争所有政府部门对外披露政府会计信息;确保政府对外披露的所有财政收支计划、预算草案等政府会计信息数量充足;保证公众无偿获取政府会计信息;人民代表大会或相关部门须要审议批准对外披露的政府会计信息。政府向社会公众披露政府会计信息应尽可能做到公开、透明,保证公众的知情权,同时要确保国家的信息安全。所以,政府应该兼顾公开与安全的法律制度。

2.建立一个多层次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体系

完善披露制度必须确保让尽可能多的使用者能够顺利获取所需信息,而使用者需要的政府内部和外部信息是不同的。对政府内部信息使用者来说,通过对披露的财政预算信息与实际运行信息的对比,来完成对政府财政资金的监督管理。对外部信息使用者来说,通过对财政预算收入和支出是否和实际情况相符,立法机关对其监督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应以建立一个多层次的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体系,以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政府会计信息使用者,保证社会公众和信息使用者获取信息的渠道是顺畅的。

(三)加强我国政府会计信息监督体制建设

1.建立科学的审计制度

我国政府会计缺少审计环节,政府会计信息没有通过审计就直接向社会公众和使用者披露,将影响政府会计信息的客观性,降低政府会计信息的可信度,这是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国政府会计信息必须要经过审计,建立与政府会计相配套的审计制度,不但提升公共财政的资金使用效率,还可以促进政府官员和政府行政管理部门高效、廉洁地开展工作,保证政府受托责任的正常履行,提高社会公众和立法机构对政府的信任度。因此,建立科学完整的审计制度是政府财务披露信息真实性和可靠性的重要保证。

2.建立约束力强的独立审计监督制度

现阶段,我国政府审计仅停留在财务收支审计的上,而未来政府审计工作的重心向财务审计和绩效审计兼顾的方向上发展。所以,应该建立约束力强的独立审计监督制度,以保证提供客观、公允的审计和监督机制。从公正、中立的角度出发,对政府财务报告进行详细的、不偏不倚的审计,从而使政府财务信息披露取得社会公众和使用者的信任。

3.提高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会计信息的审查力度

提升政府会计信息监督力的重要手段是提高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会计信息的审查力度。主要从两方面做起:一是适当延长政府会计信息的审查时间,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只有保证充足的审查时间,审查工作才能做到深入、到位,审查结果才能客观,会计信息质量才能提高。二是提高对政府会计信息的重视程度,加强人大代表的审查核实力度。人大代表享有人民赋予的神圣权力,他的任何一次表决都与选民的实际权益息息相关。所以说人大应该认真审查政府会计信息,了解政府的真实财务状况,明确财政收入的支出项目,保证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提高政府会计信息的整体质量,切实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黄小芳.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系统设计[J].财会通讯,2011,(19).

[2] 邬励军,吴昊华.政府会计改革――论权责发生制的引入[J].会计之友,2013,(1).

[3] 赵西卜,王建英,王彦,曹越.政府会计信息有用性及需求情况调查报告[J].会计研究,2010,(9).

政府公文自查报告范文7

一、政务督办的分类

政务督办工作分为日常政务督办和专项政务督办两类。

(一)日常政务督办是指县政府各种会议议定的按分工归口由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联系县政府分管领导的副主任协助县政府分管领导承办和催办的事项。日常政务督办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督促检查承办单位办理情况和信息反馈工作。

(二)专项政务督办是指省、市政府或部门要求督办的事项;县委、县政府交办的督办事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县政府各部门提出的经政务督办审批程序通过的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等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专项政务督办由县政府督查办公室负责交办、催办和反馈承办单位落实情况。

二、政务督办范围

(一)县政府重大部署、重要决定(决议)、重大决策性文件的贯彻落实;

(二)县政府全体会、常务会、办公会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

(三)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

(四)县人大、县政协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建议案、建议、批评、意见和提案的办理落实;

(五)领导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

三、政务督办工作原则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围绕每一时期县政府的中心工作、重大决策,按政务督办审批程序积极开展督办。

(二)实事求是,务求实效。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决策实施情况,及时掌握和反映影响决策落实的问题及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三)认真办理,及时落实。对交办的政务督办事项,督促承办部门必须认真研究,按时报送办理进度情况,按要求报告办理结果。

四、专项政务督办工作程序和时限要求

(一)立项审批。由县政府督查办公室按领导同志批示的督办事项,填报《xx县人民政府督办事项办理审批表》载明申请专项政务督办事项的内容和时限要求、督办依据,送县政府办公室分管主任初核后,再送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审查同意,由县政府督查办公室提出督办方案,送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签后,特重大事项需报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审批后同意立项。按照一事一立、一事一报的要求,应按问题分解立项。

(二)交办。专项政务督办事项按程序批准后,由县政府督查办公室向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有关部门下达《专项政务督办通知》,专项政务督办事项的内容包括事项提要、编号、主办部门、协办部门、交办时间、办结时限等内容。

(三)承办。承办部门接到《专项政务督办通知》后,应按要求及时、认真地研究办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承办部门须向县政府交办领导和县政府督查办公室报告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经县政府交办领导同意后可视情况延长办理时间,延长办理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县政府督查办公室负责对承办部门进行跟踪督办,了解掌握督办事项进展情况和存在问题,并向交办领导及时汇报。

〖1〗

(四)协调。对涉及多个承办部门的专项政务督办事项,由主办部门牵头,召集各有关部门协商办理;因意见分歧,主办部门难以协调和办理落实的,由县政府督查办公室协调,必要时由交办领导协调办理。承办部门对县政府督查办公室交办事项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专项政务督办通知》三个工作日内,提出转办意见,经该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返回县政府督查办公室,由县政府督查办公室进行协调处理。

(五)反馈。专项政务督办事项办理完毕后,承办部门以《专项政务督办报告》上报县政府督查办公室,做到一事一报,文字简洁、内容准确。县政府督查办公室综合有关部门的办理情况,向县政府交办领导、县政府办公室主任或分管主任呈送《督办报告》;需向上级机关呈报办理结果的,按行文程序报送,并抄送县长、常务副县长、交办领导、办公室主任、分管主任。

(六)催办。承办部门对交办的专项政务督办事项在要求时限内未能反馈结果、又不说明原因的,县政府督查办公室要进行催办并深入实地,了解和掌握督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对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承办部门重新办理。

(七)归档。专项政务督办事项办结后,年终按档案管理要求,由县政府督查办公室将有关材料收集齐全、按一事一档,归档备查。

五、政务督办工作制度

(一)建立责任制度。政务督办工作实行责任制,层层明确责任,一级抓一级。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领导具体分管。政务督办事项要做到件件有人负责,事事有部门承办。重大决策、重点事项,领导同志要亲自过问,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保证各项政务工作的落实。

(二)请示报告制度。督办事项的提出、督办工作的实施、督办结果的反馈,既要发挥督办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性,也必须坚持严格的请示报告制度。督办过程中遇到疑难、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按照领导同志的批示进行办理。

(三)工作通报制度。县政府督查办公室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完成县政府交办督办事项的落实情况以《政务督查通报》定期进行通报,对重大事项不定期进行通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彰;对政府决策和交办事项贯彻、办理不认真、不得力、敷衍推诿、贻误工作的,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直至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公文处理制度。政务督办工作中涉及的各类公文的办理,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六、政务督办工作的考核

政务督办工作纳入对乡镇人民政府、县级部门督查、督办工作目标考核,实行倒扣分。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督查办公室按以下规定向县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提出书面处理建议,经县目标管理领导小组报县政府领导或县政府办公会审查同意后执行。

1、对未按政务督办事项要求按时办结的承办单位,根据督查、督办工作目标考核办法,扣减承办单位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分数。

2、对久拖不办或办理质量差的承办单位,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督查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县长、常务副县长签批后予以通报批评。

政府公文自查报告范文8

深刻认识加强督促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

督促检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抓落实。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是推动政府系统全面落实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关键环节,是促进依法行政和提高政府执行力的有效手段,也是推动作风转变、保证政令畅通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督促检查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把抓落实放到与抓决策同等重要的位置,切实履行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的责任。要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实施决策的全过程,研究重大决策时明确督促检查事项,部署工作时提出督促检查要求,开展督促检查时保证落实效果。

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及重点

(一)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国家、省、市领导重要批示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县政府工作报告和要点中提出各项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县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县政府经济工作会议、政务会议等确定的主要工作及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县政府阶段性重点工作,县政府全体会、常务会、碰头会、办公会、协调会议定事项及县政府主要领导关注、事关全局的工作落实情况。

(五)政府主要领导在现场办公、工作调研、工作检查时提出的落实意见、交办事项。

(六)县政府领导批示、指示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七)领导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解决情况。

(八)市长公开电话、市长电子信箱交办事项办理情况。

(九)其他需要督查的事项。

建立健全督促检查工作制度

(一)建立健全县级领导督促检查责任制。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应紧紧围绕县政府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督促检查的主体作用,担负督促检查工作的领导责任,对分管部门的工作落实提出明确的质量和时限要求,将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领导。县政府办公室对应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的各位协调副主任和各专业科室承担相应督促检查职能,协助领导抓好督促检查,抓好工作落实。对于县政府重大事项和重点工程及会议、文件指定县有关领导牵头抓落实的,被指定的领导是办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充分履行职责,认真推进工作,及时将办理结果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县政府督查室要及时抓好督促检查并反馈。对县政府阶段性重大事项和重点工程实行工作提示,县长签发的提示卡,提示对象为副县长、县长助理;副县长签发的提示卡,提示对象为政府部门、单位行政一把手。

(二)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承办事项责任制。各级各部门单位一把手是落实承办事项第一责任人,对工作落实负直接责任。对工作的落实要责任到人,制定预案,量化任务,做到迅速快捷,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对出现的复杂情况、疑难问题,要积极协调解决,不能推诿扯皮,更不能久拖不办。确需县政府帮助解决的事项,应提出具体意见,报县政府研究决定。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县政府督查室要对各级各部门落实县政府决定事项和领导交办事项进行经常性跟踪检查,对不能按时完成承办事项并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对承办事项曲解误办或变通办理的,办理过程中弄虚作假、反映情况不实的,涉及多个部门办理、主办部门不主动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配合而影响工作的,将情况报县政府主要领导,由县政府决定责令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或给予通报批评;对于下达催办卡后,仍不办理的单位,报县纪检监察部门,实行问责处理。

(四)建立健全工作报告制度。一是县政府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做出决策和工作部署后,各级各部门要主动及时向县政府督查室报送贯彻落实情况,由督查室汇总后向县领导汇报。二是对会议、文件有明确规定上报时限,或督查部门另行通知上报时限的,相关单位要按时报送情况。三是上级领导同志批示件,县政府领导同志批示(指示),承办单位要按照领导批示和交办要求及时办理,没有明确办理时限的,5个工作日内报告办理结果。交办事项在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需在规定时限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和计划安排,并续报阶段性结果,直至最终办结。四是县政府主要领导在工作检查、调研时提出的意见、事项,县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要及时整理,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交各承办单位办理。同时,送县政府督查室。督查室视情况进行立项,跟踪督办。五是市长公开电话和市长电子信箱交办件,承办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要求时限办理。对于超期未反馈办理结果的单位,县政府督查室要直接发催办卡,注明两天内必须办结上报,如果不能上报,由单位主要领导向县政府常务副县长说明原因,向督查室反馈情况。六是《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落实任务实行分段报告制,年初各承担任务单位针对任务要制定完成任务计划并上报;7月初上报半年工作进展情况;10月初上报1-9月份任务进展情况、工作中存在问题,预测到年底任务完成情况,如预测不能完成任务的说明原因;次年1月初上报全年任务完成情况,不能完成任务的说明原因。县政府督查室要将各阶段情况认真汇总、研究、提出合理化建议,报县政府各位领导,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五)建立健全督查通报考评制度。县政府督查室每季度将督办情况进行通报。对工作不落实、不配合,工作拖拉、不主动上报办理情况、屡催不办、办理质量不高的单位,经请示县领导同意后予以通报批评。县政府督查室要切实加强对各级各部门督查工作的考核评估,制定考核办法,将各级各部门督查工作基础建设情况,县政府决策贯彻落实情况,领导批示、交办事项办理情况,信息反馈等纳入考核范围。同时,撰写各单位抓落实情况的绩效报告,报县委、县政府作为考核依据。

严格督促检查事项办理程序

(一)立项。凡县政府做出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领导批示和上级督查部门交办需回报结果的事项,由县政府督查室进行立项、编号、登记,向承办单位发《督办卡》。其它事项经县政府领导同意后立项。

(二)催办。《督办卡》发出后,县政府督查室要按时限要求,通过电话、信函、听取汇报等形式进行定期催办。对于办理时间拖延较长,三次催办无结果的事项,县政府督查室可提请县政府主管副县长审签,向承办单位发出《催办卡》,同时视该单位为配合不积极单位,扣减相应分数,列入年终各单位抓落实情况的绩效报告。

(三)报告。承办单位接到县政府督查通知后,应以单位名义在规定期限内向县政府督查室书面报告办理结果。报告内容要真实、具体,文字简练、准确,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上报。在落实过程中,承办单位还要分专题、分阶段向县政府督查室做出反馈。一些办结难度较大,确实难以如期办结的督查事项,应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办理进展情况,说明未办结原因,提出加快办理的意见和措施。

(四)审结。县政府督查室要对拟办结的督查事项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工作质量。审核办结主要看事实是否查清,结论是否准确,问题是否解决,任务是否落实。未按以上标准办理的,县政府督查室应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办理。必要时,县政府督查室可组织对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及时向县领导汇报,并对承办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追究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责任。

(五)通报。对决策贯彻落实情况和专项督查办理情况,由县政府督查室向县领导请示,确定通报范围,通过《政务督查通报》予以通报。

加强领导,改进方法,不断提高督查工作水平

(一)切实加强对督查工作的领导。督促检查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必要手段。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及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督促检查工作的领导。县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高度重视督查工作,经常过问督查工作,定期听取督查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问题,为督查工作开展提供各方面便利。县政府重大任务、重要决策部署和重要会议,县政府督查室可直接介入,同时授予县政府督查室主任向县政府主要领导直接汇报权力。各级党政领导干部是督促检查工作的主体,必须明确自身责任,建立健全抓工作落实的领导责任制。各级各部门一把手为督促检查抓工作落实第一责任人;分管督促检查工作副职为直接责任人;各单位办公室为督促检查工作具体承办机构,办公室主任为督查联络员,负责本单位督查信息的收集传送等项工作,做到上级的决策部署层层有人抓、事事有落实。县政府督查室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搞好督查的综合协调、联络调度、结果报告和意见反馈,指导各乡镇、管区和各单位做好督查工作。

政府公文自查报告范文9

第二条政务督查工作职责和任务

(一)负责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和工作部署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包括旗政府全体会议、旗政府常务会议及旗长办公会议决定的重大事项,旗政府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决定的督查事项,《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重点工作目标、为民办实事和全旗重点项目、重点工作的督办落实。

(二)负责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督促检查。

(三)负责政府工作范围内的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

(四)负责信息调研和反馈工作。

(五)负责政务督查事项的立项、交办、督查、考核。

第三条政务督查工作原则

(一)围绕中心原则。紧紧围绕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开展工作,狠抓督促落实。

(二)依法督办原则。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工作规则规定,认真开展督查工作。

(三)实事求是原则。注重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讲真话,报实情,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四)有令必行原则。严格按政府决策和领导批示意见,抓好执行落实,确保政令畅通,做到令行禁止,坚决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性。

(五)注重实效原则。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开展督促检查,跟踪督办,使督查工作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同时,根据实际情况,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重在落实。

第四条政务督查工作程序

(一)重大决策及重点项目督办程序

1、分解。对《政府工作报告》、旗政府全体会议、旗政府常务会议、旗长办公会议、旗政府专题会议、现场办公会议中确定的工作目标、决定事项和全旗重点项目,由旗政府督查室负责分解,以文件形式印发给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山办事处和旗政府有关部门。

2、办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山办事处和旗政府有关部门对承办的事项,要制定出办理日程表,指定专人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旗政府督查室反馈。

3、督办。旗政府督查室根据各项任务完成时限要求,采取电话催办、下发《督查通知》、现场督查等方式进行督办,并及时向有关领导反馈督办信息。

4、报告。各承办单位对督查事项办理结果必须按时限要求书面回告。旗政府督查室将办理结果进行初审后按程序报告有关领导,对不符合工作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二)领导批示、交办件办理程序

1、登记。凡领导批示和交办的督办事项,旗政府督查室将收件日期、名称、主要内容、承办单位等进行登记。

2、拟办。根据领导批示要求,旗政府督查室提出具体办理要求和办复时限。

3、办理。(1)自办。对机密性强、时限要求急的领导批示件,由旗政府督查室直接办理,或会同有关部门协助办理。(2)转办。对领导批示或交办事项,由旗政府督查室转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天山办事处、旗政府有关部门办理。

4、督办。根据办理要求,视情况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下发《督查通知》等方式进行督办。

5、报告。旗政府督查室在收到承办单位办理结果后,认真审查办理结果,按程序报告交办领导;对不符合工作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三)人大代表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程序

1、登记:接到人大代表议案、政协委员提案后,由旗政府督查室进行登记,填写议案、提案登记表,并根据议案、提案的内容,确定承办单位,明确办理时限。

2、交办:召开承办单位有关人员参加的交办会议,明确办理要求。

3、督办:根据办理要求,视情况采取电话催办、现场督办、下发《督查通知》等方式进行督办。

4、报告:旗政府督查室接到承办单位办理结果报告后,认真审核,并按程序报告有关领导,不符合办理要求的及时退回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5、递交: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政协提案工作委员会递交议案、提案答复件。

第五条政务督查工作方法

(一)书面督查

对重要督查事项,以《督查通知》形式进行督查。

(二)现场督查

对重大事项进行现场督查,必要时进行暗访。

(三)联合督查

对事关全旗大局的督查事项,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督查。

(四)调研督查

对重要决策、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选准题目进行督查调研,写出报告供领导决策参考。

(五)领导督查

旗政府领导直接督查。

(六)网络督查

构建网络督查平台,各承办单位定期在绿原网上报送督查信息,旗政府督查室定期将督查结果在绿原网上予以公布。

第六条政务督查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山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主要领导是被督查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各经办人是具体责任人。各责任人应按职责要求,切实抓好承办事项的落实工作。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山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对上级转办、交办的事项,要建立备查登记簿,记载转办、交办、查办情况,适时检查办理情况,确保及时办结,按要求报送办结报告。

(三)旗政府督查室定期或不定期地通报督查事项的办理进度、质量、效果等情况,表扬先进,督促后进,交流经验,提高督查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山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按照程序和立卷要求,将文件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归档的文件材料原则上必须是原件,确保资料完整齐全。

(五)承办单位对交办的督查事项敷衍推诿或反馈的信息、上报的处理结果内容严重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旗政府成立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政务秘书为兼职督查员,根据工作实施分工督查。旗政府督查室要健全督查工作考核评比制度,年终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天山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的领导交办工作或重点事项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并将考评结果作为单位奖惩的主要依据。

政府公文自查报告范文10

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英国、新西兰等盎格鲁撒克逊国家大都根据新型公共管理理论,进行了行政管理和公共财政制度的改革。随后,这一改革逐渐扩大到了包括瑞典、芬兰在内的北欧国家以及荷兰、法国等欧洲大陆国家。新型公共管理理论的基本原理是政府部门应当引入市场机制,行政管理模式应当由输入控制和注重过程转变为输出控制和以客户为导向。这一理论在实践中的要求是:1.通过实行国营企业私有化和/或引入公共行业私人股权方式转变政府职能;2.通过建立独立的机构和/或制定绩效考核措施实行“以绩效为基础的管理”;3.通过引入权责发生制等企业会计原则改革公共会计制度和预算制度。

近年来,日本通过引入政策评估、建立独立的行政机构等方式,也在以新型公共管理理论为基础逐步进行改革,因为这一理论的广泛实践能够提高行政管理效率、改进公共财政。一些以新型公共管理理论为基础实行改革的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了一个能够有效发挥市场机制和输出控制作用的基本框架。在这些国家中,最高审计机关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调查了部分西方发达国家的最高审计机关在帮助有效实行以新型公共管理理论为基础的改革中的作用,引用了2000~2001年间在澳大利亚、新西兰、英国和美国等地进行的实地调查案例,并分析了日本会计检查院今后的作用。

二、西方发达国家的总体趋势

(一)“以绩效为基础的管理”和最高审计机关发挥的作用

在西方发达国家,自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由于经济增长速度减缓,中央政府的财政状况日趋恶化,这些中央政府不得不强化各种措施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力图重新恢复财政平衡。而与此同时,专注于预算、人事等输入控制的行政管理模式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这是人所共知的。鉴于财政状况的日趋恶化以及社会民众要求增加政府服务并使其多样化的呼声,中央政府更需要将有限的资金合理、高效地分配到每一个政策项目上,这一点就显得越来越重要。

为应对局势,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将预算制定、人事管理的决定权赋予了各个政府部门或独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同时,这些发达国家还引入了所谓“以绩效为基础的管理”,一种以提高工作成果、工作绩效为目标的行政管理模式。在这种管理模式下,首先要设定目标,然后根据这些目标对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评估。在实行了“以绩效为基础的管理”的国家中,都是议会控制着政府,政府向议会负责。这样一来,为每一政策项目或每个独立机构制定任务目标和定量绩效指标的绩效计划就必须提前提交议会予以审批。绩效计划完成之后,要出具绩效报告,反映实际绩效成果,并提交议会。

政府各部门及独立机构的工作绩效由其进行自我评估,议会要对反映评估结果的预算和其他一些提案进行检查。为了使议会确保“以绩效为基础的管理”能够得到有效的实施,关键是要提高评估的质量以及评估结果的可靠性。为了保证评估结果的可靠性,需要有一个第三方代表议会对以下项目进行检查:1.对每一政策项目是否都明确制定了任务指标;2.是否选定了能够正确评估每个政策项目执行结果的绩效指标;3.是否采取了适当的行政管理措施以便最有效、最高效地实现每个政策项目的目标;4.是否针对不同情况设置了适当层次的绩效指标目标值;5.实际取得的绩效指标目标值是否正确、是否存在偏见。

要完成上述任务,这个第三方必须满足以下要求:1.独立于执行政策的政府;2.其组织机构的规模足够大,足以应对政府所有部门的所有政策项目;3.具备行政管理的相关知识经验。在运用新型公共管理理论进行行政管理改革的西方发达国家中,最高审计机关恰恰发挥着前面所述关于第三方的作用。在本文“三、部分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状况”这部分里,将详细讨论这些最高审计机关的工作情况。

(二)公共会计制度/预算制度的改革与最高审计机关发挥的作用

在西方发达国家,自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由于经济结构趋于老化以及社会发展迈入老年社会,政府部门的可持续能力越来越成为人们经常讨论的议题。其结果导致中央政府不得不经常对政府部门持有的资产负债状况、社会民众今后要承担的税负/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一些事宜作出解释。引入绩效考核制度以后,要求从经济、效率和效果三个方面来评估每一政策项目或每个独立机构的绩效成果,这样每一政策项目或者每个独立机构都必须密切关注项目成本或行政成本,从经济、效率的角度来进行评估。在公布政府部门的财政状况以及从经济、效率和效果三方面开展绩效考核工作以来,中央政府不断被要求建立一个框架,在预算中反映财政状况和绩效信息。

为此,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对他们的公共会计制度和预算制度进行了改革。他们将权责发生制等一些企业会计原则引入公共会计制度,并且引入了以权责发生和成果/支出为基础的预算制度。这一新型的公共会计制度/预算制度要求为每个政策项目拟订一项包含预算数额的预算提案,并提交议会予以审批,因为政府要对议会负责。项目实施完成之后,还要编制资产负债表、管理成本表等财务报表提交议会。

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自然会包含每个政府部门的主观判断,议会必须要对预算和其他一些能够反映这些财务报表信息的提案进行检查。不过,要想真正有效地实行这种包含了一些企业会计原则的公共会计制度,前提条件是要提高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的质量,并确保财务报表信息的可靠性。为确保财务报表信息的可靠性,代表议会的第三方必须要检查:1.每个政府部门是否依据政府部门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编制财务报表;2.这些财务报表是否如实地反映了每个政府部门的财政状况和管理成本。

为完成这些任务,第三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独立于编制财务报表的政府;2.有法定的权力要求修改/改进不适当的政府部门会计准则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3.具备行政管理的相关知识经验。在运用新型公共管理理论进行行政管理改革的西方发达国家中,也正是最高审计机关在发挥着上述第三方的作用。

三、部分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状况

(一)澳大利亚

1.以绩效为基础的管理

(1)制度概述

根据联邦政府1997年通过的决议,澳大利亚引入了“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成果/支出制度”(AOOF:Accrual-basedOutcomesandOutputsFramework),并要求在1999~2000财政年度间,在预算程序中实行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和绩效考核。根据这一新制度的要求,每个政府部门都要在其为每一财政年度拟订的部长预算说明中解释以下项目:1.预定实现的成果(指标);2.考核预定成果实现程度的绩效指标;3.实现预定成果预计所需的(行政管理活动)支出;4.考核预计支出完成情况的(性质、数值及价格)绩效指标。这些预定成果和预计支出的实际完成情况要在绩效报告中予以反映。绩效报告作为每个政府部门年度报告的一部分,要提交给议会。

(2)最高审计机关的作用

在澳大利亚,澳大利亚联邦审计署在“以绩效为基础的管理”中发挥着如下作用:

A.从整体上全面实施联邦政府绩效考核,并提高绩效考核的质量

为了从整体上提高联邦政府开展的绩效考核工作的质量,澳大利亚联邦审计署于2001年根据其对10个政府部门的实地调查结果,出具了一份综合报告。在这份报告中,联邦审计署指出:①考核预定成果实现程度的绩效指标不合适;②绩效指标所选目标值不合适;③实际取得的绩效指标数值不准确、不可靠。联邦审计署在报告中还介绍了一些政府部门好的作法。

B.提高政府各部门绩效报告的可靠性

澳大利亚联邦审计署并没有对所有政府部门的全部绩效报告都进行审计。相反,在绩效审计中,联邦审计署只是重点选择了几个政府部门的绩效报告,这样做有助于提高这些报告的可靠性。例如,在2001年度报告中,联邦审计署就建议澳大利亚自然遗产联合会应当引入一项查证制度,以提高绩效信息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在2001年度另外一份报告中,联邦审计署还建议为明确目标成果和支出之间的关系,澳大利亚税务局应当引进目标成果中间指标值。

2.公共会计制度的改革

(1)改革概述

根据1992年联邦政府通过的决议,自1994~1995财政年度起,政府各部门都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将这些财务报表作为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提交议会。根据《1997年财务管理和会计责任法案》的规定,每个政府部门都要编制财务报表,同时财政管理部负责汇总所有政府部门、联邦机构及联邦企业的财务报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向议会提交。

(2)最高审计机关的作用

在澳大利亚公共会计制度的改革中,联邦审计署发挥着如下作用:

A.全面实施并改进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

a.从1992~1993财政年度起,澳大利亚开始在一些政府项目中试行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并根据项目试行结果,逐步加大在政府部门中试行新会计核算制度的力度。为了在所有政府部门中推行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联邦审计署于1994年就试点项目的实际执行情况了一份综合报告。联邦审计署在报告中指出:①掌握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相关知识技能的人员不够;②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的优越性还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③会计核算有关人员未能接受必需的培训。联邦审计署对此也提出了改进建议。

b.为提高政府部门财务报表的质量,联邦审计署于1996年制定了一本准则指南手册,详细讲解了如何依据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在这本手册中,联邦审计署解释了:①财务报表的标准格式和内容;②财务报表项目的运用及分类标准;③财务报表项目的评估标准,并举例说明。此后,联邦审计署每年都要出版一本经过修订的指南手册,及时反映会计核算制度的有关变化和政府部门的要求。

c.为促进有效利用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生成的相关财务信息,联邦审计署于1999年根据其对7个政府部门实地调查的结果出具了一份综合报告。联邦审计署在报告中指出:①财务信息的指标值尚未设定;②决策时未利用有关财务信息;③绩效考核时未利用有关财务信息。联邦审计署对此提出了改进建议。此外,为了提高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的质量,联邦审计署还制定了1996~2002年5月期间适用的28份准则指南手册(“良好实践作法指南”系列)。在这些手册中,联邦审计署解释了:①资产等项目的会计处理;②开展内部审计的方式方法;③财务信息系统的设计方法。联邦审计署还介绍了一些政府部门的好的作法。

B.提高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a.政府各部门编制的财务报表的组织构成由财政管理部颁布的《财务管理与会计责任规则》予以规定。根据这些规则,政府各部门要编制:①财务成果表;②财务状况表;③现金流量表。根据《1997年财务管理和会计责任法案》的规定,澳大利亚联邦审计署有权对这些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对以下情况发表意见:①财务报表是否依据财政管理部颁布的《财务管理与会计责任规则》而编制;②财务报表是否如实反映了每个政府部门的财务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联邦审计署出具的独立审计报告构成政府各部门年度报告的一部分,连同相关的财务报表要一并提交议会。通过这样的方式,联邦审计署的独立审计报告帮助提高了政府各部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b.财政管理部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的组织构成由《1997年财务管理与会计责任条例》予以规定。根据这一条例的规定,财政管理部编制的合并财务报表要包括:①财务成果表;②财务状况表;③现金流量表。根据《1997年财务管理和会计责任法案》的规定,澳大利亚联邦审计署有权对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对以下情况发表意见:①合并财务报表是否按照《1997年财务管理与会计责任条例》的规定而编制;②财务报表是否如实反映了联邦政府的财务成果、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联邦审计署出具的独立审计报告连同合并财务报表一起提交议会。通过这一方式,联邦审计署的独立审计报告也有助于提高联邦政府合并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3.最高审计机关在新型公共管理其他领域中的作用

除了上文提到的作用之外,澳大利亚联邦审计署在新型公共管理中还在以下方面发挥着作用:

(1)关于独立机构的审计

在澳大利亚,独立机构一般并不负责政策的执行。但Centrelink则是一个例外,它根据《1997年联邦服务执行法案》的规定成立,属于社会保障部的一个派生机构。政府各部门都要与Centrelink签订一份商业合作协议,接受Centrelink所提供的诸如支付社会保障款项等的服务项目。联邦审计署于2000年对Centrelink进行了绩效审计,以评估它的效率和效果。在审计报告中,联邦审计署指出:①与所提供的服务规模相比,Centrelink各地分支机构的预算和人员数量存在不足;②各地分支机构的绩效数据未按统一口径收集,因而无法对Centrelink进行数据对比和绩效评估;③未建立评估效率所需的成本会计制度。联邦审计署对此提出了改进建议。

(2)关于联邦机构和联邦企业的审计

在澳大利亚,联邦机构和联邦企业要依据《1997年联邦机构和联邦企业法案》的规定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相应的财务报表。根据这一法案,澳大利亚联邦审计署有权对联邦机构和联邦企业编制的这些财务报表进行审计。联邦审计署的审计报告构成每个联邦机构或联邦企业年度报告的一部分,连同它们的财务报表通过政府主管部门一并提交议会。通过这样的方式,联邦审计署的审计报告帮助提高了联邦机构和联邦企业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在这些联邦机构和联邦企业中,那些完全由联邦政府投资、被确定为政府企业的公司还要拟订企业发展规划,对未来3年内的绩效指标值予以说明。为提高所有政府企业绩效考核工作的质量,联邦审计署根据其对所有政府企业的实地调查结果,于2000年出具了一份综合报告。在报告中,联邦审计署指出:①一些政府企业未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企业发展规划;②部分政府企业未根据资本的加权平均成本等财务数据制定相应的指标值;③有些政府企业在年度报告中没有包含反映其目标成果完成情况的绩效报告。联邦审计署对此提出了改进建议。

(3)与联邦企业等私有化进程相关的审计

1993年以来,由于财政状况不断恶化,联邦政府的作用备受批评,大量联邦机构的资产被售卖,许多联邦企业实行了私有化。这些资产和有价证券的售卖所得使联邦政府的预算余额大幅增加。为了评价资产售卖及私有化进程给联邦政府的收入所得或其在国内市场上的竞争所带来的影响,澳大利亚联邦审计署近年来针对部分联邦机构的资产售卖以及铁路和航空行业联邦企业的私有化等进行了绩效审计。例如,联邦审计署在1995年的审计报告中指出,尽管没有达到预定的利润预期,澳大利亚国家运输有限公司仍然打算进行资产售卖。另外,在1999年的审计报告中,联邦审计署曾建议为降低资产售卖的成本,联邦航空机场公司应当通过竞争招标的方式聘用外部咨询师。

(二)新西兰

1.以绩效为基础的管理

(1)制度概述

根据《1998年国家部门法案》的规定,在1989年及以后各年,政府各部门的行政长官和主管大臣要签订“工作绩效协议”,对行政长官要完成的绩效指标予以说明。1993年及以后各年,各部门的行政长官和主管大臣还要签订“进购协议”,其中要明确行政长官移交给主管大臣的支出数额,并阐明工作绩效指标的性质、执行时间、数额以及成本支出。每个季度都要就这些工作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形成绩效报告,并提交主管大臣。

根据《1989年公共财政法案》的规定,政府各部门要起草“部门工作预测报告”,对计划完成的绩效指标作出说明,并将该报告提交众议院。“部门工作预测报告”中提到的绩效指标应与“进购协议”中的支出数额一致。此外,还要就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编写“工作目标和服务绩效说明”,作为各部门年度报告的数据材料提交众议院。

(2)最高审计机关的作用

在新西兰,审计署在“以绩效为基础的管理”中发挥如下作用:

A.从整体上全面实施政府绩效考核,并提高绩效考核的质量

为了从整体上提高政府绩效考核的质量,新西兰审计署于2001年、2002年编写了综合报告。在这些审计报告中,审计署介绍了:①保证目标成果与成本支出绩效指标值之间稳定关系的方法;②收集可靠绩效数据所用的方法;③选择绩效信息纳入年度报告所用的方法。同时,审计署在报告中还介绍了一些政府部门好的作法。

B.提高政府各部门绩效报告的可靠性

根据《1989年公共财政法案》的规定,新西兰审计署有权对政府部门编写的“工作目标和服务绩效说明”进行审计,就该说明是否如实反映了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发表意见。审计署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连同相关的“工作目标和服务绩效说明”一并提交众议院。这样,审计署的审计报告有助于提高政府各部门绩效报告的可靠性。除审计报告外,审计署还要从管理的角度出发,对每个政府部门的财务控制制度和财务信息体系进行评估,出具“财务评论”。审计署将这些“财务评论”提交众议院行政管理委员会,该委员会负责对政府各部门编写的“工作目标和服务绩效说明”进行检查。

2.公共会计制度的改革

(1)改革概述

根据《1989年公共财政法案》的规定,自1991年起,新西兰政府各部门要依据《公认会计准则》(GAAP)编制财务报表,并将这些财务报表作为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提交众议院。该法案还规定,财政部负责汇总所有政府部门、英国直辖机构及国有企业的财务报表,编制新西兰政府财务报表,向众议院提交。

《1989年公共财政法案》规定,从1991年起,政府各部门都要以权责发生制和成果/支出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在这样一种预算制度下,“预计用款”中的全部数额表示在“进购协议”中各部门行政长官与主管大臣共同认可的成本支出总额。

(2)最高审计机关的作用

在新西兰公共会计制度的改革中,审计署发挥着如下作用:

A.全面实施并改进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

a.自1978年新西兰审计长弗雷德·赛里斯提倡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以来,审计署一直积极地致力于公共会计制度的改革。例如,在制定《1989年公共财政法案》草案时,审计署曾向负责审核草案的众议院财政支出委员会派出一位官员提供咨询。在新西兰,政府各部门从1991年起相继实行了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为保证所有政府部门普遍实行这一新的会计核算制度,审计署还对政府各部门新设资产负债表和中期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

b.在新西兰,财务报告准则委员会负责起草《公认会计准则》(GAAP)草案。该委员会由注册会计师协会于1992年设立。此后,独立机构会计准则审核委员会将对《公认会计准则》(GAAP)草案进行审查并最终定稿。财务报告准则委员会由10位成员组成,其中审计署的助理审计长在该委员会担任副主席。

B.提高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a.除了前面提到的“工作目标和服务绩效说明”外,政府各部门还要编制:①财务成果表;②财务状况表;③现金流量表。根据《1989年公共财政法案》的规定,新西兰审计署有权对这些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就以下情况发表意见:①财务报表是否依据《公认会计准则》(GAAP)的规定编制;②财务报表是否如实反映了每一政府部门的财务成果、财务状况等情况。审计署出具的审计报告构成政府各部门年度报告的一部分,连同相关的财务报表一并提交众议院。这样,审计署的审计报告对提高政府各部门财务报告的可靠性是有帮助的。

b.财政部编制的新西兰政府财务报表包括:①财务成果表;②财务状况表;③现金流量表,等等。根据《1989年公共财政法案》的规定,审计署有权对新西兰政府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对以下情况发表意见:①新西兰政府财务报表是否按照《公认会计准则》(GAAP)的规定编制;②该报表是否如实反映了新西兰国家政府的财务成果、财务状况等。审计署出具的审计报告连同新西兰政府财务报表一并提交众议院。因此,审计署的审计报告也有助于提高新西兰国家政府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c.根据《1994年财政责任法案》的规定,新西兰每年都要在预算程序中编制《财政战略报告》,对拟定的一些财政目标予以说明,例如经济周期中的净平均负债率应当低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20%或更多。在拟定财政目标的西方发达国家中,相关的财政指标通常由国民会计核算制度(SNA,theSystemofNationalAc鄄counting)计算确定。不过新西兰的财政指标包括净负债额,但没有国内生产总值GDP,这些财政指标通常根据经过审计署审计的新西兰政府财务报表而确定。另外,《1994年财政责任法案》还规定政府作为一个整体,每年要在预算程序中编制“财政状况预测表”,并通过将《财政战略报告》及“财政状况预测表”中提到的目标值/预测值与实际数值进行对比,对政府的财政管理状况作出评价。在对新西兰政府财务报表的审计中,审计署要对实际数值进行审查,借此帮助提高这种评价的可靠性。

3.最高审计机关在新型公共管理的其他领域中的作用

除了前面提到的作用外,新西兰审计署在新型公共管理中还在以下方面发挥着作用:

(1)关于独立机构的审计

在新西兰,包括英国直辖代表处在内的英国直辖机构也承担部分政策执行职能,它们是依据《1989年公共财政法案》在政府部门之外设立的独立机构。该法案规定,英国直辖代表处要编写《意向报告书》,阐明3年期的绩效目标值,并就这些绩效目标的实际完成情况拟制《服务绩效说明》;每个英国直辖代表处还要根据《公认会计准则》(GAAP)的规定编制相关的财务报表。根据《1989年公共财政法案》,新西兰审计署有权对各个直辖代表处的《服务绩效说明》和相关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审计署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每个直辖代表处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连同《服务绩效说明》和相关的财务报表一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提交众议院。通过这样的方式,审计署的审计报告帮助提高了所有英国直辖代表处的绩效报告及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为了加强政府各部门对英国直辖机构的管理,新西兰审计署根据其对6个直辖机构的实地调查结果,于1996年出具了一份综合报告。审计署在报告中指出:①个别主管大臣对英国直辖机构的监督控制不力;②未按照正确的方式对直辖机构进行绩效考核;③对英国直辖机构负责人的补偿过高。审计署对此也提出了相应的审计建议。

(2)关于国有企业的审计

新西兰《1986年国有企业法案》要求政府的生产和经营活动应由国有企业来完成。从1987年起,国有企业已在电力行业(新西兰电力有限公司)、通讯行业(电信总公司)相继成立了一些公司。这些国有企业要按照《1986年国有企业法案》的规定,依据《公认会计准则》(GAAP)编制相关的财务报表。根据这一法案,新西兰审计署有权对每一个国有企业编制的相关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审计署的审计报告构成每个国有企业年度报告的一部分,连同它们相关的财务报表一并通过政府主管部门提交众议院。这样,审计署的审计报告对于提高所有国有企业财务报表的可靠性是有帮助的。

审计署选择部分国有企业进行了绩效审计。例如,在2000年度的一份审计报告中,审计署重点对国家航空运输服务集团公司进行了审计。这是一家由新西兰航空总公司和一家外国公司共同投资成立的合资企业。航空运输控制系统的供应商由原来国内的一家老牌企业变成了这家合资企业下属的一家外国公司,国内企业则蒙受了这一变化所带来的损失。

(3)关于地方政府的审计

根据新西兰《1974年地方政府法案》的规定,各地方政府要制订年度发展规划,对计划的绩效指标予以说明,同时就这些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编写绩效报告。地方政府还要按照《1989年地方政府法案(修订)》的要求编制相关的财务报表。根据《1977年公共财政法案》的规定,新西兰审计署有权对各地方政府编制的绩效报告和相关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审计署的审计报告作为地方政府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连同绩效报告和相关财务报表一并向社会公布。这样,审计署的审计报告就帮助提高了各地方政府绩效报告及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审计署必要时也对地方政府进行个别绩效审计或是全面的专题绩效审计。例如,为提高各地方政府财政管理的质量,审计署根据其对所有地方政府的实地调查结果,于1994年和1999年出具了综合审计报告。在这些报告中,审计署介绍了一种利用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下的财务信息进行财务分析的方法,还介绍了有关外包行政管理服务项目的一些好的作法。

(三)英国

1.以绩效为基础的管理

(1)制度概述

按照1988年的“未来行动方案”,英国在政府各部门内成立了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政策的贯彻实施。根据政府1992年通过的决议,各执行机构要制订工作计划,对预定的绩效指标予以说明。关于这些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的绩效报告作为各执行机构年度报告报表的一部分提交国会。

根据政府1998年通过的关于全面检查政府支出决议的规定,各执行机构要就1999~2002财政年度拟订“公共服务条约”,对所在政府部门未来3年的政策目标和绩效指标予以说明。目前,按照2001~2004财政年度“公共服务条约”及2001~2004财政年度“政府服务执行约定”的要求,绩效考核工作正在进行。其中,2001~2004财政年度的“政府服务执行约定”规定了实现“公共服务条约”中的政策目标所需的行政管理工作。关于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的绩效报告构成政府各部门的部门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向国会提交。

(2)最高审计机关的作用

英国审计署在“以绩效为基础的管理”中发挥如下作用:

A.从整体上全面实施政府绩效考核,并提高绩效考核的质量

a.为提高政府各部门绩效考核工作的质量,英国审计署根据以往的绩效审计成果以及应执行机构要求对其绩效报告进行的查证结果,于2000年了一份综合报告。审计署在报告中介绍了:①选择合适的绩效指标值对执行机构工作情况进行评价所用的方法;②收集绩效性能数据所用的方法;③如何编写有说服力的绩效报告的方法。同时,审计署也介绍了一些执行机构好的作法。

b.“公共服务条约”中的技术注释解释了所选绩效指标值的定义、绩效指标的考核方法以及数据来源。技术注释初稿由政府各部门拟订,提交技术审查小组审核并最终定稿。审计署的官员在技术审查小组中担任咨询顾问。

c.为提高所有政府部门绩效考核工作的质量,英国审计署根据其对17个主要政府部门的实地调查结果,于2001年就政府各部门关于“公共服务条约”的绩效考核情况出具了一份综合报告。在这份报告中,审计署介绍了:①选择合适的绩效指标值来评价各执行机构政策措施所用的方法;②收集绩效性能数据所用的方法;③提高绩效指标完成情况的方法。审计署同时也介绍了部分政府部门好的作法。

B.提高各执行机构及政府各部门绩效报告的可靠性

a.英国审计署并不是对所有执行机构的全部绩效报告都进行审计,它只是审计部分执行机构的绩效报告,或是根据一些执行机构的要求对其绩效报告进行审计。审计署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各执行机构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连同绩效报告一并提交国会。这样,审计署的审计报告就有助于提高各执行机构绩效报告的可靠性。

b.到目前为止,英国审计署还未对政府部门关于“公共服务条约”的绩效报告进行过特别审计,这种特别审计的目的是提高这些绩效报告的可靠性。不过,审计署已经打算将来要开展这项工作。这是因为国会上议院的一个项目组审查了对绩效报告进行外部审计的必要性,并于2001年发表了《沙曼报告》,建议审计署应当对政府部门的绩效报告进行审计。审计署已经据此拟定了一本标准指南手册,规定对以下项目进行核实:①拟评价政策与绩效指标值之间的关系;②绩效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③与英国财政部合作完成的绩效报告的透明度,财政部对“公共服务协议”及其他组织拥有管辖权。审计署正在为审计所有政府部门的全部绩效报告着手准备。

c.英国的一些财政目标是根据《1998年财政稳定法典》的规定而制定的,这些目标包括净平均负债应当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40%或更少。根据全面检查政府支出决议的要求,确定未来3年的支出总额要考虑税收等预计收入以及财政目标,然后根据“公共服务协议”中绩效指标的完成情况来分配预算。因而,对于确立“以绩效为基础的管理”的财政框架来说,预计收入是一个重要的因素。为此,英国审计署根据《1998年财政稳定法典》的规定要对以下各种先决条件进行审计,以提高收入预计的可靠性:①预计税款收入的先决条件———如经济增长率、利率和物价上涨率;②作为私有化的后果之一,出售股票预计收入的先决条件———股票价格;北海油田预计收入的先决条件———原油价格。2.公共会计制度的改革

(1)改革概述

在英国,自1988~1989财政年度起,各执行机构都在依据英国《公认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作为各执行机构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提交国会。政府部门自1999~2000财政年度起,也在依据英国《公认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各个部门汇总其下属的所有执行机构形成的合并财务报表),并将这些文件提交国会。根据2000年实施的《政府资金与报表法案》的规定,所有政府部门都必须编制财务报表,英国财政部负责汇总所有政府部门的合并财务报表,编制政府总报表。自2000~2001财政年度起,财政部开始尝试编制政府总报表。在2005~2006财政年度及以后年度,财政部将编制正式的政府总报表并提交国会。

(2)最高审计机关的作用

在英国公共会计制度的改革中,审计署发挥着如下作用:

A.全面实施并改进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

a.英国于1997年制定了《资金会计核算指南》,作为政府部门会计核算准则。财政部起草了《资金会计核算指南》初稿,此后这一指南随着组织机构和实际情况的变化不断得到修订。在《资金会计核算指南》的初稿起草和以后的修订中,英国审计署一直在协助财政部。1996年,财政部设立了财务报告顾问委员会,负责《资金会计核算指南》初稿与历次修订提议的审核及最终定稿。审计署的助理审计长是该委员会成员,代表审计署发表意见。

b.在政府部门历经四道发展历程之后,英国于1998年在政府部门中实行了资金会计核算与预算制度。为保证所有政府部门全部采用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英国审计署对每个政府部门就每个发展历程都进行了审计。例如,审计署对每个政府部门第一发展历程的会计准则、对第二发展历程的新设资产负债表以及第三历程的试行财务报表都进行了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国会下议院公共账目委员会作了汇报。

c.在审计发展历程之前,为提高政府部门编制的试行财务报表的质量,并改进对其进行审计的效率,英国审计署于1997年制定了一本准则指南手册,作为《资金会计核算指南》的补充。在这本手册中,审计署就以下内容向政府部门提出了建议指南:①编制试行财务报表的程序;②建立内部控制制度。

d.为提高各执行机构和政府部门财务报表的质量,并改进对此进行审计的效率,英国审计署还于2001年制定了部门准则指南手册。在该手册中,审计署就各执行机构和政府部门应当注意的问题(以是/否的形式)列出了核对清单,如:①包括《资金会计核算指南》和《1985年公司法案》在内的有关会计准则的遵循情况;②各财务报表相互之间的一致性;③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

B.提高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a.《资金会计核算指南》规定了各执行机构编制的财务报表的组织构成,包括:①营运成本表;②资产负债表;③现金流量表。根据《1921年英国财政部、审计部法案》的规定,英国审计署有权对这些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就以下情况发表意见:①这些财务报表是否如实反映了每个执行机构的营运成本、财务状况及现金流量等情况;②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③各执行机构的收入与支出是否符合国会下议院的目的要求。主计审计长的证明和报告作为各执行机构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连同相关的财务报表一并提交国会下议院。通过这样的方式,审计署帮助提高了执行机构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b.《资金会计核算指南》也规定了政府各部门所编财务报表的组织构成,包括:①营运成本表;②资产负债表;③现金流量表。并就以下情况发表意见:①这些财务报表是否如实反映了每个政府部门的营运成本、财务状况等情况;②国会审批通过的预算数额是否正确分拨到每个政策项目;③每个政府部门是否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了正确的会计处理。主计审计长的证明和报告构成政府各部门年度报告的一部分,连同相关的财务报表一并提交国会下议院。因此,审计署对于提高政府各部门财务报表的可靠性也是有帮助的。根据《政府资源与报表法案》的规定,审计署还必须对计划自2005~2006财政年度起正式编制的政府总报表进行审计。

3.最高审计机关在新型公共管理的其他领域中的作用

除了前面提到的内容之外,英国审计署在新型公共管理中还在以下方面发挥着作用:

(1)关于非执行机构的审计

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英国在政府部门之外成立了一些非政府部门的公共团体,它们也承担一定的执行政策的职能,被称作“非政府部门公共团体执行机构”。根据1992年通过的政府决议,这些“非政府部门公共团体执行机构”要拟定工作计划,阐明未来3到5年期的绩效目标。关于这些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绩效报告构成“非政府部门公共团体执行机构”年度报告报表的组成部分提交国会下议院。为提高所有这些执行机构绩效考核工作的质量,英国审计署于2000年公布了一份综合审计报告(前文1、(2)A、a部分曾提及)。

根据政府1996年通过的决议,在1999~2000财政年度及以后各年,“非政府部门公共团体执行机构”要根据英国《公认会计准则》(GAAP)的规定编制相关的财务报表。英国审计署负责对部分“非政府部门公共团体执行机构”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审计报告作为“非政府部门公共团体执行机构”年度报告报表的组成部分提交国会下议院。因此,审计署对提高这些执行机构财务报表的可靠性也发挥了作用。2001年度的《沙曼报告》曾建议审计署应当对所有的“非政府部门公共团体执行机构”都进行审计,审计署已经表态接受这一建议。

(2)关于公共行业私人股权项目的审计

每当英国经济不景气的时候,人们就会重新审视政府的作用,其结果是1992年起,英国开始引入PFI项目(后来劳工部将其改为公共行业私人股权项目),即在交通运输、医院等行业允许利用私人部门的技术经验和资金。英国审计署对这些公共行业私人股权项目进行了个别绩效审计或是全面性的专题绩效审计。例如,审计署在1998年一份审计报告中指出,目前正在由高速公路代办处和环境、交通运输及地区部共同实施的公共行业私人股权高速公路项目在用现值法计算时,错误地使用了政府直接控制项目适用的8%的折现率,而不是应当使用的公共行业私人股权项目适用的6%的折现率,这样的计算结果导致该项目价值高估6800万英镑。为提高所有政府部门执行的公共行业私人股权项目的质量,审计署根据以往关于这类项目的绩效审计结果,于1999年了一份综合报告。审计署在该报告中介绍了:①在招标阶段鼓励竞争的方法;②可选方案的比较方法;③对投标人绩效合同能力进行评估所用的方法。

审计署还介绍了一些政府部门的好的作法。

(3)与国有企业私有化相关的审计

1979年以来,由于财政状况不断恶化,英国政府的作用备受审视,许多政府部门的资产被售卖,不少国有企业实行了私有化。这些资产和有价证券的售卖所得极大地增加了政府的预算余额。为了评价资产售卖及私有化进程给政府的收入所得或其在国内市场上的竞争所带来的影响,英国审计署近年来对部分政府部门的资产售卖以及石油和航空行业国有企业的私有化等进行了绩效审计。例如,审计署在1997年的审计报告中指出,英国石油公司和英国航空公司在出售有价证券时,未实行公开招标,而是采取了机构投资者包销的方式,其结果造成有价证券的售价低于市场价格达0.11%~4.3%。

(四)美国

1.以绩效为基础的管理

(1)制度概述

根据《1993年政府绩效成果法案》的要求,美国政府(24个主要部门)要在1999财政年度及以后各年拟订年度绩效计划,阐明每个部门:①计划完成的战略成果;②评价战略成果完成情况的绩效目标;③实现绩效目标的战略措施与所需资源;④核实绩效目标年度数值的程序。政府部门的战略规划制定了5年左右时间的战略目标,这些绩效目标就是根据战略规划确定的。政府各部门每年都要编制关于绩效目标完成情况的年度绩效报告并提交国会。

(2)最高审计机关的作用

美国审计总署在“以绩效为基础的管理”中发挥如下作用:

A.从整体上全面实施政府绩效考核,并提高绩效考核的质量

a.在正式实行绩效考核之前,美国曾于1994~1996财政年度期间进行过一些项目试点。根据试点的结果,绩效考核工作全面展开。为确保所有政府部门都能够正确地进行绩效考核,审计总署继续就项目试点结果编写综合报告,并就提高绩效考核工作质量应当注意的方面表述自己的意见。例如,在1996年的《关于1994财政年度13个试点项目的绩效审计报告》中,审计总署指出:①只有明确战略成果与绩效目标之间的关系,才能评估战略成果的完成情况;②只有根据相关成本信息制定了绩效目标之后,才能进行效率评估;③只有在年度绩效报告中披露了过去几年的实际绩效指标数值,才能真正进行绩效目标的评估。

b.试点项目结束以后,审计总署就(截止2002年5月)政府部门的绩效考核情况了19份(“实现成果管理”系列)综合报告,对提高绩效考核工作质量应当注意的方面发表了自己的意见。例如,在2002年度的《关于24个政府部门编制的2002财政年度绩效计划和1999/2000财政年度最终成本报表的审计报告》中,审计总署指出:①要想在预算中反映绩效考核的成果,理想的方式是年度绩效计划中的绩效目标分项应当与预算文件中的行动计划分项保持一致,但是只有少数几个政府部门保持了这种一致性;②根据成本信息进行评估的理想方式,是年度绩效计划中的战略成果分项应当与最终成本报表中的计算单位分项保持一致,但同样只有很少几个政府部门达到了这种一致性。同时,审计总署还有代表性地介绍了一些年度绩效计划、预算文件和最终成本报表分项相互之间的一致情况。

c.为提高所有政府部门的绩效考核质量,审计总署于1994年至2002年5月期间,制定了3份(“执行指南”系列)准则指南手册,介绍了政府部门在制定战略规划和年度绩效计划时应当注意的若干方面。例如,在1996年的指南手册中,审计总署解释了:①政府部门在制定战略成果时应当对所处社会及经济环境条件进行分析的必要性;②为每项战略成果和有助于实现战略成果的每个分部制定绩效计划的必要性;③如果由于受到某些政策的影响,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不够理想,要对其原因进行分析的必要性。同时,审计总署也介绍了政府部门一些好的作法。

审计总署之所以积极倡导绩效考核并努力提高绩效考核的质量,其原因大概在于它认为根据《1993年政府绩效成果法案》的规定,审计总署属于监督机关。而由于《1993年政府绩效成果法案》是由国会发起实行的,预算管理办公室在这方面却并不主动。

B.提高各执行机构及政府各部门绩效报告的可靠性

根据国会的要求,美国审计总署到目前为止已经对所有政府部门的所有年度绩效计划和年度绩效报告都进行了审计。审计总署指出了某部门提交评估政策的问题所在,认为这些重要的政策本应当成为国会考虑的重点,并就此向该部门提出了改进意见。例如,审计总署在其于2001年完成的《关于交通部2000财政年度绩效报告及2002财政年度绩效计划的审计报告》中,它提出了如下建议:①如果一项政策绩效目标的层次设定不正确,应当将其调整到正确的层次上,并解释这一变化的原因;②如果某项政策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不够理想,应当启用替代方案;③对交通部来说,确保交通渠道的安全这一政策日益重要,其绩效目标中应当包括与交通渠道有关的死亡及受伤人数。审计总署的审计报告都提交到了国会,并借此提高了所有政府部门绩效计划及绩效报告的可靠性。

2.公共会计制度的改革

(1)改革概述

自1996年起,美国政府24个主要部门都要依据《1990年财政总长法案》和《1994年政府管理改革法案》的要求,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作为政府各部门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提交国会。根据这两个法案的规定,美国财政部负责汇总所有政府部门、部分立法机构/法律机关及政府企业等的财务报表,编制美国政府合并财务报表。

(2)最高审计机关的作用

在美国公共会计制度的改革中,审计总署发挥着如下作用:

A.全面实施并改进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

a.成立于1990年的美国联邦会计准则顾问委员会起草了一份联邦政府适用的会计准则初稿,经财政部、预算管理办公室和审计总署审核通过后最终定稿。根据《1990年财政总长法案》的规定,美国财政部、预算管理办公室和审计总署这几家对联邦政府编制的财务报告负责的部门,共同成立了联邦会计准则顾问委员会。该委员会共9名委员,其中一位来自审计总署(总会计师)。在1993年至2002年5月期间,联邦会计准则顾问委员会共拟订了3份《联邦财务会计核算概念说明》和22份《联邦财务会计核算准则》,这些都属于联邦会计准则。1999年,美国会计师协会发表声明,承认联邦会计准则顾问委员会作为制定联邦政府适用的公认会计准则的指定机构。

b.根据《1990年财政总长法案》的规定,政府部门要就周转性基金/信托基金及商业活动等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相应的财务报表。不过,《1994年政府管理改革法案》要求针对所有政府部门所有活动的财务报表———包括美国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都要实行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其原因大概是早在1994年,美国总审计长查理斯·A·鲍舍尔根据审计总署在《1990年财政总长法案》颁布实施之后花费三年半时间对一些财务报表的审计结果,在众议院政府工作委员会作证时指出:①实行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已经产生了正确、有用的财务信息;②找到了内部控制制度和财务管理体系的不足之处;③认识到了财务信息系统利用最新IT技术的必要性。同时,鲍舍尔还请求国会在编制政府部门所有活动的财务报表以及美国政府合并财务报表时实行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

c.为提高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的质量,美国颁布实施了《1996年加强联邦财务管理法案》。根据该法案的规定,政府部门必须按照以下各项的要求实施财务管理系统:①联邦财务管理系统准则;②联邦会计准则(包括《联邦财务会计核算准则》);③美国政府总账户准则。该法案还要求自1997财政年度起,美国审计总署每年都要就政府各部门贯彻执行《1996年加强联邦财务管理法案》的情况出具综合报告,对以下情况予以说明:①政府各部门是否按照《1996年加强联邦财务管理法案》的要求实施其财务管理系统;②政府各部门是否根据联邦会计准则(包括《联邦财务会计核算准则》)编制相关的财务报表;③是否制定了相应的联邦会计准则(包括《联邦财务会计核算准则》)。同时,还要求将这些审计结果报告国会。

d.审计总署认识到,只有当政府各部门符合了《1996年加强联邦财务管理法案》的要求,它们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的财务报表的质量才能得到提高。为此,审计总署又针对1998年至2002年5月这一时期制定了10本准则指南手册(“核对清单”系列),详细说明了政府各部门在实施各自的财务管理系统时应当注意的问题。在“核对清单”系列中,审计总署就24个政府部门在满足《1996年加强联邦财务管理法案》的要求时应当注意的几个项目(以是/否的形式)列出了核对清单,这些项目是:①差旅费用管理系统、人事工资管理系统与资产管理系统;②加工处理财务数据的成本会计核算制度;③将差旅费用管理系统、人事工资管理系统、资产管理系统以及加工处理财务数据的成本会计核算制度综合在一起的财务管理总系统。

B.提高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a.预算管理办公室第19号公告规定了政府部门编制的财务报表的组织构成,包括:①资产负债表;②最终成本报表;③财务状况变化表。根据《1990年财政总长法案》的规定,这些财务报表应当接受政府各部门的总检查长或是与总检查长签订审计合约的外部审计公司的审计。审计总署已经为这些审计人员制定了政府审计准则和财务审计手册。通过这种方式,审计总署帮助提高了这些审计报告的可靠性。

根据《1990年财政总长法案》的规定,审计总署有权替代以上审计人员对政府部门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到目前为止,审计总署还没有对每一政府部门包含其下属所有机构的财务报表进行过审计,只对个别部门(如美国税务总局或是隶属于财政部的公共债务局)包括部分下属机构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就以下情况发表了审计意见:①这些财务报表是否依据联邦政府适用的公认会计准则(如《联邦财务会计核算准则》)而编制,是否如实反映了每个下属机构的财务状况与最终成本;②针对财务报表编制过程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③财务报表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

b.财政部编制的美国政府合并财务报表包括:①资产负债表;②最终成本报表;③政府工作与财务状况变化表。根据《1994年政府管理改革法案》的规定,审计总署有权对政府合并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就以下情况发表意见:①政府合并财务报表是否依据联邦政府适用的公认会计准则(如《联邦财务会计核算准则》)而编制,是否如实反映了联邦政府的财务状况与最终成本;②针对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编制过程的内部控制是否有效;③政府合并财务报表是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审计总署出具的审计报告连同政府合并财务报表一并提交国会。因此,审计总署对于提高联邦政府编制的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的质量也是有帮助的。(鉴于联邦政府的财务信息系统不够可靠、内部控制不够有效,审计总署没有对1997至2001财政年度政府合并财务报表的适当性发表意见。1997财政年度的政府合并财务报表是第一个遇到这种情况的。)

3.最高审计机关在新型公共管理的其他领域中的作用

除了前面提到的内容之外,审计总署在美国新型公共管理中还在以下方面发挥着作用:

(1)关于政府企业的审计

美国的政府企业必须制订战略规划,拟定未来5年时间的发展总目标;同时还要制订年度绩效计划,阐明为实现发展总目标所需的绩效目标。政府企业要就这些绩效目标的完成情况编写年度绩效报告,并提交国会。审计总署没有对所有政府企业制订的全部年度绩效计划进行审计,只审计了所选政府企业的部分年度绩效计划。审计总署出具的审计报告要提交国会。这样,审计署对提高所选政府企业制定的年度绩效计划和年度绩效报告的可靠性起了帮助作用。

《1945年政府企业管理监督法案》和《1990年财政总长法案》要求政府企业按照美国公认会计准则编制相关的财务报表。根据《1990年财政总长法案》的规定,这些财务报表要接受

各政府企业的总检查长或是与总检查长签订审计合约的外部审计公司的审计。审计总署已经为这些审计人员制定了政府审计准则和财务审计手册。因此,审计总署也有助于提高这些审计报告的可靠性。根据《1990年财政总长法案》的规定,审计总署有权替代以上审计人员对政府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到目前为止,审计总署仅对联邦存款保险总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审计依据主要是《联邦存款保险法案》的有关规定。关于联邦存款保险总公司的审计报告连同该公司相关的财务报表一并提交国会。这样,审计总署也帮助提高了联邦存款保险总公司编制的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2)关于公共行业私人股权项目的审计

进入20世纪90年代,由于财政状况不断恶化,美国联邦政府的作用备受批评。根据1992年4月的《第12803号总统令》,美国开始引入公共行业私人股权项目,在公园、政府建筑物等国家财产的建设与管理方面允许利用私人部门的技术经验和资金。根据实地调查结果,美国审计总署已经对一些正在实施或计划实施的公共行业私人股权项目进行了全面的绩效审计,或者与一些私人资产管理公司签约实行了公共行业私人股权项目研究课题的外包。例如,审计总署在2001年就将美国总务管理局过去准备研究的10个公共行业私人股权项目的成本———利益分析外包给了审计公司。在根据这些分析结果完成的综合报告中,审计总署指出:①10个案例中有2个案例的内部收益率可能较低;②10个案例中6个案例的现金流量为负值。同时,审计总署还建议总务管理局应当进行一些项目试点,以体现在新的预算拨款、现有国家资产的处置、内部收益率的利用以及现金流量等方面,公共行业私人股权项目方式相比其他选择的优越之处。

四、对日本的启示

日本的行政管理界已经接受了新型公共管理的基本原理。就“以绩效为基础的管理”而言,日本于2001年1月引进了政策评估制度,并于2001年4月相继成立了一些独立性的行政机构。对公共会计制度的改革来说,独立行政机构已经实行了一些企业会计原则。不过,中央政府只是自1998财政年度起才开始(尝试)编制资产负债表。本文这部分将根据这些条件,以前面几个西方发达国家的发展状况作为参考,来分析日本会计检查院的作用。

(一)“以绩效为基础的管理”

1.从整体上全面实施政府绩效考核并提高绩效考核的质量

政策评估制度要求使用项目评估、绩效考核与方案评估三种评估方法。其中有些方法是日本第一次引进的,因而政策评估制度可能需要一段较长的时间才能正式确立,并体现出预期的成效来。正如很难来确定政策的成效、或是很难在政策的输出(行政管理活动)与其成效之间建立临时联系一样,政策评估方法也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改进到真正有效的程度。

有鉴于此,建议日本会计检查院应当:①对政府各部门政策评估工作的进展和评估结果的利用情况进行审计;②根据审计结果,要求改进不适当的做法,并介绍一些好的作法。这样,会计检查院就能够帮助政府各部门全面开展政策评估工作,并提高政策评估的质量。

2.提高政府各部门绩效报告的可靠性

根据《政府政策评估法案》的规定,日本公共管理、国内事务与邮政电信部有权开展评估工作,以确保政府各部门能够客观、严格地按照政策评估制度的要求进行政策评估。日本内阁于2001年12月批准通过的《政策评估基本原则》和公共管理、国内事务与邮政电信部于2002年4月的《行政管理评估方案》对这种评估工作作出了详细规定。根据这一规定,公共管理、国内事务与邮政电信部有权“对行政机关政策评估程序的客观性、严格性进行检查”。换句话说,公共管理、国内事务与邮政电信部的检查只是表面上的。

因此,建议会计检查院应当:①在政策评估方面,核实经济节约计算数值这一项目审批的前提条件,并核实事先计算的成本———收益比,审计时将其与实际数值进行对比;②在绩效考核方面,审查绩效指标目标值的层级设定是否合适,绩效指标的实际数值是否正确、没有偏见。通过对政府部门政策评估工作的详细情况进行审计,会计检查院能够帮助提高这些政府部门所做绩效报告的可靠性。

(二)公共会计制度的改革

1.全面实施并改进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

在日本,独立行政机构自2001财政年度起实行了企业会计原则。不过在中央政府,财政状况解释方法研究组(财政部)到1998财政年度才开始(尝试)编制资产负债表,财政制度理事会到2001财政年度才开始着手研究对特定账户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的操作指南。但这些工作并不是统一组织进行的。因为行政管理工作与企业活动之间存在着差别,这样即使在公共会计制度中引进了企业会计原则,政府会计准则也仍旧需要。要确保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能够正式确立,成立一个委员会是相当重要的,它负责对总账户、特定账户、公共企业以及独立行政机构实行政府会计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因此,如果成立一个政府会计准则顾问委员会,建议日本会计检查院要参加该委员会,并作为政府各部门财务报表的审查机关,对会计处理的原则与程序表述自己的意见。因为政府会计准则是判定相关财务报表是否正确编制的标准。借此,会计检查院有助于确保在政府各部门中实行权责发生制会计核算制度。

2.提高财务报表的可靠性

在日本,政府企业和独立行政机构的财务报表是由内部审计师负责审计的。如果独立行政机构的资本超过1000万日元,其财务报表也要接受外部审计师的审计。这些审计人员出具的审计报告对提高财务报表的质量起着重要作用。虽然审计人员在审计中应当遵循的政府审计准则对于保证审计报告内容的正确性以及明确审计活动的范围相当重要,但这一准则到目前还没有制定出来。

由于预算与人员的限制,日本会计检查院无法经常对所有政府企业和独立行政机构的全部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但是会计检查院可以通过制定政府审计准则来帮助提高审计报告的可靠性。政府审计准则应当规定:①合格审计人员的资格条件;②审计程序;③审计报告的项目内容。

财务报表应当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会计准则等的要求编制。但是如果这些法律法规未能正确反映组织机构和实际情况变化的话,以此编制出的财务报表是无法如实反映政府企业或独立行政机构的财务状况与成本情况的。而内部审计人员和外部审计人员没有权力要求修订这些法律法规,他们只能把这些法律法规视作给定条件,在财务报表中表述自己的意见。

如果这些法律法规没有正确地反映实际情况,日本会计检查院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帮助提高财务报表的可靠性:①对正确理解政府企业或独立行政机构的财务报表应当注意的方面予以说明;②如果财务报表没有如实反映政府企业或独立行政机构的财务状况,要求修改调整财务报表;③如果有关的法律法规未正确反映实际情况,要求对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五、结束语

政府公文自查报告范文11

一、政府信息公开现状

政务信息公开是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效率、提升政府形象的重要举措。年,市督查考核局深入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章制度,健全机制、完善流程,大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我局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职人员抓落实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明确了工作职能和责任人员,确保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效性、连续性,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障。

(二)明确职责分工

市督查考核局全面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科学划分科室职责,以“高效、规范、统一”为原则,明确人事秘书科为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机构和责任科室;各科室负责及时、准确地收集、整理、更新、审查并提供本科室可供公开的政府信息;纪检组长负责对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强化学习培训

为切实加强全局党员干部的政府信息公开意识,熟悉政府信息公开的工作流程,局机关狠抓思想发动,强化学习培训,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断深入,扎实推进。通过自学、听报告、看资料片、科室讨论等多种形式,系统组织机关各科室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政府信息公开试行办法》以及市政府出台的信息公开有关配套文件,夯实了工作基础。

(四)大力推动落实

根据政府信息工作要求,我局对所有发文都认真审核是否应当公开,明确由信息产生科室对是否公开提出意见,并确定了公文公开的审批程序。对所有应公开的规范性文件、统计数据,我局及时印发文件、通报予以公开,确保了公众的知情权。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年,市督查考核局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全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8份(期)。其中,规范性文件3份,通报7期,专报17期,督查考核工作总结报告。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年,我局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没有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四、存在问题和改进措施

年,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健全制度、规范流程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主动公开信息的内容、形式、渠道与公众需求还存在一些差距,信息公开的流程和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渠道较为单一,政府网络化公开不够。结合工作中存在问题和不足,我局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改进:

(一)完善信息工作机制

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流程、检查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保密审查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检查、评议,形成上下齐抓共管的良好工作态势。

(二)丰富信息公开内容

梳理信息内容,加快信息公开的更新频率,及时衔接利用政府网站信息;根据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体系。

(三)创新信息公开渠道

在抓好文件、通报和政府网站信息这几条主渠道的同时,积极探索利用新闻会、报刊、广播、电视、手机信息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政府公文自查报告范文12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本情况

2013年,我办按照“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的原则,认真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设置情况。为加强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13年我办根据本单位领导的职务和有关工作人员的变动重新调整了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由市法制办主任任领导小组组长,副主任、调研员任副组长,成员由各科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秘书科,具体负责相关事宜,并落实了专门的信息管理员负责信息的收集、编辑、更新、公布等工作,使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运转有序。

(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情况。我办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管理体制,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严格执行《玉林市法制办重大事项社会听证制度》、《玉林市法制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玉林市法制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制度,做好依申请公开信息受理、答复工作,加强行政复议的监督力度,积极受理不服行政机关信息公开方面的复议案件,为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任务提供保障。对拟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严格进行保密审查,防止信息向社会公开,2013年没有发生因信息公开不及时被投诉和事件。

(三)政府信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更新情况 。我办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重新编制和更新《玉林市法制办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玉林市法制办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时在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和玉林政府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公开载体建设,拓宽公开信息渠道。我办主要通过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和玉林市云政务平台对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进行管理。及时将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按规定报送“一中心两馆”,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公众查阅。

二、围绕中央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一)以公开促进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情况

我办无此项职能。

(二)推进财政预算公开情况

我办认真执行财务公开相关规定,对财务收支和“三公”经费使用情况,通过工作例会、政务公开栏等途径公开,接受干部职工监督。

(三)推进重大项目联合审批情况

我办无此项职能。

(四)推进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情况

我办无此项职能。

(五)推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卫生改革、安全生产、服务项目收费等信息公开情况。

我办无此项职能。

三、主动公开政府信息,高效完成各项工作

(一)及时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

2013年度我办未发现虚假及不完整信息情况。

(二)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会及新闻媒体等途径主动公开政府 信息的情况

我办按照《条例》规定在每年3月31日前通过政府网站和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图书馆公布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于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送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2013年我办在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和玉林政府门户网站法制办子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在玉林政府门户网站法制办子网站工作动态206条,部门文件12条,通知公告12条,法规公文、政策解读2条,计划总结3条,行政复议6条。在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机构概况3条,工作动态12条,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4条,行政执法、监督、应急管理、决策信息11条。通过政府公报公布2条,无通过新闻会及新闻媒体公开政府信息。没有存在对涉及广大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突发事件等情况隐瞒事实不公开、推迟公开、漏公开等现象。

(三)主动向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信息查阅场所提供政府信息情况

本办积极向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涉及机构职能、政策法规、部门文件等方面。

(四)政府网站内容及时更新。

2013年,我办进一步加强政府网站内容更新工作,及时按要求对政府网站信息进行更新。

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一)依申请公开工作受理、答复情况。

我办2013年度收到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件,但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所指的政府信息的范畴,我办发函告知了申请人。

(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情况。

我办2013年度未发生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备案事项。

(三)接待场所建设、完善、维护及工作运行情况。

我办在办公室设立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接待场所,在自治区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和玉林市政府门户网站上提供了依申请公开表格的下载、联系方式和联系电话,并加强日常维护,确保工作正常运行。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实行免费公开、免费查询,不收取任何公开、查询费用。

六、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我办2013年受理了6件公民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现已审理完毕。其中维持4件,确认违法1件,驳回申请1件。

2013年未发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针对本部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行政诉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