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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行业调查报告

时间:2022-06-03 09:46:02

装修行业调查报告

装修行业调查报告范文1

(一)统一签订业务用房购置协议。由区农业局与各镇政府签订业务用房购置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另一份存档备案,协议中必须明晰产权,各项目镇要有业务用房明晰产权的党委会议纪要。协议由区农业局人事科教股统一起草,下发各项目镇,各个镇业务用房建设总资金为20万元(中央预算内投资15万元,地方政府配套5万元),用于购置业务用房及装修。购置业务用房时,要按照前期我局到各项目镇了解业务用房建设选址时双方确定的方案要求进行购置,购置业务用房总面积要达到120平方米,确保有办公室、培训室、检测室、农技服务大厅。

(二)统一业务用房装修标准。各项目镇应在2013年8月31日前全面完成业务用房装修,9月完成设备安装和调试,10月投入使用,迎接检查验收。装修内容包括墙面要钢化涂料刷白,地面要铺新地砖,门窗要改建,重新布置电网线,电网线要排列整齐,插座、照明设备及电话等要重新安装齐备,检测室要修建实验平台及通水、通电等,具备检测实验条件,同时安装好排污管道,便于污水排放,总之要符合装修方案及检测验收标准,具体装修方案及预算由项目镇自行设计。

(三)统一形象标识。农技服务大厅门面和室内背景墙形象标识由区农业局牵头统一制定,由各镇自行装修,但要符合方案要求。室内张贴的职责、制度牌、政策宣传栏及地方特色农业宣传栏等也由区农业局牵头统一设计,其中职责、制度和政策等内容由区农业局提供,地方特色农业宣传资料内容等由各项目镇提供。农技服务大厅门面、室内背景墙形象标识及职责、制度牌等,由区农业局交由广告公司设计,设计产生的相关费用由10个项目镇分摊,列入各镇本项目资金预算。另外区农业局统一联系的广告公司还具备形象标识、职责牌、制度牌等的制作与安装能力,各镇可自行选择是否将统一形象标识、职责牌、制度牌等的制作与安装交予该广告公司办理,也可由其他广告公司制作安装,具体选择哪家制作安装单位由各镇自行决定。

(四)统一监管。各镇在业务用房的装修过程中要落实专人负责、现场监督,对装修材料要进行质量检查,对做工粗糙等不符合要求的及时整改。区农业局作为基层推广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的实施单位,有义务对10个项目镇实施进行全程监管。区农业局将不定期对各镇装修现场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装修质量存在问题及进度缓慢的镇,进行通报。

(五)统一竞争性谈判确定装修施工单位。各项目镇结合本镇情况制定细化方案与装修预算报区农业局审批。细化方案需由项目镇出正式文件,并经镇长签字盖章后上报区农业局人事科教股审批备案。竞争性谈判工作由各项目镇自行组织,按竞争性谈判程序确定施工单位,竞争性谈判时应邀请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农业局及镇纪委现场监督,以确保整个竞争性谈判过程合法。

(六)统一评审。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镇申报验收报告,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农业局等部门组成检查验收组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者要求限期整改,直到合格为止。整改产生的费用由项目镇与施工单位协商,若是施工单位的责任,整改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若不是施工单位责任,由项目镇承担。项目验收合格后,由区发改局、区农业局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成员签字后生效。全区10个镇项目均完成后,按省市通知时间迎接省发改委、省农业厅、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等部门验收。

二、合理设置业务用房。

建议10个项目镇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向镇政府购置现有的办公用房及门市进行改造装修成办公室、培训室、检测室、农技服务大厅。在业务用房设置上要合理,办公室、培训室、检测室尽量集中,农技服务大厅尽量设置在街面上,以便于农民咨询,提供更好的服务。

三、建设资金拨付方式。

为确保建设资金使用安全,全部用于业务用房建设,各项目镇要建立项目实施专项账户、专人负责,并由镇纪委监督,严肃财经纪律,保证项目资金专款专用。项目资金拨付分两次:一是在区农业局与项目所在镇政府签定购置业务用房协议后,区农业局一次性划拨5万元到项目镇政府指定的专项账户,作为预拨资金;二是待装修完成后,由各项目镇提出申请验收报告,区上检查验收组根据项目实施方案要求检查验收,检查验收合格后,项目镇凭验收报告和相关票据,由区农业局再次划拨剩余的10万元,作为购置和装修费用。省上项目要求地方配套5万元,按照区政府座谈会议精神,由各项目镇落实配套。20万元项目资金,必须全部用于业务用房建设,不能挪作他用。

四、配套设施安装齐全。

各镇要按照实施方案对业务用房进行装饰装修,确保所有的办公设备全部用于业务用房建设。各项目镇要加强业务用房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在办公室墙上张贴区基层农技推广服务站主要工作职责、区基层农技推广服务站站长岗位职责、区基层农技推广农技人员工作职责、区基层农技推广服务站考勤制度、区基层农技推广服务站农技人员工作日志制度、区基层农技推广人员聘用制度、区基层农技推广多元推广制度、区基层农技推广责任制度、区基层农技推广工作绩效考评制度;在培训室墙上张贴区基层农技推广人员培训学习制度及农技推广科技成果宣传图;在检测室墙上张贴检测人员工作职责及检测室注意事项;在农技推广服务大厅墙上张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技推广法》政策及地方特色农业宣传资料。项目方案中要求给各项目镇配置10万元仪器设备设施,全部由区农业局打报告统一向区政府采购中心采购。通过采购中心采购的空调、电脑、桌椅等设备,应全部安装到相应的业务用房中,按要求调试到正常使用状态,设备设施不得挪作他用。

装修行业调查报告范文2

【关键词】 家庭装修;环境污染;对策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家庭室内装修逐渐成为近年的时尚。然而,在新房装修、旧房翻新过程中,各种材料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室内环境污染问题也越来越严重。不合理的装饰、装修带来的室内环境污染问题,成为影响人们健康的一大杀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据国际环保组织的一项调查显示,全世界每年有10万人因室内空气污染而死于哮喘病,其中35%是儿童,每年有280万人直接或间接死于室内装修污染。相关统计显示,我国每年因室内空气污染导致死亡数可达12万人,门诊数可达25万人次,急诊数可达500万人次。“室内环境污染”已与“煤烟污染”、“光化学污染”共同成为全球三大空气污染。如何缓解与控制家庭装修环境污染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城市家庭装修环境污染调查

1、基于西安市的调查

笔者调查小组通过实地走访陕西省、西安市室内装饰工程质量监督检验站、西安市住宅装饰协会等行业部门以及家装企业、家装施工现场,发放调查问卷,调查西安市家庭装修环境污染状况。2012年西安商品房销售量为1164.64万平方米,同比去年同期上涨3.70%。根据2013年西安市装饰工程质量监督站的《315空气检测结果》报告显示,在随机抽取的西安市22家居民住宅中任意两检测点进行的甲醛、苯、氨、氡、TVOC(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浓度检测,17家空气质量不达标。其中甲醛超标率为23%,氨超标率为30%,TVOC超标率为34%,苯和氡均符合标准限量要求。从本次检测结果可以发现,西安市家庭装修环境污染较为严重,其中TVOC、甲醛、氨的超标率较高。

2、主要污染物及危害

城市家庭装修主要污染物为甲醛、苯系物、氨气、氡、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这五类污染物主要来源于室内装修的装饰材料和粉刷涂料等。根据《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规定,上述五种污染物的浓度必须在一定控制范围内(表1),污染物浓度一旦超量,就会引起人体的不适反应,高浓度甚至会危害生命安全。污染物主要通过呼吸系统进入体内,损害呼吸器官,扰乱消化系统和中枢神经系统的功能,危害人体健康。如当甲醛浓度达到0.6mg/m?,会引起咽喉不适或疼痛,浓度更高时,可引起恶心呕吐,咳嗽胸闷,气喘甚至肺水肿;长期处于含有TVOC的环境中引起机体免疫系统水平失调,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功能。

二、城市家庭装修环境污染现象成因分析

城市家庭装修首先由消费者提出装修意愿,然后消费者或者委托家装企业采购建筑和装修材料,家装企业进行施工;商品房整体装修后出售还需要相关部门出具检测报告。装修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有可能造成室内装修环境污染。城市家庭装修环境污染现象的主要原因体现在以下方面:

1、消费者缺乏环保意识

在对西安市市民进行的问卷调查中,85.2%的市民更加重视家庭装修的美观性而非环保性,不超过2%的市民委托权威检测机构进行过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对于大部分中低收入家庭,为了节约装修费用,往往选择低质、甚至劣质装修材料,孰不知其将有害物质严重超标的“隐形杀手”带回了家;对于一些经济条件好的家庭则盲目追求高档豪华装修,在选择装修材料时,由于普遍缺乏专业知识,认为高档的便是环保的,钱没少花却没有达到环保效果。

2、家装企业参差不齐

伴随着西安市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家装市场也呈现出蓬勃发展之势。在西安市装饰业协会调查时了解到,西安市家装市场准入门槛较低,涌现出大批参差不齐的装修公司,“家装游击队”大量存在。“家装游击队”实际属于三无人员:无具体的办公地点、无正常的营业执照、无正常的技术岗位培训,他们大约占据了60~70%的家装市场,普遍家装施工质量低,造成一定程度上的市场混乱。首先,无照家装施工队没有主体资格和实体场地,一旦发生质量及污染问题,消费者投诉无门;其次,施工过程粗放,缺乏规范和流程,装修质量无法保证;同时,有些业主因为工作繁忙、不懂建材,专门委托他们进行建筑材料采购,为降低成本、蒙蔽消费者,施工队往往使用假冒、低劣的产品以获取更多利润,而这些假冒、伪劣的建材在生产过程中都添入了对人体有害的化学物质,从而造成装修污染。

3、建材市场鱼龙混杂

随着环保、绿色建材的推广和广大消费者的青睐,各建材供应商无不介绍自己的产品“绿色”、“环保”,建材市场无材不“绿”。经过笔者对几大建材市场的实地调研发现,65%建材产品无环保检测报告,即使有报告的也大多为送检或委托检测,而不是国家抽检。他们往往将低等劣质建材出售给消费者或者施工队。还有一些供应商为了误导消费者,故意将建材产品的名字、商标、颜色、类型与名牌、畅销产品接近,让消费者难以分辨。

4、相关制度法规不完善

由于家装行业发展迅猛,相关行业规范等管理约束措施未能及时形成,使得家装污染问题越发严重。就西安地区来看,目前家装行业还没有统一制式的标准合同文本,消费者与家装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大都由公司单方面提供。而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绝大多数消费者并未意识到将造成室内环境污染的相关责任列入,一旦出现家装污染纠纷,难以确定责任。同时,行业性立法不完善,从全国来看,目前还没有专门规范家庭装修污染方面的法律法规,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和司法机关大多依据民法通则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来解决,可实际操作性不强。此外,第三方监督制度还不完善,一方面家装检测机构运行机制不畅,另一方面,陆续冒出许多检测机构,挂靠于一些组织名下,出具假检测报告。

三、城市家庭装修环境污染防治策略

结合西安市家庭装修环境污染现状及存在问题,本文从消费者、建材供应商、家装企业及行业管理部门出发,提出了缓解和预防城市家庭装修环境污染的防治策略。

1、消费者应提高环保意识,选用环保指标达标的建筑和装饰材料

首先,消费者应提高环保意识,选用环保指标达标的建筑和装饰材料。在经济允许条件下,消费者应尽可能购买非合成板材家具,选择天然的或者无机制品,如木质地板、实木家具、磁砖围墙等,以减少有害物质释放于居室的空气中。同时,还要转变观念,简约家装。在装修过程中,即使使用的是环保建材,过量也会导致房间污染承载量饱和。因此,简约的家装设计是防治污染最有效的措施,从源头上降低污染。消费者可以通过合理的设计及绿色的施工工艺,一样可以装出环保、温馨、舒适的家。第三,消费者还应科学选择入住新房子的时间,新房装修最好在半年后经有关部门检测合格再入住。即使入住,也要加强通风,尽量多开窗户,加大通气量,稀释和扩散空气中的有害物质,进而降低室内污染物的浓度。

2、装修企业要遵守行业规范和行业道德

装修企业是家庭装修的主体,不能完全以效益为目标,而忽视装修质量和装修污染,要遵守行业规范和行业道德,向消费者推荐安全、环保的材料,按照《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10)、《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2建设部第110号令)的相关条款,以减少装修污染为目标进行设计施工。同时,装修企业应该不断提高自己的水平,在设计上更加舒适环保,在工艺上不断创新,在施工上规范,在材料应用上绿色环保、低碳生态,以此树立品牌和形象。

3、建材供应商应诚信经营,遵守行业职业道德

众所周知,环保、绿色的建筑材料将是未来建材市场的主导产品。建材供应商应顺应市场潮流,抓住机遇,积极研发、大力推广无污染环保型的建材,并严格检测,出具报告。同时,建材供应商应诚信经营,遵守行业职业道德,诚信为万事之本。顾客是企业的生命,企业只有在消费者面前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赖,才能与消费者共赢。

4、立法部门应建立健全家庭装修行业的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

家庭装修行业的发展离不开管理部门的监督和引导。相关立法部门首先应建立健全家庭装修行业的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以此规范家装行业市场;其次,要积极开展室内环境污染防治方面的技术研究,修订出台室内环境质量标准;第三,相关管理部门则应加强管理,监督市场,应严把市场关,从源头上杜绝不合格建材进入市场,同时应加强装修材料生产企业的环保质量控制,督促生产企业提高生产环节的科技水平,改进生产工艺降低污染物含量。第四,利用媒体、宣传等监督手段对材料生产企业、家装公司进行信誉、优劣公开公布。

【参考文献】

[1] 张宁娟,温忠涛.浅谈室内装修带来的环境污染及预防措施[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2.09.201-203.

[2] 闫峰.浅谈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的来源、危害与防治[J].四川建材,2011.01.61-62.

[3] 雷忠义,谢云兰.浅析家装污染对人体健康的影响[J]. 中国卫生产业,2011.23.111.

[4] 何北榕.家装设计的健康与环保[J].大众文艺,2012.01.78.

[5] 赵英淑.莫让家装成隐形杀手[N].科技日报,2010(12).

【作者简介】

李珍珍(1991-)女,陕西宝鸡人,西安理工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工程管理专业学生.

田文林(1988-)男,贵州安顺人,西安理工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工程管理专业学生.

装修行业调查报告范文3

关键词:部队 装备管理 信息系统

中图分类号:E2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3)07(b)-0025-01

武警装备,是武警部队用以保障遂行任务所需要的武器、武器系统和其他保障器材的统称。过去武警部队各级部门对装备信息的收集、传输、分析处理和反馈,基本上靠的是传统的手工作业方式。此外,各部门之间由于地理位置的隔离,造成业务联系不是很方便,从而导致上级部门对下级装备情况的了解掌控实时性不够,增加了装备的全局性管理难度。

随着部队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推进,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武警部队已经实现了三级网建设,这为以后武警部队装备的综合管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对武警部队装备的正规化管理和保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 管理信息系统简介

1.1 管理信息系统的概念

管理信息系统(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s,简称:MIS)是一种集成化的人—机系统。它主要进行管理信息的收集、传递、存储、加工和维护,为一个组织机构的作业、管理和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1.2 管理信息系统的功能

管理信息系统的基本功能包括: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处理和输出等。管理信息系统的更高要求还包括以下功能。

计划功能:对各种具体工作能合理地计划和安排,对不同的管理层次提出不同的要求,提供不同的信息,以提高管理工作效率。

控制功能:对整个系统的各个部门及各个环节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纠正。

预测功能:根据一定的数学方法和预测模型,可以利用历史的数据对未来进行预测。

决策优化功能:在系统中利用运筹学的方法和技术,可以为最佳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以便合理地利用各种资源,提高效益。

2 系统功能模块的设计实现

本系统的设计采用模块化模式,严格按照高内聚和低藕合的原则划分和设计各个子模块。由于系统主模块调用各子模块,每个子模块能够完成相对独立的功能,可独自开发、测试和维护,最后构成管理信息系统,可以看出这种设计模式使系统具有非常好的可扩展性。

2.1 装备需求报告

装备需求报告模块包括需求申请、申请审批二个子模块。需求申请主要用于填制装备需求申请报告,提交报告;申请审批主要用于对申请报告进行查询,并对有相应权限用户开放审批权限。装备需求报告模块如图1所示。

2.2 装备库存管理

装备库存管理模块包括入库信息、出库信息管理、装备库存盘点三个子模块。入库信息管理和出库信息管理子模块主要用于管理员根据装备调配补充出入库进行数据录入,并开具打印相应的出入库单据。装备库存盘点子模块主要用于实现装备的库存明细查询、库存统计查询、装备出入库明细查询、装备出入库统计查询等。装备库存管理模块如图2所示。

2.3 装备日常管理

装备日常管理模块主要包括装备调拨、装备使用、装备维修、退役报废四个子模块。装备调拨子模块主要用于装备配发调拨时填制打印装备调拨单;装备使用子模块主要用于装备动用使用时进行相关信息的登记申报;装备维修子模块主要用于对损坏装备维修的申报,对维修进度进行录入及跟踪查询;退役报废子模块主要用于对相关装备退役报废时的申报,信息录入,登记查询。装备日常管理模块如图3所示。

2.4 装备信息查询

装备信息查询模块主要包括实力查询、平衡查询、技术参数、使用规定四个子模块。作为本系统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的装备信息查询模块,在录入信息以后,就修改和删除操作而言,查询操作相对频繁。其中实力查询子模块主要用于查询各单位现有装备实力;平衡查询子模块主要用于查询实际装备实力与理想装备配置间的差距;技术参数子模块主要用于查询相应装备的技战术参数;使用规定子模块主要用于查询各装备的管理使用操作规范及相关规定。装备信息查询模块如图4所示。

2.5 装备需求分析

装备需求分析模块包括仓库需求预测、单位需求预测二个子模块。仓库需求预测和单位需求预测主要通过灰色预测模型对历史数据进行分析预测未来的装备需求数据,为进一步提高装备配置使用效率,为辅助武警部队拟制计划决策提供量化的数据支撑。装备需求分析模块如图5所示。

2.6 信息系统管理

信息系统管理模块包括用户管理、系统日志、数据维护、退出系统四个子模块。用户管理主要用于管理员对用户信息、权限进行添加、修改和删除及用户对本人信息进行修改的操作;系统日志主要用于对系统登录用户及其操作信息进行跟踪记录;数据维护主要用于对系统数据信息进行备份和还原的操作。信息系统管理模块如图6所示。

装修行业调查报告范文4

关键词:煤化工项目;工程设计管理;业主方管理

0引言

煤化工项目工艺复杂、投资额大,业主在项目建设阶段的管理目标除了要保证项目的进度、投资、质量、HSE受控外,对项目投产后的生产效能、生产率、能源平衡的要求也很高,这一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工程设计管理。业主作为项目投资和总协调方,工程设计管理工作的落实将在很大程度上最终影响项目建设效率和投产效率。同时,3/4的项目成本基本确定于设计过程中,因此做好设计管理对EPC项目成本管理具有重要意义[1]。目前国内项目业主团队大多由生产单位抽调而来,在技术、设备、调试等方面具有相对较高的能力,但由于缺乏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经验,对作为业主方进行工程设计管理的能力有所欠缺,不具备完整、科学的工程设计管理体系和方法,导致管理缺位、变更多、协调难度大,最终导致投资失控、进度严重滞后,投产后问题不断。目前普遍存在的设计管理问题有:政府监管不力,优化设计意识不强,缺乏必要的压力和动力,运行机制不够完善等[2]。此外,在项目集成管理方面,目前国内大部分企业都已经认识到招投标活动可以对工程成本进行控制,但尚未意识到通过优化设计工程设计方案也可以降低一定的成本[3]。基于此,本文基于十多年大型煤化工项目建设的管理经验,对业主方工程设计管理进行分析。

1业主方设计管理的内容

业主设计管理的内容、体系、方法及深度与业主方的管理能力和项目管理模式等息息相关,但作为项目业主,需要去研究、改进项目设计管理工作,以取得更好的企业和项目效益。煤化工项目的设计管理涵盖项目前期、定义、实施乃至开车运行等各个阶段,具体内容包括:编制《工程技术统一规定》,规定项目设计原则、制定统一的工厂设计标准、规范,并下发总体设计和装置设计单位遵照执行;按照业主总体规划,系统策划并确定工艺流程、物料平衡、信息平衡及总图布置等,落实项目内外部接口关系等总体设计管理工作;项目前期策划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报告、土地预审报告以及项目申请报告等四个前提报告,及节能报告、地震报告、地质灾害报告、水土保持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职业病预评价报告等附属报告;落实设计条件,选择总体设计院和装置设计院;开展重大复杂工艺技术方案的论证,确定方案;组织编制、审查基础设计及各类重大方案,并注重审批意见在详细设计中的落实;落实设计30%、60%、90%模型审查;试车阶段参与对试车方案的审核,对工艺流程、各动、静设备的联动试车条件的核对,对各电气、仪表设备、阀门参数的比对;开展项目全生命周期内设计文件的收集、管理、归档和运用,重点强化设计方案的优化和比较,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控制和管理。

2业主方工程设计管理的实施

2.1设计输入条件的管理

设计输入条件的管理贯穿于项目的整个实施过程。保证输入条件的准确性是确保设计质量的先决条件,是保证设计成果正确的必要条件。在项目前期阶段,业主要提供项目所在地的气象、地质、运输、环保容量、外部水源及外供电源等外部条件。在技术上,要提供专利商技术条件,产品需求,产品方案等条件。气象资料、外供水源及外供电源将影响全厂的总图平面布置。特别是气象资料,如果气象资料不准确或偏差较大,对于煤化工项目中净化CO2排放筒的设置和高度会产生很大影响,最终会影响到空分装置的开车。也就是说,如果CO2排放筒的位置在某个风向时,其CO2排放浓度将会超出空分吸入口CO2浓度要求导致空分停车。因此,对于这些外部条件资料,在提供时一定要确保其真实性,为项目前期工作创造条件。在项目定义阶段,除上述资料外,业主会将项目的《工程技术统一规定》和项目现场的初勘报告提供给专利商、总体设计单位及基础设计单位。专利商要将工艺包提交业主及基础设计单位。《工程技术统一规定》是业主工程设计管理水平高低的体现,它统一了全厂各专业的技术要求,标准水平以及交付物的质量,是对未来工厂的一个详细阐述,是未来工厂稳定运行的保证。因此,作为项目最重要的输入条件之一,《工程技术统一规定》的升版和修订一定要严格控制,要有完善的程序文件对其进行管理,杜绝随意修改指令,以免引起基础设计单位的误解。对于专利商的工艺包,业主要组织进行认真审查,特别是对工厂系统有影响的,如水、电、汽、气、风等要严格把关,一旦确定,不得修改。否则,将影响整个项目的公用工程消耗和系统平衡。实施阶段的设计输入条件的控制主要是对各装置院提出的界区条件和公用工程消耗指标的控制。对于装置院提出的各种条件,业主专业工程师一定要严格审核,与专利商、基础设计单位的条件进行比较,特别是影响全厂管网系统的要提交技术总负责人审定,不能擅自修改原设计方案。基本原则是:界区条件要严格执行总体院的条件表,如果有装置院提出修改,要经业主和总体院同意。如果装置院或总体院自行修改界区条件,且不通知对方,就会对项目带来极大的影响。在某项目上,总体院和某装置院由于地管接入位置不一致,导致现场施工后出现地管无法碰头,且位置相距较远,最后只好重新建设装置院地管,才能将装置地管和系统地管连接上。由于沟通不够,既造成了成本增加,也影响了项目的建设进度,给工程建设带来很大的负面影响。为保证界区条件的有效性,要分阶段召开界区条件协调会,不断升版和更新界区条件表,确保全厂系统工程节能、高效,平面布置占地最小,全厂管网材料用量最少。动设备反馈的技术资料也是影响工艺装置平面布置的一个重要部分,业主专业工程师一定要审核该资料,使其尽可能满足业主原设计要求。

2.2各阶段设计过程管理的重点

在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设计管理的重点不同,管理对象的优先级也有所不同。

2.2.1前期工作阶段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评报告、土地预审报告以及项目申请报告等四个前提报告,另外还有节能报告、地震报告、地质灾害报告、水土保持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职业病预评价报告等附属报告。这一阶段工作量大,涉及地方政府部门多。设计管理重点要抓好环评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土地预审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因为环境评价报告需要每年四个季度的本体环境监测数据,编制时间较长,需要的数据较多,需要重点关注,最好有专人跟踪,并有相关负责人配合。对于环境评价报告的初稿,业主一定要组织内审,对于未来承诺达到的指标要做到心中有数。水资源论证报告主要是用水水源和用水指标的落实,不管报告如何,此两项一定要有地方政府的承诺函。土地预审报告是批准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因此要格外重视。可行性研究报告是整个建设项目基础,涉及内容多,需要输入条件多,其成果的准确度直接影响未来工厂运行的效益。所以,要投入足够多的专业工程师开展工作。这里要重点强调的是对技术经济的评价一定要客观、真实。对市场的定位、需求一定要可靠、富有前瞻性。否则,将面临项目建成之日就是项目亏损之时,对企业和国家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

2.2.2定义阶段定义阶段,对于总体设计、工艺包设计以及基础设计的深度和编制都已有标准的行业规定。从业主的设计管理如何开展来说,需要注意的地方是:(1)总体设计单位的选择。一旦开展定义阶段的工作,建设单位最好先开始总体设计单位的选择和工艺装置的基础设计单位选择。设计专业工程师要静下心编制这些招标文件的技术附件,要将业主要求表达清楚,在未来合同执行中有利于业主开展工作。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是在选定工艺装置基础设计单位后,中标单位可以派出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业主的专利商技术谈判,帮助业主选择一个优秀的专利商,为全厂的工艺装置安、稳、长、满、优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同时,设计单位的早介入有利于设计单位尽早熟悉专利商的技术,可加快工艺装置基础设计的进度。(2)对于专利商工艺包的审查一定要属实。由于多数专利商工艺包审查在境外进行,受到出国人数的限制,对于专利商工艺包审查的重视程度不够。因此,在进行审查前,在国内一定要组织内审,把审查意见带到正式审查会上,确保工艺包的深度、技术要求满足合同要求。(3)对于总体设计的审查,除重点对各工艺、公用工程装置、单元进行严格审查外,全厂系统性消耗也要重点进行审查。另外,业主也要认真审查总体设计的概算,不能仅靠外部专家。基础设计的审查一般都很重视,但目前还是存在个别专业设计深度不够的问题,对以后的项目执行阶段开展EPC总包带来一定的影响。(4)在基础设计审查时,除对其工艺路线、设备选型、平面布置、仪表控制、电气选型等进行审查外,业主还应安排专人对各专业的基础设计工程量进度进行审核,避免出现较大的误差,影响未来EPC合同的执行。

2.2.3实施阶段实施阶段的设计管理是项目建设施工前的最后关口,该阶段设计管理工作至关重要。任何设计上的疏忽,都可能会对工程建设带来不可想象的损失。项目实施阶段,业主会采取不同的合同模式来进行项目建设,基本是EPC、E+P+C、EPCM等模式,但设计管理内容和要求是一致的。(1)审批报告意见的落实。首先,前期阶段的各种报告的批复都有批复意见,这些意见一定要落实到详细设计文件中。特别是环评报告、节能报告、职业病预评估报告、水土保持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等。这些报告的批复意见如不能在详细设计中反映,不能在项目建设中体现,未来环评、水土保持、防雷接地等验收工作将无法开展,对项目竣工验收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要有专人负责对每个承包商的详细设计工作进行相应的检查,将批复意见附在合同招标文件中,在详细设计开展的过程中逐项进行核对,确保批复意见都落到实处。其次,基础设计审查意见的落实。由于基础设计审查和EPC承包商招标之间时间间隔较短,很多审查意见未能体现在基础设计中,而是仅附在招标文件中。这样,一旦承包商中标后,仅依据基础设计文件,忽略了审查意见,导致基础设计审查意见不能体现在详细设计文件中,给项目建设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设计专业工程师要对自己专业的审查意见逐条进行落实,确保详细设计文件的全面性,满足合同招标文件的要求。(2)可施工性和安全性审查。可施工性和安全性审查是实施阶段的重要工作内容,其中包括详细设计的可施工性,即:施工是否可行,是否有检维修空间,施工措施是否合理,施工作业空间是否满足安全规范要求等;安全性审查包括Hazop分析审查意见是否落实,运行操作时安全措施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操作平台设置是否合理,导淋阀设置是否合理等。这个阶段的审查最好要求操作主管、设备主管、工艺工程师参加,同时要求参与工程建设的施工单位的技术总工参加,集思广益,深入浅出,对详细设计进行可施工性和安全性审查,为未来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行创造条件。(3)30%、60%和90%模型审查原则。分阶段进行模型审查,是业主对承包商详细设计的一次全面审查。根据详细设计的进展,分阶段对承包商进行审查,不但是对承包商是否依据业主《工程技术统一规定》和合同条款的要求进行设计的检查,同时还是对其设计进度的一次检查,从而确保承包商的详细设计进度满足现场土建施工、长周期设备订货等总体进度计划的要求。在三次模型审查中,业主代表要严格遵循《工程技术统一规定》和国家、地方级行业的标准、规范进行审查,严禁擅自提高设计标准和要求,特别是仪表、电气等设备选型要严格执行合同条款的标准,严禁个人提高选用标准。对于特殊的管材要严格控制,不得擅自提高用材的等级。在30%模型审查时,主要长周期设备要完成订货;大型机组制造厂商第一批资料要提交设计单位;在60%模型审查后,主要仪表、电气设备要开始订货,大宗材料开始订货;90%模型审查后,整个详细设计进入收尾阶段,陆续将存档、出图发往现场。(4)一般详细设计审查原则。首先,对于E+P+C合同模式的详细设计一定要审查其设计标准是否超过设计标准的上限,因为设计人员为保险起见,设计裕量会选择最高标准;对于EPC合同模式的设计审查,一定审查其设计内容是否满足设计标准的下限,因为总包商一般都采用限额设计,追求最大利润。其次,在详细设计中,一定要审查是否遵循专利商的技术要求,是否与基础设计设计理念和标准要求是一致的,是渐进明细的;任何对专利商设计数据和基础设计条件进行的修改,都要经专利商同意和业主批准。再者,在详细设计审查中还要对照《工程技术统一规定》开展工作,业主方和详细设计单位都不得随意修改《工程技术统一规定》。最后,作为业主驻承包商总部代表,在提出意见时一定是代表业主方的意见,而不是朝令夕改,随意评价,给详细设计工作带来不必要的影响。

2.3设计成果的管理

一般认为设计成果的管理都很简单,有文控或档案室对设计图样资料进行妥善保管即可,更加需要强调的是设计成果应用的管理。首先是工艺包的归档。由于前期参与人员少,加之人员流动性大,一旦管理不善,容易造成工艺包中文版或英文版的流失,因此一定要有专人管理,确保工艺包按要求份数归档。其次是对于基础设计的版次管理一定要高度重视。为及早召开基础设计审查会,业主会提出按版次出图。比如,以A版基础设计为审查会的审查文件,会议审查后,将审查意见返给设计单位,再出B版的正式基础设计文件。因此,一定要做到,将B版的基础设计文件作为EPC招标文件,防止错用版本,给以后EPC合同的执行带来麻烦。详细设计时,土建基础、钢结构往往采用版次出图,在项目开始施工前一定要进行施工图交底,设计经理要严格控制图样的升版,坚决杜绝用错详细设计文件的现象。竣工图的审查,是为未来提供准确设计图样的基本。对于竣工图的审核,在监理单位审核的基础上,业主的专业工程师一定要认真把关,确保竣工图的完整、真实,为未来工厂检维修提供可靠的保证。

2.4投料试车期间的设计管理

投料试车期间,设计主要是配合开展工作,参与对试车方案的审核,对工艺流程、各动、静设备的联动试车条件进行核对,对各电气、仪表设备、阀门参数进行比对。但最关键的是要确保装置操作规程已提交生产公司,并对所有操作人员进行过培训。还要注意,在投料试车过程中,如果有重大设计变更,一定要经业主技术委员会进行审查,完成的设计文件一定要重新进行HAZOP分析,确保装置开车的安全。对于投料试车过程中增加的临时工艺跨线,设计人员一定要高度重视,要在不影响整个系统运行的条件下进行实施。投料试车一旦成功,设计管理的另外一项重要任务就是配合生产公司组织好装置、单元的性能考核工作。由于许多专利商都是引进的,这项工作的设计管理者要早策划、早组织,适时进行。在策划时要求专利商、承包商等人员都要参与,生产公司各装置的负荷能满足装置性能考核的要求,性能考核的时间不宜在冬季实施。另外,在投料试车期间,对于专利商现场服务的管理也应是设计管理工作的一部分。由于重视程度不高,对于专利商现场服务的人工时考核不严谨、计划性不强,导致专利商现场服务人工时严重超标,有的新增服务人工时费用达几百万元,给业主带来不必要的成本负担。因此,设计管理人员一定要严格控制,做好现场服务计划,在保证投料试车顺利进行的前提下,把人工时控制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2.5配合竣工验收的设计管理

竣工验收的责任在生产公司,设计主要是配合工作,竣工验收是对项目建设的最终评价。这一阶段,设计一定要积极配合,主动开展工作,为竣工验收提供详实的设计数据,为一次竣工验收成功而努力。

3结语

煤化工项目建设的设计管理工作点多、面广、时间跨度大。要切实做好项目建设的设计管理工作,在项目前期就要进行很好的策划,从组织机构、范围管理、时间管理、沟通管理等各个方面进行统筹策划,并在项目全周期严格执行,从而使设计工作更好地服务于项目建设,为项目建设起到龙头作用。设计是龙头,设计管理落到实处,就能更好地节约项目建设成本,提高未来工厂的运行效益。只有把好设计关,工厂未来才能安全、平稳、高效运营,各项排放指标才能满足国家要求,进而为业主和社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马铁山,那焱.我国海外EPC项目设计管理的问题和对策[J].2013,44(3):258-260.

[2]于希军.浅谈建筑设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3(7):133.

装修行业调查报告范文5

述职报告最初曾用"总结"或"汇报"的形式出现,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并随著干部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完善,逐步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体式,述职报告最终形成了一种新的应用文体。下面就让小编带你去看看物业前台转正年终个人述职报告范文5篇,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物业前台转正述职报告1自来到公司始,我从摸索到熟悉,从茫然到自信,在我前进的每一步,都得到了公司领导和同事的热情相助,也得到了大多数业主的谅解与支持。作为刚刚毕业的大学生,那是我成长过程中一段极为宝贵的财富。在此感谢公司各位领导和各位同事们。

20____年____月13日______主管管离职,承蒙领导们厚爱,我接任客服部主管一职。刚上任时,我自信心不足,觉得年龄尚小,经验不足,能力有限不足以担当重任,对领导的重托深感愧意。但在客观上,我对小区房屋的基本情况,每家业主的基本情况都是非常熟悉的,客服部各种手续的办理及服务工作的流程也掌握的相当熟练。压力的承受能力,良好的心态调节能力也经过了考验,因此,在此基础上,我会更加积极主动的学习工作,并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及领导能力,争取早日转正。

我自____月14日任物业客服部主管短短一个多月时间里,在领导和同事们的悉心关怀和指导下,通过自身的不懈努力,努力工作,较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现作述职如下:

一、带头做好物业客服部基础工作。

在刚入职时,作为一名普通的客服管理员,我努力学习物业管理知识,做好基础本职工作,认清自己岗位职责,勇于解决较难处理的事情,在较短的时间内适应本岗位工作。入职后第七个月开始担任客服部主管,在此岗位工作的1个月中,抓好本部门的各项工作,提高客服部整体服务意识,对各项工作进行合理安排、管理,提高了工作的实效性,具体包括:

(1)示范及引导部门员工做好客服日常接待工作,为业主提供规范化服务;

(2)现场指导办理房屋二次装修申请手续、落户手续、临时出入证等工作;

(3)带领部门员工进行入户走访,并发放调查表38份,搜集业主/客户对物业管理过程中的意见及建议,并做汇总分析上报给公司领导;

(4)各类书面通知20多份,短信通知968条,通知拟发及时、详尽,并积极配合通知内容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

(5)建立健全区域各种资料,尤其是业主档案及投诉处理汇总;

(6)接待来访业主投诉,指导上报投诉处理单,在开发公司工程部处理完善业主投诉问题的基础上,对业主回访,并将反馈意见及时传达开发公司工程部,督促开发公司工程部尽快进行业主遗漏工程维修工作;

(7)协调与物业公司秩序部、工程部为业主提供快速优质服务;业主送水送电等物管服务无一拖延推卸。业主提出的保洁、秩序问题,也做到了快速到达现场,并即时解决。

任职期间,在______主管的优秀管理基础上,我在短时间内使本部门的各项工作继续保持了有序管理,使物业公司的客户服务工作正常运转,并较好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二、履行客服主管职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作为积极上进的年轻人,勇于承担责任,服从领导各项工作安排,以"做好基础工作,提高服务水平,最终达到物业费的收取"为总体工作思路,认真履行客服主管职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1)、督导服务管理工作的落实,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

(2)、起草部门计划、总结和有关公文,组织召开部门工作例会。传达上级领导工作安排,参考部门各员工意见,合理有效的部署开展工作;

(3)、制作并按时上报部门员工的考勤表;

(4)、整理装修垃圾结算清单;

(5)、____地下室透水事故共造成43户业主财产损失,这也是与DD主管交接的重要工作任务。在他的帮助下,我已将43户业主的受损情况及处理情况梳理清晰,并做到了及时更新。积极与办公室做好物品交接工作,及时通知13户业主领取地下室受损置换物品及折抵补偿金;

(6)、在杨经理的指导下,对部门员工进行岗位职责培训,加强责任意识,促进了部门员工又好又快的完成工作。鼓励部门员工学习物业管理知识,并指导员工合理运用office软件,促进工作效率的提高。

负责客服部工作一个多月以来,我承受着一定的压力,我也付出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有时候事情多起来,忙得一天闲不下来,但我觉得很充实,对于我来说,在这不长的时间内,我所收获的要远远大于我的付出。作为部门的负责人,我认真履行客服主管职责,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带领部门员工在提高服务意识,提升服务水平的基础上基本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诚然,对于我这样的年轻物业管理工作者来说,还有很多急需提高和改进的地方。我也在自己履行职责中发现的一些急需改进的问题。比如说:物管知识匮乏,物业管理经验不足;管理缺乏力度,领导者素质有待提高等等。我以后也将朝以上不足努力改进,争取做一名优秀的物管客服人员,一名称职的物业公司客服部主管。

述职人: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物业前台转正述职报告2弹指一挥间,我的工作试用期已接近尾声。通过这两个月的学习与工作,从中熟悉了公司以及有关工作的基本情况,了解物业公司的重要工作内容与职责,对物业公司的工作有了一个具体的了解。在即将过去的两个月时间里,在公司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下,在同事们的热情帮助下,较快熟悉了公司环境,适应了新的工作岗位,现将我试用期的工作情况简要小结如下:

一、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业务知识,履行岗位职责,服从领导安排。做为一名公司的新进员工,了解公司全新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模式,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

二、主动学习、尽快适应,迅速熟悉环境,主动、虚心向领导、同事请教、学习,基本掌握了相关的工作内容,工作流程、工作方法,顺利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

三、做好前台的门面工作,整理好桌面文件,定时擦拭玻璃桌面保持前台整洁和美观。

四、做好日常快递收发工作,签收快递后迅速送达并做好登记。

五、做好电话的接听工作,回绝推销骚扰电话,重要电话及时为相关部门转接,如无人接听做好登记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或相关人员汇报。六.严格把关进出人员,非公司人员除有公司人员带领的一律先问清楚来意,礼貌应答,然后电话通知内部相关人员允许进入的才可放行。

七、协助其他部门做好临时交托的各项任务。

除了前台应完成的任务外,同时作为一名客服部的人员我还应该做好的有以下几点:

一、对于商户咨询和投诉的处理,应服务热情、周到、礼貌、用语规范,耐心细致的的受理并做好相应的记录,如遇到处理不了的问题时,要先对客户予以耐心安慰和解释,稳定客户情绪并及时汇报上级领导处理解决。

二、对于商户的日常维修工作,接到报修电话后登记好报修人的姓名以及电话,以便维修部门跟进,迅速填写好保修单移交给相关部门,待维修完工商户确认以后将维修

单编号归档。

三、协助客户部门的其他工作人员完成领导交托的其他工作。

试用期结束后又将是一个崭新的开始,作为意邦的一份子,

我会尽全力做好自己分内的工作并协助其他部门完成交托的任务,努力学习相关知识,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基本改善自己的不足。最后感谢领导给了我这次机会,我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努力进取,为做一个称职的人员而不断地提升自己各方面的能力与素质,为公司的发展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

________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述职人:______

20____年____月____日

物业前台转正述职报告3各位领导、同事,你们好!

我叫______,于20____年11月25日进入____物业公司,在____山水华庭小区担任秩序维护员一职,后经过竞聘,成为一名客服接待员。20____年7月27日,在领导们的培养下我再次成功通过竞聘走上了现在的职位——客服主管。现三个月试用期已满,特此申请转正。

回顾在公司任职的每个过程,有过辛酸、也有过甜蜜,在我前进的每一步,都得到了公司领导和同事的热情相助,得到了大多数业主的谅解与支持。如果说这几个月的工作还有一些可取之处的话,那绝不是因为我个人有多大的能力,而应归功于我们有一支团结的队伍,有一群有热情、肯奉献的同事。现对我任客服主管以来的工作进行总结,冷静回顾一下这段时间的工作得失,以求总结经验,吸取教训。

在刚入职时,作为一名基层管理人员,我深刻认识到客服主管的重要责任。为了不辜负领导对我的期望,我自觉学习物业管理知识,并在思想上始终与公司保持一致,做到“思想认识到位,工作到位”,在较短的时间内适应本岗位工作。在担任客服主管职位的3个月中,我主要协助小区经理抓好本部门的各项工作,提高客服人员的整体服务意识,帮助小区经理处理业主投诉,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工作的实效性,具体包括:改变前台接待人员工作方式,要求接待业主时必须全程站立式服务;协助小区经理制定收费方案,并予以落实;各种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对小区经理各项管理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接待业主投诉,独立处理投诉近百起;协调与各部门的工作等。在各项工作中,收费工作和接待业主是我负责最多,也是较为擅长的方面。

一、收费工作:协助小区经理制定落实详细的收费方案,在集中收费期之前通过电话回访方式总结各类问题,(如:您好:这里是____山水华庭物管部,请问您对我们的服务还有什么意见)并做好合理解释及处理。对于施工遗留问题,及时上报并与地产售后维修?a href='//xuexila.com/yangsheng/kesou/' target='_blank'>咳嗽弊龊霉低üぷ鞑⒋咂浼笆贝恚颐俏镆捣训氖杖ぷ髯龊闷痰妗O乱徊酱炜头嗽鼻鬃陨厦攀辗眩琠___山水华庭已于11月份提前完成了全年的收费任务,并且超额完成12万元。当然这不是我个人的成绩,而是与华庭物管部所有同事的努力及公司领导的悉心指导分不开的。

二、日常接待:在接待业主这方面,我深刻认识到前台接待是物管部的服务窗口,所以良好的服务形象至关重要。为了提升前台形象,我要求前台客服人员在接待业主时采取全程站立式服务,给业主以焕然一新的感觉。另外在日常工作中,我严格按照公司要求,工装上岗,接待来访人员以礼相迎,态度和蔼的接听和转接电话,耐心听取业主反映的问题、需要解决的困难,细心解答并详细的记录,在第一时间安排人员进行回访。业主的所有咨询来电,我们都给予满意回复;业主的报修问题,通过我们的及时联系,根据报修内容的不同等级进行派工,争取在最短的时间内将问题解决。同时,根据报修的完成情况及时的进行上门回访或电话回访。使业主真真切切的感受到我们物业服务的重要,通过我和全体员工的共同努力,现在客服各项工作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员工们士气高涨,工作积极主动,已经顺利的完成了年度工作目标。

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对于自身的管理带动员工的积极性:严格律己、保持持久的事业激情,____给了我一份激情,我就能做到把这份激情转变为为企业所带来的效益。短暂的激情是不值钱的,而且激情是不允许受伤害的,对待员工也是如此,设想一下你的员工下班以后再要培训三四个小时或者开上几个小时的会,你就会把这种激情消耗掉,学习是无处不在的,学习不是要坐下来,而是去听、去看、从与业主沟通中学习。

二、交房工作的顺利进行:交房前针对每位客服人员的性格特征进行必要的谈心。确保交房当天所有客服人员都能精神饱满的去迎接入户业主,在与业主沟通时态度务必诚恳,对于那些蓄意闹事的人,由我带领他们出去并向他们解释清楚,以免影响到其他交房人员的情

绪,在交房期间我们应保持冷静先稳定业主的情绪为其耐心解决困难,杜绝业主扎堆现象,保证交房工作井然有序的进行。

三、对二期新入住业主的沟通了解:在交房期间,对二期业主们的问题进行汇总,总结交房工作中的利弊以便日后有目的的对新人进行培训,也能更好的为业主们在入住时提供便利。

四、对新入住业主明年装修及办理手续的管理:根据小区工程体系制定出来的新装修管理协议,我们规定在装修期间业主来办理手续时对业主发放并讲解一些装修须知。除装修巡查人员每天到所有装修户中进行一次巡视与提醒外,保洁在打扫楼道、秩序维护在巡逻时,发现装修问题及时向客服人员进行反馈。再由客服联系业主更快速地制止破坏其房屋结构。确保业主按照规定开展装修工作,避免给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造成不便。

经过这几个月的试用期,我通过不断学习和

积累,在思想上和工作能力的都有了一些进步。同时我也深知自己的不足:文字写作能力较为欠缺,抗压性有待加强等。但是,我相信通过我的努力,再加上领导与同事的帮助,这些不足都将成为过去。我会用积极上进的工作心态,默默无闻的敬业精神将本职工作做到最好,以身作则履行____物业的服务宗旨——为业主带来“家的感受”,为公司的进一步发展付出自己所有的努力!

以上是我对自己近期以来的工作总结,希望各位领导对于我的不足之处不吝指导,使我不断进步,为公司做出我最大的贡献。

物业前台转正述职报告4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事:

大家好!

20____年即将过去,为推进构建和谐、平安、绿色小区,不断提高职工素质、安全环保意识以及管理水平,促进物业服务品质。作为一名基层干部来说,具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严谨的生活作风。工作求真务实,力求高效,在物业公司大力支持和帮助下,通过自身努力,较好的完成我管理处工程部维修及家政维修工作。就这一年里所做的工作做以述职:

一、工程部下达各类维修计划共68项

其中屋面处理维修13栋0.6万平方,给水管线更换2项,地坪硬化约4千平米,新建箱式配电室1座、全站楼房外粉45栋楼,新建喷灌系统1处,面积约1000平方米,小区防洪防汛工作全面落实,清里排水沟900米,排污沟275米,并对小区化粪池、检查井全面清理。

二、我在电力春检工作中

本着“检修质量高,检修速度快,停电时间短,停电范围小”的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方针,完成了凤舞苑西区配电室、凤祥苑南区配电室、凤祥苑北区配电室、综合服务处办公楼配电室、清扫,开关、刀闸、接触器、继电器、进行紧固,接触点清洁、打磨;二次仪表、指示灯、电度表检修;母线、二次线路、接地线路检修检查,控制部分调试的工作,调试WS15—1600万能断路器一台、WS15—1000万能断路器一台。检查架空线路2800米,检查电杆85根,拉线穿护管74套,调整拉线2根,检查电缆16根。检查公共照明线路125米,检查小马路弯灯5盏,更换95W小区照明灯8盏。组织电工对凤舞苑西区、凤祥苑北区、凤祥苑南区三线进行整理约1058米。

三、冬防保温工作

我组织人员对小区内的管网闸阀进行了分片负责,落实到人。做到了谁保养谁负责,并对保养过的闸阀进行登记造册。保养暖气闸阀323个,保养水闸阀71个,保养30个自动排空阀和40个手动排空阀、保温水管线122.9米、保温暖气管线线143.9米。对凤祥苑南7至南11栋主供水管线更换DN50焊接100m,防腐保温、对凤祥苑南17栋主供水管线更换N100焊接管更换100m米,防腐保温。对凤祥苑小区北22栋室内外供水管线更换:更换DN65管线260m,DN40管线130米,DN15管线650米。对风舞苑西区东3栋暖气回水管线改造更换DN50mm焊接管100m,DN20焊接管64m,由地面埋设改为室内架空,防腐保温。特别是组织对小区394个闸阀进行了水暖分类上色、以便今后维修方便。

四、资料的建立,根据处部及站领导的要求,认真积极规范记录工程类资料。

五、积极做好安全检查:

我每天都对各个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督导,在楼房外粉施工期间我坚持每天对楼顶的沙袋、绳索、吊栏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20项,处理20项,签订44份安全责任书签订率达到100%。

六、积极做好维修外包管理工作。

自5月份维修外包后,我积极组织外包公司维修人员进行新标准规范学习,努力提高维修人员服务水平和技能,针对维修人员对小区不熟悉的情况,我亲自带队,对维修人员进行小区楼宇、管网流程进行培训,使维修人员能在最短的时间尽快熟悉小区情况,展开维修工作。1—10月共计完成家政维修980项、公用维修1268项;生活水供应7517立方;对外包人员严格管理,维修极时率、维修质量显著提高,全年未发生安全事故和投诉事件。面对突发停供事件能身在现场组织协调,以最快的速度进行抢修,保证水电暖的正常供应。在冬季暖气管网试水及供暖初期,我精心组织,合理安排,组织维修人员对暖气管网试水及供暖初期发生的跑、冒、滴、漏进行维修,保证了冬季供暖工作进行。

七、积极配合队长搞好本队曰常管理工作,我队服务的范围点多、面广,服务的对象各有不同。

不但要服务生产、生活,还要面对驻矿区各单位群众,和谐社区建设所要做的工作就是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质量,真正做到需求无止境,服务无极限。我们认识到:只有认真地落实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物业服务标准规范,让住户百分之百满意,为此我队组织了对标、达标竞赛的活动,评出标准规范岗位服务名星三名,进行表彰奖励,作为大家学习的榜样,宏扬正气,树立典型,推动全队各项服务工作对标、达标。在员工培训上结合工作实际,本着干什么练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和学练结合的原则,从元月到10月,各班组以岗位技能为基础,开展互学互进、日常岗位练兵活动,员工技能素质有了明显提高。在站领导大力支持和指导下,通过全队员工共同努力,较好地完成各项生产任务。

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自身素质及业务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2、工作作风略显生硬,缺乏技巧;

九、下一步工作计划:

1、继续努力提高自身学习。

2、积极配合队长搞好本队各项工作;

3、认真梳理本站矿建维修工作;

4、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督导;

5、严格管理维修外包公司;

总而言之,在以后工作中要进一步发扬敬业精神和奉献精神,真抓实干,开拓创新,不断把自己的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我站推进构建和谐、平安、绿色小区,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也望各位领导同事们一如既往的帮助我、支持我。

物业前台转正述职报告5新年伊始,总结蛇年展望马年,在20____年的工作中,首先感谢地产公司、物业公司、领峰项目管理处各级领导的大力支持和指导,领峰项目管理处其他部门的大力协助,设备外包公司的全力配合及我部全体员工的努力下圆满完成公司领导交付的各项工作,完成了领峰项目管理处制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在20____年工作中,工程部严格执行了领峰项目管理处制定的年度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在人员长期缺编的情况下,保证了各项工作按计划顺利的完成。在完成各项日常维修服务工作的同时,保证了领峰小区所有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总结经验,究其不足,展望20____年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现将20____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日常维修、公共区域设施设备维修维护管理

20____年度共计完成日常维修2832项,激活充水电卡2888次,主要对公共区域维修维护较多。

1、照明系统:公共区域楼道节能灯更换频率较高,总照明灯具5320只,在总照明系统中6—12月更换节能灯2653只,6个月更换率49。

87%,月更换率8。31%,声光控开关更换38个。鉴于领峰小区公共区域楼道灯更换率超高,主要存在于节能灯质量品牌较杂,装修期间噪声大导致声光控开关频繁开关从而缩短灯具使用寿命。11月份工程部对整个小区照明系统进行了能耗统计分析、成本分析,预算出每天用电量1186.94KW,每月照明用电量35608.20KW,并提出照明系统LED节能改造方案,制定分析报告上报公司审核。

2、公共区域楼道风机百叶窗巡查统计跟踪处理25处,墙面、天顶、强弱电管井门、公共区域墙地砖损坏巡查统计,上报发函地产工程部跟踪处理32处,墙面乳胶漆修补38处,更换天顶石膏板64张,电梯厅门石材损坏跟踪修补19处。

3、小区总平维修处理小区游乐设施、健身器材,景观瀑布水池的接管验收。

4、中央空调、游泳池设备接管验收,设备操作使用、维护培训。

5、新建建渣池打围,小区标示标牌维护维修、增补整改,地下室车场安装铁丝车位吊牌。

6、5月协助煤气公司对小区开通天然气。

7、办公室、岗亭、监控、消防控制室电话网络改造,提高了领峰小区办公效率。

利用移动现场综合布线,在电话网络综合布线安装中降低了物业运作成本,节省安装费用支出。

二、供配电管理

在供配电管理方面实行日巡查管理机制,制定《高低压配电房巡查管理制度》、《配电房设备巡查管理规程》、《配电房出入登记表》。实行定人定岗定时巡查并记录,实行月汇总存档。对配电房进出人员进行有效管理,严格实行上级批准并登记进出高低压配电房。对高低压配电房实行周例行检查巡查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格按照巡查管理制度执行。对高低压配电房漏水、地面泛沙发函地产工程部跟踪并进行刷漆整改处理。照明检修、环境卫生实行定人定时清扫。

高低压配电房实行专人值班管理,钥匙由值班人员管理严格执行钥匙交接班管理制度。

三、电梯管理

完善电梯《电梯安全操作规程》、《电梯机房管理制度》、《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运行巡查记录表》、《三角钥匙使用须知》等相关管理制度并上墙。

1、完善电梯日常巡查管理制度,故障/报修处理记录,20____年5—12月电梯故障报修116次,月平均报修16。

57次,故障报修率超高,其主要原因是装修期间对电梯的损坏较大,主要故障频率较高的是电梯死机,自行停梯不能运行,电梯困人解救7次,电梯重大事故1次,5月21日12:52分3栋1单元1号电梯小区铝合金安装人员人为卡塞木棒导致电梯停运三天,经项目协调铝合金安装单位理赔修复并检验合格使用。

2、定人定时对电梯机房、设备、环境照明进行清洁卫生保养维修维护。

7月对3栋2单元2号、3栋3单元2号、3栋3单元1号、2栋2单元2号、2栋1单元2号电梯窗上、下沿渗水进行统计发函地产工程部并跟踪整改处理。

3、8月对电梯底坑进行检查发现底坑长期积水严重对设备造成腐蚀,致使部分元件散失功能影响电梯的正常运作。

发函地产工程部对电梯底坑地面填砂找坡排除积水跟踪整改处理。

4、定期定时定人对电梯五方通话进行巡查统计跟踪维保单位及时处理通话故障。

5、20____年电梯年检资料准备,并完成电梯年检。

经特检所检验合格,取得电梯安检合格证,并在轿厢张贴复印件向电梯乘客公示安检合格。和电梯维保单位建立良好的'沟通协调关系,及时处理电梯故障确保了电梯的正常运作。

6、11月下旬制定《电梯紧急救援演习》方案,12月4日领峰项目三部门联合进行电梯困人紧急救援演练,总结并出简报1期。

四、消防系统管理

制定《消防设施巡查管理制度》、《消防设施巡视检查记录表》、《消防系统操作规程》、《消防泵房运行巡查记录表》、《湿式报警阀周巡检查表》、《火灾自动报警控制系统、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维保工作登记表》、《风机运行记录》、《风机半年保养记录》,编写《消防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操作程序》培训教材。

1、电路故障报修处理:消防电路故障20个回路,2860个点位,故障原因分析,装修期间灰尘大导致终端设备误报警,同时受7、10雨季影响,地下室消防设备受潮严重导致设备误报受损。

消防泵控制柜故障报修1次,3栋2单元2号电梯迫降故障处理1次,CRT故障检修1次。

2、水路故障报修处理:消防泵泵体漏水报修1次,喷淋损坏3次,消火栓漏水报修处理2次。

1栋屋面消防水箱主进水阀门漏水故障报修跟踪处理1次。

3、联动通风系统:5月风机系统进行了半年保养检修维护,7月风机开启运行对地下室通风除湿,楼道风口故障报修处理4处。

4、检修应急疏散指示牌更换8块。

消防维保更换应急疏散指示牌11块。

5、5月23日、6月3日、8月19日、9月11日秩序部、工程部、客服中心三部门联合消防系统培训演练4次,制定物业《消防培训演练预案》,实行消防演练培训,从而提升领峰项目整体消防应急意识和处置能力,掌握消防系统设备的运作和操作技能,总结并出简报4期。

五、弱电系统

制定《智能化系统故障处理记录表(道闸、监控、可视对讲分类)》对弱电系统实行定人巡查管理机制,门禁、道闸系统处理27次。

1、安装可视对讲458户,处理安装遗难线路故障3起,单元门锁更换3次。

2、7月协助弱电安装单位加装监控摄像覆盖13处,接管并验收。

3、103岗亭外移,道闸系统外移跟踪协助。

六、接管验收

1、游泳池设备接管验收,接管设备资料并培训设备操作事项。

2、中央空调设备接管验收,接管设备资料并培训设备操作事项。

3、儿童游乐场设施接管验收。

4、景观设施设备接管验收,接管设备资料并培训设备操作事项。

5、发电机资料交接。

6、新增煤气管线、户接管验收,接管设备资料并培训设备操作事项。

七、装修管理

截止20____年12月31日共计办理装修审批722户,占总户数的69。89%,竣工验收612户,占总户数的59。24%,正在装修或没有办理竣工验收的110户,占总户数的10。65%。

1、在装修巡查管理中实行责任人定户巡查管理,周巡查管理。

巡查中发现违规装修33户,下发装修整改通知书33份。主要存在违规现象:屋面违规搭建,违规开孔,违规改动煤气管线气表,违规墙体拆除。对违规装修的协助高新区土地监察局检查违规搭建。

2、每月编写月度装修情况通报,通报公司领导及各部门。

3、张贴温馨提示3次,主要对违规开孔、野蛮施工导致主排水管堵塞。

4、规范装修管理,对于卫生间确实需要开排气孔的业户,严格按照房屋结构图、配筋图由工程部现场指定位置开孔。

5、对于空调安放问题严重的1栋,多次上地产工程部进行商榷明确了2号和12号户型的空调外置方案,并按照地产工程部出具安装位置图进行安装,对于2、3栋1、4号户型入户花园空调安放出现的问题,工程部现场实行解决方案,在不影响外观的前提下和业主共同商定空调外机安装位置。

八、制度管理

在制度管理方面,制定《工程部工作职责》、《维修电工安全操作规程》、《工程部服务行为规范》、《工程部工作质量考核标准》,《工程部工具管理规程》、建立《工程部个人工具卡》、《工程部公用工具登记表》、《工程部工具借用登记表》,对部门员工实行绩效考核扣分制,对于在工作中违反制度管理的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实行扣分,绩效考核有效的管理人员提高工作质量。工作认真积极的有突出表现的分别给予奖励,鼓励员工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工具管理责任到人丢失的自行赔付。

装修行业调查报告范文6

结合当前工作需要,的会员“lb378211443”为你整理了这篇公司爆燃事故的调查报告范文,希望能给你的学习、工作带来参考借鉴作用。

【正文】

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爆燃事故的调查报告

2017年8月12日13时40分,唐山市德信锅炉安装修理有限公司在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LNG车间预加氢塔进行板结清理减阻作业时发生爆燃事故,事故造成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05万元。

由于事故伤者对原有事故调查报告存在异议,多次上访, 2020年1月1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的相关规定,昌黎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县应急局、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和县总工会等相关部门组成的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8·12”爆燃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聘请两名安全生产专家(化工专业),对事故展开全面调查。

事故调查组在前期事故核查的基础上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察、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结合现有现场情况从停机置换、作业检测、现场监护管理和票证审批等多方面进行技术分析论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单位情况。

1、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丰公司)。成立于1999年8月18日,注册号码:911303226011867606,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6亿元,公司经营场所:昌黎县靖安镇达子营村北。经营范围:带钢、连铸胚、面包铁、线材、棒材生产、销售;氧气、氮气自产自用;经销烧结矿、铁精粉等,有效期至2029年8月17日。

事发时,公司职工8000人,设有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安监处长1名,安监副处长2名,安全管理员16人。LNG车间为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下设生产车间,其主要功能是将焦炉煤气转换为液化天然气。该车间共有员工100人,管理人员共计8人,其中有主任、设备主任、高级工程师(生产主任)主任助理各1名,工段长4名。

2、唐山市德信锅炉安装修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信公司)。成立日期:2007年12月3日,注册号码:91130202669089705C,经济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200万元。经营场所位于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稻地镇龙凤庄村八排十八号,法定代表人周**,总经理周**。公司经营范围为:锅炉安装、维修、压力容器安装。有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编号:TS3113236-2020),获准锅炉安装、修理,级别:3级,范围参数:额定出口压力P≤1.6MPa的整(组)装锅炉;现场安装、组装铸铁锅炉,换证日期为2018年5月20日,有效日期为2022年5月19日。

事发时,公司员工15人,有企业管理人员5名,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二)合同签订情况。

2017年8月7日,唐山德信公司(乙方)副总兼业务经理何**、施工队长王*到安丰公司(甲方)就LNG车间精脱硫工段预加氢塔(3个塔)催化剂板结清理作业签订了《承揽协议》。协议内容:乙方承接甲方LNG车间精脱硫工段预加氢塔(3个塔)部分催化剂倒运至塔外放置指定区域施工项目。协议工期:具备施工条件6天完工。

为保证工程进展顺利、施工安全,防范各类事故的发生,共同保护甲、乙双方利益,经双方协商同日签订了《外协施工安全协议书》,有效期限由2017年8月7日至2017年12月30日。同时安丰公司对德信公司人员下达了《危险因素告知书》。

(三)事故当事人基本情况

1、刘*,男,汉族,1998年2月13日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县东安各庄镇张百户坎村,事发时就职于德信公司。在安丰钢铁公司“8.12”爆燃事故中受伤,经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八级(见《初次鉴定结论书》唐山市劳鉴2018年003977号)。

2、刘**,男,汉族,1984年4月5日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县东安各庄镇张百户坎村,事发时就职于德信公司。在安丰钢铁公司“8·12”爆燃事故中受伤,经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二级(见《初次鉴定结论书》唐山市劳鉴2018年003978号)。

(四)天气情况。

2017年8月12日,雷阵雨,东南风1级,气温23摄氏度至31摄氏度。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过程及事故报告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因LNG车间预加氢塔长期使用,造成塔内催化剂板结滤气效果下降。经研究,安丰公司决定对LNG车间四座预加氢塔中的A、B、C三座塔进行检修。8月1日,公司提前对本次检修计划的三座预加氢塔切除系统停车(关闭物料进出口阀门,打开放散),用氮气进行置换降温,待塔内温度降至40摄氏度后加装盲板,并保持氮气吹扫。

8月8日,德信公司施工队长、现场负责人王*带领刘**、刘*等6名工人到安丰公司LNG车间预加氢塔查看现场,安丰公司LNG车间副主任张**、工段长李**对作业人员进行了口头培训。8月9日,安丰公司LNG车间工艺班长苗**对塔内气体进行检测后,张**签批了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德信公司现场负责人王*带领人员正式入场施工。4名男工分为两组进塔作业,两名女工在地面辅助。作业人员从罐体上部的人孔进入塔内,将板结的催化剂破碎后运到塔外平台,再由另一组工人用轮式吊车运回地面。进塔作业人员约10分钟轮换一次。8月9日、10日完成对B、C两座塔的清理工作。11日工人休息一天,12日对最后一座预加氢塔(A塔)进行清理作业。

8月12日上午9时,安丰公司现场监护人胡**对预加氢塔内气体进行了检测,德信公司现场负责人王*签字同意后,LNG车间副主任张**签字批准了本次有限空间作业证,9点30分许工人进塔作业。上午作业过程中德信公司人员陈**因呼吸器胶管(塔内部分)破损发生窒息晕倒塔内,经短暂休息更换胶管后,工人继续作业至中午12时吃午饭。13时30分,在未经安丰公司现场监护人对作业环境重新进行检测的情况下,德信公司现场负责人王*组织人员入塔作业。由于催化剂板结较硬,王*找来电动工具(电镐)交给作业人员,刘**、刘*佩戴长管呼吸器(无其他个人防护),从预加氢塔上部人孔进入塔内,刘**使用电镐对板结块进行破碎,刘*用铁锹从上部人孔处将催化剂扔到塔外平台,进塔作业10分钟左右塔内发生爆燃。

(二)事故救援过程。

事故发生后,作业人员刘*、刘**在塔外工人刘志军等员工帮助下,先后从预加氢塔上部人孔爬出,二人转移到塔外作业平台后借助吊车吊篮返回地面。事故造成刘**、刘*二人身体烧灼伤。德信公司现场负责人王*在安丰公司LNG车间主任史**的协助下,找来救援车辆将受伤人员送往滦县人民医院救治,经过院方简单处置后转往唐山市工人医院治疗。

三、事故核查及处理情况

2017年8月31日,昌黎县政府接到秦皇岛市安委办转来关于《对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 “8·12”烧伤事故核查的通知》(秦安委办函〔2017〕5号),县领导高度重视,责成由县安委办牵头县安监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工会等部门迅速组成核查组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核查组通过对相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认定该举报烧伤事故属实。

事故核查组通过对事发单位唐山市德信公司现场负责人王*、安丰公司LNG车间主任史**及事故现场其他人员调查问询,均反应伤者伤势轻微,核查组综合分析后认为该事故是一起仅造成两人轻伤的烧伤事故。2017年9月11日,昌黎县安委办将《关于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8.12”烧伤事故核查报告》(昌安办〔2017〕43号文件)上报秦皇岛市安委办。按照《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2017年9月12日,昌黎县安委办委托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对事故组织调查。

2017年10月16日,安丰公司形成了《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关于唐山市德信锅炉安装修理有限公司“8.12”烧伤事故的调查报告》,经原昌黎县安监局审核后原则同意该调查报告,2017年10月26日,向市局呈报了《昌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8.12”烧伤事故的总结报告》(昌安监函〔2017〕7号),市局事故调查科履行了备案程序。

2019年8月,昌黎县政府再次接到秦皇岛市安委办转来《关于昌黎县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8.12”爆燃事故进行核查的通知》(秦安办〔2019〕36号),昌黎县应急局为此专门召开了案情分析会,研究认为专业部门伤残等级鉴定是衡量当事人诉求做好经济赔偿和息诉罢访的基础,也是该事故定性和应急部门是否立案的重要依据。为此,8月22日,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对唐山德信公司主要负责人补充了问询笔录,并书面要求用人单位唐山德信公司尽快组织事故中受伤人员进行伤残等级鉴定。8月23日后,昌黎县应急局分别以电话和书面通知多次要求事故中两名伤者提供伤情鉴定或劳动能力鉴定证明,以确定事故性质。但两名伤者始终拒绝向昌黎县应急局提供任何材料,致使应急部门无法判定是否达到一般事故等级。

2020年1月2日,昌黎应急局在市应急局转来伤者刘佳刚寄给省应急厅信访材料中发现了唐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伤者的《初步鉴定结论书》(唐山市劳鉴2018年003978号)和住(出)院医疗证明,综合认为该事故已达到一般事故等级,经请示昌黎县政府同意,成立了昌黎县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8.12”爆燃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开展全面调查。

??? 四、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直接原因。

安丰公司氮气置换不彻底,造成可燃气体(焦炉煤气)残存;事发当日德信公司员工使用的正压呼吸器空气管破损漏气,空气进入塔内与焦炉煤气混合形成爆燃条件;德信公司清理作业使用非防爆工具,产生火花,引发爆燃。

(二)间接原因。

1、安丰公司培训教育工作不落实,对本次检维修和外委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不到位,培训记录无受培训人签字,无培训考核记录;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力,置换方案》的编制、审核、批准程序缺失;对外委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尽到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未制定本次检维修作业的应急救援预案或应急处置措施。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2、安丰公司现场管理监护责任不落实,专项辨识不到位,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的危险因素辨识结果未辨识出火灾、爆炸危险因素;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中列出的可燃气、氧含量两项重要指标进行检测分析,未明确分析时间和取样部位(空白未填写);《有限空间作业》限值标准标注错误;未按《置换方案》要求每隔30min进行有限空间作业检测分析,中午间断作业长达1.5小时未重新进行检测分析(空白未填写);未对作业人员穿戴的个体劳动防护用品和使用工具不符合《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11651-2008)标准的违章作业行为及时制止。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二、十三、十六、十八条之规定及本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3.6监护人职责的管理规定。

3、安丰公司有限空间作业审批把关不严,责任缺失。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无检测分析人、实施安全教育人签字同意;本单位安全科意见一栏中由施工单位负责人代签,有限空间作业检测数据与标准要求相反且未记录检测时间、部位内容,盲目批准入场作业。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违反本公司《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第七章《受限空间作业证》的办理、管理规定。

4、德信公司现场安全管理失职,施工负责人未制定本次减阻作业《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未对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进行检查,未及时发现和制止违章作业行为;作业中断未经重新检测盲目组织人员进入有限空间。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条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5、德信公司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责任不落实,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三项制度;未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取得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合格证书;未给从事本次减阻作业人员配发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和作业工具,未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雇佣人员未经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从事涉煤气检维修作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和原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6号《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款之相关规定。

(三)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德信公司现场负责人王*向公司总经理周**电话汇报了事故情况,王*和周**主观感觉伤者没啥大事,就没有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上报。

按照安丰公司与德信公司签订的《外协施工安全协议》第二条第十四款“在为甲方服务期间,施工现场出现的伤亡事故,由伤亡一方负责上报”的约定,事故发生后,因德信公司主要负责人主观过错未及时向当地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五条第二款“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的,属于漏报”之规定,认定本次事故属于漏报。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不到位而引发的一起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存在漏报行为。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企业内部处理人员。

1.李**,安丰公司LNG压缩工段长,本次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安全教育人”,培训教育工作落实不到位,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建议由安丰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2.胡**,安丰公司LNG压缩工副操作工,负责本次作业现场监护、检测分析工作。经查,胡会欢未按《置换方案》要求每隔30min进行分析检测,中午间断作业,人员再次进入前未重新分析检测;对作业人员个体劳动防护不符合规范要求;使用非防爆工具,有限空间作业未配备便携式气体报警器等违章行为失管失察,工作中严重失职,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由安丰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3.张**,安丰公司LNG车间副主任,主管车间生产工艺,本次检维修作业厂方负责人,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审批人。经查,张**组织制定的本次检维修作业《置换方案》不严密,取样口盲板封堵无要求;专项辨识不认真,未辨识出火灾、爆炸危险因素;未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测分析方案;在德信公司未提供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未对涉煤气作业的外委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检测分析数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情况下,盲目批准进场作业;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建议由安丰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4.史**,安丰公司LNG车间主任,负责人LNG车间全面工作,经查史**对本次检维修作业监督检查不到位,致使本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尽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职责,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领导责任。建议由安丰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5.王*,德信公司现场作业负责人,现场作业组织者。在本次有限空间安全作业证“申请人、申请单位意见、安全科意见、”三栏签字 “同意”。经查,王*未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未制定本次作业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未开展隐患排查工作,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作业人员在个人防护用品穿戴、使用工具等方面存在的违章行为;在作业间断未重新进行检测分析安全确认的情况下,盲目指挥人员进塔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失职,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德信公司按照公司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报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责任人员。

1.张**,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监总局第13号令)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由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16年河北省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倍30%的罚款,计85480.50元。

2. 周**,唐山市德信锅炉安装修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监总局第13号令)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建议由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16年河北省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倍30%罚款,计85480.50元。按照与安丰公司安全协议且对漏报事故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原国家安监总局第13号令)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议由昌黎县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016年河北省年度职工平均工资5倍50%罚款,计142467.5元。两项合计227948.00元。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切实加强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安丰公司要认真学习落实《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指导手册》各项要求,严格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按照《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范》、《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及《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等标准规范与法规,认真分析各类有限空间危险有害因素、制定科学防控措施;强化有限空间作业专项安全培训。

(二)进一步加强外委施工队伍管理。安丰公司要建立外委施工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有关人员的管理职责,严格落实资质审查、人员培训、技术交底、危险告知、现场管理等规范要求,要把外委施工队伍纳入本企业统一管理,有效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三)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监管。安丰公司项目负责人要履行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施工现场必须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监管人员,施工作业过程中涉及的危险区域(危险设备、危险介质等),必须组织相关人员认真辨识存在的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及应急处置方案,加强现场监护监管,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

(四)各乡镇(园区)政府、各相关企业单位要进一步强化红线意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意识,深刻汲取此次漏报事故教训,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企业主体责任,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以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为重点,加强监管、管控风险、堵塞漏洞,不断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昌黎县河北安丰钢铁有限公司

装修行业调查报告范文7

2.对住户、客户服务按中心要求规程操作,贯彻礼貌待人、化解矛盾、微笑服务,适时赞美等工作规程。

3.员工按时上下班,打考勤,请假需经班组及主管批准。

4.员工分工明确,工作内容落实到人,熟知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工作规程。

二、规范服务。

1.认真书写各项工作日志,文件、记录清楚。

2.建立了清洁、维修日巡检表,落实交班工作记录本。

3.客服组每周二下午召开一次周例会,在员工汇报工作的基础上,小结、点评、总结前一阶段完成的工作任务,同时布置新的工作任务,宣传中心例会规定,提出明确要求,及时上报主管,请示工作。精选物业客服工作总结范本

4.每月对住户来电来访进行月统计。接待来电来访共计2385件,其中住户咨询 155件,意见建议 43件,住户投诉 69 件,公共维修 752件,居家维修 740件,其它服务 626 件,表扬 23 件。

5.办理小区id门禁卡4571张,车卡 380张,非机动车 张。

6.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收集各类资料等文件分类归档完整,有检索目录,共计 23盒。同时,初步实施了电子化管理,各种公告、通知、报告、物业费、业主信息资料,并同步建立电子档案,可随时调阅。

三、房屋管理深入细致。

及时处理居家报修和公共区域的报修问题,半年居家维修服务量高达 740件,公共区域752件,小区维修量大,技术人员少,要求维修工技术全面,并且还要带夜班维修工作和北苑日夜维修任务。维修工作人员总是默默地工作,从无怨言,从不计较个人得失。我们的张立勇师傅总是一手肩扛梯子,一手骑自行车,从这家到那一户,从来都是热情微笑,仔细讲解和宣传维修知识。汪学林师傅一次又一次“违规”配合业主买材料(我们一般要求业主自行准备材料),骑电瓶车到建材市场寻找匹配的材料,从来没有申请过一次路费和人工费,在繁忙的维修工作中,分担着一部分北苑维修工作,每次都是风风火火两边跑。维修师傅忙碌的身影,无数次地感动了我,各种重大维修、夜晚维修都是随叫随到,谢谢他们在自己的岗位上无怨无悔地奉献,真诚而执着地付出勤劳的汗水。

四、对房屋管理维护。

1.对正在装修的房屋,我们严格按房屋装修规定,督促户主按规定进行装修,装修申请、装修人员实施ab卡的管理,杜绝违章情况的发生。。

2.对小区已装修业主发生房屋渗漏等情况,管理处采取几种方式帮助住户排忧解难,一方面打报告由学校集中处理,一方面报学校修建中心,一方面积极联系施工单位。针对住户反映的问题,落实维修。

五、日常设施养护。

建立维修巡查制度,对公共区域日常设施、设备进行保养维护,及时通知电梯、门禁公司技术人员维保、维修。对小区路灯督促全面检修,供水供电系统及时查验、修缮,排除安全隐患,对小区公共区域便民晾晒等问题及时打报告学校筹建。

六、规范保洁服务过程,满足清洁舒适的要求。

监督指导小区保洁工作、,制定标准操作监督流程,落实分区负责制度,定人、定岗、定工作内容,每周定期检查制度,有效地调动其积极性,促进内部和谐竞争,提升小区环境质量。

七、绿化工作。

生活垃圾日产日清,装修垃圾每周一次落实清理。园林绿化工人坚持每月对小区树木进行修剪、补苗、病虫除害、施肥施水等工作。目前树木长势良好,保证小区内的绿化养护质量。

装修行业调查报告范文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机电运输管理工作,积极推进机电运输技术进步,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保障机电运输系统安全、科学、合理、经济运行,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机电运输管理的原则是:坚持科技进步,加强科学管理,积极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科技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不断提升机电装备水平。

第三条机电运输管理的范围是:机电技术管理、机电设备管理、供用电管理、矿井运输管理、机电配件管理、机电运输标准化管理、机电应急管理等。

第四条本制度制定的依据为:工作计划、技术措施、统计报表和有关技术资料。

5、负责机电运输专业人员技术培训。协助机电矿长(经理)开展技术革新,以及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6、协助机电矿长(经理)搞好业务范围内的节能工作,并督促分管部门认真履行其节能管理责任。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设机电部(科),各单位机电部(科)是本单位机电运输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机电运输综合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机电运输方面管理的政策、法规和文件,制订机电运输管理制度、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督促实施。

2、负责机电技术、机电设备、供用电、矿井运输、配件、机电运输安全质量标准化、机电应急等工作的落实。

3、参与机电运输方面的远景规划、机电设备的更新改造,负责机电专项资金计划的编制、机电专项工程的设计及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4、负责机电运输专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5、参与机电运输事故的抢险和调查工作,定期对机电、运输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考核。

6、负责设备、配件计划的编制与审核、到货验收、签单入库、发放审批、现场使用及回收工作。

7、负责制定电力消耗定额和配件消耗定额指标。

8、负责编制供电、设备、配件的月、季、年度报表,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9、负责机电运输图纸资料的填绘,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10、建立健全机电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各单位机电部(科)应设部(科)长一人,副部长(主任工程师)及专业技术人员若干人,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实行业务分工管理。

第十三条各矿井必须设电气、电缆、设备、油脂、胶带、小型电器及防爆检查专业化管理小组。

1、电气管理组

①电气管理组由1—3名专职或兼职机电技术人员组成,组长由部(科)负责供用电管理的技术人员担任。

②电气管理组负责绘制井上下供电系统图及各种保护的计算、整定、测试检查,负荷审批工作。

③各种保护的计算、整定、测试和检查,必须有整定计算资料、测试检查数据和记录。

④负荷增减、系统改变前应向电气管理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容量、接线方式和地点接用,并及时对相关图表进行修改。

2、电缆管理组

①对矿用电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负责收、发、修补、试验等工作。

②电缆管理实行图牌板管理,做到条条电缆有编号,电缆帐、卡、物、板四统一。

③及时了解全矿电缆使用情况及负荷变化情况,确保备用缆线数量充足。

④对修补后的电缆必须进行检测,检测数据必须符合标准要求,并做好记录。

⑤电缆修补用材料必须与原电缆材料性质相同。

3、设备管理组

①负责设备选型、计划编制、调配、验收、报废、租赁及大修理管理。

②设备帐、卡、物、牌板管理做到“四对口”,逐步实现微机化管理。

③建立健全设备管理档案。

④按时编制并上报设备报表。

4、小型电器管理组

①小型电器管理组负责井下小型电器设备及特殊机电器材管理,为管、修合一的专业化小组。

②小型电器管理组负责小型电器的统一领取、发放、回收、修理、安全检查和信息资料等管理。

③小型电器设备实行编号管理,必须做到账、卡、物、板四对照。出库、修理、发放手续齐全。对修好的小型电器必须确保完好和防爆性能,严格验收,并填写检修合格证和入井许可证。

④随时掌握设备状态和使用地点,作到日清月结。每季度进行一次帐、卡、物、板校对,每年组织一次设备大清查。

5、防爆检查组

①防爆检查组由3-5人组成,防爆检查员必须由责任心强,熟悉技术业务,从事煤矿电气工作时间不少于二年,并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毕业文化程度人员担任。防爆检查组由机电部(科)管理,组长由机电矿长指定。

②负责对防爆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的防爆性能进行检查、验收,签发电气设备入井合格证。

③防爆检查组应不定期对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进行抽查,每月必须进行一次防爆性能检查,健全检查记录,杜绝电气设备失爆。

④防爆检查员检查实行区域设备包机制,检查后必须如实填写记录。发现隐患时使用隐患整改通知单形式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处理。

⑤各区(队)应配备一名专职(兼职)防爆检查员,配合防爆检查组工作。

⑥每月由机电部(科)组织召开一次防爆例会,通报检查情况及存在问题,并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各矿井根据业务划归情况,由对口单位制定配件、油脂、胶带专业化管理小组,明确职责,强化管理。

第十五条各(区)队应设分管机电的区(队)长和机电班(组)长,负责抓好本区队、班(组)的机电运输现场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各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各种机电运输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和落实。应建立的主要规章制度、图纸和技术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规章制度

(1)设备定期检测、检验制度

(2)小型电器管理制度

(3)钢丝绳安全检查制度

(4)四小缆线管理制度

(5)修旧利废制度

(6)设备定期检修制度

(7)设备运行、维修、保养制度

(8)设备包机制度

(9)矿用机电产品入库验收制度

(10)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11)领导干部上岗查岗制度

(12)机房、硐室交接班制度

(13)人车运行管理制度

(14)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制度

(15)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16)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强制推行制度

(17)设备准入制度

(18)事故分析追查制度

(19)杂散电流管理制度

(20)机电设备管理办法

(21)供用电管理办法

(22)机电配件管理办法

(23)供排水系统管理办法

(24)周转材料及低值易耗管理办法

(25)压风自救系统管理办法

(26)通讯系统管理办法

(27)机电运输专业隐患排查与整改办法

(28)井下信号联络使用规定

(29)运输管理规定

(30)大面积停电应急预案

(31)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

(32)主要机电运输设备强制检修强制报废标准

(33)矿井机电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实施细则

(34)矿井运输专业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实施细则

(35)矿井主要机房(硐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实施细则

(36)机电工种岗位责任制

(37)机电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2、图纸

(1)排水、压风、供热等管路系统图

(2)井上、下通讯系统图;井下运输系统图

(3)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图

3、技术资料

⑴设备使用说明书

⑵调试安装验收单

⑶试验记录

⑷设备历次事故记录

⑸设备历次性能测试和关键部件探伤记录、分析报告处理及改进意见

⑹设备大修及技术改造记录

⑺设备履历簿和技术特征卡片

⑻大型设备安装图纸;易损配件图册

⑼各种机电设备台帐、检查、维修记录

⑽检修项目与计划、检修任务书和各种记录、资料、图纸和检修总结

⑾安全活动记录及事故分析报告

⑿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评级资料

⒀职工考核、奖惩、技术比武、劳动竞赛活动资料

⒁职工培训计划及培训总结

⒂上级文件贯彻执行情况备忘录

⒃各项机电工程设计、施工资料

4、试验报告

⑴人车试验报告

⑵主通风机性能测定报告

⑶提升机性能测定报告

⑷主压风机性能测定报告

⑸主排水泵性能测定报告

⑹固定设备主要部件探伤报告

⑺电机车年审报告

⑻各种电气试验报告

⑼防雷接地测试报告

⑽钢丝绳及连接装置检验报告

装修行业调查报告范文9

具体情况如下:

一、规范行为。强化内部管理,自身建设质量提高。

1.管理处员工统一着装,挂牌上岗。

2.对住户、客户服务按中心要求规程操作,贯彻礼貌待人、化解矛盾、微笑服务,适时赞美等工作规程。

3.员工按时上下班,打考勤,请假需经班组及主管批准。

4.员工分工明确,工作内容落实到人,熟知岗位职责、工作标准、工作规程。

二、规范服务。

1.认真书写各项工作日志,文件、记录清楚。

2.建立了清洁、维修日巡检表,落实交班工作记录本。

3.客服组每周二下午召开一次周例会,在员工汇报工作的基础上,小结、点评、总结前一阶段完成的工作任务,同时布置新的工作任务,宣传中心例会规定,提出明确要求,及时上报主管,请示工作。

4.每月对住户来电来访进行月统计。接待来电来访共计2385件,其中住户咨询155件,意见建议43件,住户投诉69件,公共维修752件,居家维修740件,其它服务626件,表扬23件。

5.办理小区ID门禁卡4571张,车卡380张,非机动车张。

6.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制度,对收集各类资料等文件分类归档完整,有检索目录,共计23盒。同时,初步实施了电子化管理,各种公告、通知、报告、物业费、业主信息资料,并同步建立电子档案,可随时调阅。

三、房屋管理深入细致。

及时处理居家报修和公共区域的报修问题,半年居家维修服务量高达740件,公共区域752件,小区维修量大,技术人员少,要求维修工技术全面,并且还要带夜班维修工作和北苑日夜维修任务。维修工作人员总是默默地工作,从无怨言,从不计较个人得失。我们的张立勇师傅总是一手肩扛梯子,一手骑自行车,从这家到那一户,从来都是热情微笑,仔细讲解和宣传维修知识。汪学林师傅一次又一次“违规”配合业主买材料(我们一般要求业主自行准备材料,骑电瓶车到建材市场寻找匹配的材料,从来没有申请过一次路费和人工费,在繁忙的维修工作中,分担着一部分北苑维修工作,每次都是风风火火两边跑。维修师傅忙碌的身影,无数次地感动了我,各种重大维修、夜晚维修都是随叫随到,谢谢他们在自己的岗位上无怨无悔地奉献,真诚而执着地付出勤劳的汗水。

四、对房屋管理维护。

1.对正在装修的房屋,我们严格按房屋装修规定,督促户主按规定进行装修,装修申请、装修人员实施AB卡的管理,杜绝违章情况的发生。.

2.对小区已装修业主发生房屋渗漏等情况,管理处采取几种方式帮助住户排忧解难,一方面打报告由学校集中处理,一方面报学校修建中心,一方面积极联系施工单位。针对住户反映的问题,落实维修。

五、日常设施养护。

建立维修巡查制度,对公共区域日常设施、设备进行保养维护,及时通知电梯、门禁公司技术人员维保、维修。对小区路灯督促全面检修,供水供电系统及时查验、修缮,排除安全隐患,对小区公共区域便民晾晒等问题及时打报告学校筹建。

六、规范保洁服务过程,满足清洁舒适的要求。

监督指导小区保洁工作、,制定标准操作监督流程,落实分区负责制度,定人、定岗、定工作内容,每周定期检查制度,有效地调动其积极性,促进内部和谐竞争,提升小区环境质量。

七、绿化工作。

生活垃圾日产日清,装修垃圾每周一次落实清理。园林绿化工人坚持每月对小区树木进行修剪、补苗、病虫除害、施肥施水等工作。目前树木长势良好,保证小区内的绿化养护质量。

八、账目管理详实清晰

根据财务的分类规则,对于每一笔进出帐,分门别类记录在册。同时认真核实收据、钱、票记录,做好票据管理,及时上交,领用。短短7个月以来,领用收据51本,已上交42本,正使用4本,备用5本。上交现金共计:50031.70元,其中办证制卡为11236.00元,维修费5509.00元,自缴物业费23910.7元,管理费9178.00元,垃圾清运费198.00元。在工资中造表扣款7-12月物业费合计:437376.85元。到目前为止,无一例漏报、错报、错钱的现象。

九、宣传文化工作方面

团结合作,共同进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打造和谐、文明、团结创新的团队,提升物业服务品质,宣传物业的工作及中心的服务理念,保证畅通的沟通渠道,坚持正确的服务理念(有理也是无理,及时向业主提供安全知识,健康常识,天气预报,温馨提示等。赢得了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每月两次的定期天然气充值服务,半年共为55户业主提供服务,期间无一例钱、卡、票失误现象,在住户间建立了良好的口碑。

多次为住户捡到钱包、衣物、自行车、电瓶车等拾金不昧的行为,也因此受到住户的表扬,帮业主联络钟点工等家政服务,向外联络家电、开锁等有偿服务。为业主提供一个弹琴吟唱的娱乐环境,拉近与住户之间的关系。西苑物业积极响应、参与集团的文化生活,组织舞蹈、唱歌等娱乐活动,目前正在积极筹备“2011年新春歌舞会”活动。

十、业主的满意就是物业管理服务工作的最终目标

本次调查共发放调查表份,收回份,总体对物业管理满意度为,其中客服满意度为,清洁满意度为,维修满意度为。

经过7个月的工作,熟悉了基层管理工作流程,基本能够将所学知识与实践相结合,形成了自己的工作方式,也对中心理念有了更深刻的认识。我在工作中越来越感受到以诚待人,以诚处事,从短期看也许会给自己带来一些困扰,但从长远来看,其效果显而易见。无论是对物业领导、对同事还是对住户,诚实本身就是最大的尊重,以诚待人,才能得到真正的理解与支持。“劳酬君子,天道酬勤”。我们的业主群体属于高素质、高素养的知识群体,随着他们对物业管理工作的了解程度加深和关注度的提高,必然要求提高管理上的透明度,使物业管理行为更加规范。因此,诚信决不仅仅是个口号,而是我们发展和生存的前提。

装修行业调查报告范文10

一、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款修改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四、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五、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六、第二十二条第三款修改为:“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七、第二十六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八、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九、第二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十、删除第三十一条。

十一、第四十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十二、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十三、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第三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十四、第五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十五、删除第六十二条。

十六、删除第六十三条。

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六条:“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七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有关地方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

二十七、第七十二条改为第八十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二条:“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二十九、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三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第七十八条改为第八十七条,修改为:“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三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八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三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九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三十三、第八十六条改为第九十七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三十四、第八十七条改为第九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三十五、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一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三十七、第九十条改为第一百零二条,修改为:“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本决定做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19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 根据201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 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

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

第十一条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 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十八条 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十九条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

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

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

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三十一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

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五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

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

第三十七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三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四章 检验检测

第四十一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第四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第五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处理需要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状况;

(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特种设备能效状况;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第六章 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

(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

(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

(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

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

(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

(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

(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

第六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

第六十六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第六十七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六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

第六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有关地方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七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

第七十一条 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 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七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19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第八十一条 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一)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

(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八十二条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

(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

(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

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19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

(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

(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

(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

(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

(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

(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

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19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

(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

第八十七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第八十八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九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

第九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一)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二)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

第九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第九十六条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

(二)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许可,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五)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或者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的;

(六)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

(七)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

(八)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

(九)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

第九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八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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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职工的生命安全,维持正常的安全生产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消防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安全生产条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救援工作。

1.4 应急预案体系

根据本企业管理体系及行业特点,应急预案体系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1)综合应急预案:规定本企业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应急响应原则、应急管理程序等内容。

(2)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根据本企业生产加工特点,为应对几种安全事故类型。各专项事故预案详见5.4各项应急救援预案

(3)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具体的部位、设备设施、事件及灾害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1.5 应急工作原则

遵循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单位自救与专业应急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2 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分析

2.1 生产经营单位概况

xxxxx有限公司坐落于如东县岔河镇xxxxxx,厂区周边为xxxx,单位地址为xxxxxxxx号,距镇政府约x公里,占地面积xxxm2,建筑面积xxx m2,职工总数xxx人,是一家民营企业。单位生产车间xxxx m2,有xxxx等设备。

2.2 危险源与风险分析

本企业是xxxxx企业, 企业存在xxxxx、xxxx等特点,涉及到xxxx,xxxx等危险源.这些危险源蕴含着一定的危险。

3 组织机构及职责

3.1 应急组织体系

(1)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在厂领导统一领导下,各有关职能科室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迅速、高效、有序开展。

(2)成立事故应急总指挥部。总指挥由厂长担任,如有特殊情况厂长不能到位时,由生产副厂长代任。副总指挥由生产副厂长和设备副厂长担任。成员由生产科、保卫科、设备科、技术科、材料科以及各车间负责人组成。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结构图:

3.2 指挥机构及职责

(1)应急救援总指挥部

职责

①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急抢救预案。

②负责统一部署应急预案的实施工作,及紧急处理措施。

③负责调用本厂范围内各类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

④负责组织人员和物资疏散工作。

⑤负责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⑥负责做好稳定生产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⑦负责组织预案的演练,及时对预案进行调整、修订和补充。

(2 )应急总指挥部办公室

职责

①应急指挥办公室是本企业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

负责平时的应急准备。负责报告、信息报送、组织联络各职能部门及协调。

②负责与外界的渠道沟通、引导公众舆论。

③联系地点及电话,厂办公室: xxxxxxx

(3)抢险、抢修组(设备科)

职责

①由设备科牵头,各车间、科室配合组成。该组成员要对事故现场、地形、设备、工艺熟悉,在具有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必要时深入事故发生中心区域,关闭系统,抢修设备,防止事故扩大,降低事故损失,抑制危害范围的扩大。并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②联系地点及电话,设备科科长室,﹟﹟﹟﹟﹟﹟﹟﹟、

(4)消防治安组(保卫科)

职责

①由保卫科牵头各相关车间、科室配合组成。

②负责维持厂区治安,按事故的发展态势有计划地疏散人员,控制事故区域人员、车辆的进出。

③负责对火灾、泄漏事故的灭火、堵漏等任务,并对其它具有泄漏、火灾、爆炸等潜在危险点进行监控和保护,负责应急救援、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造成二次事故。

④负责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护。

⑤参加事故调查。

⑥联系地点及电话,保卫科科长室,﹟﹟﹟﹟﹟﹟﹟﹟

(5)后勤保障组(材料科)

职责

①负责急救行动提供物质保证。其中包括应急抢险器材、救援防护器材、监测分析器材等。

②联系地点及电话,材料科科长室,﹟﹟﹟﹟﹟﹟﹟﹟

(6)专家顾问组(自动化室)

职责

①负责提供事故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持。

②在有毒物质泄漏或火灾中产生有毒烟气的事故中,负责侦察、核实、控制事故区域的边界和范围,并掌握其变化情况。

③联系地点及电话,自动化主任室,﹟﹟﹟﹟﹟﹟﹟﹟

(7)善后处理组(厂部办公室)

职责

①负责组织落实救援人员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

②联系地点及电话,厂部办公室,﹟﹟﹟﹟﹟﹟﹟﹟

(8)通讯救护组(生产科)

职责

①负责及时将所发生的事故情况报告归口主管副厂长。

②负责向上级部门报告,并负责联络相关救援人员及时到位。

③负责对受伤人员实施医疗救护,提供运送车辆,联系确定治疗医院,办理相关手续。

④负责提出危险品贮存区域及重点目标的建议。

⑤负责各专业救援组与总调度室和领导小组之间的通讯联络。

⑥负责配合重大事故调查工作

⑦联系地点及电话,生产调度室,﹟﹟﹟﹟﹟﹟﹟﹟

4 预防与预警

4.1 危险源监控

(1)高处坠落及物体打击事故预防监控措施:

①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

②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③高空作业要有效可靠的防护设施。

④吊装设备配备齐全有效限位装置。运行前,对超高限位、制动装置、断绳保险等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吊钩要有保险装置。

⑤吊运工作要保证物料捆绑牢固,不能超吊。

⑥ 禁止操作故障设备。

(2)机械伤害事故预防监控措施:

①按技术性能要求正确使用机械设备,随时检查安全装置是否失效。

②按操作规程进行机械操作。

③处在运行和运转中的机械严禁进行维修、保养或调整等作业。

④按时进行保养,发现有漏保、失修或超载带病运转等情况时停止其使用。

(3)火灾事故预防监控措施:

①对车间、仓库、生活区、食堂等进行经常性的安全防火检查。

②配置安装短路器和漏电保护装置。必要的场所安装带报警装置的漏电保护器。

③对车间、仓库易燃区域安装火灾报警装置及火灾喷淋装置。

④严格控制明火作业和杜绝吸烟现象。

⑤定期对高大设备的防雷接地进行检查、检测。

⑥存放易燃气体、易燃物仓库内的电气装置采用防爆型装置。

(4)触电预防措施

①用电设备及用电装置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设计、安装及使用。

②非电工人员严禁安装、接拆电气用电设备及用电装置。

③严格对不同的环境下的安全电压进行检查。

④带电体之间、带电体与地面之间、带电体与其它设施之间、工作人员与带电体之间必须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进行隔离防护。

⑤在有触电危险的处所设置醒目的文字或图形标志。

⑥设备的金属外壳采用保护接地措施。

⑦供电系统正确采用接地系统,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区分开。

⑨漏电保护装置必须定期进行检查。

(5)中毒预防措施

①在进行地下管道作业前进行毒气试验和配备通风设施。

②现场严禁焚烧有害有毒物质。

③署伏天要合理安作息时间,防止中暑脱水现发生。

④工人冬季用煤火取暖时必须安装风斗。

(6)易燃、易爆危险品引起火灾、爆炸事故预防监控措施:

① 使用挥发性、易燃性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现场不得使用明火或吸烟,同时应加强通风,使作业场所有害气体浓度降低。

② 焊、割作业点与氧气瓶、乙炔气瓶等危险品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10m,与易燃、易爆物品的距离不得少于30m。

4.2 预警行动

接警人员接到报警后,应迅速向指挥部负责人报告,报告的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性质、类型、受伤人员情况、事故损失情况、需要的急救措施及到达现场的路线方式,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通知相关专业组赶赴现场,实施救援,并视情况向街道(地区)办事处上级管理部门报告。

4.3 信息报告与处置

(1)信息报告与通知

①应急指挥办公室设立值班室,保证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值班室明示应急组织通信联系人及电话等。

②突发安全事故发生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立即迅速报告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指挥办公室)。

③应急指挥办公室值班人员接警后,立即将警情报告应急救援指挥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特别重大事故,可直接向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副总指挥及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报告。同时按规定,向街道(地区)办事处上级主管单位报告。

(2)信息上报

① 事故发生后,指挥部应立即上报主管部门和镇政府。

②信息上报内容包括:单位发生事故概况;事故发生时间、部位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统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③根据事故性质,应急指挥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 时限,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3)信息传递

事故现场第一发现人员→应急指挥办公室→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组织→有关车间、部门。

5 应急响应

5.1 响应程序

单位应急响应的过程为接警、应急启动、控制及应急行动、扩大应急、应急终止、和后期处置。

响应程序流程图如下:

5.2处置措施

(1)单位各突发事故发生后,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指挥与协调,通知有关车间、部门及应急抢救队伍赶赴事故现场进行事故抢险救护工作。

(2)召集、调动抢救力量,各车间、单位接到现场应急指挥部指令后,立即响应,派遣事故抢险人员、物资设备等迅速到达指定位置聚集,并听从现场总指挥的安排。

(3)现场指挥部按本预案确立的基本原则、专家建议,迅速组织应急救援力量进行应急抢救,并且要与参加应急行动的车间、部门保持通信畅通。

(4)当现场现有应急力量和资源不能满足应急行动要求时,及时向街道(地区)办事处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请求支援。

(5)事故发生时,必须保护现场,对危险地区周边进行警戒封闭,按本预案营救、急救伤员和保护财产。如若发生特殊险情时,应急指挥中心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6)医疗卫生救助事故发生时,拨打120并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应急工作。

5.3事故现场处置

5.3.1触电事故现场处置

一旦发生触电伤害事故,首先使触电者迅速脱离电源(方法是切断电源开关,用绝缘物体将电源线从触电者身上拨离或将触电者拨离电源),其次将触电者移至空气流通好的地方,情况严重者,就地采用人工呼吸法和心脏按压法抢救,同时就近送医院。

5.3.2高处坠落现场处置

急救员边抢救边就近送医院。

5.3.3机械伤害事故现场处置

① 对于一些微小伤,急救员可以进行简单的止血、消炎、包扎。

② 就近送医院。

5.3.4食物中毒事故现场处置

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刺激病人喉部使其呕吐,立即送医院抢救,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保留剩余食品以备检验。

5.3.5火灾事故现场处置

①迅速切断电源,以免事态扩大,切断电源时应戴绝缘手套,使用有绝缘柄的工具。当火场离开关较远时需剪断电线时,火线和零线应分开错位剪断,以免在钳口处造成短路,并防止电源线掉在地上造成短路使人员触电。

②当电源线因其他原因不能及时切断时,一方面派人去供电端拉闸,一方面灭火时,人体的各部位与带电体保持一定充分距离。

③扑灭电气火灾时要用绝缘性能好的灭火剂如干粉灭火机,二氧化碳灭火器、1211灭火器或干燥砂子,严禁使用导电灭火剂扑救。

④气焊中,氧气软管着火时,不得折弯软管断气,应迅速关闭氧气阀门停止供氧。乙炔软管着火时,应先关熄炬火,可用弯折前面一段软管的办法将火熄灭。

⑤一般情况发生火灾,工地先用灭火器将火扑灭,情况严重立即打“119”报警、讲清火险发生的地点、情况、报告人及单位等

5.3.6燃气系统故障现场处置

①当发生燃气泄漏、阀门脱落等事故时,应立即切断周围电源,断绝火种。

②设备科接到报警后,应立即组织有关人员组成抢险小组,携带必备专用工具赶赴现场查看;根据具置,关闭区域或总阀门;开展抢险工作。

③安全保卫部接到报警后要迅速赶到现场,划定警戒区域,严格控制出入人员,如有人负伤应迅速进行抢救。

④进入事故现场的所有人员,应关闭手机、对讲机;如需用照明应先将手电、应急灯打开,再进入现场;穿着化纤、毛制品、带有铁掌的鞋的人员不准进入现场。

⑤用防爆风扇或消火栓的开花水枪出水,冲淡燃气泄漏气体避免爆炸。

⑥在排险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应迅速向119及燃气公司报警,请求协助排险。

⑦厂长或总值班员接到报警后,应迅速到达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并根据事故的程度,决定是否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决定是否采取有关疏散措施。

⑧事故处理后要及时写出书面报告,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5.4 应急结束

经应急处置后,单位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确认满足专项预案终止条件时,可下达应急终止指令。

应急结束后,将事故情况上报;向事故调查处理小组移交所需有关情况及文件;写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告。

6 信息

单位应急指挥办公室负责单位应急响应行动的媒体采访接待工作,确定接受的采访单位和新闻内容。也可授权单位其他部门负责采访接待工作。

7 后期处置

7.1事故处理完成后,主管部门写出报告(总结):事故经过、事故发生原因、处理过程、经验教训、人员伤亡、损失大小情况、事故直接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奖罚人员名单等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并在厂办公室存档备案。

7.2经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和事故防范措施积极落实,立即进行生产秩序恢复前的污染物处理、必要设备设施的抢修、人员情绪的安抚及抢险过程应急抢救能力评估和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

8 保障措施

8.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急工作相关联的单位、人员通信联系电话:

单位:岔河镇人民政府 联系人:张利国 电话:84832386

备用联系人:叶德忠 电话:84319978

单位:如东县第二人民医院 联系人:顾海军 电话:84315221

备用联系人:丁志军 电话:84315221

单位: 岔河派出所 联系人:朱耘君 电话:84311110

备用联系人:张国栋 电话:84311319

8.2 应急队伍保障

抢险、抢修组由设备科全体人员组成。由设备科负责人负责领导。

义务消防救援队由单位保安人员组成,由安全保卫部负责领导。抢险、抢修组和义务消防队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8.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1)灭火器型号: xxx x 数量:xx 性能: xxx 存放位置:xx、

管理责任人: xxx 联系方式:电话:﹟﹟﹟﹟﹟﹟﹟

(2)消防桶数量: xx 存放位置:xx、xx 管理责任人:xxx

联系方式:电话:﹟﹟﹟﹟﹟﹟﹟﹟

(3)消防栓数量:xx 位置: xx、xx 管理责任人:xxx

联系方式:电话:﹟﹟﹟﹟﹟﹟﹟﹟

(4)警戒用品: 责任人: ××× 联系方式:电话:﹟﹟﹟﹟﹟

存放位置:办公室 ××处 警

戒用品名称:

警戒带明显标志的警戒绳等

(5)交通用具: 责任人: xxx 联系方式:电话:xxxxxxx

救护车或应急交通运输车辆(注:应急交通运输车辆只能在单位周边使用,随时救急调用)司机手机电话:xxxxxxxx

8.4 经费保障

应急专项经费由 安全费用 款项支出。

使用范围:应急救援 数额:xxxxx元

8.5 其他保障

应急指挥中心设在总经理办公室

应急指挥中心应日常备用一辆应急交通运输车辆,或备用的车辆只承担距单位较近的运输任务,并留好司机手机电话,一旦应急事故发生,通知司机速回。

应急指挥中心应当常备用于应急突发事故的警戒带,一旦发生突发事故,在事故现场治安警戒使用。

应急指挥中心应当常备医疗急救用品。

安全负责人应每周对全厂的消防器材进行检查、保养、维护。定期更换灭火器,日常维护消防设备设施的有效使用,清除消防器材前及安全通道的遮挡物,保持消防器材应急使用及安全通道畅通。

9 培训与演练

9.1 培训

年初制定生产计划时,同时制定应急突发事故培训计划。培训方式包括:防火、疏散及有关抢救知识辅导、有奖知识问答、灭火器的使用等。要求每名职工有自我保护意识;会正确使用灭火器。

9.2 演练

各部门、车间等每年由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组织至少开展一次事故应急演练。必须做到有方案、有记录、有总评、有考核。演练结束后对演练进行评估及总结。

单位每年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组织一次全厂范围的综合模拟突发事故安全应急演练,检验指挥系统、现场抢救、疏散、响应能力。

各抢救组成员必须熟悉各自的职责,做到动作快、技术精、作风硬。根据实际演练情况,查找不足,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事故应急预案。

演练结束后对演练进行评估及总结,及时修正及弥补应急突发事件抢救预案制定的缺陷。

10.应急组织纪律与奖惩

10.1应急组织纪律

(1)应急组织机构的全体成员,应树立“接到报警就是命令”的观点。

(2)应当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

(3)在应急组织机构内,当正职休假,开会等外出时,副职必须承担起正职应当承担的责任。

(4)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应当勇敢,科学、冷静(而不能盲目、蛮干)。遇到有毒有害物质或有其它潜在危险时,必须有防范措施或请专业队伍进行抢险工作。

(5)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必须听从指挥。

10.2奖励

(1)在抢险救灾过程中,表现勇敢、机智、成绩突出人员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2)在抢险救灾中,受到伤害的员工 ,按照工伤条例处理。

10.3处罚

(1)对于在抢险救灾过程中,无故不到位或迟到及临阵逃脱者,将给予处罚行政处分,

(2)在抢险救灾过程中,不服命令的,将给予处罚。

11 附则

11.1 应急预案备案

本预案报厂长(法人)审阅批准实施,留安全负责人及办公室备案。同时送街道(地区)办事处备案。

11.2 维护和更新

每次演练结束或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颁布及人员设置变动情况及时修改、补充预案。

11.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董事会制定,由办公室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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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燃气经营企业供给生活、生产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层气和人工煤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燃气专项规划编制,燃气工程建设,燃气生产、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销售、安装、维修、使用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开采、液化石油气炼制及其规划编制和工程建设不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燃气的安全生产、运输、消防和特种设备的管理另有规定的,依据其规定。

第四条 发展燃气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利用、配套建设、保障安全、规范服务、有序竞争、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的燃气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价格、环境保护、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提公民使用燃气的安全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进行燃气安全知识的宣传,播放、刊登燃气安全使用的公益广告。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燃气专项规划,征求上一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负责实施。

燃气专项规划应当包括当地燃气发展方向,管道燃气的生产和输配系统,燃气储存基地、瓶装供应站点和燃气汽车加气站的规模、布局等内容。

第八条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详细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规划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规划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

第九条 在管道燃气供气规划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市政工程,配套建设的管道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经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方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燃气工程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第十一条 从事燃气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等级的资质,在其资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燃气工程,并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当年竣工项目档案。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燃气经营实行经营许可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期限和规模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申请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和燃气技术规范的储存、输配、充装、抽残等设施;

(三)有经过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资格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取得相应岗位证书的操作人员;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经营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

(七)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备专业技能的抢险抢修人员和抢险抢修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销售瓶装燃气的站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瓶装燃气站点规划布局;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三)与居民住宅及周围其他建筑物安全距离符合国家规定;

(四)有健全的安全、经营管理制度和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固定的与安装维修规模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二)有专业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检测设备;

(三)有与安装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企业,应当向设区的市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到发证机关办理延续手续。

燃气企业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等属于营业执照载明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三十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涉及经营范围、经营场所和规模等许可内容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的规定,重新办理。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涂改以及非法转让。

第二十条 燃气价格以及燃气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燃气价格或者燃气服务收费,燃气用户有权拒付。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

(二)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提供用户须知的资料,进行安全用气知识宣传和咨询;

(三)在营业场所公开用气的办理程序、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每两年免费对用户的燃气设施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检查人员进行检查时应当佩戴标志,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协助用户予以消除;

(五)制定本企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六)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向社会公布抢险抢修电话,设专岗二十四小时值班。

第二十二条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站点提供燃气;

(二)钢瓶充装燃气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误差;

(三)用汽车罐车(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四)给报废、改装的钢瓶充装燃气;

(五)给超期限未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钢瓶充装燃气;

(六)给残液量超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七)给其他不符合国家标准的钢瓶充装燃气。

第二十三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标准和规范安装、维修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材料和配件符合国家标准;

(二)不得擅自移动燃气计量表和表前燃气设施;

(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后,向用户提供安装检验合格证书;

(四)设定不低于一年的安装保修期。

对用户提供的不符合标准的燃气燃烧器具或者提出的不符合安全规范的要求,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有权拒绝安装维修。

第二十四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不间断地供气。因管道燃气设施施工、检修等原因确需降压或者停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三日前予以公告,并按公告规定的时间恢复供气。因突发事故降压、停气以及恢复供气的,应当及时通知用户。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提前九十日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用户正常用气。

第二十五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和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举报和投诉。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或者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涉及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一节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

第二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公安消防等部门,按照《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覆盖、移动和涂改。

第二十七条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者排放具有腐蚀性的液体和气体;

(三)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或者种植深根作物;

(四)打桩或者顶进作业;

(五)进行明火、爆破作业;

(六)其他损坏燃气设施或者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在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实施前款所列(一)、(三)、(四)、(五)项行为的,应当报当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的,燃气企业应当予以配合。工程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必要时应当在燃气经营企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施工。

因工程施工需要迁移、改建燃气设施的,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因工程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赔偿。

第二十九条 燃气经营企业对运行满十年的燃气输配管网应当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报告报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燃气输配管网的安全评估,应当由具有安全评估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

第三十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燃气器具,应当经法定的检测机构进行气质适配性检测,符合本省燃气使用要求的,由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公告。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符合燃气适配性的燃气器具,禁止销售。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燃气经营企业,不得要求用户在其指定的销售网点购买燃气器具或者购买其指定品牌的燃气器具。

第二节 燃气使用

第三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与使用管道燃气的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二条 单位燃气用户应当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和安全自动切断装置。

居民燃气用户应当安装燃气安全自闭阀,提倡安装使用燃气泄漏报警器。

第三十三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安全用气规则,正确使用燃气和燃气燃烧器具;

(二)按照核准的燃气价格和用气计量表具的记录,交纳燃气费;

(三)发现燃气设施有异常情况,应当立即向燃气企业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四)单位用户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设立专职或兼职的经培训的用气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 燃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用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二)进行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三)安装、使用明令淘汰及不符合标准的燃气器具;

(四)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

(五)加热、摔、砸燃气钢瓶或者在使用时倒卧燃气钢瓶;

(六)自行处理燃气钢瓶残液;

(七)擅自改变燃气管道;

(八)擅自改变燃气钢瓶检验标志和漆色;

(九)拒绝对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

(十)盗用燃气;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节 燃气事故预防和处理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明确应急机构的组成、职责、应急行动方案等内容,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对燃气的工程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询问相关人员,制作笔录;

(三)进入现场检查;

(四)责令排除安全隐患和改正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不得拒绝、妨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十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本企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配备应急抢险人员和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按照规定立即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安全保卫、维修养护和事故抢修等制度,对燃气设施进行检修和日常巡查,及时排除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隐患。

第三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后,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消防部门报告。

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或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报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消防部门接到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通知燃气经营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必要时启动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第四十条 燃气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鼓励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参加燃气事故责任保险。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擅自经营或者从事安装维修业务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燃气经营企业超越许可范围经营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出租、出借、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由发证机关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给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站点提供燃气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在降压或者停气时未提前公告的或者未及时通知用户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管道燃气企业停业或者歇业未提前九十日报告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未对运行满十年的燃气输配管网进行安全评估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对燃气输配管网进行安全评估,所需费用,由燃气经营企业承担。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销售未经检测或者经检测不符合本省燃气适配性的燃气器具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五万元以上罚款和吊销许可证的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应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和计量装置;

(二)燃气工程是指燃气设施和燃气供应站点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三)燃气器具是指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和开水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交通运输工具、燃气冷暖机、燃气计量器具、钢瓶及调压器等;

(四)燃气燃烧器具是指民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等。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人民政府1995年6月8日颁的《陕西省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实施《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燃气的管理,根据《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建设厅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第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组织编制燃气专项规划。燃气专项规划编制完成后,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上一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应经省建设厅组织对项目的初步设计等技术方案进行评议后(以下简称技术评议),由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申请省建设厅进行技术评议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技术方案评议申请;

(二)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项规划;

(三)初步设计。

其中初步设计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和设计的指导思想;

(二)建设规模,燃气负荷,燃气来源;

(三)技术路线;

(四)主要建筑物、构筑物、燃气设施的建设;

(五)占地面积;

(六)安全间距指标。

省建设厅应当自收到燃气工程技术评议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燃气工程技术方案进行评议。

第六条 燃气工程设计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具有燃气审查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第七条 申请燃气工程的核准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建设厅技术评议意见;

(二)规划选址意见书;

(三)消防建审意见书;

(四)供气合同或气源配给文件;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燃气工程核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同意或者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核准后,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之前,应当到陕西省燃气热力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心站办理燃气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工程质量监督的申报表;

(二)燃气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证书;

(三)燃气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证书,监理合同及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表;

(四)燃气工程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

(五)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九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所在地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设区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工商年检前将本地区燃气企业备案情况报省建设厅。

第十一条 从事管道燃气输配,燃气储配站,瓶装燃气供应站(点),汽车加气站等燃气经营企业均应当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从事民用的燃气热水器具、燃气开水器具、燃气灶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制冷器具安装和维修的企业均应当取得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安装维修活动。

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许可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按企业类别实行分级管理。

(一)从事管道燃气输配、汽车加气站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省建设厅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二)从事燃气储配站经营、销售瓶装燃气的站点,应当向站点住所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由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其中,站点住所在县(市)的,经县(市)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报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从事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由省建设厅核发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

(四)从事管道燃气输配、汽车加气站、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的燃气企业,住所地在扩权县的,扩权县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省建设厅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同时抄送所在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经营企业经营许可的申请;

(二)供气合同或气源配给文件;

(三)燃气储存、输配、充装、抽残等设施认证文件;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经营场所房产证或者租赁合同;

(六)专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资格证书,操作人员岗位证书;

(七)相关安全管理文件和燃气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八)抢修人员上岗证书和抢修设备证明;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的申请;

(二)营业场所房产证或者租赁合同;

(三)专业安装维修工具和设备清单;

(四)2名以上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6名以上安装维修作业人员的上岗证书;

(五)质量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申请销售瓶装燃气许可的站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销售瓶装燃气许可的申请;

(二)站点规划总平面图;

(三)从业人员上岗证书;

(四)站点详细平面图;

(五)相关安全管理文件和燃气事故处理应急预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六条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燃气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决定同意或者不同意。不同意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许可证和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许可证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涂改以及非法转让。

第十八条 燃气企业从业人员、燃气燃料的公交车辆的管理和技术人员、单位燃气用户专职或兼职用气管理人员应当持省建设厅核发的上岗证书上岗。

第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燃气器具,应当经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气质适配性检测合格后,由省建设厅向社会进行统一公告。禁止销售未经气质适配性检测或经检测不符合本省燃气气质适配性的燃气器具。

办理燃气器具统一公告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燃气用具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办理统一公告的申请;

(二)合格的燃气用具检验报告;

(三)产品生产许可证(防爆产品应有部级防爆检验报告);

(四)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进口燃气器具应当提交海关报税单、商检证明以及国家燃气具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

(六)经销企业代生产企业办理统一公告手续,应当提交生产企业委托书、经销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生产企业或经销企业在本地设立的售后服务点地址、联系电话、联系人及售后服务承诺书。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运行满十年的燃气输配管网进行安全评估,报县级以上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设区的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每年3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内满十年的燃气输配管网安全评估情况报省建设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