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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单位申报材料

时间:2022-02-16 13:41:53

园林单位申报材料

园林单位申报材料范文1

涡阳县交通局座落在县城繁华地段,因涡阳历史悠久,春秋时期的思想家、哲学家、道家学派的创始人老子就出生在该县,为弘扬老子文化,纪念涡阳古代大哲学家、道家学派创始人老子,我局在建园之初就将园林名称定为“道生园”。下面将道生园的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介绍如下:

道生园简介

改革开放以来,涡阳交通人取得骄人的成绩。水陆通畅,车船如梭,省道似玉带纵横穿越,县道如网络阡陌交织。城西新建涡阳涡河大桥似长虹卧波,城东公铁立交桥如明珠璀璨。交通局连年先进,二零零二年被省委省政府命名为文明单位。盛世建园林。道生园一九九九年三月十六日破土,六月十六日竣工,一座美丽的园林出现了。

道生园有亭、廊、堂、榭、山、水、桥、架八景。充分利用原有花木,增加古式建筑,点缀山水小品,雅而不俗,美而有致。入园门正中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造型,表明涡阳交通人的博襟。蘑菇亭畔,玫瑰含露,妖艳芬馥,姚黄魏紫,国色天香;三友园里,青松森森,绿竹猗猗,疏影横斜,暗香浮动。快绿怡红,赏心悦目。

前为得一堂。堂名源于“天得一以清,地得一以宁,神得一以灵,谷得一以盈,万物得一以生,侯王得一以为天下贞”,此乃道家无尚境界。得一堂将庭园中分为二,前简后繁,渐入佳境。堂前两狮护卫,双凤起舞。“大千难得福地,小园别有洞天”一联,使人想起“风景这边独好”的名句。

步入堂中,仰视堂顶为九龙迎圣图,五色瑞气缭绕,万鹤翔集,圣人老子降临人间。左右长廊,右止于聚仙榭,左止于以路神名命名的修亭。廊壁绘有数十幅老庄故事,人物神态如生,仙袂飘举,描金点彩,妙曼优美。老子的思想以“道”为核心,以清静无为、返朴归淳为旨归,兼有养生与治国诸方面的内容,哲学内涵尤为丰富。这里彩绘的故事,反映了先哲一心向善,勤学好问,礼贤下士,傲视权贵,淡泊名利,清静无为的道家风范。

过得一堂,迎面为涡阳地图造型。聚仙榭旁,墙塑双龙,伸须探爪,夭矫腾跃,栩栩然欲破壁飞去。“千石山”上飞瀑撒珠,“鉴海”一池如碧,漫步“缘桥”,沿“秦径”而上,可达山顶“观复亭”。满园风光,尽收眼底。篁竹迎风成韵,雪松翠羽如盖,玉兰洁白晶莹,垂柳风姿绰约。看自然盈虚,察世态升沉,共适清风明月,忘怀人间烦忧,悠然有濠濮间的情趣了。正如老子所说:“万物并作,吾以观其复。”

畅游小园身心泰,难得浮生半日闲。交通人欢迎您再来!

涡阳县交通局园林绿化主要做法

一、领导重视,机构健全,全民参与

我局领导十分重视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自新办公大楼建成以后,我局即组建了园林绿化工作领导小组,党组成员、工会主席蔡扬担任组长,办公室主任朱丽担任副组长,各股室相关同志为组员,分别负责全枢纽的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齐心协力、齐抓共管,分工负责,工作有计划、有目标、有考核,我处的绿化工作实现了规范化管理。

二、科学设计,整体规划,精心施工

我局的园林景观环境由淮北市建筑设计院设计,淮北市第一建筑安装公司承建,并经过专家们多次讨论,多次修改,形成了现在曲径通幽、绿色满目、层次分明、布局合理,集观赏与休闲于一体的园林景观,与具有现代气息的宏伟建筑和优美的水库景观浑然一体,达到了景中有景的效果。

三、品种丰富,布局合理,环境幽雅

道生园的园林景观以绿色环保、休闲观赏为主题,结合生活、办公营地山坡原有的灌木丛,在水域和建筑物周边分布草皮绿化带,沿江布置垂柳,以绿色、自然为特色,既有开阔视野的绿色草皮带与清澈的湘江流水,又有宁静清幽的林苑小道。游人置身其中,感受清风抚柳、淡月映竹、潺潺流水,休闲健身,令人流连忘返。乔木有香樟、桂花树、垂柳、樱花、美女樱、美人蕉、广玉兰等,还布有五针松桩景、高杆红桎木等桩景。灌木以红桎木、杜鹃、小叶女贞、金叶女贞、山茶、红枫、海棠、紫薇、栀子花等为主,兼种铁树、山茶花等。从而形成了丹桂飘香、四季花开、花果交替,空气流动感强的优美环境,尤其是一片自然的山茶丛林与具有现代气息的宏伟建筑和优美的水库景观观遥呼相应,相得益彰。整个区域曲径通幽、登高望远、怡心宁静。

园林单位申报材料范文2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申报核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现将我部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受理、审批的工作程序与要求通知如下:

一、资质申报与受理

凡申请升级为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的企业及其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级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需首先按照附件1的要求和程序获取系统身份认证锁;并按我部2008年2月1日网上的《关于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就位与升级申报的通知》(建城园函[2008]26号)要求及时完成网上申报信息录入和初审工作。

初审完成后由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将纸质材料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受理办”)。

二、资质审查

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审查严格遵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收到受理办转办的纸质申报材料后,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审核,每个企业至少由两位专家交叉评审;评审结果由受理办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公示期间如有异议,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书面形式(以邮戳日期为准)向我部城市建设司或受理办反映具体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留单位地址、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并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本人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编。无论单位或个人,都需对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凡有关联络信息不准确的,将视为无效举报。公示期间企业可对评审结果进行陈述或申诉。

最终核准结果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告。

三、资质证书的发放

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升级核准公告两个工作日后,合格企业即可到我部受理办领取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证书。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证书共六本,一正五副,有效期为3年。

凡资质升级核准通过的企业,须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同时,将原有的二级企业资质证书交由我部受理办统一收回。资质就位企业的证书管理按《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就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城园函[2008]50号)要求执行。

四、资质证书遗失补办

资质证书遗失者,在申请补办之前需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然后向我部受理办提交以下材料申请证书补办:

1、资质证书遗失情况说明及补办申请;

2、企业在公众媒体上刊登的遗失声明;

3、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我部城市建设司在收到受理办转办文件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补办证书签发2个工作日内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上遗失证书作废公告。

五、资质变更

凡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注册资金、法定代表人等证书信息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之后的30日内,向我部受理办提交以下材料办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1、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及说明;

2、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3、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证书全部正、副本原件。

企业改制所致资质证书变更,还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大会关于企业改制或者股权变更的决议、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企业申请改制的批复文件及一级企业标准所涉及的各类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企业股权发生重大变化所致资质证书变更,须提交企业股权变更相关文件及一级企业标准所涉及的各类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

园林单位申报材料范文3

第二条凡在本县范围内从事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活动,以及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包括:体现园林地貌创作的土石方工程、园林筑山工程(如叠山、塑山等)、园林建筑及小品工程、园林景观照明工程、园林道路铺地工程、植物种植工程(包括种植树木、造花坛、铺草坪等)。

第四条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绿化建设项目施工及管养的日常监督,县园林所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施工和验收前的管养督查、技术指导、验收交付使用后的管护工作。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必须委托持有资质证书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企业承担,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其资质和核定的经营范围承包园林绿化工程。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按照工程设计文件及工程施工合同组织施工,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持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工程施工和监理相关资格证书、中标通知书、经审查的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到县园林所备案,未按规定提交上述材料的县园林所将不参加验收并接管。

第八条建设单位对项目施工工期、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建设后期绿化管养实行全程监管;要求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严格依照图纸施工和监管,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对人员到位到岗情况建立台帐,做好日常记录。

第九条实行监理的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必须由具有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企业进行监理。监理工程师应按照监督计划定期与不定期的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及所有原材料质量进行巡查和抽查。对重要的栽植材料、园林建筑、构筑物、假山叠石的基础、主体等重要分项工程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十条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必须按质监计划依照以下阶段、程序进行监督检查,县园林所不定期督查:

(一)种植土方工程(含填土方、清废土、客土、地面平整);

(二)放样、挖穴、基肥;

(三)绿化材料的规格质量及种植效果;胸径:地面以上1.3米处的直径,米径:地面上1米处的直径,地径:一般指地面上0.3米处的直径,不得使用砍头树。苗木进场时必须有检疫报告,检疫不合格的一律不准进场,由建设单位通知监理、园林所、参加苗木初验,没有履行苗木初验的县园林所将不予接管;

(四)竣工工程的质量等级核验。凡涉及设计变更、材料代用以及隐蔽工程,建设单位应事先抄送县园林所备案。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图纸完成园林绿化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达到使用要求后,可以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申请竣工验收(或绿化完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所等单位(项目)组成验收组依据施工图纸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验收,未按图纸和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的不予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苗木种植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督促施工单位报送管养、施肥计划并送一份至园林所,园林所有责任协助建设单位加强管养监督,缺、死株的苗木及时补植更换,在监管过程发现施工单位管养不到位的立即进行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接到通知后没有行动的由县园林所代为实施管养,所用经费按每平方米3.5元由施工方承担并交付给园林所。

第十四条绿化工程绿化完工验收合格,经一年生长周期养护且养护合格后方可进行绿化工程移交。

第十五条由建设单位向园林管理部门递交移交申请报告并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园林所等单位进行移交验收。

第十六条移交验收核验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必须限期整改,直至合格,所发生的费用由施工方承担。未经核定等级或检验等级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由政府采购指定的绿化施工队伍施工种植时执行本办法。

园林单位申报材料范文4

一、工作目标

严格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加快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步伐,实现建成区绿化覆盖率、绿地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通过加大投入、加快配套、加强管理,努力形成景观保护得力、绿化建设达标、园林建设独特、生态环境优美、市政设施配套的城市建设格局,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确保实现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的奋斗目标。

二、工作任务

(一)申报准备工作

1、组织召开全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2009年工作动员大会。责任单位:市“四城”创建办、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时间:2009年2月20日前。

2、组织召开全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指导报告会,邀请省建设厅园林专家及标杆城市专家来我市指导创建工作。责任单位: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时间:2009年2月28日前。

3、完成创建宣传及申报画册制作,送市领导和有关专家审定,并根据相关意见及时修改;完成城区绿化三大指标第一次卫星遥感;绘制建成区绿化现状图;完成城市概况、基础设施情况以及环境状况等说明材料;完成园林绿化机构设置与行业管理情况说明材料。责任单位: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时间:2009年3月5日前。

4、完成《*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工作,报有关部门审定、实施;完成绿地系统规划实施情况、建立城市绿线制度和实施情况等报告。责任单位: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规划局,完成时间:2009年3月10日前。

5、完成《*市城市生物(植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编制工作。责任单位: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时间:2009年3月15日前。

6、完成创建专题汇报片制作,送市领导和有关专家审定,并根据相关意见及时修改。责任单位: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广电局,完成时间:2009年3月30日前。

7、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带队赴湖北省建设厅和国家建设部汇报我市创建工作情况,争取省建设厅支持,推荐我市为湖北省2009年度国家园林城市考评验收城市。责任单位: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时间:2009年3月30日前。

8、将创建专题汇报片送湖北省建设厅、国家建设部领导和有关专家审定,并根据相关意见及时修改。责任单位:市创

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时间:2009年4月15日前。

9、完成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技术报告;完成创建资料档案的收集、整理及汇编成册工作;完成创建申报综合材料编撰工作;完成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报告。责任单位: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时间:2009年4月20日前。

10、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带队赴国家建设部递交我市国家园林城市创建申请报告及创建申报资料;配合省建设厅做好创建资格评定工作。责任单位: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时间:2009年5月20日前。

(二)迎检及接待工作

1、制订国家园林城市迎检接待工作方案;做好迎检线路、受检点和备检点的安排、组织、协调工作。责任单位: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时间:2009年8月前。

2、组织召开全市迎检动员大会。责任单位: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时间:2009年8月前。

3、做好国家建设部考评组的考评验收和接待工作。责任单位: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完成时间:考评验收期间。

(三)资料报送工作

1、全市古树名木统计资料及文字图片档案、各类防护林地、风景林地统计资料、生产绿地建设情况报告、花卉苗木植物引种育种工作情况报告及统计资料、《梁子湖湿地保护规划》。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完成时间:2009年3月10日前。

2、沿江、沿港防护林地统计资料。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完成时间:2009年3月10日前。

3、公路绿化隔离带统计资料。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完成时间:2009年3月10日前。

4、20*年地表水、空气质量监测结果表及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总结。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完成时间:2009年3月10日前。

5、全市燃气行业建设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城区污水处理工作情况报告、20*年城市供水水质检测月报(1-12月份)及水质达标工作报告。责任单位:市建委,完成时间:2009年3月10日前。

6、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绿地指标规划审批工作情况报告、《*市主城区夜景照明总体规划》。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完成时间:2009年3月10日前。

7、20*年城区综合整治报告、公厕统计资料(补充)。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完成时间:2009年3月10日前。

8、城区山体保护工作情况报告。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完成时间:2009年3月10日前。

9、城市照明装置、亮灯率统计资料及城市照明工程建设情况报告。责任单位:*供电公司,完成时间:2009年3月10日前。

10、鄂钢厂区防护绿地建设情况报告及统计资料。责任单

位:武钢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时间:2009年3月10日前。

(四)制定地方规范性文件

1、起草《*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市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化用地面积审核办法》、《*市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规定》、《*市城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办法》、《西山风景区管理办法》、《洋澜湖保护办法》。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2、起草《*市燃气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建委

3、起草《*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管局

4、起草《*市湖泊保护办法》及《实施细则》、《*市水土保持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5、起草《*市山体保护办法》。责任单位:市国土局

6、起草《*市湿地保护办法》。责任单位:市林业局

7、起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细则》。责任单位:市环卫局

以上各项规范性文件草案各责任单位必须于2月28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五)成立城市园林绿化科研工作机构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科技局、市园林局完成时间:2009年3月30日前

(六)城区绿化重点项目建设

完成三国吴都旅游风光带(二期)、观音阁公园、洋澜湖生态公园(一期)、西山综合性公园改造、火车站广场绿化、体育场绿地改造等公园绿地建设工程;完成吴都大道人行道绿地绿化、迎宾大道(凤凰路南段延伸)、文苑路、武昌大道东段延伸及转盘、沿江大道北门段绿化改造、洋澜路南段延伸段、寿昌大道等道路绿化建设改造工程以及雷山植物园规划和项目启动工作。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园林局,完成时间:2009年9月30日前。

(七)市级园林单位(小区)创建

完成市“创园”办下达的市级园林单位(小区)创建任务,全市园林单位(小区)达60%以上。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管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各街办、市房产局、各单位庭园(居住区)所属单位,完成时间:2009年5月底前。

(八)环境绿化、生态防护林及绿化隔离带建设

1、完成葛山森林公园规划及核心区域建设工作。责任单位:市林业局、西山街办、市旅游局、鄂城区,完成时间:2009年9月30日前。

2、完成洲尾江滩防护林、长港绿化带建设。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市水利局,完成时间:2009年5月10日前。3、完成*大道绿化隔离带建设。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市交通局、鄂城区、西山街办,完成时间:2009年5月10日前。

4、完善鄂钢厂区防护绿地。责任单位:武钢集团鄂城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时间:2009年5月10日前。

5、完善*球团厂厂区防护绿地。责任单位:*球团厂,完成时间:2009年5月10日前。

6、完成建成区荒山林地改造工程。责任单位:市林业局,完成时间:2009年5月30日前。

(九)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1、实施洋澜湖清淤工程。责任单位:市建委,完成时间:2009年5月30日前。

2、实施洋澜湖综合治理工程、城区32条背街小巷改造工程。责任单位:市建委,完成时间:2009年8月30日前。

3、加强环境监测整治,确保城市大气污染指数、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国家园林城市标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完成时间:2009年7月30日前。

4、实施长港新港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完成时间:2009年7月30日前。

5、编制《户外广告布点规划》、《户外广告牌设置技术规范》。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城管局,完成时间:2009年3月10日前。

6、完成户外广告清理规范工程,组织开展拆违控违及城市主干道、沿街违停、占道经营等专项整治。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文明办,完成时间:2009年5月30日前。

7、完成城区洗车点清理规范工程。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完成时间:2009年5月30日前。

8、加强医疗废弃物处置管理工作,取缔市区主干道、沿街无卫生许可证的饮食摊群。责任单位:市卫生局,完成时间:长期。

9、加强城市主干道、沿街道路清扫和渣土管理力度,确保市容市貌整洁美观。责任单位:市环卫局,完成时间:长期。

(十)环卫基础设施建设

1、完成百洪垃圾处理场达标建设、城区新建65座公共厕所及6座地埋式垃圾压缩站。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环卫局,完成时间:2009年8月30日前。

2、完成樊口污水处理厂建设工程。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完成时间:2009年8月30日前。

(十一)城市亮化工程

1、完成续建、新建市政道路照明工程。责任单位:*供电公司,完成时间:2009年8月30日前。

2、完成城区沿街主体建筑亮化工程。责任单位:市规划局、市房产局、*供电公司,完成时间:2009年8月30日前。

(十二)宣传发动

责任单位:市“四城”创建办、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新闻媒体完成时间:持续开展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领导,强化责任。为进一步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市政府决定调整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由副市长胡运星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杨丛林、市建委主任余学谦任副组长,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事局、国土资源局、建委、交通局、水利局、文体局、环保局、林业局、工商局、广电局、规划局、房产局、城管局、园林局、环卫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及鄂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办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考核等工作,市建委副主任、市园林局局长杜昌奕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园林绿化的重要性,将思想认识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上来,一把手要亲自挂帅负总责,分管领导要集中精力具体抓,班子成员要分工合作,按要求完成上级交办的任务,迅速落实协调督办的事项,确保通过国家园林城市考评验收。

(二)密切协作,狠抓落实。各级各部门要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强化责任意识、协作意识,各负其责,互通信息,相互支持,通力协作。要将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照《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指标达标情况及迎检必达攻坚项目一览表》和本方案的要求,细化工作任务,强化工作措施,精心组织实施,将目标任务和职责分解落实到人,确保各项创建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大投入,保障经费。财政部门要按照创建工作计划安排好创建专项资金,财政、城司等部门要及时拨付各类工程项目建设资金,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对创建专项资金和项目建设资金的审计监管工作,确保创建专项资金和建设资金不被挪用、滥用。

(四)健全机制,强化督办。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各责任单位每月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加大检查督办力度,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成立督查组,负责每半个月对各责任单位创建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在全市通报;强化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创建工作任务纳入各责任单位2009年度工作责任目标,由市“四城”创建办、市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目标办联合进行考核;全面落实责任追究制,对行动迟缓、落实不力的单位,除在新闻媒体曝光外,将按照行政问责制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园林单位申报材料范文5

在私营企业、港澳台侨独资企业、民营科技企业以及其他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和在市、县人才交流中心实行人事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评审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基本条件

1、助理工程师(初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工作满半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满一年以上;中专、高中、初中毕业后担任员级职务三年以上。

2、工程师(中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三年以上;专科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四年以上;中专、高中毕业后担任助理级职务满五年上。

3、高级工程师(高级职称):大学本科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中级职务工作5年以上;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取得中级职务任职资格5年以上。

三、材料要求

为了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凡涉及申报对象的学历、专业年限、考试成绩、任职年限及本人的工作能力和主要业绩、奖惩情况,须由申报单位核实后,按规定的要求提交以下主要材料:

1、《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中、初级一式二份)、附件表(一式一份);

2、上一年度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

3、专业论文和业务工作总结;

4、其它能反映本人工作能力和重要业绩的相关材料;

5、《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测试合格证》;

6、一寸免冠彩照5张、身份证复印件2份、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2份。

四、评审专业类别

园林单位申报材料范文6

为贯彻落实县委[20*]16号文件精神,合理配置教师资源,促进教育均衡、健康发展,现对2009年教师调配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调配原则

(一)坚持优化队伍原则。努力调整学科结构和教师年龄结构,继续实施新教师到城区学校挂职培养办法,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二)坚持相对稳定原则。继续采取措施稳定农村教师队伍,从紧控制教师进城调动数量,限量控制同一学校同一学科教师进城调动,各校上报人数控制在在编公办教职工总数的6%以内(下半年将撤并的学校可适当增加比例)。

(三)坚持合理流向原则。引导超编学校教师向缺编学校有序流动。符合条件的过剩学科教师可优先申报。建立义务段学校教师区域交流机制,努力实现师资资源的优化配置。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各校要根据“学校(单位)重大事项议事规则”,严格按照进城调动条件,规范推荐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完成。

二、申请调动的基本条件

(一)要求调入丹城城区学校(含爵溪中小学、幼儿园)(下同)

1、教龄在五周年以上,且在现任职学校连续工作三周年以上。

2、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

35周岁(截止2009年6月30日)以下的须具备高一层次学历,即小学(学前教育)教师在大专及以上学历;初中教师在本科及以上学历。

要求调入高中段学校的,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具有高中教师资格证书,(2)本科学历,现在高中段(含职高)连续任教3周年以上。

3、身体健康,师德良好,近三个学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4、夫妻一方户籍在丹城城区且在城区工作(就业)三周年以上。

5、夫妻双方长期在农村学校工作,双方教龄合计20周年以上(同一年限一方申请);或单方在农村任教,且教龄在15周年以上(另一方是教师的,须在城区工作三周年以上);未婚青年教师男32周岁、女30周岁以上且在农村(不含石浦)任教10周年以上(未婚青年学校须出具相关证明)。

6、世居丹城城区(指其父母居住在丹城城区且其出生地在丹城城区)。

7、丹城城区内有住房条件。

须同时具备上述条件中的第1、2、3、4、7条,或第1、2、3、5、7条,或1、2、3、6、7条。

(二)要求调入石浦城区学校

1、教龄在三周年以上,且在现任职学校连续工作三周年以上。

2、符合《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

3、身体健康,师德良好,近三个学年度考核合格以上。

4、夫妻一方户籍在城区且工作(就业)三周年以上。

5、夫妻双方长期在农村学校工作,双方教龄合计在15周年以上(同一年限一方申请),或单方在农村任教,且教龄在12周年以上(另一方是教师的,须在城区工作三周年以上)。未婚青年教师男32周岁、女30周岁以上且在农村学校任教10周年以上(未婚青年学校须出具相关证明)

6、世居石浦城区(指其父母居住在石浦城区且其出生地在石浦城区)。

7、石浦城区内有住房条件。

须同时具备上述条件中的第1、2、3、4、7条,或第1、2、3、5、7条,或1、2、3、6、7条。

(三)、跨镇乡调动

1、一般在现任职学校工作三周年以上,且学历合格。

2、调入学校编制许可。

(四)城南、林海、爵溪所属学校(幼儿园)教师,要求调入丹城老城区学校(幼儿园)的,参照进丹城城区学校条件。

(五)、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的调动,可根据需求情况,另行制订调配办法。

三、调动程序

(一)、要求调入丹城、石浦城区的教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按申请调动的条件和比例审核,然后填写《教职工调动登记表》和《量化考核表》(量化考核分作为进城调动时参考,不计入总分),调出学校、镇乡政府(爵溪街道)签署意见。教育局政工科审核后组织学科专业知识(含编写教案)测试,最后由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二)、其它镇乡间的调动,由本人申请,填写《教职工调动登记表》,调出学校、镇乡政府(爵溪街道)签署意见,报教育局审批。

(三)、城南、林海、爵溪所属学校(幼儿园)教师,要求调入丹城老城区学校(幼儿园)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学校按申请调动的条件和比例审核,然后填写《教职工调动登记表》,调出学校签署意见。最后由局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四)、跨县(市)调动按象教[20*]48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申报时须说明调动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材料须于6月10日前上报,逾期不予办理。

四、请调材料要求

(一)跨镇乡调动

1、个人请调报告;

2、《教职工调动登记表》。

(二)进城调动

1、个人请调报告;

2、《教职工调动登记表》;

3、《量化考核表》(学校审核盖章);

4、世居城区的(包括丹城、石浦),须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5、学历证书复印件、高中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校审核盖章);

6、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7、配偶的户籍原件和复印件;

8、35周岁以下的须附结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园林单位申报材料范文7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全市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各区(县)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市和区(县)林业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林检机构),负责执行林业植物检疫任务。

本市农业、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邮政等有关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林业植物检疫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林检机构应当配备林业植物检疫员(以下简称检疫员),根据需要建立检疫检验实验室,配备相应的检疫工作设备和除害处理设施。

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聘请兼职检疫员协助林检机构开展林业植物检疫工作。

第五条检疫员执行检疫任务时,可以进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和检疫工作,可以采集相关样品,查阅、复制和拍摄与检疫有关的资料,收集与检疫有关的证据,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检疫员在执行检疫任务时,应当穿着检疫制服,佩带检疫标志,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检疫员开展检疫工作。

第六条检疫机构应当对下列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和可能被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污染的运载工具、存放场所实施检疫:

(一)乔木、灌木、竹类、花卉等林业植物,及其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木材、竹材、藤条、中药材、果品、盆景和标本等木质成品或者半成品;

(三)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

(四)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其他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

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调入本市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复检工作。

第七条林检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和市园林绿化部门公布的补充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开展林业植物检疫工作,检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是否带有林业有害生物。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发现林业有害生物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林检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林检机构应当迅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验鉴定,确定是否属于疫情。

属于本市新发现的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检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市园林绿化部门报告,并采取封锁、扑灭或者控制措施。

第九条本市局部地区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当按规定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疫区、保护区的划定、变更和撤销,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突发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

第十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调查工作,每年组织开展重点林业有害生物调查,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开展普查。

市和区(县)林检机构应当建立林业植物检疫档案,编制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分布资料和封锁、除治方案,并报上一级林检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林业植物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花圃、果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林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林检机构应当加强对下列场所的植物检疫工作:

(一)木材加工、贮存或者转运场所;

(二)果品贮存、转运场所;

(三)苗木、花卉集散地。对检疫合格的,由检疫员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

第十二条调运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从发生疫情的地区调运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检疫手续:

(一)拟调入本市的,应当事先向市林检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区(县)林检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向调出地林检机构开具《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调运人取得调出地林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出省)》后,方准调入。

(二)拟调出本市的,应当持调入地林检机构出具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向市林检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区(县)林检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出省)》后,方准调出。在本市跨区(县)调运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凭《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

第十三条运输、邮寄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时,应当凭《植物检疫证书》办理托运手续;其中,在本市跨区(县)运输、邮寄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办理托运手续。

托运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运人不得办理托运;发现相关物品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林检机构,不得擅自承运:

(一)未按规定取得《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或者所持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二)相关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种类、名称或者数量与证书记载内容不符的。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对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进行妥善保管,发现可能带有林业有害生物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林检机构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其扩散蔓延。

第十五条经批准从境外引进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在本市种植的,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放的准予入境证明,并按照市林检机构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隔离试种。

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引进的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入本市之日起7日内,告知市林检机构。

市林检机构应当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强联系,及时互相通报经批准从境外引进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在本市种植的情况和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动态情况,共同做好引种后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禁止在非疫情发生区使用或者饲养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因教学、科研确需使用或者饲养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单位,应当在使用或者饲养前,报市园林绿化部门,由其进行审批或者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在非疫情发生区使用或者饲养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相关教学、科研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防治预案,防止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逃逸、扩散蔓延,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试验时间、试验场所、试验种类和数量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第十七条林检机构检查过程中发现林业植物或其产品、相关运载工具以及存放场所被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污染的,应当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并监督当事人进行处理。

当事人应当按照《检疫处理通知单》的要求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难以除害处理的,应当按照规定停止调运、改变用途或者就地销毁。

第十八条本市实施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不收费。开展林业植物检疫方面的行政许可、检疫执法、疫情监测调查、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和疫情紧急除治等活动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将本市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的申请条件和办理情况、国家公布的林业植物检疫疫情以及疫区划定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询和知晓。

第二十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及其林检机构应当加强林业植物检疫的宣传工作,普及检疫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第二十一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开展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检疫人员的执法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调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未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或者《植物检疫证书》的;

(二)在报检过程中不如实报检,谎报或者瞒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种类、名称、数量的;

(三)擅自开拆检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封识、包装,调换植物或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或其产品规定用途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转让、骗取林业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承运不具有《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所持证件与承运货物不相符或者所持证件超过有效期的,由林检机构责令补检,可以对相关承运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从境外引种或者未按照检疫要求隔离试种的,由市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引进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后未及时告知的,由市林检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非疫情发生区进行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教学、科研的,由市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时,未制定防治预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试验时间、试验场所、试验种类和数量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由市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逃逸、扩散蔓延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园林单位申报材料范文8

江西省森林条例完整版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充分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培育、保护、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科学经营、永续利用的方针,加强丘陵山区林业建设,发展平原林业,建立森林生态体系和林业产业体系。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林业长远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用于林业发展的资金,并将公益林补偿、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林木良种选育、林业科学研究与推广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实行林业建设任期目标责任制,对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植树造林、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林地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林业建设的主要指标,实行任期目标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林业工作站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履行林业行政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六条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全民义务植树,开展植树造林活动,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生态建设。

鼓励采取利用外资等渠道筹集资金发展林业,开展林业对外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政区域的林业长远规划,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利用和更新实行管理和监督,定期组织森林资源调查和监测,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资源管理信息系统和森林资源统计、公告制度,并逐级上报森林资源消长和森林生态环境变化的情况。

第八条 国有林场、森林公园和自然保护区等单位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按隶属关系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森林、林木的有关单位,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第九条 利用森林资源建设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或者从事森林旅游的,不得超过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承受能力,并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森林公园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应当依法办理审批等相关手续。

新设立的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已设立的风景名胜区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重合或者交叉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规划相协调。

第十条 对森林资源实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商品林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业长远规划,提出公益林和商品林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经批准划定的公益林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公益林实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由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分担。森林生态效益直接受益单位,应当从其经营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公益林的保护、建设以及对公益林所有者的补偿。

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的筹集和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二条 建立林业产权交易中心、木竹及林产品交易市场,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方便流通的原则。林业产权交易中心和木竹及林产品交易市场应当及时有关信息,为林业产权交易、木竹及林产品交易提供服务,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交易。

林业、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林业产权交易、木竹及林产品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禁止垄断和封锁木材市场,禁止对木竹及林产品实行地方保护和限价经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林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培育木竹检量、采伐作业设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等林业社会中介组织,帮助林农发展林业。

依法建立林业担保制度,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为发展林业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地管理,严格实施林地用途管制,实行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定额管理和总量控制,采取措施稳定林地面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使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林地用途。

第十五条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或者进行其他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交森林植被恢复费,领取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凭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按前款规定申请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人或者非法人其他组织资格证明、公民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建设项目批准或者核准文件;

(三)与被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签订的补偿协议;

(四)拟占用或者征收、征用的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五)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及相关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审核手续。

第十六条 建立占用、征收、征用林地补偿制度。具体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林业、国土、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拟订,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资源条件、市场需要和产业基础,编制林业产业发展规划。鼓励对森林资源进行综合利用,提高森林资源综合利用率,引导林业产业健康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群众营造薪炭林,改灶节柴,使用沼气等其他能源,改善农村燃料结构。

第三章 森林保护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督促有林的和林区的基层单位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

在行政区域交界的林区,有关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护林防火联防组织,共同负责森林防火、扑火和护林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场,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检查森林火灾隐患和林业有害生物、维护林业管理秩序、制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森林防火应急预案,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领导责任制,保障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林区县应当组建专业森林消防队。森林火警电话应当向社会公布。

每年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全省森林防火重点期。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划定重点防火区域、决定提前或者延长本地区的森林防火重点期,并予以公告。

加强对林区野外用火的管理。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机关批准,并落实防火措施。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预防应急预案,划定一般预防区和重点预防区,落实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和病虫害预测预报体系建设,严格森林植物检疫,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发生严重森林病虫害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消除隐患,防止蔓延。

森林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按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省的补充名单,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森林植物检疫对象的疫区、保护区的划定和撤销,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发生重大疫情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临时性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防止疫情扩散蔓延。

第二十一条 有森林景观的经营单位,应当负责辖区内的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管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风景区、旅游景点的森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和森林管护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依法建立森林保险制度,开展森林火灾等相关保险业务,提高林业经营者抵御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以及其他自然灾害风险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以森林资源为依托的自然保护区的管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下列区域可以依法设立自然保护区:

(一)不同自然地带的典型森林生态地区;

(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分布区;

(三)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天然林区;

(四)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水五大河流及其主要支流源头;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

第二十四条 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未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珍贵树木和林区内具有特殊价值的植物资源的认定,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森林采伐、木材运输管理的规定,加强对活立木采挖、移植、运输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非法采挖、移植、运输活立木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违反规定采伐公益林区域内的天然阔叶林;

(二)违反规定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

(三)违反技术规程采割松脂;

(四)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种果以及其他毁林行为。

第二十七条 各级森林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依法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林区治安秩序。

第四章 植树造林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确定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组织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完成植树造林规划确定的任务。

鼓励单位或者个人通过承包、租赁、转让、招标、拍卖等方式,利用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沟、荒滩、荒丘植树造林。营造的林木,由造林者所有,并可以依法继承和流转。

鼓励营造人工阔叶林和针叶阔叶混交林,逐步增加阔叶林的比例,不断改善森林质量,提高森林效益。

第二十九条 造林绿化实行部门和单位负责制。依法负有植树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完成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分配的植树任务。未履行植树义务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绿化费,用于植树绿化。

第三十条 铁路公路两旁、江河两岸、水库湖泊周围由各有关单位因地制宜营造防护林。

新建、扩建道路、水利等建设工程,应当将绿化建设纳入工程规划,列入工程概算,并与所建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验收合格后依法明确管护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母树或者有足量目的树种等具备天然更新成林条件的林地、新造幼林地和飞机播种的林地,应当实行封山育林。封山育林可以采取全封、轮封等方式。

封山育林区域应当设立标志。封育期间内,禁止在封育区域砍柴、采挖药材、挖取树蔸和其他不利于森林植被恢复的活动。

封山育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编制设计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公布实施;跨乡镇行政区域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公布实施。

第三十二条 林地权利人对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森林病虫害除治迹地,应当在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护。

第三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植树造林,建立人工商品林基地。

单位投资营造人工商品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个人投资营造人工商品林面积50公顷以上需要采伐的,可以单独编制年度森林采伐限额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林木采伐计划实行单列。

人工商品林基地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第三十四条 植树造林的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遵守造林技术规程,使用良种壮苗,提高林木成活率。

植树造林成活率不足85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并应当在当年或者次年补植。

第五章 森林采伐

第三十五条 森林采伐实行限额采伐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批准森林采伐限额,并严格控制本地区的森林采伐量。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家下达本省的年森林采伐限额,下达到县(市、区)和限额编制单位。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年森林采伐限额制定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并下达到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木材生产计划分配给林木所有者。木材生产计划的分配应当在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第三十六条 森林年采伐限额每5年核定一次。在一个采伐限额执行期内,上年度采伐限额有节余的,经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预留采伐限额不得超过年森林采伐限额的10。

人工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不足的,从省预留限额中解决或者向国家申请解决。

第三十七条 禁止商业性采伐公益林。因抚育、更新或者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因素影响,需要采伐国家重点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需要采伐其他公益林中的毛竹或者非天然阔叶林的,应当报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 采伐林木应当依照《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但农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三十九条 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部门和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受理采伐林木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采伐的,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不批准采伐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对年采伐限额内胸径10厘米以下的间伐材、成过熟人工用材林、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的采伐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批准。

在非林地上营造的商品林,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登记造册,林权所有者可以自主采伐。林权所有者需要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四十条 经批准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由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申领林木采伐许可证,纳入当年的森林采伐限额。

因埋设、架设输水、输电、通信、广播等管道、线路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当经林木所有者同意后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应急处置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采伐林木的,可以先行采伐,但应当在应急处置结束之日起30日内补办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商品毛竹林,由生产经营者自主采伐,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年采伐限额,不得采伐四年生以下的毛竹,采伐后的毛竹林每公顷立竹数不得少于1500株。

第四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林区经营(含加工,下同)木材,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法人或者非法人其他组织资格证明、公民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申请经营木材的规模证明以及相关资信证明;

(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的森林资源利用可行性论证报告;

(五)项目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年消耗木材5000立方米、毛竹10万根以上的,还应当提供与之规模相适应的自建工业原料林基地证明。

第四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受理木材经营许可申请后,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年加工消耗毛竹10万根以下的,依法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二)年加工消耗毛竹10万根以上30万根以下的,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年加工消耗非毛竹类木材、毛竹30万根以上的,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对受理的木材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十四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木材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木材经营许可证件。

第四十五条 运输木材应当依法办理木材运输证件,凭证运输。

申请木材运输证件,应当提交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检疫证明和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销售、加工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

木材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原材料收购台账、木材运输证登记台账和产成品销售台账。

第四十七条 木材检查可以采取固定检查和流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无证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应当予以制止,可以暂扣无证运输的木材,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木材检查站依法处理。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道路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木材检查站站址。

禁止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或者拒不接受检查强行运输木材。

第六章 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及纠纷处理

第四十八条 森林、林地依法属国家、集体所有;林木依法属国家、集体和个人所有。

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林地,个人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其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发放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式样的权属证书,确认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依法登记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十九条 国家所有的林地上自然生长的森林、林木,国有林场、森林公园经营的森林、林木,以及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林木,其所有权属于国家,由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在其管理使用的土地上自行营造的林木,以及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属于上述单位所有的林木,其所有权属于该单位。

第五十条 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权属:

(一)依法划定的自留山归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山上的林木归其所有,自留山可以依法继承。

(二)依法确定的家庭承包山,承包期限为30年至70年,可以依法继承,山上林木归家庭承包户所有。

(三)自留山、依法确定的家庭承包山抛荒3年以上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造林,但不得改变其使用权的归属,所造林木的收益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林地权利人协商分成比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分成比例不低于70,林木采伐后,林地交还林地权利人经营管理。

(四)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可以按人口折算人均面积,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折股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以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应当进行评估,依法转让。折股收益的70和转让费的70以上,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平均分配,其他部分用于林业发展和公益事业。本条例实施前,已依法以其他方式承包经营的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其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依当时约定。

确定集体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时,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代表同意,并依法签订承包(流转)合同,依法发放林权证。

第五十一条 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的转让,依照《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的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权管理工作,引导和支持家庭承包山在林业产权交易中心依法流转。

第五十二条 调解处理山林权属争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在调解处理山林权属争议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原发证机关应当撤销所发的山林权属证书,并依法重新确定山林权属:

(一)伪造发证依据或者一方当事人隐藏、毁灭有关证据的;

(二)发证机关工作人员在发证时徇私舞弊的;

(三)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该证属错误发放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发证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该审批无效,对审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利用天然阔叶林烧制木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烧制的木炭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非法烧制的木炭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毁林开垦、采石、采砂、取土、种果,或者封育期间在封育区域内砍柴、采挖药材、挖取树蔸,以及有其他毁林或者不利于森林植被恢复的行为,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取得木材经营许可证,在林区擅自经营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非法收购、销售、加工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无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收购、销售、加工的木材或者违法所得,并处没收木材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木材经营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木材经营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证件和违法所得,并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木材经营企业没有建立原材料收购台账、木材运输证登记台账和产成品销售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或者拒不接受检查强行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对承运人处运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森林所具价值覆盖在大地上的郁郁葱葱的森林,是自然界拥有的一笔巨大而又最可珍贵的绿色财富。人类的祖先最初就是生活在森林里的。他们靠采集野果、捕捉鸟兽为食,用树叶、兽皮做衣,在树枝上架巢做屋。森林是人类的老家,人类是从这里起源和发展起来的。

直到今天,森林仍然为我们提供着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各种资料。估计世界上有3亿人以森林为家,靠森林谋生。

森林提供包括果子、种子、坚果、根茎、块茎、菌类等各种食物,泰国的某些林业地区,60%的粮食取自森林。森林灌木丛中的动物还给人们提供肉食和动物蛋白。

木材的用途很广,造房子,开矿山,修铁路,架桥梁,造纸,做家具森林为数百万人提供了就业机会。其他的林产品也丰富多彩,松脂、烤胶、虫蜡、香料等等,都是轻工业的原料。

我国和印度使用药用植物已有5020xx年的历史,今天世界上大多数的药材仍旧依靠植物和森林取得。在发达国家,1/4药品中的活性配料来自药用植物。

薪柴是一些发展中国家的主要燃料。世界上约有20亿人靠木柴和木炭做饭。像布隆迪、不丹等一些国家,90%以上的能源靠森林提供。

不妨说,森林就像大自然的调度师,它调节着自然界中空气和水的循环,影响着气候的变化,保护着土壤不受风雨的侵犯,减轻环境污染给人们带来的危害。

森林不愧是地球之肺,每一棵树都是一个氧气发生器和二氧化碳吸收器。一棵椴树一天能吸收16公斤二氧化碳,150公顷杨、柳、槐等阔叶林一天可产生100吨氧气。城市居民如果平均每人占有10平方米树木或25平方米草地,他们呼出的二氧化碳就有了去处,所需要的氧气也有了来源。

园林单位申报材料范文9

一、工作任务

按照市政大楼美化亮化提升工程为示范,增加乔木种植,绿化强度必须达到原有树木的l倍以上,不具备种植条件的单位,由市林业局协助,采取易地种植的办法,安排到南山森林公园按照单位在职职工每人10株的标准补种。

(l)开展园林化单位(小区)、绿化达标单位(小区)创建活动。

(2)居民绿化。大力倡导居民养花和居民庭院、阳台绿化改善市民居住环境,打造“阳台布满绿、庭院遍地春”的南康绿化特色。按照“绿化加美化,每户10盆花”(木本为主)的要求开展社区绿化美化活动。高标准打造办公区绿化示范区,搞好平顶房的屋顶绿化和有庭院家庭的庭院

(3)坚持路段责任制,要求每日两次到责任路段进行秩序整治和卫生大扫除,形成全民创建氛围。

二、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为加强对创建工作的领导,成立市残联创建国家园林城市领导小组。创建办工作人员分别由各科室负责人,按照方案分工,具体负责本部门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

(二)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创建国家园林城市是一项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要制订好创建国家园林城市综合治理工作方案,有计划开展专项整治,做好各项整治和日常管理工作,如期实现创建目标。

(三)加大投入,保障经费。要充分保障并逐年增加对庭院绿化建设的资金投入,要相应增加对绿化的投入。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宣传阵地,有计划、有组织地搞好宣传发动,要制作创建专题宣传片和反映城市绿化成果为主的宣传画册,要开辟宣传专栏,组织好宣传工作,营造舆论氛围,以强化市民绿化意识

(五)加强管理,依法治绿。要认真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及我市有关城市绿化方面的规范性又件。要严格保护城市的现有绿化成果,坚决杜绝损绿、毁绿的事件发生。

(六)加强督查,提高效能。要加快工作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每半个月向市创建办通报,按照创建工作考核奖惩办法,对任务完成好的科室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的要进行批评教育。

三、时间安排

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由领导小组按照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标准、统一检查验收的方法,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2月一3月中旬)

1、召开市残联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工作动员大会,部署创建工作,明确责任单位和落实创建任务

2、加强宣传,层层发动,广泛动员,营造氛围

3、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实施方案,组成工作组,并拿出具体实施方案报市创建指挥部审定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9年3月一2009年5月)

l、根据市创建指挥部的审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全面组织实施各项目标任务,在实施过程中确保质量和时间进度。

2、实行创建工作责任路段制度,针对创建工作的难点和重点,采取多种方法,利用各种途径,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集中攻坚,快速度、高质量完成预期任务

3、定期召开会议,听取科室的工作进度汇报,协调解决问题,做好指导、协调、督办和保障工作

(三)自查申报阶段(2009年5月一6月)

各科室完成工作任务后,及时上报有关书面材料,按照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组织进行全面检查验收,并提出完善整改意见。根据市创建办的验收意见,抓紧时间对各项任务加以整改,以期进一步完善提高,市创建办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创建工作材料的综合汇总工作,完成各种申报材料的编印

(四)迎检攻坚阶段(2009年6月以后)

1、召开会议,迎接考察专家组对我市进行的创建查验工作

2、进一步巩固前一阶段已取得的各项达标成果,查漏补缺,深入推进创建工作。

3、评审期间,加强与市建设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及时向有关方面反馈信息。

四、奖惩办法

为确保创建工作顺利进行和各项目标任务的实现,由领导小组与各科室签订目标责任状。对责任领导实施严格的目标考评和奖惩制度。

园林单位申报材料范文10

1加强园林工程成本管理的重要性

项目成本管理的重要性贯穿于施工管理活动的整个过程,进行全程管理、细心观察、仔细分析、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采取降低工程成本的成效。成本管理作为园林工程管理的核心,要求不仅体现在园林施工管理的本质和目的,而且同样也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主要体现在:园林工程成本管理不仅要在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进度上下功夫,而且还得通过预算、计划、组织、控制、协调和结算等一系列的手段,然后再对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进行管理来减少不必要的费用支出,从而实现预定的成本目标。

2园林工程成本管理存在的实际问题

2.1对成本管理的认知不够充分

在园林工程成本管理的认识方面,部分施工单位错误地认为是成本管理负责人和财务班子的事情,往往忽略了施工组织、技术人员、材料管理人员等人的工作职责也与成本管理有密不可分的关系。这种错误的认知直接引发的结果是:技术人员支队施工技术和工程质量负责;施工人员只是着重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材料管理人员只对材料的质量和数量保证,只负责材料的采购、验收和发放,这种看起来分工明确的管理方式,其实也就只是简单的为了达到期望的施工标准和进度,往往会以增加施工费用为代价,不但成本得不到控制,甚至还涉及到整个项目的盈利。

2.2动态控制的意识不足

园林工程成本的管理是在不断变化的形势下进行的,而管理单位却在动态控制的意识相当缺乏,一是在工、料、机投入使用之后,没有及时收集发生成本的实际值,并和目标值作对比,结果导致实际值和目标值偏差太大,也没有迅速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二是控制例外产生的成本缺乏灵活的方法加以处理,从而给后续的工程或者作业带来的影响是无法估量的,所以如果只是一厢情愿地降低成本,直接会造成质量偏低,并且还会影响到企业的声誉。

2.3相关管理人员综合素质低

成本管理需涉及到施工、技术、财务、运营等方面的质量,而目前的园林工程成本管理队伍综合素质偏低,只是单方面消极的限制和监督,无法做到对施工单位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进行控制,事前又缺乏监督和控制,在施工的过程中检查次数不够频繁,因此施工成本管理方案得不到优化,之后在提高项目的科学管理方面来达到节约的目的更是天方夜谭。

3园林成本管理的措施

3.1园林工程招标程序

现行主要是工程量清单下的招标投标制度,极大优于以前的标底招标投标制度,其基本流程如下:招标资格审查与备案―确定招标方式―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编制发放资格预审文件、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资格预审确定合格的投标申请人―编制发出招标文件―踏勘现场、答疑―编制送达与签收投标文件―开展招标工作、编写书面招标备案、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协议园林工程招标指招标人根据公布的标准和条件,公开招标或邀请投标人前来投标,从中选出中标人的一种经济活动。从法律角度来讲,建设工程招标一般是建设单位就拟建的工程公告或邀请函,对拟建项目的建设地点、投资情况、工程质量标准、工程完成时间、投标企业要求等加以说明。工程招标是园林工程承建单位取得工程施工合同,进行工程施工的主要途径,也是园林工程承建单位实现决策最优化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工作程序下:获取投标信息―申请投标和递交资格预审书―接受投标邀请和购买招标文件―研究招标文件。园林工程投标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要求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出自己报价及其相应条件的书面回答的行为。通过了工程建设者投标资格审查的建设项目承包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填报投标书,争取中标的一种法律行为,目的是为了签订工程承建合同。投标是投标人响应招标人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行为,所以说招标和投标是相对应的一对概念,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3.2定期组织施工人员参加相关知识与技能培训

为进一步提高施工人员的技能水平,我们必须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增强施工人员质量意识。第二,提高园林施工人员的技术水平。尤其是园林管理人员以及技术人员都必须要交钱的管理能力,贯彻与落实质量操作规程。此外,园林施工的服务人员应做好技术服务工作,保质保量的完成工程的施工。由此看来,为进一步提高施工人员的整体素质,必须要将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以及精神教育等紧密结合在一起,挑选出更优秀的施工人员。

3.3加强园林工程设计阶段成本控制

设计阶段是园林工程成本的重要形成阶段,因此必须在园林工程的设计阶段进行成本控制,加强园林工程的源流成本控制,从设计阶段明确各项成本,进行科学合理的综合考虑,防止在施工期出现浪费,如在选择花草苗木时,不仅要考虑到花草苗木的景观效果,还要使花草苗木和周围环境相符,同时降低花草苗木的价格,建设出景观效果好、功能佳、成本低的高质量园林工程。

3.4加强园林工程施工阶段成本控制

在施工阶段对园林工程进行成本控制,需要根据园林工程施工建设过程中成本的不同,对其进行分类管理,在人工成本控制上:要加强对人员编制的科学化管理,建立合理的组织体系,根据岗位的具体需要配备一定的人员数量,明确职责,建立科学奖惩机制,激发成本控制积极性;材料成本控制:在园林工程中,花草苗木费用占据了大部分的材料成本,因此要予以重点关注,根据实际的施工图纸,提前准确计算出所需材料的数量,在材料的采购过程中,建立园林工程相关材料价格审核制度和成本控制责任制,同时建立科学合理的材料领取制度,在规定的期限内定额进行分批的领用与存储,使用领先的新技术工艺,充分了解掌握花草苗木的习性,有效提高花草苗木的成活率;机械设备使用和维护成本控制:需要通过优化园林工程的施工建设方案来提高各种机械设备使用效率,并建立机械设备管理小组,把机械管理落实个人、具体某个机械设备上,同时加强对机械设备的定期检验与保养,降低机械设备的维护成本;施工工期成本控制:园林工程的工期出现延长会大幅的增加园林工程管理、维护的成本,但是过分的追求缩短园林工程的工期,可能会使施工人员赶进度而忽视园林工施工建设的质量,所以在园林工程施工工期的选择上,应从质量、施工工期、经济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的比较分析,在保证园林工程建设施工质量的基础上,优先选择成本较低的施工工期。

3.5做好验收阶段成本管理工作

工程竣工后,项目相关负责人在自检确认项目工程达标后,积极组织业主方和监理方完成工程的验收,减少工程后续不必要的管理成本;做好对工程设施和材料的管理工作,宏观把握责任内各项工程、各种设施、各种材料之间的联系,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掌握园林工程各阶段成本控制要素做好工程的成本控制,要求工程管理做好成本分析,包括成本对比、成本纠偏和成本检查;做好综合分析,即工程成本总分析;做好项目分析,比较工程管理项目成本构成比例;做好人工费与材料费分析等。在此基础之上,结合各要素在具体工程管理中不断完善和补充管理方案,从而在施工中提高工程效率和企业效益。

园林单位申报材料范文11

关键词:园林施工园林产业发展特点存在问题

中图分类号:TU986 文献标识码: A

1.引言

园林业是以廷设、维护和调整园林并提供服务为主要技术构成的从业人员及相关物资的集合,目的是在特定的区域范围内,利用天然山水地形地貌或人为改造山水地貌,将建筑布置与植物配植相结合,辅以园林小品、灯光等,从而营造一个供人们观赏、游憩及活动的环境。随着人们生活水品和对自然环境认识水品的不断提高,对园林相关的需求也不断增加。园林业起源与农林业,主要包括花舟、苗圃业和园林绿化施工、养护管理,还包括各类园艺资材、园林机械及园林规划设计的相关服务等。是一个综合的技术经济系统。园林绿化是是我国城镇化和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城市建设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城市园林绿化通过丰富的植物配植,结合园林建筑,灯光照明,雕塑、假山、水景等园林景观布置,构成完整的绿地系统和优美的景观环境,对于治理环境污染,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城市,提升城市的形象,为人民群众提供游览休息的活动环境,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我国园林业的发展现状

而今,城市园林行业己被公认为“永远的朝阳产业”,其特有的绿色环保的生态概念和价值获得愈来愈多的认可推崇,展现出越来越广阔的市场前景。风景园林在中国古已有之,但过去都是皇家园林或达官贵人私家园林,而城市园林绿化成为一项事业,是新中国成立后才幵始发展起来,并随着改革幵放的进程,逐渐进入蓬勃的发展阶段,尤其是在20世纪九十年代后随着城市经济水平的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城市园林绿化对美化环境、改善城市风貌和环境生态水平,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的重要性。全国各地都将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当作重要工作来抓,从而促进了我国园林业的快速发展。国家对城市绿化的重视大大推动了园林业的发展。我国园林工程企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日渐壮大并逐渐走向成熟。据建设部的《中国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经营状况调查报告2008-2009年度》,截止2009年1月20 12 ,具有等级资质的园林企业已经达到16000余家。企业规模也迅速扩大,截至2011年1月具有园林绿化一级资质的企业的数量已经达到454 (根据建设部各年的获得园林绿化一级资质的企业名单推算而出,未考虑2010年相关特殊情况,如2007年获得一级资质的少数企业申请延续资质未获审批、企业倒闭)家。最近几年,一些园林绿化龙头企业陆续上市,如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棕榈园林、东方园林,它们已经成为园林工程企业的龙头企业。但是总体而言,中国园林行业依然处于初级阶段。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的调查显示,总资产超过2亿元的园林公司仅有5家,由此可见我国园林业依然处于起步阶段。我国的园林企业总体状况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有较大的差距。大规模企业占比低,企业盈利能力差,新品种、新材料、样产品开发能力差,管理水平低下是我国当前园林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我国应加强风景园林科技研发和创新,制定行业科技发展纲要,加大科研经费投入,提升园林行业的科技水平和和生产水平,并完善加强管理,促进行业良性发展,增强园林行业实力。

3当前中国园林行业的特点与主要问题问题分析

3.1当前中国园林业的特点

(1)园林企业越来越多。全国拥有一级和二级以上的园林企业近一两年呈现出膨胀式增长,但企业规模都不算大,仅有的几家上市园林企业尽管在某一区域特定市场占据较大市场份额,但无法垄断市场,市场空缺由各企业激烈竞争补充。

(2)园林施工养护市场逐步开放。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原来由城市园林主管部门垄断的的政府投资类市政园林施工和养护项目,将逐步开放,进入公开招标市场。

(3)各种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在园林项目中越来越得到广泛使用。随着材料科学的发展,园林项目中越来越多的新工艺,新材料被广泛使用,甚至引领园林行业的发展。

(4)园林企业趋向于走开发和养护综合发展的道路。随着市场竞争的激烈,越来越多的园林企业趋向于苗木和设计与施工养护一体化的模式发展,以增强企业自身实力。

(5)其他专业的施工企业也承揽园林专业施工,出现了一大批综合资质的施工单位。随着我国园林市场幵放,进入这个行业的单位越来越多,园林行业结构也逐渐变化,如建筑装饰业和工艺美术等单位也纷纷介入,一些园林公司成为拥有多项专业资质的综合性企业,园林业也与其它专业有更多的交融,同时大型跨国企业如易道、贝尔高林等也纷纷看好我国市场,他们的到来给我国园林业带来挑战,也带来新的园林理念,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3.2当前园林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1)设计和施工经常脱节。园林企业施工项目中,经常存在园林工程的设计与施工经常不能很好地结合起来。且我国大多数园林公司不进行自行设计,施工方与设计方相分离,且我国大多数设计单位技术力量薄弱,造成施工方与设计方协商不足,施工方往往不能完全按照设计要求来施工。

(2)设计中存在利益驱动。一般来说,除甲方要求指定外,成功的设计不会在自己施工设计中对某些材料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但如今,很多的设计单位往往为了自身利益而丧失了职业道德,在设计中对某些材料指定了特定品牌,如果施工方在施工中使用该材料,设计方就会得到材料供应商一定的经济报酬。

(3)恶性投标竞争现象较严重。近些年来,园林施工企业快速增长,工程施工中出现了 “僧多粥少”的失衡局面,一个工程招投标中经常存在十几个乃至是几十个的潜在的投标单位,招投标严重供小于求,为了减少投资成本,恶意压低栏标价,甚至栏标价小于成本价。投标单位为了中标,更是不择手段的压低报价,报价一家比一家低,恶性竞争现象严重。但是中标单位为了保证自身利益,则在施工时减少施工成本,偷工减料,倒致施工质量不能保证。另外,招标方存在随意提高竞争门滥,甚至出现许多违反规定的行为,如投标前收取履约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甚至存在收受贿赂等现象。

(4)缺乏专业施工队伍。园林工程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系统工程,它包含很多方面的分工程,例如景观小品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绿化栽植工程、广场园路铺装工程等,景观小品工程内容广泛,包括廊架工程、亭台楼阁、景观喷泉、景观大门、假山工程等各种工程,这样的综合工程如果没有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施工队伍将会很难创造出精品的工程。大多数园林施工企业因为没有自己的专业施工队伍,在工程的施工中,施工方往往拼凑一些临时工人,技术基础薄弱,无法满足工程施工的需求,所以施工水平不高,不能很好地体现设计方的意图,景观效果无法达到预期的目标。

参考文献

[1] 周竹梅.结合我国城市园林建设现状谈其未来的创新与发展[J] .建材与装饰,2007.

园林单位申报材料范文12

一、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木材生产计划下达与执行情况

(一)计划下达情况

1、十一·五期间省厅每年下达我县木材生产计划出材量11.3844万立方米,其中商品材5.1634万立方米(出材量3.2141万立方米),非商品材6.221万立方米。

2、省厅根据我县的木材生产计划的申报情况,经审核后下达木材生产计划18260立方米(赣林资字[]480号);

3、省预留内追加2864立方米(赣林办抄字[]143号、赣林资字[]365号);结转745立方米(抚林资字[]26号);

(二)、限额采伐计划执行情况

共完成木材生产计划19822m3。其中:国营完成5131m3;各乡(镇)完成14691m3。各编限单位的采伐类型、消耗结构、森林起源、林种等各分项控制指标都完全控制在限额计划之内。

二、森林采伐工作开展的主要情况

(一)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责任。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森林采伐限额木材生产工作的管理和组织领导,保证采伐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在全面建立采伐管理双向责任制的同时,我县还成立了由分管林政的副局长为组长,林政股工作人员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年度人工商品林采伐工作的组织领导。通过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双向责任制,明确采伐管理工作中,各乡(镇)及业主、国有林场是直接责任人,并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制度。

(二)统筹兼顾,科学合理安排使用采伐指标。

我县森林采伐特别是人工商品材采伐,紧紧围绕林业两大体系建设目标,坚持生态优先,以提高森林资源质量,解决农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林产业发展,生态、经济、社会三大效益兼顾为原则,科学合理的安排非商品材和商品材采伐对象、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指标。在安排实施采伐对象时,把采伐与培育森林资源,提高森林资源质量,采伐与助农增收结合起来,保证采伐优先用于农村集体、林农及非公有制林业和抚育间伐。在安排计划时,按照规定申报,严格审核把关,所有采伐,都由业主申报,出具《林权证》。对于50立方米以上成片采伐的,由县林业局限额管理人员对作业设计文件和采伐申请报告在采伐山场进行现场审核,签字后交送局主管领导把关批准;零星采伐的,必须填写由省林业厅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申请表》,经当地组、村、乡(镇)、层层审查核实同意后,签字盖章上报,手续不齐的限期补齐,否则不予受理,确保了申报材料的质量。

(三)组织伐区作业设计,提高采伐的科学性。

在具体实施采伐作业前,及时组织进行了伐区作业设计。为确保伐区作业设计质量,全县商品材采伐作业设计全部由县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丁级资质)承担。在进行作业设计时,要求设计单位不得对天然林、部级公益林、森林公园和生态脆弱区、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森林和林木进行商品性采伐。全县商品材成片及零星采伐作业设计率达到100%。

(四)实行伐前、伐中、伐后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采伐前,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充分利用当地电视、广播等各种宣传工具和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通过大力宣传人工商品林采伐调动群众造林积极性的典型事例,增加政策的透明度,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形成有利于推进人工商品林采伐的良好氛围。在采伐前15天,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证机关将采伐人、采伐地点、面积、树种、蓄积量、出材量、采伐方式以及采伐、更新时间、公示单位、举报电话等内容向社会公示。采伐国有林场(站、所)的林木在林场场(站、所)部公示,采伐集体与个人林木在村委会的公示栏上公示。对公示情况,都进行拍照存档,以备查验。

(五)严格审核程序,集中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公示期满后,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集中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为确保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发证质量,县林业局确定了1—2名素质较高的工作人员通过电脑操作,负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在发证的同时,要求工作人员认真审核把关,对所有申请采伐的材料都逐一按规定认真进行检查 核对,确保每份材料准确无误,再呈送主管局长审查签字、盖章,最后由发证人员进行内网核发。对商品林采伐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单独编号,建立发证登记台账,及时汇总发证数量,确保发证采伐量符合要求。

(六)实行伐区划拨,明确采伐边界和采伐要求。

本着谁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由谁负责伐区拨交的原则,对成片林木的采伐,要求林权所有者、作业设计者、发证者、采伐者、监管者五到场指定伐块周界,填制伐区拨交单,经五方签字后才能实施采伐;对零星林木的采伐由县林业局指定森林资源管理人员到现场确定采伐对象,现场标记,定株采伐。

(八)伐后验收,善始善终。

所有林木采伐后都进行了验收。首先,各乡(镇)林业工作站进行全面自查,每一份所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实施情况的伐区检查验收,都必须填写一份验收单,并做到谁验收、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以确保验收的真实性。全县所有伐区都己经过自查验收,并都已验收合格。

三、取得的主要成效和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