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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申报材料

时间:2022-06-17 05:18:17

签证申报材料

第1篇

关键词 农作物;种子苗木;调运检疫;申报材料;试行

中图分类号 S7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5)19-0156-01

调运检疫申报材料不规范,常常给检疫签证和检疫管理造成紊乱,甚至造成错误签证。为加强农作物种子、苗木生产、经营的植物检疫管理,荣县根据《植物检疫条例》《行政许可法》《四川省植物检疫条例》《四川省农作物种子苗木检疫管理办法》等的要求,于2007年制定了《农作物种子苗木检疫申报程序及材料规范》,包括农作物种子、苗木(以下简称种子、苗木)调运检疫申报程序、申报材料及提交方式。在种子、苗木调运检疫中试行,规范了各生产、经营单位的申报和检疫人员的检疫受理行为。

1 种子、苗木调出检疫申报的材料

申报材料必须规范、真实、有效,货、证相符。种子、苗木生产、经营单位确定并委托1名报检员,报检员凭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办理调运检疫相关手续。《调运检疫申请书》:报检员按照《调运检疫申请书》的填写要求和内容如实填写,特别是货物名称要填写植物名称,并注明用途(种子或苗木),具体的品种。《植物检疫要求书》:生产、经营单位将种子、苗木调出省外之前,必须提供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要求书》。《植物检疫行政许可(不)受理通知书》:生产、经营单位在向植物检疫机构提交检疫申报材料后,植物检疫机构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核实,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受理或不受理决定时出具。本通知书一式2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留受理单位。报检员来领取批件时,凭受理通知书和身份证复印件领取,并在来人领取栏签名盖手印。《产地检疫合格证》:荣县生产的种子、苗木必须提供《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取《植物检疫证书》。《植物检疫证书》:从外地调入的种子需要转调的,必须提供原调出地《植物检疫证书》正本。补充依据:对《植物检疫证书》的补充证明。若从外地调入的种子需要转调的,凭调入时在县农业植物检疫站登记备案的符合调运检疫有关规定的《植物检疫证书》为依据。若调入单位名称、联系人、地址与注册登记信息不一致、货物名称未注明种用、产地等内容不清楚的《植物检疫证书》,一般不视为调运人违法,但不能作为转调依据,须重新取得原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签发的符合调运检疫有关规定的《植物检疫证书》,方可作为转调依据。

2 种子、苗木调入检疫申报的材料

《植物检疫要求书》:凡从省外调入种子、苗木的单位,调运之前,调入单位必须到县农业植物检疫站提供调出种子、苗木单位的全称及地址,调入植物品种及数量。县农业植物检疫站向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出具并发送《植物检疫要求书》。《植物检疫证书》:从县外调入种子、苗木,调运前,必须获取调出地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省外调入的必须凭荣县农业植物检疫站发送的《植物检疫要求书》出具《植物检疫证书》[1-2]。

3 提交材料的方式

3.1 调出检疫

一般在每次调运前提交申报材料;一批种子,要多次转调的,以到县农业植物检疫站登记备案的《植物检疫证书》为依据。方法如下:从县外调入的种子要转调的,提交在县农业植物检疫站登记备案时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调运检疫申请书》《植物检疫行政许可(不)受理通知书》,调出省外的,还要提交《植物检疫要求书》。本县内生产的种子、苗木,提交《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检疫申请书》《植物检疫行政许可(不)受理通知书》,调出省外的,还要提交《植物检疫要求书》。

3.2 调入登记备案

调入种子、苗木实行备案制。省内、省外调入的种子、苗木,调入后5个工作日内,调入单位持随种子、苗木货物的《植物检疫证书》,调出单位出库单或托运单,交县农业植物检疫站登记备案。登记备案内容包括调入单位名称、植物检疫证书编号、省间调运、省内调运、调运作物名称、地点、品种、数量、实际数量、备案日期、备案人签字等。各经营单位必须建立调运台账,以便接受检疫查验。

4 试行结果

荣县在2007―2014年试行中,种子调出签发粮谷类种子《植物检疫证书》580余份,调运粮谷类种子946 t以上;苗木调出签发《植物检疫证书》2份,共39 000株。种子调入签发《植物检疫要求书》35份,共522 t以上;苗木调入签发《植物检疫要求书》1份,共3 100株。种子调入后交县农业植物检疫站登记备案的植物检疫证书1 836份,备案种子1 342 t。

4.1 提高了调运检疫签证效率

通过对种子、苗木调运检疫申报所需材料、程序的广泛宣传和培训,使生产、经营单位明确了种子、苗木调运检疫程序、准备的申报材料、提交材料的方法。提高了申报单位报送材料的准确性,经植物检疫机构审查核实后,运用植物检疫工作平台,及时、准确地签证。

4.2 避免了错误签证

由于种子、苗木经营者不断增加,经营的品种多,种子、苗木流通复杂,经营者法制观念淡薄,使植物检疫机构很难准确掌握种子、苗木的检疫信息,产地不明确、疫情不清楚,造成错误签证,疫情传播的危险性增大。申报材料规范、齐全、真实、有效、货、证相符,植物检疫机构有了准确的检疫依据,才能避免错误签证,从而防止疫情传播。

4.3 提高了种子、苗木检疫管理相对人的法制观念

实行申报程序和材料规范,植物检疫机构准确地掌握了种子、苗木信息,对检疫相对人在申报中的谎报、错报现象予以纠正,提高种子、苗木检疫管理相对人的法制观念。

5 结语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种子、苗木调运更加频繁,调运量大幅度增加,对植物检疫工作的要求不断提高。为了对种子、苗木生产、经营单位和植物检疫机构的行为进行规范,应做好种子、苗木检疫申报管理工作。严格按种子、苗木调运检疫程序申报,规范植物检疫机构和检疫管理相对人的行为[3-4]。新形势下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要求,信息交流不畅,农业植物检疫工作的统一联动性和工作质量有待提高。

6 参考文献

[1] 卢璐.种子苗木联合执法检查及问题探讨[J].山西农经,2014(6):105-106.

[2] 陈宝玉,周艳,王薇,等.植物检疫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09(2):118-119.

第2篇

按照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建办市[]54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建市[]85号)要求,本市将开展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报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本市工商注册并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中工作、具有建筑业企业二级及以上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未取得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符合申报条件的,可对应从事的建筑工程(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矿业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工程(冶炼工程、电力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石油化工工程),选择一个专业申请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由于铁路、通信、港口、民航四个专业无二级建造师序列,这四个专业二级项目经理的过渡问题另行通知。

工商注册在本市的部属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非经本市审批的,请先办理本企业项目经理资质在备案手续后,再提交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

申请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未获批准的一级项目经理,可再次申报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二、申报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

(一)年度担任中型及以上工程施工项目经理、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年度未担任中型及以上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应当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符合《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指导意见》(建市[]85号)中业绩规模、数量和专业要求,年龄、业绩计算时间截至年12月31日。工程业绩规模、数量和专业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总承包(至少包含设计、施工两个阶段)1项;

(2)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总承包(含主体工程和相关配套工程)1项;

(3)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2项;

(4)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大型工程施工承包(主体工程或有关专业工程)1项;

(5)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总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6)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7)主持完成大型工程施工承包1项和中型工程施工承包2项;

(8)主持完成中型工程施工承包4项。

工程业绩按工程承包合同进行考核,不同专业业绩可以累计。当工程业绩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类别时,与所申报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相对应的工程项目数量应占考核业绩标准的二分之一及以上。每项工程仅限一人使用,且使用人必须是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三、申报方式

申请人或申报单位应在市建筑建材业网()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完成后,再进行书面材料申报。

(一)在建筑建材业网进行网上申报

申报单位在市建筑建材业网选择“在线服务之人员栏目”中的“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以本单位企业卡的编码、标识码和密码登录“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栏目进行网上填报,打印自动生成的《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企业二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汇总表》(以下简称《企业汇总表》)。

(二)书面材料申报

1、已粘贴一寸免冠照片的《申请表》;

2、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3、身份证明复印件(身份证的正反面均需复印);

4、年度担任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施工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工程质量报监证明(反映工程报建编号、施工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姓名)等;

(2)担任所申报工程项目经理的任职文件;

(3)承包合同中反映工程概况、规模、开竣工时间、合同双方用印和签字的页面。

5、年度未担任大、中型工程施工项目经理者的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

(1)担任所申报工程项目经理的任职文件;

(2)承包合同中反映工程概况、规模、开竣工时间、合同双方用印和签字的页面;

(3)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6、《企业汇总表》一式一份。

四、申报要求

1、申请人须在《申请表》“申请人签字”一栏用钢笔或签字笔签名,企业应在《申请表》“聘用企业意见”栏中填写“情况属实,同意申报”并加盖企业公章。

2、申请人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企业对申请人申报材料审查无误后须在每页复印件上加盖公章并由审查人签字或加盖个人印章。

3、书面申报材料应使用A4规格的纸张,复印件内容需清晰完整。

4、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表》、《企业汇总表》必须是经建筑建材业网上申报自动生成后打印的表格。

第3篇

为加强我局行政许可事项审批业务办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效能,优化办事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政策和市委、市政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审批工作职责

(一)局服务窗口职责

1.负责解答群众对现行卫生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对属于我局权限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且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应当及时受理群众申请;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群众应当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指导申请人补正;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应当说明原因,做好解释工作。

2.受理群众许可事项申请材料后,局服务窗口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局承办科室移交纸质申请材料,及时录入并向审核环节提交受理事项电子数据信息。

3.负责经局领导书面审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制证及许可证照(或许可决定书)的颁发,对经局长网上审批后返回局服务窗口的电子审批数据信息进行办结处理。

4.负责协调、处理网上审批系统各环节运行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二)局承办科室职责

1.负责解答群众对现行卫生法律法规政策的咨询。

2.负责对局服务窗口受理移送的许可事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申请人提供的情况及提供的证件、证明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组织专家评审,进行审批前公示,并根据情况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按程序将纸质申请材料分别报请主管局长、局长审批。并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向审批环节提交审核数据信息。

(三)局领导职责

1.分管局领导负责签批一般行政审批事项;重要审批事项由各分管局领导复核签署意见后,由承办科室呈报局长签批。

2.局长收到局服务窗口呈报的需要通过网上审批系统进行办结处理的行政许可事项相关信息报表后,局长通过网上审批系统进行审批业务处理,并将相关审批处理数据信息发送局服务窗口进行办结处理。

二、进一步明确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流程

(一)局服务窗口工作流程

1.局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收齐许可事项申请所需申报材料,经审查符合该事项受理要求后,应及时受理,并将申请事项的相关信息录入市网上审批系统,并通过系统即时提交局承办科室办理。

2.局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将纸质申请材料和相关的证件证明材料整理好,连同受理凭证副联于1个工作日内移交局承办科室审核。

3.局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收到局承办科室移交的许可事项书面审批材料后,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许可证照的制作,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

4.局服务窗口工作人员每天应当查看电子材料的流转信息,对已经完成书面审批和网上审批的许可事项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及时予以办结处理。

(二)局承办科室工作流程

1.局承办科室收到局服务窗口受理移交的许可事项上报的纸质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提供的情况及提供的证件、证明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专家评审,及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需要进行检验、监测、组织专家评审、进行审批前公示的,应在网上审批系统内待办业务选项栏目中选中需要进行上述处理的业务,然后选择“挂起”选项进行暂停网上审批系统计算审批时间处理,每项业务的挂起时间为7个工作日,到期后应及时选择“恢复”选项,使该件业务恢复到待办件状态,以便进行下一步处理。

3.承办科室科长审核材料后,应先在纸质申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签字,报请分管局长签批后,点击网上审批系统“经办意见”,将审核意见录入“办理意见栏”中,或在“常用意见”栏内,选择相应预设的办理意见选项后点击“确定”即可。承办科室应当及时提请局长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对本科室提交的审批业务进行网上审批。

4.需要报请局领导审批的事项,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分别报请分管局长、局长审批。需要呈报局长审批的事项,应事先报请分管局长复核签批。

5.许可事项审批工作结束后,局承办科室将书面审批结果及时移交局服务窗口进行制证、颁发等办结处理,同时将申报的纸质材料存档。

6.局承办科室应指定专人每天查看电子材料的流转信息并及时予以处理。

(三)局领导审批工作流程

1.局领导接到局承办科室呈报的纸质申报材料后,需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审批权限签署书面审批意见,其中由分管局长负责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承办科室须负责将审核意见及分管局长签批意见同时录入网上审批系统对应的许可事项“办理意见”栏内,并通过网上审批系统提交局长审批。

2.局长收到局承办科室提交的审批事项业务后,在3个工作日内(或委托局办公室)通过网上审批系统对经过局领导书面审批的相关业务进行网上审批处理,并将完成审批的许可事项发送到局服务窗口进行办结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审批工作,本着便民、高效的目的,以市行政审批系统平台为依托,实现窗口受理、承办科室审核、局领导审批三级相关数据信息网上流程和纸质材料审批的双轨并行,全面实现卫生行政许可事项审批业务的规范运作。

(一)切实提高认识

行政许可审批每一个环节是否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对许可业务进行办理,对整个审批流程的顺畅以及按时办结许可事项、提高承诺件提前办结率至关重要,事关我局绩效考核成绩和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效率评定的考核结果。局行政审批各承办环节的责任人,必须在网上审批系统分配的时间内完成自己的工作并及时将办理信息提交到下一个承办环节。

(二)加快办理速度

局服务窗口、各承办科室、卫生监督中心等参与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强化责任意识,加快行政许可事项办理速度和许可审批业务的流转,提高审批工作效率,确保我局行政许可审批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4篇

一、评估范围

县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中符合特殊药品定点基本条件的可以申请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

二、申请条件

(一)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基本条件

1、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2、属县域内二级乙等以上医院;

3、具有所经营药品、医用材料相适应的确保质量的物流、仓储等“冷链系统”设备条件;

4、具有使用特殊药品专业科室,并具备为参保患者提供特药服务的临床医师、药师;

5、需应用肿瘤分子靶向等相关特殊药品的,应具备恶性肿瘤治疗等相应技术资质和实力,并原则上具备基因检测能力;

6、近3年无医保、卫健、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记录,且无重大医疗责任事故;

7、与有关慈善机构合作,在省作为特殊药品援助点的优先纳入。

(二)特殊药品定点零售药店申请基本条件

1、具有特殊药品管理服务经验的企业集团或连锁药品销售单位的下属零售药店,并全国布点DTP销售网络的专业药房;

2、申请单位的企业集团或连锁销售单位具备与特殊药品生产厂家签署的一级经销商协议;

3、具备一定数量特殊药品品种的销售资格,并确保特殊药品品种齐全;

4、具有一定的规模,营业用房使用面积在180平方米以上,企业集团或连锁药店营业额在1亿以上;

5、具有与所经营药品、医用材料相适应的确保质量的物流、仓储等“冷链系统”设备条件;

6、具有特殊药品供应业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服务能力,并至少配备执业药师和医师各一名;

7、近3年无医保、卫健、市场监督等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记录,且无重大医疗责任事故;

8、与有关慈善机构合作,在省作为特殊药品援助点的药店优先纳入;

9、获得特殊药品生产厂家颁发的荣誉奖项者优先纳入;

10、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三、公告

由县医疗保障局制定年度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发展计划,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根据发展计划制定并公告,明确受理新增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数量、受理条件、受理时间、受理地点、所需材料等内容。

四、申请所需材料

(一)医疗机构签约申请材料。

1、县医疗机构申报特殊药品定点评估申请表;

2、县医疗机构申报特殊药品定点资格申报清单;

3、违规自愿退出特殊药品定点管理承诺书;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5、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副本;

6、具有使用特殊药品专业科室、为参保患者提供特殊药品服务的临床医师、药师名单;

7、经营特殊药品名单及供货商销售资格证明材料;

8、申请单位物流、配送、销售条件的书面报告;

9、使用特殊药品应具备的相应技术资质的证明材料;

10、与有关慈善机构签订特殊药品合作协议。

(二)零售药店签约申请材料。

1、县零售药店申报特殊药品定点评估申请表;

2、县零售药店申报特殊药品定点资格申报清单;

3、违规自愿解除特殊药品定点管理承诺书;

4、药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副本;

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6、执业医师、药师资格的相关证件;

7、经营特殊药品名单及供货商销售资格证明材料;

8、申请单位物流、配送、销售条件的书面报告;

9、申请单位股权、股份权属证明材料、药店权属证明材料,药店营业用房的房产证;

10、药店财务年终决算报表;

11、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证明;

12、与有关慈善机构签订特殊药品合作协议。

申报机构按申请材料要求装订组成卷宗,一式三份。(申报单位、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县医保局各一份),申报材料在加盖公章和法人章后,向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进行申报,同时提交相关资质证件原件。

五、评估流程

(一)申报和初评。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对定点医药机构申报的卷宗核对无误后,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调查、核实。自申报之日起,22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由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汇总后,说明初审情况并向县医疗保障局提出履约能力评估申请。未通过初审的医药机构不进入履约能力评估环节。

(二)履约能力评估。由县医疗保障局向市医疗保障局提出履约能力实地评估申请,由县医疗保障局医药管理科牵头,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配合,从市医疗保障专家库中,按一定比例公开、随机抽取专家组成评估专家组(3-5人),对通过初评的医药机构进行履约能力实地评估。评估小组按照《实地评估考核评分指导标准》逐项进行评估并详细记录实地评估情况,现场进行量化赋分。

评估结束后,评估专家小组集体在专家分别赋分的基础上对评估情况进行汇总。按照从高分到低分顺序,根据公告,择优确定拟进行谈判签约的医药机构,进入谈判签约环节,低于70分的不进入谈判签约环节。通过县政府网站和“医保”公众号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后,进入谈判签约环节。

(三)谈判签约。由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组织与进入谈判签约环节的定点医药机构,就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结算方式等进行平等沟通、协商谈判,达成共识后列入拟签约服务协议范围,并通过县政府网站“医保”公众号公示7天。公示期内接到举报投诉的,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要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取消资格,不予签订服务协议。公示期结束后,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与新增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将申报审批材料卷宗和协议向县医疗保障局医药管理科进行备案。因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原因60个工作日内,未能签订定点服务协议的视作自动放弃。

(四)结果。协议签订结束后,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名单在县政府网站和“医保”公众号向社会公布。

以上评估流程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

六、协议履行及解除

(一)协议履行。协议签订后,县医疗保险经办中心和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应共同遵守协议条款,加强自身内部管理,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特殊药品医疗保险服务。

(二)协议解除。

1、特殊药品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违规行为,一律解除服务协议:通过伪造医疗文书、财务票据或凭证等方式,虚构医疗服务“假住院、假就诊”骗取医保基金的;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协议医疗机构提供医疗费用结算的;协议有效期内累计3次被暂停协议或暂停协议期间,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被吊销《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必要监督检查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约行为。

2、特殊药品定点零售药店发生以下违规行为,一律解除服务协议:伪造虚假凭证或串通参保人员兑换现金骗取基金的;为非定点零售药店或其他机构提供费用结算的;将医保目录范围之外的项目按照目录内项目申报医保结算的;协议有效期内累计3次被暂停协议或暂停协议期间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被吊销《医疗机构职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拒绝、阻挠或不配合医保部门开展必要监督检查的;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约行为。

(三)其他要求。被解除服务协议的特殊药品定点医药机构,自终止(退出)协议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新增特殊药品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履约能力评估。

第5篇

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

二、配租原则

实物配租分配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及“特殊困难特殊照顾、急需救助优先解决”的原则,优先保障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其次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最后保障大中专毕业生。

三、配租标准

对不同保障对象实行不同的配租标准,具体如下:

(一)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范围内租金免收,超面积部分每月每平方米2元;

(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范围内每月每平方米1元,超面积部分每月每平方米2元;

(三)大中专毕业生:参照地段,吴厝廉租住房每月每平方米3.0元、四新廉租住房每月每平方米2.5元、度田、丙店廉租住房每月每平方米2.0元。

租金从签订协议之日起算,按施工图纸的建筑面积计算,按季度收租。

四、资金管理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廉租住房贷款和廉租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

五、申请配租程序

(一)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程序

(1)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申请家庭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市城市居民廉租住房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乡镇等单位公章。

①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②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

③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的住房情况证明;

④申请人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乡镇办理书面证明;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

⑤申请人的家庭中有优抚对象的,须提供区级以上民政、工会部门核发的优抚证件;

⑥低保家庭须提供区民政局核发的低保证明。

(2)大中专毕业生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市大中专毕业生廉租住房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

②未婚或离婚证明;

③前六个月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和社会养老金证明。

2、审查程序

(1)初审。

①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乡镇政府在收齐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单和受理通知单。乡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人户分离的家庭应当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入户调查表、申请材料报区建设局复审。

②大中专毕业生。申请人所在单位为申报材料的初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审查后,在单位公示栏进行一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单位对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申请材料,报区建设局复审。

(2)复审。区建设局、民政局要及时按廉租住房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核准后,将申请材料报市住建局审批。

(二)配租程序

1、抽签。对于取得准入资格的申请人,由区建设局根据配租原则和其他规定条件进行抽签。抽签前5天向社会公告以下事项:

(1)公布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2)廉租住房房源的结构、套数、户型、面积、位置等情况;

(3)抽签的操作规程;

(4)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签按批次公开进行,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机关、公证机关参与监督。

家庭中有肢体残疾、生活自理能力差,患有重大疾病成员的特殊家庭,经申请同意后,优先安排底层,不再参与抽签。

若取得对应房号廉租住房的配租对象,有互换意愿的,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互换对应房号的廉租住房。

2、签订协议、入住。已确定为廉租住房配租对象的,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与区建设局签订租赁协议,交纳保证金100元,领取住房钥匙。逾期不签订租赁协议,视同自动放弃本次实物配租资格。

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或大中专毕业生不再享受其它廉租住房保障待遇。放弃选房的,两年内不予接受其申请和安排实物配租。

六、退出管理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建设局将及时收回所分配的廉租住房:

(一)改变廉租住房使用性质的;

(二)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借的;

(三)经调查核实通过弄虚作假、隐瞒收入、住房及婚姻状况,骗取廉租住房分配的;

(四)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不及时缴纳各种费用的;

(五)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

(六)每年核准后,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

七、监督管理

区建设、监察等部门要加大力度对廉租住房建设、管理、配租等方面的监管,对弄虚作假、隐瞒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的个人,由建设局取消其廉租住房分配资格,收回已分配的廉租住房,以后不得享受廉租住房分配及租赁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区监察局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部门职责

(一)区建设局作为牵头、协调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配租廉租住房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性质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畅通投诉渠道,对投诉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结果;建立配租后廉租住房的维护、管理制度和相关材料档案备查。

(二)区民政局要及时对申请廉租住房的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的收入及婚姻情况进行审核。

(三)区财政局要对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与支出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区人事局要及时提供大中专毕业生的人员信息。

第6篇

第一条 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制办)负责办理。

法制办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第二条 法制办对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进行登记,专设行政复议案件收结案登记本,并由专人负责登记保管。登记本应记明案件编号、收件日期、申请人、被申请人、申请事项、案件承办人、办理结果、结案日期等事项。

第三条 复议申请人以书面方式申请复议的,法制办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二份,被申请人是两个以上的,每增加一个,应增加一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公民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件;

(三)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或者第三人需要委托人参加复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并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四)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未依法送达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或者法制办认为有迹象表明被申请人已经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形除外);

(五)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第四条 申请人以口头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法制办具体接待人员当场做好笔录,笔录应当记录如下内容:

(一)复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申请复议的请求事项和主要的事实、理由;

(四)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五)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已经受理。

接待人员对口头申请所做的笔录,应当由申请人予以确认并签字。

接待人员应要求申请人提交按照第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第五条 接到行政复议案件申请材料,由法制办主任确定案件承办人员。

第六条 法制办案件承办人接到案件材料后,应根据行政复议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行政行为;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五)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六)符合本行政复议机关的受理权限;

(七)未对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八)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法制办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拟受理的应当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审批表》,报法制办主任审核决定。

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承办人应在五日内拟出《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报法制办主任签发。

重大、复杂、疑难的复议案件,由法制办主任报告市政府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

第八条 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法制办案件承办人应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报法制办主任审核签发。

第九条 符合受理条件的,法制办案件承办人应制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报法制办主任审核签发。

案件承办人应当自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连同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并附送达回证,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向法制办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被申请人提交证据材料时应当提交证据清单证据材料应当提交原件,同时附送复印件(应加盖被申请人单位印章)。案件审理终结时,原件退回被申请人,复印件由法制办留存。

被申请人不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提交答复书、证据清单、证据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将依法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一条 经审查,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复议申请难以确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需请示的,法制办案件承办人应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经法制办主任审批后送达有关当事人,并及时向上级政府法制办请示。行政复议中止期间不计入行政复议的法定审查、审理期限。

第十二条 对已经受理的复议申请,在调查、审理中发现不符合复议受理条件的,法制办案件承办人应制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报法制办主任审核签发后送达有关当事人。

第十三条 在审理过程中,法制办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告知其有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的权利。第三人不参加复议的,不影响复议案件的审理。

第十四条 在复议案件受理后、复议决定作出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要求以第三人参加复议的,法制办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同意其作为第三人的,制作《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报法制办主任审核签发后,送达有关当事人。

第十五条 申请人、第三人要求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的,可以允许,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六条 法制办案件承办人与复议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可以提出回避申请,但是否回避,由法制办主任决定。

第十七条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需要对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停止执行的,由法制办案件承办人制作《停止执行通知书》,报法制办主任审签。

重大、复杂、疑难的停止执行案件,经法制办主任审查,送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报市政府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签发。

案件承办人将《停止执行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同时抄送申请人、第三人。

第十八条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法制办案件承办人应要求申请人递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写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和时间。

申请人以口头方式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案件承办人应制作笔录,由申请人予以确认并签名。

第十九条 申请人撤回复议申请的,法制办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对撤回申请的理由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报法制办主任审批。

第二十条法制办案件承办人员应依法对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提交的行政复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法制办认为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法制办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运用书面审查、实地调查、组织案件听证会等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符合法定情形的,法制办可以对案件调解结案。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制办可以组织案件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听取意见或者向有关方面调查了解情况,法制办认为有必要的;

(二)法制办认为组织案件调查会有利于调查、了解案件主要事实;

(三)法制办认为有必要的。

案件听证会由法制办负责人主持,案件承办人组织,并负责记录。

第二十三条案件因法定事由需要中止或终止审理,以及需要延期审理的,由法制办案件承办人提出意见,报法制办主任审批。依法中止或终止复议程序和延长案件审理期限,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法制办案件承办人应当告知申请人提交《行政赔偿申请书》或由案件承办人制作口头申请笔录。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赔偿申请,案件承办人应就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一)是否有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损害后果;

(三)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四)赔偿请求是否合法有据;

(五)赔偿请求是否在法律规定应予赔偿的损害范围。

第二十五条对符合法定赔偿条件的,应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作出赔偿决定;对不符合法定赔偿条件的,应在《行政复议决定书》中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二十六条法制办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集体讨论,由法制办主任主持,法制办全体人员参加,案件承办人介绍案情、处理意见和有关法律依据。

必要时,报请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主任、市政府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参加集体讨论。

第二十七条行政复议案件除依法延期外,法制办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案件审理工作,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拟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还应制作《审理报告》。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由法制办案件承办人拟稿,经法制办主任审核,送市政府办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签发。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市政府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签批后,以市政府名义印发。

行政复议决定书之外的行政复议文书由法制办主任签发,统一加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三十条 行政复议文书应依法送达各方当事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觉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可以在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一条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本《规则》,应当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法制办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他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可以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有关机关应当在《行政复议意见书》指定的期限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法制办;《行政复议意见书》未指定期限的,有关机关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相关行政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法制办。

行政复议期间法制办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可以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第三十三条 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情形,法制办可以制作《行政处分建议书》(加盖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印章),向人事、监察、效能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也可以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效能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效能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法制办。

第7篇

一、报名条件:

1、思想品德良好、学习成绩良好、身体健康,符合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特长生招收规定的江苏考生。

2、招收项目:

(1)器乐类:西洋乐类不招收钢琴,民乐类不招收古筝;

(2)声乐类:以美声唱法和民族唱法为主;

(3)舞蹈类:民族舞、芭蕾舞、现代舞

二、报考办法

1、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12年12月25日24时

2、报名方式:考生均须通过网上报名。

3、报名流程:

(1)网上报名。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须登录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招生网网上报名系统(bkzs.njnu.edu.cn/xxfw/index.html)按照要求填写、提交信息,报名成功后,请打印相关报名表并签字确认,并于考试报到当天带至我校。

(2)邮寄初审材料。凡报考我校的考生,须向我校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请于2012年12月25日(以邮戳为准)前寄往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地址:南京市宁海路122号,邮编:210097)。申请材料恕不退回。申请材料包括:

①《南京师范大学艺术特长生考生报名登记表》(见附件一,相关栏目须由中学填写意见、由校长亲笔签名并加盖中学校级公章);

②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级证书及获奖证书复印件、其他证明自己的特长和优势的有关材料;

(3)材料确认。申请材料提交后,我校将对申请对象进行初审(材料不全者不予审核),确定取得测试资格的学生名单。

4、以上材料经审查合格者,必须参加我校艺术特长生的专项测试。

三、专项测试

1、报到时间:另行公布,请考生关注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招生网。报到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专项测试报名表》(由网报系统生成)、等级证书、获奖证书等原件。

2、报到地点: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

3、测试时间:另行公布,请考生关注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招生网。

4、测试地点:另行公布,请考生关注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招生网。

5、测试说明:测试不分初复试。乐器、伴奏、服装、道具一律自备。

为了提高大学生的文化艺术修养,推进素质教育,加强我校大学生艺术团的建设,推动我校艺术教育和文化活动的开展,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普通高校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的规定,我校2013年继续面向江苏省招收音乐类艺术特长生。

一、报名条件:

1、思想品德良好、学习成绩良好、身体健康,符合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关于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特长生招收规定的江苏考生。

2、招收项目:

(1)器乐类:西洋乐类不招收钢琴,民乐类不招收古筝;

(2)声乐类:以美声唱法和民族唱法为主;

(3)舞蹈类:民族舞、芭蕾舞、现代舞

二、报考办法

1、报名时间:即日起至2012年12月25日24时

2、报名方式:考生均须通过网上报名。

3、报名流程:

(1)网上报名。凡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须登录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招生网网上报名系统(bkzs.njnu.edu.cn/xxfw/index.html)按照要求填写、提交信息,报名成功后,请打印相关报名表并签字确认,并于考试报到当天带至我校。

(2)邮寄初审材料。凡报考我校的考生,须向我校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请于2012年12月25日(以邮戳为准)前寄往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地址:南京市宁海路122号,邮编:210097)。申请材料恕不退回。申请材料包括:

①《南京师范大学艺术特长生考生报名登记表》(见附件一,相关栏目须由中学填写意见、由校长亲笔签名并加盖中学校级公章);

②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等级证书及获奖证书复印件、其他证明自己的特长和优势的有关材料;

(3)材料确认。申请材料提交后,我校将对申请对象进行初审(材料不全者不予审核),确定取得测试资格的学生名单。

4、以上材料经审查合格者,必须参加我校艺术特长生的专项测试。

三、专项测试

1、报到时间:另行公布,请考生关注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招生网。报到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专项测试报名表》(由网报系统生成)、等级证书、获奖证书等原件。

2、报到地点: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招生办公室。

3、测试时间:另行公布,请考生关注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招生网。

第8篇

第二条凡我县林木所有者采伐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严格按计划采伐。但是,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上个人所有的薪炭林和自留地、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第三条计划分配的原则。

(一)严格限额采伐管理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基础设施建设、特殊困难优先的原则;

(四)坚持采伐申请备案的原则。

第四条木材生产计划依据上级下达的年度森林采伐限额总量和各乡镇可采伐资源蓄积量进行分配。

第五条未按规定完成上年度更新造林任务的,不予安排木材生产计划。

第六条抚育采伐、更新采伐以及低产林改造、四旁树采伐、散生木采伐等采伐计划由县林业局统筹安排。

第七条主伐计划由县林业局预留20%作为特殊用途木材生产计划(指重点工程建设征占用林地、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和伐区正常超伐林木的采伐办证以及罚没材办证等),其余80%下达到各乡镇,各乡镇根据实际情况可将不超过下达计划的25%作为优先部分安排,其余部分木材生产计划必须通过抽签分配。

第八条经核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以乡镇为单位编制《年度集体(个人)部分木材生产计划优先安排伐区一览表》,在乡镇、村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后,报县林业局审查备案,由县林业局在下一年度优先安排木材生产计划。

(一)乡村公路、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因资金困难需出售集体林场以解决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公益事业集资和大病医疗、子女上大学以及房屋因灾受损重建等费用需采伐林木的;

(三)其他应当列入优先安排木材生产计划的情况。

第九条申请优先安排木材生产计划程序及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因乡村公路、水利水电等基础设施建设申请优先的,由林权所有者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分别签署意见,报县林业局审查。同时提供项目建设批件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因公益事业集资、大病医疗、子女上大学以及房屋因灾受损重建申请优先的,由林权所有者提出申请,村、组签字盖章证明,乡镇林业站现场核实,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报县林业局审查。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公益事业集资的必须提供个人(户)集资额度表及家庭困难证明;

2、大病医疗的必须提供由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

3、子女上大学的必须提供入学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家庭困难证明;

4、房屋因灾受损重建的必须提供房屋建设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除优先安排和特殊用途的木材生产计划外,其余的通过抽签方式进行分配。

(一)抽签的对象。为上年度月31日前由林木所有人申请,经组、村、林业站、乡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认可,县林业局审核登记备案的伐区;

(二)抽签时间安排。每年的1至4月以乡镇为单位,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县林业局进行指导,县监察局或乡镇纪委进行监督。

(三)抽签操作程序。

1、由各乡镇向县林业局提出商品材采伐计划抽签申请,经县林业局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2、在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下召开抽签现场会。其步骤如下:

①核实登记抽签人身份,随机发放抽签顺序号,核实抽签伐区及数量。经通知未按时参加现场抽签的,视为自动放弃。

②现场确定制签人和记录人;

③制签人依照备案伐区一览表和现场核实的抽签伐区数量,在现场监督员的监督下制作与伐区数相同的签号,并将签号放入抽签箱内,充分摇动数次后,将抽签箱放置在抽签桌上;

④按抽签顺序号顺序依次由林木所有者进行现场抽签,每个伐区抽签一次,并将抽取的签号交给现场监督员,现场公布抽签结果,记录员记录抽中签号,直到签号抽完为止;

⑤抽签结果由监督单位、组织单位和制签人、抽签人、记录人、监督人签字盖章确认。

3、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抽签结果,编制《年度集体(个人)部分木材生产计划抽签排序伐区一览表》,在乡镇、村、林业站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后,报县林业局备案作为计划审批的依据。

第十一条县林业局按照乡镇报送的《年度集体(个人)部分木材生产计划优先安排伐区一览表》、《年度集体(个人)部分木材生产计划抽签排序伐区一览表》的排序和分配的木材生产计划数审批发证,直至年度计划安排完为止。

第十二条抽签取得木材生产计划的伐区,县林业局在审批过程中发现不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应及时通知乡镇人民政府告知林木所有者,不得实施采伐。其木材生产计划按抽签号顺延安排。

第十三条抽签取得木材生产计划的伐区,其林木所有者因自身原因自动放弃采伐申请或者不按规定期限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其木材生产计划按顺延安排。

第十四条对已抽签备案,但因木材生产计划不足,尚未安排采伐的伐区,顺延到下一年度安排采伐(按抽签排序),不再参加下一年度的抽签。

第9篇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实行县级工作机构地市级工作机构省级工作机构部中心,各负其责,逐级申报模式。

凡符合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条件的申报主体,可以向所在地县级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提出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申请,并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县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申请人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符合要求的,由县级工作机构负责人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报告》上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县级工作机构印章,连同申请材料等整套材料报送地市级工作机构审查。

地市级工作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县级工作机构推荐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认证申请的预审工作。受省级工作机构委托,并组织地县两级有资质的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由地市级工作机构负责人在《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报告》上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地级工作机构印章后,连同申请材料、《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与产品认证现场检查报告》等整套材料报送省级工作机构。

省级工作机构。自收到地市级工作机构上报的整套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登记、编号,登录有关认证信息,完成对认证申请的初审工作。包括组织或者委托地县两级有资质的检查员进行现场检查。通过初审的,报请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同时将全套材料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种植分中心复审。

部直分中心。自收到省级工作机构上报的整套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负责完成对认证申请的复审工作。必要时可实施现场核查。通过复审的,将全套材料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核处。

部中心。自收到部直分中心上报的整套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认证申请及初审、复审情况及时报请中心领导审定,组织召开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提出形式审查意见并组织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专家进行终审。终审通过符合颁证条件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颁发《无公害农产品证书》。

第10篇

受理日期:注册号: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企业法人)名称:

(盖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公司企业法人

非公司企业法人

网址:咨询电话:96633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承诺本申请书所填内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证件是真实的、有效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序号文件、证件名称在对应栏内打钩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2.股东共同委托人的证明3.股东会申请注销登记决议或决定4.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和清理债务完结证明5.联营终止协议书(联营企业)6.清算小组(3人以上组成)出具的清算报告(须经股东确认);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1)清算的原因、期限、过程;(2)债权、债务的处理结果;(3)清算财产的处理结果。(有限公司)7.税务机关出具(国税、地税)完税证明8.企业印章9.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10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谨此确认。

法定代表人:

(签字)联系电话:

第11篇

受理日期:

注 册 号:

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公司(企业法人)名称: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公司企业法人

非公司企业法人

网址: 咨询电话:96633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 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承诺本申请书所填内容及所有提交的文件、证件是真实的、有效的,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承担因材料虚假所引发的一切法律责任。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如下: 序号 文件、证件名称 在对应栏内打钩 1. 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 股东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 股东会申请注销登记决议或决定

4. 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出具的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和清理债务完结证明

5. 联营终止协议书(联营企业)

6. 清算小组

(3人以上组成)出具的清算报告(须经股东确认);清算报告的内容包括:

(1)清算的原因、期限、过程;

(2)债权、债务的处理结果;

(3)清算财产的处理结果。(有限公司)

7. 税务机关出具(国税、地税)完税证明

8. 企业印章

9.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10 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谨此确认。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联系电话:

日 填写须知:⒈申请人应仔细阅读有关企业(公司)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

⒉提交的文件、证件应当使用a4开纸;

⒊所填内容不应涂改,如不慎错填,应在修改处加盖被委托人的印章或投资者(多家投资的应加盖最大股东)的印章,如全部为自然人投资应由被委托人加盖名章或按手印。

⒋填写本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并使用钢笔、签字笔或毛笔填写或签字。 注意事项:

1、将注销登记情况及时告知其开户银行;

2、有限公司须在报纸上登载公司注销,至少公告三次的证明;

3、如股东签字与档案材料不符,其股东应到场签字;

4、受理中要求申请人提交前一次受理未说明的文件、证件的,申请人有权投诉受理人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经办人审查情况:

经办人代号:

年 月

日 注:申请人应当按工商部门经办人提出要求补齐材料,如同一问题多次提出没补齐,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来递交申请材料并说明情况 委 托 书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公司股东会于200 年 月 日作出的决议,现委托

第12篇

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保障的申请、核准及轮候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县建设局负责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核准、登记、轮候、发放、配租及退出管理工作;县民政局负责城镇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收入复审工作;镇及各社区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初审工作。

第四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以下简称申请家庭)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县城镇常住居民户口且实际居住生活二年以上(失去原有耕地,城镇居住10年以上,并具有居住地证明的农民家庭不受此限制)

(二)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标准;

(三)申请家庭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四)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五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相关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六条申请廉租住房,应当由提出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成员共同签名委托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申请人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出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出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三)家庭现有住房的证明(出示现居住地的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协议原件)

(四)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出示县民政局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低收入家庭证明)

(五)住房保障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况。

如有下列情况的请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

1家庭成员中有残疾的需提供残疾证明。

2家庭成员中有大病重病的需提供大病重病证明。

3家庭成员中有重点优抚对象的需提供重点优抚对象证明(民政部门证明)

申请人为非户主的还应当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待遇,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待遇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

(二)各社区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人的收入、住房等状况是否符合条件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应当在所在社区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将签署的初审意见盖章后和申请材料报县民政部门。

(三)县民政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申请人的收入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签署复审意见,并将签署的复审意见盖章后连同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转县建设局。

对不符合条件的退还受理申请的社区,由其向申请人说明不符合理由。

(四)县建设局自收到民政部门转来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居住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签署审核意见。

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县建设局在网上、社区或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

第八条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建设局应当在3日内书面通知受理申请的社区,由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县建设局、民政局、各社区可以通过查档取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状况进行调查。申请家庭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第十条完成审核公示流程后,准予登记的申请人,由县建设局根据登记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确定相应的保障方式及轮候顺序,并向社会公开。

住房困难程度、收入水平和申请顺序在轮候中的所占比重,可按照50%40%10%计算。

根据计算结果,轮候顺序每年重新排列一次。

第十一条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收入、人口、资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及时告知受理申请的社区、县民政局和县建设局,经审核后,应当变更的进行变更登记并按规定程序重新审核资格条件,对不再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由县建设局撤销登记。

第十二条根据排序轮候获得租赁住房补贴的申请人,与县建设局的住房保障管理中心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停止租赁住房补贴的规定及违约责任。由县建设局按住房租赁补贴标准向该申请人发放补贴。

第十三条,根据排序轮候获得实物配租的申请人,按排序先后确定配租廉租住房或购买部分产权廉租住房,规定的时限内与廉租住房产权人或产权共有人签订《廉租住房租赁合同》或《廉租住房共有合同》不签订的视为放弃。合同应当明确廉租住房情况、租金标准、腾退住房方式、共有份额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承租人按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租金,购买部分产权廉租住房的应缴纳自有份额部分的房款。

确定为实物配租的低收入家庭不接受配租方案的原则上不再享有实物配租资格,县建设局可视情况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它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实行实物配租的廉租住房的结果,应当由县建设局定期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县建设局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县建设局应当每年会同民政、社区等相关部门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家庭的资格、方式、额度等进行及时调整、重新登记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六条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建设局撤销登记,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或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一)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我县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三)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我县住房保障政策确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

(四)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五)累计六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不包括按份共有产权的廉租住房)

第十七条关于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认定标准按《县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