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3 12:51:46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职称评审单位公示报告,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为更好地落实政务公开措施,公平、公开、公正地选拔高级会计人才,进一步规范高级会计师材料申报、评审工作,接受社会公众监督,根据省职称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职称[2001]2号)精神,结合会计业务工作特点,制定**省高级会计师材料申报评审工作程序。
从20**年度起,我省辖区内(**市除外)从事会计或会计相关专业人员按本程序申报评审高级会计师材料。
一、申报程序
1、拟申报人应自行对照《**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以下简称《条件》),基本符合规定要求的,可以向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2、各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对照《条件》对申报者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并按本单位申报职称评定的工作程序决定是否同意推荐;
3、将同意推荐的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工龄、取得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的时间、取得中级职称以来主要业绩及撰写的专业文章、论文、职称计算机考核有效证明情况等在本单位显著位置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公示无疑义的申报人员按照要求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一式3份;
(2)《**省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简介表》一式20份;
(3)《申报高级会计师任职资格初审登记表》1份;
(4)免冠大一寸近期正面相片一张;
以上材料不需要装订。对于上述(1)至(3)项表格请认真如实填写,并按照表上要求签字和加盖相应部门公章,未签字或盖章的无效。
(5)会计从业资格、学历、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证书、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职称计算机考核等有效证明材料;
(6)取得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以来专业技术工作业绩总结报告(本人签名,单位人事和财务部门共同鉴定并盖章);
(7)取得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以来的获奖情况、证明专业工作能力和业绩成果的有关材料、财会管理或应用方面的研究成果以及推广情况;
(8)取得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以来撰写的具有代表性的本专业论文、论著或译著;
(5)至(8)项除论文、论著等需要提供原件外,其余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由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核实盖章并由核实人签字;各市申报的材料,其中会计从业资格、会计师或会计相关中级职称证书、高级会计师考试证书、继续教育证明复印件还应有财政部门核实人签字;
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写《送评材料目录》编上页码,并将(1)至(4)项材料一并装入档案盒(档案盒封面格式见附件5)。
省级主管部门或市人事局职称办(无主管部门的省级单位由本单位人事或职称部门或人事机构)在对本部门或本地区申报高级会计师材料审核其手续齐备后开具委托评审函,连同申报人员公示情况说明,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一并送我厅会计处;
对外省或部属等非本省辖区内单位会计人员需要我省会计专业高评委代评高级会计师职称的,应向省人事厅职称办办妥有关委托手续后,我厅才能受理。
我厅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整理并报省职称办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的单位和姓名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二、评审程序
公示结束,对无疑义的申报材料转入评审阶段。
1、向省职称办报送《评审委员会活动申报表》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审批表》
2、根据申报数量和评审对象情况,在省职称办的监督下,按规定从高级会计师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适量的专家组成专业评议小组和执行评审委员会。
评议小组对申报对象的业绩、成果及其他材料进行评议,形成初评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会议审定。
评审委员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职称政策,对照《条件》对评审材料和评议小组意见进行审议。对于申报者有成果共用发生争议或申报材料与实际工作有出入、论文雷同等评委会会议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的,申报者应积极配合评审组织部门作出的安排,接受答辩、电话答辩或提供单位证明等。在此基础上,评审委员会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的执行委员三分之二(不包括三分之二)的为通过。
3、评审会议结束后,将评审情况、通过评审人员花名册及电子材料报送省职称办,同时将通过评审人员的单位和姓名在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七个工作日。
三、评审结果公布及材料退回程序
1、根据省职称办公布的评审结果(以省人事厅发文为准),及时办妥各项后续工作(包括申报表盖章、办理资格证书等);
2、公告省人事厅公布结果;
根据省社科院《关于2013年省社科研究人员高级(副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和有关文件精神,现将2013年市社科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和范围
企事业单位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市、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独立设置的研究机构(需提供编制部门文件)中专职从事政策、党史等研究工作的在职人员(简称研究人员,下同),上述单位中的非研究人员和其它党政群机关以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内设的政策研究室的人员不在申报范围内。
任职资格的资历一律计算到2013年12月底,在此期限内到达退休年龄的,不列入申报范围。
二、申报条件
1、正常申报条件,按《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执行。破格申报高级的,按浙职改办〔1986〕73号执行;破格申报中级的,按浙宣干〔1996〕20号文件执行。
2、职称外语要求。职称外语要求按甬人专〔2007〕36号文件执行。
3、计算机要求。凡年龄在45周岁以下,申报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获得3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申报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须获得4个科目(模块)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免试条件按浙人专〔2006〕351号文件规定执行。
4、年度考核按照甬人职〔1996〕14号文件规定执行。
5、公示要求。所有申报高、中级资格人员均要求公示,具体要求按甬人专〔2004〕32号文件执行。
三、报送的材料要求
1、材料清单一份;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参评高级一式四份,中级、初级一式三份;
3、任期或近3年《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一式一份;
4、《推荐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情况综合表》一式二十五份(要求用A3纸打印);
5、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工作成果清单一式25份(注明成果名称、发表时间及刊物名称,字数、获奖情况;若合作成果写明个人独立承担的字数。要求用A4纸打印);
6、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主要论著及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各一份;
7、申报副研究员职务的,应提交经两位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评审的两篇代表作的评审意见;申报研究员职务的,应提交经三位具有高级(正职)职称的专家评审的三篇代表作的评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各一式四份;
8、破格晋升人员需填写《破格推荐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批表》一式两份,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破格晋升副研究员、助理研究员职务条件,分别按浙职改办[1992]23号、浙宣干干[1996]20号文件执行);
9、外语考试成绩合格证书或成绩通知书原件一份。如属免试人员,需附《外语免试审核表》一式两份;
10、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合格证书或符合免试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11、学历、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书、年度考核、继续教育、荣誉称号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各一份;
1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真实性保证书》一份;
13、《宁波市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材料公示确认表》一份;
14、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者还需根据浙人专〔2007〕57号文件逐栏认真填报《浙江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情况信息表》(含照片)。
四、其他
1、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独立设置的研究机构中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人员,其主持或参加省、市、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独立设置的研究机构确定的课题,及撰写的内部决策参考、决策建议、调研报告等相关研究成果,可以作为其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价的重要业绩(成果),但不能直接等同于主持或参加省级课题或全国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
2、申报对象要对本人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浙人社发〔2009〕2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处理。
3、送审材料如是复印件的,均需所在单位经办人签名并单位加盖公章。
4、上述评审材料所需的表格,请到宁波市人事局网站下载中心-职称评审。
5、本通知涉及的相关政策文件可查阅宁波社科网政策法规-职称评审。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科技进步和经济社会的加速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市人民政府设立**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为保证评选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参照《浙江省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选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的评选,坚持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并重,以及公开、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委员会是本奖评选工作的领导机构(下称市评审委)。市评审委主任由市政府联系科协的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市评审委下设若干个专家评审组,由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中学术造诣高、公道正派的专家组成。专家评审组的成员不作固定,每次从专家库中选定。每个专家评审组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3人应具有高级职称。专家评审组设组长、副组长各一名。
第六条市评审委下设办公室(简称市评审办),负责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评审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科协,办公室主任由市科协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担任。
第三章申报
第七条凡在**市的科技工作者和自然科学学会会员的论文均可申报。与市外人员合作的论文,我市作者必须是第一作者。外市作者受我市有关单位委托,承担我市有关项目的研究成果也可以申报,但需提供委托方的证明。
第八条申报评选的论文必须是在市级以上公开出版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或在省级以上学术会议上交流并被选入学会正式刊印论文集的论文。
第九条申报评选的论文要求论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可靠、结论准确、文字简炼、逻辑严密。凡属综述文章、考察调研报告、工艺文件、翻译文章及出版的书籍等均不列入申报。
第十条申报评选的时间应为该次评选年限范围的第一年1月1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
第十一条申报评选的论文必须由第一作者提出申请,填写《**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申报评审表》(一律用中文书写),申报论文文种为中文(外文版的须翻译成中文)。市级自然科学学会会员的论文由所在学会汇总后统一向市评审办申报;县区自然科学学会会员的论文经县区科协汇总后统一向市评审办申报;没有参加自然科学学会的科技工作者论文可以送同一专业的自然科学学会或市级主管部门汇总后向市评审办申报;高校、省市科研单位科技人员的论文经所在单位推荐后直接向市评审办申报。
第十二条数人合作的论文,申报作者最多不超过5人,署名次序应与时一致;以协作组、课题组名义申报的论文,必须署主要完成人名字,人数不超过5人。
第四章标准
第十三条**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设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设奖数量比为1:2:3,原则上一等奖设10篇,二等奖设20篇,三等奖设30篇。实际评奖数量根据申报论文质量情况具体确定,可以少于上述奖项数,但不能超过。
第十四条评奖标准:
(一)凡在理论上、学术上处国内先进、省内领先地位,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能产生重大影响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论文;在科学实验手段或技术上有重大革新或有发明创造的论文;对本学科发展有重大突破或在推动学科发展上有较大贡献的论文为一等奖。
(二)凡在某一研究领域中有创新的观点,其学术水平属省内先进、市内领先地位;或对经济社会的发展有较大影响的论文为二等奖。
(三)凡具有一定的学术理论观点,其水平属市内先进、行业领先地位;或有一定的推广价值,对经济社会的发展能产生一定影响的论文为三等奖。
第十五条在坚持评选标准的前提下,要兼顾工、农、医、理、综合交叉等学科的论文分布。对同一作者、同一研究领域的多篇论文,一般只可获一项奖。第一作者为40周岁以下(含40周岁,指时的年龄)青年科技工作者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入选。
第五章评选
第十六条评选工作按专家评审组初评和市评审委终评两级进行。
第十七条专家评审组对论文进行评审,并对每篇论文进行评分(评分标准和办法由市评审办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市评审办根据各专家评审组对论文的评分情况,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向市评审委提出评奖建议。
第十九条市评审办向市评审委推荐一、二、三等奖建议论文时,应附下列材料:
(一)参评论文目录清单;
(二)专家评审组人员名单;
(三)专家评审组评分汇总表及推荐为一、二、三等奖论文的名单。
一等奖论文原则上须附检索报告。
第二十条市评审委对市评审办提出的评奖建议进行审定。
第二十一条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拟奖作品应当在市级主要媒体公示,公示期一般为10天。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市自然科学优秀论文奖拟奖作品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评审办提出,由市评审办组织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市评审委作出处理决定。
评选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发文公告。
第六章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二条评选工作经费和奖励经费由市政府拨款。一、二、三等奖的奖金额度由市评审委确定。
第二十三条市评审办向获奖者所在单位书面通报获奖结果,存入个人档案,作为论文作者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等的依据。
第七章纪律
第二十四条获奖者如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一经查实,市评审办报请市评审委撤销获奖者有关奖励,收回证书和奖金,并通知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获奖者因著作权等引发的纠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
第二十六条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审纪律,认真执行评审标准,团结协作,秉公尽职,按时完成评审工作。
第二十七条评审人员如有等违反评审纪律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给予其取消评审资格等处理。
第八章附则
关键词:煤炭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模式
新时期煤炭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能够使我国人才结构得到有效的改善,同时,也可以提升各家煤炭企业中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结构,这项工作,对于煤炭企业员工技术素养的提高也有着积极的推进作用。在煤炭企业申报各类项目活动中需要填写技术人员人数及职称等内容,同时又是创造良好的人才环境,增强对人才的吸引力和集聚力的一项制度完善。本文就煤炭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进行探析。
1 做好职称管理的重要意义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能力及成就的等级称号,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多年来的实践证明,职称管理是一项全局性、系统性、综合性的工作,他需要有科学的理论指导和正确的政策依据,更需要完善的管理体系。它担负着单位内外关系协调、行政事务等诸多事物。职称管理的全过程一般意义上讲有以下几个步骤,一是专业技术岗位的管理;二是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条件的管理;三是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管理;四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管理;五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管理;六是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管理。
2 建立完善的职称评审管理体系
职称评审管理体制的完善是做好职称管理的重要依据。因此,在逐步完善职称评审管理体制的同时要做好:一是提高对完善职称管理体系的认识,实行严格的考核和奖惩。要向专业技术人员讲清完善职称管理体系的办法、意义,使大家树立竞争意识,积极配合和做好职称管理工作。二是严肃职称管理,包括评审制度、评审程序、评审考核等,杜绝“人情”和“论资排辈”,评审时要本着公平竞争的原则,聘任后要能上能下,不搞“铁饭碗”。三是领导重视。评审领导要随时掌握评审情况,及时了解评审工作细节,解决评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高评审工作水平。四是坚持工作透明。公开评审条件,公开评审程序,评审结果大家认可。
3 建立完善的职称评审机制
职称评审应在“考评结合”的基础上进行,既要进行考试和定量考核,还应经过评委会评审。而评委会评审是确定任职资格的最后一个程序,也是总“关口”。因此,建立完善的评审机制,严肃评审条件,坚持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对职称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3.1.完善评审组织机构。评审组织机构必须要严谨,要针对评审专业收纳各专业高端人才为评委,创新思维,探索职称评聘新机制,针对多元化的专业技术人才类型,实行专业技术人员分开进行聘用的制度。同时,在评审过程中要求评委提高自身素质,提高认识,认真审阅材料,作好记录,开好小组碰头会,做到定性定量相结合,遵守评审纪律,杜绝不正之风,并要求评委做到客观公正、高度负责。对在职称评审中利用职权之便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对在申报过程中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取消其任职的资格,真正发挥评审组织机构的作用。
3.2.严肃评审条件。在评审过程中要本着“严格标准、规范操作、择优推荐、提高质量”的原则,不折不扣地执行专业积水人员资格的评审条件,在学历、资历条件符合的基础上对申报人员的计算机、外语合格证、继续教育证书、个人情况一览表、公示材料及成果、论文、荣誉称号的原件逐项进行严格审查,为确保评审质量及促进专业技术人员更好地学习和掌握本专业的相关知识,需组织申报人员进行专业答辩,并按省统一规定的评审淘汰率把淘汰指标分解到各专业组,把评审标准落在实处。
3.3.坚持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增强评审透明度。在评审过程中,要认真坚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的原则,增强透明度。具体做到:一,政策公开。凡是涉及评审工作的有关政策要层层宣讲,让符合评聘专业技术人员深入了解有关评聘工作的原则和政策,明确评聘条件。二,成果公开。对申报专业技术人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成绩和成果报告,进行成果审核监督。三,答辩公开。在答辩过程中必须坚持封闭式命题;坚持出题难度对等;坚持事后公布结果,采取领导、专家、答辩人员三位一体的方式公开检验和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素质。
4 做好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后的考核及管理
为巩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成果,使其在煤炭企业发展中真正发挥应有作用,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后在技术上不断学习,在工作中不断进取,必须认真做好聘后及管理工作。首先要建立并逐步完善对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后的考核制度,通过定量定性考核相结合,平时考核和阶段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彻底解决职称评定“一锤定音”弊端。其次是把考核制度纳入经常化、制度化的轨道上来。通过每年年底进行考核,课题结束进行考核,聘任期满进行考核,从而增强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荣誉感、责任感、紧迫感、危机感,强化竞争意识,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向深层迈进,更好地服务煤炭企业、服务生产。
5.有效完善煤炭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
5.1 要重视煤炭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
加强煤炭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煤炭企业“人才强企”的战略,适应煤炭企业持续快速发展的需要,煤炭企业应该高度重视做好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职称管理工作,立足于培养、着眼于激励、服务于发展,热情关心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成长进步,定期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和初始资格确定工作,为他们建功立业创造条件、创造环境、创造氛围。
煤炭企业应该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修订完善有关专业技术管理人员职称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细化培养、考核、评审、聘任、使用、奖励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规定,使煤炭企业职称管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既使基层单位明确了职称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和主要程序,也使广大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明确了煤炭企业要求的条件和自己努力的方向。
5.2 努力完善职称评审标准,树立正确的评审导向
各评委会及办事机构,要结合各自系列(专业)特点,制定科学、分类的评审标准,增强评审结果的科学性、真实性和社会公信力,注重发挥职称评价杠杆作用,打击学术腐败、净化评审环境、形成良好的评审氛围,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在本职岗位上干事、创业、创新。各评委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评审的标准和条件受理申报材料,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全面客观地向评委会汇报情况,提供相关材料;各评委会要实行评审例会制度,阅卷和答辩都要以评委会集中形式进行;各评委会要坚持原则,严格按照评审的标准和条件、评审程序组织评审;要严格控制评审通过率,保证职称评审的公正和公平。与此同时,应该按照“跨地区、本专业、高层次、权威性”的原则,规范评委会管理。每年评审前各系列主管部门要向政府人事部门上报评委会更新人员名单;各评委会要优化评委结构,打破系统限制,最大限度地将系统外的本行业专家吸纳进来,由学术造诣深,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专家组成评委会。
5.3 加强了对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培养工作
为了给更多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晋升职称创造条件,煤炭企业加强了对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培养工作。一是加大培训力度,以煤炭企业组织培训、参加集团煤炭企业培训和参加地方政府培训为主要形式,为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特别是年轻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创造大量参加学习培训的机会。二是积极鼓励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参加当地政府机关组织的各种形式的职称考试,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和执业资格。三是重点对近几年来煤炭企业参加工作的大学毕业生进行培养,要求他们加强专业技术知识和外语知识的学习,制订自己的职称晋升目标,引导他们紧密结合本职工作,迅速提高自身的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
5.4 完善专业技术人员破格评定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政策
在广泛听取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完善国有煤炭企业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破格评定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为有一定理论基础,有真才实学,工作业绩突出,但又不具备正常评审条件的优秀专业技术人员破格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5.5 完善市内有效职称评聘制度
在执行国家现行职称评聘政策的同时,坚持不唯学历、不唯资历、不唯论文,注重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原则,对在专业技术工作中业绩突出、成效显著的人员,可申报评审市内煤炭企业有效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一,允许送培进修人员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虽不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但参加由煤炭企业选派,市、县(区)人事部门统一组织或经人事部门审核备案,赴省内外高等院校学习培训、脱产进修或在省内外大中型煤炭企业、科研院所对口挂职培训等方式结业者可以对其进行市内有效职称评聘。
第二,放宽取得规定学历且参加培训人员的专业工作年限限制。对到煤炭企业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先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后取得中专以上学历,且参加由煤炭企业选派,市、县(区)人事部门统一组织或经人事部门审核备案,赴省内外高等院校学习培训、脱产进修或在省内外大中型煤炭企业、科研院所对口挂职锻炼,取得培训(进修)结业证书或挂职期满后考核合格的人员,中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20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15年以上,本科毕业从事本专业工作8年以上,可评聘副高级职务任职资格。
6.结语
总之,我们应该根据煤炭企业的实际情况、社会的发展来不断改进煤炭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传统管理模式,使其能够有效地体现出煤炭企业的价值导向,让煤炭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保持积极的工作状态,将所学技能应用在煤炭企业的实际工作中,实现煤炭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
参考文献
[1]连婕.浅议如何做好基层单位职称管理工作[J].河北水利,2011,(05):123-125.
为做好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工作,根据《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58号)和《关于报送年度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有关问题的说明》(鲁人职字〔〕6号)、《关于做好2012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意见》(鲁人社〔2012〕44号)要求,现将报送2012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材料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根据《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规定,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下同)后,从事审计工作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工作满6年。
(二)申请参加评审的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有效期之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
2.具备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或达到全国通用标准的职称外语成绩通知书。
3.具备规定的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应考科目(模块)合格证。
4.取得中级资格以后各年度或任职期满综合考核“称职”以上。
(三)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工作经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担任大中型审计项目的主审5次以上。
2.主持实施全国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2项以上,或省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3项以上,或地市级行业审计或审计调查4项以上。
3.担任审计署或省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2次以上,或担任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专案审计项目的主审3次以上。
4.主持或承担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1项以上(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或由审计署、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所属科研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前述课题2项以上。
(四)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业务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担任主审的大中型审计项目中,有1项以上在省部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或有3项以上在地市级审计项目评选中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
2.在承担的审计或审计调查工作中,所反映的问题具有典型性或预见性,所提出的建议、意见对工作有指导意义,其中有1项以上被国务院采用,或有2项以上被审计署或国务院其它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3项以上被省级审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地市级人民政府采用,或有4项以上得到被审计单位或委托单位采用,并取得显著成效。
3.承担有关部门交办的专案审计工作,其审计结果成为司法机关、纪检部门案件审理的重要依据。
4.在主持一个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工作期间,有过审计方法创新或先进经验总结,被省部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认可,且相应的审计机关已决定予以推广或有材料表明已被其它单位正式采用。
5.作为主要执笔人制定过地市以上行业或一个大中型企业的审计操作规程、审计工作制度或审计发展规划,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
6.主持或承担的审计科研课题、政策研究课题、调查研究课题(如果仅参与课题研究,其排名须在前三位),有独到见解或理论创新,对审计或相关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其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被认为具有国内较高水平。
(五)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后,其审计及相关理论研究成果经两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鉴定为有较高学术价值,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审计或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5万字以上;或编写一部已正式出版的审计或相关专业教材,本人独立撰写8万字以上。对未注明作者所撰写章节的著作或教材,须由主编或出版社出具作者写作分工的证明。
2.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核心类报纸、期刊上或在有国际统一刊号(ISSN)的国外报纸、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字,下同)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3.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非核心类报纸、期刊上发表3篇以上或在省级新闻出版部门认定的有内部刊号的报纸、期刊上发表4篇以上独立完成的论文、调查报告。
(六)破格条件
对不具备规定学历、从事审计工作年限,但确实有真才实学,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允许破格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其破格条件按照《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试行)》(鲁人发〔2005〕15号)执行。
二、申报程序和评审方式
(一)申报程序。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实行个人申报、民主评议推荐、单位审查、主管部门审核的办法。
单位组织申报推荐时,要成立7人以上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组成的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对申报人的学术、技术水平进行评价,提出推荐名单。单位根据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提出的推荐名单,综合考虑申报人的品德、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等情况,确定推荐人选,经公示无异议后推荐上报。其中,事业单位申报推荐时,要结合岗位设置情况组织申报。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人数已超过按实施岗位设置管理规定应设置的相应岗位数15%的,要从严掌握,一般不再推荐申报。
申报人员要实事求是地填写申报材料和提供各种证明材料,所在单位认真审核后报经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印鉴后及时送呈报部门;呈报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呈报意见后,报送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省审计厅人事处)。
(二)评审方式。继续实行网络化评审,统一使用《山东省职称评审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呈报、审核及汇总。系统包括个人申报、审核管理、评审管理三个子系统,申报人使用个人申报系统采集基本信息;呈报部门使用审核管理系统,进行审查、修正上报数据信息等工作;评审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使用评审管理系统,进行申报信息的整理、汇总。申报人可登陆山东经贸网()的职称评定、软件下载、普通个人申报版等栏目,下载安装《个人申报子系统》,并与本市审计局联系申请软件序列号,按有关要求进行填报。
三、呈报的材料及填表说明
(一)须提供的评审材料类别和数量
1.有效期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原件)。
2.《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表》1份(原件。此表在各市审计局领取,不得使用单页自行装订的表格)。
3.《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一式3份(原件)。
4.《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评审职称情况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一式3份(原件。由评审管理系统生成并打印,A3纸型)。
5.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专业技术水平、能力、业绩的业务工作总结报告1份;代表性著作、论文、作品,成果及奖励证书等(原件)。其中:《一览表》中“任现职以来取得的成果及受奖情况”栏填报数量不超过5件;“任现职以来发表、出版的论文、著作、作品等”栏填报数量不超过5件,其中代表性著作不超过2部。
6.学历及学位证书(原件。如学历证书丢失,须提交毕业生登记表原件,或经单位人事部门审核,负责人签字,单位盖章的毕业生登记表复印件)。
7.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单位公布聘任的文件或聘书(原件)。
8.有效期内的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书或有效职称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原件)。符合《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7号)、《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7〕19号)规定的免试条件的人员,须提供有效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免于职称外语考试审核表》;符合放宽外语成绩要求的,须提供外语考试成绩通知书和有效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放宽外语成绩要求审核表》。
9.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应考科目(模块)合格证书(原件)。符合《关于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发〔2002〕9号)第六、七条暂不参加考试或免考部分科目(模块)规定的人员,须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省直主管部门、高等院校人事处出具《申报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暂不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免考部分科目(模块)审核表》。其中属免考部分科目(模块)的人员,须将免考部分科目(模块)审核表、考试科目(模块)的合格证同时上报。符合《关于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通知》(鲁人发〔〕7号)规定免于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人员,须提供《山东省海外留学回国等部分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免于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审核表》。
10.根据评审条件呈报的审计报告、审计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原件)。
11.《“六公开”监督卡》1份(原件)。
申报人员按以上顺序整理排放评审材料。
(二)填表说明
1.申报表格中的项目不能漏填,无需填写或没有的填“无”,不能置空。
2.申报材料中的“单位”、“呈报单位”一律使用法定全称。“所从事专业”须按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中规定的专业名称填写,如没有明确规定的,据实填写规范名称。
3.“学历”应填报国家承认的学历。应填报与申报专业相关或相近的学历(后学历须满三年),其他学历仅作参考。
4.“任现职以来各年度考核结果”栏应按实际考核确定的等次填写。
5.《一览表》中“成果及受奖”栏的填写:
(1)要填写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成果和奖项,应按要求填写“核心提纲、解决问题、效果”等内容;
(2)同一成果的不同奖项只填写最高奖项;
(3)“时间”填写证书落款时间,×年×月;
(4)“位次”填写:成果、受奖等系个人独立完成的填写“独立”;与他人合作完成的,采用申报人位次/合作人数的填法,如:申报人为第1位完成人,系3人合作完成的,填写:1/3,依此类推。
6.“论文、著作、作品”栏的填写:
(1)要填写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的论文、著作、作品,应按要求填写“刊号、提纲、观点、文章字数”等内容;
(2)“时间”填写报刊或著作的出版时间:×年×月;
(3)“题目”的填写,先注明“论文”、“著作”,然后写作品名称;
(4)“报刊或出版社”填写报刊或出版社的法定全称。
7.“成果及受奖”和“论文、著作、作品”栏,要有选择性地提供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最能反映其业务能力和学术水平的代表作。
四、呈报要求
(一)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呈报部门对申报材料要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无异议的,在申报材料的相应意见栏中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字,加盖印鉴后,连同其他申报材料,按规定时间及时报送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办事机构将组织专人对呈报的材料逐一进行严格审查,对不符合评审条件和呈报要求的材料一律退回。
(二)符合《山东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破格申报指导条件》的申报人员,须由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破格推荐报告1份,并由呈报部门核准签署意见,并加盖印鉴;
(三)需委托评审的,按分级管理原则,由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出具委托函;
(四)个人、呈报部门一律使用《职称评审管理系统》进行填报、审核、呈报,并上报系统生成的数据盘1份,连同《2012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材料上报情况统计表》(附件1)和《2012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申报人员情况表》(附件2)及用EXCEL制表数据盘1份,按规定时间报送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
(五)呈报材料时,呈报单位要将材料一次性整理好,过期不再受理和补报任何材料,一律不予受理个人报送的材料。
(六)将职称外语考试合格证或达到全国通用标准的成绩通知书(免试审核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应考科目(模块)合格证(暂不参加考试或免试有效证明),依次夹放在《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表》封面和首页之间。将《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简表》(一式3份)夹放在《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表》尾页和前一页之间。
(七)将学历证书、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奖励、成果证书等原件单独集中放在一个文件袋内。
(八)上报材料所用的盒(袋,不用塑料的)要结实、统一,封面要标注呈报人姓名、单位及材料目录;
(九)申报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内容齐全,填写打印要正规,字迹工整、清晰,不得涂改、漏字、缺页。
五、呈报时间和地点
2012年度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材料呈报时间为年5月3日至5月28日。请各市、省直各部门(单位)按规定时间,派专人将呈报材料报送省审计厅人事处(济南市共青团路88号,联系人:刘晓敏,联系电话:)。有关文件和表格式样,可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职称评审栏目和山东省审计厅网站()文件下载栏目下查询、下载。
六、其他有关事项
(一)取得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后又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硕士学位的,所学专业应是审计或相关专业,取得学历后需继续从事审计工作满3年以上。
(二)任职年限以及从事审计工作年限,呈报的论文、著作等资料的截止日期为年3月底。
(三)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收费按照省物价局、财政厅鲁价费发〔2002〕235号有关规定执行,评审收费360元。
(四)对评审通过人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颁发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证书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编号,各市、各部门(单位)统一到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一、目的和意义
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考核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基础和前提,合理的确定考核等次,科学地使用考核结果,对保证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调动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激励先进,鞭策后进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可在激烈的改革浪潮中,提高竞争能力和忧患意识,激励专业技术人员开拓创新、锐意进取,自觉地提高基本素质和业务能力,从而全面提高局的服务三农质量和工作效益。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成绩也是对其进行奖惩、调薪、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续聘、低聘及解聘的依据。
二、组织领导
1.全局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由局考核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局职称办负责安排日常工作。
2.单位要成立由党政领导、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的5~7人考核小组,考核小组中专业技术人员应占2/3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由专业技术人员选举产生,应尽可能代表级类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考核工作。
3.考核小组由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任组长,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工作。
4.考核小组的职责:
(1)负责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的全面工作。
(2)对被考核人员逐个进行客观公正地评议,并按评分标准(见附表)量化打分。
(3)确定、公布被考核人员的考核打分结果及考核成绩。
(4)受理、调查并处理个人申诉及群众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5)认真总结,如实填写有关表格,并按时上报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的有关材料。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为基本项和加分项两部分。
1.基本项考核包括:
(1)政治思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的综合评估。
(2)工作数量及质量。
(3)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4)出勤情况及工作纪律。
2.加分项考核包括:工作、科研获奖及鉴定、获专业技术工作荣誉称号、、出版著作、党政及社会兼职、超工作量等内容。
考核内容中有关项的评分标准详见附表一、二。
四、步骤和方法
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采取定量考核和定性评议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的方法进行。具体步骤如下:
1.安排部署。每年12月份由局职称办安排当年全局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的时间及具体要求。
2.学习动员。单位在进行考核时,首先要认真组织学习有关政策规定及文件,明确考核的目的、意义和方法,统一思想,增强参与考核的自觉性。同时选举成立考核小组。
3.个人总结、填表和提供原始材料。每位专业技术人员要认真全面、实事求是地总结本年度工作情况,写出述职报告,在肯定成绩的同时要指出不足。同时,认真填写《专业技术人员考核登记表》,提供本年度获奖、鉴定、论文、著作、专业技术荣誉称号等材料的原始证件,供考核小组核查。
4.个人述职。单位要组织召开专业技术人员述职会议,每位专业技术人员都要向本单位领导、考核小组进行述职。与会人员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5.定量考核打分。考核小组要在述职评议的基础上,对每位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评分标准打分。
(1)政治思想、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工作质量综合评估:由单位考核小组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方法打分,然后取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计算得出平均分。单位可自行设计表格进行打分。
(2)基本项、加分项中的定量考核打分:由单位考核小组全体成员按《基本项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表一)和《加分项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表二)自打分,然后取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计算得出平均分数。
(3)最终得分的计算:最终得分=综合评估平均得分+基本项得分+加分项得分。
6.综合评估,确定考核等次。单位考核小组根据定量、评估计分考核结果,将同一职务人员按得分多少排出名次,确定考核等次。
7.接受监督和复议。单位要将考核结果公示7天,接受群众监督。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以直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反映。考核小组要对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复议处理,及时修改,形成最终考核结果。
8.总结上报和公布考核结果。单位要对年度考核认真总结,按要求填写《考核结果统计表》及《年度考核审核备案花名册》,按时将总结报告、表格和相关材料上报局职称办。局职称办审核后的结果要向全体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通报。
经局审核后,对考核等次确定为优秀的人员要进行公示,时间为一周。
五、考核等次确定
1.等次和比例。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等次确定为优秀、良好、称职、不称职四等。其中,优秀人员不得超过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10%,良好人员不得超过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20%。按比例计算时,小数点后数字可四舍五入。对于同级专业技术人员较少的单位,可进行年度累计比例。
考核等次除受比例限制外,同时要符合最终得分要求。优秀人员最终得分不小于90分,良好人员最终得分不小于80分(得分不符合最低要求者不能按比例确定优秀和良好),称职人员最终得分不小于60分,最终得分小于60分者为不称职人员。
2.下列单位优秀、良好比例可上浮5%。
(1)获国家部委有关司(局)、省直厅(局)及地(州、市)以上党委(政府)授予先进集体称号的单位,获得先进集体称号的当年,优秀、良好比例可上浮5%。
(2)经中央或省业务主管部门评定先进单位,先进单位当年,优秀、良好比例可上浮5%。
3.下列人员年度考核等次可直接确定为优秀或良好。
(1)获得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发明创造、科技进步、星火科技、优秀设计、农业丰收、农业技术推广、工作成果、社会科学、“五个一”工程个人,其获奖当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可不受本单位优秀比例的限制,直接确定为优秀。
(2)对因专业技术工作成绩突出,获得地(州、市)以上党委、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省直部门授予的全省系统专业技术先进称号,其获先进称号当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可不受本单位优秀比例的限制,直接确定为优秀。
(3)获得地厅级科技进步、农业技术推广、社会科学成果奖等奖项,以及获得县(市、区)科技进步一等奖(不含获得地、县级企、事业单位评选的上述奖项)的定额内人员,其获奖当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可不受本单位良好比例的限制,直接确定为良好。
(4)获得县党委、政府授予的专业技术先进称号、地(州)直部门授予的全地(州、市)系统专业技术先进称号(不含获得地、县级企、事业单位授予的本单位先进称号),其获先进称号当年的年度考核结果可不受本单位良好比例的限制,直接确定为良好。
4.凡具有下列几种情况之一者,直接确定为不称职。
(1)受到党、政记过以上处分或刑事处罚者。
(2)出勤率低于50%(包括50%);旷工三天以上者(包括三天)。
(3)不能完成本人职务岗位职责中的工作任务,既无研究成果、论文著作、推广开发实绩,且工作效果和质量差、群众反映强烈者。
(4)不认真履行现职岗位职责,拒不接受组织上分配的任务,长期(三个月以上)没有实际承担和完成工作任务者或工作任务很轻,经多次动员仍然不愿意接受其他工作任务,私自另谋职业捞取外快,情节严重者。
(5)未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任意迟到早退累计五次以上者。
(6)经工作督查或评估,工作质量不合格者。
(7)职业道德败坏、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影响恶劣者。
(8)工作极不负责,造成严重事故,经济损失严重,影响很坏者。
(9)因工作表现不好或不服从组织分配脱离工作岗位两个月;或因表现不好,长期(三个月以上)找不到接受单位者。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1.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等次连续三年优秀的人员,允许提前两年(包括专业技术工作总年限和任低一级职务年限)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2.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等次达三次优秀或五次良好,可作为达到一项硬化评审条件。
3.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等次均在称职以上,并至少有一次优秀或二次良好,才允许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被评为省部级优秀专家、省部级优秀中青年专家、国务院及我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家和我省“333”科技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厅(局)、地(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或学科带头人(以正式文件为准)的人员,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可不受优秀、良好次数的限制。
4.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者,解聘其现任专业技术职务,低聘或不聘专业技术职务至少一年以上。年度考核等次不称职,当年及低聘、不聘专业技术职务的时间,不能计入其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所规定的任职年限(即任职年限延长二年)。并在低聘或不聘期间进行考察,若年度考核仍为不称职者,取消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5.年度考核等次为不称职者,不能参加当年或两年一次的调薪,同时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聘任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
七、其它事项
1.凡未进行年度考核或年度考核不符合规定的单位,下一年度不得进行新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
2.无故不参加一次年度考核的人员,其申报评审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所规定的担任低一级职务年限的基础上增加一年。
3.出国或在国内进修、学习、交流、访问等一年以上的人员,不参加本年度的专业技术考核,本人也不计入本单位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基数。编制在而人不在本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同样落实。
4.科研获奖或授予专业技术荣誉称号考核等次直接确定为优秀或良好的人员不计入本单位同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基数。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管理,规范检测检验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以下简称检测检验资质),并在资质有效期和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内独立开展检测检验活动。
检测检验机构的设置应当充分利用社会现有资源,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数量适当,避免无序竞争。
第四条检测检验资质分为甲级和乙级。
取得甲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全国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及产品的型式检验、安全标志检验、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可以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从事涉及生产安全的设施设备(特种设备除外)在用检验、监督监察检验、作业场所安全检测和重大事故以下的事故物证分析检验等业务。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规定并公布。
第五条安全监管总局指导、协调、监督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工作;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非煤矿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检查。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指导、协调、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负责所辖区域内乙级煤矿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认定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取得资质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申请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
(二)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工作场所、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和环境条件,其中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
(三)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甲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7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和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40%、15%和15%;乙级机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60%,其中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分别不低于在编人员总数的30%和10%;
(四)甲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技术负责人有5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乙级机构主持工作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技术负责人有3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五)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并已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
(六)甲级机构要求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同等级其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或者已取得乙级检测检验资质3年以上;乙级机构要求以检测检验为主营业务,且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3年以上;
(七)有正常开展业务所需的资金或者经费保障,注册资金甲级不低于300万元,乙级不低于150万元;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取得检测检验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甲级资质的机构向安全监管总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申请乙级资质的机构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资质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符合性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
(三)资质受理机关自申请资料审查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安排评审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技术评审并提交资质评审报告;
(四)资质受理机关在接到资质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资质评审报告完成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予以认定的,颁发资质证书;不予认定的,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资质受理机关作出资质认定决定前,先进行不少于10日的公示。
检测检验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由安全监管总局制定。
第八条安全监管总局建立评审专家库,并指定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专业技术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对评审结果负责。
第九条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为3年。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换证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换证工作应当在机构资质有效期满前完成。
在资质有效期内,需要增加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提出增项申请。增项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和安全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增项评审可与定期监督评审合并进行。
在资质有效期内,依据标准、主要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等有关情况发生变更以及减少检测检验项目的,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变更后及时报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办理变更确认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条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向社会公告取得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业务范围、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事项。乙级机构的批准文件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检测检验资质证书由安全监管总局制作,资质证书由证书及附件组成。
第三章检测检验
第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执业准则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科学、公正、诚信地开展检测检验工作,提供及时、优质、安全的服务,保证检测检验结果真实、准确、客观,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检测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具备检测检验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并应当只在一个检测检验机构中从事检测检验工作。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不得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的技术、商业秘密,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检测检验公正性的资助,不得从事与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相关的产品开发、营销等活动,不得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
检测检验收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不得将所承担的检测检验工作转包给其他检测检验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
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分包个别检测检验项目时,必须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并对检测检验的最终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检测检验机构在工商注册地外的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检测检验活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权对其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发现被检设施设备、产品、作业场所等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检测检验机构必须立即告知检测检验委托方,并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在检测检验资质有效期内,检测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组织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省级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监督评审的结果应当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可以对乙级机构进行不定期的监督评审或者检查。经委托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级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检测检验机构应当在每年一月份向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本年度的工作计划;乙级机构工作总结和工作计划由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后抄报安全监管总局。
第十八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资质证书颁发机关注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一)资质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证或者未批准换证的;
(二)机构依法终止的;
(三)资质依法被撤销的;
(四)不宜继续认定资质的其他情形。
被注销资质的机构应当自决定注销其资质之日起7日内将资质证书和相关印章交还资质证书颁发机关,并不得继续以检测检验机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干扰检测检验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方式向检测检验机构收取费用或者变相收取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强行要求生产经营单位接受指定的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检测检验工作。在检测检验资质管理工作中、、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认真核实、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检测检验机构对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有权提出申诉。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条检测检验机构未取得资质或者伪造资质证书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或者资质有效期届满未批准换证继续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检测检验机构或者检测检验人员伪造检测检验结果,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二条检测检验机构在监督评审或者监督检查中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并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次监督评审不合格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三条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超出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从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其停止超范围检测检验,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不补办增项手续,继续超范围检测检验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四条检测检验机构在资质有效期内应当办理变更确认而未办理的,责令改正;仍不改正,继续从事检测检验活动的,责令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检测检验资质。
第二十五条检测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责令改正、警告、暂停三至六个月检测检验工作、撤销资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检测检验不严格执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
(二)出具的检测检验结果错误,造成重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检测检验人员未经培训、考核的;
(四)泄露被检测检验单位技术、商业秘密的;
(五)利用检测检验机构的名义参与企业的商业性活动等影响诚信和公正的;
(六)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七)转让或者出借资质证书的;
(八)转包检测检验工作的,分包给没有资质的机构的,设立分支机构的;
(九)阻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的;
(十)不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的。
《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健康有序发展,集聚创新资源,引导和服务产业技术进步,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产业核心竞争能力,健全厦门科技创新体系,依据《厦门经济特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93〕国科发计字060号)和《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全面加快区域创新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厦委发[20xx]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是依托在行业或技术领域具有较强影响力和研发实力的骨干企业、高校或科研机构实体组建的财务独立核算(专账管理)的研发机构。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工程中心的确认和管理等工作。
鼓励、引导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组建工程中心,经确认后给予相应的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问题,组织攻关,带动原始创新;积极转化有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组织技术集成和关联配套,开发成熟配套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技术装备和新产品;协助企业引进急需的国外技术,充分发挥产学研合作优势,开展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活动;自主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装备。
(二)积极为行业培训急需的各类技术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结合国内外智力引进工作,积极开展各种技术和管理培训、行业或领域的新技术讲座、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等,特别是开展海峡两岸产业与科技合作交流活动。
(三)实行开放服务,接受地方政府、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单位委托的研究开发和检测任务,创造条件争取各种认证资格,积极为企业提供研发、检测和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
第二章 申请与确认程序
第五条 申请确认市级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具有领先的研发能力、技术水平和设备条件,能引领本行业的技术进步。
(二)企业必须是已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生产性企业年销售收入在80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高校必须依托专业院系,在编教师规模在50人以上;科研机构必须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在编人员规模在100人以上。
(三)工程中心的建设期一般不超过5年。生产性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的工程中心建设投入800万元以上,拥有固定的场所,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拥有专门的仪器设备,研发设备总价值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的工程中心建设投入300万元以上;拥有固定的场所,科研用房200平方米以上;拥有专门的仪器设备,研发设备总价值200万元以上。工程中心具备工程技术开展所必需的检测、分析等科研条件,能够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确保工程中心每年持续投入100万元以上。
(四)企业持续进行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五)组织体系完善,所从事技术创新和产业化活动符合国家和我省的技术政策及产业政策。具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和内容、未来发展目标和规划、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必须提供培训、咨询、测试、分析等对外开放服务。
(六)近两年内曾经承担至少1项国家项目,至少4项省市科技项目,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励,拥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科技成果已经获得成功转化并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积极制订或参与制订行业标准,创新绩效显著。
(七)负责人重视工程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公共服务意识和科学化管理能力,能为工程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已成立技术委员会,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依托单位的成员不应超过总数的二分之一。技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工程中心的建设,监督检查项目进展情况等。
(八)具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应有3名以上技术带头人,具有硕博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占中心总人数的比例达40%以上,且研发人员数量超过30人;拥有3名以上技术水平较高、工程化实践和项目管理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15名以上较高水平的工艺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分析检测技术人员。
第六条 申请工程中心确认程序如下:
(一)申请单位向市科学技术局提出书面确认申请,申报材料包括:
1、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确认申请表;
2、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情况报告;
3、相关证明材料。
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年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二)市科学技术局根据申请材料对申请单位进行调研核实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三)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由市科学技术局会同市财政局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择优在厦门市科技信息网上公示10天,接受社会监督。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工程中心,由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批准,颁发统一制作的牌匾、证书,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和财政科技经费资助。
第七条 对于多个同类企业申请确认同类工程中心通过专家评审后择优认定。
第三章 绩效评估
第八条 对已确认的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估一次。评估程序如下:
(一)工程中心根据要求报送以下评估材料:
1、近两年的工作报告;
2、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鉴证的企业近两年的研究开发费用情况;
3、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符合条件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报送的评估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按照《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分析评估,评估结果在厦门市科技信息网上公示。
第九条 工程中心评估结果分为以下等级:
(一)评估得分85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估得分75~84分为良好;
(三)评估得分70~74分为合格;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为不合格:
1、评估得分低于70分;
2、逾期不报送评价材料且未有正当理由的;
3、提供虚假评价材料。
第十条 通过评估的工程中心,可享受以下相关扶持政策:
通过绩效评估的工程中心,优先获得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支持并推荐申报国家项目;评估优秀的工程中心,参照科技计划项目的形式申请滚动资助,经专家评审后,市科学技术局将根据项目的创新性、前瞻性和行业带动性,以无偿资助的形式择优给予50~100万元的滚动经费资助;评估优秀且符合国家、省工程中心的申报条件,推荐其申报国家、省工程中心,并按有关规定给予配套支持。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厦门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一)不参与评估或者连续两次评估不合格;
(二)所依托单位自行要求取消;
(三)所依托单位被依法终止;
(四)所依托单位有偷、漏税或骗取出口退税、侵害知识产权等严重违法行为,或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五)所依托单位提供材料弄虚作假的。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工程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可与依托单位共有一个法人代表。鼓励、支持设立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工程中心。工程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管理规范。
第十三条 工程中心次年2月向市科学技术局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四条 工程中心在国家和地方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的指导下,发挥市场机制,面向全市相关行业、企业和科研单位,承接技术开发和工程化设计任务,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实现科研—开发—产品—市场-再开发的良性循环,取得的经济收益,主要用于其自身的事业发展。
第十五条 工程中心要采取开放、流动和竞争的机制,不断吐故纳新,保持精干力量,逐步形成一支年龄梯次、专业结构合理的优秀工程技术人员队伍。
第十六条 工程中心所依托单位发生改制、合并、分立、股权转让、更名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三个月内,向市科学技术局书面报告有关变更情况;
如属国家、省认定工程中心的,需同时将有关变更情况向国家、省主管部门报告。对市级工程中心,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原确认的工程中心资格是否保留。
第五章 资助经费及使用
第十七条 工程中心建设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自筹解决。对通过市科学技术局推荐或评审,批准建设的工程中心,市财政按厦委发〔20xx〕5号文件规定,参照科技计划项目的形式给予无偿资助,着重提高平台能力建设。经认定的市级工程中心,给予80万元科技经费资助;评估优秀的工程中心滚动资助经费另计。同一家单位建设的研发机构不重复资助。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局将根据资助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通知工程中心依托单位报送科技计划项目,经专家评审论证后,择优予以立项,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资金。项目完成后,市科学技术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申请资助项目的自筹资金与专项资金比例不少于1:1,其中仪器设备总投入占项目总投入的50%以上。项目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且专项资金中70%以上用于购置研究开发试验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和必要的技术及软件,不得用于基建支出。
第二十条 新添置的有关仪器、设备和高价值软件等,按照有关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经费使用情况由依托单位编报年度决算表,报送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备案,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年)》,规范和加强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简称973计划)专项经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20**]5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973计划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主要用于支持中国大陆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开展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基础研究和承担相关重大科学研究计划。
专项经费优先支持国家重点研究基地及优秀团队依托单位承担973计划任务。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专项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国家确定的、由973计划承接的重点研究任务,保障其经费需求,避免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合理配置。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和课题经费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专项经费管理和使用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973计划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组成。根据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973计划特点,课题年度预算纳入科技部部门预算管理。
第五条科技部建立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完善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将项目(课题)预算安排情况、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首席科学家、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研究人员、承担单位承诺的科研条件等内容纳入数据库进行管理,对非保密信息及时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课题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课题经费是指在课题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活动直接相关的、由专项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七条课题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一)设备费:是在指课题研究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专项经费要严格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四)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五)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七)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首席科学家审核同意。
(八)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九)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十)专家咨询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973计划及其项目、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会期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询费标准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300-4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200-300元/人天执行。
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60-100元/人次、其他专业技术人员40-80元/人次的标准执行。
(十一)管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对使用本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课题专项经费预算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核定比例如下:
课题经费预算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
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课题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课题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它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九条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立项、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项目概算。结合重大项目的综合评审和研究专项的复评,应当对项目概算进行独立的咨询评议。咨询评议结果作为项目立项决策和控制项目总预算的重要依据,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条项目确定立项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会同首席科学家组织课题承担单位编制前两年课题预算。
第十一条课题预算编制要求:
(一)课题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课题研究的合理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
(二)课题预算编制时应当编制来源预算与支出预算。
来源预算除申请专项经费外,有自筹经费来源的,应当提供出资证明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自筹经费包括单位的自有货币资金、专项用于该课题研究的其他货币资金等。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得同时列支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支出预算应当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课题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经费预算等。
(四)课题预算书应当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共同编制。
(五)编制课题预算时,应当同时申明课题承担单位的现有组织实施条件和资源,以及从单位外部可能获得的共享服务,并针对课题实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资源和成果,提出社会共享的方案。
第十二条课题预算由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部。
第十三条科技部、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课题预算评审或评估。科技部建立预算评审专家库,完善评审专家的遴选、回避、信用和问责制度。
第十四条科技部对预算评审或评估结果进行审核,并按程序公示。对于课题预算存在重大异议的,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五条科技部提出项目(课题)前两年预算安排建议报财政部批复后,下达项目(课题)前两年预算。批复预算的项目(课题)应当纳入科研项目预算管理数据库统一管理,分年度滚动安排。
第十六条科技部根据预算批复,与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课题承担单位签订前两年项目(课题)预算书,作为预算执行、监督检查和财务验收的依据。其余年度的项目(课题)预算,结合中期评审评估的结果,按照以上程序进行编制、评审评估、审核批复和签订预算书。
第十七条项目(课题)年度预算由科技部按照部门预算编制的要求报送财政部。
第十八条科技部根据财政部批复的预算,将课题年度预算下达到课题承担单位,并抄送项目第一承担单位。
第四章预算执行
第十九条专项经费的拨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课题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批:
(一)项目(课题)预算总额、课题间预算调整,应当按程序报科技部审核、财政部批准。
(二)课题总预算不变、课题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课题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应当由项目专家组民主决策,并由项目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承担单位提出预算调整申请,报科技部核批。
(三)课题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其他支出科目,在不超过该科目核定预算10%,或超过10%但科目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由课题承担单位根据研究需要调整执行;其他支出科目预算执行超过核定预算10%且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由课题负责人协助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调整申请,经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科技部核批。
第二十一条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专项经费及其自筹经费分别进行单独核算。
第二十二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课题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课题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课题承担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课题经费年度决算。课题经费下达之日起至年度终了不满三个月的,当年可以不编报年度决算,其经费使用情况在下一年度的年度决算中反映。课题决算由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会同课题负责人编制。课题决算由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于每年的4月20日前报送科技部。
第二十四条在研课题的年度结存经费,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课题因故终止,课题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项目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科技部,由科技部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收回科技部,由科技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项目计划任务调整、首席科学家变更或调动单位、项目或课题承担单位变更等影响经费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科技部批准。
第二十六条专项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课题承担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国家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专项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科技部对专项经费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973计划项目进行中期评估时,科技部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专项财务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调整项目(课题)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项目完成后,首席科学家协助项目第一承担单位及时向科技部提出财务验收申请,财务验收是进行项目和课题验收的前提。科技部负责组织对项目和课题进行财务审计与财务验收,财务审计是财务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通过财务验收:
(一)编报虚假预算,套取国家财政资金;
(二)未对专项经费进行单独核算;
(三)截留、挤占、挪用专项经费;
(四)违反规定转拨、转移专项经费;
(五)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
(六)未按规定执行和调整预算;
(七)虚假承诺、自筹经费不到位;
(八)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项目通过验收后,各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及时办理财务结账手续。课题经费如有结余,应当及时全额上缴科技部,由科技部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科技部应当结合财务审计和财务验收,逐步建立科研项目经费的绩效评价制度。
第三十三条专项经费管理建立承诺机制。课题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课题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专项经费管理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科技部对项目首席科学家、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课题负责人、中介机构和评审评议专家在专项经费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
第三十五条对于预算执行过程中,不按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经费、不及时编报决算、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课题承担单位,科技部将会同财政部予以停拨经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项目或课题。对于未通过财务验收,存在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以及不按照规定及时上缴结余经费的,科技部、财政部可以取消有关单位或个人今后三年内申请国家科研项目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同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单位和个人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坚持创新思路,重引导、强服务,扎实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民生工程
(一)拓宽就业渠道,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创业。采取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地、举办“民营企业招聘周”、“网络大招聘”、“专场招聘会”和实施“三支一扶”计划等措施,促进高校毕业生公平、灵活、多渠道就业。上半年,共组织高校毕业生公益性招聘会24场,进场招聘单位近1000家,提供岗位近19200个,帮助800余名高校毕业生签约我市工作。
(二)加强就业宣传,帮助高校毕业生全面了解政策。代市政府起草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实施意见,以政策倾斜扶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组织开展就业创业政策宣传、就业形势报告会和职业生涯设计等活动,使高校毕业生正确理解就业政策,以扩大政策知晓面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
(三)搭建服务平台,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环境。全面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计划,积极帮助经济困难、零就业家庭的高校毕业生。开设高校毕业生专门服务窗口,积极为毕业生提供创业就业咨询、政策指导和人事等业务服务。开通*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免费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创业培训,切实提高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
二、坚持统筹兼顾,聚人才、促发展,认真做好2009年上半年人事人才和机构编制工作
(一)实施人才战略,进一步加强各类人才队伍建设。一是以规范管理促进公务员队伍建设。改善公务员队伍结构,招录公务员103名。积极提升公务员能力素质,开展了城乡统筹和项目推进专题培训。进一步规范公务员年度绩效考核和表彰奖励等工作。二是以机制创新促进专业人才队伍建设。上半年批准执行工业、农业等引智项目14项。全市共引进硕士以上人才44人,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4人。霍锁善被推荐为中国工程院院士,正在公示;王玉光被科技部、人社部命名为“全国优秀科技特派员”;东方锅炉集团黄荣洪被批准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昊华西南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许昌黎等5名专家入选四川省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创新职称评审机制,全面推进职称社会化评审。开展了首届*市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专家评选工作。三是以示范带动促进农村人才队伍建设。编制《*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人才规划》,部署第三届优秀农村人才评选工作,对农村人才示范岗进行了命名表彰。承办了由南京市组织的5名农业专家支援*农业产业化和现代农业科技专业培训班。
(二)深化各项改革,进一步营造良好人事行政环境。一是深入推进事业单位综合改革。推进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完成了104个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审批。推进事业单位参公管理,审核上报了147个事业单位申报参公管理,完成了17个批准参公单位204人登记工作和安监执法等127人的过渡考试工作,组织开展了参公单位职能确定工作。改善事业单位人员结构,组织了3次共2344人次参考的市县(区)事业单位招聘人员考试。二是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贯彻精简高效原则,清理出69个单位共270个议事协调机构和非常设机构,待市委市政府审定后调整取消。做好了市政府金融办公室等机构设立和县(区)检察院专职检察委员会委员职位设置等工作。按照“两所一庭”建设规定,设置全市公安机关派出所116个,撤销2个,调整更名2个,新建41个,确定了城区和农村派出所机构的领导配备。建立健全卫生、安监、药监等执法监督体系,完成了园区管理体制调研。三是深化城乡综合配套改革。围绕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研究推进城乡一体的人事人才和机构编制管理,探索事权下移、扩权强镇、公共服务延伸等管理体制改革。
(三)维护社会稳定,进一步做好干部管理服务。全面落实企业干部解困政策,实现3个100%,即企业干部工资补贴和生活补助兑现率100%,关闭、停产、失业和特困企业干部社会保险参保率100%、医疗保险参保率100%。圆满组织了2008年干部岗前培训和专业培训,对全市企业干部进行了健康体检,对企业干部数据库信息进行了更新。上半年共走访企业干部16家,召开座谈会8次,成功化解了“5·4”不稳定苗头,巩固了企业干部零到省、零进京上访的维稳成绩。
(四)加强自身建设,进一步优化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一是全面加强人事信息化建设。利用*人才网和*人事考试网等平台,组织开展网上交流活动,目前拥有会员单位近250家,会员个人近2万人,网上提供各类招聘岗位30000余个,人才网点击率达1300次/天。二是健全人事人才公共服务运行机制。积极构建集人才查询、交流、测评等多功能一体的人才服务平台。目前,有完全人事人员4418人,向12家派遣单位派遣各类人才1500余人,举办招聘会24场,进场招聘单位近1000个,提供就业岗位近2万个,进场应聘人员达5万余人次,2000余人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完成了2万余人次共25类的人事考试报名工作,组织了近17000人次共11类人事考试考务工作,严肃了考风考纪,确保考试“零事故”。此外,统筹做好了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日常工资变动管理、干部学习教育等工作。
三、坚持科学发展,抓重点、讲实效,确保全年人事人才和机构编制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一)强化措施,圆满完成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任务。进一步创新思路、创新举措,建立见习基地和创业基地,加大力度完成省下达我市高校毕业生见习和创业任务。
(二)严格要求,及时兑现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平稳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工作,妥善处理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
(三)优化结构,进一步加强人才队伍资源开发。抓好优秀专业人才引进工作;开展好农村示范村、示范岗工作;继续做好参公人员登记和单位“三定工作”。
为加强我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做好学术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和培训工作,以适应我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根据《省“三三三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文件精神(冀人社字〔〕103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市管拔尖人才、市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市技术能手选拔管理的意见》(邢字〔2006〕29号)和我市“双十双百人才工程”的培养目标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我市优秀青年科技人才选拔工作,本次拟选拔70名左右,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选拔范围
从我市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含驻市省部属)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了较大成绩,有培养前途的年轻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中选拔。重点选拔在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关键学术技术领域涌现出来的具有发展潜力的优秀人才。公务员不作为推荐选拔对象。
二、选拔条件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具有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不断创新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现在专业技术或从事管理岗位上工作,年龄在40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可放宽两岁),身体健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作为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的推荐对象:
1、在自然科学方面有较大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获市(厅)级一等(前三名)以上奖励或阶段性成果明显,取得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2、在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处于我市同行业领先地位,在省级以上核心刊物发表2篇以上较大科学价值或影响较大的学术论文,其研究成果获市以上奖励的;
3、在企业科技开发、企业管理方面,有创造性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领办、创办企业取得成效,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突出者;
4、在农村生产一线,通过开发、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直接创效明显,获市(厅)一等奖(前三名)以上奖励的;
5、在教学临床、文化艺术、新闻出版、体育等专业技术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在省内同行中有较大影响和较高声誉,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或奖励,并在省级以上核心刊物发表2篇以上有较高价值的本专业学术论文或出版有较高价值著作的主要作者;
6、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承担市重点项目(课题)及市科技局的优势应用技术研究的;
7、在其他方面确有真才实学或有某种特殊才能,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在全市同行中有较大影响的。
三、选拔程序
1、选拔工作在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领导下,由市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办公室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具体组织实施。
2、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和省部属驻邢单位要按照选拔条件,由基层单位推荐,填写“市优秀青年科技人才推荐申报表》,一式三份,主管部门审核筛选,并将获奖证书及反映专业技术成果和水平的证件,反映其经济效益的证明等,连同综合报告,于11月15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综合报告内容包括:组织选拔程序,推荐选拔理由,上报人员情况等。
3、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推荐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提交专家评委会进行评审,经评审确定拟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示,公示时限为七天,无异议者,报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批准。颁发《市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证书并作为省“三三三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选,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培养和管理
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省部属驻邢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人选的培养力度,加强对人选的管理服务,为他们更好地成长创造条件。
1、加大资金扶持力度。按照全市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多渠道筹集资金,加大对人选的经费支持。加强对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奖励资金管理,对承担市重点科研项目,培训进修、著作出版,重要学术交流等择优资助,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2、加强人才的培养。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采取多种措施,有计划、有重点、有目的地选送他们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从事研修工作;鼓励和支持他们通过竞争承担省、市、部门的重大科技和重大工程项目,委以重任,使他们在实践中做出贡献,增长才干,不断提高学术技术水平。对成绩突出的及时向省推荐参加省“三三三人才工程”一、二层次及各类专家的评选。对符合晋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各单位要优先进行评聘。
3、加强考核和管理。对已进入的人选,要明确培养目标,制订培养计划,重点培养,定期考核,依照《市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目标考核办法》对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实行年度目标考核,依照《市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动态管理办法》对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实施动态管理。
五、几点要求
1、各级领导要提高对选拔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的认识,作为一项战略任务切实加强领导,予以充分重视。
关键词:正高级会计师 业绩 评价
会计作为世界通用的商业语言,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和市场全球化的加速,在发展知识经济、推动产业结构调整成为全球经济发展的大趋势的今天会计人员已经由以前单纯的簿记、财务信息编制者转变为为企业内部和外部信息使用者提供各类信息服务的重要供给者。辽宁、广东、河北等省在全国试点后,财政部部长谢旭人在《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不断开创财政工作新局面》中把探讨建立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制度作为2008年财政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迄今作为会计人员职称系列最高级的正高级会计师对企业的作用越来越举足轻重。
一、正高级会计师概述
1.定义
高级会计师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对业务能力上应具有坚实的专业理论知识,掌握国内外现代的经济管理科学方法并了解发展趋势。应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经济工作实践经验,能够解决重要经济活动中的实际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政策性意见,在加强经济管理和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贡献显著。
2.高级会计师工作职责
(1)准备和记录资产,负债,收入和支出项,通过编制和分析的帐户信息。
(2)维护和核实,分配,调职,协调交易的子公司账户余额;解决差异。
(3)维护转让附属帐户总帐,编制试算平衡表,调和项。
(4)总结收集信息的财务状况,编制资产负债表,利润和亏损,和其他报表。
(5)熟悉利用计算机处理工资,印刷检查,核实完成pletes通过分析和调度总帐帐户的外部审计,为审计人员提供的信息。
(6)避免法律上的挑战,符合法律规定的。
(7)获得的财务信息,完成数据库备份。
(8)通过保密来保护组织的价值。
(9)参与教育的机会,更新工作知识、阅读专业书刊、维护个人网络、参与专业组织。
(10)技能/资格:会计,财务会计准则规则,研究技能,分析信息,对细节的关注,截止日期为导向,保密性,彻底性,企业融资,财务软件,一般的数学技能。
3.高级会计师应具备的能力
组织领导能力.高级会计师在各单位一般都是业务骨干或财务管理者,这就要求注意培养自身的组织领导能力,不但要有理财的学问,而且还要有当领导的学问.在实际工作中,能根据国家的各项财经法规,结合本单位业务情况研究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对外,能处理好与财政、税务、审计、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适时调整发展战略及经营计划.
对内能处理好上下级之间、业务部门之间以及财务部门成员之间的关系,能把财务部门建设成为一个有较强凝聚力的战斗团体.此外,财务管理工作中各岗位的设置,财务会计信息的收集、加工和处理,报表的编制,以及投资、筹资、利润分配等活动都需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不出差错.
分析判断能力.高级会计师应具备从相关信息中分析企业目前所处的位置,与先进企业的差距以及相应解决方案提供依据的能力.从外部来看,要有对整个宏观国民经济的发展趋势,以及市场环境变化的分析判断能力.根据市场上的财务机会和财务风险,为企业的财务决策提供依据.从内部来讲,能从企业纷繁复杂的各项财务活动中,发现其规律性的东西,并能够对企业盈利能力、资产运营能力、偿债能力及企业后续发展能力进行综合分析,找出存在问题及解决方案.
二、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定时的业绩评价
正高级会计师职称是高级会计人才价值的体现。从各省已经通过正高级会计师评审人员来看,获得正高级会计师的人员的素质是相当高的,由很多是获得博士学位的高级企业管理人员。通过设立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制度,使一大批具有高学历的高级管理人才不选择高校就业也能取得与高校教授同等的职称,使他们为社会创造巨大财富,理论的实践运用也能从职称上体现并实现人生的价值。
1.考评体系
正高级会计师资格评价制度应形成以理论基础、业务能力、专业素质、道德品质、创造思维为核心内容的考评体系
(1)专业理论知识。
较全面、系统地掌握会计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并在某一方面有比较深入的研究;掌握国家财会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熟悉会计专业的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了解国内外的会计专业的发展趋势,并能运用新知识、新理论解决会计或财务活动中的关键问题;了解与会计专业关系密切的其他专业的理论知识。
(2)工作经历与能力。
具有较强的财会分析和研究工作能力,为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经济发展提出了有科学价值的政策建议;具有科学的财务决策能力,胜任较高层次的财务管理工作,解决企事业单位财务活动中的重大问题,在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贡献显著。
具有较强的管理工作能力,胜任会计专业工作和会计专业与相关专业配套和协调的财务与技术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经济和市场分析能力,为企业发展进行过成功的经济分析和策划;参与制定过企业单位经济或对外贸易发展计划、工作条例、规范的编制、撰写工作。
(3)工作业绩与学术成果。
2.目前在评定中容易出现的问题和措施
(1)对普通高校与成人高校、全日制学习与业余学习的学历有所区分。
①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
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③具有大学专科学历,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2)将难易程度和繁简程度不同的行政、事业和企业三种性质的会计同等起来,有失公平.,应有一定的顺序和选择的空间。
(3)对“业绩定生死”客观看待。在破格里强调高能力、高水平的中青年会计人才咱露头角,以促进加快会计人才培养的发展战略的实现。
(4)以单位大小衡量申报者的能力大小容易“以片概全”,对申报者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的衡量缺乏科学的标准.、申报的材料是否经过粉饰有假,“能担负一个地区、一个部门的会计管理工作”的度量。这个问题的解决可通过立法途径,改变过去先考后评的做法,先评审资格再在五年内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即可解决。既公平公正又科学客观并同时实行公示制度。正高级会计师的考评从考试报名到评审结束均在社会公众的监督下运作。可借鉴广东省的做法,即正高级会计师的参评范围为在全省从事会计工作的在职高级会计师,这种不以企业事业单位规模大小和机关性质为限制条件的选才理念,不仅广开了才路,同时也使会计系列与其他系列在正高级职称申报评审范围上趋于均等化、和谐化、人性化。
三、正高级会计师任职后的业绩评价
可以看出一个有效的业绩评价体系必须要明确评价的主题是谁?评价的对象是谁?只有这样,我们才可能理解评价的目的,主体的需要,才能将这种需要转化成需要意识,进而形成评价指标;同时要注意需要意识是受主体既有知识、对客体把握程度等因素的影响,评价的主体应该致力于提升自己知识及对客体的把握。
1.理论水平
(1)存在的问题
①会计队伍结构不合理,拔尖会计人才不多。
②具有高水平的会计人才不多,缺乏会计教学和会计领军人才。
③会计科研能力不强,在国家级核心刊物不多。
④会计人员知识结构相对单一,信息化技术运用能力不强。
⑤只重视基础核算,具有战略管理视角的会计人才不多。
⑥会计人才吸纳和承载能力不强,引进优秀人才手段不多。
(2)解决的措施
对正高级会计师职业能力的鉴定是设立正高级会计师评价体系的基础,正高级会计师应站在比一般高级会计师和会计人员更高层次的高度,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又有较高的理论知识,同时能将理论知识成果转化为实际运用,又能将实践经验提升到理论高度,用于指导社会实践,产生社会效益。其成果不仅仅限于其所在单位产生的经济效益,更重要的表现在于运用其所提方案推广到其他企业所能产生的经济效益。因此,正高级会计师职业能力应构建以较高专业理论水平及学术造诣、较强的会计职业判断能力以及运用财政、税收、会计、金融等法律法规来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职业能力界定体系。正高级会计师应着重学习能力、会计实务疑难问题处理能力、综合分析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创新能力。对独挡一面负责的正高级会计师的个人工作绩效评价围绕两方面进行:资金筹集和资金管理。资金的筹集评价可针对资金筹集的数量、成本、风险进行。筹资数量的评价指标可为现金充足率;资金成本可用资金成本率评价,筹资风险可用利息保障倍数、现金流动比率评价;资金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流动资产的管理,评价指标可分别选择固定资产充足率、固定资产先进程度、现金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和存货周转率.。由本人的述职报告加以考核。
2.工作态度
作为一名高级会计师就需要重新构建符合知识经济时代要求的模式,改变原来的思想观念、会计目标、会计技术方法、会计政策规范,.善于学习、消化和吸收财务管理新观念,不断地提高自身道德品格修养、文化专业素养,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分析判断能力.必须拥有创新观念.加强知识更新,学习现代会计理论,掌握先进会计方法,并十分重视自身创新能力的培养,发挥想像、大胆尝试、勤于思考、研究和引进新的会计计量方法,积极探索财务管理的新路子.树立强烈的竞争意识,做好充分应对准备,强化财务管理在资金的筹集、投放、运营及收益分配中的决策作用,并在竞争中不断承受和消化冲击的应变能力,使企业自身的竞争实力一步一步地提高,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树立“人无远虑,必有近忧”财务风险观念.。在进行财务决策时,应尽可能回避风险,在风险与报酬之间进行选择时,应权衡轻重,明智科学.。由本单位的领导进行考核。
3.继续教育
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学习,不断提升专业能力和综合能力。多参加相互交流的平台。加强高层次会计人员之间的交流,以提高实践经验的推广;加强与会计专家的交流,以提高会计理论水平;加强高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以跟上会计改革的步伐。参加集中培训与在职学习,课堂教学与科研、实践相结合,开展实地调查研究、课题研究、交流研讨等方式来提升正高级会计师的综合素质,参加企业类培训班,在科研能力和参与决策、战略管理、协调沟通等方面的能力得到显著提高;并由上级部门加以考核。
只有完善正高级会计师业绩评价制度,夯实拔尖会计人才培养工程基础。积极探索会计人员激励约束机制。从市级、省级向国家级推荐,培养与引进更多的具有国际视野和战略思维的复合型高级会计管理人才,促进我省会计人才整体素质的全面提升,也必将促进我省经济社会的加快发展。
参考文献:
[1]辽宁省教授.研究员级高级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