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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申请书

时间:2023-01-15 13:18:21

公告申请书

公告申请书范文1

我们在想清楚辞职权利的前提下,需要确定自己选择哪一种性质的辞职,并且在确定之后,寻找合适的辞职理由。如果想看更多的请点击公司辞职查看,衷心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2022公司个人辞职申请报告书1尊敬的领导:

由于个人原因,经过慎重考虑之后特此提出申请:我自愿申请辞去在___公司的一切职务,敬请批准。

我很抱歉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提出辞职。一年前,由于领导们对我能力的信任,使我得以加入公司。我有幸得到了公司领导及同事们的悉心指导及热情帮助,在各方面的能力都有所提高。我非常珍惜在公司的这段经历,也很荣幸自己成为过启明大家庭的一员。

公司的氛围就像一个大家庭,平等的人际关系和开明的工作作风,让我在这里能够开心的工作和学习。从20__年__月入职,已经有一年多的时间。在这一年时间里,我获得了许多的机遇和挑战,有过欢笑,有过收获,也有过泪水。对公司一年多的照顾和培养,我表示衷心的感谢。

最后,我再次感谢帮助过我的领导和同事们,为我的辞职给公司带来的诸多不便深感抱歉。但同时也希望公司能体恤我的个人情况,批准我的辞职申请,并协助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在正式离职之前,我将继续认真做好目前的每一项工作。

祝公司的业务蒸蒸日上,也祝同事们取得更大的成功。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2022公司个人辞职申请报告书2尊敬的公司领导:

您好!首先,我很感谢公司领导给我一个在__公司工作的机会,我也很重视在__公司这一年的工作经历,而且很荣幸自己能成为__公司这个充满活力的团体的一员,同时也非常感谢您这一年来对我的信任和关照。在这一年的工作中,我学到了不少知识,虽然在公司里基础的业务知识及专业知识已经基本掌握,但俗话说“学无止境”,有很多方面我还是需要不断地学习。我相信在__公司的这段工作经历和经验,将会对我以后的发展带来非常大的帮助。

但是,由于某某原因(把自己理由写出来),所以我不得不辞职。

请您谅解我做出的决定,也原谅我采取的暂别方式,希望我们能再有共事的机会。我会在上交辞职报告后1-2周后离开公司,以便完成工作交接。能为公司效力的时候已经不多了,我一定会把好自己最后一班岗,让公司与自己都不会有任何遗憾。离开这个公司。离开这些曾经同甘共苦的同事,会舍不得,不会忘记领导们的谆谆教诲,不会忘记同事们之间的友善与真诚。我在这里衷心祝愿公司的业绩一路飙升!公司领导及各位同事工作顺利!再次对我的离职给公司带来的不便表示抱歉,同时我也希望公司能够体恤我的个人实际,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2022公司个人辞职申请报告书3尊敬的领导:

从20__年初至今,进入公司工作两年的时间里,得到了公司各位同事的多方帮助,我非常感谢公司各位同事。

在过去的两年里,我在公司里工作的很开心,感觉公司的气氛就和一个大家庭一样,大家相处的融洽和睦,同时在公司里也学会了如何与同事相处,如何与客户建立良好关系等方面的东西。并在公司的过去两年里,利用公司给予良好学习时间,学习了一些新的东西来充实了自己,并增加自己的一些知识和实践经验。我对于公司两年多的照顾表示真心的感谢!

在经过__年下半年的时间里,公司给予了很好的机会,让自己学习做市场方面的运做,但由于自己缺乏市场等方面的经验,自己没有能很好的为公司做好新的市场开发,自己身感有愧公司的两年的培养。

由于我个人感觉,我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的表现不能让自己感觉满意,感觉有些愧对公司这两年的照顾,自己也感觉自己在过去两年没有给公司做过点贡献,也由于自己感觉自己的能力还差的很多,在公司的各方面需求上自己能力不够。所以,经过自己慎重考虑,为了自己和公司考虑,自己现向公司提出辞职,望公司给予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2022公司个人辞职申请报告书4尊敬的公司经理:

您好!因为结婚的个人原因,我很遗憾自己在这个时候向公司正式提出辞职。辞职报告已经递交给人力资源部;

来到___公司工作生活这段时间让我知道很多自己不足之处,正是这些不足让我感觉到自己完全不能胜任这份工作,还有我国内女朋友要我回去结婚实在没办法才请求离职。对于辞职我心里也想了很久,其实,公司平等的人际关系和开明的工作作风,一度让我有着找到了依靠的感觉,在这里我能很好的工作,很好的学习。然而总会发生点生活中不愿意抉择的事情,人总是要面对现实的,自己的兴趣是什么,自己喜欢什么,自己适合做什么,这一连串的问号一直让我沮丧。或许只有重新再跑到社会上去遭遇挫折,在不断打拼中去寻找属于自己的定位,才是我人生的下一步选择。从小到大一直过得很顺,这曾让我骄傲,如今却让自己深深得痛苦,不能自拔,也许人真的要学会慢慢长大。

本着对公司负责的态度,为了不让公司因我而造成的工作失误,我郑重向公司提出辞职。我想提前这么久给公司安排人力,公司在安排上能做得更加合理和妥当。长痛不如短痛,或许这对公司对我都是一种解脱吧.能为公司效力的日子不多了,我一定会把好自己最后一班岗,做好属于自己的所有工作,尽力让职务做到平衡过渡。希望我的辞职没有给公司带来损失。

离开这个公司,离开这些曾经同甘共苦的同事,很舍不得,舍不得领导们的譐譐教诲,舍不得同事之间的那片真诚和友善。也愿公司在今后的工作中发挥优势,扬长避短,祝愿公司兴旺发达!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2022公司个人辞职申请报告书5敬爱的领导:

所谓养兵千日,用在一时。但照目前的情况看,我估计要一直这样“待命”下去了。既浪费了公司的资源,也让我自己觉得尴尬。而且,我的心理还没有到可以承受无所事事依然充实快乐的境界。我必须在自己在工作中完全腐烂之前,做一个了断,那就是离职。

是的,选择离职,实在没有必要把自己的气馁或者落魄,归咎于老板,更不能归咎于公司。但感念老板在我刚进公司时候的一心栽培,我还是乐意将一些话说出来。如果我不说,我想,也没有人会说。这些话,我在公司期间也不想说,现在说出来,是想回避出头鸟的嫌疑。

1.争论和抢白是两个概念,一个合格的职业人士要学会倾听,但我发现公司从上到下都很欠辩论缺这种意识。

很多时候,大家明明是在辩论一个问题,后来往往各说各的,变成了抢白,而且不愿意听别人的意见。这样的结果是,讨论半天,没什么结果。

2.整个团队时常像一盘散沙,没有一点凝聚力。

公司似乎没有任何集体活动,使得大家下班之后没有任何的交流。这样的话,工作上的磨合就显得困难一点。在这一点上,我与我曾经工作过的公司进行了一下对比,实在很欠缺。

3.加班没有加班费,迟到却扣钱。

这样的制度没有多少人忍受。虽然大家表面上没说什么,可是内心的不满早已经汹涌澎湃,甚至可以说是怨声载道了。在这样的情况下,想让员工竭尽全力为公司效劳是不可能的。

4.答应加薪水,却最少拖延一个月。

也许您不是故意拖延,可是由于“总是太忙”而无法顾及。不过,您一忙起来就是好几个月不见影子,那么这几个月的时间里,我们就只能悉听尊便。我只想说一句,不要让“忙”成为推迟某些事情的借口。

5.老板不懂得用人。

刚来公司时候,老板的确重视我。但后来公司业务面临转型,老板似乎完全把我遗忘,把注意力从文案完全放在了策划推广上。而且,新招的已经引起公愤的小年轻,既然你那么喜欢听他夸夸其谈,那我也无话好说。

对于溜须拍马这种职业手段,被一个小孩演绎得淋漓尽致。我这做前辈的,也活该受冷遇。我总不能怪自己不会讨好你吧。

我真的十分乐意追随一个英明果断、有人格魅力的老板。但既然老板不懂得欣赏,那我只好辞职。在公司,做了很多没有意义和受累不讨好的工作,浪费了不少时间,却没有完成工作的满足感和成就感。

算了,实在不想说什么了。最后,祝愿公司业务不断,前途无量。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公告申请书范文2

您好!

很遗憾在这个时候向中心正式提出辞职,或许我还不是正式职工,不需要写这一封辞职信,当您看到这封信时我已经离开公司了。

来到广告中心也快两个月了,开始感觉中心的气氛就和易个大家庭一样,同事相的融洽和睦,在这里我收获了很多,这些是我在课堂无法学到的,虽然也有不快的时候,但我已慢慢学会化解一切。

在这两个月的工作中,我确实学习到了不少东西。然而工作上的毫无成就感总让自己傍徨。我开始了思索,认真的思考。思考的结果连自己都感到惊讶――或许自己并不适合电视采编这项工作。而且到这里来工作的目的也只是让自己这一段时间有些事可以做,可以赚一些钱,也没有想过要在这里发展。因为当初连应聘我都不知道,还是一个朋友给我投的资料,也就稀里糊涂的来到了这里。一些日子下来,我发现现在处境和自己的目的并不相同(一个月工资还不够您扣的,当然也不够一个网站的制作费用)。而且当初您好说的网线端口的事情一直没有音信了,开课的事也没有听说。我一直以为没有价值的事情还不如不做,现在看来,这份工作可以归为这一类了。一个多月的时间白白浪费掉了。我想,应该换一份工作去尝试了。

我也很清楚这时候向中心提出辞职于中心于自己都是以个考验,中心正值用人之际,不断有新项目启动,所有的前续工作在中心上下极力重视下一步的推进。正也是考虑到中心今后在各个项目安排的合理性,本着对中心负责的态度,为了不让中心因我而造成失误,我郑重向中心提出辞职。在剩下的这几天里,我会把工作做好,认真完成它。

离开中心,离开这些曾经同甘共苦的同事,确实很舍不得,特别是同事之间的那片真诚和友善。

但是我去意已决,我恳请中心领导允许并原谅我的决定。

祝愿中心事业迈向更高一层楼!

此致

敬礼!

公告申请书范文3

申请人: ,男,壮族, 年 月 日出生,住 。

请求事项:

申请人不服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现向贵局申请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

事实与理由:

局于 年 月 日在《法制快报》公告的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申请人才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行政处罚文书公告程序的规定,现还处在公告送达期间。申请人于 年 月 日在 进行的是 工程施工,没有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所认定的擅自开采煤炭的行为和事实,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拟处罚决定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特申请贵局举行听证,以便申辩理由,澄清事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xx

申请人:

年 月 日

听证申请书范例二

申请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xxx

电话:

申请事项:请求贵局拟以(九)安监管听告字[XX]执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举行听证。

事实与理由:

XX年4月19日,申请人按照《废品出售合同》的约定派遣车辆对aa电器(重庆)有限公司(下简称:aa公司)仓库内的货物进行装运,死者唐某某在整理堆码过程中,不慎从装运车上跌至地面,虽经抢救,终因伤势过重而死亡。

在整个事件中,申请人均严格按照《格力公司外来人员安全须知》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基于叉车工作属于特殊的工种,且须有严格的操作规范和持证要求,故货物的装卸及人员派遣均由aa公司安排,现场由aa公司的库管人员和安保人员统一负责指挥调度和监管。除安排司机前往车间运货外,申请人无权也没有派人进入现场管理和监督;同时,在装货前申请人也如实告知了装运工人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并为他们配备了相应的安全保险带,但因aa公司工作现场无高空安全固定支架而无法使用;因此,申请人已经尽到了安全教育和防护注意义务。

综上所述,申请人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责任。故,请求贵局拟以(九)安监管听告字[XX]执xx号对申请人的行政处罚进行听证。

此致

xxxxx

申请人:

申请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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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听证申请书

行政听证申请书

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

公告申请书范文4

一、在市区行政区域内,因实施依法批准的征地行为而发生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市人民政府设立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协调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具体办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事宜。市级组织实施征地的,由市协调办公室具体负责协调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柯城区、衢江区组织实施征地的,分别由两区人民政府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事宜。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有关村级组织应当配合做好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协调工作。

三、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

四、市、区人民政府在组织实施征地方案时,应当在确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告知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异议有申请协调和裁决的权利。征地补偿标准协调和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五、本办法所称的申请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青苗的所有权人。对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协调申请;对地上附着物(除房屋外)或青苗补偿费有争议的,由地上附着物或青苗所有权人提出协调申请。

六、申请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日内,向相应协调机关申请协调。

七、申请人申请协调,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协调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证或其他权属证明;

(四)因协调需要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请人委托人提出协调申请的,人不得超过人,并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

八、协调申请书应当有明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协调的具体请求事项及事实、理由与依据。

九、协调机关收到协调申请书后,在个工作日内进行材料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理由。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

(一)不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期限和程序提出协调申请的;

(二)不符合本办法申请人资格的;

(三)申请人材料未提交或提交不全,经书面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的;

(四)同一事项经过协调后又以该事项再次申请协调的;

(五)申请协调的事项已经过行政机关裁决的;

(六)其他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的。

十一、协调机关自受理协调申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协调申请书副本和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日内,向协调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材料。

十二、协调机关应对申请协调事项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并收集有关证据。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应制作调查笔录。

十三、协调机关在召开协调会前个工作日内,将协调会的时间和地点告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调的,视作撤回申请。

十四、协调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主持人宣读协调纪律和协调工作要求;

(二)听取申请人陈述意见;

(三)听取被申请人陈述意见;

(四)听取有关单位意见;

(五)核实证据资料;

(六)主持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提出协调意见;

(七)询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否愿意按照主持人提出的协调意见,协商解决争议事项,或终止协调。

十五、协调机关应当自受理协调申请之日起日内组织协调,并制作协调笔录。协调笔录应当由申请人、被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十六、经协调一致的,协调机关应制作和解协议书,由协调机关、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签字盖章;协调不成的,协调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协调结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协调或裁决的途径和期限。申请人可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日内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并将申请书直接递交裁决办公室。

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协调并作出终止协调决定书:

(一)受理协调申请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行达成协议的;

(二)经协调机关协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一致意见的;

(三)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四)经审查不属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情形的。

十八、因情况复杂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协调处理意见的,经协调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十九、协调机关受理协调申请,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协调工作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二十、因征收集体土地而对房屋实行拆迁的补偿、安置有争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公告申请书范文5

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文书名称。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

(1)请求事项:写明被申请宣告失踪人下落不明已达法定期限,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其失踪人。

(2)事实和理由。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如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需加盖公章。

(3)申请日期。

(4)附项。

二、格式:

宣告失踪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单位、住所

请求事项:

事实与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有关证据及材料。

三、举一范例供制作时参考:

宣告失踪申请书

申请人:a,女,×族,××岁,××省××县人,××县××公司职员,现住××县××路××号。

被申请人:b,男,×族,××岁,××省××县人,××县××公司职员,原住××县××路××号

请求事项:被申请人b下落不明已达2年,请求宣告其失踪。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此略。)

此致

××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a

××年××月××日

公告申请书范文6

关键词:PCT申请申请策略第19条修改第34条修改

自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十年来,中国取得了光辉的成就,中国企业在国外市场上越来越活跃。随着中国企业进军国外市场,对中国企业在国外的知识产权布局提出了更高要求。中国企业可以依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直接向外国提出专利申请或者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提出国际申请。中国在1994年1月1日成为了《专利合作条约》的正式成员国,并同时成为PCT条约规定的受理局、国际检索单位和国际初步审查单位。依据(《专利合作条约》提出的申请(简称PCT申请或国际申请)由于其具有很多优点而成为中国企业在外国进行专利布局的一个重要途径。中国的PCT申请量快速增长,2010年中国的PCT申请量已经达到12337件,增幅为56.2%。

PCT申请的优缺点

PCT申请具有很多优点。首先,PCT途径推迟了申请进入外国审查程序的时间。对于依据《巴黎公约》要求外国优先权的申请,必须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提出外国申请,否则,丧失优先权。PCT申请虽未改变《巴黎公约》有关优先权的规定(自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提出PCT申请),但是将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期限延迟至自优先权日起的30个月,甚至更长时间(在中国,在缴纳宽限费后,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的时间为自优先权日起32个月内)。所以,中国企业在本国提出普通申请并以该普通申请作为优先权文件提出PCT申请或直接提PCT申请之后,可以自优先权日或国际申请日(在无优先权的情况下)起30个月或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进入指定国或选定国的国家阶段手续。PCT途径给中国企业提供了充分的时间来考虑是否要在多个国家进行专利申请,同时,延迟了巨额花费的支出时间。

其次,PCT申请还提供了申请的可专利性评价。国际检索报告及其书面意见给申请人提供了该国际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初步依据。国际初审报告对PCT申请是否满足专利性国际标准进行评价,除了评价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还涉及权利要求、说明书和附图是否清楚,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等内容。中国企业可以根据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初步审查报告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判断该PCT申请的专利性前景,决定是否进行国家阶段程序以及选择哪些国家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如果国际检索报告和国际初步审查报告表明PCT申请明显无专利性,并且无法通过修改来克服,申请人可以考虑中断程序以避免不必要的费用。

第三,在一些PCT成员国PCT申请的国际公布为专利申请提供了临时保护。PCT条约的多数缔约国规定,只要国际申请或者权利要求书以本国官方语言公布,按照本国规定将给予申请人临时保护的权利。

虽然PCT申请存在很多优势,但是有人认为PCT申请存在程序复杂、相关申请表格填写难度大的缺陷。此外,从某种角度上讲,如果不能有效地利用PCT途径,则会导致不必要的申请费用和损失。

PGT申请策略

因此,中国企业在了解PCT申请的优缺点之后,宜根据待申请的技术的重要性、市场前景、技术发展情况等因素来考虑是否提出PCT申请。如果是一项具有前瞻性、技术生命周期长、希望在多国(例如五个以上国家)获得专利保护的重要技术,或者企业需要较长的时间进行市场评估和办理专利申请手续,则可以考虑进行PCT申请。如果该项技术并非重要技术,并且生命周期短,相关技术更新快,企业也不准备在多国请求专利保护,则不一定进行PCT申请。如果该技术是一项重要技术,企业希望在少数几个国家尽快获得专利权,则可以直接提出外国专利申请而不必走PCT途径。值得注意的是,向外国申请专利涉及保密审查。对于直接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并详细说明其技术方案。如果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后拟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在向外国申请专利之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请求。在这一情况下,申请人在向外国申请专利时可以依据《巴黎公约》要求该中国专利申请的优先权。如果企业盲目进行PCT申请(例如有些企业为了专利排名而提出PCT申请),使得很多PCT申请仅仅进行了国际阶段而没有进入任何国家的国家阶段,则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资源浪费。

中国企业如何提出PGT申请

中国企业可以以中文或英文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PCT申请,或以公约约定的多种语言中的一种在一个受理局提出PCT申请。PCT申请的效力相当于在指定国提出一件正规的国内申请。中国企业可以委托国内专利机构PCT申请,从而有效地处理PCT申请阶段的各种手续。

国际检索程序和条约第19条修改

PCT申请的国际阶段有国际检索程序和国际公布程序以及一个可选的国际初步审查程序。国际检索程序提供给申请人国际检索报告及其书面意见。在进行国际检索之前申请人除了可以对明显错误作更正外,没有对国际申请进行修改的权利。在国际检索报告向国际局和申请人传送之日起2个月或自优先权起16个月,以最后到期的期限为准,申请人可以根据条约第19条进行修改,该修改仅限于权利要求书,不能对说明书和附图进行修改。该修改需要向国际局提交,而非国家知识产权局。需要通过信件提交一套包含修改内容的完整的权利要求书和修改声明。该修改声明应该包括对修改内容和修改依据的说明。如果该修改声明对修改内容和修改依据的说明不充分,可能会收到国际局下发的补正通知书。修改不得超出国际申请(PCT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这一修改超范围的判断原则与我国专利法中修改超范围的判断原则(“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实质上是一致的。

通常,当国际检索报告及其书面意见给出了缺乏新颖性、创造性或工业实用性的初步意见时,作为申请人的中国企业可以研究国际检索报告中列出的对比文件,分析书面意见,从而针对性地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如果申请人决定提出国际初步审查要求并希望修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通常不必进行条约第19条的修改,而直接在提国际初步审查要求时进行根据条约第34条的修改,同时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进行修改。如果国际检索报告给出了关于新颖性、创造性和工业实用性的积极、肯定的评价,如无特殊情况不必进行第19条修改。国际初步审查程序和条约第34条修改

国际初步审查程序是PCT的可选程序,其可以提供关于可专利性的初步、无约束力的评价。国际初步审查由国际初步审查单位进行。中国企业作为申请人可以自优先权日起22个月内或收到检索报告和书面意见之日起3个月内,以后到期为准,向国家知识产权

局提出要求。

依据条约第34条,在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作出之前,申请人有权依规定的方式、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修改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修改同样不得超出国际申请提出时对发明公开的范围。该修改的期限是在提交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书或直至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制定之前。所以,申请人可以进行多次依据条约第34条的修改,并且该修改的期限是较长的。修改需要以信函方式递交并附具修改替换页。信函需要说明被替换页和替换页之间的关系,并应指出所作修改在原始提交的申请中的基础,必要时解释修改的理由。当删除整页内容时,可以仅用信函解释修改的原因。当修改说明书和附图时,提交变化部分的替换页;当修改权利要求时,提交完整权利要求的替换页。替换页一般应当打印,修改微小时可以是手写形式。如果申请人通过修改说明书、附图或权利要求导入了超出PCT申请提交时公开内容的范围,那么,修改视为未提出。如果申请人对权利要求、说明书或附图进行了修改,但是没有随替换页一起提交说明修改基础的信函,那么,修改视为未提出。

虽然国际申请在国际阶段无法获得实质性的专利权,但是当国际检索报告对国际申请的专利性作出负面评价时,申请人还是应该重视在国际阶段的修改机会,利用条约第19条修改或者第34条修改对申请文件(尤其是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以便在国际初审报告中获得有利的专利性评价,并克服国际检索报告中关于说明书、权利要求书或附图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缺陷,和/或克服国际申请缺乏单一性的缺陷。这对于申请人充分认识其专利申请的专利性进而决定是否进入某个国家的国家阶段以及具体进入哪些国家阶段均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国家阶段

公告申请书范文7

2009年1月5日,A海关收到王某寄送的《政务公开申请书》,要求A海关公开主要领导成员名称及履历、2007-2008年各项财政专项基金分配、使用情况和经费收支情况,以及购买小汽车、办公费用、公款出国、旅游公款报销等7项政府信息。

1月20日,A海关电话联系王某未果,电话留言告知王某须填写《海关信息公开申请表》、登录海关网站获取相关信息。3月27日王某向上级海关提起行政复议,认为A海关在接到其《政务公开申请书》后未在30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答复,有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属于行政不作为。

A海关的上级海关依法受理了该复议申请。由于A海关在复议期间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曾对王某作出答复,上级海关依法作出复议决定,A海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关于答复期限的规定,应予纠正。之后,A海关对王某提交的《政务公开申请书》作出书面答复。

如何“知情”

案例中,王某并不是海关行政管理相对人,但相关法律对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予以了充分保障。

海关公开信息包括两部分,一是海关主动公开的信息,二是海关依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海关主动公开信息的方式是通过海关公告、门户网站、新闻会以及媒体等方式公开。有些地方还设立了资料索取点、公告栏、电子信息屏,公布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并及时更新。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海关申请获取海关信息时,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提出。如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海关代为填写。

如果向海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海关信息,申请人还需要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有关“答复”的规定

海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第一,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理由和依据。第二,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第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四,依法不属于本海关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名称、联系方式。第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海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海关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海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海关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审查。发现拟公开的海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海关不能公开,同时要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海关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海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权利和救济途径

要求更正权。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海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海关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海关予以更正。如果该海关无权更正,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海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对获取信息的形式提出要求权。申请人可以要求海关按照其指定的形式提供信息。若海关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获得必要帮助权。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视听障碍的,海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公告申请书范文8

一、工商局

(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填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提供股东证明材料;(股东是法人的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公章;自然人的需身份证、手章)

(二)办理营业执照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公司章程、授权书及委托办理书

3、场地证明(或房屋租赁合同)

4、验资报告

5、任职文件

6、出资人身份证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

7、股东会议通知

8、股东会议,股东身份证复印件

9、项目可行性报告

注:清华大学技术入股需提供事业法人证书并盖章,专利证书并需专家评估。

联系电话: 0319-7867819

二、商业银行开设临时验资账户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2、法人代表手章

3、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

4、填写开设验资账户申请表

三、办理企业银行开户证

按核准名称申请书上的注资打款到验资账户,银行出具对账单、进账单并提供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四、会计事务所办理验资报告

提供资金到位资证函、公司章程、股东会议纪要。

联系电话: 0319-7836053

五、公安局刻制公章

1、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刻制公章审批表

六、质监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

1、企业公章、法人手章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联系电话: 0319-7867302

七、办理税务登记证

1、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及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公司章程

5、企业公章

6、场地证明

7、验资报告

8、会计资格证

联系电话: 0319-7867778 (地税)

八、发改局办理备案证

1、项目申请报告

2、申请立项请示

    3、营业执照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专家报告、节能评估

6、有资质单位出的可行性报告

联系电话: 0319-7867019

九、环保局办理环评报告

1、项目申请报告

2、备案证复印件

3、规划选址意见

4、土地预审意见

联系电话: 0319-7867128

十、国土局办理用地预审意见

1、项目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请示

联系电话: 0319-7867108

十一、规划局办理规划初审意见及选址意见书

(一)办理规划初审申请

1、项目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规划初审申请

3、备案证复印件

4、选址所在乡镇批复

(二)选址意见书

1、项目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书

3、现状地形图( 1: 500或1: 1000)

公告申请书范文9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登记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安全,保护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武汉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登记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武汉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产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的房屋登记工作。

武汉市房地产登记发证中心、武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中心和区房产管理局受市国土房产局委托,按规定的职责范围具体办理房屋登记工作。

第四条本细则所规定房屋登记范围包括: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

(二)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特定空间以及码头、油库等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第五条房屋应当按照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并设定唯一的登记编码。房屋基本单元是指有固定界限、可以独立使用并且有明确、唯一的编号(幢号、室号等)的房屋或者特定空间。

国有土地范围内成套住房,以套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非成套住房,以房屋的幢、层、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以宅基地上独立建筑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在共有宅基地上建造的村民住房,以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非住房以房屋的幢、层、套、间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

第六条房屋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全市建立统一的房屋登记簿(登记簿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从事房屋登记的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经过统一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房屋登记包括

(一)所有权登记

1、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2、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3、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4、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二)抵押权登记

1、一般抵押权设立、变更、转移、注销登记;

2、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变更、转移、确定、注销登记;

3、在建工程抵押权设立、变更、转移、注销登记。

(三)地役权登记

地役权设立、转移、变更、注销登记。

(四)预告登记

1、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2、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3、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4、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五)其他登记

1、更正登记;

2、异议登记及注销;

3、撤销登记

第九条房屋登记程序一般包括:

(一)申请;

(二)收件受理;

(三)审核(初审、复审、审批);

登记机构在登记登记完毕后,要根据登记簿的记载缮写证书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并立卷归档。

第十条申请房屋登记,当事人应当向负责该房屋登记的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当事人委托人申请登记的,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当事人的身份证明、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未成年人由监护人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监护人应当提交户籍身份证明、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的生效判决等证明监护人身份的材料;因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为被监护人利益的书面保证。

第十一条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并提交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的书面协议或证明文件。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份额变更申请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人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向登记机构提交有效的身份证明。

内地居民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

港、澳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为《特别行政区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的身份证明为《身份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外国人身份证明为《护照》。

境内企业申请登记的,应向登记机构提交《营业执照》;机关、事业、社团等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申请登记的,应向登记机构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外国企业驻国内机构申请登记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代表机构登记证。

第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处分其房屋,应根据公司章程提交加盖公司印章的董事会或股东会有关决议。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处分其管理的房屋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处分其房屋的须提交加盖申请单位印章的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文件。

集体企业处分其房屋的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的文件。

合伙企业处分其房屋的应提交全体合伙人同意的书面文件。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申请登记材料的原件;登记机构需留存复印件的,应当对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进行核对,并在留存复印件上加盖核对无误专用章。

申请登记文件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交经有涉外公证资格的公证处翻译的与原文内容相符的中文译本。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办理公证手续:

(一)因房屋继承、受遗赠申请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提交继承权公证书;

(二)委托他人处分房屋,应当提交委托公证书;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境外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申请房屋登记的,还应当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一)境外申请人可向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办理公证或者认证证明,当事人向当地公证人申办公证的,该公证书须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二)境外申请人在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办理公证文书,须经与该国和我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交由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三)在香港、澳门申办的公证文书须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公司加章转递确认;

(四)台湾同胞持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的,须经省公证协会核对。

第十七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出具收件凭证。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八条申请人提交的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构应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委托他人申请登记的,由人接受询问。

房屋登记机构认为申请登记房屋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询问结果与申请提交材料一致的可以受理。

第十九条办理下列房屋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实地查看:

(一)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二)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

(三)因房屋灭失导致的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实地查看的其他房屋登记。

登记机构实地查看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拍照作好书面记录并由查看人员和申请人签章。

第二十条登记机构应当对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事项和提交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下列条件进行审查:

(一)申请人与依法提交的材料记载的主体一致;

(二)申请人提交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三)申请初始登记的房屋与申请人提交的规划证明材料记载一致,申请其他登记的房屋与房屋登记簿记载一致;

(四)申请登记的内容与有关材料证明的事实一致;

(五)申请登记的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不冲突;

(六)不存在本细则规定的不予登记的情形。

登记申请不符合前款所列条件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

(一)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施工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的面积等内容建造的建筑申请登记的;

(二)申请人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权利来源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的房屋权利与权利来源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冲突的;

(四)申请登记房屋不能特定或者不具有独立利用价值的;

(五)房屋已被依法征收、没收,原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六)房屋被依法查封期间,权利人申请登记的;

(七)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申请人可以在登记机构将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前,撤回登记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撤回登记申请书(原件留存);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复印件留存);

(三)登记出具的收件凭证(原件留存)。

登记机构接到撤回登记申请后,应当查阅登记簿,申请事项已记载于登记簿的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事项未记载于登记簿的,受理撤回登记申请,同时通知经办人停止办理,并将所收申请登记文件在三日内退还当事人。

当事人就撤回申请有争议的,登记机构可以中止登记程序,超过十五个工作日当事人未就撤回申请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未向法院、仲裁机关提讼或仲裁的,登记机构继续登记程序。

第二十三条登记机构依据登记簿的记载向权利人发放房屋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登记证明包括预告登记证明、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武汉市商品房权属证明书。

第二十四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应当由房屋权利人领取,领证人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收件凭证,并签名或者盖章确认、注明领证日期。

领证的,领证人应当提交权利人身份证件、人身份证件、收件凭证和委托书。

如收件凭证丢失,还须提交收件凭证丢失,证书已领的具结书。

第二十五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房屋权利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换发。

第二十六条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的,房屋权利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补发。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齐备的,且登报的声明已满一个月可以补发,在补发的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上注“补发”字样,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作废。

集体土地范围内村民住房申请补证的,在补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前,登记机构应当就补发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公告六个月。

第三章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一节所有权登记

第二十七条所有权登记,登记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事项记载于登记簿或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二十八条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登记机构在实地查看时应对房屋坐落、规划、竣工情况进行核对。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共有部分的登记簿记载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明确本企业保留自有的房地产、用于销售的房地产、业主共有房地产和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的范围并提交规划、销售许可等证明材料。

第三十条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时,登记机构除按第十八条询问外还就房屋是否有承租人、承租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等进行询问。

第三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一)买卖;

(二)互换;

(三)赠与;

(四)继承、受遗赠;

(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六)以房屋出资入股;

(七)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经抵押权人同意并告知受让人抵押情况后先办理转移登记,再办理抵押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所有权人应当自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

(一)房屋灭失的;

(二)放弃所有权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办理房屋灭失登记,实地查看时应查看房屋是否灭失。

第三十六条经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消灭后,原权利人未申请注销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提供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办理注销登记,将注销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原房屋所有权证收回或者公告作废。

第二节抵押权登记

第三十七条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抵押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八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房屋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三)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十九条下列房屋不得设定抵押:

(一)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房屋;

(二)用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等房屋;

(三)列入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的房屋;

(五)被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屋;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屋。

第四十条申请人提供的抵押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所在地、所有权归属;

(四)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担保物权费用等)。

申请人提交的主债权合同有上述抵押条款的,视为提交了抵押合同。

第四十一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抵押权设立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记载于登记薄:抵押权人、抵押人、债务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坐落、登记时间等。

第四十二条已设定的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当事人或者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

(二)抵押物的地址、面积发生改变;

(三)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变更;

(四)抵押权担保的范围发生变化;

(五)债务履行期限变更;

(六)抵押权顺位变更;

(七)发生变更的其他抵押权事项。

第四十三条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最高额抵押权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以房屋设定最高额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最高额抵押权登记。

第四十五条最高额抵押合同应当包含最高债权额限度条款以及债权确定期间的条款。债权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应是对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的约定,而不是对特定债权的约定。

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内新产生的债权没有超过最高债权额限度,且有借据证明或者在债权合同中注明了对应的最高额抵押权的,该债权自动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无须重复办理登记。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协议可以将最高额抵押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

当事人在设立登记办理过程中提出的,登记机构可以和正在办理的最高额抵押权登记一并办理设立登记,但当事人要提供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当事人在最高额抵押权登记已经完成时提出的,应当按照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办理。

当事人在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额确定后提出的,按照一般抵押权的变更登记办理。

第四十八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设立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薄:最高额抵押权人、抵押人、债务人、最高债权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的期间、房屋他项权利证书号、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坐落、登记时间等。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主债权确定:

(一)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二)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三)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四)抵押房地产被查封、扣押;

(五)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六)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条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第五十一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记载于登记薄:债权确定的事由、最终确定的担保债权数额。

第五十二条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债权人作为偿还贷款履行担保的,当事人应当申请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第五十三条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就申请登记项目已建成部分是否真实存在进行实地查看,对项目的名称、坐落等进行核实。

第五十四条已经预售合同备案或预告登记的商品房不得纳入在建工程抵押范围。

第五十五条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薄:在建工程自然状况、抵押权人、抵押人、债务人、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号、施工许可证号、规划许可证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登记时间等。

第五十六条在建工程抵押权的变更、转移、注销登记办理参照一般抵押登记程序办理。

第五十七条申请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的,申请房屋抵押权登记的权利人和抵押物为原在建工程抵押权人以及抵押物。

第三节预告登记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申请预告登记,登记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第五十九条预告登记的申请人是房屋转让双方当事人或者抵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中,如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共同申请预告登记的,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一)预购商品房;

(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

(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一条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时,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房屋自然状况、预告登记权利人、义务人、预告登记证明号、身份证件号码、债权数额、担保范围、债务履行期限、登记时间及登记最终审核人员。预告登记权利人指商品房预购人、房屋转移的受让方、抵押权人。预告登记义务人指商品房预售人、房屋转移的转让方、抵押人。

第六十二条预告登记转相应登记时,申请人应按本登记的收件要求补齐相关资料,并提交预告登记证明原件。

第六十三条预告登记因下列原因,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记:

(一)预告登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申请人是预告登记权利人;

(二)地名变更的,申请人是预告登记权利人;

(三)预告登记权利人死亡的,申请人是继承人。

第四节其他登记

第六十四条权利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自然状况、权利内容有错误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权利归属、权利内容有错误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第六十五条登记机构受理更正申请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第六十六条登记机构经审核房屋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将更正内容、时间、事由等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并通知权利人,换发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决定不予更正的,登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六十七条登记机构发现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申请登记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对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对于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在30个工作日内办理更正登记;办理更正登记期间,权利人因处分其房屋权利申请登记时,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第六十八条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归属、权利内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第六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机构应当在受理异议登记申请的当日将异议人姓名(名称)、异议事项、异议依据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

(一)申请异议的房屋在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范围内;

(二)被申请异议的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

(三)申请人是有关证明材料载明的房屋权利的利害关系人;

(四)申请人未曾就同一事由申请过异议登记。

第七十条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因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

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第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七十一条自异议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之日起15日内,申请人应向人民法院或者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将已向法院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证明文件送达登记机构。15日内未将法院或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证明文件送达登记机构,异议登记失效。

第七十二条异议登记的注销应由异议登记申请人或者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申请。

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房屋权利归属或者权利内容与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状况不一致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申请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办理相应的登记。

第七十四条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

第七十五条撤销房屋登记的,登记机构应当将撤销登记的内容、时间、事由等事项记载于房屋权属登记簿;并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通知其在10日内交回原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逾期未交回的,由登记机构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作废。

第四章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

第七十六条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

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七条申请集体土地房屋的所有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在受自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事项记载于登记簿或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第七十八条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公告期30日,公告期内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

第七十九条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先办理宅基地使用权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八十条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第八十一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坐落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二条房屋登记机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和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集体土地”字样。

第八十三条办理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的其他房屋登记,可以参照适用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八十四条为满足房屋登记簿的建立条件,保障在建工程抵押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等顺利进行,建设单位在房屋建设期间,需将房屋预测面积、规划的套数、土地使用权人等基本信息及下列材料提供给向登记机构:

(一)申请表;

(二)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建筑红线定位图;

(五)建筑施工许可证;

(六)由规划部门审核认定的建筑工程图(平、立、剖);

(七)白蚁防治合同;

(八)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核对原件);

(九)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十)授权委托书及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十一)具有测绘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房屋预测报告和房屋平面图;

(十二)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税务机关等对房屋进行查封等限制,要求登记机构予以协助的,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

(二)单位介绍信(原件留存);

(三)房屋权属登记簿查阅证明(原件留存);

(四)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核对原件、复印件留存)以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留存)。

第八十六条登记机构在办理协助执行手续时,应当核对查封、预查封法律文书记载的房屋权利人、范围和内容是否明确、与登记簿的记载是否一致。明确的、一致的,应当将生效法律文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中列明的查封或其它限制处分的内容和期限记载于登记簿;不明确、不一致的,应当告知要求协助执行机关。

公告申请书范文10

被申请人: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富公刑不立字【2012】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予以撤销。

复议请求

请求贵局及时依法以诈骗、抢劫犯罪对A刑事立案侦查。

事实和理由

2012年2月2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B控告A诈骗、抢劫案》的控告报案材料。被申请人以富公刑不立字[2012]1号不予立案。申请人对此不服,特向贵局申请复议,并希望贵局及时立案。申请人的具体依据如下:

贵局所谓的没有犯罪事实,是贵局认定事实错误,贵局不予立案的决定是错误的。

2001年,富源县大河镇庄子山煤矿是申请人个人独资企业,A是申请人聘请的会计。A利用会计负责年检的职务之便,冒用申请人的名义,提供虚假不全的材料,于2003年7、8月间注销申请人独资企业,并采取同样虚假手段设立申请人与A.C的合伙企业,将申请人独资企业篡改成合伙企业(名称没有变、法定代表人没有变、公章没有变,以便欺骗申请人)

2003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28日的5年期间,涉案企业所有收入都归申请人个人所有,没有分红记录、没有合伙人会议记录等有效证据证明A的主张【A单方书写或伪造的或骗取的不具法律效力的证据除外(法院已经判决合伙不具真实性)】。

已经生效的(2009)富民初字第196号《民事裁定书》中,认定“结合本院调取的证据,对庄子山煤矿为合伙企业的真实性,本院不予采信。”“原告(A.C)对被告(B)质证的,本院调取的工商档案第6、7、15、42、52页不是被告(B)签字盖手印的质证意见无异议。”。

A在虚假注册合伙企业时提供的富云会师验字(2003)第28号验资报告(虚假验资报告),因申请人“B”(实际是A)提供给富源云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的《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委托人的委托书》、《验资业务约定书》等不是B签字摁手印。云东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曲云会师决字【2009】第1号《撤销验资报告决定书》予以撤销。

2008年7月28日,A以煤矿经营困难、资金短缺为由,将申请人煤矿“28.8%股份”转让给他人获得1060万元并协助他人进驻煤矿。申请人以煤矿属于独资企业为由阻止A转让股份,并阻止他人进驻煤矿。

2011年5、6月间带领几十人强行进驻煤矿,致使一人受伤、一人死亡、一人判刑。将煤矿强行占为己有。

(2011)曲中行终字第31号《行政裁定书》以“诉讼时效为由驳回申请人的,并没有做出对企业性质的认定。

综上所述,以上事实足以证明A的行为构成诈骗、抢劫犯罪,被申请人应依法及时以诈骗、抢劫犯罪对A进行立案侦查。

被申请人在没有对控告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及相关材料上的签字、手印进行刑事鉴定的情况下,对A“没有犯罪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

根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规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审判的;(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依照法律的规定,被申请人涉嫌徇私枉法、渎职侵权犯罪,应依法追究其徇私枉法罪的刑事责任。

请贵局查清事实,依法追究A的刑事责任,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富源县公安局

公告申请书范文11

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行政审批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的,由行政审批机关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审批机关以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组织实施)

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市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批改革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推进。

第五条(告知承诺事项的确定与公布)

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政审批事项外,对于能够通过事后监管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机关可以实行告知承诺。

实行告知承诺的具体行政审批事项,由市和区、县审批改革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会同相关审批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告知承诺书)

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行政审批机关制作告知承诺书。

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由市和区、县审批改革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会同相关行政审批机关制作。

第七条(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通过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方式和期限;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不作出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机关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当场发给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通过信函、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告知承诺书邮寄给申请人。

第八条(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收到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承诺书,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告知的期限内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并对下列内容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申请人应当将经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给行政审批机关。

第九条(告知承诺书的生效和保存)

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

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

第十条(提交材料)

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行政审批机关提交相关材料。

告知承诺书约定申请人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部分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行政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提交。

申请人应当在递交告知承诺书时提交材料的具体范围,由市和区、县审批改革部门根据各自权限,会同相关行政审批机关确定。

第十一条(审批决定)

行政审批机关收到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以及告知承诺书约定的部分材料后,应当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制作相应的行政审批证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第十二条(后续监管)

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被审批人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后2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对被审批人从事行政审批事项的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发现被审批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诚信档案)

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建立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

对被审批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审批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十四条(行政监察)

市和区、县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告知承诺实施情况的监察。

公告申请书范文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商标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本实施细则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第三条 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补发《商标注册证》等有关事项,申请人可以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可的商标组织,也可以直接办理。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标组织。

商标国际注册,依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办理。

第四条 申请商标注册、转让注册、续展注册、变更、补证、评审及其他有关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五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设置《商标注册簿》,记载注册商标及有关注册事项。商标局编印发行《商标公告》,刊登商标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依照《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受法律保护。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七条 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八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依照《商标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提出的评审事宜,做出终局决定、裁定。

第二章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九条 申请商标注册,应当依照公布的商品分类表按类申请。每一个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十份(指定颜色的彩色商标,应当交送着色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的纸张印制或者用照片代替,长和宽应当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

第十条 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书件,应当使用钢笔、毛笔或者打字机填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商标注册申请人的名义、章戳,应当与核准或者登记的名称一致。申报的商品不得超出核准或者登记的经营范围。商品名称应当依照商品分类表填写;商品名称未列入商品分类表的,应当附送商品说明。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用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证明文件。申请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烟丝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国家烟草主管机关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申请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的商标注册,应当附送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申请手续齐备交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写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商标局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按指定内容补正并交回商标局。限期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期;未作补正或者超过期限补正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第十三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同一天申请注册的,各申请人应当按照商标局的通知,在三十天内交送第一次使用该商标的日期的证明。同日使用或者均未使用的,各申请人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一致的,应当在三十天内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超过三十天达不成协议的,在商标局主持下,由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第十四条 申请人委托商标组织申请办理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交送人委托书一份。人委托书应当载明内容及权限,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的人委托书还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国籍。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应当使用中文。人委托书和有关证明的公证、认证手续,按照对等原则办理。外文书件应当附中文译本。

第十五条 商标局受理申请商标注册要求优先权的事宜。具体程序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商标注册的审查

第十六条 商标局对受理的申请,依照《商标法》进行审查,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并具有显着性的商标,予以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驳回申请的,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商标局认为商标注册申请内容可以修正的,发给《审查意见书》,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予以修正;未作修正、超过期限修正或者修正后仍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驳回申请,发给申请人《驳回通知书》。

第十七条 对驳回申请的商标申请复审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商标注册申请书》、原商标图样十份、黑白墨稿一份和《驳回通知书》。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终局决定应予初步审定的商标移交商标局办理。

第十八条 对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异议人应当将《商标异议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局,《商标异议书》应当写明被异议商标刊登《商标公告》的期号、页码及初步审定号。商标局将《商标异议书》交被异议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天内答辩,并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予以裁定;期满不答辩的,由商标局裁定并通知有关当事人。被异议商标在异议裁定生效前公告注册的,该商标的注册公告无效。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商标异议裁定通知之日起十天内,将《商标异议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异议裁定生效后,由商标局核准注册。

第四章 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续展、争议裁定

第二十条 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和变更证明各一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申请书》或者《变更商标其他注册事项申请书》,以及有关变更证明各一份。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必须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办理。

第二十一条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转让注册商标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受让人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必须一并办理。转让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商品的商标,受让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注册商标申请,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

第二十二条 申请商标续展注册的,每一个申请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五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经商标局核准后,将原《商标注册证》加注发还,并予公告。不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商标局不予核准,予以驳回。续展注册商标有效期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对商标局驳回转让、续展注册申请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驳回转让复审申请书》或者《驳回续展复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同时附送原《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或者《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和《驳回通知书》。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终局决定核准转让注册或者续展注册的,移交商标局办理。

第二十四条 商标注册人对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提出争议的,应当在他人商标刊登注册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将《商标争议裁定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被争议注册商标终局裁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撤销理由仅涉及部分注册内容的,该部分内容予以撤销。被裁定撤销的,原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第二十五条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1)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

(2)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将他人已为公众熟知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3)未经授权,人以其名义将被人的商标进行注册的;

(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

(5)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做出的撤销注册的商标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商标注册不当的,可以将《撤销注册不当商标申请书》一式两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裁定,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移交商标局办理。

被撤销的注册不当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原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收到决定或者裁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第五章 商标使用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注)或(R)。在商品上不便标明的,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以及其他附着物上标明。

第二十七条 《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必须申请补发,商标注册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一份,商标图样五份。《商标注册证》遗失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交回商标局。伪造或者涂改《商标注册证》的,由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收缴伪造或者涂改的《商标注册证》。

第二十八条 对有《商标法》第三十条第(1)、(2)、(3)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二十九条 对有《商标法》第三十条第(4)项行为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并说明有关情况。商标局应当通知商标注册人,限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供该商标使用的证明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明或者证明无效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前款所指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

第三十条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撤销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不受《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限制。

第三十一条 对有《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3)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检讨,予以通报,并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两倍以下的罚款;对有毒、有害并且没有使用价值的商品,予以销毁;使用注册商标的,应当依照《商标法》的规定,撤销其注册商标。

第三十二条 对有《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第(1)、(2)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其进行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予以通报,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商标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禁止其商品销售和广告宣传,封存或者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制止,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销售自己注册商标标识的,商标局还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但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必须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应当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三个月内,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备案,并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违反前款规定的,由许可人或者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直至报请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由被许可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收缴其商标标识,并可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商标注册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人必须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条的规定。

许可他人使用本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商品商标的,在将许可合同副本交送存查时,被许可人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附送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七条 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做出的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商标注册人对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将《撤销商标复审申请书》一份交送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终局决定,书面通知商标注册人及其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并移交商标局办理。

第三十八条 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应当向商标局交送《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第三十九条 撤销或者注销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自撤销或者注销公告之日起,其商标专用权丧失。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由原商标注册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商标注册证》,交回商标局。

第四十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第六章和本实施细则第五章的规定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4)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2)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璜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3)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第四十二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任何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或者检举。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有关当事人;

(2)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必要时,可以责令封存;

(3)调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行为;

(4)查阅、复制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帐册等业务资料。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前款所列职权时,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

第四十三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缴并销毁以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和其他作案工具;

(5)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应被侵权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赔偿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四条 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前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做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五条 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任何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检察机关控告和检举。

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控告和检举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本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处理;其所控告和检举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复审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在期满前申请延期三十天,是否准许,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以邮寄方式收发文的,以邮戳日期为准;邮戳不清或者没有邮戳的,以商标局发文后二十天或者收文前二十天分别作为当事人收到或者发出的日期。

第四十七条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书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公布。

申请商标注册或者办理其他商标事宜的收费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公布。商标注册的商品分类表,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第四十八条 连续使用至1993年7月1日的服务商标,与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的服务上已注册的服务商标(公众熟知的服务商标除外)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依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有关规定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