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正规合同书

正规合同书

时间:2023-02-04 12:01:34

正规合同书

第1篇

2021年正规租房合同协议书

出租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就房屋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租赁期限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计_______个月。

二、本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按月交。每月月初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全月租金。

三、乙方租赁期间,水费、电费、取暖费、燃气费、电话费、物业费以及其它由乙方居住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租赁结束时,乙方须交清欠费。

四、乙方不得随意损坏房屋设施,如需装修或改造,需先征得甲方同意,并承担装修改造费用。租赁结束时,乙方须将房屋设施恢复原状。

五、租赁期满后,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甲方收到乙方要求后7天内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租赁的权利。

六、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若一方强行中止合同,须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__________元。

七、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请由当地人民法院仲裁。

八、本合同连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

2021年正规租房合同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愿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租赁给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定如下合同:

一、甲方从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起将其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期限到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为期_______年。房屋全年的租金__________元整人民币为净收。

二、付款方式:按照先付款后租房的原则,乙方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全年租金。房租需提前半月交清租金如未按时交纳,否则甲方有权将房屋收回承租他人。

三、乙方同意房屋在使用中途自行终止合同、损害房屋(达________%)或未按时交纳房屋租金,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四、租赁期间房屋租金为净收,房屋的维修、水电、税金等一切其他费用由乙方自理甲方概不负责。乙方必须爱护和管理好门面及所有财产,如有损坏,必须造价赔偿,乙方如需重新装修房屋,须经甲方同意后方可装修。合同期满后房屋须无偿交给甲方,如擅自拆除,甲方有权按其装修费用等向乙方索赔。

五、乙方承租后,必须合法经营、安全生产、遵纪守法,如出问题,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六、乙方需要向甲方交一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涂改、复印无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2021年正规租房合同协议书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乙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三条房屋租金

该房屋租金为__________元整,每月__________元人民币。租赁期间,如遇到市场变化,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出租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任意调整租金。

第四条付款方式

按_______支付,每月日支付,另付押金__________元,租房终止,乙方结清各项费用后,甲方将押金退还乙方,不计利息。

第五条关于房屋租赁期间的有关费用

在房屋租赁期间,以下费用由乙方支付,并由乙方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1.水、电费;2.煤气费;3.电话费。物业管理费和暖气费用由_____支付。

第六条租赁期满

租赁期满后,本合同即终止,届时乙方须将房屋退还甲方。如乙方要求继续租赁,则须提前____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甲方在合同期满前____个月内向乙方正式书面答复,如同意继续租赁,则续签租赁合同。

第七条因乙方责任终止合同的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并收回房屋,造成甲方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1、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租的;

2、擅自将承租的房屋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的;

3、擅自拆改承租房屋结构或改变承租房屋用途的;

4、拖欠租金累计达____个月;

5、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6、故意损坏承租房屋的;

第八条租赁期间应注意电气防火、防盗、防触电,执行当地有关部门规定,造成损失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第九条提前终止合同租赁期间,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_____月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签订终止合同书,在终止合同书签订前,本合同仍有效。如因国家建设、不可抗力因素或出现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情形,甲方必须终止合同时,一般应提前_____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的经济损失甲方不予补偿。

第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本合同连同附件共___页,一式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第2篇

一、言传身教,规范规则

小学生模仿能力强,具有很强的向师性。在教学过程中,教师书写示范到位,笔顺正确,设计合理美观的板书,不但使学生得到很好的认读效果,同时对学生规范书写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教师书写示范,除了黑板板书外,教师平时作业批语的书写也应正确、规范、漂亮。

在学生学习书写初期时,我严格规范书写要求:要求学生将作业本对折两次,一行写4个单词,在首个单词的下面注上中文,同时要求学生一个单词中的一个字母写错了应擦掉重新写,绝对不能把这个字母涂掉再接着写,而且让学生在抄写时用“头大写、尾标点、句号缩成小圆点,词词分开别粘连,糖葫芦一串没法念。”时刻检查书写是否到位。同时教师要及时批改学生的作业,对于不规范的或不正确的单词和句子,教师要及时指出并要求订正,对于个别错误比较严重的学生,尽量一对一批改,并个别辅导。也可让这些易错的学生练习以下句子:This quick brown fox jumped over the lazy dog.既有所有英文字母的练习,又有单词和句子书写的训练,高效又易操作。

二、开展活动,激发兴趣

教师开展一些书写有关的趣味活动,创造学好英语、写好英语的良好氛围,对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是很有帮助的。在实际的教学中,我们发现学生有很强的竞争欲。例如低年级开展写字母、写单词、写句子比赛等;中高年级学生在初步掌握书写的基本规范和格式后,举行制作英语书签、节日贺卡、编辑英语手抄报等活动。教师可以利用学校的宣传橱窗或者班级的学习园地,将一些优秀的作品进行展览, 给学生提供互相学习的机会。对优秀的学生是一种肯定,也为其他学生也提供了参照的范本和努力的方向,在学生中形成“比、学、赶”的良好氛围。

对于平时课后布置单一的抄写,学生的兴趣很难保持的现状,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法来改善:在班里长期开展“书写之星”的评选,教师可以采用多样的评价符号以及多样的评价方式,作业整洁、规范、漂亮的可得一个星,更好的还可以得到两个星,十个星便可换一个书写星。每个月统计评比一次,表现突出可获得表扬的喜报,而且还可以将其作业张贴在班级学习园地。教师可以从中选出书写小能手指导班级中书写不规范的同学,并在期末评选“最佳书法奖”、“最佳拍档奖”、“最佳进步奖”、“最佳指导奖”等,实现全体同学共同进步。

三、习惯养成,持之以恒

1、选择合适用笔

选择合适的笔是书写的基础。在学习英语书写初期,教师最好要求学生使用H或B型号铅笔,不建议使用钢笔和圆珠笔.因为书写初期小学生对于字母、单词和句子的正确书写还不熟悉,容易书写错误,铅笔易擦易改,钢笔和圆珠笔不易修改,容易影响学生的书写速度和自信心的建立。

2、注意书写姿势

我们常常看到学生书写时歪着头或趴着书写,身子扭着,本子歪着,近视率也越来越高。小学生正处于身体生长发育的关键时期,正确的坐姿和握笔姿势书写,不仅有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也有利于书写的规范。教师可以将书写姿势编成口诀“写字时,要做到:⑴坐姿:头正、身直、脚平;⑵握笔:摆好‘三个一’,眼离书本约一尺,手离笔尖约一寸,胸离桌子约一拳;⑶心平气和,态度认真。”让学生熟记成诵,每次写字课前让孩子们先念口诀再练字,真正做到“练字先练姿”。教师可以用榜样的力量来影响学生,结合教学让握笔及坐姿正确的同学展示给大家看,表扬书写姿势正确的同学,让他们改正不良的书写姿势。我们也要向家长宣传学生良好写字姿势培养的重要性,要求家长积极配合,请家长在家庭联系本或班级留言中及时反馈学生在家书写姿势正确率的情况。结合学生在校和家里的表现评选一周的“坐姿之星”,这样老师、家长、齐抓共管,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第3篇

1工程说明

对工程的说明见招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栏,名称见第2栏所述。

2资金来源

_____(业主名称)(以下简称“业主”)已筹集到一笔以多种货币构成的资金,用于_____(工程名称)的投资费用。该投资费用的一部分将用于邀请投标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3合格条件与资格要求

3.1本招标面向投标人。

3.2根据本合同所提供的全部货物和服务必须来源于合格的国家,本合同下的所有开支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3在本款中“原产地”一词是指开采、种植、生产货物的地点以及提供服务的地点。

货物是指经过工厂制造、加工或对其零件进行实质性的重大组装而生产的,其产品在基本特征或使用目的及应用方面与其元件有实质性的区别,且得到商业上的承认。

3.4货物及服务的产地与投标人的国籍无关。

3.5为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业主满意的证据,证明其具有本须知第3.1款中规定的资格和具有足够的资产及能力来有效地履行合同。为此所有提交的标书应包括下列资料:

(a)公司、商行、股份公司或联营体各成员的机构组成或法律地位、注册地点、主要营业地点的原始文件的副本;

(b)投标人(或联营体各方)在过去五年和现在正在进行的与本合同工程相似的经验和合同履行情况;

(c)按第四章表ⅳ的格式提供完成合同所需的主要施工机具与设备;

(d)按第四章表ⅴ的格式提供拟在现场或不在现场进行管理,或实施合同的主要人员资格和经历;

(e)按第四章表ⅵ的格式提供拟定的分包金额超过投标价格10%的分包内容与分包人名单;

(f)投标人(或联营体各方)的财务状况,包括最近三年的损益表,资金平衡和审计报告,以及今后两年内的财务预测和投标人(或联营体的授权代表)给予向其开户行了解资信的授权书;

(g)有关目前涉及投标人的诉讼案的资料。

3.6两个或多个公司联合投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投标书以及中标后的合同协议书应金字使所有联营体成员均受到法律约束;

(b)应推荐一家联营体成员作为主办人,且应提交一份授权证书,证明其主办人资格。

授权证书须有所有联营体成员的合法代表签署;

(c)联营体主办人授权代表为任何或全部联营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指示。合同的整个实施(包括交付)应全部由联营体主办人负责;

(d)所有联营体成员应对按合同条件实施合同共同或分别承担责任。在(b)款的授权书中,以及在标书和协议书(如果中标的话)中应对此作相应声明;

(e)联营体成员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副本应随标书提交。没有业主的批准,不得改变工作分工。

3.7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应主动按3.5款的要求更新和补充资格预审时的资料,特别是应该说明投标时(以投标截止日28日以前为限)投标人正在进行的工程细节。

3.8不允许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之间再形成新的联营体进行投标,但允许为加强其经济与技术实力吸收新的成员,并应先行获得业主的批准。这一批准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三十五天以上提出。为此向业主提出的要求必须按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提供新增加疆成员的所有人员、技术和商务材料(按资格预审申请表1~io填写)。

4招标时间表

粗略的招标时间安排见前附表第三栏中的说明。

5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标书准备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业主对上述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6现场考察

6.1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以获取那些需用自己负责的有关投标准备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现场考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6.2经业主允许和事先安排,投标人及其代表方能进入考察的现场。但明确规定:投标人及其代表不得让业主在考察中负任何责任。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

招标所需文件

7招标文件的内容

用于招标目的而发售的本合同的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按本须知第9款发出的修改书和第17款发出的标前会议纪要。

第1章投标邀请书

第2章投标须知

第3章合同条件

合同格式

。投标书格式

。投标书附录

。指定材料表

。合同协议书格式

。投标保函格式

。履约担保书及动员预付款银行保证书格式

。授权书格式

第4章辅助资料表

第5章技术规范

第6章工程量清单

第7章图纸

第8章参考资料

7.2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条款、规范和图纸。

如果投标人的标书不能满足本须知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根据第26款的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将被拒绝。

7.3凡获得招标文件者。无论投标与否,均应对招标文件保密。

8招标文件的澄清

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不晚于投标截止时间35天以前按投标邀请中的地址书面、电传、传真或电报的方式通知业主。业主将以书面、电传、传真或电报的方式在开标的28天以前答复(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所有获得投标文件的投标人。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业主在投标截日前的任何时候,可因任何原因,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这种修改可能是业主主动作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商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作出的。

9.2修改书将以书面、电传、传真或电报的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他们起约束作用。投标人收到修改书后,应立即以电传、传真或电报的方式通知业主,确认已经收到修改书。

9.3为了给投标人合理的时间,使他们在准备投标书时把修改书考虑进去,业主可以按20款规定酌情延长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

投标准备

10投标的语言

投标书及投标人与业主之间的与标书有关的来往函电和文件均应使用汉语/英文。投标人随投标书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印刷品可以使用另一种语言,但其中有关段落须配有恰当的汉语/英文翻译,标书的解释应以汉语/英文为准。

11组成投标书的文件

投标人准备的投标书应包括:投标书及其附录;授权书;投标保证金;报价的工程量清单;辅助资料;证明合格条件和资格的资料;选择报价和按本须知规定提交的其他所有的资料。

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书格式,工程量清单和辅助资料表(但表可以同样格式扩展,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接15.2款的规定可以选择)

12投标价格

12.1除非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投标是指本须知第1章第1款中说明的合同全部作,并且此投标是以投标人提交的单价和金额为基础的。——12.2投标人应填写工程量清单所述的所有工程项目的单价和金额(不管数量是否表明),当实施合同时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与金额的项目,将心予支付,并认为此项目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金额之中。

12.3所有根据合同或其他原因,截止到投标截止日前28天,由投标人支付的所有关税、税收和其他征税,都要列入投标入呈报的标书中的单价与金额中。业主将据此对标书进行评价和比较。

12.4价格调整。据合同条款第70款的规定,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和金额在合同实施期间可以予以调整。投标人应完成辅助资料表ⅲ并随投标书提交合同条款第7o款所要求的其它支持材料。

12.5若本招标被划分为几个“合同包”,则允许投标人对其中一个或全部“合同包”投标。

(a)每一个合同包将根据其自身的特点进行评审并分别地签署合同。因此,投标人应针对不同的合同包分别报价。

(b)投标人对一个以上的合同包投标时,可提供一个特定的下降额(折扣),如果对一个以上的投标中标的话。此种投标折扣将在评标时予以考虑,以决定是单个地还是几个包合在一起授予。

13投标货币与克付货币

13.1投标书的单价与金额全部用前附表第4栏所述的指定货币报出。投标人如果希望合同中来自中国以外的工作量用一定比例的外币给予支付(即“外币需求”)时应将任何一种外币支付的比例在辅助资料表i一“当地与外币需求”表中列明,此种比例应为所需外币占标价(不包括暂定金)的百分比,或(i)完全使用投标人所在国货币或由投标人选择(ii)完全使用美元。如果投标人希望支付一定比例的除(i)和(ii)

以外外币,则应按上述的方式指出其所需的外币的百分比。根据标书中所列百分比,并根据下面13.2款所规定的汇率,按第28款之规定进行折算和比较。

13.2投标人应采用在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当日中国银行北京总行公布的卖价汇率来换算货币。如果某些货币没有公布汇率,则投标人应说明所使用的兑换率及其来源。

为支付目的,编写投标书时采用的汇率在本合同实施期间保持不变,以使投标人不独自承担汇率变化的风险。

13.3投标人拟需要的外币及当地货币总额应在辅助资料表i(当地货币与外币需求)中列明。投标在表l附录中至少应说明所需下列货币的使用范围:

(a)外币:

(1)用于工程直接雇用的外籍雇员的外币;

(2)上述雇员的社会福利费,保险金和医疗保健费,以及国际旅差费;

(3)工程所需进口的材料费用(用于临时和永久性工程);

(4)工程所需的进d机械设备(包括主要备付)的折旧费和使用费「(5)进口材料、机具、设备(包括零备件)的保险费和运费;

(6)与工想有关且在中国以外发生的管理费、杂费和财务费用。

(b)中国货币:

(1)当地劳务;

(2)当地材料;

(3)当地机械设备的折旧;

(4)其他当地服务;

(5)在中国国内的管理费、杂费和财务费用。

13.4业主可能会要求投标人澄清其外币需求,并提出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单价且表i中的数额是合理的,符合第13.1款的要求。根据合同条款第72款的砚定在工程进展中外币的百分比可能会根据业主与承包人之间的协议而进行调整,以反映会同中外币需求的实际变化。

13.5投标人应完成辅助资料表ⅱ“合同支付量估算表”并以表格的形式列明预期的工程期间将进行的主要工程量。

14投标书的有效期

14.1自第23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算起,投标书有效期为如前附表第6栏所述的日历日。

14.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业主可向投标人找出延长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电传、传真或电报的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失去他的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他的标书,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5款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5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人应与投标书一起提供一笔不少于如前附表第7栏所述的人民币金额或相当于该金额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作为投标保证金。

15.2根据投标人的选择,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保兑支票、银行汇票,不可撤销信用证或下列银行出具的保证书。

(a)中国银行;

(b)中国银行在海外的往来银行,通过中国银行转开;

(c)其他在中国开业的中国或外国的银行;(d)经业主认可的其他外国银行。

银行保证书的格式,应符合招标文件的格式要求;也可采用其它格式,但须事先得到业主的批准。信用证、银行保证书的有效期应超出投标书的有效期28天。

15.3按本项知第14款,如果投标人同意适当延长投标书有效期的话,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按15.2款规定相应地延长。

15.4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书,业主可以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5.5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将尽快清退,最迟不超过规定的标书有效期期满后的28天。

15.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约并按要来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

15.7如有下列情况将没收投标保证金:

(a)投标人在标书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书;

(b)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

(1)签署合同协议;或(2)提供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

16投标条件的变动

16.1只有在下面所述并在前附表上明确列出的条件下,对投标条件在财务/管理方面的变动才被允许,投标人可以在指定的条件变化范围内选择其最合适的,并在其投标书附录中对这种报价的基础予以阐述。

(a)除非在前附表第8栏中有严格的限制,否则对动员预付款可以提出不同于合同条款第60.6款规定的百分比,但此百般分比应以标价减去暂定金为基础在前附表规定的范围之内。根据须知第29.3款的规定,对动员预付款的选择报价在评标时将予以考虑。

(b)如果前附表第9栏给出了可供选择的提前完工的限制月数的范围,则投标人可对工期(见合同条件第43款)进行选择性报价,根据本须知29.4款的规定,上述工期的选择性报价将根据其对业主有利的程度在标书评审中予以考虑。但为合同条款中第47款(拖期违约赔偿金)的目的,上述被接受的工期将成为合同法定的工期。

16.2投标人如果希望证明其投标的合格性,或希望在财务/管理方面偏离投标条件的要来,而这种偏离又非上述16.1款(a)、(b)所述情况则他应以对基本投标所要求的选择性报价的方式,提交这种合格资料或偏差资料:

(a)在这种情形下,投标人应特别注意须知第26款所述的、对招标文件具有实质上的不响应的投标将予以拒绝的规定。依本须知第29款的规定,投标人应对每项选择报价附上详细的说明和详细的价格分析表,并指明投标人对业主费用增加或减少的估算,只有这样,选择报价才有可能被业主接受,并包括在合同中。

(b)不包括详细资格证明文件和偏差说明的标书,以及只有选择报价的标书都可能被拒绝。业主在按照第29款评标后仍保留接受或拒绝按本款提交的任何选择报价的权力。

16.3如果按前附表第10栏所述,对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某些基本设计或规范,邀请投标人对其提出技术性选择报价,则这种技术性方案的选择性报价,应附有评标所需要的所有资料,包括设计计算书、技术规范、价格细目、施工方案以及有关的其他细节。

每一个技术方案的选择性报价必须达到或超过基本的设计标准,只有这样才会被认为具有响应性的。

据本款规定而提交的技术性选择报价将依据其自身的优点被业主所考虑而不管投标人是否对基本项目进行报价。

16.4如果依前附表第11栏所述,投标人主动提交的技术性替代方案将予考虑。原主动提交技术替代方案的投标人,必须按照本标书规定的基本技术要求提交基本报价。

然后再向业主提供为了全面评价技术性替代方案所需的一切资料,其中包括设计计算书。

技术规范、价格细目、建议的施工方案以及有关的其他细节。只限有符合基本技术要求且评估价最低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技术性替代方案及选择报价才会被考虑。

17标前会议

17.1投标人或其正式代表应于前附表第12栏所述日期和时间,按第12栏所述的地点出席标前会议。

17.2会议的目的是澄清疑问,解答该阶段可能提出的任何方面的问题,并允许投标人考察现场,了解情况。

17.3投标人须在标前会召开两星期前,以书面、电传的形式提交问题。

17.4会议纪要包括所有问题和答复的副本,将迅速提供给所有出席会议的投标人并随后提供给所有获得把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由于标前会议而产生的对本须知第7.1款中列的投标文件的任何修改,只能由业主按照本须知第9款的规定,以发放修改书的方式进行。不在会议纪要中给出。

18投标书的形式和签署

18.1投标人按本须知第11款的规定,准备一份投标书正本和前附表第13行所述份数的副本,并明确写明“投标书正本”和“投标书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8.2投标书的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擦不掉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并由投标人正式援助权的一个或几个人签署。授权书应以书面委托的方式出具,并附在投标书中。有增加或修正的各项,都应由一位或几位投标书签字人小签。此项要求只有当原件(正本)被小签并且副本据此完成时,才被认为是符合要求的。

18.3全套投标书应夫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已发出的修改书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在后一种情况下,修改处应由一个或几个投标书签字人小签。

18.4每位投标人对每个合同只能提交一份投标书(按第16款提供的选择性报价除外)。任何投标人都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参与同一合同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如果已作为一个联营体的成员参加的投标,就不能独立地或者再参加另一联营体对同一个合同投标。

投标书的提交

19投标书的密封与标志

19.1投标人应将投标书正本和副本分别双层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正确标明“正本”

或“副本”。

19.2在内层和外层包装上都应:

(a)写明如前附表第14栏所述的负责开标的单位和地址。

(b)具有下列识别标志:

(1)投标建设____合同(2)_____(招标编号)

(3)_____项目(工程的名称)

(4)_____前不得开封(前附表第15栏所述时间及日期)

在内层包装上应注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以便投标被宣布迟到时,能原封退回。

19.3如果外层包装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业主将不承担投标书错放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过早开封的投标书,业主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20.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4栏所述的地点,在第15栏所述的或在据第9款规定所延长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书递交给业主。

20.2业主有权按第9款的规定颁发修改书,延长投标书递交的截止时间。这时,原截止时间前,业主和投标商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21迟到的投标书

业主在第20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任何投标书,将原封退回投标人。

22投标书的修改与撤回22.1投标人可以在递交范书以后,修改或撤回其标书。但这种修改与撤回通知,须以书面形式在第20款规定的递交标书截止日期前送达业主。

22.2除在第22.3款情况下,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第19条关于投标书递交的规定备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另还应在内层信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

字样。

22.3撤标通知书也可以采用传真的方式,只要此传真在投标截止日以前收到并满足下列条件:

(a)传真件应按第3.6条采用上端印有投标人名称、地址、电话或标志的信笺。

对联营体则应采用上端印有主办人名称、地址、电话或标志的信笺。

(b)传真件列出了木须知第i9.2款对内外包装所要求的所有信息。

(c)非常清楚地标明“撤回”字样。

(d)传真由投标的签字人签字,签字人的签字方式及职务应与投标书上的一致。

(e)同时给出一份相同内容的电传,此电传应有确认的标志(例如电传的电传号)作为对上述传真的辅助证明。但此电传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

在正式承认撤标书以前。关于此类传真的来源,业主可以,但并非必须,在开标时进一步确认。而且业主不承担因承认撤标书而引起的责任。

22.4按照本项知25款的规定,在投标书递交截止时间后,不能更改投标书。

22.3根据本须知第15款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与标书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日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期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标书,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开标与评标

23开标

23.1在有投标人委派来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业主将于前附表第16栏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开标,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3.2除了对按照须知第22款的规定提交了合格的撤回通知书的投标书将不予开封之外,业主将检查投标书,以便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是否正确地签署了文件,以及投标书是否按顺序编制。

23.3投标人名称、总投标价、其他大标项价,标价修改书和投标撤回书(如有的话)以及要求的投标保证金的提供和业主认为适当的其他细节均将在开标时宣布。

23.4业主将准备开标会议纪录,包括23.3款规定的公开宣布的内容。

24过程保密

24.1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且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员泄露。

24.2投标人在投标书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中,对业主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和行为,都可以导致取消其投标。

25投标书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书的审查评价和比较,业主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标书,包括单价分析表。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电报、电传、传真的形式进行,但不应寻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标书中的价格和实质性内容。但是按本须知第27款规定凡属业主评标时发现的算术错误则不在此列。

投标书合格性的确定

26.1在详细评标之前,业主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书是否在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6.2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符合要求的投标书应该与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范相符,无重大差异和保留。所谓重大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范围、质量、工程的实施产生重大的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业主的权利及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

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按合理价格提交了实质上符合要求的投标书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6.3如果投标书实质上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业主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重大差异或保留使之符合要求。

27误的修正

27.1业主应对确定为实质上符合要求的投标书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业主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a)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b)当单价同数量和单价的乘积的总额之间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业主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总额为准,并修改单价。

27.2业主将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的金额。在投标人的同意下,调整后的金额,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金额,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

28换算为单一的货币

投标价格为投标人提出所需的各种货币(包括已表明的支付货币或用一定百分比表示的不同货币)的总和。为了做好评价和比较,业主将把标价中可支付的各种货币金额(不包括暂定金额但包括计日工),按前附表第17栏所述日期当天的北京中国银行总行公布的卖价兑换率折合为人民币元。

29投标书的评价与比较

29.1业主将仅对按照本须知第26款确定为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进行评价与比较。

29.2在评标过程,业主将通过如下方法调整投标价格确定每一份投标控的评标价格:

(a)按照第27款的规定修改错误;

(b)在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扣除暂定金额和应急费(如果有的话),但应包括具有竞争性标价的计日工。

(c)按第28款的规定将上(b)中提及的金额换算为一种货币额;

(d)加入根据本须知第29.3款确定的,由于动员预付款数量的变化而引起的可用人民币表示的费用;

(e)根据本须知第29.4款的规定而确定的,由于提前完工而给业主带来的超前收益;

(n)为不反映在投标价中或上面提到的其他调整中的任何其他可接受的数量变化,偏离或选择报价做的适当调整;

(g)对于超出规定要求技术标准的技术选择报价,在评标时不将任何因其引起的附加收益考虑进评估价中。

29.3由于投标人按本须知第16.1款提交的动员预付款数量的变化和由于投标人按本须知第16.2款提交的数量变化,而使业主增加或减少的货币费用应按月计算成现行净值,并以前附表第18栏所述的贴现率,按本须知第28款规定的日期,贴现成现值,然后加到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中,仅用做评标时的比较。

29.4为了比较不同的投标人提交的不同完工期,因投标人先期完成工程而给业主带来的超前收益应以考虑,为此应给出一个按月的百分比,并据此百分比确定不同的完工期所带来的不同的超前收益,此超前收益百分比在前附表第19栏中列出,计算时应以此百分比乘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价(应为修正过的)。由此得出的先期完工效益将按上述第29.3款的规定贴现为现值,然后加到投标价格中仅做评标的比较用。

29.5业主有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变化偏离或选择性报价的权力。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业主带来未曾要求的效益的变化、偏离、选择性报价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9.6适用于合同执行期间的价格调整条款,在评标时不予考虑。但不同投标人提交的外币需求在评标时作为评标的因素之一考虑。

29.7如果中标人的投标价格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拟实施l程的费用估算严重不平衡,业主可要求中标人将本须知第34款规定的履约保证金金额增加到前附表第20栏要求的数额。

29.8其他附加的评标准则,如果有的话,将在前附表第21栏指明。

29.9所有据第16.3款规定的技术选择报价将与按标书基本设计要求提交的报价在同等基础上进行评估。

合同授予

30合同授予标准

据本须知第31款之规定,业主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书在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按本须知第29款的规定、经评价为最低评估标价的投标人。同时也规定,该投标人必须具有有效实施合同的能力和财力。(参见第3.5款)。

31业主接受任何投标和拒绝任何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尽管有本须知第30款的规定,业主在签约前任何时候均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投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并对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将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

32授标通知

32.1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业主将以电传传真或电报的形式通知中标人并以挂号信的形式确认其投标被接受,在该信中(以下和在合同条件中称为“中标通知书”)出业主对承包人按合同实施、完成和保修工程的支付总额(以下和在合同条件中称为“合同价”)。

32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2.3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4款的规定,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后,业主将及时通知其他未来中标的投标人。

33合同协议书的签暑

33.1在中标的投标人被通知中标的同时,业主将:

(a)将招标文件提供的合同协议书格式,连带其他双方达成的协议签字后寄给中标人,在此情形下,中标人应在收到上述协议书的21天之内签字并退还给业主,或者(b)邀清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28天内,派代表前来签约,签约的时间及地点将在此邀请信中批明。

33.2协议书业经承包人签字并经当地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34履约保证金

34.1在接到中标通知书28天内,中标人应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投标人可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的格式也可使用其他业主可以接受的格式。

34.2如果中标人的履约保证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

(a)中国银行,或其他在中国开业的中国或国外的银行开具,或者由中国银行的往来银行通过中国银行开具,或(b)由业主可接受的外国银行开具。

第4篇

1工程说明

对工程的说明见招标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前附表”)第1栏,名称见第2栏所述。

2资金来源

_____(业主名称)(以下简称“业主”)已筹集到一笔以多种货币构成的资金,用于_____(工程名称)的投资费用。该投资费用的一部分将用于邀请投标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3合格条件与资格要求

3.1本招标面向投标人。

3.2根据本合同所提供的全部货物和服务必须来源于合格的国家,本合同下的所有开支也仅限于这些货物和服务。

3在本款中“原产地”一词是指开采、种植、生产货物的地点以及提供服务的地点。

货物是指经过工厂制造、加工或对其零件进行实质性的重大组装而生产的,其产品在基本特征或使用目的及应用方面与其元件有实质性的区别,且得到商业上的承认。

3.4货物及服务的产地与投标人的国籍无关。

3.5为具有签订合同的资格,投标人应提供令业主满意的证据,证明其具有本须知第3.1款中规定的资格和具有足够的资产及能力来有效地履行合同。为此所有提交的标书应包括下列资料:

(a)公司、商行、股份公司或联营体各成员的机构组成或法律地位、注册地点、主要营业地点的原始文件的副本;

(b)投标人(或联营体各方)在过去五年和现在正在进行的与本合同工程相似的经验和合同履行情况;

(c)按第四章表ⅳ的格式提供完成合同所需的主要施工机具与设备;

(d)按第四章表ⅴ的格式提供拟在现场或不在现场进行管理,或实施合同的主要人员资格和经历;

(e)按第四章表ⅵ的格式提供拟定的分包金额超过投标价格10%的分包内容与分包人名单;

(f)投标人(或联营体各方)的财务状况,包括最近三年的损益表,资金平衡和审计报告,以及今后两年内的财务预测和投标人(或联营体的授权代表)给予向其开户行了解资信的授权书;

(g)有关目前涉及投标人的诉讼案的资料。

3.6两个或多个公司联合投标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投标书以及中标后的合同协议书应金字使所有联营体成员均受到法律约束;

(b)应推荐一家联营体成员作为主办人,且应提交一份授权证书,证明其主办人资格。

授权证书须有所有联营体成员的合法代表签署;

(c)联营体主办人授权代表为任何或全部联营体成员承担责任和接受指示。合同的整个实施(包括交付)应全部由联营体主办人负责;

(d)所有联营体成员应对按合同条件实施合同共同或分别承担责任。在(b)款的授权书中,以及在标书和协议书(如果中标的话)中应对此作相应声明;

(e)联营体成员之间签订的协议书副本应随标书提交。没有业主的批准,不得改变工作分工。

3.7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应主动按3.5款的要求更新和补充资格预审时的资料,特别是应该说明投标时(以投标截止日28日以前为限)投标人正在进行的工程细节。

3.8不允许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之间再形成新的联营体进行投标,但允许为加强其经济与技术实力吸收新的成员,并应先行获得业主的批准。这一批准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三十五天以上提出。为此向业主提出的要求必须按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提供新增加疆成员的所有人员、技术和商务材料(按资格预审申请表1~io填写)。

4招标时间表

粗略的招标时间安排见前附表第三栏中的说明。

5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标书准备与递交所涉及的一切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业主对上述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6现场考察

6.1投标人应对工程现场及其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考察,以获取那些需用自己负责的有关投标准备和签署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现场考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6.2经业主允许和事先安排,投标人及其代表方能进入考察的现场。但明确规定:投标人及其代表不得让业主在考察中负任何责任。投标人及其代表必须承担那些进入现场后,由于他们的行为所造成的人身伤害(不管是否致命)、财产损失或损坏,以及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损坏或费用。

招标所需文件

7招标文件的内容

用于招标目的而发售的本合同的招标文件包括下列文件及按本须知第9款发出的修改书和第17款发出的标前会议纪要。

第1章投标邀请书

第2章投标须知

第3章合同条件

合同格式

。投标书格式

。投标书附录

。指定材料表

。合同协议书格式

。投标保函格式

。履约担保书及动员预付款银行保证书格式

。授权书格式

第4章辅助资料表

第5章技术规范

第6章工程量清单

第7章图纸

第8章参考资料

7.2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条款、规范和图纸。

如果投标人的标书不能满足本须知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根据第26款的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将被拒绝。

7.3凡获得招标

文件者。无论投标与否,均应对招标文件保密。

8招标文件的澄清

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不晚于投标截止时间35天以前按投标邀请中的地址书面、电传、传真或电报的方式通知业主。业主将以书面、电传、传真或电报的方式在开标的28天以前答复(包括对询问的解释,但不说明询问的来源)所有获得投标文件的投标人。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业主在投标截日前的任何时候,可因任何原因,对投标文件进行修改。这种修改可能是业主主动作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商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作出的。

9.2修改书将以书面、电传、传真或电报的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他们起约束作用。投标人收到修改书后,应立即以电传、传真或电报的方式通知业主,确认已经收到修改书。

9.3为了给投标人合理的时间,使他们在准备投标书时把修改书考虑进去,业主可以按20款规定酌情延长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

投标准备

10投标的语言

投标书及投标人与业主之间的与标书有关的来往函电和文件均应使用汉语/英文。投标人随投标书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印刷品可以使用另一种语言,但其中有关段落须配有恰当的汉语/英文翻译,标书的解释应以汉语/英文为准。

11组成投标书的文件

投标人准备的投标书应包括:投标书及其附录;授权书;投标保证金;报价的工程量清单;辅助资料;证明合格条件和资格的资料;选择报价和按本须知规定提交的其他所有的资料。

必须毫无例外地使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投标书格式,工程量清单和辅助资料表(但表可以同样格式扩展,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接15.2款的规定可以选择)

12投标价格

12.1除非招标文件中另有规定,投标是指本须知第1章第1款中说明的合同全部作,并且此投标是以投标人提交的单价和金额为基础的。——12.2投标人应填写工程量清单所述的所有工程项目的单价和金额(不管数量是否表明),当实施合同时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与金额的项目,将心予支付,并认为此项目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其他单价和金额之中。

12.3所有根据合同或其他原因,截止到投标截止日前28天,由投标人支付的所有关税、税收和其他征税,都要列入投标入呈报的标书中的单价与金额中。业主将据此对标书进行评价和比较。

12.4价格调整。据合同条款第70款的规定,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和金额在合同实施期间可以予以调整。投标人应完成辅助资料表ⅲ并随投标书提交合同条款第7o款所要求的其它支持材料。

12.5若本招标被划分为几个“合同包”,则允许投标人对其中一个或全部“合同包”投标。

(a)每一个合同包将根据其自身的特点进行评审并分别地签署合同。因此,投标人应针对不同的合同包分别报价。

(b)投标人对一个以上的合同包投标时,可提供一个特定的下降额(折扣),如果对一个以上的投标中标的话。此种投标折扣将在评标时予以考虑,以决定是单个地还是几个包合在一起授予。

13投标货币与克付货币

13.1投标书的单价与金额全部用前附表第4栏所述的指定货币报出。投标人如果希望合同中来自中国以外的工作量用一定比例的外币给予支付(即“外币需求”)时应将任何一种外币支付的比例在辅助资料表i一“当地与外币需求”表中列明,此种比例应为所需外币占标价(不包括暂定金)的百分比,或(i)完全使用投标人所在国货币或由投标人选择(ii)完全使用美元。如果投标人希望支付一定比例的除(i)和(ii)

以外外币,则应按上述的方式指出其所需的外币的百分比。根据标书中所列百分比,并根据下面13.2款所规定的汇率,按第28款之规定进行折算和比较。

13.2投标人应采用在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当日中国银行北京总行公布的卖价汇率来换算货币。如果某些货币没有公布汇率,则投标人应说明所使用的兑换率及其来源。

为支付目的,编写投标书时采用的汇率在本合同实施期间保持不变,以使投标人不独自承担汇率变化的风险。

13.3投标人拟需要的外币及当地货币总额应在辅助资料表i(当地货币与外币需求)中列明。投标在表l附录中至少应说明所需下列货币的使用范围:

(a)外币:

(1)用于工程直接雇用的外籍雇员的外币;

(2)上述雇员的社会福利费,保险金和医疗保健费,以及国际旅差费;

(3)工程所需进口的材料费用(用于临时和永久性工程);

(4)工程所需的进d机械设备(包括主要备付)的折旧费和使用费「(5)进口材料、机具、设备(包括零备件)的保险费和运费;

(6)与工想有关且在中国以外发生的管理费、杂费和财务费用。

(b)中国货币:

(1)当地劳务;

(2)当地材料;

(3)当地机械设备的折旧;

(4)其他当地服务;

(5)在中国国内的管理费、杂费和财务费用。

13.4业主可能会要求投标人澄清其外币需求,并提出

令人满意的证据,证明单价且表i中的数额是合理的,符合第13.1款的要求。根据合同条款第72款的砚定在工程进展中外币的百分比可能会根据业主与承包人之间的协议而进行调整,以反映会同中外币需求的实际变化。

13.5投标人应完成辅助资料表ⅱ“合同支付量估算表”并以表格的形式列明预期的工程期间将进行的主要工程量。

14投标书的有效期

14.1自第23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日期算起,投标书有效期为如前附表第6栏所述的日历日。

14.2在原定投标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业主可向投标人找出延长有效期的要求。这种要求和答复应以书面、电传、传真或电报的形式进行。投标人可以拒绝这种要求而不失去他的投标保证金。同意延期的投标人,不需要也不允许修改他的标书,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期内,本须知第15款关于投标保证金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5投标保证金

15.1投标人应与投标书一起提供一笔不少于如前附表第7栏所述的人民币金额或相当于该金额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作为投标保证金。

15.2根据投标人的选择,投标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保兑支票、银行汇票,不可撤销信用证或下列银行出具的保证书。

(a)中国银行;

(b)中国银行在海外的往来银行,通过中国银行转开;

(c)其他在中国开业的中国或外国的银行;(d)经业主认可的其他外国银行。

银行保证书的格式,应符合招标文件的格式要求;也可采用其它格式,但须事先得到业主的批准。信用证、银行保证书的有效期应超出投标书的有效期28天。

15.3按本项知第14款,如果投标人同意适当延长投标书有效期的话,投标人应将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按15.2款规定相应地延长。

15.4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保证金的投标书,业主可以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5.5未中标的投标人的保证金将尽快清退,最迟不超过规定的标书有效期期满后的28天。

15.6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约并按要来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后,予以退还。

15.7如有下列情况将没收投标保证金:

(a)投标人在标书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书;

(b)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

(1)签署合同协议;或(2)提供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

16投标条件的变动

16.1只有在下面所述并在前附表上明确列出的条件下,对投标条件在财务/管理方面的变动才被允许,投标人可以在指定的条件变化范围内选择其最合适的,并在其投标书附录中对这种报价的基础予以阐述。

(a)除非在前附表第8栏中有严格的限制,否则对动员预付款可以提出不同于合同条款第60.6款规定的百分比,但此百般分比应以标价减去暂定金为基础在前附表规定的范围之内。根据须知第29.3款的规定,对动员预付款的选择报价在评标时将予以考虑。

(b)如果前附表第9栏给出了可供选择的提前完工的限制月数的范围,则投标人可对工期(见合同条件第43款)进行选择性报价,根据本须知29.4款的规定,上述工期的选择性报价将根据其对业主有利的程度在标书评审中予以考虑。但为合同条款中第47款(拖期违约赔偿金)的目的,上述被接受的工期将成为合同法定的工期。

16.2投标人如果希望证明其投标的合格性,或希望在财务/管理方面偏离投标条件的要来,而这种偏离又非上述16.1款(a)、(b)所述情况则他应以对基本投标所要求的选择性报价的方式,提交这种合格资料或偏差资料:

(a)在这种情形下,投标人应特别注意须知第26款所述的、对招标文件具有实质上的不响应的投标将予以拒绝的规定。依本须知第29款的规定,投标人应对每项选择报价附上详细的说明和详细的价格分析表,并指明投标人对业主费用增加或减少的估算,只有这样,选择报价才有可能被业主接受,并包括在合同中。

(b)不包括详细资格证明文件和偏差说明的标书,以及只有选择报价的标书都可能被拒绝。业主在按照第29款评标后仍保留接受或拒绝按本款提交的任何选择报价的权力。

16.3如果按前附表第10栏所述,对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某些基本设计或规范,邀请投标人对其提出技术性选择报价,则这种技术性方案的选择性报价,应附有评标所需要的所有资料,包括设计计算书、技术规范、价格细目、施工方案以及有关的其他细节。

每一个技术方案的选择性报价必须达到或超过基本的设计标准,只有这样才会被认为具有响应性的。

据本款规定而提交的技术性选择报价将依据其自身的优点被业主所考虑而不管投标人是否对基本项目进行报价。

16.4如果依前附表第11栏所述,投标人主动提交的技术性替代方案将予考虑。原主动提交技术替代方案的投标人,必须按照本标书规定的基本技术要求提交基本报价。

然后再向业主提供为了全面评价技术性替代方案所需的一切资料,其中包括设计计算书。

技术规范、价格细目、

建议的施工方案以及有关的其他细节。只限有符合基本技术要求且评估价最低的投标人,其所提交的技术性替代方案及选择报价才会被考虑。

17标前会议

17.1投标人或其正式代表应于前附表第12栏所述日期和时间,按第12栏所述的地点出席标前会议。

17.2会议的目的是澄清疑问,解答该阶段可能提出的任何方面的问题,并允许投标人考察现场,了解情况。

17.3投标人须在标前会召开两星期前,以书面、电传的形式提交问题。

17.4会议纪要包括所有问题和答复的副本,将迅速提供给所有出席会议的投标人并随后提供给所有获得把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由于标前会议而产生的对本须知第7.1款中列的投标文件的任何修改,只能由业主按照本须知第9款的规定,以发放修改书的方式进行。不在会议纪要中给出。

18投标书的形式和签署

18.1投标人按本须知第11款的规定,准备一份投标书正本和前附表第13行所述份数的副本,并明确写明“投标书正本”和“投标书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8.2投标书的正本与副本均应使用擦不掉的墨水打印或书写,并由投标人正式援助权的一个或几个人签署。授权书应以书面委托的方式出具,并附在投标书中。有增加或修正的各项,都应由一位或几位投标书签字人小签。此项要求只有当原件(正本)被小签并且副本据此完成时,才被认为是符合要求的。

18.3全套投标书应夫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除非这些删改是根据已发出的修改书的指示进行的,或者是投标人造成的必须修改的错误。在后一种情况下,修改处应由一个或几个投标书签字人小签。

18.4每位投标人对每个合同只能提交一份投标书(按第16款提供的选择性报价除外)。任何投标人都不允许以任何方式参与同一合同的其他投标人的投标。如果已作为一个联营体的成员参加的投标,就不能独立地或者再参加另一联营体对同一个合同投标。

投标书的提交

19投标书的密封与标志

19.1投标人应将投标书正本和副本分别双层密封包装,并在包装上正确标明“正本”

或“副本”。

19.2在内层和外层包装上都应:

(a)写明如前附表第14栏所述的负责开标的单位和地址。

(b)具有下列识别标志:

(1)投标建设____合同(2)_____(招标编号)

(3)_____项目(工程的名称)

(4)_____前不得开封(前附表第15栏所述时间及日期)

在内层包装上应注明投标人的名称与地址,以便投标被宣布迟到时,能原封退回。

19.3如果外层包装上没有按上述规定密封并加写标志,业主将不承担投标书错放提前开封的责任,由此造成的过早开封的投标书,业主将予以拒绝,并退还给投标人。

20.1投标人应按前附表第14栏所述的地点,在第15栏所述的或在据第9款规定所延长的日期和时间之前将投标书递交给业主。

20.2业主有权按第9款的规定颁发修改书,延长投标书递交的截止时间。这时,原截止时间前,业主和投标商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长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21迟到的投标书

业主在第20款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以后收到的任何投标书,将原封退回投标人。

22投标书的修改与撤回22.1投标人可以在递交范书以后,修改或撤回其标书。但这种修改与撤回通知,须以书面形式在第20款规定的递交标书截止日期前送达业主。

22.2除在第22.3款情况下,投标人的修改或撤回通知应按第19条关于投标书递交的规定备制、密封、标志和递交,另还应在内层信封上标明“修改”或“撤回”

字样。

22.3撤标通知书也可以采用传真的方式,只要此传真在投标截止日以前收到并满足下列条件:

(a)传真件应按第3.6条采用上端印有投标人名称、地址、电话或标志的信笺。

对联营体则应采用上端印有主办人名称、地址、电话或标志的信笺。

(b)传真件列出了木须知第i9.2款对内外包装所要求的所有信息。

(c)非常清楚地标明“撤回”字样。

(d)传真由投标的签字人签字,签字人的签字方式及职务应与投标书上的一致。

(e)同时给出一份相同内容的电传,此电传应有确认的标志(例如电传的电传号)作为对上述传真的辅助证明。但此电传也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收到。

在正式承认撤标书以前。关于此类传真的来源,业主可以,但并非必须,在开标时进一步确认。而且业主不承担因承认撤标书而引起的责任。

22.4按照本项知25款的规定,在投标书递交截止时间后,不能更改投标书。

22.3根据本须知第15款的规定,在投标截止日期与标书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日期终止日之间的这段时期内,投标人不能撤回标书,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开标与评标

23开标

23.1在有投标人委派来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业主将于前附表第16栏规定的时间

和地点开标,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应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23.2除了对按照须知第22款的规定提交了合格的撤回通知书的投标书将不予开封之外,业主将检查投标书,以便确定它们是否完整,是否按要求提供了投标保证金,是否正确地签署了文件,以及投标书是否按顺序编制。

23.3投标人名称、总投标价、其他大标项价,标价修改书和投标撤回书(如有的话)以及要求的投标保证金的提供和业主认为适当的其他细节均将在开标时宣布。

23.4业主将准备开标会议纪录,包括23.3款规定的公开宣布的内容。

24过程保密

24.1公开开标后,直到宣布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且与授予合同有关的信息,都不应向投标人或与该过程无关的其他人员泄露。

24.2投标人在投标书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以及授予合同决定的过程中,对业主施加影响的任何企图和行为,都可以导致取消其投标。

25投标书的澄清

为了有助于投标书的审查评价和比较,业主可以个别地要求投标人澄清其标书,包括单价分析表。有关澄清的要求与答复,应以书面、电报、电传、传真的形式进行,但不应寻求,提出或允许更改标书中的价格和实质性内容。但是按本须知第27款规定凡属业主评标时发现的算术错误则不在此列。

投标书合格性的确定

26.1在详细评标之前,业主将首先审定每份投标书是否在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26.2就本条款而言,实质上符合要求的投标书应该与招标文件的全部条款、条件和规范相符,无重大差异和保留。所谓重大差异或保留是指对工程的范围、质量、工程的实施产生重大的影响;或者对合同中规定业主的权利及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

而且纠正这种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按合理价格提交了实质上符合要求的投标书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6.3如果投标书实质上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业主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正或撤消其重大差异或保留使之符合要求。

27误的修正

27.1业主应对确定为实质上符合要求的投标书进行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上或累计上的算术错误,业主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a)如果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b)当单价同数量和单价的乘积的总额之间不一致时,以标出的单价为准,除非业主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此时应以标出的总额为准,并修改单价。

27.2业主将按上述修改错误的方法,调整投标书的金额。在投标人的同意下,调整后的金额,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金额,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并且其投标保证金也将被没收。

28换算为单一的货币

投标价格为投标人提出所需的各种货币(包括已表明的支付货币或用一定百分比表示的不同货币)的总和。为了做好评价和比较,业主将把标价中可支付的各种货币金额(不包括暂定金额但包括计日工),按前附表第17栏所述日期当天的北京中国银行总行公布的卖价兑换率折合为人民币元。

29投标书的评价与比较

29.1业主将仅对按照本须知第26款确定为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书进行评价与比较。

29.2在评标过程,业主将通过如下方法调整投标价格确定每一份投标控的评标价格:

(a)按照第27款的规定修改错误;

(b)在工程量清单汇总表中扣除暂定金额和应急费(如果有的话),但应包括具有竞争性标价的计日工。

(c)按第28款的规定将上(b)中提及的金额换算为一种货币额;

(d)加入根据本须知第29.3款确定的,由于动员预付款数量的变化而引起的可用人民币表示的费用;

(e)根据本须知第29.4款的规定而确定的,由于提前完工而给业主带来的超前收益;

(n)为不反映在投标价中或上面提到的其他调整中的任何其他可接受的数量变化,偏离或选择报价做的适当调整;

(g)对于超出规定要求技术标准的技术选择报价,在评标时不将任何因其引起的附加收益考虑进评估价中。

29.3由于投标人按本须知第16.1款提交的动员预付款数量的变化和由于投标人按本须知第16.2款提交的数量变化,而使业主增加或减少的货币费用应按月计算成现行净值,并以前附表第18栏所述的贴现率,按本须知第28款规定的日期,贴现成现值,然后加到投标人的投标价格中,仅用做评标时的比较。

29.4为了比较不同的投标人提交的不同完工期,因投标人先期完成工程而给业主带来的超前收益应以考虑,为此应给出一个按月的百分比,并据此百分比确定不同的完工期所带来的不同的超前收益,此超前收益百分比在前附表第19栏中列出,计算时应以此百分比乘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价(应为修正过的)。由此得出的先期完工效益将按上述第29.3款的规定贴现为现值,然后加到投标价格中仅做评标的比较用。

2

9.5业主有保留接受或拒绝任何变化偏离或选择性报价的权力。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业主带来未曾要求的效益的变化、偏离、选择性报价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将不予考虑。

29.6适用于合同执行期间的价格调整条款,在评标时不予考虑。但不同投标人提交的外币需求在评标时作为评标的因素之一考虑。

29.7如果中标人的投标价格与监理工程师对合同拟实施l程的费用估算严重不平衡,业主可要求中标人将本须知第34款规定的履约保证金金额增加到前附表第20栏要求的数额。

29.8其他附加的评标准则,如果有的话,将在前附表第21栏指明。

29.9所有据第16.3款规定的技术选择报价将与按标书基本设计要求提交的报价在同等基础上进行评估。

合同授予

30合同授予标准

据本须知第31款之规定,业主将把合同授予其投标书在实质上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按本须知第29款的规定、经评价为最低评估标价的投标人。同时也规定,该投标人必须具有有效实施合同的能力和财力。(参见第3.5款)。

31业主接受任何投标和拒绝任何投标或所有投标的权力

尽管有本须知第30款的规定,业主在签约前任何时候均有权接受或拒绝任何投标,宣布投标程序无效,或拒绝所有投标,并对由此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任何责任,也无须将这样做的理由通知受影响的投标人。

32授标通知

32.1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业主将以电传传真或电报的形式通知中标人并以挂号信的形式确认其投标被接受,在该信中(以下和在合同条件中称为“中标通知书”)出业主对承包人按合同实施、完成和保修工程的支付总额(以下和在合同条件中称为“合同价”)。

32中标通知书将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32.3中标人按本须知第34款的规定,提供了履约保证金后,业主将及时通知其他未来中标的投标人。

33合同协议书的签暑

33.1在中标的投标人被通知中标的同时,业主将:

(a)将招标文件提供的合同协议书格式,连带其他双方达成的协议签字后寄给中标人,在此情形下,中标人应在收到上述协议书的21天之内签字并退还给业主,或者(b)邀清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28天内,派代表前来签约,签约的时间及地点将在此邀请信中批明。

33.2协议书业经承包人签字并经当地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生效。

34履约保证金

34.1在接到中标通知书28天内,中标人应按合同规定向业主提交履约保证金或履约保函。投标人可使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履约保证金的格式也可使用其他业主可以接受的格式。

34.2如果中标人的履约保证是以银行保函的形式提供,则该银行保函应由:

(a)中国银行,或其他在中国开业的中国或国外的银行开具,或者由中国银行的往来银行通过中国银行开具,或(b)由业主可接受的外国银行开具。

第5篇

我国法律未对欠缺法定书面形式的合同的效力做出规定,在理论上与实践中造成混乱,因此有必要对对实践中欠缺法定书面形式合同的效力为何做细致分析。本文,在分析学界争论焦点,以及实践中混乱局面的基础上,通过借鉴域外经验,对我们欠缺法定书面形式的合同的效力的认定提出了细致的解决之道,具体包括一般认定为无效,可以用履行治愈规则治愈,并以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修正。

【关键词】

法定书面形式合同效力;治愈规则;诚实信用

《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是合同形式直接的法律规定。欠缺法定书面形式的合同是指法律、行政规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并未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关于欠缺法定书面形式合同的法律效果,法律并未予以直接规定,理论上和实践亦未达成共识。同时,《合同法》第36条规定欠缺法定书面形式要件的治愈规则,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然关于欠缺法定书面形式的合同之效力在学界以及司法实践中,仍然众说纷纭,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且《合同法》第36条是否能为合同欠缺法定书面形式提供完整的解决方案?本文将在分析现有关于欠缺法定书面形式的合同的法律效果各类学说的基础上,借鉴域外关于此类合同的效力之规定,探析我国欠缺法定书面形式的合同的效力。

一、我国关于法定书面形式的立法缺陷

我国现行立法对合同的形式问题的一般规定主要见于《民法通则》第56条和《合同法》第10条,这两条有一共同特点,就是规定了“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但未规定没有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的法律后果。在大量的民事特别法中,对具体合同类型也规定了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但大都缺乏后果的规定。

(一)欠缺法定书面形式的法律后果

我国现行法律并未规定的法定形式欠缺之法律后果,关于欠缺法定书面形式的法律后果在学界形成了多种不同意见:只要有“合同不成立说”“合同无效说”“不可强制执行说”“倡导性规范说”等学说。

(二)履行治愈规则之缺陷

《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这是对合同欠缺书面法定形式的履行治愈规则。但这一履行治愈规则亦会给人们造成困惑。首先,当事人一方部分履行主要义务,而对方接受时合同效力如何?其次,合同按照履行时间可分为继续性合同和一时性合同,合同性质的不同,在适用这一规定是否有所区别。最后,诚实信用原则在此有无适用之余地。显然36条这一规定并不能解决这些问题。

二、域外国外各国关于合同法定书面形式立法的规定

(一)德国关于合同法定书面形式立法的规定

《德国民法典》第125条第1款规定:“缺少法定形式的法律行为无效。”严守欠缺法定形式要件的合同无效这一原则,对当事人来说,过于苛刻,同时,也可能损害“善意的和守信的人”的利益。正如海因·克茨所言:“无害于遵守形式要件这个一般原则是重要的,而同样重要的是,法律不应该如此没有弹性,以致在不符合这一原则时,造成令人难以接受的困境。”为此,《德国民法典》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主要是“转换规则”和“履行治愈规则”。

1、转换规则

《德国民法典》第140条规定“如果无效的法律行为具备另一法律行为的要件,并且可以认定当事人如果知其为无效即愿意为此法律行为时,此另一种法律行为有效。”第494条第2款规定:消费者金钱消费借贷合同,欠缺“利率,实效年利息或初始实效年利息,或总额的记载的”,“利率降低到法定利率”。第560条规定:“期限超过一年的使用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遵守这一形式订立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履行治愈规则

《德国民法典》将治愈规则限制在几种特定的合同。第311b条第1款规定:“在当事人之间达成土地所有权转移的合意并在土地簿中登记后,该合同的内容全部有效。”第494条第2款规定:“在借用人已经受领或使用消费借贷的范围内,消费者借贷合同有效。”第518条第2款规定:“可以通过履行约定的给付加以补救”。第766条规定:“在保证人履行主债务的限度内,形式的瑕疵得以补正。”

同时,德国的判例也有发展。德国帝国法院最初坚持认定欠缺法定形式要件的合同无效,并且排除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1907年法院在一则判例中发展出了“恶意抗辩”的限制标准,即如果原告对形式瑕疵的产生具有过错,则不得再以形式瑕疵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否则,就构成“恶意抗辩”。1936年,法院又在判例中提出了“人民大众一般的情感”的标准,即如果判定欠缺法定形式要件的合同无效,在结果上违背了“人民大众一般的情感”,则例外的承认合同有效。联邦最高法院最终提出了一项判断公式:如果合同因欠缺形式要件而无效,会导致“简直难以承受的结果”,则应当援用诚实信用原则例外地判定合同有效。此项公式主要适用于两类情形:一种是一方当事人的生存受到危险;另一种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忠实义务,情节特别严重。

(二)美国法律规定及其借鉴

在美国,规定合同需符合书面形式的是“欺诈条例”。在欺诈条例范围内的合同具有书面形式才可以强制执行。但如果不具有书面形式,需要一步确定协议的部分履行、对协议的信赖或当事人的其他行为能否作为合同满足欺诈条例的足够证据。即排除必须具备书面形式才可强制执行的规定。并且《统一商法典》中对可能导致这种结果的欺诈条例规定了一套极为详细的例外情况。

在美国一直有人认为,欺诈条例不仅提供了预防欺诈的机会而且提供了进行欺诈的机会。有些协议必须签名的书面形式为之,这个要求一度使当事人可以承认存在合同而坚决抵制合同的执行。如果欺诈条例不存在一些例外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将可以进行较差的履行并通过权宜的主张不存在书面形式而逃避违约责任。因此,美国法院在三种可能会部分履行的合同中放松了欺诈条例的严格要求:不动产买卖合同部、货物买卖合同和订立时一年内无法履行完毕的合同。这些合同即使不存在书面形式,但部分履行的可以强制执行。

《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139条规定:一项允诺,允诺人应合理的期待会引起受允诺人或第三人行为或容忍,并实际上已经引起了上述行为和容忍的,只要不强制执行允诺就无法避免不公,尽管欺诈条例有所规定,则该允诺具有约束力。违反允诺的救济限于公正所必须的范围内。

由此可见,美国欺诈条例就是关于合同法定书面形式的规定。对欠缺法定书面形式的合同认为不可强制执行,但通过部分履行与信赖做了例外规定。

三、对欠缺法定书面形式合同的效力的认定

通过对《合同法》第36条规定的不足的探究,结合德国、美国关于欠缺法定书面形式合同的效力的规定,本文认为当法律规定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而当事人之间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效力认定应当采取如下步骤:

(一)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

在判断形式欠缺的法律后果时,我们首要的是看法律针对这类合同有没有具体规定。如,《合同法》第215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在这几种情形下,就不能抛开法律的特别规定而去寻求一般规定。

(二)其他欠缺法定书面形式的合同一般认定为无效

我国只有少数规定了违反的法律后果。这样,我们就只有依据合同法的一般规定来对形式欠缺的合同之法律后果进行评价,即《合同法》第10条的规定。但问题是,该条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并不像其他国家或地区法律规定的那样明了,没有规定,如果未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后果——是合同不成立、合同不生效还是一个证据问题?

笔者认为,按我国现行法的规定,违反法定形式要求的一般法律后果应是合同未生效,理由如下:首先,合同成立是指订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当事人之间就合同达成合意,合同即可成立。合同成立与否考察的是当事人是否达成“合意”,而“形式”并非合意的内在要素,因此不能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其次,如果把形式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欠缺法定形式的合同不成立,双方当事人没有合同上义务,会导致履行治愈规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失去法理依据;再次,《合同法》第52条第5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它起到引致民事强行法对法律行为内容实施统一控制的作用,由此构成‘私法自治的内容界限’”,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尚且无效,缘何违法法定书面形式这一比其他违反法律的严重程度低的多的合同认定为不成立?最后,德国台湾地区这些民法发达的国家与地区皆规定“欠缺法定形式要件的合同无效”。

(三)履行治愈规则的补正

仅仅因为欠缺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就导致合同的整体无效,使得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合意得不到法律的强制力保护,当事人为缔结合同而做的努力就此“付诸东流”,对当事人来说,不可谓不严苛。一方当事人也有可能借此逃避其原本应当承担的合同义务,对另一方当事人来说,也是不公平的。考虑到以上因素,《合同法》第36条规定了履行治愈规则,以弥补严格形式法定所造成的不良后果。《合同法》第36条的意义是值得肯定的,但就具体内容,也存在值得商榷的问题,应当加以改善,以更好地实现履行治愈规则的功能和价值。

1、正如前文所述,第36条应当分解,关于要式合同的,应当将“该合同成立”修改为“该合同有效”。

2、当事人部分履行主要义务的,合同效力如何?本文认为,在已经履行的范围内,该合同有效。理由如下:首先,即使一方当事人只履行了部分义务,只要对方接受了,就表明双方都已承认了合同的有效性,开始进入履行阶段;其次,双方对对方的行为都已经产生了信赖,相信其会继续履行剩余的合同义务,并且这种信赖是基于对方的履行行为或接受行为,因而是合理的、善意的信赖,法律对此应当予以保护;最后,如果当事人在履行一部分义务,或者在接受对方履行的部分义务后,又主张合同因欠缺法定形式而无效,则其行为明显前后矛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一方当事人部分履行,对方方接受的,该合同有效。

关于履行治愈规则的适用范围。我国《合同法》在总则中规定了履行治愈规则,因此适用于所有要式合同。

(四)使用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效力进行修正

合同当事人虽未按照法律、性质法规的要求订立书面合同,但如果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违反法定书面形式而无效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时,那么该主张得不到法院支持。具体如下:

一方当事人明知所达成的契约为要式契约,故意不签订书面合同,以寻求有利于自己的条件。如房屋出卖方明知房屋买卖合同为要式合同,故意不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如将来房屋价格未变动或降低,则执行合同。若房屋价格上涨则以合同应为要式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此时,法院“可以”例外地认定合同有效,或者是为了保护信赖方的“合理信赖”,或者是为了惩罚另一方当事人。

参考文献:

[1][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

[2][德]海因·克茨著.欧洲合同法》(上卷),周忠海、李居迁、宫立云译,法律出版社,2001.

[3]徐峰.论欠缺法定形式要件合同的效力,华东政法大学,2011.

[4]王洪著.合同形式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

[5][美]杰弗里·费里尔,迈克尔·纳文,陈彦明译.美国合同法精解,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6]董安生.民事法律行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213.

作者简介:

第6篇

一、认购书的性质

审判实践中,对商品房认购书性质的认定,归纳起来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就是正式预售合同,因为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平等自愿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另一种观点认为认购书非独立的合同,因为认购书仅是对签订正式合同相关事宜的约定。我们认为,认购书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首先,认购书是平等主体之间为设立买卖商品房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签订的协议,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认购书应为独立的合同。其次,认购书是买卖双方就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关事宜进行的约定,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所以也不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最后,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还存在许多不可预测的环节与风险,如果将认购书直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开发商在掌握优势信息的情况下,可能附加种种不合理条件,强行要求买方履行此“买卖合同”或承担违约责任,则会严重损害买方的利益。

二、认购书的效力

认购书为预约合同,其效力必须区别于本约即商品房销售合同的效力。一般认为,预约合同是谈判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将来订立确定性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或协议。预约和本约最根本的区别在于:预约合同仅能请求对方诚信谈判,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得直接就本约内容请求履行。审判实务中,常有原告根据认购书,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履行交房,最后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原因就在于交付商品房是本约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而非认购书的内容。

认购书属于学理上的“将行谈判的预约”,即哪怕双方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规定了交易的实质性具体条款,但双方当事人不受其约束,他们仅承担继续谈判直至达成最后本约的义务,其特点:一是当事人要对违反诚信谈判义务,导致不能达成本约的行为承担责任;二是当事人如果尽到诚信的谈判义务,即使不能达成本约,也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此可以说,认购书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鉴于买卖双方对交易标的物所拥有的信息不对称,开发商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影响买方订立本约的信息。二是不应强加具有不合理条件的实际谈判义务,特别是开发商不得利用自身的优势,免除自己的责任或加重买方的责任。三是持续谈判的义务,除非出现重大僵局或终止谈判的事由,双方当事人应恪守诚信义务,继续进行谈判。

三、认购书的定金及其损害赔偿问题

当前,商品房认购书中往往约定了定金条款,一般做法是购房者未能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缴纳购房款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就没收定金;如果以后签订了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则抵充房款。根据《解释》第四条规定,我们认为,商品房认购书中的定金同时有两重属性,第一重属性是立约定金。立约定金是专为保证当事人能够就某事项订立合同而设立的,不具有担保主合同之债的功能,第二重属性是履约定金,即履行认购书这一预约合同本身的定金。认购书定金保证双方当事人能够尽最大的诚信谈判,努力达成商品房买卖合同。我们认为,只有兼顾定金的这两个属性,才能在商品房纠纷案件中正确理解《解释》第四条的法义。《解释》第四条规定:“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如果仅认为认购书定金为立约定金,那么不论何种原因,只要拒绝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就适用定金罚则,显然有悖公平正义。如果开发商在订立本合同时,附加种种不合理的条款,买方要么拒绝签订本合同,丧失定金,要么同开发商违心签订合同因此,我们还应从履约定金分析认购书的定金。在认购书一方当事人拒绝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即本约的情况下,我们认为要辨别拒绝签订本约是否违反认购书中的诚信谈判义务,例如,开发商在谈判中随意提高商品房价格,买方为此拒绝签订本约,那么开发商不仅无权没收买方的本金,而且在买方主张要求适用定金罚则时,由于开发商抛出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显然构成不履行认购书中诚信谈判的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解释》第四条中“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的规定亦应理解为,当事人双方全面、忠实履行了预约合同中诚信谈判的义务,但仍未达成本约协议的情形。

在适用定金罚则后,守约方能否再主张赔偿损失呢?我们认为守约方的请求应予酌定支持。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认购书是预约合同,而且是行将谈判的预约合同,违反认购书义务主要是违反诚信谈判义务,对双方当事人来说,造成的损失只能是机会的损失,应当承担合同法第四十二条项下所规定的缔约责任。缔约责任赔偿的是守约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利益通常是法律行为无效或可得撤销,相对人信赖其为有效,却因无效或撤销的结果所蒙受的不利益,又称为消极利益或消极合同利益,信赖利益赔偿的结果为如同合同未曾发生一样。据此,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其在订立认购书及其在签订本合同过程中的损失,使其得以弥补恢复到认购书未曾发生以前的状态。

四、关于认购书的其他问题

第7篇

[关键词]图书馆 读者权利 权利自由度 权利限制尺度

[分类号]C250

1 问题的提起

湖北某大学图书馆规定“禁止只穿背心、吊带、拖鞋的学生进入图书馆”。然而这项规定却招来一些学生的反感,“穿吊带超短裙侵犯了谁?”冲突的表面是穿衣问题,而深层次则是图书馆管理权限与读者权利间的对立问题。究竟读者有什么权利?其权利自由度边界在何处?哪些权利必须加以限制?哪些权利不能限制?限制读者权利的目的、条件、依据、原则是什么?等等。探讨上述问题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重要意义。

2 图书馆读者权利及权利行使自由度

2.1图书馆读者权利

目前,关于图书馆读者权利的研究比较多,但对于到底什么是图书馆读者权利,学者们的表述也各不相同。笔者认为,所谓图书馆读者权利是指图书馆读者依法自由享有图书馆提供的各种服务的权利。

首先,图书馆读者权利是一种法定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读者在与图书馆交互过程中享有的。尽管我国目前没有图书馆法,但有关读者权利的法律问题在《宪法》、《教育法》等法律中都有明确规定。其次,读者权利是充分自由的,主要体现在读者可以完全享有图书馆提供的各种服务(信息服务及相关服务),而且这种享有是自由的,不受外界干扰。第三,这种权利限定在一定范围中,体现在其一方面是法律规定的;另一方面是图书馆能够提供的。

2.2图书馆读者权利行使的自由度

图书馆读者权利是一种法定权利,其基本限度是法律的权利限定,而不是道德或其他方面的限定权利范围;其现实限度是图书馆的服务能力限定,读者的权利享受不能超越图书馆能够提供的服务。所以,现实的读者权利受限于特定的时间、地点与场合等条件,读者行使权利如果超过这些限度就属不正当行使或滥用,图书馆有权对滥用的读者权利进行限制。那么,读者在具体享有权利的过程中有哪些自由度呢?

2.2.1读者权利行使的时间自由度读者权利的行使必须在特定的时间范围内,超越法定时间行使权利,肆意扩张自己权利的时间范围,即构成权利滥用。如:图书馆到点关门,管理人员要求读者离馆,读者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离馆,不能赖着不走;图书馆关门后,读者更不能破门或破窗而入;借书期限,读者必须按规定在一定期限内行使权利,超出期限图书馆有权收回图书。

2.2.2读者权利行使的地点自由度读者权利必须在特定的地点行使,在不适当的地点行使权利,不仅不能达到权利行使的目的,反而使权利无效。如:借书处是办理借书手续的地方,读者不能到电子阅览室等不办理借书手续的地方强求工作人员办理借书手续。

2.2.3读者权利行使的场合自由度读者权利行使必须注意一定的场合,如果不分场合随意行使,权利就要受到一定的合理限制。如:穿衣服是个人的自由,法律不禁止即自由,除肩负特定职责及职业要求统一着装外,法律对一般公民的穿衣不作规定。如果某位读者不穿衣服到图书馆借书,工作人员拒借并不会侵犯该读者的权利。图书馆是公共场所,是人类知识传播的神圣殿堂。在私密的地方,穿不穿衣服是个人的自由,但当读者进入图书馆这个公共文化设施内,读者就处于道德约束与图书馆管理范围内,读者行使权利时必须履行义务,其中遵守图书馆的规章制度是读者的首要义务。文化部、公安部和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9月30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制止在公众聚集场所进行的人体彩绘表演活动的通知》,其中规定:“严禁在娱乐演出场所,或者在影剧院、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内组织的人体彩绘活动。”图书馆作为公共场所,适用该法规的规定。

2.2.4读者权利行使的程度自由度任何权利的实现都是以不损害他人权利为前提的。读者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的度,超过一定的度就可能构成对其他人权利的侵犯。如: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读者在图书馆有说话的自由与权利,但如果大声说话破坏图书馆的安静氛围,图书馆就可以干预,对读者权利进行限制,但非剥夺。

2.2.5读者权利行使的对象自由度读者权利在行使过程中会涉及到一定的对象,在权利对象问题上必须是正当的,否则权利的行使就可能构成无效。如:读者不能持公共图书馆的借书证到高校图书馆主张权利(特定双方有约定的除外);读者借书时不能对同桌的人说声“我要借书”就把书带出特定区域。

2.2.6读者权利行使的方式自由度读者权利的行使必然要以一定的方式来实现,权利行使的方式不仅关系到权利能否达到预期,而且关系到权利行使的后果。如:图书馆服务不周到时,读者有权提出批评或投诉,而不能大吵大闹,更不能对图书馆工作人员挥拳相向。

2.2.7读者权利行使的程序自由度读者权利的行使要依正当的程序,依程序办事,不以正当的程序行使权利可能导致秩序的混乱。如:读者对图书馆的管理或服务不满意,可向图书馆工作人员或图书馆领导或图书馆上级单位提出意见或建议,而不能集合一批人到图书馆静坐或呼口号。

2.2.8读者权利行使的目的自由度权利的设定必须有其特定的目的,因此权利的行使也必须遵循法律预定的目的。图书馆是为了丰富公民的文化生活而设立的,读者权利的行使不能违背图书馆设立的目的。如:不能利用图书馆的计算机在互联网上进行招嫖或其它色情活动;不能以杀人为目的到图书馆查找资料;不能利用图书馆进行宗教宣传活动。

3 图书馆读者权利的限制

3.1图书馆读者权利限制的内涵

由于读者权利的扩张性、涉他性以及权利与权利之间及权利与权力之间边界的模糊性,容易引起权利冲突。读者权利的不正当行使不仅侵害群体权利,而且影响图书馆正常管理秩序,所以立法机关为界定读者权利边界而对权利的客体和内容等要素以及对权利的行使作出约束性规定。

读者权利限制具体表现为立法时的限制、法律上的限制和现实运行中的限制。立法时的限制是指在制订法律、法规、规章的过程中,起草法律文本对读者权利进行限制。法律上的限制是指经过立法程序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文本内容对读者权利的限制,表现为对主体资格、权利客体和权利内容的限制。现实运行中的限制是指图书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订规章制度,规范读者和图书馆工作人员的行为,并由工作人员执行。本文中所讨论的读者权利限制是指现实运行中的限制。

限制读者权利是由立法机关进行的,其实现方式是图书馆制订规章制度并由工作人员执行。图书馆的规章制度是图书馆管理活动的重要依据,是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延伸和补充,是规范读者和工作人员行为

的准则。图书馆根据具体情况,对图书馆实施管理,规范读者和工作人员的行为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把图书馆管理活动过程纳入法治轨道,既要让图书馆的管理权力受到制约及监督,使管理权力不超越界限,不侵犯读者的权利;同时为了维护图书馆的管理秩序,也必须规范读者的行为,指导读者正当行使权利,从而使权利、权力、自由、秩序得到协调与统一,达到依法治馆的目的。

3.2图书馆读者权利限制的目的

3.2.1厘定权利边界限制读者权利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界定权利边界。法律授予图书馆依法制订符合本馆实际的规章制度的自由裁量权力,但权力的行使受法律的制约,权力的边界止于读者的权利。图书馆的管理内容是对人财物的管理。人的管理即是对图书馆工作人员(本文不研究)及读者进行管理,其原则是规范读者行为,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读者权利的边界止于义务,读者行使权利时必须履行义务,读者权利必须正当行使,否则将受图书馆管理权力的限制。财物的管理则是最大程度发挥财物的效能及突出公共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使用没有限制。如珍稀图书资料,基于资源的稀缺性,对使用对象可实施限制。对研究版本学的,可提供原件阅览;对其它的读者则提供复印件。对使用对象实施限制,其价值基础不是着眼于一人的权利,而是所有人的权利,不仅满足现代人也满足后来人。

3.2.2维护权利秩序权利是法律价值的承载者,自由与秩序在权利中获得统一,权利一面是自由;一面是秩序。读者权利在上升为法律权利并获得法律形式时,同时也赋予行使权利的自由,没有自由的权利不是权利。但权利的行使有界限,权利的秩序属性是确立自由的范围,划定自由的界限。读者权利的界限反映了读者个体权利、读者整体权利、图书馆管理权力三者之间的协调状况,目的是确保读者个体权利之间的权利、读者个体权利与所有读者之间的横向权利及读者权利与图书馆管理权力之间的纵向权利和平共处,避免冲突,使图书馆这一文化活动处于有序状态。

3.2.3实现法律价值法律的主旨在于公平与正义。对图书馆读者权利的限制体现了平等、正义的价值观,也赋予权利正当的伦理基础。读者权利非理性的一面难免与秩序、平等、正义等价值目标相违背,甚至还可能出现冲突。因此,限制读者权利消除它们之间的对立或冲突,才能实现法律的价值目标。

总之,读者权利限制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扩大读者权利,法律保护读者权利和限制读者权利都是基于同一价值目标。限制权利是一种积极保护权利的基本手段,限制权利是为了权利之间的彼此尊重。对读者权利的限制实质上是对读者权利的保护,其价值在于读者权利行使的最大化和自由的最大化。

3.3图书馆读者权利的限制尺度

法律规定的是需要共同遵守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内容,但法律、法规、规章不能具体到每个细节。法律授予图书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出符合本馆实际的规章制度的自由裁量权力。规章制度在明确读者权利的同时也对读者权利的范围和读者权利的行使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并把权利限制的权力委托给图书馆管理人员行使。

图书馆管理人员行使限制读者权利的权力,但并不表示限制读者权利就具有随意性,限制读者权利必须严格控制在一定尺度范围内。法律对权利的限制分为权利的内在限制和权利的外在限制,相应地,图书馆对读者权利的限制也分为内在限制与外在限制。

3.3.1内在限制尺度图书馆读者权利内在限制是指在确认读者权利时确定的权利人必须承担的相应义务,是对权利的直接限制。图书馆在制定相关管理规定时必须充分考其内在限制尺度。

首先是不损害权利本身的尺度。图书馆的规章制度不能设定新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只能在法律、法规、规章效力范围内,制定贯彻执行法律精神的具体规定。图书馆不能超越法律自设规则,对读者及工作人员的权利作缩小或取消等规定。如读者大声说话,管理人员可要求读者小声说话而不能剥夺读者说话的权利。

其次是法治尺度。法治尺度的基本要求是依法管理,法无明文规定的权力不得行使,法律对行政权力的运作、产生具有绝对有效的约束力,行政管理权力不能逾越法律。图书馆工作人员在行使管理权力的过程中应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图书馆制订的规章制度为依据,图书馆制订的规章制度不能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超越立法目的和法治精神行使的权力无效。相对于图书馆的“公权力”。读者权利为“私权利”,对于私权利,法无禁止皆权利,法无禁止不得罚。限制读者权利时要有法律的规定,图书馆管理活动中应当优先保障读者的权利。

再次是公正尺度。公正尺度是指图书馆制定规章制度限制读者权利时要公正,在读者权利不正当行使时,对待读者要照章行事,公平而不偏私;平等对待不歧视;合理考虑相关因素而不专断等。

3.3.2外在限制尺度图书馆读者权利外在限制是读者在权利实施过程中应该受到的约束与限制,是图书馆为保护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的一些规范制度。图书馆工作人员应切实保障读者的各项基本权利和自由,非出于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别需要,不得限制读者的自由。从规章制度的内容及规范的事限来看,图书馆规章有权规定的内容仅限于图书馆管辖的范围及任务,读者的基本权利则应由国家法律予以规定。即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特别需要,其限制也必须是妥当的,并不超过“必要”的限度。

因此,读者权利的外在限制尺度即是合理。合理的表现是妥当性、必要性与合比例性。妥当性是指规章制度对权利的限制是适合的,符合事限范围的目的要求;必要性是指权利限制是实现管理目标的基本支撑条件,是限制的基本底线;合比例性是指在不违反或减弱该法律所追求之目的的前提下,权利限制的手段与目的之间应合乎比例,保持两者处于适当的比例。如读者在书库抽烟,管理人员基于公共安全为目的(妥当性),消除图书馆资源遭遇火灾的隐患(必要性),要求读者把烟头熄灭(合比例性),而不能把读者的打火机及香烟没收,图书馆没有没收的权力。

第8篇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我国是《公约》的缔约国之一。因此,《公约》作为国际统一实体规范,成为了人民法院涉外商事审判中适用的准据法之一。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公约》关于合同形式的规定提出了保留,即我国坚持认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方式,口头方式无效,要求营业地在我国境内的当事人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应遵循订立书面合同的原则。该项保留与我国当时国内法的规定相一致。论文百事通但随着国内立法的不断进步,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制定和施行,在立法上认可了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在这种立法环境下,人民法院在适用《公约》时,是否还要坚持口头合同无效,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目前,国内理论界的主流观点倾向于在该项保留未被撤回的条件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仍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口头合同依然无效。但笔者认为,根据目前国内立法的精神及《公约》的相关原则和规定,上述观点值得商榷。

关于合同形式是否应当成为合同效力的要件,我国在《合同法》施行之前,一直采用合同形式要件主义,即合同应当为书面形式,口头合同没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经济合同,除即时清结者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意味着非即时清结的口头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以下简称《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涉外经济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涉外经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答》更明确了未用书面形式的涉外经济合同属无效合同。

与之相反,《公约》对口头合同的法律效力持肯定的态度。《公约》第十一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公约》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基于大多数国家的法律并未规定合同形式可以制约合同效力,尤其是英美法系国家,不要求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合同与书面合同一样,发价一经接受,即为有效。《公约》这一规定与我国当时强调合同形式要件的立法理念冲突,因此,我国在核准《公约》时,对上述条款及与上述条款内容有关的规定声明保留,表达了我国反对以口头形式订立、修改、废止合同的立场。该项保留声明有效地避免了国内法与国际条约发生法律冲突,保持了司法上的统一性及可操作性。

然而时过境迁,《合同法》的出现打破了原有的稳定格局。1999年10月1日施行的《合同法》的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这一规定可以视为我国在立法上将合同形式由生效主义转变为证据主义,即合同形式只是证明合同成立的依据,而不能把其当作合同成立或生效的要件,实现了与《公约》的接轨。在这个问题上,我国立法甚至没有依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而是按照《合同法》在合同效力问题确立的“从新”原则认定合同效力,即在《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合同无效而适用《合同法》合同有效的,则适用《合同法》,以此进一步扩大了有效合同的范围。

而且,《公约》虽给予各缔约国对某些条款保留的权利,但这种保留的权利必须是《公约》明文规定的。《公约》第九十八条就规定:“除本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外,不得作任何保留。”排除了缔约国滥用保留权利的可能。这种保留的权利也不是没有制约的,《公约》为此设定了一定的条件,在符合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才可以声明保留或者说保留才是有效的。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公约》考虑某些国家只认可书面合同的法律传统,允许缔约国可以对此保留,但《公约》第九十六条规定:“本国法律规定销售合同必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的缔约国,可以随时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声明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发价、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该缔约国内。”与之相对应的第十二条规定:“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买入价、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作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约第九十六条作出了声明的一个缔约国内。各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条或改变其效力。”由此可见,只有国内法只认可书面合同效力的缔约国才能够行使保留权利。签署核准书时我国显然是该条款的适格主体,而现今我国已经废止可以成为适格主体的法律,合同形式在立法上已不拘泥于书面形式,而是拓展到口头形式及其他形式,已经不属于“本国法律规定销售合同必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的缔约国”了。因此,我国已丧失了《公约》所赋予的该项保留权利,不能继续援引此条款声明保留。新晨

所谓保,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某一国际条约时,对条约中的某一或某些条款针对本国不适用而作出的特别声明。我国在《公约》核准书中关于保留声明的文字是:“不受公约第一条第一款(b)、第十一条及与第十一条内容有关的规定的约束。”从上述语句分析,保留的形式仅仅是不受约束而已,排斥了《公约》在合同形式及与合同形式有关的规定的适用,要具体认定口头合同无效,既不可能是适用《公约》,也不可能是适用保留的结果,因为《公约》相关条款的适用已被否定,保留也不能成为法律适用的对象,那么合同无效的结论从哪里来的呢?惟一的途径只能是适用国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依据上述保留例外原则,不适用被保留的国际条约相关条款会不可避免地恢复适用我国的民事法律。所以说,认定营业地在我国境内的当事人与营业地在其他缔约国境内的当事人的口头合同无法律效力,是依据了我国当时的国内立法,即《涉外经济合同法》及相关配套的司法解释。不难看出,我国当时声明保留时,目的就是为了从法律适用上排除口头合同有效的一切可能性。然而,立法上的扬弃恰恰使情况发生了“三百六十度的倒转”,继续坚持保留的话,会导致适用正在施行的《合同法》来判断口头合同效力的情形发生,结论则会与以前完全相反,合同变得有效了。这样一来,无论是保留是否应该坚持,或是保留是否有效,这样的命题似乎都变得没有意义。只要国内法认可口头合同的效力这一事实没有变化,最终法律适用的结果都是口头合同有效。

综上,正是由于《合同法》的施行,不但使我国关于合同形式的保留声明的初衷不能实现,而且使人民法院在适用《公约》时,在合同形式问题上会陷入法律适用的“怪圈”。是继续坚持保留,修改国内法与之协调,还是撤回保留,使得《公约》与国内法保持一致,结果似乎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在目前我国仍坚持该项保留的现实条件下,人民法院不得不面临这一难题。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在审理具体案件中不应只是着眼于保留声明未撤回的事实,简单地认定口头合同无效,而是应正视“躲藏”在这项保留背后的矛盾和无奈,进行理性的思考,作出适当的裁判。

第9篇

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企业后续监管,降低商务成本,促进诚信体系建设,优化*新区投资环境,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试行办法所称的企业年检申报备案制,是指企业按年度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有关执行登记事项和经营行为等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企业守法情况和日常监管信息,对守法企业和违法企业的申报分别采取当场备案和检查备案的年检制度。

当场备案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受企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对其申报材料免予检查,当场予以备案的年检方式。

检查备案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不符合当场备案条件的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检查,针对企业存在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依法予以查处,在未发现企业有新的违法行为后予以备案的年检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注册在*新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经营单位。

第四条(年检申报的内容)

企业申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企业登记事项的执行和变动情况;

(二)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守法情况;

(三)企业资产总额、实收资本等财务情况;

(四)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情况;

(五)企业对外投资情况。

第五条(当场备案的条件)

适用当场备案的企业应在最近三个年度内无任何违反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登记事项执行情况良好,且无以下情形:

(一)企业当前存在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

(二)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立案查处但尚未结案的;

(三)上一年度企业年检B级通过或暂缓通过的;

(四)企业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但逾期未改正的。

第六条(当场备案的程序)

企业年检当场备案的基本程序为:

(一)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年检报告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可当场备案的条件和相关要求;

(二)企业对照当场备案的条件,对告知书的内容如实予以确认。凡自行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须填写年检报告书,并以书面的形式承诺其申报的材料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因失实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年检报告书、承诺书等其他有关材料;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企业守法情况和日常监管信息,对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申报的材料予以签收备案,并当场在企业营业执照上加贴年检标识或加盖年检戳记。

第七条(检查备案的程序)

企业年检检查备案的基本程序为:

(一)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年检报告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企业可当场备案的条件和相关要求;

(二)企业对照当场备案的条件,对告知书的内容如实予以确认。凡确认不符合当场备案条件的企业应如实填写企业违法情况申报书和年检报告书;

(三)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报年检报告书、企业违法情况申报书等其他有关材料;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企业守法情况和日常监管信息,对企业申报的材料进行检查。如企业存在违法行为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视情依法予以查处;

(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企业改正或查处情况,在未发现企业有新的违法行为后,对企业申报的材料予以签收备案,在企业营业执照上加贴年检标识或加盖年检戳记。

第八条(申报备案材料)

企业年检申报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检报告书;

(二)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三)企业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表;

(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有关行业许可证或审批件的复印件。

当场备案的企业应提交承诺书;检查备案的企业应提交企业违法情况申报书和年度审计报告。

企业分支机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提交隶属企业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年检报告书、承诺书或《企业违法情况申报书》应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并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可通过网络下载和申报年检报告书等材料。

第九条(对如实申报企业的处理)

凡企业在年检申报时主动和如实反映当前存在的违法行为,其违法情节轻微且不涉及注册资本登记事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向企业发放限期整改通知书。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改正的,可免予提交审计报告。凡企业在年检申报时主动和如实反映存在的违法行为,但违法情节属于一般或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其申报的材料和违法事实进行核查,并可视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第十条(对不如实申报企业的处理)

凡发现企业当前存在违法行为,并在年检时不如实申报、故意隐瞒违法事实的,对其申报的材料进行重点检查,并可视情进行实地检查,及时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一条(对逾期申报或未申报企业的处罚)

对超过法定期限申报年检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按照检查备案的程序进行检查,并在对其逾期申报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后,将其申报材料予以备案。对拒不申报年检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后续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结合日常的企业分类管理,在年检中加强对企业的后续监管。对年检中发现存在违法行为和不如实申报情况的企业,加强监管,依法规范或予以查处。

对已通过年检申报备案的企业进行抽查,凡在抽查中发现或事后接举报查实企业有违法行为,存在申报不实、虚假承诺情况的,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信用记录和公开)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通过媒体和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年检申报备案的有关条件和要求,并可以在企业年检结束后,向社会公布企业年检情况,重点对未申报、申报不实的企业予以披露。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企业年检信息导入企业基础信息平台,实现政府部门管理信息的共享。对企业年检和后续监管中发现的企业及其相关人员的违法和失信行为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并纳入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

第十四条(解释部门)

本试行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试行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新区人力资本出资试行办法

为贯彻“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支持*新区的发展,促进人才资源通过法定形式转化为资本,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人力资本的定义:指依附在投资者身上,能够给公司带来预期经济效益的人才资源,通过法定形式转化而成的资本。表现为:管理人才、技术人才、营销人才的知识、技能、经验等。

二、在*新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以金融为核心的现代服务业、以高新技术为主导的先进制造业、以自主知识产权为特征的创新创意产业的,可以人力资本作价投资入股。以人力资本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35%。

公司《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栏中应注明货币出资的数额。

三、人力资本可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也可经全体股东协商作价并出具由全体股东签字同意的作价协议。

人力资本作价入股应当提交由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四、以人力资本出资登记的,股东应当将人力资本的出资方式、作价方式以及其他股东对人力资本出资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等事项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载明。

五、以人力资本出资登记的,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材料外,还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协商作价的,应当提交全体股东就该人力资本作价入股达成的协议;评估作价的,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

2.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人力资本的出资人就该人力资本一次性作价入股的承诺书。

六、人力资本应当一次性作价入股,不得重复入股。以人力资本方式出资的公司可以对外投资。

七、人力资本出资的公司股权转让的,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八、人力资本的退出,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九、公司清算时,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十、本试行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新区公司注册资本分缴试行办法

为了支持*新区发展,提高社会资本利用率,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分缴办法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分期缴纳公司注册资本的办法。

二、在*新区范围内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试行注册资本分缴办法。

三、公司全体股东应当在章程中载明注册资本数、股东首次出资额、出资的缴付期限,并且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

四、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且不得低于3万元,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五、股东缴纳每期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六、公司《营业执照》的注册资本栏中应注明公司注册资本数及实际出资的数额。

七、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其他股东可以缴清剩余出资,并办理股东或股权变更登记;无法缴清的,应当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八、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十、本试行办法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

关于印发经修订的《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审批

及登记注册操作规则》的通知

沪工商外〔2005〕52号

各工商分局,外高桥管委会,*新区经贸局,

各区、县外经委,各控股(集团)公司:

经修订的《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审批及登记注册操作规则》已经*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自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原《市工商局、市外资委关于印发〈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审批及登记注册操作规则〉的通知》(沪工商外〔1999〕194号)同时废止。

二OO五年三月八日

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审批及登记注册操作规则

为规范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的登记和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操作规则。

一、关于本操作规则中的有关概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指国内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与外国(地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共同举办的具有中国法人资格或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经营企业。本操作规则所称“中外合作经营非法人企业”是指中外合作经营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以下简称“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本操作规则适用于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

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中外合作者依照企业协议、合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对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应设立联合管理机构即联合管理委员会。联合管理机构由合作各方委派的代表组成,代表合作各方共同管理合作企业。联合管理机构决定合作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设立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由*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以下称“审批机关”)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经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须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审批程序及须提交的文件

下列所须提交的文件,除外国合作者提供的文件外,必须报送中文本,并可以同时报送合作各方商定的一种外文本。

(一)申请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项目立项,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1.中方投资者报送的申请报告(正本)。

2.项目建议书(正本)。项目建议书应当包括以下附件:

(1)合作意向书;

(2)中方投资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资信情况(正本);

(3)外方投资者的企业开业证书或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资信情况(正本);

(4)涉及配额、许可证项目的申请文件(正本);

(5)新建项目的用地规模、地形图和用地落实情况(复印件)。

(二)申请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设立,应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正式文件:

1.中方投资者申请设立企业的报告(正本)。

2.可行性研究报告(正本)。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附下列材料: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2)规划选址批准证明和该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复印件);

(3)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批准证明(正本);

(4)土地使用许可证明或者土地使用协议书(复印件);

(5)水、电、煤气落实证明(正本);

(6)资产评估证明(正本);

(7)中方投资者投资资金落实证明;

(8)进口设备清单。

3.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合同(正本)。该合同应含下列内容:

(1)合作各方的名称、注册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国籍(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国籍和住所);

(2)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

(3)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营运资金,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4)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的合作条件的转让;

(5)合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

(6)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联合管理委员会名额的分配,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聘任、解聘办法;

(7)采用的主要生产设备、生产技术及其来源;

(8)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合作期限、解散和清算;

(9)合作各方其他义务以及违反合同须承担的责任;

(10)财务、会计、审计的处理原则;

(11)合作各方之间争议的处理;

(12)合同的修改程序。

4.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章程(正本)。该章程应含下列内容:

(1)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名称、住所;

(2)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作期限;

(3)合作各方的名称、注册地、住所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和国籍(外国合作者是自然人的,其姓名、国籍和住所);

(4)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营运资金,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期限;

(5)合作各方收益或者产品的分配,风险或者亏损的分担;

(6)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联合管理委员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任期,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职责;

(7)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职权、办事规则,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聘任、解聘办法;

(8)有关职工、培训、劳动合同、工资、社会保险、福利、职业安全卫生等劳动管理事项的规定;

(9)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财务、会计和审计制度;

(10)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解散和清算办法;

(11)章程的修改程序。

5.附件:

联合管理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批件或委派书(正本)。

(三)审批时间和要求:

1.设立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的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企业产业政策的规定;

2.项目建议书的审批时间为20个工作日;

3.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章程的审批时间为30个工作日;

4.合同、章程的变更的审批时间为30个工作日。

5.设立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有基本建设内容的,可按上述程序办理;如无基本建设内容的,可将立项、企业设立两阶段审批合并为一次审批。

三、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登记注册程序及须提交的文件

(一)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开业登记:

1.名称登记:

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30日内到登记机关进行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注:名称不能冠有“公司”两字)。

2.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经审批机关审批并获得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证书及批复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开业登记。

3.开业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

(1)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负责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负责人两人以上的,须共同签署;

(2)企业名称预先登记核准通知书;

(3)批准证书副本一(原件)、合同、章程及批准文件;

(4)合作各方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

(5)合作各方的资信证明;

(6)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联合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委派文件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7)主要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文件);

(8)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4.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开业登记的文件进行审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登记注册,并颁发营业执照;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注册。

(二)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登记事项:

1.企业名称,指经登记机关核准的企业名称;

2.企业类型,即“中外合作经营”;

3.地址,指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主要经营场所;

4.负责人,指联合管理委员会的主任或主席;

5.经营范围,指登记机关核准的经营活动范围;

6.营运资金,指统一使用和管理的财产总额;

7.经营期限,指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经营活动的起止日期;

8.合作各方的名称及责任形式,指合作各方的名称或姓名,以及合作各方对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债务的承担方式,即承担连带无限责任。

(三)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经营期限:

1.登记机关颁发营业执照的日期即为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成立日期;

2.经营期限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按审批机关批准的期限核定。

(四)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变更登记:

1.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在登记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在30日之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除变更负责人外,变更其余事项均应先到原审批机关审批。变更名称应先将新名称报经登记机关核准。

3.变更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

(1)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负责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负责人两人以上的,须共同签署;

(2)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联合管理委员会决议;

(3)凡经原审批机关审批的变更项目,必须提供其批准文件及合同、章程的修改文本,其余同开业登记;

(4)其他有关文件。

(五)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注销登记:

1.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合作期限届满应自行组织清算。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合作期限届满前,若因发生严重亏损,或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或因中外合作者的一方或数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因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条件已经出现,或因批准证书被撤销等而无法、无力继续经营的,须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提前解散企业,组织清算。清算结束后,须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审批机关批准、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的,发给《注销通知书》。

2.注销登记须提交下列文件与材料:

(1)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负责人两人以上的,须共同签署;

(2)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联合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3)原审批机关关于撤销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批准证书的决定;

(4)经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联合管理委员会认可的清算委员会名单;

(5)清算委员会出具的清算报告;

(6)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

(7)合作各方出具的关于对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经营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的承诺;

(8)营业执照正、副本及全部印章。

四、关于对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的管理

(一)中外合作非法人企业应当依法按照审批机关和登记机关的规定参加年检,参加年检的内容及须提供的文件,由登记机关确定。

第10篇

【关键词】图书馆;图书采购;监管制度

图书资料和一般的货物不同,其采购有着特殊性,可能出现因为相关职能部门对图书的采购方面不熟悉而导致的监管不力或者是图书馆为利益的驱使而逃避监管等,进而滋生图书采购中的腐败作风问题,给图书馆事业的蓬勃发展造成了极其负面的影响。所以,要大力加强对图书采购方面的合理监管,将图书的采购和图书的有效监管有机联系起来,从而最大化的实现采购的效益。

一、图书馆图书采购监管制度的现状

第一图书采购的程序不够规范化。部分图书馆图书采购的计划缺乏一定的前瞻性,各种因素对采购的决策形成了不良的干扰。此外,在采购的过程中,各个程序的规范化欠缺,图书采购的随意性较大,严重影响了馆藏图书的质量,因此图书资源的建设难以得到稳定、健康、长足的发展。第二,图书采购的监管体系不够完备。图书的采购过程相对连续、管理相对复杂,在采购过程中可能出现各种各样的逃避监管的行为。这必然给不遵守采购法律法规、不讲诚信的书商以可乘之机,从而给图书的馆藏和建设造成严重的损失,更有可能滋生图书采购中的作风腐败等问题,给图书馆建设的长足稳定的发展造成极端负面的影响。第三,图书购置费的缺乏。在各类图书文献价格不断攀升的今天,如何增加图书购置费的注入,以便采购更多的图书资源,从而保障图书馆的积极健康发展是各个图书馆所关注的重中之重。

二、图书馆图书采购监管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图书馆图书采购监管法规体系

完善的图书馆图书采购监管的法规系统是图书馆图书采购监管制度的基础保障和得以顺利运行的根本。图书馆图书采购事业的蓬勃发展,需要相应的监管制度对此及时的做出科学合理的回应。所以,保持《政府采购法》的相对稳定性和图书馆的图书采购监督管理的适应性,解决这二者之间的矛盾就是整个图书馆图书采购监管法规系统的关键性任务。因此,对于图书馆图书采购的发展过程中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出现的特点,应采取合理的立法模式,即在原有的立法上,建立健全的图书馆图书采购监管的法规系统,即除了对《政府采购法》中规定的监管方案和制度予以完善之外,此外还颁布专门的图书采购监管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确保图书采购监管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从而最终保障图书馆的图书采购监管制度的科学性。

(二)加强多方监管机构的建设

各图书馆可设立专业的图书采购监管部门,机构的成员由图书馆人员、财务、纪检、审计等部门人员随机抽调组成,机构要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主要职责是对图书采购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监督和执行,对图书采购预算予以审核和批准,以及监督和规范采购制度的正确执行,如该机构的财务人员可按照规定对图书采购预算的相关执行情况予以监督,而纪检人员则可依法对图书采购中与招标投标活动相关的监督对象予以监督考察。从而建立和健全规模宏大、范围广阔、素质水平高的专家评委系统参与图书的招标和采购,保障图书采购过程中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三)加强对采购过程与合同履行的监管

对采购过程的各步骤各环节、涉及的各个部门和个人予以监督和管理,严格依照采购的流程操作。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严格按照合同的规定对采购的项目予以验收以及售后的监督,进而保证整个采购的过程顺利进行。如对纸质的图书资料,严格根据合同规定的图书装订程度、图书质量、送货方式、验收程序等具体的要求予以监管。对电子数据库的使用时间的限制、数据的范围、后期软件的升级等等都要按照规定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从而确保采购流程的规范,合同能够顺利履行。

(四)扩大图书馆图书采购监管机关的权限

图书馆图书采购监管机关权限的扩大与其职能的最终实现息息相关。尽管在形式上我国赋予图书馆图书采购的监管机关对招标和投标相关活动的监督管理权、图书采购的监管审核权以及对集中采购机关的考察权和相关投诉的调查处理权等,但上述权力尚不能保证图书采购监管工作的正常进行。笔者建议,为了保障图书馆图书采购监管机关能够科学有效的履行监管的职能,还应当具备以下的权力:(1)特别调查权。所谓特别调查权指的是图书馆图书采购的监管机关在对相关争议予以审查时,有权调取查阅相关的文件和资料,是保证作出正确的决定的根本性权力。而目前图书馆图书采购监管机关了解事实的方式主要是看材料,听下级的汇报,但以上方式尚存不足,如不易从根本上弄清楚问题,也不能真正做到公正、及时、有效的解决争议。所以,应该赋予其特别的调查权。(2)事前审查权。所谓事前审查权是指图书馆在上报的采购计划得以通过之前或者已经通过之后的相当的法定时间内把该计划送往图书采购的监管机关对其合法性予以审查。

三、结语

在高校图书馆建设迅速发展的新形势背景之下,构建多方面、多层次的监管系统,加强对图书采购流程的监管,将图书采购过程置于全方位的监督之中,让图书的采购可以在公平、公正和法治的环境下有序竞争,这既是加强图书资源建设的需要,也是图书馆自身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 陈碧.图书资料采购监管机制研究[J].图书馆学刊,2013(01).

第11篇

关键词:职业伦理规范;比较;图书馆员

中图分类号:G25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88(2017)02-0071-03

图书馆员职业伦理规范,是指由图书馆协(学)会统一制定并颁布的,用于指导图书馆员和其他信息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行为的规范性文件[1]。美国、英国、日本、中国分别于不同的时间颁布了本国的职业伦理规范,其内容和文字上各有特色,笔者就其共性与不同点进行比较,以期对我国的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提供借鉴。

1 美、英、日、中四国图书馆员职业伦理规范的主要内容

1.1 美国图书馆员职业伦理规范的主要内容

美国图书馆协会(ALA)是世界上最早制定图书馆伦理守则的协会,其于1938年颁布第一版职业伦理守则――《图书馆馆员伦理守则》,随后有过三次修订(1975年、1981年和1995年),于1995年颁布了第四版,名为《美国图书馆协会图书馆员伦理守则》[2-3],包括序言和正文两部分。《美国图书馆协会图书馆员伦理守则》不但体现了专业的价值,更强调了信息环境变化下的专业伦理责任及图书馆员有确保信息与思想自由流通的使命。《美国图书馆协会图书馆员伦理守则》正文分为8个条款,主要内容有:①向图书馆读者提供最高水平的服务。②维护知识自由原则,抵制审查。③保护读者的隐私权。④注意且尊重知识产权。⑤尊重及友善对待同事,并维护适当的就业条件。⑥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牺牲读者、同事或任职机构的权益。⑦清楚区分个人信念与专业责任的不同。⑧不断地充实个人专业知识,鼓励同事对专业进行提高[3]。《美国图书馆协会图书馆员伦理守则》强调图书馆员维护信息和思想自由流通的重要性,语言简洁明确,脉络清晰,使人一目了然。

1.2 英国图书馆员职业伦理规范的主要内容

英国图书馆协会于1983年颁布的《英国图书馆协会职业行为守则》[2],同样由序言和正文两部分组成。《英国图书馆协会职业行为守则》序言指出:本守则旨在制定一个专业行为的标准,并指出纪律委员会所关注的事务。正文主要包括:①协会会员必须遵守学会会章、法规及本行为守则的条款。②会员不得做出严重损伤图书馆学专业或协会地位与声誉的行为。③会员必须有能力胜任其专业的活动。④会员的基本责任是对读者负责,应努力为读者提供所需要的资源与服务。⑤不得限制信息的流通。⑥会员必须尽最大努力实现对雇主的契约。⑦会员不能故意散播鼓励种族、肤色、宗教、性别等差别待遇诉求的资料。⑧会员不得泄露读者的资料,或未经同意不能将信息运用于其他地方,但在一定的条件下,会员可以免除此条约责任的限制;会员的各种行为和决策应该根据其专业的判断来决定。⑨会员若触犯任何有关的法律条文或发生有损专业声誉的事件,必须向本会秘书报告实情。⑩会员有责任回答纪律委员会请求对某位申诉者的信息;若会员出席委员会议,其代表性依地方法规执行;纪律委员会提名人有义务协助会员接受未来行为的指导。《英国图书馆协会职业行为守则》还指出:未能遵守第二部分的要求,将被视为是严重的专业过失,会员应接受开除会籍或停职等相应的惩罚;尚未达到严重专业过失的,应根据纪律委员会的意见要求会员接受劝告或给予相应的指导[4]。《英国图书馆协会职业行为守则》相当严格,它指出了纪律委员会应负责管理的事务,并规定了协会成员在图书馆学领域中的行为举止不能犯有严重的专业过失或一般性的专业过失,否则将受到相应的惩罚[2]。英国图书馆员的职业伦理规范在内容上比美国的更详尽、充实。

1.3 日本图书馆员职业伦理规范的主要内容

日本的《日本图书馆协会图书馆员伦理纲领》于1980年颁布[2][5],分为前言和正文两部分。前言提到:本纲领是图书馆员认识到《图书馆自由宣言》所揭示的图书馆的社会责任并为履行自身的职责而制定的自律规范。正文共分7个部分[5],包括:①图书馆员的基本态度,即图书馆员应以社会的期待和利用者的需求为基本依据履行职务。②对利用者的责任。包括图书馆员不能区别对待利用者,不得泄露利用者的秘密。③有关资料的责任。包括图书馆员应依据自由的原则努力进行资料的收集、保存和提供,应努力熟悉各种资料。④努力研修的责任。图书馆员应努力进行个人的、集体的不断研修。⑤图书馆员应积极参与本馆运营方针和服务计划的制订;应密切合作,为提高职业集团的专业能力而努力;应为确保图书馆服务需要的适当工作条件而努力。⑥图书馆之间的合作。⑦对文化创造的贡献。包括图书馆员应与市民或其他团体合作,共创社会的良好文化环境;应站在读者的立场上,努力为出版文化的繁荣发展贡献力量。1945年日本进行了全面而深刻的社会改革,其中就包括图书馆改革。同一时期,美国的图书馆思想观念及制度模式输入日本,使日本图书馆事业的发展深受美国图书馆学会的影响,在其纲领中随处可见《美国图书馆学会伦理守则》的影子[6]。《日本图书馆协会图书馆员伦理纲领》有一些与《美国图书馆协会图书馆员伦理守则》不同的内容,如有关馆际合作及参与创造社会文化环境责任的内容[6]。日本的图书馆员伦理纲领的内容比其他国家的伦理规范更具体、详细和完善。

1.4 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的主要内容

中国图书馆学会于2002年通过了《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准则》),包括序言和正文两部分。序言指出:《准则》是参考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总结我国图书馆工作的实践经验、为履行图书馆的社会职责而制定的行业自律规范;准则的贯彻实施,有赖于图书馆馆长、图书馆员、其他个人和组织及全社会的支持与监督。正文分为10个条款[7],分别是:①应树立正确的职业观念,并履行相应的社会职责。②应适应时代的潮流,勇于开拓创新。③应全心全意服务于读者,服务态度要文明、热情、便捷。④应维护读者的合法权益,保护读者的隐私。⑤应尊重知识产权,促进信息的自由传播。⑥应爱护文献资源,规范自己的职业行为。⑦应努力进修和钻研业务,提高专业素质。⑧应发扬团队合作精神,树立优良的职业形象。⑨要加强馆际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⑩应参与广泛的社会协作,共建社会文化与文明。《准则》特别提到应树立职业观念、应适应时代步伐、勇于开拓创新以及应爱护文献资源、规范职业行为等内容,这是其所特有的,《准则》还提到了馆际合作及与社会团体广泛协作、共建社会文明等内容,这和《日本图书馆协会图书馆员伦理纲领》的内容有共同之处。

2 美、英、日、中四国图书馆员职业伦理规范之比较

榱硕悦馈⒂、日、中四国的图书馆员职业伦理规范内容进行比较,笔者将四国的规范内容归纳为七个主题:规范的制定、图书馆员与资源的关系、图书馆员与同事的关系、图书馆员与用户的关系、图书馆员与图书馆的关系、图书馆员与职业的关系、图书馆员与社会的关系(见表1)。

表1对美、英、日、中四国的图书馆员职业伦理规范进行比较后,得知四国规范中的共同处有:都确保信息与思想自由的流通;都向读者提供所需要的资源与服务;都不得泄露读者的秘密;都要进行个人的、集体的不断研修,并为专业的发展而努力;都不能牺牲他人的权益为自己获取利益;都不能利用职务获取非正常(专业服务)酬劳或薪金。不同之处是:美国图书馆员伦理规范强调了图书馆员的专业责任;英国图书馆员伦理规范比较严格,特别指出了纪律委员会所管辖的事务;日本图书馆员职业伦理规范受美国的伦理规范影响较大,许多条文内容都相近,但也有不同;中国图书馆员的职业道德准则结构清晰。

3 结语

美、英、日、中四国图书馆员职业伦理规范各有各的特点,我国在修订自己的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时,应充分参考与借鉴美、英、日三国及其他国家的职业伦理规范,汲取其成熟经验,不断完善与提高,以促进我国图书馆事业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陈玉华,王芹.试析国外图书馆员职业伦理规范建设的历史与现状[J].农业图书情报学刊,2009(9):269-272.

[2]沙勇忠.图书馆职业伦理研究[J].中国图书馆学报,2004(4):20-23.

[3]丘东江校.美国图书馆协会图书馆员伦理守则[M]//李国新.中国图书馆年鉴(2003).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3:690.

[4]丘东江校.英国图书馆协会专业行为守则[M]//李国新.中国图书馆年鉴(2003).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3:690-691.

[5]李国新译.日本图书馆协会图书馆员伦理纲领[M]//李国新.中国图书馆年鉴(2003).北京: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2003:691-692.

[6]叶晶珠.图书馆职业道德规范建设及其社会伦理研究[J].图书馆杂志,2003(8):13-16.

第12篇

编号:________________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认证方(乙方):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有效期限:自甲方交费之日起至获证后证书有效期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公开文件的规定,合同双方就产品认证项目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适用范围

1.1 本合同适用于消防产品质量强制性认证的新申请,变更申请和复评申请的受理、审查、注册和监督全过程。对于变更申请,本合同为原合同的补充,原合同的未变条款仍然有效。

1.2 本合同规定的消防产品及其认证依据的产品标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双方责任

2.1 乙方责任:

对甲方提交的并经双方确定的认证范围的消防产品实施产品质量认证,应按有关规定配备现场审查组,审查组成员应得到甲方同意。审查和抽封样品应保证公正、客观、科学地实施,审查的过程和结果满足cccf认证要求后,颁发产品认证证书和申购认证标志证明文件。负责在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www.cccf.com.cn)上发布甲方的获证信息。

2.2 甲方责任:

向乙方提供认证所需要的全部资料,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积极配合认证工作,保证其顺利进行。提供质量手册,申请书及附件和至少三个月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证据。按时向乙方交付规定的费用。遵守cccf有关认证证书保持,暂停、撤消和注册的要求,在证书有效期内,甲方质量管理体系,产品变化时应及时通知乙方,遵守有关认证标志使用的要求,接受乙方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监督审查。

2.3 乙方对甲方的保密承诺:

乙方不得将甲方经营,生产状况及技术资料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

2.3.1 应甲方要求公开的信息;

2.3.2 甲方在本单位范围外已公开的资 料;

2.3.3 法律另有要求时;

2.3.4 国家主管部门要求时。

三、风险

3.1 甲方建立的质量管理体系和产品质量如达不到或不能保持达到标准要求和乙方的规定要求,将承担不能取得证书或被撤消认证资格的风险。

3.2 因甲方获证后不按认证审查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产品质量下降,发生质量事故等造成产品不合格而引起被顾客投诉或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查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3 对认证过程中或监督审查中甲方因乙方责任的任何损失,其索赔的赔偿费将不得超过甲方的认证审查费或本次监督审查费;乙方将不承担随后的任何损失赔偿。

四、审查时间

4.1 甲方是否同意由乙方按计划派遣审查组(乙方一般在收到甲方审查费后两周内派遣审查组)是,否(不同意乙方计划时,甲方希望正式认证审查时间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4.2 预审查(甲方决定):不需要,需要;需要时,预审时间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通常应比正式审查时间提前_________个月以上;

4.3 甲方取得认证注册资格后,在证书有效期中,乙方对甲方的常规监督审查一般一年进行一次,首次监督一般在初审时间六个月后进行,如有重大异常情况时,酌情增加监督审查频次。复评合格后的年度监督审查按每年1次。

五、合同的终止,通知方式,合同份数

5.1 本合同在认证证书有效期满自行终止;

5.2 甲方在申请受理后,在现场审查前提出终止合同时,乙方有权扣留审查费的15%作为乙方文件审查等准备工作费用;

5.3 乙方由于非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提出终止合同应返还所有甲方支付给乙方的费用;

5.4 在本合同执行期间,双方所有正式信息均应用书面形式(包括传真件)表达;

5.5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自甲方交费之日起正式生效;如一年内,甲方未能按规定交费,则本合同自行终止。

六、争议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协商解决。如达不成协议,可以:

(a)申请北京市技术合同委员会仲裁;

(b)按司法程 序解决。(甲方选择其一)

七、费用

甲方应交纳的费用如下:

7.1 获取证书费用:

7.1.1 申请费:申请单元数_________×每单元申请费_________元=_________元;

7.1.2 工厂审查费:人日数_________×每人日收费_________元=_________元;

7.1.3 检测费:按产品检测有关规定在产品检测时向国家授权消防产品检测机构交纳;

7.1.4 批准与注册费(领证时交纳):证书单元数_________×每单元费_________元=_________元;

7.1.5 审查人员的差旅费按实际支出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7.2 保持证书费用:

7.2.1 年金(提供相关信息,处理申,投诉及争议等)(获取证书后次年交纳):证书数______×年金_______元=_______元;

7.2.2 监督复查费(工厂或市场监督,企业首次获取证书后的次年开始,按年度交纳):规定人日数_________×每人日______元=_________元

7.2.3 认证标志使用费:按有关规定,标志规格和企业需要数量向国家认监委标志中心购买。

八、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